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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作为国际强行法的内容,限制国家在自卫与国际组织批准的集体制裁之外实施武力行为。1949年6月,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各国权利与义务宣言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国际法以及各国主权应服从国际法的原则处理与他国之间的关系”。主权在国际社会中应当受到限制这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基本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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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是一个新兴的国际法的概念。笔者拟从国际强行法的含义出发,通过探寻其与主权、人权、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关系,揭示出国际强行法深刻的内涵。
【关键词】强行法主权人权全人类共同利益
论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
强行法本来是国内法的概念,它与任意法相对应,指必须绝对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规范。因此,强行法又往往被称之为“绝对法”。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首次正式使用了强行法这一概念:“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是国际体系认定和采纳的基本价值的体现,并不来源于国家的实践或习惯,也不取决于是否取得所有国家的同意。任何单个国家“孤立的”反对,并不能当然构成对强行法的否定。
认定某一特定的规范是否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取决于该规范是否获得各国普遍的承认,即“得到国际社会所有实质部分的承认”。在2001年出台的《国家责任条款》中,国际法委会工作组在评注( commentary)中列举了7项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构成违反强行法的行为。
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的“强制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强行法具有普遍的拘束力。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是国际社会全体接受的法,对所有国家具有约束力,并不因为这个国家是否接受或承认而有所减损;其次,国际法主体不得以条约、协议或默许等方式来排除强行法的适用;最后,强行法只能被新的强行法规范后替代,不能由国家之间的协议予以更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四条规定了一般国际法新强制规律(绝对法)之产生,“遇有新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任何现有条约之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
正是由于其特有的“强制性”特点,强行法规范对国际法的诸多旧有理念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使国际法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主权是国际关系中一个较难界定的概念。现代国家的主权论是以民族国家出现和中央集权君主制诞生为前提的。文艺复兴时期,作为主权论的鼻祖,让·博丹( Jean Bodin)以绝对君主制为中心创创制出最初的主权理论———“共和国的绝对和永久的权力”。但是,关于绝对的、不受限制的主权是否也要受到某种限制这一难题,直到霍布斯那里,才真正得以解决。在霍布斯看来,君主的主权是绝对的和毫无限制的。
主权随着国际社会的巨变而不断发生着变化。从国际联盟成立的正当性到国际法院判决的效力问题,国际法与主权始终处于一种紧张的对立关系中。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对既有主权理论提出了挑战,提出了“有限制”的要求。[论文网 LunWenData.Com]
1. 强行法的概念大大减损了国家自治原则。
自治权是一国依据主权而享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一方面,国家对内的自治权不再是绝对的毫无约束的。“种族灭绝”、“种族隔离”等对人权严重侵犯的行为被认定属于强行法管辖的范畴。卢旺达的种族大屠杀受到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南非的种族隔离被国际社会认定为非法。另一方面,国家之间的交往行为受到强行法的约束。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作为国际强行法的内容,限制国家在自卫与国际组织批准的集体制裁之外实施武力行为。1949年6月,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各国权利与义务宣言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国际法以及各国主权应服从国际法的原则处理与他国之间的关系”。主权在国际社会中应当受到限制这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基本共识。
2. 强行法是国际法国家同意原则的例外。
强行法的效力及于世界上的所有国家,不因其地域、政治、宗教、语言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在上个世纪30年代,法学家乔治·W·基顿(GeorgeW. Keeton)曾经发现,“在国家主权与国际法准则对立时,即使主权受到限制,主权国家也能够撤回对限制的同意,就如同日本、德国和意大利从联盟中撤出一样。”
但在面对强行法时,这种撤回将不再可行。
1945年,在盟军刚刚战胜希特勒,进行纽伦堡审判和制定《联合国宪章》时,国际法上的“人权”还是一个新名词。不过,“人权”这一概念在国际法上一经出现,便与强行法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了一起。从某种意义上,是保护“人权”呼声的日益高涨促成了强行法概念的兴起。以1945年《联合国宪章》为起点,人的价值真正进入到国际法的价值体系。
1948年,为了铭记大屠杀的惨痛经历而制定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公约》首次将人的价值置于国家价值之上,至少在一个方面确定了一国如何对待自己人民是国际法上一个具有合法性的适当主题。
1. 保护基本人权是维持人的尊严的最底线的道德。法国著名的哲学家马里旦曾经断言:“人是个人( individual)和人( person)的统一体,个人源自物质,人则来自于精神,任何文明的基本特征在于尊重人的尊严。”人权是人之为人的权利,保护基本人权即是维护人的尊严。在国际法上用强行法规范对人权进行保护,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必然。
2. 个人价值与国家价值相比较处于弱势地位,人权保护的压力不容忽视。在国际关系体系中,个人价值总是脆弱而渺小的。随着国际道德的警醒和习惯人权规范的出现,对人权的重视与保护逐渐成国国际社会的共识。之后出现的强行法是对国际社会对个人价值的最高规格的保护。这是个人价值与国家价值不断博弈所取得的成就。
核大战爆发的危险、全球环境问题的凸显、恐怖主义的猖獗,无一不侵蚀着全人类共同的利益。面对这些重要的国际议题,在国际法上仅有少量的“软法”来对此加以调整显然是不够的。笔者认为,国际强行法应当尽快的进入这些影响全人类共同利益的领域,为全人类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
国家价值、个人价值和全人类共同利益,这三者在当今的国际关系中始终维持着一种微妙的平衡,并在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中,发挥着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国际法上的强行法规范,则是维持这三者之间平衡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强行法在国际法上是一个新兴的概念,但其揭示了国际法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早在上个世纪,英国学者休·多尔顿(Hugh Dalton)就曾经预言:“国家神话必须消失,传统刚性形式的国家主权必须逐渐衰减。”在今天,这一趋势得到了印正,成为了现实。并且,随着国际社会“新宪政主义”的出现,国家主权必将受到更进一步的约束。目前,联合国仅仅只是简单的国家的集合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世界政府,当然,也不存在所谓的国际宪法。
但是,作为全人类共同生活的国际社会,应该有、并且也必须有保护个人价值和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宪政价值。日本学者筱田英朗在其书中写道:“缺乏强制性中心权威的国际宪政必然需要一致认同国际社会的核心价值。”国际强行法,这一新兴的国际法理念,仍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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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要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律,它形成于国际交往中,是调整国家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包括诸如具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法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网络战的特征与传统站的特征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网络战对当代的国际法存在着一定的挑战,因此需提出相应的措施,以此来完善国际法与国内法相关的信息,完善相应的信息能够有效的保障我国的利益,使其不受到攻击。
关键词:国际法;网络战;我国;应对策略
在所有领域中,军事领域的高科技是最为集中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均得到了有效的应用,其中也包括了军事领域,进而诞生了网络战,不仅使得军事理论得到了改革,也引发了国际法当中的诸多问题,突显出了发来的滞后性。武装冲突法主要是对战争进行规范的一种手段,运用法律的方式来保护受难者,该法反映出了人们对战争的反省,并且该法在解决战争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前,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平衡军事需要以及遵守国际法。因此,如何完善国内法与国际法成为了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战的国际法概述
(一)网络战在国际法上的形式及定义网络战属于一种新型的作战方式,目前,国际法还未对网络战的定义进行统一,由于网络战类型的发展较为迅速,其定义也在不断变化。
1、国际法上网络战的定义网络战属于一种网络的攻防军事行动,主要是指利用相关技术来对敌方的网络信息系统进行打击及摧毁,但又不会影响自身的信息系统运行。社会在高速的发展,网络战当然也在不断的得到更新,其已经成为了杀伤力最大的一种作战形式,若网络战与火力战进行结合,能够发挥出巨大的作用。也正是因为这点,世界各国都在组建自己国家的网络战不低,增强自己国家的作战能力。在20世纪九十年代时,美国率先提出了以网络为中心的战争,并在一些军事行动中动用了此种技术,例如在对阿富汗进行打击时以及伊拉克战争中。目前,网络战在世界各国中均得到了较为有效的应用。
2、国际法上网络战的形式当今,全面的网络战中还没有在整个世界发生过,依照现有的理论和形式对网络作战进行分析,可将网络战划分为三种形式:
(1)秘密行动。类似于间谍,网络作战中,秘密行动作战方式最为常见,目的是收集和窃取他国的资料;
(2)小范围的网络战争。对敌方使用公开性的手段对其进行网络攻击,摧毁其网络信息系统,攻击的方面有很多,例如商业金融等,此种形式的破坏力相当于实际的活力战争所产生的经济破坏。
(3)运用网络和实际结合的打击方式。如今,战争的手段不断像计算机和数据方面发展,并且在通常会议网络为作战基础,这也使得活力站进去了一个新的阶段。利用网络和火力的相结合,使得杀伤力最大化,从而摧毁敌方。网络战所攻击的目前涵盖了计算机、防空网以及雷达网等方面。在美国对伊拉克进行军事行动前,美军就利用网络攻击将伊拉克军队的防空系统摧毁,使其防空系统属于瘫痪状态,进而为美军的军事行动创造机会。同样,在美国对北约进行军事行动中,也是利用了网络作战的优势,利用计算机病毒对北约的计算机网络进行攻击,使得北约的信息系统无法正确操作,进而为美国军事行动提供机会,以达到摧毁敌军的目的。
(二)国际法上网络战的主要特点网络战与传统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者的特点上,如下:
1、即时性与非接触性存在差别在传统的战争中,如若要开战,则能很明显的发现诸多迹象,例如军队调动以及火力集结等,而网络战就很难发现其开战前的相关准备,世界各国在各个时间内均有可能会受到其他国家的网络攻击,并且攻击者在发动进宫后会迅速的撤离,抹掉痕迹,很难被发现,网络作战的即时性在这点上得到了体现。传统的战争地点可能是在某个国家,也可能是在某个地区,但网络战的战争场地是在网络空间内,网络战不会受到地域或时间的影响,因此跨国性是网络战具有的特性,双方即便是在激烈的交战中,也没有交集点的存在,充分体现出了网络战的非接触性。
2、难以锁定网络攻击者被攻击方因遭到攻击而产生损失在网络战中经常发生,如若被攻击方想发动反击时,就必须对攻击方的身份进行确认,但是在网络的空间内,很难对攻击者的确切位置进行确认,无法确认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如若单单只通关IP地址的显示来确认攻击者的身份则显得缺乏技术。跨国攻击者不单单只跨越一个国家来进行攻击,有时甚至会跨越多个国家,只需在一个国家内租用一个服务器即可实行攻击,甚至利用这台服务器进行转国攻击,这就使得被攻击者很难发现攻击者的来源,不能对其位置进行确定。
3、作战双方的网络战能力具有非对称性在国际网络战争中,每个国家的军事力量都不同,存在着差距,但网络战的能力很有可能是相同的。拥有一定网络战争能力的国家很可能对信息大国进行攻击。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进步,很多黑客已经接近正规部队的作战能力,因此,网络作战能力在不同国家中具有非对称性。如北约对南联盟进行空袭时,南联盟军队就利用网络攻击对北约的信息网络进行了攻击,使得北约的信息网络处于瘫痪状态,拖延了北约的空袭。
二、基于国际法视角我国应对网络战的对策
(一)遵守国际法规,避免陷入被动“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一条基本原则。目前,我国已经批准加入了国际法战争法公约,但少数对我国主权有危害的国际法公约和条款予以保留和抵制。同时我国秉着严格遵守国籍法规条约的原则,以免自己在战争中陷入被动。中国应对现代网络战对国际法的遵守主要表现如下:
1、战争权运用只有几种特殊情况才能动用武力,这是国际法的规定。我国坚持非特殊情况绝不先发动网络攻击。
2、区分打击目标我国严格遵守“军事必要”原则,面对更具挑战的未来的网络战争,我军一定要正确并且严格的区分网络用途,军用网络、民用网络一定要区分好。民用的网络是民用设备,要受到国际法的保护,要避免遭到攻击。无论用任何形式对民用网络进行破坏,其行为都是违法的,必须受到相关国际法制裁。
3、保护中立国在网络战中,我国绝不会肆意扩大网络战争范围,谨慎选择作战目标,不会对中立国家的网络进行主动攻击,也不通过利用中立国家来攻击其他敌方。
4、使用正确作战手段国际社会最为深恶痛绝的作战手段就是背信弃义,隐蔽性是网络作战固有的特性,欺骗性较强是网络作战具有的特点,所以,网络作战手段需要不断的规范。在网络作战中,迷惑对方,诱使对方轻率行动的手段和作战方法是可行的。比如,设置虚假情报、虚假目标、虚假伪装等等。但是绝对不可以用联合国际组织做掩护,将自己的攻击行为伪装成联合国组织或费交战国的行为。
(二)参与制定适用于网络战的国际法条约在现代战争的发展十分迅猛的当下,国际法和战争法已经严重滞后,网络战就更加无法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所以,立法问题在针对于网络战方面迫在眉睫。因为极少数发达国家掌握了网络互联网的核心技术,所以,他们很有可能对国际社会网络法的立权进行操控和干涉,从而谋得了独自掌握未来战场的便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从自身角度出发积极参与制定适用于自身的网络战国际法的法规条约,才能维护自身权益,避免网络霸权的情况发生,为争取网络世界的和平发挥自身的作用。
(三)争取国际社会舆论支持当自身受到攻击时,不能将报复作为首选,报复只会让战争继续升级。我们应该对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网络攻击行为进行严厉的谴责,同时获得国际社会舆论支持,利用国际社会的大环境和平解决网络争端。
(四)培养我国的网络人才想要适应高速发展的网络时代,为了更好的适应网络战的形势,我军必须建立一支能够担当使命的网络特种部队,捍卫我军信息安全,做好充足的准备进行有组织和规模的网络战争。同时,信息基础建设同样要加强,信息网络技术也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更新进步,不违反国际法的原则下不断与敌方展开网络空间的对抗,最终实现我方作战目的。
(五)在网络战争中灵活的运用国际法在政治手段无法解决问题时,军事手段就会发挥作用,军事服务政治。作战实践证明,军事斗争需要有效的法律战进行配合,打赢战争的有效途径就是灵活运用国际法。遵守灵活运用军事需要的原则,履行国际义务的前提下,运用大胆的作战形式,当战争需要冲突于国际法时,要灵活运用国际法进行解释,采取的军事行动要有利于己方,从而摆脱某一国际法条约的束缚。同时,还要灵活的运用国际法来平衡军事需求和战争的成本。达到军事效能的最大化,最大限度维护国家的利益。必要时候,在国际法没有明确的规定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在战争中取得优势。
三、结语
“网络战”成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学界持续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我国要本着长期遵守国际法规条约的原则,积极参与制定有适用于网络战的国际法规,反对利用中立国,严厉谴责违反国际法规的行为,不断建设能够捍卫我国信息安全的新型网络部队,才能让我过在严峻的网络战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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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志雄.国际法视角下的“网络战”及中国的对策——以诉诸武力权为中心[J].现代法学,2015,05:145-158.电子商务
摘要:互联网金融由于具有快捷、精确等优势而发展迅速,但也孕育着许多风险,如机构具体行为方面的风险、投资者方面的风险、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法律适用方面的风险等。为化解上述风险,应集中精力深入研究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的有关法律规定,完善我国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及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国际私法规则,并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立法活动,同时要加强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关键词:国际法应对;互联网金融;建议
互联网金融在全球虽然铺天盖地般地发展迅猛,但对于何为互联网金融,理论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就是指互联网金融主体通过采用现代网络技术为社会提供各种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一种新的业务形式。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多样,就我国而言,其基本模式包括:大数据金融、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模式等,这些模式在对外经济、贸易等方面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也存在较大的风险。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机构具体行为方面的风险
1.业务范围出界的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主体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加之“互联网金融领域没有明确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国家标准,相关机构也没有按照金融机构的法定市场准入程序进行登记注册。”①在这种情况下,业务范围容易出界,如“有的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有的变成非法集资或传销组织等,另外有的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发售公司股份,带有非法募资的嫌疑,有的个人通过网银、第三方支付发售彩券,抽奖等,事实上演变成了博彩行为等。”②这些行为往往不具有合法性,具有潜在的各种风险。
2.机构法律责任方面的风险一是身份审查方面的责任。与银行相比,互联网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审查不严格,程序简单。如果对可能涉及的非法行为主体身份没有进行认真审查,一旦出现非法行为,机构难辞其咎。例如“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只需在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并通过虚假商品交易,就可以完成洗钱、套现等非法行为。”①机构主体存在责任风险。二是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规定,金融机构没有妥善保护公民信息隐私,可能引起各种法律责任。三是可能触及相关金融犯罪的刑事法律责任。我国规定的与金融有关的罪名较多,如金融诈骗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等,从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看,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模式均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法律问题。例如关于第三方支付,会涉及到《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有关犯罪问题。关于P2P网络借贷,P2P中的债权转让模式,是“利用债权转让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公众募集资金,并将客户资金存放在平台账户上,同时通过电子凭证的方式转让债权,具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发行证券的性质。”②关于众筹模式,机构主体如果是采用平台向不特定公众募资,公开发行各种证券及债权凭证,则“具有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风险。”③四是可能产生相关民事法律责任。互联网金融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较多,主要包括合同及电子合同问题、侵权问题(如侵犯隐私权、消费者权益受损如资金丢失)等。
(二)投资者方面的风险
1.存在信息盲区。投资者在识别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真实身份、资质信用合法性等问题上,存在困难和信息盲区,存在较大的投资盲目性。
2.个人隐私保护方面存在盲区。机构通常采集了许多投资者的各种个人情况与信息,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忽视对这些信息的妥善保护,更有甚者还会出于各种目的故意泄露或倒卖信息,给个人隐私保护带来极大的风险。
3.投资者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与机构相比,投资者在资金、信息、技术等各个方面均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在无法得到特别保护的情况下,利益无法得到真正实现。
4.投资者在资金安全方面存在风险。由于机构掌握着平台资金的控制权,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资金安全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5.借贷主体间的约定兑现问题存在法律风险。借贷主体间的约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一旦无法兑现,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以P2P为例,P2P是一个信息提供平台,平台只是收取服务费用,处于居间人的地位。在这种模式下,P2P模式不能突破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强制规定,但在实践中均有突破。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约为24%年利率),目前网贷平台中的许多平台约定的年化收益率超过24%,根据上述法 律规定,超过部分存在不受保护、不能兑现的风险。
(三)交易过程中的风险
1.交易安全方面存在风险。交易过程中的木马、病毒、钓鱼及网络攻击无处不在,防不胜防,给互联网金融交易安全造成隐患,甚至给参与方造成损失。
2.具体措施方面,监管无力。在风险防控方式方面,传统的金融风险防控方法陈旧,不能适应当下的监管需要。在监管部门方面,缺乏对口的监管部门直接监管。在监管人员方面,专业人才匮乏,监管效果较差。
3.行业缺乏行业自律的机制,行业规则、惯例滞后。
4.国际合作不足方面的风险。目前我国在互联网金融合作方面工作开展不够,无法完全消除交易过程中的国际风险。与此同时,我们对国外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不多,在涉外金融互联网业务及纠纷中比较被动。
(四)法律适用方面的风险
在法律适用方面,各国关于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定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存在法律上的冲突。例如关于第三方支付的资质要求,美国规定开展第三方支付的机构,不需要专门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而欧盟则规定开展第三方支付的机构,需要专门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关于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要求,美国规定平台沉淀资金监管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沉淀资金的存放,是存放在监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而欧盟法律规定,平台沉淀资金监管由银行负责,沉淀资金的存放,是存放在支付平台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一,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就会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风险。以上互联网金融风险不仅在陆上领域发生,也会在海事领域发生。例如在海事领域,交易正逐渐从航运业务延伸到航运金融产品,运用现代互联网电商系统,在海事物权、股权、债券等领域,开展离岸交易等各种交易,实现了交易的精确化、快捷化。可以预料,海事领域的互联网金融各种形式,也会同陆上互联网金融形式一样,发展前景广阔。无论互联网金融风险是在陆上领域发生,还是在海事领域发生,其互联网金融交易都是交易对象在平台上进行的,具有跨国、跨区域的特点,且常常具有涉外因素。因此,国际法的应对就显得非常重要。
二、应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国际法建议
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风险常常具有涉外因素,因此,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不仅需要国内法,而且需要国际法。理论上关于国内法应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成果已经较多,但国际法应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尚属空白,因此,应引起格外的重视。就国际法应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而言,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应集中精力深入研究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的有关法律规定。深入研究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的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有效避免法律适用方面面临的风险。如果我们对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不多,在涉外金融互联网纠纷中就会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无法降低法律冲突、法律适用的相关风险。
(二)完善我国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在涉外、海事纠纷中,国际私法规则一般规定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我国作为侵权行为地时,如果我国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就无法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反,当外国作为侵权行为地时,如果我国当事人作为被告适用对方国家的法律时,也对我国当事人不利。因此,要完善我国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首先,制定《电子合同法》、《电子货币服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监管法规,解决监管主体、监管原则及具体措施等问题。其次,完善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定,逐步实现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共享机制。最后,修订现有法律,如《票据法》要对电子票据等进行明确规定。
(三)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国际私法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没有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专门规定,应予完善。首先,立法要重视互联网金融直接适用的法的适用。处理互联网金融领域涉外案件,对于我国的强制性规定,应将之作为直接适用的法直接适用,而不予考虑冲突规范是如何规定的。对外国的强制性规定,如其规定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可以得到适用。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其次,立法要补充制定互联网金融国际私法规则。如应规定互联网金融机构主体资格的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机构的国籍、住所、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的法律冲突。在互联网金融合同及电子合同方面,应规定适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在互联网金融侵权方面,可以规定侵权行为地原则的适用。但由于互联网侵权行为地比较特殊,难于认定,应结合互联网的技术特性加以规定。在无法识别互联网金融的侵权行为地时,可以允许适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四)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立法活动。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跨国性的特点,国际立法及其他国际合作就显得非常重要。我国应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国际法制的创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立法重点应放在解决各国法律冲突比较明显的领域,以避免或减少互联网金融的各种风险,为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五)要加强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人才队伍建设。目前的国际法律人才队伍无法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要加强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的研讨交流活动,加强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的知识培训,建立一支熟悉了解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的人才队伍,以有效应对涉外互联网金融纠纷,降低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的风险,更好地维护我国国家和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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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市场竞争变得异常激烈,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形式,集体企业在市场竞争暴露出规范化管理不完善的问题,严重的影响了集体企业的进步发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规范化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规范”一词在辞海中的解释是“标准、法式,模范、典范”。基层检察院规范化管理就是要建立一套符合检察职能要求、执法特点和队伍构成的科学长效机制,确保队伍管理、业务管理和事务管理三个方面都按照既定的机制要求进行,避免主观因素的随意性,追求运行程序的规范性,不以个人意志的变化而变化,不以执法对象的不同而不同,使机制的建立具有长久的生命力,实现基层检察机关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建立规范化管理机制不仅是基层检察院正确履行检察职能,提高办案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方法,同时也是社会发展对基层检察院提出的时代要求。
2009年以来,孟津县检察院新一届党组班子,把管理规范化
作为检察工作的主线来抓,以文化为魂,依管理为道,探索建立了以15项机制和10大亮点为依托的规范化管理模式,逐步形成了一套抓规范、严管理、促发展的系统网络,为实现孟津县人民检察院跨越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文化启迪思想,更新规范化管理之理念。我院汲取检察
文化的精华,以争创“规范化管理示范院”为动力,把文化融入于管理层面,充分汲取先进的管理理念,突破传统制度建设的思维模式,把现代企业管理引入机关管理之中,建立以“平衡计分卡”为重点的干警岗位绩效考核体系,形成科室和干警个人两个层面,围绕外部评价、内部效能、工作流程和学习创新四个评价体系,对全院各个科室和干警个人设定考核计分标准,年终考评对于科室和个人分别计分,决定年终考核的位次,既突出科室干警的整体协作水平,又体现干警个人的工作表现,打破了科室内部吃大锅饭、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局面,充分调动了全体干警干事创业、争先创优的工作积极性。
围绕“平衡计分卡”绩效考核体系,把环境创优、服务民生、作风纪律整顿、效能提升、案件质量提高和管理优化、信访稳定等13项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之中,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科室,实行责任制管理;把干警的工作业绩、学习培训、立功受奖、遵纪守法等情况和每月网络评价结果同绩效考核档案挂钩,形成干警个人的日常监控体系,并进行月总结、季度测评、年度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建立起了一个科学管理平台。
二、关爱聚集人心,建立队伍管理之长效。提高干警素质,是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现实要求。近年来,我院以创建“学习型检察院”为契机,以实施人性化管理为突破口,认真探索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形成了包括 “关爱聚心”机制在内的三大队伍管理机制,有效促进了队伍管理由刚性约束到自觉落实、被动服从到主动自律的转变,建立起了一支适应检察工作一体化需要的高素质队伍。
一是建立一体化督查机制。我院将政务督察、机关事务督察纳入检务督察的范围,成立以检察长为总负责人的检务督察队,将政治处、监察室、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相关人员编入督察队,制定《检务督察条例》。督察队对干警落实检务、政务、机关事务的情况进行全面督察,并不定期抽查,以《督察提示函》、《督察警示函》和《督察处罚通知书》的形式,给与提醒、警示与处罚,并记录在案,按月建立督察档案,在院务会上进行通报。对在督察中发现的好人好事及时提请院党组进行表彰,以检察长特别奖的形式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对发现的违规违纪现象,结合各项制度、规定,和岗位和个人平衡计分卡相联系,对科室和个人进行相应的扣分,与每月发放的精神文明奖和办案补助相挂钩,对奖金进行相应的扣除,从而提高干警遵规守纪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三年来,我院未发生一起错案和执法过错案事件,实现了干警违纪“零”记录。
二是建立“凝心聚力”机制。我院以“以人为本,快乐工作,和谐生活”的人文理念为出发点,从身体健康、心理健康、职级待遇、解决干警实际困难四个方面入手关心干警切身利益,建立了关爱聚心机制,让干警充分感受到集体的关怀和温暖。2010年以来,全院副科级以上干警占全院干警的比例提升了20个百分点,实职副科级领导的比例提升了90%,共提拔正科级干部4名,副科级干部10名。
三是建立“十项措施”提升素能机制。我院以充分发挥干警主观能动性、激发干警潜力为出发点,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内部挖潜和外部借力两方面途径,提升干警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形成了以固定学习日制度、邀请专家授课。、精品案件展示、开展“干警讲坛”活动、组织竞赛和考试、诉辩对抗赛、外派交流、正规化培训和网络培训、鼓励干警进修考证和开展文体活动“十项措施”为核心内容的素能提升体系。在全院形成了学业务、钻业务、比业务的良好氛围,全面提升了干警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
三、完善流程监控,实现业务管理之创新。我院以完善办案流程监控为切入点,成立了案件管理中心,创新建立统一的业务运行规范化体系,努力构建业务发展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案件流程动态管理”机制。我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成立了案件管理中心,自主开发案件管理软件系统,着力打造独具孟检特色的案件流程动态管理模式,使各类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明显提高。案件集中受理分流。案管中心负责本院所有案件的受理、分流(目前暂受理侦查监督类、公诉类、民事行政检察类的案卷材料),统一“进口”管理。案件备案与重点案件备案审查。案件管理中心对本院办理的所有案件实行文书备案及不予逮捕、不起诉等重点案件备案审查制度。案件流程监控动态预警。案管中心负责对本院案件从受理到结案的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通过业务软件的开发、运用,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案件流程动态监控。案件运行分析评价。各业务部门应在每月业务报表结束之日向案件管理中心备案本部门本月的业务汇总报表。案件管理中心通过对检查业务运行情况的综合分析,随时为院领导提供准确全面的检察业务工作数据,服务检察长及检委会统筹安排各项检察业务工作。2010年我院在洛阳市检察院办结案件执法检查活动中名列前茅,并被正义网以“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案件管理水平”为题予以专题报道。
二是建立“上下联动、全院协作”办案一体化机制。我院按照市院种松志检察长关于“工作一体化”的要求,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中积极探索,形成了“上下联动、全院协作、相互配合、侦防一体”的“办案一体化”机制。反渎局在2010年市院年终考评中名列第一,被洛阳市检察院授予集体三等功;反贪局2009——2010连续两年被洛阳市检察院授予集体三等功,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
三是建立“五步六心”信访维稳机制。我院积极探索处理涉
检信访的新途径,形成了以“五步工作法”、“六心接待机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为核心内容的信访维稳工作机制。2010年被评为“越级零信访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成功化解四起涉检信访积案、实现连续七年无涉检进京上访案件;2011年6月13日《民主与法制时报》以“信访工作五步走 实实在在解民忧”为题予以专题报道。
四是建立“技术引导侦查”机制。运用司法会计鉴定、法医鉴定、物证鉴定、心理测试等技术手段和方法,依法收集证据、审查证据、鉴别证据,以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引导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与突破。所办理的检察技术案件,连续四年被市院评为“精品技术案件”,2010年办理的胡某特大贪污案被省院评为“十大精品技术案件”。
五是建立“预防约谈、驻点预防”工作机制。我院按照“侦防一体化”要求,先后与税务、土地、工程建设等重点单位制定了约谈制度,建立了针对四类不同人群的“预防约谈”机制,即对职务犯罪高危单位责任人开展“咨询性约谈”,对一般职务犯罪发案单位责任人开展“警示性约谈”,对舆情反映突出的单位责任人开展“调查性约谈”,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开展“帮教性约谈”;综合运用预防调查、警示教育、检察建议等手段方法,选择相关单位的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开展“驻点预防”,形成“以点带面”新格局; 对全县所有的重点工程建设开展跟踪监督预防,形成了“五个一”个案预防和“重点工程预防”工作机制。
六是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矫正”机制。我院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人性化执法理念,通过建立“检察QQ群、制作温馨提示卡、主动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开展心理咨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社会调查员制度和帮教救助制度”,积极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感化、教育、挽救工作,深入学校搞好法制宣传,联合社会、学校、家庭构建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预防与矫正体系,形成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机制,保护了犯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使他们悔过自新,走上正途。
七是建立“三级便民服务”机制。我院积极构建“三级便民服务网络平台”,形成了县院有便民服务中心、乡镇有便民服务站、行政村有便民服务点的三级便民服务网络体系,畅通便民服务渠道,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投诉、咨询,快速解决农村各种问题,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2010年,我院便民服务大厅被高检院评为“国家级文明接待室”。2011年3月,《检察日报》以《支持起诉为弱势群体“撑腰”》为题对“保护弱势群体绿色通道”做法予以报道。
八是建立“办案安全与防范”法警履责机制。我院警务保障工作以服务检察为本位,通过规范用警,依法用警,科学调配,合理使用,建立了办案安全风险控制与防范机制,对办案安全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和防范,确保了办案安全,从没有发生任何办案安全事故。
四、转变服务观念,完善事务管理之保障。我院从转变服务观念入手,推行事务精细化管理模式, 实现了由单位的行政管理向科学的经济管理转变,由封闭式向开放式服务转变,初步建立起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事务管理新模式。
一是建立“分类归口层级审批”管理机制。为推动机关事务管理的规范化、专业化、效能化、节约化,将领导精力从繁多杂碎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我院将机关事务按类别归口到各个专业部门负责,并配以不同的财务数额权限,做到责权明晰。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及维护更规范严谨,公车使用多年无重大安全事故。机关事务性财务支出明显下降,节余资金促进了检察装备的现代化。
二是建立“机关后勤准物业化”管理机制。后勤服务中心借鉴现代物业管理理念,结合检察机关业务工作特性,大胆试行以督察队为主导的准物业化管理模式。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保洁、花卉、保安三家公司,在执行中,督察队对三家公司随时督察,可依情节发出督察提示函、督察警示函直至建议解除合同。今年以来,先后建设更新了健身室、洗浴间、蓝球场、网球场等基础设施,营造了轻松、和谐的工作环境。2009年被评为“河南省园林单位”。
管理无至境,管理出效益,管理科学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缩影。我院在打造规范化管理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我们深知,我们的规范化管理距离上级院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有许多方面做的十分不到位。我们将以高检院、省院第十三次检察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引,以打造“孟检品牌,创建规范化管理示范院”为目标,严格按照高检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和保障现代化的“四化”标准,不断提升队伍、业务和事物三方面的科学管理水平,为实现孟津县检察院跨越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是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重要中间环节,在搞好硬件建设的同时,做好文书处理工作则是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重要基础工作。日益丰富的工作实践表明,虽然文书处理工作与档案工作各有不同的工作任务,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由于文书是档案的来源,档案是文书的归宿,所以,两者又是文档工作流程中紧密相关的工作环节。因此,我们要强化系统思维意识,树立文书处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与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同行的工作指导思想,在实际工作中,把住文书处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入口关,做好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基础工作。
一、公文制发是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基础性前提
公文是档案的前身,档案大部分由公文转化而来。可以说公文制发的怎样,不仅仅决定公文本身的质量,同时,也影响日后档案的质量,决定了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质量的问题。因此,我们在公文制发中必须要注意解决好规范化、标准化问题,以提高档案实体质量,为档案工作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打下牢固的工作基础。首先公文用纸质量要好,幅面尺寸规格要统一、规范、标准,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排版形式为横写横排,左侧装订。二要注意检查制发公文是否履行了签发手续,是否符合审批权限,公文标题是否准确,主送单位和抄送单位准不准,落款是否与公文一致,有无日期等。三是公文字迹要牢固清晰。不论是草拟公文,缮印公文,还是做出的各种记录、报表、签字、批注等,都
不应使用容易褪色的笔种、墨水和纸张,以保证字迹鲜明、清晰,有利于日后长久保管利用。四是使用文种要合理,拟制格式要规范,行文不要滥用简称和使用不规范的字,以利于日后标准化、现代化检索手段的实施应用。
二、实施“以我为主”的立卷归档原则是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关键环节
相近公文的重复与立卷组合的无序是阻碍档案工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的最大问题。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根本目标就是要实现档案保管利用价值的最大化和案卷完整化、检索利用便捷化。而“以我为主”的立卷归档工作则是解决问题、实现目标的关键性工作。“以我为主”的立卷归档原则,即归档的文件要以本单位形成的文件为主的原则,不仅是在我国文书立卷归档工作实践中形成并坚持下来的一条原则,而且还是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乃至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不归档文件销毁办法》的基础上,要注意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要准确把握文件立卷归档的时效性,完成现行文件阶段任务的,才能予以立卷或归档,而没有完成的,则不能立卷或归档,否则,将会给档案管理造成无序和混乱。二是明确立卷归档的重点和进行合理的立卷分工。要在“以我为主”原则指导下确立立卷归档的重点,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区分文件与资料,特别是要注意区分在内容、形式和作用等方面都具有很多相似之处的文件资料之别,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减少档案管理中的重复度和信息冗余度,提高档案利用的效率和效果。三是在坚持贯彻“以我为主”归档原则的前提下,要注意有效地维护全宗的完整性。在归档工作中既要掌握重点,分清主次,把住全宗的入口关,使不该归档文件不致混入,同时,又要注意防止应归档文件的散失。特别是在立卷中,要把同类并具有内在联系的文件材料组在一个卷内,保持同一问题的完整性,反映同一问题的全部处理过程及来龙去脉,从而在提高档案利用价值的同时,使立卷归档后所形成的档案既完整,又不庞杂,为档案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奠定坚实的工作基础。
三、提高案卷质量是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可靠保证
实践证明,案卷材料收集的是否完整是决定和影响档案价值的因素,而立卷方法问题与案卷装订质量问题则可能是决定和影响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质量的操作性因素。因此,在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工作进程中,我们必须一方面要注意解决好立卷方法问题,以有利于档案标准化管理中的分类和检索,另一方面,要注意解决好案卷装订质量问题,以有利于档案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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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各行业对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档案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形势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的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档案作为历史的原始记录不仅可以为各领域科学研究提供最为真实可靠的资料,还可以为领导决策以及企事业单位职工考核提供依据,在各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加快新形势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的进程已迫在眉睫。针对目前我国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本文分析探讨了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我国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为档案管理现代化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档案具有较高的保存价值和科研价值[1],档案管理是一个单位不可或缺的、非常重要的工作,档案管理方法的得当与否对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等的日常工作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影响[2-3]。在社会迅速发展的今天,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成为发展的需求。而目前我国档案管理工作中仍具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传统档案管理理论、方法及方式已不适应社会迅猛发展的需求。因此,加快新形势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的进程成为目前我国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本文针对目前我国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分析探讨了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我国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为档案管理现代化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档案是某一单位或者企业各种信息的积累,是单位发展过程中重要的信息来源。档案对于一个单位来说,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可为单位的经营决策提供重要的科学的依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档案管理的要求也逐渐增加,档案管理工作要和目前信息化现代化建设相一致,因此,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可以使管理工作更标准,更有利于查找和使用,并且可收集单位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信息资源,以最大程度发挥档案的功能。
长期以来,档案管理的观念落后,对档案管理的重视不足,使得档案管理人员认识不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从而在工作中缺乏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的开展。传统的档案管理人员对工作缺乏热情,重视度不足,并且从事档案管理的人员大部分没有经过专业学习,使得档案管理工作的服务质量无法保证,加之档案管理人员流动性较大,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的开展。目前的档案管理技术较为落后,设备设施陈旧,也严重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的开展。
进行储存、编目、检索、查阅档案资料,减轻工作人员劳动强度,节省空间,提高工作效率,使得档案案卷整齐规范,便于查找。5.将档案分门别类,充分利用档案原基础。对案卷基础较好且具备全因目录的一些案卷,在全因目录上直接进行分类标引,对于特殊形式的档案则通过计算机程序将相关姓名、时间、地址等信息用案卷目录录入,然后获得分类号,提高著录速度,便于查询。6.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定期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并要求档案管理人员积极主动提升自身素质,在实践中不断自我总结完善,提高档案管理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
沿革,可以真实反应企业职能活动整体面貌,是企业发展的信息基础[7]。目前我国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尚不完善,仍存在领导重视不足、档案管理人员专业素质较低、档案管理相关设备设施投入不足等缺点,档案尚未充分被利用和有效的发挥其价值[8]。因此,新形势下的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势在必行。
针对目前我国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本文分析探讨了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我国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为档案管理现代化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新形势下,我们要从对档案重视度、清查原有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加大档案管理相关设备设施的投入等方面进行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使档案管理工作更标准,更有利于查找和使用,并且可收集单位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信息资源,以最大程度发挥档案的功能。
新形势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的研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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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术界对于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问题比较关注,高等院校是学术研究和知识传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问题当然更要重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学术道德规范:高校教学的重要内容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一所高校是否具有一流的水平,衡量指标应当涉及三个方面:教学、科研以及服务社会的质量和水平。其中教学工作是教师的第一学术责任。学术道德作为一种行为规范,能够保障学术活动的有序、有效的进行。学术道德不仅在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学术道德规范教育还应当成为高校教学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高校教师以及全社会都必须明确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的重要性。
关键词:学术;道德规范;高校教学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高等教育的科学研究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科学技术发展和创新的重要力量,高校教师具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也成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智能动力。目前不少高校教师队伍还存在不少问题,其正在削弱高等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应有的支撑作用,影响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高校学术不端及学术论文不规范现象也比较普遍,学术道德和学风问题日益凸显,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应成为高校教学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
(一)促进学术研究的有序健康发展
教育学生加强对学术道德规范的认识,避免学术不端行为,以保证我国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学术的发展和繁荣需要一定的环境和条件。除开外部对于科学研究、学术繁荣的高度重视所创造的一系列的环境和条件,对于教师而言,只有自觉遵守学术规则和规范,认真履行学术道德,才能够在自己的学术领域里开辟出新天地,促进高校教师科学品质和精神的形成,有助于教师道德人格的发展和完善。学术道德规范作为道德武器,能够抵制各种不良思想和行为,为学术繁荣、科技进步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保证高校教育事业生存与发展
高校的学术活动是高校科学研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高校教师而言,教学与科研是其本职工作的两个最基本方面。国家的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需要高校教育事业的培养,高校教育事业也由于高校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而成为现代化建设的研究基地。高校教师能否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能否在学生面前树立高标准高品质的道德人格,从而教育学生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学术风气,组建优秀的人才队伍,储存优质的科研后备军。这一切都直接决定着高校教育事业能否取得科学研究的胜利果实;决定着一所高校的竞争力、社会名望和地位的高低;决定着高校教育事业能否获得未来长足的发展。
(三)对学生人才成长起关键作用
高校教师通过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不仅能够用知识武装大学生的头脑,更能够利用自身人格修养和学术道德素养感染大学生,促进大学生科学精神和科学品德的形成。21世纪的人才特征应该是具有探索精神、创新精神、理性批判精神,这种高素质人才的专业素质和人文素质应该是高度统一的。高校教师对其进行学术道德教育,不仅仅有助于学生健全人格的培养、形成科学的思维方式、积极关注学术前沿动态,使自己具备科技创新和学术研究的资质,更在潜移默化中提升了大学生的道德素质。
(一)潜心钻研,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
作为社会普通民众的一员,应当把个人的人生价值目标定位在为国家为社会作贡献上,只有投身于祖国的繁荣昌盛、社会的进步发展,才能算是实现了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才能发现人生的意义所在。学者是高校教师的另一重身份,应当勤于钻研,潜心学术,实现报效祖国的最终目的。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是每一个科学家以及学者都应该具备的道德意识,也是高校教师应该向大学生传递的价值观念。只有在为了祖国的科技发展、人民利益的实现而积极做出贡献,科研学者才能够将他们的业绩印刻在时代的丰碑上。
(二)维护学术诚信,遵循学术规范
学术研究的目标是追求知识,探索自然或社会的未知领域,增加文明长河的广度和深度。为了推动学术研究的进展,分享研究的成果,在学术研究中应当遵循学术道德规范与准则。所谓学术诚信,是指在学科的研究的各个环节上都必须恪守诚信原则,杜绝学术欺诈行为。选题与资料规范、引用与注释规范、成果呈现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则是科学研究中重要的学术规范。不仅是高校教师应当具备学术诚信,遵循学术规范,更应当提高学生的学术诚信意识、学术规范意识,并指导学习学术规范的具体内容,在学术研究中做到求真唯实、遵循高标准,严要求。
(三)坚持学术标准,反对学术腐败
学术研究应有的道德规范,不仅涉及到社会对学术研究的要求、学术研究本身的行为规范等方面,最终的落脚点在于对学者个人的要求。
在高校教育事业的过程中,学位论文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许多学生的学位论文往往就是一个学术创新的起点。由此,高校教师在对待学生学位论文以及自己的学术研究必须坚持学术标准,严格要求。高校教师中不乏学术界有名的专家和学者,他们的学术道德修养关系到国家学术水平的高低、科学技术的未来发展。在论文答辩、各种评审评奖、课题立项等各种活动中,就更应该保持公平公正的作风,做出正确的评价和判断;坚持学术标准,抵制学术腐败,杜绝权钱交易,让学术的浩然正气长存,确保科学技术研究的良性发展。
市场经济的建立使得社会迅猛发展,学术研究领域里的功利和浮躁之风也逐渐愈演愈烈,学术道德失范现象层出不穷。要使高校教师卓有成效地进行科学研究活动,就必须立足当今社会现实,对学术失范进行伦理思考,剖析根源,对其学术研究活动有所规范、有所制约,从而维护学术的尊严。
(一)学术道德失范的表现形式
1.学术诚信缺失
目前我国高校教师科研道德已经具备较为完整的体系,大部分高校教师在各自的学术活动中能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为我国科学研究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少数教师在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出现种种违背学术道德的不良行为。如全部或部分地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杜撰删改实验数据、在对研究对象没有在进行实践调查的情况下对研究结果胡编乱造等。高校教师对于大学生学术道德规范的培养不仅是道德教育问题,在平常的教学活动中也应当有目的有意识地训练学生,使大学生在学术研究的各个环节上始终恪守学术诚信原则。 2.学术不规范
现在我国学术不规范问题日益受到全社会的显著关注,如有些人在论文写作过程中直接采用了他人观点或数据资料,在引用与注释规范方面,却有意避漏;或者把他人学术成果“改头换面”进行间接引用,却不叙述事实加以说明。为提高大学生学术规范意识,高校教师应当引导学生学习具体的学术规范内容,对当前学术杂志论文写作的规范,以及对他人观点、方法、材料的引用进行详细介绍。这对大学生的学术道德、学术能力和学风都能够起到实际的帮助。
3.学风浮躁
高校教师应当具备谦虚谨慎的道德人格,但不可否认的是,确实有部分高校教师目空一切,爱以“专家”、“学者”自居,目空一切,对于别人的意见和建议完全不能接受;好逸恶劳投机取巧,对待学术研究浅尝辄止,未能潜心钻研学术;对于那些需要投入较长时间及较大精力且短期内无法取得明显效益的学术研究未能保持踏实、沉稳的学术心态。近些年来,国家和高校为高校教师的科研学术工作提供优质的资源配置和条件支持,设立多种科研学术奖励。面对这些条件,部分人为追求名利虚荣争取科研学术项目,争取到却又粗制滥造,东拼西凑完成项目研究。这不仅挫伤高校教师科研学术研究的积极性,浪费国家和高校资源,更会败坏学术研究风气,影响大学生人才成长。
4.学术腐败
学术腐败影响恶劣,已经属于严重违规行为,甚至在一定程度触犯法律。常见的学术腐败现象有:一些俨然是学术界知名的专家或学者利用手中掌握的职权和资源,谋取私人利益,在招生或评奖项目中搞权钱交易;依靠“递条子”、“走关系”进行所谓的“攻关”、“活动”工程。本该是象牙塔里应当具备最圣洁最严肃的学术研究,本该是本着为国家、社会及人民切实利益、为文明长河的特殊贡献者,却打上学术之殇的烙印。
(二)学术道德失范的原因剖析
1.社会大环境的负面影响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的思想空前活跃,人们的思想呈现了许多新特点,新的时代环境特别对高等教育事业提出了新的要求,高校教育不断深化改革,在时代特征下不断迎接新机遇以及新挑战。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倾向,有些高校教师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无私奉献精神逐渐减弱,心态浮躁,急功近利,自身不能树立正确的名利观,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学术利益。同时,社会存在的多元价值观念对道德观念有着比旧时期更为宽容的态度和宽松的道德要求,使得部分高校教师无法严格要求自己。
2.高校教师职称及评价指标的片面导向
基于公平竞争观念,高校不断深化内部改革,引进多种竞争机制,对于教师的教学、科研、社会工作等各项工作加大监督、检查。相比较教学工作与服务社会两方面难以量化标准的特征,在高校教师评职称、评奖及课题申报等各项活动中,侧重科研。同时,在评价指标体系中,教学工作及服务社会属于“偏软”指标,科研可指定一系列“硬性”指标。比如大部分学校在职称评定及年底考核中,要求教师必须在“核心期刊”或“核心权威期刊”上发表多少文章;必须申报多少省级重点或国家重点科研课题。这些使得高校教师在承担教学等工作的同时,必须顾及科研学术量,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了高校教师学术道德失范现象的出现。
3.高校教师自身因素
除了外在的客观原因,高校教师对自身缺乏严格学术道德要求也是导致学术道德失范的重要原因。受利益的诱导,再加上目前国家还缺乏相对健全的专门法律惩治学术失范,对情节不太严重的学术失范现象也大多只是通过道德层面加以谴责。对于学术,部分教师未能树立正确的价值信念,缺乏道德自律,社会责任感还有待加强。高校教师在学术活动中更要求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自觉加强道德修养,诚信为本,公平参与竞争。
在高校的大部分教师忠于职守,恪守学术道德规范,敬业勤业无私奉献,“在最后一片净土”上从事着最光辉灿烂的事业。学术道德规范作为高校重要的教育内容,其过程是长期的,任务是艰巨的。学术失范的发生一方面是职业道德问题,另一方面归于对学术规范缺乏应有的认识。高校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铸造者”,对于大学生学术道德规范的教育具有重大的责任。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高校教师应当尽责任地对大学生进行学术规范方面的知识的教育,结合专业课教学进行学术规范的训练,避免学术道德规范流于空谈。作为大学生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念形成的引导者,教师的“为人师表”对大学生起着示范作用。高校教师只有具备了高水平的职业道德素质、学术道德素养,才能把大学生培养成具有创新精神和科学精神的高素质人才,才能在潜移默化中促进大学生道德文化素质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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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甲午战争时期日本对国际法的运用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甲午战争时期,全盘接受西方国际法的日本就已深谙国际法运用之道,操弄国际法,将对华侵略包装成“合法”与“文明”的战争。
明治维新后,日本走上军国主义对外扩张道路,其首先的战略意图就是以朝鲜为跳板,侵略中国。为割断中朝的藩属关系,推进征服朝鲜计划,胁迫朝鲜政府与其签订《朝日修好条约》(《江华条约》)、《利物浦条约》、《汉城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但这些只是日朝之间的条约,对中国并无约束力,也不能改变中国对朝鲜拥有宗主权的现实,为了突破对大陆侵略扩张的限制,制造发动战争的“正当性”和时机,与中国谈判签订了《天津条约》。1884 年,袁世凯率驻朝清军镇压了朝鲜“甲申政变”,日本借口日本公使受到攻击,使馆被焚烧,而与朝、中展开交涉。最后,伊藤博文来华谈判,签订《天津条约》,条约共3 款,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第3 款:“将来朝鲜若有变乱重大事件,中日两国或一国要兵,应先互行文知照,及其事定,仍即撤回,不再留防。”通过这一条约,日本不但改变了中国对朝鲜拥有宗主权的现实,进一步获得与中国同等出兵朝鲜的权力,而且成为九年后日本挑起甲午战争的借口。因为这一条协议看上去是平等的,其实只对中国有约束力。因为,在1882 年《利物浦条约》中,日朝约定日本保留如有必要不论何时出兵的特权,所以在执行中,日本可以或依据《利物浦条约》或依据《天津条约》出兵朝鲜。1894 年,清政府应朝鲜政府之请镇压东学党起义,日本立即以该条约为借口出兵朝鲜,粗暴干涉朝鲜内政,“擒王劫政”,点燃了甲午战争的导火索。所以戚其章先生在其论著中称《天津条约》为甲午战争的“预先约定”。
牛津大学的霍兰德教授在战争结束后不久,就发表了一篇演讲以专门阐述本次战争中的国际法问题。霍兰德的结论是:“日本,除了在亚瑟港的那次令人惋惜的野性爆发(注:旅顺大屠杀),已经符合战争法的要求,不论是在对待敌人方面还是在与中立国关系方面,其表现都可与西欧最文明国家的习惯相媲美。与此相反,中国则没有显示出试图接受文明战争惯例的迹象。” 侵略者晋级“文明”社会,受害者备受指责,这种怪相的形成除了西方社会所谓的“文明”标准的问题,更离不开日本对战争中的“遵纪守法”的宣扬。
一是鼓吹自卫,证明其用兵的“合法”。1894 年7 月25 日,日本突袭“济远”号发动丰岛海战,不宣而战违反了当时国际法关于宣战的规定。但是,之后日本政府经过反复修改炮制出一份致各国外交部的声明倒打一耙称:“中国军舰未向日舰致意,反做交战准备,态度极不友好……济远舰接近了浪速舰尾部,在距离约300 米处向浪速号发射了鱼雷,但未命中。浪速号遂向济远号开火,吉野号也一起开火。”日本把挑战者说成是正当防卫者,骗取了国内外舆论的支持。
二是用国际法包装侵略,标榜自己为“文明之师”。开战之时,明治天皇在开战诏书中明确提及日本将遵守国际法。战争中,日本刊行了陆军第二军法律顾问有贺长雄《万国战时公法》、原敬《陆战公法》、藤田隆三郎《海上万国公法》等手册指导日军作战,并随军配备法律顾问。有贺长雄就是当时陆军第二军随军法律顾问。如此用国际法进行包装的日军宣扬:滞留在日本的清国臣民及财产受到日本政府的保护;日本军队对战争中误伤的中国居民都予以救护,并提供饮食照料;日本军队对中国居民财产秋毫无犯;日本军队以合乎人道的方式处理了中国军人的尸体(先埋葬后又挖出火葬)……事实证明,这些“文明举动”也只是新闻策划,而这些新闻策划则通过随军的日本国内及欧美记者传播到全世界,以给西方国家造成日本军队完全遵守国际法的印象。但惨无人道的旅顺大屠杀、射杀落水人员、虐待战俘等违反战争法规的罪行就是日本“文明守法”的重大反证。
对战争中粗暴违背国际法的行为,日本往往一面进行掩饰歪曲,一面进行法律上的狡辩。下面就以“高升号事件”为例,看日本如何进行违法问题的公关。“高升”号是甲午战争前被清政府租作运兵之用的英国商船。蓄意已久的日本在丰岛海面不宣而战后,其“浪速”号拦下了误入战场的“高升”号,在随其航行的命令遭拒后,悍然开炮击沉了这艘无武装的商船,近900 名中国官兵遇难。日本击沉误入战场的“高升”号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万国公法》关于战时中立的规定。随后,清政府衙门照会各国,揭露日本破坏国际公法的行径,英国舆论也一致谴责日本的行为粗暴践踏国际公法。然而在国际观瞻上似乎处于下风的日本,很快扭转了被动局势,这要得益于日本成功的危机公关。
一是日本通过收买英国媒体和国际法权威制造有利于己的舆论。当时日本驻英公使青木周藏曾向外务大臣陆奥宗光报告贿赂成绩:“《每日电讯报》、友好的《泰晤士报》和其他主要报纸,由于审慎地雇佣,均就上述消息改变了腔调。除路透社外,几家主要报纸和电讯报社都保证了合作,英国权威人士韦斯特莱克公开表示:根据国际法,‘浪速’是对的。在德国,《科隆报》的政治通讯员、友好的《大陆报》也因此而受到影响。你要提供我约1000 英镑做特工经费。”偏袒日本的剑桥大学教授韦斯特莱克与牛津大学教授霍兰德都是当时英国的著名国际法权威,他们公开站出来表态起到了舆论引导的作用。
二是日本人之所以扭转被动局面,除英国政府“揣着明白装糊涂”外,日方对国际法作了深入的研究。“高升号”事件发生后,日方就在无中方人员参与的情况下,“完成”了证据准备工作,并单方面出炉了《关于“高升”号事件之报告书》。该报告完全遵照“国际惯例”制作而成,在随后英国政府召开的两次听证会上派上了大用场。该报告抓住“高升”号被击沉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细节大做文章,即利用“高升”号被袭击之前,日本军舰曾派出军官登上“高升”号,要求跟随日本军舰航行,而船上的中国陆军官兵拒绝投降,诡辩称“高升”号的英籍船长因此已经失去了对船只的控制,所以是中国军队控制“高升”号在前,日本袭击在后,事件的性质就变成了日本击沉一艘被中国军队武装控制的英国船。结果,英方几乎全盘接受了日本“无错”的观点,并裁定:“高升”号为交战国执行任务,日军有权扣留或击沉它,赔偿改由清政府承担。
甲午战争爆发第二年,清军节节溃退,败局已定,李鸿章赴马关议和,被迫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日本通过条约把对中国的侵略、掠夺和殖民统治合法化。根据条约,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通商口岸,中国割让台湾岛及其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与辽东半岛给日本,赔偿日本2 亿两白银,允许外国人在华投资开矿办厂。根据国际法,条约必须遵守,中国因履行《马关条约》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中国民族危机空前严重,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
此外,日本在《马关条约》中含糊表态,窃取了钓鱼岛。日本在外交中惯用模糊词语,以此赢得回旋余地,其就是采用此手法,利用《马关条约》暗窃了中国钓鱼岛。《马关条约》中日本割取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但在该条约及相关附件中,并未明确台湾附属各岛究竟包括那些岛屿,而在一般的领土问题的谈判中,对割让领土的明确列举及地图标识是不可或缺的文件。但《马关条约》只是一句笼统的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采用如此笼统而含糊的表述,可以说是日本政府一手造成的。清政府代表李经方在交接谈判中,曾经提请日方注意:“所谓台湾附属岛屿,其岛屿之名称,有无列举于目录中之必要?”此时,李经方尚未预想到其他问题,主要是担心含糊的表述会使日后中日有在福建沿海岛屿的归属问题上有发生纠纷的可能。但日方不赞成采取列举法,其代表水野遵则保证,以后日本政府绝不会将福建省附近的岛屿主张为台湾所属岛屿,并称李经方的担心“自属杞忧”。事实是日本利用清军战败之际,在马关条约订立之前悄悄将钓鱼岛编入冲绳;在公开的条约中,又采用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岛屿”的模糊表述,使清政府官员产生台湾所有附属岛屿已尽数割让的理解,使钓鱼岛的主权转移不引起任何人的关注。
甲午战争前,李鸿章认为:两国交涉全论理之曲直,非恃强所能了事。日虽竭力预备战守,我不先与开仗,彼谅不动手。谁先开仗谁先理诎,此万国公例。清政府不明白国际关系中“实力外交”的真谛而迷信国际法导致日本不宣而战后的处处被动。清政府也曾试图用国际法维护国家利益,但终因有“理”但无“力”,而使舆论战与武力战一样呈现向日本“一边倒”的态势。反观日本,则清醒意识到“强权即公理”,在甲午战争中表现出粗暴践踏国际法和“工具性”利用国际法的两面性。
当然,今天的国际社会已不是120 年前为少数国家把持的国际社会,国际法在国际事务中扮演着愈发重要的角色,但其“弱法”性质不能使其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关系中解决所有问题。因而,我们一定要树立正确的国际法心态,过分迷信国际法和国际法无用论都是不可取的,而是要在强化中国国际法知识积淀的基础上增加自身的法律参与和应用能力。当前安倍政府在钓鱼岛问题上继续强硬立场,表现出明显的攻击性和冒险性。为此,我们一方面增强海上执法力量,用与现代国际法一致的方式强化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另一方面还要认清钓鱼岛和东海复杂的斗争形势,警惕日本军国主义势力的复辟,在大力增强自身综合实力的基础上做好充分的军事斗争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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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期刊学术论文的撰写格式,是为了便利信息系统的收集、存储、处理、加工、检索、利用、交流、传播。对图书馆学学术论文的结构、前置部分撰写、主体部分撰写、附录等,依据相关国家标准予以规范和说明。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图书馆学术论文的选题与格式规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文章论述图书馆学术论文选题的创新和图书馆学术论文的格式规范,归纳出图书馆学术论文撰写的技巧。
关键词:图书馆;学术论文
写图书馆学术论文就是运用图书情报专业知识,解决一个学术问题,要求作者在立论上必须切实地从客观实际出发,从中引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图书馆学术论文有自己的理论系统。
图书馆学术论文最重要的是选题,选题的要点在于:论题大小适当,开口小、挖掘深、有拓展空间。“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或称为“小题大做”。图书馆学术论文的选题要做到“人云亦云我不云,老生常谈我不谈”,要追求不落俗套的创新型选题,有心得,有创见,可读性强。题材要有亮点,重要性可行性并行,要有普遍意义,令人回味无穷的选题。
1.1选题的创新意识
在学术上,要追求的是独到的见解。在选题的创新意识方面,要求在进行论文选题时,要时刻将论文选题和社会需要、图书情报工作需要、图书情报工作发展趋势相结合,立足于新成果、新发现、新见解。有理论价值,对图书情报学科建设与发展能起先导开拓作用。以时代最前沿最先进的理论武装头脑,如以莫言,乔布斯为例,引用的观点等。根据专业优势,结合本职工作,结合现实选题,理论上求新,落实到现实有应用价值。
1.2研究方法的创新
要求打破传统研究方法的束缚,学习其他研究领域的先进研究方法,结合图书馆学情报学研究的实际,去创造性地采用多种研究方法。以微书评为例,书评属于文学领域,加个微字,用于图书馆学,就是创新。创新性要求新观点,新视角,新举措,新理论;要以自己切身实践为例,理论上要与时俱进,如引用18大对文化发展战略的最新提法。
1.3从热点问题中选取新颖性选题
关注每年中国图书馆学会年会征文的选题和各省图书馆学会年会征文选题,时代最前沿的课题,图书馆界研究热点等都包含其中,服务创新是永恒的热点,从热点问题中选取新颖性选题,主观上自己感兴趣,有见解的论题。热门选题写文章的人多,可供参考的材料多,但创新的空间较小。
图书馆学术论文的撰写强调符合相应的学术规范,论文的形式和内容首先要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其次是尊重学界“约定俗成”的习惯做法。图书馆学术论文的写作格式大体可以分为8个部分,各个部分都有其规范的格式,俗称“八股式”,这8个部分依次是:标题、作者名及简介、摘要、关键词、引言、正文、结论或结语、注释与参考文献,如下将一一说明。
2.1标题
标题要新颖;醒目,神韵;创新,包含所有关键词;吸引眼球,不超过20字,可以加副标题;润色题名应准确、简洁、明了地反映文章的主要论点。
好的论文标题需要做到主旨明确、表达简练、语言精当,集中表达论文的要旨,让读者见其题而知文意,做到“文要切题,题要独创”;还要尽量简练;论文标题讲究语言的准确规范、简洁精练。当然,标题切忌随意拔高,如“……理论研究”等;但也不必过于谦虚,例如“浅谈……”“……初探”等,不是好的论文标题。
2.2作者名及其简介
论文的署名一方面涉及科研成果的归属,同时也涉及知识产权等事项,写真实姓名。很多期刊还标明了作者的简要信息,包括作者的性别、出生年、工作单位、邮政编码、学历、专业职称、研究方向、电子信箱等内容。
2.3摘要
摘要是论文的窗口,缩写的论文,独立性和简短性;论文的精华点,150-250字符,包括研究的目,关键的创新点和意义;研究的成果。独立成文。摘要开头不要重复论文。字数按照期刊要求控制。摘要写得好坏就显得尤其重要,它会直接影响全文被人阅读、引用机会的多少。
摘要一般采用第三人称,尽量不用“我们”“笔者”“本文”等词语,也不宜出现“本文”“作者”“本课题”等表述,不用问句、感叹句等。避免出现“对……具有重大意义”或“具有一定的意义和价值”等不切实际的拔高类的套语。
2.4关键词
关键词是指最能代表论文内容的词汇或词组。标注关键词的目的在于适应计算机自动检索的需要,选取原则是要能反映文献主题内容。不要用怪词,可以从标题中的选用合适的词汇。关键词一般为3~8个,置于摘要的下方,词之间以空格或分号隔开。
2.5引言
引言是论文的开头语、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等,一般独立成段。引言主要有以下内容:前人相关的研究成果,现存的研究空白点和价值;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依据等等。单篇图书馆学术论文的引言不宜过长,一般在500字左右。引言要力争用最简洁的语言概述研究背景、前人成果等,使读者一目了然;同时要引出话题———以此反映出作者前期资料收集的详备和研究思路的清晰。
2.6正文
正文是论文的核心部分,论文的论点、论据和论证都在这里阐述。提出问题,分析、解决问题。用词要准确,不能出现模拟两可的词汇和语句。
正文及整篇文章要按结构内容划分层次,每个层次还有小标题。同一级标题应反映同一层次的内容,一般宜用类别相近的词组作小标题。各级标题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分级连续编码,不同层次的两个数字之间用下圆点分隔。结构上,论证要逐层推进,有条不紊,思路清晰。
气质性格决定论文,文如其人,对文字敬畏,字斟句酌,写作带着一个人的性灵之气,字词生成精神心性气质。语言、修辞其实反映的是作者的人文素养,从语言的角度看,撰写论文时,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切忌生搬硬套外文术语和网络新词。句式的欧化,生吞活剥国外的学术理论,不符合汉语的规范,强行引用网络热词、流行短语,生搬硬套这种做法尤不足取,缺乏学术的严肃性、理论性和深邃性。
第二,注意表达的肯定性。图书馆学术论文的核心是作出论断,因此强调语言的肯定。无论是肯定、否定,都要有依据,应避免使用“大概”、“或许”、“可能是”等过于含糊的词语。
2.7结论或结语
结论是全文研究成果的总述,是全文分析论证的必然结果。主要包括:阐述全文所进行的研究、得出的结论、说明的问题以及具有哪些理论价值或实践意义。如果所论问题不宜作结论或者很难作出明确的结论,也可写成结语的形式,结语通常阐述本文研究的成果及遗留问题,并提出对后续研究的展望等,一般只用一个自然段即可。
2.8注释与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从一个侧面反映作者对本课题的历史与现状的了解程度,体现研究者的学术功底。所选用的参考文献尽可能来自于高水准的期刊论文和高质量的出版物,这一点反映了作者的学术视野;尽可能是最新的科研成果,体现学术研究的最新动向;广泛调查、全面收集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做到准确无误,保持严谨的学术态度,不能“伪引”,与论文主题牵强附会。
参考文献:[1]王波.图书馆学论文写作与投稿全攻略(上)[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8,(1).
图书馆学术论文的选题与格式规范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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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国家统计局通过人口统计得到的人口数据与实际的人口数据存在一定的差距,此种现象是在多个因素的影响下而出现的,主要包括可避免的人为因素和不可避免的根本性因素。为了降低城镇人口统计的误差,笔者通过国内的城镇人口统计范例来分析城镇人口统计不规范的原因,力求提高城镇人口统计的规范性以加快我国的城市化进程。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城镇人口统计的规范化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城镇人口统计的规范化问题研究
有关部门会定期进行人口普查工作,进而掌握未来本地区的人口数量,然后根据预测的人口数量来寻找或制定合理的经济制度,力求解决人口衣食住行等方面的问题,并寻找加快本地区经济发展速度的方法和策略。然而有关部门在进行人口普查的时候,存在着统计不准的问题,由于这个原因,造成依据错误的统计结果而制定的经济制度就缺乏适应性,不仅无法满足人们对衣食住行的要求,还会降低经济的发展速度。
甚至会出现许多不和谐的现象,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对此,有关部门必须要寻找城镇人口统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采用正确的方法解决问题,以此来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保障,并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城镇人口统计方面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城市规划,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政策所依据的主要内容就是城镇的人口数量。目前,我国的经济正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因而加快了竞争的激烈程度,城镇人口问题也随之显现。对于城镇管理者来说,扩大城市规模是他们最主要的工作任务,所以各个城市的管理者为了提高城镇化水平会产生激烈的竞争,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另外,统计部门进行人口普查时,由于不同城镇适用的统计概念存在差异,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变革,进行人口统计时的统计口径也会发生变化,因而降低了历史统计成果的保存价值,不利于后续管理者制定经济的发展战略,降低了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水平。
一般来讲,国家统计局通过人口统计得到的人口数据与实际的人口数据存在一定的差距,此种现象是在多个因素的影响下而出现的,主要包括可避免的人为因素和不可避免的根本性因素。为了降低城镇人口统计的误差,笔者通过国内的城镇人口统计范例来分析城镇人口统计不规范的原因,力求提高城镇人口统计的规范性以加快我国的城市化进程。
(1)不同城镇进行人口统计时使用的概念的统一性较差。
对于城镇人口规模来说,主要由人口概念和空间概念这两方面概念组成。人口概念就是指城镇人口的种类,空间概念就是指城镇人口所在的区域。根据相关统计资料可知,不同城镇在进行人口统计时应用的概念存在很大的差距,并且种类繁多,增加了统计的难度。
比如说,进行人口统计使用的人口概念由总人口、常住人口和若干个分类人口等概念组成,空间概念则由市区、中心区和规划建设区等组成,在进行统计时,如果将两种概念叠加起来,就会使得统计工作更加复杂,相关部门为了防止这一现象的发生,已出台了相关规定,但是在实际的人口统计工作中,仍然无法准确把握“城镇人口”这一概念,并且统计人员也无法正确表达城镇人口规模,因而降低了人口统计的准确性。
(2)进行人口统计时统计的口径不同。
统计局在进行城镇人口统计工作的时候,除了要使用种类繁多的统计概念之外,还要明确各类人口的统计口径。然而根据我国历次的人口普查资料可知,进行人口统计的统计口径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以暂住人口为例,某些地区将暂住时间为三个月以上的作为暂住人口,二某些地区却将时间定为半年以上或一年以上。
在这种情况下,统计局进行的历年人口普查数量的可比性将降低,城镇管理者也不能正确了解本地区人口规模的变化情况,因而制定的方针和政策的适应性就会降低,不利于本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
(1)实现不同城镇进行人口统计时运用的概念的统一。
在进行城镇人口统计的时候,要想提高统计的正确率,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概念混乱以及概念不合理使用的现象,对此,国家有关部门必须要对一些常用的概念进行界定,然后明确这些概念应用的情景。举例说明,城镇总人口、中心城区和常住人口等常用概念必须要进行正确的界定或划分。
另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之间人口流动的速度较快,如果采用传统的按户籍登记地点来界定城镇人口,就是失去人口统计的意义。以深圳这个经济发达地区来讲,此地区的外来人口较多,外来人口返回原籍的次数较少,为了准确表示城镇化水平,统计人员可以根据人员的居住时间来确定成镇人口的数量。
(2)实现城镇人口统计中统计口径的一致。
要想实现城镇人口统计的规范化,有关部门必须实现统计口径的一致。对于我国来说,导致人口统计中城镇人口规模出现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暂住人口的统计口径存在差异,对此,国家统计局已经更改了人口计算所使用的方法,要想提高人口统计的准确性,有关部门必须要加大相关规定的执行力度。
在具体的人口统计工作过程中,统计人员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清楚城镇人口限定范围,然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统计口径的下统计城镇常住人口数,进而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确保城镇管理者指定的方针政策的科学合理性,以此来加快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最终提高我国的整体经济水平。
四、总结语
城镇人口统计的规范性能够对城镇制定的方针政策产生严重的影响,为了进行正确的人口规模预测,提高相关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关部门必须要实现不同城镇进行人口统计时运用的概念的统一以及实现城镇人口统计中统计口径的一致,进而提高城镇人口统计的规范性,为城镇管理者提供科学管理本地区域的依据,从而解决人们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实现经济的高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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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职业道德是在秘书职业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是社会道德在秘书行业的缩影和具体表现。秘书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有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秉公办事、诚实守信等,这些都是秘书岗位对道德素养的实际要求。很多学校虽开设了文秘专业来培养合格的秘书人才,但是很多学生对于秘书职业道德素养的理解却不多。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秘书的职业道德规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新时代的各个部门都对秘书工作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如何去更好的开展并完成秘书这项特殊职业岗位的工作呢?其基础就是要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笔者根据多年从事文秘管理以及秘书工作的经历,浅谈秘书人员应具有的职业道德规范。
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生活的变化,无论是人们的思维方式还是价值取向都正在经历一场大的变革,办公室秘书应在这场变革中走在前列,这就要求从事秘书工作的人员注意思维的超前性。
一、忠于职守,自觉履行各项职责
各行各业的工作人员,都要忠于职守,热爱本职。这是职业道德的一条主要规范。 作为秘书人员忠于职守就是要忠于秘书这个特定的工作岗位,自觉履行秘书的各项职责, 认真辅助领导做好各项工作。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擅权越位,不掺杂私念,不渎职。
二、服从领导,当好参谋
跟从领导,这是秘书人员职业性质所决定的。作为领导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应当严格按照领导的指示和意图办事,离开领导自行其是,别出心裁,都是职业道德所不允许的。 个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只能在服从领导的前提下发挥(更多地限于建议、献策等方面)。其中特别要注意,不能用个人不成熟的想法甚至情绪化的意见,去影响和干扰领导的工作及决策。 当好参谋,就是要发挥参谋作用,为领导出谋献策。在领导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今天,尤其要求秘书人员改变以往办事即是称职的旧观念,要提高参谋意识和能力,明确不能出谋献策者就不是好的秘书人员的新观念。
三、兢兢业业,甘当无名英雄兢兢业业,甘当无名英雄,就是要求秘书人员埋头苦干,任劳任怨。
秘书工作性质,决定其工作主要是实干。要围绕领导的工作来展开活动,要求招之即来,来之能干,在具体而紧张的工作中,脚踏实地,密切联系实际和群众,不计个人得失,有着吃苦耐劳甚至委曲求全的精神。
四、谦虚谨慎,办事公道,热情服务 谦虚谨慎,应是秘书人员应具有的美德。
秘书人员不能因为在领导身边工作而自命不凡、自以为是,要平等地同各职能部门商量工作,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在工作中要善于协调矛盾,搞好合作。 办事要公道正派。秘书人员对领导对群众都要一视同仁,秉公办事,平等相待。切忌因人而异,亲疏有别,更不能看来头办事情。只有公道正派的秘书人员,才能做到胸襟宽阔,在工作中充满朝气和活力。 热情服务。秘书人员要把为领导服务,为本单位各职能部门服务,为群众服务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要充分认识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所具有的重要作用。
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假借领导名义以权谋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是秘书人员职业活动能够正常进行的重要保证。
遵纪守法指的是秘书人员要遵守职业纪律和与职业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廉洁奉公是高尚道德情操在职业活动中的重要体现,是秘书人员应有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行为准则。它要求秘书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要坚持原则,不利用职务之便假借领导名义以权谋取私利,不搞你给我一点“好处”,我回报你一点“实惠〃的所谓“等价交换”。要以国家、人民和本单位整体利益为重,自觉奉献,不为名利所动,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抵制和反对不正之风。
六、恪守信用,严守机密
秘书人员恪守信用,就是要遵守信用、遵守时间、遵守诺言,言必信,行必果。 遵守时间,领导找秘书人员汇报工作,秘书人员不准迟到。秘书人员自己安排的会议或会谈,自己要事先到场,并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秘书人员要严格遵守诺言,一经允诺的事情就要尽力办到,遇到曲折变化,要事先说明原因,使人信服。 严守机密。秘书人员一个显著的特点,是掌握的机密较多,因此,要求秘书人员必须具备严守机密的职业道德, 自觉加强保密观念。
七、实事求是,勇于创新 实事求是。
秘书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秘书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求准确、如实地反映客观实际,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秘书人员无论是搜集信息、汇报情况、提供意见、拟写文件,都必须端正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工作中,切忌主观臆断、捕风捉影,分析问题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既不惟领导是听,也不惟“本本”是从。 勇于创新。现在各行各业的劳动者,都在破除旧的观念,勇于开创新的工作局面。作为领导的助手——秘书人员更应具有强烈的创新意识和精神。勇于创新,要求不空谈、重实干,在思想上是先行者,在实践上是实干家,不断提出新问题,研究新方法,走出新路子。
八、刻苦学习,努力提高思想、科学文化素质
各种不同的工作岗位对其工作人员都有相应的素质要求。作为新时期的秘书人员,这种素质要求显得更严格、更全面,甚至更苛刻一些。是否具有良好的素质,对于做好领导秘书工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评价一位秘书人员是否称职的基本依据。因此,秘书人员必须刻苦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 秘书工作头绪繁多、涉及面广,要求秘书人员有尽可能广博的知识,做一个“通才”和“杂家”。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突飞猛进,知识更新速度加快,因此,秘书人员应该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九、钻研业务,掌握秘书工作各项技能
从发展的角度看,新时期的秘书人员,必须了解和懂得与秘书工作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项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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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学生素质,考试取得好成绩,应进行规范化的训练,并在日常学习中严格要求。所谓物理规范化要求,主要体现在:物理思想、方法的科学化;解题过程的标准化;物理语言和书写的准确化。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对高中物理学习中规范化要求的几点看法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对高中物理学习中规范化要求的几点看法
笔者对高中物理试卷中不同题型的得分情况进行了总结:判断题正确率70%;选择题正确率60%(单项选择正确率80%,多项选择正确率仅为40%);填空题正确率50%;综合应用题最差,仅为30%。总体上说,物理知识应用特别是数理结合题得分较差;实验题得分最差,特别是误差分析、数据处理等失分严重。失分的根源主要是答题不规范,笔者对此进行了汇总梳理,大概分为以下几种:
(1)分析问题时缺乏抽象思维:如飞机飞行时两翼电势差的问题,抽象不出导体在磁场中做切割磁力线运动的物理模型;
(2)物理定律应用不规范,如知道物体恒保持匀速直线运动状态或静止状态,而忽略牛顿第一运动定律的前提是物体不受力(或受到合力为零);
(3)有时写不出具体的函数表达式;
(4)数理划分不清,如描述关系式时,经常符号(代表物理量或物理量单位)与数值混列;
(5)借助数学解答时,不能完整准确,例不注意物理量单位标示或单位换算错误,甚至有时把计算过程全部写在试卷上;
(6)不能用多种方法解题,例不懂转换研究对象,变相进行验算;
(7)逻辑推理不严密、不完整,如不清楚基本的解题步骤,应用题不知道如何回答等等。
物理试卷答题不规范,是物理学习不规范的集中体现。
首先,教师在日常教学中对解题的规范性要求存在一些欠缺。由于高中物理课时少,任务重,教师只是按照教学任务的要求,只强调规范性要求的重要性,而在日常教学中对其并未作出量化的规定:板书是对教师教案的直观再现,教师在板书方面未做出规范性要求的表率;在习题和考试中,也没专门设一些考分点,来考查规范学生;考试结束后,要求学生改正错误,并没强调其过程和检查其中是否存在不规范行为。
其次,学生应从思想上重视解题的规范性并主动进行训练,它是掌握知识必备的基本功之一。解题时,经过规范性数据整理和计算后,才能得出正确结论;实验操作时,不要先假定实验结果,对实验数据胡乱拼凑,而应以自己测得的数据(含已知)为基础,经过规范步骤得出实验结果。
最后,物理方法千变万化,关键在于透过现象看本质,同时必须以规范性要求和训练为基础,夯实基本功,为考试成功奠定坚实的基础。
为提高学生素质,考试取得好成绩,应进行规范化的训练,并在日常学习中严格要求。所谓物理规范化要求,主要体现在:物理思想、方法的科学化;解题过程的标准化;物理语言和书写的准确化。
1.实验时求微求真观察探究,理论时科学设想建立模型
一个实验结果的得出,它和实验的规范操作等息息相关。实验前,精心准备。实验中,按步骤操作,对实验现象应客观记录,准确描述;实验后,根据实验数据科学计算,得出实验结果,进行实验总结,认真填写实验报告。分析现象时,应用所学的知识,善于抽象思维,化繁为简,建立理想的物理模型。如,物体在静力体系中保持平衡,它可以抽象为刚体;物体圆周运动时,可以抽象为质点,只考虑能量体系中守恒。
2.定律描述力求准确全面,字母符号应书写规范
定律(或定理)的提出,存在一定的前提条件:有的是在假设条件下提出的,有的是在一定的情景下产生的。如,牛顿第一运动定律,它就是在假设条件下提出的。我们可以应用它的等价条件,外力的合力为零,从而使此定律得到广泛的应用。物理基础语言――物理符号,高中物理中有许多物理量、物理单位、物理器材、物理术语等都有一个相应的符号与之对应。对于力学符号应正确书写,避免混淆。如p和ρ,分别表示压强和密度;M和m,分别表示力矩和质量;F和F′,分别表示作用力和反作用力;Fx和Fy分别表示受力分解中的两个分力。
3.解题应按逻辑顺序,必要时附相应的文字说明
按照传统的观点,逻辑的解题顺序为:已知,求,解,答。根据已有的公理、定理(定律),有关定义和题目蕴含的已知条件,先读懂题中给出什么,我们知道什么,需要求解什么;借助已知和未知知识,列出函数关系式,寻求它们之间的平衡点,最好是方程;应用数学知识求解方程;最后进行回答。定律都是有条件的,在应用时应辅以必要的文字,说明在此情景下,适合于此定律的应用。定律常用带有一系列符号的方程来表示,一定要正确书写,注意符号所代表的意义,并标明单位。
4.解题时应表述正确,注意演算步骤应单列
中学物理的教学过程,应引导学生从语言学习的角度学习物理,熟练学习简单的物理语言,以形成基本的理科思维。根据定律适用条件,正确列出定律的函数表达式。如满足平衡条件,列出方程。正确应用数学知识,求解方程,但不必将演算步骤全部写在物理解答题上,仅写出核心的步骤即可,但要保证数学计算结果的正确。
1.了解物理的研究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培养基本的科学素养
教师授课时,作为讲课内容的拓展资料,应讲到科学家发现物理规律的背景材料,尤其是他们发现规律的过程,这对学习他们科学研究的方法、态度乃至品质都是有益的。他们研究问题时有一种重要的物理研究方法,常常抓住主要,忽略次要,抽象出物理模型。我们在学习中应注意抽象思维的培养。比如,审题时,应抓住题干,找关键词,提炼出核心内容。例:火箭上升,经4s离地面40 m处燃料用完,不计阻力。题景中,“4 s离地40 m”“不计阻力”为关键词。火箭运动过程抽象为匀加速→匀减速→自由落体三个阶段。
2.教师授课应科学规划,全面合理
板书是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直观再现,教师应主题明确,重点突出,层次分明。
例,讲解典型例题时应
(1)完整写出例题的内容,引导学生先读题;
(2)确定解题思路:了解已知,看要求什么,然后解决问题;
(3)解题:①假设物理量;②从物理情景中抽象物理过程,正确书写表达式(注单位的标示,忌符号与数值混用),确定解题方法;③答案计算正确(借助数学工具:在黑板的另一边完成,只把关键步骤和正确答案写在这一边);④回答。一方面检验已知,提问,解答是否对应;另一方面,检验解答是否齐全。
另外,教师讲课时应选取恰当的教学方法,一般以案例导入法居多。回顾旧知识→情景模拟,引入新问题→提问学生,说出问题→授之原理,引导解决问题→检查完成情况→讲解疑惑→总结,练习巩固。例,老师在讲解胡可定律时,一般先做演示实验引入,同时启发学生猜测弹簧的弹力和伸长量之间有什么关系。学生可猜想,可能是正比,也可能是其他关系。学生的猜想是否正确,通过实验来说明。学生根据提供的器材,设计实验步骤和表格,可以分成若干组,然后进行实验探究。
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F-x图象。借助图象线性关系,说明F-x成正比,斜率为劲度系数,从而对胡可定律有基本的认识。紧跟着老师讲课的步骤,学生专注听讲,且规范做好记录。根据课堂上所讲知识,学生课后进行有针对性的练习。加强对题中所含知识点的分析、归纳、消化、吸收,避免题海战术,对知识点的掌握变“条件反射式”为“知识点的折射式”。
3.学生学习应端正态度,专注听讲,规范记录,集中练习
(1)有选择地做好记录
教师讲课时,为讲得清楚,在板书上再现了他思路的全过程,不仅有物理知识的应用,逻辑的一般推理,还有数学的计算。学生在做记录时,应有的放矢,抓住重点,不可全盘记录,层次不清。对老师所讲的信息筛选浓缩,留给课后的不只是记忆,更多的是留有思考的空间。
(2)针对性地进行练习
判断题主要考查对概念内涵的掌握程度,一要记忆准确,二要理解全面。选择题和填空题主要考查概念的全面性和主要方面。解答题和综合应用题是考查对概念的综合应用和灵活掌握。学习物理时,学生应避免死记硬背,打“题海战”,而针对自己知识理解程度的不同,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从而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正确对待考试
考试是对自己阶段性的总结。考试出错时,应正确对待,进行规范性的操作。首先考虑是否进行了分析思考,才去套用公式的;其次,题设的情景,是否和定律的前提一致;再次,计算的过程和计算的结果是否正确。只有对考试认真总结,成绩才能不断提高,进而达到掌握知识的目的。
物理学习方法多种多样,规范化要求是基础。
(1)成立物理兴趣小组,探究知识发现、提炼、应用的过程,养成客观严谨的学习习惯,培养一些科学素养。启发并稳固学生的学习兴趣,充分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是每个物理教师在教学中所必须重视的。
(2)教师讲课要合理规划,逻辑推理要严密。教案要详细,板书要规范,强师生互动,重个性差异。
(3)学生书写应规范,描述应准确,巧用数理结合,注重分析推理,强化计算正确,要求解题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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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房是集管理、技术、经营、服务等于一体的综合性科室。药房不仅要保证提供给患者准确、质量合格的药品,而且要保证患者安全有效地使用药品,确保医疗费用更为经济合理。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浅探如何规范药房管理提高药房效率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浅探如何规范药房管理提高药房效率
随着社会的发展,药房管理的机制、体制必然会向科学化管理、规范化管理、法制化管理转变,真正为广大群众提供高效、安全、价廉的药品。门诊药房、病区药房、药库等医院药房系集技术、管理、经营于一体的综合性机构。应该来说,药房在医院的经济活动和医疗业务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药房的管理渗透于药房服务活动的全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药房管理的机制、体制必然会向科学化管理、规范化管理、法制化管理转变,真正为广大群众提供高效、安全、价廉的药品,在坚持创造最大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在不增加患者负担的前提下,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阐述了提升药房管理水平的具体途径,提升药剂人员素质的具体措施,提升药剂人员服务水平的具体内容。现报告如下。
1.1 规范药品采购行为。医院药房药品质量的重要保障渠道就是着力规范药品采购行为。医院药房所购进的药品其供应商、生产商必须要具备药品经营生产资格。尤其要优选GMP认证企业生产的药品,建立药品购进与验收制度,要把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作为主供货渠道,所采购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规定,坚决杜绝购进和销售假冒伪劣药品。药品采购必需专人负责,专人审批,医院其他人员都不得擅自购入药品。
1.2 规范药品管理措施。首先要规范有效期药品管理。认真执行药品有效期登记制度,药房工作人员须定期检查库存药品的有效期,以书面化的形式,列出即将在本月过期的药品,从而为药物的调配使用提供最新的信息。其次要规范药品存贮管理。药品存贮要采取先进先出、推陈贮新的原则,避免发生药品的积压过期的情况,确保医院临床用药的安全性。第三要规范贵重药品的管理。药房必须要清点库存贵重药品数量、使用量,库存贵重药品必须做到登记数量与实际数量数目一致,做到账物相符。第四要规范特殊药品管理。毒、麻药品是药房管理的重点,管理上要实施专用处方、专人负责、专柜保存、专人登记、专用帐册[1]。
1.3 强化药库与临床的信息构通机制。首先要做好新药的宣传工作。药剂科应有效借助计算机和网络的传播信息功能,及时逐一地介绍有关药品信息、国内外用药动态、临床用药以及不良反应等等,从而有效扩大广大医务工作人员对相关药品的认识。在此基础上,还应该建立药物、制剂、药检、科研以及药物不良反应的书面档案;并建立信息库,收集各种药物疗效、新药资料、不良反应以及新的剂型、老药新用、新的给药等方法。其次是接受临床科室的信息反馈。定期与临床医生接触,加强同临床科室的联系,听取一线医务工作人员对药房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特别要掌握和了解所供药品的疗效和不良反应,从中收集多方面的信息,使医院药房处于不断调整的状态,从而更好地改进医院药房的工作。
1.4 加强药房工作人员管理。对人的管理是第1位的管理。医院管理者必须引导和帮助药房工作人员树立良好的从业态度、规范的工作意识。在管理实践中,要推行和实施量化考核措施,重点考核定期检查处方调配差错率、药品帐物相符率、患者满意度等指标,然后进行综合考评,对考核结果要优奖劣惩,以适度、适当、合理、科学的奖罚措施促进药房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从业主动性。
表面上药房药师的职责是配方发药,更重要的是给患者提供更多的专业服务。因此,提升药师专业素质显得尤为重要,应该重视和加强药剂人员的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的力度,促进药师队伍的终身教育、继续学习,不断进取转型,提高药师队伍的全员素质。
在引进人才的过程中,要多考虑引进一些能胜任现代药房业务的高层次药师,在引进药学人才时优先考虑学历层次高的专业药学人才。通过政策性导向,不断鼓励现有药学人员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从而促进药剂师业务知识结构的变化和改善,全面增加知识的积累和有效提升业务水平
。有条件的医院可逐步推进药师参与临床工作,适度合理地指导用药,并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工作态势。在此基础上,还应该让药师对疑难病例讨论,甚至参加查房会诊,以便让药师在临床实践中,更好地在指导合理用药和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方面发挥更加充分的作用,进一步推进合理用药,有效地密切药师与医生及患者之间的关系,同时又便于药师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
医院药房是对外服务的窗口,服务水平的高低、服务质量的好坏、服务效能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医院的形象。所以,药房工作人员要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效能,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和行风建设,积极主动地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和各项工作规范,严格执行院规院纪,挂牌上岗,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自身地位,维护单位形象。要定期开展行风调查,提高社会满意度和知名度。在切实做好本职岗位工作的同时,要热情接待患者及其家属的药品信息咨询。
[1] 李 桂.加强中药房管理[J].江苏中医药,2007,28(7):32.
[2] 吴征燕,罗 荣.药房管理的有效途径[ J].中药材,2007,28(3):251.
[3] 吴汉刚.提高药房管理的效率[J].中国中医骨伤科杂志,2007,1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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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名表现规范探讨要实现学术论文题名应有的三方面功能,就必须认真研究题名的表现规范。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学术论文题名英译规范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中国科学技术水平和科学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及现代通讯手段的极大发展,国内外学术交流越来越频繁,各科技期刊为了扩大自己的国际影响力,争取被更多的国际知名检索系统收录,都非常重视论文英文题名的撰写与编辑。
关键词:学术论文;题名;英译规范
在中国,据2010年9月7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统计公报 [1],2009年全国共出版期刊9 851种。武汉大学科学评价研究中心邱均平等依据“凡学术论文数超过其论文总数的50%的期刊即为学术期刊的标准”,对中国9 000多种期刊进行比较、研究和筛选后确定了6 170种期刊为学术期刊[2]。这些学术期刊绝大多数为中文期刊。
随着国际间学术交流的深入,为了便于国际间学术文化的交流,中文期刊的学术论文要求同时包括一定的英文信息。因此,论文的英文题名、作者(拼音或外文)及英文作者单位、英文摘要与英文关键词就成了学术论文不可缺少的内容。
根据学术论文的构成要素,题名(title)是一篇完整的学术论文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题名又称文题、题目。它以准确、简练、清晰为原则,是反映论文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的逻辑组合。当前,随着中国科学技术水平和科学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及现代通讯手段的极大发展,国内外学术交流越来越频繁,各科技期刊为了扩大自己的国际影响力,争取被更多的国际知名检索系统收录,都非常重视论文英文题名的撰写与编辑。
1.中英文题名内容的一致性:同一篇论文,其英文题名与中文题名内容上应一致,但不等于说要词语一一对应。英文题目既要完整准确地表达中文题目的意义,又要符合英文习惯。许多文题常有“……的研究”、“试论……”、“浅说……”、“……初探”、“ ……分析”等词,译时往往省去不译。但是,若“分析”、“研究”等词带有限定成分,则应译出而不宜省去。如,“可靠性分析”(Reliability Analysis of ……),误差分析(Error Analysis of ……);实证研究(Case study on)。
2.题名中的介词使用要正确:介词的用法比较灵活,且有很多固定搭配,这里特别提醒文题中介词of的使用。在题名中如果一个of套一个of,连续出现三个,就会引起读者的厌烦。此时如果允许,可用其他介词on,for等来代替of;也可用’s(所有格形式);或用名词来形容名词,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这种表达方式是常见的。从精简标题的角度,大部分介词短语型标题题首的介词也都可省略。
3.题名的构成以名词短语为主要形式:即全部题名由一个或多个名词加上其前置定语和(或)后置定语构成,因此在题名中出现的一般有名词、形容词、介词、冠词和连接词,个别情况下出现代词(a),动词一般是以V-ing V-ed的形式出现(b),一般没有谓语成分。
4.题名通常不用陈述句与疑问句形式:题名主要起标示作用,而陈述句容易使题名具有判断式的语意,同时,陈述句一般显得不那么简练、清晰。这样题名可由陈述句改写成名词短语形式。而疑问句不利于文献的检索,所以尽量不用。
5.题名字数的限制:国外科技期刊对题名字数有限制,一般可在10个词以内,不宜超过15个词。如英国数学学会的刊物要求每个题名不超过12个;美国国立癌症研究所杂志要求题名不超过14个词。美国医学会规定题名不得超过两行,每行不超过42个字符和空格(character and space)。 当然,这并非绝对,总的原则是,在题名准确、简练、清晰的前提下,字数越少越好。
6.题名中的副标题:题名中的副标题可起补充、阐明作用,但副标题的使用不可过多。习惯上,英文题名比中文题名更多地使用副标题,有时可收到很好的效果。有的时候,虽然中文题名原无副标题,但是译成英文时可以拆成主、副两个部分。
例如:Using Regression Analysis to Assess Fluctuations of Noise(无副标题).
Assessment of Fluctuations of Noise:A Regression Analysis(有副标题).
用回归分析方法评价噪声涨落。
7.题名中的冠词:近年来在研究论文的题名上趋向简洁的风格,定冠词可用可不用时均可不用,实际上,题目中的冠词只起语法作用,一般名词前的冠词可省略,尤其是当冠词位于题首时一般都省略,把题首位置让给更重要的实词。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定冠词省略只限在题名中,摘要及正文中该需要的地方绝不能省略。
8.题名中的缩略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科技术语大量产生。这些术语由多词构成,无论书写,还是口述均感不便,因此人们多采用缩略词(abbreviation)来表达。但是,在题名中,缩略词的使用必须严加限制――只有那些全称较长,缩写后的形式已被公知公认,并且在读者群中非常流行的,才可使用。但若中文题目中带有英文缩写词的,翻译时可照写。省略最多的虚词是冠词和动词“to be”。例如:Italian Ex-mayor Murdered=An:Italian Ex-mayor was Murdered.
DNA (deoxyribonucleic acid,脱氧核糖核酸)
注意:缩略词的使用范围,受读者群的制约。
9.题名的书写格式:
题名的书写格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1)全部字母均大写:如果题名中含 ph,α,β,γ等不大写,如:α-RAY,γ-RAY,β-PARTICLE。
(2)每个实词的首字母大写:Determination of Reactor Kinetic Parameters in a Two-core Reactor.双堆芯反应堆的动力参数的测定。这种用法相当普遍,但是有许多细微的地方需要引起注意:1)题名里的冠词(a,an,the)、连接词(and,but,or,nor)及字母少于5个的介词(of,in,on,to,for,from,with等)的首字母不大写。但当这些词位于题名中首字,或位于题名中冒号之后副标题的首字时,首字母要大写。当题名的最后一词是少于5个字母的介词时,也要大写首字母。2)题名中5个字母(含5个)的介词要大写首字母,如About,Within,Between等(美国认为题名中4个字母的介词,其首字母都要大写,如From,With等)。3)X-ray中ray的第一个字母r不大写。4) 对于类属(genus)名的首字母要大写,但种名(species)的首字母不大写。5) 题名中的复合词,如果作为一整体修饰词,则其两个词的首字母均大写。连字符后面的词如是名词、重要形容词或其他同等重要的词首字母大写。如果其中各词单独而立,该词的首字母大写。High-Temperature System。6)在题名中,测量单位的缩写形式不大写,但其拼写词的首字母要大写。Analysis of Milligram Amounts→…of 2 mg。
(3)整个题名中,只首词的首字母大写,其余均小写。 在标题大写的格式中,有几点要注意:1)题名中专有名词的首字母要大写。2)代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方向词的首字母大写,但其形容词的首字母不大写。Northeast → northeastern;Midwest → midwestern。
3)普通仪器设备名称的首字母不大写,spectrophotometer 分光光度计。4)一些专有名词的形容词的首字母大写。Gaussian高斯的;Newtonian 牛顿的。5)冠以姓氏的名词的首字母不大写,Einstein’s theory 爱因斯坦理论。
10.题名中尽量少用缩略词,必须用时亦需在括号中注明全称。
11.特殊字符集数字和希腊字母在题名中尽量不用或少用。避免使用不常见或不规范的符号,如化学式、上下角标、特殊符号(数字符号、希腊字母等)、公式、非英语词汇(包括拉丁语)。
12.题目中有关时间和数量等概念的表达应做到能用数字精确表达的最好不用模糊含义的词。如long,few等。
13.时态选用上多用一般现在时态,基本不用或少用进行时或其他符合时态。语态上要多用被动语态式的句子结构,因为主动语态多含主观因素,而被动语态多带客观色彩。
14.选词准确:中国人常用“问题”一词,且常译为question 或problem,这有时是不准确的。如指客观存在等待解决的困难问题,应用problem;如侧重分歧或引起讨论的问题应用issue;如因怀疑或反对而提出质疑的问题,应用query;如因怀疑而提问,且需回复的问题应用question.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统计公报.2009年全国新闻出版业基本情况[EB/OL].
[2]邱均平,等.中国学术期刊评价的特色、做法与结果分析[EB/OL]
[3]中国编辑学会,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出版专业实务(中级)[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
[4]汪祯裕.编辑中常见英文问题[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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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宪法学的理论意义主要是方法论上的,主要基于一种纠正的思维,其学术使命是要矫正国内宪法研究的过于理念化和笼统化的做法,适当引进分析实证规范主义的精神而又不至于完全坠入凯尔森(H.Kelsen 1881—1973)的纯粹法学故辙。一方面着意于法律事实,另一方面又不否定法律之外的价值研究,中心是以“规范”来连接二者。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规范宪法学的方法与意义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试论规范宪法学的方法与意义全文如下:
摘要:林来梵提出的规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补正当前宪法学研究的种种偏向和走神,力求免入俗套而后积弊难改。借助规范宪法学的思路,本着实证的规范宪法科学研究态度,主张清晰而深刻的看清我国现行宪法的种种缺点和实施难题,既有实证规范精神亦有超越的宪法学研究方法,具有实际而积极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规范宪法学;方法;意义。
论文正文:
林来梵的《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明确提出规范宪法学研究范式。规范宪法学的提出给“大大咧咧”“莽莽撞撞”(林来梵语)的当代中国宪法学注入一股清新的空气,也泛起了个别犀利的批评与不屑。
当认识并且采信这个理论或者方法时,我们又应该进一步了解规范宪法学目前的研究进展状况,以便把握自己的学术途径和路数。
林来梵的规范宪法学是从研究对象和研究理想这两个层次提出的,那就是“在理论上首先确认权利规范在整个宪法规范中的价值核心地位,其次进而追求宪法规范向‘规范宪法’的升华。”具体而言,这两个层次的基本内容表现如下:
所谓第一个层次,即“我们必须让宪法学返回规范,具体地说就是返回到适度地接近规范主义、但又不致于完全退到法律实证主义的那种立场。立足于这一立场,宪法学的核心任务应该在于探究宪法规范,而考量那些围绕着这一轴心展开的其它宪法现象则只是为完成上述任务服务的次阶任务。换言之,它的‘终极关怀’不在于考量规范背后的那些现象,而在于探究规范本身;它恢复了规范科学所应有的本来面目,并力图围绕规范形成思想。我们姑且将这种宪法学称之为‘规范宪法学’”。显然,林来梵不满于当代中国宪法学的浮躁于政治观念和政治制度附庸的论说。
在他看来,法学包括宪法学首先是关于制度的科学。脱离对具体制度的考察,不能算是法学。恢复法学本来面目,就要“返回规范”。
对此,如对人权的研究,如果停留在观念思想的考察,那么和政治学、伦理学和历史学就难有区别和意义。法学研究者必须“围绕规范形成思想”,把法学做成真正的精致的社会科学而不至于空洞化。为此必须反对一种错误倾向,漂浮在所谓的价值理念研究上,过多地言论“法治”“民主”“宪政”“分权”等,形成所谓的“大词法学”和“高级理论”,过少地关注本来是安身立命之本的法律规范。林来梵指出:“基于此,宪法学的门槛被一降再降,政治学和法理学等其他社会学科即使以‘粗放型’的宪法问题研究,也就足以轻易取代了宪法学的劳作,这不得不说是我们‘宪法学之悲哀’,这种情形是值得我们深刻反思的。”以至于宪法作为根本法和母法的地位受到私法学者的质疑,所以才有梁慧星教授提出的“私法优位论”,以及徐国栋教授所提出的“民法宪法同位论”。虽然法学和政治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法国政治学家托克维尔也曾说,美国几乎所有的政治问题都迟早要变成法律问题,但是究竟着重点和角度是不同的。
张义清教授认为,做宪法学要有自己的一把“大刀”,就是掌握方法论,其基本思路是“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技术化。”这也就是林来梵反复强调的“方法论的觉醒”。
在第二个层次上,规范宪法学要始终坚持价值性和理想性,摆脱纯粹法学的套路,避免以C.施密特(CarlSchmitt)为代表的德国规范主义宪法学(国法学)遭到了纳粹的利用而沦为“政治的婢女”的教训。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端洪等所复出的“政治宪法学”可以说是一种倒退。规范宪法学认为,“……简单地说,就是一种体现了立宪主义精神、并具有规范实效性的宪法规范,但在笔者看来,它不仅是宪法规范的一种理想类型,而且也是宪法规范的一种理想形态;它不仅具有最高法的效力(validity),而且也具有最高法的实效性(effectiveness)……它已不再是一种单纯的方法论、或曰一种单纯的规范科学,而是一种拥有一定理论内涵的知性体系。而且由于其方法论上可能存在的缺陷在理论上得到了自我的救济,这种体系实际上可拥有相对自足的结构。”林来梵并不是简单地强调极端的规范主义研究,搞法条主义或者法律拜物教。强调以宪法规范为主要的、核心的研究对象,并不是要排斥其他。而是围绕实定宪法秩序及在此基础上适度保持宪法学方法论的开放性。对此,林来梵明确指出:“根据日本原‘京都学派’宪法学家们的观点,这一‘宪法现象的逻辑结构’主要包括了以下四大要素:1.宪法规范:主要包括宪法典、宪法性附属文件、宪法判例等;2.宪法意识:其中包括宪法学说、宪法思想以及人们的宪法感觉等;3.宪法制度:指的是根据宪法规范、并为了将宪法规范付诸实现而被组织出来的国家的代表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地方政权机关等机关装置的有关制度;4.宪法关系:围绕规范、意识和制度三要素所展开的特定社会关系。”
在上述四大要素中,宪法规范显然乃处于轴心的地位,而其它三大要素则基本上均围绕着这一轴心而展开。
相应地,《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一书中主要讨论了四个问题:首先,确立规范宪法学的方法论,分为根本方法、普通方法和具体方法三个层次。其次,落实规范宪法学的价值核心———宪法的权利规范,具体研究1982年宪法的各种公民权利(《宪法》第33条至第56条)。再次,规范宪法的生成条件———宪法保障机制,论述宪法规范有待于升华为“规范宪法”才能获得实效性,并进而值得予以彻底保障。最后,规范宪法的制度保障,包括违宪审查制度、法律冲突的解决机制、司法独立的实现模式等。
规范宪法学的理论意义主要是方法论上的,主要基于一种纠正的思维,其学术使命是要矫正国内宪法研究的过于理念化和笼统化的做法,适当引进分析实证规范主义的精神而又不至于完全坠入凯尔森(H.Kelsen 1881—1973)的纯粹法学故辙。一方面着意于法律事实,另一方面又不否定法律之外的价值研究,中心是以“规范”来连接二者。
形成“事实—规范-价值”的研究套路。他认为,中国宪法学“没有意识到事实与价值、存在与当应为之间的紧张关系。正因如此,直至世纪之交的今日,在面对宪法现实时,‘苦闷派’必然继续苦闷下去,而‘苦斗派’也注定需要苦斗”,原因就是没有明白这个研究套路,抓住核心研究对象即规范本身。对此,提出宪法解释学的韩大元教授也颇有同感,指出“我国宪政历史的主要教训恰恰就是‘重现实需求轻视规范’的意识。一方面,片面地强调社会政治的必要性,有意或无意形成了轻视宪法的潜在意识。当宪法文本与现实状况出现冲突的时候,习惯于规范让位于现实,宪法文本与现实的冲突不能得到妥善的处理。另一方面,面对激烈的规范与现实的矛盾,过去我们主要依赖于或习惯于修宪权的运用,这种‘重修改轻解释’现象的存在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们宪法思考方式的封闭性与教条性,同时反映了轻视规范价值的宪法认识。”就其学术性格而言,笔者认为,实际上还是一种中国传统式的中庸之道,走中间的规范来串起事实和价值两头。
于是,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了规范宪法学的巨大而及时的理论意义。对此,笔者准备从以下三个方面谈谈:
第一,对于宪法学者而言,林来梵的规范宪法树立了一个新的研究范式。他认为“迄今为止,我国宪法学界仍未在整体上达至一种可称之为‘方法论上的觉醒’之境界”恰恰针对之的一个提醒和不满。把法学做成像法学的样子,而不要使“政治学和法理学等其它学科即使以”粗放型“的宪政研究也就足以轻易地替代了宪法学的劳作”。林认为是由于主要两个原因造成的,一是总的来说,我国迄今的宪法学方法有很多,但最显著的方法就是这种解说性的方法。
解说性的研究简直不能是叫研究,沦为被鄙视的注释法学和概念法学。这种套路注定不可能有太多的创意,在理论上难以有整体的创意和建构。二是个性化研究的不足。从林来梵的《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看出,其著作和以往的教材式的书是不相同的。个性化实际是表面,内在的反映的是思想和研究角度和方法论的迥异。林来梵不仅是在方法论本身有批评和纠正,而且是它的做法就是一个很好的示范。就这点来说,即使不同意林来梵学说的人也有借鉴之用。
第二,对于宪法学派而言,林来梵意在创立一个属于自己的学说,他提供一种以规范为核心的,兼顾事实与价值的宪法学研究范式,救弼当下宪法学的贫瘠和问题。至于这个学说能在多大程度上被接受、被发扬光大,自成一系,要看林来梵的后续研究及其拥护者的跟随研究状况。尽管如此,林来梵的规范宪法学和韩大元的宪法解释学一样,毕竟是一种学派的努力。虽然对于它们的种种批评和质疑很多。例如,关于规范宪法学与宪法解释学的关系如何厘清和错综的主张影响到二者的确立问题。规范宪法研究的现实基础也受到怀疑,长期以来,在我国形成了宪法不能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司法惯例,使宪法神秘化,宪法的频繁变更削弱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是不是在虚空的理论体系中独自哀唱?传统的宪法研究也许是现实的一种无奈的消极的反映。这样,宪法学的研究就此出现了争议和派别的分化。这种问题和争议本身就是宪法学的发展。
第三,对于宪法学科而言,规范宪法学显然在学科意义上格调高于韩大元的宪法解释学。规范的分析有法律实证分析和社会实证分析之别。以规范为中心,保持一定的开放性与韩大元基于宪法的解释来理解宪法现象,在理论视野上有高下之分。传统的宪法学研究处于解释主义和简单的意识形态的说明和拥护,完全丧失本身理论的价值,所以也不必追求方法论的创新。规范宪法学的展开和唱扬则是一种“背叛”性尝试和“标新立异”。
但是也应该看到,规范宪法学还主要是方法论上提出新见解,就学科意义,其最大的贡献在目前看来还只是批评和指出新路,至于在这个新路上能否有真正的成果和里程碑式的进步。我们拭目以待。
[1]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梁慧星。必须转变公法优位主义观念[N]。法制日报,1993-01-21(3)。
[3]徐国栋。市民社会与市民法[J]。法学研究,1994,(4)。
[4]韩大元,林来梵,郑磊。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的对话[J]。浙江学刊,2008,(2)。
[5]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6]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7]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8]莫纪宏。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9]莫纪宏。实践中的宪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0][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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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的根本任务之一。只有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才能确定其法律性质,采取不同的审查方法,适用不同的法律效果。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分类和效力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分类和效力全文如下:
行政诉讼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条例、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还依据各种各样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影响很大,种类繁多。从制定主体来看,不仅有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还有各级党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在现实生活中,这些红头文件,对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和效力。为了讨论的方便,本文仅论述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不涉及其他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是一种俗称。对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在行政学界和行政审判实践中,一般称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泛指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决定、命令”。但是,没有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适用做出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条暗示性地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其他规范性文件享有审查权,同时对合法和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适用。
然而,如何审查和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是行政审判中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首先阐述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然后讨论其他行政规范性行政文件的分类,最后探讨其他行政规范性行政文件的效力问题。
行政诉讼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条例、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还依据各种各样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影响很大,种类繁多。从制定主体来看,不仅有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还有各级党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在现实生活中,这些红头文件,对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和效力。为了讨论的方便,本文仅论述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不涉及其他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是一种俗称。对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在行政学界和行政审判实践中,一般称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泛指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决定、命令”。但是,没有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适用做出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条暗示性地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其他规范性文件享有审查权,同时对合法和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适用。
然而,如何审查和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是行政审判中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首先阐述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然后讨论其他行政规范性行政文件的分类,最后探讨其他行政规范性行政文件的效力问题。
红头文件的应用面很广,但是,不仅在学术界,还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红头文件都没有统一的称谓。例如,在立法上,我国宪法和组织法称之为“行政措施”、“决定”、“命令”,《行政诉讼法》称之为“决定”、“命令”(第12条),《行政处罚法》称之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第14条),《行政复议法》称之为“规定”(第7条),《行政许可法》称之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第17条),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称之为“公文”(第2条)。再例如,在司法实践中,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称之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第3条)、“其他规范性文件”(第62条),而在2004年《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又称之为“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了行文的方便,本文以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来指称行政机关制定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红头文件。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方式。行政法学界的通说认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定义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定义为:“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上述三种定义,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存在很大的差别。
行政法学界的定义,是从行政行为理论出发的,希望用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个概念来涵盖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因此该定义包括了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和外部抽象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的定义,则是从行政审判的实际出发,主要指外部抽象行政行为。
国务院的定义,是从行政管理角度出发的,不仅包括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和外部抽象行政行为,还包括部分外部具体行政行为和内部具体行政行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国务院的定义超越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畴,不属于本文研究的范围。但是,了解行政机关看待红头文件的视角,有助于行政审判人员理解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而且,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目前我国调整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最主要的法律规范,规定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和程序 ,因此,了解国务院的定义,对审判实践具有现实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形成于1999年,而我国行政法学界的定义,形成于2004年。二者的差异,反应了我国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认识的深入。
在表面上看,二者的差异在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包含内部抽象行政行为。而实质上,二者的差异在于是否认识到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问题。
德国和日本的学者很早就认识到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问题。德国的毛雷尔教授说:“行政规则虽然只在行政内部有效,但可能对公民即外部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大量的行政规则都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在外部领域、针对公民执行行政任务。通过行政机关适用,行政规则具有事实上的外部效果。”“现在普遍承认行政规则事实上的外部效果具有法律意义。” 日本的盐野宏教授则称之为“行政规则的外部化现象”。
我国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认识的深入,也反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上。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除了保留“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外,还增加了“具体应用解释”这一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行政审判实践中,经常涉及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国务院部门以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于具体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的解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根据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可以看出其具有如下三项特征:
1、制定主体
有权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国家机关和各级党组织制定的红头文件,不是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各种规定和调整,不适用于这些红头文件。
2、调整对象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是不特定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如果红头文件的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相对人能够确定,则该红头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3、适用效力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够反复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定义,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同时具备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和能反复适用这两个特征。只符合一个条件的红头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分类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的根本任务之一。只有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才能确定其法律性质,采取不同的审查方法,适用不同的法律效果。
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可以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以调整对象为分类标准,可以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内部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外部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为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创制性、解释性、指导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还可以根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形式进行分类。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章就划分了十三个类别,即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并且对这些类别的适用范围、格式做了详尽规定。
德国和日本的学者通常首先根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进行分类,然后再根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作用进一步分类。当然,德国和日本理论界没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个概念。
德国的毛雷尔教授认为,我国指称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德国由一般命令和行政规则组成。一般命令,相当于我国的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包括针对人的一般命令、针对物的一般命令和使用规则三种。 德国的行政规则,相当于我国的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包括组织规则和业务规则、解释法律的行政规则或者规范具体化的行政规则(解释性准则),裁量控制行政规则(裁量准则)、替代法律的行政规则。 毛雷尔教授认为,上述四种行政规则都有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问题,但是外部化的条件不同。
日本的盐野宏教授认为,我国指称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日本由法规命令和行政规则组成。法规命令“就其与法律的关系而言,有委任命令和执行命令的区别。委任命令,是指根据法律的委任,来规定和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本身的规范。”“与此相对,执行命令,是指与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本身无关的,关于为实现其内容的程序的规范。”“委任命令,在概念上是需要法律的根据的,而执行命令由于不是重新规定权利、义务的内容,所以被认为不需要具体的法律根据。”
盐野宏教授所说的法规命令不完全同于我国的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其中大部分委任命令已经相当于我国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日本的行政规则,相当于我国的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包括1、关于组织的规定;2、关于具有特别关系的人的规定;3、以各行政机关为相对人,关于各行政机关的行动基准的规定。其中有规定应该依据解释基准的,也有提示有关裁量基准的;4、交付补助金时制定的交付规则或者交付纲要;5、以文书形式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指导基准的规定。 盐野宏教授认为,上述五种行政规则,除了关于组织的规定外,其他四种都有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问题,当然外部化的情况不同。
我国行政法学的体系,深受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日本的影响。但是,我国行政法学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说,没有引进这些国家的理论。首先,我国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创造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一概念,用以涵盖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和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其次,我国行政法学没有遵循德国和日本行政法学界的分类方法,而是不分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和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径直根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创制性文件、解释性文件和指导性文件。
我国行政法学的通说认为,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为不特定公众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它有两类,即依职权的创制性文件和依授权的创制性文件。依职权的创制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为了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固有职权而制定的,对不特定公众创制新的权利义务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授权的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补充行政法规范或变通上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门授权而制定的,为不特定公众创制新的权利义务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解释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各个行政机关极其公务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及执行活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定解释性文件和自主解释性文件两类。法定解释性文件,是指具有法定解释权的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自主解释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统一所属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特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特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而形成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指导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对不特定公众事先实施书面行政指导时所形成的一种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书第十二章《抽象行政行为》的作者叶必丰教授在其他文献中提到了进行分类的理由,他说所称的创制性文件包括德国的替代法律的行政规则和违法抽象行政行为;解释性文件涵盖德国的解释性准则和日本的解释基准;指导性文件对应于日本的以文书形式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指导基准的规定。其他分类可以完全包含在上述三种分类之中。
笔者不赞成叶必丰教授的分类。首先,叶必丰教授不知道是有意还是无意,完全忽略了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将自己的分类体系和德国、日本的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规则相对应。而没有注意到,德国和日本用一般命令和法规命令这样不同的术语,指称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说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即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当然,对创制性文件进行扩大解释,是可以涵盖外部抽象行政行为的,但是,这种分类理论显而易见存在明显的缺陷。其次,叶必丰教授在分类的过程中,没有对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的情况进行描述,并加以分类,而是笼统地总结到“如果内部行政规则发生对内对外的法律效果,则也可以归类为创制性行政规范、解释性行政规范和指导性行政规范来加以讨论和研究,无需作为一类独立的行政规范。” 这种分类理论,笔者认为不仅难以为行政法学生所理解,而且,不具有司法上的可操作性。
由此,笔者赞成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的分类,即行政机关为指导法律执行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包括国务院部门以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于具体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的解释;和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措施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种分类方式遵循了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和外部抽象行为之分的理论模式。首先,遵循了德国和日本的分类模式。笔者并非认为“外国的月亮就是圆”,而是认为德国和日本,尤其是德国,其行政审判有数百年的历史,而它们采取同样的分类方式,必然有其深厚的理论和实践底蕴,而叶必丰教授的分类理论,不说不能让人完全信服,也是理论依据有所欠缺。其次,从德国毛雷尔教授和日本的盐野宏教授的著作中,可以看出他们理论之精妙,令人信服。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措辞是非常谨慎的,“行政审判实践中,经常涉及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经常”两个字,意味着没有穷尽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为其他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留下了空间。
最后,笔者想指出,无论是创制性、解释性、指导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三分法,还是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两分法,都是一种理论性分类。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份红头文件可能不仅包括具体应用解释,也包括其他规范性规定。对红头文件的分析,必须根据红头文件的具体规定进行,以确定其不同规定的法律性质,采取不同的审查方法,适用不同的法律效果。
讨论我国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必须首先了解我国法制的历史。
在立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并制定宪法后,依照新的国家学说和政制理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由它而生,法律自它而出。这种理念在五四宪法中得到鲜明的体现。它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不单国务院和地方没有被赋予立法权,连全国人大会都没有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会有权解释法律)。但是,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却呈现相反的现象。当时,只要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论哪个机关制定,也无论以什么方式制定,都是法,对人民法院具有拘束力。这种状况,随着1982年《宪法》、1989年《行政诉讼法》、2000年《立法法》的制定才得以改变。
我国行政法学界从不同的角度,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进行了探讨。
行政法学者周佑勇认为:1、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本质上,和法律、法规、规章一样,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2、在法律效力上,作为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与其他行政行为相同的公定力、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3、具有对法律、法规、规章的补充作用,起着补充和细化的作用;4、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姜明安教授认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行政管理和行政诉讼两个领域。在行政管理领域,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1、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2、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确定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用力;3、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在行政诉讼领域,1、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以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论证相应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的根据;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时,应同时审查相应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3、人民法院在判决的正文中,不宜直接引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条文,但在判决的理由部分,可以指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指出:“行政机关往往将这些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这些具体应用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
该司法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样,在规定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拥有审查、适用权的同时,回避了《行政诉讼法》中“依据”和“参照”的概念,而使用了模糊化的“引用”一词。
笔者认为,无论是创制性、解释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还是具体应用解释和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措施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本质上,都是行政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法律、法规、规章的一种解释。
解释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需要做过多讨论。而创制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措施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理论上具有相同的含义。根据创制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可以看出,其实质是,行政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宪法和有关组织法对行政机关职权规范进行解释,以及对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从这一观点出发,我们可以借助国外做法,来理解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的效力,以及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所应该具有的基本立场。
美国法院认为,“在法律的解释上法院是最后的权威。正确地解释法律是设立法院的目的,也是法院不能放弃的任务。法院必须拒绝行政机关错误的解释。法院对法律问题可以进行深入的审查,用法院的意见代替行政机关的意见。”“法院是法律解释的最后权威,不表示法院在解释法律的时候完全不考虑行政机关的解释。美国法院在解释法律时,非常重视行政机关解释法律的意见。”“行政机关和法院在解释法律关系上是伙伴关系,不是一方排斥他方的独占关系。在这个伙伴关系中,法院处于优越的地位。在双方的意见不同时,法院具有最后解释的权力。”
美国学者在讨论法院为什么要尊重行政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时,指出:1、从法律角度看,在法律将决定相关法律问题的权力委任给行政机关时,法院应当尊重行政机关依据国会授权所做出的解释;2、从解释能力看,存在行政机关某种相对于法院的解释优势。(1)行政机关对特定领域的法律的了解多于法院,(2)被解释的法律文本常是技术性的、含糊的、复杂的或者与事实、政策和裁量问题相关联。面对这些法律,行政机关的解释往往会优于法院,因为作为专门执行某一领域法律和政策的行政机关常常已形成了某种专业技能和技术知识,(3)行政机关经常专门负责执行某一具体法律,这种专门性赋予行政机关处理法律中问题和来自于具体解释中各种行政后果的熟悉知识,3、行政机关对法律的解释可能是正确的。
“美国法院在考虑行政机关的解释的长期经验中,已经在很多判例中发展一些标准,表明何时重视行政机关的解释,何时不重视行政机关的解释,以及对行政机关的解释应当重视的程度。” 一般来讲,美国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尊重程度有两种,强尊重态度和弱尊重态度。强尊重态度,法院不能用自己对法律条款的解释来代替行政机关对此的合理解释,只要行政机关的解释合理,法院就应予以尊重。弱尊重态度,是法院给予行政机关的看法比其他当事人提出的解释更大程度的尊重,尊重不是要法院放弃职责,只是要法院赋予行政机关的解释优于另一方当事人的地位。
借助美国的经验,结合《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所采用的“依据”、“参照”和“引用”三个词组,笔者想解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的效力,以及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所应该具有的基本立场。
1、依据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由此可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具有法源地位。“依据”代表了人民法院必须对行政法规的解释持有一种超强的尊重态度。在现行的宪政体制下,人民法院对行政法规的解释没有审查权。
当然,《立法法》第9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该条暗示性地规定了,人民法院还是可以对行政法规及其解释进行审查,但是不具有审查决定权。
2、参照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3条规定:“规章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笔者认为,我国的“参照”相当于美国法院的强尊重态度,即只审查规章解释的合法性,而不审查规章解释的合理性。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适用。”都肯定了人民法院有权对规章解释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但都没有提到可以对规章解释的合理或者适当进行审查。
《立法法》没有规定规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理办法,其实质是授权人民法院对违法无效的规章及其解释享有不适用权。在现实生活中,法院已经开始在行政案件的裁判中,对规章合法性作出较为明确的阐释。
3、引用
严格来说,“引用”不代表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的效力,不适合与“依据”、“参照”相并列。笔者只是借用这个概念来说明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持有的基本立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提到的行政机关为指导法律执行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措施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应于行政法学界的通说,包括自主性解释,依授权的创制性和依职权的创制性其他规范性文件。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的基本立场相当于美国的弱尊重态度。
弱尊重态度,包括两个方面:首先,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享有审查权,不仅可以进行合法有效性审查,还可以进行合理适当性审查;其次,人民法院对合法有效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适用,并作为行政审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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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的翻译理论,无论在中国还是在海外,一直是翻译界不可动摇的指导方针,这种局面一直延续到上世纪50年代。长期以来也一直没有人提出过质疑。人们似乎认为理论的作用就是规范行为,统一思想,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没有了那些规范性标准,翻译界岂不要天下大乱。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外语翻译论文《翻译研究:从规范走向描写》。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 要:本文介绍了当今西方翻译研究的一个重要的学派——描写学派的起源、成长与成熟的过程,以及这个学派的特点。文章论述了描写翻译学派对中国翻译理论研究的现实意义。文章认为描写学派可以为各种各样的翻译定位、拓宽翻译研究的领域并丰富翻译实践的手段。
关键词:规范;描写;翻译研究
Abstract: This paper traces the origin, growth and development of descriptive translation studies, one of the most influential schools of thought in translation studies in the West today. Following a brief description of its major characteristics, the paper dwells on the school’s relevance to the Chinese translators. The point is made that the descriptive theory can explain the orientation of all kinds of translations, broaden the scope of the field of study and enrich the practice of translation in China.
Key words:prescriptive; descriptive; translation studies
翻译研究:从规范走向描写
翻译研究,从一开始的归纳式的经验总结,如严复的信、达、雅,即用自己从翻译实践中得来的经验,浓缩成警句式的“标准”,传授给后人,让别人照着去做;到后来的演绎式的科学研究,如奈达的动态对等,即利用语言学的一些基本原理。对翻译过程进行严格(rigorous)的描述,对翻译的终极产品进行严格的鉴定,用四个语义单位、七个核心句、五个逆转换步骤,细细地规定出翻译的全过程,用以指导翻译实践。这种种研究翻译的方法,都是“规范性”(prescriptive)的。规范性翻译研究的显著特点是,定出一个规范(norm),让所有译者,不分时代(timeless),不分工作对象,不分译者、读者的认知环境(cognitive environment),在他们的翻译实践中一律遵照执行。
若有违反便叱之为“不忠实”或“结构笨重”(heavy structure)、“误导读者”(misleading)等等。美国知名的描写翻译学者Maria Tymoczko认为,规范性翻译理论根源在于把翻译看作一种纯粹的语言艺术,用一些超越时间的语言规则来加以考察。(As a language art, translation has often been considered from the viewpoint of timeless linguistic rules (which has led to a normative tendency in the theory)…)①[作为一种语言艺术,翻译常常被人用一些超越时间(或译成“永远有效”)的语言规则来加以考察(这种做法造成了理论研究中的规范倾向)]。
规范性的翻译理论,无论在中国还是在海外,一直是翻译界不可动摇的指导方针,这种局面一直延续到上世纪50年代。长期以来也一直没有人提出过质疑。人们似乎认为理论的作用就是规范行为,统一思想,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没有了那些规范性标准,翻译界岂不要天下大乱。
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翻译界早就已经是“乱”得可以。且不说直译意译之争,时断时续,绵延不断,且不说林纾的翻译到底是译文还是“译写”、庞德翻译的汉诗到底是不是翻译,就拿翻译的核心问题“忠实”来说,也是众说纷纭。夏济安翻译霍桑的“古屋杂忆”,故意把“母牛”翻成“乌鸦”,以衬托凄凉氛围,有人说译者与原作用“达到了一种心灵上的契合”,②有人则嗤之以鼻,认为译文连最起码的“忠实”都没做到,③再举古爱尔兰英雄史诗厄尔斯特故事Ulster cycle的翻译为例,更是朴朔迷离。古爱尔兰语早已失传,“原文”已几乎无人可以读懂,“忠实”根本无从谈起,加上后世的译者为了民族解放斗争的需要,添枝加叶或削足适履。或增或删可以说把“原文”弄得面貌全非。但是,这些译作在爱尔兰民族解放斗争中的确起到过举足轻重的作用。④说它是翻译吧。连个原文都找不到;要说不是翻译吧,它同纯粹的创作还是有点不一样。面对这些并不罕见的翻译实例,规范性的翻译理论显得苍白无力。
翻译的实践在呼唤新的理论,描写翻译理论便应运而生了。所谓描写翻译理论,用Maria Tymoczko的话来说,就是:“描写性翻译研究在研究翻译的过程、产物、以及功能的时候,把翻译放在时代之中去研究。广而言之,是把翻译放到政治、意识形态、经济、文化之中去研究”(Descriptive translation studies—when they attend to process, product, and function—set translation practices in time and, thus by extension, in politics, ideology, economics, culture.)⑤相对于规范性的翻译理论,描写性翻译理论的一个最大的重点是它的宽容。正如描写学派代表人物图瑞(Gideon Toury)指出的:什么是翻译?“翻译就是在目的系统当中,表现为翻译或者被认为是翻译的任何一段目的的语文本,不管所根据的理由是什么。”(a translation will be any target language text which is presented or regarded as such in a target system, on whatever grounds.)⑥
描写翻译理论根本不关心直译意译,他们关心的是把翻译语境化(to contexualizetranslation),也就是从宏观的角度研究翻译。是什么因素促使译者选中了这篇著作翻译成另一种语言?译文在译入语文化中起到了什么作用?这是描写派学者经常自问自答的两个最常见的问题。举一个最新的例子。爱尔兰作家乔伊斯的作品《尤利西斯》出了两个中译本。我们的评论家,从规范的角度出发,分析哪个是直译,哪个是意译,哪个好哪个不好。而描写翻译学派却说,出了两个译本是件大好事,充分反映出中国真的开放了。⑦我们不是说规范性的翻译研究不好,而是说,规范性的翻译研究不够全面。翻译研究应该还有另外一个角度,也就是宏观的角度。两者并不矛盾,两者应该结合起来,这样的翻译研究才能揭示翻译的全部。Maria Tymoczko教授把宏观的研究与微观的研究分别比作望远镜与显微镜式的研究是很有道理的。
描写翻译学派的思想发端于50年代。1953年约翰·麦克法兰(John MacFarlane)在杜伦大学学报(Durhram University Journal)上发表论文“翻译的模式”。麦克法兰在论文中指出,“否认翻译的作用,剥夺某些译法所自己叫做翻译的权利,仅仅因为译文没有作到在所有方面同时实现对等,这是一种胡批滥评,简单易行,然而又是随处可见。”⑧麦克法兰引用理查兹(I. A. Richards)在英美新批评重要著作《文学批评原理》中的话指出,对于同一部作品常常同时有不同的读法。由此可以推断,“我们决不可以认为有唯一的翻译;由于(原文)有不同的意义,不可避免地会从中产生出不同的翻译,这些翻译也许都是翻译,但没有一个翻译是‘理想的’或‘真实的’翻译”。麦克法兰进一步指出,意义既然如此复杂、如此不可琢磨,我们便不可能从中得出准确翻译的绝对标准。他争辩道“我们倒是需要一种与此不同的研究翻译的方法。这种方法接受现有的翻译,而不去理会我们理想中的那种翻译,这种方法从研究翻译的性质中获得灵感,而不是让翻译从事它办不到的事情。”⑨遗憾的是,麦克法兰的话当时没有引起译界的注意。
直到60年代,麦克法兰的观点才终于有了响应者。他们是当时在阿姆斯特丹工作的美国翻译工作者和翻译理论家詹姆斯·霍尔姆斯(James Homes)以及一批捷克斯洛伐克学者,其中包括列维(Jiri Levy)、波波维奇(Anton Popovic)与米科(Frantisek Miko)。他们感兴趣的课题有:结构主义文学理论、翻译在学史中的地位、从风格与题材角度对翻译与原文的区别进行描写的方法,翻译同其它平行文本(metatext)相比它的区别性特征。然而由于列维(1967)、波波维奇(1984)的英年早逝,捷克学派不久便销声匿迹了。不过,这些学者在生前与后来成为描写学派主力的以色列学者佐哈尔(Itamar Even-Zohar)、以及佛莱芒语学者、卢纹(Leuven)大学的何塞·兰博特(Jose Lambert),当时正在安特卫普一所翻译学院任职的凡登布洛克(Raymond van den Broeck)、以及列夫维尔(Andre Lefevere)有过接触。他们的观点,多多少少影响了这批后起的学者。
描写翻译学派理论的形成要归功于三次小型的系列会议。它们分别于1976年在卢纹(Leuven),1978年在特拉维夫与1980年在安特卫普举行。这三次会议的论文集奠定了描写翻译学派的理论基础并产生了一批骨干分子。这些学者都是大学教师,有文学研究的背景,对比较文学与文学史有浓厚的兴趣。描写学派在80年代有了长足的发展,苏珊·巴斯奈特(Susan Bassnett)的《翻译研究》,(1980年版,1990再版),《对文学的摆布》(1985,论文集),以及斯奈尔弘比(Mary Snell-Hornby)的《翻译研究》(1988)都是这个时期有影响的理论著作。
90年代,兰博特与图瑞创办了Target杂志,借助于这个阵地,描写翻译学派的文章大量发表,越来越多的学者加入到这个学派的队伍中来。同时,这些学者利用自己的影响,在比较文学界扩大翻译研究的作用、提升翻译研究的地位。进入90年代以后,以巴斯奈特与列夫维尔主编的论文集《翻译、历史与文化》为明显标志,翻译描写学派出现了文化转向(cultural turn),学者们开始把翻译放在政治、文化的大背景之下研究,权力、摆布是他们的主要议题,他们的研究另外还涉及女性主义与后殖民。千禧之年的2000年,在英国的曼彻斯特召开了有200人参加的翻译研究模式研讨会,当今描写学派的活跃人们几乎全部到会。会议显示,描写学派还在蓬勃发展,还有不少学者已在开拓新的领域了。当然也有一些学者退出了这个学派。
描写学派的功劳在于给予各种各样的翻译以正确的定位。避免了由于规范性的翻译标准而造成的概念上的困惑以及无谓而又无止无休的争论。描写翻译学派对翻译有两个基本的认识。一个是翻译的“不完整性”(partiality),就是说你不可能把原文百分之百统统翻到译文中去。在这个基础上导出描写学派的另一个认识,即任何翻译都经过了译者程序不等的摆布(manipulation),因此同一个原文会在不同的译者手里,会在不同的的时代出现许多不同的译文。这儿要特别强调的是,描写翻译学派并不想完全推翻传统的规范性的翻译标准。他们是想解构(deconstruct)传统的翻译理论,也就是对传统的翻译理论当中的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提出批评,而不是想摧毁(destroy)传统的翻译理论。
毋庸讳言,规范性的翻译标准是有它的作用的。它给出了从论者角度出发,翻译应该达到的一个目标。但是它的主要不足之处在于,它总认为自己的标准是唯一正确的,并想把它的应该范围推广到天下所有的翻译上去(如奈达之于动态对等论),或者总有别的什么人想这样去做(如后人之于严复的信达雅论)。然而它却没有看到或是不愿意承认世界上实际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翻译,其中有符合这种规范性标准的,但是,同时也有不少翻译是不符合这种标准或者不完全符合这种标准的。
规范性翻译标准的另一个不足是,它把自己局限在语言这个狭小的圈子里,把翻译仅仅看作是一种语言艺术。而不太考虑文化的大环境。即使涉及到了文化,最终的目标还是落在了具体的翻译技巧上,过分专注于翻译技巧的钻研。也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规范性的翻译研究总是脱离不开直译、意译之争。描写翻译学派则恰恰相反,它十分宽容,只要你说得出现由,也不管这种理由以传统的眼光看过去是多么地“荒.唐”,某个文本就可以被认为是翻译。描写翻译学派的兴趣不在语言上,它试图探讨翻译的起因以及翻译在社会上所发挥的作用。只要稍加注意,世界上这种处于“边缘”地位的翻译是不少的,这种边缘翻译是很值得研究一番的。格特(Ernst-August Gutt)的一个例子也许能说明这一点。
在德国的Travemunde与芬兰首都赫尔辛基之间有滚装渡轮定期航班。船上有一种旅游手册,以德、芬两种文字书就,并排排列。它与一般的双语材料相比有许多独特之处。首先,原文与译文的身份不明,不知是先有的德文文本还是先有的芬兰文本;其次,有三分之一的篇幅介绍目的港的风光,这一部分在两个广西不是互为翻译,芬兰文本为芬兰游客介绍德国目的港的风光而德国文本则为德国游客介绍芬兰目的港的景点。⑩用描写学派的观点衡量,这当然是翻译,因为它符合交际当中关于关联(relevance)的要求。否则要是一味地按“原文”“忠实地”直译,必然会使一半的读者觉得“译犹未译”也,也就起不到翻译的作用了。翻译,同时还受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伦理道德规范的与文学规范制约,而揭示这种关系,也是描写学派很感兴趣的课题。请看下面这个例子。
原文: Lumber and boat and junk yard. The bare behind of industry, its dirty underwear, so beautifully disguised by winter. 11
译文一 : 还有木材,小船和废物场。这里是工业荒凉的后院,这些是它的残破的内衣,一切都被冬日巧妙地掩盖了。(刘洪新 译)
译文二: 木材、小船,还有静静的
船坞。工业的废污在冬的掩映下消失的无影无踪。(黄娟 译)
译文三: 光秃秃的树木,木材,小船还有废料场,这些垃圾与污垢都被冬天的白地所掩饰。(王丽英 译)
原文中的暗喻the bare behind(光腚)所有的译者(30人)竟无一人照直翻译,而一概用了委婉语如“后院”、“废污”、“垃圾”等等。Underwear(衬衣衬裤)直译者同样寥寥。描写学派看到这样的译文,并不关心译文是否“忠实”,而是更加关心为什么译者会选择这样的译法。这儿,译者显然受到了中国作文方法的影响,比如不要将污秽的语言写到文章当中去等等。这种研究方法可以使翻译研究换一个角度而得以不断深化。再说,离开了文化的大背景去指责译文不忠实原文等等,这种指责有时会显得过于简单化,因为严格地讲,这里的“误译”显然不应该简单地归结于译者的语言能力。
又如《红楼梦》第9回中有一段文字,一贯以忠实著称的杨氏夫妇在他们的英译本中采取了并不忠实的“净化”译法。他们的译文如下:What we do is no business of yours. 耐人寻味的是,另一位红楼梦全译本的译者David Hawkes却一反常态,采取了直译的手法。他的译文如下:“Whether we fuck assholes or not,”he said, “what fucking business is it of yours? You should be bloodygrateful we haven’t fucked your dad…”这儿要解释他们为什么在翻译同一本书的时候,译法会发生这样根本的变化,恐怕也不是仅仅用直译意译能够说的清楚的。
描写学派还可以为繁荣翻译实践、丰富翻译手段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武器。比如,汉诗英译中韵律与内容的矛盾如何处理的问题一直困扰着翻译界。以前,大概(只)有两种办法,一是如Arthur Waley那样,保留内容舍弃韵脚;一是如许渊冲那样,保留韵脚而部分舍弃内容(当然,许教授对这个说法不会接受,他会认为自己译出了原诗的“意美”)。尽管大家都知道,这两者是不可兼顾的,但是,从来没有人加以承认,从而大胆地只保留语音(包括韵脚)而完全放弃内容。随着描写学派的问世,竟然真的出现了所谓的语音翻译(phonetic translation),请看下例:
原诗(选自Alice’s Adventures in Wonderland):
Humpty Dumpty sat on a wall,
Humpty Dumpty had a great fall.
All the King’s horses and all the king’s men
Couldn’t put Humpty (Dumpty) together again.
法语译文:
Un petit d’un petit
S’etonne aux Halls
Un petit d’un petit
Ah! Degre te fallent
Indolent qui ne sort cess
Indolent qui ne se mene
Qu’importe un petit d’un petit
Tout Gai de Reguenne. 12
这种翻译,只顾及原文的音位,而把其它的因素,包括与忠实密不可分的内容统统抛到了一边。人们之所以会想到这种被称为“语音翻译”的翻译手段,首先是因为他们清醒地认识到,根据描写学派的翻译不完整性的理论,要同时保留原文的韵脚又要完整地传达原文的内容在理论上讲是不可能的。很显然,没有理论的指导,就不可能出现这种翻译手段。
赵元任在翻译同篇小说的另一首诗歌时,用了字位翻译法,生造出了许多汉字,去翻译原文中的许多生造出的英文单词。 13 可以说他的译法与上面的译法有异曲同工之妙。赵译在描写学派盛行之前,反映出赵先生的天才。初读赵译,常有“这也是翻译吗”的困惑。如今学了描写翻译学派理论同时也深深感到翻译的手段、研究翻译的天地其实要比我们 想象中的多得多也要开阔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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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当承认,一切语言性的世界经验所经验到的是世界,而不是语言。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语言在多大程度上规范思想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
我们这里必须阐明的首要一点是:为什么这对我们来说是一个问题?这个问题背后隐含对我们思想的何种怀疑或何种批判?它是对下述问题的根本怀疑,即,我们是否有能力根本摆脱我们的语言教育、我们的语言教养以及我们以语言为媒介的思想方死的魔力,学会去和与我们的前见解、前结构、前期望不相符的现实打交道。这种怀疑存在于目前条件之下,例如联系到人类的未来,我们人类的此在意识日益不安。
这是一种缓慢侵入我们一切意识中的怀疑,只要我们这样继续下去,只要我们使与人类未来相关的我们人类的此在意识这样继续工业化、利润化,把我们的行星愈来愈组织成一个巨大的劳动工场,我们就会不论在生物学意义上还是在人所特有的人性理想意义上都使人的生活条件濒于自我毁灭的危险境地。因而这就导致我们今天格外清醒地去探询:我们的世界态度中是否就没有某种错误的东西,我们是否也许已经在我们的以语言为媒介的世界经验中植入了先入之见,或者也许更糟,我们是否已经交给了强制的运动过程,一直要退回到我们的最初世界经验在语言中的结构化,并使我们可说是眼睁睁地奔入一条不祥的死胡同。
逐渐清楚的是,如果我们这样继续下去——虽然算不出哪一天,但却可以完全肯定地预言到——,在这颗行星上生活会变得不可能。这个语言是如此肯定,仿佛我们根据天文学计算必定会预言到一次与另一巨大天体的碰撞一样。因此,乃是一个具有真正现实意义的主题。
我们的语言对我们的思想具有影响力,没人会否定这点。我们在语词中思想。思想就是自己思想某物。而对自己思想某物就是对自己言说某物。就这一点而言,在我看来,柏拉图完全正确地认识到了思想的本质,他把思想称为灵魂与自己的内在对话,这种对话是一种不断的自我超越,一种向自己本身和对自己特有意见和观点的怀疑性和反驳性的返回。如果我们人类的思想表示了某种东西的话,那么这恰好就是这种与我们自己的无限的、永无定局地导向某物的对话。
这把我们与某个无限精神的那种理想区别开来,对于此种无限精神来说,凡是存在的和凡是真实的一切都在一个唯一的公开的生活景观中摆在他面前。正是我们的语言经验、我们与我们自己进行这种内心谈话的习惯——它总是同时就预先的与别人的谈话和把别人带人与我们的谈话——只有在这之中,世界才在一切经验领域向我们展现出来并使得秩序井然。但是这却意味着,我们没有别的通向秩序和可以遵循的道路,唯有那条在每次呈现给我们的经验被给予中把我们引向我们认作概念或者共相的那些方向标致的道路,而对于概念或共相来说,每次的经验被给予性是它的个别情况。
这就是亚里士多德通过这条从一切经验达到概念、共相的道路的壮丽图景而出色地指出过的东西。这就是那样一种描述:在其中,亚里士多德表明,从众多的知觉如何构成一个经验之统一性,从经验之多样性中又如何一步一步最终构成某种类似对共相的颖悟(Innewerden)的东西,这种颖悟通过经验生命观点的这种流变而坚持下来。他还为此找到了一个美妙的比喻。他问:究竟如何达到对于共相的这种认知呢?
通过积累经验,通过我们不断产生同一些经验并把它们作为这样一些经验重新认出来吗?是的,当然如此,不过正是在这里有一个问题:什么叫做把它们认作“同样一些经验”,而什么时候一个共相的统一性才会这样实现出来呢?这正如一个失败溃退的军队的情形一样。终于有人开始回过头来看看敌人离得有多么近,而且看到敌人并不是很近,于是停下来站立片刻,而第二个人也站住了。第一个人,第二个人,第三个人,但这也还不是全体——然而最终整个部队又重新屹立了。
这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学习说话的过程中。并不存在第一个语词;但我们毕竟通过学习而熟悉了语言和世界。由此不是可以推出:一切都有赖于我们如何对经由学习说话、经由以谈话的方式所学到的一切而给我们的未来世界作出定向的前图式化进行熟悉吗?今天被称之为“社会化”的那种过程就是:对社会行为的熟悉。这必然也是一种对约定、对由约定所规范的社会生活的熟悉,因而具有要成为意识形态的嫌疑。
正如学习说话归根结底是一种持之以恒的习语训练和论辨训练一样,我们的全部信念和意见之形成也是一条道路,它在某种预先形成的意义关联中延伸。这里的真实情况是什么呢?怎样才能成功地把关于语言和措辞的这种预先形成的材料变为彻底流利的话语,并达到那样一种完美性,人们在其中有种难得的感觉,觉得自己真正说出了自己想说的东西呢?
正如在说话中一样,在我们的整个生命定向中,一个由传统习惯预先形成的世界毕竟是我们所熟悉的。问题是,我们在我们自己的自我理解中是否走得那么远,就像我们在我刚才所描述的那些罕见的说话情况下有时认为达到了的那样,即一个人实际说出了他想说的东西。但这就是说:我们难道走得那么远,以至于理解到了一切现实的东西吗?完全的理解和适当的言说,这两者都是我们的世界定向、我们与我们自己内在无限的对话所不能达的界限。但我却认为:恰恰因为这种对话是无限的,因为这种预先形成的谈话图式中被提供给我们的事物定向不断地进入到我们相互理解和自我理解的自发过程中,所以我们所一般理解到的东西,我们一般在精神上能使之成为我们所特有的东西,才借此向我们开启了它们的无限性。灵魂与自己的内在对话并不存在任何界限。这就是我用以反驳那种针对语言的意识形态嫌疑的论点。
因此,理解和对话对于普遍性的要求正是我想用理由来加以辩护的。我们能够把一切都放到语言上来讨论,我们也能够努力在一切问题上都相互理解。虽然我们仍然受我们自己能力和机能之有限性束缚,而且只有一种真正无限的谈话才能完全实现这种对于普遍性的要求,乃是确凿的事实。但是这却是不言而喻的。成问题的无宁说是:难道就没有一套雄辩的驳论,起来反对我们以语言为媒介的世界经验之普遍性吗?
有一种关于世界的一切语言图象之相对性的论点,它是美国人从洪堡的遗产那里汲取过来,并以一种新的经验性研究态度激发起来的,照这种论点来看,语言就是世界图象和世界观,乃至没有人能从各自的这种世界图象中走出来,我们是被禁锢于其图式化之中的。在尼采关于“强力意志”的格言中已有这样一条注释:上帝的真正创造行为在于,上帝创造了语法,这就是说,他把我们放进了对我们的世界掌握的这种图式化之中,以致我们不能解除语法。难道思想对我们的说话机能和语言习惯的这种依赖不是强制性的吗?
而且,当我们环顾周围这个开始形成全球洲际文化融合的世界,以致不再只用西方哲学从那种自明性口气说话时,这里包含着何种命中注定的含义呢?这时难道我们不反思一下这个明智的见解,即我们的整个哲学语言以及由它经过科学的吸收和改造而成的概念语言只不过是这些世界观中之一种,也就是最终起源于希腊的那一种?这就是形而上学的语言,它的诸范畴我们是从语法中认识到的,如主词和谓词、名词和动词。
我们曾经以一种觉醒的全球意识来进行追踪,这种意识在今天显示出,也许在一个概念上,例如在一个动词身上,就可以听出我们整个欧洲文化的前图式化的回响。因此在这里始终隐藏着一个令人不安的问题:在我们的所有思想中,乃至在对一切形而上学概念如实体和偶性、主体及其属性诸如此类(包括我们的整个谓词逻辑)的批判性消解中,我们是否只是在最终才思想到在有任何文字记载以前数千年印度日耳曼氏族家庭中作为语言结构和世界态度而培养起来的东西呢?这是一个我们正好在今天,在我们也许立于我们的这种语言文化的终点时对自己提出的问题,这个终点是随着技术文明及其数学符号化一起缓慢来临的。
因此,这不是对语言的一种多余的怀疑,而是确凿的事实,以致我们必须反躬自问:以此为起点在多大程度上一切都是被预先规定好了的。难道在一切世界历史之前最终毕竟在世界历史的命运赌博中掷下的一枚骰子,它通过我们的语言强加给我们的思想,并且如果这样继续下去的话,又将导致人类在技术上的自我毁灭?
于是,这似乎会遭到如下反驳:我们是否会由于对我们自己的这种怀疑而人为的剥夺了我们自己的理性。难道我们在这里不是立足于一个共同的基地上,并认识到,当我说出一种从远处迫近的人类的自我危害,看到尤其在最近的时代海德格尔给我们指出过的西方历史的命运关联时,我们所谈到的都是某种现实的东西,而不是什么哲学家理想国中的灰色图画吗?这总有一天会属于人类不言而喻的认识。我们今天加倍清晰地看出、而且首先是从海德格尔那里获悉了:希腊形而上学是技术的开端。从西方哲学中形成起来的概念构造把权势欲作为对现实之基本经验引上了漫长的历史道路。然而,我们真的应当认为我们开始要这样认识的东西向我们竖立着无法攀越的障碍吗?
这里将会遇到的第二种异议,是特别由哈贝马斯针对我个人的理论而阐述过的。其问题是:如果有人——例如我——断言语言是这种东西,通过它我们才把世界经验表明为一种共同的世界经验时,他是否低估了语言以外的经验方式呢?当然,语言的多样性并不是什么反驳。这种相对性不具有那种将我们卷入语言的永远摆脱不了的魔力之中的方式,正如我们中每一个稍微能用不同语言思想的人所知道的那样。但是难道就不存在其他非语言方式的实现经验了吗?
有对统治的经验的和对劳动的经验。这是例如哈贝马斯用来当作反对解释学要求的普遍性的两个证据,他公开地把语言的相互理解解释为——我不知道为什么——内在意义之封闭的循环运动之一种方式,并称之为民族文化传统。于是,民族文化传统首先就是一种统治形式和统治技巧的传统、是自由理想、秩序目的诸如此类的传统。谁会否认我们自身的人类机能并不仅仅存在于说话之中呢?
我们应当承认,一切语言性的世界经验所经验到的是世界,而不是语言。难道我们通过语言性的阐释所表达的不是同现实的遭遇吗?遭遇到统治和不自由导致了我们的政治思想的形成,而正是劳动的事件、功能的事件,是我们在掌握劳动过程时作为我们人类自我发现的道路来经验的。如果以为,并非首先存在着那些使我们人类的自我理解、我们的评价、我们与我们自己的谈话赖以具体实现并具有批判功能的经验,即我们人类在统治和劳动中生存的具体经验,那将是一种虚假的抽象。我们活动在一个语言性世界中,而且借助于一种通过语言而预先形成的经验来熟悉我们的世界,这一事实决不剥夺我们批判的可能性。
相反,它向我们敞开了超越我们的习惯和我们的所有预先图式化的经验之可能性,因为我们在与别人、与不同的思想者谈话时使自己经受着新的批判的考验和面对新的经验。根本来说,在我们的世界中一开始就是、并且永远还是与同一件事相关:把语言形式化到习俗和社会规范中去——在它们背后总是也存在着经济利益和统治利益的。但这恰好就是我们人类的经验世界,在其中我们已在参照我们的判断力行事,但这就是说,参照我们对一切习俗都批判地对待的能力行事。实际上,我们把这种能力归功于我们的理性在语言上的虚拟性,而语言例如说并不对我们的理性造成妨碍。
于是,我们的世界经验并非只是发生于学习说话和语言训练中,这肯定是对的。正如哈贝马斯在引用皮亚杰的研究时所认为的,有一种前语言的世界经验。有把我们彼此联系起来的体态语言、表情语言和手势语言,有笑和哭,这方面的解释学是由H·普列斯纳提出来让人们注意的,也有一个由科学所建造的世界,在其中数学符号化的精确的特殊语言最终使理论构造之坚实基础成为可能,而且它还带来了一种制造和操纵的能力,这种能力向我们直接显现为homo faber[制造工具的人]或者人的技术发明能力的一种自我表现方式。但毕竟,所有这些形式的人类自我表现本身都永远必须被纳入到心灵与自身的那种内在对话之中。
我承认,这些现象意味着,在语言和习俗的一切相对性背后存在一种共通的东西,它根本不再是语言,而是一种着眼于可能语言化的共通的东西,要褒扬这种共通的东西,也许“理性”这个词还不完全是最坏的。尽管如此,也有某种使语言作为语言具有卓越性的东西,这就是:语言作为语言可以以一种独特的方式从一切其他交往过程中超升出来。
我们把这种超升(Abhebung)称为书写和书面性。如果任何以如此直观生动的方式相互不可分离的东西,就像一个人劝说另一个人或者一个人说服他自己的谈话那样的东西,可以采取一种固定不变的书写形式,而这种形式有可能被破译、被阅读并提升到一种新的意义过程,以致我们的整个世界或多或少——也许不久就要——成为一个文字世界,一个被书写和书面性所治理的世界,那么这会意味什么呢?
这种书面性之普遍性以什么为基础而在这个基础上又会发生什么呢?完全撇开书面性的一切差别不论,我可以说:一切书面的东西,为了理解起见,都要求类似于提升到内在的耳朵中去的某种方式。在涉及诗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的地方,这是不言而喻的,而且甚至在哲学中我也习惯于对学生说:你们必须竖起你们的耳朵,你们必须知道,当你们口中说出一个词时,你们并非使用了一个当你们不喜欢时就可以弃置一旁的随心所欲的工具,而是你们事实上就已经定下了自己的思想方向,这个方向来自久远又通过你们而伸向久远。这就永远是一种由我们所促成的向后转的方式。我想在一种十分宽泛的意义上将这种方式称为“翻译”。
阅读已经是翻译,翻译则是再一次翻译。且让我们反思一下这样一个事实:当我们翻译时,即当我们把某种只是以外语写下来并作为本文而给予我们的死的东西转化为一种新的阅读性理解过程,乃至于一种以另外的语言、即我们自己的语言来理解的新的过程时,这意味着什么。
翻译过程本质上包括了人类理解世界和社会交往的全部秘密。翻译是隐含的预期、从整体上预先把握意义以及如此被预先被把握之物的明白确立这三者的不可分的统一。
甚至一切谈话都带有某种这样的预先把握和明确确立的方式。海因里希·冯·克莱斯特有一篇十分精彩的论文,名位:《论思想在谈话中的逐渐完成》。如果照我的意愿,每位教授要考核一位教授候选人,都必须先签署一份保证书:他读过此文。这篇论文描述了海因里希·冯·克莱斯特在柏林的教授资格考试期间获得的经验。
当时考试是公开的,当然只有那些未来的应考者出息旁听(这应该和今天没有什么两样)。在文中海因里希·冯·克莱斯特描述考试是如何进行、教授如何猛然提问而候选人如何即刻做答的情形。然而我们大家这时都知道:一个人人都会回答的问题只有傻瓜才会去回答。
问题必须自己冒出来,这就是说,它包含某种对可能做出的诸种回答的开放性。给出的答案是合理的,这就是人们所能加以评判的惟一可能的考试成绩。计算机和鹦鹉可以更迅速得多地找到一个“正确”的答案。克莱斯特也为这种经验找到了一个精彩的表述:思维的飞轮必须运转起来。在说话时,这就会造成你一言我一语的争论,从而就扩展了我们的思想。这才是从言语的还是非常前图式化的语汇和语言使用中自发地涌现出来的现实的话语。人们说出它,它就把人进一步导向一个他本人也许都没有预料到的后果和目标。
这就是对于从语言进入世界具有普遍性这一主张的背景,即我们的世界知识——如果用譬喻来表达的话——对我们并非显现为一种我们学着去费劲地逐句背诵的无限的课文。“背诵”这个词应当使我们意识到它根本不是在说话。背诵是说话的方面。就是说,背诵已经知道接下来的是什么,而不把自己交付给一闪念可能具有的好处。我们大家都知道我们在听一个糟糕的演员背诵时所具有的经验,我们会感觉到,他总是在说出第一个词时就已经在回忆下一个词了。其实,这并是在说话。我们的说话只有在我们容许冒险去建立某种东西并倾听其涵义时才是说话。
我可以概括地说,在我们的理解之语言性问题上的根本误解乃是对语言的误解,仿佛语言是词语和语句的一种存在,是概念、观点和意见的一种存在似的。其实语言是这样一种话语,它的虚拟性向我们开启了继续说话和相互说话的无限性,开启了自己说和听人家说的自由。不是其被拟定的惯例,不是倾倒在我们身上的前图式化的负担,而是不断使用这样一个整体流转起来的那种生殖力和创造力,才是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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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会计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做到为单位管好理财原则和廉洁奉公原则。会计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包括尽职尽责,勤奋工作;当好参谋,参与管理;如实反映,正确核算;遵纪守法,严格监督;历行节约,勤俭理财。 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原则与职能探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原则与职能探析全文如下:
摘要:做好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属于会计文化建设的重要核心。文章通过分析现阶段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面临的问题,阐述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原则、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职能,对提升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养展开探讨,旨在为相关人员基于现阶段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面临的问题、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原则及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职能的如何实现会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研究适用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原则;职能
会计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属于构成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不可或缺内容[1]。会计行业以“诚信”赖以生存、发展,在现如今会计职业操守饱受诚信质疑,会计造假事件频发的背景下,会计行业被沉重敲响了诚信的危机警钟,与此同时诚信问题也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由此可见,研究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原则与职能,对促进会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不规范
近些年,即便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不断得到强调,然而会计行业并未形成适用行业从业者新的职业道德规范,如此会计人员怎么去遵守职业道德,怎么去确定一名会计人员是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此方面问题均没有一个公认、清晰的界定依据。由此可见,现阶段我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面临不规范问题,在会计行业一个独立成文的,同时为所有会计从业者所一致推崇的职业道德规范还没有达成共识。
(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观念意识薄弱
现如今,人们金钱、价值观相对于以往发生极大的转变,人们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变得更加多样化,如此便造成部分会计人员不安于自身本职工作,明显缺乏职业敬业精神。并主要表现为会计人员严重缺乏工作热情,对会计工作持有不认同态度。一些会计人员觉得会计工作不过为单纯记账、算账工作,开展工作积极性不足;一些会计人员觉得会计工作收入低,心态失衡,在工作中懒散应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观念意识薄弱,对会计职业发展构成不利影响。
(三)会计行为出现道德偏差
现阶段,我国面临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一系列得到“精心处理”的不良会计信息广泛存在,这与会计人员造假行为紧密关联。会计行为出现道德偏差表现为:I.企业存在会计人员造假现象,以我国两大石油垄断企业会计信息失真为例,中石油、中石化相继被审计查明少计应收多达28亿元,国有垄断行业将信息失真现象推至风口浪尖。II.政府机关部门会计人员造假现象,近些年,我国审计署陆续报出审计结果,显示诸多政府机关部门会计人员无视国家会计法规,伙同部门负责人,一同实施会计造假行为。
(一)公正无偏
在现如今市场经济背景下,受一系列所有制一并发展战略推行影响,使得企业利益主体变得越来越多元。换言之,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有着一项显著的特征,即企业多元化利益主体所产生的多元化契约关系。对应会计的形成――财富划分、契约消除及合理决策以财务信息为直接依据,进一步使会计转变成利益冲突的中心;同时,搜准则非刚性特征影响,致使会计操纵变成了可能。在现目前会计信息很大程度失真并俨然转变为全球性棘手问题的形势下,自道德层面对会计职业提出公正无偏原则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2]。某种意义上,大可将公正无偏一方面认为是催生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首要动因,一方面认为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核心原则。
(二)真实客观
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不断由市场经济所取代,会计信息所具备的经济后果变得越来越突出,为了牟取私利,很大程度上调动起人们利用会计信息的主观能动性。于此同时,在新时期由于部分制度缺失或者规范性不足,造成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真实客观原则极易变换成其“操纵、造假”这一对立面[3]。大面积失真的会计信息缺乏相关性、可靠性,也必定会造成决策偏差。单单自股权分散的股票市场来说,失真的会计信息便会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从而对市场经济信用基础构成严重不利影响,进一步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导致会计职业市场“声誉扫地”。由此可见,呈现经济真实是每一位会计人员的基本道德责任、义务,也正是因为此,部分国家明确规定会计人员要宣誓自身提供的报表应当是客观的、真实的。
(三)全面披露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全面披露原则属于对真实客观原则的深入补充,也就是说要将会计信息进行完全的披露,而并非披露部分的真实。
(四)忠于职守
受会计职业行为所具备的特殊性质影响,使得赋予忠于职守变得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自会计职业服务于企业内部角度而言,首先,会计人员要对企业尽心尽力,对会计应当具备的职能予以尽职尽责的履行。好比为商业秘密提供安全保障、提升会计核算力度以为管理决策提供有利信息依据、消除不合理开支及凸显内部监督职能等[4]。其次,当会计人员对企业忠诚与更高社会正义形成矛盾冲突时,会计人员应当选取后一种立场。就好比,即便会计人员要具备对企业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素质,但同样他们有权对企业故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进行披露。
(一)调节职能
调节职能指的是会计职业道德具备借助实施中评价相关手段,对会计人员不规范行为、会计活动进行纠正或者指导,进一步发挥对各方面关系进行协调的功效。就好比对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与社会、他人道德关系等的协调[5]。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调节职能在促进我国现如今构建和谐社会方面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二)约束职能
约束职能是指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明确了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从而对会计人员行为、会计活动发挥制约功效。
(三)教育职能
教育职能是指会计道德规范具备借助评价、引导等手段,引起社会舆论、设立社会新风尚、构筑好道德榜样,并通过这些培养起会计人员良好的道德品质、观念的作用。 (四)认识职能
认识职能指的是采取会计道德准则、评定、推行等形式,以呈现会计活动实践中会计人员与社会、他人相互道德关系,并借助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调节职能变换成会计人员心中的指令、信念,进一步形成会计人员自情感角度对相关会计道德关系、道德行为必然性的认识[6]。
总而言之,会计行业以“诚信”赖以生存、发展,在现如今会计职业操守饱受诚信质疑,会计造假事件频发的背景下,会计行业被沉重敲响了诚信的危机警钟,与此同时诚信问题也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整个会计行业在时代发展新形势下,要与时俱进,大力进行改革创新,运用先进的科学理论不断优化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为了进一步实现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素养提升有效性,相关人员务必要不断专研研究、总结经验,全面分析现阶段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面临的问题,清楚认识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原则、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职能,基于现阶段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面临的问题、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原则及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职能,积极促进会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侯铁柱.会计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与基本规范刍议[J].高等职业教育(天津职业大学学报),2013,22(4):94-96.
[2]熊剑春.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信息质量[J].财会通讯,2011(15):162-163.
[3] Barbara Apostolou,Jack W. Dorminey,John M. Hassell,Stephanie F. Watson Accounting education literature review (2010-2012),Journal of Accounting Education,Volume 31,Issue 2,June 2013.
[4]吴晓梅.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动因、原则和职能[J].会计之友(中旬刊),2013(3):160-162.
[5]丁风祥.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探析[J].职业时空,2011,7(9):30.
[6]胡际莲.对重构我国会计师行业诚信问题的几点思考[J].中国科技信息,2005,(24):21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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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的地域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通过改造地形(或进一步筑山、叠石、理水)种植树木花草、营造建筑和布置园路等途径创作而成的美的自然环境和游憩境域,就称为园林。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工序及其规范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园林绿化工程是建设风景园林绿地的工程。园林绿化是为人们提供一个良好的休息、文化娱乐、亲近大自然、满足人们回归自然愿望的场所,是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城市生活环境的重要措施。园林城市绿地和风景名胜区中涵盖园林建筑工程在内的环境建设工程,它是应用工程技术来表现园林艺术,使地面上的工程构筑物和园林景观融为一体。
关键字:绿化工程 种植土 客土 种植穴(槽) 规则式种植
论文正文:
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工序及其规范
本文是一篇关于园林施工规范化的具有指导性的文章,本文的目的在于阐述园林绿化的规范与特征,回顾其发展历史,指出园林绿化的不足之处;园林绿化研究的范围,园林规划与设计,园林施工,园林养护等。本课题为综合性的多功能的基础课题,并尝试着提出一些规范性的技术原则和要求。
1、施工前准备
1.1 城市绿化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施工。施工人员应掌握设计意图,进行工程准备。
1.2 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人员应按设计图进行现场核对。当有不符之处时,应提交设计单位作变更设计。
1.3 根据绿化设计耍求,选定的种植材料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规定。
1.4 工程开工前应编制施工计划书,计划书:
1.4.l 施工程序和进度计划;
1.4.2 各工序的用工数量及总用工日;
1.4.3 工程所需材料进度表;
1.4.4 机械与运输车辆和工具的使用计划;
1.4.5 施工技术和安全措施;
1.4.6 施工预算;
1.4.7 大型及重点绿化工程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1.5 城市建设综合工程中的绿化种植
2、种植材料和播种材料
2.1 种植材料应根系发达,生长茁壮,无病虫害,规格及形态应符合设计要求。生长旺盛,姿态丰满,品种优良,苗源取近原则。
2.2 苗木挖掘、包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一般土球大小为胸径的8-10倍.包装时用草绳将根部土球包扎好,使土球不松散。
2.3 观叶植物,叶色应鲜艳,叶簇丰满。
2.4 铺栽草坪用的草块及草卷应规格一致,边缘平直,杂草不得超过5%。草块土层厚度宜为3~5cm,草卷土层厚度宜为1~3cm。
2.5 播种用的草坪、草花、地被植物种子均应注明品种、品系、产地、生产单位、重量、采收年份、纯净度及发芽率,不得有病虫害。自外地引进种子应有检疫合格证。发芽率达90%以上方可使用。
3.1 种植或播种前应对该地区的土壤理化性质进行化验分析,采取相应的消毒、施肥和客土等措施。
3.2 园林植物生长所必需的最低种植土层厚度应符合表5.2的规定。
园林植种植必需的最低土层厚度 表5.2
植被类型 | 草本花卉 | 草坪地被 | 小灌木 | 大灌木 | 浅根乔木 | 深根乔木 |
土层厚度(cm) | 30 | 30 | 45 | 60 | 90 | 150 |
3.3 种植地的土壤含有建筑废土及其他有害成分,以及强酸性土、强碱土、盐土、盐碱土、重粘土、沙土等,均应根据设计规定,采用客土或采取改良土壤的技术措施。
3.4 绿地应按设计要求构筑地形。对草坪种植地、花卉种植地、播种地应施足基肥,翻耕25~30cm,搂平耙细,去除杂物,平整度和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1 种植穴、槽挖掘前,应向有关单位了解地下管线和隐蔽物埋设情况。
4.2 种植穴、槽的定点放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 种植穴、槽定点放线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位置必须准确,标记明显。在树穴弄挖前施行种植放样定位,骨架大规格乔灌木可用插杆法标志点,群植小灌木及地被可用白粉划线标志确定种植面及林缘线。
4.2.2 种植穴定点时应标明中心点位置。种植槽应标明边线,标线要直。
4.2.3 定点标志应标明树种名称(或代号)、规格。
4.2.4 行道树定点遇有障碍物影响株距时,应与设计单位取得联系,进行适当调整。
4.3 挖种植穴、槽的大小,应根据苗木根系、土球直径和土壤情况而定。穴、槽必须垂直下挖,上口下底相等,规格应符合表4.3-l~5的规定。
常绿乔木类种植穴规格(cm) 表4.3-1
注:另外,树穴的尺寸还需依各树种不同的生活习性区别对待。树穴形状为园柱要求壁直底平。挖掘时将表土,心土分开放置。
4.4 在土层干燥地区应于种植前浸穴。即在种植前先向穴内浇灌水。
4.5 挖穴、槽后,应施入腐熟的有机肥作为基肥。肥料不要直接与根头接触,即在肥料上盖层土。
5、苗木运输和假植
5.1 苗木运输量应根据种植量确定。苗木运到现场后应及时栽植。
5.2 苗木在装卸车时应轻吊轻放,不得损伤苗木和造成散球。吊时在树身上绕草绳或其他保护材料。
5.3 起吊带土球(台)小型苗木时应用绳网兜土球吊起,不得用绳索缚捆根颈起吊。重量超过1t的大型土台应在土台外部套钢丝缆起吊。
5.4 土球苗木装车时,应按车辆行驶方向,将土球向前,树冠向后码放整齐。
5.5 裸根乔木长途运输时,应覆盖并保持根系湿润。装车时应顺序码放整齐;装车后应将树干捆牢,并应加垫层防止磨损树干。如长时间运输每超过12小时在根部洒水一遍,最好用湿布盖根部。
5.6 花灌木运输时可直立装车。装时要整齐,带土球的把土包扎好。
5.7 装运竹类时,不得损伤竹竿与竹鞭之间的着生点和鞭芽。
5.8 棵根苗木必须当天种植。裸树苗木自起苗开始暴露时间不宜超过8h。当天不能种植的苗木应进行假植。
5.9 带土球小型花灌木运至施工现场后,应紧密排码整齐,当日不能种植时,应喷水保持土球湿润。
5.l0 珍贵树种和非种植季节所需苗木,应在合适的季节起苗并用容器假植。
5.11种植后一定要浇透水。
6.1 种植前应进行苗木根系修剪,宜将劈裂根、病虫根、过长根剪除,并对树冠进行修剪,保待地上地下平衡。
6.2 乔木类修剪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 具有明显主干的高大落叶乔木应保持原有树形,适当疏枝,对保留的主侧枝应在健壮芽上短截,可剪去枝条1/5~1/3。
6.2.2 无明显主干、枝条茂密的落叶乔木,对干径10cm以上树木,可疏枝保待原树形;对干径为5~10cm的苗木,可选留主干上的几个侧枝,保持原有树形进行短截。
6.2.3 枝条茂密具圆头型树冠的常绿乔木可适量疏枝。枝叶集生树干顶部的苗木可不修剪。具轮生侧枝的常绿乔木用作行道树时,可剪除基部2~3层轮生侧枝。
6.2.4 常绿针叶树,不宜修剪,只剪除病虫枝、枯死枝、生长衰弱枝、过密的轮生枝和下垂枝。
6.2.5 用作行道树的乔木,定干高度宜大于3m,第一分枝点以下枝条应全部剪除,分枝点以上枝条酌情疏剪或短截,并应保持树冠原型。
6.2.6 珍贵树种的树冠宜作少量疏剪。
6.3 灌木修剪应符合下列规定:
6.3.l 带土球或湿润地区带宿土裸根苗木及上年花芽分化的开花灌木不宜作修剪,当有枯枝、病虫枝时应予剪除。剪下来的枝条应及时处理掉。
6.3.2 枝条茂密的大灌木,可适量疏枝。
6.3.3 对嫁接灌木,应将接口以下砧木萌生枝条剪除。
6.3.4 分枝明显、新枝着生花芽的小灌木,应顺其树势适当强剪,促生新枝,更新老枝。
6.3.5 用作绿篱的乔灌木,可在种植后按设计要求整形修剪。苗圃培育成型的绿篱,种植后应加以整修。
6.4 苗木修剪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4.l 剪口应平滑,不得劈裂。
6.4.2 枝条短截时应留外芽,剪口应距留芽位置以上1cm
6.4.3 修剪直径2cm以上大枝及粗根时,截口必须削平并涂防腐剂或漆油漆将截口包裹住。
7.1 应根据树木的习性和当地的气候条件,选择最适宜的种植时期进行种植。
7.2 种植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7.2.l 种植应按设计图纸要求核对苗木品种、规格及种植位置。
7.2.2 规则式种植应保持对称平衡,行道树或行列种植树木应在一条线上,相邻植株规格应合理搭配,高度、干径、树形近似,种植的树木应保持直立,不得倾斜,应注意观赏面的合理朝向,种植密度适宜。
7.2.3 种植绿篱的株行距应均匀。树形丰满的一面应向外,按苗木高度、树干大小搭配均匀。在苗圃修剪成型的绿篱,种植时应按造型拼栽,深浅一致。
7.2.4 种植带土球树木时,不易腐烂的包装物必须拆除。
7.2.5 珍贵树种应采取树冠喷雾、树干保湿和树根喷布生根激素等措施。
7.3 对排水不良的种植穴,可在穴底铺l0~15cm砂砾或铺设渗水管、盲沟,以利排水。
7.4 树木种植后浇水、支撑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7.4.1 种植后应在略大于种植穴直径的周围,筑成高10~15cm的灌水土堰,堰应筑实不得漏水。坡地可采用鱼鳞穴式种植。
7.4.2 新植树木应在当日浇透第一遍水,以后应根据当地情况及时补水。北方地区种植后浇水不少于三遍。
7.4.3 粘性土壤,宜适量浇水,根系不发达树种,浇水量宜较多;肉质根系树种,浇水量宜少。
7.4.5 干旱地区或遇干旱天气时,应增加浇水次数。干热风季节,应对新发芽放叶的树冠喷雾,宜在上午l0时前和下午15时后进行。
7.4.6 浇水时应防止因水流过急冲刷裸露根系或冲毁围堰,造成跑漏水。浇水后出现土壤沉陷,致使树木倾斜时,应及时扶正、培土。
7.4.7 浇水渗下后,应及时用围堰土封树穴。再筑堰时,不得损伤根系。
8.1 移植胸径在20cm以上的落叶乔木和胸径在15cm以上的常绿乔木,应属大树移植。
8.2 大树移植前应对移植的大树生长情况、立地条件、周围环境、交通状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制定移植的技术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机械移植作业。
8.3 当要移植大树时,移植时间宜一年前确定,移植前应分期断根,修剪,做好移植准备。
8.4 大树移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8.4.1 移植时对树木应标明主要观赏面和树木阴、阳面。
8.4.2 一般地区大树移植时,必须按树木胸径的6~8倍挖掘土球或方形土台装箱。
8.4.3 吊装和运输大树的机具必须具备承载能力。移植大树在装运过程中,应将树冠捆拢,并应固定树干,防止损伤树皮,不得损坏土球(土台)。操作中应注意安全。
8.4.4 大树移植卸车时,应将主要观赏面安排适当,土球(或箱)应直接吊放种植穴内,拆除包装,分层填土夯实。
8.4.5 大树移植后,必须设立支撑,防止树身摇动。
8.5 大树移植后,两年内应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做好修剪、剥芽、喷雾、叶面施肥、浇水、排水、设置风障、荫棚、包裹树干、防寒和病虫害防治等一系列养护管理工作,在确认大树成活后,方可进入正常养护管理。
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不再限于一个简单的栽花栽草的美化,而是需要置身于一个融汇着自然、文化、艺术的高品质生活环境。因此协调好人与自然的和谐融洽应放在首位,通过对景观植物的科学设计,满足人们对绿化的生理和心理上需求,不断推陈出新、精益求精、营造出一个美好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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