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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简称东盟(ASEAN)。成员国有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新加坡、文莱、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其前身是马来亚(现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于1961年7月31日在曼谷成立的东南亚联盟。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与局限性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2012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贸易额逾4000亿美元,至今中国已经成为东盟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与东盟的经济合作基础不仅缘于双方的政治基础,而且受到各自内部政治环境影响,因而东盟内部政治环境对中国与东盟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东盟成员国在经济和文化等领域存在着共同利益,但在领土、资源、民族等方面也存在着较为广泛的冲突和分歧,成员国之间关系呈现出脆弱性。因而如何协调东盟成员国之间利益,平衡成员国国家利益与地区利益,成为东盟内部亟待解决的问题。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但在实践中,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并未派上用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功能的发挥与其组织建构密切相关。
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实质上是东盟成员国国家利益的协调机制。“国家利益是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研究的核心概念,是国家制定对外目标与开展政治、经济、法律等各方面合作的重要依据和决定因素。”
〔1〕国家利益不仅是国际关系结成的出发点,而且是国际组织及其制度的基础。国际组织及其制度都是围绕着特定的共同利益而建立起来的,同时为组织成员的利益服务。国家间关系要受到规则、制度的约束,这些规则和制度就是国际法。实质上,国际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即国际法律关系,而国际法就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正是基于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本源上的联系,因而笔者试图通过介绍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从国际政治学的角度对其局限性进行解读。
东盟的主要目标是“维护和促进区域和平、安全和稳定”,“大力加强政治、安全、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合作,提高区域的防御力”.〔2〕提高地区防御力,强调地区和平是东盟构建安全共同体的重点所在,东盟为实现安全共同体提出了其地区安全设计:一是东盟与外部国家之间的关系;二是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关系。而东盟成员国关系的关键之一就在于东盟内部争端的解决。
着名学者斯蒂芬克·拉斯诺指出,机制是“在某一特定问题领域里组织和协调国际关系的原则、规范和决策程序”.〔3〕其中原则是关于事实、原因、公正的信念;规范是以权利和义务定义的行为标准;规则是对行动的特别的指示和禁止;决策程序是作出和应用集体选择的普遍实践。从这一涵义而言,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在制度设计上包含了三个方面内容:争端解决的原则、争端解决的机构、争端解决的程序。
1.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
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适用范围是成员国之间的争端:“成员国应尽可能通过对话、磋商、谈判的方式,快速、和平地解决所有争端。”〔4〕本文所探讨的是适用于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不涉及东盟文件解释与使用的争端及解决程序。
存在几个需要强调的问题:一是涉及东盟特定文书中的争议应通过该文书规定的机制和程序解决,即排除适用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及附件。二是不涉及任何东盟文件的解释与使用的争端应按照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及其规定的程序和平解决。即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对这一类争端的管辖权具有强制性。三是除另有规定外,涉及东盟经济协议的解释与适用的争端应按照 《东盟增强争议解决机制议定书》解决。四是除 《东盟宪章》 另有规定外,“成员国有权采取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三条 (1) 规定的争端解决模式和争端成员国参与的其他国际合法文件规定的争端解决模式以和平解决争端”.
〔5〕这一规定即成员国解决内部争端除了适用 《东盟宪章》 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外,并不排除 《东盟宪章》 以外其他文件的适用。事实上,上述规定,既符合经济争端解决的本质,即排他性和具体操作性,同时又照顾到政治争端解决的特性、自愿性和灵活性。
2.东盟内部争端解决的原则
本文所指东盟内部争端解决的原则,主要依据是 《东盟宪章》 和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6〕本文所指东盟内部争端解决的原则既包括以正式书面文件所作出的规定,还包括东盟在解决内部争端实践中所形成的原则。
和平解决分歧或争端,反对诉诸武力或以武力威胁,不仅是现代国际法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东盟解决一切争端包括内部争端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 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要依据相关安排,通过协商、谈判等和平方式解决争端。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第四条和第五条也明确指出“和平解决分歧或争端;反对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东盟宪章》 作为东盟成立以来第一份具有普遍法律意义的文件,也明确了东盟解决内部争端的一般原则:“成员国应尽可能通过对话、磋商、谈判的方式,快速和平地解决所有争端;东盟国家应在盟约规定的合作领域内保持、建立争端解决机制。”〔7〕东盟内部争端解决的原则实质上包含了两方面内容:解决争端的基本规则是和平解决,即以武力以外的方法解决争端;解决争端的具体方式既包括谈判与协商、调查、斡旋和调停、和解等政治的解决方法,也包括仲裁和司法的法律的解决方法。这一基本原则不仅要求成员国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同时意味着争端当事方应保持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
东盟对内部争端解决原则的选择,笔者认为可以归于以下原因:一是和平解决争端既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也是国际社会发展的趋势;二是和平解决争端不仅损益成本最低,而且对国家和地区稳定和发展影响最小;三是和平解决争端促使成员国可以在较为缓和的氛围中进行谈判或协商,结果容易被双方接受,可以避免争端激化,保持事态的稳定性;同时谈判协商的结果往往是争端当事方博弈的结果,争端当事方在利益上互有得失和牵制,这为和平解决争端提供了可能的基础。
3.东盟内部争端解决的机构设置为了通过东南亚地区内部程序来解决争端,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为此作出了机构设计:将建立一个专门负责处理争端的高级委员会。
高级委员会的组成。高级委员会由东盟缔约国各一名部长级代表组成;经高级委员会认定,非东南亚国家也可各出一名部长级代表直接参与争端讨论;高级委员会人员的任命及更改通过各缔约方协商。 《东南亚合作条约高级委员会议事规则》 规则三第一款中涉及的高级委员会代表和规则三第二款中涉及的缔约国代表,经高级委员会认定可以直接参与争端讨论的,成为高级委员会代表。
高级委员会主席的产生。高级委员会主席应是缔约国代表,并且担任东盟常任委员会主席;或是东南亚地区非成员国的高级委员会代表,依据 《东南亚友好合作高级委员会议事规则》 也可能任命其为主席。
高级委员会的职责。高级委员会的职责是关注和处理有可能破坏地区和平与和睦的争端或局势。高级委员会处理内部争端的主要方式有:一是向有争议的当事方建议适当的解决措施,如斡旋、调停、调查或调解;二是高级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参与斡旋,或者在争端当事方同意的情况下建立调停、调查和调解委员会。高级委员会决议得以执行的前提条件是争端当事方都同意签署条款适用于解决其争端。
4.争端解决的程序
争端解决的程序是国际组织讨论,审议争端问题,作出决定的工作程序。会议制度、决策程序和表决制度三项内容,不仅构成了东盟高级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而且形成了东盟内部争端解决程序的重要内容。
(1) 会议制度。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高级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规定了高级委员会为解决争端举行会议的基本问题,如会议人员的组成及产生、与会程序、会议主席的产生、会议议程安排及会议记录。
会议人员组成及产生。高级委员会会议的法定组成人员就是高级委员会所有代表。委员可由会议正式的委托书授权代表,成为候补委员和顾问。非东南亚国家和非争端直接参与国可以通过书面请求高级委员会主席作为会议观察员,除非高级委员会另有决定,只有经高级委员会一致通过,观察员才具有会议发言权。
与会程序。根据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高级委员会议事规则》 规定,会议的召开由高级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在收到规则九〔8〕中所指确认书后,应在六周内召开高级委员会会议,在会议前三周通知所有规则四〔9〕中涉及的与会代表和人员,通知应附有协议书的副本和讨论的确认书。
会议安排及记录。高级委员会会议应在主席所属国家举行或通过高级委员会决定在其他地方举行。除非高级委员会另有决定,每次会议举行期间会议缔约国都应设有秘书处,每次会议的组织费用应由举办会议的缔约国承担,每次会议应筹备和议定会议程序记录。
(2) 决策程序。
尽管 《东盟宪章》 和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中对内部争端解决的程序未做详尽的规定,仅规定成员国有权采取 《联合国宪章》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争端解决模式和争端成员国参与的其他国际合法文件规定的争端解决模式以和平解决争端,但 《东南亚合作友好条约高级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对争端解决的程序作了专门规定。
东盟争端解决程序的启用应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第一,高级委员会首先应根据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第十四条至十六条对争端事实进行认定,并且争端解决的程序只能由争端当事方启动。
第二,争端当事方如若寻求启用争端解决程序应通过外交途径,与高级委员会主席和其他缔约方进行书面协商。书面协商应包括一个详尽报告,内容包括:交与高级委员会争端的性质;争端的当事方及各自的主张;高级委员会根据条约对争端作出认定的基础;缔约方通过外交途径,至少应在14天内优先作出协议书,进行书面通告。
第三,当主席收到协议书后,应当对争端当事方及书面协商报告中的各项内容进行确认。
第四,争端当事方除了递交确认书外,还应提供确认书内容的说明。除非已经收到争端当事方的确认书,否则高级委员会不会进行进一步的事项。
第五,如果主席为直接参与争端的缔约国代表,主席应在会议开始时经会议一致通过,主席应移案辞职。
第六,“经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及 《东盟宪章》 中规定程序无法解决的争端,应将该争端提交东盟峰会作出裁决。”〔10〕(3) 表决制度。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的表决制度是全体一致通过,这是一种协商一致的方式。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高级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规则十九明确规定,所有决议应通过高级委员会一致通过。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中也规定,争端当事方及其他东盟成员国都应通过频繁的对话磋商和谈判,寻求一致的意见达成决议。协商一致是一种非正式决策的方式,“是东盟成员国之间经过协商,不用投票决定,而达到意思一致 (consensus) 或无正式反对意见 (no-objection) 通过决定的决策方法”.〔11〕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的表决制度有两个特点:一是不通过投票决定,只要求成员国对须协商的问题表示同意;二是在非基本问题上持有不同意见的成员国不提出正式反对意见的,允许其以解释或保留的方式提出,并予以记录。东盟这种表决制度的特点表明争端当事方拥有对其他参与方都赞成的方案的否决权,若在短期内争端参与方不能达成一致,不同意少数有不同意见但又不反对时,仍然被认为是一种一致,该方案可以被视为解决方案实施。
首先,协商一致是东盟为处理内部争端即协调成员国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尝试。东盟成员国力量对比差距大,因而权力分配不平衡,东盟作为国际组织具有整体性,既要尊重各方意愿又要平衡彼此利益,因而需要通过协调一致达成共识。基于这样一种目的,也可以说正是东盟内部的这种权力分配决定了东盟选择协商一致作为表决制度的重要原则。
其次,协商一致的特点增加了争端当事方在分歧或争端上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当争端当事方各自主张差异较大时,不反对某种解决方案比支持某种解决方案更容易达成。“协商一致的做法较为灵活,回旋余地大,不要求少数服从多数”,〔12〕不是依靠权力迫使争端一方放弃主张,而是基于利益相互妥协,但相互妥协显然是消极躲避问题,不是争端或分歧的解决。
(4) 监督程序。 《东盟宪章》 第二十七条规定,东盟秘书长对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有监督权。但东盟秘书长不能单独行使,应在东盟秘书处和其他东盟机构的帮助下行使监督权,监督对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作出的裁决、建议和决定的遵守情况,并向东盟峰会报告。任何受不遵守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作出的裁决、建议和决定影响的成员国可将该争端提交东盟峰会作出裁决。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高级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规定,高级委员会召开会议时缔约国都应设置秘书处,缔约国必要时可寻求东盟秘书长的协助。
监督机构。东盟秘书处是“服务于东盟各成员国的行政机构,监督由这一区域组织启动的计划和纲领,协调保证东盟项目和活动的有效执行”,〔13〕而东盟秘书长是东盟秘书处的首席行政官,尽管东盟秘书处是东盟的行政总部,但并不是最高执行机构,管辖范围虽大,但实际起决定性作用的权力较少,而东盟峰会却是东盟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由成员国的国家或政府首脑组成。显然条约中东盟秘书长并未发挥很大作用,而东盟峰会对争端裁决的遵守有最高决定权。而高级委员会作为专门负责解决争端的常设机构却对争端裁决遵守情况无权力管辖,实际上是削弱了其作用。
1.原则的局限性
首先,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受到东盟其他原则的制约。以柬泰冲突为例,柬泰争议边界地区频发武装冲突,作为区域组织的东盟积极开展调解和促进工作,试图发挥其维持地区稳定与和平的职能,以此做为契机在内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树立典范,但泰国和柬埔寨并未因东盟调解而缓和,反而因边境争端不断升级最终引发流血冲突。这一结果是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发挥功能的失败,究其原因在于,东盟成员国认为东盟对争端的介入,是对东盟不干涉成员国内政的核心原则的冲击,可以说东盟不干涉成员国内政的原则限制了内部争端解决机制功能的发挥。新加坡前外交部长贾亚古马 (S.Jayakuma)r 认为“东盟成立以来其成员国之间没有发生大规模军事冲突的一个原因就是坚持了互不干涉原则”,〔14〕但也恰恰证明了,东南亚地区的和平并不是东盟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发挥了关键作用。
其次,东盟内部争端解决的原则缺乏强制性,受制于利益关系。从东盟解决内部争端的实践来看,东盟成员国对内部争端解决原则的态度,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成员国自身的利益。当内部争端解决原则有利于成员国自身利益,与成员国国家利益一致时,成员国自然会诉诸于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反之,则会另寻途径。二是东盟其他成员国的压力。个别成员国对内部争端解决原则的态度也会关系到其他成员国在地区的利益。当个别成员国违背已经达成的争端解决原则时,可能会受到其他成员国的外部压力。由于制裁机制的缺失,可以说东盟成员国的认可态度并非来自于惧怕制裁。
2.机构限制化
首先,高级委员会功能发挥受争端当事方限制。正式的组织机构能够形成一种规范性的程序准则,尽管根据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赋予了高级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是处理争端的常设机构,但在实践中,东盟这一机构设计几乎未被派上用场,缺失具体的职责义务规范。同时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第十六条规定,除非经有关争端各方同意,否则解决争端的方法和程序都不适用。可以看出,高级委员会不能自行履行职责,其作用发挥以争端当事方自愿和同意为前提。
其次,高级委员会人员组成的非法律化。高级委员会由各缔约国部长级人员组成,“但并未限制为专业法律知识背景的法律人士,因而若寻求诉诸于高级委员会,司法解决争端的方法仍受到局限”;〔15〕高级委员会成员不限定为法律人士,因而成员也可能是政界人员,政界人员的决定和主张都会受到各国利益及国内政策的影响,作为国际组织机构的东盟高级委员会也不可回避地受到权力因素的影响。
东盟成员国经常将争端诉诸于国际法院而非高级委员会,尽管将争端诉诸于国家法院没有违背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因为条约第十七条规定并未排除可以将争端诉诸于法院的做法,但在解决内部争端的实践中,这一做法证明高级委员会的权力被架空,功能发挥受到局限。东盟成员国诉诸于国际法院的优势在于,国际法院是司法机构,其裁决对争端当事方都具有约束力。另外,通过国际法院解决争端,争端当事方可以更好地控制整个程序,而非因为国际法院的仲裁快捷、廉价和简单化。国际关系现实主义的代表者汉斯·摩根索认为,国家利益是国家行为的基本指导方针,所有的国际协议都取决于缔约国遵守的意愿,因为国际协议都是有条件性的,因而东盟成员国诉诸于国际法院的行为可以说,不仅在于国际法院在处理东盟内部争端上具有优势,关键在于国际法院的这种优势有利于争端当事方的国家利益。东盟国家之间关系相对处于协调状态,原因不是“运用了解决具体争端的某种与众不同的方式,而是通过各自与外部力量联合相互制衡的结果”.〔16〕
3.争端解决程序的非正式性
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是通过合作的方式维护地区和平和稳定,从相关文件规定可以看出,东盟内部争端解决程序呈现出东盟方式 (ASEAN Way) 的特点。东盟方式是东盟在处理地区内国家间冲突的过程中形成的外交行为方式,东盟内部争端解决程序呈现的东盟方式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其非正式性。
首先,东盟在内部争端解决程序中惯用外交途径。外交途径是指通过谈判、协商、缔结条约等政治方式进行国际活动。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高级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强调争端当事方若寻求启动争端解决程序,应通过外交途径与其他缔约方沟通。外交途径解决争端是主权国家之间的自愿行为,具有灵活性;也是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谈判,谈判中涉及政治博弈的行为,并且内部争端解决程序没有一个超国家规则来约束成员国,因而约束性较小。其次,从争端程序的运转来看,东盟倡导的是一种无核心的内部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程序的启动要通过各缔约方的沟通,在方式上强调外交和沟通,而淡化规则的强制约束性,实质上是为了追求和保障成员国之间的地位平等,防止霸权即核心力量在地区出现。
其次,程序上没有强制争端当事方必须将争端诉求于高级委员会。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第十七条指出,不排除争端当事方诉求于 《联合国宪章》 中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解决方式,并且鼓励与争端有关的缔约方在采取 《联合国宪章》 中规定的其他方式之前,应首先主动通过和平谈判方式解决争端。制裁机制的缺失,是东盟争端解决机制强制效力缺失的主要原因。国际关系新现实主义理论认为,如果存在违背规则能获得巨大的相对利益,付出的代价又比违反规则损失的利益小的情况时,追求相对利益的争端当事方就会采取违背规则的行为。一旦争端一方违背规则,被欺骗一方就会对东盟解决争端的方法和模式失去信心,对追求自身的利益变得迫切,也会使争端当事方竞相追逐相对利益,而使绝对利益变得不太重要。即使争端当事方重新信任争端解决机制,也需要通过反复的博弈才能恢复到之前的合作模式。
4.制裁机制
监督程序的规定在于保证裁决有效执行,同时对违背裁决的行为进行制裁。根据争端当事方是否有条约义务达成某种特定的解决方法,可以将争端解决的方法分为自愿解决和强制性解决两种方法。从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和 《东盟宪章》 相关规定来看,东盟解决内部争端的方法显然是一种自愿解决方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自愿的程序下,争端当事方是不受裁决结果约束的。 《东盟宪章》 规定,任何受不遵守东盟争端机制作出的裁决、建议和决定影响的成员国应该将争端提交东盟峰会做出裁决。
争端一方可以向东盟秘书长寻求协助,并向东盟指控不遵守裁决的一方。但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并不包括制裁机制,没有对争端当事方违背裁决制定惩罚规则,制裁机制不仅是条约法律约束力的重要体现,也是裁决机构发挥作用的重要措施,制裁机制不仅能预防争端当事方相互欺骗,而且对于试图在机制中得到合作收益的争端当事方来说,可以降低解决争端的成本,这样相比起没有制裁约束可以更进一步增加合作收益;如果没有制裁机制,争端解决机构的权威性仅来自于利益协调后各方的认可,就很难得到实际的保障,也不利于争端的实际解决。
从国际政治角度而言,东盟内部争端的解决实际上取决于成员国国家利益之间,以及国家利益与地区利益之间的博弈。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一种规范,既是对成员国行为的约束,又是对博弈各方最后收益的保障,是成员国之间权力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尽管有局限性,但其具有两方面的重大意义:一是其预见性。随着东盟成员国之间相互依赖的程度加深,发生冲突的机会也随之增多,东盟的内部争端解决机制可以避免让冲突升级。
因为成员国若不想让冲突影响国家间关系,就必须按照普遍接受的原则解决问题,就可以控制问题态势,使问题具有可预见性。“可预见性有助于增进交往,并且有序地促进因交往而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冲突”.〔17〕二是合法性。“国际法在重大利益冲突中,可能对国家没有什么约束力,但是它往往会影响国家政策的制定。”东盟成员国希望通过〔18〕内部争端解决机制证明自己的国家行为具有合法性,并且指责其他成员国的行为缺乏合法性,法律协议并非没有作用,国家行为往往以此为其合法性依据。
东盟作为一个区域性国际组织,其发挥作用和影响力的首要前提是内部关系的协调,而内部关系协调的最大障碍是内部争端。东盟的内部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一种制度规范,包含了争端解决的原则、机构设置、决策程序等内容,是解决东盟内部争端的重要规则。可以看出,东盟内部争端的解决尽管受制于深厚的历史、宗教、民族等多重因素,但更依赖于争端解决机制功能的发挥。如何充分发挥现有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的功能,扬长避短,是笔者今后在研究中将继续探讨的问题,因此,本文从国际政治和国际法角度对东盟内部争端解决机制的组织建构和局限性进行了简要介绍分析,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在今后的研究中可以提出建设性建议。
[1] 刘志云。国际关系与国际法跨学科研究之路径 [J] .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 (2):5.
[2] 《东盟宪章》 第1条第1款,2014-09-12,09:30
[3] Stephen Krasner.international regimes [M] .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erss,1983:l.
[4] 《东盟宪章》 第22条第1款,2014-09-15,10:10
[5] 《东盟宪章》 第28条,2014-09-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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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华盛顿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议提供了较好的解决途径,即在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之外,设立了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程序。同样作为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在投资争议解决方面各有优势与不足,比较两者的差异有助于更好地发现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方面的特点。
关键词: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 WTO争端解决机制(DSB) 投资争议
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条第1款的规定,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管辖适用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争议,而该项争议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可见投资争议提交中心管辖应当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争议当事人必须一方是缔约国,另一方是缔约国国民;第二,争议的性质必须是直接产生于投资且该争议必须是法律争议;第三,中心对于投资争议的管辖必须以当事人双方的书面同意为前提。此外,当双方对中心管辖表示同意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因此,对于已交付ICSID受理的争端,投资母国一般不得再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条件与《华盛顿公约》的规定有所区别。首先是主体要件的不同。WTO争端解决机制只适用于成员之间,成员方国民不具备参与到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资格。可见两种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不同,ICSID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而在WTO框架下只存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其次,WTO争端解决机制并未要求当事人对其管辖权的书面同意。根据DSU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一个成员认为另一个成员采取的措施违反了协定的义务,或者造成了自己利益的损失,或者影响了协定目标的实现,该成员不应当单方面采取行动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应当援用该谅解的规则和程序解决争端 。换言之,WTO成员之间就DSU附录一中所列之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当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因为成员在加入WTO时已经同意并接受所有协议,其中包括DSU。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于在WTO体系内提起的争议享有强制管辖权,无需事先取得成员申明或者书面同意其管辖,而对于其适用范围内的投资争议解决同样具有一定排他性。
关于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华盛顿公约》第42条规定应依照争议双方可能同意的法律规则进行判定,如果没有有关协议,则应适用争议一方缔约国的法律以及可能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可以看出,ICSID对于法律适用问题首先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其次由仲裁庭适用东道国国内法以及可能适用的国际法规则,最后,经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允及善良原则进行裁决而不依照法律规定。由此可见,ICSID对于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而是根据具体情况适用特定的法律,甚至可以不依据任何法律做出裁决。
而根据DSU第3条第2款的规定,“WTO争端解决制度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安全性和可预见性方面是一个核心部分。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适于维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DSB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可适用于WTO争端解决的法律限于DSU所列的适用协定,而对有关规则的解释则适用“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实践中,经常援引的“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第32条规定的条约解释方法 。不难发现,相比ICSID有关规则,WTO争端解决机制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更为明确的要求,对于具体争议的适用法律也有较强的可预见性。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程序规则上与ICSID有较大不同,其具有更为严格的程序规则。DSU规定了一套完整的程序,包含强制性的磋商,选择性的调停、调解、斡旋和仲裁,专家组的成立及审理、上诉,DSB的接受和通过,补救和制裁等,可谓环环相扣,并且对每一步程序都规定了严格的时间限制,以避免拖延时间削弱机制的有效性 。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运作中的有关规则和程序由争端解决机构(DSB)经协商一致做出决定。然而根据DSU第6条的规定,DSB应当设立专家组,除非在决定是否就某项争议设立专家组的会议上,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因此,DSB真正的决策方式主要是反向协商一致,即只要不是全体投反对票,则通过,因而也被称为准自动通过的决策机制。这样准自动通过的方式无疑使得DSB在做出某些决议时大大提高了效率,但同时也使DSB对于某些事项的决定权成为一种形式。
《华盛顿公约》第53条第1款规定“不得进行任何上诉或采取任何其他除公约规定外的补救办法”,即ICSID不允许争议当事人对其裁决提出上诉。而区别于包括ICSID在内的传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设有专门的上诉机构审理对专家组审议案件提出的上诉。DSU在17条中做出了有关设立上诉机构的规定,并对上诉机构的组成、职能、适用程序等做了详细的规定。上诉机构的设立有利于纠正专家组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或不足,有效地保证了争端解决机制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由于没有明确的时间期限规定,ICSID平均每起案件的审理时间长达4年多,其中有些案件的审理时间居然长达八九年之久 。与ICSID不同,WTO争端解决机制设置了严格的案件审理的时间期限。例如DSU第12条,对于从设立专家组到发布专家组报告的所有日程做了具体规定,包括当事人和第三方提交第一次书面陈述的日期,第一、二次实质性会议的日期,书面回答专家组提问的日期,提交辩论意见的日期,中期审议的日期等等。这些时间期限的规定使得WTO在争议解决的效率上具有较大优势。
裁决的真正有效执行对于争议的解决具有决定意义。尽管《华盛顿公约》对于确保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做出了相应规定,但ICSID的裁决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可能遇到障碍。一方面公约强调承认其裁决的效力,不得寻求上诉和其他补救办法,而另一方面却提供了仲裁解释、修正和取消三种措施,这仍然会影响到裁决的顺利执行。此外,虽然公约规定缔约国由于同意接受ICSID管辖而视为放弃管辖豁免,但并未要求缔约国同时放弃执行豁免,因此,在裁决执行的过程中,仍然可能受到缔约国依据执行豁免原则而拒绝执行。
相对于ICSID的执行规则,WTO争端解决机制加大了对于执行裁决的力度。首先,根据DSU第21条第6款的规定,监督已经通过的建议或裁决的执行是DSB的职责之一。有关执行建议或裁决的问题应列入DSB会议的议程,并保留在DSB的议程上,直至问题解决为止。其次,根据DSU第22条的规定,对于在合理期限结束后仍然没有就补偿达成协议,胜诉方可以请求DSB授权对该成员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并且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选择其他协定项下的领域。这便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于败诉方不执行裁决所采取的“交叉报复”机制,通过报复形式,敦促败诉方执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裁决。
通过上述比较与分析,在一定程度上介绍了两大投资争议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即互补性。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有很明显的互补性:ICSID主要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投资争端;而WTO争端解决机制则是通过司法机制解决WTO成员方基于WTO相关协议所产生的投资争端。它们两者的互补,使得不同性质的投资争端都能获得有效的解决。而两者的互补能更好的克服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更好的保障了投资、贸易等国际经济活动,能更加好的适应全球经济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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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法律在解决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民事纠纷时,往往规定了先由纠纷的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再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农村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的法治构建初探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我国农村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的法治构建初探全文如下:
摘要:行政解决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方式,在目前农村纠纷的司法解决难以施行的情况下更具有可行性、实用性。我国农村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的法治构建可以参照一般行政解决机制的做法,采用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裁决三种方式。
关键词:农村纠纷 行政解决 法治构建。
论文正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成分日趋复杂,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农村热点、难点问题日益增多,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呈上升趋势。而有效预防、成功调处好农村社会的矛盾纠纷,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具有重要意义。由于行政解决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方式,在目前农村纠纷的司法解决难以施行的情况下更具有可行性、实用性。因此,本文就我国农村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的构建作些探讨。
我国农村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对特定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采取裁决、调解、复议等方式予以解决的机制。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行政机关在解决农村纠纷的范围、方式、组织与程序等方面具有如下特点:
1.行政解决机制在处理范围上具有特定性。
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解决农村民事纠纷的范围采取的是法定列举的模式。只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具有对特定民事纠纷的处理权时,该行政机关才有法定的处理权;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就不享有法定的处理权。农村行政争议与一般的行政争议一样,在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问题上,也具有范围的特定性。如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只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才可以单独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而对于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则必须是附带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法》还明确列举了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时,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得提起行政复议。
2.行政解决机制在处理方式上具有多样性。
我国有关法律在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处理方式上往往具有很大的概括性,一般只是概括性地规定“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管理法》第16条)、“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森林法》第17条)、“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草原法》第16条)等。当然,也有一些法律明确规定了具体的处理方式,如《水法》第56条、第57条分别规定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和“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法律只概括性规定由行政机关“处理”或“依法处理”的情形,事实上行政机关就具有了处理方式的选择权,可以采取具有强制性的“裁决”、“责令”、“确定”等处理方式,也可以采取非强制性的“调解”等处理方式。因此,行政机关处理农村的民事争议在手段上具有多样性,既可以采取强制性的手段,也可以采取非强制性的手段。
3.行政解决机制在处理主体上具有法定性。
在我国具有特定民事争议处理权的机关一般为人民政府,而不是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比如,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管理法》第16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森林法》第17条)等。可见,对民事争议的处理主体具有明显的法定性,且法律将纠纷的处理权主要赋予了人民政府。在农村行政纠纷的解决上,不管是村民自治权纠纷,还是可以纳入行政复议的纠纷,其在纠纷解决主体上也明显具有法定性。
4.行政解决机制在处理程序上一般具有前置性。
我国有关法律在解决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民事纠纷时,往往规定了先由纠纷的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再由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土地管理法》第16条、《森林法》第17条都有类似的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行政复议法》第30条还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此看出,在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政纠纷上,也是采取行政解决强制前置制度。
5.行政解决机制在处理效力上一般具有非终局性。
在现代社会中,解决纠纷的终局性机关应当是法院,而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最终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一切法律纠纷都应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解决,法院对于纠纷及相关的法律问题有最终的裁决权。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属于法律争议,不管其是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刑事争议,都应当由法院作出最终裁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有请求法院裁判之权利。我国行政机关在解决纠纷的功能定位上,基本体现了司法最终的原则,在法律授予行政机关处理特定范围的民事争议权限的同时,基本都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争议的解决往往也遵循司法最终的原则,如《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虽然明确规定了复议前置的情形,但仍然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仍处于发展完善过程中,特别在农村国家正式的法律秩序还未形成,这就导致我国农村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农村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缺乏科学体系。
目前,行政机关的纠纷解决手段可以分为两大类:强制性的手段和非强制性的手段,如何配置这两类手段却没有具体的制度安排。法律往往概括性地授予行政机关“处理”、“裁决”、“责令”、“确定”、“调解”等权限和手段,规范性和约束性比较缺乏,可以说我国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体系尚未建立。行政法的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为方式和手段选择上应当选择给当事人造成最小侵害且能达到目的的行为和方式。在纠纷解决上,行政机关的手段选择也应当具有一定的顺序和规则,并形成一定的行政解决纠纷的体系。如英国解决社会纠纷机制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定途径,并且是逐步发展、完善起来的,其中不同制度之间分工精细、彼此配合、衔接良好,基本上不存在纠纷解决的空白地带,且以司法解决为终点,使得整个社会在有序中平稳前行[1]。因此,如何整合和完善我国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是目前我们面临的最紧迫问题之一。
(二)承担农村纠纷行政解决任务的机构与人员缺乏一定的中立性。
我国有关法律对行政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主体往往规定由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至于该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由哪个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处理,则没有任何法律要求。此外,我国专门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制度在具体承担解决纠纷的机构与人员上也不具有独立性。行政复议机构只是不隶属于行政争议的一方行政机关而已(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除外),行政复议机构与人员完全属于行政系统,不具有真正的独立性与中立性。这样的纠纷行政解决机制明显不符合人们对解决纠纷主体公正性的期待。
(三)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类型狭窄,解决纠纷的手段单一,不符合行政机关的职能定位。
由于行政机关解决争议的范围具有特定性,只有法律规定属于行政机关解决范围的,行政机关才有权力予以解决,这完全符合法治行政的要求。但是我国有关法律对行政机关解决特定纠纷的类型存在范围狭窄的问题。就行政机关以“裁决”的方式解决特定民事争议而言,我国有关法律就显得比较保守,大量涉及专业技术性、政策性较强,与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并没有纳入行政机关的纠纷解决机制中。
同时,行政机关普遍存在着不愿作被告的心理,他们宁愿将需由自己处理的纠纷推出去,也不愿自己揽下来,承担当行政诉讼被告的风险[2]。因此,即使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处理”的纠纷,行政机关也会千方百计地使用“调解”的方式处理,这样就事实上出现了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手段的单一性和趋同性。
其实,行政机关处于社会管理的最前沿,能否及时化解社会纠纷与矛盾是衡量任何政府施政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现代政府的职能之一就是推进法律与秩序[3]。政府是解决社会纠纷与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首要责任主体;法院只是社会矛盾与纠纷的最终裁决者。我国行政机关在解决纠纷与矛盾上的退缩,完全不符合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趋势。
(四)行政机关解决特定民事纠纷的程序规范不足。
除了我国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有行政复议程序作为保障外,行政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程序也极为匮乏。目前,我国大量单行法律对行政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权限作出规定,但往往并没有对具体的处理程序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之一是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原因之二是由于有关主管部门尚未重视程序对规范行政权的作用,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规范。没有对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权限行使的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等程序性问题的严密规范,势必会损害公众对行政机关解决纠纷公正性的信赖。因此,程序性规范匮乏是制约我国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机制发挥作用的一大障碍。
基于目前情况,就农村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构建而言,可以参照一般行政解决机制的做法,采用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裁决等三种方式。而如何对这三种行为方式进行法律规范是首先必须面对的问题。从立法成本角度考虑,目前不可能针对农村纠纷单独制定法律,只能依托现有的法律体系予以解决。也就是说,农村纠纷的解决方式的法律规范仍然通过普通行政行为法的规范予以解决。
在理论上,对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问题历来有两种思路:一种是单独立法模式;另一种是统一立法模式。单独立法模式是通过分别制定行政调解法、行政裁决法、行政规划法等途径实现行政法治化;统一立法模式认为,对于行政行为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典的形式予以法治化。目前,这两种模式在各国法制实践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值得注意的是,统一立法模式是各国行政法学界的目标,至今也没有哪个国家已经实现,最多只是实现了行政程序制度的统一法典化。就调解、仲裁、裁决这三种行政行为方式而言,应该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中对这三种行为方式予以规范和明确,可以考虑单列若干章节予以解决。
至于这三种行为方式所涉及的实体问题,则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明确。这是因为:
一是调解、仲裁、裁决在程序问题上具有共性,可以在一部法典中予以规范。这三种行为方式在程序问题上存在着大量的共性,如都必须遵循程序合法性原则、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等一般法律原则。在行政决定的具体程序上也具有若干共性,可以在一部法律中规定,如程序的启动、调查、证据、听取意见规则、效力、期间、送达等问题。可以说,所有行政行为方式在程序上都具有共同的一些规则,这也是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客观基础。我国已经将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列入立法计划,因此,有关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行政方式的程序问题完全可以列入《行政程序法》中予以解决。
二是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中的调解、仲裁、裁决所涉及的实体问题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和专门性,应当通过具体的法律规范予以解决。社会纠纷的类型很多,既有民事争议,也有行政争议,对于哪些纠纷可以进入行政机关的解决途径、由哪个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机关有什么样的处理权限等具体的实体问题,则应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明确。
(一)行政解决机制之一: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居中调停或协助以达到自主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行为方式。行政机关在调解中无权强加某一结果给争议的各方当事人。可以说,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充分发挥其自身的权威地位,对争议进行的劝导。行政机关在使用调解的纠纷处理方式时,可以尝试采用鼓励双方交换信息、提供新的信息、帮助当事人理解彼此的观点、促进富有成效的情绪表达、处理当事人在理解和利益上的分歧、鼓励灵活性、激励各当事方提出富有创造性的解决方案、创造符合所有当事人利益的解决方案等手段,促进当事人纠纷的有效、自主解决[4]。从适用类型而言,行政调解原则上没有适用限制,可以适用于所有的社会纠纷类型。行政机关解决社会纠纷不管法律是否将该纠纷的解决赋予行政机关管辖,只要该纠纷与行政机关的事务管辖权有关,该行政机关就可以使用调解的方式化解社会纠纷,但必须遵循一些基本的规则:
一是调解的主体与人员必须合法。行政调解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是具有代表行政机关主体资格的人员。如果不是行政公务人员进行的调解,就不是行政调解,而是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之所以在纠纷解决领域具有重要作用,原因就在于行政调解人具有解决相应纠纷的教育背景、知识结构与经验基础。因此,行政调解的首要条件就是主体资格合法。
二是行政调解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调解虽然是一种灵活性的纠纷处理机制,但也必须与成文法的明确规定相一致。行政调解的处理结果不得与明确的、强制性的成文法相冲突。灵活性也是在法的总体要求下进行的,绝不是无原则的妥协和“和稀泥”。行政调解是一种更多地吸纳当事人的意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和决定权,而行政机关居中起引导、斡旋、沟通、桥梁的作用的纠纷解决机制,但处理结果不得与法律明确规定相抵触。
三是行政调解必须尊重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调解最为关键之处是纠纷的调处者不具有强制性,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因此,行政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不得采取强制性、命令性的措施,逼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如果所谓的“调解”具有强制性,则就属于行政命令。调解的最大特征就是纠纷的当事人拥有对结果的控制权,所以行政机关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强制。
(二)行政解决机制之二:行政仲裁。
行政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从性质上讲,行政仲裁既是行政行为,又是仲裁行为。它一方面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因而具有行政行为的某些特征;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仲裁行为,因而具有仲裁的某些特征。行政仲裁的这一双重特征具体表现为:
一是行政仲裁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仲裁只能是行政机关实施的仲裁行为,而非行政机关所实施的仲裁或者不完全是由行政机关所实施的仲裁,都不能叫行政仲裁。这是它作为行政行为的体现。
二是行政仲裁必须以发生争议的当事人的自愿申请为前提。如果不是因为发生争议的当事人的自愿请求,而是基于行政机关主动依职权而实施的裁决行为,就不是行政仲裁。这是它作为仲裁行为的体现,同时也是它与行政机关实施的依职权的行政行为的区别。
三是行政仲裁是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仲裁的仲裁行为。
因为行政仲裁行为可以因争议当事人一方的自愿请求,也可以因争议当事人双方的自愿请求而产生。而民事仲裁等一般的仲裁行为则只能基于争议当事人双方共同的自愿请求才能产生。这是行政仲裁与一般仲裁行为的区别。
四是行政仲裁要求行政机关与争议当事人双方没有利害关系,这样才能真正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如果行政机关与发生争议的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那么,它就不能以第三者身份居间对该争议进行仲裁。这是它作为仲裁的又一要求,同时也是它与行政机关实施的其他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的区别。
然而,根据1995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除了劳动争议仲裁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外,其他行政仲裁都被废止。显然,我国行政领域引入仲裁机制的力度还不够,对于环境领域、土地领域等专业性较强的纠纷,还可以大胆引入仲裁机制。就农村地区而言,这些纠纷往往具有影响面大、涉及主体多等特点,也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特点,因此,构建相应的纠纷行政仲裁机构对于农村社会的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基于农村地区的特殊性,我们建议在县级人民政府下设立农村纠纷的仲裁机构———农村纠纷仲裁委员会,专责处理特定的农村纠纷。从具体的法律途径而言,可以考虑在修改《农业法》时,增加一章专门就农村纠纷的仲裁机制作出规定,内容包括农村纠纷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以及管辖、申请、受理和审理程序等。
(三)行政解决机制之三: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的含义在行政法上素来具有极大的争议性。
狭义的行政裁决仅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的明确授权对特定的民事争议进行裁断;而广义的行政裁决则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进行的裁判,包括狭义的行政裁决和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现代行政权客观上已经渗透到特定的民事争议领域,这是不争的事实。我国大量的法律也明确授权由行政机关解决特定的民事争议。
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更是拥有纠纷的裁决权,这种纠纷裁决权不需要法律的明确授予,而是基于行政系统的一体性、自主性和尊重行政机关的优先判断权的必然要求。因此,行政裁决就是行政机关使用裁决程序对特定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作出的裁判。基于这一考虑,国家应该对现有的行政复议制度进行合理的重构和发展,以适应行政裁判制度的发展趋势。
一是将狭义的行政裁决范围纳入行政复议渠道中,从而实现行政争议与特定民事争议的管辖机构重合。行政机关解决特定民事争议的理由和标准就是该民事争议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因此,允许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具有足够的正当性。
二是改革现有的行政复议体制,考虑建立统一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工作。具体而言,就是取消各行政部门均设立行政复议主管机构的做法,在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置隶属于人民政府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行政复议机关,即行政复议委员会,包括县行政复议委员会、省行政复议委员会和中央行政复议委员会等。行政复议委员会由行政机关、管理专家和法律专家共同组成,分别审理所辖范围内的行政复议事宜。同时考虑到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的需要,在一些特殊行业中可以以行业领导权和业务管理权为核心建立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如仍可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专利权和商标权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机关。
[6]三是完善相关的行政复议程序规则,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对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加以相应调整和完善,使其真正成为有效服务于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准司法性质的行政审查机制。应当增强行政复议程序的公开性、对抗性和公正性,通过公开、公正、具有准司法化的复议程序保障,实现复议在解决纠纷上的公正性。在具体制度的安排上,逐步建立行政复议的回避制度、听取当事人意见制度、双方当事人对质制度、复议委托代理制度、复议案件材料公开制度、复议庭审制度以及健全告知诉讼权利制度等。增设复议监督机制,即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发现确有错误,可以依法再次作出处理的监督程序。当然,提起这一程序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由有复议监督权的行政机关提起;二是必须是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裁决、决定确有错误[7]。
[1]应松年。构建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3):27.
[2]张树义。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研究———以行政裁决为中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24.
[3]张越。英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60.
[4][美]斯蒂芬·B.戈尔德堡、弗兰克E.A.[M]北京:桑德等著。蔡彦敏译纠纷的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15.
[5]彭书清。关于建立统一行政复议机关的思考[J]。行政法学研究,1997(2):38[6]杨惠基。完善我国行政复议监督制度的思路与对策[J]法学,199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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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纳税人的利益仅仅等同于金钱利益,似乎纳税人自由处分权利是没有障碍的,但是考虑到纳税人基本权利对抗的是国家权力,如果无原则地做出让步,最终被伤害的还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也违背了引入税务争议ADR的本意。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税务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税务争议替代性解决机制
税务争议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对税收征管主体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持有异议,从而在两者之间所呈现的一种对抗状态。税务争议的解决即是化解这种对抗状态,使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恢复正常的税收秩序。传统的税务争议解决途径主要包括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等,这些途径在实践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发展,由于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本身的复杂性、前置条件、时间过长等因素,纳税人已经不能单靠它们及时充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基于对纳税人利益保护的需要,也是对纠纷解决机关工作效率的考虑,我们有必要在税务争议传统解决途径的基础上,尝试引入一种新的税务争议解决机制,使其成为传统争议解决途径的有益补充。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以下简称“ADR”),也叫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其概念源于美国。美国1998年《ADR法》中将其定义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任何主审法官宣判以外的程序和方法,在这种程序中,通过诸如早期中立评估、调解、小型审判和仲裁等方式,中立第三方在论争中参与协助解决纠纷。”[1]
ADR的出现,为现代纠纷解决的法律理论注人一股新鲜血液。但是,正如学界认为,美国是普通法国家,不重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没有行政诉讼的称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诉讼都归人民事诉讼。税务争议虽然发生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受到具有强制效力的税法的约束,但由于该类争议解决已被归人民事领域,[2]所以适用ADR解决税务争议具有天然上的优势。而中国的法律制度更接近于大陆法国家,有着比较明确的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区分,在司法实践中各自应用自己的纠纷解决规则,如民事领域的调解、和解等制度不能适用于行政领域这种思想[3]已成思维定势。在此背景下,ADR能否适用于税务争议解决领域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笔者对税务争议传统解决途径进行分析后发现,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存在着自身短时间难以克服的缺陷,需要引进一种更加高效、公平的解决税务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纠纷解决机制。ADR以其特有的灵活性在法律实践的边缘地带迅猛发展,反映并促进着一种时代理念和精神变化—从对抗走向对话,从“冷战”走向协商,从价值单一走向价值多元化,从胜负之争走向争取双赢的结局。这不仅是文明的进步,也是法治的进步。[4]而在ADR受到理论界及实务界普遍肯定的时候,我们没有理由不去关注并研究这种新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尝试将之引入税务争议解决领域。
(一)ADR的基本原理
1. ADR的概念及特征
ADR原来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5]从此可以看出,ADR是一个总括性、综合性的概念,是对各种纠纷解决过程或者解决途径的概括。一般认为,可以从对法院审判或判决的替代性、当事人的自主合意和选择、解决纠纷的功能等三方面对ADR进行界定,[6]ADR是指纠纷各方自主选择的非通过司法途径的纠纷解决方式。在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中,并不排斥第三方的协助,而这正契合了美国1998年《ADR法》对于ADR的定义精神。ADR的法律特征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非司法性。ADR本身并不排斥争议解决过程中司法机关或准司法机关的介入,且往往这些机关的介入会更加有利于问题的解决。非司法性主要是指纠纷的解决最终不是通过法院判决或行政机关正式的复议决定结案,结案形式一般是争议各方达成和解后一方撤诉或撤回复议申请,或者在有关机关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后由权威机关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在此意义上,也可以把ADR理解为一切正式判决或行政复议决定以外的所有的争议解决方式。所以,其范围是很广泛的。
(2)可选择性。ADR本身并不排斥传统纠纷解决方式,ADR的出现,是让纠纷解决机制更加多元化,更加符合现代法治发展趋势。除在个别情况下出于效率等因素的考虑,需要强制性地将ADR前置以外,大部分情况下争议各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选择是否采用ADR来解决争议,充分尊重争议各方的意思自治,这样也有利于最终争议解决方案的执行。
(3)平等性。ADR的介入需要以纠纷各方法律地位的平等为基础,如果各方不平等,且力量对比差异很大,强势一方对于纠纷的解决根本不需要另一方的配合,那么各方之间就没有谈判或调解的余地,ADR自然没有生存的空间。这也是ADR最初的兴盛出现在民事领域的主要原因。民事争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纠纷,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而且不涉及公权力的处分,按照私法自治的精神,当事人完全可以适用ADR解决纠纷。而本文所探讨的税务争议ADR则属于行政争议的范畴。税务机关所掌握的是公权力,受到诸多原则的限制,除依法律规定外,税务机关不能像私法主体一样自由处分法律授予的权力,而且依传统认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平等性,税务机关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双方力量对比差异很大,这也是传统研究不赞成税务争议适用ADR的主要原因。
笔者认为,简单地根据公权力不能随意处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力量对比差异很大就笼统地认为税务争议不能适用ADR是盲目的,没有注意到具体的税务争议领域问题的复杂性、细微性,没有注意到适当引入ADR去解决税务争议也是符合税法的立法本意的,而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公权力被随意处分的问题。笔者会将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在税务争议解决领域所遇到问题、体现的优越性加以具体论述。
2. ADR的类型
ADR包含了司法途径之外所有的纠纷解决方式,其分类方法及本身的类型是丰富多彩的。根据主持纠纷解决的主体或中立第三方可将ADR分为以下几类:[7]
(1)法院附设ADR。即司法性ADR.此种ADR的显著特征就是法院主持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调解或和解。此种ADR区别于诉讼过程中的调解程序,是一种独立的ADR程序。[8]即如果在此程序中纠纷得不到解决,仍可进入诉讼程序,两个程序由不同的法官主持。从主持者的角度来看,这也区别于我国当前民事诉讼体制中的调解。
(2)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准行政机关所设或附设的纠纷解决机构。即行政性ADR.这种ADR的主持者不是行政机关本身,而是行政机关设立的附属机构,如我国附设于工商局的消费者保护协会,附设于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都具有这种机构的性质。
(3)行政机关主持的ADR。即使在民事领域,我国行政机关以调解者身份出现也并不鲜见。而在行政争议领域,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调解者也是法律规定应有之义,如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有关调解的规定即是一例明证。
(4)民间团体主持的ADR。即民间性ADR.这种ADR是由民间自主发起或者由政府提供一定的支持、由民间发起的机构或者性质比较松散的组织,如我国的人民调解、美国的邻里调解中心等。
(5)中介机构主持的ADR。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所主持的ADR会越来越多地出现,成为官方性或半官方性ADR的有益补充。
3.行政争议ADR的认可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目前对于ADR的研究及应用多限于民事领域,而少有触及行政争议的解决,涉及税务争议的更少。虽然有学者在对ADR的研究中也谈到ADR已经适用于行政领域,但却缺少深入的论证。[9]须承认,ADR首先兴起并普及于民事领域,但随着现代法治理念的发展,行政纠纷解决方式也需要与时俱进,适时引入ADR.令人欣喜的是,行政争议ADR已被法律实践及理论研究所重视。立法方面,如美国在1990年通过(有效期5年)并于1996年重新通过的《行政争议解决法》,该法的目的即是“授权和鼓励联邦行政机关适用调解、协商、仲裁或其他非正式程序,对行政争议进行迅速的处理”。[10]1991年10月,美国总统发布了第12778号行政命令,要求司法部实施民事司法改革计划,而ADR就是其主要组成部分。该行政命令还指示“诉讼律师应该合理地试图在提起诉讼前快捷地解决纠纷。不管在什么时候,只要是可行的,争议应该通过非正式的磋商、谈判及和解,而不是通过任何正式的或已经形成固定结构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ADR)程序或法院程序加以解决”。[11]研究方面,学者纷纷著文倡导在正式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12]中引入调解及和解机制。[13]
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和解,行政诉讼中的和解已被我国当前立法有限度地采纳。诚然,这种法律实践具有政治考量,但也契合了现代法治理念的发展,符合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公法私法化的趋势。可以看出,ADR进入行政争议解决领域已经具备实践及理论基础,行政争议ADR已成为一种趋势,这为在我国建立税务争议ADR提供了指导思想,税务争议ADR渐露端倪。
(二)税务争议ADR的概念与特征
税务争议ADR是指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通过双方独立谈判或者在第三方的调解协助之下达成妥协以解决税务争议的过程。其途径包括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复议当中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和解、调解、仲裁等。税务争议ADR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税务争议ADR需要以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为前提
税务机关在税务争议ADR过程中做出妥协,包含了对公权力的处分。在引入税务争议ADR、提高争议解决效率、注重实体正义的同时,也不能违背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否则将会导致税务争议ADR滥用、权力寻租等负面效应。
2.税务争议ADR需要纠纷各方能够自由处分权利或权力
如果把纳税人的利益仅仅等同于金钱利益,似乎纳税人自由处分权利是没有障碍的,但是考虑到纳税人基本权利对抗的是国家权力,如果无原则地做出让步,最终被伤害的还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也违背了引入税务争议ADR的本意。尤为敏感的是税务机关是否能够自由处分权力?从近期国内的立法看,法规已慢慢认可税务机关在法律授予的自由裁量的权限范围内自由处分权力,可以与纳税人达成和解或调解,但是这种认可是与现代ADR发展趋势的契合还是政策的权宜之计,尚无定论。由于允许行政争议进行调解、和解,与传统的行政法理论存在较大的冲突,因而此种趋势一出现即遭到诸多质疑。
3.税务争议ADR不排斥且往往需要第三方的协助
税法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复杂性,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往往根据自己对税法的理解和判断做出一种解释,而两者皆以己方的利益为出发点,难有交集。在此种情况下,第三方的介入能够给争议各方带来一种相对中立的观点。当然,对第三方的中立性没有一个绝对的要求,完全取决于争议各方能否接受第三方给出的解决方案。能够充当第三方的主体很多,包括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民间团体、中介机构等。
4.税务争议ADR需要以纠纷各方的自愿选择为基础
没有自愿选择的基础,很难保证争议各方能够达成一个有效的争议解决方案,即使勉强达成一个方案,也难以保证该方案能够有效执行。引入税务争议ADR本身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争议解决效率的考虑,如果因为没有自愿的基础而带来更多的麻烦,显然违背了引入税务争议ADR的本意。
5.税务争议ADR的结果既可具有强制性也可不具有强制性
根据我国目前行政复议法规的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性。而在复议机关进行调解而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即具有了强制性,一方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另一方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税务争议ADR的理论支撑
1.公私法融合的趋势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起源于古罗马,最早进行公私法划分的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即涉及城邦的组织结构,私法是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14]后经查士丁尼下令编写《法学总论》而把这种划分思想从理论上确定下来,而且确定了公法与私法的范围,即“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涉及个人利益”。[15]
在传统理论中私法与公法是截然对立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法与私法的相互融合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公私法融合是指私法调整手段与公法调整手段的逐步结合,[16]其主要表现为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在私法公法化趋势下,由于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私法日益受到公法控制,私法的传统概念、制度和原则发生了重大变化,许多按照传统是典型的私法关系,已由新的法律关系所调整,私法的价值取向已由原来的个人本位转变成了社会本位,调整方式也由原来的纯私法调整转变成为混合型调整。[17]在公法私法化趋势下,国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渐衰弱,依靠原来的方式进行管理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传统的私法调整方式被部分地或间接地引入了公法领域,私法关系向公法延伸,[18]公法充分借鉴私法领域的概念、规范、理论基础、法律关系以及私法纠纷解决模式,提高管理效率及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水平。
2.税法的私法化趋向
在近现代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大背景下,税收在本质上反映了公私两类法权的相互交易、相互促进的现代宪政国家存在的物质形式。[19]建立在宪政文明基础上的现代税法,也呈现出强烈的私法化趋势,尤其与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典型公法相比,税法更有特殊性。税法大到法律理念、法律原则,小到税法的概念、法律关系,无不流淌着私法的血液,体现着私法的精神。
(1)课税依据的私法化。国家为国民提供公共产品,是其征税的合理性前提。税收是购买公共产品的价格—这种税收交换论已为多数现代化国家认同。
(2)税法概念范畴的私法化。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税收立法中,已经大量借用了民法中的概念,如税法对纳税人的确定,以民法中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为依据,税法对自然人和法人的解释与确定必须与民法相一致;税法中经常使用的居民、企业、财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标权、专利权、代理、抵押、担保、赔偿、不可抗力等概念都来自于民法,这极大地丰富了税法的理论资源和学科内涵。
(3)税法原则的私法化。诚实信用原则虽起源于私法,但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民主进程的加快,它的适用范围也逐步扩大。目前,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不论在税法理论或税法实践中,都采纳了诚实信用原则,法官根据这一原则做出的判例已经不是少数。
(4)税收法律关系的私法化。长期以来,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上占据统治地位的是“权力关系说”。1919年《德国租税通则》制定后,税法学家阿尔伯特·亨泽尔( Albert Hensel)提出了租税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公法上的租税债务关系的崭新理论,指出行政权不应在这种关系中具有优越性,应最大限度地受法律制约,行政机关和私人具有对等性。
(5)税收法律制度的私法化。税法与私法理论和理念上的契合,为税收法律制度的移植奠定了基础。仅以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例,税收优先权制度来自于民法中的优先受偿权,税收代位权制度、税收撤销权制度是从《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代位权制度、撤销权制度移植而来。此外,纳税担保制度、纳税人合并或分立时的继续履行和连带责任制度、纳税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税务代理制度等都是对民法中有关制度的借鉴。
3.税收程序法的私法化体现——税务争议ADR
税法私法化不仅涉及税法理念的转变、理论层面的整体思考,而且涉及制度层面的设计。在税法私法化趋势下,税收法律关系作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财产性法律关系,同私法法律关系有着很大的相同性,现代税法越来越强调税收法律关系双方的平等性以及对于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在税务争议发生后,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均有着较为强烈的对公平及效率的追求。当法治发展到实质法治原则阶段后,尤为尊崇争议各方对于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更加注重保障争议各方选择的权利,主张在法治的前提下,由争议各方自由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法律只需为当事人的选择提供有效的保障。
税务争议ADR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是以税法私法化为基础的,如果税法没有出现私法化的趋势,税务争议各方法律地位不平等,税务争议也就不存在私法争议的特征,也就没有进行和解、调解的基础;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税务争议ADR也是税法私法化的体现,它使税法私法化在税收程序法领域也有了相应的法律效果。而长期以来,在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上正是由于在程序领域无法与“权力说”划清界限才产生了“二元论”。
(一)法治原则对于税务争议ADR的要求
现代法治理论遵循两个路径发展:一个路径是继续形式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传统,另一个则是试图修补形式主义法治缺陷的实质主义法治理论。形式主义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且能给人们的行为提供有效的指引。20世纪50年代以后,学者开始关心实质法治问题。1959年印度德里法学家大会所通过的《德里宣言》就包括实质法治价值取向,其中明确提出“法治不仅要保障和促进个人的公民与政治权利,且应确保个人合法期望与尊严得以实现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20]
实质法治看到了法治的本质,更加符合现代法治发展理念。具体到税务争议解决领域,由于法治社会价值呈现多元化、社会主体纠纷解决模式需求多元化、税法呈现私法化趋势,更需要合理分配利用司法资源、行政资源。建立以诉讼和复议为核心、ADR为辅助的争议解决模式符合实体正义要求,契合了现代法治的精神。法治之核心精神在于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滥用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允许使用ADR解决税务争议会不会导致税务机关权力滥用,最终伤害到纳税人权利?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权力寻租普遍,税务机关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在税务争议ADR中该如何运作?是否会违背引入这一机制的初衷?笔者认为,引入税务争议ADR并不背离法治原则、税收法定原则、依法行政原则,而是对法治原则与时俱进的发展和完善,税务争议ADR以法治原则作为根本指导思想。本文所期望的是以法治原则为基础,建立起一套符合时代形势的税务争议解决模式,而不是通过ADR压抑人们的权利诉求,最终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税收法定原则下引入ADR的可能性
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的确定和征收的依法进行,但违反法律规定进行税收的确定和征收的现象时有发生。出现违法进行税收的确定和征收,却不能保障纳税人对此争议要求保护的权利,那么,税收法定原则只不过是“画饼充饥”而已。由此可见,税务争讼制度从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出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务争讼制度的确定是税收法定原则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21]当前中国税法实践中的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都是十分重要的权利救济制度。但是由于税收法定原则的严苛要求,使税务机关自由裁量的权限主要体现在除纳税争议外的其他税务争议中,而在纳税上发生的争议几乎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似乎也就同时失去了适用税务争议ADR的空间,如《税收征管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笼统地从形式上限制了税务机关在纳税争议上自由裁量的权力。当然这一规定也是基于一种十分理想化的假设,即纳税人应纳税收的各个方面都是确定的,证据是充分的。而在税务实践中,满足这种假设的情况是很少的,如果税务机关恣意核定、强制征收、不能进行有效举证,必然会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违背税法和税收法定原则的。事实上往往存在一种可能性,即纳税人确实存在应缴税款但没有缴纳,税务机关也已经知晓这一事实,但因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无法找到足够的证据来给出一个确定的数额,同时,税法往往是比较原则的,经济情况又具有很大的复杂性,税务机关在无具体法律规定可依的情况下,会倾向于采用法律授予的“核定”的权力,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收。但由于税法的专业性、复杂性,往往容易引起更加复杂的问题,核定不谨慎,反而会起到相反的效果,浪费大量的行政和司法资源,而此时,就给税务争议ADR留下了适用的空间。
1.税收协议——税务争议ADR的主要表现形式
税收协议是指税法上各种与纳税问题有关的协议。总体上来说,由于受税收要素法定和税务合法性的约束,税务机关只能依法征税,纳税人也只能依法纳税,改变法定义务的税收协议在税法上是不允许存在的。有学者认为公法上的契约关系更符合法治的要求,对税务机关凭借行政权力所建立的命令服从关系心怀反感。但德国学者Tipke Lang认为,课税权力服从关系并非只是稽征机关的恣意,而是在法律之下的服从关系。如果允许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订立契约,或允许法院进行调解,则将无法达到课税的公平。合法性和公平性禁止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订立违背法律的协定,或进行非法的同谋与合作,所以反对任何形态的税收协议。[22]不过,在不改变法定义务的前提下,税收协议还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肯认,只不过不同的税收协议有不同的法律效力而已。[23]
学界将税收协议分为四种形式:税收担保协议、纳税人之间就承担税负而达成的协议、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事实难以查清时签订的协议、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针对关联企业的预约定价。对于第一种和第四种形式,我国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由于税务机关的行为受税收法定原则的限制,因此除了法律直接规定和授权之外,税务机关不能指令纳税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或者违背法律规定与纳税人达成法律之外的预约定价安排。对于第二种形式,按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税法构成要素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税务机关无权变更,纳税人也不能随意变动。而第三种形式则接近于纳税上所发生的税务争议ADR.[24]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事实难以查清时签订的协议,主要因为在税收稽征实务中,有时查清一个事实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它既需要税务机关的大量付出,也需要纳税人的通力配合,对双方来讲都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为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为了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才有可能就收入金额、必要费用等达成协议,以免除双方今后的争议。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应理解为双方当事人就课税事实的妥协,而不应理解为双方当事人就某种税法上的效果进行合意。税收法定主义的范围只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对象的归属、课税标准等法律评价,确定课税事实是否发生不在其内。[25]故税收协议是纳税上税务争议ADR的主要表现形式。
2.程序保障——引入税务争议ADR的税法依据
税收法定原则能否得到良好的体现,不仅取决于其实体内容的完善,程序保障也必不可少,因此税收法定原则还要求有良好的程序设计。程序保障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对各个税种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确完善的规定。这样既可以使征税得以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又尊重并保护了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促使其提高纳税意识。二是要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税收程序法及税收实体法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各项权利。
关于程序保障原则,即使在税法研究较为发达的日本也尚未进行充分的研究,[26]但其基本含义告诉我们,税收征管过程中需要严格的程序性保障,税务争议ADR不是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没有原则的“和稀泥”,而是在尊重税收法定原则的前提下,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达成一种合法的妥协,以有效解决税务争议。税务争议ADR不是对税务争议解决程序的任意选择,而是在充分权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经过理性思考,依法做出的一种法律抉择,争议各方可以选择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等传统纠纷解决方式,也可以选择税务争议ADR.无论进入怎样的争议解决程序,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各方尤其是纳税人的权利都是受法律保障的,而不是对权利或权力的恣意处分。
(三)依法行政原则对税务争议ADR的态度
税务争议的解决既属于税法的研究内容,也属于行政法的研究内容,并且很大程度上要借助于行政法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延伸和体现,依法行政原则强调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规范以及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保护。税务争议适用ADR,包括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中的和解、调解,在现行法律规定上已经有限制地被允许,但仍有一定的障碍,如税务行政诉讼过程中虽然已明确鼓励和解撤诉,但是法律还明确规定不适用调解。
(四)各国对税务争议ADR的态度
1.美国对于税务争议ADR的态度
如前所述,美国适用ADR解决税务争议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1925年以前,美国法院对ADR一直持排斥态度,ADR被接受始于1925年《联邦仲裁法案》的颁布,蓬勃发展于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进入90年代得到广泛的支持。在推动利用ADR解决纠纷方面,美国行政当局一直不遗余力。1991年,美国总统布什签署行政命令,规定律师在合适的案件中应该建议当事人使用ADR . 1992年,美国司法部发布了《联邦法院诉讼中替代性纠纷解决适用指南》。1995年,美国司法部发布了《促进更广泛合理地运用ADR方法》的行政命令,该命令的宗旨在于更广泛、合理地运用ADR,以使所有美国公民获得正义并使得涉及政府的纠纷获得更有效的解决。1996年10月,总统签署了《行政争议解决法》,允许行政部门利用ADR解决其合同纠纷,承诺政府机构遵守仲裁协议的约束。1998年10月30日,总统又签署了《ADR法》,该法要求每个联邦地区法院应该允许所有的民事案件使用ADR.正是因为诸多的ADR程序以及美国法院较为完备的审前准备程序,使得美国只有不到5%的起诉案件真正到达审判程序,甚至从量上而言,ADR“反客为主”,成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27]
2.英国对于税务争议ADR的态度
英国的ADR历史悠久,其最大特色在于设置了大量的法院外纠纷解决机构—裁判所,而裁判所所解决的纠纷就包含了税收纠纷。裁判所通常是根据议会法律设立的,它们是作为某些行政运作的组成部分而设立的,所以往往也被称为行政裁判所,但就行为和组织而言,大多数裁判所实际上是司法性而不是行政性的,具有类似法院的职能。裁判所被认为是司法性的根本理由在于,裁判所是独立的,对于任何特定案件的裁决,裁判所都不服从行政干预,任何接受外来影响所做出的裁决都是无效的。裁判所制度的另一特征是,它的程序是对抗式的,同法院一样,是在两种主张的对抗中居间裁判,而不是自己主动调取证据处理案件。同时,裁判所具有专业知识,如其中的所得税专员即由税法专家出任。专业化裁判所能够更为熟练和迅速地处理各种专门案件。但根据普通法,裁判所要受到法院的监督,在大多数案件中,议会都赋予事务争议当事人对任何法律问题从裁判所向法院上诉的权利。
3.法国对于税务争议ADR的态度
在法国,通过ADR解决税务争议与通过行政司法机构或普通司法机构实施的法律诉讼在解决税收争端上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根据法国现行法律,税务争议根据其争议事项的不同性质可划分为四类:一是由税基确定引发的;二是关于税款缴纳的;三是由税务行政机关越权行为引起的;四是有关税收法律责任的。对征纳双方由于税基引发的争端,除了通过最为常见的由上级税收行政机构实施复议来解决之外,法国税法还规定了两种ADR机制:[28]
(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义务予以减免法国税法规定,在直接税方面,纳税人可以因自身经济困难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应支付罚款的请求,税务机关对是否给予纳税人减免上享有自由裁量权。法国议会专门通过立法设立了争议解决委员会,职责是针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请求问题向税务机关提供咨询意见。纳税义务可以得到减免的另一种途径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协议”减免只适用于纳税人应支付的罚金,而不适用于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本身;这种减免是在双方达成协议后,由税务机关承担纳税人应支付的罚金数额的义务(但不包括延期支付的利息),作为对价,纳税人则于协议生效时放弃其对已承担的纳税义务提出诉讼的权利。通过达成协议这种类似于和解的方式来解决税务争议,在法国税法上被认为具有终局的效力。同时,法国税法对达成协议的程序做出较为灵活的规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可以在税款交纳之前或之后主动向对方提出达成税收协议的请求,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税务争议。
(2)税务咨询机构的仲裁咨询机构的功能在于预防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可能出现的争议或者对该争议事项提供仲裁。“直接税与营业税地方委员会”和“地方税收协商委员会”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两个组织。前者由地方行政法院的法官、税务机关派出的具有相当于主要税收调查官地位的人员以及纳税人代表共同组成。该委员会主要针对有关税务争议的事实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后者由地方税务机构的主任官员,隶属于经济、财政与工业部的税务总局派出的三名官员、三名纳税人代表、一名公证人以及普通法院的一名法官共同组成。该委员会主要针对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印花税征缴过程中,对有关交易价格的确定或估算方面发生争议时提供咨询意见。
(一)转型期社会的特征
当前中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期,从法律角度来看,即是从政治国家向市民社会的转变。在政治国家,法律是实现公权力的工具,权力把法律当作自己的奴婢,权利是权力对公民的一种施舍;市民社会,其经济表述是商品社会,其政治表述是民主社会,其法律表述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需要法律控制公权力,权力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和服务,[29]权力应该尊重权利,权利对权力进行有效制衡和监督。从法学角度来看,转型期社会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转型期社会权利救济需求增加
随着社会发展,社会关系多元化,社会主体利益冲突在所难免。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法制不断健全和完善,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纠纷越来越多,甚至动辄引发“群体性事件”。虽然税务争议出现大规模争议的几率比较小,但随着纳税人权利意识增强,纳税申报制度的建立以及税法体系的完善,纳税人在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寻求有效的权利救济,便是一种很经常的选择。救济权是救济权利的权利,是最后的权利。如何使纳税人最后的权利得到保障,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课题。仅仅靠法院及复议机关维护税务机关权威的思想显然已落后于现代社会的发展,法院及复议机关的中立性及公正性尚且不言,案件本身的数量亦足以引起“诉讼爆炸”。所以,我们需要对纳税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做更多的思考。
2.纳税人对传统争议解决途径存有疑虑
当诉讼或复议的机制出现某种障碍,诉讼和复议的结果表现出不确定性时,纠纷主体会对诉讼或复议产生规避的心理,从而表现出“厌讼”倾向,对司法权威或复议机关的复议产生怀疑。当前税务争讼中存在的复议前置、维护税务机关权威等制度和思想即是纳税人权利救济的障碍。尽管有学者反复强调需要对饱受诟病的复议前置制度进行重构,[30]但重构之路障碍重重,纳税人权利救济亟需保障,在此情况下另辟蹊径,引入税务争议ADR,无疑是一种兼顾效率及公平的选择。#p#副标题#e#
(二)中国调解传统的影响
1.中国具有调解传统
调解,是指双方发生纠纷时,由第三者出面主持,依据一定的规范,用说服、教育、感化的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使当事人双方深明大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调解是传统中国法律生活中最经常、最主要的内容之一,是古中国最具文化代表性和最富于文化韵味的司法形式,其内涵之丰富与深邃远非其他司法形式可比,是中华民族亘贯古今、最具有生命力、也最为世界所注目的法律传统。[31]根据学者研究,中国传统调解十分成熟,形成了受理纠纷、对当事人进行劝导、促成当事人进行和解并达成协议等一般程序,包括官府调解、官批民调、民间调解等形式,遵循着息事宁人、道德教化等主要原则。[32]
2.调解传统与当代解决纠纷的思维
一定时代纠纷解决思维的形成,受显型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等要素的影响,但隐型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对纠纷解决思维方式的形成起决定作用。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存在显型和隐型两个层面上的分离,即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与西方国家别无二致,但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的变革却极其缓慢,并没有迅速跟进显型层面的进步。受儒家传统思想的影响,中庸思维是纠纷各方惯有的一种思维方式。当代中国的纠纷解决思维方式是复杂的,纠纷解决过程中由于多种因素的介入,法律判断因此有了比较大的讨价还价的空间,司法者及纠纷解决各方原本应具有的法律思维难以显其个性。属于经验层面的法律规范、制度与其背后所承载的价值与文化不相协调,是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随着现代法治思想的发展和完善,中国传统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中庸思想与西方ADR相结合,似乎这种调解传统又在慢慢地显示出它自身的优势。
3.调解传统与现代ADR的契合
当我们去研究ADR并倡导将之引入税务争议领域的时候,应当关注中国的调解传统。传统调解与现代ADR皆希望通过一种非正式的手段解决争议,形式上具有很大的相似性,都是争议双方之间独立或在第三方协助之下达成和解,或者在权威机关的协助之下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都比正式的判决等纠纷解决方式能够节约社会资源;都具有比较旺盛的生命力。
在中国古代,调解是保障人伦秩序和社会和谐的工具。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儒家教义,统治者所向往的社会目标是宗法等级社会秩序的和谐。古代诉讼制度的纠问化倾向和诉讼给当事人带来的不便,也增加了调解对民众的亲和力。尽管中国古代调解具有单一的价值取向,但它在维护特定的社会秩序并恢复其中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上,具有不可抹杀的作用。而现代ADR虽然和古代传统调解具有很大的形式相似性,但其着眼于权利的救济和保障,而非一时的息事宁人,用一种既有文化底蕴、又富现代生机的形式告诉争议各方:人们在权利上的斗争和斤斤计较并不一定有利于实现和保护权利,某种程度的忍让和和睦交往会促进人与人之间秩序的和谐和权利的真正实现。
(三)税务争议ADR的现实作用
当代中国转型社会的特征以及中国所具有的调解传统,是笔者认为中国当前社会应当引入税务争议ADR的重要理由,当然,税务争议ADR本身的现实作用也值得我们重视。
1.减轻争议解决机关的负担及争议解决成本
有学者指出,ADR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确实是法院出于缓解诉讼压力的动机推动的,但ADR的意义绝非仅与“诉讼爆炸”相联系,其价值也不仅限于降低诉讼成本。否则,一旦“诉讼爆炸”的事实被否定,ADR的价值和必要性也会随之受到质疑。减轻诉讼压力、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并不是ADR产生和发展的唯一原因,现代社会和当事人在利益、价值观、偏好和各种实际需要等方面的多元化,本质上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更多的选择权。因此,即使在诉讼压力并不明显,法院的诉讼程序运作良好,或者社会主体并不积极利用诉讼的情况下,ADR也仍然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33]我国行政诉讼尤其是税务行政诉讼从数量上来讲实在称不上是“诉讼爆炸”,[34]但ADR还是受到争议各方的欢迎。出现这种现象,有转型社会过程中的政治考量,同时也是争议各方对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选择的一个体现。
2.便利人民接近正义
为使法律所宣言的权利从“本本”之上落实到生活之中,各国扩大对国民的正当程序保障,正当程序保障条款呈宪法化、国际化发展趋势。不仅法律规定之“可诉”领域以及诉讼主体范围全面扩张,各种限制公民诉权的理论学说被重新检讨、修正乃至放弃,国家也采取各种便民措施,为国民提供切实可行的权利救济渠道。朝着这一方向迈进的改革措施被学者冠以一个响亮的口号—“接近正义”。而本文所倡导的ADR即属于“接近正义”改革的范畴。[35]
3.提供有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ADR的解决较之法院的判决能够提供经过深思熟虑的创造性解决方法,其纠纷解决过程强调意思自治,未经当事人合意,不得发表有关纠纷的一切信息,在为当事人提供调解与和解服务时,中介机构作为中立者为双方保守秘密。其主要程序是调解,采用非对抗形式,由双方分别阐述自己的主张,调解人认为其论点不明确时,可要求做出说明。
(一)我国税务争议ADR的立法现状
从目前我国对于税务争议解决的法规及政策来看,我国对于税务争议ADR的态度是有一定的宽容度的。近年来的立法,逐步在税务行政复议中引入了和解及调解机制,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引入了和解撤诉制度。[37]
2007年3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 28号),提出要“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强调“调解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依法进行调解”,并总体地给出了“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合法、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调解原则。
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对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人民法院要通过行政诉讼案件和解实践,不断探索有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多种结案方式,不断创新诉讼和解的方法,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行政诉讼案件和解工作机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ADR在行政争议解决领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的认可,将建立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解机制正式纳入到了我国当前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38]
2007年4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对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的定义、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基本原则以及协调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使行政争议ADR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体现,更使得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进行行政案件和解工作的上海有了一个专门的行政和解规范。[39]
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其中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和解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第50条也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该规定又对行政复议过程中一定范围内的调解的合法性[40]予以确认。
2008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2号)第3条指出,在被告“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等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原告的自愿申请撤诉。司法解释确认了原告自愿撤诉和行政诉讼和解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41]对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达成和解后的撤诉予以程序性保障。
上述文件,虽带有政治考量的痕迹,但亦契合了现代法治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税法私法化发展的趋势,为税务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全新的思路,也为税务争议ADR的建设和完善打开了突破口。
(二)我国现行税务争议ADR存在的问题
1.缺乏具体统一的立法
从当前法律体系来看,立法中并没有明确采用ADR这种表达方法,对ADR这种名称的使用多出现在理论研究领域。类似ADR的一些争议解决方式比较分散地出现在各种法规当中,从整体上笼统地构成一个ADR体系,缺乏具体统一的规定。如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和解、调解,在《行政复议法》中几乎没有被提及,而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却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种没有上位法支撑的立法的合法性是值得怀疑的。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首先需要对上位法进行修改,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下位法的立法。
《行政诉讼法》仍然对行政诉讼过程中适用调解持否定态度,基本处于禁止状态。而和解与调解有很大的共同之处,一方面大力鼓励和解,一方面又禁止调解,很让人费解。和解与调解都是以纠纷各方能够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或权力为前提的,笔者认为,在能够接受和解的权限之内,接受调解的空间是存在的。当然,我国法律目前明确规定,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禁止适用调解,我们在修改法律之前需要对法律予以尊重,同时在此基础上对法律作出一定的修改,使之符合现代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趋势。
2.税务争议ADR参与主体单一
在目前的税务争议ADR实践中,参与主体除纠纷各方外,很少有比较专业的第三方有效介入,多数为行政复议机关、法院等和政府关系密切的主体在主导税务争议ADR.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一些专业中介机构因其多不具备政府背景,因而所出具的意见很难被较为强势的税务机关所接受,税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还有比较强烈的排斥情绪。
(三)完善我国税务争议ADR
针对我国税务争议ADR面临的主要问题,建议在现有体制基础上,整合和完善原有规范制度,引进国外先进经验,使之系统化、理论化。
1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
一项制度的建立,需要有一个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基础。当前我国关于税务争议ADR的规定还比较零散,需要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中修改和完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需制定和完善具体的税务行政复议调解、和解、仲裁规范等,最高人民法院也需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必要的时候最高立法机构可以考虑制定《税务争议调解仲裁法》,将所有税务争议ADR相关的规定集中到一部法律之中。
2.发挥律师在税务争议ADR中的作用
税务争议一旦发生,由于税法本身之专业性,不是靠生活常识就可以进行简单判断的,当事人很容易陷入迷茫状态,此时,律师等中介角色往往是争议当事人的第一个倾诉对象和知情者,律师给出的税务争议解决方案,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思路和决策。因此,充分发挥律师等中介角色在税务争议ADR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律师在税务争议ADR实践中发挥作用的模式从税务律师的业务实践来看,可以把税务争议分为四个阶段,即税务稽查、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目前,律师已经从形式上入到税务争议的各个阶段,但所起作用甚微,形同虚位。在引入税务争议ADR以后,税务律师需要在传统业务实践的基础上,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发挥作用:
第一,律师谈判。税务稽查阶段,律师可以受纳税人委托与税务机关进行谈判。税务稽查本身并不表征被稽查的纳税人就一定存在税收违法问题,但税务稽查会对纳税人的正常运营、公众形象产生不利影响,而且由于税务问题专业而复杂,税务稽查短时间内无法结束。律师可以利用税务知识及从业经验与税务机关进行谈判,如果存在问题,可以与税务机关在受托权限内达成妥协,以早日结束稽查,恢复纳税人正常运营。
第二,律师作为中立第三人。与律师谈判不同的是,律师作为中立第三人在纠纷的处理上必须保持独立和中立的地位。但对纠纷的处理仍然是将纠纷转型,在纠纷的转型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充分的信息资源,不偏袒任何一方,保证任何一方不会因信息不对称而做出错误的让步。在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阶段,律师首先接受纠纷双方的委托或是法院的指定,对纠纷进行法律上的限定,调查有关证据材料,初步了解案情,确定双方争执的焦点;然后提出评价意见,对纠纷在诉讼上的可能结果进行预测和评估,并尽可能追求接近判决的结果;最后,可以中介机构的身份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形式对纳税人行为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为税务争议的解决提供参考方案,或者作为复议、诉讼代理人在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过程中向复议机关或法官发表中立性法律意见,促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达成和解、调解。在律师作为中立第三人的纠纷解决范式中,律师依据法律对纠纷进行预测和评估是整个纠纷解决过程的核心环节。纠纷能否通过ADR解决,取决于纠纷当事人对律师提供的评价意见能否接受。
无论是律师谈判还是律师作为纠纷解决的第三人,律师的行动一方面是依据法律的规定限定和评价纠纷,另一方面又促使当事人放弃法定的权利而寻求实际利益。对当事人来说,权利维护与实际利益的矛盾冲突往往令当事人处于两难境地。因此,律师促使纠纷当事人选择诉讼外途径解决问题,是在法律的基本框架下,帮助当事人寻求权利与利益统一的结合点,使这个结合点符合正义的基本要求,符合社会的价值评判标准。
(2)律师介入税务争议ADR的评价理念若司法权威的信仰危机导致纳税人在纠纷解决的方式上选择了税务争议ADR,那么人们崇尚法律权威的结果,必然使人们在利用税务争议ADR时对税务争议ADR提出特殊的要求,纳税人期待在税务争议ADR中能获得与法律规定相当的结果。即使未曾遭受争议解决效率折磨的纳税人,也不一定要求亲身经历争议解决的过程或准确地理解争议解决过程的含义后才利用税务争议ADR.如果税务争议ADR能提供法律规定相当的结果,当事人会欣然选择。在律师参与的税务争议ADR中,律师面对纠纷有足够的能力运用法律知识进行判断和衡量,能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预测,这就是ADR的评价理念。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从而使律师对于纠纷的评价意见更可能“接近正义”,这是纠纷当事人所期盼得到的信息。借助律师对纠纷解决做法律上的预测和评价,主观上迎合了纠纷当事人对法律权威的信仰需要。这种需要是当事人在利用ADR时急切之所在,并且,越是崇尚法律权威,这种需要就越为迫切。因此当事人对ADR评价性作用的需求,是对法律权威的间接寻求,集中体现了法律权威在税务争议ADR中的地位和作用。[42]
当然,就整个社会而言,在纠纷的解决中以法律为主导,体现法律规则的价值评判标准,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这种客观的要求,使ADR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加强对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律师的重视。并且由于评价性理念的运用,为律师参与税务争议ADR提供了理论基础,甚至促使税务争议ADR的整体格局向具有评价性的方向发展。
3.引入税务争议仲裁机制
仲裁多出现在商事领域,非常灵活,只要争端当事人双方均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争端,并且这种同意要以仲裁协议作为承载,仲裁机制即可启动,是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方法,[43]它是一种可以产生公共效果的私人程序。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争议都可诉诸于仲裁,只有具有可仲裁性[44]的争议才可诉诸于仲裁。某一特定问题究竟能不能通过仲裁加以解决,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法律对此做出的规定,或一国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做出的认定。[45]
目前,可仲裁事项呈扩大化趋势,涉及公法领域的部分争议不再是仲裁的禁区。在税务争议救济程序中,案件审理者的独立性经常受到纳税人的质疑,而仲裁程序对纳税人来说,更能彰显程序上的公正,更容易被接受。因为仲裁程序中,纳税人有权选择独立、公正的仲裁员,按照现有法律和已有约定审理税务争议。[46]受上述趋势及因素的影响,部分国家如美国和澳大利亚,自接受国际税收仲裁后,也通过国内立法规定允许采用仲裁解决特定的税务争议,[47]且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税务争议ADR的过程中,可以借鉴美国和澳大利亚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经过充分的分析和论证,建立一套有效的税务争议仲裁体制。
税务争议ADR是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法治秩序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手段来达到,只有综合运用各种纠纷解决手段,才能使整个国家达到法治状态。有关税务争议ADR的立法会越来越完善,强调依法办事就必然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我们在税务争议解决过程中,需要在充分利用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两种传统救济途径的基础上,引进、建立和完善税务争议ADR,使传统纠纷解决途径与现代纠纷解决途径相结合,在税务争议解决过程中,兼顾效率与公平,有效提高税法执法和守法水平,建立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1]该定义的原文为:An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ss includes any process or procedure, other than an adjudication by a presidingjudge, in which a neutral third party participates to assist in the resolution of issues in controversy, through processes such as early neutral evalua-tion, mediation, minitrial, and arbitration. Se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ct of 1998,Sec. 651. (a)。
[2]熊伟:《美国联邦税收程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页。
[3]在笔者论及的税法领域,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中能否适用调解及和解的问题,论者多持否定态度。如认为“不适用调解原则”是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之一(参见徐孟洲主编:《税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77、486页);认为“税法是一种强行性法律,对税收债务不承认和解”(参见杨小强:《论税法与私法的联系》,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6期,第36页)。
[4]刘艳:《非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载中国知网: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海洋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页。
[5]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8页。
[6]前引[5],第139页。
[7]前引[4],第17-18页[8]前引[4],第16页。
[9]如在前引[5]一书中,范愉教授仅在该书139页简单提及ADR的纠纷已扩展到行政争议领域,在261页、268页提及ADR的应用包括“处理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且多局限于“与民事责任相混合的行政纠纷”。
[10]杨建生:《基于美国ADR对我国行政争议解决的思考》,载《行政与法》2006年第6期,第54页。
[11]蔡从燕:《美国民事司法改革架构中的ADR》,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第9页。
[12]主要指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13]相关内容文章如蔺耀昌:《行政争讼中的和解与调解》,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第16页;陈光宇:《税收和解制度浅议》,载《税务研究》2007年第9期,第71页;潘春兰:《行政复议适用调解方式的正当性与可行性研究》,载《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第66页;黄学贤:《行政诉讼调解若干热点问题探讨》,载《法学》2007年第11期,第43页。文著颇多,不一一而论。
[14][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
[15][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56页。
[16]徐孟州、徐阳光:《论公法私法融合与公私融合法》,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1期,第54页。
[17]赵勇、周柯利:《私法理念与行政法的契合》,载《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第60页。
[18]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98页。
[19]周地:《浅析税收与宪政关系》。
[20]炽亚:《国际法律学家会议发表德里宣言》,载《国外社会科学文摘》1959年第5期,第33页。
[21][日]金子宏:《日本税法》,战宪斌、郑林根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17页。
[22]陈清秀:《税法之基本原理》,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70-71页。转引自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页。
[23]前引[22]刘剑文、熊伟书,第122-123页。
[24]前引[22]刘剑文、熊伟书,第122-123页。
[25]前引[22]刘剑文、熊伟书,第122-123页。
[26]前引[21],第63页。
[27]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2-245页。
[28]李滨:《法国税收法律争端的解决机制》,载《涉外税务》2006年第4期,第49-50页。
[29]徐显明:《社会转型后的法律体系重构》,载《文史哲》2000年第5期,第56页。
[30]熊伟:《税务争讼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第91页。
[31]胡旭晟、夏新华:《中国调解传统研究—一种文化的透视》,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第20页。
[32]前引[31],第23-26页。
[33]前引[5],第177-178页。
[34]据统计,1994年至2005年,全国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共发生1399件税务行政诉讼案,其中77%发生在2000年以后,年均120件左右。参见陈晶晶:《纳税人习惯法律救济手段》,载《法制日报》2007年2月7日第7版。
[35]参见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7页。
[36]前引[27],第250-251页。
[37]在税务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到目前还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有论者认为,和解和调解属于不同的制度,行政诉讼和解是一项现行行政诉讼法所包容的制度,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广泛的制度空间,行政诉讼和解不等于调解,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不能适用调解。参见梁凤云:《行政诉讼和解并未遭遇制度瓶颈》,载《法制日报》2007年5月13日第2版。
[38]周佑勇:《行政诉讼和解的法制改革》,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5月24日第5版。
[39]李bin*:《行政诉讼和解若干问题探讨—上海高院〈关于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评析》,载《法学》2007年第9期,第142页。
[40]由于没有上位法的支撑,这种合法性更大程度上是给了行政机关和解和调解的实际权力,而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合法”的,仍然是值得研究的,笔者也对此持保留意见。只是此种纠纷解决模式契合了多元化纠纷解决体制的发展趋势,笔者姑且将之作为一种研究对象而对其合法性的深究略过不提。
[41]前引[37]梁凤云文。
[42]林应钦:《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律师角色》,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10期,第61页。
[43]韩迎:《论国际税务争议的仲裁解决方法》,载中国知网: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8页。
[44]可仲裁性是“国家出于公共政策之考虑,对所有可提交仲裁解决之事项限定一个范围,从而排除那些国家认为因公共政策之原因只可提交本国法院解决而不可以提交仲裁解决的事项”。See Alan Redfern&Martin Hunter, Law and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Arbitration( Second Edition),London : Sweet&Maxwell Publishers, 1991 , p. 137.转引自曾皓:《国际税收协定争议的仲裁解决方法》,载中国知网: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湖南师范大学2004年硕士论文,第2页。
[45]赵秀文:《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可仲裁事项》,载(时代法学)2005年第2期,第90-91页。
[46]前引[43]。
[47]前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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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亦称钓鱼台、钓鱼屿、钓鱼山,是中国东海钓鱼岛列岛的主岛,也是中国自古以来的固有领土。中国海监执法船在钓鱼岛海域坚持巡航执法,渔政执法船在钓鱼岛海域进行常态化执法巡航和护渔,维护该海域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中国还通过发布天气和海洋观测预报等,对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实施管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钓鱼岛主权争端的由来、进程及其解决路径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2012 年 4 月 17 日日本东京都知事宣称东京政府欲“购买钓鱼岛”,此举引发的风波不仅令世人震惊,也引爆了处于漫长“和平搁置时期”的钓鱼岛主权之争。在再度发酵的钓鱼岛争端的处理中,中日双方中央政府都试图通过尺度的把握与控制来引导事件发展、维护自身利益,因而本文运用尺度政治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析。此外,批判地缘政治学强调应对不同主体关于事物的表述进行批判性的思考与分析,中国外交部发言是达到政治目标的重要政治传播手段,因而将其作为中方对钓鱼岛事件话语表述的代表,进行言论分析。本研究的现实意义在于弥补目前大多集中于法理、历史方面的钓鱼岛事件的研究的不足,以对钓鱼岛事件有更全面的认识;并希望能借此为我国此后处理类似的领土争端提供建议。而在理论方面,将尺度分析的方法尝试性地运用于国家冲突的分析,试图为地缘政治研究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并运用批判性地缘政治学的理论和方法(言论分析)对国家间冲突进行研究,为批判性地缘政治学的实证研究提供一定借鉴。
1.1 批判性地缘政治
批判性地缘政治(Critical Geopolitics)是 20 世纪 70 年代末受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影响而产生的一个新的分支,通过对传统地缘政治的反思与批判,将地缘政治的研究范围与视角进行了补充与扩展[1].
其强调地缘政治研究是多元的,主要包含三种类型:应用地缘政治(Practical Geopolitics),主要指传统地缘政治学所强调的国家和政策执行人的地缘政治政策构想;正式地缘政治(Formal Geopolitics),主要是学术研究者的学理构建和战略性研究;大众地缘政治(Popular Geopolitics),即新闻媒体和普通民众在涉及地理、政治及两者关系问题时所形成的大众化视角[1].批判地缘政治理论认为地缘政治的竞争演变为知识和话语的竞争[2],关注各不同主体关于世界的表达如何影响并作用于国家的判断和行为[3].因而在对地缘政治的研究中应强调文本研究,除了解表面含义外,还通过揭示文本、话语内存的矛盾和冲突去解构文本,挖掘深层内涵;其中,媒体、技术和全球政治经济均扮演了重要角色[4].
G. ó Tuathail 等以批判的角度对美国针对苏联的地缘政治言论进行了分析,为运用文本分析进行批判地缘政治研究提供了实证借鉴[2].而中国有关批判性地缘政治学的发展起步不久,成果相对较少,且大多是对批判性地缘政治学理论发展进行梳理与总结。实证方面,陈玉刚等以批判地缘政治的视角对各类群体塑造的南极相关的概念、符号、知识体系和意义系统的深层含义进行了分析,并深度挖掘了各权力主体行为的实质意图[5].
1.2 钓鱼岛争端相关研究
钓鱼岛争端自产生以来引起了国内外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目前已进行的研究中最为丰富的是基于历史学和国际法对钓鱼岛主权的归属问题进行的探讨与论证[6,7],这些研究为了解钓鱼岛事件的由来、进程及资料的收集、整理等提供了支持。
国际关系方面的研究也非常多,主要在世界和谐发展的背景下着眼于钓鱼岛争端对中日关系、中美关系、甚至延伸到中国与周边国家间关系的影响,并试图为解决该问题提出对策。其中李开盛提倡在“非武力时代”巧妙运用多种手段利用自己的优势将“历史牌”“、主动牌”“、联系牌”等相结合,打“组合牌”使争端对方作做出让步[8].
此类研究为理解中国针对钓鱼岛事件的政策提供了帮助。此外,近年来国内针对钓鱼岛争端的舆论引导方面的研究有所增加,主要研究在钓鱼岛争端的处理中政府对舆论的引导作用:如蔡尚伟等指出处理领土争端事件严峻考验政府的舆论引导力,在“钓鱼岛国有化事件”中中国中央政府从政府、媒体、公众三个层面入手对其共同形成的舆论潮流进行引导[9].此类研究为分析中方在钓鱼岛事件中如何运用舆论进行尺度上推提供了资料和借鉴。然而总体来说,对钓鱼岛的相关研究虽多,但对参与钓鱼岛事件的主体如何通过尺度转换的方式使事件向利于自身的方向转变与运用批判性地缘政治的方法对事件进行言论分析的关注与研究几乎未涉及。
2.1 地理位置及战略价值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即钓鱼岛列屿)(日称尖阁列岛)位于中国东海大陆架边缘,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五个岩礁,分散于北纬 25°40′~26°、东经123°~124°34′之间,其中钓鱼岛是面积最大的主岛,约 4.3 平方公里。钓鱼岛位于台湾岛与琉球群岛间的前沿位置,距中国温州市约 356 公里、基隆市约 190 公里,距日本石垣岛约 170 公里,并毗邻冲绳那霸空港约417 公里处,正处于中国大陆与日本冲绳之中间位置[6].
钓鱼岛特殊的地理位置造就了其军事价值。对中国来说,其不仅在东海大陆外缘起到保卫国家安全的屏障作用,还对中国突破第一岛链具有重要意义;而日本防御纵深十分短浅,占领和控制钓鱼岛可将日本的防卫范围从冲绳向西推远 300 多公里,扩大其军事防御范围。
钓鱼岛列屿的资源、经济价值巨大,其海底是新生代第三纪的沉积盆地,拥有丰富的海底石油储量及金、银、钴、可燃冰等矿物资源;此外由于季风和黑潮影响,钓鱼岛的鱼类资源也非常丰富。
此外,钓鱼岛主权之争还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对日本来说,真正获得钓鱼岛主权将成为实现海上扩张、成为亚太地区霸主的重要一步;对中国来说,钓鱼岛主权之争事关民族尊严;而对从未置身事外的美国来说,中日间关于钓鱼岛主权的纷争可成为削弱中国、日本战略地位的不定时炸弹,从而维护其在亚太秩序中的话语权及霸主地位[10].
总体来说,钓鱼岛虽小,但具极高的战略价值与意义。无论从经济发展、国防安全还是政治的角度,都不难理解中日两国全力争夺钓鱼岛主权的原因。
2.2 中日双方关于钓鱼岛主权的主张分歧
虽然目前日本政府拥有钓鱼岛的实际控制权,但中日两方政府都声明对钓鱼岛拥有主权。双方主张与依据的争议点具体主要体现在地理、历史及法理方面。地理因素方面,双方主要围绕钓鱼岛列屿从地质构造上究竟是附属于台湾岛的大陆性岛屿[6]还是琉球本土陆地的延伸[11]而展开争论;历史方面,中日双方则提出各自的历史依据对钓鱼岛的历史归属进行争论[12];而双方主张与依据最激烈也最关键的争议点则在法理方面:钓鱼岛的主权问题究竟应依据 1943 年的《开罗宣言》和 1945 年的《波茨坦公告》的有关条款[7],还是根据 1951 年的《旧金山和约》和 1972 年 5 月生效的《冲绳返还协定》。
2.3 钓鱼岛争端的由来与进程
2.3.1 钓鱼岛争端的由来
中日间钓鱼岛主权争端由来已久。1951 年 9 月日美签署《旧金山和约》,将冲绳和钓鱼岛(日称“尖阁列岛”)交予美军托管,中国拒绝接受和约的合法性,钓鱼岛主权的争端已初步显现;而 1972 年 5 月美国正式将钓鱼岛施政权归还日本,中日关于钓鱼岛主权的争端进一步升温;然而随着中日重新恢复邦交,为了两国和平友好发展,1978 年中日两国决定将钓鱼岛列屿归属问题暂且搁置,此后钓鱼岛主权争端进入了“和平搁置时期”.然而,2010 年 9 月7 日,中国一艘渔船在钓鱼岛附近海域与日本一艘巡逻船相撞,船上渔民受到非法扣留,钓鱼岛主权问题再度引起关注,主权争端逐渐显现出回温的趋势[13].
2.3.2 2012 年后钓鱼岛争端的发展
2012 年 4 月 17 日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宣称东京政府欲从私人手中“购买”钓鱼岛;7月 7 日,日时任首相野田佳彦表示,为了“明确保卫领土的国家责任”,希望由国家出面签订购入合同;7 月 9 日美国首次就日本购买钓鱼岛表态,称其是美日安保条约第 5 条的适用对象。自此中国重要报纸①上钓鱼岛事件的相关报道不断增多(图 2),引起了中国民众的关注。
9 月 10 日中国政府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点基线,同天日本政府通过对钓鱼岛实施“国有化”的方针,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9 月 14 日,中国 6 艘海监船驶入钓鱼岛周围12 海里海域,给日本带来震动。
9 月 18 日在中国广州、深圳、南京、长沙、青岛等上百城市爆发的由民众自发组织的大规模反日示威游行后,钓鱼岛事件迅速博得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成为新闻报道、报纸、网络上最热门的事件,9 月份相关报道迅速升至 393 篇。此后中方的反制行动明显增多,12 月13 日中国海监飞机完成钓鱼岛海域巡航任务,首次实现海空立体巡航钓鱼岛,实现了中国执法公务飞机飞抵钓鱼岛上空宣示主权的历史性突破,而日本紧急出动 8 架 F-15 战机和1架预警机对在钓鱼岛海域飞行的中国海监飞机进行拦截。2013 年争端有所降温但中日双方仍未松懈:3 月 12 日起,中国海监编队在钓鱼岛领海内巡航;6 月 10 日日美代号为“黎明闪电”的两栖夺岛联合演习正式展开;11 月 23 日中国宣布设立东海防空识别区,识别区涵盖了钓鱼岛、春晓油气田等范围,与日本划设的防空识别区发生部分重合(图 1),引起日本抗议,美国也公开表态不承认也不会接受中国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14].
从争端的发展过程中可了解,自 2012 年 9 月份,尤其是 9 月 18 日中国反日游行大爆发后,钓鱼岛争端的关注度骤然大幅提升;中方实质性回应也增多、日方“单方管控”钓鱼岛的局面逐渐被打破,因而将 2012 年 9 月 18 日作为分界点,将“购岛”引发的钓鱼岛事件划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并分别对这两个时期进行详细的尺度政治分析。
近年来国内多将尺度政治方法运用于多个利益主体博弈的社会事件的分析[15,16].尺度政治分析法认为为了自身的利益,强势方往往会通过边界限定和压制弱势方的利益表达(尺度下推 / 尺度固定)来控制事件发展,而弱势方则往往通过直接斗争和动员来共同对抗强势方以冲破尺度限制(尺度上推)。其中动员---即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进行尺度上推是较易成功的手段,它往往通过利用网络、表达、组建联盟等手段实现[17,18].第三方在事件中扮演重要角色,若获得第三方足够的支持,弱势方可能进行尺度转换,反制强势方来维护自己的利益[19].
本文将钓鱼岛事件划分为三个尺度层面,即国内尺度、双边尺度及国际尺度,参与主体为中国与日本的中央政府以及第三方,第三方涉及较广,主要参与的第三方为媒体、中国民众和美国政府。在此基础上,将主要从中方的角度探讨其如何把握尺度实现尺度转换。
3.1 事件前期的尺度政治分析
自 2012 年 4 月 17 日日本东京都宣布“购岛”至 2012 年 9 月 18 日中国反日游行爆发为研究事件的前期。在日本地方政府挑起事端两个月后,日本中央政府宣布对钓鱼岛进行国有化。日方称此举是为了减少与中方的摩擦“,对岛屿实施更加平稳且安定的管理”[20].然而无论日方的真实意图如何,这都使得钓鱼岛事件对视领土问题为国家核心利益的中国来说,成为了绝对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处于被动的弱势方的中国中央政府首先采取了直接斗争的方式,主要通过外交部声明表达不满及抗议;随着矛盾的激化与加深,中方开始采取一些实质的反制措施,如从法律层面上公布领海基线。而在日方发表国有化声明后,第三方美国立马表态“钓鱼岛适用于安保条约”,与日方盟友共同成为强势方。中方在直接斗争效果不明显的情况下,开始通过国内媒体的报道,运用“表达”的方式对民众进行舆论引导,使国内民众联合积极进行尺度上推,以扩大事件影响范围。
我国民众所获得的信息大多来自新闻媒体,媒体在传达信息时的表述与角度都将对民众舆论起到重要引导作用。在尺度上推的过程中,中国中央政府对民众的舆论引导便是通过媒体来实现的。《人民日报》作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机关报,具有极高代表性与影响力,故此处以《人民日报》关于钓鱼岛的相关报道为依据,对前期媒体对此事件的表述进行分析。
借助中国知网搜索 2012 年 4 月 17 日至 9 月 18 日《人民日报》刊登的钓鱼岛相关报道,共 39 篇。通过对这些篇报道的查阅,发现基本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主题:钓鱼岛的主权归属及历史由来;中国官方对钓鱼岛事件的回应;中国民众(包括普通民众、专家)对钓鱼岛争端的观点与评论;对日方行为的报道(图 3)。
从图中可见,关于民众对钓鱼岛事件态度的报道最多,达 23篇;而来源于中方官方的报道数量也较多,达 8 篇;而在钓鱼岛主权归属的相关报道中,分别从历史、法理等多个角度证明“钓鱼岛的主权属于中国”.也就是说,《人民日报》不仅通过大量的报道引起中国民众对钓鱼岛事件的关注,还从多个角度证明“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让人民坚信“钓鱼岛是中国的”;同时报道日方激化矛盾的行动,让国内民众意识到“日方行动的不合理”;另外通过报道民众的态度、专家的评论发挥“意见领袖”作用,加强对民众的引导,加剧民众对日方的不满。
而中方媒体对“表达”方式的运用也非常灵活,除了“反复灌输”的方法还采取了“第三方求证”的方法---“借用或操纵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来申明或证明自己的观点”,以获得舆论上的帮手[21]:在钓鱼岛事件的报道中,中国中央政府引导媒体报道其他国家有利于中方的消息,引导中国民众的判断。如中国新闻网的报道《外媒:日本“购岛”损害中日关系,中方强硬出招》中称:“俄新社报道说,日本在同周边国家的领土争端问题上一直颇受邻国诟病,这与其国内政治生态相关联,钓鱼岛一直是中日领土之争的重要问题。日本认为 1895 年以来钓鱼岛属于日本,而实际上早在 1783 年日本自己的地图上就能看到,钓鱼岛明显归中国所有”[22].
这种舆论引导的结果直接体现在 2012 年 9 月 18 日中国上百城市爆发的大规模反日游行上。这样一次声势浩大的群众性活动帮助中国中央政府将口水战升级上推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不仅引起了全国内部的关注,也成功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国外媒体对这一事件进行了大幅报道。日本在主要大报头版重要位置都附带照片报道了发生在中国各地的反日游行,显示出对游行的震惊。《読卖新闻》还分析:“在中国政府默认下爆发的大规模反日游行超出了政府的预料。导致事态如此严重的原因之一是日本政府乐观地误读了购岛后果”[23],也就是说日方并未料到中方会运用尺度上推的手法造成如此大范围的影响,未能及时实现尺度固定与下推,从而使得中国成功打响舆论战实现了反被动为主动的尺度转换,整个事件开始向利于中方的方向发展。
3.2 事件后期的尺度政治分析
2012 年 9 月 18 日反日游行大爆发后,虽然钓鱼岛的实际控制权仍然属于日方,但中方占据了舆论的制高点,在后期成为了占据主动的强势方。日方则在后期迅速转为弱势方角色,并通过引导国际舆论、寻求第三方国家的帮助进行积极的尺度上推。
作为日方的盟友,美国必然成为日方进行尺度上推时寻求帮助的对象。除了与美国展开军事演习;还多次在钓鱼岛事件相关问题上提及美国,放大美国的介入与帮助,试图“倚美遏华”:日现任首相安倍称,将不只从双边关系的角度处理中日关系,而是要把中日关系置于以日美同盟为轴心的大战略中考虑[24].针对中国设立东海防空识别区的举动,日方称“围绕中方本次发布的措施,我国正与同盟国美国展开紧密合作与协商,并将继续与关注地区稳定与安全的相关各国及合作伙伴进行合作。”此外,日方还试图通过拉拢与中国也存在领土争端的东盟国家联手共同遏制中国:安倍积极出访马来西亚、菲律宾、柬埔寨等东南亚国家;在东京举办十国峰会。同时,日方一方面营造自己的弱势姿态,另一方面借中国采取的实质反制措施宣扬“中国威胁论”,试图博取国际舆论的同情与帮助:2012 年 7 月 9 日日本发表新版防卫白皮书,称“中国在同周边国家利害对立的问题上采取高压态度,出现可能引发不测事态的危险行动”;2013 年 12 月 11 日日本外务省将官方网站上有关钓鱼岛的领土主权宣称视频(视频中对钓鱼岛为“日本固有领土”的根据进行了说明)的语言增加到了 9 种。
然而第三方起到的作用极其有限:美国虽然表面上声援、袒护日本,但钓鱼岛事件进一步升级对美方并无益处,美方实际上进行了尺度下推:只“承认钓鱼岛在日本行政管辖范围内”,在关键的主权问题上态度却一直模糊暧昧,称“美在钓鱼岛主权归属上不持立场”“、期待各方通过和平方式解决这个问题”.而作为旁观者的东盟各国与中国经济关系密切,也在事件的处理中进行了尺度下推:10 国峰会期间,日方本想与东盟各国发表共同声明遏制中国,然而最终与中国有关的字眼都被删除,使得这份共同声明被视为是对中国的“温和指责”.反观中方,在占据舆论制高点后通过实质的反制行动与强化尺度边界,成功遏制日方进行了尺度转换。
具体表现在回应日方对中方海监船在钓鱼岛海域巡航、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的抗议上称不接受日方交涉,表现出强硬的回应态度;在应对第三方上多次明确表示强烈不满,并要求美国不要插手钓鱼岛问题、“敦促美方以负责任的态度对待钓鱼岛问题”;针对日方示弱试图赢得国际舆论的同情的举动,中方则打出“历史牌”,提及“二战”并抓住日方“否认历史、拒绝认错”的态度与言行,引起二战中受害国的共同愤怒,打破其营造的弱势形象。
总体来说,在钓鱼岛事件的处理中,中国中央政府应对积极。在事件的前后期根据角色的不同,采取的措施也不同,对尺度的把握与控制较为成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的发言是中方重要的公开外交方式,其言论代表中方对钓鱼岛事件的表达,因而对其进行批判性的分析,以从其发言中了解中方隐含的政策动向。将中方外交部自 2012 年 4 月 17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关于钓鱼岛争端的发言表态收集并建成语料库,运用 Wordsmith Tools 分析事件前后期(以 2012.9.18 为分界)中方官方发言的高频词及其词频,为挖掘话语和权力、意识形态间的构建关系等语言的深层研究提供依据。对 Wordsmith Tools 词频分析的结果进行整理,将“的”、“和”“、在”“、是”等非实义词去除、并将“中国 / 中方”及“钓鱼岛 / 岛屿”这样研究意义不大的词语去除,最终将事件前后期词频最高的 8 个词语以表格形式(表2)列出[26,27](详细词频分析结果图可联系作者)。
通过 Concord(语境共现检索工具)对应高频词在文本中出现的语境,将得出的高频词分类:领土、主权、问题为中性词;而附属、固有、非法、维护、自古以来、有关国家、历史为强势且遏制倾向明显的词语;发展、和平则为积极、友善倾向的词语;维护这一词语前期主要在“维护国家主权”的语句中出现,而后期“维护中日关系 / 地区安全”等语句也大量出现,因而在前期将其视为遏制倾向的词语,而后期则将其划为积极倾向的词语。
从前、后期高频词的对比可明显发现事件前期遏制倾向词语较多,而后期积极倾向的词语逐渐变多,甚至超过遏制倾向的词语数量。且前期的遏制倾向词语运用的“固有”、“非法”、“自古以来”等虽然更强硬但主观性过强、说服力不高;后期遏制倾向词语虽少且较模糊,但“有关国家”不仅对美国还对任何试图与日本结盟的国家提出了警告,而提及“二战”历史及日方如今对二战的态度,不仅打击了日方营造的弱势形象,也再度引起二战受害国的共同愤怒。总体来看前期较慌乱、实质有效措施较少,且为了有力上推尺度态度比较强硬,这种外交上强硬但无说服力的言辞可能引起别国的反感;而后期外交稳住阵脚,发言态度变得缓和但话语切中要害,在有力的同时还营造了良好的大国形象。前后态度的变化也能反映出虽然中方目前已占据主动,但中方仍持愿以和平的外交谈判方式解决钓鱼岛事件、但在外交上也绝不会轻易退让。
5总结讨论
中国是一个陆地和海洋复合型大国,周边情况十分复杂,目前较严峻的是中印陆上争端、中越南海争端和中日钓鱼岛争端。从目前形势看,这些难题不仅短期内解决无望,而且趋于恶化和复杂化;再加上由于中国的崛起,周边国家和发达国家对中国充满了防备,这都对中国的发展和周边关系的处理带来重大考验。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知,在处理国家间冲突时,外交战无疑至关重要;虽然很难通过尺度的控制与把握完全解决复杂的领土争端,但合理利用尺度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在外交战中占据主动、维护自身利益起到重要作用。通过对钓鱼岛争端的尺度政治分析认为,在国家间的领土争端中,由于国与国之间关系复杂、利益牵扯较多,在纠纷事件中无直接利益关系的国家有自己独立的国家利益和外交政策,通常选择从自身利益出发,很难持明确立场,建立有效、牢固的联盟,因而寄希望于第三方国家的帮助来解决领土纠纷问题很不明智。
而充分利用舆论引导事件发展则是较有效、可靠的手段,可借鉴在钓鱼岛争端中所采取的利用内部媒体、通过“表达”来抢占舆论制高点。但在钓鱼岛争端的处理中中方在国际舆论上的表达不够有效,在其他争端的处理中,应加强对国际舆论的引导,以避免在国际舆论中的弱势地位;处理中还应注意维持和平、友好的国际形象,处理好国际关系,防止弱势方或其他国家别有用心的大肆渲染、传播“中国威胁论”.
总体来说,中国在处理领土争端这类重大敏感的问题时面对复杂的国际形势,在外交层面上绝不可放松。这要求我国在维持自身的强大、提升硬实力的同时提升软实力,夺得国际话语权、并学会运用科学有效的舆论手法来提升国际舆论引导水平,合理引导国际舆论,避免在国际舆论中的弱势地位,使事情向有利自身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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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Tuathail G ó, Agnew J. Geopolitics and discourse: practical geopolitical reasoning in Americanforeign policy[J]. Political geography, 1992, 11(2): 1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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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困扰是指个体在日常生活过程中,因内、外部原因的影响而引起的在某一时期出现的焦虑与烦恼、迷茫与疑惑、低沉与沮丧等不良反应的心理状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解决心理困扰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如今的大学生正趋于年轻化,18岁就读大学已经是一件很常见的事,处于发育时期的他们,由于他们生理上的突变,性机能趋向成熟,性心理逐渐苏醒,加上外界性信息的刺激,性意识逐步形成。此时引起了心理上的明显变化,在纷繁复杂的内心世界开始涉及和思考——交友择偶,友谊恋爱、婚姻家庭等问题,萌发了对恋爱的向往和追求。这时他们的性心理发育是否健康,对促进他们的生活、学习、心身健康和全面发展以及恋爱的成功与今后婚姻家庭的美满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大多数的青年人都是在初中至高中的时候,身体开始发育,性器官趋向成熟,他们开始关注与自己性别相关的体形特征。几乎所有男生都希望自己身材高大,有肌肉,音调浑厚,拥有男性磁力,以吸引女性的关注。而女性几乎希望自己长得漂亮,身材苗条,乳房丰满,音调柔美,希望多一点男生被自己吸引,最好可以像某位当红的女星,千姿百态,体态完美。当中很多的人在青春期间因为吸收过剩或者肌肉形成让自己看起来跟同学格格不入等产生自卑心理,突然不想跟异性交往,甚至讨厌异性。出现青春期的忧郁,闷闷不乐的心情转变,喜欢呆在课室或者家里,不跟外界交流接触。
求学时期青少年恋爱了,很多家长更害怕的是孩子会否有性行为,特别是女孩的家长。如果发现孩子有迷失自我情况时,要心平气和地跟孩子沟通、聊天,跟她一起分析她的感情,看她的“恋爱”是只是对对方有好感,还是真的爱上了对方。告诉她,爱情是一个愿为对方付出全部、对方也给自己承诺、且是一种稳定的感情,这才是爱情。只是一方索取的感情,不叫爱情,特别是当对方要求你付出、比如发生性关系而你又没做好准备时,可以拒绝,如果对方以不发生性关系就是不喜欢他为理由的话,这不是真的感情,更不是爱情。同时告诉她现在她不成熟、不独立,承担不了成年人养育孩子的责任。
由于身体发育逐渐完善,对性的好奇心理,当中很多人表示初中就接触色情影片,有得甚至是小学5、6年级就看过了。大多数都在网吧,有的表示是不小心点进色情网站,有的是因为无聊好奇心作祟。他们第一次看都觉得恶心不安,不想再看;有一部分人的同学把影片带到学校或者外出的时候播给他们看,所以很多都是缺乏正确的性知识,让他们觉得只有色情影片才能学到性知识,有得人甚至看上瘾去强奸犯罪,所以说通过不正确的渠道认识性知识对青年人的伤害不浅。
据某网站展开的一项针对高校大学生“性与生殖健康状况”的调查报告出炉。该调查历时两年,开始时间为2007年9月,调查对象为北京、长春、成都、南京、南宁、武汉、重庆7个城市的8万余高校学生,包括在校本科生、硕士及博士研究生。调查结果显示:60%左右的学生持性解放观念,70%以上学生对婚前性行为及未婚同居等行为持宽容态度。14.4%的未婚高校学生承认有过性行为,而在首次性行为中采取避孕措施的为47%,在性行为中每次都采取避孕措施的只有28.7%。调查显示,平均13.1%的大学生已发生过性行为,其中男生17.6%,女生8.6%。他们开始性行为的平均年龄为19.51岁,体育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学生性行为发生率最高。且存在少量商业性行为。
在某一场演讲中有一位医生这样说:“「性」对动物来说,目的仅是为了传宗接代,纯粹是肉体快感的享受;对人类来说,应是心理层次,彼此分享心灵的快乐,美满的婚姻及爱情,应是身心和谐,灵肉一致的。青少年婚前性行为可能要面临未婚生子或早婚的问题,但无经济基础,个体人格又尚未成熟,如何去面对现实问题的挑战;若是选择堕胎,手术意外可能会造成不孕结果,甚至是有生命危险的威胁;另外,婚前性行为也要注意性病感染的问题,不要逞一时之快而造成终生的遗憾。”
那青少年应该如何面对性困扰呢?首先要尽量远离诱惑,随时要警觉心有无逾矩,并适时转移注意力,将精力升华朝运动、文字、艺术方面发挥。性是人生中美好的,但太早享有,如摘取未成熟的水果,形同破坏,且味苦涩。爱对方,就要尊重她,珍惜她。人生要如倒吃甘蔗,甜美留在后头才是。彼此尊重,信念纯洁友好,这样的异性交往才会友谊长久稳定。
生命是美好的、珍贵的,性行为是神圣的、不是随便的,所以青少年千万不要轻易尝试性行为。
心理学研究表明,在考试前和考试时表现出一定的紧张和亢奋,是一种正常现象。可以调动身体的能量,使人把精力都集中在所要进行的活动上,可以使考试取得理想的成绩。但是,过度的焦虑则是一种心理问题。中小学中,学生面对考试过度焦虑的问题并不少见,其成因往往与学习有关,有的是因为老师、家长或自身的期望值过高,难以实现而焦虑;有的是因为学习任务过重或成绩不理想而焦虑;还有的是因为面对的考试很重要而焦虑……其成因虽然不一而足,但是往往使学生表现出紧张、着急、担忧、害怕、心烦意乱等外部特征。其影响是消极的。
如何帮助学生解除过度焦虑的困扰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节期望水平
某些学生由于自身的期望与结果相去甚远而焦虑。对此,教师要通过谈话交流引导学生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切实可行的学习目标,帮助其正确认识成绩和名次的真正含义,鼓励他们以积极的态度去争取自己力所能及的目标。既不轻易地否定自己,也不过高地估计自己,而要保持中度的期望水平。
在这方面教师和家长首先不要对学生提过高的要求。
二、进行学法指导
班主任和科任教师要注重学法指导,帮助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一方面,帮助其养成好课前预习,课上大胆提问、发言,课后及时复习的好习惯。另一方面,要经常组织学习学生介绍自己的学习方法,让思维与思维碰撞,观念与观念交流。使焦虑的学生能有所启迪。
三、引导合理宣泄
对心理过度焦虑的学生,教师要会同家长及时给予帮助。要引导学生敞开心扉,合理宣泄。因为宣泄是解除焦虑的非常有效的方法。正如培根所说:“如果你把快乐告诉一个朋友,你将得到两个快乐;如果你把忧愁向一个朋友倾诉,你将被分掉一半的忧愁。”因此,教师和家长要真诚地做一位好听众,倾听往往是最好的帮助。
四、塑造自信心理
对那些因为成绩不理想而心理焦虑的学生,教师和家长尤其要用赏识的眼光看待他们。表扬其优点,肯定其点滴进步。南京聋哑学校校长周弘曾这样说过:“孩子的自信源于家长的自信。”家长和教师要相信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把目光从注意自己的不足转移到注意自己的长处上来。在考试前或考场上出现怯场时,要进行积极的自我暗示:“我紧张,别人也紧张。”“别人能行,我也能行!”
五、注意劳逸结合
在毕业考试或升学考试前夕,教师不能搞“题海战术”让学生打“疲劳战”,不能让学生处于一种智力超负荷的高度紧张状态。不仅如此,还要组织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因为体育锻炼不仅能有效地调剂机体各系统的机能增强大脑兴奋和抑制过程的协调性,还能消除紧张状态和压抑感。在家庭中,家长可以让孩子在学习之余欣赏音乐、阅读课外读物,或者陪同孩子到户外散步、锻炼……这些都是消除过度焦虑的有效方法。
关注青少年的心理状态,帮助他们解除过度焦虑的困扰,这是学校和家庭的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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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歌低吟倡导绿色生活从个人角度来说,就要在思想上重视,树立不浪费的理念,在认知上要有一个崇尚绿色生活、弘扬绿色文化、践行绿色发展的思想;要在行动上配合,做到节俭行事,无论是 光盘行动 还是日常衣食住行,都要把勤俭节约、反对浪费贯穿生活全过程;要在生活中监督家庭成员,形成绿色生活的家庭氛围。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解决污染倡导绿色发展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2016年全国两会在北京召开,雾霾污染是两会关注的热点之一。雾霾频发是大自然对人类发出的警告,治理雾霾不能只是“等风来”,选择科学的发展方式才是正确的应对措施。“绿色发展”是指导我国现在和未来发展的科学的发展方式。坚持绿色发展,必须要在全社会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绿色发展理念的普及十分必要和重要,这种理念的普及与否关乎绿色发展能不能有效落实。本文在分析普及绿色发展理念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基础上提出了普及这种理念的几种途径。
关键词:雾霾污染;绿色发展;理念;普及
雾霾是一种典型的环境污染现象,它已切切实实危害着人们的健康,成为降低广大民众幸福生活指数的一大因素。面对雾霾的侵袭,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绿色发展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绿色发展理念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备受推崇的科学发展理念。绿色发展的理念,凝聚了我们党这些年来对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深刻体认,必须毫不动摇地予以坚持。[1]然而,现实社会中,绿色发展理念并没有深入到公众的观念之中,绿色发展也并未得到广泛地落实。只有普及绿色发展理念,使这种理念社会化、大众化,才能有效的落实绿色发展。
一、普及绿色发展理念的必要性
(一)是提高公众对绿色发展理念认知度和践行度的重要途径
绿色发展理念一经提出深得人心。然而,现实社会中,只有领导层对于绿色发展理念的认知程度比较高,社会大众对绿色发展理念的认知度不高甚至很低,仅仅处于“知道”的层面,对于这一理念的深层次含义是不了解的,这将直接导致绿色发展的理念流于形式,不能有效落在实处。在人们对于绿色发展理念一知半解的时候,他们自然不会自觉地、有效地践行这一理念。人们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对于绿色发展的践行度不高,符合绿色发展理念要求的行为很少。这些问题存在的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绿色发展理念普及化、大众化程度不够。因此,促进绿色发展理念普及化刻不容缓。
(二)是坚持绿色发展的必然选择
绿色发展是时代的主旋律,坚持绿色发展,必须要在全社会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中国共产党一直以来的实践可以证明一个道理:要想把党的政策变为人民群众的实际行动,首先要给人民群众做思想政治工作。普及绿色发展理念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之一,是走绿色发展道路的基础性工作,是坚持绿色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普及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性
(一)有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绿色发展理念的认知度和践行度
积极倡导普及绿色发展理念相关知识,可以增强民众生态、环保意识,将绿色化渗透到社会每个角落之中。普及绿色发展理念无疑是增强公众绿色发展意识的重要途径。公众了解了绿色发展理念的内涵与外延之后,自然能理解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性。正所谓: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人一旦内心认同绿色发展理念,就会采取相应的行为方式,就会自觉地践行绿色发展模式。所以,普及绿色发展理念在提高公众对绿色发展理念的认知度和践行度上具有不言而喻的作用。
(二)有利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小康社会建设的全面不全面,生态环境是关键因素之一。当前生态环境特别是大气污染、水污染特别严重,已经成为我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一大障碍。如何平衡经济和生态,达到双赢的效果,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是一件伟大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普及绿色发展理念,在全社会树立绿色发展意识,使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可以约束社会组织和公众的行为,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提供正确的导向,进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三、普及绿色发展理念的途径
在普及绿色发展理念,使绿色发展理念大众化的过程中,既要注重绿色发展理论的宣传,又要把绿色发展的理念融入到生产、生活之中,使其变成社会大众的观念。
(一)加强绿色发展理念的宣传和教育
1、运用多种方式对绿色发展理念进行广泛宣传
实现绿色发展,关系人民福祉、关系民族未来。要通过宣传教育,让人民群众意识到绿色发展不是“别人的事”,而是“自己的事”。[2] 首先,大众传媒对宣传绿色发展理念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传播媒体要肩负起责任,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强化人们的生态危机意识,引导人们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自然观,形成尊重自然、热爱自然、善待自然的良好氛围。[3]其次,绿色发展理念的宣传也可以通过专家宣讲,举办专题研讨班,专题讲座等形式进行。一方面,要特别要重视对领导干部开展系统的绿色发展理念教育,引导他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促使其成为绿色发展理念忠实的践行者和推动者。另一方面,对社会大众进行宣传时,宣传的内容应该简单易懂一些,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横幅、标语等载体使宣传的形式灵活多样。
2、把绿色发展理念纳入到学校教育
卢梭曾说:“人的成长依赖教育。”[4]学校教育是普及绿色发展理念相关知识的重要阵地。绿色发展理念教育要从孩子抓起,从小培养他们的生态意识。充分利用学校的教育阵地作用,大力开展绿色发展理念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对绿色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这就需要组织有关专家编写绿色发展理念教育读本或教材,充分发挥课堂的渠道作用使绿色发展的理念、知识渗透到学生的头脑之中,培养他们热爱自然、保护环境的意识。通过加强学校教育,促使绿色发展理念普及化。
(二)开展与绿色发展理念相关的实践活动
针对民众绿色发展意识与绿色发展理念的践行存在脱节的情况,政府可以组织举办相关实践活动,让广大民众以自己的亲身参与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开展活动时要从群众最关心的事情做起,这样才能调动群众参与实践活动的主动性。政府在活动中可以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这样可以调动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另外,民间环保团体既可以帮助和配合政府开展生态、环保工作,又可以在政府与公众之间起到沟通的作用。因此,政府也应该大力支持这样的民间团体,给予他们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其在全社会提倡符合绿色发展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公众通过亲身实践不仅可以提高公众的绿色发展意识,而且也可以为为绿色发展政策的推出和实践创造坚实的群众基础,强化绿色发展理念的社会认同。
(三)构建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体制、机制
要使绿色发展理念普及化、大众化就必须有保障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体制机制,理念与法制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成为全社会的行动。把绿色发展理念转化为社会的发展目标、发展路径需要建立保障绿色发展理念的体制机制,这样做既体现出政府对这一发展理念的重视,同时又可以引起公民的关注与重视。加强绿色发展法制建设,制定一套完善的绿色发展法规框架,并且严格执行。比如: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环境损坏赔偿制度等。除此之外,要在全社会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引导社会公民养成绿色消费习惯。
四、小结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说:“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雾霾的频发再次验证了这句话,人们呼吸一口清新的空气都变成了一种奢侈,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就是人类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生态效益的后果。绿色发展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所追求的一种理念,一种道路。绿色发展理念的最终目的是创造社会各领域全面协调、不给后代留任何难题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社会。[5]普及绿色发展理念是有效落实绿色发展的基础性工作,需要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范伟.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的重大现实意义[N].学习时报,2015.11.
[2]龙雪静.普及绿色发展理念建设生态文明贵州[N].精神文明报,2015.12(2).
[3]谷红,胡遥虹.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加快生态江西建设[J].求索,2008(2).
[4]卢梭,[法].爱弥儿,彭正梅.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M].2005.
[5]邹冠秀,王连芳.科学发展观视域下绿色发展理念的先进性探析[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4(1).
【摘 要】 本文介绍了绿色发展的基本含义,阐述了实行绿色发展的必要性和意义,提出了强力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对策建议。首先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已经被破坏、被污染的领域积极开展治理,优化局域生态空间;其次要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开展低碳试点,走新型城镇化道路;第三是创新体制机制,鼓励和推进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关键词】 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必要性;对策建议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把绿色发展作为一项重大发展理念和重要发展目标纳入“十三五”规划,是我们党在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基础上,对自然规律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再认识,是顺应国际潮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最新理论成果。走绿色发展之路是未来发展大势所趋,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报告明确提出了要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目标,而绿色发展正是美丽中国建设的推进和落实,标志着生态文明建设由理念转化成了党执政兴国的具体行动,是引领中国走向永续发展、文明发展的新道路。
一、绿色发展的基本含义
绿色发展,从行为方式上看,就是要发展环境友好型产业,降低能耗和物耗,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技术,使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相协调。究其实质,它包含了更为深广的发展理念。归结起来至少包括以下方面的含义和要求:永续、节约、循环发展,清洁、低碳、安全发展。
永续发展是人类的共同追求和基本目标,人类不但有意识地追求现世人的幸福,更期望后代子孙万世永存更加幸福。幸福的基础就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各类资源。确保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是后代子孙对现世人类的基本要求。资源分为可再生和不可再生两大类。面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唯一正确的态度和做法是:对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不能超出其可再生的速度;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不能超出其技术代替的周期。超出了这两个度,人类就会面临资源危机,断送子孙后代的生存之路。节约发展是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环境是人类生产活动和生活活动的空间,是吸收生产和生活排泄物的场地。由于环境存在着生态阈值――生态可承受的限度,其承载能力、涵容能力和自我净化能力是有限的,因此,一旦人类活动超过环境的可承载限度,必然导致环境污染。因而清洁发展是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为什么要实行绿色发展
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绿色发展是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的唯一正确选择。实现绿色发展,既是外部世界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方式的逼迫,更是我们自身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首先,西方国家利用气候变暖学说,联合许多濒海国家、海岛国家等,在国际社会上对我国发展给予不断打压,逼迫我们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绿色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西方国家开始炮制各种各样的中国威胁论来遏制中国发展,其中之一就是环境威胁论――气候变暖学说。气候变暖导致地球极端气候频繁,旱涝、低温等气候灾害加剧,最严重的是将会出现全球性淡水、粮食危机,将淹没沿海大量低洼土地,许多城市被淹没,一些岛屿国家将面临灭顶之灾。人类生存普遍受到威胁。
气候变暖的后果如此可怕,但更可怕的是他们将气候变化的元凶强加给中国。这种情况下中国只有以下三条路可走:第一条是你继续大量使用化石能源,但你得拿出真金白银(缴纳巨额碳税)去补偿受害者的损失,其结果是得不偿失;第二条是干脆减少化石能源使用量,但后果是在你没有找到可替代能源的情况下,经济衰退,发展停滞;第三条路是充当无赖国家,不履行国际义务,在国际上失信于他国,被世界孤立,甚至被世界讨伐。
以上三条路都是行不通的。世界发展趋势逼迫我们只有狠下心来,自觉加大力度,转变发展方式,依靠科技创新,闯出一条绿色发展的道路,不断减少化石能源的绝对使用量,优化能源结构,最终达到低排放、零排放的战略目标,走出国际围堵圈。
其次,绿色发展是建设美丽中国,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求。反思中国30多年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跻身于世界经济大国的行列。但西方世界300年工业化道路中缓性出现的矛盾在我国一时间内集中爆发,一系列的环境生态问题和社会问题严重危及到我们的发展质量和社会稳定,向我们的发展方式甚至党的执政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
刚刚结束,2012年11月27日,《人民日报》便发表文章《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已走到尽头》,宣告了粗放型发展模式的结束。但经济发展是有惯性作用的,所以经过三年调结构的阵痛后,党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下定决心正式庄严宣誓,要以绿色发展的模式替代以前的发展模式。以来,习在正式会议及场合先后60多次论述、批示要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
三、强力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
“美丽中国”是中国梦的重要内容之一。要实现这一梦想,必须强力推进绿色发展。“十三五规划”正式确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目标――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水平上升。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大幅提高,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主体功能区布局和生态安全屏障基本形成。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多管齐下,坚决遏制住进一步恶化的势头。
首先要治标,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已经被破坏、被污染的领域积极开展治理,优化局域生态空间。在治理领域要以解决饮用水污染和空气污染、土壤污染等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找准污染源头,对症下猛药,坚决遏制各类污染继发,为治本赢得时间和空间。
其次要治本。在生产领域要做到不断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开展低碳试点,走新型城镇化道路。在生活领域要转变生活方式,倡导绿色消费。生态文明建设人人有责,平时的衣食住行都要讲节约、节能、无害化处理、循环使用,将绿色消费理念付诸实际行动。
第三,最重要的是创新体制机制,坚决遏制甚至打击粗放型的生产生活方式,鼓励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一是强化政府导向,对各级政府实施生态建设责任考核,真正发挥“指挥棒”的作用。二是加强法治建设。研究制订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实施重罚。只有让破坏者得不偿失,受到严厉惩处,破坏行为才能被制止。三是完善经济政策。在这些所有政策中,建立体现出对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的支持和鼓励,对破坏、浪费行为的惩罚和遏制的完善的政策体系。
【参考文献】
[1] 陈文颖.二氧化碳减排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清华大学学报,2004.06.
[2] 宋寒亮.低碳立法中的激励措施探究.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2.
[3] 王志刚.绿色贸易壁垒文献综述.商业经济,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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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过程是学生培养计划中的重要环节,是本科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在校学习的最后阶段和质量总检查,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推荐的毕业论文模板用计算机制作格式,仅供大家参考。
毕业设计(论文)文本格式(理工类)
一.毕业设计说明书(论文)及其部分图纸必须用计算机按规定格式单面打印。
二.文本结构
01.封页(由校统一制作)
02.设计(论文)扉页
03.毕业设计(论文)中文摘要
04.毕业设计(论文)英文摘要
05.毕业设计(论文)目录
06.毕业论文或工程设计说明书正文
07.参考文献
三 具体要求
一律采取A4纸张,页边距一律采取默认形式(上下2.54cm,左右3.17cm,页眉1.5cm,页脚1.75cm),行间距取多倍行距(设置值为1.25);字符间距为默认值(缩放100%,间距:标准)。页眉从正文开始,一律设为“天津科技大学XXXX届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采用宋体五号字居中书写。页码从正文开始按阿拉伯数字(宋体小五号)连续编排,居中书写。注意中英文标点符号的区别,不能混用。
1.扉页格式
中文题目要求:宋体;二号;加粗;居中。英文题目要求:Times New Roman ;大写;小四;加粗;居中。其它文本要求:宋体;小三。(译文及实习报告的扉页格式不做统一要求)。评见示例。
2.摘要
中文摘要一般在400字以内,简要介绍研究的课题内容、主要结论及创新之处,语言力求精炼。采用小四号宋体字;西文摘要采用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字型,中英文摘要的内容要一致,均要有3-8个的关键词,各关键词之间要有1个空格及分号。中英文摘要分页编排。
摘 要
(“摘要”之间空两格,采用三号字、黑体、居中,与内容空一行)
(内容采用小四号宋体)
关键词:(小四号、黑体、顶格)
(内容采用小四号、宋体、接排、各关键词之间有1个空格及分号)
ABSTRACT
(采用三号字、Times New Roman字体、加黑、居中、与内容空一行)
(内容采用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字体)
Key words:(小四号、Times New Roman、黑体、顶格)
(内容采用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字体、接排、各关键词之间有1个空格及分号)
3.目录
按论文章节次序,编好页码。
目录采用四号字,其中每章题目用黑体字,每节题目用宋体字,并注明各章节起始页码,题目和页码间用“„„”相连。
目 录
(小三号字、黑体、居中之间空四格, 与内容空一行)。
第一章 * * * *„„„„„„„„„„„(1) (四号,黑体)
第一节 * * * *„„„„„„„„„„..(*) (四号,宋体)
第二章 * * * *„„„„„„„„„„„(*)(四号,黑体)
4.毕业设计说明书或毕业论文
(1)正文
撰写毕业论文及工程设计说明书要做到论理正确,逻辑性强,文理通顺,层次分明,表达确切。
正文文字内各章节题目采用小三号黑体,内容采用小四号字。章节题目间,每节题目与正文间空一个标准行,层次采用如下格式:
第一章quduwenxx(小三号黑体居中)
(空一行)
第一节 quduwenx(小四号宋体居中)
(空一行)
(空两字)一、xxxx (不接排)(小四号宋体)
(一)xxxx (不接排)(小四号宋体)
1.xxxx.quduwenxxxxx (接排)(小四号宋体)
(1)xxxx.xxxx quduwenxx (接排)(小四号宋体)
(2)图、表、公式
正文中图要精选、简明,切忌与表及文字表述重复;图中术语、符号、单位等应同文字表述一致;图序及图名居中置于图的下方,用五号字宋体。
正文中表中参数应标明量和单位的符号;表序及表名置于表的上方;表序、表名和表内内容一律采用五号宋体字。
正文中公式编号用括号括起写在右边行末,其间不加虚线。公式用五号字宋体。
图、表、公式等与正文之间要有一行的间距;文中的图、表、附注、公式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章(或连续)编号。如:图2-5,表3-2,公式(5-1)等。若图或表中有附注,采用英文小写字母顺序编号。
注:考虑到我校各专业的具体情况,对此不做统一要求,但有关图表,公式应与文字内容保持协调一致,使整篇设计(论文)说明书清楚、美观。
(3)量和单位
要严格执行GB3100—3102:93有关量和单位的规定(具体要求请参阅《常用量和单位》,计量出版社,1996);单位名称的书写,可以采用国际通用符号,也可以用中文名称,但全文应统一,不要两种混用。
5.参考文献
另起一页。根据所属学科的一级刊物的规定格式列出,教科书不能作为参考文献列出。引用文献标示应置于所引内容最末句的右上角,用小五号字体。所引文献编号用阿拉伯数字置于方括号“[ ]”中,如“二次铣削[1]”。当提及的参考文献为文中直接说明时,其序号应该与正文排齐,如“由文献[8,10~14]可知”。
打印要求:采用五号宋体字。参考文献要另起一页,一律放在正文后,不得放在各章之后。 根据《中国高校自然科学学报编排规范》的要求书写参考文献,并按顺序编码制,作者只写到第三位,余者写“等”,英文作者超过3人写“et al”(斜体)。序号用中扩号,与文字之间空两格。如果需要两行的,第二行文字要位于序号的后边,与第一行文字对齐。中文的用五号宋体,外文的用五号Times New Roman字体。
几种主要参考文献著录表的格式为:
连续出版物:作者,文题,刊名,年,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专(译)著:作者,书名(译者),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论 文 集:作者,文题,编者,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学位论文:作者,文题,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授予单位,授予年
专 利:申请者,专利名,国名,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授权日期
技术标准:发布单位,技术标准代号,技术标准名称,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日期
6.设计图纸
毕业设计图纸要求图纸上的各项内容符合制图标准。
摘 要
(“摘要”之间空两格,采用三号字、黑体、居中,与内容空一行)
(内容采用小四号宋体)
关键词:(小四号、黑体、顶格)
(内容采用小四号、宋体、接排、各关键词之间有1个空格及分号)
ABSTRACT
(采用三号字、Times New Roman字体、加黑、居中、与内容空一行)
(内容采用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字体)
Key words:(小四号、Times New Roman、黑体、顶格)
(内容采用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字体、接排、各关键词之间有1个空格及分号)
目 录
(小三号字、黑体、居中之间空四格, 与内容空一行)。
第一章 * * * *„„„„„„„„„„„„„„„„„(1) (四号,黑体,顶格)
第一节 * * * *„„„„„„„„„ „„„„„„„(*) (四号,宋体,顶格)
第二章 * * * *„„„„„„„„„„„„„„„„„(*)(四号,黑体,顶格)
天津科技大学XXXX届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第一章quduwenxx(小三号黑体居中)
(空一行)
第一节 quduwenx(小四号宋体居中)
(空一行)
一、xxxx (不接排)(小四号宋体)
(一)xxxx (不接排)(小四号宋体)
1.xxxx.quduwenxxxxx (接排)(小四号宋体)
(1)xxxx.xxxx quduwenxx (接排)(小四号宋体)
参考文献(四号、黑体、顶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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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一直是一个值得关注和研讨的问题,特别是激励机制的构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激励机制是人力资源管理当中的重要策略,在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当中,做好对激励机制的有效应用,对于提升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效果,激发人力资源综合效能具有重要意义。笔者结合实践工作经验,在文章当中先分析了激励机制在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当中的重要性,之后对如何提升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的效果进行探讨。
高校是我国人才培养的主要阵地,做好对高校人力资源能力的调动与激发,能够对提升高校人才培养效果提供帮助。结合高校人力资源结构及其功能性状态角度分析,以激励为基础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开展能够实现对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效果的最大化体现,这对提升高校人力资源应用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一)能够落实高校职能目标
在高校人力资源结构当中,虽然不同的人力资源有着不同的工作任务,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工作目标,即“提升人才培养效果”。激励机制在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有效性应用,能够实现对教职员工工作行为的刺激,使教职员工能够长时间保持着较高的工作状态,为其工作行为在智力、体力、精力方面提供支持,实现对教职员工工作积极性的调动,帮助他们出色的完成工作目标,为高校培养人才效果的提升做出贡献。
(二)能够激发教职员工内在需求
在高校当中,人力资源管理的主体为教职员工,通过激励机制的有效应用,能够将学校发展目标与教职员工的需求结合起来,针对不同教职员工的职务行为制定不同的激励目标,结合不同教职员工素质制定不同层次培养计划,根据不同教职员工年龄制定不同激励标准,使全体教职员工都能在自己本教职员工作岗位上看到职业发展希望,实现职业认同感,在帮助教职员工完成自我价值体现的同时,为学校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支持。
想要提升高校人力资源管理的激励机制效果,高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就必须要做好多个方面的工作把握,在确保各方面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展开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为激励效果有效性的提升提供主观支持。
(一)建立科学完善的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作为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的一种措施,其必须要确保所建设激励机制的科学、完善、规范、客观、公平,才能够实现对全校教职员工的有效激励,为高校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基础保障。为此,人力资源管理目标要在以学校核心价值为基础的前提下,实现对教职员工工资与绩效挂钩,并使工作向优秀人才与高层次人才的重点岗位倾斜,以人力资源的实际价值作为衡量工资的重要标准,达到发挥工资激励功能的作用。在实际激励过程中,高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对竞争机制的审核与监督,从源头上保障教职员工的正当权益,为人力资源激励机制的有效性提供保证。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
从我国高校目前的人力资源结构状态来看,以薪酬制度为基础的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是最为有效的激励方法。在实际功过当中,高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一方面可以通过对岗位津贴制度的改革,来实现对不同岗位教职员工价值的体现,确保人力资源价值能够得以充分发挥。另一方面应坚持以绩效为导向的薪酬制度,提高职业绩效薪酬所占比重,以绩效考核为衡量教职员工价值的重要途径,并通过薪酬待遇将其体现出来,发挥出薪金工资对教职员工的激励作用。
(三)保证激励方法的丰富多样
在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激励过程中,为了保证激励效果,确保教职员工的价值能够得以充分发挥,高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要保证激励方法的丰富多样性。
1.目标激励法。目标激励法是通过为教职员工设置发展目标,来对他们的工作行为进行指导与约束,帮助他们更好的实现职业价值目标。在目标激励法当中,人力资源部门要将教职员工的发展目标与奖惩制度有效结合起来,通过奖惩制度的主观约束,来帮助教师实现自我控制,努力实现个人行为与学校目标的一致发展。
2.工作激励法。工作激励法是基于教职员工职能特点而建立起的激励制度。其通过帮助教职员工认识岗位职责与意义,来提升教职员工的工作成就感,并通过对教职员工职业发展的科学规划,帮助教职员工实现更好的职业发展。在这一环节当中,高校人力资源部门要做到针对不同职位、不同教职员工年龄、专业特点、研究领域、个人兴趣等多种因素来制定职业规划,保证职业规划既符合教职员工的职业发展,又能够符合他们个人的职业发展诉求,为帮助教职员工实现职业目标创造最为有利的条件与支持。
综上所述,做好对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的应用,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出高校人力资源的作用,还能够营造出一个良好的人才培养环境,为高校社会功能的发挥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在实际激励过程中,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人力资源的实际功能、特长以及心理特点来进行不同激励机制的应用,以确保激励机制的有效性,为更好的发挥出人力资源的价值提供保障,也为高校更为健康、长远的发展提供保障。
关于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的思考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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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体制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后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就倍受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学校的高度重视,统计数据和事实表明学生的心理健康关系着他们学习、生活,成长的方方面面,因此,作为一线教师更应该关注学生的心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小学生常见心理问题及解决策略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世界卫生组织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提出了"健康"的新概念,即"健康不仅仅是指没有躯体疾病或残缺,而是要在生理上、心理上和社会适应能力方面都处于完好的状态。"要培养中小学生良好的整体素质,不可忽视学生健康心理的培养。
1.厌学心理。厌学包括厌学情绪、厌学态度和厌学行为,其主要特征是对学习厌学反感,甚至感到痛苦,因而经常逃学或旷课。有厌学倾向的学生,对学习存在认识偏差,一方面他们认为学习成绩好坏对自己未来发展和理想实现并无多大关系,另一方面认为自己学习能力低下,把自己看成学习上的失败者,常以消极的态度对待学习活动,不愿意做作业,不认真听讲,只是在教师和家长的压力下勉强学习,他们在学习过程中体验到的是恐惧或厌恶。
2.考试焦虑心理。表现为害怕考试考不好,影响别人对自己的评价,担心影响自己的前途,也担心受到家长的责骂,因此出现考试焦虑的心理
3.学习压力。虽然学习压力并不是心理问题的唯一原因,对于某些类型的心理问题来说,可能也与学习压力无关,而是由其他方面的压力所诱发的,但很多时候都把原因归结于学习压力。对于教师而言,对于学习压力的性质、类型、影响要有明确、科学的认识,并掌握一些有效减压的方法和策略。
4.挫折压力。具有挫折感的有些个体会表现出一定的攻击性,能引起自尊心的降低,出现自卑、敏感、焦虑抑郁、闭锁等反应。或者以特殊的行为方式逃避,如酗酒、上网成瘾等,或者出现情感冷漠,产生自杀倾向。
面对中小学生诸多的心理问题,应如何解决呢?我主要从家庭、学校角度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家庭层面
1.要形成优良的家风。优良的家庭氛围是家风形成的基础,(www.fwsir.com)是培养孩子正直、诚实、友爱、善良、宽厚的保证,这样才能形成孩子健康的人格。
2.不能过分娇惯和溺爱孩子,要真正关心孩子,了解孩子的想法,真正了解孩子在想什么,真正需要什么,帮助孩子走出心理困境,使孩子健康成长。
3.要正确看待孩子的学习成绩,家长不要对子女的期望过高,一次成绩的失误不代表孩子成绩永远不好,因此在孩子学习成绩不好时,应给予安慰和鼓励,而不是责骂。
4.要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父母因感情不和吵架或发生婚变,都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父母要正确对待婚姻,好好抚养自己的孩子。
(二)学校层面
1.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学校一定要把心理健康课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中,排入课表,选配专兼职教师任教。
2.办好心理咨询室,开展心理咨询活动。
3.建立中小学生心理档案,准确地掌握和了解中小学生心理发展规律、特点及现状,进而为学校的科学管理提供心理学依据,这样有助于学校对中小学生实施心理健康教育,有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4.广泛宣传。学校要充分利用板报、广播站、班队会、手抄报等形式广泛开展心理素质教育活动,让中小学生学会疏导和调节自身情绪,培养良好个性品质,锻炼心理能力。
可见,引发中小学生心理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应针对不同的个体,分析其心理问题的成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做到"对症下药",帮助他们摆脱心理困境,使之健康成长。
曼丽琴。浅谈中学生常见的心理问题及其应对策略。新课程:教育学术版,2009(08)。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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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的出厂价格与批发价格差距过大所引起的药价虚高一直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降低不合理医药费用,减轻病人的用药负担,自1996年国家恢复对药品价格管理以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已经采取了多项措施降低药价。虽然这些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高药价的产生,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药价虚高的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低价药价格监测预警机制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在低价药价格改革的背景下,阐述了低价药价格监测预警的现状和内涵,从生产成本、供求关系、国家政策及其他因素等方面分析低价药价格异常波动警源,最终构建了以国际价格为警兆指标的低价药价格预警机制系统,并提出了可行的价格应急方案,以期为我国现阶段药品价格监测制度的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低价药;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国际价格
药品价格的市场化改革的稳健推进离不开成熟的监测预警机制做支撑,有效的监测机制是形成科学合理药品价格的研究重点之一。2014年4月,国家发布《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明确取消低价药品最高零售价,制定日均费用标准,让低价药生产企业能够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或调整零售价格。而目前我国低价药价格体系刚刚建立但尚不完善,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低价药价格在政策发布初期可能出现了一系列波动,如何及时发现低价药价格的不合理变动并进行有效处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正是从这点出发,在明确监测预警体系内涵的基础上,对影响低价药价格波动的影响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并通过国际参考价格机制实现低价药价格警情评估,初步提出价格应急预案。
1.1 制度现状
除《价格监测规定》、《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等适用于所有商品的规定外,还包括各省专门针对药品制定的监测报告制度。例如,2014年《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建立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设立低价药价格监测品种目录,对公立医院和零售药店的销售价格进行监测。同年,《江西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关于加强对非处方药品市场价格监测的通知》重点监测放开的非处方药品价格上下浮动超过10%的品规。以上作为低价药价格监测预警的制度依据,推进了价格监测预警的规范化。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各省药品价格监测大同小异,多停滞于定点调查分析价格走势上,且各省对于价格异常波动的标准不一,难以实现药品价格监测的横向对比,因此还应建立系统的监测流程。
1.2 系统内涵
所谓对低价药价格进行预警,就是为了建立药品异常变动的识别机制及异常预警处置机制,提高风险预测水平。因此,我们可借助经济预警的相关理论,建立一套药品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具体流程如图1。
按照预警流程,首先要分析影响低价药价格波动的重要因素,为剖析价格预警机制实现价格监测做好铺垫。
2.1 警源分析
警源是药品价格产生异常波动警情的根源,警源分析就是要对影响低价药价格的成本状况、供求关系、国家政策等因素进行阐述。
(1)生产成本。随着质量标准提升和原材料、人工等价格上涨、生产线要求提高,企业生产成本逐年上升,使低价药的利润空间不断被压缩,多数临床常用的优质传统药物的价格,停留在多年前的水平,企业无法应对增加的生产成本,最终因面临亏损而停产或减产,造成低价药品短缺。因此,取消最高零售价后,生产成本变化对低价药价格的影响将会明显显现出。
(2)供求关系。低价药价格改革前,部分低价药的生产原料有多重用途,既可用于低价药生产,也可以用于其他商品的生产。由于低价药市价较低,而其他需要使用此类多用途原料的商品价格较高,原料就会流向利润率更高的商品,加剧低价药的短缺。此外,医疗机构对低价药品的使用偏好较低,在“以药养医”的医院运营模式下,高价药先于低价药销售,表现出医疗机构对低价药的需求不高。价格改革后,生产企业利润空间增大可以促使低价药的生产原料回流;而医务人员低价药的使用量与薪酬挂钩的激励政策也促进了低价药的使用,即供求关系发生了变化,相应的也将影响低价药的价格变动。
(3)国家政策。对利润较低的低价药,国家进行定点生产将会缓解药品的短缺和价格;而不同采购方式也将对价格产生不同影响,双信封制度下的低价药价格可能会低于直接挂网议价方式下的价格,国家卫计委《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提出各省市采用挂网方式,因而也会使得药品价格有所上升。
(4)其他因素。此外,突发的自然灾害或疾病暴发、国际市场价格、投机因素等也将影响低价药价格。
2.2 以国际价格为警兆指标的预警机制分析
为保证价格预警的科学性、动态性和可操作性,必须要确定合理的价格预警指标,本文以国际价格为指标,对价格异常波动进行定量分析。一方面考虑到国际价格在境外药品价格监测中较常用,例如日本利用国际平均价格调整新药价格,当新药与国际价格差距在0.75~1.5倍时,进行提/降价调整;另一方面,改革后低价药的价格应更接近于市场化相对更成熟的国际药品价格水平。
2.2.1 预警线的计算
(1)参考国家的遴选。以国际价格为警兆指标,首先需要选定合适的参考国家。为了保证数据信息计算出的参考价格的参考价值更高,在尽量满足经济发展水平相当、药品价格市场化程度较高等遴选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对各国官方价格数据查询及对药品政策的掌握,在此选择的参考国家(地区)分别为:韩国、台湾、巴西、香港、法国、英国、美国。
(2)各国药品价格查询与标准化处理。通过官方数据查询获取参考国家的价格信息后,需要进一步做标准化处理,依次进行规格间调整、单位价格折算、无税化处理(剔除各国药品增值税)、货币转化、按我国税收调整参比价格等,然后计算各药品的预警线。
(3)计算方法的筛选。常用的国际价格计算方法包括最小值、算术平均值、中位数、调和平均值和四分位数等方法,考虑到最小值、调和平均数易受到一组数据中最小数值的影响,算术平均值易受到极端数值影响代表性差等因素,本文选取各国家(地区)药品价格的中位数作为预警线。 2.2.2 价格预警定量模型设计
本文采用指标预警模型,根据调控指标变动范围的大小来发出不同程度的调控信号,这里的调控指标是指国际比价指数。因此,需要先计算出各药品的比价指数,而后根据计算结果确定适宜的报警阈值。
(1)计算国际比价指数。为使价格预警指标有更好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将最小单体(片、粒、支)低价药在改革前的最高零售价与预警线(即国际中位价)进行比较。其中,最小单体的价格参照我国《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考虑到数据量大的原因,随机选择国家低价药清单中的20种药品(见表1),分别统计同通用名、同剂型的药品在七个国家(地区)的价格。经标准化处理,取最小单体国际中位价(MID)与我国最高零售价(MAX)的比值,作为国际比价指数λ,即:λ=MIDMAX。
(2)预警阈值划分及警情级别界定。根据表1列出的国际比价指数可以看出,指数λ大于20的有3种药品,占总数15%;介于10和20之间的有2种药品,占总数10%;介于5和10之间的有2种药品,占总数10%;介于1和5之间的有11种药品,占总数55%;小于1的有2种药品,占总数10%。本文设定四个预警阈值,即监测界限,以高于(低于)境内最高零售价的1倍、5倍、10倍、20倍描述不同预警区间,并设置“绿灯、黄灯、单红灯、双红灯、三红灯”五种信号灯,分别表示低价药价格运行状态处于“正常状态、亚风险状态、风险状态、危机状态、重度危机状态”(见表2)。每当监测指标的变化超出某一监测界限时,信号系统就会亮出相应的信号灯。
对于λ指数越大的药品,说明国际价格与我国药品价格差距水平越大,尤其是与药品市场竞争充分的美国相比。我国低价药在设定的日均费用前提下,经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作用,低价药价格最终要趋向于市场化的国际价格。因此λ指数越大,价格差距越大,说明未来价格波动的幅度可能越大,越需要重点监测。相反,λ指数越趋近于1,说明国内外价格越相近,需投入的监测力度越小。
价格应急预案制定的原则是在坚持最大限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强调价格水平调控和价格行为监管并重,在健全法制的同时实行微观价格干预与
宏观价格管控,力争将价格异常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微观应急预案包括进行市场可竞争性调查、约谈和价格干预等紧急措施。(1)市场可竞争性是市场能够被潜在竞争者自由进入的程度,自由进入指没有任何影响企业进入的壁垒。当某种药品的价格,长期处于某一非正常状态且警情严重时,可以考虑对于该类药品市场的可竞争性进行调查分析,了解该低价药市场的进入壁垒以及是否形成了垄断现象。(2)约谈是针对部分独家品种,由于其垄断性及价格上的强势话语权,其价格短期上涨可能性极大,为防止独家品种的价格上浮,政府部门可采取企业约谈的形式,通过抓住有市场定价权的龙头医药企业,以有限的成本付出换来整个市场的价格稳定。此外,对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囤积居奇、哄抬药价的行为及时制止,通过对涨价药品的主要生产企业告诫、劝阻,引导形成规范合理的市场价格。(3)特殊情况下还可采取部分或者全面冻结药品价格的紧急措施。
宏观应急预案包括政府补贴和区域调剂等措施。对确因原材料涨价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疏导价格或由地方政府给予必要补贴,使过度上涨的价格降低下来。此外,各省供销部门可对重要药品因分配不均导致的局部价格暴涨警情通过区域调剂或紧急调运合理疏导价格。
低价药的价格监测是保证低价药价格市场化改革的关键,有利于低价药市场形成良性竞争机制,引导形成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在放开最高零售价管制的同时,必须要结合经济预警理论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备的价格监测预警机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本文在明确低价药价格监测制度现状的基础之上,按照分析警源、确定警兆、启动应急预案的思路进行系统化研究,以期为现阶段低价药价格监测工作提供参考。当然,本文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因随机选择的低价药品种类有限,得到的国际比价指数并不全面,相信随着样本量的增加,预警阈值将得到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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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太网(Ethernet)指的是由Xerox公司创建并由Xerox、Intel和DEC公司联合开发的基带局域网规范,是当今现有局域网采用的最通用的通信协议标准。以太网络使用CSMA/CD(载波监听多路访问及冲突检测)技术,并以10M/S的速率运行在多种类型的电缆上。以太网与IEEE802.3系列标准相类似。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一种基于无损以太网的流量控制机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伴随着云计算及云存储业务的需求增长,数据中心网络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为用户提供了一种高效、可靠的数据传输解决方案,实现了数据中心网络带宽增加、无丢包传输等要求。在数据中心网络中存在三种网络模型,分别为SAN网络、LAN 网络和IPC 网络,不同的网络模型对流量性能提出了不同的标准,SAN 网络要求数据无丢包传输,LAN 网络提供尽力而为的服务,IPC 网络则提出低延迟标准。在数据中心网络中,LAN 网络尽力而为的机制不足以支撑SAN 网络无丢包传输,因此对数据中心以太网技术提出了更高的链路流量控制标准。本文在IEEE 802.1 Qbb 标准基础上,设计了一种适合数据中心以太网的链路流量控制解决方案。
PFC 是由IEEE 802.1 Qbb 协议标准针对无损以太网络提出的,它类似于802.3 X 标准中的PAUSE 机制,通过反馈机制对链路中的每个优先级业务进行单独流量控制,优点是全双工、反应快,能快速解决链路拥塞问题。
二层交换网络以太网链路通过反馈与响应
机制完成流量的管理。反馈机制表现在:链路6 接收队列所示,当本地设备接收队列超过一定门限阈值时,则会产生pause 请求告知对方暂停发帧,当接收队列低于一定门限时,接收端会产生pause 取消请求信号告知对方设备正常发帧。反馈响应机制表现在,当远端设备因转发延迟造成缓存溢出时,本端设备会暂停发帧,直到对方具备缓存能力后,才会通知本地设备继续发帧。通过这样一个反馈与响应机制,完成双方设备链路的流量管理。PFC 帧支持分级服务,对不同优先级的数据帧进行单独PAUSE 控制,优先级为6 的接收队列将满,则将会对优先级链路为6 的数据源实施暂停请求,而其他服务队列完全不受影响。
优先级流控机制的设计包括接收和发送方向PFC 帧的响应与处理。
在接收方向上,功能设计分为两部分:一是本端设备MAC_RX 接收端在解析模块提取 PFC 报文格式中Class-Enable Vector 和Time(n) 传递给MAC_TX 发送模块;二是根据本端接收队列缓存情况产生16bit 数据请求信号传递给MAC_TX 模块,控制对端设备数据的发送,请求信号每两bit 对应一个Class 服务,如16’h0001 代表请求对端优先级1 的链路暂停发帧,如16’h0002 则请求对端设备优先级1 的链路继续发帧。
在发送方向上,功能设计如下:发送端根据接收端提取的定时信息time(n)和优先级向量更新本地定时器timer_cnt,time(n)中的值是定时单位时间个数,每个定时单位时间相当于512bit 数据传输时间,每传输512bit 数据后timer_cnt 进行减一操作,直到timer_cnt 为0 时允许本端设备此优先级链路发帧,否则暂停本优先级链路数据发送。
通过Modelism 仿真平台对设计进行功能验证。主要验证内容如下:在接收方向上验证接收端是否会根据本地接收队列的缓存情况向发送端PFC 产生模块发送正确的请求信号。在发送方向上验证发送端是否能够响应接收方向上传递的暂停时间因子来调度本地设备帧的发送。
当接收队列达到一定门限即wrusedw 达到12’09e 后,fifo_ovfl 信号拉高,接收端PFC 请求模块发出16’h0040 请求信号传递给MAC_TX 模块,发送端根据此请求信号构建了如图中所示定时信息为16’hffff 的PFC 帧,并在链路上检测到此PFC 帧。
PFC 流控是基于优先级设计的,本仿真针对于优先级为4 的链路进行暂停控制,根据接收方向提取的定时信息timer4 将发送端定时器fip_timer 更新为16’h0011,发送端同时使能fip_cnt_en 控制fip_cnt 的增减,当 fip_cnt 增到3’d7后fip_timer 减1,当fip_timer 定时信息不为0 时,优先级链路4 的数据帧被暂停发送,调度指针变为3’h4,此时发送其他链路数据帧,直到fip_timer 定时信息为0 时,才会重新授权优先级指针fifo_rden 为 3’h2,允许优先级链路4 上的数据发送。
根据modelism 仿真结果证明,MAC 层的MAC_RX 和MAC_TX 能够通过PFC 机制的反馈与响应完成链路流量的调节,避免了链路的拥挤,保证了链路数据的无损传输。
本文根据802.1Qbb 标准在MAC 层实现了优先级流控机制的设计,并对该设计进行了Modelism 功能仿真,验证了优先级流控机制作为一种无损以太网流控技术,能够根据链路拥塞情况做出快速反应,解决链路流量拥挤问题,避免数据丢包问题发生。本设计可应用于无损以太网MAC 层中,同时为后续联合QCN 算法共同解决流量问题做了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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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如何全面服务,对乡镇档案工作者提出十分迫切的问题。必须自觉地创新理念,抓住机遇,服务大局,建立起新的乡镇档案管理模式和工作体系,使乡镇档案工作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分析乡镇档案工作的现状及解决的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乡镇档案工作是乡镇党政机关对当地经济、文化及政治进行集中统一的管理,是一项影响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重要工作。乡镇是国家设置的最基层行政地区,负责落实国家的方针及政策。我国现阶段的乡镇档案管理机制尚未健全,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因此,乡镇党政机关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档案管理机制,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对档案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以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对社会各层进行全而的改革,乡镇作为国家行政划分的最底层,其建设现状能够真实、直观地反映出国家政策的实施效果。乡镇档案的管理工作能够深刻反映出乡镇的发展历程,档案管理工作能够为乡镇党政机关的行政工作带来无尽好处。
现阶段我国的乡镇档案建设工作具有档案工作的一般性特征,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点。
(一)档案工作的机密性
档案是关系其形成者最根本利益的文件,相当一部分档案内容会涉及到国家的政绩、经济、文化、科技及军事方面的机密,因此,档案不会像大街上随处可见的海报、张贴信息具有公开性。档案在其形成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会处于封闭状态。
(二)档案资料积累过程的缓慢性
能够纳入档案管理的资料具有不可复制的特点,是独一无二且具有巨大价值的资料。大多数的档案都以“孤本”的形式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档案的使用率,从而增加了档案的价值。档案的形成过程缓慢由于受到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个人知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目前的档案资料在数量上有着一定的局限,造成了管理人员在选择档案材料时产生纠结的情绪,因此,档案资料的形成具有时间限制性。
(三)档案管理的过程具有阶段性
档案按照其价值的高低被储存在不同等级的地方。目前我国的档案储存点主要是档案室和档案馆。档案室中的档案其价值比档案馆中的档案价值要低很多,有着较高参考和借鉴价值的档案其保管的位置大多是市级以上的档案馆内,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此类档案的安全性。因此,档案馆中的档案更被国家及世界各国重视。
(四)档案有着对档案的形成者较强的依赖性
档案资料所具有的历史参考价值使档案具有较强的收藏价值,档案是其形成者在特定时期的产物,与档案的形成者根本利益有着直接的关系,体现了档案形成者所处时期的社会状况。因此,档案不会像图书及杂志被广泛流传,其严密性使得档案几乎不在社会中公开。
(一)解决社会各类纠纷
乡镇地区的档案主要收集了当地社会发展中与当地民众具有直接关联性的资料,因此,对乡镇档案进行科学分类和整理,有利于解决地方纠纷,为民众化解矛盾提供了大量直接有利的依据。
(二)方便查询过去的各类信息
档案作为人类信息的优秀保管员,具有“察往知今”的人才信息储存功能。人们通过阅读具有研究价值的档案,对过去的社会状况进行全而、准确地了解,从而最大限度地学习和吸收先进文化。
(三)最大限度地维护事实
乡镇的档案能够真实地反映乡镇的政治、文化、科技等人类活动最初的记录,因而档案具有其他资料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一)乡镇档案机构功能不健全
我国乡镇档案管理机构在功能上来看还处于不健全的阶段,尤其在对档案机构的服务功能进行开发时的力度不足,影响了档案管理机构的社会地位。一些档案机构不重视档案信息的开发与利用,导致了乡镇档案管理机构的社会地位的下降。
(二)档案管理机构的管理机制不完善
乡镇地区的档案主要处于乡镇机关的档案室内,出于对档案机密性的保护,一般情况下,档案管理只局限于机关单位的档案室,机构内其他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对档案的了解几乎为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档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不利于乡镇档案管理机构对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
(三)乡镇档案机构工作人员存在较多问题
由于档案管理人员多是政府机构的公务人员,几乎都是独立存在的,因此档案的管理人员存在着无编制、变动频繁的情况。
(四)乡镇档案机构缺少独立的管档案管理部门
由于档案工作受到制度的限制,很多的乡镇档案管理机构存在着缺乏独立的档案管理的机构,一般情况下,档案管理工作仅仅挂在党政办公室,使得档案管理不受到重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档案的安全性。
(五)对档案缺乏系统的管理
由于乡镇档案管理工作没有受到管理人员的重视,上级对乡镇档案管理没有投入足够的经费,使得档案管理者缺少对档案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六)没有最大限度地利用档案的价值
乡镇档案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对档案的利用意识薄弱,由于受到管理制度条条框框的限制,使管理者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手中的档案进行社会服务。档案管理者对农村的农业档案尚不熟悉,导致了关于农业发展的档案较少,不利于国家农业方而的全而发展。
(一)强化乡镇档案工作的领导工作
1.提高档案管理机构的领导对档案的重视度。对乡镇档案管理机构的领导进行思想教育,提高领导对档案的重视度。我国的乡镇机关领导对档案的重视程度不够,认为档案管理没有必要甚至产生怕麻烦的思想。针对领导产生的这类问题,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强化领导对档案的重视,以便乡镇档案工作的顺利展开。 2.建立、健全领导体系。为了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乡镇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相关党建规章制度,建立合理的领导体系,同时明确各类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确保乡镇档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在乡镇发展中重视档案的重要性
提高乡镇档案管理的防范意识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档案管理工作者应当落实自身具体的管理职责,加强对乡镇档案的安全管理。同时应当完善档案的借阅、防盗工作,以确保档案的相对安全。
(三)最大限度地对乡镇档案进行收集
乡镇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地区商业及农业方而的档案资料收集,比如对退耕还林还草、特色农业城镇规划及建设等方而进行指导,同时加大力度对此类具有指导作用的档案进行搜集与整理。
(四)运用科学的方法对乡镇档案进行管理
针对乡镇档案管理机构中存在的管理方而的问题,为了提高乡镇档案管理机构的管理水平,节省人力、财力及物力上的投入成本,乡镇管理机构在管理中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方法对乡镇档案进行管理,从而大大节约管理成本,促进管理工作的进步。
(五)增强各级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工作意识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社会的各项工作应当井然有序地进行,乡镇是国家最基层的行政地区,现代化建设的成效在乡镇的建设中体现出来。乡镇档案管理有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及发展,因此,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在各个层而上的建设,对农村档案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影响。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民生问题成为了当下关注度较高的问题。乡镇档案管理机构在推进民生建设工作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现阶段,我国应当将重点集中在乡镇档案工作的建设上,最大限度地提高各级乡镇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管理意识,以便为新农村的建设提供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法。
(六)加强乡镇档案管理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由于乡镇领导人忽视了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导致乡镇档案管理缺少高标准的运行机制,在建设具体的档案室或档案馆时,没有花费足够的财力、人力及物力,使得档案没有完善的保管系统,不利于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由于档案库房的设施过于简陋,导致一些档案出现霉变、腐蚀及虫蛀的现象,同时在档案室或档案馆的建造过程中,缺少高质量、高标准的档案规划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档案的长期保管。
(七)充分开发、利用档案的价值
乡镇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档案的实际应用价值,对档案资料中形成的价值进行积极地宣传和实际运用。管理人员应当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积极主动地开展档案研发和编制工作,充分利用乡镇档案中利于民生发展的档案材料,为增加乡镇经济收入、稳定农村发展秩序,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作出贡献。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工作涉及到国家各个层而的改革,乡镇作为国家行政区划的最底层,其经济、政治及文化的发展状况有力地体现了人民的生产力和生活水平,乡镇档案工作的全而推进,有利于推进乡镇的社会现代化建设进程。为了乡镇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依据国家档案管理的具体制度,针对性地对档案管理工作中易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利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对档案管理中的问题进行解决,从而保证乡镇档案管理工作的全而开展,从基层做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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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理论课是高校实现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主要载体。目前,我国部分高校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学校缺乏宣传马克思主义的阵地,导致许多大学生政治觉悟和能力素质不高。因此,有必要探索一条有效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模式,帮助大学生了解马克思主义、信仰马克思主义,把马克思主义理论推广和运用到人民大众中去。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马克思主义传播当前的困境及解决途径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完成、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确立,马克思主义主导地位得以确立,开始了马克思主义制度化的进程。当代马克思主义传播在中国取得了很多大的成就。本文从传播的概念入手,提出马克思主义传播在当代面临的种种问题,进而分析促进马克思主义传播的途径。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传播;传播方式;传播主体;传播受众
引 言:传播一词主要指的是人类传递或者交流消息、观点、感情或与此有关的交往活动。它是一种信息共享活动,是一种行为,一种过程,一种系统。[1]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外来文化传入中国,要使它能被中国人民广泛接受,并在实践中发挥指导作用,必须发挥好媒介的作用,实现马克思主义传播的中国化与广泛化。
马克思主义理论无论在中国的革命时期还是当今都起着不可忽视的指导作用,但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传播面临着许多问题。
(一)马克思主义主导地位受到冲击。当今世界发展的趋势是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纵伸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选择、价值追求等都呈现多样化、不确定性。近来中国不断出现的人情冷漠、道德败坏、自私拜金的现象让我们大跌眼镜的同时也让我们认识到了信仰缺失或混乱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巨大危害性。多元文化对人们信仰造成的危害不容小觑,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传播已迫在眉睫,不可忽视。
(二)传播方式缺乏创新。新思想观念不是每个人都能自觉认识理解掌握到的,需要通过一定的传播方式进行推广。学校是传播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场所,教师在传播马克思主义理论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学校的马克思主义教育仍存在很多缺陷,比如教学方法缺乏创新,教学形式死板缺乏吸引力等。传统媒介比如报纸、电视、广播、杂志大都以执政党意志为根本原则,因此它们发出的声音常常高度一致。且传统媒介报道形式老套,报道内容充满了套话、空话,使受众失去了兴趣。网络传播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专业网站数量不多、专业网站信息质量参差不齐、专业网站链接面窄、专业网站的推广度低、专业网站内容更新频率低等方面。
(三)传播的主体和受众认知错位[2]。要想将理论传播出去首先想到的就是由谁传和传给谁,即传播的主体和受众。作为有主体意识的受众,他们并不是被动地接受信息,而是主动地寻找自身需要的信息。这就要求传播的主体在信息的传播活动中,应以受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满足受众需要,这样才能有良好的传播效果。
(一)从马克思主义传播的主体看,要求中国共产党发挥其核心领导力量
1、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权威性。回顾我党93年的历史,就是一部不断将马克思主义发展壮大、发扬光大的历史。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证明,只有它才能指引我们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只有以它为理论基础,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长期的革命建设告诉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权威性。加强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政治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其的重视程度。
2、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工作,培养“意见领袖”。在传播学中,“意见领袖”是指活跃在人际传播网络中,通常为他人提供信息、观点或建议并对他人施加个人影响的人物[3]。“意见领袖”未必是大人物,相反,他们是我们生活中所熟悉的人,如亲友、邻居、同事、同学等。正是因为他们是人们所了解和信赖的人,他们的意见和观点也就更具有说服力。因此,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传播过程中,一要大力发挥党员干部的作用。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对其他社会成员有着很强的示范作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民群众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二要充分发挥知识分子的作用。知识分子对马克思主义有着比较全面系统的了解,是传播马克思主义主义理论的重要力量。要加强和改进党的知识分子工作,重视马克主义理论教育工作,培养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才。
3、在国际上展示当代中国先进文化的政治价值和魅力。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建设和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综合国力显著增强,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对当今世界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国际上展示当代新中国有助于增强民族自信心、增强民族凝聚力,使马克思主义理论得到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甚至外国人民的认可,提升其影响力。只有从内心真正的认可了,人们才会自发的去传播马克思主义理论。
(二) 从中国马克思主义传播的受众看,要求人民群众正确的对待马克思主义理论。在理论与实际结合中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把马克思主义作为行动的指南,学习马克思主义的目的在于应用。要努力做到:第一,在思想上自觉地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更加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第二,不断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思想文化的影响,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第三,不断增强服务社会的本领,自觉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
(三)从马克思主义传播的现状看,要紧密结合现实生活,防止教条化的枯燥说教宣传
1、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马克思主义不是汉字的完美堆砌,不是只可远观毫无现实价值的“思想花瓶”。马克思主义只有被广大人民群众所理解、所掌握,才能转化为强大的物质力量,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要用贴近广大群众的习惯方式来宣传普及马克思主义,宣传的目的就是要大众学会用马克思主义来指导实践。要转变传统的说教方式,尽量做到寓教于乐,以人们乐意接受的形式宣传和普及马克思主义理论。
2、转变话语方式,使用大众话语。实现从政治性的文件语言向日常性的大众语言转换,不仅让公众听到,更重要的是,要让群众听懂和信服。要善于学习领袖人物的话语方式,如毛泽东1930年在《反对本本主义》里写的:“调查就像十月怀胎,解决问题就像一朝分娩,调查就是解决问题”。[4]在《矛盾论》论里写的:“鸡蛋因得适当的温度而变化为鸡子,但温度不能使石头变为鸡子,因为二者的根据是不同的。”[5]还有邓小平的“不管白猫黑猫,捉住耗子就是好猫”、“摸着石头过河”等,浅显易懂,契合大众生活的话语方式。
3、充分利用媒体,把马克思主义理论融入人们日常生活。媒体充斥着我们的日常生活,我们所到之处、所听之声、所见之物到处有媒体的影子。传统上,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传播一般仅限于党报、党刊等为政治服务的媒体。现在我们必须利用好各级地方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反映主流意识形态的要求。
当前,在世界范围内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都有许多复杂的事物需要认识,许多重大的问题需要回答,许多未曾认识的领域需要开拓。只有马克思主义,才能引导我们深刻认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把握世界形势变化的本质。认识马克思主义传播的困境,并找到解决困难的根本出路,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意义,才能更好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才能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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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政课教学的一线教师应当积极地探索如何发挥优秀传统文化在高校思政课教学中作用的问题,可以通过目标、内容、方法、路径等方面的梳理,归纳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融入高校思政课教学的基本路径和原则,为在实践中推进二者的结合提供理论借鉴。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中国传统文化在思政课程教学中的传播机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特殊的文化传播和文化整合的过程,其文化本性要求思想政治课程教学必须按照教育目的,同时遵循文化的规律,进行正确的文化选择。作为中华民族传承下来的宝贵精神财富,中国传统文化构成了当代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文化语境,也为思政理论课程的教学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因而,加强中国传统文化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传播机制建设,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工作。
所谓思想政治教育是指,“一定的阶级、政党和社会群体遵循人们思想品德形成规律,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其形成符合一定社会、一定阶级所需要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1]即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为政治服务的意识形态教育,但同时,思想政治课程教育学生的过程也是一个使其由“自然人”转变成“文化人”的过程――“文化化人”的过程,充分地表明了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门具有文化属性的学科。本文尝试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文化性展开讨论,揭示中国传统文化对于思想政治课程教育的辩证意义及其在教学过程中的传播机制。
几千年以来,优秀传统文化及其主张的仁爱、诚信、爱国、奉献和自强等美德,作为中华民族传承下来的宝贵精神财富,激励着一代又一代的华夏儿女前仆后继,奋力拼搏,推进着中华民族的发展进步。如果说,“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生息繁衍中形成的具有稳定的共同精神、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的精神成果的总和”,那么“它已经深深地内化为人们的心理素质和民族性格,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制约人思想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力量。”[2]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过程中进行优秀传统文化及其美德的教育,是思政理论课教学研究与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及效果的必然要求。
首先,中国传统文化构成了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文化语境。人总是存在于在一定的文化生态环境之中,当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把传统文化内化为人的精神基因时,便赋予了个人主体以一定的思想、观念和国民性。因此,人们在行动的时候都不可避免地带着一定的性格倾向和的隐性文化素质。因此,中国传统文化在一定程度上,隐性地支配着中国公民的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这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历史前提和现实基础。对于中国的新时期的思想政治教育来说,优秀传统文化是用之不尽和取之不竭的源泉。作为一门培育四有新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学科,思想政治教育能否真正发挥功效,必须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厚土壤,实现与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融合。张祥浩教授认为,“中国传统文化具有塑造人和培养人的功能,是思想政治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它与马列主义,与现代化并不冲突,而且可以相互融合。”[3]王东莉也主张,“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必须植根于中国民族文化精神的深厚土壤中,对民族文化传统进行创造性的价值吸收和开发利用,进行重新开掘、认识和评价,……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4]在某种程度上,传承了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已经构成了中国社会的文化背景,成为中国国情的基本组成部分。“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的思想政治教育不可能离开社会整体文化发展环境的制约,不可能游离社会文化发展的格局来进行封闭工的教育,而只能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积累上进行。”[5]
其次,中国传统文化为思想政治课程教学提供了丰富的内容和素材。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优秀的文化内容,从而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极为丰富的教学素材。比如说,爱国主义教育是高校思想教育的重要目标。而中华民族无疑有着优秀的爱国主义传统,“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天下为公”、“克己奉公”等精神,对于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操具有深刻的启迪意义。因而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过程中不断渗透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教育,就能不断地培养大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再如,孝道教育历来是对大学生进行中华传统文化及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古代,有所谓“百善孝为先”的说法,它要求我们尊敬师长,孝敬父母,这是每一个中国人应有的品德,也是人之为人的本质所在。然而,当下社会出现了一些极为不好的现象和风气,如不孝顺父母,甚至辱骂父母、伤害父母等事情也时有发生,这些都是同中华民族传统和美德相悖的。因此,在思想政治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传统的孝道教育,是非常必要的。还有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自强教育等,都是培养“四有”新人以及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要,也都需要我们认真的进行传统优秀文化的教育。
当然另外一方面,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自身包涵的不好元素,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过程中我们应去粗取精,去除糟粕。初文杰提出,“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几千年以来的历史积淀,难免会带有时代的局限性。”[6]因此,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遗产的同时,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应当正视中国传统文化的历史局限性,避免其腐朽文化内容对学生思想的负面影响。比如说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整体主义原则是其最重要的道德准则。它崇尚封建统治集团的利益远远高于个人的利益,个人在国家整体利益面前是渺小的、微不足道的,就是要求人们遵守三纲五常。总而言之,“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对影响人们思想建设的落后的传统文化进行严肃认真的清算,批判和改进其中的不良传统,开创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局面。”[7]
历史和传统是文化的源泉,如果脱离了历史与传统,文化便失去了自己的根基。因此,继承与创新是当代中国文化发展面临的两大难题,没有继承就会迷失方向,而没有创新只会重蹈旧辙。“儒家文化之所以绵延数千年,是因为它拥有一套独特的文化传播机制,主要包括教育考试选拔机制、排斥异端邪说的抑制机制、以注经为主线的损益机制、儒道佛互补机制等等。”[8]因此加强中国传统文化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传播机制建设,就是一项重要的课题。 首先,加强顶层规章制度与原则的建设,规范作为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与传统文化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求同存异”与“思维借鉴”的文化选择问题。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加强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播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使传统文化既能保持中华民族特色,又能彰显时代精神。中央与地方政府,特别是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处理好“一元与多元”的协调关系,尽快颁布关于渗透中国传统文化教育的政策文件,对优秀传统文化在高校思政教育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如何具体落实作出明确的规定,积极推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进课堂、进人心。同时坚持“求同存异”与“思维借鉴”的原则对传统文化的内容进行选择,一方面,要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传统文化;另一方面,对于与国家主导价值和核心价值体系完全对立的部分,如封建迷信、等级制度等,应坚决地予以抵制。
其次,进行教学改革,在思政课教学过程中传播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加大课程改革的力度,增加传统文化教育在整个课程与教材体系中的比重。通过思政理论课的教学,将传统文化积极内容传授给学生并转化为学生的精神追求。通过一些措施,激励研究哲学的教授和学者开设“中国传统文化概述”或“中国古代哲学经典导读”之类的选修课和必修课,规定所有的大学生必须修满有关传统文化的学分,否则不得毕业。在课堂日常教学中,要灵活地运用多种教学手段和方法,培养青年大学生学习传统文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升思想政治理论课文化渗透的实际效果。另外,利用课外实践教学活动,广泛传播中国传统文化。在一些有重大意义的传统节日上,要让大学生到社会上举办纪念活动,激发他们热爱民族文化,培养其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一般来说,实践教学活动比较生动有趣,大学生也比较有兴趣参加,是很不错的传播方式。
再次,通过思想政治教育网站传播中国传统文化。新一代大学生可以说是生在一个网络化的社会中。学生通过发贴与回帖、短消息回复、社区论坛等网络方式推动传统优秀文化的传播。但总体而言,高校思政理论课的网站建设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因此网站的建设一定要有特色和吸引力,通过开辟一些有影响力的传统文化栏目,吸收大学生参与进来讨论或交流。也可以有计划性地播放一些经典的反映文化传统的红色影视作品,让学生写出自己的观后感在网络平台上交流和分享,以此加深他们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理解。当然,还可以以其他多种方法通过网络这个平台定期、不定期地向青年大学生传输中国民族精神教育等,以此提高青年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实现优秀传统文化在高校思想政治课中的广泛传播。
除以上述几个方面,还可以组织一些以传统文化传播为主题的校园文化活动,如通过举办校园论坛、开设专题研讨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活动等多种方式,营造出一个注重传统文化教育的浓厚校园文化氛围。当然,思想政治教育中传统文化融入的过程,就是将事物中的传统文化元素渗透进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实践的进程,因此思想政治教育中传统文化的传播机制建设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不可能一蹦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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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酵工业是传统发酵技术和现代DNA重组、细胞融合等新技术相结合并发展起来的现代生物技术,并通过现代化学工程技术,生产有用物质或直接用于工业化生产的一种大工业体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发酵工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我国发酵工业是将传统的发酵工艺和现代生物工程技术相结合的基础产业,也是现代工业生物工程技术的具体应用产业。我国发酵工业目前已发展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和技术水平的门类比较齐全的独立工业体系。其中,一部分产品的发酵生产工艺及技术已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并且掌握了核心工艺技术拥有知识产权。目前,我国已经是味精、柠檬酸的世界第一大生产国。2013年我国发酵行业主要产品产量、出口量及同比增长率。
2013年我国生物发酵工业全年生产值约2780亿人民币,全年的产品总产量为2429万吨,比2012年略有增长。其中,味精、淀粉糖由于价格等原因导致产量下降,而氨基酸、酵母、酶制剂行业保持了持续增长。2013年,氨基酸产品年产量为400万吨,有机酸产品年产量为158万吨,功能发酵制品年产量为310万吨。2013年我国发酵工业主要产品出口总量为327.9万吨,比2012年增长了13.2%。
近年来,随着食品发酵工业的迅速发展和人口不断增长,工业用粮也在不断增加,工业大量使用粮食造成了与人类争粮的局面。与此同时,这些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渣也极大地污染了环境,不仅消耗了大量粮食、能源和水资源,而且也严重制约了自身的发展。发酵工业耗能多、排污大,采用新技术,优化发酵生产工艺,减少废水、废渣的排放量,提高发酵原料的综合利用率,把耗能降到最低水平,以期获得最佳产品和获得最好的效益,这一直以来都是发酵工业努力的目标。
2.1 粮食短缺问题
我国用占世界耕地面积总量7%左右的耕地,养育了占世界人口总额21%的人口,而且我国的可耕地面积还在不断减少,人口在不断增长。2013年我国粮食国内总消费量为60 133万吨,而发酵主要工业耗粮约为16 970万吨,我国人均粮食占有量约为420千克,但人均粮食消费量约500千克,尤其是近几年全国各地都有旱情,导致粮食减产,有的地方甚至颗粒无收,所以降低粮耗是目前我国发酵工业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发酵工业首先要面临的问题就是优化发酵生产工艺、节约粮食。
2.2 水资源匮乏问题
2012年我国味精行业年耗水量1.25亿吨,柠檬酸行业年耗水量4000万吨,而且废水排放量每年都在增加。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严重缺水的国家,尽管我国的淡水资源总量很大,约占全球水资源的7%,但因我国人口众多,人均水资源量却很少,2012年人均水资源量为2186立方米,是全球人均水资源贫乏的国家之一,而且水资源分布很不均匀[3]。我国有11个省份属于“水稀缺”,还有许多地区在为生活饮用水发愁,所以要降低发酵工业的用水量,减少废水的排放量,加大对废水的处理,争取早日实现废水零排放。
2.3 环境污染问题
发酵工业产品是原料先经过发酵,再经提取、精制得到的,生产过程必然会产生大量的一定浓度的有机废水和废渣。2012年我国味精行业排放废水1.2亿吨,柠檬酸行业排放废水3500万吨,这些废水和废渣是发酵工业的主要污染物,不经严格处理就排入江河,将会对人类的生活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甚至危害人类的身体健康。
近年来,为了提高发酵原料综合利用率和工业副产品的转化率,加大对产品生产工艺的优化,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促进发酵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渣、废气和工业废弃物等污染物的治理与回收利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家政策的正确指导,越来越多的发酵企业认识到发展节能减排技术和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循环经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发酵企业已经认识到只有提高原提炼过程,优化生产工艺,从工艺和源头上控制、消除污染因素,才能降低发酵的综合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充分利用物质原料的价值和生产潜力,求得物尽其用,建立资源节约型的循环经济、环境友好型的生态发酵工业体系。
3.1 原料精制体系
为解决粮食问题,经多年研究陈洪章等[5]提出了原料组分分离和选择性结构拆分的炼制原理。发酵工业原料的组分分离即发酵工业原料的精制。发酵原料是含有多种成分的资源,将原料的各成分分离精制,成为具有一定纯度的各类成分,这些成分再经过不同的发酵工艺加工成为不同的有价值的发酵产品。这样就可以使原料资源分配利用最大化,实现原料组分的全利用。近年来,经过对发酵工业原料充分利用的高值化研究,已创建了以汽爆为核心的发酵原料炼制平台和针对发酵工业常用的淀粉、糖类、木质纤维素类及有机酸、醇类等作为发酵原料的节水、节能、环境友好的原料炼制技术体系,为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循环发酵工业体系提供了技术支撑。
3.2 废水处理
2012年我国全年废水排放总量为684.76亿万吨,其中氨氮排放量为253.59万吨。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才能够排入城市污水管道。不同行业所排放的废水是不一样的,主要是废水里的污染物种类和含量相差很大,所以不同的废水要有不同的净化处理方法。以下介绍几种新型废水处理方法。
3.2.1 用UASB-CASS法处理啤酒厂废水根据啤酒厂排放废水的特质,万田英等[6]采用UASB-CASS工艺对其进行净化处理。在UASB反应器中加入约占反应器体积30%的颗粒状甲烷菌,用颗粒甲烷菌处理流经的废水,产生的甲烷通过气固液分离装置回收利用。使用CASS反应器可省去内循环系统,脱氮效果也很好。经过处理的废水中BOD(生化需氧量)去除率约90%、SS(悬浮物)去除率约95%。用此法处理废水,剩余污泥比活性污泥法减少75%、消耗电力减少50%,回收利用产生的沼气使工厂燃料节省11%。此法不仅节能、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而且还可使设备稳定运转、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3.2.2 含高浓度油脂废水的处理系统根据含高浓度油脂废水的特点,郭勇等[7]提出采用气浮-反相破乳-IC塔法进行净化处理,效果好,经济节约,工艺运行安全。该系统只产生极少量的污泥,无须使用药物,而且也几乎没有臭味产生,更不会污染环境。经该系统处理的废水,污染物清除率为COD(化学需氧量)95%左右、BOD 99%以上,n-Hex抽提物99%以上。经净化处理的水完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三级标准,可直接排放进入污水管道。
3.2.3 含抗生素废水的处理系统因为抗生素可以抑制细菌生长或杀死细菌,为了防止发酵过程染菌,抗生素在发酵行业的使用量也与日俱增。如果抗生素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到环境中,将会极大地威胁生态系统的稳定和人类健康。不同的企业使用的抗生素也不同,因而须采用不同的污水处理方法。目前常用处理方法有人工湿地法、土壤渗滤系统法、超声降解法、加强型活性污泥法和低温等离子体技术等,这些方法对抗生素都有较高的去除效率,适用范围也较广,而且不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如果将这些工艺组合起来,建立组合式工艺,将可以更好地处理含抗生素的污水,这将成为以后的研究重点。
3.2.4 磁分离技术磁分离技术是利用磁场力的作用,对水中不同磁性的物质进行分离去除的一种废水处理方法。发酵工业废水中的污染物很多都不是磁性的,只要在废水中加入一定量的磁种和合适的混凝剂,利用絮凝技术即可使废水中的非磁性物质和磁种相互结合在一起,再通过磁盘分离、高梯度磁分离或超导高梯度磁分离等工艺,就能去除废水中的悬浮物、有机物、细菌等污染物,净化处理效果很好,分离效率高、速率快、处理效果好、结构简单、占地少。为了更好地去除废水中的COD、BOD5、氨氮、磷等污染物,可以将磁分离技术与现代生物工程技术相结合,能够获得很好的净化处理效果,如BioMag工艺和MagBR工艺,这也是废水净化处理中磁分离技术的未来发展趋势。
3.3 节能减排技术的发展
近年来,粮食匮乏及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发酵企业已经认识到发展节能减排、生物环保技术的重要性,在原料精制、高附加值产品开发、加大对工业废水及废渣的处理和回收再利用方面有了很大进步。下面介绍一些节能减排的生物环保技术。
3.3.1 热管式发酵设备热管式发酵设备是指利用热管作为传热或散热元部件的发酵设备。该设备的工作原理是:当发酵罐温度没有达到预定的最高温度或生产的最佳温度时,热管不工作;一旦其温度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最高温度时,为了达到控制发酵罐温度的目的,热管就会自启,开始控温工作,将发酵罐产生的多余热量传到罐外冷凝段热管,通过风扇冷却、自然冷却、水冷却或其他方式强制冷却。为了排除发酵产生的多余热量,该设备是将不同热管的冷凝段放在发酵罐外,蒸发段放在发酵罐中。为满足不同发酵设备的需求,主要根据不同发酵生产工艺和不同发酵产品的要求,准确选择发酵设备所需热管的材质、管径、长度、数量、排列形式等,并合理确定冷凝段的冷却方式。
热管式发酵设备的优点:①减少发酵工业的能耗,节约大量水、电等;②传热效率高,副反应减少;③热管安装布置方式灵活,结构简单紧凑,同时可根据换热量的多少增减热管元件的数量,亦可单独更换热管;④安全可靠,不需要经常维护。
3.3.2 结晶技术结晶技术是能够控制发酵产物固体特定物理形态的制造与分离纯化技术,具有高效率、低污染、低能耗等优点。分离提取也是发酵生产下游过程中最重要的部分。许多发酵产品可以通过结晶技术获得,并且所获得的产品浓度和质量都有所提高。近年来,随着发酵工业的发展,结晶技术也在不断发展,结晶技术在发酵工业中的应用也越来越普遍。例如将多种结晶方法相结合的耦合结晶技术在发酵后目标产物的提取分离纯化中的应用,结晶技术在生物大分子聚合物后提取纯化工艺中的应用等。在发酵工业中,目标产物的分离提取纯化是整个发酵工业的重中之重,如果将结晶技术应用到发酵工业目标产物的提取中,不但可以降低成本,也可简化复杂的传统操作工艺,而且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发酵工业效益。
3.3.3 膜技术与过程耦合膜技术可据不同种类发酵产品的具体要求,去除不需要的成分和物质,如除菌、除浊、除微粒、脱色、去酸、去异味等,保留所需成分和物质,以实现分离、分级、净化、浓缩、精制及回收再利用。过程耦合就是将发酵过程中两个及两个以上相连的独立单元操作有机结合成一个完整的单元操作。近年来,膜技术在发酵工业的原料精制、发酵过程及下游分离纯化过程中都有广泛的、有时甚至是关键性的作用。过程耦合膜技术已广泛用于发酵工业的许多过程中,成为整个发酵过程的组成部分或单元操作。合理设计的单元操作之间的相互耦合过程,可以提高发酵过程的效率和经济性,也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环境友好型发酵工业。
为了提高发酵工业的核心竞争力,必须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产业升级,进一步扩大产品应用领域;企业也要积极研发新的生产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和工艺,降低产品耗能和耗粮,提高原料的综合利用率;同时也要学会借鉴发达国家或其他行业的经验,将一些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应用到我国发酵行业中,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实现清洁生产,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推动发酵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发酵工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探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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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国内外社会、经济环境变动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我国政府部门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为了更好的发挥政府职能,政府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其中,为了充分开发政府人力资源的潜能,必须充分重视激励机制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层政府人力资源激励机制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一个部门或是组织人员的参与度,职员的培训和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部门和组织的发展。很多企业,也不惜出大价钱,专门请培训机构组织员工活动,为的是培养员工的工作热情和默契度;此外,给员工提供好的住宿条件使得员工的生活得以保障,工作积极性大大提高。
关键词: 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
人力资源的管理取决于管理者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而办事效率也不仅仅是个人能决定,这需要团体的智慧和努力,因为,归根到底,这还是个知识的问题,与传统的政府不一样,权力、地位,这些在政府竞争中的角色已经居于次要地位;反而,人力资源的储备,知识的运用,这些显得更加重要。
(一)人力资源管理
人力资源的管理是指在保证组织目标和组织成员的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对人员的录用,培训,组织,满足现在的发展需要,并且有利于未来的发展需求。对组织成员进行有效的考核,为组织创造利润,同时,协调好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
(二)人力资源激励
人力资源的激励,首先应当满足组织成员的基本需求这包括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需求。比如,有些组织机构通过安顿员工住宿,甚至员工家属的住宿问题,来满足员工的精神需要。提供一定的假期,以便职工回家探亲和处理私事。组织机构内部,提供组织成员娱乐休闲的场所,如食堂,图书馆,运动场等。组织成员的物质和精神上得到了满足,心里负担放下了,都利于组织的发展。这些都将大大地激励组织成员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组织服务。
(一)激励体制机制建设不完善
在竞争机制上,基层政府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缺乏科学的人才评价标准,只笼统地归纳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没有制订具体的指标,操作起来人为因素过大;二是基本没有实行全员竞争上岗,只是拿出个别岗位做试点,大部分岗位仍由组织决定配置岗位所需人员,没有形成竞争的氛围;三是考评的方法不科学,比较普遍的方法就是考试,公开演讲和答辩,民主评议等。考试虽能保证其公正性,但后两项很容易受人际关系的影响;四是公平、公开的竞争机制的不完善,将导致职工对单位失去信心,使职工的积极性和进取心受到打击,使单位失去生机和活力。
(二)考评机制不科学
绩效考核制度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考评形式化,没有到达真正的考核成果和目的,考核对象把这当成是任务,敷衍了事,使得绩效评估成为有名无实的虚壳。过分重视对人员的职位和资历评价而忽略成员本身创造的价值,使得成员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考核缺乏公平原则,不利于激励成员。
(三)文化建设不到位
单位文化是某一特定文化背景下该单位独具特色的管理模式,是单位个性化的表现,应根据单位的特点、概况,提炼出本单位所特有的单位文化,我们看到有为数不少的单位提不出自己的单位精神,用诸如“团结、进取”等词语概括单位精神,让人看不清单位文化的个性。如果不注重单位的个性特色,单位文化建设都是一个标准、一种模式,那么必然导致单位文化雷同、缺乏应有的鲜明个性和风格,达不到单位文化建设的根本目的。
一些单位对单位文化的内涵、功能和意义的理解片面化,却不切实际地总结出了一整套的管理哲学和单位精神,由于领导的观念和干部的想法相距甚远,所以得不到干部的认同,单位文化已被束之高阁,无法使单位文化的深厚内涵渗透在单位一切活动中。单位文化实践中要从实际出发,抓住关键,认真去精选,循序渐进,需要更多的工作人员的参与和支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形成独特的单位文化,实现先进的单位文化。
(一)实现人才价值
通过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适合的人力资源配置体系,明确各个岗位所需要人才类型,了解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功能,有针对性的进行人员配置,分析了解每个组织成员的特长和能力,把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岗位上,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最大限度的发挥每个人在自己岗位上的作用和能力。此外,充分地,尽可能地满足成员的精神需要和物质需要,使得每个成员都可以实现自身的价值,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人才是单位最核心的竞争力。现代单位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特别是在当前的劳动力短缺的严重的时代,人才是特别宝贵的。单位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就必须提升人力资源的价值,深化管理。深化管理基本上是把人作为一种特殊的宝贵资源,高度重视教育和培训的人力资本,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力资源的巨大潜力挖掘,提升单位的核心竞争力。
(二)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
目标激励旨在为企业员工设定一个目标,使之具有明确的奋斗目标,从而诱发员工最大的工作动力;期望激励是建立在公司
管理层对员工的工作期望上,被赋予了高期望的员工,势必会以积极的姿态,去面对工作,以求得期望实现;责任激励是一种较为常用的手法,将工作任务落实到每一个人身上,以责任为纽带,焕发出员工工作热情;危机激励类似于末位淘汰制,这种高压的态势,势必让员工产生紧张向上情绪;奖励激励主要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这两种奖励对于最大限度上刺激员工工作热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十一世纪是一个人才等于财富的时代,对于一个公司来说,留住人才才是最核心的人力资源管理内容。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从文化的角度出发,组织文化由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三部分组成。一般组织文化建设应该也要通过自发形成的阶段,形成阶段,培育阶段,巩固阶段和创新阶段,最后回到培养和巩固阶段。因此,组织文化建设一步一步,有的放矢。中小组织,组织文化是一个逐步积累的过程,当组织文化积累到一定程度,可以增强抗风险能力,中小组织。因此,组织文化的建设必须是领导重视,全员参与的系统工程。大公司,大组织文化,是一种组织文化;中小组织文化,首先是总经理,总经理是思想,具体行为,人格特征与总经理。因此,组织家首先要高度重视,引导,支持和指导实践的组织精神,创建组织文化。中小组织普遍建立时间不长,组织精神是组织文化的灵魂和起源。
中小组织在创业精神是一体化的,它可以创造一个良好的组织文化。其次,优秀的组织文化,员工的需求,积极参与人的能力和聪明,遵守和自觉实践。中小组织的人员较少,容易沟通,容易形成一个统一的价值观念,行为和协议。充分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才能使每个人的作用,人人肩上的责任,使组织文化运行职工的心,为成功的目标,持之以恒,长期的追求。最后,组织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不能在短时间内取得成效,它需要从组织创立之初开始积累。所以中小组织文化,从文化的角度出发,延伸到制度层文化、物质文化,从而避免了材料在条件不成熟时过于注重形式的损失,并能真正发挥作用的组织文化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的研究与实践,以科学的理论为支撑,以丰富的实践为基础,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管理体系。创造一个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营造一个有利于人才发展的空间,使他们在本职岗位上的发挥骨干作用,尽快成才,是具有必要性、先进性和可行性,具有推广的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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