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国际贸易中绿色贸易壁垒的相关法律研究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农业发展要实现现代化就必须先实现农业产业化,而目前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存在着资本投入不足、财政支持有限、农业信贷短缺等问题,因此必须引进工商资本的投入。首先,农业产业化资金不可能完全依靠政府财政的投入。目前国家对“三农”问题十分关注,财政对农业投资的总量不断加大,但是财政不能成为农业投资的全部,否则岂不是等于政府用财政去投资创办了大量的国有农业企业,这不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更不符合我国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要求;其次,农业投资也不能只依靠农民的自身积累。从理论上来说,依靠农民自身积累是能实现农业现代化,但是这将是一个漫长而缓慢的过程。但是在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我们将面临着各种挑战,留给我们的时间是有限的。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也有一些农民先富起来了,纷纷投资办厂投资农业,但是这些企业规模较小,起点较低,生产技术落后。此外,农民由于普遍的文化水平不高,生产理念落后,没有先进的技术与机械设备等,所以农业现代化不能依靠农民的自身积累;再次,农业产业化也不可能单纯依靠信贷资金。因为信贷资金不可能单独用于农业生产和流通,其必须依附于企业和农户对农业的投资。因此,解决农业产业化资金来源除了依靠政府财政支持以及农户自身积累和现有企业的发展,最大的潜力在于引进工商资本介入农业领域,从当前的农业投资情况来看,工商资本必然将成为未来中国农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和监管制度”,这表明了从政策上讲国家支持和鼓励工商资本参与农业投资,但是目前还没有哪一部法律对工商企业涉农的主体资格进行确认。从现有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来看并没有按行业划分企业,也没提到工商企业的有关概念,其中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企业所有的资金、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一些列组织机构、有与企业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等,所以并不可能所有的工商企业都可以参与到农业投资的过程中,那么就有必要对工商企业参与农业投资的准入资格,以及经营范围等方面进行法律规制。
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农业投资法》,相关的农业投资法律法规也只是散布于《农业技术推广法》、《草原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中,而且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操作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农业投资的要求。从财政对农业投资来说,国家对财政支农投资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仅依靠财政和信贷内部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而这两种监督效果不甚理想。农业投资法律缺失的情况下,造成与农业投资相关的行政法规甚至是行政规章成为财政支农的主要行为规范,而这种法规与规章的效力相比法律要低,规定的内容也有许多地方不严谨。对于企业等其他农业投资主体的法律监管,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定。
1、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忽视农民的主体资格。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的期限;(四)受让方需有农业经营的能力;(五)在同等的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农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虽然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对土地的流转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是在现实的操作中,地方政府为了积极的招商引资,吸引工商企业资本的农业投资,往往忽视农民个体的话语权。工商企业进入农业投资前提件是要有较大规模的土地集聚,如果让工商企业与每户农民一个个去谈判,必然会浪费很多时间,而每户农民的要求会是各种各样,这必将影响到工商企业投资的成本与效率。因此,为使工商企业资本快速投资到农业中,基层政府与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主导着农村土地流转的工作,从而使自愿流转变成强制流转,为工商资本创造有利条件而忽视了农村家庭的复杂性。
2、工商资本参与农业投资过程中的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在工商资本参与到农业投资过程中,有一部分农民自愿参与流转,但由于农民的普遍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并没有订立合同,只是口头形式的答应,有的订立土地流转合同也只是形式上的默认,而对其中的条款并不清楚,此外关于合同本身对相关权利的约定也比较模糊,关于法律需要备案的合同,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在产生纠纷的时候,取证比较困难,致使双方因为证据不足而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农业投资主要依靠国家的财政支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断发展,在农业领域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加,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贷、外资等逐步形成了农业投资的新型主体。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和农业发展模式由数量型向质量型的转变,我国多元化的农业投资主体应以国家投资为主导、金融信贷为支撑、合作经济为关键、家庭农户投入为基础和利用其他资本(包括外资)为补充的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资主体格局,国家、地方、集体、银行、农户各尽其力,注重农业投入,共同搞好农业投资。健全多元化的农业投资主体,我国的农业投资立法应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农业投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首先,政府作为国家经济管理的主体,在农业投资过程中主要要发挥其宏观调控的职责以及市场监督和行政执法的权力,保障投资活动的健康、和谐、有序的发展;其次,政府作为农业投资的一般主体时,主要是利用财政对农业投资,要倾向于公益事业的农业投资,在编制政府的财政预算和国民经济计划时要做好协调好各个部门的职责,要对农业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尽到监督职责;再次,农户、企业、信贷机构等农业投资主体,它们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主要权利是享有对投资资金的所有权,对投资项目的经营权、决策权与收益权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主要的义务有:一是投资人应遵守国家的政策与法规,在法律规定下行使自身的权利;二是投资主体应依法承担投资所带来的风险;三是投资主体依法接受政府各部门、社会、媒体等监督。
2、明晰农业投资主体投资的范围。农业投资可以分为基础性投资、公益性投资、竞争性投资。公益性农业投资,主要包括农村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科学技术、教育培训等;政府财政投资应当倾向于基础性的农业投资和公益性的农业投资。而竞争性的农业投资主要是农户和企业,农户和企业作为营利性的经济主体,其主要的目的在于追求生产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农户和企业应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投资,具体涉及农林牧副渔业及其产前、产中与产后服务等。目前对于工商资本参与农业投资主要鼓励其进入“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主要包括休闲农业、立体农业、循环农业、规模化养殖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等;最后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政府与农户之间的农业投资主体,其投资的领域主要在于一些不适合政府与农户投资的领域,以起到中间协调作用,从而弥补在农业投资中空白的区域。
3、设立严格的农业投资主体的法律责任。在多元化的农业投资主体参与到农业投资中来,投资的方向、范围与职责都需要用法律来规制,其中法律责任的设立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制定农业投资法时要考虑把具体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列举出来。综上所述,健全多元化的农业投资主体不仅需要政策的指导,还需要用立法的形式对农业投资主体的权利义务、投资范围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
农业投资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严格的准入条件,只是工商资本参与农业投资的前提,如何能做到农业投资的规范有序,全程监管是关键。而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对农业投资的监管作出规定,因此结合当前工商资本参与农业投资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工商资本参与农业投资监管需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村级基层组织的职能,首先地方政府要发挥其公共服务的职能,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要对工商企业的准入条件进行监管,在现实的生产经营中也要加强监管,严禁企业的圈地行为以及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利益等行为;其次基层服务组织也要做好工商企业参与农业投资的监管工作,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要充分保护好农民的利益。二是可以成立工商资本参与农业投资区域性的准入监管机构,对于设立严格的工商资本参与农业投资的准入条件下,必须有专门的机构对前期是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进行监管,以免在后期投资过程中失败,达不到了准入条件。三是对于大、中型的工商企业,其流转土地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的,每年需要进行年检,以防止资本在中途改变土地用途,损害农民利益。四是发挥媒体监管与社会监管的职能,鼓励媒体与大众对工商企业参与农业投资过程中的负面消息进行曝光,以形成范围广、层次多的监督制度,来约束工商企业农业投资的范围,防止企业非农化等行为。
1、完善我国农村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为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地的流转,确权登记制度是必不可少的。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包括农户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目前,我国正在大规模的推进农村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工作,但是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如土地流转不规范、土地的权属争议、登记工作本身的不完善等方面制约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为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明确农村集体成员的资格。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只有农村集体内部的成员才享有土地承包的资格。但是,目前我国的户籍制度规定,只要具有农村户口就像有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此外城镇化的迅速发展,很多农民已经脱离农村,在城市居住生活,但是承包关系依然存在。因此,政府的有关部门必须出台具体的办法对农民的集体成员资格重新进行界定,可以考虑以合同或者其他财产凭证为依据来界定农村集体成员资格;(2)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根据我国的《物权法》,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采取登记生效主义,而流转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现有的立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流转采取不同的登记原则是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容易发生矛盾。因此,需要构建科学的登记原则,明晰设立、流转、转让等流转方式的物权效力规定;(3)完善具体的登记工作。采取科学、合理的登记方案、严格的程序、健全的纠纷解决机制等来促进农村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有序开展。
2、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的流转首先得发挥市场的作用,通过市场的竞争形成土地流转价格机制。为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必须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从目前的部分省市实践来看比较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应包括:(1)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应的要加强土地流转市场建设和指导工作;(2)县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负责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工作;(3)乡(镇)一级要设立土地流转的交易场所;(4)村集体组织要设立流转服务站,从而形成市县乡村四级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网络,为流转双方提供流转信息发布、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价格评估、指导合同签订、协调利益关系等相关服务。此外还应当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的交易规则,制定科学的交易程序,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3、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和流转合同。(1)应当在农村家庭土地承包制的基础上,按照 “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土地流转。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组织农民土地的流转时,要充分尊重承包人的意愿。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当的是中间协调力量,不能越位,而主导农村土地的流转。对于具体的土地流转方式、面积、用途、期限以及租金等事项,需要在承包人的同意下才能进行,要切实、充分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2)在签订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合同时,要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对于合同的形式,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合同中必须记载的事项要有流转土地的位置、面积、租金及支付方式、期限、流转方式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办法等内容;(3)要加强土地流转的监管。工商企业参与农业投资的过程中,对于流转的土地,其用途是明显的,在追逐利益的情况下,很难确保其不改变土地的用途。为此,地方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对土地流转后的实际使用状况,进行跟踪监管,对于破坏土地、改变土地原有用途、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等情形的,当地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主要制止,并按照土地流转合同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地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违约,也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当地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尽到监管职责的,由上级政府有关们对其进行处罚。如果承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其应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在规范的合同指导下,使工商企业、当地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具体而明确,一旦发生违约的情况下,使得各方主体的权利都能找到法律的救济。目前,虽然国家并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民的承包地,但是工商企业参与农业投资的趋势势在必行,因此我们必须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引导与监管,让工商企业健康、有序的参与到农业投资过程中。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E时代的电子商务以其简便、迅速、低成本的优势颠覆了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以数据电文等方式表达要约承诺也日渐成为主流。本文通过对比传统承诺理论和新电子商务时代承诺的变化,分析新形势下承诺的撤销、生效、安全性等问题,并提出应对新变化的建议。
关键词:承诺 电子商务合同 EDI
20世纪末至今,伴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发展,人类生活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企业的国际贸易模式也随之优化进步,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实现市场交换的全过程已成为现实。电子商务作为国际贸易不断深化与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相结合的产物,随着全球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在国际贸易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将愈趋明显。同时,电子商务的应用也为国际贸易中法律规制提出挑战,电子数据交换(EDI)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自动、及时的信息交流、数据交换和处理,开创了“无纸贸易”的新时代,使传统理论中要约承诺的形式、生效时间地点、安全性、能否撤销等规定受到质疑,值得探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人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被要约人一旦表示承诺,则表明要约人、被要约人之间以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当适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度。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传统理论中,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存在投邮主义和到达主义两种不同理论。
英美法系采用投邮主义,即在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的通知一经交付邮局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即使是由于邮局的疏忽致使承诺的通知在作践耽搁或丢失,风险仍由要约人承担,而与受要约人无关,且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英美法系采用“投邮主义”的目的在于缩短要约人能够撤销要约的时间,从而改善受要约人在交易中的被动地位。但在要约人收不到受要约人承诺时,以“投邮主义”而强加给要约人的合同成立其不合理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与之不同,大陆法系采用到达主义,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规定:“对于相对人所做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发生效力。”我国亦采用到达主义,即遵循《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关于承诺的撤回,除当面表示承诺和采用投邮主义立法的国家不存在外,采用到达主义的国家规定了承诺撤回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22条,“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我国《合同法》规定与之相同。
E时代,最初用来指电子(electronic)时代,电脑网络出现后Email以其快速、简便、多功能等在很短的时间内颠覆了传统的手写邮寄信件。电子商务合同,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通过数据输入进行要约、承诺,以网络传输进行送达。
传统的书面合同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原件上手书签名、盖章或按指纹,以表明当事人对该书面合同内容正确性的确认。而在EDI合同中,手书签章被电子签名所代替,即由符号及代码组成,经由键盘输入并存储于计算机磁盘中。
在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要约与承诺的意思表示由当事人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以电子方式实现瞬间传递的,因而由其所依赖的技术和其运作方式的独特性,产生许多新问题。
如:数字形式的电子签名很容易被他人模仿、破译或篡改,服务器故障导致延迟而产生生效时间争议及撤销争议等问题,这些新形势下的新问题亟待解决。
在电子商务中,虽然采用EDI取代了传统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形式,但承诺仍具有在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间意思传递的重任,因而电子意思表示在形态上仍然可表现为要约、要约邀请或承诺。在EDI环境下的承诺,因法律并未具体规定表达方式,又是当事人约定的结果,故以数据电文新形式表达的承诺也当具有法律效力。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制定的《电子贸易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手段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采取投邮主义作为承诺生效原则的英美法系国家,不承认承诺可以撤回,但大陆法系国家对承诺生效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原则,认为承诺可以撤回。E时代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应用,承诺开始以电子形式表达。从法律规定上,撤回需要在承诺尚未送达要约人之前追回并终止其效力,然而计算机一旦发出承诺,几乎不可能再找到一种方式,将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于承诺送达。因而,此种意义上承诺撤回是不可能的。
承诺的撤销在传统合同中并不多见,因为要约一经承诺,就标志着合同的成立。承诺的撤销即意味着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撤销,因此进入到违约制度规范的范畴。但是,鉴于网络交易的快捷和特殊性,法律可以采用约定或法定宽限期限的办法对电子承诺给与特殊的待遇:承诺到达相对人时暂不生效,在经过双方约定的宽限期后承诺始生效。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一个合理宽限期限。
传统意义上承诺的生效时间,英美法采取投邮生效原则,但需要的是,根据英美法学者的解释,投邮主义的承诺只适用于邮寄承诺及以电报承诺两种方式。倘双方以电话、传真等即时同步传递要约或承诺时,则承诺人之承诺必须清楚地传到要约人的手中,否则不生承诺之效。 大陆法系对承诺的生效采用的是“到达主义”,承诺的通知必须于其到达相对人时才生效,合同亦于此时才成立。因而综合两种学派观点,最为科学的电子承诺生效的时间点,应以“到达主义”为主。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内完成的,但由于电子数据可在任何地点发出,如果采用英美法系的“邮箱规则”,会使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发生诉讼时管辖法院与法律的选择。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这一缺陷。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应用,商务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也出现了新问题。传统理论中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问题,如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缔约责任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一是由于合同订立过程必须由第三人(网络经营者)的介入,二是网络安全与商业秘密的泄露问题。故合同缔约无效或不成立,可能由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通讯失误或网络安全等问题造成。
此外,在电子数据的传输过程中,当事人的有关信息也可能被窃取、泄露或者删除、篡改等。但由于这些原因造成的合同无效或撤销,尚无专门的网络安全立法规定,故在加强技术手段保障的同时,也应当弥补这一领域的立法缺陷。
对于承诺的生效时间,我国采纳的是大陆法系的做法。由于利用EDI的方式仍然有一定间隔,如到达文件箱后的保存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必须设定“到达主义”的例外。 如韩国《贸易处理促进法》第15条第2项规定,受要约方的信息在服务提供者的电脑文件箱里记录后,“度过通常运行时所需的时间后”,被推定已到达。此即规定在到达服务提供者的电脑文件箱并记录之前的危险,均由信息发送人负担。
对于承诺撤销的规定,建议通过立法规定,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当事人约定对电子承诺给予特别期限的宽恕,或这直接由法律规定合理的宽限期限,但应注意此期限应当比较短暂,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对于承诺表达新形式下的安全性问题,可赋予电子签名与手书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新加坡《电子交易法》规定:“如果一项法律规则要求签名,或者规定某一文件未经签名会产生特定的法律后果,则采用电子签名的形式满足该法律规则。”同时,也可借助指纹、声纹、DNA比对辨认等技术,加强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确认当事人的身份。
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缔结过程中数据泄漏、删除、篡改等问题,一方面可采取技术措施,如防火墙保护、口令输入、生物码指纹输入技术等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可借鉴国际商会制订的《电传交换贸易数据统一行为守则》的规定:“传送电文的中介人保证,对中转传递的电文不得作未经授权的改动,并保证不得将其内容透露给未经授权的任何人。”
此外,制定统一的法律适用法可以避免当事人进行法律规避和防止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制定统一法律适用法,可以通过几种途径,一是制定专门的法律适用法公约;二是通过对示范法的适用来达到法律适用的统一;三是在有关实体法公约中规定关于法律适用的条款。已制定的公约有《国际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代理法律适用公约》、《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等,但是现在并没有针对电子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公约。
综上所述,21世纪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便利了电子商务贸易的发展,同时也为相关国际贸易合同的要约承诺等法律问题提出新挑战。法律本质是为调节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而存在的,故应积极转换思路,面对新形势,积累新经验,及时弥补E时代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缺陷,以法律规制科技,以科技造福人类。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摘要】本文根据青岛市消费者关于绿色食品的消费调查,考察了消费者对绿色食品的购买意向,并分析了影响消费者购买意向的主要因素。结果表明,虽然消费者关注绿色食品,但是对绿色食品的认知程度较低,同时消费者的年龄、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家庭人口数量、感知风险等是影响消费者购买意向的主要因素。
【关键词】绿色食品;消费者行为;购买意向
1990年我国正式宣布发展绿色食品,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但由于消费者对绿色食品的认知不够,绿色食品的发展潜力巨大。对于绿色食品企业而言,真正树立以客户为导向的营销理念,研究和分析绿色食品消费者行为,准确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和偏好,综合考虑相关影响因素制定有效的营销战略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所用数据来源于2011年7月针对青岛市的350个消费者所进行的问卷调查。共回收调查问卷311份,剔除部分无效问卷,剔除标准是删除超出选项范围的问卷,得到有效问卷238份。
因子分析模型:
首先确认变量是否适合作因子分析:
KMO=0.699,Sig=0.00<0.05
说明关于消费者购买信心的数据适合做因子分析。
对消费者的购买信心作因子分析(抽取方法:主成分分析法)。前5个主成分对方差的贡献率已达到55.838%,可见最多抽取5个主成分作为因素,就足以概括数据的特征。
Factor1的下属变量为:花时间精力比较,了解厂家信息,花时间搜索信息,了解销售商的承诺,了解绿色食品的口碑。总含义为:信息比较因素。Factor2的下属变量为:免费样品,小包装品,退货/退款保证品。总含义为:产品保证因素。Factor3的下属变量为:推荐品牌,广告品牌,促销品牌。总含义为:品牌推广因素。Factor4的下属变量为:高信誉度超市购买,购买过去使用且满意产品,检测合格品。总含义为:信誉因素。Factor5的下属变量为:昂贵绿色食品,品牌食品,畅销品牌。总含义为:品牌信任因素。
对不同性别1、年龄2、文化程度3、职业4、婚姻5、收入6和家庭人口数7消费者的购买信心的假设检验,因为各样本相互独立,期望和方差未知,所以此处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
1.假设:不同性别的消费者购买信心的期望值相等。
检验:因素1sig.>0.05,未达到显著水平差异,表明不同性别消费者购买信心无明显差异。
2.假设:不同年龄的消费者购买信心的期望值相等。
检验:因素4的Sig.=0.001<0.05,达到显著性水平差异,即不同年龄段的消费者在信誉因素上有显著差异,通过多重比较分析表明21岁以下消费者比其他年龄段消费者更倾向于采取信誉因素方面的措施较少购买风险,21-30岁和31-40岁比50岁以上的消费者更倾向于采取信誉因素方面的措施较少购买风险。
3.假设:不同文化程度的消费者购买信心的期望值相等。
检验:可知,因素4的Sig.=0.001<0.05,达到显著性水平差异,即不同文化程度的消费者在信誉因素上有显著差异,通过多重比较分析表明大学本科/专科的消费者比大学本科/专科的消费者更倾向于采取信誉因素方面的措施较少购买风险。
4.假设:不同婚姻状况的消费者购买信心的期望值相等。
检验:因素1的Sig.=0.038和因素4的Sig.=0.001均小于0.05,达到显著性水平差异,即不同婚姻状况的消费者在信息比较因素和信誉因素上有显著差异,进一步通过多重分析比较表明未婚的消费者比已婚的消费者更倾向于采取信誉因素方面的措施较少购买风险。
5.假设:不同职业的消费者购买信心的期望值相等。
检验:sig.>0.05,未达到显著水平差异,表明不同职业的消费者购买信心无明显差异。
6.假设:不同收入的消费者购买信心的期望值相等。
检验:sig.>0.05,未达到显著水平差异,表明不同收入的消费者在购买信心上无明显差异。
7.假设:不同家庭人口数的消费者购买信心的期望值相等。
检验:因素2的Sig.=0.21因素4的Sig.=0.012均小于0.05,达到显著性水平差异,即不同家庭人口数的消费者在产品保证因素和信誉因素上有显著差异,进一步进行多重分析:家庭人口数为4的消费者比家庭人口数为3或少于3的消费者更倾向于采取产品保证因素来减少购买风险。家庭人口数为4和5人以上的消费者比家庭人口数在3人以下颌3人的消费者更倾向于采取信誉因素来减少购买风险。
因子分析法是从研究变量内部相关的依赖关系出发,把一些具有错综复杂关系的变量归结为少数几个综合因子的一种多变量统计分析方法。对于所研究的问题就是试图用最少个数的不可测的所谓公共因子的线性函数与特殊因子之和来描述原来观测的每一分量。
优点:抽取的因子能够比较全面准确的概括数据特征。缺点:由于人力时间等限制,模型不够精准,还需进一步改善;由于笔者研究水平有限,理论不够充分,还需进一步分析。
通过前文的分析,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第一,消费者对绿色食品的认知水平较低,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消费者不能准确识别绿色食品的标志,有百分之四十以上的消费者不能准确判断绿色食品的标准。
第二,消费者对绿色食品的感知风险较高,即对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不信任。
第三,影响绿色食品购买意向的因素主要有消费者的年龄、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家庭人口数量、感知风险等。
下面为绿色食品企业提供以下指导性建议:
从前面的统计分析结果可以看出人们对绿色食品的认知很缺乏,并且大多数消费者担心产品的信息完整性与可靠性问题。鉴于此,企业应该加强对产品的宣传,包括产品的质量以及绿色食品的相关知识等,同时企业还应保证信息的可靠性与准确性坚决不做虚假宣传。
质量是保证企业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在绿色产品发展初期显得尤为重要,它是企业留住顾客的根本保障。
从消费者为减少购买风险而采取的各种可能的措施来看,信誉度占到了很大的分量,消费者乐于到信誉度高的超市购买产品,而且信誉度好的超市顾客流量相对较大,同时增加了产品的售出几率。从消费者购买顾虑来看,调查中显示,销售人员的服务态度居于影响消费者购买绿色产品欲望的各因素的首位,不可忽视。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绿色壁垒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这不仅仅关系到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而且会对那些会产生一定污染、对环境保护产生一些危害的相关产业带来巨大的压力,因此,对生产水平较为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的对外出口贸易带来巨大的挑战。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国际贸易中绿色贸易壁垒的解决对策探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在国际贸易中,进口国以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为目的而设立制定的一系列的贸易机制称作为绿色壁垒。但是发展中国家对其的定义却不大相同,发展中国家称其为:以环境保护为借口,间接或直接限制出口国生产的措施。由此,通过定义我们便可看出,由于对绿色壁垒的定义的不同,绿色壁垒的受益方也是不同的。
由于生态灾难的日益加剧以及环保理念的逐渐提倡,“绿色壁垒”便应运而生。但是,绿色壁垒的使用往往背离了它的初衷,它被众多发达国家所利用,以环境保护和国民健康为幌子,冠冕堂皇地进行立法和制定苛刻的技术标准,限制进口产品贸易。发达国家常常以环境问题为借口,改变贸易条约机制,为保持本国在国际贸易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因此,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受到极大的威胁,原料丰富和劳动力低廉的优势也无法展现,并且对发展中国家的生产技术提出了苛刻的要求。于是,这种形式的“绿色壁垒”在发达国家当中越来越流行起来。
1.绿色壁垒的隐蔽性
许多发达国家声称要保护自身环境和国民健康,实质是想利用这一借口限制其他国家出口,实现保护本国经济发展的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环境问题,然而,近年来食品问题不断涌现,使食品进出口的国际标准更为严格,检验项目愈加繁多。国民关注度的提升,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都为绿色壁垒提供了“保护障”,让绿色壁垒从表面看起来非常合法化并很有必要。
从形式上来看,绿色壁垒是非关税壁垒,并且从表面上来看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必要性。而这一立法正是出于对全球环境的保护和人们自身安全等人道主义的考虑,容易获得民意支持,促进立法的顺利展开。相关国际组织及国际会议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多边环保协议和规则,在国际贸易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国际上广泛认可的国际贸易有关文件便是GATT和WTO。这两个文件为绿色壁垒的合法化提供了屏障。在这种以绿色壁垒为主要工具的保护措施下,出口国往往要承担更多经济和技术上的压力,限制了出口贸易。但是,种种国际国内法律的“保护伞”下,这一切看似具有很强的合理性,从而形成以技术为保护方式的隐蔽性壁垒。
2.绿色壁垒保护内容的广泛性
绿色壁垒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这不仅仅关系到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而且会对那些会产生一定污染、对环境保护产生一些危害的相关产业带来巨大的压力,因此,对生产水平较为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的对外出口贸易带来巨大的挑战。面对发展中国家科技水平落后的现状,这一政策的实施无非在极大程度上限制了对外贸易的发展,提高了生产的成本的同时减少了产量。另外,绿色壁垒在某些方面存在着潜在的不确定性,无法准确判断其是否符合标准,存在相当大的人为因素和其他外在因素。因此,绿色壁垒很难达到其初衷,在真正的实施过程中,它往往被发达国家所利用,而发达国家为了维护自身产品销售和自身国民经济的增长,不惜牺牲刁难发展中国家。
近年来,绿色壁垒在国际贸易出现得越来越频繁。全球137个国家采用绿色壁垒政策,全球3746种产品在不同程度上受着绿色壁垒的影响。而中国更是以每年70亿美元的代价应对绿色壁垒带来的负面影响。除此之外,随着国际贸易形式的不断变化,对绿色壁垒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科技进步的同时,全球生态危机逐渐严重,由发达国家制定的绿色壁垒标准也不断上升,要求出口国必须达到新的绿色标准。绿色壁垒是打着保护环境以及人身健康的幌子,关系到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科学生产、技术研发等多个领域,并且随着绿色壁垒相关法律或规则的不断完善,所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随着产品领域和生产链的扩大,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出口商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1.强化环保标准,加强生态研发
首先,作为出口国,应当积极地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与生产技术,确保人类和生态环境免受污染物、毒素、添加剂的影响,制定严格的环保标准以及监督体制。其次,出口国厂商应设立单独的研发机构,致力于减小污染,降低成本,增加产量,增强自身产品的竞争力。只有这样,才能使出口国产品在与进口国产品竞争时显现出巨大的优势。出口国要结合选择的国际市场的目标,遵循绿色环保的原则,调整生产理念和原料配方,通过自身的努力,达到国际绿色壁垒的标准,提高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完善国际贸易沟通机制,建立真正绿色壁垒
如上文所说,很多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借口抵制进口商品,保护自身国民经济,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同时,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以及本着我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的原则,在国际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我国可以利用自身在国际事务上的优势,开展一系列的外交政策,与其他发展中国家联合,与发达国家沟通,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绿色壁垒而非只是保护自身国民经济的幌子。再一方面,我国要带领其他发展中国家积极投入到环保事业中去,与其他国家进行技术上的指导与交流,增强合作关系,加强在生产过程中的环保意识。
我国更应该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注重环境的保护以及资源的充分利用。我国应让全世界所有国家都知道,我国是一个提倡科学发展,践行环保理念,履行国际贸易准则和环保公约的国家,除此之外,我国还积极发挥自身的作用,调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纠纷,在国际上,不仅仅维护自身利益更为全世界的发展中国家着想,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的形象。
3.积极利用WTO解决绿色壁垒争端
自2001年我国“入世”,我国在国际贸易方面享有更多地权利,我国也有更多地途径去解决应对绿色壁垒。因此,若想建立一个真正平等、开放、互惠的国际贸易平台,仅仅单靠一国之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WTO这样的国际组织出面协商,在组织内部达成共识。而且,目前与绿色壁垒有关的争议大多是由WTO解决,但是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仍不完善,无法从根本上扼制发达国家采用绿色壁垒的进出口政策。但是,由现在的国际形势来看,WTO就绿色壁垒这一进出口政策召开国际性会议是完全有必要的且是指日可待的。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根据国际贸易专业特点确定专业主修能力,具体包括外贸业务能力、外贸单证处理能力、国际货运业务能力和外贸综合业务处理能力等。针对主修能力确定培养方案,分阶段重点训练。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国际贸易专业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培养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国际贸易专业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培养研究
如何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是作者在教学工作中一直思考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专业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培养研究――在上机模拟实务课程中的探索》这个课题中,作者认为,实践动手能力的提高是一个长期的培养目标,实现这一培养目标,固然有很多具体的形式。但是,对于学习国际贸易的学生来说,应该把着眼点放在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操作能力上,良好的实际业务能力是提高这些专业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核心。
1、构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首先,围绕岗位(群)核心能力,构建以技术应用能力培养为主体、职业素质训导和职业资格证书获取为目标的课程体系;以基本技能、专业技能、技术应用或综合能力训练、职业素质训导为核心的教学内容体系。遵循基本能力、核心能力、拓展能力之间的联系规律,形成岗位能力模块化课程体系。
其次,加强实践教学,做到单元技能反复演练,综合技能集中强化。集中实践教学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校内实训基地进行模拟实习;第二阶段在校外实训基地相关岗位进行生产实习。
再次,实施引导式教学,形成“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以项目为载体”的教学模式。一是采用“请进来”、“走出去”、“课程指导书”等“学习推动教学法”,让学生了解行业的现状和就业前景,明确为什么学、学什么、怎样学,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增强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采用“渐进式实训教学法”,对单元操作技术反复训练,使之达到娴熟水平。三是采用“模拟企业活动、项目主题教学法”,有效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技术应用能力。四是深入开展与校外实习基地的合作,建立校企合作“情感-双赢”机制。与企业联合组建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共同研制本专业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和培养方式,共同建设实训室和共享资源库,联合申报科研课题、联合开发新产品,共同指导毕业生就业。五是聘请多名外贸行业的技术骨干作为兼职教师,参与专业标准制定、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实训室建设、教材编写、指导毕业生就业等工作。
2、开发模块化课程体系
根据对应工作岗位开发模块化课程体系(如图1所示),包括外贸业务员岗位方向、外销员岗位方向、货代员岗位方向和单证员岗位方向。其中外贸业务员岗位模块课程包括国际市场营销、电子商务安全技术、电子交易;外销员岗位模块课程包括外贸实务、外贸信息系统应用、外贸英语口语和国际贸易地理;货代员岗位模块课程包括外贸信息系统应用、国际贸易地理、货运代理基础知识和货运代理实务;单证员岗位模块课程包括外贸实务、外贸信息系统应用、国际贸易地理和单证实务操作。通过模块设定学生对应岗位学习更具有针对性,提高学习效率。
3、创建外贸实训基地
建成再现外贸流程的实训基地,与企业共建实验室,充分满足校内实习的要求。同时,完善校外参观实训点、顶岗实训点,建立多层面的校外实训基地。
首先,在学院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下,整合现有院内有关国贸专业的教学软件资源,搭建除国贸专业外,涵盖商务英语、涉外文秘、物流管理等相关专业归口本专业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资源共享平台,实现本专业实训室的规模化经营运作,提高本实训室的综合利用效率。
其次,在教学中不断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建立有利于培养技术应用能力和综合应用所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新模式(如图2所示)。实验室、实训基地尽可能与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相一致,形成全真或仿真的职业环境。进一步规划现有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实验实习大纲,增加综合性、设计性成分,并不断更新实训设备和软件,以保障专业校内实训正常进行。
再次,大力开拓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争取与外贸公司、外贸生产型企业、报关行、货运代理公司等分别签订校外合作协议,以此保证我们的教学始终以实践为依据,同时满足学生的实习要求。
最后,成立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指导委员会”,确保本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得到有效落实,保障基地的正常和高效运作。
按照“就业导向、能力本位、工学结合”的办学模式要求逐步推进,从沿海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现实需求出发,在专业课程体系和内容设计方面,通过岗位、知识与能力的分解,构建适合职业岗位人才要求的教学体系。
1、确定专业主修能力,因材施教
根据国际贸易专业特点确定专业主修能力,具体包括外贸业务能力、外贸单证处理能力、国际货运业务能力和外贸综合业务处理能力等。针对主修能力确定培养方案,分阶段重点训练。大一开展国际贸易专业英语翻译训练;大二上学期进行外贸书信训练和外贸合同拟定训练;大三进行报关、报检和国际结算模拟实训;大四开展国际贸易实务软件模拟操作。学生分组扮演国际贸易活动中的各个主体,综合运用之前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综合实训。
2、改革课程内容
首先,采取“教师、企业专家、学生三方结合”的方式,紧跟国内外贸行业的发展,组织专业教师和企业专家编写或修订专业教材、实训教材、多媒体教材,同时注意收集分析学生和企业的反馈意见,对教材进行及时修改。
重点抓好《国际贸易实务》、《国际商务单证实务》、《报关实务》、《国际贸易综合模拟实操》等核心课程的教材建设。优化教材结构的总体设计,突出重点和难点,突出实训环节,以适应高职教育需要。
其次,按照核心课程和平台课程优先的原则,制定专业精品课程建设规划。任命有行业、企业工作经验及丰富职教经验的专业骨干教师为精品课程负责人,成立精品课程建设团队,与校外基地共建精品课程。
再次,通过企业参与、学校教学信息化部门支持,从辅助教师教学、提供学生学习资源、进行教学互动等几个层面进行研究,开发建设专业教学资源库,建立自主学习型网络课程。
3、以就业为导向,实行“双证书”制度
坚持应用型职业岗位所需要的理论与技能为本位,培养符合高职教育素质要求的应用型人才。将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养与职业认证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专业教学中的课程模块设置以及教学内容改革都直接与相关职业岗位资格证书和技能证书的考核内容相对接,不仅可以有效提高本专业在校生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证书考试的通过率,而且基本能够满足学生就业所要从事的工作岗位的具体技能要求,从而有效提高本专业学生的就业率。
4、工学结合
积极与企业合作,同企业生产一线专业人士共同研究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建立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广泛吸收企业的相关专业人员参与,以此扩大工学合作、产学合作的渠道。通过密切结合就业市场需求,强化专业技能的培养,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实践操作能力,以此提升本专业毕业生就业竞争力,拓宽就业渠道。
国际贸易实务专业应立足于社会和人才市场需求,总结国内外同类及相关专业的办学经验,提高本专业办学质量和突出本办学特色,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深化专业特色的研究、探索和建设,以示范性专业的各项指标要求为纲,科学定位,及时调整人才培养规格,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完善人才培养模式,强化专业培养特色,争取把本专业办成本市一流并具有鲜明特色的品牌专业。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
国际贸易对金融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贸易规模、贸易自由度和贸易依存度的大小以及贸易结构的变化上。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浅议金融发展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浅议金融发展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研究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爆发,国际贸易和金融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明显,并且这种相互之间的关系共同作用于开放式经济的发展。本文首先详述了金融和国际贸易发展的之间的关系,进而分别国际贸易与金融的相互影响机制,从中探索关于国际贸易与金融发展的对策和建议,这些为未来我国在开放式经济中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借鉴意义。
金融、国际贸易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首先,金融的发展可以调节社会的资金配置,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实现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其次,国际贸易则通过比较优势在世界范围内调整稀缺资源,从而产生更多的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对本国经济乃至福利状况产生影响。此外,金融发展和国际贸易之间也是息息相关的,甚至共同作用与一国经济的发展。Beck(2002)和Riyanto(2004)分别从企业和行业方面对外源融资与出口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进一步说明了金融的发展对国际贸易的促进作用。Blackburn和Hung(1998)以及Aizenman(2003)则从国际贸易对金融发展的影响出发进行了相关研究。近年来,关于金融与国际贸易的研究仍然在不断深化。苏建平(2013)以福建省为例,研究金融发展对地区进出口贸易发展的影响,得出结论:金融发展与进出口贸易之间有着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其中金融深化更加有利于出口贸易的发展,而金融效率的提升对进口贸易的推动效应更明显。沈能(2006)认为金融发展与国际贸易在长期中存在均衡关系,无论从长期还是短期上看,我国金融规模与国际贸易正相关,且两者之间具有双向因果关系。通过金融与国际贸易的正向因果关系,共同作用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三、金融发展与国际贸易相互作用的机制
1.金融发展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机制
金融主要通过比较优势、投资组合、汇率和金融生态的等各种传播途径来影响国际贸易的方向、规模、结构乃至贸易程度(见图1)。
首先,根据要素禀赋理论和比较优势理论,大量资金会流向国际上要素丰裕的国家,这些外源融资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其产品的生产,进而此国就具有一定的规模经济,具有这种规模经济的行业在国际市场就因为物美价廉而获得了比较优势,进而随着本国出口量的增加,国际贸易顺差就产生。随着贸易伙伴国不断的增加,其贸易规模、贸易方向乃至贸易结构都会随着这种比较优势发生改变。
其次,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发展,经济体之间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日趋明显,即一国价格、利率或汇率的变动会波及其贸易伙伴乃至世界各国。这使得各国贸易部门获得的收入呈现不断波动的趋势,分散风险成为各国贸易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而金融通过对这些贸易部门所获得收入进行投资组合,使得其非系统性风险降到最低,实现贸易收入的保值乃至增值,国际贸易正常运行。所以一国金融结构的水平对国际贸易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即如果一国金融结构相对完善,风险规避机制相对成熟,就会使得本国贸易规模不断扩大,贸易结构日趋合理,从而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乃至国际地位的提高。
最后,金融生态作为影响金融机构运行的外部环境,其对社会资金的配置状况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这种对资金的配置会影响我国银行界的存贷款利率,进而影响金融深化和金融效率,而资金的运行状况直接影响到金融发展水平和企业的经营效益,所以对于产品进出口会起到间接的影响作用。此外,政府相关的金融政策,比如对利率的调整或者通过公开市场操作以及准备金调整等宏观货币政策来影响资金流向,站在国家的角度上对贸易结构和贸易规模实施宏观调控,使得国际贸易顺利发展。
2.国际贸易对金融发展的影响机制
国际贸易对金融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贸易规模、贸易自由度和贸易依存度的大小以及贸易结构的变化上。
首先,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大量资本会涌入国内或外逃到国外,这些资本的变动会引起我国货币供给和货币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利率的波动。利率的不稳定会影响银行、证券和基金等金融机构的稳定乃至是股市的动荡,涉及到全国人民的整体福利。这时国家会通过财政货币等宏观调控政策来调整我国金融的发展。所以贸易规模会对我国的金融业的发展稳定与否形成传导机制。
其次,近年随着美国次贷危机和欧债危机波及全球其他国家,贸易保护主义逐渐抬头,自由贸易受到限制。贸易的自由度严重影响贸易规模,而贸易量的大小主要表现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上,经常项目上的变动又会影响我国居民的消费储蓄以及投资结构。此外,贸易保护主义还会引起各国汇率变动,比如中美贸易摩擦中美国主动贬值以减少我国出口企业对其出口,从而保护本国产业。这些都会对我国金融发展水平产生重要的影响。
此外,随着贸易开放程度的增加,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也随之增加。杜凯、周勤(2010)、李猛和于津平(2013)等人也分别通过实证研究指出贸易壁垒对国外直接投资具有正向的因果关系。这些贸易摩擦刺激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而对外直接投资一方面利用“己厂效应”、“水平效应”和“前后向关联效应”等作用机制,将信贷资金投入到企业生产中,解决企业的投融资问题,提高储蓄的资金利用率和转化率;另一方面对外直接投资也会对金融产生负面影响,即这种输入性通货膨胀进一步也会引起信贷约束,影响金融效率。
最后,贸易保护主义还会使得全球资源配置发生扭曲,而且这些贸易壁垒阻碍了我国产品的出口,就会促使贸易结构发生变化并促进产业升级,这时就会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将剩余产业或传统产业转移到国外,而对外直接投资又会对对我国金融深化和金融水平产生进一步的影响。
首先,将金融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发展结合起来。由金融和国际贸易之间的相互影响机制可以看出,金融会通过比较优势、投资组合、汇率和金融生态等传导机制影响国际贸易;同时国际贸易也会在贸易规模、贸易自由度和贸易依存度以及贸易结构上影响金融的发展。所以只有金融和国际贸易的协调发展才能真正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家与国家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经济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一国经济的危机会迅速波及至全球,这就需要我们在制定国际贸易政策时,也能够从金融的角度出发从中加以辅助,共同促进我国的发展。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香港保险法律体系非常有特点,可以说是宽严并济,从宏观来看,通过出台宽松的政策,为保险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从微观来看,通过严格追究违法责任,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香港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与思考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摘要]在香港保险业的发展历程中,良好的法律环境起到了相当重要的重要。本文通过分析香港保险法律制度的沿革及特征分析,比较两地保险业监管的差异性,思考借鉴香港保险法律制度的一些经验做法,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香港;保险法律;研究;借鉴。
【论文正文】
香港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与思考
法律环境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保险业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香港与纽约、伦敦并列为全球三大金融中心,也是保险业发达的地区之一。香港保险业的繁荣得益于其拥有完善的保险法律制度和并得以严格地执行。良好的法律环境保障香港成为全球最成熟的保险市场之一。
香港保险业立法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以前,无专门立法阶段。保险业遵守一般的经济法律,如《公司条例》、《雇员补偿法例》中有关保险业的条款。第二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中期, 1951年,先后颁布了《第三者(向保险人索偿权利)条例》和《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1961年通过了《海上保险条例》。这一阶段虽然颁布了一些针对保险业的监管条例,但监管宽松,保险公司设立的门槛较低。例如,只要有一万港元资金,便能够注册成立一家保险公司。导致市场不规范,保险形象很差。
1974年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成立后,接到了很多关于保险的投诉,导致其将保险业作为当时的重点打击对象。
第三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今。1978年2月,香港特区政府颁布了《保险公司(规定资本额)条例》,将保险公司的股本从20万港元提高到500万港元。1983年正式颁布《保险公司条例》,该条例制定了一套对香港保险业进行审慎监管的法则, 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后,该《保险公司条例》继续有效,最近几年又作了多次修改。如目前现行规定最低实收资本为1 000万港元,经营综合业务或法定类别保险业务的公司最低实收资本为2 000万港元,保障了投保人的利益,确保保险公司有健全的管理及财务状况,并提供了公平及自由竞争的保险市场环境。目前,香港的保险法律体系主要包括:
(一)立法方面。
香港属于英美法系地区,以判例法为主,但在保险法律规范方面却主要是成文法的规定。香港的保险涉及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三个层级,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大法,对包括保险业在内的香港经济社会发展进行明确的定位。二是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如《保险公司条例》、《第三者(向保险人索偿权利)条例》、《海上保险条例》等,属于最高层级的法律;三是保险监理处或保险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对法律的一些实施细化的指引,这也属于广义上的法律体系。
为做好保险立法工作,香港《保险公司条例》①第54条规定设立保险业咨询委员会,“以就行政长官转介予委员会有关执行本条例或经营保险业务的事宜,或就委员会认为有利于香港保险业的事宜,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咨询委员会须由财政司司长或其代表担任主席、保险业监督(该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及行政长官委任为该委员会委员的其它人士所组成,而每位获委任的委员的任期则由行政长官决定。”
(二)执法方面。
主要从行政、民事和刑事等三个方面考虑。一是行政执法。保险监管执法权由香港保险业监理处行使,香港保险业监督的目标是通过审慎监管,维护保单持有人或潜在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并促进保险业的整体稳定。授权、日常管理、干预、实地考察四项是行政执法的主要职权。二是民事执法。保险合同纠纷等涉及保险民事纠纷的案件,主要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此外, 1990年成立的香港保险索赔投诉局,提供一个公平而费用低廉的途径处理由个人保单引起的索偿投诉。投诉局的裁决承保公司必须遵守,投诉人则可以拒绝接受,在这种情况下投诉人有权采取法律行动,向法院提前诉讼。三是刑事执法。对涉嫌保险犯罪的案件,由香港警方刑事侦查并由法院进行刑事审判。香港的《保险公司条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置了极其严格的法律责任,许多行为均规定了违反后的刑事责任。
香港保险法律体系非常有特点,可以说是宽严并济,从宏观来看,通过出台宽松的政策,为保险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从微观来看,通过严格追究违法责任,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把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战略上升到立法的高度。
1984年中英两国政府发表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实行相应的金融保险政策,市场与国际惯例接轨。1990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的《香港特区基本法》,专门明确了建立国际金融中心的承诺。1997年香港回归后,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构筑了处理与内地金融关系的“法律基础和政策框架”。《基本法》第五章就香港经济、金融制度予以明确规定,规定涉及香港政府“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以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保障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经营自由,并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以及对外汇基金的支配和管理用途的规定,港元作为法定货币地位、现行发钞机制保持不变、港币自由兑换、资金自由流动、不实行外汇管制等内容。香港法律保障了金融保险业的支柱产业地位,通过实行市场开放政策,使资金、机构、人才广泛聚集,成就了香港保险市场的繁荣。同时,也制定了相关强制保险的法律,对机动车辆保险、游船保险、责任保险等进行扶持。
(二)规定了严格的违法责任。
《保险公司条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设置了极其严格的法律责任,规定了违法行为应负的刑事责任。涉及的条文有24(17)条,其中涉及罚金刑事责任的条文有23(16)条,涉及监禁刑事责任的有13(9)条。涉及的行为有:非法从事保险和保险中介业务,违规任命控权人(高级管理人员),控权人、核算师、精算师变更未通知(报告)保险监管部门,帐目未按规定存交,违反资产运用限制,违反长期业务转让的规定,违反香港资产维持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清盘未通知(报告),违反保密规定,欺诈误导,违反保险中介有关规定等,均需承担相应罚金或者监禁等刑事责任。
(三)强化诚信监管。
1.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53A条对保密义务及其违反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即:除公职人员和获保险业监督雇用或授权或协助保险业监督的人等法定人员外,对在根据条例行使任何职能时获悉有关任何保险人的事务的一切事宜,均须保密及协助保密;不得将该等事宜传达他人,但与该等事宜有关的人除外;不得容受或准许任何人取用其所管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纪录,或取用由任何其他获如此委任或雇用的人所管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纪录。
任何人违反上述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 000港元;如属个人,则可另处监禁2年;或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如属个人,则可另处监禁6个月。
2.有关禁止误导陈述和虚假材料的规定第56条、41条对误导和提供虚材料的法律责任均作了规定。如第56条规定: (1)任何人如藉其明知是虚假、误导或有欺骗性的陈述、承诺或申述,或不诚实地隐瞒重要事实,或罔顾后果地作出任何虚假、误导或有欺骗性的陈述、承诺或申述,以诱使或企图诱使他人订立或要约订立任何保险合约,即属犯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12个月。(2)任何促使或准许在根据本条例的任何条文而送达、提交或寄出的任何通知、报表、陈述书或证明书内;或存交的任何文件或文件副本内,包括有他明知在要项上是虚假的陈述,或罔顾后果地促使或准许如此包括有在要项上是虚假的陈述,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 000港元,如属个人,可另处监禁2年。又如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人根据规定向保监部门提交材料时,提交他明知是在要项上虚假的资料或罔顾后果地提交在要项上虚假的资料……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 000港元,如属个人,则可另处监禁2年。
(四)关注重点的保险从业者。
1.保险中介人。
第65条至78条是关于保险代理人及保险经纪人的规定,特别是第77条规定了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77条第3款规定同时从事代理和经纪业务的法律责任。任何人同时显示自己是获委任保险代理人及获授权保险经纪,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 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
第77条第12款规定未将客户款项存入独立账户或在客户款项上作按揭或抵押的法律责任。任何获授权保险经纪没有将客户款项存入独立帐户内;或在客户款项上作出按揭或押记,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 000 000港元及监禁5年;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 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该条第13款规定:任何认可保险经纪团体没有依法备存登记册;没有依法将保险业监督指明的资料备存于登记册内;没有提供保险业监督规定提供的资料;没有向保险业监督提供依法须提供的详情;没有交出依法须交出的簿册或文件,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 000港元,此外,在裁判官信纳该项罪行持续期间,另加每日罚款500港元。
第77条第14款规定保险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委任核算师的法律责任。任何保险经纪没有遵从有关核算师委任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 000港元,此外,在裁判官信纳该项罪行持续期间,另加每日罚款500港元。
2.保险高级管理人员。
第13A条规定,获授权保险人委任任何人为其控权人(controller,常务董事或行政总裁),需先向保险业监督送达通知书,说明建议委任该人为控权人,并经过保险业监督按照法定程序的认可。对保险公司违反规定委任控权人的,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 000港元。对违规出任或继续出任控权人的,即属犯罪,可处监禁2年,而在该项罪行持续期间,另加每日罚款2 000港元。
第14条规定,凡获授权保险人的董事或控权人有任何改变,则保险人须立即以书面将该事实通知保险业监督,否则,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 000港元,如属个人,则可另处监禁2年,而在该项罪行持续期间,另加每日罚款2 000港元。
3.精算师和核算师。
第15、15A、15B条规定了保险公司须委任核算师和精算师,并将核算师和精算师的委任和变更情况及时通知保险业监督,否则即属犯罪,可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五)对非法保险作了严格的限制。
《保险公司条例》不仅对保险业务的经营作了禁止性规定,而且对“保险”词语的使用也作了严格的限制。
第6条经营保险业务的限制作了以下规定: (1)除获授权经营该类别保险业务的公司、劳合社、保险业监督认可的承保人组织外,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任何类别的保险业务。任何人违反上述规定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 000 000港元;如属个人,则可另处监禁2年;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 000港元;如属个人,则可另处监禁6个月;在该项罪行持续期间,另加每日罚款2 000港元。
第56A条对使用“保险”等词的限制作了以下规定:非经合法授权,在香港进行业务的描述或名称中使用“保险”一词或“保”字及紧接其后的“险”字,或使用英文“insurance”或“assurance”一词或该词的英文衍生词,或使用该词在任何语文方面的翻译,或使用字母“i”、“n”、“s”、“u”、“r”、“a”、“n”、“c”、“e”或“a”、“s”、“s”、“u”、“r”、“a”、“n”、“c”、“e”并以该次序排列;或在任何单据上款、信纸、通告或广告中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作出陈述,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 000港元,如属个人,则可另处监禁2年。
第77条对非法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作了以下规定: (1)任何人显示自己是任何保险人的保险代理人,但却并非该保险人的获委任保险代理人,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 000 000港元及监禁2年;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 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2)任何人显示自己是保险经纪,但却并非获授权保险经纪,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 000 000港元及监禁2年;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 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3)任何保险人透过任何保险中介人订立保险合约;或接受任何保险中介人向其转介的保险业务,而该保险中介人并非其获委任保险代理人;或获授权保险经纪,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 000 000港元及监禁2年;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 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
(六)授权保险业联会履行部分监管职责。
《保险公司条例》特别授权香港保险业联会负责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并对保险业联会制定的规定及采取的监管措施给予法律的强制执行力。
第66条规定有关保险业监督对香港保险业联会制定的实务守则有执行权:保险业监督有权向任何获委任保险代理人发出通知,当保险业监督认为该获委任保险代理人已违反实务守则,获委任保险代理人有14日时间令保险业监督信纳:他并没有如所指称违反实务守则;或实务守则的违反并不足以成为取消登记的理由。否则,保险业监督有权指示为该获委任保险代理人登记的保险人取消该获委任保险代理人的登记,并将其姓名或名称从登记册中注销,而该人则须停止作为保险代理人。
第67条有关保险代理人的实务守则的规定:香港保险业联会在保险业监督认可下,须发出管理保险代理人的实务守则;按保险业监督的指示,修订管理保险代理人的实务守则;如没有事先取得保险业监督的书面认可,不得修订或撤回实务守则。任何保险人在其管理保险代理人方面,须遵从获认可的实务守则。保险业监督有权要求任何保险人及任何保险代理人,提供足以核实该保险人或该保险代理人遵从实务守则的资料。任何保险人没有遵从根据第67条认可的实务守则,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 000港元。
第77条在违反保险业联会制定的事务守则的法律责任方面也作了规定,具体如下:任何保险人委任一名代理人,而他知道该项委任促使该代理人获多于订明数目的主事人委任;委任一名低于认可实务守则所定最低资格的代理人;根据一项书面代理协议委任一名代理人,而该协议在某要项上不符合香港保险业联会根据认可实务守则采纳的标准代理协议的最低限度规定;在无香港保险业联会所成立的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的确认下,确认任何保险代理人的委任;或在香港保险业联会所成立的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向其转介任何投诉时,没有调查该投诉,没有将调查结果及所采取的行动(如有的话)向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报告,或没有按保险代理登记委员会的规定采取纪律行动,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 000 000港元及监禁2年;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 000港元。
(七)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
规定了非法从事保险(中介)业务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效力———并不当然无效,其效力由保单持有人进行选择。
第6A条及第65条规定: (1)凡保险人在违反有关保险业务须经保险业监督授权或认可的规定下订立与任何类别的保险业务(但并非属再保险业务)有关的保险合约,该合约可由保单持有人选择是否即使在违反上述规定下,仍可由保单持有人强制保险人履行;或基于违反上述规定而属无效。(2)保单持有人如依据前款规定选择使保险合约在合约期满前无效,则有权取回其根据该合约支付的代价。(3)凡保险人在违反有关保险业务须经保险业监督授权或认可的规定订立与任何类别的保险业务(属再保险业务)有关的保险合约,该合约并不会仅因此项违反而属无效或可使无效。(4)凡保险人在违反有关保险中介人须获委任的规定下订立任何保险合约,该合约可由保单持有人选择是否在违反上述规定下,仍由保单持有人强制保险人履行。若保单持有人根据前款规定选择使保险人合约在合约期满前无效,即有权取回其根据该合约而支付的代价。
第71条规定保险经纪客户款项留置、押记或按揭的效力。除非在客户帐内的款项是供缴付当时须偿还及欠下保险经纪的费用,否则保险经纪或透过保险经纪就客款项作出的留置权或申索,均属无效。保险经纪就客户款项而作出的任何押记或按揭均属无效。
第13B条(8)款规定保险人违规进行内部投票权交易的效力。任何有关取得保险人内部投票权的交易,不得纯粹因违反有关保险人的控权人需经保险业监督认可的规定而属无效或可使无效。
内地保险业起步晚、基础差,保险立法和执法体系还存在不少问题,研究香港经验做法,对内地保险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律支持体系。
香港在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在立法上明确了金融保险业的支柱地位,使保险业得到飞速的发展。这可以充分证明,无论是哪一国家或地区,法律环境是保险业发展的必不可少条件。与香港不同,内地幅员辽阔,各省市的经济发展、文化传统差异很大,不可能都把金融保险业作为支柱产业。但无疑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和广东、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的省份是有这样的条件,通过地方性立法或政府规划把金融保险业定位为支柱产业,研究制定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产业技术、产业布局等政策,合理配置资金、技术、人才等各种资源,能够引导保险业科学发展。
即便是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未达到把金融保险业作为支柱产业的省市,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和地方的职权范围内,针对特殊行业出台强制保险政策或地方性法规。如公众责任事故、建筑意外伤害事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都可以通过地方性立法来实施,扩大风险保障面,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又如通过执法、司法环节的改进,可为保险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加大对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香港法律对许多保险违法行为均定性为犯罪并规定了刑事责任,大部分还规定了监禁的刑事责任。而内地保险违法行为除了刑法第174条关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规定、第183条关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贪污罪和侵占公司财产罪的规定和第198条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共三条关于保险犯罪的规定外,其他关于保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均为行政法律责任,相关的罚则散落在《保险法》、国务院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中。如香港规定保险公司违反规定委任控权人,以及变更控权人未及时报告保险监管部门的,对保险公司和控权人均属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同样行为在内地规定了行政责任,《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46条规定:保险机构未经核准擅自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对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任职条件予以任命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48条规定:保险机构有未按照本规定及时报告有关事项等情形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在当前内地保险立法偏宽松的情况,必须通过严格执法来弥补。对于严重的违规机构要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处罚到法人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这一层级;涉及违法犯罪的个人,坚决移送司法机关。通过加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三)探索市场化的保险产品费率形成机制。
香港法律未对保险条款费率的审核作出规定,该事项由保险公司自主决定,采取完全市场化的手段厘定条款费率。我国内地则对保险条款和费率进行了监管,《保险法》第136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137条还对未经审批或备案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从长期来看,内地保险业要探索市场化的费率形成机制,只要不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损害保单持有人和公众的利益,则放松监管产品非法费率的管制,除极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外,其余都交由保险公司自主定价,可降低费率高企的利益可操作空间,确保监管资源集中在有监管需要的范畴。
(四)大力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香港对违反诚信、违规经营等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要通过刑事责任来追究。同时,在保险合同以及合同纠纷上也赋予保单持有人更多的选择权。内地对违反诚信的经营行为主要通过行政处罚来处理。
如《保险法》第116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第162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116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从实施效果看,法律上对加强保险诚信服务,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权益的保障力度不够、保障效果不明显,社会公众认为保险诚信服务不到位,行业形象不佳。在此情况下,保险监管应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通过出台细化的监管政策和监管制度,明确行业服务标准,建立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加大失信惩戒体系,树立诚信服务的良好氛围。
(五)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
香港法律特别授权香港保险业联会负责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并对保险业联会制定的规定及采取的监管措施给予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内地保险行业协会纯粹是一个行业自律组织,无法律授予的监管职责,制定的行业规定无法律强制的执行力,靠会员单位自觉执行。
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一方面,应给予保险行业协会一定的授权,或者允许保险监管部门将部分事务性工作委托保险行业协会实施,让保险行业协会在规范市场、促进行业发展、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另一方面,要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促进其逐步向市场化方向运转,充实各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行业协会的公信力。
浏览量:7
下载量:0
时间:
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采购主体力争以尽可能低的价格采购到质量理想的物品、劳务或服务"。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全文如下:
[摘要]政府采购是指一国的政府机关及其下属的所有实体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标的之行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一体化的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日益成为国家管理公共支出和节约经费的重要手段。文章从政府采购的定义入手,分析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功能,将各国政府采购制度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状,并提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政府采购;公共资金招标。
(一)政府采购的界定。
政府采购在欧盟官方及其欧洲各国又称为公共采购,是指使用公共资金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动用公共资金,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购买、租赁商品、工程、智力成果及雇佣劳务或获取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1.公开性原则。
公开性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都要公开。公开性原则贯穿于政府采购整个程序中。首先,有关采购的法律和程序要公布于众。其次,采购的内容、数量、质量,对供应商的资格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也要公开。当然,对于一些采购,由于采购物品的性质,使得采购过程不能公开,但即使如此,采购机构也必须作出说明和记录,并须经严格审批和授权。
2.公平性原则。
政府采购公平性原则是指“采购主体要为供应商竞争性地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公平的途径”。政府采购中的公平性首先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机会均等,并受到同等待遇。其次,公平性原则还要求合同的授予要兼顾政府采购社会目标的实现。在政府采购制度中制定一些规则和采取一些措施,使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小企业、少数民族企业也能获得一些政府采购合同,从而促使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3.竞争性原则。
竞争性原则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灵魂和精髓。政府采购目标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只有竞争才能防止政府采购中的浪费和腐败问题。
通过竞争,政府采购机构可以形成一种买方市场,从而形成一种对买方有利的竞争局面。竞争也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和技术,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使用户可以用较低的价格采购到优质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目标。
4.经济效率原则。
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采购主体力争以尽可能低的价格采购到质量理想的物品、劳务或服务”。过去,由于我们没有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中很少进行成本效益核算,重复投资、盲目采购现象严重,给国家造成极大的损失和浪费。因此,我们的政府采购制度不仅要实现实质上的经济效率原则,还要体现采购程序上的经济效率原则。
5.廉政原则。
廉政原则是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禁止违法和腐败行为,严格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政府的廉政。这一原则有两个要求:一是严格依法办事,严禁以权谋私。这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的竞争过程中,禁止政府采购人员与供应商进行单方面的接触,与采购合同或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人员应当回避等。二是合理行使政府的自主裁量权。由于采购的广泛性、复杂性和多变性,法律赋予采购主体一定的自主裁量权,以应付特殊情况。在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规的同时,合理地行使政府采购自主裁量权也是廉政原则的要求之一。
(一)政府采购缺少统一的法律法规。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政府采购还没有成体系的法律法规,许多法律法规的建设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已有的《招标投标法》
与《政府采购法》在规范范围、适用对象、招标投标以及采购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方面上有很大差异,离规范的政府采购法规要求很远。
我国《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规定政策目标,这部法律赋予采购人自行采购以及是否委托采购的权力;而后一部《政府采购法》强调政策目标和集中采购,前一部法律普遍允许以私利为目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后一部法律则强调和提倡政府集中采购,由非营利为目的的政府采购中心执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任务。由于存在两部调整和规范同一采购对象的法律,致使还有许多的非集中采购机构存在,这些中介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规模远远超过政府采购中心。
(二)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偏小。
我国《政府采购法》所明确规范的主体范围是在我国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这三类主体范围中,还看不到占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很显然,我国主张将采购主体公共性、采购所适用的资金的公共性与从事活动的非竟争性结合起来,并按照采购主体的公共性,采购资金公共性及从事活动的非竞争性三者并举这一原则来确定政府采购的事实主体,而将国有企业尤其是公用事业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而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凡是用政府财政支出中的政府消费支出和投资支出项目,无论采购主体是政府单位、公共机关还是国有企业或者民营企业,都要纳入政府采购法所规范的主体范围。
(三)政府采购方式规定不明确。
我国在《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且对公开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规定得较为宽泛,即除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且达到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均应实行公开招标方式。①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在《政府采购法》中对政府采购方式的规定比较薄弱,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并没有对各种方式的配合适用做出规定。如就公开招标而言,《政府采购法》确立了其优先适用的地位,并且对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做出了规定,但未就公开招标与其他方式配合适用作出规定。第二,对某些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规定得过于苛刻。第三,已有的规定不明确或不严密。如对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批准,以什么方式提出申请则没有做出规定。第四,对某些采购方式的程序规定过于简单。
(四)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不全。
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目前我国不少地方往往都是在财政部门设立一个政府采购办公室或政府采购中心,属财政内部科(股)室,代表财政部门行使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和具体采购事务双重职能,这就难免会出现与财政职能不相适应的现象,突出表现在财政大包大揽所有的采购事务, 把管理与采购事务性工作混为一体,有悖于政府采购推行的初衷,致使政府采购职能不能正常发挥,人为造成工作繁杂,从而使财政部门在担当政府采购管理职能问题上界定不清,出现财政职能越位和缺位现象。这与政府采购最基本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要求相悖。
(一)加快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设。
为了建立有效的、统一的公共采购制度,应尽快将我国的《招标投标法》纳入到《政府采购法》中,健全专门法律,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这一体系至少应包括如下层次:一是《政府采购法》,包括总则、招标、决算、异议及申诉、履约管理、验收、罚则等内容,它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基础。二是《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对政府采购法作出具体解释和补充。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三是地方性的政府采购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此外,还应有大量的配套法规,从而做到政府采购有法可依,有理有据。在完善《政府采购法》时,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经验,设置合同申诉委员会,专门处理采购活动中的申诉。
(二)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
现实生活中,在很多履行政府公共功能的采购支出中,财政性资金只占其中一部分。不少履行公共功能的项目,或多或少是以其他资金举办的,比如说,运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组织贷款,也有我们国内商业银行的配套贷款,或者政策性银行的贷款等等。甚至也不排除一些捐赠资金和一些其他可能渠道的资金,融入这种有公共职能的工程和项目。如果我们认定只有财政性资金作为来源的采购活动才能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规则的覆盖范围,比照现实就会发现一个为数巨大的资金数量脱离调控范围,不利于在转轨过程中,很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因此,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确定为凡是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三)明确政府采购的各种方式。
首先,形成完善的政府采购方式体系。我国应对《政府采购法》中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进行必要梳理与调整,形成相互融洽与配合的关系。其次,必须就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做出明确合理的规定,引入与市场经济通行规则兼容的公开招标、投标。
在招标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可以通过电视网络的形式,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各个环节进行直播,将招标的全部程序置于大庭广众的监督之下,使政府采购工作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地进行,从而减少和避免招投标中的人为因素的影响。
(四)健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1.建立多层次的政府采购组织体系。
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是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主要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指挥与协调、制定重要政策、审查批准政府采购目录。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政府采购目录、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等。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集中采购,委托、代理代购,建立与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网络等。
2.政事公开。
对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中心事权进行科学划分,前者是管理机构,后者是操作机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要是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不直接参与具体的采购活动;采购中心负责具体采购计划的实施,接受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参考文献].
[1]宗煜。政府采购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谷辽海。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第二卷)[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
[3]张建中。政府采购分析[N].经济参考报,2007-11(1)。
[4]李海涛。我国政府采购[N].北京青年报,2006-2(2)。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科学技术哲学属于哲学的重要分支学科,主要研究自然界的一般规律、科学技术活动的基本方法、科学技术及其发展中的哲学问题、科学技术与社会的相互作用等内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科学技术与法律的关系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科学技术与法律的关系研究全文如下:
科学技术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革命性影响,它是未来社会变革的启动力。人类已经从发展和利用科技转变为受科技影响,被科技所左右。法律必须对这种强势力量予以强势应对。因此,研究法律与科技关系并予以正确处理是本文的中心议题。
科学技术是人类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认识世界和以劳动改造世界的产物,是社会文明的重要内容,其本身不具有阶级性。法律则不同,法律必然为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所控制和利用,充满了政治色彩和阶级烙印。但是,法律与科学技术又是息息相关的。在阶级社会里,科技为谁服务,向哪个方向发展以及对科技的哲学分析等方面,都是受阶级影响的①。
法律的社会性是科技与法律相互渗透的内在原因。然而,详细说来,让此种关系得到充分发展的现实条件为:第一,科技的社会化趋势日益明显。第二,大量的社会关系问题需要法律与科技的共同调节。因此,在当今社会中,人类的科技研究工作,必须以法律的外衣尤其是这其中重要的科技法予以维护,使客观规律得到遵守,人类的发展才能实现真正的可持续。
因此,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法律的相应调节辩证统一于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中,相互联系和互相渗透并共同作用于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既维护了阶级统治,也顾及了社会管理,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作用促进社会的发展。
法律以对社会关系的调节为武器,为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开拓出一片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律是科技和人类间矛盾的调节器,其能够有效调控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引发的各类问题。
法律抑制科技和人类间的矛盾。比如,生物学、医学的发展与人类伦理的矛盾问题、科技的广泛应用与生态环境的调和问题等等都需要法律的调节。而科技法是人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尊重客观规律和法学理论的基础上,专门针对科学技术及其相关问题,科学地总结的新的部门法。
从人类社会的生产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生态环境的关系来看,在工业革命以后,人类入侵自然、索取自然资源在程度上和范围上皆有了质的飞跃。北京的“雾霾”现象就是铁证,克隆技术的进步让人类在发展与伦理间难以抉择。这些使人类无比困扰忧虑的社会问题,完全不是我们用个人素养所能控制和消除的。但是,我们能以法律制度来协调科技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矛盾,让科技真正成为人类的朋友,建设人们共同期待的和谐幸福的社会。法律让科学技术给自然和社会引发的危害得以控制,是全世界的共识②。
第二,法律是科学技术活动的引领者和管理者。科学技术发展到现今时代,已然是全方位多领域的活动。各种高端科学技术的发展不再待在过去单个领域的空间寻求进步,一个学科的小团体已不存在了,渐渐趋向于多个学科领域的互相合作,多个圈子的交叉渗入,而促成这些合作则不仅靠科学家自己而真正需要国家的正确引导、指挥、组织和管理,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各种资源优势完成科学技术活动。国家制定的科技法律能够确保这些得以实现。
第三,法律能够赋予科技经济价值和商业价值。科学技术是人类生产的工具,科技活动的目标是创造出成果以应用于人类的生产活动。但是,人类一定会陷在在科学技术所能提供的巨大生产力与其原创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之间。法律恰能以理性的权利义务安排,使这一矛盾得到很好的解决。具体来说,法律把科学技术研究的成果以权利的形式安排成专利权、著作权等创造者特有的权力,给予它们以法律上的属性,成为同其它产权功能类似的知识产权。
(一)科技对法律的作用,主要表现为物质影响,观念影响和方法论影响
1.物质影响。首先,为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诸如环保法、国际私法等众多新兴法律部门不断出现。其次,科学技术让各种法律活动更为有效地进行。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③这种带有深刻科技烙印的法律条文则正是医学上、生物学等科学技术得以运用于立法工作并取得成功的很好例子。最后,科技让立法的工作方式发生巨大改变。国家立法工作的一般成员在碰到科技立法时总是会感觉到能力不够,于是把科技立法涉及到专业知识得方面托负给专门的机构及特殊人员,并与他们通力合作,渐渐地,“委托立法”应运而生。立法者若无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丰富而精确的调查统计资料和跨部门、跨学科的协作,要制定完善的法律是不可能的④。
2.观念影响。科学技术的发展让人类的法律意识和观念更新换代。就法律意识来说,医学、生物学的发展使人们对于自然人死亡的不再是以停止呼吸为标准,而自然人的脑死亡才成为真正具有法律意义和说服力的死亡。就法律观念来说,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得人们能够建立更为直接、广泛和快捷的社会关系,让人们以一种特殊的方式进行密切的交流,学界为适应时代潮流,诞生了法律时效与时限的理论。由于科技使各国空间距离相对缩短,地球成为“地球村”,一国在制定本国法律的之时得同时参考相关国际法律条文和其他国家法的相关规定,以便在最大程度、最大范围上让本法律得到有效使用和严格遵守。
3.方法论影响。科学技术对法学的方法论的影响在现今有革命性的意义,尤为值得重视。我们认为,法律与科学技术两者在方法论上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科学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彻的科学的方法论——“科学方法”,把“科学方法”从科技开发搬到法律制定和实施上,就会在对法制系统活动规律的准确认识方面及实行社会控制等相关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性的进展。但是,对于“科学方法’的正确运用过程中,我们必须以严谨求实的精神,自觉合理运用科学方法,并应最大程度上的思考在法律问题本身的各种因素和复杂的社会现实与法律的联系。因此,在法律领域中对科技的应用是要服从某些条件的,其中之一就是要理论本身的合理有用,它仅提供辅助,而且其本身还有待于完善。因此,我们在法律领域中运用“科学方法”应持审慎态度,这才是科学技术对法律作用的正确处理。
在当代中国“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中国不应该仅仅满足科学技术发展的需求,而是在依法促进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前提下,提高综合国力,限制和避免科学技术的潜在危险和可能造成的灾难。
我国在1993年颁布《科学与技术进步法》,它是一部比较全面地调整中国的科学和技术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对立法宗旨加以明确地规定:“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中优先发展科学技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依据宪法制定本法”⑤。该法强调以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但对滥用科学技术的危害和法律对科技活动调整的极限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要求。综上所述,国内法欠缺对科技立法的全面考虑。我认为当代中国的科技立法应当贯彻以下原则:
一是限制开发原则。科学技术发展本身是忽视给人类带来的影响和后果的,因此在科技立法过程中我们应有意识地以不给人类带来灾难和痛苦为原则。对于有给人类带来灾难的可能性的技术,用法律予以杜绝使用。对于某些技术可能带来的后果目前尚不清楚的,则必须审慎行事,并予以合理开发和限制盲目不当地应用。如克隆技术的发展。其对于人类有利的积极方面,例如解决物种灭绝问题、食物生产问题,世界各国则普遍以法律予以扩大和促进其发展。而对于有违伦理的克隆人,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和其他一些国家通过法律严格禁止。
二是技术规范原则。科技立法要实现真正解决科学技术和人类发展的矛盾,可持续发展观念必须深入贯彻到人类活动的每一个方面,并且法律要全方面符合立法对象的专业技术标准,让由此产生的科技法伴随强大的技术性特征。通过吻合技术规范的规定,使科技法既适应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又有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并且规避科技进步引发的问题。
三是环境保护原则。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必须以科技立法加以保护。这一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确保我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实现。其二是通过法律的设定,以高端的科技拯救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平衡,使科技进步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力通过法律理性得到在根本上的消除。
四是国际合作原则。科学技术的应用关系到个人和整个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在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需要广泛和有效的国际合作。在我国科技立法中,应该主动参与和制定有关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律文件,严格履行国际义务,加强与各国的合作交流,谋求相互的理解和支持,尽最大限度地让我国的科技立法工作符合国际大趋势,真正实践国际合作原则。
浏览量:5
下载量:0
时间:
公司理财学、金融市场学和投资学组成了现代金融经济学,随着经济金融化的进展,现代财务理论对于企业管理行为的科学化的发挥着越来越不可割舍的支持作用。同时,财务理论在现代经济理论中学术地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企业加强财务理论学习与研究的相关思考相关论文。文章仅供参考阅读,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企业加强财务理论学习与研究的相关思考全文如下:
[摘要]理论是实践的指导。企业必须加强财务理论的学习、研究,提高理论创新能力,以指导财务实践的创新。应在加强基础理论学习、研究的同时,加强与跨国公司、国企改革相关的特殊财务业务理论方面的研究和实证研究方法的学习。财务理论研究应融合对人的因素和制度因素的思考。加强与高校、研究机构的合作,充分利用企业的学术平台。加强企业理论研究的条件保障。
[关键词]财务理论;研究;思考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在2008 年财务工作任务中明确提出了“加强财务理论和实践研究”、“完善学术研究,提高理论创新能力”等要求,对财务工作人员加强理论学习与研究,以财务理论指导财务实践的创新、提高财务工作效率,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和推动力,对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理论是实践的指导。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任何实践都需要正确的理论指导,否则很可能出现“南辕北辙”的结果,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却导致了实践的无效和混乱。同样,财务理论的学习、研究也是指导财务实践的重要基础,将为财务实践指明正确的方向。大型国有企业的财务实践具有自己的特点,涉及的财务资源巨大,如何利用财务理论指导财务实践,是一个积极的、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2. 1 财务理论体系的基本观点和方法
财务理论体系的研究旨在揭示财务对象各要素之间的本质规律,解释现实与预测未来。因此,学习、研究财务理论体系,熟悉相关模型,将为更好地运用相关知识解决财务实践中的问题奠定良好的基础。财务理论体系分为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两大部分。基础理论包括财务管理主体、客体、目标、假设、原则、任务和体制机制等理论,还包括财务管理的本质理论、行为理论和职能理论以及财务发展史等。不同的研究者对这些理论有不同的看法。例如,财务管理的本质理论有“资金运动论”、“价值分配论”、“价值运动论”、“本金投入收益论”和“财权流论”等观点;财务管理职能也有“六职能说”、“五职能说”、“四职能说”等观点;财务管理目标有“经济效益最大化”、“利润最大化”、“所有者财富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等观点。我国大型国有企业在完成企业利润目标的同时需要承担部分社会责任,因而财务管理目标也具有特殊性,必须加强具体财务理论在不同环境下表现形式的相关研究。
应用理论包括应用理论体系和应用方法体系两部分。应用理论体系具体包括:资本结构理论、投资组合理论、股利政策理论、资本资产定价理论、套利定价理论、风险规避理论、利率决定理论、汇率决定理论、市场效率理论(有效市场假说EMH) 、代理成本与信号传递、控制权理论、初次公开发行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等。应用方法体系可分为基本方法和具体方法。基本方法包括如货币时间价值、风险价值、成本效益分析、动态数量分析、经济数学模型法等; 具体方法包括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控制、财务分析、财务检查等各个环节的方法,如经济订货批量法、差量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净现值(NPV) 分析方法、金融衍生产品估价技术、事件研究方法、公司估价技术和现金持有量模型等技术性方法。
熟悉理论体系和应用方法体系中的各种基本观点、方法,结合金融市场、资本市场和企业实际,可以很好的指导企业的财务实践,并充分利用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为企业的融资、公司治理和价值评估等具体的财务实践服务。
当然,对于不同的财务理论体系划分也有不同的观点,如汤谷良认为西方财务的理论基础划分为7 个基本的理论模块;谢志华、汤谷良认为企业财务分为所有者财务、经营者财务(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理财) 和财务经理财务3 个层次。熟悉不同的理论体系划分方法可以为提高理论研究与实践的效率提供借鉴。
2. 2 实证研究的方法
实证研究,是指通过对研究对象的材料进行数理统计、分析,并设计实验,进行量化的、精确的测试并推导出结论的研究过程,一般由以下4 个步骤构成: (1)问题的提出。重复出现的经济现象和对于已有研究成果的思考或完善都可以成为问题提出的起点; (2) 构建理论模型。包括提出假设、构建模型和导出假说3 个环节; (3) 进行经验实证。主要是检查理论假说能否经得起经验资料的验证,如果假说被经验资料证明不成立,需要重新构建理论模型; (4) 对实证检验结果进行分析、解释,得出结论。
目前发表在《经济研究》、《会计研究》等核心期刊上的论文相当部分采用了实证研究的方法,论文中包含大量的数学符号或计量模型,数学分析可将复杂的经济关系高度抽象,有利于经济概念的精确定义,有利于经济学理论的推理。熊彼特把数学分析工具的改善视为衡量经济学发展的标准;现代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研究成果几乎都离不开经济模型的构建和实证研究方法的应用;现代财务理论基础的相当部分内容运用数学符号或模型予以表述。我国的财务实证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统计软件使用不够广泛,国内学者大多采用实证方法来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的相关财务理论问题,例如股利信号传递理论、CAPM理论、股市有效性及资本结构等理论在我国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的体现方式和有效性。
实证研究方法大量使用数学语言,需要较好的数理统计和计量经济学等数学基础,需要掌握大量的数据作为研究的支撑。企业财务人员将实证研究方法的学习作为财务理论学习与研究的内容是很有必要的,即使数学基础水平暂时无法提高,也应加强数据搜集和统计分析的意识。同时,必须认识经济数据的真实、准确对严谨的财务实证研究的重要性;数学分析必须以财务理论的规范研究为前提,避免陷入就方法而方法的数学模型参数讨论之中,从而迷失研究方向。
2. 3 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热点问题
结合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实际,财务理论的学习、研究要关注以下方面内容: ①公司财务治理结构的研究。公司财务治理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子系统,从属于公司治理结构,关系公司财务决策权、财务执行权和财务监督权的权力划分与配置问题; ②企业福利货币化政策对个人所得税税负的影响;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增值税等税收政策转型的研究; ③对“十二五”财政支持政策的研究; ④社区建设和运行费用的资金投入政策的研究; ⑤企业年金、住房补贴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财务政策; ⑥内控授权、绩效考评等激励机制研究; ⑦与石化行业发展相关的宏观经济金融政策研究。
同时,还应加强特殊财务业务相关理论研究,包括资产重组、可转换债券、资产评估、衍生金融工具等方面中所涉及的财务问题,企业多元投资风险控制方面的财务问题,加强对集团型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研究。[论文网 Www.LunWenData.Com]
3. 1 人的因素
英国经济学家科斯(Ronald H. Coase) 、美国经济学家阿尔钦(A. A. Alchian) 、德姆塞茨( H. Demsetz) 、詹森(M. Jensen) 和麦克林(W.Meckling) 等都把企业视为“一系列契约的集合”(显性的和隐性的) ,股东、债权人及其他相关利益者均是契约的组成部分,企业实质上是围绕财务资本和人力资本等关键资源而建立的。因此,财务理论的学习、研究中必须考虑到人的因素。一方面,人具有“经济人”属性,追求经济利益;另一方面,人还具有“社会人”属性,追求安全、尊重、成就和自我实现等,这两种属性都会成为企业资源配置和成本支出的影响因素。人工成本是财务成本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企业是从人工成本方面考虑,也要求在财务决策时更多地考虑人的因素。例如,很多公司给予员工(甚至关键供应商) 股权不是为了筹资,而是为了维护公司长远的生存能力。这些因素,都会影响企业财务目标的实现。
3. 2 制度因素
亚当·斯密以来的经济学家们以“经济人”假设为前提,在制度不变的前提下研究经济问题。这种只考虑经济因素、忽视制度等非市场因素的研究方法很难解释现实生活中的诸多经济现象。
20 世纪30 年代诞生的制度经济学派,揭示了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无处不在。人的有限理性和人的机会主义倾向使人类行为与制度具有内在的联系,有了制度的作用,土地、劳动、资本和企业家这些生产要素才得以充分地发挥作用。目前影响全世界的金融危机起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而次贷危机产生的最重要原因就是与对“金融创新”监管不力的制度性因素相关。因此,财务理论的学习、研究可加入制度经济学方面的内容,将其与财务管理研究结合起来; 实证研究中,必须体现现实社会中的制度因素以及文化、社会习俗、价值偏好等社会因素。
3. 3 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因素
企业的财务理论研究必须结合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例如,代理理论研究。企业经理人的代理问题在我国十分突出,委托人自身也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应重视国有企业的代理成本控制,做好上市公司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5 方面与母公司的分离,防止母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资金和利润,禁止募股资金的使用方向随意改变,防止长期不分红或恶意分红现象的发生,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服务。
3. 4 国际化经营的相关因素
企业的财务理论研究必须与国际化竞争战略相结合。随着国际化经营的开展,外汇风险管理、跨国投资的环境分析、跨国投融资策略和跨国税收管理等财务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国际化经营中的任何决策不当将带给企业巨大影响甚至损失。香港中信泰富公司正是因为签订了不适当的汇率期权合约而严重影响了其财务状况。
跨国公司财务管理起源于20 世纪50 代,发展于20 世纪70 年代。涉及国际金融、国际投资、国际会计和国际税收等多学科。20 世纪80 年代末以来,跨国经营中的市场不完全性、风险、货币和资本市场的分割与一体化等特殊因素要求开展国际化经营的企业必须加强与跨国经营相关的财务管理理论研究。中国石化以建设成为国际化能源化工公司为战略目标,以国际勘探、国际工程和联合石化等子公司为载体的国际化业务不断延伸,迫切感受到需要进行跨国资本运作和国际税收等方面国际财务问题的理论研究。
4. 1 充分利用企业自身的研究能力
企业是财务理论实践的主体,积极开展财务理论的学习、研究,有利于解决财务管理中的实际问题,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因此,企业必须重点利用自身的财务人员进行理论研究工作,这为财务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提供了最为便利的条件。
目前,各大企业基本设有研究机构,但大多是研究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和工程建设问题,专门进行财务理论研究的机构几乎没有,而财务管理体制、资金集中管理、会计集中核算、国际税收等方面的理论又都是企业真正需要的,并且很多企业正进行相关方面的业务实践。缺乏适合企业需求的财务理论指导,不利于这些方面工作的规范性,也不利于提高相关工作的效率。
因此,应从企业的层面或更高层面鼓励财务人员进行财务理论方面的研究。首先,必须提高相关人员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目前企业具有科研能力、符合研究条件的财务人员不是很多,尤其是长期从事财务实践的人员,大部分没有财务理论研究的经历,只有少数人员通过申请企业内部课题的形式进行过一些相关研究。必须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科研能力培训,通过参与其他人员的课题组、参加学术会议等多种形式提升其研究能力。其次,必须建立财务理论研究相关的激励机制,调动财务人员参与财务理论研究的积极性;将科研经历作为财务人员职称评审从优的条件,促进财务人员对积极参与理论研究重要性的认识。同时,可从课题经费、科研时间等多个方面为财务理论研究工作提供支持。
4. 2 加强企业与高校及中介机构的合作
近几十年来,西方财务理论发展迅速的一个很重要原因是“产、学、研”结合紧密。虽然最近的金融危机对美国的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打击很大,但美国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拥有大批高素质的专业研究人才、庞大的专业数据库进行大量的财务研究,能够定期地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投资机会评估、投资风险和报酬、投资对象的信用等级、盈利前景和发展趋势等财务分析报告,这些研究模式是值得重视的。
通常,中介机构与高校联系紧密,经常邀请著名的财务学教授、专家担任公司顾问,接受高校学生的实习与合作研究,从而获得更为广泛的信息渠道和更为活跃的研究思路,为专业分析提供更高水平的技术支持。我国高校财务学专业的教师很少具备与中介机构、大型企业合作的条件和动力,使其在理论方面的研究缺乏实践基础,不利于财务理论体系更深入地研究和发展,也不利于提升对企业财务实践的指导作用。因此,企业可以积极主动地开展与高校等研究机构的合作研究,充分发挥其理论研究的能力和作用。
4. 3 充分利用企业自身的学术平台
应充分利用企业已有的学术平台,进一步推广理论学习、研究的成果在企业实际管理中的应用。中国石化会计学会是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各企业进行学术研究的重要平台,要积极通过该学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石油分会等专业学会加强与中国会计学会等学术团体的联系,还可以考虑利用这个平台加强与国外财务会计学术团体的联系。
具有企业、行业特性的科技期刊也是增强理论学习与研究效果的平台,如《石油化工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中国石化财会》等科技期刊。特别是CNKI 等学术期刊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可以为学习、研究者提供宽泛的信息渠道和相关数据,有利于学术观点的充分了解和传播。中国石化内部召开的研讨会议和各种财务专业会议也是加强财务理论研究的极好机会。
总之,企业重视并积极开展财务理论的学习与研究,能够充分利用企业财务实践活动的资源优势,在推进财务理论学习、研究的同时用财务实践检验财务理论,使理论指导与财务实践有机地、紧密地结合,为企业的发展和我国财务理论方面的研究做出贡献。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自我价值:是指在个人生活和社会活动中,自我对社会作出贡献,而后社会和他人对作为人的存在的一种肯定关系。包括人的尊严,和保证人的尊严的物质精神条件。自我价值的实现必然要以对社会的贡献为基础,以答谢社会为目的。。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高中生身体自我满意度与自我价值感相关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中图分类号:B8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061-02
身体自我是指个体对自己身体的认知和评价,它是个体自我意识中最早萌发的部分,是自我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基础部分。身体自我涉及个体对自己的相貌、体格、体能等的看法和评价。
自我价值感是自我的重要方面,对个人的认知、情绪和行为具有一种弥漫性的影响。黄希庭等将自我价值感的概念界定为: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认知和评价作为客体的自我对社会主体(包括群体和他人)以及作为主体的自我的一种正向的自我情感体验,是一种稳定的人格倾向。
国外在青少年身体自我与自我价值感的相关性方面已经做了较多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从国外的各项研究可以看到,青少年自我价值感身体自我满意度有明显的相关。Hays,Sean D.等对大学生的研究表明男性有高水平的身体自我知觉,在自我价值的层次模型中身体自我价值有中等程度的影响,并且存在一定的性别差异。与国外的研究相比,国内关于青少年身体自我满意度与自我价值感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西南大学的陈红、黄希庭等对成渝两地中学生身体自我满意度与自我价值感的相关进行了探讨,并得出结论,中学生的自我价值感与身体自我满意度之间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本研究则旨在探索在当前的中国文化背景下,高中生身体自我满意度与自我价值感的关系,其身体自我的各个因子对自我价值感的影响贡献大小。
1.研究对象
采取随机整群抽样法抽取甘肃地区两所中学的高中生共315人作为研究对象,进行身体自我满意度与自我价值感的问卷调查。收回问卷301份,其中有效问卷294份,年龄15~19岁之间,平均年龄17.1岁。
2.研究工具
本研究采取的研究工具有:黄希庭等编制的中学生身体自我量表;黄希庭编制的自我价值感量表。
3.数据处理
对上述两种问卷进行的是一次性测试,其结果用SPSS17.0统计软件处理。
1.高中生身体自我与自我价值感的相关分析
对高中生各个维度的身体自我满意度与自我价值感的相关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可得出,总体上来说高中生的身体自我满意度与自我价值感的相关系数为0.608,达到了极显著的水平。从身体自我的各个维度来看,高中生的自我价值感与相貌特征的相关性最高(0.585),排在第二、第三和第四的分别是性特征(0.584),运动特征(0.551),身材特征(0.396),负面特征(0.043),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除了负面特征未达到显著水平,其他几个特征与学生自我价值感都是显著相关。另外,从自我价值感的三个大维度(总体、一般、特殊)、五个小维度(人际、道德、生理、心理、家庭)以及两种取向(社会和个人)来看,身体自我与一般自我价值感的相关(0.279、0.457)比身体自我与特殊自我价值感的相关(0.572、0.481)低。在一般自我价值感的维度上,身体自我与个人取向自我价值感的相关(0.457)高于身体自我与社会取向自我价值感的相关(0.279)。而在特殊自我价值感的维度上,身体自我与个人取向自我价值感的相关(0.481)却低于身体自我与社会取向自我价值感的相关(0.572),但在心理价值感上例外。在特殊价值感上,身体自我与个人取向的人际自我价值感相关性(-0.066)很低,没有达到显著性水平。
按高中生自我价值感的总分从低到高排序,分别以总人数的27%划分出高、低自我价值感的分组标准,然后比较他们分别在身体自我满意度上的得分(表1)。通过对高自我价值感和低自我价值感的高中生的身体自我满意度进行差异检验,我们可以发现,在总分上两者之间有显著性差异。从区分出的5个维度看,除负面特征外,其他维度均有极显著差异。这就说明,自我价值感高的学生其身体自我满意度也高,而自我价值感低的学生其身体自我满意度也低。
1.高中生身体自我满意度与自我价值感的相关
本次研究与前人的研究结果是一样的。高中生自我价值感和身体自我满意度呈显著的正相关。身体自我所拥有的一定特征,可以归因为整体的自我价值感,而其中与个人能力有关的一部分影响着人的行为。而在许多人的心目中,能吸引他人的身体是身体自尊和自我价值感的象征,有吸引力的身体也是健康的象征,健康就等于自我价值感。从技能发展假设观点看,身体自我概念可起到自尊的中介作用,或作为身体自我系统之内和身体系统的一个有效的外在变量。在自我增强的研究中,他似乎能通过自我效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行为。
本研究中身体自我的各维度上相貌特征与自我价值感的相关性最高,说明对高中生而言,相貌特征的高低对自我价值感的影响似乎比其他维度更大,这与黄希庭等人的研究略有不同,原因可能是本研究与黄希庭等人所做研究的时间相隔较长,而现如今的学生成熟的也越来越早,这与现在的社会发展趋势是一致的,由于受到社会评价与社会比较的影响,特别是女性对自己外表的身体自尊成为了其全部价值感的重要来源。而黄希庭等人的研究结果中与自我价值感的相关性排在第一的运动特征,在本研究中却屈居第三,这可能是现如今的高中教育体制较注重升学率而忽视体育锻炼所造成的。
2.关于高―低自我价值感高中生的身体自我满意度特点
根据本文的研究来看,除了负面的身体特征外,高自我价值感和低自我价值感的高中生在他们身体自我的各个维度上均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其中高自我价值感的学生身体满意度也高,低自我价值感的学生则身体满意度也低,反之也成立,即身体自我满意度高的学生其自我价值感也高,而身体自我满意度低的学生其自我价值感也低。分析身体自我对自我价值感影响的作用机制,有三种理论假说:一是自我提升假说,二是自我价值技能增强假说,三是交互作用假说。因此,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人试图通过一些不健康且昂贵的方式来让自己的某些身体特征得以改变。从而使自己更具有吸引力。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并且这种方法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正确的教育方式来引导学生提高自身的自我知觉,从而提升高中生的自我价值感。
第一,身体自我各维度除负面特征外,其他均与其自我价值感之间有极显著正相关,各自的重要性排序分别是相貌特征、性特征、运动特征、身材特征。
第二,高、低自我价值感的高中生的身体自我满意度有极显著差异,而这两者的关系也是正相关的。
第三,通过这项研究,我们可以发现,提高高中生的身体自我认知,有利于高中生自我价值感的提升。学校可以通过心理辅导课对学生进行“心理美容”,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观念,提高学生身体的自我知觉,让学生不只是注重外貌、身材等,从而使自身的自我价值感得以提高。另外,学校应该更加重视体育课,保证高中生在校期间有尽可能多的课余时间参加体育活动,真正做到素质教育,而非应试教育。从而使学生的德、智、体、美、劳得到全面发展。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并且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初探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本文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这一重大主题,作了深入浅出的阐述和论证。就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等提出了新的见解和思路。对于推动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深入研究,具有积极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问题与建议
(一)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分析
法律价值是指人们就规则的制定、解释适用形成的一系列价值共识或法律制度的取向。关于法律实体方面的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效率、平等,正义等等;程序方面的价值包括平等与参与、公正、效率等等。效率与公平正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所追求的价值。
在确定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时,笔者认为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是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必须明确的核心价值。公平价值在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中,主要体现在:其一,这种公平的实质是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基本养老保险的平等性和普遍性是其必然要求。其二,在基本养老保险运作过程中,必须体现公平的要求。
2.效率是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次要层次的价值目标。效率价值在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中的体现。其一,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增长起推动作用,即效率性;其二,关注点在增进制度运行效率,例如: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运营机制的体系成本;打击非法挪用、侵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活动等。
(二)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功能
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在此强调的主要是三种功能:保障和实现人的生存权及其他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
1.保障和实现人的生存权及其他人权。其一,保障和实现人的生存权,必须保障社会成员在年老时生活所必需的条件;其二,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确立使老年人生活质量得以改善和提高。
2.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帮助社会成员在年老时摆脱贫困状态,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巩固是至关重要的。
3.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条件,不论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还是其基金的保值增值,归根结底,凭借的是国家经济总量与宏观经济状况,不能脱离经济规律和国家政策去空谈问题。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通过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及其他人权,使得社会在有序和稳定的态势下保持经济可持续的发展和增长。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甚至是深层次的矛盾,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得到解决。
(一)养老保险立法层次不高
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养老保险进行专门立法,相关规定还是相对空泛化,不具有具体的可操作性。养老保险法理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立法层次过低的状况与养老保险制度重要地位是不相符的。同时,在实践中,由于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之中,内容相互冲突的情形为数不少,加剧了执行的难度。
(二)养老保险“三个支柱”模式未能真正建立
“三个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第一层次是政府举办的,由政府通过税费形式强制征收基金,纳入政府社会保障财政预算,覆盖全社会。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采取个人账户储存积累模式。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职工个人自愿投保,政府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根据经济学的溢出效应,[1]企业和个人实在难有余力再投保第二和第三层次的保险。[2]目前我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是属于强制性保险,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且养老保险存在着缴费年限长、交费数额高的特点。[3]
(三)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不够完善
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专门监督机制欠缺,主要源于相关法规和规章中缺乏相关的规定,这是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设计上的一个重大缺陷。由于缺乏有力的法律监管措施,基金被挤占挪用等现象时有发生,如:四川省2003年全省查出6013个死人冒领走了1143万元养老金。 由于行政机制不健全,未能有效防范基金运作中的侵吞、欺骗等腐败现象。一些地方社保资金突破国家所规定的投资范围,涉足高收益投资领域,不可避免地带来高风险,屡屡导致重大损失。
(四)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机制非规范化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别储存于相关部门,未与其他基金形成合力,因此,社会保险各个项目基金的统一管理,统一运营增值,实践中出现很多阻碍。尤其是基金运营始终处于单独的监督之中,而管理部门的“自我监督”,缺乏独立监管使基金处于风险状态。
(一)在立法上应降低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替代率
使之与现阶段我国经济、生活水平相一致,立法上应当设置带有惩罚性质的对提前退休者领取养老金时会适当减少的规定,从立法角度对相关规定进行重大修改。笔者认为,国家重新立法时应废止相关规定:一是取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目前,井下、高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客观存在,据统计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平均寿命比正常人要低得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应该享受特殊的优惠政策待遇,而不应把这种待遇与退休制度直接挂钩,应体现在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期间享受相应的各种待遇,这样才能体现对这些特殊工种的保护。
二是取消退职的规定。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执行《劳动法》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参加正常工作的,应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后再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如认为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尚不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可以从立法角度修改相关条款。
(二)加强与其他部门法以及部门内其他法之间的配套和街接
注重税法、预算法、物权法、合同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的配套协调。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与税务机关紧密相连,随着费改税步伐的加快,基本养老保险税的征缴依然离不开税法的保障。保险法律体系中五个子项目之间也要注意协调,社会风险制度针对年老、疾病、工伤、失业以及生育等五种不同的风险分别建立起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个不同的险种。
(三)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运营机制,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的基本保障。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和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加大对侵犯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惩罚力度,应将挪用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款物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并加重刑罚处罚。
【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初探】相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的中国城市交通主要面临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交通压力巨大、土地资源紧缺、机动化进程加快、交通能耗加剧、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滞后、交通供需矛盾突出等问题,发展绿色公共交通是实践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市 两型社会 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城市清洁空气工程、提高城市交通资源利用率、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重要手段。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发展绿色公共交通体系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简称十八届五中全会),于2015年10月26日至29日在北京召开。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确定的“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中国发展的环境、条件、任务、要求等都发生了新的变化。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有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大力发展绿色公交体系对于城市进一步发展至关重要。
关键词:城市 绿色公共交通 交通问题
推进交通运输低碳发展,实行公共交通优先,加强轨道交通建设,鼓励自行车等绿色出行。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提高电动车产业化水平。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的建议对现今快速发展的城市尤为重要。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交通的迅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急剧上升引起的生态与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交通矛盾的转移和问题的多样化,使得已有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交通技术政策与交通发展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随之出现的交通拥堵,出行质量差以及高污染和高能耗问题。
首先交通问题出现和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密不可分。中国的城市化成为发展的主流趋势。中国的工业化发展促进了城市化。城市化的市场选择,导致人口向城市流动从而造成城市人口过度膨胀。在按照价值规律调控的市场经济中,人口必然向利润高的部门流动,而非营利和低盈利的部门(主要是基础设施如城市交通建设等)就会出现供给不足的现象,城市人口的增长极易超过基础设施的承受上限,从而导致现今交通体系中最常见的“人――车――路”的矛盾。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机动车年增长13%左右,相比同期,道路仅有5%的增加,道路建设的速度远远低于机动车增长的速度。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建设相对发展缓慢,导致了大部分城市交通的畸形,加大交通基础建设,交通技术政策与交通需求的矛盾。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许多城市的土地利用布局也会发生根本的变化,不仅使城市交通空间容量的需求明显增大,还会对原有交通网络布局及交通方式提出新要求,交通发展不能适应形势变化,也会加剧城市交通紧张。如西安科技路亚美大厦附近由于“世纪金花”、“金鹰国际”等大型商业设施的开张,工作日内下班时间堵车频发。特别是到双休日,休闲娱乐的人潮、车流的拥堵对周围的路口产生连锁反应,影响了整个科技路交通的畅通。
其次交通问题出现和有关决策部门对城市交通问题认识不足,城市交通建设规划未做好城市的交通规划与管理密切相关。我国在大力发展经济建设的同时对城市交通规划重视不够。交通建设评估仅限当前交通状况或短期发展分析,对城市规划缺乏科学性预见或轻视城市交通规划,这就出现了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建筑设施,很少考虑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或很快和城市交通发展的不相适应。结果今天的交通发展没有足够的道路空间,而采用的解决方法也是简单的扩张方式,车流和人流交叉集中的后果就是一次次的扩建道路。然而道路不能无限拓宽。简单的拓宽道路解决交通承载能力的方法显然不能根除交通的快速发展和道路交通基础建设部相匹配的矛盾。城市道路建设缺乏系统性和综合的分析,科学的评估,长期的规划和事先的多方论证,往往城市交通问题并不能根本解决成,只是暂时的缓解,有的更是收效甚微。
再次城市交通问题和交通管理体制的有效实施,交通参与者的交规意识有关。由于城市交通规划、建设和管理部门分属于不同的机构使得城市交通基础建设的规划、建设、管理也分属不同部门,导致城市交通建设与城市工业布局、人口流动,就业区域变动和居住区的规划、建设相分离,使城市交通存在隐患。交通法规的优先执行不仅依赖于监管部门的强制执行更在于交通参与者的自觉遵守。虽然现阶段的交通法规仍有缺陷,但更多的是交通参与者的不文明驾车,强行加塞,见到黄灯加速通过十字路口,路边随意停车等。
总的来说,当前的城市交通问题不仅由于道路基础建设承载力不足导致的交通承受能力有限,而且还因为交通结构不合理,缺少快速,机动交通应急体系;同时还有交通管理设施不足和交通组织管理效率低和交通参予者缺乏交通法规意识和现代交通意识等原因。
城市交通分为公共交通和个人交通两大类。随着“轿车进入家庭”成为中国现今大部分城市的发展趋势,轿车入户带来的城市交通问题越来越严峻。也就是个人交通给城市交通带来的弊端更加显著。
首先轿车进入家庭给城市环境承载力带来巨大的考验,中国如果真的建成了以汽车为中心的交通运输系统,中国的人均碳排放量达到美国水平,就将使全球排放量翻一番,加速大气层中二氧化碳水平的提高。温室效应和影响大气质量的PM2.5都会随之愈演愈烈。
其次汽车社会在中国的城市中迅猛发展远远超出了城市道路建设的速度和城市道路的承载饱和度。在几乎所有的中国大型城市,交通堵塞在上下班高峰期已经成为城市交通正常运转的重大障碍。中国社科院的报告显示,在全国31 个百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中,大部分交通负荷接近饱和,有些城市中心地带的交通已接近半瘫痪状况。交通堵塞长期困扰城市交通体系,麻痹城市功能,从而严重阻碍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
最后私人交通正在造成新的不公平。这种不公平不驾驶汽车的人和驾驶汽车的人一样承担汽车社会造成的环境污染、交通堵塞以及城市空间为道路所分割所造成的不便和路建设和维护的成本,但交通的改善的收益却是驾驶汽车的人。对于没有汽车或不能开车的人们,他就会孤立于社会之外,任何这方面交通的改善都与他无关,从而造成社会发展的不公。
综上汽车社会与中国的国情并不适应。1990年初,世界各国开始研究交通转型研究,1994年加拿大学者正式提出绿色交通理念:通过优先发展绿色交通工具,减少交通拥堵,净化城市出行与居住环境,降低能源消耗。2003年,我国建设部和公安部明确了发展绿色交通的内涵:以安全、便捷、高效、低耗、低污染为目标,运用科学方法、技术、措施,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导的多元化城市交通系统,推动城市交通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营造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宜居环境相适应的城市交通环境。“绿色公共交通”是世界发展对 21 世纪交通提出的一种更高的要求,是解决现今交通问题,交通发展与交通对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矛盾的重要方法。
首先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城市交通的骨干和支柱。城市公交系统是城市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城市交通问题的彻底根治已经不再是简单交通基础设施扩容所能解决的。城市交通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对环境的影响不应只考虑自然环境要素的变化,更应把社会、人文、生态、居民等作为统一范畴。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
其次城市公共交通相对于私人交通拥有优越的承载力,工作效率大大高于私人交通。城市交通的结构,站点设置,线路设计无一不是影响运输效率,减少乘客的出行时间和换乘次数的关键因素。“绿色交通”的理念就丰富了以人为本的交通运输的内涵。提倡步行、自行车与公共交通方式,尽量减少私人汽车的使用以此改善城市交通拥堵与空气污染的状况。
再次在人的方面,城市交通的根本目标是:在安全、经济、高效、舒适。公共交通建设用地少,运输效率高,运输成本低,环境破坏性小,同时公共交通也保证了居民最低的生活需求,是城市最有效的资源利用方式。公共交通通达城市的各个街区,且其费用又能被各阶层市民所接受,我们认为,公共交通的发展是中国城市交通的治本之路。
城市公用自行车的复兴,在成熟的交通系统下,拥有独立的公共交通网络才是绿色交通的关键。自行车在汽车大规模使用前拥有不可替代的优势,成为城市交通的主力军。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生活节奏的变快,工作与居住地距离的加大,自行车的弊端不可避免的暴露出来。但是在今天日益完善的公共交通系统中,把公用自行车系统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满足了人们出行便捷,可达的要求。城市公用自行车优点有:
首先短途出行的优势。在城市内开辟部分道路为自行车专用道,便可减轻主、次干道的混行交通压力。自行车交通以它灵活性、低公害等优点成为绿色公共交通体系中不能缺少的部分。
其次共用自行车满足了衔接公交车的需要。即使公交地铁再发达也不可能所有人一出门就上车,而在到公交站或地铁站的路程中,公用自行车就成了最好的交通工具。
再次公用自行车的大量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自行车是标准的绿色交通工具。自行车使用人力驱动,不会造成大气污染。自行车具有无废气排放、噪声小的环保优势,成为绿色交通不能或缺的部分。
最后城市推广的绿色公用自行车项目不仅有利于改善居民的短途出行,公交系统的无缝连接,城市小轿车实用率过高而造成的交通阻塞,而且公用自行车的使用还让快速的城市生活有了自觉健身的机会,让城市居民享有平等,低廉的公交使用权力。
首先城市公交大部分已经更换清洁能源车,对改善城市大气环境污染做出了努力。但是随着轿车入户的形式,私家车对城市的拥堵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怎样才能减少私家车的使用?以西安为例,许多车主认为开车方便节省时间,也就是节省出来的时间比公交上多付时间的创造的价值更大,这就在权衡利弊的情况下选择私交出行,所有的车主多从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这就会造成“囚徒困境”导致道路交通堵塞,花费了更长的时间。要减少私家车出行就要在居民的观念里种下公交系统发达便捷,完全满足用户快捷,方便,可达的要求。私自出行会有停车等一系列不方便的印象。这就要求公交系统的可达性需要进一步完善,相信公共交通服务的完善和友好,公交成本的下降,选择私家车出行会逐渐减少。
其次城市现在都有公交专线,但是在上下班高峰,公交专线照样会有车通过,规定出来并没有很好的遵守。这就是指令缺少权威性,只有保证各项交规的顺利执行,城市交通才能有序进行。
最后公用自行车的推行,以西安为例,从2013年开始建设完成了375个公共自行车服务站点,投入公共自行车近万辆。到2015年,西安市将建成服务站点2000个、公共自行车超过5万辆,基本覆盖主城区及各个开发区核心区域。西安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建成后,各站点与地铁、公交车、出租车共同构建起西安市“四位一体”的“大公交体系”。但共用自行车还存在诸如“自行车损坏”、“锁止器故障”、“没有遮雨棚”、“站点分布不均”、“不知客服电话”等问题。据统计自行车2015损坏率达到了9.6%,共用自行车不仅是设点放车还存在大量的后期维护,设点的前期调研等问题。自行车的专用车道也很重要,好多道路没有自行车专用车道,有的被路边随意停放的汽车占用。只用加快完善自行车管理和自行车行车区域,自行车加入的公交系统会越来越满足居民的出行要求
本文从城市公共交通问题的产生原因出发分析城市解决交通问题的方法――绿色公共交通体系的建立成为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根本举措。同时对把自行车系统纳入公共交通做出了优点分析并对线性的公共交通系统不足突出了改进意见。
[1]光明网,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四个关键词,2015-12-5,
[2]郑杭生,社会学对象问题新探,中国人民出版社,2001
[3]雷洪,社会问题――社会学的一个中层理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4]郑也夫等,轿车文明批判.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
[5]管驰明,崔功豪.公共交通导向的中国大城市空间结构模式探析.城市规划,2003.(10):?(39-43)
[6]何玉宏,城市交通:一道跨世纪的难题,新东方,2000.(1):53~58
[7]王炜等.城市交通规划理论及其应用.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P?112
[8]何玉宏,“轿车进入家庭”:“囚徒困境”抑或“公地悲哀”,社会科学家,2009.(2).43~46
[9]潘熙磷.中国不能骑着自行车进入21世纪.改革纵横,1995.(11)
[10]叶祝颐.继续复制自行车免费租赁的绿色交通思路.观察与思考,2008.(22)
相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大庆市法学教育中尚处于薄弱地带,而崇高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树立是 准法律人 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必修课程,正确认识大庆市目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并加以完善,对大庆市法学教育及法律职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大庆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职业道德提升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法学教育不仅是传授法律人法学专业知识的主要途径,更是提升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有效方式,因此,近年来法学教育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的根本,是法律人进行职业活动的指导原则,研究法学教育与法律人职业道德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人;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从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即是法律人在法律职业领域内,进行法学执业行为必须遵循的相关职业道德理念、职业规范和习俗的总和。
法律人作为运用法律处理各种社会关系、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从业者,其职业道德水准体现和反映法律职业的道德水平和价值观念。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一个国家,如果其法律没有得到有效的应用和实施,其法律则形同虚设。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直接影响法律制度的确实落实和保障,而国家的法律制度只有得到确实的落实才能得以沿用。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直接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更加公平、公正的维护。因此,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法学教育的潜在要求应该是具有崇尚法学精神的氛围、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人物、大量规范的法律实践活动等。首先,法学的精神在法学高校的校训校风、办学理念以及教育思想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高校中崇尚法学精神的氛围是与生俱来的,这是任何其他机构都无法比拟的。其次,高校中的教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对于法学教育具有专业的、系统的教学方案和教学方法,能够教授学生法学专业知识、引导学生逐渐形成法律人所特有的思维方式。最后,高校法学院多与法检系统及律师协会建立良好的互动,可以为学生提供大量规范的法律实践活动,使学生充分将法学理论与实践结合,从而进一步理解法律、运用法律。因此,高校进行法学教育的优势是任何机构都无法比拟的,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具有比高校更好的法学学习氛围,拥有更适合引导学生走向法律职业的教师、提供更规范的法律实践活动。
(一)明确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
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说过,法律人应当具备三种素质:一是法律学问,二是社会常识,三是法律道德。这三种素质被识别为我国法律人最通俗的、最直接的通识标准。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其目标不仅是传授学生法律专业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加强学生运用法律条文的技能,其目标更是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精神,形成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念,塑造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从而促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只有明确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法学教育才能切实有效地为社会提供其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人。
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精神,要以培养学生道德认知能力为目标。道德认知能力是由道德评价能力、道德判断能力和道德冲突的处理选择能力构成的。培养学生道德认知能力,需要通过系统的道德教育影响其价值观,这样法学专业学生才会具备良好的道德认知的。只有明确法学教育人才配有目标,才能在教育过程中具有针对性的进行施教,法学教育才能够得到良好的实行及发展。
(二)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
在大学法学教育中,学校与老师更多地注重传授学生法学专业知识,而忽略了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的教育。法律职业道德作为法律人的灵魂和基本素质之一,应当在法学教育中得到重视,而且,法律的任务具有社会性,法律的事业是社会的事业,法律的教育应是训练社会服务人才的教育,法律人才必须有社会道德标准的要求,因此,应当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有助于学生认识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的意义。通过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传授法律职业伦理知识,可使学生认识法律职业道德对法律职业的意义,领悟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从而明确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目标的实现和法律正义的实现所起到的积极性作用。
由于法学学科种类复杂、科目繁多,在大学法学教育中,为了减轻学生的学习压力,一般院校会将课程分为两类:一类是必修课,即所有法学专业学生都必须学习的课程;另一类是选修课,即学生依据个人需求及兴趣选择所要学习的课程。目前而言,许多院校将法律职业道德作为选修课开设,还有一些院校并没有开设这门课。
法律职业道德具有其特殊属性,法律职业道德水准的高低依赖于学生个人道德水准,其具有先天性。但是,后天的教育同样也能对法律职业道德水准产生作用,因此,其还具有后天性。为加强法学专业学生理解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水准,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无疑是最佳的选择。对于学生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开设是学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途径,有助于学生对法律职业道德的了解和认知,进一步强化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意识,使学生充分的了解、认识到法律职业道德,为形成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打下根基。
(三)编写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教材
讲授法是我国传统的教学方法,它是教室通过详尽的描述、阐释对学生进行知识的传递。而教材是我国传统教学方法最基本、最主要的依据。由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具有其特殊属性,基本没有专门讲述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清晰的、系统的学习依据。因此,编写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教材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职业道德教材的编写首先应当体现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要具有厚实的基础理论。一本书籍要作为教材使用,其内容应当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因为,教材是老师讲授课程的依据,同时也是学生学习的依据。随着法律职业道德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已经有许多相关研究成果相继发表,因此,在编写法律职业道德教材的过程中,应当汲取相关优秀的研究成果以丰富教材的内容。其次,编写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还应当从实际出发,以法学专业学生为基本出发点,使学生能够在学习其他法学专业课的过程中运用所学理论,有助于学生更好的理解其他法学课程中的相关原则性规定和道德性标准和要求。同时,编写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还应当符合法学专业学生的理解能力和思维能力,教材的编写方式可以进行创新,不再遵循传统教材模式的定义、性质、特征等条框内容,教材可以以记叙的方式进行编写,即叙述法律职业道德的起源和通过结合实例进一步解释说明相关内容,使法学专业学生能够充分理解教材中的内容,从而更好的吸收和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对法律职业道德的传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当编写专门的教材以促进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专业学生中的传播和普及。 (四)创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方法
法律职业道德具有其特殊属性,它与一般的知识和技能不同,因此,在大学法学教育中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法律职业道德认知的前提和基础。
在当代法学教育中,存在一种普遍现象,即过分注重老师的传授作用、指导作用,而忽略了学生的重要作用。因而,在整个授课过程中,老师成为了绝对的主导,而学生并没有积极主动的参与其中。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老师的授课,会更加有利于学生对所学内容形成深刻的印象,从而更好的理解和吸收所学内容。法律职业道德的特殊属性决定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应当创新一种独特的教育方法,为学生将道德认知逐渐深化为道德判断力和推理力提供依据和支持,最终促进学生道德人格养成。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法。
1.讨论教学法
讨论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解决某个问题而进行探讨、辩明是非真伪以获取知识的方法。在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中加入讨论教学法,以不同的话题、讨论的方式和讨论的时间让学生进行讨论,从而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在讨论的过程中深化学生对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逐渐内化成敏锐的判断力和推理能力。总之,在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学中,讨论法的教学要比讲授法更有效,更能加深学生对于法律职业道德具体内容的印象,从而达到传授知识、教育学生的目标。
2.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又称个案分析法,通过选择具有现实性和典型意义的案件,针对案件中某一给定要素、某一领域或者某一问题或者对案件全部内容进行分析。案例教学法使学生更直接的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行思考和判断。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能够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思考,这样能够帮助他们深刻体验人与人之间的微妙关系,而法律职业道德所涉及的正是法律职业活动中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当事人等不同角色的伦理关系。学生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在解决道德两难问题时,更能深刻的领会到法律职业中的伦理道德,从而形成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格。
3.诊所教学法
诊所教学法产生于 20 世纪 20 年代末的南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院,首创人是约翰?布莱维。诊所教学法是模仿医疗诊所展开法律教育的一种形式,这种教学以学生为主导,以法律援助为手段,以培养与提高学生思考能力与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
在诊所教学过程中,学生可以直接扮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直接体验法律人在职业过程中需要面对的各种职业道德问题,体验他人之间的人际关系和法律诊所与法律机关之间以及其他法律人员的协作共处,尤其是法律职业协作的体验,这些能帮助学生找到解决日常实际问题的方法。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主动思考和学习,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并且这样生动真实的经历,会让学生更加深刻的体会到法律实践过程中复杂的职业道德问题,及时发现自身的优缺点以及学习中的问题和不足,同时还可以促进学生对未来法律工作中职业道德的反省和思考,为他们日后面对这样的职业道德问题提供有效的经验积累,从而达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的。
4.法律人进高校
法学专业学生虽然掌握了大量的专业知识,但是并没有真正的实践经历,因此,还可以积极邀请法律人进入高校,参与学校的教学活动,让法律人走进课堂,为学生讲述实践活动中法律人在处理案件时所运用的法律职业道德和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人职业道德所面对的困惑和问题,与学生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让学生感受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不同法律人的法律职业道德在处理案件中发挥的不同作用,从而让学生更加深刻的体会到法律职业道德对于今后从事法律职业的重要作用,以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
相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