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动因有哪些相关的共160个结果: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及存在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最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之一,它的诞生对商业银行完善自身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增强流动性有着重大的意义,同时也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方式。2005年,随着国家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规的颁布,这种金融工具纷纷被各家商业银行青睐,并进行尝试。本文介绍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涵义及中国的发展历程,分析其对我国资本市场产生的作用及存在的不足,并得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分类,特指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信贷资产,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账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从广义上来讲,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信贷、信用卡账款、企业贷款等信贷资产的证券化。
2.1、探索阶段:1990-2005
1992年,海南省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发行“三亚地产投资券”。
2000年3月,荷兰银行以中集集团3年内的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商业票据。
2003年1月,德意志银行将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高风险项目组成的20亿元资产包进行证券化。
2003年6月,中信信托投资公司以华融资产管理公司132.5亿元的不良债权资产设立财产信托,其中的优先级受益权被转让给投资者。
2003年10月,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对工行宁波分行约26亿元的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成为国内商业银行第一个资产证券化项目。
2.2、试点阶段:2005-至今
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实施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序幕正式拉开。
2005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分别成功发行了第一期贷款支持证券―“开元2005”、“建元2005”。这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总规模超过130亿元。
2007年4月,国务院下达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大试点的批复,扩大试点正式开始。其后,浦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工元一期”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
2008年1月,中国建设银行成功发行了首支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同期,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发行了首支汽车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2008年底,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监管机构出于风险担忧和审慎原则暂停了资产证券化的审批。
201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
3.1、疏导商业银行风险
资产证券化能够降低银行体系风险,形成外部监督。在我国目前由银行中长期贷款替代资本市场融资的情况下,风险大量积聚于银行体系。资产证券化可以将银行风险分散、转移给数目众多、愿意和能够承担风险的社会个体,从而降低整体金融风险。
3.2、增强资产的流动性
我国银行资金“短存长贷”、资产负债结构不配问题已成为造成流动性风险和削弱资产流动性的主要原因。通过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可以将存量长期信贷资产转变为可流动的证券,降低商业银行长期信贷资产存量;商业银行还可以设计标准化的贷款合同,向资金需求者发放贷款并短期持有之后,通过证券化方式将贷款分销给资本市场投资者,减少自身持有的增量长期信贷资产,进而增强了资产流动性。
3.3、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贷资产证券化多数采用表外模式的处理方法,银行通过将信贷资产真实销售的形式把用于证券化的信贷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从而有效提高资本充足率,并相应减少由于高负债所必须缴纳的法定存款准备金,通过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资产扩张能力。
3.4、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银行的信贷资产是具有一定数额的独立价值并具有生息特性的货币资产,因此也具备了转化为证券化金融工具的可能性。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标准化、流动性高的投资品种,可丰富资本市场产品,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实现资金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双向流通,降低系统性风险,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4.1、基础资产范围小
信贷资产包括个人住宅抵押贷款、银行不良资产、汽车销售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学生贷款、工商企业贷款、信用卡应收款、转账卡应收款等。而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微不足道的发行数量和规模与银行业庞大的资产规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经济的快速增长使信贷资产不断增加,银行资本金收益的增长难以跟上信贷资产规模的扩张,这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
4.2、产品运行方式不成熟
自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国内许多学者从法律、税收、会计等角度对会计处理方式、SPV 组织形式进行了研究,普遍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和金融体制下,可以通过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并且经过表外处理达到风险隔离要求。信托型 SPV 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所采用的主要结构模式。但是至今仍未建立起完善、系统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信托型 SPV 是我国资产证券化成本最小、障碍最少的模式选择,但其中仍存在一些问题,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市场的进一步成熟。
4.3、缺乏优质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
资产证券化涉及到多家中介服务机构,其中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是最重要的中介机构。目前我国资产评估业和资信评估业还远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对它们的要求,必然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接受程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
4.4、法律法规环境不配套
由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因此缺乏配套的法律和法规。我国法律上没有像美国的《破产法》那样有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带有追索权和权益保留的转让在证券化中都是比较重要而常见的安排,这在我国的现有法律中尚不存在对应的规定。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从广义上来讲,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信贷、信用卡账款、企业贷款等信贷资产的证券化;而开行所讲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个狭义的概念,即针对企业贷款的证券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问题及对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信贷资产证券化从本质上讲是一种金融工具,它具有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盘活信贷存量、分散信贷风险、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产物。当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势头如此迅猛,我国应在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同时,吸取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建立宏观监管政策,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1.1法律体系不完善
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工具的创新,其交易过程涉及多个参与主体,存在的风险比一般金融工具更大,需要更加完善的监管政策来进行指导规范。而自我国设立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指导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多是办法、规定、通知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的文件,虽然也颁布了部分法律法规,但仍没有建立起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运行和流程的完善的法律体系,不利于信贷资产证券化道路的健康发展。
1.2基础资产较为单一
2013年,我国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公司信贷资产、个人汽车抵押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消费贷款4类,发行金额占比分别为74.87%,13.18%,7.05%和4.900Ic,公司信贷资产的规模占据绝对优势,而且多为大企业贷款,中小企业贷款规模仅占比0.68%, 2014年我国资产证券化飞速发展,在产品种类上进行了创新,出现了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等新产品,但是公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金额占比仍高达90.42%,基础资产较为单一,限制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速度。
1.3信用评级机构不发达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创新金融工具,内部构成较为复杂,且经过内外部信用增级后,更是蒙上了层层面纱,即便是信息披露较为充分,对于普通投资者甚至是专业的机构投资者来说,凭借其自身经验仍是难以准确看清其本质,因此信用评级成为投资者极为重要的评判标准、但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评级方面仍处于探索阶段,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水平较低,存在评估标准不统一、评估方法待检验、公信力不高等问题,成为制约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问题之一。
2.1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立法部应在吸取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10年试点以来出现的不明确的法律问题,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一方面,信贷资产证券化涉及到会计处理、税收制度、信息披露等多方面问题,需要与合同法等相结合来制定;另一方面,在建立法规的同时,应健全法规实施细则,使得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审批、发行、流通等都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整个流程,从而提高发行效率。
2.2丰富基础资产种类
对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较为单一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两点入手:第一,我国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个人汽车抵押贷款一直是处于增长状态,规模可观,且其一般是用优质抵押物进行担保,信用等级较高,违约率较低,是较为理想的基础资产,我国可以从政策制度方面予以引导和扶持;第二,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贡献很大却面临融资难的问题,我国应在严格监管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考虑优先把中小企业信贷资产予以证券化,加大中小企业资产的入池比例,既扩展了基础资产的范围,同时与实体经济的需求相统一,有利于推动经济的发展。
2.3增强信用评级能力
信用评级机构有增强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信息的作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离不开高质量的信用评级机构。我国应增强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能力,积极学习借鉴外国的先进评级技术和评级方法,组织国内大型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充分的交流沟通,建立联合数据库,提高信用评级的可信度和公信力。此外,监管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准入标准,完善问责机制,加大对失职评级机构的处罚力度,从而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有效监管。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问题及对策探讨】相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1. 1信贷资产证券化及其流程
所谓信贷资产证券化,概言之,就是贷款人将手中持有的拟进行证券化的信用贷款(例如住房贷款或者汽车贷款)与其他贷款隔离开来组成资产池,给第三方特殊目的机构SPV,再由SPV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然后证券承销商,最终在二级市场上给投资者。贷款人就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在实践中也是贷款服务机构SPV起到的是风险隔离的作用,将信贷资产的风险与发起人信用完全隔离。在将信贷资产给投资者后,将所得收益扣除服务费后返还给发起人。原始债务人将本金以及利息支付给SPV,再由SPV支付给投资人。原始债务人能否按期还本付息是影响投资人收益的最重要的因素。
1. 2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从2005年12月起对银行业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试点,到2008年由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而暂停了2009-2010年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2012年出于优化银行资本充足率,活跃经济流动性的需要,又重启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这期间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经历了兴起到低谷到再度兴起逐步走向繁荣的过程。
2. 1对发起人的监管
(1)对发起人资质的要求。2005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对发起人的规定中意义最为重大的就是明确了发起人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这是对发起人资格的限定。由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刚刚起步,因此并未对发起人的责任义务作出细化规定。同年12月1日起实施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两点,第一:严格区分转移的风险和尚未转移的风险;对于仍然保留的风险应按照预期或有损失计提风险资本。第二:要求发起人向投资人提示,同时也明确了:基础资产在出表后独立于发起人,发起人对转移后的基础资产不承担责任。该条规定实际上是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中最核心的概念:破产隔离制度的表述。破产隔离,就是将发起人的信用与基础资产的信用完全隔离,只要原始债务人无违约情况,即使发起人破产,投资人的利益也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
(2)对发起人转让信贷资产的要求。关于发起人信贷资产转让的要求银监会在2005年《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通知》中做了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确定了转让对象为可以产生预期现金流的、同质的资产,在资产池中的资产组合应为同质资产。第二,转让要求,根据((2010年通知》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必须达到真实出儒,主要有以下标准:法律方面,不得安排回购条款,办理抵押变更登记,重新建议债权债务关系;会计处理方面,将转移的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按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转让的规定进行处理;在资本计提方面,要将该部分信贷资产从加权风险资产中移出,计提风险资本。
2. 2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信用评级(Credit Rating),又称资信评级,是一种为社会提供资信信息,或为单位自身提供决策参考的社会中介服务。在上述银监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发布的五个规范信贷资产证券业务的规范性文件中,主要规定在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其主要内容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初始评级应当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二是鼓励建立投资者付费的信用评级模式;三是鼓励投资者建立内部评级机制,实现自主评级,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
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首先,通过增加评级机构的数量来提高评级结果的可信度;其次,探索建立投资者付费,而非发行人或债券承销商的评级模式由于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中,评级机构起到了极大的负面作用,主要表现即投资银行或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为使产品获得广大投资者的青睐,出高额的评级费请评级机构为其进行包装,而评级机构为获得高额利润给予大量的次级债券高评级(AAA以上)。因此监管者希望可以有投资者付费进行信用评级,避免之前在美国市场上评级机构与发行人,债券承销人的利益捆绑,从而使评级机构全心全意为投资者服务,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
在次贷危机后,我国及时借鉴了美国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多德佛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中第九章C节(改进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和D节(对资产支持证券流程的改进)的内容,继而由央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事项的通知》,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之前通过的相关法律文件的不足。但是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第一,对信用评级的规定仍然不够充分,己出台的规定主要内容未得到有效落实。在新的文件中,参与评级机构由之前的一家增加为两家,从理论上讲有可能会使可信度增加,但在实际情况下很难产生实质性效果;
第二,没有确立对评级机构的约束,由于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危机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因此在《多德法案》中对评级机构的责任义务做了详尽的规定:
第三,关于强制发起人购入次级资产支持证券5%的规定,看似实现了发起人与投资人的利益捆绑,就好比强迫生产三聚氰胺牛奶商在出儒牛奶之前要让自己的儿子喝牛奶,但是这种做法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如果牛奶在奶农的环节就出了问题,这种方法是无法检测出来的。二是很难保证这种规定不会使发起人在一开始阶段就提高定价,反而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三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处在初级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既要保证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高增氏,又要保证基础资产的高质量恐难两全。
从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来看,2014年新增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数量超过了2005 -2013年的总和,可谓是金融领域的朝阳产业。在监管方面,也由原来的各部门单一监管向协同监管转变。如果能在引导鼓励支持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同时,吸取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借鉴国外先进的改革成果。就能少走弯路。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更健康地发展,使我国的金融市场充满活力。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银行的信贷资产是具有一定数额的价值并具有生息特性的货币资产,因此也具备了转化为证券化金融工具的可能性。在银行的实际业务活动中,常常有存款期限短而贷款期限长或资产业务扩张需求快于负债业务提供的可能性等种种情况,这样就产生了银行的流动性安排和资产负债管理等新业务需求。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物权变动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2014年以来,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快速发展。在各类产品中,一般企业贷款支持证券(CLO)占市场绝大多数,基础资产也从最初的信用、保证贷款,逐渐发展到包含保证、抵押、质押和担保的组合贷款,这在丰富基础资产选取范围的同时,也带来了物权变动问题。物权变动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均存在争议,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认识也较为模糊。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不同种类物权变动模式和效力不同。我国最初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均是信用和保证货款,债权转让不涉及物权变动。抵押、质押及组合贷款入池后,担保债权在随主债权转让的同时,还涉及变更登记、交付等物权变动问题。
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当前较为普遍的做法是:暂不变更登记或不交付,待权利完善事件发生后再变更登记或交付;如不能变更或交付,则由发起机构将该笔贷款作为不合格资产赎回。这种做法回避了物权变动这一争议问题,节约了交易成本,但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物权变动包括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物权变动模式和效力不同。物权变动原则为不动产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动产采取交付生效主义。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而言:1.不动产抵押权变动,登记生效。2.动产抵押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合同生效时抵押权即设立,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动产质权变动,交付生效;以金钱质押的,需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交付债权人后生效。4.权利质权变动,如有权利凭证,交付生效;无权利凭证,登记生效。
物权变动是不动产变更登记效力问题,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均存在争议。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物权变动需经变更登记或交付方可生效;另一种观点认为,物权变动(主要指不动产物权)无需变更登记即生效;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物权变动不经变更登记或交付,不影响物权效力,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普遍做法主要坚持第三种观点。
市场上述做法有利于担保物权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入池,节约了交易成本,尤其是“事后变更登记”的做法,充分利用了当前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变更登记期限的规则,推动了市场的发展。但也应看到,上述做法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受托人可能由于物权变动存在争议而丧失优先受偿权。如果发生纠纷,司法认定物权变动未生效,受托人只享有债权,会因非抵押权人或质权人而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若此时出现第三人(不局限于善意第三人)对该笔资产主张担保物权,而又办理了登记或实际占有,其受偿顺位将排在受托人前。另外,关于市场目前主张的赎回不合格资产的做法,也可能出现替换资产不匹配、替换资产不足或其它无法赎回的情况,对基础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基础法律关系界定不清。不同物权类型,如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变动的模式和效力不同,有登记生效、登记对抗和交付生效之分。大部分产品发行时,引入善意取得制度,认为所有物权变动效力相同,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使得物权变动规则和善意取得制度发生一定的混淆。
第三,对已有规则运用不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进行证券化,原建设部已明确规定可以批量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业务开展提供了便利和保障,但有的产品可能出于节约交易成本考虑,并未采用此现有规则。
第四,对投资者保护不足。对物权变动争议问题重视程度不够,应对措施不足,基础法律关系界定不清,对能变更登记或交付的一概不做变更登记或交付,当信用风险事件发生时,可能会使受托机构丧失受偿优先权,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权益。
对于基础资产物权变动问题,应该清晰界定法律关系,合理缓释法律风险,鼓励市场创新行为,促进业务规则完善。
第一,区分不同物权类型,准确界定法律关系。物权担保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包括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贷款等不同类型,物权变动模式和效力各不相同,应准确界定。
第二,充分运用现有规则,合理补充完善。对于目前市场中“暂不变更登记或交付,事后变更登记或交付”的做法,应继续沿用,同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完善,缓释风险。
一是对于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如果预判可能存在风险,所担保主债权额度较大或变更方便,交易成本不高的,建议变更登记。
二是对于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因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已设立,如果变更登记成本较高,可考虑暂不变更。
三是对于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如不实际交付的,建议充分利用物权法关于动产物权占有的规定,发起机构和受托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发起机构继续占有该动产或凭证。
四是对于权利质权变更登记,如所担保主债权额度较大,或变更方便,交易成本不高的,建议变更登记。
五是对于已有规则要充分运用,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如果交易成本不高,应尽量进行批量变更登记。
第三,要积极开拓创新,建立健全业务规则。各方市场参与主体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创新基础资产类型、业务模式和交易结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施行后,国内不动产登记混乱的问题将得到改善,应抓住这一有利时机,进一步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物权变动规则,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和监管部门健全法律法规,为业务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资产证券化仅指狭义的资产证券化。自1970年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房贷转付证券,完成首笔资产证券化交易以来,资产证券化逐渐成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发展,在此基础上,现在又衍生出如风险证券化产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本文从传统资产证券化角度着手,介绍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定义、特点和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方法,最后提出了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选择及建议。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后续涉入法
(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某种可预测现金收入属性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出售给特定的发行人,或者将该基础资产信托给特定的受托人通过创立一种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一种金融工具或权利凭证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变现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结构性融资手段。
证监会定义的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以计划管理人身份面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按照约定用受托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企业与投资者之间不直接形成融资关系,而是企业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收入的自有优质资产独立出来作为基础资产,通过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向投资者发售受益凭证获得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向投资者偿付本息的一种融资形式。
其受益凭证有明确的期限和稳定收益率,具有固定收益产品性质;受益凭证可分为优先级和次级两种,其作用在于向投资者明示风险收益差别;优先级受益凭证享有优先分配基础资产收益的权利;该融资方式主要特征在于实现表外融资、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等。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规定的颁布,又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我国引入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续涉入法三种终止确认的方式,作为金融资产终止的判断标准。
(一)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强调的是“所有权”,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由风险与收益是否被转让作为衡量会计确认的标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1年公布第40号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会计》首次明确提出的,以风险与报酬作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标准。这种方法认为风险和报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在把风险和收益全部转移给受让方后,可视为销售业务处理,将资产从在资产负债表中消除,所获得的资金作为收入计入损益表中并同时确认相关损益。如果还保留部分风险和收益仍然要视为担保融资业务处理,证券化资产组合仍然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所募集的资金作为负债处理。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强调的是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即是以控制权转移为证券化资产会计确认的前提。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6年颁布的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提出的,金融合成分析法将资产证券化合约视为标的物,其所有权决定会计处理方法。若证券化合约与原有资产剥离后,其所有权仍然由发起人控制,则视为销售业务,进行表外处理,反之,则进行表内处理。
(三)后续涉入法。后续涉入法从证券化资产的特征出发,将资产证券化合约视为可分割的部分,提出了“部分销售”的观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2年发布的IAS39修改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对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标准作为重大的修改,提出以没有后续涉入代替控制权转移为核心的后续涉入法,为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提供了新的方法。若资产证券化合约出售后,发起人能够对其进行后续涉入处理,则将这部分发起人可介入的资产作为担保融资业务进行表内处理,而发起人无法不干涉的那部分资产作为销售业务处理。
在《规定》中将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几种方法融为一体,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采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以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首要判断标准,若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既没有保留也没有转移的情况下,可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若发起人保留了控制权,则根据后续涉入程度进行会计确认,采用后续涉入法。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范了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的标准,充分借鉴了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做法,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其仍然存在内在的缺陷,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提高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及实务中的可操作性。为此我国应该在会计准则中进一步明确各种方法的使用标准以减少方法选择上的随意性。
其次,细化各种方法的具体要求。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中,《规定》中仅仅给出了95%的定量指标,应当充分考虑质量因素,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指南中加入定性因素,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判断标准的,在金融分析法中需要职业判断来界定“控制权”,在后续涉入法中对“发起机构面临的风险水平”的确定同样如此,而我国会计人员对资产证券化的了解参差不齐,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所以,细化对这种职业判断的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与银行其他业务相比,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单个项目金额小、经营成本高,能否有效降低成本,是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关键所在。当前,我国很多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估和审核标准还是以大中型企业相关指标为参照,这种无差异化的信贷管理模式一方面导致大多数小微企业很难达到银行放贷标准,小微企业贷款的可获得性较差,另一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小微企业发展特点,难以充分反映小微企业真实风险情况。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识别与防范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在中国的信贷行业中,由于重视不足和商业发展水平的限制等因素,各个商业银行对于小微企业的贷款风险存在评估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存在于诸多方面,例如风险预警机制落后、缺少符合个性化的产品、审查程序的规章制度不完善、控制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机制不完善等等。基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各家商行需要重视起来,不但要加强风险预警机制,并且要合理设计针对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产品,需要在有针对性和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对其发展进行规范指导,也能清楚资金流向进而减少风险,这在整个银行信贷业都是有进步的。
美国学者罗斯?A?贝普迪斯等人,利用科学的多元统计分析实验法,深入分析数据,得出了关乎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信贷风险大小的影响因素,这项研究给出了明确答案。笔者认为,其中很多因素包括信贷行业的因素、地区地域因素;最重要的就是小型和微型企业作为客户因素,它包括了企业自身的经营能力、行业经验、职业道德和产品质量和口碑、销售业绩和销售渠道是否畅通;另外,商业银行本身的信贷因素,包括贷款金额、金额用途、银行利率、担保方的承担方式和还款计划等等。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其他企业有一定不同点,它们往往存在经营能力不足,产品销售渠道不稳定等缺陷,并且,它们的融资方式存在本身固有的风险,缺少了传统银行信贷业务的稳定水平。那么如何加强预警呢,笔者认为,当然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1、小微企业相比较有较严重的信贷危机,贷款风险高
笔者认为,信贷危机调查非常重要:调查一下一家企业是否存在借贷之后,是否存在还款不按时、不积极和多次延时还款情况,并且违约金也是一种指标,因为延时还款会导致违约金的产生。借贷企业不还款和不按时还款行为,导致商业银行对于资金管理的紊乱,也是导致资金出现安全风险的巨大威胁。
1.2、小微企业信贷危机存在扩散性
一般情况下,我国的商业银行的贷款人都是个人,发放形式也是针对个体,看起来独立的借贷个体没有联系,独立的个体借贷人也不存在欠款风险捆绑,一个贷款人的违约行为不会导致其他人的违约。笔者认为,这里是存在一种隐性风险的,因为商业银行产品推出具有同时性,一种借贷产品的推出是同一个时间段,这种机制导致借贷人无形地被联系到一起,商业银行的风险也就达到最大化。所以,借贷人的责任捆绑形式,目的是互相联保,但是一个人的信贷出现危机,不还款或者还款延时,出现违约金等情况,导致其他借贷人出现信任危机和连带责任,这就导致一种不满和责任的推卸。既然本身会受到他人牵连,一个人的违约行为会导致集体违约,处于这样情况下,考虑到为他人违约买单,大多数企业不会顾及他人,也会跟随违约,这种扩散性风险,会慢慢扩大。
1.3、找出根本原因,逐渐杜绝小微企业给银行带来的信贷风险
笔者认为,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时存在这样缺点:时间上来看,企业建立时间比较短;公司的组织形式上来看,缺乏成熟的组织形式,缺乏科学管理模式;在员工上下级的管理上来看,存在各种各样的不足;而最让人担忧的是企业缺乏根本的信用。虽然市场经济中,这样的小型和微型企业非常活跃和重要,它们承担很多的交易额,但是交易过程中不乏商业信用交易的违法行为,形式也是多种多样:合同协议、承诺授权等等。
2.1、建立科学标准的风险评估机制和模式
首先要了解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运作情况:它们依托于所在商圈、行业和产业链,这就是控制风险的整体性,也是根本性控制风险的环境和发展长远的依托,现有的机制就是根据这一层面得出结论。在其行业中,要求企业单独体之间相互依托,但是进入这个环境需要经过行业的评估,包括:发展方向是否明确、竞争力是否有力等等。当企业满足这个行业评估之后,就可以根据情况提出风险控制的要求。这种相互依托型商圈,有助于商业银行去实施交叉验证,更加准确把握客户信息,正确评估风险。企业的交叉评估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利用第三方信息的检验,可以勘测客户的产品存储情况,销量等。另外,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检验。客户的职业道德和信用状况对比把握,有对比性。最后,从企业资金信息的检测上面,可以分析企业财务数据内部关系,数据的掌握是科学分析的前提,不但具有可操作性,还可以整合信息,控制风险。
2.2、分析影响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风险的关键因素
总体来看,有很多影响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的因素,但是最重要的因素有三个。首先,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自身的经营水平。从经营水平看来,无疑经营水平直接影响小企业和微型企业的还款情况,但是企业是否具有经营能力需要科学的评估。此外,合理的贷款金额和利率是防止还款企业过度借贷,最后无力还款的重要环节,这个额度是企业可以承受的还款金额,不会出现力不从心也不会出现利率值不可接受。最后,还款方式非常重要。商业银行应该强调还款方式的具体细则,是分期还是一次性还款,方式和期限都要明确和强调。现今比较流行的是一年内的短期贷款,但是由于不合理的还款方式设计,一年内可以还清的企业寥寥无几。商业银行应该有专门的还款规定细则和专人部门,制定还款日期,例如不可超过原定日期的三个月等等。
2.3、关键环节的建设:贷款中后期
前期的贷款环节很多人重视,但是贷款中期和还款环节是核心环节,不可忽视。现代商圈和行业产业的评估模式,大大放慢了经济循环的周期,导致风险出现滞后性。商业银行要重视中后期的管理。建立经济研究及时反馈机制,贷款中和贷款后的行业预警,能够有效反映经济地区发展状况和行业风险值,让商业银行能够及时作出终止或是继续的决定。在出现危机的时刻,机制反馈及时,商业银行终止风险的扩大是非常重要的降低损失的措施。这种预警机制可以预测不良贷款的出现,及时提醒客户还款日期等等内容。
2.4、最有效的解决办法:专业化团队的建设
至今为止,商业银行想要有效管理行业和区域的业务分类,制定合理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包括制定金额额度、利率浮动和贷款还款方式和勘查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还款水平,建立一支有效的专业化团队是最有效的办法。建立这样的专业化团队,依托的是优秀的专业素质,从小组构建模式到成功案例的试点经验,有许多商业银行建立过事业部的小组,专门负责新产品的开发、规章程序的制定和执行、小微企业信用的测试等等,从这些小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要全面建立标准化团队,这个团队是负责产品设计开发、政策制定和授信的审批,他们能够给出科学标准计划以及负责客户的推销。这个标准化团队也是后期业务和管理的负责人,这样的团队提高了商业银行的效率,针对小型企业的金融服务更加合理和标准,每个团队成员都成为资深业务经理,他们和贷款人连接沟通,及时反映情况。
综上所述,在给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贷款时要非常注意,商业银行要重点把握这些贷款企业影响信贷风险的因素,包括经营者资质,应用资金去向,信用信任额度,还应考虑贷款金额大小,利率高低等等。商业银行应该着手建立一支专业化队伍,标准化专业化的队伍要承担市场调查和企业分析的任务,能够做到准确分析、定位和得出结论。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给银行带来的违约危机、信贷危机是商业银行不得不去面对的问题,不管是从风险控制力度上作出努力,还是去根据市场作出调整,都要商业银行根据市场的变化去不断作出新的改善,希望未来的商业银行少受信贷危机的困扰。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从国外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的一般处理来看,根据资产转让过程中的转让人所保留的控制资产的极力大小以及所承担的风险的程度,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在所有权真实转移,受让人承担风险的情形下,认定为“销售”;二是在所有权未真实转移时,转让人保留了实质风险的情形下,整个交易被认定为“担保融资”,因此,转让基础资产的行为被确认为担保融资下的“提供担保物”处理。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我国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转让资产的所得税问题初探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我国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转让资产的所得税问题初探
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第一个环节就是借款人(通常也是整个证券化交易的发起人)把特定资产转移给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V),以便后者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在这个环节产生的税法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发起人转移资产行为在税法上的性质,属于“销售”还是“担保融资”?二者的税负后果完全不同。
第二,由于所转移的资产通常是能够带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如银行贷款、长期租赁合同或者特许权合同,这些资产都属于应收账款,可以统一简称为“带息债权”。转让带息债权在确认转让收入或者计税成本时会产生一些特殊的问题,如转让收入是否需要分解为利息收入和债权本金收入,已产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是否计入计税成本等等。
第三,资产证券化交易通常安排有一些特殊的对价方式,如发起人保留在所转让资产中的次级权益,其功能是发起人为交易提供的信用增级或者担保。税法上如何认定这一特殊的对价?是否影响到对转让行为的定性?如何进行计量?
上述问题,有些(如一、三)是资产证券化特有的问题,有些(如二)则是金融债权的典型特征。由于我国现行税法对应收账款、特别是金融债权的转让缺乏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因此上述问题都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集中反映出来。相应地,探讨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税务处理,不仅有助于交易当事人确定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税负成本,同时也能够逐步廓清金融产品的税务规则。同时,它也提供了一个观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政策是否能够实现税收中性、公平、效率等目标的视角。为此,笔者将结合我国当前进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方案对交易中发起人转让资产环节的税法问题作一探讨。
从国外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的一般处理来看,根据资产转让过程中的转让人所保留的控制资产的极力大小以及所承担的风险的程度,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在所有权真实转移,受让人承担风险的情形下,认定为“销售”;二是在所有权未真实转移时,转让人保留了实质风险的情形下,整个交易被认定为“担保融资”,因此,转让基础资产的行为被确认为担保融资下的“提供担保物”处理。
从理论上说,这两种认定方式所引起的税法上的后果完全不同:“销售”是一种典型的应税行为,可能发生流转税、所得税、印花税等一系列纳税义务;“提供担保物”不是一种典型的应税行为,通常不发生流转税或所得税问题,至多因为担保物或者相关权利证书的转移占有而发生印花税或者契税问题。
在我国目前进行的资产证券化试点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以下简称《通知》)将发起人的资产转移行为确认为“销售”,而非“担保融资”,并且规定:“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信贷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上述规定非常简单,没有考虑资产转让环节可能存在的各种技术上的、细节上的差异。例如,转让人可能保留次级权益,从而承担所转让资产上的大多数风险。此外,《通知》似乎也没有关注到我国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采取的是“信托”方式,以“信托”方式进行的资产转移与一般意义上的“转让”是有区别的。也就是说,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采用信托SPV作为融资载体时,发起人是把资产“信托”给受托人;相反,如果采用特殊目的公司(SPC)作为载体,发起人通常是把基础资产“出售”SPC。这两种不同形态下的资产转移行为是否应适用同样的规则,颇值得深入研究。
在美国,税务机关和法院在判断一项交易到底是出售还是担保融资时,坚持的是实质主义而非形式主义的标准,即根据具体交易中双方权利义务分配的实际情况来认定,而不是根据交易声称的法律形式。借助于判例的积累,美国税法上明确了一系列需要考虑的因素供税务机关判断,如应收账款的购买价格是否固定,被转让的应收账款是否能被明确辨认,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是否收到了转让通知,与所有权相联系的利益和风险由哪方享有和承担,买方是否具备处置应收账款的权力,收取债权的成本和税收负担是否由买方承担,等等。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在明确了“转让行为”作为“销售”确认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则,“应收账款转让”似乎不涉及流转税,因为它既非营业税的应税税目,也非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应税税目。因此,《通知》中就贷款资产转让没有提到营业税。同时,为扶持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通知》又豁免了证券化交易所有环节(包括发起人转让资产环节)的印花税。这样,发起人转让信贷资产就只剩下所得税问题,需要确定转让收入与计税成本。
应收账款的转让收入一般比较直观,即转让方收取的全部对价。不过,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转让收入确认有一个特殊的问题:转让方保留的次级权益如何确认?以建设银行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以下简称“建元信托”)为例,建行通过转让信贷资产共获得30.2亿元的对价。其中,29.3亿元属于受托机构对公众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获得的收入,9000万元为受托机构对转让方(即建设银行)定向发行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标价。基于该次级权益,建设银行一方面可以享有被转让信贷资产在偿付了公众投资人后剩余的权益,另一方面,如果被信贷资产因为原始借款人不能足额还款而发生损失,这些损失也由建行银行的次级权益来吸收。
由此在税法上提出的问题是:对于转让方建设银行而言,究竟是以30.2还是29.3亿元确认转让收入?这里实际上涉及到另一个问题:转让方保留被转让资产中的次级权益究竟是取得的一笔转让收入,还是表明其中一部分资产没有转让?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看,保留被转让资产中的次级权益意味着转让方在一定程度上继续承受该资产上存在的风险,这将产生非常复杂的“真实销售”问题。简言之,按照财政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转让方需要根据其承担风险的实质性程度来决定有多少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如果次级权益意味着几乎保留了全部的风险,则资产不得终止确认,收到的全部款项也只能作为负债,不作为收入。如果属于“持续涉入”,转让方必须按照持续涉入的程度持续确认一部分资产。因此,在会计处理上,次级权益的存在可能导致相关款项不能完全计入转让收入,或者,在确认收入的同时,还需要确认相关的负债。
笔者以为,从效率目标考虑,税法在转让收入的确认问题上宜简化处理。理由在于:第一,如果发起人的“转让”行为在税法上已经被界定为“销售”,则基于次级权益的存在而重新争论“真实销售”问题是没有意义的。这个问题更适合在交易的税收定性层面来综合考虑,而不是在收入的计量环节上来争论。第二,资产支持证券通常被视为对基础资产的不可分的权益,次级权益证券与A、B、C这些优先级证券之间的差异只是受偿顺序有先后之分,没有与具体资产组成部分的对应关系。也就是说,我们可能无法明确划分出哪部分资产没有转让,哪部分资产已经转让,只能认为所有资产都转让出去,而所收到的全部利益(包括次级权益)都作为转让的对价,构成转让收入的一部分。这种情形与公司转让资产时获得部分现金对价、部分股票对价的情形类似。因此,笔者建议,在确认转让收入时,宜将次级权益对价直接计入转让收入。
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所转让的基础资产都是能带来现金流的资产,性质上属于带息债权。在转让日,该债权可能已经孳生出一部分利息,由于尚未到计息日,因此转让方尚未实际确认利息收入,原始债务人更没有实际支付利息。在证券化交易中,由于该部分应计而未计的利息金额比较大,因此在确定转让收入和计税成本时都需要考虑是否对该利息进行确认。
依然以建元信托为例,建设银行转让抵押贷款30.2亿元,贷款合同的加权平均利率约为5.3%,每月产生利息约为1325万元。假定原始贷款合同规定的计息日为当月30日,支付日(或扣款日)为次月5日。进一步假定证券化交易下贷款的交割日为2005年12月20日,因此,当该批贷款转移给受托机构时,其已经产生了(但尚未确认)20天的利息约850万元(即1325万元的三分之二)。那么,建设银行在12月20日收到的转让收入中,是否需要分解出应计利息的对价以及贷款本金的对价两个部分?另一方面,建设银行在确定所转让贷款的计税成本时,是否需要把这部分应计利息考虑在内?
1.转让收入的分解与利息确认
如果把转让收入分解为利息对价和本金对价,两种对价收入在税法上的定性有所不同。转让收入中的利息收入部分通常属于一般利息所得,但债权本金转让的收入则属于资产处置所得,即资本利得。在实务处理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以及《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规定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分解,分别确认“股权转让收益”与“股权持有收益”。
从理论上说,利息是资金的时间价值,是提供融资者的一项应计收入。当转移应收账款时,如果转让日该应收账款已经孳生了一部分利息,该利息属于转让方对应收账款债务人提供信用所应取得的收入,尽管转让方在财务上尚未确认,原始债务人更没有支付。该利息的存在提升了应收账款的价值,它通常也会反映到受让方支付的对价上。因此,从理论上说,应收账款的转让方从受让方获得的对价可以分解为对应收账款中所含利息的支付和对债权本金的支付两个部分。
尽管如此,笔者以为,从我国目前的征管实践出发,为实现税收公平与效率的目标,不宜进行收入的分解或单独确认利息收入。
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一国税法区别一般所得与资本利得(特别是长期资本利得)而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率,就需要对带息债权的转让收入进行分解。反之则没有必要。鉴于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度并不区分一般所得与资本利得,区分利息收入与资产转让收入没有实际意义。
第二,在市场交易条件下,人为地分解转让收入很难做到合理分配。
虽然从理论上说,受让方支付对价时会考虑到债权中已经孳生的利息这一因素,但其对价中究竞多少是对利息的支付并不容易确定。带息债权如同债券类金融工具,其价值由市场平均收益率来决定,并反映特定时点的供求关系。受让方支付的对价通常并不等于“债权本金十已孳生的利息”之和。此外,还要考虑到原始债务人不能偿还的风险。
一般来说,考虑到利息与本金在数额与支付时间上的差异,其偿还风险可能是不一样的。诸如此类的因素,将导致分解转让收入、单独确认利息的税务处理非常复杂,还不能够保证得出合理的结果。在这个方面,我国股权转让所得区分“转让收益”与“持有收益”的实践已经有深刻的教训。这也说明,一项制度设计可能理论上很完美,但在实践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结果只是徒增纳税人的负担。
第三,在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两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为了简化利息问题,相关的法律文件都明确规定,所转让的标的是贷款资产在指定交割目的本金部分,不涉及这些贷款已经孳生的利息。对于购买了该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投资人来说,其获得的是交割日之后抵押贷款新产生的利息。因此,交易合同直接对带息债权的利息进行了剥离,这样,转让方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都是转让债权本金的收入,从而避免了分解收入的困难。
当然,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分解带息债权的转让收入尽管从所得税的角度看没有意义,但它对于营业税纳税义务的确定是有意义的。这是因为,尽管“应收账款”转让不是营业税的应税税目,但利息收入却是金融业的营业税应税项目。一旦进行收入分解,就产生相关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的问题。目前《通知》对资产转让环节没有提到营业税问题,这是否意味着免除转让环节的营业税?这里显然存在着政策上的疏漏需要弥补。
2.计税成本与利息确认
根据上文的分析,如果所转让的是带息债权,且不单独确认利息收入,则在确定所转让资产的计税成本时也不考虑已孳生的利息问题,而是以债权的账面价值(本金)作为计税成本。这样,转让债权获得的全部对价与债权本金之间的差额构成转让所得,其中虽然包括利息所得与债权转让所得两个方面的成分,但为操作便利,不进行分解确认。
实践中,当资产证券化试点交易借助合同对带息债权的利息进行剥离后,这个问题就更清楚了,被转让债权的计税成本就是债权的本金额。
与一般的债权转让相比,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还有一个特殊的问题,就是如何确认转让方因保留次级权益而在未来可能获得的利益。
转让方保留应收账款的次级权益,意味着转让方对该部分资产在本息的偿付上后位于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但是,这种后位受偿对转让方也可能是有利的。由于优先级证券的利息率一般都会显著低于基础资产的收益率,基础资产下的收益在偿付了投资人的本息后,最后剩余的部分都归于次级权益的持有者,它通常会大于次级权益持有人按照自己的权益份额在整个资产支持证券中的比例应享有的收益部分。在这种情形下,是否应当把这些未来可能获得的超额收益贴现到当前,从而增加转让方的转让收入呢?
笔者以为,不应当将这部分或有收益贴现计入转让收入。理由有三。
第一,如前所述,利息是货币的时间价值。这意味着它只能在其未来发生时确认,而不应提前确认,否则,就会产生理论上的悖论。对此可以用一个最极端的例子来说明:如果我们用贷款合同的利率作为贴现率,那么未来本息收益贴现到当前就是贷款本金额,因此根本不会产生收益。另外,从实践操作来看,税务部门并不要求银行贷款下的利息收入在发放贷款时就进行确认,而是在各计息期间逐一加以确认。
第二,从纳税人实际负担的角度考虑,税收课征原则上采取的是现金制或者收付实现制。为未来收入纳税不符合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次级权益最终能否获得足额偿付并不是确定的。次级权益作为借款人(它同时也是发起人和资产转让方)提供给投资人的一种担保,蕴涵着风险。如果基础资产未来的偿付状态不理想,现金流不足支付投资人所持证券的本息,次级证券持有人可能颗粒无收。风险与收益是对等的。税法上既然不会允许转让方将或有损失在当期扣除,自然也不能要求纳税人将或有收益计入应税所得。
依照前面对应收账款转让税务处理一般原则的分析径路,计算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两个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发起人转让资产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如下:
1.建元信托项目
建行转让的抵押贷款本金余额为30.2亿元,通过转让信贷资产共获得30.2亿元。其中,对公众发行的A、B、C级资产支持证券获得收入29.3亿元,建行另获得转让资产中的次级权益标价为9000万元。这些对价全部作为转让收入。因此,建行转让贷款资产的收入为30.2亿元,计税成本为30.2亿元,二者相等。建行转让该批信贷资产的应税所得为零。
2.开元信托项目
国家开发银行转让公司贷款本金为41.7亿元,发行开元证券A级:29.2亿元;B级:10亿元;次级证券2.5亿元,合计41.7亿元,全部作为转让收入。因此,国家开发银行转让贷款资产收入为41.7亿元,计税成本为41.7亿元,二者相等。国家开发银行转让该批信贷资产的应税所得为零。
上述计算结果给我们一些很有益的启示。
如前所述,在资产支持融资交易中,发起人转让资产的行为在税法上定性为“销售”还是“担保融资”,在理论上税负可能有很大差异。如果借款人被认定为用该应收账款进行担保融资,即以该批抵押贷款为担保向投资者发行债券,基本上是一个无税交易。但一旦被认定为“销售”,则将产生一定的纳税问题,这就导致证券化融资的税收成本高于担保融资,可能造成融资行为的扭曲。因此,《通知》把发起人转让信贷资产认定为“销售”曾引起人们的担忧。
但是,本文的分析与计算表明,在澄清了应收账款转让的所得税规则之后,以资产进行担保融资与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对于借款人来说税收成本是一样的。由于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豁免了交易环节的印花税,同时规定受托人承接贷款资产项下利息收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因此,即便将资产证券化交易下的基础资产转移认定为“出售”,课以所得税纳税义务,也未必会给实际的借款人(即转让方)带来更高的税负。交易当事人可以通过交易结构的设计,特别是资产转让对价的合理安排,让资产的“真实销售”达到与“担保融资”同样的效果。
由此引申出的另一点启示是,只要税收规则明确,给人以合理的预期,当事人就可以通过交易行为,自主地实现“税收中性”的目标。
浏览量:263
下载量:0
时间: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某一单位(通常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流动性较差但具有相对稳定的可预期现金收入的资产,通过一定的资产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变现)的过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本文对已经获批的三类融资租赁公司所获批产品案例进行对比分析,对其基础资产、发行人、增信措施特点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对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特点进行了总结。目前我国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主要采用由证券公司发起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类信托模式,该品种发行人多为大型国企或实力强评级高的民营企业。承租人涉及行业以基建、医疗、矿业、汽车为主,所涉及承租人涉及医院、政府大型平台公司、能源电力企业、矿业企业等。
2014年1月9日,银监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在北京举行“2013年中国银行业十件大事”发布会。入选十大事件之三为“到工银金融租赁公司调研,融资租赁行业迎来发展契机”。到访金融租赁公司之后,关于支持飞机租赁减免税的发展政策文件、银监会关于增加同意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条款的修订版等行业利好文件相继出台。国务院副汪洋也在近日商务部报送的融资租赁发展报告上批示,“融资租赁业大有可为”,要求商务部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支持融资租赁发展。
根据中国租赁联盟统计,在2006―2013年的八年期间,中国融资租赁业一直呈几何级数式增长,业务总量由2006年约80亿元人民币增至2013年约21000亿元人民币,增长了261倍,可以说是几何级增长的速度。2010年总业务规模跃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2014年6月底,国内融资租赁业务规模达到2.6万亿元人民币,但是我国融资租赁渗透率仅在4%左右,还远低于欧美等国将近30%的融资租赁渗透率,这也意味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有着巨大的市场空间。
融资租赁行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巨大的资金需求压力,单一的融资渠道及“长债短融”的结构是租赁行业发展遇到的瓶颈。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增加了流动性,为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方式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资产证券化的产生对融资租赁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租赁资产证券化(Leasing-Backed Securitization ,以下简称LBS)也可以称为租赁资产支持证券,属于资产证券化中企业资产证券化(属于ABS)的一类,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包含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三类)集合一系列用途、性能、租期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的现金流的租赁资产(租赁债权),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2006年4月,首个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远东首期计划”)成功发行,这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资产证券化模式在资本市场上正式启航。
截止到2014年6月,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证监会核准六单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规模为72.8亿元,占核准企业资产证券化规模16.3%;已核准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成功发行四单,规模为40.75亿元,占已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规模10%。
1、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案例比较分析
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目前只有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分别于2006年及2011年成功发行过两期租赁资产化产品。
(1)首期及二期发起人情况比较。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简称“远东租赁”),1991年成立于沈阳,成立时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为中外合资企业,是世界500强中化集团麾下专业从事融资租赁服务的公司。目前远东租赁的注册资本为53271万美元。
根据《远东租赁首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及《远东租赁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对两次发行时点远东租赁同一家企业在不同时点情况进行了比较并汇总,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远东租赁在2006年到2011年无论从资本实力还是人员、业务规模都获得了快速的发展。2011年3月30日,远东宏信有限公司在香港主板上市,成为首家港股上市融资租赁公司。
(2)基础资产比较。根据《远东租赁首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及《远东租赁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对两次发行时点远东租赁发行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情况整理汇总,如表2。
(3)租赁资产证券化增信方式有显著不同。“远东首期计划”采用的是内外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内部增级方式就是以次级受益凭证作为对优先级凭证的保证,投资者购买的为优先级受益凭证,而原始权益人远东租赁购买的是次级受益凭证。母公司中化集团对外部增级提供担保,出具单方面保函的目的是为了一旦证券化资产出现偿付困难,中化集团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由中化集团以自有资金偿付优先级受益凭证。
“远东二期计划”中,内部增级方式中优先级凭证做了更为细致的分层。同时采用的外部增级方式变为由交通银行根据《流动性支持贷款协议》的约定,在发生流动性支持启动事件后,在承诺额度内向远东租赁提供流动性支持贷款,并直接将贷款资金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由远东租赁和计划管理人将贷款资金用于补充专项计划账户内的资金,以使专项计划账户内资金足以兑付当期兑付日应付的优先级受益凭证的预期收益。流动性支持贷款本息由远东租赁负责向流动性支持机构偿付。
2、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案例介绍及比较分析
广汇租赁“汇元一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013年10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2013年12月5日成功发行。“汇元一期”是国内首个以汽车融资租赁为背景的公司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开启了国内汽车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先河。
2014年6月25日,国泰租赁首支资产证券化产品――“国泰一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正式挂牌。“国泰一期”产品是山东省成功发行的第一支、也是国内融资租赁企业成功发行的第四支资产证券化产品。 两家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产品基本情况见表3。
(1)发起人在租赁行业细分方向专业优势明显。发起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已正式更名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是商务部审批的首家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其主要业务方向就是汽车融资租赁及经营租赁业务,其在汽车租赁领域专业优势明显。
发起人国泰租赁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矿山机械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商。其依托股东方山东国资委及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源优势,准确定位市场角色,立足山东,面向全国,逐步发展成为国内规模最大、专业性最强的矿山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商,并初步形成了以矿山设备、工程机械租赁为基础,以节能环保设备、运载设备等配合国家热点政策的租赁服务为延伸,以不动产租赁、车辆租赁等其他业务为重要补充的战略发展体系。
两家企业分别在汽车融资租赁领域和矿山机械设备领域有着其独特的专业化优势和资源优势。
(2)基础资产比较分析。第一,行业单一性较强。两家租赁公司的细分专业化发展方向决定了其基础资产的主要构成。广汇租赁的产品中基础资产是广汇租赁发放的27000多笔汽车客户应收租赁款,行业属性明显;国泰一期中的基础资产中92%的资产是矿山开采设备,其余均为工业制造相关设备,其行业属性也是非常突出。第二,单一合同资产分散程度两极化发展。广汇租赁的基础资产中27000份合同对应应收租赁款余额约为16亿元,国泰租赁一期基础资产中30份合同对应应收租赁款余额约为14亿元。两个产品中基础资产所对应单一合同金额差别巨大。从风险分散角度来说,单一合同金额越小,其违约对基础资产池现金流影响也就越小。第三,租赁业务模式比较分析。广汇租赁的基础资产中27000份合同都是直接融资租赁业务,这与其为股东服务的厂商租赁性质符合。而与其形成反差的是国泰租赁的30份合同都是售后回租业务。
3、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案例介绍及比较分析
“工银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工银资管计划”)是我国首单以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发行主体的证券化产品,初始计划募集金额为20亿元,获批募集金额为15.9亿元。
“民生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民生资管计划”)是我国第二单以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发行主体的证券化产品,获批募集金额为16.15亿元。
“工银资管计划”和“民生资管计划”获批后,按照要求需要于6个月内完成发行募集工作。但由于工银租赁及民生租赁系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当时时点金融租赁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定,而超过了制度规定就需要银监会进行审批。银监会最终暂停了工银租赁和民生租赁的发行审批。政策层面成了制约金融租赁公司发行的主要障碍。
不过这个政策层面问题已经获得解决,随着2014年3月银监会修订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增加了以下条款:“经银监会批准,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发行金融债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等业务。”自政策松绑后,多家金融租赁公司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跃跃欲试,5家公司已经上报了各自的产品方案,预计首批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为60―70亿元。
金融租赁行业的资产规模达到1.03万亿元,而行业的产品和业务也在高速发展,这些对于公司资本金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家金融租赁公司都在积极寻找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的途径。未来租赁资产证券化或将成为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盘活存量的重要手段,也将受到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投资者的“青睐”。
1、2011年重启前后纵向对比分析
比较于首单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2011年重新开闸之后新发行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有以下特点。
(1)基础资产种类更丰富。出现了矿业设备融资租赁资产、轨道交通融资租赁资产、海运航空设备融资租赁资产、汽车融资租赁资产等新的种类。更为特别的是,基础资产不再限于动产设备,不动产基础设施资产也开始入池。
(2)信用增级措施丰富。增信手段上进行了创新,远东二期采用了差额支付承诺和流动性支持两种手段;国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采用了差额支付承诺的手段进行外部增信。
(3)运用更加市场化的手段确定发行利率。采用了簿记建档方式确定受益凭证预期收益率,所确定的收益率包含了投资者对未来利率波动的考虑。
(4)偿付方式上采用过手摊还方式。用于收回专项计划账户每期的沉淀资金,降低了原始权益人融资成本。
2、横向比较分析
目前我国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主要采用由证券公司发起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类信托模式。资产证券化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税收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多次中断,该品种发行人多为大型国企或实力强评级高的民营企业。承租人涉及行业以基建、医疗、矿业、汽车为主,所涉及承租人涉及医院、政府大型平台公司、能源电力企业、矿业企业等。
【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研究】相关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摘要:信贷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不可回避的现实,加强对信贷风险的认识、管理和控制是商业银行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适应新形势、应对激烈竞争和挑战的必然选择。本文对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信贷风险成因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更有效地对其进行防范、管理和控制提出了具体的想法和建议。
关键词:风险管理 成因解析 应对措施
(1)信贷风险控制目标不明确。商业银行缺乏信贷风险与效益整合管理的理念和信贷风险与效益整合管理的机制。表现在信贷管理缺乏清晰的权力责任制度和激励约束制度,当激励不足时信贷人员会选择消极怠工,而激励过分时则容易选择铤而走险。同时,当贷款出现问题时,往往通过所谓信贷委员会的集体负责制度来承担责任,结果是人人负责而人人又不负责,使得责任的追究无从着手,以致在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之间进行单向选择,或是片面追求信贷资产质量,以致信贷业务持续萎缩;或是无视信贷资产风险,盲目发放贷款,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
(2)信贷风险制度执行不力,存在制度流于形式的问题。一是贷前调查作为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信贷人员做不出有深度的调查,对于企业提供的报表数据轻易采信和运用。二是贷后检查作为风险控制的重点环节,放松对贷款企业的后续管理贷后管理仅限于应付日常制度检查的需要,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造成贷款预警机制失灵。三是没有建立起直观科学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对企业财务指标的风险预警、监控信息体系过于复杂不易于操作。
(3)信贷风险控制广度不够。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缺乏风险全程控制的理念,忽略对风险事前、事中控制。在对客户目标的选择定位、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和贷款责任等方面存在诸多薄弱环节。
(4)信贷风险控制力度大小失当。在经济杠杆运用上,发放贷款给予一定奖励,清收不良贷款也给予重奖,造成贷款发放数量越大、质量越差则奖励越多,而质量越好却奖励越少的异常机制;该重奖的信贷资产没有得到重奖,不该重奖的信贷资产却因清收了大量不良贷款而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巨大奖励。
(1)政府信贷风险的客观存在。所谓政府信贷风险是指在政府信用的引导下,银行向政府发放的或者向与政府有关联的企业发放的贷款,由于政府行为而使银行面临的坏账风险。它是以市场化的面目出现的,银行可能并未与政府发生直接的信贷关系,但信贷风险的发生却与政府的行为密不可分。
(2)消费信贷的法律环境不完善。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与消费贷款相关的法律不健全。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风险控制难以落实。
(3)企业财务报表失真及集团客户关联交易问题突出。银行目前遇到的很大困难是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不真实,使得银行的评估办法基本无效。尤其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很难审查,由于上市公司大都是部分上市,上市公司的现金流状况说明不了问题,因为他们与集团之间存在着重大关联交易,而集团公司则往往借助多种融资渠道,形成覆盖银行、证券、保险以及上市公司的复杂的企业簇群。这种跨领域的多元化集团运作,增大了公众、监管机构、中介机构的监管难度。而一旦问题爆发,加大银行贷款的风险。
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从目前的实际出发,可以分两步走:先在银行内部建立全行性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同时加快建立国内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第二步,由中央银行牵头建立一个股份制个人征信公司,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劳动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科研机构等,搜集整理个人收入、信用、犯罪等记录,评估个人信用等级,为发放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提供消费者的资信情况。
人民银行应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利率浮动比率、贷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给商业银行以更大的余地,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更好地防范风险。
(1)规范贷后管理程序和内容。贷后管理包括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的账户监管、贷后检查、风险预警、贷款风险分类、客户维护、有问题贷款处理以及贷款回收和总结评价等。从信用发生到收回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科学的管理程序,明确各环节管理内容和要求,建立考核制度,确保贷后管理程序明确,内容规范,要求具体。
(2)明确贷后管理职责。明确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风险资产管理部门以及法律、财务、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职责,使各部门之间形成管理合力,避免相互推诿扯皮。理顺经办行与管理行贷后管理关系,明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3)建立分层次的贷后管理体系。按授信额度、风险程度、管理难度确定直接管理客户对象,对审批的重点客户、跨区域集团客户、系统性客户、行业龙头客户、直接营销客户建立重点管理制度。管理行信贷管理部门风险经理要充分利用人民银行信贷登记系统和本行信贷管理系统,全面了解和掌握客户信息;客户部门要建立重点客户的定期联系协调机制,参与现场检查,组织落实贷后管理内容。
(4)完善风险预警机制。设定科学、有效的风险预警信号,规范贷后检查的频率和内容,前瞻性地发现客户潜在风险并通过风险预警快速反应机制在更高层次、更短时间内采取最合适、最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最大限度地维护信贷资产安全。
(5)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违章必究”才能保证“有章必循”。贷后管理流于形式的许多原因就是职责不明,追究不力。要通过设定各责任人贷后管理的“高压线”,对不履行贷后经营管理责任、信贷资产出现风险或出现风险不能及时化解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1)抓源头。完善集团客户管理制度,收集客户的全面准确资料,理清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为准确判定集团客户和确定授信提供信息支持。从客户的公司治理结构、财务制度、经营业绩、行业发展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将产权明晰、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管理严格规范的优质客户纳入授信视野。
(2)抓流程。将监督管理贯穿在授信业务的全过程,变重放轻管、重贷前轻贷后的点式管理为前后并重的全流程管理模式。加强对集团客户的财务信息的收集和财务活动的监控,将客户的重要资金运用控制在视野之内。
(3)抓硬件。商业银行应进一步提高电子化建设,尽快将客户信息综合汇总,实现全系统客户信息的共享,上下联动的立体型、综合化管理。通过电子化建设,将全系统授信业务的前期调查、复查复核、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业务分析、档案管理等环节纳入标准化程序,实现授信业务操作流程的全程电子化控制,克服或减少授信业务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根据《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证券公司办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情况,对原始权益人(新长宁集团)、推广机构、托管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部门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还可以查阅、复制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约谈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要求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推广机构、托管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有关业务资料、信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在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临时性重大事件时,受托机构(证券公司)应在事发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信息披露材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重大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发生或预期将发生受托机构不能按时兑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二)受托机构和证券化服务机构发生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的违法、违规或违约事件;
(三)资产支持证券第三方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
(四)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工作指引》第四章“信息披露”规定,计划管理人应当指定一名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专项计划的信息披露。
计划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履行定期披露、临时披露等信息披露义务。
定期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每三个月披露最近三个月的资产管理报告及托管报告,每十二个月披露年度管理报告、托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受益凭证每次收益分配前,披露收益分配报告;计划终止时,披露清算报告等。
计划存续期间基础资产发生超过受益凭证未偿本金余额5%以上,或者当期分配金额10%以上的重大损失;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或者担保等重大或有负债,可能影响受益凭证本息按时足额偿付;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期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时,应当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计划管理人应当保证受益凭证持有人能够按照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披露的信息资料。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2001年初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下简称“委员会”)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草案》,并就此草案向各界征求意见,拟于2006后实施。在此草案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对信用风险估值的内部评级法(简称IRB)的推出。该方法的推出,在整个业界产生了极大的反响。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内部评级法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化解对策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内部评级法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化解对策研究全文如下:
摘 要 :通过分析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及成因,介绍内部评级法的内容框架和我国现有五级分类贷款的局限性,说明了内部评级法是化解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根本出路,指出我国目前实施IRB法存在的问题及IRB法在我国实施的对策选择。
关键词 :不良资产 内部评级法(IRB法) 五级分类贷款
世界银行对全球银行业危机的研究表明,导致银行破产的主要原因是信用风险。随着中国加入WTO,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信用风险评级方法已提上日程。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棘手问题是不良资产过多,面对不良资产处置收回的“冰棍效应”,必须尽快降低不良贷款率,化解金融风险,否则将会造成一系列严重后果。
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长期居高不下,有资料显示,四大国有银行在1998年不良贷款率曾高达50%。导致银行不良资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指令和行政干预,从1999年起,我国开始了对不良资产的市场化处置进程,并成立了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简称AMC),负责处置剥离出来的13 939亿元坏账。2003年起,国有银行选择了世界著名投资银行第二次剥离坏账,但2003年底,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仍高达20 000亿元,高于国际上排名前100家大银行的平均不良贷款率15个百分点(见表1)。而按国际间银行评价标准水平,其良好区间在2%~5%,美国最好的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在1%以下。考虑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对外公布数字相对保守的因素,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就更是可想而知。
自2004年1月5日国务院宣布中行、建行实行股份制改造试点,并动用450亿美元外汇储备对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进行干预,又从这两家银行中剥离了2 700亿元的不良资产;2005年向中国工商银行注资150亿美元,同时对这三家银行的不良贷款实行再次剥离。虽然到2006年3月末,四大AMC共累计处置了不良资产8 663.4亿元,累计回收现金1 805.6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20.84%;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同11家股份制银行相比(见表2),不良贷款率仍然很高。这是因为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主要由国家出面解决处置,而不是按照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要求实现对不良贷款动态、及时有效地化解。从深层分析可发现,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薄弱是造成资产质量差的原因,因此,根本出路就在于加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从源头上尽可能减少不良资产的产生。
一直以来,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余额双降就是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重中之重,然而四大AMC受市场环境、经营权限及处置手段的限制,对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益较低。且目前随着银行业的全面开放,国内银行业面临的竞争日益加剧,国内银行的存款就会转移,四大银行的流动风险难免会出现,因此,还必须加强不良非信贷资产的下降,达到“三降”的标准。《新巴塞尔协议》核心内容内部评级法是解决银行风险管理问题的有效途径,应鼓励中国商业银行尽快开发内部评级体系,条件成熟时采取内部评级法进行全面风险管理。
2.1 内部评级法的内容框架
内部评级法即充分依靠银行自己对借款人和债项的评估计算资本充足率,提高风险敏感度,使监管资本与信用风险及经济资本密切联系在一起,对达到高标准要求的银行采用不同的资本监管,它是反映银行特殊风险的一种方法。其初级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其他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自己计算的PD、违约损失率、违约时风险暴露及债权的到期时间。《新巴塞尔协议》对采用IRB法计量资本充足率的银行给与相对较低的资本充足率的某种优惠。
IRB法框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风险类别的划分,每一风险类别的风险要素,据风险权重方程,将每一风险类别的一组风险要素转换为该风险类别的风险权重;采用IRB法需满足的最低标准,监管当局对最低标准遵守情况的检查;基于IRB法的实施要求,《新巴塞尔协议》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比如,对于使用初级法的公司、主权和银行暴露,要求银行必须有5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PD;对于使用高级法的银行,要求其必须有7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LGD,同时必须保存历史数据,将其作为系统完善和检验的基础或依据。可见,良好的内部评级体系作为贷款定价的计算基础,有助于为客户综合授信提供依据,能有效提高银行业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竞争力,也是化解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根本出路。
2.2 花旗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实践
根据国际银行业经验,内部评级体系的发展过程大致分为四个阶段:经验判断阶段、分析模板阶段、打分卡阶段、模型化阶段,花旗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技术领先、功能完善,认为自己已经进入模型化阶段,甚至认为有条件在短期内实现《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IRB高级法。花旗银行采用较为流行的“二元评级体系”,即独立地测算客户PD、债项LGD,进而确定资产预期损失率EL,将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紧密联系起来。花旗银行定期对模型进行内外部双重检验,并对数据的输入等影响模型精度的关键环节加强控制,减少人为误差,因此,模型具有很高的精确性和预测性。花旗银行依靠其内部评级系统,得以进行有效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实现其多年的经验和计量技术的结合,确保其各项业务的安全和有效。据该行介绍,其内部评级系统较早地对东南亚金融危机和阿根廷危机等进行了报警,大大减少了该行的损失。
3.1 我国五级分类贷款制度的缺陷
从2004年起,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取消现行贷款四级分类和五级分类两种统计口径并存的制度,全面推行五级分类(即正常、关注、刺激、可疑和损失类)制度。但从1993年至今,在推行五级分类法过程暴露了许多缺陷。
(1)过度依赖主观判断。同类贷款的分类结果基本上正确,但是不同类贷款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分类结果难以保持一致性,可比性差。
(2)重在贷款事后检查,加之贷后管理检查报告制度淡化,客户经理的职能履行不到位等,不能提供资产质量恶化的早期预警,只能在贷款不能还本付息时才发现其恶化。
(3)分类粗线条化。五级分类对正常类贷款仅划分为正常和关注级,不能区分其风险。通常贷款余额在这两级上过于集中,而其风险大小并不一样。IRB法要求银行对正常贷款至少有6~9个等级划分,并且风险暴露在各等级间应有一定分布,不能出现风险暴露在某一等级过度集中的情况。
(4)利用五级分类法计提贷款准备金难以覆盖银行的信用风险。依据我国监管部门的规定,五级分类涵盖的仅是贷款余额,而不是商业银行整个的风险暴露或敞口(loan exposure)。而且,对于如何计量表外或有负债项目的信用风险缺乏明确的规定。
(5)五级分类不能区分借款人风险和债项风险。五级分类综合考虑借款人和债项风险要素(即一元评级法),不能分离这两种不同方面的风险使之交叉发生作用,这也反映出贷款五级分类的主要用途仅是帮助监管当局了解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
因此,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如何建立和完善自己的贷款评级体系或窄巷分类体系是一项十分重要、不容迟缓的工作。
3.2 我国实施IRB法存在的问题
(1)数据库的瓶颈限制。IRB法是建立在精确计量分析基础上的,对数据的质量和数量都提出了很高要求。国有商业银行相关数据储备不足、基础数据体系不完善,且质量不高,缺乏可用性、真实性和及时性,因而无法保证信用评级的历史一致性、连贯性以及可比性。
(2)人才缺口较大。内部评级体系要求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我国银行目前在风险评估模型技术方面还存在着欠缺,定性方法较多,几家大银行的风险评级基本上还处于打分卡阶段。
(3)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不健全。实施IRB法要求有科学性高的业务流程和完善的管理组织体系做保障。而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部门的独立性不强,信贷业务流程的链条较长,现行管理体制及其绩效评价标准偏重于短期激励效应。
(4)风险管理观念落后。我国银行目前还没有树立起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没有形成现代风险管理文化思想,不能对风险进行全面、动态管理。
我国银行现有的风险管理系统基本上还是贷款的管理,开发银行已经初步建立起较为完整的内部评级体系,并不断总结和完善,但是内部评级系统比起国内的贷款五级分类和各家银行不同的企业分类标准则更加全面和具体。
4.1 完善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步伐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情况,在五级分类基础上改进,推动银行内部评级逐步向IRB法过渡。一是建立二维评级体系,实现贷款等级与借款人PD挂钩。二是加强定量分析,减少主观判断的比重。三是细化贷款分类层次。如中国银行将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5类细分为15类,工商银行的12级分类也进入正式实施阶段,建设银行也在研究12级分类。
采取内部评级法,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权重将会更高。因此,要降低加权风险资产规模,必须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探索一切有利于不良贷款处置的合法手段,使不良贷款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4.2 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国有商业银行应树立理性、稳健和审慎的风险管理理念,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协调相关的业务管理部门,加强道德风险管理防止金融腐败,逐步建立与内部评级系统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体系,为实施IRB法创造良好环境。并在IRB法实施过程中应坚持制度与系统同步推进、配套建设的原则,建立独立的垂直管理的信贷审批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实现相互制衡,健全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4.3 强化内部评级数据库管理
国际经验表明,大多数银行在内部评级系统建立中,将主要精力投入在数据清洗和整合上。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数据储备严重不足且数据质量不高、缺乏规范性。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在建立内部评级系统过程中,要加快数据的清洗和补录工作并拓宽数据的收集渠道;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建立并实行完整、严格、一致的数据标准;利用信息技术,逐步建立一个体现客户信息和内部信息管理要求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4.4 建立符合国有商业银行自身情况的内部评级系统
要借鉴国外模型的理论、方法和设计思路。如KMV模型、麦肯锡信贷组合模型、信用风险附加计量模型(CSFP)等已受到全球银行业的广泛认可。同时应结合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利率市场化进程、企业财务欺诈现象、数据积累量不高、金融市场发展不充分等现象,开发出适合自身特点的风险评级与管理系统。
4.5 培育专业化的风险评级队伍,加强国内外同行的信息交流
国有商业银行应当长期培养、储备一支具有风险分析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并逐步提高评级人员的素质,优化人员结构。内部评级体系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体系,应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同行的成功经验,与时俱进。发挥国内银行间的协同作用,组织并利用各商业银行的现有资源,加快推进内部评级体系的建设和实施。
只有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借鉴IRB法,建立一套适合其自身体点、行之有效的内部评级系统,提高国有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鉴别分析能力,强化国有商业银行的制度性风险管理,从而改善贷款审批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贷款后对客户和市场的风险监控能力,制定出系统化、动态化和数量化的信贷体系,提高贷款质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掉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这个沉重的包袱。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小微信贷是指:小微企业的信贷业务。因为小微企业的信贷需求具有 “短、小、频、急”的特点,其小额、短期、分散的特征更类似于零售贷款。他们对资金流动性的要求更高。截至2015年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3.46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23.90%。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户数1322.6万户,较上年同期多178万户。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商业银行小微信贷业务风险管理及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初探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文章以银行业开展小微信贷业务风险管理为研究主题。首先对小微企业特点及其融资现状进行了简要分析,接着对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信贷业务必要性及意义进行了简单阐述,其次对小微信贷业务风险做了简要说明,然后针对性提出了不同阶段风险应对措施,最后从政策及行业层面对小微企业信用系统建设进行了摸索。
关键词:商业银行;小微信贷业务;风险管理;信用信息系统
根据国家统计局设定的企业规模指标,我国小型微型企业一般是指营业额在5 000万元以下、人数200人以下的经营实体,含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2013年发布的“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情况报告”中指出我国各类企业总数为1 527.84万户,小微企业1 169.87万户,占到企业总数的76.57%,所占比重达到94.15%。小微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对税收和出口的贡献率达到50%,完成了65%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目前中国70%的城镇居民和80%以上的农民工都在小微企业就业,且新增就业和再就业人口的70%以上都集中在小微企业。由此可见,小微企业是经济领域最活跃、最具创新力的力量,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缓解社会就业压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平稳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1.1 小微企业特点
①投资主体和所有制结构多元。全国80.72%的私营企业为小微企业,据此测算全国私营小微企业有885.23万户,构成了我国小微企业的主体。
②劳动密集度高,两极分化明显,产业结构性矛盾突出。
③发展不平衡,优势地区集中,具有明显的地域集群特色。首先,小型微型企业区域分布不均衡;其次,小微企业产业集群的地区分布不均匀;再次,区域间分布不平衡呈缩小趋势。
④敏感脆弱,易受外部环境变化影响,但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和进取精神。
⑤小微企业退出成本相对较低,允许小型微型企业从头再来。小微企业这种顽强生命力和进取创业精神成为国家进步、经济飞跃的力量源泉。
1.2 小微企业融资现状
小微企业鲜明特点在造就其适应性强、市场反应快捷、富有创新精神等竞争优势的同时,也使其本身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一些缺陷,在资金筹措时很难与大中型企业相竞争,难以得到与之融资需求相适应的金融支持。①产品结构单一,销售渠道有限,整体抗风险能力弱,随着经济不稳定因素加大,其经营更加困难,风险承受能力更弱;②信息透明程度低,致使企业和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③大多处于企业生命周期的初期,固定资产少,难以提供足够的担保;④组织机构不完善,经营风险大而资金需求“短、频、少、急”。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难以全面了解小微企业,加之小微信贷业务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比较多,影响了对其贷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1 优化自身发展结构的必然诉求
中国的商业银行在经历了10年的黄金发展期之后,近两年受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和同业竞争加剧等多方面的影响,已经逐渐遇到了发展的瓶颈。从商业银行自身提高的角度思考,开展小微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提升盈利水平的有效途径。小微企业数量多,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但受其融资渠道的限制,更多依赖于银行的间接融资,商业银行在发展小微信贷业务的过程中可以实现较高的贷款回报率,同时可以实现客户多元化,促进中间业务的发展和向零售型银行的转型从而全面提升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
2.2 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我国小微企业信贷需求旺盛而商业银行给小微企业的贷款却只相当于同期国企贷款额的2%左右,所以融资受限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这也直接导致全国每年损失就业机会大约800万个左右。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基本要求。近年来,中央政府对于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诸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特别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具体政策措施。
3.1 市场风险
小微企业受规模所限,在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下导致的潜在资产损失,例如,欧债危机期间一些小微企业资金流出现断裂,在国外市场萎缩的影响下,给银行小微信贷业务带来了严重的市场风险。
3.2 行业风险
近年来,小微企业数目不断增多,伴随着行业周期性所带来的风险,大多数劳动密集型行业里的小微企业生产成本不断提高,其生存空间被进一步挤压。
3.3 政策风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受价值规律和竞争机制的影响,政府的政策对企业的行为进行约束导致外部环境变化的风险。一些小微企业因无力革新技术而面临经营困难,导致银行面临着巨大的政策风险。
3.4 抵押担保风险
小微企业信用等级偏低,担保措施主要靠抵押,但其抵押资产价值变化以及变现能力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比较大。此外,有些企业采取关联企业、客户之间相互担保,或者相同行业链企业提供担保,一旦出现问题和系统性风险,“骨牌效应”发生,则形成一损俱损的局面。
3.5 经营管理风险
在小微企业里,企业主的个人能力和心理素质等条件对于企业的管理和运作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可能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关闭,无力偿还贷款。
4.1 贷前调查
贷前能否获得真实可靠的信息将直接影响风险管理,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高效利用交叉销售流程提高客户资源利用程度、加快小微信贷业务市场营销拓展的同时,加强信息调查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难题。调查申请人是否存在不良记录,是否有事业心和强烈的还款意愿;评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是否具备稳定的还款来源;审核第二还款是否充足。 4.2 贷款审查
因小微企业贷款需求具有“短、频、少、急”的特点,这要求商业银行有高效的审批效率。而对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运行情况的表格数据分析,利于有效把握贷款规模、放贷期限及担保责任。通过调取企业水、电、气等能源缴费凭证,直接分析企业的生产经营运行情况是否正常。通过查看企业在银行的账户记录,分析企业的销售收入情况,资金回笼能否有效覆盖支出等。表格数据分析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特定的分析对象,如外贸企业要重点查看报关记录,而对生产型企业重点调查其缴费凭证。
4.3 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是风险管理必不可少的环节,可按不同检查内容及检查时限分为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及突击检查,同时亦可按不同职责由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经办行分别组织实施。
小微企业与大企业相比,信息结构差异导致的风险的动态隐蔽性尤为突出,小微信贷业务由于其对象的特殊性,必然需要特殊的风险管理模式来保证其健康有序发展。大企业在规范经营的同时能够真实充分地披露信息,银行在低成本获取信息的同时随之展开风险管理并辅以对抵押资产质量的常规审核即可基本对可预见风险进行有效管控;而多数小微企业甚至个体经营户管理水平难免参差不齐,信息披露全面性难以保证,甚至许多小微企业日常经营行为隐蔽且不稳定导致基本财务报表的真实性都存疑,银行在以极高成本获取信息后无法按照常规流程进行风险识别及管理,严重影响了银行拓展小微信贷业务的积极性。
目前我国小微企业信用体系总体呈现一种缺失状态,中国人民银行于2006年启动了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这是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有益探索及重要措施,但经过近十年的建设,体系覆盖率较低依旧是制约银行据此对小微企业进行全面信用评估的瓶颈。
一方面是因为部分小微企业的信息难以保证真实客观,从而不能真实客观反映企业经营水平、运行情况及信用状况;另一方面是因为小微企业的潜在信息资源包含内容更广、覆盖面更宽,不仅涉及工商、医疗、社保、电信、地产等相关行政部门,甚至延伸到社交网站、电商平台等,这些碎片化、隐蔽化及分散化的动态信息对于小微信贷业务风险识别的重要性不亚于信用体系建设,而在当前我国行政管理及市场经济体制下,掌握这些重要动态信息的部门和机构缺乏必要的数据共享机制。
有机整合这些部门和机构的数据共享机制,全面汇总以上这些细微、隐蔽且分散的重要动态信息形成数据系统,不仅可以为小微企业提供一个自我展示平台让更多银企加强对其了解,更可使银行在审核小微信贷业务额度、期限、利率、时限甚至是否需要实物抵押等方面更游刃有余,有助于打破银企之间信息瓶颈,切实推动小微信贷业务、有力加强金融服务支持。
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有助于信贷风险计量方法由以定性分析为主的专家系统方法向以定量分析为主的信用评分模型方法转变,具体应用可以按照不同需求开发两个层次的风险计量评分模型。基础层次为常规性、标准化模型,预先设定模型结构、指标、参数等,相同输入必定产生相同结果,主要满足低成本、标准化服务要求;先进层次为可交互、智能化模型,可有用户自由定制模型结构、指标、参数等,相同输入未必导向相同结果,主要服务于数据开发及个性化需求。
传统小微信贷风险管理策略受制于信息瓶颈,难免手段单一、消极被动,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其衍生出的风险计量模型等应用手段,必将推动风险处置策略得到最大程度优化。
①可以提供相对完整全面的低成本信息,为银行采用更积极的风险规避策略提供了基础,也为主动出击、发掘优质客户创造了便利。
②当数据量足够大、覆盖范围足够光、数据抽取足够随机,模型分析结果就足够接近真实,使应用大数定律规避小微信贷业务风险成为可能,风险管理成本的降低必然使资金价格更趋合理。
③由之带来的信贷业务风险量化,有助于进一步对风险进行计量、定价、交易,从而促进风险管理市场化及有效分散,为小微企业获取信贷支持提供充分的空间及可持续动力。
相关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摘要:财务报表分析技术在商业银行信贷工作中运用越来越普遍,可现实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本文从目前商业银行信贷工作中财务报表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提出要想提高信贷工作的质量,必须全面掌握财务报表分析技巧,熟练运用财务报表分析技术。
关键词:财务报表分析;商业银行;信贷
贷款是各大商业银行的重要经营业务,信贷资产的优劣,直接影响银行业的生存与发展。美国的金融危机,对美国是一场灾难,对全球的金融业也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后危机时代各大商业银行均应从中吸取教训,从源头上减少不良贷款率,降低信贷工作的风险。此时,为缓解信贷工作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各大商业银行都需积极推行先进的信贷技术。在我国, 各类信贷技术中, 基于财务报表的信贷技术和关系型信贷技术发展相对成熟。基于财务报表的信贷技术指贷款的发放决策和贷款条件主要借助于借款人所提供的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信息。关系型信贷技术指信贷决策主要基于通过长期和多渠道的接触所积累的关于借款企业及其业主的信息而做出。可见,财务报表是各大商业银行进行信贷评审的基本资料来源,在财务分析和信贷实践中不断地提高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是各大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各大商业银行纷纷要求在信贷评审工作中运用财务报表分析技术。可是,由于信贷工作本身比较繁忙,评审过程中缺乏团队对授信对象进行系统的财务报表分析,分析过程往往流于形式,分析报告过于“八股化”,实际效果并不是很理想。本文通过介绍基本的财务报表分析技术,试图挖掘目前各大商业银行在运用财务报表分析技术时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方案,以期降低商业银行信贷工作的风险,提高工作的质量,保障银行业的发展。
在现实的贷款活动中,借款企业为了获得银行的信贷资金,往往会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骗取银行信用。更有甚者,银行有关人员与借款人串通,为其提供虚假报表出谋划策,以规避法律和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达到骗贷逃债的目的,从中渔利。如果银行仅依靠报表表面的数据做出贷款决策,往往容易造成贷款落空。
在如今的贷款活动中,经常运用一些财务比率指标来衡量授信对象是否具备授信要求。有时尽管借款企业各项指标良好,但实际上借款人或保证人其本身财务状况并不佳,没有按时偿还贷款的能力。并且由于所有的财务指标都是静态指标,非常容易受到操纵,有些信贷人员财务分析水平低,便会盲目相信财务比率分析的结果,搞形式主义, 结果造成财务报表分析名存实亡。
由于历史因素及银行信贷人员素质低下等原因,银行注重形式上的财务报表分析,注重信用贷款,而对担保贷款中的抵押和质押贷款重视不够,所以形成大量的贷款坏账;再者,银行往往注重贷款的贷前调查,而疏于跟踪调查,但事物总是不断变化的,何况现代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已到无财产可供支配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银行贷款无任何财产担保,那么以前的财务报表分析就毫无实际意义。银行业又具有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特点,人员的跨行业流动性差,银行业太注重自身的专业训练,而忽视法律、经济、财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所以, 造成银行信贷人员知识结构单一,特别是对工商企业财务活动缺少经验,在分析财务报表时常有许多主观片面的成分,更不能将财务分析与抵押、质押贷款有机地结合起来。
以上问题均与财务报表分析技术运用不到位有关,要想解决以上问题,降低授信风险,笔者认为应注意结合以下分析技巧,并在授信工作中熟练运用。
商业银行信贷工作,分为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作为短期授信工作者,在进行财务报表分析时主要应评价客户近期是否有能力进行贷款的归还,及是否愿意进行贷款的归还。首先通过考察企业以往的资信程度解决愿不愿意偿还的问题,然后重点分析企业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关系及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质量及现金流量情况来判断企业有没有能力偿还。作为长期贷款的授信工作者,此时仅关注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关系以及考察企业以往的资信程度,肯定是不行的。首先必须关注企业的整体财务风险,从资本结构的角度进行评价,然后更重要的是关注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因为对资本结构的要求我们可以将其写入贷款合约,但盈利能力是无法控制的,此时信贷资金的安全完全取绝于客户的盈利能力。显然,不同的分析目的,其分析的侧重点有很大的不同。
在明确相关的分析目的后,围绕分析的侧重点,进行资料的搜集,所搜集的资料包括授信对象3~5年的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至少进行近3年的资料搜集。当然短期信贷工作者只需围绕其分析目标收集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客户信用档案,现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长期信贷工作者不仅要收集上述资料,还必须收集其他资产、负债、收益、费用等尽可能多的信息,为盈利预测、财务状况的评价作充分的准备。此时重点明确,也容易搜寻到自己需要的信息,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从而节省人力和时间,大大提高工作的效率。
有针对性地搜集好资料后,阅读分析资料。首先,从审计角度考察分析资料的可靠性,这是验证资料真实性的重要环节。具体做法是在财务报告中找出审计报告,如果审计报告是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财务报告中的审计收费稳定,未变更会计事务所,那么分析资料相对可靠;如果该财务报告未经审计鉴证,可以从报表的数量关系进行初步验证。然后,进一步阅读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报告,了解企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事项(特别是担保、抵押贷款等问题),阅读关联方关系披露,熟悉企业的往来客户。再次,阅读会计报表附注,特别注意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发生变更。最后,通过几大会计报表,简单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方面的情况,从而熟悉分析对象,为授信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静态分析是指对授信对象一定时期或时点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分析。包括:(1) 财务数据的静态分析,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主要报告项目的静态分析;(2)财务指标的静态分析,包括计算各种财务比率,熟悉报告项目的相互联系;(3)静态的结构分析,包括进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分析,利润表的结构分析,及现金流量表的流入、流出结构分析等。
趋势分析是将分析期与前期或连续数期项目金额进行对比,这种财务报表项目纵向比较分析的方法,是一种动态的分析。采用这种方法分析财务报表的具体做法是:(1)对前后期各项目的绝对金额进行比较,求出增减的差额;(2)将增或减的差额作为分子,将前期的绝对金额作为分母,求出增或减差额的变化程度(百分比);(3)根据连续数期变化的统计数字,可以绘出一个统计图表,更形象地显示变化趋势。
如果某一分析对象的经营活动处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趋势,那么其主要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应该呈现出持续稳定发展的趋势。若其主要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出现异常变动,突然大幅度上下波动;或者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之间出现背离;或者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出现恶化的趋势,那么,这些意味着公司的某些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都是授信过程中判断企业真实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及经营成果的重要线索。
同业分析是指将授信对象一定时期或时点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放在其行业背景下进行分析。
所有企业的发展状况必然受到行业发展状况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闭关自守显然是行不通的,只有将相关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放在其行业背景下,与行业平均数进行比较,才可以如实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及经营成果。具体操作时首先应细分分析对象所处行业,特别是综合类公司,我们要注意细分行业进行比较,分行业计算平均数;其次,找出严重偏离同业平均水平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最后,重点分析严重偏离同业平均水平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企业基本面包括国家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行业现状及发展、企业分析3个方面。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状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能力与经营策略、公司的组织结构等均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财务报表分析的结果只有结合企业的基本面才能得出恰当的评价。商业银行信贷工作者一定要具备对企业基本面的敏锐洞察力。
现场调查是降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对小企业的信贷评审工作,由于小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甚至没有专职的会计,会计核算资料质量极低,不真实成分较大,不可以作为信贷评审的依据,此时,现场调查、现场办公最能奏效。当然,中大型企业的信贷工作也不可忽视现场调查的作用,它能让结论更加可靠。
商业银行的信贷评审工作责任重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利益,关系到民生。每一位商业银行的信贷工作者,都应该积极运用财务报表分析技术,降低信贷风险。
最后,笔者认为,应制定《商业银行信贷中财务报表分析技术规范》,加强对信贷工作者报表分析技术的培训,提高信贷工作者的整体素质,从根本上降低信贷风险。
[1]葛家澍,占美松. 企业财务报告分析必须着重关注的几个财务信息[J].会计研究,2008(5).
[2]金中泉.财务报表分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3]张先治.构建中国财务分析体系的思考[J].会计研究,2001(6).
[4]周朝平.透视商业银行信贷财务分析中的模糊认识[J].安徽农村金融,2006(6).
[5]刘姝威.上市公司虚假会计报表识别技术[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6]鄢志娟.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实用技巧[J].财会月刊,2010(19).
[7]史建平,杨如冰.信贷技术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的应用[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6).
[8][美]利奥波德·伯恩斯坦,约翰·维欧德.财务报表分析[M]. 第5版.许秉岩,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金实现了大规模的迅速流动,效率就是金钱,资产证券化业务应运而生,清晰银行业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的关键。
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最多,发展最为迅速。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众多的参与主体中,银行作为发起人参与了证券化交易的构造、SPE的设立,对转让资产提供内部信用增级,并以服务人的身份对基础资产提供服务等,下面将从发起人的角度分析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我国目前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为辅的会计处理原则。国际上的会计处理分为:风险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我国早期采用的是风险报酬分析法,随着资产证券化的不断发展,确认风险报酬的实质性转让越来越困难,我国开始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为辅的会计处理原则。对于资产转移是否终止确认,应该首先判断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根据其不同的转移程度采取不同的确认方法。对于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和尚未转移的,用风险报酬分析法进行确认;对于仍保留重大风险和报酬的金融资产,用金融合成分析法进行确认。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标准是公允价值计量。发起人通过转让资产,获得了现金和一些新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也可能保留了部分基础资产上的权利或负债,对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新的资产和负债,以及损益的确认,我国采纳了公允价值作为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标准。因此,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关键是对于发行人获得的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对于资产转移中因为未放弃控制权等原因未终止确认的资产,仍以账面价值予以计量。
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具有控制权的,应当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规定的合并范围也是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可见我国对于SPV的合并要求与其他子公司是没有区别。另外,发起机构未终止确认所转让信贷资产,或者按继续涉入信贷资产程度确认某项资产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照规定作出披露。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在《信托公告》中应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基础资产池的内容:设为信托财产的贷款合同编号;上述贷款的笔数、本金余额;上述贷款借款人所在地区、行业分布情况,包括贷款笔数及占比、本金余额及占比信息。
浏览量:4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