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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府际关关注管理的收益、权力及幅度。所以,府际关系实质上是政府间利益分配和权力配置的关系。涉及到利益分配的府际关系有自身问题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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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体系中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发育的逐步完善,逐利性的经济资源流动性增强,中央对地方政府进行经济性分权,这就赋予了地方政府独立的经济利益。中国式财政分权下地方政府竞争引发了GDP竞赛,创造了中国宏观经济近三十多年来的“增长奇迹”,但也付出了昂贵的代价。由于传统财政分权理论中的“用手投票”机制和“用脚投票”机制在我国作用式微,地方政府在社会事业发展方面来自居民的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难以奏效。居民最为关心的公共服务供给问题对地方政府官员政绩和升迁的影响远远低于经济增长指标,这造成的直接结果是:与官员晋升紧密相关的GDP增长指标作为重中之重被地方政府高度重视,而社会事业发展却被长期忽视,并在城乡间、地区间存在着严重不平衡。所以,规范地方政府竞争行为能够发挥出竞争的正面效应,降低其负面效应,最终实现经济事业发展与社会事业繁荣的双丰收。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央政治集权下,经济分权、资源流动“用脚投票”机制的强化等因素使地方政府拥有了支配资源的自主权,成为如同一个个独立核算的“利润中心”。以GDP为核心的地方官员政绩评价制度、民生财政理念深入人心、制度创新的巨大空间与潜在的预期收益是新时期地方政府竞争往纵深发展的根本性、制度性原因。整体来看,当前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地方政府竞争的缘起、竞争行为、竞争效应、规范与治理等方面。与迅猛发展的地方政府竞争实践相比,理论研究远远滞后于实践发展,研究本课题价值体现在以下方面。
1、在资源配置方面。有助于激励地方政府注重辖区经济长远、可持续发展,减少地方政府竞争的负面效应。在我国政府主导经济的发展模式下,秉承 “竞争性政府”理念,以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经济人”假设为立论基础,通过构建包含地方官员经济利益与政治晋升利益的效用函数,并嵌入到政府竞争的理论研究中,通过调查研究代表性地方政府竞争时所用资金来源,探索有代表性的地方政府竞争最新的行为表现、竞争策略互动性反应、竞争效应的测量与实证检验,有利于深化对地方政府竞争中所蕴含的财政风险、金融风险、社会风险的认识、防范与化解。
2、在官员晋升激励方面。有利于改变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以GDP为主的考核体系,完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业绩考核制度,实现地方官员自身利益最大化与辖区居民福利兼容。在政府竞争中分析地方政府竞争策略性反应问题,有助于深化对地方政府策略互动性行为的认识,将制度创新融入到地方政府竞争中,通过研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竞争中策略性行为以及竞争效应等核心问题,有利于提升地方政府的竞争力,有利于构建“以人为本”的民生财政体制,促进“社会和谐”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地探讨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竞争时的行为表现及竞争效应、晋升博弈中的负外部性、官员晋升概率问题,有利于深化对晋升锦标赛制度理论的认识。
3、在财政支出结构方面。有利于扭转和政绩相关的基础设施投资支出迅速增长,而民生支出相对不足的局面,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立起科学的地方政府官员绩效评价体系,解决地方政府主导型经济中的相对绩效考核激励机制与长期绩效实现之间存在两难冲突,从而为上级政府科学地制定富有操作性的考核体系提供参考,降低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制度成本。随着用于民生财政的资金逐渐增多,建立科学的、操作性强包含经济指标与民生指标的官员政绩考核体制显得更为迫切。
总之,对地方政府竞争研究对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促进地方政府良性竞争与合作的有机统一、改进地方政府治理模式、强化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理念、促使地方政府从经济性职能向公共性职能转变等均有着重要的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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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审计署最新审计公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859.17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655.77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43393.72亿元。根据近年来地方政府性债务在举债主体和融资方式上出现的新情况,在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中,包括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383.52亿元;在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中,包括了地方政府通过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新的举债主体和通过BT(建设-移交)、融资租赁、垫资施工等新的举债方式为公益性项目举借,且由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19730.13亿元[1]。
根据表中统计数据分析可得,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占60.85%;而政府或有债务占39.15%,其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占14.90%,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占
24.25%。不难看出,地方政府债务中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占大部分,并将产生深远影响。
1、体制因素。随着科技经济的发展,在工业化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加快的进程中,由于管理体制还比较滞后,于是不得已必须增加地方政府的权力,导致地方政府权力和原来的财政收入不相匹配,原来的财政收入不足以适应的权力发展的需要,因而导致了政府事权与财权不适应的现状。
(1) 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清。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界限不明确,交叉、缺位以及越位的现象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普遍存在,致使二者不能更好地各司其职。有些本应由中央政府承办的事情却推诿给地方政府负责,而应由地方政府负责的事情却被中央政府包揽,各级政府的事权界定不严格。
(2) 政府间财权划分不明确。各级政府间的财权划分,是分级财政的核心内容,也是财政体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财权划分应该做好如何在各级政府间划分财政权限,而不仅仅是是分割财政收入。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不确定,导致地方政府在投资上倾向于进行短期投资,更有甚者出于投机性动机牺牲掉有限的资源。地方政府出现了财权日益与事权相脱节的现象,各级政府承担本级的事务和责任,而且下级政府必须执行上级政府的决策和命令,这就为上级政府事权下移提供了可能,最终使地方政府负担过重,远远无法实现财权与事权的匹配[2]。财政权利的大小决定了事权的执行情况,而财权有又在一定程度上以事权为依据,二者统一协调才能保证政府职能的高效执行。
2、公共品的提供不合理导致事权划分上下不公。公共品指一种商品,其效用不可分割地影响整个公众,而不管其中任何个人是否愿意消费。由于公共品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使市场机制在公共品的供给上存在市场失灵,价格机制不能引导资源的合理有效地配置,因而公共品必须通过财政机制向社会提供,满足作为群体的社会成员的公共管理需要。然而,我国公共品提供的划分上存在着不合理的情况。最基本的公共产品,例如,基础教育和公共卫生这类区域性外溢效应较强的公共品以及对农村的扶持等往往由供应能力相对较低的地方政府承担。
3、事权与转移支付的匹配。中央为了确保的宏观调控能力,在税收的划分上就会偏重于对中央税收的提高,然而地方税收的不足致使地方的财力不能与其事权相适应,这就必然要求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在财力上给予一定的补助,从而使财权与事权相匹配。但是目前的转移支付制度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一是转移支付形式不规范、随意性很大,导致补助力度不够;二是转移支付中很大一部分是税收返还,即这部分转移支付与该地方政府的收入成相关,这样一来就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转移支付的作用;三是转移支付中专项款占的比例比较大,而专项款是已经明确规定了用途的款项,地方政府只能专款专用而不能有很好的自主支配。转移支付并不是根据事权大小来分配,转移支付制度和事权尚不能很好的匹配。
根据我国干部任用的现行体制,上级政府对地方政府委任或罢免行政长官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上级政府和当地政府官员之间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从理论上说,当地政府官员是该地区的人民的代表,人民赋予其享有公共事务管理的实施的权利。实际上,地方政府官员为了自己的政治前途,都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居民。因此,事实上形成了上级政府与地方政府官员及地方政府官员与辖区内的企业和居民的双向委托代理关系,使地方政府官员就成了上级政府和辖区内的企业和居民的双重代理人,这种双重代理人的身份安排一开始便使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路径模糊,不便于界定代理者的责任。这样,地方政府官员的经济人身份,使他们在政治活动中效用最大化倾向在所难免。[3]
1、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所谓的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更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地方政府作为代理人,完成由作为委托人的上级政府指派的各种任务,包括经济增长、保护环境、计划生育、社保医疗等,上级政府根据上述任务的完成情况评价下级政府的公共管理水平。虽然上级政府拥有法律所赋予的监督等职权,但由于信息成本或监督成本都较高,上级政府难以控制地方官员的行为,从而导致地方政府既脱离当地居民,也远离中央或上级政府的局面,结果便产生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内部人控制其实就是代理人通过其信息优势和权力侵犯委托人的利益,地方政府所掌握的信息比上级政府多,上级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因此,上级政府对于地方政府提出的预算请求,往往没有充分的信息来判别其真伪和提出异议。
2、内生放大机制。下级官员为了显示政绩而有扩大预算规模的内在激励,上级官员也不例外。因为地方政府的扩大支出行为,客观上也能为其上级的政绩增光添彩,只要其预算规模不足以大到引发社会动乱和经济动荡的上限,上级政府或官员是不会采取严厉的控制措施的,反过来往往还会采取默许式的鼓励,基于上级政府或官员的这种心理,下属更加肆意扩大预算规模,于是再进一步加大支出和举债规模。这样,在利益的驱使下各级政府与官员都会产生进一步的投机与短期的支出扩张行为,预算支出规模的扩张通过上下级不断传递,于是产生强烈的放大作用,最终将导致不堪设想的后果,现实中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严重性已经给出了很好的证明。
强烈的投资动机是导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扩张的又一重要原因。在现行的体制中,地方官员的激励主要是地方经济发展中蕴藏的政治晋升,地方官员都处在一种政治晋升的博弈中,基于这种激励,他们会以理性经济人的姿态而采取相应的行动。具体来说,地方政府之所以有强烈的动机进行投资,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官员的政绩考核机制。由于我国政府官员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经济参与者,即像市场上的经济主体关注经济利益;同时另一方面也是政治参与者,关注政治晋升和政治利益[4]。
我国现有的这种政绩考核体制最终会导致了三种结果:第一,激烈的晋升竞争机制诱使地方官员过多地关注任期内的“政绩工程”;第二,上下级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地方官员以“资源密集型”工程发出有关自己政绩的信号,以求得职务上的晋升;第三,上述行为又由于同级政府官员之间的职场竞赛而被强化和延续。上述三个方面的因素交互作用,强化了地方官员进行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的动机[5]。
对于政府来说,上级政府向地方政府提供的预算资金未能执行约定,使地方政府的资金运用超过了它的当期收益的范围。这当然也与分税制改革有关,上级政府将大税种收入囊中,同时由于事权层层下放,地方政府收入与支出相差甚远,致使地方政府不得已超越预算约束,通过各种途径筹集资金。我国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会屈服于政治压力,导致“金融机构财政化”,积极地为地方政府提供信贷支持,在预算软约束和金融机构各种优惠条件的双重激励下,地方政府将贷款当作是解决发展资金不足的必然选择,而金融机构由于不承担经营亏损和储户存款损失的责任,容易被权力制约,而且由于在资金使用方面缺乏监督甚至攀比浪费,最终形成巨额债务。
中国政府预算软约束主要体现为:政府预算先执行后审批;预留政府预算资金,或随意调剂使用,或截留、挤占、挪用预算资金,导致部分预算资金不能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项目,并使政府预算达不到有效约束有关政府部门的行为;大量财政性资金没有纳入政府预算;任意突破政府预算约束,增加支出项目,扩大预算支出,酿成巨额财政赤字,这导致各级政府公共财政支出陷入困境,各级政府积累起了巨额赤字与债务,从而威胁到国家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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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审计署最新审计公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859.17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655.77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43393.72亿元。根据近年来地方政府性债务在举债主体和融资方式上出现的新情况,在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中,包括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383.52亿元;在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中,包括了地方政府通过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新的举债主体和通过BT(建设-移交)、融资租赁、垫资施工等新的举债方式为公益性项目举借,且由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19730.13亿元[1]。
根据表中统计数据分析可得,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占60.85%;而政府或有债务占39.15%,其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占14.90%,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占
24.25%。不难看出,地方政府债务中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占大部分,并将产生深远影响。
1、体制因素。随着科技经济的发展,在工业化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加快的进程中,由于管理体制还比较滞后,于是不得已必须增加地方政府的权力,导致地方政府权力和原来的财政收入不相匹配,原来的财政收入不足以适应的权力发展的需要,因而导致了政府事权与财权不适应的现状。(1) 政府间事权划分不清。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界限不明确,交叉、缺位以及越位的现象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普遍存在,致使二者不能更好地各司其职。有些本应由中央政府承办的事情却推诿给地方政府负责,而应由地方政府负责的事情却被中央政府包揽,各级政府的事权界定不严格。(2) 政府间财权划分不明确。各级政府间的财权划分,是分级财政的核心内容,也是财政体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财权划分应该做好如何在各级政府间划分财政权限,而不仅仅是是分割财政收入。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不确定,导致地方政府在投资上倾向于进行短期投资,更有甚者出于投机性动机牺牲掉有限的资源。地方政府出现了财权日益与事权相脱节的现象,各级政府承担本级的事务和责任,而且下级政府必须执行上级政府的决策和命令,这就为上级政府事权下移提供了可能,最终使地方政府负担过重,远远无法实现财权与事权的匹配[2]。财政权利的大小决定了事权的执行情况,而财权有又在一定程度上以事权为依据,二者统一协调才能保证政府职能的高效执行。
2、公共品的提供不合理导致事权划分上下不公。公共品指一种商品,其效用不可分割地影响整个公众,而不管其中任何个人是否愿意消费。由于公共品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使市场机制在公共品的供给上存在市场失灵,价格机制不能引导资源的合理有效地配置,因而公共品必须通过财政机制向社会提供,满足作为群体的社会成员的公共管理需要。然而,我国公共品提供的划分上存在着不合理的情况。最基本的公共产品,例如,基础教育和公共卫生这类区域性外溢效应较强的公共品以及对农村的扶持等往往由供应能力相对较低的地方政府承担。
3、事权与转移支付的匹配。中央为了确保的宏观调控能力,在税收的划分上就会偏重于对中央税收的提高,然而地方税收的不足致使地方的财力不能与其事权相适应,这就必然要求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在财力上给予一定的补助,从而使财权与事权相匹配。但是目前的转移支付制度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一是转移支付形式不规范、随意性很大,导致补助力度不够;二是转移支付中很大一部分是税收返还,即这部分转移支付与该地方政府的收入成相关,这样一来就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转移支付的作用;三是转移支付中专项款占的比例比较大,而专项款是已经明确规定了用途的款项,地方政府只能专款专用而不能有很好的自主支配。转移支付并不是根据事权大小来分配,转移支付制度和事权尚不能很好的匹配。
根据我国干部任用的现行体制,上级政府对地方政府委任或罢免行政长官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上级政府和当地政府官员之间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从理论上说,当地政府官员是该地区的人民的代表,人民赋予其享有公共事务管理的实施的权利。实际上,地方政府官员为了自己的政治前途,都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居民。因此,事实上形成了上级政府与地方政府官员及地方政府官员与辖区内的企业和居民的双向委托代理关系,使地方政府官员就成了上级政府和辖区内的企业和居民的双重代理人,这种双重代理人的身份安排一开始便使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路径模糊,不便于界定代理者的责任。这样,地方政府官员的经济人身份,使他们在政治活动中效用最大化倾向在所难免。[3]
1、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所谓的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更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地方政府作为代理人,完成由作为委托人的上级政府指派的各种任务,包括经济增长、保护环境、计划生育、社保医疗等,上级政府根据上述任务的完成情况评价下级政府的公共管理水平。虽然上级政府拥有法律所赋予的监督等职权,但由于信息成本或监督成本都较高,上级政府难以控制地方官员的行为,从而导致地方政府既脱离当地居民,也远离中央或上级政府的局面,结果便产生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内部人控制其实就是代理人通过其信息优势和权力侵犯委托人的利益,地方政府所掌握的信息比上级政府多,上级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因此,上级政府对于地方政府提出的预算请求,往往没有充分的信息来判别其真伪和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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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的投资动机是导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扩张的又一重要原因。在现行的体制中,地方官员的激励主要是地方经济发展中蕴藏的政治晋升,地方官员都处在一种政治晋升的博弈中,基于这种激励,他们会以理性经济人的姿态而采取相应的行动。具体来说,地方政府之所以有强烈的动机进行投资,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官员的政绩考核机制。由于我国政府官员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经济参与者,即像市场上的经济主体关注经济利益;同时另一方面也是政治参与者,关注政治晋升和政治利益[4]。
我国现有的这种政绩考核体制最终会导致了三种结果:第一,激烈的晋升竞争机制诱使地方官员过多地关注任期内的“政绩工程”;第二,上下级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地方官员以“资源密集型”工程发出有关自己政绩的信号,以求得职务上的晋升;第三,上述行为又由于同级政府官员之间的职场竞赛而被强化和延续。上述三个方面的因素交互作用,强化了地方官员进行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的动机[5]。
对于政府来说,上级政府向地方政府提供的预算资金未能执行约定,使地方政府的资金运用超过了它的当期收益的范围。这当然也与分税制改革有关,上级政府将大税种收入囊中,同时由于事权层层下放,地方政府收入与支出相差甚远,致使地方政府不得已超越预算约束,通过各种途径筹集资金。我国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会屈服于政治压力,导致“金融机构财政化”,积极地为地方政府提供信贷支持,在预算软约束和金融机构各种优惠条件的双重激励下,地方政府将贷款当作是解决发展资金不足的必然选择,而金融机构由于不承担经营亏损和储户存款损失的责任,容易被权力制约,而且由于在资金使用方面缺乏监督甚至攀比浪费,最终形成巨额债务。
中国政府预算软约束主要体现为:政府预算先执行后审批;预留政府预算资金,或随意调剂使用,或截留、挤占、挪用预算资金,导致部分预算资金不能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项目,并使政府预算达不到有效约束有关政府部门的行为;大量财政性资金没有纳入政府预算;任意突破政府预算约束,增加支出项目,扩大预算支出,酿成巨额财政赤字,这导致各级政府公共财政支出陷入困境,各级政府积累起了巨额赤字与债务,从而威胁到国家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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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日益加深。为实现中国经济稳定增长目标,2009年,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发行国债较大规模增加政府公共投资。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减缓中央财政负担,我国决定在4月份首次公开发行地方政府证券。
关键词:地方政府债券 必要性 经济增长 制度安排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以地方政府为发行主题的债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地方政府债券在西方发达国家已有已将近200年的历史,其中美国和日本的地方政府债券无论在发行规模还是发行模式上都最具代表性。
在我国,地方政府债券一直受到抑制。在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出现过短暂的地方政府债券,当时许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是为了筹集资金修路建桥。但到了1993年,这一行为被国务院制止了,而且在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原因是地方政府承兑能力差、债务管理能力欠缺。地方政府债券的禁令一直保持到2009年。
但伴随着经济形式、体制因素的不断变化和地方自制、财政分权改革的深入,学界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讨论越来越多,要求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呼声越发强烈。由美国次贷引起的金融危机,使中国经济受到巨大影响,为应对金融危机,中国出台了很多政策,其中为了减缓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国家出台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09年首次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
当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2009年将是我国经济发展非常困难的一年。为扩大内需,2009年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发行国债较大规模增加政府公共投资。国债资金主要用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环境保护、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汶川大地震灾后重建等。大规模的国债投资短时间内对经济有巨大的拉动作用,但长期这种拉动作用是有限的,此时就应该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债券的作用。地方政府配合中央政府,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充分调动资金,加快资金使用效率,带动地区经济增长,从而推动整个国家的经济稳定增长。
1994年以来,我国实行分税制,明确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对于中央政府来说,一方面要承担国家机关运行、外交、科研,宏观调控支出及国家直属事业单位发展;另一方面,还要协调地方发展,财政压力相当大。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减缓中央财政压力,地方政府应相应安排配套资金,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本级政府投资,政府投资资金来源其中之一就是地方政府证券。分税制的实施中,存在着地方税体系不完善、缺乏主体税种、有税种无税收或征收成本偏高及地方税的立法和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等问题 。多数地方财政入不敷出,没有能力通过政府投资和扩大财政支出实现地方财政配置资源实现经济增长的能力。因此,应该适当赋予地方发行职权的权利。
目前,国家加大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投资,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一方面可以改善地区的投资环境,引进投资,促进经济增长;同时可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有利于社会稳定。对基础设施的投资资金来源,既有中央财政拨款,又得依靠地方政府财政支持。而地方政府面对巨大的投资资金,以地方财政收入是无法满足的,要依靠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扩大资金来源。
目前我国债券市场的运作还不够规范,金融产品结构欠合理 ,形成了以国债为主,金融债和企业债比重较小的债券市场结构,这导致广大居民的投资渠道过窄。在这种情况下,以政府信用为保证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不仅能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还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更广阔的投资渠道。
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时,应该遵循偿债能力原则、效益原则、对地方公债适用范围限定的原则和以促进发展为目标,而不是以援助贫困为目标的原则。并应
(1)完善分税制,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为了避免发行地方政府发债所造成的债券市场紊乱,应该继续深化分税制的改革,实现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独立。
(2)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债券监管体制,保持安全性。地方政府债券比起国债,信用度相对缺乏,安全性不高,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地方政府滥用资金,建立地方政府债券监管体制非常必要。可由国家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及证监会共同负责我国地方债券的管理,保证其稳定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把握资金的使用方向;财政部门则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确定地方债券发行总规模;证监会主要对地方债券的发行、流通和偿还进行监管。
(3)完善债券信用评级制度,以市场约束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根据发行地区的税收能力和项目收益能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其进行科学、严谨、动态的信用评估。同时地方政府应该进行信息披露,包括发行规模、资金使用方向、资金使用情况、财政收入状况及项目收益性。这样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并对其进行监督,约束地方政府,达到资金有效使用。
【1】郭忠孝 周欣 刘钟钦. 中国发行地方政府证券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对策.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4-12
【2】刘钟钦 周欣. 中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经济分析.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6–6
【3】董奋义 苗锋.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融资研究. 经济体制改革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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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竞争条件下,各种产品、经济资源、生产要素的流动性逐渐增强,不同辖区之间存在的潜在收益差异正是经济资源在跨区域之间流动的动力,追逐更多的经济利益成为各种资源流动的充分条件。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试论地方政府竞争发展趋势及完善建议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要:中国式财政分权下地方政府竞争引发了GDP竞赛,创造了中国宏观经济近三十多年来的“增长奇迹”,但也付出了昂贵的代价。由于传统财政分权理论中的“用手投票”机制和“用脚投票”机制在我国作用式微,地方政府在社会事业发展方面来自居民的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难以奏效。
试论地方政府竞争发展趋势及完善建议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体系中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发育的逐步完善,逐利性的经济资源流动性增强,中央对地方政府进行经济性分权,这就赋予了地方政府独立的经济利益。中国式财政分权下地方政府竞争引发了GDP竞赛,创造了中国宏观经济近三十多年来的“增长奇迹”,但也付出了昂贵的代价。由于传统财政分权理论中的“用手投票”机制和“用脚投票”机制在我国作用式微,地方政府在社会事业发展方面来自居民的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难以奏效。居民最为关心的公共服务供给问题对地方政府官员政绩和升迁的影响远远低于经济增长指标,这造成的直接结果是:与官员晋升紧密相关的GDP增长指标作为重中之重被地方政府高度重视,而社会事业发展却被长期忽视,并在城乡间、地区间存在着严重不平衡。所以,规范地方政府竞争行为能够发挥出竞争的正面效应,降低其负面效应,最终实现经济事业发展与社会事业繁荣的双丰收。
地方政府竞争在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辽鲁”环渤海湾这些发达地区较为普遍存在,现在中西部第二、三产业发达地区也表现突出,并且正在往纵深方向发展,地方政府竞争策略性行为正在变化着,只有紧密结合地方政府竞争的最新发展,特别是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地区的政府竞争现状,才能客观剖析转型期内地方政府支配宽口径资金的来源结构(包含预算内、预算外在内的所有政府性收入)、策略性交互反应函数的构建与表现形式、竞争效应的识别与衡量、激励约束机制设计等最核心问题,从而促进地方政府合理、有序地竞争。
1、发达地区的政府竞争正从税收竞争过渡到财政支出竞争。以税收优惠为主的招商引资为核心的税收竞争是低层次的竞争模式,容易导致“扑向底层式竞争”,具有不可持续性;而地方政府支出竞争是以制度创新为内涵,通过提供较高质量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全面吸引流动性生产要素,是高层次的竞争,会产生 “奔向顶层式竞争”效果,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重视地方政府竞争模式。我们的现实状况是:效率高的地方政府的最优策略是实行“高实际税率、高公共服务”的支出竞争;效率较低的地方政府的最优策略主要进行“低实际税率、低公共服务服务”的税收竞争。
2、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的各种竞争手段相互融合、相互促进。随着地方政府竞争的加剧,竞争模式相应地也发展到了新的阶段,向以制度创新为内涵的综合式、全面化竞争模式发展。制度竞争优于吸引生产要素的单纯竞争模式,因为要素竞争是各级政府依赖所掌握的权力来争夺经济资源,受生产要素的边际生产力递减规律约束,而制度竞争是地方政府通过提供“制度”这一纯公共物品来进行竞争,良好的制度竞争有利于社会效率的提升。各种竞争手段与制度竞争相互融合,有利于发挥出二者各自的优势,从长远上提高竞争效率。
3、政府竞争更重视经济绩效的考评。从生产要素的来源来看,各个地方政府可以利用的土地资源日益紧俏,“人口红利”优势的逐渐丧失,“用工荒” 从东南沿海到中西部地区蔓延,企业环保成本的增加等诸多原因都要求地方政府尽快摆脱粗放式的竞争模式,这就客观上要展开提高经济支出绩效的竞争。随着政府治理理念的不断更新,政府治理逐步向绩效政府、责任政府转变。近几年,科学发展观的实施、民生财政理念不断深入,中央开始调整优化对地方政府的考核指标体系,越来越重视环保、社会安全、民生事业等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当然,这一系列向好趋势的发展,依赖几个前提:各地区之间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一体化的发展,消除要素流动方面的行政障碍;公共财政制度得以落实;以社会绩效考核和经济绩效考核为双支柱的考核结构优化等等。
4、竞争策略呈现出地区多样化特点。实证结果发现,财政竞争与企业投资间的关系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效率水平,我国地方政府竞争效应存在着明显的地区差异性。分地区来看,一些东部发达地区逐步转向以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为特点的高级阶段,从争夺资本为主到争夺一流人才、技术等生产要素,中西部地区还主要处于吸引流动性资本和大规模建设基础设施的阶段。从竞争对象来看,流动性较强的资本仍然是地方政府的竞争目标。对流动性外来资本的过度争夺,导致地方政府支出有着明显的“为资本服务”导向,而对辖区居民福利的重视程度仍然不够,基本公共服务依然滞后。这说明我国经济的二元特征在东部、中部、西部存在着差异性。从经济竞争的强度来看,东部的河北、辽宁、山东、江苏、上海、福建、广东等东部省份之间的竞争较为激烈;河南、湖南、江西、山西、安徽、湖北等中部省份之间的竞争也较为激烈;西部地区之间的竞争较为缓和。
5、经济资源的跨区域流动性、逐利性增强。各种经济资源的跨区域流动性和逐利性是政府竞争产生的客观基础。在政府竞争条件下,各种产品、经济资源、生产要素的流动性逐渐增强,不同辖区之间存在的潜在收益差异正是经济资源在跨区域之间流动的动力,追逐更多的经济利益成为各种资源流动的充分条件。经济资源与经济活动的跨区域流动促进了税源的流动,由于要素报酬是地方预算内与预算外收入的最终来源,这样经济资源的流动就与地方政府经济利益紧密联系起来,争夺经济资源就成了地方政府间竞争的重要目标。财政收支政策影响着经济资源获取收益所付出的成本,从而影响经济资源的流向和流量,正是由于这种机制加剧了地方政府争夺经济资源的竞争。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央政治集权下,经济分权、资源流动“用脚投票”机制的强化等因素使地方政府拥有了支配资源的自主权,成为如同一个个独立核算的“利润中心”。以GDP为核心的地方官员政绩评价制度、民生财政理念深入人心、制度创新的巨大空间与潜在的预期收益是新时期地方政府竞争往纵深发展的根本性、制度性原因。整体来看,当前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地方政府竞争的缘起、竞争行为、竞争效应、规范与治理等方面。与迅猛发展的地方政府竞争实践相比,理论研究远远滞后于实践发展,研究本课题价值体现在以下方面。
1、在资源配置方面。有助于激励地方政府注重辖区经济长远、可持续发展,减少地方政府竞争的负面效应。在我国政府主导经济的发展模式下,秉承 “竞争性政府”理念,以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经济人”假设为立论基础,通过构建包含地方官员经济利益与政治晋升利益的效用函数,并嵌入到政府竞争的理论研究中,通过调查研究代表性地方政府竞争时所用资金来源,探索有代表性的地方政府竞争最新的行为表现、竞争策略互动性反应、竞争效应的测量与实证检验,有利于深化对地方政府竞争中所蕴含的财政风险、金融风险、社会风险的认识、防范与化解。
2、在官员晋升激励方面。有利于改变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以GDP为主的考核体系,完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业绩考核制度,实现地方官员自身利益最大化与辖区居民福利兼容。在政府竞争中分析地方政府竞争策略性反应问题,有助于深化对地方政府策略互动性行为的认识,将制度创新融入到地方政府竞争中,通过研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竞争中策略性行为以及竞争效应等核心问题,有利于提升地方政府的竞争力,有利于构建“以人为本”的民生财政体制,促进“社会和谐”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地探讨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竞争时的行为表现及竞争效应、晋升博弈中的负外部性、官员晋升概率问题,有利于深化对晋升锦标赛制度理论的认识。
3、在财政支出结构方面。有利于扭转和政绩相关的基础设施投资支出迅速增长,而民生支出相对不足的局面,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立起科学的地方政府官员绩效评价体系,解决地方政府主导型经济中的相对绩效考核激励机制与长期绩效实现之间存在两难冲突,从而为上级政府科学地制定富有操作性的考核体系提供,降低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制度成本。随着用于民生财政的资金逐渐增多,建立科学的、操作性强包含经济指标与民生指标的官员政绩考核体制显得更为迫切。
总之,对地方政府竞争研究对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促进地方政府良性竞争与合作的有机统一、改进地方政府治理模式、强化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理念、促使地方政府从经济性职能向公共性职能转变等均有着重要的实践价值。
1、实现“做对激励”、“做对协调”的有机统一。地方政府竞争效应的发挥需要解决好激励来源的问题。我国经济增长的奇迹证明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做对了(经济增长的)激励”,有利于发挥出地方政府竞争的正面效应,鉴于我国当前的地方政府竞争还不够规范与成熟,在实际运行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负面效应,而要尽力规避负面效应就要“做对协调”,即中央政府应该打破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校正好地方政府的损人利己的行为,发挥好中央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掌控全局的平衡能力。
2、建立地方政府间竞争与合作的利益共享机制。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的协调是处理上下级政府、同级政府间竞争关系的关键。在财政分权与政治集权的体制下,地方政府间竞争和合作十分必要。既要发挥好不同区域之间自发形成的地方政府相互合作的优势,又要发挥中央政府平衡各地利益的长处。
一方面,中央政府通过调整宏观政策,如出台全国性的产业政策及区域发展政策等,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地方政府之间的恶性的、过度的竞争。
另一方面,要努力实现不同地区的优势互补,实现产业政策与区域发展政策的最优搭配机制。通过各地分享不同产业的利益,达到各地产业基于比较优势分工的合理分布。众所周知,竞争机制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支出竞争的正面效率;合作机制有利于避免竞争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实现地区间互利协作、利益共享,有利于各地的协调健康发展。
3、尽快形成“以足投票”与“以手投票”机制。形成“以足投票”与“以手投票”机制,能够从根本上对地方政府实现双重约束。
第一,“用手投票” 机制,即选举约束机制。居民通过对地方官员的投票权选举产生新的地方政府,这种机制具有居民偏好信息上的显示优势,有利于满足当地公众的需求。“以手投票”赋予居民以直接选举投票方式对辖区发展的话语权。随着我国民众的民主法治意识逐步提高,以及网络技术、通讯技术、传媒的日益发达,居民表达自己呼声的成本越来越低,同时信息传播的快捷使得不同地区居民之间相互比较也越来越容易。
第二,“用脚投票”机制,即地方政府根据辖区居民的偏好提供不同税收水平和公共产品菜单组合供居民选择,居民就会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相应的税收水平和公共产品组合,这一双向选择关系是通过人口自由流动来实现的。“以足投票”的机制表明,面对劳动力的流动,地方政府官员在竞争中为了政绩必然会改善公共品供给水平,促进政府官员对辖区内公民对公共物品需求信息的回应,进而实现民众所需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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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在政府债务上限以内具体安排债务发行规模,中央政府必须制定财政年度债务发行计划,这一计划既包括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也包括地方政府发行的地方债。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关于中国地方政府举债若干问题的探索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要]在我国,地方政府举债受到《预算法》的严格限制,这些限制性规定不仅加大了中央财政的压力,也不利于地方财政作用的发挥及缓解地方财政的压力。因此,必须注意合理确定和控制债务规模,强化地方债务资金运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地方债务资金使用效益,并确保到期债务的及时偿付,维护地方政府的信誉。
[关键词]地方政府举债;发行规模;资金运用;债务偿还
[论文正文]
关于中国地方政府举债若干问题的探索
在西方国家,地方政府举债已成为普遍存在的事实。而直到目前为止,我国的《预算法》是禁止地方政府举债的。根据《预算法》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预算法》所做出的这种限制性规定,虽然有利于中央政府控制公债规模,便于中央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政策,防范财政风险和财政危机,但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特别是1998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由于国债发行规模急剧扩大,中央财政的债务存度、财政赤字率、负债率及偿债率等迅速提高,已经接近或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中央财政的压力越来越大。《预算法》所做出的相应规定,本来是为了防范财政风险,但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其实际执行的结果却加大了中央财政的风险。其次,就这种限制性规定对地方政府的影响而言,不利于地方政府的财政调控能力的发挥,特别是地方财政的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受到极大的限制。由于在既定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的收入能力较弱,而受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及增支因素的影响,财政支出却增长迅速,地方政府的欠帐越来越多,财政收支矛盾进一步加剧。
地方政府为缓解财政收支矛盾,在不容许发债及地方政府不能改变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体制的情况下,只有通过非规范的方式取得财政收入,以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就某种意义而言,“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的泛滥,是特定制度安排下的必然产物。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地方财政必须坚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而从地方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地方财政虽然在帐面上基本保持平衡,但隐性赤字、或有潜亏、地方社会保障支出的欠帐、各级地方政府担保的债务等,所有这些都构成地方财政的隐性负债或或有债务。
除此之外,中央转贷给地方的国债、地方政府向银行的借款,这些债务是要由地方来偿还的。总体而言,尽管地方政府举债是《预算法》的禁止的,但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宏观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且主要表现为隐性负债或或有债务。地方政府债务的隐性化,使我们在衡量和评估政府债务风险时往往盲目乐观,对潜在的债务风险关注不够,缺乏充分的认识和重视。
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债务,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允许地方政府举债,并不必然引起财政风险和财政危机,反而在某种程度上还可以分解财政风险和化解财政危机。从我国目前地方政府举措的现实可行性来看,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作为公共部门,其信誉不亚于公司、企业等私人部门,而私人部门举债已经成为我国目前的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因而地方政府成为举债主体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应是不成问题的。
在我国实施积极扩张的财政政策的特定历史背景下,允许地方政府举债,有利于降低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缓解中央财政压力,并有利于优化不同级次政府之间的债务结构。此外,允许地方政府举债,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其责任感,有利于缓解地方财政支出压力,并为地方政府提供准公共商品奠定必要的财力基础。自恢复国债发行以来,我国的国债发行、国债资金的使用、国债流通以及国债偿还等主要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为地方政府发行债务提供了技术条件。
二、中国地方政府举债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根据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地方债实践经验和我国的具体情况,既要充分发挥地方债的积极作用,又要注意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在地方政府举债方面应重点抓好这样几个问题合理确定和控制地方债的规模,把握好地方债发行的度。在地方债发行方面,西方国家地方当局只能够经过其管理机构——立法机关、议会等表示同意后才能借款。
借款的批准也经常需要经过一些上级机构的同意。在经过上级批准的过程中,经常要对许多因素进行调查。如日本地方债的发行分为证券发行和证书发行两种方式。所谓证券发行方式,指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债券,由金融机构等认购而筹措资金的方式。所谓证书借款,指地方政府不发行债券,而是以借款收据的形式筹借资金的方式,是地方政府借债的主要方式。
日本地方政府可发行建设公债,但必须经过本级地方议会审批,而且还要受到中央政府《地方债计划》的额度和投向限制,报中央政府(大藏省和自治省)批准。自治大臣是根据其与大藏大臣协商制订的《地方债计划》及地方债审批方针而进行审批的。《地方债计划》决定每年各事业类别地方债的发行额,及认购资金构成计划。
地方债审批方针在每年度地方债计划决定之后确定,其中重点是确定当年不批准发债地方政府或限制发债地方政府的名单,确定的依据一般有:
(1)对于不按时偿还地方债本金、或发现以通过明显不符事实的申请获准发债的地方政府,不批准发债;
(2)公债费比重(公债费占一般财政支出的比重)在20%以上的地方政府不批准发行厚生福利设施建设带来地方债,30%以上的地方政府不批准一般事业债;
(3)对当年地方税的征税率不足90%或赛马收入较多的地方政府发债也进行限制;
(4)严格限制财政赤字的地方政府和赤字公营企业发债等。美国州地政府债券按期限分为长期债券和短期债券,其中以长期债券为主,按担保条件又可分为普通债券和收入债券。美国州地政府债券发行也有法定限额,但只包括普通债券,收入债券不限额控制。
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我认为首先必须建立衡量和评估政府债务风险程度的指标体系,这套指标体系具体包括负债率、借债率、债务依存度、偿债率等,在设置上限时,既要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但更主要的是要切合我国的实际。根据我国目前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负债率应控制在30%以内,借债率应控制在3%以内,债务依存度应控制在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偿债率应控制在10%以内。
其次,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在政府债务上限以内具体安排债务发行规模,中央政府必须制定财政年度债务发行计划,这一计划既包括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也包括地方政府发行的地方债。但在该计划中,只是对全国的地方债总体规模实施控制,并不具体规定每一地区的实际债务发行规模。再次,每一地区可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可能,在警戒线和中央政府核定的地方发行限额以内确定一地区债务的发行。有关地方债的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地方债资金的运用等由地方政府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并报财政部审查。最后,地方债的发行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行使,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不充当举债主体。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防止在地方债发行初期,如果举债主体过多可能导致地方债发行规模失控的局面。
2、.强化地方债务资金运用过程的管理与监控,提高地方债务资金使用效益。
西方国家地方当局举债一般都规定有明确的用途,从地方债收入的使用来看,可归结为这样几个方面:为了弥补短期现金亏空;为了弥补在年度预算中由于详细业务开支和债务费所造成的赤字;为了购买具有中期寿命的工厂和设备;为了筹措资金以投资到可望获得收益的项目;为了支付无限期的资本开发所需要的款项。就日本地方债而言,根据日本《地方财政法》的规定,地方债的主要运用范围包括:地方道路建设和地区开发、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公营住宅建设、购置公共用地及其它公用事业。
地方公营企业债的使用相对集中,主要用于下水道、自来水和交通设施建设等方面。美国州及地方政府的普通债券不规定具体用途,但收入债券必须用于有收益的项目。一般而言,中央政府举债具有明显的宏观调控动机,与国家在特定时期的宏观经济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而地方政府在这方面则不明显。因而中央政府债务收入既可用于有经济收益的投资项目,也可用于只有社会效益而没有经济效益的财政支出项目。而就地方政府债务收入而言,则一般只有用于具有经济效益的项目,但在地方债务收入的使用方面,必须兼顾社会效益。
就我国地方债务资金的运用而言,要正确处理好地方债务资金投向和私人部门资金投向之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坚持市场第一、政府第二的原则,地方的债务资金应重点投向既具有社会效益、又具有经济效益的项目,但这些投资项目风险较大、私人部门不愿投资,或所需资金太多,私人部门无能力承担。
地方政府债务资金投向的安排不是排挤私人部门投资,同私人部门争利,而是弥补私人部门资金投入不足的缺陷。地方政府在具体确定债务资金投向时,应把本地区的资源优化配置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对每一投资项目事先都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论证,防止投资的盲目性,尽可能杜绝因投资决策失误而导致的损失。要建立地方债资金投资责任制,从投资决策到债务资金具体运用的全过程明确责任和责任人,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在地方政府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的复式预算中,必须明确债务收入的投向和数量,做到专项专用,建立地方债务收入投资项目的预算、决算和财务报表监督制度,以及投资效益评估制度。要把对地方债务资金运用全过程的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和财务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把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考证有机结合起来,把专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3.、强化地方债务偿还过程的管理,确保到期债务的及时偿付。
西方国家地方债的还本付息一般主要依赖于基本建设工程的收益,此外,税收及其他收入也是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如美国州地政府普通债券以州地政府的税收及其他收入担保。在美国州地政府发行的债券中,绝大部分为收入债券,因而特定基本建设工程的收益成为美国州地政府债务还本付息的主要资金来源。
地方债务是地方政府为满足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税收等无偿性收入不足时,按照信用原则及有关法律规定向社会发行的债券或借款。地方债务收入是一种暂借性的有偿收入,作为地方政府而言,只是暂时取得了这笔收入的使用权,而没有取得收入的所有权。
因而,地方政府必须就取得这笔收入的使用权承担相应的还本付息的义务。虽然地方政府举债在我国仍为《预算法》所限制,但在对这一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时,必须考虑地方债务的偿还问题。在地方债务的偿还方面,建议还本支出与付息支出分开,付息支出纳入地方经常性预算,通过税收等无偿性收入予以偿还。这样做可增加地方债务负担的透明度,有利于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促使经常性支出内容的合理化,同时也便于对地方债偿还的管理。
对地方债本金可以通过地方债务资金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收益加以偿还,也可考虑建立偿债基金予以偿还,或通过举新债还旧债的途径予以偿还。在地方债务偿还方式方面,可以在债务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也可以分次付息、一次还本,或采取分次付息、分次还本,还可选择各种偿还方式交替进行,以满足各种不同投资者的需要,增强地方债的吸引力,并可分散地方债的偿还时间,缓解因债务偿还时间过于集中而带来的还债压力。
地方政府举债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已有久远的历史,而在我国到现在还受到《预算法》的严格限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现行预算所做出的相关限制性规定有必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地方公债作为新兴事物将活跃在中国的经济舞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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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政的界定来讲,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主要就是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其二者的所属单位以直接介入和提供担保等方式所形成的债务,它主要涉及到直接债务和担保债务两个方面。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于经济视角下的湖南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及风险管理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基于经济视角下的湖南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及风险管理 全文如下: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最近这几年,我国地方政府性质的债务规模正在不断地增长,而因此所导致的债务风险和债务隐患也开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8年,我国开始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改革和适度宽容的货币政策,在这种背景下,信贷投放的增长速度与日俱增。在高速信贷投放的过程中,地方政府的融资最为活跃,它也是最为引人注目和最值得关注的一个融资主体,本研究将对湖南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相关情况做出分析,希望能够为相关领域提供可行的参考依据。
从财政的界定来讲,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主要就是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其二者的所属单位以直接介入和提供担保等方式所形成的债务,它主要涉及到直接债务和担保债务两个方面。首先是直接债务,它又可以划分为一般债务和转向债务,所谓一般债务就是没有一般财政收入来源的债务,而转向债务则指的是具有相关的制度性收入或者是经营性收入来源为举借的债务。举例来说,湖南交通部门统借统还建设的高速公路,还有其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是将土地出让金作为还款来源,此外以高等院校以及医院等事业单位所质押的收费权来举借的债务也在其范围之内。
到2008年年底和2009年年初的时候,湖南省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为2670亿,同比上一年增长了386个亿,增长了16.91%,到了2014年年初,湖南地方政府已经面临着一个偿还债务的高峰期,需要马上偿还的债务达到了1182.44亿元,这是一个庞大的数据。总体分析来看,在湖南省的债务当中,其省本级债务融资金额为865.23亿人民币,占总债务的32.41%。与往年相比,增长了144.84亿,增长幅度为2011%。其市级债务余额有933.73亿元,占到总债额的34.97%,与上一年相比,增长了186.85亿元,增长了25.02个百分点。此外,县乡级别的债务融资金额达到了870.83个亿,占总融资金额的32.62%,同上一年相比,增加了54.45亿人民币,增长了6.67个百分点。乡镇债务融资金额为262.39亿人民币,所占比例为9.83%。
通过以上数据情况可以分析出,湖南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主要存在三个特征。①其负债面比较广而且债务的增速比较迅速;②其举债的形式比较多,债务的用途相当混乱;③其债务的源头较为集中,潜在的金融风险相当突出。
(一)强化银企合作,对举债行为进行规范
湖南省地方政府的融资负债主要集中在银行贷款方面,所以对举债行为需要进行规范,而且应该将其集中在怎样对银行的风险控制手段进行利用方面,以此来强化银行和融资平台企业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合作,也方便融资平台企业对银行控制信贷风险的协助。一般来说,对举债行为进行规范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做起,首先是对举债行为当中的信息披露和政府融资平台的财务状况做到透明化,另外是对举债行为当中的土地抵押和收费权质押行为进行规范[1]。
对于前者来说,目前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呈现出不透明或者半透明性质,其主要的原因是融资平台的数目多,形成了多头举债的情况,而且监管部门和融资平台之间也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同,这也导致其总体的负债情况不容易做到精确的统计。也有一方面的原因是因为融资平台内部的风险控制体系还有待于完善[2]。对于后者来说,以湖南的土地储备中心为例,将收储的土地当作抵押物,在法律上是存在瑕疵的,加入是平整的规划好的土地,一般地方政府都会采用立即挂牌出售的方式来处理,而不是将其抵押给银行。所以,银行在这一过程当中承担了较多的风险,为了将这种风险降低到最小,银行应该加强自身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以此来对政府性质的融资平台的建设做出规划,对政府性质的债务风险做出最为直接的防范。
(二)实施项目管理,对举债责任进行落实
这也是从两个方面来进行的。首先是实施项目管理,将责任落实到个人身上。因此需要对地方政府的债务性融资行为进行项目管理,假如政府性的融资平台有相对独立的负债行为,那么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就能够将项目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落实到主体上,可以更好地将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起来,进而有效德尔防范信贷风险。对于有收益型的项目,可以对商业银行贷款行长的责任制进行参考,将谁贷款谁负责的制度和原则落实到实处。其次也要实行举债责任,要确保用人的独立性[3]。
对政府性债务融资平台的责任制度进行进一步的落实,要求地方政府在进行融资贷款的时候需要通过融资平台的债务规模和贷款行为来进行,并要做到和其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相匹配,不可擅自妄为。此外,根据以往的政府性的负债研究结果来看,地方政府官员一般为了顾及其任期内的政绩而不顾及当地的财政实力等情况而大举进行负债建设,最终造成了政府性的负债规模加大,所以,政府债务融资平台的负责人应该通过地方政府来进行直接委派,保证其行政关系依然隶属于原单位,其工资也从原来单位进行领取,这样能够有效地避免集中还款情况的发生。
(三)项目保压共存,对风险意识进行普及
强化对政府官员的教育工作,普及相关的风险意识。很多的地方政府都将经济刺激计划当作是千载难逢的融资机遇,虽然说在这一轮的经济刺激计划当中,湖南省地方政府所表现的还不算太激进,但是和以往的融资规模相比较,这一次的增长规模也仍然和相关部门的预期规模存在很大的出入。从湖南省的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实力来分析,这一轮的经济刺激计划当中包含着较大的风险,而因此所造成的隐患也是十分巨大的。因此在地方政府进行债务融资的时候需要做到有保有压,这样才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证项目的必要延续。
自从2009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国家相关部门就开始屡次提示相关政府性质的融资平台要注意负债风险。所以在2010年的时候,湖南省政府在信贷规模的预测和相关项目的建设现状等方面,为了防止负债融资的风险,对相关的减少项目的融资开始实行有保有压的方法。为此,首先需要对在建和续建的项目进行必要的维持,这些项目是以前局已经参与或者被安排授信额度的项目。然后严格要求申请建设的项目,对于一些重复修建和高耗能的项目,还有一些对当地的经济拉动效应不是很明显的项目等都做出了暂缓建设和停止建设的批示。
在本研究当中,笔者主要针对经济视角下的湖南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简要的分析,文中笔者也根据自身的调查和理解,谈到了一些主观看法。笔者认为,在当前环境下,地方政府的债务融资的相关风险问题需要引起格外的重视,只有合理有效地处理好这方面的问题,才能够更好地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最终促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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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类型的城市建设投资、城建开发、城建资产公司等企业(事)业法人机构,主要以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全文如下:
地方政府通过组建融资平台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融资由来已久,但投融资平台发挥主导作用则是从2008年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开始。2009年初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这被视为对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的肯定和鼓励。
随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数量和融资规模的飞速发展,其潜在风险引起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2010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体现了管理部门在肯定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关注其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某地区融资平台公司的调研,对其面临的问题进行剖析,进而提出政策建议,以促进其规范发展。
1、融资平台主要集中在区县,但融资总额各区县相差较大
在该地区可以界定为政府融资平台的公司中,23%的融资平台公司隶属于市本级,77%的融资平台公司隶属于区县级。在该地区的融资金额中,64%的资金为市本级的融资平台公司所融资,36%的资金为区县级融资平台公司所融资,在区县融资的总额中,融资最多的区县占区县融资总额的33%,融资最少的区县仅占区县融资总额的0.8%。
2、资金主要投向公益性项目,且以基础设施为主
目前,融资平台公司所筹资金用于公益性项目的资金占融资总额的59%,用于准公益性项目的资金占融资总额的22%,用于非公益性项目的资金占融资总额的19%,由此可见,融资平台公司所筹资金的81%用于公益性和准公益性项目。在用于公益性项目的资金中57%投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3、融资方式单一,且融资期限较长
截至2010年3月,融资平台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所获取资金占融资总额的85%,其他方式融资仅为融资总额的15%。在通过银行贷款所筹资金中中长期贷款占全部贷款的84.69%,短期贷款仅为全部贷款的15.31%。
4、融资平台盈利能力较差,还款以政府性资金为主
从某地区的调研情况来看,该地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仅为4%,低于全国同行业的平均值。融资平台公司只能依靠政府资金来偿还剩余的银行贷款,需要政府还款的金额占总额的47.67%,项目收益还款占总额的36.7%,单位自有收入还款占总额的15.63%。
1、宏观经济方面
(1)政策规定强调整齐划一,未能体现地区特点。从目前国家颁布的有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政策来看,在文件中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相关管理规范及建议,都是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没有将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及职能一并进行考虑。根据这种统一标准的政策来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必然会造成某些地区管理上的扭曲。
(2)政策变动频繁,影响融资平台的预期。2008年底为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被视为鼓励地方政府组建融资平台。时隔一年,国家有关部门又出台了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清理规范。在这短短的一年时间内,前后政策变动使得地方融资平台处在“冰火两重天”之中。政策的这种逆转式变动,会严重影响地方融资平台的预期,使其无所适从。
(3)货币政策趋紧,后续融资不足。“十二五”期间,我国宏观经济政策从“保增长”向“促转型”转变。货币政策由适度宽松变为稳健,这表明未来五年,我国货币信贷的增速将会放缓。同时,银监会要求各商业银行在货币从紧的背景下,要确保全年的小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本机构当年全部贷款的平均增长速度。由此可见,政府融资平台的信贷额度将会减少,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的后续资金供给不足。
2、银行系统方面
(1)银行收益压力大,贷款金额迅速膨胀。大多数商业银行的收入还严重依赖息差,净利息收入在银行营业收入中所占比重平均高达83.74%。商业银行要保持收入增长就必须扩大信贷规模,以量保利。2009年以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需要大量资金的同时,商业银行为了保证收益需要大量放贷,二者一拍即合,这就造就了2009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金额急剧增加。
(2)银行风险控制严格,政府贷款有保障。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一直将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放在首位。虽然大多数企业经营面临资金压力,但依托政府信用的地方财政,包括其直接担保或隐性担保的政府融资平台,成为商业银行唯一可以信赖的对象。为了能够吸引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各商业银行对政策的把握不同,放贷标准也不同,行业内的不规范竞争问题严重,而政府融资平台倾向于选择条件宽松的银行作为合作对象,这些反而不利于银行信贷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3)监管不力,存在多头放贷。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期限较长,且有政府背景,银行与政府融资平台之间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银行对政府融资平台贷前调查和贷后资金监控困难,政府融资平台间相互担保问题普遍,这虽然既满足了银行贷款担保的要求,也满足了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的需要,但是这种担保必然会对以后的还款产生影响。同时,一个政府融资平台往往同时运作多个项目,在多家银行都有贷款,存在多头放贷现象。
(4)还款过于依赖政府,风险加大。根据对某地区的五家重点融资单位的调查,截止到2010年3月需财政资金还款的金额占贷款总额的85.3%;银行贷款还款的金额占贷款总额的7.0%;单位自有收益还款的金额占贷款总额的6.6%;企业债还款的金额占贷款总额的1.1%。可以看出,需要由财政性资金还款额度约占全部还款额的八成以上,债务风险高度集中。加上各区县土储分中心的债务,政府还款压力将进一步加大,必然导致债务风险的加大。
3、融资平台方面
(1)融资平台各自为政,缺乏总体规划。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速,在资金需求压力下,政府融资平台“各显神通”,自行融资。目前该地区政府融资平台存在各自为政、一事一议的现象,缺乏整体规划、统一管理、统一的年度融资和债务收支计划。各融资单位根据建设任务、资金需求和融资能力,自行确定融资规模,自行筹集资金,游离于政府债务管理体系的监督,政府无法全面掌控和统筹管理,导致应由政府承担还款责任的债务不能实现完全意义上的财政部门综合控制,由此导致政府债务风险被放大。
(2)融资渠道单一,融资成本增加。目前,政府城建资金的融资渠道主要局限于银行信贷和财政拨款两种方式。由于我国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匹配,导致地方财政没有过多的资金投入到城市建设当中,而在其融资结构中,银行信贷的比重却较大。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在融资渠道单一的现状下,资金需求难以为继,与地方城建投资规模日益扩大,资金需求量不断上升形成明显的对立,融资压力将不断扩大。
此外,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采用的银行贷款这种间接融资方式,其融资成本相对于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较高,未能充分发挥具有政府背景的投融资平台直接融资成本低的优势。同时,由于存在多个职能相近的融资平台,也会分散政府资源、增大局部风险。
(3)融资平台债务管理不规范,缺乏风险应急机制。从目前政府债务和融资初步核查情况看,政府债务专网中的统计数据只是全部债务余额的一部分,还有不少实际应由政府承担的债务并未统计在内,且对潜在风险的应急机制尚未形成。
(4)平台资产以土地为主,还款能力与还款期限错位。政府融资平台的资金是以土地为抵押进行的借款,土地的变现能力和流动性不强。由于多数政府融资平台所投资的项目具有公益性,其还款来源主要依靠土地的变现,然而在还款期内,投资项目相关土地出让难以实现,打破了原有的还贷对应关系。
1、明确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的责任
要杜绝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间的相互担保现象,地方政府与融资平台之间可以采取委托代理关系,对不同类型城建项目的融资平台进行分类管理,通过引进民间资本等途径,促进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改善股权结构。在全面了解政府投融资需求的基础上,将融资计划与财政中长期预算平衡理念相结合,根据财力增长情况估算当期合理的融资规模;提出科学的融资建议、整体的融资计划,协调各部门,监督指导重大投融资活动。
因此,应由财政部门牵头,制定加强政府融资平台的管理意见,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职责。财政部门要逐步实行债务收支和政府债务预算管理,要与财政中长期预算平衡计划相结合,统筹安排融资预算。融资平台公司要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定期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送财政部门。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构建有序管理的高效机制。
2、加强金融机构对融资平台的信贷监督
现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保持货币信贷政策的相对独立,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放贷管理,重点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由市金融局牵头,引导和协调各金融机构,对各项融资进行审慎处理,保证政府重点项目资金链的完整。对符合地方发展长远利益的融资项目,应按照信贷规定,尽可能予以资金支持。其次,审慎评估地方财政未来融资能力和偿债能力。不仅要看准确反映当地经济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的若干重要量化指标,更要关注政府对资源使用的效率和可持续性。再次,稳妥确定授信额度和贷款发放。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规模实行总量控制,按一定比例计算设定融资总量限额,杜绝其过度融资。最后,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快制定防范融资平台风险的统一行业标准,确保风险可控。银行金融机构应增强风险调控意识,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和自律,防止出现信贷风险。
3、规范债务管理,完善政府债务风险监管体系
当前,因没有独立的政府债务管理部门,缺乏集权式的行政纠错与风险化解机制,致使多头管理、多重举债、约束软化等诸多问题并存。建议适时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债务管理机构,对政府债务的“借、用、还”实行一体化管控。建立地方政府及其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报告和会计核算制度,实现对地方政府及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动态监控。在对现有债务进行清理和分类的基础上,明确界定必须由政府负担的债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逐步消化历史债务,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纳入规范运营的轨道。
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指导金融机构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审计部门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风险监控的过程中,要实行跟踪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对地方政府负债和财政运行状况进行严密监管。建立债务率、偿债率、短期债务占比和担保债务占比等指标体系,采用余额控制和增量控制的方法,进行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按照风险的不同等级实行分级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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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还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尤其是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严重制约了地方政府充分行使其职能权力。地方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以及社会保障方面往往存在大量的资金缺口,导致需要通过大量举债来筹集资金。因此,要解决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就要从源头入手,进一步深化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为地方政府创造更多的收入来源。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于投融资平台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问题及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基于投融资平台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问题及对策全文如下: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很多地方政府以及相关机构通过借债、融资等手段筹集大量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其他一些经济发展项目,尤其是作为地方政府进行融资借债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在地方经济的发展过程起到了非常大的推动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增速的放缓以及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累积,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已经日益浮出水面,投融资平台债务风险问题比较严重,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转型过程中的一个隐患。
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由来已久,其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90年代的分税制改革时期。由于中央政府将财权上收,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匹配的现象比较严重,导致地方政府需要通过借债的方式来行使政府职能,逐渐形成了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地方政府性债务是相对中央债务而言的,主要指的是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或者债务担保人直接借入、欠账、担保等形成的,最终需要由地方政府来偿还的债务。
地方政府性债务可以分为显性债务和隐性债务两种,或者可以分为直接债务和担保负债。地方政府的显性债务一般包括向外国政府或金融机构的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地方发展专项借款等;隐性债务主要包括地方政府担保的债务、由地方政府担保的外债、地方金融机构的坏账呆账、社保基金缺口等,这些债务在清算时需要由地方政府来承担。
直接债务主要是指由地方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外借贷的债务,包括一般公共服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的负债。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投融资平台债务以及城投公司债务都被划分为地方政府的直接债务。担保负债主要是指由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单位所提供担保的债务。
1、地方投融资平台债务增长较快,总量庞大
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投资力度也在不断扩大,在各级地方政府财力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地方政府通过各种形式的借债来为投资和建设融资。尤其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中央实施了四万亿的投资刺激计划,地方政府在投资中面临大量的资金缺口,地方投融资公司成为地方政府向外借债的主要平台。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地方各级投融资平台公司的数量已经达到一万家的规模,其中主要为区县级平台公司。
对于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根据审计署2013年发布的数据,截止到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规模已经达到了108859.17亿元,而由地方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达到了26655.77亿元,另外还有四万多亿的地方政府可能会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统计数据还显示,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在近三年的年均增长达到了19.97%,债务增长的速度非常快。地方政府性债务庞大的总量和较快的增长速度,不仅对地方财政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也加大了中央的财政风险。尽管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在出现债务违约等信用危机时中央政府需要承担还债义务,但是出于社会稳定以及政府行政考虑,一旦爆发债务危机,中央财政将是最后的兜底者。
2、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存在缺陷,具有很大风险隐患
由于我国地方政府没有直接发债的权力,因此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成为地方政府向外借贷和融资的最重要渠道,其在推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增长、提升城镇化水平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数量的不断上升以及融资规模的上涨,投融资平台公司在管理中逐渐暴露出很多缺陷,具有极大的风险隐患。很多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缺乏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公司的责任主体不清晰,在具体的管理操作过程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情况,逐渐形成了“多头融资、多头授信”的格局。
很多地方政府对投融资平台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不力,甚至不了解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负债情况,政府直接负债以及担保负债交织在一起,债务管理非常混乱。同时,地方投融资平台的担保人都是地方政府,在借债时由地方财政或者人大出具担保函,这种担保方式最终兜底人属于地方财政,一旦投资项目出现问题不能及时偿还本息,地方财政将承担还债义务。近两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违约的概率越来越大,一旦爆发大规模债务违约,将给我国经济带来巨大的冲击。
3、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借债与融资缺乏规范性
由于管理机制不健全,地方政府在借债和融资方面缺乏规范性,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在举债的过程中没有进行科学的规划,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和主观性。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务收支计划没有被纳入到同级预算中,大多数债务项目处于预算的管理范围之外,尚没有科学的制度以及机构来对地方债务进行统筹管理和约束。根据相关的审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3年6月,地方政府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违规提供担保3359.15亿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等违规发行债券423.54亿元;另外,尽管国家下达了相关管理规范文件,仍然有533家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财政的平台公司仍然存在违规融资行为;部门地方甚至将资金违规投入房地产市场、资本市场以及其他高风险项目。
1、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提升地方政府财政能力
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还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尤其是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严重制约了地方政府充分行使其职能权力。地方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以及社会保障方面往往存在大量的资金缺口,导致需要通过大量举债来筹集资金。因此,要解决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就要从源头入手,进一步深化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为地方政府创造更多的收入来源。首先,要进一步扩大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逐步使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能够相匹配。要稳步推进增值税改革,在适当时期开征房产税和财产税,将更多的税收收入向地方政府倾斜,从而为其创造更多的税收来源。
对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中央政府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通过财政体制改革,可逐步使地方政府摆脱对债务的依赖。其次,要逐渐赋予省级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权力。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将逐步提上日程,国家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对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主体、条件、步骤以及相关监督体系都要予以明确。通过发行公债,进一步充实了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为债务问题的逐步解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推动地方投融资行为市场化
目前,我国地方投融资平台筹资渠道比较狭窄,大多数筹资来源于政府信用担保的银行贷款,造成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资金结构不合理,来源单一,缺乏抗风险能力。因此,各级地方政府要不断推动地方投融资行为的市场化,逐步将投融资平台推向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投融资行为中的作用,从而降低投融资平台的风险。首先,地方投融资平台要不断拓展融资渠道,可以引入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股权融资、公司债、产权交易等多渠道资金,并通过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产权交易平台等来对投融资平台进行整合,从而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其次,要不断降低信贷融资在投融资平台中的融资比重,优化平台的资金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分散资金风险。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经验,逐步赋予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权力,如发行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的市政债。最后,要逐步完善风险定价机制以及信用评级体系,对投融资平台公司进行严格的信用评级和风险分类,鼓励资产结构合理、信用等级程度较高的公司发行公司债、中期票据等来进行融资。
3、加强地方投融资平台的监管力度
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监管力度,抓紧对平台债务进行清理、核实以及处理。要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尚未偿还的债务以及在建项目的后续债务问题分别进行处理。首先,要对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业务性质予以区分,将其划分为经营性业务、准经营性业务以及非经营性业务,并根据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合理的财务制度,将平台公司的融资来源和投资责任对应起来,从而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将服务重心向具有良好偿债能力的项目转移。
对于一些具备经营性业务的平台公司,要进一步推进其市场化改革,促使公司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转变。其次,要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以及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不断完善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其管理信息系统。
4、逐步将政府性债务纳入到预算管理体制中
地方政府是投融资平台债务的最终兜底人,因此,应该进一步将财政部门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予以落实,建立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体制,将目前政府性债务多头管理、各自为政、权责不清的局面予以扭转,防范因债务问题带来的财政风险。要逐步建立以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为主导,各类地方职能部门参与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
各级地方政府应该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财政收支状况,确定科学合理的债务融资方案,并制定债务偿还的计划,加强对已有债务的监督,逐步解决债务问题;要将政府性债务纳入到预算管理的范围中来,从而以预算的方式统一管理和约束地方性政府债务,对政府性债务进行预算编制、监控债务动态以及统一举债还债规范等,从而提高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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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债,又称“准市政债”,是地方投融资平台作为发行主体,公开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其主业多为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项目。从承销商到投资者,参与债券发行环节的人,都将其视为是当地政府发债。伴随“打新债”的浪潮不断升温,企业债日前成为债市最“炙手可热”的投资品种。在当前收益率水平处在历史低位、债市整体尚未脱离盘整状况下,企业债借助其高利率优势,重现公司债鼎盛时期“开盘售罄、一票难求”的火爆发行场面。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中的城投债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中的城投债研究全文如下:
(一)中国城镇化需要大量资金
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2012年12月16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也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要积极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从中国的城镇化率数据来看,1978年以前,城镇化率还比较低,维持在17%左右。1978年后,中国的城镇化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从1995年开始,中国的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从1995年的29.04%到2011年的51.27%,平均每年的城镇化率增长为1.3%。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城镇化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地方政府也需要大量的资金以支持城镇化的发展。
数据来源: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
(二)分税制改革降低了地方政府收入
为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财政体制,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税收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的划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返还额的确定。分税制改革后,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明显降低,而支出却持续升高。在1994年以前,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还比较高,高于支出的比重,地方财政和支出是相平衡的。而1994年之后,比重明显地下降至50%左右,财政支出却在持续的上升。这就使得地方政府的财政赤字一直存在,若没有其他的融资手段,财政赤字会不断的扩大。
(三)法律规定限制了政府的融资渠道
1994年3月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直接限制了地方政府的举债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和三十条也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报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这些法律上的规定都使得地方政府的融资途径少之又少。
上述三个原因就造成了地方政府目前的两难状态:一方面,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以支持,而另一方面地方财政的收入逐渐降低,相关法律的规定也限制了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于是,地方政府纷纷通过划拨土地、股权、国债等资产,成立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到融资标准的公司,以实现承接各路资金,进而将资金运用于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这些公司被称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主要表现形式为地方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简称“城投公司”)。地方政府利用城投公司发行的相关债权即为城投债。
中国的城投债首先诞生于上海。随后,各地政府纷纷效仿上海,城投公司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发行的城投债规模不断增加。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2005年之前的起步阶段。2005年以前,中国城投债的发债主体集中于直辖市和大型省会城市,发行量非常有限。
二是2005年-2008年的稳步发展阶段。2005年后,地方企业债的启动使城投债的发展不如一个新的阶段,城投债成为企业债的重要品种。2008年城投类企业债共发行720亿元,占企业债发行总额的30.4%。
三是2009年至今的快速发展阶段。在宽松货币政策和积极财政政策的大背景下,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带动企业债市场升温,城投债也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快速发展。
城投债虽然缓解了地方政府的融资难问题,但是这个新兴的金融产品在发展过程中还是渐渐的暴露出来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就会是造成以后信用风险的原因。城投债作为准市政债,在发行过程中有地方政府作为隐形担保,虽然地方政府的信用等级要高于企业,但是随着城投债的不断扩张,还是有一些债务风险的。
(一)发行规模增长迅速,加大债务风险
我国城投债规模发展迅猛,从2002年的30亿元到2008年的502亿元,此阶段发展较为平稳。在2009年城投债有了井喷式的发展,迅速达到了2605亿元,在2010年国务院颁布了相关通知后,城投债的发展得到了相应的控制,2010年的发行总量稍显回落。但是到2012年又有了跨越式的增长,达到了8695亿元。在2009年之前,城投债占企业债的比例约为30%,在2009年之后,城投债所占比例迅速提高,达到70%。由于城投债的资金用途都为基础设施与公共建设,城投公司本身也无增值能力,这使得城投债的偿还压力都在地方政府身上,这样快速的发展无疑给相应的地方政府带来了偿债压力。
(二)发行主体信用级别逐渐降低
债券信用评级是指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发行债券融得的资金的使用合理性和偿还债务本息的能力及其风险程度所作的综合评价。城投债发行时信用评级在2008年之后逐渐降低。2007年之前,发行的城投债的信用评级都为100%。2008 年 1 月发改委下发了通知,对于企业债的发行申请,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3 个月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采用“成熟一家,发行一家”的核准制,取消了每年对企业债的额度限制,发行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这使得AAA级信用评级所占比重逐渐下降,AA+和AA级逐渐增多,在2013年AA级债券占了主要部分,城投债的信用风险逐渐增大。
(三)市场认可度不高,融资成本大
在市场中风险是与收益成正比的,风险越高收益则越高,按这个原理来说,城投债作为准市政债,有地方政府做隐性担保,其信用等级应高于一般的企业债,相应的风险和收益也会低于企业债。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从对2002年到2013年我国城投债和企业债中非城投债的票面利率的研究可以看出城投债的票面利率普遍高于非城投债的票面利率。这一方面说明城投债的市场认可度并不高,发行主体需要靠提高票面利率来进行融资,另一方面这也提高了融资成本,为地方政府造成还债压力。
我国的城投债发展了十年,在这十年中,城投债的规模迅速发展,融资额迅速增多,这给地方政府也提供了大量的资金。但是如此快速的发展也暴露出来很多问题,比如发展速度过快;融资成本高;信用评级逐渐降低等等。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地方政府还会利用城投债来融资,因此需要一些措施以使得城投债更加规范化,风险更低。
最近几年城投债的发行规模迅速扩大,而且城投公司的盈利能力又不强,这使得地方政府的还债压力陡增。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国有3000家以上的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其中70%以上为县区级平台公司。县区级别的地方政府本身收入就不多,若大量发行债券就会使得风险加大。所以对于城投债的发行规模要予以控制,同时要规范发行主体。
对于发行主体的信用级别也要有改善措施,债券都有其增信方式,城投债也一样。目前城投债的增信方式都是地方政府的抵押担保方式。这种担保方式使得城投公司并没有亏损意识,应该加强城投公司的运营方式,使其自身也有盈利性,这样可以减轻政府的还债负担,降低债务风险。在债券交易的过程中要提高信息的透明度,要让债权人明确知道资金流向,城投债所筹集的资金都用于公共事业,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可以降低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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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说,天然林保护是保护天然林林不被破坏,维持其林分的结构与生产力,并使其资源得以发展。广义的讲,是对天然林与可以恢复天然林的地段进行科学经营,使现有天然林具有更完善的生态结构,生态环境得到改善,生产力与生物多样性得以提高,使迹地得以天然更新或按适地适树原则建立较好的人天混群落。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对天然林保护工作的建议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天然林保护工程以从根本上遏制生态环境恶化,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对天然林的重新分类和区划,调整森林资源经营方向,促进天然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和发展为措施,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满足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对林产品的需求为根本目的。因此,保护天然林资源对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发展可持续林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关键词:生态环境;天然林资源保护;可持续发展
如今,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人类现代意识的重要标志,尽管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人们目前在许多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但有一点却是大家的共识:一个对浪费自身资源、毁坏其共同生存发展基础的现象无动于衷或无所作为的民族,无论遇到怎样良好的发展机遇,都是注定无望的。大凡有识之士无不深刻地意识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必将成为人类新世纪的主题,这对于延续数百年,以牺牲环境和资源为代价的传统林业来说,无疑是一个深层次的巨大的根本性的变革。
林业不仅具有经济效益,而且具有重要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作为林业工作者,积极响应,认真落实江“大抓植树造林,绿化荒漠,建设生态农业”的指示,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我国经受了1998年特大洪灾之后,党中央、国务院从改善我国生态环境和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在全国全面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鉴于天然林保护工程是一项涉及面广、庞大复杂,具有综合性、长期性的系统工程,要保证这项跨世纪的宏伟工程顺利实施,需要做好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工作。笔者认为,要做好天然林、水源林、防护林的保护工作,必须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1998年长江和嫩江、松花江流域的特大洪灾,已使国人普遍认识到,正是这些大江大河的源头和沿岸多年来毁林开垦、森林植被被破坏、水土流失严重而造成大自然给予我们的必然报复。国人不会忘记,1988年夏季,发生的特大洪灾。让我国受到了多大的经济损失。痛定思痛,那场灾难和森林植被的急剧减少有密切关系。据资料表明,有林地每公顷泥沙流失量为0.05吨,无林地2.22吨,二者相差44倍。20厘米厚的表土,被雨水冲净所需时间有林地为57700年,裸地仅为18年。如果没有森林,地球上所有的土地早已被雨水冲刷得千疮百孔。就我国而言,目前水土流失面积已达356万多平方公里,而仅有1/4的水土流失得到治理。由于们单纯追求经济的发展而不顾对生态系统的破坏,对有限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系统造成了巨大的破坏,从而形成了严重的生态危机。
绿色植被的消失带给人们的绝不仅仅是洪灾。据专家测定:从热带雨林演替到干草原、沙漠仅需百把年,甚至更短的时间,不少科学家预言,破坏生态带来的灾难将是下个世纪人类最大的灾难,这种预见绝非危言耸听,在严峻而又残酷的现实面前,我们终于作出了禁伐长江上游森林的决定,这是从根本上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重大决策。今年初国务院出台的《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更进一步确定了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因此一定要进一步加大对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重大意义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森林的多功能性和多效益的认识,努力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形成全社会强烈的实现愿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使整个社会对保护天然林资源这项功在当代、荫及子孙后代的德政工程形成共识,并主动参与、支持和监督工程的实施。
目前,国家对全国重点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给予的资金补助已基本结束,因此,一方面要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政策,用经济的、法律的手段来遏制各种外部不经济行为,为生态建设筹集资金,同时,尽快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再也不能对生态系统特别是森林植被采取重取轻予的政策;另一方面,在目前森林植被采取重取轻予的政策;
另一方面,在目前森林生态补偿基金还没有建立的情况下,当务之急就是要进行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划定范围,搞好规划,尤其是在那些靠天然林吃饭的林区,一定要划分核心区、禁伐区、生产经营区和生活区等,依照分类经营的思路尽快调整规划,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制定限伐或停伐计划,并组织对森林资源实施分类经营战略,根据社会对林业生态、经济的需求和国家林业分类经营及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总体思路作出方案,按照森林的用途和生产经营目的,划定公益林、商品林,以便按林种和立地生产潜力组织科学经营,分类管理,建立新的林业经营管理体制和发展模式,本着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并重的原则,追求经济效益和生态安全双重目标,将经济、社会、生态三个效益有机地统一起来,使商品林和公益林建设协调同步,持续发展。同时,要大力发展非林非木产品,保证林区群众生活。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政府的举措或可管一时,但断难长久。
1998年特大洪灾过后,国务院及时发出了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采取严厉措施,抢救和保护森林资源。朱镕基提出的我国治理水患“三十二字”方针中,把“封山植树、退耕还林”摆在首要位置。近几年林业生产和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一些地方由于没有正确处理好保护森林资源和发展经济的发展关系,致使毁林开垦、乱占林地行为十分严重。因此,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坚决杜绝以牺牲生态环境,破环森林资源为代价谋求经济发展的行为,狠狠打击一切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犯罪行为,做好退耕还林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退耕还林工作做到责任、资金、时间、地块“四落实”,以确保全部退耕还林。
《森林法》是我国的林业大法,一定要坚决执行,依法管理森林资源和林业生产。加强森业法制建设,围绕新森林法的实施,抓好林业的立法和法规的配套工作,重点抓紧做好林地管理办法、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等的制定工作;加强林业执法和执法监督,坚持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凭证采伐、凭证运输木材;坚持林地总量控制、用途管制和征占用林地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坚决制止乱砍盗伐林木,狠狠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造就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熟练、清正廉洁、严格执法的林业执法队伍,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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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资源是我国森林资源的主体,也是我国森林经营的主要对象。天然林资源的发展关系着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一个立足于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国家工程。它既是构筑国土生态屏障的重大措施,也是为中华民族的后代留下宝贵的生态资源的重大举措。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探讨天然林保护的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天然林保护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对天然生长的森林和经采伐或破坏后天然更新的次生林采取各种措施,防止人为和自然破坏的过程。目前我国天然林保护现状并不容乐观,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为实现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应制定天然林保护对策,使天然林保护工程顺利实施。
关键词:天然林保护;对策
狭义的说,天然林保护是保护天然林林不被破坏,维持其林分的结构与生产力,并使其资源得以发展。广义的讲,是对天然林与可以恢复天然林的地段进行科学经营,使现有天然林具有更完善的生态结构,生态环境得到改善,生产力与生物多样性得以提高,使迹地得以天然更新或按适地适树原则建立较好的生存环境。
保护天然林是当今世界改善生态环境和资源合理利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我国政府宣布近几年停止对天然林的采伐,这项举措标志着我国林业工作的重心已对森林资源的利用转变到森林资源保护方面,这一决策不仅是由中国国情决定的,也是林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近年,一些地方相继发生特大洪涝灾害,这与生态环境的总体恶化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而保护天然林则是改善生态环境的关键,因此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是国家长治久安和国土保安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全局,也是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大事,意义深远。天然林保护工程涉及面广,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进行科学的管理是难以达到预期目的的,因此强化天然林保护工程的管理已迫在眉捷。
资金投入量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从天保工程实施开始以来,森林管护和公益林建设的资金单位成本一直没有改变,但十年来,人员工资或劳务费一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增加,因此天保工程的资金投入量与目前社会经济发展已不协调。林区基础设施不完善,工作生活条件依然艰苦,天保管护站点均处在交通不便的地方,通讯设施不齐备,这些问题给森林管护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难。政策不明确,影响社会投资林业的积极性,天然林全面禁止采伐后,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都面临商品林采伐限额量少的问题,农户和造林业主很难从木材采伐上获得经济收入,这将导致影响生态保护和造林积极性。
3.1结合林区发展实际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的各项组织措施。健全体系,落实责任。成立天然林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并在设立天保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把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对涉及工程建设的相关单位进行专项目标考核。广泛宣传,提高认识。为确保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把《森林法》等保护森林的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联系实际认真开展宣传学习。坚持每年办培训班、普法班,加强组织学习,强化各级干部、广大林业工作者、森林管护人员的保护意识和政策、法制观念;利用电视、广播、报纸、黑板报等宣传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展示良好生态成果,激发人民保护森林生态环境意识。科学规划,严格实施。在天然林保护规划设计中,坚持工程建设与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相协调;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兼顾经济、社会效益;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坚持科技兴林、促进科技进步。
在天保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牢固树立“质为先”的思路,落实管理技术人员包乡负责森林管护和质量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章立制,落实政策。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一是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工程建设中发生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格追究责任;二是信访制度。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及时处理、及时把处理结果告知举报者;三是公示制度。对天保工程森林管护人员的管护区域、面积、责任等进行上墙公示;四是严格执行报帐制度。详细制定天保工程报帐程序和票据手续,确保资金运行安全。依法执法,保护森林。执行天然林禁伐,对自用材采伐实行了限额管理,严把指标分配关、办证关和运输关,有效保护林业资源。
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目前,森林防火工作压力大,难度大,且十分敏感。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始终坚持区域领导负责制和法人权属责任制,与林农签订了森林防火责任到户卡,狠抓责任落实;健全各级护林防火组织机构,林区乡镇、单位成立专业扑火队。加强灭火器材购置,提高应变能力,强化火源管理,加强监督和查处力度。严格林地审核审批管理,依法清理非法征占用林地行为。加强木材流通领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力度,一方面通过各种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大力开展野外监控和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打击各种破坏野生动物的不法行为。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和防范工作。充分发挥天保管护网络和测报站点作用,认真开展越冬虫情调查和虫情监测,准确分析和预测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规律和趋势,积极指导各林区各单位和林农开展防治控灾工作,认真开展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加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控力度,有效控制林业有害生物在我市蔓延和成灾。
3.2强化森林资源保护。进一步巩固天保工程建设成果,天保工程十年建设结束后,需要制定相关的后续政策,以保持天然林资源的永续存在和合理的增长。建议继续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将森林资源划分为国家重点公益林,一般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别制定相应的保护和利用的政策。对国家重点公益林,继续实施人工管护和科学培育,严禁采伐利用,对一般公益林进行人工管护和培育,在利用上可适当放宽政策。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继续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进一步调减重点国有林区木材产量。加强森林资源培育,在疏林地和宜林荒山荒地开展人工造林,扩大森林面积。因地制宜开展中幼龄林抚育、森林改造培育,提高森林质量。继续推进生态公益林建设。大力保障和改善林区民生,千方百计扩大林区就业渠道,提高职工收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强水、电、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改善林区生产生活条件。
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是国家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也是林区森林资源休养生息、经济发展实现重大转折的难得机遇。因此林区应抓住机遇,提前谋划,超前准备,把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作为全林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努力把林区建设成为完备的生态林性循环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为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做出突出贡献,为提供木材及林木产品做出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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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保护,是国家为保护现有的天然林,使已遭受严重破坏的天然林能够尽快的恢复而限制对天然林进行经营性采伐的一项强制性保护措施。它是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的重点建设工程。随着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只有切实加强广大农民的各种林业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提高护林员队伍素质,依法治林,才能确保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才能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层林业站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现状及建议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在我国过去十数年里,树木砍伐越加严重,造成大量原始树木被损坏。特别是在一些山地地区,由于大量的砍伐,造成山地地表裸露,一经大雨天气,很容易造成水土流失,更严重的是,造成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现在国家经济发展越来越快,也导致资源利用率逐年升高。这就使我们该如何正确的使用我国现有的资源,并且对一些原始树林进行圈地保护,建立保护区。合理开发采用天然林,在一些地皮裸露地区,种植树木,退耕还林。
关键词:林业;天保工程;措施;存在问题;制度;
对于现在的中国,可以说是成功并失败的。成功是因为现在中国在很多方面,都用最短的时间从落后发展进步达到现代世界平均水平。但是就在这过程中,我们也时刻不是在损害着我们的环境,随着中国的发展,中国的的很多资源都被大量采集应用,致使储备量远远下降。这是非常严重的影响,因为我们不能只为自己现代人的发展考虑,还要给我们的后代留下这宝贵的资源。根据一些统计数据就可看出,在七八十年代,中国的树木大量被砍伐,然后被出口到别的国家。这就是资源的战斗,要想在这场战斗中成为赢家,我们就要适度开采本国的资源,能从外接进口尽量使用这些。合理规划安排人工林的种植,增大种植面。对现有森林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1.1 植树造林,人人有责
对于该如何实现全面建设,这是一项非常庞大大的工程,所以单单只依靠工作人员的力量不够的,我们要做好普及宣传工作,让中国十四亿同胞都了解中国的现状,积极主动的配合工作人员,为全面的林业工作做出保障。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但是全中国的人的力量是无限的,只要我们彻底贯彻落实设计的理念及方案方法,这就会使普通大众对林木业完全的注重起来,减少存在的乱砍乱伐现象。在一些偏远地区,我们也要做好防护工作,保护那里的生态环境,最大程度上保存原有的生态系统。
1.2 成立护林队伍,严格打击不法分子
在宣传讲解的同时,也要加快护林队伍的建设,对一些顽固不听劝解的不法分子,给予严重的打击,要彻底打疼打怕他们。让这些破坏环境的违法分子彻底消失在大山中。对于人选的选用,我们不能强制性的,因为强制性被安排过来工作的人,至少在用心程度上不及那些自愿参加护林工作的人。这就需要我们要审时度势,抓住机遇。另外,在选择护林人员时,我们要严格要求这些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不能有丝毫的马虎大意,最好选用当地的人。这是因为他们对这些林子有感情,更好的保护,其次,他们也对林子比较熟悉,开展工作也更加方便。
1.3 建立完善的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素质
在保护的同时,我们也要尽快完善有关防护的相关政策政法,在一些地区采用互帮互助的形式,进行综合素质教育,加强护林队伍对工作的认识,以及队伍在野外生存的方法。如何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让护林人员结合宪法对树木进行保护。并且在各地区开展相应的活动,是地区之间有效地开展比赛政策,给护林工作的乏味找到一些乐趣。这就很好的带动了护林队伍发展,使更多的人参加到护林保护队伍当中。最后带动所有中国人一起投入到林业防护建设当中去。
1.4 强化管理制度
一是狠抓采伐限额管理,切实把天保工程区的森林资源管好。二是严格采伐审批程序,坚决杜绝无证采伐和超限额采伐,严格自用材采伐。三是大力宣传《森林防火条例》,制定森林防火预案,加大护林员巡山力度,严禁野外用火。认真进行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行动,消除火灾隐患存在,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力度,利用广播、宣传车、标语、召开群众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家喻户晓,提高森林防火意识。四是加大对森林病虫害的预防力度,及时收集送交样本。按时完成森林病虫害春、秋两季度普查工作。五是切实强化林地保护管理,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无证采伐、无证运输林木等行为。
1.5 彻底实施责任义务制度
在工作过程中,不管是城市,还是偏远农村边远,我们都要彻底落实责任义务制度,不能因为天高皇帝远,无人重视就荒废法律法规,最后导致树林被偷砍偷伐,为我们的经济带来重大损失。最重要的是不能打破我们维持的现有生态平衡。我们要做到论在哪,都要实事求是,认真贯彻工作,绝不做有损于国家形象,有损于中国人素质的事。还有在一些农村地区,我们的领头人物也要做好带头工作,要恪尽职守。
天然林保护工程是重要的生态建设工程,乡镇林业站充分发挥他们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明确目标、职责,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格管理措施,为天然林保护工程较好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1.6保护各种珍稀野生动物,杜绝捕猎
自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以来,天然林资源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大量的动植物得以生存和繁衍,野猪、穿山甲等野生动物得到有效保护。
1.7 天然林保护工程已见成效,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
相比以前频发自然灾害,到处都是山体滑坡,河床被抬高,农田被淹没,农民损失惨重等情况。通过实施天保工程,森林生态功能提高,水土流失得到初步控制,洪涝灾害等极少发生。封育区植被恢复良好,森林的数量、林分的质量和林地的生产力得到较大提高,天然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真正起到维持地区生态平衡的作用。
2.1 保护意识不强,滥伐林木经常发生,须严加管理
天然林区边缘及林间有部分偏远农民,保护意义不高,滥伐林木行为时有发生。随着国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适宜的林分划为商品林,林农出售的商品材增多了,部分违法分子却伺机盗运木材,从中牟取暴利,对森林植被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2.2 缺乏森林防火能力
农民的森林防火意识没有较大程度的提高,对违规野外用火认识不够,春季烧土坎屡禁不止,上坟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等时有发生。
2.3 宣传形式资料不够丰富、形象
随着外出打工的年轻人越来越多,留守多为老弱妇孺,存在部分不识字的人看不懂宣传资料,听不到宣传广播,没有足够的宣传资料给予引导,造成多数违规行为多为老人孩子所为。
(1)在林木采伐管理上,建议森林采伐限额政策,使该采的林木及时采伐,增加林农的经济收入,提高群众造林的积极性。
(2)制作相应的宣传影声录像资料,利用现实的经验教训实例,生动形象对广大农户进行深入宣传,用群众能理解的语言和群众可以接受的方式,深入扎实开展宣传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综上所述,我们要持续的发展,就要保护好我们现有的资源,不能随意浪费,要做到物尽其用。最重要的是,我们要做好可持续发展的普及宣传,让更多的人投入到这项惠民政策之路。这不单单是对现在我们有大量好处,也能为我们的子孙后争取最大的资源储备。
[1] 天然林保护工程概况.
[2] 国家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中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现状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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