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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一的政府供给模式已不能满足由所有制形式多元化所产生的消费主体多元化和需求多元化的要求,这就必须实行公共服务市场化。”因此,要根据公共物品的性质,做好市场化的制度设计,对于纯粹的公共服务,如国防、外交、政策、环境等直接由政府提供和生产,而对于混合的公共物品,如市政设施、后勤服务、供应系统等则可交由民营部门、非政府部门来承担,同时探索多元市场化的形式,如市政服务领域采用合同出租,道路、桥梁建设实行公私合作方式,部分国企实行民营化,水、电、燃气供应系统实施使用者付费制度等,从而有效改善公共服务。
今天读文网小编将与大家分享:谈西方公共服务市场化的经验与启示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
论文摘要:20世纪七八十年代,西方国家以公共服务市场化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改革在有效改善了公共服务的同时,为世界各国政府的改革提供了新视角。本文分析西方国家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实践和成效,借鉴西方国家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做法,对加快我国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将公共职能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以期为实现公共服务的最佳供给与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借鉴。
论文关键词:公共服务 市场化改革 启示
谈西方公共服务市场化的经验与启示
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摆脱财政困境、提高国际竞争力和政府行政效率,相继掀起了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热潮。诚然,西方各国因其国情不同,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内容与进程也不尽相同。但是,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变化,各国之间的信息和技术交流日益频繁,西方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越来越多,这就使得西方国家的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凸显出一些共同的制度化取向。
所谓公共服务市场化,是指“政府筹集各种资源,通过民主的政治程序设定社会需要的优先目标;与此同时,又利用私营部门之所长,组织商品和劳务的生产”。具体而言,指政府通过政治过程作出决策,确定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标准,然后以市场机制为杠杆,通过多种方式调动私营部门、非营利部门等组织的参与,在竞争中完成公共服务的供给。目的是在政府部门不放弃公共政策制定责任的前提下,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挖掘社会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来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从本质上来说,公共服务市场化反映了公共服务供给领域政府职能的退缩和市场价值的回归。它只是手段而并非目的,是为了解决官僚腐败及政府垄断下的公共服务供给低效率等问题而引入市场的竞争机制,来提高供给效率及行政效率。
(一)私有化
把原有属于国有的公司或公用事业通过产权转移、拍卖、赠送、发行股票等形式转给私营企业所有或经营。英国是西方国家中实行私有化改革起步最早最突出的国家。在撒切尔首相上台后,开始了大刀阔斧的私有化改革。1998年撒切尔政府表示私有化无禁区,把电力、供水、天然气等国有企业实行了私有化改革。20世纪90年代梅杰执政以后,又把私有化领域继续扩大,邮政、铁路、运输等部门的私有化成为举世瞩目的焦点。可以说,英国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这种示范性效应为各国私有化改革树立了典范。受英国的影响,西方国家随即掀起了一股声势浩大的私有化改革浪潮。
(二)合同出租
合同出租亦称合同承包、竞争招标,是西方各国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中最重要的形式,其主要内容是政府将原先垄断的公共产品的生产权与提供权向私营公司、非营利组织等机构进行转让。政府确定某种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标准,然后对外向私营部门、非营利部门招标承包,中标的承包商与政府签订供给合同,承包商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自由配置资源并按合同提供公共服务。政府在此过程中的主要责任就是确定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标准,监督承包合同的执行。在合同订立之前,公共服务的确定是一个政治过程,政治机制起主导作用。合同订立之后,公共服务的提供就进入了经济过程,市场机制在其中起主导作用。承包公共服务生产的组织在合同许可的范围内自由配置资源,摆脱了原先传统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下的各种限制。政府对承包商的合同管理代替了原先对行政组织的等级控制。
(三)公私合作
即建立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关系,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合同出租,与合同出租不同的是,政府不需要出资购买私营部门提供的服务,而是以政府特许或其他形式吸引中标的私营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或提供某项公共服务并允许承包商有投资收益权。公私合作可以发挥公私两种部门在管理、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在各自目标中寻求共识,彼此合作,从而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共服务的需求,达到既能借社会资源提高公共服务生产能力,又凭借价格机制显示真实需求。
(四)用者付费制
通过付费,把价格机制引入公共服务中来,按“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消费者在使用政府提供的服务时必须向政府支付赖以收回成本的费用。与合同出租模式下政府出资购买由第三方提供的公共服务所不同的是,在用者付费模式下,服务的生产者一般是政府,享受服务的消费者直接向政府购买服务。英、美等西方国家在公用事业、垃圾收集、废水和污水处理、娱乐设施、公园、保健服务、特殊事项上的警察服务、楼房检查、住宅区服务等领域,广泛推行用者付费制。
(五)补贴制度
为了鼓励可收费物品和个人物品的消费,政府实施补贴制度。它有两种不同的方式。
一种是补助,是政府给予生产者的补贴。补助降低了特定物品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消费者的价格,他们可以向市场上那些接受补贴的生产者购买更多物品。在补助安排下,生产者是营利的或者是非营利的组织,政府和消费者是共同的安排者,政府选择特定的生产者提供补助,消费者选择特定的生产者购买物品,政府和消费者都向生产者支付费用政府对相关行业的补助,是因为这些行业的服务能使公众普遍受益,适当的补助能减轻这些行业的运营成本,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公众对这些物品的购买能力。
另一种是凭单,就是政府部门给予有资格消费某种服务的个体发放优惠券,有资格接受凭单的个体在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供给组织中“消费”其手中的凭单,然后政府用现金兑换各组织接收的凭单。实行凭单制的公共服务供给与消费模式是公共服务生产组织为争取消费者手中持有的资源而竞争,这种竞争是在市场过程中进行的政府对消费者个体做出反应,公共服务生产组织同样对消费者个体做出反应,消费者个体的选择引发了公共服务生产者之间的竞争,而这部分代替了政府对这些组织的监督,这正是市场化制度安排代替政治化制度安排的优势所在。
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改变了政府对公共服务“大包大揽”的局面,可从容配置行政资源,有利于政府缓解财政压力。政府直接从社会提取资源的能力是有限的,而市场调动资源的能力相对比较强,公共服务市场化扩大了政府供给公共服务的资源及技术力量,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这样一来政府既施展了“掌舵”作用,又充分利用了市场的资源配置优势。
有利于改进行政管理和精简政府机构。公共服务市场化使具体的“划桨”交给市场,政府在于“掌舵”,有效调整和优化了政府职能,微观的工作交给市场去做。如英国的“执行局”,美国的“法定机构”,政府可以撤销从事这些业务的常设机构,精简了政府机构规模,同时也提高了行政效率。
有利于扩大民主参与。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能够充分考虑消费者的需求,以公众的需求为中心,公众通过直接参与或者是通过协商、公决等形式影响公共决策,这样不仅能推进民主化,而且能形成政府与民众的良性互动。公共服务市场化后权力的适当下放,不仅减轻了政府的沉重负担,也有利于社会自治进程的发展以及“有限政府” 和“责任政府”的建立,促进政府和社会发展。
(一)市场化的制度设计
市场化方案的实施要求在宏观上应把公共服务市场化作为政府行政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做好市场化的制度设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一的政府供给模式已不能满足由所有制形式多元化所产生的消费主体多元化和需求多元化的要求,这就必须实行公共服务市场化。”因此,要根据公共物品的性质,做好市场化的制度设计,对于纯粹的公共服务,如国防、外交、政策、环境等直接由政府提供和生产,而对于混合的公共物品,如市政设施、后勤服务、供应系统等则可交由民营部门、非政府部门来承担,同时探索多元市场化的形式,如市政服务领域采用合同出租,道路、桥梁建设实行公私合作方式,部分国企实行民营化,水、电、燃气供应系统实施使用者付费制度等,从而有效改善公共服务。
(二)有限的市场化
市场化方案中政府在部分公共服务领域的退出,决不意味着政府可以脱离公共服务供给。在公共服务市场化过程中,“政府转交的是服务项目的提供,而不是服务责任的移交”。市场化方案只适用于纯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之间的混合公共物品的提供上,因此,公共服务市场化不是全盘私有化而是有限的市场化。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纯公共物品,如国家安全、环境保护等都只能由政府来提供。如果所有的公共物品都可以市场化的话,那么公共服务的公共性就无从谈起了。
(三)协调各方利益体
市场化改革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协调各方面利益是改革成功的关键。西方国家的实践证明,推行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能够较好地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我国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虽己初露端倪,但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发达国家也有相当一段距离。即便如此这一过程仍然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为,政府管理从根本上说应该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制定和实施有效的法规,不仅可以对市场运行的过程和结果施加影响,以达到利于公众的目的,而且可以防止垄断权力的滥用,促使市场运行更加有效率。在这一渐进的过程中,协调各方面利益是改革成功的关键。
(四)促进政府的职能转变
要大力培育第三部门,促进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转变。第三部门又称非政府组织或中介组织。成熟、发达的第三部门是政府转变公共服务职能、进行市场化改革的不可或缺的社会基础。这是因为,公共服务成本高、利润少,一般企业不愿承担,而第三部门的公益特性使其具有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公共服务职能的能力和动力。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十分注重发展非政府组织,这类组织的数量在英法等国相当于政府机构的2/3或3/4,他们有效的分担了政府原有的公共服务职能,协助和参与了政府的公共服务项目。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第三部门虽然数量不少,但仍存在着政社不分、经费不足、能力不强、法制缺陷等问题,不能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迫切要求。因此,我国应对第三部门进行重新定位,大力发展新的非政府组织或中介组织,从而形成功能完备、行为规范的组织体系。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市场化并非是最优选择。在推行公共服务市场化的过程中,态度一定要谨慎,考虑一定要周密。既充分利用市场的积极功能,又要最大限度地限制和克服市场化带来的负面影响。政府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组织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等关系,明确角色定位,更好的推进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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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是21世纪公共行政和政府改革的核心理念,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等提供保障。公共服务以合作为基础,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强调政府的服务性,强调公民的权利。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旅游公共服务市场化与政府的作用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旅游公共服务是提升旅游业发展的基础,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其中良好地引入市场化机制能让当前相关设施应用适应民众和消费者的需求,从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提升经济。政府部门在偏向民众需求下有效地完成自身供给者和监督者的角色职能将最终促进旅游公共服务的可行性发展,为人民谋取真正的福利。
关键词:旅游公共服务;市场化;政府职能;供给者;监督者;旅游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基本达到小康水平后,人们逐渐开始重视起精神文明的丰富。《泰?濉芬徊�电影就能�?起泰国旅游的大热足以说明,旅游对于中国人民来说已经是一件极其普遍的事情。在节奏越来越快的当前社会,每个人所承受的压力也与日俱增,适当的旅行计划能更好地完善精神世界并放松心情、调剂生活。因此,在旅游如此普及的情况下,良好的旅游公共服务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1.1 旅游公共服务的状况
旅游公共服务是主要由政府供给安排的,以满足公众旅游和消费需求为核心具有公共特性的服务总称,是一种公共服务在旅游中的具体实践。这是属于一个公共服务项目的,但目前由政府所承担的大部分职责的旅游公共服务供给,无论是从种类上还是从数量上都无法满足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而日益上涨的需求,旅游公共服务的供需就是当前所存在的主要矛盾。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市场中不断涌现了科技旅游、农业旅游、电子商务旅游等诸多全新的旅游业态,这使得支持这些新业态发展的信息平台以及相关公共硬件设施的建设都有了一个全新的更高的要求,而目前状况完全达不到大众所期望的状态。
旅游需求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逐渐重视精神文明提升的一项重要需求。精神文明的建设是当前十分重视的一个话题,这将有效地促进提升个人的整体素质,从而使得社会能更加和谐发展,良好的旅游公共服务是所应具有的基本行为。这是作为公民的权利与诉求,政府有职责承担起旅游公共服务的建设。
1.2 政府部门所起的作用
政府部门终究是为人民服务、替人民办实事的部门,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满足公民的合理需求是政府部门所应尽到的职责。旅游公共服务是属于政府职能,良好的建设与改善是政府部门应该做到的事情。但是面对上述现象足以说明当前许多地方的政府部门并未做好这一点。
良好地促进旅游的发展能极大地提高当地财政收入,合理的开发固然重要,但配套的旅游公共设施也一定要跟上进度。毕竟来旅游的人都是来享受生活,来放松心情的,相应的设施条件跟不上,又怎么能有一个良好的口碑来吸引游客呢?最后即便来了,没有一个好的体验感,又怎么能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来增加收入,改善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呢?旅游业的兴起是能全方位地带动整个城市经济的,完善的公共旅游设施是最为基础的部分,也是政府部门所应该承担的部分,做好这一点才能更为有效地将旅游业发展起来,这才是真正地为人民利益着想,替人民办实事。
2.1 市场化机制的引入有利于促进提升竞争力
对于公共服务决策问题其实就是对于公共物品均衡配置在公共服务领域内的具体体现。虽然公共物品供给配置问题绝不可能通过一个机制就能彻底解决,但市场化机制的引入能够良好地促进竞争力的形成和体现。
我国现有的旅游公共服务供给体制中,是以一种以政府为主导和控制,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也就是说,市民的需求、旅游公共设施的建设全都由政府部门来自行决策,这也就导致了大量地区出现了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单一落后、更新缓慢的现象,达不到旅游时游客的自身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公众永远都是一个被动接受的群体。特别是在资金条件的限制下,旅游公共服务所表现出来的往往更多地偏向于政绩的提升而非实际群众的真实需求偏好,这就导致了在经济的一定支出下却起到了反效果,让旅游公共服务并未达到具体的现实效果。因此,良好地引入市场化机制就是改革当前决策机制的根本方案,这样才能让旅游公共服务的相关建设能真实地体现消费者的需求偏好。
2.2 让旅游公共服务真正地适合当前消费者需求
在旅游公共服务中合理地应用市场化机制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来组织旅游公共服务的生产方向和具体实施。通过在旅游公共服务部门的内部合理引进竞争机制,从而达到让公众有自由选择公共服务的机会,并提供了多元化的参考模板的效果,让公众作为监督,达到适应当前旅游消费的相应需求。
通过绩效的引入和评估对旅游公共服务部门进行一个良好的监督和促进,让具体建设和工程实施的真实效果反映在绩效中,能更好地了解到群众对于旅游公共服务的真实反响。良好的监督和合理的竞争机制的推进将更为有效地促进当前旅游公共服务适应消费者的需求,这样才能真正地帮助推广和发展当地的旅游业,从而提升经济水平,为人民真正谋取福利。
3.1 建设服务中的供给者
在结合了当前民众和消费者的一定综合需求之下,政务部门依然不能忘记自身的根本职责,就是旅游公共服务的最终供给者。旅游公共服务同样是属于公共设施范畴,也就属于了政府部门的建设管理范围之内。
即便引入了市场化机制后,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决策时更加偏向于公众和消费者的需求,对于决策的实施和管理,同样需要政府部门的负责完善和规范化操作。按照民众的最终需求偏向来进行相关建设将是政府部门接下来要做的事情。
竞争机制此时也能起到一个良好的推进作用。合理的竞争将更好地推进整个旅游公共服务的进程。项目的完成度和与预期的符合度通过绩效加以显现,让政府内部的工作人员能够更加认真地对待当前工作,良好地以民众为需求的旅游公共服务实现才是最为符合消费者利益的,也才能更好地体现政府为民办实事的真正职能。
3.2 生产现实中的监督者
在完成了供给者角度的任务的同时,不要忘记自身的监督职责。公共设施是需要政府部门进行维护和管理监督的。在进行建设维护的同时,也需要良好的监督才能促进旅游公共服务的正常发展。放任自流或者仅以民众自行监督是难以将一个好的旅游公共服务流程一直走下去的。政府作为权威部门,也是建设实施的供给者,要更有效地监督和管理旅游公共服务的正常发展。不完善的监督最终只会导致旅游公共服务的虎头蛇尾,有了一个好的开端,在缺少完善的监管机制下,大都难以长期地维持下去,一段时间后又变回原样,使得经济的投入难以得到相应的回报率,这一点是非常不可取的。
公共设施属于公共和国家的财产。从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利益来看,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就是在公众财产安全的具体保障,这才是对人民、对国家真正负责。
政府部门只有结合民众和消费者的需求来制定旅游公共服务的相关决策,才能更好地贴近人民自身的生活利益,达到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最终目的。政府在了解人民的需求的基础上也要严格履行好自身供给者和监督者的建设监管任务,有效地让旅游公共服务运行下去,从而让人民利益得到真正的维护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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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ITFIN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实践与启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互联网金融无疑是当今社会最为火热的概念之一。面对热潮汹涌的互联网金融,如何促进其健康发展,各地区采取了系列政策措施。本文在系统分析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实践的基础上,着重分析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区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政策动向,并提出对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政策的启示。
一、各地互联网金融发展实践
在2015年全国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互联网金融这种新型金融模式已经进入国家的顶层设计。互联网金融具有科技金融、民生金融和普惠金融的属性,不仅能够促使互联网企业实现用户和服务向利润的转化,也实现了传统金融机构自我革新的间接效果,对优化资源配置、完善产业格局、发展普惠民生金融、分散金融风险、完善定价机制等均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经过研究表明,互联网金融可以使市场的融资渠道更加多元、风险定价更加精准,金融体系更加健全、金融产品更加丰富,具有促进传统金融向现代金融转型升级的功能。基于此,各地开始全面布局互联网金融发展,出台相关扶持政策,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
(一)北京市互联网金融政策概况及特点
在北京,具有较好的互联网、金融方面的人才、技术、产业,拥有发展互联网金融良好的发展生态,而中关村是首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正大力推进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北京市、区相关部门抓住互联网金融发展机遇,先后出台了相关支持政策。
中关村管委会作为市级职能部门,于2013年底出台了《关于支持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中示区组发[2013] 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从互联网金融企业工商注册、孵化服务、互联网企业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等9个方面23项措施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措施》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优化互联网金融企业工商注册流程,允许企业在名称中使用‘’金融信息服务‘’字样。二是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中关村互联网金融功能区聚集发展,支持互联网金融孵化器发展。三是鼓励互联网企业开展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获得第三方支付、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基金支付结算、基金销售、个人征信业务等相关业务资质,发起设立中关村互联网金融发展投资基金。
(二)上海市互联网金融政策概况及特点
上海市在金融领域的改革和创新一直处于全国领先的行列,而互联网金融浪潮的崛起又为其增加了更丰富的动力源。虽然其各项政策标题并不直接提及“互联网金融”,但内容都将互联网金融作为进一步改革创新的核心或支柱产业。
上海嘉定区政府于2012年5月21日发布了《建设嘉定金融硅谷—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特色功能区五年行动方案(2012-2016年)》,金融服务纳入重点发展产业。上海金融谷2012年7月17日启动奠基,是嘉定金融硅谷的核心组成部分,被列为嘉定重大产业项目,得到上海市嘉定区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重点扶持。
上海金融谷的目标是适应创新驱动和产业结构升级趋势,建设金融产业和服务外包聚集区,对接金融服务外包市场,打造金融服务外包品牌发展互联网金融,打造创新普惠金融品牌成为一张城市产业名片。上海金融谷董事长林振雄强调:上海金融谷重点发展金融服务外包和互联网金融两大产业,即围绕陆家嘴、自贸区及长三角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外包,成为金融服务外包集聚区发展互联网金融,打造普惠金融品牌,为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也为有资金的人可以到金融谷理财,需要资金的人到金融谷融资,有好项目的人到金融谷创业,形成一个投融资的天堂、创业的沃土,形成互联网金融产业链生态圈。
(三)深圳市互联网金融政策概况及特点
深圳作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创新中心、科技研发中心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金融与互联网产业发达、自主创新能力突出、社会资本充沛,在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方面基础条件良好、潜在优势突出。2014年2月13日,《关于支持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此举标志着深圳将在更高层次、更广领域优化整合各界资源,加快构建完善互联网金融政策体系。《指导意见》显示,深圳力争至2017年,培育和发展一批在国内乃至国际市场上特色鲜明、竞争力较强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形成全国领先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中心,提升深圳全国金融中心的引领、聚集和辐射功能。凸显了深圳的创新发展特质,力求实现深圳在金融、互联网、互联网金融这三个领域现有优势的叠加,同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风险的监测与防范。
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要按照互联网金融产业六要素(投资、孵化、研究、人才、政策、集聚)模型,借鉴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成功的经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构建政策体系
制定区域金融产业发展政策,加快创投机构、小贷公司、财务公司、科技型金融机构等现代新兴金融产业发展,促进区域金融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制定招商引资金融产业指导目录和各类金融项目准入标准,增强区域招商引资的针对性,引导外来资金的正确投向整合完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若干财政政策,如奖励政策、税收政策等,突出对重大项目和高端项目的支持力度。
(二)金融创新
根据地区金融产业发展特点及应用需求,组织相关地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各类金融机构构建产学研联盟,强化互联网金融、科技金融的研发和创新,加快建设以金融企业为主体、科研院所和高校为依托的金融产业研究中心、互联网金融实验室、信息技术转移中心和金融要素市场促进中心等创新服务平台,引导金融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区域内建设现代新兴金融产业与传统金融产业的协作联动平台,依托各类金融机构间的内在关联而聚集发展,增加金融要素市场的配套能力,拓宽产业链,鼓励地区以多种模式承载金融服务升级,形成核心竞争力。
(三)品牌推广
根据区域整体规划布局,建设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引导互联网金融优势企业向产业基地聚集,发挥产业集群优势,形成技术创新、应用方案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合力。同时,通过引进一批重点龙头企业,构建完整产业生态,塑造开发区互联网金融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特色度。
在进行品牌建设的同时,要采用多渠道多维度宣传推广,从不同的视角对区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立体式的进行深度报道。另外,微信、微博等互动形式对相关企业负责人进行深度采访,分别以专题和实时播报形式对相关话题进行传播和报道。推广活动以硬性广告与广告相结合,挖掘亮点,突出特色,扩大传播。
(四) 人才建设
对区域金融发展所需的人才要加快引进和培养,要实行特殊的引进政策,以广纳人才、储备人才,为区域金融产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根据区域金融产业发展特点及应用需求,组织地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各类金融机构构建产学研联盟,鼓励和支持本地大专院校开设与金融、互联网金融、金融信息技术相关的专业,扩大学位点布局和人才培养规模加快所需各类人才的培养开发力度,建立人才教育培训的体制机制。
搭建人才交流平台,促进科研院所与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鼓励高端人才在教学、研究和企业之间的合理流动。逐步建立与完善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多元化的人才经费投入机制,设立人才发展专项基金,建立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定向培养的财政补贴扶持制度,保障行业领军人才的需求及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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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欧盟关于航班延误赔偿问题的司法实践及启示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 要:航班延误引发的纠纷一直困扰着各国的航空公司与立法机构。2004 年,欧共体颁布第 261/2004 号条例,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航空公司应当为航班延误进行赔付。它标志着欧盟试图在《蒙特利尔公约》框架之外搭建一套更有利于保护航空旅客权益的制度。随后欧洲法院经历了 Sturgeon 等四个重要的相关案例,巩固并完善了该赔付制度。中国近期航班延误纠纷频发,亟需走出“闹事方可拿赔付”的恶性循环,建立妥善的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民用航空法; 欧盟; 《蒙特利尔公约》; 航班延误。
论文正文:
欧盟关于航班延误赔偿问题的司法实践及启示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精神,航班延误意味着航空公司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将乘客及其行李运送到目的地。[1]而航班延误赔偿,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航空公司由于航班延误对乘客进行经济弥补。
由于世界上主要的民航国家已经经历过初期发展的产业扶持阶段,目前更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时由于民航服务的普及程度空前加大,航班延误赔偿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加重。2004 年,欧共体颁布第 261/2004 号条例,规定在航班延误满足一定的条件下,航空公司应当为旅客提供住宿、餐饮和电话通讯援助,退还票款,支付每位旅客最高 600 欧元的赔偿金等。该条例取代了此前的第 295/91 号条例,扩大了对航空旅客的权益保护范围,标志着欧盟将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提高到了更高的标准。[2]。
笔者以欧洲法院根据第 261/2004 号条例做出的几次重要判决为线索,总结欧盟在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态度,归纳了该制度的利弊,进而对中国相关立法的启示和借鉴进行分析。
( 一) Sturgeon v Condor 案和 Bock v AirFrance 案①。
Sturgeon 案是欧盟范围内首个依据第 261 /2004号条例将航班延误认定为需要赔偿的案件。在此之前,由于条例未予明确,欧洲的法院一直将航班取消和航班延误区别对待,认为延误不属于条例第 7 条规定的赔偿事由。航空公司对于长时段的延误不取消航班,而是让旅客等待 20 小时或者更长的时间,以避免赔偿。2009 年 11 月 19 日,欧洲法院第四法庭针对 Sturgeon 和 Bock 两起长时段航班延误案件做出初步裁决,认为延误也应当受到条例的第 7 条约束,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予以赔偿。
在 Sturgeon 案中有一个主要的争议点: 比原计划晚 25 个小时到达目的地是属于航班延误还是航班取消? 该案中,原告 Sturgeon 等人在被告 Condor 航空公司定票,计划2005 年7 月9 日下午4 点20 分从德国飞往加拿大。在办理登机手续以后,乘客得到的通知是航班取消( cancelled) ,之后行李被退回。第二天他们到其他航空公司值机柜办理登机手续,乘机座位亦不同于前一日。故此原告在德国当地Amtsgericht Russelsheim 法院主张,这并非延误,而是航班取消,Condor 航空公司应当据此赔偿每位乘客 600 欧元。但是该法院驳回了原告诉求,认为此非航班取消,而是航班延误,并非条例规定的赔偿事由。在之后的上诉中,地区法院维持了这一意见。此后,原告将此作为法律问题上诉到德国联邦法院,联邦法院暂缓了诉讼,将该问题提交到欧洲法院第四法庭请求初步裁决。
在 Bock 案当中,主要的法律争议点仍然是航班延误的界定。案件当中,原定航班由法国航空出票,2005 年 3 月 7 日晚上 9 点 30 分从奥地利途径法国到墨西哥。在登机手续办理之前,航空公司通知航班因为机械故障和机组人员休息时间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取消。原告 Bock 等为了能够尽早到达目地的,接受了法国航空公司的提议,改乘美国大陆航空公司的飞机,在 8 号中午 12 点 20 分乘坐另一趟航班。其他旅客则仍然乘坐由法国航空提供的原班机,在8 号下午 7 点 35 分起飞。由于仍比原计划迟延了22 小时才到达目的地,原告在奥地利地区商事法院起诉,要求法国航空公司基于第 261/2004 号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该航班的旅客每人 600 欧元的赔偿。地区商事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认为根据第 261/2004 号条例规定,该航班只是延误,而非被取消。此后,原告上诉至维也纳商事法院,案件被暂缓,同样也被提交到欧洲法院第四法庭请求初步裁决。此案的关键是在这种明显延误的情况下( 22 小时) ,如果大部分的旅客仍然乘坐原航班( 只有少数人改签) ,究竟构成航班延误还是航班取消。在采取合理措施后仍然无法避免的飞机机械故障是否属于条例中所规定的特殊情况。
针对航班延误的界定问题,欧洲法院在裁决中认为虽然第 261/2004 号条例并未给出航班延误的确切定义,但根据条例的上下文可以对之予以界定。根据条例,航程安排对于飞行而言非常重要,它是由航空承运人提前予以安排计划的。在其他飞行因素不变的前提下,判断延误与否的关键在于航班是否晚于航程安排的时间起飞。②故而,航班延误的时间长短,和机场、航空公司给出的取消通知,以及旅客在得到取消通知后取回行李均不是界定航班延误与否的决定性因素。除非航空承运人为旅客安排了另外的航班,否则原航班不被视为取消。
针对航班延误的情况下旅客是否可以根据第261 /2004 号条例向航空承运人求偿的问题,欧洲法院认为,根据条例制定的目的,应当予以赔偿。条例的序言中声明,该条例的制定是为了给予旅客较高水准的保护,无论是拒载、航班取消抑或延误,对旅客权益造成的不便和损害均为相似。且根据先例,条例应当根据主要法律内容作为整体来解读,类似情况不应当作区别对待。③。
针对飞机机械故障是否属于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况”问题,法院认为除非该机械故障并非源于日常飞行活动,且超出控制范围,否则航空承运人不可依此对赔偿请求提出抗辩。
( 二) Nelson v Deutsche Lufthansa AG 案和R ( TUI Travel,British Airways,EasyJet and IA-TA) v Civil Aviation Authority 案④。
近期,欧洲法院大法庭做出关于 Nelson 案和R ( TUI) 案的裁定,进一步肯定了旅客可以根据第261 /2004 号条例就长时间的航班延误索赔。 在Nelson 案中,航空公司为旅客安排了住宿,在迟于24 小时以后为旅客安排了同一个航班号的飞机起飞。而 R ( TUI) 案则是多家航空公司对英国民航当局提起的诉讼,要求不予执行航班延误带来的赔偿。德国科隆地方法院和英国高等法院将其提交欧洲法院,请求得到初步裁定。大法庭重申,如果航空承运人无法证明是由于不可控的因素( 不可避免,且已采取合理措施) 造成延误,旅客则可以据此要求赔偿。
但该裁定所面对的情况不同,在 Nelson 案中,被告德国汉莎航空公司认为第 261/2004 号条例带有惩罚,非补偿性,其违背了《蒙特利尔公约》第 29条的规定。⑤R ( TUI) 案当中,英国高等法院对于条例和《蒙特利尔公约》的一致性也提出了疑问。两案被告均认为,如果只是在拒载和取消航班的情况下实施该条例,是不会僭越《蒙特利尔公约》的,但若航班延误下据此进行赔偿,则会违背《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的规定。
在初步裁决中,尽管对航班延误帮助措施的讨论有一定的限制范围,但欧洲法院并没有把公约以外的规定排除在外。对此,欧洲法院大法庭认为,条例项下延误导致的时间损失并非属于《蒙特利尔公约》第 19 条规定的“延误带来的损害”,而是一种不便,故未受到公约第 29 条约束,条例与公约并未产生 冲 突。 且 法 院 援 引 2011 年 Aurora SousaRodríguez and Others v Air France SA 案,认为条例第12 条规定,当旅客要求航空承运人赔偿其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 即“进一步补偿”) ,允许其国内法院依据国内法和《蒙特利尔公约》做出支持判决,足以证明该条例对于延误的规定并未与欧盟的公约义务相违背。⑥。
( 三) 小结。
Sturgeon 案开启了欧洲法院依据第 261 /2004号条例就航班延误支持旅客求偿的大门,在国际航空业产生了巨大影响。在世界范围内,作为旅客,人们认为似乎应当在各国民航业均确立“长时间延误应当得到补偿”的规则。欧洲法院认为,只要乘客和航班号都维持不变的情况下,即便是超过 20 小时以上的延误,也不被视为航班取消。在完成延误的界定之后,欧洲法院继而认为,因为公约只规制个别损害( individual damage) ,而条例规制的是相同损害( identical damage) ,即延误带来的时间损失。对于旅客而言时间损失本身是相同损害,但时间损失会造成不同的结果,这些结果才是公约所关注的个别损害,故而依据条例做出赔偿判决并不违背《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规定。
尽管在欧盟内部,各国法院在近期的司法实践中均援引 Sturgeon 案,依据第 261/2004 号条例判决航空公司因延误而赔偿旅客,但也导致了大量航空公司的反对,学术界也颇有争议。随后的 R ( TUI)案即是其代表,大量的航空公司进行诉讼,通过对英国民航管理当局的诉讼,希望能够停止法院援引条例判决其为航班延误负责。但是在案件最后,航空公司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更多站在条例的立法立场上,以求“给旅客权益以高水准的保护”。⑦。
( 一) 是否违反《蒙特利尔公约》的排他性适用。
第 261/2004 号条例关注的是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未履行的情况下,对旅客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这是《蒙特利尔公约》未予关注的内容。而公约规制的是航空运输合同的不当履行,而延误即属于不当履行。《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第一句明确了客运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只能依照公约提起,规定公约在损害赔偿问题上应当排他适用。该条规定的用意在于,排除原告或法院对于索赔根据的选择,无论其所选择的索赔根据如何,都必须受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的约束,法院不得拒绝适用公约的相关条款。即关于损害赔偿问题,公约拥有强制管辖权。相较于 1929 年的《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在措辞上进行了一些改进,把相对简单的“只能依据公约规定的条件和限制提起”改为了“在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是根据本公约、合同、抑或侵权,或者根据其他任何理由,只能依照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提起”,结合公约起草者的阐明,公约进行细化修改的目的并非为了削弱其排他适用性,而是要对之进一步予以明确。⑧。
欧盟整体,及其各个成员国均为《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方,应当受到公约的约束。但事实上,如同拉丁美洲国家,欧盟国家在实践中并不情愿认可这种排他适用性。如同时任欧洲法院总法律顾问的Geelhoed 在关于 IATA v Department for transport 案的意见中所言,公约第 29 条只是称“任何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而非“任何关于延误的诉讼”,第 261/2004 号条例是对公约的补充而非违反。[3]无论是否有损害发生,以及损害结果与延误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条例盖所不问,只针对延误本身要求航空承运人对旅客负责,这和公约项下航空延误带来的损害是不同的。⑨另外,欧洲法院还认为,公约意在规制航空运输带来的个别损害赔偿诉讼,留下共同损害的空间未予规制。延误造成的不便并非只是发生在个别旅客身上,而是由所有遭遇延误的旅客来承受,这已经不再是公约项下的个别损害,而是共同损害。
但这种解释并未清楚阐明以上判断的根据。公约第 29 条并未将损害赔偿的依据限定在公约范围内,应当对其做广义解释。对公约已经进行规制的问题予以不同的立法,不应当被视为对公约的补充。
而公约第 19 条关于界定延误的条款中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该规定并未旨在仅约束个别损害,且公约不可能只针对个别性的损害进行规制。
欧洲法院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做了不适当的缩小解释,使得欧盟的立法得到适用,但结果则是让《蒙特利尔公约》的适用受到不利影响,而国际航空业也对此争议不断。
( 二) 是否构成惩罚性赔偿。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第 2 句,在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均不得判给惩罚性、惩戒性或者任何其他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而第 261/2004 号条例第 7 条是根据航程距离和延误的时间给出确定的补偿比例,它与实际损失并没有联系,并不具备补偿性质。如果用个别损害和相同损害相区别的理论来解释,那么第 261/2004号条例给出的航班延误损害补偿是否有惩戒性与《蒙特利尔公约》并不相关。欧洲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并未援用该理论,而是一再强调该条例下的损害补偿是针对延误带来的时间损失,它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这印证了其具有补偿性质。如在 Sturgeon 案中,欧洲法院即认为对旅客的赔偿是补偿性的,因而并未违反《蒙特利尔公约》。
( 三) 法律确定性原则。
上述的 Nelson 案和 IATA 案中,均将第 261/2004 号条例是否违反法律确定性原则作为法律问题提交给欧洲法院。法院基于三个理由肯定其有效性: 第一,IATA 案和 Sturgeon 案之间是没有冲突的,后者和前者基于同样的原则做出判决; 第二,第261 /2004 号条例将航班延误纳入赔偿范围并未忽略立法者的立法意图; 第三,根据条例,旅客个人可以清楚明确地知道其关于延误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如何据此获得相应的赔偿。当时的欧洲法院总法律顾问曾发表观点,其认为,被延误的旅客和航空承运人均可以根据条例明确地索赔,因为条例给出了清晰的时间界限,防止不同的国家对延误以及延误的程度做出不同的界定。
有学者认为,航空公司在诉讼中指出 Sturgeon案中涉嫌违背法律确定性原则是有道理的。尽管法院没有明确涉及,也可以推论出,该案中法律确定性原则必须要给平等适用原则让路。法律价值之间可能发生冲突,但并非绝对。法院的任务在于,于具体案件中使之协调。⑩。
目前中国对于航班延误进行规制的主要依据有《民用航空法》第 126 条和《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 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 4 小时以上的,必须即时报告当地民航管理部门,因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延误后不做有效处理,造成航班延误 12 小时以上的,将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撤销航班或航线经营许可权。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延误 4 小时以上,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由各航空公司自行制定。尽管比《民用航空法》的规定相对具体,但仍然在具体补偿额度的规定上缺乏可操作性,加之位阶较低,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对于中国而言,欧盟相关的立法、司法实践主要可以在四个方面起到借鉴作用。
( 一) 确立中国航班延误赔偿制度。
如果要在全国范围内妥善解决航班延误带来的纠纷问题,中国应当在法律法规层面对此进行规制,确立统一的处理原则。回顾 2011 年以来国内发生的旅客冲击跑道事件、殴打航空公司地勤事件等,航空公司、机场和地方政府并非无所作为。如春秋航空公司推出旅客黑名单制度,将闹事旅客列入“不再提供服务对象”范围。此举初衷在于维护航空安全,但由于制度的不透明反而激起了旅客的反感,引发诉讼。如 2013 年中国民航西北管理局出台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延误应急响应等级分了黄橙红三级。再如 2012 年底民航四川监管局组织编制了《成都地区航班大面积延误后出港航班协调放行规则( 试行) 》。这些规则或由于本身制定过于模糊,或由于效力位阶过低,只能影响部分地区,在解决航班延误纠纷中作用有限。
与欧盟欲统一赔付标准不同,此处的统一制度更像是确立国家层面的处理规则,规则之下可以根据各地具体经济状况确立不同的具体标准。因为针对中国具体国情,强制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相同的赔付标准显然是不利于实际执行的。同样,在欧盟强制规定一样的赔付数额标准,已经引起了不满和诉讼。确立全国统一的航班延误赔偿制度的意义在于,可以将确立的规则普及到全国范围,在进行相关诉讼时有法可依。
( 二) 明确航空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第 261/2004 号条例的亮点在于,其对于航空承运人的告知义务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告知义务、告知地点和告知方式。航空承运人应保证在值机柜台展示包含如下内容的通知: “如果你被拒载或你的航班被取消或延误至少 2 小时,请在值机柜台或登机口索要你的权利书,特别是与赔偿金和帮助有关的内容。”且对旅客来说,该通知应是清晰易读、显而易见的。若航空承运人对旅客拒载、取消航班或者超过 2 小时以上的延误,应当予以受影响的每一位旅客一份包含条例关于赔偿金和帮助内容的书面通知,其中应当包括相关机构的联系资料。考虑到盲人和视力受损旅客的权益,条例规定应当以其他适当的方式来告知。
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对于中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2003 年,上海市工商机场分局与东航、深航、南航、厦航和海航等 11 家航空公司签订了《上海航空客运消费者权益保护应急措施协定》( 简称《协定》) 。《协定》对航班延误情况进行了分类,并明确规定了承运人责任。这一协定曾经得到过执行,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多是由于旅客坚持,航空公司再据此做出赔付,而不会提前主动告知《协定》的相关内容。缺乏明确的告知也是目前航班延误旅客闹事的一个推动因素。正是因为无法在延误以后得到主动的赔付解释,旅客希望通过在机场闹事的方式来获得个别赔偿,该行为轻则扰乱机场秩序,重则违反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而航空公司在赔付扰乱性旅客后将其划入承运黑名单,旅客由于没有事先获悉而被列入黑名单又提起对航空公司的诉讼,形成恶性循环的怪圈。
( 三) 明确主管机构。
第 261/2004 号条例尽管在第 295/91 号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修改,但是也留下一些技术性缺憾。条例并未明确其主管机构,直接导致一个问题:
当旅客遭遇航班延误,希望援引条例得到赔偿时,只能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解决。这样的设计会致使法院接收大量的同类案件,而且诉讼途径相对费时且不经济,不利于条例的顺利推行。在中国进行相关制度设计时,可以在立法中将主管机关或者部门予以明确,这样有利于第一时间将纠纷按照规定妥善解决。而只有纠纷特别复杂,或者矛盾特别大的时候,才需要到法院进行诉讼。
( 四) 合理平衡航空承运人和旅客的利益。
欧盟司法实践中需要吸取的另外一个教训则是,在立法时应当合理平衡航空承运人和旅客的利益。《蒙特利尔公约》最初设定时倾向于保护正在发展中的航空业,但是到了 2004 年航空业已然成为欧洲的夕阳产业时,欧洲立法猛然偏转,设置条例要给旅客权益以高水准的保护,却显得过犹不及。立法的原意是好的,在航空业发展成熟的时候提高对消费者的保护,否则不利于实现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但是这样的设定给航空公司以极大的压力,尤其以 IATA 案为例,廉价航空则是条例倾斜性保护下的受害者。例如: 按照条例,如果延误时间达到3 个小时以上,旅客有权获赔 250 ~ 600 欧元,而这可能远高于实际票价。给予消费者权益以较高水准的保护并非无法实现,但是应该有过渡,不能指望通过新的立法一蹴而就。部分航空公司有能力并且愿意提供高标准的服务,但立法应当是划定权利义务的边界,而非越俎代庖为运输业设置行业高标准。
与欧盟不同的是,中国的航空业发展较晚,目前尚处于上升阶段。但是在欧洲航空业的带领下,已经呈现逐渐加强旅客权益保护的趋势。由于中国的相关立法还存在空白,目前实践中关于航班延误还存在纠纷多、地域广、解决难的问题。借鉴欧盟的经验,有利于尽快看清事情的发展方向,取长补短,为中国航空业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① 参见: Joint Cases C-402/07 Sturgeon v Condor and C-432/07 bock vAir France,Judgment of the Court ( Fourth Chamber ) ,2009 I-10923。
② 按第 261/2004 号条例第 6 条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发生时,如航空承运人合理预期其航班将晚于航程计划起飞: ( a) 航程为1 500 公里或 1 500 公里以下的航班,延误 2 小时或 2 小时以上; 或( b) 所有欧共体境内的航程在 1 500 公里以上、延误时间为 3 小时或3 小时以上的航班,以及航程在 1 500 公里和 3 500 公里之间的所有其他航班; 或( c) 除上述( a) 和( b) 之外的,比预定离站时间延误 4 小时或 4 小时以上的所有航班。则航空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 ( i) 本条例第 9 条第 1 款 a 项和第 2 款所规定的协助事项;和( ii) 当预期延误时间至少迟于原定航程 1 天以上的,按照本条例第 9 条第 1 款 b 项和第 1 款 c 项所规定的协助事项; 以及( iii)当预期延误时间大于 5 小时,按照本条例的第 8 条第 1 款 a 项提供协助服务。
③ 参见: Case C-210/03 Swedish Match [2004] ECR I-11893,andCase C-344 /04 IATA and ELFAA [2006] I-403.
④ 参见: Joint Cases C-581/10 Nelson v Deutshe Lufthansa AG and C-629 /10 R ( TUI Travel,British Airways,EasyJet and IATA) v CivilAviation Authority,Judgment of the Court ( Grand Chamber) ,23 Oc-tober 2012。
⑤ 详见《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 在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是根据本公约、合同或根据侵权,还是其他任何理由,只能依照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提起,但是不妨碍确定谁有权提起诉讼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利。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均不得判给惩罚性、惩戒性或者任何其他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
⑥ 参 见: Case C83/10 Sousa Rodríguez and Others [2011] ECRI-0000。
⑦ 参见: Regulation ( EC) No 261/200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of the Council,the 1st recital。
⑧ 参见: Jorn J Wegter,The ECJ Decision of 10 January 2006 on the va-lidity of Regulation 261 /2004: Ignoring the Exclusivity of the Montre-al Convention。
⑨ 参见: Advocate General's Opinion in Case C-344/04,8 September2005。
⑩ 参见: Cees van Dam,Air Passenger Rights after Sturgeon,Air andSpace Law 36,no. 4 /5,2011,P. 265。
[1]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The rights of air passengers in the e-vent of delays and cancellations [M]。 Copenhagen: EkspressenTryk & Kopicenter,2002: 38.
[2] Elmar Maria Giemulla,Ludwig Veber. International and EU avia-tion law: selected issues [M]。 Netherland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BV,2011: 345.
[3] Brian F Havel. Beyond open skies: a new regime for international a-viation[M]。 Netherland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BV,2009:479.第 26 卷 第 4 期 王大鹏: 何来刻薄与寡恩? ———商鞅重刑思想简析·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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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营销,顾名思义就是在营销时,以培养顾客的忠诚度作为主要诉求点,不仅仅将顾客的需求作为营销侧重点,而在满足顾客需求的同时,让顾客在自己的产品上产生一种习惯和感情。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客户忠诚营销理论对我国企业实践的启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 :客户忠诚营销理论是当今营销界和企业界广泛关注的理论,它是企业以顾客为中心的营销哲学的完善和发展;客户忠诚营销理论对企业的营销活动的开展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国在此方面做了初步探索。
关键词 :客户忠诚营销 客户关系管理 客户忠诚度
客户忠诚营销理论(Customer Loy?鄄al,CL)是在流行于20世纪70年代的企业形象设计理论(Corporate Identity,CI)和80年代的客户满意理论(Customer Satisfaction,CS)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其主要内容可表述为:企业应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和期望为目标,有效地消除和预防客户的抱怨和投诉、不断提高客户满意度,促使客户的忠诚,在企业与客户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信任、相互依赖的“质量价值链”。
客户忠诚是指客户对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的依恋或爱慕的感情,它主要通过客户的情感忠诚、行为忠诚和意识忠诚表现出来。其中情感忠诚表现为客户对企业的理念、行为和视觉形象的高度认同和满意;行为忠诚表现为客户再次消费时对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重复购买行为;意识忠诚则表现为客户做出的对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的未来消费意向。这样,由情感、行为和意识三个方面组成的客户忠诚营销理论,着重于对客户行为趋向的评价,通过这种评价活动的开展,反映企业在未来经营活动中的竞争优势。
具体来说,表现为下列内容:
(1)客户忠诚是指消费者在进行购买决策时,多次表现出来的对某个企业产品和品牌有偏向性购买行为。
(2)忠诚的客户是企业最有价值的顾客。
(3)客户忠诚的小幅度增加会导致利润的大幅度增加。
(4)客户忠诚营销理论的关心点是利润。建立客户忠诚是实现持续的利润增长的最有效方法。企业必须把做交易的观念转化为与消费者建立关系的观念,从仅仅集中于对消费者的争取和征服转为集中于消费者的忠诚与持久。
客户忠诚度是客户忠诚营销活动中的中心结构,是消费者对产品感情的量度,反映出一个消费者转向另一品牌的可能程度,尤其是当该产品要么在价格上,要么在产品特性上有变动时,随着对企业产品忠诚程度的增加,基础消费者受到竞争行为的影响程度降低了。所以客户忠诚度是反映消费者的忠诚行为与未来利润相联系的产品财富组合的指示器,因为对企业产品的忠诚能直接转变成未来的销售。
2.1 有利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
在现代营销活动中,营销观念是企业战略形成的基础。客户忠诚营销理论倡导以客户为中心,提示企业的营销活动必须围绕这个中心进行,关注客户对企业的评价,追求客户高的满意度和忠诚度,这是市场营销观念的完善和发展。客户忠诚营销理论要求企业将客户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的资源,对企业的客户进行系统化的管理,借助于客户关系管理软件的应用,获取客户的相关信息,并将之作为企业战略决策的基础。实践证明,倡导客户忠诚所形成的核心竞争力将会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得以体现。如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从1998年开始导入客户满意观念,2000年末将其提升为客户忠诚。他们首先在企业内部开展内部营销,使内部客户满意,这是因为要满足外部客户的需求,首先要让内部客户满意。然后从电梯这个特殊产品出发,以用户满意的合同为主线,从产品设计、制造、安装到维修、持续跟踪、落实用户各项需求;其次,从用户需求导入,实施质量功能展开(QFD),并列入公司方针目标,通过定期的用户满意度和忠诚度调查,将用户需求转化为产品质量特性,从而创造客户持续的忠诚。目前,上海三菱电梯的产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利润等多项经济指标连续在全国同行业中名列榜首。
2.2 对企业的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将产生重大的影响
客户忠诚营销的实施工作是企业的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它要求企业建立以忠诚度为基础的业务体系,合理分配和利用资源,进行以客户为核心的客户关系管理,在企业的销售自动化、市场营销自动化、客户服务三大领域中实现客户关系管理,它对企业现有的业务流程将会带来影响。同时,客户忠诚的实施也是对企业现有的组织结构的挑战,它要求企业内部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便于客户关系管理工作开展的畅通的信息传播体系,改变以往那种相互分割的状况,使组织能对客户的信息做出迅速地反映。
2.3 有利于提高企业员工的凝聚力
在客户忠诚营销理论中,客户的涵义是广泛的。它不仅指企业的外部客户,也指企业的内部员工。客户忠诚一方面是要追求外部客户对企业的忠诚度,同时,也要追求企业员工的忠诚。从某种意义上说,员工的忠诚具有重大作用,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是通过员工的行为传递给客户的,一位对企业有着较高忠诚度的员工,无疑会努力用自身的良好行为,为企业的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从而感染客户,赢得客户对企业的忠诚。因此,在企业中倡导客户忠诚观念,对员工实施关怀,给员工提供展现个人能力和发展的空间,会极大地提高员工的工作激情,形成巨大的凝聚力。
2.4 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诚信”建设
以客户满意为起点,以客户忠诚为经营活动的目标,就可以促进企业不断地追求更高的目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令公众满意的物质财富。同时,企业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的贯彻,可以带动企业建立起诚实守信的经营机制,增强全体员工的服务意识和道德意识,从而杜绝各种制假售假、欺瞒诈骗的违法行为,为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发挥积极的作用。
(1)把客户忠诚营销策略作为企业的发展战略,建立起符合顾客价值最大化战略的组织系统,并且按照这一要求来具体组织企业的全部经营、开发和生产活动。这就要求调整企业各相关组织机构、部门、环节的管理制度,包括绩效考核制度,形成整合和集成的团体精神,突出管理者和员工的能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此外,企业要在发展战略框架内进行提升客户忠诚度的规划,作出比较长远的、分为几个可操作阶段的长期规划很重要,从一些可以或需求迫切的领域着手,循序渐进,力争最好的效果。作为项目的实施者或未来项目的负责人,必须将已经形成并得到企业内部一致认同的明确的远景规划和近期实现目标落实成文字,明确体现业务目标、实现周期、预期效益等实际内容。
(2)重在强化消费者的行为,找出客户忠诚者,正确识别客户价值。客户忠诚营销理论着重“强化”对消费者的行为,销售后的营销行为与销售前的营销行为一样重要。对客户忠诚营销者来说,销售不是营销的最终目的,销售是建立客户忠诚的开始,是把企业产品购买者转化为企业品牌忠诚者的机会。
找出客户忠诚者,正确识别客户的价值对企业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客户各不相同,因此,不同的客户对企业来说并不都具有同样的价值,与此相适应,企业提供的服务也应因人而异。然而,许多企业给客户提供何种服务的决策依据却没有考虑客户的忠诚程度和价值,把最好的服务提供给错误的对象,极大地浪费了企业有限的资源。因此企业需要识别客户,区别对待。
为了掌握客户消费的行为,应该建立详实有效的顾客资料数据库。通过数据库来追踪顾客的交易情况,并利用数据库技术开展广泛地统计、分析和数据挖掘,可以有效地度量顾客的忠诚度。企业和顾客接触点决不应该来自单一的顾客和服务人员的联系,这种狭窄的接触会使企业易于受信息失真的干扰,并产生不准确的判断。只有通过完善的客服系统,加强与顾客的交流,珍惜与顾客建立的感情,才能真正倾听到来自顾客的声音。找出品牌忠诚者后,一切营销努力都要围绕着他们来开展。
(3)摆正广告与促销之间的关系。广告与促销之间应该协调一致,而不要互相矛盾,广告与促销的目的都是为了利润的增长,如果把太多的营销努力放在价格促销上面,虽然会获得销售的增长,但是会损害品牌忠诚。同时要明白,销售量的增加并不意味着利润的增加,有时还会伴随着利润的下降。客户忠诚营销的目标是获得销售和品牌价值的同时增长,这是保证持续利润增长的唯一途径。市场竞争中,单纯追求销售量和市场份额只能给企业甚至于行业带来恶果,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客户忠诚和品牌形象的价值,不能以损害客户忠诚为代价来获得销售量的增加。要时刻牢记,创造利润才是企业的终极目标,任何以丧失客户忠诚和利润增长为代价的促销活动均不足取。
广告的最主要目标不是为了促销,应该树立正确地广告价值观念。广告在建立客户忠诚中扮演重要角色,有研究表明,2/3的成功广告的效果是增客户牌忠诚。可见,广告的重要的作用之一是加强现有消费者与企业产品的联系,强化其对品牌的信任,使之成为忠诚消费者。因此,不能再将广告作为游离于企业目标之外的单纯的增加销售的灵丹妙药,而要注重广告对客户忠诚所起的重要作用。
(4)定期开展顾客满意度及忠诚度调查及其评估。顾客满意度及忠诚度高的公司都大量投资于如何了解顾客需要的变化,时时刻刻追踪了解顾客的需求和不满,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顾客满意度及忠诚度调查应定期反复进行,调查的结果将直接影响企业策略的各个方面,并对企业的盈利产生巨大的影响。如贝因咨询公司的顾问在《哈佛商业评论》(Harvard Business Review)的文章中所言,顾客流失率为零的企业其盈利性极高。他们认为,如果顾客流失率降低5%,那么信用保险企业的利润将增长25%,银行企业的利润将增长85%。非常明显,顾客的终身价值是巨大的,企业因以零顾客流失率为目标,而定期开展的顾客满意度及忠诚度调查及其评估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1 鲁江,葛松林.浅论企业顾客关系管理的核心——忠诚度.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 (社科版)[J],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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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鲍勃·哈特利,迈克尔·W·斯塔基编;张永译.销售管理与顾客关系[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客户忠诚营销理论对我国企业实践的启示】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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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上的金融服务,是指整个金融业发挥其多种功能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具体来说,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活动为客户提供包括融资投资、储蓄、信贷、结算、证券买卖、商业保险和金融信息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增强金融服务意识,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对于加快推进我国的现代金融制度建设,改进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增强金融业竞争力,更好地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巴西提升金融服务可得性的实践与启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金融包容,就是要为处于正规或传统金融体系之外的中、低收入人口,特别是贫困阶层提供机会,使得遭受金融排斥的小微企业、低收入人口等弱势群体,能获得有效的金融服务和足够的金融产品。多年来,巴西政府积极推动代理银行等各项普惠金融措施,大大拓宽了金融系统的覆盖面,使巴西民众享受到了普惠金融带来的便利。融系统资产总量的81%。他们通过多样化的分销渠道,使其经营活动覆盖了欠发达地区。信用合作社在提供金融服务方面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与传统银行相比,其投资决策主要是区域性的。近50%的信用合作社位于东南部,大约有30%在南部,东北、中西部和北部地区占比分别为10% . 9% .6% .通过小额信贷推进普惠金融的小微企业信贷公司(SCM EPPs)也集中在东南部和南方。
(一)巴西银行机构分布状况
金融系统的覆盖面可以用金融机构的分布来衡量。巴西央行监管下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小微企业信贷公司(SCM EPPs)。这些金融机构总部的地理分布粗略地反映了国家的财富分布。从区域分布看,巴西东南部和南部的金融机构总部分别为1270家和581家,分别占全国总数的55%和25%;而北部地区只有91家,仅占全国的15%。
(二)巴西金融服务的分销渠道
巴西金融服务的分销渠道主要有以下儿类:银行分支机构、银行服务网点(PAB)、电子服务网点(PAE)、高级服务网点(PA A、国内代理商(Corresp).信用合作社(co-ops)以及合作服务网点(PAC).
巴西的分销渠道(服务网点)的安装和运营不需要央行授权,只是提前通知其关于操作限制的规定。各种分销渠道(服务网点)的功能如下:
PAB(银行服务网点)一一是全能银行、商业银行、储蓄银行的附属网点。PAB只能安置在政府机构或私营公司,并提供所有服务机构被授权提供的服务。
(三)巴西市镇接触金融服务的渠道普惠
金融的发展离不开银行服务网络在偏远地区的扩张。如今在巴西没有哪个市镇接触不到金融服务。金融包容的改善,尤其是金融系统的可得性,与这个国家不断增长的代理商数量密切相关。雇佣代理商提供服务,减少了金融机构的成本,有助于提高其国内竞争力,也扩展了服务人群。这种低成本的营销渠道使金融机构的触角延伸到一些偏远市镇。在那里,倘若没有代理商,人们就无法接触到金融服务(在巴西有3%的市镇只有代理商这一种金融服务渠道)。
巴西的金融服务渠道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银行网点,包括银行分支机构、高级服务网点、银行服务网点、电子服务网点;二是代理商;三是合作点,包括合作社和合作服务网点;四是其他渠道,包括SCM和小额信贷服务网点。在全国206个只有一种类型的金融服务渠道的市镇中,176个只有代理商,30个只有银行网点;大约有60%的市镇只有一种或两种类型的服务渠道,而在有两种类型服务渠道的市镇中,绝大多数是银行网点和代理商的组合。这说明,代理商是巴西主要的服务渠道。而只有代理商提供金融服务的市镇都集中在东北部和北部巴西经济最弱势的地区,有三种或四种不同金融服务渠道的市镇主要集中在南部和东南部的情况表明,代理商在偏远贫困地区的作用更为明显。
巴西和中国都是新兴市场经济体,两个国家都存在贫困人口金融服务不足、农村金融覆盖率低等问题。截至2013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数约为20.9万个,按人口维度计算,每万人拥有的银行机构网点数约为2.2个,高于巴西1.W的水平,但仍低于发达国家水平2.W。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目前中国仍然有大部分人口没有被传统的金融服务渠道有效覆盖。从普惠金融指数(IF D看,仅有北京、上海、浙江和天津吐省区处于高普惠金融区间,占全国的12.9%;仍有15个省区处于低普惠金融区间,占18.1%。
从微观层面看,我国在提升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方面,尚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农村金融成本高、网点少、基础薄弱;中小企业仍然存在融资贵、融资难的问题;社区类小型金融机构发展缓慢;在新技术革命冲击下,一些金融业务创新还不够规范;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等。虽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P2P网贷、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网络保险等新兴金融业态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但数十年来,以大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市场竞争不充分,普惠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和盈利模式还需要有新的突破。
(一)建立多层次、覆盖广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网络
巴西通过整合多种社会资源的方法,为广大低收入群体提供金融服务渠道,很快扩大了金融服务的范围,为我国建设普惠金融体系提供了有益借鉴。我国应大力发展服务低收入群体、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社区银行、金融便利店、自助银行等新型网点模式;同时,继续发展类似村镇银行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借鉴巴西的代理银行经营模式,通过金融便利店等现有资源规避传统物理网点高成本的缺点。在不具备设立银行分支机构条件的边远地区,通过设置转账电话、汽车移动金融、自助服务终端等多种形式的电子服务渠道,以及推广应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服务手段,让农民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信息查询、小额取现、转账汇款等金融服务。
(二)合理发挥商业银行在推进普惠金融方面的作用
首先,从参与层次方面看,商业银行不但要填补金融服务的空白点,努力在网点覆盖范围上达到“普惠”的要求,还应该关注农村地区、偏远地区对现代化、新型金融服务的需求,通过与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等广泛开展深层次、高水平的合作,将更多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入这些地区,进一步发挥金融对经济的支持与促进作用。
其次,商业银行应该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到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来。与传统的高成本的网点扩张相比,商业银行所选择的参与方式应侧重于项目化和间接式。例如,通过资金批发业务,为偏远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帮助他们扩大业务规模,覆盖更广阔的地区和更多的客户;也可以协助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接入央行大小额支付系统,支持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地区的支付服务环境;还可以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在现有的经营体系以外,培育适合普惠金融业务发展的经营体系。
(三)逐步放宽对非银行机构和网点代理金融业务的限制
世界银行援助贫困人口咨询委员会的研究结论表明,开明的金融监管对银行业务代理商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巴西央行对代理银行逐步放松监管的实践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巴西当前的法律允许所有金融机构和其他巴西央行授权经营的机构与公司签订合同,建立代理关系,而无论代理商是否是SFN的成员。代理商的服务包括提交开户申请,存款账户的收支、接收和提交贷款申请,进行债务催收服务以及接收和提交信用卡申请。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委托代理商开展金融服务,应首先取得巴西央行的授权,并应向中央银行报送代理业务的范围和区域,以及代理机构的相关信息;金融机构应对代理商网点的业务安全性负责;代理商的营业网点和雇员应遵守保密方面的法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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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凋控机制是指影响价格形成、控制价格总水平和调控微观经济行为的过程中所构成的各种因素的联系、功能与组织形式。传统价格调控机制主要是指价格形成、价格调控都以高腰集中管理、指令性计划为其特征的价格调控机制,它是在五十年代中期随着高度集中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建立而形成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国外农产品价格调控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国外农产品价格调控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全文如下:
摘 要:从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的视角出发,全面系统地归纳总结了以美国、欧盟和日本为代表的主要国家和地区在农产品价格调控方面的具体做法,并对这些做法的共性进行了抽象概括;同时,在紧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指出了国外农产品价格调控经验对我国的启示,认为我国要确保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政府应从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的每一个环节着手,不仅要重视农产品的均衡稳定供给,还需要重视农产品的流通与销售。
关键词:农产品; 价格; 价格波动。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农产品价格基本上是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伴随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我国农产品价格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先后出现了 1982—1990、1990—1999、1999—2002、2002—2006、2006—2009 年等 5个完整的波动周期[1]
近年来,农产品价格大幅波动问题表现得尤为明显,从“蒜你狠”到“姜你军”,从“豆你玩”到“糖高宗”,从“药你苦”到“棉里针”,从“苹什么”到“玉米疯”,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研究农产品价格波动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
1.1 美国。
美国是全球城镇化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 其城镇化率超过 82%,农业人口数量远低于发展中国家,但美国农业生产方式和生产力都处于世界最发达的国家之列,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程度高,农产品价格保持基本稳定。
1.1.1 从农产品生产的角度来看 高效的家庭农场为农产品的均衡稳定供给夯实了基础,为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提供了保障。 以销售额 25 万美元为界,将美国家庭农场划分为小型农场和大型农场, 在全美约 205 万个家庭农场(平均规模 193.4 hm2)中,小型农场约 180 多万个、占 90%以上,近年来发展较快的“公司农场”也接近 10 万个。 与传统的分散农户相比,农场土地实行集约化经营,农业机械化程度高, 各种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大力推广,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高,优质农产品的生产有保障,在供求规律的作用下, 市场上农产品价格不可能大幅度波动。同时,不同区域之间的农场还非常注重分工和专业化生产,区域农业资源比较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玉米带、小麦带、棉花带等产地农产品品牌效应明显,肉牛、奶牛、猪肉、禽肉、羊及羊毛生产基地也较为集中。 以肉牛产业为例,肉牛一般多在西部的密苏里等州放养,到了一定的阶段,农场主将肉牛运往德克萨斯、 加利福尼亚和中北部玉米带的科罗拉多等州催肥,最终将肉牛屠宰销往世界各地市场。
1.1.2 从农产品运输的角度来看 便捷的农产品流通体系为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创造了条件。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美国拥有高度发达的公路及铁路运输网络,在农产品产地较为集中的情况下,农产品能够快速及时地运往国内外销售市场。由于是家庭农场式作业,农产品收获后,可迅速地将农产品运往批发市场,由批发市场的装卸、包装企业进行包装,然后再组织发货。 据统计,美国近 80%的农产品是从产地经过配送中心直接配送到零售商, 仅 20%左右的农产品通过车站配发市场进行销售。此外,在农产品运输过程中,美国专业的装卸公司、运输公司、加工和分类配送中心等极为发达,甚至银行和邮局也参与其中。 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农产品的运输涉及的机构众多、服务齐全,这些机构不仅有利于农产品的快速运输,对于降低农产品的价格也有重要作用,农产品滞销的问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 以目前美国交通网络和农产品流通机构的服务能力为例,按照常规的运输方式, 东海岸农场主收获的农产品可以在 2 d 内运到西海岸,部分生鲜农产品基本上可以做到当天收获、当天直接送到消费者手中。 总体上看,美国农产品运输渠道相对较短,运输环节较少,运输效率远远高于一般国家,这对于确保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1.3 从农产品销售的角度来看 高度发达的农产品销售体系为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提供了支撑。美国农产品的销售市场主要有产销地批发市场、 车站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大型超市)等。 一般产销地销售市场主要位于生产地和销售地的中心,农产品收获后可以快捷地销往销售中心,由销售中心进行分级定价、质量检测、包装处理等,再将农产品销往国内外农产品市场;车站批发市场一般位于城里,地理位置便利,来自其他产地的农产品多在车站批发市场集中,由车站批发市场销往外地,转运、销售非常便易;零售市场(大型超市)往往更接近消费者,特别是近些年来,大量零售市场(大型超市) 更多地涉足批发领域, 超市农产品进价成本更低,出售价格也较以往低,更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1.2 欧盟。
作为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区域经济体,欧盟在农业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农业竞争力越来越强。 欧盟农业的发展不仅在确保欧盟内部农产品均衡稳定供给方面夯实了基础,还为欧盟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创造了条件。 无论是 1992 年以前的欧共体, 还是 1992 年以来的欧盟,重视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已成为广泛共识, 这为欧盟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提供了保障。
1.2.1 从农产品生产的角度来看 欧盟高度重视农业环保,重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为优质农产品的生产夯实基础,为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创造了条件。 在农产品生产方面,欧盟政府为确保高品质农产品的供应,通过提供财政补贴的方式,引导农民减少化肥、农药和灭草剂的使用,鼓励农民减少牛和羊的存栏量,支持农民自觉提高农产品的品质;为避免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浪费行为,欧盟政府鼓励农民放弃农业利用价值不明显的土地, 抛弃粗放型耕作方式,鼓励农民休耕。 表面上来看,欧盟政府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产品的播种面积,但是,随着大量高科技的投入,农业机械化程度显著提高,农产品总量不降反增,保障了高品质的农产品供应,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农产品价格的大幅波动。 从长远来看,重视农业环保,重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整个欧盟农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为欧盟农产品的长期稳定均衡供给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 特别是休耕方式的实施,一方面可有效减少农产品的总量,科学调节农产品的供求,为农产品价格的稳定夯实基础;另一方面,休耕的方式可以为土地资源的长期使用创造条件, 为未来欧盟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此外,欧盟政府还非常重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注重对山区、贫困地区农业发展的援助,为农产品在不同区际间的均衡供给创造条件。
1.2.2 从农产品运输的角度来看 欧盟政府高度重视农产品运输的软件环境建设,为农产品的流通创造条件,有利于确保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 从欧盟现有的农产品流通体系来看,农产品的运输总体上较为便捷,特别是 1992 年以来,欧盟政府着力改善现有农产品流通体系,新建农产品运输所需要的基础设施。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欧盟政府在重视硬件环境建设的同时, 还高度重视农产品运输的软环境建设。 例如,欧盟政府高度重视储藏补贴政策在稳定农产品价格方面的作用,在农产品集中上市的旺季,欧盟政府会向农产品生产者或经销商发放补贴, 让他们将农产品储藏一段时间,然后再投入到市场中,尽量避免农产品集中进入市场导致农产品价格的大幅波动。 此外,欧盟政府还注重对涉农运输企业的引导, 鼓励企业尽量到政府修建的物流中心转运农产品, 切实发挥现有物流体系在农产品转运销售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在欧盟内部,政府制定统一的标准,对农产品包装、质检、转运提供一切便利,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农产品的销售成本,为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创造条件。
1.2.3 从农产品销售的角度 来 看 欧盟对内实行价格支持政策,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 欧盟农产品的销售主要通过批发市场、连锁超市等进行。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是, 欧盟农产品对内实行价格支持的政策具有鲜明的特色,主要包括目标价格、干预价格和门槛价格 3 个方面, 目标价格主要针对农产品的生产者,门槛价格主要针对进口的农产品,而干预价格则针对欧盟内部农产品的销售。 按照规定,当市场上农产品价格低于干预价格时, 市场管理组织将会以干预价格无限制地收购农产品, 最大限度地维护农产品生产者的切身利益。 很显然,干预价格代表了欧盟内部市场有关农产品的最低价格,也就是农产品生产者的最低收入。从长期来看,干预政策能够有效调动农产品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为农产品均衡稳定供给提供保障。
1.3 日本。
日本虽为当今世界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但日本本身的资源比较匮乏,山地和丘陵占日本国土面积的 80%,土地贫瘠,火山灰、泥炭土以及泛碱土居多,可耕土地面积有限。虽然资源有限, 但日本农业的发展仍然是不可忽视的,其农业发展成效显著,农产品价格总体上来看也基本稳定。
1.3.1 从农产品生产的角度来看 日本高度重视农协等涉农组织的作用,为有限土地资源的精耕细作提供保障,为确保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夯实基础。 针对近年来日本国内老龄化日益严重、农业劳动力不足的问题,日本农户开始成立公司、组合、农协等组织,进行大规模农业生产。与过去的分散农户相比,各种农业组织力量更为雄厚,各种现代农业生产技术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有限的农业土地资源得到精耕细作,农业生产率也有了显著提高。 例如,日本农协充分利用自身所拥有的资源优势,对个体农户提供全方位的生产指导,从农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到农户种子、农药、化肥的选择等均提供咨询指导,保障了农产品的品质, 农产品单产和总量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目前,日本各种农业团体接近 10 000 多个, 涉及种植业、 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等,为日本农业的发展提供支撑,也为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夯实了基础。
1.3.2 从农产品运输的角度来看 高度重视以农协为代表的涉农组织的作用, 为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创造了条件。 近年来,日本物流业的发展极为迅速,农产品流通的专业化程度、自动化水平都很高,而且对物流信息的处理手段也很先进。 日本的农产品从农民(农协或产地经纪人)手中,往往会经过批发商、经纪批发商、采购商,然后经超市进入消费者手中,农产品流通渠道复杂、环节多、手续繁琐,但是,消费者所购买的农产品品质能够得到保障。
这是由于有农协等专业涉农组织直接介入农产品的各个流通环节,农产品的检测、包装、存储都能够得到保障,农产品滞销或损坏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为了保证农产品能够准确及时地到达消费者手中, 日本政府对涉农产品运输的企业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对运输工具、过程细节、包装方式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总体上看,尽管日本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所需要经过的环节多, 但由于有政府的介入,各类涉农组织基本上能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农产品供应有保障,农产品价格也能够保持基本稳定。
1.3.3 从农产品销售的角度来看 农协在农产品销售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确保农产品价格处于平稳的高位运行状态。 在日本,农协的力量强大,可以利用加工、包装、运输、保险、信息网络等现代化优势,依赖自己庞大的组织系统,将农产品从农户手中收购,并进行统一销售。 随着近年来大型连锁超市的发展, 农产品终端销售也越来越向超市集中。 与其他国家相比,日本农产品统一销售的优势也非常明显。 农协统一销售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保障农产品的质量、数量,也有利于避免小农户难以面对农产品市场价格风险的问题, 对于调节市场上农产品的均衡供给也有显著的作用,有利于抑制农产品价格的大幅波动。
当然, 农协统一销售也有其显著的弊端, 如造成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链条中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 按照日本《零售法》 的规定, 批发商收取 4%管理费, 中间批发商10.9%,零售商 43%,农协等 43.6%,生产者仅占 28.5%[2]。
总体上看,日本农产品的销售专业化程度较高,市场上农产品能够均衡稳定供给,但农产品流通环节多、手续复杂,相应最终农产品的价格也是处于平稳高位运行态势。
2.1 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了“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业均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都是不容动摇的。 农业的发展不仅满足城乡居民的饮食需要,还可以为其他产业的发展夯实基础, 农业基础性地位的稳固程度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整个国家的安稳程度[3-4]。
正是认识到农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重要性,无论是美国、欧盟,还是日本,均高度重视农业发展,对涉及城乡居民饮食需求的农产品均衡稳定供给问题尤为关注。 美国和日本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重视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与应用,稳步提高农业生产率,竭力确保农产品有效均衡稳定供给,为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夯实基础。 虽然与美国和日本的侧重点不同,欧盟更为重视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所采取的以休耕为代表的政策, 不仅有利于直接调节市场上农产品的均衡供给、稳定农产品的价格,也有利于农业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因为过度耕种只会导致土地资源的枯竭。
2.2 在行动上, 卓有成效地实施了一系列适应本国国情的农业政策。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这已经成为共识,但是如何将这种共识全面贯彻到实际行动中,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却存在很大的差距,美国、欧盟和日本在此方面做得极为成功。 虽然美国、欧盟和日本在发展农业生产、调控农产品价格方面都采取了迥然不同的政策,但这些政策都是适合这些国家和地区实际情况的。 美国是名符其实的地大物博,资源丰富,不可能采取个体农户耕作的方式来发展农业生产,只可能走集约化农业发展道路;在农产品运输和销售方面,美国交通体系和物流体系(农产品流通体系)高度发达,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水平高。 欧盟国家绝大多数属于发达国家行列,但不同国家的实际情况不同,要确保欧盟农产品的均衡稳定供给, 确保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必须考虑到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问题。 而资源极度匮乏的日本,要尽量减少农产品的进口,确保农产品的供应,保证农产品价格的稳定,农业生产的发展必须精耕细作,有组织地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一切农业资源的浪费。
2.3 在保障上,全方位、多角度地为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保驾护航。
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涉及到农产品生产者、运输者、销售者以及政府等多个不同的团体和个人, 要确保农产品的均衡稳定供给,保证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不仅需要涉农产销主体的努力,还需要高度重视政府的作 用[5]。 无论是美国、欧盟,还是日本,在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过程中政府的作用都是不可忽视的。 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政府干预;但是,考虑到农产品的特殊性, 要确保农产品的稳定供给和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必须发挥政府的干预作用,切实将农产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等环节置于政府的宏观调控中[6]。
3.1 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农业的发展, 重视农产品的均衡稳定供给。
中央政府应继续加大对农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确保出台的相关系列兴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强化对政策贯彻落实的监督,为农产品的稳定供给创造条件,为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提供保障; 地方政府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兴农惠农政策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区域的资源比较优势,科学合理地引导农业生产, 杜绝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一哄而上盲目生产的现象发生,并积极大力探索新型家庭农场的发展,创新农地流转方式,支持、鼓励和引导农业的集约化经营,为农产品的稳定供应和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提供支持[7-8];涉农生产主体(包括个体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涉农中小企业)应本着节约资源、务实生产的原则,积极采用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 在充分保障农产品产量的同时稳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确保物美价廉农产品的有效供应,夯实农产品价格基本稳定的基础。 针对当前城镇化进程加快的现实,地方政府需要高度重视对土地资源的使用, 重视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农产品的旱涝保收创造条件。
3.2 从行动上重视农业价格波动问题, 出台有利于农产品流通的政策。
针对“农产品进城”困难的现实,要确保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需要畅通农产品流通的渠道,积极探索产地政府在城镇开设农产品专卖店的经验做法, 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转运农产品中的典型经验做法,探索“寿光模式”在产地市场实践的经验,千方百计为“农产品进城”畅通渠道;针对农产品流通中的效率低下问题,政府不仅要科学规划产地物流体系,强化产地及城镇农产品市场建设,还需要大力扶持涉农主体从事农产品的转销工作, 缩减农产品流通的环节,为农产品便利快捷地流通创造条件[9-10];针对农产品流通中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 政府应该强化宏观调控政策,有效降低城镇超市农产品上架的费用,有效分配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利益, 让更多的利益主体参与到农产品流通的过程中来; 针对农产品流通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政府应该强化监管力度,高度重视农产品食品安全问题,强化农产品的产地标记意识,重视产地农产品品牌建设,切实保障农产品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3.3 完善有关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的相关配套政策。
在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过程中, 要重视农村金融发展的作用, 切实让农村金融更好地服务于农业生产经营,有效解决涉农主体的融资诉求问题;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不仅要全面调动涉农主体购买农业保险的愿望,还需要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品种,切实保障购买农业保险的利益群体的利益; 要高度重视财政税收政策的作用, 对涉及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的主体,应从农业补贴、税收优惠、税收激励等方面作出努力,切实保障农产品均衡稳定供给和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大力完善我国应对国外农业反倾销的举措,尽量避免我国农产品市场受到国外农产品的冲击, 确保农产品市场的稳定[11-12];高度重视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过程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完善工作,为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提供法律保障, 为整个农产品市场的繁荣稳定创造条件,为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提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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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规定成员国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共部门拥有的或者占用的新建筑必须是近零建筑;截至 2020 年12 月 31 日,所有的新建筑必须是近零建筑。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欧盟生态建筑立法与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摘 要]结合我国推广生态建筑的现实要求,介绍欧盟生态建筑立法和实践,阐释生态建筑的内涵,以意大利相关实践进行实证分析,总结并提出在我国推广生态建筑的相关启示和建议。
[关键词]生态建筑;可持续发展;立法;实践;启示。
【论文正文】
欧盟生态建筑立法与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人口增长压力、资源短缺、环境与生态危机等一系列世界性难题,对人类未来发展提出了严峻挑战。1979 年日内瓦世界气候大会后,相继出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1987 年,以挪威前首相布伦特兰夫人为首的 WCED 成员向联合国大会提交了《我们共同的未来》,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模式;1992 年,WCED 在里约热内卢通过了 《21 世纪议程》 重要文件;2009 年,UNFCCC 在哥本哈根通过《哥本哈根协议》等。这些协议、文件都是关于应对能源消耗和气候变暖的各项对策。目前我国的 GDP 总量占世界的 10%左右,消耗却占世界能源消耗的近 20%,全球碳排放总量在 1971 到 2007年 37 年间增长了 38%,而我国的碳排放总量增长172.6%,二氧化碳排放量为全球第一。
能源消耗的三大板块分别是工业、交通、建筑,世界平均能源消耗结构中工业占 37.7%,交通为 29.5%,建筑为 32.9%,而我国建筑能耗占 26%,交通能耗为 10%,工业占 60%-70%。目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必然增大建筑规模,因此及时提出和推广生态建筑,学习欧盟先进国家的经验做法,对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负起大国责任,提高产品出口和对外投资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发布的生态建筑定义为“基于生态学原理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群体和单体建筑及其周边的环境体系。其设计、建造、维护与管理必须以强化内外生态服务功能为宗旨,达到经济、自然和人文三大生态目标,实现生态健康的净化、绿化、美化、活化、文化五化需求。”按此定义,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生态建筑是设计和实现减少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影响的建筑,表现在减少能耗,减少水耗和防治雨水流失,使用创新技术和循环材料,使用可再生能源。
体现了三个原则:其一是生态循环原则,将建筑学与生态学结合起来,在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尽量从气候、地形、形体、尺寸、朝向、功能等方面综合考虑,符合当地生态基本要求,使建筑和生态环境相互匹配的生态循环;其二是健康原则,现在许多建筑材料都或多或少含有一定的化学有害物质,这些物质会污染环境,影响人类健康,因此生态建筑要少用甚至不用污染性的、放射性的材料,是以人类健康为出发点的建筑;其三是节约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生态建筑尽量使用低品质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遵循物质循环和能量守恒定律,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
在生态建筑理念和推广方面,欧盟走在了世界前列,并衍生出了一系列相关概念。其中被动式房屋(passivehouse),是最高能效的代表,这种房屋在没有传统制热和制冷系统的情况下,能够保持室内气温舒适,可再生能源能够充分满足其极低的能源消耗,其标准需要同时满足热需求小于 15kwh(/m2year),采暖、热水和电的使用小于 120kwh/(m2year)。近零能耗建筑(nearly zero energy building),是指年能源使用(初级能源)接近于零的建筑。净零能耗建筑(net zero energy building)是指年能源输入和输出大体相当的建筑。欧盟对近零能耗建筑和净零能耗建筑的实现路线图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欧盟只生产其所需能源的 48%,更多能源供给需要进口。欧盟最终能源消费的近 40%用于住宅、公共和私人办公室、商场和其他建筑。欧盟平均家庭能源消费分布:做饭 4%,水加热 14%,照明和其他电器使用 15%,采暖67%。因此,为提高能源安全和使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欧盟提出到 2020 年 3 个 20%的环境能源目标:20%的温室气体减排;20%的能效提高;20%的可再生能源比重提高。欧盟非常注重生态建筑的发展,把推广生态建筑作为节能减排的主要手段和路径,其在环境与生态建筑立法和实践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
3.1欧盟的生态建筑立法。
欧盟环境法的立法基础是 1993、2002 年的环境行动计划(Ⅴ和Ⅵ)和 2001、2006 年的欧盟可持续发展战略。其中,TFEU(欧盟环境条约)191 是欧盟环境政策和法律的立法基础;TFEU192 是决策程序;TFEU193 是成员国的保障条款。最近的 2010/31EC 指令和 2012/27 欧盟指令对生态建筑作出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
3.1.1 2010/31 EC指令。
该指令明确规定新建筑、既有建筑的革新(革新成本高于建筑总价值的 25%或革新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的 25%)必须符合生态建筑的要求,必须安装、升级和替换技术建筑体系(即制热、制冷、光伏、热水、照明等技术装备)。具体要求:成员国必须履行该指令;建筑能效统一计算方法;定期检测采暖和制冷设备的运转;必须建立建筑物能效的认证体系;成员国必须起草提高零排放建筑的数量。以下特例建筑可给予放宽:官方保护的具有建筑历史特征的;用于宗教活动信仰的;使用时间在 2 年以内的临时建筑;使用面积低于 50 平方米的;每年使用少于 4 个月的住宅。
其中,对建筑能效的计算和设备定期检查作出了明确规定。建筑能效的计算要求包括:
(1)计算时必须考虑全年消费的能源能够满足建筑物的相关需求;
(2)能够反映制冷、制热和家庭热水的需求;
(3)建筑特征需要反映如下因素:绝缘或隔热的材料;保温能力(储存和调节内部温度的能力);被动制热;安装制冷制热供应热水的设备;建筑物的设计、位置、方向;自然采光;太阳能条件;可再生能源发电。
定期检查的相关要求:(1)需要有资质的人员定期检查;(2)每次检查后都需要出具检查报告;(3)对资质人员需要专家评价。
3.1.2 2012/27欧盟指令。
该指令于 2012 年 10 月 25 日通过,暂时还未生效,2014 年 6 月 5 日将修订现行能效立法。主要内容包括:
(1)每个成员国提交给欧盟委员会一个本国能效目标;(2)截至 2014 年,每个成员国需要建立一个调动用于住宅、商业建筑革新投资的长期战略,并成为国家能效行动计划的一部分;(3)截至 2014 年,成员国中央政府必须每年革新自己拥有或者占用建筑的制冷、制热设备的 3%;(4)成员国中央政府必须购买高能效产品;(5)成员国必须保证提供测量精确的仪表。
3.1.3 欧盟建筑能效认证系统。
欧盟建筑能效认证系统规定:所有新建筑和出租、出售的已有建筑都需要能效认证;认证时必须说明能效的计算方法;认证必须有国家授权的、有能力的、独立的认证员出具;认证的有效期为 10 年,认证时须标注能效等级(从 A 到 G);认证需要提供给房主或租户;能效的评价专家和认证员要定期培训;房屋的销售广告中必须含有能效信息。该认证系统还对公共机构提出了特殊要求:公众经常光顾的超过 500 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需要出示认证,这些认证需要出示在公众可视的地方;公共机构应该起到示范作用确保能效产品、材料和评价用于公共建筑;公共机构应尽最大可能使业主和租户知晓提高建筑能效的方法和操作、能效认证的目标和目的。
3.2欧盟近零建筑的路线图和实现路径。
欧盟规定成员国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共部门拥有的或者占用的新建筑必须是近零建筑;截至 2020 年12 月 31 日,所有的新建筑必须是近零建筑。其实现路径包括:(1)成员国必须建立清晰的、严格的能源目标,并将这些信息传达给项目组的所有成员(包括建筑的所有者、开发商、建筑师、甚至包括建筑的使用者)。(2)成员国必须充分认识当地的气候条件,抓住节能机会。以往的建筑主要考虑到其舒适性适用于当地的极冷或极热条件,很少考虑在极值之间的节省机会,现在要通盘考虑全年的能源需求。(3)成员国必须减少能源负担和能源使用,要具备建筑使用能源的详细知识以及能源之间的选择,考虑建筑的朝向、几何形状、大小、屋顶、墙壁、窗户等对整个建筑能源使用的影响。(4)充分使用自然能源资源,如太阳能、风能、生物燃料。
3.3欧盟指定区域发展计划必须考虑的问题。
欧盟规定成员国在做出区域发展规划时必须要考虑如下问题:(1)维持和提高生物多样性、地形特征,保护建筑和文化遗产;(2)水资源的可持续使用,减轻干旱和洪涝灾害的影响,保护水资源环境;(3)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废物管理;(4)创造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可持续社区;(5)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6)鼓励住宅使用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效;(7)限制、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生活质量;(8)确保更为一致、更有效的决策制订,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同步发展;(9)应对住房短缺,提供充足的住宅、吉普赛旅行者安置点;(10)提供好的设计、安全清洁环境和好的服务质量;(11)提供可持续的、可供选择的小汽车使用,通过绿地的使用降低交通污染,提供到达室外娱乐场所、绿地的非机动车道路。
3.4意大利生态建筑立法与实践。
3.4.1 意大利的生态建筑节能潜力。
据意大利权威机构测算,意大利家庭在热水、采暖等方面有效的技术投入可以节省家庭支出:安装天然气锅炉(4* 效率的)年可节省 105 欧元;安装 5 平方米的太阳能板(用于提供热水) 年可节省 109-149欧元;取代锅炉的室外地热泵年可节省83-272 欧元。1950-1970 年期间的居民住宅消耗为 160kwh/sq. meter,而新住宅平均消耗 75 kwh/sq. meter,详见表 1。
3.4.2 意大利生态建筑的立法框架。
意大利的生态建筑立法框架由四部分组成:(1)强制能源标准(总统法令 2009(59),修订于 2011(28));(2)能源评价(部令 2009.6(26));(3)惩罚机制(法令 2005(192),修订于 2006(311));(4)税收减免(既有建筑的革新,多条部令)。
强制能源标准规定在新建筑或既有建筑的革新中强制使用可再生能源的计划:(1)50%的热水消费或者是热水+制冷+采暖的范围 20%-50%是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的;(2)2012 年每 80 平米 1 度电,2014-2016 年每 65 平米 1度电,到 2017 年每 50 平米 1 度电,是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的;(3)公共建筑在上述要求基础上提高 10%;(4)如果技术上不可行,必须在技术报告中解释原因,否则不予发放建筑许可证。
违反上述标准实施如下惩罚措施:建筑商罚款 5000-30000 欧元;认证机构罚款所收认证费的 30%-70%;业主或租户罚款 500-3000 欧元;监察部门的技术员罚款1000-6000 欧元。免责条款,发证机关没按要求发放真实有效认证的。
按照强制能源标准执行的建筑商或业主,成本投入可享受税收优惠:对既有建筑的革新(达到生态建筑标准的)投入可享受 55%的税收优惠;既有建筑的能源革新投入最高可享受税收减免 10 万欧元;墙壁、屋顶、窗户最高减免 6 万欧元;安装太阳能板最高减免 6 万欧元;用冷凝炉、高效热泵替换旧的加热系统最高减免 3 万欧元。
可持续发展理念已经贯穿到欧盟成员国环境政策、法律的制订与实施全过程,贯穿到建筑的设计、建造、使用、维护等全过程,从理念到行动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其理念、原则、政策与实践对我国推广生态建筑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欧盟成员国根据本国具体情况分别出台了各国的生态建筑强制标准,并据此标准给出相应具体的奖惩标准。一方面鼓励积极推广生态建筑,同时对于不达标准的建筑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我国的生态建筑标准的缺失或者说不完善,使得建筑师不知道材料是否低碳,环保产品是否达标等等,因此,生态建筑的推广也就成了空中楼阁。政府要起到强制性和引领作用,首先出台生态建筑的强制标准;第二要制订奖惩的具体措施;第三要加强宣传,使得消费者认知和认可生态建筑。
欧盟环境立法程序严谨,监督、处罚措施严厉。除强制性指令外,欧盟出台环境指导性指令采取制订最低标准、分区域分阶段实施的方式,要求各成员国依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最后的实施期限,体现了“分区域分类指导”
的原则。相比之下,我国地区的差异性、发展的不均衡性较欧盟国家更为复杂,但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多采用“一刀切”的方式,且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相关政策法规相对较严格、严厉,与社会经济、技术发展的实际水平不相符合,造成部分地区环境违法现象频发,环境执法压力大,法律的威严得不到保障。因此,欧盟的法律法规的立法程序和实施模式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欧盟的能源环境立法规定得比较具体和详细,尤其是意大利,在一些约束性目标、期限设定以及技术标准上力求精确,给市场传达明确的预期。而我国的现行能源环境立法多是原则性和抽象性的规定,为法律的实施造成很大障碍。意大利的能源立法虽然体系不完善,但是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强,立法者可随时针对某一特定问题进行立法,而不需要修改特定法律的形式,体现了与时俱进和适应现代能源环境变化频发的特点。如意大利在 2013 年将取消对于太阳能等技术成熟的可再生能源的政府补贴,加大对技术不成熟的风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的补贴。因此,欧盟能源环境立法的灵活性和具体可操作性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欧盟对成员国做出的区域发展规划有明确的要求,使得欧盟在推广生态建筑、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我国城市出现的交通拥堵,雾霾天气日渐增多,城市不断遭遇水污染等问题,根结在于最初的区域发展规划存在问题,因此国家应该尽快出台更为详细的区域发展规划要求。随着城市化的推进,生态建筑的推广成为一个社会必须的和发展机遇,区域发展规划中必须对生态建筑的推广作出明确要求,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欧盟和意大利的相关政策法规中首先约束、规定政府部门率先履行,并且履行的标准更高、更严格。如欧盟的近零能耗建筑路线图明确规定,到 2018 年 12 月 31日,成员国公共部门(权威)拥有的或者占用的新建筑必须是近零能耗建筑,其他新建筑到 2020 年 12 月 31日必须为近零能耗建筑,公共部门的执行期限比商业、民用建筑的截止期限提前两年。意大利生态建筑的立法框架中规定,公共建筑强制能源标准比一般建筑标准提高 10%。在我国,住建部仇保兴副部长曾提出公用建筑单位能耗比普通民用建筑能耗高出 5-10 倍,这种情况与欧盟成员国形成了鲜明对比,在公用建筑高能耗的情况下,强力要求民用建筑的节能减排难以服众,因此,从公共建筑抓起、从政府办公楼抓起,使其在节能减排方面起到示范和表率作用,对于推广生态建筑具有重要意义。
欧盟近零能耗建筑路线图第一条规定,成员国必须建立清晰的、较为严格的能源目标,并将这些信息传达给项目组的所有成员(包括建筑的所有者、开发商、建筑师、甚至包括建筑的使用者);意大利生态建筑立法框架中,能效认证惩罚机制内容包含了对建筑商、认证机构、监管者甚至是业主和租户进行相应惩罚;企业出售能源相关产品,必须标注能效,引导公众在流通消费环节选择产品时增加考虑其“环境”因素。生态建筑的推广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某个部门或某个环节的任务和责任,需要提高全社会成员的节能环保意识,构建全员参与机制,这很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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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解决好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天津市静海县水务局围绕水旱从人、人水和谐的治水目标,探索出农村连片集中供水的新模式: 科学规划、标准化建设、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壮大了水利行业的自身产业,在全县农村范围内实现了农村供水城市化。
关键词:农村饮水; 集中供水工程; 天津市
静海县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生存的基础,获得安全饮水是人类的基本需求,让每个人都得到安全饮水是人类的共同愿望。为广大农村群众和乡镇居民提供安全、方便的饮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提高农村人口素质,稳定农村社会秩序。
1 农村饮水现状
静海县位于天津市西南部,东与天津市大港区为邻、东北隔独流减河与西青区相望、其余各向为河北省诸市环绕,有大清河、独流减河、马厂减河流经全境,全县总面积 1 414. 9 km2,辖 16 个镇和两个乡 383 个行政村,总人口 55 万人,农村人口44. 7 万人。
全县除县城 5 个街道和周边的东五里、胡家园、下三里、大邱庄 4 个街道及县直单位饮用天津市自来水公司的水外,其他村都是以县水务局建设的集中供水厂为水源。各村铺设输水管道,各户安装水表,集中供水厂以恒压变频的方式通过臭氧消毒 24 h 全天候高压供水。
现在全县有 30 处集中供水厂,供水村庄 355个,供水人口 41. 7 万人,实现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全覆盖。
2 农村供水工程的发展、规划和成效2. 1 供水工程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当家作主,集体找水源、挖水井。20 世纪五六十年代广大人民群众是从土井或坑塘、沟渠内担水、拉水吃,饮水条件很差,有的水源地距村 2 ~3 km,人们的生产、生活极不便利。
70 年代凿井技术普遍推广,各村陆续打了饮水机井,70 年代末—80 年代初各村都有一眼深机井作为饮水水源,又相继铺设了供水管道,机井水直接入户。虽然设备简陋,但人民群众的饮水条件得到了改善。然而这些供水工程都是由各村村委会管理,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重建轻管现象严重,村委会拿不出资金投入其运行和管理,供水系统得不到定期的维修和保养,更谈不上更新改造。有的村机井坏了村委会拿不出钱维修,村民只能到别的村拉水,造成农村饮水条件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供需矛盾日趋加大。
世纪之交连续七、八年的干旱使静海县水源严重枯竭,静海县又没有外来水源,地下水位急剧下降,20 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凿的机井大都是两结构井管,变径处已在深水位以上,井泵接触不到水,造成“卡脖”使机井报废。到 2001 年底,全县有近200 个村 20 多万人出现饮水困难。县水利局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新打机井 156 眼,解决了这 200 个村的饮水困难。但是各村仍是各自为政,单村供水,供水工程由各村委会自主管理,水源调配仍是多头分散管理,一些供水设施报废,管理体制不健全、不完善,水利资金的投入只能发挥出短期效益,很难使供水工程达到良性循环,发挥出长期效益。
供水工程暴露出下列几种问题: ( 1) 原有管网老化失修,锈蚀严重,“跑冒滴漏”现象普遍发生。部分地区造成供水的二次污染,饮用水细菌总数严重超标,直接影响广大农村居民身体健康。( 2) 配水管网设施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随着居民人数的增加,村庄规模不断扩大,供水管道私搭乱接,管径过细,形成“卡脖子”现象,爆管事故随时可能发生,加之老的管网缺乏必要的阀门控制,管网一处出现事故,造成全村或村庄大部分地方停水,给供水带来了直接影响。( 3)供水设施技术落后,供水耗能较大,供水成本较高。修井、修泵、维修管道所发生的费用已成为各村委会的经济包袱。( 4) 居民和企业都没有安装计量设施,全县 90% 的村庄用水不收费。居住在水源附近的住户在庭院种植花草树木,利用供水时间进行大水漫灌,或将供水出口直接通入下水道长期冲刷,不仅造成水源浪费,还使管网供水压力降低,使居住在管网末端的住户根本就见不到自来水,只能在自家的水嘴上安装自吸小水泵再次提水或到别人家担水吃,用水极不方便,增加了负担。( 5) 由于老的供水设施技术落后,耗能高,加之用水不收费或少收费,部分机井带病运行。全县 95% 以上的村庄都是限时供水,每天或隔天供水 2 ~ 3 h,居民饮水只能用罐储和水箱存,给人们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
面对水资源管理体制的弊端和农村居民饮水困难的实际,静海县水务局结合本县实际,以服务基层为宗旨,以村民饮水为中心工作,克服种种困难,派工程技术人员一方面到外地进行考察调研,另一方面深入乡镇村,通过和镇村领导座谈,了解农村居民的饮水现状和广大居民群众的意愿,按照“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的目标要求,编制《乡镇集中供水可行性研究报告》,积极探索一条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与经营管理的模式,实现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优化配置,改善农村居民的饮水条件。
2. 2 供水工程的规划
静海县在 2006 年前建成 5 处集中供水厂,供水村庄 30 个、供水人口 10 万人。2006 年初借全市农村自来水管网入户改造的政策东风,编制了《静海县 2006—2010 年农村饮水安全及管网入户改造工程规划》,把全县农村规划为 30 片,建 30处集中供水厂,为 355 个村庄 14 万户 41. 7 万人供水。
2. 3 供水工程的成效
目前静海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已被广大干部群众所接受,各乡镇村建设集中供水厂的热情也十分高涨,成效显著。
2. 3. 1 改善了农村居民的用水条件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天候供水,改善了农村居民的用水条件,使广大农村居民实现饮用水城市化,农村居民的宜居环境得到改善,生活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2. 3. 2 农村供水拉动内需,振兴经济集中供水工程全天候供水,使农村居民的生活用水步入城市化,使洗衣机、太阳能、电热水器在农村得到广泛应用,为拉动内需、振兴经济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在创造巨大的社会效益的同时也为其他行业创造了多处就业机会和经济效益。
2. 3. 3 以经济杠杆促进节约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的实施改变了农村长期的饮用48“福利水”的历史,提高了人们的水商品意识,由过去的 1 村 1 眼饮水机井,改变为 8 ~16 个村乃至20 个村 1 万 ~ 2 万人 1 眼饮水机井,按计量收水费。经测算全县 30 处集中供水工程的建成,每年可节约地下水 600 万 m3。#p#分页标题#e#
2. 3. 4 控制地面沉降
2009 年静海县的地下水水位已由 1990 年的56 m 下降到 78 m,降幅达 18 m,无节制地开采地下水造成地面沉降等多种地质灾害。大邱庄和大丰堆、独流及静海周边是静海县三大地面沉降漏斗区,每年地面降幅 80 mm。降低地下水开采量是控制地面沉降的主要手段,集中供水工程建成后年节约地下水近 600 万 m3,涵养了水源,减少了地面沉降幅度,现在全县地下水的年开采量已由 20 世 纪 末 的 5 300 万 m3降 到 2010 年 的4 400 万 m3。运西的王口、沿庄等地的地下水位已得到有效的控制,地面沉降平均控制在 20 mm以内。
3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技术措施
集中供水工程是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打破行政区划和地域界限,坚持跨乡镇、远辐射、大规模方向发展。
以 1 万人规划为基数,每处水厂供水 8 ~16 个村庄不等,供水半径 3 ~6 km,在不影响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优选周围环境好、交通便利、位置适中的地段建集中供水厂,占地 2 500 ~ 4 000 m2。
以新打深机井为水源,建地上 200 m3蓄水池,以水源地为中心向供水村庄铺设 8 ~ 1 寸的优质聚丙烯供水管道,管网分级铺设到每户院墙外,配套供电设施,安装恒压变频供水系统,水源出口安装总控制阀门、总水表和远传压力表,在各村入村主干管道上安装总水表和控制阀门,在管道各分支处、胡同口或楼口安装分控制阀门和 1. 5 寸水表,每户在院外安装 6 分水表,全天候供水,按计量收费,每户终端水嘴设计压力不小于 2 kg,在蓄水池送水管网处安装臭氧消毒设备进行消毒,防止微生物超标。
供水厂管理房采用一个平面设计布置,为砖混结构平房,包括配电室、蓄水池、办公室、休息室、仓库,厂院四周建围墙和透视墙、门口安装电动无轨钛铝合金折叠门,厂区 24 h 不断岗、门口安装监视设备,确保供水安全。
4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长远规划
随着静海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在保证各集中供水厂良性运行的同时,县水务局正探索集团化经营模式,不断改进施工技术,引进先进的供水设备,以各村入村管道为切入点,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竣工后实现农村供水水源切换做好准备,这样不但可使长江水流入静海县农村的千家万户,也涵养了地下水资源,控制了地面沉降,更使水务一体化管理、水资源统一调配进一步增强。
5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经验和启示
5. 1 经 验
5. 1. 1 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标准建设集中供水厂根据静海县村多偏小、村庄坐落位置相对集中的特点,采取了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形式,制定了《静海县实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规划方案》。
以 1 万人规划为基数,全县共规划了 30 片集中供水厂,共涉及 41. 7 万人,占农村人口的 93% ,供水半径由原来 3. 5 km 扩大到 6 km。通过建设集中连片供水工程,实现了水资源的合理开发,提高了水资源利用率,使供水工程步入良性循环的水利产业化管理道路。
5. 1. 2 精心组织,严格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饮水安全及管网入户改造工程是一项民心工程,必须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一是,加强对工程建设的领导,成立了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二是,水务局成立了工程项目部,具体推动此项工作。三是,加强工程建设的管理。为保证工程质量,制定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天津市农村饮水安全及管网入户改造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对整个工程建设推行“六制”管理,严格执行建设程序,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对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四是,对工程主要设备材料在市水务局有关处室和县纪检监察部门及项目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采购。通过公开招标严格选择施工队伍,严把工程建设的质量关。五是,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天津市农村饮水安全及管网入户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了工程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从项目建设开始,就跟踪审计,保证了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5. 1. 3 积极筹措工程建设资金
做好资金筹措是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前提,在资金筹措上的难点是县匹配资金和乡村自筹资金的落实。在县财力自筹有困难的情况下,县匹配资金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由水务局还本,政府贴息; 乡村自筹部分,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自愿筹资筹劳,以建设村庄承担管道沟的开挖与回填、负责实施水表井和闸阀井的砌筑作为以劳抵资。
5. 1. 4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机制为经营好农村集中供水厂,保证工程的良性运行,静海县水务局成立了农村自来水管理站,该站为局属科级事业单位,负责目前各个供水厂的日常管理工作。供水厂实行企业化经营与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由农村自来水管理站与承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承包经营者每年向自来水管理站上缴折旧费和管理费后,剩余部分用于电费、维修费、人员工资、管理费等支出。供水价格按照成本核算、合理收益的原则,采取农村听证会的形式,通过听证再由县物价局对供水价格进行核定,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具体水价标准为: 居民生活用水 2. 20 元/m3,养殖专业户用水 2. 50 元/m3,机关事业单位用水3. 10 元 / m3,工业、交通、商业、金融、建筑用水3. 60 元 / m3,宾馆娱乐业用水 4. 60 元/m3,特种行业用水 6. 80 元/m3。
随着静海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水务局正在探索集团化经营管理模式,与规模较大供水企业强强联合,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加快农村集中供水向市场化、集团化发展的步伐。
5. 1. 5 严格界定供水设施的产权水厂建成后,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产权,具体管理办法是: 从水厂到居民胡同口的供水设施的产权归水务局所有,水务局负责其日常的维修及管理; 胡同口以下的供水设施的产权归村或用水户所有,相关发生的管理和维修费用由产权所有者负责承担。这样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既有利于供水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又有利于管理水平的提高。通过集中供水工程的建设,壮大了水利行业的自身产业,新增水利固定资产将达到 2 亿元。#p#分页标题#e#
5. 2 启 示
水利工作与民计民生密切相关,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是一项惠及农村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既合理开发了地下水资源,又为农村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提供了可靠的饮水安全和供水保证。因此,给我们带来以下三点启示。
5. 2. 1 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是提高农村饮水质量和安全的有效途径通过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农村供水从过去的每天限时供水改为全天 24 h 供水,水压、供水时间得到保证,不仅解决了农民吃水难的问题,而且进一步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洗衣机、热水器、太阳能等得到广泛应用,拉动了内需,振兴了经济,活跃了农村市场,推动了乡村小城镇住宅楼建设,使农村生存环境、生活条件和卫生状况得到了极大改善,村容村貌显著改观。加快了农村城镇化建设的步伐。
5. 2. 2 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是跳出水利抓水利、实现水务一体化的基础从实践中深刻体会到,抓好农村集中供水建设,能加快水利产业化进程,是水利经济新的增长点,同时,也为加快推进水务一体化管理奠定坚实基础。通过集中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营,我们基本摸索出了一条适合全县农村供水事业发展的路子,初步建立了农村供水管理模式,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受到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认可和拥护。
5. 2. 3 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是农村饮水方式的一次变革实施农村生活用水从“福利水”向商品水的转变有一定的难度,个别干部和群众积极性不高。要通过宣传发动,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同时结合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扶持政策,讲明工程建设的意义和好处,转变农民传统的用水观念,调动各建设村干部群众参与工程建设的积极性,为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还要加大行政推动力度,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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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起社会中介作用的主要是利益集团。美国的利益集团十分发达,不仅数量多,而且种类也多。据不完全统计,至2003年,全国有19000 多个这样的集团组织。各社会阶层、各经济领域都有自己的全国性和地方性利益集团。此外还有不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解决特定问题而成立的单一集团组织。
在美国起社会中介组织作用的利益集团大致划分为六种类型,即企业家和劳工利益集团、职业及行业利益集团、传统的单一问题集团、公共利益集团、意识形态及宗教利益集团和按公法建立的政治实体利益集团。前三种类型是在19 世纪就已形成的,而后三种类型大多是在近三四十年内,在扩大社会福利和公民参政议政过程中形成的。在此,我们把与政府经济管理有密切关系的一些典型的社会中介组织利益集团作一简单描述。
(1)企业家集团。企业家集团主要包括美国商会、全国制造商协会、企业圆桌会议及小企业和独立企业协会理事会等。(2)劳工集团组织。由106个不同行业性工会组成的、拥有1400万会员的劳联——产联是美国唯一的全国性、综合性劳工集团组织。(3)农业集团组织。农业集团组织主要包括美国农业社联合会和全国农场主联合会。美国农业社联合会是美国最大的农业集团组织,代表美国农业各行业的利益。(4)外国利益集团。外国政府和企业常常聘用美国机构或美国人为它们从事院外活动,这样形成了外国利益集团组织。(5)消费者保护协会。 消费者保护协会主要包括纳德组织和美国消费者联合会。纳德组织是美国最有影响的消费者保护协会。
在美国,不仅全国性的组织少,而且只把一小部分潜在的成员组织在自己的组织中。例如,美国工会成员只占到全部就业职工的20%。美国的工商组织也占全部工商业的同样比例。美国社会中介组织的结构呈分散性的原因是:(1)从历史上看,在美国没有存在过作为今天社会中介组织前身的封建行会,缺少封建社会具有的社会互助传统;(2)从经济体制政策看,美国建国以来一直推行自由主义经济体制,强调在没有国家干预的市场中自由竞争,而不强调合作。因此,美国缺少促使国家推行经济干预和与企业合作的外部动力,企业不需要联合要求政府采取关税保护措施;(3)从社会结构和发展看,美国工人运动的力量一直不是很强大,而且美国是一个多种族和多民族的国家,种族和民族的隔离阻碍了社会组织向统一的方向发展。
在美国,社会中介组织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国会的院外活动上和对行政部门的人事和行政立法方面。这种影响方式的透明度较小,而且,似乎国家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影响小于社会中介组织对国家的影响,国家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协调、协商、合作少,社会中介组织对国会和行政部门施加的压力大。这些社会利益集团更多地显示了“压力”集团的性质,而较少地显示了“中介”组织的功能。
1946年国会针对院外集团和议员之间的各种受贿活动制定了一个《联邦院外活动管理法》。最高法院对此作了解释:(1)它只适用于那些以影响国会立法为主要目的的个人和组织;(2)它只包括替别人进行院外活动而索取、募集或接受金钱和其他馈赠的院外活动人员;(3)院外活动只是指为了影响协议中的立法而直接同议员交往的活动。但是,这个规定和最高法院的解释存在许多漏洞,院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断发生,国会只能加强调查。20世纪70年代的两届国会所进行的制定新法律的努力都遭失败。但在选举、竞选和公职人员的道德准则等方面陆续制定了一些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院外活动的管理。
德国起社会中介作用的社会组织中,有不少早在19 世纪德国还处于诸侯割据状况下,随着工商自由政策的实施和工业化的进程,已逐步形成了它们相对统一的前身组织。20 世纪60 年代中期,由于德国遇到了战后第一次经济危机,加强了国家干预,当时的大联合政府又重新发现了各种社会协会组织的社会中介作用,主张推行包括目前社会协会和政府一起参与的“集中行动”,推行政府和社会合作的宏观经济管理模式。在“新凯恩斯学派”
影响经济行政管理模式的今天,德国更是注重发挥这些社会协会组织的社会中介作用。目前德国大约有30多万个协会,而在德国国会登记的协会大约在1000个左右。但并不是所有的协会都有同样的影响力。这些协会组织主要分布在5大领域,即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科学和区域行政领域内。
(1)企业家协会。德国的企业家协会主要由德国工商大会、德国联邦雇主协会、德国联邦工业联合会、德国工商经济共同委员会和德国手工业协会等构成。(2)劳工集团。劳工集团主要包括德国工会联合会、德国职员工会和职业协会等社会协会组织。(3)农业团体。德国虽然是一个工业国家,但是也有农业社会团体,这就是德国农民联合会。它代表了大约70 万农业企业和农户的利益,参与在制定、执行和促进农林牧副渔方面的经济、税收、社会和教育政策过程中的活动,对这些领域内的各种问题提出建议,发表看法。(4)消费者保护协会。消费者保护协会主要由消费者协会联合会和商品检验基金会构成。
德国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集中性、统一性和覆盖面广的特点。如德国联邦雇主协会成员占全部雇主的80%,德国工业联盟成员占全部工业企业的 90%,而工会成员占全部就业职工的39%。德国社会中介组织之所以呈现这种特点,主要是因为:(1)从历史上看,德国有相当多的社会中介组织的前身是当时君主立宪时期由国家强制推行的,而且这种封建行会具有社会互助的传统。(2)从经济体制政策看,德国是一个欧洲后起的工业国家,从一开始就面临国家竞争。所以,企业有联合的需要以及具有与政府合作和支持的要求。而另一方面,在工业化刚起步时期的君主立宪政府推行了国家干预的经济政策,强调与企业进行合作。(3)从社会结构和发展看,德国的工人运动十分发达,而且德国不存在美国所面临的种族和民族问题,从而有利于社会组织向统一的方向发展。
在德国,由于基本法强调议员不受任何组织指示的规定和选举法关于议员候选人提名程序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社会中介组织通过院外活动去影响议会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而使得它们对议会的影响方式、透明度提高了。因此,社会中介组织的影响主要集中到行政部门。而且,这种对行政部门的影响方式也在较大的程度上机构化和法律化。各社会组织都在法定的机构和程序中进行公开的协商、谈判、咨询、协调、听证及建议,争取取得各有关方面的共识。因此,德国的社会中介组织更加显示了“中介”的功能。
在德国的社会中介组织中,最为活跃的当属以德国工商大会和德国联邦雇主协会为主要代表的各种行业性管理组织——行业协会。二战后,德国在尚未摆脱盟军占领的情况下,其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力于这些具有高度统一性、自治性及组织能力较强的行业协会。这些行业协会在德国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及科学领域内的作用和影响是巨大的。德国的行业协会是既游离在政府之外,又与政府有一定联系,并且同广大法人、自然人密切相关、利益共存的社会中介组织。德国众多的行业协会各自的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不同,都各具特点,它们在政府与企业、社会与个人、企业与企业之间起到了政府、企业所无法起到的沟通、桥梁、纽带作用。因此,行业协会可以说是德国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和难以获取的组成部分,它们是德国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重要补充。
日本的社会中介组织很健全,数量也很多,这与日本的市场经济发展水平高有很大关系。按照所属的不同性质可把它划分为三类:一是以官方为主的市场中介组织。在日本官办的中介组织中,最典型的是审议会。审议会是政府部门咨询机构,同欧美国家政府部门中的各类委员会及顾问委员会一样,都是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服务的。日本的审议会都是根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如日本的《国家行政组织法》,且其成员构成上具有较大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成员主要是从有经济活动经验的企业家、知识阶层和政府官员中选拔的,所以比较能够反映和协调各方面的意见。二是以民间为主的市场中介组织。日本民间有5万多个团体和行业组织,几乎所有的行业、企业都参加了某一个民间经济团体或协会。这些民间性质的中介组织,以强调和保护本团体、本行业的利益为主开展多种多样的经济活动,如搜集情报。在成员间交换情报,调整成员间利害关系等。特别是这些组织同政府保持着密切联系,因而既可以团体或协会的名义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促使政府部门采取对本团体、本行业有利的产业政策,又可代行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在政府部门的“行政指导”下,贯彻政府的经济发展计划。三是完全中立的市场中介组织。这类市场中介组织有市场公平交易委员会、会计事务所、仲裁机构和公证人委员会等,它们的共同特点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及企业之外,在国家立法的保证和约束之下开展活动。其作用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发挥着维护市场竞争环境,加快交易活动顺畅,降低市场交易费用以及保证合法权益等重要作用。
一是日本的税理士事务所。作为日本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中介机构,在促进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遵守税法和税务机关严格公正收税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二是日本的农业协会。它在向政府反映农民的要求和利益,代表农民与其他利益集团进行的协调中,很好地维护了农民的利益。三是日本的信息咨询中介机构。据估计日本现有信息咨询类企业3000多家。其中大型的综合型咨询企业有200 多家。企业诊断是日本信息咨询业的大宗业务,也是它的突出特点,为企业特别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咨询服务,在提高企业竞争力方面有重要的作用。
从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中,我们可以确定社会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利益多元化的必然产物,也是适合市场经济体制的“政府与社会合作”经济管理体制模式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必须促进它们的形成和健康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在不同的国情、历史传统、经济体制政策的条件下呈现不同的模式。因此,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中介组织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从一开始就应该选择好适合我国国情、历史传统和经济体制政策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模式,并始终不渝地朝这一模式方向推进。
如果在上述这些国家的社会中介组织模式中选择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参照模式,那么我们或许能从德国模式中获得更多的启示。这是因为,一方面,从历史条件来看,我国和德国比较接近,与当时德国推进工业化的历史条件相似,我国是在国际竞争特别激烈的条件下推进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而且,我国有着相对集中和统一领导的传统。在强调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主体之间竞争的同时,也要强调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合作和联合,以增强我国的总体国际竞争能力。另一方面,从经济体制政策上看,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是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内在要素的。在这一经济体制政策要素的影响下,社会中介组织的模式也必然会像国家干预较强的德国模式那样发展。
而且也只有这种组织结构比较集中和统一的社会中介组织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第一,社会中介组织可以有官方组织形式,官员由政府任命,受政府授权行使有限的行政管理职能,是政府进行宏观管理的助手和伙伴。这种社会中介组织为数不宜过多,只能在十分必要的领域内组建并运行,特别是国家级的协会可采用这种形式。在行业管理层次上的社会中介组织如协会、商会,可以是半官方的组织,由政府出资予以支持,业务上予以指导,但必须使其相对独立地开展业务和服务。然而,大量的社会中介组织应该是民营性的独立的法人经济实体,领导自选,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经营自主,盈亏自负,以平等地位与政府有关部门对话,没有隶属关系,也没有领导关系。但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规定开展相关业务,且负有法定责任,对企业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从各发达国家社会中介组织的设立和建构层次来看,必须建立与政府和市场主体相配套的中介体系,这既能协调各行各业与各级职能机构的运作,又能较好地承接和填补行政体制改革中政府职能转变所遗留下的真空地带,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市场化运作和政府正向引导的实现提供机构建制上的保证。落实到我国的社会中介机构体系的设置应该是:行业自律性质的协会、商会应该自下而上组建全国性的管理系统,具体做法可以是组建小行业协会和市、县协会,在此基础上组建省的和中央行业的协会联合会(中协联),最后组建全国性的协会联合总会(总协联)。各级协会(联合会)分别与各级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和对话,向政府和企业会员提供双向服务。
第三,在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应该直接管理企业,也不应直接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政府只能在宏观层次上通过法律和经济参数进行引导和调控,这种调控的支撑点恰恰是协会和商会性质的社会中介组织。我国的各类企业基本上都建立了自己的行业协会,形成了行业管理的组织系统。但必须加大这些协会和商会对政府与企业的服务功效和影响力,扩大业务上的节点辐射作用,在全国形成网状的完整的运行体系,这对提高我国社会组织化程度、提高社会管理效率、增进社会的安定团结都会有重要的意义和促进作用。
第四,要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对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制化水平。从社会中介组织的组织制度来看,它的建立、运行及组织形式,都应受到一整套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在组织形式上,它应该按产权制度的法律特征、承担责任的形式、业务特点等注册成立。我国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形式多样,种类繁多,目前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社会中介组织的性质、职能、经营范围、权责划分上还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行政许可制度和审批制度急需改革和完善。而且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制度约束较差,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秩序性不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快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制建设,加快立法,建立完善的法制体系。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逐步制定和形成系统配套的不同层次法律法规体系(如社团法、经纪人法、商会法等),并设置适应社会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的监督机构和执法机构,使社会中介组织的活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同时,严格的资格审查和执业登记要作为一项长期的、连续的工作来进行。社会中介组织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都需要完善的法制体制来保障,否则便失去了行为依据和权益保障,发展便无从谈起。特别要对尚无法律规范的行业协会、税务代理、登记代理、资信评估等加快立法,使之有法可依,从而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中介组织法律体系,依据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使社会中介组织的运行和管理尽快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同时,还应净化中介市场环境,克服行政保护和地方保护,让社会中介组织在平等的环境中开展公平竞争。加强执法监管,取缔“假冒伪劣”的社会中介机构,严惩中介服务中的“坑蒙拐骗”行为。有了良好的执业环境,我国的社会中介组织才能健康地发展壮大,更好地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五,政府职能转变是社会中介组织发展壮大的推进器。政府职能的转变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是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才能提供政府职能转变赖以生存的土壤,同时,要想推动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又需要政府职能的彻底转变,否则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便失去了动力,成为无源之水,走向衰亡。首先,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同步进行、相辅相成的。政府职能转变是一个政企分开、下放权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的自主程度不断提高,社会自主权不断得到体现。只有在民主化、参与型的政府体制中,社会中介组织才有其存在的合理意义。社会民主化程度越高,则社会中介组织发展得越好,而社会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则需政府职能的转变来达到。其次,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需要政府更好地行使其职权,政府职能转变也可作为推进器来促进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
政府职能的完善,政府管理的权威性可以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和一个适宜发展的行政体系和社会体系。社会中介组织一方面主要靠自身来发展自己,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权威来维护其权益。只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得到保障,才会为其发展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再次,政府职能转变一方面既推动了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另一方面又为自己的转变创造更好的条件,因为二者是一种互动的共进关系,是一种双向而非单向的运作方式。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必须考虑到一个政府管理范围的问题,其上限应不损害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下限要有效地控制市场的负效应,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其中的协调作用。因此,必须在这个管理范围内来谈政府职能转变,否则便失去了实际意义,甚至会走向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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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解决好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天津市静海县水务局围绕水旱从人、人水和谐的治水目标,探索出农村连片集中供水的新模式: 科学规划、标准化建设、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壮大了水利行业的自身产业,在全县农村范围内实现了农村供水城市化。
关键词:农村饮水; 集中供水工程; 天津市
静海县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生存的基础,获得安全饮水是人类的基本需求,让每个人都得到安全饮水是人类的共同愿望。为广大农村群众和乡镇居民提供安全、方便的饮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提高农村人口素质,稳定农村社会秩序。
静海县位于天津市西南部,东与天津市大港区为邻、东北隔独流减河与西青区相望、其余各向为河北省诸市环绕,有大清河、独流减河、马厂减河流经全境,全县总面积 1 414. 9 km2,辖 16 个镇和两个乡 383 个行政村,总人口 55 万人,农村人口44. 7 万人。
全县除县城 5 个街道和周边的东五里、胡家园、下三里、大邱庄 4 个街道及县直单位饮用天津市自来水公司的水外,其他村都是以县水务局建设的集中供水厂为水源。各村铺设输水管道,各户安装水表,集中供水厂以恒压变频的方式通过臭氧消毒 24 h 全天候高压供水。
现在全县有 30 处集中供水厂,供水村庄 355个,供水人口 41. 7 万人,实现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全覆盖。
2 农村供水工程的发展、规划和成效2. 1 供水工程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当家作主,集体找水源、挖水井。20 世纪五六十年代广大人民群众是从土井或坑塘、沟渠内担水、拉水吃,饮水条件很差,有的水源地距村 2 ~3 km,人们的生产、生活极不便利。
70 年代凿井技术普遍推广,各村陆续打了饮水机井,70 年代末—80 年代初各村都有一眼深机井作为饮水水源,又相继铺设了供水管道,机井水直接入户。虽然设备简陋,但人民群众的饮水条件得到了改善。然而这些供水工程都是由各村村委会管理,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重建轻管现象严重,村委会拿不出资金投入其运行和管理,供水系统得不到定期的维修和保养,更谈不上更新改造。有的村机井坏了村委会拿不出钱维修,村民只能到别的村拉水,造成农村饮水条件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供需矛盾日趋加大。
世纪之交连续七、八年的干旱使静海县水源严重枯竭,静海县又没有外来水源,地下水位急剧下降,20 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凿的机井大都是两结构井管,变径处已在深水位以上,井泵接触不到水,造成“卡脖”使机井报废。到 2001 年底,全县有近200 个村 20 多万人出现饮水困难。县水利局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新打机井 156 眼,解决了这 200 个村的饮水困难。但是各村仍是各自为政,单村供水,供水工程由各村委会自主管理,水源调配仍是多头分散管理,一些供水设施报废,管理体制不健全、不完善,水利资金的投入只能发挥出短期效益,很难使供水工程达到良性循环,发挥出长期效益。
供水工程暴露出下列几种问题: ( 1) 原有管网老化失修,锈蚀严重,“跑冒滴漏”现象普遍发生。部分地区造成供水的二次污染,饮用水细菌总数严重超标,直接影响广大农村居民身体健康。( 2) 配水管网设施缺乏统一规划和管理。随着居民人数的增加,村庄规模不断扩大,供水管道私搭乱接,管径过细,形成“卡脖子”现象,爆管事故随时可能发生,加之老的管网缺乏必要的阀门控制,管网一处出现事故,造成全村或村庄大部分地方停水,给供水带来了直接影响。( 3)供水设施技术落后,供水耗能较大,供水成本较高。修井、修泵、维修管道所发生的费用已成为各村委会的经济包袱。( 4) 居民和企业都没有安装计量设施,全县 90% 的村庄用水不收费。居住在水源附近的住户在庭院种植花草树木,利用供水时间进行大水漫灌,或将供水出口直接通入下水道长期冲刷,不仅造成水源浪费,还使管网供水压力降低,使居住在管网末端的住户根本就见不到自来水,只能在自家的水嘴上安装自吸小水泵再次提水或到别人家担水吃,用水极不方便,增加了负担。( 5) 由于老的供水设施技术落后,耗能高,加之用水不收费或少收费,部分机井带病运行。全县 95% 以上的村庄都是限时供水,每天或隔天供水 2 ~ 3 h,居民饮水只能用罐储和水箱存,给人们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
面对水资源管理体制的弊端和农村居民饮水困难的实际,静海县水务局结合本县实际,以服务基层为宗旨,以村民饮水为中心工作,克服种种困难,派工程技术人员一方面到外地进行考察调研,另一方面深入乡镇村,通过和镇村领导座谈,了解农村居民的饮水现状和广大居民群众的意愿,按照“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的目标要求,编制《乡镇集中供水可行性研究报告》,积极探索一条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与经营管理的模式,实现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优化配置,改善农村居民的饮水条件。
静海县在 2006 年前建成 5 处集中供水厂,供水村庄 30 个、供水人口 10 万人。2006 年初借全市农村自来水管网入户改造的政策东风,编制了《静海县 2006—2010 年农村饮水安全及管网入户改造工程规划》,把全县农村规划为 30 片,建 30处集中供水厂,为 355 个村庄 14 万户 41. 7 万人供水。
目前静海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已被广大干部群众所接受,各乡镇村建设集中供水厂的热情也十分高涨,成效显著。
2. 3. 1 改善了农村居民的用水条件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天候供水,改善了农村居民的用水条件,使广大农村居民实现饮用水城市化,农村居民的宜居环境得到改善,生活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2. 3. 2 农村供水拉动内需,振兴经济集中供水工程全天候供水,使农村居民的生活用水步入城市化,使洗衣机、太阳能、电热水器在农村得到广泛应用,为拉动内需、振兴经济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在创造巨大的社会效益的同时也为其他行业创造了多处就业机会和经济效益。
2. 3. 3 以经济杠杆促进节约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的实施改变了农村长期的饮用48“福利水”的历史,提高了人们的水商品意识,由过去的 1 村 1 眼饮水机井,改变为 8 ~16 个村乃至20 个村 1 万 ~ 2 万人 1 眼饮水机井,按计量收水费。经测算全县 30 处集中供水工程的建成,每年可节约地下水 600 万 m3。
2009 年静海县的地下水水位已由 1990 年的56 m 下降到 78 m,降幅达 18 m,无节制地开采地下水造成地面沉降等多种地质灾害。大邱庄和大丰堆、独流及静海周边是静海县三大地面沉降漏斗区,每年地面降幅 80 mm。降低地下水开采量是控制地面沉降的主要手段,集中供水工程建成后年节约地下水近 600 万 m3,涵养了水源,减少了地面沉降幅度,现在全县地下水的年开采量已由 20 世 纪 末 的 5 300 万 m3降 到 2010 年 的4 400 万 m3。运西的王口、沿庄等地的地下水位已得到有效的控制,地面沉降平均控制在 20 mm以内。
集中供水工程是在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打破行政区划和地域界限,坚持跨乡镇、远辐射、大规模方向发展。
以 1 万人规划为基数,每处水厂供水 8 ~16 个村庄不等,供水半径 3 ~6 km,在不影响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优选周围环境好、交通便利、位置适中的地段建集中供水厂,占地 2 500 ~ 4 000 m2。
以新打深机井为水源,建地上 200 m3蓄水池,以水源地为中心向供水村庄铺设 8 ~ 1 寸的优质聚丙烯供水管道,管网分级铺设到每户院墙外,配套供电设施,安装恒压变频供水系统,水源出口安装总控制阀门、总水表和远传压力表,在各村入村主干管道上安装总水表和控制阀门,在管道各分支处、胡同口或楼口安装分控制阀门和 1. 5 寸水表,每户在院外安装 6 分水表,全天候供水,按计量收费,每户终端水嘴设计压力不小于 2 kg,在蓄水池送水管网处安装臭氧消毒设备进行消毒,防止微生物超标。
供水厂管理房采用一个平面设计布置,为砖混结构平房,包括配电室、蓄水池、办公室、休息室、仓库,厂院四周建围墙和透视墙、门口安装电动无轨钛铝合金折叠门,厂区 24 h 不断岗、门口安装监视设备,确保供水安全。
随着静海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在保证各集中供水厂良性运行的同时,县水务局正探索集团化经营模式,不断改进施工技术,引进先进的供水设备,以各村入村管道为切入点,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竣工后实现农村供水水源切换做好准备,这样不但可使长江水流入静海县农村的千家万户,也涵养了地下水资源,控制了地面沉降,更使水务一体化管理、水资源统一调配进一步增强。
5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经验和启示5. 1 经 验5. 1. 1 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标准建设集中供水厂根据静海县村多偏小、村庄坐落位置相对集中的特点,采取了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形式,制定了《静海县实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规划方案》。
以 1 万人规划为基数,全县共规划了 30 片集中供水厂,共涉及 41. 7 万人,占农村人口的 93% ,供水半径由原来 3. 5 km 扩大到 6 km。通过建设集中连片供水工程,实现了水资源的合理开发,提高了水资源利用率,使供水工程步入良性循环的水利产业化管理道路。
5. 1. 2 精心组织,严格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饮水安全及管网入户改造工程是一项民心工程,必须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建设。一是,加强对工程建设的领导,成立了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二是,水务局成立了工程项目部,具体推动此项工作。三是,加强工程建设的管理。为保证工程质量,制定了《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天津市农村饮水安全及管网入户改造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对整个工程建设推行“六制”管理,严格执行建设程序,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对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四是,对工程主要设备材料在市水务局有关处室和县纪检监察部门及项目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采购。通过公开招标严格选择施工队伍,严把工程建设的质量关。五是,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天津市农村饮水安全及管网入户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了工程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从项目建设开始,就跟踪审计,保证了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做好资金筹措是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前提,在资金筹措上的难点是县匹配资金和乡村自筹资金的落实。在县财力自筹有困难的情况下,县匹配资金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由水务局还本,政府贴息; 乡村自筹部分,通过“一事一议”的办法自愿筹资筹劳,以建设村庄承担管道沟的开挖与回填、负责实施水表井和闸阀井的砌筑作为以劳抵资。
5. 1. 4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运行机制为经营好农村集中供水厂,保证工程的良性运行,静海县水务局成立了农村自来水管理站,该站为局属科级事业单位,负责目前各个供水厂的日常管理工作。供水厂实行企业化经营与管理,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由农村自来水管理站与承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承包经营者每年向自来水管理站上缴折旧费和管理费后,剩余部分用于电费、维修费、人员工资、管理费等支出。供水价格按照成本核算、合理收益的原则,采取农村听证会的形式,通过听证再由县物价局对供水价格进行核定,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具体水价标准为: 居民生活用水 2. 20 元/m3,养殖专业户用水 2. 50 元/m3,机关事业单位用水3. 10 元 / m3,工业、交通、商业、金融、建筑用水3. 60 元 / m3,宾馆娱乐业用水 4. 60 元/m3,特种行业用水 6. 80 元/m3。
随着静海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水务局正在探索集团化经营管理模式,与规模较大供水企业强强联合,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加快农村集中供水向市场化、集团化发展的步伐。
5. 1. 5 严格界定供水设施的产权水厂建成后,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产权,具体管理办法是: 从水厂到居民胡同口的供水设施的产权归水务局所有,水务局负责其日常的维修及管理; 胡同口以下的供水设施的产权归村或用水户所有,相关发生的管理和维修费用由产权所有者负责承担。这样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既有利于供水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又有利于管理水平的提高。通过集中供水工程的建设,壮大了水利行业的自身产业,新增水利固定资产将达到 2 亿元。
水利工作与民计民生密切相关,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是一项惠及农村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既合理开发了地下水资源,又为农村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提供了可靠的饮水安全和供水保证。因此,给我们带来以下三点启示。
5. 2. 1 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是提高农村饮水质量和安全的有效途径通过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农村供水从过去的每天限时供水改为全天 24 h 供水,水压、供水时间得到保证,不仅解决了农民吃水难的问题,而且进一步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洗衣机、热水器、太阳能等得到广泛应用,拉动了内需,振兴了经济,活跃了农村市场,推动了乡村小城镇住宅楼建设,使农村生存环境、生活条件和卫生状况得到了极大改善,村容村貌显著改观。加快了农村城镇化建设的步伐。
5. 2. 2 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是跳出水利抓水利、实现水务一体化的基础从实践中深刻体会到,抓好农村集中供水建设,能加快水利产业化进程,是水利经济新的增长点,同时,也为加快推进水务一体化管理奠定坚实基础。通过集中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运营,我们基本摸索出了一条适合全县农村供水事业发展的路子,初步建立了农村供水管理模式,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受到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认可和拥护。
5. 2. 3 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是农村饮水方式的一次变革实施农村生活用水从“福利水”向商品水的转变有一定的难度,个别干部和群众积极性不高。要通过宣传发动,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同时结合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扶持政策,讲明工程建设的意义和好处,转变农民传统的用水观念,调动各建设村干部群众参与工程建设的积极性,为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还要加大行政推动力度,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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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巨大提升,为促进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算机网络基础与实践应用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分类及其应用
计算机网络技术主要是指将不同地理位置单独操作的多台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通过通信线路连接起来,在网络操作系统,网络管理软件及网络通信协议的管理和协调下,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传递的计算机系统。本文将对ATM技术、局域网和无线网络技术等三种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ATM技术。
与其他计算机网络技术相比较而言,ATM技术也是目前较为重要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之一,其具备非常独特的发展特性,正在不断走向成熟,并已经在国内外市场中得到了一定的广泛应用。ATM技术也称为网络异步传输模式,它是一种能够在高速网络中对信息进行传输和交换的信息格式,同时还能支持LAN和WAN,为局域网和广域网提供无缝连接。ATM技术还运用专门的ATM网卡和转换器,并通过专门线路或系统环境来实现远程和近程的数据转换和传输服务。
(二)局域网。
局域网主要是由服务器、客户机以及网络路由器等网络互联设备等组成,通过软件技术和硬件设备遵循某种网络技术协议进行运行,作为一个有限地理范围内的计算机互联网数据网络,由于其自身存在的诸如通信速率高、投资成本较低、可以采用多种通讯介质进行多台相互独立设备的连接和应用,网络覆盖面积大约十几米甚至十几公里范围等特点,致使局域网络在学校、公司、机关以及企业应用较为广泛。这种网络可以在局部的地理范围内实现网络数据的应用和传输、内部资源的互联共享,以及打印机、扫描仪等相关设备的共享,便于文件管理从而有效提高办公效率,这也是计算机网络技术中应用较为广泛的一种形式。
(三)无线网络技术。
无线网络技术的提出和发展,相对于传统的有线网络具有较大的优点,首先就是可以有效降低网络运行成本,包括电话线、网线以及数据接口等数据传输设施;其次实现了数据信号通过无线信号进行传输的方式,具备效率高、简单便利性。目前,蓝牙技术(BluetoothTechnology)、无线局域网802.11(WirelessFidelity)、红外数据传输(InfraredData)、等无线网络通讯技术应用较为广泛,其他的诸如通用分组无线服务技术(GeneralPacketRadioService)、超宽频(Ultra-Wideband)等新兴的具有自身特点和较大发展潜力的近距离无线网络技术,在某些特殊应用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里,但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Internet技术及射频无线技术的发展,无线网络技术的应用范围将会更加广泛。
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未来发展
(一)三网合一。
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宽带技术、软件和硬件技术以及IP技术等都获得了良好的发展机遇,这就使得三网合一这种计算机网络技术未来发展的重要形式成为了可能。所谓三网合一就是指广播电视网、电信网以及互联网在其演化发展成为数字电视网、宽带信息网以及下一代新互联网的过程当中,运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改造发展,使其各自为主的技术功能、业务范围等局面打破,融合发展成为一种新的资源共享、互通互联、可以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服务的网络群体,重点是高层业务应用领域的融合。三网合一作为网络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可以有效降低运行和维护成本、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并且产生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造福于人们的生产生活。
(二)IP协议的革命性突破。
起源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的IP协议技术,在过去三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多次技术更新,当下广泛使用的IPv4在社会不断进步发展过程中已经无法应对和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和新的需求,尤其是对于应用在注重安全性和实时性的服务质量业务方面出现的新特点和新要求,IPv4这种Internet协议已经有些不堪重负,很多不足之处逐渐显现出来。作为Internet协议最新版本的IPv6,是在原来的IPv4的基础上保留精华的功能并增加许多新的技术和功能从而进一步发展起来的,身份验证以及对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邻居发现和利用邻居发现实现自动配置是其两个革命性的创新和发展,它推动了计算机网络技术快速高效的发展。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打破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和束缚,将世界各地不同角落、不同行业的信息有机联系起来,有效避免了信息资源的浪费,实现了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因此,在当今信息化社会背景下,深入研究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及其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引言(Introduction)
关于实践教学,目前有两种认识,从广义上讲,凡教授实际工作中所涉及的实践能力和实践知识的教学活动,都应划归为实践教学范畴。狭义地讲,实践教学是在一定实际工作现场的设备或仪器上,并在教师或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按照教学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达到既定的教学目标的教学活动[1]。本文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弱电工程制图》实践课程为例,论高职院校实践课程改革的应用与研究。
2《弱电工程制图》课程的内涵(Theconnotationofweakcurrentengineeringdrawingcourse)
弱电工程是指以综合布线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桥梁,综合配置建筑内的各功能子系统。它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信息网络系统(INS)、通信网络系统(CNS)、智能化集成系统(IIS)、安全防范系统(SAS)、火灾报警系统(FAS)、住宅小区智能化(CI)、家庭控制器(HC)以及控制网络系统(CNS)。弱电工程制图是工程实施的主要依据,它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规范、统一的图框、图例、符号、字体、线条和标注方式方法。弱电工程制图有三类:弱电系统图:弱电系统中设备和元件的组成,元件之间相互的连接关系及它们的规格、型号、参数等。弱电平面图:决定弱电装置、设备、元件和线路平面布置的图纸,主要包括防盗报警装置平面图、电视监控装置平面图、综合布线平面图等。弱电系统装置原理图:说明弱电设备的功能、作用、原理的图纸,通常用于系统调试,一般由设备厂家负责。《弱电工程制图》是我校计算机网络技术(安防方向)专业中的一门专业核心课。它以AutoCAD2013为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以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与施工08X101-3、智能建筑弱电工程设计施工图集97X700)为行业标准与规范,对公共建筑、住宅及小区进行智能化弱电工程设计,如视频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3实践教学(Practicalteaching)
3.1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在国外,实践教学思想及其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美国的MIT,很多学生在校期间就参与工业界的实际项目实践,学校被称为是“动手”的地方,学校鼓励学生成为敢于创新、勇于承担风险的“探索者”。德国FH与企业密切合作实践教学办学制度;加拿大的“以能力为中心”的实践教学模式,通过DUCUM分析课程开发为途径设计的实践教学计划;英国的“三明治”的实践教学模式[3]。
3.2国内关于实践教学的研究
经过20余年的发展,我国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总体上取得了较大的成功。理论研究和观念层面:实践教学作为职业教育主体教学的地位已经确立;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素质的作用也逐渐为人们所认可;对实践教学的理论研究已经推向构建中国特色的实践教学体系,进一步发挥和挖掘其功能和作用的阶段。实践探索层面:在借鉴国外职业技术教育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的基础上,我国职业教育正积极探索建立有自己特点的实践教学体系,并取得了一些成绩。
3.3《弱电工程制图》实践教学
《弱电工程制图》实践教学是以项目为载体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体系下进行的教学设计。教学中,引入企业实际项目,学生在能够熟练识读建筑平面图、立面图以及剖面图的基础上,运用弱电工程原理知识,根据国家建筑标准与行业规范,利用计算机辅助软件AutoCAD进行音乐/广播系统、监控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等弱电系统设计,完成弱电平面图和弱电系统图的绘制。
4《弱电工程制图》实践教学方案设计(Thedesignofpracticalteachingschemeforweakcurrentengineeringdrawing)通过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理论研究,对弱电工程制图实践教学进行设计。
4.1与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相整合
弱电工程是电力应用的一个分类,普通高校及其他职业学校将弱电工程作为电气或建筑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而弱电工程设计,需要通过CAD图纸来进行表达,因此,我们在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中开设弱电工程方向的相关课程,使学生能够正确识图建筑平面图,并掌握弱电系统原理知识的基础上,能够利用AutoCAD软件进行弱电工程设计,绘制弱电工程平面图与系统图,如视频监控系统等;因此本课程将电气或建筑中的弱电工程知识与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相整合。
4.2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体系的重构
职业教育专家姜大源教授认为,“工作过程是在公司中为完成一个工作任务并取得了工作成果而进行的一个完整的工作流程,它是一个动态的,综合的但内部结构又相对固定的系统。”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是根据真实的典型的工作过程为基础,对传统的学科体系课程进行解构,在学科体系中去提取适度够用的知识,并与工作过程进行整合,通过系统化和结构化整合设计后的工作过程教学,指导学生逐步经历获取信息、比较决策、拟定计划、实施行动、检查校验、评价反思这样完整思维过程训练的课程。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强调真实的工作过程为学习任务,每一个学习任务就是一个完整的工作过程。通过“工作过程系统化”理论研究,完成《弱电工程制图》实践教学课程的开发;专业教师参与企业实际项目,并与教学实践相结合,完成《弱电工程制图》教学内容的重新设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弱电工程制图课堂教学,搭造有效的学习的平台,形成新的实践教学模式和教学效果的评价机制,尝试创新课堂教学,提高教学实际效果;成立弱电工程制图工作室,承接企业子项目,教师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4.3对实践教学的探索
弱电工程设计以弱电工程原理为理论基础课,借助于土木工程建筑识图与制图知识,利用AutoCAD软件绘制弱电工程设计平面图与系统图。其中,建筑、安防、综合布线等行业规范也是弱电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设计《弱电工程制图》实践教学方案。
5结论(Conclusion)
通过在《弱电工程制图》实践教学中引入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体系,更好地促进高职教育的发展。同时配套核心课程建设的数字化资源建设遵循课程建设标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数字形式制作、发布、使用,以促进教学为最终目的,打造优质数字化教学资源,又快又好地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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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是实现经济和金融市场化的关键,是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深化的核心内容。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利率市场化的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各个行业的改革也被提上日程,金融改革正受到空前的重视。中国人民银行从2013年7月20日起宣布,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实施管制,实行全面开放制度。在参加2013夏季达沃斯论坛时,中国国务院对于我国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改革发表了重要的论述,其中关于利率市场化的问题是他讲话中最重视的,这无疑释放了一个信号,即我国实行完全的利率市场化制度很快就会到来。据统计,2009年海南省的个体经营户有17万多,中小型企业一共有8万多家,所有的从业人员有将近150万人。海南省的中小型企业数量占到全省企业的99%以上。利率市场化推行之后,金融机构可以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断地推出具有创新性的金融产品,而金融产品的价格可以由金融机构自行制定。对于利率市场化比较普遍的看法是:大型企业由于规模大、经营状况好,所以在与金融机构打交道时可以有较大的主导权,所以获取资金的成本较低,收益较大。与大型企业相比,海南中小企业在市场利率化后,要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帮助,只有提高对银行的报价。但是实际情况真是这样吗?带着这个问题,笔者调研了海南省的部分具有代表性的中小型企业以及一些金融机构,根据调查的结果来看,事实与预想还是存在一些差异的。
一、未来企业总的贷款规模将逐步扩大
1.银行的投资渠道受到限制。
很多传统的观念认为,一旦存贷款利率放开后,国家就不再对金融机构进行管控,导致风险增加。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存贷利率放开后,国家对金融风险的管控是不会终止的。金融机构对于资金的操作有很大的灵活性,他们可以利用的手段非常多,但是考虑到风险因素,银行不会把大部分资金用于风险产品,虽然这些产品的收益要比一般产品高出几倍。对于风险投资的一部分资金,银行的管控还是非常严格的,他们会制定专门的部门进行运作,这些部门大都是由专业能力和实践能力极强的人组成,并且时刻受到银行高层的监督,定期向他们汇报实际情况。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没有缺陷,有时也会因为个人的违规操作导致大型金融机构破产,这样的事在我国发生过不止一例。此外,对于我国的中小型商业银行来说,他们在寻求投资时可选择的手段非常少,收益的最主要来源还是存贷款。
2.居民消费贷款规模短期内增长受限。
随着城镇化的推行和发展,居民对房屋的需求越来越大,使得当前银行的贷款主要通过居民流向房地产行业。但是,我国的房地产业的发展状态总是难以捉摸,这使得很多人担心房地产泡沫会导致银行业承担很大的风险。银行业意识到这点,很多大型银行提高了居民贷款的准入标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居民在购房时的贷款不会出现以前的爆增形势。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居民消费贷款,受到我国居民传统的消费观念和金融机构市场开发等因素影响,在贷款额度上以难以与房地产贷款相比。总的来说,在我国居民消费贷款这一方面,将不会出现太大的增长,甚至可能会受到居民偿还之前房地产贷款的影响,从而在贷款数额上呈大幅度下滑的趋势。
3.政府贷款的规模将会逐步减少。
前几年,随着我国不断地推进城市化建设,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响应政策的号召,不断地向银行借贷大笔资金,对城市基础设施、政府办公大楼等进行翻新和建设。这使得地方政府欠下银行的巨额债务,很多地方政府已经无法偿还这些巨额贷款,面临着财政赤字的风险。银行也意识到这个问题,并对政府的债务风险进行管控,政府想要从银行获得贷款变得非常难,而之前的贷款正面临无力偿还的压力,这些因素逐渐降低了地方政府的贷款规模。
4.银行贷款的总规模将逐步扩大。
对于我国大型银行,比如工、农、中、建行等四大行来说,虽然其具有上市公司的优势,但是他们也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但是这些大银行的分支机构是相对独立的,在指标的核算方面往往是独立进行,每个分支机构在存贷规模的控制上有很大的自主权,通过考量自身的基本情况,制定自身的发展轨迹,这使得他们能充分管控自身的风险,在存贷规模的把控上,各分支机构为了收益的提升,也会扩大存贷规模。由于政府贷款规模逐渐变小,居民贷款也受到很多限制,而银行总的贷款规模在逐渐扩大,所以银行发放的贷款会更多地针对企业。
二、中小企业将会是银行开发的重点方向
1.息差收入是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
根据很多上市银行的年报显示,在实行利率市场化前,我国银行的收入来源主要是息差收入,并且占到所有收入的80%左右。在市场利率化后,商业银行要不断地需求和开展多元化经营模式,增加非息差收入。由于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非息差收入可能不会呈较大的上升趋势,中小银行和大型银行地方分支机构的主营收入仍然要依赖存贷款息差,尤其是对公业务。
2.银行对大企业爱恨交织。
利率是由中央银行制定的,由于大企业的规模大,人力和财力都比较雄厚,所以银行要获得较大收益,需要与大企业维持稳定的关系。但是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大企业在与银行合作中有很大的话语权。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大企业在贷款时可以讨价还价,要求银行降低贷款利率。在企业存款方面,有很多企业实行“存款利率招标”,即让银行之间报出各自的存款利率,企业会选择存款利率高的银行进行存款。可以说银行经理们在与大企业打交道的过程中心情是非常复杂的,既不愿意失去大企业,又怕与大企业的合作让自己吃亏,他们把其视为“鸡肋”。
3.中小企业是银行业务发展的主攻方向。
在和大型企业合作时利润微薄,但是在和中小企业合作中相同的成本与风险之下,银行获取的利益还是不错的,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对于大型企业来说,中小企业对于银行利率调整没有大企业那样反应迅速,对于利率的调整意见也比较缓和,更多的是如何成功地获取流动资金;对于小型企业来说,中小企业对于市场风险的抗击能力又强许多,对于银行控制投资风险有一定的保护。俗话说救急就是救命,中小企业处于发展瓶颈的关键时期,更渴望获得更多资金来发展壮大。所以说,银行更愿意为这样的企业提供资金,而且在后期的合作中能够保持较好的关系,便于以后的投资合作交流。
三、海南中小企业利率市场化条件下一些建议
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下,银行利率也是市场化,与以往相比较,绝大部分的中小企业也可以用更低的成本获取相同的银行贷款,对于资金匮乏的大部分中小企业来说,是不容错失的机会,只有抓好机遇,积极发展壮大企业,才是目前企业经营者考虑比较多的问题。除此之外,经营者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1.规范企业的运行。
目前很多中小企业对于从银行获得借贷,会因为很多自身的原因受到限制,比如说,企业实力薄弱,银行信用等级不高,资产抵押担保以及对银行金融产品详细内容缺乏了解等一系列问题。对于提出的问题,中小企业如若想获取银行的贷款,需按照银行的操作章程,给出规定的企业各种经营管理资料,那么这些就要求中小企业必须严格遵循规范的流程经营。对于中小企业的规范要求,是对企业有益的,能使企业打下良好的“地基”,又能使中小企业沿着健康之路前进发展,反过来提高银行对他们发放贷款的效率,减少企业投资成本,形成良性循环发展。
2.组建企业联盟。
一部分中小企业对资金有特定的要求,很多是特定的时间段,具有季节性,在需求比较大的阶段,能够获得的借贷款往往不足以解决企业资金缺乏的情况,但是在其他时间段,企业又会存在许多资金无处可用的情况。因此,现在企业在互信的前提下可以建立自己的同盟,在需要的时候可以相互帮扶,或者在与银行合作中,也可以互相抵押担保,这些互助之举不但能有效及时地解决企业资金问题,更有助于企业的发展。
3.从其他企业融通资金。
在现在利率的市场化中,资金充足的企业会要求更高的收益,并且银行也是只赚不赔的,在这种状况之下,有一些企业就会不把资金投入到市场中,那么对于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来讲,不失为一个获取资金的新渠道。我们在实际的调查中,一部分企业不仅把剩余资金直接投入到交易市场,甚至还有的企业竟然把以自己的银行优势获取的多余贷款,也投入到市场中,充当了流动资金的批发商,以此获取更多利润。
一、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在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势必会给银行带来巨大的影响,存款利率上调,会使得短期存款的利率差额减小,而却对金融创新尤其是中间业务的发展有积极的影响。以美国为例,在美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当中,其利率市场化的每一步都会对商业银行带来改变。
1.利率市场化对银行净息差的影响。净息差指的是银行净利息与生息资产的比值。存贷利差、资产负债结构产生变化等的共同影响,使得银行的净息差也受到影响。如果利率的限制被取消,那么银行之间很可能会通过调整利息的方法进行竞争,提高存款的利息,降低贷款的利息,这就使得银行之间的竞争加剧,银行之间的竞争同时也会对利率市场化产生影响,使得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受到阻碍,然而这只是理论上的说法,根据当前的全球局势来看,结果并不一定如此。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利率市场化使得存贷款之间的利息差额减小,然而当利率市场化完成之后,存贷款之间的利息差额出现了微小的浮动,而净息差得到了提高。如图1,从1979年开始净息差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而后,在1976年开始有了微小的上升,到美国利率市场化结束时,净息差出现了明显的升高。从上述讨论可以看出,尽管利率市场化会影响存贷款的利息差额,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当中也会对净息差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但是,当利率市场化完成以后,存贷款的比值上升,净息差也出现了明显的提高。同时,在利率市场化完成之后,利率市场的资金来源稳定,银行的资金配置能力得到提升,利率市场化的负面影响也最终能够得到缓解。
2.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在负债方面,利率市场化提高了存款利息,银行能够吸引到更多的存款,然而也会使得银行吸收存款的成本升高。美国制定了Q条例对其国家的存款利息进行限制,使得美国存款的数量减少。在利率市场化刚开始的阶段,银行存款付息成本大大增加。然而当利率市场化完成之后,这一情况基本得到解决。利率市场化使得银行之间通过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进行竞争,将存款的利息调高,贷款的利息降低,而这样一来,银行的成本也增高了。同时,在当今市场环境下,原来在银行体系融资的大企业集团更青睐于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迫使银行寻求新的贷款客户,比如房地产和中小企业贷款,提升了银行资产配置风险偏好。
3.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业务转型的影响图2显示了美国非金融公司向银行进行借贷的份额变化。图中表明,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银行逐渐开始拓宽业务的种类及范围,而从长期的角度来看,贷款占到所有业务的比例却是逐渐减小的。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绝大部分来自于表外业务,因此从非利息收入的增长可以看出在这接近20年的时间当中,美国银行表外业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表外业务特指银行业务中除去资产负债表的所有业务的总和。在美国利率仍旧受到管制的阶段,非利息收入占比长期低于20%,但是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当中,金融创新得到不断的提升,银行的表外业务也得到了深远的发展,非利息收入占到的比重不断升高,1979年时该比率为18.25%,而到了2000年就上升到43.11%,然而,净利息收入占到的比例却呈现下降的趋势。从结构上看,美国银行表外业务收入可以分为四个部分:与存款相关的服务收入、来自信托活动的收入、各种衍生交易收入和其他收入。利率市场化对银行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在不同的方面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不能一概认为利率市场化只会对银行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深入,使得银行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大,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资金,银行纷纷提高存款的利率,以此来吸引融资者,同时,还要适当降低贷款的利息,顺利放出融入的资金,因此,就会出现存贷款利息差额逐渐扩大的局面。与此同时,金融创新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得到重视,出现了更多进行融资的方式,降低了贷款利率的提升空间,这就加剧了存贷款的利息差额。利率市场化的整个进程当中,银行受到的利息的限制逐渐减小,存贷款之间的利息差额减小,使得银行不得不进行转型,加大对表外业务的投入,通过这种方式获取更多的利益。
二、银行发展中间业务进行金融创新
利率市场化使得银行的利息限制被打破,存贷款方面的业务数量逐渐减少,使得银行必须谋求其他业务弥补存贷款方面的缺陷,同时,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货币市场的利率以及存贷款方面的利率得到联合,使银行通过衍生品交易转移利率风险成为可能,同时也提高了贷款定价的准确性,刺激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因此,利率市场化促进了银行中间业务的产生和发展,使得其相应业务的收入份额得到提升,以此来弥补存贷款造成的利润差额。然而,从对美国的利率市场化研究的结果可以发现,尽管美国的银行中间产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却并不是每一个银行都享受到了同等的待遇,只有少数极具竞争力的银行能够获益。建设银行作为我国的五大国有银行之一,具有足够强的竞争力,然而,如果建设银行没有及时抓住机遇,也是没有办法在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获益的,怎样乘着利率市场化的春风进行建设银行的发展呢?这是本次课题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
1.建设银行转型发展中间业务的优势分析。建设银行自身方面,首先,由于过往的积累,建设银行拥有很多的客户资源。第二,建设银行在全国各地都设有网点,服务面广。第三,建设银行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具有创新性,建设银行的服务平台建设得比较完善,产品创新能力强。第四,建设银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从生活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建设银行凭借着以上四点优势建立了一个坚实的形象,在我国银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其中间业务赚取的利润较之于其他银行也比较多。
2.建设银行如何巩固自身优势推动转型发展。内控领域,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为转型发展保驾护航。在利率市场化的不同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切实保证银行具备防范风险的能力。顺应市场的发展,进行客户结构的调整,正确面对风险,积极创新,争取更多的收益,注重对小微企业的扶持。体制方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引导、推动转型发展。在当前环境中,一个银行的服务水平对于一个银行来说可谓至关重要。银行需要增强自身的硬件水平,同时要在国内合理安排分行以及网点,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其次,需要制定相应的运作制度,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最后,在不断的实践中更新企业的运行机制以及管理人员的管理理念,做到公司运行的最优化。业务条线方面,深度对接金融市场,提升中间业务收入的占比。特别是投资、资产管理、代理、交易以及金融衍生品等这些业务,增加对其投入。重点拓展增长空间巨大、银行有相对优势的现金管理、贸易融资、投资银行、金融机构、离岸金融、跨境人民币等新型业务,以此为抓手有效加快公司金融业务的战略转型步伐;个人金融领域,重点提升产品创新能力和增值服务水平,大力发展私人银行、财富管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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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不仅是当今世界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也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大势所趋和客观要求,其对我国货币政策的效应、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都将产生巨大影响。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利率市场化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我国货币政策工具的现状分析
从总体来看,我国的货币政策工具目前处于直接和间接并存的“双轨”时期。1998年,我国取消了对贷款规模的控制,实行新的间接调控的管理体制,这标志着我国货币政策工具的巨大转型。但是有些直接型货币政策工具仍在被央行使用,比如,“利率管制”这一主要的直接货币政策工具一直没有发生本质性的改变。此外,贷款规模管理这个本来已经退出的直接货币政策工具却经常复出,被中央银行或监管部门拿来使用,但这都不能阻挡间接型货币政策工具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公开市场操作、再贴现与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已经成为央行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
(一)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现状分析我国的存款准备金政策从1984年开始实行,经过近30年的不断完善,已经成为金融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1984年以来,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经过了几次调整、改革。从1998年3月2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对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调整:一是合并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和备付金账户;二是降低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超额准备金由商业银行自己确定,这标志着存款准备金制度成为我国的一项间接货币政策工具。200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推出差别的存款准备金率制度来调控宏观经济(有所差别的存款准备金率主要根据存款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和央行的调控需要来确定)。截至2012年年底,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形势,多次调整了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我国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频率非常高,尤其是在某些特殊年份,如:2007年为了抑制物价上涨过快,连续10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为了刺激经济增长,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中央银行连续5次下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我国的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并不是针对不同的存款类型来设置的,而是针对不同的机构来设置的,同时,我国的存款准备金的计提基数不是每日的存款余额,而是旬末的存款余额。另外,我国对存款准备金支付利息,这与西方国家有很大的不同。2013年以来,配合整个货币政策从“大水漫灌”到“精准滴灌”的大趋势,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更多体现出了定向性。“定向降准”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正向激励政策,与“全面降准”相比更具针对性和指引性:既能增加金融机构的可贷资金,又能降低“三农”、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从而有利于将更多的金融资源投放到“三农”和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再贷款与再贴现的现状分析再贴现属于非常古老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早在1837年,英格兰银行就经常以贴现方式给予票据经纪人以短期资金融通,在此以后它就在很长时间成了中央银行一个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和再贴现相反,中央银行信用贷款在西方市场化国家却很少使用,而且往往以有价证券为抵押,以保证中央银行的贷款能够收回来。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再贴现业务和中央银行贷款却是大相径庭:在西方国家,中央银行发放的信用贷款极少,因此通常将中央银行贷款纳入再贴现之中,作为对再贴现的补充;而我国却是中央银行贷款规模十分庞大而再贴现数额相对较小。从1984年开始,我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发放再贷款,并对商业银行贷款资金的投向进行监督,保证资金投向农副产品收购、国家重点建设等重点领域,对控制信用总量、调整信贷结构都起到了积极作用。长期以来,中央银行再贷款是我国增加基础货币供给的一条非常重要的渠道。从1993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把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权力统一集中到了总行。但在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成功后,外汇占款迅猛增加,成为中央银行投放基础货币的主要渠道。2014年以来,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后,对冲销外汇占款和深度冻结流动性的货币政策操作需求下降,为央行资产方的操作提供了必要空间。再贴现与再贷款将改变其在旧常态中那种“绣花瓶”的形象,真正发挥其调节货币信贷总量及结构的政策功效。
(三)公开市场操作的现状分析我国公开市场操作最初的目的不是为了中央银行调控货币市场短期利率,而是为了方便中央银行干预汇率。之后,中央银行逐步通过交易国债来调控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但人民银行的至“储备库”中的国债数量有限,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公开市场操作工具作用的发挥。从2003年开始,人民银行开始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利用中央银行票据来回收银行体系过多的流动性。此,人民银行形成了搭配使用中央银行票据和国债来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机制,在调节货币市场流动性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2014年以来,在我国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公开市场操作仍将是货币政策微调的基本工具,但央行票据余额将进一步下降,甚至不再体现在央行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因此,公开市场操作的对象可能转向国债或金融机构债券。同时,针对特定金融市场波动而展开的“定向公开市场”操作也要成为货币政策的新尝试。
(四)利率工具的现状分析将调整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作为一项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在我国已经有很长的历史了,并且一直延续至今。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应是货币政策的目标而非货币政策工具,但我国央行一直以来都是通过直接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来影响投资和消费,实现预期的经济增长目标。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我国已经完全放开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因此贷款利率已经不再作为货币政策工具而存在,而是逐步地回归本源,成为央行调控的货币政策中间目标。
二、我国货币政策工具实施效果的实证分析
货币政策工具是央行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其实施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央行的货币政策目标能否实现。我国目前还处于直接货币政策工具和间接货币政策工具并存的转轨时期,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市场将在资源的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因此,中央银行将会更多地依靠间接型货币政策工具来调控利率,疏通利率传导机制,实现物价稳定和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最终目标。本文将对当前我国主要货币政策工具的效果进行实证分析。本文所选取的样本数据为2005年1月—2014年6月的月度数据,数据来源于WIND网。选择大型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RDRR)、一年期定期贷款利率(LOANR)、公开市场业务(OMOPER,指央行通过发行央行票据、央票到期、正回购、逆回购操作之后的货币净投放额)等货币政策工具作为模型中的解释变量指标。货币供应量(M2)是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币值稳定是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所以选择消费者物价指数CPI、货币供应量M2作为被解释变量。
(一)数据平稳性检验———单位根检验由表1平稳性检验可知,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无法拒绝原假设;一阶差分以后能够拒绝原假设,是平稳序列。对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贷款利率、货币供应量和CPI做协整检验,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Johansen协整检验表明各变量之间具有长期的均衡关系,可以进行脉冲响应函数分析。
(二)脉冲响应分析脉冲响应分析能够直接刻画出变量之间的动态交互作用,而且能够衡量模型受到某种冲击后对系统的动态影响。下面将对存在协整关系的变量建立向量自回归(VAR)模型,考察CPI和M2分别面对RDRR、OMOPER、LOANR冲击下的脉冲响应结果。如上图所示,在对M2的影响中,存款准备金率(RDRR)对M2当期几乎没有影响,第二期产生负向冲击,第三期达到最大,这种影响在随后几期逐渐减弱;从公开市场业务(OMOPER)对M2的影响来看,第二期的影响为负,第三期则转为正向,之后影响小幅波动;从贷款利率(LOANR)对M2的影响来看,最初具有正向冲击,在第二期达到最大,之后影响逐步减弱。在对CPI的脉冲响应结果中,存款准备金率(RDRR)对CPI的影响在第三期达到高峰,随后影响消退;公开市场业务(OMOPER)对CPI的当期影响很小;贷款利率(LOANR)对CPI一直为正向冲击,而且在第三期达到最大,之后逐渐减弱。从脉冲响应图可以看出,各项货币政策工具都存在政策滞后性,即当期的效果不显著,在滞后一期或两期的效果较明显。存款准备金率对M2和CPI的影响都很大,而且存款准备金率具有强制性,中央银行在运用该工具的时候面临的阻力较小。公开市场业务对M2和CPI有一定的影响,但与存款准备金率相比要小得多。这其中最主要原因是我国货币市场较之发达国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公开市场操作还很难独当一面。但也正因为公开市场操作工具较为“温和”,因此不会对经济、金融产生比较强烈的影响。
三、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将进一步推动货币政策工具转型
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中央银行对利率的调控从直接走向间接,而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调控的手段,所以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货币政策工具将逐渐从直接走向间接。从1998年开始,我国货币政策工具的转型开始逐步进行,央行取消了对商业银行的贷款限额管理,2000年以来,央行加强了对公开市场工具的运用,这些都是货币政策工具从直接走向间接的重要标志。1998年以来,货币政策操作工具逐渐向间接化趋势发展,主要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利率、再贴现率、公开市场业务以及存贷款基准利率、央行票据和新增贷款管制(又称“窗口指导”)等。总体来看,直接货币政策工具和间接货币政策工具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同:(1)对价格的调控机制上,直接货币政策工具直接利用央行的行政权力来规定价格,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主要通过间接货币政策手段来影响,进而再影响市场中资金的价格,因此间接货币政策工具影响下的价格是主动的;而直接货币政策工具管制下的价格是被动的。(2)在应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间接货币政策工具通过市场发挥作用,能够以市场的方式在不干预市场机制的情况下达到目标;而直接货币政策工具相当僵化,会误导资源配置。(3)直接货币政策工具更多地依靠“看得见的手”———政府;而间接货币政策工具更多地依靠“看不见的手”———市场。
(一)直接货币政策工具无法满足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需要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核心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核心作用,让利率能够真正反映金融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因此,直接管制的货币政策工具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初衷。具体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货币政策工具无法合理配置资源;(2)管制的利率无法反映资金供求状况,容易导致金融“脱媒”现象的产生;(3)直接货币政策工具容易带来“一刀切”的负面影响。
(二)间接货币政策工具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中的优势间接货币政策工具较直接货币政策工具最大的优势,体现在能够更合理地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具体来看,间接货币政策工具有以下优点:(1)间接货币政策工具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有助于摆脱行政干扰。间接货币政策工具能够避免受到各级政府的行政干预,从而增强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操作的独立性。(2)间接货币政策工具更具有灵活性。由于间接货币政策工具方便进行小幅微调,因此有助于中央银行对外部冲击迅速做出反应,及早纠正政策偏差,调整政策力度。(3)日益广泛的金融创新需要间接货币政策工具。间接货币政策工具通过市场机制来发挥作用,而金融创新只能产生于竞争性的、自由的市场中。
四、利率市场化改革对货币政策工具的影响
(一)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应体现定向性结合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特征,利率市场化改革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善我国存款准备金制度:(1)存款准备金是一剂“猛药”,不应该频繁地动用该政策来影响金融机构的流动性;(2)要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采取不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体现“定向性”;(3)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作为“利率走廊”的下限,应该在合理范围内调至最低,以加大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的积极性。
(二)再贷款工具将拥有更大的创新空间,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1)准确定位和理解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角色。所谓“最后贷款人”,一方面意味着中央银行是基础货币供给的源头;另一方面表明中央银行贷款是在商业银行没有任何其他合理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发放的,即最后的弥补途径。(2)中央银行再贷款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中央银行要一视同仁,不应该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和民营银行的区分,在合理需求范围内都应发放贷款,真正的将中央银行再贷款看作一种货币政策工具,而不是一种特权和福利。(3)中央银行需要根据流动性需求的期限、主体和用途不断丰富和完善再贷款工具,包括常备借贷便利、中期借贷便利和抵押补充贷款等特殊工具。
(三)公开市场操作将成为间接货币政策工具的核心公开市场业务在我国金融运行和货币供应量中发挥着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不可替代的作用。(1)公开市场操作是对基础货币和货币供应量的调控性强。通过公开市场操作直接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进而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最终调节了货币供应量,作为间接货币政策工具其主动和经常的调节作用是其他货币政策工具无法比拟的。(2)公开市场操作的货币政策工具作用面非常广泛且透明度很高,扩大了参加公开市场业务的成员的范围,并通过招标竞价与各金融机构达成交易,增加了交易过程的透明度。(3)具有较大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中央银行不但进行正回购也开展了逆回购,交易品种不断增加。(4)对货币供应量进行“微调”,金融运行不会产生剧烈震动。随着我国利率的不断放开,经济发展要求货币政策调节的微妙性和高效性,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方向、力度上的决策越来越难。为了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发展,采用“微调”能够减少货币政策工具用力过猛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中央银行将不再调控存贷款基准利率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中央银行将不再规定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这样一来,利率将不再是货币政策工具,而成为货币政策传导链条中的中间目标。中央银行将以货币市场为依托,通过利用间接货币政策工具调控货币市场短期利率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五)管控新增贷款规模的工具和贷存比的工具都将被淘汰(1)在利率管制时期,货币政策的传导只能通过信贷传导机制来完成。因此,贷款规模控制作为货币政策工具,是一种无奈之举,会引发货币政策调控中的许多问题:一是影响了资源的合理分配,一些急需资金的企业无法获得贷款。二是增加企业成本。企业为了获得贷款,就要想方设法满足金融机构诸多不合理要求。三是导致民间借贷膨胀,影响了金融稳定性。贷款规模控制是计划经济思维方式下的一种产物,完全不符合市场经济背景下依靠市场来分配资源的本质。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控制贷款规模必须从货币政策工具中退出。(2)商业银行贷存比工具的初衷是为了降低其经营风险,它更多的是一种监管手段。利率市场化完成之后,与贷存比工具相比较,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我国金融消费者。
(六)国债将成为主要的长期性货币政策工具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将逐步转为债券。对于公开市场操作工具与国债市场的协调配合,需要改变国债市场分割的局面,形成统一的国债市场。第一步是改变当下我国国债二级市场处于分割的状态。目前,流通市场包括了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和其他的场外市场等。这将投资者分割开来,降低了国债的流动性,使得交易不活跃,而且造成性质相同的国债具有不同的流通性和收益率。第二步是统一发行市场和二级流通市场,设计类似于股票发行流通的连续国债发行机制。
(七)构建以政策性利率为主的价格型调控模式从货币政策调控的角度来看,“量”的减少与“价”的上升是同步的,但“价”的优势就在于它的透明度更高。货币政策的高透明度有利于公众形成合理的预期,有利于增强微观主体的敏感性和疏通货币政策的传导渠道。在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推进的过程中,中央银行需要更加重视政策性利率在引导市场利率中的作用,搭建“利率走廊”,完善货币政策价格型调控框架,充分发挥包括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和再贷款利率在内的政策性利率的重要作用。
一、模型构建
模型主体包括居民、企业和中央银行。居民在面对预算约束的条件下,对消费、劳动力供给和期末资产进行选择,进而达到预期效用函数最优化的目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分为两类: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模型假定最终产品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状态,而中间产品市场处于垄断竞争状态,并进一步假定企业对中间产品的价格采取Calvo(1983)[22]定价的形式,企业通过对产品数量和价格的选择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货币政策由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目标包括物价、经济增长及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稳定。模型中总需求由居民效用函数最优选择决定,包括对国内生产产品和对进口产品的需求。总供给由企业利润最优化选择决定,包括国内生产产品的供给和出口品的供给。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反应方程由泰勒规则的拓展形式体现,考虑到我国货币政策的多重目标,我们根据Mi-shkin和Savastano(2001)[23]的方法将名义汇率变动加入货币政策反应方程中,并进一步考虑经济增长率对名义利率水平变化所产生的影响。假设世界由本国和外国构成,本国生产的产品用H表示,外国生产的产品用F表示,本国和外国生产的产品都包括H和F。假设H和F之间的替代弹性为η。本国产品和外国产品由多个品牌构成,本国产品的替代弹性和外国产品的替代弹性均为ε。
(一)居民行为决策与总需求方程不同于传统的IS—LM模型,DSGE宏观经济模型要求经济总需求方程体现居民对其效用函数的最优化,假设国内居民和国外居民拥有相似的效用函数和预算约束。假设经济中存在无穷同质且无限生命的代表性家庭,代表性家庭的决策问题是选择自己的消费、劳动供给和实际货币持有额的持有量来最大化居民的终生效用。
(二)企业行为决策和总供给方程同传统AS—AD宏观经济模型不同,DSGE宏观经济模型要求总供给方程体现企业对利润最大化的微观观点。从供给角度看,企业最终产。
(三)中央银行货币政策Mishkin和Savastano(2001)[23]将控制汇率波动作为货币政策调控目标,放入货币政策规则中。国内很多学者也仿照类似的做法,如赵进文,高辉(2004)[7、王胜,邹恒甫(2006)[24],刘斌(2008)[25]等,为此本文将数量型和价格型货币政策规则设定如下。(23)和(25)式中引入了汇率项,其反映了本国货币政策对名义汇率变动的敏感度,若系数φq=0,表示货币当局不干预汇率的波动,即本国实行完全浮动的汇率制度;若系数φq≠0,表示货币当局面对名义汇率波动会做出反映,相应的汇率制度为一种管理浮动的汇率制度。国内也有不少文献均将汇率引入到货币政策规则中,进行拓展研究。如王晓天和张淑娟(2007)[26],卞志村(2008)[27],袁申国、陈平、刘兰凤(2011)[28]。国外的货币政策用标准的泰勒规则表示。
(四)国外家庭部门行为国外家庭部门进行与国内家庭一样的最优选择,可以得到相应的一阶方程为。
二、参数的估计与检验
(一)数据的选取和处理模型中反映稳态特性的参数用校准法,刻画模型动态特征的参数需要用统计方法估计。总需求和总供给方程的估计由于方程组包含预期变量,因此普通的最小二乘法估计不是有效的,常用的广义矩估计方法。广义矩估计方法由于限制条件较少,是目前估计前瞻性方程的有效方法。估计的参数需要用到的数据主要是国内数据:产出、通胀率、利率、汇率、货币供给量和国外净资产。数据样本选取1996Q1~2014Q2,数据来源自国家统计局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CEIC数据库、Wind数据库、IMF公开发行的国际金融统计、EIUCountryData。为了消除通胀的影响,需要将名义GDP转化为实际GDP,实际GDP=名义GDP/定基通胀率。定基通胀率选取基期为1995年第4季度。潜在产出采用被广泛应用又比较容易处理的HP滤波方法。一般模型中的产出变量用产出缺口的变化率来表示。通胀率采用CPI,本文将定基CPI进行对数线性化处理后再进行季节差分,得到的季度环比通胀率作为通胀率的衡量指标。定基CPI也采用EIUCountryData数据库公布的数据,并转化为以1995年第四季度为基期的指数。选取同业拆借市场利率作为市场利率的代理变量。
(二)校准、估计和检验1.参数校准不失一般性,设定外生技术水平冲击稳态值为1。在稳态通胀等于1的情况下稳态名义利率等于稳态实际利率,用样本期内的名义存款利率扣去通胀率再取平均值(谢平、罗雄(2002)[4],陆军、钟丹(2003)[5])得到稳态利率为1%。综合已有学者的研究成果,虽然对弹性系数的估计结果各不相同,但是其估计出的资本产出弹性一般都在0.5~0.8之间,而多数估计是在0.6~0.7之间,本文取0.6。物质资本折旧率的年度值大多设定为10%,对应的季度值为2.5%。大多数国内外文献将mc取值为0.91,国内学者基本做此设定,如刘斌(2008)[25],王彬(2010)[29]等。φ为闲暇与消费的替代系数,设定为1,价格前向性概率ζ分别为0.25。为了保证不同类型货币政策情况下,各外生冲击(除政策冲击)的回归系数的一致性,各外生冲击回归系数和标准差采用校准方法,而其他的动态参数采用贝叶斯估计,如表1。表12.参数估计由于货币政策规则方程中包含预期变量,因而采用普通的最小二乘法估计不是有效的,对带有预期变量的估计,广义矩估计是一个常用的方法,主要是因为GMM的限制条件较少。广义矩估计是一种重要的统计参数估计方法,该方法是基于在模型实际参数满足一定矩条件下形成的一种参数估计方法。在随机抽样中,样本统计量将依概率收敛于某个常数。这个常数又是分布中未知参数的一个函数。在不知道分布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利用样本矩构造方程(包含总体的未知参数),利用这些方程可求得总体的未知参数。只要模型设定正确,则总能找到该模型实际参数满足的若干矩条件,从而对未知参数进行估计。估计时工具变量选择滞后期的通货膨胀、实际利率、汇率和产出缺口。估计结果如表2所示。从估计结果t统计量值的DW值可以看出估计结果的显著性。
三、利率市场化对两种货币政策调控效应的影响比较分析
货币政策调整的冲击效应包括影响程度和作用时间两个部分。政策的影响程度方面,需要回答的是在哪种货币政策工具调控下货币政策调整能对产出和通胀波动产生最大的影响。在经济的起伏波动中,一种合意的货币政策工具往往能通过自身的松紧变换最大程度地烫平波动。对于货币政策的作用时间而言,自然是越短越好。因此,从货币政策调整的冲击效应看,合意的货币政策工具往往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发挥最大的政策效应。下面给出当长期稳态利率为1.035、1.07和1.105时,两种货币政策规则下产出和通胀对一个百分点货币政策冲击的脉冲响应图。由图1可以看出,随着均衡利率的上升,货币供给冲击对产出的初始冲击效应逐渐增强;利率提高一个百分点对产出的初始冲击效应几乎不变。说明利率市场化提高了数量型货币政策调控产出波动的能力,而价格型货币政策调控产出波动的能力并没有随利率市场化而提高。由图2可以看出,随着均衡利率的上升,货币供给冲击对通胀的初始冲击效应逐渐增强;利率提高一个百分点对产出的初始冲击也逐渐增强。说明利率市场化有助于提高数量型和价格型货币政策调控通胀的能力,但是相对而言,价格型调控通胀能力更强。通过脉冲响应分析可以总结得出:数量型货币政策下,利率市场化提高了其调控产出和通胀的能力;价格型货币政策下,利率市场化没有提高其调控产出波动的能力,但是却较大幅度提高了其调控通胀的能力。从调控作用时间和影响程度来看,价格型货币政策对于产出和通胀的调控效果较好。以上结论虽然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得到,但是结论中的数量型部分和金中夏等(2013)[19]在封闭条件下得到的结论一致。
四、结论
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利率市场化对宏观经济政策影响的研究,目前仍然缺乏必要的定量分析。为此,本文在小型开放经济动态一般均衡框架下,分析利率市场化改革对数量型和价格型货币政策的调控效应产生的影响。结果发现:无论是数量型还是价格型货币政策,利率市场化都能够有效地提高其调控能力,特别是利率市场化较大程度提高了价格型政策调控通胀的能力。并且,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行,相对数量型而言,价格型调控产出波动和通货膨胀的能力更强。因此,要坚定不移地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改革利率的形成机制,使之成为准确反映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价格信号。当前我国的货币流通速度和货币乘数都不稳定,货币供给量的可控性、可测性和相关性都在下降,这些因素制约着数量型工具的调控效率。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逐步深入,利率市场化程度显著提高,货币政策的利率渠道逐渐畅通,利率在货币政策制定和对宏观经济影响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中央银行采用利率调控的现实条件逐渐完善,以利率为代表的价格型货币工具对我国经济的影响逐步深化,因此应当加大使用利率调控手段的力度,减少使用数量型调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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