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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通过提高内部员工的满意度、忠诚度,从而提高员工贡献度,即绩效,帮助管理者通过有效组织管理降低成本和加速增长来创造价值链利润。人力资源综合管理解决方案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出发,用集中的数据将几乎所有与人力资源相关的信息(包括:组织规划、招聘管理、人事在职离职档案、员工履历、劳动合同、奖惩管理、办公用品、医院保险、调动管理、培训管理、绩效管理、考勤管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宿舍管理、员工自助、领导审批等)统一管理起来。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国际工程承包人力资源风险应对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各项工程项目不断增多,工程承包人力资源风险也日渐凸显,而随着全球经济的大发展、大融合,国际合作和分工越来越密切,国际工程项目能否顺利开展,就需要各种资源的共同协作。文章主要对国际工程承包人力资源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了解决措施。
关键词:国际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单位;人力资源风险;应对措施;人才管理
工程承包单位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非常重视,并且国家也出台了很多关于加强人才管理的决定,努力构建出一支综合素质高、技术能力强的管理人才队伍,以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提高国家的综合竞争力,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此外,企业拓宽国际市场不仅需要足够的资金,还需要财务、法律、金融等方面的人才,更需要现代化管理经验强的高级管理人才。在国际工程领域,要想使我国的工程项目运行能够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就要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和风险治理。
在管理学上对人力资源定义为一个国家或者区域内能够推动经济发展的,具有足够高的智力、学历、经验的劳动力总和。按照企业内部结构,可以将国家承包人力资源分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高层管理人员,其次是承包本国的雇员,最后是项目所在国当地的雇员。
鉴于工程承包企业在结构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此,在国际工程人力资源管理上也包含企业与项目两个内容,并且项目持续的时间相对较短,在工程项目结束以后,员工将再次回归到企业中来。由此可见,企业与项目是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1.1 人力资源规划风险
人力资源项目规划是准确、真实地确保国家工程项目顺利开展的前提,同时也是国际工程项目战略中的重要内容。但是在对其进行规划时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受环境影响较大,如果施工地点周围的地质环境、气候条件非常恶劣的话,就极易出现资源匮乏、经济建设遭受损失、社会局势不稳定的不良因素。由此在工程项目上的影响就是劳动力相对匮乏、技术实施受到阻碍等,严重挫伤了承包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1.2 人力资源招聘风险
人力资源最为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人员的招聘和选拔,但是往往在准备工作上存在一些不足,企业人员选拔与项目工程的进度是有一定联系的。而如果在项目结束后,招聘才开始将失去意义。此外,在项目完成招标以后,招聘的进度则会与项目的进度出现一定差异和矛盾,在施工前的表现则是资源浪费现象较为严重,因为招聘需要准备的环节非常多,还要有一定资金、人员的支持,如果招聘进度不能与工程项目相匹配,将使这些准备好的资源出现浪费。此外,我国一些工程承包项目企业海外市场的拓展速度非常快,但是却不能招聘到优秀的人才,其招聘的速度超过了企业发展的速度,人才储备不足的现象非常普遍。
人力资源质量风险也较为普遍,人才招聘中出现的甄选风险较为严重。当前,国际工程人力资源承包在前期招聘、人员任用、人员评价等方面考核制度不是非常完善,工程项目单位会经常出现与人力资源不协调的情况,职位与岗位需求不符、项目所招聘到的人才不能与岗位实际向协调。为此,要合理配置项目开展过程中的人员。
1.3 人力资源培训开发风险
企业在招聘到了优秀的员工以后,对其进行激励和培训也是非常重要的内容。通过企业组织的培训能够使员工更清楚地认知到自身的技能水平,同时也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让员工更深入地了解到企业文化,增强企业人才之间的凝聚力。首先,要对员工的技能进行提升,使员工能够更快地融入到企业文化中,并能够主动发挥其工作积极性。但是鉴于工程项目的需要,对其培训的时间往往较短,为此,在短时间内提高员工的技术能力有一定困难,其培训风险也逐渐显现出来。其次,因为承包方都会从本国派去雇员,而这些雇员在到了另外一个国度以后,语言、饮食、文化、知识结构等都会出现差异,使其培训也会面临到困难。
2.1 实施本土化战略
国际工程有非常强的地区性特征,为了使工程克服这种地区不足,使工程得以很快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与施工环境,就要实施本土化战略。本土化战略就是使用当地的人力、技术以及资源。一般从本国派过去的人员都有语言障碍,在适应两年以后才能顺利工作,其成本也随之增加了。而本土人员对当地的环境、人文、国情有深入了解,可以使不同文化的人很快实现融合,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
此外,实施这种本土化战略不仅能够在员工之间进行,还可以使建设工程当中的管理人员、承包商都实施本土化战略。分权经营模式下的制造业企业总部具有多种职能,可以对承担任务进行协调,此外,建筑项目实施还要聘请专业的项目经理进行监管,这样能够使工程项目中的人力资源呈现出多样化趋势,为此要充分考虑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所能出现的风险。
2.2 在培训方式上进行改进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以知道,培训员工往往会面临时间短、地域差异、适应性强等风险问题,而对其培训的重点是提高人员的业务水平、专业知识、技能等,为此,要积极转变培训方法。首先,无论是本国还是异国的员工都要首先消除其内心的矛盾,做好日常生活的保障,在饮食习惯、行为方式等方面尽量满足员工的需要,还要对情绪低落的员工进行开导和鼓励,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所在工程国的环境。要与企业保持密切的联系,从而使沟通能够更加便捷。其次,要控制好时间和成本的关系,为了使企业具有更强的技术管理优势,可以依靠专业的工程管理学校进行系统化的学习和锻炼。尤其是大型的国际项目要能够通过培训班、联营体等机构结合进行人才培养。
2.3 适当应用多样化的激励和约束
企业员工要想更快地适应工程项目,并能够将自身的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发挥到最大,就要通过激励和约束手段将员工的潜力发挥出来,实现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对于单一层面的员工要应用多种形式的物质和精神激励法,比如员工薪资补贴、对劳动环境进行改善、与人员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等。而对于目标型的管理人员则可以与其进行真诚的交流,了解其需求,并为其创造更优越的学习、工作环境,使其在国际竞争中能够稳胜。
2.4 构建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代表着企业的整体形象是一个企业得以稳定发展的灵魂,能够体现出企业的整体素养。而在很多国际工程项目中,我国企业文化的构建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有明显的差距,为此,要想使工程施工中的人员凝聚力得到增强,对于提高整个团队的精神具有重要作用。为此,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理念,结合本国企业的实际状况,打破行业的束缚,力求大胆创新,深度挖掘企业文化潜力。
本文主要对国际工程承包人力资源风险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可以知道,要想使国际工程承包人力资源风险得以降低,就要通过转变员工培训方式、加强激励和沟通,还要建立起适合企业发展的企业文化,只有做好了这几方面内容,才能够降低国际承包人力资源风险发生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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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作为与进度管理、质量管理、成本管理、信息管理并列的一大管理职能,越来越突显其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核心地位。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浅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实践中遇到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问题的应对措施司考
(一)合理设置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合理设置合同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是合同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实现管理规范化、流程化的必要条件。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
(二)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合同管理规定,规范合同管理业务流程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项目建设的整个过程,是整个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和灵魂,项目不分大小轻重都应严格按照企业制定的合同管理规定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不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减少项目执行中的纷争。
(三)严密制订合同违约条款,保证合同履行的规范化
在起草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时要审视夺度的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各种违约情况,缜密的制定好违约责任和赔偿措施的合同条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一旦出现争议,双方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及时地解决争议问题。
(四)加强工程合同的索赔管理工作
合同的索赔管理要求承发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到各种不利的因素,合理预测合同履行时可能会发生的违约情况;严格明确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降低合同风险,科学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项目现场的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合理履行合同,保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五)重视合同终结的评估工作和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一个工程合同终结后的评估是对这个合同管理的总结阶段,其评估工作主要是总结合同的执行情况,现行法律法规的应用情况,以及合同中容易出现问题条款的注意事项。及时有效的评估工作对合同的履约能力、索赔原因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可做到科学的分析汇总,能为以后相似的工程项目提供管理经验的借鉴,比如在造价控制方面需考虑进的因素。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基础管理工作,提升管理水平,有效防范法律风险,要将合同管理工作和电子化、网络化管理相结合,全面推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投资建设了首次使用世界先进的“云计算”技术,采用微软.NET技术架构,实施“大集中”管理模式的中国石化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简称CMIS),初步实现了统一、集成、规范、高效、便捷的管理模式,进一步提升了企业规范经营与合规管理水平。通过系统的建设、应用实现了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合同管理的专业化和一体化,普遍提高了合同管理效率和有效降低了合同管理成本。
二、结语
大到一个企业,小到一个项目部,一个有效的工程合同管理是促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全面实现合同约定的权利和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建设目标(质量、投资、工期)的重要手段,是推进项目顺利实施的有力保证,同时也体现了一个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作为工程项目的各参与方必须认真做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科学、有效地进行,及时应用先进管理手段,改善合同管理条件,推进合同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从而保障工程项目高效地运行实施,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1合同管理特征
电力建设工程合同区别于一般的经济合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进行项目合同管理时应把握其一般的特点。
1)合同管理长期性。由于电力建设工程周期长,相应合同的生命周期就会长,合同管理的周期长、跨度大,会使其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大,而且合同本身还可能存在很多不可预见性的风险,妨碍合同的正常实施,造成经济损失。
2)合同管理动态性。项目合同实施的过程中牵涉较多,合同内外干扰事件较多、合同变更频繁,实施过程中合同也要因时调整,是动态化的管理过程。
3)合同管理的复杂性。项目进行过程中需要众多的参建单位,接口复杂,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业主与承包商、不同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分包商及业主与材料供应商之间的各种复杂关系,使得项目合同的管理极其复杂,处理不当会带来经济损失。
4)合同管理的效益性。电力建设投资大、合同金额高,合同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益。
2合同管理现状
电力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合同管理的艰难程度,我国电力市场建设发育还不完善,交易行为也不规范,电力建设合同管理中也存在一些比较主要的问题。
1)合同法律意识不强。工程合同一般为承发包双方的法制性文件,必须依法签字履行。往往有许多企业法人及合同主管人员忽视法律对工程合同的保护和监督作用,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没有依循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和按照法律条款来保护自己,在签订合同中主观办事,随意变更,甚至另行随意起草合同等。
2)重视工程建设,轻视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在国外被视为承包商盈亏的关键环节。而现有的电力企业中很多部门人员只注重项目的工程建设,对合同管理不重视甚至不予理睬,从而出现一些不必要的损失。从行业管理方面来看,管理部门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力度不够,采用的措施不到位,方法也不得当。
3)合同管理脱节。工程合同管理是有效控制工程进度、质量、资金投入的法律性文件,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所中的标书与施工管理合同管理分属不同职能部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约后,合同就会以文件形式转达项目经理部,而项目经理部只管合同,不管技术,这种施工合同管理与招标管理在实施过程中产生分支、脱节的现象,最终使技术流于形式。
4)合同索赔难以实现。在电力工程施工中,有时由于设计变更或工程量的增加,业主未按合同办理签证,增加的工程量无法签证,增加了承包商的施工成本,降低了利润,增加了市场风险。但许多施工企业因为害怕与业主的关系搞僵,不利于今后的合作,为了未来的合作,承包方往往不依据合同进行索赔。
5)专业人才匮乏。电力建设合同涉及专业面广、内容多,合同管理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然而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者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援助。
3合同管理的几点意见
1)提高对合同的法律认识。合同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利武器和工具,要通过宣传、培训,让相关人员真正地认识到这一点。要依法运用合同审查等手段,在事前避免或减少由于合同不严谨而带来的经济纠纷和不必要的损失。施工过程中要加强项目管理和施工人员的法制观念,从根本上保证合同的履行。
2)加强合同管理。作为合同管理部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提高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与企业其他管理并抓;在制度上,建立合同实施保证体系,将合同责任制落实到具体工程和人员;配备专人管理,对相关文件进行风险分析;健全合同文档管理系统,对于工程进行过程中来往有关合同的书函文件进行资料收集、整理及存档。
3)增强索赔意识。索赔是企业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比较重要的方法,是企业进入市场必须具备的市场观念和行为。作为企业要敢于索赔,学会索赔,认真研究文件内容,寻找机会,建立相关索赔的详细档案,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反映报送索赔文件,获得合法、合理的索赔。
4结语
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电力建设项目合同约束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为电力企业只有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并切实实施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把合同管理落到实处。相信电力企业严格贯彻合同管理规范,树立牢固的合同意识,认真地研究合同并管理合同,必将收获更大的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益,在电力企业竞争的浪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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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管理涉及工程管理和涉外工程两个学科,实用操作性强,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企业实现 走出去 的战略,全面培养工程管理专业学生的理论和实践操作技能显得更为重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国际工程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国际工程项目数量增多,规模增大,综合性、复杂性和技术含量不断提高,加之项目与所在地的政治经济形势、政策法规、地理气候条件、规范技术要求,以及与当地政府部门的关系等诸多问题相关。项目的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风险,且项目的各种风险将随着项目的进展而变化。本文对进行国际工程项目过程,对各种风险因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具体风险应对措施,以减少损失,增加收益。
[关键词] 国际工程 现状 风险分析 风险管理
[正文]
一 中国与国际在工程管理方面的接轨现状。
中国参与国际工程建设始于一批政府援助项目,到现在发展还是比较大。现有国际工程承包商数量众多,但与大型国际化工程承包商相比尚有很大差距,主要的差距反映在几个方面。
1.1 平均经营规模偏小,经济效益相对较差。
仅仅从尼日利亚市场上看,中国工程承包企业数量不算少。但与在尼的一些国际大公司来比,我们投标的单价低,成本管理水平不足,利润率不高。与D&S、STANDARD等公司还有很大差距。今年错失JIGAWA州200KM路项目就是一个很好教训。
本地化市场运营不足。
缺少本地化的运营是大多数中国公司面临的困境,即使有了本地化的公司因为缺少管理办法也会产生无法控制的问题。经营体制的惯性与管理水平的低下制约了中国公司本地化运作的发展。比如我在D&S公司在建项目KANO—HADEJIA路项目工地上见到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几乎看不到外方工程师在现场,而工程质量和设备利用十分合理有序;而我们公司在每一个工作面都有中国人具体管理实施。这就说明一个跨国公司本地化程度和管理水平的问题。
人才较缺乏。
由于国际工程承包业务是以项目方式执行,又是在国外执行,所以我们的企业需要懂项目管理、懂语言、懂当地文化、懂当地法律、懂财务控制、懂客户管理的复合型人才,但这种人才不但难以培育也更容易流失。而我们企业的人才现状是专业人才充足,复合能力人才严重缺乏。
行业技术水平不足。
许多中国海外施工企业在海外经营项目范围已经超过了过去国内施工范围。换句话说就是工作范围做的太散。有些领域并不是其所擅长的。这就可能导致一些问题:投资面太广,不利于集中优势项目进一步高层次的发展;施工技术水平低,出现质量问题,影响公司形象。
二 承包国际工程风险因素。
2.1 政局风险
政局风险是从事海外工程承包中可能遇到的最大的一个风险。目前中国的工程承包企业承接的海外工程项目仍然主要集中于发展中国家,如东南亚、非洲、中东等,其中很多国家政局很不稳定,政府更迭、内外战争、恐怖活动等都会对项目的实施造成很大影响。典型的例子如曾经的伊拉克项目,而现在如巴基斯坦、泰国等都存在很大的风险,而前段时间基地组织宣布要对阿尔及利亚和沙特的华人实施报复,也对项目实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2.2.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涉及的方面很多,有的国家建筑市场比较混乱,工程的发包、承包不规范,大量的企业不规范竞争,对于大型的声誉良好的承包商,在这样的市场中承建项目存在极大的风险。这类情况在一些刚刚开始发展的非洲国家比较明显,如安哥拉的建筑承包市场就比较混乱。还有一类情况是有一些国家的建筑市场发展非常迅速,大量项目开工,但是相应的专业分包、材料供应商都比较缺乏,造成了这类分包或者材料的卖方市场,给中国的建筑承包企业在这些国家承建项目造成了极大的制约。
2.3 合同风险
相比以上提到的各种情况,海外工程项目中的合同风险是影响最大的一类风险。众所周知,相比于国内的工程项目,大部分国际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要更加严格,涉及的程序和文件都比国内的项目繁复的多,而国内的承包商大多数还缺乏国际工程管理方面的知识,尤其是合同管理方面的知识,而业主方面往往是聘请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一般都擅长合同管理操作,致使国内承包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未能合同要求的程序进行,从而丧失本来应该取得的利益。如在中东地区,大部分项目都采用FIDIC条款,但是经常处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对一些关键的条款进行修改,如前面提到的中东某项目业主对暂停施工条款进行修改,致使在业主在拖延付款时,承包商不能暂停施工,而只能诉诸当地法庭,使承包商蒙受损失。
2.4 承包商潜在自身局限因素
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今天,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总态势与世界经济发展的态势紧密相关,由于国际工程承受外部环境及行业内部局限因素的制约,承包人面临的风险贯穿于项目的始终存在在国际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如果对这些潜在的自身风险因素不能够正确辨识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将对整个项目的顺利实施造成严重后果。
2.4.1 项目工期
工期直接影响着成本,也影响预期经济目标。在实践中,经验丰富的业主为减少承包商的索赔,或者为提前应对承包商将来的索赔,在确定项目工期条件时人为缩短项目工期。另外,合同规定承包商延误交工的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或者按照正常程序执行项目而承担延期交工违约责任,以及工期延误所发生的额外费用;或者承担额外的赶工费,以实现按期交工的目标。面对上述2种情况,承包商都将蒙受经济损失。
2.4.2 技术力量风险
目前,我国工程技术人员的数量多、技术水平高。但是,由于我国在有些工程技术标准方面还没有完全与国际接轨,加上工程技术人员语言方面的障碍,使其对国际技术标准规范难以真正地理解和掌握。这些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影响工程执行,影响预期经济目标。
2.4.3 施工力量与装备风险
承包商施工力量和施工装备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工程项目的顺利执行,特别是在项目施工阶段。施工力量与施工装备条件主要是指施工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施工装备质量以及操作所适应的环境条件。在人员力量方面,表现为施工专业技术人员对国际标准规范的掌握程度、对项目技术的认知程度以及类似项目施工经验等。施工装备条件表现为施工机具设备是否落后,以及因地区差异和工程当地气候环境而影响先进施工机具设备的操作。为弥补施工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的不足,不得不雇佣当地人力。一方面,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差异,造成管理上的困难;另一方面,当地工人的使用将受当地人力市场行情的限制。同样,如果施工机具设备不足要依靠从当地租赁,也受制于当地市场行情。
2.4.4 资金状况与项目资金运作经验风险
如果项目规模大,所需的资金量和资金流量都将很大,在执行中承包商需要的自有资金也会相应较多,然而,业主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一般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如果承包商自有资金不足或者项目资金运作不科学,将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工程预期经济目标,甚至影响项目进展。
三 如何规避与降低风险的发生概率及产生的损失
风险对策的目标在于以最低成本的处置步骤,将风险所带来的威胁降到最低,以获取最大的效益。
3.1 回避风险大的项目,选择风险小的或适中的项目。
这在项目决策时要注意,放弃明显导致亏损的项目。对于风险超过自己的承受能力、成功把握不大项目,不参与投标,不参与合资。甚至有时在工程进行到一半时,预测后期风险很大,必然有更大的亏损。不得不采取中断项目的措施。
3.2 采取最佳技术措施。
如选择有弹性的,抗风险能力强的技术方案,而不用新的未经过工程实践的不成熟的施工方案;对地理、地质情况进行详细勘察或鉴定,预选进行技术试验、模拟,准备多套备选的方案,采用各种保护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3.3 组织措施要得当。
对于风险很大的项目加强计划工作,选派最得力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将风险责任落实到各个组织单元中,使用权大家有风险意识;在资金、材料、设备、人力上对风险的工程予保证,在同期项目中提高它优先级别,在实施过程中严密地控制。
3.4 进行工程保险。
对于一些无法排除的风险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的办法解决。
3.5 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这主要是针对合作伙伴的资信风险。例如由银行出具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
3.6 考虑风险准备金。
风险准备金是从财务的角度为风险做准备。在计划(或合同报价)中额外增加一笔不可预见风险费。当然风险越大,则风险准备金越高。如果风险准备金高,报价竞争力降低,中标的可能性很小,即不中标的风险大。
四 国际工程风险管理的探讨
工程项目管理原理只是近年来学术界所提出的问题,究竟什么是工程项目管理原理还有待与于深入研究,从目前的研究成果看,我们认为“原理”不仅对项目的成败是极为重要,它对风险管理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工程项目管理原理是工程项目与管理活动中存在的规律和最基本的规则。工程项目原理一般具备以下特点:它能对一些基本概念给出定义,诸如质量等级(Quality)、成功项目(Project Success)和项目联盟(Project Community)等等;它是工程项目与管理活动中一般性的规律,而不是具体的对策、过程和治理行为;它能解释各变量之间的关系,可以被描述,并能够解释工程项目活动现象;它也包含着价值判断,它根据一些价值标准(如效益、速度等),指出人们应当做什么和不做什么;作为支持项目活动的基础,它可以通过研究、分析和实验对其进行检验;它能为项目管理研究和实践提供支持。
工程项目管理原理对风险管理具有的意义在于,坚持这些原理可以大大降低组织管理和文化差异方面的风险:承诺原理(Commitment Principle),即一个平等的、产生于项目主体产生于项目之前的相互承诺是督促和保证各方履行各自职责的关键。相互接受的“承诺”体现在协议之中,各方对协议所涉及的项目目标、范围、质量等级、完成工期和最终成本都有明确、一致的理解。坚持承诺原理就可以避免由于某一方不履行职责而给项目造成的风险。
五 总结
国际工程承包作为一项跨国进行的综合性商业活功,它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这就必然受到多个外部客观因素的制约。同时承包商的自身竞争能力、经营水平、施工管理水平及相关工作经验等自身局限因素也影响国际工程的盈利水平。风险和利润是并存的,在一定条件下他们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国际工程承包成败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地看待风险、分析和预测风险,并懂得采取积极的防范和利用风险的措施。对于由于自身局限因素而引起的潜在风险,承包商减轻风险损失的重要工作是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优化工程管理、严密施工组织、严格规章制度和抓住时机进行合理应对。国际工程的特点决定了其在执行过程中各种不可预见因素存在的必然性,只要能认真分析自身因素的潜在风险,并积极应对防范,一定能将风险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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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水波 何伯森:FIDIC新版合同条件导读与解析,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3. 陈勇强,项目采购,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4. 唐坤:建筑工程项目风险与全面风险管理[J].建筑经济,2004
5. 朱珊:国际工程承包中的项目风险管理[J].建筑经济, 2004
6. 汤礼智.国际工程承包总论[m].北京:中国建设工业出版社,2000.
7. 梁鉴 国际工程施工索赔,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6
8. 雷胜强,国际工程风险管理与保险,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6
9. 石玉川,国际贸易理论与实物,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6
【摘要】每个项目都会有风险,但是不能因为有风险就没有信心。可以通过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对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优先级排序,做好风险识别、分析、监控,采用一些手段和措施将未知风险变为已知风险,从技术和管理的措施来周密加强对风险的预防,也可以采取分包、保险等方式将风险分散,或是针对风险评估中存在的问题有所侧重,加强防范,采取必要的手段实施控制。
【关键词】国际工程项目;合同风险;评估
1.概述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国际经济形势已经呈现在我们面前,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为适应国际化、全球化的要求,面对本身就具有巨大风险的国际竞争市场,作为国际工程承包商要想在国际市场上寻求发展,就必须主动出击、瞄准市场,迎难而上。但不能盲目前进,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地识别与分析风险、适时地采取应对的措施。国际项目与国内项目相比,最主要的区别就是繁杂性、不确定性和由此产生的高风险性。国际项目的高风险性决定了风险管理成为国际工程管理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项目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并与利益共存。风险的最大特征是损失的不确定性,即在给定情况下一定时期内可能发生的各种结果间的差异。国际项目管理中的风险管理过程是对项目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应对的系统过程,要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制订对策和风险监控这几个步骤,对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后,选择风险估计的方法、建立风险清单、风险评估、损失大小估计及损失的概率评估等,进而给出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的驾驭,以达到对风险监控的目的。
2.风险分析
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常遇到以下几种风险:
2.1 外部环境风险:如工程所在国的治安情况相对比较稳定,而周边交界国家市场有无民族冲突,或工程所在国有无政治、民族冲突,是否有可能会发生人员安全等问题。
2.2 经济风险:
2.2.1 支付条件:在招标文件的支付条件中,一般应分别仔细研究币种、预付款、质保金、月结算支付、最高延误罚款,以及保修期限等。
(1) 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货币币种, 参照招标国家最近几年CPI 年度增长指数以及当地币汇兑情况,仔细研究当地币或外币支付条件,适宜地选择币种,尽量减少汇兑损失。
(2)预付款、保留金等,争取以保函形式代替,以达到及时回笼资金的效果。
2.2.2 通货膨胀--调差。在利用调差公式的时候,要特别注意看是采用的是“差价法”或是“指数法”进行调差。“差价法”与“指数法”相比,“差价法”最明显的缺陷就是没有考虑影响承包商成本的一个重要因素---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维修;“差价法”的优点在于,承包商的人工和材料成本增加可以得到明确和直接的补偿。对于用“指数法”调差公式时,对于当地材料,在没有可用的指数时,一般用价格替代指数进行。
2.2.3 限定材料和设备订购: 对于招标国的设备配件供应相对比较困难时,如果采用国产设备,配件供应将成为制约设备正常运行的主要条件,因此就需要对配件的计划要提前做好采购计划,以免因配件供应不及时,对施工产生影响。
2.2.4 当一个国家的消费指数年度增长较大时, 对于工期较长的工程项目来说,是非常不利的。需要通过细致的对比来确定减少施工采购成本的方案,特别是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燃料等,价格变化较快。而作为EPC 合同,当调价公式有一定的特殊性时,一般情况下商务人员就需要研究如何利用合同中可调的有利条件, 争取更多的调价。
2.3 技术风险:主要包括设计内容不全、设计缺陷、错误或遗漏、选用规范不恰当,地质条件考虑不当、选材不合工艺要求、工程环境资料的准确性,以及借土场的归属、明示或暗示的工期、风水电的供应等等。设计风险还涉及到设计没有进行合理的优化设计,导致工程量不必要的增加,最终导致施工成本的增加,这些成本的增加往往是隐含的,不太容易发现和纠正。因此为了降低设计风险,不仅要在设计院的设计协议中明确一定的设计责任外,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要及时与设计院沟通,在确保及时提供设计文件的同时,仔细审查设计的文件和图纸,最大限度地提高设计质量。
2.4 自然风险:
2.4.1 洪水风险:对于工程规模大,工程复杂、难度大、工期长的项目,要及时从相关部门获得水文状况和预测,以及泄流计划等信息。
2.4.2 地质风险:对于地下工程的风险,从施工技术方案上,在确保施工的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施工前做好勘探,做好预防措施;对于隧道工程,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地质资料及预测,适时地调整施工方法,降低隧道塌方、超欠挖出现的频率,以确保施工能正常有序地进行。
2.5 施工组织风险:
通常包括:设计进度不能满足总进度的要求;人员进场计划缓慢;主要施工设备采购供货延迟;施工材料,特别是水泥、钢材、炸药采购不能满足施工进度的要求;机电设备供货延迟;机电设备、制造质量控制不到位;现场安全环保系统不到位;现场质量控制系统运行不正常。
3.风险防范措施
每个项目都会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各种风险,我们在实施过程中可以通过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对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优先级排序,做好风险识别、分析、监控,采用一些手段和措施将未知风险变为已知风险,周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会加强对风险的预防,也可以采取分包、保险等方式将风险分散, 或是针对风险评估中存在的问题有所侧重,加强防范,采取必要的手段实施控制。在此,针对一些共性问题提出几点控制措施:
3.1 管理方面
3.1.1 内部管理和外部沟通。这是两个影响或化解项目风险的不可避免的内外因素,我们要从思想上引起重视,着重从管理入手,细化措施,管理挖潜,降低管理成本,努力促使项目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全面实施。针对外部环境,我们要加强与业主、监理的沟通,要与地方各部门搞好关系,多理解,多交流,加强外部的支持,不仅可以改善外部环境,也可以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和配合。
3.1.2 要注重发挥管理优势, 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发挥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利用人力资源,不断创新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工作效益。
3.1.3 随着工程规模和数量的增加,分包管理将成为一种趋势,前期除了对各个分包商的对比挑选外,实施中要加强对分包商的风险管理。建立良好的分包合作伙伴关系,同时要加强对分包商的风险管理,尤其是分包商比较多时,干扰、配合、搭接、个别破产等工作要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和配套办法。
3.1.4 建立项目各阶段的管理目标,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控,尤其是要加强开工的准备工作,要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各种计划,确保从源头上截止浪费,降低管理费用。
3.1.5 要建立人才成本、管理成本与设备成本的概念。不断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让商务人员在以下几个方面要不断地加强学习,如除掌握基本的外语技能、必要的外贸知识外,还要懂得基本的外事接待及礼仪常识等等, 使他们尽快地提高自身的综合业务水平,尽快使自己成为新型的复合型人才。还要重视对设备成本的预测与分析,要根据施工方案做好设备优化,确保施工机械的维修及配件采购计划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实行出入库控制,真正从源头上加强控制。最大限度地确保设备的使用效率,降低设备配件消耗。
3.1.6 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合同意识。商务人员要加强对合同文件的理解,以便提早对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同时要进行不间断的更新,随时加强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以便对日后的索赔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3.2 技术方面
3.2.1 专业技术人员要认真研究标书和合同,做到心中有数,不断进行方案的优化,不断学习新技术,积极引进新工艺、新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3.2.2 在技术管理中,要加强同工程师的沟通,在引进或推广新方案或新措施中,要做好技术交流;在认真仔细研究设计或施工图纸的基础上,发现不合理之处,分析本企业和竞争对手的优、劣势,应用现代化管理技术,采取合理的施工工艺和机械设备,提出修改建议。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安排均衡施工,避免大抢大窝和人海战术。力争少用人力和资金,估算工程成本,在此基础上修改工程单价,尽量能够说服业主采用我们的替代方案,达到降低成本,互利互赢的最终目的。
3.2.3 索赔方面:在现行执行的工程项目管理中,大都实行招标承包制、建设监理制,进行合同管理,避免不了要引起索赔与反索赔。履行合同中的索赔或反索赔,不仅仅是执法,更重要的是为适应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强化合同意识,提高合同履行,有利于落实权利、义务关系,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及管理水平,是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前进的方向。通常对索赔权利主张的提出和对费用的补偿,必须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必要条件----论述权利的存在; 二是充分条件---论述承包商因事件而发生了损失,即合理发生的实际费用。这两个条件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索赔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和法律为准绳来确立权利主张和确定索赔数量。索赔资料的收集与申报时要时刻领会索赔的要点:a、工程施工记录是索赔的事实和证据;
b、协商是体现索赔处理平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程序和双方认定关键参数的好方法;c、诚实信用是索赔事件处理过程的道德准则。只有深刻理解了,就会及时、准确地申报项目管理中的各类索赔资料。
4.结语
以往我们在国际项目中对风险评估的时候,比较注重对客观事件风险的计算或损失估计,注重对发生风险后的处置,注重风险管理程序的研究,却对项目主体风险研究不够,对风险的评估不够。为了进一步强化合同风险评估在国际业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加强成本控制,防范合同风险,要不断强化、细化合同管理在项目整体施工中的管控作用,重点是要编制项目风险应对计划,关键是建立项目风险监控体系并及时实施项目风险监控,不断更新项目风险应对检查表。尤其是要针对一些可降低风险的因素,结合各项工程不同的特点,有针对性的采取有效措施和相应的手段,进行重点防范和控制,达到风险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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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施工管理手段的提高,工程分包对施工企业来说,提高了工程效率,但是,在法律层面上,由于分包、转包过程中,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分析和研究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中的法律风险,并对其进行防范,对各方均有重大意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实施,大型项目数量的增加和施工周期的不断压缩,施工企业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不断压缩的投资周期,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及提高内部收益率的角度考虑,依然会存在将工程分解后以不同的方式分包出去的现象。本文分析了现实中常见的三种分包行为,并结合实际提出了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为当前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借鉴意义。
按照建设部的总体工作目标,从2009年开始,在进行工程劳务分包时,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对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范,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包工头”将彻底退出建筑劳务市场。但是,由于大型项目数量的增加和施工周期的不断压缩,施工企业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不断压缩的投资周期,企业从追求利润最大化及提高内部收益率的角度考虑,实践中仍然存在以劳务分包、挂靠等形式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的现象。笔者根据工作中处理相关合同纠纷的实践以及对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对现实中常见的三种分包行为及其法律风险的防范进行探究,谈谈一己之见。
依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对分包商的分包资质有强制性要求,只有具备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商才可以承揽工程建设任务。《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包含木工、砌筑、混凝土等十三项企业资质。按照相关规定,不具备相应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商与劳务发包商所签订的分包合同(包括企业或包工头借用其它企业资质的情况),一律视为无效合同。分包期间所产生的劳务纠纷,法院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结合合同条款和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实际结算情况来认定其合同关系的本质,经认定的无效分包合同视工程验收结果分别对待,还可能涉及利润收缴的问题,最终根据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过错来认定损失赔偿责任。
转包是指施工企业(主承包人)将所承包工程完全转手给他人承包的行为。《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在转包过程中,由于无法准确把握承包者的承包资质和工程质量,因而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转包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虽然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僧多粥少”,施工企业(主承包人)竞争相当激烈,实践中由业主(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并不多见,因层层分包(转包)的欠款纠纷大多由施工单位(主承包人)直接承担责任或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建筑工程转包不仅隐藏着质量安全隐患,对施工企业来说,同时也隐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
所谓挂靠,通常情况下是指施工企业或个人不具备相关工程项目的施工资质,为了承揽工程,需要借助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同时向其支付一定的管理费。通过挂靠的方式承揽工程,对于被挂靠企业来说,通常情况下,并不对工程项目实施真正的管理。但是这种挂靠行为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表现为:
3.1 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是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建设工程达不到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产生经济损失,挂靠人和被挂靠的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损失,通常情况下,由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如果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给被挂靠企业带来的损失将难以预测,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给被挂靠企业带来毁灭性的后果。
3.2 对挂靠方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假设挂靠人用自己的名义签订材料采购合同或机械租赁合同,通常情况下须自行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论是知名度,还是商业信誉,对于被挂靠企业来说都比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容易获得供应商的认可,加之被挂靠企业疏于管理,因此,挂靠方经常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如××公司项目经理部),或者以其代理人(如××公司项目经理)的名义或身份对外签订合同,由此构成表见代理,债务由被挂靠企业承担。在实践中,有些挂靠方不讲诚信,为了个人利益,进一步对材料费、租赁费等进行恶意拖欠,甚至通过私刻印章的方式骗取财物,在一定程度上给被挂靠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对于产生的经济损失,被法院判决承担给付责任的被挂靠企业,若因无力承担而不得不向挂靠人依法追偿时,通常情况下都难以实现。
3.3 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工程项目需要定期完工,对于施工方来说,这是应尽的义务。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挂靠方受资金、管理和施工能力的影响和制约,在一定程度上拖延工程期限,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工期违约责任应由被挂靠企业向业主方承担,给被挂靠企业带来经济和信誉上的巨大损失。
3.4 民工工资及安全事故责任及由此引发的其他损害 在施工过程中,挂靠方往往会大量招聘农民工,或者再进行层层的转分包,虽然挂靠方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可能会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得再进行转分包,或者挂靠人承担农民工的工资以及一切工伤事故,但是因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此约定通常都不具有法律效力,最终还是由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另外,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农民工普遍缺乏法制意识,在劳务雇佣方面多数人都不知道应该与挂靠人签订劳务合同,也不清楚直接招聘他的人是谁,有时即使知道也装糊涂,不能及时拿到工资时,就找工程承包人也就是被挂靠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责任将由被挂靠企业承担。
3.5 管理费可能被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被挂靠企业的“非法所得”即指向挂靠人收取的管理费及因挂靠获得的其他利益,该利益均会被没收。
3.6 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资质等级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被挂靠企业来说,将会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在施工过程中,如果监控不到位,将会进一步引发诉讼,并且对日后投标资格的审查极为不利;在资质审核过程中,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史的被挂靠企业,其资质轻则会被降低,重则会被吊销,这对被挂靠企业来说就是不可承受之重。
4.1 制定并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从源头防范风险
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建设施工实务中的交易惯例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一定要在进行分包时严格按(参)照该文本与劳务承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该文本带有一定的通用性,但在使用时要认真研究并灵活运用,不断地在实践中对其逐步修订和完善,减少并逐渐杜绝签订合同过程中出现的经营漏洞。
4.2 劳务分包合同条款不可突破其合法性
与工程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相比,劳务分包存在一定的差异,其关键在于劳务分包只包工不包主料。因此,对于劳务分包的合法性,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尽量不突破,如有必要,还须另行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机械设备委托租赁合同等,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对原有合同进行补充,进一步降低劳务分包合同产生的风险。
4.3 安全生产监管措施要严格
在施工现场,施工主承包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对于赔偿责任问题,工程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方势必出现争议,法院会根据两方的过错依法做出责任认定。因此,企业在施工中要规避风险,就必须加强施工管理。结合以往案例,防范该风险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组织特殊工种及时参加培训,确保持证上岗。当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确定责任时,法院会依法认定劳务作业人员的相关资质,继而判定其需要承担的相关责任;二要对于入场前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等证据需要安全保留,并且要求每个现场作业人员进行签字。在施工过程中,因不遵守安全施工规范,施工作业不配带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可以约定由劳务作业人员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责任。三是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监督劳务分包方可以进一步转移风险损失。
4.4 采用内部承包方式对挂靠项目实施管理
不采用挂靠方式发包建设工程,这是建筑施工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根本措施,在施工过程中,通过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进行施工,因为法律允许内部承包,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将挂靠项目转变为自有项目。
4.4.1 将挂靠人聘为企业员工。施工企业和企业项目经理作为内部承包协议的签订双方,也就是说,与企业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的主体只能是企业的项目经理。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等方式,企业与挂靠人建立劳动关系。同时需要注意,在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的过程中,确保项目经理具备相应的资质。作为合同的担保人,实际挂靠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企业的权益。
4.4.2 施工企业要组织、派遣项目的具体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自行派出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等人员,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协助挂靠单位管理项目。
4.4.3 对工程款加强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实际承包人从发包方直接领取款项出逃的现象在实践中频繁发生,给施工企业带来的损失难以预测;或者挂靠人通过各种方式套取工程款,用作他用,进而为工程项目施工设置障碍。在这种情况下,由施工企业(被挂靠企业)进行对建设资金进行收支和具体管理,这是防控风险的最好办法。对此,在施工承包合同中,可以进行约定:为了保证工程款进入施工企业的账户,进一步确保项目资金完全用于项目支出,规定所有工程款必须进入施工企业(被挂靠企业)的指定账号。在企业的财务体系中,需要纳入承包项目的支出,同时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核定票据支出,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4.5 对实际承包人加强授权管理和印章管理
在确定项目承包关系时,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严格管理对外签订合同的授权以及项目印章。在项目所需的范围内,施工企业可以授予实际承包人对外洽商经营性合同,但要注意合同的签订必须加盖企业印章,同时报企业进行备案,避免发生以项目部名义或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在印制项目印章的过程中,注明不得用于签订合同,并且印章必须进行备案处理,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私刻印章。
4.6 严格控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施工企业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组,对分包、转包、挂靠的项目部进行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财务管理、劳务管理的严格控制,更要严格监控挂靠方与第三方的经济往来。要增强合同意识,内部做好合同交底,相关部门充分了解合同内容、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界限,以便提前发现合同问题和潜在的风险,主动从法律证据的角度思考、理解合同的履行。还要注意合同履行中的文书语言的规范,文意表达要清楚,避免产生歧义,埋下纠纷隐患。
经营与风险是相生相伴的,风险不可能完全被消灭。施工企业的工程分包法律风险长期存在,各种预防措施也只能提供一个大致的预防思路,并不能完全覆盖到每一个角度,每一个具体问题都要具体分析,特别要增强风险意识,尽可能的执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切实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分包管理,综合实施各类风险防范措施,才能保证企业在竞争激烈和复杂多变的市场中,实现稳步、安全、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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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审计风险是指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或漏报,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对于审计风险的概念,国内外许多学者进行了积极的探讨,但由于理解的角度不同,结论并不完全一致。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工程造价审计风险与防范对策的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关于工程造价审计风险与防范对策的研究全文如下:
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投资额大,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建设项目还关乎国计民生,做好工程结算的审计对真实地反映工程造价、有效地控制工程投资意义都非常重大。
工程造价审计隶属于固定资产审计的重要内容,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由独立的审计机构来执行,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经济技术指标不对固定资产费用进行审核监督,使资产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编制方法的合法性得到有效保证。建设工程项目一般都需要经过工程可行性研究、施工图设计、施工建设及投入使用等几个具体的阶段,而且在一各阶段都不可避免的会受到人力或是自然的约束,从而导致整个过程中存在着多变性,这就无形中使工程审计工作的难度和强度得以增加。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多边形无形增加了审计工作的风险,工程造价审计风险也贯穿于工程项目的全过程,所以在工程造价审计中需要做好风险的防范,对于造价审计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进行解决。
2.1技术因素
审计技术局限形成的造价审计风险审计技术局限通常体现在抽样审计或重点审计方法的惯用性,这种人为因素可能使样本无法准确地反映造价审计总体的性质。一方面,在实施造价审计时,由于采用抽样审计或采取的审计方法不当往往会形成造价审计风险。另一方面,由于承担的工作任务繁重而时间、精力有限,造价审计工作人员往往采取重点审计方法,如侧重于工程量大、单价高的分项工程,对零星工程则不够重视;对采用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工程项目各有侧重等,以便节省时间和人力。
2.2人为因素
作为影响建筑工程造价审计最基础、最重要的因素,在建筑项目造价的决策、设计与实施过程中,任何项目参与方或者负责人都能够借助提前分析与预测的方法,决定某项工程项目的活动与具体的活动程序。但因为工程审计从业人员存在专业限制,对其负责的审计项目专业及计量规范的不了解,不能及时发现施工企业及造价编制单位错误或重复套取定额,重复计算工程量等提高工程造价的伎俩。另外,还有一些建筑工程审计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不能有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使其在审计工作中犯下严重错误同时也不能够得到有效的反映,这也会对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理性造成不利影响。
2.3缺乏对于建筑工程全程的跟踪审计
就我国目前一般的建筑工程审计工作来说,大部分都将前期的工作直接忽略掉,而直接跳到竣工后的结算、决算审计,这样无法有效将施工前、后期的情况进行结合,使具体的审计事项无法真实、全面的反映出来。(2)由于目前缺乏大量具有专业知识基础、熟练技能操作的审计人才,而且一些从事审计工作的工作者综合素质高低不一,面对繁杂的审计工作时,部分审计人员无法全面的将建筑工程中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切的了解,这些都造成了审计成果失真。
3.1提高工程造价审计风险管理意识,开展工程建设全面风险管理
防范风险的首要对策是提高工程造价审计风险管理意识,在这个部分,首先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做好工程造价审计风险意识的选材和培训工作,普及工程担保、工程保险的知识,这样才能保证工程担保体系的顺利推行。其次,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需要加强风险的预控和预警工作。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要对工程施工可能产生经济风险或者其他风险的信息及时收集和分析,以便能够今早的捕捉到风险信号,预防风险的发生,若风险无法规避,则可以做好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尽可能的降低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3.2做好预算阶段的造价审计
其中最为重要的工作是加强建筑工程造价的预算控制。预算应该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考虑建设方的要求,确定合理的总的投资预算情况,实现造价预算的可靠性。为提高预的可靠性,还需要对预算进行祥细化分,严格规定每个环节的造价预算。预算还要以确保施工质量为前提,避免施工中为了盲目的节约造价成本而保证不了工程的质量。尽量减少由于价格变动而对建筑工程造成的影响。健全与完善工程建筑工程造价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协调好造价部门的关系。一方面,需要通过健全建筑工程造价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所有造价审计企业处于良性竞争环境当中;另一方面,还需要协调好造价审计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地控制造价。
3.3加强竣工结算审计监督和管理
在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中要把握好最后的关隘,即加强竣工结算审计的管理。要严格依照合同的相关规定,逐项验收,保证决算材料的合法性,出现与合同不相符的情况,要有明确的相关说明。对于整个基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现象,合同中要有明确的处罚条款及相依据的法律条文。对于在结算工作中出现不良情况的施工企业要登记在案,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将信息共享给行业内其他建设单位,在后续的项目招标及施工管理活动中要重点检查。
3.4做好合同规范管理工作
单位内部审计人员要审查建筑工程造价项目文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将审计工作开始于建筑工程造价项目的招标工作,全程参与整个建筑工程造价项目的每个环节,包括收费的标准、投标单位的资质、招标过程等。要从建筑工程造价的源头开始控制、监督,规范合同管理。建筑工程造价项目相关合同的管理工作尤其重要,不但是竣工结算的依据,而且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经济纠纷、提高审计有效性的重要保障。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合同管理。
第一,合同中涉及有关工程造价和质量方面的内容要尤其慎重,审计人员要熟悉掌握相关规章和制度,将整个合同内容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同时这方面的内容也是日常管理的重点,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工作时要重点管理。
第二,建立并完善合同签订的制度和规章及后续的合同档案管理机制,明确各个相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各个部门的协作和监督,实现提高合同管理质量的目的。
第三,合同内容要保证与招标文件一致,加强审计监督,确保没有内容上的偏离,从而减少审计风险,使得建筑工程造价审计工作能够顺序进行。
第四,在签订合同的过程当中,工程造价审计人员要对合同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把关,尤其要注意材料的价格与最终的索赔方面的问题,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由于不明确的签证造成的工程造价的不真实。另外,工程造价审计人员在进行合同审查中,应该参照不同工程中的实际情况,对该工程合同文本进行完善,对于没有涉及到的问题要在专用条款中予以说明,进一步增加合同的准确性。
3.5如何与审计机构有效沟通
由于建筑工程的审计工作涉及到建筑工程中各个部门的方方面面,因此,如果想要提高审计工作的整体质量,就必须实现各部门之间有效的协作关系,不断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工作,使各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够积极的参与到审计工作中来,扩大审计工作的资料与信息量,使审计范围不再受限;使各部门的员工或者领导十部参与到审计工作中来,可以使他们亲身感受到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因此加强对于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进而促进建筑工程审计的速度与质量。
3.6加强对于审计工作者综合素质的培养
审计工作者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建筑工程审计工作质量的高低,因此,无论是缺乏专业性的审计工作者还是审计工作者综合素质较低的问题都会严重阻碍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下面就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工程造价审计工作人员的水平,优化建设工程的审计环境:(1)应该加强对于审计工作者综合素质的培养,使其汲取学习国外优秀的知识经验并结合国情,应用于国内的建筑工程造价审计工作;(2)进一步扩大计算机在审计工作中的应用范围,及时掌握新施工工艺的、新建材的特点等;(3)培养自身职责的责任感与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审计工作者的工作行为。
在今后的国内建设工程造价及审计发展过程中,不仅要加强社会监督力量的建设,还取药建设工程审计从业人员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学习建设工程专业知识,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及时总结积累工作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建筑工程审计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保证建设工程造价愈趋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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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成本管理的理论界和企业界也开始加强对战略成本管理及其竞争情报的应用等研究,提出了具有代表意义的战略成本管理模式——成本企划。这种战略成本管理模式是从事物的最初点开始,实施充分透彻的成本信息分析,来减少或者消除非增值作业;应用反求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方法,在设计产品的同时,与竞争对手的产品比较,也设计产品的成本,从而使成本达到最低,其本质是一种对企业未来的利润进行战略性管理的情报研究过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企业成本控制论文范文:国际EPC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探讨。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随着我国各行业中已经逐步引入EPC总承包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与传统的工程承包模式相比较而言,无论是工程的工期和承办,还是处理工程上的合同纠纷等问题,都具备了更大的优势,因此这种管理模式在我国的石油、铁道、化工、水电工程等众多的项目中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由于EPC总承包的成本管理对工程的项目利润是有着非常大的影响的,因此要想确保EPC总承包管理模式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就必须做好成本管理工作。
EPC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商按照业主的委托,依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合同的成本范围包括对工程质量、工期、造价、安全负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产品是合同约定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工程完成前,必须进行创造项目产品过程与项目管理过程的管理,其创造项目产品主要关注产品的功能特性,关注项目的效益。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内容包含了项目的设计、采购、实施的全部费用,是项目建设的全揽性合同。在项目创设阶段,EPC总承包管理者的要求很高,其成本控制涉及到众多复杂的因素。对于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成本控制包括项目设计、施工调试等全过程的成本问题,同时涉及到人力、财务等多方面的要求。如果EPC的成本控制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将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影响企业的发展。
1、国际EPC工程项目目标成本难以界定
国际EPC工程项目多半包括设计,加上工期紧,造成了图纸不全,或者仅有概念设计,需要等图施工的所谓三边工程的存在。正因如此,在项目中标后要准确的测定项目目标成本是非常困难的。对于国外项目来说,每个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标准本身就不一样,经济指标也大相径庭,对于项目管理人员来说,在没有得到业主和工程师确认的图纸、材料品牌之前,没有人能说清楚,到底项目能否赚钱,哪些项目是赚钱的,哪些项目会亏本。
2、国际EPC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风险因素较多
对于国际EPC工程项目成本来说,除了设计图纸、材料品牌、设计标准、人的因素等众多不确定因素之外,还存在诸多难以控制的风险因素。尽管各个因素都是不可控的,但国际EPC工程项目的价格大部分仍然是总价合同,合同内容非常严谨,这种项目一般都有西方国家的监理,管理要求高,索赔成功的难度相当大,可操作的空间很小。
3、项目管理人员缺乏经济观念
作为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每一个部门和岗位的人员应共同负责成本的控制和管理工作,所以,承包单位的全体人员就都应具备较强的经济观念,这样才能为项目争取最大化的经济效益。然而实际的情况却是,相似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的内部,不同岗位人员的职责虽然分工明确,可是却存在着明显的各自为政的问题,技术人员为了保证项目的施工质量,所选择的方案具有很高的可行性,但经济性很差,这就会大大的增加项目的施工成本。而采购部门如果只从质量方面来选择材料,那么材料的价格就会较高,同样也会导致浪费现象的出现。
4、成本管理工作流于形式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成本管理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如台账的建立、成本控制制度的完善、会计核算、成本控制体系的建立、会计信息系统的构建以及信息反馈意见成本的监察等,要想实现项目的全面成本管理工作,就必须建立完善的成本管理体系。然而实际的情况却是,未形成规范并且健全的成本管理制度,并且管理人员松懈散漫,态度不积极,很多成本管理工作还都流于形式,根本无法发挥真正的作用。
1、提高全员的成本控制意识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成本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与每一个部门以及每一个员工的利益都是密切相关的,所以,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每一名成员都应具备较强的经济观念,并且都应具备较强的成本控制意识,每一个人都应积极的参与到成本管理工作中来,从而有效并且准确的实现成本控制目标。在每一个部门都应建立一个成本控制责任网络,提高班组的经济核算能力,在工程项目施工的每一个阶段,都应在保证项目施工整体质量的前提下,做好成本管理工作。
2、完善企业采购成本控制制度
在EPC项目中,为了提高采购成本的控制水平。我们应当从EPC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着手,从而完善工程采购成本控制水平。根据工程生命周期的发展,我们在工程设计阶段可以引导采购部门的早起参与,充分利用采购部门的专业经验,设计工程施工计划,从而降低企业的运行成本。在项目开发施工阶段,我们对于施工原料的选用,应当由采购部门进行询价,进而做出评价评估,可以通过竞标的方式选取原材料的供应商,从而降低其管理成本。在项目工程施工完毕以后,我们应当对本次项目的采购工作进行综合分析,分析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从而优化企业的采购成本控制制度。
3、成本管理的事前策划
项目前期策划是项目开展的起始阶段,项目成本、项目实施、项目运营的策划对项目后期的施工生产、项目运营乃至成败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对于国际EPC工程项目而言,一个好的成本管理的事前策划关系到项目最终成本控制目标的实现。如果在工程中标后,没有好好研究项目成本情况,有预见性的完成项目成本管理事前策划,一般来说最终的项目收益都是有限的,不可能创造出尽可能高的项目效益。一个好的项目策划的重点一定是项目成本管理策划,以成本管理为主线,兼顾项目工期、质量、安全等等控制目标。
编制成本管理策划的原则是在满足项目正常施工与生产的前提下,使项目成本下降到尽可能低的水平并加以保持。在编制成本管理策划的过程中要考虑以下几个关键要素:一是对影响成本的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并分析如何降低或化解风险的措施;二是制定成本降低的各项措施;三是制定项目计划成本,严格控制各项项目成本开支,以收列支;四是分解岗位计划成本指标,给项目管理人员下达成本控制指标;五是签订岗位目标责任状。
4、成本管理的过程控制
成本管理过程控制是项目成本管理特别重要的一环,关系到项目管理合同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在这个阶段公司对项目部的总体目标进行监控,适时纠偏,确保项目各项目标的实现。
5、重视结算过程的管理工作
在工程项目实施建设的过程中,如果对委托项目结算、签证确认、工程量计算以及设计变更审核等过程的处理工作不够及时,那么就会积压很多的问题,可能也会错过最佳的解决问题的时机,而在竣工的结算阶段,施工人员可能已经离开了施工现场,那么隐蔽工程就已经被覆盖了,资料也可能不齐全和准确了,那么就可能出现事实确认不清和扯皮的现象,对结算的质量和进度也会带来影响,所以,从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就应及时的审核清单工程量,签证、另委项目以及设计变更建议一单一算,同时应严格的实行各项结算管理办法,发现问题时,应充分分析其原因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改善对策,重视结算过程的管理工作,真正的做好总承包项目的结算管理工作。
综上所述,成本管理对于国际EPC项目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效的成本管理能够增加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扩大企业的海外市场,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竞争,是我国工程公司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同时我们们也要认识到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不确定因素,要做好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需要所有造价工作人员预估各种可能的成本开支及风险因素,努力减少不必要的开支、降低建设成本、增加合同金额,为公司的最大赢利做出我们造价人员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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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1 月,印度辛格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两国签署了中印《关于二十一世纪的共同展望》。2011年,印度成为世界第11、亚洲第3大经济体,印度经济增长速度飞快、发展空间巨大。但是印度的基础设施落后,严重影响了其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印度政府已将大力发展基础设施作为振兴经济的重要手段。我国企业可趁此良机进入印度建筑承包市场,但是由于印度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特殊性,我国企业想在印度站稳脚跟,仍然要克服很多制约因素。为此,笔者对印度建筑承包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印度本国的建设企业的能力较弱并且资金不足,因此,印度政府为吸引外资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对外资进入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在招标时,不需要外资企业在本地注册,因此我国企业很容易参与招标。印度的建设项目多采用BOT建设模式,这种模式可以吸引更多的外资,对于改善印度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状况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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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至2005年,高校在校生规模迅速扩大,从1998年的在校生340万人,发展到2005年的2400万人,随着招生人数的增多,一方面自然而然的出现了高校建设资金的巨大需求,而另一方面,因国家财力有限,高校建设的大举扩张必然遭遇到国家教育投资有限的瓶颈。巨大的资金缺口不可能完全靠学生学费来填补,于是,大规模建设投资的主要渠道来自于银行贷款。与此同时,国家在大力倡导高校扩大招生规模时允许高校向银行贷款发展教育,加上银行对高校贷款政策门槛低、操作简便,因此,近几年高校普遍利用贷款来补充现阶段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缺口,这成为高校抢抓机遇,迅速扩张和形成规模效益的主要方式,贷款在整个高校投资体制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各高校享受到的银行贷款虽然改善了学校的办学条件,但由此带来的巨额债务压力和教育经费紧缺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政府化债后的高校基建工程融资风险成因与防范对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政府采取奖补政策的方式帮助高校化债,很大程度缓解了困扰高校多年的资金紧张的状况。化债促进了高校的发展,减小了财务压力,可这不并意味其财务风险完全消失,高校探索出更有效广阔的融资渠道,成为制约基建工程建设的关键。化债后,面临新的机遇,各个高校有必要探索高校基建工程融资风险成因及解决途径,从而科学决策,防范于未然。
关键词:政府化债;高校建设;基建工程;融资风险;风险成因;防范对策
政府化债后对于新校区建设动工较晚的高校,未完成项目的资金来源就成了首要问题。停止新的基础设施建设将会对正在建设的高校带来不利的影响,尤其是办学水平不高的学校,因为基础设施陈旧落后使其缺少竞争力,甚至影响其持续办学的能力,不利于整体高等教育水平的提高。
1.1 高校自身的融资渠道过于单一,过于依赖财政拨款
高校在筹集资金时过分依赖国家的财政拨款,尽管拨款的绝对额在增长,但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以及培养成本的上升,使得财政拨款仅在解决培养学生发展方面都远远不够。另外,学生不及时缴纳学费的现象经常发生,学费收入的情况不到位,很多高校在学费催缴方面执行力度不够,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校自筹资金的能力。高校化债前,学费收入基本用来偿还债务,举债办学多年,使得其筹资能力大幅下降。政府化债后,对高校是一次难得的机遇,需要开辟筹集办学经费的其他融资渠道。
1.2 缺乏财务风险预警机制,预算执行和审计监督的力度不够
一方面,各个高校普遍缺乏有效的财务风险监控和防范机制,造成财务状况失衡,影响了办学效益。面对物价上涨引起的市场风险、有限的资金投入、融资决策的不妥等,都将影响导致危机。财务风险经生成、积聚、演化,达到一定程度才爆发出来,管理者对财务风险的监测不重视,对已经发生的征兆不敏感,不能及时有效采取相应的对策进行风险防范,将会导致问题爆发时措手不及。另一方面,预算执行和审计监督力度不够。高校财务支出的刚性、均衡性及收入的季节性大大加重了财务风险,不但要确保高校日常运转的各项资金和各项活动的资金,还应保证紧急未知变化的资金需求。合理安排预算并科学执行就显得尤为重要。在高校的财务管理运行、发展中,管理者通常不能正确测算学校财务的承受能力,忽略预算的安排,对资源没有综合计划、调配和管理,只是盲目超规模追求发展,资金运用缺乏合理性,导致学校综合财力入不敷出。
1.3 忽略了隐性债务,加大了融资风险
高校隐性债务的存在使得管理者、决策者无法全面、准确地把握会计信息。现行的收付实现制是高校会计产生隐性债权、债务的重要原因,以收付实现制作为确认基础,会计账务不确认、会计报表不反映当期实际已经发生的收款权利和付款义务,夸大了可支配的资金。主要表现为已确知的应付未付而会计尚未确认的各类费用或支出,如应付未付又未挂账的工程款,校内筹集的教职工集资款、应交未交又在账面上未反映的社会保障费、利用校办产业替高校的贷款等。表面上学校不将其列入债务,但却存在一种债务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或某种因素的改变就会显现,这类应付款项的流出将会导致高等学校资产减少、支出或费用增加。由于隐性债务的“潜在性”和“隐蔽性”,财务管理时往往容易遗漏,成为高校财务风险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另外,高校固定资产不计折旧,不能准确地计量教育成本,影响了高校会计核算的真实情况;且基建会计未在会计大账列支,不能完全地反映出高校的资产和债务情况,导致相关的债权、债务隐性化。旧会计制度不利于防范化解财务风险,新的会计制度符合我国高校发展的需要。
2.1 提高高校资产的管理水平,开源并节流
多校区运行模式下,高校的设备和土地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闲置和浪费,应充分利用学校资源,根据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对高校资产特别是校区土地资产进行处置、出租,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从而为高校提供一定的资金来源。加强高校无形资产和其他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高校资产价值得到应有的保值、增值。
不断提高高校自身的综合水平,利用教学资源,与政府、企业联合办学,面向社会开展教育培训服务,增加培训收入,实现高校办学资源与社会培训需求的互补。同时着重加强科研产业,自办企业或引进社会力量发展校办企业,不断拓宽高校收入途径,为学校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提高自身的偿债能力和债务管理能力,但高校应加强监管、科学管理,通过彻底改革,校企分开,才能真正为高校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活力。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不断拓宽高校收入增长途径及潜力,为学校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提高财务透明度,对学校各项收费进行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相关财务制度,从源头上加强防治腐败的力度,避免学校内部私自截留收入,产生私设“小金库”问题。加强高校成本管理,制定节约措施,减少浪费,使学校能够以最低的成本和较低的风险筹措到高校所需的资本。
2.2 建立高校财务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加强审计预算执行和监督
高校应将风险管理纳入到日常的管理工作之中,设置相关量化指标,采取各种分析统计方法和数学模型,从偿债能力、运行绩效、收益情况和发展潜力这四个方面,对财务数据等相关资料进行分析、预警,建立健全风险防范预警机制。一旦财务指标达到或超过警戒线,财务人员就需要及时分析风险发生的原因,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针对性地化解风险。对财务的关键性指标要跟踪观察,比如反映高校资本运作风险的相关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借款占货币资金的比率、累计借款占总资产的比率等。在各类风险指标体系的综合反映下,将高校财务风险进行分级预警,并据此及时调整相关决算,随时掌握高校在运营过程中因资金运动而面临的风险,将财务风险化解在可控范围之内。
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按预算执行,并加强审计监督,及时发现、总结问题,及时分析、纠正偏差并进行协调、控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学校审计部门应加强风险审计,充分发挥审计较高层次的财务监督功能,提高审计信息的流动性和审计工作的时效性,对内审的主体、内容、程序等做好制度安排,逐步完善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学校规避财务风险的能力。不断对自身的财务决策进行评估,规避财务风险。
2.3 严格按新会计制度执行,真实了解财务信息
新高校会计制度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将基础建设纳入了事业财务之内,增加了累计折旧科目,这样一来高校的基建项目贷款、负债和还贷能力都有了明显的反应,真实反映了收支情况及资金的运动过程,高校的教育成本也能正确估算。
现代高校的收入和支出也变得更加多样化了,新制度不再像过去那样单一化,将过去的一些类似科目进行了较大的改动,并且新增了一些核算项目,这是对现代高校多样化收支的一种正确对待,能够填补现代高校收支记录中的一些空白。科目的细化为的就是满足现代高校收支多样化的实际情况,以求能够真实反映出高校的收支,能够对高校教育成本有一个准确的定位。
新高校会计准则对于财务报表更加完善,这些改变意味着报表体系能够更加直接和完整地体现高校资产财务信息,也充分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为高校做出预算收支工作提供了精确依据,其他有意对高校基建项目进行投资的群体也能够通过这份报表更加清楚了解高校的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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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治风险:国家发展产业政策的变化或地方有关产业发展规划,还有如降低能耗,环保达标等新政策的出台等。
(2)自然风险:冶金建设项目的地域较广,工期长,面监的各种自然风险很多,如冬季的超低温,南方的多雨高温及其他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等。
(3)经济风险:冶金新建项目的所在地一般环境较差,包括硬件环境(如交通、电力供应、通讯条件)和软件环境(如地方政府对工程的建设态度)。冶金项目的工期较长,可能面临原材料如钢材价格的不正常大幅上涨等。也可能面临通货膨胀幅度过大所引起的其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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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国际比较
论文摘要:提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整体框架,并就风险管理的政策与流程、技术与系统、组织与文化进行叙述。分析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三个层次,对国际上对银行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进行比较研究,提出在组织架构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框架分析
(一)风险管理政策与流程
国际活跃银行的风险管理政策框架核心共同点包括:在管理信用风险方面大量使用风险度量模型,构建了比较严谨的内部评级法;采用VAR法等手段度量市场风险;通过严谨科学的内控系统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等。在政策上,通过制定科学的风险战略和投资组合制度、风险准备金提取制度、先进的客户和授信评级制度等,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
国际活跃银行在授信流程方面既体现出不同特点,也体现出共同性:一是对资产业务、贷款审批、放款操作进行集中控制;二是审批环节少,审批效率有高度保证;三是贷款审批和业务营销两个环节既互相分离和制约,又能紧密结合,确保贷款及时发放;四是贷款审批流程相对独立;四是对个人授权(特别是金额较小的授信),明确个人负责;五是授权清晰,根据风险程度进行权限划分,业务岗位一般拥有小额贷款审批权,以满足客户的紧急需求;六是从单笔交易审批走向对客户授信总量的控制。
(二)风险管理技术与系统
近年来,国际活跃银行在风险管理技术和系统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以违约率为主要工具量化风险
随着风险管理理论的创新和计算机技术的运用,现代风险管理正迅速朝着被科学量化的方向发展,企业信用状况的不同和信用状况的变化对信用风险的影响最终通过违约率的不同和变化而被量化,不同信用状况资产的违约率成为贯穿于商业银行进行风险资产度量、信用定价、经济资本配置以及信用衍生产品价格确定等全过程的核心工具之一。
2.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信用风险度量模型
现代信用风险度量模型主要有如下四类:
(1)信用矩阵模型(CreditMetrics),由J.P.摩根银行1997年开发,运用VAR框架,对贷款和非交易资产进行估价和风险计算。
(2)麦肯锡模型,在CreditMetrics的基础上,对周期性因素进行了处理,将评级转移矩阵与经济增长率、失业率、利率、汇率、政府支出等宏观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模型化,并通过蒙特卡罗模拟技术模拟周期性因素的“冲击”来测定评级转移概率的变化。
(3)信用风险附加计量模型,由瑞士信贷银行(CSFP)开发,它是一个违约模型,它在任何时期只考虑违约和不违约这两种事件状态,计量预期和未预期的损失。
(4)KMV模型,利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公式、企业的违约距离与预期违约率(EDF)之间对应关系等,求出企业的预期违约率。
3.高度重视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
国际活跃银行高度重视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工作,通常对借款人的评级以外部评级资料为基础,根据本行评级政策和方法,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更细致的划分。对每个授信客户和每笔授信业务的评级,除作为信贷决策的重要考虑因素外,还以此为依据,进行授信定价、提取呆帐准备金、配置资本金等。
国际活跃银行参照外部评级机构(如Moody’s和S&P)方法,结合自身特点制订内部评级体系,通过综合运用各种评级工具,实现评级尺度定量化。如法国兴业银行并不是简单地以财务报表作为评级的唯一根据,而是开发出财务分析模型、经济模型、支持度模型和国家风险模型等四个模型,对借款人进行综合的分析。
4.建立模型分析专业队伍和信息系统
部分国际活跃银行设立了定价模型(或模型分析)团队。由数学、统计、计算机等多名博士或专业人士为整个集团的模型进行服务。例如苏格兰皇家银行(RBS)有一个行业分析团队,共由40人左右的专家构成。通过行业分析组的研究,为业务部门推荐全行业排名前5-10名的企业情况。业务部门可根据名单,对优质客户立即着手进行跟踪,力图尽快建立客户往来。
(三)风险管理组织与文化
国际活跃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模式,可分为三个相互关联而又相互制衡的层次:决策层(专门负责风险政策的制定、检查)、执行层(负责具体的信贷业务)和监督层(负责监控业务执行部门的风险控制水平)。首先,在决策层,由董事会领导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信贷管理委员会等设定信贷风险管理策略。其次,在执行层和监督层,信贷业务由相对独立而又有机结合的三个模块构成:第一模块,根据信贷政策进行信贷营销、客户关系管理;第二模块,对信贷业务风险进行监控;第三模块,负责信贷业务的具体发放。这种模式可以从风险控制角度来实行全面的审贷分离,又能保证内部沟通渠道的畅通,并及时、全面、系统地进行内部检查和稽核。
1.决策层
从国际活跃银行来看,由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董事会对全行的风险控制负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等相关机构,负责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包括业务指引、额度设置、绩效考核目标等)。
瑞士银行集团(UBS)高层管理架构分为集团董事会和集团执行董事会(执行层面)。董事会负责公司风险管理基本原则、方针等,下设的执行董事会具体贯彻执行,包括批准核心政策、分拆风险限额给各业务部门、全面管理全集团的风险。
花旗集团设有风险窗口委员会,作为审议本行风险承受能力与风险政策的最高机构,检查和评价本行的所有风险。该委员会的工作包括三大部分:在全球范围内评估花旗集团所处的外部环境;评估公司各类风险窗口;议定公司期望的风险窗口水平并随之决定相应措施进行调整。
2.执行层
国际活跃银行的执行层有如下特点:
(1)紧密贴近市场
风险管理执行人员(机构)与业务部门联系紧密或本身就设置在业务部门内部,保证了风险管理不会脱离市场。比如,RBS在每个业务板块均设有风险官,通过他们直接审批自己权限内的贷款申请,并可根据公司的年经营额及所申请贷款的金额不同,在自己权限内进行审批。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保证风险部门的人员与前线业务部门尽可能相靠近,有利于其对客户、业务、贷款背景最直接、最客观的了解,从而保证对各风险因素最有利的控制。
(2)全口径的风险控制集中化
国际活跃银行最基本的共同点是对各类风险都实行了集中、统一的管理。例如UBS对集团内部的风险分类,根据业务风险和内部风险的不同特性,将所有风险划分成为业务风险和内部风险。集团的首席风险官(CRO)对市场、操作和信用三大风险进行总负责。
再如美洲银行,风险管理部门在四大业务线设立风险执行官,负责各自业务线中风险的监控职责。同时风险管理部也委任上述风险执行官监控全集团范围内的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
(3)强调风险管理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风险管理在银行内部处于较高层次和地位是其保持独立性的重要保障。德意志银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持风险控制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主要表现在风险管理的职能、人员和机构、报告路线等方面。
国际活跃银行的风险管理人员的任命、考核、调动等一般在风险管理系统中决定,派出到各地区总部或分行的风险管理人员也不受当地领导的制约。这就从人事制度上保证了风险管理的独立性。风险管理工作,包括信息的传递、风险管理方针政策的施行、授信项目的审批等,一般都在风险管理系统内进行,不受分行或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干预。
(4)贯彻“明确个人责任”的原则
花旗银行对产品风险经理、地区风险经理等制定了具体的责任和义务,如:产品风险经理要设定风险限额和进行限额控制,履行风险分析责任、政策和流程控制责任;地区风险经理负责贯穿于这一地区所有产品的市场风险管理;作为当地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代表,在所在地区充当风险管理协调人。在这种明确的个人责任制度下,审批过程变得简洁、高效,不会出现推诿扯皮现象,也不会出现形式上集体负责,事实上无人负责的问题。
3.监督层
在监督层面,国际活跃银行有的通过董事会领导下的稽核委员会进行监督,也有的通过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设的监督检查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一般都与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保持独立。
例如UBS集团,集团内部稽核部门的设置是独立于集团内其它任何部门的。该部门主管直接向集团董事会主席报告,同时协助董事会对执行层面的内部控制事项进行及时的掌握和监控,特别是在评估集团内控机制有效性方面。该部门还为风险管理、控制流程、法律法规、以及是否符合监管当局的规定方面提供独立的评估体系,负责向董事会和公司治理委员会递交年度审计报告和半年经营报告。该部门通过和主席办公室以及稽核委员会成员的密切沟通,向他们提供集团内控方面的重要事项动态及有关解决方案,同时还和瑞士联邦国家委员会或其它银行监管部门保持良好的往来。
二、我国银行风险管理框架建设的原则
在风险管理流程方面,应结合国际通行经验和中国的实际国情,制定行之有效、监控到位,包括授信发起、授信审批、授信发放、贷后管理、授信收回在内的风险管理流程。在授信发起环节,通过“项目库”和客户信用评级严格授信准入管理;在授信审批环节,通过独立的尽责审查、民主的授信评审、严格的决策纪律和问责制有机结合,保证授信决策的科学有效;在授信发放环节,由独立的授信执行部门负责放款审核;在授信收回环节,由专业的资产保全队伍进行催收、核销。对于零售授信客户,区别不同产品实施不同的审批模式。对于风险相对较低的个人消费类贷款和小金额个人经营类贷款,可由零售贷款中心进行审批;对于大金额的个人经营类贷款和全部法人类零售贷款,按照公司客户授信审批程序执行。
在风险管理技术方面,应建立内部客户信用评级体系,设定信用等级及评价标准,根据企业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经营管理、履约记录、发展能力和潜力等方面的指标,确定客户的综合评分,修正、确定客户信用等级,通过在线评级系统实现客户评级。根据监管要求,建立风险资产分类体系,尽可能增加量化因素,准确评价资产分类。授信资产风险分类应涵盖全部资产,包括表内及表外,信贷及非信贷资产。可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方法,尝试采用贴现现金流、迁移矩阵方法等进一步完善风险资产分类方法。在信贷组合管理方面,应按照风险分散、风险预警和风险调整后的资本回报率最佳原则,探索实行信贷组合管理,开发组合管理模型,建立组合管理系统,应用于实际的信贷决策、资产结构调整中。
随着市场化、股份制改革步伐的加快,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改造势在必行,框架设计和机制改革工作迫在眉睫、任重道远。在建立风险管理框架的基础上,按照全流程的理念,构建信用风险管理各组成机制,包括准入退出机制、风险评价机制、授信决策机制、监控预警机制、组合管理机制、资产证券化与信用衍生机制,如图1所示。
三、我国银行风险管理框架建设的内涵
1.明确风险管理战略
应制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纲要,明确提出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战略,并通过宣传培训,使其深入人心。要按照风险管理战略,推动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确定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框架、风险管理运行机制、风险管理目标等核心问题,建立KRI(关键风险管理指标)体系,推进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2.建立风险管理架构
建立风险管理最高决策机构,确立大风险管理体系。按照商业银行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要求,健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如,可在董事会下设立风险政策委员会。董事会及下设的该专业委员会是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核心,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管理。建立风险管理模块,分类指导,差别运作。强化对海内外分支机构的垂直式管理。由总行对全球风险管理进行总体规划,区分海内外机构特点,加强系统管理。通过资格认定、绩效考核、政策制定、授信审批、业务指导、专项检查和调研等方式,加强对海内外分支机构的垂直式管理,强化风险管理的独立性。
3.完善风险管理政策
提出风险管理政策、制度目标框架及其实施规划,启动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库和政策制度电子平台的建设。制定政策分层方案,推进各层面的政策制度建设。
对风险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初步形成完整、明确的政策制度体系,增强制度的完整性、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支持授信业务发展,适时调整、规范、创新政策制度。对已有的政策制度不适应业务发展的,及时进行调整;对业务创新需要相应的制度,及时予以规范;对业务发展需要在监管政策制度方面有所突破的,及时研究。
4.改造风险管理流程
按照集中化、专业化、扁平化、垂直化的原则,逐步推进授信全流程各环节的改革。解决授信全流程各环节的职责划分,兼顾决策程序的完整与审批效率,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对决策各环节的后评价。
结合不良资产的分布情况和形成原因,可考虑调整授信决策程序,实施授信决策的集中化。调整授权管理模式,实施客户总量授权,推行总量审批方式,加强授信总量风险控制、提高审批效率。对公司客户授信可实行逻辑集中审批,建立专业审批人授权管理体制。
作为授信流程整合的配套工程,可改革授信评审委员会制度,对授信评审委员实行专职化,对授信评审资源进行统筹调配。制定授信审批材料的格式化、规范化要求,完善业务部门评估报告和风险部门审查报告的标准格式,明确授信审批标准。
除了授信决策环节外,对贷前、贷中、贷后的全流程进行梳理,从授信发起、授信审批、授信发放、贷后管理、资产保全、授信收回各授信环节进行细分,实施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改革,有效降低授信业务的操作风险。全流程信用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如图2所示。
5.创新风险管理技术
调整细化客户评级指标体系。开发在线客户信用评级系统,将所有客户评级信息在总行集中。调整风险分类的基本方法和标准。尽快实现如下转变:由五级分类向实行内部拨备转变,由内部拨备向按照银监会要求实际计提拨备转变,并进一步向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计提准备金转变。细化公司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扩大五级分类范围,将表外资产纳入五级分类管理,制定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对各项垫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贴现押汇)和信用卡透支业务进行五级分类,制定统一的分类指引,加强对基层机构的培训、调研和指导。研发风险分类评估模板,提高风险分类量化水平。
可考虑与外部机构合作研发组合管理模型,试行信贷组合监测管理,按季对公司信贷组合的历史违约率和风险调整后监管资本收益率进行监测,从行业和地区两个维度进行风险预警和评估报告,在此基础上制定行业和地区风险监测指标,提高总行层面组合管理工具的速度和效率。深入研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资产组合管理等基础理论,逐渐缩短与国际先进银行的差距。
6.严密风险资产监控
建立监控系统,完善监控机制。在监控手段上,从依赖手工报表进行静态监控,转变为通过系统进行动态监控,确定监控指引,明确监控重点。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按不同标识分类,重点监控大额贷款、集团客户贷款、关注类贷款和借新还旧贷款,特别对以上几个属性都有的贷款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建立潜在不良项目库、不良大户监控库等。定期对新发生不良进行分析,建立新发生不良项目库,及时掌握新发生不良授信情况。
不断增加监控深度。明确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分绩效考核指标,对授信发展情况、新发生不良情况、大客户授信情况进行定期监控,加强对不良贷款的成因分析,对资产质量真实性进行检查。推进客户风险预警机制建设。建立负面信息网和经济情报预警平台,提高风险预警和提示的水平。
7.建设风险信息系统
应制定风险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整理提出全口径风险管理的数据需求,推进信息电子化进程。提出授信业务数据库建设的需求和具体方案、预算,推进数据库的建设,建立资产质量监控系统和全流程的授信处理系统。针对风险管理信息技术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风险管理技术实施计划,并按计划推进各项工作,包括数据差异分析和构建风险管理信息数据平台,基于法定资本的资产组合管理,开展违约率测算、信贷系统数据清理、风险预警系统的开发及专业统计软件的引入等。
8.培养风险管理专业队伍
完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建立一支风险管理专业队伍,通过多种方式不断提高风险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建立风险管理专业序列。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定风险管理负责人资格认定办法,强化监管责任。加大法规宣传教育等。充实专业人才,优化风险管理人员结构。培养一批授信决策专业人员,包括尽责审查人员、授信评审人员、专业审批人员队伍的建设。增强授信评审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为问责审批人提供更加充分的专业支持。通过考试选拨、统一培训,建立评级人员专业队伍。。
9.传播风险管理文化
倡导全员的风险管理文化,培养全员的风险理念,提高风险管理的知识水平和专业能力。结合绩效考核,建立风险管理考核体系和后评价体系,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更新观念,平衡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矛盾,由重审批向重全程管理转变,由重单笔业务、单个客户的管理逐步向重资产组合层面的管理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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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八师石河子市不断增长的电力需求,天富集团新建的电源项目将陆续投产,石河子公共电网规划新增110kV变电站8座,新增主变13台,新增容量631.5MVA;改扩建110kV变电站10座,新增主变8台,新增容量394MVA;新建110kV线路47条,总长度277km,改造110kV线路1条,长度12km。这些变电站将有效提升垦区电网等级,缓解供电电压低及负载能力不足的问题。
天富集团还将加强与自治区大电网的联网工作,充分考虑自治区750KV电网对公司电力外送的有力因素,依托自治区220KV主电网,优化110KV电网结构、整合垦区的电力资源,淡化行政界限,强化区域经济观念,发展兵地融合经济,通过政策协调,使天富电网富余电力通过自治区主电网参与全疆电力供需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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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买方将购买的产品或者是凭借产品所获得的收益来作为一种担保凭证,从而获得自若云集工程款项的权利,此种融资模式属于内部实施的个体推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融资方式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融资方式全文如下:
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国际经济交流合作中是较为突出的形式,是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主要内容,同时也是货物、技术、服务贸易的综合载体。尤其是在产业转移全球化之后 ,一些国家开始开展并实施了对外工程的承包项目。无论是哪个国际工程承包单位,想要在国际项目承包上脱颖而出,不仅要具备先进的技术能力、丰富的管理经验、优异的成绩以及良好的信誉,最重要的还必须要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与运用资金的能力。大型的国际工程项目在招标过程中,通常都会重点考虑承包商的资金状况以及融资能力,将其做为预审的主要条件之一。本文简要分析了出口买方信贷、出口卖方信贷与租赁融资三个方面较为普遍的融资模式。
(一)出口买方信贷
为了能够支持国外买方可以成功购买中国机电设备或高新技术产品,我国的进出口银行全部为国外的业主提供了足够的出口信贷方面支持,国外的买方可以采取分期支付给我国的工程承包商的融资形式。进出口银行方面,在执行进出口的买方信贷过程中,进出口银行会对项目给予非常严格的审批,而且还要以担保的形式或者是本身承担担保责任的形式来予以风险转移。进口银行的还款能力在买方信贷方面发挥着重要影响,假若进口银行没有充足的还款能力,就会造成出口银行无法为国外买方提供信贷方面的业务。
这类融资方式存在的特征使加快了资金周转方面的优势,其不会对承包商面临的资产负债率造成影响,所以,相对于承包商方面来说,其风险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降低,不过买方在信贷方面需要办理的手续相当繁多,从而导致了出口买方在信贷方面花费的成本相对较高,很大程度的影响了业主选择此种类型融资方式的积极性。
(二)出口卖方信贷
为了能够支持国外买方能够成功购买中国机电设备或高新技术产品,各个银行都为本国的承包商提供了足够的信贷方面的支持。对于出口卖方而言,信贷使用的范围十分广泛,其对卖方提出了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出口合同的总资金额高于三十万美元,二是设备的制造必须是在国内,三是现汇支付的实际比例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其与企业的自身情况有着很大的关系,出口方必须要具有良好的信誉才能够得到出口信贷方面的支持。
在这种类型融资方式的环境下,与出口买方信贷相比,融资的手续十分的简单,而且申请的时间相对较短,使用范围十分广泛,所以,融资成本会低很多。不过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国外的买方实行的是分期付款的方式。承包商通过都是实行延期付款的方式来回收工程的承包款项,因此会增加承包商的资产负债率,同时承包商还需要还款和支付利息,因此承包商也面临着较大的风险。
(三)租赁融资
租赁融资是出租人在规定的限期将物品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租赁费用。在融资过程中,选择租赁形式,能够有并行的缓解承包商资金不足的状况,而且免去了进口设备在在谈判、签约和入关时的繁多的审核。采用租赁融资的方式不仅不会增高承包商的负债率,而且有时还会降低融资的成本。通常会有一些项目的工程抢时间,赶进度,会在施工期间购买所需设备,而在完工之后,对于这些设备承包商会采取转卖或者运回国的方式来处理,而转卖价格过低,运回国的费用过高,都会给公司造成利益损失。租赁的方式能够将这两种情况完全避免,节省了大部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费用。
不过租赁融资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招标环节,如果承包商全部选择租赁融资的方式,那么招标方会考虑竞标方的综合能力,认为承建工程能力不高,大大减弱承包商工程项目中标的机率。另外,租赁设备的价格通常不会很低,如果是长时间的施工工程,那么采取租赁融资会提高承包商的施工费县。
(四)补偿贸易
国外的买方将购买的产品或者是凭借产品所获得的收益来作为一种担保凭证,从而获得自若云集工程款项的权利,此种融资模式属于内部实施的个体推销。补偿贸易有多种具体的形式,包括进行直接产品的支付、间接产品的支付和综合性产品支付。直接支付是指国外的买方通过使用其工程项目所生产的产品来给予直接的支付;间接支付是指国外买方并不是通过使用其工程项目所生产的产品给予支付,而是通过其他的产品来予以支付;综合支付是指国外买方通过进行间接产品支付的基础上以直接产品支付作为补充的方式。
(五)项目融资
项目公司通过预计自身在未来的现金流动以及收益情况,将其作为项目公司补偿贷款的资金来源,将项目公司的资金当做贷款的有力保障,从而取得承包商或者是银行的不对其进行追究、有限追究的融资方式就是项目融资。项目融资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不仅可以获得较高的贷款金额,同时贷款的时间也相对较长。通常情况下,项目公司的资产分成债务资产与股本资产。其债务资产涉及到负责出口的信贷银行、项目的国家政府、国际商业金融银行、短时期的资产市场、原材料供应商以及项目的承包商等。从承包商方面来说,通常,承包商满足以下三种情况,会给该项目提供充分的资产支持:该项目的策划者之一、该项目的股东之一、能够为此项目公司提前垫付工程所用款或者给予信用保证函。另外,此项目的实际性研究和承包商自身所具备的实力,项目所在国家的政治局势,对是不是可以采用融资方式也起着重要的影响。
际工程总承包项目融资方式有很多,比如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导向型的融资策略以及风险转移型等等。
(1)多元化的融资方式
在项目融资时,承包商可以选择多条渠道,如此会提高融资项目的风险,应该针对执行项目的各个时期的不同需要来选择融资方式。多元化的融资方式能够产生风险分散化的作用,使债务风险降低和功能得到优化。就流动性资金贷款而言,可以选择银行透支与信用额度等多种方式;就长期性资金贷款而言,可以考虑该项目的资金流动和未来盈利等多种因素来选择其合适的融资方式。
(2)融资策略的导向型
通常来说,工程项目的承包商都是根据自己采用的融资策略来选取融资的具体渠道,在整个过程中,承包商要以最大程度来确保融资方式和融资策略不会相互违背。例如,承包商如果在融资策略上采用了政府推动型,就可以利用本国政府与所在国的充足的经济合力取得政府对此项目的大力支持,能够在所在国进行发展,从而顺利完成该项目的融资。
(3)风险转移型
工程项目的承包商中标后,可以将所承担的具体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多个分包商,对风险进行转移。其他分承包商可以参照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融资方式,这样一来,一方面能够有效的扩大融资渠道,将融资的成本降低,一方面在各种渠道中,债务风险也得到了有效的分散,使整体风险有效减小,为项目筹备充足的建设资金做好基础。
工程项目的承包商在实施项目分包时,应该注意要对分承包商提出不同保函、保留金等要求,还要注意使用与项目合同相同的诗人货币,如此一来就可以将项目工程的汇率风险进行有效的转移,从而合理的控制此工程项目的所有具体环节。对于分承包商的选择,应该充分考虑其综合能力与资质,进行严格的筛选,层层把关,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所先的承包商不具备较强的资质而给工程项目带来负面的影响。
我国的国际工程项目承包事业取得了迅速的发展,传统的形式以简单的施工为主,之后发展为劳务分包,而后是工程总承包,而至今已经发展成为多咱形式的承包,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在国际经济交流合作中,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逐渐成了一种普遍而又重要的形式,其中,融资方式是最为关键的重要环节,其直接决定了总承包项目是否能够成功完成,科学的采用融资方式可以有效的促进承包项目的顺畅进行,不合理的采用融资就会直接造成对承包项目的打击,甚至致使其以失败告终,所以,对国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融资方式的选择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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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风险预防原则国际环境法国际习惯法成本——效益分析
【论文摘要】风险预防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一个用途广泛而又争议颇多的基本原则,国际社会虽然对这一原则已达成初步共识,但在具体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许多盲点和争议,所以更加确切地说,风险预防原则是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讨论日趋白热化,主要表现为其适用的规则以及其国际法地位。本文试图从这两方面着手,并结合发展中国家的现实状况以及中国的国情,对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进行简要论述。
一.风险预防原则概述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水平日益腾飞,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可是这些都并不能否认我们每天处在一个无法衡量风险系数的社会环境中的社会现实。从非典到H1N1,从汶川地震到玉树地震……这些都一直在告诉我们,风险是时刻存在的。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越来越复杂,大自然的无情和新技术的适用都给人类带来潜在的风险。如何应对各种天灾或者人祸造成的风险,是人类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在合理的成本基础上预先防范风险成为当今许多政府的必然选择,法律意义上的风险预防原则也随之而生。
风险预防原则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德国环境法中“vorsorgepnnzip”这一概念,并逐渐发展到区域环境条约中,如1984年的第二届国际北海保护会议中发表的《伦敦宣言》就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系统的论述:“为保护北海免受最危险物质的有害影响,即使没有绝对明确的科学证据证明因果关系,也应采取风险预防措施以控制此类物质的进入,这是必要的”。《伦敦宣言》也就因此而成为第一个明确阐释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文件。
对于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principle)的完整定义在国际习惯法上尚无确定的表述。但是诸多学者均把《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的第15项原则作为其较为权威的表述,即“为了保护环境,各个国家应该根据各自的能力将风险预防方法广泛运用。只要存在严重的威胁或者不可逆转的损害,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就不能被作为一个原因来推迟采取阻止环境退化的成本—效益措施”[1]。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在其来自l998年《温斯布莱德共同宣言》:当一项活动对人体的健康或者环境产生危害的威胁时,即使有些因果关系没有得到科学上的充分确定,也应当采取风险预防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活动的支持者而非公众承担证明责任。[2]在其他国际条约中也还有诸多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表述,例如《联合国世界自然宪章》中规定:“当潜在的不利影响为充分了解时,活动不应进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前言部分论述到:“当存在着生物多样性大量减少或丧失的威胁时,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不应被用来当作阻止‘采取措施来避免或最小化这种威胁’的理由……”[3];其他还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赫尔辛基公约》等等,数不胜数。这些定义都大同小异,均旨在表述:科学并不能永远扮演提供第一手信息资料以有效保护环境的角色,过度依赖科学证据可能会导致环境保护措施缓不救急,甚至适得其反。所以在科学上的依据尚未充分时,也应当适时采取一些预防措施,以免危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因而,风险预防原则便是要求在环境和资源决策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到那些明显的确定的危险,而且对那些较小的缺乏科学确定性的负面影响也应谨慎处之。
虽然说风险预防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中最具创新性和影响力的一项原则,并且在诸多国际条约中都有其存在的影子,对此有学者评论到:“1990年以后的国际环境法文件几乎都采纳了风险预防原则。”[4]可是不可否认的是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确切表述还尚未形成,由于各国的立场、利益各异,国际间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定义、实质内涵、适用要件乃至其国际法地位均欠缺共识。所以,在国际上对于该原则的实际运用还存在许多需要不断努力的空间。
二.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条件
正如前文所述,风险预防原则仅是一个大的框架体系,具体的内容还需要不断地填充,所以在适用上还存在模糊性。为了避免由此带来的法律裁决上的不确定或者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许多学者均提出了几项在其适用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条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科学上的不确定性。科学的不确定性主要是指目前科学家对于人类活动对未来各种可能的情况还不能给予充分肯定,如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倍增后的全球与地区效果、转基因产品对人类健康的影响等,都属于科学的不确定性问题。风险预防原则的前提是存在科学的不确定性,也就是对某种活动或事物的危险或损害没有科学上的肯定性结论。鉴于这种危险的可能存在,我们理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来积极阻止这种危险的发生。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一,根据常理推断,一项活动理应会造成某种环境风险或危害,只是欠缺明确的科学证据来证明该风险是否会发生;其二,某种风险将会发生或可能已经存在,但无法证明造成该风险的原因为何,即所谓的因果关系不明确。[5]
第二,风险评估的必要进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风险的不可避免,由此我们不得不对风险的系数值进行一定的评估,即对哪些风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准确的衡量。有的学者将其称为风险阀值,[6]也就是说在哪一个维度范围内应当采取风险预防原则,在阀值之上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在阀值之下则可不作为。当然,阀值并非确定不变的,会随着每一项活动危险性增加的来降低其系数值,即高风险低阀值。
第三,成本——效益分析。有学者指出:对环境风险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如过度强调风险预防原则,将可能牺牲其它社会福祉,因此,如将其它社会、经济因素纳入考量,对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性措施,将会是一种高成本的风险管理模式。[7]简单来说,就是运用风险预防原则来阻止某一活动的进行时是否能产生更大的收益,包括经济的或环境的。风险预防原则似乎是保护一种处于不利地位的情形免遭疾病、意外事故以及死亡风险,但是它是一种粗略的、有时是建立那些各个目标的不正当的方法,这不仅是因为它可能甚至已经被强制运用在某些情况下,其中,风险预防原则很可能会伤害到子孙后代,损害而非帮助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8]对此,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也有所体现,其表述为: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必须是符合成本效益的以符合全球的利益。由此可见,在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适用时,一定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确保收益大于成本。
第四,举证责任倒置和严格责任原则的运用。即在对该项原则适用与否的问题上,应该由开发者负担证明他们的行动将不会引起严重的或不可挽回的环境损害的举证责任。毕竟开发者掌握着较为全面的资料信息,加之通常开发者都是社会的强势方、经济基础扎实,而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的相对人掌握的信息相对匮乏,地位相对较低且经济基础薄弱,故很难举出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这样一来,如果按照传统的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相对人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承担败诉的风险。所以,在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过程中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有开发者承担举证责任,以此保护处于不利地位的相对人。也就是说,风险预防原则使环境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了。同时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保障了举证责任的倒置,也激励了预防可能会产生不确定的环境影响或后果的活动。
三.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地位
目前学界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地位还存在一定争论,但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认为风险预防原则不是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认为风险预防原则是正在形成之中的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对此,我们首先要明确究竟什么是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根据《国际法院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国际习惯法必须满足两个要件:“常例”与“法律确信”。推之,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为各国所普遍适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指导性的规则。
支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被诸多法律文件所援引,且法院在一些判决上已经对此加以适用,例如在“MOX核燃料厂案件”中的运用。此外,虽然说风险预防原则总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软法的性质,但是软法也是法律,也应该为各国所遵守,某些国家不遵守该项原则,是其不履行义务的表现,并非是该原则不具有约束力。
支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确认为,虽然一些法律文件中对此有所表述,但是十分模糊和空洞且不具有公信力,且各国对此尚未达成一致,所以不能满足其普遍性的要求。加之,其作为软法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在其被完全接受之前,不宜作为指导性的规则成为判决案例的依据。
也有一些学者主张第三种观点,即风险预防原则是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本文也持这种观点。具体依据如下:[9]
首先,从国际条约来看,《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里约宣言》、《鱼类协定》等等都对此原则有所表述,但是其内容仍不统一,这对于此原则的适用必然产生不利影响。虽然国际条约是国际习惯法存在的权威证据,但是不能据此就将不具备统一性的原则援引为指导性规则,否则将造成司法的不确定性。
其次,从国际判例来看,目前对于该原则的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案例:“MOX核燃料厂案”、“南方蓝鳍金枪鱼案”、“新西兰诉法国核试验案”、“荷尔蒙牛肉案”、“匈牙利诉捷克盖巴科斯夫——拉基玛诺大坝案”。这些案件中均没有直接表述为“风险预防原则”,而大多表述为“谨慎与慎重(prudenceandcaution)”或者“风险预防方法(approach)”[10]。
最后,从国内立法及实践来看,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有足够数量且具有统一性和一致性的国家实践,这并不是要求全世界所有国家都存在如此实践,但至少部分国家应具有此种实践。[11]德国和瑞士最早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规定,随后,澳大利亚和美国等国也对此作出相关规定,各国的司法实践也表明,该原则正在被广大法院运用来作为裁判的依据。
由此可见,风险预防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具备了国际习惯法基本原则的要求,但是由于尚未达成共识导致把其直接归入为国际习惯法的基本原则过于草率,并且其还有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尚需各国统一,所以将其认定为正在形成中的国际习惯法基本原则最具有合理性。
四.发展中国家在风险预防原则之下的“窘境”
从表面上来看,无疑风险预防原则起到预防性的作用,减少了一些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可是由于该原则在适用上的不确定性等相关因素,可能导致处于不利国际环境中的发展中国家会因此而遭受发达国家的压制。主要表现为:
第一,科学上的不确定成为借口。由于人类认知的有限性,对于社会上的每一件事物不可能达到完全的了解,不确定性不可能从我们的生活中完全消失,而且不确定性都是主观的评判。对于未来的决定,无论其大小,常常不得不在缺乏确定性的情况下做出。一直等到不确定性完全消除才做决定,实际是对现状的含蓄支持.或是维持现状的一个借口。风险预防原则就可能成为这样的借口。加之,发展中国家的财力、物力均不能与发展中国家堪比,所以该原则很可能成为发达国家阻止某些措施实施的借口。
第二,贸易保护主义滋生。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发达国家设置的高壁垒,发展中国家一直都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如果加之风险预防原则的滥用,必然会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在WTO的荷尔蒙案例中,美国认为欧盟有阻止海外进口的倾向,因为欧盟禁止牛肉进口,原因只是基于对牛饲料中荷尔蒙含量的担心,而这种担心又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不管是人、财、物方面都如此强大的美国都面临着这样的贸易壁垒,那么在国际社会中话语权较小的发展中国家又如何争夺自己的席位呢?有人主张为了避免对环境造成损害,即使被指责为贸易保护主义也在所不惜。但是,披着环保外衣的贸易保护主义却有可能造成更大的风险,因为它破坏了环境风险评估系统的根基。如果基于经济的原因而忽视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科学结论,那么距离完全意义上的贸易保护主义也就不远了。
第三,风险预防可能带来新的风险。风险预防原则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风险,可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有时应用风险预防来阻止相关措施的实施反而会造成更大的风险。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本国相关产业采取措施,可发达国家却以风险预防为借口阻止其运行,潜在的风险被避免了,可发展中国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风险或许比实施该项措施还要更加巨大。最好的例子就是核电站的建设。尽管运营良好的核电站为那些旨在提高核电站安全系数的科研工作提供了支持;然而,一座核电站发生危险的可能性还是不确定的,于是有人认为潜在的危险足以使我们采取措施停止核电站的运行。这样,核电站的风险是被消除了,可取而代之的火电站却有可能造成更危险的局面。预防措施本身有可能产生新的风险,正如一位学者所说,“没有零风险的午餐”。风险预防原则还可能阻碍那些旨在解决风险的科研工作的开展,因为根据风险预防原则,假如初次实验失败就意味着放弃。[12]
五.生态文明建设下的中国如何应对风险预防原则
近年来,我国一直在绿色文明的号召之下发展着我国经济,在绿色GDP的引领之下一步步向发达国家靠拢。在风险预防原则的旗帜之下,同时也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简言之,生态文明建设就是克服工业文明弊端,探索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的过程。由于我国巨大的人口基数和经济规模,即使采用各种末端治理措施,也难以避免严重的环境影响。所以适时地引入风险预防原则无疑会对环保、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加之,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领军国家,在诸多条约都对风险预防原则加以阐述的大前提下,我国不可回避地要面临着如何处理这一问题。
正如上文所诉,在风险预防原则面前,广大发展中国家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为了极大程度地克服这些不利,对每一个发展中国家都提出了新的考验。具体应对之策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在与大国相抗衡的国际环境之下,如果总是被大国牵着鼻子走,难免会成为该原则的牺牲品。所以不断发展科技,建立自己的评估模式成为每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必要任务。只有这样,才能从科学的角度告诉大国,我所施行的每一项措施都是有科学依据的,都不会达到相应的风险阀值之上。在国际社会中,发达国家总是凭借着自己的科学权威地位告诉大家,什么是好的什么是不好的,可是这也往往为大国推行其政策披上合法的外衣。正如现在讨论火热的温室效应,究竟是大国的诡计还是实施如此,一直都是大国在说了算。所以,建立自己的评估体系,完善自己的科学技术,不断争夺自己的话语权,为自己的国家谋福利。
2.综合考量成本——效益分析。在对某项活动是否有必要采取预防措施的评估中,必须考虑到该项活动的收益,或者说是禁止该项活动可能带来的风险。所以在作出每一项具体决策之前,都应该将社会的、经济的因素考量进去,不断地运用新的科学观点来对自己的决策加以考量,使得在应对发达国家的反驳上占有更加强势的地位。这样,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增强了管理者的责任感,也增强了管理过程的透明度,使得风险预防原则的决策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
3.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力求促成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条约的制定。在国际社会中,发展中国家都是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发达国家总是处于“游戏规则”的制定者位置,导致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常常被忽略。在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具体适用规则尚未形成确定的范本之前,每一个发展中国家都应该为此事业而奋斗,争取制定出有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条约,使得在今后的相关案例的处理过程中,发展中国家也能够享有一定的话语权。当然,中国在此也不例外,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领头羊,中国更应该起到积极作用,为了自己的切身利益,也为了广大同僚,努力于国际事务中,争取在对风险预防原则的统一认识的形成进程中发挥出正面效应,致力于有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条约的制定。
虽然风险预防原则的相关理论正在不断发展与健全中,可是目前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完整定义、适用条件,甚至法律地位都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但是却不能以此作为借口而阻碍其发展的进程。相反,正因为如此,每一个国家都应该积极加入其中,共同致力于统一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促使确定其法律地位。尤其在今天,生活中的未知越来越多,风险也都越来越具有潜在性,风险预防原则有其突出的优势作用性,因此对于其统一的认识理应尽早形成,使其在国际事务的解决中发挥出更加积极的作用。而在此过程之中,广大发展中国家更应该携起手来,一同奔跑于该原则不断完善的道路之上,并且不断为自身正当利益的获取而努力奋斗。中国,一个快速发展中的国家,一定要发挥出其大国的表率作用,在风险预防原则的确立过程中展现出自己的应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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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国际环境条约中,虽然没有出现“风险预防”这一用语,但却有类似的规定或措施。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论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摘要】目前,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问题,国际社会尚未达成共识,分歧主要集中在风险预防原则是否已形成为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从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条约中的不同表现形态来看,现阶段关于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我们所能得出的结论是: 它已获得软法的地位,但尚未成为习惯国际法。尽管如此,风险预防原则已经发展成为世界各国对欠缺科学确定性的环境风险进行决策时所依据的一项标准。风险预防原则不仅具有国际标准的内涵,更具备一项标准应当具备的构成要素,即风险评估、成本效益分析以及科学研究的继续和制度的适时调整。
[ 关键词 ]风险预防原则; 国际环境条约; 习惯国际法; 国际标准。
【论文正文】
论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
起源于德国环境法的风险预防原则 (precautionaryprinciple) ,自20 世纪 80 年代被引入国际法领域以来,目前已被适用到许多环境保护领域,在众多的国际环境条约中得到直接援引或间接体现①。该原则的精髓在于强调当有环境风险发生或发生之虞时,我们不应以缺乏科学确定性为由而限制必要措施的施行。风险预防原则具有有效应对欠缺科学确定性的环境风险的重要功能。然而,从产生之日起,风险预防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极大争议性,不论其具体内涵、适用要件,乃至法律地位为何,皆仍欠缺国际共识。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问题是其法律效力问题或者说其在法律中的有效性问题,[ 1 ]即风险预防原则是否具有真正的法律约束力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得以贯彻和执行的问题。因而,准确界定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目前,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问题,域外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是主张风险预防原则已经由国家实践而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或者至少是一项正在形成的习惯国际法; 持相反观点者则否认风险预防原则是习惯国际法。我国理论界有关该问题已有的研究多偏重于对国外学者观点的简单介绍和移植,总体上也是分为两大阵营,即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成为或正在形成一项习惯国际法②以及持相反观点者③。纵观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成果,其更多地关注于风险预防原则是否习惯国际法的争论上。主张风险预防原则尚未成为习惯国际法的学者中,鲜有学者对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澄清和深化。以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条约中的不同表现形态为视角,并以此为基础界定不同用语之间的区别及其不同的法律效力的目前还暂告阙如。针对现有相关研究的缺陷,本文以不同的视角,分析论证现阶段风险预防原则距离其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仍有一段距离,并进而为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予以准确界定。
纵观相关国际环境条约,风险预防原则或其理念在各条约中所呈现的形态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共有以下四种:
( 一) 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
目前,在条文中直接使用“风险预防原则”这一用语的国际环境条约为数不多,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第一,1992 年的 《跨界水道与国际湖泊保护与利用公约 》(Convention on Transboundary Watercourses and Interna-tional Lakes,以下简称《跨界水道公约》) 。该公约要求缔约方遵循风险预防原则,避免有害物质造成跨界影响的措施不因科学研究尚未充分证实此类物质和潜在跨界影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被搁浅。第二,1991 年的《禁止向非洲进口且在非洲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巴马科公约》(Bamako Convention on the Ban of the Import intoAfrica and the Control of Transboundary Movement of Haz-ardous Wastes,以下简称《巴马科公约》) 。《巴马科公约》首次将损害预防 (preventive) 和风险预防 (precautionary )结合在一起。[ 2 ]该公约第 4(3)(f) 条规定,对于污染问题,每一缔约方应努力采用损害预防和风险预防的方法,防止释放到环境中的物质对环境造成损害。为达此目的,缔约方应以合作的方式采取适当的措施,以执行风险预防原则。这种措施的执行,并不需要以有关该项环境损害科学证据的存在为条件。第三,1992 年的《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Marine Environment of the North - East Atlantic,以下简称《东北大西洋公约》) 。该公约第2 条规定,公约缔约国需要运用风险预防原则,当有合理的根据认为直接或间接排放到海洋环境中的物质可能危害人类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系统、破坏环境优美或妨碍海洋的其他正 当 用 途 时 , 缔 约 方 应 该 采 取 损 害 预 防 性 措 施(preventive measures) ,纵使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并无具体的证据,亦应如此。
( 二) 风险预防措施(precautionary measures)。
一些国际环境条约虽然没有明确使用“风险预防原则”这一概念,但授权或要求缔约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采取风险预防措施。这样的环境条约主要包括: 第一,1987 年的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Montreal Protocol on Substances that Deplete Ozone Lay-er ) 。该议定书中有关风险预防性措施的规定在其序言中。其中序言第 6 段规定,本议定书的缔约国决定为保护臭氧层,采取风险预防措施,平衡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全球释放总量。序言第 8 段言明,缔约国注意到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层面,已经采取了一些控制氟氯碳化合物释放的风险预防措施。第二,1992 年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公约第 3(3) 条规定,缔约国应当采取风险预防性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当存在严重的或不可逆转的威胁时,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不应当被用作迟延采取符合成本效益措施、以防止环境恶化的理由。为使《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规定的抑制使用石化燃料的责任更加具体与明确,1997 年12 月,159 个公约缔约国签署通过了 《京都议定书 》(Kyoto Protocol)。虽然该议定书中并没有出现风险预防性措施这一用语,但其序言第 4 段仍强调此议定书需参照《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 3 条的规定。所以,《京都议定书》仍然体现了风险预防的精神与理念,并使之成为相关减量措施正当化的依据。
( 三) 风险预防办法(precautionary approach)。
使用“风险预防办法”这一用语的国际环境条约主要包括: 第一,1995 年的《关于执行 1982 年 <海洋法公约> 有关养护与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协定》(Agreement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1982UNCLOS Relating to the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ofStraddling Stocks and Highly Migratory Fish Stocks,以下简称《跨界鱼类养护与管理协定》) 。该协定第6 条对风险预防性办法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缔约国广泛运用风险预防办法以养护、管理和开发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强调在相关信息不明确、不可依赖或不适当时,缔约国需要更加谨慎,不得以欠缺适当的科学信息为由,而迟延或拒绝采取保育与管理措施。同时为了加强对不确定性风险的管理能力以及相关技术的提高,该条还要求缔约国依靠可获得的最佳科学信息和技术处理风险和不确定性、考虑与鱼类种群生产力和规模相关的不确定性,利用数据和研究规划评估对非目标种群、相关的种群及其环境的影响等。第二,2001 年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Cartagena Protocol on Biosafety,以下简称《生物安全议定书》) 。因为《生物安全议定书》的总体思想就是以风险预防的理念为基础来对转基因生物越境转移进行管理,因而,风险预防的基本原理在该议定书的许多地方④都得到了反应。不仅在序言第 4 段重申了《里约宣言》原则 15,即还在正文第 l 条规定,本议定书的目标是依循《里约宣言》原则所订立的风险预防办法……并且,在执行条款第 10(6) 条和第11(8) 条中,虽未出现“风险预防”这一用语,但却包含风险预防的精神或理念。因此,有学者称《生物安全议定书》是将风险预防纳入规范的典型协议,为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规定了较低的阀值。[ 3 ] ( P172 )。
( 四) 类似于“风险预防”精神或理念的规定。
在一些国际环境条约中,虽然没有出现“风险预防”这一用语,但却有类似的规定或措施。除上文所提及的《生物安全议定书》外,典型代表是 1992 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该公约序言第九段规定,注意到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理由,而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尽管该条规定不像《里约宣言》及其他援引风险预防原则或其理念的国际环境条约一样特别强调风险预防办法或声明该措施为预防性措施,没有使用“风险预防”这一用语,但整段文字被视为是关于风险预防原则理念的阐述,《生物多样性公约》也因此被视为是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实践的国际环境公约。然而,这种序言文字的表达方式也显示出《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协议者认为风险预防原则的理念仅供缔约国参考,而无以此原则课以缔约国实质法律义务的意图。[ 4 ]
有关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法律地位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界,国际社会均未达成共识。
( 一) 风险预防原则国际法律地位之争议。
学者之间的争议主要是围绕该原则是否一项国际习惯法而展开,目前主要分为以下两种观点: 一是主张风险预防原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条约中被频繁引用,最近的国际环境条约几乎都吸收了该原则,加上足够的国家实践的支持,便据此得出风险预防原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至少是一项正在形成的国际习惯法这一结论。⑤二是否认风险预防原则是一项国际习惯法。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只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就其内涵而言,仅仅是决策过程中的辅助性原则,而非决定性依据。虽然风险预防原则被部分国际环境条约援引,但多出现在条约序言中,并以宣誓性质的指导方针出现。所以,风险预防原则虽被冠以“原则”二字,但究其法律性质,多属于软法(soft law) ,而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⑥因而,其具体内涵以及法律效果皆有待进一步发展。从现有的国家实践来看,很难说该原则已经取得了国际习惯法的地位。[ 5 ]
( 二) 风险预防原则国际法律地位之争议评析。
就以上两种观点而言,本文赞同第二种观点,即风险预防原则尚未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根据《国际法院规约》(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Statute) 第38(1) 条的规定,国际习惯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国际习惯包括两个要素: 第一,物质因素,即各国的反复实践,包括国家的行为和不行为,即各国对于同一事件做出的重复的类似行为; 第二,心理因素,即各国的法律确信,[ 6 ] ( P96 )是指存在的通例已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在主观上对这种通例有一种法的信念。[ 7 ] ( P45 )“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这两个因素相互独立、相互补充。只有在这两方面的因素已经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某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习惯才能正式确立。国际习惯是一种“不成文法”,为了证明某项规范已经确立为国际习惯,必须查找充分的证据。梁西先生以及王铁崖先生认为这种证据可能存在于: 第一,国家 ( 及其他国际法主体) 之间的各种外交文书,如条约、宣言等; 第二,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重要实践材料,如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决定、行政命令等; 第三,国家内部行为,如国内立法、司法、行政方面的各种有关文件等。如果查不到证据,该项国际习惯即不能确立。
目前,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条约中的表现形态共包括“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措施”、“风险预防办法”与“相类似规定”四种。而且,载有“风险预防原则”的条约数目明显少于载有“风险预防措施”或“风险预防办法”的条约数目,而且载有“风险预防原则”的条约区域色彩明显,这显示出国家实践更倾向于接受“风险预防措施”或“风险预防办法”,而非“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措施”、“风险预防办法”,这些文字上的不同并非偶然,而是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 1 ]“风险预防原则”并不等同于一项风险预防性措施,风险预防原则所彰显的理念是缺乏完全的科学确定性不应作为推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且能防止环境恶化的措施的理由。其真正的功能是作为决策者对科学不确定的环境风险进行管理时的参考依据或决策指导方针。而“风险预防措施”则为运用风险预防原则所制定的权益性的、暂时性的措施,仅仅是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工具。而“风险预防办法”则是基于风险预防原则的理念,谨慎地对不具科学确定性的环境风险进行管理的决策方式。相对于“风险预防原则”为一项法律原则,“风险预防办法”所表彰的是一种理念或制度概念,具有适用上的灵活性,[ 4 ]调整技术的可能性,并与持续性的要求相适应。[ 8 ]因而,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条约中呈现出不同的形态说明,目前该原则并没有被国家作为通例而被接受为法律,国际习惯的两个构成要素中,无论是国家实践还是法律确信都尚未具备。所以,目前,尚无法得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这样的结论。
同时,尽管纳入“风险预防措施”、“风险预防办法”或“相类似规定”的国际环境条约数目相对较多,但也不据此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取得了国际法上的稳定的地位,成为处理所有科学证据不充分的环境风险所应遵守的法律原则,是制定风险预防措施或采纳风险预防办法的依据”。因为,在载有“风险预防措施”的国际环境条约中,“风险预防措施”或者因为其仅出现在具有宣誓性质的序言之中而不具有具体的法律效力,或者因为缺乏具体的执行机制而不能对缔约国构成具体的、实际的约束,也不能为以后国际环境条约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运用提供参考依据,因而对主张风险预防原则已具有足够的国家实践而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这种观点而言,证据作用似乎不太明显。此外,在使用“风险预防办法”的相关国际环境条约中,如《跨界鱼类养护与管理协定》与《生物安全议定书》等,虽然对风险预防措施的实施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若要因此而主张其对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效力有具体的贡献,尚为时过早。以《生物安全议定书》为例,虽然该议定书已经生效,但其缔约国多为不生产,甚至禁止转基因生物进口、销售的国家,而许多转基因生物出口大国,如美国,尚不是其缔约国。所以,其缔约国对转基因生物生产、销售的质与量两方面的代表性而言,似乎尚显不足。同时,虽然风险预防的理念在《生物安全议定书》中多处出现,但不论在其序言还是约文中,并未出现“风险预防原则”这一用语,取而代之的是“风险预防办法”。而且在第 10(6) 条以及第 11(8) 条决定程序中,甚至连“预防”二字都不曾出现。因而,风险预防原则并不能因为《生物安全议定书》而被视为一项由法律约束力的法律确信,或是已经过相当数量的国家实践而逐步成为国际习惯法之一。
综上,从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条约中所呈现的形态来看,对风险预防原则已经由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而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的论点,支持力度有限。目前,风险预防原则只能是缔约国决策过程中应当参考的一项辅助性的、指导性的原则,而非决定性依据,也不是一项具体的、可执行的义务,不能被赋予法律价值。因此,风险预防原则虽被冠以“原则”二字,但究其法律性质,多属于软法,而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拘束力。
通常意义上讲,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或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 9 ]是指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Godard 认为,标准是需要由与法律无关的信息来完成以产生法律效力的规范。这些外界信息可能具有社会、经济或科学特征,但是,标准不是法律规范。[ 10 ]Boy 则相反,他认为标准保留了法律规范的特征。一项标准在规范性上是封闭的 ( 与其他的法律规范相一致) ,而在认知方面是开放的 ( 它需要涉及道德、社会制度以及经济制度等方面) 。
从起源看,国际标准一般被看做是由相关的国际机构制定或开发的,具有自愿性,它们本身并不带有法律规则所具有的那种直接约束力。因而,国际标准不属于正式的国际法渊源,它们介于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之间,是一种国际“软法”。发展和执行国际标准的主要目的是提出“游戏规则”或最好的实践,从而为行为的结果提供合理的可预期性,为衡量行为的恰当性提供一个框架。
无论是从国际标准的内涵,抑或是性质方面以及构成要素来看,风险预防原则都属于一项国际标准,是世界各国在面对不具科学确定性的环境风险进行决策时应当参考的一项基本准则。
首先,风险预防原则经过 30 多年的发展,其理念目前已被推广到许多环境保护领域,被众多国际环境条约直接援引或间接体现,符合一项标准所具有的被重复使用的内涵。其次,从上文的分析可知,风险预防原则虽被众多国际环境条约所采纳,但表现为不同的四种形态。而且,直接援引“风险预防原则”的条约数目明显少于“风险预防措施”或“风险预防办法”的条约数目。同时,在纳入“风险预防措施”或“风险预防办法”的国际环境条约中,因种种原因不能对缔约国构成具体的、实际的约束。就法律性质而言,风险预防原则属于软法的范畴,符合国际标准本身不具有法律规则所具有的那种直接约束力的特性。再次,虽然现阶段,风险预防原则距离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仍有一定的距离,但是,风险预防原则对于处理环境风险的重要性,却毋庸置疑。这一点已被众多国际环境条约直接援引或间接体现的事实所证明。因而,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世界各国进行风险决策提供一个参考准则和指导方针,给风险决策者提供一个决策的正当性基础,这也符合一项标准应当具有的目的。
最后,从风险预防原则的如下构成要素来看,风险预防原则也具备一项标准应当具备的框架结构,这些基本要素不仅被体现风险预防理念的国际环境条约所包含,也在国际司法实践中被多次提及,因而成为世界各国进行环境风险决策时应当遵循的规则: 第一,风险评估。一定阀值风险的存在是适用风险预防原则的前提条件。许多直接规定或间接体现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环境条约都对适用该原则的风险阀值进行了规定。[ 11 ]因而,作为现代环境保护主要手段的风险评估,就成为严格的风险预防政策的基础。第二,成本效益分析。风险评估是事前分析,而成本效益分析则是对某种政策实施效果的预期。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风险预防标准的关键因素是要纳入成本意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所采取的风险预防措施必须 “符合成本效益”(cost - effectiveness) ,以利于确保“全球的利益”。《里约宣言》也规定,预防措施的制定,需要符合成本效益。目的是希望一项符合风险预防原则的措施所产生的成本与预期的收益成比例,即成本与效益符合比例原则(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第三,科学研究的继续和制度的适时调整。科学不确定性是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按照相反的逻辑来推理,科学空白的填补将自然地导致对基于风险预防政策的放弃。为了确保基于风险预防的政策不成为贸易保护的借口,我们有必要使风险预防措施的执行与相关科学知识与信息的持续收集以及制度的适时调整紧密相连。2010 年 4 月,国际法院就阿根廷与乌拉圭纸浆厂争端涉及风险预防原则裁决中,也是采取这样的态度,认为当事国有义务继续收集科学证据来证明其限制措施的合理性,或者在科学已经证明相关产品无害的情况下,放弃贸易禁令。
目前,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条约中呈现出至少四种不同的形态,这些不同的形态就预防性制度或措施的执行而言,理应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或意义。现阶段,风险预防原则与其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之间,仍有一定的距离。但是,风险预防原则对于处理日益复杂且经常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一系列的国际环境条约对风险预防理念的援引可知,国家对不具科学确定性,但有可能发生严重环境灾难的风险负有防治的义务,已成为国际共识。所以,风险预防原则对于决策者在处理相关问题时,至少应当具有国际标准的影响力。为此,本文认为,现阶段风险预防原则只是作为对不具科学确定性的环境风险进行决策所依据的一个标准,而不是一个强制性的国际法规则。该项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 遵循客观的风险评估程序,界定社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 预防性措施的制定需要符合成本效益要求; 继续进行科学研究,获得额外信息以对风险预防措施进行重新审查,并进行适时调整。
注释:
①如,《越界水道与国际湖泊保护与利用公约》、《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等。
②如,金慧华著:《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中的演进和地位》,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唐双娥著:《环境法风险防范原则研究——— 法律与科学的对话》,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朱建庚著:《风险预防原则与海洋环境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等。
③如,边永民著:《论预先防范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载于《河北法学》,2006年第7期。
④《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序言第4段、第1条、第10(6)条和第11(8) 条。
⑤如,P. Sands,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95; Patricia Birnie & Alan Boyle, International Law andthe Environmental, Oxford / New York: Clarendon Press,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Noah M. Sachs, Rescuingthe Strong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from Its Critics, Univer-sity of Illinois Law Review, 2011.
⑥如,S. M. Kaye, International Fisheries Manage-ment,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1 ; D.Freestone,“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in Churchill,R. & Freestone, D. , International Law and Global ClimateChange, London / Dordrecht: Graham & Trotman / MartinusNijhoff, 1991 ; Lawrence A. Kogan, The Extra - WTOPrecautionary Principle: One European ? Fashion? Exportthe United States can Do Without, Temple Political & CivilRights Law Review, 2008.
⑦目前涉及风险预防原则的国际司法实践中,包括WTO争端解决机构以及国际法院在内的国际司法机构,也并未支持风险预防原则已是国际习惯法这一主张,如WTO争端解决机构于1996年和2003年分别裁决的欧盟荷尔蒙牛肉争端和转基因产品争端,以及国际法院于2010年裁决的阿根廷与乌拉圭纸浆厂争端。鉴于本论文的篇幅所限,作者将另行文探讨。
[ 1 ] 陈海嵩。 风险预防原则理论与实践反思——— 兼论风险预防原则的核心问题[J ] . 北方法学,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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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唐双娥。 环境法风险防范原则研究——— 法律与科学的对话[M ] .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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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边永民。 论预先防范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J ] . 河北法学,2006,(7).
[ 6 ] 周忠海。 国际法 [ M ]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 7 ] 梁西。 国际法 [ M ] .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 8 ] Danidl Kazhdan. Precautionary Pulp: Pulp Millsand the Evolving Dispute between International Tribunalsover the Reach of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The Regents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Ecology Law Quarterly, 2011( 38 ) .
[ 9 ] 何鹰。 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地位——— 司法裁判中的表达[J ] . 政法论坛,2010,(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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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石油合作中各国主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国际石油合作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进行规制,但是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是关于国际石油合作的,而是分散在各国的石油法规中;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国际石油合作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关键词:国际 石油 合作 风险 法律
国际石油合作风险的法律规制研究
近段时间以来,叙利亚的紧张局势对中东地区乃至世界产生了重要影响。叙利亚是中国重要的贸易合作伙伴,2011年双方贸易额达到30亿美元。中国在叙利亚的中资企业有20多家,其中包括中石油、中石化以及中材建设等大型国有企业。自从叙利亚发生动荡,中叙经贸合作受到很大影响,商务部西亚非洲司司长钟曼英8月29日说,由于叙利亚国内局势动荡,中国石油企业已撤离叙利亚。石油作为“工业的血液”,是重要的战略资源。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石油合作成为石油发展的必由之路。
国际石油合作是超越国界的合作,有其复杂性。随着合作的不断深化,出现的风险类型也会越来越多,造成的不利影响也会越来越大。基于此,我们有必要对国际石油合作的风险进行规制。但是就目前而言,各国对于国际石油合作风险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政治方面,对于从法律方面规制国际石油合作的风险的研究相对来说比较少,但是法律是规制国际石油合作风险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从法律的角度,对国际石油合作的风险进行规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国际石油合作离不开法律的规制,法律包括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在国际石油合作过程中涉及到国际法、各国国内法和石油行业准则等,各国主要通过立法的方式来确保石油主权、调整石油合作双方的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国际石油合作的不断加强,法律在规制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法律规制的现状。
在国际石油合作中各国主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国际石油合作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进行规制,但是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是关于国际石油合作的,而是分散在各国的石油法规中。国际石油立法方式主要有三种:固定立法式、灵活立法式以及协议方式。各国的石油立法由于各国拥有的资源、需求、行业发展阶段有较大的差异,各国石油立法的目的不尽相同。但是总得来说,有以下几个共同点:首先通过立法,确定资源主权,这是石油立法的最主要的目的。其次是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安全。各个国家的石油立法都包含了有关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专门条款,涉及到石油项目的各个环节,还有污染损害的责任、赔偿等。最后,维护国家利益的条款。在各国的石油立法中来说,在依赖石油资源的国家中,国家分成和石油财税这两个章节是必不可少的。
(二)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对于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以我们国家为例,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1.立法问题。
缺乏系统的国际石油合作法律规范,效力层级低。目前关于国际石油合作的法律法规大部分采取的是分割式立法模式,缺乏协调性、系统性。各国与国际石油合作有关的法律散见于国际经济法、矿产资源法、石油法、税法以及环境法中。我国既无专门的石油法,也未在其他法律中对石油工业的管理作详尽的规定,而是通过政府规定来管理石油工业。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但是关于海洋石油资源国际合作的立法只有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进行调整。不仅没有系统的国际石油合作法律规范,而且仅仅只有行政法规,致使无法可依现象频发,这严重制约着国际石油合作事业的稳步向前发展。
2.司法问题。
国际石油合作涉及到经济、文化、政治、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考虑国家的稳定程度和法治程度,司法的不公正会极大的打击合作方的信心。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变化,国际反腐败法律制度表现出立法的综合化、机构设置的专门化、职权的广泛化和国际合作的多样化等显著特征。而我国反腐败刑事司法制度与国际反腐败司法制度尚存在较大差距。如果司法腐败就无法公平地判定合作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损害一方的利益,不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此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也是很大的问题,在当今国际社会,还没有一个中央集权式的组织可以执行该项职能。目前有关国际石油合作的监督管理等均无相应的机构负责执法,专业性强使地方执法系统难以涉足,从而使法律规定无法实施。
3.合同问题。
首先,我国对国际石油合作合同进行大致的规定,合同的具体模本和具体的合同条款必须合作双方一一谈判,会耗费大量的金钱和时间。其次,国际石油合作合同一般是长期合同,在此期间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不断变化,当时订立的国际石油合作合同可能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形势,所以有必要对合同进行调整。以上这些在法律上尚未规定,而这些是在国际石油合作中可能会经常出现的,必须尽快解决。最后,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如果是由于先前的沟通交流不够,发生重大误解,或者是损害一方的公共利益,造成合同无效或者是可撤销可变更合同,也会严重阻碍国际石油合作的发展,使风险发生的机率变高。
加强对国际石油合作风险的法律规制是保障国际石油合作顺利进行的最重要的措施,可以有效的对风险进行规制。国际石油合作涉及到国际法、国内法等法律规范,所以从国际、国内两个层次进行对策分析。
(一)国际层面——积极推进国际石油合作法律制度的构建。
1.建立区域石油合作法律制度。
针对国际石油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建立区域石油合作法律制度要确立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通过建立国际石油合作仲裁机构或者利用第三方国家的法律进行解决。如果是提交国内法院解决就会涉及到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问题。涉外案件的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通常会采取“挑选法院”的做法,向可能对自己作出有利判决的法院起诉。判决的执行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所有这些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这有利于风险的快速化解,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此外,在相同的条件下可以约定优先权,类似于在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对于公司发行的股票有优先购买权,在国际石油合作中对于合作对象的挑选上规定优先权利。这对于竞争风险来说有一定的规制作用。
2.建立全球性的石油合作法律制度。
该目标的实现是通过渐进的方式,先从双边、区域法律制度的建立开始。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所以通过渐进的方式是比较可行的方法。建立全球性的法律制度的目标同建立区域法律制度的目标基本相同。
(二)国内层面——建立完善的国际石油合作法律制度。
1.立法方面。
制定国际石油合作的基本法,形成系统的国际石油合作法律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国际石油合作涉及环境、税制、合同、金融等众多方面,国际石油合作立法自身需要形成体系,同时必须与其他法律规范相统一,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完善国际石油合作的上、中、下游立法,制定石油消费法,针对国际石油合作后石油消费的限制、节约和替代制度进行立法上的规定。
建立生态补偿制度,针对国际石油合作引发的环境问题进行立法规定。此外,根据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境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投资资本安全和企业正常经营的保障,能够有效地促进本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和国际化发展,对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的防范有其独特的作用。
2.合同方面。
首先,规范国际石油合作的主体资格。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定参与国际石油合作的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在注册资本、风险规制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净资本等方面进行硬性规定。此外,国际石油合作具有涉外性,要明确规定外国石油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进行合作时的法律适用问题。还要注意“公司面纱”的问题,股东滥用法人资格,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国际石油合作合同的订立是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法律规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因为国际石油合作的进行依赖国际石油合作合同的订立。
纵观石油合作管理的成功案例,一般分为上游协议、中游协议、服务合同、其他合同。每个阶段都会有不同的合同来进行规范,对国际石油合作的每个阶段进行细化管理。最后,在国际石油合作合同中一般都会明确约定风险发生后的纠纷解决途径。但是通过国际石油合作合同约定争端解决途径,比如说约定风险发生后适用中国的法律,中国的法律对于该风险引起的纠纷存在法律空白,如何处理?本文认为,穷尽法律规则时适用法律原则,从与国际石油合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探求立法目的。
3.司法方面。
司法体制的改革不仅对于国际石油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一个国家的健康稳定发展也具有积极意义。推进司法改革具体而言包括:(1)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反腐倡廉工作,严肃查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制定严格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2)加强监督,包括系统内的监督和系统外的监督,使司法行为透明化。加大执法力度应做到以下几点:(1)转变思想观念。随着法制工作的不断完善,应该克服只管经济效益、不抓法制建设的观念。领导带头学习有关法律知识,提高法制意识。(2)做到有法必依、严肃执法。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办事,执法的程序要合法,执法行为的内容要合法。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考核、任用、奖惩等制度建设,实行能者干、懒者换,差者下的用人办法。
本文通过对国际石油合作风险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提出建议来完善国际石油合作风险的法律规制,包括建立区域、全球石油合作法律制度,制定国际石油合作基本法等。这些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争议的解决,保障稳定的石油供应和合理的石油价格。就目前而言,各个国家应该意识到法律在规制国际石油合作风险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协商促成统一的法律规范,以保障国际石油合作顺利进行,为国际石油合作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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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风险转移交货时间CIF
论文摘要:国际贸易实务中货物的风险的时间如何界定,这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责任和利益。本文参考了部分资料,试图研究风险转移理论的发展,时间的界定以及各种贸易术语下风险具体的转移划分和利弊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在
国际贸易实务中,贸易的货物要通过运输工具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在货物安全完整地交至买方前,中间要经过时空的重大转换在这个过程中,货物常常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因素等遭受难以避免或弥补的损害,这种由于不确定性给买卖双方造成损失的因素就称风险。风险在卖方尚未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或买方前、在运输途中及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等各种情况下都可能发生。风险的时间如何计算,货损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切实关系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因此而成为国际货物买卖中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即风险转移问题。
二、风险转移的三个原则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各国经过了长期的争论,在实践中先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合同订立时转移。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货.风险即发生转移,货损责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种规定大多忽略了对买方的权益保护。当合同订立时,货物仍存卖方手中,风险就已转给买方,这容易造成卖方怠于保管货物的结果,给买方带来损失。所以这种风险转移的原则并不被接受
2、风险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发生转移,即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所有权一旦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承担当货物所有权因买卖合同而发生转移时,风险自然也应随之转移。它在过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现在的国际贸易中,独立承运人用先进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往往以海运提单的转移为标志,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上是一种名义上的转移,标的物仍在卖方的控制、占有之下。这样就容易出现货物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按照”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风险应由卖方承担,但这明显不公平,因为货物已不在卖方的占有、控制下,很难对其实施保护、管理,以避免风险损失。因此,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也不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3、交货时转移,即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这就把所有权转移问题同风险转移问题区别开来。实务中应以具体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在这一原则下,风险的转移是从保管货物免遭损害的角度来确定的,货物在谁手里,谁就更容易保护货物。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因此,这一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推崇。我国采取的是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这一原则。
在这一风险转移原则下,卖方交货方式及交货任务的完成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关键。下面我将详细讨论各种贸易术语下的风险转移。
三、各种贸易术语的风险转
移《INCOTERMS2000》的13种贸易术语中,E组的交货时间是工厂交货,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EXW(工厂交货)是指买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即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尚未出口清关且未装载于任何提货车辆的货物置于买方或其代理人支配时,完成交货义务,风险由此转移到买方。卖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到货物已置于买方支配下为止。在此术语下,如果卖方以通知或合同规定确定了买方交货和买方接受货物的确切日期或交货期限,而买方在该日期或期限内没有接受货物,风险自该日期、期限届满时起转移至买方。
与E组相比,D组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的责任最大。货物在边境指定地点(DAF)、日的港船(DES)、日的港码头(DEQ)或指定目的地(DDU,DDP)交买方接管,风险的转移也随着货物的交接而转移。
F组、C组的术语是指卖方须将货物交至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差别在于F组的是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丽C组是交给卖方指定的承运人。这承运人应该是由买方委托的。如果卖方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货物或昔卖方雇用车船代为运送,都不能将货物的风险转移给买方。卖方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则以双重身份出现,既是卖方,又是承运人,运输途中出现的损失很可能由于卖方的不慎所至,而将这种风险转嫁给买方是不合理的。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的FOB、CFR、CW术语中,它们的风险转移点是相同的,都是以货物越过装运港指定船只的船舷为界。货物一旦越过船弦,此后发生的一一切风险损失都由买方承担,无论货船停靠在码头上、在运输途中、还是在到达买方目的地后。在这三种贸易术语下,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规定,货物的交货时间和风险转移时间有着细微的差别。货物的交付标志是”货物装载上船”,这与货物风险的转移一越过船舷有着稍微的不一致。
“装上船”与”越过船舷”两者的含义是不同的。如果是以”船舷”作为风险划分界线,货物在装运过程中跌落受损,但是跌落的方向不是在码头、驳船或海中,而是跌落在船的甲板上或船舱里,那么,卖方就可以免除不交货的责任,因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责任归买方承担。如果以”装船”作为风险划分的界线,则相同的情况下卖方就要承担不交货的法律责任,要对买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所以,在贸易实务中,买卖双方应该就这点做出明确的规定,规定风险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转移至买方,或者规定卖方必须确定将货物装上船舶,承担的风险延伸到货物装上船舶为止,而不仅仅是越过船舷,以免日后为此发生纠纷。
“风险随交货时间转移”这一原则很好地适应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采用但是它也有一些缺陷。例如在FOB条件下,买方负责委托承运人到卖方货物所在地或港取货,卖方将货物在该港交给承运人控制、管理。但货物的风险并非就由承运人来直接承担,而是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由买方本人承担。从理论上讲,买方委托的承运人就是买方的代理人,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也就等于交给了买方本人。于是我们将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当卖方不持有提单,而且货物不再处于卖方实际的或法律的控制之下时,就把风险责任归于买方,这是否真正公平?实际的情况是,货物一旦装运,其就脱离了卖方的控制(归于承运人控制下),但是这些货物也未为买方所实际支配、占有。结果只能是:将风险转移于买方无疑是使卖方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四、小结
风险的转移是构成贸易术语和合同的重要条款明确了风险的划分,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贸易纠纷的防避以及国际贸易交易环境的维护等各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虽然”风险随交货时间转移”成为大多数国家的选择标准,但是在实务中,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协商而自由规定的。由此,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最好能就此问题做出协商,以避免事后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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