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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国之大事,关系国家的兴衰成败和民族的振兴发展。因此,“安全问题”一直是国际政治研究领域中的重要课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家安全教育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高校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就是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忠诚可靠的接班人。大学生是西方国家敌对势力腐蚀拉拢和进行“和平演变”的关键目标。2015年初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大学生群体是国家安全教育不可忽视的重要载体者和关键对象。高校国家安全教育,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稳定。高校要把国家安全教育作为重要任务抓出特色抓好成效,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为维护国家安全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高校国家安全教育现状
1.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淡薄。自从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现代化的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人们的生活质量也有了很大程度的改进,社会也自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处于和平稳定时期。但是,当前国家和国家间的竞争越来越强,西方国家不愿意中国顺利崛起,平静之下暗流涌动。同时,国内的经济安全、科技安全、国防安全形势严峻。一些大学生缺乏对国家面临危机和挑战的正确判断,对国家当前所处的国内外形势以及潜藏的危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青年大学生对国家安全教育认识有误区,缺乏对其全面、正确的认识。科技的迅猛发展,网络化、全球化成为网络的特点。人们更多关注国家综合实力、人力资源和科技的较量,而忽视了意识形态。受此影响,一些大学生认为“对外开放无密可保”,降低了对敌势力干扰和破坏的警觉,国家安全意识淡薄。有一部分大学生认为,国家的安危与大学生自身的安危影响微乎其微,因而他们对于国家的安全认知仅仅停留在军事等方面,还没有延伸到信息以及经济等方面安全领域。
2.高校对学生国家安全教育工作重视不够。一部分高校认为,高校人才培养的重点是让学生掌握知识和技能,忽视对学生进行国家安全方面的教育。他们不但没有制定专业的计划,也没有专业的授课老师,教材不规范,教学内容和结构都不完善。简单以讲座或以校报、广播等媒体的宣传,缺乏对现代教育技术价值的挖掘和利用。由于教育手段单一、缺乏互动,教育效果不明显。
二、加强和改进高校国家安全教育的思考
1.充分利用网络媒体,拓宽高校国家安全教育途径。随着网络化、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大学生与外界的联系和接触更加紧密,对信息的获取更加丰富和便捷,思想倾向更加多元化。大学对于国家安全方面的教育一般都集中在军事方面,这种旧的教学方式,因为它的限制和单调,在极大的程度上影响了国家的安全教育。在互联网时代,国家安全意识一定要得到提升,要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教学。其中,在进行国家安全教育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这是互联网时代高校面临的一个挑战。对于这种情况,高等学校一定要对互联网领域进行主动的开发,在大学校园中建立起“喜闻乐见”的主体性的网站,在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之中充分地使用互联网技术进行国家安全教育,进而让学生的国家安全教育活动更加多元化,更加生动形象。此外,在大学校园中,一定要建立高校的网络管理系统,对学生在网上散播的知识进行适当的采集,对网络的环境进行相应的净化,对大学生在网络中传播的不好的信息进行及时的纠正。
2.改进国家安全的教育方法。高校应重视国家安全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一批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提高他们从事国家安全教育放入教育教学能力。使国家安全教育逐步走向规范化和系统化。以此同时,在大学里要编写以德育为基础,以法律为根据的课本,在教学的过程中融入国家安全方面的教育,另外,还要保证必要的授课时间,确保取得预期效果。首先,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在高校中,进行国家安全教育的时候,通常都是老师一味地进行讲解,要对这种方式进行改进,充分地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还要激励学生提出问题,引导学生分析问题并且解决问题。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应该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集中学习与专题讨论、案例分析相结合,充分利用多媒体教育教学手段,寓教于乐,变简单的灌输、被动的接受为自觉参与,提高学生对国家安全相关知识学习的积极性。其次,创新教育形式,充分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通过现代教育技术,探索国家安全教育手段的实现方式,激发学生学习国家安全知识的兴趣和动力。随着QQ、微信、微博、电子邮件的广泛运用,为老师与学生之间的沟通带来了便捷,微信、微博的多种功能,使得教学过程可以向课堂及校外部拓展。第三加强国家安全思想的熏陶,营造大学生关心国家安全的良好氛围。在课堂理论教学中,结合当前国内外社会热点问题,组织组织专题讨论,分析热点问题的前因后果与来龙去脉。让学生加深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社会热点问题的深入认识和思考。
3.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阵地作用。首先,要充分发挥政治教育的核心价值,强化学生国家安全意识。在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我们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运用思想政治教育的原则和方法对大学生进行思想辅助,帮助学生学好政治和相关的学科,还要帮助他们更好地使用自己学到的知识,利用自己所学知识去分析目前国家的形势。把国家安全教育落实到各种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中,如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等课堂教学中,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要让所有大学生都意识到,一个民主、文明、富强的强国梦的前提是国家安全。在国家安全稳定的国内国际环境下,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以此提高大学生要肩负起保护国家安全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其次,加大对大学生中国近代史,中共党史及基本国情教育,让学生了解我国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和社会各方面的基本情况,提高大学生对现阶段基本国情的认识。要利用这些教育,帮助他们全面地了解近现代中国面临过的苦难及屈辱,明白全国人民取得民族、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个历史时期所取得的巨大成绩。再次,加强大学生的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让大学生明白现在的幸福生活来之不易,增强大学生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大学生对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为国家培养国家安全意识强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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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审计是代表民众监督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行为,是一项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宪法性制度安排。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家审计论文,供大家参考。
我国现行国家审计体制优势分析
我国目前的国家审计体制建立于80年代前期,适应了当时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运行要求,反映了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状况,并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监督的重要形式。其优势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审计机关设在政府,审计职能与政府机构其他职能相结合,使审计工作能够服务于经济工作中心,促进政府工作目标和宏观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二是现行审计体制下,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部门,在政府的领导和其他部门协调配合下,能够直接、有效地实施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处理和纠正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审计意见和建议也能够及时转化为政府的行政命令,增强了审计的时效性和约束力。三是按照现行双重领导审计体制,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使审计按照国家统一的法制要求实施;审计机关行政管理以各级政府为主,有利于各级审计机关主动根据地方经济建设和政府经济调控的需要,适时确定审计工作的重点,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四是由于人们对行政权力长期的习惯和认同,使行政型审计体制能够广泛而迅速地得到社会各界接受和认同,积极配合和协助审计工作。
现行国家审计体制的不足
独立性缺失。独立性缺失是我国现行国家审计模式最根本的不足。国家审计的独立性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自始自终不受外来因素影响和干扰。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但我国现行审计体制使国家审计独立性没有得到充分保证,其独立性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组织独立性缺失。从我国国家审计的机构设置来看,国家审计署作为最高的政府审计机关,归属于国务院,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又要对政府各部门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各级地方审计机构既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接受本级政府的领导,又要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其组织独立性必然受到影响。②人员独立性缺失。审计机关的领导人由同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提名,报同级人大会会决定任免,副职由同级政府任免。任命者与被任命者存在着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因而被任命者领导审计机关在对任命者领导的政府部门审计时,难以有效发挥国家审计的经济监督作用,其审计职责履行难以到位。③经济独立性缺失。由于审计机关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这势必影响审计机关对财政部门的监督力度。尤其是政府财力紧张的地区或时期,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往往无法得到保证,这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国家审计的信息功能受到损害。我国现行国家审计制度规定审计结果的报告路径是审计机关向政府汇报,政府将结果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再告之社会公众。同时,我国《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并没有将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作为审计机关的法定义务,审计机关在可以公布也可以不公布审计结果的选择中。因此,现行制度下,国家审计的信息功能受到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地位。
通过以上各种观点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随着经济、法律环境等的改善,国家审计体制应该由“行政型”向“立法型”转变,国家审计体制的目标应该是立法型,但鉴于目前的各种困难,我国国家审计体制可采用渐进式改革。
为了更好地发挥国家审计的作用,国家审计的功能定位应该从合法性审计为主转向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如果国家审计长期持续地以合法性审计为重点,就会与司法权主体的职能产生重叠,从而导致权力制衡低效。与此同时,随着民主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公众民主意识的提高,人民越来越关注政府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并要求国家审计向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转变。正如杨时展教授所阐述的,在民主的启蒙时期,人民只要求能有所限度的“取之于民”,过此限度,人民有权拒绝。至于“取之于民”的资源如何花费,人民并不过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民主意识的提高,人民逐渐要求一切“取之于民”的必须“用之于民”,不按照人民意志来使用资源,人民就要求他负政治责任;随着社会更进一步的发展,民主权利的再进一步增长,人民又进而要求一切“取之于民”的必须经济、有效地“用之于民”。如果用于民而不经济,用于民而没有达到人民预期的效果,那么政府仍要对此负责[4]。
两难困境:国家审计角色定位的现实矛盾
尽管我国国家审计经历了合法性审计、财政收支合规性审计以及绩效审计的变化过程[5],但从审计实践看,国家审计仍然着重于合法性审计,而合法性审计更是着重关注于大案要案的审查。之所以形成对国家审计的这种角色定位,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在早期的审计理论研究中,强调审计监督必须要有依据。审计作为经济监督的一种形式,最重要的依据当然就是就各种有关经济行为的法律,这就是合法性审计的形成基础。二是在早期的审计实践中,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政府各部门以及相关人员的各种经济行为必然存在许多不合法、不规范的地方。加之当时的司法体系不够完善,司法力量相对薄弱,对违法经济行为(包括财政收支行为)的监督难以到位。这就必然造成在传统上作为经济监督主体的国家审计过度关注合法性审计,并以此来弥补司法监督的不足。三是伴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政府的职能也在转变,政府为了进行经济的宏观调控、为整个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以及维持市场秩序,必然要取得财政收入以满足进行这些活动所发生支出的需要[6]。在财政收支规模越来越大的条件下,这些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取得了很好的绩效就成为政府最高层和民众十分关心的问题。因此,国家审计必然要面临转型,即从单纯的合法性审计向在进行合法性审计的同时加强财政收支的合规性和绩效性审计转变。尽管如此,较长时期的合法性审计实践所形成的惯性作用使得这种转型相对缓慢,即便是在进行财政收支的合规性和绩效性审计时,国家审计也较多的把注意力放在大案要案上,而这些大案要案实际上最终都涉及违法行为,这就造成了国家审计仍然主要进行合法性审计的客观事实。四是国家审计在其审计实践中发现,进行合法性审计、抓大案要案更容易取得实效并迅速地形成社会影响,对审计地位的提升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变革和发展,无论审计的角色定位怎么变化,从社会的期许和国家审计的本身需要出发,国家审计必然会更加偏重于合法性审计。五是国家审计能够为司法主体查处经济违法行为提供最有效的证据。查处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时一般都可以在会计信息体系中获得相关的证据,由于审计主体的审计对象主要是会计信息体系,因此审计在提供这种证据时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事实上,司法主体为了改变在取证上的劣势,也在引进法务会计,这正好说明了会计信息体系对经济犯罪取证的重要性。
但是,国家审计在长期偏重于合法性审计的实践中,与司法权主体的职能出现重叠,常常会令自己处于两难的境地。无论哪一个国家,为了实现法治,必然会制定法律标准以约束各种主体的社会行为。法律标准通常是人们行为约束的最低规范,它规定了人们“不许为”的行为。为了保证各项法律能够被严格实施,任何国家都要建立庞大、严密的司法体系,对各种违法行为实施坚决有力的监督和惩处。在设立国家审计后,如果国家审计也把合法性审计作为其主要的角色定位,必然就会产生以下矛盾:第一,整个司法体系依据其角色定位,必然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那么,国家审计的加入无疑意味着监督行为的交叉重复,这就导致或者国家审计挤占已有司法体系的监督“地盘”,抑或国家审计只是为已有的司法体系监督锦上添花、拾遗补缺,国家审计没有自己独立的角色定位。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来说,前者显然是不能存在的,法治国家所形成的司法监督体系是一个完整体系,不可以被改变。因此,国家审计主要以合法性审计为主,实质上意味着其角色定位并不明确,也就是没有进行自身应该从事的监督行为。第二,在合法性审计实践中,审计难,审计结果处理更难,这也显示了国家审计的两难困境。进行合法性审计必然与司法监督交叉重复,特别是在处理大案时,按照权力分工,国家审计因无司法权无法进行刑事处罚,而大案要案最终必然要涉及刑事处罚。这种情况导致的结果就是国家审计查出了大案要案,却无刑事处罚权,从而使得国家审计的角色转化成为司法监督提供服务。在合法性审计上,国家审计监督只是为司法监督提供服务,一旦不进行监督,国家审计就没有了存在的必要,这使得国家审计陷于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国家审计如何才能走出这一角色定位的误区并回到其应有的角色定位上[7]?下面就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西方实践:国家审计角色定位的历史线索
在西方,以美国国家审计为代表的国家审计发展历史充分表明国家审计的角色定位应该以财政收支的合规性、绩效性作为重点[8]。1921年美国政府设立美国审计总署(英文简称GAO),该署隶属于国会。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争支出带来了巨额的联邦债务,但由于财务管理混乱,国会需要更多的信息来帮助控制联邦支出。1921年颁布的《预算和会计法案》要求总统编制联邦支出年度预算,同时该法案还提出设立美国审计总署,由该署负责调查与公共资金收入、分配和使用相关的所有事项,并提出改进公共支出经济性和效率性的建议。从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美国审计总署的工作重点是检查政府财政支出的合规性,审计方法以支出凭证检查为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审计总署的工作重点从检查支出凭证为主转到综合性审计,审计重点开始从合规性审计延伸到绩效审计。二战期间,美国军费开支急剧上升,支出凭证数量巨大,美国审计总署的工作压力剧增,即使新增众多雇员,也无法审计完所有的凭证。因此,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二战后美国审计总署将检查凭证的工作交给政府部门,并开始运用综合审计方法对政府部门实施更广泛、更综合的经济性、效率性审计。同时,美国审计总署与财政部、预算管理局共同协助政府部门完善会计系统和费用控制。1945年颁布的《国有公司控制法案》授权美国审计总署对国有公司和混合所有权公司进行综合性审计。1950年颁布的《预算和会计程序法案》授权美国审计总署制定联邦政府会计准则,并对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进行审计,该法案为综合性审计奠定了法律基础。
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美国社会动荡,政府开支急剧上升,国会日益关注政府项目的实施情况。由此,美国审计总署开始实施项目评估。1967年,在1964年颁布的《经济机会法案》修正案中,美国审计总署被授权对“反贫穷项目”进行审计,负责审查该项目的运行效率和效果。1969年3月,美国审计总署提交了一份关于该项目的总结报告和60多份补充报告,报告中说明:反贫穷项目中有些项目需要改进管理,有些项目取得了有限的成功,而另外一些项目并没有达到预期结果。美国审计总署的最终结论是尽管反贫穷项目已经运行4年,但是它们的管理机制仍需要重大改进。这份报告获得了普遍认可,同时它还促使国会在1970年颁布的《立法重组法案》和1974年颁布的《国会预算和截流控制法案》中授权美国审计总署对联邦政府活动进行项目评估和分析。
20世纪80年代以后,新公共管理运动席卷全球,美国审计总署更加关注联邦政府的责任履行情况。如检查政府运作中的高风险项目、密切关注预算中的赤字问题以及改善联邦政府的财政管理。1990年颁布的《首席财务官法案》和1994年颁布的《政府管理改革法案》授权美国审计总署对政府部门的财务报表和联邦政府主要部门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1993年颁布的《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将绩效预算、绩效评估、绩效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起以绩效为导向的财政管理制度,要求联邦部门与单位提交年度绩效报告,从而进一步肯定和强调了项目评估这一新的绩效审计方法[9]。2004年根据《审计总署人力资源改革法案》,美国审计总署改名为美国联邦问责署(英文简称GAO),更好地体现了总署“协助国会实现宪法责任、提高联邦政府绩效和保证联邦政府对美国公民的责任”这一使命[10]。今天,美国联邦问责署秉承着“责任、公正、可靠”的价值理念在更广阔的范围内进行着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
从以上的简要回顾中我们至少可以推导出以下若干关于国家审计角色定位的结论。
首先,国家审计从设立之初就主要进行财政收支审计。早期着重于合规性审计,然后扩展至绩效审计。在进行财政收支合规性和绩效审计的过程中,国家审计必然会发现违法行为,但发现违法行为不是审计的基本职能,而只是国家审计行使合规性和绩效性审计基本职能的必然产物[11]。国家审计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必会将有关责任人移至司法机构查处,这仍然说明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应是由司法体系完成的基本职能。
其次,国家审计从事的合规性审计是以预算法案为依据的。预算法案虽然称之为法案,但却与其他法律存在根本差别。预算法案是在每个财政年度由国会批准形成的,它必须根据未来每个财政年度财政收支的实际需要逐年编制,逐年批准。而其他法律一旦制定,就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改变。任何行为主体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但预算法案如果没有实际履行,很可能是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所致,无法追究法律责任。只有那些在预算收支过程中违反了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才可能绳之以法。这就如同企业预算没有被实际执行,不能称之为违法行为。而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确实出现了违法的行为,才可能被绳之以法。从这个意义出发,所谓预算法案合规性审计的实质含义是各政府部门或项目是否按照预算的标准进行预算收支,如果没有执行预算的收支标准,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应该如何纠正。所有这些审计内容显然不是指预算收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至于后来国家审计将合规性审计延伸至绩效审计,审计就不仅仅监督预算收支的标准是否被执行,更是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评价。这种审计开始着重于财政收支结果的评价,而后又前推至财政收支预算的评价,从而使得绩效审计能够贯穿始终。在绩效审计的基础上,再对与合规性和绩效性对应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水平进行评价,而这些都不属于合法性审计的内容。
再次,国家审计在监督预算法案执行中的合规性和绩效性时,必须要了解有关预算执行过程和结果的信息。为此,国家审计必然要求政府部门或项目提供相应的会计报告,这就形成了政府部门或项目的会计报表。国家审计要确定预算法案是否被执行,就必须了解政府或项目财政收支结果的会计报告,将报告结果与预算法案进行比较,进而确定预算执行的差异。此时,应重点关注有关财政收支结果的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国家审计必须确定这种真实性,进而相应形成了国家审计的鉴证业务。由于会计报表鉴证业务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业务,世界各国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的报表鉴证都是由专业审计机构进行,企业由注册会计师审计进行,政府则由国家审计进行。就专业性而言,司法系统难以胜任报表鉴证工作;就会计报表鉴证的依据而言,主要是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一般属于公认或行政规范,依此进行的审计仍然可以归为合规性审计;更为重要的是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作为会计报表形成的依据,不具有法律的严格性和唯一性,而通常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审计人员必须根据变化了的环境对会计要素进行有一定弹性的确认和计量,这在会计界和审计界称为职业判断。正是这种职业判断使得会计报表鉴证与司法中的违法鉴证有着很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就使得国家审计专门从事会计报表鉴证业务成为必要。
最后,国家审计依据预算法案进行合规性、绩效性审计以及相应的鉴证业务审计,进而延伸至内部控制和管理评价。在执行这些审计业务的过程中,国家审计必然会对政府部门的工作和项目管理状态有比较深入的了解,这种了解包括:政府宏观管理的效果及其成因;政府部门提供公共产品和维持公共秩序的效果及其成因;政府行政运转的效率及其成因;项目实施的效果及其成因;项目管理的效率及其成因等。国家审计还可以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咨询意见,从而形成了国家审计的另一相应业务即审计咨询。审计咨询是在其他业务基础上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它不仅为新预算法案的编制提供重要依据,更是为宏观经济的运行、政府的行政运转、重大项目的管理提供建设性建议。
总之,国家审计无不紧紧围绕政府财政收支的合规性、绩效性以及其赖以存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基础开展审查和评价工作。
逻辑推演:国家审计角色定位的理论分析
研究国家审计的角色定位就必须要将其置于整个国家政治架构之中进行分析[12]。西方国家政府的公共权力分配采取的是三权分立模式,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分离,国家审计代表私权主体从外部对公权主体即政府的公权进行监督,进而形成权力的制衡[3]。若想实现对政府权力的有效监督,国家审计必须要有自己独特的角色定位,尤其要注意与司法系统角色的区分。司法权最基本的职能就是保证立法当局制定的法律能够被有效实施,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司法系统在行使司法权时,不仅对一般公民和社会组织,也对行政当局是否依法行事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者进行惩处。因此,政府行政部门及其人员行为的合法性是通过司法监督进行的。在我国的政治体系中,司法系统行使司法权的目标也是如此。但是,必须看到政府行政部门的行为不仅涉及是否合法,还涉及是否合规、是否有绩效,司法系统只能监督政府行政部门行为的合法性,而无法监督政府行政部门行为的合规性和绩效性[1316]。对政府行政部门行为的合规性和绩效性进行监督的重担必然落在国家审计的肩上。
政府部门行为的合规性和绩效性究竟具有什么特征呢?就合规性而言,主要是指政府为了更好地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维持公共秩序,或为了保证重大项目目标的实现,都会制定相应的目标、标准、流程、手续或行为规范等。这些目标、标准等是否被政府部门遵照实行,将会影响政府部门提供公共产品并维持公共秩序的效果、政府部门自身的运转效率、重大项目的实际效果以及项目管理的效率。就绩效性而言,主要是指政府通过财政支出是否实现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维持公共秩序的目标,或者通过项目支出是否实现了项目的预期效果,要了解这些信息就必然涉及投入产出的比较。在西方,国家审计所进行的这方面监督称为绩效审计,通常从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三个方面进行项目评价。这“三性”要求政府(或项目)用较少的财政支出、高效率的行政运转达成最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即提供的公共产品充分有效地满足社会需要,公共秩序井然有序,项目实施后社会经济效果显著。我们以政府必须实施的预算法案为例就可以进一步认清这两者的本质特征。预算法案规定了预算的目标,这些目标可以细化到每一个部门在未来财政年度所必须完成的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维持社会秩序的具体任务,这些任务一般都会有明确的质量和数量指标,在此基础上确定相应的财政支出预算,此时所遵循的原则是“钱跟着事走,钱的多少跟着事的大小、重要性程度和效率高低走”。在实际的预算支出时,还要确定预算支出中每一个支出事项的支出目标、支出标准、支出手续等。国家审计要监督政府部门是否遵循了这些规定,这一审计行为就是合规性审计。不仅如此,国家审计还必须审查预算执行的绩效性,这一工作通常是在两个层面上进行的:一是预算法案的绩效性。国家审计必须要评价预算法案的各项财政支出是否节约并能达成预算目标,即以最少的投入实现最大的产出;二是预算执行的绩效性。国家审计必须要评价预算法案的各项预算支出在实际支付后是否得到了最大的节约,是否实现甚至超额完成了预算目标。在进行这一评价时,如果只是审查预算实际实施是否与预算法案一致,则仍然属于合规性审计;如果审查预算实际上需要多少财政支出,以及如何能够更好地达成怎样的目标,此时显然就具有绩效审计的特征。那么国家审计依据预算法案对政府部门进行的合规性和绩效性监督为什么不能由司法系统替代,也就是说在对政府部门的监督体系中,为什么在司法监督之外必须产生国家审计?
政府部门的行为涉及三个基本属性:属性之一是政府部门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这是政府行为必须遵循的最低标准。任何政府行为违反了这一标准就是违法的,就必须受到法律惩处。属性之二是政府部门的行为是否具有合规性。为了保证政府部门的行政运转效率,政府部门必须制定相应的行为目标、标准及程序。这些规定与法律规定不同,法律规定意味着被规范的行为主体哪些事情是不可为的,若为者就是犯罪;而政府部门为了行政运转而制定的这些规定显然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遵循它就会提高效率,不遵循它就会降低效率,这里违者不属于犯罪,而是属于低效、无效或者差错行为,违者所受到的处罚通常是行政处罚、降低收入或赔偿等。因为行政效率的高低很难找到一个唯一、客观的标准,所以为行政运转而制定的各种规定需要根据客观环境的变化经常性地进行调整。属性之三是政府部门的行为是否具有绩效性。绩效性只是表明政府部门行为的优劣,而无关对错甚至犯罪。对和错是有标准的,犯罪也必须有严格而且唯一的法律依据。但是绩效的优劣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很难找到唯一、客观的标准,从而也就无法对其做出法律层面的规定。我们可以将上述三种属性以政府预算为例做出进一步解释。如果在预算支出时,将支出的钱为个人所用或挪作他用,属于违法;如果在支出时,没有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流程支付,属于违规;如果支出的成本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属于低效。
由于政府行为存在上述三种属性,不难看出,仅仅依靠司法系统所进行的司法监督只能解决政府部门在行为过程中的违法问题,却无法控制政府部门在行为过程中的违规和低效问题。在西方,如果仅仅只是形成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必然会导致对政府部门行为的监督漏洞,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和监督就不能有效进行,出现权力“寻租”行为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尤为重要的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积累了大量的财富,政府集中了庞大的财政收入,社会公共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公共秩序的维护日显重要,社会的经济性、政府的经济职能日显突出。在这种条件下,政府部门行为的合规性特别是绩效性就显得更为重要。此时,必然要求在国家政治架构中有这样的主体,由该主体行使对政府部门合规性和绩效性的监督。显然,由司法系统担当这一使命是不可行的,原因在于司法系统在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进行,法律标准具有唯一性,而政府部门行为的合规性和绩效性很难找到一个一成不变的唯一标准,政府部门行为的合规性和绩效性更多的是因时因地根据变化了的环境进行评价。同时,对政府部门行为特别是经济和行政管理行为的合规性、绩效性进行监督,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征,这也是司法系统监督所无法实现的。正是为了弥补司法系统监督的缺陷和政府部门行为监督的漏洞,国家审计对政府部门经济行为合规性、绩效性的监督才显得尤为必要,这正是国家审计的角色定位。
综上所述,国家审计应该主要对政府经济行为的合规性和绩效性进行监督,换句话说,国家审计应该主要进行财政收支的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要使国家审计充分实现这一角色定位,就必须要提供三个条件:一是必须要编制有效可行的国家预算,且这一预算必须成为政府行为的指南,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为了达成这一目标,就要像制定企业预算那样制定国家预算,这样的国家预算可具有法的效力,同时,在编制预算时必须贯彻“钱跟着事走、钱的多少必须与事的效率匹配”的原则。二是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系统的非营利机构特别是行政机构会计制度,依此所形成的会计报表能够真实可靠地反映财政支出及其效果的客观状态。三是政府部门必须有一套健全的、有效的、可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依此制度所形成的行政运转效率和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能够得到切实保证。相应的,国家审计也必须主要围绕上述三个方面展开审查评价。
尽管如此,由于我国国家审计属于行政型审计体制,政府审计部门隶属于国家最高行政管理当局,国家最高行政管理当局及其所属各个层次所发生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即依法行政。也就是说,行政运转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合法,这是国家最高行政管理当局必须对人民承担的基本义务。国家最高行政管理当局为了保证自身行为特别是所属各层次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必然会在其内部设立专门的机构以履行监督之职。由于政府审计本质上具有“大内审”的特征,它可以也必然需要对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各层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这正是我国政府审计或者说行政型政府审计必然也较多地进行合法性审计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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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把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作为当代大学生应怎样维护国家安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作为当代大学生应怎样维护国家安全,供大家参考。
摘要:进入21世纪后,国家安全的概念和内涵都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近年中国周边局势的动荡和国内矛盾的复杂化,更需要青年学生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需要提升国家安全意识。从河北省几所高校调查来看,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状况令人喜忧参半,加强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教育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家安全意识;大学生;国家安全法;爱国主义
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的国内外形势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而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致使我国的国家安全的内涵和主体要素发生重大改变。在新时期,国家安全不再只是对外关系和军事安全,贫困、恐怖主义、民族分裂、贫富悬殊、社会不公正等直接影响着国家的完整、安全与稳定,而且每个公民的国家观、爱国情感、团队精神、危机意识、凝聚力与向心力、知识水平、心理素质等国内因素都是影响国家安全的主要因素。这就需要我们不断适应发展的要求,正确认识国家安全形势,提升国家安全意识。
正在高校求学深造的青年大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正在或将要在化工、金融、电子、信息、生命科学等等专业学习和研究,将会掌握高端科技知识、信息,引领未来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但是,他们也是西方敌对势力腐蚀拉拢、搞“和平演变”的重点目标。可见,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水平,将直接关系到21世纪中国的整体面貌,关系到我国政权的巩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所以,高校在维护国家安全、进行国家安全教育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一、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现状
近两年通过对河北师范大学、河北科技大学、河北大学、廊坊师范学院、唐山师范学院5所院校的心理学、法学、对外汉语、土木工程、生物科学、新闻采编与制作、思想政治教育、化学材料、历史学、金融与证券、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12个专业的750名学生的调查,发现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现状令人喜忧参半,主要表现为:
一是对宏观安全形势有基本准确的判断,都能认识到国家安全的重要性,但是多数还停留在军事战争、政治颠覆的传统认识上。在“你认为国家安全最主要的内容是什么”、“你认为中国目前面临着哪些安全威胁”、“目前我国维护国家安全的途径”等问题上,有60%左右的学生选择了军事安全和政治安全。即使有40%左右认识到与传统国家安全的内涵有所区别,但认识不深,仅停留在表面上,没有充分认识到文化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金融安全、经济安全等等在新时期国家安全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是忧患意识强,但预防意识和保密意识差。有69%的大学生认为,我国仍然有一些安全威胁,21%的学生认为中国不太安全,面临着诸多安全威胁,他们都表现出了较强的忧患意识。但是,预防意识和保密意识差。有90%以上的大学生盲目乐观地认为高校内外基本不存在国家安全问题,绝大部分同学对高校、科研机构信息、科技资料泄露、间谍活动现象、文化意识形态斗争情况没有听说过。另外,当外国朋友或同学问起党团的组织生活内容或自己能接触到的科研、经济等内部信息资料时,有近30%的学生没有保密意识。
三是多数大学生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认为自己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国家安全,“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情感强烈。但一涉及到国家安全的实际问题,他们几乎全都认为维护国家安全是国家安全局、公安部门、军队和其他政府部门的事。当问及发现事涉国家安全现象时,“很想向有关部门报告,但不知道具体怎么做”的占到41.5%,“不敢做”、“多想”、“不理睬”和“看情况再定”等态度的占到10%以上,所以,实际行为表现差。例如对待的宣传品,几乎所有学生都没有举报或想过要举报,或者不知向谁举报,或者认为会有部门和人员管,不用自己多事。
二、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滞后于形势发展要求的原因
一是高校对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培养工作不够。首先,高校的国家安全教育的内容多注重军事、政治因素,基本上是采取军事教育或军训的方式;其次,高校思想政治课教学中,虽然也包含着一定的国家安全教育内容,但内容简单;第三,许多高校的重视程度不够,很少或根本没有开展国家安全观教育。有92%的学生不清楚或根本没有听说过《国家安全法》,有86%的学生表示没有接受过相关教育。这都造成大学生对国家安全的内涵认识不深,国家安全意识培养效果不大。总之,高校的教育工作,明显滞后于新的国家安全形势的变化。
二是复杂的国家安全形势、显性的传统安全问题,导致“传统思维”短期内难以改变。伴随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和宗教文化冲突的频繁发生,国际上非军事和政治安全的威胁日益突显。同时,各国国内经济发展、贫富分化、民族分裂、资源与环境、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等,也都成为影响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相对于日益复杂的国家安全形势,大学生很难分析清问题的实质和要素。同时,传统的安全威胁仍很明显,如伊拉克战争、巴以冲突、阿富汗战争、朝核问题、中国东海、南海争端问题、北冰洋主权之争问题、索马里海盗、频繁的军事演习,以及愈演愈烈的钓鱼岛问题,等等,这些都让大学生继续感受着“军事安全、政治安全”的重要性。
三是大学生多元化价值观的深刻影响。新时期大学生价值取向呈现出兼容性、不稳定性与矛盾性的特点。他们大都具有民族荣辱感,但又哈韩、捧日、崇洋;能感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却喜欢过洋节、热衷于西方文化生活;认识到了现实中存在着西方政治思潮、文化价值观渗透的威胁,以及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网络泄密等危害、恶果,但在辨别是非能力不强,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素质差,公民意识差。
三、高校加强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培养的对策
首先,加强高校对国家安全意识培养的重视,充分认识到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与中国未来发展战略之间的深刻关系。高校要具有强烈的忧患意识,从国家安危和民族未来命运的高度来认识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培养工作的重要性,将它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要成为教学、科研的常规工作。因此,应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国家安全意识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或设立专门课程,或纳入到德育课、思想政治课、文化素质课程中,以《国家安全法》和我国《宪法》、《爱国主义教育纲要》、《刑法》等规定的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结合军训与国防教育、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形势与政策教育以及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形成系统有机的培养机制,使学生能高层次、远视野地认识国家安全问题,能够认清国内外大势和各种国内外矛盾的实质,理性的爱国。
其次,丰富国家安全意识培养方式,大力建设校园文化。充分利用学校的各种资源,如校园网络、广播台、橱窗、海报、宣传栏等舆论工具,以时事报导和评论的形式,使学生们及时了解、认清问题的实质;充分利用课外时间,组织学生观看《祖国之盾》、《中华之剑》、《秘密战记》等有关国家安全的影视资料和时事评论等专题片;适时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周”活动,以宣传标语、条幅、板报、竞赛、文艺表演、专题讲座等形式进行主题宣传,将国家安全意识培养融入到校园文化建设中,使大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
第三,校园内外交互性培养。高校应经常性邀请国家安全机关、军事院校结合工作实际,对大学生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如北京市国家安全局经常深入高校,举办座谈会,进行宣传展览,并介绍当前国际国内面临的隐蔽战线上的敌情形势,揭露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对我颠覆、渗透、窃密、破坏活动的表现手法,以此提高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另外,还可以结合学科专业特点进行国家安全意识培养,如电子信息、财政金融等专业,可邀请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结合行业特征,以生动的事例培养学生学科专业方面的防范意识和措施。
今年南海争端问题几起几落,钓鱼岛问题又剑拔弩张,国外势力趁机渗入、破坏,致使国内反日爱国行为中出现了别有用心者挑动的不理性甚至是违法犯罪现象。我国的内忧外患连绵不断,日益复杂、尖锐的国内外矛盾和冲突,更需要我们的大学生具备辨明是非的能力,更应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这直接关系到我国政权的巩固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繁荣富强,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尊严和利益。
参考文献:
[1] 蔡宝来.现代教育与国家安全[J].西北师范大学学报,2003,(5):15.
目前,中国教育面临很多问题,在高校,庞大的贫困生阶层已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而且在今年作为中国现代教育的百年这样一个特殊的关键点上,认识在学生的历 史责任是适当其时的。现在的大学生面临着纷繁复杂的各种问题,如学费昂贵,就业困难等等,而近两年出现的刘海洋、马加爵等个案使人们意识到中国大学生心理 上的问题。直到现在,专家学者也无法对这种现象作出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在当前高等教育大力发展的情况下,“什么是好的校园,什么样的教育是好的教育?” 这样的问题层出不穷。
到底什么者真正的教育呢?爱因斯坦曾说过:“当你把学校教给你的地切都忘记了以后那么剩下的就是教育。”他还说过 “一个人四分之三以上的知识都是在课堂外学到的。”哈佛大学的校门上刻着:“为增长智慧走进来,为服务祖国和同胞走出去。”这也许在某些方面揭示了教育的 内涵。目前,中国的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分化成两个方面,因而带来的两种文化的冲突也越来越激烈。人文积极分子认为科技分子是粗俗的,对人类的历史和文化漠 不关心,缺少美学常识,只关心现实的功利。而科技知识分子认为人文积极分子缺乏对同胞的热爱和关心,他们更多关心的是与民生无关的古典知识,有一种文化的 优越感,穷酸迂腐,对现实社会满怀不满。人文学者和科技学者站在对立的两端,互相攻击使整个教育造就的人才只能是专才,这对社会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现在大学过于严格的分门别类,把学生限制在一个狭隘的专业里。虽然能使学生学到一定的专业知识,但同时也使学生丧失了对整个文化的把握,于是就造就了一批近 乎无用的超级专家,白痴博士。我们现在的教育制度与西方相比,存在很多问题,这在很大一方面,也是由于历史的缘故。西方的高等教育缘自古希腊的自由教育, 他们的目的就是要培养“宽大的、博大的、无所不能的,立于善良的全人”,也就是培养身心尽善类的人,像歌德就是这样一个世界性的天才,但遗憾的是在歌德经 后就几乎再也没有出现过这样的天才。这种教育理念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以后也曾在中国得到过一定范围的传播。
当前,中国高等教育的目和 就是培养“具有独立的生产能力,具有一定的专业 技能和职业能力”的人,通俗的讲,就是培养能够养家糊口的知识分子。而我们大学生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就是社会教化和转移社会风气。在本质上讲,专家和知识分 子是不同的,能够研制核武器的知识分子是专家,而能够在反核宣言上签名的专家者真正的知识分子。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的教育一直有着非 常强烈的功利主义,即非常的重视科学技术的发展,普及的都是那些工程基础教育。目前,中国的教育界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太注重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忽视了人 文教育。,已经 给中国的教育造成了不小的麻烦。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关教育部门已开始制定一些方案,例如在高考制度上以前是完全的文理分科,现在是小综合,有些地方已实 行大综合,这从某个侧面也反映出社会所需要的人才是通才而不是专才。
对于中国的工业化,需要的不仅仅是技术人才,更重要的是组织人才, 管理人才,他们所要具备的知识不仅仅局限在技术上,而且在心理,伦理哲学、道德社会等方面也要有所研究。社会所需要者通才为大,而专家为次,没有通才为基 础的专家不能算作真的专家。在技术上,是比较容易能够达到某一个具体的水平的,但是社会管理者,应该怎样管理是技术本身所不能回答的,所以,培养超越专业 知识以外的知识对于我们大学生来说非常重要的。
当前的大学生应当观注重大问题和社会问题,特别是自己专业外的问题,努力吸引各方面的知 识,使自己尽可能成为一个通才,而不是一个专才,像近段时间发生的矿难事件屡禁不止?为什么没有有效的方法来维护矿工的人身安全?为什么有那么多的经营者 不顾矿工的死活去追求所谓的经济价值?“这咱问题都是我们大学生同学应当考虑一下的。
虽然目前中国的教育现状非常令人不满,教育腐败也 为神圣的教育抹上了一层煤灰,但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主体――当代大学生还是应当树立一个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看问题要从全面的观点出发,不要只 现状,而不看历史和未来。学知识也同样要这样,不要局限于某一个专业或者某一方面,要知道,通才比专才有更大的市场,只有成为通才,才可能更好的领会专业 知识。最后,希望所有的大学生都能够朝这个方面努力,20年后改变中国教育就是你们。 责任意识是个体对角色职责的自我意识及自觉程度,它包含两 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人们的行为必须对他人和社会负责,另一方面,人们对自己发生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客观地说,当今大学生对责任意识的理解有着一 定的认识,责任意识也比一般同龄人强:志愿服务、奉献社会一马当先、热身社会、投身改革、激扬人生、鞭挞恶疾,表现出青年知识分子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 使命感。青年大学生是祖国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强烈的责任意识会产生强大的精神动力,使青年大学生将自己成才、个人命运与社会发展、国家的需要有机结合起 来,把自己培养成为受社会欢迎的合格人才。但是由于青年学生自身意识发展水平,社会变革及社会、家庭、学校教育等综合因素的影响,近几年来,大学生责任意 识呈现出低于其角色职责要求的弱化倾向。因此,探析大学生责任意识这一课题在当前抓公民道德建设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中是有较强的现实意义的。
一、大学生责任意识弱化的具体表现:
(一)自我意识浓重、个人责任淡化
一 些学生平时以自我为中心,只考虑自己,不乐于助人,只求权利,不尽义务,希望别人尊重自己,却不能以礼待人,对社会要求过高,对自己要求低;以个人为主 体,注重个人奋斗、个人发展,集体和协作观念、服务和奉献精神不足。在社会活动中,愿当主角,而不愿当配角,不愿做重复性、输出性工作,总担心自己被埋 没、被大材小用、把个人得失看得过重。我校曾作过抽样调查,18.5%的学生赞同“宁可我负天下人,不可天下人负我”,又有11.4%的学生认为:“人不 为己,天诛地灭是天经地义”。
(二)公德、纪律意识低下,角色责任弱化
作为新世纪大学生,学会知识、学会做事、学会 做人是他们的主要任务和职责。然而,一些大学生学习风气不浓,厌学现象严重,混日子、混文凭的大有人在,因此出现考试作弊、向老师要分数、“枪手”大有市 场;有的学生将破坏公物视为儿戏,用水不关水龙头,人走灯不关;还有的在公共场所与异性过分亲热,做出一些不检点行为;“厕所文学”、“课桌文学”等文化 垃圾屡禁不止。
(三)、个人责任与社会责任错位
责任感是人们所体验自己对社会或他人所负的道德责任感情,青年学生因 长期沉浸在家庭的关怀中,形成对自己以及家庭比较明确、强烈的责任意识,并随着进人大学和自我意识的发展加以强化,但因其认识水平的局限及社会交往的贫 乏,使之在大学里并未使这种责任意识的内涵、外延得到扩大和深化,不能把社会责任和个人责任统一起来,这种缺乏社会责任的责任意识,过分强调自我的人格缺 陷,导致青年学生责任意识的狭隘和近视,摆不正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认为好心不得好报,于是个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不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对人对事 都比较冷淡,有些学生以物质享受的多寡为自身的价值取向,自私自利。当二者发生利益冲突时,更多的强调自我需要,忽略甚至抛弃社会责任,表现出个人责任和 社会责任的严重错位。目前,毕业生选择单位时,一看票子(薪金)、二看位于(地理)、三看牌子(单位知名度),择业期望值居高不下,高校就业率普遍不高, 就是二者错位的最具体表现。而且一旦碰到一点挫折,不是在自身上寻找、分析原因,而过分谴责社会,把问题归结于社会不公平、不公正、机会不均等。
二、责任意识弱化的原因:
(一)责任意识弱化产生的内在原因——学生心理的矛盾性影响
大 学生一般已进人青年的中、晚期,他们的心理发展正处在迅速走向成熟又未完全成熟、行为发展处于他律阶段,情绪容易激动、偏颇。由于生活环境优越,且大多为 家庭独生子女,没有受过独立能力的培养和必要的挫折教育,产生了无忧无虑的思想,缺乏一种紧迫感、责任感,缺乏学习的动力;当前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群 体、利益分配的差别和价值观念多元化,大学生在价值观念上的困惑和矛盾明显增多。一方面感到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另一方面看到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倾向 产生疑虑;一方面在学校接受正面教育,另一方面看到某些消极腐败现象而感到无所适从。这些主要体现在两个反差上:l、校园内外的反差。学校在提倡高水准的 道德规范,而社会上某些人低水准的道德行为和道德意识也在蔓延,长期的思想政治工作,常常被某些错误舆论导向和社会上流传的一些丑闻抵消了。2、理想教育 与社会现实的反差。当今大学生是在求新与守旧、优越与自卑、求异与从众。贡献与索取、个人与集体等价值冲突中而形成自己的观念与行为,在价值判断与责任意 识上存有“关心与冷漠相容,希望与困惑并存,进取与访道相伴,认同与失落交错”的心态。因此,有部分学生在喜与恶的抉择中优柔寡断,在物欲和外加因素干扰 下难以构筑起坚固的道德城墙,丧失了大学生应有的责任感,甚于连最起码的“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基本生活准则也难以遵循,而且使他们对责任意识的追求缺乏力 度,影响了对外界的抗感力和排难力的提高。
(二)大众传媒的失导及德育评价的失真
现实的大众传媒存在着道德宣传与传 授失导的现象,这对乐于接受信息的大学生群体的人生修养、责任意识的养成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如大众传媒对主流的价值观、责任观推介不明朗,对非责任现象缺 乏力度,甚至于在传播内容上还存在不科学、不健康的因素等,这不仅容易造成那些缺乏辨别力的学生在责任意识规范的认同与责任行为的选择等方面的迷茫,而且 由于一些失导的宣传片面迎合了部分大学生的心态,他们往往还能抵消学生的多年来所接受的正面的道德教育的影响,另外在现实中不仅存在家庭责任观教育缺乏、 社会责任观教育不足、学校责任观教育乏力等现象,而且还存在家庭、学校、社会三者对主流责任观理解不统一的问题,这就使得责任观教育在各个环节上脱节。同 时,现有的考评体系很难对学生失责的言行起到很有效的约束、考核作用更难以起到警示作用。由于当前学校德育的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如学生的思想品德、 道德水平等,都因缺乏定性与定量结合的考核和分析,而使学生思想政治品德的发展状况难在真正意义上与学生就业、各种奖励的评比相挂钩,使学校德育在相当一 部分学生身上变得可有可无,或可弹性地把握“印象”的问题,降低了德育的权威性和现实感,学生接受德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大打折扣。
三、强化大学生责任意识,既要从提高责任意识的内外因素入手,同的基于大学生正处在学习、塑造阶段的特点,也要在思想教育、导向等方面着力。结合实际,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强化学生的责任意识
在 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化及加入WTO后的新形势下,高校要加强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提高识别和抵御各种错误思潮及腐 朽思想侵蚀的能力,树立崇高的思想和坚定的信念。首先要强化学生的立志成才、刻苦学习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两棵”主渠道和思想教育工作,坚持用邓小平 理论武装大学生的头脑,不断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要引导学生把实现自身价值同服务祖国和人民的愿望与要求结合起来,自觉地把所学知识和本领奉献给祖国 和人民;同时要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不断激发他们学习和成才的动力,树立良好的学风,使他们珍惜光阴,刻苦学习,努力多掌握知识,为经济建设服务打下坚 定基础;其次,要教育学生学会做人,增强他们的道德使命感。在新的形式下,高校要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的人,有科学文化知识和开拓能力的 人,有志向、德才兼备的人”为目标。根据青年学生的个性特点,在润物无声、潜移默化中影响和教育学生要学会关心他人和社会,要学会共事和正确处理各种矛 盾,学会正确辨别是非,明确所担任的责任;要坚持义利统一的价值导向,当不同利益发生冲突时,要顾全大局,先公后私,自觉使个人的局部的利益服从整体利 益;坚持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通过为社会提供有效服务,来换取自己的应得之利。
再次,要引进和重视心理咨询工作,青年大学生虽然是较 高智商的群体,但未必都是高“增商”的群体。同时,必须把心理咨询作为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重要方法,以引导学生拥有正确、健康的人生价值观、责任观的身体 条件。心理咨询的主要职能是对学生进行生活指导、学习指导和心理辅导。通过上课、座谈、个别咨泳心理训练方法等,提高学生的自我意识水平和能力,解决学生 遇到的心理问题或困惑,促进学生思想和心理上的成熟,健全人格,增强思想教育工作的效果。从而,提高青年学生的责任意识。、
(二)、探索实践合理的德育评价体系,强化学生做人的责任感
对 青年学生进行德、智、体综合素质的测评,是促进学生思想、政治和品德方面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具体实践素质教育过程中促进学生全百发展的需要。目前学生综 合测评普遍存在“一手软、一手硬”的现象,德育方面的考评相比之下低于智育和体育方面的考评,显得比较薄弱,缺乏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因此,要在实践中对学 生形成正确的思想与行为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增强学生的责任感,一定要通过加强对学生实际状况的要求与考评的管理,确立一个合理的评价体系,鼓励学生主动 参与,提高学生接受责任感教育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消除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手软、一手硬”的现象。新的评价体系,将德育日常化、生活 化,形成具有具体化、规范化和可操作性价值的学生思想政治品德的考评内容;将社会的要求和学生个体的内在需求两个方面有机地统一起来,从管理上做到定性与 定量、目标与过程的有效结合。通过考评时的加减分能从客观上对学生起到一个导向作用,即:一方面学生必须遵守校纪校规,规范自己的日常言行,对自己和社会 负起责任来;另一方面,广大学生的上进心、事业心和竞争意识被激发和影响,养成对自我、社会负责的好习惯,从而达到了强化做人的责任感。
(三)、营造良好的育人氛围人进学生责任意识的形成
一 个良好的盲人环境有利于控制情绪、抑制行为、陶冶情操,净化心灵、启迪智慧。高校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应充分发挥环境育人在学生成长中,尤其 在培养责任意识中的重要作用。首先应营造优美的校园环境。试想,校园鲜花盛开,窗明几净,优雅恬静,学生置身其中,怎能不受到求知气氛的熏陶,怎能不认真 审视和承担自己的言行和职责。其次应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积极发动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业余活动和科技文化竞赛,弘扬主旋律,融科学性、思想性、 艺术性和趣味性于一体。这对引导学生勤奋学习、乐于实践、勇于负责能起到较好的作用,能极大地促进学校良好学风的形成。三应在校内外,积极开展舆论监督, 有力地批评背离社会主义道德的错误言行和丑恶现象;舆论引导要弘扬高尚的道德情操,指导道德选择,形成一种独特的社会力量和道德机制,使丑恶的不道德行为 犹如过街老鼠,。使喜的道德行为对社会全体成员产生强烈的感染作用,从而促使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和风尚习俗的醇化,使道德建设不断进步、升华,从而影响并 促进了大学生的责任意识的提高。
当代大学生是社会的希望、国家的栋梁、祖国建设的主力军。这一群体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着整个国民素质的水平。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是综合国力竞争的 时代,更是人才素质竞争的时代。那么新形势下的大学生应具备哪些素质呢?根据 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 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笔者认为大学生 素质教育应具备如下几方面内容。
1、政治思想素质。总的来说是培养具有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正确的政治观,科学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主义道德 观,努力使自己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具体要求是:⑴、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共产主义信念理想,在重大 政治、原则问题上能够坚持正确的立场,始终站在人民的一边。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有自己的理想和奋斗目标,具有坚强的意志和坚定的信 念,能够不为世俗所蒙蔽,不因艰难困苦而退缩妥协。⑶、建立现代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民主与法制是两个相辅相成、互相联系的概念,彼此统一于社会主义国家 体系中。民主是法制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而法制是实现民主的政治保障。当代大学生应该自主增强民主意识,自觉遵守社会主义法制法规,做一名合格的中国公民。 ⑷、培养良好的伦理道德和职业道德。孝敬父母、尊老爱幼、助人为乐„„,这些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仅要继续发扬,更要付诸于实际 行动,作为即将走入社会接受考验的大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越来越成为检验一个大学生素质的试金石,成为立足社会的关键点。
2、基本品德素 质。品德即道德品质,又称品性、德性。他是一个人依据一定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行动时所表现出来的某些稳定的心理特征和倾向。大学生的基本品德素质要求 是:⑴、良好的言谈举止和文明礼貌。这是知识分子的修养和风度,是人际交往的前提,也是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得以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⑵、尊重他人、关 心他人、富有同情心。待人处事要有风度、风格、风貌,要严以纪己、宽以待人,能团结人,能维护与他人的和睦相处。⑶、遵守社会公德和学生道德。社会公德是 一个社会中为全体成员所公认的,大家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主要内容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公共财物。而大学生的学生道德主要内容有:有理 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它直接关系到以后走上各种职业岗位的职业道德面貌,关系到能否赢得他人和社会尊重的重要指数。
3、文化素 质。首先,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合理的知识结构。大学生既是高级专业人才的预备队员,又是未来科学文化知识的传人和科学专业发展的开拓者。因此,要在所学 知识方面有较高的造诣,就必须精通专业知识及专业技能。其次,广博的人文知识和良好的人文修养。人文教育,是以人类文明的一切成果教育年轻一代,使他们的 灵魂得以净化,情感得以陶冶,品格得以完善,心智得以充实,培养健全的人格,使身心得到和谐发展。大学生应该广泛涉猎音乐、美术、历史、数学、哲学和语言 文学,了解经济学、边缘学、交叉学科和自然辩证法,从而形成一个专而深、宽口径、活性大的综合性文化素养。第三、培养主动获取和应用知识信息的能力、审美 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当代大学生应以一种积极乐观的姿态去吸取知识、理解知识、消化知识,从而创造出新知识,使自身 的潜能得以充分的发掘和展露。
4、身心素质。大学生要培养自己良好的心理和身体素质,保持身心健康。所谓心理健康是一种内部心理和外部行 为的和谐、协调,并适应社会准则和职业要求的良性状态。主要包括活泼外向、开朗大方、热忱和蔼、幽默诙谐、平易近人的个性;真诚善良、诚实守信、坚忍不拔 的坚定意志;情绪稳定、心态乐观、热爱生活、蓬勃向上的精神面貌;良好的承受挫折和痛苦的能力、心理自我调节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合作共事能力、环境适应 能力。而良好的身体素质则主要指强健的体魄,较强的耐力、反应能力和环境适应能力。掌握体育运动、卫生保障基本知识,养成经常锻炼身体和讲究个人卫生的良 好习惯,培养健康而丰富多样的个人爱好。
5、劳动素质。马克思说:“劳动创造美”。通过,人们的身心得到舒展,体质得到增强,能力得到锻 炼,能够创造出更多更美的符合人类需求和享受的物质产物和精神财富。劳动素质目标主要有: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和劳动态度;具有从事自我服务、社会公益、工 农业生产等方面劳动的基本知识和初步经验;掌握专业劳动技能,并了解社会化大生产的有关知识和技能;通过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增强劳动纪律,培养创造能 力。
6、基本能力素质。大学生要具有一定的开拓创新能力、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社会交往能力,善于为人处世,具有较强的文字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
另外,还有一点相当重要,当代大学生应该更多地投入到实践学习中去,在实践中提高自己的处事能力,在与同学、教师的互动学习和共同探索的过程中,提高协作能 力,甚至可以挖掘出更高层次的素质——领导能力和决策能力,这将是未来高素质人才所必需的重要能力,故应当引起大学生和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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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高校国家助学货款风险防范策略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所谓国家助学贷款风险,是指银行和学校在处理助学贷款业务的过程中,一般来讲,按照风险产生的来源可将其分为经济环境风险、道德意识风险、社会体制风险等。
1、经济环境风险
国家助学贷款中的经济风险,一方面来源于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来源于个体家庭经济状况的差异。当前经济条件下,应届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受到了严峻的考验。因此,缺乏稳定经济收入的贷款主体只能面临违约的无奈局面。此外,部分顺利就业的学生由于家庭负担沉重、经济压力巨大,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延期还款的情况出现。保障国家助学贷款得到按期偿还的唯一途径便是贷款主体的未来收入,当贷款者失去偿还能力情况下,银行的贷款回收便受到了极大阻碍。
2、道德意识风险
国家助学贷款中的道德意识风险,是指在该项业务办理的过程中,由于贷款主体的道德缺陷导致国家助学贷款甚至是银行遭受各项损失所带来的风险。道德意识风险主要源于两方面。一是物作他用:贷款主体诚信缺失、法律意识淡薄,将国家助学贷款用作投资理则一等其他用途;二是用非其人:近年来部分家境相对优越的学生积极申请助学贷款,并将学费为家庭其他成员所用,此类现象势必导致放贷过程中管理成本的增加。
3、社会体制风险
社会体制风险,是指由于社会相关制度体系的不完善,造成银行在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过程中受到的风险。目前,国家正在建立个人征信系统,但是由于科技手段相对落后,因此全国联网使用的个人信用征询系统的完善仍需等待。在该系统投入使用前,贷款主体的信用水平仅能够凭借道德意识来进行约束。此外,政府对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银行给子了呆坏账的核销政策,这类政策的制定从某种程度上降低了银行放款的风险。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核销申报的程序繁琐、耗时耗力,因此政府的风险分担效果并不显著。
1、博弈论模型简介
囚徒困境模型是博弈论中的经典模型,也是二十世纪最具影响力的博弈实例。囚徒困境主要介绍两名嫌疑人作案后被抓,分别被关在不同屋子里受审。按照规定,如果两人均不坦自,各入狱一年;如果两人均坦自招供,各入狱八年;如果一人坦自一人抵赖,则认罪者被释放,另一疑犯入狱十年。为囚徒困境模型的战略式,也称为标准式。在此模型中,如果博弈次数仅为一次,那么双方均选抵赖成为一个纳什均衡。这个博弈实际上反映的是针对个体与针对集体的最佳决策之间的矛盾选择。当出现利益冲突时,参与博弈的各方由于寻求最大化效益而产生的纳什均衡结果成为了对整体均不利的局面。
2、博弈论视角下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益体分析
在国家助学贷款体系中,主要涉及政府、银行、高校、贷款学生四方利益体。其中,从促进高等教育目标与保障学业完成的角度出发,政府与高校的行为相对一致。由此,本文集中探讨银行和贷款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体系中的行为方式。
在形成博弈的过程中,首先假设银行与贷款学生双方均是经济利益的理性人,即以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作为博弈主体,银行和贷款学生分别可以选择是否放贷及是否还款,即双方均可能出现守信和失信两种行为方式。
3、贷款学生与银行的博弈模型分析
国家助学贷款在办理的过程中,不需要第三方担保及抵押等附加条件,因此国有商业银行面对高校学生的贷款偿还行为持担陇态度。一般来说,国家助学贷款相比较于其他类型的贷款,其管理成本更高。 此外,国家助学贷款本身具有独特之处,即贷款性质兼具商业性与政策性。因此,政府为保障国家助学贷款顺利实施,相继出台了多项针对银行的利好政策,如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部分呆坏账可进行免责核销等举措。
综上,当贷款学生临近毕业时,受社会经济形势的严峻考验以及沉重的家庭经济负担影响,学生在还款时面临着偿还与违约两种自主行为方式。具体分析来,当学生按期还款,那么银行将会放贷,此过程中双方分别获益;当学生违约,那么银行将会有追究与不追究两种选择。无论银行追究与否,都将会有放贷与拒绝放款两种后续行为。
三、建议与对策
风险的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构建多元化、分层次的风险危机化解机制,以下将从四个方面进行重点分析。
1、建立健全大学生诚信监督系统,实现科学技术保障
有效的信用评价体系不仅可以实现银行、学校、学生三者间的信息共享程度,这更是切合社会发展的必然之势。个人诚信监督系统与还款监控系统的尽早建立和发展将会大大促进国家助学贷款系统工程的互联化、合理化和高效化,从而攻克贷后追踪管理工作的技术难关。
2、深入改革偿还形式,创建以人为本的多样化还款方式
由于贷款学生的贫困程度和实际情况各有不同,因此多元化的还款方案将更有助于减少学生的还款压力、降低还款违约风险。制定灵活的还款方式可考虑与学生毕业后的经济收入挂钩,必要时学生可申请延长还款期限,同时还可以针对学生的就业地点实行一定比例的减免优惠政策。
3、构建并完善风险分担体系,实施多元化风险分散策略
国外经验表明,担保制度的建立健全是国家助学贷款系统工程进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为分散银行面临的风险,担保主体可以选择具有担保资质的个人,也可以采用政府补贴保费的方式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同时还可以由各级政府协调,成立专项担保基金,从而帮助银行进行多渠道的风险规避。
4、全面营造诚信感恩氛围,逐步提升大学生道德修养
高校可通过多种途径,采用多种手段,对学生进行道德与法理相结合的主题教育。首先,大力开展第一课堂,客观上夯实学生的法制观念等理论基础。此外,不断推进第二课堂,让学生在丰富的文体活动与讲座讲坛中增强诚信意识,激发学生的主观自觉性。最后,高校要重视校园诚信、感恩、自强文化氛围的建设,促使广大学生树立诚信意识。
【浅析高校国家助学货款风险防范策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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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关系着国家的兴衰成败和民族的振兴发展,因此,国家教育工作的地位十分重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国家安全教育1000字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要】高校国家安全教育在经济全球化的社会中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国家安全教育在高校进行的成功与否不仅影响到学生自身的综合素质,同时也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稳定、和谐。高校担负着为国家培养合格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重任,历来处在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前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大学生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具有十分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国家 安全教育 意义
一、开展国家安全教育的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注重国家安全意识的培养,增强国家安全观念已经日益成为高校学生素质教育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高校应当适应新形势的发展,结合素质教育的开展和大学生的思想实际,明确教育要求,努力实践探索,积极推进对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教育。
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在为国家保持经济军事优势的同时,也扮演着危及国家安全的角色,如破坏势力通过技术窃密危及国家安全。全球化中发达国家还引发人才争夺战略,导致发展中国家大量人才流向发达国家,我国信息安全与人才外流现象都很严重,科技安全形势严峻;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信息传播快捷与自由交流带来方便,使传统意义的文化继承在全球化模式下失去原有空间,国家和文化边界正在消除,而文化生存是国家生存的前提条件,一旦文化遭遇威胁,必然给国家带来危机。综上所述,经济全球化时代,我国的国家安全面临严峻挑战。有挑战就有应对。
二、当代大学生国家安全意识现状
国家教育部对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的调查显示,当前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主流积极健康,但也有迹象表明,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尚很薄弱。
第一,大学生对国家安全认识模糊。大学生对国家安全还停留在军事、领土、情报这样一些传统的、局部的认识上。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既没有外部的威胁和侵害,也没有内部的混乱和失序的客观状态。当前,国家安全既包括国土安全,主权安全、政治安全等传统内容,也包括文化安全、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新内容,全方位理解国家安全有助于端正大学生的思想认识,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第二,价值取向多元,原则性衰减。当代大学生价值观念呈多元态势,虽其价值取向主流积极向上,但功利色彩较浓厚,实用享乐主义为大多数学生推崇。这些急功近利的价值取向,无疑会削减主流价值的原则性,最终导致社会价值的散乱,使国家精神意识方面的安全面临消解危险。
第三,安全教育研究水平落后。当代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现状显然不能适应时代要求,无法应对全球化对国家安全的挑战。
三、如何开展国家安全教育
1.高校要提高对大学生进行国家安全教育的思想认识
目前,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还处于宣传阶段,远未达到有计划,有目标,规范化教育的层次。国家安全意识是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重要内容,是衡量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高校要从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高度认识国家安全教育的重要性,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对国家安全的忧患意识,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意识和保证国家安全的法治意识。
2.结合“两课”建立长期有效的国家安全教育机制
(1)国家安全教育与“形势与政策”课结合
目前高校普遍开设《形势与政策》课,要利用《形势与政策》课加强以国家主权、国家利益、国家尊严和国家安全意识为主的国家安全教育,这不是一时一事的突击性活动,也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知识传授和情况通报,而是一种政治性战略性和现实性很强的思想政治教育。因此,坚持国家安全教育与形势政策教育相结合,在对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的热点和重点问题的宣讲中,渗透国家安全教育,使大学生了解我国面临的安全环境,增强对国家安全的忧患意识。
(2)国家安全教育与“法律基础”课相结合
把宣讲《国家安全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法律基础课教学的一项内容。使学生了解、掌握《国家安全法》,增强国家安全的法制意识。自觉遵纪守法,依法同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作斗争。构建以国家安全法制教育为主干、国家安全形势教育相配套的教育内容体系,把国家安全教育与普法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结合起来。
(3)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
在搞好课堂教学的同时,要注重把国家安全教育由课堂延伸到课外使国家安全教育与课外法制宣传活动以及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比如,举办《国家安全法》图片展览、宣传板报或知识竞赛,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作当前国内外形势报告,以及组织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夏令营或利用暑期开展包括《国家安全法》在内的普法宣传活动等,都是在课外开展国家安全教育的良好形式。
3.开展多层次的国家安全教育
建立长期有效的国家安全教育,不仅要在教育的内容体系、方式方法上下功夫,还要在不断深入加强三个不同层次大学生的国家安全教育:
一是结合军事训练,使学生初步树立国家安全意识。坚持国家安全教育与国防教育相结合,利用学生军训进行国防教育的有利时机,拓展国防教育内容。根据教学计划安排,大学生入学后首先要进行军事训练,这成为对大学生进行国家安全教育的一个良好的切入点。这一层次主要是在新生入学后,通过开展国防教育渗透国家安全教育,从而在他们的头脑中初步建立起国家安全意识。
二是开展自我教育,使学生主动深入了解国家安全法律。这一层次主要针对一、二、三年级的学生来实施。在高校内建立以学生为主体的组织,并采用学生参与自我管理的组织形式,实现自我教育。如华北电力大学在2000年组建了大学生安全保卫委员会,在大学生中开展日常的安全知识自我教育且形成了规模,每年两次规范的安全教育月活动,通过组织国家安全专题讲座,使学生对国家安全知识有了系统的了解,同时还组织各个班级治保委员进行国家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每个班都有部分国家安全意识较高的学生,并且通过安全知识竞赛、演讲等大型活动带动整个学校师生更深刻的了解和掌握国家安全知识。
三是结合毕业教育,使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进一步巩固。这一层次针对毕业生来进行。即在毕业生离校之前,通过学校邀请、国家安全机关派员作隐蔽战线形势报告等形式,进一步强化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教育他们在今后工作中,时刻牢记“国家利益高与一切”,自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摘 要:国家安全教育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当前高职院校学生国家安全教育不容乐观,存在学校重视不够、学生意识不强、教育途径单一、非传统安全教育缺乏等问题。高职院校应从提高认识、加强总体安全观教育和拓宽途径等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提高教育实效。
关键词:高职院校学生;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教育
国家安全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兴衰成败和生死存亡,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1994年8月,中共中央在《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中强调:“要进行国防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1]。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不断完善国家安全保障体系;2013年成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提出国家安全指导思想;2014年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制定国家安全战略;2015年审议通过《国家安全战略纲要》、完善国家安全法规;201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公布实施,中国的国家安全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然而,当前我国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现状却不容乐观,存在学校重视不够、学生国家安全意识淡薄、教育途径单一、非传统安全教育缺乏等问题,因此,加强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已迫在眉睫。
一、高职院校学生国家安全教育概述
(一)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由“国家”和“安全”两个概念组成。“安全就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状态,既包含没有外部威胁的状态,也包括没有内部威胁的状态”[2]。安全有主体,当安全主体为国家时,便构成了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处于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也就是国家既没有外部危险也没有内部危险的客观状态。国家安全涉及传统安全领域和非传统安全领域。201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讲话中,首次提出:“国家安全包括政治安全、军事安全、国土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以及核安全等十一大领域”[3]。其中政治、军事、国土等安全为传统领域安全;经济、文化、科技、信息、社会、生态、资源、核等安全为非传统领域安全。当前,传统领域安全和非传统领域安全、内部威胁与外部威胁并存。2014年《中国国家安全研究报告》显示:“目前,国内最受关注的国家安全问题是暴力恐怖和社会稳定,国际上大国战略的竞争、美俄欧盟对华政策及领土、海洋权益的争端等都成为中国重要的安全威胁。”[4]
(二)国家安全教育
国家安全教育是指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和要求,以一定的国家安全观念、国家安全知识为内容,对全体国民的思想和行为施以影响的一种有计划的活动。国家安全教育客体包括幼儿、中小学生、大学生、社会从业人员等,其差异性决定了教育内容、教育手段和教育方法的不同。例如,中小学生国家安全教育侧重增强国家认同感、爱国主义情感、国家安全基本知识方面的教育;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则侧重与专业教育结合的能力提升方面的教育。
当前,国家安全教育战略地位不断上升。1994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指出:要进行国防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要根据新时期的特点,重视现代国防教育,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和国家安全意识[5]。2015年国家颁布新《国家安全法》规定:“每年的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了加强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工作,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强调:“加强国家观和民族团结教育,加强国家安全教育……坚决抵御敌对势力渗透。”[6]
(三)高职学生国家安全教育内容
高职学生国家安全教育是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和要求,以一定的国家安全观念和国家安全知识对高职学生品德、智力和体质等施以相应影响的一种有计划的活动。国家安全教育应包含认知、意识、能力、行为四个层面的内容。具体包括:第一,通过国家安全基本理论知识教育、法律知识教育、形势与政策教育,使高职院校学生获得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基本认知;第二,通过爱国主义教育、民族精神教育,使高职院校学生在成长过程中产生维护国家安全的情感;第三,通过忧患意识、防范意识、保密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教育,使高职院校学生养成维护国家安全所需的相关意识;第四,通过责任感教育、国家安全法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危机应对教育,使高职院校学生具备应对国家安全威胁和维护国家利益的行为能力。
二、当前高职院校学生国家安全教育现状分析
当前,高职院校学生国家安全教育总体状况不佳。从教育层面看,还处于宣传阶段,远未达到有计划、有目标、规范化教育的层次[7]从学生层面看,大学生对国家安全认知片面、意识淡薄,还停留在军事、国防、情报、间谍等传统安全和局部认识层面。其原因分析如下:
(一)高职院校国家安全教育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从学校层面看,部分高职院校管理者的防范意识和忧患意识受到当前和平形势的影响而有所淡化,认为高职院校主要是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实践操作能力,国家安全教育、国防教育等德育工作可有可无。学校领导层面的认识偏差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把国家安全教育当成任务和指标来完成,甚至只为应付上级检查,或在出现问题和危急情况时,才关注此项工作,致使学生很难形成良好的国家安全意识和自觉行为习惯。从学生层面看,高职院校生源主要是普高生(大部分高考分数达不到本科录取分数线)、三校生(中专、职高、技校)和3+2分段制高职生(前三年在普通中专学习,后两年在相应的高职院校学习),与普通本科院校的学生相比,存在社会认知度不高、自卑心理强、素质参差不齐、学习动力不足、理想信念缺乏、文化基础薄弱,整体上缺乏对国家安全基本知识的认知。同时,国家安全工作的隐蔽性使学生感到陌生和遥远,进而认为维护国家安全是国家安全机关和军队的职责,与己无关。 (二)高职院校学生国家安全意识不强
高职院校囿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养的局限性,学生对国家安全教育重视程度较之本科院校更为不足。学生的国家安全观念不强,国家安全意识薄弱。由于高职学生缺乏国家安全基本理论知识,仅将其等同于情报间谍活动、国防安全和国土安全,认为只有在战争年代才存在国家安全问题,或只有战争年代国家安全才显得急迫、才需要去维护的片面认识,使学生不能自觉地将维护国家安全与自身责任联系起来,缺乏应有的忧患意识、防范意识、保密意识、责任意识。同时,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与教育,使学生在处理与国家安全相关问题时缺乏法律意识。
(三)高职院校的国家安全教育途径单一
大多数高职院校的国家安全教育仅限于教师在学生入学教育、军事训练等课堂讲授一些相关文件和政策法规,途径单一、流于形式、枯燥乏味,这对于个性鲜明、思维活跃、自我约束力稍弱的高职学生来说没有吸引力,难以达到预期的教育效果。因此,探索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通过知识竞答、剧情表演等校园文化活动,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育相结合的教育途径对学生进行国家安全教育显得十分迫切。
(四)高职院校学生“非传统领域安全”教育缺乏
当前,高职院校学生国家安全教育以军事训练、国防教育、保密教育、政治教育等传统领域国家安全问题为主,对经济、文化、科技、信息、社会、生态、资源、核等非传统领域的安全教育缺乏。但伴随着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非传统领域的安全愈发重要。近年来,涉及非传统领域安全事件爆发频率上升明显,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愈来愈大,特别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大,国际非传统领域安全事件对我国造成的影响愈加频繁。如中东政治局势恶化,影响到我国的海外投资、能源安全、海外中国公民安全等,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三、加强高职院校学生国家安全教育的思考
(一)增强高职院校学生对国家安全教育的认识
新时期国家安全维护不仅需要国家建立机构,制定战略,完善法律,也需要发挥教育作用,使公民树立良好的国家安全意识。高职院校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院校数量与学生数量已占据我国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提高高职学生的国家安全意识,将对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加强高职院校学生国家安全教育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高职院校应从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技能人才和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高度,充分认识高职院校学生国家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二)加强对高职院校学生进行“总体国家安全观”教育
冷战结束前,国家安全主要指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的传统领域国家安全,这一时期,军事安全几乎成为国家安全的同义语。冷战结束后,人口老龄化问题、生态危机、气候变暖、贫富分化以及恐怖主义等非传统领域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9・11”事件、“非典”事件后,此类问题引起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经济、信息、文化等非传统领域的安全与政治、军事、国土等传统领域的安全同等重要,国家安全由“传统领域国家安全”转变为“综合国家安全”。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出“我国国家安全体系包括政治安全、军事安全、国土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8]高职学生国家安全教育既要继续重视传统领域国家安全教育,还要重视非传统领域的国家安全教育,实施以“总体安全”为特征的国家安全观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三)优化高职院校学生国家安全教育途径
1.国家安全教育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相结合。高职院校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等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均有与国家安全法律、国家安全形势、国家安全政策、国家安全观等国家安全教育相关内容。因此,将高职院校学生国家安全教育融入到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内容之中,是加强高职学生国家安全教育的有效途径。
2.国家安全教育与校园文化活动相结合。校园文化活动是进行高职院校学生国家安全教育的重要资源和载体。以团总支、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为依托,举办与国防、保密、环境安全相关的校园文化活动;建立国家安全宣讲团、环保协会、军事爱好者协会等有影响力的社团,大力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活动。如通过学生喜闻乐见的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情景剧表演、国防电影赏析等,将国家安全意识教育有针对性地融入到科技、文化、社团、班团活动等,提高国家安全教育的实效。
3.国家安全教育与军事训练相结合。依据《兵役法》、《国防法》、《国防教育法》、《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中展开学生军事训练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当前所有高职院校都将军事训练作为必修课,进行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是高职学生国家安全教育的重要途径。通过队列、匕首操、战地救护、实弹射击、军事理论、野营拉练、紧急集合、礼节礼貌、内务卫生等军事技能训练科目增强学生维护国家安全所需的国防意识和军事技能。同时,通过对国防历史、军事思想、周边安全环境、军事技术等军事理论问题的讲解,使大学生充分了解我国军事安全的总体状况,增强忧患与危机意识。
4.国家安全教育与职业素养教育相结合。与普通本科院校学生相比,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期较长,且大多为顶岗实习。大多数高职院校学制为3年,针对这部分学生学校采用2+1模式,即大学第一年、第二年在学校学习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大学第三年去企事业单位参加专业实习。五年一贯制学生在高职院校的学习年限总共只有2年,针对这部分学生一些高职院校普遍采用1+1模式,即一年在学校学习,一年去企事业单位参加顶岗实习。由此可见,高职院校学生三分之一以上的时间都不在学校,对于这段时间的国家安全教育应通过校企合作方式加强对学生进行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教育,其中渗透维护国家安全教育所需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
参考文献:
[1][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共中央关于印发《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通知.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801.
[2]倪文杰,等.现代汉语辞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3][8]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 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N].人民日报,2014-04-16.
[4]刘慧.中国国家安全研究报告(2014)[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6]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4-09-28.
[7]林喜庆.对新时期大学生国家安全教育的思考[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93-96.
摘 要 通过分析探讨中外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共性和差异,从中获得启示:我国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教育应积极纳入法制轨道建设,推进其教育的自觉性和规范性;应以新安全观为指导,推进其内容的先进性和全面性;应坚持多管齐下,推进其教育途径的多样性和发展性。
关 键 词 国家安全意识教育;法制建设;新安全观
当今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青少年的国家安全意识教育,将其视为国民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性工程。中外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教育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由于社会制度、国情和文化习俗的不同又有很大的差异。
一、各国均重视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但中国起步较晚且尚未健全
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许多国家就把国防教育的法制建设纳入国家法制总体建设的规划中。如美国专门制定了《1947年国家安全法》《国防教育法》《普通军训与兵役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国家安全教育提供了组织、人力、物力保障。俄罗斯通过法律规定,20-70岁的公民,不分性别,均需接受法定的国防教育,同时还规定,16-60岁的男子和16-55岁的女子,均需接受民防义务训练,对大中学校的学生,则根据《宪法》把国家安全教育和训练列为正式课程,并把军训成绩记入学生档案。瑞士1944年《民防法》,有效保证了国家安全观念的树立,以后又几经修改并补充了与之配套的17种法律、法规,使民防工作的训练、经费、工程、队伍使用和物资储存等方面,都有法可循,既保证了全民国家安全教育与战备工作的实施,又促进了国家安全教育效果的落实。
相比较而言,中国国家安全意识教育法制体系建立较晚且尚未健全。最初我国只有《宪法》有相关规定,之后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增强了公民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责任感和义务感。直至2001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国家安全教育在各级学校才得以相继开展并逐步深入。目前我国虽已经初步建立有包括《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国防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预备役军官法》《人民防空法》《国防教育法》在内的相关法律体系,但过去制定的法律法规有些已不适应当今国际国内新形势,不适应中国未来的发展要求,需要修订、补充和完善,且我国仍缺少对开展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等有具体要求的教育法律法规。
二、各国国家政治目标决定国家安全意识教育,中国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教育内容相对滞后且不完善
中外各国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目标和内容,是由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自身发展的情况所决定的。从共性来看,各国均强调对青少年道德、价值观和社会参与技能的培养,都希望把学生培养成为关心国家荣辱、效忠祖国、能为国家承担责任和义务的合格公民,因此几乎所有国家都会通过历史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民族自尊心、自豪感;通过文化精神教育增强青少年对国家的认同感、成就感;通过国情教育强化青少年对国家安全环境的认知,培养其社会责任感;通过国防教育增强青少年保卫国家安全的防范意识。
当然,中国和西方国家由于社会制度和基本国情不同,对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指导原则就有差异,有各自不同的教育目标和教育内容。
从教育目标上看,中西方国家的国家安全意识教育均为国家任务、政治目标服务,都特别重视国家政治安全和文化安全的教育。美国强调资本主义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推崇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价值观,强调美国在世界的主导地位,希望培养对美国政治制度忠诚,遵纪守法,具备防范意识及掌握现代化科学文化知识的后备人才,以保证美国在全球经济、政治各领域的需求;英国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复兴英国的民主、公民社会和发展一种新的国家认同感,即建立多元文化共存的社会;法国教育的主要目标在于促使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年轻人形成基于明确的或现代普世价值基础上的统一的民族文化观念。[1]中国的国家安全意识教育强调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合理性和优越性,强调的是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念,倡导世界和平,追求发展,因此以造就高素质的“四有”社会主义公民为目标,培养青少年的国家责任意识和国家民族利益至上思想。
从教育内容上看,当前许多国家主张分阶段系统地加强国家安全意识教育,比如法国小学教育中就突出强调公民意识和公民责任的伦理道德教育、法律教育及公民对国家和统治者的效忠等较为系统的政治知识教育,在不同学习阶段,设置有着不同的教育主题,目的是帮助学生尽早发现共同生活的价值,增强责任感;英国不仅在中小学重点培养学生对不同民族、地区、宗教和种族的认知与认同,增强国家意识,还全面开展现代竞争意识、科学意识、自强意识、面向未来意识的教育,注重责任感和人性的培养;美国从幼儿园到十二年级都对学生进行国家安全知识、技能和责任的教育,促进学生公民认知和行动能力的提升,并将信息素养教育、环境教育,国防素质教育、法制意识教育、权利与责任意识教育、国际合作意识教育作为国家安全教育的基本内容渗透在中小学的公民教育和社会教育中,且各阶段都有具体的内容标准,层层递进。[2]中国的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以社会主义道德品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时事政策教育为主培养爱国主义情感;在高中阶段,以基本的社会制度、人生价值以及法律等内容为主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意识;在大学阶段,以世界观、社会政治观、国家安全观和系统的国防安全法律知识为教育内容。这种模式下的国家安全教育观念简单滞后,内容不够完善且各要素间缺乏关联性,使得学生在面临现实问题时很难用多角度、多学科领域的知识去思考和解决问题。
三、多元化教育是各国普及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主要途径,中国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教育方式的持续性和全面性有待提升
为提高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实效性,许多国家以家庭教育为基础,以学校教育为中心,以社会教育为辅助,形成了由家庭、学校、社区及大众传媒组成的“立体网络”。 在家庭教育方面,韩国和日本家庭尤其重视对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的培养。比如,韩国家长善于以传统节日为契机,让孩子参与庆祝或祭祀活动,从小就接触韩国传统文化、学习传统礼仪,以免受到外国文化的不良影响;日本家庭常常强调作为岛国的资源匮乏、防御困难等因素而进行防灾抗灾教育和能源紧张演练活动,无论收入高低,都会在生活上要求孩子精打细算、自我约束和管理,培孩子的危机意识。此外,为了增强孩子的国家荣誉感和民族忧患意识,韩国、日本的父母都会主动带孩子去参观各种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纪念馆、俱乐部等,了解历史、国情和一般的军事知识。
在学校教育方面,众多发达国家都在学校课程中渗透爱国主义教育、公民教育和国防教育,并辅之以社会实践、军事训练等活动,使青少年获得对国家安全问题的基本认知、正确态度和情感体验。比如美国的中小学课程总充斥着形形色色的军事、国家安全知识,课外活动项目也多与国家安全事业相关,设有“候补军官军校”培养未来国防人才,在许多中小学开设“核知识”课,使青少年跟上核时代的步伐;英国从2011年开始所有中小学日常全面实行“绿十字互联网安全守则”教育,以提升学生的网络分辨能力和抗诱惑力,假期则组织夏令营参观军队,以引起中学生对国家安全保卫工作的兴趣,增强学生的防患意识,吸引青年学生参军;德国学校没有专门开设国防教育课程,但会请德军派人到校介绍国家安全情况,与学生讨论有关问题。
在社会教育方面,许多国家强调全民齐抓共管思想,发动各阶层、各部门的力量利用活教材和环境形象,对公民进行国家安全意识教育。比如瑞士在各地普遍成立军官与士兵协会、公民协会、射击协会等官方或半官方的国家安全教育机构,同时,编发《民防手册》,从小孩到老人都人手一册,做到人人皆知;美国注重环境熏染作用,通过政党政治活动宣扬爱国主义,经常举行“美国精神”演出、“落日仪式”“国殇日”纪念活动、三军军乐团表演等,提醒人们居安思危;韩国向游客开放DMZ(边境非军事区,即俗称的三八线韩国一侧),让本国的青少年了解韩国人曾经的伤痛,感受战争的残酷以及和平统一的可贵。此外,许多国家还通过创作各种历史、政治、军事题材的文学作品,利用电影、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对本国青少年进行国家安全意识教育。比如越南、泰国和朝鲜等国每年都计划拍摄5至10部反映国家安全问题的影视片,并在全国各地电视台上映;美国的大众传媒业已形成一个很大的网络系统,利用通讯信息工具、好莱坞大片等时刻宣扬“美国第一”的思想。
当前中国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教育,主要是通过学校德育课堂教学、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校级和班团队活动、校园文化建设等途径进行。学校的教育活动主要是利用各种公开手段、公开场所,有领导、有组织的显性教育方式直接向学生进行国家安全意识教育。比如通过学校少先队、共青团组织主题班会、宣讲报告会、军训、社会实践和网络互动活动开展组织教育,培养学生爱国情感及国家安全意识。虽然政府和社会相关机构也利用各种纪念日和民俗节日加强国家安全意识教育,但尚未走上规范化、持续化的轨道。相比之下,中国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组织方式比较简单粗糙,形式化较为严重,且家庭教育明显不足,学校、社会教育重复、无层次、脱轨现象比较严重。
四、启示
通过中外比较,我们可以找到本国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不足和缺陷,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结合本国国情和现实需要,更有成效地对青少年进行国家安全意识教育。
(一)纳入法制轨道建设,推进教育的自觉性和规范性
随着各国对国家安全教育战略地位的重视不断加深,加强国家安全教育的立法保障,将愈来愈成为一种趋势。青少年的国家安全意识教育只有纳入法制轨道,才有可能得到更多的重视,才能保障其广泛、持久、正常地实施下去。我国《国家安全战略纲要》强调要做好各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大力推进国家安全各种保障能力建设,把法治贯穿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全过程。因此,应加大法制建设力度,尽快出台和完善与新时期国家安全教育形势相适应的相关法律及一系列具体规章。各省市自治区也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方法及对相关教育内容的指导性意见法规,从而形成一个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国家机关、学校和社会组织、个人应认真学习、宣传相关法律,加强执法监督,构建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教育质量监控、检查评估体系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制度,明确各类学生国家安全教育质量标准,确保国家安全教育有法可依,依法落实,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二)以新安全观为指导,推进内容的先进性和全面性
全球化时代背景下,国家安全的内涵不断发生变化,我国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教育必须紧跟发展趋势,在教育观念上贯彻和体现党的最新理论成果,逐步摆脱传统国家安全观念的束缚,代之以更新、更完善、发展型、综合性的国家安全观念。因此,在制定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培养目标时要坚持战略性与使命性相结合,实时性和前瞻性相结合,认知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使青少年面对国际国内的安全形势,在思想、政治、心理素质和责任意识、法律意识等方面达到应用的规格和要求。在教育内容上,我们可以借鉴国外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特点:重视爱国主义教育,但不用其替代国家安全教育;以新安全观为指导,不断丰富教育内容,使青少年在学习过程中强化对国家安全内涵、重要性、安全要素、威胁来源及国家安全实现途径的完整认知;针对不同年龄的青少年进行教育内容学段整合,避免重复和“倒挂”,逐渐形成既符合本国国家安全战略要求的,又适应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的教育内容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青少年的国家安全意识教育与时俱进,适应维护国家安全的客观需要。
(三)坚持多管齐下,推进教育途径的多样性和发展性
从中外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比较中我们能够看出,许多国家在教育方式途径上努力寻求多样化,力求避免形式主义和空泛说教,善于将隐性教育与显性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用充满人情味的话语和生动的活动,将教育内容内化到受教育者的价值观中,为国家安全和军队建设营造了良好氛围,对于加强青少年的国家安全意识大有裨益。中国的国家安全意识教育是长期的、终生的,只有让受教育者长期处于被感染和熏陶的环境中,才能起到显著效果。因此我国应该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会在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合力作用,科学安排教育活动,在坚持显性教育的前提下,重视隐性教育的拓展运用,走好“结合、渗透”的路子。[3]
首先,在家庭教育中,必须重视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常规化和生活化。家长要提高自身国家安全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利用榜样的力量对孩子施加影响,经常将爱国情感、危机意识、法纪意识、防范意识、责任意识教育渗透在家庭言论、行为习惯和文化氛围中,使孩子在潜移默化、耳濡目染的体验中受到教育。
其次,在学校教育中,应坚持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知识性和相融性,既要保证显性德育课程的系统性和专业性,让青少年学生直接感受和接受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影响和社会主义主导意识形态,又要有计划地把国家安全意识教育渗透于各学科教育之中;坚持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长期性和实践性,做到常抓不懈,将不同的教育内容与各种校园文化、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结合国家和社会的纪念活动,寓教于文,寓教于乐,把国家安全意识教育渗透到学生“第二课堂”和日常行为训练中去。
第三,在社会教育中,应注意国家安全意识教育的组织性和开放性。社会教育没有固定的形式,一般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我国在社会教育方面缺少有力的监管,难以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协同配合的国家安全教育工作格局。对此政府应该鼓励民间社团的建立,加强社区职能,让社区和社团成为宣传国家安全意识的重要力量,主动配合社会各界,抓住有利时机和节点,组织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活动,为青少年国家安全意识教育提供强大的社会支持。此外,社会教育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大数据时代不仅可以通过书报、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全面渗透国家安全意识教育,更要主动利用新媒体优势,占领舆论阵地,改造和优化媒介环境,抵制错误思潮和腐朽文化,扩大主流思想文化传播影响力,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正确的国家安全观,提高青少年公民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使其成为国家利益的忠实维护者。
参考文献:
[1]侯丹娟.比较视阈下的当代英法公民教育[J].理论月刊,2013(10):181-183.
[2]徐锋,余一凡.中国思想政治教育与西方国家公民教育差异比较[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3(8):90-93.
[3]时胜利,崔洁.中德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施方法比较及启示[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1(1):138-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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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荣誉勋章是美国唯一不能合法买卖的奖章。荣誉勋章是美国根据1862年的美国国会法而设立的一种美国国家颁发的最高并且获得标准非常高的勋章。获得荣誉勋章的个人必须具备英勇顽强,自我牺牲,临危不惧的事迹,所表现的勇气与大无畏精神必须明显超过他的同伴,授予此勋章必须具备令人信服的服役表现证明,在推荐必须从突出功绩的标准来考虑。荣誉勋章只能由担任美国武装力量最高统帅的美国总统亲自颁发。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欧美国家功勋荣誉制度探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世界各国的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种类繁多、层级分明,且在一些国家具有很强的历史传承性,制度化、程序化、法律化程度较高,国际影响力较强。本文主要介绍英、法、德、俄、美等欧美发达国家功勋荣誉制度的模式、经验,以期为我国功勋奖励制度的创设和运行提供参考和借鉴。
欧洲现代功勋荣誉制度起源于中世纪早期的骑士团(德语orden,法语ordre),随着历史的发展,“Orden、Ordre”的含义演变为现代的“勋章”.十字军时期,骑士团只是一个教会组织,主要进行传教布道。13~14世纪,各国君王召集各个阶级的代表,设立服务于统治地位的骑士团。19世纪,新的荣誉制度将奖赏对象扩至普通民众、下级军官和士兵。与欧洲功勋荣誉制度起源过程中强烈的宗教色彩不同,美国、俄罗斯的功勋荣誉制度的发展则充满了浓郁的战争色彩。
英国荣誉制度历史悠久,早在英格兰国王亨利三世(1207-1272年)在位时就已经出现了下级勋位爵士;13~15世纪,英国的5级贵族(按照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为:伯爵、男爵、公爵、子爵和侯爵)大致成型,形成相对固定的贵族等级制。中世纪后期,为号召各级贵族建功立业、效忠国王,英国开始设立不同等级的勋章勋位,奖赏他们的战功政绩。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与变迁,英国的功勋荣誉从政治和军事扩展到科学、文学、艺术等其他领域,旨在奖励那些为英国作出突出贡欧美主要国家的功勋荣誉制度献的人士。
英国现行荣誉制度主要由爵位、勋章、英勇奖、女王奖等组成。勋章中级别最高的是嘉德勋章,是英国历史上最悠久的骑士勋章。此外,还有蓟花勋章、巴斯勋章、英勇奖等。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以个人的名义设立了一些奖项,以奖励在建筑、勘探、诗词、警察和科学领域取得杰出成绩的个人或团体。
在英国,国家荣誉候选人的评选有着严格的程序。提名候选人主要有三种途径:公众提名、政府部门提名、外交及联邦事务部和国防部提名。其中外交及联邦事务部和国防部提名的候选人主要由各部门进行筛选、评审,并最终确定。前两种途径提名的候选人的评审工作主要由内阁仪式秘书处负责。
法国真正意义上的国家荣誉制度始于拿破仑时期。拿破仑于1802年创立了荣誉军团,奠定了法国国家荣誉制度的基础。
19世纪末至20世纪50年代,法国设立了十余个专业的“部委勋章”.1958年第五共和国建立之后,法国调整了国家荣誉制度。1962年,法国颁布了《荣誉军团与军功奖章法典》,对荣誉军团和军功奖章、关于接受和佩戴外国勋章和奖章等作了具体规定。1963年,戴高乐将军增设了国家功勋勋章,以整合部委勋章,同时作为荣誉军团勋章的补充。自1964年1月1日起,除了保留4个部委勋章之外,法国废止了其余的部委勋章。自此法国国家荣誉制度更为精简和统一。从授奖对象来看,法国现行的国家级勋章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针对各个行业的综合性勋章,如荣誉军团勋章和国家功勋勋章;另一类是主要针对军事领域的勋章,如解放勋章、军功奖章等。
以法国最高国家级荣誉的荣誉军团勋章为例,它是对在国家民事和军事领域做出卓越功勋的褒奖。荣誉军团是国家级荣誉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共和国总统是荣誉军团团长,领导荣誉军团管理会。荣誉军团还设有委员会,负责审议荣誉军团的地位、预算、任命或晋升、对荣誉军团成员的惩戒等问题。
个人不能申请加入荣誉军团,必须由他人向相关部委推荐。部委对候选材料进行审核和挑选。各部部长将各部的候选提名传达给荣誉军团委员会。荣誉军团管理会总管向共和国总统呈交经荣誉军团委员会通过的候选材料。共和国总统最终做出决定,并签署有关荣誉军团任命和晋级的法令。法令发表在《政府公报》上,民事领域的任命在每年1月1日、复活节、7月14日(法国国庆节)确定;军事领域的任命在每年7月1日确定。以军事或战绩的名义颁发的勋章,同时伴有年薪,不过数额较少,仅是象征性待遇。荣誉军团成员是终身制,荣誉军团成员如有损害荣誉的行为,荣誉军团委员会可采取惩戒措施。
德国的国家级荣誉制度始于魏玛共和国(1919-1933年)时期,于第三帝国(1933-1945年)时期蓬勃发展。纳粹政府设立和颁授了大量军事类勋章和奖章,几乎覆盖陆海空所有兵种。二战后,联邦德国(原西德)和民主德国(原东德)分别建立起独具特色的荣誉制度。前者继承了德意志历史上荣誉制度的特色,后者则受苏联影响,设立了种类繁多的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1990年两德统一后,原西德的荣誉制度继续保留,并适用于德国境内所有地区,原东德颁发的勋章和奖章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继续佩戴,但取消相关权利。1957年7月26日,德国联邦议院颁布了《头衔、勋章、奖章法》,对德国国家级勋章和奖章的颁授者、颁授对象、颁授条件、佩戴方式、买卖方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奠定了德国现代功勋荣誉制度的法律基础。目前,德国国家功勋荣誉体系十分精简,国家级的勋章和奖章主要分联邦总统颁授、许可和承认三大类十几种,各州政府设立的勋章和奖章一般不超过十种。
俄罗斯的功勋荣誉制度历史悠久,早在沙俄时期就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国家奖励体系。不仅有以圣安德烈勋章为代表的勋奖章荣誉奖励形式,有保证勋章合法性的法案--《关于勋章的条例》,还设置了专门主持所有勋章事宜的机构--沙俄帝国勋章局。十月革命以后,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于1917宣布废除所有沙皇时代的勋章和奖章。近一年后,为了表彰在国内战争中表现特别英勇的公民,第一枚苏维埃勋章--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红旗”勋章应运而生。随后,根据实际需要,又陆续设立了其他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断补充,苏联功勋荣誉制度逐渐完善。
苏联宪法规定,设立和授予勋章的权力归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90年3月以后这一权力归苏联总统所有)。勋章和奖章授予的有关问题由《关于苏联勋章的一般规定》和《关于授予苏联勋章和奖章程序》两部法令予以详细规定。截至1991年底,苏联总共设立了21种勋章、57种奖章、24种荣誉称号和5种最高级别奖励英雄称号。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保留了部分称号及获得者的相关待遇。同时又重新设置或恢复了部分沙俄时期的勋章和奖章。在法律建设方面,《俄罗斯联邦宪法》为俄罗斯功勋荣誉制度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俄罗斯联邦国家奖励条例》的总统令对功勋荣誉的颁授事宜做了详细的规定。经过多年的发展,俄罗斯形成了以大量法规为基础,以俄罗斯联邦英雄称号、俄罗斯联邦勋章、奖章、奖励徽章和俄罗斯联邦荣誉称号为主体的现行功勋荣誉制度。
美国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荣誉制度大多源于战争。20世纪中期以前,美国的功勋荣誉基本上是军事性的,且未形成完整的国家体系。随着二战的结束及国内外形势的发展,美国的非军事性荣誉在短期内取得了迅猛发展。一方面,许多军事性荣誉历经修改,扩大了授奖范围。许多军事性部委(如陆军部)开始增设针对内部工作人员与平民的非军事性奖项。美国最高级别的两大平民荣誉--国会金质奖章和总统自由勋章就是如此。国会金质奖章设立之初,主要奖励参与了美国独立战争以及墨西哥战争的军人。自19世纪中期开始,国会两次修正了法案,授奖范围拓展到文学、体育、航天、外交和科学等诸多领域。现在,国会金质奖章还颁给在人道工作上有杰出表现的人士,也包括外国人士。另一方面,包括平民荣誉和专业荣誉在内的非军事性荣誉大量涌现。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联邦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针对平民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平民荣誉;另一种是奖励在科学技术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的专业荣誉。
经过近三个世纪的发展,美国的国家荣誉制度现在已经相当完善。目前,美国每年颁发的各种国家级荣誉多达上百项。
有些荣誉,如总统自由奖章、国会金质奖章、奥斯卡奖等,早已超越了美国国界,成为世界闻名的大奖。凡是对美国做出杰出贡献的人,都有机会获得美国政府给予的殊荣。
上述欧美主要国家的功勋荣誉制度,对我国建立国家功勋荣誉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启示:一是功勋荣誉制度应当具有很强的历史传承性,体现鲜明的民族特色。法国荣誉军团勋章自设立后,历经数代王朝变革,一直沿用至今;德国的红十字等救援类奖章至今仍是联邦级和各州荣誉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俄罗斯的勋章和奖章大部分源自苏联和沙俄,其性质和授奖范围则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变化;美国荣誉制度发展历程是从战争年代的军事领域向和平年代的非军事领域的转变。二是应当由国家最高领导人颁发国家级荣誉勋章,这不仅是政治合法性的体现,也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法、德、俄、美等总统制国家,最高荣誉多由总统负责设立和授予。在英国等君主制国家,最高荣誉多由女王负责授予。三是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律,从制度上保障荣誉制度的健康运行。许多国家在设立和授予勋章和奖章时,国家元首都会颁布相应的法令,对奖项的性质、授予对象、授予条件、授予方式等作出详细规定。除此之外,大多数国家还设置了专门的功勋奖励管理机构,以确保评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荣誉奖励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四是功勋荣誉奖励应当重视精神荣誉方面的鼓励和奖赏。
许多国家的国家级奖励不设任何物质奖励,只是由国家元首签署或亲自授予勋章、奖章,公布获奖名单,在国庆节或其他重要传统节日举办庄严、隆重的授予仪式,并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以表示对获奖者的重视和精神鼓励。五是国家级勋章奖章的颁授对象应走向国际,成为我国展示国家形象、文化和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重要工具。悠久的国家勋章在世界范围内都被认为是无上光荣,如英国的嘉德勋章、法国的荣誉军团勋章等,其权威性受到全世界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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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是亚洲的发达国家,被誉为“亚洲四小龙”之一,其经济模式被称作为“国家资本主义”。根据2014年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排名报告,新加坡是继纽约、伦敦、香港之后的第四大国际金融中心,[2] 也是亚洲重要的服务和航运中心之一。[3] 新加坡是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成员国之一,也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英联邦(The Commonwealth)以及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APEC) 成员经济体之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加坡国家治理的特点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从分析西方殖民主义之后非西方国家国家能力低下的原因入手,提出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需要具备强政府、法治和民主问责三个基本要素。在福山看来,政治发展顺序非常重要,在进入现代化转型之后,应首先建立强势政府而非民主制度,在尚未建立有效统治能力之前就推行民主化的政府无一例外会遭受失败,在此之后才能有民主问责。其实福山的这一观点很大程度上已为后发展国家尤其是新加坡的政治发展所印证。
新加坡是一种强国家治理模式,一党长期执政,以现代法治来维持政治秩序,政府高效而廉洁,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但政府的规模并不大,并发展了与多元化经济社会相适应的民主政治。当前新加坡人均 GDP 已达 5.5 万美元,超过很多西方发达国家,是后发展国家中最早进入发达国家行列的。
新加坡是一个面积仅有 718.3 平方公里,常住人口约 550 万的城市国家。但是统计数据显示,在人口规模和地域面积与之相当的中国城市中,政府机构的规模要比新加坡大得多。
新加坡只设有中央政府,没有地方政府,是一级政府的行政组织构造,其中内阁各部 16 个,法定机构 40 个左右,这其中还有近 20 个相当于中国的行业协会。以与新加坡城市面积和城市居民规模相当的中国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为例,中国是市-区-街道三级政府结构,不但市一级政府设有直属的政府分支机构--局、委、办,而且还有区一级政府及其分支机构--局、委、办。中国省会城市平均人口约为 654 万人,[1]较大城市下辖的区平均人口约为 117 万,省会城市人口规模与新加坡几乎没有什么差距。因为新加坡的流动人口要远远多于中国的省会城市,但中国省会城市的政府行政机构却远远多于新加坡,市一级的政府机构平均约有 60 个左右,[2]此外每个区政府的行政机构设置平均也达到近 42 个,[3]加上每个省会城市平均 8 个区,这样一来,中国省会城市的政府机构比新加坡要多5 倍以上。[4]这还没有把街道一级行政组织和党的专职机构统计进去 ( 新加坡除党的中央总部外,没有专设的党的分支机构 )。
新加坡政府的行政层级少,机构规模小,这使得政治输出和输入直接而通畅,较少会产生政策扭曲的现象,因此政府的治理工作就相对简单。而中国省会城市政府的层级和机构都人为地增加了,政府规模过于庞大,这使得政治输出和输入呈现出间接性和重复性,受到多重干扰,从而导致政策扭曲和行政效率低下。从新加坡的情况来看,保持一个主导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强政府并不一定要保留庞大的政府机构。
虽然中新两国都是一种强政府体制,但是与新加坡这样的现代化城市相比,作为中国城市治理主体的政府机构显得颇为臃肿庞杂、职责不清和人浮于事。多设置一个政府分支机构就要多分得一份权力,权力过小它就会去争取权力,同时这也会导致政府机构的功能和权力重叠,降低政府效率。权力的运作是依托于成本的支撑,政府机构设置的增加,必然会因之而增加相应的职位,这就需要依靠更多的税收来支付行政成本。更严重的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官僚机构本身会形成一种利益集团,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维护、巩固和扩展自身利益,阻碍改革的顺利推进。“过大的政府权力会过多地干预市场,这是阻碍改革的重要因素。”[5]
进行合理的制度和功能设计是保证政府有效治理的重要前提。在制度和功能设计上,新加坡政府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行政机构 , 即 16 个部 ;另一类是法定局,隶属于某一个部。
法定机构以经营为主 , 同时承担着一定的政府和行业管理职能 , 它们在法律范围内拥有较大的自主权。我们可以新加坡的住屋发展局和人民协会为例。前者因新加坡较好地解决了民众的住房问题而闻名于世。它承担着改善民众住房的任务,一方面享受政府或国家法令提供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引入市场机制,在政府与市场的有机结合下,不但加速推动了住房建设,而且使其因市场机制的引入有较充足的资金保证。人民协会是政府管理社会基层组织的机构,负有一定的行政职能 ;但是它不是进行全面的行政管理,而是对基层社会组织进行指导,促进它们发挥一定的自治性,履行一定的治理社会的职能。由此看来,法定机构这种半政府性半企业或半社会性的管理机构,实际上在相当程度上是把在中央集权体制下本该由政府掌握的一些权力和职能让渡给了市场或社会。两者都较好地体现了在政府主导下政府与市场或社会的有效结合。
从新加坡的经验来看,简政放权是要把保持政府的主导作用与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和社会的关系结合起来,它并不意味要放弃政府的主导作用。
新加坡的政府机构简单而高效,与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不无关系。为了适应经济市场化和社会多元化的发展,新加坡政府提出了政府与社会组织进行“互赖式治理”的方针,以建构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改革传统的由政府单独治理的方式。由此,新加坡政府对社会组织越来越持开放的态度,大力培育和创建社团组织,以实现政府与社会的“互赖式治理”.新加坡社会组织的发展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政府自上而下创建的,这种是半政府半民间性质的,如人民协会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还有早期的民众联络所等。它的功能是贯彻政府的方针,组织民众活动,沟通民众与政府之间的联系。由于这种社会组织的领导成员并不是专职的,因此,他们并不总是政府的代言人,而在很大程度上是民众与政府沟通的桥梁。政府对这种社团组织给予一定的资金和人才支持,也适度干预其人事安排。以新加坡最大的三个社会组织为例,人民协会是法定机构,公民咨询委员会和民众联络所管理委员会由政府早年创建,居民委员会则是在政府的鼓励下创建的。这些社会组织遍布新加坡城市基层社区,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应该说,这类社会组织的特点就是它的半政府性和半民间性,它不像多数强政府或威权主义国家那样,完全由政府来控制社会组织,而是有其民间特性,即民众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决定这些组织的作用。
社会组织建立的另一种方式是自下而上的,也即由民间自发组织的。
近十几年来,新加坡的非政府组织有很大的发展,尤其是在经济领域,企业和企业组织的自由度很大。在近年来的多次国际经济自由度排名中,新加坡都位列世界第二名。社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不仅调动了它们的积极性,也弥补了政府的不足,尤其是社会组织多是根据社会的需要运作的,不会产生不必要的浪费。
在社会组织的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作用不可低估,这是保证其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一般来说,威权主义国家都是一种强国家-弱社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结构,社会组织的发展受到诸多限制,这就导致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疏离和不信任,导致二者无法协作开展“互赖式治理”.这在传统的体制中有其合理性,但在经济市场化和社会多元化发展起来后就会削弱国家的治理能力。对此,新加坡的经验是在政府的扶持和帮助下培育一批具有实际办事能力的社会公益组织和社团,授予它们在特定领域的优先代表权,政府在经费上给予适度支持。
同时,为保障社会组织能够按照政府的政策行事,要保证政府在社团领导人的构成上有一定的发言权。在社会组织的协助下,政府的简政放权不仅不会导致治理能力的弱化,反而可以在不增设新的政府机构的情况下进行有效的治理。采取这种“互赖式治理”模式有助于消弭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不信任感,拉近二者的距离,构建合作式治理格局。社会组织能够在国家的监管和指导之下逐步发育成长,政府也能在社会整合的同时,保持其自主性,增强执政效率,进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新加坡是一个高度法治化的国家,其法治建设成功的基本经验现在仍值得我们重视 :
一是国家发展战略能否尽快地完成从革命斗争向现代化建设的转变,对现代法治建设有着深刻的影响。很多后发展国家的执政党和领导人在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内缺乏对政治形势和国家主要任务的正确判断,致使国家长期陷入民族斗争或阶级斗争的人为争斗之中,没有完成从革命斗争向现代化的转型,主观地把政治和法律分为不同阶级性质的,以革命法规、民族法规甚至宗教法规替代现代法律原则,这就很难有效地进行现代法治建设。
二是相对于成熟民主体制的法治建设主要依赖于政治制度和公民监督而言,后发展国家的法治建设则要处理好领导者个人的作用、党内制约机制与司法制度的相对独立性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后发展国家在独立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国家领袖个人以及政治精英的作用很大,这是由当时的政治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政治体制特征所决定的。充分发挥领袖个人和领导集团的作用是否有利于现代法治建设,要看领袖个人及领导集团是否具有现代意识和明确的现代化导向。如果具有明确的现代化导向和现代法治意识,则他们通过强力手段建立起的国家秩序会成为现代法治建设的基础和前提 ;如果他们缺乏现代化导向,则他们通过强力手段所建立的国家秩序会成为传统的集权主义政治的基础。当然,对于这一时期多数国家的领导人来说,其现代化导向与传统的政治观念兼而有之,主要是强弱之间的差距,因而他们所建立的秩序中的现代性也主要是强弱之间的差距。
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新加坡党和政府的高层领导尤其是李光耀本人把传统与现代性较好地结合了起来。具体来说,就是从新加坡的社会和政治现实出发,利用国家权力来建立国家秩序并进而推进现代法治建设。在建立国家秩序的阶段,国家的强力和政治领袖的“人治”起了重要作用。
尽管李光耀有西方法学的背景和明确的法治意识,但新加坡的政治现实使他认识到政治手段和领袖的个人魅力是建立国家秩序和推进法治建设的前提条件。因此,他在进行国家政权建设和政治斗争时,一方面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打击反对派和社会不稳定势力 ;另一方面在这一过程中尽可能依法行事,运用媒体保持一定程度的行动公开性和透明性,通过司法程序保持一定程度的合法性。在政治形势稳定后,则积极地进行现代法治建设,而不是像很多后发展国家那样在这一时期仍然坚持革命法规。
按照西方的民主理论,如果过于依赖领袖个人进行法治建设,那么其偶然性很大。也就是说,如果换了一个不那么懂法和执法不那么坚决的领导人,它的法治建设就很可能前功尽弃。这种看法不无道理,亦曾是新加坡领导人需要解决的问题。然而这种看法也并不全面,现在看来,在一党长期执政的体制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新加坡它对高层领导人的制约机制已经建立起来,其司法的独立性已经越来越大。过去,除人民行动党及其政府的最高层对法院有实际的控制权外,其他人并不能凌驾于法院之上。
而在近 20 年来,司法部门的独立性越来越大,执政党的领导人并不能随意对司法进行干预。加之政治透明度越来越高,反对党、媒体和公民对政府官员的监督越来越有力,因而其法治建设的成果不可能由于一党长期执政或领袖个人的更替而被破坏。
新加坡独立 50 年来,在人民行动党一党长期执政的情况下,反对党和社会组织都有较大的发展,在大选中形成了有效竞争的局面。应该说,新加坡之所以发展的好,与执政党在民主的竞争环境中不断改进自己的执政方式不无关系。新加坡民主的格局已经初步形成。
从新加坡的情况可以看到,在一党长期执政的环境中不意味着民主政治不能适度发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在现代社会中都为民主政治的发展留下了很大的空间。新加坡就是在一党长期执政的环境中培育了民主的机制和现代法治建设。
按照经典的西方政治学理论,权力监督只有在多元民主政体下才能建成,因为这是保证有效监督的制度前提。这并没有错,在一些国家的政治实践中也得到了证实,但这不意味着它适用于所有的政治现实,尤其是我们不应忽视或否定人们主观上对善的追求。从政治哲学上看,这一理论是依靠制度对人的“恶”的本性进行制约,在现实中视官员具有无限的权力扩张欲望,而弱化了道德的自律性。
但在人的素质提高和政治发展的今天,道德自律已经越来越强。这表现在当今的政治发展中,一些一党长期执政的一元体制力图在政治体制中建立起完善的民主监督机制,在一党长期执政的体制中发展出越来越高的多元性或民主。因此,在这些体制中不但非制度化的主体自觉的监督越来越有效,而且制度化的监督也被建立起来。尤其重要的是,执政者的改革意识和民主意识也越来越强烈,他们会主动地推进民主和法治建设,这与过去有很大的不同。
我们看到的另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在多元民主体制内人们则在考虑如何提高政府的效率以及有效地维持社会和政治秩序,出现了威权体制内人们更多地强调民主,而民主体制内人们更多地强调秩序的现象。实际上,绝对意义上的权力制衡是不存在的,它只是人们对权力制约抱持的一种理想。即使在西方多元体制中,权力制衡也不能过于严密。因为权力制衡与效率经常表现出矛盾的一面,过度的权力制衡会损害执政效率包括法律运作的效率。由此看来,要想保证政府运作的效率,就要给政府一定的独立的、不受约束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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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把 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 作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提出来后,党的十五大报告又明确指出,要 大力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建设。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我国家庭道德建设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我国的家庭道德建设,是从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出发,继承和发扬了中华民族的优良美德。但目前我国在家庭道德建设方面存在着夫妻关系的不平等、老年人的赡养权得不到保障、儿女的成长权受到忽视等问题。文章就这些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措施。
【关键词】家庭;道德建设;问题;措施
中华文明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形成了包括平等、善良、尊老爱幼等一系列的传统美德,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敬养双亲、兄弟和睦、夫妻恩爱、邻里互助、教子严明、养教并重、勤俭持家等。家庭道德建设也主要体现在爱情、亲情、友情等方面,它对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维持家庭和谐及整个社会的和谐,是离不开的家庭伦理道德保证的。因此,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不仅对创建和睦幸福家庭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
(一)不平等的夫妻关系
家庭成员关系发生变化,致使夫妻关系的不平等。在中国传统家庭观念中,所建立的一系列极不平等的男尊女卑的道德规范体系。它所强调的是,妻子要对丈夫顺从和尽各种义务,极少谈到妻子的权利。一些下岗女性或着收入低的女性,在家庭中地位低下,经济上主要依靠丈夫,也会导致夫妻关系的不平等。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的家庭与社会地位有所上升,但是还是有很多的男性或女性,仍旧尊崇传统的家庭伦理关系。这种固执的传统家庭理念,与现如今家庭夫妻双方地位的变化,是与之相矛盾的。而这势必会导致双方冲突,甚至带来婚姻危机。
(二)赡养老年人得不到保障
赡养老人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身为子女应尽的道德责任。但是,由于传统的孝道观念渐渐被遗弃,家庭成员间的亲情,也在很多人的心目中慢慢淡忘。把老年人当作累赘,甚至抛弃、虐待老人的现象屡见不止。而一些老年人也深感自己地位的失落,感觉到亲情的冷漠,也使老人倍感凄凉,晚年孤寂。这样就致使一些老年人贫病交迫,居无定所,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子女对老人缺乏应有的照顾,更多的是缺乏精神赡养。他们想说的话没处说,遇到高兴的事或者不愉快的事,也没有人分享或分担。这样就容易出现抑郁症,由于情绪的持续低落,最终可能会导致一些悲剧发生。
(三)忽视了子女的成长教育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与未来,他们的成长教育应受到高度重视。但是,在很多家庭中,子女辍学现象很常见,尤其是在偏远农村。绝大多数的家庭只是因为眼前暂时的经济利益,就迫使子女打工或着是干其它一些杂活。他们健康成长、享受教育的权利就这样被剥夺。抚养教育子女,让他们健康成长是每一个家长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但是还是有许多家庭,他们“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为了达到自己的主观目的,无视子女的兴趣爱好,只是重视他们的主观愿望,这样无形之中就给孩子造成了心里压力和负担,甚至有些孩子因此而遭遇虐待,给孩子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度严重的后果。
(一)对于传统的夫妻道德我们要保持“扬弃”的精神,既要发扬中国传统夫妻道德中相互尊重的精神,又必须抛弃男尊女卑、无视女性地位的观念
主观情感和客观义务共同制约婚姻生活。此时,不仅需要彼此爱慕情感的言语表达,更需要自愿履行、承担相应义务的行动表达。要维系家庭的关系,必须要处理好夫妻关系。夫妻双方应该互敬互爱,彼此忠诚。夫妻双方要保持成熟的心态,否则就会出现夫妻无法配合默契的情况,导致夫妻关系发生冲突。因此,夫妻平等、夫妻双方对彼此的责任与信任,是作为夫妻双方必须要做到的。只有这样,才能共同承担好对家庭、对社会应尽的义务,更好的维护家庭和谐与稳定。
(二)我们应该尊敬父母、赡养老人,要关爱老人
古语云:“羊有跪乳之情,鸦有反哺之义,人岂能无情无义?”赡养不单是指物质方面的,还要在他们年迈体弱多病时,在生活上给予关心照顾,包含着精神层面的内容。无论是物质方面,还是精神方面都缺一不可。不仅要照顾老人生活起居,还要让他们生活有乐趣。要常和老人对话、沟通、安慰、情感交流。其实老人到了晚年,最怕的不是吃不饱、穿不暖,而是没有人听他们说话,他们也渴望被理解和关注,所以,做子女的要与自己的父母经常沟通交流,让他们感觉到亲情的温暖。总之,为了老人可以安享晚年,做什么都是晚辈应尽的责任。
(三)家长是子女人生的第一位老师,要先明确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身为家长更不能为了自己的梦想,而将孩子当作实现工具
家长和子女在家庭中是具有平等地位的关系,是一种朋友关系更胜于辈分的关系。应该尊重孩子的人格、权利以及心理的需要。在对子女的教育中,父母的道德、威信的体现,对整个家庭的和谐关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子女能更好的健康成长,父母一定要以身作则。另外,家长还必须正确认识孩子不同于他人的个性特点,他们在不同年龄阶段具有不同的心理特点,伴随年龄增长,各方面也会发生改化。只有采取合理的教育方式,家庭教育才能得到实效,子女才能得到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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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农抑商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最基本的经济指导思想,其主张是重视农业、以农为本,限制工商业的发展。从李悝变法、商鞅变法规定的奖励耕战,到汉文帝的重农措施,直到清初恢复经济的调整,都是重农抑商政策的体现。《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皇帝之功,勤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普天之下,抟心揖志。”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国家主义”与重农抑商政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两千年来,"大一统"中国在其政治及经济政策上,一直保持着较为稳定的状态。此种状态的维持得益于,"国家主义"的需要与其经济政策之间,保持了一种相互满足的张力。而国家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努力,及其较为完善的文官体系与独特的文官组成,使得之种张力成为可能。
关键词:国家主义重农抑商社会意识文官体系双重性
"大一统"中国以其政治上的集权主义和经济上的重农抑商为主要形式,相辅相成,对中国两千年来的社会文化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此种政治、经济政策,无论古今均有持相左意见者,在近代更成为一股巨流。众多学者在批判的同时,也对此两者在中国何以具有如此巨大的生命力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如果以马克思"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认定作为切入,并不足以解答中国为何"难以自己走出中世纪"的难题。两千年来世界在变,但中国却一直在治乱的怪圈中循环不已。
在"国家"与其经济政策之间究竟存在着何种关系,使此种循环得以持续。毫无疑问,"大一统"的集权统治需要一种与之配套的经济政策。"古先圣王之所以导其民者,先务于农;民农非为地利也,贵其志也。民农则朴,朴则易用,易用则边境安,主位尊。民农则重,重则少私义,少私义则公法立,力专一。民农则其产后,其产后则重徙,重徙则民死其处二无二虑"1。留心史实,不难发现到了"大一统"时期,如战国之际那样呼风唤雨的商人,已难觅踪迹。相反,"重农抑商"政策却正是以其诸如稳定人口、易于管理等优点,顺理成章的成为"大一统集权"国家的首选。在此本文无意否认"重农"政策在"大一统"之初的历史必然性,但随着"大一统"的进一步发展,"重农"政策更多的不是历史的必然,而毋宁说是"集权主义"统治下一种"精明"的选择。
一
所谓"国家主义"是指在社会的经济、文化生活中,"国家"处于一种突出的被强调的地位。它更多是社会生活的实际策划者和组织者。但是由于"中国几千年的实际政治却是专制政治。政治权力的根源系来自君而非来自民,于是事实上,君才是真正的政治主体"。2由此所谓的"国家主义"也便转而为"君本主义"。理论上,"国家"与"社会"的冲突,也随即变为实际生活中"君本"与"民本"的冲突。而"大一统"国家,更多地是打着"民本"的旗号,行"君本"之实。此处的"君本",具体到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便是如何有效地运用统治手段以维护"中央即君主"的权威,但此种手段又须具有理论上和现实上的可行性。"专制政体的原则是不断腐化的,因为这个原则在本质上就是腐化的东西"3一味地强调"中央集权",只会适得其反。
因此作为国家的统治者,君主必须找到适合专制政体的统治方式,在国家和社会之间维持一种必要的张力。君主要维持其统治又必须关注"民本"。"统治者的合法性基础既不是仅仅以纯粹的传统主义,也不是以皇位世袭为基础的,其合法性,主要建立在君主对'天命'的领受以及他的行为合乎天命及其教训上。……从理想上说,他对一个能使人民生活于太平盛世之中的仁爱和自然的秩序负责。"4在处理两者关系中,作为君主既要维护"家天下"的权利,又要考虑民众所可承担的权力压迫。作为国家的统治者,君主需要造福民众,作为集权制下"家天下"的君主,其又必须维护自身及家族的权利。这种角色的两重性,决定了君主在关心民瘼之时,为其自身计,必然创造以下两个条件。A,保持自身的"卡里斯玛"光环。B,社会上没有可以实际威胁中央集权的社会势力。这是实现君主集权(名义上的国家主义)的必要条件。在此情况下,"重农抑商"作为帝国的经济政策无疑是维持两者间必要张力的较好手段。
二
中国自古以来的君主权力天授说,使得历代君主大多笼上了"卡里斯玛"光环。"……中国传统的社会统治是由'卡里斯玛型'创设的,而每次政治危机和危机的解决,也离不开'卡里斯玛型'的复活。这种'卡里斯玛型'人物又都具有中国特色―他们必扮演'父亲'的角色。这是中国传统统治的'内核',是亘古不变的'体',而不断复杂化的组织形式和越趋发达的官僚构建,是这个不变的'体'应万变而随机流行的'用'。"5 而
要维护自身的"卡里斯玛"光环,作为最高的统治者就非常有必要使其治下民众的社会文化生活水平处于一较低的层次。唯有长期处于蒙昧状态的民众,才能对这种"卡里斯玛"确信不疑,而至于顶礼膜拜。这种"卡里斯玛"崇拜,以一种"集体表象"的形式,在民众的心灵深处存留下来。对"天"及自然界各种神秘力量的崇拜,反映到现实生活中便是对"势"的崇拜。而儒家学者在营造这种氛围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布留尔《原始思维》中,很容易找到中国人的影子,诸如'万物有灵论'的观点和"互渗"的认识方式。至今影响着中国人的日常生活。)直至近世法国学者福柯在其《词与物》中仍以中国人异于常人思考的分类方法作为其灵感的来源。"……
这个段落引用了'中国某部百科全书',这部百科全书写道;'动物可以划分为:1,属皇帝所有,2,有芬芳的香味,3,驯顺的,4,乳猪,5,鳗螈,6,传说中的,7,自由走动的狗,8,包括在目前分类中的,9,发疯似地烦躁不安的,10,数不清的,11,浑身十分精致的骆驼毛刷的毛,12,等等,13,刚刚打破水罐的,14,远看像苍蝇的,……"6以上所引令人啼笑皆非的分类方法,足可证明中国人的理性精神长期以来处于怎样的一种状态。而这种低水平的理性精神,正是专制君主维护自身"卡里斯玛"光环所必须的。"官僚政治的存在是把人民(在旧中国主要是农民)贫困无知、孤立无援,经济上与小生产联系等作为条件的。因为,只有人民处于这种贫困愚昧的状态,才会把官僚的统治当作天造地设和无法抗拒的常规来接受。"7 官僚政治的上述要求,正是在"重农"政策旗号下逐步达到的。
专制君主在处理好社会意识问题的同时,还必须处理好其他影响其"集权统治"的社会因素。在这些因素中"豪强地主"和"富商巨贾"无疑是当政者首先必须解决好的问题。"重农抑商"政策在解决上述因素影响的过程中起到了一种左右社会舆论的作用,使得集权国家在打击与之相对抗的力量时,获得了道义上的合理性。
"卧榻之测,岂容他人酣睡",作为国家集权的代表,君主自然不能容忍在社会中挺立起一支能分化其权力的力量。自汉迄宋,"大一统"的君王们一直在与能分化其权力的社会力量作着艰苦的斗争,直至社会被国家全面笼罩。一种社会力量的坐大,必有其赖以存在发展的经济基础。君主在打击此种力量之时,"重农"政策便于操作的优点,得到了充分的展现。"孝文皇帝承亡周乱秦,兵革之后,天下空虚,故务农桑,帅以节俭,民始充实,未有兼并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之限。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訾数巨万,而贫弱愈困。……宜略为限。"8豪强地主的大量兼并土地,造成了大量农民生活贫困、流离失所。民为国家之本,民本一动,国家的统治根基也随之动摇。因此打击豪强地主从其伊始便和"重农"联系在一起。"重农"政策的推行,一方面可以拉拢有担当精神的士大夫集团,另一方面又可以收拢天下的民心。既然"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那么以"民"为旗号,就是以"天意"为旗号。在控制了话语权的基础上,"抑制"便成了水到渠成之举。通过抑制"兼并",将地方势力所依赖的经济力量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以利中央控制。上可以达到君主唯我独尊的目的,下可使民众得以维持基本生活。整个下层的社会生活经此调整,整体处于一种平均、分散的状态 ,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形成了一种上下之间看似松散的结构。当大国家小社会的局面最终形成时,也即是集权主义统治下的安定时期。
在"豪强地主"之外的,第二种可以给集权国家带来实际威胁的便是"富商巨贾"。"商人"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角色。首先其流动性及惯常的精明,对于集权国家所追求的"重徙"、"朴直"的民风而言,无疑是一破坏性的社会因素。"关中自钘、雍以东至河、华,膏壤沃野千里,自虞夏之贡,以为上田,而公刘适,大王、王季在歧,文王作丰,武王治镐,故其民犹有先王之遗风,好稼穑,殖五谷,地重,重为邪。及秦文、德、缪居雍,隙陇蜀之货而多贾。献公徙栎邑,栎邑北却戎翟,东通三晋,亦多大贾。孝、昭治咸阳,因以汉都,长安诸陵,四方辐凑,并至而会,地小人众,故其民益玩巧而事末也。"9其次,"商人"中的精英分子往往经济势力雄厚,势力较大,极易成为影响国家集权的社会实体。"子贡结驷连骑,束帛之币以聘享诸侯,所至,国君无不分庭与之抗礼。夫使孔子名布天下者,子贡先后之也。此所谓得势而益彰乎?"10此种地方势力在春秋战国之际,由于列国纷战,各国诸侯急于寻找社会力量,以壮大自身。尚可得一定的生存发展空间。但自秦以降,集权国家注意到了 "商人"活动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并逐步采取打击政策。其打击手段主要有两手,一是在经济政策上将诸多商品收归官营,以断绝商人牟利的根源。其次,则是在社会意识中努力形成一种以"商"为贱的风气。在两手打压的情况下,商人开始在一种极为艰难的条件下活动,再难形成一股独立于官僚控制之外,能对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社会势力。
在打击"巨商大贾"的过程中,"重农"无疑起到了资以为口舌的作用。但集权国家似乎并不能认识到过分打击商业活动,其最终结果只能是四民的畸形发展。由于集权国家的庞大的财政支出是帝国的农业所无法支撑而又不得不支撑的。帝国的农民常在"重农"的口号下,承担这各种显性或隐性的负担,苦不堪言。"赋重而无等,役烦而无艺,有司威不向迩,吏胥之奸不可诘,……弱民于仅有之田而不能去……,迫于焚溺,自乐输其田于豪民,而若代为之受病。"11而商业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在表面的"抑商"政策背后,往往却是官商勾结牟利害民。表面的重农和实际的重商,形成了集权治下的特殊现象。集权国家的悲剧,就在于明知"商"之不可抑,而不得不抑,"农"之必须重,而实难得其重。农、商在官僚体系过分介入的情况下,长期处于病态的生存状态,直至士、农、工、商的四民社会体系走向崩溃,推倒重来。
三
以上主要分析了集权国家为了维护其"家天下"的统治,推行"重农抑商"经济政策的必要性。而一种政策的推行,即使是必要的,也要有相应的社会条件,以使其成为可能。在集权国家中,承担此任务的是其文官体系。文官体系的严密组织及人员性质,保证了此项政策的切实推行。自秦一统国家,并将郡县制推广全国,列国并立的局面终结。国家权能的实施少了掣肘的力量。而郡县制的设立也为集权国家理清了一条上下交流的渠道。随着国家的统一、郡县制的推行,国家官僚体系的触角随之也发展到全国。这种树状网络的形成,标志着集权国家推行其政策的"物"的条件已然具备。而以"士大夫"为主体的人员组成也更好的满足了集权国家对"人"的要求。"士大夫"官僚体系,以"士大夫"身份的二重性为特点,即"儒生"与"官吏"的二重性。这种二重性既使得"士大夫"在推行国家政策时具有积极的主动性,又因其身份中"儒生"的特征,而使得"士大夫"的官僚体系,具有了部分的亲和力。这种亲和力使得在民间营造"重农"风气及实现大小传统的大体合流成为可能。
集权国家的官僚体系自秦迄汉,几经反复、几经磨合,终于形成了阳儒阴法的士大夫官僚体系。其重要的特征即在于儒生的士大夫转向。"在经历了东汉时代之后,'礼治'与'法治'、儒生与文吏的合流具有了更大的深度、光度和速度。在其之后我们便可认为,中华帝国的士大夫政治就由此奠定了其基本的形态和坚实的基础,并由此而结束了其演生阶段。"12由于这种官僚体系的组成人员主要来自于长期接受儒家教育的儒生,这就使得这种官僚体系有了一种矛盾的协调性。
首先,由于士大夫的官僚身份,其便作为统治阶级的成员而参与了特权的分割。这种特权的实际收益使得士大夫对于与集权君主的利益相连,有了清醒的认识。"一得为此(生员),则免于编氓之役,不受侵于里胥,齿于衣冠,得以视长官,而无笞捶之辱……"13在此种认识得基础上,士大夫成为"重农抑商"政策得实际参与制订者、推行者。同时儒生作为文化资源得占有者,一直是"四民"之首,而商业的过分发展,随之而来的,必然是儒生社会功能的逐渐边缘化,这一点更是以天下道义为承担的儒生所不能接受的。"岁甲午(1774)余(洪亮吉)馆扬州榷署,以贫故,肄业书院种。一日薄晚,偕(汪)中至院门外,各骑一狻猊,谈徐东海所著《读礼通考》得失。忽见一商人,三品章服者肩舆访山长。甫下舆,适院中一肄业生趋出,足恭揖商人曰:'昨日、前日并曾至府中叩谒安否,知之乎?商人甚傲,微颔之,不答也。"14这则故事以汪中愤怒之余折辱了这位大商人为结束。这种折辱维护的只是儒生最后的一点自尊。骨子里藏着的却是商人暴富与介入政治生活所造成的儒生的恐惧与尴尬。儒生清醒地认识到只有"商人"才是对其地位与社会影响的真正威胁者。推行国家的经济政策是打击商人的较好手段,在这一点上,君主与士大夫因为利益的一致而走到一起。
其次,儒生在成为官员之后,并未有完全失去对自身原始身份的认识及社会道义的担当。"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15承孔子之教,"富民"、"教民"便成为儒生的社会责任与道义担当。在"富民"的问题上,儒生的主张是"藏富于民"。"故王者富民,霸者富士,仅存之国富大夫,亡国富筐箧、实府库。筐箧已富,府库已实,而百姓贫,夫是之谓上溢而下漏。" 16此种藏富于民的主张与国家的"重农"政策在名义上取得了一致。而儒生对"重农"政策下的乡村生活的憧憬,无疑又是当时儒生期望能"致君尧、舜上",与上古三代相较的心理基础。"富之"之外的"教化"任务,更是儒生责无旁贷的义务。此一点也是儒生的主要文化功能之一。
自周以降的农村宗法社会组成及秦始皇时期书面文字的统一,为儒家广泛推行其教化找到了一个最佳的结合点。正是儒家的教化,使得士农工商的四民秩序不但是大传统的主流认识,也使得以乡土文化为主的小传统在此一点上与大传统达成共识。"事实上,由于汉代的大一统开创了一个布衣将相的新局面,古代贵族社会已告终结,代之而起的则是士、农、工、商为主体的四民社会。这一新局面在文化上所表现的特殊形态便是大、小传统互相混杂,甚至两者之间已无从截然划清界限。""由于古代中国的大、小传统是一种双行道的关系,因此大传统一方面固然超越了小传统,另一方面则又包括了小传统。"17大小传统之间的顺利交流,使得士、农、工、商的四民秩序亦成为民间社会的共识。民众也因为这种"阿Q式"的心理优势。在集权压迫面更多的保持了沉默。而儒家理论中经济问题的逐步伦理化,使得这种心态更根深蒂固的保持了下来。在这种优越而平和的心态中,民众对自身地位的确认,便意味着对集权统治秩序的确认。但"道德的傲慢"不足以解决国家生活中的诸多现实问题,农民的胆子越压越重,直至忍无可忍,奋起反抗将一切推倒重来。没有新的思想冲击,在传统中国很难有新生的独立的社会力量的兴起,也自然难有政治体制的真正革新。士大夫作为儒生要教化民众,但作为集权国家的官吏为君主计、为自身计却又要遮上民众的眼睛。也许从帝国政治的角度看来二者本就是一事。
集权统治的"国家主义"决定了"重农抑商"政策是其唯一的选择,并且这种选择又因为大一统中国特有的自然历史条件而成为可能。而这种政策必然决定了大一统中国"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循环,没有第三种势力,没有新的思想的冲击,中国就难以自己走出中世纪。
注 释:
1 《吕氏春秋·上农》
2 《儒学与现代民主》〔M〕何信全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 页120
3 《论法的精神志》〔M〕 孟德斯鸠著 张雁深译 商务出版社 1961 页119
4 《帝国的政治体系》〔M〕艾森斯塔得著 阎步克译 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2 页232
5 《中国历史通论》[M]王家范著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页34
6 《词与物》[M] 福柯著 莫伟民译 三联出版社 2001 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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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提法始见于1982年我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四个民主"的提法始见于1994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之中。从"村民自治"到"四个民主",我们对基层民主的认识是逐步完善、逐步提高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析国家建构过程中村民自治面临的困境及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试析国家建构过程中村民自治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全文如下:
摘 要:村民自治作为中国现代化国家建构的一个战略选择,不仅是中国历史和社会发展的逻辑结果,更是保障国家稳定的必然选择。但是,随着国家经济政治的发展,农业税的取消,村民自治出现了无法避免的制度局限,也给村民自治带来了新的挑战。文章从大量的调研出发,归纳了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困境,并提出了几点可操作的对策。
关键词:国家建构; 村民自治; 农村治理。
村民自治自实行以来,一直为我国农村治理及国家政权的稳固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的不断加快和国家建构下的政策调整,村民自治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村民自治是指广大农民通过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从而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1987 年彭真在全国人大会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试行) 》时发表题为《通过群众自治实行基层直接民主》的讲话,详细阐述了用民主的方式重组农民的方法。198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试行) 》颁布,村民自治正式确定为一项国家法律保障的制度,1998 年11 月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村民自治进入到一个国家整体推进的全新阶段。村民自治不仅建立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和体系,而且也日益下沉,成为我国农民群众的政治实践。
现代国家包括两个部分,首先是领土完整的民族国家,再者是民主国家。亨廷顿通过研究认为:“一个政党如果想首先成为群众性的组织,进而成为政府的稳固基础,那它就必须把自己的组织扩展到农村地区。”[1]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国家法律制度,是在现代化背景下的国家建构中产生的。在发展中国家,现代国家建构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对占人口多数的农民的吸纳。谁能吸纳农民,谁就能拥有国家稳定的基础和国家发展的动力。[2]村民自治正是国家权力下沉的乡村的制度创新,是国家以民主治理体制吸纳广大农民,这种将农民置身于乡村治理体制中心的方式,激发了亿万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阿尔蒙德曾经指出: “尽管发展的逻辑意味着国家建设和经济建设要先期进行,但发展的政治却迫使第三世界国家同时面临着人们对参政的分配的要求及期望。”3]村民自治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具有直接民主的特性,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种形式直接管理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村庄社会事务。通过这种基层群众自治形式,将农民吸纳到党和国家的政治体系中,建立起国家与农民的纵向联系,从而巩固国家政权,维护国家稳定。这不仅是国家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持经济社会等各方面发展的保障。
1. 经费短缺: 免税时代的村级财政。
1983 年,农民迎来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2006 年,9 亿中国农民又迎来了“免税时代”,依法彻底告别了延续了两千多年的“皇粮”传统。亿万人民欢天喜地的同时,村民自治也迎来了制度性挑战。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来自乡村内生型的治理机制嵌入到原有的自上而下的治理结构中,必然会产生机制性摩擦。[2]本来就不宽裕的村级财政,遭受到了沉重打击。农村税费改革后,许多村级日常活动无法开展,村民期盼的公共服务难以提供。中国有句俗语: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农业税免除后,各级政府以减少农民负担为核心的制度和措施相应出台,不允许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集资筹款。资源匮乏、集体经济薄弱的村委会普遍出现了运转困难,功能难以发挥的局面。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担负着维护村庄社区秩序、提供村庄社区公共产品、促进村庄社区发展的重任。村委组织的正常运转,包括办公设施的具备、村组人员的基本工资保证、组织活动的必要经费,等等。可见村委会的正常运转离不开必要的财政支持,村民委员会要想履行好各项职能,首先必须确保自身能够正常运转。但在免除农业税后,村级财政周转只局限于上级转移支付和村集体经济的收入,在笔者调研期间,发现一些集体经济非常薄弱的村庄在上级较为有限的转移支付下,负债累累。免税前留下的种种遗留问题至今也没有解决,以前农户欠的税一直没有补齐,或者以前修理公共设施集资的欠款,有些已经成为“活死账”,但没有明确的规定办法以解决此类问题,村委会更加难以运转。
现代国家的理想治理体制是纵向统一和横向多元的有机结合,以便既保障主权国家的一致性,又促使社会充满活力。[2]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有益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可以培育一些有益于丰富群众精神生活和社会和谐的文化娱乐组织,也可以培育一些有益于乡村民主管理和权益保护的农村公益组织。然而在村级财政陷入瘫痪之时,村级各类组织的成长和发育面临困难。村民自治的核心就是要发挥亿万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自主决定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事务。徐勇教授曾指出,如果将现有的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主要的、甚至唯一的组织资源,则不利于村民自治的成长。[2]村民委员会为村民自治提供了制度性平台,需要农民组织化参与。通过高度理性化的社会组织,将分散化的单个人组织起来,通过集体行动,参与公共事务,影响公共权力,并在这一过程中使村民自治权得以实现。在市场化过程中形成的理性化社会和农民的自我组织,能够为村民自治的成长提供必要的社会条件。[4]然而村级经济合作组织、文化组织由于资金短缺而无法完成自我服务的目标,村级组织不再是充满活力,而是举步维艰。村民群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决定村民自治发展的好坏,村民与村级组织之间的互动减少、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农村组织发展不完善等情况,严重影响了村庄治理的有效性。
长期以来,村民对村委会的依赖性一直表现在日常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大到农业技术、市场信息、文娱活动、劳务输出,小到邻里矛盾、婚丧嫁娶等。由于村民委员会受制于诸多因素,并不能及时、有效地提供相应的村民服务,难以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多元化的需求,村民对村委会的期望值超出了村委会的能力范围,不满情绪难免产生。再者,城市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都由国家财政承担,相比之下,农村的各项建设和发展经费则是农民事农民办,甚至包括农村义务教育、水利维护、道路修建等都是农民出资兴办。农民享受不到同等的国民待遇,农民负担沉重,村级财政严重短缺,难有积累。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仍属于传统的农业财政,从而造成现代政府体系与传统农业财政的尖锐冲突。[5]。
2. 体制障碍: 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的挤压。
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的职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法履行自治职能,办理村务; 二是配合乡镇政府工作,协力政务。然而在现行体制下,村委会往往主动或被动地被乡镇级政府纳入科层化组织体系中,处于乡镇行政主控下的村民委员会也往往将完成政务作为工作的首要,村务只是在完成政务的情况下兼顾,其职能履行存在着片面化的倾向。在笔者调研期间发现,有的村委会为完成国家新农村建设的硬性指标,一些公共基础设施的购买和建设往往使村级财政不堪重负,但是为了完成乡镇政府下达的任务,不惜借钱欠款。很大比例上的村民委员会成为乡镇政府的下设组织和办事机构。村委会被动行政化,挤压了乡村社会自主性空间,削弱了村民自治的自主性,致使村民的民主自治权利被削弱,这不利于村民自治规范有序的发展。计划生育、新农村建设、殡葬改革等硬性工作指标的强制完成使村委会在强大的行政压力下失去了自主性。纵向的行政权如何与横向的自治权相结合,便成为村民自治面临的突出矛盾。
乡镇政府代表国家所行使的权力是社会公共权力的组成部分,是政权意志的体现。村委会是以村民委员会为代表的自治组织,其权力来源于村民的选举和授权,是一种社区自治权。虽然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来,国家行政权力逐步退出了乡村社会,但是国家不可能放弃也不应该放弃对乡村社会的管制。这样就出现了“乡政管理权与村民自治权二元并存”的局面。[6]免税之后的村级财政出现了严重赤字的局面,维持村委会正常运转的经费大部分来自于上级的转移支付,村级的财政转移支付由乡镇发放,村干部也往往潜意识中认为乡镇政务完成的好,才会有更多的转移支付,这使得村级组织更加依附于乡镇政府,作为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村干部的自主性日益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权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然而据调查,乡镇政府对农村事务的管理还是很多,如有的村庄低保评定受上级乡镇政府的“指导”,村里公共设施的施工由上级领导指定的施工队进行,等等。基层政府对农村事务的管理权力不断扩张,使村民的自治权受到限制。乡镇对村庄发展、村庄规划、招商引资的实施起推进作用,所以村庄对乡镇政府的依赖性更加明显。
3. 青年缺失: 外出务工对村民自治的削弱。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农村为流出地、城市为流入地的人口流动明显增强,这一趋势改变了农村人口结构,也使村民自治制度受到了影响。有学者指出,现有的村民自治制度是一种适合于传统村庄的自治制度。即人口相当、居住集中、居民日常流动性不强的村庄。然而在现代国家建构下,制度已明显与现实需求不符合。
徐勇教授研究发现,我国现阶段农村人口流动呈三种不良势态: 即有流动无发展的乡村发展“空心化”,有流动无突破的乡村结构再复制以及有流动无安宁的乡村秩序失衡。[7]通过笔者在湖北及河南等地调研的资料可以看出,村里留守的都是老人、妇女和儿童,青壮年往往选择外出打工。近几年,不但空巢家庭户数在增加,全家外出打工的户数也呈增长趋势。在现代社会的经济压力下,医疗教育资金的支出日益攀高,村民不愿意支出路费等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其他权力。大多数外出打工人员只选择春节回家,返回打工地点的时间也越来越提前,留在村庄的时间越来越少,造成其客观上和主观上的关系疏远,对村里公共事务、集体经济等无暇过问,村民与村庄的关系呈淡化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投票选举都难以保证,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无法淡及。村民自治制度“以人为本”的核心要素缺失,资金等要素流失,农民群众一定程度上主动放弃了村民自治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再者,外出打工人员多是年轻人,对村庄来说,失去了活力和发展激情,村庄发展需要村民集思广益,以发挥最大的主观能动性。长年在外的打工者对村庄变化不敏感,也不能使他们发挥自己在城市所获得的新思路和新想法,这一年龄层的缺失破坏了乡村原有的人口结构,极大地削弱了村民自治的有效性。
4. 利益冲突: 被迫拆迁对农民自治权的侵犯。
媒体和网络的发达使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到,新农村建设和城市化发展带来的对农民土地的征用和侵占,农村集体经济的利益分配等问题逐渐突出,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土地、宅基地征用,粗暴侵占案例增多,征地拆迁已成为农村突出的社会矛盾,农民自治权遭到严重侵犯。征地拆迁矛盾重重,主要原因在于民众参与度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走形式主义,知情权遭漠视乃至剥夺。如今,征地拆迁过程大多由地方政府单方面主导,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政策内容无法影响,更无力改变。尤其是那些离县区及市区较近的城郊乡村,违背大多数村民意见的拆迁更是时常发生。在这些征地拆迁过程中,激化的不是村民与征地方的矛盾,而是村民与政府的矛盾,在很多拆迁事件中,村民主要表达对政府的不满意。由拆迁引发的矛盾和冲突将形成破坏力,摧毁城市化的成果,它不仅延缓城市化进程,还会影响社会安定。
拆迁矛盾的激化说明了村民无法实行自治权,无法依法安排自家宅基地的使用权,村民无法民主管理村庄事务。一些地区村干部与征地方相勾结非法出售村集体用地的使用权等现象,也说明了民主监督的无效性,说明了“制度设计与民主实践的巨大差距”[8]。程序细节设置、相关惩处措施及法律规定的不完备无法保障村民行使自治权。
现代国家构建中权力的集中化、制度化和理性化为民主权利保障和参与扩大提供了可能性,而现代国家愈益深入渗透社会,愈益需要大众的参与和认同来实现权力的理性化和可持续运转。[9]自实行农业税免税以来,村民自治出现了不可避免的新问题,法律及制度的调整不仅是保障村民自治有效性的工具,更是保障农民权益和维护国家稳定的法宝。
1. 加大转移支付,重在公共物品及公共服务的提供。
农业税取消后,农村农民和城市市民的公共物品及公共服务相比,农民所享受到的可以说是九牛一毛。农业税的取消使村级组织越来越依赖于上级的转移支付,村级各项工作和服务的开展完全受限于资金。道路方面,路网建设以来,没有实现组组通的村庄比比皆是,修整公路需要大量的资金,超出了地方政府的可支配范围,亟须中央转移支付的支持。电网方面,在中西部的山区及丘陵地区,经常停电,变压器等设备陈旧,维修人员奇缺,无法保证全天二十四小时供电。水利设施方面,水利设施的陈旧是影响农作物产量的主要原因之一,设备更换及正常检修也需要由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做保障。自农家书屋广泛使用以来,给村民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极大方便,但是仍然存在需求量小于供给量、图书管理杂乱急需管理员的现象。农民培训方面,笔者调研发现,农民受训情况并不乐观,培训机会少、内容不丰富、培训地点较远等因素造成培训效果不佳,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保障培训次数、培训质量、培训效果。文化下乡方面,主要问题是演出次数少,满足不了村民需求。村民普遍反映,一年到头的演出等活动只有一至两次,电影放映及戏剧等演出费用由乡镇级政府支出,大多数村级自治组织没有足够的财力为村民提供文化类演出服务。
从以上可以看出,资金不足是村民无法享受到满意的公共服务的首要原因,而当前的资金来源只能依赖于上级的转移支付。
2. 完善法律法规,保障自治权完整。
法律的完善是解决村级自治组织行政化的重要手段。1982 年,村民委员会组织被载入宪法,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 乡、民族乡和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但是,村委会的协助工作已经成为村委会的首要任务,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和范围制定。当前,法律主体的地位和关系方面并不清楚,易产生歧义,造成打“擦边球”现象的发生。同时,缺少相应的问责及追究机制,造成二者之间的相互博弈,从而使法规和政策难以落实,致使村民的自治权被侵犯。要保障农民有效参与村民自治,提高基层民主的程度,就需要用更加明确、更加细致严谨的政策或法律,明确乡镇和村级事务管理的范围,加强责任追究及监督。国家和政府的目标和任务要通过村委会这一自治组织来实现,对村委会成员的监督及问责也亟须完善,以防止村委会成为其徇私舞弊和权力滥用的工具,更需要以法律的力量监督村务公开的次数及内容的真实性。以此来保障广大村民的自治权,实现法治民主,做到真正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3. 提高知识水平、法律水平,改善民主环境村民自治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自实行以来,为国家的发展发挥了有目共睹的作用。但是,从笔者调研资料可知,大多数村民并了不解“村民自治”所谓何物,多年来与农民关系最为密切的制度并不为农民所了解,可见,农民受教育水平相比于城市市民还是处于较低水平。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等人对各国的调查统计表明: 教育层级与参与程度成正比。3]农民是村民自治的实践者,也是村民自治的受益者,受教育水平不仅直接影响农民的经济生活,并且影响农民的政治生活。教育是提升农民政治意识及政治素养的唯一途径。农民的政治意识和素养不仅决定了其参与乡村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高低,并且影响村民自治的深度及广度,进而决定了村民自治的有效性和村民自治的成果。当前,农村青少年虽然已经享受到了国家义务教育的实惠,但是农村大多数村民受教育水平仍在初中水平,缺乏政治文化形成的环境。
首先,要大力发展农村科教文化事业,通过教育改变和更新农民的价值观,满足农民的思想意识与政治民主发展对知识的需求。其次,通过不同的方式向村民宣传法律,讲解法律,如与农民联系较为密切的《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消除法盲,提高其法律意识。这样不仅可以规范农民行为,并且可以使得农民在土地使用权和自身其他相关政治权益被侵犯时,学会使用法律,理性维权。再者,要以农民能够接受的方式,如用平实的语言直接讲解、村委会广播宣传、本村大学生返村演讲等有效方法,向农民讲解村民自治的内容,普及村民自治的参与方式和方法等。最后,对村干部的教育是重中之重。村民自治并不是所有的村民都要直接参与村里的每一件事,村干部需发挥导向性作用。村干部应不断学习新的知识,更新观念,及时了解国家相关政策,学习各地优秀的事例和方法,以便实现更有效的村民自治。
当前,农村大量青年外出打工,特别是较为贫穷的中西部地区,导致农村自我管理后备军不足。
同时,村干部平均年龄呈现出越来越大的趋势,农村管理及发展受制于村干部自身的受教育水平低下及思想落后的事实。“打工型”村庄的主要留守群体是妇女,可通过鼓励有知识基础的妇女参与到村民委员会中来的方式缓解农村人才不足的情况。
另外,虽然我国现行的“大学生村官”制度对这种情况有所缓解,但是由于大学生村官对所工作村没有归属感和责任感,往往将村官工作作为职业生涯的跳板,其发挥的效用并没有达到最大值。有经济基础的村庄可引进外来管理人才,学习城市社区管理的模式,这样不仅可以保障村民自治,而且可以提高自治和管理的效率。
从村民自治的制度实行以来,这种“基层群众性自治”在争议和怀疑中走过了几十个年头,所取得的成就是中国人民有目共睹的。在国家建构过程中,村民自治的成长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推动,国家要通过村民自治来规范乡村治理,稳定基层政权,更离不开各行政部门的配合、法律的完善及制度细节的调整。村民自治作为中国乡村治理的创新之举,对基层最广大农民的政治处境的改变、政治意识的提高、政治参与的促进、政治评价的认同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其发展前景和后劲是保证中国基层稳定的法宝,也是现代化国家进程的重要推动力量。
[1]( 美) 塞缪尔·P·亨廷顿。 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 北京: 三联书店,1989.
[2]徐 勇。 现代国家的建构与村民自治的成长———对中国村民自治发生与发展的一种阐释[J]。 学习与探索,2006,( 6) : 62 - 70.
[3]( 美) 加里布埃尔·阿尔蒙德,杰·鲍威尔。 比较政治学: 体系、过程和政策[M]。 曹沛霖,等译。 上海: 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4]徐 勇。 村民自治的深化: 权利保障与社区重建———新世纪以来中国村民自治发展的走向[J]。 学习与探索,2005,( 4) : 73 - 79.
[5]刘亭立。 免征农业税后农村调查报告[J]。 引进与咨询,2006,( 8) : 10 - 12.
[6]于建嵘。 村民自治: 价值和困境———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J]。 学习与探索,2010,( 4) : 79 - 82.
[7]徐 勇。 挣脱土地束缚之后的乡村困境及应对———农村人口流动以及乡村治理的一项相关性分析[J]。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0,( 2) :5 -11.
[8]刘义强。 民主和谐论———现代国家建构中的基层民主与社会和谐[M]。 西安: 西北大学出版社,2008.
[9]( 德) 诺贝特·埃利亚斯。 文明的进程———文明的社会起源和心理起源的研究(Ⅱ) [M]。 袁志英译。 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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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需求的增长导致高等教育规模扩大,规模扩大致使高等教育经费供给的紧张,教育成本分担政策出台,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使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求学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过程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过程的思考全文如下: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以及政府一系列相关资助政策文件的发布,我国高等教育阶段逐渐形成了“奖、勤、助、贷、补、免、减”等多种形式共存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其中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是现今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系统中的核心,是帮助贫困生完成学业的主方法和手段。尽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体系基本得到完善,但仍然有政策本身系统性的不足、执行中的失衡、执行手段的不到位等缺陷。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政府主导、国家财政贴息,合作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管理的专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从而完成学业的无担保信用贷款。它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举措,为实现“不让一个大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教育目标和“科教兴国”战略作出了重要贡献[1]。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基本原则是“不让一个大学生因贫困失学”。国家助学贷款首先要解决高等教育成本中产生的教育机会公平问题同时还要考虑高等教育成本的可持续发展问题[2]。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有1999年出台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试行)》、2000年出台的《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2002年下发《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004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2007年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2009年下发《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和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及其配套办法等最新文件不断调整规定及其内容而形成的。尽管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并不断得到完善,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各种问题出现,探讨如何改进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一)助学贷款政策本身的系统性
公共政策实施困难,首先要考虑的是该政策本身存在的问题,政策质量的好坏关系着执行的情况。一是调节机制不健全。助学贷款政策涉及教育、财政、金融等多个职能部门,集体、个人、家庭等多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各个部门又都有自己的运行规律。想金融部门的规律在于盈利。对于贷款他们迫于政府的政策外,还看到了作为资助高素质人才在信誉和利息及回收方面不会有大的风险。但是从政策推出至今,现今高校毕业生没有经受起考验,一些地方高校已经停止了高校助学贷款。
二是政策与政策环境缺乏整体性。公共政策是环境的产物,政策环境是影响政策运行的基础。政策与环境的统一有助于政策的实施,反之则会阻碍政策的运行。我国现行的助学贷款采用的是个人信用贷款模式,而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存在信用的空白,国家助学贷款依傍的市场运行机制和信用体系相当薄弱,这就使得助学贷款面临着极大的违约风险,回收、违约率低下。
三是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缺陷。助学贷款政策实施的过程中有效性常常会由于各种原因而会受到影响,同时因缺乏强有力的监控机构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政策执行的效果缺乏明确的标准,难以认定和划分执行者的职责,赏罚不够明确,导致各执行机构之间以及机构内部办事拖沓,而主管部门除了公开批评外也没有其他行之有效办法。
(二)助学贷款政策执行手段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运行的实践表明,我国的助学贷款是政府部门选择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选择,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的干预特点。因而导致助学贷款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出现异化和变形。其主要表现在:
一是失信惩罚机制不力,让学生在守约与违约之间留下大片空白地带,失信成本低廉。与其他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证助学贷款政策实施的法律制度上明显不健全,包括法律规范、行为准则在内的助学贷款政策等。尽管现行的助学贷款政策中多处有信用制度建设的规定和处罚,但这些制度无论从数量还是结构及内容上都体现为制度供应不足,且缺乏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而且处在行政规定的层次上,并没有提升到法律层面。
二是政策宣传方面不到位,致使政策无法发挥准确的引导机制。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大多集中在边远贫困地区,而这些地区交通不方便、信息不畅通,那些农村家庭大多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个的政策。
(三)助学贷款政策实施过程中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执行过程中的不平主要是地区之间的不平衡。城市与农村之间,东西部之间、大型城市和中等城市之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执行的广度、强度和深度都呈现出不均衡性。而这种不均衡将影响到政策的公平。助学贷款财政利息由政府支付,这样对于教育部直属高校来说获得财政补贴是有保证的,但对于经济弱势的中西部地区,地方财政本来就短缺,贴息的实施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负担,而成为助学贷款政策实施的阻碍。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个需要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发展的错综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国家助学贷款必然使社会各个领域发生深刻变化,各种社会关系进行重大调整,随之而来的不只有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也有政治的长期稳定[4]。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善:
(一)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保障性工作
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法律法规,不仅为助学贷款体系的完善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而且是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法律化、固定化的必然趋势。国家关于学生资助的政策,已经由《高等教育法》作了概括性的总结。法律较政策而言,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可以给人们合理的预期,同时,政策多由原则性规定组成,法律则由规则组成,明确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更加有效地调整学生助学贷款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所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立法,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法律化或者以法律形式实施新的助学贷款制度,是助学贷款体系的基本框架确立以后,完善具体助学贷款制度所必需的。
完善助学贷款立法,有利于保障国家教育权和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国家教育权是国家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要求,国家教育权的目的之一,就是培养各类人才,推进科技发展、经济和社会进步。然而经济困难在影响着学生学业完成的质量,同时威胁着他们能否完成高等教育阶段的学习,也就是说,对学生的资助,关系着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
另建立完善信用的法律保障体系,就是完善法规制度建设的广度。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核心是在于大学生的信用,而建立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条件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必须同时满足货币资金商品化、金融实体法人化和金融行为法制化的内在要求。大学生的信用不可能只是单纯地建立在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之上,更加重要的是需要建立对市场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管理的完整法律、法规、制度和准则的制定上。
(二)加强助学贷款各主体的利益诉求渠道建设
助学贷款政策在实施中发生利益冲突时,政策法规等往往成为各利益主体维护自身利益,争取自身利益的策略或武器。也就是说,助学贷款形成了一个利益博弈的特定“场域”。建立利益诉求渠道,扩展利益表达空间,让国家助学贷款的各利益主体银行、高校、大学生等有一个表达利益的制度平台,建构起反应灵敏、运转高效、沟通快捷的利益表达机制,使各主体的合理利益诉求通过正当、规范的渠道输入公共决策过程。这也是一个社会走向稳定和繁荣的底线。也就是说,助学贷款政策中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让潜在的隐患无法自然消解。“利益表达往往意味着矛盾,因为它包括了为达到利益的目标而采取的想对方施加压力的方式和手段。利益表诉求总是产生于利益失衡或利益冲突的时候,如果不开启诉求的渠道,矛盾不得到解决就会日积月累,从而形成更严重的矛盾危机。”
(三)加强助学贷款各利益主体的协调制度建设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方面面,政策执行手段的单一性与助学贷款问题的复杂性,使得单一的政策手段已难以全面解决助学贷款的各种问题,因此要求政府在进行执行手段选择时,必须注重发挥政策手段的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只有相互一致和相互支持的制度安排才是可持续的;否则,精心设计的制度就可能很不稳定”。这个政策手段体系的精髓就在于倡导个利益主体的协调与配合。行政手段在这个陪合体系中起到主导地位,同时,应将法律手段、教育手段、经济手段、宣传手段纳入这个配合体系中,充分发挥政策手段的作用和优势。行政手段应该作为政策的稳定器,避免成为政策波动的振荡器。经济手段应当成为稳定国家助学贷款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稳定器,避免出现惜贷不贷的状况。宣传手段应当成为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有效传播的推进器,避免变成政策传播缺位的情况。
(四)高校在学生贷款后的管理
首先,高校应将诚信教育作为一门课程纳入学校必修课。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贷款学生信用意识的好坏影响着贷款的是否按时偿还。我们应注意到这一问题,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加强大学生的诚信教育。但这些措施还不够,诚信教育大多停留在口头上,虽说也进了宣传橱窗,有些省份也编了诚信读本,但基本上都是短暂的,不到位的,效果也不好。教育的效果是和教育的时间成正比的。我们各高校都在说要加强诚信教育,但是却没有该怎样加强诚信教育的制度和措施。应当把诚信教育单独作为一门课程纳入学校的必修课范畴,让诚信教育进课本、进课堂、进思想、进习惯。其次高校要实实在在地建好专职队伍。最后高校协助银行对学生信息进行更新的工作,由于贷款毕业生的流动性比较大,银行很难对毕业学生进行跟踪。因此只有通过熟悉学生的培养单位高校来进行跟踪和个人信息的更新。
对高校助学贷款,事关广大贫困家庭优秀子女的入学问题,事关高等教育平等问题,事关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问题,所以,必须花大精力把助学贷款工作做实、做好。同时,还必须将助学贷款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的层次。同时考虑到现阶段高校资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中学后教育的可负担性和开放入学机会,政府和高校应该将重点放在扶贫性的学生资助项目而不是竞争性的资助项目。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过程的思考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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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在西方国家产生之初,其价值和进步因素并没有得到认可,相反,曾遭到普遍的批判;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西方国家政党与议会的关系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西方国家政党与议会的关系
议会、政党和选举制度被誉为西方民主制的三大支柱。它们都是在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斗争过程中,建立或发展起来的。到19世纪欧美各国普遍设立议会。世界范围内的议会普及完成于20世纪中叶。据统计,在目前世界上200多个国家中,正在发挥作用的国家议会(不包括地方议会和区域议会)有180个。在这些国家中,都有政党的组织存在。有的国家只有一个政党,多数国家有几个、十几个政党,最多的一个国家就有300多个政党同时存在。
由此可见,议会与政党在西方国家中,乃至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非常普遍的政治现象。这种政治现象最初起源于西方,到目前为止,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从西方国家议会和政党的产生、发展历史来看,议会与政党存在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概括起来说,西方国家议会民主制为政党的产生提供了制度空间,为政党的活动提供了舞台,同时,政党的出现也为议会运行提供了强大动力,促进议会民主制度的发展。本文尝试着从这两方面来分析西方国家政党与议会的关系。
政党与议会的这一层关系大体上可以从政党的产生、政党的性质及议会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地位等三个方面体现出来,试述如下:
政党是在近代议会民主制度基础上形成的。早在17、18世纪的英国议会、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国民公会和美国费城制宪会议中,因政治主张的不同而出现了议员联盟,如在英国,在讨论旨在取消詹姆士二世的王位继承权的《排斥法案》时,形成被称为“辉格党”的支持派和被称为“托利党”的反对派;在美国,因对联邦与州的关系主张不同,而出现主张加强联邦政府权力的“联邦党”和主张维护州的民主权利的“反联邦党”;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更是政治派别众多。它们是西方首批政党的雏形或萌芽。
19世纪,随着选举制度的发展,原来主要局限于议会内活动的政治派别,纷纷走出议会,在全国各地建立了选举委员会。当这些选举委员会联合起来建立全国性组织时,就形成了第一批政党,如保守党、自由党、激进党等。此后,资产阶级革命成功的国家里,在议会制的基础上纷纷效仿英、法、美的做法组建政党。由此可见,虽然西方国家的政党具体产生方式有所不同,但是有一点它们是共通的,这些国家的议会民主为政党的形成和政党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制度空间、创造了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党脱胎于议会,议会是政党的母体,所以政党自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它就是以议会为活动场所的。
政党在西方国家产生之初,其价值和进步因素并没有得到认可,相反,曾遭到普遍的批判,如美国第一任总统、开国元勋乔治·华盛顿在写他那篇著名的《告别词》时所想到的政党一词的含义是这样的:“一个派别对另一个派别的交替统治,由于党派纷争所产生的天然报复心理而使斗争愈演愈烈。在不同的时代和国家中,这种交替统治干下了最令人厌恶的罪行,它本身就是一种可怕的专制主义。”[1]美国的另一位缔造者詹姆斯·麦迪逊也曾表述过类似观点,他在《联邦主义派》一书中写道:“依照我的理解,所谓派别就是由于某些共同感情或利益的推动而彼此结合和行动起来的若干公民(不论占全体公民中的多数或少数),他们的感情或利益,是违背其他公民的权利或社会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的。”
[2]当然,和许多思想家一样,后来麦迪逊对政党的看法有修正。那么,为什么早期的思想家们会对政党持批判的态度呢?这主要是因为他们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没能正确理解政党的性质,而把政党等同于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宗派,类似于我国历史上存在过的朋党。事实上,政党与宗派在性质上是有根本区别的。宗派是以私人的利益以及私人之间的感情关系为基础建立的小团体。它以追求私人利益为目标,因此,其往往把自己的活动凌驾于社会的整体之上,损害公共利益以满足宗派成员的一己私利。而政党虽然也是一部分人组成的团体,但这个部分是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它考虑问题的出发点是整体的利益,它为了整体而行动,诚如18世纪英国著名政治思想家伯克所言:“党派是团结一致的人组成的团体,目的是在一些共同认可的特定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共同的努力推动国家利益(national interest)。”
[3]从伯克给政党下的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政党对宗派的超越是因为它们建立的基础不仅仅是利益和情感,还有共同的政治原则,并且它的奋斗目标是促进国家利益。当然,政党与宗派之间的实际区别有时并不总是那么清晰的,因为有时候很难判断一个团体到底是在为整体利益而行动还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而行动,而且更为糟糕的是,一个为整体利益而行动的政党也很有可能退化为为私人利益而行动的宗派。对于这样一种危险性,作为有着对权力高度警惕和不信任传统的西方民族来说,并不太难预见。
当然,西方国家并没有因噎废食,相反,他们不断探索避免或减少这种危险性的方式。目前,西方国家所采用的方式主要有两条:一方面通过宪法,甚至专门的政党法对政党的地位、作用、组织原则和组织活动等问题进行法律规范;
如法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协助选举表达意见……它们应该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意大利宪法第四十九条也规定:“为了在确定国家政策方针方面以民主方式进行合作,全体公民有自由地组织政党之权利。”德国《基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政党应互相协作以实现国民的政治愿望。它们的建立是自由的。它们的内部组织必须与民主原则相符合。它们的经费来源必须公之于众。”此外,德国专门制定政党法对政党的地位、作用、组织原则和组织活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另一方面通过多党或两党竞争性选举,使政党周期性地接受公民的检验。实践表明,政党为了在竞争性选举中获得多数选民的支持,它就必须不断对人民的要求作出回应、反映民意。
这样,就较好地防止了政党堕落成宗派。由此可见,在西方人看来,政党在性质上应当是以整体利益为依归的,同时,为了保证政党不至于沦落为追求私人利益的宗派,定期的竞争性选举是必须的。而我们知道,无论是政党追求整体利益,还是进行竞争性选举都离不开议会这个大舞台。
当然,我们说在西方国家议会是政党活动的核心场所,这并不意味着它就是惟一场所。事实上,议会对于政党的重要性因国家的政体不同而有所不同。在西方国家中,最典型的政体是议会制和总统制,而所谓融合了总统制和议会制因素的半总统制,“在实际运作中,要么表现为议会制,要么表现为总统制”[4],所以本文仅分析总统制和议会制中的情形。
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里,如美国,因总统不是在议会中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而且总统拥有很大的行政权力,所以,在这些国家中,各政党首先为争取总统职位而展开激烈的竞争。当然,议会或国会选举并不是不重要,因为毕竟议会也拥有立法权、财政预算批准权、高级行政官员的批准权及弹劾权等重要权力。
所以,在总统制国家里,议会仍然是政党活动的重要场所。在实行议会制的国家里,如英国,议会对于政党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它除了拥有总统制下议会所享有的权力外,还有组阁权、质询权和倒阁权,而这些权力就意味着政党如果掌握议会,那么,它就同时也控制了行政部门。所以,在实行议会制的国家里,议会当仁不让地成为政党的核心场所。
这是政党与议会另一个层面上的关系。近代西方议会的出现和议会制度的确立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它的根本意义在于以资产阶级人权否定封建等级特权,重构了国家权力的社会基础,以议会民主制取代了封建王权专制,从而奠定了国家权力的民主基础。一般认为近现代议会具有代议、利益整合、控制和监督政府等基本功能,而议会每一项基本功能的实现都离不开政党的活动。
第一,关于议会的代议功能。
资产阶级革命后,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取代了封建专制下的君主主权原则。那么,作为主权者的广大人民如何实践自己作为主权者的权力呢?每一个人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显然是不可能的,因而只能通过选举代表自己意志的议员进入议会的方式间接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当然,议会代议功能的实现有一个前提性问题,即有广泛代表性的议员选举的问题。这一基础问题主要是通过政党活动来完成的。
我们知道选举获胜是西方民主中合法执掌国家政权的根据。西方国家政党执掌国家政权的标志主要表现为通过立法选举或总统选举获取议会多数或占据总统职位,诚如美国学者古德诺所言,“政党不仅担负起了挑选在政府体制理论中表达国家意志即立法人员的责任,而且担负起了挑选执行这种意志的人员即执行官员的责任。”[5]因此,西方国家的政党一般将其工作中心和重点首先置于选举活动上。为赢得选举胜利,各政党都全力以赴,决定并提出本党候选人,制定竞选纲领,筹集竞选经费,利用现代传媒大张旗鼓地展开宣传鼓动,进行民意测验,千方百计吸引广大选民的注意和支持,并力图通过控制和操纵以保证本党候选人进入议会和政府。
第二,关于议会的利益整合功能。
议会作为民意机关,首要的任务是民意的表达、凝聚和整合问题。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由于人们分属不同的阶级、阶层,他们无论作为个体或某个利益群体,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并希望得到国家权力的承认与保障。但这些利益诉求纷繁复杂,不一而足,如果任由各利益主体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与其他利益主体斗争,并试图沿着自己的偏好改变政府的方向,那么,整个社会将几乎没有共同的价值、目标或意识形态来寻求全国性的支持。
而政党作为通过选举来实现控制政府政策的政治组织,必然要对不同的利益进行筛选、协调,整合成共同的利益和要求,将其传达到议会,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加以采纳和立法,即变成国家的意志,加以贯彻执行。
第三,关于议会的控制和监督政府的功能
。西方国家议会控制和监督政府的最有力的手段是财政,即由议会掌握政府的财政收支达到监督政府的目的。这是议会所拥有的一项非常原始的权力。它几乎伴随着议会的产生而同时产生了,因为据学者考证在标志着议会成形的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中就规定国王在征税前必须召开大会议,以征求全国同意”[6]。
实践表明,议会的这项权力的确比较好地发挥了控制政府的功能。此外,随着议会制度的演进,议会还发展出不信任案、质询、国政调查、弹劾、罢免等监督控制政府的方式。当然,议会的这些监督控制方式之所以能发生作用与政党活动密切相关,尤其是反对党更是功不可没。在早期,人们常常把反对党等同于“叛国者”、“里通外国者”,因为在他们看来反对党只是为反对而反对,其责任不在于提出建设性的建议,而是反对一切,处处与执政党作对,以把执政党赶下台为目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政党制度的实践发展,反对党的特殊作用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如有学者论证道,反对党对国家“履行极为重要的政治职责”,“扮演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者和拥护者,大臣行为的检查者,大臣们失职和不端行为的告发者的角色,并作为民族的领导者反对大臣的议案,试图把他们赶出政府。”[7]也有学者从维持民主政治的高度来评价反对党的作用,如认为反对党的存在,是对专制主义的一种抑制[8]。
有鉴于此,许多国家从法律上认可反对党的地位,这大大加强了反对党监督控制政府的作用。例如,在英国两党制中,反对党与执政党一样,有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纪律,还有一个“影子内阁”,即反对党按照内阁的模式建立一套工作班子,对内阁的运作进行监督,在条件成熟时,便取代执政党上台执政。
总之,在西方国家,一方面,议会为政党实现自己的使命提供了大舞台,促使政党制度得以确立和发展;另一方面,政党为议会活动提供原动力,使得议会各项活动的开展成为可能,反过来,促进了议会民主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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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制宪是一种主权行为,所以制宪主体应该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近代以来的宪法历史表明:人民是制宪主体,但人民并不直接行使制宪权,而是通过或主要通过间接民主的形式制定宪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宪法保障析论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宪法保障析论全文如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这充分体现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性,也明确了党在政治体制改革探索中的总目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涉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建设等诸多方面,需要依靠各种社会力量的帮助方可实现。同时,也必须得到法律的保障,特别是宪法的保障。
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以法治体系的建立为基础,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有赖于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故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基本理念。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第5条。自此,依法治国上升为宪法规范,具有了最高的法律效力,为中国的法治建设道路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基础和依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保证国家治理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宪法中的依法治国理念从多个方面促进法治中国的建设并推进国家治理在规范化道路上行进,其中主要体现在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上。
“任何称为民主的国家都承认,国家权力来自该社会成员,即由人民赋予的。人民把权力赋予国家的最基本的方式是,人民通过选出的代表机关进行立法,用法律确定国家机关的职权,使国家权力取得合法性。据此,可以得出确立国家权力限度的第一条基本原则,即国家权力只限于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权力,国家机关不得行使。”[1]在限制国家权力方面,“宪法既起着授权作用,也就包括限制权力的作用在内了。”[2]34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67条则对立法权的行使进行了细化。宪法以及依据宪法制定的立法法中对立法权的设定和规范,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在司法和执法方面,鉴于国家治理主体多元,在治理过程中,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与社会的各项事务,最重要的是保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对此宪法第三章第七节专门对作为国家审判、检察机关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设置和职能作了规定。这些都为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行政执法的关键是依法行政,这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的肯綮所在。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所依据的法律是包括宪法在内的大量的行政法,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也是行政法的根本表现形式。宪法中对于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及其监督等根本性问题都做了规定。宪法中关于国家行政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体制,行政机关的设立、权限和职责,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都是依法行政的最重要、最根本的制度规定。
“维护和扩大公民权利,是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最重要的任务。”[2]129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我国宪法不但在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还在第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里,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中国民主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人权理念入宪对于国家治理意义重大。人权保障与国家治理具有很大程度的关联性。“国家治理”区别于以前经常提到的国家管理,国家治理的主体更为多元,所以国家治理具有更强的公共性。我国公民的权利,尤其是一些基本政治权利都属于人权范畴,只有通过宪法对于人权的保障,才能真正有效实现这些权利。
将人权保障理念引入宪法会促进国家治理的治理主体和对象更为公平公开公正地参与各项治理活动,并会让治理的内容更为清晰。从而更好地在国家治理进程中,消除不同阶层的隔阂与分歧,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国家治理必须秉持公共理性,人权的公平正义性是保持治理公共理性的基础。保障人权是现代治理理念的核心和最终追求的价值。“以人权作为社会政治原则,也就意味着采取以法律设立和调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来建立社会政治秩序并促进其有序与和谐。这种治国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在承认和保护个体权利的前提下,通过设立、配置和调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谋求社会的有序发展。”
同志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制度是治国理政的基本规则,是国家机构正常运转、发挥效能的基础性架构和根本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实质上也就是一种制度体系。国家治理靠的是法律和秩序,维护法律和秩序的尊严,就是维持国家范围内各种利益的总体平衡,这是国家治理的最低要求。
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说明了“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律、法规、规章和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4]同时,也确立了宪法在法律体系中作为其它法律立法的依据和最高法律规范的地位。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然会有相当多的制度创新,而这些创新中有些可能和旧有的法律制度相抵触,或是偏离社会发展的应有轨道。这两方面关系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对国家治理体系的整体建设带来危害。有关旧制度对创新的抵触,宪法及宪法性法律对于法律修改和废除有明确的规定,只要符合条件,经过法定程序,便可以改废旧法,从而将有益国家治理的创新内容确立为法律制度。宪法及其下位法能通过各类预防和救济规定来解决探索过程中出现中的这类问题,确保国家治理的正确方向。
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需要以宪法为统领的法律体系作为基础。唯此,治理主体和治理对象的所有行为才会具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法律依据。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是国家制度建设的巨大成就,反映了中国民主政治的成就。这一体系将分散化、非系统、无体系、缺制度的传统治理模式改变为具有制度化、体系化、系统化和法治化特征的治国理政的总体系,并作为治理指南对国家各方面事务进行具体规制。可以说,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纲领,领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建设法治中国作为核心内容,摒弃了以前运动式、会议式的治理方式,用完整的体系将国家治国理政的方略纳入法治轨道上推进。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高度的自觉性和强大的创新力,在党的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五位一体的治理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协调推进,是保证中国科学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5]这些治理领域所构筑的“五位一体”建设法治中国的道路中,宪法从本源角度为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治理道路做了导向性注解,确保了法治中国建设正确的航道,从而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在经济层面,宪法第6条到13条确认了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宪法第6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表明国家在治理过程中,善用权力保障经济体制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一规定表明,我们的生活资料分配原则是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合理的分配。宪法第15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过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宪法确认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制度、自然资源及公共财产的国家保障制度、国家调控下的市场配置制度。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必然会对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产生影响,宪法对于经济制度的基本规定恰是保证这种转变处于一种理性的进路,使其在轨道上运行。宪法对于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分配制度的规定,能确保在国家治理过程中避免因纷繁复杂的国际局势、全球经济萧条导致部分制度失灵而出现的国家治理失败的风险,为了经济的长期繁荣打下稳定的基础。
在政治建设层面,宪法第1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明确了中国社会的阶级基础及领导力量,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阶级构成,也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导力量。全球化时代,改革开放条件下,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外部错误思潮难免涌进,出现腐蚀和企图瓦解社会主义思想和制度的萌芽。宪法通过确立社会主义思想和制度的重要地位,确立国家治理体系的方向。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条规定体现了国体和政体的政治属性和政权的阶级属性,表明了我国国家政权的权力来源和组织形式。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政权组织形式能够充分体现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根本国家权力属性特点。
在文化建设方面,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应该看到,多年来我国缺乏对宪法文化权利的理论研究,一定程度上导致立法对文化权利的忽视。公民所应享有的文化权利在宪法文本中应当被视为一种法定权利,但是由于宪法文本的缺陷,保障机制及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文化权利在实际生活中还无法完全实现。但是宪法的宏观规定是充分保障公民科学研究和文化活动等学术自由的根本原则,有利于文化事业发展,是促进文化体制建设的根基。
在社会建设方面,作为我国具有最高效力位阶的规范体系,现行宪法对社会建设提供一定的指引,保障社会建设平稳有序地进行。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其他法律所调整的则只是一般社会关系。我国现行宪法对社会保障权、劳动权、受教育权、文化权等社会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一些尚未规定的社会权利还可以通过宪法解释的方法使它们成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宪法上的社会权具有特别的价值,它是普通的社会法上的社会权的立法依据、审查依据和解释依据。这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更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随着人类活动对自然界影响的不断加深,环境问题日益显现出全球化、整体化的特点,并演变为生态危机。宪法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础,自然应做出相应的调整,将生态保护纳入宪法秩序的范围内。《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为了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国家先后制定了《矿产资源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
为禁止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刑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违反水资源法规,非法猎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违反矿产资源法,违反森林法等行为追究刑事责任。[6]《宪法》第26条也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这些规定体现了生态保护在宪法中的地位,也为国家治理中的生态治理定下了基调。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注国家治理各项事务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成为中国特色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显著特点。宪法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理念、制度和方向的保障,以此积极实现对国家的全面治理、科学治理和有效治理。这种保障的意义从静态角度而言,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营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在动态方面,宪法为国家治理的细则化规定提供了空间弹性,使得在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各项具体工作可以稳中求新,达到阶段性的最优状态。
从宏观角度而言,宪法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高屋建瓴且不可或缺的制度保障,使得国家治理有规可循、有据可依。从微观角度而言,依据宪法制定的各类下位法,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为国家治理的具体措施提供了细节保障。因此,通过宪法的保障必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裨益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长治久安。当然,现行宪法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宪法中的这些规定或许有失细致,但是毕竟为下位法的制定提供了依据。最为重要的是,这些规定直接体现了相关事务在宪法中的地位,为国家治理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对我们提出了新的挑战:宪法如何在国家治理过程中不断提升自身体系的开放性与适用性,从而与国家发展建立良性的互动关系?如何更好地发展和完善宪法规范,使其最大程度地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些正是需要我们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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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文化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何充分吸收先进国家优秀文明成果,实现生产力跨越式发展,是人类历史进程中的重大问题,也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直关注的重大历史课题。从马克思到邓小平对此作了艰辛的探讨,并且有许多的科学的论述。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马克思、恩格斯“跨越论”对20世纪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影响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跨越论”是马克思、恩格斯在研究俄国社会未来发展时提出的,对于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进程有很大的影响。本文主要论述“跨越论”的主要内容和它对20世纪现实社会主义国家中的俄国和中国的影响。
关键词:跨越论;俄国;中国;影响
十九世纪七十年代,马克思以俄国的农村公社为出发点开始全面研究和分析俄国,重点研究了俄国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可能性,简称为“跨越论”。
一、马克思对“跨越论的”早期研究。第一,根据对当时俄国仍存在的农村公社的分析,马克思认为农村公社可以逐渐摆脱其原始特征,直接作为集体生产的因素进行发展。因为农村公社和资本主义生产出现在同一个时代,所以农村公社能够引以为戒。第二,农村公社具有二重性和两种发展情况。二重性指的是俄国公杜既有公有因素,也有私有因素,在公社内部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正是由于农村公社的二重性,所以它只有两种发展情况,一是私有制战胜公有制,二是公有制战胜私有制。第三,农村公社可以利用资本主义现代生产力来改造自身生产方式,从而实现由低级向高级的辩证发展过程。俄国可以利用资本主义制度来改造农村公社,使农村公社成为俄国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出发点。第四,俄国必须通过革命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要挽救俄国公社,就必须有俄国革命”。①马克思指出自1861年俄国农奴制改革以来,作为支点的俄国公社在非常态的经济环境下正面临着瓦解。因此,必须进行革命。革命的首要目的就是为了给农村公社创造正常条件,粉碎国家对农村公社的灾难性影响。
二、恩格斯晚年对“跨越论”的研究。十九世纪九十年代,恩格斯根据俄国社会发展的现实变化,对“跨越论”作了补充。第一,俄国已经不可能超越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在俄国不可避免。因为俄国农村公杜所有制“已经又向解体迈了一大步”,“资本主义在俄国迅速前进”。②第二,俄国农村公杜内部不具有直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可能性,“在它内部从来没有出现过要把它自己发展成较高的公有制形式的促进因素”。③西方资本主义危机“并不能赋予俄国公社一种能够使它把自己发展成这种新的社会形式的力量”。“对俄国的公社进行这种改造的首创因素只能来自西方的工业无产阶级,而不是来自公社本身”。④第三,落后国家“可以利用公有制的残余和与之相适应的人民风尚作为强大的手段,来大大缩短自己向社会主义杜会发展的过程,并避免我们在西欧开辟道路时所不得不经历的大部分苦难和斗争。”⑤
二十世纪具有代表性的社会主义国家有俄国和中国,它们都是没有经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阶段的现实社会主义国家,它们在生产关系上实现了跨越,但是没有实现生产力上的跨越,所以它们没有完全实现了跨越,处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预备阶段。
一、“跨越论”对俄国的影响。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跨越论”,指出落后国家如果能把握历史赋予的革命时机,也有可能取得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
1、俄国对社会主义的第一次探索: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取得胜利,这是俄国实现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决定性一步,使俄国跨越了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阶段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证明了落后国家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走上了一条新的社会发展道路,给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树立了一个榜样。
2、俄国由“直接过渡”转变为“间接过渡”:由于俄国在各方面发展都相对落后的情况下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所以俄国非常需要一个逐步过渡的阶段。但是俄国试图利用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这一政策虽然从俄国社会跨越发展的角度看,是肯定和保证了跨越的历史价值,捍卫了新生的苏维埃国家和社会主义革命的成果,但是它引起了俄国社会的广泛不满和全国范围的政治、经济危机,使得初生的苏维埃政权面临挑战。
“直接过渡”失败后,新经济政策取代战时共产主义政策,提出了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只能“迂回过渡”。新经济政策使俄国经济迅速恢复,群众政治情绪稳定。但是,伴随列宁的英年早逝,新经济政策也结束了它的使命。后来由于斯大林模式的影响,俄国始终没有正确认识真正的社会主义,开创的建设道路也以失败告终。
十九世纪至二十世纪的中国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跨越到社会主义道路,不能忽视“跨越论”和俄国十月革命对中国的影响。
1、“跨越论”对毛泽东的影响:早在建党之初,毛泽东就接受了马克思、恩格斯“跨越论”的非资本主义道路的思想,明确了中国走非资本主义道路的必然性。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末四十年代初,毛泽东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和列宁主义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提出了“新民主主义论”,引导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了伟大的胜利,实现了中国社会制度由封建制度向社会主义制度的跨越,这是对“跨越论”的实践和发展。
2、“跨越论”对邓小平的影响:苏联解体,东欧一些国家重蹈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覆辙。在这种严峻的形势下,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第一次对我们所处的社会主义阶段进行了准确定位,把我们所处的社会主义阶段与马克思所指的高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共产主义阶段区别开来。邓小平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与我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提出了要真正实现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一系列具体措施和途径。邓小平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使我国找到了正确的经济建设道路,实现了社会化大生产和经济跨越发展,是东方社会跨越发展道路的一个成功典型实例,是“跨越论”在中国的实践发展。
第三章、正确认识“跨越论”对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影响
俄国和中国等落后国家是在马克思、恩格斯“跨越论”的影响和自身对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下,最终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但这并不是“跨越论”的完全实现,而是对“跨越论”的一种深化和发展的实现。因为这些落后国家在实践“跨越论”时,并不是完全具备“跨越论”中所规定的跨越条件,而且这些落后国家不仅仅只是以“跨越论”为指导,还是在对本国的实际情况的分析中不断摸索前进,灵活运用与创新了“跨越论”,这些国家实现跨越的第一步,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实现跨越的第二步,是要实现现代化,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充分吸收和借鉴资本主义肯定的文明成果,赶超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所以,我们应该辩证的看待马克思、恩格斯“跨越论”对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影响,既不能将现实社会主义的成绩全部归功与“跨越论”,夸大它的作用,也不能否定它的积极作用。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451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503-508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500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500-501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5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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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演达在近三年的国外生活里勤奋学习,独立思考,注重研究经济、历史等和中国关系密切的学问,再加上国外的所见所闻,对中国社会的经济结构的认识更加成熟。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论邓演达国家资本主义思想的形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邓演达国家资本主义思想离不开邓演达本人的生活和革命实践。文章遵循其思想发展规律,以时间为序,认为邓演达国家资本主义思想的形成经历了四个阶段。
关键词:邓演达;国家资本主义思想;形成
论邓演达国家资本主义思想的形成
邓演达国家资本主义思想是邓演达思考中国应该往哪里去,怎么样去的结果。他结合对中国社会的分析,认为中国革命的结果是向着非资本主义的方向,即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并且中国不可能马上实行社会主义,但也不必经过资本主义才可进入社会主义。
他说:“我们知道紧接现阶段的中国社会的历史进程为国家资本主义,即是说:国家资本主义为现阶段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底经济结构”[1 ] 。邓演达国家资本主义思想的产生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一个不断演进、深化的过程。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应;这种反应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现实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 2 ] 具体说来,这个过程大体可以作如下梳理:
一
第一阶段,自1895 年邓演达出生至1925 年底这30 年时间。这个阶段的特点是,邓演达为国家利益而投身革命,大部分时间在广东,虽然他忠实于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有机会接触平民百姓,学习也算刻苦,革命也很英勇,但未形成自己对国家资本主义的系统看法。特殊的家庭出身铸就了邓演达自小就有忠贞报国,不负先人遗愿的大志。
他勤奋好学,小小年纪就会吟唱“月光光,照地堂,年卅晚,摘槟榔”这首客家儿歌。他了解农民的疾苦,从小就与农民接触,对农民很有感情。“在鹿颈村周遭,有钱的地主与佃户是分区居住的,界线分明,穷人没有地位,亦没有生活保障,抬不起头做人,连住的地方都不可造次,备受歧视。年少的邓演达自小目睹人世间的这种不平等,心中便也就深藏有不平之气, 势必有一天, 要冲勇而去”[3 ] 。
就这一点来说,邓演达后来提出的关于农民问题、农民的土地问题就绝非偶然。在邓锵的鼓励和帮助下,邓演达很早就加入了同盟会,参加了革命。1924 年参加革命以后,他英勇果敢,屡立奇功,深得孙中山的欣赏。同盟会的“平均地权”及后来孙先生的“扶助农工”,在邓演达看来很是兴奋,并影响和铸造了他的一生。
黄埔军校时期因与蒋介石意见不一致,邓遂产生出国考察学习的念头,当然他是抱着“至坚至诚之心志,求真求美之热诚”,怀揣着祖国去的。他在给张难先的信件中写道:“以国人思想之幼稚而愚蒙,且经济力困竭如今日,安能免外人之捆缚而俯伏受戳!救国之计,舍加入国际的革命团体以作世界革命功夫,合同扑除共同大敌,必难收效,此大两月来观察所决定”“, 川民苦痛殆较粤中为甚甚,亦足证吾国今日经济只万困而当之所措手足矣!”[4 ]
1924 年底邓演达决然辞职,离开黄埔军校,在上海稍停并游览长江三峡以后,经苏联前往德国柏林,攻读军事、经济、政治。由此可以清楚地表明,这一时期的邓演达在革命之余关注农民问题、农民的土地问题进而开始思考中国经济之所以贫困的问题。无疑这些思考是在为邓演达最终形成国家资本主义思想作了一些“粒子”工作。
二
第二阶段,自1926 年至1927 年7 月邓演达第二次出国前的一年多时间。这一阶段的特点是继续高举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旗帜,大部分时间在武汉,忠勇奋发,直面蒋的反动,继续探索中国革命问题,逐渐有了一些关于农业生产、土地解决、经济建设等方面的认识。季方回忆,自邓演达第一次从国外回来就有不小的变化,他深深地感觉到“更重视农民问题,更强调‘耕者有其田’解决农民土地问题”[5 ] 。北伐途中的邓演达发布了打倒贪官污吏,打倒土豪劣绅,废除苛捐杂税等口号,深得民心。同时北伐过程中邓演达已密切注视、思考农民问题和土地问题了,据郭沫若回忆,邓演达说“在行军途中,我们差不多时常谈论着农民问题和土地问题”。
[ 6 ]对于农民问题的解决,邓演达1927 年初就有自己的思考,他说:“目前我们去解决农民问题,当然不是只把井田式的古典制度很笨的演出来,我们是要一面把土地问题弄个解决,一面把农业的新基础建造起来———农业的工业科学化。”[7 ]要使中国革命前进,必须敢于打破旧的经济基础,团结民众的力量,向着民生主义前进。
他说“, 改造新的经济基础,向着民生主义的道路走”[8 ] 。邓演达为解决土地问题,主张成立专门组织。中央对农民问题的解决制定了具体的方法,正像邓演达所指出的,“会同农政部和全国农民协会组织委员会订定乡村自治机关之组织法和实行计划;会同农政部规定减租减息的办法;会同农政部和财政部取消苛捐杂税”[9 ]等实现中央对农民的决议案。
据茅盾回忆,武汉国民政府时的邓演达就有一个计划。“这‘工作计划’就是总政治部内设一个研究农民问题、土地问题的特种委员会”[10 ] ,彭泽民也说“, 邓先生任农民部长时,为要促进土地政策之实现,提议设立土地委员会。不仅如此,还主张设立农民运动讲习所”[11 ] 。
邓演达在解决土地问题时是审慎认真的,北伐军的胜利并没有使他迷惘,他曾说,“现时如果像俄国十月革命时,立刻公布土地国有法令,农民是否获得利益呢? 实在是一个疑问”[12 ]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现在不能。“我们对于土地问题的解决分为两个步骤。我们在原则上是‘平均地权’‘, 耕者有其田’,以至‘土地国有’,第一步政治的解决,第二步经济的解决”[13 ] 。这些主张今天看来是很有远见的,也为邓演达进一步提出国家资本主义思想提供了准备。[论文网 LunWenDataCom]
三
第三阶段,自第二次出国到回国组党并提出国家资本主义思想,时间是1927 年7 月至1930年9 月。这一阶段的特点主要是:继续思考中国的土地问题和经济发展问题,深刻揭露蒋、汪政治经济统治的实质,以旅欧的所见所闻为背景,形成了一系列在中国发展国家资本主义的主张和观点。
随着蒋介石、汪精卫等国民党反动派向右走,越来越背离孙中山的三民主义轨道,中国已经到了一个新的黑暗的反动时代,“无论为南京为武汉,皆窃取中国国民党之旗号,曲解及假托革命的三民主义之内容,其实已为旧势力之化身,军阀之工具,民众之仇敌”[14 ] 。
在此等黑暗条件下,农地问题,经济发展问题解决的如何关系中国能否走去”[3 ] 。就这一点来说,邓演达后来提出的关于农民问题、农民的土地问题就绝非偶然。在邓锵的鼓励和帮助下,邓演达很早就加入了同盟会,参加了革命。1924 年参加革命以后,他英勇果敢,屡立奇功,深得孙中山的欣赏。同盟会的“平均地权”及后来孙先生的“扶助农工”,在邓演达看来很是兴奋,并影响和铸造了他的一生。
黄埔军校时期因与蒋介石意见不一致,邓遂产生出国考察学习的念头,当然他是抱着“至坚至诚之心志,求真求美之热诚”,怀揣着祖国去的。他在给张难先的信件中写道:“以国人思想之幼稚而愚蒙,且经济力困竭如今日,安能免外人之捆缚而俯伏受戳!救国之计,舍加入国际的革命团体以作世界革命功夫,合同扑除共同大敌,必难收效,此大两月来观察所决定”“, 川民苦痛殆较粤中为甚甚,亦足证吾国今日经济只万困而当之所措手足矣!”[4 ]
1924 年底邓演达决然辞职,离开黄埔军校,在上海稍停并游览长江三峡以后,经苏联前往德国柏林,攻读军事、经济、政治。由此可以清楚地表明,这一时期的邓演达在革命之余关注农民问题、农民的土地问题进而开始思考中国经济之所以贫困的问题。无疑这些思考是在为邓演达最终形成国家资本主义思想作了一些“粒子”工作。
第二阶段,自1926 年至1927 年7 月邓演达第二次出国前的一年多时间。这一阶段的特点是继续高举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旗帜,大部分时间在武汉,忠勇奋发,直面蒋的反动,继续探索中国革命问题,逐渐有了一些关于农业生产、土地解决、经济建设等方面的认识。
季方回忆,自邓演达第一次从国外回来就有不小的变化,他深深地感觉到“更重视农民问题,更强调‘耕者有其田’解决农民土地问题”[5 ] 。北伐途中的邓演达发布了打倒贪官污吏,打倒土豪劣绅,废除苛捐杂税等口号,深得民心。同时北伐过程中邓演达已密切注视、思考农民问题和土地问题了,据郭沫若回忆,邓演达说“在行军途中,我们差不多时常谈论着农民问题和土地问题”。[ 6 ]对于农民问题的解决,邓演达1927 年初就有自己的思考,他说:“目前我们去解决农民问题,当然不是只把井田式的古典制度很笨的演出来,我们是要一面把土地问题弄个解决,一面把农业的新基础建造起来———农业的工业科学化。”
[7 ]要使中国革命前进,必须敢于打破旧的经济基础,团结民众的力量,向着民生主义前进。他说“, 改造新的经济基础,向着民生主义的道路走”[8 ] 。邓演达为解决土地问题,主张成立专门组织。中央对农民问题的解决制定了具体的方法,正像邓演达所指出的,“会同农政部和全国农民协会组织委员会订定乡村自治机关之组织法和实行计划;会同农政部规定减租减息的办法;会同农政部和财政部取消苛捐杂税”[9 ]等实现中央对农民的决议案。
据茅盾回忆,武汉国民政府时的邓演达就有一个计划。“这‘工作计划’就是总政治部内设一个研究农民问题、土地问题的特种委员会”[10 ] ,彭泽民也说“, 邓先生任农民部长时,为要促进土地政策之实现,提议设立土地委员会。不仅如此,还主张设立农民运动讲习所”[11 ] 。邓演达在解决土地问题时是审慎认真的,北伐军的胜利并没有使他迷惘,他曾说,“现时如果像俄国十月革命时,立刻公布土地国有法令,农民是否获得利益呢? 实在是一个疑问”[12 ]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现在不能。
“我们对于土地问题的解决分为两个步骤。我们在原则上是‘平均地权’‘, 耕者有其田’,以至‘土地国有’,第一步政治的解决,第二步经济的解决”[13 ] 。这些主张今天看来是很有远见的,也为邓演达进一步提出国家资本主义思想提供了准备。
第三阶段,自第二次出国到回国组党并提出国家资本主义思想,时间是1927 年7 月至1930年9 月。这一阶段的特点主要是:继续思考中国的土地问题和经济发展问题,深刻揭露蒋、汪政治经济统治的实质,以旅欧的所见所闻为背景,形成了一系列在中国发展国家资本主义的主张和观点。随着蒋介石、汪精卫等国民党反动派向右走,越来越背离孙中山的三民主义轨道,中国已经到了一个新的黑暗的反动时代,“无论为南京为武汉,皆窃取中国国民党之旗号,曲解及假托革命的三民主义之内容,其实已为旧势力之化身,军阀之工具,民众之仇敌”[14 ] 。在此等黑暗条件下,农地问题,经济发展问题解决的如何关系中国能否走出黑暗,走向光明
邓演达在近三年的国外生活里勤奋学习,独立思考,注重研究经济、历史等和中国关系密切的学问,再加上国外的所见所闻,对中国社会的经济结构的认识更加成熟。邓演达在1929 年6 月30 日和1929 年8 月8 日两封致丘哲的信中都谈到了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的问题。
他说“, 国内局势现在更加明白,只先有资本主义型的发展,才有可能,这个发展为历史的必然要求”,“中俄事件自然是蒋介石的一种俾斯麦式的策落,这个策落能否有效,要看日本的态度,多少对于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是有相当影响的。”[15 ]邓演达所推行的革命是要整个地推翻军阀官僚地主豪绅的统治,建设一个民族的平民的统治。在这一思想的统领下,邓演达于1929 年10 月发表了《我们对现在中国时局的宣言》,宣言中说到“没收一切官僚军阀政客及参加反革命的豪绅地主买办等的财产充公,废止一切厘金杂税,由人民会议重新规定合法税率”等目前行动纲领。
方述在《邓演达归国后的秘密生活》中谈到:邓演达在起草修改新组织的政治理论纲领时说,“发展国家资本,以储备社会主义之条件”,顺便说依据就是流传于国际国内的“政治主张”。我们从邓演达的书信著作中不难发现,尤其是在他参观考察了欧洲一些国家后认识到,以中国现实的条件不足以实行共产主义革命,我们有自己的国情,忽视了这一点定然会延长中国的革命。认识来源于实践,认识也只有上升为理论才能指导中国的革命。1930 年9 月1日邓演达在他的《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政治主张》中系统提出了国家资本主义思想,从此我们对中国社会的经济结构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并以此为指导实现我们的奋斗目标。
第四阶段,从1930 年9 月到1931 年11 月邓演达遇害,这是邓演达国家资本主义思想进一步发展时期。在这个阶段,邓演达从各个方面和在各个不同场合宣传他的主张,让更多的人了解他的主张,宣传群众、发动群众更好地、尽快地实现这一主张。这是中国革命赋予他的使命。
1930年9 月1 日邓演达在他的文章《中国到哪里去?》的结尾喊道“立即实现‘耕者有其田’! 发展产业,并使产业组织化社会化!”[16 ] 1930 年9 月15 日邓演达在他的文章《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对时局宣言》中写道,“肃清帝国主义在华势力由人民行使政权;发展产业,并使产业组织化社会化”“, 要有国民会议解决一切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对内立即实行耕者有其田,使土地问题彻底的解决,与发展国民经济。”[17 ]在说明中国将来的经济结构的问题时,邓演达指出,“他一方面是否定紧束而支离的封建经济,一方面又要转到一个新的集体的国家经济, 向社会主义的路上去”[18 ] 。
很显然这个新的国家经济就是邓所主张的国家资本主义。邓演达在不断证明不断找寻在当时的中国实行国家资本主义是行得通的,他一次又一次分析中国局势,用他的话说“, 现在的中国局势,已显明的是由资本主义发展的可能”[19 ] 。1931年在他自己所著的文章《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反对南京伪国民会议宣言》里呼吁:“推翻反动的南京统治! 解决耕地问题! 发展国家资本!”[20 ]从
一定意义上说,邓演达提出的国家资本主义也是在合理分析国际局势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进一步思考的产物。1931 年在他的《现实国际及中国的形势与我们斗争的路向》里解释道“, 国民经济———或国家经济———的继续发展及‘合理化’,为欧美进步的资本主义国家所要循依的道途;特别是落后的东方国家及其他农业国家———殖民地及半殖民地的国家,更因为国民生活要求底昂进,必然会从今后形成提高各国国民经济底机能与活力,以参加及提高国际的经济生活。
因此国民经济,还是最近将来的经济生活底核心”[21 ] 。可以判断,这里的国民经济、国家经济就是国家资本主义。为了解决中国问题,邓演达努力探索,不断深化思考自己已有的想法:由国民会议行使权力废除所有不平等条约,取消一切苛捐杂税;按耕地农有的原则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抓紧制定经济政策发展经济;还探讨了中国发展领域内的市场问题。邓演达说中国革命的核心问题是,在经济的意义上改造小农经济,清厘除治高利贷经济,有限制地发展私人工商业,实现土地社会化。
这些内容可以从1931 年6 月25 日邓演达的《怎样去复兴中国革命———平民革命?》中得到答案。被捕入狱后的邓演达仍没有忘记和狱友交流有关学习、生活和中国革命的前途等问题,当然也在继续着他的相关国家资本主义的思想。
邓演达的国家资本主义思想是在他的政治活动中逐渐成熟起来的,反过来又为其政治实践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思想土壤。这是因为,一个人的经济思想行为和政治行为往往交织在一起,而经济思想研究的深入和建树对政治行为的影响与指导意义,无疑是极为重要的。这一点我们从邓演达国家资本主义思想的发展轨迹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总之,邓演达的国家资本主义思想的每一步发展都和其政治革命活动紧密相连,随着邓演达对中国革命逐渐深入的认识,他的国家资本主义思想的主张和观点已基本确立。
[1] 邓演达文集[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第357 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 [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 页.
[3] 谭元亨, 李景秋. 邓演达[M] . 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 页.
[4] 邓演达文集[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第2 页.
[5] 梅日新, 邓演超主编. 回忆邓演达[M] . 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1992 年版,第40 页.
[6] 梅日新, 邓演超主编. 回忆邓演达[M] . 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1992 年版,第13 —14 页.
[7] 邓演达文集[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第21 页.
[8] 邓演达文集[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第26 页.
[9] 邓演达文集[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第80 页.
[10] 梅日新, 邓演超主编. 回忆邓演达[M] . 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1992 年版,第17 页.
[11] 梅日新, 邓演超主编. 回忆邓演达[M] . 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1992 年版,第22 页.
[12] 邓演达文集[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第97 页.
[13] 邓演达文集[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第97 - 98页.
[14] 邓演达文集[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第334 页.
[15] 邓演达文集[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第129 ,132 页.
[16] 邓演达文集[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第167 页.
[17] 邓演达文集[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第373 ,375 页.
[18] 邓演达文集[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第189 页.
[19] 邓演达文集[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第226 页.
[20] 邓演达文集[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第379 页.
[21] 邓演达文集[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第25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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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国债期货交易管理的另一个显着特征就是精心制定有关法规条例,使国债期货交易能依法有序地高效运行,并为美国经济政策总目标的实现发挥作用。美国的国债期货交易法规体系由国家期货交易管理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条例)两部分组成,这两部分互为补充,以不同的方式作用于国债期货交易,从而保证交易合理高效地运转。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西方国家国债期货交易及其启示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要:国债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交易方式由现货交易发展到期货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工具不断创新的历史必然。国债期货交易始于1976年的美国,随后,英、法、德、日等西方国家相继推出各自的国债期货交易,并获得巨大成功。重新启动我国国债期货交易,应借鉴其成功经验:注重国债现货市场的培育完善,设计科学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加强风险管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注重国债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的建设,等等。
关键词:西方国家;国债期货交易;国债期货合约;国债期货交易管理体系
论文正文:
西方国家国债期货交易及其启示
我国国债期货交易于1992年推出后,由于缺乏对国际成功经验的研究以及其它多种原因,开市仅两年零六个月就夭折了。在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重推国债期货交易已提到了决策层的议事日程,为此,研究西方国家国债期货交易的成功经验,对于重推我国国债期货交易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西方国家国债期货交易概况
(一)美国的国债期货交易
1、国债期货合约。
美国国债现货市场十分发达,交易活跃,国债发行规模大、品种丰富、期限结构和持有者结构合理、流通量大。美国的国债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与此相对应,国债期货合约也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
(1)短期国债期货合约———国库券期货合约。美国的国库券期货合约是一种以91天(13周)期的国库券为标的物的短期国债期货合约,它包括:
1)交易单位。每份合约代表100万美元的91天(13周)期的国库券。
2)报价方式。以指数方式报出,报价指数=(1-年贴现率)×100.
3)最小变动价位。1个百分点的百分之一,即0.01%,或称为一个基本点。
4)交割月份为每年的3、6、9、12月。
5)交割品。虽然合约以90天国库券为标的物,但合约到期并不限于90天期国库券,而是根据国际货币市场(IMM)的规定,既可以是新发行的3个月期、91天或92天国库券,也可以是有90天剩余期限的原来发行的6个月或1年期国库券,以确保交割的完成。
6)交割价的计算。在交割时,空头交割短期国库券,多头支付发票金额,发票金额=面值-年贴现率×面值×到期日数/360天。
(2)长期国债期货合约。它是以一种(虚构的)20年期、息票利率为8%的长期国债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内容包括:1)交易单位。每份长期国债期货合约的数额为10万美元。2)交割月份为每年的3、6、9、12月。3)报价方式。以美元和1/32美元为单位报出,所报价格是面值为100美元的国债价格。4)交割方式。
其交割涉及3天:第一天是期货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营业日前的第二天;第二天,清算所从众多的未平仓的多头之中选择买方,一旦选定,卖方就会对某特定的交割债券开出发票,买方准备支付款项;第三天即实际交割和付款日。5)交割制度。其标的物是期限为20年、息票利率为8%的长期公债券。然而,这种标准化的标的债券在现货市场上很少存在,甚至不存在,因此,美国实行混合交割制度,即卖方可用于交割的债券是剩余期限不少于15年的任何美国长期公债券,这就需要引入转换系数对不同票面利率的国债进行价格折算,使每一种国债都保持8%的息票利率。
(3)中期国债期货合约。它是一种以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超过10年的国债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除了标的物和混合交割制度中交割对象的剩余期限与长期国债期货合约不同外,其它相同。
由于美国国债期货合约设计合理,因此成为其它国家设计本国国债期货合约的借鉴对象。
2.国债期货交易管理体系。
美国国债期货交易的管理体系是政府监管、行业协调组织管理和期货交易所自我监管的三级管理模式。
(1)政府监管。美国政府设立了联邦期货交易委员会作为统一管理全国期货市场的最高权力机构,在政府部门直接领导下拥有独立的决策权,其基本职能是: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各交易所及期货交易行业组织的管理;负责制定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各项交易法规;负责管理期货市场的各种商业组织、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所进行的全部交易活动;负责各种交易机构的注册、审核和批准;对违反期货交易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2)行业协调组织管理。行业协调组织主要以“联合体”或“协会”的方式出现,并以“行业自治、协调和自我管理”的方式行使职权,其特点主要表现为自治性、广泛性和行业性。其职能主要是宣传、传达国家监督机关的有关政策、法规至各交易所,并为国家监管机关提供各交易所的运行和市场交易情况;强化会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实施客户保护条例;定期审查专业期货人员的会员资格;审计、监督专业期货人员的资金帐户、财务情况和一般交易法规的执行情况;对期货交易中的纠纷进行仲裁;普及客户和会员的期货交易知识等。
(3)期货交易所自我监管。美国期货交易所自我管理的内容主要有:检查会员资格,监督会员的义务活动;监督场内的期货交易种类、数量、品种及价格水平,保证期货交易在透明、公开竞争条件下进行;制定本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惯例以及细则;对经纪行会员的资本是否充足进行检查;对违章违法活动的交易会员进行行政处罚及刑事申诉,通过仲裁方式协调解决交易活动中出现的纠纷;维护交易准则的严肃性,监督法规的实际执行情况。为了更有效地进行分项管理,控制风险,美国期货交易所还设立了不同职能的30多个部门。
3.国债期货交易的法律体系。
美国对国债期货交易管理的另一个显着特征就是精心制定有关法规条例,使国债期货交易能依法有序地高效运行,并为美国经济政策总目标的实现发挥作用。美国的国债期货交易法规体系由国家期货交易管理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条例)两部分组成,这两部分互为补充,以不同的方式作用于国债期货交易,从而保证交易合理高效地运转。
英国国债期货于1982年在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问世,在该交易所上市的品种不仅限于本国国债期货合约,还包括美、日、德和意大利等国的国债期货合约。
和美国一样,英国现代期货市场管理也是继承了“三级管理”体系,即政府监管、行业自我监管、交易所自我监管的从上而下、分层次监督管理制度。但两国不同之处在于:美国更加强调政府干预并且通过加强立法来管理期货市场;而英国却以“自我监管”为主,政府对期货市场的干预较少,除了某些必要的国家立法外,英国期货市场的管理完全由期货交易所及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以及政府立法领导下制定的一些交易法规、条例来保证期货市场交易的正常运行。英国政府不直接干预市场,只有在市场出现不正常现象时,政府才运用法律手段间接管理市场和调控市场。英国法律体系的健全和稳定为实现期货市场管理的有序性、权威性奠定了基础。
此外,英国的结算公司是独立于期货交易所的,如伦敦结算所同时为伦敦的三家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结算,而美国、日本等国期货交易所都设有自己的结算部门。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独立的结算所在履约担保、控制和承担结算风险方面独立于交易所之外;而交易所内设结算机构则将这些业务全部集中在交易所。独立的结算所一般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交易所共同参股,相对于由交易所独自承担风险而言,其风险比较分散。
日本的国债期货交易始于1985年,交易品种主要有长期、中期和超长期国债期货合约。日本的国债期货同时被国外的交易所如LIFFE、CBOT、SIMEX、CME上市,但东京证券交易所的交易量最大。
日本国债期货交易管理体系也是“三级监管”,即:
(1)政府监管。日本的国债期货业务受金融厅统一监管,涉及范围包括交易所的设立、上市品种、交易所制度规则、中介机构资格审核等。金融厅授权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对国债期货的违规事件进行调查。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得出检查结果后上报金融厅,同时提出处理建议,由金融厅做出最终处理结果。
(2)行业自我管理。日本的行业组织多为各类民间组织和民间协会,他们协调各交易所之间的利益,维护交易员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归口管理”下各交易所之间的协调困难,发挥着政府和交易所之间“上令下达,下情上传”的作用。
(3)交易所自我管理。日本的交易所全部采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1988年开发的保证金管理系统即SPAN系统计算保证金以控制风险,其特点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保证金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交易所对国债期货交易的监管注重实时监控和事后监控。此外,日本的交易所还十分注重信息披露制度,如东京证券交易所为了实现买卖价格公正、有序及买卖渠道畅通,自1974年开始采用行市导报系统,及时向投资者传递当日成交数量、价格、未平仓合约数量等各方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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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0日在清华大学召开的“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编排规范研讨会”决定,2008年起开始部分刊物开始执行新的规范“综合性期刊文献引证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概括了文献引证的“注释”体例和“著者—出版年”体例。不再使用“参考文献”的说法。目前这两类文献著录或引证规范在中国影响较大,后者主要在层次较高的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中得到了应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毕业论文参考文献的国家标准,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1.1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型出版物中的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项目、著录顺序、著录用的符号、各个著录项目的著录方法以及参考文献标注法。
1.2 本标准专供著者与编者编纂文后参考文献使用,而不是图书馆员、文献目录编纂者以及索引编辑者使用的文献著录规则。
2.1 文后参考文献:为撰写或编辑论著而引用的有关图书资料。
2.2 识别题名:国际连续出版物数据系统 (ISDS) 认可的某种连续出版物唯一的名称。
本标准分别规定了专著、连续出版物、专利文献、专著中析出的文献以及连续出版物中析出的文献的著录格式。在五种著录格式中,凡是标注“供选择”字样的著录项目系参考文献的选择项目,其余的著录项目系参考文献的主要项目。可以按本标准第 6 章的规定或根据文献自身的特征取舍选择项目。
3 . 1 专著
3 .1 .1 著录项目 a .主要责任者 b .书名 c .文献类型标识 ( 供选择 ) d .其他责任者 ( 供选择 ) e . 版本 f . 出版项 (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 g . 文献数量 ( 供选择 ) h . 丛编项 ( 供选择 ) i . 附注项 ( 供选择 ) j . 文献标准编号 ( 供选择 )
3.1.2 著录格式 主要责任者.书名〔文献类型标识 ] .其他责任者.版本.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文献数量.丛编项.附注项.文献标准编号 例:1 刘少奇.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修订 2 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76 页.2 Morton L T,ed.Use of medical literature.2nd ed.London:Butterworths, 1977.462p.Information sources for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ISBN 0-408-70916-2 .
3 . 2 连续出版物
3 . 2 . 1 著录项目 a .题名 b .主要责任者 c .版本 d. 卷、期、年、月或其他标识〔年.月,卷 ( 期 )~ 年,月,卷 ( 期 ) . ]( 供选择 ) e . 出版项 (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 f . 丛编项 ( 供选择 ) g . 附注项 ( 供选择 ) h . 文献标准编号 ( 供选择 )
3 . 2 . 2 著录格式 题名.主要责任者.版本.年.月,卷 ( 期 )~ 年.月,卷 ( 期 )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丛编项.附注项.文献标准编号 例:1 地质论评.中国地质学会. 1936 , l(l)~ .北京:地质出版社, 1936~ .2 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manufacturers.Manufacturing and Primary Industries Division, Statistics Canada. Preliminary ed.1970~,Ottawa:Statistics Canada,1970~ .Annual census of manufacturers.Text in English and French.ISSN 0700~0758
3 . 3 专利文献
3 . 3 . 1 著录项目 a . 专利申请者 b . 专利题名 c . 其他责任者 ( 供选择 ) d . 附注项 ( 供选择 ) e . 文献标识符 f . 专利国别 g . 专利文献种类 h . 专利号 i . 出版日期
3 . 3 . 2 著录格式 专利申请者.专利题名.其他责任者.附注项.专利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 例: Carl Zeiss Jena ,VBD Anordnung zur lichtele-creischen Erfassung der Mitte eines Lichtfeldes.Erfinder:W Feist,C.Wahnert,E Feistauer.Int.C1.:G 02 B27/14.Schweiz, patent schrift,608626.1979-01-15.
3 . 4 专著中析出的文献
3 . 4 . 1 著录项目 a . 析出责任者 b . 析出题名 c . 析出其他责任者 ( 供选择 ) d . 原文献责任者 e . 原文献题名 f . 版本 g ? 出版项 (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 h . 在原文献中的位置
3 . 4 . 2 著录格式 析出责任者.析出题名.析出其他责任者.见:原文献责任者.原文献题名.版本。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在原文献中的位置 例: Weinstein L,Swartz M N.Pathogenic properties of invading microorganisms.In:Sodeman W A,Jr.,Sodeman W A,ed.Pathologic physiology: mechanisms of disease.Philadelphia : Saunders,1974.457~472
3 . 5 连续出版物中析出的文献
3 . 5 . 1 著录项目 a . 析出责任者 b . 析出题名 c . 析出其他责任者 ( 供选择 ) d . 原文献题名 e . 版本 f . 在原文献中的位置
3 . 5 . 2 著录格式 析出责任者.析出题名.析出其他责任者.原文献题名,版本.在原文献中的位置 例:1 李四光.地壳构造与地壳运动.中国科学,1973,23(4):400 - 429 2 Mastri A R.NeuroPathy of diabetic neurogenic bladder.Ann Intern Med,1980,92(2) : 316~318 .
文后参考文献的著录来源是被著录的文献本身。专著、连续出版物等可依次按题名页、封面、刊头等著录。缩微制品、录音制品等非书资料可依据题名帧、片头、容器上的标签、附件等著录。
5 . 1 著录用文字
5 . 1 . 1 文后参考文献原则上要求用文献本身的文字著录。
5 . 1 . 2 著录数字时,须保持文献上原有的形式。但对表示版次、期号、册次、页数、出版年等数字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版本用序数词缩写形式表示。
5 . 2 缩写 著者、编者以及以姓名命名的出版者,其姓全部著录,而名可以缩写为首字母 ( 参见 6 . 1. l) 。如用首字母无法识别该人名时,则宜用全名。 出版项中附在出版地之后的州名、省名、国名等 ( 参见 6 . 7 . 1 . 1) 以及作为限定语的机关团体名称可照公认的方法缩写。 期刊刊名的缩写应按照本标准附录 C ISO 4-1984 《文献工作--期刊刊名缩写的国际规则》的规定执行。
5 . 3 大写字母 著录外文文献时,大写字母的使用要符合文献本身使用文字的习惯用法。
5 . 4 著录用符号 参考文献可使用下列规定的符号: : 用于副题名、说明题名文字、出版者、制作者、连续出版物中析出文献的页数; , 用于后续责任者、出版年、制作年、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国别、卷号、部分号、连续出版物中析出文献的原文献题名; ; 用于丛书号、丛刊号、后续的“在原文献中的位置”项; ( ) 用于限定语、期号、部分号、报纸的版次、制作地、制作者、制作年; [ ] 用于文献类型标识以及著者自拟的著录内容; ? 除上述各项外,其余的著录项目后用“?”号。
6 . 1 主要责任者 主要责任者是指对文献的知识内容或艺术内容负主要责任的个人或团体。主要责任者包括著者、专利申请者或专利所有者以及汇编本的编者等。
6 . 1 . 1 个人著者采用姓在前,名在后的著录形式。著者的名可以用缩写字母,在缩写名后不加“.”。但是,欧美著者的中译名可以只著录姓。 例: 1 李时珍 ( 原题:李时珍 ) 2 Einstein A( 原题:Albert Einstein) 3 韦杰 ( 原题:伏尔特?韦杰 )
6 . 1 . 2 著作方式相同的责任者不超过三个时,可全部照录。责任者超过三个时,只著录前三个责任者,其后加“等”字或者其他与之相应的字。 例: 1 马克思,恩格斯2 Yelland R L,Jones S C,Easton K S, et a1 .
6 . 1 . 3 无责任者或者责任者情况不明的文献,“主要责任者”项应注明“佚名”或者其他与之相应的词。凡采用顺序编码制排列的参考文献可省略此项,直接著录题名。 例: Anon.1981.Coffee drinking and cancer of the pancreas.Br Med J 283 : 628 . 6 . 1 . 4 凡是对文献负责的机关团体有专用名称时,可直接按照著录来源著录。否则,机关团体名称应由上至下分级著录。 例: 1 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2 American Chemical Society .3 Stanford University . Department of Civil Engineering.
6 . 2 题名 题名包括书名、刊名、专利题名、析出题名等。 题名按著录来源所载的形式著录。必要时,题名可参照第 5 章的有关规定著录。 例: 1 化学动力学和反应器原理.2 Gases in sea ice1975 一 1979 .3 J Math & Phys 6 . 2 . 1 著录来源载有多个题名,可著录两个处于显要位置的题名。 例:1 百川书志.古今书刻.2 Road map of France . Carte routière de la France .
6 . 2 . 2 副题名与说明题名文字可根据文献外部特征的揭示情况决定取舍。必要时,可以著录副题名与说明题名文字。 例:地壳运动假说:从大陆漂移到板块构造。
6 . 2 . 3 在参考文献中,连续出版物的识别题名 (Key-title) 可以取代著录来源所提供的题名。 例: Scientia(Milano) 6 . 3 文献类型标识 ( 供选择 ) 根据 GB 3469-83 《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著录文献类型标识。例如,缩微制品、录音制品、录象制品的文献类型标识分别为“ M ”、“ A ”、“ V ”。印刷型文献不著录此项。
6 . 4 其他责任者 ( 供选择 ) 其他责任者是指除主要责任者以外的责任者。例如,编者、译者、插图者、专利发明者、主持机构等。但是,汇编本的编者可以作为著者处理,著录在主要责任者项内。 其他责任者及著作方式依据著录来源所载的形式著录。 例:1 奈斯比特.大趋势:改变我们生活的十个新方向.梅艳译.2 Dryden J . The works of John Dryden . Ed . by H T Swedenberg .
6 . 5 版本 第一版不著录,其他版本说明需著录。版本用阿拉伯数字序数缩写形式或其他标识表示。 例:1 第 3 版 ( 原题:第三版 ) 2 5th ed.( 原题: Fifth edition) 3 Rev.ed.( 原题: Revised edition) 4 1978 ed.( 原题: 1978 edition)
6 . 6 卷、期、年、月或其他标识 ( 供选择 ) 一套完整的连续出版物要著录首卷与末卷的卷、期、年、月或其他标识。尚未出齐的连续出版物,只著录首卷的卷、期、年、月或其他标识。 例: 1956,l~1963,8 1974,l(l)~
6 . 7 出版项 出版项按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顺序著录。非书资料还可以著录制作地、制作者、制作年,并置于圆括号内。 例: 北京:科学出版社,1985.New York:Academic Press,1978.
6 . 7 . 1 出版地
6 . 7 . 1 . 1 出版地著录出版者所在地的城市名称。对同名异地或不为人们所熟悉的城市名,可在城市名后附州名、省名、园名等 ( 参见 5 . 2) 。 例:Cambridge(Eng.) Cambridge(Mass.)
6 . 7 . 1 . 2 文献中载有多个出版地,只著录一个处于显要位置的出版地,无出版地要注明“出版地不详”或者与之相应的词。 例:1 London :Butterworths , 1978.( 原 题:Butterworths Lodon Boston Sydney Wellington Durban Toronto 1978) 2 [s.1.]Macmillan,1975.3 [ 出版地不详 ]:商务印书馆,1982 .6 . 7 . 2 出版者
6 . 7 . 2 . 1 出版者可以按著录来源的形式著录,也可以按公认的简化形式或缩写形式著录。 例:1 IRRI(原题:International Rice Research Institute) 2 Wiley(原题:John Wiley and Sons Co.)
6 . 7 . 2 . 2 著录来源载有多个出版者时,只著录一个处于显要位置的出版者。 例: Chicago : ALA , 1978 ,( 原题: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 Chicago Canadian Library Association / Ottawa1978)
6 . 7 . 2 . 3 无出版者要注明“出版者不详”或者与之相应的词。 例:Salt Lake City :〔 s . n . ] , 1964.
6 . 7 . 3 出版日期
6 . 7 . 3 . 1 出版年采用公元纪年,并用阿拉伯数字著录。如有其他纪年形式时,将原有的纪年形式置于“ ( ) ”内。报纸和专利文献要详细著录出版日期,其形式为年、月、日。 例: 1705( 康熙四十四年 ) 1985-04-20
6 . 7 . 3 . 2 集中著录跨年度出版的多卷 ( 册 ) 出版物,需著录起讫年。尚未出齐的多卷 ( 册 ) 出版物先著录首卷出版年,尔后加“ ~ ”。 例:1973~75 1985~
6 . 7 . 3 . 3 出版年无法确定时,可依次选用版权年、印刷年、估计的年代。 例:c 1978 1982 印刷
6 . 8 文献数量 ( 供选择 )
6 . 8 . 1 印刷型专著 印刷型专著的文献数量用页数、叶数、卷 ( 册 ) 数等表示。 例:620 页546p 5v
6 . 8 . 2 非书资料 非书资料的文献数量根据文献载体的件数著录。 例:1 3 盒2 12 microfiches
6 . 9 丛编项 ( 供选择 ) 依据著录来源所载的内容著录丛编项。丛编项包括丛书名及丛书号、丛刊名及丛刊号等。 例:1 建筑工人技术学习丛书;2 Interscience tracts on physics and astronomy ; no . 23
6 . 10 附注项 ( 供选择 ) 下面列出的补充材料可以在附注项内加 ] 以说明。
6 . 0 . 1 难得文献的获取途径。 例:Available from NTIS : AD683428
6 . 10 . 2 重印本、复制本、影印本等可在附注项内说明与原作的关系。 例:Reprint of original published Boston : Estes and Lauriat , 1902 ?
6 . 10 . 3 获取文献或使用文献的对象。 例:Government use only ?
6 . 10 . 4 有关文献预先出版的情况。 例:1 Forthcoming 2 Application No 26032/71 filed 19 Apr 1971,Complete specification published 24 Apr 1974
6 . 10 . 5 分类法及分类号。 例:Dewey:001.64 ’ 25 Int.C1.:G02 B 27/14
6 . 10 . 6 其他被认为是相当重要,需加以注释的材料。 例:Limited ed.100 copies
6 . 11 文献标准号 国际标准书号 (ISBN) 、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ISSN) 等文献标准号参照有关标准著录。 例:ISBN0-552-6787-3 1SSN 0340-0352
6 . 12 析出文献 析出文献按本标准 3 . 4 的有关规定著录。专著中析出的文献与原文献的关系用“见”字,或者其他与之相应的字表示。 例:1 Duclos R,Doukhan N,Escaig B.High temperature creep behaviour of nearlv stoichiometric alumina spine1.J Mat Sci l978,3:1740~1748 .2 Eissen H N.Immunology:an introduction to molecular and cellu1ar principles of the immune response.5th ed.New York:Harper and Row,1974.406 .3 Cowan J C.Sound recording.In:Mason D.A primer of non-book materials in libraries.Rev ed.London:Association of Libraries Librarians,1978,94~l10 .
6 . 12 . 1 从连续出版物中析出的文献,应在“在原文献中的位置”项注明原文献的年代顺序号、卷、期、部分号、页数。 例: 1980,92 (2,2 ):316~318 ↑ ↑ ↑ ↑ ↑年 卷 期 部分号 页数1985 ? 06 ? 15 ( l ) ↑ ↑ ↑ ↑年 月 日 报纸的版次
6 . 12 . 2 凡是在同一连续出版物上连载的文章,其后续部分不必另行著录,可以在原有的参考文献后直接注明后续部分的年代顺序号、卷、期、部分号、页数等。 例:1981,1:37~44;1981,2:47~52 ↑ ↑ ↑ ↑ ↑ ↑年 辑 页数 年 辑 页数
参考文献表可以按顺序编码制组织,也可以按“著者-出版年”制组织。
7 . 1 顺序编码制 参考文献表按顺序编码制组织时,参考文献表中的各篇文献要按专论正文部分标注的序号依次列出 ( 参见附录 B . 1) 。 例:1 上海第一医学院编。医用药理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77.24 .2 Garattini S.Advance in pharmacology and chernotherapy.v.15.New York:Academic Press , 1978.350.3 Adrian R H.Reviews of physiology,biochemistry and pharmacology.v.84.s.1.:Springer, 1978.226 .
7 . 2 “ 著者-出版年”制 参考文献表采用“著者-出版年”制组织时,参考文献表中的各篇文献首先按文种集中,可分为中文、日文、西文、俄文、其他文种五部分,然后按著者宇顺和出版年排列。中文文献可以按笔画、笔顺 ( “一”、“丨”、“丿”、“、”、“乛” ) 排列,也可以按汉语拼音字顺排列 ( 参见附录 B.2) 。 例:1 Boulton G S.1978.Boulder shapes and grain-size distributions of debris as indicators of transpor paths through a glacier and till genesis.Sedimentology,25:773 - 799 . 2 Boulton G S.1982.Processes and patterns of g1acia erosion.In:Coates D R,ed.Glacial geomorphology,London:Allen & Unwin.41~47 . 3 Crowell J C,Frakes L A.1971.Late Paleozoic glaciation:part IV Australia.Bull Geol Soc Am,82:2515 - 2540 . 4 Dreimanis A,Reavelv G H.1953.Differentiation of the lower and upper till along the north shore of Lake Erie.J Sedim Petro1,23 : 238~259 .
正文部分引用的文献的标注方法可以采用顺序编码制,也可以采用“著者 - 出版年”制 ( 参见附录 B) 。
8 . 1 顺序编码制
8 . 1 . 1 顺序编码制是按文章正文部分引用的文献出现的先后顺序连续编码,并将序号置于方括号中。 例:……西德学者 H .克罗斯研究了瑞士巴塞尔市附近保罗山中老第三纪断裂对第二系褶皱的控制 [235] ;之后,他又描述了西里西亚等第三条大型的近南北向构造带,并提出地槽是在不均一的块体的基底上发展的思想 [236] 。 引用多篇文献时,只须将各篇文献的序号在方括号内全部列出,各序号间用“,”。如遇连续序号,可标注起讫序号。 例:裴伟 [570 , 83] 提出……莫拉德对稳定区的节理格式的研究[255 - 256] 。
8 . 2 “著者-出版年”制
8 . 2 . 1 专论正文部分引用的文献采用“著者-出版年”制时、各篇文献的标注内容由著者姓氏与出版年构成。倘若只标注著者姓氏无法识别该人名时,可标注著者姓名。例如,中国人著者、朝鲜人著者、日本人用汉字姓名的著者等。集体著者著述的文献可标注机关切体名称。 例:The notion of an invisible college has been explored in the sciences(Crane1972) . Its absence among historians is notes by Stieg (1981) 。It rnav be , as Burchard (1965) points out .... . 各篇文献的标注内容都以这一形式出现时,参考文献的出版年应紧接着著者著录。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省略出版项中的出版年。 例:…… Crane D.1972.Invisible college. Chicago:Univ.of Chicago Press.Stieg M F.1981.The information needs of historians.Col1.and Res.Libraries,42(6):549~560 .
8 . 2 . 2 引用多著者文献时,只需标注第一个著者的姓,其后附“等”字,或附与之相应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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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全民所有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行政权限结构与国家所有权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论行政权限结构与国家所有权全文如下:
关键词:行政权/国家所有权/产权改革
内容提要:主体重合是我国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关系现状的最显著特征,两权都集中于政府一体行使,一体结合的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使得国家所有权的运转往往借助行政权力结构运行系统,引发出多重对抗关系,为权力进入市场,权力对抗竞争提供了媒介与载体。产权改革不应寻求和强化这种一体化的模式,而应当探索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分离的道路。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应当采取主体分离的方式,通过国家所有权主体形态的重新塑造实现行政权与所有权从权能结构到组织形式、法律资格的完全分离。主体分离后的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也需从作用原则、作用特征、作用理论等方面进行合理构建,以适应产权改革和建立科学的宏观经济调控法律体系的要求。
主体重合是我国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关系现状的最显著特征,两权都集中于政府一体行使。这就形成了政府既代表国家行使经济行政权,又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的双重权力主体格局。产权改革的步伐迈至今日,已触及到产权关系的实质与要害,即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一体状态下能否求得产权效益与行政效能的双重兼顾,本文拟从国家所有权与行政权在结构渊源上的本体关系探讨两者之间的逻辑联系与法律关系,以期找到两者之间的合理接触点。
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结合于政府一体,使得政府既要设计经济行政权的运行轨道,又要设计国家所有权的运行轨道,这两者很容易合二为一或者互相借用。从国家所有权的实践来分析,其流转方式与行政权限结构是紧密结合的,并且带有国家所有权运转行政结构化的特点。
(一)行政等级结构与国家所有权
行政等级结构是行政机关内部基于行政权的集中分散程度、大小程度而形成的具有隶属性质的行政等级结构关系。在行政等级结构关系中,各级政府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各个层次所享有的行政权限不相等、不一致。中央政府享有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最高行政权,地方政府享有管理本地区行政事务的地方行政权。在中央行政权与地方行政权相互关系方面,地方行政权无条件地受到中央行政权的约束。在经济行政职权关系方面,中央与地方之间也形成这种严格的等级结构关系,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与行政指令关系保持经济权力在政府之间的相互贯通。
由于政府同时行使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使得政府之间除经济行政权的流转关系外,还增加了国家所有权在政府之间的流转关系。并且,在我国产权实践中,国家所有权在政府之间的流转是借用行政结构系统来实现的,这种借用是否合适,可以作以下一些分析:
1. 所有权的流转是不同财产所有权人之间平等的民事财产权利义务的让渡,它通过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来实现,而借助行政等级结构在政府之间所进行的所有权流转,并不采取民事权利移转所常用的诸如委托授 权关系,合同关系等方式。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国家所有权的代表资格上,既不是所有权人与经营权人的关系,也不是两个对抗的所有权人的关系,而是利用名义上的统一国家所有权形态,通过行政等级结构关系,在两者之间所发生的带有强制性的经济行政性质的指令关系。
2. 受行政权限等级结构的影响和制约,国家所有权也呈现出等级化的特征。虽然国家所有权在形式上是统一的,由政府代行国家所有权,但政府代行所有权并不意味着中央政府集中代表,还包括地方政府的一定代表权。现有的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的隶属和管理权限关系的差异以及财政“分灶吃饭”等,都反映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国家所有权上的不同代表资格。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均可以利用自己所享有的权力优势保护其所代表的企业形态。
(二)行政地域结构与国家所有权
行政地域结构是指根据历史文化传统、地理环境特点、资源分布状况、经济发展需要而由中央政府统一决定所形成的一定地域范围的政权结构形式。在地域结构基础上形成的政府,担负着本地区的行政管理职能,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经济建设。国家所有权的运转受到行政地域结构关系影响和制约的情形如下:
1. 国家所有权的法律形态虽然是统一的——全民所有,由国家代表行使,但是其具体操作者则是分散的,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受行政等级结构关系的制约而形成的国家所有权的内部对抗。这是因为行政权限的内容不一致而造成的。那么彼此平等的地方政府在国家所有权的代表关系方面是否也存在矛盾? 笔者认为这种矛盾同样是不可避免的:因行政地域结构关系在实质上已经将国家所有权作了行政性的割裂,这种割裂表现为通过地方政府来保护其各自地域所有权。以本地区的小市场排斥商品经济的大市场,其原因在于国家已经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将国家所有权从客观上分割为不同的行政地域形态。
2. 受行政地域结构关系制约的国家所有权是诱发地方经济割据的动因,由于资源分布状况的差异,各个地域形态上的资源量不可能是等同的,如果所有权按照民事财产权利的合理流转轨道运行,接受市场调节和国家有机调控,可以达到不同地区通过资源的交换与流通来实现经济利益的增值与扩大,但这必然使资源不占优势的地区在经济利益和经济力量的竞争与较量中处于不利地位。在这种情形下,所有权人的政府完全可以利用行政权将本地区的财产所有权孤立地保护起来,避免与外界的竞争,而对本地区经济利益的保护,必然阻碍依靠有机竞争而赖以存在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大市场的发展。从而在国家所有权的流转中构筑座座“行政壁垒”。在地方行政权与地区所有权融合的趋势下“, 块块分割”的经济格局也就很自然地形成了。
(三)行政部门结构与国家所有权
行政部门结构是因行业性质、管理职能的不同在政府内部所设置的各个管理部门的总称。政府管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与此同时,必然要求设置相适应的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在这里,我们不对经济行政部门结构的合理性进行研究,只就行政部门结构与国家所有权的关系作些分析:
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一体结合,使得行政部门所执行的政府经济行为,既包含行政性质的经济职权行为,又包括民事权利性质的所有权行为。经济行政部门结构主要是为适应经济管理的需要而设置,但由于行政部门还担负着代行国家所有权的使命,因此行政部门结构必然与国家所有权联系在一起。
1. 综合性的经济职能管理部门与行业性的经济职能管理部门,在代表国家所有权的资格方面,存在重复代表与交叉代表的情形。谁都可以作为国家所有权的代表者,但谁都不可能是国家所有权的完整代表者。比如“两权分离”的实践中,在订立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时,发包方本应是国家所有权的集中与完整代表者———政府,但是法律规定的却是:“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国家授权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①来代表,如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
2. 政府内部的每个经济职能部门都享有本行业的资源调拨与投资权,是本行业实质意义上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人。这些所有权人存在的前提即是政府已经按照财产的不同属性而在经济职能部门之间分解了国家所有权。这种分解并不是民事财产权利权能的内部分解,而是因行政结构关系和行政意志而形成的国家所有权的内部分解。不同经济职能部门被分解的国家所有权形态,各自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的纵向轨道进行流动,排斥和隔断了商品经济规律所要求的横向财产权流动,从而形成“条条分割”的不合理经济格局。
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一体结合,使得国有产权管理职能与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不分,国家所有权呈现权力化的趋向,并且借用行政权限结构系统来实现所有权的流转,导致所有权权能的畸变与异化;同时,两权的一体结合也使政府的经济行政行为受到所有权所代表的民事权利观念的干扰,致使政府经济职权行为走向合同化,不利于建立和形成科学的宏观经济调整体系,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从政府机体上的结合关系走向分离,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产权改革也必须顺应和促成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新一轮回的“两权分离”。
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是指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同时集中于一体的权能结构的分解,实现这种权能分解,只能采取主体分离的方式,通过塑造新的产权主体代表行使国家所有权,政府仍然作为当然的行政权主体,但不再担负代表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使命,从而实现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由原来的一体化结构过渡到由两个权能不同的主体来分别实现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产权新格局。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必然是国家权力主体与民事财产权利主体在法律资格上的分离。分离不能停留于政府内部权能的分解,也不能停留于在政府内部建立两个职能不同的行政机关来分别实现两种权能,而必须是两种权力形态从权能结构到组织形式、法律资格的完全分离,由于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长期一体结合,权能的相互串借已极为平常,要避免这种相互串借,只有使行政权与所有权的运行系统分离开来,而要分离这两个系统,只有求助于两个相对分离的主体,这也就产生了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进行主体分离的必然要求。
怎样实现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认识与实践有多种不同的方式,但是都不是对行政权与所有权从法律资格上进行严格分离,因此存在着相应的局限性,下面我们分析其中的几种主要作法,同时也从另一侧面证明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应当进行主体分离的合理性。
⑴政府内部分权即通过在政府内部设立两个职能相异的主体分别行使行政权与所有权。这种分权方式也不能达到充分分权之目的“, 虽然我们已经基本建立了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但是,即使在行政系统内部,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职能也没能从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综合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中分离出来”。②因为不论行政机关所担负的职能差异多大,仍都以行政权为核心。在行政权既存的前提下,仍由行政机关担负所有权使命,只可能是在行政权与所有权一体化上绕圈子,只是通过行政机构内部职能的相对调整,使担负所有权使命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相对减弱一些而已,但这种减弱趋势在一定条件下仍然是可以反弹的。
⑵合同分权已经实践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通过合同方式明确国家与企业之间、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权利关系。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是否也能借用这种合同分权方式呢? 我们认为是不适合的:首先,行政权作为国家主体的表现形式与组成部分,除依照法律规定和接受法定监督外,不能以其它方式限制行政权的行使和活动范围;其次,以合同方式所进行的两权分离,必须要以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相互协调和适度移转为内容,而这在性质完全不同的国家权力与民事权利之间是不可能进行相互权能转化的,由于权能转化的限制,这种合同本身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第三,以合同方式所进行的分权,所接受的是债权的一般保护,从而使行政权所应受到的宪法与行政法所赋予的特别保护受到相对弱化;第四,在政府继续行使国家所有权前提下,通过行政机关相互之间订立规范行政权与所有权关系的行政合同也不符合行政法之原则。因为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的规定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并不因行政合同而产生。
⑶行政性公司分权行政性公司是行政权与所有权妥协的产物,公司既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又行使一定的财产所有与经营之权能。行政权与所有权在行政性公司的结合与两权在政府的一体结合情形是一样的,只是实现的主体变换而已,性质并未发生改变。政府与行政性公司的关系仍停留于行政关系,公司财产权来源于行政权,其财产权形态不完整。行政性公司与企业的关系也停留于行政关系,并非投资权关系,只是使企业经营权在受到政府所有权的调节外,又增加一个中间层次的调节。⑷现有国有企业股份化分权其方式是“将能够实行股份化的企业的财产,全部以股票形式出售”③这种方式是以企业所有权或企业经营权作为股份化之前提。企业所有权并未得到法律的认可,如实行股份制则缺乏合法的前提,是跨越国家所有权的分权。企业经营权是一种不完整的财产权利形态,受到行政权的诸多干扰。并且以企业经营权作为股份制之前提,本身就是一个尚值得研究的产权理论问题。
在失去以其他方式来分离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可能后,在行政权必须由政府行使的基础前提下,只有通过塑造新的产权主体来担负国家所有权使命,才能完成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
在行政权当然由政府所享有的前提下,如何实现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分离,这是关系到分离能否完成与实现的重大问题,面对这个问题,我们所要选择的是国家所有权主体形态的重新塑造,新塑造的国家所有权主体应当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才符合分权之目的,才能真正实现国家所有权之使命,而不至于成为一个虚置的、人造的、没有生命力的和新增的官僚机构,笔者认为,新塑造的国家所有权主体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它必须是一个经济实体,既不是政府内部的新增机构,也不是行政权与所有权妥协的行政性公司,而是具有明确经济目的、能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经济实体;其二,它必须是统一的、明确的享有经营权能、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的完整所有权主体,它不再因全民所有的性质而在政府与所有权主体之间发生相互分享国家所有权的现象。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国家所有权主体形态的构造应走公司化的集中所有权主体形态的路子。实行公司形式的所有权主体形态,便于明确所有权主体的经济性,并且也因公司形式可以使财产所有权的流转进入一个较高形态的产权流转阶段,实现集中所有权主体形态,可以防止国家所有权在形式与内容上的解体,同时也不妨碍构建国家所有权主体形态基础上的法人财产权主体。
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是相对的分离,并非绝对的分离,相对分离的含义是指并非通过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主体分离的方式切断行政权与所有权之间的任何联系,而是指行政权与所有权主体分离后,行政权向经济生活的贯通和作用不再借助国家所有权这一媒介与载体,而是通过法定化的关系和程序,有序地、有规则地向经济生活转化;同时国家所有权也不再利用行政权力因素的内涵和行政结构关系的外延来实现财产权利的流转,而是通过平等竞争关系实现所有权。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从一体结合走向由两个不同的主体分别实现各自权能,其间有一个从两权结合走向两权分离的过程,这个过程必然影响到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相互关系:
⑴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使得两权之间的媒介与载体关系不复存在,失去了两权相互串借的前提,行政权对所有权的影响与作用需要寻求新的途径; ⑵行政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使得行政权人与所有权人的经济意志从绝对同一走向相对矛盾,两权合一体制中,行政权主体意志一旦形成,也就意味着所有权主体意志也同时形成,两权主体的经济意志不会产生摩擦。行政权与所有权分离后,两权主体各自代表不同的经济意志,虽然由于国家所有权的全民所有性质而不至于在两权主体的经济利益关系方面产生根本对抗,但是仍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因为所有权人必然形成自己的经济利益追求,利用利益机制促发生产者与经营者的积极性,在这种利益动机支配下,所有权人利益的增加可能会导致国家利益的相对减少,而国家经济意志行为对所有权的调节,也会引起两权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矛盾。这就产生了重建行政权与所有权关系的要求。
(一)重建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关系的一般原则
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关系的建立,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虽然针对每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其行为的内容与特点各有不同,但是行为产生的前提与所依据的基本准则应当是一致的。我们认为,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分离后的相互关系的构建,应当遵循以下准则:
1. 保护国家所有权原则
这一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政府对宪法与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财产所有权形态应当进行一视同仁的保护;二是政府不应对合法财产所有权形态进行随意侵犯,由于行政权在许多情势下的优先,使得所有权不可能对抗行政权。因此,对行政权的约束不应主要依靠所有人,而应以规则形式固定两者关系并赋予规则以约束力,才能使所有权不致受到随时可能由行政权主体所发出的行政行为的干扰与侵袭。
2. 保护竞争原则
保护竞争包括三层含义: ⑴享有行政权的政府应当承认竞争对市场经济的调节与刺激作用,承认竞争存在的合理性,不应以国家行政权方式否认和取代运用竞争手段配置经济资源的合理性。⑵在承认竞争的合理与有效前提下,行政权人的政府应当创制竞争规则,确保竞争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正当。保障竞争自由是指 政府应当鼓励竞争,反对垄断,反对价格壁垒和地方保护主义。保障竞争公平是指政府应当保障竞争领域的任何竞争者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在规则适用上的平等,不允许存在特殊的竞争者。
竞争的公平并不是指竞争者经济实力的等同,而是指竞争者所享有的权利能力与其他竞争者是平等的,利用平等的竞争规则和竞争地位,凭借经营管理水平、产品质量和信誉等开展竞争。保障竞争正当是指政府只保障合法、文明和诚实的竞争,反对和禁止不正当竞争。⑶与竞争的积极作用同时并存的是竞争的消极作用,包括垄断的形成、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出现以及竞争的相关盲目性,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竞争的副产品。怎样消除竞争的消极作用,这是无法依靠所有权人的力量来完成的,不可能通过所有权人之间的相互制约来消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因为所有权人相互之间的行为都是没有权威,没有强制的行为,只有政府才有能力充当这种角色,依靠权威与强制来完成保护竞争的使命。
3. 合法干预、适度强制、宏观调控原则
合法干预是针对所有权的滥用而采取的政府行为。所有权的滥用一方面表现为对他人所有权的侵害,另一方面表现为触犯经济活动规则的犯规行为。在近、现代商品经济发展史上,政府运用行政权对所有权所实施的干预,其最充分的体现是政府反垄断机构的成立以及控制和禁止垄断的一系列对策与行为。
适度强制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对所有权行为的不当与滥用所实施的强制;二是在国家利益先导原则下,从国家利益出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由政府所采取的对所有权实施强制手段,包括没收财产、收归国有、暂时冻结财产等消灭和限制所有权的方式;三是指政府以行政权为后盾所实施的某些经济行政行为,要依靠强制手段来实现,如指令性计划行为,税收征收行为等。
宏观调控是现代商品经济发展对政府所提出的新要求。经济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增大,现代商品经济已不是个别经济(包括企业经济、公有经济) 的代词,而是各种所有权形态的集结和多种财产力量的交会。纯粹依靠竞争等自发的市场调节手段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因为随着生产社会化、市场国际化的进程,各个经济实体所掌握的信息量极为有限,而这在政府来讲则又是一种优势,因此政府的这种优势必然为经济组织所利用。此外,依靠竞争配置资源不可避免地要造成各个竞争者之间不必要的能量消耗,而在政府来讲,则有能力采取各种手段来抑制这种能量消耗。
4. 责任原则
在行政权与所有权关系中,不仅存在所有权的滥用,还极容易形成行政权的滥用,在制约所有权滥用的同时,还必须制约行政权的滥用。责任原则是针对行政权的滥用与不当行使而设立的法律原则。其含义是指:政府对其以行政权于所有权所实施的不当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责任包括: ⑴行政责任与经济责任并存。行政责任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及主管人,应当对不当行政行为与不法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是指政府部门与主管人并不因承担行政责任而免除其经济责任,而是经济责任与行政责任并存,经济责任的内容是指对政府部门与主管人财产上的惩罚。⑵侵权责任与赔偿责任并存。侵权责任是指政府以行政权对所有权构成不法侵害时,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并因此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行政诉讼法》列举了行政机关可能对某些经济权能的侵害,为确立政府侵权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还意味着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所有权人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政府主管部门(侵权者) 从经济上给予被侵权人以财产上的补偿,并且保护被侵权人对侵权人的赔偿追诉权。
(二)行政权对所有权的作用理论
行政权作用所有权的方式与途径,不仅是国家权力与民事财产权利关系的协调问题,而且是形成政府经济行为的基础参照系,在行政权如何作用所有权方面,笔者认为有三条思路可供选择:
1. 强力论
强力论所指的是政府运用行政权中的强行权对所有权实施强行性的规范与控制,政府行政权表现为对所有权的一种强制的外压力,使所有权的自张力受到行政权的限制,强行性的政府经济行政权行为是与战时经济体制、高度集权经济体制以及资源短缺、经济混乱等联系在一起的,实施强行性的政府经济行政权行为,一方面要求强制手段的效力,另一方面要求强制手段不是政府的任意性行为,而是对经济生活有足够估量并且有科学权威的政府行为,强行性的政府行为特征在于其完全以国家意志为主导,排除了所有权人意志在自 由竞争意识支配下的自发调节,而是完全的国家主动调节,政府在行政权与所有权关系中处于主动的、强制的地位,而所有权人则处于被动的、被强制的地位。
在强力论指导下,行政权对所有权的强行性控制与规范表现为:
⑴控制所有权的流转方向,所有权人没有选择相对民事主体的权利,而由政府所规定和控制。
⑵控制所有权人的处分权,所有权人不得任意处分所有权,必须符合政府意志与政府所设定的行为规则。
⑶控制所有权人的收益权,所有权人对其财产权利中的收益权行使受到政府的限制,甚至包括政府强行取得所有权人的一定收益。
⑷政府以行政强行权方式对所有权所实施的强行性控制还包括两种特别情况:一是政府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剥夺所有权人的所有权,由政府所代行;二是政府宣布无条件、无期限地消灭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转移为由政府享有所有权。
2. 引力论
引力论是指政府经济行政权对所有权的作用不以直接的强行方式贯通,而是以政府的引导行为、调节行为来保持行政权对所有权的作用。在引力论指导下,由于政府经济行为的强制性不充分,因此要求政府经济行政行为必须是具有高度权威的经济行为,足以形成对各种形态的财产所有权在经济运转中的强大吸引力。国家对经济生活采取引导与调节的方式,不采取强行性的政府行为,是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经济基础相联系的,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自由竞争”的旗帜下,国家政权失去了对私有财产权实施强制的基础,而竞争手段的运用也排斥了运用权力手段配置经济资源的可能性,资本主义经济从自由竞争时代跨入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生产社会化与市场国际化的扩大趋势使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的中心作用日益突出,随之而来的是政府运用其所能掌握的经济调节手段对经济生活实行有机调控,以保证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由于政府不对所有权实行直接强制与约束,政府行为效应要通过一定的媒介和途径才能传递到各个财产所有权形态,这种传递方式可以是通过政府影响市场的方式来达到引导与调节所有权行为的目的,政府影响市场的方式可以是:
⑴采取计划指导、经济杠杆诱导、产业政策诱导方式,使国家的宏观政策成为各个财产权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参照系列,国家与企业决策联结的基本途径是“宏观政策——市场——企业——反馈”④但是法律并不赋予行政权约束所有权的特别效力,“实行计划的手段主要属于非极权性和非强制性的手段,这是由于:一方面基本上已将经济的发展寄予私人企业的自由经济活动;另一方面还采取向一定目标(非权力性的) 诱导的政策(所谓行政诱导) ”⑤如日本关于计划的法律中所特别规定的劝告手段,即反映了计划向所有权的贯通,不直接借助强制力,而是依靠政府权威与其他协调性手段。
⑵政府通过国家直接投资手段,对市场产生稳定与填补作用,政府投资与私人资本相比较在数量关系上是悬殊的,但是能通过公有经济部门参与产品的供需买卖活动,对市场发挥示范、媒介和提供信息的作用;通过创办国有企业对长线、基础和新兴产业的投资填补风险投资的缺口;政府的购买力则进一步作为建立保护壁垒,稳定市场和促进科研等方面的工具。
⑶通过财政支援、税收减免和土地赋予等优惠政策,对某些产业、行业或某些企业进行重点扶植,以促进企业的平衡发展。
⑷通过发放营业许可证,实行价格控制,开展质量检查,厉行法律监督,对企业进行普遍性的管制,以影响企业的决策并约束其经济活动中的不当行为。
⑸通过财政、税收、信贷等杠杆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以缓和社会矛盾和社会利益冲突。
在引力论指导下,虽然排除了行政权直接约束所有权的普遍性,但是仍然存在行政权直接限制所有权的某些例外,如反垄断立法的制定以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都反映了行政权对所有权仍有某些强行性的约束因素,但这种约束也常因行政权与所有权的妥协而被得到变通解释,弱化了行政权的强行性。如美国1890 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在规定禁止垄断的同时,又作一些容许垄断的规定,如豁免规定与运用合理原则,豁免规定是指不适用反垄断法的例外情况,如农业合作协会、保险业、公用事业以及相互合作以谋求出口的一些公司等;合理准则是指垄断行为对国家、对消费者是否有利,有利就谓之合理,合理就不违法,就不在禁止之列,即使“对托拉斯的诉讼,司法部在法院审判中往往败诉”,这些都反映出行政权对所有权的不充分的约束。
3. 合力论
合力论是指政府运用强行性与引导性相结合的经济行政行为调控经济生活,以保护国家对经济生活的控制程度有紧有松、有张有驰。采取合力的方式处理行政权与所有权关系,一方面要保护政府经济行为以强制性为基点而唤起的权威,保障行为的效力;另一方面又不致于使行政权对所有权的流转限制较死,仍然可以利用市场竞争手段调节所有权行为。
在合力论指导下,政府既“认为依靠维持竞争即市场结构,经济运转就可以带来良好的经济效果”,又“认识到市场结构的不完整性,以寻求代替竞争的合理方案”⑥政府的这种矛盾选择反映在行为方式上即是既有限制竞争的强行性行为,又有引导竞争的导向性行为。
强制与引导之间的合力点的掌握,没有明确的界限与划分,也没有固定的规则可循,主要由政府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而采取,两者之间的联结点是游动的,不是固定的。基于此,对合力论的理解有二: ⑴对某些经济资源实行强行性的国家配置,对某些经济资源实施引导性与协调性的国家配置; ⑵对一种经济资源实行两次调节,既有强制性的控制,又有引导性的调节。如果再允许在这一资源上的调节,就会出现对一种资源的三次调节。并非对经济资源的调节手段越多越好,而是怎样调节才更规范、更有效率,对一种资源的两次调节容易形成权力之间、权力与市场之间的时间差与空间差,而对于资源配置者与财产经营者来说,则可以利用这种差别状态来达到物质利益上的某种目的,价格双轨制正映证了这种在同一资源上的几重调节关系的负效应。因此,掌握合力论的使用,主要在于差别状态的掌握。
在合力论指导下,行政权、市场、所有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包含三层含义:
⑴实施强行性政府行为,行政权跨越市场直接作用所有权,市场竞争不起作用并且受到限制,如国家对某些国有企业所给予的在生产经营领域的合法垄断、指令性计划指标的下达与执行。
⑵实施引导性政府行为,行政权通过影响市场从而间接地影响所有权,这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所提出的建立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体系改革思路是一致的。
⑶行政权对所有权既没有直接约束效力,也没有间接影响作用,而是由市场完全地引导所有权行为,所有权主体行为受市场意识与竞争意识的支配而采取。
①参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4 条、第14 条;《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条例》第3 条、第6 条。
②黄速建著:《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变革》,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 年版,第86 页。
③孙宇明著:《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载《改革》1990 年第4 期。
④赵全彬:《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载《经济研究参考资料》1988 年第194 期。
⑤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第77 页。
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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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网络外交是在信息化和网络化的环境下,国际行为的主体与客体为了维护和发展各自的利益,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而开展的对外相互交往、相互传播和外交参与等活动及其理念和政策的总和。络外交的主体与客体既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社会团体或个人 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近代跨国网络与国家政府的关系探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近代跨国网络与国家政府的关系探全文如下:
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经济活动日益超越了民族国家的界限,不仅跨国企业,而且连地方自治体的国际交流和市民运动网络都采取了超越国界的非政府(NGO)的组织方式,超出了民族国家的控制范围,主权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权限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有时甚至无能为力。相对于正式制度和国家权力体系,网络更多属非正式制度形式,属社会空间,相对独立于国家空间,因而主权与国境对于网络似乎没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网络空间往往也以越境和跨国为基本特征。然而,主权国家是世界经济活动的基础与常态,因而网络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备受学界关注,并取得不少研究成果。不过,部分学者在网络研究中常将国家等制度性要素相对化,忽略国家、制度和法律等外在环境对网络的制约,而过于突出或夸大网络的地位与作用。国家是世界政治、经济等各种关系的基础,忽略国家的制约显然无助于更好地理解跨国网络本身,也将阻碍有关跨国网络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讨论。本文将选取近代时期侨批网络①[1]与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交涉的三个个案进行分析,并以此详细探讨近代跨国网络与国家的关系,力图“找回国家”(Bring the State Back In),期冀对弥补以往研究中过于突出网络地位与作用的缺陷以及重新平衡国家的作用有所裨益。
总包制度是晚清邮政总局兴办近代邮政制度减少阻力而对当时民信局与侨批业的优惠措施,邮件按总包重量收取较为低廉邮资,而不是按国际惯例计件计费。由于新加坡处于东南亚侨批网络的中心,因而北洋政府先后于1914年、1923年、1926年三次向新加坡政府提出取缔侨批总包制度。
1914年,当时中国邮政总局刚加入国际邮政联盟,趁机提出取缔总包优待办法,因新加坡华人反对并积极向北洋政府交涉而放弃。
1923年,新加坡邮局再次提出取缔总包制。为了与北洋及新加坡两地政府交涉,新加坡华侨成立了“新加坡华侨保留民信局大会”,并推林义顺为主席,①[2]由其代表新马华侨和批信局与英殖民地邮政局和中华邮政总局交涉,[3]最后新加坡与北洋政府均同意保留总包制度。[4]
与这两次相比,1926年新加坡侨民反对取缔总包制的规模更大,也更明晰地呈现侨批网络在其中的作用。
实际上,北洋政府时期制定实施了很多保护华侨利益的政策措施,如1914年颁布《奖励华侨条例》,这是中国近代史上首次制订颁发保护华侨利益的法令,还开创性地在中央政府设立了专门的侨务管理机关---国务院侨务局,从事制订保护与奖励华侨的条例与规则,劝导侨商回国投资及进行侨务调查等。另外,北京农商部、外交部和福建、广东等省均曾制订、颁布与实施一些保护归侨和奖励华侨的办法与举措。[5]不过,由于频繁的政治内斗与政府更替,很多措施并未贯彻实施。
1926年4月,直系军阀吴佩孚与奉系军阀张作霖联合驱逐皖系段祺瑞政府,并于6月联合组成了直、奉势力控制的北京政府,实为奉系控制。次月,广州国民政府誓师北伐,矛头直指北京政府。
既为限制及取缔批信局、实现国内邮权统一奠定基础,也为扰乱广州国民政府的北伐(海外华侨多支持革命,倾向广州国民政府),北洋政府请求英国新加坡政府取缔侨批总包制度。由于英国政府承认北京政府为中央政府,于是新加坡邮政局1926年10月发出通告,自1927年1月1日起废除总包制度,侨批信件须纳足邮资,逐封邮寄。总包制废除将沉重打击侨批业界,增加华侨的经济负担,影响侨民和侨眷的生活,对海外华侨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因而遭致海外侨批业的广泛反对。
虽然当时侨批业已很发达,侨批网络已渐趋成熟,但此时新加坡还未成立专门的侨批业行业组织。新加坡中华总商会是华侨各行商务局的总枢纽,依照一向的习惯,总商会是侨团的最高机关。[6]因此,新加坡中华总商会成为直接代表侨批业界与政府及相关各界交涉的主要机构,侨批业者与政府的交涉主要透过中华总商会进行。不过,不少侨批业者均名列中华总商会董事会成员,如副会长李伟南、会董陈秋槎和郑则仕[7]等均主营或兼营侨批业。②[8]他们从业于侨批业,又名列中华总商会,对推动中华总商会参与解决总包制度的作用不容忽视。
废除总包制度的消息公布后,新加坡中华总商会先后召开两次会议商讨对策,决定公举批信局代表六人向邮政总办磋商,求限三个月,但未承照准。由于此事影响甚大,中华总商会向属下会员及社会各界散发特别传单,介绍取缔事件的来龙去脉,因而“用特函请总商会定期召集各商团,征集众意,磋商办法等情”.总商会认为“此事关系侨胞之寄回祖国银信者至为重大”,决定“敬请各商团举派代表一二人,会同各信局代表与本会董共同讨论妥善办法”.[9]1926年11月,中华总商会召开会议,会长林义顺任会议主席,与会各代表一致决议,马上电函呈请北京交通部、农商部、侨务院转电闽粤邮政局及新加坡邮政收回成议,同时拟具请愿书,请新加坡辅政司、华民政务司、邮政局准予展期至1927年4月1日始实行,以磋商两全办法。[10]
除以电函向北洋政府相关部门陈情外,中华总商会还派代表李受仁到北京接洽。与此同时,副会长李伟南还函托当时任华北大学校长的潮人代表吴贯因向北京政府陈情,吴贯因于是协同北京潮州会馆及全国商会联合会副会长王文治先生向北京政府据理力争。[11]
到1927年3月,原定废止总包办法的实施期限将届,由于尚未得到交通部复函,为万全计,中华总商会再次向中国驻新加坡总领事请求协助,总领事对华侨行为也深表同情,便将此事上呈外交部转咨交通部。北洋政府驻新加坡副领事在呈报政府公函中指出,交通部认为总包制度“早当废止”,但“庸讵知习惯已深,实积重而难返。愈以为展至十六年四月一日,仍须实行,则是宰割刲剖,不过积缓须臾,夫复何补?”副领事还以自身经历和经验进行详细解释,劝说政府暂缓实行:“鋆生于潮州,居于南岛,于侨界之行情,侨界之生活,知之较稔,万不敢自外生成,隐而不发,惟有恳求钧部,迅咨商交通部,俯赐矜至,在在以恤商艰,察侨情为重”;“苟操之太急,诚如总商会呈文中所言,一旦群情愤激,势不可遏,设更有遇事生风之徒,以为造端,自我以为口实,从中煽惑,涓涓不塞,将成江河,驯至柔软之经,在彼而不在此,铤而走险,情何以堪?”[12]
由于新加坡华侨社会的压力和北洋政府内部反对,以及由于北伐军的快速推进,北洋政府疲于应付国内急剧动荡的政治局势,最后只得收回原议,照旧制办理。
1946年7月,邮政总局要求各地邮局严格执行1935年“批信事务管理办法”,重新限制批信局自带批信分发。“凡由总号寄往分号之批信或信函以及由分号寄往总号之回批,均应纳足邮资交邮局寄递,批信局不得派人私自带送”;“至于进口批信应于到达总号所在地之邮局时当面开拆加盖邮戳,而由总号发往分号之批信总包于到达分号所在地之邮局时再由当地重行逐一盖戳,作为确系交邮寄递之凭证,如有遗漏情事,各信局人员应要求邮局补盖邮戳俾完手续。凡未经邮局盖戳之批信或回批,无论贴足邮票与否,均不得私行递送或投递,一经缉获,概按走私论罚,不稍宽贷”;“希将来去批信回批一律交邮寄递,并转知所有分号查照办理,以维法令”.[13]
从中可知,邮政总局一方面限制批信自带及分发,另一方面为了杜绝走私,增加了繁琐的手续,进口批信要在邮局“当面开拆加盖邮戳”,批信局总号寄往分号的总包必须由当地邮局“重行逐一盖戳,作为确系交邮寄递之凭证”,两次开拆并逐一加盖邮戳,减缓了批信局寄递侨信的速度。
批信局的优势之一便是信款合一、寄递快捷,遵照邮政总局的办法,批信局可能已收到汇款,但是信件因手续繁琐而滞后,延迟送批速度,因此汕头、厦门侨批业公会闻讯后都积极与邮政当局交涉。“嗣厦门银信业及汕头侨批业同业公会以批信回批交邮局在国内寄递不如自行带送之简便,爰自动陈议各批信局自愿于批信进口转往内地之前,当场逐件一次纳足来回邮资,请将批信交换其派差自带,并准回批同样办理”,[14]但是交通部和邮政总局最初并未同意,“本局(指交通部)以所请与规定不符,原未便照办”.[15]
(一)汕头侨批网络的交涉
汕头侨批业公会知晓消息后,即与汕头邮局交涉,请求允许批信自带。其指出,“总包粘贴者,抵汕后又给拆包逐封加盖邮戳,国际邮资已纳,标识显明,任何递带,皆无弊端,乃来批因未达应交地址,故由批局转送”,并以邮局例子类比,即“如寄一贴足邮费信函交甲址某人,某人已另在乙址,丙由甲址之第二人收后,加注某人之乙址地点,于二十四小时内原函投之邮局,邮局仍为递交乙址不另收费,夫以再寄邮递尚免邮费”,因此“应自行带送而不便寄邮,自无强其再寄邮征费之理”,自带批信分发应“维持向来成案”,“仍许批局自带以利送款,而免增加华侨例外负担”.[16]另外,汕头侨批业公会承认,“回批由内地到汕头,因尚未粘贴国际邮资,恐有走私信件皆回批为糊混”,但“回批关系华侨寄款讯息,不容稍缓,批局办理习惯,每当赶付轮船航空之际”,而“邮局办公时间,工作有定”,“难免影响华侨通讯”,因此建议由侨批公会制定“回批印戳”,“标明系会员回批寄出国时加纳国内邮资字样”,在寄出时除纳国际邮资外,还以总包称重完纳国内邮资。[17]
除与汕头邮局直接交涉外,汕头侨批业公会还积极联络海外侨汇组织,请其与汕头邮局及中央政府交涉。在其联络下,暹罗银信业公会和新加坡公会先后向汕头邮局、广东邮政管理局、邮政总局、交通部和中央侨委会交涉,请求暂缓执行限制分发侨批办法。暹罗、新加坡两公会均指出,汕头“邮局熟知当地情形”,“似亦知批局有难行之苦”,而总局与广东省邮政管理局“未明实际特别情形”,若强行推行限制分发批信,将“增加华侨邮费负担”,而且对批业“前途会不堪设想之危险”,因而恳请向中央交通部、侨务委员会等交涉,请求“收回成命”,也请求汕头邮局“暂缓执行”.[18]
(二)厦门侨批网络的交涉
相较汕头而言,厦门侨批业与邮局交涉更为激烈。厦门市华侨银信业公会闻讯后“殊为惶惑”,认为此举“生死关切”,迅速召开会员大会协商,决定采取如下措施阻止邮局实施:“甲、电交通部及邮政总局根据前成案(指1935年),准各批信局携带侨信,应请饬令管理局依案办理,以维侨汇。
乙、电南洋各属侨汇机关,一致响应声援。丙、呈福建邮政管理局收回成命。丁、函厦门邮局在本会奉层峰批示以前,应暂维现状办理,并由全体理监事会大会推举代表曾文轨、林本良、施拔透、林世品、曾琼林向厦门邮局局长条陈上列主张,暂缓执行,以免纠纷。戊、对于会员报告邮局人员常有私自拆开保家信及邮票,仍由上派人员向邮局寻求改善。”[19]
首先,厦门华侨银信业同业公会向福建邮政管理局交涉,指出邮政管理局此举违背成例:战前邮政总局专员林卓午、周云东视察厦门时,允许批信局按照章程规定贴足邮资后携带侨信,以补充邮政服务不足,促进侨汇侨信的快捷与畅通;限制自带批信无异于阻塞侨汇,限制批信局的业务。
而且,自带批信可以使“侨汇通讯敏捷,给予侨眷便利”,此外并无其他目的。另外,同业公会也指责邮局人员“常有私自拆开保家信及邮票”,而且限制批信自带严重影响了批信局业务,“泉州、仙游、兴化、同安、安海等地邮局狃于戳售邮票之恶习,对各批信局自带之贴足国际邮资侨信妄指为走私,无理刁剔,横加阻梗”.[20]因此,同业公会针对邮局有关自带批信、批信逐一盖戳的措施提出建议:
(1)减少寄递手续,“一经贴足国际邮资及马来亚总封侨信到达后即依章由邮局检验盖戳领出,不论本埠内地随时分发,以收‘朝发夕达’之效,而免由邮局往返周折,对内地或须延缓二三日,此于法规既无背,于侨汇前途则俾益非浅”.(2)将马来亚和菲律宾侨信分别处理,“马来亚英属侨信之折半总封优待,系属国内外邮政当局之体恤侨胞情深意重,而菲律宾方面之侨信及回批既经按章贴足国际邮资,复经厦门检验盖戳,然后发出,则批信局依法自带分发,当不得视为走私而加科罚”.(3)要求与汕头批信局同等待遇,“据查汕头所有批局于南洋总封抵达经邮局盖戳后即由各批局领出自由分送,并无其他枝节”,因此,“厦汕批局事同一体,自应一视同仁”.[21]同业公会请福建邮政管理局斟酌上述提议,对批信局“予以体恤及扶掖”,令厦门邮局暂缓执行,并收回成命,使批信局“恪尽职责”,“对内无违反政府规章,对外无负于侨胞重托”.[22]值得注意其次,厦门业者积极联络海外侨批业者,与邮政总局及政府交涉。厦门华侨银信业同业公会向海外各地信局或公会,请求援助,向邮政总局、交通部和国民政府施加影响:“马来亚、菲律宾、暨荷属、法属各华侨商会、汇业总会,各帮汇兑业同业公会公鉴。奉省邮管局通令,厦各批信局以所有批信及回文须由邮局寄递,否则以走私论。查兹事战前邮总局亦一度欲加限制,嗣经厦各批信局反响,并由南侨各机关电向层峰声援,后蒙邮总局于民国二十四年令准各批信局自带分发在案,行之至今。现侨汇暂通,侨胞汇款接济,国内侨眷急切万分,乃邮管局未予协助。遽加限制,影响侨汇至深且巨,除电交通部俞部长迅令邮总局饬邮管局收回成命外,合亟先电奉闻。务恳一致主张,共同呼吸云。”[23]
经“菲律宾华侨汇兑信局同业公会”“南洋中华汇业总会”及有关社会团体的声援协助,厦门邮局在海内外压力下向邮政总局提出四项折衷方法,①[24]呈报总局批准。
鉴于国内外批信局反对限制自带,以及考虑照顾侨胞利益,虽然批信局自带分发批信违背邮政法规,而且弊端很多,但是交通部和邮政总局在厦门邮局提议基础上制定了详细规定:“(1)批信局得就当地邮政局,所投递界以内者自行派人带送批信及回批;(2)往来批信局总分号间之批信及回批,不在当地邮政局所投递界以内者,概应纳费交邮寄递,批信局不得擅自派人带送;(3)如送达批信之地方,批信局尚未设立分号者,应将该项批信纳费交邮寄往该地邮局,作为存局候领邮件,由信局派人前往具领后,自行就地投送,亟收取之回批亦应纳费交由该地邮局寄回总号,不得自带;(4)寄往未设分号地方批信,如有必要,批信局得按件贴纳国内邮资,交邮局查验盖销,邮票并加盖,国内互寄邮资并纳足特准批信局专人带送,等字样之戳后,准予发还自带回批,需自行携回总号者亦同,惟自带之批信及回批,不得享受总包纳费之利益,其带运销并仅批信局总号指定之专人,经相关邮政管理局发给正式证明文件(粘贴相片)者为限。”[25]
由此可见,邮政总局基本采纳了厦门邮局的方案,批信局总分号可在当地邮局营业范围内自带分发,范围外则需由邮政寄递,没有分号之处则需先由邮局投递,然后由批信局派人到当地邮局领取分发等。总局与厦门邮局最大不同在于自带者仅限于“邮政管理局发给正式文件(粘贴相片)者”,而且自带批信不能“享受总包纳费之利益”,部分满足了批信局的请求。
不过,邮政系统内部对此有不同意见。福建省邮政管理局反对总局方案,认为批信局自带分发批信违反了“邮政法案”第七条精神,各批信局违章走私花样百出,若准其自由派送,势必更增加其走私机会。邮局收取邮资必然要递送邮件,这是其责任;如果仅收邮资而不递送,虽然批信局不反对,但难免给人以攻击的借口。倘若的确如汕头局所言,“国内批信局总号为统筹批款及批信与款相配合,必须自行带送,以资便捷”,与其允许批信局自带批信,不如允许其添设分号,或令其转托其他分号代为递送,防止流弊。[26]实际上,福建邮政管理局提议添设分号方案只是权宜之计,因为邮局早就限制批信局添设分号。另外,厦门批信局对邮政总局方案也不满意,借助海外网络继续交涉。
1947年,厦门华侨银信业同业公会与来华的新加坡南洋中华汇业总会会长林树彦数次洽商,指出办理批信办法手续太繁杂,海外批信到厦门邮局后竟有二三日后仍不能投交各批信局,回批交内地邮局转寄也异常缓慢,并提出具体建议,恳请转为交涉:“各进口批信于厦门局收到时由各批信局一次付足国内进出口邮资(每批信一封重廿公分或其畸零之数收国内邮资一百元另加回批一百元,即每件收二百元)由邮局于每批信上盖‘邮资已付’戳记即交还各批信局自行带运,其回批亦由批信局带至厦门局,该局不必限定由各内地局转寄”.此举“无须简化手续”,“对于邮政收入并无影响”,“如切实施行,则稽查较易,各批信局自无法走私,发给证明书一节亦可废止”.[27]随后,林树彦向邮政总局提出:“(1)寄出国外回文不必经内地邮局互寄,仍请准由批信局自带转回厦门总号,再由总号送交厦门邮政局验明贴足国际邮资寄出,内地邮局既免多寄手续,又省延搁时间以误国外侨信之盼望回信;(2)带信人不必由邮局发给证明书,因闽南一带沿路未臻安全,分所能够侨信之信差下乡时,每项连批带款回,未指一人或二人长期分送恐被歹徒注意发生意外,及批信业最感惶惑者。”[28]
林树彦的提议基本符合厦门华侨银信业同业公会的主张,邮政总局局长霍锡祥对此甚为不满,认为方案严重违背邮政法规,若实施将给邮资带来很大损失,而且邮局已经给予批信局种种优待;中行和广东省银行都曾提出同样要求,邮局均未批准,自然不会特许批信局办理。邮局“允许批信局存在目的在于顾念批信局开业有年,若令其停闭则失去职业,同时也为便利侨胞”,自行寄递回批的提议未免过分。林氏交涉未果,只好声明“此系其个人意见,尚须回厦征求各批信局同人意见”.
然而,霍锡祥也表示,此事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解决。如果厦门批信局一致同意要求自带分发批信,然后由厦门银信业同业公会向邮局提交申请,陈述自带分发批信的理由,而且“公会声明担保,决不走私”,“要求邮局特准其自愿缴付来回邮资”,邮局可以考虑允许自带分发。[29]
(三)交涉的最后结果
在国内外侨批业者,尤其是新加坡中华汇业总会极力交涉下,邮政总局最后允许部分批信自带,还专门提到申请理由。霍锡祥表示,若以“国内批信局总号为统筹批款及稽核批信与款项数目相配合,无(原文如此,此字应为”务“)须自行带送带送,以资便捷”为由,邮局可以允许自带分发;若以“邮局现行办法手续太繁,邮运异常迟滞”为由,并在申请中提及此事,邮局便不同意,以避免“对外宣传之资料未免恶意中伤”的可能。[30]
实际上,邮局办理批信时手续太繁琐、寄递速度太慢,批信局抱怨也属情理之中。
1947年,邮政总局实行按件收费的邮资新标准,作为让步,允许批信局89%的进口批信缴足国内双程邮资后自带,回批也可由其自带回总号,自带批信争端才告结束。
在上述交涉中,汕头和厦门侨批业者态度有明显区别,厦门更激烈,而汕头较和缓。一个主要原因是闽粤两地“处理未臻一致”,汕头邮局“并未积极置理”限制批信自带,而厦门邮局则非常“积极”,以致“迭生纠纷”,[31]这种状况已经为邮政总局所注意,因此更激起厦门侨批业者的强烈反对与抗议。另外一个原因应与两地邮区的自然状况有关,汕头邮政管理局直管汕头市、潮州和潮安等区,而邮区服务区域大,而侨批多在下辖区域内,尤其是汕头周边地区,因而侨批业者自带批信超越邮区的可能性不是太大,因此汕头邮局对此也不太在意。厦门邮区则不同,厦门本身区域狭小,大约10%的侨批属本地批信局投递范围之内,其余多在泉州、石狮、永春等地,各地之间较易超越邮区,因而厦门邮局处理批信自带更积极。若不处理,厦门邮局将遭受巨大的邮资损失。
从中央政府角度而言,抗日战争刚刚结束,为了继续争取海外华侨的支持,南京国民政府在1945年9月颁布的《三十五年度国家施政方针》中,把“扶助华侨返回原地,便利其复产、复业,并为其获取在侨居国的平等地位”作为1946年度侨务工作的首要任务。[32]
随后,南京国民政府侨务委员会、外交部和交通部等部门为此进行详细分工,分配具体工作。在此精神的指导下,交通部及其下属的邮政总局也必须配合国家的大政方针,要适当满足海外华侨的利益诉求,适当让步也是必要之举,这也是邮政总局能够适当满足侨批业者诉求的重要原因之一。
1948年,邮政总局开始限制国内外批信局在闽粤两省省内增设分号,该年“批信事务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2)批信局在国内添设分号,以粤闽两省内各批信局现已呈准设立分号之所在地为限(此项地名由粤闽两管理局查明列表具报)。(3)批信局不得在国外添设分号,其已设者暂维现状。(4)凡国外批信局现因时限关系未能在国内领取批信局执照开业者,此后不得变相开设,洽由国内已领照之批信局委为分号,其已开设而被委充分号呈准有案者,暂维现状。”[33]
从中可以看出,邮政总局不仅限制国内批信局设立分号的地域,而且严禁在国外添设分号;国外批信局也不得在国内添设分号,只能委托国内有执照的批信局为分号,这也是1948年“新办法”与1935年“批信事务处理办法”的最大不同。
消息公布后,厦门和汕头侨批业充分动员侨批网络,积极向地方和中央交涉,同时也呼吁海外华侨、华侨团体和侨批业公会与政府交涉,泰国华侨银信局、新加坡潮侨汇兑公会、南洋中华汇业总会等先后均向福建、广东邮政管理局,以及国民党各政府部局致电致函,主要从利便侨信寄递和汇款便捷赡家等方面,要求撤消此项规定。汕头侨批业公会在给汕头邮局局长的信函中直接指出:“退一步言,假使此项商号不得经营批业,侨胞将款交由国家银行汇寄,而银行若采用其他收据方式,亦将无回批交邮寄递,邮局收入将受重大影响。”[34]
而且,此项限制分号登记的实施效果极为有限,“自批信事务处理办法修订后,限制批局不得在国外添设分号,南洋侨批因之流入地下之批局之手者不少,该项限制办法,实际上难收取缔及淘汰之效果”.如果邮局不允许批信局添设分号,“自无法将新增分号或联号之侨批总包交邮寄递”,“业经设立尚未准其添注为国外分号之南洋批局,既能获得当地侨胞信托交寄批款,当属信用素孚之商号,断难因邮局不准寄递,批包而将营业结束,势必行险走私,以争取营利”,“各批局为竞争营业,难免铤而走险,运用机智,设法私运”,而且“回批体积甚小,查缉匪易”,若以“目录或收条代替回批”,最终将“防不胜防,缉不胜缉”.因此,侨批业公会请汕头邮局予以“通融”,“对各批局声请添注国外分号或联号不改,似应权宜放宽办理”.具体而言,“凡国外分号业经设立者,截至现时止,一律准其添注,嗣后除甲批局之联号得转移添注为乙批局之联号外,其新设国外分号或联号,概不准添注,以示通融,而资限制”.[35]汕头侨批业公会也同意对部分批信局添注分号予以限制,但也请汕头邮局对已存在之国外分号允准添注。
另外,由于汕头侨批业公会会长李子义与汕头邮局局长李子华为兄弟关系,因而信函也因亲情与私谊成分透漏了部分内情。李子义委婉提醒其兄对现前侨批业不太了解,“家兄前长汕局,夙着懋绩,批信事物,知之甚详,原毋庸喋喋”,但是,“时势变迁,情形略有不同”,[36]即现在侨批业状况已经有很大变化,已非先前之态势,兄弟再不能以先前印象处理现前的侨批事务;而且从其角度考虑,建议对批信局添注分号予以“通融”,“以多业务为祷”,因为“回批邮资为汕局之大宗收入,关系甚大”,若批信局大量走私,对他也不利,最后请其在侨批业公会及华侨社团向邮政总局等交涉“请求准予添注国外分号时”,汕头邮局能“放宽限制,变通办法”,以增加邮局的业务。[37]
实际上,对于限制批信局在国外添设分号,汕头邮局私下表示反对,认为“自批信事务处理办法修订后,限制批信局不得在添设分号,南洋侨批因之流入地下批局或走私之手者不少,实际难收取缔及淘汰之效果,若不变更办理……自无法将新设分号侨批交邮寄递,各批局为竞争营业,势必铤而走险,设法私通,为使侨批及回批悉归正轨”,因此邮政总局“应放弃限制”.[38]与此同时,中央侨务委员会也出面与交通部邮电司交涉,请求从宽执行“批信事务处理办法”,暂缓执行第四条规定,凡未经申报者可追补登记增设分号。[39]
然而,邮政总局认为,“现在宪政已开始实施,依照宪法第107条第五款之规定,邮政业务应由中央立法执行”,“邮政为国营事业,无论任何人不得以递送函件为业”,“批信局为民营机构,本不应继续存在”,“邮政法业经明文规定是批信局依照应早在取缔之列”,但是“顾念批信局历史悠久及其从业人员之生计,一向特予优容,呈准暂准现状,惟为营业范围不能不从严限制,除已按规定呈准设立者外,未便再任扩张”.[40]因此,不准将分号添入执照。对于影响侨汇之说,邮政总局则指出,“邮政储金汇业局已于1938年开办侨汇业务,不至影响侨汇的输入”.
[41]暹罗方面,汇业总局为“便利泰国侨胞汇款回国赡家起见,已委托曼谷马丽丰金行代理揽收侨汇,暹地信局所收侨汇当可洽托该金行代转”.[42]新加坡方面,“委托之华侨银行,并无当地批信局为该行分代理,不论原有或新设之批信局所收侨汇均可洽托该行,转由储汇局代为解付,对于国外新设之批信局并无影响”.[43]而且“所收侨汇无论其收款人住在国内通都大邑或穷乡僻壤,邮局均派专差投送,随即收取回批寄回,国外服务周到,对于侨胞汇款均尽量给予便利”,“粤闽两省内乡村邮递已积极改进,并继续推广,对于侨胞通信,亦无不便”,“当更见便捷”.[44]总之,邮政总局拒绝了各团体和侨委会的申请,坚持只有1947年以前已在国内外开设的分号准予暂维现状;[45]至于追补登记分号之事,总局也以“似未便于修订办法公布实施后加以追认”为由加以拒绝。[46]实际上,邮政总局的拒绝与此时“猖獗”的侨汇逃避有关。
1946年6月国共内战爆发后,国统区经济形势不断恶化,通货膨胀日益严重,侨汇官价与黑市出现巨大差距,侨汇多逃入黑市。而且,南京国民政府1947年8月公布《中央银行管理外汇办法及进出口贸易办法》,不准华侨以实物汇款,许多华侨携带金银外币回国均被没收,此举更刺激了侨汇逃入黑市。侨汇逃避1947年已经非常严重,1948年更厉害。据估计,福建侨汇逃避者约有80%-90%,经由国家银行的侨汇仅占实际汇回总额的十分之一二。[47]
中国银行厦门分行给总行信中也证实,闽南侨汇1947年每月约有810万美元,该行经营的仅占10%-20%,其余大部分经批信局或商业银行流入黑市。[48]
广东也不例外,1947年政府银行经收侨汇总数不过千余万美元,亦仅及黑市1/7左右,1948年政府银行经收侨汇不到500万美元,不及黑市侨汇1/10.[49]批信局被指责为侨汇逃避的“罪魁祸首”,“论者每归咎于侨汇之走私,而批信局之大量揽收侨汇尤为各方之攻击目标,每来函请予取缔”.[50]因此,邮政总局限制批信局设立分号可获得政府内部与民众的广泛支持,自然不会让步。
网络是一个人类学和社会学的概念,本质上是将个人、阶层、组织和集团等以一定方式联结起来的一种社会关系,它也是“某种在时间流程内相对稳定的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模式”.[51]因此,网络属于社会空间,形成于民间社会并运行于其中,有时甚至被称为“非国家空间”,[52]而独立于国家空间,而且可以成为超越主权国家的跨国存在。但是,从本文考察可以看出,虽然网络可以成为跨国存在,但跨国网络发挥效力的场域仍是在国家之内,即跨国网络不能完全摆脱国家之界限与地域,不能枉顾国家之利益而自行其是。跨国网络理论突出网络的地位与作用,而将国家等制度性要素相对化,忽略国家、制度等外在环境的制约,并不符合现实,一些学者倡导在网络研究中“找回国家”、将国家与网络作为一对范畴进行讨论非常有必要。[53]
一般而言,国家对统治区域内的经济、政治等拥有最高权力,拥有对经济、政治等领域不受挑战的管理职能。然而,以族裔为基础的跨国网络常常是国家的颠覆者,它们损害了为保持领土和文化完整而限制流动的移民法和其他壁垒,使无意于忠诚和同化的居民进入网络。[54]
侨批网络是以乡缘、业缘关系为依托、以华侨族裔为基础构建的近代跨国商业网络,已经形成了对国家经济主权的挑战,本文的考察充分显示了这一点。另外,应指出的是,英属政府在新加坡奉行自由港政策,实行自由放任经济政策,对华侨事务极少干涉,因而侨批网络更多是与中国政府的冲突与交涉。中国国家政策施行与政府管理职能受到侨批网络及其背后的跨国华人社会力量的挑战与牵制,国家权力由传统垂直统治转变为政府与跨国网络及华侨华人社会相互交涉与协商的过程。由于侨批网络涉及邮政(侨信)、金融(侨汇)与侨务(华侨)领域,国家内部受益主体多元化,侨汇网络受邮政部门节制,但国家在侨汇和政治方面的综合收益明显高于邮政收益,因此侨批网络存在较大的腾挪空间,邮政部门被迫改弦更张,调整最初政策,使其更符合综合权衡后的国家利益(巨额侨汇),1926年北洋政府取缔总包制度,南京政府1946年限制自带批信与1948年限制增设分号均如此。
但是,跨国网络并非万能,其功效有限。首先,它必须寻求国家的合作。如前所述,跨国网络不能完全摆脱国家之界域,它总是会在国家的一定场域内存在与运作,因而不能枉顾国家之利益而自行其是,必须寻求与所涉场域国家的合作,至少是默许存在。当然,政府为了国家利益计,也需跨国网络带来的相关收益,至少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因此,二者之间存在合作的基础。
1946年自带批信之争充分体现这一点,邮政总局与侨批业者互让一步,双方均未完全达到自己预期目的,只能满足双方部分利益诉求,而不是全部,合理划定各自利益范围才能相安无事。其次,跨国网络与国家的关系并不对等,国家处于主导地位。本文选取的三次交涉,侨批网络与国家互有得失,1926年北洋政府取缔总包制以失败结束,1946年邮局为配合国家的侨务政策而让步,争议双方互有得失,1948年时因国家侨汇利益严重受损,因而邮局限制侨批网络毫不让步,完全实现预期目标。网络是介于完全松散的市场与结构紧密的科层组织之间的一种中间形态,网络也非铁板一块、内部毫无歧见,机会主义和搭便车行为广泛存在,本文考察的厦门、汕头侨批网络便是极好的例子,虽均属跨国网络一部分,其在东南亚部分完全重合,但双方并没有相应的沟通与协调,为了自身利益而各行其是。
因此,跨国网络的松散性和脆弱性不容忽视。国家则是集暴力职能与各种经济资源于一身的强大组织,“商业网络从本质上来看是市场驱动的,它与国家之间平稳的相互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后者的经济推动力”.[55]因此,侨批网络与国家的谈判筹码是非常有限的,国家在二者关系中处于强势与主导地位,而侨批网络只能予以一定牵制,本文考察的自带批信、增设分号之争即是如此,虽然国家邮政最终也考虑了侨批业者的利益,但主导方面还是基本贯彻了政府意图,1948年限制增设分号,尽管侨批业者通过网络动员各方面力量,极力反对,但政府并未让步。当然,国家能否完全占据主导地位与国家能力正相关,北洋政府国家能力较弱,1926年取缔总包制度因而失败。
[1]焦建华:《近代跨国商业网络的构建与运作---以福建侨批网络为中心》,《学术月刊》2010年第11期。
[2]陈荆淮:《华侨革命活动家林义顺传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广东文史资料》(第六十一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
[3]关楚璞:《星洲十年》,新加坡:星洲日报社,1940年,第627-628页。
[4][6]许云樵等:《星马通鉴》,新加坡:世界图书有限公司,1959年,第627页。
[5]杜裕根:《北洋政府的侨资政策及其评价》,《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04年第3期。
[7]潘醒农:《马来亚潮侨通鉴》,新加坡:南岛出版社,1950年,第84、86、1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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