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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商誉,也叫购入商誉或购买商誉,是指企业在合并过程中,预期被购并企业因其存在的优越条件使其在未来时期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的资本化价值。在企业合并中,合并报表中要反映合并商誉,而对于如何处理合并商誉,各国会计界在理论上有不同的理解,在实务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合并会计被誉为财务会计的四大难题之一,其中合并商誉及其会计处理问题又是其中的难点和热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合并商誉会计确认的几点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根据产生方式的不同,商誉可分为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由于自创商誉难以确定,大多数国家一般不予以确认,只确认企业合并过程中产生的外购商誉(即合并商誉)。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合并的方式来规避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从而在竞争中实现规模经济的发展目标,而企业合并正是商誉会计发展的基本动因之一。为适应会计国际趋同的要求,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从合并商誉的一些具体准则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次颁布的会计准则首次将商誉从无形资产中剥离出来,明确合并商誉作为一项独立的资产要素,并对其确认、计量和减值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要求不再对商誉进行摊销。结合我国国内企业会计实务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2014年2月17日财政部印发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但是对于合并商誉的会计处理,新准则没有做较大改动,仍然基本沿用的是 2006年会计准则中的一些规定。作为一项特殊的无形资产,合并商誉能为企业带来未来超额利润。但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合并商誉的本质及其会计处理一直是会计界争论的焦点,本文将对目前我国会计准则中关于合并商誉确认的一些问题阐述一下笔者的观点,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合并商誉的列示
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三条指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余额计量。”企业合并按合并类型分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而这两种合并方式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分别是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根据以上准则规定,只有购买法下才会产生商誉,即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商誉列示。当存在少数股东的情况下,合并商誉不包括少数股东持有的部分。笔者认为合并财务报表中只列示母公司所持有的商誉部分不太恰当,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合并理论是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同时也决定了其编制方法。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合并理论主要有三种:母公司理论、实体理论以及所有权理论。其中,实体理论将会计主体与终极所有者看成是相互分离的个体,强调的是子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而不是终极所有者。根据实体理论,企业集团内所有的股东都被同等看待,不论是多数股东还是少数股东均作为该集团内的股东,并不过分强调控股股东的权益。
采用这种理论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能够较好地满足企业集团内部管理人员对会计报表的需要,满足对整个企业集团生产经营活动管理的需要。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选择实体理论必定是大势所趋。从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发展历程来看,特别是2014年财政部新修订颁布的合并准则,正是体现了从母公司理论到实体理论的转变,新准则以实体理论为主,母公司理论为辅。而部分商誉法更适合母公司理论,为了顺应经济的发展,合并商誉的确认应采用与实体理论相匹配的完全商誉法,即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商誉应包括少数股东持有的部分。
其次,我国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中,无论纳人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是否为全资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是按照子公司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在合并当天公允价值的100%来列示的。而根据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当子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时,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在合并报表中仅列示母公司享有的部分。这就导致商誉与其他会计要素列示的不对称,容易让人产生歧义。因此,笔者认为合并报表中的商誉应该以包括少数股东部分的全部商誉列示。
再次,合并商誉是由于企业间合并发生的协同效应而产生的,如果合并企业能采用合理有效的方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就有可能在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得超额利润,这正是合并商誉的价值所在。因此,笔者主张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商誉应该以全部商誉的形式列示。
(二)负商誉的处理
目前我国企业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只确认正商誉,而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即负商誉),应计人合并当期损益。对于负商誉的这一处理方法笔者认为还有待商榷。将负商誉直接计人当期损益,有助于客观地反映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真实价值,但是当负商誉数额较大或所占资产比重较大时,会增加合并利润表当期收人,可能会使企业通过合并交易掩饰某些动机,容易滋生企业操纵利润的行为,不符合谨慎性原则,也不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决策判断。因此,笔者比较赞成蒋欣然提出的观点:“对于企业合并中负商誉的会计处理应该采用更加细化的处理方式。当负商誉占合并成本或占当期利润比重较大时,应该分期计人损益。这样可避免因负商誉数额较大时给合并企业当期损益带来不真实的负面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间的并购业务愈加频繁,而与之相匹配的商誉会计准则也在不断地发展与完善。当目前我国会计准则中,关于合并商誉的本质和会计处理方法还有很多问题试待解决,这也是实现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接轨的需要。本文结合相关的合并理论,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合并商誉的列示及负商誉的会计处理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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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简称是VC,在中国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其实把它翻译成创业投资更为妥当。广义的风险投资泛指一切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投资;狭义的风险投资是指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资。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一种权益资本。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简析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中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影响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简析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中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影响全文如下:
摘要:风险投资从本质上来说,是风险投资机构为了获取高新技术产业因技术研发等原因所带来的垄断前景,并且凭借这一垄断市场的前景获得几倍于投资额的利润而展开的投资活动。 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正是对这一垄断前景的维护,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于风险投资的资本规模以及投资能否成功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风险投资规模、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为研究对象, 通过实证研究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风险投资;垄断;知识产权保护。
1985 年 9 月, 中国大陆成立第一家专营风险投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 自此以后,中国的风险投资市场迅速发展,90 年代初期我国风险资本总量达到 20 多亿元, 至 2011 年, 我国已有风险投资机构百余家, 风险资本总量1694.85 亿元。 本文将尝试通过简要分析影响风险投资发展的主要因素, 了解我国风险投资迅速发展的原因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风险投资,是指把资金投向蕴藏这较大失败风险的技术创新领域,以期成功后取得高额收益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风险投资具有两个方面的明显特征:一方面,风险投资是一项蕴藏着较大失败风险的商业投资行为。 因为其投资周期长、资金回收慢, 一般的风险投资都要经历 4 到 5 个发展阶段、3 至 7年的变化,在整个投资期间需要面对来自于金融市场、产品供求市场、国际经济环境、政府政策、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等各种外在条件变化的威胁,因而投资成功率也是非常低的,据美国一些经验丰富的风险投资专家介绍,在他们投资的项目中只有不到 1/3 能够成功。 关于这些因素,之前有许多学者都已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说明,本文将不再赘述。
另一方面,风险投资其高额的收益性,这种收益的根本来源在于技术创新。因为创新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可以为市场带来一定程度的垄断,在新技术还没有被广泛推广时,掌握这项技术的企业往往能通过卖方市场的特征快速的回笼资金甚至盈利。 邵同尧、潘彦曾对风险投资和创新因果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表明,风险投资和创新变量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讲,垄断的创新技术水平才是发展的源泉,是风险投资项目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 保障创新企业的技术垄断地位,保护这些企业的技术专利权是风险投资市场发展的必要条件。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最终影响我国风险投资的整体发展规模与质量。 下文将具体分析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风险投资发展的影响。
由上文分析,可知当一国的知识产权水平较高时,人们对于风险投资会产生更高的热情,风险投资资本的规模也会呈现上升的趋势,即风险投资规模应该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正相关。
下面将用实证数据从风险投资受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影响关系的角度探讨我国这些年风险投资的发展变化。 在研究过程中,主要加入了以下指标:
①风险投资资本规模 Capital。 因为我国风险投资发展较晚,数据记载不够系统全面。 关于近些年风险投资的机构数量、注册资本、组织形式以及风险投资的资本规模都没有进行长时间的记载,本文选择对于《中国风险投资年鉴》中可查询到的相关数据进行整理计算,得到从 1994~2010 年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平均管理资本规模数据,作为考察我国当年可用于对高新技术产业进行投资的资本实力。
②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Pro。 一国的知识产权水平是否发达,和该国的科学研究水平、信息分享渠道建设、法律完善以及法制维持等等因素都是密切相关的。本文所选择的数据是从孙旭玉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中获得的。 在该文中,作者参考国际先进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计算方法,例如 Rapp和 Rozek 的 RR 指数 5 等级划分、Ginarte 和 Park 的五类别计算方法等,在结合中国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执行力度不高的现实的考虑之下,参考韩玉雄、李怀祖等人的使用执法力度因子完善G-P 指数的思路, 经过大量的数据搜集所计算得到的更加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数据。
③其他控制变量指标,即除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意外其他影响风险投资规模的一些因素。 从大量的理论及实证研究中,我们已经清楚,风险投资的发展规模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企业家的素质、政府资金以及政策的支持、高素质人才队伍的完善、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速度、居民需求的变化等等。在这里,我们选择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PGDP、每年毕业生中研究生人数 Edu、我国综合税率 Tax、 当年上市公司数量 Dn 这几个指标来反映风险投资机构在进行筹资以及投资的内外环境影响水平以及居民的需求变化,PGDP 反映了被投资企业面临的整体经济状况,Edu 反映风险投资机构就业人员素质,Tax 代表风险投资机构与被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时的税负成本,而当年上市公司数量 Dn 可以体现出当年风投企业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而实现资本退出的难易程度。 这些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统计局公布的各年数据,其中综合税率是通过计算我国税务收入同 GDP 之间的比例所得。
为降低数据之间的多重共线性,设立模型如下:
lnCapital=lnPro+ln PGDP+ln Edu+lnTax+lnDn。
通过 stata 软件进行回归运算,可以得到表中的结果。
从回归结果来看,风险投资资本规模确实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呈现显著相关性, 这从实证的方面证实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但是在考虑到我国整体经济环境、金融环境、以及风险投资机构内部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后,我国风险投资规模和知识产权保护却呈现负相关的关系,这与我们的分析是不符的。 对于造成此结果的原因可能有以下两点:
首先,数据不足。 《中国风险投资年鉴》中关于风险投资规模最早的记载就只有到 1994 年,期间只有 17 组数据,使得我们的回归必然会出现很大的误差。 而且由于一些数据记载不完全,在分析中只能选择相近指标进行回归,比如关于从业人员的受教育水平, 对于风险投资机构从业人员结构数据的记载最早从 2003年开始,并且期间数据没有持续录入,这会对回归分析造成影响,因而本文选择的全国毕业生中的高学历人才所占的比例来侧面反映风险投资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水平,这必然会使得回归呈现不严谨的一面。
其次,受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际情况的影响。与美国、日本这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水平处于明显的低位。 2007年修正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 3.12,仅仅同美国在 1960 年、德国在 1980 年的水平持平, 而中国人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更是远远落后与发达国家,这与我国不断高速发展的经济与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不符的。这样的事实也必然会影响到我国的科技人才的研究热情, 最终的结果会影响到我国高新技术的整体创新性,最终导致出现大量学术模仿研究出现在高新技术领域,当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时,因为抑制了这样的学术模仿反而对高新技术行业产生负的作用。
本文从理论分析、数据验证两方面探讨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于风险投资的重要性。 由本文也可以看出,无论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还是对于风险投资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我国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知识产权保护不加以完善,不仅将对风险投资造成影响,对于经济生活中的其他领域也必然会造成重大损失。而我国的风险投资,不论是投资机构的制度建设,还是风险投资项目的评判选择以及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完善,或者风险投资全程的资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都还需要进一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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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创商誉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创立和积累的、能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的资源。 根据来源的不同,商誉可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外购商誉是指收购企业在收购或兼并其他企业时,支付的价款超过被收买企业各项净资产总额部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企业管理论文范文:浅谈自创商誉确认。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对于商誉,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解释,在会计领域中认为,商誉是区别于无形资产的非货币性资产。邓小洋在其《商誉会计论》中说道,商誉是“最无形”的无形资产,可能是有数不清的要素构成的,既有实物性的要素如优越的地理位置等,又有人力性的要素如优秀的管理队伍等,还有企业关系等。我认为,“实物性要素”说明商誉是基于企业而言的,体现商誉的一个实质就是商誉不能脱离企业而单独存在。“人力性要素”则说明只有企业有优秀的管理队伍才能长久的发展,商誉就是随着企业一点点的发展而积累形成的,也体现出商誉的另一实质,商誉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创立和积累的。同时,从这两种要素中可以总结出,正是因为商誉依附企业而存在,那么商誉可以为企业带来超出正常经营所得的利润。根据以上阐述,我认为自创商誉可以定义为依附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而形成,能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的一种无形资源。
根据自创商誉的定义可以总结出,自创商誉是依附着企业而存在的,作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了超额利润,企业的资产增加,因此在会计上符合确认的条件,应该进行确认。由此可以看出,自创商誉对于一个企业的重要性。
商誉是一个企业最核心的东西,在企业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我认为对于一个企业而言,最重要的一点是自创商誉是企业的脊梁,它支持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根据之前的阐述,企业的商誉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能够为企业带来超额的利润。就比如说企业的声誉,我认为这就属于自创商誉的一种。企业通过一段时间的经营,慢慢的在市场上就会拥有声誉,而且随着时间的积累,企业的声誉就会越高。从此可以看出,自创商誉是企业的脊梁,如果没有商誉,企业是不完整的。紧随其后的就是企业的诚信,诚信与商誉是紧密相连的,它打造着企业特有的名片。就用最浅显易懂的例子买菜来说,你去市场买菜,如果菜贩给你称的菜缺斤短两,你下一次一定不会再去他家买。就是这个道理,还是用声誉来说,如果企业想要积累更高的声誉,最重要的就是做到诚信,只有这样才会有长期合作的客户。
因此,对于商誉来说,诚信也是很重要的而且是必不可少的。最后一点,自创商誉是企业的核心资产,决定着企业的发展能力。通过前而的三点可以看出,一个企业可以在市场上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原因,就是能够让自创商誉在企业中发挥出它的作用。企业成立就有了自创商誉,所以自创商誉是企业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企业的核心资产,有了自创商誉企业才能更好地发展,才能获取更多的利润。
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并购情况的出现,企业的并购不但会形成外购商誉,还会形成自创商誉。并购企业以高出被并购企业的资产收购该企业,高出的资产作为外购商誉在会计上进行确认,但是企业的并购意味着形成新的企业,或者是收购的企业得到新的商誉,那么自创商誉的确认在会计上也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讨论我们可以看出,自创商誉在企业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商誉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于无形资产。因此,商誉在会计确认上被排除在外。但是我认为,既然商誉能够为企业盈利创造超额利润,那就应该在会计上而体现出来,就应该进行会计确认。那么自创商誉进行会计确认的必要性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第一,对自创商誉进行会计确认有利于保持会计核算的全而性。根据会计信息可靠性原则,会计在核算记账过程中要做到真实可靠,每一笔业务要有据可查,那么自创商誉的确认就是为了保证企业会计核算的全而,要将能够可靠计量的交易事项进行确认计量;
第二,有利于会计核算的完整性。我认为,通过资产的定义可以知道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而自创商誉完全满足这几点,应该属于资产的一种,因此,对自创商誉的确认可以保证会计核算的完整;
第三,有利于创新发展的积极性。现在对于自创商誉是否进行会计确认的争议有很多,而且我国的会计准则认为企业对商誉不需要进行会计确认。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会计准则也是在不断改进、更新的,企业不需要完全按照准则要求的做,要联系实际,根据企业自身的业务特点制定符合自己的会计准则。
商誉按照取得方式可以分为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而外购商誉被确定为被收购企业与其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因此,在会计上可以确认和计量的。但是会计准则认为自创商誉不能与企业本身分割开来单独出售,因此自创商誉一律不予确认。国际上对于外购商誉作为无形资产进行确认基本上己经达成一致,但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为了将商誉和无形资产区别开,在无形资产的定义中特别强调了一点就是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商誉不能辨认,因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反对自创商誉作为资产进行确认。但是,我们通过之前的讨论可知,自创商誉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符合资产的定义,那么如果自创商誉作为资产进行确认,就应该满足资产的确认条件:1,与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项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在会计界,对于自创商誉是否满足资产的确认条件有很大的争议。
很多学者和组织认为自创商誉不满足资产的确认标准,大多认为自创商誉的成本不能可靠的计量。但是,对于自创商誉是否按照资产进行确认,我的答案是肯定的。理由有以下两点:
1、符合资产的定义;2、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显然,自创商誉符合资产的定义,不管是外购商誉还是自创商誉都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邓小洋的《商誉会计论》中提到一种观点就是,确认自创商誉能够充分保持商誉会计规范的对称性,他认为保持会计处理的“对称性”有利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因为,只有保持会计规范的对称性,才有可能提供更可比的会计信息。简单来说,外购商誉和自创商誉都属于商誉,在会计上仅确认外购商誉却不确认自创商誉,那就违反了会计信息可靠性和可比性原则。会计信息是为了信息使用者作决策的,如果会计信息本身失去了真实性,那使用者所做出的决策也会受到很大影响,从而影响公司下一步的发展计划。
【浅谈自创商誉确认】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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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是指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或一家企业预期的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如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的资本化价值。商誉是企业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在企业合并时,它是购买企业投资成本超过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议侵犯商誉才是认定商标侵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到底是什么?笔者以为,只有“侵犯商誉理论”才是商标侵权认定的终极标准。
有论者认为“售前混淆”构成侵权,因为:“它增加了消费者商品搜寻的成本,影响了消费者福利;它不正当地利用了商标权人的商誉;它违背了商标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宗旨。”有论者则认为:“由于售前混淆在很大程度上与传统的商标法理论不甚相符,因此,与其将其作为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来看待,毋宁将其留给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加以规制。”其实, “售前混淆”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并没有产生混淆,勉强把此种行为纳入混淆理论的范围,不仅“名实”不符,还有“混淆”商标侵权之“混淆理论”的危险。
该理论认为,商标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其权利范围是:核定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所以凡是未经许可,在与商标权人“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权人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混淆或淡化),即构成侵权,这就是所谓的“商标权理论”。
学界熟知:商标保护起源于假冒他人标示的禁止,虽然这种假冒行为欺骗了消费者,但是由于“个体消费者是分散独立的个体,他们对于使用某个特定商标的商品的购买量不大,个体消费者几乎没有发现商标侵权的积极性。聚集这些人进行集体诉讼的难度很大。”为了解决以上难题,法院赋予商标的所有者以诉因,代理受到欺诈的消费者起诉假冒商标者,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这就是所谓的消费者保护理论。
商标作为公平竞争法的一部分,从反假冒侵权基本原则发展起来,最后逐步形成独立的商标法律制度。因为假冒他人商标者不正当地利用了商标权人的商誉进行商业活动,所以假冒商标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受到商标法的规制。
由于商标具有区分相同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的功能,所以消费者可以根据商标一步到位地锁定其期望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商标具有降低消费者搜寻满足其愿望的商品或服务的功能,此即所谓的“商标之降低搜寻成本理论。
由于各种混淆或假冒行为无疑都会增加消费者的搜寻成本,所以“商标之降低搜寻成本理论”可以成功地解释各类混淆或假冒行为。
关于商誉与商标权之间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商誉是围绕着商标的磁性光环,能一次一次地吸引顾客。商标不过是代表商誉的符号,并无独立的价值。”正如论者所言:“商标本身并不重要,它不过是更重要的东西即商誉的有形载体,商誉是实体,商标不过是其影子,只有商誉才是需要法律保护以防止他人侵占的财产。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霍姆斯也认为:
“商标只是在保护其商誉的范围内授予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正如论者所言:“商标所承载的商誉既为商标权的取得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同时也决定着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及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
总之,“商誉理论”可以完满地解释驰名商标淡化之“弱化和丑化”行为,“弱化”是试图利用商标权人的驰名商标,以侵占其良好商誉;而“丑化”是试图通过扭曲商标的正面形象,以损害商标权人的良好商誉。这样“弱化和丑化”在损害商誉上得到了统一。至于
“驰名商标商品化”的问题,“商誉理论”也可以完满地解释,未经许可销售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人,无疑是看中了该“驰名商标本身”所蕴含的巨大的商誉,所以此种行为侵犯驰名商标之商誉亦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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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农业机械化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农业机械化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全文如下:
【关键词】农机化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贸易一体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知识产权问题被提到了新的高度。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农业、农村工作事关全局,加强农业基础,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推进农业现代化,首先要发展农业机械化,这是提高农业生产水平的重要途径。农机化技术在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农机化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引起充分重视。
农业机械化是指用机器代替人、畜力进行农业生产的技术,它以广义的农业为服务对象,范围含盖种植业和田间作业机械,横向扩展到林业、牧业和渔业机械化,纵向扩展到产前生产资料供应和产后农副产品贮藏、加工、运输的机械化。农业机械化技术是指实现农业机械化这一过程所采用的科学技术及成果。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机械化技术在全国农村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智力劳动和成果以及其他商业价值的专有信息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版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的保护等等。而作为农机化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专利、商标、版权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保护。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促进农机化技术的健康发展
对农机化技术创新成果实施一定保护,将会给农业企业带来回报,因而可激发员工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从而形成激励农机化技术中的技术创新。另外,还可以促进农机化技术成果的转化,一项农机化成果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进入市场,可以找到明确的应用市场主体,有利于市场地位,从而诱发了科研成果的应用,促进了科研――开发――应用一体化的形成。其次,可为农机化技术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由于有法可依,依法行事,为农化机技术的发展辅平了道路。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提高农机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健康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规范了市场行为,限制打击了非法行为的发生,从而使进入市场的农机产品质量相应提高,使消费者能够买到优质价廉的正宗产品,保护了其合法权益。同时,大量高质量的农机技术产品投入使用必将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增加农机化技术的竞争力
我国农机化技术产品遍布世界各地,随着我国加入WTO,迫切需要知识产权保护,以便促进我国农机化技术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增加出口创汇,防止侵权发生;即使发生侵权,也将用相应的知识产权协定依法保护。
在国内,我国是个农机技术产品消费大国,这么大的农机市场必然要求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以保障各技术的合法权益,增加其竞争力,坚决打击假冒,盗用商标、反对不正当竞争等侵权行为。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虽然立法时间较晚,但发展较快,特别近年来有所加强,当前农机化技术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法律意识不强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知识宣传不够,很多人很不了解,因而知法,守法意识不够。
从农机企业来看,企业自身的保护意识不强,有的企业有很好的产品,但不善于用专利,商标去保护。有的企业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机构,更不用说专人负责了,造成农机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差,至使市场上假冒商标,盗用推广许可证书等侵权行为经常发生。从销售者来讲,利益最大化驱使他们不惜一切代价,销售侵权产品,挂羊头买狗肉,将知识产权丢在一边,干着违法的勾当,只要有钱赚,不管假冒盗用,由于意识不强,给生产假冒产品的企业有可乘这机。
从消费者来讲,对象以农民为主,法律意识差,喜欢什么便宜买什么,对于价格高的品牌或名牌产品,他们认为不划算,这又给制假盗用者当了帮凶。
(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步晚,还存在着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跟不上科学技术的发展的步伐。作为农机产品本身收益不是很高,如果要投入大量精力和财力搞专利保护,企业认为不划算,会主动放弃。同样商标注册也要花时间、精力、经费,且都较高。
作为农机行业目前对农机化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很少,存在着立法滞后的现象,迫切需要加强。
(三)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不完善
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在保护知识产权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各级政府设立了知识产权局,但作为农机化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仍不完善,一是缺乏全国性的农机技术协会;二是农机主管部门没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兼职的也较少;三是农机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不健全,配套制度不完善,没有专门的人才,更没有与有关组织的加强联系与协作,人员素质低,保护性差;四是农机管理工作中懂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及具有专业知识人才缺乏。
(四)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机构执法不力
法院与仲裁机构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处理中不能及时,公正地裁判,使确权纠分无法及时确权,无法有力打击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的专门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权有限,人员专业知识不够,素质不高,且主管理部门分散,打击力度不够,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很难严格秉公执法,有的不了了之。
(一)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1)国家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农机化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 国家通过产业政策引导和扶持农机化技术企业的发展。激发专利申请者的积极性,给予一定的扶持和资助。在专利、商标注册时,减少降低申请费,审查费和年检费,减轻农机化技术产业经济负担。
(3)加强新闻、报刊等的宣传和监督作用,一方面正面宣传,另一方面对侵害别人知识产权的企业及个人进行暴光,通过社会舆论监督弘扬正气、抨击侵权,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人士对侵权的举报、检举,揭发,形成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
(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1)尽快完善知识产权的有关立法,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解决农机化技术在实践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根据实际经验制定切合实际的法律制度。比如,在专利保护制度中,加大对侵权者的惩罚力度,缩短专利申请和审查的时间,加强专利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力度。在商标权保护制度中,制定有关防伪商标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农机行业特点,制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对农机化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作出详细规定。重点对农机技术产品商标、专利的取得及使用作出具体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给予严历处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打击。
(2)实施精品名牌战略,加大品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农机化技术通过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创造出自己的精品名牌,通过商标注册,实施法律保护,提高社会信誉,让社会监督、保护。
(3)推进质量认证体系制度,对农机产品实施质量认证体系管理,让技术含量高,产品质量好的农机化技术产品受到消费者青睐,提高企业形象,从而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其发展。而那些假冒伪劣农机产品不可能取得质量认证书,自然就不会有消费者购买,从而达到保持产权的目的。
(4)全面推行农机新产品推广许可证制度,对农机化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及成果进行鉴定,对成熟的可推广应用的颁发推广许可证。而对假冒盗用推广许可证的给予坚决打击,从而保护了合法的技术成果,促进农机化技术的发展。
(三)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1)在企业及行业内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严格内部管理制度,各农机技术企业及行业应主动适应WTO规则的要求,设计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具有专业素质人员及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提高保护意识,创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内部环境。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依靠集体智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行业协会可参与组织农机企业进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对策及方案的经验交流,共同探讨农机化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与服务,并对侵权行为予以打击和防范。行业协会还可代表农机行业对外国政府企业就知识产权进行谈判,从人员、信息、法律技术方面帮助支持受害企业维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3)尽快完善,规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组织,加强对专利机关,商标管理机关,版权管理机关等机构组织建设,增加设备投入,充实人员;提高素质,建立一支作风正,业务过硬的知识产权队伍。强化专利商标、版权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最大限度地保护知识产权。
(4)强化司法保护,加大打击力度
法院应逐渐完善对知识产权侵害立案管理及审理的有关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公正执法,提高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依法严惩侵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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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鉴于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和知识产权自身的特性,应摒弃严谨的概念化认知路径,而应从客体入手来认知知识产权的概念。同时,除了从与物权比较的角度之外,还应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演变历史及发展趋势等角度全面地认知知识产权的特征。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概念立法宗旨
伴随着以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为基础的经济——知识经济在当代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日益提升,作为国际竞争的制高点和杀手锏的“知识产权”在各国得到了空前的重视。我国也不例外,从三十年多前的闻所未闻,到如今的耳熟能详,“知识产权”已成为时下的时髦词汇。
然而,“知识产权”是什么?这一问题人们似乎并不能给出一个准确的答案。实质上,汉语“知识产权”一语系舶来品,是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的意译。“知识产权”是20世纪后半叶以来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最早源于17世纪法国大革命时代,主要倡导者是法国的社会学家卡普佐夫,后来经过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等人的论证和发展。但从“知识产权”这一概念诞生至今,不仅在“知识产权”这一概念的称谓上存在着诸多差异,而且有关知识产权概念的内涵也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从世界范围来看,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的是:英国著名的知识产权法学者柯尼斯(W.R.Cornish)认为,知识产权是保护人类成果的某些优秀表现形式(finer manifestations)的一个法律分支。日本学者中山信弘认为,知识产权是指禁止不正当模仿所保护的信息。具体说来,是人的智力、精神上创作成果的创作物(例如发明与作品)和表现经营上信誉的经营标识(例如商标与商号)的总称。澳大利亚学者达沃豪斯(Drahos)认为,知识产权是“诉讼上的财产权”,即可依法在诉讼中赢得占有而实际尚未占有的财产。我国已故的著名知识产权法学者郑成思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另一位著名的知识产权法学者吴汉东教授则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他认为知识产权又有广义和狭义的划分方法,狭义的知识产权仅包括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和文学产权(Literature Property),等等。
与学者们的概括式定义不同,国际条约和多数国家立法则采用列举的方式在阐述什么是知识产权。例如1967年7月14日缔结于斯德哥尔摩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中的发明有关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品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及其他商业标志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再如1994年4月缔结于马拉加什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第一部分第1条也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勾勒出了知识产权的范围,根据该协议,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记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由此可见,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学者们的认识并不一致,而国际条约和多数国家立法却也以划定范围的方式来避开直接对知识产权下定义。事实上,正如郑成思教授所言,“曾有人打算跳出这个圈子(国际条约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另辟‘新’路去下定义,结果是最终又回到这个圈子里,改变方式重复了前人所划的范围,只是生造了个别不为人们所接受的‘新概念’,实际上并未辟出任何‘新’路”。笔者认为,这恰好反映了知识产权问题的复杂性。诚然,作为传播技术和工商业产生和发展的产物的知识产权制度,它与其他的权利制度不同,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加上它保护的客体之无形性和开放性,使得人们更难以对其作出相对稳定、准确的定义。然而,对此我们无需多虑,因为“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Unbestimmtheit)是预料之中的事。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能够为相应的法律规则确立比较大的适用范围和裁量空间,法律也因此具备了灵活性。而借助于法律概念的这种开放性和不确定性,既可以将法律适用于新的事实,又可以适用于新的社会与政治的价值观。”
因此,我们没有必要过于严谨地给知识产权下定义,事实上也是很难做到的,但是基于研究需要,我们应该对知识产权的客体或权利对象有个基本的认识。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创造活动形成的成果和工商业领域中具有识别性的标记或成果。知识产权即是基于智力创造活动形成的成果和工商业领域中具有识别性的标记或成果而形成的法定权利。需要指出的是,知识产权实际上是个权利集合,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国际条约所涉及到的各项权利(当然各自的范围有所差异);而狭义的知识产权则是指工(商)业产权和著作权(版权),其中,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等,著作权则包括作者权和传播者权(邻接权)等。但不管哪一种划分,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支柱与核心,在这一点上,各国的认识是比较一致的。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对其特征,学者们有诸多论述,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唯一特性是客体的无形性;有的学者将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为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客体的非物质性;还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特征是权利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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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小企业的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整个社会的发展,而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差,有形资产少,严重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贷款的数额和期限。而知识产权的兴起使得中小企业有了新的希望,但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由于信用评级的复杂性和风险变现的困难性以及不健全的法律制度都影响其整个的发展。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机制,填补立法的空白,改革现有的知识产权的交易平台等等,本文就此情况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探讨。
关键词:知识产权 融资担保 法律障碍
知识产权融资是债务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识产权出质,向债权人做出担保债权实现,获得贷款的融资方式。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依据见于:《担保法》第75条第3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并签订合同,相关本门登记自登记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的融资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价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银行和中介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传统的负面影响,知识产权的未来使用费的风险大,贬值高成为了其担保的障碍和观念的误区,并且法律的相关漏洞使融资得不到保障。在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专利占总量的65%,新产品占80%,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GDP(国民生产总值)60%,上缴税收占税收总额53%。所以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市场和机会很多。并且加强知识产权的融资,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能力,减少政府的负担,符合我国“科教兴国”的战略,提高整体对外的竞争力和适应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
我国虽然有相关的《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出台,但是对如《担保法》: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完整的规定,质押融资事件中面对复杂问题更无所适从。并且其规范的范围过于狭窄,没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没有包括在内,也没有专门或集合立法,导致很多权利的真空和争议侵权的产生。还有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性较差。如《担保法》第79条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物权法》第227条则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严格的语义角度解读,“设立”与“生效”是两个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两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
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的是整个融资担保的核心和关键,知识产权评估的内容包括:所含权利及限制、知识产权的价值、确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是否明确和规范三个方面,但是由于我国的评估水平较低,标准的不统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又没有使用不同类型的评估,使得评估并不科学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
由于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主要是它的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而知识产权本身的变现的难度大,风险和贬值的可能性高,而公开的市场交易规则不规范,其融资成本高。并且专利的时效性使得很多专利可能濒临浪费和报销,而且没有市场的交易的统一规范,是知识产权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乱,风险上升。还有就是知识产权难以转化,或转化条件高,例如专利权很可能依靠大的机器和设备进行,使得成果转化的效率很低。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自身内控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使得银行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级很低,很多的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而又缺乏相关的调查和咨询,双方的沟通和联系并不紧密。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会提高融资的门槛和费用,并且对于其的流动性和用途进行细致而有限定性规定,大大影响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我国的知识产权的登记程序十分复杂,难度极大,有数十个部门进行监管,而且权力过大,费用过高,有些担保重复,而有些担保没有,不允许“未来财产”和“数量浮动的财产”作为担保物,使得登记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识产权种类,如专利和商标进行双重的质押,其流程和所经和部门就更难以操作。加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著作权因交易而移转或设定质权时,因缺乏公示机制。使情况更加复杂。
对于专利的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实用性来说,专利的质押不利于整个专利的使用和专利的升级,其的价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识产权担保物的担保价值不完全基于担保物的转让,更多地基于知识产权的预期现金流量;知识产权担保价值更接近于抵押价值,而非转让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质押是值得质疑的。
首先体现在,对于一些其他的知识产权的抵押担保,我国也应做出相应规定和规范,例如《商号权抵押登记的暂行管理办法》、《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担保条例》。并且统一相关的法律规范和理念确定消除法律之间的不一致和逻辑的不统一。银监会要尽早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规章,规定相应监管标准、专门的质量管理要求,设定特定风险容忍度,出台特别操作规范、明确免责范围的规定,为银行贷款提供参考。以及《信托法》对于著作权担保是否要求登记和私募基金的限制做出新规定。
对于我国的地方模式,上海,北京,和广州等地已经对于科技型小企业的融资做出表率,例如“展业通”将融资限额做出规定,并且鼓励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的加入,政府并且对于企业的资质和相关的资本金做出相关的规定,规定其的用途和贷款的期限,并且鼓励和接受混合的质押,要求知识产权要有一定比例,使得即使是坏账,也还有一部分的资产可以得到清偿和拍卖。
政府可以成立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信用管理部门,专门对于知识产权的交易进行处理。对于知识产权进行担保和风险的分摊,对于银行可以以一部分的资金进行先期一定比例的担保,使得银行没有后顾之忧,提高银行的承贷的积极性,政府成为最后的追偿人,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追偿和诉讼。
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去除多个行政部门的登记,效率是融资登记的主要追求的价值,减少多单位的登记也可以减少权力寻租和可能性,对于多个知识产权打包质押于一个单位,减少社会资源浪费。通过电子公示的方式来进行登记的公示,既方便又廉价,可以银行可以通过电脑就可以进行担保和相关的查询,可以提高整体的效率。
大力推广知识产权的证券化的建设,破产隔离制度很好的减少了一部分风险,减少ABS发行的相关费用,对于提高信用评级水平,政府进行担保和支持,对于SPV,要其资本金要求进行降低,加强对于SPV的监管的控制,发挥知识产权的融资杠杆的作用,提高融资效率,运用公共保险为其未来的使用费作担保,提高其的信用等级,并且创设独立知识产权板的方便其上市发行。尤其是倡导知识产权的债劵融资一方面可以减少税基,有税盾的功效,与股权相比,不会降低对于公司控制的影响,稀释股权。
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的通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要加强相关评估业务的准则建设和自律监管,促进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规范执业,进行建立统一而又规范的资产价值评估标准,使银行敢于向中小企业进行融资,而对于不同的知识产权我们要根据其特点,类型,条件进行不同的评判,不能笼统的归为一类。做出一手的数据,整理出相关的数据库,进行数据的资源共享,要对相关的知识产权的评估机构进行管理,颁发相关的资质的证明,构建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师资源管理信息库”可以让金融机构和权利人清楚明晰的做出选择。
在鼓励中小企业融资的同时,还有大力加强保险业的配合和发展,因为知识产权的自身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导致侵权的发生等情况,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诉讼费用和因此耽误的损失,这也是一种风险分摊的机制,有利于整个的运作。还可以加强仲裁庭等高效的方式解决。
国外有100多个国家承认应收账款的信贷,并且国外的知识产权担保已经十分传统,而对于知识产权的界定已经十分明晰,学习国外的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机制来,从而也好和国际接轨,与英美法系的公司学习先进的信用评级、管理理念、设立信托、证券承销、信用增强、证券管理的方法,以及知识产权的信托和保险等等。例如引进美国业界发展出知识产权融资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和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两大类:知识产权执行保险和知识产权侵权保险。
对于国际知识产权的担保,要认真学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公约上相关的条约的规定以及对于trips是关于国际贸易有关的规定,要学会用规则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利益,对于外国的侵权的现象,要联系国际知识产权局加以制止,对于同一缔约国加以管制和赔偿。鼓励国外的投资公司和基金公司进入,实现资本国际化,从而方便未来企业走向世界,提高企业竞争力。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现在正在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为了其的重要资产,更是其质押担保的核心。但是现在起步较晚,问题较多,还有相关的制度建设还待治理,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有限,融资意识淡薄,知识产权的本身风险和变现的难度都影响了整个知识产权的融资的发展,只有协调好的银行,政府,企业和保险的各个部门的关系,才能保证整个的知识产权的融资市场的健康稳定的发展,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创新和小企业的融资双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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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创商誉的问题,尽管在会计实务中还没有明确规定如何确认,也没有与之相关的计量方法,但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而且在长期的争论中,支持对自创商誉进行确认的观点已经渐趋主流。在知识经济时代,不确认自创商誉的负面作用是很明显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商誉会计现代角度认知及其会计处理方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提升,商誉作为一种企业的名誉和影响力的量化集合,它的组成要素在不断地扩充,然而以往专家所认为的商誉的组成部分却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地被剔除出商誉的内容,纳入了可辨认的无形资产的一部分。例如,商誉以前包括了产品的牌子名称,但是随着我国专利申请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的产品的牌子名称已经开始纳入到了企业专利的一部分,并成为了企业的无形资产。虽然在现在看来,商誉的各个组成部分被剥离了出来,但是这些组成要素所创造的价值和对企业的资源配置的份额都是无法从可辨认资产中分离的,这是商誉的一个重要属性之一。
就目前而言,对于商誉是否成立还无明文规定,其计量方法也无从说起。因此这里所说的商誉的计量其实就是合并商誉的计量。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中一书,将企业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两个大类。在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对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按照原账面价值来确认,不需要进行公允价值的调整,因此不涉及商誉。
从商誉在金融界的提出到现在,商誉会计经历了不同的几个阶段,各个国家和各个区域都存在着与自身相关的的概念来定性,同时学者们也进行了激烈的争辩和议论,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商誉是良好企业形象的价值体现。
这一个观点是基于商誉的作用的理解,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经历了生产,销售,售后等几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客户和大众都会根据企业的形象给予企业一定的认可,企业的商誉价值主要体现在群众的“好感度”。但是目前的商誉会计需要对商誉进行具体化和量化,“好感度”无法通过计算而获得。
(二)商誉是企业的总资产和有形资产的差值。
这个观点是基于资产分配的角度对商誉进行定位,把企业的协调方式作为商誉的一部分,但是它并没涉及到因为企业信息之间的信息不匹配所带来的问题,这一部分的资产的会计计算是不合理的。例如当一个大企业并购小企业时,由于企业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因此,如果通过此方法计算商誉价值将会导致大企业多支付一大笔的资金给予被收购方,多支付部分属于被收购企业的投机性收益,它是与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经营时间没有任何关系的,因此不可以作为企业的商誉价值的一部分。
(三)商誉是预期利润和正常投资报酬的差值。
这个观点是建立在企业长期经营的条件下,将商誉建立在企业长期经营的基础之上,如果企业属于短时间的经营,那么将没有商誉可言。,企业未来所创造的超额的收益就是企业的商誉价值,这是通过货币的形式对企业的经营时间内的价值进行分离,原本应该获得的报酬属于企业创造的财富范围,额外的报酬即是企业的商誉价值。这种观点较为合理的反应了商誉价值的内容,但是仍需要通过商誉会计的手段和处理方法对商誉进行正确的统计和处理,以在我国建立完善的商誉价值体系,改善企业间并购的混乱报价和不公平的现象。
商誉的出现是现代金融竞争的产物,它在经济领域和社科领域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商誉会计主要针对商誉进行研究,统计,计算,账务,披露本质等工作,规范化商誉价值的报表。我国的商誉会计发展了多年,主要可以分为以下的三个阶段:
(一)走渐进式改革之路。
我国在制定合同法的过程中,提出了走渐进式的道路的经济模式,将商誉会计的方向确定为渐进式改革之路,以小步伐平稳的提高市场的经济环境,不断地深入改革商誉会计的基本处理方式和要求,杜绝社会的动乱问题的产生。因此走渐进式的改革之路可以让社会的成本最小化和最简化,让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系更加稳健的向前迈进,提高国家的整体国民经济水平。
(二)根据我国自身的国情学习西方的会计方法。
我国的商誉会计仍处于起步的阶段,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我们必须要发扬“师夷长技以制夷”的精神,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对国外的一些商誉会计的制度和方法取经,去其槽粕,取其精华。
(三)不断修订完善的商誉会计准则。
商誉会计准则实行的初期,肯定会存在一些问题和缺点,我国根据孵化园和市场的反馈,理性的对商誉会计准则进行完善是一项必要的工作。对商誉会计准则的修订不仅是发展商誉会计的需要,也是对市场中漏洞的一种修补方法,通过补救的方法紧急的改善市场中的一些问题,因此我国应当建立适当的修订机构,专门设置对商誉会计准则不断的改造,促进商誉会计的发展和进步,也为商誉会计在行业内的自我调整提供一份定心丸。
(一)商誉的确认。在商誉会计的发展过程中,商誉的确认一直是最为重要的一步,世界上各个国家对于商誉的确认都是有自身的基准,但是都有同样的原则是,确认对相同的商誉进行合并,但是不确认各国自身创立的商誉。在合并商誉方面,由于企业在合并过程中,商誉的价值在不断地增大,商誉的完善性和统一性必须保证,自创商誉由于没有法律地位,在原则上是不被双方所认同的,但是如果自创的商誉可以以现金的方式进行统计,那么我们可以利用它来进行协商和谈判。
(二)商誉的计量。商誉的计量主要分为直接计量和间接计量,而直接计量法可以分为资本化法和超额收益现值法,不同类型的商誉可以采用针对性的计量方法。例如,自定义的商誉可以采用直接计量法,同时可以用间接计量法作为辅助,而合并的商誉通常采用则是间接计量法为主,通过间接计量的方式可以提高商誉价值的可靠性,让双方都认可商誉的价值,实现企业的双赢,同时可以提高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速度。
(三)商誉的会计处理。我国采用的新的商誉会计处理准则主要是应用对商誉通过减值测试的方法,因为这种方法比较复杂,所以在市场上很多的企业都没有使用这种方法。但是我国是属于经济大国同时也是经济强国,减值测试的方法可以让我国的金融市场更加稳定,准确性更高,同时可以杜绝一些违法的冲账的行为,这对了商誉会计的发展是一种重要的处理模式,推进我国的减值测试的方法对我国的商誉会计行业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当前世界经济发展,促进企业资产从营销模式转变为无形化,它作为现代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源,在整个企业的资产是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原因的相关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应尽快制定单独的商誉准则规范商誉的识别、测量、记录和报告。创建商誉与超额利润的能力,反映了信息的评估企业价值发挥巨大的作用。从理论上讲,在企业财务报告证实了自己的名声是一种有效的方法来解决在商誉会计问题。但由于谨慎的原则,缺乏确定的价值基础的存在原因,表中确认自创商誉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建议首先在表提供了关于自创商誉的信息。
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资本市场足够完美,为了及时作出正确的决策,企业感兴趣的人创造了善意的信息需求。应该相信,随着预测科学的进步,预测企业未来收益和现金流可以在每年带来选择一个合理的折现率,确认商誉的账面价值将最有可能反映其真实价值,展示它的力量获得超额利润这个本质,也可以科学合理地计量企业的自创商誉,然后完善商誉会计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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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产生于企业的良好形象及顾客对企业的好感,关于商誉的本质,比较权威的观点当属美国当代著名会计理论学家亨德里克森在其专著《会计理论》中介绍的三个论点,即好感价值论、超额收益论和总计价账户论。这三个论点称作商誉的“三元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商誉的会计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一)商誉的含义。商誉是指企业在一定条件下,能获取高于正常投资报酬率所形成的价值。具体地说,商誉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为企业带来超额经济利益却无法具体辨认的一种无形资源商誉按其来源不同,分为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两种自创商誉是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步积累形成的能为企业带来超额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而外购商誉则是在企业合并过程中形成的购并企业支付的价款高于被购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商誉是能使企业中的诸多因素在经济活动中相互作用,形成最优质的组合的客观存在。商誉的经济含义是:企业收益水平与行业平均收益水平的差额的资本化价格。商誉是由顾客形成的良好声誉、企业管理卓著、经营效率较好、生产技术的垄断以及地理位置的天然优势等一些因素共同作用所产生的。我们通过对商誉的理解,不单单可以让我们更好的区分商誉与其他资产,还可以让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到什么是商誉。
(二)商誉的特点。通过课本上的学习我们将商誉的特点总结为:复杂性、经济性
1、复杂性。所谓商誉的复杂性,是指商誉的形成是有诸多复杂的因素共同作用而成的。企业所处的地理位置决定了资源优势、人员素质,企业文化决定了企业的经营效率,高科技专业人才的拥有决定了企业发展的方向以及竞争中的优势。有专家说,商誉是一种知识产权,在笔者看来这更像是一种在市场竞争中积累出来的创造性成果,不单单表现在社会各界对于企业的评价上,更是企业发展中的无形中坚力量。
2、经济性。商誉的经济性是指与财产权相联系的权利,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客观积极正而的评价就像是在海上行驶的帆船遇见了一阵东风,不单单为企业的商誉提升了说服力,更是对企业的经营发展锦上添花;反之,经济效益下滑,甚至可能严重到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因此我国出台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恶意低毁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属于业内的不正当竞争,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3、依附性。通过学习我们不难发现,商誉在无形资产中属于不可确定的无形资产,它不能离开企业而单独存在,单独出售。它只有在企业整体出售成交,或整体合并成功后,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在我国企业财务制度中有明确规定,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商誉是由企业享有的而且不可分离的权利。企业的商誉是社会或他人包括同业竞争者基于对其生产、经营、服务标准方而品质的总体评价,而这种评价是通过经营者日常的市场交易行为与竞争活动逐渐形成的,是外界对企业的信用与名誉状况的客观认同。所以,商誉只能归属于某一特定的企业,离开了某一特定的企业就变得毫无价值。
(一)商誉的确认。如何对商誉进行准确的确认,一直以来都是会计界关注和争论的焦点。通常情况下,商誉由于来源不同被分为自创商誉以及外来商誉,因为存在差异,因此也就产生了不同的计量方法以及确认标准。
1、自创商誉的确认。所谓自创商誉,就是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行产生的,能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的无形资源。通常情况下不做入账处理。
2、外购商誉的确认。所谓外购商誉,是指企业在合并时,合并企业对被合并企业的良好预期,认定其在未来时期内拥有超额收益的能力,在目前会计界的处理中,外购的商誉是可以入账的,当企业合并双方对合并价格达成一致时,就可以认为这个价格是被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若这个价格高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之和,则将差额确认为外购商誉另外,外购商誉满足相关性的要求。外购商誉是会计报表中不可忽略的会计信息,对于决策层的决策和考核管理层的业绩同样具有重大意义。
(二)商誉的会计处理
1、自创商誉确认的会计处理。第一,自创商誉是企业长期积累的结果,因此自创商誉应当增加所有者权益;第二,计提商誉的减值准备按照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自创商誉的减值应当作为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营业外支出一计提商誉减值准备”,贷记“商誉减值准备”。冲销商誉减值准备是借记“商誉减值准备”,贷记“营业外支出一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第三,自创商誉的价值重估。企业每隔一个时期要对商誉进行价值重估,当重估没有差额时,无需调整账而价值。当有差额时,如果是增值,则借记“商誉”,贷记“资本公积一商誉”,如果是减值,则做相反的分录。
2、外购商誉处理存在的争论。由于我国对于商誉的会计相关管理制度还没有建立健全,因此在会计界,评估界对于外购商誉的计量确认依旧存在着很多的争论,本文将诸多学习和观点总结为以下三点:
第一,直接冲销法。商誉是依附于企业而存在的性质较为特殊的无形资产,有很强的依附性,因此应该与企业共存亡,不能对商誉进行无端的摊销,而应该适当的增加或者减少所有者权益冲减资本公积。
第二,分期摊销法。商誉的价值是随着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不具有长期稳定性,应该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进行合理的摊销。而不是将商誉进行定期定量的设定,应该根据不同时期产生的效益进行合理的分摊。
第三,永久保留法。商誉是依附企业存在而存在的,只要企业还在经营,商誉就继续存在,除非企业倒闭或者被兼并,商誉才可能消失。因此,商誉具有无限的寿命,不应该被摊销,对于商誉的摊销是武断的,而应该永久保留。
(一)我国商誉上存在的问题
1、商誉对于我国很多企业而言是一个新鲜的层而,很多企业经营者对他的认识并不是很到位,往往忽视了对商誉的应用以及管理维护,因此导致了很多无形资产流出企业
2、目前我国尚未出台较为完整的关于商誉的管理、确认的会计相关管理制度,很多时候容易在企业中呈现出一种各执己见,随心而计的现象。因此,产生了很多不合理的现象,使得企业管理者进行计划制定时受到干扰
3、对于商誉的管理,现有企业聘请专业人才对本企业的商誉进行科学的维护和创造,很多时候没有让企业的潜在能量发挥出来,甚至有时还浪费了企业的宝贵资源。
(二)相关解决建议
1、企业经营者应当加强自身的素质,与时俱进,积极配合时代的发展做出与时俱进的决策,不浪费企业的每一份资产,争取将企业的资源做到优化配置,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
2、我国会计部门,应该根据我国多数企业的特点制定出相对适合我国企业发展趋势的准则,对商誉的确认制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重构商誉会计理论框架
3、加强商誉的后续管理工作,并不是说一个企业有了商誉就可以高枕无忧,坐等商誉为自己的企业创造利益,因此管理人员应该聘请具有专业素养的人才对企业的商誉进行维护和管理,使商誉的发展匹配企业的发展节奏,不断地创造价值。
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商誉在我国自产生以来,在各界备受争议,尤其是在确认和计量方而,存在着诸多问题以及分歧,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形成,并不断走向完善。
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科学技术的竞争成为企业竞争的重要手段,相应地,无形资产在企业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及其成果都具有重要的影响,我国会计法规中关于无形资产的规定也从简单到复杂,顺应了无形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的地位从不重要到重要的发展过程,不断取得了认知上的进步。随着会计改革的深化,我国对无形资产的核算也逐步规范化,尤其是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使得无形资产的核算更加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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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深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技术创新成为决定市场竞争的关键因素,而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使用促进了技术创新的发展,关于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课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尤其对于以创新为动力的高技术企业而言,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与否、实施好坏更为重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与技术创新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企业要持续发展,技术创新是至关重要的,而在创新基础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是要获得市场竞争的优势,这也是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最终目的。企业要取得市场的竞争优势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第一步是从较低阶段的市场竞争优势逐渐向较高阶段的市场竞争优势进步,通过劳动力成本低廉、价格优势等获得得市场竞争的份额是较低阶段获得市场竞争优势额的基本依靠,因而在市场竞争中赢得的优势是很有限的,也就不能掌握竞争优势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的,发展空间有限,我国大部分的传统产业的竞争优势基本属于这一类。
在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产品、技术迭代加速的今天,企业要持续发展,技术创新是至关重要的,而在创新基础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知识产权是知识创新所取得的结果,是知识进行物化以后进入市场形成的专有权利。
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是要获得市场竞争的优势,这也是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最终目的。企业要取得市场的竞争优势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第一步是从较低阶段的市场竞争优势逐渐向较高阶段的市场竞争优势进步,通过劳动力成本低廉、价格优势等获得得市场竞争的份额是较低阶段获得市场竞争优势额的基本依靠,因而在市场竞争中赢得的优势是很有限的,也就不能掌握竞争优势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的,发展空间有限,我国大部分的传统产业的竞争优势基本属于这一类。通过客户关系的长期稳定积累、品牌效应和技术创新,通过高附加值无形资产的价值来实现的现代企业竞争模式,是较高阶段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法宝。
现代企业竞争模式中,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作用尤为突出。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可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优势,把现代企业的市场营销与管理和知识产权制度所具有的法律属性紧密结合起来,在市场竞争中让企业赢得的优势和主动权。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进一步培育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例如企业的核心市场竞争能力、企业的核心组织管理能力和企业的关键核心技术等方面,从而促进掌握市场的竞争优势,拥有市场竞争的主动权。正因如此,知识产权战略已成为现代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对于企业获取市场竞争优势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指导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形成一般要经过专利战略的制订、评价、实施、调整等四个阶段,首先摸清企业专利等知识产权现状,拟定专利战略目标;对企业主要产品、重点领域、核心技术,企业目前拥有专利的类型、数量及布局情况,核心专利的稳定性,主要技术研发人员等研究分析;积极挖掘专利文献及相关科技文献中的有用信息,分析竞争对手专利等知识产权状况和动向;研究分析行业技术发展路线与趋势,研发热点与空白点,竞争对手关键技术的掌握与保护状况,市场发展动向,国内外专利布局,提出专利申请、运用、保护的思路,制定相应的策略,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自身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专利战略。
专利战略的制定可借助专利信息分析方法和手段展开,与专利数据库有机结合;充分利用专利专题数据库,进行全面的专利信息分析,汇总本企业全面的信息,形成科学、有效的战略报告。建立企业的预警信息发布信息化平台,随时跟踪、动态发布,并建立完善的预警评价分级标准。
企业通过培育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这对于企业提高自身自主创新能力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企业的自主创新正是智力活动创造的过程,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就是这种创造的过程和成果。工业产权中的专利制度予以保护创造出来的新技术、新方法,开发出来的新产品等;著作权法予以保护技术创新中设计的设计图纸和软件文档等;创新出来的成果在进入市场的时候涉及到企业商标的保护,需要加以商标战略。因而,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的各个方面都涉及到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技术创新中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作用主要体现在为以下几个特点:首先能够提供制定技术发展战略和规划的依据;其次能够创好产业的环境造有利于新技术的成功地应用;第三有效提供吸引引进技术和外资制度化的结构;第四促进新技术得到广泛传播;第五鼓励研究开发新的技术。
现代企业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到企业发展的战略高度,着力培育和打造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把企业发展规划与知识产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和企业发展的良性循环。面临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国际化带来的市场竞争,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发展的灵魂和持续动力,包括品牌(商标)、专利和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是企业的第一生产力,是促进企业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只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把知识产权保护做好、用好,才能求得生存与持续发展。为此,现代企业通过不断努力,逐步建立了切实可行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
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提出并实施了“三步走”的专利战略:第一步,扩大专利申请量,增加企业的无形资产,提高企业知名度;第二步,以专利产品树立企业品牌,占领竞争激烈的技术市场和商品市场;第三步将专利战略纳入企业整体发展战略中去,成为企业发展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企业的指导思想是以创造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为方向,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创新发展能力为目标,建立和完善专利工作体系和相关制度,提高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及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把专利工作融入到科技创新的全过程。结合自身技术优势,根据市场的需求不断开拓创新,提高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不断开发专利技术产品,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通过技术创新、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全面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法定的垄断权,是一种对市场控制的无形财产权,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财富和无形财产。[1]知识产权是知识进行物化以后进入市场的专属权利,以利于保护知识创新的成果。现代企业将知识产权作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法宝,知识产权成为企业必要的生产要素和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在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的今天,知识产权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行业的竞争构成,以企业无形资产的方式转化成为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战略性资源。
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资源就是战略性资源,所谓的战略性资源具备不可替代、稀缺的特点、并难以模仿。知识产权完全具备战略性资源的条件和特点。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逐渐超越了有形资产的价值,成为了企业最有价值、不可替代、最重要的财产。有资料统计,美国500家上市公司的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占其全部资产的比例,在1982年、1992年和2002年分别是38%、62%和87%,[2]因而作为企业核心的无形资产价值的知识产权在企业资产中的地位已越来越不可替代、举足轻重的。
OPPO作为中国智能手机产业中的代表品牌,高瞻远瞩,为了企业的长远目标和持续发展,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战略规划,在知识产权的获取、维护、运用、保护、合同管理保密等方面,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覆盖到顶目或产品的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中,用知识产权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截至到2013年,OPPO所申请的专利数量超过两千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为78%,实用新型申请为22%,在智能机行业中名列前茅,在国内所有企业中名列第八位。OPPO通过专利申请把自己的核心技术已形成了小规模的专利池,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下一步的具体目标是将新开发的技术近一步优化,通过专利申请对企业的核心技术形成以点带面,纵横交错形成有效的专利保护网,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创新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最终目标是赢得市场竞争的胜利,通过建构知识产权优势进而形成核心竞争力是企业达到最终目标的必要手段。企业获得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是企业将知识产权战略纳入企业整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技术创新能力培育、企业自主创新与识产权战略之间的内在关联,由此可见现代企业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对我国当今实现国际竞争战略布局的重大意义。知识产权已成长为生产的必备要素,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通过依靠获得知识产权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优势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是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模式。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阶段,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知识产权战略对于经济发展方式改变将发挥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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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是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成就,既注意结合我国的实际,又注意同有关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一致,实施的效果是好的。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全面认识入关以后的知识产权问题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关键词:WTO知识产权
全面认识入关以后的知识产权问题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产物。1986年,WTO的前身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议题,并导致《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产生并成为WTO诞生以后所管辖的重要协议,更体现了知识经济在世界的崛起。
198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开年会时,关贸总协定向WIPO通报了制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的打算,并要求WIPO派人参加,在年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认为关贸总协定不应该拥有这方面的立法权,但最终确定WIPO作为顾问参加。这反映了一部分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对WIPO只是作为有关国际公约的行政管理组织,对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进行一些协调,感到不满足。美国甚至声称每年在知识产权方面蒙受的损失达600亿美元,要求制定规则来弥补。
这表明TRIPS的制定是由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强烈的利益驱动下提出而制定的。美国于1988年修定了国内的综合贸易竞争法中的301条款,制定了所谓"特殊301条款"。每年4月30日以前宣布美国认为在农药、化肥、书籍、音像资料、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品进口并大量仿制和复制的国家名单,发起双边国家知识产权谈判,要求限期改正,否则"制裁",其目的之一也是为推动在关贸总协定框架内制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新规则。
正如TRIPS�开头所说:"期望着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与阻力,考虑到有必要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保证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贸易的障碍",并注意了运用关贸总协定多边解决政府间争端的机制,以强化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由于参加谈判的国家和组织达105个,包括中国也参加了谈判,TRIPS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多方面的利益,如对已有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协调,以及对有差别性国家的过渡性安排,对公益性的肯定等,反映了知识经济的发展在世界贸易中所产生的广泛和深入的影响,只代表少数参加利益的规则已不能与WPO广泛参加的群体相适应。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是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成就,既注意结合我国的实际,又注意同有关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一致,实施的效果是好的。当然和RTIPS对照也存在一定差距,应在今后知识产权法律的修定中加以认真研究,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法、驰名商标保护、数据库保护、反垄断法的制定也值得及早准备,但我认为所有这些都还属于"微调"。主要的挑战可能来自实施,来自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意识的提高,有待在今后的社会实践大熔炉中反复熔炼,一方面要坚持打假;另一方面要加强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工作。
我认为"入世"以后的知识产权问题对中国应是机遇多于挑战。只有抓住机遇才能更好地迎接挑战。抓住机遇的核心在于提高中国进出口贸易包括合作研究开发中的专有知识含量。
自从有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后,世界上所有的知识可以大体分两个板块:
一块是社会公有知识;另一块是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下的专有知识。两个板块互相转化,但在时间上,前一块要滞后10�100年。因而利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将促进提高出口贸易中的专有知识含量,这就意味着我国出口贸易的竞争能力的增强;在进口贸易中包括合资、合作中增加专有知识含量,则意味着引进水平的提高,比较优势的增加和转化为绝对优势的时间差大大缩短。
增加出口贸易中的专有知识含量最根本的在于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
当然这方面与发达国家,甚至与某些发展中国家比有很大的差距。中央已制定了科教兴国战略并作出了一系列决定,关键也在于实施。已有一批企业,也许还只是少数,但路子已走出来了。前两天我到长城润滑油集团公司听他们介绍创新经验很受启发。该公司抓住塑造中国驰名品牌不放,近十年来以国际标准为目标,敢于和国际上的名牌较量,在质量上狠下功夫,完善服务体系,不断开发适应国内外市场需要的新产品,1999年已获得国家工商局的"中国驰名商标"的认证。长城牌润滑油已占有国内市场三分之一,并打入了东南亚、韩国、俄罗斯等十多个国家的市场,还以"爱国、敬业、自强、争光"为企业精神,培育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从而推动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三力合一"使企业生机勃勃,品牌价值不断上升。但假冒问题也日益成为企业头痛的问题,迫切需要保护知识产权的这样保护神的保护。
目前有大批拥有强大专有知识财富的公司抢滩中国,我认为应是好事,不应是坏事,不应害怕,也是机遇,应抓住。主要要当好保护神,按照WTO确立的共同"游戏规则",在公正合理的原则下进行高水平的交流合作,争取双赢。
从西雅图会议的失败,千年回合的未能如期起动的情况看,暴露WTO内部矛盾的深化。今后TRIPS在实践中还会引起各种矛盾、斗争。我们应对国际间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层次问题有所调查研究,及早提出对策。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制度及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也应成为我国知识产权界今后着力探索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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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S)是指本国的商标权人将自己生产的商品出售给国外经销商或者将自己的商标许可给国外生产企业后,这些国外的经销商或者生产企业将其与商标权人在国内生产的相同的商品,重新进口到国内的做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损害独立商誉的法律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在国际贸易领域当中,因其涉及商标权人、进口商、消费者等各方利益,同时影响范围较大,至今各国对其态度仍不尽相同。尽管如此,各国在各自原则上允许或者禁止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同时,都规定了相应的特殊情形来平衡各方利益。当前,独立商誉的损害作为禁止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一个重要原因,已经得到了美国、日本等国家相关判例的支持。我国在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上至今仍未得到立法的明确规定,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问题的解决存在诸多困难。当前社会各界对于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问题众说纷纭,赞成和否定的都大有人在。然而,在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上,不论采取禁止或者允许的做法,只要在商标产品平行进口中出现损害独立商誉的情况,必须予以禁止。
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当中,一国进口商在某商标权或商标使用权已受本国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未经本国商标所有人或商标使用权人的许可,将其从国外购得的相同商标商品输入本国的行为。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平行进口的商品系合法而非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第二,平行进口商品是正品而非假冒伪劣产品:第三,平行进口商品的商标已经获得进口国的保护:第四,该商品已经在国际上销售,有关商品的商标权属实际上是相同的,平行进口实际上是一种转销分销的行为:第五,平行进口行为未得到进口国商标使用权人的授权或者许可。
商标产品平行进口对独立商誉的损害行为,当前主要存在以下两类:
(一)假冒行为
根据前述对于平行进口特点的分析,涉及平行进口的商标产品实际上都是真品,因此,此处的假冒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对于产品本身的仿冒和造假。根据商标所具有的来源表彰功能和品质担保功能,关于商标产品在传统贸易来源上的虚假表示和对有关商品的等级或质量的虚假表示这两种行为构成了此处损害独立商誉的假冒行为。
(二)搭便车行为
搭便车行为指的是采取不正当手段利用他人通过广告宣传、售后服务等建立起来的良好的声誉而达到为自己商品促销的行为。在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中,搭便车行为可能并未涉及对商品和商标本身的改变,若只遵循前述的假冒理论来判断平行进口商是否造成了国内商标权人独立商誉的损害,则当商标产品没有来源和质量上的虚假表示,则平行进口都将被允许。事实上,搭便车行为意味着平行进口商不花费任何人力物力财力,而利用了本国商标权人为建立良好的独立商誉而花费的巨大资金和时间投资,该行为无疑是在无偿地分享他人已形成的商誉所带来的利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行为实际上掠夺了部分本该归属于本国商标权所有人所独立享有的利益,使其经济利益受到了损害,同时也容易打击本国商标权人采取各种手段对商标产品进行投资、建立独立商誉的积极性。
鉴于商标产品平行进口存在多种损害独立商誉的行为方式及其对商标权人经济利益的损害和市场竞争秩序的危害性等,通过法律对有关商标产品平行进口中损害独立商誉的行为予以规制是十分必要的。
(一)明确独立商誉原则
鉴于商标产品平行进口中出现损害独立商誉情形的规制十分必要,我国法律应尽快明确独立商誉原则,将其作为禁止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一种情形。在《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应加入有关规定,即若一方面国内的商标权人通过自身的努力经营和管理建立起独立商誉,另一方面国内的商标权人是该商标产品在国内唯一供应者的观念已经得到消费者的普遍认可,基于对商标权人良好信誉的信任和商标产品自身的知名度而发生购买行为。若发生此种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除非得到国内商标权人的授权,否则这种平行进口应当被禁止。
(二)明确独立商誉的认定
在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中,要认定具体行为是否损害了国内商标权人的独立商誉,首先要判断国内商标权人是否存在独立商誉,其次是对损害行为的认定。
(三)损害独立商誉行为的认定
针对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损害独立商誉的行为,通过文章第二部分的分析,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损害独立商誉的行为表现形式主要为两大类。不论是假冒行为还是搭便车行为,其认定的核心从客观方面来看,主要在于考察平行进口商的商标产品在产品标识和产品质量方面是否与国内商标权人的商品存在差异以及平行进口商是否利用了国内商标权人所拥有的独立商誉。此外,考察消费者购买平行进口产品的动机也十分重要。若国内消费者对于平行进口的商标产品具体来源产生混淆,误以为是来自其所信赖的国内同商标产品而发生购买行为导致国内商标权人丧失部分交易机会的,则倾向于认定存在损害行为。
(四)明确法律责任
关于商标产品平行进口损害独立商誉的法律责任,应在相关法律当中加入对平行进口商停止侵害行为、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一般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针对平行进口的贸易行为,还可采取在一定期限内有关进口贸易的限制措施,例如规定对发生过损害独立商誉的平行进口商在一定期限内交纳进口保证金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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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的内涵非常广泛,一般是指兼并(Merger)和收购(Acquisition)。兼并 —又称吸收合并,即两种不同事物,因故合并成一体。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议并购商誉初始计量问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加剧.资源在全球内配置已成大势所趋,与此同时,非同一控制的并购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并购商誉无论相对额还是绝对额相当大的情况屡见不鲜,并购商誉初始计量的公允性是否可靠,可靠性是否合理等问题引起了业界广泛的关注,本文就并购商誉的初始计量问题做一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我国并购商誉计量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企业合并》(CAS)第13条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第14条指出,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
合并成本第11条规定如下: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CFS33)》,分步并购商誉等于原持有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合并日应支付对价之和减去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二)存在问题
合并商誉体现了母公司理论的要求与合并财务报表实体理论的要求不相一致二采用部分商誉法确认商誉,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不包括在内,而按照合并财务报表的实体理论,无论母公司取得的子公司股权份额是否为100070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子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均按公允价值报告二这就意味着,在母公司非100`7控股的情况下,合并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中包含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也按其公允价值报告,少数股东权益列作合并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少数股东损益列作合并净利润的一部分,这一切都体现了实体理论的要求:但对合并商誉的计量却体现了母公司理论的要求,从而少数股东权益的计量介于实体理论和母公司理论之间。
关于多次交易合并商誉计算的规定,统一按CFS33的口径计算商誉.二.因为按照购买方在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等于每一单项交易产生的商誉之和进行会计处理,不符合我国喊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分中关于“资产”的确定条件及计量原则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在购买日之前的各次交易中、购买方还不能对被购买方实施控制,也就不能对被购买方在购买日之前的商誉进行控制,购买方不能进行控制的资源不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不应确认商誉;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并购,只有在购买方能够对被购买方进行控制的购买日,购买方才能对包括商誉在内的被购买方各项资源实施控制、从而达到获得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权力,即企业并购商誉应在购买日(控制日)确认。
采用全部商誉法替代现行的部分商誉法,使合并商誉反映合并报表实体理论的要求,即母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是一个统一的经济实体.对其所控制的资产全额计量,以反映企业整体完整的财务信息:因此,实施并购后购买方控制的“外购商誉”应当与被并购企业其他资产一样采用“全部商誉法”进行确认和计量.
二.既包括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也包括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二这样就使得商誉与被并购企业其他资产的初始计量原则保持了一致同时,也避免了将部分商誉排除在外,资产回报率偏高失真的问题,有助于提高集团合并报表的信息质量。
【浅议并购商誉初始计量问题论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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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都纷纷制订或即将制订本国或本地区的知识产权战略,本文就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内容、战略选择谈几点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建立
Abstract: At present, US and Japan, Europe and so on developed country and the developing country in abundance draw up either soon draw up our country or this loc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trategy, this article o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trategy primary coverage, the strategic choice discussed that several spot individual view, only supplies the reference.
Key wor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trategy; establishes
目前,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及韩国、新加坡等发展中国家都纷纷制订或即将制订本国或本地区的知识产权战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国际贸易与可持续发展中心、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等机构也对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作了非常深入的研究。面对这种形势,我们也应积极制定中国的知识产权战略。
1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内容
我们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主要应包括3方面实际内容:第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取得一批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第三,使这些成果产业化。这3个方面缺一不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基本完备,仅仅是迈出了第一步,如果缺少直接鼓励人们用智慧去创造成果的法律措施,缺少在智力成果与产业化之间搭桥的法律措施,将很难推动一个国家从肢体经济向头脑经济的发展,要在国际竞争中击败对手,就更不容易做到。第一个方面的法律体系很必要,但如果第二与第三个方面的法律不健全不配套,会使我国处在劣势的竞争地位,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进程会受阻。
2中国知识产权战略选择
关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可包含两个层面,即国际战略层面和国内战略层面。
在国际战略层面,我们要注意把握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基本动态,积极推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并且针对TRIPS协议执行中的诸多问题,完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把发展更公平、更公正、更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作为自己的战略目标。
知识产权立法的一体化,意味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与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的普适性。在知识产权法一体化、国际化的潮流中,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理所当然应遵守《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国际义务。但是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应当考虑本国的经济、科技与文化的发展水平,现阶段立法不必过于攀高,而应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的协调。
在国内战略层面,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成功与否也决定了21世纪的中国社会发展的最终走向。从战略的主体角度来看,可包括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地区知识产权战略、行业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四个方面。对于四者的关系,要使国家的宏观战略与企业的微观战略相结合,行业间的战略与地区间的战略相协调;国家战略是对地区战略、行业战略和企业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指导方略,企业战略是对国家战略、地区战略、行业战略最终落实的基础,而行业地区战略则是联系或指导其他战略的桥梁和纽带。
为此,我们认为,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抓紧制定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从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运用等各个方面采取措施,支持形成一批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装备的自主知识产权,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产业。二是要按照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方针,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从行政、司法等方面落实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为鼓励自主创新和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三是要完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政策措施,提高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化、网络化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四是要在全社会提高知识产权意识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形成有利于推动自主创新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文化,让保护知识产权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五是要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合作,为我国实施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战略、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创造良好条件。
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21世纪为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与我国的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紧密相关的重要战略举措。对于知识产权战略,我们应该积极、缜密地制定,稳妥、谨慎地实行。故而,“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是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增强国家经济科技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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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商誉是指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或一家企业预期的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如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的资本化价值。商誉是企业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商誉从其来源看,可以分为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两大部分。外购商誉即合并商誉。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对于企业合并成本与确认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视企业合并方式不同,控股合并情况下,该差额是指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列示的商誉;吸收合并情况下,该差额是购买方在其账簿及个别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商誉。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一般按购买法进行核算,其基本原则是确定公允价值,无论是作为合并对价付出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还是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如果在购买日或合并当期期末,因各种因素影响无法合理确定的,合并当期期末,购买方应以暂时确定的价值为基础对企业合并进行核算。此种情况下,后期可能会出现对企业合并商誉的调整情况。
1.购买日后12个月内对有关价值量的调整。合并当期期末,对企业合并成本或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以暂时确定的价值对企业合并进行处理,自购买日算起12个月内取得进一步的信息表明需对原暂时确定的价值进行调整的,应视同购买日发生,进行追溯调整,而这一调整,很多情况下会涉及商誉的调整。
例:甲企业于2011年9月30日对乙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合并中取得的一项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甲企业聘请了有关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至2011年财务报告对外报出时,尚未取得评估报告。甲企业在其2011年财务报告中对该项固定资产暂估的价值为16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4年,净残值为。,按直线法计提折旧。该项企业合并中甲企业确认商誉200000元。假定甲企业不编制中期财务报告。2012年4月,甲企业取得了资产评估报告,确认该项固定资产的价值为240000元。则甲企业应视同购买日确定的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即为240000元,相应调整2011年财务报告中确认的商誉价值(调减80000元)。
2.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日取得的被购买方在以前期间发生的未弥补亏损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用于抵减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但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确认条件的,不应予以确认。购买日12个月内,如果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相关情况在购买日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购买方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由该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所得税费用)。除此种情况外(比如,购买日后超过12个月、或在购买日不存在相关情况但购买日后开始出现新的情况导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预期能够实现),如果符合了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条件,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费用),不得调整商誉金额。
1.商誉减值测试的基本要求。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由于商誉难以独立产生现金流量,应当结合与其他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为了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这些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应当代表企业基于内部管理目的对商誉进行监控的最低水平,但不应大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一一分部报告》所确定的报告分部。企业在分摊商誉的账面价值时,应当依据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获得的相对受益情况进行分摊,在此基础上进行商誉减值测试。企业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或若干个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
2.商誉减值测试的方法。
企业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以下步骤处理: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然后再对包含所分摊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包含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果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就其差额确认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当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的控股合并中,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是母公司根据其在子公司所拥有的权益而确认的商誉,子公司中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并没有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因此,在对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由于其可收回金额的预计包括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价值部分,因此为了使减值测试建立在一致的基础上,企业应当调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也包括在内,然后根据调整后的资产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确定资产组(包括商誉)是否发生了减值。
如果发生了减值,应当首先抵减商誉的账面价值,但由于计算的商誉减值损失包括了应由少数股东权益承担的部分,而少数股东权益拥有的商誉价值及其减值损失都不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合并财务报表中只反映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减值损失,因此应当将商誉减值损失在可归属于母公司和少数股东权益部分之间按比例进行分摊,以确认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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