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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宗教思想 延宕 悲剧
论文摘要:《睁姆莱特》是英匡伟大的残静l寒莎士比亚最著名的悲剧~造成悲居l的主要厚吾是他的延宕。噜拇蓑特为什么要延宕,在中外文学批评界争论和探索了凡十世纪,没有定论:裹灭从宗教的角度对此进行了一定的探讨,阐述井论证了末教思想是导致哈姆莱特延宕的关键田素;__义和《圣经》思想是他行动的指南,宗教信仰在根大程度上引发和促进了他的悲剧结局。
凡是读过稼哈姆莱特争的人,都会清楚地记得,哈姆莱特在复仇过程中总是显得在思想和行动上拖延,忧虑多于行动。这些突出地表现在他的著名独白;、‘生存还是毁灭,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默然忍受命运的暴虐的毒箭,或是挺身反抗人世无涯的苦难,通过斗争把它们扫清、这两种行为,哪一种更高贵?’’另外。在三幕三场戏中戏后。哈姆莱特验正了克劳狄斯是杀父凶手、而在去后宫看他母后的路上。当看到这个凶手由于拭君即位并娶嫂为妻的罪孽而在祈求上帝宽恕时。他本可以立即行动,一剑把他杀死。这样,他既报了父仇又可扭转乾坤,还避免了他的悲剧。但是他没有那样争分夺秒,而是收起了剑,走了。等待一个另外的机会。对此、我们不禁要问。哈姆莱特为什么要这样做?这就是争论和探索了几个世纪的哈姆莱特延宕问题:
我们知道在莎士比亚评论中.关于笼哈姆莱特》的评论占据了一个中心地位,各位评论家对主人公哈姆莱特评论最多、论说纷纭多样、特别是对他的忧郁、装疯和行动的延宕等问题,更是见仁见智,争辩不已。其中,哈姆莱特在为父复仇中的延宕问题成为批评家们争论的焦点威廉·理查逊从哈姆莱特过分的道德感去解释他的延宕:“愤怒、和被触动的怨恨与道德之情总是倾向于要惩罚犯者。但是,如果怨恨与道德感相联系,并从中滋生。那么这种怨恨的要旨与行动就会大不相同。在最早的冲动之下,它发誓要立刻进行严厉报复。然而又要考虑是否公正得体。这些感情前来干扰、便抑制了其怒气。机敏的头脑,被这样强大而矛盾的原则激动着、极端痛苦而困惑、就要变得犹豫不决.,如此、复仇之情的激烈便会由于拖延而减弱。它将被自己的热情消耗、而夭生的和习惯的倾向便恢复其作用。“亨利·麦肯西把哈姆莱特感情过于纤细作为他行动延宕的原因:他说:’、哈姆莱特的基础是内心的极端过敏,很容易被某一种状况所强烈感染.‘又被这种状况所激起的感情所压倒··一从作品的最开头哈姆莱特就表现为被优郁所统治、精力被感情所摧毁_为父亲的死而伤心、对母亲婚姻的不满意浸透他的灵魂。而他由于这种性格的天生软弱,便屈从于它们的统治:他并不企图拒绝这些印象,或起而跟它们斗争,他宁愿光斗争。叨b怕是逃进坟墓”。费洛伊德和琼斯更是用精神分析法去解释哈姆莱特的延宕是“俄狄浦斯情节”所致。他们认为哈姆莱特之所以不能杀死克劳狄斯是否因为后者实现了他的愿望—杀父娶母,因为“还是孩子时,哈姆莱特就最热烈地爱着母亲。总是如此。这份额情感里孕育着掩饰的性爱:‘’而“哈姆莱特什么事都能做,就是不能报复那个体现了他童年被压抑的愿望的那个人。‘’近六七十年间、前苏联和我国一些莎学者多从人文主义者的思想与行动关系上予以部析。刘炳善先生在他的《英国文学简史》中、就哈姆莱特的延宕指出:“哈姆莱特不愿意杀死克劳狄斯的真正原因是怕承担谋杀国王的责任和其政治后果:因为,如果那时贸然杀死国王可能会引起人民的惊慌,会危及国家的安全:因此,他那时所考虑的不再是个人的复仇,而是国家的命运。这才是他延宕的真正原因:‘’以上种种,真可谓有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莱特:
然而,我与以上论家的意见均不相同:我认为哈姆莱特之所以延宕是出于他对宗教思想的考虑、在宗教观念的影响下。他迟迟不采取果断行动,最终导致了他的悲剧。诚然,哈姆莱特是一位人文主义者,但他又是个_:纵观全剧,我们很容易发现哈姆莱特有宗教信仰、深谙宗教教义与典籍。他的一切言行都受宗教思想的支配、无论是复仇,还是进行扭转乾坤的大业、教义和《圣经》是他行动的准则,1色经常听命于上帝的安排。
我这样解释哈姆莱特的延宕是否有悖于文艺复兴时期强调人的理智、力量和自由意志的人文主义,是否抹杀了哈姆莱特的人文主义思想和表现呢?我认为在莎士比亚时代,人文主义与宗教信仰并不矛盾首先,文艺复兴时期正是宗教改革时期,恩格斯4自然辨证法》导言的第一段里就清楚地说明这样一个伟大的时代.德国人称这为宗教改革,法国人称之为文艺复兴。意大利人称之为五百年代。其次,我们也应该实事求是地看到。_人文主义者反对中世纪的教会统治,但是他们还没有举起批判-s教意识的旗帜。至于莎士比亚。他是个伟大的现实主义诗人,可他还是个天主教徒。尽管他的宗教信仰较为淡漠,但他从出生、受洗直至逝世、丧葬都没有离开宗教的规范。此外,莎士比亚所写的故事,早已存在于十三世纪初撒克史·格拉玛提克斯的《丹麦史》中。在莎氏的《哈姆莱特》上演之前。已有同名旧剧上演。莎氏的这个剧作取材于前人的故事。伟大的诗人虽然能化腐朽为神奇,赋予旧作以新意,但决不能把他笔下的人物都赋予新的思想。因而。作为剧中人的哈姆莱特具有宗教意识,受宗教教义支配,这是常识中的事,更可何况莎士比亚在写戏时必然心有观众。当时的广大欣赏者。上至女王、贵族,下至平民百姓。他们依然生活在宗教氛围浓厚的英国国教统治下。因而,人们相信鬼魂和神灵。存有宗教意识,依宗教规范行事也是很自然的事。例如。在剧中首先而且是非常有意义的是该剧以谈论鬼魂和耶稣基督开始。这不仅是指马西勒斯话中的‘.耶稣圣诞’,更是指霍拉旭在挑战鬼魂时引用的在督教中的习语;“凭上天的命义,我命令你说话。”随着剧情的发展,我们会很容易发现许多带有宗教色彩的对话和独白。鉴于这种情况,我们会很自然认识到,哈姆莱特无疑会更加了解和信仰__。这样,从接受美学上研究和探索,莎士比亚也不能抛开宗教的意识与形式去塑造哈姆莱特的形象。
不错.在剧中,哈姆莱特是以一个人文主义者出现的。他在威登堡求学,接受新的教育,新思想。他不再习惯本国的陈规陋习,希望打破它们:“·一我虽然从小就熟习这种风俗,我却以为把它破坏了倒比遵守它还体面些。这种酗酒纵乐的风俗,使我们在东西各国受到许多非议;他们称我们为酒徒醉汉,将下流的污名加在我们头上,使我们各项伟大的成就都因此而大为减色。……”吸一幕四场)他热爱人,崇拜人,他以他父亲为例.赞颂_人;“你看这一个的相貌多么的高雅优美:太阳神的髦发,天神的前额.像战神一徉威风凛凛的眼睛.像降落在高吻弯苍的山颠的神使一样矫健的姿)多这是一个完善卓越的仪表,真像每一个天神都曾在那上面打下印记,向世间证明这是一个男子的典型:’“(三幕四场)他赞美人文主义思想—自然界的壮丽,人的聪明才智及人的力量。他为人类高唱赞歌:“_人类是一件多么了不得的杰作!多么高贵的理性]多么伟大的力量!多么优美的仪表!多么文雅的举动!在行为上多么像一个天使]在智慧上多么像一个天神!宇宙的精华!万物的灵长!”(二幕二场)他崇尚理智。尊重事实和经验。他谴责暴政和压迫。提倡博爱,反对奴役他人。他打破社会等级制度.平等待人,和普通人友好相处,平易近人。这一点连他的敌人克劳狄斯都承认:“一般民众对他都有很大的好感,他们盲目的祟拜像一道使树木变成石块的魔泉一样,会把他戴的镣铐也当作光荣}}c四幕七场)他坦诚相待他的伺学霍拉旭。把他看做知己、一个最正直的人,而不是一个仆人。他的话证明了这一点:“不要以为我在恭维你;你除了你的善良的精神以外。身无长物。我恭维了你又有什么好处呢了为什么要向穷人恭维?不,让蜜糖一样的嘴唇去吮舔愚妄的荣华,在有利可图的所在屈下他们生财有道的膝盖来吧。·,,…”(三幕二场)
从这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哈姆莱特是一个真正的人文主义者的光辉形象。但是从这一光辉形象上,我们也能看到为历史所铸就的宗教色彩。中国莎学家孙家秀曾说:“哈姆莱特是中世纪封建主义向近代黎明过渡时期的产物,同时,又是以文艺复兴运动中人文主义代表为雏形的J这样,他这个形象内涵的特征就是‘新’与‘旧“的并存,互相矛盾,互相阻碍或转化。”我以为哈姆莱特正是这样“新”“旧”并存的形象J他的宗教意识词样是相当鲜明的。哈姆莱特在整个复仇过程中,凡是在关键时刻,他无一例外地按照宗教意识和上帝的旨意行事。因而,在哈姆莱特的形象上就不可能不显示出一定的宗教色彩。下面就让我们看看宗教思想是怎样在《哈姆莱特》中表现,又是怎样左右着哈姆莱特的言行的。
丈哈姆莱特》是全部莎剧中宗教色彩最浓的一部剧;根据裘克安先生注释的魔哈姆莱特》中往释的统计,全剧共有39处引用或提到(圣经》,其中.有28处出自哈姆莱特之口。可见,哈姆莱特是非常熟知《圣经》并习惯于按其行事的J此外,该剧的另一个特点是宗教思想自始至终笼罩着全剧。众所周知,该剧以鬼魂谈话开场。而鬼魂本身就是宗教的产物。它可以是天堂来的天使,也可以是地狱来的魔鬼一哈姆莱特在对待鬼魂出现问题的认识上,就是新旧思想并存的J他的人文主义思想曾使他对鬼魂有过怀疑:“我所看见的幽灵也许是魔鬼的化身。借这一个美好的形状出现,魔鬼是有这一种本领的:对柔弱优郁的灵魂。他最容易发挥他的力量;也许他看准了我的柔弱和忧郁。才向我作祟。要把我引诱到沉沦的路上J”(二幕二场)但在整个剧情的发展中,他仍然是相信鬼魂的。请看,一幕二场.、当他得知有一个鬼魂在艾尔西诺城堡上空出现过三次,这个鬼魂看上去酷似先王,他是这样表劣心声的:“要是他借着我的父王形象出现,即使地狱张并嘴来,教我不要做声,我也一定要对他说话。”在一幕四场,看到鬼魂向他走来,他表现出了自己的宗教意识:.‘天使保佑我们,不管你是一个善良的鬼魂或是万恶的妖魔,不管你带来了天上的和风或是地狱呈风,不管你的来意好坏,因为你的形象是这样引起我的怀疑,我要对你说话。”由此可见‘哈姆莱特是深信鬼魂的存在,也相信鬼魂所讲的故事的:
人们都会记得,哈姆莱特第一次出现时、是一个悲伤的王子。在威登堡大学留学的哈姆莱特。忽闻他父王在国内突然去逝,叔父匆忙继位并娶了他新寡的母亲。他带着疑团和反感回国奔丧。面对残酷的现实,他说出了内心的痛苦和心愿:‘.但愿这一个太坚实的肉体会溶解‘消散、化成一堆露水!或者那水生的真神未曾制定禁止自杀的律法!上帝啊上帝啊I人世间的一切在我看来是多么可厌!陈腐、乏味而无聊!…那是一个荒芜不治的花园,长满了恶毒的芬草。·。·…脆弱啊,你的名字就是女人!短短的一个月以前,她哭得像个泪人似的,送我那可怜的父亲下葬;她在送葬的时候所穿的那双鞋子还没有破旧,她就,她就……她就稼给我的叔父、我的父亲的弟弟,……啊,罪恶匆促,这样迫不及待地钻进乱伦的轰被!……”(一幕二场)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他的思想活动仍然是以宗教教义为阪依的:其一,是哈姆莱特出于对__的信仰而不能自杀。因为__义是反对自杀的,也就是“永生的真神曾制定了禁止自杀的律法。”其二,是他悲伤至极甚至要自杀也出自宗教的原因。在他的独白里,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他已经意识到朝廷的黑暗和腐败。他恨他的叔父,更恨他的母亲,认为她甚至不如一头没有理智的畜生。为此,他悲伤,僧恨。以至想到自杀。究竟是为什么呢?我认为,原因有三:第一,是他心爱父亲的去世;第二,是他母亲“罪恶匆促”地嫁人;第三,也是最主要的,他母亲的婚姻是“乱伦’‘的婚姻。“’按照英国传统的法律和教规,寡妇和前夫的兄弟结合为乱伦,是禁止的’。这种宗教观点是以神圣的婚姻哲言为基础的。这种婚姻创造出夫妻关系和亲密不可分的血缘关系。这种宗教观点始出于(圣经》。在三幕四场,哈姆莱特谴责他母亲背叛神圣的婚姻时,表达了他的这种宗教思想.同时进一步解释了他过分悲痛的原因:“你的行为可以使贞节蒙污,使美德得到了伪善的名称;从纯洁的恋情的额上取下娇艳的音薇,替它盖上一个烙印;使婚姻的盟约变成博徒的誓言一样虚伪;啊!这样一种行为,简直使盟约成为一个没有灵魂的枢壳,神圣的婚礼变成一串澹妄的狂言;苍天的脸上也为它带上羞色,大地因为痛心这样的行为,也罩上满面的愁容,好像世界未日就要到来一般。‘’他的话不仅再次告诉我们,他巨大悲痛的原因是他们“乱伦‘.的婚姻,这始终在折磨着他,而且他从未忘记他父亲的死。一幕四场,在他看到鬼魂后,哈姆莱特不再象以往那样悲伤。他采取了积极的行动,复仇、他要重整乾坤。首先,他装疯,冒险牺牲他和奥菲利娅的爱情,随后,安排戏中戏.后宫教母,见机杀死波洛涅斯和杀死克劳狄斯。在所有这些行为中,关键的行动都是在他的宗教思想和他的复仇原则指导下进行的。
我们最应该仔细探讨的是。哈姆莱恃的宗教思想是怎样左右他的踌躇和行动的。这对理解他的悲剧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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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幕一场,哈姆莱特在他著名的独白中,对社会现实作了一番人文主义的感u}与思考之后,便归结的到宗教意识上。他说道:“生存还是毁灭,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间题;’’一死了:睡着了:睡着了也许还会做梦:阻碍就在这儿:因为当我们摆脱了这一具腐朽的皮囊以后,在那死的睡眠里,究竟将要做些什么梦,那不能不使我们踌躇顾虑。人们甘心久困于患难之中,也就是为了这个缘故;谁愿意忍受人世的鞭挞和讥讽,……要是他只要用一柄小小的刀子,就可以清算他自己的一生?谁愿意负着这样的重担,在烦劳的生命的压迫下呻吟流汗,倘不是因为惧怕不可知的死后,惧怕那从来不曾有个旅人回来过的神秘之国,是它迷惑了我们的意志,使我们宁愿忍受目前的折磨,不敢向我们所不知的痛苦飞去?……”在他的独白中,他两次说道死后害怕做梦,害怕死后去不可知的国度而甘愿忍受各种苦难,迟迟不做任何决定。显而易见,哈姆莱特在考虑死后的事,并为之做准备。这是__的基本教义—复活(Resurrection〕正在作用和影响着哈姆莱恃的思想和行为。“复活教义把想象力集中在死亡的绝对性和终极性上,把它看成对信仰的重大考验。而其他任何宗教传统都没有像__传统这样强调人们期待死亡并为死亡作好准备的责任。”我认为,哈姆莱特这里所指的不可知国是地狱。按照__教义,人死后,他的灵魂不是去天堂享受永恒的欢乐、就是下地狱受无尽的煎熬。没有_因惧怕去天堂而停止做任何事情,只有那些害怕死后去地狱的人才会有这种心理。哈姆莱特属于后一种。小结他的独白,我们会看到,是惧怕不可知国、迷惑了我们的意志。使之成为懦夫,默然忍受命运的暴虐的毒箭,而不是挺身反抗人世的无涯的苦难,通过斗争把它们扫平。换句话说,因为害伯去地狱,尽管他复仇心切.他也必须小心行事,忍受所有的不幸。
正如我们前面已经谈到的,在哈姆莱特身上,“新’.,’I日”思想是并存的。因而,在他的言论与行动中会存在人文主义思想和宗教意识的共容与矛盾。比如,他既相信鬼魂所讲的一切,同时又有一定的怀疑。为此,他有意安排了一场戏,让演员在克劳狄斯面前演刺杀前国王的戏,以观察他内心的变化。哈姆莱特必须等到其叔父的罪行得到证实才好复仇。他担心,若冒然行事,错杀了无罪的克劳狄斯,那将铸成大错。这是有悖于__教义的.自己反而成了罪人。为此,他将受到惩罚,死后落入地狱,无论在这场斗争中,是他杀死克劳狄斯还是自己被杀。所以,哈姆莱特在他著名独白的最后.让奥菲利娅为他祈祷上帝的宽恕,如果他有什么不义的行为。这就是为什么哈姆莱特在考虑行动与否的关键时刻,内心总是处在矛盾之中的缘故。由此可见,哈姆莱持不仅是信仰宗教,而且是真诚笃信的。
在三幕三场戏中戏后,哈姆莱特已知克劳狄斯是杀父凶手。但当他看到克劳狄斯祈祷时,却没有杀敌报仇。他此刻正在想的是:“他现在正在祈祷,我正好动手;我决定现在就干,让他上天堂去,我也算报了仇了。不,那还要考虑一下:一个恶人杀死我的父亲:我,他的独生子,却把这个恶人送上天堂。啊,这简直是以恩报怨了。他用卑鄙的手段,在我父亲满心俗念、罪孽正重的时候乘其不备把他杀死;虽然谁也不知道在上帝面前,他的生前的善恶如何相抵,可是我们一般的推想,他的孽债多半是很重的。现在他正在洗涤他的灵魂,要是我在这时结果了他的性命,那么天国山路是为他开放着,这样还算复仇吗?不!”这是哈姆莱特宗教作用的又一突出表现:他此刻的宗教信仰展现得再明显不过了。
从这里,我们不难发现哈姆莱特在行动上,特别是重大事情的抉择上,总是遵循宗教思想惩恶扬善。也正是这种原则使他在行动上拖延,使他失去了永难寻觅的最好的复仇机会。在宗教意识的影响下,他没能认识到他是在单枪匹马地和执掌大权的国王斗争,失去了这次机会便蹈人悲剧的结局。很明显,宗教思想对他具有何等严重的影响啊。
鉴于哈姆莱特执意要把克老狄斯送到地狱,他在等候更加残酷的机会:在三幕六场,这种‘’机会”来了:当哈姆莱特正在用刀子一样的语言戳进王后的耳朵里时,藏在屋内帐后的波洛涅斯惊叫起来。哈姆莱特丝毫没有迟疑,一剑就把他杀死了。他以为那是克劳狄斯正躲在那里偷听。这正是一个绝好的送他到地狱的机会。遗憾的是,他杀死的是波洛涅斯,一个爱管闲事的傻瓜。他的这种举动也有力地证明r哈姆莱特不是像有的评论家所说的那样,他是鲁莽和易于冲动的;事实上他是按照他的复仇原则采取的积极行动:当哈姆莱特问他母亲’‘,二那不是国王吗”的时候,就足以清楚地说明他的意识相当清楚而且知道他在干什么,而且还自言道:‘’…我还以为是一个你上面的人哩。·一”在随后的解释中,他很后悔杀死了波洛涅斯:“·,·…至于这位老人家,我很后悔自己一时鲁莽把他杀死;可是这是上天的意思,要借着他的死惩罚我,同时借着我的手惩罚他,使我成为代天行刑的凶器和使者。…”这里,他表达了天意不可违的宗教观念:他解释他的所为是充当上帝的“凶器和使者,,,完成上帝的意志,因为波洛涅斯“生前是个愚蠢饶舌的家伙、爱管闲事的傻瓜”。
克劳狄斯看到哈姆莱特平安归来,他的诡计落空,又生一计。他利用雷欧提斯急于王为父报仇的心理,设下毒计,安排二人比剑借机除掉哈姆莱特。.’他是一个粗心的人,一向厚道,想不到人家在算计他··…你只要预先把一把利剑混杂在里面,趁他没有注意的时候不动声色地自己拿了,在比赛之际,看准他的要害刺了过去,就可以替你的父亲报仇了。”〔四幕七场)而雷欧提斯为了达到复仇的目的,还在剑头上涂了一些毒药,“只要刺破他一点,就叫他送命,”哈姆莱特对此一无所知,只当作克劳狄斯为他安排的一次和雷欧提斯比剑而已,全无戒备:’‘叫他们把比赛的钝剑预备好了、要是这位绅士愿意,王上也不改变他的意见的话,我愿意为他博取一次胜利,万一不幸失败,那我也不过丢了一次脸,给他多刺了两下。”尽管他答应应战,可是心里还是有些不愿前往:为此,霍拉旭还劝他不要做他不愿做的事。但他最终还是按照《圣经》上说的去做了。“我们不要害怕什么预兆;一只雀子的死生‘都是命运预先注定的。注定今天,就不会是明天;不是明天,就是今天;逃过了今天,明天还是逃不了,随时准备着就是了。”(五幕二场)这是《圣经》新约·马太福音第十章二十九节经文的内容:“……两个麻雀不是卖一分银子吗?若是上帝不许,一个麻雀也不能掉在地上二……”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哈姆莱特坚信“上帝的旨意支配一切,你只管照做就行了”的宗教思想。
鉴于哈姆莱特坚持要把克劳狄斯送到地狱,他必须寻找到这样的机会,无论多么难找或他要等多久一否A4,他会放弃任何即使杀死克劳狄斯非常容易,或在别人眼里非常理想的机会,除非这个机会符合他的复仇原则,他也不管有什么命运在等待着他。事实上,这只是他一厢情愿。他的这种思想奠定了他的悲剧结局:
在剧终前,五幕五场,按照哈姆莱特的复仇原则,他又得到另外一个同时也是最后的复仇机会:这次他成功了。在和雷欧提斯比剑受伤后,他得知剑头有毒,那杯酒里也有毒,而这一切都是克劳狄斯所为,他立即杀死了他,实现了他的愿望。但是他自己也中计,死于克劳狄斯的阴谋,未能活着完成他’‘扭转乾坤”的大业。
L:R上这些分析和论述都充分说明宗教思想自始至终左右着哈姆莱特的言行,甚至他生命的最后时刻。
因此,我们可以清楚地得出这样的结论:宗教思想是导致哈姆莱特延宕的关键因素;__义和(圣经》思想是他行动的指南;宗教信仰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和导致了他的悲剧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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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也是属于艺术范畴,书法作为一种的艺术,除了具有一般视觉艺术的共性之外,还有它自身的独特性。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书法艺术论文,供大家参考。
书法,又称“中国书法”,是中国特有的一种传统艺术。书法是汉字的书写艺术。它不仅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而且在世界文化艺术宝库中独放异采。今天就让我们一起去找寻和探究书法艺术的文化和内在涵义。
首先让我们一起了解了解书法中所蕴含的丰厚文化。
中国书法“起于用笔,基于结字,成于章法,美于气韵”[8] 。其产生一方面由于特殊的表现对象-—汉字;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独特的书写工具-—毛笔。但是,作为一种“审美的、创造性的意识形态和生产形态”[9 ] ,书法艺术的形成与发展必然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物质条件、典章制度、精神生活发生联系。中华文化是中国书法得以形成的深层原因,是中国书法发展的营养土壤和生存环境,更是中国书法最深层的表现对象。而在文化中最稳定的就是文化思想,所以,钟明善先生就认为:“中国书法艺术是中华传统文化思想最凝练的物化形态。”[8 ] 作为中国书法艺术重要基础的笔法与中国文化的关系也可以这样理解。
从应用文字的书写发展成为独立的艺术门类,在世界各民族中,中华民族的书法艺术是独特的。从它的书写对象———汉字的产生,到书法艺术技法的积累,从书法风格的变迁,到民族思维方式的寄托,无不是处在中华文化的影响之下,无不是以一个侧面体现着中华文化的现实存在,体现着中华文化的艺术精神。
再来我们就说说其文化内涵。中国古代书法中体现书法其自身文化内涵的数量很多,且大部分是语录式的,采取诗话的体例,把古代的材料加以整理,根据材料,个人认为书法学其内涵包括以下几种。
(一)喻物性。最早的书法内涵,用自然之美来说明书法的美,用比喻为主要的论述方式。这种书法内涵包括对人、书体、笔画等的比喻。如对人,描写王羲之的有:“王羲之书字势雄逸,如龙跳天门,虎卧凤阙。”对书体,“盖草书之为状也,婉若银钩,漂若惊鸾,舒翼未发,若举复安。”对笔画,卫夫人在《笔阵图》中形容点画的词语有:“横,如千里阵云;竖,如万岁枯藤;点,如高峰坠石”等等。都是用一种比喻的方式来描写书法学的。
(四)缘情性。我们认为书法学的内涵是可以表现内心感情的。如唐
代的孙过庭谈到王羲之的书法,是完全从抒情的角度去描写:“写《乐毅》则多怫郁,书《画赞》则意涉瑰奇,《黄庭经》则怡怿虚无,《太师箴》又纵横争折”还有书家要借书法把生活里的各种感情抒发出来,如唐张怀瓘在《书断序》中说:“或寄以聘纵横之志,或托以散郁之怀。”还有唐孙过庭《书谱》中说:“然后凛之以风神,温之以妍润,鼓之以闲雅,故可达其情性,形其哀乐。”这些书论所表达的感情可谓丰沛。
(五)伦理性。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美学,认为美必须蕴涵善。欣赏书法也是在欣赏人格。汉代的杨雄说“书,心画也;心画形,君子小人见矣。”可见书法所透露的是君子小人之分,所以书法学的美也就是人的品格的美;还有作字应先作人,柳公权的“心正则笔正” 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书法的最高境界是“中和”之美,项穆在《书法雅言》里关于《中和》就已经指出:“圆而且方,方而复圆,正能含奇,奇不失正,会于中和,斯为美善。中也者,无过不及是也;和也者,无乖无戾是也。”即是说高尚的人写出的字应该是中和的,而且是最美的,也是最善的。
(六)禅意性。最代表佛家书法理论的当推禅意派。这类的书论例子有很多,典型的书法家有黄庭坚、米芾等。这些宋代的书法家几乎都和禅宗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黄庭坚最喜欢引用禅家的话语来点评书法,如:“字中有笔,如禅家句中有眼,直须具此眼者,乃能知之。凡学书,欲先学用笔。”米芾评价唐代诸家的楷书为“一笔书”,并戏称自己的笔法为“八面风”也是禅家语。还有一段关于当时书法名家的著名议论:“蔡京不得笔,蔡卞得笔而乏逸韵,蔡襄勒字,沈辽排字,黄庭坚描字,苏轼画字。”而他自己是“刷字”这明显受到文字禅的影响。这些泼辣的语言也是深受“自性成佛,身外无佛”乃至呵佛骂祖的狂禅文化内涵的影响。
书法学的文化和内涵较为独特,并具备完善的理论依据。这是由其自身的文化内涵决定的。即书法学是根源于中国的传统文化的。中国的文化是讲综合的,所以书法艺术也是一门综合性的艺术。书法艺术自逐渐脱离实用性其艺术性得以强化以来,书法学的学科建立成为书法艺术史发展的必然。书法学以其独特的文化内涵和自身发展的历史成就成为文化领域独有的艺术现象。
总之,书法艺术所涵盖的丰富文化内涵,是难以一言而概之的,认真研究其文化内涵对于书法学的学科建设有着现实意义,同时,对传承书法艺术弘扬祖国传统文化有着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历代书法论文选》上海书画出版社1979年版.
[2] 熊秉明《中国书法理论体系》 商务印书馆 1984年版.
[3] 宋民《中国古代书法美学》 北京体育学院出版社 1989年版.
[4] 崔尔平《历代书法论文选续编》 上海书画出版社1993年版.
[5] 陈振濂 《书法学》 江苏教育出版社 1991年版.
[6]《书法学论文(三)》天津古籍出版社 1991年版.
[7] 李松朋 《中国书法笔法所蕴藉的文化》重庆工学院学报 2009 年 第23 卷 第3 期
[8] 钟明善. 《书法基础与欣赏(下)》 [M] . 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
[9] 孙美兰. 艺术概论[M] .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 :1- 4
摘 要:书法艺术主要表现在书法作品的成就上,它与书法家自由创作密切相联,与字体的间架结构有联系,与书法家的艺术风格相印证,更与书法家的个人性情密切相关。所以从书法家个人性情上抓住了书法艺术,就抓住了书法创作根本。
关键词:书法艺术;书法创作;个人性情;风格。
中国书法艺术,有着几千年的悠久历史,在民间的历史积淀过程中,书法作品也是多而全的。本文谈论书法创作与书法家个人性情的关系,今天我着重谈谈自己对天下第一二三行书的认识。
“天下第一行书”即《兰亭集序》,又题为《临河序》、《禊帖》、《三月三日兰亭诗序》等。晋穆冯承素摹兰亭序卷帝永和九年(公元353)三月三日,时任会稽内史的王羲之与友人谢安、孙绰等四十一人会聚兰亭,赋诗饮酒。王羲之将诸人名爵及所赋诗作编成一集,并作序一篇,记述流觞曲水一事,并抒写由此而引发的内心感慨。这篇序文就是《兰亭集序》(全篇共二十八行、三百二十四字)。此序受石崇《金谷诗序》影响很大,其成就又远在《金谷诗序》之上。其文书法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与颜真卿《祭侄季明文稿》、苏轼《寒食帖》并称三大行书书法帖。后人评道“右军字体,古法一变。其雄秀之气,出于天然,故古今以为师法”。因此,历代书家都推《兰亭》为“天下第一行书”。《兰亭序》表现了王羲之书法艺术的最高境界。作者的气度、襟怀、情愫,在这件作品中得到了充分表现。古人称王羲之的行草如“清风出袖,明月入怀”,堪称绝妙的比喻。
“天下第二行书”公认为颜真卿所写的《祭侄季明文稿》,《祭侄稿》全称《祭侄季明文稿》,为三大行天下第二行书书书法帖之一,系中华十大传世名帖之一。书于唐乾元元年(公元七百五十八年)。麻纸本,行书 纵28.2厘米 横75.5厘米,二十三行,每行十一二字不等,共二百三十四字。曾经宋宣和内府、元张晏、鲜于枢、明吴廷、清徐乾学、王鸿绪、清内府等收藏,现藏台北故宫博物院。唐玄宗天宝十二载(公元753年),颜真卿为杨国忠排挤,出为平原(今山东德州)太守。天宝十四载(公元755年),安禄山、史思明在范阳(今北京南)起兵,著名的安史之乱开始。一时河北诸郡迅速瓦解,惟颜真卿的平原郡高举义旗,起兵讨叛,被推为义军首领。时颜真卿的从兄常山(今河北正定)太守颜杲卿派其第三子颜季明与真卿联系,联合反叛。颜杲卿与长史袁履谦设计杀死安禄山党羽、镇守土门(今河北井泾)要塞的李钦凑,夺回土门。一时形势好转。颜杲卿派长子颜泉明押送俘虏到长安报捷群请求救兵。不料路经太原时为太原节度使王承业截留。王想冒功,拥兵不救。安禄山闻河北有变,派史思明回兵常山。颜杲卿孤军奋战,苦战三日,粮尽矢绝,城破被俘。颜季明等被杀头,颜氏家族死者三十余人。颜杲卿被押解至洛阳,英勇不屈,先被断一足,凌迟处死。直到乾元元年(公元758年)五月,颜杲卿才被朝廷追赠太子太保,溢“忠节”。颜真卿时任蒲州太守,听到这个消息以后,即派杲卿长于颜泉明到常山、洛阳寻找季明、杲卿遗骸。只得到季明头部和杲卿部分尸骨,为了暂时安葬这些尸骨,颜真卿写下了这篇祭侄文草稿。因为此稿是在极度悲愤的情绪下书写,顾不得笔墨的工拙,故字随书家情绪起伏,纯是精神和平时工力的自然流露。这在整个书法史上都是不多见的。可以说,《祭侄文稿》是极具史料价值和艺术价值的墨迹原作之一,至为宝贵。
天下第三行书即苏轼所写的《寒食帖》,元丰三年(1080)二月,苏轼四十五岁,因宋朝最大的文字狱天下第三行书“乌台诗案”受新党排斥,贬谪黄州(今湖北黄冈)团练副使,在精神上感到寂寞,郁郁不得志,生活上穷愁潦倒,第三年四月,也就是宋神宗元丰五年(公元1082年)作此两首寒食诗,书写此卷的时间大约在翌年,或元丰七年离开黄州以后。元符三年(1100)是卷收藏者蜀州张氏取之邀黄庭坚观赏,并书一则题跋,与原迹可谓互为辉意映。《寒食帖》是苏轼行书的代表作。这是一首遣兴的诗作,是苏轼被贬黄州第三年的寒食节所发的人生之叹。诗写得苍凉多情,表达了苏轼此时惆怅孤独的心情。此诗的书法也正是在这种心情和境况下,有感而出的。通篇书法起伏跌宕,光彩照人,气势奔放,而无荒率之笔。《黄州寒食诗帖》在书法史上影响很大,被称为“天下第三行书”,也是苏轼书法作品中的上乘。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书法创作与书法家个人性情密切相关。人是大自然的一分子,是大自然有机体之一。而人的感情、气质、性格是大自然中最具灵性的。所以蔡岂在《笔论》中提出“先散怀抱,任情态性,然后书之”的卞张就充分说明性情在书法艺术中的重要性。南宋词人姜夔也在《续书谱》强调性情是与人的精神相通的,人的性情直接影响着书法艺术的风格。不同的性情,规定着字的不同状态。书法家性情的变化,推动着字体的流动,字体的流动又显示书法家性情的变化,这种人与字的相互映衬、相互补充,不仅使书法艺术别具一格,而且也让书法作品达到一个至高的艺术境界。
参考文献:
[1]陈方既.《中国书法精神》.湖南:美术出版社,1992.
[2]金开诚,王岳川.《书法艺术美学》.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5.
[3]陈振濂.《书法美学》.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1993.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现代平面设计理念正式传入到中国以来,经过30几年的变化发展,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是由于我国现代平面设计发展较晚,至今作品形式仍然存在相当大的模仿西方倾向,个性特征不明显,与国外发达国家的设计水平存在一定差距。所以,我国现代平面设计要想获得突破性进展,实现与国外设计界平等对话,就必须在设计中加入具有本民族特征得到文化元素,而书法艺术作为我国民族文化中的瑰宝,将其应用到现代平面设计中能够对我国平面设计的国际化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一、书法艺术在标志设计中的具体应用
文字是平面设计构成中的重要元素之一,是一种具有相对普遍性的信息传播媒介。现阶段,我国很多企业都将现代“书艺”作为标志形象的关键设计元素,创作出众多经典的标志设计代表作品。例如我国在2008年奥运会上的会徽,就是将印章作为设计核心内容,并通过篆书将字体构画出来,表现出一种古典的装饰美学特征,既是对我国古典文化的彰显,也是对运动精神的热情弘扬。“京”的汉字向世界展现了北京市承办本次奥运会所具备的独特人文精神内涵,而用毛笔书法书写的“BEIJING2008”更是将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的竞技体育精神完美的融合在一起,向世界展现了我国传统书法艺术的精髓。又如在由上海市承办的2010年世博会,也在书法艺术字“世”的基础上设计会徽,构建了三人合抱的平面图形,象征着世界各国中的“你我他”,表现了世博会合作、欢聚、沟通、理解的重要精神理念。二者在设计上有异曲同工之妙,不仅是书法艺术在标志设计中的具体应用,也通过这一应用表现出本民族的传统历史文化内涵。
二、书法艺术在商品包装艺术设计中的具体应用
将我国传统书法艺术正式运用到商品包装艺术设计上不仅能够增加商品的民族文化内涵,还能够增强包装设计的诗性气韵,使包装设计带有浓郁的传统经典文化色彩,从而区别于其他艺术设计形式而具有个性魅力特征。书法艺术应用于商品包装设计主要在商品包装形式中扮演着重要的品牌形象或承担着广告文字宣传任务。例如在很多茶叶的外包装上都会在绿色的茶叶图画上构建一个草书或行书的茶字,飘逸洒脱,起到良好的艺术效果。又如“喜之郎”品牌的包装设计上将“喜之郎”几个字运用自由洒脱的草书进行造型设计,向商品的受众群体传递出一种自由、活泼、欢乐的精神意识导向,深受广大小朋友的喜爱。
三、书法艺术在书籍装帧中的具体应用
书籍作为图形和文字等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原始社会人类为了保存信息开始在陶器、石板上刻写文字时,书籍就已经开始萌芽。书籍的封面设计师书籍装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初的使用是为了对书籍加以保护,但是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封面的作用和内涵被赋予了更多的内容:美化书籍和向受众群体传播书籍主要信息。而当书籍作为一种重要商品进行出售时,消费者首先看到的就是书籍的封面装帧设计,所以具有较强视觉吸引力的封面设计能够增强书籍对读者的吸引力,增强书籍的市场竞争力。书籍封面的装帧设计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现代平面设计,以文字为主要表现内容,通过设计彰显书籍的文化内涵。例如对一些文化气息较为浓烈的书籍,在封面装帧设计中常常会邀请一些书法家进行题写,再经过平面设计的加工和美化,使书籍封面变得典雅、诗性,内涵丰富。而对于辞书、字典以及政策法规性等权威性工具书类,则要保证书籍封面的严肃性,在设计中多采用结构较为平整,沉稳端庄的楷书来表现书籍的内涵特征。
四、书法艺术在招贴广告设计中的具体应用
招贴作为广告的重要形式之一,又称海报或大众宣传画,是人类社会应用最早也最为广泛的传媒形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广告行业的现代化发展也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形式新颖,受众广泛,但是招贴广告仍然以其独特的个性发展优势在现代社会的广告行业中保持着经久不衰的发展势头。然而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建设以及市场经济竞争的日趋激烈,在全球多元文化的发展建设背景下,招贴广告的发展也受到了外来设计思想和理念的冲击。因此,我国招贴广告设计要想取得阶段性的进步,就应该在借鉴外国先进文化的同时,发展中国文化的个性特征,将中国文化中最具代表性的东西融入到平面设计之中,突显招贴广告设计的民族性。
当今社会,我国招贴广告在设计形式上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表现手法开始具有多样化的发展特征,在发展中逐渐与中国传统文化相融合,进行了具有自身民族特色的设计思想创新。现阶段,我国招贴广告设计中将传统书法文化应用其中的作品已经越来越多,深受招贴广告发布人员与社会大众的喜爱。如《夜宴》、《红高粱》等较为成功的书法艺术海报作品,在电影宣传以及电影魅力的提升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五、结语
书法艺术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艺术形式之一,源远流长。不仅是一种记录和传递信息的文字符号,更具备一定的艺术审美和精神内涵,能够带给欣赏者独特的审美享受。书法艺术与平面设计存在诸多的共通之处,将其应用到平面设计中能够极大的增强平面艺术设计的视觉效果,强化作品的民族个性特征,进而逐步提升我国平面设计的整体水平,争取尽早与国际社会平面艺术设计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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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次新的现代主义文学的裂变,全面推动美国后现代主义文学时期的到来。在美国多元文化文学的舞台上,美国后现代主义文学的叙事策略与传统的叙事方法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美国后现代主义文学消解了传统的叙事模式,在叙事手段上追崇毁灭与创造并存;作为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美国后现代主义文学成为了美国新兴文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美国后现代主义文学改编电影的悲剧意蕴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作为美国后现代主义文学中最广为人知的作品,《洛丽塔》所具有的价值已经远远超过了文学的范畴,该部作品也成为美国改编次数最多、受到评价最好、经典认可度最高的作品之一。本文意图通过分析《洛丽塔》的改编电影中最经典的两个版本,来撩开美国后现代主义文学中所蕴含的所谓“悲剧意蕴”的神秘面纱。
“我爱她。她可以变色,也可以凋零,无论她变成什么样子,我只需要瞥她一眼,我的心立刻就软成了她房间窗户上的水滴。”这是纳博科夫的小说《洛丽塔》中亨伯特凄凉而婉转却又热烈而直接的内心独白。他抑制不了自己心中对于洛丽塔的迷恋,他情难自抑,不停地喃喃自语。他痛苦,他懊悔,他自责,他有深深的负罪感,因为他有着被所有正常人所唾弃的心理――恋童癖。是的,在1955年纳博科夫的小说出版以前,人们并不知道或者说不想承认这种怪癖的存在,然而它真实地存在于我们的身边。人们小心翼翼地将这颗种子隐藏在内心中,等待着有一天它会渐渐休眠,消失不见,或是在某一个瞬间,“嘭”的一声长成参天大树。终究结局会向着哪个方向发展,答案或许就隐藏在《洛丽塔》改编的电影中。最为经典的是1962年由斯坦利执导的《洛丽塔》,导演对这种“恋童癖”进行了极度的挖苦和讽刺,这种“一边倒”的态度使刚刚对这种怪癖有所耳闻并嗤之以鼻的美国人对其大为追捧。但是,影片票房一路高唱凯歌也难掩这部作品中浓浓的悲剧意蕴。而在1996年,这本小说的又一个经典再次出现,导演阿德里安在演员选择上就下足了功夫,由英国著名电影明星杰瑞米?艾恩斯和从2400个备选演员中脱颖而出的多米尼克?斯万作为男女主角,还未开机便引起广泛的关注。
《洛丽塔》的作者是美国后现代主义文学流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活跃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的一段时期,是公认的文学巨匠,是一位非常杰出的小说家。纳博科夫于1899年4月23日出生于俄国圣彼得堡一个非常富裕的家庭,其实,说富裕已经不足以形容其家世的显赫。纳博科夫的祖父是俄沙皇时期的两代元老,任司法大臣一职。生活在这样一个显赫而又具有浓浓书香气息的世家里,他从小就接受了这种氛围的熏陶并受到了非常好的教育。纳博科夫的祖父意图在多方面培养他,因此在他的成长过程中为他请了许多有很高水准的家庭教师来辅导他。事实证明,祖父的心思没有白费,纳博科夫天资过人,先后学习并熟练掌握了英、法、德三门语言。纳博科夫在其父亲的影响下,在文学方面的造诣更是常人所不能及。在他15岁的时候,他就已经能够把自己的作品编纂成书,并出版了他人生中的第一本诗集。在这之后,他再接再厉,三年后,他人生中的第二本诗集也集结成册,出版发行。虽然他一生中出版了许多诗集,但是纳博科夫并不以诗作闻名于世人。但是从他后来作品的字里行间中自然而然地流露出的诗一般流畅而感人的词句来看,早年写诗的经历使他受益匪浅。
1917年受俄国二月革命的影响,纳博科夫一家开始了之后的流亡生涯,最终定居德国。而他也在1922年从剑桥毕业后与家人同住。起初,他也曾试图工作过一段时间,最终无法忍受工作的单调乏味而辞职回家专职写作。在1926年,他的小说《马申卡》成功地发表。在1940年5月,纳博科夫一家为了躲避战乱,在纽约犹太人救济组织的帮助下,成功地移民到了美国定居。
1941年在美国安顿下来以后,纳博科夫在美国自然博物馆、哈佛大学、康奈尔大学等多所机构任职。但是天性使然,最终,纳博科夫辞去工作在家专心写作并于1955年在法国出版了《洛丽塔》。这部作品是纳博科夫最广为人知的作品之一,是他的里程碑式的作品,这部作品的出版,彻底奠定了纳博科夫美国后现代主义文学流派巨擘的地位。
不可否认,《洛丽塔》是最为体现纳博科夫文学功底的作品,是后现代主义文学中不可多得的经典之作。小说讲述了一个悲伤的爱情故事,中年男子亨伯特受少年时期初恋女孩因病早夭的阴影的影响,不自觉地患上一种精神怪癖――恋童癖。在这种病的推动下,他深深地迷上了房东的女儿――12岁的“小妖精”洛丽塔。洛丽塔对他有着难以抗拒的吸引力,他沉迷其中,无法自拔。这种感情越难以启齿,就使他越疯狂地想要得到洛丽塔。他小心地遮盖好自己猥琐的企图,成为洛丽塔的继父,并最终在洛丽塔母亲过世后与其发生了一段有违人们心中道德标准的、以悲剧收尾的爱情。
小说出版后便争议不断,它所触及的较为敏感的领域引发了一场纯文学论者与人类道德卫道士之间的骂战。最终,这本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上的书曾四次被出版社拒绝发行,但是在纳博科夫的努力下,这本书于1955年在巴黎得以出版发行,引起了轩然大波。尔后被大众渐渐接受,这本书又被美国多家出版社相继发行。
虽然从字面上来看,小说《洛丽塔》讲的是一个有着些许色情元素的故事,但是从电影来看,导演想展示给我们的并不是这些肤浅的表面信息,而是更为深刻的主人公的内心独白,他的痛苦与挣扎,他的选择与放弃,那种刻魂噬骨的悲哀,深深地影响了银幕外的观众。导演所展现给我们的,更多的是浓浓的情意而不是情色。这些情意不被察觉地渗透在整部电影的细枝末节中,从而更为感人至深。从第一次见面时洛丽塔的美丽脱俗的外表到她身后精心布置的背景,从第一次见面时洛丽塔身后在阳光中四溅飞射的喷泉水到她脚下生机盎然的草地,每个细节都展现了洛丽塔的童真可爱,每个细节都展现了洛丽塔独有的魅力,每个细节都展现了这份情意的美好无瑕。
曾有人说,“最大的悲剧不是失败、分离,而是将美好的东西撕碎给世人看。”电影《洛丽塔》便是这种大悲剧的一个代表。漫天洒下的明亮的阳光也遮不住这初次相遇中蕴含的浓浓的悲剧色彩,没有人知道这只是在人群中多看了一眼,又导致了怎么样的心动,又让亨伯特和洛丽塔走上了怎样的一条不归路。
在《洛丽塔》中,处处都饱含着让人潸然泪下的悲剧情节,这些情节让影片似乎整个地浸在了悲剧的苦水里。众所周知,小说《洛丽塔》也是如此,翻开书,那浓浓的悲剧气息便扑面而来,让人猝不及防地沦陷其中。在小说的最后,主人公们相继以极其凄惨的方式撒手人寰,我们的心情随着主人公们的命运起起伏伏,最终跌到了悲伤的欲底,悲伤的情绪席卷而来,使得我们无法呼吸。而与此同时,影片所讲述的是一段不被世人所接受的不道德的爱恋关系,被所有的正义的卫道士所抵制,所唾弃,这不仅仅导致这部小说被多家出版社拒绝出版,更为这个故事添上了更加悲伤的一笔。即使最终在纳博科夫的努力下,这本小说得以在巴黎出版,但是并不代表世人接受了这种不道德、不正当的爱恋关系。这部作品从出版至今仍然争议不断,这也是这部作品成为经典名著的原因之一。
在电影的开头,倒叙了亨伯特追踪并枪杀了拐走洛丽塔的奎迪,由此,一个到处都充满了悲剧元素的大戏缓缓拉开了帷幕。那么,是什么导致了这场悲剧的发生呢?
这首先要从主人公自身的主观原因说起,
第一,主人公亨伯特的童年非常不幸,通过1997版的电影《洛丽塔》,可以发现主人公在童年懵懵懂懂、半知半解时便与“性”这个词结下了不解之缘。所以,他的童年并不是像电影中表面看起来的那么纯洁而美好,反而充满了悲剧色彩。当然,亨伯特童年的这些经历也让他后来的怪癖情出有因。
第二,在电影中,不仅仅是主人公亨伯特,很多的人都对宗教主义有着深深的不信任甚至是站在完全对立的立场。他们在外表上相信真主,对上帝毕恭毕敬,实际上他们在心中对这个宗教有着深深的怀疑,他们不信任一切人,除了他们自己。因此,信仰的缺失也造就了亨伯特唯我独尊、自私自利的性格。所以,在遇见洛丽塔时,他才能不顾世人的指责和这种行为对道德伦理的违背而不顾一切地想要将一个仅12岁的孩子据为己有,并做出之后的一系列疯狂的举动。
第三,主人公亨伯特有着一段不幸的婚姻,他之前的婚姻充满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味道,而他的妻子,有着一种可以模仿小女孩的天赋,这使亨伯特常常出现幻觉,以为自己与一个小女孩生活在一起,可以说,亨伯特的妻子也是使他的恋童癖愈加显化的推手之一。也正是这一段匆匆开始而又匆匆结束的婚姻,加速了亨伯特的人生轨迹逐渐偏离了正常的轨道。
第四,是主人公亨伯特自身的性格使然,在电影中,洛丽塔的妈妈也如亨伯特一样经历过十分不幸的婚姻,从他们的婚史中可以很容易地看出,他们都有着一模一样的充满着强烈的悲剧色彩的软弱性格,这种性格的标志性表现是对爱的极度渴望和对动荡现实的不安,同时又缺乏安全感,有着很强的幻灭感。这种软弱也体现在当她得知亨伯特对于女儿的非分之想后,其表现也更为软弱,只能把自己对亨伯特的不满写到寄给洛丽塔的信中。然而,此时,更大的不幸发生了,她在去邮局的路上意外死亡,此时,没有人能阻止悲剧的发生,人们只能眼睁睁看着亨伯特的大手伸向洛丽塔花蕾一样的身躯。
其次,从当时的社会大背景来看,在出版之初,《洛丽塔》之所以饱受争议和瞩目,并且被多次禁止出版和发售,与社会道德力量对这种猥琐的癖好的抵制是分不开的。人们不愿意甚至是不敢去相信自己生活的这个社会上竟然存在着敢于染指未成年少女的中年猥琐大叔,当然,人们也不会相信,他们之间存在着所谓的美好的爱情,人们眼中看到的只是低下的道德、猥琐的内心和低贱的行为。以至于后来,《洛丽塔》得以成功出版,到争议不断,到电影的好评如潮,这些都与当时的世风日下密不可分。当时的人们,人心不古,人们倡导及时行乐,去追求肉欲而忽略了精神上的满足。
大人们营造了不良的社会氛围,同时他们又很难保证孩子们不受这种氛围的影响,最终像洛丽塔一样,他们失去的,也许不仅仅是美好的童年。此时,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正是美国社会风气十分低下和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的时期,美国的经济也呈现出了一种持续的上升势头。两种因素交融使得美国社会整体有着一种混乱而靡乱的气质,壮年一代们穷奢极欲,周旋于各种酒会之间;青年一代缺乏上一代的指导和管教而学习上一代的生活方式,将他们无瑕的青春不可避免地涂上了浓浓的悲剧的色彩。而当时的政府对这种现状一样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美国政府称自己的国家是一个民主的国家,使得美国的民众对民主有着或多或少错误的理解,认为民主便是自由自在、为所欲为,可以破除道德底线去做任何自己想做的事情。是的,这种所谓的民主,并没有使美国的社会更加阳光,反而,太多的自由,让美国的民众们无所适从,从而造成了这一幕幕悲剧的发生。
总之,纳博科夫的《洛丽塔》不仅仅是美国后现代主义文学作品中成就很高的杰作,更是美国文学史上的瑰宝,它是当时美国整个社会的一个缩影。主人公亨伯特更是当时很多类似的浑浑噩噩、道貌岸然实则内心猥琐的美国人的缩影。《洛丽塔》这部电影不仅仅是一个人、一段爱情的悲剧,它更是一个时代、一代人的悲剧。仔细地回味这部电影,就会被那种深入人心的悲哀感摄住难以脱身。所以,美国后现代主义文学作品《洛丽塔》中所含有的悲伤意蕴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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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思想政治教育的不断发展,青年思想政治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框架也在不断发展与完善。青年思想政治教育本质作为青年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体系建构的基础,是青年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体系中的重要基本理论。因此,研究青年思想政治教育本质,是青年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中最具根本性和基础性的命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青年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思想政治教育重要构成部分是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在马列主要思想理论指导下,本文认为青年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便是思想灌输。这里的灌输不是指一个硬灌、忽略青年的主观能动性的灌输,而是通过加强对青年先进思想、理论的引导及指导、强调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双方的有效的互动,从而达到统一思想的目的。
关键词青年 思想政治教育 本质
在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30周年的今天,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国家、学者、高校的高度重视。不仅高度重视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在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发展过程、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矛盾中发挥的主导作用,更看重思想政治教育客体在其发展过程、矛盾发挥的作用,从多方面多角度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客体的特点、特征、特性,使其更好发挥主观能动性作用,更好发展、构建思想政治教育队伍。青年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对象,研究其青年思想政治的本质对于青年的发展、青年的认识、了解会更深一步。做好青年的思想工作、识透青年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会更好的促进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更好强大思想政治教育队伍。任何事物都现象与本质,现象是相对本质而言的,是事物的外在表现,而本质是则是需要人们通过思维来了解的。因此说要实现好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就要做好青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做青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就要做好青年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
本质从不同角度来解说有不同的涵义,有单纯从《现代汉语词典》来解说、有从哲学角度上来解说。从《现代汉语词典》上来解说本就是事物的根本、本源,而本质就是指事物本身固定拥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特性。本质作为哲学概念来讲是相对现象而言,与现象构成一对关系范畴,是个形而上的哲学领域研究。本质是稳定、一般的,是通过现象来表现的,不能通过简单的、直观的肉眼去认识、掌握,必须透过现象来认识、透过抽象思维研究本质。一种事物的本质是规定这种事物何为这种事物的根本特性、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据或根本的属性。因此,从从不同角度来讨论、解说本质就有不同的含义,所以要探究青年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内涵,第一要做的事情就必须要弄清清楚本质这个词个个方面的概念。
青年思想政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构成部分。在思想政治教育学术界对于青年思想政治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有着不同的声音、不同的观点。有的人认为青年思想政治教育是个分支学科,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分支学科。对于这种观点,本文作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级学科马克思主义理论下六个二级学科中学科之一,毫无疑问思想政治教育是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存在。而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只是作为研究青年的一个重要方向,是以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思想政治教育作为理论指导下对青年思想政治教育进行的一个重要研究,而其作为独立学科的观点至今还没有明确定论。
有的观点则认为青年思想政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部分。在本文一个重要观点就是青年思想政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构成部分。这显然与观点青年思想政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部分有不同。江泽民在纪念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80周年大会上强调指出:“青年兴则国家兴,青年强则国家强。”“马克思主义政党只有赢得青年,才能赢得未来。”在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重要对象是青少年及领导干部。这足以说明青年在思想政治教育中地位甚至在整个国家的重要地位,是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使命。
因此我个人还是比较支持青年思想政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构成部分。那么青年思想政治教育是怎么来的或说是怎么形成的呢?青年思想政治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共性与个性、普遍与特殊、一般与个别的关系,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活动来源已久,以青年为特定对象研究的思想政治教育也由来已久。1903年列宁提出政治工作这一说法;在1934年斯大林在十七大大会上又提出了政治思想工作;毛泽东在1957年《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中第一次完整的提出了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顾名思义就是通过从思想上进行批评-团结-批评。思想政治工作提出及发展逐渐形成了或演变成了以理论教育为主的思想政治教育,而已青年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青年思想政治教育也逐渐形成和发展。
青年思想政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构成部分,在马列主义理论的指导下,认为青年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就是思想灌输。灌输的含义就是灌注、输入,当然这里的灌输不是一个教育者向受教育者单方面的硬灌,完全忽略受教育者的的主观能性。这里的灌输就是方法或者说是个原则,通过这个方法或原则加强对青年、受教育者思想上、心理上的先进思想及先进理论的灌输,打破你讲我听、你打我通的传统的思想灌输的方式。那么为什么要通过思想灌输加强对青年思想理论的指导及引导呢?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阐述:
(一)青年自身的特殊性
在1902年,列宁在《怎么办》中首次创立了灌输理论,列宁个人认为“工人阶级不能自发形成先进的思想意识,所以需要灌输”。在多元文化涌流交接的网络时代,青年自身的特殊性、青年自身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动摇性、不稳定性,就明确规定青年需要灌输、需要先进思想的灌输。通过加强对青年先进思想、理论的灌输及引导,就能更增强青年的党性及明确青年的人生方向。毛泽东在1957年《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中提出了灌输,认为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这足以说明加强对青年思想政治教育的灌输的重要性。
(二)青年的地位
青年对国家的发展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胡锦涛曾指出:一个有远见的民族,总是把关注的目光投向青年;一个有远见的政党,总是把青年看做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前进的重要力量。这足以说明青年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党的作用。在思想政治教育中,青年是作为重要对象来培养,这是因为青年肩负着振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责任、青年是祖国的希望、未来的希望。这都说明青年的发展、青年的得失对人类社会、国家发展的重要性。青年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就决定了需要对青年进行先进思想的灌输。只有加强对青年先进思想的灌输,才能更好让当代青年明白要自己要肩负历史赋予的神圣使命、更好树立起自己的使命感及责任感、努力把自己培养成当下时代所需要的人才,坚定信念、脚踏实地努力这实现自己的远大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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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的哲学》中客观地描绘了一系列好坏不一的_和非基督_此从表面看来它是一篇非话语主导的小说。但是在深层意义上,小说却是以基督的新价值、新视角来塑造其人物形象的。这体现了老舍对于来自西方的基督爱恨交加的矛盾情感与态度。这种矛盾情感在中国现代作家那里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老张的哲学》的爱情悲剧看封建伦理道德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通过对王德与李静,龙凤与李应两对年轻人的爱情悲剧的分析,对悲剧背后体现的封建伦理道德关系进行阐述,对中国传统的社会心理结构进行深刻的艺术分析,从而进一步剖析封建伦理道德观念对美好人情和人性的摧残压迫,达到较为全面的理解老舍笔下悲剧人物命运的效果。
关键词:老张的哲学;爱情悲剧;封建伦理道德
《老张的哲学》是老舍早期的代表作,反映了老舍创作初期的思想与艺术追求,表现了作家独特的艺术创作潜力与价值观。
李静与王德自幼就相识,二人可谓是朝夕相处,自然日久生情。 他们年幼的时候,李静说笑话给王德听,而王德转转眼珠又把她的笑话改编一回,说给她听。等长大后,他们还似幼年相处的那样亲热,然而他们不自觉地在心的深处多了一些东西,爱情的种子就这样在两人之间悄然萌发了。
“在中国传统文化伦理道德的规范下,‘男女授受不亲’是老中国儿女必须遵守的一条日常守则,‘存天理,灭人欲’是其思想行动的指南。在这一伦理体系中,男女纲纪森严,男女两性自由交往被视为不合礼法的行为,儒雅君子大有谈‘性’色变之态。老舍笔下传统的男女角色就是封建伦理意识的传承者与实践着,他们迷迷糊糊生存其中,不以为喜,不以为悲,只觉得从来如此,天经地义。”[1]李静的姑母便是封建伦理道德践行者的典型,她自以为对李氏祖宗负责任,对于侄女的婚姻大事,她的意见是:“儿女不能有丝毫的自私,所谓儿女的爱情就是对于父母尽责。李静不能嫁王德,因为他们现在住在一处,何况又住在自己的家里。设若结婚,人家一定说他们是‘先有后嫁’,是谓有辱家风。老张虽老丑,可是嫁汉之目的,本在穿衣吃饭,此外复何求!况且嫁老张可以救活叔父,载之史传,足以不朽!”[2]在姑母“处世哲学”的耳濡目染下,李静自然而然的受姑母的熏陶和影响,况且在传统孝道的指引下,李静不可能弃他的叔父于不顾,虽然她的心属于王德,但为了救叔父,她在姑母的安排下,既无挣扎,又无反抗,听从命运的摆布坐上车子去和老张拜堂。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封建伦理道德对人心的腐蚀有多么严重,谨遵“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赵姑母把侄女嫁给一个比她大很多的人做妾,在她看来这才是合规矩的,也是最完美的,既能帮李静找到名正言顺的婆家,又能抵了她兄弟欠下的债。直至王德在婚礼上大闹,李静心里才有了一丝丝希望,但因王德父母在封建“冲喜”思想观念的指导下给王德安排了亲事,李静最后的一丝希望也破灭了,她觉得人生已了无生趣,便随她的叔父死去了。
从小李静便受到封建伦理观念的熏陶,她不敢反抗,也从没想过反抗。其实在我看来,假如李静能与王德私奔到外地,然后二人共同努力赚钱还欠老张的债,那结局应该是很美好的吧。但封建伦理道德绝不允许他们这么做, 假如她真的和王德私奔了,想必不会被我们礼教之邦所容,全家人都定会受社会的指骂。因此一对有情人最终阴阳相隔,抱憾终生。
相比王德与李静,老舍在《老张的哲学》中对龙凤与李应的爱情的刻画着墨较少,在我看来,龙凤与李应的爱情悲剧更多的应归咎为李应的胆小怯懦。李应在得知龙树古答应将女儿卖给孙八做妾时,大脑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他一会想去找王德,一会想杀老张,一会想和龙凤私奔,但最后这一个个念头全被他否决了。正在这时,他远远地看到龙凤向他走来,但怯懦的李应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他躲了起来,而没有上前叫住龙凤,就这样他错过了心爱的女子,错过了一辈子的幸福,他自己没有勇气面对这一切,便抛下一切事务远走他乡。
当然,李应的怯懦很大程度上也源于封建伦理道德观念根深蒂固。他上过几天学堂,但这个学堂正是老张这个封建乡绅办的,而老张正是孙八与龙凤买卖婚姻关系的极力促成者,主人公之间彷佛被一根无形的线彼此牵连起来。本来龙树古坚决不肯把女儿嫁给孙八的,但老张对他说:“有这么好的姑娘,你给她说个婆家,至少得一千元彩礼,把债还清,再由姑娘的力量给你运动个一官半职的,这不是一条活路?再说,收彩礼是公认的事,并不是把女儿卖了。你愿意守着饼挨饿,我就没有办法了!”这里老张利用他的三寸不烂之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终于说动了龙树古。我们可以看出老张是龙凤与李应爱情悲剧的直接推动者。
龙树古虽然答应了老张的提议,把女儿嫁给孙八,但最后婚礼前夕,龙树古还是带着龙凤先躲开了,他答应老张卖女儿是想先借孙八的彩礼钱把老张的债还清。龙树古是虔诚的_,他不是传统封建伦理道德的信奉者,因此他能够随机应变,不至于委屈了女儿。而李应这个封建伦理道德的遵循者却独自一人出走,失去了与龙凤结合的机会,令人叹惋。
总的来说,《老张的哲学》的爱情悲剧是封建社会下伦理道德的悲剧,有其独特的阶级性和时代局限性。通过对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的理解时代环境下主人公的无可奈何同时这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对于传统封建伦理道德观念,我们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样社会才能不断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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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起,每年5月12日为全国防灾减灾日。防灾减灾日的图标以彩虹、伞、人为基本元素,雨后天晴的彩虹韵意着美好、未来和希望,伞的弧形形象代表着保护、呵护之意,两个人代表着一男一女、一老一少,两人相握之手与下面的两个人的腿共同构成一个“众”字,寓意大家携手,众志成城,共同防灾减灾。整个标识体现出积极向上的思想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之意。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防洪减灾本质属性与相关问题的思考与探索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急剧增长,由于人类活动的失控和气象异常等原因,近年来,我国的洪涝灾害频繁发生,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经济损失。虽然我国制定了防洪规划,但随着生态和环境的不断恶化,洪水对社会经济、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仍在不断增长。因此,需要对防洪减灾的对策进行进一步探讨,对以往发生的洪灾进行认真思考,总结经验,寻求防洪减灾对策的发展和创新。
洪水产生的决定因素包括气象、地形和地质条件等,而洪涝灾害的产生则是因人类社会活动而造成的。在安徽安庆地区,主要包括中山、低山、丘陵和平原等地貌,属于亚热爱湿润季风气候区,具有季风明显、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光照充足和无霜期长等特点。由于该地区处于中低纬度,冷、暖气团活动和交锋频繁,降水的年际年内变化大,加之地形复杂,常有旱、涝、风、雹等气象灾害出现,对农业生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安庆地区处于长江下游平原,支流甚为发育,这些河流区域是洪水宣泄、滞蓄和泥沙堆积的场所,是河流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空间。而随着农业发展,不断对河流冲积平原进行开发和利用,争夺水资源的存在空间,该行为与河流洪水宣泄出路之间形成了矛盾,这是洪水灾害的基本成因。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防洪减灾的根本办法是解决人类发展的行为活动与流洪水宣泄出路之间的矛盾,从而使人与洪水和谐相处。在发展过程中,应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控制,做到适可而止,不能使洪水无路可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应遵循洪水发生和演进的规律,合理安排洪水的宣泄处理和滞蓄场所。
3.1 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的含义为:一切活动均是为了人的生存和发展,在人与自然的相处中,人应处于主导地位。河流生命在自然演变过程中有其特有的自然规律,这是一个长周期的缓慢变化过程。但人类的活动会在短周期内使河流产生急剧的变化,加速河流的演变。人类在生产发展过程中,对河流的部分功能进行干预和改造,这是不可避免的,但河流的一些基本功能,比如洪水的宣泄能力等一旦消失,河流会“死亡”。虽然人们已提倡“回归自然”,但无法完全停止人类对河流的一切干预作用,因此,应对人类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和约束,确保河流保留基本功能,人类对河流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在保持河流基本功能的前提下进行。
3.2 发挥主观能动性
人与洪水和谐相处并不是人类任由洪水自然宣泄,而是在其中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在确保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同时,科学、合理地安排洪水的宣泄出路和滞蓄场所。人与洪水和谐相处的前提是人与洪水均受到一定的限制。当遇到常遇和较大的洪水灾害时,人们可采取措施抵御,并保障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当遇到特大洪水和非常情况时,人们可躲避,以减少损失。虽然河流的生存状态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仍可保持基本性能和回旋的余地,因此,应尽量降低突发灾害和毁灭性灾害的发生概率。
3.3 把握减灾工程的内涵和核心
防护减灾基本采用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方式。防护减灾的工程措施是指约束和限制河流自然生存和发展空间的措施。工程措施的应用应确保到达一定的防洪标准,同时,必须保质保量和灵活运用;非工程措施是指约束和限制人类侵占洪水生存空间的不良行为的措施,非工程措施的应用可科学、合理地实施水情调度运用方案,还可化解洪水风险,限制人为灾害的发生。因此,应建立完善的水情预报、工情灾情监测调查和评估体系,建立完善的法规政策及其实施办法,从而对危害洪水生存空间的不良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和控制。
3.4 向全面洪水管理为中心的转变
目前,随着温度效益的增强和地表水文下垫面的变化,洪水径流的产流和汇流等自然规律均发生了变化。在安徽安庆地区,由于河流中、上游闸坝水库大量增加,河道洪水演进规律发生了变化,这会对防洪减灾造成不利的影响,使洪水灾害的自然规律产生变化。虽然已采取的一些措施降低了洪水灾害的影响,但当地居民仍遭受着洪水的侵害。洪灾已不是单纯的自然灾害,已逐步演变成全流域、全社会的责任,因此,防洪减灾工作的重点应是改进国家投入机制,提高其公益属性,并增强管理费用的投入。
笔者对防洪减灾工作的设想有以下5 点:
①对于安庆地区的长江下游平原地区,应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各项水利工程的建设。对于薄弱环节,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弥补,从而建立一套高质量、完整的防洪减灾体系,以提高防洪减灾的效益。落实超标准洪水滞蓄宣泄出路,根据非常情况制订相应的临时处理措施,从而尽可能地降低毁灭性灾害发生的可能性。
②对于在安庆地区可能出现的山地丘陵区超强暴雨引起的地质灾害,应探索科学、合理的防御措施。对于常遇的地质灾害,应采取可行性的工程措施。当进行各种重要基础设施的建设时,选址时应选择避开滑坡体的位置,同时,应确保其结构具有抗风能力。对于难以抗御的超强地质灾害,应采取躲避灾害的预防措施。由此可见,事先应建立灾害监测系统,对灾害发生的可能性进行评估。
③加强城市防洪排水建设。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地面各类交通管网设施不断增加,且不断向地下发展,因此,应加强城市的地表排水能力,从而防止地表水侵入地下。对于地下水的开采,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措施,以有效控制地下水位。
④研究洪水与河道内滩地圣体系统、河道外沼泽、湿地的关系,从而利用洪水以对这些地区进行保护。
⑤对洪水进行资源化处理,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同时,通过蓄、泄、滞、引等措施对洪水进行资源化利用,这样不仅可减轻洪水压力,还可促进洪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起到恢复生态环境、确保水资源等目的。
目前,各类自然灾害不断发生,尤其是洪涝灾害几乎每年都会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因此,采取有效的防洪规划措施是我国研究的重要课题。通过结合笔者对防洪本质的理解,分析了以往的防洪减灾工作,总结了可行的防洪涝经验,以寻求防洪减灾对策的发展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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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爸爸,富爸爸》可能是很多人的理财启蒙教材,里面提到一个思想是:未来能带来正现金流的才是资产,带来负现金流的是负债。当然这是狭义的说法,但从保守的角度看,狭义的也没什么不好。从作者的角度看,我们拥有的汽车是资产吗?不是。它不但不带来现金流,还每年还带来不菲的现金流支出,汽车是负债;房子却是典型的资产,可以通过出租,获得正的现金流。另外,像黄金、珠宝、字画、古董、集邮等,基本不能拿来出租,获得正的现金流,只能通过交易来实现价值,不能通过现金流进行价值评估。这更像是交易的筹码,而不是投资的对象,而只有能带来正现金流的资产,才是可投资的。
对于企业,我们也可类推。未来能带来正的现金流的企业,才是值得投资的企业。企业的价值来自于未来现金流的折现,包括未来现金流的规模、具有多大的可持续性、可预期性如何等。当然,现金流可能是阶段性为负,特别是在企业投入期;若企业自身有好的投资发展需求,暂时可以不分红等。
买股票就是买企业,股票投资的核心决策是“买什么、花多少钱买”。我们买什么样的具有价值的企业?我们为了获得这种价值,支付什么样的价格?如果这两个决策都做得正确,基本上就成功了80%。其他像如何分批买入、长期持有、集中投资、仓位控制以及如何卖出等,都是策略层面的问题,往往只影响投资者赚多赚少。但是,如果上面两个核心决策做错了一个,或者两个都做错了,后面的策略无论如何做,也可能于事无补。
比如在2007年,40多元买入中国石油、40多元买入中国远洋;在经济景气度高的时候,买入有色金属的企业、风力发电企业等;在银行业景气度高峰,以较高的价格买入银行股等,可能无论如何波段操作、补仓摊平成本等都是错的。股市 “会买是徒弟,会卖的是师傅” 的名言,有一定道理,但如果经常买错,连“徒弟”都算不上,就别期望变成“师傅”了。所以,我们应该把用于投资的9 0%以上的精力放在“买什么、花多少钱买”上,而不应本末倒置,过于追求策略层面的问题,而忽略本质的问题。
投资的核心问题,决定投资者要注重安全边际,把风险控制在前段。好的投资机会往往需要多种条件的同时满足,比如:(1)在投资者跟踪研究的范围内、能力范围内,做自己不懂的事情,往往就是最大的风险;(2)是优秀的值得投资的公司,包括公司所处行业、产品竞争优势、管理层及战略方向、企业发展阶段等方面,都要是合适或者优秀的;(3)有合适的甚至低估的价格,可以给自己可能判断错误留有安全边际等。如果能坚持这样做,把买入的原则和标准上定得较为苛刻,带来好的结果是很多时候把投资的风险控制在前段。我们应该努力做风险小的事情,而不是后期想方设法控制风险。
采用买股票就是买企业的投资态度,有这么几个前提。承认这几点,才可能认为价值投资是可行的,否则只能像大部分人退而求其它了。这几点是:(1)有值得投资的公司。不同市场中都有少数优秀的、高成长性的企业,只是比例可能不同而已,A股市场也一样。(2)优秀的公司可被识别出来。虽然不容易,但限定在一定范围,投资者经过努力、采用一定的方法后,是可以找到并确定优秀公司的。(3)优秀公司会出现低估的机会。由于信息不对称、市场情绪等原因,比如处于成长初期的优秀公司、优秀公司出现短期的经营困难、长期熊市带来的泥沙俱下效应等,都可能造成市场对优秀公司价值的低估。(4)价值规律会起作用。市场短期是“投票机”,长期是“称重机”,过于高估、过于低估都不会是常态,长期来看,价格会向价值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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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应试教育存在,考场就是磁场,考卷就是指挥棒。在语文考试中,作文占了半壁江山,无论学生和教师都不敢对它掉以轻心。笔者在中学任教36年,长期关心考场作文。什么是考场作文?它有哪些特点和规律?怎样才能写好考场作文?为什么年年高考和中考时不少考生因作文不慎而败北?本文试从两方面来谈谈看法。
考场作文题虽然林林总总,但概括起来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限制性强。考场作文与平日自行作文不同。前者被动,后者主动。前者是要我写,我得写;后者是我想写,我要写。考场作文的被动是由于考场作文的限制性,考场作文的限制性是由于考题承载着制题人的意图,考生只能按他的意图去写,有人称这样做是戴着镣铐跳舞。即使那些能妙笔生花的作家,由于平日写东西天马行空我行我素惯了,如果要他们来写考场作文,未必都能得高分。因此要想写好考场作文,就要熟悉和适应考场作文,只有这样,才能化被动为主动,戴着镣铐也能跳出漂亮的舞姿来。
二是时效性强。考场作文不能悠着点,是极讲究时效的。以高考为例,要求150分钟完成语文试卷,给作文的时间就是个把小时。60来分钟要写好一篇800字以上的文章是件难事,要把这件难事做得称心就需要有功夫来做铺垫,这功夫就是平日有针对性的作文强化练习。因此平日要通过练审题、练行文、练书写速度,来达到一小时写好一篇文章的要求。只有这样,身临考场时才会心中有数,游刃有余。
三是风向性强。考场作文从内容来看是风向性很强的,而风向标就是时代特征,具体来说是时代风貌、时代气息、时代精神。这是新中国成立后考场作文一以贯之的出题宗旨。高考作文就是见证:上世纪50年代初新中国刚诞生,一派新气象,于是有了《记一件新人新事》(1952年题);60年代中抗美援越揪人心,于是有了《给越南人民的一封信》(1965年题);70年代末国家在拨乱反正中急需要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于是有了《速度问题是一个重要问题》(缩写,1978年题);80年代环境保护已成为问题,于是有了关于环境污染的《致光明日报编辑部的一封信》(1985年题);90年代以后改革开放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于是有了《尝试》(1994年题)和《转折》(2003年北京题);近几年来高考出题以各省市为主,每年出题多样化,但都遵循了上面的宗旨,于是北京奥运、金融海啸、汶川地震等事情及宽容、诚信、和善等观念,都成了高考作文题的制作材料。因此要写好考场作文,就要关注所处时代发生的事情、存在的问题,就要关注社会、关注民族、关注环境、关注人生。两耳不闻窗外事的人写不好考场作文。
考场作文题虽然千变万化,但归纳起来是四类:命题作文、材料作文、话题作文、半命题作文。
命题作文在我国的考场承传千年了,生命力极强。近30年来材料作文、话题作文热闹时,它也没销声匿迹,最近几年它的出现又很频繁。其特点是用来做题的语言简单,或是一句话,或是一个短语,或是一个词。这看似简单的题目往往最让人琢磨,过去每年中考和高考,因看不懂题或看不准题失分的很多。命题作文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审题千万不能马虎,题中的每个词不能轻易放过,而关键词更要吃透。有的题言约意丰,题外有题,不能死扣字面来理解。比如《踮起脚尖》(2009年湖南高考题),“脚尖”在题中有它的比喻义,是藏虚于实。如果看不到这层意思,作文就会拓不开思路。命题作文的另一特点是形式表现的多样性和内容表现的广泛性,这在以一个词为题的作文最突出。比如《难题》(2010年重庆高考题),形式基本上不受文体限制,内容凡与“难题”有关的都可以写。以上谈的是旧命题作文,近几年出现了新命题作文,它制题时比旧命题作文字多,有题目,还附有材料,材料对题目有提示作用,审题降低了难度。
材料作文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最早的有代表性的是1983年高考题,要求根据漫画《挖井》的材料来写文章。材料作文的出现,打破了命题作文的一统天下,并多年取而代之。它的特点是限制多:限内容,作文不能脱离材料的内容;限立意,不能脱离材料含义的范围;限体裁,一般要写议论文。它的好处是:能最大限度地防止猜题套题,弥补命题作文在这点的不足。它的缺点是:审题难度大,稍有不慎全盘皆输;再者它不利于个性表现,对擅长写记叙文的考生有失公平。因此,最近几年出现了新材料作文。它的特点是:给的材料往往不止一条(旧材料作文一般是一条);材料的含义不难理解(旧材料作文的材料比较难懂);可以写成其他文体。新材料作文是对旧材料作文的修正。由于材料作文的上述特点,制题人对它是青睐的,它一度冷寂后又热闹起来,近几年频现于高考,与命题作文平分秋色。
话题作文的出现是继材料作文之后,始于上世纪90年代末,本世纪初形成高潮,取代了材料作文的位置。2004年高考,全国卷和地方卷共15套,只有北京卷的作文题《包容》是命题作文,其他全是话题作文。它具有限制性和开放性共存的特点。限制性是不能离开规定的话题;开放性是只要能围绕某话题怎么写都可以,写成什么样的文体都行。它的好处是题目确定了话题写什么就明白了,审题无障碍;不受文体限制,有利于个性表现。由于这样,它曾一度极受追捧,但因不利于检测学生对考题的认辨能力,它一度热闹之后又冷寂下来。2010年的高考和中考,在我看到的各地几十套的考卷中都无话题作文。
半命题作文出现的时间与话题作文大致相同,它先出现在中考中,并且一直占重要地位。后来高考也有了它,但次数不太多,到了2010年它基本消失于高考。半命题作文也具有限制性和开放性并存的特点,内容上它对考生既有所限制,又给予了较大施展的空间。审题难度比较小,考生只需要审好已给出的半命题中的信息,结合人生体验和素材积累将题目补齐,一个他熟悉的新题目就出现了,写起来也比较顺手。半命题作文的第二个特点是:补齐后的题目大多只适合写记叙性文章,这大概是中考作文制题人一贯青睐它,而高考作文制题人先亲近后疏远它的原因。
写好考场作文,在技巧上我简单归纳为六个字:准、清、快、紧、亮、当。具体来说是:
这里的“题”取题目的意思。多个题选做其一是一种常见的作文现象,碰到这样的情况,一定要选准再做。要避免半途而废另取题重写,这会因时间不够难以成篇;或要避免写到一半硬往下写,这会因写不顺手勉强成篇。选题要准应做到:避难择易,避生择熟,避短择长。
这里的“题”取题旨的意思。有的题审题难度大,不能急于开笔,要在咬文嚼字上花点时间,弄清题意再写。比如《品味时尚》(2009年江苏高考作文题),“品味”不能理解为“体验”,它是仔细体会、玩味的意思,“时尚”不能理解为“时髦”,它比时髦的外延要大。时髦是指人的衣着或其他事物入时,仅就物质而言;时尚是指时代的风尚,既包括物质的也包括精神的。有的题看似好写实易犯错,要谨慎对待。比如《老师要来家访》(2006年某校中考模拟题),许多学生写成老师来家访怎样怎样,把个“要”字漏掉了,出现了审题严重失误。有的题立意不受限制,写时不要轻易逆向取意。我主张平日作文要求异,考场作文要求稳。考试不能做没把握的事,要在稳中求赢,不在险中取胜。走险路,出怪招,虽然有成功的可能,但风险也大,过去有太多的教训。求稳的文章虽立意和写法一般化,但翻不了船,如果思路和语言好,同样可以得高分甚至满分。
这里的题也是取题旨的意思。文章下笔后,一开始不要去兜圈子,这是考场时间不允许的。开头不要长,长了主体部分的内容可能就少了,结构就不相称了,就像一个人一样,头大身子也要大。因此,写记叙文最好不要先讲个故事再引出主题,写议论文最好不要先论了一大段再提出观点。开门见山很适合考场作文。
这里的题也是取题旨的意思。落笔后要紧扣题意来写,不要若即若离,更不要观点与材料油水分离。后一种情况虽然少见但考场作文不乏其例,前一种情况则是普遍出现的。议论文中材料与论点结合不紧或写着写着就跑了题;记叙文中题材与题旨亲而不密或貌合神离,在考场作文中都是常见的。我曾看过一篇中考满分作文,题目是《惊喜》,初看觉得不错,多看一遍就发现问题了。因为文中“选择”的词多于“惊喜”的词,题目改为《选择》更好。这使我怀疑考生可能将一篇《选择》的作文套入到考场作文《惊喜》中来。即使避开这一点不谈,仅从扣题来看,它也谈不上紧密。如果阅卷人心细一点,这个考生就会吃大亏。
这里的题既取题目的意思,也取题旨的意思。古人说,题目是文章的眼睛。古今中外选美人,第一是挑眼睛要大要亮。文章的“眼睛”不亮很难感动阅卷人,因为他得在很短的时间看完你的文章并判好分,需要“眼睛”亮。如果他看后不知道你的意思是什么,或者他认为你写的与题目并无关系,这对你是很危险的。要避免这样,就要在文中适当之处用好点题的话。最好在首尾各出现一次,中间也出现几次。
这里的题只取题目的意思。结题就是结尾。我们的古人历来重视文章结尾。有的主张要有力量,像豹子的尾巴;有的主张要有韵味,像绕梁的余音。哪一种好?要视情况而定。大凡而言记叙文可来点余音绕梁,议论文要响鼓落音有力。我以为,考场作文的结尾要防止下列现象:
不要似结非结。2009年湖北高考某考生的作文是《站在自由的门口》。考生在文章前面叙议了对自由的看法和自己在这种思想支配下的行为以及在母亲教育下的思想转变,结尾时他这样写道:“后来我还是向母亲阐明了自己当时的错误想法,并说明了今后的打算。母亲对我大加鼓励,这使我更坚定了自信心。还好,自己从将要踏进自由享受的门口退了回来,我感到万分庆幸,庆幸自己对自由的认识,从此改变了,做了自己该做的,去追求自己力所能及更应当的自由。”这样的结尾,写得拖泥带水,使人感到好像是结尾,好像又不是。
不要画蛇添足。有一年湖南中考,作文题是《一个夏天的早晨》。有位考生写了自己在一个夏天的早晨的所见所闻,本来不错,可以写点感想结尾了。可是他又由此展开联想,写到又一个夏天的早晨在这里发生的另一件事。本想以此形成对比,不料弄巧成拙,不仅没有增加表现力,反而有悖于题旨,被阅卷老师视为严重跑题。
不要草率收场。有一次某县初三联考,题目是《我更需要什么》。有位考生写自己更需要自信。他在文中回顾了一段人生经历,写了自己不成功是由于缺乏自信,总觉得事事不如人是爸妈没给自己生个好脑袋,于是每事都不想去与人竞争,只求一个“混”字。结尾他说:“为了美好的明天,我要拾起自信来。祖国,请相信我吧。‘天生一个仙人洞,无限风光在险峰。’”这个结尾虽然说了自己的观点,但三句话中有一句套话和一句不着题意的话。这样的结尾是不成功的。也许这样改会好一些:“一位名人说:‘自信是成功的秘诀。’从此以后,我要抛弃自卑,战胜胆怯,竖起自信的灯塔来,想必等待我的是明天的成功。”
不要首尾不一。2008年广东佛山市中考的作文题之一是《永远的座右铭》。一位考生开头说:“‘勤能补拙是良训,一分辛苦一分才。’这是我国已故数学家华罗庚的名言,自初一起我从语文老师那儿知道了它,并把它当作座右铭。”主体部分,他叙述了自己学习的经历,讲了两个小故事来印证勤能补拙的观点。结尾他却说:“我忘不了这位语文老师,他告诉了我怎样做人的道理,使我有了生活的座右铭。它会永远陪伴我去奋斗。”开头陈述的对象是华罗庚的名言,结尾的陈述的对象是语文老师,虽然有点题的话,但首尾的内容并不一致。
不要字数不合要求。2004年高考,福建作文题要考生从孔子、苏轼、曾国藩、鲁迅、霍金等人物中,选择一个写篇文章。一位考生选了霍金,由于体裁没限制,他写了一首诗《上帝是公平的》。该诗8节,48行,300多字,表现了战胜困难、战胜自我的主题,有鲜明的形象和蕴藉的哲理,确实是一首好诗,也得了很高的分。但我不主张考场作文这样写,至少它的字数不合此次作文“800字以上”的要求。仅凭这一点,阅卷老师就有理由判它一个不及格。这位考生虽然得了高分,可走的是险棋。
诚然,写好考场作文,除了按六字诀去做,还要有点文采,一篇文章要有几个吸引眼球的句子,还要卷面整洁,字迹清楚等。但这要靠平日练好功夫和养成良好习惯,这不是考场作文对策中所要说的技巧问题。因此,这里我就不去详谈它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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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现代艺术设计都是现代工业化社会的产物,这是它们共有的特征。然而,中西方现代艺术设计教育不仅在萌发的时间上相距了近一个世纪,而且在形成的基础和背景上有很大的差异,并对各自的艺术设计教育形态产生了影响。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中西方艺术教育的本质差异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本文从中西方教育理论课程目的性和本质性的差异,左脑型的思辨、批评培养等方面阐述了东西方艺术教育本质的差异。
[关键词]教育;创意;左脑型;批评
在所有的西方艺术和设计教育中,“批评”是作为非常重要的课程提出的,这个课程的核心是批判、分析能力的培养,基础是对艺术、设计的了解和认识。有些艺术院校对理论课程要求得比较突出,包括美学、本体论、语义学、现象学,也突出工作室实践,是培养观察能力的工作室。这些课程在越来越多艺术院校中开设。目的性很明确,就是要提高学生的创意思维能力。简单一点说创意思维的培养包括两方面:史论方面的大幅度提高和强调,具体设计课程中导师的引导;而解决问题能力、创造能力的提高,则是在设计创作课程中由导师引导形成的。因而,设计专业课程、设计理论课程在西方的艺术学院中地位是势均力敌、同等重要的,而在中国众多的设计学院里,设计专业课非常突出,而理论课可有可无。西方艺术教育没有固定的课程模式,有很大的自由度,重点在于培养学生的创意思维、创作能力,在设计类中,则在这个基础上加大培养学生观察问题的敏感性、解决问题的能力。
西方纯艺术早已经取消了绘画训练、造型训练,是一种纯粹的思辨训练。所谓“fine art”,就是思辨训练而已,作品本身不重要。这一发展是西方艺术教育和国内艺术教育的巨大差异,在西方的艺术专业上,整个教育过程是一个近乎尖刻的尖锐文化协商。
到西方学习纯艺术,学什么呢?就是学这个尖刻的尖锐文化协商能力,尖锐的意见冲突、辩论,设法通过协商达到共识。如果国内的人去看西方纯艺术的教育,就会觉得他们整天仅仅开讨论会,老师带头“侃”,学生都培养成“侃爷”。上讨论课,“口水多过茶”的唾沫横飞的辩论,并不在乎最后的作品如何,因为当代艺术是无标准的,也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理论权威。所以才叫做“文化协商”。
这种教育方法国内大部分的人肯定不认可。但是,最近的一些研究表明,这种教学方法培养出来的学生在其他学术领域也都具有比较强的表现力。因为现代艺术和设计教育主要锻炼他们的右脑,左脑和右脑的不对称发展,因此,这种“尖锐的文化协商”教育,事实上是培养一种类型的思辨人才,使得他们在未来其他的领域中有比较突出的发展。有些人说,西方现代的纯艺术专业不出艺术家,但是出其他学科的人才,大概就是指的这个结果。
中西方创意教育差异之二:缺乏“完全脑”的培养概念。
人的左脑负责逻辑思维,右脑负责形象思维,左脑是用于讲道理、处理系统知识、处理语言能力的,右脑是用于想象、创意的,这个理论是当代创意教育发展的核心。
因为是艺术专业,需要创作,除了用左脑到极致的思辨能力培训之外,就是用右脑进行完全下意识的创作,他们认为只有这样的创作才是“真”的艺术。正因为如此,他们对左脑右脑通过艺术教育训练对是否能达到更高的创意性很注重,特别是对主管直观思维的右脑研究,通过绘画、造型技法刺激右脑的发展,是西方一个很普遍的理论方向。差不多每个美国的艺术学院在理论教育中都有用右脑画画这类的训练。大脑分为左右两个半球,左半球称为左脑,右半球就称为右脑,它们主管的功能有区别。
这个理论已经有四十来年的发展历史了,最早是美国的心理学家罗杰,斯皮利在1960年提出了左脑和右脑不同训练的理论,特别是提出了创造力的培养需要很早就通过右脑训练达到。之后,更有学者提出左右脑同时发展的全脑理论,心理学家吉尔福特首先提出了全脑思维的概念。他在对创造力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智力三维结构”模型。吉尔福特认为,人类智力应由三个维度的多种因素组成:第一维是智力的内容,包括图形、符号、语义和行为等四种;第二维是智力的操作,包括认知、记忆、发散思维、聚合性思维和评价等五种;第三维是智力的产物,包括单元、类别、关系、系统、转化和蕴涵等六种。这样,由四种内容、五种操作和六种产物一共可以组合成4×5×6=120种独立的智力因素。
从西方国家到日本,从日本到港台、东南亚,在国内也有反应,联合国倡导在21世纪全面开启人类智慧工程――全脑工程。而全脑工程的实质和核心就是开发人,特别是儿童的右脑。研究显示,人的左右脑分管不同的功能,左脑称为“学术脑”,主要负责语言、逻辑、数学和分析等功能,简单地说就是运用逻辑思维把事情条理化。一般的系统学习都是用左脑。右脑又称“艺术脑”,主管韵律、图画、想象。情感、创造力。一个人是否具有创造力和想像力,右脑起着重要作用。通过舞蹈训练、画画、听音乐以及让孩子做简单的设计等,都对右脑发育有极大帮助。一般来讲,儿童在6岁以前是开发右脑的黄金时期,如果错过这个时期,随着年龄的增长和传统“填鸭式”教育的影响,孩子将会变成只会使用左脑思维的“左脑人”,成为不善于创造、不善于创新的“机械人”。现在的情况是大部分进入艺术学院的学生,多半是没有训练过右脑的“左脑人”,如何在艺术学院中弥补右脑不足,就成为创作课程需要刺激的焦点了。美国这方面的教育相当发达,我在好几个艺术学院里都遇到过好几位心理学方面的专家在教授右脑开发、右脑创作的课程,的确发现少部分学生能够通过这个训练,在创作上有很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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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科学几乎是认知权威的唯一源泉,任何想要得到广泛信任并被认为是自然的解说者的人都需要获得科学共同体的许可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科技哲学论文:科学划界—从本质主义到建构论。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科学划界—从本质主义到建构论全文如下:
摘 要:本质主义的科学划界试图寻找科学独一无二的本质是徒劳无功的,反本质主义消解划界问题的做法也有欠妥当。为了更充分地理解科学的边界,我们必须从本质主义走向建构论,把边界当作是社会建构的结果。这种边界是相对的,仅具有暂时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它随着情境的变化而不断变迁。科学划界不是一个纯粹的知识论问题,它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和政治问题。
关键词:科学划界;本质主义;情境化;建构论
论文正文:
在科学哲学的历史发展中,科学划界(demarcation of science)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所谓科学划界就是为科学划定一个边界,从而把科学与其他知识形式区分开来,比如宗教、迷信、伪科学等等。为了实现这一点,哲学家们必须追问“什么是科学”,也就是说必须给出科学的本质定义,然后再把此定义作为划界的充分必要条件。20世纪早期的逻辑实证主义以及波普尔都试图这样做。然而,费耶阿本德以及罗蒂等人意识到,本质主义的划界标准是不可能实现的幻想,因为科学不仅处于发展之中,而且它本身就是异质性的。因此,他们试图消解划界问题。然而,不管是本质主义的科学划界还是对边界的消解都是不合理的,因为科学的边界问题不仅仅是个哲学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1]在科学教育、政府决策、临床医学以及科研经费的资助等实践场合,相关的群体必须回答“何谓科学”,科学的边界正是在这些地方性的情境中得到勾画的,它是这些群体的地方性建构的结果。因此,为了理解科学实际上是如何被定义的,科学与其他知识形式事实上是如何被区分开来的,我们有必要从本质主义的规范性划界走向建构论。
在20世纪早期,逻辑实证主义首先提出了“可证实的”科学划界标准。经历了语言学转向的逻辑实证主义把分析的目光投向了语言系统。在逻辑实证主义看来,科学是一系列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的有意义的命题集合,那么何谓“有意义”呢?为此,逻辑实证主义制定了两条标准,首先是符合逻辑和句法,其次是经验证实。一个命题要有意义首先要符合句法,词汇的混乱堆积当然无法获得意义,其次,诸命题之间要逻辑自洽,违反逻辑当然是不允许的。更重要的是,一个命题必须能够被还原成观察命题从而得到经验的证实,无法被还原成观察命题的语句是无意义的,包含无法得到经验证实的词汇的命题也是无意义的,无所谓真假。因此,“一个命题的意义就是证实它的方法”。[2]
但是,波普尔认为可证实标准无法成为科学划界的充分必要标准,因为这个标准既宽又窄:过宽是因为它无法把占星术等知识形式与科学划分开来,占星术的某些结论也是可证实的;过窄是因为它把某些重要的科学理论排除在科学之外了,比如爱因斯坦的引力场理论等等。所以,波普尔提出了自己的可证伪性标准:“应作为划界标准的不是可证实性,而是可证伪性”,“一个经验的科学体系必须可能被经验反驳”。[3]在波普尔看来,科学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个猜想与反驳的过程。科学从问题开始,为了解决问题,科学家们提出大胆的猜想(假设)。但是猜想仅仅是猜想,还不足以构成知识。为了不断地逼近真理,科学家们必须用经验来证伪那些猜想,从而不断地剔除错误,走向更高的精确性和真理性。没有什么理论能够免于批判,没有什么能够躲避经验的证伪。那些从逻辑上无法得到经验证伪的命题不属于科学的范畴。所以,在波普尔那里,可证伪性成为划分科学与伪科学的标准。
但是,波普尔的划界标准依然是有问题的,因为它也无法为科学划界提供充分必要条件。它是不充分的,因为占星术的某些命题虽然不是科学但可以证伪;它是不必要的,因为生物学的进化理论虽然无法被直接证伪但它依然是科学。在波普尔之后,许多科学哲学家都意识到了科学划界的困难,所以划界标准不断被弱化。萨迦特(P. Thagard)和邦格(J. Bunge)不认同上述本质主义的划界思想,认为此种做法过于苛刻,从实践上说是失败的。他们试图从逻辑、心理学、历史和社会的角度提出多元的划界标准,邦格(J. Bunge)甚至给出了由12个变量组成的划界标准。[4]但是,所有这些划界标准都是有问题的,众多标准的提出本身就表明划界问题是多么棘手。
在费耶阿本德和罗蒂等人看来,寻找本质主义的划界标准是徒劳的,因为科学没有本质。费耶阿本德把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所表达的观点推向了极端,提出了“怎么都行”的无政府主义的知识论立场。传统的思想家们总是试图为科学的合理性和客观性辩护,所以中立性实验、观察或者理性方法成为科学的救命稻草。但是,在费耶阿本德看来,“认为存在着一种普遍的、不变的方法可以作为恰当性的不变尺度,甚至认为存在着普遍的、不变的合理性,这种思想就像认为存在着一种普遍的、不变的测量仪器可以测量任何量值而不管环境如何的思想一样是不现实的。”[5]与库恩一样,他也否认在科学的历史发展中存在任何永恒的方法论、理论或者经验等等。这样,科学的权威就再也无法得到辩护了,科学的合理性、客观性和进步等概念成了空中楼阁。在费耶阿本德那里,划界问题被取消了,“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不仅是人为的,而且也不利于知识的进步”,“断言‘科学以外无知识’只不过是又一个最便宜不过的童话”。[6]
罗蒂同样取消了科学划界问题。在罗蒂看来,科学划界试图把科学当作是宗教的替代品,从而把科学当作是文明的坚实基础。在传统的思想家们看来,科学是对实在的正确表象,正确的方法和程序可以保证科学知识能够正确地反映实在。但是,在对实在论和“镜式”知识论作出批判之后,罗蒂发现无论是方法论还是中立的实在、概念框架都无法为科学奠基。因此,他提倡用“连带性”(sodality)替代实在论意义上的“客观性”,连带性存在于特定的人类共同体之中,是共同体的人之间经由对话达成的一致和共识。这样,科学就从实在走向了主体间性,从认识论走向了解释学。一旦把科学置于对话和共同体之内,科学与人文科学、艺术之间的对立就有可能被取消,科学与其他文化部门的分界不足以构成一个独特的哲学问题。
本质主义的科学划界试图找到科学独一无二的本质,从而为科学的合理性和权威性辩护,而反本质主义者则试图消解科学的边界,否认科学在当代社会中的权威性。但是这两者都是有问题的。首先,本质主义者无法找到科学的权威来源,无论是恰当的方法论、理性程序、经验验证等等都是行不通的,这突出表现在科学划界所遭遇的诸多困境上。其次,反本质主义消解科学边界的做法无法解释科学的权威性。在当代,科学无疑是知识权威的主要源泉,任何知识主张只有把自己标注成“科学的”才能够活动权威性。反本质主义否认科学的权威显然不妥。最后,无论是本质主义者还是反本质主义者都是站在知识论的规范性立场上来谈论科学划界问题的。他们把自己当作是科学的立法者,一方说科学应该有边界,另一方说科学无所谓边界。但是有无边界的问题不是哲学家所能够决定的,它是一个实践性的问题,具有重大的伦理意义和政治意义。[7]科学边界的实践意义提醒我们要把目光从哲学的层面转移到社会学或者政治学层面,但是应该采取何种进路呢?
我们知道,20世纪70年代之后的科学论(science studies)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人不满于传统的科学哲学和科学社会学的方法,他们试图从库恩和维特根斯坦那里寻找灵感,试图从社会文化的角度来研究科学以及科学知识本身,这样的进路一般被称为科学技术的社会研究,其核心的知识论立场一般被称为建构论。以往的科学哲学从规范性的立场出发来看待科学,认为科学是对客观实在的表象,表象的精确性一方面受经验观察的证实或者证伪,另一方面受制于理性的逻辑方法。科学知识的发现过程则被当作是社学心理学的研究对象。这就是“发现的情境”与“辩护的情境”的分离。
默顿学派的科学社会学专注于科学制度和科学的规范结构,丝毫没有触及科学知识这个内核,而以曼海姆为代表的知识社会学则把科学排除在社会学的研究领域之外,从而否认了社会要素对于科学知识的影响。但是,以科学知识社会学为开端的社会建构论则一反传统,它试图弥合“发现”与“辩护”的鸿沟,实现科学的“情境化”(contexualization of science)。科学的情境化意味着,任何科学知识和科学语句都无法离开具体的情境条件来抽象地加以研究。科学知识和事实是在地方性的情境中被生产和辩护的,离开利益、权力、价值观等社会历史条件,我们就无从理解科学,无从把握它的意义是什么。所以,在建构论那里,知识论与社会学、历史学甚至政治学融为一体了。
在建构论者看来,实在论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实在无法决定科学知识的真伪,科学也不是对实在的客观表象。如果说实在无法为科学知识辩护的话,那么科学的有效性和客观性是如何得到辩护的呢?答案只能在情境条件中寻找,权力、利益、价值观、修辞等社会文化要素为特定情境中的科学知识的有效性提供了基础。所以,科学的有效性和客观性只能是情境化的、地方性的。那种无情境的、凌驾于社会和历史发展之上的普遍主义科学观只能是一种幻觉。既然科学知识的内涵和意义只能在具体的情境中才能获得,那么由此必然得出,意义可以随着情境的变化而变化。这样我们就理解了本质主义的划界为什么走错了方向,因为为一个处于历史发展中的、具有情境依赖性的东西划定一个永恒的边界是非常荒谬的。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认可科学是社会建构的,实在无法决定科学知识的客观性和真理性,那么我们同样可以认为,科学的边界也是社会建构的,科学自身为何同样也无法决定科学在社会中的形象、权威以及边界。[8]
建构论无疑为我们考察科学边界问题提供了一条非常重要的进路。如果说科学知识是在实验室中被建构出来的,那么科学在实验室和专业共同体之外的形象和权威同样也是社会建构的结果,所以托马斯•基恩(Thomas F. Gieryn)主张把“建构论带出实验室”。[9]把建构论带出实验室的意思是说,既然我们无法找到科学的永恒本质可以为科学辩护,那么我们也就没有理由认为科学在实验室之外的形象、边界和权威可以由科学的本质来加以说明,它们同样要用建构论加以解释。哪些主张具有知识权威因而是科学的?谁称得上是科学家?科学与宗教和巫术的边界在哪里?哪些项目应该得到资助?这些问题只能在特定的情境中才能得到回答。在这些情境中,相关的群体基于自己的目标、立场和利益而塑造着科学的形象,勾画着科学的边界,建构着科学的权威。
从建构论的角度研究科学的边界还要求我们转换自己的角色,从科学边界的立法者变成建构过程的描述者和记录者,要把目光投向所有在特定的情境中参与边界建构的参与者身上。哲学家无法决定“什么是科学”,这个问题要由相关的社会群体来回答:科学家、政府官员、普通大众、决策者、激进资助者等等。基恩提出的划界-活动(boundary-work)概念恰当地说明了建构论的研究对象。所谓划界-活动就是相关的群体在特定的情境中把某些主张看作是科学而否认其他主张的权威性和科学性,“当人们相互争夺科学的认知权威(以及可信性、声望、权力以及物质资源,这需要占据特权地位),或者使其合法化,或者对其提出挑战的时候,划界-活动就会出现”。[10]那么,科学的边界和权威性是如何在地方性的情境中通过相关群体的划界-活动而被建构出来的呢?我们不妨通过案例来加以说明。[11]
17世纪60年代罗伯特•波义耳与托马斯•霍布斯之争不仅仅是实验主义与理性主义之争,其实质是对真正的、权威的知识的描述:何谓真正的、合法的知识?知识是如何被生产的?谁生产了这种知识?它的目的为何?这场争论是划界-活动的典型案例,各个相互竞争的群体以不同的方式给出了不同的知识图景,其中每个群体都赋予自己的主张和实践以权威性和合法性,而拒绝其他群体的权威性。
在波义耳之前,实验方法往往与传统的炼金术联系在一起,但是波义耳试图用实验方法来改造传统的自然哲学,并把知识的合法性建立在实验的基础之上。科学寻找的是事实,实验得出的结果是否是事实有赖于集体见证(科学共同体和观察者共同体的认同)。那些超越于实验和集体见证之外的知识都是不合法的,不属于科学的范围,比如形而上学、宗教、个人体验等等。但是在霍布斯看来,确定的科学知识要以理性演绎为基础,科学寻求的不是事实,而是因果解释。这种逻辑演绎的强制力量并不在于它们在自然界中的对象化,而恰恰在于它们的约定性质和反事实的性质:当人们从约定的定义出发,理性地演绎出必然的解释时,知识就变成确定的了,反之就无所谓知识。
我们不能认为波义耳之所以获得胜利是因为他的观点更符合科学的“本质”,这样的话我们就又回到了本质主义的老路上去了。我们要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来看看波义耳为什么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能够战胜霍布斯。正如《利维坦与气泵》的作者所说的那样,他们旨在考察实验成为权威性知识之基础的历史条件。波义耳之所以获胜,是因为他的科学划界更好地满足了一些人的利益和需要,而这些人和群体的力量最终压倒了霍布斯。波义耳的集体见证保证了绅士阶层的利益和权威性。
在波义耳那里,并不是所有的人的见证都是有效的,只有特定的群体才能生产可靠的知识,比如具有绅士身份的皇家学会的会员。波义耳对知识的规定还更好地满足了复辟时期的英格兰的当权者的需要。王朝复辟时期的危机清楚地表明,保证社会秩序是多么重要。在霍布斯看来,秩序的问题就是知识的问题,他试图通过利维坦式的知识演绎模型来构造一种统一性和秩序。但是在波义耳看来,霍布斯的方案是行不通的,因为理性无法保证共和的统一性,况且利维坦式的专制还会导致查理一世式的暴政。波义耳的划界方案正好借予“专制与极端个人主义之间”,这既避免了专制暴政,又避免了个人主义的无政府主义(知识和事实的集体见证),所以他的方案与当时的政治需要恰好一致,从而得到了当权者的支持。
最终,波义耳的划界-活动获得了胜利,但是这样的胜利不是永恒的。波义耳的划界标准在其它情境中是可以做多种解释的,它具有解释的可塑性,所以不能决定以后的科学边界标划在何处。总之,研究科学的边界问题不能从知识论的角度来加以解释,我们要把目光转向划界所在的历史文化背景,具体地考察划界-活动中所包含的权力、利益、价值观以及社会和文化需要。只有这样, 我们才有可能理解科学边界的历史可变性和情境依赖性。
“在现代社会,科学几乎是认知权威的唯一源泉,任何想要得到广泛信任并被认为是自然的解说者的人都需要获得科学共同体的许可”。[12]但是科学的权威并不是先天的,也无法用科学的内在本质加以解释和辩护。正如自然无法决定科学知识的真伪一样,科学知识和科学事实本身也无法决定科学在社会中的形象以及人们对科学的理解。科学边界的建构是一个修辞过程,而不是逻辑过程。在地方性的情境中,不同的群体为了使自己的知识主张具有科学性,就必须回答何为科学的问题,也就是必须援引各种资源来为自己的主张辩护,并把它与宗教、巫术等非科学主张区分开来。他们区分科学与非科学的目的在于为自己的主张争夺权威性,从而把他人的主张斥为非科学的,以剥夺他人的“知识权威”。所以从建构论的角度说,科学的边界和权威是相关的群体在地方性情境中的建构结果,是群体之间争夺权威、资源、权力和声望的结果。
科学边界只能是地方性情境中的建构结果,因为“科学与非科学的划分部分依赖于特定的实践关怀而非关于‘科学的’哲学理论或哲学定义。我们需要在人们的实际决策和选择的情境中来区分科学与非科学。”[13]这意味着建构出来的边界不是永恒的,而是可变的,随着情境和时间的不同而各不相同。
不同的情境、不同的目标和利益使得科学边界无法被一劳永逸地确立起来,历史上的科学边界无法决定当下的科学划界,当下的科学划界也无法决定以后科学边界的划定。所以,科学的边界永远处于不停的重构当中,当某一科学家的知识权威受到威胁时,或者当某个人的科学合法资格受到质疑时,划界-活动就出现了。任何划界-活动都时对科学边界的重构,这样的重构无法由任何既定的科学形象所决定,也无法为科学的任何本质特征所决定,重构的结果取决于各方的资源占有、修辞技巧等各种要素。
如果我们承认科学边界是地方性情境的建构结果,这样的建构随着情境的不同而不断变化,那么这是否意味着科学与宗教、巫术等非科学之间的边界是相对的呢?是否意味着关于科学的定义是随意的呢?是否意味着科学边界的建构“怎么都行”呢?在否定了本质主义的划界之后,我们无法用科学的本质来反对相对主义。这样,不可避免的是,科学的边界具有相对性,它相对于特定的情境。但是,建构并非是任意的,它要受到一系列情境条件的约束。先前的边界在何处?在从事划界-活动中相关群体可资利用的资源有多少?他们的目标和价值观为何?所有这些要素都决定了科学边界的建构。虽然对科学的解释和理解具有可塑性,但是解释的可塑性并非意味着任何解释都是允许的。相关的群体在特定的情境中就科学的边界问题进行商讨,各方充分利用各种修辞手段来说服对方,当共识达成的时候,科学的边界就被建构起来了。虽然这条边界仅具有暂时的稳定性,然而它对此情境中的相关群体而言无疑是有效的。
[1] Thomas F. Gieryn. Boundary Work and the Demarcation of Science from Non-science[J].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48, 1983: 792-793.
[2] 石里克. 意义与证实[A]. 洪谦主编. 逻辑实证主义[C]. 上卷.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2. 39.
[3] 波普尔. 科学知识进化论[M]. 北京: 三联书店,1987. 28.
[4] 陈健. 科学划界[M]. 北京: 东方出版社, 1997. 第8章.
[5] 费耶阿本德. 自由社会中的科学[M]. 上海: 上海译文出版社, 1990. 105.
[6] 费耶阿本德. 反对方法[M]. 上海: 上海译文出版社, 1992. 266。
[7] 拉卡托斯. 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M]. 上海: 上海译文出版社, 1999. 9.
[8] Thomas F. Gieryn. Cultual Boundaries of Science[M]. Chicago & London: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9. viii.
[9] Thomas F. Gieryn. Boundaries of Science[A]. Sheila Jasanoff et al(ed.). Handbook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udies[C]. Thousand Oaks: Sage, 1995. 440.
[10] Thomas F. Gieryn. Boundaries of Science[A]. Sheila Jasanoff et al(ed.). Handbook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udies[C]. Thousand Oaks: Sage, 1995. 405.
[11] 此案例参见Steven Shapin, Simon Schaffer. Leviathan and the Air Pump[M]. NJ: Prince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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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谈起管理哲学的时候, 一个重要的前提需要弄清楚,那就是什么是管理。 每一个组织都需要管理,人们经常提到管理的概念,但在此定义上并未取得一致的认识。 而管理往往具是具体的历史的一个概念, 因此不同时期的学者对管理的概念的认识也有所不同,但我们说起管理的本质,正是要在这众多的概念当中,达到一个最一般的抽象,即达到对管理的本质的认识。 也正如马克思说的:“最一般的抽象总产生在最丰富的具体发展的地方,在那里,一种东西为许多东西所共有,为一切所共有。 ” ①在历史上,例如泰罗认为:“管理就是确切地了解你希望工人干些什么,然后设法使他们用最好、最节约的方法完成它。 ” ②法国的学者法约尔认为:“管理,就是实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 ”③美国的学者亨利。西斯克认为:“管理的定义可以这样来表述:”管理是通过计划工作、组织工作、领导工作和控制工作的诸过程来协调所有的资源,以便达到既定的目标。 “④美国的管理学家小詹姆斯。H. 唐纳利等人认为:”就是一个或更多的人来协调他人的活动, 以便收到单独活动所不能收到的效果而进行的各种活动。 “⑤美国的学者弗里蒙特。E.卡斯特和詹姆斯。E.罗森茨维克对管理的定义是:”管理是计划、组织、控制等活动的过程。 管理者可以将人、机器、材料、金钱、时间、场地等各种资源转变成一个有用的企业。 从根本上说,管理就是将上述这些互不相关的资源组合成一个达到目标的总系统的过程。 “⑥纵观这些概念, 我们可以看出各个时期的概念虽然说不同,但有两点是相同的。 第一,都把它当成一个有人的目的参与其中的活动,是为人的实践活动服务的。 第二,这里有一个管理必要性的问题,一个资源的问题,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管理之所以需要是因为资源的稀缺性。 这也正如我们的经济学论文" target="_blank">经济学存在的必要性一样,都只是因为资源的稀缺才有其本身的存在价值。
管理为人存在,而且就管理的本质是一种关系来说,管理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具体的体现。 对于管理的认识,有人把它看作是个纯科学的严肃的问题而提出来。但真的是那样子吗?我们在现实的实践中所遇到的是如果我们按照那个刻板的理解, 只会使人不再是人而成为机器, 也因而使因为人而存在的管理成为对机器的管理,从而也背离了管理为人存在的真实意义。 时代呼唤管理的哲学化、人性化。
哲学化管理是管理者基于一个组织的现实而实施的自我实现的过程。 正如每个人都有一套为人处世的哲学,但不是所有人都是哲学家。 同样每个人都可以办企业,但不是每个人都可以管理好企业成为企业家。 一个哲学家有其系统的价值观和方法论,并能将它们很好地结合起来,形成体系或模式。 哲学化管理作为一种管理理论揭示了一个被掩盖已久的事实: 任何一个组织的前提和基础是人的思想和哲学,正是因为有了哲学,才延伸了组织的生命,并有了管理的进一步内涵,正因为如此,哲学化管理是广泛应用的,企业的不同正在于人的不同, 企业的惟一使命是去实践人的这种主体性的自觉。 而一个企业管理者的最高使命则是用自己的体验来孕育管理的哲学之花。 一个哲学家未必能解决一个企业的管理问题,但一个企业家却不可忘记时刻要眷顾哲学家对管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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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社会危害性”逐出刑法学领域,而代之以“法益侵害性”的理论主张,近些年在我国刑法学界已经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反过来说明,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所以刑法所干预的只能是侵害法益的行为。《刑法》第13条所规定的犯罪定义,指明了犯罪是侵犯法益的行为。将“法益侵害”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具有优越性:规范性、实体性、专属性。{3}笔者以为,“法益侵害说”并非完美无缺,其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其充作“犯罪本质”的科学性令人怀疑。
首先,刑法法益的范围不具有确定性。学者对“社会危害性”进行发难的一个重要理由在于,社会危害性是一种超规范的解释,并不具备基本的规范质量。它只是对犯罪的政治或者社会定义的否定评价。它不仅通过其“犯罪本质”的外衣为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刑罚处罚提供一种貌似具有刑法色彩的理论根据,而且也在实践中对于国家法治起着反作用。{4}毋庸讳言,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确存在着论者所指出的某些弊端,但问题是“法益侵害说”存在着同样的弊端,这根源于刑法法益的范围具有不确定性。质言之,法益范围的不确定性同样具有破坏国家法治、侵犯人权保障之虞。
理论研究表明,刑法法益是从刑法规范中去寻找还是从规范之外去寻找,还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究的问题。如果从刑法规范之中寻求刑法法益的范围,这有违确立刑法法益的初衷。这是因为,德国学者将“法益”(Gut)引入刑法学时,“目的是为了找到一个‘自然的’、独立于实证法之外的犯罪定义”。{5}而在刑法规范之外去寻求刑法法益的范围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有人尝试提出了“先于法律的”法益概念,将法益定义为生命自身产生的“人类利益”,这显然是以人类的物质生活条件为依据的,但它并没有清楚地说明哪些利益才能受到刑法的保护。{6}国外法益理论的最新进展是从宪法之中寻求根据的。{7}但是,这样做同样会引起人们的质疑:宪法性法益如此广泛,要想以维护宪法性法益为限来制约国家的刑罚权,实在有幻想之虞;另一方面,尽管宪法调整的范围广泛,但其保护的对象不可能包括所有社会意义重大的利益,对那些不属宪法调整但社会意义重大的利益,不能排除用刑法保护的可能性。{8}
进一步考察,在国外刑法理论中,“法益侵害说”也难以全面担当诠释犯罪本质的重任。例如,“法益侵害说”对诸如侮辱尸体、虐待动物、重婚等为数众多的可罚性根据,就无法提供令人信服的解释,以致出现了其他违法性理论。正如日本学者前田雅英所揭示的那样:“与‘法益侵害说’不同,现实中所主张的法规违反说的实质性特色在于,将违反法规范的内容理解为违反道义秩序、违反文化规范、没有社会相当性等。即违法性的实质是根据道义秩序或社会相当性来决定的。”{9}这番话道出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完全凭借侵害法益是不能对犯罪本质进行全面说明的。
其次,在我国提倡“法益侵害说”并无实质意义。法益侵害说的兴起具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它对欧美国家废除宗教犯罪、伦理犯罪具有积极的历史推动作用。众所周知,在欧美各国,由于__伦理观的影响,在刑法中规定了许多以宗教观念或一般伦理观念为背景的犯罪,如自杀、卖淫、同性恋、兽奸、堕胎、亵渎神灵等方面的犯罪。这些犯罪的设置是专门用以保护宗教或道德方面的利益的。由于战后民主、个体主义观念的勃兴,人们迫切需要摆脱宗教伦理犯罪观的束缚。因此,倡导只有实际侵害或威胁到了具体的生活利益(主要是指个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的“法益侵害说”受到了人们的重视。但是,在包括我国在内的东方国家,由于受__的影响甚小,刑法中体现宗教、伦理精神的犯罪无从见到。所以,在我国几乎不存在通过“法益侵害说”对某些犯罪加以排除的必要性。
最后,“法益侵害说”难以驾驭刑法学的基本原理与范畴。比如,法益的规范性、价值中立性决定“法益侵害说”不能反映犯罪的政治性与伦理性。再如,法益的纯客观性决定“法益侵害说”不能其充当罪刑均衡的尺度,无以体现“主客观相统一”这一基本原理。
(三)“犯罪本质二元论”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人身危险性应涵括在犯罪本质之中,与社会危害性相并列,共同构成犯罪的本质。论者提出:“重新解释犯罪本质,承认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无论在刑事领域的理论上,还是立法、司法实践中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10}陈兴良教授则站在刑法学体系、罪刑关系的高度对这种观点作了进一步阐述,具体阐明了人身危险性在立法方面、司法方面的积极影响。{11}但在笔者看来,将人身危险性理解为犯罪本质的观点并不可取。
首先,人身危险性难以在刑事立法领域,即犯罪化以及刑罚配置过程中发挥作用。人身危险性所反映的是行为人犯罪的可能性,它是一种极具个体色彩的东西。而刑事立法工作具有抽象化、类型化的基本属性,这些属性决定了立法者最多只能考虑某类人的犯罪可能性而不可能去考虑个体的犯罪可能性即人身危险性的。刑事立法所关注的根本问题是哪些行为应当科处刑罚以及如何处罚。因此,立法工作是无须考虑个体的犯罪可能性即人身危险性的。另外,刑事立法所规制的对象或者说它所面对的是抽象的人,并非有血有肉的人类个体,这就决定了立法者是无法预见到个体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的。概而言之,将人身危险性纳入刑事立法视野既无必要也不可能。
其次,将人身危险性理解为犯罪的本质,有扭曲定罪量刑活动的可能。将人身危险性作为犯罪的本质,意味着人身危险性将在定罪量刑过程中发挥作用,意味着人身危险性是定罪量刑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然而,人身危险性作为一种犯罪可能性,它并不具有像社会危害性那样存在着现实性因而容易掌握的特质。我们只有通过预测的方法才能知其所以然。不无遗憾的是,依据目前的人类认知能力,我们无法为人身危险性的预测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以及科学可行的预测方法。所以,在人类对人身危险性的认识还处于一种“必然王国”的状态下,将其理解为犯罪的本质之一,难免导致定罪量刑的不当与偏差,存在侵犯被告人人权的危险。
再次,将人身危险性纳入犯罪的本质特征并无法律根据。将人身危险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之一意味着人身危险性将成为定罪量刑的考虑因素。但这种理解并无法律依据。人身危险性作为犯罪学和刑法学均予承认的术语,是近些年来较受关注的话题。可以说,目前,凡研究犯罪与刑罚的论著,无不直接或者间接地关注着人身危险性问题。但是,理论上的研究成果并没有必然引起刑事立法的高度重视。寻遍整个刑法典,我们都无从找到“人身危险性”或与之相类似的字眼。有的学者对此不以为然,认为《刑法》第5条的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中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刑事责任相适应”就表明了,刑罚的裁量,除了考虑罪行外,还必须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笔者以为,这里的“刑事责任”既不能被解释为“人身危险性”,也不能被解释为主观归责意义上的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意义上的刑事责任。对“刑事责任”一词的理解应紧密结合《刑法》第二章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进行。“犯罪和刑事责任”通过对犯罪的概念、犯罪的故意、犯罪的过失、意外事件、刑事责任能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规定,从总体上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影响罪行轻重的主要情节。这些情节包括犯罪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生理状况、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也就是说,立法者在“犯罪和刑事责任”中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其实就是影响罪行轻重的各种情节。虽然立法者在这里并没有详尽地规定影响罪行轻重的情节,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将“刑事责任”理解为影响罪行轻重的情节。所以说,《刑法》第5条要求法官在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既要考虑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性质,还要考虑影响罪行轻重的各种情节,但无需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还有不少学者认为自首、立功的规定说明了《刑法》允许人身危险性对刑罚的适用产生影响。在笔者看来,这种理解并不准确,说自首犯、立功犯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或者只具有较小的人身危险性都是不符合实际的。事实上,我国《刑法》规定对自首犯、立功犯从宽处罚的根本理由在于其他功利考虑,如节省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发现破案线索等。还有学者认为,《刑法》第12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之规定体现了人身危险性对刑罚的影响。比如有人认为“刑法第61条规定的情节应包括体现主观恶性(论者视野中的主观恶性就是人身危险性—笔者注)的罪前、罪后情节”。{12}在笔者看来,这是论者一厢情愿的解释。我们知道,《刑法》第61条是对1979年《刑法》第57条的移植。所以只需回顾一下1979年《刑法》起草史,便可以清楚地发现论者的解释具有不当性。1979年《刑法》草案第33稿关于量刑的一般原则的条文中,在“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这句话之后,还有“参照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认罪的老实程度和对犯罪的悔改程度”的规定,这一规定无疑是要求量刑时应考虑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但后来通过的1979年《刑法》第57条最终没有这一规定。质言之,1979年《刑法》以及现行《刑法》均不承认人身危险性是量刑中的一个因素。
最后,将人身危险性排除在犯罪本质特征之外并不会导致刑法理论的“脱节”。持犯罪本质二元论的学者认为,如果不将人身危险性理解为与社会危害性相并列的基本特征,那么我国刑法学的犯罪论体系与刑罚论体系就会产生刑法理论中的“脱节”。论者进一步指出,如果在“犯罪论”中将犯罪本质仅仅理解为社会危害性,那么就无法在“刑罚论”中将预防犯罪作为刑罚的目的。为了消除我国“犯罪论”与“刑罚论”之间的脱节,有必要确认犯罪行为人方面的特点(即人身危险性),并将有关特点看作是犯罪的基本特征。{13}
笔者以为,将犯罪本质仅仅理解为“社会危害性”并不妨碍我们将刑罚目的理解为预防犯罪。虽然犯罪本质与刑罚目的是两种不同事物,前者解决的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大小的依据问题,后者解决的是对犯罪人科处刑罚的主观愿望的问题。但“社会危害性”还是能够成为“犯罪论”与“刑罚论”之联系纽带的,因为它既决定着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责任的大小,又规定着对犯罪人科处刑罚之主观愿望(预防犯罪)的正当性及可行性。#p#副标题#e#
二、“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本质的再论证
在我国刑法学界,为“社会危害性”进行辩护的声音一直没有停息过。这些辩护大都强调社会危害性对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具有强大的指导作用。{14}论者的上述辩护有助于我们加深对“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本质的认识。但在笔者看来,这些辩护仅仅立足于刑事法律论域,似乎不够全面、深刻。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法律现象,但从根本上来说,它应当是一种社会现象。所以,探讨犯罪本质应当立足于社会领域,不能将犯罪的法律属性当作犯罪本质来对待。
在现实社会生活与学术研究中,评价犯罪的主体是多元的,所以对犯罪本质的认识也必然是多元的。只是人们习惯于从法律的角度对犯罪进行评价而已。但是,对犯罪的法律之外的评价,不仅存在而且很多,例如社会的、道德的、宗教的评价等等。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只在法律层面上认识犯罪的本质。从认识论上看,作为认识“对象”的某事物的本质,在不同的“论域”是不同的,或者说对象所在领域不同,它的本质也就不同。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说,某种事物的本质“是什么”,取决于它所在的领域。实际上,“犯罪本质是什么”这一“天问”般的问题同样在不同的“论域”内会有不同的解读。譬如,在社会学这一“论域”内,犯罪本质被理解为“社会危害性”,它是从社会角度观察问题而得出的结论。在宗教学领域内,犯罪本质则往往被理解为“亵渎神灵”。
犯罪的本质在不同论域内是不同的。然而,这一结论并不意味着犯罪的本质可以是多元的。有学者认为犯罪本质可以是多元的。{15}这个立论可能来自对“本质多等级论”的误解。列宁说过:“人的思想由现象到本质,由所谓初级的本质到二级的本质,这样不断加深下去,以至于无穷。”{16}“本质是一种多等级的构成物,它表现着现实的复杂的层次结构。”{17}然而,此处“本质多等级论”只是告诉人们,人类对事物本质的认识要坚持辩证观点,注意不断深化,不能停留于某个阶段。所以,我们不要将“本质多等级论”理解为事物不同论域本质的简单相加。事实上,如果一个事物同时具有多种不同的本质,那么很难想象这个具体的事物到底是什么样子。如果认识对象具有多种不同的本质,那么该认识对象肯定是多种不同的事物。
犯罪本质一元论要求人们打破不同论域之间的有关犯罪本质的认识壁垒,去寻求这些领域所共同具有的本质属性。如此一来,要想准确地讨论犯罪的本质,首要地是明确哪个“论域”对犯罪本质的评价最为根本或者说最具有决定意义。在笔者看来,在讨论犯罪本质的所有论域内,“社会论域”应是最为根本的。
根据社会学原理,法律仅仅是社会层次中的一个下位层次,即法律是社会这个大系统中的小系统,社会上的犯罪是社会这个大系统中的客观事实,而法律论域内的犯罪则是小系统中的规范事实,客观事实则成为规范事实的源泉。因此,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上,后者具有决定性,“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18}一言以蔽之,研究法律现象如果脱离了社会,游离于社会学基本原理之外,我们就不能获得完整的知识,毕竟法律应当回应社会。
刑法上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既然是社会论域内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部分,那么刑法界域内的犯罪行为必然打有“社会危害性”的烙印。进而言之,在社会论域里,犯罪是刑法的存在前提。没有社会上的犯罪现象,就不会有刑法的问世。诚如学者所言,“从社会论域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至于何种性质和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以及对这些行为用何种性质的法律去禁止,就留给立法者以立法来确定了。这是在人类对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有了性质上的深入认识之后的事情”。{19}简言之,社会论域内所揭示的犯罪本质对所涉社会危害性的一切法律论域都是适用的。据此,将社会危害性理解为犯罪的本质应该是一种经得住推敲的结论。
如上所述,将犯罪本质理解为“社会危害性”是值得提倡的。但是,将“社会危害性”说成是犯罪的本质势必存在这样一个问题:不仅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一般违法行为、违纪行为、不道德行为也不可否认地同样具有。那么,如何借助“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本质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违纪行为、不道德行为区分开来呢?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有学者提出应将犯罪本质界定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马克昌教授便明确指出:“只有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才能说明犯罪的根本特征,才能用以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同时,认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也是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犯罪观的。”{20}这样理解犯罪本质的确有利于犯罪行为与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划分。但是,这种理解不符合质量互变规律。根据质量互变规律,量的多少是不能成为决定某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之本质的。如果硬说一定量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也许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的量,就突破一定的度因而发生了质的变化。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这种质变后的东西还能被称作“社会危害性”吗?如果被称作社会危害性,实际上就否认了质变;如果是非社会危害性的东西,就无法将一定量的社会危害性理解为犯罪的本质。可见,将一定量的社会危害性或者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解为犯罪的本质是不够稳妥的。问题的症结在于,该观点让犯罪本质承载了它所不该承担的责任。事实上,将犯罪与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区分开来,这只在刑法学上具有意义。所以,我们应当借助于刑法上所规定的犯罪概念将犯罪与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划清界限。这是因为,在逻辑学上,作为理性思维的基本形式—概念,才具有区别不同事物、不同范畴的基本功能;在逻辑学上,“概念是事物普遍性、特殊性、个别性的统一体。概念的普遍性是概括了一类事物的共同性,但同时也包含特殊性、个别性。特殊性是标志差异的,但它也是具有普遍性和个别性的特殊性;个别性是标志着个体对象,但这个个体对象的个别性,也包含着其所属的种和类的特殊性和普遍性”。{21}由此,概念虽然要体现事物的本质属性,但并非仅限于此,尤其是某本质属性并不为该事物所独有的情况下。进言之,我们不仅借助于犯罪的本质还应当借助于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违法性”以及“应受刑罚惩罚性”将犯罪与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区分开来。#p#副标题#e#
三、对犯罪“社会危害性评价”的再认识
“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本质使得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成为犯罪本质论的重要内容。但对犯罪危害性评价的系统研究却极为少见;偶有研究,其结论也难以为笔者所赞同。笔者试图在这方面予以探讨。
(一)“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应当坚持“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的有机结合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明确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的,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22}在此,马克思主义明确告诉我们,犯罪是“个人”与“统治关系”的一种极端对峙。那么犯罪是如何对现行统治关系进行反抗的?该问题的解决应当从个体与整体的关系谈起。就人的意义而言,个体与整体的关系问题就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根据马克思主义,个人与社会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
首先,社会构成了个人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与基础,规定了人的存在方式和现实本质。就人的生存条件来说,劳动过程是人与自然之间物质交换的一般条件,是人类生活的永恒的自然条件。就人的本质来说,人总是社会的存在物,即使不像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样—人天生是政治动物,人无论如何也天生是社会动物。不仅整个人类如此,个人也不例外。个人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的个人,“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23}
其次,个人不是社会的消极产物,而是社会的积极主体。离开了现实具体的个人,社会便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内容和意义。一切社会历史活动的主体都是现实的个人。马克思历来反对把社会看作是脱离人而存在的抽象物,认为社会不过是人的“一定的……存在方式”;“社会本身,即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的本身”。而上层建筑则是人们的政治关系和思想关系的总和。因此,所谓社会,不过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24}由此可见,历史唯物主义决不能被理解为无视个体发展的社会本位主义。在马克思那里,个体的地位与价值得到了充分的尊重。
一方面,个人与社会之关系的马克思主义辩证观对我们深入思考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具有很好的启迪作用。既然尊重个体是马克思主义的应有之意,那么我们在分析犯罪行为特别是在分析有受害个体(刑事被害人)之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就必须充分考虑到个体(刑事被害人)权益与意志。换而言之,虽然马克思主义犯罪观所确认的犯罪本质是对国家及社会的危害,但任何犯罪的危害总要落实在相应的被害人身上才能得以体现和说明,这是其应有之意。申言之,在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上我们应当注意纠正传统的泛国家主义的不良倾向。在泛国家主义阴霾下,具体个体不自觉地成为国家的附庸品,失去了自我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这表现在刑事制度中,就是推行国家惩罚和报复主义,国家包办一切,无视犯罪被害人应该作为主体的诉讼地位,从而剥夺他们在刑事诉讼中应该享有的权利。
另一方面,个人与社会之关系的马克思主义辩证观要求我们在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时应当高度重视社会秩序本身。个体独立性是相对的,它作为社会关系中的个人而存在。所以,犯罪对受害个体(刑事被害人)利益的侵害也就是对其所处社会的整体的侵害,是一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直接侵害个人的犯罪最终也是间接地侵害国家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故,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在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时,应做到个体性与社会性的有机统一。事实上,个体的存在与社会秩序休戚相关,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个人自由难以保证。这是因为,人是自由的,但从存在性质来看,人却是一个非自足的系统,它始终处于不足和匾乏状态。只有同周围的他物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等多种内容的交换,人才能维持系统的平衡,从而使自身得以存在和发展。质言之,追求秩序的稳定是出于维护和发展个体权益自由的初衷。所以,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关注社会秩序具有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意蕴,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根据对马克思主义有关个人与社会辩证关系的理解,我们在对犯罪社会危害性进行评价时则要注意结构性与主次性的结合。犯罪社会危害性评价的结构性是指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内容是多维的,它包含着个体侵害与社会侵害两个方面。进言之,社会危害性既包括犯罪行为对个体被害人显现出的危害性,也包括犯罪人的行为对社会不特定的公众所造成的恶劣影响。这种影响会造成社会心理的不安全感与憎恶,从而威胁社会的安定秩序。
犯罪社会危害性评价的主次性是指犯罪社会危害性评价并不是对构成评价对象的各要素“一视同仁”,而是要在各要素中分出主项和次项。在划分出主项与次项之后,皆以主项为主要指标而以次项为参考指标。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是一种特殊的纠纷,它多少都会涉及到国家秩序和公共利益。由此,刑事案件可以具体划分为两种纠纷:国家和被告人之间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以及侵害程度的纠纷;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被害人的利益以及侵害程度的纠纷。其中,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矛盾处于主导地位,对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影响不大。对这样犯罪的评价应当侧重于被害人个体权利损害程度,突出对被害人权利的救济。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与国家、社会的矛盾处于主导地位。对这样犯罪的评价应当侧重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维护,突出对社会秩序的保护。
(二)“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应当坚持“犯中因素”与“犯后因素”的有机结合
传统刑法理论在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只是关注犯罪行为本身给犯罪客体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并将该损害的表现形式理解为现实与可能危害、物质与精神损害。{25}
上述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社会危害性的丰富内涵,同时能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地认定犯罪社会危害性提供依据。但是,上述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揭示仅仅停留于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犯上,似乎还不足以穷尽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形式。在笔者看来,犯罪社会危害性固然主要表现为“犯中”,即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所造成的这样或那样损害的事实特征,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犯后因素”也不容忽视。这些“犯后因素”表现为“犯罪行为完成后犯罪人为减少犯罪损害所作的主、客观努力及其认罪态度”。
我们之所以将“犯后因素”即“犯罪行为完成后犯罪人为减少犯罪损害所作的主、客观努力及其认罪态度”纳入社会危害性的评价视野,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罪刑关系的基本原理。犯罪决定刑罚,刑罚量取决于社会危害性程度,这是罪刑关系的基本要义之所在。正因如此,立法者在为犯罪配置刑罚时要做到刑罚与社会危害性大小相适应。然而,立法者在为犯罪配置刑罚时决不只是考虑“犯中因素”,还要考虑某些“犯后因素”。这可以借助于自首、立功、主动退赃等一系列从宽处罚裁量情节上得以验证。质言之,立法者视野下的犯罪社会危害性是“犯中因素”与“犯后因素”的结合。其二,犯罪与刑罚的经济分析原理。根据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尔首创的关于犯罪与刑罚的经济学分析原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犯罪的损害或称犯罪的社会成本,它随着犯罪性质的变化而变化;二是逮捕、定罪与处罚的交易成本,即国家惩罚犯罪时在警察、法庭、审理、监狱等事项中支出的人力、物力、财力,这部分支出总体而言可以称为惩罚成本。{26}可见,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应当将某些“犯后因素”纳入其中。
(三)“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不应忽视“治安形势”、“民愤”等外部因素的考量
根据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刑罚轻重的选择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在这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由多种复杂因素决定的。
首先,治安形势是不可忽略的因素之一。对此,黑格尔早有论述:“同一种犯罪,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形势下,会表现出不同的严重性。在稳定的社会中,犯罪就获得一种纯粹主观的东西的地位,往往被看作是犯罪者个人自然冲动的产物,因而对社会犯罪危害性感觉往往也就比较轻微,那么,对犯罪的处罚也就必须按照这种微弱程度来衡定。相反,如果社会自身还是动荡不安,就必须通过刑罚来树立榜样,因为刑罚本身是反对犯罪的榜样。这种情况下,犯罪的危害性就会比较严重,那么,对犯罪的处罚也就严厉一些。因此,同一种犯罪在不同情况下可能被判处不同的刑罚。”{27}
其次,“民愤是一种集体意识,是犯罪在公民社会中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它征表的是一种追求正义的冲动。民愤是一种可表达出来的,可为人感知的浮出水面的报应诉求。在相当程度上,民愤与报应是同一的。可以认为,民愤天然是一种报应,它与报应互为一体。考虑民愤是为了实现报应的要求”。{28}可以说,民愤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民愤的强烈说明犯罪对人们的社会心理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与影响,进而说明了犯罪行为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因为,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多层次的因果现象,考察某种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不仅要考察其所触犯的法律,还要考察犯罪行为对整个社会所产生的影响。
最后,将民愤作为征表社会危害性的一个因素,也是有法律根据的。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从该规定不难看出,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要考虑两类因素,一类因素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另一类因素是“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该说,第一类因素的性质和范围是明确的,但对第二类因素的范围和性质的理解存在不少分歧。笔者的理解是,“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为狭义的社会危害性影响因素,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因素则包括犯罪对社会公众所产生的心理影响,它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同为社会危害性影响因素。这两类因素统一于社会危害性,共同决定着对犯罪人的刑罚适用量。
【参考文献】
{1}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57、158页。 {2}参见马荣春、周建达:《为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刑法学地位辩证》,载赵秉志主编:《刑法论丛》(第19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87-193页。 {3}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5页。 {4}参见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 {5}[德]冈特·施特拉腾韦特、洛塔尔·库伦:《刑法总论Ⅰ—犯罪论》,杨萌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9页。 {6}参见[德]冈特·施特拉腾韦特、洛塔尔·库伦:《刑法总论Ⅰ—犯罪论》,杨萌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0页。 {7}参见[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90页。 {8}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3-86页。 {9}[日]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1998年版,第54页。 {10}刘勇:《犯罪基本特征新论》,载北京大学法律学系编:《改革与法制建设—北京大学九十周年校庆法学论文集》,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 {11}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9、190页。 {1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66页。 {13}参见刘勇:《犯罪基本特征新论》,载北京大学法律学系编:《改革与法制建设—北京大学九十周年校庆法学论文集》,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 {14}参见刘艳红:《社会危害性之辩证》,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李立众:《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载《政法论丛》1998年第6期。 {15}参见刘艳红:《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证》,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16}《列宁全集》,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78页。 {17}高清海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32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91、292页。 {19}王牧:《犯罪概念:刑法之内与刑法之外》,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 {20}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21}《逻辑学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811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79页。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2页。 {24}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3页。 {25}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160页。 {26}[美]加里·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王业宇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69、70页。 {27}[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28、229页。 {28}刘忠:《民愤:躁狂与断裂—一种刑事法治立场的叙事》,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3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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