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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和研究人们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对于企业的销售利润的提高十分重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消费心理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消费心理学是市场营销专业的核心基础课程,注重培养市场营销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和观察分析能力,是一门综合性、应用性、发展性较强的学科。本文从消费心理学课程建设的思路、课程教学内容、课程教学模式和方法以及课程评价四个方面进行课程改革的积极探索,以期提高课程教学质量,提升学生实践操作能力,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关键词:消费心理学;课程改革;高职
一、引言
消费心理学与营销人员心理学课程是高职高专类院校市场营销专业核心课程,通过该课程的设置让市场营销专业学生掌握消费者基本的消费心理和行为规律,提高对消费行为的引导和预测能力,以更有效地开展市场营销活动。该门课程重点培养学生必备的消费者心理分析能力和以消费者的心理规律和需要为出发点的思维习惯,提升学生情商素养,同时为市场营销专业学生其他技能的培养提供心理学支持。
二、课程改革的思路
消费心理学在高职院校课程改革中有过多种尝试,笔者也在实践中探索建设一门适应高职教育特点和适合学生学习特点的课程。解决该课程理论性强与高职教育注重实践和动手能力之间的矛盾是课程改革的关键所在。如何增加课程教学直观性、课程成果的应用性和学生学习过程的可操作性成为该门课程建设的难点。基于以上问题,在市场营销专业岗位能力调研的基础上,本着学生为主体、教师主导的课程设计理念,以消费者心理发生发展过程为依据,以提高学生就业能力为导向设计该门课程。笔者在课程建设中明确了三方面的改革思路。其一,强调工作需要与学生需求并重。注重学生职业岗位能力需要,兼顾学生可持续性发展;其二,简化理论,以够用实用为主,精讲多练,重实际操作,实现做中学、学中做;其三,关注学生学习特点,教学模式切实可行、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该课程通过设计消费活动各环节和场景,选择典型业务环节,组织消费心理活动知识,通过任务驱动的教学模式便于学生结合营销实务掌握消费心理,提高分析与运用心理规律的能力。帮助学生养成在市场营销活动中以消费者心理规律和需要为出发点的思维方式,提高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采用课件、教材、练习等多种形式来展示教学内容,通过设计情景显现、仿真模拟、案例分析、小组讨论等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来组织实训教学,强化教学效果,培养学生具备基本消费心理分析和运用的职业能力。
三、课程内容改革
采用基于模块的任务驱动式教学。高职院校消费心理学的教学内容,应围绕着市场营销专业岗位技能体系结构确定,坚持理论够用、实用,侧重实践教学的基本原则。教学内容选取要符合高职高专学生特点,针对性强、适用性高,内容设计要在增强学生感性认识的同时提高学生理性分析能力、实际操作能力。笔者在课程教学内容的整合上,合理划分教学内容模块,使消费心理学课程内容体系逐步完整,内容结构合理有序。以消费者在营销活动中的心理表现和营销人员对销售过程中消费者心理把握为主要脉络,结合营销活动中的典型工作任务,设计序化教学内容。包含了课程导入、消费者心理现象、确定消费群体、设计符合消费心理的产品、营销购物环境、营销人员心理训练六大模块。教学过程中要周密设计消费活动场景,选择典型业务环节,通过任务驱动的教学模式,提高分析与运用心理规律的能力。本着“理论够用,注重实践”的原则开展教学内容实施,实施中注重精讲多练。各课程模块在教学实施中,理论与实践关系的处理上,各有侧重。
四、课程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改革
在教学实施当中,为提高课程教学效果,就必须要强化学生的主体地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由“要我学”向“我要学”转变。笔者在消费心理学课程教学模式构建和教学方法选用上,做了积极的探索。第一,教、学、做、评一体化的教学模式。构建了任务驱动,教、学、做、评一体化的教学模式。实现课上任务与课下任务结合,借助小组学习模式结合多种教学方法,运用多种教学手段展开课程教学。在此教学模式下实现了以学生主体、教师主导的教学理念,教师的主要任务在于引领学生进入预设教学情境、布置学习任务、引导学生完成任务并组织学生进行成果展示和成果总结,学生要通过感知情景、接受任务和完成任务的过程获得新的知识和技能,并在成果展示和小组互评、总结当中获得提升。第二,灵活多样、合理有效的教学方法。采用课件、教材、练习等多种形式来展示教学内容,通过设计情景模拟、角色扮演、案例分析、小组讨论等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来组织实训教学,强化教学效果,培养学生具备基本消费心理分析和运用的职业能力。其一,角色扮演与情景模拟增强课程学习的参与感,角色扮演与情景模拟演示法是按教学项目,以一定的主题及情景为主线,先把模拟市场的情境确定下来,安排全班同学以小组为单位参与角色演练。强调学生知识的活化,通过情景模拟让学生获得一个具有工作意义的学习结果,除了印证所学的知识,加深理解外,更重要的是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创造能力,让他们有成就感,激发他们学习兴趣;其二,教学小组讨论法提升增强学生协作、配合能力和团队意识。采用学习小组学习模式,设立5-8人为一学习小组,实习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与任务实施挂钩,每次任务选定一位组长整体负责。小组在成立伊始有组员讨论选定具体产品作为本小组主推产品,在课程的教学活动实施中,每个小组都会以选定产品实施活动。这样使得小组团队成员通过密切关注该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售后各个环节,课堂上展示、说明该产品的营销策略与技巧的运用,分析该产品的产品定位、目标顾客群等,强化学生消费者主体的营销理念与分析能力,深化对营销活动的理解,将知识与实际更紧密的结合;其三,实地观察与调查丰富课程学习的感性认识。观察法是使消费心理知识学习显性化最直接的手段,借助于学生的自我观察和销售场所实地观察调查,通过和营业人员交流,进一步了解消费者不同的购物动机和购买表现,对售卖场景布置、营销策略使用做综合考察。并通过撰写消费日记的方式,强化对知识运用的反思和总结。把学生带到企业现场,在现场调查、考察能很好地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其四,典型案例讨论(视频分析)提升课程学习的理性认识。采用案例(视频)教学,把现实的书面描述,呈现在学生面前,请学生进入被描述的情景现场,进入营销者和消费者角色,以当事人的身份一起探寻成败得失,于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教学评价的改革
消费心理学课程改革中,更加注重了学生学习的过程性评价,激发学生全程投入学习,有效地培养了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和创新意识。该门课程评价采用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阶段评价与最终评价相结合的模式,突出过程与任务评价。过程性评价主要由学生的出勤情况、课堂参与、作业以及任务成绩组成。终结性评价为课程的期末考试,采用小组任务作业结合书面消费心理相关论文。过程性评价的评分内容不仅包括知识的运用和技能的掌握,还包括职业道德、学习能力、团队协作精神、沟通交际能力、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价。终结性评价评分内容为期末综合项目结合论文。过程性占学期总成绩的50%左右,终结性考核占总评的50%左右,按百分制考评,60分为合格。
1女性消费者心理的主要特点
我们知道,企业市场营销的主要目标是使消费者的需求能得到尽可能的满足,从而促使企业获得最大的效益.因此,如何有效地使消费者购买企业生产的产品,就成为企业营销的努力方向和目标.然而,消费者的购买心理与其行为是复杂的,常常受到各种主客观的因素影响.对于消费者在日常消费活动过程中的心理活动进行细致调研、分析与研究,进而发现与掌握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和行为的规律,企业才能有效地实现市场营销的目标,并达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为什么要选择女性并且还要细心观察和了解她们呢?其一,因长期以来,女性承担着家庭的每月生计、日常生活问题.因此女性对生活中遇到的难题往往以最有效的方式给予解决,腾出的绝大数时间在文化活动休闲娱乐上.其二,自古以来,女性的审美观变得越加敏锐,不仅自己注重容颜,还注意恋人、丈夫、儿女和居家的形象.流行趋势也是紧跟女性的审美观变化而变化的.其三,女性掌握了家庭消费的发言权.据统计,中国家庭中,妻子掌握财权的占40%以上,而丈夫理财则占到20%.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女性就业人数增加,女性经济地位和自我意识提高,女性在日常社会生活和有关消费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应当承认,在当今社会,女性消费已经成为整个消费市场的主力军,更是消费人群中最为活跃的群体.此外,由于女性消费者的文化教育水平、职业收入、年龄、性格以及时尚意识的不同往往也表现出各自不同的消费行为及其心理特性.一般而言,女性消费的心理特点还是较为鲜明的.企业只要抓住这一心理特征,并且加上市场调研,女性消费心理的特点就能足以展现:
(1)追求时髦:不分年龄,不分层次,无论是青年,还是中老年女性,有钱人还是没多少钱的人,她们希望把自己打扮美丽的心情和愿望是统一的,并且想以此展示自己的女性魅力.尽管她们具有不同的消费心理,但是她们在购买某种商品时,首先想到的就是这种商品能否展现自己最美的那一面,能否给自己的形象加分,使自己显得更加年轻和富有魅力;
(2)追求美观:即女性消费者对商品外观形态非常注重,将外观与质量、价格当成同样重要的因素来看待,因此在挑选商品时,她们会非常注重商品的色彩、式样;
(3)购物时易感情冲动:女性具有比较强烈的情感特征,这种心理特征表现在商品消费中,主要是用情感支配购买动机和购买行为;
(4)喜欢炫耀,自尊心强:许多女性消费者,喜欢以自己所使用的商品品牌和昂贵的价格来进行攀比,除了增加对基本物质的心理满足需要之外,还有可能是为了显示自己的社会地位及其家庭地位,以此来区别与大众不同的地方,从而达到炫耀自己的效果.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她们会追求高档产品,而不注重商品的实用性,只要能显示自己的身份和地位,她们就会乐意购买.
1.1女性感性的消费心理
经验表明,在为人处世以及社会评价方面,相较于男性而言,女性一般都较为感性而非理性.在消费心理和购物的行为习惯上,也是如此.众所周知,爱美是女性的天性之一.她们较喜爱美的事物,且无时不希望自己的外貌相较于他人更加美丽出众,从而更加确立自己的自信.她们在购买商品时,也往往有别于男性的购买取向,往往侧重于商品的外观包装,即更加注重和强调商品的外观效果.对于同样用途、价格、质量的商品,总是更多地选择包装较美、质量较高的.再者,随着职业女性的教育程度、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工作能力以及经济收入的不断提高,在日常消费支出上,也随之具有更为自主的支配权.购物时,除了满足自己的时尚意识外,往往也显示出其对生活品位的感性追求.而这不难从日常生活中,随处可以发现,女性的消费行为更多地表现为:追求商品外观的色彩、造型和与众不同的时尚美感.女性消费者具有较强的自我意识,对商品外在美感事物反应较为敏感,常常以自己的购物眼光、喜好来分析和评价商品.她们总是觉得自己购买的商品是最好、最有质感的.此外,无处不在的电视、网络的广告宣传,更容易影响女性消费者的感性、冲动购物行为.近来,在自我意识、品牌效力与追星心理的驱使下,现代女性消费者在消费方面,更突显出对于名牌的崇拜心里,从而用来显示自我,表现自己的经济能力、社会身份和与众不同的品位.
1.2女性注重购物服务细致性的消费心理
女性品牌消费不仅仅是物质性、功能性的消费需要,同时,也与她们的情感满足相关联.女性消费者特别注重购物服务的细致性.因此,具有较高服务理念的企业,也能有效抓住现代女性的购物满足心理.可以发现,当下女性消费者,愈来愈注重产品的形象和由此延伸的服务价值.在企业的广告宣传中,经常会充分借助产品的内涵来体现目标顾客的心情、美感、档次、身份、地位、情调、气氛等.同时,也能善于营造和谐细致的环境,来吸引女性顾客.广大企业在为女性消费者服务的过程中,还十分注重女性消费者的心理变化和喜好,讲究语言交流的艺术性.在销售过程中,非常重视艺术性和规范性,以良好周到的服务,吸引女性的购买行为.以尊重女性消费者的自尊心,满意的服务,赞美女性消费者的选择,来极大地促进销售推广活动,并赢得女性消费者心理满足感和日后的忠诚性.通过对品牌商品的消费使女性获得心理上的满足.这种附加价值,也成为了女性购物的重要动因.这也正如学者姚金武在其《当代女性消费的新特征与女性市场营销策略》一文中提到的,现代女性比较青睐商品的象征意义,并经常会追求购物所带来的心理情感满足.
1.3女性热衷体验式的消费心理
知名畅销书《体验经济》中写到,有别于企业提供的商品,它更强调销售过程中,特别注重消费者的体验,就像服务曾经从商品中分离出来那样.而在体验经济时代中,女性消费者需要的不仅仅是商品,而是一种感觉、体验与体验后的回忆.而企业为了让消费者留下美好的购物回忆,满足追新求奇的女性消费者乐于体验各种新鲜事物的消费心理,它也不再是仅仅提供商品,而是更为注重提供一种加入感情力量的营销体验.乐于体验、尝试的女性消费心理,往往使其成为企业新产品的体验者和带动者.
2企业制定营销策略充分考量女性的消费心理
在现代社会,女性消费心理也随着时代环境、流行文化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同时,也由于女性的个性化、价值观的变化,现代女性的自主意识增强,她们的消费心理也出现了以下新的动向:
(1)变身动向:现代女性希望生活多样化和尝试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且能经历各种体验.具体表现在女性日常生活的服饰、发型和装饰方面的多样化;
(2)挑战动向:女性消费者希望自己能亲身体验并尝试挑战某些标新立异的商品和事物;
(3)自立动向:现代女性希望在经济和精神方面都能自立,希望脱离传统,按自己的心意生活;
(4)便利动向:女性消费者希望采购的便利性.由于职业女性往往要兼顾工作与家庭生活,所以,在进行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用品时,更加注重便利性.这也就是现代女性为什么一般喜欢到超级市场、大型购物中心等场所购物.这不仅仅因为那里的产品较为可靠,还是因为那里能使她们一次性方便快捷地完成多种消费;
(5)愉快动向:女性消费者希望过得快乐,希望做自己喜欢做的事,这种动向以女性大学生和独身女性最为显著.她们的消费倾向为“流行、休闲、文化”,可以看出都是要享受现在的时间.她们希望在结婚这个转折点到来以前,能够尽情享受,并且做自己喜欢做的事情.在此,为了能够较有说服力地来支持本文以上的观点,这里特别选取屈臣氏企业为例,此案例能够较好地说明,如何运用女性消费心理来成功地确立企业的营销策略.屈臣氏,第一家以“个人护理”概念经营的门店,是亚洲地区最具规模的保健及美容产品零售连锁店,1989年进军中国内地市场,至今在国内线下零售实体店已经达到1000家,覆盖超过100个城市.屈臣氏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准确把握女性消费者心理,并能及时地满足其所需.屈臣氏紧紧地抓住女性的消费心理,运用以下的几个方面对产品进行宣传和销售:
(1)追求健康,时尚的生活方式:它将这个当下强调的健康理念,用贴心细致的服务方法,传递给每一位顾客;
(2)感性消费心理:它运用“买一送一”或者打折的方式等,诱使女性顾客的“冲动性”消费心理;
(3)多样化的商品需求:它提供了较为齐全较为有名的品牌商品,满足了不同需求的女性消费者群体,并特以商品亲身体验的销售方式,提高了其销售量;
(4)方便快捷的消费需求:它给女性消费群体带来了便利;
(5)尊重女性的自我心理:它提供给女性更多的自我选择的空间,加上适当、得体的服务,博得女性消费者心理的莫大满足.屈臣氏巧妙的运用女性的心里,在中西方两国的女性具有截然不同的消费观念:发现中国女性会花费更多的时间进行逛街购物,并且平均在每个店面里逗留20分钟,而在习惯于高效的生活方式的欧洲人来说,仅仅只需要5分钟.这样的差异,让屈臣氏最终将消费群体锁定在18至40岁的女性,特别是18岁-35岁的时尚女性.她们富有挑战精神,比较注重个性,喜欢体验优质新奇的产品,同时她们也是女性中收入水平增长迅速的群体,却因平常时间紧张,懒于奔波在各大超市之间,一心追求舒适的购物环境,恰巧以上这些消费者特征都与屈臣氏的商品定位不谋而合.屈臣氏的营销理念,简言之即为“VAS”:“V”是Visibility(透视性);“S”是Shoppability(易购性);“A”是Authority(权威性).屈臣氏牢牢地把握住了女性消费者的消费心理,用真诚的心与女性消费者建立良好的关系,同时有效地宣传自己的产品,提高自己的服务,赢得更多的稳定客户.可以这样说,屈臣氏正是准确地把握了女性消费者心理的最新动向,才制定出符合消费者群体的营销策略,从而带动屈臣氏的经济效率和利润增长.
2.1以“女性消费心理动向”为调研对象,从而来确定其市场定位
“女性消费心理动向”分为以下几点:
(1)女性的变身动向.希望生活多样化,希望尝试不同的生活方式,希望改变身份,经历各种体验;
(2)女性的挑战动向.希望冒险,希望向某些事物挑战,希望自己能亲自体验;
(3)女性的自立动向.希望经济和精神方面都能自立;
(4)女性的即时动向.希望省时,方便;
(5)女性的愉快动向.希望过得快乐,希望做自己喜欢做的事.上述有关心理动向的分析,详细阐述了当地女性最新的心理活动及其走向.若能掌握以上五点,并坚持以“女性为本”的理念,即以女性的各种需求为本,再根据女性消费者的职业、年龄、收入情况,确定目标顾客群,就能进行较为准确的市场定位.从而,也能对不同女性消费群体的需求特征进行分析,寻找尚未满足的需求,为自己的产品准确定位,来迎合现代女性的消费心理和需求.
2.2不断创新营销手段
“创新”顾名思义是以新思维、新发明和新描述为特征的一种概念化过程.包含三层意思:第一,更新;第二,创造新的东西;第三,改变“.创新”主要是用于营销方法的更新性,创造性.首先,灵活巧妙的运用促销策略作为创新营销手段之一,制定出迎合女性情绪化心理变动的多种形式促销活动,将广告﹑公共关系和销售促进等方法融入到各项活动之中.促销的方式又分为两类:人员促销和非人员促销.人员促销主要适合于消费者数量少﹑比较集中的情况;非人员促销适合于消费者数量多,比较分散的情况.通常,企业在促销活动中将人员和非人员促销结合作用,以此来保证促销预算的最合理化,而打折、赠送试用品、则是最常见的促销手段.一般企业喜欢推出以关爱女性为主题的节日促销,以这些方式赋予产品以感情,赢得女性信赖.其次,运用女性消费者的心理特点,灵活运用价格心理策略.先就价格策略的概念谈起,给所有买者规定一个价格是一个比较近代的观念,但在这最近的十年,在买者选择行为中非价格因素已经相对的变的更加重要了,但是价格仍是决定公司市场份额和盈利率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比如,对一般日常生活用品采取低价策略,即企业有针对性的对市场进行调查,产品价格取市场最低价,才能让女性消费者在货比三家时,选中本企业的产品.而对新产品、儿童消费品、化妆品、女性品牌服装、保健品、金银珠宝首饰等采用高价策略,利用“一分钱,一分货”的价格心理准则,使其感到所购产品物有所值.
2.3体贴入微的情感导入方式
情感导入式营销手段对女性消费者由其有效,感情方面相对敏感的女性,一旦接收到来自商家的正能量,便采用激励的方式刺激消费者购买.女性消费者,并不会被单纯的广告所打动,而是需要一种被关心、被理解、被个性化服务的体验.并且产品中所蕴含的气氛﹑情感﹑趣味和理解则是其竞争关键所在.例如:各大公司的化妆品摆台,则需明亮的光线﹑优雅的展厅和唯美的音乐旋律融为一体,将此产品的美淋淋尽致的呈现在了顾客的面前.这一简单的事例,足以表明商家要在经营中引入情感方式,才能够迎合广大女性消费者心理,激发女性的好感,使她们产生美的联想,从而使其慷慨解囊.
2.4营造温馨和谐的服务与环境
女性的消费行为其实是在视觉,感觉和听觉的体验当中产生的,第一,对于企业来说,特别要注重经营方式和服务艺术,这将会对产品销售额的提高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第二,产品的销售环境要符合女性消费者心理,尊重女性的自尊心,赞美女性的选择,同时博得消费者的心理满足感.企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营造一个相对安静、舒适的购物场所.明朗与强烈的橱窗陈列、食品诱人气味、化妆品的芬芳香味、陶瓷品的清脆声响,以及优美的音乐、明亮的灯光、整洁高雅的环境,这些条件的组合传递给顾客一种强大的吸引力,使女性消费者产生先入为主的好感,诱发其积极的情感,从而产生购买欲望,最终进行购买.最后,企业营销策略离不开广告媒介的宣传,而广告策略是企业营销策略成功的关键所在.针对女性消费的广告媒介的选择和利用,要具有针对女性消费特点,才能达到营销广告的效果.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女性消费心理与企业营销策略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正确的把握住心理的变化,才能制定出符合企业要求的营销策略,同时才能有助于提高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
3结语
应当承认,在很大程度上,现代经济依赖于女性对市场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诚如美国作家布伦南在他的《女人为什么喜欢买东西》一书中所指出的,女性可以说是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动机,并且有别于男性,女性消费者有其独特的消费感受、经验和文化,已成为企业营销策略最为看重的目标群体之一.由于女性在消费活动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和扮演的特殊角色,形成了其独特的消费心理和消费特点.企业应重视这一庞大的目标消费群体,针对女性的消费心理特点,做出有助于企业刺激女性消费者购买欲的营销策略,从而为企业带来源源不断的商机.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我中心情结成为这个时代的集体潜意识,成人是目前使用网络的主体,他们旺盛的消费需求直接促进了网络消费的繁荣。本文以青年人通过BBS选购婚纱为例,分析他们的消费心理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秀出我自己;满足“姐妹情深”的情感需求;满足“解决问题”的认知需求;让成人保持对生活的新鲜感。
关键词:网络;消费;消费决策
近年来对人类生活影响最大的新兴技术,非网络莫属。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网络功能日趋多样化,它不仅是通讯的器材、搜索信息的工具,还是一个全新的消费媒介,网络世界的版图正在不断扩张。成人是目前使用网络的主体,他们旺盛的消费需求直接促进了网络消费的繁荣。我们就以青年人通过BBS选购婚纱为例,探讨他们的消费决策心理。
一、秀出我自己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与那个整齐划一的年代渐行渐远。随着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亚当斯密提出的“个人的恶将实现社会最大的善”这一观点,已成为各类经济活动的理论基础,个人的利益得到法律和道义上的保护。在多元化的社会中人们越来越强调“我”的存在,如:我就是我、我追求什么、我需要什么等等,自我中心情结成为这个时代的集体潜意识。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个人的价值更是得到最大限度的张扬,例如:麦当劳公司将延续了近50年的“常常欢笑,尝尝麦当劳”全面更新为 “我就喜欢、I'm lovin it”;中国移动通信动感地带(M-ZONE)的广告词是“我的地盘我作主”;DIY(do it myself)成为一种新的娱乐休闲方式。总之,社会提供了各种各样的舞台,人人都可以大胆走上去,成为“民星”,秀(show)出我自己,这种心理需求在青年人身上体现得格外明显。
每个女孩子都会有一个新娘梦,都希望在结婚那天成为最美丽的公主,成就一个美好的童话。每个女孩都认为,自己一辈子就举行这么一次婚礼,所以她们对结婚当天所穿婚纱的要求就非常高,款式、质地、品牌成为选择婚纱的重要指标,而价格因素成为次要指标,如在款式要求上,她们最不希望看到的就是与别人穿着同样的婚纱,因为公主的衣服应该是独一无二的。并且,她们都希望所选择的婚纱能够体现自己的深层次个性,突出个人的自我形象,有效地向人们表达自我概念,要承受如此之高的商品期许就需要有一个成熟的市场。
就南京市场而言,消费全新婚纱的途径大致有以下五种:
第一种方式是租用婚纱摄影店或婚纱专卖店的全新婚纱,价格不菲,但只能穿一次。第二种方式是婚纱摄影店以“送”或“半送”的形式,给前来拍照的新娘订制一套婚纱,虽省时省事,但在同一家摄影店拍照的新娘子很容易选中相同的婚纱。第三种方式是到本地婚纱专卖店购买,价格较高。第四种方式是亲自去大型的婚纱生产地选购,如著名的“苏州婚纱一条街”,到了当地一般只需1个小时就可拿到全新的婚纱,但是路途上所花费的时间成本增加,在惜时如金的年轻人看来,就存在一个划不划算的问题。第五种方式,也是最新潮的方式,就是利用网络购买,例如目前南京著名的网站“西祠胡同”(www.省略)上就有一个非常受准新娘青睐的一个版面��珂珂嫁坊,它既是一个讨论版,也是一个婚纱生产销售地。其运作模式是,用户将喜欢的婚纱照片发给版主,版主依葫芦画瓢,将真实的婚纱实现。婚纱照片的选择范围无穷大,如电影海报、明星婚纱秀、名牌婚纱宣传广告等等都可成为样片,所以在这个版面上,有大量来自美国、欧洲、上海、台湾等地的最新款婚纱贴图,用户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加以修改,充满个性,张扬自我。
对于如何买婚纱的问题,不同偏好的消费人群有不同的选择。其中,通过BBS订制较之其他方式有一个非常明显的优势:改从大规模无差异交易为个性化集中交易,让消费者能够“秀出自己”。这给其他厂商带来的思考就是:你是煮一锅饺子,还是煮一只饺子?经济学和心理学的研究都表明,消费能带给人们心理上的满足和情绪上的愉悦,是一种有“效用”的活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离不开消费活动,如何让消费过程成为一种乐在其中的心理享受,而不是简单无趣的的“买―卖”活动,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特别对于中老年朋友来说,如果不断了解和消费新产品,就能与经济时代亲密接触,与时俱进,这对促进心理健康大有裨益。
二、满足“姐妹情深”的情感需求
行为经济学研究显示:消费是收入与意愿两者的函数,即人们的消费支出不仅取决于消费者的收入水平或者说购买能力,而且还取决于消费者的意愿。意愿是一种非理性因素,对于女性消费者而言,该因素的影响力巨大。美国社会学家库利曾提出,人有情感归属的需要,这个需要是在“首属群体”(primary group)中得到满足的。首属群体的特征是亲密、面对面互动、温情与合作。“珂珂嫁坊”就是一群准新娘和新娘的首属群体,在其中,大家姐妹相称,当有人出嫁时,她就会把自己的靓照传到网上,人们就会祝福她,赞美她;当有人求助时(如:到哪里去买手饰、结婚当日流程是什么、婚前如何保养等等),人们就会把经验传授给她;此外,交流美丽的婚纱图片也是一件乐事。结婚前夕的女孩正处在情感体验的高峰期, 情感丰富而强烈,她们最渴望与同伴交流。BBS交往就是一种相对真实的交流,在交往中流露自我情感,宣泄内心真实的快乐、烦恼与忐忑不安。总之,在这个温馨的群体中,参与者会产生“我们的感觉”,这会进一步强化她们对这种BBS群体生活的强烈认同,如有一位新娘在做了母亲后仍是这个版面的热心参与者。
徐志摩说过,“情感是我的方向,冲动是我的方向”。BBS巧妙地运用了情感这一法宝,轻松地俘获了女性消费者的芳心,并且女性消费者还以口耳相传的人际传播方式替它作广告,“一传十,十传百,成为全国皆知的秘密”。我们知道,女性消费者对这种通过口耳相传方式获得的信息最容易相信,所以,只要该版主做好第一笔情感投资,那么这一笔情感投资就会产生“乘数效应”,带来成倍的利润。
三、满足“解决问题”的认知需求
新兴的信息经济学、博弈论正在改写经济学中的完全理性消费者模式。在认知心理学看来,消费者就是一个思维问题的解决者,消费决策过程与问题解决是密切联系的,问题解决中总要包括一定的决策。
如何举办一个完美的婚礼,这就是一个需要解决的思维问题,在这个思维问题没有解决之前,当事人始终会有一种心理张力,即一种认知需求没有满足前的紧张感。问题解决的关键,就是“情报活动”,即加强消费信息的获取,这有助于降低决策风险。青年消费者在决策中,需要尽可能多地搜集和加工处理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以降低决策风险和保障收益。但是,买卖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妨碍交易的完成,因此,搜集和处理商品信息(如房产、婚庆服务、喜糖、婚礼服装等)就成为消费决策中极其重要的环节。商品的价格越高,事件本身重要程度越高,消费者为购买决策付出的信息成本也相应增加。
网络传播时代到来之前,消费者是“信息接受者”,而现在网络的全球一体化功能,让消费者成为了“信息使用者”,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尽可能地获取信息、选择信息、使用信息,并从中得到满足,有效而主动地建立起自己的信息环境。BBS和网络搜索功能在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知识、技能与经验方面的效用是很大的。青年人在消费决策时,就将网络传播环境中作为一个非常巨大的问题空间,在其中他们可以通过没有偏见的渠道获得信息,进行购买前的“情报”收集活动,例如,一篇名文“三家影楼侦察记”的贴子就成为热门贴之一,它比较了南京三大影楼的服务项目与服务质量,给其他用户提供了消费决策参考。
四、让成人保持对生活的新鲜感
经济学和心理学的研究都表明,消费能带给人们心理上的满足和情绪上的愉悦,是一种有“效用”的活动。日常生活中,几乎每个人都离不开消费活动,如何让消费过程成为一种乐在其中的心理享受,而不是简单无趣的的“买―卖”活动,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特别对于成人来说,如果不断了解和消费新产品,就能与经济时代亲密接触,与时俱进,这对促进心理健康大有裨益。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是人本主义心理学的创始人,他通过对心理健康者的研究来说明这样一个问题,人应该如何生活才能幸福?他观察到那些心理健康者有很多共同点,其中有一点就是:他们能欣赏生活,能保持对生活的持续新鲜感,他们对生活经验永不厌足,能无数次欣赏常见的晚霞、某一交响乐、或喜爱某种偏爱的食物,这些经验永远是新鲜的。
学习就是一种能让人对生活不断产生新鲜感的活动。心理学研究表明,学习是人与生俱来的一种能力,也是人的基本需要,这里的学习,不是狭义地指学校教育中法定知识的传授,而是广义上的一切新知识、新技能的习得。所以,学习是贯穿于人一生的一种行为,是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有人可能有这样的想法,认为学习只是孩子们的事,步入成年后一切都定型了,就不需要学习,不需要接受新知识和新技能了。其实,这是一种误区。在大力提倡“学习化社会”的今天,一个不更新知识的人就会落伍于时代,有“跟不上趟”的感觉,长此以往使自己的心理年龄大大增加,这样就会真的身心俱老。
进入消费时代,各种各样的新产品、新服务都以最快的速度上市,相关的商品信息也会及时见诸于各类媒体,随处可得。如果我们能以一双孩童般的眼睛好奇地关注这些信息,亲手触摸、亲身体验一下这些新事物,就一定会有新的惊喜。在寻求答案的过程中人们就是在学习,在体验,在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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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同阶段的人才激励策略
企业的竞争力依赖人的竞争力而存在,如何在当前复杂的经济形势下,激励人才,强化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就显得更具有基础而核心的重要性。企业也只有留住人才,才能充分获得人才红利,提高企业的效能。如何利用合理的,可操作的激励机制以更好地发挥人才资源的效益成为当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必须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民企如何留住和激励核心人才”,《世界经理人》邀请了战略咨询经验丰富的展略达咨询和展略达资本公司创始人兼CEO王伟、深圳市美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杨云平、深圳金丰化妆用具有限公司创始人高志红、深圳市七彩通硅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杨秀泉作为沙龙嘉宾,与环球资源企业事务总裁兼《世界经理人》出版人裴克为一同探讨这一话题。
企业在初创时期,如同大海中的一只小舢板,自身的资源和抗风险能力都非常弱。这一时期的企业核心资本往往只有“人”。因此,如何在初创期制定合理的人才策略就显得尤为重要。沙龙的与会嘉宾对此有精彩的分享:
王伟:创业者可大体分为技术出身的和销售出身。对技术出身的创业者,往往容易对市场的敏锐性和市场定单的把握性不够,导致在创业早期的经营定单、财务预期等出现问题。对销售出身的创业者,刚成为CEO前期往往情况很好,但到发展的中期下去了。
所以创业者一定要找一个合伙人或者高管团队,一定要有一个补充。像乔布斯当年创立苹果的时候,他其实就是找到了很多技术型的人员,但是以他为主,他本身就是销售人员。
另外一点,初创企业的人才策略,还需与产品的核心竞争力相适应。如果这家公司对客户的价值是因为他的技术,不管卖多少钱,客户也会要。他的核心人才就是技术人员,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很豪华的团队,就是关键的几个技术人员。
相反,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没有技术性的产品,它其实价值的存在理由是因为销售能力或者解决方案特别棒,你其实就应该在销售这一端有一些很顶尖的人。当你有10块钱的时候,你拿8块钱激励一个人就行了,如果是豪华团队,你8块钱激励8个人,可能这8个人都留不住。
另外一方面,我经常形容创业期相当于冲浪一样,因为帆板比较小,浪过来要躲,不躲就完蛋了。企业做大以后像航空母舰,浪来了也还是按照既定的航行和轨道去走,不会去躲。作为创始人来讲,一定要对自己失败的承受能力有充分的估计,而不是说先对胜利的冲动做高估。
最后,我们从资本的角度来看,我们经常会选择一个主心骨。所有成功的企业,像苹果,乔布斯是主心骨,像腾讯的马化腾。这些人的股权一般占到60%,并且是有张扬性格或者有进取心的人,这个人要搭配另外一个风格不一样的人,但也不能有根本性的冲突。
杨云平:我认为每个老板进入创业阶段,不管是技术出身还是什么出身,像赌 博一样,赌的话有可能达到预期,有可能比预期还差。如果没有达到预期,老板一是要坐下来跟每个人做沟通,大家同舟共济,一起来渡过难关。如果有人选择离开,这表明价值观不一样。
高志红:做技术出身的,可能刚开始出来是先搭台子,把框架先做好。做销售更讲究的是做事,以业绩为导向。但是到中期会出现很多问题,因为创业者可能不是很擅长管理,很多问题就出来了。另外,创业期豪华的团队我认为没有必要,创业期往往是一个人当两个人用,甚至当三个人、四个人用。否则对于企业来说人力成本太高了。
初创企业人才招聘需要多元化,不能完全以创始人的偏好来决定。职位必须要具备一些特性,比如像西游记是一个团队,孙悟空那种人我们很需要,他能力很强,但是像猪八戒、沙僧那样我们也需要。因此我们会做测试,包括有测试表,大概分析出来他是什么性格。
杨秀泉:我也是做业务出身,我本身是做手机保护套,包括平板电脑之类的保护套。我旗下管理五个公司,不大,都是小公司。我觉得选择合作伙伴,首先要选择对方的三样:
第一是价值观,就是思想品德方面,是做人的根本;
第二是管理水平,不要说一个孙悟空会72变,猪八戒会36变,他无法看出哪个是妖精、哪个是好人,孙悟空可以看出来,我认为合作伙伴管理水平可以相差一些,但是不能相差太大。就像俩夫妇,如果相差太大就不能够继续走到未来。李老板选择跟股东的合作,股东之间的水平一定是要相当;
第三是方向,方向就是对我们要做的产品的预见性和判断性,这也考验了股东的水平,如果只看到未来三天发展,有的看三个月,一个人看到未来一年甚至两年的发展,这也要看每个人的知识层面。
选择了核心团队之后,团队内部的组织也需要有明确的规定。小公司里面必须做到一个中心为忠,两个中心为患,三个中心天下必乱。最关键、最重要的事情一定是董事长说了算,这是我的建议。董事长可以一票否决或者一票通过的,其他股东只是协助,董事长会征求股东的意见,但是不管怎么样,还得有人说了算,小企业必须有很强的执行力,董事长说干嘛就干嘛,这是我的观念。
增长阶段的企业正处于上升期,业务的快速增长也带来对人才的更高要求。民营企业往往会忽略核心人才的培养,导致企业发展受人才制约,后劲不足。同时,在此一阶段老板的决策管理风格也会影响到核心人才的表现。
王伟:增长阶段的一些企业家会采取“利润分享”的模式来激励员工。但这利弊皆有。首先我先说挑战,如果利润的分享过于“平均”,可能会导致一些很高绩效的人会跑掉。因为中国人的人性是这样的,假如说他自我认知对公司价值80%,你只给他20%,虽然你给了他,他还是会跑掉,这种方式可能会变相赶人走。
第二个风险是什么呢?公司的采购、销售、品质等在当年做的绩效的表现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不能够按照部门强制分配,而是需按照绩效分配。绩效非常重要。
另外在透明性管理方面,有些老板会将核心数据公开给很多员工。但有一些数据是提供给层级一或者层级二的,意味着底层员工没有必要了解这些数据,了解的数据越多,对他的想法或者关注力反而不是一件好事。会导致中层和底层的这些人天天管高层的事情,该干的事没干。
所以老板对员工可以分享一些价值观,分享一些公司的成长,可以分享他应该要具备的能力的培训,我觉得这是可以的,很多数据过于复杂反而会导致一些问题。
杨秀泉:在不断发展壮大的企业,分红模式一定要兼顾“可持续发展。所有的利润必须要能够抽掉20%作为公司可持续发展资金。第二有关透明化管理,一些部门的核心人员,他了解的是本部门的情况,其他部门只是了解一些皮毛,如果其他部门的数据也对他公开,他也不一定相信你。最简洁的方式是公开本部门的所有费用和绩效。
高志红:我也认为利润需有一部分作持续发展之用。另外老帮将数据公开,往往是即便这个数据是真实的,但员工仍然不相信。之所以不信任还是因为参与度非常低,很多东西他没有经历,很多费用只是你告诉他,但是他没有经历。他如果参与度很高,他会比较了解真实的情况。
杨云平:我更倾向于奖金的形式来激励员工,因为比较简单,比如说今年达到200万,我奖你20万,这样比较直接。
企业不断壮大,在行业内确立领导地位之后,往往会谋求上市。这个阶段的人才激励往往与“股权”相关。但这个阶段的“股权激励”与初创企业的股权激励并不相同。如何去设计和实施,需要非常专业的考量。
王伟:通常来讲,要上市的话,外部资本往往要进入,否则估值就可能出现问题。
第二个,高管及普通员工整体占股的百分比需要合理确定。拿15的百分比对高管来讲是合理的,但是普通员工整体占20个百分比是过高了。
第三个,出钱方的资金来源需要设计,到底是高管和普通员工他自己现金掏钱,还是说公司给一个配比,你可能掏90%,我公司贷款给你买,还是拿薪酬避税来买。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解锁,我给你这个股权,你可能未来需要有一个退出的机制。因为很多老板也是担心,你一旦进入了以后,假如说你跟我理念不合,业绩也没有达到,不断跟我在董事会上叫板,会出现很多问题,我怎么办?会有一个退出机制,退出机制的前提是会有一些约定,绩效的问题,包括重大的战略决策发生分歧的时候,投票权的规定等等。
杨云平:我觉得企业发展壮大,不管上不上市,都要走股权激励。而且需要找有经验的公司进行咨询,让他们做企业顾问,否则可能会出现很多纠纷问题。
高志红:关于期权和分红,我认为不要一次性给,而是是每年给一点。这样可能比较好一点。这样一是可以让核心员工留下来,另外一个可以兼顾企业未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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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注重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素质培养与提高的教学方法,从其诞生开始便受到世界众多知名高校的重视和应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商法案例教学的困境与出路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商法案例教学中存在着教学思维的偏差与运用方法的不明确以及商法典型案例资源较为匮乏的现实困境,这已经严重制约着商法案例教学的水平与质量的提升。在商法案例教学过程当中采用多种教学思维模式可以训练和培养学生商事思维,正确运用教学方法能够提升学生在甄别、分析、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建设高效案例库资源有助于推进案例教学法的实行,最终完成商法案例教学由学术教育向职业教育转向的目标。
在1870年前后,美国的Harvard University法学院的院长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第一次创造出了案例教学法,在学生们能充分地熟知并能运用课程的基础知识与技术分析方法之后,教师按照课程的教学目标及其内容的要求,运用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引领学生对某一具体案例予以分析,通过学生们的单独思索或者是团体合作,从而培养和提升其对某一方面的问题的甄别、分析与处理能力,此外,他还编写了《合同法案例》,其成为了历史上介绍案例教学方法的首本教科书。
如今,案例教学方法在被使用过程中证实是一种既能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与质量,又能培养学生分析和处理问题以及团队协作等能力的一种富有效率的优秀教学方法,我国法学教育也逐渐认识到了案例教学方法的重要性。商法是实践性极强的法学部门,它以商事法律事实为基础又以其为研究对象,大量的商事案例丰富了商法教学的内容。然而,如何通过使用典型案例来提高商法学科教学水平与质量?案例教学中应注意哪些主要问题?如何引导学生独立分析案例从而培养与提升甄别、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呢?这些疑问一直都是对商法案例教学进行探讨的主要内容。
(一)商法案例教学思维偏差
法律思维,即通过对法律概念与特征、评判、推理的采用去阐述法律制度与现象的一种错综繁杂的心理过程。而商法思维更主要的是必须严格地遵循商事活动的习惯与惯例,并不是简单地采用法律判断替代商业判断,它是一种在裁判商事活动案例、化解商事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风险时运用的特殊思维方式。商法思维方式需要依靠长期专业的锻炼和实践才能形成,不仅是商法教学工作者应该拥有的思维方式与思维能力,也是法律职业能力组成中的关键性因素。商法案例教学过程中,无论是案例客观事实的阐述还是案例事实中蕴藏的法律问题的分析,都应该具备极强的抉择能力与综合分析的思维能力,商法案例教学除了应该为学生讲解案例蕴含的商法理论外,更主要的是要加强对学生甄别能力、推理能力与逻辑思维能力的锻炼与培养。加强对商事活动和法律的思维能力的锻炼与培养,需要强化学生的效率、协作与责任意识。
但是,在目前的商法案例教学中,教师在讲述、剖析案例之时通常会指引学生根据法律关系的发生时间的顺序去进行分析,以便能够确定适用的商法规则;在商法无具体的条款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解析出案例中所涉及的商法原则或理念。而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或者是讨论之时,一般知晓案情,接着是考虑现行商法中是否有具体的条文涉及到该问题,如果有具体的规定,则直接依据该规定予以解决。这样的商法案例教学,学生理所当然地会认为法律规定和教师所讲理论是先验正确的,一般不会主动思考案例引用的法律规则或者理论是否存在不足与缺陷,教师在讲述和分析案例时过于积极以及讲授的方法的单调性,这就是商法案例分析结果变得固定化,既磨灭学生参与商法案例教学过程中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同时也制约了其思维创造性,商法创造性思维能力的锻炼与培养便举步维艰。
(二)商法案例教学方法不明
商法教学活动运用案例到底应该采用怎样的方法呢?
方法一为案例例证法,即将案例作为一种证明例子予以引入,教师在对商法理论知识进行体系化的讲解后进行例证说明,用已讲授过的商法理论知识对案例予以分析,或者是通过案例来检验与解释理论。例证法采用的实际是演绎法,从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推演下出案例结果。这种方法主要是学生听取教师的知识讲授,然后能从所举的教学案例中甄别并发现问题,掌握并巩固所学知识。案例例证法教学并没能从传统式的教学方式上摆脱出来,教学形式依旧维持着教师主动讲解与学生被动接受的特点,案例仅仅是对某一商法理论知识的呈现,其目的是体现该理论知识的实际状态而被采用。
方法二为案例导入法,即教师在讲授商法理论知识之前将案例作为引导,从而导出将要讲述的某一商法概念与制度。教师在进行商法案例教学的过程之中必须借助具体商法案例而展开,运用教学行为所希冀达到的教学水平与质量是凭借采用具体商法案例来呈现某种商法原则、商法规则或商法思维。从本质上讲,案例导入法实为归纳法,在开始时使学生接触到具体的商法案例,并让其从中总结出一些抽象的原理与规则,进而使学生探究证实出商法具有普遍规律性的东西。在判例法的国家中,案例导入法常常被用来展开教学活动,案例被融入到制度与原理的讲解中,但是缺少严密细致的逻辑分析过程,商法制度表现非常不全面与体系化,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商法知识体系。
我国重视理论完备的讲授体制与具有个案特征的案例教学有着难以调和的并不相兼容性,因此,在商法教学中案例一直以理论辅助品的角色出场,商法案例教学“先天不足”似乎成为定局。
(三)商法教学案例库资源相对匮乏
案例库能够为案例教学提供一个充分展示的平台,因而案例教学的进行应该围绕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开展而来,所以,案例教学涉及到资源库建设问题。商法案例是对法律最具体生动的解释,是沟通课堂与商事活动的桥梁,对商法教学案例资源的收集是案例教学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只有高质量的案例才能保证商法教学效果。英美法系的国家的法学教育与生俱来就是案例教学,判例的公开化及其系统整理化能够使其案例教学匹配到最新而又全面的案例资源。在美国和英国的法学院的图书馆中,能过很轻松的搜索到曾经的一个偏僻的案例,而其判决书内容不加修辞即可成为案例教学的鲜活资源。
然而,我国并不是一个实施判例法的国家,不能实现判例的公开化及其系统整理化,不存在一个系统化整理并提供案例资源的实施者,法律教育工作者要想完整而又体系化地得到案例资源相当困难。因此,现在案例教学唯一能依靠的是法学教育工作者的个人案例资源。对于商法教学案例而言,教学案例库不应该仅仅只是我国法院的司法裁判案例,更为重要的是能够反映商事活动的商事活动案例,也就是商事非诉案例,只有商事裁判案例与商事活动案例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商事法律制度,有利于学生商事法律思维的训练与培养。目前来看,国内有条件对商事活动案例进行收集的高校并不常见,有报道称,江西财经大学的法学院采用多种不同的方式收集来源于法律实务中的 400 多份商事审判案例的案卷,建立了一个能为商法教学活动服务的案卷库,从而防止了商事案例匮乏问题的出现。事实上,商事教学案例库资源匮乏已经成为我国商法案例教学亟待解决的问题。
案例教学通过对具有代表性案例的解析来呈现商法规则的发展历程以及其目前状况,并运用商法案例的剖析与讨论来锻炼和培养学生的思维模式,此种教学方式因此也被认为具有合理性、科学性、创造性的独特方法,而且已得到了广泛运用。商事思维对商法案例教学思维影响很大,这意味着,商法案例教学需要完成从传统案例教学思维向商事思维的转换。
(一)参与式思维
教师完成商法案例选择、信息提供、课堂组织,引导讨论、结论评判等一系列内容,学生参与讨论或辩论而进入案例情景。教师在学生参与分析、讨论、表达、辩论,思考过程中帮助学生认识问题、分析与解决问题,加深对商法理论和基本制度的理解。参与式商法案例教学的宗旨是通过学生们的单独思索与团体合作,培养学生商法思维能力、训练学生的表达能力和协作能力、提高学生综合采用理论处理商法问题能力。
(二)观摩式思维
教师搜集网络视频案例资料,运用多媒体设备将商法案例引入课堂并组织学生观摩讨论,或者组织学生旁听商事法庭审判和商事交易过程,指引学生体味法官是怎样演绎、援引与解释法律。经由对商事审判文书与商事合同文书的解读,使学生能够关注商法的阐述方式与逻辑表达。通过形象、生动、直观的商法案例素材,使学生能够独立思索并且能拓宽其商法思维能力。观摩结束后,组织学生充分地进行分析与讨论,教师及时点评并作出总结,通过观摩商法案例提升学生甄别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模拟式思维
教师组织学生模拟案例角色,模拟商法案件发生、审理的全过程,再现案例情境,使学生能够把所学的商法理论综合运用于模拟案例。通过案例再现,提高学生法律演绎与推理、解答咨询、商务洽谈技能、进行诉讼与商事仲裁中所必备的技巧,同时检验和巩固案例所反映的商法理论知识。模拟式思维能实现商法理论知识和商法实践的有机结合、理性思维与感性所知的统一、商法科学与实践艺术的有机统一,寻求模拟案件商法上的最佳解决办法。
(四)实践式思维
教师安排学生担任个案的法律角色参与案例实践,比如接待当事人、对相关商法问题进行解答、实际经办案件、作为辩护人出庭等等。这能够使学生以法律服务者的角度去思考案例本身,将商法理论、实践、技巧、信念以及价值有机统一起来,充实学生的法律意识和应用法律的能力,帮助学生训练与培养实践式案例学习能力以及通过运用经验能够积极反思的逻辑能力。实践式思维不但包括对商法理论的认识与理解,而且包括对法律工作者工作的环境的知晓。最为主要的是,这种实践式思维还能引发法律工作者对其个人价值的更深层次的了解。
商法案例教学本身就是教学方法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是商法案例教学进行过程中仍然出现了效果不佳的问题。难有成效的运用案例教学的原因在于,教学中并未深入地探讨商法案例教学方法的具体运用,使得案例教学法仍为一种“挂羊头卖狗肉”的讲授教学,听商法案例上课和听商事理论上课并没有实质的区别,难以激发学生认真听课的热情和积极参与的兴趣。因此,学生真正需要的是商法案例教学活动中的进行思维的过程,是如何理解商法案例映射商法理论的方法,并不是商法案例本身的解析。
(一)分析综合循环法
分析即为把欲要分析的对象在整体上拆分为几个部分、环节或者要素,并对此进行分别的探究,是只能从本质上了解事物的方法或者过程。综合是指基于分析的基础上,将对象的各个部分、环节或者要素的认识有机联结,厘定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全面知悉对象的本质与规律,从而形成全面认识的方法或过程。商法案例分析就是把商法案例分解拆分为各个部分,对各部分的商法原理、商事法律条款分别加以了解,商法案例综合要求教师引导学生通过分析商法案件素材,得出能普遍适用的结论,思索商法作出该规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商法案例分析和综合互相联系渗透,通过分析综合的循环往复过程锻炼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与抽象性思维。
(二)类似案例比较法
在商法案例教学中对类似商法案例进行多角度、多维度比较,包括适用商法理论的比较、相似法律事实的比较、不同时期商法案例的比较、同一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商法案例的比较。通过类似商法案例比较法可以使学生准确界定商事法律关系,深入商法理论分析,拓展商事思维,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运用类似商法案例比较法对培养学生的商事法律制度创新思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商法规则网络法
在商法案例教学中,往往一个商事案例涉及若干个商事法律关系,不同的商事法律关系所映射的商事法律制度不同,若干个商事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立法逻辑上的内在联系,商法理念相互影响,相互制约。通过引导学生商法案例分析和综合之后,将会为学生呈现出该商法案例所涉及的商法规则网络,通过对规则网络的再分析,可以清楚的看到现行商法制度的不足与缺陷,学生可以通过以往学习的知识,构建出自认为合理的商法规则体系,再通过商法案例的反复验证,能够基本演绎出商法案例教学所要教给学生的知识结构,真正达到商法理论知识的融汇贯通,有助于培养其知识迁移能力。
案例库的建设是商法案例教学基础,人民法院运用商字类案号为商事案件的识别提供了有利条件,使得现在我们进行商法案例的系统化汇编与整理显得符合实际。教师应当对案例信息进行科学合理地整合,并使案例库资源不断的更新,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教学案例库资源。
(一)案例类型建设
目前在商法案例教学活动中所采用的案例多数是法院予以裁判的案例,不能反映商事法律生活的全貌。从事商事活动的理性者不可能仅依赖提起诉讼来维护商事合法权益,控制活动的风险,而会在进行商事活动之前与过程之中,会对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风险防范的对策,利用专业团队的服务在交易活动尚未结束时防范法律风险。因此在商法案件素材的抉择上由判例到转变到商事活动案例,使商法案例教学回归重新回到商事活动的最初形态,为学生提供一个逼真的模拟环境,使之在课堂教学中就能领略到客观存在的问题,知悉商法的运行现状,对学生培养控制法律风险的思维有着很大的帮助。
(二)案例来源建设
商法案例教学所使用的诉讼案例主要导源于各级法院,能够从法院对外公布或者是公开发行的网站和案例集刊中查找,也可通过内部资料的交换获取仅在法院内部发行的案例汇编。商法案例教学所使用的商事活动案例主要来自教师所服务的律师事务所、顾问单位等机构,在不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可以汇编整理交易案例以便用于商法教学。
(三)案例要素建设
案例要素一般要由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法院判决、相关知识、基本分析等要素构成,介绍案件所发生的背景、核心问题、解释法律适用的困惑、链接相关理论知识引导学生展开分析。教师应在要素建设中注意教学效果分析,通过布置思考题等方式检测学生对案例内容的理解,进而不断地调整案例要素的组成。
(四)案例选编建设
商法案例教学中对案例的选编至关重要,教师应当依照教学宗旨有目的性地查找典型案例,不断更新补充最新案例,保证案例的时效性;所选案例不仅真实存在,案例所提供的信息基本能够满足学生分析和理解的需要;所选案例难度适中,符合学生已有的知识结构,尽可能使学生运用已经掌握的知识分析解决案例内容,避免跨度太大的案例出现,影响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商法案例教学侧重于对学生思考分析能力的培养,它带给学生的不是完整的商法知识体系,而是商法思维以及运用商法的艺术。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学习与理解能够契合商事实践的需要,用商法理论来思索经济市场问题、规制商事活动、处理并解决商事活动中的纠纷,真正实现从学术理论教学向职业技能教学的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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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为一种在生活中随处可遇见的无形事物,无时不刻不在影响着我们。美国著名发展心理学家、哈佛大学教授加德纳提出,人生来就具有音乐智能,婴儿很早就可以对音乐表达的情绪进行识别,有无音乐训练经历,对于情绪的知觉,并没有差异。毋庸置疑,音乐对于人情绪的诱发是与生俱来的。且音乐对于人类情绪的影响十分鲜明和常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不同类型音乐对大学生情绪的影响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音乐对人的情绪是有影响的,它通过音调来影响人的情绪。不同类型的音乐也会导致不同的情绪。轻松欢快的音乐能够改善一个人的整体神经功能,可以让大脑更加轻松。节奏较为欢快的音乐可以让人精神愉悦,减轻压力,消除身体劳累;音调优美的曲子能够让人情绪稳定,集中思想,另外,音乐在生活当中还给人带来了一定的美好情趣,帮助人们的身心健康发展。
“音乐疗法”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人们有着不同的情绪,而这些情绪也反映着我们每个人每个时段不同的心态。阴晴不定的情绪和起起伏伏的情感,使我们的生活增加了很多味道,并形成了一个个错综复杂的内心世界。人们的社交关系可以通过适当的情绪反应来有效建立,较为正性的情绪更加能够使我们的人际关系变得牢固。另外,观察一个人社会化和个性化发展的标志,最直接的方式就是看他表达自己的情绪是否成熟。
音乐是人类最能够表达情感的语言,其本质就在于传达人类内心深处的情感,音乐对我们心理的影响主要通过对情绪的影响来实现。换言之,听到不同的音乐,人们的情绪也会有着相应的变化。音乐是一种释放自我和表现情绪的特殊方式,它有着非常多不可思议的力量。音乐的情感特质,对大学生情绪、情感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学者李念红认为,音乐对人的情绪、情感的影响是显着的,也是其他艺术形式所无法取代的。人有喜、怒、哀、乐等情绪,这些感情都可以通过音乐进行表述,音乐实际上是人宣泄感情的一种巧妙方式。自从人类进入文明时期以来,出现了很多的音乐种类,按照最多的分类大致分为严肃音乐、流行音乐和民族音乐三种。
严肃音乐,即古典音乐,又称作经典音乐。西方严肃音乐诞生于巴洛克时期(1600年-1750年)到十九世纪早期,经历了岁月的考验长盛不衰,其意义可说是当代欧洲文化的缩影。它主要指海顿、巴赫、贝多芬、莫扎特等人的作品。例如《蓝色多瑙河圆舞曲》是奥地利着名作曲家小约翰?施特劳斯创作的古典音乐名作,被誉为“奥地利第二国歌”。约十分钟的音乐,包括序奏、五首小圆舞曲和尾声组成,其中五首圆舞曲的旋律优美、节奏轻快、气氛欢愉,当人们欣赏圆舞曲时,情绪就会越来越高涨,进而会随着音乐翩翩起舞,让自由的心灵在那蓝色多瑙河上旋转。尾声中现了第三、第四和第一首圆舞曲,然后,响起序奏中多瑙河水波荡漾的美妙回声。在清澄的色彩中,长笛颤动跳跃的鸟语,让人们沉浸到田园诗境之中。忽然,一阵急风骤般的音流汹涌而至。全曲在火热的狂欢高潮中结束。这段尾声,更突出显示了施特劳斯的高超技巧。
西方约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开始出现了流行音乐。这类音乐简洁明快、形式活泼、深受大众喜爱,具有较高的传唱度和流行性,但通常都没有什么规则性和持久的价值。主要包括:民谣、节奏蓝调、新世纪音乐、HIP-HOP、乡村音乐、摇滚乐、世界音乐、流行美声、电影音乐、爵士乐、电子乐等等。
流行音乐是非常能够表现当下情绪的音乐类型,很大一部分流行歌曲的主要内容,都是在抒发着自己的情感。也因此,流行音乐能够与学生的内心世界产生更多的共鸣,使得流行音乐成为了调节学生情绪情感的调味料。流行音乐的题材和生活密不可分,尤其是一些校园民谣就像是在描写自己身边的事情,比如《同桌的你》《光阴的故事》等等。这些歌曲会让学生感觉很放松很亲切,他们能够通过听音乐来释放自己的心情。相较于高雅音乐的专业性,流行音乐更加简单易懂,无需付出多少精力来做针对性的学习,就可以在学习之余,尽情地放松心情。流行音乐花样繁多而且简单易学,学生们无论是对于彼此友情的珍惜还是对未来生活的憧憬,都可以通过歌唱流行歌曲来完美地诠释,有悲伤情绪的释放,也有对幸福生活的愿望,还有就是对美满爱情的向往。当学生们有不方便直接用语言表达的情感和问题,都可以通过唱流行歌曲的方式来表达。
流行音乐也并不完全都是正面的,其中也有小部分反叛情绪的歌曲存在。客观的说,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是小部分成年人对于情感生活不顺利的发泄,但是对于心智还没有发育完全的学生来说,这些歌曲的负面因素,很可能成为学生走向极端化的催化剂。部分学生由于学习上的挫折,以及因成绩下滑而被家长给予的压力,致使他们的情绪动荡不安,意志力变得薄弱,假设这时能有一些其他因素对他们进行调整,变压力为动力,重拾学习态度,到时不仅可以感受成绩进步时的喜悦,还可以收获克服困难的成就感。但相对的,如果学生的意志力不足,再加上外界影响,会让学生更加容易出现极端化的情绪。
民族音乐就是产自于民间流传在民间的表现民间生活生产的歌曲或乐曲。中国的民族音乐艺术是世界上非常具有特色的一种艺术形式。在音乐的表现形式上,民族音乐注重音乐的横向进行,即旋律的表现性。传统的中国民族音乐作品在旋律进行上常常以单旋律的方式进行,对和声的运用较少。如人们熟悉的中国古代的十大名曲,基本上都是某一种乐器的独奏曲目。民族音乐强调声音的明亮与甜美,语言生动与感情质朴,强调行腔的圆润和咬字吐字的清晰,讲求气息的运用,并以真声演唱为主。
从音乐的构成上来说,民族音乐是以五声调式为基础的音乐。一般都是由五声音阶写成的,《茉莉花》《小河淌水》《五哥放羊》《春江花月夜》《梅花三弄》等等。过去经常有人把唱歌不准的人称为“五音不全”,这里说的“五音”就是指五声调式中的这五个音。
《二泉映月》是中国民间音乐家华彦钧(小名阿炳)创作的二胡曲,由一个短小的引子和六个段落构成,开头便是断肠音,旋律哀怨、凄凉,随着音乐的进一步的深化,把阿炳由沉思而忧伤,由忧伤而悲愤,由悲愤到怒吼,由怒吼到憧憬的种种情感表达得淋淋尽致。这首乐曲情感悲伤压抑,这样的音乐往往引起消极的情绪体验。这主要是与乐曲以及欣赏者的个性差异与经历有关。 四、结语
由此可见,不同类型的音乐对大学生情绪的影响也是不尽相同。不同的音乐对情绪有着不同的调节作用,应根据自己的情绪状态,选择合适的音乐进行欣赏。心情烦躁不安的时候可以选择旋律优美的音乐,能够使人心情平静、放松;心情抑郁消沉的时候可以选择有节奏感有力量的音乐,可以鼓舞士气、振奋人心;心情激动亢奋的时候则选择节奏较慢的音乐,这样能够使心情变得安定从容。
大多数人在情绪高涨的时候,认知能力较为积极,反之亦然。音乐既然能够对人的情绪造成影响,那么,音乐同样也对认知有着很大的影响力量。由此可见,音乐对于人的影响,主要在于情感及认知两方面,并且有着很大的潜力。不同风格的音乐会给人们带来各种影响。高尚、健康的音乐有助于培养我们早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合格大学生,适当地把学生时代的宝贵时间,用于音乐欣赏,也有助于早日实现社会的和谐。
不同类型音乐对大学生情绪的影响研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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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和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它在1804年(甲子年)公布时的名称是《法兰西人的民法典》。1807年9月3日法律赋予它《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éon)的尊称3。该法典有1804年、1807年、1816年3次的官方版本,特别以1816年的王政复古版留传下来。所以我国商务印书馆的译本中保留着"国王"和"王国"字样。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浅议《法国民法典》的立法特点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全文如下:
17世纪末至18世纪,法国受英美各国工业革命的影响,也爆发了工业革命,快速发展了本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到18世纪中期,法国的工业生产总值远远超过荷兰、德国,成为欧洲仅次于英国的第二大经济强国。但自由贸易和经济发展受到原有的封建制度极大的阻碍。各个地方频繁设立关卡征税,征税体系混乱,人民受难深重;全国法律体系及法律制度极不统一,相互矛盾冲突的法例、法令较多;缺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安全极易受到侵害。这引起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强烈不满,他们要求废除封建法律制度并建立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新型法律制度。《法国民法典》便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产生。
(一)确立了近代资本主义民法的三大立法原则
《法国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可以被概括为:所有权原则、契约自治原则、自由和平等原则。
1、所有权原则。法典第544-546条给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人以充分广泛的权利和保障。国家征收私人财产只能根据公益的理由,并以给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补偿为条件。所有权的定义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不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人,都有权得到该财产所生产以及添附于该财产的一切物。这一规定使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时农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该法典还规定了对他人财产的用益物权和地役权,这对小农经济是重要的。
2、自由和平等原则。该法典包括两条基本的规定。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非政治性权利,包括关于个人的权利、亲属的权利和财产的权利。第488条规定:满21岁为成年(1974年改为18岁),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这就是说,在原则上,每个人从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关于这种能力的享有在法律上定有某些限制。
3、契约自治原则,或称契约自由原则。这条原则被规定在第1134条中,具体为:“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如果该契约没有违反该法典第6条所说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都具有法律效力。契约,又名合约,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协议。契约与其他协议的区别在于法院承认合约能够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一份契约包含一项或数项许诺。通常,契约责任是以契约自由原则为基础的。所以,契约自治,也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该法典赋予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以等于法律的效力,来使他们以自己的行为产生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从而改变其原有的法律地位。在《法国民法典》中有1000多条条文来规定契约之债,可见契约对资本主义社会的重要性。契约自治也是在形式上平等和自由的名义下实行的,并且是自由和平等原则的逻辑结果。对于这个原则,马克思曾在《资本论》中予以深刻的批判。
(二)法国民法典的资产阶级革命性与封建性相互妥协,在折中中制定和颁布
《法国民法典》是1789年的 法国大革命胜利的产物。法国大革命是资产阶级领导的异常自下而上的革命,社会各阶层对其积极响应,具有比其他国家资产阶级革命更彻底的革命性。革命胜利以后,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拿破仑政权的当务之急是巩固革命胜利果实。他说:“我们已经结束了大革命的传奇,现在我们必须着手于它的历史了,只需要在运用革命诸原则中那些现实的、切实可行的东西,不要那些纯理论的、假设的东西。”我们可以推断出法典必将是革命和封建传统妥协的产物,因为根据拿破仑对革命和即将发生的民事立法变革的态度,法典一方面保持并体现了革命精神和革命前一些进步改革,主要表现在民法典规定了近代民法的基础―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并将封建的财产制度和封建性财产完全清除得干干净净。例如法典第537条第1款规定:“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第545条规定:“任何入不得被强判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第1119条规定,“任何人,原则上仅得为自己接受约束并以自己名义订立契约。”第113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这是民法典的革命性方面。
另一方面又摒弃了法国大革命时期采取的一些具有革命性措施,返回到封建传统上,主要体现在家庭法和婚姻法规定上。大革命后在这方面的一些激进的、先进的法律――例如废除家父制度,准许协议的甚至单方面的离婚,长子继承制的废止,遗产的平均继承等――在法典中受到了限制或得到了缓和,有的甚至回复到“旧制度”的原样,以致有人说这是“对革命的反动的法典”。
正是这种妥协的特点,使得民法典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能够保持高度的稳定性。
(三)具有较强的立法语言、立法技巧上的先进性
《法国民法典》在立法语言上通俗易懂,简明规范,没有较多的弹性概念,避免了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出现这种现象是由于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当时的法国法学学术主张法典应该通俗易懂,大文豪伏尔泰认为,一切法律都应该是明了、统一和准确的;坚决对法律的解释,认为解释必然会把法律的立法原意丧失。孟德斯鸠也主张法律的体裁要精洁简约;主张直接的说法,反对深沉迂远的辞句;法律不要精微玄奥;它是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们制定的。第二,做为当时的最高统治者,拿破仑要求民法典的语言要透明易懂,最高统治者的态度对法典编纂具有很大的影响。 二、我国民法典制定和颁布面临的问题
编纂中国民法典是几代中国法学家的梦想。但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足、民法典制定理念比较保守、立法技术等等原因,我国民法典仍然难以在短期内出台。
民法典的制定和颁布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我国民法典制定遭受前苏联旧意识形态的严重束缚。自1949年后,中国废止了旧中国的全部法律,以后数年里,中国全面彻底地引进了前苏联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法学知识体系。但这些旧制度旧原则严重束缚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如:前苏联法不承认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把民法也当作公法;前苏联民法否定意思自治原则;不重视立法的技术和质量,强调民法典立法的政治宣教作用。
(2)民法典制定脱离中国实际,大都是专家学者埋头于书房而形成。许多大学和研究机构的民法典立法方案,都是学者们在冬有暖气、夏有空调的房子里编制出来,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方案,产生的方式大体也差不多。比如,现实中非法人团体非常多,而且越来越多,法院收到的关于非法人团体的诉讼不断增加,但中国法律只承认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民法主体。
(3)中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法律技术问题。中国近代民法改造从一开始就接受了潘德克顿法学的立法模式,因为,潘德克顿法学给我们提供的民法知识系统都是其他民法知识系统不可以比拟的。在坚持潘德克顿模式的前提下,还有四个需要解决的立法技术层次的问题。债权法总则部分是否有必要保留在民法典中?债法总则在目前的立法方案中被取消,在理论界大家没有定论。人格权法具有什么立法意义?人格权法是否应该独立成编?侵权行为法应否编撰进法典中?如何处理定位知识产权法在民法典的固有体系之中的地位?
(4)目前在中国法典无相应资格的职业机构操作层面。
合理性的法律须由合理性的职业机构来操作,法典是一种工具理性,必须由以工具理性为取向的职业机构操作才能发挥实效。这类职业结构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它的管辖范围与其它机构范围由法律明确界定,机构内部的权力分布和每个职员的职位与责任由法律划分清楚,它保障每个人在法律面前获得形式上的平等。每个职员秉公执法,持价值中立的态度排除个人的专断的偏好,他的判断是可计算、可预测的。这种机构把效率放在首位,以专业技术知识为基础操作法律,因而每位职员的选拔以受教育的水平和专业资格为标准。
唯有这样象机器一样的职业机构才能保证法典象机器一样运转。在中国的文官制、法官制没有完全改革,实现专业化、技术化、知识化、制度化以前,没有相应资格的职业机构操作法典。近讼在中国过去俗称,“打官司”现在改成“打关系”,这一方面说明由于法律不健全,法官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任意判决,不负责任,另一方面说明由于人的任意拘情的可能性存在,当事人或律师往往不信任法律而改向可能回护自己一方的感情因素求胜诉机会。如果这个现实障碍不克服,有法典也不能有效地运作。
1804年,《法国民法典》以其先进的立法思想和成果推动了近代各国民法典的编纂,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也有特殊的知道、借鉴意义。因此,在当前我国热议和准备编纂民法典之时,认真回顾和分析《法国民法典》的体例和特点,能够给我们许多启蒙性的思考。
(一)立足我国国情制定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脱胎于法国大革命,是新兴资产阶级制度代替旧制度的产物。我国民法典编纂应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结合我国的立法传统与现今时代背景来制定。当前我国编纂民法典的国情主要有:
(1)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每个民事主体都应具备私法理念,私法精神,对于私法中的平等、自由、公平的价值理念深深信服,熟练应用,从而使已经规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
(2)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时要考虑本国国情,制定基本法律要基于社会主义制度,符合宪法精神;
(3)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农业大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编纂民法典时,要考虑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特别是站在农民的立场,要综合考虑我国农村中的风俗习惯,以契合实际为目标来制定。
(二)对法典中保障人权、契约自由、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法律意识的借鉴
在当今日益强调以人为本和注重人权的现况下,中国的民事立法更应注重《法国民法典》体现的价值理性。《法国民法典》在制定之初就注重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确定了近代西方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契约自由,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过错原则,对后世影响极大。我们可以轻易复制法国民法典的外在表现形式,但是很难移植者这些作为其灵魂的价值理性。立法者的理想是追求民事立法价值理性与形式合理的完美融合。我国是一个具有数千年封建文化影响的国家,“取义轻利”、“重利轻义”的思想,“厌讼”的司法文化传统,阻碍着人们对合法私有财产的追求。因此,在制定民法典时要坚决剔除传统文化中的阻碍因子,注重保障人民私有财产权利,发展和树立私法理念。
(三)我国民法典要注重有效性、实用性,避免概念的空洞和抽象,脱离我国国情
《法国民法典》的实用性表现在没有总则部分,没有过多的抽象概念和弹性概念,法典的编纂从实际使用方便出发,具有措辞简洁、法律语言通俗易懂的法律文风。注重实际运用是《法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特点,虽然是法律门外汉,但拿破仑对《法国民法典》的起草、讨论和修改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有时具体参与某些法律条款的制定和修改。拿破仑作为注重实际的最高统治者,直接影响到法典的充分实用性。
另外,拿破仑任命的四个法典的起草者都具有长期和丰富的立法实践经验,他们在坚持法典实用性的基础上抽象概括,使法典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者更应当充分追求法典的实用性,要使普通百姓读懂和理解制定出来的民法典,而不能像德国民法典那样含义艰深、用语晦涩、结构的极端严谨,不然也只是一个花瓶。只有这样,民法典才能满足社会对民法日益旺盛的需求,承担起促进和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杠杆的作用。
(四)在立法语言、立法体例等立法技术上的借鉴
立法技术是指立法活动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有关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补充的技能、技巧规则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包括立法结构技术和立法语言技术。中国民法典的制定需要借鉴《法国民法典》先进的立法技术。首先,在立法理念上,要借鉴法国民法典的,注重吸收西方自然法、罗马法、普通法的先进理念,同时要汲取我国自土地革命时期便开始的立法经验和立法成果,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实践经验,另外,要面向世界民法典立法趋势和潮流,做到现实和传统的结合、现在和未来的结合、外国先进经验与本土实践的结合、民法抽象理论和司法具体实践的结合。
其次,从法典体系上看,我国民法典要学习《法国民法典》,不能根据民法学者理论演绎法典的体例编排,更不能盲目套用外国的立法理论,而是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民事实践具体编排民法典各篇章,注重方便实际。例如:单独列人格权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行为法为一章。再次,在编排技巧方面,中国民法典要向《法国民法典》那样采取系统和列举并存的方式,篇下分章,章下分节,节下分目,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将人法放在物法前面,彰显对人权的保障。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虽然十分艰辛和曲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但只要吸收《法国民法典》以及其他各国先进的民事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践不断探索创新民法理论研究,终有一日人们会看到中国民法典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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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具体来说,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由于法律的规定所应承受的行为约束。 即法律规定你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即: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子女有孝敬父母的义务。以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种种义务及约束规范等等。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民法中法定义务再约定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民法中法定义务再约定研究全文如下:
(一)法定义务再约定概念
民法中的法定义务再约定包括法定义务以及再约定的概念,其中民法中的法定义务是民事义务的重要内容,是由法律的禁止性规范所设定的义务,对于民法中的民事主体对他人所负有的一般性义务进行规定,违反法定义务会构成侵权责任。民法中的法定义务包括《合同法》、《民法通则》、《婚姻法》中对于不同民事主体规定的义务,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此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民事主体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除了法定义务的概念之外,再约定也是法定义务再约定的重要内容,其中再约定是对于民法中的法定义务进行再约定,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保证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法定义务再约定是民事主体在既定的法定义务的约定下,并且再约定的方式,确定民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因此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协议履行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
(二)法定义务再约定特征
与普通合同相比,法定义务再约定发热主体是民事主体,而且再约定的民事主体在再约定法定义务相对明确,所以对于再约定中的民事主体通常是基于自然情况、身份行为以及当事人行为的民法主体相关关系,从而根据双方的意思实现主体义务再约定。法定义务再约定的内容与法定义务具有直接关联性,是对于抽象法定义务概念的具体化,保证民事主体具有较强的约束性,而且打定义务在约定的责任构成具有双重性,如果违反法定义务再约定的民事责任,对于法定义务以及合同约定构成违反。法定义务再约定的主要特征在于,法定义务再约定的成立条件包括:
(1)存在订立法定义务再约定的双方当事人;
(2)法定义务再约定的双方方式认的意思表示一致;
(3)再约定的内容须与法定义务相关联,所履行的义务应该以法定义务为限。
(一)法定义务再约定的狭义定义与广义定义
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定义务再约定能够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狭义的法定义务,主要是根据民治法律规范规定的第一性义务,主要包括物权法、婚姻法、民法通则等规定的义务。广义的发型义务除了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之外,还包括因为民事主体不履行法律责任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造成的侵权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不同法域的法定义务再约定
在不同的法域中,法定义务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而且每一种类型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1)物权法中的法定义务再约定,主要是发生在相邻关系中,因为法定义务再约定的主体存在着相对性,所以在再约定中,一方为法定义务的权利人,乙方为法定义务的义务人,两者因为不动产那相邻,从而形成了相对的关系,通过法定义务再约定,从而形成了对方辩、最经济的解决相邻关系纠纷,降低社会成本与司法承办。当前物权法中的法定义务再约定包括相邻土地通行证约定,根据《物权法》的约定,相邻土地之间的通行证应该根据土地性质进行理解,对于农用地与宅基地形成公用通道,实现土地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保证相邻土地通行权再约定;根据《物权法》的预定,污染妨害、通风、采光、危险物品防治等不作为法定义务再约定;对于民事主体的不动产存在需要,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从而提升效益,完成不动产为需役地。
(2)债权法中法定义务再约定,主要包括侵权之债、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四中典型之债,而且多对应的责任主要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以及无因管理赔偿责任,根据债权法的约定,主要表现如下:侵权责任再约定,通过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从而将法定责任转化为约定的义务,根据当事人意愿进行侵权认定;违约责任再约定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履行、违约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当出现违约的情况时,违约责任进入法律评价的范围,具有国家强制力。
(3)身份法中法定义务再约定,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对于赡养协议、抚养协议等为民事责任主体的身份法法定义务再约定,主要包括:夫妻忠诚协议,根据《婚姻法》的要求,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忠诚,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忠诚义务进行再约定,在离婚案件发生时,应当按照约定对财产进行分割处理;抚养协议,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需要再约定抚养义务,但是离婚纠纷产生的抚养权纠纷,应该在父母间约定,父母作为抚养协议的主体,根据再约定协议完成约定的义务;赡养协议,子女有扶助赡养父母的义务,为了保证赡养的有效性,应该对于赡养义务人以及被赡养人作为协议的主体,从而完成协议的再约定。
(一)司法实践困境
我国的法律规范并不健全,因此得针对法定义务再约定的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司法实务界对于法定义务再约定的认识有所差异,导致相关标准难以统一。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盲目引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可变更以及可解除合同的认识不足,同时位于法定义务再约定的整体定规范不足,造成找法困难。
(二)法定义务再约定立法建议
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难,笔者提出的立法建议如下:在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民法典的情况下,对于单行法中的法定义务再约定,应该根据各自领域进行调整,并且在将来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时,制定打定义务在约定的总则性规定,从而使法定义务再约定有法可依。
四、结语
根据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自由是人类理性有限的必然,法定义务再约定通过将法定义务转化为约定义务,是社会发展的趋势,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对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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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发性矮小症,即不伴有潜在病理状态的身材矮小,生长激素水平正常,是儿童期导致身材矮小的最常见原因;又包括家族性身材矮小、青春期发育延迟。特发性矮小症状对于不同年龄阶段儿童心理行为都有所影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特发性矮小对不同年龄阶段儿童心理行为的影响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目的:探讨特发性矮小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儿童心理行为有无影响。方法:采用Achenbach儿童行为量表(CBCL),对研究对象一次性进行心理行为评估,根据年龄分4~5岁组、6~11岁组、12~16岁组,并将各组的评估结果和全国常模进行比较。结果:4~5岁组和6~11岁组与常模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12~16岁组和常模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关键词】矮小; 特发性; 儿童; 心理行为
特发性矮小(ISS)是指目前尚无可认知的原因引起的身材矮小,在矮小门诊中占绝大多数,也是儿童内分泌门诊常见的疾病之一。ISS虽然没有器质性的疾病,不影响儿童的躯体健康,但对儿童的心理行为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1]。尤其是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自我意识和辨别能力的提高,对自己身体的感知心态也会发生很大的变化,这种改变对其心理行为和家庭均带来不良的影响,且在不同的年龄阶段影响将有所不同,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种影响将会越来越明显。因此本研究可以发现ISS儿童的心理行为开始发生改变的年龄段,把握其不同年龄段心理行为变化的状态,结合恰当的时机,从心理上进行适时的干预,使得儿童身心得到同步健康发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2年5月-2014年10月来本院矮小专科门诊就诊的4~16岁儿童作为研究对象,且符合ISS诊断标准[2]:身高低于第3百分位或两个标准差,生长激素激发实验中生长激素激发峰值>10 μg/L,排除慢性系统性疾病、骨骼疾病、内分泌疾病、染色体病、宫内生长迟缓及营养不良等已知原因引起的身材矮小儿童共613例。
1.2 方法 采用Achenbach儿童行为评定量表(CBCL,家长用)[3],在专人指导下由家长根据儿童年龄和近6个月来的行为表现填写相应年龄的表格。按年龄分为4~5岁、6~11岁、12~16岁组别。调查表包括一般项目、社会能力及行为问题三部分,按量表的评定方法计分。ISS病因尚未明确,可能由于多种潜在因素共同作用所致,2003年6月10日美国药品监督管理局(FOA)正式批准将基因重组人生长激素(rhGH)用于治疗ISS[4]。就目前国内市场流通的几种rhGH,有粉剂和水剂,但价格昂贵,用药周期长,而且基本上每天都要皮下注射,需要家长良好的基础和儿童持之以恒的信心来支持。但由于激素替代毕竟占矮小儿童的很小比例,大部分儿童仍需要关注心理行为的变化而进行实时的干预。
1.3 统计学处理 数据统计由专业人员对每张量表进行评分录入。结果用SPSS 11.5 for windows进行数据分析,计量资料用(x±s)表示,比较采用u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在4~5岁组和6~11岁组儿童在社会能力、行为问题上与全国常模比较均无明显差异(P>0.05),见表1~2。在青春期前这个年龄段的儿童,对自己身体的在身高方面的自我意识不明显,在活动、社交、学习能力等因子分以及“退缩”、“抑郁”、“多动”等方面与正常身高儿童比较均无显著差异(P>0.05)。而12~16岁组男生在社会能力方面的“活动能力”、“社交能力总分”、“敌意-退缩”、“交往不良”、“行为问题总分”等因子项上,与常模比较均有显著差异(P<0.05或P<0.01);在“学习能力”、“不成熟”、“体诉”、“攻击和违纪行为”等因子表现与常模无显著差异(P>0.05)。而12~16岁女生组在“不成熟”、“体诉”、“行为问题总分”等项上表现出与常模的差异(P<0.05或P<0.01);在“学习和社交能力”、“抑郁”、“攻击和违纪行为”、“强迫”、“残忍”等因子项表现为与常模均无差异(P>0.05),见表3。
自2003年6月美国FDA批准rhGH治疗ISS以来,国外众多临床研究rhGH治疗ISS有促生长作用,长疗程治疗能显著增加患儿的终身高[5-6]。尽管rhGH在临床的正规使用对ISS的治疗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该药价格昂贵,疗程长,相对于生长激素缺乏儿童来说,大多数ISS家长尚不能及时接受治疗或已治疗的矮小儿童不能长期坚持,依存性较差。这部分儿童随着年龄的增长及身高的落差,他们在自信心、社交能力与异性接触方面均较健康人群差。患有矮小症的儿童自信心缺乏,且患儿身材愈矮,心情愈焦虑,更加抑制了其生理性生长激素的分泌[7]。因此临床工作中除了对矮小儿需进行常规诊断与药物治疗外,还需进行必要的心理诊断,使用规范化的心理量表对其进行测试,以便及早发现其抑郁和个性异常等心理症状,进行早期相应的心理支持治疗[8]。在CBCL测试中,本文发现特发性矮小儿童在4~11岁相对小年龄段未发现明显社会能力或心理行为问题。
在青春期前这个年龄段,儿童对自己身体的关注力不强,在身高方面的要求更多期待于青春期的快速增长期,对心理行为的不良表现有着明显的缓冲,因此临床未出现明显心理方面问题。而随着年龄的增长,进入12~16岁青春期年龄段,如果身高没有出现期待的快速增长或与快速长高的同伴出现新的更大的落差,随之出现活动能力下降,存在交往不良及社会退缩现象。女生则因为生理心理方面与男生的差别,主要在不成熟、体诉等心理行为方面出现偏差,与Sandberg等[9]报道一致,可能与常受到家长过分保护及身材矮小运动受限有关。而Sandberg等[9]报道矮小儿童除有交往不良、退缩、体诉外还存在违纪、注意力缺乏等问题与本研究不完全一致。
此外,Yvonne等[10] 则报道矮小儿童存在更多的行为障碍,Zlotkin等[11]亦报道ISS儿童心理行为功能与正常对照儿童比较出现异常,且伴有行为失调如表现为攻击、违纪等。造成这些结果不一致的原因可能与研究对象不完全一致及地区差异引起社会、经济文化不同有关。也有国外学者研究发现矮小儿童智商及学习能力明显降低[12],但本文未发现ISS儿童学习能力下降的情况。Siegel等[13]使用广泛成就测试(Wide Range Achievement Test,WRAT)评估矮身材儿童学习成绩,发现矮身材儿童的平均测试分数虽在学业成绩行为正常的范围内,但学习成绩偏低的情况更易出现。还有学者认为矮小儿童由于自信心、社交能力与异性接触方面均较健康人群差,就业、受教育水平均受影响[14],因此,建议应对矮身材儿童进行教育行为干预。
关于矮身材是否影响学习成绩,在本研究中虽然未对研究对象智能测试进行数据分析,但从他们的学习成绩显示与正常儿童并无明显的差距,因为他们的智商水平与正常儿童并无差异。相反,大多数ISS儿童学习成绩良好,在学校得到老师和同学肯定。综合上述,大年龄组男童存在交往不良及社会退缩现象,以致社交能力的下降,而女童则以体诉、不成熟等依赖性倾向的心理行为问题为主。目前关于使用重组人生长激素治疗特发性矮小是否有利于儿童的心理健康,尚无定论[15-16],因此,对于ISS儿童除积极寻找病因,排除影响长高的不良因素的干扰外,尤其随着年龄的增长,及时了解儿童青春期的心理变化,根据男女儿童的不同个性特征及出现的不同的心理行为问题,进行及时、恰当的干预,保障ISS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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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公开的具体含义,最高法院明文界定为六个方面,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更加透明的司法显然还需要过程性司法信息公开,需要六大环节的整体化公开。以裁判文书上网作为司法公开的突破口,在政策推行策略上是明智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层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路径选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基层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路径选择 全文如下:
司法公开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上级法院大力支持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认同。更需要有一系列长效机制来保障。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期待新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司法工作贯彻落实到执法办案中,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的组织领导机制,在全院形成领导重视,齐抓共管的组织机构;要制定合理的考评考核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司法的“阳光”。
(一)基层群众参与司法公开的积极性不高。
司法公开,是司法活动对社会公众公开,离开了公众的参与,司法公开就毫无意义。民众长期的传统习惯的影响和法院职能的特殊性,导致社会公众对法院的工作性质和状况不甚了解,对于基层普通群众来说,法院是一个神秘、庄严的机关,“良民不讼”的传统思想让民众一般都不愿意接触法院,其面对的群众和当事人大多数是文化水平不高、法制意识不强,在司法公开上参与不力、配合不到位,甚至一些司法公开的措施已超出当地民众或当事人的心理接受范围,其次,旁听庭审案件中,事实上很多基层法院在开庭前都没有及时在公告栏和互联网上发出公告,再加上公众参与渠道不足,除少数在当地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案件外,一般的案件只有当事人的亲友参加旁听;再次是法院的门户网站,是法院审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庭审网络直播的平台,但社会公众的点击率很少。因此导致基层法院一些司法公开措施和设施成了“摆设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积极性。
(二)公众过高的要求与司法公开的现状存在差距。
因为社会公众特别是农村群众对法院的接触和了解并不多,相当一部分群众对法院的认知也许还停留在香港电视剧中“法官大人”主持庭审、控辩双方激烈交锋的场面。其主要体现在因对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的了解微乎其微,只要是公开的内容与公众的想象或心理预想不一致,就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存在“失望”的心理。在当前的社会现状中,社会公众对公共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要求很高,当审判程序和裁判结果公开时,社会公众特别案件当事人又会把目光盯到司法权力运行的更深层次,甚至对那些个人隐私、审判秘密等属于法律规定不准公开的内容产生好奇和疑问,这样很可能使司法公开出现“两难”状态。
众观笔者所在市的11个县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来看,首先;旁听案件是公众与法院零距离的接触的最好方式,现实中公众旁听案件却不是自由的,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限制旁听的也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其次,由于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的现实,判后答疑工作也没有很好的贯彻和落实,很多时候无法获得当事人对裁判的理解和认同;在对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用语方面没有做到通俗、简洁、易懂,论证充分、说理透彻,让当事人信服的程度。再次;法官与群众的联系时不够紧密的,每年送法下乡、法制宣传活动、巡回审判的普法活动也是很有限的,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不够紧密,对人民群众的诉求的了解也是为之甚少。
(三)案多人少的矛盾与惧怕监督的思想。
“法庭像一个舞台,司法公开就是拉开大幕,把聚光灯、侧光灯都打起来,演员的演技好不好,观众可以参与评价,这是对理性司法本质的尊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长期突出,以及阳光司法的要求无疑更增加了法官的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让长期工作在基层法院的法官透露说:“要求裁判文书上网后,比过去小心多了,生怕里头某些字句表达的缺陷被人抓出来炒作,工作量明显增加了很多,压力大,很头疼。”
由于法官自身业务能力的限制,在庭审驾驭和文书制作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其对司法公开有畏惧思想,害怕自己的司法礼仪不端或者其他的各方面做得不到位而引起公众和当事人的指责,害怕自己所作出的裁判文书有漏洞,说理不到位、不充分而引发当事人的合理猜疑等等。这就使得个别法官在落实司法公开制度时进入了一个“法官想公开而不敢公开,公众要求公开又大加指责”的怪圈中。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虽然要求裁判文书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要求上网,确实有特殊情况不能上网的要报主管院长审批。然而在实践中,往往是拿得出手的晒出来,拿不出手的藏起来。何况在很多普通百姓心里,打官司本来就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法院还要把裁判文书公布在网上,特别是一些婚姻等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很有可能泄露当事人的隐私,隐私横架在司法公开与当事人隐私的保护的矛盾。
(四)现有的司法资源匮乏制约着司法公开的落实。
司法公开制度的落实,不仅要求法院人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更需要一定的经费和技术装备来支撑,目前除了庭审公开等常态措施以外,更多的网络技术、高科技产品应用在司法公开措施之中。就基层法院的当前现状来说,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表现:
1、人才缺乏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中西部基层法院的人员数量很有限,一般情况下就几十个在编人员或者多者上百人,这与案多的矛盾长期存在;人口结构也存在失衡,众观很多基层法院人数也不少,但是真正从事审判业务的干警占总人数的比例还是很少的,很多干警充实在非审判业务部门,大量浪费了司法资源;人口流动性比较大,很多具有高素质、高能力、高学历的人不愿意去基层服务,或者很多人在基层不愿久呆,就流动到经济更好的的地方去了。
2、司法经费不足,特别对于西部贫困地区的基层法院,经费问题让司法公开显得力不从心;关于经费的使用去向问题而言,是否大部分经费都用在了审判业务上面也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3、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的高科技装备、数字法庭建设、网络技术等是很不健全的,其有限的司法资源必须先应对日益增长的审判需求面前显得力不从心。
(一)拓宽公众参与司法公开渠道。在长期的审判以及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时候因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之间的误解产生的司法公信力缺失,这不是由于公众不想参与而是能有效参与,因此各地区基层法院应联系自身实际增加公众参与的渠道多样化。营造人性化公众参与氛围。对于长期存在的“抵触”和“排斥”的情绪,用新时代的司法模式来转变,提高公民法制意识,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从思想上发生根本转变。作为司法公开的第一平台而言,尽快完善网站建设显得尤为关键。如公布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内设部门及职能、投诉渠道等机构信息;法院内部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人员信息及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查询指南信息。除此之外,及时发布审判文件、指导和参考性案例信息和陪审员、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和评估、拍卖、鉴定其他中介机构名册、发布一些公民维权指南等信息来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正确引导和增强对法院的信任感。
司法公开不能公开就了事,我们都知道基层群众和当事人对法律和法院工作的了解程度有限,特别是对法律上专业性的问题并不理解,法院需进行必要的释明和引导。如以通过加强诉讼引导、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判后答疑等工作,消除当事人的疑惑。及时回复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疑问,消除公众的误解,引导公众正确对待并积极参与司法公开。提高法官的自身素质,提高庭审驾驭和人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在裁判文书上用语力求通俗、简洁、易懂,力求论证充分、说理透彻、适用法律适当,裁判文书要贴近具体个案当事人的阅读水平和文化层次,尽量用简明通俗的语言将法律问题阐述清楚,要让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清楚”。多与网民互动、交流,吸纳民意,积极开展浦发宣传,让群众更加直观地了解司法过程。有一定条件法院的可以与地区电台联合举办法官说法,法官走进直播室通过无线电波与群众交流,增进彼此间的信任度。
(三)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权利本位模式。
我们从来不缺制度,缺的是真正落实制度的人。司法公开对当事人、对广大群众而言是一项基本权利。作为基层人民干警来说,要充分树立权利观念,摒弃权力本位模式,牢记“司法权来源于人民”、“为民司法”的理念,揭开司法的神秘面纱,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听得到、摸得着的方式感受司法。而公正的司法行为和高质量的审判活动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基础。而这些很大程度上都依赖法官的具体行为来实现。
阳光司法的一些举措如送法进社区、裁判文书上网等,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和心理压力,导致部分法官对司法公开的认同感不强,执行力不够,不会公开,不愿公开,不敢公开。针对这种情况,每个法官应提升自身素质,通过培训、观摩、互相交流、借鉴以及召开会议贯彻落实、加大宣传力度、制定目标任务、面对面沟通交流等形式,提升法官落实司法公开的意识与能力。加大后勤保障,为法官减压就显得尤为必要。基层法院应专门成立阳光司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庭审公开的前、中、后期,切实为承办法官做好辅助性工作,当好“贤内助”。最后制定更加具体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举措来协调好司法公开与当事人隐私之间的平衡问题,切记顾此失彼。
(四)加大司法公开的经费和技术投入。
司法公开各项措施的落实,并不是把法院审判工作流程简单生硬地“裸露”在公众面前,更多的是要用公众容易接受的方式、生动多彩的形式展示在公众面前,这就要求基层法院在基于审判工作的原态上对司法公开的形式采取多样性,必须要一定的经费保障和技术支持,提高司法公开平台的科技含量。现代社会网络技术日益发达,网络已融于人们的生产生活之中,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更加适合于通过网络公开、公示。
应着力加强数字法庭的建设,通过数字技术达到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笔录同步输出展示、证据同步陈列展示、庭审全程同步网络直播,让庭审定格,使公正能再现,让社会公众足不出户便能看到真实的庭审情况,感受司法的公开、公正、便捷。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与思想道德修养,即树立坚定的政治观念和牢固的宗旨意识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可通过相对的政策优惠和待遇来让更多优秀的年轻人服务于基层,建设于基层,扎根于基层。各基层人民法院应根据本院具体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人才培养结构,使法官人数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审判业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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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月报》1910年创刊后深受读者欢迎,一时间成为民初影响极大的文学刊物。正如杂志创刊前的广告所说,“识字者读白话可求通顺,粗解文理者,可期文理进步”。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从前期《小说月报》看王蕴章和恽铁樵编辑思想的不同艺术理论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前期《小说月报》由于王蕴章和恽铁樵两任编辑所处时代和编辑理念的不同,体现出他们不同的编辑风格。他们编辑思想的不同主要表现在编辑主张、编辑形式、对读者的重视、编辑意识方面。
关键词:小说月报;编辑;不同;职称论文
论文正文:
从前期《小说月报》看王蕴章和恽铁樵编辑思想的不同
《小说月报》分为前期和后期,前期是从1910年创刊到1920年12期,后期从1921年第12卷第一期到1932年毁于战火。从1910年创刊开始到1912年由王蕴章主编,他留学南洋后,由张元济提议,让恽铁樵接替王蕴章成为《小说月报》的第二任主编。他从1912年至1917年间主编了《小说月报》的第三卷至第八卷,王蕴章留学归来后,又接着主编《小说月报》的第九、十、十一卷,至1920年被迫辞去《小说月报》的主编。由于两人的编辑观念和所处时期有所不同,体现出不同的编辑风格。
《小说月报》第一任编辑是王蕴章,字莼农,别号西神残客,光绪二十八年(1902)举人,工书法,通诗词,词章名手,雅好楹联,擅作小说,曾发表小说《碧血花传奇》、《香骨桃传奇》、《鸳鸯被》《玉鱼缘》等,喜爱戏剧,其修养、嗜好与当时的读者有着较多一致性。他的编辑主张主要体现在《小说月报》创刊号即1910年第1卷第1号的《编辑大意》之中。他预想的《小说月报》是《绣像小说》的进一步发展,是“以译名作、缀述旧闻、灌输新理、增进常识为宗旨”“材料丰富,趣味浓深”的一份杂志,“广说部之范围,助报余之采撷”。但在实际编辑过程中并未能完全贯彻其中,由于他自身的喜爱与当时的流行风气导致他后期选用的作品多是“哀情”、“苦情”、“言情”的“礼拜六”小说与“拟酬和于西昆,风流末歇”的诗词。
第二任编辑是恽铁樵,别号黄山、冷风、焦木,他中英文功底都很扎实,在课余时间翻译英国小说,产生一定影响。1909年,商务印书馆负责人张元济赏识其古文翻译才能,聘他入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在接手《小说月报》后着力改造,他在1912年第3卷第7号《本社特别广告》上表明了自己的文学主张:“内容侧重文学,诗、古文、词,诸体皆备。长短篇小说及传奇、新剧诸栏,皆精心撰选,务使清新隽永,不落恒蹊。间有未安,皆从割爱。故能雅驯而不艰深,浅显而不俚俗,可供公暇遣兴之需, 亦资课余补助之用。”体现在《小说月报》内容中,言情小说比例大大降低,道德伦理题材大增,其中有些小说突破了传统小说“劝善惩恶”的主题,将视野转向社会变革的宏大主题,像他自己创作的《血花一幕》、《工人小吏》即是明证,这种观点也确立《小说月报》纯文学的严肃立场。正是在这种关注现实人生、追求雅正的编辑方针指导下,他一方面刊登各种文学体裁的作品,尽量适应各个层次读者闲暇时的阅读需要,另一方面明显增多的古诗词又满足了一部分旧式文人和遗老的阅读,最终《小说月报》进入繁荣期。由此可见两者编辑主张的不同,王蕴章追求趣味性和娱乐性;而恽铁樵则追求纯正、严肃、简洁。
(1)杂志的封面和插图不同
就民初的杂志来说,像《小说时报》、《礼拜六》等都流行以时装美女甚至妓女照片做封面和插图。而《小说月报》主编王蕴章、南社成员,学识渊博,善骈文、书法,喜填词度曲,以词章写小说,尤善传奇、杂记,从一开始他就倡导封面要“选择綦严,不尚俗艳,专取名人书画以及风景古迹,足以唤起特别之观念者……”,在前2卷多采用典雅的中国画,以至于学生时代的郑逸梅拿到《小说月报》花蝶水彩画后,便觉得它“笔墨风华流畅,趣味盎然”,立刻“奉为至宝”,成为他阅读小说杂志的开始,这体现出《小说月报》独特的定位。但受当时风气影响,王蕴章也逐渐采用了诸如“北京之名妓谢卿卿、李银兰小影”做插图,他甚至发表通知:“如有将诗词杂著、游记随笔、以及美人摄影、风景写真惠寄者,本社无纫感动,一经采用,当酌赠本报若干册以答雅意,惟原件概不退还。”到他再次主编时,《小说月报》中插图又有所变化,出现了书法、古画、拓本等,体现出浓厚的士大夫审美意识,引起遗老们的强烈喜爱。
而恽铁樵接手主编《小说月报》后,在《本社特别广告》中发表公告:“本报自本期起, 封面插图, 用美人名士风景古迹诸摄影, 或东西男女文豪小影, 其妓女照片, 虽美不录。”《小说月报》封面和插图更多的是中西各大文豪、名士像雨果、司各特、狄更斯和大汉报主笔张女士等人的照片,紧跟形势潮流,体现出现实性。前后两位编辑所采用的插图与封面的不同体现出一个偏向通俗与雅正之间,一个坚持雅正。
(2)栏目设置方面不同
王蕴章在《小说月报》1910年第1卷1号创刊号上明确指明“本报各种小说皆敦请名人分门担任,材料丰富,趣味浓深,其体裁则长篇、短篇、文言、白话、著作、翻译,无美不搜;其内容则侦探、言情、政治、历史、科学、社会各种皆备。末更附以译丛、杂纂、笔记、文苑新智识、传奇、改良新剧诸门类,广说部之范围,助报余之采撷。每期限于篇幅,虽不能一一登载,至少必在八种以上。”由于对戏剧的爱好,他在杂志的创刊号上安排了“改良戏剧”一栏,并一直保持到他编辑杂志的第一个时期结束(第2卷第12期)。当他再次主编时,他在九和十卷里又设立了“小说俱乐部”“小说题画”、“小说补残”、“游戏文”等栏目,大量刊登鸳鸯蝴蝶派小说。就是因为这个缘故,后人指责他是属于鸳鸯蝴蝶派。
而恽铁樵所编辑的六卷《小说月报》在栏目设置上相比王蕴章编辑时出现了许多变化。他取消了“译丛”栏目,又先后增加了“传奇”、“附录”、“轶闻”、“游记”、“诗话”、“杂俎”、“棋谱”、“本社来函撮录”等栏目。到1916年,恽铁樵认为:“本卷体例,重新修整,实较前此为妥。先时分栏曰长篇小说、短篇小说,其余则曰笔记、曰杂俎,此盖以长短篇小说为正文,余为附录也。然正文恒少,附录转多,阅者疑焉。杂俎、笔记分类亦复未允。且长短篇题曰小说,将谓后者非小说乎?标签曰《小说月报》,内容有小说有非小说,此不可也。”1916年第在7卷第1号将长短篇体裁归类名称调整为“琐言”,1917年第8卷11期小说栏“寓言”取代了“琐言”;1917年7月删除了“寓言”,“新著”和“丛译”开始出现,强调的是小说翻译和创作的分野。从两任编辑栏目设置来看,王蕴章的栏目相对比较庞杂,可以说范围很广;而恽铁樵的栏目设置相对较为集中,但他的栏目设置一直处在变动之中,这主要体现出他对小说概念的认识的变化。而这种栏目设置与变化也与编辑们的思想变动联系密切。从内容与形式来看,王蕴章编辑《小说月报》期间展现出编者“以杂志为百科式通俗教育的企图”,呈现“现代的知识与资询的消费化”与传统的“道德教化的娱乐化”两种特质交错的画面,透露了编者个人怀旧品味的倾向;恽铁樵主编《小说月报》期间呈现出关注社会现实人生与追求杂志的教化与雅正倾向。
《小说月报》1910年创刊后深受读者欢迎,一时间成为民初影响极大的文学刊物。正如杂志创刊前的广告所说,“识字者读白话可求通顺,粗解文理者,可期文理进步”。 王蕴章主编期间,并没有太注意读者,他更注重《小说月报》的功用“灌输新理、增进常识”。在后期的编辑生涯中,受恽铁樵的影响,他注意与读者沟通,与“同志”唱和,并以“鼓励小说家之兴会,增进阅读诸君之兴趣”为宗旨。在第9卷第4号创设“小说俱乐部”,还推出续写小说等形式,在第9卷第9号还出现这样的通知:“本报自九卷九号起,增添史外、瀛谈、诗话、奕话、奁艳、杂俎,各门材料,以佐爱读诸君兴趣。”在第9卷第11号创办“寒山社诗钟”。如此以来通过一些栏目把一些作者、读者联系起来,极大地调动了他们各自的积极性。
相比较而言,《小说月报》的编辑恽铁樵更注重读者的参与性。他在《小说月报》第7卷第2号刊登了《答某君书》一文说:“弟思一小说出版,读者为何种人乎?如来教所谓林下诸公其一也;世家子女之通文理者其二也;男女学校青年其三也。”正是注意到学生是刊物的读者,所以格外要求严格,“可供公暇遣兴之需, 亦资课余补助之用”。在他主编期间,特设了“本社来函撮录”,方便读者与编辑之间的交流,增进刊物的改革。
读者还就栏目设置提出了建议,“故宜创设别体之言情小说,务在救正流行诸本之弊”,“宜注重国学的科学小说”,“宜增设滑稽史也”,《小说月报》“宜扩充篇幅也”。“短篇小说宜兼收并蓄,弗宜专持一体”,栏目“分门别类宜有定则,尤不宜过多。”原因在于“近时各小说杂志,每喜多分门类,夸多斗靡,自诩丰富,最易令人生厌”。正是在读者的主动参与下,《小说月报》的内容经常处于变化之中,也正是由于恽铁樵特别重视读者的意见,根据读者的意见改革栏目设置,小说月报的销售量大增。这也成为后期《小说月报》学习的一个重要经验。
恽铁樵主编《小说月报》期间,严把质量关、奖掖后进。他从选稿、编辑、复信、批稿费,事无巨细,一丝不苟。恽铁樵特别重视文学的质量, “佳者虽无名新进亦获厚酬, 否则即名家亦摈而勿录”,他认为“小说之为物, 其力量大于学校之课程奚啻十倍。青年脑筋对于国文有如素丝, 而小说力量伟大又如此, 则某等滥竽小说界中者, 执笔为文, 宜如何审慎将事乎。”他依据为学生选择国文课本的认真和严格来进行编辑, 以致读者感觉到“《小说月报》自先生主持笔政后, 文调忽然一变。窥先生之意, 似欲引观者渐有高尚文学之思想, 以救垂倒之文风于小说之中。”这是对鸳鸯蝴蝶派的陈词滥调、无病呻吟小说的反拨,对提高小说价值,繁荣小说创作,是很有贡献的。
此外,他在来稿中发现人才,无门派观念,除把稿件决定刊用外,很快复信进行鼓励。对于青年的创作都给予大力奖掖, 鲁迅的第一篇古文小说《怀旧》就曾得到他的多则批语, 予以高度赞扬;叶圣陶、张恨水等作家在创作中也都曾受到他的鼓励, 成为名家。可见恽铁樵的文学伯乐慧眼之才,突出了他具有鲜明的编辑意识、较强的职业道德情操。
当然这两任编辑风格的变化与时代和编辑的理念密切相关。王蕴章主编《小说月报》时的主要创作者多是一些纯粹的旧派文人、南社成员和小说家,读者多是一些封建遗老,他们的文化思想相对保守,因而《小说月报》的装帧设计、编辑内容更多体现出传统文人的逸趣与闲适,以及向外学点洋玩意的自得心态。正是意识到时代的发展、读者群体的变化,创作者以恽铁樵为核心,以管达如、孙毓修、张毅汉等人为成员,多是些关注现实的倡导者,恽铁樵才严格把握质量关,主张著译小说要以“变国俗”为宗旨,取舍稿件以“雅洁”为标准。正是考虑到《小说月报》“可供公暇遣兴之需, 亦资课余补助之用”,所以他在一定程度上把消遣与教化、审美性三者并重,这也体现出两位编辑不同的编辑风格。
[1]王蕴章《编辑大意》,《小说月报》1910年第1卷第1号。
[2]郑逸梅《从首订稿约谈到王蕴章》,《清末民初文坛轶事》,上海:学林出版社,1987:227.
[3]王蕴章《本社通告》, 《小说月报》1916年第7卷第2号。
[4]恽铁樵《本报特别广告》,《小说月报》1913第4卷第1号。
[5]恽铁樵《编辑余谈》,《小说月报》1916年第7卷第1号。
[6] 胡晓真《知识消费、教化娱乐与微物崇拜——论〈小说月报〉与王蕴章的杂志编辑事业》《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2006年(即民国95年)第51期,55—89。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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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道感染分为上呼吸道感染与下呼吸道感染。上呼吸道感染是指自鼻腔至喉部之间的急性炎症的总称,是最常见的感染性疾病。下呼吸道感染是最常见的感染性疾患,治疗时必须明确引起感染的病原体以选择有效的抗生素。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不同抗生素治疗下呼吸道感染药学探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下呼吸道感染是临床常见的感染性疾病,主要包括肺炎、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以及支气管炎等。该研究将于2012年1―12月期间选取该院100例下呼吸道感染患者进行临床研究,探讨临床抗生素耐药性,为临床医师合理选择抗生素提供可靠依据,现报道如下。
1.1 一般资料
100例患者中男性患者为59例,女性患者为41例,患者最大年龄为84岁,最小年龄为47岁,平均年龄为(100.34±1.28)岁,疾病类型:大叶性肺炎患者为4例、慢性组塞性肺疾病合并肺部感染患者为47例、间质性肺炎患者为4例、支气管肺炎患者为36例、支气管扩张症伴感染患者为3例、支气管哮喘合并感染患者为6例。
1.2 方法
1.2.1 诊断标准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简称WHO)制定的下呼吸道感染相关诊断标准[1]可知:
①患者新近均出现咳嗽、咳痰等呼吸道疾病相关临床表现,或原有呼吸道疾病相关临床症状程度加重且伴有脓性痰液;②患者根据其实际情况可出现或不出现胸痛、发热、肺部湿罗音以及肺实质变体征;③患者经白细胞检查可知含量正常或不小于10×109/L;④核伴或不伴左移;⑤经X线、CT或MRI等临床医学影像检查可知,患者肺部出现侵润阴影,表现为片状或斑片状,或发生肺间质改变以及肺纹理异常增生等现象,部分患者可发生胸腔积液。若患者具有上述任一项并加第⑤项,均可确诊其发生下呼吸道感染疾病。
1.2.2 研究方法 (1)痰液样本采集。①于清晨采集清醒患者痰液标本,方法为指导患者使用生理盐水进行2~3次漱口[2],之后指导患者用力咳嗽,将深部痰液收集于无菌痰盒内,采集完成后一小时内送检;②昏迷患者痰液标本采集。对患者建立人工气道,如气管插管或气管切开,使用无菌吸痰管于人工气道内将痰液吸出,采集完成后1 h内将痰液标本送检[3];(2)病原菌检测将痰液标本接种于麦康平板以及哥伦比亚血平板,之后将其置入36摄氏度恒温培养箱中进行18~24 h孵育,同时将痰液接种于巧克力平板,之后置于浓度为5%二氧化碳培养箱中进行18~24 h孵育,三种平板孵育完成后均将可疑菌落挑出给予革兰氏染色,之后转接中与PC11板或Microscan Nc21板,放置在36摄氏度恒温培养箱中再次进行18~24 h孵育 [4],之后应用得灵型号为MicroScan-4微生物鉴定仪器对平板上致病菌进行读板鉴定;(3)药敏试验。采用K-B法对病原菌进行药敏试验,质量控制标准菌株选用大肠埃希菌(ATCC25922)、金黄色葡萄球菌(ATCC25923)、铜绿假单胞菌(ATCC27853)[5-7]。
2.1 病原菌分布
100例下呼吸道感染患者体内致病菌多为革兰氏阴性菌,且大肠埃希菌以及肺炎克雷伯菌最为常见。见表1。
表1 100例下呼吸道感染患者痰液标本中病原菌分布情况分析
2.2 耐药性分析
100例下呼吸道感染患者体内病原菌中,革兰氏阴性菌对三代头孢类药物均未发生敏感。见表2。
经该研究可知,下呼吸道感染患者经三代头孢类抗生素治疗未出现明显耐药性,因此提示临床可使用三代头孢类药物对下呼吸道感染患者进行治疗。但由于不同的下呼吸道感染患者体内将可能出现不同的病原菌,而患者体内致病菌以及耐药性将随着时间出现不同程度的变化,因此提示临床医师对下呼吸道感染患者进行治疗时,若未进行病原菌检测而直接应用抗生素治疗,则可能无法达到满意的治疗效果,贻误患者病情,造成严重后果。
因此临床医师在对下呼吸道感染患者进行治疗时,应依靠临床实验室检验技术,及时准确的掌握患者体内致病菌情况以及患者自身耐药性,从而选取具有针对性的抗生素治疗药物,同时可以避免选用患者耐药性较高的抗生素类药物。
该次研究结果中,100例下呼吸道感染患者痰液标本中病原菌分布主要为革兰氏阴性菌,且以大肠埃希菌以及肺炎克雷伯菌为主;100例下呼吸道感染患者体内病原菌中,革兰氏阴性菌对三代头孢类药物均未发生敏感。综上所述,下呼吸道感染患者进行临床治疗时,首先应明确患者致病菌及耐药性,根据检验结果选择正确抗生素,提高患者治疗效果,保障其生活质量与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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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是宋神宗时期,王安石发动的旨在改变北宋建国以来积贫积弱局面的一场社会改革运动。变法自熙宁二年(1069年)开始,至元丰八年(1085年)宋神宗去世结束,故亦称熙宁变法、熙丰变法。王安石变法以发展生产,富国强兵,挽救宋朝政治危机为目的,以“理财”、“整军”为中心,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文化各个方面,是中国古代史上继商鞅变法之后又一次规模巨大的社会变革运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王安石变法与张居正改革成效不同之原因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本文从“改革策略”、“改革步骤”、“改革者的地位与权限”、“和同僚的关系”、“改革者信念和毅力”等五个方面,论述了王安石变法与张居正改革成效之不同的原因。
关键词:王安石变法张居正改革成效
北宋和明朝进入中叶后,都面临着“积贫积弱”的局面。王安石和张居正就是在这种相近的背景下各自进行了变法与改革。但是,将王安石的变法与张居正的改革进行比较,则王安石变法的成就不能与张居正的改革相提并论。
王安石变法之时就遭到了来自各方面的反对,以失败而告终。后世学者对王安石变法也褒贬不一,可作为王氏变法不如人意的佐证。①
与王安石变法不同,张居正任相之时改革却得以全面推行。虽然张居正身亡之后,其改革措施(除“一条鞭法”外)被明神宗废而不用,他本人也遭诬劾而被削官夺爵;但到万历末年,人们认识到改革的益处。因此,他的文集问世后,为其作序跋的文人、士大夫无不对其改革称许有加,认为在他执政的“十余年间,海宇清晏,蛮夷宾服”,②并把他誉为“救时宰相”。③天启朝,廷臣开始为居正鸣冤。于是熹宗下诏“复(居正)故官,予葬祭”;到崇祯朝,居正父子官复原职,尚书李日宣等更称:“故辅居正……肩劳任怨,举废饬驰,弼成万历初年之治。其时中外义安,海内殷阜,纪纲法度莫不修明。功在社稷,日久论定,人益追思。”④可见张居正以他的改革精神赢得后世对他的追思与怀念。这是王安石变法失败后所没有的。
尽管王安石和张居正都是为了救弊图兴而进行的改革,他们的改革却产生了迥异的社会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改革策略不同。改革是社会危机的产物,但即使是同一类型改革,也会因改革者所采取的策略不同而产生不同效应。和王安石变法相比,张居正改革阻力较小在于他具有较高的策略水平,这主要表现在改革所奉行的宗旨方面。
王安石早在宋仁宗嘉?5年(1160年)上《万言书》时,就提出要改变现有法度,使之合乎“先王之政”。但是,他任相之后,却亮出“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的观点,表明要更改太祖、太宗以来的法令制度。安石此举虽然给希望变法的士人注入了一副兴奋剂,但在思想还很保守的宋代,改变“祖宗之法”无疑会招来守旧派的激烈反对。如范纯仁向神宗上疏说:“王安石变祖宗法度,掊克财利,民心不宁”;在向神宗上《尚书解》时又说:“其言皆尧、舜、禹、汤、文、武之事也,治天下无以易此。愿深究而力行之!”⑤实际上就是要神宗不事更张,奉行“祖宗法度”,这种思想在当时的士大夫中是很普遍的。因此,王安石亮出的变法旗帜使他在变法之初就遇到了强大阻力。
张居正的做法与王安石则不同,隆庆5年(1571年),他担任会试主考时撰写了《辛未会试程策》⑥,其中第二部分“法先王与法后王”的策题答案体现了他的变法思想,他认为“法制无常,近民为要,古今异势,便俗为宜”,说明他主张变法应以顺应民心为要,即应“法后王”。但他又说,“法后王”并不是更改明太祖所制定的各种制度,相反,对于唐宋以前的君主而言,明太祖是“后王”,因此“法后王”就是恢复太祖之制中本来面貌,革除正德以来的弊政。而对于明中叶诸帝来说,太祖又是“先王”,这样,改革并没有违背先贤所主张的“法先王”之旨。居正任首辅后,在明神宗召见时表示:“方今国家要务,惟在遵守祖宗旧制,不必纷纷更改”;然后又在谢恩疏中说:自己要“为祖宗谨守成宪,不敢以臆见纷更”。⑦这样,张居正在改革中始终打着“恪守祖制”的旗帜,从而抑制了守旧派之口,减少了改革的阻力。
第二,改革步骤不同。宋、明两朝发展到中叶时,都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危机,因此,王安石和张居正上台时,接手的都是家底很薄的摊子,扭转财政危机是他们的共同任务。然而,在制定改革方针,应该孰先孰后时,王安石和张居正采取了不同的步骤,体现了他们在谋略上的差异。
王安石变法,一开始就着手整顿财政,而忽略了吏治改革。“农田、水利、青苗、均输、保甲、免役、市役、保马、方田诸役,相继并兴,号为新法,颁行天下”。⑧这表明王安石为改革“积贫积弱”局面,一开始就把改革重点放在整顿财政上,以俭财为先。由于新法在推行过程中用人不当,一些地方官使新法成为扰民、困民之举,遭到百姓反对,且变法对官僚地主及大商人的利益触犯颇多,故又遭到这部分势力的反对。可见,在吏治没有澄清、官僚地主的阻力没有打破之前,改革是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困难的。
和王安石相比,张居正显然要老练许多。在他看来,“治理之道莫急于安民生,安民之要,惟在于核吏治”,⑨否则,吏风不正,一切政令都会流于形式。“上泽虽布而不得下疏,下情虽苦而不得上达”⑩,即是当时官僚作风的写照。正德、嘉靖年间的改革之所以不了了之,正是吏治腐败所致,张居正对此深有体会。因此,虽然面临严重的财政危机,他却没有一上来就贸然整顿财政,而是先行改革吏治,于万历元年(1573年)提出“考成法”。考成法的施行,大大提高了官僚机构的行政效率,史称“自是,一切不敢饰非,政体为肃”,“虽万里外,朝下而夕奉行。” 由此,张居正是在获得了一个得心应手的政治工具后,然后再运用这个经过改造的工具去推行经济、军事诸方面的改革,使新法一以贯之地推行了十年之久,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
第三,改革者的地位与权限不同。中国封建社会,权力集中在皇帝手中,皇权至高无上。因此,要革旧图新,首先就要取得皇权支持,故韩非说:“事在四方,在要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 但是,皇帝在多大程度上支持变法,不仅决定了改革者所拥有的权限大小,也决定了改革最终所能取得的成就。就此而言,王安石变法也有不如张居正改革之处。
熙宁元年(1068年),王安石调入京师后,宋神宗谦虚地说:“朕自视眇躬,恐无以副聊此意。可悉意辅朕,庶同跻此道!” 虽然孙固、唐介等力言安石不可任相,但神宗不为所动,次年就以其为参知政事,主持变法。此时神宗对变法充满了幻想,因此在变法初期对安石给予了一定的支持,使改革得以逐步展开。但是,随着反对派声势的高涨,神宗对安石的不信任日益增加,对变法也动摇起来。当他看了韩琦指责青苗法的上疏后,对安石等执政大臣说:“琦,真忠臣!虽在外,不忘王室。朕始谓可以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出令不可不审!” 虽然安石作了辩驳,神宗仍半信半疑,安石不得不“称疾家居”。 神宗欲罢青苗法,直到安石以辞职相胁时,这才“为巽辞谢之”。 又如神宗在亲策贤良方正时,太原判官吕陶奏请罢理财之说,神宗让安石读卷,见安石神色沮丧时,他又让反对变法的冯京续读,并称其言有理,这对安石等变法派来说,不能不是一种打击。此类事例甚多,不再枚举。
其实,宋神宗对安石的牵制远不止此,在用人政策上他也留了一手。变法之初,安石就提醒神宗不要为异论所惑,神宗表面允诺,却又把司马光、冯京、文彦博等反对派留在朝中,以牵制和监视变法。这些人后来虽因政见不合而离开朝廷,但也为反对派阻挠变法提供了条件。对神宗这种态度,安石也有所觉察,叹道“天下事如煮羹,下一把火,又随下一杓水,即羹何由有熟也?” 并暗责神宗“只从得五分时也得也!” 这些情况都表明,当反对派大举进攻新法时,神宗的动摇性就暴露出来,使反对派抓住他这一弱点,从而给变法造成了难以逾越的障碍。
明神宗即位时,只是个十多岁的孩童,还没有自己独立的思想,正是这一因素使张居正在改革中取得了皇权的支持,牢牢掌握着改革大权。居正任首辅后,取得了神宗生母李太后与司礼太临冯保的信任,成为他们在朝廷的代言人,而居正又利用自己作为帝师的特殊身份,向神宗灌输改革思想,这样,幼小的神宗自然而然地把张居正奉若神明,对改革更唯居正是从。因此,神宗这时只不过是皇权的符号,居正才是真正的掌权者,他有效地利用了皇权这把尚方宝剑来清除障碍,有力地推动了改革的进行。
明神宗成年后,更把居正视为顶梁柱,万历5年(1577年)9月,居正父在江陵病逝,按封建伦理,他必须回原籍守制三年,然而此时改革正处关键时刻,反对派在暗中活动,居正一旦离去,改革和他本人的前程都将凶吉难卜,因此无论对朝廷还是对他本人来说,居正都不能离开。这一点神宗十分清楚,故有人提议居正“夺情”时,神宗立即同意,并下诏说:“父制当守,君父尤重”, 明确表示要居正夺情,使舆论大哗,甚至有人上疏称:“国有非此不可以为国,家有非此不可以为家,人而非此则禽兽矣,中华而非此则夷狄矣”, 并说这会给国家带来灾难。正好这年有慧星从东南方升起,反对派便把它附会为上天对夺情的不满,甚至有人“悬谤书通衢”。
对这些攻击性言论,神宗不为所动,并下诏:再论此事者诛无赦。同年12月,朝野又议论纷起,说居正将有异举。为了辟谣,神宗再次出来为居正说话,重申:“纲常人纪,君臣为大”,斥责反对派“藐朕冲年,忌惮元辅忠正,不便己私,乃借纲常之说,肆为排挤之计,欲使朕孤立于上,得以任意自恣,殊为悖逆不道,倾危社稷,大伤朕心。” 反对派果然被镇住,使居正得以集中精力把改革推向深入。
尽管有人认为神宗对居正的尊敬是长期受李太后、居正严格管束所产生的敬畏心理的表现,并不是其内心思想的真实反映, 但不可否认的是,神宗在改革过程中是给予了居正以极大的支持的,而不是像宋神宗那样处处制肘王安石。至于居正死后,神宗几乎尽废其法,并抄居正家产和削官夺爵,却不是神宗反对改革本身所致,而是诸种因素综合作用所引发的悲剧。
第四,与同僚关系不同。要推行自上而下的改革,不能不依赖官僚机构和各级官吏。改革者如何处理与同僚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方面,张居正显然又比王安石略胜一筹。
王安石在变法时,对反对派毫不留情地予以打击和排挤,就扫清变法障碍而言,此举无可指责。然而,对那些只是指陈新法过失、对新法并无恶意的大臣,以及居于变法与反变法之间的大臣,安石也没有采取积极措施争取他们,而是一律予以压制,把他们推向了反对派一方,壮大了对立势力,给改革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后果。此外,变法派内部也存在集团利益之争,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安石与吕惠卿之间的斗争。当安石应诏二次任相时,吕惠卿“忌安石复用,遂欲逆闭其途,凡可以害安石者,无所不用其智”,廷臣“遂更朋附之”。 安石复相后,立即上疏反斥惠卿,终于把他赶出朝廷。但惠卿并不甘心,又在地方上疏称:安石“尽弃所学,隆尚纵横之末数。方命矫令,罔上要君,力行力年岁之间。虽矢志倒行逆施者,殆不如此,” 竭力想扳倒安石。可见,安石不仅不善于处理与中间派的关系,即使同是变法派内部,一旦涉及切身利益时,他们也会作殊死搏斗,暴露了他作为一个政治家的短视,这就难怪变法会以失败而告终了。
张居正在处理与同僚关系方面的情况,要分期来看。在夺情以前,居正在这个问题上很有理智,对于那些“以言乱政”者坚决予以清除,而对持不同政见者,则把他们安排到非要害部门,或令其退休。同时,他又注意录用人才,“无问是谁亲故乡党,无计从来所作眚过,但能办国家事、有礼于君者,即举而录之。” 事实上,居正也是按这一原则来举荐官员的,如素逆于居正的马自强因精明能干而受推荐,自强“不自意得之,颇德居正”。
高拱的心腹杨博也被任为吏部尚书。这样,一些怀才不遇的官员把居正看成了升迁的希望,一部分高拱旧属也转而支持居正,居正也因此大大加强了自己的威信和权力,故时人称“相权之重,本朝罕俪”。 正是凭借这一有利形势,居正得以把改革全面推行开来。在夺情以后,居正受到极大刺激,加上已大权在握,对形势判断不清,凡反对改革,或上疏言事但有利于改革的士大夫,他一概贬斥不用。从此以后,居正开始以个人感情任用官员,给改革造成了不利影响。不过,由于居正掌握了内外大权,仍能按既定的方针施政,所以改革能推行无阻,但居正身死之后新法被废的隐患也由此种下。
第五,改革者信念和毅力不同。历来凡是改革者都会遭到攻击和诽谤,因为改革会触动一部分人利益,他们势必不遗余力地阻挠、破坏改革。这时,改革者信念和毅力就会经受严峻考验,其信念和毅力也将决定他们采用什么态度来反击反对派的进攻,从而继续推行改革,取得更大成就。就此而言,王安石也不如张居正。
王安石任相前,曾大力提倡要求重视人才,可当他开始变法时,却没按这一方针来推行吏治改革,而是把目光放在经济改革方面,这其中固然有宋神宗急于求成的原因在内,但安石鉴于庆历新政的失败,不敢得罪大官僚等既得利益者,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正因为下面官吏的阳奉阴违,才使王安石变法失去了初衷。因此,不敢力行吏治改革,可以说是安石毅力欠缺的一种表现。安石任相后,御史中丞吕诲上疏说安石“大奸似忠,大诈似信”,希望神宗不要受其欺骗。神宗不受,吕诲求去,安石亦求去。当神宗说:“若出诲,恐安石不自安”时,安石立即向神宗表示:“臣以身许国,陛下处之有义,臣何敢以形迹自嫌,苟为去就”。
从安石的话表面看来,他似乎真的是“以身许国”,毫不计较个人得失,但言外之意却是只有吕诲被斥后,他才出来变法!宋神宗当然听出了话外之意,只好贬出吕诲,安石这才满足心愿。在以后的变法中,安石也多以谢病来消极抵抗神宗的动摇。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他复相后意气消沉,屡次谢病求去,还在信中对人说“自念行不足以悦众”,“智不足以知人” 。这时他对变法的畏难情绪是显而易见的。当他儿子王雨方死后,安石更是悲伤难抑,力请辞职。神宗见他去意已决,也对他失去信心,让他去了江宁。从此,王安石就以写诗来消愁解闷。由此可见,王安石对变法并没有坚定的信念,他本人的毅力也不足以使他担当北宋中叶救弊图兴的变法重任。
相反,张居正在这方面却胜过王安石。早在隆庆年间,徐阶致仕,将国事托付居正,他表示:“大丈夫既以身许国家、许知己,惟鞠躬尽瘁而已,他复何言!” 改开始后,居正明知整顿吏治会招致既得利益者反对,但他毫无畏惧,表示自己“且受深恩,义当死报,虽怨诽有所弗恤也。” 当他遭到自己门生刘台弹劾时,仍坚持初衷,声称“吾但欲安国家、定社稷耳,怨仇何足恤乎”,“使吾为刽子手,吾亦不离法场而证菩提”。 表现了改革者的无畏精神。居正直到临死时还把改革大权抓在手中,在病榻上还想着如何把改革推向深入。因此,张居正改革能够取得巨大成就,与他坚定不移的信念及勇于任事的精神是密不可分的。
综上所述,就“政治家”这一称谓而言,王安石有不如张居正之处;就变法本身而言,王安石变法在策略和步骤上不如张居正改革那样灵活;就改革者的地位和权限而言,王安石更不能和张居正相比;就改革班子而言,以王安石为首的变法派也不如以张居正为首的改革派那样齐心协力。因此,王安石变法的成就自然不能与张居正改革相提并论。
①对王安石变法作用持否定态度的有当代学者顾全芳、王曾瑜、季平等,他们都有论文或专著讨论王安石变法。
⑤⑧ 《宋史纪事本末》卷37,《王安石变法》
②沈鲤《张太岳集序》
③高以俭《太师张文忠公集跋》,载《张文忠公全集》附录一
④ 《明史》卷213,《张居正传》
⑥⑦⑨ 《张太岳集》卷16、卷37、卷38、卷41、卷41、卷25、卷34、卷25、卷28
⑩ 《明经世文编》卷100、卷84 《韩非子·杨榷》 《长编纪事本末》卷68,《青苗法上》 《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二一》 《长编》卷262 吕本忠《紫薇杂说》 萧少秋《张居正改革》,求实出版社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9 《王临川全集》卷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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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民法通则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民法演进的社会历史背景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民法演进的社会历史背景研究论文全文如下:
在古罗马时代,罗马法学家就进行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此后,在罗马私法的基础上西方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又不断进行编纂,并以此形成了大陆国家民法突出的法系特点。因此,作为部门法形成的民法的历史背景,实质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的西方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制定、继受和演进过程。
在古希腊,就出现了对财产权性质和范围的规定,许多城邦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多种公开宣布的方式进行不动产产权的让渡。“在罗马法时期,奴隶主支配着奴隶,家长支配着家属,丈夫支配着妻子;在封建社会,人与人的关系也是以对土地占有为基础的人身依附关系和以宗亲、家族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度为基础的。”①因此,在这种历史背景下,罗马法得以产生,并成为了民法演进历史基础。
罗马法,是公元前6世纪至公元7世纪古罗马奴隶制社会法律的总称。最早的罗马成文法是公元前451―450年制定的《十二铜表法》。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优士丁尼组织进行了大规模的罗马法编纂,对先前时代的罗马法进行了系统综述,为后世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优士丁尼的法典编纂著作包括三个部分:《法学阶梯》或称《原理》、《学说汇纂》或称《潘得克吞》《优士丁尼修正法典》。在这三部分之外,传统上又加上了在私人所作汇集基础上完成的《新律》,优士丁尼所完成的法典编纂及《新律》,自十二三世纪起被称为《国法大全》(也译为《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这些法律仍是诸法合体。“依罗马法学家公法私法划分的理论,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②其中私法即是民法的基础。
罗马私法以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为体系,包括人、物、诉讼三大部分。其中人法和物法为实体私法。人法包括人格、家庭、婚姻、监护等内容。罗马法上的人格即人的法律资格,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资格。在古罗马时代,市民中的家属以及平民则都不是权利义务主体,只有贵族家长是。但为了战争的需要,后来,参军作战的家属和平民可以取得部分公权和私权。到《十二铜表法》时,罗马法至少在私法上承认权利义务主体包括平民。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到共和国末期和帝政初年,外国人、拉丁人、妇女逐渐取得了部分公私权利。家长的男性子孙开始普遍地享有公权和财产权。公元212年,甚至奴隶也逐渐享有限制的私权,如部分财产权。皇帝也准予居住在罗马帝国境内的居民或臣民一般都可取得市民权。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权利义务主体的范围从贵族家长逐渐扩展到几乎全体自由人。”③自由人就是享有自由权的人,不享有自由的人就是奴隶。只有自由人才享有人格,奴隶一般不具有人格。
罗马法根据人所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同,把人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他权人是处于其他市民权支配之下的市民。包括家长权、夫权和买主权三种。家长权是男性市民中自权人在法律上对其家属所享有的支配权,也是家庭中最高和最完全的权力。家属不论年龄大小、结婚与否、社会政治地位高低,都处于男性尊长的权力之下。夫权,则是古罗马的适婚男女,按市民法结婚以后,丈夫对妻子的支配权。买主权则是买主对其购买的劳动者的支配权或者因家属侵害他人权益而被家长交付经受害人任意处置、受害人对其享有买主权力。自权人则是不受家长权、夫权、买主权支配的人。只要不受这三种权力支配,一个人即使受其他私权的支配,如妇女、未适婚人受监护支配等,也算自由人。
从共和国末期开始,家长权、夫权、买主权受到限制和减少,至优帝时,他权人地位获得改进,几乎能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了。可见,罗马法上确立的人格和人身关系,尚不是平等主体及其相互关系。在家长与家属、丈夫与妻子、买主与出卖劳力者之间的关系都不是平等的人身关系,而是人身支配关系,但它都属于私法关系。“罗马法的人格制度确立了私人格,以使之与公法主体相区别,强调了个体的独立,虽然其人格难以做到普遍的平等,但在享有同一等人格的主体间是相互作为独立和平等主体看待的。”④这具有重大意义,它奠定了民事主体制度的基础。除了这些特点外,罗马法对家庭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监护关系都有详细的规定。
罗马法上的物法,即财产关系法。这部分法所调整的是经济财产(最广泛意义上的财物)的设立、转移和享用。物法包括所有可用货币加以估算的权利。依盖尤斯的划分方式分为:财物(或狭义的物)物法、继承法和债法。财物法包括:(1)物的分类;(2)所有权与占有、有形物的取得方式,包括传来取得方式转让,依市民法上的原始取得方式:时效取得、善意拥有和善意占有;依自然方式的原始取得:先占、河流造成的扩张、合并、加工、孳息取得、取得埋藏物等;(3)地役权、人役权、永佃权、地上权、信托、质押、抵押等他物权。
债法,依盖尤斯的划分包括两大范畴。债或者产生于契约或者产生于私犯。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又增加了准契约与准私犯两个范畴。包括了买卖、消费借贷、使用借贷、租赁、劳务租赁、寄存、合伙、委任、互易、代销等契约,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准契约,私犯则包括盗窃、抢劫、非法损害、侵辱等,以及裁判方法上的欺诈和胁迫等。准私犯包括审判员错判致当事人受损害、从建筑物中抛出的投掷物和倾倒物致损害、建筑物上的悬挂物脱落所造成损害、船舶所有人、旅店或客栈所有人因其奴隶或者雇员的盗窃或侵害而对他人承担的责任等。
继承法则包括无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继承外赠与、遗嘱信托等。
罗马法中的物是对奴隶制时期商品经济关系的详细规定。正如恩格斯指出的,“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立法。”⑤虽然由于寺院法的盛行和封建行会制度的阻碍,优帝以后,东罗马帝国的法律曾一度失去了旧时的光彩,但西欧封建社会中期以后,欧洲开始了罗马法的复兴。“在15-16世纪的欧洲各国出现普遍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并最终使罗马法成为现代各国制定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的基础。”因此,罗马时代是民法演进的历史基础、
近代西方社会在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推动下,自由资本主义兴起,自由、平等、博爱等思想广泛传播。特别是在资产阶级革命后私的关系得以形成,国家需要用法律对这种新的关系加以保护。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近代民法呈现出绝对性的特征,即绝对地按照权利人自己的意思行使,排斥任何人甚至国家的干预。
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典,是近代民法形成的标志。它确立了立法与司法分离、民事权利与政治权利的相互独立等近代法律原则;确立法国人普遍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奠定了近代民法主体权利能力制度的基础;它确定了契约自由和所有权绝对原则,奠定了近代民法中财产法律制度的基础;它确立了婚姻世俗化,同时否定了家父对子女结婚的同意权,奠定了婚姻自由的基础;它确立了财产继承和男女平等的继承制度,否定了身份继承、男性继承与长子继承,奠定了近代民法法定继承制度的基础;它确立了个人责任原则,奠定了近代民法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基础。
《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将诉讼分离出去,除序编外,由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等三编构成,共2283条。序编(1―6条)规定了法律的公布、效力及其适用。第一编人(7―515条)规定了人的民事权利的享有及丧失、身份证书、住所、失踪、结婚离婚、血缘关系、收养关系、亲权、监护等内容。第二编(516―710条)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包括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地役权等。第三编(711-2283条)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包括继承、生前赠与及遗嘱、契约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财产制、买卖、租赁、合伙、借贷、寄托及对讼争物的寄托、射幸契约、委托、保证、和解、仲裁、质押、优先权及抵押权、强制执行权及债权人之间的顺位、时效及占有等内容。
《法国民法典》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创造的第一部资本主义社会的典型民法典,是近代民法典的代表,它反映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经济关系,改变了罗马法诸法合体的混杂状态,开创了民法部门体例,奠定了近代民法各项主要制度的基础,对后世民法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欧洲大陆许多国家都接受它的影响,或者直接采用它作为自己的民法典,或者以它为模式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在几乎一百年的长时间里,欧洲竟没有出现一部足以与《法国民法典》相匹敌的民法典。这种情况,直到《德国民法典》的出现才得以改变。”⑥
20世纪以后,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改革,人类进入了契约社会,这时维护个人自由与尊严,打破封建枷锁,同时,为了使私权能够获得空前的解放和发展,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得以充分实现。在这种背景下民法在个人自由主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其演进表现为德国民法典及其他各国民法的发展。
(一)《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颁布于1896年,1900年施行。《德国民法典》以罗马法《学说汇纂》体系为基础,分为五编,共2385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其五编制结构的突出特点在于总则编的设置和在总则编统领下的分则各编的清晰划分和结构设置。例如将物权与债权严格区分,将继承独立成编。其总则编规定了主体制度(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权利客体――物、法律行为(包括代理关系)、消灭时效等内容。第二编债的关系法主要规定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内容。第三编物权法主要规定了所有权、各种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内容。第四编亲属法,规定了婚姻关系、亲属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财产关系、监护制度等内容。第五编继承法,规定了继承、遗嘱、遗赠等问题。《德国民法典》以其体系合理、逻辑严谨、用语精确和概括方法的运用等立法技术上的优点著称于世,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影响最大的一部民法典。
(二)《瑞士民法典》
《瑞士民法典》于1907年12月颁布,1912年1月1日起施行。与该法典同时施行的还有议会于1911年5月通过修改《瑞士债务法典}并公布的《关于补充瑞士民法典的联邦法律(第五编:债务法)》,即通常所称《瑞土债务法》。因此一般认为包括瑞士债务法在内的瑞士民法典共有五编。《瑞士民法典}的开首是未列入序列的导编,共有10个条文规定了法律的适用、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各州法律的关系等内容:第一编人法,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章;第二编亲属法,包括婚姻法、亲属、监护,共三章;第三编继承法,包括继承人、继承两章;第四编物权法;最后是不列入序号的终编,是关于法典适用规定与施行规定。瑞士债务法作为法典的第五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总则,包括债的发生、债的效力、债的消灭、特别的债的关系、债权移转与债务承担等;
第二部分各种契约;第三部分公司与合作社,包括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社;第四部分商业登记、商号与商业账簿;第五部分有价证券包括记名证券、无记名证券、汇票(包括本票)、支票、其他指示证券、货物证券(仓单与提单)、债券。从以上体例结构和内容可以看出瑞士民法典的突出特色是没有设总则编,同时开创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对20世纪以后的各国民法典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也采取了民商合一体例,在民法典中对有关公司、合伙、合作社、有价证券、票据、保险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规定。自1947年至1992年完成修改的荷兰民法典也采民商合一的体例。
总之,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特别是进入电力革命以来,现代科学技术得以迅速发展,同时,自由资本主义竞争受到破坏,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传统的伦理受到冲击,劳资冲突开始尖锐,对经济过程的预定调节破土而出,与此相协调,社会保障法、劳动保障法、经济法的立法纷纷出台,现代民法得到很快的演变发展,直至今天,在世界现代国家,基本形成了完备的民法体系。
①黄萍:《民法学分析:理论?实务?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11页。
②戴孟勇:《民法原理与实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6页。
③尹田:《民法典总则之理论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3业
④江山:《中国法理念》,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6页。
⑤转引夏利民:《民法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9页。
⑥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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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是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公布,2001年10月1日生效施行。 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信托法在民法法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信托法在民法法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全文如下:
关于民法的实施角度、所有权的归属等问题,造成信托受益权作用下的具体绝对性物权、必要法定公式内容,和相关原则结构之间,产生一定的冲击效果。信托法在民法体系格局出现的时间不算久远,其自身携带的对民法整体结构的不稳定影响效应内容,还有待考量。为了实现国家民法健康体系的构建目标,完善适应信托法引入的良好机遇结构,保证传统民法理论内容知识的不断创新。信托法自身在民法体系结构中出现这样一类问题,即物权法领域的概念内容模糊不清,定位不够精确,若想实现关键问题的诊断,就必须透过信托法的适应考验研究活动,做好内部排斥效应事件的筛选,确认整个系统环节,以及信托法具体违反民法规定的问题结构形式,以满足后期必要改革工作的依据考察要求。
关于信托的主体概念研究工作,是在一定双重所有权的影响制约下,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凭借各自的所有权格式进行工作活动的引导,这类关系的直接制约效应使得民法法系自身矛盾重重,这不得不引人所思,关于信托受益人的所有权,以及相关本质功能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有权的性质具有一定的绝对水准,但其带来的价值层面的主观意识过于沉重,因此被法律的逻辑客观规划范围所摒弃;实质性财产所有权的本质,是借助权力和法律关系的元形式,碎片化理论内容等进行总结。关于财产权形式的划分,可以针对权能分解以及部分效能作用进行法律特别内容规定的总结。
传统观念下的所有权一直停留在占有、收益等表面内容,在现代化绝对性,以及完整性推理作用下,关于剩余权的规则确定标准也逐渐衍生,这是在法律特定结构中全新的产物形式,是对所有权承担者具体结构内部要素的肯定性认证。在剩余权作用理论延伸的过程指导作用下,传统民法的所有权概念还是不能充分认证,在绝对所有权产权结构主要形式的控制下,弥漫着其他财产结构权力的放纵,这就验证了绝对所有权下的财产权和限制性结构的共性存在依赖关系,是保证财产权力独自存在的必要隐形优势。
经过一定时期,并且在国家传统民法概念逐渐改变渗透的趋势作用下,信托法奠定基础结构也逐渐成型,尽管异类形态尚未完全得到解除,但涉及信托权能的引用已经势在必行。在整体信托受益人所有权结构形式的隐性作用,和绝对性原则成立不定观念的综合指标控制诱导下,所有权在民法法系中对信托法的排斥理论也就不攻自破了,这也是决定信托自由能够存在于民法体系中的必要指导要素而存在的主要证据。
(一)信托受益权的物权性质探索
物权在排他性、优先性根本特征的绝对控制下,结合新型产物的时代格局的信托受益权力的开放效果,以及信托依赖主体形式的表现状况,进行财产物存在形式的研究。信托受益人的权利在独立性债权,信托受益人撤销权的管理职能诱导模式作用中,随着委托主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的处分,对信托目的的支撑,保证关于后期受益人追究收益请求的标准能力,并且维护了物权的主要存在形式。这就表明了信托债权人不能直接独立进行财产信托工作,而是补充信托内部的物权效果认证模式之后,结合债法约束范围的超越标准进行总体阐述。英美法系一直以来对物权法的规定管理没有明确认可的迹象,加上法院的保守主义原则规范效应施加,造成了物权定义内容的不相成文。法院对于法理的依赖信任程度非常之高,在新的财产形式逐步施压的格局规范模式作用下,创新型的财产类型变化理发内容也渐渐有了不同格局的扭转。
涉及信托所有权具体的归属问题,在民法结构体系中,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不过,单纯通过剩余权观点进行分析,内部的实质性内容也就迎刃而解了。在所谓的信托结构中,结合信托财产的拥有主体的实质形式,并深度联系其中权力和义务的关系要点,主要拆解为内部与外部的引导原理。关于内部引导观点下的实质性委托人、受托个体和受益人,和外部环境中的委托结构等外界传播形式,包括对外投资活动下的股权把握样式,信托交流下的税法协议结构等,整个流程下的综合制约现象存在比较普遍的特征。
根据现有法令条文规定下,活动控制范围内的剩余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则必须透过所有权主体的特征表现形式,延伸相关内容的梳理。但特殊情况下的所有权归属,可以不涉入考虑方案之内。主要是:在法律强制规定前提作用过后,信托财产必要权力已经在委托、受托、受益主体三者之间产生固有的分配原则,这种情况对于剩余权的规划形式,相对比较严谨;另外,就是出现归属流程不太清晰的剩余权要素,但其引起的影响效果不是十分严重,可以直接忽略。
我国在长期的理论经验指导下,针对立法严谨的处事态度,就这种复杂关系中的当事人权力、义务的关系结构,做到了清晰的界定,同时对信托财产细致的归属问题进行回避。实施这种手段环节中,如果出现任何特征、性质的争议,就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并实施解决方案。归咎一点,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在原则范围内是可以不计入考虑方案之内的,并且满足以上两种情况的立法规定模式,也逐渐被大众接受、认可。
而在外部关系方面,对待信托财产外部,相应的义务和权力特定主体,包括投资股东、纳税主体等,必须透过所有权人严格的明确手段进行规定。尤其是强制法令作用中的特定外部关系的权力、义务主体,这主要是内部错综复杂的隐形结构效应导致的,任何细节处理稍有偏差,就一定会造成信托对外关系中的成本值飞涨,对于任何形式主体来说,都是一种严重的损失。因此,信托人在整个财产结构中的所有权认证、理清,对于权力的主体利益的维护工作来说,是相当有益处的,我国需要结合此种法例内容,进行不断创新式的完善,争取后期合乎情理的价值分配手段,得以高效稳固确立。
(二)二者相关性内容引导
信托法目前在法律结构体系中的认可已经有了一定深远格局的影响,信托受益权在没有突破物权法的基础前提下,进行不同隐含物权类型的存在控制。在这里,由于信托的目的比较多样,其隐含的物权类型也就没有过多的限制,在信托多种用途规划目的的作用下,其相应的法律结构形式存在固定的单一现象,反而不会因目的变化导致其结构、类型的不稳定影响。信托物权凭借细分流程的省略功能,并逐渐扩张于林业、建筑业等附属设施的不动产规划工作中去,在整体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和信托物权的综合控制活动中,信托法积极确保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维护效应。
物权法自身对用益物权编的规定不够细致,而信托物权根据总体类型的引导,连同下属衍生此标准类型的系统规划指标,进行确认补充,促进协调控制规范下的必要相关性引导内容的开发,满足信托法存在于民法体系格局中的依托条件。即使信托物权涉及的内容形式比较宽泛,而延伸过程的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又是一定细化的类型理论。
这种差别矛盾现象,并不会造成信托外部主体信息成本的增加,这主要是由于涉及第三方主体的信息成本,主要是结合这部分权力中的物权重要理论信息指标,进行阐述解释的,并且整体流程比较简明易懂。根据长期的登记验证资料统计观察,信托与担保、用益物权的登记资料同样简明。另外,信托环节的结构形式是经过国家法律条文认证的,在其中的权力、义务规定,相对担保、用益物权的内容,则更加详尽、透彻,当事人在内的谈判交易成本,可以满足承担者在活动过程结束后的稳定可接受标准。
信托法对于物权法定主义格式不存在一定的瓦解能力,对于内部隐形冲击的排除工作,主要是公示效应下难以消除的原则理论,信托控制处理手段在摆脱物权公示原则固化作用的基本前提下,通过双方对世性物权效力的消除改善,使得涉及我国财产权利人的主体效能适用范围得到扩展,成为了目前现代化物权法学革新的标准型历史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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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论属于哲学的范畴,指用目的或目的因解释世界的哲学学说。致力于探讨事物产生的目的、本源和其归宿。是在如何解释世界的事物和现象以及它们之间关系的问题上,目的论认为某种观念的目的是预先规定事物、现象存在和发展以及它们之间关系的原因和根据。目的论有两种主要的表现形式,即外在的目的论和内在的目的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目的论的限缩在民法中的具体应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浅谈目的论的限缩在民法中的具体应用全文如下:
所谓的目的论的限缩,拉伦茨指出:“因字义过宽而适用范围过大的法定规则,将其被限制仅适用于依法律规整目的或其意义脉络,宜于适用的范围,质言之,其其适用范围即被“限缩”,因此,吾人称之为“目的论的限缩”。”目的论的限缩与字义解释中的限缩解释不同,前者借添加限制性的规范来实现法律目的,后者则借采取一种较为狭窄的字义限缩规范的适用范围。我们可以总结出目的性限缩的三种类型:
其一,仅从法律规定本身的立法目的考虑,将其适用范围予以限缩;
其二,兼顾其他相关规定的规范目的而进行目的性限缩,使之达到该其他相关规定的规范目的;
其三,基于法律一般原则的考虑,将某种案型对该法律规定予以目的性限缩。例如沪州“二奶案”中基于对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原则的保护而对遗嘱继承原则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目的性的限缩。
前面我们对法律内的法的续造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在前面的介绍中我们了解到,法律内的法的续造主要包括类推适用和目的论的限缩两个方面的内容,下面我们将通过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对民法中的某些制度进行探讨。
(一)目的论的限缩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应用
仍然以善意取得制度为例,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第107条未将货币排除在外,实属隐藏的法律漏洞。笔者认为对于货币我们应该采取目的论的限缩将其排除在善意取得制度之外。
目的论限缩的正当理由在于,不同类的事件应作不同的处理。这项必要性的来源可以是:被限制的规范之意义及目的、“事物的本质”,或法律中针对特定案件类型有优越效力的原则。下面我们就从货币的特质及《物权法》第107 条之规整目的来探究将货币与一般商品状态的遗失物进行区分的必要性。
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其经济职能决定了法律特征:货币的占有并不是彰显“权利正确性推定”而是彰显“对货币的所有权”。货币在物权法上是一种特别财产,其特点就在于其是以占有或者持有的外观来确定而不是推定占有人的所有权。
货币适用《物权法》第107 条的结果是货币丢失后还有可能在法定情形下追回,这与其本质违背,货币之高度流通性的法理基础就是“货币的占有”即为“货币的所有”。如果允许失主追回货币,人们占有货币却随时负有返还的义务,这无异于限制货币流通性。另一方面,善意取得的正当性在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动产之登记或动产之占有公信力的信赖而为交易行为,即保护交易秩序下的这种客观善意。而货币的特质使这种公信力达到顶峰,如果允许失主得请求返还,实属对第三人之高度信赖的否定,这无异于完全牺牲交易安全,给予财产权的绝对保护。可见,对遗失的货币适用《物权法》第107 条是与该规范之规整目的相违背的。
(二)目的论的限缩在《民法通则》中的具体应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58 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其规范意旨在于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免遭浸害。但依据这两项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也无效,这显然违反该两项规定的规范意旨,应将此类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排除在该两项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外,才符合其规范意旨。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意见》于第6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限缩了《民法通则》条58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适用范围,补充了其中存在的隐藏漏洞。
综上所述,目的论的限缩在我国民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可以对法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作出指导,而且还可以对法院作出相关司法解释作出引导。然而目前目的论的限缩对于在民法中的应用的探讨仍然很少。本文只是对类推适用和目的论的限缩在我国的民法中的具体应用做了一点列举,笔者深知自己肩上的担子还很重,笔者一定会继续进行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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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管理是高校各项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的考试管理体系可以帮助各高校客观正确的衡量教学水平、加强学风建设和提高教学管理效率但是,考试管理工作有其 自身的复杂性,因为每个班级每学期都有八、九门左右的科目需要布置考试,因此,科学高效地布置监考人员是考试管理工作的核心.而现今,布置教师监考时仍采用人工处理的方法 ,不得不查询大量的表单和数据,使考试管理工作变得更加复杂而低效.为适应高校监考实际要求,更好地进行管理工作,本文采用 B/S模式建成了一个完整统一、技术先进、高效稳定的教务监考管理系统,该系统集教务工作自动化和信息化为一体,可为教务工作有关部门提供优质、高效的业务管理和事务处理,实现了统一的信息浏览、考试信息管理及布置,布置监考教师并对监考情况统计等功能.
利用结构化编程技术,尽量细化排监考工作,以使每项工作模块化,从而可任意组合,为实现各种排监考打下基础;利用面向对象编程技术,能产生高效提供信息的数据库,并使其易于维护;使用控件可增强应用的界面,提高系统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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