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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认识的差异性,不同鉴定人对同一科学证据得出的鉴定结论也会不同。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论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性
鉴定结论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被明确规定为法定证据之一。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兼具公信力,但由于我国现行鉴定体制存在诸多的弊端以及在鉴定结论质证制度方面的明显缺位,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不能起到相应的作用,从而导致了真假鉴定结论满天飞的混乱局面,有时同一鉴定事项居然会出现十几种不同的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也因此而经常受到当事人的质疑,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由此也引起了人们对鉴定结论性质上的种种猜测和置疑。且不论公众对鉴定结论的性质如何评说,就连不少学者也认为鉴定结论本身是鉴定人的一种主观性意见。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本文从鉴定证据的角度出发,深入分析我国鉴定结论的特点,以期能够帮助理清鉴定结论的本质属性。
(一)纯粹的主观意见说导致司法鉴定人责任心缺失。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鉴定结论完全就是鉴定人的一种基于自己经验的主观认识,充满了主观随意性和主体的差异性。他们认为,鉴定人自己不同的学术经历和个人情感等均可能对鉴定结论产生主观性的影响,所以最终鉴定人所得出的鉴定结论本身就是鉴定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代表了鉴定人自己的一种主观性认识。如此,鉴定结论就没有了客观性,应该是主观性的东西,鉴定程序也就成了送鉴材料能否成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而进行的由鉴定人自己主观因素所决定的环节。根据这个观点不难推出一个推论:鉴定结论的关联性也势必成为主观的东西,因为代表鉴定人主观认识的鉴定结论如果认为送检的检材和样本具有同一性,那么关联性就得到确立,否则就没有与案情的关联性。
如此会得出一个荒谬的结论就是,鉴定结论的关联性是由鉴定人的主观意见判定的,这与证据学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根据证据学基本理论,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均是由客观因素决定的,而不属于个人的主观意见之范畴。因此,就有学者认为,证据不能包含个人的主观成分在内,而鉴定结论根本做不到这一点,这也正是导致鉴定结论难以具有确定性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持此种观点的人并非没有依据,相反他们确实是根据自己对司法鉴定实践的观察而得出的结论。
然而遗憾的是他们并没有全面地观察和研究,只是注意到了司法实践中那些混乱的阴暗的一面,并且夸大了这种负面效应的影响,没有真正注意到鉴定实践中公正的一面,也就是说,大多法定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员能够负责地按照法律和科学的要求进行鉴定工作,从而作出正确的鉴定结论。笔者认为,纯粹主观论者的论调会导致鉴定人责任心的淡化和缺失,不利于司法公正。刑事诉讼法把刑事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修改成“鉴定意见”并不表明鉴定结论的真实属性,笔者认为这种修改只不过是个别刑诉法学者的一种观点而已。
(二)主观与客观并存说未能摆脱主观主义束缚。
持有主观与客观并存说观点的学者承认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是又没有办法摆脱主观论者的致命影响:一方面,他们承认鉴定结论的得出是基于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之委托,运用相关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同时借助一定的方法和仪器,通过对与案件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而作出的判断性意见,属于鉴定人认识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因而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另一方面,他们又认为毕竟鉴定也是由人完成的,也是人主观认识的结果,不同鉴定人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条件均具有差异性,从而对其结论的形成造成影响,由此,鉴定结论的得出并不必然与客观事实一致,因而不一定是科学的。笔者认为,持此种观点的人,与持纯粹主观论者相比,在思想上更具进步性,因为他们看到了鉴定结论还是有一定的客观性的。
由于认识的差异性,不同鉴定人对同一科学证据得出的鉴定结论也会不同。多头鉴定、多次鉴定、重复鉴定、矛盾鉴定,都是这种情况的具体体现。但是,他们并没有解决鉴定人这个主观因素的干扰,他们认为,“鉴定是由人完成”的“主观认识的结果”,因而鉴定结论也就“不一定是科学”。笔者不知道他们指的鉴定结论是否就是作为鉴定证据的那种鉴定结论。如果说,鉴定结论可以不必满足法定要求,“不一定是科学”的鉴定结论也能够被称作鉴定结论的话,笔者认为,这是对科学鉴定的一种羞辱。诚然,鉴定实践中是有这种“不一定是科学”的鉴定结论,并且法庭也可能会采信这种鉴定结论,尽管鉴定结论具有特定的科学内涵,但鉴定结论也有错误的可能,而非最终结论,在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上并不天然地优于其他证据,因此,与其他证据一样,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也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和裁判者的判断。但绝不能就此认为鉴定结论可以不必具有科学性客观性。这种情况是由于我国鉴定制度的不周密所造成的,不能因此而否定鉴定结论的客观性,从而相对夸大鉴定结论的主观性。因此,笔者认为,这种看似合理的“主观与客观并存说”,最终还是必然倒向主观论者的行列。
(三)科学证据说揭示了鉴定结论的本质。
中国人民大学的徐立根教授认为,鉴定结论是一种科学证据,这从他对物证技术鉴定所下的定义就可以看出:物证技术鉴定简称物证鉴定,是法定鉴定机构中的专门鉴定人员根据办案单位或其他机构的委托,对案件中的形象痕迹、可疑文书和各种物质、物品进行检验,并就委托人申请针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问题通过检验得出鉴定结论的一种科学活动,其中物证鉴定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类科学鉴定。这个定义并没有给出什么叫做鉴定结论,但是我们至少可以从中得出这么一个概念,即鉴定结论是一种科学证据。既然是科学证据,那就应该是科学的东西,然而科学的东西是来不得半点儿虚假的,也只有这样才能把鉴定结论叫做科学的证据。显然“不一定是科学”的鉴定结论远远未达到这种要求,原因就是它给主观因素开了绿灯,掺入了主观随意性的东西,从而偏离了科学证据的轨道。刑事司法鉴定证据材料的内涵应该包含言辞证据的主观性和实物证据的客观性两个方面。有学者认为,在刑诉法的修改中,有必要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报告”,才能更确切地反映司法鉴定的内涵。
因为鉴定报告可以涵盖鉴定意见,而鉴定意见不能涵盖鉴定报告。笔者认为,无论称作鉴定结论还是鉴定报告,都应当体现出他们所代表的是一种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揭示,而不是人为的主观意见。
(一)鉴定结论的规定性源于其合法的形成过程。
鉴定结论在诉讼中有着相对较强的证明效力,无论是在刑事诉讼、论文格式民事诉讼,还是在行政诉讼中,鉴定结论对于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有的鉴定结论甚至对案件具有决定性的重要作用。尽管如此,司法人员也不能无条件地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那样做势必会不合理地夸大司法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作用。因为鉴定结论的效力取决于它的科学可靠性,这种科学可靠性又取决于鉴定结论形成的过程是否科学。
我们知道,鉴定结论是获得司法鉴定人资格并执业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利用自己的相关知识和技能,通过科学方法和手段,遵循严格的鉴定程序,对接受委托的与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检验,从而得出符合法定要件的确定性结论。然而如果鉴定人不完全具备本学科鉴定人所必备的资格,送检检材又不够充分、可靠,用于鉴定的仪器设备不完善,实验环境达不到要求,鉴定的方法不科学,或受其他因素干扰,或工作失误等,均可能导致鉴定结论的错误,即使是最权威的鉴定人利用最先进的仪器设备和方法所作的鉴定,其结论也可能因种种复杂的原因而出现错误。这种鉴定结论是不具有科学证据应有的品质的,因而就不具有鉴定结论本身的客观可靠性。因此,笔者认为,鉴定结论本身应该具有的规定性———客观可靠性来自于鉴定结论的合法的形成过程。一旦偏离了这种科学活动本身应有的合法程序,就很难保证鉴定结论保持其客观可靠性。
(二)鉴定结论的客观可靠性决定鉴定过程应该遵循的标准。
鉴定结论要想保持其客观可靠性,就需要鉴定过程始终遵循一种科学的标准,然而我国至今没有对鉴定本身制定出所适用的国家标准。鉴定技术标准是指针对鉴定技术制定一套操作程序和指标,用以评估鉴定结果、参数,使所应用的技术程序化、规范化,以保证鉴定质量。因此,建立一套成熟的国家通用鉴定标准是科学鉴定程序所需要解决的当务之急。完成这项工作尽管会遇到不少的困难,但也不是不能做到的。值得庆幸的是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出台了法医学鉴定的相关标准体系。比如:
人身识别技术中的DNA多态性分析和鉴定,从DNA物质的提取、PCR体外扩增、电泳分析直到最后DNA指纹图谱的比对和同一认定都有了成熟的技术指标体系。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成熟的技术标准来进行,才能够得出客观的鉴定结论。[论文网 LunWenData.Com]一旦偏离了这种标准,再尖端的技术都将是徒劳的,甚至会得出错误的鉴定结论。假如进行DNA同一认定时,对检材(DNA物质的载体,如血液或组织碎块)和样本的保管没有做到足够的细心,引起检材和样本相互接触感染,就有可能直接认定两者的同一。在刑事诉讼中其结果是犯罪嫌疑人的DNA样本直接被认定和犯罪现场提取到的DNA物质是来自同一个人,会使无辜的人受到不公正的追诉。因此,鉴定结论的客观可靠性这一质的规定性决定了鉴定过程本身所应该遵循和达到的标准。
(三)鉴定结论主观论为鉴定人规避鉴定错案责任提供机会。
我国法律法规虽然规定鉴定人的出庭作证义务,但却没有完善相关的强制性措施,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人更是极少出庭作证。这就呈现一种局面,鉴定人只要出具了鉴定结论,就完成了自己的义务,至于鉴定结论本身可能的错误、法庭质证的需求,或者是因采信错误的鉴定结论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定人都置之度外,更不要说追究相关鉴定人的任何责任。在这种状况下,鉴定结论主观论者坚持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基于自己专门知识而出具的意见,而作为意见的鉴定结论出现错误是在所难免的事。即便是鉴定人给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法院因采信错误鉴定结论而造成判决错误,那也是法院没有查明的责任,跟鉴定人本人无关。
因此,鉴定结论主观论者在坚持鉴定结论主观性的同时,为鉴定人规避鉴定错案责任提供了方便之门。显然,在我国法官均不是各行各业专家的前提假定下,坚持鉴定结论主观性是极不负责任的学术理念。实际上,我国鉴定立法已经就鉴定错案开始了追究鉴定人责任的尝试。因为对公众来说,鉴定人作为各行业领域的专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应该含有一个科学证据期待的,而绝不仅仅是一个鉴定意见,一个充满主观色彩的结论。
(一)证据法定性对鉴定结论的拘束力。
鉴定结论是我国法定的七种证据之一,其证据资格由法律直接做出了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也对质证问题作出了原则规定。质证既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也是当事人实现胜诉目的的一项必要的手段,更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证据效力的必要前提和程序,在证据制度中处于重要地位。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和其他证据一样都必须接受质证,才能够被法庭作为证据采信。
但必须指出的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有其特殊性。笔者认为这种特殊性就在于鉴定结论的质证比其他种类的证据质证更加困难。因为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通过科学检验过程得出的结论,因此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对其真实可靠性提出有效质证的,法官也很难独立地对此形成有效的心证。英美国家专家证人制度要求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即便如此,“律师也往往很难完全掌握这些科学知识,他对己方专家的询问很可能没有抓住要点。而且对方律师对专家的交叉询问往往带有一些陷阱,专家经常发现自己没有充分的机会解释自己做出的结论”。由此可以合理判断,在英美法系要求专家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尚难对有些专家证言进行有效质证,可以想象我国的鉴定人在不出庭作证时的相关质证如何有效开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该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第58条却这样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为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以上两条规定,前者把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同证人的证言笔录、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一视同仁,均可以在本人未亲自到庭时通过在法庭上宣读的形式来完成举证。后者却宣称证人不出庭作证,他的证言照样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即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这种鉴定证据质证问题立法的不完备性,不能够理解为鉴定结论可以增加其随意性的成分。相反,应该理解为,鉴定结论应该做到科学证据应有的客观可靠性。
(二)法定证据对鉴定结论的要求。
1.鉴定证据必须保持其科学客观性。
鉴定结论应当属于科学证据,是对特定专门问题能够反映相关事实的科学揭示。然而其科学客观性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受鉴定人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鉴定材料等因素的影响,同时也不排除有职业道德低下的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的可能。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核心的科学证据,它的证明价值也体现在内容客观性和实质关联性两个方面。这些因素都可能会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客观可靠性构成严重的威胁。然而,不能因此就否定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基础。
在英美法系国家,意见规则的例外规定专家可以通过运用其知识和技能,为事实裁判者在对涉及专门事实问题作出裁断时提供帮助,因为根据其他相关证据对特定事项作出判断已经超出了事实裁断者的技术能力。可见,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在意见规则的例外里为专家提供了基于其专业知识发表对有关证据事实的推论的权利,然而,这种权利的底线是:“该意见被合理地期待着可能是一种准确的认识。”笔者认为,这种“准确的认识”应该是属于符合客观实际的认识,一种科学性的认识,一种真理性的认识。这与我国证据法上有关证明标准的要求是并无二致的。
我国三大诉讼法都要求证据要达到“客观真实”的标准,尽管许多学者对此提出了尖锐的批判。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就像英美法系的专家意见书一样,具有法定的优先权。这种证明资格上的优先权集中体现在事实裁判者对鉴定人专门知识的迫切期待上,因为事实裁判者本身并不具有某一领域的专门知识,然而又必须依据这种专门知识才能作出公正的判决,因此就需要鉴定人依据自己的专门知识来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鉴定结论,而不是肆意擅断的鉴定结论。笔者认为,那种肆意擅断的鉴定结论是对司法公正的一种玷污,因而充其量只能叫做所谓的“鉴定结论”,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来说,不具有丝毫的价值,因此,对于鉴定结论客观真实性的要求是合理而且不过分的。因为鉴定结论作为科学证据是不能徒有虚名的,应该具有严格的科学性基础,否则,鉴定结论和一般证人证言的区分就显得没有必要了。
2.鉴定结论应该具有可重现性。
在要求鉴定结论必须保持其科学客观性的同时,也就要求了鉴定结论所应该具备的可重现性。因为目前所开展的“司法鉴定”或者说“技术鉴定”所依据的基础都是比较成熟的各种专门的科学技术知识。就拿笔迹鉴定来说,在人们没有认识到个人书写习惯动力定型的原理之前,要达到对两份文书笔迹的同一认定,是根本不可能的。相反,如今人们已经认识到了每个人都有其独特的,不同于他人的运笔习惯动力定型之后,拥有文书鉴定专门知识的人就可以就案件中可疑文书的笔迹作出认定。
更重要的是,任何拥有这种专门知识的人,只要严格遵循科学的原理来操作,都可以得出相同的鉴定结论,这就是笔迹鉴定的科学性所在,这种科学性从某种意义上说,也通过笔迹鉴定结论的可重现性表现出来。如果没有这种可重现性的存在,同样的检材和样本,由不同的人来做,会得出各自相异的鉴定结论的话,那么笔迹同一认定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就不存在了。出现这种情况,有两种可能的原因,要么是鉴定所依据的原理不科学,要么就是鉴定人没有严格遵循科学的原理去操作。然而我们现在对于文书鉴定的科学原理是不容置疑的,那问题就只能是人的问题了!也就是说,笔迹鉴定结论应该具有可重现性,只有这样的鉴定结论才能够称得上是科学证据。
3.非法的“鉴定结论”应当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应当确立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然而,在我国,尽管立法对非法取证行为持禁止态度,但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却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经由非法程序或使用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包括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不得在刑事诉讼中用作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这里讲的排除是证据资格的排除,结合到鉴定结论,就是非经严格的科学程序得出的带有个人主观色彩的鉴定结论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
笔者认为,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科学证据,如果说它的得出与鉴定人有着密切的关系,倒不如说与送检的检材和样本关系更大。因为送检的检材和样本与鉴定结论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什么样的检材和样本就会得出什么样的鉴定结论,而不是有什么样的鉴定人就会得出什么样的鉴定结论。因为鉴定结论是客观的,无论从谁的嘴里说出来都不能改变检材和样本之间的必然联系。这也体现在鉴定结论的可重现性上。如果鉴定人可以随便任意编造鉴定结论的话,这种鉴定结论也就失去了成为科学证据的资格。笔者认为,这种没有经过严格科学的程序得出的鉴定结论,应该属于非法“鉴定结论”,应排除其作为证据适用的资格。
值得一提的是,鉴定人作出不确定性鉴定结论的问题。既然可疑笔迹检验是集科学与艺术于一身的工作,鉴定人员所作出的结论就必然受到其自身理解能力的影响。通过良好的训练和正确的推理,鉴定人员应当具备正确解决复杂的可疑笔迹问题的能力。但是,许多问题的存在使得他们无法达到绝对的确定性。这种情况是由于与开放集或闭合集、证据材料的低质量等有关条件的限制,或者是缘于确定排除结论的可见差异可能不是本质差异的结果。
有人认为,在这些情况下,鉴定人员可以做出不确定性或限制性的结论而不是可能导致错误的确定性结论不失为明智的选择。对于这种作出不确定性鉴定结论,并且认为是不失明智之举的观点,笔者认为是很值得商榷的。因为可以想象,当一份就连专门从事笔迹鉴定的专家都很难达到准确性认识的鉴定结论被展示到法庭上时,不具有笔迹鉴定专门知识的法官将如何达到内心确信?
全国人大会在今年的二月二十八日已经通过了一个有关我国鉴定管理的决定,即《全国人大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决定》对鉴定人、鉴定机构、鉴定的业务等做出了相对较为具体的规定,取消了法院的鉴定机构设立资格,限制了侦查机关的鉴定业务范围(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进行鉴定业务),把鉴定事务的管理权划归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的出台,针对的是目前鉴定实践中混乱的鉴定秩序。全国最高立法机关之所以取消了法院系统的鉴定机构设立资格,限制了侦查机关的对外鉴定业务,其价值取向在于对鉴定结论的作为科学证据的中立性和独立性的期待,因为司法机关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势必摆脱不了“自侦自鉴”和“自审自鉴”困扰,这样势必导致鉴定结论的中立性、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然而鉴定结论的这些宝贵特性都以鉴定结论的客观性为基础,偏离了客观性,鉴定结论的中立性、独立性和公正性便无从寄托。
因此,笔者认为,《决定》为将来的鉴定立法指明了方向,这一方向就是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可靠性为中心的一种科学的鉴定程序。公正独立的鉴定结论应该有社会中立的鉴定机构来出具才更具有科学性。这就要求将来社会上中立的鉴定机构必须不背离这种立法的精神导向。同时也就更加要求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竭力避免鉴定结论中的主观因素。在这样的鉴定法律制度中,那种推断性的不确定性鉴定结论就再也没有立足之地了,永远也不能再称其为明智之举了。真正的明智之举是在根据具体的技术条件没有办法达到客观性的认识时,实事求是地作出不能得出结论的鉴定结论,只有这样才能不失鉴定结论的客观性,才能让鉴定结论不徒有科学证据的虚名。
(一)主观性并非鉴定结论的本质属性。
鉴定结论主观论者是错误的。造成错误的原因是没有遵循唯物主义辩证法认识论的原理来透过现象看本质,被事物表象所迷惑,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
其一,鉴定结论主观论者夸大了鉴定人人为因素的干扰,认为没有办法彻底根除人为因素对鉴定结论的不当影响,这样得出的鉴定结论势必不能摆脱主观性的控制,甚至出现鉴定结论主观性把客观性吃掉的情形。然而他们却没有意识到随着科学的鉴定程序的逐步完善,鉴定人人为因素对鉴定结论的影响会被逐渐削弱,直至消除,使得鉴定结论的客观性重新取得统治地位。
其二,鉴定结论主观论者会把矛头指向鉴定结论的基础依据,即所依据的科学原理的正确性。他们认为,科学理论只不过是一些大胆的假设,很难被证实。科学理论也包含有错误,也必将被证伪。科学理论正是在不断被证伪的过程中才得到修正和完善的。
因此,一个科学原理即使现在被认为是正确的,但随着人类认识的不断深化,也可能在将来被证伪。相反,没有什么科学价值的巫术和占星术等却是不可能被证伪的。可见,即使依据科学原理作出的鉴定结论也并非具有绝对的客观性,仍属于意见的范围。笔者认为,这种看似很具辨证意义的观点,实际上是陷入了不可知论的漩涡。诚然,真理永远都是相对的,我们是在不断地向绝对真理的自由王国进发。
但是当你注视我们的科学实践的时候会发现,鉴定实践中所利用的科学原理正是这些被无数次实践证实了的正确的真理性认识,尽管这种真理性认识还是相对真理,但绝对真理是人类美好的理想,你总不能因为一味地追求绝对真理的实现,而否认目前经过成熟的严格的科学程序得出的99.999%的DNA人身同一认定的结果。因此,鉴定结论主观论者的这种疑虑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二)鉴定结论的本质属性在于它的客观性。
鉴定结论之所以被三大诉讼法明确列为法定证据之一,在于它的科学可靠性,而这种科学可靠性的根基完全在于它的客观性,而丝毫不在于它的主观性。尽管鉴定结论的得出离不开鉴定人的亲自操作,但是鉴定人的操作依据完全不在于他自己的意志,鉴定结论的得出过程是不受鉴定人主观意志控制的。然而鉴定结论主观论者往往会把鉴定结论的主观性归咎于鉴定人主观因素掺入上,以为这种主观因素的导入就注定了鉴定结论摆脱不了主观性的属性。
笔者认为,这种“近墨者黑”的观点完全基于错误的意识形态,即鉴定结论主观论者认为,鉴定过程中鉴定人主观因素的导入是完全合法的,这种鉴定结论的主观性就成为一种应然或必然。然而,鉴定结论主观论者却没有意识到鉴定过程中鉴定人主观因素的导入本身就是非法的,严格谨慎的科学工作者总是试图在科学的研究中不掺入自己主观因素的干扰,总是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它,排除一切干扰,透过现象看到本质。物证技术鉴定人无疑也是科学技术工作者,应该完全脱离这一原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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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评定,由我校答辩委员会根据各系答辩小组的评分,最终确定评分等级。优秀的比例一般控制在15%以内,优良比例不超过65%。参照《河北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评分标准》,我校具体要求如下:
1、在毕业论文工作期间,基本遵守各项纪律,表现一般。
2、能够在教师指导下,按时和全面地完成与毕业论文有关的各项任务。
3、论文立论正确,理论分析无原则性错误,解决问题的方案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结论基本正确。
4、论文中使用的概念基本正确,语句通顺,条理比较清楚,栏目齐全,书写比较工整。
5、论文写作格式基本规范,基本符合有关规定。论文中的图表、设计中的图纸在书写和制作上基本规范,基本能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6、原始数据搜集得当,实验或计算结论基本准确,能够使用计算机进行研究工作。
7、在论文答辩时,能够阐述出主要内容,经答辩教师启发,能够回答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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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考文献为小四号宋体字。一般应将参考文献区分为期刊类、著作类、法律文书类。
2.具体格式:
(1)期刊类:
作者:“文章名称”,《期刊名称》,卷号或期数。
例:
苏号朋:“论信用权”,《法律科学》,1995年第2期。
(2)著作类:
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出版年月及版次。
例: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2版。
(3)法律文书类:
法律文书号。
例: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温经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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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十娘怒沉百宝箱》主要是以“怒”为文眼,《茶花女》则以“悲”为主线,两者之间存在着各种差异性。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杜十娘与茶花女比较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 要:杜十娘是明代冯梦龙编撰的《警世通言》中的名篇《杜十娘怒沉百宝箱》的女主人公,茶花女是19世纪法国作家小仲马《茶花女》中的主人公玛格丽特,不同地域的两者有着相似的社会背景、处境和境遇,她们都是当时国家首都社会底层的名妓,都遭遇了不幸的爱情,两部文学作品通过她们的生活经历展现了当时时代的社会文化风貌。本文抛开两部作品的文学价值比较,将主要通过对比分析她们所处的社会背景及各自的经历,力求比较中西方的文化异同,并尝试分析产生这些异同的原因。
关键词:杜十娘 茶花女 中西方文化异同
杜十娘和茶花女在生活上的遭遇和结局极为相似,两个人在肮脏的职业外表下拥有纯洁的心灵,地位卑微却人格高尚,作品都通过描写二人的苦难际遇,有力控诉了社会的黑暗。同时,我们也发现,由于二人身处不同的国度,文学作品所展示的两个人物的形象、生活遭遇和处世态度等细节也有所不同,但这些无疑都直接描摹和间接反映了二人所处的不同社会的宏观背景和不同背景之下特有的文化内涵,本文将着重从对杜十娘和茶花女的一些描写中揭示、比较和分析中西方文化的某些异同。
一、《杜十娘怒沉百宝箱》和《茶花女》作品的简介
《杜十娘怒沉百宝箱》出自于明朝冯梦龙的《警世恒言》,主要讲述一代名妓杜十娘与李甲的爱情悲剧:在长久的妓女生涯中,杜十娘积攒了许多珠宝,一直梦想着有一天能够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在遇到李甲之后,便认定李甲,想方设法为自己赎身后与李甲一道回家。李甲因惧怕家中老人,二人只好暂时南下江南,不料途中遇到阴险小人孙富,他以千金之价从李甲手中购得杜十娘。杜十娘在得知真相后悲愤交集,大病后将自己百宝箱中的珍奇珠宝抛入江中,最后自己也纵身一跃跳入江中。
《茶花女》主要讲述的是巴黎名妓玛格丽特与外省青年阿尔芒之间美丽动人的悲剧爱情故事。玛格丽特貌美如花,因钟爱茶花而被称为茶花女。玛格丽特出身卑微却因貌美吸引了众多的青年驻足,在巴黎过着奢侈却如同行尸走肉般的生活。阿尔芒与玛格丽特在巴黎的街上偶遇,后经朋友介绍认识,之后阿尔芒向玛格丽特表白了自己的心意,但并未被接受。后来二人离开巴黎,来到乡下居住。阿尔芒的父亲请求玛格丽特离开自己的儿子,但是毫不知情的阿尔芒认为自己遭到了背叛,所以他极尽所能地羞辱、折磨玛格丽特。玛格丽特最后得病并在弥留之际留下自己的日记,解释了所有的真相。
二、杜十娘和茶花女所处社会背景的比较
杜十娘身处明朝万历年间,社会处于封建地主阶级统治之下,当时的商品经济已经勃兴,但社会思想还十分禁锢,如科举是主要的仕途出路,男婚女嫁仍然包办,一切社会行为仍然遵循较为严格的封建等级观念;茶花女身处法国七月王朝时期,当时法国的资本主义飞速发展,封建经济逐渐没落,公民享有平等自由的人权,虽然玛格丽特在出身贫苦的情况下去做了妓女,但在一定意义上她拥有人身自由。然而,无论如何,两个人都摆脱不了悲惨的宿命,究其原因是由二人所处的中西方具体的生活背景和时代背景所造成的。
(一)杜十娘和茶花女所处的具体生活背景
杜十娘生活在封建思想根深蒂固的明代,自由爱情是不被允许的,当时的男婚女嫁必须遵从宗族法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杜十娘聪慧美丽并渴望爱情,但她即便倾国倾城也不具备正常的婚嫁条件,其社会职业决定了她被买卖的命运,在外人眼里她“水性杨花”,她存在的价值便是供贵族荒淫享乐,被老鸨作为赚钱的工具,尽管她一直想摆脱这种非人的生活,但她以一己之力是绝不能撼动几千年的封建根基的,不会改变当时人们固有的对于她职业的看法,不会改变当时的社会文化图景,而这些因素却间接或直接地导致了杜十娘最终沉江殒命的悲惨结局。
茶花女生活在法国的七月王朝,资本主义高度发展。虽然妓女无论在法国还是中国都处于社会底层,但法国的妓女在资本主义社会之下已经拥有了人身自由,不像杜十娘那样属于老鸨,不用在老鸨的逼迫下去接客。但在当时的法国,出身贫寒、失业、饥饿等多重因素使得玛格丽特只能“自愿”接受贵族资产阶级的玩弄与蹂躏,整个社会文化仍然体现了贵族资产阶级的意志和他们所制定的各种教条,而这也在他们的各种言行中得到了体现。作为资产阶级卫道士的阿尔芒的父亲迪瓦尔,他苦心教导儿子回到正常的生活中去,为了达到目的,他单独和玛格丽特交谈:“你们两个人套上了一条锁链,你们怎样也砸不碎……我儿子的前程被断送了。”这些言语是架构在当时的社会道德之上,直逼得玛格丽特哑口无言,她无法继续坚持己见,不得不离开自己钟爱的阿尔芒,回到刚刚跳出的火坑。
在杜十娘和玛格丽特的爱情生活中,始终有一种无形的强大力量主宰着她们的命运,尽管她们想要改变命运,打破生活中桎梏她们的枷锁,获得真正的自由和爱情,但当时的社会文化是不允许她们做这种改变的,而这也是二者为什么命运相似,都最终走向死亡的原因。中西方的生活背景造成杜十娘和茶花女同样的悲剧命运却又展现着微妙的不同,杜十娘的沉江是化希望为绝望,是在绝望之余不得不以死去昭示所有的背叛,而玛格丽特在死亡的过程中还带有希望,希望自己的日记能够让阿尔芒释然对自己的愤恨,希望阿尔芒的未来有一个光明的前程。
(二)杜十娘和茶花女所处的具体时代背景
杜十娘生活在明代,明朝末期的资本主义萌芽促进了人对金钱名利的追求,但当时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释道仍然影响深刻,见利忘义、背信弃义必定遭到唾骂,这也是为什么在杜十娘死后李甲不能善终的原因之一。同时,封建根基仅靠一个弱女子是无法撼动的,封建文化是当时社会生活的基调,这是杜十娘在逃离老鸨的魔抓后又必然会出现孙富的原因。杜十娘沉江殒命的结局也使人们认识到,反抗社会习俗必会有死亡。虽然杜十娘的命运无力回天,但是其反抗精神也暗示着封建社会中情感的力量终会战胜利益的诱惑。
茶花女生活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当时的法国,金钱当道,物欲横流,人际关系冷漠。虽然当时法国宪法明文规定人人享有平等自由的人权,但事实上,法国还存在上等人和下等人的等级观念。比起杜十娘,玛格丽特不用在任何人的威逼利诱下去接客,她在当时的法国名噪一时,但作为处在社会最底层的妓女仍然受到各种轻视和虐待。 玛格丽特与杜十娘一样敢于放弃所有而追随自己的爱情,不同的是,杜十娘藏起百宝箱与李甲私奔,李甲家人不同意,她还是毅然跟随李甲南下,玛格丽特变卖所有财产与阿尔芒私奔,最后却为了挽回体面家族的“荣誉”,甘心放弃爱情,成为上流社会的牺牲品。同样的死亡结局中,杜十娘和玛格丽特带着不同的怨恨和期冀走向死亡,这些事实都离不开二人所处的时代背景的差异,玛格丽特永远不会像杜十娘一样被买卖,她所做的是出于心甘情愿,而杜十娘的命运却始终被一种无形力量所左右,这是二人所处的具体时代背景差异所造成的。
三、中西方文化异同的分析
下面就对作品中所反映出的一些文化和由文化引起的差异进行简要分析。
(一) 关于女性社会地位的异同
杜十娘的故事产生于中国明代,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金钱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追捧,传统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开始受到冲击,传统的封建道德伦理规范受到挑战,人的价值、尊严和良知都可以标价而被当作商品进行买卖。杜十娘身份低微,急于从良改变社会地位,她没有告诉李甲自己有百宝箱,是不想让自己的爱情被贴上金钱的标签,她呼唤的是一种不为金钱所左右的爱情,这也体现了明代中后期以“情”反“理”的雏形。当时,女性在男权社会中还是处于从属地位,在跳出老鸨的火坑后,李甲把她卖给孙富,似乎是在展示一个恶性循环的圈子,无论如何富有,杜十娘从未属于自己,先是归老鸨所有,后归李甲所有,最后由李甲转卖给孙富,由此可以看出女性的从属地位,根本不存在话语权。
茶花女生活在19世纪的法国,拿破仑政权崩溃后,社会动荡不安,但与中国封建社会相比,至少在形式上是人人平等自由的,玛格丽特所做的一切源于自己的意志,无人逼迫。《茶花女》着力描写阿尔芒与玛格丽特的爱情悲剧,意在批判当时资产阶级的社会风气、家庭生活和贵族生活的糜烂。玛格丽特在当时的法国,无人敢评判其社会地位的低下,虽然她只是斡旋在贵族男人中间的交际花,但是最起码人格独立,行动自由。
由此可见,中西方文化的差异会表现在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和话语权中。中国自古以来受儒教的影响,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深蒂固,作为从属地位的女性根本没有很高的社会地位,也没有话语权,社会文化赋予每个女性特定的身份和角色,如果逾越这种身份和角色就会被这个社会所不容;西方的文化以“个人”为中心,注重个人的自由与平等,所以玛格丽特与阿尔芒才会有一段不被打扰的乡下爱情生活,但个人自由平等同社会地位平等不能划等号,贵族出身的迪瓦尔仍然看重家世的传承,在人人享受自由的法国社会背景下还是干预儿子的爱情生活,但总体来说,较之杜十娘,玛格丽特最起码还有自由,在当时的法国社会还有一定的话语权。
(二)关于各种价值观念的分析
1.爱情观。杜十娘和玛格丽特都是名妓,拥有美貌与金钱,但在腐化堕落的社会中她们都保留着纯真的一面,渴望纯洁的爱情,幻想有一天和相爱的人过上正常的生活,杜十娘的“久有从良之志”和玛格丽特的“我从前不得已要过的那种生活,不要再把我投进去”等表述都体现出了她们的这种心智,她们不愿受命运摆布,不甘于受凌辱,她们敢于追求,在挑选男人上经历多种考验,虽然她们最后死亡的结局也正是这些男人带来的,但不同的是,李甲主动把杜十娘推向死亡,而阿尔芒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让玛格丽特在病痛中走向死亡的。
2.价值观。明代商品经济文化的发展改变了当时固有的社会地位,对于财富的追逐成为人们最大的价值观,而茶花女所处的法国社会也同样是金钱至上,这也直接导致了杜十娘和玛格丽特的悲剧命运:李甲为了金钱把杜十娘卖给孙富,阿尔芒则认为由于贪图物质生活的享受,玛格丽特背叛了他们的爱情。冯梦龙和小仲马都将当时的社会描述为金钱社会,中国的商品经济造就了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念,法国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赤裸裸的金钱关系(迪瓦尔出面干涉儿子的爱情,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是阿尔芒动用家庭的金钱),在金钱面前,李甲的爱情变质,而在阿尔芒兰看来,玛格丽特是为了追求金钱才使他们的爱情变质。因此两部作品在这种价值观的反映上是有相同点的。
3.作者的人生观。冯梦龙处于封建思想较为森严的明代,杜十娘从某种角度来说,是作者个人思维的认知体现。作者虽然排斥当时的社会,但他也无力改变,所以也就出现了杜十娘反抗封建社会却必死无疑的结果。小仲马的茶花女更多的是站在道德的层面去批判,阿尔芒与玛格丽特二人都对真挚的爱情充满向往,但是这爱情却被虚伪的道德所毁灭。作者用玛格丽特的死来赞颂其无私的精神,同时也让更多的人获得了真正意义上的道德慰藉。
综上所述,两部小说有相似的题材,两位主人公有相似的经历,但经过不同文化、不同种族、不同背景的作者的描写,呈现了不一样的文化内涵,细细品味,这其中既有文化中相吻合的一面,同时也有文化中相冲突的一面。
参考文献:
[1] 徐行言.中西方文化比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 廖爱英.从杜十娘与茶花女的比较中看中西方文化的差异[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3] 伍联群.论杜十娘与茶花女的文化悲剧意蕴[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
[4] 王宁.中国比较文学国际背景、研究现状及未来走向[J].中外文化与文论,2005(06).
[5] 宋改新.污泥中开放的圣洁花――杜十娘、莘瑶琴和茶花女的比较[J].阴山学刊,19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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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统计学?统计学有什么作用,对于写好一边统计学的论文十分重要,那么该如何来写好这篇统计学论文呢?
统计学是通过搜索、整理、分析数据等手段,以达到推断所测对象的本质,甚至预测对象未来的一门综合性科学。其中用到了大量的数学及其它学科的专业知识,它的使用范围几乎覆盖了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各个领域。
宏观经济统计分析是统计分支中实践性非常强的一个部分,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谁能建立起科学的信息数据搜集整理基础体系,运用海量的信息数据进行经济统计分析,谁就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大的取胜筹码。大数据时代已经成为当前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焦点,在这场革命中,如何使用大量的数据为经济发展做好规划设计、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对经济过程进行评估等,都是宏观经济统计分析的重要内容,而统计学在大数据时代的作用也异常明显,逐渐成为未来统计学应用研究的一个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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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 public administration)[1] 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
行政管理最广义的定义是指一切社会组织、团体对有关事务的治理、管理和执行的社会活动。同时也指国家政治目标的执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狭义的定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又称为公共行政。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对象日益广泛,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现代行政管理多应用系统工程思想和方法,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支出和浪费,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中国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整体预算管理工作由会计部门进行完成,其他部门进行参与的可能性极小,这样的情景使得一些事业单位没有一套完整的内部财务管理系统,对于内部的预算模式以及绩效考核等没有明确的计划以及发展机制。同时,预算观念的缺乏也使得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的发展缺乏一定的战略性,使得整个预算的编制模式继承了前一年度再加上今年的调整数目的这样一种方法,这表现出了单位比较重视短期的目标,对于长期发展的目标没有给以足够的重视,将使得单位内部的预算体系与实现不符,将出现整个财政的资金使用不科学的普遍情况。因为这样的计算方式并没有加入过去几年的财政使用基数,这会使得整个预算的执行力度存在着极大的缺陷。这也促使了建立科学化,先进化的预算机制无法得到全面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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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 public administration)[1] 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
行政管理最广义的定义是指一切社会组织、团体对有关事务的治理、管理和执行的社会活动。同时也指国家政治目标的执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狭义的定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又称为公共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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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诚信体系构建既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结合世界各国政府职能改革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政府必须在社会综合发展方面发挥必要的干预和促进作用。根据我国建构社会诚信体系的紧迫性和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政府在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应发挥以下职能:
1、健全有效的宏观调控职能。我国的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很容易形成一哄而上的混乱局面。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政府就应该从宏观上进行调控,主要应该从法律制度上规范我国目前在建构社会诚信体系方面的窘境。“上海在1999年8月在全国率先进行了个人诚信的试点以来,接着深圳、温州等城市也进行了社会信用建设,但至今我国仍没一部全国统一的规范诚信方面的专门法,如《公平信用报告法》、《企业信用管理法》、《个人信用管理法》、《公平使用信息法》和建构社会诚信体系方面的制度框架,致使我国各地在建构方面的无法可依、无规可循的尴尬现象。‑ [i]}rzz})所以我国政府在今后的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应尽快制定宏观的发展计划和全国统一的诚信法规,以引领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少走弯路,朝着预定的目标稳步前进。
2、提供完善的协调服务职能。为社会诚信体系建构提供服务应是我国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首先政府应加强服务于诚信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是社会诚信体系得以存在、运作的根本前提和物质保障。包括建立统一的征信、评级和服务标准;集中力量打造不同层次的信息服务平台;大力推动诚信管理教育,培养诚信服务专门人才。其次,为中介机构及信用服务企业提供协调服务,创设供其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同时因为个人信息大都分布在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他们代表了各自不同的利益,因此,不同部门的利益需要政府去协调。最后,政府应加强诚信环境建设,加强诚信宣传和教育,逐步增强全社会懂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观念和意识,让“诚信守信”成为全体公民的基本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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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文写作能力是高中生多种语文能力中的重要一项,它不仅是学生勇闯高考竞技场的武器,也是训练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重要手段,因此,写好议论文是高中生必备的能力之一,但现实问题是不少高中生不会写或写不好议论文。原因虽然很多,但其中重要一点便是学生只会简单地罗列、拼凑事例,而不知如何围绕事例去分析说理,也就是说,他们往往不知道如何建立起观点和材料之间以及材料和材料之间的联系。当堆砌了大量事实论据之后,便“由此可见”,从论据直接跳到论点,使本应“理”味十足的议论文变成了单纯、机械的事例加观点的简单形式,造成事例不能推出论点、论点不能由事例证明的油水分离、相互脱节的现象,致使议论文写作失败。其实运用事实论据写作议论文好比用砖垒墙,事例是砖,而分析议论则是砖与砖之间的泥,离开这些“泥”,墙就不牢固。虽然教师教给学生不少分析事例的理论知识,但学生还是认识不清,分析乏力,模模糊糊,笼笼统统,终不见学生议论文写作能力的实际提高。笔者有感于此,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不断积累、反思、总结,逐步摸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提高议论文事实论据分析能力的方法,现以例说法,总结如下。
例4:【前例】孙膑与庞涓同出于鬼谷子门下。他们二人可说是精于谋略,都是不可多得的人才。但是当孙膑来到庞涓任职的魏国时,庞涓嫉妒他的才能,表面恭敬,内心狠毒,多次向魏王进谗言,以致孙膑被挖去膝盖骨,不得展其才志。而转到另外一个方面,齐王听说孙膑之才,不惜费尽心力,将孙膑请到齐国,委以重任。齐军终于有了马陵道之胜。(材料句)‖可见,好集体不会埋没人才。(结论句)
【后例】……齐军终于有了马陵道之胜。(材料句)‖同是孙膑,为何落得两种境遇呢?就是因为他效劳于优劣不同的两个统治集团。在魏国,庞涓只为私利,妒贤嫉能,魏王昏庸,偏听偏信,而且缺乏识别千里马的伯乐眼光。试想孙膑在这么一个集体中,如何施展大志呢?而齐王任贤用能,身边的臣子也不像庞涓那样谋私,因而上下齐心,孙膑在此,可说计出即行,正得以充分发挥作用。(分析句)‖可见,好集体不会埋没人才。(结论句)
前例只是摆出孙膑在魏、齐两国的不同遭遇后,便直接得出结论,“集体”的内涵不明确,材料与结论的联系不紧密,缺乏“理”性。而后例作者结合马陵道的胜利,将孙膑在魏国的遭遇和在齐国的礼遇对比分析,从而说明了环境对人才智发挥的重要性,对比鲜明,结论自然。
这是正反对比分析法。就是把事例中包含的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方法、效果等对比起来分析,从对比中领悟深刻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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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变迁,是人类学研究的主要课题之一,任何一个民族都在不断的发展并变化着,它所体现的民族特征的文化特点也会随之变化。文化变迁无关个人情感,而是一个不以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的过程。作为文化艺术中的民间艺术是生产者的艺术,也是世代人民所创造、所传播并表现他们审美观念和艺术情趣的一种文化艺术形式。同时更是我们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蕴涵民族的心理素质和精神素质,反映着质朴的审美观念,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所以需要我们珍爱、继承和发扬。
谈到民间艺术的继承和发扬就说明它有可发展的艺术价值,那首先我们就要了解什么是民间艺术,同时它有什么可发展的艺术价值。提起民间艺术我们都会很自然的联想到一些与之相关的概念,如农民、乡土文化、祭祀;具有清新、质朴、稚拙特色的劳动群众创造的艺术作品等内容。例如:装饰建筑物的图案、彩绘、木石雕刻、、陶瓷器皿、竹木器皿;、印染花纹、刺绣、剪纸、织锦、年画、泥塑、皮影、木偶、花灯、风筝、版画等。也可以说民间美术是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通俗美术。民间艺术根植于民间,是实用与审美、物质与精神的完美统一。它既蕴藏着整个民族文化精神,同时又历经了时间的洗礼,显示出强大的无可替代的生命活力。民间艺术所存在的艺术价值。实际上不但是“审美”意义上的艺术,更是“实用”意义上的艺术,所以它不应被时代所取代,我们要继承和发扬下去。下面是我对民间艺术的传承与艺术教育关系的几方面阐述。
民间艺术是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优秀的民间艺术中.我们可以看到人类文明历史发展的踪迹。挖掘整理、继承弘扬优秀的民间艺术,是现代人弘扬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建设先进文化和地域特色文化,推动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环节。目前,许多的民间艺术都在逐渐被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所谓“遗产”也正说明了这些艺术文化的传承所面临的严峻问题。继承弘扬优秀的民间艺术,是弘扬民族文化、建设先进文化和地域特色文化的一个重要环节。进入二十一世纪,现代的年青人对民族民间文化有所忽视,普遍认为在改革开放推进现代科技社会进程中.我们丢失了许多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许多民间艺术被冷落,由于后继无人,已面临失传消失的危险。
保护民间艺术,弘扬民族文化,是学校艺术教育把民间艺术对现代年青人文化传播的重要手段。在学校艺术教育中介绍民间美术的教育,使学生了解每一种文化都有自己的价值,不同地域文化的艺术品反映出人类各种不同的价值观、信念及观察世界的特殊方法,从而培养学生保护与继承本土特色文化的同时提高认识多元文化的意识。同时,学校的艺术教育也是培养一批民间艺术爱好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途径。继承和弘扬优秀民间艺术教育作为优秀文化传承的重要途径之一,而高校更有责任通过艺术教育的形式担负起这一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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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毕业论文是工商管理专业本科教学计划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毕业论文的撰写、监督、指导、答辩和鉴定管理等工作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教学环节,它是检测一名本科毕业生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一项重要指标。医药院校工商管理专业培养既具备基本的医药学知识,又具备经济学及企业管理的系统理论,能在中药企业和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高级工商管理人才。该专业既具有工商管理专业的共性,同时,又具有医药行业的行业特性,是工商管理与医药学的交叉学科。
本文针对医药院校工商管理专业的特点,提出工商管理毕业论文的撰写特点和要求、具体的选题原则以及结构布局,期望对医药院校工商管理专业学生撰写工商管理毕业论文有一定的指导作用。(除医药行业的选题特点外,本文也适用于其他要撰写工商管理毕业论文学生的需要。)
工商管理毕业论文选题要防止盲目性。克服盲目性,要考虑两点:一是必要性,二是可能性。所谓必要性就是你确定的毕业论文题目有没有研究的价值或意义。而所谓可能性,就是要充分估计主客观条件,量力而行。
好题目未必每个人都能写出好论文,原因就在于每个人的主客观条件存在差异。个人的兴趣爱好、知识结构、独立研究能力、对所选题目的熟悉程度等等,是主观条件。而资料来源、图书设备、所选论题的研究现状等等,是客观条件。在写毕业论文时,这两方面的因素要认真分析一下,量力而行,量体裁衣。
量力而行,就是选择大小适宜,自己把握得了,材料比较丰富且易于收集的题目;量体裁衣就是选择自己学有所得,学有所长,自己感兴趣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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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在学术知识方面尤为重要,那写好一篇论文必然显得更加重要,那么如何写好一篇论文呢?下面请看下小编为您准备的一些优秀的论文范文。
CPA,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简称为CPA,指的是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独立审计的专业人士,CPA为中国唯一官方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质,唯一拥有签字权的执业资质。
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部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被验资方为了应对注册会计师的验资,也可能会从其他单位借来机器设备、材料等冒充自己的实物资本,并借用该单位的发票进行篡改复印,或者直接伪造发票,并且伪造相应的入库单、账簿以及盘存表等相关资料。与此同时,一般以材料物资作价出资的,大多都是先购买后出资,而且发票等都是一应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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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腹泻是儿科门诊常见的消化道多发疾病,多见于0.5~3岁儿童,多因气候骤变导致小儿腹部受凉而诱发腹泻,多数患儿经西药治疗后效果不理想。本文将结合我院采用中医综合治疗84例腹泻患儿的临床实践,探讨中医内服外敷综合治疗小儿腹泻的临床疗效。
对照组患儿每日口服思密达,1岁以下患儿每日3g,1~2岁每日6g,3岁及以上每日9g,分3次冲服,疗程为3天。治疗组患儿采用自拟止泻汤加减治疗,药方为:党参、葛根、石榴皮各10g,黄芩、黄连、藿香、厚朴、白术、生甘草、茯苓、法半夏各5g。每天1 剂,早晚2次水煎温服,疗程3天。同时配合使用自拟敷脐止泻膏治疗,成分包括:吴茱萸、毕茇、肉桂、丁香、泽泻(适用于腹泻偏寒者),黄连、黄芩、白术、车前子、诃子(适用于腹泻偏湿热者)。外敷时将药材等重量研磨成粉末状共5g,加植物油调成糊状,加热后将其贴于患儿神阙穴,使用胶布外固定,每天换药1次,疗程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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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统计学?统计学有什么作用,对于写好一边统计学的论文十分重要,那么该如何来写好这篇统计学论文呢?
统计学是通过搜索、整理、分析数据等手段,以达到推断所测对象的本质,甚至预测对象未来的一门综合性科学。其中用到了大量的数学及其它学科的专业知识,它的使用范围几乎覆盖了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各个领域。
企业负责人对经济统计工作的不重视直接导致了企业经济统计人员素质的欠缺。经济统计工作对于工作人员有着非常高的专业要求,要求工作人员不但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技能和大量的工作经验,还应当具有相应的责任心和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导致的数据问题,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现如今的许多企业都没有对经济统计部门进行严格的管理,企业自身十分缺乏专业统计人员,只是将经济统计作为一项表面形式的工作,企业内部大多统计人员都是兼职,缺乏专业素养。还有的企业对于统计人员采用外聘的形式,这种方式增加了企业统计人员大的流动性。另外,外聘的统计人员对于企业的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都没有很好的认识,员工专业素养也有着很大的区别,很容易造成统计工作的偏差,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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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论文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工商管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财务管理等诸多方面。管理论文实用性强,主要依托于管理理论的指导,运用全球化战略思维,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经验,从企业战略的规划和制定到资产资本的运营,从人力资源的管理调配到企业的管理模式等等,包括对所有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使得资源效能充分发挥出来。管理论文将以现实案例为基础,依据相关理论模型,得出研究结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解决方案,既能从微观角度上帮助企业良性发展,又从宏观角度上有助于整个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对国家和社会的管理者和公司企业的决策者以及对学术界也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更重要的是,一篇优秀的管理论文还可以使作者的管理理念和具有突破性的思想观点、学术成果得以传播,供业界人士、广大读者参考、借鉴,有助于提升作者在本行业和学术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高技术企业的发展也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高技术企业本身所具有的高风险、资本密集、技术密集等特点使得高技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受到国内竞争对手和国外竞争对手的双重打压,尤其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这个竞争的趋势也愈演愈烈,而此时,如何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这就需要高技术企业能够快速培养出一支数量充足、能够适应新世纪竞争压力的优质人才队伍。基于此,文中笔者就高技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给出了自己的一点意见。
企业的成长需要经过不同的阶段,往往在战略的转折点存在机会与危机。因此,不能盲目地追求企业的进步,高层管理部门应该思考存在的漏洞,不断地完善企业的管理体系,结合现代社会的需求,抓住每次发展的机遇,充分利用其最大化价值,实现企业经济发展的目标,有效延长企业的生命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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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面临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均不明确的困境,使得司法鉴定与司法公正可能存在或已经存在的紧张关系更趋恶劣,因而也更具分析和解决的迫切性。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司法制度论文:论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面临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均不明确的问题。对于电子证据,需要以科学技术的手段确认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在完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制度,增强电子证据司法鉴定规范性的同时,修改和完善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质证程序和救济程序。
关键词:电子证据;司法鉴定;制度规范。
论文正文:
论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向社会生活渗透的不断深入和广泛,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也越来越常见。然而,“电子证据同传统证据相比,本质的不同在于真实性方面:我们既无法用肉眼看出电子证据是否属实,通常也不能从电子证据本身入手判断其是否属实”[1],于是,运用“从科学技术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和确认证据”[2]的司法鉴定方法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进行鉴别就成为电子证据运用于诉讼活动的关键。因此,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理应成为电子证据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与其他传统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在诉讼活动中被用作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具备证明能力和证明力,需要以科学技术手段、法官自由心证、双方当事人质证等方式予以审查和甄别。但是,电子证据具有虚拟性、易删改性和智能性,使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面临更多的技术性困难。在美国,有众多专业研究计算机取证的机构和电子证据分析与鉴定的专业软件。其中,最著名的软件系统Net Threat Analyzer利用人工智能中的模式识别技术,用于分析Slack磁盘空间、未分配磁盘空间、自由空间中所包含的信息,研究交换文件、缓存文件、临时文件及网络流动数据,发现系统中曾发生过的E-mail交流、Internet浏览及文件上传、下载等活动。但是,在我国,计算机技术和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技术均起步较晚,“自主研究电子证据鉴定技术,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能够全面检查计算机与网络系统的工具与软件已经迫在眉睫”[3]。
当然,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诉讼制度和价值目标的实现问题。为实现司法公正,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需要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但是,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当前的立法对电子证据的概念、法律地位等基本问题以及取证规则、认证规则等均没有相对统一的认识和规定。在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电子证据的审查、运用等司法实践很难统一,有时为了避免争议,实务部门就采取回避使用电子证据的办法,将电子证据转化为其他形式的证据,如将电子邮件的内容转化为口供或勘验检查笔录、将网络日志的内容转化为证人证言等。
而在本来就“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自侦自鉴”等乱象丛生的司法鉴定领域,法律规范的缺失更易使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中立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综上,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面临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均不明确的困境,使得司法鉴定与司法公正可能存在或已经存在的紧张关系更趋恶劣,因而也更具分析和解决的迫切性。
电子证据应具有任何证据应具备的证据特征或法律特征,即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前者指电子证据能够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或资格,后者指电子证据对案件事实具有的证明作用及其程度。从司法鉴定的角度看,需要以科学技术的手段予以确认的电子证据的证据特征包括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1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电子证据具有虚拟性和易删改性。一方面,电子证据所记载的内容必须借助一定的设备或软件才能转化为人们可以认知的信息,了解信息内容及判断真伪需要专门的技术手段;另一方面,正常活动中的电子证据的生成、阅读、存储、删改或传输,与非法活动或故意破坏中的电子证据的生成、阅读、存储、删改或传输形成的电磁痕迹基本相同,非经专门技术或软件不能区分,故通过司法鉴定分析和确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对诉讼活动至关重要。
在技术设备能够达到要求的情况下,通常可以采取正面确认的方法对电子证据的真伪进行鉴定。例如,2008年被告人杨某被控强奸了一名8岁女孩。依据杨某的户籍登记和杨某本人供述,杨某出生于1993年11月,案发时年满14周岁,依据《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的父亲向法院提出,杨某的户籍登记有误,杨某实际出生日期为1994年11月,并向法院提交了村委会证明、邻居证言,以及杨某出生时缴纳计划外生育罚款的收据等证据材料。
为了查清杨某的真实年龄,办案人员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协助调查。该司法鉴定中心运用先进的克隆技术以及解密技术,对硬盘上删除的数据进行恢复,并运用解码技术对系统解密,分析对照所得数据,发现了杨某的出生日期1994年11月是在2008年11月变更的这一重要事实,法院因此认定杨某在犯罪时已年满14周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4]。
在技术设备难以对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作出鉴别时,可以采用侧面推定的方法。这是因为,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和删改依赖特定的计算机设备,必须在特定的虚拟电子信息环境中进行,因此,可以从电子证据生成、存储和删改的计算机设备或软件系统的可靠性来推断电子证据的可靠性。由于电子证据的虚拟性和易删改性,从正面证明其未做删改或未被非法使用等常常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行的,
“而从技术上讲,如果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等系统的软硬件是可靠的,该系统有防止出错的监测或稽核手段,而且其运行过程是正常的,那么该电子证据就已经具备了足够的可靠性保障,应当足以推定其可靠性,除非另有相反证据推翻推定。”[5]也就是说,除了直接鉴定电子证据本身,司法鉴定人还可以通过鉴定电子证据生成、传输和存储的计算机设备及其软件的可靠性来鉴别电子证据的可靠性。
2.2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一般来说,传统证据的完整性是比较明显的,不需要以司法鉴定予以确认。但是,对于电子证据来说,删改电子证据其实是删改电子证据的电磁痕迹,这是肉眼或显微镜等观察仪器所难以察觉的。实践中,很多电子数据都是不完整的,其常常会被人为地破坏存储介质或被直接删除与案件相关的数据。因此,对电子数据常常需要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数据信息,还原数据原始状态。
对于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同样有正面确认和侧面推断两种方法。正面确认,是指直接以科技方法或专门软件分析、鉴别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例如,2007年,某市曾发生假发票案件,犯罪嫌疑人把用于制造假发票的电脑进行了拆解,看上去所有的犯罪证据都已荡然无存。司法鉴定专家利用特有的数据恢复技术,从计算机硬盘中找到了包含伪造票据字符串的数据模块,成为法院定案的主要证据[6]。侧面推断,则是通过分析和鉴别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设备或软件的完整性推断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例如,加拿大《1998年统一电子证据法》第5条规定,当某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设备在所有关键时刻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即使不处于正常运作状态,但其不正常运作的实施并不影响电子记录的完整性,并且没有其他理由对该电子记录系统的完整性产生怀疑的情况,可以推定电子记录或存储该电子记录的电子系统具有完整性。
2.3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在我国,法律对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没有特殊规定,仅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侦查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所涉及。该《意见》第三部分第3条第5项规定:“检察人员和检察人员指派的其他人员采取的秘密方式获取的视听资料,不能直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需要提交法庭的,检察人员可以通过讯问和其他方式将其转化为能够公开使用的证据。”此外,电子证据和其他传统证据一样,适用于相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根据电子证据的特性和相关证据法规,非法电子证据是:
(1)通过秘密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
(2)通过非法手段,如非法搜查、扣押或非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等方法获得的电子证据;
(3)通过非法软件获取的电子证据;
(4)通过非核证程序获取的电子证据。
对于前两种非法电子证据,一般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和证据进行自由裁量;对于后两种情况,则需要信息技术专家通过专门技术和方法予以确认,帮助法官判断电子证据是否通过非法软件或非核证程序获取。换言之,对电子证据合法性的司法鉴定主要是鉴别获取电子证据的技术方法及使用的软件或程序是否合法。
司法鉴定是从科学技术的角度帮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和确认证据,鉴定人的技术水平和所使用的技术、方法与鉴定结论的可靠性息息相关;同时,电子证据的技术性较强,其可靠性和公正性更容易受到质疑,或难以为外行人所理解。因此更需要通过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增强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3.1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
现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2005年全国人大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作了规定,但是对于从事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活动的鉴定机构的资质和条件未作特别规定;另一方面,当前我国有些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和统一性较弱。
有鉴于此,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必须与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同步,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的基础上实现规范性。
对此,一方面,可以在省一级设立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中心,独立于公、检、法机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每年接受资格审查和注册;
另一方面,还应该考虑到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技术、方法有别于肉眼观察、理化分析、显微鉴别等传统的物证鉴定技术、方法,对从事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机构的准入规则、执业资质作出独立规定,重点对从事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专门机构的检测、鉴别设备和软件的多样性和先进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技术职称、从业经历、司法鉴定经验等进行规制。
3.2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人管理体制。
对于司法鉴定人资格,我国采取的是鉴定人职业资格庭前确认制,但并未建立专门的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专家名册,也未对从事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鉴定人资格做出特殊规定,使法庭在选择信息技术专家和审查其资格等方面无法可依,影响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鉴于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技术特性,法律规范应当对此做出特别规定,给予特别管理。
在授予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专家资格或法庭遴选电子证据专家证人时,应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
(1)候选人是否拥有信息技术专业的学习经历、学历程度以及从业经历;
(2)候选人是否从事全职信息技术相关工作,或所在部门、行业具有的专业程度如何;
(3)候选人是否具有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经历以及其经验的丰富程度;
(4)候选人是否熟悉信息技术领域内的相关技术标准、行业技术规范以及熟悉的程度;
(5)候选人是否具备参与诉讼的条件,如是否有足够的时间、精力从事电子证据的分析、鉴别活动;是否能够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或方式在法庭上解释司法鉴定的过程及其结论等。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人与其他鉴定人一样,接受统一的等级、名册编制和公告管理。考虑到信息技术更新换代的速度较快,在审查和编制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专家名册时,可以适当缩短审查和注册周期,以便及时吐故纳新。
在很多情况下,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并不总是能达到明白无误或无可置疑的程度,科技的不确定性和司法鉴定结论不可避免的主观性常常使司法鉴定的可靠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因此,司法鉴定结论应当纳入诉讼的轨道,在理性对抗和公平交涉的诉讼活动内接受审查,发挥出帮助认定案件事实和解决诉讼纠纷的作用。这便是司法鉴定与诉讼制度的内在联系。
这种联系具体表现在鉴定申请和决定程序、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以及救济程序等方面。
4.1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
在我国,公、检、法等职能部门均享有自主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力,而当事人只能在对司法鉴定结论不服时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考虑到我国职权主义诉讼传统和控辩双方诉讼武装悬殊的现实,可以保留职权部门依职权自主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力,但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应当对自主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力予以限制,如建立告知制度、完善救济程序等。其中,重要的一项是建立备鉴制度,即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保留检材,不能耗尽或销毁。在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方面,借鉴英国警察局长协会和电子数据证据国际组织的立法经验,应明确规定受聘于职能部门的司法鉴定人必须做到:
(1)任何处理行为均不可更改被检验介质上的数据;
(2)如果不得不访问原始介质,访问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能力,并证明其行为的必要性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3)对证据处理的全过程要详细记录。独立的第三方根据记录应能重复检验过程并获得相同结果;
(4)案件侦办负责人有责任确保相关法律和以上原则在证据处理全过程中被认真遵守[7]。当然,与此同时,法律应当赋予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独立的申请鉴定的权利,以体现司法鉴定程序的诉讼性和公正性。
4.2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质证程序。
由于我国法律未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和合法性采取的是书面、间接的审查方式,这种质证方式与对抗制诉讼模式直接冲突,其也是导致司法鉴定结论信任危机的原因之一。
一方面,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本身的可靠性有待于审查和甄别。正如控辩双方交叉询问是探究案件事实最好的方法,鉴定人出庭解释、说明鉴定的过程和方法、鉴定结论的依据等,由控辩双方予以质询,同样是确认司法鉴定结论可靠性的有效方法。对于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作为非专业人士的法官或控辩双方当事人对电子信息技术一般了解不多,只能借助专业人士解决专门问题,但是,专业人士的技术水平、职业操守和诉讼立场等是否可靠、是否能公正、公平地实施鉴定活动需要在诉讼中予以确认;
另一方面,双方质证有助于发挥诉讼程序吸收不满的作用,使承受不利结果的一方因权利的充分行使而失去对抗的动因,从而发挥帮助解决诉讼纠纷和社会冲突的作用。
从一般意义上看,司法鉴定的诉讼程序与司法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并没有必然联系,但它具有独立意义:
其一,通过平等拥有司法鉴定启动权或启动申请权、参与和见证司法鉴定实施过程、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辩论和交涉,并据此促使法官采纳有利于自己的鉴定结论,使当事人成为诉讼程序的主体,其作为人的尊严得到了承认和尊重;
其二,通过司法鉴定诉讼程序吸收不满,使当事人特别是承受不利诉讼结果的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威和诉讼结论产生信任和尊重。”[8]因此,对于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法律应明确规定: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对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技术、方法、程序、结论以及结论的依据等做出解释和说明;控辩双方均有权对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人的资格、所使用的技术和方法以及得出结论的依据进行交叉询问。
4.3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救济程序。
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救济程序,主要是指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程序。赋予当事人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既是尊重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体现,也有助于增强司法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充分发现案件事实。但是,也应当看到,由于我国对于重新鉴定的条件和程序没有明确规定,造成重新鉴定过于随意或申请重新鉴定限于反复拉锯状态,体现出诉讼程序控制功能的低下。
在这一方面,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应重点解决的问题是:
(1)重新界定重新鉴定的决定主体。如果赋予当事人自行重新鉴定的权利,可能会使重复鉴定的现象更为普遍,而且在由控诉方占绝对优势的审前程序中,即便法律赋予当事人重新鉴定的权利,在实际操作中也很难实现,因此,可以保留公、检、法等职能部门依职权重新鉴定、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的规定,在此框架下健全和完善重新鉴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具体的权利救济程序来弥补控辩双方在决定权上的不平等;
(2)重新鉴定的条件。实践中,决定或申请重新鉴定常常使用的理由是: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鉴定人徇私枉法或违反司法鉴定职业道德或执业纪律、鉴定程序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检材虚假或不具备鉴定条件、鉴定结论有矛盾或依据不充分、鉴定结论与其他重要证据相矛盾,等等。对此,法律应针对上述常见问题对重新鉴定的条件做出明确规定,即当出现以上情况时,公、检、法部门可以决定重新鉴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3)重新鉴定的程序。现行法律虽然规定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是规定较为抽象,不具可操作性。在司法鉴定改革中,法律应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程序做出细致规定。具体包括: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司法鉴定结论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在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重新鉴定的申请,侦查机关应在5日内做出答复,当事人对侦查机关不予重新鉴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5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复议,并做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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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斯是中国历史上最重要的人物之一,我想,在这一点上大家都没有分歧。两千多年或多或少延续不断的中国政治史中,有两个相距很近的划时代的决策。第一是秦始皇统一中国。从此之后的两千多年中国基本上以中央集权的政治形式为主体,这在世界的历史上——除去古埃及之外——是绝无仅有的。第二是汉武帝把儒家思想确定为政治与社会理念的基础。中央集权与儒家政治基本上贯穿了两千年的中国历史。李斯在确立中央集权的政治形式上起过决定性的作用。作为主管司法的大臣——廷尉(由于秦朝重视刑罚,因此廷尉位列三公)——李斯抵制了丞相与御史大夫(宰相与副宰相)分封诸侯的建议,开创了中国特有的中央集权政治。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李斯的政治天才与远见。从时效上来看,李斯几乎赶上了孔子。李斯不仅是出色的政治实践家,他从业于当时最著名的政治理论家与思想家荀况,并从同学韩非那里学到了很多东西,成为中国历史上少有的政治理论家。李斯甚至是书法家。所有这一切,都给了李斯一个极端特殊的历史地位。司马迁在《史记•李斯列传》中总结他的一生说:“李斯以闾阎历诸侯,入事秦,因以瑕衅,以辅始皇,卒成帝业,斯为三公,可谓尊用矣。斯知六艺之归,不务明政以补主上之缺,持爵禄之重,阿顺苟合,严威酷刑,听高邪说,废嫡立庶。诸侯已畔,斯乃欲谏争,不亦末乎!人皆以斯极忠而被五刑死,察其本,乃与俗议之异。不然,斯之功且与且与周召列矣。”
但是,李斯不同于他的前辈老子与孔子。老子与孔子虽然生前没有建立功名,但死后不久就受到了极高的崇拜。汉朝以来,史家很少谈到李斯,一旦谈到,也是严厉地批评。李斯的名望要等两千多年之后才重新辉煌起来,那就是五四的时代和“”中的批林批孔。五四和以后的中国知识分子对李斯有一种特殊的崇拜。现代中国知识分子崇拜李斯,本来应该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现代中国知识分子大多崇尚欧洲18世纪的平等、自由、民主等政治理念,这与李斯和法家的政治理念截然相反。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先绕一个圈子,看看作为历史人物的李斯的人格是怎样的。
现在,我们回过头来,试着回答前边提出的问题:为什么五四以来的中国知识分子对李斯有那样的崇拜。五四以来的中国知识分子最大的假想敌是孔孟之道,是儒家。因为儒家对申、韩、李斯一直持严厉批评的态度,按照敌人的敌人是我的朋友的原则,要****孔家店的知识分子就重新抬出法家,来证明:历史上一直就有一种正当的思想在与儒家进行斗争,这就是出名的“儒法斗争”。但是,我感到这还不是最重要的原因。
五四以来的知识分子对中国历史有着严厉的批评,而且很多批评都很切中要害,比如批判文人士大夫是“满嘴里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指出了在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人的虚伪。但是,五四人矫枉过正,走了另一个极端,对虚伪的批判变成了对仁义道德这些价值本身的批判,甚至把仁义道德当作了“吃人”、杀人的软刀子。因此,一谈起道德品行,五四人就很反感,当时流行的“非孝”与抛弃结发妻子、另寻“志同道合”的新欢都是很有代表性的行为模式。因此,对虚伪的批判变成了对仁义道德的批判,对仁义道德的批判变成了对一切道德的批判。与这种极端的情绪相适应,从欧洲传来的唯物主义(陈独秀)和从美国传来实用主义(胡适)在被中国知识分子误解之后,成了彻底抛弃一切道德约束、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础。而不要一切道德恰恰就是李斯和法家最重要的特点,是法家理论的核心。从李斯个人一生的行为,从他给秦始皇、二世胡亥出的主意、做的说教,我们都可以明显地感到这种为了追求个人事业成功、尊贵地位、物质享乐,不故亲情,不顾友谊,不顾社会舆论,不惜牺牲他人的利益,甚至牺牲他人的生命,不择手段,务以残酷为尚的思维与行为模式。因此,秦始皇、商秧、李斯和那个“宁叫我负天下人,不叫天下人负我”的曹操,都被画在现代知识分子的凌烟阁上,成了崇拜的对象。
今天,随着社会变革的不断加剧,诚信、团结、公道、关怀等等价值慢慢地重新回到了人们的意识中。在这个时刻,回顾李斯一类法家人物的事迹,反思百年来道德价值丧失的原因,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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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技术的不断改进,许多建设项目应运而生,如何做好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是企业的一大难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对策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技术改进的不断深入,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进行,众多新建、续建的建设项目应运而生。如何管理好、使用好建设项目档案成为摆在建设单位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就如何做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使建设项目最终顺利通过竣工验收,以及日后建设项目档案的有效利用提一点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对建设单位的项目档案管理有所帮助。
关键词:项目档案 管理 做法
0 引言
建设项目管理在全国上上下下都得到了足够的重视,各单位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历年来也积累了不少建设项目管理的先进经验,但对于建设项目管理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项目档案管理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个现象伴随着项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的出台而得到了很大转变,各个单位也在不知不觉中重视了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只是苦于不知如何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本文从一个项目档案管理者的角度,谈一下如何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1 充分认识建设项目档案的重要性
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规定,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项目档案验收或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整个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此可以看出,项目档案验收对整个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具有一票否决权,充分体现了项目档案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的重要性。此外,项目档案对建设项目日后的管理、使用、维护、改建、扩建、技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项目档案收集不齐全、整理不规范、保管不安全都会直接影响建设项目发挥最大效益。
2 如何做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2.1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工程建设是百年大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同样是百年大计,有了工程没有档案将后患无穷。工程项目从立项开始,主管领导就要指定专人负责文件、图纸、计算数据、声像记录等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制定明确的岗位责任,进行考核并与奖惩挂钩。
2.2 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建设项目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人员网络体系,明确每人的工作职责,加强考核,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切合实际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程序。
2.3 定期召开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会议。
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对本单位各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确保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定期召集有关参建单位及档案管理人员参加项目档案工作会议,汇报项目档案工作进度,安排布署下步工作。
2.4 加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建设。
俗话说“没有规矩,难成方圆”。建设项目由于规模大、工期长、形成材料多,特别是由于其所涉及的单位和环节众多,所以要想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中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仅靠档案管理部门或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少数几个人的力量是根本办不到的。因此,加强和完善有关的制度建设,就成为做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根本保障。
2.5 坚持执行“四同步”制度。
即:企业下达项目计划任务与提出项目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同步,检查项目计划进度与检查项目文件材料积累情况同步,验收、鉴定项目成果与验收、鉴定项目文件材料归档情况同步,项目总结与项目文件材料完全归档同步。以“四同步”制度来确保做好项目档案的收集工作。
2.6 项目建设单位档案部门及时介入。
项目管理部门往往不懂档案管理,不知道项目档案的组织管理、归档范围、整理规范、保管要求等,等到工程项目要竣工验收,提到项目档案验收了,才知道项目档案还有整理要求,安全保管有库房“八防”等验收内容,这时往往积累了很多工作需要处理,搞得很被动。因此,建议项目建设单位档案部门及时跟踪项目建设进度,及早介入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档案业务培训。
2.7 档案部门必须参加竣工验收。
审阅工程档案是竣工验收的法定内容,档案部门参加竣工验收,是保证工程档案资料质量的关键。档案部门在工程档案验收工作中,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档案初验阶段,各项归档材料要切实做到“图实相符”、签字手续完备。对初验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及时解决。在掌握验收标准上,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马虎迁就,以确保项目档案的质量。
2.8 项目档案整理工作前移。
每个建设项目,特别是投资大、周期长的项目,往往参建单位众多,形成的文件材料多而杂,如果都由建设单位来整理则要投入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招标合同时就把项目档案的整理要求明确提出,每个参建单位形成的材料,由形成单位负责整理好,向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或档案部门移交。
2.9 强化对重点档案的收集。
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建设项目从提出立项到建成投产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的各类文字、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和声像材料。项目档案验收时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竣工文件、隐蔽工程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项目建设单位一定要把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纳入合同管理,采取有力控制措施,明确要求各有关单位,及时收集项目建设有关文件材料。根据我们这些年项目档案验收的工作经验,一些重要的声像材料,如项目开、竣工仪式的照片、录音(像)带等也是收集的难点。另外,竣工图章的签署也是不容忽视的,在实际工作中竣工图好多是从施工图直接转化而来的,没有经过任何改变,所以有的单位就把施工图作为竣工图保存了,这里要强调的是,施工图可以作为竣工图保存,但必须要加盖并完备签署竣工图章,否则施工图就不能作为竣工图来保存。
2.10 整理出一套单位工程与项目档案档号对照表。
现实工作中,特别是建设周期长的工程,其实际施工的单位工程名称往往与当初设计时的名称不符,或者实际施工时把一个单位工程分成几个密切联系的单项工程,这样就会造成实际竣工资料与单位工程不符的情况发生。如果整理出这么一套对照表,不仅有利于项目档案验收时的及时调卷,而且对日后项目档案的查找利用有很大的益处,可以作为一种非常不错的检索工具,不失为一种一劳永逸的做法。
2.11 项目档案及时纳入单位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根据《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二是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三是项目档案的安全状况。可见项目档案的安全保管也是项目档案验收的一个重要内容。因为项目档案验收,一方面是为了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另一方面要保证项目档案的安全,以确保项目建成后的不时之用,通常一个单位的项目筹建部门一般没有条件实现对项目档案的安全保管,把项目档案及时纳入单位档案部门管理,一方面有利于项目档案的验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对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切实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笔者所在的集团公司,从2002年以来开始进行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指导工作,当时国家首次提出项目要通过验收档案必须先行通过验收的硬性要求,以往没有这样的经历,而且项目的建设周期长,管理人员换了几茬,很多资料都几易其手,最终费了很大周折才通过了项目档案的验收,现在来看真的是一种教训,同时也是宝贵的经验。以上是本人从事项目档案指导工作七年来的几点体会和经验,希望能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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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作为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文化历遗产必不可少的部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城市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也开始重视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发展与保护。为此,笔者通过深入研究城市更新与历史文化保护间的关系,得出历史文化是现代城市的基础与重要内容,进而分析了当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试图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以促进两者之间更好的发展。
关键字:城市发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为了顺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要求,构建现代化的文明城市已成为城市建设的最终目标。但在城市建设和更新的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城市文化的地方特色,使城市的历史文化能够得到持续的发展和保存。这不仅是建设和发展现代化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一个城市走向现代化建设的良好根基,更是其内在品质和内涵的体现。
1历史文化为特色城市的基本
由于城市特色是指该城市为区别于其他城市,而表现出的外在特征与内在气质,因此,贯穿于城市发展始终的历史文化,是展现城市特色魅力的有力法宝,更是建设现代化文明城市的依据。同时,历史文化也集中表现了城市的内涵,如:历史文化遗产可展现该城市独特的民俗风情,以及其超越民族、超越国界的精神财富,从而增强国际吸引力。此外,一定程度上,文化遗产也是一座城市的财富,是一座城市的品牌与个性,是建设、创造现代城市的基础[1]。如:著名的绍兴沈园,虽是一座小园林,且亭台等建筑亦十分普通,然而绍兴沈园正是依靠它自身的文化浓郁气息,将近半个世纪以来,吸引了无数骚客、文人,至今游人不断。
笔者经研究发现,城市特色是构成该城市物质环境与社会文化的总特征,能够充分反映出城市的社会现实。同时,一个城市的长期存在,说明了它对社会、自然的适应能力获得了社会各方面的肯定。因此,城市的独特之处,标志着它的社会水平与能力。而部分历史城市出现了衰落现象,根本原因在于城市的外部条件发生了根本变化,且社会水平也无法满足变化需求,从而丧失了存在优势,例如:过去比较发达的古河沿边城镇,无法适应河道、运输方式等因素的变化,而变成了荒芜的小村庄。
2历史文化为现代城市的重要组成
2.1经济水平与历史保护
一座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与该城市的文明程度,以及历史文化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密不可分。同时,由于城市不仅是文明的起源地,还是文化的产物,且城市经济的繁荣、科技的进步与人文创新息息相关。因此,现代城市是发达经济与现代文明的聚集地,而不具备文化水平的城市无法得到可持续性发展。此外,对人类而言,通过长期的积累,历史文化逐渐成为了遗留至今的宝贵财富,所以城市的一片瓦、一块砖都有可能蕴含着极为丰富的内涵,反映着城市本身的思想、社会与历史的变迁[2]。这也表明,历史遗产是人类文明发展的载体,是象征特定时期文化特色的活化石,具有十分重要的科学研究价值。
2.2精神需求与历史保护
当今社会,有许多游客仍热衷于参观中世纪城镇,仍喜欢看古遗址、古城堡,以了解历史时期的文化,满足自身精神需求。中世纪的城镇展现着平淡、古朴的生活情趣,充分显示了那个年代独有的文化与城市生活。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城市的作用与贡献在于,它能留传、保存并发展历史文化,为后人了解文化发展史提供依据。此外,中华民族有着独具魅力的历史、灿烂丰富的文化,在历史长河中,保持着强有力的感召力与生命力,有助于提高我国各民族的自尊心,有助于激发国民的爱国主义情感[3],因此,弘扬民族文化,保护历史遗产,成为了构建社会主义精神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3城市历史文化面临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3.1面临的问题
我国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引发的历史文化破坏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①建设性破坏。即相关部门在改造旧城的过程中,打着开发城市建设的幌子,肆意破坏城市历史遗产,并用推土机等设备大面积铲除历史建筑物,使历史文化受到致命损害,并失去了其原有的历史文化韵味;②不能妥善处理历史文化保护与改善居民居住环境间的矛盾。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历史文化保护与改善居民居住环境间的矛盾,如:在北京市,胡同的存留问题倍受争议,为改善胡同居民的居住条件,相关部门决定完全拆除胡同、老四合院等建筑,然而千城一面的高楼大厦,却使北京城失去了原有的文化与个性[4]。
3.2解决方案
为构建城市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间的和谐关系,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应分层做到以下三点:①保护文物古迹。这就要求在发展城市的过程中,需特别注重保护历史环境,从而体现该城市的历史、艺术与科学价值;②保护特定历史街区。即在城市改建时,对于具有完整历史风貌的个别街区,需尽量保存原真历史文化遗产,以维护该城市的典型特色,维护居民生活环境的延续性;③保护历史名城。由于我国的历史名城承载着优秀的民族文化与地域文化,且历史名城的风貌、现状格局,具有历史特色,存在占地面积较大的历史街区[5]。因此,不仅要保护古城的实体历史遗产,还要保护其原生态的、无形的文化,从而发扬特色区域中的民族精神。
4结论
综上所述,保护我国城市中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各市各级政府及所有市民的职责与义务。其中,政府应加大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投入力度,并积极发动群众,从而让市民自觉提高珍爱历史文物的意识。此外,政府还需加大舆论监督力度,以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任务落到实处,避免为后代人留下历史遗憾。
参考文献
[1]叶炳辉.泉州市开展创建“安全发展城市”工作宣传推动重要性之我见[J].安全与健康:上半月.2012(11):40-41
[2]蒙雪琴.“城市与文化、文学”全国学术研讨会会议纪要[J].外国文学.2012(1):155-155
[3]周健.提升城市文明的内在动力:市民归属感和幸福感[J].宁波通讯.2012(19):40
[4]康红梅,徐苏宁.城市基础设施承载力与城市规模的互馈研究[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12(5):325-328
[5]许文娟.城市公共交通与城市发展的适应性研究[J].价值工程.2012(29):10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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