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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计算要处理的数据,一般存储在数个服务器中,如果需要处理数据时,需要从存储服务器中提取需要的数据完成计算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 计算机云计算原理及其实现方式研究的论文,具体内容如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计算机云计算原理及其实现方式研究
1 计算机云计算的概念
人们在处理计算机数据信息的时候,有时需要经常处理海量的数据,如果为了处理这些计算机信息,人们随时可能要增添计算机硬件设备、随时用人工的方式处理这些计算机,那么将会耗费大量的物力成本和人力成本。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们提出了云计算的概念,它是一种以计算机硬件为架构,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的数据信息处理平台,在该平台上,它能以某种算法处理各种信息数据。提出云计算的概念以后,人们能把同一种类型的数据信息全部交给予云计算信息平台处理。
2 计算机云计算的原理
计算机的云计算技术有laaS、Paas、SaaS三种不同的类型,然而它们运行的技术体系结果是相同的。其技术体系结构如下:
从图1中可以看到,它的体系结构分为4层,其4层体系结构的功能如下:SQA构建层构建出一个云计算的服务规则,人们请求使用云计算的服务时,就需要通过SQA构建层的处理;管理中间件则是建立一套数据管理的规则,如果人们提交一个请求,它能依照这套规则调用资源池中的数据,同时它还负责监管云数据处理的情况;数据资源池负责各类数据的具体处理和加工,它负责完成管理中间件给予的指令;物理资源层则给以上的运算提供硬件、软件、网络等平台。
从以上计算机云计算体系的构建中可以看到云计算实现的原理。它是一种以互联网计算理念为基础,结合虚拟化技术、综合数据自动管理调度的一种数据处理技术。它能接受计算机端、移动设备端或其它端的用户请求,完成专门的数据处理,然后将处理的信息提交给请求的用户。云计算以高速的、专门的、远程的方式处理数据信息,人们需要使用云技术的时候,只需要以客户终端机提出云计算的请求,它就能响应人们的请求,这种集中化的、自动化的数据处理方式能够节省数据处理的成本。要实现云计算的原理,需有以下几种技术支持:
2.1 基于网络的编程模块实现
要让云计算的四个层面能够实现,就要用在网络的基础上用编程模块的思想完成云计算的数据管理问题或数据存储问题。这个编程思想主要为映射的思想和化简的思想。映射的思想是要将整个网络平台构建成一个大型的计算机服务器,而化简思想则要用一套调度的法则把数据提交给“服务器”处理。
2.2 海量数据分布的存储技术
云计算要处理的数据,一般存储在数个服务器中,如果需要处理数据时,需要从存储服务器中提取需要的数据完成计算。如果使用映射的思想,可将云计算的数据的对象定义为元数据,而要处理元数据时,只需要在存储元数据的服务器中提取,即可完成计算。以这种思想可实现海量数据的分布存储。
2.3 海量数据管理技术的支持
为了便于海量数据的管理,云计算需以数据库的思想完成数据管理工作,而这个数据库需要处理的数据是命令方式不同的、格式不同的数据。云计算的数据库要用翻译的思想完成命令的统一转换工作、要用包装的思想完成数据格式统一工作。
2.4 硬软件虚拟化技术的处理
虚拟化技术是云计算实现的关键技术。它包括硬件虚拟化和软件虚拟化。硬件虚拟化为计算机虚拟光、网络虚拟化等;软件虚拟化包括系统虚拟化、数据库虚拟化等。虚拟化技术能使用户像使用自己的计算机一般使用云计算的客户端,同时虚拟化技术能让云计算像在一台计算机上一般完成所有的数据处理工作。
2.5 多平台服务器的相互兼容
随着云计算数据量增大,云服务器需要更多服务器硬件支持,如何让这些硬件服务器彼此之间能更好的兼容,是目前人们正在研究的问题,只有使多平台、多系统的服务器能相互兼容,才能使云计算原理能更好的实现。
3 计算机云计算的实现
3.1 云技术平台的构建
云计算平台模块的互动方式如图2。
要让云技术实现,首先要搭建一个云技术平台,这个平台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云计算用户界面:这个界面是人们使用云计算处理数据的指南;
云计算服务器目录:人们使用该目录,能了解该云计算服务器能完成哪些类型的数据计算;
云计算管理系统:它完成数据任务的分配,使云系统能依规则完成数据处理;
数据部署处理:它完成用户提交的数据命令,并将处理的数据提交给相应的模块;
数据的监控:它负责监控数据处理的情况,若出现数据处理异常的情况,能提交一套响应的方案;
服务器的集群:它将数据服务器虚拟给一个服务器,使云计算的管理系统能便于完成数据分配和处理。
3.2 云技术的自动布署
云计算的自动布署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可以说,它是云计算进行的基础。不同的云计算目的会有不同的云计算方式,自动布署最的目的,是数据计算时不再由人工干预,而能实现数据的自动运算的流程。图3为一则云计算自动部署的实例,只要用户提交云计算的情求,其自动部署的规则会根据用户的要求自动完成模块化的运算。
3.3 云计算的资源监控
云计算在计算的时候,有可能会出现用户提交的要求超出计算范围的情况;有可能云计算的计算流程出现失误的情况;有可能会发生其它无法计算的情况等。如果没有资源监控系统,云计算的流程将难以处理这种流程。而监控系统的目的为监控云计算的整个过程,直至正确的完成计算、如果无法正确的计算,将有一套正确的处理方法、评估运算的过程将运算的结果提交给相关的模块。
4 结束语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根据网络的特点开发出了云计算,它是一种先进的处理数据信息的方式,以上是目前云计算的原理与实现方法,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继续向前发展,人们会发展出更先进的云计算理论原理,且会提出更合理的云计算实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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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从国际经济贸易的实践情况来分析,如果只坚持某一种结算方式,那么要满足交易各方的要求是极为不现实的。面临长期不断的市场变化,我们所要采取的是综合支付方式来进行结算。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国际贸易结算支付方式的选择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国际贸易结算支付方式的选择分析
一、常用的支付方式简介及存在的风险
1、汇款人是指(债务人)将款项主动交给银行,并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代理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产生最早、使用最简单的结算方式,同时也作为其他各种结算方式的基础。
按照使用结算工具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汇款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的不同,汇款方式主要有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有利于出口商的利益,既能够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也能减轻资金负担;而货到付款有利于进口商,在降低资金风险的同时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于得到资金融通。此外,如果付款的期限长,就要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由此可见,结算时采取汇款方式,就会出现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的情况。
收付款人要注意的问题:
(1)确保客户名称、账号与银行信息的正确、完整。因此,对收款人提供信息的完整性、正确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集中管理应收付款项。对付款人来说,办理汇款一般要承担手续费和电报费两部分费用。对收款人来说,收取汇款一般要承担银行的清算费用,也是按笔数收取。
2、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立汇票,并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代理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尽管托收与贸易汇款都属于商业信用基础,但是跟单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将结算风险及资金负担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一般不会受到"银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安全。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
采用托收方式结算时,出口企业要注意的问题:
(1)提供完整正确的代收行、进口企业名址。托收银行是完全按照出口企业的指示来处理托收业务,主要涉及到代收行和客户信息,缮制出口托收函件并进行邮寄等。通常情况下,托收银行几乎无法,也不可能负责审核代收行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在实务中,经常有出口企业提供代收行、进口企业的名称或地址不完整、不正确。如果代收行邮寄地址错误,将会延误收汇,甚至是单据遗失而无法收汇。如果进口企业信息不完整(尤其是没有地址、电话),还会令代收行无法及时联系到进口企业而延长收汇时间。
(2)必须使用明确规范的业务术语。
托收使用的术语主要有D/A和D/P两种形式,对于这两种方式,在托收统一规则等国际惯例中都有详细的规定,一般进出口企业和相关银行很少发生争议。而在实务中,很多进出口企业可能被要求使用其他术语。比较常见的有D/P远期,CAD等。
3、近年来,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为了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一般采取该方式将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因此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就由银行承担,承担了审单的义务后,也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结算的风险,资金融通更加便利,由此该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的接受。
信用证的出现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企业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也促使双方在支付货款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但银行做出的确认承诺是以交单相符为前提的,如果出现交单不符的情况,那么开证行可以按照规则拒付单据。出口企业在缮制信用证下单据时,要格外小心,并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所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出口企业缮制单据的能力和水平要求较高。但是,我国当前的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出口企业的单证人员业务水平偏低,素质不高,这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目前,从国际经济贸易的实践情况来分析,如果只坚持某一种结算方式,那么要满足交易各方的要求是极为不现实的。面临长期不断的市场变化,我们所要采取的是综合支付方式来进行结算。
1、将汇款与托收结合起来。例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 %,在装船后付T/T合同款的4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付剩余的50%。这种选择可以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也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和贸易时间。
2、汇款和信用证相结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办理;主要的货款采用L/C的方式进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进行。
3、托收与信用证结合使用。将其组合的目的是尽量地避兔不必要的开支,并对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起到保护的作用。可将D/A、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结合在一起使用,或要求使用由代收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由此一来,原来的商业信用就被转变为银行信用,出口商的风险就会转嫁给银行。
总之,在国际贸易中,在国际贸易中,确定一笔交易的支付方式必须通过进出口双方协商。另外,对于不同的情况,包括交易商品不同,交易对象不同,交易习惯不同等,进出口双方就可以采用组合支付方式来结算,将上述所说的其中两种方式结合在一起使用。我们常见的形式主要有:信用证与汇款结合、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汇款与托收结合等。还要注意的是,灵活的将支付方式组合在一起,并得到很好的运用是有前提的,即外贸企业要透彻地理解和掌握上述基本支付方式。如果运用得当,组合支付方式可以更利于促成交易降低费用,更利于安全及时收汇,和妥善处理付汇,从而更好地实现进出口企业的互惠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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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命科技犯罪;刑事责任;比较研究
内容提要: 生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引生了生命科技犯罪现象。当前,很多国家和地区都为此采取了相应的对策,并以权益保障和风险预防为理念进行了相关的刑事责任制度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生命科技犯罪的社会负面效应。我国应当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应对生命科技犯罪的立法经验,对生命科技犯罪采取相应的刑法对策。
进入21世纪以来,生命科学技术获得了突破式发展,基因治疗、器官移植、辅助生殖等广泛地进入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给人类社会增添了巨大福祉。然而,另一方面,生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伦理及法律问题,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法应防问题便是其中之一。生命科技犯罪作为生命科技发展所伴生的一类犯罪现象,近年来正以越来越高的发生率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从理论上探讨如何应对这类犯罪的挑战,便成为现代刑事责任理论与立法实践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而在国际刑事立法逐渐趋同化的背景下,比较研究方法无疑将是我们研究生命科技犯罪所必不可少的一种基本手段。比较研究方法是目前广泛应用于我国自然科学及社会科学各个研究领域的一种不可或缺的研究方法,也是推动我国刑法学研究进一步深入的一种很有力的工具和手段。而从哲学上来说,依据一定的标准将彼此具有某种联系的事物加以对照,以确定其相同与相异之处,并在分析、归纳和综合的基础上得出正确结论,是科学思维的重要内容之一。正如毛泽东同志所指出的,“有比较,才能鉴别。有比较,才能发展。”[1]在法学研究领域,尤其是在刑法学研究领域,比较研究也已成为我们了解和完善研究对象的一种内在需要,现行刑法中的绝大多数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都是比较和借鉴国外刑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以此为立足点,对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进行比较研究,便成为本文的主旨。
一、域外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模式
生命科技犯罪是由生命科学技术进步所引生的一种犯罪,它是指与生命科学技术发展紧密相承,主要利用现代生命科学技术所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产生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危害生命科技法律关系等重大后果的一系列行为及与生命科学技术的利用有关的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总称。[2]生命科技犯罪是生命科学技术负面效应的一个显影,甚至可以说是生命科学技术负面效应的最集中反映。从世界范围的相关立法实践来看,不少国家或地区都在其立法中设置了不同形式的一些生命科技犯罪,并配设了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其基本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刑法典模式,如西班牙、俄罗斯、芬兰、蒙古等,这些国家大都直接将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明文规定在本国刑法典之中。如《西班牙刑法典》对“与基因操作相关的犯罪”之规定,《俄罗斯刑法典》关于“故意摘取活体器官犯罪”的规定,以及《芬兰刑法典》关于“基因技术罪”的规定,等等。二是专项单行法模式,如法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美国、英国、摩洛哥以及我国香港地区。这些国家或地区针对某些生命科技犯罪制定了专门的单行法,在单行法中规定了其刑事责任,如英国1985年的《____ 协议法案》关于商业____犯罪的规定、1990年的《人工授精与胚胎移植法案》关于非法开展胚胎移植犯罪的规定、摩洛哥1995年的《有关捐献、采取及使用人血的第03-94号法律》关于非法采血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美国的《统一组织捐献法》关于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组织及其刑罚的规定、我国香港地区的1995年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及2000年的《人类生殖科技条例》中有关人体器官商业犯罪与辅助生殖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等等。此外,这些国家的判例中还确立了一些具体形式的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三是刑法典与专项单行法相结合模式,如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澳门地区、台湾地区等,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典中,仅规定了个别生命科技犯罪,而更多的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则被规定在了专项单行法中。以日本、意大利为例,日本的刑法典中并没有就器官移植及克隆人方面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作出任何规定,而仅规定了作为传统生命科技犯罪的医疗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然而,在其1997年通过的《器官移植法》以及2001年6月开始实施的《禁止克隆人法》中却分别专门对人体器官移植犯罪以及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犯罪作出了规定,且规定了多个罪名。在意大利,《意大利刑法典》分则中并没有囊括所有在生命科技领域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大量的这类行为是由特别立法加以列举的,比如在环境保护、食品卫生、海关监控等领域,而将这些特殊领域的生命科技犯罪放在专门法中调整,“主要是出于立法技术上的考虑,因为对这些特殊领域里的犯罪的认定,往往同‘非刑事规范’有密切联系。”[3]
总体而言,受制于现代生命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所带来的利益与安全的不确定性以及各国伦理观念、法律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对生命科技活动的刑法介入还没有形成一种相对统一的立法模式,而在对于将哪些危害生命科学技术健康发展的行为界定为犯罪的问题上,各国理论界与实务界也都还处在争论与探讨之中。
二、域外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设置的理念分析
“如果说科学创新是充满激情的足球运动员,而法律则是这场激情游戏的黑衣裁判。他既要保持运动员的创造力,又要阻止运动员犯规。”[4]在生命科技发展方面,法律一方面要采取各种制度措施以严防生命科学技术的滥用,另一方面也需要在严防生命科学技术滥用的同时,为生命科学技术的合理应用与健康发展提供保护。这使得法律在应对生命科技发展时经常会陷入矛盾的状态,面对生命科技所可能会带来的正面影响和负面效应,它不得不认真加以权衡,以便通过设置最为科学的制度,并利用最为适宜的方式和手段,来实现其规范和保障生命科技发展的目标,保证将生命科学技术发展及应用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刑事责任制度作为法律的一项重要构成内容,显然也承担了这样的使命。而为了实现这一使命,刑事立法者必须在严守一定理念的基础上,恰当地设置各项具体刑事责任制度,以保证刑事责任的设置既足以严厉,从而得以有效防范生命科技犯罪的发生,又能够严守罪责相应原则,不至于因滥用刑罚而束缚了生命科技工作者的手脚,以致阻碍了生命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从各国立法对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设置来看,笔者以为,权益保障与风险预防已经成为各个国家与地区生命科技刑法及生命科技一般法的基本理念。
(一)权益保障理念
“时至今日,无论是政治、法律问题,还是经济、军事问题,无不与人权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制定内政外交政策时必须予以优先考虑的问题。而利用各种有效手段来保护人权,也成为各国共同关心的问题。由于刑法具有保障法的特性,其对人权的保护早就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5]在各国刑法及生命科技法中,权益保障的理念突出体现在针对人身权益侵害的各项刑事责任制度中。
1.针对人生命健康权的刑事责任制度
对人的生命健康权进行保护是各国刑事立法的一个基本目标,为此,各国立法尤其是刑法毫无例外地都将剥夺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并规定极为严厉的刑事责任。伴随着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以生命科学技术为手段的、针对人们生命健康权而施以侵害的犯罪逐渐产生,如利用基因技术杀人、利用生物制药技术伤人、利用脑死亡判定技术或无痛苦致死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谋取他人器官而杀人等,这类犯罪对生命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及人类社会的进步造成了严重阻碍。在这种背景下,相关的刑事责任制度便成为应对这类犯罪的“防护门”,而各国刑法中有关杀人罪.、伤害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无疑充任了这种“防护门”的角色,在防范和打击针对他人生命健康权侵害的生命科技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针对人身体完整性保护的刑事责任制度
在对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方面,各国立法除了重视对人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之外,也尤为重视对人身体完整性的保护。为此,很多国家的刑法或相关生命科技法中都明确规定了有关直接针对人体完整性侵害的犯罪。《澳门刑法典》第三章就专章规定了“侵害身体完整性罪”,对侵害他人身体完整的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完整的生命科技活动)进行了规制。不仅如此,《澳门刑法典》第136条还将“造成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作为加重“堕胎罪”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6]而《法国新刑法典》也在其第五卷第一编第一章的第二节中专节规定了针对人身完整性侵害方面的犯罪。
3.针对人自主权保护的刑事责任制度
在为数众多的生命科技犯罪中,有一种犯罪直接关涉受害人的自主权。通常而言,如果行为人的致害行为事先征得了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是应权利人自主、自愿的请求而为之,则这些行为将或不构成犯罪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虽构成犯罪但将只承担相对比较轻的刑事责任。例如,《澳门刑法典》第162条之规定就是一例,[7]根据该条之规定,对妇女实施人工生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将取决于行为人所为的人工生育行为是否事先征得了作为权利人的妇女之同意,如果行为人事先征得了权利人的同意或应权利人主动请求而实施,则其行为将不构成犯罪,依法也不承担刑事责任。该法典第136条第1款规定的“未经孕妇同意,以任何方法使之堕胎者,处二年至八年徒刑”,显然也属于这种情况。《西班牙刑法典》第162条所规定的“未征得妇女同意实施生殖活动的,处2年以上6年以下徒刑,并剥夺其从事职业、担任公职及担当任务1至4年的权利”,无疑也充分体现了对受害人个人意愿的尊重,不仅如此,在对“未征得妇女同意实施生殖活动罪”的处罚方面,《西班牙刑法典》同样体现了对作为受害人的妇女个人自主权的尊重,因为依据《西班牙刑法典》第162条第2款的规定,本罪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告诉的才处理。这就意味着,在是否将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方面,被害人具有自主选择权。《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第268. 170)条规定的反人道罪中的强迫受孕罪、第268. 18(1)条规定的反人道罪中的强迫绝育罪等也都以“违背受害人意旨而施以强迫”作为构成犯罪的法定要件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8]此外,在一些国家的法律或刑法典中,医生应权利人请求而对其利用无痛苦致死术而剥夺他人生命的,加害人通常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如在已通过安乐死法案的荷兰、比利时)或仅被追究较轻的刑事责任。例如在瑞士,故意杀人的,要判处5年以上的重惩役,[9]但出于同情且经被害人同意而杀人的,则仅处以监禁;[10]而在德国、丹麦,其刑法典也都作了类似规定。[11]这些显然也都是各国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注重保护权利人自主权的重要体现之一。
(二)风险预防的理念
生命科学技术是一种直接关涉人们生命健康与尊严的高风险科技,它所显现出来的社会负面效应是不容忽视的,一旦其运用不当,将不仅会给个别人带来灾难性后果,且可能会给整个人类社会带来灭顶之灾。在这种情况下,刑法应当起到防范生命科学技术滥用从而避免其给人类社会带来严重灾难的基本作用。为此,刑法还必须将风险预防作为自己的理念,并依据风险预防的需要去具体设计各项相关的刑事责任制度,以此防范生命科学技术的滥用。为了贯彻风险预防的理念,各国立法针对各种高风险的生命科技活动设置了具有针对性的刑事责任制度。
1.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的刑事责任制度
风险预防在各国生命科技刑法中的最突出体现是各国立法对生殖性克隆人的严厉禁止。事实上,对于生殖性克隆人是利还是弊,目前学术界并没有得出一个压倒性的结论。但考虑到生殖性克隆人对人类传统生殖繁衍方式及生命伦理所带来的难以预测的毁灭性冲击,各国立法几乎毫无例外地反对并禁止生殖性克隆人。为此,无论是日本国会2000年通过的《克隆技术规制法》,俄罗斯政府2001年批准的《暂时禁止克隆人法案》,美国众议院2001年通过的旨在禁止克隆人的法案,还是澳大利亚2002年制定的《禁止克隆人法案》,抑或是法国议会2004年8月通过的《生物伦理法案》,等等,都明确禁止生殖性克隆人,并将其规定为犯罪而予以惩治。在美国,从事生殖性克隆人及其相关研究的,最高可被处以10年监禁和100万美元罚款;而在澳大利亚,这类行为最高可被科以15年有期徒刑。不难看出,在各国立法中,这类犯罪的刑事责任之重,丝毫不亚于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刑事犯罪。这不难反映出各国刑法在对待生殖性克隆人问题上的谨慎态度。
2.严惩商业化行为的刑事责任制度
尽管由于各国文化、传统、习俗等各方面的差异而导致了各国在对各类生命科技犯罪的犯罪性及刑法介入规范这类犯罪之广度与深度的认识上存在很大差别,但在有一点上,各国却几乎无一例外的相同,即严格控制人体构件(body parts)的商业化运作。而这一切,无疑都是出于防范人体构件商业化操作所可能给生命伦理带来的负面效应之需要。为此,在各国刑法典或单行刑法中,几乎都针对大量商业化的生命科技犯罪而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法国新刑法典》规定的“付款从人身上摘取组织、细胞或人体所生之物的,无论形式如何,处5年监禁并处750000欧元罚金”、我国台湾《人工生殖法》规定的“意图藉由从事生殖细胞、胚胎买卖营利或居间介绍者,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没收犯罪所得”与澳门2/96/M号法律所规定的“凡在本地区购买或出售他人身体器官或组织,或取得或交付他人身体器官或组织而以任何方式支付或收取任何金额者,处至三年徒刑……未遂犯亦受处罚”以及澳大利亚2002年《关于禁止克隆人法案》所规定的“因他人提供人类卵子、人类精子或人类胚胎,而故意给予此人或向其提供对价(等价回报),即犯此罪。最高量刑为有期徒刑10年”,[12]便都是很明显的体现。而这些规定无疑充分表明了各国对利用刑罚打击商业化生命科技犯罪的重视。
3.针对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罪的刑事责任制度
现代生命科技发展对现代社会所带来的一个最为严峻的挑战便是其可能对公共卫生安全所带来的挑战。自从美国发生炭疽热恐怖事件后,各国便越发清醒地认识到,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没有一套可供操作的刑事法律制度来加以规范,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将极有可能会偏离有利于人类社会公益的健康发展方向,甚至会威胁到整个人类和地球的生存和安全。为此,各国都在其刑法或公共卫生法中专设了大量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以惩治那些意图利用生命科学技术传播病菌、制作或贩卖有害食品、药品、麻醉品或生物制品等以致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各国立法对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也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其生命科技刑法对风险预防这一生命科技犯罪防治理念的遵循与贯彻。
4.针对侵犯生命科技秘密之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
在各国立法中,还有一类专门针对侵犯保密制度而设置的刑事责任制度。《德国刑法典》第95条对“公开国家机密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第97条对“泄露国家机密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第353条b所规定的“侵害职务秘密和违反特别的保密义务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蒙古国刑法典》第87条对“泄露国家机密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第88条对“遗失属于国家机密的资料、文件和实物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芬兰刑法典》第38章对“信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等等,都属此类。在当前各国生命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生命科技秘密(包括一国某群体的基因信息资料、某个人的病理资料等)已经影响各国国家安全与利益并直接影响每个人生命安全与人格利益的情况下,作为贯彻风险预防理念之具体制度之一,这类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在保障国家安全方面,显然会起到“保护屏”的巨大作用。#p#副标题#e#
三、域外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的特点
从法理上来说,研究域外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的原因无非在于总结并把握这些立法的特点,以求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就此而言,对各国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的特点加以归纳,应成为我们进行比较研究的一项基本工作。总体来看,域外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主要体现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大体特征:
(一)刑事责任制度的规范重点差异较大
具体而言,在《西班牙刑法典》中,刑事责任制度规范的重点集中在堕胎罪以及与基因操作相关的犯罪上,对器官移植犯罪、绝育及变性方面的犯罪仅作了简要提及,[13]对DNA鉴定、转基因生物技术研发与应用、辅助生殖、人体实验等方面的犯罪则没有任何规定。而在对与基因操作相关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上,《西班牙刑法典》也只规定了“改变人类基因罪”、“过失改变基因罪”、“制造基因武器罪”、“非以人类繁殖为目的进行人类卵细胞受精罪”、“用克隆方法进行人类繁殖和人种选择罪”以及“强制实施生殖活动罪”六项罪名。《芬兰刑法典》中的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主要是针对“堕胎”、“引起危险”及“侵害保护健康和安全”等而设的,该法典尽管也规定了“基因技术罪”这样一个单独的罪名,但该罪的刑事责任更侧重于规范基因技术中的转基因生物技术。《蒙古刑法典》对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则规定地更少,重点集中在人体器官、人血、人体组织的采集及其相关制品的配制、输送或检测等方面。法国是迄今为止全世界对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规定相对最为全面的国家,其刑事责任制度所规范的领域涉及DNA鉴定及相关秘密与隐私的保护、器官移植、辅助生殖、人体实验以及传统医药卫生等诸多方面。
(二)刑事责任制度所涉领域极为广泛
从域外立法对生命科技犯罪的规定来看,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所涉及的范围极为广泛,几乎涵盖了生命科技研发与应用的各个领域,如基因技术研发与应用、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器官捐献与移植、人体医药试药、生育控制、死亡判定与操作、血液捐献与采集、变性、尸体保存与处理、生物制药、生化武器制造以及医疗器械的设计与生产等等。《芬兰刑法典》中规定的基因技术罪、《西班牙刑法典》中规定的改变人类基因罪、过失改变基因罪与制造基因武器罪、《法国新刑法典》中规定的非法从事DNA鉴定罪以及日本、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有关禁止克隆人的法案或法令中所规定的非法从事生殖性人类克隆罪等等,无疑是刑事责任制度介人规范基因或转基因技术研发与应用领域的重要体现;英国1985年《____协议法案》及我国香港《人类生殖科技条例》规定的无资质而从事人类生殖科技程序罪与商业化____及____中介罪等犯罪、《西班牙刑法典》及我国《澳门刑法典》中规定的强制供精罪等犯罪以及澳大利亚2002年《人类胚胎研究法案》规定的使用超期人类胚胎罪等犯罪,是刑事责任制度规范和调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研发与应用的重要成果;英国1989年《人体器官移植法案》、日本1997年《器官移植法》、《蒙古国刑法典》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地区器官移植法等立法中规定的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与《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规定的强制采摘人体器官罪等犯罪,则是刑事责任制度介入人体器官捐献移植领域的重要缩影;《法国新刑法典》、《澳大利亚刑法典》及《意大利最新刑法典》中规定的“非法人体医学实验罪”等犯罪是刑事责任制度涵概人体医药实验领域的体现;而《德国刑法典》、《西班牙刑法典》、《瑞士联邦刑法典》以及《韩国刑法典》等刑法中规定的堕胎罪,则是刑事责任制度适用于生育控制的体现……。总之,就全世界范围来看,只要是生命科技研发及应用所及的领域,几乎都有相关刑事责任的介入与规范。
(三)刑事责任制度设置的宽严不一
由于对现代生命科技活动负面效应认知的不同,加之各个国家或地区生命伦理观念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刑事责任制度设置的宽严程度上也存在千差万别。有些国家或地区立法中设置的刑事责任制度相对比较宽松,而也有些国家或地区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则相对严苛。如在买卖人体器官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方面,在我国香港地区,构成这类犯罪的,最高可判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1年(限于累犯);在新加坡,犯此类罪者,将单处或并处最高10000新元的罚款或不超过1年之监禁;在日本,犯此类罪的,可以分处或者并处五年以下徒刑或五百万日元以下的罚金;而在法国,犯此类罪的,则处7年监禁并处100000欧元罚金。而在非法人体实验罪的刑事责任方面,在法国仅处以3年监禁并处45000欧元罚金;而在澳大利亚,同样的犯罪则承担25年监禁,且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上还适用严格责任。[14]而在芬兰,为了防范生命科技犯罪的负面效应,刑法还明确规定处罚危险犯,甚至专设“设置危险罪”,对“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地,置他人于丧失生命或健康的严重危险之中”的行为,“处以罚金或者2年以下的监禁”。
(四)刑事责任实现的方式灵活多样
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亦称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即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具体方法。从各国生命科技刑法的规定来看,各国生命科技犯罪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并无定制,而是根据各国国情及法定刑种设置的不同以及刑罚适用规则的差异,而分别采取了比较灵活的表现形式。例如,在西班牙,犯生命科技犯罪的,一般要判处徒刑这类刑罚,并处剥夺其在一定年限内担任公职、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的权利。[15]而在我国香港地区,根据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及《人类生殖科技条例》等单行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一般将被判处一定数额的罚金及比较短暂的监禁。在我国台湾地区,一般要处以徒刑、拘役或罚金,并没收犯罪所得。在日本,则通常判处犯罪行为承担一定期限的罚金与徒刑。而在法国,除对犯罪行为人处以徒刑、监禁且并处罚金之外;也可禁止从事某种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还要没收犯罪工具以及犯罪所得;此外,对于某些特殊的生命科技犯罪行为人(如司法鉴定专家),还可以在监禁与并处罚金之外同时适用除名之处罚。在芬兰,法律还规定了刑罚处罚类型的选择使用,例如《芬兰刑法典》第2条第1款规定:“如果单独的附条件的监禁被认为是对于犯罪不充分的处罚,可以对其施加辅助罚金,如果该附条件的制裁超过1年,可以命令执行20小时至90小时的辅助社区服务。”在施以罚金刑时,也可以代之施以替代措施。另外,法典还规定了对已剥夺的自由期限的折抵办法。[16]除此之外,还有不少国家还在刑罚处罚之外,规定了一些非刑罚的处罚措施,如适用于公务人员的警告、撤职等。这种灵活的刑罚方式,既保障了刑事责任实现方式的法定化,又保证了刑罚在具体适用中的公正和有效,有利于更好的实现刑事责任制度设置的目的。
(五)就动态来看,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基本上遵循由严渐宽的规律
由于生命科学技术尤其是现代生命科学技术发展的迅猛性以及生命科学技术负面效应的不确定性,生命科技犯罪尤其是现代生命科技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还大都停留在理论推理以及主观设想的层面上。各国立法尤其是生命科技法在立法时大都遵循了风险预防的立法理念。面对现代生命科学技术所可能引发的、实际上还没有完全确定的负面效应,各国基本上都将本国生命科技法建立在了现代生命科技活动具有风险性且能够引发各种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现象的理论之上。以此为基点,各国立法普遍肯定了某些生命科技犯罪及其社会危害性的存在,并明确规定了这些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对这类犯罪进行了极为严格的防控。但随着现代生命科学技术发展所带来的社会对某些过去为刑法所明文确定的生命科技犯罪容忍度以及承受能力的提高与增强,一些国家逐渐废除了对某些生命科技犯罪的规定,或者取消了对这类生命科技犯罪刑罚的规定而代之以行政处罚。
以堕胎罪在各国立法中的演进为例,1821年,美国康涅格州制定了美国国内第一个《堕胎罪法》,规定对给别人堕胎的人可处以终身监禁。1945年,美国纽约州制定了《堕胎罪法》,规定给人堕胎致使妇女死亡的,以故意谋杀罪论处;而接受堕胎的妇女则构成轻罪,处3个月至1年的监禁,或者处1000美元以下的罚金,也可以并处监禁或罚金。而其他国家,如德国、韩国、西班牙、芬兰等也都在其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堕胎的犯罪性,并配设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一直到20世纪50年代末,各国的法律都一直将堕胎行为视为犯罪而给予重罚。但随着堕胎术的逐渐成熟以及公众对堕胎的日益宽容,自20世纪60年代之后,美国很多州(如加利福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等)先后通过了允许堕胎的法律,而在其他国家,对堕胎的惩罚也都相对变得灵活,一般要区分堕胎的具体情形而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例如在西班牙,根据其刑法典的规定,未经妇女同意而堕胎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或者欺骗获得孕妇同意而堕胎的,要处4年以上8年以下徒刑,并剥夺其在各种公立或者私立诊所、医疗单位、基因咨询机构从事职业或者提供服务的权利3至10年;而经妇女同意而非法堕胎的,则处1年以上3年以下徒刑,并剥夺其在各种公立或者私立诊所、医疗单位、基因咨询机构从事职业或者提供服务的权利1至6年;而对因业务过失造成堕胎的,则仅剥夺其担任公职、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1至3年的权利。
此外,德国在对待人类胚胎干细胞态度上的转变也是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德国曾在1990年制定的《胚胎保护法》中禁止一切有关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研究,而此后德国科学家也因为该法的严厉禁止而一直未涉足人类胚胎基因应用研究。然而,随着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在世界范围内的蓬勃开展,德国由于担心本国在生命科学领域会落后于世界的先进水平而最终改变了这一立场。2002年1月30日,德国议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允许在一定条件下进口人类胚胎干细胞,从而实质上间接地允许在本国从事治疗性的人体克隆。[17]#p#副标题#e#
四、域外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刑事责任立法的基本目的在于通过科处一定的刑罚来预防犯罪的发生,以减少和避免犯罪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刑事责任制度的创制者须认真设计有关犯罪的每一项制度,以便在符合罪刑法定理念的前提下,实现对犯罪的刑法控制。20世纪下半叶以来,伴随着生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在众多领域中的广泛应用,利用刑事责任制度来防控围绕生命科技发展和应用而引发的各类犯罪现象,以减少和避免生命科技滥用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逐渐成为各国生命科技法乃至刑法所关注和考虑的一项基本内容。体现在立法上,很多国家都出台了专门的针对生命科技犯罪的立法,形成了一系列防控生命科技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从法理上来说,“任何一国国内的立法都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在完全封闭的情况下进行的,而是在借鉴和吸收外国立法中的某些合理的、科学的、积极的因素的情况下进行的。”[18]生命科技刑事立法也是如此。以此为基点,笔者以为,不少域外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都对我国刑事立法具有非常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一)立法模式上的启示
当前,我国刑事立法的模式是“法典型+附随型”立法模式,亦即法典型立法模式+附随型立法模式;具体来说,就是将所有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都统一设置于刑法中,而在其他法中设置一些诸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类的刑事指引条款。在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上,我国也遵循了这种模式。就法典型立法模式而言,这种立法模式具有明显的优点,它具有明显的经济性,能够节约刑事立法的成本,并有利于保持刑事立法制度上的一致性,减少和避免刑事法律冲突,凸现刑法的地位与权威。但另一方面,这种立法模式的缺陷也是极其明显和突出的,它具有明显的僵化性,无法应对防范和打击新型犯罪的需要。而就附随型立法模式而言,[19]这种立法模式虽然能够起到提示的作用,但是十分有限。“因为这种附随型的刑法规范是以刑法规定为前提和基础的,一旦刑法本身没有相应的条款,那么由于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附随型的刑法规范就会被束之高阁,无法具体适用。同时,从刑事立法的系统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角度而言,附随型立法模式的大量出现和存在,实际上是弊大于利,对此应当引起重视。”[20]具体来说:由于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一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以及将如何给予惩罚,都必须在刑法中加以明文规定。这样一来,在其他法规中存在大量指引性刑事责任规范的情况下,如这些规范与刑法规定完全符合则显重叠和多余;而如其与刑法规定不相吻合,则会面临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的尴尬,而且,如果因受制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束缚而找不到相应的条款加以适用,则客观上又会直接影响这些指引性规范的权威性,使之仅仅成为纸面上的刑事责任,形同空文。因此,附随型立法模式实际上是刑事立法上的一个误区。
笔者认为,生命科技犯罪是与生命科技发展紧密相承的一种犯罪现象,由于生命科技发展极其迅猛,生命科技犯罪总会不断涌现出很多新的表现形式。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将所有生命科技犯罪都规定在一部统一而客观上又须要力求稳定以维系其自身信用与权威的刑法典之中,显然是很难做到的。为此,笔者以为,有必要借鉴法国、日本等国家或地区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的经验,在立法模式上采取“法典立法+单行法立法”的立法模式,亦即“法典立法与单行法立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易言之,就是在刑法典中规定部分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而将更多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规定在各项单行法中。这既是维护刑法整体稳定性的需要,也是适应防范和打击新型生命科技犯罪的需要。具体言之:
1.为了维护刑法整体稳定性的需要
保持立法内容上的相对稳定性,是立法保持信用与权威的一个内在要求,也是刑事立法所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某种意义上,没有刑法的稳定性,就没有刑法的权威性,因为刑法的频繁修改会令社会成员感到无所适从以致不再信任刑法。所以,除非刑法规范出现了明显不适应社会现实生活的特殊情况,否则,不宜轻易修改刑法。而从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一个社会中的绝大多数犯罪,基本上都是属于违反人性常伦,危害既定社会制度下的公共秩序、公共风俗和公共安全的犯罪,这一类犯罪在表现形式上往往具有固定性、渐进性。因此,刑法对于这些犯罪的规定可以“一劳永逸”地加以解决。但是,生命科技犯罪却是伴随着生命科技的发展变化而出现的,其风险不确定性的特点经常会向刑法的稳定性发起挑战。为了既要保持刑法的稳定性,又要不失规范的有效性,以便遏制、打击和预防生命科技犯罪,在种种矛盾冲突的情况下,将个别领域的生命科技犯罪从刑法典中独立出来,单独设置在各项单行法中,不失为一个理性的选择。
2.为了着重惩治生命科技犯罪的需要
随着生命科学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发展,生命科技犯罪的发生率已越来越高,其犯罪的方法手段日益多样、犯罪的形式也日益复杂。而刑法整体稳定性的内在要求显然无法适应打击和预防这类犯罪的现实需要。通过制定生命科技单行刑法的方式,却可以在不动刑法典全身的情况下,对各种生命科技犯罪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作出应因性的规定。如有形势需要,还可以及时进行补充修改,从而使这种刑法的规定更具有针对性,更能起到遏制、打击和预防的作用,并且不会影响到刑法的整体性稳定。
(二)立法指导理念上的启示
权益保障和风险预防是当前各国生命科技法律责任制度设置时所遵循的基本理念,是保障生命科学技术健康发展与理性应用的思想基础。笔者以为,在当前我国生命科学技术飞速发展而相关犯罪也已初步显现,需要我们采取适宜的法律措施予以应对的背景下,我国应重视刑事责任制度在应对和防范生命科技犯罪方面所具有的功能,对生命科技犯罪采取专门的刑法对策。而在设置生命科技犯罪的刑事责任制度时,立法者应参考和借鉴各国生命科技刑法的一般规律,以权益保障和风险预防作为基本理念。
1.我国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应遵循权益保障的理念
权益保障是现代法治社会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也是法律在进行规则设置和制度安排时所重点关注的核心内容。刑法作为惩罚犯罪以保障人民的主要部门法,是国家动用刑罚手段与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最有力工具,但同时也是最容易招致权益侵害且权益侵害的结果一经造成便难以修复的一个工具,为此,在其立法过程中,尤其需要严格遵循权益保障的理念,使其各项规则和制度的设计始终都服从和服务于权益保障的需要。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作为刑事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关注和重视权益保障。以此为基点,在我国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应力求做到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应保证刑事责任制度对生命科技活动的介入。“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我国刑法的基本任务,也是我国刑法对广大人民群众所作出的庄严承诺。就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关系来说,打击犯罪显然是保护人民的前提,而保护人民则是打击犯罪的必然结果,没有对犯罪的防范与打击,就不能保证安定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就会使保护人民成为刑法所许诺的空头支票。因此,对于犯罪活动,刑法必须坚决予以打击。生命科技犯罪作为对人类社会具有巨大危害性的一种高风险犯罪,其存在不仅会阻碍生命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且会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侵害,从而影响人类社会秩序的稳定。对于这样一种犯罪,刑法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此,它必须针对现代生命科技发展过程中所显现出来的各种负面效应预设相应的制度,以保障在这些负面效应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惩办和打击相关的责任人,在对受害人提供救济的同时,防范新的、类似的犯罪发生。
(2)应保持刑事责任制度对生命科技活动介入的适度性。现代生命科技犯罪的出现引发了大量的社会负面问题,其中的很多问题都对人类社会绵延已久的生命伦理带来了严峻挑战,并对人类生命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了巨大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介入规范生命科技活动是防范和打击生命科技犯罪以保障广大公众生命权益的需要,但刑法的过度介入则会妨害生命科技工作者的科研权,阻碍生命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从而影响公共卫生福利的提高;而且,刑法的过度介入也可能会侵犯生命科技犯罪人的人权。在这种情况下,科学而准确地把握刑法尤其是刑事责任介入规范生命科技活动的“度”就显得非常必要。为此,立法者在制定生命科技刑法尤其是设计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时,应当做出谨慎的立法安排。具体来说:对某些极有可能会导致生命科技滥用从而容易诱发生命科技负面效应的行为,如生殖性克隆人、人体器官买卖、人兽精卵跨种杂交、精子、卵子、胚胎买卖、强摘或骗摘他人器官等,应明确规定为犯罪,并通过刑事责任的设置坚决予以禁止。对某些发展尚未成熟(如断骨增高术),或者虽已发展成熟但还不适宜或不具备条件在实践中广泛推广的技术的应用行为(如器官移植、辅助生殖等),以及那些利益与安全都还很不确定的技术应用行为(如手术戒毒、脑死亡判定、转基因食品、药品的开发等),则应给予适当限制,仅将那些客观上造成极其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对于一般的生命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等活动,则不宜提倡刑事责任制度的介入。这是保障生命科学技术合理开发与健康应用,以保障公众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内在需要。
2.我国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应遵循风险预防的理念
生命科技发展尤其是现代生命科技发展是建立在科学不确定性的基础之上的,这一点直接导致了生命科学技术在利益与安全上的不确定性。易言之,当人们理性地研究和运用生命科学技术的时候,会给整个人类都带来巨大的福祉,而一旦滥用生命科学技术,则会给整个社会带来灾难,甚至是灭顶之灾。为此,在我国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立法过程中,还必须遵循风险预防的立法理念。具体来说,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1)从广预设生命科技犯罪的范围。生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与广泛应用决定了生命科技社会关系必然是频繁多变的。生命科学技术在新领域中的开发与应用必然导致大量新的社会负问题的不断出现,从而形成新的生命科技犯罪现象。对于各种新的生命科技犯罪,一方面固然需要依靠生命伦理与经济、行政手段等其他措施来进行规范,但另一方面则更需要法律的尤其是最具刚性的刑法的规范。而刑法必须具有相对稳定性的要求,它不能够为了临时应对新出现的生命科技问题而频繁地加以变动,否则,势必会影响其信用乃至权威。所以,在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设置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广泛地预测生命科学技术所引发的各种社会负面问题以及这些社会负面问题所引生的生命科技犯罪,并尽可能地将各种可能的生命科技犯罪现象(尤其是那些目前还没有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发生的犯罪现象)都纳入刑法的调控范围之内。例如,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生殖性克隆人、制造基因武器或非人非兽的怪物等问题都还处于理论设想的层面,基本上还没有在现实世界中真正发生,但刑法却不宜仅因为这些犯罪还没有在现实社会中实际发生就不采取任何的应防对策,以致不为之设置相应的刑事责任制度。因为这类犯罪的社会负面效应是难以估量的,一旦等其变为现实之后考虑刑事规范,则往往已经为时过晚。所以,刑法应当从广预设生命科技犯罪的范围,尤其对于围绕新型生命科技活动而引发的各类犯罪,刑事立法者在立法时就应当提早加以预测,并设置适宜的刑事责任制度进行防范。这是风险预防在我国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设置时的一个内在要求。
(2)在追求立法规范具体确定的同时保留一定的弹性。当前,在罪刑法定已逐渐发展成为现代法治社会主旋律的情势下,追求生命科技刑事立法规范的具体与确定,以便更准确地界定生命科技行为的犯罪性,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生命科技刑事立法的趋同性特征。然而,生命科学技术发展的迅猛性却使得很多新形式的生命科技犯罪随时都会出现,以至于法律经常难于应付,无法防控。因此,在应对和防范生命科技犯罪方面,生命科技刑法在追求立法规范具体确定的同时,还应当保持尽量可能的弹性,“以应付那些立法者未曾想到但实际上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新情况。[21]为此,在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的安排上,立法者应当多采用一些相对灵活性的处理方式,使规范的具体确定性与弹性能够得到均衡。在这一方面,我国现行法中既有一些很好的可以为我国今后立法借鉴和发扬的制度,同时也存在一些败笔。现行刑法对“盗窃、侮辱尸体罪”的规定便是一个很成功的先例。刑法在设置这一犯罪时仅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没有规定以何种方式侮辱、盗窃尸体才构成该罪。这就使得那些利用生命科学技术实施的盗窃、侮辱尸体罪(如利用器官移植技术非法进行尸体拼接等)以及在生命科学技术应用过程中所实施的盗窃、侮辱尸体罪(如偷取脑死者的器官用于出售等)也能够被纳入该罪的规制范围之内,从而能够更为有效的防范、应对和打击所有盗窃、侮辱尸体的犯罪行为,体现了极好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刑法对“非法行医罪”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规定则成为很明显的败笔。在这两类犯罪的规定上,刑法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作为构成这两类犯罪的前提要件,使那些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非法行医或实施节育手术的行为以及由单位所实施的非法行医或节育手术行为逃脱刑罚制裁。而事实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的行为仅仅是所有非法行医行为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行为中很少的一部分。显然,在打击对社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非法行医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行为方面,刑法的上述规定显现出了明显的缺陷。在我国生命科技立法的过程中,类似以上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应当分别被加以发扬与舍弃。
(3)设置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应坚持由严渐宽的原则。犯罪学的理论认为,犯罪在其本质上是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之行为的一种社会价值评价。由于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地区,人们对犯罪进行评价的标准和依据不同,所以,同样的一种反社会行为可能会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受到完全不同的社会评价,从而被认为具有不同的犯罪性。而站在刑法学的角度上,刑事责任作为犯罪所理应承受的不利法律后果,实际上是法律对犯罪所做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换言之,犯罪的刑事责任是刑法对作为对反社会行为进行价值评价的一种法律认同。由于社会观念从古至尽都是日益开放与宽容的,因此,很多最初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都因为获得了人们观念上的认同而被排除在了犯罪的行列,成为一般的违法行为乃至正当行为,卖淫、吸毒、自杀等无被害人犯罪在各国刑法中的变迁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从各国刑法的发展来看,无被害人犯罪曾经在很长的历史时期被各国刑法规定为犯罪,原因在于当时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容忍不了这些行为而对这些行为给予了否定性的评价。然而,随着社会发展所带来的人类文明的日益进步以及伦理道德观念的日益开放,加之某些现实因素的影响(如防治艾滋病的需要、适应人权保障的需要等),这些反社会行为逐渐博得了越来越多人的同情和理解,其反社会性逐渐降低,社会危害性也随之弱化,最终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刑法排除于法定的犯罪之列。以此为立足点,各国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基本上都遵循了由严渐宽的发展规律,以适应保障人权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生命科技犯罪作为社会对反社会行为的生命科技活动或相关活动的一种价值评价,其本身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具体言之,其很多社会危害由于受科学不确定性的影响经常是难以被人们一开始就能够理性加以认识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首先假设生命科技犯罪是具有严重危害性且这种社会危害性是确定的,从而将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的设置建立在这种假定之上。而为了防范这种具有臆造性的风险的发生,刑法必须配置严格的刑事责任制度,而在科学发展证明相应的生命科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不像臆想的那样严重或没有当初所设想的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再对相关的行为逐步解禁,将其排除于法定生命科技犯罪的行列,或以情节轻微等为由免于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犯罪控制理性化的内在要求,也是在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设置时贯彻风险预防的实际需要。
(三)生命科技犯罪具体制度对策之启示
当前,面对生命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飞速发展及其负面效应的日渐显露,运用刑法手段,借助刑事责任制度来防范和打击生命科技犯罪,已经成为很多国家生命科技政策的一项基本内容。为此,不少国家都在其刑法典中或通过专门的单行法对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问题作出规范。当前,由于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导,我国生命科学技术也已获得了飞速发展,很多领域都步入了世界先进国家的行列。然而,另一方面,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也给我国带来了一系列负面问题,如人体器官的买卖、走私与偷摘、____、利用生命科学技术制造毒品、非法利用和制造胚胎、非法进行人体医药实验等等。这对我国生命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提出了挑战。针对这种情况,笔者以为,在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仍将在刑事立法上采取“法典式十附随式”立法模式的背景下,我国应当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有关生命科技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增设相应的犯罪,通过配设相应的刑事责任制度来防范生命科技犯罪的发生,将生命科技发展的负面效应降低到最低限度。具体而言,应在刑法中增设基因犯罪、辅助生殖犯罪、器官移植犯罪、人体实验犯罪以及死亡判定与操作等方面的犯罪,如“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____罪”、“刊登____广告罪”、“非法利用胚胎罪”、“非法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罪”以及“非法从事人体实验罪”等等。在罪刑法定原则已经成为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之首的情势下,这显然是防范和打击生命科技犯罪,保障生命科学技术健康发展的需要。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对国外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的借鉴必须以充分考量我国的现实国情为前提。这是因为,任何制度都不是在真空中孤立成长的,生命科技刑事责任制度也一样,它的有效运行除依靠自身的良性机制外,还必须依赖一定的文化基础、现实条件与其他制度的支援。当这些条件不具备时,它自身的优势反而可能有可能异化为缺陷,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顾现实条件地一味借鉴和全面推行,只能会招来南橘北积的后果。
【注释】
[1]《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16页。
[2]刘长秋、谭家宝:《浅论生命科技犯罪的刑事责任》,载《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3]黄京平:《危害公共卫生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2页。
[4]朱勇、崔玉明:《新医疗处遇的法律问题与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5]谢望原:《丹麦刑法典与丹麦刑事执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6]《澳门刑法典》第136条还将“造成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作为加重“堕胎罪”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规定:“一、未经孕妇同意,以任何方法使之堕胎者,处二年至八年徒刑。二、如因堕胎或因所采用之方法引致孕妇死亡,或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则对使孕妇堕胎者可科处之刑罚之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7]《澳门刑法典》第162条规定:“未经妇女同意,而对其为人工生育行为者,处一年至八年徒刑。”
[8]《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第268. 17(1)条规定: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反人道罪中的强迫受孕罪:(a)犯罪人非法拘禁了一名或数名被强迫受孕的妇女;而且((b)犯罪人意图影响任何人口的种族结构或全部或局部消灭通常意义上的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群体……。对这类行为可判处25年监禁。《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第268. 18(1)条规定: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反人道罪中的强迫绝育罪:(a)犯罪人剥夺了一人或数人的生理生殖能力;而且(b)这种剥夺不是实施某一具有禁止怀孕的效力的节育措施的结果;而且(c)犯罪人的行为既不具有医学或住院治疗的理由,也未经此一人或数人的同意……。对这类行为可判处25年监禁。
[9]《瑞士联邦刑法典》第111条规定:“……非谋杀而故意杀人的,处5年以上重惩役。”
[10]《瑞士联邦刑法典》第114条规定:“因值得尊敬的动机,尤其是出于同情,经被杀之人严肃且迫切的请求而将之杀死的,处监禁刑。”
[11]《西班牙刑法典》第143条规定:“第一项:诱使他人自杀的,处4年以上8年以下徒刑。第二项:对自杀者提供必要协助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第三项:杀害他人未遂的,处6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第四项:由于被害人因足以致其死亡或持续、严重、不能忍受的严重疾病而提出认真、明确的请求,而杀害或者通过必要、直接的行为参与杀害被害人的,根据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减轻一至两级判处刑罚。”
[12]谢广宽、丛亚丽:《澳大利亚2002年禁止克隆人法案(节译)》,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1期.
[13]在《西班牙刑法典》中,有关这类犯罪的条文只有一条,即第156条,根据该条之规定,按照被害人自由、自愿、明确要求而伤害被害人的,如下情况可以免于刑事责任:法律保护的移植器官、学术目的的绝育和外科变性。
[14]《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第268.27条规定: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战争罪中的)生物学实验罪:(a)犯罪人对一人或数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的生物学实验;而且(b)该实验严重危害了此一人或数人的身体或心理健康或身体的完整;而且(c)犯罪人的行为既不具有医学、牙医学或住院治疗的理由,也非为了此一人或数人的利益而进行;而且(d)此一人或数人处于一项或多项《日内瓦公约》的保护之下,或处于《日内瓦公约第1议定书》的保护之下;而且(e)犯罪人对此一人或数人受到这种保护的现实情况持明知或轻率的心态;而且(f)犯罪人的行为发生于某一国际武装冲突之中,或与某一国际武装冲突有关。对该类犯罪行为,可判处25年监禁;而且严格责任适用于第(1)款(d)项。
[15]《西班牙刑法典》第159条规定:为消除和减轻严重疾病和缺陷,改变人类基因的,处2年以上6年以下徒刑。剥夺其担任公职、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7至10年的权利。因严重过失改变基因的,处6个月至15个月罚金,并剥夺其担任公职、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1至3年的权利。第160条规定:适用基因工程学制造针对人类的生物武器或者毁灭性武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并剥夺其担任公职、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7至10年的权利。第161条规定:非以人类繁殖为目的,进行人类卵细胞受精的,处1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并剥夺其担任公职、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6至10年的权利。用克隆的方法进行人类繁殖和进行其他人种选择的活动的,处前项的刑罚。
[16]肖怡:《芬兰刑法典(译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17]张乃根:《克隆人与人权》,载《科学》,2003年第3期。
[18]卢云:《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7页。
[19]附随型立法模式在其他法律、法规中的主要表现是在这些法规中规定:某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我国《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32条之规定:“违反《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罚款。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内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严重污染环境的,二、损害或者影响人类健康的;三、严重破坏生态资源,影响生态平衡的;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0]杨兴培:《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模式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2期。
[21]郭自力:《生物医学的法律和伦理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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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教育学在这个越来越全球化的世界里遭遇了新的挑战,因此,在全球化发展的今天,比较教育学的概念建构对于比较教育学的学科发展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比较教育研究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义务教育是科教兴国的奠基工程,对提高中华民族素质、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的作用。同时,我国东西部义务教育地域差异问题也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
【关键词】:义务教育 东部教育 西部教育 差异
【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至今的20年中,我国积极探索了穷国办大教育的道路,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是,由于我国当前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转型时期,义务教育的地区间发展问题日趋显著。在基本普及义务教育的情况下,实现东西部义务教育的协调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实现教育现代化、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国东西部义务教育地域差异问题理应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加剧的东西差距,不仅表现在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上,而且,由于社会保障、公共卫生、教育制度等也在转型之中,且许多方面存在着改革的不对称现象,导致东西差距还十分突出地反映在社会发展失衡诸方面;东西差距又与长期存在的城乡差距交织在一起,尤其西部地区农民工在城市生存发展中面临的诸多困难,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发展失衡现象。较发达的东部(尤其江浙)近几年改善情况较好,但经济发展落后的西部地区,仍然还有许多困难难以解决。本文以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实施情况为案例进行讨论。
一、政府资源配置的政策、努力与困难
1.政府出台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
义务教育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公共产品,都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核心内容,这是毋庸置疑的。根据我国九年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孩子都必须在当地政府支持下(当然也就是财政教育经费支持下)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但在实际生活中,中国却存在一个很大的矛盾:西部广大农村地区,尤其是远离中心城市的农村地区,还没有真正实现与城市一样的义务教育。更由于中国经济的转型,大量农民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而进入城市,而且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带着全家和孩子进入城市,这个矛盾便由农村走进城市。现在,这个矛盾随着三农问题、社会失衡问题的突出,被提到政府工作甚至立法的议事日程,而且,西部地区如农村税费改革引发的新问题一样,出现了许多新的困难。
2.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教育资源配置的努力与困难。
由于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教育行政部门对这一政策的可持续性,忧心忡忡。从调研反映出来的情况看,关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的落实虽然比发达的东部已经晚了好几年,但仍然困难重重。主要是:
(1)学校总体容量基本饱和,局部热点地区学位紧张。
(2)教师编制严重不足。
(3)学校办学经费缺口很大。西部地区办学经费本来已经十分紧张,在落实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义务教育政策后,面临的经费困难将更加严峻。
(4)学校安全存在隐患。
3.教育行政部门的措施与希望。
如何化解这些矛盾,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了许多建议,主要是:增拨教育经费,增加教师编制,在学校资源严重不足尤其民工集中聚居的城郊地区布局新学,清理整顿城郊出租房、暂住证、假用工合同等。
二、民工子弟学校生存状况民工子弟学校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教育中的作用,已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认
同,在实际生活中,民工子弟学校的发展仍然十分艰辛。如何更好的贯彻落实扶持民工子弟学校发展并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政策,这可说是仅次于教育经费筹集的另一个重大问
题。
1.打工子弟学校的作用与贡献。
一般来说,民工子弟学校的学生和家长对孩子未来的要求比较低,一般是要让孩子识字,
接受比乡村学校更好的教育,提高谋生能力和就业能力。
2.困难与挑战:五大难题。
(1)是学校迟迟拿不到“准生证”。有些校长诉苦说,学校总是被告知需要继续整改,
拿批准文件好象遥遥无望,这一点可以说是所有民工子弟学校遭遇的通病。学校在战战兢兢
中往前走,合法化进程十分艰辛。
(2)是学校校舍不稳定,不敢搞扩大和基建。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大,有些学校这些普遍
位于城乡结合部的民工学校随时面临拆迁,不敢搞基建,更不敢扩大。校舍不稳定,是几乎都位于城乡结合部的民工子弟学校普遍遭遇的第二个问题。
(3)是无序竞争甚至恶性竞争愈演愈烈。
(4)是民工学校多采取租地办法办学,抗干扰能力脆弱。民工学校普遍没办理征地、更
无拨地,基本采用租地办法办学,而租地老板擅自中止合同、抬高地价的事时有发生。
(5)是学生拿不到教委承认的文凭。不过肖校长告诉说,小学毕业证对民工子女的影响
不大,因为继续升学对小学文凭的要求不严格。
三、解决东西部教育资源配置失衡的思考
方兴未艾的民工子弟学校的发展给我们提出了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在这样好的政策面
前为什么还有那么多民工学校迅速发展?因为需求更大,供不应求。解决东西部教育资源配
置失衡,最根本的在两个方面:一是经费问题,其关键又是由哪一级政府来负担的问题;二是打工子弟学校的发展政策定位,如何真正扶持他们发展,并使他们规范发展、健康发展。
1.西部大开发应实施教育优先,义务教育平等的政策;义务教育经费应由中央财政全额、
足额拨款。
教育是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品,无论是何种社会制度的国家,每个公民都应享有,义务教
育更应平等享有。在我国,西部居民特别是农民享有的水平很低;享有的水平低,人的文化、思想、科技等素质就低,获取知识的能力,改造自然、改造社会、创造财富的能力就低,西
部经济社会就难有良好的发展,而且代代循环,难以走出贫穷甚至愚昧落后的困境。由于地方政府财力的巨大差距从而补贴能力的差距,由于个人收入的巨大差距,实际教育水平的差
距更加突出。
即使在西部较发达的中心城市,教育投入严重不足的困境及其与东部的差距,也十分惊
人。我们可以举出许多每天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切切实实的事实,西部人从这些切身感受中深
切体会到东西部间在科技、教育、社会保障方面的巨大差距。
在中国的现行教育体制下,家庭收入差距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子女受教育水平的巨大差
距。家庭收入高的,可以为小孩请家庭教师,可以培养更多的业余爱好,可以用较高的钱去选校。普通中学办学举步维艰,边远地区和农村地区当然更加困难。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之本,是获得其他公平的根本保证,西部大开发战略首先应切实关
注教育,真正实现义务教育平等。教育学者杨东平说:“义务教育是为全体儿童提供一种养成国民素质的基础性教育,是由国家立法予以保证,主要由政府举办,强迫性、免费的教育。义务教育中的‘义务’,就是指国家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的义务,以及对社会所承担的义务,而不是相反。”
2.调动全社会力量,多渠道发展教育事业;积极扶持打工子弟学校发展,尽快解决“准
生证”、合法化、规范化,积极推广“教育券”等好办法。
第一,限时解决民工子弟学校的“准生证”和学生的毕业证,加快民工学校的“合法化”
进程。要正确评价民工子弟学校的贡献和作用,对他们应真正做到中央有关文件倡导和强调
的扶持、规范而不是限制,对民工子弟学校的批准可以适当降低条件,并对他们的发展给予切切实实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推广浙江率先实行的“教育券”制度,让各方面的教育事业得到更公平的竞争和
资源,从而更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尤其要切实解决民工子弟学校遇到的问题。
第三,民工学校使用土地给予特殊政策,政府主动出面对涉及各方进行协调,并制定相
关政策。
显然,西部地区不能与财力雄厚的东部相比,教育资源的压力在城市也不可盲目乐观,
民办教育资源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将发挥重要作用。积极帮助民工子弟学校成长,是西部地区解决教育资源不足的重要途径。
3.关注“留守儿童”,让西部农村走出贫困代际传递的恶性循环。
在关注城市民工子弟学校的同时,更要关注农村教育条件的改善,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
民生存状况和贫困的代际传递。他们面对的教育条件更差,所在地财力也更加困难,在西部许多地方,基础教育条件倒退,农村孩子较小年龄辍学甚至轮为童工,已不鲜见,这一点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中央更应加大对西部农村地区的教育拨款和教育援助。
我们认为,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高速增长成果,也理应由全体人民,包括西部人民、
农村群众共同分享。它最应该体现的领域便是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更是16大提出的“五个统筹”、科学发展观、公共服务制度改革、公共产品提供、政府改革的一项核心内容和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要求、基础和重要职能。教育公平是最重要的公平,更是打破城乡差距、东西差距、贫困代际传递的利器。
具体说来就是要努力加强中央和省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资责任,改变中央政府和省级
政府在整个义务教育资金筹集与分配中一般仅占有较低份额的状况。所以,必须要建立规范的基础教育财政逐级转移支付制度,明确各级政府的基础教育财政责任。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掌握了较大的财力,应是转移支付的主体。,解决问题的方案也已经逐渐明确,关键就在于发挥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的核心作用,大力扶持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为整个教育事业和整个国家社会经济的全面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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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全球化背景下中美两国间经济交流更显频繁,全球经济文化日益密切的交流与合作,教育显得非常重要。家庭教育尤其重要,中美两国家庭教育相关方面的比较,分析形成两国家庭教育差异的原因,对走出我国家庭教育的误区将有很好的启发和警惕作用。家庭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显然家庭教育 正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特别是学界的重视,但美国和中国家庭教育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本文介绍了 家庭教育的定义,指出了美国和中国家庭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家庭教育 中国 美国 比较
家庭教育指的是在家庭互动过程中父母对子女的成长发展所产生的教育影响,也是全社会各个教育环节中最重要的一环。中美两国由于在文化传统、观
念意识、生活方式以及社会习俗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之处,导致了两国在家庭教育目的、教育方式和教育内容上也存在着很多差异。家庭教育对于人的教育具有不可置换的意义,因为家庭是人降生以后第一个归属的集团,在那里形成这基本的人格。正确认识和了解两国之间的这种差异,对于促进我国当代家庭教育的良性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和现实意义。
一、文化因素对教育的影响
1、文化传统。中国文化传统是一种伦理型的文化,求“天人合一”,“天德合一”。儒家文化历来主张“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在家庭教育中,家长总是意味着权威,作为统治者在家庭中处于核心地位。至今中国人在评价孩子时,听话、稳重仍是大优点。主导美国的文化是欧洲文化,深受文艺复兴的影响,民主、自由、人权理念的人本主义思潮渗透于美国各个角落。因此,在美国家庭,他们把孩子当作一个独立的个体平等对待,让其在社会允许的条件下自己做决定。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父母是参谋和朋友。
2、思维风格不同。我国的家庭教育以人伦为基础,以情感情理为法则,来处理家庭人际关系。我国父母把孩子看作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从个人养老或个人荣誉
面子角度考虑子女教育,在无微不至的父母爱怜中隐含着较为浓厚的“投桃报李” 的私情。美国人强调理性主义,其家庭教育推崇以理性的基本原则对待家庭成员和家庭事务。美国父母多是把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与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一样看待,这是超越个人的立场,而不是完全从家庭本身或父母自身的利益来看待家庭教育。
二、教育方式的不同
两国在教育孩子的方式上有很大的不同。
1、中国家长在生活上的包办代替。中国家长尤其是独生子女的家长,在生活上对孩子的衣食住行包办代替,不让孩子沾家务活的边。这种包办横向涉及孩子的方方面面,纵向延伸到孩子长大成人。于是出现了小学生还要家长接送,中学生还要家长洗衣服,大学新生入学还要家长护送。而美国孩子具有很强的自立能力。绝大多数18岁以上的孩子,都靠自己挣钱来读书。而美国孩子具有适应市场经济的头脑。
2、中国家庭经济上的放任。不少家长对孩子的要求百依百顺,有求必应。这无形中助长了孩子奢华浪费的习惯。而在美国具有适应市场经济的头脑。美国不少家庭的孩子,从小就参与当家理财,通过亲身体验使他们深知金钱来之不易,从而养成精打细算、勤俭度日的好习惯。
3、美国孩子具有适应社会环境的本领。由于从小的艰苦磨炼,美国孩子具有战胜困难的勇气和毅力;遇事镇定沉着,能与周围人们和谐相处。与此相反,中国的儿童、青少年乃至大学生,虽然学业成绩上不亚于西方,但普遍表现出独立生活能力差,缺乏自主意识,依赖性强,做事被动胆怯,缺乏对环境的适应和应变能力;不懂得人际交往的技巧,人际关系差;怕苦怕累,只要求别人照顾,却缺乏同心和帮助别人的能力;在家不懂得尊敬自己的长辈,在外缺乏社会责任感。
三、中美家庭教育内容的不同
1、美国家庭教育内容丰富,注意让孩子在体力、认知、语言、社会性、情感上获得和谐发展,可称之为“素质教育”。在促进体力的增强上,重视开展幼儿户外活动、体育锻炼,如在庭院里荡秋千,野外远足等;在认知的发展上,重视训练孩子的各种感官,注意开拓孩子的文化、审美视野,孩子的学习兴趣,如父母到图书馆借阅图书或学习时,喜欢带上孩子,让其受周围环境的熏陶,萌发学习的愿望;在社会性的培养上,教育孩子自我服务,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并要 求孩子学会具有与同伴合作、分享、互助的行为;在情感的陶冶上,指导孩子欣 赏音乐、美术、舞蹈、文学艺术作品的美,如带孩子到美术馆、博物馆观看各种 展品,鼓励孩子参加艺术创作活动,让孩子亲身接触、体验大自然的奥秘,如带 孩子到森林公园旅游,海浪中游泳、攀登岩壁等。
2﹑中国的家庭教育内容虽然也可以分为德、智、体、美几方面。但往往是当孩子进入了学龄期(有的甚至在学龄前期)就开始将智育放在压倒一切的地位, 使得教育内容出现不平衡的倾向。在体育上,中国的家庭保证孩子生长发育所需 营养,保护孩子的安全,注意疾病的预防与治疗,与美国对比起来,这种教育是 一种防御性的、静态的、消极的保护,温室培育起不到强身健体的作用;在智育 上,向孩子传授知识、技能,如为孩子购置各种知识性、趣味性的读物,训练孩 子朗读、书写、计算等技能,当孩子开始接受学校教育后,家庭教育出现学校化 倾向,父母监督学习、检查作业、购买习题集、实行题海战,应付永无休止的考 试;在美育上,越来越多的父母,认识到“一技之长”的重要性,因而盲目培养 孩子特殊艺术才能,如把孩子送入绘画班、歌舞班学习,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一方面无视孩子的兴趣,另一方面由于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往往对孩子的要求过高而增加了他们的负担。
四、中美家庭教育方法不同
1、在美国家庭里,父母主要用一种平等的方式来教育他们的孩子。他们尊重孩子的个性和权力。在家庭里,孩子被看作独立的个体。父母和孩子是平等的。相比之下,中国的家庭教育缺乏平等性。
2、中国的父母并不把孩子当成和自己同一水平来对待。相反,父母往往代表长辈,而孩子代表晚辈。
五、中美家庭教育的方向不同
家庭教育的目标决定其方向。因此,家庭教育的目标是核心,也是中美家庭教育不同的根本原因。家庭教育的目的通过家庭教育培养孩子的一些特。一旦目标确定,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就应该相应的选定。
1、美国家庭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孩子成为一个社会人,孩子能够处理各种事情拥有自己独立的能力。实际上,这种教育能够有很好的效果。根据这个目标,他们能够培养孩子的独立能力。让我们看看不同时期的美国孩子。当他们还是婴儿的时候,他们就单独睡觉;当他们会自己走路的时候,他们很少要求父母的帮助;当他们长大点后,他们有自己的房间并且自己打扫。从儿童时期到可以挣钱,他们都会做他们能做的去挣钱。比如,他们会打扫房屋,当保姆,派发报纸;当他们上高中或者大学后,他们做兼职挣钱来贴补自己的生活费。
2、中国家庭教育目标是把孩子培养成为人才,有着光明的前途。而一个光明的前途意味着有一份好的工作,一生过着简单的生活。首先,这样的目标很高而且具有功利性,很难达到,因为有个光明的前程不是个普通的目标。由于这样的目标,中国的父母特别关注孩子的学习成绩。他们唯一的要求就是他们的孩子可以集中精力在学习上。同时,父母忽视了孩子的独特能力,破坏其想象力。最后,父母有可能在孩子成为合的人之前扼杀了天才。尽管中国的孩子学习非常努力,学习也很好。但是他们缺乏适应社会的能力。
事实上与中国比较,美国家庭教育中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方面既要继承和弘扬中国传统教育的精髓,也要反思我国传统教育观念的弊端,学习借鉴他国先进教育思想和观念,以他人长补己之短。另一方面,既要提高家长的整体素质,学会真正尊重自己的孩子,注意孩子的全面发展。弄清中美两国文化背景上的差异,冷静地分析、思考两国家庭教育中的长处和短处,吸收中美家庭教育的精华并融会贯通,努力寻找其中的最佳结合点。这样才能推动我国的家庭教育的长远发展,使我国教育事业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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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选择是比较教育学发展的重要议题,也是比较教育学理论自我完成的重要途径。比较教育学的跨学科性特征为比较教育学理论选择提供了可能性。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比较学前教育的研究论文,供大家参考。
众所周知,日本是一个十分重视教育的国家,纵观推动日本经济日新月异飞速发展的原因,人们几近一致地认为促使日本经济腾飞的催化剂,是日本体系完整、制度完备、投入充足的国民教育。正是由于明治维新以来日本举国上下对于教育的重视,才使得自然资源贫乏的岛国,以较高水平的国民 整体素质这一社会资源优势,创造了令世界瞩目的经济奇迹。作为启蒙教育关键阶段的幼儿园教育,同世界许多国家一样,在日本也将其作为整个国民教育的基础,由于日本不断地借鉴西方幼儿教育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使其在幼儿教育方面取得较为突出的成绩。
由于没有出国的条件和经历,且在网上查到的相关的资料有限又不具体。于是决定通过日剧来简单剖析日本的幼儿教育。在最近完结的《全开女孩》这部电视剧中,新人女律师若叶,受到了来自于所长的委托,要求帮忙照顾她5岁女儿日向,若叶在幼儿园遇到了家庭妇男的山田草太,草太一直悉心照顾着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哭太郎,各自为了照顾孩子而感到苦恼的两个人,在不断地经历着各自矛盾的过程当中,最终走到了一起。尽管主题不是“幼儿教育”,但却从中渗示出日本的幼儿教育的现状。下面我们就从以下几点来简析日本的幼儿教育:
一、教育观念
日本的幼儿教育从“全人教育”的角度出发,重视幼儿的全面发展,将幼儿作为社会的一员,并重视他们的人格与尊严,提倡师生关系的平等、融洽和亲近,并将这一观念作为幼儿园教育的基础和前提。教师是幼儿学习的伙伴、指导者和帮助者。幼儿园不论开展什么活动,教师总是一切从幼儿出发,充分考虑幼儿的兴趣、爱好、年龄特点及发展水平。从日剧《全开女孩》中,我们可以看出,幼儿园的教学目的和教学观念,不只是教授知识,而是培养孩子的认知世界,了解世界的能力。例如,在电视剧中,家长和老师,对于孩子的意见,和想法都会给予足够的理解和重视。无论是家长还是老师,从不轻易否定孩子的意见,也从不会有乏味的说教和严厉的批评。
二、教育环境
日本幼儿园的环境优美、整洁,环境布置充满童趣。特别是促进幼儿大肌肉发展的各种攀登架、转椅、单双杆、秋千等琳琅满目,幼儿的钻、爬、跳、跑、平衡等动作可以得到充分的发展。且幼儿园户外基本是沙地,消除了幼儿在户外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日本幼儿园最大的特点是简朴。日本幼儿园找不到现代化的设备和琳琅满目的高档玩具,这与日本先进发达的科技社会似乎形成强烈的反差。这也体现以人为本、以孩子为中心的教育理念:人要发挥自己的潜能,不能变为“成品”的奴隶,科技的进步,使人们形成更大的生存压力,营造“适者生存”的氛围,合理的充分利用周围的资源,通过环境进行教育,从而培养孩子的创新精神,让孩子受益终生。在《全开女孩》中,夏季经常会有“玩泥大会”,老师会带领大家换好衣服,并和大家一起玩泥巴,但绝不是简单的捏,而是互相扔,这个活动非常具有日本的特点。
三、教育形式
日本幼儿教育十分注意吸收别国幼儿教育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体系。因此,幼儿每天在园的活动既有一小时左右集体活动,又有三小时左右自由活动,并且真正将游戏作为幼儿学习的主要方式,培养幼儿自由、自决以及同环境和谐一致的生活能力。在《全开女孩》中,“砸西瓜”大会中,每个孩子都有一次机会,蒙上眼睛,拿着一根棍子,被老师转了几圈后,根据大家的提示,走向西瓜并砸中它,没有砸中的小朋友还会被惩罚说出自己的秘密。哭太郎还超可爱的向日向表白了呢!最后,在大家的要求下,草太和若叶也加入其中,没砸中西瓜却打中了草太。类似的游戏,在日本的幼儿园中很普遍,这也是与同龄人和谐相处的一个有效途径。
四、教育方法
日本十分重视幼儿学习的主动性与创造性。教学中鼓励幼儿提出问题,重视幼儿操作与实践,不强求幼儿一定要怎么做。教师很少给幼儿出示样板及范例,而是鼓励幼儿根据自己的体验,按自己的意愿去做,鼓励幼儿的独创精神,重视幼儿的创造性。在《全开女孩》中经常会举行一些“表演会”什么的,基本上是全员参加,家长不仅要帮孩子做演出服,还要主席“表演会”,无论是家长还是老师都会对孩子们的表演和努力,给予足够的重视,有些家庭甚至会全员参加,为孩子加油,照相纪念。后来孩子们想养小鸡,虽然若叶相当反对,但是园长和老师却同意了,并借此机会教会孩子们养小鸡的方法,从而引出父母养育孩子的艰辛,从养小鸡转到了感恩教育上。
六、重视幼儿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相结合
日本十分重视家庭与幼儿园教育的一致性。家长的参与在幼儿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家长的参与包括:家长座谈会、家长通讯、家长亲职工作坊、亲子旅行、亲子运动会、亲子图书角、录影带借阅计划及亲子教材等等。在《全开女孩》中,其所在的幼儿园,每个月都会有一次“便当日”,为了使孩子们不对每天吃的幼儿园提供的统一配餐,家长必须亲手为孩子做一份便当,通常便当的图案都是一些活泼可爱的卡通人物。这不仅加深了家长对幼儿园教育的认同和了解,更促进了家长与孩子的沟通与交流。并且每位家长都需要为孩子做一个类似于成长记录册,来记录孩子的习性和特点等,幼儿园会定期举行“生活发表会”来让家长汇报结果,相互交流。
从《全开女孩》中,我不难发现,日本的幼儿教育远比中国发展的更成熟、更先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既然日本教育具有成功的经验,那就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 幼儿教育的就是让孩子变为社会人,学会认知,做事,合作和生存。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将更为优秀的品德和性格传递给孩子。记得有人曾说过:未来的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不再是一个人与另一个人之间的竞争而是一个民族与另一个民族的竞争,核心就是教育和科技的竞争。所以说,教育就是最廉价的国防,从小抓好教育,就等于抓住了强国之本。审视当代中国的幼儿教育,我们还有许多不足与缺陷,这就需要我们虚心学习,争取尽快为肩负重任的孩子们提供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
关键词:英国高等教育 保障体系 启示
第一部分
保障体系是建立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方针的体系,它由一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要素构成。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是与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有关的基本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构成的整体。根据实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主体不同,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可分为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和外部质量保障体系。
内部质量保障体系是指学校内部负责教育的质量保障活动,建立管理体系从而实现连续有效的质量控制和提高质量。内部体系通过成立各种机构委员会,结合工作考核机制、年度财务审计、年度总结与奖惩机制,监督和保障教育质量,通常包括校务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专业教育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顾问)委员会等。
外部质量保障体系是指学校外部为了对学校教育质量实施连续有效的质量监控所建立的监控体系,通常是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组成。对于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而言,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着重强调检査和监督高的质量,以及保证高等学校对自身质量的管理。
1、英国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
在英国,大学素有学术自由的传统,各高校负责自身的教育质量。高校形成了一套自身的质量保障体系,包括接受来自校外的评估和监督。高校负责审批新课程,检查指导现行课程的实施,并定期回顾整个教学规划。一般情况下校委会负责管理学校教学质量和制定学习标准,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管理。英国高校主要釆用三种质量控制的方法,一是构建全面的质量管理制度;二是设置机构和管理人员,三是开展学校和学科自评。此外,校外监考员制度的引入和为配合校外评估而进行的学校和学科的自评,也是高校为维持和提高教育质量的束要措施。
2、英国的外部质量保障体系
目前英国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系统包括政府、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和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英国政府不直接参与高等教育管理活动,它主要通过立法拨款等方法间接管理。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和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按照国家有关法等。
外部质量保障体系是指学校外部为了对学校教育质量实施连续有效的质量监控所建立的监控体系,通常是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组成。对于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而言,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着重强调检査和监督高的质量,以及保证高等学校对自身质量的管理。
1、英国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
在英国,大学素有学术自由的传统,各高校负责自身的教育质量。高校形成了一套自身的质量保障体系,包括接受来自校外的评估和监督。高校负责审批新课程,检查指导现行课程的实施,并定期回顾整个教学规划。一般情况下校委会负责管理学校教学质量和制定学习标准,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管理。英国高校主要釆用三种质量控制的方法,一是构建全面的质量管理制度;二是设置机构和管理人员,三是开展学校和学科自评。此外,校外监考员制度的引入和为配合校外评估而进行的学校和学科的自评,也是高校为维持和提高教育质量的束要措施。
2、英国的外部质量保障体系
目前英国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系统包括政府、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和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英国政府不直接参与高等教育管理活动,它主要通过立法拨款等方法间接管理。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和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和政府的政策对高校的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和审计,从而保障和提高教育质量。
第二部分
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三个构成部分在整个体系中各自发挥职能,相互补充,相互监督,为保障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提供了坚实的后盾,它已经成为具有自身特色的一套全面的、多样的、专业的质量保障体系。
1、参与主体多元化
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参与主体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体,不仅包括政府和高校、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和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还有许多评估机构和行业协会,以及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认证机构以及新闻媒体等。英国政府在高等教 育管理上一直把权利下放给地方政府。英国政府一般并不直接干预高校的管理与发展,总是通过一些非政府性的中介组织去贯彻和执行其政策精神,实现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宏观调控功能。政府对于高等教育的法案、原则问题带有强制性,非原则问题则起指导作用。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通过高校教 育质量评估为高校划拨公共拨款,间接引导高校改善和提高教育质量。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为学生、社会相关人士提供高等教育的质量信息,向他们保证高等教育的服务质量,并帮
助高校提高教育质量,监督和激励高校的发展。高校内部自 身保障体系也很完善,通过成立各种委员会负责评估教育质量,邀请教师、学生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评估,形成一个幵放全面的体系。政府通过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这个中介组织,实现了对高等教育的间接干预和控制。各保障主体在保障和 提高教育质量过程中,根据多元化的质量标准,评估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高校的教育质量,以客观公平的态度评估各院校,保障各院校的特色发展。高等教育质量受多方面因素影响,质量保障和提高不是仅由一个或两个组织就能够提供和解决的,而是需要来自各方主体的共同参与和行动。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中的多元主体,各尽其职,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确保英国高等教育质量的稳定和提高。多元性的质量保障主体是保障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体系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
2、评估的专业性
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评估的专业性不仅表现在专业的评估人员,还有专业的评估机构和全面的评估标准。幵展评估活动中,由相关专业人士担任评估人员,根据一套可行的评估标准进行客观公平的评价。各评估机构经过不断的发展与调整,在评估机构、评估标准、评估人员等各方面已经堪称为专业化。不论是评估机构自身功能机构的完善上,还是质量标准与学术标准的权威性上,还是评估程序的严谨性上,这些机构都得到了英国社会各界与高等教育领域的认同,甚至得到了
国际教育界的认可在整个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中,各主体纷纷建立一套专业全面的评估制度。在外部质量保障体系中,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若设有董事会负责质量保障制度的战略目标及实施。董事会成员中有来自政府机构工作人员、基金委员会成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另外还有学生群体和国际人士参与其中。董事会对教育质量和标准负最终责任。在内部质量保障体系中,高校董事会也是最高管理机构,大学学术委员会是负责教育质量保障的主要机构,高校院(系)也设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如院务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师和学生代表小组和教育发展小组等委员会,负责检查学科和学位工作中的质量和标准问题,这些机构都是由专业人员担任评估专家,提供院(系)质量评估报告。整个高校内部质量保障过程在行政管理的协助下进行。
3、法律与政策
英国政府对高等教育质量的关注始于20世纪60年代,1963年的《罗宾斯报告》对英国高等教育未来20年的发展进行预测和规划,1964年英国成立了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对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进行质量监控和评估。1983年成立的“学术标准小组”公布雷诺兹报告,拟定了新的学术标准。1985年英国政府发表高等教育绿皮书,提出改善和保障教育质量的重要性。1987年的高等教育白皮书则正式提出大学应建立一套统一的学术标准审核体系。《1988年英国教育改革法》提
出成立大学基金委员会,职业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基金委员会负责非大学体系的拨款和质量评估。1991年的《高等教育一一个新框架》废除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建立大学和非大学体系,统一标准,成立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1992年英国政府公布《继续和高等教育法》,1997年3月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署成立,1999年高等教育教育署颁布《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框架一6》,2000年又出版了《学术审核及运行手册》。由此可见,英国高等教育发展历程中的每一个重要环节都有法律政策的支持,而且相关法律政策随着高等教育发展情况的不同而随时做出调整和改进,以满足实际情况的需求,有效地保障高等教育质量的稳定和提高。
第三部分
1、质量保障主体功能不完善
从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现状来看,政府、高校及社会组织和新闻媒
体都已成为实施主体。但是,在这一体系中仍是以政府力量为主导因素,控制教
育质量保障活动。虽然政府也鼓励社会机构参加教育质量评估,提出要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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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CSSCI和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数据库为基础,以河南省30所公办本科院校为考察对象,运用文献计量学的方法定量地比较了河南省高校近年来社科优秀论文的产出量和学术影响力,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河南省高校图书馆学术论文发表的比较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本文利用CNKI的“学术文献总库”和“引文数据库”,对郑州大学、河南大学和河南理工大学以图书馆名义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统计分析,分别研究了发表量、图书馆情报与数字图书馆专业学术论文占图书馆单位学术论文的比例、图书馆学术论文占本学校总论文发表的比例、基金数和学术论文引用率,进而剖析河南省高校图书馆单位的科研实力和学术水平,为河南省高校图书馆领导提供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图书馆;图书馆情报;比较研究
近年来,高校图书馆作为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学术性机构,其学术论文发表越来越受重视,为了解河南省高校图书馆学术论文发表情况和对图书馆的学术论文评价,我们通过CNKI的“学术文献总库”和“引文数据库”,对郑州大学图书馆、河南大学图书馆和河南理工大学图书馆1981年至2013年学术论文的发文量、图书馆情报与数字图书馆论文占图书馆学术论文的比例、图书馆学术论文占单位总论文的比例、基金数和学术论文引用率进行了统计。通过对图书馆学术论文的比较研究,提升图书馆在学校中的地位。
本文选取郑州大学、河南大学和河南理工大学为研究对象,因为三者是河南省高校排名中位列前三名,其科研实力也比较强,能够代表河南省高校的顶尖实力水平。这三所大学的图书馆也是河南省高校图书馆中规模最大、历史悠久和科研实力比较强的三个图书馆。
本文以CNKI为数据来源,通过CNKI 的“学术文献总库”和“引文数据库”,以各高校的图书馆为关键字,对河南省高校图书馆的学术论文发文量、图书馆情报与数字图书馆论文占图书馆学术论文的比例、图书馆学术论文占单位总论文的比例、基金数和图书馆学术引用率进行了查找统计。
为准确统计这三所图书馆学术论文的发表量和客观评价这三所图书馆的学术论文,需要设定统一的时间段。文章以1981年1月1 日--2013年10月1 日之间发表的论文和图书馆情报与数字图书馆论文占图书馆学术论文的比例、图书馆学术论文占单位总论文的比例、基金数和该时段被引次数来进行学术论文的比较研究。
统计图书馆学术论文的基金数和图书馆学术引用率既可以反映出该馆科研人员学术研究积极性,也能反映出高校对图书馆的重视程度;通过统计图书馆学术论文中的图书馆情报与数字图书馆论文占图书馆学术论文的比例、图书馆学术论文占单位总论文的比例则能反映出图书馆管理人员的学术水平、图书馆学术气氛浓厚程度和全馆整体的学术成就。
据此我们通过知网搜索相关关键,得到的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
从表1中的统计结果可看出:
(1)在1981年至2013年年间,河南大学图书馆的科研人员发表的图书馆情报与数字图书馆论文占图书馆学术论文的比例是最高的,另两所大学比例差不多,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河南大学图书馆科研实力,这是因为图书馆情报与数字图书馆论文的发表要发在一些专业的刊物上,他们对作者的身份和论文的质量要求较高,这也在另一方面反映了河南大学作为省内老牌大学对图书馆建设的关注和支持。
(2)从非图情论文的发表来看,河南省三所高校图书馆都有非图情论文的发表,通过非图书馆情报与数字图书馆论文学术论文在非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 为了完成学校的科研任务,获取奖励,发表了一些非图书馆情报与数字图书馆论文。
(3)我们可以通过图书馆单位论文占单位总论文的比例中可以看出,河南大学图书馆科研人员发表的论文占单位发表的总论文的比率最高,达到15.21%,而郑州大学图书馆科研人员发表的论文占单位发表总论文的比率高于河南理工大学图书馆科研人员发表的比例。由此也可以看出,河南大学图书馆的科研实力在河南大学各单位科研实力中是比较强的,而郑州大学和河南理工大学的图书馆科研实力在其单位科研实力中是比较薄弱的,因为郑州大学和河南老公大学图书馆科研人员的论文发表数占学校论文发表数中比例不高。这一方面反映河南大学人文社科的优势,另一方面也在客观上要求郑州大学和河南理工大学加强其图书馆科研人员的引进,以及加强对图书馆科研的投入,从而提高其图书馆的科研实力。
(4)从表1中我们还可以看出,郑州大学图书馆的基金数最多,河南大学的基金数最低,但是河南大学图书馆科研人员发表的论文数最多。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在今后的科研学术活动中,河南大学图书馆在保持科研成果数量的同时,应该要加强提高学术研究的质量,应该多引进一些有关图书馆科研的专业人才,从而提高其获得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这样才能提升本单位图书馆管理与研究的科研水平。而郑州大学图书馆的科研成果数量虽然不是最高,但其科研学术研究的质量却是三所学校中最高的,获得最多的资金资助,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郑州大学在河南省内的“211院校地位”,只是在今后的科研道路中,应该加大这方面的科研奖励,提高本单位科研论文的数量,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本校图书馆的科研实力和地位。
最后,我们可以发现河南理工大学图书馆科研人员发表的论文数量是最少的,但其基金数也比河南大学图书馆的基金数多,这说明其科研学术的质量还是比较高的,但一方面可能也存在着和郑州大学类似的问题,即科研奖励不够,难以调动科研人员创作的动力;另一方面,更有可能是受到本校历史和特色的原因,因为本身属于理工院校,可能在人文社科领域的发展比较薄弱,虽然有一些专家学者对其图书馆研究做出了较大贡献,但从整理上来看,发展远远滞后于另外两所较为综合性的大学。
从表1中我们还可以看出,郑州大学图书馆学术论文被引用的次数最多,河南理工大学图书馆学术论文的被引用的次数最少。河南大学图书馆发表的学术论文的数量是最多的,但是其被引用的次数不是最多的,但郑州大学和河南大学图书馆发表的学术论文所涉及的学科数是相同的,河南理工大学图书馆发表的学术论文所涉及的学科数最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郑州大学图书馆单位的科研质量,同时还反映了综合性大学和理工类院校的一些学科差异,而这些是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善的。因为,学术论文在其研究领域被引用数量能够反映其对本学科的影响力,可以从一定方面了解其科研水平和学术影响力。所以,我们认为郑州大学图书馆学术气氛浓厚程度和全馆整体的学术成就是三所高校图书馆中最好的,但在科研奖励和重视程度上,可能不如河南大学,这是今后要向河南大学学习的一个地方。而河南大学应努力提高自己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的质量,争取获得更多的基金数和学术论文的被引用次数。最后,河南理工大学图书馆可能由于本校的理工特色和学科设置,导致发表的学术论文的数量是最少的,其学术论文被引用的次数也是最少的,其图书馆的科研质量和数量都亟需进一步提升。
高校图书馆在高校科研教学中扮演着一个重要的地位,其任务就是为学校教学和科研服务。图书馆人员只有认真研究学生和教师需要什么,才能真正帮他们解决什么问题,提升老师的教学科研水平,进而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而该研究就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在一个高校图书馆论文发表的数量和质量上。
本文,通过CNKI,对河南省典型高校的图书馆学术论文发表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河南省高校的图书馆单位在学术研究中发展并不平衡,这既与学校领导对图书馆研究与建设重视程度有关,也与学校特色有关。因此,高校图书馆应该结合本校和本馆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学术计划及管理办法,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抓住重点,认真执行各项科研管理制度,确保科研工作的有序进行,这样才能提升高校图书馆论文发表的数量,更进一步提升学术论文的质量,进而更好地为本校师生的学习、科研服务,最终促使高校整体科研、教学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1] 章冶.地方一般本科院校图书馆学术论文影响力分析———以江苏省3 所学院图书馆为例[J].大学图书馆情报学刊,2012(3).
[2] 郭鸿昌.河南省高校图书馆科研实力分析[J].河南图书馆学刊,2007(6).
[3] 王荣凤.河南高校图书馆科研论文统计分析[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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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实力并不只是一个国家拥有多少财富,还包括这个国家拥有多少世界性著名品牌。一个国家拥有多个世界性著名品牌,说明这个国家的企业在国际上具有强大的竞争优势,能够开拓出广泛的国际市场,从而赢得世界性的商业利润,综合国力自然增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艺术设计中的视觉形象设计及其重要性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艺术设计是一门新兴的艺术门类,其审美标准由于受社会文化、经济发展等诸多方面的影响而不同,从而独立为一门艺术学科。而这些审美标准都来自于视觉感官的传达,艺术形象一直作为人类相互交流与跨时代交流的实物载体,在艺术设计逐步独立的今天,人们通俗地把这些形象称为视觉艺术。该文对视觉形象这个新兴的事物从基本概念和构思方面仔细分析,总结了其在艺术设计中的重要地位。
关键词:视觉训练 艺术设计 整体意识 视觉
艺术设计是一门独立的艺术学科,主要包含:环境设计、平面设计、装饰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等。它是一门新兴的艺术门类,由于受社会文化、经济发展等诸多方面的影响而与传统的艺术门类有着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服务的对象。不仅如此,由于其是在社会文化、市场经济等多个元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所以其审美也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艺术设计与其说是一项融合艺术元素的创新,不如说是设计者展现视觉、感知、表现以及想象能力的载体,是设计者内心创意的一个外现。
关于视觉艺术的一个比较流行的说法为,把视觉艺术看作是一种运用多种符号的形象化的语言,这是由一位瑞士语言学家提出的。而作为对话过程中的一种基本语言,视觉艺术作品的不同形式背后都具有其自己的内涵。艺术设计的最大的也是首要的服务对象为人,它是结合了人类社会中物质与精神双重功能的,具有时代性和创新性的艺术载体。它不仅表现了人类的生活内容诸如衣食住行,也表现了人类生存的大环境。
视觉传达和视觉传达设计虽然只差两个字,但区别还是非常明显的。由于设计更强调主观视觉上的效果,因而视觉传达设计的主要对象为观众而忽视了设计者本身的视觉需求。而视觉传达则达到了双赢的效果,同时服务于设计者和观众。由于视觉传达的研究涉及面广,因而可以更贴切地称其为视觉设计。
1.1 何为视觉设计
视觉传达和视觉传达设计虽然只差两个字,但区别还是非常明显的。由于设计更强调主观视觉上的效果,因而视觉传达设计的主要对象为观众而忽视了设计者本身的视觉需求。而视觉传达则达到了双赢的效果,同时服务于设计者和观众。由于视觉传达的研究涉及面广,因而可以更贴切地称其为视觉设计。
视觉设计涉及许多领域,不仅包括眼睛器官、视觉信号传递的生理分析,还包括视觉经验形成分析理论、视觉心理学。此外,还有很多交叉学科,诸如视觉仿生学,具体研究了视觉和认知之间的关系,具体的视觉信息并对视觉科学进行了合理的预见与展望。更为细致地从哲学、心理与视觉途径等方面来研究视觉设计。
1.2 视觉设计的具体概念和类别
视觉设计的概念为,对于眼睛官能进行全方位的表现以及表现的结果可以统称为视觉设计,再进行划分可以分出视觉传达设计,这种设计由于关注观众而对设计者个人的满足而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相比之下,视觉传达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很好地兼顾到设计者本人,对设计传达进行更加深入的了解后,其外延已经拓展到视觉感官的全部,因而称为视觉设计更为合适。
视觉设计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不仅囊括了标志、广告和包装方面的设计,还包含企业形象和门店的环境设计等多个方面,这些设计形象起到沟通联结的作用来给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便利。视觉设计在商业设计领域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根据对视觉设计的归纳分类,视觉设计还包含商业店招牌设计,以及门面、指示、公共设施设计等多个方面。
(1)标志设计:该设计有很多种类,比如政治性、公益性、文化性、商业性。当我们收集分析大量数据后,我们发现自己生活的观念和方式都随之改变。
(2)包装设计:我们对一本书进行深入的包装,美化其排版与封面,这样使得读者在看到其书时会产生浓厚的兴趣,愿意读,在此基础上便可以进一步探索文章内容的思想以及背后的文化知识。
(3)图像设计:指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管理理念、经营特点以及营销策略等形象,我们对图形的外形风格和颜色设计进行感官上的设计。
(4)广告设计:运用绘图和影像方面的技术综合地设计图像,使整个设计呈现出独特性。
(5)装潢设计:装潢设计是在标志设计、包装设计、图像设计和广告设计之后的最后一道设计程序,他对商品进行介绍并进行保护和美化,联结着产品和消费者,也可以称为视觉形象识别系统设计。这项设计不仅科学严谨,而且具有预见性。
1.3 好的视觉艺术作品的标准
一幅好的视觉艺术作品,通过三大构成的点线面组合,色彩的搭配,灵感的创新等,达到最好的视觉效果,所以视觉形象的选择和设计对整体的视觉艺术表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好的视觉艺术来源于灵感,而好的设计来源于动机或许两者最大的差别就在于其创作的目的。原则上来说,视觉艺术是艺术家把自己的创意思想合理地表现出来,他们希望通过与他人分享感受,令观赏者得到共鸣和启示。好的视觉艺术在于诠释,好的设计在于理解,虽然视觉艺术家的理念是将一个观点或情感予以表露,但并不仅限于此。视觉艺术通过各种方式和人们联系在一起,因为视觉艺术创作的诠释方式与众不同。准确地向受众传递信息,并促使受众采取相应行动。给观看者视觉上最好的舒适感或冲击力,这些都需要综合的视觉艺术素养和创新。因此,好的设计作品不仅要带给观众美好的视觉体验,还要注意艺术作品的可接受性,保证能够为观众所领会和接受。
好的视觉艺术是一种天赋,好的设计是一种技巧。一个视觉艺术家通常都是具有天赋的。当然,绘画是所有视觉艺术家的基本功,要以绘画为起点不断地创新和进步。但是,视觉艺术家最本质的价值在于其与生俱来的天赋。可以这么说,好的视觉艺术家一定具有设计技巧,但拥有好的设计技巧却不一定能够成为视觉艺术家。
2 视觉形象设计及重要性分析
2.1视觉形象设计步骤
(1)视觉形象的设计需要完成原型稿到视觉稿的转换。在转化过程中,要仔细判断整体的页面结构,而不是急于转化单调复杂的线稿内容。因为,线稿转化成视觉稿的过程中要进行一定的取舍,合理地突出重点模块并对一些相对次要的模块进行合并和精简,一上手就转化线稿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因此,把产品原型进行视觉转化是一件需要严谨、耐心的工作,只有不断地提高判断能力,认真严谨地进行转化,才能真正地成为视觉形象转化方面的专家。
(2)视觉形象设计首先要在页面上展现完美的效果,这就要求对页面布局进行合理的平衡与简化,确保呈现给顾客的整体浏览信息是流畅而饱满的。一味地去掉大部分的配图是非常鲁莽的,要想达到预期的视觉效果,需要对页面的图片和具体的内容进行合理的布局,达到简洁大方的效果。
2.2 重要性分析
视觉形象是艺术设计中视觉识别系统的核心,是代表和体现所有设计的象征符号,是一种形象、特征、信誉、文化的综合与浓缩,是社会大众心目中对所表达形象认知的代表物。艺术设计的目的无外乎利用外形、光线、颜色给观众造成强大的视觉冲击和深刻的视觉印象。图一完全符合上述的要求,是一个很好的艺术设计。这种视觉识别形象的特征在于展示某种明晰的视觉认知结构,并通过这种结构诠释企业的特质,是借以传达设计理念,设计精神的重要载体,传达着带有某种意指内容的典型视觉形象。视觉形象利用文字、色彩、图像等多个元素构成具有冲击力的作品,丰富着人们的精神生活、感情和艺术观念,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总之,视觉形象通过各种独特的形象来传达特定的艺术信息。因此,现代艺术设计的评价标准是八个字,即:易解、震撼、美感、适用。
视觉形象与日常的口头语言和书面文字一样,有着其独立的规则和结构。了解视觉形象的前提是认识视觉形象语言。这就相对于英语词汇和阅读之间的关系。只有对视觉形象语言有着更加深入地了解并熟悉的运用,你就会发现自己与不懂视觉形象语言的人之间的区别,因为你能读懂视觉形象,能够感受到视觉形象传递给你的力量,而不懂视觉形象语言的人可能并不能很好地理解。所以,视觉语言的好与坏对于艺术设计来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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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集资,是指企业做为筹资主体根据其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和调整资本结构等需要,通过筹资渠道和金融市场,运用筹资方式,经济有效地筹措和集中资本的活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房地产企业筹资方式的税收筹划及其风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改变企业经营活动和个人事务,使税负最低。资金是任何一个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必要前提,房地产企业也是如此,并且因为其生产开发的楼房产品的特殊性,所需资金量很大,在筹建期间会面临筹资问题。多种多样的企业筹资方式和所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导致了筹划空间很大。房地产企业筹资方式主要有银行借款、股票、债款、预售房款、关联企业拆借、企业留存收益、企业内部筹资等,可分为负债型筹资和债券型筹资。
(一)负债性筹资
负债性筹资是指企业通过增加负债来筹集资金,具有资金成本低,不改变股东结构,成本可以冲抵税负的优点,其主要方式有银行借款筹资、发行债券筹资、关联企业拆解资金、预售房款等。
企业进行银行借款筹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并且企业还本付息后,企业利润下降,导致所得税税负下降。企业发行债券筹资,其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其溢价和折价发行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是有差异的。企业通过预售房款筹资,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资金,不直接计入收入,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月或分季计算出的毛利润征收所得额,企业可以通过对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降低预计毛利率来降低税负。
(二)权益性筹资
权益性筹资是企业最基本的筹资方式,资金来源于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与负债行筹资相比不需要支出利息费用,但是所支付的股息,红利不可税前扣除。企业通过内部筹集资金方式进行筹资,股东用资本公积转投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新增股本数,不作个人所得来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发行股票筹集,企业发行股票所支付的股息不能税前扣除,但是股东会分摊企业的利润导致所得税计税依据减少,从而减轻税负。企业通过留存收益进行筹资,资金积累缓慢,且留存收益为税后利润形成,具有双重征税问题,会导致企业税负很重,不建议采用。
(一)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企业对筹资方式所进行的税收筹划方案与国家政策相违背,造成其纳税行为与国家政策不符,或者达不到预期的筹划效果。造成这种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策划筹划方案的人员对其所涉及的国家政策理解得不够透彻,没有深入了解税收政策,没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就会造成政策风险。另一个是国家政策是不断变化的,而税收筹划是一个事前筹划,这就可能会与变化的政策相冲突,从而造成政策风险。房地产是一个受国家宏观调控影响较大的一个行业,关于企业的税收政策也正在不断的发展和改进,但是房地产的开发项目制作周期很长,这就意味着我们的筹划方案有着很大的迟滞性,就可能会造成我们的筹划方案不符合政策规定或达不到预期效果。例如商业银行信贷紧缩,中小型的房地产商获得银行的资金难度加大,对于其筹划方案中资金来源中银行借款占大比例的企业来说,其筹划方案肯定没有预计的效果。
(二)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是指企业对其筹资活动的筹划方案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能达到筹划效果。房地产企业的经营风险同样产生于两个方面:一是经营活动需要大量的资金,而且它的每个项目建设时间长会导致资金周转率低,所以通常其自有资金是无法满足它的经营需求,筹资活动是它开展经营活动的一个必要前提,如果没有筹集到充足的资金,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没办法开始;二是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企业的税收筹划又是一个事前的方案,具有很强的计划性,如果筹划方案没有考虑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会发生的一些无法预测的事情,企业很有可能没有充分的资金去应对,那么企业可能会发生经营危机。例如企业制定了将房屋预收款作为其资金来源的一部分的筹划方案,但是它开发的项目由于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预售形势没有像预估的那么好,无法筹集到经营活动所需资金,那个项目可能就会停工。
(三)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一味地去追求低的税收负担而制定出的筹划方案会造成企业利润的流出,企业无法实现利润最大化。企业的利润来源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在企业经营活动中通过增加营业收入减少营业成本来创造利润,另一种是通过合理避税减少税收负担来增加利润。但是最低的税收负担方案未必会使营业成本降低,达到利润的最大化。比如负债的利息允许税前扣除,所以负债筹资可以实现筹划目的,降低税收负担,但是负债比重过大,就会造成严重的资本结构不合理,会导致企业资金成本增大,我们可以通过资产负债率来分析会发生的结果:企业的负债越多,资产负债率越大,这就表示企业的债务负担越重,期末还本付息数额也越来多,意味着成本也越来越高。而且资产负债率越高,表明企业的偿债能力越低,债权人就会质疑企业的偿债能力,不会对其提供借款或购买其债券,甚至这一比例如果超过100%,被视为破产的警戒线。
(一)制定专业的税收筹划方案
税收筹划可以产生于企业任何一个生产经营阶段,并且筹划方案中包含了税法、财政、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所以税收筹划已经转变成为一项专业的服务项目,需要准确并有深度的理解税法知识,把握好相关法律政策以及熟知财政、会计等具有一定职业素养的专业人士来制定其筹划方案。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有了关于税收筹划的专业咨询服务,如果企业内部没有这种专业化的人才,可以向事务所咨询。
(二)制定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
税收筹划和偷税漏税行为最本质的区别就是税收筹划是合法的,而偷税漏税是违法的。我国关于房地产企业的宏观调控正处于摸索阶段,许多的法律法规还尚未成熟,这就带来了很大的筹划空间,但一定要正确掌握好两者之间的界限,保证筹划方案的合法。
(三)制定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
税负最低的筹划方案不一定是成本最低的筹划方案,在制定筹划方案时要合理考虑税负和成本这两者的综合情况;每个房地产公司的发展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不同,而且由于所在地域不同,其所受到的政策约束也不尽相同,企业在制定筹划方案要把这些都考虑进去,还要尽可能的联系企业的综合的财务目标、实际经营方向、规模大小等,制定出一个合理的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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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策略是企业以顾客需要为出发点,根据经验获得顾客需求量以及购买力的信息、商业界的期望值,有计划地组织各项经营活动,通过相互协调一致的产品策略、价格策略、渠道策略和促销策略,为顾客提供满意的商品和服务而实现企业目标的过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信用卡信贷使用行为成因及其营销策略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采用结构方程模型等数理统计方法,以态度、个性特征和文化适应性为主要研究构面,对消费者心理和社会文化因素关于信用卡信贷使用行为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并分别建构了循环信贷模型和分期付款模型。研究证明,金钱信用态度以及文化适应对循环信贷、分期付款行为均具有显著的影响关系。个性特征中对循环信贷使用行为具有显著影响的因素依次是:冲动性、延迟享乐、外控、内控。对分期付款使用行为产生显著影响的因素依次是:延迟享乐、冲动性、内控。研究还发现,自尊与循环信贷、分期付款行为的关系并不显著。
关键词:循环信贷;分期付款;个性特征;文化适应;信用卡营销。
据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5月18日发布的(2011年第一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201 1年第一季度,信用卡累计发卡量已达2.42亿张。然而,随着2011年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各大银行即将结束“跑马圈地”式的扩张,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如何稳固客户资源,提高客户的体验上来。信用卡逐渐从扫楼式的“圈地运动”向提高持卡人贡献度的阶段过渡。
信用卡的设计理念原本是依靠收取未付款利息来获得收入,利息收入应是信用卡收入的主要来源。然而,由于国内持卡人通常习惯“量人为出”,透支比例远低于国外平均水平。但从长期来看,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以及年轻一代消费观念的转变,利息收入必将成为中国信用卡产业收入的主要来源。有鉴于当前信用卡大规模发行受阻,年费收入大量减免,商户佣金提取比例日渐下降的情况,加强开展信用卡信贷业务,增加利息收入和分期付款手续费收入无疑是解决银行信用卡盈利难题的有效措施。
尽管国外学者早已对消费者信用卡信贷行为进行了广泛研究,但主要集中于信用卡利率、信用额度、透支余额等经济要素与消费者选择行为之间关系的研究方面,而且鲜有对发展中国家关于这一问题的实证研究一1。国内学者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信用卡申办及非信贷使用行为影响因素的研究上。然而影响消费者办卡和使用信用卡的因素与影响信用卡负债的因素并不相同。中国现实情况是睡眠卡居多,而且多数消费者都会在免息期到期之前还清全部欠款,属于便利型信用卡使用者。Garman等指出。便利型消费者使用信用卡并不会为银行带来信贷利息收入BJ。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揭示影响中国消费者信贷使用行为的因素,为相关金融机构制定适宜的营销组合策略,达到促进消费者使用信贷、增加发卡银行收益的目的提供理论基础。
早期国外学者主要是从人口统计特征变量的角度对信贷进行了研究。近十多年来,国外学者更多地从态度、心理、经济环境和社会文化方面进行相关研究,如Chien等‘?、Norvilitis等'4。基于金钱态度、社会经济要素和个性特征等对信贷的研究均取得r积极成果。
国内营销学者近年来逐渐开始关注对信贷行为的研究。江明华等进行了关于金钱和信用态度对信用砖透支的实证研究。“,但他们的研究包括r消费者在免息期内的欠款情况,而这类消费者往往是便利型信用膏使用者?,他们并不使用信用传信贷业务。王丽丽等通过虚拟变虽回归分析发现人口统计变晕对循环信用使用行为和小额分析付款使用行为解释能力非常有限,其对两种信贷行为的解释度均不超过10%’……总结国内外关于信用卡的研究会发现,以往的研究多集中于信用卡使用者的人口统计特征方面,且多采用描述性研究方法。采用描述性方法有利于对目标顾客进行区分,并且能够对信用卡使用者类型进行判别。然而,这种方法不能揭示消费者使用信用卡的深层动机,也不能为发卡银行提供针对不同消费动机制定出有效营销策略的建议。
有鉴于此,学者们转向态度、个性特征等人格心理和社会文化因素对信贷影响的研究方面。
1.信用卡信贷类型。
信用卡信贷是指发卡银行根据信用卡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持卡人町以利用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根据信用卡信贷偿还方式分为一次付清和分期付款两种类型。循环信贷是一种十分便利的短期贷款工具,借款人可以在每月当期账单到期以前,自行决定还款的金额,并叮随时结清,但每个月须至少缴付月结单上所列”最低应缴会额“。
Sullivan等特别强调了循环信贷和分期付款之间的差异:首先,在银行审核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其次。在消费者决策方面也存在差异。由于分期付款往往涉及金额较大,消费者必须慎重评估未来能否如期偿还债务。与之相反的是,循环信贷涉及金额较小,因此消费者不必仔细评估未来的财务状况。除此之外,发卡银行在偿还债务方面的要求也存在差异。
2.金钱与信用态度对信用卡信贷行为的影响。
为了寻求对信贷行为更为有力的解释。学者们进一步从社会和心理因素入手展开研究。多数情况下。人们认为态度与行为之间存在密切关系,进而学者们纷纷探究态度与信贷行为之间的关系。Davies等通过对大学生的分析也发现信用态度与信贷行为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对负债宽容的态度反过来又会促使大学生更多地借贷、8‘。Yieh指出,家庭借贷能力以及信用态度对消费者分期付款行为有显著的促进作用’”。然而,Zhu等在针对低收入者的研究中,却发现信用态度和信贷行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关系“1。王丽咐等研究丫态度变量对个人信用负债的影响,发现态度变量对循环信贷使用和小额分期付款使用行为的影响作用是不同的,态度变茸对循环信贷使用行为的解释能力更强、”……综上,本研究提出如下假设:
Hal:消费者金钱和信用态度会明显地增加其循环信贷使用行为;Hbl:消费者金钱和信用态度会明显地增加其分期付款使用行为。
3.个性特征对信用卡信贷行为的影响。
除了态度变量外,个性特征也是影响消费者信贷使用行为的鼋要变量。研究者试图确认那些对信贷有直接影响作用的个性特征。然而到目前为止,既有的研究尚存在诸多争议之处。其中,关于内外控(Internal—external Locus ofContr01)个性特征对消费者信贷行为的影响作用尚不明确。
Dessart等指出内控型消费者认为他们能够把握好自己的生活和外在环境的影响。因此内控个性是影响消费者使用信贷的重要因素‘“……也有学者持相反观点,Tokunaga等指出那些具有明显外控个性特征的消费者更容易使用信贷¨”。由于债务往往是与贫困联系在一起的,那些低收入者通常认为是外部经济环境造成了自身的贫困,他们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这种情况,因此外控个性与信贷之间具有相关性“……然而,Norvilitis等研究发现,内外控个性与大学生的负债程度没有任何关系。1”。
从经济现实来分析,外控型消费者认为自己无法把握命运。通常没有投资规划。由于分期付款相对于循环信贷涉及会额较大,银行审核较为严格,因此,外控型消费者更愿意使用循环信贷解决经济问题。相反,内控型消费者认为自己能够很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善于经过理性分析做出行为决策。他们善于投资理财,坚信自己有能力偿还贷款,因此他们更愿意使用分期付款。因此,本研究假设:
Ha2:内控型消费者会更少地使用循环信贷;Hb2:内控型消费者会更多地使用分期付款;Ha3:外控型消费者会更多地使用循环信贷;Hb3:外控型消费者会更少地使用分期付款。
学者们同时研究了自尊对信贷行为的影响。但是目前还不清楚到底是低自尊造成人们使用信贷。还是信贷降低了自尊。Tokunaga指出那些有信贷的消费者表现出较低的自尊。“J。Lange等在大学生身上发现同样的情况l”……而且,Hanley等指出冲动性消费者也表现出较低的自尊’“1。
综上,本研究假设:
Ha4:低自尊消费者会更多地使用循环信贷;Hb4:低自尊消费者会更多地使用分期付款。
冲动性购买是指消费者的一种特殊的非计划性购买行为。冲动性购买是导致消费者使用信贷的重要原因之一。
自控能力较差的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的情况下更容易发生冲动性购买情况。相反,自控能力较强的消费者会妥善理财,他们往往储蓄较多而花费较少¨?。确切地说,冲动性消费者更易于持有更多的信用卡并大量透支,而且每个月偿还的债务也是比较少的¨?。Roberts等认为,现代社会中消费者的冲动性购买行为非常普遍,这种消费行为已经成为产生信用卡负债的重要原因Ⅲ1。因此,本研究假设:
Ha5:冲动性消费者会更多地使用循环信贷;Hh5:冲动性消费者会更多地使用分期付款。
延迟享乐(The Delay of Gratification)倾向。Orten·dahl【2h等学者均指出信贷消费的根本原因在于消费者对当前消费的偏好要高于延迟消费。经济学家、心理学家和社会学家一致认为个人的时间偏好对跨期消费选择具有莺要的影响作用。Mischel指出,那些具有高度”主观贴现率“的消费者是不可能推迟满足消费欲望的。因此他们很少储蓄并且更有可能负债。”。Godwin研究发现,如果消费者更加偏好当前而不是未来的消费,他就更有可能去使用信贷圆1。Norvilitis等指出大学生延迟享乐倾向与信用卡信贷具有负相关关系。“J。因此,本研究假设:
Ha6:延迟享乐型消费者会更少地使用循环信贷;Hb6:延迟享乐型消费者会更少地使用分期付款。
'4.文化适应对信用卡信贷行为的影响文化适应(Acculturation)是指一个种族、地区或国家的人们逐步淡化其母文化传统,转向强势异文化的过程Ⅲo。
文化适应现象会对文化输入国的社会和经济生活产生影响尚J。Berry指出这种影响是通过改变消费者的价值观和对自我身份的认知等而产生的瑚J。消费者的文化适应状况不仅表现在其所认同的价值观上,同时也表现在对能够代表其认同文化的产品的消费上瑚瑚j。涂荣庭等指出”卡奴“现象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是消费群体价值观导向的作用旧”。综上,本研究假设:
Ha7:消费者文化适应性越强,其使用循环信贷就会越多;Hb7:消费者文化适应性越强,其使用分期付款就会越多。
1.样本与数据收集。
本文首先对本校MBA学员和在职研究生进行了访谈,访谈的目的是为了使研究框架和量表更加合理,便于受访者理解。本研究通过与天津某银行信用卡管理中心合作,来采集问卷信息。为了提高问卷回收率,事先告知受访者填答问卷将获赠品。研究共发放问卷1560份,调查对象为持有信用卡并且有过一次以上的循环信贷或小额分期付款行为,实际收回问卷742份,经一致性检验,剔除228份,保留有效问卷514份。其中,男性212人(41.2%),女性302人(58.8%);大学生176人(34.2%),在职人员338人(65.8%);年龄为20岁及以下8人(2%)、21—30岁275人(53.5%)、31~加岁191人(37.1%)、41岁以上40人(7.7%);收入3000元以下184人(35.8%)、3000—5000元235人(45.7%)、5000—7000元76人(14.8%)、7000元以上19人(3.7%);学历为高中及以下3人(1%)、专科145人(28.2%)、本科289人(56.2%)、研究生77人(15%)。
为排除品牌偏好对测量的影响,反映出消费者对信贷真实的态度和意向,在调查过程中没有选定某个具体品牌信用卡进行调查。
2.问卷的形成。
关于金钱与信用态度的测量借鉴了江明华等的研究口J。内外控采用Lumpkin量表,该量表具有信度高、语言简洁的特点瑚1。对自尊的测鼍参照Rosenberg的自尊量表阁1。对冲动性购买的测量采用Faber等所使用的量表驯。对延迟享乐的测量采用了Ray等量表一“。对文化适应的测量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测量样本对于中国传统价值观的认同情况,测量价值观所采用的问项部分来自相关文献Hofstede。32】,其余来自本研究前期访谈;第二部分是测量受访者对于能够代表东西方文化的一些象征意义较强的产品使用情况,测量问项部分参照Berry量表,部分来自前期访谈m1。
3.信度与效度分析。
(1)信度分析。
本文分别计算出金钱与信用态度、内控、外控、自尊、冲动性、延迟享乐、文化适应7个量表的Cronbach系数。7个量表系数分别为0.847、0.882、0.835、0.769、0.775、0.789、0.657。除了文化适应量表信度较低,只有0.657,其余各量表均能满足研究要求。循环信用和小额分期付款量表参照了王丽丽等。1h的研究,由于该量表并非是标准的测量量表,因此本研究并未对其进行信度和效度检验。
(2)效度分析。
在内容效度方面,本研究所采用的量表均根据国内外学者的文献理论,经过与受访者焦点小组访谈,同时征询了有关专家的意见,对问卷进行了多次修改。因此,本研究所使用的量表具有较高的内容效度。
关于建构效度,可以通过验证性因子分析来检验。本研究采用SPSS软件的主成分分析法及最大方差正交旋转法,对每一个潜变量进行分析。因子分析结果表明KMO值为0.841,并通过Bartlett's球形检验(P<0.000),这表明数据具备因子分析的条件。根据因子分析结果删除了3个载荷低于O.5的问项,1个存在跨因子现象的问项以及2个单独形成因子的问项。共得到7个特征根植大于l的因子,各变量均各自清晰地载荷在一个因子上。各问项的共同度都在0.60以上,同时各问项的最高载荷系数都在0.700以上,说明问卷具有较好的建构效度。由于最后所得到的分析结果不存在跨因子现象,同一问项只在一个因子上的载倚很高,说明修正后的量表也具有很好的判别效度。
由于结构方程分析法具有可以同时处理潜变量和观测变鼍之间的关系,并且允许自变量存在测量误差的优势,因此本研究采用结构方程分析法来检验态度变量、个性特征变量和文化适应性与信贷行为变量之间的路径关系。
1.模型拟合度检验。
本研究采用AMOS‘/。0软件中的结构方程模型(SEM)和极大似然估计(Ma)(i眦m Likelihood Estimation)方法检验研究中提出的模型及假设。各结构模型拟合指标如表l所示。
2.路径检验。
通过路径分析来进一步检验变量之间的关系。在循环信贷模璎中,各变量之间的路径系数如表2所示。内因变量的多元相关系数平方R2反映了内因变量被其外因变量所能解释的变异量百分比,循环信贷模型的多元相关系数平方R2=O.520。表明外因变量解释了循环信贷使用行为52%的变异。
循环信贷模型中,金钱和信用态度与循环信贷之间的路径系数为O.58(P
外控与循环信贷之间的路径系数为0.37(P<0.001),假设Ha3成立。自尊与循环信贷之间的路径系数为一O.0r7(P=0.672),假设Ha4不成立。冲动性与循环信贷之间的路径系数为0,45(P<0。00 1),假没Ha5成立。延迟享乐与循环信贷之间的路径系数为一0.57(P<0.001),假设Ha6成立。文化适应与循环信贷之间的路径系数为0.30(P<0.05),假设Ha7成立。
分期付款模型中,各变量之间的路径系数如表2所示。
分期付款模型的多元相关系数平方R2=0.467,表明外因变量解释r分期付款使用行为46.7%的变异。
金钱和信用态度与分期付款之l’日】的路径系数为0.60(P<0.001)。假设Hbl成立。内控与分期付款之间的路径系数为0.34(P<0.001),假设Hb2成立。外控与分期付款之间的路径系数为一0.15(P=0.220),假设Hb3成立。自尊与分期付款之问的路径系数为一0.10(P=0.086),假设Hb4不成立。冲动性与分期付款之间的路径系数为0.36(P<0.001),假设Hb5成立。延迟享乐与分期付款之间的路径系数为一0.35(P<0.001),假设Hb6成立。文化适应与分期付款之1.日J的路径系数为0.19(P<0.05),假设Hb7成立。
五、研究结论与启示。
1.理论贡献与研究结论。
本研究主要理论贡献在于:通过对循环信贷和分期付款两种主要信贷形式分别进行了研究,建构了信用卡信货理论模型。揭示了消费者使用信用卡的深层次动机,同时验证了社会和心理因素在信用卡信贷方面的罩要影响作用。
通过引入文化适应变量,也为消费者信贷问题的本土化解释提供了跨文化研究方面的启示。
通过模型分析发现,无论是循环信贷行为还是分期付款行为,消费者的金钱和信用态度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
这一结论与国内外多数学者的研究结果一致。信用卡的广泛发行和应用反映出消费者对信用卡支付方式的偏好。在某种意义上,信用乍信贷甚至被看作是收入形式的替代。
个性特征方面,内外控对信贷使用行为存在差异,内控型消费者通常表现较为理性和自信,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按计划还清贷款。相反,外控型消费者具有较低的自我价值,认为他们的生活是由外部力量所控制的,消费过程中往往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更愿意使用循环信贷去解决眼前的问题。
自尊与循环信贷和分期付款之间的路径关系均不显著。这与以往研究发现自尊对信贷行为具有负向影响关系的观点不同。可能的原因在于,随着国内?肖费者逐渐接受西方国家”负债消费文化“的生活理念,负债消费不再是令人感到”没有面子“的事情。相反,负债消费反而更加符合当前人们的生活方式。因此,自尊不再是影响信贷的重要因素。
冲动性与循环信贷、分期付款之间的路径关系均具有正向显著性。信用卡作为一种便利支付工具,与现金消费相比较会导致更多不谨慎购买行为的出现一”。现实中,由于银行或商家的促销活动等刺激,加上较低的首付门槛,导致消费者无法抵制诱惑从而产生冲动性购买行为。这种行为往往会超出消费者的预算而致使消费者使用信贷。
延迟享乐与循环信贷、分期付款之间的路径关系均具有负向显著性,这说明如果消费者能够抑制当前的消费欲望会显著降低使用循环信贷和分期付款的可能性。延迟享乐本质上是推迟个人欲攀的满足,具体体现为消费者的忍耐性。延迟享乐型消费者能够很好地抵制外界的各种诱惑,因此能够有效减少循环信贷和分期付款使用行为的发生。
文化适应与循环信贷、分期付款之间的路径关系均具有正向显著性。文化适应性对信用卡信贷行为的影响表明,当消费者对西方社会的价值观产生认同后,在其消费行为当中会通过有意识地选购那些能够代表西方文化的一些产品,包括电影、电子产品、服装、信用卡等象征意义较强的产品。这也印证了MoschisⅢ。、张黎等播。的观点,即对于信用卡这样的能够充分体现西方国家消费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文化意涵程度相对较高的产品,文化适应因素在消费者信贷使用行为方面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通过比较消费者关于循环信贷和分期付款两种信贷业务的心理动机。可以发现,循环信贷消费者具有购物非计划、不理性和即时性特征。相对的,分期付款消费者则具有较强的计划性,更善于投资理财。
2.启示。
(1)培养适度超前消费的生活理念,转变消费者传统价值观。
消费者的信贷使用行为跟他们的价值观直接相关,所以发卡银行不仪要去关注消费者本身所发生的金融消费行为,还需要引导他们的生活价值观。要让消费者接受适度超前的消费观念,需要政府、媒体、商家和发卡银行合力营造适宜的社会舆论导向。倡导信用消费发展国家经济的消费观念,改变中国消费者现金消费的生活习惯和“鼍人为出”的传统观念,把人们逐步从自我积累型的滞后消费变为有信用支持的理性超前消费,鼓励人们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尝试适度负债消费的新模式。
(2)进行信贷知识教育,加强风险管理,提升信用卡盈利水平。
在循环利息收入方面,据麦肯锡统计的数据表明,在中国大约仅有14%的持卡者使用循环信用,尚有较大利润提升卒间。通过访谈得知,待卡人对信贷相关知识不了解,公众、包括一些媒体对于信用卡信贷业务的理解不全面。夸大了信用卡信贷风险,对持卡人造成r负面影响。发卡银行应加强对消费者关于信贷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工作。转变消费者对信用}信贷的负面认识。帮助消费者把信用卡转变为有效的理财t具,从而提高消费者使用信用卡信贷功能的积极性。
此外,发卡银行还应进一步完善持卡人信息记录(包括人口统计信息和交易信息),建立动态的信用卡数据库,深入分析消费行为,开发优质客户,逐步淘汰不良客户。这样既有利于提高银行服务水平,又为信用卡风险管理部门适时进行风险防控,防止恶意透支和不良贷款的发生提供支持。
(3)进行深层次市场细分,改进战略性营销状况本研究探明并验证了影响消费者使用信贷的个性心理因素。与客观的人口统计特征变量分析不同,主观心理和文化变量分析通过调查人们对特定种类和品牌产品的选择来辅助营销人员的决策,这种细分有利于解释为什么一个人选择循环信贷,而另一个人选择分期付款。因此,基于个性心理特征和社会文化的市场细分,能够为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营销工作提供有效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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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代网络(Next Generation Network),又称为次世代网络。主要思想是在一个统一的网络平台上以统一管理的方式提供多媒体业务,整合现有的市内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的基础上(统称FMC),增加多媒体数据服务及其他增值型服务。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下一代网络及其业务生成技术的研究与发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下一代网络及其业务生成技术的研究与发展全文如下:
在融合的下一代网络上高效、灵活地开发和部署各种丰富多彩的电信业务,从而实现提高网络使用率、增加收益的目标,是下一代网络的关键环节。
下一代网络的发展要求呼叫与承载相分离、呼叫控制与业务相分离,使业务真正独立于网络,业务开发者不必关心与业务承载相关的底层网络知识以及具体的通信协议,快速、灵活地生成个性化的电信业务。
从业务开发方法的角度看,业务提供方式可以分成两种方法,一种是基于协议的开发方法,另一种是基于开放API的提供方式。通过协议开发业务的主要特点是开发的业务与特定的网络和协议有关,即应用与具体的协议和网络相联系,所开发的业务互通性不好,同时业务也不具可移植性。基于协议的业务开发方式和基于APl的业务开发方式分别如图1所示。
互通性好,能够保证系统和应用间的互通。由于采用了标准的API,应用可以移植到不同的系统平台上。
具有可编程性,AFI是面向编程的,而协议并非如此。通过API,程序员就能把主要精力放在业务逻辑设计上,不必过分关注底层的协议,为采用面向对象构件等开发技术奠定了基础。
可扩展性好,定义AFI的形式化语言支持扩展和向后兼容,使得采用API的开发方法具有很好的扩展性。
定义API和实现基于API的应用时间短。由于API主要强调接口能力,并不关心底层的协议或专用接口,这样缩短了接口定义和规范制定时间。
支持第三方业务开发。由于标准的APJ将重点放在功能上,而不是底层的协议细节,使得第三方业务开发商或独立软件供应商(ISV)更容易参与竞争开发新业务,为用户提供更多的个性化业务。
Parlay API是一组开放的、与具体技术和网络无关的、可扩展的APl,它采用了面向对象的方法,使用UML语言进行描述。Parlay API位于现有网络之上,现有网络的网络单元通过Par,ay网关与应用服务器进行交互,Parlay网关与现有网络的网络单元之间的协议采用各个网络的现有协议。Parlay/OSA网关包括多个业务能力服务器(SCS),每个业务能力服务器对应一个或多个业务能力特征(SCF),此业务能力特征是对网络所提供的功能的抽象,负责为高层应用提供访问网络资源和信息的能力。第三方业务开发商、独立软件供应商能通过此开放的标准接口,利用现有网络的能力来开发业务。
Parlay API包括两种基本的接口:业务接口(ServiceInterface)和框架接口(Framework Interface)。业务接口提供访问底层网络的功能,定义具体业务的功能实现,其主要功能包括:呼叫管理、消息管理、用户交互、通用应用程序接口。框架接口提供保证业务接口开放、安全、管理所必需的支持能力。它包括应用服务器与框架之间的接口、网络业务能力服务器(SCS)与框架之间的接口、企业经营者与框架之间的接口。
业务生成环境以应用服务器提供的各种开放API为基础,通过友好的图形化界面,提供完备的业务开发环境、业务逻辑冲突检测环境和仿真测试环境。传统的智能网业务设计使用SIB(业务独立构件)来定义整体业务逻辑和业务数据,它存在一些缺点:
不同开发商的SIB差别较大,而且和智能网平台紧密相关,从而使业务的开发始终受制于智能网平台的实现方式;
基于BCSM(基本呼叫状态模型),不容易扩展到其他的业务。
基于Parlay的模型,使用面向对象的方式定义独立于网络技术的可编程接口,使得开发应用业务和具体网络无关。而这种AP,和业务元素相关,可以提高不同平台间应用的兼容性,易于开发多种业务,并能综合多种电信业务。
与传统智能网SCE中用SIB述业务不同,NGN的SCE用XML来描述业务。目前有很多描述业务的标识语言(Markup Language),如JAJN的SCML(Service Creation MarkupLanguage)、IETF的CPL(Call Process Language)、W3C的VoiceXML等。CPL是通过XML的DTD(Dara Type Definitions)来定义的,它不能描述复杂的业务,如CPL不能描述多方呼叫;CPL只能由呼叫事件激活而不能由与呼叫无关的事件激活,因此CPL不能描述叫醒服务等业务;而SCML则通过XML的Schemas来定义,它能利用Schemas的继承机制去定义扩展数据类型,这一点对丰富呼叫控制的功能很重要。SCML比CPL更接近于呼叫控制的架构和API的定义,因而能描述更为复杂、丰富的业务。
下一代网络是一个业务驱动的网络,业务将成为网络运营中的主体.在保证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的同时,提供在网络中运行业务的安全性将是NGN安全机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安全业务接口设计的研究在1995年就开始引起人们的注意,当时对这种接口的需求主要来自于编写网络通信的程序员,他们需要一种和具体的安全机制无关的安全开发接口来方便编写有安全保障的网络程序.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GSS-API。
在安全业务接口的设计中,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新的安全业务接口应该在借鉴GSS-API成熟概念的基础上,针对GSS-API中不适应NGN的缺点进行改进;在接口模型的设计中采用以网络为中心的模型,在接口的使用方式上应该和Parlay的业务开发模式保持一致,使NGSS-API成为Parlay业务接口的一部分;在接口的内容上要尽量屏蔽底层安全机制的细节,做到实现与具体机制无关,编程与具体语言无关,这样在降低业务开发者的开发难度的同时,还可以增强业务的可移植性和通用性;接口的设计还应该根据用户的不同的需求提供不同粒度的安全业务开发接口,这种区分对于方便开发和提高程序质量很有好处;在使用过程中,不但可以单独利用GSS—API提供安全业务,而且还应该可以和Parlay的其它网络业务接口配合开发出更加复杂、更加安全的业务。
概括说来,最终的安全设计目标就是将安全业务接口设计成为一个高效、易扩展、易配置的与底层机制无关,并且可以和Parlay现有网络业务接口无缝融合的适合在下一代网络中运行的安全业务开发接口。
如前所述,基于开放式APt(如Parlay API)的新一代业务支撑环境大大促进了高效的业务开发,并提供了一个功能强大的业务开发、运行和管理的支撑平台。其中,业务运行在业务逻辑执行环境(SLEE)上,业务生
成环境(SCE)针对复杂的开放式API接口进行了多个层次的抽象,以满足不同层次的业务开发人员高效开发业务的需要,构件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层次。
基于构件的业务开发过程中,开发者首先选取需要的构件,将这些构件按业务逻辑进行联接,并配置构件的数据(即业务支撑数据)即可,无需编写代码,开发者也可以扩展构件功能或编写新构件来支持更加复杂或特殊的业务能力(SCE提供自定义构件的功能)。整个开发过程都在SCE提供的集成开发环境下以图形化的方式来完成,包括编写、验证、调试等步骤。业务开发过程的输出是一个业务描述文件,它描述了业务使用的构件、构件之间的联接关系和配置数据。业务部署时,业务生成环境侧需要一个业务组装器将业务构件和业务框架按照业务描述文件“粘合”为一个业务即可。
为了提高业务构件的性能和重用性,构件应尽可能简单,不保存任何呼叫实例数据,每个构件仅完成单一功能(如放音),各个构件之间完全独立。实际上,智能网业务开发中的SIB(独立于业务的积木式组件)就是一种成功的业务构件,对于下一代网络业务的构件是很好的借鉴,可编程的开放式API使得业务开发人员可以像使用普通APl那样,使用这些开放式API编写电信业务。显然,小粒度的构件最能发挥开放式API灵活的优势,另外,用户需要更加个性化的业务,这恰恰是SIB的弱点所在。可见,为了兼顾通用性与灵活性,必须针对下一代网络的业务构件开发更好的结构。
下一代网络(NGN)的主要特点就是开放性,实现了业务与呼叫以及承载与控制的分离,同时,NGN还是一个业务驱动网络,将业务提升到一独立层面上,以适应NGN以业务为中心的特征。因而,在NGN业务开发过程中也引入各种新的技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业务模式是基于AP[的业务开发方式,向第三方开放API接口,以便第三方开发的各种业务能快速地加载到NGN网络中,进而推动NGN网络的发展。
在基于API的业务开发方式中, 目前存在着多种API技术,如JTAPI、SIP API、JAIN、Parlay API等,NGN中以ParlayAPI最具代表性,利用Parlay API可屏蔽底层网络细节,第三方业务开发商直接利用提供的API接口即可完成各种增值业务的开发。为了提高业务开放的效率,人们又进一步提出了利用构件来实现NGN业务的开发,业务开发人员只需将部分提供的构件按业务逻辑进行联接,并配置构件的数据(即业务支撑数据)即可,无需编写代码,进一步降低了业务开发的难度和业务开发周期。综上所述,为适应NGN的开放性要求和业务为中心的特征,下一代网络业务的开发将会越来越开放、简单,NGN的业务开发技术将朝着提高业务开发效率、缩短业务生成周期、方便第三方业务的快速引入等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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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教育方针和高校体育工作的基本要求,体育教师是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指导者。根据教学对象的实际,通过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促进大学生运动参与、运动技能、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发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普通高校体育教师职称结构的横向比较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采用文献资料法、实地调查及网上查阅的方法,对国内部分普通高校体育教师和其他学科教师的职称情况调查统计发现:体育教师的高职称比例相对较低、年龄偏大,晋升时间相对较长。研究结果表明:制定科学、合理的职称评审指标体系,进一步提高体育教师的学历水平和科研能力,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对策。
关键词:职称;体育教师;现状;对策;高校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我国高等院校的公共体育教育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最近几年,随着素质教育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及“健康第一”教育指导思想的确立,高校体育教学条件有了一定的改善,体育教师的地位也有了较大幅度地提高。研究普通高校体育教师的职称结构,目的在于找到高校体育教师在职称评定方面的差距和不足,并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为我国高校体育教育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1.研究对象
以国内13所普通高校体育教学部的317名体育教师和其它学科的284名教师为研究对象。
2.研究方法
通过实地走访和问卷调查的方式,对访问学校的体育教学部及其它院系的教师采用整群抽样的方法获得相关资料,并对获得的相关资料进行分类统计。
1.高校体育教师在职称结构方面明显落后于其他学科教师
(1)高职称比例相对较低。在被调查的317名高校体育教师中,仅有教授13人,占4.1%;副教授109人,占34.4%;讲师142人,占44.8%;助教53人,占16.7%。体育教师的高职称比例为38.5%,与其它学科52.1%的高职称比例相比明显偏低,其中教授的比例差距最为显著,相差8.6个百分点。而在讲师、助教低职称方面,体育教师所占比例远远高于其它学科教师,见表1。
(2)高职称教师的年龄偏大。在所调查的体育教师中,教授职称的平均年龄为54.2岁(最大61岁,最小40岁),副教授职称的平均年龄为45.7岁(最大60岁,最小34岁),与其它学科(教授平均年龄46.6岁,副教授36.5岁)相比,体育教师中高职称教师的年龄偏大,特别是在教授职称的年龄结构中,其它学科多集中在45岁左右(48.3%),而体育教师中的教授在50岁以上的比例竟高达64.3%,见表2。
(3)晋级时间相对较长。在对部分体育教师晋级年限的抽样调查中发现:晋升讲师的平均年限为7.8年;晋升副教授的平均年限为10.2年;晋升教授的平均年限为13.4年。而其它学科相对应的年限分别为6.3年~6.5年~8.4年。特别是在高级职称晋升方面体育教师一般要晚5~6年。
2.高校体育教师在职称评定方面的差距
(1)学历方面的差距。教育部日前下发的《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到2005年,国内教学科研型高校具有研究生学历教师的比例将达到80%以上;教学为主的本科高等学校达到60%1;21-;而目前高校体育教师的学历水平多集中在本科层次,占调查对象的87.4%,而研究生及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仅有35人,比例为11.1%,不仅与教育部提出的要求相去甚远,就是与其它学科(59.8%)相比也相差了48.7个百分点。学历作为目前职称评定中最主要的评价指标之一,较低学历在职称评定中所面临的命运可想而知,见表3。
(2)科研水平相对较低。我国高校体育教研室或体育部的教师绝大部分来自体育院校或师范院校体育专业,第一线的长期实践教学使他们缺乏进行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本领。与其它学科相比,我国学校体育科研存在论文选题重复、实验性研究较少、研究方法没有突破、理论基础不扎实等不足。据调查,高校体育教师写论文的不少,但多数为应付评职称,真正从事学校体育科研的教师,在37万体育教师中(不包括体育院校)只是极个别。体育作为小学科,与其它学科相比科研起步较晚,无论是在理论基础、研究方法、经费投入,还是科研意识上都有较大差距。北京体育大学原副校长邢文华认为,学校体育科研多数是个体行为,缺少集体合作、“大兵团”作战攻克科研难关的研究。国家体育总局科研所的一位专家认为,学校体育科研多为教研的总结,谈理论多,缺少针对性、实质性的科研内容,其科研水平由此可窥一斑。
(3)个别高校相关部门对体育学科仍存在偏见。近年来高校体育教师的待遇有一定提高,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得到了相应的改善。但仍有一些学校领导对体育工作持“谈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态度。特别是一些还没有成立体育教学部而隶属于公共课部的体育教师,在职称评定方面与其它学科教师相比明显处于劣势地位。
一是改革评价指标。根据高校公共课体育教师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改变以往在职称评定中以“科研”、“学历”为最主要评价指标的以偏概全的现象,强调评聘对象在体育某方面的影响力,对在教学、训练、科研等某一方面工作业绩特别突出者予以优先考虑。
二是调整评价内容。高校公共课体育教师职称评审指标体系应包括业务能力(学历学位、裁判等级、教练员等级等)、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教案情况)、训练能力、科研能力、荣誉奖励等方面。最后通过对评聘对象各个方面的计分得出综合评价分。
三是加强青年教师培养。青年教师是高校体育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强和抓紧对青年体育教师的培养”是全国高校面向21世纪师资建设中的主要任务。相关高等体育院校应根据在职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和要求,设计灵活多样的培养方案,逐步提升高校体育教师学历层次,更新知识和教育观念,提高体育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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