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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海上运输中危险货物关系到承托运人的责任分配,因此责任分配前需判断货物是否危险。我国《海商法》中对危险货物的规定比较概括,国际公约给出了对危险货物详细解释,普通法对危险货物也有不同理解,需理清危险货物的概念。
关键词:危险货物 海商法 海上运输 国际公约
19世纪60年代前,海上危险货物运量少,也没专门法规指导这方面工作。1929到1948年间,化学工业得到较大发展,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种类和数量也大大增加,相应地由货物导致的运输事故也越来越多。据国际海事组织统计,通过海上以包装和散装形式运输的货物中有50%以上属危险或对环境有害的物品。危险货物无形中增加了运输风险,一旦出现事故不但会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还有可能造成海洋污染,因而海上危险品运输值得高度关注重视。危险货物的概念在判定承运人责任至关重要,有必要对货物是否“危险”做出判断。
我国《海商法》第68条对危险货物具体内涵未作出进一步规定,交通部1996年《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虽有所涉及但管辖范围只是我国内陆运输。我国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强制实施《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02年第31套修正案,同时危险货物的所有包装、标签、堆装及其他事项应严格遵守进、出港国和IMDG规则的相关要求。在含有涉外因素的海上危险货物的运输中,《国际危规》的效力高于国内法律法规,应优先适用《国际危规》相关规定。上述危险货物含义的论述同样适用于我国对于危险货物的认定,不仅要看此物质是否在《国际危规》分类中所具体列名,还要看此物质能否被证明具有危险性,只有对上述两方面进行分析才能够得出正确的结论。
《海牙规则》第4.6条将危险货物限定为“具有易燃、爆炸或危险性的货物”,这属于较概括的规定。
《鹿特丹规则》中危险货物是指根据其本身性质或特性对人身、财产或环境形成某种危险的货物;或虽本身不具危险性,但运输中已表现出对人身、财产或环境造成危险可能性的货物”,包括了对环境的危险。
危险货物的含义在国际公约中从最初包括对船舶货物的危险发展到对人员生命的威胁,最后到对环境的危险,危险的内涵不断扩大。危险货物虽未给出具体定义,但给出了较客观的标准。因为如果给出准确定义,不可能涵盖所有货物的情况。
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涉及危险货物运输主要有两部公约和八部规则。国际海事组织的《港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和运输建议书》中:“危险货物是指具有国际海事组织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所列货物类别的性质而准备运输的包装或散装的任何物品。”其中《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所列货物类别性质包括“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辐射以及污染环境等特性的货物。”IMDG规则还规定了货物的描述,分类,包装,标签和船舶贮存要求。
国际公约在规范危险货物海上运输上扮演了重要角色,法院判决时决定货物是否危险可以依这些公约的列表,在判断托运人是否违约时更为明确。
总之,《海牙规则》、《鹿特丹规则》等国际公约中对危险货物的规定都是开放的,正如制定《海牙规则》时不能认识到以后将会出现的危险货物种类,随着科学的不断发展,还将有新的内容补充与完善。
英国是普通法国家,有很多判例涉及到了危险货物的定义与理解。英国法一般认为有物理危险的货物和具有法律上危险的货物。
物理危险的货物即物理性质上具有危险的货物,普通法下的“危险货物”是指如果货物对与其接触的货物有高度的危害性,以至于可能导致船舶损毁或者船上其他货物的损坏或者船员的伤亡,那么这就是具有物理危险的货物。
危险货物不可能给出完整全面的定义,但很显然上述易燃、易爆、腐蚀性、有毒或者因为其他性质而又可能造成人身损害或者对船舶以及其他货物造成物理损害的货物包括在内。
英国有关危险货物最重要的案子便是“The Giannis NK”案。船舶装运的一部分货物是花生,另装在其他货舱的货物是小麦。船舶在卸港时发现了货物中有谷斑皮蠹虫,因此不能进港而结果船东需要把这货物(包括部分小麦)抛入大海。在该案中,贵族院指出:
(1)危险货物应有一个宽松的定义,而不是想当然的认为是易燃或易爆物品。这样一来任何货物都有可能成为危险货物如果有外来因素使得这些货物变得危险从而令有关船舶无法安全装运。
(2)即使货物不危及船舶但危害船上其他货物,也可当危险货物处理。危险货物未必要直接损害其他货物,间接带来的经济损失也包括在内。所以就算这些谷斑皮蠹虫没有污染到花生旁边的小麦,但与这批花生同船的货物都需要消灭,这已足够把这批花生定为危险品。
(3)贵族院认为托运人的责任是绝对的,即使他不知道货物具有危险性质,不存在疏忽,也要对危险货物带来的损失负责。
从案例可以看出,有无危险不仅是针对船舶和船员,甚至也是针对船上其他货物(小麦)而言,只要真正有危险就构成危险货物。英国法对于运输合同下对危险货物的定义主要以该货物是否具有真正的潜在危险为标准。
普通法下危险货物的物理危险与海牙规则中“易燃、爆炸或危险性的货物”的规定类似,但普通法下危险货物的概念更宽泛,其不仅包括具有物理危险的货物,还包括具有法律上危险的货物,即运输这些货物使得船舶受到法律风险或政治风险而导致扣押或者没收。
Cooke在“程租”中说:“原则上运输的货物的状态会导致……或者严重到延迟航程,这些货物就落入了‘危险货物’的范畴”。在“The Giannis NK”案中,大法官Longmore认为“托运人在没有通知承运人的时候承担可能产生船舶延迟的货物的责任”,“Mitchell,Cotts Cov Steel Brothers CoLtd”案中,大法官Atkin在陈述了案件事实后,也表达了对危险货物的看法:“若航程违反了货物卸载地法律,则货物就会导致船舶的延迟或者灭失,这与给船舶带来损害的危险货物并无区别”,所谓“法律上危险”的概念就是“法律障碍”,即运输货物遭到卸载地国家的进口禁止或未能符合有关习惯规定,而导致被当地政府扣留船舶,该延迟不同于其他形式的延迟。
有时当货物的物理性质没有直接给船舶、船员或者其他货物造成物理损害,但确实是给承运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如TheGiannisNK案中货物感染了谷斑皮蠹虫(不会在货物之间传染),没有给其他货物造成物理损害,但据卸载港口的法律法规,由于货物的感染,同船的其他货物都要倒入大海。那么被感染的货物的确给其他货物造成了间接损失,该损失不是物理损害,而是经济损失,那么这类货物在英国法下也被视为“危险货物”。
早期Senator Linie GMBH&Co.KGv.Sunway Line,Inc.案中,货物是三百桶二氧化硫脲(TDO),后运输过程中TDO的容器里起火。但装运TDO时既没被IMDG列为危险货物,也没被美国联邦法典规定为危险货物。此案发生后,两者都规定TDO为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的界定无具体范围,普通法下对危险货物的界定与国际公约有所不同,如《鹿特丹规则》虽对危险货物范围有所扩大,但对“人、财物或者是环境的危险”的危险是指物理上的危险,还是法律上的危险并未明确。有些情况下一些伪造的商品中这种扣押还会导致被扣押物品的物理损毁。大陆法系国家如我国海商法中并没有涉及到法律上危险货物的问题,那么自然理解《鹿特丹规则》下的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物理危险性的货物。
1954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成立了“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1956年提出了第一份工作报告,即《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建议书在国际上极具权威性,涉及到了各种运输方式和各类运输工具包装危险货物的运输。其中许多规定被国际上各种运输形式的专业组织、协会和各个国家采用或参考,作为制定各种运输工具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法规或规章的基础。国际海事组织的IMDG规则就是以该建议书为基础,且其内容有越来越接近的趋势。随着贮存货物的方法不断完善,如IMDG此类的规则也将更为具体,涉及到不同种类的货物应当如何处理,也就意味着规则将会更准确地具体描述货物的特点,那么危险货物的概念会越来越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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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国际比较
论文摘要:提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整体框架,并就风险管理的政策与流程、技术与系统、组织与文化进行叙述。分析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三个层次,对国际上对银行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进行比较研究,提出在组织架构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框架分析
(一)风险管理政策与流程
国际活跃银行的风险管理政策框架核心共同点包括:在管理信用风险方面大量使用风险度量模型,构建了比较严谨的内部评级法;采用VAR法等手段度量市场风险;通过严谨科学的内控系统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等。在政策上,通过制定科学的风险战略和投资组合制度、风险准备金提取制度、先进的客户和授信评级制度等,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
国际活跃银行在授信流程方面既体现出不同特点,也体现出共同性:一是对资产业务、贷款审批、放款操作进行集中控制;二是审批环节少,审批效率有高度保证;三是贷款审批和业务营销两个环节既互相分离和制约,又能紧密结合,确保贷款及时发放;四是贷款审批流程相对独立;四是对个人授权(特别是金额较小的授信),明确个人负责;五是授权清晰,根据风险程度进行权限划分,业务岗位一般拥有小额贷款审批权,以满足客户的紧急需求;六是从单笔交易审批走向对客户授信总量的控制。
(二)风险管理技术与系统
近年来,国际活跃银行在风险管理技术和系统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以违约率为主要工具量化风险
随着风险管理理论的创新和计算机技术的运用,现代风险管理正迅速朝着被科学量化的方向发展,企业信用状况的不同和信用状况的变化对信用风险的影响最终通过违约率的不同和变化而被量化,不同信用状况资产的违约率成为贯穿于商业银行进行风险资产度量、信用定价、经济资本配置以及信用衍生产品价格确定等全过程的核心工具之一。
2.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
现代信用风险度量模型主要有如下四类:
(1)信用矩阵模型(CreditMetrics),由J.P.摩根银行1997年开发,运用VAR框架,对贷款和非交易资产进行估价和风险计算。
(2)麦肯锡模型,在CreditMetrics的基础上,对周期性因素进行了处理,将评级转移矩阵与经济增长率、失业率、利率、汇率、政府支出等宏观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模型化,并通过蒙特卡罗模拟技术模拟周期性因素的“冲击”来测定评级转移概率的变化。
(3)信用风险附加计量模型,由瑞士信贷银行(CSFP)开发,它是一个违约模型,它在任何时期只考虑违约和不违约这两种事件状态,计量预期和未预期的损失。
(4)KMV模型,利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公式、企业的违约距离与预期违约率(EDF)之间对应关系等,求出企业的预期违约率。
3.高度重视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
国际活跃银行高度重视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工作,通常对借款人的评级以外部评级资料为基础,根据本行评级政策和方法,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更细致的划分。对每个授信客户和每笔授信业务的评级,除作为信贷决策的重要考虑因素外,还以此为依据,进行授信定价、提取呆帐准备金、配置资本金等。
国际活跃银行参照外部评级机构(如Moody’s和S&P)方法,结合自身特点制订内部评级体系,通过综合运用各种评级工具,实现评级尺度定量化。如法国兴业银行并不是简单地以财务报表作为评级的唯一根据,而是开发出财务分析模型、经济模型、支持度模型和国家风险模型等四个模型,对借款人进行综合的分析。
4.建立模型分析专业队伍和信息系统
部分国际活跃银行设立了定价模型(或模型分析)团队。由数学、统计、计算机等多名博士或专业人士为整个集团的模型进行服务。例如苏格兰皇家银行(RBS)有一个行业分析团队,共由40人左右的专家构成。通过行业分析组的研究,为业务部门推荐全行业排名前5-10名的企业情况。业务部门可根据名单,对优质客户立即着手进行跟踪,力图尽快建立客户往来。
(三)风险管理组织与文化
国际活跃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模式,可分为三个相互关联而又相互制衡的层次:决策层(专门负责风险政策的制定、检查)、执行层(负责具体的信贷业务)和监督层(负责监控业务执行部门的风险控制水平)。首先,在决策层,由董事会领导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信贷管理委员会等设定信贷风险管理策略。其次,在执行层和监督层,信贷业务由相对独立而又有机结合的三个模块构成:第一模块,根据信贷政策进行信贷营销、客户关系管理;第二模块,对信贷业务风险进行监控;第三模块,负责信贷业务的具体发放。这种模式可以从风险控制角度来实行全面的审贷分离,又能保证内部沟通渠道的畅通,并及时、全面、系统地进行内部检查和稽核。
1.决策层
从国际活跃银行来看,由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董事会对全行的风险控制负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等相关机构,负责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包括业务指引、额度设置、绩效考核目标等)。
瑞士银行集团(UBS)高层管理架构分为集团董事会和集团执行董事会(执行层面)。董事会负责公司风险管理基本原则、方针等,下设的执行董事会具体贯彻执行,包括批准核心政策、分拆风险限额给各业务部门、全面管理全集团的风险。
花旗集团设有风险窗口委员会,作为审议本行风险承受能力与风险政策的最高机构,检查和评价本行的所有风险。该委员会的工作包括三大部分:在全球范围内评估花旗集团所处的外部环境;评估公司各类风险窗口;议定公司期望的风险窗口水平并随之决定相应措施进行调整。
2.执行层
国际活跃银行的执行层有如下特点:
(1)紧密贴近市场
风险管理执行人员(机构)与业务部门联系紧密或本身就设置在业务部门内部,保证了风险管理不会脱离市场。比如,RBS在每个业务板块均设有风险官,通过他们直接审批自己权限内的贷款申请,并可根据公司的年经营额及所申请贷款的金额不同,在自己权限内进行审批。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保证风险部门的人员与前线业务部门尽可能相靠近,有利于其对客户、业务、贷款背景最直接、最客观的了解,从而保证对各风险因素最有利的控制。
(2)全口径的风险控制集中化
国际活跃银行最基本的共同点是对各类风险都实行了集中、统一的管理。例如UBS对集团内部的风险分类,根据业务风险和内部风险的不同特性,将所有风险划分成为业务风险和内部风险。集团的首席风险官(CRO)对市场、操作和信用三大风险进行总负责。
再如美洲银行,风险管理部门在四大业务线设立风险执行官,负责各自业务线中风险的监控职责。同时风险管理部也委任上述风险执行官监控全集团范围内的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
(3)强调风险管理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风险管理在银行内部处于较高层次和地位是其保持独立性的重要保障。德意志银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持风险控制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主要表现在风险管理的职能、人员和机构、报告路线等方面。
国际活跃银行的风险管理人员的任命、考核、调动等一般在风险管理系统中决定,派出到各地区总部或分行的风险管理人员也不受当地领导的制约。这就从人事制度上保证了风险管理的独立性。风险管理工作,包括信息的传递、风险管理方针政策的施行、授信项目的审批等,一般都在风险管理系统内进行,不受分行或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干预。
(4)贯彻“明确个人责任”的原则
花旗银行对产品风险经理、地区风险经理等制定了具体的责任和义务,如:产品风险经理要设定风险限额和进行限额控制,履行风险分析责任、政策和流程控制责任;地区风险经理负责贯穿于这一地区所有产品的市场风险管理;作为当地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代表,在所在地区充当风险管理协调人。在这种明确的个人责任制度下,审批过程变得简洁、高效,不会出现推诿扯皮现象,也不会出现形式上集体负责,事实上无人负责的问题。
3.监督层
在监督层面,国际活跃银行有的通过董事会领导下的稽核委员会进行监督,也有的通过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设的监督检查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一般都与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保持独立。
例如UBS集团,集团内部稽核部门的设置是独立于集团内其它任何部门的。该部门主管直接向集团董事会主席报告,同时协助董事会对执行层面的内部控制事项进行及时的掌握和监控,特别是在评估集团内控机制有效性方面。该部门还为风险管理、控制流程、法律法规、以及是否符合监管当局的规定方面提供独立的评估体系,负责向董事会和公司治理委员会递交年度审计报告和半年经营报告。该部门通过和主席办公室以及稽核委员会成员的密切沟通,向他们提供集团内控方面的重要事项动态及有关解决方案,同时还和瑞士联邦国家委员会或其它银行监管部门保持良好的往来。
二、我国银行风险管理框架建设的原则
在风险管理流程方面,应结合国际通行经验和中国的实际国情,制定行之有效、监控到位,包括授信发起、授信审批、授信发放、贷后管理、授信收回在内的风险管理流程。在授信发起环节,通过“项目库”和客户信用评级严格授信准入管理;在授信审批环节,通过独立的尽责审查、民主的授信评审、严格的决策纪律和问责制有机结合,保证授信决策的科学有效;在授信发放环节,由独立的授信执行部门负责放款审核;在授信收回环节,由专业的资产保全队伍进行催收、核销。对于零售授信客户,区别不同产品实施不同的审批模式。对于风险相对较低的个人消费类贷款和小金额个人经营类贷款,可由零售贷款中心进行审批;对于大金额的个人经营类贷款和全部法人类零售贷款,按照公司客户授信审批程序执行。
在风险管理技术方面,应建立内部客户信用评级体系,设定信用等级及评价标准,根据企业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经营管理、履约记录、发展能力和潜力等方面的指标,确定客户的综合评分,修正、确定客户信用等级,通过在线评级系统实现客户评级。根据监管要求,建立风险资产分类体系,尽可能增加量化因素,准确评价资产分类。授信资产风险分类应涵盖全部资产,包括表内及表外,信贷及非信贷资产。可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方法,尝试采用贴现现金流、迁移矩阵方法等进一步完善风险资产分类方法。在信贷组合管理方面,应按照风险分散、风险预警和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最佳原则,探索实行信贷组合管理,开发组合管理模型,建立组合管理系统,应用于实际的信贷决策、资产结构调整中。
随着市场化、股份制改革步伐的加快,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改造势在必行,框架设计和机制改革工作迫在眉睫、任重道远。在建立风险管理框架的基础上,按照全流程的理念,构建信用风险管理各组成机制,包括准入退出机制、风险评价机制、授信决策机制、监控预警机制、组合管理机制、资产证券化与信用衍生机制,如图1所示。
三、我国银行风险管理框架建设的内涵
1.明确风险管理战略
应制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纲要,明确提出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战略,并通过宣传培训,使其深入人心。要按照风险管理战略,推动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确定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框架、风险管理运行机制、风险管理目标等核心问题,建立KRI(关键风险管理指标)体系,推进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2.建立风险管理架构
建立风险管理最高决策机构,确立大风险管理体系。按照商业银行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要求,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如,可在董事会下设立风险政策委员会。董事会及下设的该专业委员会是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核心,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管理。建立风险管理模块,分类指导,差别运作。强化对海内外分支机构的垂直式管理。由总行对全球风险管理进行总体规划,区分海内外机构特点,加强系统管理。通过资格认定、绩效考核、政策制定、授信审批、业务指导、专项检查和调研等方式,加强对海内外分支机构的垂直式管理,强化风险管理的独立性。
3.完善风险管理政策
提出风险管理政策、制度目标框架及其实施规划,启动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库和政策制度电子平台的建设。制定政策分层方案,推进各层面的政策制度建设。
对风险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初步形成完整、明确的政策制度体系,增强制度的完整性、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支持授信业务发展,适时调整、规范、创新政策制度。对已有的政策制度不适应业务发展的,及时进行调整;对业务创新需要相应的制度,及时予以规范;对业务发展需要在监管政策制度方面有所突破的,及时研究。
4.改造风险管理流程
按照集中化、专业化、扁平化、垂直化的原则,逐步推进授信全流程各环节的改革。解决授信全流程各环节的职责划分,兼顾决策程序的完整与审批效率,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对决策各环节的后评价。
结合不良资产的分布情况和形成原因,可考虑调整授信决策程序,实施授信决策的集中化。调整授权管理模式,实施客户总量授权,推行总量审批方式,加强授信总量风险控制、提高审批效率。对公司客户授信可实行逻辑集中审批,建立专业审批人授权管理体制。
作为授信流程整合的配套工程,可改革授信评审委员会制度,对授信评审委员实行专职化,对授信评审资源进行统筹调配。制定授信审批材料的格式化、规范化要求,完善业务部门评估报告和风险部门审查报告的标准格式,明确授信审批标准。
除了授信决策环节外,对贷前、贷中、贷后的全流程进行梳理,从授信发起、授信审批、授信发放、贷后管理、资产保全、授信收回各授信环节进行细分,实施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改革,有效降低授信业务的操作风险。全流程信用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如图2所示。
5.创新风险管理技术
调整细化客户评级指标体系。开发在线客户信用评级系统,将所有客户评级信息在总行集中。调整风险分类的基本方法和标准。尽快实现如下转变:由五级分类向实行内部拨备转变,由内部拨备向按照银监会要求实际计提拨备转变,并进一步向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计提准备金转变。细化公司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扩大五级分类范围,将表外资产纳入五级分类管理,制定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对各项垫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贴现押汇)和信用卡透支业务进行五级分类,制定统一的分类指引,加强对基层机构的培训、调研和指导。研发风险分类评估模板,提高风险分类量化水平。
可考虑与外部机构合作研发组合管理模型,试行信贷组合监测管理,按季对公司信贷组合的历史违约率和风险调整后监管资本收益率进行监测,从行业和地区两个维度进行风险预警和评估报告,在此基础上制定行业和地区风险监测指标,提高总行层面组合管理工具的速度和效率。深入研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资产组合管理等基础理论,逐渐缩短与国际先进银行的差距。
6.严密风险资产监控
建立监控系统,完善监控机制。在监控手段上,从依赖手工报表进行静态监控,转变为通过系统进行动态监控,确定监控指引,明确监控重点。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按不同标识分类,重点监控大额贷款、集团客户贷款、关注类贷款和借新还旧贷款,特别对以上几个属性都有的贷款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建立潜在不良项目库、不良大户监控库等。定期对新发生不良进行分析,建立新发生不良项目库,及时掌握新发生不良授信情况。
不断增加监控深度。明确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分绩效考核指标,对授信发展情况、新发生不良情况、大客户授信情况进行定期监控,加强对不良贷款的成因分析,对资产质量真实性进行检查。推进客户风险预警机制建设。建立负面信息网和经济情报预警平台,提高风险预警和提示的水平。
7.建设风险信息系统
应制定风险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整理提出全口径风险管理的数据需求,推进信息电子化进程。提出授信业务数据库建设的需求和具体方案、预算,推进数据库的建设,建立资产质量监控系统和全流程的授信处理系统。针对风险管理信息技术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风险管理技术实施计划,并按计划推进各项工作,包括数据差异分析和构建风险管理信息数据平台,基于法定资本的资产组合管理,开展违约率测算、信贷系统数据清理、风险预警系统的开发及专业统计软件的引入等。
8.培养风险管理专业队伍
完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建立一支风险管理专业队伍,通过多种方式不断提高风险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建立风险管理专业序列。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定风险管理负责人资格认定办法,强化监管责任。加大法规宣传教育等。充实专业人才,优化风险管理人员结构。培养一批授信决策专业人员,包括尽责审查人员、授信评审人员、专业审批人员队伍的建设。增强授信评审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为问责审批人提供更加充分的专业支持。通过考试选拨、统一培训,建立评级人员专业队伍。。
9.传播风险管理文化
倡导全员的风险管理文化,培养全员的风险理念,提高风险管理的知识水平和专业能力。结合绩效考核,建立风险管理考核体系和后评价体系,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更新观念,平衡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矛盾,由重审批向重全程管理转变,由重单笔业务、单个客户的管理逐步向重资产组合层面的管理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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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迅猛发展,内河危险货物运输呈井喷式发展态势,但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和环境污染的风险也急剧增加,本文主要总结了目前我国内河水域危险品货物运输的特点,分析了当前我国内河水域危险品货物运输存在的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风险、隐患,并针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提出了防控的方法、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内河运输 危险货物 风险 对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内河水域已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水域地区石油、化工、能源、城镇燃气以及交通等行业发展迅猛,经由内河船舶运输的危险货物运输量也大幅增长;同时,因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具有运量大、节约、环保、运输成本低的优势,加上江海、干支直达运输的发展,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及危险货物装卸码头数量迅速增长。危险货物船只、沿岸的危险货物码头在为沿江地区带来经济繁荣的同时,也成为潜在的污染源。
所谓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及污染危害性等特点,对人和环境会带来危险或潜在危险的货物。
长江水系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主要品种有:苯、甲苯、二甲苯、甲醇、乙醇、丁醇、液碱、冰醋酸、硝酸、苯乙烯、醋酸乙烯、乙酸乙酯、苯酚、苯胺、醋酸、甲醛、硫酸、液体硫磺、二氮甲烷、四氯化碳、环已酮、丙烯酸、异丙醇、异辛酸等,品种总数超过60个。
珠江水系危险货物运输品种主要有:硫酸、盐酸、烧碱、甲醇等。
危险货物运量逐年上升,化学品船舶的运力逐年增加,但大量船体结构不合理,技术状况落后的老旧危险品船舶仍然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
载运货品的种类日益繁多:随着重庆、四川化工基地和镇江、南通、武汉等化工基地的建设,内河化学品运输种类从常见的柴油、汽油等货品逐渐向纯碱、氯化铵、烧碱、甲烷氯化物、苯类、酵类等多种类化学品运输转变。
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呈大型化趋势:随着长江沿江各大中城市石化工业的快速发展,化学品运输船舶呈现大型化发展趋势,目前,长江最大化学品运输船舶载货量已达3000T。
危险货物载运的流域面积越来越广: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持续推进,我国西南地区已成为我国重要的化工基地,形成巨大的化学品生产和外销基地,使得危险货物运输的水域从中东部向中西部扩大。
对散装液体货品,现行规范是CCS《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结构与设备备规范》和《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结构与设备规范》;对包装运输化学船舶,其技术要求分散在《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规范、规则中。相关内容不能充分体现内河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共性与个性,既不全面也不系统。因此,建议如下:
在《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增加专门篇章“液货船”,其内容包括油船、化学品船和液化气体船舶的特殊要求;
在《内河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增加专门篇章“危险货物运输”,涵盖包装运输危险货物船舶、散装运输固体危险货物船舶、油船、化学品船和液化气体船的特殊要求。
BV、GL通过开展化学品船舶防碰撞的系列研究,对双壳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双壳的塑性变形性能提出了要求,并在其规范中据此对船舶进行了分级,大大提高了船舶的防碰撞能力。据了解,国内一些船舶研究机构也开展了类似的船舶防碰撞项目的研究,从能量和极限撞击速度等方面来评估船舶防碰撞能力的方法。希望尽快将研究成果纳入规范,提高船舶的防碰撞能力。
水上危险品运输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快速性和严重危害性。事故一旦发生,为提高应急反应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水上危险品运输事故的危害,应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体系。除了建立水上危险品运输应急指挥网络外,对具体的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而言,应建立船载危险货品数据库和应急响应信息支持系统。
目前,发达国家在内河运输化学品方面,均已建立了完善的化学品数据库和应急响应系统。在美国,1971年便成立了化学品运输应急中心(Chemical Transportation Emergency Center,CHEMTREC),在化学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活动中,主要向应急处理人员、运输公司、医疗人员等提供信息、技术、医学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此外,美国海岸警备队(US Coast Guard)针对水运化学品的特点,研发了专门的化学品危害应急信息系统(Chemical Hszards Response Information System,CHRIS)。在欧洲,欧洲化工协会针对具体化学品或性质类似化学品统一编制了运输应急卡(TREMCARD),在欧洲各国推行,是化学品承运人或现场救援人员获得应急信息的重要参考文档。它的内容主要包括6个部分:①货物危险性;②泄漏处置;③消防措施;④个体防护;⑤司机行动;⑥医疗急救。该卡有专门针对水运化学品泄漏(marine chemical spill)的应急指导。在加拿大,1979年设立了加拿大运输应急中心(Canadian Transport Emergency Center,CANUTEC),隶属于加拿大危险货物运输指导处,主要向危险货物紧急情况处理入员提供信息支持。该中心已开发了“Emergency Response Guidebook”系统,收录了l966种化学品的应急响应信息。
目前我国各地一般都有化学品应急技术中心,但尚没有专门针对内河化学品运输的应急响应信息系统,某些化学品应急卡的内容,尤其是应急响应的内容较为简单,且只是普遍性,对船舶没有针对性。因此,建立船载内河常运化学品数据库和应急信息系统十分必要。所谓化学品数据库,是包含了化学品的理化性能、灾害影响、应急措施、适装船型等诸多内容的“知识库”,以美国海岸警备队制定的CHRIS系统为例,一个典型的货品数据库。而化学品应急响应信息系统则包括了化学品数据库、分析评估、决策支持、信息服务等多项功能。因此,建议开发危险化学品数据库和应急响应信息系统。
危险货物生产企业、承运公司、危险货物码头要尽快建立起全方位安全可靠又确实可行的安全管理体系。目前,国内一些危险货物承运公司已经开始尝试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但实际很多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没有很好的运行,一方面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另一方面是体系制定得不科学不合理,难以运行。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相关企业均已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每一种货种的安全运输标准,落实危险货物运输每一个环节的责任。从签订运输合同到交付整个过程中,化学品的运输、装载等过程中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要求,并受到全程监管,一旦出现人为事故,事故责任方将承担高额的代价,从而形成了对政府主管机关监管的有力补充;而另一方面,体系在运行过程中能对一些隐患、险情进行有效排查,及时发现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这是对政府监管机构的有效补充。
目前,欧盟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均应接受两年基础知识培训和三年专业技能培训,而在我国,除一些大型从事危险品运输的航运公司外,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普遍存在船员素质低、文化水平不高的现象。一方面,一些船员未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有些虽经过特殊培训,但由于理论水平较低,接受和执行法规的能力较差,未能系统地掌握船舶载运危险品的运输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有些船员甚至经营者都不知道所载运危险品的特性,更谈不上如何处置相应的突发事件,从而易发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例如,四川某危险货物运输船队装运危险货物纯苯(易燃,有毒)进川,由于对载运危险货物的特性不了解,在航行途中由于船员吸入苯蒸汽造成慢性中毒;另一方面,随着内河运输危险品种类的不断增加,一些“新”的化工产品不断出现,对货品承运人、操作者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不断学习、充电才能掌握载运的安全知识。因此,必须加强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要严把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准入关,特别是船员的任职,坚决禁止未经专业培训或专业素质较低的船员从事危险品水路运输。通过不断培训和学习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杜绝一切麻痹大意的思想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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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八师石河子市不断增长的电力需求,天富集团新建的电源项目将陆续投产,石河子公共电网规划新增110kV变电站8座,新增主变13台,新增容量631.5MVA;改扩建110kV变电站10座,新增主变8台,新增容量394MVA;新建110kV线路47条,总长度277km,改造110kV线路1条,长度12km。这些变电站将有效提升垦区电网等级,缓解供电电压低及负载能力不足的问题。
天富集团还将加强与自治区大电网的联网工作,充分考虑自治区750KV电网对公司电力外送的有力因素,依托自治区220KV主电网,优化110KV电网结构、整合垦区的电力资源,淡化行政界限,强化区域经济观念,发展兵地融合经济,通过政策协调,使天富电网富余电力通过自治区主电网参与全疆电力供需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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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通过提高内部员工的满意度、忠诚度,从而提高员工贡献度,即绩效,帮助管理者通过有效组织管理降低成本和加速增长来创造价值链利润。人力资源综合管理解决方案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出发,用集中的数据将几乎所有与人力资源相关的信息(包括:组织规划、招聘管理、人事在职离职档案、员工履历、劳动合同、奖惩管理、办公用品、医院保险、调动管理、培训管理、绩效管理、考勤管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宿舍管理、员工自助、领导审批等)统一管理起来。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国际工程承包人力资源风险应对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各项工程项目不断增多,工程承包人力资源风险也日渐凸显,而随着全球经济的大发展、大融合,国际合作和分工越来越密切,国际工程项目能否顺利开展,就需要各种资源的共同协作。文章主要对国际工程承包人力资源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解决措施。
关键词:国际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单位;人力资源风险;应对措施;人才管理
工程承包单位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非常重视,并且国家也出台了很多关于加强人才管理的决定,努力构建出一支综合素质高、技术能力强的管理人才队伍,以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提高国家的综合竞争力,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此外,企业拓宽国际市场不仅需要足够的资金,还需要财务、法律、金融等方面的人才,更需要现代化管理经验强的高级管理人才。在国际工程领域,要想使我国的工程项目运行能够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就要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和风险治理。
在管理学上对人力资源定义为一个国家或者区域内能够推动经济发展的,具有足够高的智力、学历、经验的劳动力总和。按照企业内部结构,可以将国家承包人力资源分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高层管理人员,其次是承包本国的雇员,最后是项目所在国当地的雇员。
鉴于工程承包企业在结构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此,在国际工程人力资源管理上也包含企业与项目两个内容,并且项目持续的时间相对较短,在工程项目结束以后,员工将再次回归到企业中来。由此可见,企业与项目是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1.1 人力资源规划风险
人力资源项目规划是准确、真实地确保国家工程项目顺利开展的前提,同时也是国际工程项目战略中的重要内容。但是在对其进行规划时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受环境影响较大,如果施工地点周围的地质环境、气候条件非常恶劣的话,就极易出现资源匮乏、经济建设遭受损失、社会局势不稳定的不良因素。由此在工程项目上的影响就是劳动力相对匮乏、技术实施受到阻碍等,严重挫伤了承包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1.2 人力资源招聘风险
人力资源最为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人员的招聘和选拔,但是往往在准备工作上存在一些不足,企业人员选拔与项目工程的进度是有一定联系的。而如果在项目结束后,招聘才开始将失去意义。此外,在项目完成招标以后,招聘的进度则会与项目的进度出现一定差异和矛盾,在施工前的表现则是资源浪费现象较为严重,因为招聘需要准备的环节非常多,还要有一定资金、人员的支持,如果招聘进度不能与工程项目相匹配,将使这些准备好的资源出现浪费。此外,我国一些工程承包项目企业海外市场的拓展速度非常快,但是却不能招聘到优秀的人才,其招聘的速度超过了企业发展的速度,人才储备不足的现象非常普遍。
人力资源质量风险也较为普遍,人才招聘中出现的甄选风险较为严重。当前,国际工程人力资源承包在前期招聘、人员任用、人员评价等方面考核制度不是非常完善,工程项目单位会经常出现与人力资源不协调的情况,职位与岗位需求不符、项目所招聘到的人才不能与岗位实际向协调。为此,要合理配置项目开展过程中的人员。
1.3 人力资源培训开发风险
企业在招聘到了优秀的员工以后,对其进行激励和培训也是非常重要的内容。通过企业组织的培训能够使员工更清楚地认知到自身的技能水平,同时也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让员工更深入地了解到企业文化,增强企业人才之间的凝聚力。首先,要对员工的技能进行提升,使员工能够更快地融入到企业文化中,并能够主动发挥其工作积极性。但是鉴于工程项目的需要,对其培训的时间往往较短,为此,在短时间内提高员工的技术能力有一定困难,其培训风险也逐渐显现出来。其次,因为承包方都会从本国派去雇员,而这些雇员在到了另外一个国度以后,语言、饮食、文化、知识结构等都会出现差异,使其培训也会面临到困难。
2.1 实施本土化战略
国际工程有非常强的地区性特征,为了使工程克服这种地区不足,使工程得以很快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与施工环境,就要实施本土化战略。本土化战略就是使用当地的人力、技术以及资源。一般从本国派过去的人员都有语言障碍,在适应两年以后才能顺利工作,其成本也随之增加了。而本土人员对当地的环境、人文、国情有深入了解,可以使不同文化的人很快实现融合,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
此外,实施这种本土化战略不仅能够在员工之间进行,还可以使建设工程当中的管理人员、承包商都实施本土化战略。分权经营模式下的制造业企业总部具有多种职能,可以对承担任务进行协调,此外,建筑项目实施还要聘请专业的项目经理进行监管,这样能够使工程项目中的人力资源呈现出多样化趋势,为此要充分考虑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所能出现的风险。
2.2 在培训方式上进行改进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以知道,培训员工往往会面临时间短、地域差异、适应性强等风险问题,而对其培训的重点是提高人员的业务水平、专业知识、技能等,为此,要积极转变培训方法。首先,无论是本国还是异国的员工都要首先消除其内心的矛盾,做好日常生活的保障,在饮食习惯、行为方式等方面尽量满足员工的需要,还要对情绪低落的员工进行开导和鼓励,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所在工程国的环境。要与企业保持密切的联系,从而使沟通能够更加便捷。其次,要控制好时间和成本的关系,为了使企业具有更强的技术管理优势,可以依靠专业的工程管理学校进行系统化的学习和锻炼。尤其是大型的国际项目要能够通过培训班、联营体等机构结合进行人才培养。
2.3 适当应用多样化的激励和约束
企业员工要想更快地适应工程项目,并能够将自身的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发挥到最大,就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手段将员工的潜力发挥出来,实现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对于单一层面的员工要应用多种形式的物质和精神激励法,比如员工薪资补贴、对劳动环境进行改善、与人员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等。而对于目标型的管理人员则可以与其进行真诚的交流,了解其需求,并为其创造更优越的学习、工作环境,使其在国际竞争中能够稳胜。
2.4 构建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代表着企业的整体形象是一个企业得以稳定发展的灵魂,能够体现出企业的整体素养。而在很多国际工程项目中,我国企业文化的构建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有明显的差距,为此,要想使工程施工中的人员凝聚力得到增强,对于提高整个团队的精神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理念,结合本国企业的实际状况,打破行业的束缚,力求大胆创新,深度挖掘企业文化潜力。
本文主要对国际工程承包人力资源风险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可以知道,要想使国际工程承包人力资源风险得以降低,就要通过转变员工培训方式、加强激励和沟通,还要建立起适合企业发展的企业文化,只有做好了这几方面内容,才能够降低国际承包人力资源风险发生几率。
【国际工程承包人力资源风险应对探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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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内河水域已越来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水域地区石油、化工、能源、城镇燃气以及交通等行业发展迅猛,经由内河船舶运输的危险货物运输量也大幅增长;同时,因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具有运量大、节约、环保、运输成本低的优势,加上江海、干支直达运输的发展,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及危险货物装卸码头数量迅速增长。危险货物船只、沿岸的危险货物码头在为沿江地区带来经济繁荣的同时,也成为潜在的污染源。
对散装液体货品,现行规范是CCS《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结构与设备备规范》和《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结构与设备规范》;对包装运输化学船舶,其技术要求分散在《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规范、规则中。相关内容不能充分体现内河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共性与个性,既不全面也不系统。因此,建议如下:
在《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增加专门篇章“液货船”,其内容包括油船、化学品船和液化气体船舶的特殊要求;
在《内河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增加专门篇章“危险货物运输”,涵盖包装运输危险货物船舶、散装运输固体危险货物船舶、油船、化学品船和液化气体船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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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风险预防原则国际环境法国际习惯法成本——效益分析
【论文摘要】风险预防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一个用途广泛而又争议颇多的基本原则,国际社会虽然对这一原则已达成初步共识,但在具体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许多盲点和争议,所以更加确切地说,风险预防原则是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讨论日趋白热化,主要表现为其适用的规则以及其国际法地位。本文试图从这两方面着手,并结合发展中国家的现实状况以及中国的国情,对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进行简要论述。
一.风险预防原则概述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水平日益腾飞,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可是这些都并不能否认我们每天处在一个无法衡量风险系数的社会环境中的社会现实。从非典到H1N1,从汶川地震到玉树地震……这些都一直在告诉我们,风险是时刻存在的。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越来越复杂,大自然的无情和新技术的适用都给人类带来潜在的风险。如何应对各种天灾或者人祸造成的风险,是人类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合理的成本基础上预先防范风险成为当今许多政府的必然选择,法律意义上的风险预防原则也随之而生。
风险预防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环境法中“vorsorgepnnzip”这一概念,并逐渐发展到区域环境条约中,如1984年的第二届国际北海保护会议中发表的《伦敦宣言》就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系统的论述:“为保护北海免受最危险物质的有害影响,即使没有绝对明确的科学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也应采取风险预防措施以控制此类物质的进入,这是必要的”。《伦敦宣言》也就因此而成为第一个明确阐释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文件。
对于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principle)的完整定义在国际习惯法上尚无确定的表述。但是诸多学者均把《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的第15项原则作为其较为权威的表述,即“为了保护环境,各个国家应该根据各自的能力将风险预防方法广泛运用。只要存在严重的威胁或者不可逆转的损害,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就不能被作为一个原因来推迟采取阻止环境退化的成本—效益措施”[1]。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在其来自l998年《温斯布莱德共同宣言》:当一项活动对人体的健康或者环境产生危害的威胁时,即使有些因果关系没有得到科学上的充分确定,也应当采取风险预防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活动的支持者而非公众承担证明责任。[2]在其他国际条约中也还有诸多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表述,例如《联合国世界自然宪章》中规定:“当潜在的不利影响为充分了解时,活动不应进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前言部分论述到:“当存在着生物多样性大量减少或丧失的威胁时,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不应被用来当作阻止‘采取措施来避免或最小化这种威胁’的理由……”[3];其他还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赫尔辛基公约》等等,数不胜数。这些定义都大同小异,均旨在表述:科学并不能永远扮演提供第一手信息资料以有效保护环境的角色,过度依赖科学证据可能会导致环境保护措施缓不救急,甚至适得其反。所以在科学上的依据尚未充分时,也应当适时采取一些预防措施,以免危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因而,风险预防原则便是要求在环境和资源决策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那些明显的确定的危险,而且对那些较小的缺乏科学确定性的负面影响也应谨慎处之。
虽然说风险预防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最具创新性和影响力的一项原则,并且在诸多国际条约中都有其存在的影子,对此有学者评论到:“1990年以后的国际环境法文件几乎都采纳了风险预防原则。”[4]可是不可否认的是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确切表述还尚未形成,由于各国的立场、利益各异,国际间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定义、实质内涵、适用要件乃至其国际法地位均欠缺共识。所以,在国际上对于该原则的实际运用还存在许多需要不断努力的空间。
二.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条件
正如前文所述,风险预防原则仅是一个大的框架体系,具体的内容还需要不断地填充,所以在适用上还存在模糊性。为了避免由此带来的法律裁决上的不确定或者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许多学者均提出了几项在其适用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条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科学上的不确定性。科学的不确定性主要是指目前科学家对于人类活动对未来各种可能的情况还不能给予充分肯定,如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倍增后的全球与地区效果、转基因产品对人类健康的影响等,都属于科学的不确定性问题。风险预防原则的前提是存在科学的不确定性,也就是对某种活动或事物的危险或损害没有科学上的肯定性结论。鉴于这种危险的可能存在,我们理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来积极阻止这种危险的发生。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一,根据常理推断,一项活动理应会造成某种环境风险或危害,只是欠缺明确的科学证据来证明该风险是否会发生;其二,某种风险将会发生或可能已经存在,但无法证明造成该风险的原因为何,即所谓的因果关系不明确。[5]
第二,风险评估的必要进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风险的不可避免,由此我们不得不对风险的系数值进行一定的评估,即对哪些风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准确的衡量。有的学者将其称为风险阀值,[6]也就是说在哪一个维度范围内应当采取风险预防原则,在阀值之上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在阀值之下则可不作为。当然,阀值并非确定不变的,会随着每一项活动危险性增加的来降低其系数值,即高风险低阀值。
第三,成本——效益分析。有学者指出:对环境风险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如过度强调风险预防原则,将可能牺牲其它社会福祉,因此,如将其它社会、经济因素纳入考量,对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性措施,将会是一种高成本的风险管理模式。[7]简单来说,就是运用风险预防原则来阻止某一活动的进行时是否能产生更大的收益,包括经济的或环境的。风险预防原则似乎是保护一种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形免遭疾病、意外事故以及死亡风险,但是它是一种粗略的、有时是建立那些各个目标的不正当的方法,这不仅是因为它可能甚至已经被强制运用在某些情况下,其中,风险预防原则很可能会伤害到子孙后代,损害而非帮助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8]对此,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也有所体现,其表述为: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必须是符合成本效益的以符合全球的利益。由此可见,在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适用时,一定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确保收益大于成本。
第四,举证责任倒置和严格责任原则的运用。即在对该项原则适用与否的问题上,应该由开发者负担证明他们的行动将不会引起严重的或不可挽回的环境损害的举证责任。毕竟开发者掌握着较为全面的资料信息,加之通常开发者都是社会的强势方、经济基础扎实,而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的相对人掌握的信息相对匮乏,地位相对较低且经济基础薄弱,故很难举出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这样一来,如果按照传统的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相对人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承担败诉的风险。所以,在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过程中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有开发者承担举证责任,以此保护处于不利地位的相对人。也就是说,风险预防原则使环境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了。同时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保障了举证责任的倒置,也激励了预防可能会产生不确定的环境影响或后果的活动。
三.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地位
目前学界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地位还存在一定争论,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认为风险预防原则不是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认为风险预防原则是正在形成之中的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对此,我们首先要明确究竟什么是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国际法院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国际习惯法必须满足两个要件:“常例”与“法律确信”。推之,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为各国所普遍适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指导性的规则。
支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被诸多法律文件所援引,且法院在一些判决上已经对此加以适用,例如在“MOX核燃料厂案件”中的运用。此外,虽然说风险预防原则总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软法的性质,但是软法也是法律,也应该为各国所遵守,某些国家不遵守该项原则,是其不履行义务的表现,并非是该原则不具有约束力。
支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确认为,虽然一些法律文件中对此有所表述,但是十分模糊和空洞且不具有公信力,且各国对此尚未达成一致,所以不能满足其普遍性的要求。加之,其作为软法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在其被完全接受之前,不宜作为指导性的规则成为判决案例的依据。
也有一些学者主张第三种观点,即风险预防原则是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本文也持这种观点。具体依据如下:[9]
首先,从国际条约来看,《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里约宣言》、《鱼类协定》等等都对此原则有所表述,但是其内容仍不统一,这对于此原则的适用必然产生不利影响。虽然国际条约是国际习惯法存在的权威证据,但是不能据此就将不具备统一性的原则援引为指导性规则,否则将造成司法的不确定性。
其次,从国际判例来看,目前对于该原则的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案例:“MOX核燃料厂案”、“南方蓝鳍金枪鱼案”、“新西兰诉法国核试验案”、“荷尔蒙牛肉案”、“匈牙利诉捷克盖巴科斯夫——拉基玛诺大坝案”。这些案件中均没有直接表述为“风险预防原则”,而大多表述为“谨慎与慎重(prudenceandcaution)”或者“风险预防方法(approach)”[10]。
最后,从国内立法及实践来看,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有足够数量且具有统一性和一致性的国家实践,这并不是要求全世界所有国家都存在如此实践,但至少部分国家应具有此种实践。[11]德国和瑞士最早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规定,随后,澳大利亚和美国等国也对此作出相关规定,各国的司法实践也表明,该原则正在被广大法院运用来作为裁判的依据。
由此可见,风险预防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具备了国际习惯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但是由于尚未达成共识导致把其直接归入为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过于草率,并且其还有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尚需各国统一,所以将其认定为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基本原则最具有合理性。
四.发展中国家在风险预防原则之下的“窘境”
从表面上来看,无疑风险预防原则起到预防性的作用,减少了一些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可是由于该原则在适用上的不确定性等相关因素,可能导致处于不利国际环境中的发展中国家会因此而遭受发达国家的压制。主要表现为:
第一,科学上的不确定成为借口。由于人类认知的有限性,对于社会上的每一件事物不可能达到完全的了解,不确定性不可能从我们的生活中完全消失,而且不确定性都是主观的评判。对于未来的决定,无论其大小,常常不得不在缺乏确定性的情况下做出。一直等到不确定性完全消除才做决定,实际是对现状的含蓄支持.或是维持现状的一个借口。风险预防原则就可能成为这样的借口。加之,发展中国家的财力、物力均不能与发展中国家堪比,所以该原则很可能成为发达国家阻止某些措施实施的借口。
第二,贸易保护主义滋生。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发达国家设置的高壁垒,发展中国家一直都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如果加之风险预防原则的滥用,必然会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在WTO的荷尔蒙案例中,美国认为欧盟有阻止海外进口的倾向,因为欧盟禁止牛肉进口,原因只是基于对牛饲料中荷尔蒙含量的担心,而这种担心又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不管是人、财、物方面都如此强大的美国都面临着这样的贸易壁垒,那么在国际社会中话语权较小的发展中国家又如何争夺自己的席位呢?有人主张为了避免对环境造成损害,即使被指责为贸易保护主义也在所不惜。但是,披着环保外衣的贸易保护主义却有可能造成更大的风险,因为它破坏了环境风险评估系统的根基。如果基于经济的原因而忽视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科学结论,那么距离完全意义上的贸易保护主义也就不远了。
第三,风险预防可能带来新的风险。风险预防原则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风险,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有时应用风险预防来阻止相关措施的实施反而会造成更大的风险。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相关产业采取措施,可发达国家却以风险预防为借口阻止其运行,潜在的风险被避免了,可发展中国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风险或许比实施该项措施还要更加巨大。最好的例子就是核电站的建设。尽管运营良好的核电站为那些旨在提高核电站安全系数的科研工作提供了支持;然而,一座核电站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还是不确定的,于是有人认为潜在的危险足以使我们采取措施停止核电站的运行。这样,核电站的风险是被消除了,可取而代之的火电站却有可能造成更危险的局面。预防措施本身有可能产生新的风险,正如一位学者所说,“没有零风险的午餐”。风险预防原则还可能阻碍那些旨在解决风险的科研工作的开展,因为根据风险预防原则,假如初次实验失败就意味着放弃。[12]
五.生态文明建设下的中国如何应对风险预防原则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绿色文明的号召之下发展着我国经济,在绿色GDP的引领之下一步步向发达国家靠拢。在风险预防原则的旗帜之下,同时也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简言之,生态文明建设就是克服工业文明弊端,探索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的过程。由于我国巨大的人口基数和经济规模,即使采用各种末端治理措施,也难以避免严重的环境影响。所以适时地引入风险预防原则无疑会对环保、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加之,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领军国家,在诸多条约都对风险预防原则加以阐述的大前提下,我国不可回避地要面临着如何处理这一问题。
正如上文所诉,在风险预防原则面前,广大发展中国家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为了极大程度地克服这些不利,对每一个发展中国家都提出了新的考验。具体应对之策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在与大国相抗衡的国际环境之下,如果总是被大国牵着鼻子走,难免会成为该原则的牺牲品。所以不断发展科技,建立自己的评估模式成为每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必要任务。只有这样,才能从科学的角度告诉大国,我所施行的每一项措施都是有科学依据的,都不会达到相应的风险阀值之上。在国际社会中,发达国家总是凭借着自己的科学权威地位告诉大家,什么是好的什么是不好的,可是这也往往为大国推行其政策披上合法的外衣。正如现在讨论火热的温室效应,究竟是大国的诡计还是实施如此,一直都是大国在说了算。所以,建立自己的评估体系,完善自己的科学技术,不断争夺自己的话语权,为自己的国家谋福利。
2.综合考量成本——效益分析。在对某项活动是否有必要采取预防措施的评估中,必须考虑到该项活动的收益,或者说是禁止该项活动可能带来的风险。所以在作出每一项具体决策之前,都应该将社会的、经济的因素考量进去,不断地运用新的科学观点来对自己的决策加以考量,使得在应对发达国家的反驳上占有更加强势的地位。这样,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增强了管理者的责任感,也增强了管理过程的透明度,使得风险预防原则的决策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
3.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力求促成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条约的制定。在国际社会中,发展中国家都是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发达国家总是处于“游戏规则”的制定者位置,导致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常常被忽略。在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适用规则尚未形成确定的范本之前,每一个发展中国家都应该为此事业而奋斗,争取制定出有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条约,使得在今后的相关案例的处理过程中,发展中国家也能够享有一定的话语权。当然,中国在此也不例外,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领头羊,中国更应该起到积极作用,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也为了广大同僚,努力于国际事务中,争取在对风险预防原则的统一认识的形成进程中发挥出正面效应,致力于有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条约的制定。
虽然风险预防原则的相关理论正在不断发展与健全中,可是目前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完整定义、适用条件,甚至法律地位都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但是却不能以此作为借口而阻碍其发展的进程。相反,正因为如此,每一个国家都应该积极加入其中,共同致力于统一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促使确定其法律地位。尤其在今天,生活中的未知越来越多,风险也都越来越具有潜在性,风险预防原则有其突出的优势作用性,因此对于其统一的认识理应尽早形成,使其在国际事务的解决中发挥出更加积极的作用。而在此过程之中,广大发展中国家更应该携起手来,一同奔跑于该原则不断完善的道路之上,并且不断为自身正当利益的获取而努力奋斗。中国,一个快速发展中的国家,一定要发挥出其大国的表率作用,在风险预防原则的确立过程中展现出自己的应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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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国际环境条约中,虽然没有出现“风险预防”这一用语,但却有类似的规定或措施。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论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摘要】目前,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问题,国际社会尚未达成共识,分歧主要集中在风险预防原则是否已形成为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从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条约中的不同表现形态来看,现阶段关于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我们所能得出的结论是: 它已获得软法的地位,但尚未成为习惯国际法。尽管如此,风险预防原则已经发展成为世界各国对欠缺科学确定性的环境风险进行决策时所依据的一项标准。风险预防原则不仅具有国际标准的内涵,更具备一项标准应当具备的构成要素,即风险评估、成本效益分析以及科学研究的继续和制度的适时调整。
[ 关键词 ]风险预防原则; 国际环境条约; 习惯国际法; 国际标准。
【论文正文】
论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
起源于德国环境法的风险预防原则 (precautionaryprinciple) ,自20 世纪 80 年代被引入国际法领域以来,目前已被适用到许多环境保护领域,在众多的国际环境条约中得到直接援引或间接体现①。该原则的精髓在于强调当有环境风险发生或发生之虞时,我们不应以缺乏科学确定性为由而限制必要措施的施行。风险预防原则具有有效应对欠缺科学确定性的环境风险的重要功能。然而,从产生之日起,风险预防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极大争议性,不论其具体内涵、适用要件,乃至法律地位为何,皆仍欠缺国际共识。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问题是其法律效力问题或者说其在法律中的有效性问题,[ 1 ]即风险预防原则是否具有真正的法律约束力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得以贯彻和执行的问题。因而,准确界定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目前,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问题,域外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是主张风险预防原则已经由国家实践而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或者至少是一项正在形成的习惯国际法; 持相反观点者则否认风险预防原则是习惯国际法。我国理论界有关该问题已有的研究多偏重于对国外学者观点的简单介绍和移植,总体上也是分为两大阵营,即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成为或正在形成一项习惯国际法②以及持相反观点者③。纵观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成果,其更多地关注于风险预防原则是否习惯国际法的争论上。主张风险预防原则尚未成为习惯国际法的学者中,鲜有学者对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澄清和深化。以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条约中的不同表现形态为视角,并以此为基础界定不同用语之间的区别及其不同的法律效力的目前还暂告阙如。针对现有相关研究的缺陷,本文以不同的视角,分析论证现阶段风险预防原则距离其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仍有一段距离,并进而为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予以准确界定。
纵观相关国际环境条约,风险预防原则或其理念在各条约中所呈现的形态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共有以下四种:
( 一) 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
目前,在条文中直接使用“风险预防原则”这一用语的国际环境条约为数不多,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第一,1992 年的 《跨界水道与国际湖泊保护与利用公约 》(Convention on Transboundary Watercourses and Interna-tional Lakes,以下简称《跨界水道公约》) 。该公约要求缔约方遵循风险预防原则,避免有害物质造成跨界影响的措施不因科学研究尚未充分证实此类物质和潜在跨界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被搁浅。第二,1991 年的《禁止向非洲进口且在非洲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巴马科公约》(Bamako Convention on the Ban of the Import intoAfrica and the Control of Transboundary Movement of Haz-ardous Wastes,以下简称《巴马科公约》) 。《巴马科公约》首次将损害预防 (preventive) 和风险预防 (precautionary )结合在一起。[ 2 ]该公约第 4(3)(f) 条规定,对于污染问题,每一缔约方应努力采用损害预防和风险预防的方法,防止释放到环境中的物质对环境造成损害。为达此目的,缔约方应以合作的方式采取适当的措施,以执行风险预防原则。这种措施的执行,并不需要以有关该项环境损害科学证据的存在为条件。第三,1992 年的《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Marine Environment of the North - East Atlantic,以下简称《东北大西洋公约》) 。该公约第2 条规定,公约缔约国需要运用风险预防原则,当有合理的根据认为直接或间接排放到海洋环境中的物质可能危害人类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系统、破坏环境优美或妨碍海洋的其他正 当 用 途 时 , 缔 约 方 应 该 采 取 损 害 预 防 性 措 施(preventive measures) ,纵使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并无具体的证据,亦应如此。
( 二) 风险预防措施(precautionary measures)。
一些国际环境条约虽然没有明确使用“风险预防原则”这一概念,但授权或要求缔约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采取风险预防措施。这样的环境条约主要包括: 第一,1987 年的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 Ozone Lay-er ) 。该议定书中有关风险预防性措施的规定在其序言中。其中序言第 6 段规定,本议定书的缔约国决定为保护臭氧层,采取风险预防措施,平衡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全球释放总量。序言第 8 段言明,缔约国注意到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层面,已经采取了一些控制氟氯碳化合物释放的风险预防措施。第二,1992 年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公约第 3(3) 条规定,缔约国应当采取风险预防性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当存在严重的或不可逆转的威胁时,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不应当被用作迟延采取符合成本效益措施、以防止环境恶化的理由。为使《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规定的抑制使用石化燃料的责任更加具体与明确,1997 年12 月,159 个公约缔约国签署通过了 《京都议定书 》(Kyoto Protocol)。虽然该议定书中并没有出现风险预防性措施这一用语,但其序言第 4 段仍强调此议定书需参照《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 3 条的规定。所以,《京都议定书》仍然体现了风险预防的精神与理念,并使之成为相关减量措施正当化的依据。
( 三) 风险预防办法(precautionary approach)。
使用“风险预防办法”这一用语的国际环境条约主要包括: 第一,1995 年的《关于执行 1982 年 <海洋法公约> 有关养护与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协定》(Agreement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1982UNCLOS Relating to the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ofStraddling Stocks and Highly Migratory Fish Stocks,以下简称《跨界鱼类养护与管理协定》) 。该协定第6 条对风险预防性办法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缔约国广泛运用风险预防办法以养护、管理和开发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强调在相关信息不明确、不可依赖或不适当时,缔约国需要更加谨慎,不得以欠缺适当的科学信息为由,而迟延或拒绝采取保育与管理措施。同时为了加强对不确定性风险的管理能力以及相关技术的提高,该条还要求缔约国依靠可获得的最佳科学信息和技术处理风险和不确定性、考虑与鱼类种群生产力和规模相关的不确定性,利用数据和研究规划评估对非目标种群、相关的种群及其环境的影响等。第二,2001 年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Cartagena Protocol on Biosafety,以下简称《生物安全议定书》) 。因为《生物安全议定书》的总体思想就是以风险预防的理念为基础来对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进行管理,因而,风险预防的基本原理在该议定书的许多地方④都得到了反应。不仅在序言第 4 段重申了《里约宣言》原则 15,即还在正文第 l 条规定,本议定书的目标是依循《里约宣言》原则所订立的风险预防办法……并且,在执行条款第 10(6) 条和第11(8) 条中,虽未出现“风险预防”这一用语,但却包含风险预防的精神或理念。因此,有学者称《生物安全议定书》是将风险预防纳入规范的典型协议,为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规定了较低的阀值。[ 3 ] ( P172 )。
( 四) 类似于“风险预防”精神或理念的规定。
在一些国际环境条约中,虽然没有出现“风险预防”这一用语,但却有类似的规定或措施。除上文所提及的《生物安全议定书》外,典型代表是 1992 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该公约序言第九段规定,注意到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理由,而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尽管该条规定不像《里约宣言》及其他援引风险预防原则或其理念的国际环境条约一样特别强调风险预防办法或声明该措施为预防性措施,没有使用“风险预防”这一用语,但整段文字被视为是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理念的阐述,《生物多样性公约》也因此被视为是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实践的国际环境公约。然而,这种序言文字的表达方式也显示出《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协议者认为风险预防原则的理念仅供缔约国参考,而无以此原则课以缔约国实质法律义务的意图。[ 4 ]
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界,国际社会均未达成共识。
( 一) 风险预防原则国际法律地位之争议。
学者之间的争议主要是围绕该原则是否一项国际习惯法而展开,目前主要分为以下两种观点: 一是主张风险预防原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条约中被频繁引用,最近的国际环境条约几乎都吸收了该原则,加上足够的国家实践的支持,便据此得出风险预防原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至少是一项正在形成的国际习惯法这一结论。⑤二是否认风险预防原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只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就其内涵而言,仅仅是决策过程中的辅助性原则,而非决定性依据。虽然风险预防原则被部分国际环境条约援引,但多出现在条约序言中,并以宣誓性质的指导方针出现。所以,风险预防原则虽被冠以“原则”二字,但究其法律性质,多属于软法(soft law) ,而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⑥因而,其具体内涵以及法律效果皆有待进一步发展。从现有的国家实践来看,很难说该原则已经取得了国际习惯法的地位。[ 5 ]
( 二) 风险预防原则国际法律地位之争议评析。
就以上两种观点而言,本文赞同第二种观点,即风险预防原则尚未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根据《国际法院规约》(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Statute) 第38(1) 条的规定,国际习惯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国际习惯包括两个要素: 第一,物质因素,即各国的反复实践,包括国家的行为和不行为,即各国对于同一事件做出的重复的类似行为; 第二,心理因素,即各国的法律确信,[ 6 ] ( P96 )是指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在主观上对这种通例有一种法的信念。[ 7 ] ( P45 )“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这两个因素相互独立、相互补充。只有在这两方面的因素已经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某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习惯才能正式确立。国际习惯是一种“不成文法”,为了证明某项规范已经确立为国际习惯,必须查找充分的证据。梁西先生以及王铁崖先生认为这种证据可能存在于: 第一,国家 ( 及其他国际法主体) 之间的各种外交文书,如条约、宣言等; 第二,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重要实践材料,如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决定、行政命令等; 第三,国家内部行为,如国内立法、司法、行政方面的各种有关文件等。如果查不到证据,该项国际习惯即不能确立。
目前,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条约中的表现形态共包括“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措施”、“风险预防办法”与“相类似规定”四种。而且,载有“风险预防原则”的条约数目明显少于载有“风险预防措施”或“风险预防办法”的条约数目,而且载有“风险预防原则”的条约区域色彩明显,这显示出国家实践更倾向于接受“风险预防措施”或“风险预防办法”,而非“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措施”、“风险预防办法”,这些文字上的不同并非偶然,而是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 1 ]“风险预防原则”并不等同于一项风险预防性措施,风险预防原则所彰显的理念是缺乏完全的科学确定性不应作为推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且能防止环境恶化的措施的理由。其真正的功能是作为决策者对科学不确定的环境风险进行管理时的参考依据或决策指导方针。而“风险预防措施”则为运用风险预防原则所制定的权益性的、暂时性的措施,仅仅是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工具。而“风险预防办法”则是基于风险预防原则的理念,谨慎地对不具科学确定性的环境风险进行管理的决策方式。相对于“风险预防原则”为一项法律原则,“风险预防办法”所表彰的是一种理念或制度概念,具有适用上的灵活性,[ 4 ]调整技术的可能性,并与持续性的要求相适应。[ 8 ]因而,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条约中呈现出不同的形态说明,目前该原则并没有被国家作为通例而被接受为法律,国际习惯的两个构成要素中,无论是国家实践还是法律确信都尚未具备。所以,目前,尚无法得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这样的结论。
同时,尽管纳入“风险预防措施”、“风险预防办法”或“相类似规定”的国际环境条约数目相对较多,但也不据此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取得了国际法上的稳定的地位,成为处理所有科学证据不充分的环境风险所应遵守的法律原则,是制定风险预防措施或采纳风险预防办法的依据”。因为,在载有“风险预防措施”的国际环境条约中,“风险预防措施”或者因为其仅出现在具有宣誓性质的序言之中而不具有具体的法律效力,或者因为缺乏具体的执行机制而不能对缔约国构成具体的、实际的约束,也不能为以后国际环境条约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运用提供参考依据,因而对主张风险预防原则已具有足够的国家实践而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这种观点而言,证据作用似乎不太明显。此外,在使用“风险预防办法”的相关国际环境条约中,如《跨界鱼类养护与管理协定》与《生物安全议定书》等,虽然对风险预防措施的实施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若要因此而主张其对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效力有具体的贡献,尚为时过早。以《生物安全议定书》为例,虽然该议定书已经生效,但其缔约国多为不生产,甚至禁止转基因生物进口、销售的国家,而许多转基因生物出口大国,如美国,尚不是其缔约国。所以,其缔约国对转基因生物生产、销售的质与量两方面的代表性而言,似乎尚显不足。同时,虽然风险预防的理念在《生物安全议定书》中多处出现,但不论在其序言还是约文中,并未出现“风险预防原则”这一用语,取而代之的是“风险预防办法”。而且在第 10(6) 条以及第 11(8) 条决定程序中,甚至连“预防”二字都不曾出现。因而,风险预防原则并不能因为《生物安全议定书》而被视为一项由法律约束力的法律确信,或是已经过相当数量的国家实践而逐步成为国际习惯法之一。
综上,从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条约中所呈现的形态来看,对风险预防原则已经由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而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的论点,支持力度有限。目前,风险预防原则只能是缔约国决策过程中应当参考的一项辅助性的、指导性的原则,而非决定性依据,也不是一项具体的、可执行的义务,不能被赋予法律价值。因此,风险预防原则虽被冠以“原则”二字,但究其法律性质,多属于软法,而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拘束力。
通常意义上讲,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或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 9 ]是指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Godard 认为,标准是需要由与法律无关的信息来完成以产生法律效力的规范。这些外界信息可能具有社会、经济或科学特征,但是,标准不是法律规范。[ 10 ]Boy 则相反,他认为标准保留了法律规范的特征。一项标准在规范性上是封闭的 ( 与其他的法律规范相一致) ,而在认知方面是开放的 ( 它需要涉及道德、社会制度以及经济制度等方面) 。
从起源看,国际标准一般被看做是由相关的国际机构制定或开发的,具有自愿性,它们本身并不带有法律规则所具有的那种直接约束力。因而,国际标准不属于正式的国际法渊源,它们介于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之间,是一种国际“软法”。发展和执行国际标准的主要目的是提出“游戏规则”或最好的实践,从而为行为的结果提供合理的可预期性,为衡量行为的恰当性提供一个框架。
无论是从国际标准的内涵,抑或是性质方面以及构成要素来看,风险预防原则都属于一项国际标准,是世界各国在面对不具科学确定性的环境风险进行决策时应当参考的一项基本准则。
首先,风险预防原则经过 30 多年的发展,其理念目前已被推广到许多环境保护领域,被众多国际环境条约直接援引或间接体现,符合一项标准所具有的被重复使用的内涵。其次,从上文的分析可知,风险预防原则虽被众多国际环境条约所采纳,但表现为不同的四种形态。而且,直接援引“风险预防原则”的条约数目明显少于“风险预防措施”或“风险预防办法”的条约数目。同时,在纳入“风险预防措施”或“风险预防办法”的国际环境条约中,因种种原因不能对缔约国构成具体的、实际的约束。就法律性质而言,风险预防原则属于软法的范畴,符合国际标准本身不具有法律规则所具有的那种直接约束力的特性。再次,虽然现阶段,风险预防原则距离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仍有一定的距离,但是,风险预防原则对于处理环境风险的重要性,却毋庸置疑。这一点已被众多国际环境条约直接援引或间接体现的事实所证明。因而,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世界各国进行风险决策提供一个参考准则和指导方针,给风险决策者提供一个决策的正当性基础,这也符合一项标准应当具有的目的。
最后,从风险预防原则的如下构成要素来看,风险预防原则也具备一项标准应当具备的框架结构,这些基本要素不仅被体现风险预防理念的国际环境条约所包含,也在国际司法实践中被多次提及,因而成为世界各国进行环境风险决策时应当遵循的规则: 第一,风险评估。一定阀值风险的存在是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前提条件。许多直接规定或间接体现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环境条约都对适用该原则的风险阀值进行了规定。[ 11 ]因而,作为现代环境保护主要手段的风险评估,就成为严格的风险预防政策的基础。第二,成本效益分析。风险评估是事前分析,而成本效益分析则是对某种政策实施效果的预期。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风险预防标准的关键因素是要纳入成本意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所采取的风险预防措施必须 “符合成本效益”(cost - effectiveness) ,以利于确保“全球的利益”。《里约宣言》也规定,预防措施的制定,需要符合成本效益。目的是希望一项符合风险预防原则的措施所产生的成本与预期的收益成比例,即成本与效益符合比例原则(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第三,科学研究的继续和制度的适时调整。科学不确定性是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按照相反的逻辑来推理,科学空白的填补将自然地导致对基于风险预防政策的放弃。为了确保基于风险预防的政策不成为贸易保护的借口,我们有必要使风险预防措施的执行与相关科学知识与信息的持续收集以及制度的适时调整紧密相连。2010 年 4 月,国际法院就阿根廷与乌拉圭纸浆厂争端涉及风险预防原则裁决中,也是采取这样的态度,认为当事国有义务继续收集科学证据来证明其限制措施的合理性,或者在科学已经证明相关产品无害的情况下,放弃贸易禁令。
目前,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条约中呈现出至少四种不同的形态,这些不同的形态就预防性制度或措施的执行而言,理应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或意义。现阶段,风险预防原则与其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之间,仍有一定的距离。但是,风险预防原则对于处理日益复杂且经常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一系列的国际环境条约对风险预防理念的援引可知,国家对不具科学确定性,但有可能发生严重环境灾难的风险负有防治的义务,已成为国际共识。所以,风险预防原则对于决策者在处理相关问题时,至少应当具有国际标准的影响力。为此,本文认为,现阶段风险预防原则只是作为对不具科学确定性的环境风险进行决策所依据的一个标准,而不是一个强制性的国际法规则。该项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 遵循客观的风险评估程序,界定社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 预防性措施的制定需要符合成本效益要求; 继续进行科学研究,获得额外信息以对风险预防措施进行重新审查,并进行适时调整。
注释:
①如,《越界水道与国际湖泊保护与利用公约》、《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等。
②如,金慧华著:《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中的演进和地位》,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唐双娥著:《环境法风险防范原则研究——— 法律与科学的对话》,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朱建庚著:《风险预防原则与海洋环境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等。
③如,边永民著:《论预先防范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载于《河北法学》,2006年第7期。
④《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序言第4段、第1条、第10(6)条和第11(8) 条。
⑤如,P. Sands,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95; Patricia Birnie & Alan Boyle, International Law andthe Environmental, Oxford / New York: Clarendon Press,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Noah M. Sachs, Rescuingthe Strong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from Its Critics, Univer-sity of Illinois Law Review, 2011.
⑥如,S. M. Kaye, International Fisheries Manage-ment,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1 ; D.Freestone,“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in Churchill,R. & Freestone, D. , International Law and Global ClimateChange, London / Dordrecht: Graham & Trotman / MartinusNijhoff, 1991 ; Lawrence A. Kogan, The Extra - WTOPrecautionary Principle: One European ? Fashion? Exportthe United States can Do Without, Temple Political & CivilRights Law Review, 2008.
⑦目前涉及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司法实践中,包括WTO争端解决机构以及国际法院在内的国际司法机构,也并未支持风险预防原则已是国际习惯法这一主张,如WTO争端解决机构于1996年和2003年分别裁决的欧盟荷尔蒙牛肉争端和转基因产品争端,以及国际法院于2010年裁决的阿根廷与乌拉圭纸浆厂争端。鉴于本论文的篇幅所限,作者将另行文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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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石油合作中各国主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国际石油合作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进行规制,但是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是关于国际石油合作的,而是分散在各国的石油法规中;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国际石油合作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关键词:国际 石油 合作 风险 法律
国际石油合作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
近段时间以来,叙利亚的紧张局势对中东地区乃至世界产生了重要影响。叙利亚是中国重要的贸易合作伙伴,2011年双方贸易额达到30亿美元。中国在叙利亚的中资企业有20多家,其中包括中石油、中石化以及中材建设等大型国有企业。自从叙利亚发生动荡,中叙经贸合作受到很大影响,商务部西亚非洲司司长钟曼英8月29日说,由于叙利亚国内局势动荡,中国石油企业已撤离叙利亚。石油作为“工业的血液”,是重要的战略资源。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石油合作成为石油发展的必由之路。
国际石油合作是超越国界的合作,有其复杂性。随着合作的不断深化,出现的风险类型也会越来越多,造成的不利影响也会越来越大。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对国际石油合作的风险进行规制。但是就目前而言,各国对于国际石油合作风险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政治方面,对于从法律方面规制国际石油合作的风险的研究相对来说比较少,但是法律是规制国际石油合作风险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从法律的角度,对国际石油合作的风险进行规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国际石油合作离不开法律的规制,法律包括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在国际石油合作过程中涉及到国际法、各国国内法和石油行业准则等,各国主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确保石油主权、调整石油合作双方的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国际石油合作的不断加强,法律在规制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法律规制的现状。
在国际石油合作中各国主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国际石油合作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进行规制,但是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是关于国际石油合作的,而是分散在各国的石油法规中。国际石油立法方式主要有三种:固定立法式、灵活立法式以及协议方式。各国的石油立法由于各国拥有的资源、需求、行业发展阶段有较大的差异,各国石油立法的目的不尽相同。但是总得来说,有以下几个共同点:首先通过立法,确定资源主权,这是石油立法的最主要的目的。其次是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安全。各个国家的石油立法都包含了有关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专门条款,涉及到石油项目的各个环节,还有污染损害的责任、赔偿等。最后,维护国家利益的条款。在各国的石油立法中来说,在依赖石油资源的国家中,国家分成和石油财税这两个章节是必不可少的。
(二)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对于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以我们国家为例,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1.立法问题。
缺乏系统的国际石油合作法律规范,效力层级低。目前关于国际石油合作的法律法规大部分采取的是分割式立法模式,缺乏协调性、系统性。各国与国际石油合作有关的法律散见于国际经济法、矿产资源法、石油法、税法以及环境法中。我国既无专门的石油法,也未在其他法律中对石油工业的管理作详尽的规定,而是通过政府规定来管理石油工业。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但是关于海洋石油资源国际合作的立法只有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进行调整。不仅没有系统的国际石油合作法律规范,而且仅仅只有行政法规,致使无法可依现象频发,这严重制约着国际石油合作事业的稳步向前发展。
2.司法问题。
国际石油合作涉及到经济、文化、政治、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考虑国家的稳定程度和法治程度,司法的不公正会极大的打击合作方的信心。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变化,国际反腐败法律制度表现出立法的综合化、机构设置的专门化、职权的广泛化和国际合作的多样化等显著特征。而我国反腐败刑事司法制度与国际反腐败司法制度尚存在较大差距。如果司法腐败就无法公平地判定合作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损害一方的利益,不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此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也是很大的问题,在当今国际社会,还没有一个中央集权式的组织可以执行该项职能。目前有关国际石油合作的监督管理等均无相应的机构负责执法,专业性强使地方执法系统难以涉足,从而使法律规定无法实施。
3.合同问题。
首先,我国对国际石油合作合同进行大致的规定,合同的具体模本和具体的合同条款必须合作双方一一谈判,会耗费大量的金钱和时间。其次,国际石油合作合同一般是长期合同,在此期间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不断变化,当时订立的国际石油合作合同可能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形势,所以有必要对合同进行调整。以上这些在法律上尚未规定,而这些是在国际石油合作中可能会经常出现的,必须尽快解决。最后,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如果是由于先前的沟通交流不够,发生重大误解,或者是损害一方的公共利益,造成合同无效或者是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也会严重阻碍国际石油合作的发展,使风险发生的机率变高。
加强对国际石油合作风险的法律规制是保障国际石油合作顺利进行的最重要的措施,可以有效的对风险进行规制。国际石油合作涉及到国际法、国内法等法律规范,所以从国际、国内两个层次进行对策分析。
(一)国际层面——积极推进国际石油合作法律制度的构建。
1.建立区域石油合作法律制度。
针对国际石油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建立区域石油合作法律制度要确立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通过建立国际石油合作仲裁机构或者利用第三方国家的法律进行解决。如果是提交国内法院解决就会涉及到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问题。涉外案件的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通常会采取“挑选法院”的做法,向可能对自己作出有利判决的法院起诉。判决的执行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所有这些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这有利于风险的快速化解,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此外,在相同的条件下可以约定优先权,类似于在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对于公司发行的股票有优先购买权,在国际石油合作中对于合作对象的挑选上规定优先权利。这对于竞争风险来说有一定的规制作用。
2.建立全球性的石油合作法律制度。
该目标的实现是通过渐进的方式,先从双边、区域法律制度的建立开始。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所以通过渐进的方式是比较可行的方法。建立全球性的法律制度的目标同建立区域法律制度的目标基本相同。
(二)国内层面——建立完善的国际石油合作法律制度。
1.立法方面。
制定国际石油合作的基本法,形成系统的国际石油合作法律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国际石油合作涉及环境、税制、合同、金融等众多方面,国际石油合作立法自身需要形成体系,同时必须与其他法律规范相统一,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完善国际石油合作的上、中、下游立法,制定石油消费法,针对国际石油合作后石油消费的限制、节约和替代制度进行立法上的规定。
建立生态补偿制度,针对国际石油合作引发的环境问题进行立法规定。此外,根据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境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投资资本安全和企业正常经营的保障,能够有效地促进本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和国际化发展,对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的防范有其独特的作用。
2.合同方面。
首先,规范国际石油合作的主体资格。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定参与国际石油合作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在注册资本、风险规制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净资本等方面进行硬性规定。此外,国际石油合作具有涉外性,要明确规定外国石油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进行合作时的法律适用问题。还要注意“公司面纱”的问题,股东滥用法人资格,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国际石油合作合同的订立是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法律规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因为国际石油合作的进行依赖国际石油合作合同的订立。
纵观石油合作管理的成功案例,一般分为上游协议、中游协议、服务合同、其他合同。每个阶段都会有不同的合同来进行规范,对国际石油合作的每个阶段进行细化管理。最后,在国际石油合作合同中一般都会明确约定风险发生后的纠纷解决途径。但是通过国际石油合作合同约定争端解决途径,比如说约定风险发生后适用中国的法律,中国的法律对于该风险引起的纠纷存在法律空白,如何处理?本文认为,穷尽法律规则时适用法律原则,从与国际石油合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探求立法目的。
3.司法方面。
司法体制的改革不仅对于国际石油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一个国家的健康稳定发展也具有积极意义。推进司法改革具体而言包括:(1)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反腐倡廉工作,严肃查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制定严格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2)加强监督,包括系统内的监督和系统外的监督,使司法行为透明化。加大执法力度应做到以下几点:(1)转变思想观念。随着法制工作的不断完善,应该克服只管经济效益、不抓法制建设的观念。领导带头学习有关法律知识,提高法制意识。(2)做到有法必依、严肃执法。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办事,执法的程序要合法,执法行为的内容要合法。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考核、任用、奖惩等制度建设,实行能者干、懒者换,差者下的用人办法。
本文通过对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提出建议来完善国际石油合作风险的法律规制,包括建立区域、全球石油合作法律制度,制定国际石油合作基本法等。这些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争议的解决,保障稳定的石油供应和合理的石油价格。就目前而言,各个国家应该意识到法律在规制国际石油合作风险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协商促成统一的法律规范,以保障国际石油合作顺利进行,为国际石油合作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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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风险转移交货时间CIF
论文摘要:国际贸易实务中货物的风险的时间如何界定,这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责任和利益。本文参考了部分资料,试图研究风险转移理论的发展,时间的界定以及各种贸易术语下风险具体的转移划分和利弊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在
国际贸易实务中,贸易的货物要通过运输工具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在货物安全完整地交至买方前,中间要经过时空的重大转换在这个过程中,货物常常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因素等遭受难以避免或弥补的损害,这种由于不确定性给买卖双方造成损失的因素就称风险。风险在卖方尚未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或买方前、在运输途中及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等各种情况下都可能发生。风险的时间如何计算,货损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切实关系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因此而成为国际货物买卖中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即风险转移问题。
二、风险转移的三个原则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各国经过了长期的争论,在实践中先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合同订立时转移。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货.风险即发生转移,货损责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种规定大多忽略了对买方的权益保护。当合同订立时,货物仍存卖方手中,风险就已转给买方,这容易造成卖方怠于保管货物的结果,给买方带来损失。所以这种风险转移的原则并不被接受
2、风险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发生转移,即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所有权一旦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承担当货物所有权因买卖合同而发生转移时,风险自然也应随之转移。它在过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现在的国际贸易中,独立承运人用先进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往往以海运提单的转移为标志,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上是一种名义上的转移,标的物仍在卖方的控制、占有之下。这样就容易出现货物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按照”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风险应由卖方承担,但这明显不公平,因为货物已不在卖方的占有、控制下,很难对其实施保护、管理,以避免风险损失。因此,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也不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3、交货时转移,即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这就把所有权转移问题同风险转移问题区别开来。实务中应以具体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在这一原则下,风险的转移是从保管货物免遭损害的角度来确定的,货物在谁手里,谁就更容易保护货物。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因此,这一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推崇。我国采取的是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这一原则。
在这一风险转移原则下,卖方交货方式及交货任务的完成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关键。下面我将详细讨论各种贸易术语下的风险转移。
三、各种贸易术语的风险转
移《INCOTERMS2000》的13种贸易术语中,E组的交货时间是工厂交货,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EXW(工厂交货)是指买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即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尚未出口清关且未装载于任何提货车辆的货物置于买方或其代理人支配时,完成交货义务,风险由此转移到买方。卖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到货物已置于买方支配下为止。在此术语下,如果卖方以通知或合同规定确定了买方交货和买方接受货物的确切日期或交货期限,而买方在该日期或期限内没有接受货物,风险自该日期、期限届满时起转移至买方。
与E组相比,D组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的责任最大。货物在边境指定地点(DAF)、日的港船(DES)、日的港码头(DEQ)或指定目的地(DDU,DDP)交买方接管,风险的转移也随着货物的交接而转移。
F组、C组的术语是指卖方须将货物交至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差别在于F组的是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丽C组是交给卖方指定的承运人。这承运人应该是由买方委托的。如果卖方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货物或昔卖方雇用车船代为运送,都不能将货物的风险转移给买方。卖方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则以双重身份出现,既是卖方,又是承运人,运输途中出现的损失很可能由于卖方的不慎所至,而将这种风险转嫁给买方是不合理的。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的FOB、CFR、CW术语中,它们的风险转移点是相同的,都是以货物越过装运港指定船只的船舷为界。货物一旦越过船弦,此后发生的一一切风险损失都由买方承担,无论货船停靠在码头上、在运输途中、还是在到达买方目的地后。在这三种贸易术语下,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规定,货物的交货时间和风险转移时间有着细微的差别。货物的交付标志是”货物装载上船”,这与货物风险的转移一越过船舷有着稍微的不一致。
“装上船”与”越过船舷”两者的含义是不同的。如果是以”船舷”作为风险划分界线,货物在装运过程中跌落受损,但是跌落的方向不是在码头、驳船或海中,而是跌落在船的甲板上或船舱里,那么,卖方就可以免除不交货的责任,因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责任归买方承担。如果以”装船”作为风险划分的界线,则相同的情况下卖方就要承担不交货的法律责任,要对买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所以,在贸易实务中,买卖双方应该就这点做出明确的规定,规定风险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转移至买方,或者规定卖方必须确定将货物装上船舶,承担的风险延伸到货物装上船舶为止,而不仅仅是越过船舷,以免日后为此发生纠纷。
“风险随交货时间转移”这一原则很好地适应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采用但是它也有一些缺陷。例如在FOB条件下,买方负责委托承运人到卖方货物所在地或港取货,卖方将货物在该港交给承运人控制、管理。但货物的风险并非就由承运人来直接承担,而是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由买方本人承担。从理论上讲,买方委托的承运人就是买方的代理人,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也就等于交给了买方本人。于是我们将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当卖方不持有提单,而且货物不再处于卖方实际的或法律的控制之下时,就把风险责任归于买方,这是否真正公平?实际的情况是,货物一旦装运,其就脱离了卖方的控制(归于承运人控制下),但是这些货物也未为买方所实际支配、占有。结果只能是:将风险转移于买方无疑是使卖方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四、小结
风险的转移是构成贸易术语和合同的重要条款明确了风险的划分,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贸易纠纷的防避以及国际贸易交易环境的维护等各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虽然”风险随交货时间转移”成为大多数国家的选择标准,但是在实务中,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协商而自由规定的。由此,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最好能就此问题做出协商,以避免事后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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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出口模式进入国际市场,有形产品的国际物流将是企业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工作环节。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际物流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国际贸易对国际物流的促进作用
(一)国际贸易促进国际物流的进步
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为国际物流的各个方面都提出了一些要求,这种要求促使了物流技术的产生,物流技术包含很多内容,不仅包括在物流工作中所应用的各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方法理论,还包含物流活动中应用到的各种设施、工艺和装置的总和。国际贸易为世界各大企业提供了在世界市场相互竞争的机会,商品的质量和价格都是衡量商品价值的标杆,各大企业努力加强制作工艺,压缩产品成本的同时要想继续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就要从物流上入手。所以对国际物流的各个环节如材料价格和订单、运输成本都必须要有一个严格的要求,这种要求就成为了国际物流发展的内动力。
(二)国际贸易的发展不断对国际物流提出新要求
21世纪,人类的经济水平每天都在发展,需求层次每天都在变化,这种变化促使着国际贸易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对国际物流提出了新的要求。国际物流必须要满足贸易量的迅速增长,并丰富贸易产品的种类,还要及时调整国际贸易结构,以保证国际物流的质量和效率。可以说,正是国际贸易让国际物流与时俱进,不断成长。
(三)国际贸易影响着国际物流的发展方向
现今的国际贸易已经更加注重买方市场的发展,消费者的需求才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动力。现在的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日益个性化,所以国际贸易只有采取多种类少数量的贸易方式才能适应消费需求的转变。一些高额度小数量的配送需求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而且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这种配送需求很可能成为将来业务发展的主流。国际贸易也必将影响着国际物流走上专业化、集约化的道路。
二、高效的国际物流系统是国际贸易持续发展的保证
(一)货物的国际转移带来的国际贸易量的上升
国际贸易一般都需要跨越国境,这样一来,国际物流量自然会大幅度的上升。贸易量要求国际物流必须要让货物在运输、装卸、仓储等多个环节都获得便利,很多方面现代物流可以通过对现代科技手段的运用并选择货物流通的最佳渠道,用一种最能让消费者满意的方式将商品快速的送到消费者面前,提高市场对消费者需求的反应速度,加强资源共享,缩短产品的流通周期。通过规范化的作业避免在产品在流通中的各种问题,让消费者享受懂最好的服务。
(二)货物的转移对物流提出更高的要求
在货物转移的过程中,通常都要面对各种问题。和国内的贸易不同,国际贸易对国际物流往往有着更高的要求。国际物流环节多,周期长,风险大,遇到的问题和情况也更加的复杂。国际物流常常要在多种运输方式和路线中进行选择,还要按照客户的要求对零件进行流通加工,让商品能够满足客户的个性化。
(三)国际贸易与国际物流的关系
国际贸易促进着国际物流的发展,国际物流也支持者国际贸易走的更远。从以上的分析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国际贸易与国际物流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国际物流和国际贸易共同进步,共同发展。国际物流如果跟不上国际贸易发展的脚步,国际贸易的发展也会停滞不前;国际物流水平的发展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先决条件,大力支持国际物流的发展,国际贸易的发展才能获得更加有力的支持,才能具有持久的发展动力。
三、结语
高效的国际物流系统可以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物流基础,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前提。国际物流的发展还可以提高各个国家的参加贸易的利益,增加贸易的数量,降低贸易的成本,通过最合理的渠道来实现产品的加工和运输,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最为有力的支持。国际贸易与国际物流之间相辅相成,必须加强国际物流水平,防止国际物流的发展滞后于国际贸易,影响国际贸易发展的脚步。
一、国际物流对我国国际贸易的促进作用
1.国际物流对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增长起推动作用。我国参与国际贸易时间较短,还没有建立和形成比较完善的机制,很多都是借鉴而来。国际物流反作用于国际贸易,对我国国际贸易的被动式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通过物流规范、合同使得国外科学、先进的贸易方式让我国贸易商被动接受,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逐步形成与自身发展需要相符合的国际贸易规范。经济全球化引起的金融危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对外贸易,但是,这种国际性危机的负面效应只是暂时的。一旦这些危机过去,世界经济将迎来全面复苏,国际贸易也将大幅提升。
2.国际物流发展促进我国对外贸易规模扩大。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伙伴过于集中,明显在这次金融危机中表现出来。在以往我国的对外贸易中,美国、日本、欧盟为主要集中贸易对象,占我国对外贸易比重的百分之五十。这让我国的国际贸易环境的贸易依存度处于较高的状态,我国出口企业在金融危机中经营困难也跟这方面因素有关。随着国际物流的飞速发展,国际贸易规模也随之不断扩大。由于信息网络、交通网络、物流基地等基础设置都被国际物流网络化,让对外贸易更快捷、方面和广泛,也为扩大对外贸易规模提供了必要条件。因此在发展国家物流过程中,我国应该以国际贸易的全球网络化为依托,逐步扩展对外贸易区域,只有对我国出口进行全球化区域覆盖,才能确保我国对外贸易区域走向多元化,规模逐渐扩大。
3.国际物流发展可以降低我国对外贸易成本。在各个国家经济状况不同的影响下,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成本条件成为进行国际贸易竞争的重要场地。在这个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销售和生产成本已经没有再开发空间,物流成本成为唯一可开发的资源。根据相关统计,目前我国与物流有关的费用大概在一千九百亿人民币,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物流成本占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范围的比例,而在对外贸易过程中,物流成本是集装箱交货价格的百分之十五到百分之二十五之间,可以见得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在国内物流成本占有的比重都相当大。所以,国际物流的发展无疑直接对我国对外贸易成本的产生造成影响。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如果能将一些软硬件进一步改善,使之与国内市场和国际物流相接轨,那么可以让我国对外贸易的成本进一步降低。
二、国际物流发展的几点建议
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经济开放程度不断深入,我国国际物流业也得到了突破性进展,逐渐与国际相接轨。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国际物流业起步晚,还处于初始阶段,存在的问题较多,其表现为国际货物运输能力较差,物流基础设施落后,物流网络化、信息化以及标准化程度低、对外贸易和国际物流的运作效率低、第三方物流发展缓慢、缺乏具有高素质的国际物流人才等方面。因此,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发展国际物流时,应注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第三方物流是是指专门从事物流服务行业的企业,其具有专业化的特点,可以凭借这种优势以较低的成本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如果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大部分物流业,将会大大降低成本,提高物流效率的整体水平。因此,应从其他业务中将大部分物流业务分离出来,直接让第三方物流企业管理经营,让各个企业都侧重于自身核心业务的发展,从而增强企业竞争力。要鼓励非国有资本投入到物流行业中,让物资、供销、商业、储运等企业逐步发展为第三方物流服务角色,大力提倡物流企业经营主体、多元化投资、多样化物流服务。
第二,进一步加快国际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使得我国国际货物运输能力得以提高。要加快与国际相接轨的步伐,各级政府相关的主管部门应对国际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让国家与地区的物流发展规划与国际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相衔接。鼓励各种机构尤其是科研院校加大对物流技术设备如条码、包装、储存、搬运、装卸、标志印刷信息管理、运输等的开发。同时还要将科研院校在技术和科技方面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使之与物流企业有机结合,从而提高物流企业的经营与生产管理能力。
第三,推动物流网络化、信息化以及标准化建设,提高对外贸易和国际物流运作效率。企业内部在进行网络连线规划时,应将国内运输与国际物流系统考虑,采用先进的运输设施、运输工具以及运输方式,改进运输路线,建立一个通畅、高效的国际物流系统网络。国际物流信息贯穿于国际物流全过程,因而建立科学先进的信息网络系统是现代国际物流发展的关键。而要实现国际物流标准化,就要在加强计量标准、物流用语、数据传输标准、技术标准、服务标准以及物流作业等方面的基础上,强化组织协调工作的标准化,结合国际标准让各个标准协调一致,从而使得国际物流效率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提高。
三、结语
由于我国对外贸易相对起步较晚,企业在与国际物流接触的时候,已经初步建立起国际物流网络,要增强我国国际竞争力,就必须将国内物流与国际物流资源充分利用起来,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加快发展国际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推动我国物流的信息化、标准化和网络化建设,促进国际物流的发展。真正实现物流对国际贸易的促进和推动,实现国际贸易的极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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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商业健康保险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但目前保险公司风险控制水平的滞后,已成为制约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发展的“瓶颈”。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风险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市级统筹后医保基金风险因素分析
(一)分级管理的运行体系是基金风险产生的体制因素
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是在原有市级、县级分别统筹的基础上提升的结果。这种统筹模式主要解决了制度层面的统筹,基金的财务管理依然实行市、县分级运行,各级经办机构的财务均对属地内基金的收支进行核算。基金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的模式,一是会弱化区县财政对其境内参保人员基金收不抵支风险的兜底责任。二是市级直接管理的基金量加大,基金风险管理的难度会加大。三是会加大赤字运行的区县对市级的依赖;有基金结余的区县,因为失去对基金结余的自由调度权,这势必影响到区县工作的积极性。容易造成地区间新的不平衡,导致区县对基金风险的自控意识降低,可能在基金收、支等环节存在政策执行不严,疏于管理等现象,容易形成基金收不抵支风险。
(二)政策标准的不完善是基金风险存在的制度因素
《社会保险法》是医保管理工作的依据,使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给付和监督经办工作都有法可依。但是,由于医保覆盖面广、参保人群多的特点决定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复杂。比如:医保征缴政策中有针对困难企业、破产倒闭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和正常参保企业的不同参保政策;医保待遇支付政策有:住院待遇结算政策、慢性病门诊待遇结算政策,有针对境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政策、还有省内联网结算异地医院的结算政策等。医疗保险政策标准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是由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目标以及医疗行业的行业特点决定的,这必然会给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带来风险。
(三)财务管理能力薄弱是基金风险存在的内在因素
市级统筹后,全市医保基金财务管理都存在专业财务人员少、业务能力与财务管理需求不匹配等问题,导致财务信息质量不高,无法为基金风险管理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支持,容易形成基金风险管理漏洞。薄弱的财务管理能力已成为基金风险产生的内在因素。
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建立基金风险管理的责任分担机制
医保市级统筹前,各级经办机构作为医保基金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都能各负其责的管好自己辖区的“一亩三分地”。医保市级统筹基金管理权限上划后,基金管理中会出现“吃大锅饭、搭便车”的现象,为防止影响基金征收、使用效率,应在全市建立基金风险管理的责任分担机制。市级财务应通过内部往来科目核算区县经办机构征缴、支付的医保基金量,定期对区县基金收、支进行比对,分析基金结余情况;对未完成基金征缴任务、同级财政配套资金不到账的区县,采取暂缓拨付其待遇支付申请资金,督促其完成相应的工作。建立基金风险管理与经办机构责任联系的机制,防范医保基金市级统筹后分级管理的风险。
(二)加强基金支付环节管理,防范医保基金分级运行的支付风险
医保基金支付环节中的风险是基金风险管理工作的核心环节,市级统筹后,要加强支付环节的管理。一是建立覆盖全市的业务经办信息平台,真正实现医保市级统筹的政策统一、经办规范,尽可能的限制基层决策的自由裁量权,减少经办工作的随意性。避免地区间的不平衡,确保基金支付环节的公平性;二是依托信息系统,形成全市范围内所有经办业务可以追根溯源的数据库和经办资料完整保存的档案库,明确支付经办责任,真正实现医保经办的规范管理、科学管理,以降低基金支付环节的风险。
(三)加强财务人员业务能力培训,提升基金财务管理水平
医保市级统筹后,市级经办机构针对基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举办培训和专题讲座等活动,对区县财务人员进行培训,规范基金核算方法,明确界定核算范围和内容,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基金财务信息质量,为基金风险管理决策提供真实、科学的数据支持。
(四)完善基金内外监督制度防范基金运行风险
一是建立监察、纠风、劳动及委托第三方介入的监管机制,加强基金的行政监督。二是聘请医疗保险社会监督员,鼓励参保群众对看病就医过程中遇到的违规违法行为举报投诉,不断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三是结合医保基金运行的特点,建立不相容岗位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等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基金的经办风险。
证券化也改变了保险公司汽车保险项目的资产负债结构,使得保险公司负债匹配更为合理,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
汽车保险风险证券化的主要形式
结合我国汽车保险自身特点,汽车保险证券化主要可采取以下形式:汽车保险债券、汽车保险互换以及汽车保险期货。
(一)汽车保险债券
汽车保险债券是一种收益与制定的承保损失相连接的债券,该产品运作中主要涉及四个主体:购买汽车保险的投保人、直接保险公司、特殊目的机构(spv)以及市场投资者。根据汽车保险债券运行模式,车险公司将其承保的投保风险以不同的组合分别归类,通过SPV发行汽车保险债券,市场投资者通过投资债券获取投资收益。
(二)汽车保险互换
互换是指交易双方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交换彼此的保险风险责任。汽车保险互换交易为不同地域的保险人提供了分散保险人风险的渠道。互换交易双方可以达到规避风险、转移风险的目的。这种交易允许保险人发挥自身相对优势,将风险转移给其他金融机构;各机构通过投资组合产品实现多种投资组合,这样保险人和投资者均获得风险收益。
(三)车险期货产品
目前保险期货产品最为有效的是1992年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推出的巨灾保险期货的做法。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巨灾期货一般是以季度为周期进行交易的。汽车车险期货产品所规定赔偿事件发生的损失越大,期货合同的价格也就越高。如果损失巨大,则需要用保险人期货市场上的赢利来加以冲抵,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
我国实行汽车保险证券化还需解决的其他问题
(一)相关产品设计制度
汽车保险债券一般设计相对简单,交易成本也要比其他品种低。例如汽车保险期权、期货的使用需要编制相应的损失指数,增加了设计的难度。另外,汽车保险债券交易的成本也相对较低。从我国资本市场的状况看,汽车保险债券已经具有一定可行性。
(二)SPV发展滞后风险
在汽车保险产品证券化过程中,SPV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通过SPV,一方面有利于实现保险人风险隔离;另一方面,如果保险人偿付能力不足,SPV仍然有义务偿还债券本息。从理论上讲,SPV的建设对我国汽车保险债券发展起关键作用;同时,投资者自然也需要有更多值得投资的保险债券。
(三)完善证券交易者行为
我国传统车保再保险的价格相当不稳定,再保险将不得不面对更高的持有风险,最终将导致保险人再保险欲望下降。证券交易者行为短期化、投机性和市场失范,都不利于车险证券化产品发展。
汽车保险证券化产品的推出,在缓解传统再保险人风险的同时,还可以形成有效的价格竞争机制,推动再保险业发展;另外,巨大的竞争压力将促进车险再保险业规范发展,推动我国汽车保险市场快速增长,从而为汽车保险进一步证券化提供市场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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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企业理财环境发生急剧变化,我国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同时财务风险对我国企业造成的危害性程度也日益加深。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务风险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引言
企业在自身的发展当中,通常会遇到很多的财务风险,如果企业发生了财务风险,就会给企业的生存与今后的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企业必须学会变通的处理在金融市场中遇到的风险,依照市场环境的改变及时调整自身的预算管理体制。鉴于此,本文对基于财务风险防范的战略预算管理评价与优化进行分析与探究具有较为深远的意义。
二、企业财务风险存在的原因
(一)企业实施财务管理的体制不完整
企业缺乏完整的战略预算管理体制,引发企业在完成管理的时候无法做到有章可循。企业需要创建一套完整的战略预算管理体制[1],增强对企业的监督管控,才可以给企业完成正确化管控。企业要将财务管控与企业的自身的控制相联系,体制不完整或者相关管理人员没有严密根据制度完成其相关工作,都引发制度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战略预算管理的员工素养较低
有些企业出现了战略预算管理相关人员素养较低,预算管理经验不足,缺乏专业的预算管理技巧与观念,无法较好地完成管理的任务[2]。企业关于员工的培训也未能做好,职员缺乏较好的战略预算管理目光与管理素养,关于企业预算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无法迅速地进行发现,关于政策与制度的改变也缺乏较好的良策,这些都会阻碍企业的战略预算管理的实施结果。
三、基于财务风险防范的战略预算管理评价与优化的具体措施
(一)提升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密切关注企业资金管理
资金作为企业运转的前提,在工程项目的施工当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一个企业的运营管理水准的好坏表现在资金运转效率的好坏,而企业的效益也跟企业资金的运转存在很大的关联。所以项目施工进行的时候需要将预算管理作为重点[3],特别关注资金的流向,提升资金的科学使用,完成企业的资本得到合理的循环使用,增强工程项目的施工进程与战略预算管控,完成企业长期有效的正确规划,在合适的时候增加企业的规模,让空闲的资金获得有效使用,增加企业的效益,进而完成企业项目管理目的。另外关于企业中的过时废气的设施必须完成改进与维护,进而降低旧设施带来的企业较大的损失,实现企业的节能减排。另外企业关于外部的应收账款与各类坏账错账等债权要及时地完成催缴,进而解脱企业的债务链,加强企业有效避免财务风险的水准,增强企业工程项目里财务管理的自身管控。
(二)增强预算绩效管理的风险控制
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步,企业获得的发展空间更加广阔,企业的机遇更大了,挑战也就更大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中,风险跟效益是同时存在的,企业必须提升自己的风险观念,增强对企业风险的防范与有效管控,企业的风险管控必须将预防作为主要,就是利用添加、弥补或者标准化各自身控制环节来减少可能存在的风险。利用创建企业风险预警体制与风险管控体系,让企业在遇到风险的时候可以快速使用方法解决。企业要在企业的内部培育风险意识,创建预算绩效目标跟踪体制,监督预算绩效目标工作的实施情况,每隔一段时间就给预算绩效目标的工作完成归纳与评定,关于预算绩效目标工作未落实的必须增强落实速度与力度,目标工作发生问题的必须迅速避免风险。另外企业必须增强企业自身的沟通,确保企业信息交流通道的顺畅,在企业发行的方法当中,所有员工必须积极加入,确保企业的措施能够每个人都进行参加,才可以降低企业的决定失误,减少决定中的风险。
(三)增强给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员工完成培训
员工作为企业的核心,员工的个人素养较低就无法较好地引领企业的运转。企业必须定时给预算绩效管控的工作人员完成相应的培训,提升人员的专业技巧与工作素样,培育爱岗敬业、尽职则守的个人职业道德[4]。关于企业的管理人员,企业也必须完成定时的培训,培育管理者预算绩效管控的想法,让管理人员关于预算绩效管控拥有其基本意识,接着走出预算绩效管控的认知盲点,增强对预算绩效管控的高度关注。定时派送企业的管理人员完成外部交流,快速的更新企业管理人员的预算绩效管控数据,确保管理人员获得的思想能够满足时代的发展需要,这样才可以确保企业的管理水准符合时代的发展需求。
四、结语
通过本文探究,认识到企业财务风险存在的原因,因此对基于财务风险防范的战略预算管理评价与优化的具体措施进行加强便显得极为重要。然而,这是一项较为系统的工作,不能一蹴而就,需要从多方面完善,比如增强给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员工完成培训。进一步为我国企业基于财务风险防范的战略预算管理评价与优化奠定尤为坚实的基础。
从一般意义上来讲,财务风险产生于企业在筹资、投资、运营和利润分配的过程之中。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内外环境的影响,遭遇很多不可抗力因素,因此可能出现财务结构不合理、筹资成本过高和偿债能力下降等情况。这导致了企业可能在某一阶段财务成果会和预期收益之间差距悬殊。企业的财务活动可以划分为筹资活动、投资活动、运营活动和收益分配几个方面,因此财务风险也相应的划分为筹资风险、投资风险、运营风险和收益分配风险。财务风险的形成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有可能来自企业内部,也有可能来自企业外部,这种风险的形成并不是自然形成的。财务风险不可忽视,因为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极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和名誉上的伤害,财务风险普遍存在于各行各业。财务管理者如果应对得当,可以在防范财务风险过程中找到发展契机。
一、企业财务风险成因分析
1.财务决策没有科学性。
财务决策的不科学包括了企业投资决策失误、资本结构不良、筹资决策成本过高、企业受益分配过于随意等等。首先,企业运行需要资金的支持,资金是企业运行的血液。我国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制造业和加工业普遍存在资金短缺问题,这是我国在工业化进程和优化产业结构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我国很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都过高,这导致了资本结构严重不合理。很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都高于百分之三十,这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财务负担。如果企业不能偿还到期负债,那么势必会面临着破产或者清算的风险,使得企业面临运营风险。其次,很多企业在决策过程中依靠主观经验,而不是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这让企业的投资项目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的收益,投资成本无法及时收回,让企业蒙受较大的投资风险。再次,企业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债券发行、股票发行、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获得资金,在企业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的筹资方式各有优缺点。我国大多数企业倾向于短期借款的方式进行筹资,但是金融市场上汇率和利率是随时发生变化的,如果金融紧缩或者短期利率呈现大幅度上升趋势,那么企业将要付出较多的利息费用,企业很有可能无法支付高额的利息费用而面临筹资风险。最后,很多企业的利益分配随意性较大。利益分配过程没有科学规范的流程,也难以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进行科学的分配,影响了企业的资本结构,使得企业遭受财务风险。以香港合俊控股集团为例,它是一家知名玩具企业,在鼎盛期的销售额达到每年7亿港元,曾经是全球最大的玩具加工厂,是世界知名玩具品牌的制造商,按照OEM基准生产加工了孩之宝、美泰等多种品牌玩具,但是其在2008年宣告破产。究其原因,大家发现合俊控股集团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依然想银行贷款近2.5亿港元收购位于福建省的银矿勘探权,但是却最终没有取得开采许可证,中国矿业没有返还预付资金,这导致公司最终难以偿还负债,资金越来越紧张最终使得企业崩盘,面临破产结局。
2.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
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经济全球化成为大势的情况下,市场信息和市场机会变得稍纵即逝。而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往往难以有效掌握市场信息,对市场信息变化反应不灵敏。财务风险意识不高,将财务管理工作局限在资金使用管理水平的提升上。如果企业不能够及时分析市场信息的变化并随机应变,那么企业依然会面临财务风险。另外,很多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管理得一团糟。高级管理者之间相互猜忌,财务控制不严格,资金收支松散,财务分析工作少之又少。部分企业甚至没有财务人员,老板兼任财务工作。这样的企业存在着严重的权责不明确现象,在工作中舞弊和错误的可能性非常高。资金使用由于缺乏监督而效率严重低下,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都没有妥善的保证。企业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之下面临着多种多样的财务风险,如果企业没有完善的财务风险评估体系,那么企业难以了解现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财务风险评估,这也使得企业面临财务风险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例如,韩国一家跨国公司的经营范围遍及全球,公司业绩蒸蒸日上。但是其在2008年发生了一件全球皆知的财务丑闻,财务人员通过对转移运费的截留贪污了4000万美元,舞弊次数高达100次,最后携款潜逃。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这家跨国公司的财务工作和审计工作由一人负责,没有进行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内部控制彻底失效,最终给这名财务人员创造了作案机会,但是公司总部却一直毫无察觉,直到损失发生。
3.经济社会发展不稳。
经济社会发展的不稳定属于企业财务风险成因中的外因,外因对事物变化和发展起到阻碍或者推动的作用,企业要重视外因给财务风险带来的影响。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着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它是处于宏观经济社会之中的。那么企业必然面临着政治风险、法律和合规风险、技术风险、文化风险、环境风险等等。宏观经济社会给企业带来的财务风险往往是不可预见的,也是不可逆转的。很多跨国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受到贸易壁垒、关税的限制,也有可能被东道国限制将利润带回母国,这都使得企业面临着可能的财务风险。举例来说,2013年7月广西、广东和湖南地区遭遇到特大暴风雨袭击,海运企业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广东省的经济损失达到了7000万元。
4.市场环境波动性较大。
国经济发展自从融入到世界经济体系之中去之后,企业的发展不仅仅面临来自国内市场变动的风险,还遭遇着国际市场环境变动的风险。企业为了适应国际化、信息化、市场化的变化,为了不断适应科技的迅猛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企业生存和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外汇汇率、贷款利率、进出口退税率等等都会影响企业的效益,如果通货膨胀严重,企业的资金周转将面临紧张状态。2009年我国政府表示将继续推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这说明企业面临稳定的资产市场并能够打消通货紧缩。但是伴随着企业的贷款增加,企业面临着较大的负债压力,同时也面临着货币利率增幅压力。
二、企业防范财务风险的策略
如前所述,企业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现代企业,就要在防范财务风险上下功夫。根据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分析。我们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范财务风险,实现企业财务效益最优化。
1.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要认真分析自身实际状况、生产经营性质、企业规模、生产经营流程、管理模式,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可以参考同行业、同规模的其他企业的管理制度,以此作为标杆和参考,建立企业内部行之有效的、科学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让企业能够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2.企业应提升财务风险管理意识。
很多企业之所以面临财务风险是因为其财务风险管理意识不强,财务人员应该提升自身专业知识和能力,对企业内部财务数据的变化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善于对不同时期、不同企业之间的财务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及时为企业的管理人员提供有效的信息和决策的依据。
3.企业要科学进行财务决策。
企业应该针对投资进行因素体系建设和信息体系建设,避免投资决策过程中出现主观随意性,减少依靠经验进行决策的可能性。决策者应该对影响投资的内外环境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和科学考察,然后再制定决策应对投资风险。企业要将财务决策的利益和决策者的薪酬联系起来,让投资决策者承担因为投资失误带来的损失,这时候决策者定然会认真分析再做出投资决策,能够做到切合企业实际,客观分析财务风险,而不是传统的大锅饭的决策方式。只有利益相关、责任到位,投资决策者才能关注长期受益,避免盲目投资。
4.企业要构筑合理的资本结构。
企业有效运作的前提是具备合理的资本结构。合理的资本结构是避免资金风险出现的合理保障,为了构筑合理的资本结构,减少财务风险,企业可以控制资产负债率、增强资金流动性、让收益均衡分配。
5.企业要建立财务风险预警体系。
企业内部建立财务风险预警体系是其防范重大财务风险、提升内部管理效率的重大措施。是我国实行走出去战略过程中的必然选择,是企业实行持久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经济已经进入迅速发展阶段,近几年的国民经济一直维持着高速增长。但是企业面临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市场环境是复杂多变的,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着严峻的风险和挑战。在市场经济波动发展过程中,财务风险剧增是不可避免的。企业应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加强其对环境的分析能力和应变能力。总而言之,企业面临着错综复杂的财务风险,唯有提升防范意识、增强专业素质和能力、提高市场应变能力,认真分析财务风险成因,才能够建立有效的财务风险防范体系,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水准,避免因为财务风险带来的消极影响和不良财务后果。财务风险防范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国家的经济发展都意义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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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计风险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树立审计威信,优化审计环境,增强审计活动绩效的内在需要,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风险防范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政府审计风险产生因素分析
政府审计风险产生的因素复杂多变,基本可划分为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两个方面。
(一)客观因素方面
1、环境因素的影响
所谓环境因素的影响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环境的影响,另一方面是法律环境的影响。在现在的这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无论是独立审计或者说是政府审计都涉及经济活动,都需要遵循审计的客观规律。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时间还较为短暂,相对于西方的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来说还存在着较多的不足之处需要我们不断发展完善。而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也会对经济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审计风险也会表现出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受法律环境因素的影响,现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正处在发展完善的阶段,尚有许多不确定性因素以及不规范的行为存在,在审计部门的法律法规制定方面也存在着制度落后的问题,法律法规对于新情况以及新问题没有提出相应的应变规定,另外,政府审计对行政性规定的依赖性大等问题也较为突出,加之部分的行政性规定缺少细致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加大了审计部门的工作难度,此外,我国的政府审计属于行政型的审计,无疑审计权力也就成为了政府权力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的审计法在给予审计机关重要权力的同时也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审计对象的特殊性以及内容的复杂性
政府部门以及国有资产的财务收支情况是我国审计部门的主要审计对象。由于在进行审计时涉及到的大多是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因此,审计工作面临重重困难。而政府审计任务的下达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上级审计机关或者是行政机关通过指令进行,这样一来,审查的范围也就仅仅是限于很少一部分财务活动中的关于审计的内容。这带来的后果就是重大问题以及行政干预的遗漏,审计的结果也与实际情况不符。
3、审计风险以及审计成本较为均衡
政府审计与一般部门的审计不同,政府审计的目的是尽可能的减少国家的财政负担,以充分维护国家的财政秩序和经济秩序,更好的保障人民的权益。审计的风险和审计的成本是一种反比例关系,假如降低政府审计的成本,风险就会增大。政府审计的费用来自于国家的财政拨款,政府在审计前所需要的费用也无法正确的预计。当国家处于两难的选择时,就会想法设法的降低审计部门的成本,这样一来,审计风险就会直线上升。
4、审计的技术手段有待进一步提高
我国的审计手段还是采用传统的审计方法,这样一来也造成了我国高风险审计项目的审计欠缺。在审计时采用经验抽样法,样本无法正确的反映总体的性状,因此带有较大的风险性。我国的电算化审计技术尚处于起步阶段,全国各地的审计机关还存在思想观念以及财政状况的差异。因此,电算化得不到很好的普及,政府审计的风险也就相应的增大了。
(二)主观因素方面
由于面对的审计对象复杂多样,审计内容涉及到的范围也相当广泛,因此审计人员必须要熟悉与审计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要紧紧跟随时代发展的潮流,根据自己丰富的经验和知识,做出正确的判断。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审计人员具有的道德素养以及工作的责任心也会直接的影响到我国政府审计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二、加强政府审计风险防范对策
我国的政府审计任务重、工作量大,因此执法力度也较大,在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也不能对每一项工作都投入百分百的热情。因此,我国的审计工作难度加大,需要审计人员明确自己的责任认真做好审计工作。
(一)加强对审计环境的治理力度
加强对审计环境的治理力度是防范政府审计风险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我们要制定合理的审计管理体系,加强对社会经济环境的治理,切实建立起完善的审计法规体系。
(二)强化风险意识教育
加强对政府审计人员的相关风险意识教育,切实帮助审计人员树立起良好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防范风险的自觉性。审计风险已经为大多数人了解,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因此,审计人员要切实加强自身的风险意识教育,使得在职的审计人员能够充分的认识到其存在的潜在性损失,从思想上加强理解的深度,切实抑制审计风险。
(三)科学的运用审计方法,以充分保证质量
在进行审计调查的基础上要充分结合自身的专长,加强审计调查。要进行明确的分工,切实将各项任务分配到个人,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心。在进行审计时,审计的结论也要做到客观公正,要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四)严格的执行审计的程序建设,充分保证审计的规范化
首先要依法收集审计证据,确保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在编写审计工作程序时要进行调查取证,使审计的程序更加规范化,这样一来就减少了审计的风险。审计工作层层把关,级级审定,能够保障审计工作的合理正常运行。
(五)切实建立起责任追究制度
国家的审计机关要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切实建立起严格的审计质量考核体系,审计考核的内容和风险的有机结合,以及将责任落实到个人,有利于增强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加强自身的责任感。审计风险无处不在,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对我们审计工作的结论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为此我们可以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体系,明确各个人员之间的权力和责任。要求每位审计人员都要严格执行,实行风险自负。
(六)加强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事关我们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为此我们要加强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使他们人人都能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坚持为国家负责,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更好的服务于大众。
(七)加大公众的参与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意见
审计人员必须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听取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善于从社会群众的意见中发现线索。而对于公众强烈反应的问题就更得予以高度重视,只有这样,审计人员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发挥好审计工作的最大效益。
三、结束语
政府审计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审计机关切实发挥好其作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审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由于政府审计的风险越来越大,因此我们更要从意识层面上加强重视的力度,将审计工作深入到实际的工作中去,深刻的剖析风险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我们要找出最有效的对策来防范风险,来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
一、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表现及因素
(一)审计内容复杂造成的风险
在实践工作中,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复杂性主要是从两个方面体现出来的,一方面,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是设计全方位的,不仅涉及到企业的财务状况、经济业务计划、内部控制、投资决策等关系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更涉及到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等与企业的性质相关的内容。一方面,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对审计项目进行确定时往往会被企业负责人所授意。可见,审计内容的复杂性加大了审计风险的发生。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造成的风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新情况、新的经济问题层出不穷,而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给审计工作带来了困难。同时,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企业的负责人和领导者,需要企业内部能够制定出各项完整的制度,而企业内部制度的不健全也为审计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三)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造成的风险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决定着审计工作的有效完成。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简单、业务知识不熟练、缺乏一定的职业道德等,这些都是造成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因素。
(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造成的风险
企业内部各部门都具有不同的经济利益,在面对审计时所提供的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正确性将对审计部门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起着重要的作用。内部审计是为企业管理而提供服务的,在很大程度上要服从于企业管理者的主观意愿,因此,当面对企业领导者参与违法违纪时,内部审计的效力将直接取决于企业领导者的意志。
二、防范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建议
(一)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具有较强的综合性的审计项目,其覆盖面十分广泛。审计中存在的风险高于一般的财务审计,因此,也就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来挑选出具有较强业务素质的人员加入审计队伍。另一方面,要及时对审计人员进行后续教育,不断为他们提供更新审计知识、更新会计知识、更新法律法规知识、更新生产经营知识的机会,全面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二)全面保障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审计的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重心,没有独立性、缺乏自主的审计工作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由于我国目前的大部分经济责任审计由单位内审部门担任,其独立性很难实现。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改变目前的状况,引入一些外部审计机构,这样既可以提高审计的独立性,又可以保证审计的质量规避审计风险的发生。
(三)改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环境
为了营造良好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环境,企业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部门在企业中的地位,以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展开。例如:企业的人事部门可以在委托经济责任审计时,提前充分考虑审计的资源和时间,合理安排人事离任、上任的批次,坚持做到“先审计,后离任”。
(四)科学运用审计方法
审计方法是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变化的,面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及时调整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及时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审计。例如: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审计、采取个别谈话的方法进行审计、召开相关领导及管理人员在内的座谈会等。
总之,在实际工作中深刻认识和理解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原因,并及时找到解决风险的对策,才能真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保证国家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不断提高审计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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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风险预警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较强的应用价值。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务风险预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一般处于较为不利的资金和经营地位,其对投资的吸引力和对企业财务的管理能力相对较弱,因此需要建立良好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该体系基于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发展而来,对于改善中小企业的投资和经营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中小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管理
随着市场化竞争的加剧,部分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面临着许多风险和挑战,如何保障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安全,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从而在面临财务风险时进行及时预警,成为了一项重要工作。完善的财务风险预警可以保障中小企业的企业活力,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财务风险预警管理及其意义
(一)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管理的基本理论
企业的预警管理体系是指针对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管理、经营风险及其背后的成因和特征,以及如何进行风险控制和错误纠正所开展的研究活动。因此在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风险预警管理体系的主要对象为企业投资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保障企业的正常资金运转,以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
(二)加强企业风险预警管理的意义
加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财务风险预警管理,不仅可以保障中小企业在面临激烈市场环境和自身弱势地位的双重压力下能够很好地生存和发展,更可以避免企业由于资金周转不灵、负债而陷入经营危机甚至破产的境地。同时可以把企业的风险预警管理状况作为企业管理、经营和业绩状况的评价指标,为企业的投资者提供投资参考,以加强对投资风险的控制,当企业出现危机时能逛及时进行风险控制,也有助于政府部门加强对中小企业正常经营的监管工作,发展和监测出现重大财务危机的企业。
二、中小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管理
(一)中小企业的财务风险及其控制
在我国的当前市场状况下,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呈现出财务管理技术落后、体系不完善,同时不具备较好的资金来源和筹资能力,因此其在进行投资时往往缺乏科学的投资分析和市场预测,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不能很好地进行成本核算和自身竞争力的评估,容易造成投资和经营活动的决策失误,带来财务风险。因此要求中小企业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加强对财务风险的控制。首先要求企业在投资方面加强信用管理,以争取投资者的信任,只有企业在投资工作上保障良好的信用,才有机会获得足够的发展投资;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在往往不具有很大的资金储备,其在资金周转方面往往会有较大的负债率,造成企业资金的结构问题,因此要求企业尽量降低资产的负债率,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安全合理的范围内;而针对企业目前的资金,则要提高使用效率,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选择较好的投资项目,通过科学的投资预测方案对投资的回报率和回报周期进行评估,是降低企业财务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当然,最重要的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风险预警管理体系,通过良好的风险预警管理工作对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进行准确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财务风险,从而最大程度上进行财务风险的控制。
(二)中小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管理体系结构
当前被相关研究领域所认同的中小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体系主要基于三大理论所建立,即利用信息的处理和反馈作用所形成的控制论,利用系统性思维对各个管理要素进行分析的系统论,以及关注信息的收集、处理、传递和储存等工作的信息论等。一般来说,完善的风险预警管理体系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的跟踪,将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和企业的经营计划、财务预算以及相关的财务管理理论指标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对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进行较为准确的评估,如果企业的财务数据指标出现预定中的风险特征,则会对经营者或企业管理层发出预警,促使企业管理层及时做出风险应对;除了监测财务风险的基本功能外,更加完善的风险预警管理系统还可以通过对监测的数据结果进行计算和处理分析,结合当前的企业管理方案和企业管理理论体系对风险状况产生的原因进行初步分析,为管理层进行风险控制提供良好的参考意见;同时还可以针对相关的风险案例对企业出现的财务危机提供解决方案,并对现有财务管理存在的漏洞进行分析和改进,以解决当前问题并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避免问题的产生。该体系应当由明确的财务风险预警的管理目标,即在多大程度上控制财务风险;以及完善的信息监测和汇集机制,一方面将财务风险的疑似特征进行收集,另一方面将其传递到分析机制和管理人员方面;还包括财务风险的分析和处理机制,主要由管理人员和专门的信息分析人员组成,负责处理由信息监测机制汇集的情况并进行风险处理。
(三)加强中小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管理的具体措施
要改善中小企业的财务风险状况,建立和完善财务风险预警管理体系,就需要采取以下几点措施:一是根据本企业的经营目标的企业资金、经营活动能力确定出风险预警管理体系所需要的预警状况的临界值,以保障预警机制的灵敏性;在进行预警管理体系的建设过程中,还要注重对预警方法的配合使用,尤其是将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并将该体系与企业内的其他管理机制进行良好适配,避免各个机制间发生矛盾冲突,影响到企业作为有机整体的正常运营;同时需要有针对性的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素养,养成发现财务风险的敏锐性和改善财务状况的自觉性。
参考文献:
[1]程刘杰.中小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管理探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12:135.
[2]李昕亮.中小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管理[J].财经界(学术版),2015,15:283.
一、引言
财务风险客观存在,是企业在自身经营管理过程中难以预料和控制的因素。由于财务状况存在各类不确定性,因此每家企业都有难以达到预期财务成果和经营目标的可能,甚至还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财务预警机制的关键因素是数据,通多对财务数据的有效管理,能够帮助企业凭借对历史财务数据和非财务数据的结合分析,找到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潜在的风险和漏洞,从而对危机进行预警,实现事前管理,让企业管理层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能够有意识采取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实现事前管理和防范,尽可能化解风险,将企业可能面临的财务风险降到最低限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企业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企业可能面对的财务风险更加多样,强化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管理在促进企业实现科学决策、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损失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价值。
二、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管理的措施
1.将预警管理目标明确化。
企业实施预警管理的首要任务就是确定适当的目标。已有的实践经验表明,唯有明确的财务预警管理目标才能够指引企业管理者去实施防范措施,从而收获更为丰厚的业绩回报,高水平的财务风险管理同高利润率也有着正相关关系。财务预警目标的设定是一个全方位、全流程的系统化工作,可以将总目标拆分为各个子系统的分目标。通常来说,财务预警总目标可以考虑设定为通过科学、全面的财务预警机制来尽可能规避财务风险,帮助企业远离危机。企业财务预警机制的分目标主要是为子系统服务的,简单来说就是针对各个子系统的特点,设计一整套财务指标体系,以便判断是否出现异常情况。通过对总目标和分目标的整合,可以在各个子系统之间找到一个标准体系,检验控制结果,以便了解预警系统是否贴近财务预警管理目标,从而真正达到控制目的。
2.完善财务预警指标,建立财务预警模型。
完善财务预警指标,建立财务预警模型,需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从考虑行业、内外部环境、战略、愿景等因素,才能形成能够切实满足企业实际发展需求的财务预警模型,也只有这样的财务预警模型才能够对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较为有效和精确的评价。目前,经济环境瞬息万变,企业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也更加复杂,因此,财务预警系统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需要根据相关理论基础,不断调整和完善,及时更新指标体系,以便能够满足不断变化的客观需求,保持较高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需要注意的是,在财务预警指标体系的设立过程中,定量指标要能够体现出企业的运营效果、投资风险、债务状况、现金流量、盈利水平、发展趋势等情况,并且财务预警体系要能够将实施监控、实施分析、实施测算变成现实。由于定量指标的灵活性不强,因此一些非财务性质的定性指标也十分必要,比如企业信用政策、营销方案、战略发展等因素。定性指标灵活性较强,是通过长期实践经验总结得出的,有一定的有效性和可参考性。总体来说,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需要有机结合,才能够全面反映企业各个领域的情况,有助于判断出潜在风险。同时,财务预警系统要想在实际经营运作中体现出更大的作用,还需要将动态监测功能发挥得更加全面。财务预警系统的动态功能,需要做到实时更新,及时调整指标范围,动静结合才能博预警系统长期有效。
3.提升财务预警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除了建立财务预警指标、完善财务预警体系之外,企业还需要建立一支专业素质过硬的财务预警管理人员队伍,这将对财务预警的成败产生直接影响。财务预警管理人员得必备素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财务预警管理人员需要具备必要的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知识,并能够在此基础上进行数据分析和报告编写。其次,财务预警管理人员还需要具备敏锐的洞察力,才能够从一些看似表面的问题中发现深层次的规律和征兆,从而在大海捞针般的数据体系里找到关键因素,并进行准确判断,以免被不相关的信息所干扰。最后,财务预警管理人员还需要具备清晰的判断能力和冷静的思维能力。在遇到突发事件时,财务预警人员要能够果断处理、保持相应的独立性,尽可能不受干扰。
三、结语
目前,我国经济的国际化、市场化程度已经逐步提升,由此而来的企业财务风险类型也日益增加,由于财务风险而导致经营陷入绝境,乃至于最终破产的企业也有很多,因此,不论是企业管理层还是利益相关者,都十分重视对财务风险的预警工作。企业的风险不仅可能会给外部投资者带来严重损失,更为严峻的是,大量的财务风险突发还可能诱发金融风险。已有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财务风险的形成不是一个短期过程,而是存在一个较长的潜伏期,从乐观角度来看,这样的潜伏期也给我们进行财务风险预警工作创造了条件。面对新的发展阶段,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财务风险预警工作也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需要通过完善预测办法、建立科学预警指标体系,才有可能将风险进行预测和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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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日益进步,会计师事务所所面临的风险压力日渐增大,但其承受风险压力的能力却不尽相同。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风险控制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风险导向的内部审计对于组织治理的影响越来越深刻,基于此背景,本文借鉴风险导向审计模型,识别高校建设工程存在的风险,并提出控制风险的措施,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关键词:风险;工程审计;高校
1审计风险的概念
阐述我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中阐述:“本准则所称审计风险,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重大差异或缺陷而做出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可能性。”它已不再局限于财务报表而将风险的范围延伸到经营活动、内部控制中,同样适用于高校工程建设的审计风险。
2审计风险模型的借鉴
风险导向审计是以审计风险的评估为基础,以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为目标的现代审计程序模式。其基本原理可用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于1983年发布的第47号审计准则公告中审计风险模型阐述:审计风险(AR)=固有风险(IR)×控制风险(CR)×检查风险(DR)。即对风险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评价,首先确定一个预期的风险水平值,然后通过对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确认和评估,按照模型确定检查风险,并根据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范围和重点[1]。本文将以该模型为基础,对工程建设的审计风险进行识别与控制研究。
3内部审计风险识别
基于上述审计风险模型,结合高校审计的实际,笔者针对建设工程特点,按构成风险模型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等风险形成的子系统识别风险。
3.1固有风险就建设工程而言,固有风险是指在没有内部控制的情况下,工程项目的投资造价或管理发生差错的可能性。它独立地客观存在于审计过程中,是一种相对独立的风险[2]。它注重对高校所处的社会和行业的宏观分析,主要风险源有:
(1)融资偿债风险。高校快速扩张广泛筹集建设资金,对融资成本、筹资结构及偿还能力考虑不足,容易造成高校财务危机,甚至造成资金断链,工程停工等风险。
(2)行政审批风险。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包括了立项、可研批复,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环评、节能检测、消防检测等许可环节。审批的缺失面临违规被叫停、责任人接受调查、学校被经济处罚等风险。
(3)安全事故风险。工程质量安全关乎项目成败,高校可能为赶工忽视安全生产,施工单位可能为逐利而偷工减料,面临财产损失、人员伤亡、质量隐患的风险。
3.2控制风险这里的控制风险是指高校内部控制未能及时防止、发现并纠正建设项目中的某些错误或不法行为,以投资造价失控或管理混乱的可能性。工程项目建设主要控制风险源有:
(1)集体决策风险。中央提出了“三重一大”的集体决策制度,工程项目涉及的重大事项,不经集体决策可能导致长官意志产生浪费、低效甚至民众抵制阻挠等重大决策风险。
(2)采购风险。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明确了采购的范围和方式,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等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或公开招标过程中,可能出现招投标程序违规,围标、串标等风险。
(3)工程管理风险。高校工程管理的不健全、不规范,可能造成工期拖延,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随意变更签证增加造价,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诉讼等风险。
(4)基建财务风险。目前高校一般性会计业务的内部控制已逐步建立健全,但由于内部控制不健全等原因,基建财务仍可能出现挪用资金,未专款专用,超额支付,长期未财务决算等风险。
3.3检查风险
检查风险是从审计主体的角度进行考虑的风险,也即审计人员由于自身的原因导致重大错报未能被发现的风险[3]。工程项目建设主要检查风险源:
(1)制度保障风险。审计制度风险,一方面是指没有制定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规章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是指没有制定为保障审计的合法地位和实施依据的内部审计规定带来的风险。
(2)信息软件风险。利用软件进行清单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费率的取值等,但计价软件仍然存在出错引起造价错误的风险。
(3)专业程度风险。工程项目的专业化分工带来了审计专业化的风险,审计工程师可能会对自己不熟悉的建筑安装专业审核而带来风险。
(4)职业法规风险。审计法规对内审机构、内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审计职业规范,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不按规定执行,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法律诉讼的风险。
(5)审计外包风险。工程审计外包已成为高校弥补审计力量不足的重要措施,但由于行业发展的不成熟,可能发生被委托的中介机构跟踪审计不到位,发表不实审计结算报告而给审计机构增加额外风险。
4审计风险的控制分析
4.1合理定位审计职能,审慎发表意见受托经济责任是内部审计的本质,审计工程师应根据决策目标在法律和职业允许范围合理定位审计职能,强化工程审计的风险意识,尤其是面对如贷款、审批等项目前期的固有风险,可能超出审计可承受的范围,更应审慎发表意见。对于可能引起安全事故的风险,在取得足够充分的依据之前就应该持保守意见。
4.2贯彻遵循性审计原则,明晰职责
(1)遵循性审计是对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和有效程度进行的审计,是内部审计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工程项目从立项、筹资、实施、管理、验收、移交、结算、决算等过程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内部控制制度,贯彻遵循性审计,是审计工程师有效降低审计风险的重要途径。
(2)审计职责的不明晰是审计风险的重要源头。工程审计的介入引起工程管理职能的弱化,审计工程师就要面临着承受超出法定职责的尴尬和困境,明晰监督职责与管理职责二者的划分将利于降低审计风险。一是建立健全工程资料送审承诺制度,审计法规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对提供的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也是划分管理责任和审计责任的重要依据。二是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通过有审计参与的联席会议对重大问题如补充协议、工程变更等形成集体决议,有效分散审计风险。
(3)审计依据是支撑内部审计报告的核心。高校工程审计的重点围绕造价控制展开,审计工程师应对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材料品牌规格等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检验,充分的依据是降低审计风险的利器。
4.3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做好工作记录
(1)按时完成审签,做好送审材料的管理。工程签证、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审计的时限等有明确规定,应作好送审材料和往来函件的书面记录,如期完成审计任务,以避免因时间滞后给学校带来纠纷或损失,或当损失发生时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
(2)撰写工作底稿,建立逐级审核制度。审计工作底稿是鉴定审计责任的重要书面材料。逐级审核制度则能预防内审人员失误或舞弊,多层次、多交叉的减少审计错误。
4.4拓展全程跟踪审计,规避和转移审计风险
(1)工程项目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已被高校广泛采用。高校委托中介咨询机构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介入可研、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阶段,审计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招标、合同、变更、签证、索赔等行为,避免了由于不了解过程、不熟悉现场而作出不真实结论的风险。
(2)内审机构力量不足时适时外包审计。高校的审计机构目前通常面临着人员紧缺、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局面,引入中介咨询机构能够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同时也是转移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但内审机构仍应清醒的认识到,外包审计仍然要预防合同签订及履行、审计合谋等风险的发生[4]
参考文献
[1]王会金.风险导向审计[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
[2]朱家福.高校内部审计风险问题研究[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78-80.
[3]刘建强,郭丹.审计风险中校查风险的影响因素分析[J].北方经贸,2009(9):89-90.
[4]何国昱.高校基建工程结算审计外包的风险防范[J].会计之友,2010(3):88-89.
随着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不断深化和审计影响的不断扩大,内部审计风险日益突出,形成审计风险的因素多元化趋势明显。因此,审计风险管理越显重要,这是审计从业人员应该面对的问题。笔者就如何防范内部审计风险做一些探讨。
一、内部审计风险的成因
从企业内部审计从业人员的角度讲,所谓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审计失察和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由于经济活动本身存在违法违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且受业务复杂程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方案、审计成本、审计经验、审计技术、人员时间等因素影响,审计人员未能发现这些问题,造成审计评价和审计意见不当。相对于社会中介审计和注册审计师,内部审计风险的形成主要有内外环境两方面因素:
(一)内部成因
审计理念及方式方法滞后。现代内部审计是以风险为导向、以控制为主线、以增值为目标的现代内部审计模式。目前,企业内部审计理念思路相对落后,审计方式方法缺乏改进创新,思路老、方法旧,仍局限于以财务收支为主要内容,以合规性、真实性为主要目标的传统审计模式,是事后的、非全过程的审计,忽视了审计风险的存在。审计人员职业素养不高。主要是审计人员没有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专业胜任能力不足,职业态度不谨慎。这些成因决定了审计行为不规范,审计业务环节质量不高,导致审计报告质量不高,审计评价不当,从而引发审计风险。特别是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对审计风险有着更大的影响。如果审计人员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审计所取得的证据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可靠性差,审计结论也就不一定客观准确,审计风险也就可能发生。另外,审计操作程序不规范,存在缺陷,审计方法不科学、不合理,没有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流程操作,审计报告表达不准确、不公允等都会引发审计风险。
(二)外部成因
企业内部环境因素。一方面,随着现代企业管理的不断发展,企业高层的审计意识增强,更加重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对审计的期望值更大,对审计报告的依赖程度增强,期待内部审计能发挥更大作用。这样,审计人员面临的风险也会增大;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治理机制落后、不完善、不科学,会导致内部审计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不高,不受重视,审计成果得不到运用,审计的监督与服务职能得不到有效发挥,内部审计处于可有可无的困境。如此以来,内部审计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不高,进而造成审计工作质量不高。这也是内部审计风险产生的重要因素。企业外部因素。一是市场经济的多元性,企业经营的多样化,以及信息技术的迅速普及,要求内部审计与时俱进,科学发展。最主要的变化是要求审计思维及时转变,要站在更高的角度看问题,更深的层次分析问题,要不断扩展审计范围、丰富审计内容。这就给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合理把握质量,规避风险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审计人员很难对企业经营状况做出全面正确的评价和反映;二是随着市场经济和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成为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审计人员承担的责任将更大,面临的责任风险也将更大。但是,从另一方面讲,如果法律法规、准则体系不完备或不衔接,审计人员就会失去统一的标准,这同样会增加风险机会。
二、内部审计风险的管控途径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关于内部审计的新定义是:“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在于增加价值并改进组织的运作效率,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评价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成效,以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新定义明确了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对于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如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进而管控审计风险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内部审计风险管控的主要途径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转变提升内部审计理念是管控审计风险的前提
客观上讲,经济全球化使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变得更加复杂、多变和多元,企业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这对企业公司治理、战略管理和企业再造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顺应时代的变迁,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要转变审计理念和传统做法,深入理解审计风险,拓展审计思路,改进审计方法,以风险管理为核心,围绕企业目标,提供增值服务。要把防范审计风险作为内部审计机构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时刻关注可能的审计风险,牢固树立“审计服务精品”意识,牢固树立“监督体现服务,制约体现促进”的科学审计理念。要从以财务收支为主要内容和合规性、真实性为主要目标的传统审计模式向以风险为导向、以控制为主线、以增值为目标的现代内部审计模式转变。由于审计质量涉及审计工作的各个环节,贯穿于每个审计项目的全过程,所以,要以从事后为主的审计向全过程审计转变。要着力提高调查研究、问题现象分析的能力。要注重深入生产经营实际,了解管理流程,掌握管理实情以积累审计信息资料。能够从多角度、多层面、多时期进行分析研究和归纳,形成有效的、高质量的审计成果。这是防范审计风险的需要,更是实现内部审计转型和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是管控审计风险的根本保障
内部审计是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其性质决定了内部审计应置身于企业具体的管理事务之外。《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准则》对内部审计独立性的规定是:“内部审计部门的组织地位,应能足以确保审计职能的履行。”所以,保持内部审计相对独立是内部审计履行经济监督职责的必要条件。其独立性不但体现在审计机构和经费的独立上,还体现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审计人员思维、视角、判断的独立与客观,尽可能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内部审计的作用能否发挥、作用大小如何,很重要的一点是其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独立性是否增强了。因此,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独立、层次相对较高、运行有效的内部审计机制是完全必要的。
(三)夯实审计管理基础是管控审计风险的基本要求
一是要完善审计管理制度,强化审计管理与创新,科学设计业务流程,夯实审计基础。建立健全包括各类审计业务操作实施细则、审计工作标准、业务绩效考评、审计结果综合分析与总结、审计底稿信息收集管理等各项制度规范,特别是做细做好审计分析总结工作,及时总结审计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回顾、分析总结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包括被审计对象和审计机构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汇总审计分析结果,更新健全审计数据库;二是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水平。有效防范审计风险不仅要有完善的内部审计标准作为行为规范,还要有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内部审计人员,按规范、按制度进行审计工作,才能有效降低审计风险。因而,注重审计队伍建设,应持续培训学习,培养高素质的审计专业人才,提高审计人员的审计风险防范意识,严格履行审计职责,这是防范审计风险的根本。
(四)持续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是管制审计风险的关键
内部审计作为一种职业,工作成果就是一种服务产品,必须满足企业各级管理者的需求,这也是内部审计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所以,审计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职业谨慎态度,通过持续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有效防范审计风险。要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关键是提高审计质量,采取有效手段,管理和控制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企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涉及审计业务整个流程,范围广、影响因素多。因此,必须针对审计质量管理的具体内容和特点,明确审计质量管理的目标,选择合理的管理模式,采取先进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手段,实现企业内部审计质量管理科学化。要进行审计管理创新,规范审计程序,引进最先进的以风险为导向的风险基础审计模式,以风险的分析与控制为出发点,统筹运用各种测试方法,收集、分析、整理各种审计证据,确保审计证据真实、可靠、有效,以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确保审计结果满足各级管理者的需要,以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供决策者参考。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有效控制好内部审计各个业务流程环节的审计质量,即通过对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审计证据、审计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台账以及审计档案等环节的质量控制来实现。
(五)精心撰写审计报告是管控审计风险的重要环节
做细、做实、做好审计报告工作是防范审计风险的重要环节。编报审计报告,应注意报告格式的规范性、内容的层次性和完整性、上报的及时性。报告之前,应进行认真复核,必要时应再次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做到报告所反映的情况真实,问题定性准确,建议和意见可操作性强,报告的重点突出、层次分明、语言精练、依据充分有效、问题分析深刻,特别是审计评价应该客观、准确、谨慎、说服力强。努力将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其他相关意见与审计人员自己的职业判断有效融合在一起。只有这样,才能使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更具有权威性,才能防范和规避审计风险。审计报告要敢于说不和善于说是。敢于说不和善于说是相结合讲的是审计评价。其基本要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事项,一方面要依法审计,敢于碰硬,大胆揭露问题;另一方面该说是的也要说是,即准确地、恰当地肯定优点和成绩。要做到肯定成绩和揭露问题相结合,一分为二地进行审计评价。
(六)建立有效的交流沟通平台是管制审计风险的必要措施
沟通协调是内部审计工作的“润滑剂”。要正确处理好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取得被审计单位的理解和支持,与被审计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工作团队,这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条件,是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重要方面。“妥善处理好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士的关系”是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备的一种基本能力。特别是运用现代审计技术和工具,能够有效提高审计效率,有助于客观分析、评估和监控风险。总之,审计从业人员应当树立审计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综合处置审计风险的能力,有效控制和提高审计质量,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内部审计服务产品,增加价值并改进组织的运作效率,促进企业目标实现,这样,才能把审计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促进内部审计转型和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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