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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风险预防原则国际环境法国际习惯法成本——效益分析
【论文摘要】风险预防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一个用途广泛而又争议颇多的基本原则,国际社会虽然对这一原则已达成初步共识,但在具体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许多盲点和争议,所以更加确切地说,风险预防原则是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讨论日趋白热化,主要表现为其适用的规则以及其国际法地位。本文试图从这两方面着手,并结合发展中国家的现实状况以及中国的国情,对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进行简要论述。
一.风险预防原则概述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水平日益腾飞,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可是这些都并不能否认我们每天处在一个无法衡量风险系数的社会环境中的社会现实。从非典到H1N1,从汶川地震到玉树地震……这些都一直在告诉我们,风险是时刻存在的。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越来越复杂,大自然的无情和新技术的适用都给人类带来潜在的风险。如何应对各种天灾或者人祸造成的风险,是人类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合理的成本基础上预先防范风险成为当今许多政府的必然选择,法律意义上的风险预防原则也随之而生。
风险预防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环境法中“vorsorgepnnzip”这一概念,并逐渐发展到区域环境条约中,如1984年的第二届国际北海保护会议中发表的《伦敦宣言》就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系统的论述:“为保护北海免受最危险物质的有害影响,即使没有绝对明确的科学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也应采取风险预防措施以控制此类物质的进入,这是必要的”。《伦敦宣言》也就因此而成为第一个明确阐释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文件。
对于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principle)的完整定义在国际习惯法上尚无确定的表述。但是诸多学者均把《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的第15项原则作为其较为权威的表述,即“为了保护环境,各个国家应该根据各自的能力将风险预防方法广泛运用。只要存在严重的威胁或者不可逆转的损害,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就不能被作为一个原因来推迟采取阻止环境退化的成本—效益措施”[1]。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在其来自l998年《温斯布莱德共同宣言》:当一项活动对人体的健康或者环境产生危害的威胁时,即使有些因果关系没有得到科学上的充分确定,也应当采取风险预防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活动的支持者而非公众承担证明责任。[2]在其他国际条约中也还有诸多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表述,例如《联合国世界自然宪章》中规定:“当潜在的不利影响为充分了解时,活动不应进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前言部分论述到:“当存在着生物多样性大量减少或丧失的威胁时,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不应被用来当作阻止‘采取措施来避免或最小化这种威胁’的理由……”[3];其他还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赫尔辛基公约》等等,数不胜数。这些定义都大同小异,均旨在表述:科学并不能永远扮演提供第一手信息资料以有效保护环境的角色,过度依赖科学证据可能会导致环境保护措施缓不救急,甚至适得其反。所以在科学上的依据尚未充分时,也应当适时采取一些预防措施,以免危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因而,风险预防原则便是要求在环境和资源决策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那些明显的确定的危险,而且对那些较小的缺乏科学确定性的负面影响也应谨慎处之。
虽然说风险预防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最具创新性和影响力的一项原则,并且在诸多国际条约中都有其存在的影子,对此有学者评论到:“1990年以后的国际环境法文件几乎都采纳了风险预防原则。”[4]可是不可否认的是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确切表述还尚未形成,由于各国的立场、利益各异,国际间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定义、实质内涵、适用要件乃至其国际法地位均欠缺共识。所以,在国际上对于该原则的实际运用还存在许多需要不断努力的空间。
二.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条件
正如前文所述,风险预防原则仅是一个大的框架体系,具体的内容还需要不断地填充,所以在适用上还存在模糊性。为了避免由此带来的法律裁决上的不确定或者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许多学者均提出了几项在其适用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条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科学上的不确定性。科学的不确定性主要是指目前科学家对于人类活动对未来各种可能的情况还不能给予充分肯定,如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倍增后的全球与地区效果、转基因产品对人类健康的影响等,都属于科学的不确定性问题。风险预防原则的前提是存在科学的不确定性,也就是对某种活动或事物的危险或损害没有科学上的肯定性结论。鉴于这种危险的可能存在,我们理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来积极阻止这种危险的发生。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一,根据常理推断,一项活动理应会造成某种环境风险或危害,只是欠缺明确的科学证据来证明该风险是否会发生;其二,某种风险将会发生或可能已经存在,但无法证明造成该风险的原因为何,即所谓的因果关系不明确。[5]
第二,风险评估的必要进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风险的不可避免,由此我们不得不对风险的系数值进行一定的评估,即对哪些风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准确的衡量。有的学者将其称为风险阀值,[6]也就是说在哪一个维度范围内应当采取风险预防原则,在阀值之上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在阀值之下则可不作为。当然,阀值并非确定不变的,会随着每一项活动危险性增加的来降低其系数值,即高风险低阀值。
第三,成本——效益分析。有学者指出:对环境风险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如过度强调风险预防原则,将可能牺牲其它社会福祉,因此,如将其它社会、经济因素纳入考量,对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性措施,将会是一种高成本的风险管理模式。[7]简单来说,就是运用风险预防原则来阻止某一活动的进行时是否能产生更大的收益,包括经济的或环境的。风险预防原则似乎是保护一种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形免遭疾病、意外事故以及死亡风险,但是它是一种粗略的、有时是建立那些各个目标的不正当的方法,这不仅是因为它可能甚至已经被强制运用在某些情况下,其中,风险预防原则很可能会伤害到子孙后代,损害而非帮助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8]对此,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也有所体现,其表述为: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必须是符合成本效益的以符合全球的利益。由此可见,在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适用时,一定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确保收益大于成本。
第四,举证责任倒置和严格责任原则的运用。即在对该项原则适用与否的问题上,应该由开发者负担证明他们的行动将不会引起严重的或不可挽回的环境损害的举证责任。毕竟开发者掌握着较为全面的资料信息,加之通常开发者都是社会的强势方、经济基础扎实,而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的相对人掌握的信息相对匮乏,地位相对较低且经济基础薄弱,故很难举出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这样一来,如果按照传统的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相对人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承担败诉的风险。所以,在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过程中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有开发者承担举证责任,以此保护处于不利地位的相对人。也就是说,风险预防原则使环境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了。同时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保障了举证责任的倒置,也激励了预防可能会产生不确定的环境影响或后果的活动。
三.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地位
目前学界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地位还存在一定争论,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认为风险预防原则不是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认为风险预防原则是正在形成之中的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对此,我们首先要明确究竟什么是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国际法院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国际习惯法必须满足两个要件:“常例”与“法律确信”。推之,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为各国所普遍适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指导性的规则。
支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被诸多法律文件所援引,且法院在一些判决上已经对此加以适用,例如在“MOX核燃料厂案件”中的运用。此外,虽然说风险预防原则总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软法的性质,但是软法也是法律,也应该为各国所遵守,某些国家不遵守该项原则,是其不履行义务的表现,并非是该原则不具有约束力。
支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确认为,虽然一些法律文件中对此有所表述,但是十分模糊和空洞且不具有公信力,且各国对此尚未达成一致,所以不能满足其普遍性的要求。加之,其作为软法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在其被完全接受之前,不宜作为指导性的规则成为判决案例的依据。
也有一些学者主张第三种观点,即风险预防原则是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本文也持这种观点。具体依据如下:[9]
首先,从国际条约来看,《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里约宣言》、《鱼类协定》等等都对此原则有所表述,但是其内容仍不统一,这对于此原则的适用必然产生不利影响。虽然国际条约是国际习惯法存在的权威证据,但是不能据此就将不具备统一性的原则援引为指导性规则,否则将造成司法的不确定性。
其次,从国际判例来看,目前对于该原则的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案例:“MOX核燃料厂案”、“南方蓝鳍金枪鱼案”、“新西兰诉法国核试验案”、“荷尔蒙牛肉案”、“匈牙利诉捷克盖巴科斯夫——拉基玛诺大坝案”。这些案件中均没有直接表述为“风险预防原则”,而大多表述为“谨慎与慎重(prudenceandcaution)”或者“风险预防方法(approach)”[10]。
最后,从国内立法及实践来看,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有足够数量且具有统一性和一致性的国家实践,这并不是要求全世界所有国家都存在如此实践,但至少部分国家应具有此种实践。[11]德国和瑞士最早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规定,随后,澳大利亚和美国等国也对此作出相关规定,各国的司法实践也表明,该原则正在被广大法院运用来作为裁判的依据。
由此可见,风险预防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具备了国际习惯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但是由于尚未达成共识导致把其直接归入为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过于草率,并且其还有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尚需各国统一,所以将其认定为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基本原则最具有合理性。
四.发展中国家在风险预防原则之下的“窘境”
从表面上来看,无疑风险预防原则起到预防性的作用,减少了一些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可是由于该原则在适用上的不确定性等相关因素,可能导致处于不利国际环境中的发展中国家会因此而遭受发达国家的压制。主要表现为:
第一,科学上的不确定成为借口。由于人类认知的有限性,对于社会上的每一件事物不可能达到完全的了解,不确定性不可能从我们的生活中完全消失,而且不确定性都是主观的评判。对于未来的决定,无论其大小,常常不得不在缺乏确定性的情况下做出。一直等到不确定性完全消除才做决定,实际是对现状的含蓄支持.或是维持现状的一个借口。风险预防原则就可能成为这样的借口。加之,发展中国家的财力、物力均不能与发展中国家堪比,所以该原则很可能成为发达国家阻止某些措施实施的借口。
第二,贸易保护主义滋生。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发达国家设置的高壁垒,发展中国家一直都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如果加之风险预防原则的滥用,必然会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在WTO的荷尔蒙案例中,美国认为欧盟有阻止海外进口的倾向,因为欧盟禁止牛肉进口,原因只是基于对牛饲料中荷尔蒙含量的担心,而这种担心又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不管是人、财、物方面都如此强大的美国都面临着这样的贸易壁垒,那么在国际社会中话语权较小的发展中国家又如何争夺自己的席位呢?有人主张为了避免对环境造成损害,即使被指责为贸易保护主义也在所不惜。但是,披着环保外衣的贸易保护主义却有可能造成更大的风险,因为它破坏了环境风险评估系统的根基。如果基于经济的原因而忽视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科学结论,那么距离完全意义上的贸易保护主义也就不远了。
第三,风险预防可能带来新的风险。风险预防原则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风险,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有时应用风险预防来阻止相关措施的实施反而会造成更大的风险。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相关产业采取措施,可发达国家却以风险预防为借口阻止其运行,潜在的风险被避免了,可发展中国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风险或许比实施该项措施还要更加巨大。最好的例子就是核电站的建设。尽管运营良好的核电站为那些旨在提高核电站安全系数的科研工作提供了支持;然而,一座核电站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还是不确定的,于是有人认为潜在的危险足以使我们采取措施停止核电站的运行。这样,核电站的风险是被消除了,可取而代之的火电站却有可能造成更危险的局面。预防措施本身有可能产生新的风险,正如一位学者所说,“没有零风险的午餐”。风险预防原则还可能阻碍那些旨在解决风险的科研工作的开展,因为根据风险预防原则,假如初次实验失败就意味着放弃。[12]
五.生态文明建设下的中国如何应对风险预防原则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绿色文明的号召之下发展着我国经济,在绿色GDP的引领之下一步步向发达国家靠拢。在风险预防原则的旗帜之下,同时也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简言之,生态文明建设就是克服工业文明弊端,探索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的过程。由于我国巨大的人口基数和经济规模,即使采用各种末端治理措施,也难以避免严重的环境影响。所以适时地引入风险预防原则无疑会对环保、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加之,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领军国家,在诸多条约都对风险预防原则加以阐述的大前提下,我国不可回避地要面临着如何处理这一问题。
正如上文所诉,在风险预防原则面前,广大发展中国家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为了极大程度地克服这些不利,对每一个发展中国家都提出了新的考验。具体应对之策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在与大国相抗衡的国际环境之下,如果总是被大国牵着鼻子走,难免会成为该原则的牺牲品。所以不断发展科技,建立自己的评估模式成为每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必要任务。只有这样,才能从科学的角度告诉大国,我所施行的每一项措施都是有科学依据的,都不会达到相应的风险阀值之上。在国际社会中,发达国家总是凭借着自己的科学权威地位告诉大家,什么是好的什么是不好的,可是这也往往为大国推行其政策披上合法的外衣。正如现在讨论火热的温室效应,究竟是大国的诡计还是实施如此,一直都是大国在说了算。所以,建立自己的评估体系,完善自己的科学技术,不断争夺自己的话语权,为自己的国家谋福利。
2.综合考量成本——效益分析。在对某项活动是否有必要采取预防措施的评估中,必须考虑到该项活动的收益,或者说是禁止该项活动可能带来的风险。所以在作出每一项具体决策之前,都应该将社会的、经济的因素考量进去,不断地运用新的科学观点来对自己的决策加以考量,使得在应对发达国家的反驳上占有更加强势的地位。这样,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增强了管理者的责任感,也增强了管理过程的透明度,使得风险预防原则的决策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
3.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力求促成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条约的制定。在国际社会中,发展中国家都是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发达国家总是处于“游戏规则”的制定者位置,导致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常常被忽略。在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适用规则尚未形成确定的范本之前,每一个发展中国家都应该为此事业而奋斗,争取制定出有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条约,使得在今后的相关案例的处理过程中,发展中国家也能够享有一定的话语权。当然,中国在此也不例外,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领头羊,中国更应该起到积极作用,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也为了广大同僚,努力于国际事务中,争取在对风险预防原则的统一认识的形成进程中发挥出正面效应,致力于有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条约的制定。
虽然风险预防原则的相关理论正在不断发展与健全中,可是目前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完整定义、适用条件,甚至法律地位都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但是却不能以此作为借口而阻碍其发展的进程。相反,正因为如此,每一个国家都应该积极加入其中,共同致力于统一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促使确定其法律地位。尤其在今天,生活中的未知越来越多,风险也都越来越具有潜在性,风险预防原则有其突出的优势作用性,因此对于其统一的认识理应尽早形成,使其在国际事务的解决中发挥出更加积极的作用。而在此过程之中,广大发展中国家更应该携起手来,一同奔跑于该原则不断完善的道路之上,并且不断为自身正当利益的获取而努力奋斗。中国,一个快速发展中的国家,一定要发挥出其大国的表率作用,在风险预防原则的确立过程中展现出自己的应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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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有什么作用,对于写好一边国际法的论文十分重要,那么该如何来写好这篇国际法论文呢?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内容提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发展有以下新动向: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趋势明显加强;国际经济立法与其它各领域立法的联结和互动;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融合日趋加深;国际经济法立法主体的多元化;作为新法律种类的“软规则”的出现及发展等。
(一) 包括国际商法在内的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趋势明显加强国际经济法统一趋势的表现之一,就是处理各种国际经贸关系的国际公约不仅数量日益增多、作用日益增强,而且各国规制市场方面的经济立法出现趋同现象,在这方面,以WTO 为代表的各类经贸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是效果最为显著的实体法统一化的突出范例;表现之二,就是作为相关国际经济法(特别是国际商法) 主要法律渊源的现存条约或公约的参加国的数目大幅增加。
(二) 国际经济立法与其它各领域立法的关系日益密切,出现了联结和互动趋势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使得各个领域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逐步取得了功能上的整合,与此同时,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与环境、外交、卫生、社会等领域法律制度的联结日趋紧密。国内有学者将这一趋势称为“国际经济立法的一体化”。⑥ 鉴于对这一说法仍有争议,笔者暂时将上述趋势称为“国际经济法的互动和联结”趋势。
根据美国学者达维德·W·利伯隆的划分,国际经济立法联结主要分为两种基本形态:一是“规范性挂钩”;二是“策略性挂钩”。
所谓的“规范性挂钩”,指的是基于其各自调整对象和法律原则本身的关联性或适用结果的牵连性导致的不同领域的国际法律的互相挂钩。例如,反倾销、补贴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规则、进出口许可证、技术壁垒、检验和检疫措施、纺织品贸易、海关估价等协定本身所调整的对象各不相同,但是由于他们都是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规则,所以被纳入WTO 多边贸易的第一层面的法律规则。以国际贸易自由化为主要宗旨的世界贸易组织正是基于这一点,运用诸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互惠等共同的法律原则将其连接成国际贸易法的一个整体。又如,投资领域的国际法律制度发展比较慢,而且投资与贸易本来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但是为了贸易自由化原则的充分贯彻,WTO 将其连接起来,制定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这就是将投资法与贸易法挂钩的生动实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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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有什么作用,对于写好一边国际法的论文十分重要,那么该如何来写好这篇国际法论文呢?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地位显得突出起来。例如,GATT以前主要调整货物贸易问题,没有涉及到投资、服务贸易、金融交易等领域;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主要调整国家间的货币金融关系,不涉及金融服务贸易问题;关于投资方面甚至没有一部实体法的公约。因此,调整这些经济贸易主要是依靠国内法规范。然而,WTO体制的产生改变了这种状况,WTO规则已广泛涉及到贸易、投资、金融等交易领域,并对各成员方具有约束力。WTO及其规则在这些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有时甚至处于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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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国际税法中的透明度原则,一般是指由OECD范本第26条所确定的内容“被请求提供信息一方必须提供可预见性相关信息”的原则。这一原则从其内容可得应包含三个基本要求:信息的可获取性、获取信息的适当途径和存在信息交换机制[1] 189。正当性一词本为政治概念,用在法律上通常是指人们对于某一制度理论基础的认受[2] 124。而正当性危机则是指这种认受出现了偏差。由此可得,透明度原则的正当性危机,从本质上说,是指国际社会所存在的对于透明度原则理论基础及制度建设的质疑。而此危机的导火索在于,美国的FATCA法案招致了多国对于其滥用透明度原则的怀疑。造成透明度原则正当性危机的原因是多样的,从该法律原则本身出发,可将原因分为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
这里所指称的透明度原则正当性危机的外部原因是指,国际社会实践中一味扩大该原则的适用而引发人们对此原则的信任危机。具体原因包括:
第一,以国际犯罪为由对透明度原则适用的过度扩大。通常而言,国际税法领域的透明度原则,是通过税收信息交换的方式实现的。税收信息交换由于其内容涉及到个人隐私,一般由内国的《银行保密法》进行保护。但是,基于各国间交互式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的存在,各缔约国对于国际社会所规定的国际犯罪和税务犯罪是有着协助、配合主权国家提供与案件相关税收信息的义务,而该义务通常体现在缔约国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税收条约以及内国法中。由于国家间对于税务犯罪的范围以及国际犯罪的配合标准规定的不同,国家间往往会因此产生司法协调上的问题。以美国和瑞士为例,两国对于税务刑事犯罪概念的范围有较大差异。在美国,税收欺诈构成刑事犯罪,因而属于税收情报交换的范畴。但在瑞士,只有在纳税人故意使用伪造的或篡改的文件( 如账簿、工资表、银行文件) 欺骗税务部门以获取不正当的税收好处时才构成税收欺诈[3]255。而且“逃税”(tax evasion)不构成严重的犯罪行为,只是不当行为[4]957。故而,此类行为不属于税收情报交换的范畴。两国的内国法基于主体均为主权国家,故而不存在何者优先。但在各国实际审判以及真实案件的交涉中,以透明度原则为由确能获得超越一国国内法《银行保密法》规定的“税收情报”。以“瑞银集团案”为例,美国最终取得了瑞银集团相当数目的客户信息。并在之后与瑞士签订的新税收协定中,明确了OECD第26条:只要与请求国国内税法的实施或执行“可能相关”的情报,瑞士都应予以交换;而对于“可能相关”的判断则是基于美国国内法。这就使得税收信息的范围判断具有专断型和任意性,是对透明度原则的一种滥用。
第二,以内国司法为由滥用透明度原则。这一行为主要体现在双边条约之中。通常而言,两国就司法互助达成的一致条约,就意味着双方就证据采证方面有着互助的义务。在事实案件查处的过程中以及对审判结果的执行阶段,案件当事方银行账户信息的获取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就造成当一国的侦查部门在案件取证存在涉外因素时,往往采取“撒网捕鱼”(fish expedition)的方式,而这种方式为OECD《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范本》所明确禁止。但是这种禁止并非没有漏洞,《税收情报交换协议范本》第5 条第5 款所列明的避免“撒网捕鱼”的具体标准,即请求方必须提供: ( 1) 受审查的纳税人的身份; ( 2) 所需情报的声明; ( 3) 情报交换的目的; ( 4) 相信被请求国的纳税人或第三人持有情报的理由; ( 5) 应该拥有情报的人的姓名和地址。这只能防范侦查部门无具体目标的信息获取,对于有意识获取本国国民情报的情形是无法规避的,这就给内国滥用透明度原则留下了制度漏洞。
第三,税收信息本身所具有的隐性证据功能引发对透明度原则的过度使用。虽然对于税收信息的获取绝大多数是针对税务犯罪行为的,但是由于税务信息本身所具有的“强证明力”,使得其能够成为类似贪污罪、洗钱罪等罪名的证据之一,甚至于对隐瞒婚姻财产等的证明力也会引发对税务信息的截留,或谓之“过度”使用税务信息。与此同时,由于税务信息的获得本身是符合程序正义的,各国国内法也就未将此类情形列入非法证据排除条款。这就使得对于国家间税收信息的交换,要求提供信息的一方更趋向于以透明度原则为由,要求最大限度地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在此处,评判“有关”的标准为最低联系(minimum contacts)而非绝对依据案件本身所需证据,这也是对透明度原则的一种滥用。
这里所指称的透明度原则正当性危机的内部原因是指,国际法理论对于透明度原则规定的欠缺所导致的其适用缺陷的扩大化。具体原因包括:
首先,透明度原则的定义不清。国际上对于透明度原则的理解主要基于OECD范本第26条,而范本的第26条对于透明度原则并没有确切的定义。由于OECD范本本身所具有的指导和建议属性,决定了范本本身不宜细致、具体。现实中,各国对于透明度原则的理解往往基于本国立场,在税收协定的签署中,签署国立场的不同就导致其对于条约中所规定的“透明度原则”的定义范围的不同。例如,避税地国家更偏向于将透明度原则进行窄向定义,这符合其国的国家利益。当对“透明度原则”定义范围不同的国家间签署税收条约时,所产生的矛盾在现行国际法没有明确解决方案的基础上,综合国力将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两国具体实务的解决,这一点在瑞银集团案中体现明显。此时,综合国力强的国家的立场会实质上影响对“透明度原则”范围的判断和定义。而今,综合国力强大的国家对透明度原则适用的扩大化,基本持积极的态度,这就极易造成透明度原则的滥用。
其次,基于权力制约理论。权力制约理论来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其本质是指在权力体系的构建中,监督的不可或缺,简言之,体现的是一种权力的制衡。对于国际税法的透明度原则而言,这意味着,由于各国可以依据透明度原则主张权力,那么,相应的该权力本身应有规定对其制约,对于一项法律原则来说,这种制约集中体现在其适用除外和禁止性规定中。然而,从现行的国际法中可以看出,对于透明度原则的特别规定仅限于主权国家不可拒绝信息交换的情形,并不包含绝对不可适用领域的规定。这一点使得法院判决此类案件时,无具体的规定可依,任意性极大。而在国家间司法协商时,各国往往立足于“政府利益分析说”,这就使得问题难以得到有效和公正的解决,最后的结果是与透明度原则设立的初衷相违背。
最后,考虑到权利义务的不对等。这种不对等指的是实质不对等而非形式不对等。透明度原则的适用本身具有双向性,但是由于国家间经济发展以及对外投资贸易情况的不同,其实际上所达到的税收信息交换的效果也不同。以中美为例,一方面,通过政府间协议,我国从美国交换的信息是美国从我国交换信息的1/56,这说明我国通过交换信息获取的利益与美国是不对等的[5]90;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利用海外账户逃税、避税最猖獗的国家和地区并不是美国。这意味着,即使我国与美国对等交换了信息,获得的信息对于打击逃税、避税行为仍然是非常有限的[5]90。在此情况下,对于义务较大而得利较少的一方,其对于透明度原则的负担过重,此类国家在考虑适用透明度原则时会有意缩小其范围;与此相反,义务较少而得利较大的一方适用透明度原则时滥用的可能性会增加。
由于各国在面对不同主权国家时,其信息交换主动被动地位的不断交换,使得各国对于理论构建存在缺陷的透明度原则会存在异议部分,而导致各国产生异议的原因可视之为正当性危机的具体表现。
由透明度原则滥用所引发的主权危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税收主权与金融主权的对立,这种对立本质上是基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在税收主权的立场,一国公民利用避税港逃税或者隐藏犯罪所得,主权国家为维护本国税法尊严,以透明度原则为手段,获取尽可能多的信息来严厉打击此类行为,实际上彰显出税收主权的优位性。在金融主权的立场上,对储户信息的严格保密机制是使得银行业成为一国金融业支柱产业所不可或缺的,此时,对于他国所提出的储户账户信息的要求,将会从事实层面对本国的金融业造成影响,这种影响对于避税地国家和离岸金融中心造成的损害尤为严重,或可称之为损害其金融主权。而避税地国家和离岸金融中心对保密制度的坚持也可视其对金融主权的捍卫[6]52。第二,司法主权受到侵害。这一伤害体现在两点:一是当他国对透明度原则提出过高要求时,本国国内法与所签署条约的匹配度产生的偏差会对法律适用造成疑议。若一国的国内法对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效力没有具体规定,那么,就相应地可采取立法的形式确认条约的优先效力,但是这种确认有可能会违反现行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二是他国司法的权限突破国界。2012 年7 月26 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了《改善税收遵从、实施FATCA 政府间协议范本》(简称《协议范本》)。其中第5条第1款“轻微错误和行政错误”规定:“主管机关之间进一步签订的协议,当一国的主管机关有理由相信,行政上的错误或其他轻微错误可能导致信息申报的不准确、不完整或其他违反本协议的情况时,它可以直接对其他司法辖区内进行报告的金融机构进行调查。”从此规定中可看出,美国可基于其所签订的《协议范本》对其他签署国的国内法院进行审查。但基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任何国家均不享有这种直接对他国主权范围内的机构进行调查的权力[5]88。以FATCA为例,虽然短期内美国的金融霸权尚无法撼动,我国暂无法对抗FATCA 法案的域外治权[6]38,但是其透明度原则过度使用的属性是不容忽视的。第三,经济主权危机。初始阶段OECD透明度原则所针对的对象主要集中为避税地国家和离岸金融中心,对于此类国家所具有的税收优惠和信息保密制度,极易造成逃税避税。而OECD在2013年公布的BEPS报告,旨在消除有害税收行为。然而,税法是一个国内法问题, 一国的国内法以及主权国家的地位应当得到尊重,通过国际压力促使一个国家修改其银行保密法的解释,不仅干涉他国司法主权,而且损害他国经济主权[5]52。
在2013年7月公布的BEPS行动计划第三章提出“结合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更为有效地对抗有害税收行为”。具体是指,改进针对有害税收行为的工作,着重于提高透明度,包括强制性自发交换涉及优惠税制的裁定方面的情况,要求对优惠税制采取实质性行动。将采取整体化的方法,以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为背景,对优惠税制做出评估。将以现有框架为基础,吸收非OECD成员国参与,并考虑对现有框架进行修改或增补[8]。换言之,OECD将透明度原则作为消除有害税收行为的手段。但是,截止目前为止,该行动计划在某些领域仍不断听到批评之声,建议措施的法律执行也令人质疑。而产生这种质疑的原因在于其合理性基础并不牢固,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过高的国内立法要求不尽合理。以欧盟为例,欧委会官员表示,加入欧盟这个经济合作联盟意味着国家层面立法受限,欧盟(目前下辖28个成员国)内各辖区按照经合组织要求来修改其法规可能会遭到困难 [9]。欧盟税务及海关总署署长菲利普科尔蒙德(Philip Kermonde)说:“至少对于欧盟成员国,有必要避免那些违反(欧盟)协议的解决方案,因此,这些解决方案未必在欧盟适用”。虽然科尔蒙德强调了欧盟执行全球项目的承诺,他说他希望经合组织更清楚地认识到欧盟协议背后的立法瓶颈[9]。换言之,由于透明度原则对国内立法一致性要求过高,导致该行动计划在这一条的可操作性降低。质言之,至少对于欧盟成员国而言,透明度原则提出的立法要求其合理性还有待改进。
第二,过高的税收信息交换标准不尽合理。瑞士在2014年5月签订的“信息透明协议”中提出,瑞士有义务自动向其它国家政府交出该国公民在瑞士银行所开立账户的详细资料,这说明瑞士方面的情报交换已由专项情报交换转为自动情报交换。此举从根本上动摇了瑞士作为“避税天堂”的地位。一般而言,避税天堂的成因有两种:一种是本身幅员狭小、资源匮乏,不得不依靠免税来吸引外资达到从中获益的目的,大多数“避税天堂”属于这一种;另一种则是本国无需依靠此收入支持税负,如迪拜、文莱等[10]。不论哪一种成因,这个国家或地区必定是弹丸之地,事实上也的确如此,它们或是欧洲袖珍国,或是加勒比海等处不起眼的小岛,因为地大人多的国家、地区倘若不收所得税,财政将无力支持沉重的行政负担[10]。而当下过高的税收信息交换标准在实质上会造成税基侵蚀的实际效果,结合这些国家的主要税收来源,因而会对其国内经济造成不可恢复的伤害。基于对一国既存经济发展生存方式的尊重,OECD的透明度原则的合理性还有待调整。
这里所指称的合法性危机是指由透明度原则所导致的涉及两国或者多国的案件审理,其判决结果的说理部分存在异议。
首先,基于国内实体法冲突的悖论。以瑞银集团案为例,这实际上是两国实体法中关于税收犯罪内涵定义的幅度不同而导致的诉讼扩大化。从基本的法理角度,两国的法律均属于国内法中的基本法,并不存在何者优先的问题,但是在此案中,两国所依据的法律存在冲突之处。如果关于国际税收的问题在国际上存在类似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国际仲裁机构,那么,此问题当然可以呈交给此机构进行解决。然而,事实上,国际上并不存在类似机构。此时,如何对案件进行审理才是符合实质正义的,是税收信息交换诉讼的难点。根据实践,美国与瑞士银行的这起争端的最后结局,在2009年的9月16日被披露。瑞士《星期日新苏黎世报》和《星期日》周刊报道,根据瑞士银行巨头瑞银集团和美国政府就秘密账户案达成的协议,瑞银将向美国提供大约5000个美国客户秘密账户信息。也就是说,当下涉及到透明度原则的案件要通过诉讼途径来取得结果,还存在困难。
其次,由于条约空白导致各国审理结果的不一致。造成这种不一致的原因在于对于实践操作中的细节部分,条约并不全然包含在内,提供的更多的是概括性条文。这就使得,在针对具体条文的适用时,面对新情况或者条文未规定的,一般由条约签署方根据本国需要进行条约解释,而这种解释并不必然能够得到所有缔约方的认可,且认可国之间的标准也不尽然一致。故而,可能造成一个条文带来差异较大的判决结果,这种结果的国际认可度也各不相同。
最后,税收管辖权的过度突破。由美国主导的FATCA法案可视为对金融业适用透明度原则的典范。从具体的法案内容来看,即便金融机构签署了协议、遵从FATCA法案,仍将面临多方面法律风险。比如,可能面临客户以金融机构违反保密义务为由发起诉讼。此时,依据FATCA法案,在美国,法院可依据本国法对其认为存在错误的部分,直接对其他司法辖区内进行报告的金融机构进行调查。换言之,该法案可以说是美国长臂管辖权(Long-Arm Jurisdiction)在税收征管领域最大范围的延伸[5]87,FATCA 法案凌驾于现有税收协定所规定的任何条款之上[5]87。基于税权在主权国家的特殊地位,该法案的创设性规定法理层面上是待议的。
基于绝对税收国家主权理论在国际法领域的式微,以及藉由消除双重征税所带来的各国税收信息的交互,在此背景下,处理透明度原则危机并非一国之事,各国应该戮力同心共同努力。与此同时,也应该立足于本国国情,相应地做出适当的调整。
首先,在税收条约中将互惠原则上升至核心地位,并补充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传统的国际税收协定一般均适用互惠原则。然而,对于互惠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体现在征税方面。如对非国民税基的划定,此处所强调的互惠原则是指在税收信息交换时,各国由于立场的不同,交换税收信息的义务和期望利益也不同,此时条约的签订仅具备形式平等而非实质平等。解决此问题,应当对于互惠原则中的“互惠”二字进行准确理解。缔约国或者签署方应当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在条约有关税收信息交换方面,实质上满足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才算是达到了互惠原则的要求。对于因情势变更后而产生的新情况,也可依据互惠原则主张条约具体内容的修改。在审判判断具体条文的定义范围或者对其进行解释时,都必须在互惠原则的范围之内。与此同时,补充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对提供信息义务国权力的最大保障。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国际税收协定中的逐步发展趋势也使得此举具有可操作性[11]124。
其次,基于比例原则满足法律适用的合理性。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上的一个基本原则,具体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将其适用在有关税收协议的范本或者税收条约的签订亦或者在审判时运用此原则能够使所得结果的接受度较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因合理性不足而在国际社会产生的不满和难以适用。适当性原则要求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达成并且是运用正确的手段。对于适当原则而言,就要求最大限度地排除非法律因素对于条约缔结和案件审判的影响。必要性原则要求在“适当性”原则已获肯定后,在能达成法律目的的诸方式中,应选择最小侵害的方式,这一点可体现在税收协定中对透明度原则的规定应包含适用的基本要求,而非“拿来主义”。狭义比例原则要求行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符合比例或相称,此点是在价值取向上规范权力与其行使之间的比例关系,其作用集中体现在判断透明度原则是否被滥用之时。
最后,基于最密切联系原则解决有关诉讼的合法性问题。最密切联系原则是英国国际私法学者韦斯莱克(Westlake)在其所著的《国际私法论》一书中提出,是国际法领域的一种冲突法原则。一般是指,对于一个案件审判法律的适用应根据与此案件行为及后果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此联系是结合不同管辖范围的有关法律事实,根据“连接因素”或“连接点”来评估的。由于有关税收信息交换所产生的诉讼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各国内国法之间的冲突。此时,适用本国法诉讼缺乏合理依据,另一诉讼主体对案件的审判结果产生异议的可能性极大。究其原因在于,在没有具体法律条文规定时,案件的审判权与对于条文模糊之处的解释权系于参与诉讼的诉讼主体当事国,另一方不免会有司法不公之感。但若此时,先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产生审判法院,再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判断税收信息的交付与案件审判的关联度,则能够最大限度地提升案件审判结果的公信力。
第一,立足于基本国情,在签订税收协定时明确透明度原则的细节。一方面,对于透明度原则本身的定义应当有相对一致的范围。对于适用透明度原则所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和限制性除外规定,在条约缔结过程中应当讨论,以减少在实际操作中产生冲突。对于我国而言,透明度原则的适用更偏向于对逃税或者刑事犯罪的侦查证据的调查,此时,各国对相应罪名的界定以及界定刑事犯罪和不法行为的区别对我国签署条约都有影响。另一方面,对国内法与透明度原则的衔接有明确认知。此处的国内法包括所有缔约方的国内法,各国对于不一致之处可采取保留或者进一步协商。对于我国而言,在签署国中有避税地国家时,应针对具体的信息交换情形确定交换信息的大致范围;在我国处于信息交换提供方的义务较大者时,应对绝对保留事项设置限制;在我国处于信息交换的权利较大方时,应对“与案件相关”做出具体明确的解释。
第二,坚守司法主权的底线。各国在让渡一部分司法权力的同时也在坚守着本国的司法主权底线。对于透明度原则而言,各国有配合交换税收信息的义务,但是这种配合并不能够成为他国突破国界将诉权伸入别国的理由。以中美为例,美国主张的FATCA法案在2014年7月1日已正式生效,多国已与美国签署协议。但是对于我国来说,若两国签署此协定,对于其中第5条第1款是保留还是修改后适用仍应慎重考虑。与此同时,在决定审判法院时,应当灵活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大限度地把握司法权的主动地位。此外,我国在签署税收条约时,也应当就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税信息交换案件司法审判中的地位进行协商和讨论。
第三,厘清透明度原则与《银行保密法》的界限。各国的《银行保密法》虽然对储户信息的保密规定存有不同,但本质上均在强调个人隐私权和财产权的特殊地位。而基于透明度原则,一国有义务提供税收信息,这就涉及到对储户信息的获取与交换。同意进行交换其实是基于一种价值位阶的考量,即相比于个人权利,国家权利的位阶更高。但是,这种选择并非没有任何限制。通常,一国会在其《银行保密法》中对于提交信息的情形规定适用条件,由于透明度原则适用的不断扩大,《银行保密法》相应的也在做出妥协。必须明确的是,这种妥协并非是没有底线的,对于此,各国均承认。但是,事实是,并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规定这个底线为何。在此背景下,我国在适用透明度原则时,对于本国的《银行保密法》和所签署税收协议中的透明度原则应当厘清其界限。
透明度原则的正当性危机是司法困境投射在规则制定中的必然结果,对于此危机的解决有赖于各国的一致努力。对于我国而言,对于规则的适应固然重要,但是参与到规则的制定与修改也同样不容忽视。结合当下以透明度原则为手段模糊该原则“边界”的行为,适时通过国内法坚定立场以及国际条约的缔结摆正态度不失为从己出发解决危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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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途径和有效保障,经济法 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由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治原则、社会本位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构成。
关键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济法基本原则关系
中国经济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承担着特别重要的使命,它的理念、基本原则以及具体规则无不与和谐社会构建的目标、要求相联系。继续创新经济法理论,进一步完善经济法制,应当成为推进中国法治发展的不可忽视的时代主题之一。
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五中全会再次强调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央之所以要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立论依据是什么?认识这一背景,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立足点与出发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以下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触动原有的利益格局,社会不同利益主体随之出现,利益多元化的格局逐步形成。各自的利益必然带来权利意识,权利意识必然导致政治诉求,不同社会利 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也大量出现。并且,由于中国目前正处在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过程中,也是各种政治和社会问题的易发多发期,就业问题、腐败问题、分配不公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等,是当前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学者们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存在着很大分歧。国家干预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有资源优化配置、国家适度干预、社会本位、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等七大原则。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有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两大原则。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认为有平衡协调、维护公平竞争和责权利效相统一三大原则。而在此基础上,有学者更提出了有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两项新的原则。
(一)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原则 经济法的最基本原则应该是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即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原则。提高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经济工作的重点和归宿,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终极的价值目标。无论是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还是社会分配调控法都要把促进和保障提高 企业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摆在首位。经济法追求的公平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须公平。 目前 , 影响 经济公平的因素很多,如行政干预、权力经济、分配不公、价格体制不健全、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要克服这些因素,就需要把实现经济公平作为重要原则。
(二)经济民主和经济法治原则 “经济民主”是作为经济高度集中的对立物而存在的。经济民主不仅与国家行政权、国家所有权、企业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劳动者的民主参与权以及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紧密相关,同时,这些权利本身就是经济民主实现的法律形式。经济法治即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即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都要以法律的规定为基准。现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建设有 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战略。而经济是国家的命脉,是发展的重中之重,更应加强依法治理,用法来规范经济领域活动者的行为,维护国家经济秩序。鉴于经济法治的重要性,经济法治原则应该成为经济法的重要原则。 (三)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程度是与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个体的行为以及市场的运行和社会分配行为紧密联系的。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调整原则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产品质量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要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与此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是一项要求经济发展的公平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相统一,个体与整体、当代与后世的经济效益相统一的经济法基本准则,它反映了兼顾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发展、促进生态、人力和产业的持续发展的经济法理念和价值取向。作为社会本位法,经济法必须把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价值理念融合到自身的价值范畴之中,做出可持续发展的价值选择和价值追求。鉴于可持续发展观的重要性,有必要将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样可使经济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时,始终把可持续发展放在应有的高度,从而有意识地通过相应的健全、完备的经济法律、法规加以遏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提出来的,是我们党理论创新的一个重大成果,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把它摆在突出位置,这就使得我们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的认识,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先进文化建设三位一体,扩展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在内的四位一体。这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了我们对现代化建设规律和党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
(二)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基本问题进行不懈的探索,对社会主义的认识越来越深入。从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社会是共同富裕的社会,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再到社会主义必须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现在,我们党进一步认识到,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和谐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是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三)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是对党的执政能力认识的一个新突破。
(四)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表明我们党在执政55年后,更加关注社会建设,即更加关注社会和谐、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标志着我们党的执政理念、治国理念和治理社会的理念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提出的治国理政的核心理念。说它是核心理念,不仅是因为它体现了崇高的价值目标和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的高度统一,而且是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最高社会目标与当前奋斗纲领的有机统一。
(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实意义: ①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快现代化建设; ②有利于正确处理和协调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尽可能地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③有利于坚持和落实“以人为本”思想,按照“五个统筹”要求,实现经济发展与各项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④有利于促进劳动者提高素质,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 ⑤有利于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 ⑥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地位。
[1] 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2]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 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漆多俊.经济法学[M].北京:高等 教育 出版社,2003.
[4]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5]杨紫煊.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中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J].中国经济法网,2005.12.
[6]张卫华.略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经济法的职能作用[J].政法论丛,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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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国际环境条约中,虽然没有出现“风险预防”这一用语,但却有类似的规定或措施。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论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摘要】目前,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问题,国际社会尚未达成共识,分歧主要集中在风险预防原则是否已形成为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从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条约中的不同表现形态来看,现阶段关于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我们所能得出的结论是: 它已获得软法的地位,但尚未成为习惯国际法。尽管如此,风险预防原则已经发展成为世界各国对欠缺科学确定性的环境风险进行决策时所依据的一项标准。风险预防原则不仅具有国际标准的内涵,更具备一项标准应当具备的构成要素,即风险评估、成本效益分析以及科学研究的继续和制度的适时调整。
[ 关键词 ]风险预防原则; 国际环境条约; 习惯国际法; 国际标准。
【论文正文】
论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
起源于德国环境法的风险预防原则 (precautionaryprinciple) ,自20 世纪 80 年代被引入国际法领域以来,目前已被适用到许多环境保护领域,在众多的国际环境条约中得到直接援引或间接体现①。该原则的精髓在于强调当有环境风险发生或发生之虞时,我们不应以缺乏科学确定性为由而限制必要措施的施行。风险预防原则具有有效应对欠缺科学确定性的环境风险的重要功能。然而,从产生之日起,风险预防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极大争议性,不论其具体内涵、适用要件,乃至法律地位为何,皆仍欠缺国际共识。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问题是其法律效力问题或者说其在法律中的有效性问题,[ 1 ]即风险预防原则是否具有真正的法律约束力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得以贯彻和执行的问题。因而,准确界定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目前,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问题,域外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是主张风险预防原则已经由国家实践而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或者至少是一项正在形成的习惯国际法; 持相反观点者则否认风险预防原则是习惯国际法。我国理论界有关该问题已有的研究多偏重于对国外学者观点的简单介绍和移植,总体上也是分为两大阵营,即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成为或正在形成一项习惯国际法②以及持相反观点者③。纵观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成果,其更多地关注于风险预防原则是否习惯国际法的争论上。主张风险预防原则尚未成为习惯国际法的学者中,鲜有学者对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澄清和深化。以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条约中的不同表现形态为视角,并以此为基础界定不同用语之间的区别及其不同的法律效力的目前还暂告阙如。针对现有相关研究的缺陷,本文以不同的视角,分析论证现阶段风险预防原则距离其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仍有一段距离,并进而为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予以准确界定。
纵观相关国际环境条约,风险预防原则或其理念在各条约中所呈现的形态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共有以下四种:
( 一) 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
目前,在条文中直接使用“风险预防原则”这一用语的国际环境条约为数不多,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第一,1992 年的 《跨界水道与国际湖泊保护与利用公约 》(Convention on Transboundary Watercourses and Interna-tional Lakes,以下简称《跨界水道公约》) 。该公约要求缔约方遵循风险预防原则,避免有害物质造成跨界影响的措施不因科学研究尚未充分证实此类物质和潜在跨界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被搁浅。第二,1991 年的《禁止向非洲进口且在非洲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巴马科公约》(Bamako Convention on the Ban of the Import intoAfrica and the Control of Transboundary Movement of Haz-ardous Wastes,以下简称《巴马科公约》) 。《巴马科公约》首次将损害预防 (preventive) 和风险预防 (precautionary )结合在一起。[ 2 ]该公约第 4(3)(f) 条规定,对于污染问题,每一缔约方应努力采用损害预防和风险预防的方法,防止释放到环境中的物质对环境造成损害。为达此目的,缔约方应以合作的方式采取适当的措施,以执行风险预防原则。这种措施的执行,并不需要以有关该项环境损害科学证据的存在为条件。第三,1992 年的《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Marine Environment of the North - East Atlantic,以下简称《东北大西洋公约》) 。该公约第2 条规定,公约缔约国需要运用风险预防原则,当有合理的根据认为直接或间接排放到海洋环境中的物质可能危害人类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系统、破坏环境优美或妨碍海洋的其他正 当 用 途 时 , 缔 约 方 应 该 采 取 损 害 预 防 性 措 施(preventive measures) ,纵使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并无具体的证据,亦应如此。
( 二) 风险预防措施(precautionary measures)。
一些国际环境条约虽然没有明确使用“风险预防原则”这一概念,但授权或要求缔约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采取风险预防措施。这样的环境条约主要包括: 第一,1987 年的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 Ozone Lay-er ) 。该议定书中有关风险预防性措施的规定在其序言中。其中序言第 6 段规定,本议定书的缔约国决定为保护臭氧层,采取风险预防措施,平衡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全球释放总量。序言第 8 段言明,缔约国注意到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层面,已经采取了一些控制氟氯碳化合物释放的风险预防措施。第二,1992 年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公约第 3(3) 条规定,缔约国应当采取风险预防性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当存在严重的或不可逆转的威胁时,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不应当被用作迟延采取符合成本效益措施、以防止环境恶化的理由。为使《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规定的抑制使用石化燃料的责任更加具体与明确,1997 年12 月,159 个公约缔约国签署通过了 《京都议定书 》(Kyoto Protocol)。虽然该议定书中并没有出现风险预防性措施这一用语,但其序言第 4 段仍强调此议定书需参照《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 3 条的规定。所以,《京都议定书》仍然体现了风险预防的精神与理念,并使之成为相关减量措施正当化的依据。
( 三) 风险预防办法(precautionary approach)。
使用“风险预防办法”这一用语的国际环境条约主要包括: 第一,1995 年的《关于执行 1982 年 <海洋法公约> 有关养护与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协定》(Agreement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1982UNCLOS Relating to the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ofStraddling Stocks and Highly Migratory Fish Stocks,以下简称《跨界鱼类养护与管理协定》) 。该协定第6 条对风险预防性办法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缔约国广泛运用风险预防办法以养护、管理和开发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强调在相关信息不明确、不可依赖或不适当时,缔约国需要更加谨慎,不得以欠缺适当的科学信息为由,而迟延或拒绝采取保育与管理措施。同时为了加强对不确定性风险的管理能力以及相关技术的提高,该条还要求缔约国依靠可获得的最佳科学信息和技术处理风险和不确定性、考虑与鱼类种群生产力和规模相关的不确定性,利用数据和研究规划评估对非目标种群、相关的种群及其环境的影响等。第二,2001 年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Cartagena Protocol on Biosafety,以下简称《生物安全议定书》) 。因为《生物安全议定书》的总体思想就是以风险预防的理念为基础来对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进行管理,因而,风险预防的基本原理在该议定书的许多地方④都得到了反应。不仅在序言第 4 段重申了《里约宣言》原则 15,即还在正文第 l 条规定,本议定书的目标是依循《里约宣言》原则所订立的风险预防办法……并且,在执行条款第 10(6) 条和第11(8) 条中,虽未出现“风险预防”这一用语,但却包含风险预防的精神或理念。因此,有学者称《生物安全议定书》是将风险预防纳入规范的典型协议,为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规定了较低的阀值。[ 3 ] ( P172 )。
( 四) 类似于“风险预防”精神或理念的规定。
在一些国际环境条约中,虽然没有出现“风险预防”这一用语,但却有类似的规定或措施。除上文所提及的《生物安全议定书》外,典型代表是 1992 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该公约序言第九段规定,注意到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理由,而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尽管该条规定不像《里约宣言》及其他援引风险预防原则或其理念的国际环境条约一样特别强调风险预防办法或声明该措施为预防性措施,没有使用“风险预防”这一用语,但整段文字被视为是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理念的阐述,《生物多样性公约》也因此被视为是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实践的国际环境公约。然而,这种序言文字的表达方式也显示出《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协议者认为风险预防原则的理念仅供缔约国参考,而无以此原则课以缔约国实质法律义务的意图。[ 4 ]
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界,国际社会均未达成共识。
( 一) 风险预防原则国际法律地位之争议。
学者之间的争议主要是围绕该原则是否一项国际习惯法而展开,目前主要分为以下两种观点: 一是主张风险预防原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条约中被频繁引用,最近的国际环境条约几乎都吸收了该原则,加上足够的国家实践的支持,便据此得出风险预防原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至少是一项正在形成的国际习惯法这一结论。⑤二是否认风险预防原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只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就其内涵而言,仅仅是决策过程中的辅助性原则,而非决定性依据。虽然风险预防原则被部分国际环境条约援引,但多出现在条约序言中,并以宣誓性质的指导方针出现。所以,风险预防原则虽被冠以“原则”二字,但究其法律性质,多属于软法(soft law) ,而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⑥因而,其具体内涵以及法律效果皆有待进一步发展。从现有的国家实践来看,很难说该原则已经取得了国际习惯法的地位。[ 5 ]
( 二) 风险预防原则国际法律地位之争议评析。
就以上两种观点而言,本文赞同第二种观点,即风险预防原则尚未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根据《国际法院规约》(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Statute) 第38(1) 条的规定,国际习惯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国际习惯包括两个要素: 第一,物质因素,即各国的反复实践,包括国家的行为和不行为,即各国对于同一事件做出的重复的类似行为; 第二,心理因素,即各国的法律确信,[ 6 ] ( P96 )是指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在主观上对这种通例有一种法的信念。[ 7 ] ( P45 )“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这两个因素相互独立、相互补充。只有在这两方面的因素已经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某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习惯才能正式确立。国际习惯是一种“不成文法”,为了证明某项规范已经确立为国际习惯,必须查找充分的证据。梁西先生以及王铁崖先生认为这种证据可能存在于: 第一,国家 ( 及其他国际法主体) 之间的各种外交文书,如条约、宣言等; 第二,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重要实践材料,如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决定、行政命令等; 第三,国家内部行为,如国内立法、司法、行政方面的各种有关文件等。如果查不到证据,该项国际习惯即不能确立。
目前,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条约中的表现形态共包括“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措施”、“风险预防办法”与“相类似规定”四种。而且,载有“风险预防原则”的条约数目明显少于载有“风险预防措施”或“风险预防办法”的条约数目,而且载有“风险预防原则”的条约区域色彩明显,这显示出国家实践更倾向于接受“风险预防措施”或“风险预防办法”,而非“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措施”、“风险预防办法”,这些文字上的不同并非偶然,而是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 1 ]“风险预防原则”并不等同于一项风险预防性措施,风险预防原则所彰显的理念是缺乏完全的科学确定性不应作为推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且能防止环境恶化的措施的理由。其真正的功能是作为决策者对科学不确定的环境风险进行管理时的参考依据或决策指导方针。而“风险预防措施”则为运用风险预防原则所制定的权益性的、暂时性的措施,仅仅是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工具。而“风险预防办法”则是基于风险预防原则的理念,谨慎地对不具科学确定性的环境风险进行管理的决策方式。相对于“风险预防原则”为一项法律原则,“风险预防办法”所表彰的是一种理念或制度概念,具有适用上的灵活性,[ 4 ]调整技术的可能性,并与持续性的要求相适应。[ 8 ]因而,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条约中呈现出不同的形态说明,目前该原则并没有被国家作为通例而被接受为法律,国际习惯的两个构成要素中,无论是国家实践还是法律确信都尚未具备。所以,目前,尚无法得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这样的结论。
同时,尽管纳入“风险预防措施”、“风险预防办法”或“相类似规定”的国际环境条约数目相对较多,但也不据此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取得了国际法上的稳定的地位,成为处理所有科学证据不充分的环境风险所应遵守的法律原则,是制定风险预防措施或采纳风险预防办法的依据”。因为,在载有“风险预防措施”的国际环境条约中,“风险预防措施”或者因为其仅出现在具有宣誓性质的序言之中而不具有具体的法律效力,或者因为缺乏具体的执行机制而不能对缔约国构成具体的、实际的约束,也不能为以后国际环境条约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运用提供参考依据,因而对主张风险预防原则已具有足够的国家实践而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这种观点而言,证据作用似乎不太明显。此外,在使用“风险预防办法”的相关国际环境条约中,如《跨界鱼类养护与管理协定》与《生物安全议定书》等,虽然对风险预防措施的实施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若要因此而主张其对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效力有具体的贡献,尚为时过早。以《生物安全议定书》为例,虽然该议定书已经生效,但其缔约国多为不生产,甚至禁止转基因生物进口、销售的国家,而许多转基因生物出口大国,如美国,尚不是其缔约国。所以,其缔约国对转基因生物生产、销售的质与量两方面的代表性而言,似乎尚显不足。同时,虽然风险预防的理念在《生物安全议定书》中多处出现,但不论在其序言还是约文中,并未出现“风险预防原则”这一用语,取而代之的是“风险预防办法”。而且在第 10(6) 条以及第 11(8) 条决定程序中,甚至连“预防”二字都不曾出现。因而,风险预防原则并不能因为《生物安全议定书》而被视为一项由法律约束力的法律确信,或是已经过相当数量的国家实践而逐步成为国际习惯法之一。
综上,从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条约中所呈现的形态来看,对风险预防原则已经由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而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的论点,支持力度有限。目前,风险预防原则只能是缔约国决策过程中应当参考的一项辅助性的、指导性的原则,而非决定性依据,也不是一项具体的、可执行的义务,不能被赋予法律价值。因此,风险预防原则虽被冠以“原则”二字,但究其法律性质,多属于软法,而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拘束力。
通常意义上讲,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或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 9 ]是指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Godard 认为,标准是需要由与法律无关的信息来完成以产生法律效力的规范。这些外界信息可能具有社会、经济或科学特征,但是,标准不是法律规范。[ 10 ]Boy 则相反,他认为标准保留了法律规范的特征。一项标准在规范性上是封闭的 ( 与其他的法律规范相一致) ,而在认知方面是开放的 ( 它需要涉及道德、社会制度以及经济制度等方面) 。
从起源看,国际标准一般被看做是由相关的国际机构制定或开发的,具有自愿性,它们本身并不带有法律规则所具有的那种直接约束力。因而,国际标准不属于正式的国际法渊源,它们介于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之间,是一种国际“软法”。发展和执行国际标准的主要目的是提出“游戏规则”或最好的实践,从而为行为的结果提供合理的可预期性,为衡量行为的恰当性提供一个框架。
无论是从国际标准的内涵,抑或是性质方面以及构成要素来看,风险预防原则都属于一项国际标准,是世界各国在面对不具科学确定性的环境风险进行决策时应当参考的一项基本准则。
首先,风险预防原则经过 30 多年的发展,其理念目前已被推广到许多环境保护领域,被众多国际环境条约直接援引或间接体现,符合一项标准所具有的被重复使用的内涵。其次,从上文的分析可知,风险预防原则虽被众多国际环境条约所采纳,但表现为不同的四种形态。而且,直接援引“风险预防原则”的条约数目明显少于“风险预防措施”或“风险预防办法”的条约数目。同时,在纳入“风险预防措施”或“风险预防办法”的国际环境条约中,因种种原因不能对缔约国构成具体的、实际的约束。就法律性质而言,风险预防原则属于软法的范畴,符合国际标准本身不具有法律规则所具有的那种直接约束力的特性。再次,虽然现阶段,风险预防原则距离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仍有一定的距离,但是,风险预防原则对于处理环境风险的重要性,却毋庸置疑。这一点已被众多国际环境条约直接援引或间接体现的事实所证明。因而,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世界各国进行风险决策提供一个参考准则和指导方针,给风险决策者提供一个决策的正当性基础,这也符合一项标准应当具有的目的。
最后,从风险预防原则的如下构成要素来看,风险预防原则也具备一项标准应当具备的框架结构,这些基本要素不仅被体现风险预防理念的国际环境条约所包含,也在国际司法实践中被多次提及,因而成为世界各国进行环境风险决策时应当遵循的规则: 第一,风险评估。一定阀值风险的存在是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前提条件。许多直接规定或间接体现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环境条约都对适用该原则的风险阀值进行了规定。[ 11 ]因而,作为现代环境保护主要手段的风险评估,就成为严格的风险预防政策的基础。第二,成本效益分析。风险评估是事前分析,而成本效益分析则是对某种政策实施效果的预期。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风险预防标准的关键因素是要纳入成本意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所采取的风险预防措施必须 “符合成本效益”(cost - effectiveness) ,以利于确保“全球的利益”。《里约宣言》也规定,预防措施的制定,需要符合成本效益。目的是希望一项符合风险预防原则的措施所产生的成本与预期的收益成比例,即成本与效益符合比例原则(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第三,科学研究的继续和制度的适时调整。科学不确定性是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按照相反的逻辑来推理,科学空白的填补将自然地导致对基于风险预防政策的放弃。为了确保基于风险预防的政策不成为贸易保护的借口,我们有必要使风险预防措施的执行与相关科学知识与信息的持续收集以及制度的适时调整紧密相连。2010 年 4 月,国际法院就阿根廷与乌拉圭纸浆厂争端涉及风险预防原则裁决中,也是采取这样的态度,认为当事国有义务继续收集科学证据来证明其限制措施的合理性,或者在科学已经证明相关产品无害的情况下,放弃贸易禁令。
目前,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条约中呈现出至少四种不同的形态,这些不同的形态就预防性制度或措施的执行而言,理应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或意义。现阶段,风险预防原则与其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之间,仍有一定的距离。但是,风险预防原则对于处理日益复杂且经常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一系列的国际环境条约对风险预防理念的援引可知,国家对不具科学确定性,但有可能发生严重环境灾难的风险负有防治的义务,已成为国际共识。所以,风险预防原则对于决策者在处理相关问题时,至少应当具有国际标准的影响力。为此,本文认为,现阶段风险预防原则只是作为对不具科学确定性的环境风险进行决策所依据的一个标准,而不是一个强制性的国际法规则。该项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 遵循客观的风险评估程序,界定社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 预防性措施的制定需要符合成本效益要求; 继续进行科学研究,获得额外信息以对风险预防措施进行重新审查,并进行适时调整。
注释:
①如,《越界水道与国际湖泊保护与利用公约》、《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等。
②如,金慧华著:《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中的演进和地位》,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唐双娥著:《环境法风险防范原则研究——— 法律与科学的对话》,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朱建庚著:《风险预防原则与海洋环境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等。
③如,边永民著:《论预先防范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载于《河北法学》,2006年第7期。
④《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序言第4段、第1条、第10(6)条和第11(8) 条。
⑤如,P. Sands,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95; Patricia Birnie & Alan Boyle, International Law andthe Environmental, Oxford / New York: Clarendon Press,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Noah M. Sachs, Rescuingthe Strong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from Its Critics, Univer-sity of Illinois Law Review, 2011.
⑥如,S. M. Kaye, International Fisheries Manage-ment,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1 ; D.Freestone,“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in Churchill,R. & Freestone, D. , International Law and Global ClimateChange, London / Dordrecht: Graham & Trotman / MartinusNijhoff, 1991 ; Lawrence A. Kogan, The Extra - WTOPrecautionary Principle: One European ? Fashion? Exportthe United States can Do Without, Temple Political & CivilRights Law Review, 2008.
⑦目前涉及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司法实践中,包括WTO争端解决机构以及国际法院在内的国际司法机构,也并未支持风险预防原则已是国际习惯法这一主张,如WTO争端解决机构于1996年和2003年分别裁决的欧盟荷尔蒙牛肉争端和转基因产品争端,以及国际法院于2010年裁决的阿根廷与乌拉圭纸浆厂争端。鉴于本论文的篇幅所限,作者将另行文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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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展,当今经济活动多样复杂性的特征明显,而国际投资在其中的地位显现出逐渐提高的趋势,与之相伴,国际投资领域发生的争端也日益增多并趋于复杂化。在这种背景下,只有保证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方式妥当,才能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国家与地区间的经济交流和世界经济的总体发展。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作为一项传统的习惯国际法原则,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方面既得到了适用,同时也受到了挑战。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国际投资中的应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在国际法上,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是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主要适用领域之一,国际投资在当今国际社会中地位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它在世界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在选择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方法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似乎存在着严重的分歧。这个分歧就是关于是否采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争议。随着各国经济与全球化的发展,尤其是双边投资贸易与多变投资贸易在全世界的迅速发展,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似乎已经被人们所忽略,由于投资者对东道国法律的不信任,转而选择其他争议解决办法。
(一)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内涵
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内涵的理解,国内外不同学者之间有着不同的认识。目前,充分理解该原则需要我们明确以下几个概念:
(1)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中的外国投资者是指有着普通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有着特殊身份的外国投资者,例如外交代表,外国公使等不适用该原则。
(2)国际法上,对“用尽”一词作何解释。在我国学者看来,“用尽”一词包含两方面的意思: 一是对于需要解决的争端必须使用完东道国所有可以适用的行政和司法救济程序;二是解决争端是必须充分、正当的使用东道国国内法中所有可以适用的诉讼程序上的救济手段。
(3)对于“当地救济”的理解,当地救济就是指东道国国内法院或行政机关对争端所做出的法律救济。该救济包括行政方面和司法方面的,如果争端的解决是通过国际或国家间的区域性法院或者争端的解决包括了自由裁量的措施,那么该法律的适用就不算是当地救济。
(4)对用尽当地救济的充分、合理理解。当外国投资者来东道国进行投资时,就意味着投资者肯定当地救济的效力, 承认东道国的属地管辖权原则以及适用东道国国内法律来解决争议。并且当外国投资者来东道国进行投资,在发生争议之前他们被认为是了解东道国的法律救济方法的。
(二)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理论依据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作为一项传统的习惯国际法原则,必定有一定的理论依据,但是对此理论依据,国内外学者有不同的认识。在此主要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理论依据即属地管辖权原则和国家主权原则在下文中详细阐述。
(1)属地管辖原则
所谓属地管辖是指一个外国人只要进入另外一个国家时,他就处在了该国的管辖范围内,他的行为就应当受到该国的管辖,并且也要服从该国的管辖。但是该规定也有例外,特殊身份的外国人不受该属地管辖的约束,例如外国代表,外国公使等。那么属地管辖权作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理论依据可以这样理解,当一个外国人进入另外一个国家时,该国就自然有权管辖他在该国的所有行为,或者说该国内法对该外国人的所有行为就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该外国人一旦在该国产生争议,首先应道适用该国的救济方法,只有当该国穷尽一切而不能解决该纠纷时,才可以诉诸于其他解决办法。该原则不仅适用东道国的外国人,而且也用受到来自国际社会其他国家和组织的尊重。这样才可以充分体现各国属地管辖权的主权独立,不受干扰的原则。也只有国家充分保障并实施其熟读管辖权,并且该权利得到国际上其他国家和组织的充分尊重与支持时,国家的信任度才会被外国人所认可,当发生争议时,外国人才会寻求并相信东道国的救济方法,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才会有更加充分的合理性。
(2)国家主权原则
属地管辖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一种表现形式,并且是一种最重要的表现形式,同时,属地管辖也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不能缺少的内容之一。国家主权原则的基本性质要求国际上各个国家间互相尊重彼此的属地管辖权,当外国人在另一国遭受侵害时,应当首先适用该国的国内法救济。这样国家主权这一原则才充分体现主权的至上性和平等性,当然这要以国际上各个国家质检的相互尊重与相互信任为前提,进而充分保障当地救济原则的实施,进一步确保国家主权受到应有的尊重。
(一) 在外交保护权中的适用
外交保护是指当一外国人在非本人国籍国,就个人利益发生争议时,并且依照该居住过国内法无法得到救济时,该外国人的本国要求该外国人所在的居住国给予一定救济的权利。在当今这个国际社会中,一个独立的国家有义务对在其本国的外国人给与一定外交保护,同时这也是一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这种判断是依据国家的属人管辖权而得出的。但是,当发生争议需要该外国人的本国行使外交保护权时,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就个人利益发生争议的该外国人必须要有本国国籍,而且具有该本国国籍的时间有一定的要求,要求从收到侵害到问题最后的解决,整个过程都要有具有本国国籍,这就叫做国籍继续原则。
第二就是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外交保护中的具体体现。当该外国人在居住国侵害发生争端时,必须在用尽东道国的所有可以救济的方法之后,才可以寻求本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外交保护,此时该外国人的本国是代表该外国人个人而向侵害国请求予以一定补偿的。在国际法上,各个国家的国民都受到来自其本国的属人管辖权的支配,使得有外交保护具有合理性,但是这种外交保护是存在一定的限制的,它只能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后才可以由该受侵害的外国人申请,也就是说用尽当地救济是外交保护的前提。
(二) 在多边与双边投资条约中的适用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双边投资协定,多变投资协定越来越成为国际投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面对新事物的冲击,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这一传统的习惯国际法规则该以一种什么样的姿态呈现在其中,近年来的多边投资协定中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传统国际法上,对于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适用原则是“放弃须明示,要求可默示”,然而现在对此的适用原则是“要求需明示,放弃可默认”。也就是说早期的国际社会上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默认首选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只有当东道国明确放弃适用时,才可以选择其他的争议解决办法。
在解决国际争议时,发到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态度存在很大的分歧。发展中国家主张在解决争议时应首先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只有在东道国不能给予一定救济的时候才可以寻求其他的国际救济方法。发达国家的主张正好于此相反,他们排斥当发生争议时适用东道国国内法来解决,而是主张适用国际上的解决办法。然而双边投资条约的制定与发展正体现发达国家的这种立场,他们倡导对于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适用国际解决方法。因此,越来越多的双边投资条约做出这样的规定,明确放弃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或者对于是否适用东道国的救济由外国投资者自由决定。中国,尤其是近年来制定的双边投资协定,把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与选择国际仲裁并列起来作为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方法,其实是对用尽当即救济原则的间接回避,这种立法模式不仅不利于适用东道国法律救济,而且对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地位也有着不利的方面。发达国家之所以会选择订立这种双边投资协定,是长期以来形成了对发展中国家国内法不信任的一种思维模式。
随着国际投资的日益繁荣,国家间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在国际解决投资争端中心中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到底是否具有合理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各持己见,但是究竟应该如何适用成为现如今争论的焦点问题。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把原始的“放弃须明示,要求可默示”改为 “要求需明示,放弃可默认”这种规定明显使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利地位。况且根据中国现在的基本国情来判断,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中国所不能放弃的,我们应该站在自己的立场继续的保持并支持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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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起始于重商主义经济学说,其后经过亚当·斯密、大 卫·李嘉图、李斯特、赫克歇尔、俄林以及当代的里昂惕夫、克鲁格曼、杨小凯等人的发展和完善,已经成为经济学的一个独立分支而获得了持续而又卓有成效的进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际贸易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国际贸易中的跟单要求
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主要运用汇款、托收、信用证等不同的结算方式,根据提交商业票据与否又分为跟单与非跟单两种结算方式。国际贸易中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国际贸易的透明性,杜绝作假的发生,缓解了国际贸易中货物与资金流通不顺畅的困难,将两者稳定配合相互作用,促使贸易双方拥有更加稳定的信任感,并由此降低贸易双方的风险概率。国际贸易结算一般联系到贸易融资,参与贸易的货品常常被视为抵押到各个融资机构的商品。但基于贸易和融资行为在许多时候都紧密结合,为了确保国际贸易的透明性,国际贸易中大都选用跟单要求。近年来,国际贸易中跟单结算有减少的趋向。研究表明,国际贸易与融资结算中有跟单要求常常会导致双方产生较为复杂繁琐的问题,但这些困难的形式使得融资向较为严谨的方式发展,将货币与实际互相分离,一定程度减轻部分阻碍,使国际贸易拥有长足的发展。另一方面,这种跟单方式在较大程度上大大加剧了维持成本与期间费用,资源的耗用大大超过了非跟单结算方式。但即便如此,严谨复杂的跟单方式,有时也难免有部分票据造假,交易欺诈等情况的产生。伴随着全球经济较为迅猛的整体发展,国际贸易交易活动促进了世界经济实力整体向一体化的发展,国际贸易中跟单风险的防御与控制也引起了相关从业人员的重视。目前,全世界国际贸的7成由跨国公司经营,产生的GDP超越了全球的5成左右,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在整个国际贸易系统中拥有举足轻重的比例,国际贸易中跟单结算也成了一个明显特征。
二、国际贸易中跟单风险来源
跟单行为是在贸易过程中,通过订单重要内容向贸易客户传导进展近况,严格监控每一步实际发生的流程,对每一个环节进行严谨细密的保障,跟单员在贸易发生期间,作为联系企业与贸易客户双方甚至多方的紧密纽带,跟单员的工作在贸易中尤为关键。
(一)跟单信用证制度本身存在风险
按照以往国际贸易的规范模式,在贸易发生时操作人员只需保证各份单据之间数据值内容能相互证实,各类凭证之间内容相互符合,随后出口企业即可领取银行保证的货款,若产生其他原因,银行一般都不予考虑,根据习惯,银行等金融企业对票据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标准性等任何形式都没有任何监督检查形式,并且不负任何单据的任何形式的责任。这种情况下银行对单据凭证的存在意义就只是在单据的表面形式进行检查,对单据的实际意义并没有任何形式的监督。在许多时候,银行对风险的产生也不能避免,欺诈行为也容易钻空子。
(二)出口商与运输业间产生的风险
利用各类制度缺陷,一些出口商通过造假单据凭证进行销售,或购入一些不存在、数量不足齐、质量缺陷严重、规格参差不齐的货物,甚至进行一些单据货物价值与实际货物价值完全不等比的混淆贸易行为,这类行为在以往的国际贸易过程中也屡见不鲜,造成了价值不菲的损失。
(三)我国信用证法律条款制度存在缺陷
长期的案例反复证实,我国跟单信用证条款存在一些缺陷容易导致风险。特别是在我国进出口商的和外商之间存在关于跟单信用证的风险问题,由于我国缺乏法律支持,处于被动形态。
三、国际贸易中跟单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贸易合作伙伴需谨慎选取
跟单信用证风险的产生,大多由于对贸易合作对象的不了解,特别是对方信用记录的查证不清。查证信用记录要注意的是:
(1)执行合约的效率以及方式方法;
(2)以诚信手段进行贸易合约的执行情况调查,包括企业是否进行客户服务信用记录的档案登记是尤为重要的,一定时期内进行再次审核也是不可忽视的。对合作对象的资金信用调查方法多种多样,可选择调查银行记录以及国家相关部门设立的相关调查取证团体与证实机构;也可选择在实际业务案例中进行调查,一般都会选择与驻外机构合作调查,或者在网络系统上进行考证联系。
(二)在签订合同时严格审查各条款单据
企业必须严格谨慎地对整体的单据条款以及各类凭证,对运行期间涉及到的双方条例进行系统审核,在最基础层面避免与预防造假数据产生的企业损失。企业应当在条款中列明合作商,严格审查信用证号码、运行日期、提单排码等相关内容,做到参与双方仔细严格参与每一个极小的环节,甚至在检查验收时也必须加派相关负责人进行检查与取证。
(三)必须附有商品检测条款
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合作后,为了防止合作方延迟甚至拒绝发出商品、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损害现象的发生,企业可以要求合作商在交易进行时展示当地政府核实检测的商品质量检测证书,或企业指定的合作方所在地的第三国相关机构出示的证实证书,在各个方面有效地进行欺诈行为的防御控制。
(四)提高贸易双方业务人员专业素质
国际关系日渐融洽,国际贸易行业得到不断的发展,市场日新月异不断发展变化,这使得业务人员必须不断学习对自身专业素质有不断提高的要求。参与贸易的双方应当在各个方面不断提高自身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业务熟练,熟悉各项操作,这在国际贸易中跟单风险的防控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实践的推动,贸易方式也拥有更加多种多样的变化,一旦相关从业人员对市场局势的观察能力不足,缺乏用宏观发展的眼光进行辨证判断,在国际形势下特别容易产生不可估量的损害。这就要求从业人员不仅必须拥有端正的品德与辨证宏观的视野,更要提高在各类运输、保险、买卖过程中任何细节的知识与技能,必须将这些技术运用与操作娴熟,国际贸易中的跟单欺诈风险才能在根源处被防控。
四、结语
国际贸易跟单行为具体业务中,参与交易的双方必须全面的预测并控制给一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从而增强防控的能力,即使在风险的发生后也能及时地进行弥补,也就是要求拥有良好的弥补措施,从而把损失降到最低。双方应当对交易中的国际条例以及自己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剖析,严格执行。我国的国际贸易规模日渐强大,交易内容越来越多样化,交易方式越来越丰富,国际贸易中的跟单风险也越演越烈,企业必须在各方面强调防控跟单风险的意义,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国际局势,严格把控每一个交易关卡。
一、我国中小企业目前的国际贸易电子化模式
(一)中小企业国际贸易电子化的原因
1.维系和提升竞争力水平。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际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各国也逐步重视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的发展,甚至部分国际大公司明确要求其贸易合作伙伴必须具备电子化运作技术,由此可看出国际贸易电子化已成为必然的趋势,我国企业也应当革新经营理念和经营管理手段,以适应国际贸易大环境。同时,信息网络技术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经济活动方式,加速信息资源在国际间流动的速度,消除了贸易双方时空的限制。因此有利于中小企业实现资源的跨国传递和信息全球共享,能够有效的提高交易效率、增加贸易机会、增强企业竞争力[3]。
2.应对新型贸易壁垒。
发达国家出于对本国企业的保护,凭借经济、信息技术优势,对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发展构筑了新的贸易壁垒。如:美国通用、日本索尼、美国时代华纳等国际大公司,通过将业务转入互联网来排除那些不能实现电子商务的合作伙伴。我国的中小企业要想获得与国际大公司的合作机会,就必须革新国际贸易电子化,满足国际大公司的要求,这无疑是中小企业推进国际贸易电子化外在动力。
3.降低营销成本。
国际贸易双方借助互联网可直接进行沟通洽谈,大大降低了时间、人力成本。而中小企业本身资源、规模就存在一定的限制,借助网络信息服务,可以直接接触到国外潜在客户,大大的增加了贸易机会。同时国际贸易电子化减少了贸易的中间环节,节约了中间商那部分支出,中小企业只需要支付廉价的网络通信费用即可获得相关的贸易信息、管理相关的贸易单据,极大程度的节约了交易成本。
4.降低存货、节省成本和存储费用。
国际贸易电子化使得企业能够通过互联网,随时查询相关的产品信息,增加了对产品信息的掌握能力,一旦产品出现更新或者市场出现变动,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得信息,通知相关生产部门进行生产计划调整,大大增强了中小企业对市场的反应能力,以及对市场风险的规避能力。同时国际贸易电子化能够缩短贸易双方的订货周期,通过网络交流签订产品供销合同,能够很明显的降低企业库存数量,进而降低了企业的库存成本。
二、案列分析
(一)公司概况
我国某中小民营企业,拥有外贸经营权。前期该企业主要开拓国内市场,并最终占据了80%发市场份额。之后该企业开始开拓国际市场,其电子化运作环节包括三个阶段: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后。交易前和交易中的分界点是合同的签订;交易中与交易后的分界点是合同的执行完毕。
(二)电子化运作的方式
a)在交易之前,该企业主要对寻找潜在的合作客户,通过沟通洽谈,选择出有意向的客户并经相关谈判最终促使合同的签订。这个环节,该企业一方面通过自己的网站发布供货信息,另一方面通过国际搜索引擎搜寻采购信息。在获得新老客户采购意向时,利用飞信、MSN等几乎零成本的实时聊天工具进行具体的商谈,对于无法通过电子化方式完成的工作,如定样品、修改样品等,再进行出差,总的来说基本实现了各个环节的电子化。此外对于合同签订需要双方盖章生效后才算完成,双反可以依靠网络、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b)交易中的运作方式,这个阶段主要是备货、填制单据、安排货运、报关、货款结算。其中安排货运已实现了从网上安排取货通知,报关阶段也实现了“电子通关”。c)交易后的运作方式,该阶段主要是进行核销退税,等核销单退至本企业后,利用“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系统”进行网上核销,但退税的相关工作还停留在人工操作的状态。总的来说,该企业在有的环节实现了电子化,有的环节实现了半电子化,一小部分还是人工操作。
三、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电子化的理想模式探讨
(一)理想模式的建设思路
中小企业要想实现全面电子化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支持国际贸易电子化运作的配套系统;二是以全面电子化为基本特征的国际贸易电子化模型。根据以上两个支持条件,创建一个“四链合一”的理想运作模式。金融链是自动根据合同内容对银行发来电子信用证进行确认;政务链是EDI系统通过数据共享平台向外经贸局申领到电子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商务链则是出口商和进口商的沟通交流。
(二)实现理想模式的路径分析
1.政府层面的支持。
首先是政府应提供法律制度和政策的支持,通过制定或改进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政策;再次是提供技术上的支持,政府一方面要利用信息技术,逐步推进电子化在国家贸易中应用,另一方面统一不同单位的商品代码、单证代码等以实现信息的跨部门共享;最后是提高已经实现了电子化流程的电子化程度,确保各部门间数据的共享性。此外还要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以提高国际贸易电子化流程的安全性、合理性和效率。
2.企业层面的工作。
首先是树立贸易电子化理念,一方面国际贸易电子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企业必须要有务实精神;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小企业必须要有竞争意识、发展意识,积极为贸易电子化做准备,不应当被动的遵从相关政策。其次是完善组织内部结构。要实现贸易电子化理想模式,企业必须要完成自身国际贸易电子化系统建设,并不断改进完善组织结构。最后是改造业务流程,业务流程的改造不能只停留在单个的业务流程,必须是对各流程之间的复杂交互作用。企业不仅需要创造性地运用信息技术,还要建立起合理的业务流程。
四、结语
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网络技术和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既改进了传统国际贸易环节多、成本高、效率低的缺点,又推动了企业国际贸易电子化的发展。企业国际贸易电子化运用水平的高低决定了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能否脱颖而出,创造经济效益。中小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维持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更应当顺应国际贸易电子化的发展趋势,积极推进国际贸易电子化操作,并通过理想模式下的电子化系统,来实现国际贸易的自动化、便利化和高效化,节省成本和人力成本,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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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国际化的不断发展,贸易与投资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跨国公司在关于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的战略选择上所考虑的因素在很大程度上相似,而一个国家所制定的贸易和投资政策也往往相互牵制。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国际贸易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进行系统调研,明确国贸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
在职业教育中,明确专业的实际内涵,确定人才培养的终极目标是教育的根本目的,更是建设科学课程体系的出发点。在高职院校中,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教学必须要依托市场调研,对统计的数据进行分析,了解当前市场的真实需求,知晓国家的政治需求以及当前的岗位欠缺情况。这样既能明确发展形势还能明确国贸实务的真实对应岗位,通过不断分析岗位信息,分析岗位的实际工作过程,从而更为准确地确定工作任务、教学重点,实现人才培养最终目标的准确定位。一般来讲,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涉及的岗位较多,比如外贸谈判业务、签单跟单业务、单证制作业务、货物报关与报检等。这些岗位在选择工作人员时,重视的更多的是个人实践能力以及实践经验,需要参与工作的学生们可以敏锐地把握不同的市场信息,同时还要具备高沟通、高协调、高营销、高语言能力,可以同各国商户进行正常交流或者商务谈判。以某高职院校为例,通过细致的市场调研,分别从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报关公司请来优秀的管理人员,同本院自己的专业教师共同组成国贸实务课程研究小组,统一进行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要求学生切实掌握实务理论、懂得贸易交往惯例、独立进行商务磋商、签订贸易合同、具备报关能力等,同时还要求其拥有良好的外语、计算机、人际交往等能力,这些能力皆在日后的实务课程中通过实践教学而掌握。
二、发挥专家的指挥作用,通过典型工作进行贸易领域分析
学院需要在调研之后,了解不同岗位的工作过程,对典型工作要进行系统研究,当典型工作被确定之后,对相关工作领域的工作范围、工作情境、职业标准、能力需要等进行分析,这是实务课程构建的基础性环节,更是专业课程设计的依据之一。例如,设置专业课程体系时,分别设置外贸业务实操、国际货运代理,这两个操作性较强的岗位任务群,依照它们各自的工作过程顺序构建体系,从而满足岗位职责执行要求,让学生能够适应多个不同岗位,同未来就业充分相连接,实现以成功就业为方向的培养目标。
三、保证专业核心课程设置的针对性,提炼各个岗位的能力要求
在构建实务课程体系的时候,根据专业的特点设置职业岗位、典型工作,对课程进行系统研发,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所以课程设计者要深入研究典型工作的,找出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内在关系,为学生真正创设出一个方便学生掌握知识、提高能力的专业领域。在根据典型工作设计实务核心课程结构时,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依照工作的过程以及职业人才成长规律进行有效的排序,遵循课程设置的教育价值原则;二是将工作过程当作导向进行实务课程设置。因此,可以将专业核心课程分成两部分,分别是典型职业课程直接转化而成的实务课程以及通过分析整合而成的实务课程。一般来讲,分析整合课程就是典型职业工作课程讲授前需要设计的基础课程,或者是在完成典型工作之后,进行的系统提升、补充强化课程等。
四、编纂专业教学方案,对专业课程的授课标准进行有效开发
所谓贸易实务专业授课标准是人才培养的关键所在,更是明确教学方向的指导性文件,在教授过程中需要对学生、课时内容进行有效整理,那么授课标准就是整理的关键依据之一。在专业教学指导体系中,要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学生实训地点、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考核内容等。一般来讲,以上述院校为例,教学指导体系主要包括了学生基本素质培养标准以及专业能力、通用能力、核心能力、拓展能力课程等,并且学院还根据社会专职资格证书考试设定与之相对应的教学课程,比如报关员证、报检员证等。同时,实训课程占整体考试比例的55%左右,真正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目标,通过各类实训内容让理论充分在实践中体现出来。
五、建立课程管理监控体系,对实务课程要及时进行调整
通常,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体系的建设并不是一次性就能建设成功,在各项方案确定之后,还需要建立起完善的课程监控、课程评价体系,要及时同用人企业与实习毕业生进行联系,对其进行评价和反馈。首先,学院要保持同外贸企业之间的联系,及时收集企业最新制定的生产要求、发展理念等,并且要根据企业的反馈做出及时反应,保证课程方案的有效性与及时性。另外,学院应定期同实习毕业生交流,注重意见的吸收。很多高职学生在接受教育之后会进入到社会中接受企业以及其他方面的考核,他们能否适应社会、能否符合单位标准、对自己的职业生涯是否有规划,这些都是课程体系构建的参照标准,对国贸实务课程的教学体系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六、结语
综上所述,文章已经在探究工作过程的基础上,对高职院校中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体系构建进行了深刻的分析。我国的高职院校要不断完善国际贸易专业的教学体系,将重点从理论研究中脱离出来,重视实践,体现出实务课程的操作性、实践性。这样才能凸显出技能培训,让学生学习到可以在未来工作中切实应用到的知识,实现学以致用的教学目标,为我国的贸易发展输送更多人才。
一、基于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的重要问题
1.电子商务消费的观念误区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广大消费群体只能透过网络中以图片效果和视频呈现为主的商家宣传手段对各种商品进行一一甄选,对电子商务产品的实际质量和使用价值都存在一丝顾虑,除此之外,电子商务产品的售后服务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基于此,电子商务消费的群体比例依旧占据消费群体总量的少部分,可见,消费群体并不是十分热衷于电子商务;此外,电子商务消费的支付方式属电子网络的管辖范围,比如支付宝支付、银行卡直接支付、微信支付、请求他人代付、信用卡支付等,在网络安全得不到切实保障的前提情况下,消费群体对电子商务的排斥心理随之增强,具有普遍性、感染性等显著特点。
2.国际贸易发展中的规章制度问题
第一,单据的真伪问题。现如今,基于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的发展十分迅速,单据的真伪问题随之产生,单据的真伪逐步发展成为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的重大法律问题,对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的发展造成了诸多阻碍。除各种单据的真伪问题以外,如何在法律事务的处理与解决中运用各种单据资料,已然被社会各界视为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创新所面临的重要法规问题。第二,材料的形式问题。在电子商务的贸易过程中,书面材料多是以互联网传输的形式进行交接的,以互联网途径进行书面材料的传输较交易双方的书面文件以及书面材料缺乏参考性和安全性。与此同时,现有的规章制度并未对具体的书面材料形式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国际贸易的书面材料形式中会产生较多的不安全行为和问题。第三,认证的要求问题。据国际法律规定,国际贸易的“电子签名”制度必须是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的,“电子签名”必须是由代码和符号共同组成的,并进行加密操作,如此一来,“电子签名”的密钥便具备了唯一性和安全性。但是,在电子商贸的现实交易过程中,国际规章制度并没有对“电子签名”的密钥进行硬性规定,因此,大部分国家对认证要求的规定已然存在差异性。第四,网络的合同问题。网络合同是国际贸易进行公断的重要依据,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时间和地点必须具备一致性,但是,由于各种不同规章制度的限定,国际贸易双方的文件传递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异和地点差异,进而导致网络合同的生效时间和生效地点缺乏一致性。因此,必须制定出科学、系统的法律法规,在全球范围内遵循并遵守国际贸易的法律法规。
3.国际贸易发展中的物流配合问题
各国资金流、信息流以及物流管理的高度统一是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创新所关注的重点内容。新型的国际贸易体系必须借助电子工具和网络技术的大力支持,就物流资料来说,简单的单击鼠标不能完成物流管理的复杂活动。物流管理涉及了多个流程环节,比如产品的运输、产品的储存、产品的装卸以及产品的保管等。除此之外,物流管理的具体细节还包括运输货物的交通工具、保管货物的设备容器、物流场站建设以及仓库建设、通信网络构建等。新型国际贸易的物流管理是以运输连接手段为支撑主体的,因此,目前匮乏的物流管理机制亟待整治。
4.国际贸易发展中的安全运营问题
当今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已然形成了以信息流为核心、以资金流为形式、以商品流为主体的全新物流体系。国际贸易发展中的安全问题涉及于运营过程中的方方面面,例如国际贸易发展中规章制度规范与践行的安全问题、物流传输与产品管理的安全问题、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安全问题以及国际贸易认证签订的安全问题等。
二、基于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的创新对策
1.国际贸易发展中观念理论的创新
电子商务模式不仅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更使得国际上以国家和民族为发展贸易界限的传统贸易形式得以优化和升级,整个世界逐步发展成为“地球村”,因此,国际贸易发展中观念理论的创新是迎合国际贸易未来发展趋势的必然需求。国际贸易发展中观念理论的创新主要是转变消费群体传统的消费习惯、消费理念以及消费方式,深化对全球性贸易模式和电子商务贸易的科学认识,正确处理传统消费方式与电子商务消费的关系,以此凸显消费群体观念理论在国际贸易创新中的进步性与时代性。
2.国际贸易发展中规章制度的创新
加强国际交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不仅对规章制度的创新有积极的影响作用,而且对国家与地区之间的利益分配起着关键性的决定作用。加强国际贸易发展中规章制度的创新,具体需要做好以下几点内容:一是加强信息基础建设,实现国家与国家之间经济信息的交流与沟通;二是强化政府辅助意识,使国家政府成为国际贸易的支撑与保障;三是加强规章制度的约束性与权威性,使规章制度成为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唯一的行为标准。国际贸易规章制度的创新不仅加强了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而且能够有效实现电子商务贸易的国际性。
3.国际贸易发展中运营机制的创新
在现实的国际贸易行为中,实现运行机制的创新必须坚持基础技术的研究与进步,有效的运行机制必须注重经营与技术的有机结合,与此同时,强化国际贸易中的运行机制还需要加大网络技术的投资。此外,注重学习与借鉴经验也是实现运行机制创新的必要手段,以此占领更多的国际市场份额,利用运行机制的流畅性与结构性提升国家或区域在全球贸易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实现运行机制的创新还需加强网络信息化建设,借用网络的时效性与及时性实现国际贸易运行机制的信息技术性,进一步提高国家或区域的国际贸易竞争力。
4.国际贸易发展中安全管理的创新
加强国际贸易创新,不仅要利用有效的手段推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且需要加强国际贸易管理,在规章制度以及安全问题上使之进行接连不断的改革与创新。实现国际贸易发展中安全管理的创新,首先必须建立健全系统的电子商务法规;其次,安全管理的创新必须体现在电子技术的层面上,例如实现交易行为中的身份认定、加强交易信息传输过程中的保密机制、实现安全协议的安全认证、引进现代密钥密码技术手段;最后,吸纳并培养国际贸易中的复合型人才,对电子商务和网络交易的特性有深刻认识,全面掌握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以此保障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降低贸易风险。
三、总结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已经高度成熟的电子商务模式与现代互联网软件技术之间互相支持,使电子商务技术逐渐发展成为未来国际贸易发展平台的中心,未来的国际经济发展将以电子商务为桨,国际贸易为舟,组成全新的、新型的贸易模式,使国际贸易的发展前景更为光明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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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是国际贸易专业的主干课程,其教学目的是提高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际经济贸易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改革开放以来,非金属矿国际贸易在我国的对外出口贸易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是我国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然而,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在应对国际贸易激烈的竞争中,我国的非金属矿国际贸易开始出现一些问题。因此,本文通过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出现的深层次原因,进而提出了相关的应对策略。
一、非金属矿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问题
非金属矿国际贸易在我国的财政收入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非金属矿的竞争也在不断地加剧,我国非金属矿国际贸易中的一些问题开始显现出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非金属矿出口结构不合理
通过对我国非金属矿国际贸易的分析可知,在非金属矿的对外出口过程中,还存在出口结构不合理的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主要以出口非金属矿的原材料为主,随着我国生产技术的不断提高,非金属矿产品的出口比例在不断地增加,但是仍然无法超过非金属矿原材料的出口比例;第二,在我国出口的非金属矿产品中,初级产品占据的比例比较大,而深加工产品占据的比例比较小,所以说我国的非金属矿出口贸易还存在结构不合理的现象。
2.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地,质量差
随着非金属矿国际出口贸易的不断发展,我国开始逐渐意识到仅仅出口非金属矿原材料无法应对国际贸易的激烈竞争,因此开始加工和生产非金属矿的产品进行出口贸易。然而,通过调查和研究得知,目前我国非金属矿出口产品还存在很多问题:第一,很多非金属矿产品的技术含量比较低,由于目前我国针对非金属矿的加工技术与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生产出的非金属矿的技术含量比较低,所以无法进一步提高非金属矿产品的价格;第二,我国出口到其他国家的非金属矿产品的质量也存在很多问题,因此造成了我国非金属矿产品的口碑一直不是很好,无法很好地满足其他国家对非金属矿产品的需求。
3.外贸体制还存在很多问题
目前,我国非金属矿出口贸易的过程中,生产的企业和外贸单位属于独立经营,无法很好地进行一致的生产和销售,从而引出了很多问题:一方面,生产企业无法及时地掌握国际贸易对非金属矿产品的需求,因此经常出现产品滞销或者是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出现;同时也无法很好地针对非金属矿国际贸易市场生产相应的产品;另一方面,很多生产企业各自为政,当非金属矿国际贸易需求到来时,很多生产企业为了竞争到订单就会互相压价,从而使得我国非金属矿产品无法获得很好的利润,同时价格压的过低,生产企业无法拥有更多的资金进行生产,使得生产出的非金属矿质量比较低,久而久之不利于生产企业的长远发展。
4.缺乏相关的人才
我国生产的非金属矿的技术含量比较低,因为很多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比较落后,从另一个方面也说明我国非金属矿的生产缺乏相应的人才,使得对相关技术的研究和推动比较落后。非金属矿生产技术的研究过程中缺乏相应的人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由于很多生产企业的规模比较小,因此无法进行独立的生产和研究,从而一直沿用比较落后的生产设备,因此制造的非金属矿产品的质量普遍比较低,无法同其他国家进行很好地竞争;第二,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非金属矿产品的技术含量和生产质量,我国成立一些专门的研究部门,从而相关技术的研究,然而在研究的过程中发现,许多科研人员从事技术含量较低领域的研究比较多,而技术含量比较高的领域很少有人进行研究,因此导致了我国相关部门的研究一直在比较低的水平徘徊,从而无法研制出技术含量比较高的生产加工设备,无法进一步提高非金属矿生产设备的技术含量。
5.没有将先进技术投入到生产当中
为了更好地应对非金属矿技术含量比较低,质量比较差等问题,我国开始考虑引入国外的一些先进的技术,从而将其投入到非金属矿的生产过程中。然而,在将先进技术投入到生产过程中时还存在很多问题:第一,先进的技术转化为生产设备还需要比较多的时间,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周期比较长。因此,在转化的过程中我国还需要使用原有的设备进行生产;第二,在进行非金属矿加工的过程中,有很多中小企业由于生产规模比较小,利润比较低,因此这些中小企业往往选择继续选有陈旧的设备进行生产,从而能够更好地降低和节约资本。但是,生产出的非金属矿产品却无法很好地满足国际贸易市场的需求。
二、应对非金属矿国际贸易问题的策略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论述可知,目前我国的非金属矿国际贸易还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非金属矿国际贸易的发展。所以,必须要及时的解决我国非金属矿国际贸易的问题,进而更好地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为此可以参考以下几点策略:
1.进一步优化我国的出口结构
我国在进行非金属矿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仅仅出口非金属矿原材料是不够的,必须要进一步加大我国非金属矿产品的出口比例,进一步优化我国非金属矿的出口结构,为此可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通过鼓励非金属矿生产企业,将非金属矿加工为一些产品,从而更好地提高非金属矿产品在对外贸易中的比例;第二,加大对非金属矿出口的控制问题,非金属矿在国家的发展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很多国家已经开始将非金属矿作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同时开始对非金属矿的进出口进行限制。因此,我国可以效仿其他国家的做法,将非金属矿列为国家战略性矿种,从而严格限制其出口。
2.提高我国非金属矿产品的质量和技术含量
技术含量和质量是衡量我国非金属矿产品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我国非金属矿产品加工能力的重要指标,因此为了更好地进行非金属矿的出口,需要在国际贸易的竞争中胜出,需要不断提高我国非金属矿产品的质量和技术含量,从而能够更好地与其他国家的非金属矿产品进行竞争,为此可以考虑以下几点策略:第一,鼓励生产企业购买和使用先进的非金属矿生产设备,从而能够生产出质量较高、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同时也可以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更好地降低产品的成本;第二,对非金属矿产品的生产技术进行不断研究,从而能够进一步延长非金属矿产品的生产链,不断增加非金属矿产品的附加价值,更加有利于我国非金属矿产品的发展;第三,选拔优秀的非金属矿科研人员,使其能够为非金属矿生产技术的研究和发展做出突出的贡献,从而更好地提高非金属矿产品的质量,不断增加我国非金属矿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
三、小结
非金属矿在我国的国际贸易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然而在我国加入WTO后,需要应对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因此非金属矿国际贸易中的一些问题开始逐渐显现出来。本文通过总结目前我国非金属矿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问题,进而针对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相信随着我国非金属矿国际贸易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能够更好地推动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一、引言与理论研究综述
对国际贸易理论的研究自跨国界商品、要素流通和生产分工发展伊始几个世纪以来便一直是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热点及前沿问题。从古典贸易理论、新古典贸易理论、新贸易理论、新兴古典贸易理论到今天的新新贸易理论,对国际贸易学的研究历经五个阶段已逐步形成完整而成熟的理论体系。与之相比,大数据却是理论界较新且同样具有前沿研究价值的概念。虽然,数据作为世界的本原和人类认识世界的客观标度,对其认知历史可追溯到人类科学发展的起始(黄欣荣,2014),而大数据这一名词却在上世纪80年代美国人提出后直至2008年9月Nature刊登的一期以“Bigdata”为主题的专辑才得以广泛传播。此后,理论界虽以大数据为研究主题,从不同视角和学科、交叉学科领域对其进行探索,但这些研究或集中于对其概念和特点的探讨,相关文献如陶雪娇等(2013)、黄欣荣(2014),或集中于其技术具体运用途径和方向的分析,如黄晓斌、钟辉新(2012),李莉、顾春霞和杨亚楠(2014),邵鹏、胡平、齐杰(2014)等。将大数据与国际贸易学这两个前沿研究问题结合研究的文献资料很少。需求催生供给,近年来随着交通、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全球价值链的分工方式使得世界范围内的实体物品资源和数据流通速度加快、流通方式日趋复杂,研究如何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挖掘信息以促进贸易发展成为大势所趋。王碧宏(2014)、李连飞(2014)等从跨境电商、在线国际贸易等新兴国际贸易方式发展的角度解读了大数据海量规模及其挖掘技术和利用效率的提升对于我国国际贸易管理及发展带来的新机遇及相关挑战;曹云、王东(2014)和谢健明(2014)则选择紧跟时事,将大数据研究置于“丝绸之路经济带”开发和自由贸易区发展的具体操作案例中,研究大数据对国际贸易的重要作用;还有研究将大数据与贸易进出口直接关联起来,辩证地对大数据时代下进出口贸易发展的机遇及所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如薛静辰(2014)。从上述文献梳理分析可发现,目前学者对大数据下国际贸易发展的研究虽不是空白,但研究的角度比较单一,多停留在大数据时代所带来的信息分析及其挖掘技术运用到某一具体贸易流通环节(如消费者行为分析、营销模式变革或物流效率提升等)而促使贸易企业效率提升的表象上,并未涉及其深层作用体制或传导体制的分析,因而所得出结论的普遍指导性不强,对大数据时代国际贸易学理论及架构变化的研究稍显不足,也无法形成对国际贸易学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发展的全面而系统的认识。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对大数据下国际贸易学发展的研究还处于基本空白而亟待理论研究者们的探索与创新。已有的国际贸易学理论研究领域的发展创新,经过总结大都可以沿着贸易动因、贸易结构和贸易结果等层次进行归类总结(彭徽,2012),沿用这一研究主线,本文将就大数据时代下国际贸易在贸易动因、贸易方式、贸易内容、贸易结果和贸易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发展进行探讨,通过抽象具体商务和贸易操作中的大数据运用,深入剖析其深层作用理论,希望能从理论发展的层次去分析大数据时代给国际贸易学带来的新发展,填补研究空白。
二、大数据时代国际贸易学的新发展
随着数据信息技术的不断成熟和推广,我们所能分析和利用的数据的4V特征日益明显:数据总量规模增长巨大且呈指数级增速;来源和类型不断增加;数据价值突显。大数据的强大影响力已渗透到人们生活中的科技、经济、卫生、教育、军事等各个方面,有学者称大数据将成为开启人类社会的“第四次科技革命”的“红旗手”,更有甚者认为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直接意味着“第四次科技革命”。那么,就国际贸易学而言,大数据究竟在多大范围、多深程度上影响其理论发展呢?
1.大数据提供了贸易动因的新来源
深层解构国际贸易理论不难发现,无论基于何种发展层次的理论,贸易主体间的比较优势是贸易开展的动因这一结论已成为不可撼动的真理,理论的主要分歧点在于贸易主体的具体比较优势来源不同。已有的理论或从技术、要素禀赋等供给的角度,或基于相互需求、产品生命周期等需求的角度论述了贸易主体的优势来源。而数据作为重要的信息载体,它是知识的源泉,是企业创造价值和利润的原材料,是知识竞争的重要支点。拥有海量规模的大数据已为国际贸易主体带来新的优势来源:基于国家主体层次,庞大的数据资源储备被各国提到战略高度,将成为新的“知识基础设施”,构建国家综合竞争力;基于行业或企业主体层次,大数据为企业带来了新的商机和发展机遇,并作为新的、重要的生产因素成为行业或企业发展的“未来新石油”,提升了企业核心竞争力。这些新的比较优势的培育,将成为新的贸易动因,推动贸易进程。
2.大数据促进了贸易方式的多样化
传统的贸易平台为实体贸易,商品或贸易主体需经过漫长的旅途到达特定交易地点以供选择或进行面对面的磋商,这样大大加大了贸易的成本和风险。而今,大数据技术革命时代的到来所带来的商品参数的可传递性、消费市场需求的精确分析和交易货币的电子化等巨大变化已突破了传统交易的时间、地域限制,使得交易流程数据化;此外,大数据技术的推广促进了跨境电商或在线国际贸易平台的构建,完善了国际贸易的供需链条。大数据时代下,国际贸易突破了传统实体贸易形式,发展出了跨境电子商务或可称为在线国际贸易的新型虚拟网络贸易平台,这种贸易平台的强劲发展丰富了国际贸易方式,成为实体贸易方式强有力的补充。
3.大数据充实了国际贸易的内容
在以往,商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相关的要素流动占据国际贸易的全部内容,人们或有注意到由贸易所产生的贸易主体间的信息流交换,但也未将其放置在与商品、服务、要素等贸易内容同等重要的地位以作为独立研究对象,而是将其笼统地掺杂在贸易商品或服务商品内做细小的分析研究。大数据时代的诞生革新了这一现象。作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所衍生的“数字贸易”、“信息贸易”便是基于日益频繁及扩大的国际贸易中对信息流重要性的强调及价值分析,认为数字所包含的市场定位分析、消费者行为分析、生产者供应行为分析等重要信息是比具体商品更为重要的贸易内容。一旦某一国家或企业能够掌握这些信息,那么其市场决策及预测的有效性便可大大提高。因此,许多知名企业纷纷投入到数据库收集及分析的行列中,大数据也朝着产业化方向发展。许多大型跨国企业在进行市场分析与产品定位等决策前,花费大量成本进行数据采集及购买,这也成为了商品成本的构成部分。数字信息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不可或缺的内容。
4.大数据为改变世界贸易格局提供了机遇
自二战以后,国际贸易利益分配便形成了南北两极分化的格局,发达国家凭借其先进的技术或资源因素占据着贸易优势地位,主导着世界贸易长达一个多世纪并呈长期保持优势的态势。近百年来,许多发展中国家曾尝试多种改革手段,企图实现贸易额的快速增长、贸易条件的改善和贸易地位的提升,但一直收效甚微。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带来了新的机遇,在大数据发展的大环境下,国际贸易并不太多强调国家的天然资源基础而依赖于数据信息技术的开发利用,其优势的获取能力具有后天的可培育性,这为发展中国家的赶超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大数据信息的充分识别和挖掘能够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对国际市场消费需求的合理定位和预测,从而减少供求失衡的可能性,实现资源的最合理配置。这样,发展中国家在新一轮的贸易竞争中有望提升其竞争力,获取贸易地位的提升,进而改变世界二元贸易格局。
5.大数据带来了新的贸易风险
大数据作为一种符号,在拥有大量科学标示符号所共通的优点之余,也包含着致命的隐患。除却大数据运用中所包含的提取数据信息的技术壁垒,大数据作为即时、快速的信息,其高速的流动性在便利贸易流通、拉近贸易主体距离之余,也增加了贸易信息扩散或被贸易对手恶意攫取的风险,这将带来不可预估的贸易损失。更为严重的是,贸易的数字信息中包含有大量与居民生活、国家安全、军事防卫等安全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一旦被恶意破解、攫取和利用,将对国家关系、国家安全提出挑战。大数据背景下,贸易安全应该是国际贸易理论关注的重点。
三、结论与展望
时至今日,大数据作为海量的数据存储,将我们的日常生活囊括其中。徜徉在数据的海洋中,由数据信息挖掘和利用所带来的技术创新、生产率提高、经济增长以及新的竞争优势和新价值的产生已成为新一轮的生产力增长点。在此大环境下,我们分析国际贸易的新发展是可行且必要的。同时,在厘清新的时代背景下国际贸易发展的新特点之余,还应将其上升到理论层次,这样得出的结论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同时也有利于后续研究者做出更为具体而实际的理论政策建议。本文在对大数据时代下国家贸易理论层面可能发生的变化做了基本研究,不足之处希望在后续的研究中得以完善,也期待更多的理论研究者将目光延伸到大数据时代国际贸易学理论新发展这一领域,以共同探讨贸易理论的时代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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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有效地培养国际贸易应用型人才,必须提高现有实践教学质量。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际经济贸易专业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我国近几年的经济发展持续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也随之提高。但是在这一繁荣的背景下,逐渐凸显出了一系列问题,最主要的就是资源的不断减少,更为严重的是,有些资源是不可再生的,我们如果不注意加强保护,那么极有可能在今后的几十年间会造成不可再生资源的最终枯竭,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资源的使用,如果不合理的应用资源,那么我国的经济也不会得以继续发展。
一、国际贸易生态化的发展趋势
当前无论是我国还是发达国家,主要面临的世界性难题就是环境问题。所以在国际的贸易中就体现出环境与资源之间的矛盾。众所周知,在贸易交往中,最主要的因素就是资源,如果没有资源,就难以发展经济。所以国际间的贸易体系中的重点就是环境。为了将这一问题落到实处,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明确的体现出保护生态环境在贸易中的重要性。我们不能为了经济的发展而大力破坏赖以生存的家园,这不仅是为我们自己考虑,更重要的是为我们的子孙后代提供一个能够生存的环境。
二、国际贸易生态化与全球经济现实发展的矛盾
1.经济发展加速了资源的不平等性
在当前国际间的大环境中,主要面临的问题是环境问题。虽然在全球经济的推动下,我国经济的发展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但是这一趋势是以资源作为代价的。如果没有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而继续无视下去,那么我国的经济发展就很难与环境达到共同进步的效果。为了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我国正在实施可持续的发展战略。之所以这一策略适用于我国,是因为不同国家的资源消耗量是不同的,发达国家的人口较少,资源的消耗量也相对较少,而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纵使我国资源丰富,但是资源的消耗量也相对较大,因此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呈现出一种不平等的趋势,长此以往将会造成对生态环境的阻碍。
2.经济发展带来的资本不公平分配
根据各个国家不同的国情,因此对于经济的发展以及规模上都有所不同,所以不同国家为提高经济的发展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都呈现出一种不公平的现象。在发达地区的资源投入量明显要低于发展中国家。因为不仅仅是人口的因素,在其他方面还将影响着国家的发展。发达国家的生产力水平较高,主要是因为其注重科技的投入,所以在生产过程中经常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实现效率的提高。但是我国主要仍然以劳动力为主,高科技的设备使用率不高,由此造成最终效率上的差异。这不利于我国加入全球化生产的行列,更为重要的是所获得的资本主要向西方的发达国家传播,由此造成差距逐渐拉大,甚至出现及不公平的现象。
三、新形势下国际贸易生态化与全球经济难以协调发展的原因
1.国际贸易生态化发展与全球经济发展的短期目标冲突
当前,国际贸易生态化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从经济角度来说,国际间往来日益密切,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更加频繁,也因此提高了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增加了大量的物质财富,同时,供求关系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其二,我国是一个人口资源丰富的国家,加强国际间的贸易往来,促进国际贸易的生态化发展,有助于我国社会得到进一步发展,解决人口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因而也就有效的降低了因贫富差距大造成了社会矛盾。其三,环境资源与生态发展具有密切的关系,环境资源得到有效的保护,能够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在今后可持续道路的发展过程中,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2.WTO对国际贸易生态化与全球经济发展缺乏协调政策
我国在进入WTO后,与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变得更加密切,在这种发展趋势下,全球的经济也被带动了起来,但是人们并没有对全球化经济具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因而造成国际贸易生态化不能与全球化经济进行有效的衔接,二者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会对国家今后的经济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任何事情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只要找出合适的落脚点,就能够有效的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关系进行重新的连接,使二者形成一种密切的关系,这样不仅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还能有效的缓解生态环境与经济之间的矛盾。
四、对策建议
1.优化国际贸易生态化与全球经济的协调发展
开展国际间的贸易往来是随着时代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种贸易形势,国际间的贸易交流越来越频繁,可以有效的促进国家经济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但是不难看出,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其实也凸显着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急功近利的色彩愈发明显。人类社会的生活中,并不是仅仅具有经济这一个重要的内容,而是多元化的融合,其中还包含了环境、社会等一系列与人类可持续发展具有紧密联系的内容。因此,加强社会、环境以及经济之间的关系,是当前的重点内容,反过来也能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遵循国际贸易生态化与全球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则
在国际贸易往来的过程中,法律法规的作用十分明显。因为一切事物的发展都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如果急于求成就很有可能在这一过程中作出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尤其是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会存在众多的诱惑,如果不采用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极有可能会因为错误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对社会的发展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为了国际市场的公平公正,也要加强相关制度的建设,在不影响各国之间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国际市场规范的统一标准,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贸易往来,能够有效的减少不必要的问题。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我们不应该只注重经济效益的增长,而忽视了对于生态的保护,因为生态环境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基础,这二者是相辅相成,共同发展的,如果缺少了资源的供应,那么我国的经济就很难得到进一步发展。
引言
海运提单是国际海运货物运输当中比较常见的重要单证,其随着海运的发展而发展并产生与之相适应的制度。我国在国际贸易实务当中对提单风险的有效规避,主要采用提单欺诈防范及法律救济两个层面加以应对,我国由于在进出口的贸易额上不断增大,所以海上运输就成为重要的贸易运输方式,而提单就是其中的一种重要单据。由此看来,加强对其理论研究就有着实质性意义。
1.国际贸易实务中提单的种类及主要作用分析
1.1国际贸易实务中提单的种类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中提单的种类是多样的,按照提单上的收货人记载就能够分为记名提单以及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其中的记名提单主要就是提单的正面收货人一栏对特定人或者是公司都有着明确的记载,这一提单在流通性上有着很大的限制。而在指示提单层面主要就是在提单的收货人一栏有着某某人指示等字样的提单,在国际贸易当中使用相对比较广泛。还有就是不记名提单,这一类型的提单主要就是对收货人没有特别的记载主要就是表明持有人等字样,所以在国际贸易中的流通性层面比较强,但是风险较大[1]。另外,按照货物装船与否也能够分为已装船和收货待运提单,以及按照提单上货物不清洁的有无情况能够分为清洁和不清洁等种类。
1.2国际贸易实务中提单的主要作用分析
提单在国际贸易实务当中所起到的作用比较大,主要体现在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就货物运输达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证明,但并非是合同的本身。这也是承运和托运人间达成合同内容的证明,提单上有着相应的内容。提单也是承运人对货物交运保证的凭证,在卸货港要将货物及提单交给持有提单的人进行收货。而在托运人层面来说,就有着货物收据的功能,合法提单下提单持有人就是货物所有人。不仅如此,提单也是承运人收货并将货物装船的证明,它不仅能够对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及标志等情况进行证明,同时对收货的时间也能证明。
2.国际贸易实务中提单的主要风险分析
提单虽然在国际贸易实务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其自身的风险也比较大,主要就是伪造提单的风险。有的不法商人通过信用证的特征来伪造提单骗取货款,没有按照合同来装货或者是没有装货,这样就对客户造成很大的损失。其中的空头单证就是比较常见的伪造提单,也就是承运人或者是代理人等签发的伪造提单,在伪造提单的法律效力层面来说从我国的法律规定上是无效的,其带来两个重要的问题,承运人是否有权交货以及是否有义务交货。另外就是提单的预借风险以及倒签风险,在倒签风险类型上比较重要,这主要是在货物装船之后签发的,这就会比实际装船日期为签发日期的提单要早[2]。签发倒签提单尤其在时间上比较长就能推断承运人未使船舶尽快的派遣,承运人也会由于货物的运输时间发生迟缓而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预借的风险是在货物还没有完全装船就已经有承运人开始接管。这些风险不管是哪一种类型对于承运人来说都会给自己带来损失。还有就是无提单放货的风险,在当前的海运迅速发展背景下,提单已经成为物权的凭证,在提单风险中的无单放货风险主要就是没有整本提单,在船舶到达港口之后承运人接受收货人提单副本及保函提货请求。在还没有将正本的提单收回后就已经放货,这样就造成了损失。除了以上的几种风险之外,还有记名提单风险以及提单遗失风险,三分之二提单风险以及电放提单风险、多份提单风险等等[3]。
3.国际贸易实务中提单风险防范策略实施
第一,对国际贸易实务中的提单风险防范措施的实施要能够从多方面加以考虑,从法律救济的措施实施层面来看要能够申请扣押船舶。具体的实施步骤就是要通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权人在还没有提起诉讼时来提出扣押船舶的申请,按照法律程序对船舶实施扣押。然后就是及时的提起诉讼,在发现了对方存在诈骗的迹象过程中,就要及时的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可避免货款的损失。在提起诉讼之后关键就要找到准被告,转承运人是较为保险的,在对其很难得到有效识别的时候就要结合提单当中的相关条款对签发者来加以识别。最后就是申请禁令,对对方的财务进行调查,倘若银行有存款就请求法院进行冻结。第二,提单风险的防范还要在事前工作都要做好,选择资信情况比较好的担保人及托运人,国际贸易的正常交易当中要将客户资信的情况得以有效了解,这是对业务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对客户的资产情况以及经营情况进行大概的了解,对客户的信誉度要能得到有效保证,不能随意的撕毁契约。对于国际贸易当中存在着不良记录的就要避免与其进行合作,将风险控制在萌芽当中。第三,针对倒签提单的风险防范要从多方面进行,首先从托运人层面在倒签的时间远洋和近洋要能得到合理把控,短程的倒签不应超过一天,而远程的要在三到四天之内。对于货值相对比较大的就要能够和买方进行协商修改信用证。对于畅通的货物也可以要求对方将付款的方式进行改变。而从承运人层面的防范措施,在倒签提单的日期不能超过船舶在港实际装船日期,对于相关信息也要能保证其保密性。另外在收货人的风险防范层面在出现了货物的跌价趋势过程中就要通过对倒签提单加以利用降低损失将风险转移,收货人可通过海事部门登船要求查看航行日志并拍照,查实倒签提单就拒绝收货这样在赔偿的责任就得到了转移。第四,对无单放货的情况要最大化的避免,国际贸易实务当中凭保函以及提货担保放货是承运人在提货人没有正本提单下的通常做法。承运人在接受保函及担保过程中要能出具保函对资信调查进行保证。在具体的措施实施当中要能够避免无单放货情况的发生,还要能够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承运人要能提醒船长对无单放货的行为谨慎处理,从而来避免损失]。不仅如此,在买卖合同当事人的防范措施层面也要能够对贸易的伙伴充分了解,对资信的调查充分重视。第五,将海运提单的签署要能够严格化,在对提单进行签署过程中要能够加注承运人的名称。提单的签发地点是货物的装船港,而在签发日期上要能够是货物实际装船的完毕日期。对船舶装卸监督要能得到充分重视,并要随时掌握船舶的动态情况,船舶的行进中要及时和代理保持联系,加强警觉性并核实真伪。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对三分之一提单风险的防范要能加强。
4.结语
总而言之,对国际贸易实务中的提单风险的防范要结合多方面进行考虑,提单的风险对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也有着很大阻碍,也会扰乱贸易的正常秩序。所以必须加强提单风险的防范并保证提单的安全完整性,才能够进一步促进国际贸易实务的正常发展,此次主要从提单的风险问题分析及解决思路角度进行了研究,希望能对国际贸易实务的提单风险防范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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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后危机时代,世界经济中仍存在诸多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各国为刺激经济增长和保护就业,贸易保护主义再次风行,且呈现出新特点,致使全球经济进入贸易摩擦高发期。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际贸易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工业部门国际贸易对就业的影响
H-O-S定理指出开放贸易会使一国出口部门的产出得以扩张,并因工资提高而吸引国内生产要素跨部门流入;而进口部门的产出会呈现收缩态势,并因工资下降而引起生产要素流出。后来的研究者基本上是沿着H-O-S定理所规范的理论逻辑,在各种不同的假定条件下,分析国际贸易对要素就业的影响。中国学者在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中,多把研究对象限定为中国工业部门国际贸易对工业部门内部的劳动就业量的影响,其原因在于:第一,H-O原理作为现代要素禀赋理论的核心内容,主要用于解释产业间贸易问题,中国作为低收入国家参与产业内贸易的总量并不多;第二,工业部门的劳动力流动相对更加自由,因而比其他产业部门的劳动就业更具弹性;第三,统计数据相对完备。国内现有的文献可以分成两类,其一是从国家层面上说明中国工业部门对外贸易对部门内劳动就业的影响,其二是把实证研究的对象放在地区或者省级层面上。
(一)国家层面上的研究
总体而言,在国家层面上的经验研究都支持我国工业部门对外贸易能够拉动就业增长,出口和进口对就业增长的拉动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效应。杨玉华利用中国1978年~2004年的工业部门数据,借鉴并使用附加了贸易变量的C-D生产函数进行计量检验,得出结论认为,1978年~2004年间,出口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呈现逐渐增强的态势;同时,进口对就业的冲击也呈现逐渐增强的态势。[1]而若从贸易总量上看,根据蒋荷新的研究,国际贸易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呈递减趋势。出口拉动就业、进口冲击就业的效应不仅可以在工业部门总体上得到验证,在分部门的检验中也同样成立。[2]盛斌、牛蕊检验了1997年~2006年中国工业部门贸易流量对就业的影响,认为对不同技术水平的工业部门而言,出口总是拉动就业,进口总是对就业造成冲击。[3]明娟等人通过系统GMM方法对2001年~2008年的制造业数据进行检验,结论是制造业出口每增加1%,将引起制造业吸纳就业增加0.1%。尽管如此,不同技术水平工业部门的国际贸易对就业影响的差别仍然值得重视。[4]叶霖莉使用广义矩估计法对2001年~2008年的动态面板数据进行了检验,结果显示技术程度越高的工业部门,出口贸易对就业的拉动作用越大,而进口贸易对就业的冲击越小。[5]在总量的研究中有两个方向性的问题值得探讨:第一,贸易对就业的拉动作用是否存在阶段性差异;第二,进口贸易对就业是否只存在冲击效应。对于第一个问题,研究者多是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阶段划分依据,并且在实证检验中得到一定证据,如蒋荷新、[2]温怀德和谭晶荣[6]的研究。对于第二个问题,王燕飞、蒲勇健认为,在考虑经济增长和资本积累的情况下,工业品进口对第二产业就业造成冲击,但对总体就业表现为拉动效应。[7]喻美辞做了更为深入的研究,认为中国从发达国家的进口存在一定的R&D溢出效应,这种效应增加了整个制造业部门的就业,但是受到本土企业技术吸收能力和投资回报周期的影响,进口对就业拉动效应的显现存在一定的时滞。[8]
(二)区域或省级层面上的研究
研究国际贸易对就业的影响在空间上的差别,目的是能够有助于国内产业转移背景下区域贸易政策的制定。李永杰、张华初对1979年~2006年广东省的数据进行了检验,得出结论认为,广东省出口每增加1%,其城镇就业就将增加0.76%,而进口每增加1%,其城镇就业将减少0.77%。[9]尽管这一结论和其他学者关于全国或者其他地区的研究存在数量上的差别,但结论在定性上并没有显著不同,类似的结论可见于李永杰、刘欣[10]和黄菊英、蒙西燕[11]的研究。张亚斌、王颖把湖南省进口贸易对就业造成冲击的原因归结为该省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的产业结构。[12]温怀德、谭晶荣认为,东部地区出口对就业拉动作用在减小,而加入WTO后中西部地区的出口对就业存在显著的促进作用,因此主张出台鼓励相关外贸企业向中西部转移的政策。[6]
二、服务业部门国际贸易对就业的影响
按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尤其是美国、英国、德国所显示出来的经验,在工业化完成以后,服务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会显著上升,服务业的产出值占GDP的比重以及服务业吸纳就业量占全部就业量的比重都将出现大幅度提高,同时服务贸易额的增速及其在对外贸易额中的比重也将凸显。这样,在中国逐步向工业化后期过渡的进程中,研究服务贸易及其对就业的影响就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我国目前有关服务贸易对就业影响的实证研究结论存在较大差异。周申、廖伟兵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时间为界,对中国1997年~2000年和2001年~2004年两个阶段的数据进行检验,认为服务贸易总体上对就业有拉动效应,服务进口偏向资本密集型部门,对就业产生了冲击效应。[13]赵成柏对1982年~2006年的数据进行了检验,认为服务贸易与就业之间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服务出口每增加1%,就业量将增加0.338%;但与工业对外贸易不同,服务的进口也对就业有拉动效应,但比工业进口的就业拉动效应要弱得多,其原因被推定为中国服务贸易主要集中于传统服务部门。[14]范爱军、李菲菲对1982年~2010年的数据进行了协整分析,认为服务贸易进口每增加1%,就业量将增加0.069%,这高于服务出口的拉动效应(0.039%)。[15]这些研究结论存在差异可能是数据选择及统计口径的不同。同时也要认识到,中国2001年12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承诺需要一段时间的政策调整,相关的效应显现可能也存在一定的滞后期,因而分析短期数据未必能够甄别经济运动的真实逻辑。就中国“入世”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来看,现代服务业部门是开放的主要领域,而在中国现有的劳动就业结构下,有限度地开放这些领域对总体就业所造成的冲击应该是比较小的,而进口高端服务所产生的外部效应完全有可能拉动就业以更大的幅度增长。
三、国际贸易结构对就业结构的影响
国际贸易结构对就业的影响可以从两个层次上来考察:其一,工业或服务业内部不同行业对外贸易量的变化(即工业或服务业内部对外贸易结构的变化)对就业产生的影响;其二,三次产业综合对外贸易结构的变化对就业的影响。周申、杨春梅对1992年~2003年的数据进行了检验,结果显示,在考察期内,资本密集品出口对就业的拉动效果显著低于劳动密集品出口对就业的拉动,这样在资本密集品出口所占比重增加的情况下,出口贸易的整体就业拉动能力会下降;综合来看,在考察期内,纯贸易结构引起的就业下降超过3000万人。因此,研究者主张注重发展劳动投入系数较大的行业。[16]范爱军、刘伟华检验了出口贸易对劳动力跨产业流动的作用,认为从长期看,出口贸易对第一产业就业有冲击效应,从而出口贸易实际上推动了第一产业劳动力的流出,但流入第三产业的劳动力主要来自于第二产业,这样第二产业实际上形成了对第一产业就业的负扰动。[17]王燕飞、蒲勇健认为,1980年~2006年间,农产品贸易对第一产业的就业影响不显著,但促进了第二、第三产业的就业;更进一步,对外贸易产品结构的升级总体上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第二产业尤其是第三产业的转移。[7]阚大学对1985年~2006年的数据进行了测算,结果显示,2003年以后,第一产业对就业产生冲击效应,第二产业贸易的劳动就业效应在减弱,第三产业的平均贸易就业弹性高于第一产业,所以第三产业国际贸易对拉动就业仍有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研究者主张应积极发展第三产业贸易。[18]国内关于贸易结构对就业结构影响的研究,在理论上其实并未超出配第-克拉克定理所包含的范畴。在开放条件下,产业结构的变动势必影响到贸易结构的变动,这样内涵于产业结构变动的就业结构变动必然与贸易结构变动相关联。从国内现有文献来看,研究结果基本上支持了以下观点,即贸易结构的优化实际上推动了劳动力从第一产业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因而综合性的政策主张是积极发展低技术、劳动投入系数较高的产业贸易,从而实现增加就业的目标。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的劳动力流动受劳动者收入、地域、政策等诸多方面的限制,在这种现实条件下,部分研究中利用贸易结构偏离度指标来分析就业结构与贸易结构之间的关系,这一方法是必须谨慎对待的。
四、贸易模式对就业的影响
加工贸易因其规模巨大、涉及就业人数众多而在中国对外贸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中国经济实力和民族工业技术能力的不断提升,加工贸易因其“两头在外”、利润摊薄而面临转型升级的压力。但不可回避的是,加工贸易对积累贸易盈余和解决低技术劳动就业有着突出的作用,尤其是其就业吸纳效应对解决中国当前所面临的就业问题更具现实意义。在国内已有的文献中,研究贸易模式对就业影响的文章较少,并且几乎都是以加工贸易为研究对象。王怀民认为中国劳动力成本和商务成本的提高使得东南沿海地区的加工贸易逐渐失去比较优势,在外部需求因西方经济危机等影响而减少的背景下,加工贸易的发展愈加艰难,所以主张适时地促进加工贸易企业及其配套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以进一步降低其成本。[19]乔晶、刘星对2000年~2008年的省际面板数据进行分析后认为,加工贸易出口利用外部需求扩大市场带动就业,并且拉动了关联产业的就业,但随着中国加工贸易企业的技术升级与转型升级,加工贸易出口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在减弱;加工贸易进口主要是指企业从发达国家进口先进的机械设备,这会引致劳动节约型技术进步,从而对就业造成冲击,随着我国技术消化能力的增强,这种负面影响在弱化。[20]童永霞对中国东、中、西部15个省市近年的加工贸易与就业数据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西部的加工贸易就业效应最突出,贸易就业弹性为0.985,高于中部(0.92)和东部(0.96),其原因被推定为西部地区的加工贸易更加偏向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因而就业拉动效应显著。[21]
五、贸易开放度对就业的影响
用进出口贸易额指标测算其给就业量带来的影响,只能为判断贸易流量对增加或减少就业提供依据,却不能直接说明开放贸易本身是否有利于解决就业。研究贸易开放度对就业的影响,是站在更加理性的角度,以就业为标准对自由贸易的优劣进行价值判断。国内研究中涉及整体贸易开放度的测量时通常是用对外贸易依存度(可分解为出口贸易依存度和进口贸易依存度)指标来实现的,而在涉及某一产业的贸易开放度的测量时,一般是采用出口导向和进口渗透两个指标来实现,这些指标的构建方式没有本质区别。胡绍玲、刘旭对中国32个工业行业1998年~2003年的数据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出口每增加1%,可以拉动就业增加0.19%,而进口渗透对就业的影响不显著。[22]许统生、涂远芬对1995年~2006年的省际数据进行了分析,认为贸易开放度的提高在总体上对就业有拉动作用,中部地区出口开放度拉动就业的效果(出口贸易依存度每增加1%,就业将增加0.7028%)高于西部和东部,而进口贸易开放度对就业的冲击以东部地区为最强(进口贸易依存度每增加1%,就业将减少0.816%),其原因被认为是东西部地区产业技术能力的差距造成贸易对就业效应的差异。[23]余官胜、马颖对1978年~2005年的省际面板数据进行了检验,认为贸易开放对就业主要是通过要素禀赋对就业产生间接影响,如果区域人均资本量较高,贸易开放会减少就业,否则贸易开放可能会增加就业。[24]
六、简评
以上所述的文献绝大多数都是采用计量分析方法,希望运用已有的贸易理论,通过对中国数据的检验为定性判断提供实证支持。在已有的研究中比较一致的结论是:出口贸易拉动就业,进口贸易对就业有直接的冲击效应。总体上来说,研究者普遍支持大力发展对外贸易,但承认对外贸易对就业的直接拉动作用在弱化。今后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应该开展更加深入的研究,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探索:第一,中国的对外贸易处在世界贸易的序列中,伴随世界贸易格局的变换,中国对外贸易格局变化对国内就业会产生什么影响;第二,尽管已有少量研究涉及到技术问题,但是贸易导致的技术变迁对就业会产生什么影响仍值得进一步研究;第三,研究者一般是在实证结果的基础上根据已有的贸易理论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这些政策的提出或者有随意揣测之嫌,或者多少显得有些突兀,今后的研究应加强对已有政策的系统评价和政策偏误纠正研究;第四,有关国际贸易对就业影响的实证研究不应只局限在得出两个变量之间关系的具体参数估计,而应当以扩大就业为目标,研究在现有的劳动就业结构下,国际贸易发展的战略性新思路。
一、低碳经济下国际贸易规则受到的影响
国际贸易规则制订和变化的特征决定了低碳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引起国际贸易规则的重塑,我们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阐述。
(一)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将不断开拓出新的领域。
低碳经济下,一批新颖的贸易壁垒诸如“碳关税”、“碳标签”等都将随之诞生,发达国家将会把通过把国际贸易和低碳相关联作为收货利益的一种途径。世界范围内的欧盟国家和美国都已经开始实施这种手段,将碳排放制度与贸易活动相结合,建立了“碳关税”等法律法规。通过对碳减排能力较弱国家出口到本国的货品征收“碳关税”,这样可以达到维护本国或者本地区行业国际竞争力的目的。“碳关税”法律法规的建立是以发展中国家为主要对象的,即那些未和发达国家使用一样的碳减排制度的贸易合作伙伴。以美国为例,美国能源相关部门就有对外发出声明,对于那些不注重碳排放量计量的国家将收取“碳关税”,这种以碳减排为原有构建新贸易壁垒的思维理念非常巧妙,它一方面树立起保护环境的道德旗帜,另一方面有效的达到了保护地方产业的目的。如果“碳关税”政策最终得以在世界范围内实施,则全球碳减排权贸易将会迎来新的爆炸性的局面。“碳标签”则是由英国领先推出的新贸易壁垒。它是指通过产品标签的形式将产品从生产到回收的各个环节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显示出来,这样可以让消费者清晰的看到产品的碳排放信息。现阶段,包括欧盟、日本、加拿大等在内的多个国家都已经逐步在推广碳标签。一些国际大型连锁超市包括沃尔玛等也对它们的供应商提出要求实施碳标签。碳标签的实施对象主要是出口产品,在未来将会逐步扩展到国际贸易范围中。但是对于碳标签的制定和标准应当雨来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国际贸易组织进行统一商定,而不能是有单个国家制定的单边贸易措施。
(二)国际自由贸易的非歧视原则和无条件互惠原则受影响
低碳经济条件下,发达国家,诸如美国和其他欧盟国家会将低碳经济作为幌子,缩小自由贸易市场的供给能力,违背国际贸易的非歧视原则和无条件互惠原则。霸权稳定论提出的理念中指出霸权国如果能够通过遵守基本规则对各国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的制约,这样不但可以废弃现有的规则或者反对采用本国不支持的规则,而且还可以在新规则的制定中成为主导性的角色。而如果霸权国在霸权体系中能够获得的边际利益出现不断减少的情况下,他们在经济和政治方面的权利就会弱化,进而影响国际体系的稳固,甚至霸权体系出现坍塌。在这种情况下,国际体系出现不平衡且新兴国家发出挑战是霸权国家面临的主要问题,霸权国家的最重要的任务就是通过政策的调整使得国际体系恢复到平衡状态,具体从以下三方面进行阐述。首先是挖掘成本增加的原因并消除,诸如采取措施对新兴的挑战国进行经济或政治削弱甚至摧毁。其次是少承担国际义务,这也是美国政府现阶段采取的重要手段,其涉及到低碳经济的相关制度就包括绿色条款、社会条款、排放标准条款等。再次霸权国将不稳固的霸权体系作为资源来拯救衰落中的霸权。以美国为例子,自从世界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以来,美国愈发不加掩饰的以“接受美国的规则”作为救援或者救济其他国家的条件,美国的对外贸易政策逐渐演变成维护本国利益,削弱其他国家实力,实现本国政治目的的重要手段。
(三)保护环境是国际贸易规则框架建立的主要思路
低碳经济条件下,发达国家将会不断提高将环境与贸易相结合的速度,环境问题也会逐步主导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GATT是国际贸易的全球管理和协调组织,它在初始时期对环境保护对贸易的影响程度一直保持警惕的态度。而随着时间的进展,和环境相关的贸易纠纷事件数量呈上升的趋势,GATT所持有的观点也随之发生改变。自从20世纪世贸组织成立后,环境和稀缺资源保护就被正式定位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目标。为了能够同时实现保护环境和满足各个发展水平国家的需求,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就此成立。发达国家对于现存的WTO的规则均持有保留态度,他们认为该规则没有明确的可以达到环境保护目的的措施,该规则需要再一次的修订,或者至少要以环境保护为视角进行重新解释。例如,世界贸易组织中设立的有关碳排放与控制贸易的制度《2007年美国气候安全法案》中则对于单边贸易采取了限制措施,对于进口涉及到的产品时需要承担国际碳储备配额等,但是该法案又列出了三种特殊的情况可以免承担这些配额,包括和美国实施相似温室气体排放措施的出口国家;出口国经联合国的认证属于最不发达国家;出口国在法案特殊清单中。很显然,这种例外政策没有完全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给其他国家带来了利益上的损害。
(四)低碳经济将引起国际贸易格局的调整
低碳经济的显要特点即是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发展低碳经济势必对于国际贸易的格局产生影响,具体我们将从以下两方面分析。首先是商品贸易格局的调整。传统能源,包括化石能源、其他资源等将逐步下调他们在国际贸易中的比例,相应的,新能源、材料占得比例则会呈上升趋势。生产以及消费过程中能耗高、排放量高、污染严重的商品在国际贸易中占的比例会呈下降趋势,反之低碳商品所占的比重会越来越大。其次是地区贸易格局的调整。发达国家基本已经实现了从高碳经济转型为低碳经济,由于他们对于低碳技术和商品的掌控,决定了他们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将处于优势地位,而其他仍发展高碳经济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国家则必然的处于劣势地位。这种情况下,处于劣势地位的国家很大程度上将面临着接受被动减排义务的困境,导致高碳商品受到极大的制约。新兴国家在这样的国际环境下发展低碳经济将会面临着非常大的挑战。
二、重塑国际贸易规则情况下中国面临的挑战
由于中国的劳动成本较低,发达国家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保护本国的环境等将初级产品制造厂址都选在中国区域,并且大量的初级工业产品和原材料也都选择从中国进口,这样就导致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全球范围内都属于前几位。根据多方的数据统计,中国碳排放量呈快速增长的趋势,其受到的国际碳减排压力也逐渐增强。在经济不断增长的同时,中国在世贸组织的地位也不断的提高,贸易顺差呈持续扩大趋势。此外,在全球产业的区域划分中,中国成为各个国家产业耗能较高、排放技术强和各类污染的避风港。因此低碳经济条件下,国际贸易规则的重塑会给中国带来更艰巨的挑战,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中国外贸出口陷入困境
随着国际贸易规则的重塑,发达国家不断违背WTO规则,削弱中国的出口产业,给中国的外贸出口再次带来困境。《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对于美国减少碳排放的标准进行了定义并列出了详细的减排措施。依照此法案,美国有可能通过恶性边境税的调整干扰中美正常国际贸易。一旦美国采用这种方案,其他欧盟国家一定会跟随其后,这样非常不利于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维护。
(二)中国会陷入更加激烈的贸易规则话语权争夺之战
发展低碳经济从根本上来讲就是掀起了全球范围内争夺能源技术等支配权的战争。现阶段,对于低碳经济进行全力支持的国家几乎全部都是发达国家,它们的能源使用技术位于世界前列,对于能源的依赖性也不断弱化,同时发展中国家在贸易方面都对它们形成威胁。以欧盟国家和美国为例,它们之所以支持低碳经济,主要目的是想要弱化本国对于世界煤炭、石油大国的依赖性,而将重心放在开发新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通过这种举措可以有效的弱化这些能源大国对于本国的制约能力,从而影响这些国家在世界贸易规则中的话语权。从该角度进行观察,低碳经济将会成为世界各国国家之间进行博弈的有效手段,这对于世界的利益格局将带来不小的影响。
(三)低碳贸易标准的实施严重影响中国经济贸易
随着低碳贸易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中国的经济贸易受到了更为严重的影响。例如,美国以及一些欧盟大国借由支持低碳经济的名义对中国出口货物征收“碳关税”,显而易见,这就是借由环境保护的名义对本国的产业进行地方保护。再者,低碳贸易标准也可以被当做非关税壁垒。“碳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神偷到中国出口、国际贸易的各个方面,它们将对中国经济贸易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尤其当国际新能源技术发展成熟并投入市场时,这种影响会更加深远和恶劣。比如,中国产品从生产到出口的每个环节都会受到碳排放指标的限制,这将给中国的工业化发展带来非常大的挑战和压力。
国际贸易毕业论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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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当今时代,国际技术贸易已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际贸易专业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国际贸易融资重要性
在我国当前经济市场化进程中,金融总量开放度不断提高,对外贸易迅速发展,特别是国际贸易条件的改善、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升级、贸易部门经济效益的提高等,既是我国金融深化的结果,又反过来促进了资本流动和资源配置,推动了我国的贸易进一步深化。然而,我国的金融深化与外贸领域的市场化、国际化并不对称,外贸领域的市场化、国际化水平较高,金融领域的市场化改革较慢,开放水平较低,这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外贸发展。
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情况
1.我国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发展受阻的原因。一是企业的认识不到位,我国新一轮汇率改革才刚刚起步,在汇改之前,许多企业还没有意识到贸易金融的重要性,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尚不会以金融手段为贸易避险;二是企业的信用管理体系缺乏,大多数出口企业还沿用多年来形成的传统交易方式,忽视对进口方资信的调查,加剧了出口企业的收款风险。三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一些亏损企业管理混乱,资信欠佳,常因资金短缺而利用押汇、打包贷款等融资手段套取银行资金,甚至挪做他用。四是银行内部问题,各大银行虽然都有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但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在观念、体制、流程、产品和人员还不适应该项业务的迅速发展,特别是缺乏复合型的高素质人员。
2.各层面都在大力推进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近几年各家银行都加快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市场的拓展力度。中国银行2009年底的贸易融资余额约为240亿美元,占市场份额的35%左右,其出口双保理业务量超21亿美元,居全球首位,旨在建设国际一流银行,行先后获得海内外权威媒体评选的“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最佳国际业务”、“最佳贸易融资银行”等奖项;建设银行连续两年获得了《环球金融》杂志颁发的“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奖,标志着建行在贸易融资产品创新、服务技术和风险控制走在了同业的前列。国家越来越重视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针对日益严峻的对外贸易形势,2009年的“金融国九条”明确指出“改进外汇管理,大力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适当提高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方便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贸易融资”。
3.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畸形发展。基于其广泛用途,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已成为各家银行争相发展的业务。但是,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投资依旧占主导地位,即房地产行业。房地产行业的高回报导致了很多畸形的金融现象,特别是资金的投资预期回报率与房价的涨幅挂钩度越来越高,经营环境的恶化导致资金逐步由实体经济流入房地产市场。大多数企业和个人都在固定资产上过度投资,且其资金来源越来越依赖银行融资,甚至民间融资。一些地方的金融环境过于宽松,以温州为例,温州的金融生态环境在国内一直名列前茅,过去的几年里,国际贸易融资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途径让大量的贸易流通型企业获得超过自身承受能力之外的大量资金和额度,帮助温州的许多贸易型企业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一家不到1000万注册资本的公司可以拿到近3个亿的额度,且全部为担保方式。只要有足够的贸易业务的支撑,就可以拿到相应的融资需求,这就是国际贸易融资能够突破企业自身限制的一个有利条件。也就是基于此,大量的企业不惜一切代价做大流量,做大贸易量。
三、银行如何有效发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1.加强风险的防控能力。
(1)适应业务定位的变化,树立科学的风险经营与管理理念。一是针对国际贸易金融发展规划中的行业定位、客户定位及产品定位,明确和细化业务准入标准,通过市场细分,有选择地介入重点行业和目标客户,使风险的控制目标不受经营风险区间的变化而有所降低。二是实行适应国际贸易融资特点的授信规模控制方法,将评审工作的重心从风险识别逐步向风险评价过渡。三是加强与市场对接,建立有效的市场调研与沟通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授信政策和调整评审标准,合理引导营销取向。此外,不断提高专评审人员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的专业能力和水平,进而逐步形成“专家型”评审。
(2)加强业务交流与培训。加强与同业的广泛交流,通过借鉴先进的风险理念及操作模式,结合自身实际,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和水平。
(3)加强贷后管理。建立风险监控和评价体系,加强对市场的监控。对大宗商品价格、行业景气度等保持及时跟踪。
2.采取适应国际贸易融资特点的担保方式。首先,针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创新思维,制订操作性较强的担保方案。其次,充分引入第三方金融机构的信用,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进口国的国家风险。第三,积极鼓励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
3.结合市场实际和客户需求。在发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时,区分其目的是首要的。对于非融资需求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银行承担的风险较低,理应优先发展。对于改善现金流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要根据企业的自身实力,并结合其上下游客户的实力,进行选择性发展。
4.加快产品创新。分析交易链各环节融资需求和风险特征,研发适应市场的贸易融资新产品。将贸易融资产品与结算、衍生产品、风险管理工具等进行组合,为客户量身定做“贸易融资解决方案”。
5.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定期对操作、营销及管理队伍进行国际贸易融资方面的专业培训,促使基层人员主动学习相关知识。通过培育一支专业化的操作、营销和管理队伍,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1高职院校国际贸易专业实践教学现状
1.1强化英语教学
英语是从事国际贸易人员必须掌握一项基本语言,高职院校大多数学生英语底子较差,特别是在听说能力方面。我们需要加强在教学环节中培养学生的英语能力,如商务英语口语、商务语言听说等课程,学生不仅在这些课程中学到英语技能的同时,还可以学到外贸方面的相关知识和积累个人社会经验,同时学习到基本的商务交际理论。另外,在课后还需要同学加大口语的练习力度,如多举办些英语角、英语演讲比赛、观看英文电影等方式。
1.2传统的教学模式
首先,教材相对滞后,大多数教材中的国家贸易理论部分还是20世纪的八九十年代的,相比,现在我们进入21世纪,国家贸易形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如在国际贸易方式、国际贸易规范、国际贸易摩擦呈现多、杂、深的特点,进行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蔓延。现下,我们将这些变化趋势引用到我们的教学中,如何让去做?是国际贸易教学必须突破的问题。有优势的高职院校最好能用自编教材,现在的教材内容的滞后使得教学内容远离国际贸易的现实。前面提过,因为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哪怕是最新的教材都会有些滞后。鼓励老师在教学过程中使用自编教材可以弥补这一不足。
2国际贸易课程教学改革思路
2.1开展“模拟国际贸易”的实践教学
在课堂上,让学生模拟国际贸易流程中的不同角色,加强流程认识,这样可以使学生们对社会更进一步的接触,熟悉并更快的掌握国际贸易的业务技能,这样对自己从事国贸工作有初步了解,同时打下坚实基础。例如教学软件模拟。大多数高职院校都有国际贸易教学软件,软件中包括业务操作、单证练习、在线考试、知识网站及在线帮助等几个方面组成。在进出口业务操作中,我们将不同的同学分为不同的角色,如进口商、出口商、生产商、进口地银行、出口地银行的相互配合,这样的才能提高学生的动手的积极性,让学生知道每个外贸环节的具体步骤。
2.2将案例教学融入到课堂中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case-basedteaching),传统的教学只告诉学生怎么去做,没有形象的告知学生如何去做,而且书本上的内容与现实工作有一定的差距,而且学生会产生乏味心里以至不感兴趣,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学员学习的积极性并影响学习的效果。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拿到案例后,先要进行消化,然后查阅各种他认为必要的理论知识.这无形中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而且是主动进行的。捕捉这些理论知识后,他还要经过缜密地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这一步应视为能力上的升华。同时他的答案随时由求教师给以引导,这也促使教师加深思考,根据不同学员的不同理解补充新的教学内容。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操作性非常强的课程,如果仅靠教师在课堂上采取老师讲、学员听,听没听、听懂多少,这样的授课方式,那么最后只能在测试时才知道,而且学到的都是死知识。所以我们要把案例教学法多在课堂上进行讲解,如信用证、贸易术语等章节。
2.3师资力量的培养问题
从事高职院校国际贸易教学的任课教师大多数是刚毕业的,他们存在理论知识非常的丰富,但是实践操作技能却显不足,甚至有很多上了多年国际贸易课的教师都没有企业培训的经历和实际外贸的操作经验,这样的授课水平和能力很难为社会培养出既懂理论知识又具有实践操作能力的应用型人才。所以,我们要尽量把教师送出去,请进来,鼓励教师与企、事业单位合作,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
2.4积极参加各种职业资格考试,以赛促学
通过学习《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后,学生有多种职业资格考试可供选择,如全国单证员考试、全国报关员考试、全国外销员考试等,通过这些职业资格考试学生更深入地了解国际贸易实务操作,运用所学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
3总结
我国目前已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的经济实体,而且每年的进出口总额还在不断上升,这些数据都表明我国还需要大量的国际贸易人才,我们高职院校应该抓住这样的机遇,提高我们自身的实力,掌握经贸业务的职业技能,具备经贸业务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实践能力,我们才能受到企业的青睐。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国际贸易实践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要在今后不断的提高实践教学水平,这样高职的国际贸易教育才能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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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我国经济贸易的高速发展,中外贸易摩擦频繁发生。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际经济与贸易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企业方面
1.经营规模小,整体实力较差。沧州辖区新设企业多、微小企业多。截至2011年底,现存外贸业务活动企业1092家,自2008年新办进出口备案企业909家,占83%。这些企业大部分处于起步阶段,出口主要以管材、废料加工及轻工业产品为主,生产形式以耗能高、技术含量低和产品附加值低的制造业及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居多,普遍规模小,经营稳定性较差,抗风险能力弱,信用评级低,这都成为其申办贸易融资业务的障碍。
2.人员素质低,外贸知识欠缺。虽然随着改革开放各项政策的深化,外贸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的不断探索实践,在经营管理和业务操作方面已有较大提升,但在诸如沧州这种经济欠发达地区,企业管理人员及业务操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普遍处于较低位置。很多企业都是由内销转做外贸业务,不管老板还是业务人员,对贸易融资工具都了解甚少,有的根本不知道可利用国际贸易进行融资,对国际市场风险也无具体概念,缺乏利用贸易融资工具避险意识,更不用说主动与银行沟通,灵活运用各种融资手段进行交易,以更好地促进自身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开拓能力,来吸引更多的国外客户。这成为制约贸易融资开展的重要因素。
3.管理不规范,诚信意识淡薄。有些企业先天不足,买上几亩地、几台电脑,雇上几个懂点英语、会上网的人员,就开始做外贸业务,财务人员是兼职的,销售人员是临时的,根本谈不上规范的管理、科学的经营,有的甚至没有厂房,租几间办公室就开业。这样的情况让银行望而却步,更谈不上对企业进行财务技术分析及授信。有的企业缺乏长远发展意识,存有投机钻营思想,想方设法套取、利用银行短期融资,而由于对国际市场风险估计不足,资金不能及时收回,融资到期不能偿付,意图把资金风险转嫁给银行,所以,银行对此类企业选择的策略是坚决退出。
(二)银行方面
1.准入门槛高。从准入条件看,沧州辖区目前国际贸易业务仍以四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为主,沧州银行及农村合作银行尚未开展对外结售汇业务,近几年进入沧州的几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还都处于对传统业务站位、拓展阶段,顾不上开展对外贸易融资。而各银行的融资体系设计、具体产品开发及整体授信标准的制定一般以国有企业或大型企业为对象,以目前沧州众多微小企业的经营实力和管理现状,其信用等级基本达不到准入标准,更不容易寻求到合适的融资产品,即使那些处于成长期及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也一并被拒之门外,导致出现一种企业融资无路、银行融资指标大量闲置的非良性发展局面。从行业投向看,贸易融资投向行业倾向于传统的制造业、钢铁行业等,这些企业相对实力较为雄厚,抗风险能力较强,国际业务发展长期稳定,客户基础及市场需求稳固,但对其融资的条件依然偏为严格,除符合低风险条件的融资产品外,其他均需以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评定为基础。其他行业诸如轻工业企业、电子产品和文化体育类企业等,达不到评级授信标准,业务申请则困难得多。
2.担保落实难。各银行在受理企业对外贸易融资申请时,除将贸易对应产品应收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外,还通常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或者质押物。一般情况下,已具备一定实力且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虽拥有一定的授信额度,但在申请对外贸易融资前,其可担保或抵押、质押的厂房、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等,早已因本币贷款全部抵押给了银行,寻求第三方企业担保也有难度,一方面有担保能力企业本就不多,一方面对方是否愿意提供担保也是未知,因此,最终不得不放弃对外贸易融资。而对于那些刚刚起步的企业以及贸易公司,很少或者根本没有可质押的固定资产,难以落实有效担保,其他有担保能力的企业由于害怕承担风险也不愿意为其担保,因此,银行无法为该类企业授信,使其完全被挡在对外贸易融资的大门外。
3.适应产品少。近几年,各银行开发的融资产品相对较丰富,除了传统的品种外,像中国银行的出口汇利达、进口融信通,工商银行的“财智国际”“、出口订单融资”等,从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企业融资及避险需求。但沧州目前做融资业务主要还是以信用证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方式,如出口押汇、进口押汇、海外代付、信托收据等,不仅品种少,功能也较单一。一方面微小企业由于实力有限,签约客户多是小规模企业,很难获得境外银行信用支持;另一方面本身风险意识差,缺乏对信用证及出口制单方面知识的了解,认为信用证方式费用高、手续复杂,而宁愿相信国外客户,选择风险更高的TT结算方式。也正是由于此种方式,出口方承担了较大的收款风险,银行当然不愿替企业承担风险,因此,针对TT结算方式融资产品相对较少。
4.高端人才缺。当前银行业真正熟悉和精通国际贸易融资的高端人才很少,国际业务部门人员大部分是从原来信贷部门分流过来的,无论从理念还是工作方式上,很大程度上还是延续人民币信贷业务管理模式,对国际贸易融资产品一知半解,对其利弊和风险判断把握不准,对实现融资产品的综合利用,帮助企业在解决融资困难的同时有效地防范风险更是无从谈起。与沿海发达地区及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人才匮乏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发展缓慢的重要制约因素。
促进国际贸易融资发展建议
(一)政府协调支持
政府部门积极协调各种关系,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银行、企业、商务、外汇部门积极参与的对外贸易风险防范体系,搭建国际贸易信息交流平台,定期发布银行融资产品和企业投融资业务需求信息,组织融资产品推介会,并及时公布国际市场上贸易风险国家及不良商家信息,让银行和企业通力合作,以便及时采取有力措施防范收付汇风险。同时,逐步完善政府支持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及补贴措施等,消除外贸企业后顾之忧。
(二)银行通力保障
1.关注需求,选优组合。根据市场需求拓展开发新产品,关注客户整个贸易周期资金需求,将融资产品设计与贸易活动有机结合。根据企业实际对外贸易业务支付方式、期限,为客户量身定做最优融资产品或产品套餐组合。关注微小企业需求,加大适应性产品开发,诸如近几年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兴起的订单融资、仓单质押等,有效地帮助微小企业解决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资金困难,实现银行国际贸易融资服务真正增值。
2.分类评估,合理授信。一是对成熟类企业增加贸易融资授信。加大成熟类目标需求客户的国际贸易融资授信力度。二是针对微小企业起步晚、规模小、融资需求额度小、频度高等特点,实施分类评估,重点审查其管理者诚信状况、经营潜质、市场潜力及贸易结算方式等,从财务和非财务因素对其综合评估,实现担保形式及抵押物品多样化,降低贸易融资准入门槛。
3.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在大力开展国际市场新知识、新业务培训的同时,不断引进国际业务高端人才,逐步形成一支懂政策、懂产品、懂国际市场规则的国际贸易融资队伍,以便及时根据国际市场动态,掌握行情变化,通过风险信息的分析、利用,把好审查关口,降低风险系数,帮助企业有效融资、合理避险。
(三)企业提高能力
1.提高经营实力。要努力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增强市场竞争力,扩大将盈利转化为内源融资的能力。
2.强化信用意识。要不断规范财务和日常经营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合法和经营行为规范,特别是要强化信用观念,通过提升自身实力取信银行,与之形成良性的互利共赢格局。
3.增强融资能力。要加强国际结算及融资业务学习,提高融资意识和能力。首先,要了解国际市场,选择适当的国际结算方式。其次,要了解银行的贸易融资产品,正确选择和灵活运用。第三,能够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结算方式、商品特点等因素积极融资。
一、游戏教学理论概述
所谓游戏教学方法[1],又称学习游戏化,是在学习游戏化观念的指导下,在教学设计过程基于培养目标、学习者年龄、心理特征等方面,借鉴游戏,设计选择适当的发展工具、评价方法和教学策略。其中,游戏化学习的重点就是在教学中充分发挥游戏的教育性。柏拉图说:“生活必须作为游戏来过。”雅斯贝尔斯宣称“:人们为了寻求生命的答案,总是不断通过各种实践去不断变换身心自由释然的游戏,这种不断超越以求更新的活动可以说是倾听生命规律的行为。”[2]通过游戏的形式来帮助人们学习文化知识和生活技能的活动自古有之。20世纪初,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教育家皮亚杰[3]强调在对儿童的教学中运用游戏形式,让儿童“从做中学”,“从经验中学”,他认为游戏、竞赛等活动最适合儿童的心理特征,儿童在轻松活泼的活动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从而使智力得到充分的应用和发展,以此为游戏教学奠定了哲学的基础。根据KrashenStephen[4]关于语言习得中“情感过滤器”的假设,语言习得是个体情感系统滤后的产物,那些在语言习得过程中会引起负面情绪或与个体不愉快情感经历相关记忆的语言和学习过程都会被过滤到个体语言记忆系统之外,过滤的产物越多,个体对该语言体系的接收、处理及消化得越慢,甚至完全排斥对语言的习得。KrashenStephen还提到,焦虑、紧张、无趣等均为“情感过滤器”的滤网。因此,教师在第二语言的教学过程中一定要降低“情感过滤器”的过滤作用,提高教学的趣味性、知识性,激发学生的正面学习情绪,在愉快的教学环境下积极吸取教师所教授的知识。Hadfield[5]认为“外语课堂活动不仅和传统的课堂教学一样,对语言操练具有一样的效果,更重要的是,外语课堂活动能给语言习得者提供真实的交际机会,尽管仍然是在人为设定的范围内,进而将教室和教室外的世界连接起来。”这种鼓励自然交际的外语课堂活动将语言习得的过程转换成习得者自由交流的过程,将教室转换成准外部语言环境,将教师和学生的师生关系转换成平等交流的关系。当习得者的游戏意识和交际意识上升到一定程度时,他们就不会再因为担心犯口头上的错误而不敢开口了。随着习得者作为外语教学研究对象的深入,教学的多样性对教学效果的迁移作用更加受到关注,外语课堂游戏无疑为外语教学的多样性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正如RichardAmato所说,“外语课堂游戏可以缓和紧张的有压力的学习气氛,可以引发新的语言点和新的想法,可以给传统的教室带来更多的选择。”[6]
二、国际贸易专业英语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开学初,笔者用传统的教学模式给学生上了国际贸易英语第一单元的课程,该单元结束后,笔者对相应的知识点进行测试,并记录成绩。之后对这两个班级进行了第一次问卷调查,共发出问卷65份,收回65份,所有问卷都有效。通过问卷调查,笔者发现以下三个问题比较突出。问题一:你喜欢目前这种国际贸易英语课的上课方式吗?68%的学生表示不喜欢,13%的学生表示一般,8%的学生选择无所谓,剩下的10%的学生表示喜欢。问题二:通过目前这种教学模式,你能记住多少新授知识?47%的学生选择低于一半,31%的学生选择多余一半,3%的学生表示完全记不住,9%的学生表示几乎可以记住全部所授内容。问题三:你认为是否有必要改变当前的教学模式?67%的学生选择完全有必要,15%学生表示一般,7%的学生表示无所谓,剩下11%的学生认为没有必要。调查结果表明,绝大部分的学生对这种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模式不满意,可以看出这种传统的教学模式剥夺了学生作为课堂学习的主体地位,极大地扼杀了学生参与课堂教学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此外,基于该课程实践性较强,多数学生希望能有机会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操练,以便及时发现自己知识结构中的不足并展现自己的学习成果,而这些要求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下是较难实现的,所以希望授课教师能采用更有效的教学模式来指导他们进行学习。
三、游戏教学在国际贸易英语课程教学的具体应用
(一)实验对象与方法
1.实验对象
参加本次课题研究的实验对象为浙江海洋学院英语本科师范专业二年级学生,共两个班级。
2.实验采取的方法
采用对比试验、问卷调查、单元测试等途径采集相关数据,选取《国际贸易专业英语》中第8-16单元,采用游戏教学方法进行教学,而其他单元则用传统教学模式进行教学。
(二)实验对比阶段
1.词汇游戏
方法一:“单词接龙”游戏(以国际贸易英语中基本术语的教学为例)。在游戏之前,要求学生做好预习工作。课堂上,教师首先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一般每组5-6人。教师给出第一个单词,如freigh(t货物运输),然后要求每组学生写出以t开头的单词,如tende(r投标),然后再写出以r开头的单词,如ratio(比率),以此类推,在规定时间内哪个小组写出的单词在正确的基础上数量最多,则该小组获胜。这种游戏可以充分激发学生的好胜心,并通过互相帮助有效地对单词进行了复习。方法二:“找搭档”游戏。由于国贸英语课程中看起来相近或相似的概念较多,学生容易混淆,通过这个游戏,学生可以对相似或相近的概念进行较好的辨析。具体操作如下:首先,教师要进行一定的课前准备。准备好两个信封A、B。信封A中装有将要教授的概念性的容易混淆的词组,如:AbsoluteAdvantage(绝对优势)、ComparativeAdvantage(比较优势)、OpportunityCos(t机会成本)、averageCos(t平均成本)、CurrentAccoun(t经常项目)、CapitalAccoun(t资本项目)、CounterTrade(对等贸易)、BarterTrade(易货贸易)、EntrecoteTrade(转口贸易)TransitTrade(过境贸易)等,信封B里装有这些词组相对应的解释和例子。要求学生进行一定的课前预习,对游戏中所要遇到的这些概念性词组及其含义进行一定的了解。课堂中,先将学生分为若干偶数小组,一般7-8个一组。然后,将信封A、B发给小组学生,每组一半学生得到A里的纸片,另一半学生是B里的纸片,要求学生A根据自己手中的纸片去寻找相对应的学生B。如果所授班级学生的基础一般,教师在设计时,可以一词对应一个解释,如果学生程度较高,则可以设计一词对应多个正确的解释或相关例子、案例。如果学生对自己手中的纸条不是很理解,可以用英语向其他学生寻求帮助,相互探讨,在游戏过程中,教师要参与到各个小组中去,了解学生对概念性词组的掌握程度。最后,教师宣布正确答案并相应做出一定解释,并对最早找对搭档的小组给予表扬,通过这种游戏方式,学生可以通过相互讨论的方式进一步巩固自己的知识点,并及时对错误的概念进行纠正。
2“.情境模拟”游戏
所谓“情境模拟”游戏就是教师给学生营造一个适当的行为环境,让学生就某个中心问题展开讨论并通过表演的方式将讨论的内容和结果表达出来,以此来帮助学生掌握合理处理现实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的方法和技巧。以合同执行过程中保险问题纠纷为例,笔者设计了下列情境模拟游戏。首先,给出学生一个案例背景。如:国外某公司(简称买方)与我国一公司(简称卖方)签订一笔食品出口合同,交易条件为FOB大连,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随后,卖方收到了买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即备妥货物,办好出口手续,按期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并向买方发出了装船通知。装船于凌晨2时结束,半小时后载货船舱出现火情,船长立即组织救火,先启用二氧化碳系统灭火,但发现该系统失灵,只好使用消防水系统灭火,才将火扑灭。经商检部门鉴定,该批货物因火灾和严重泡湿而完全丧失商业价值。卖方立即通知买方,征求处理意见。买方来电称,卖方应负责卸下毁坏的货物,重新备货装船,并声称将指示银行撤销已开出的信用证。卖方则认为,货物已装船,合同义务已履行,没有义务卸下损坏的货物和重新备货装船,并认为买方应该支付已装船货物的货款。船方则因货物已毁损而拒绝签发提单,并以火灾免责为由拒绝承担赔偿。然后将学生分组让其对此案例进行讨论,并要求他们根据案例及其讨论的结果进行角色分配,用表演的方式将整个案例和他们所讨论出来的处理方法展现出来。最后,在教师的引导下,对各个小组的表演进行评价,特别是对最终案例处理方法进行点评,使学生进一步明确他们所讨论的案例处理方式是否正确,以此提高和巩固学生处理国际贸易中常见的合同纠纷问题的能力。此外,笔者还针对贸易条款的掌握,设计了一些不同层次的贸易谈判,让学生分别扮演贸易谈判、交易可能涉及到的各种角色,进行对话表演,以此来加强学生对专业术语、谈判规则及其他可能涉及到的注意事项的记忆和正确运用。
四、实验结果与讨论
(一)游戏教学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认知水平
皮亚杰认为,从认知的本质看,游戏的特征是“同化”超过“顺化”,也就是说“学生在游戏设计过程中把外界刺激所提供的信息整合到自己原有的认知结构中,从而提高认知水平”。[7]调查问卷表明,有53位学生赞同“游戏能帮助自己对国际贸易知识加深了解和掌握”,49位学生认为“游戏能帮助认识自己在语言沟通和国际贸易谈判技巧方面有待改善”。这些数据都说明游戏能有效地帮助学生理解国际贸易的理论、原则并能将这些知识初步运用到模拟的国际贸易谈判场景中去。
(二)游戏有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健康的学习情感
学习兴趣是学习中最活跃的因素,能够有效地激发学生内在的学习动机,强化学习动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创造性。游戏的趣味性让学生在吸收知识过程的同时,享受到学习的乐趣。绝大多数学生(93.4%)表明喜欢这种国际贸易英语课堂中的游戏教学方法,85.6%的学生认为游戏活动激发了他们的学习兴趣,92.9%的学生表示“通过游戏强化了课堂所学的知识”,由此可见,游戏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情感。
(三)游戏有助于提高学生的交际水平和口语表达能力
游戏教学在课堂中提供了真实的交际环境,学生在游戏过程中使语言回归到了自然状态下交际工具的位置。调查结果显示,86%的学生认为“通过游戏教学方式,自己比以前更愿意在课堂上开口讲话了”,96.6%的学生认为“通过游戏,增进了同学之间的交流与合作”,82.7%的学生赞同“自己的口语表达能力有一定的提高”。此外,在实验过程中,笔者认为教学游戏的展开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目的性原则。课堂发生的所有教学活动都是围绕教学目标而设计的,游戏教学也不例外,必须紧紧围绕教学内容进行。
2.趣味性原则。游戏教学之所以能让教师和学生都感受到快乐,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就在于它包含了游戏具有趣味性的特点。
3.参与性原则。游戏教学的参与性体现在让全体学生“动”起来,让每个学生都感受到与他人合作共事的乐趣。
4.纪律性原则。在游戏进行之前,教师必须向学生说明游戏规则,做到整个课堂次序张弛有序。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将设计合理的游戏运用到国际贸易英语课堂中,能在一定程度上激发学生的学习乐趣,提高学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速度和理论的应用能力,从而提高课堂的教学效果和教育质量。当然,笔者所想到的这些游戏方法只是游戏教学具体应用的冰山一角,还有更多的游戏教学方式等待我们去研究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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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以及在国际市场中的地位提升,很多企业都与国外的公司进行项目合作。管理是决定项目是否能够出色完成的关键因素之一,而管理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沟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际项目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1完善国际工程项目物资管理的对策
1.1严格采购计划的编制
由于国际工程项目物资管理涉及环节多、周期长,受各种环境因素的制约大,因此施工企业要制定一个科学的、合理的、规范的物资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的重点放在主要和专用的材料和设备上,来保障采购合适物资的按时到位。施工企业在制定采购计划时,要充分研究投标项目的合同条款和现场具体环境,根据工程项目实际需要和国际物流处理能力来综合制定。这里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全程物流时间,还有物资采购时间和进出口手续办理时间等。一般而言,施工企业对于一般材料的采购计划应该提高3~5个月就开始制定。对于贵重的大宗设备、物资等通常要提前半年制定采购计划。另外,一旦国外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出现变化,需要重新确定采购物资的型号和数量时,施工方应及时变更采购计划。
1.2供货商的选择
合理的选择供应商可以大大提高物资采购和管理的效率。国际工程项目投资大、周期长,需要设备材料较多,设备材料使用环境复杂。施工企业在选择供货商时要重点调查该企业的信誉状况、国外物资供应经验、企业内部管理以及是否通过国家权威认证。特别是对国外工程特殊物资或者昂贵设备有关的产品,要重点审核供应商有没有生产同类产品的经验以及用户的实际反馈情况。通过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可以甄选出实力强、经验丰富的供应商。
1.3合理、及时选择保险,控制运输风险
跨国运输路程长,面临自然环境以及各种政治风险,给施工企业物资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为了最大程度的规避风险、减少损失。施工企业与运输单位要严格区分货物运输责任范围、时间界限。施工企业按照国际陆路运输和水运保险有关条款购买合理、足额的保险。对于不稳定地区施工的项目,必要时需要购买战争险别,以避免由于货物损坏或丢失给项目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1.4做好应急计划
尽管采取了购买保险等规模风险的方法和措施。但不可否认,要规避所有风险是不现实的,在国际物流过程中,总会出现一些意外的风险,这就需要我们在对外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灵活制订出一项新的计划来对原本的措施补充。当发生意外风险时第一时间会有工作人员到现场处理问题,尽量将损失降到最少。
1.5专业物资管理信息共享
专业物资管理信息共享可以实现施工企业内部信息和数据的远程交换,不仅会让企业对每一单货物都进行准确有效的全程跟踪,还为企业的下步施工安排提供信息。再如,在财务监控方面,财务人员利用电子化手段了解研究每天的业务交接清单,做到对每一单货物在财务结算方面知晓详细情况,如:送货费、运费、中转费等费用的及时了解,通过这种动态的监控能够做到及时准备好资金,优化企业的资金周转。
2结语
总之,经济一体化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在“走出去”战略的指引下,大量国内施工企业参与到国际工程市场竞争中。施工企业应从全方位入手,在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做好国际物资管理工作,降低企业施工成本,最终提高企业的效益。
1国内外工程项目技术管理和影响因素差异
1.1管理的程序和内容上的差异
这只能用于项目技术内部管理和对施工的技术支持。有独立的设计院,设计与施工工作是分开的。但某些国际工程项目在这方面就没有国内那样明确和具体,所执行的唯一技术文件就是《技术规定》。国外项目技术管理内容除了国内项目技术管理的内容外,还包括对合同、采购、控制管理等的技术支持,以及施工图二次深化和分包商图纸设计、技术澄清等设计管理工作。
1.2工程监理的管理权限差异
国外的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设计、选材定货、施工质量和进度进行全过程管理,因此管理权限远远大于国内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权限。技术管理的绝大部分工作均需监理的批复,这样从资料申报次数、整改及整理时间及程序上无疑增加了难度。
1.3工程技术质量标准的差异
1.3.1国内工程中所采用的技术质量标准明确、量化概念比较具体。而许多国际工程中无明确的质量等级要求和具体的质量鉴定标准,或只划分技术等级,且技术要求的划分与工程的性质以及所在国的经济发展状况相关。了解领悟具体的技术质量标准,务必咨询澄清、研究项目《技术规定》。
1.3.2在国际工程项目中,对工程用料有明确的执行标准,而且执行起来非常严格,承包商不能随意更换主要材料的品种和供货商。
1.3.3在国际工程施工期间,对项目所进行的各类技术性能测试和检查很严格。值得一提的是在技术要求随着对施工条件的严格程度的不同也有所不同。
1.4施工图设计、工程做法上的差异
国际工程属于“三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在项目管理中合理深度交叉,施工图设计难度大,且施工图纸须经业主/工程师批准。另外,国内图纸设计(包括审批和发放)周期长,往往影响采购、施工工作。而国际工程图纸设计周期短,十分利于采购、施工工作;国际工程主要项目的工程做法在图纸上的说明比较明确,但不都是非常具体。还有些需要参照工程所在国一些习惯做法,通过咨询、观摩,才能知道它的具体细节。
1.5工程竣工资料管理的差异
国际工程竣工资料较国内工程相对简单,大量的文字资料比较少,通常用表格形式表达,附件通常为图纸,或者是来往信函,条理性非常强。
1.6工程项目管理要求上的差异
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一般聘请优秀的项目管理商或项目管理咨询公司进行管理。如果不能按照施工程序和合同既定标准,合理安排各项工作的衔接,精细组织,就会造成大量窝工和返工,降低劳动生产率,严重影响工程进度。
2国际工程项目技术管理的思路和有效策略
2.1强化现场技术管理
国际工程比国内工程面临着更多问题,项目技术管理要求简单、适用、经济且核心化。主要体现在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应注意可行性与经济性且务必简单适用上。由于国际工程施工受当地的设备、材料及施工工种专业人员的情况等诸多条件限制,技术部门制定的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成功与否决定了工程实施的成效。对技术人员素质要求实践经验更丰富,且技术与合同、控制、采购、工程部以及施工队的协作更加紧密相连,再者因操作者本身的技术素质存在差异,有时单靠技术交底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必须加强现场指导和监督,避免出现返工和差错。
2.2强化现场技术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落实设计和施工方案
现场施工人员来自多国,对施工对象不熟悉,理解观念有差异;再加上利害关系不明确,而且无任何经验可借鉴,任何错误将付出很大的代价。因此,现场技术指导和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此外,国际工程的技术要求一般都是严格强制性的规定,对由技术人员制定经业主/监理批准、认同的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要在施工中严格执行,否则工程不予顺利验收。
2.3落实责任工程师制度,提高施工人员技术素质和质量意识
责任工程师在技术、施工和商务等部门协调管理方面起到中坚作用,也是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最佳实施者。基于国际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特点,加强技术监督的强制性,逐渐落实责任工程师制度。责任工程师制度是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创新,它理顺了管理部的工作程序和岗位职,对项目全面负责,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管理。
2.4超前意识,工作要有前瞻性
国际工程项目,周期长且工期紧。工程项目程序繁琐且时间较长,如果没有超前意识,势必会影响后续工程的正常运作,因此,对工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有足够的预见性,并作好预防措施。
2.5国际工程需要高技术素质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国际工程是一个跨学科不断发展和创新的、对人才素质要求很高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国际工程公司为了获取利润只能是加强管理,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及控制消耗,合理组织施工工序来实现,因而国际工程需要高技术素质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先进的技术手段。
2.6先进的技术装备是搞好国际工程的一个基本条件
先进的技术装备的应用能够节约大量的劳动力,保证施工质量,使劳动力紧张得到缓解,施工进度得到保证。提高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才能保证正确操作那些先进的现代化仪器或设备。
2.7提高技术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是未来国际市场的需要
为了适应工程公司开拓国际市场的要求,通过诸如进行系列工程技术理论、国际工程管理方面的系统和专题培训等,同时建立公司的知识共享平台,以加强各级技术管理人员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科技创新意识,掌握国际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特点,努力适应国际工程建设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FIDIC条款),同时要提高专业英语水平,满足未来国际市场的需要。
结束语
国际工程项目技术管理的目标是降低项目施工成本、使项目施工方法更加优化,从而体现技术的重要性、向技术要效益。国际工程公司应与当地施工技术相结合,建立适应当地环境的技术体系,积极支持工程公司的市场开拓、理清国际工程项目技术管理思路,把工程技术发挥到最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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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出口模式进入国际市场,有形产品的国际物流将是企业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工作环节。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际物流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国际贸易对国际物流的促进作用
(一)国际贸易促进国际物流的进步
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为国际物流的各个方面都提出了一些要求,这种要求促使了物流技术的产生,物流技术包含很多内容,不仅包括在物流工作中所应用的各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方法理论,还包含物流活动中应用到的各种设施、工艺和装置的总和。国际贸易为世界各大企业提供了在世界市场相互竞争的机会,商品的质量和价格都是衡量商品价值的标杆,各大企业努力加强制作工艺,压缩产品成本的同时要想继续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就要从物流上入手。所以对国际物流的各个环节如材料价格和订单、运输成本都必须要有一个严格的要求,这种要求就成为了国际物流发展的内动力。
(二)国际贸易的发展不断对国际物流提出新要求
21世纪,人类的经济水平每天都在发展,需求层次每天都在变化,这种变化促使着国际贸易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对国际物流提出了新的要求。国际物流必须要满足贸易量的迅速增长,并丰富贸易产品的种类,还要及时调整国际贸易结构,以保证国际物流的质量和效率。可以说,正是国际贸易让国际物流与时俱进,不断成长。
(三)国际贸易影响着国际物流的发展方向
现今的国际贸易已经更加注重买方市场的发展,消费者的需求才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动力。现在的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日益个性化,所以国际贸易只有采取多种类少数量的贸易方式才能适应消费需求的转变。一些高额度小数量的配送需求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而且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这种配送需求很可能成为将来业务发展的主流。国际贸易也必将影响着国际物流走上专业化、集约化的道路。
二、高效的国际物流系统是国际贸易持续发展的保证
(一)货物的国际转移带来的国际贸易量的上升
国际贸易一般都需要跨越国境,这样一来,国际物流量自然会大幅度的上升。贸易量要求国际物流必须要让货物在运输、装卸、仓储等多个环节都获得便利,很多方面现代物流可以通过对现代科技手段的运用并选择货物流通的最佳渠道,用一种最能让消费者满意的方式将商品快速的送到消费者面前,提高市场对消费者需求的反应速度,加强资源共享,缩短产品的流通周期。通过规范化的作业避免在产品在流通中的各种问题,让消费者享受懂最好的服务。
(二)货物的转移对物流提出更高的要求
在货物转移的过程中,通常都要面对各种问题。和国内的贸易不同,国际贸易对国际物流往往有着更高的要求。国际物流环节多,周期长,风险大,遇到的问题和情况也更加的复杂。国际物流常常要在多种运输方式和路线中进行选择,还要按照客户的要求对零件进行流通加工,让商品能够满足客户的个性化。
(三)国际贸易与国际物流的关系
国际贸易促进着国际物流的发展,国际物流也支持者国际贸易走的更远。从以上的分析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国际贸易与国际物流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国际物流和国际贸易共同进步,共同发展。国际物流如果跟不上国际贸易发展的脚步,国际贸易的发展也会停滞不前;国际物流水平的发展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先决条件,大力支持国际物流的发展,国际贸易的发展才能获得更加有力的支持,才能具有持久的发展动力。
三、结语
高效的国际物流系统可以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物流基础,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前提。国际物流的发展还可以提高各个国家的参加贸易的利益,增加贸易的数量,降低贸易的成本,通过最合理的渠道来实现产品的加工和运输,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最为有力的支持。国际贸易与国际物流之间相辅相成,必须加强国际物流水平,防止国际物流的发展滞后于国际贸易,影响国际贸易发展的脚步。
一、国际物流对我国国际贸易的促进作用
1.国际物流对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增长起推动作用。我国参与国际贸易时间较短,还没有建立和形成比较完善的机制,很多都是借鉴而来。国际物流反作用于国际贸易,对我国国际贸易的被动式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通过物流规范、合同使得国外科学、先进的贸易方式让我国贸易商被动接受,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逐步形成与自身发展需要相符合的国际贸易规范。经济全球化引起的金融危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对外贸易,但是,这种国际性危机的负面效应只是暂时的。一旦这些危机过去,世界经济将迎来全面复苏,国际贸易也将大幅提升。
2.国际物流发展促进我国对外贸易规模扩大。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伙伴过于集中,明显在这次金融危机中表现出来。在以往我国的对外贸易中,美国、日本、欧盟为主要集中贸易对象,占我国对外贸易比重的百分之五十。这让我国的国际贸易环境的贸易依存度处于较高的状态,我国出口企业在金融危机中经营困难也跟这方面因素有关。随着国际物流的飞速发展,国际贸易规模也随之不断扩大。由于信息网络、交通网络、物流基地等基础设置都被国际物流网络化,让对外贸易更快捷、方面和广泛,也为扩大对外贸易规模提供了必要条件。因此在发展国家物流过程中,我国应该以国际贸易的全球网络化为依托,逐步扩展对外贸易区域,只有对我国出口进行全球化区域覆盖,才能确保我国对外贸易区域走向多元化,规模逐渐扩大。
3.国际物流发展可以降低我国对外贸易成本。在各个国家经济状况不同的影响下,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成本条件成为进行国际贸易竞争的重要场地。在这个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销售和生产成本已经没有再开发空间,物流成本成为唯一可开发的资源。根据相关统计,目前我国与物流有关的费用大概在一千九百亿人民币,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物流成本占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范围的比例,而在对外贸易过程中,物流成本是集装箱交货价格的百分之十五到百分之二十五之间,可以见得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在国内物流成本占有的比重都相当大。所以,国际物流的发展无疑直接对我国对外贸易成本的产生造成影响。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如果能将一些软硬件进一步改善,使之与国内市场和国际物流相接轨,那么可以让我国对外贸易的成本进一步降低。
二、国际物流发展的几点建议
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经济开放程度不断深入,我国国际物流业也得到了突破性进展,逐渐与国际相接轨。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国际物流业起步晚,还处于初始阶段,存在的问题较多,其表现为国际货物运输能力较差,物流基础设施落后,物流网络化、信息化以及标准化程度低、对外贸易和国际物流的运作效率低、第三方物流发展缓慢、缺乏具有高素质的国际物流人才等方面。因此,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发展国际物流时,应注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第三方物流是是指专门从事物流服务行业的企业,其具有专业化的特点,可以凭借这种优势以较低的成本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如果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大部分物流业,将会大大降低成本,提高物流效率的整体水平。因此,应从其他业务中将大部分物流业务分离出来,直接让第三方物流企业管理经营,让各个企业都侧重于自身核心业务的发展,从而增强企业竞争力。要鼓励非国有资本投入到物流行业中,让物资、供销、商业、储运等企业逐步发展为第三方物流服务角色,大力提倡物流企业经营主体、多元化投资、多样化物流服务。
第二,进一步加快国际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使得我国国际货物运输能力得以提高。要加快与国际相接轨的步伐,各级政府相关的主管部门应对国际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让国家与地区的物流发展规划与国际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相衔接。鼓励各种机构尤其是科研院校加大对物流技术设备如条码、包装、储存、搬运、装卸、标志印刷信息管理、运输等的开发。同时还要将科研院校在技术和科技方面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使之与物流企业有机结合,从而提高物流企业的经营与生产管理能力。
第三,推动物流网络化、信息化以及标准化建设,提高对外贸易和国际物流运作效率。企业内部在进行网络连线规划时,应将国内运输与国际物流系统考虑,采用先进的运输设施、运输工具以及运输方式,改进运输路线,建立一个通畅、高效的国际物流系统网络。国际物流信息贯穿于国际物流全过程,因而建立科学先进的信息网络系统是现代国际物流发展的关键。而要实现国际物流标准化,就要在加强计量标准、物流用语、数据传输标准、技术标准、服务标准以及物流作业等方面的基础上,强化组织协调工作的标准化,结合国际标准让各个标准协调一致,从而使得国际物流效率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提高。
三、结语
由于我国对外贸易相对起步较晚,企业在与国际物流接触的时候,已经初步建立起国际物流网络,要增强我国国际竞争力,就必须将国内物流与国际物流资源充分利用起来,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加快发展国际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推动我国物流的信息化、标准化和网络化建设,促进国际物流的发展。真正实现物流对国际贸易的促进和推动,实现国际贸易的极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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