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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秘专业在我国是一个起步较晚的专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文秘专业慢慢呈现出了自己的特色。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文秘专业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课程任务描述模拟现代办公环境
在倡导“项目导向任务驱动”教学法的高职院校中,高职文秘专业办公自动化课程在教学改革中也开始在尝试使用“任务驱动教学法”来提升课堂教学的针对性与有效性,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改革的方向虽然有了,但是改革的方法一直还处于探索阶段,怎样对高职办公自动化课程任务进行描述,怎样的描述才能实现模拟现代办公环境,这样的问题一直困扰着高职办公自动化课程的教学设计,影响着课程的教学水平和人才的培养质量。2014年4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国家技能人才培养标准编制指南》和《一体化课程规范开发技术规程》的试行版,虽然这两个文件是针对高等技师学院的人才培养,但是文件中有关典型工作任务描述表的介绍,却值得所有职业教育机构借鉴。参与两个文件制定的专家朱永亮认为典型工作任务描述包含“四要素”:工作内容、工作主体、工作过程和工作标准。[2]按照四要素划分方法,高职办公自动化课程在采用“任务驱动”教学法时,首先,要结合现代办公环境,确定工作内容,比如“OA办公系统文件发布”;其次,要针对现代办公环境中人员的关系,分析工作主体,比如“会议信息发布”任务,要解释和描述在何种情况下会出现此种任务,由谁来安排这一任务,由谁完成这一任务;再者对于现代办公环境中工作过程的要求,要按照咨询、计划、决策、开展、检验、反馈等六个工作步骤,将工作任务的工作过程做出具体化解释和描述;至于工作标准,应该是在课程整体标准下,某一任务的具体标准解释和描述,以让学习者明白任务的标准所在以及验收的标准规定。
二、课程教学准备结合现代办公要求
教师教学准备行为是课堂教学的基础。教师在高职办公自动化课程上基本上要三项准备:一是教师自身的教学理论与原理知识准备;二是教师针对学生学习情况与学习目标做的教学对象准备;三是教师应该做好相应的教学事项准备。在教学准备的三个评价指标中,应该有一个中心的主题就是围绕现代办公要求。在教学准备的理论原理知识指标中,又分为三个二级指标:一是结合现代办公要求,熟悉授课要求,具体涵盖教学步骤设计、突发问题准备、教学目标准备、板书设计准备、课程作业准备;二是按照现代办公要求,对相关教学内容的准备,具体涵盖课程节次之间的衔接准备、知识内容之间的衔接准备和教学内容与办公要求衔接准备、可以拓展的信息内容准备;三是授课知识的准备,具体涵盖在知识体系与能力体系框架下,重点的突出,难点的分散;课程教学标准与教学大纲对当次课程教学的要求;课程教学过程中教学使用教材教参的内容熟悉。在教学准备的学生情况准备方面,相应的子指标包括:对学生动手能力的了解、对学生文秘办公方面创造性思维拓展的设计、对学生个性的预知甚至包括对学生近期情绪了解与把控。在教学事项准备方面,又包括教学方法的准备、教学实践的掌握、教学媒介的运用与教学方式的采用等四个子内容。在教学方法上,要按照现代办公要求决定教学方法的使用,一般建议采用案例教学、实践教学,尽量少用理论讲授,即使采用理论讲授,也要通过案例牵引,运用启发式教学法,提高学生兴趣。在教学时间上,主要是根据课程时限,安排好阶段性教学内容;在教学媒介上,一般采用多媒体方式,还可以通过“职教新干线”,以网络在线视频的方式,与行业企业专业人士进行办公自动化岗位能力知识要点交流;在教学方式上,尽量少用课堂教学方式,倾向于采用模拟环境下的实习实训。
三、课程学习目标为培养现代办公能力
根据文秘行业协会的调研分析,结合相关院校的文秘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可以提炼出文秘专业职业能力框架,主要包括语言表达能力、设备使用能力、信息分析能力、综合管理能力、组织公关能力、协调沟通能力等六个方面。高职办公自动化课程之所以成为文秘专业的核心课程,就在于此项课程主要培养学生现代化办公设备使用能力,培养学生掌握OA办公自动化系统、文字处理软件使用、数据分析处理软件使用、演示文案软件使用等,从办公自动化浪潮来看,这些软件的使用,是现代办公必不可少的技术支撑,在某种程度上,一旦这些信息自动化系统瘫痪或者由于操作者不会使用等问题,将可能导致整个现代办公自动化系统不能运转,从而降低办公效率。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现代化办公设备的使用能力,其实可以理解为文秘专业其他能力要求的一种拓展与延伸。比如语言表达能力,既可以指一般的口语表达能力,更可以指通过现代办公自动化系统体现出来的文字表达能力;又如信息分析能力,此项能力只有在熟悉熟练使用现代化办公设备的基础上,才能够得到显现;再如综合管理能力,现代化办公设备依托下的综合管理,不再是依托人际之间的交流与传播实现,而是通过网络办公软件甚至手机办公软件等实现,不仅提高效率,也方便相关信息的反馈与集中。因此,综合来看,高职办公自动化课程在目标上既要针对现代办公设备的使用能力培养,更要注重现代办公设备与其他能力之间的联系,拓展学生各方面的能力素质,形成一种综合素养。
四、课程任务实施重现现代办公过程
在分析课程任务描述中,简要介绍了高职办公自动化课程任务的实施。具体在课程任务实施中重现现代办公过程,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任务实施的环境、任务实施的主体、任务实施的过程、任务实施的评价等方面。就任务实施的环境而言,高职办公自动化课程教学在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课堂理论教学与分析后,应该注意在实训室或者某些单位的办公室中,让学生真实体验办公自动化环境。笔者所在的湖南大众传媒学院每学期都会安排文秘专业的学生,分散到学院各个院系与处室,进行实训,从而让学生在真实环境中体验课程任务。任务实施的主体肯定是学生,而任务实施的主导应该是教师,任务实施过程中主要的参与者应该是真实环境中的文秘人员或者办公人员,教师主导任务主要是联系、协调、沟通,并就学生实训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参考意见与建议,学生在任务实施中顶岗充当文秘人员,解决一些力所能及的问题,主要参与者负责分配任务,并在适当的时机提出要求与建议。任务实施的过程严格按照上文阐述的咨询、计划、决策、开展、检验、反馈等文秘办公自动化六个工作步骤,在上一步骤没有完成之前,告诫学生不要轻易进入下一个环节。对于任务实施的评价,主要采用教师、学生及参与者三方评价,三方评价时的比例建议采用3:3:4,以突显文秘职场的真实性与实践性。
五、任课教师要求具备双师教师素养
任何课程的目标与要求的实现都需要以教师的素质素养作为基础和保障。高职办公自动化课程教学设计的改革,对于高职院校文秘专业的教师提出了新的要求,即要求具备教学能力与行业从业经验,也就是高职教育一直提倡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在高职文秘专业办公自动化课程的改革中,包括教学设计的改革在内,要求高职教师在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同时,具备相应的文秘职业资格岗位证书。双师型教师队伍的来源上,既可以是现有高职院校的教师通过顶岗实习实训的经历,加上参加相应的文秘专业职业资格等级考试,达到以培养促进教师队伍的发展目标;又可以通过高职院校引进行业企业资深文秘专业人才,加以相应的培训,促使其获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以引进、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发展。但从高职教育的长远发展来看,不论教师来自培养还是引进,文秘办公自动化相关设备技术的发展是日新月异的,对于现有双师型教师的继续教育,特别是联合行业企业资深专家对教师队伍的再培训也是必须的。
一、中职文秘专业实践教学困境改革方向
梁启超曰:穷则变,变则通。要想让秘书行业教学适应市场发展,文秘就必须结合实际深化改革。为了解决当前中职文秘专业实践教学的困境必须尽快明确文秘专业实践教学的改革方向,通过教学改革破解当前困境。
(一)任务驱动
任务驱动的“教与学”的方式,能为学生提供体验实践的情境和感悟问题的情境,围绕任务展开学习,以任务的完成结果检验和总结学习过程等,改变学生的学习状态。任务驱动教学模式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利用任务驱动教学模式的过程中,学生完成一件件任务,利用学习过的知识的同时还需要开动脑筋,大胆想象,自己动手实践,自己探索。在开展任务驱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秉承“活动主导、任务驱动”的课堂实践教学法。参考现代教学理论,结合课程教学实践,探索出符合应终身学习思想和学生实际的即以项目任务为驱动,整个教学围绕任务的解决展开。总之,任务驱动的教学方式能够激发学生学习新技能的积极性,由教师指导或者组织进行的任务分析是重要的环节,有助于学生解决实际的文秘工作问题。
(二)工学结合
我国高职教育就是秉承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技能人才为目标,走产学结合的发展道路的办学方针和理念。工学结合是一种育人模式,它是学习者的劳动和学习两种行为之间的合作,强调学校和企业的“零距离”,在学校和企业、学生和个人签订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职业院校和实习企业就共同担当起“顶岗实践”中的内容、形式、纪律、考核、评价等管理职能。工学结合的模式下,中职学校能够吸引行业、企业有丰富经验员工担任兼职教师,制定职业岗位标准、开发实训课程、参与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及指导学生实习实训,提供人才需求信息等。这种利用无形资源培养人才的模式,既为学校节约了大量财力和人力,也为学生今后的就业开辟了道路。
二、中职文秘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建构措施
(一)校内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
1.课堂实训。课堂实训的模式就是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全面推广模拟案例教学的方式,以这种方式来让学生运用实际的文秘知识,让学生尽快熟悉职业环境,把所学专业知识转化为实际运用,养成一定的职业技能技巧。例如:开展课堂实训的案例教学方式,请同学们解决“客人说着就要往里走。遇到这种情况秘书应该怎么做?”的情境问题,让学生进行讨论,然后找出和平探讨,和平沟通的方式方法。课堂实训的内容还包括许多技能的训练方式。例如:计算机速记实训活动的开展,让学生进行课堂竞赛,掌握基本技能的同时就是为了更好地完成以后的学习活动,让学生能够全面掌握技能的同时,最终形成专业能力。
2.实训室实训。为了更好地开展任务驱动的教学模式,中职文秘专业实践教学的开展必须要利用实训室。实训室就是指专门开展实践活动的教室,这里面主要是要进行秘书工作项目的单项训练与综合项目的训练。例如:在实训室内进行接待来访者的礼仪、接听拨打电话等情境的模拟,然后利用实训室中的数码摄像机录制下学生练习的过程,让学生能够看到自己的表现,作出相应的改变。其实实训室内的训练就是仿真的模拟训练,让学生能够在校内就能充分了解企业等各种机构的运作,运用学过的理论知识进行现实操作,起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目的。
3.校内见习。校内见习活动是校内实践教学活动的重点,在具体的开展过程中,教师可以让文秘专业的学生到科研处、人事处、宣传处、各系部办公室等部门进行训练,让学生熟悉文秘工作环境与具体的工作内容,进一步强化秘书工作技能。但是在开展见习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一是明确派遣的见习任务,让学生明确自己的工作内容与见习目的。二是要让学生独立完成文秘见习工作,这样学生就能够运用所学到的文秘知识,协助老师处理文档和教研室工作。同时,鼓励办公室的同事对学生的表现进行直接的指引,这样学生就能够很快地找出自己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小事中锻练自己,争取提高自己。另外,学校的指导教师也要定期到学校各部门了解学生实习情况,解决实习中的问题,指导学生完成实习记录、撰写实习报告。
(二)校外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
1.校外见习。校外见习活动要进行真实的企业内文秘工作。教师可以在每个学期都安排一定的校外见习活动,可以选择的岗位包括:办公室文员、计划部、采购部、业务部的工作人员等。在见习的过程中,教师要派校内指导教师进行全程跟踪指导和评价。同时,要联合企业设计相关的企业内部指导教师作出见习指导和见习评价。主要的评价内容就是根据学生的专业技能、合作工作能力、接待技巧等。例如:协助经理处理日常工作,包括客户来访的预约、拜访其他客户的预约工作;代经理起草一些简单的公文文书;将职员及客户反映的情况及时反馈给经理,让经理了解目前公司员工的精神面貌及所遇到的问题、困难,做好上下级之间的沟通等工作。总之,整体的训练过程中要重视工作任务的布置,请同学们进行整体见习,然后进行整体工作评价,最后再回到学校后进行经验推广报告。
2.竞赛活动。校外时间活动可以让学生参与相关的竞赛活动。例如:在校外场地组织开展“我爱文秘专业”的主题演讲竞赛,然后聘请企业内的管理人员辅助参与竞赛评委。让学生在竞赛的过程中能够提升自己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又如:组织“秘书面试模拟大赛”活动。具体的组织过程中包括:第一,制作基本要求和面试技巧等书面材料,请同学们精心准备。第二,请专业人士讲解在面试时的基本要求及细节技巧。第三,参与面试表演,学生积极展现自己的文书写作能力、会务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应变能力等。竞赛的活动场地、活动模式要越多样化越好。
3.毕业实习。毕业实习是毕业前对学生运用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基本技能来解决实际问题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的培养、综合训练的检验,是实现教与学、理论联系实践的重要途径。因此毕业实习活动的组织要特别受到中职学校的重视。一是要让毕业生能够充分认识岗位特征,由专业教师带队,结合理论教学,分若干个模块进行专项技能训练。二是通过各实践环节,让学生掌握文秘专业技能。在工作人员的具体指导下,在各个单位做文秘工作,要求能解决文秘工作遇到的问题。实习期间应抓紧时间完善毕业论文,与指导老师通过电话、手机、e-mail等方式保持联系,接受指导老师的指导与监控,为毕业论文收集资料。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中职文秘专业教学的优化必须要考虑到实践教学的重要作用,通过教学模式的改革,实践体系的构建实现教学转变。中职文秘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建构要在校内构建课堂实训、实训室实训、校内见习三位一体的模式;在校外体系之中建立校外见习、竞赛活动、毕业实习的模式,全面提升实践教学效果,实训实践教学的改革与体系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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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环节对文秘专业学生的培养必不可少。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专文秘专业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文秘是企业众多岗位中的一种,文秘岗位对于企业的发展和企业的正常运转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能够将上级领导的决策有效的传达,同时也是领导与企业员工之间的重要纽带。文秘能够加快企业的制度建设和完善,能够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如何使得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得到有效的提升,已经渐渐成为众多企业都非常关注的重点内容,要科学的、合理的、规划的对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进行培养,将其具有的最终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
一、文秘的定义和特点
文秘在新时期有着多种定义,站在职业的角度,文秘就是从事文书以及秘书事物的岗位。在工作人员的角度对文秘的定义进行解析,文秘就是从事文字书写,并且承担着日常接待工作的人员。根据不同的情况,文秘指代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可以说是文秘岗位,也可以说是文秘工作人员。本文研究的是文秘工作人员,也就是承担着文字书写和接待任务的工作人员。文秘展现的特点有真多,可以概括性的分为以下内容,首先就是职业性,职业性是文秘最为鲜明的特点。其次就是对于其工作人员的能力有着多样化的需求,对于文秘人员来说不仅仅需要具有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口语交际能力,这样才能够将文秘工作的特性展现。还有公共性,文秘工作的开展需要从企业的全局考虑,其中包括对于企业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企业对外事务处理等等,这些工作都是具有强烈的公共性的,同时也将文秘工作需要具备的公共性展现的淋漓尽致。
二、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培养的作用
1.有利于增强文秘人员的工作效率。
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培养,能够帮助文秘人员学习相应的行政管理技巧,并且将学习到的行政管理技巧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对于提升行政管理工作效率有着十分积极的影响力。文秘经常是被看成文职工作人员,所以对其行政能力的培养在企业中常常被忽视,同时也是的文秘工作人员承担的实际工作都是较为基础的,对于文秘人员行政能力的培养有着十分不利的影响。通过对企业文秘人员落实行政管理培养,能够使得文秘人员的综合素质可以得到提升,并且达到提升文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和促进企业发展的最终目的。
2.有助于增强文秘的书写能力。
对于文秘的日常工作来说,很多工作都是与书写有关的,但是以往企业对于文秘书写能力的培养并没有给予太多的重视,这样导致文秘人员本身具有的书写能力没有得到实际的提升,文秘书写工作存在的较多的缺陷。对文秘人员进行行政管理能力培养,使得理论知识与实践活动进行有效的融合,同时也会促进文秘人员书写能力的提高。文秘精元经过培训后,能够将所学习到的理论知识和各项技能应用到自己的实际工作中去,对于提升书写工作质量有些积极的影响作用,同时还能够将文秘书写工作具有的价值良好的呈现。
三、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培养策略
1.开展行政管理知识培训。
对于文秘行政管理能力培养工作的落实,需要依据文秘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文秘人员进行相应理论知识的教育和引导,以培训为基础点对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进行培养,最终使得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得到切实的提升,采用课堂讲述的形式对文秘行政管理能力进行培养。文秘归属的企业或者单位需要科学的、全面的、合理的制定文秘培训课件,并且派遣专门的人员对培训工作进行负责,在培训课堂开展过程中将大量的理论知识传授给文秘,使得文秘人员的理论知识基础越来越为扎实,这样其具有的行政管理能力才能够得到提升。当然不能仅仅是注重培训,对于考核也需要给予相应的重视程度。当培训工作完成后,需要对文秘人员的学习情况进行综合性的考核,明确文秘对于培训知识的学习以及掌握程度,对于考核没有达到相应标准的文秘人员,需要该人员继续参与文秘理论知识培训,直到对于知识的掌握程度达到相应的标准。
2.建立行政管理技能实践平台。
除了应用培训的方式对于文秘文员的行政管理能力进行提升,同时还可以通过工作实践的方式提升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企业可以建立和完善行政管理技能实践平台,为文秘人员提升实践操作的空间,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在实践过程中使得自身的能力得到提升。企业为文秘人员提供相应的实践岗位,通过大量实践工作操作使得文秘人员的行政管理能力得到提升。企业或者是各个单位需要结合内部机构的实际情况,为文秘人员提供相应的行政管理岗位。文秘人员在岗位工作实践过程中,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掌握的专业技能进行各项工作的开展,使得个人可以充分的融入到企业或者单位组织中去。同时企业行政管理能力较为优异的工作人员需要创建一个评定小组,对于处于文秘实践岗位上工作人员的表现进行客观性的评价,指出该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并且提出相应的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文秘人员虚心的接受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并且对自身的岗位行为进行深入的反思,明确自身的不足,并且根据学习到的改善措施对自身的岗位行为进行调整,使得自身的岗位行为可以不断的进行优化和改良,最终达到提升行政管理能力的最终目的。
四、结语
对于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培养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对于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有所影响,对于企业未来的发展也有着一定的影响,企业必须要对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培养给予高度的重视。培养工作的开展不能太过于盲目,要根据市局情况,使得文秘行政管理能力的培养具有针对性,理论知识与岗位实训进行有效的融合,使得文秘的行政管理能力得到切实的提升,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促进企业的高速发展。
1 中职学校文秘专业教学现状
目前很多中职学校中文秘专业的教学内容与手段都比较单一,教师们的教学思想也还停留在过去的陈旧思想中,教学方法也比较呆板,让学生感到课堂枯燥乏味,而在教学过程中很多教师也都只是注重理论的讲授,忽视了实践操作的重要性。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教师们很少去思考采用新的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仍旧习惯照本宣科、从理论到理论的教学方法。课堂教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活动脱节,学校的教学内容与社会需求脱节,课堂教学内容与生活实际脱节。对于中职学校中的学生来说,不能够积极主动的参加到教学活动中,不能够主动的去进行探索,那么他们的思维只会在学习的过程中越来越僵化,动手能力也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这样的文秘专业又如何能够培养出满足社会需求的文秘人才呢?
此外中职学校中的文秘专业还存在着以下的一些问题:
(1)没有准确的目标定位,如今的中职学校文秘专业,在教学的过程中偏重文秘,忽视公关,使得学生的专业面狭窄,专业技能薄弱;
(2)没有构建出合理的专业课程体系,在课程安排的合理性上存在着很严重的问题,常常是重理轻能,课程安排较随意、无序;
(3)在使用的教材上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例如很多教材都只是偏重理论的描述,没有相关的技能训练内容,而且很多内容都是重复但表述不一的,这为教师们的讲授与学生的学习带来了许多的困难;
(4)现有的教师们基本上都是理论功底很好,但是却缺乏实践经验,他们基本都是从相应的文秘专业毕业后就到校任职的,没有经过文秘工作的洗礼;
(5)缺少模拟训练手段,没有相应的实习基地。这些问题的存在为中职文秘专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困难。
2 中职文秘教学改革的措施
2.1调整文秘专业的培养目标,体现出中职学校的特色
中职学校的文秘专业主要是为了给中小企业或私人培养出能够从事秘书、文书、档案管理、信息资料的搜集、公关礼仪及计算机文字处理等办公室程序性工作的人员。让学生通过在校期间的理论学习、实践实习,逐步的举办从事整理办公室、接待访客、打印文稿、收发文、归档整理等工作的能力。总得来说就是需要具备。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办事能力、管理能力、应变能力、社交能力、操作能力等,从而胜任初级文秘工作。
2.2需要及时的改变教学理念
中职学校中的教学工作是以学生今后就业的职业岗位为导向的,其目标是要让学生的职业技术能力能够满足社会中相应职业的岗位的需要,实现真正的零距离上岗。即是中职学校应该培养出能够胜任生产和服务第一线的工作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因此,我们的文秘教学专业必须从文秘这个职业岗位的工作实际出发进行职业分析,必须要明确在日常的工作中,秘书需要具备什么样的知识与技能,并根据分析的结果来设置文秘专业的课程,以此为基础培养出合格的文秘人才。因为文秘工作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这就使得文秘专业的教师们必须要重视文秘专业的实践教学。文秘专业的教师们必须要跟新教育理念,积极的与企业进行沟通,并构建起与企业紧密联系的产学研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让学生能够从实践中成长,不能够将学生局限在教室中学习枯燥的理论知识。通过实践能够让学生摆脱纸上谈兵的窘境。同时,文秘专业的教学还应该要引起学校的重视,学校应该加强师资建设与投入,为文秘专业的学生的学习与实践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仪器等,为中职文秘教学的改革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
2.3必须要加强教材建设,为文秘专业的教学改革提供保障
中职文秘专业的精品教材并不多,现行的一些教学用书并不能够从完整意义上体现出中职教育的特色。其中有一些教材的应用价值并不高。对于这种情况,文秘专业的教师们则可以利用自身的教学实践优势,来尝试编写出具有较强实用性的中职教材,而学校也可以成立起相应的专业教材编写小组来支持教师们编写出更加具有实用性的教材。在进行教材编写时,要以“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中与秘书相关的技能要求和知识要求为培养目标,要注重知识与技能的有机结合,着力培养学生运用知识的基本技能、技巧。同时教材还应该围绕技能训练这个中心,实现多学科相互渗透,让教材真正为文秘专业培养学生技能服务,保证教学改革的顺利进行。
2.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对于中职文秘专业来说,其中的大部分专业教师应该由文秘类专业毕业的本科以上学历者担任,而非由其他的中文、法律、政治等文科基础课教师转行而来或是兼任。文秘类专业毕业的教师与那些非文秘类专业毕业的教师比较而言,他们更能把握文秘专业课教学中的重点,他们的讲解也能够更加深入,易于让学生接受。
文秘专业中的部分教师应该兼任行政工作。文秘专业是一个综合性十方强的专业,其所涉及的工作包罗万象,没有相应工作经验的人是不能够体会到其综合性与复杂性的,即使是从文秘专业毕业的本科毕业生,也很难全方位的接触到整个文秘工作内容。而教师在兼任行政工作的同时,接触到各种新的案例、工作方法等,这些都能够作为经验传授给学生。
同时教师除了要积极的参加各种教研活动外,还应该要抽时间到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参加国家高级公关员、高级秘书职业资格考试,不断充电,不断增加实践经验,不断提高自身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提高学生的技能。
2.5循序渐进的加强学生的技能
学生毕业后就业,没有专业的实践能力,就失去了竞争实力,专业也将无法存在。因此,中职学校文秘专业的教学改革需要能够循序渐进的加强学生的技能。为了能够提高文秘专业学生的技能,就应该循序渐进地加强学生的技能训练。在一年级的时候,要对学生进行单一技能的训练,通过技能的训练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避免学生感觉还是像初中时一样天天学理论、学文化基础课,既枯燥又乏味。同时,还必须要重视第一学期的军训活动,因为通过军训活动可以对学生的组织纪律性、服从意识、协作精神和吃苦的精神进行培养。在第二个学期要强化学生的电脑知识与操作能力,从而为计算机操作、办公软件的使用、网络操作等相关课程奠定良好的基础。在二年级时,则可以注重对一些基本理论、知识的相关学习,但是还应该安排一定时间的社会实习,让学生能够通过社会实习,来将课堂上的理论知识通过实践进行融会贯通,并在此过程中来发现自身的优缺点与努力的方向,从而增强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在三年级的时候,则可以让学生进入企业中进行相应岗位的实习,通过实习来对书本理论进行巩固,对训练效果进行检验,从而能够进一步的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总之,如今中职文秘专业的教学存在着许多问题,中职文秘专业的教学急需要改革。作为中职文秘专业的教师,需要不断的进行反思,发现其中的问题,并积极的思考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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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秘专业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专业,要求学生通过校内学习和校外的实习熟练掌握办文、办事、办会三大技能。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文秘专业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新闻采访与写作是人文学院文秘专业的选修课,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所以在课堂上要尽可能地给学生提供多种多样的新闻专业方面的教育。新闻采访是新闻写作的基石,只有成功的采访才能实现成功的写作。本文从文秘专业开设新闻采写课程的作用出发,分析新闻采写必须注重实践的原则,提出了能较快提升新闻采写能力的几点措施。
[关键词]文秘专业;新闻采写;能力培养文
秘专业毕业的学生一般从事的工作,比如出纳、文员、助理等会不可避免地接触到新闻媒体,因此,作为一名文秘专业的在校生,很有必要学好新闻采访与写作这门新课程。人文学院文秘专业开设这门选修课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学习和掌握新闻采写的一些技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了解新闻媒体的环境和特点,以促进自身的全面发展,为以后从事的职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文秘专业开设新闻采写课程的作用
在传统的汉语言文学专业中,所教所学的知识都是以商务秘书为中心,以专业学习、专业选择以及以后的就业为出发点。对于涉及到与相关专业不相干的知识时,会以为是不重要的、没有多大用处的,所以致使学习的范围和圈子相对来说比较局限、狭窄。如今,新闻采访与写作课程的开设在学生中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因为文秘专业的毕业生所从事的职业各不相同,其中也不乏一部分会从事新闻方面的相关工作,或者多少与新闻报道有交集,比如公共关系、广告业等。所以,新闻采写能力的培养不仅仅只是新闻工作者需要的,其他专业也同样适用、同等重要。比如,不少企事业单位都有自己的刊物,有的机关单位需要编写简报等。由此可见,学好并掌握这门课程的知识非常必要。而且初步掌握有关新闻专业的一些基础知识,再通过与自己所学的专业相融合,还能很好地丰富自己的知识面,培养社会批判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以及一定的新闻工作素质,为以后从事各种类型的工作提升竞争实力。
新闻采写课程要注重实践
新闻采访与写作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课程。一切新闻都来源于我们的实际生活,因此只有通过大量的实践训练,才能很好地掌握新闻采写的各种技巧和方法。教师在安排学生进行写作能力训练时,可以运用各种各样的学习方式,比如读报、走出校园在现实生活中寻找素材、进行课堂现场对话式练习等,让学生通过自己的努力找到自己感兴趣的内容,这样写出来的新闻稿件与我们的生活更加紧密贴切。比如在课堂上开展“新闻发布会”活动,以一次水灾为新闻素材,可以先一起做相关方面的讨论和计划,包括需要采访的人、采访顺序、采访什么样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等;之后,教师和学生进行角色扮演,学生是采访人,教师是被采访人,以此来进行现场采访训练并做好记录;最后,根据采访到的资料写出初步的新闻稿件,教师再对稿件进行总结点评,有的稿件会存在新闻角度、消息来源、细节方面等的缺陷和不足,教师对此再提出相关的修改意见。在新闻采写的课堂上,教师还要遵从采用案例教学的方式,运用有说服力、具有代表性、观点鲜活的新闻事件来激发学生的兴趣,使每个学生都能积极参与到课堂讨论中来。通过学生与教师共同分析和讨论,来练习和分解新闻采访与写作的原理和精神,加深学生对新闻采写的印象,巩固新知识。此外,还可利用校园里的网站、报纸和刊物来训练学生新闻采写的实践技能,比如版面设计、选题策划、新闻采写等。通过一系列内容丰富的活动给学生布置任务,经由教师指导后制作出的新闻报纸和短片上传到学校网站上,提升学生的新闻实践能力。
新闻采写能力的培养
1.媒介素养的培养
在现代社会中,学生必须学习并具备的一种重要能力,即有效利用媒介以及正确使用媒介,我们称之为媒介素养。在课堂上,要帮助学生了解认识媒介,弥补学生缺乏分析和辨别的社会能力。比如,可在课堂上借助多种多样的事例与学生一起探讨新闻的真实性和立场等问题;布置媒体相关方面的任务让学生自己去了解媒体、认识媒体;密切关注一些传媒实时动态,让学生们通过另一层面去体会媒体媒介的管理和经营;还可以模拟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采访,身临其境地体会新闻工作者的工作状态等。为了让学生主动并善于获取社会信息,就要培养学生养成时刻关注新闻的良好习惯。通过教师亲自示范和加以引导,结合有趣的社会现象、社会热点以及一些社会小趣事,激发学生们的积极性,让学生喜欢上这门课。比如面对日本发生的地震海啸事件,教师可以以我国汶川大地震、青海玉树地震的伤亡数据资料来和学生一起讨论和适当引导——从这些事件中我们学到了什么,抱有幸灾乐祸的心态是否正确,以发散性的思维拓展方式让学生们深刻认识问题,从而达到提高觉悟、自我教育的效果。
2.新闻敏感和新闻触角的培养
所谓新闻敏感,就是指某个具有新闻价值的事物,在别人看来与周遭事物没有什么不同和特别的地方,但是你却一下子就能看出它的内在本质和新闻价值。比如对当下老百姓看病难、医药费只增不减的热门话题,大多数新闻报道说来说去都是几个表面问题,缺乏新意,而2002年阜阳电视台的一个记者却从一家医院开出八分钱的处方上发现了新闻价值。这篇《八分钱的处方》荣获了2003年中国广播电视新闻三等奖,它透露了如今看病难、药费贵的根源问题,为什么八分钱就能看好的病非要花上几十、上百甚至更多的钱才能看好?如果每个医生都能换位思考为患者着想,少点利益,多点关爱和温暖,这个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再比如,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也会有很多有价值的新闻。菜市场是人流量很大的地方,有些报道只针对缺斤少两、蔬菜价格与质量等问题,但有记者发现某个摊位卖的白菜虽然比别家的个头 小但生意却很好。经了解,摊主原来是为了让人们吃得新鲜方便,避免浪费,所以选择卖这种小号白菜。这也反映出了摊主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来调整自己的销售模式,既适应了市场,又方便了广大消费者,因此《热卖的小号菜》成了众多报纸争相转载的新闻报道。所以,只有经过不断努力,才能获得新闻敏感力,才能让自身的思维能力得到有效延伸和锻炼。
3.合理选用新闻素材、确定新闻视角的素养
对于文秘专业的学生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对新闻素材的积累。新闻素材是现实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具有一定新闻价值且没经过加工处理的生活现象。想要写好一篇有质量、有内涵的新闻稿件,就要养成在平时的生活中多听、多看、多记的好习惯,把有可能发生的、正在发生的以及任何相关的新闻素材累积下来,并对这些记录进行筛选,提炼出有价值的新闻元素。在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采访记录到的材料信息多,实际上在写稿的时候摘取的材料又很少的严重浪费现象。因此,就要把突出、精彩的部分作为新闻题材,比如一些有价值的、真实可靠的、新颖独特的、具有代表性的、符合当前政策条件的新闻,能明显衬托出新闻的主题。剩下的部分素材可把它们作为新闻的背景、生活累积和经验,还可通过对其他新闻体裁的应用,最大化地对新闻素材进行综合利用,减少对新闻材料的浪费。
综上所述,文秘专业的新闻采访与写作课程不应该只局限于传统的教学方式,应该打破单方面讲授新闻采写技巧的局限,既要加强对实践环节的重视,又要改变以往理论教学的方式,从媒介素养、新闻敏感等方面培养、提升和锻炼文秘专业学生的新闻采写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以后就业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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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西芝.新闻采访与写作课程教学方法初探[J].速读(下旬),2015,23(21):168-169.
一、中职文秘专业学生的特点
1.对专业认识不足,学习积极性不强
文秘专业的学生之所以选择文秘专业的原因可以归纳为几类:没有别的喜欢的专业可以选择;父母的意愿;初中的同班同学读文秘专业。大多数学生不了解文秘专业,对文秘专业认识不足,加上初中时的学习基础较差,对学习有畏惧心理,学习目的不明确,容易感到前途渺茫,学习动力不足,学习积极性不强。
2.自卑心理严重
中职学校学生普遍存在自卑心理,文秘专业的学生也不例外,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学校属于中专科层次,进来读书基本不看分数,与高中生相比有自卑心理;二是社会上对中职学生有认知偏见。
3.人际关系是新生难以解决的问题
“95后”的中职学校学生多成长在独生子女家庭,来到陌生的学校环境,面对来自不同地区的同学,同一个教室下有着不同的成长背景、生活习惯、人情风俗,他们渴望结交新朋友,却因为“自我为中心”的习性不懂得如何处理好同学之间的关系。班集体的凝聚力不够,班集体活动无法开展,同学之间相对冷漠,课堂教学活动也受到影响。
二、中职学校文秘专业新生入学的教育意义
1.入学教育是中职学校一项重要的教育活动内容,是新生进入中职学校教育活动的起点,内容包括:中职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安全教育、适应性教育、对文秘专业的认识。
2.根据“首因效应”可知,个体在社会认知过程中第一印象作用最强,持续的时间也长,比以后得到的信息对于事物整个印象产生的作用更强。所以,作为新生入学后的第一节课,入学教育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入学教育有利于文秘专业班集体的建设,班主任可以充分利用军训、入学第一堂课等内容选拔合适的班干部人选,通过活动增强班集体的凝聚力。
三、中职文秘专业入学教育方式探索
1.加强专业教育,引导学生热爱文秘专业
班主任应该向新生详细介绍学校的情况,以及文秘专业的专业介绍、课程设置、培养目标、就业方向及岗位等,组织新生参观图书馆、文秘专业实训室等学校设施,使新生尽快熟悉学习和生活的环境,了解学校、了解自己的专业,充分利用学校的教育氛围和校园文化,使新生入学后就能了解文秘专业是培养从事秘书、文书、档案管理、公关礼仪及计算机文字处理等办公室程序性的人员。教育学生既来之,则安之;既安之,则学之。
2.注重专业兴趣培养
中职学校文秘专业的很多学生对所学专业并不了解,有的甚至根本不感兴趣,这势必影响学生以后的学习积极性。每年9月开学一个月内,会有少部分学生要求调换专业,甚至退学。针对这种情况,学校要对中职文秘学生进行职业及职业道德的培养,向新生介绍文秘专业的发展前景和掌握专业技能的重要性,介绍秘书岗位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中的地位、作用,组织学生有计划、有目的地参观企业和机关单位。学生看到文秘专业将来就业的工作环境,增加从事文秘专业的责任心、使命感和自豪感,使新生逐渐树立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的思想,提高学生学习文秘专业的兴趣,调动学习专业的积极性,脚踏实地地把学习搞上去。
3.加强文秘专业职业生涯规划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是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的职业教育。中职学校学生一是为将来走上工作岗位,适应社会需要而学习;二是通过3年的中职学校的学习可以有机会进入到高等职业院校继续深造。中职文秘专业的学生文化基础相对较好,对高等职业院校继续深造更为渴望。所以,入学教育应该帮助学生认识到用人单位对秘书人员的要求有两个方面:一是注重综合素质,即要求秘书人员德才兼备;二是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入学教育应帮助学生正确认识自己,重新评估自己,审视自己未来的人生之路,制定科学合理的学习目标,引导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确定最佳的职业奋斗目标,从而把专业学习与将来的就业目标有机结合起来,使学生具有努力的方向和潜心学习的动力。
4.加强人际交往教育
俗话说:“会做事,更要会做人。”这句话很好地说明了在中文文秘专业的入学教育中加强人际交往教育的重要性。由于个性差异、生活习惯差异,很多学生却不太会处理人际关系,他们不懂得如何与室友友好相处,甚至有部分学生不愿意与班上其他同学交往,课余时间基本用来上网、玩手机。糟糕的人际关系影响了文秘班集体的凝聚力,班级活动难以开展,学生难以得到更好的锻炼和成长。因此,中职学校应帮助学生尽早地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逐步培养自信、自强、诚信、友爱等诸多方面的健全人格。通过建立班级QQ群、微信,满足学生对网络的依赖,丰富入学教育形式,增加学生之间的联络,深入学生的内心世界。
5.加强生活常识和心理的教育
大部分中职学校学生第一次离家生活、学习,缺乏社会阅历和独立生活的能力。文秘专业班主任应在入学教育时对学生加强生活常识教育。例如,向学生介绍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的危害,提醒学生注意财产安全问题。班主任还应该对学生进行摸底,重点关注心理有障碍、贫困生、孤残及单亲家庭的学生,及时了解他们的动向,给予关心和爱护,进行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和咨询,促进学生主动学习,实现自我身心的健康发展。
四、结束语
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入学教育能否为文秘专业学生日后的中职学习打下良好基础,直接影响学生未来3年的专业学习与成长,直接影响班主任日后的教学与日常管理工作。所以,新生入学教育需要不断研究探讨,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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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秘专业的人才培养越来越受到关注,如何更好地应对竞争日趋激烈的社会成为文秘专业发展的关键所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秘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虽然高职院校已经意识到了提高文秘大学生人文素养的重要性,但是受专业教学理念、教学机制、课时分配等诸多因素局限往往难以有举措来应对。网络文化无疑是一个很好的载体,通过网络文化这一途径可以提高高职文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
[关键词]网络文化;高职文秘专业;人文素养
1前言
高职教育经过多年的办学实践,已经在社会上取得了较高的影响和地位,其培养的学生因其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过硬的实践技能得到了行业的好评。受学制设定、课程安排、办学理念、教学师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高职学生虽然在就业方面并不输于本科生,但是毕业后在职业生涯中却容易受到综合素质不足的瓶颈制约,大大抑制了其发展空间。在这些综合素质中,人文素养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一项。众多调查显示,人文素质较高的人,工作期间胜任度和创造性方面都占有优势。[1]“大致来讲,人文素质涉及的是人自身如何处理与自然、社会、他人的关系以及人自身的理性、情感、意志等社会属性方面的问题,它通过观念意识、品德情操、心理性格、价值取向和文化修养的外现而展示自我,它涉及人文知识和人文精神两个层面。”[2]高职文秘专业大学生的培养尤其应该注重人文素养的提高。这来源于秘书职业的特殊性。首先,秘书岗位的重要性决定着秘书必须具有较高的人文素养。秘书因为经常与外界联系,可以说是一个企业的门面,代表着企业的形象。秘书的谈吐、礼仪和能力往往被认为是其他单位了解企业的重要指征。而交际公关、礼仪规范等能力虽然可以通过一定的实训课程有所提高,然而要从根本上改善秘书的该项能力,还需要在本质上有所提升,那就是丰富的人文涵养。如果没有相应的人文素养作为基底,只能是徒有虚表。其次,秘书岗位应有的写作功底决定着秘书必须具有较高的人文素养。秘书曾经被戏称是“秘密的抄书”。可见秘书不仅要会“写”而且还要能“读”,只有“读书破万卷”,才能“下笔如有神”。明清时期的“秘书”———绍兴师爷曾经提倡多读经史可以代替读律法。在写作中,如果没有深厚的文学底蕴,就不能在写作中用笔自如,因此很多资深秘书除了公文以外,往往能写得一手好文章。最后,秘书岗位要求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决定着秘书必须具有较高的人文素养。秘书在企业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上司与员工之间的纽带。秘书不仅要能够正确理解上司的意图,与上司进行沟通,而且还要注意和其他员工搞好关系,以便使领导指示的工作能够更加顺利更加通畅地下达到各个部门。这就需要秘书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而该能力的培养并非通过某一门课程的设置或进行几次实践活动就能提高的,它需要人文素养的积累和沉淀,因为只有通达人情世故才能从本质上提高自己的沟通协调能力。然而,高职文秘大学生因为年轻,涉世不深,往往很难做到人情练达,这就需要从文艺作品中去提炼,从人际交往中去体会。尽管在高职院校增设人文素质课程、拓宽人文选修课等诸多建议曾被众多研究者反复提及,但是,受专业教学理念、教学机制、课时分配、部门利益等诸多因素局限,这些措施往往在落实上存在着不小的难度。[3]由于秘书经常要处理的是人与人的关系,而不是像理工科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那样主要的工作对象是机器和器械,所以对于人文素养的要求更高。虽然高职院校已经意识到了提高文秘大学生人文素养的重要性,然而却鲜有实际的举措来应对,当然,客观条件的制约是一个重要的因素。高职教育由于学制短,在人文素养的提高上确实受到了一定的制约,但是也并非无路可通。网络文化无疑是一个很好的载体。网络文化是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借助网络技术而产生的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的总和。[4]21世纪,网络文化已经变成当代文化的一种重要存在方式,它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生活态度和价值取向。《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6月底,我国网民达6.32亿,较2013年年底增加了1442万人。其中,手机网民规模5.27亿,较2013年年底增加了2699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6.9%,较2013年年底提升了1.1个百分点。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率达83.4%,较2013年年底提升了2.4个百分点,并且首次超越了传统PC整体80.9%的使用率,手机作为第一大上网终端的地位更加巩固。[5]作为朝气蓬勃的大学生,当然接受了这一新兴事物。可以说,大学生是全国网民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对于大学生的影响也是日渐深远。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既有正面影响又有负面影响。无论是大学的德育工作还是其他学科的教育工作,研究者都持有一致的观点,那就是充分利用网络带给教育的便利,摒弃网络阴暗面带来的不利影响。关于网络的正负面影响,因为研究者众多而且不少研究已经相对成熟,在这里就不赘述了。
2利用网络文化提高高职文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
第一,网络文学作为网络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提高高职文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
在过去几年,网络文学往往被认为是精英文学以外的补充,但是随着文艺大众化,后现代化语境下的文学作品已经不是传统媒体上的纸质作品了,越来越多的网络文学作品为人们所接受和赞同。这几年以来,网络小说中的优秀作品被不断地改编成电影和电视剧,如《步步惊心》《倾世皇妃》《甄嬛传》《盗墓笔记》《何以笙箫默》《花千骨》等均来自网络小说,这些作品在市场上受欢迎的程度可以证明其存在的价值。网络小说已经成了影视作品改编的重要后备军。虽然网络小说由于数量众多,良莠不齐,有不少作品粗制滥造、情节单一、错字频现、语病百出。甚至一些小说中有大量不健康的描写,宣扬迷信、歌颂暴力、传播色情,成为危害社会的“毒草”。然而,也有一些网络小说是精心制作的,一些网络小说还有意模仿了名著的写法,如穿越小说《木槿花西月锦绣》的开头几章基本上模仿了《红楼梦》的写法。如果这时经过老师的引导,完全可以激发大学生读《红楼梦》的兴趣,从而完成经典的阅读。当然,网络文学的遴选和解读的指导变得非常重要,这不仅需要人文课程教师具有良好文学鉴赏能力,而且还需要人文课程教师自身不断适应网络文化的发展。通过优秀网络文学的阅读,不仅能够大大提高文秘大学生的文学素养,而且还能够使得学生从中得到一些社会常识和地方民俗风貌,以便毕业后能更快地融入社会中。并且,文学作品反映的是人性,而人情世故的了解恰恰是年轻的大学生所缺乏的。网络文学的特征之一就是门槛低,网络小说的作者大多并非专职的作家或研究者,而是来自各行各业,有白领、学生、工人、农民等。其中大学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文学中的不少作品完成于大学读书期间,如《甄嬛传》等。虽然秘书写的是公文,然而良好的文字功底能够促进应用文的写作水平。秘书在写好公文的基础上能够写一些散文、小说等,不仅能陶冶情操,而且能够提高公文写作水平。高职文秘专业的大学生不妨尝试写一些文艺作品,在网络上发表。因为网络具有开放性,作品一经发表就能得到网友的建议和意见,这样能迅速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而且从笔者多年的写作课程教学中,发现大多数学生在写作课程的学习上过于偏重理论知识的学习,对于实践能力的培养即写文章的环节往往不能很好的保证质量,写作中马虎、不用心的现象较多。而写作恰恰要靠很多的练习才能有所提高。究其原因,是因为公文写作课程布置的往往是一些应用文写作题目,较为死板枯燥,不能有效激发高职文秘大学生的兴趣。如果能写自己喜欢的文章,则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创作一些自己喜欢的小说、散文、诗歌无疑能提高自己对于文学的兴趣。并且,为了使得自己的文艺作品更加吸引人,笔者往往会借鉴一些名著或优秀的作品,这样,就起到了很好的良性循环作用,其实也完成了写作实践的任务。网络是平民化的,不用于纸质媒体由编辑等少数人控制着话语权,在网络中,人人都是自媒体,都有发言的权利,大学生能够在发言的同时听到不同的声音,可以更好地促进自己的写作水平。
第二,网络文化的开放性可以提高高职文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
美国社会学家曼纽尔•卡斯特说过:“网络是一组互相联结的节点,是一个开放的、能无限扩展的结构,所有的节点,只要他们共享信息就能联系。”[6]网络上的海量信息使得网民可以不再仅仅依赖纸质媒介,鼠标轻轻一点就能获取很多知识和信息。我们不出家门就可以从网易公开课等网站上享受著名专家和学者的讲课和演讲,从一定程度上说,可以补充高职文秘大学生学制短的弊病。高职文秘大学生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求选择诸如文学、美学等课程来提高自己的人文素养。当然由于网络信息往往泥沙俱下,需要自己练就火眼金睛去过滤和鉴别。笔者认为,懂得过滤与鉴别也是大学生要学习的一项本领,既要能快捷的从网络中获得自己想要的信息,又要不沉溺、不过于依赖网络,这对于以后的职业生涯有很大的帮助。“信息素养”是人们在全球信息化的过程中需要具备的一种基本能力,是新世纪对大学生的基本要求和客观需要。[7]网络文化具有共享性,在这种情况下,学习知识变得更方便更快捷。例如中国期刊网、万方数据库甚至国外的一些文献在网络里均能查询。高职文秘大学生如果能够很好地利用这些资源,对于提高自己的人文素养有较好的效果。当然,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最好能得到老师的指导或建议,例如选择哪些课程、选择哪些优秀的网站等。同时,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最好能穿插一些互动性较强的学习实践活动。目前,一些高职院校已经意识到了地方文化对于高职教育的重要性,因为大多数高职院校的毕业生将留在省内工作,所以了解地方文化对于将来的可持续发展有较大的推动作用。鉴于此,一些高职院校开设了地方文化课程,如湖州职业技术学院人文学院从学生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围绕湖州人文特色资源,结合学校人文素质教育实际,编写人文素质教程,建立湖州文化网,极大丰富了人文素质课程资源。[8]将中国传统文化和地方文化放到网络背景下进行宣传和学习,无疑能更加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激发学习兴趣。
第三,网络文化的交互性可以提高高职文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
互联网和传统媒介最大的不同就是其互动的频繁和便利。无论在任何互联网的空间或网站,都可以看到有别于传统的、全新的社交模式。在网络文化的影响下,老人和小孩、男人和女人、教师和学生、富人和穷人、精英和草根,在互联网的牵引下,都可以平等的进行交流和沟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高职文秘大学生还仅仅从传统的社交模式中学习礼仪规范和人情世故,无疑是极大的资源浪费。高职文秘大学生因为年轻往往在人情世故上略逊一筹,这在秘书接待及上下沟通中会受其牵绊。高职文秘大学生因为接触面狭窄导致交往的朋友以和自己年龄相仿的年轻人居多,互联网恰好能够补充其不足。通过网络的社交平台,高职文秘大学生能结识更多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朋友,以便将来能更好地融入社会大环境。当然不少专家和学者担心网络社交平台因为过于虚拟容易使得大学生耽于幻想脱离现实,然而通过互联网结交朋友了解社会实际上已经成为当下年轻人的一种生活方式,与其粗暴禁止不如积极疏导。通过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指导和社会对于网络不良现象的遏制从而使得大学生能够通过互联网进行健康的社交。
3结论
网络课程的开放、人文网站的设立都为高职文秘大学生提供了很好的学习的平台。网络对于教育最大的贡献不仅仅在于提供了海量的信息,还在于挑战了传统的教育模式。在互联网时代,教师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不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时刻充满了全新的挑战。近年流行的翻转课堂教学、慕课、微课教学等均是对于传统教学模式的颠覆和创新。在互联网时代,老师和学生已经不同于传统的师生关系,更多的是朋友模式。在教学网站上,学生可以任意的提问甚至质疑课程的内容。尤其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许多学科和知识将重组和变革,这就要求大学生能够改变自己的学习理念和调整自己的学习方式。高职文秘大学生不同于理工科的学生,文秘工作面对的是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下的人和事,高职文秘大学生通过网络文化的交互性来提高自己的人文素养无疑是很好的途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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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教育部关于高职院校“以服务为宗旨,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综合发展道路”的总方针的确立,以及高校学生就业难等问题的出现,各大高职类院校将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特别是劳动职业素质提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这就要求高职类院校在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中要充分考虑人才要面向生产,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岗位,培养符合时代需要的高素质、高能力的实用型人才。目前,在我国高职类院校的文秘专业普遍开设《语言艺术》类课程,目的就是要培养和训练学生形成良好的口语表达能力,使之具有良好的语言交际素养,但就部分学生教学效果来看仍然有待提升,因此本文就课程定位、教学目标、教学实施等方面内容与同行进行广泛探讨。
一、课程定位
《语言艺术》是高职院校文秘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本课程是在多年教学改革的基础上,对文秘工作岗位进行充分调研和分析,为提高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和语言交际能力而开设的课程。具有极强的职业性、技能性和可操作性,是高职类学生必备的专业技能之一。是文秘专业普通话学习的延续,为后续《秘书实务》《公文写作》《人力资源管理》等课程提供必备的职业技能基础。同时,《语言艺术》课程的定位还要充分考虑到教学对象为90后学生的实际特点,情感丰富,思维活跃,自立意识强,但作为高职类院校,则教学对象具有普遍知识素养较差,厌学逃学,功利目的强,有些行为不被主流文化所接受,容易受颓废思想的干扰等特点,在口语表达中多表现为:不愿沟通表达,一旦表达则大多随意性强,对基础知识、基本能力缺乏最基本的把握。所以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基本素质和口语交际基本能力的培养和训练,立足根本,扎实基础。
二、课程目标
根据教育部对高职类人才的培养目标,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毕业生应具有基础理论知识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较宽、素质高等特点。高职教育是以适应职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来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根据高职院校文秘专业学生的职业需要和就业的实际情况来看,主要就业职位为企事业单位的公关、内勤、销售等工作,所以课程总的教学目标确定为培养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和语言交际能力,通过反复的有针对性的职场模拟情景实训,使学生具有良好的职场口才风范,灵活驾驭祖国语言文字的能力。具体目标安排如下。
1.知识目标学生系统学习口语交际的基本理论,重点掌握日常语言交际艺术和秘书日常事务处理的语言艺术,强调知识的基础性、时代性、实践性、开放性的特点,以使学生具备语言表达中最基本的知识与技能。
2.能力目标首先,能够合理运用有声语言发音技巧和态势语,做到能朗读,会演讲。其次,能够灵活运用日常交际语言艺术进行沟通和交流,合理运用称呼、介绍、赞美、批评、安慰、拒绝等艺术。再次,掌握秘书听话理解和话语传递技巧,培养一定的公关,管理和内勤工作能力,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最后,掌握秘书日常事务处理的语言艺术,做到能拜访,能接待,能调研,能访谈,能电话交流,能做会议主持等工作。
3.素质目标在素质目标方面重点培养学生具有秘书工作者的风范,使学生具备在一定的秘书工作场合,能够选用合适的语言表达方式出色完成秘书工作的基本职业素养。
三、课程设计
1.课程设计的理念与思路
《语言艺术》是文秘专业的基础课程,承载着心理质素培养和能力培养的双重任务,是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付诸实践的有效途径,是文秘人员职业素养的外在体现。在课程设计的理念上充分考虑到秘书工作人员内外兼修的需要,从秘书工作的实际出发,以职业技能训练为主线,学生为中心,就业为导向;以技能训练为主,理论讲授为辅;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使学生通过模拟交际实训,逐步提高口语表达能力和语言交际能力。
2.教学内容的选取及依据
课程在内容选取上充分考虑到高职类学生口语表达提升的需要和未来职业发展的需要,既要学生掌握较为完备的语言知识,又要培养语言运用能力,强调教学内容的基础性和实训内容的职业适应性,立足于学生开口能力的培养和心理素质的调整,激发学生对口语表达能力的重视程度,把握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能力诉求,培养学生积极思考和恰当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共安排36课时,其中理论学习16课时,情景模拟实训20课时。
3.教学模块的分配(学时分配,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安排等)
四、教学实施
1.教学方法的选择
高职课程应加强实用性的导向,促进学生专业知识向专业技能转移,本课程主要采用“案例导入—知识讲授—技能训练”的方式,通过案例导入法,使学生真正认识到语言艺术的“一人之辩,重于九鼎之宝;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的强大魅力,通过案例启发学生思维,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调动学生表达的兴趣;通过技能训练,将学生掌握的知识转变为能力,达到理论与实践的和谐统一,教学中根据高职类学生的认知特点和实际需要,着眼于知识、能力、素质三方面的发展和提高,主要采取以下措施。首先,以训练为主线。众所周知,口语交际是一门艺术,更是一种能力,而这种能力的形成是依靠长期有效的训练形成的,所以在教学中笔者采取精讲多练,讲练结合的方式,使学生有针对性地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在训练的过程中注重专题模拟实训与综合模拟实训相结合,讲究语言技能的灵活、综合运用,达到综合能力培养的目的。专题训练选择朗诵、介绍、称号、提问、赞美、批评、劝说、电话交流等内容,在综合训练中选择演讲、辩论、拜访、接待、调研、会议主持、推销、求职等内容。训练中不仅要关注语言效果,更要关注语言细节,把握好语言交流的每一个细微环节。其次,教学情境职业化。以就业为导向的课程实施过程,应注重教学的开放性,在实训环节中,加大职场情景模拟训练力度,根据高职院校学生在就业方面的实际需求,教学中注重职场口才技能培养,通过虚拟的职场情景模式,培养学生特定的职场口语风范。在进行情景职业化方面,还采取了在实训基地进行具体实践的方式,文秘专业的学生在学校的实训基地实习一年时间,通过系统的实践,切实提高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
2.采用的考核方式与评价标准
以就业为导向的课程,应加强考核的开放性,不能简单地拘泥于试卷的书面考核,应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养成,应注重把学习和工作结合起来,把知识与能力结合起来,把想和做结合起来,把课堂与岗位结合起来。《语言艺术》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科目,在注重理论学习的同时,更加重视交际能力的形成,坚持知识,能力,技能并重的原则,在成绩评定方面以多样化考核为主。评价方式以课堂实训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由“平时考查+专题模拟实训+综合模拟实训”三方面共同构成,最终达到培养学生的口语交际能力的目的。
五、课程特色
本课程的设置与实施以职业教育为导向,突出职业教育的特点,以案例导入为切入点,进行多次模拟场景训练;训练中以专题模拟训练与综合模拟训练相结合,选用的情景案例大都来自真实的秘书工作案例,实训环节更加贴近秘书工作的实际,为学生营造良好的模拟语言表达环境,切实提高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
六、努力方向
在今后的教学中要继续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突出教学的实践性、开放性,强化学生职业能力培养,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积极创建学生实习实训的平台,注重理论与实践一体化,知识传授与交际能力一体化,灵活运用案例教学法和情景模拟法,增强学生表达的兴趣,拓展学生的视野,努力提高语言艺术课堂的教学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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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信息一体化、利益多元化的形势下,独立的、公正的司法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最为迫切的要求和最基本的制度性保障。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1]。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重新构建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重新理顺大学内部的治理结构,逐步消除大学“官本位”现象,推进大学“去行政化”。因此,引入司法领域常用的审查制度,加强对高校管理权力运行的司法审查,就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其是有效遏制高校管理权力无端、无度、无序膨胀的一剂良方。
一、对高校管理进行司法审查的现实诉求
1.理论困境
①高校管理主体法律地位模糊。大学是一种特殊的、带有理想主义色彩的社会组织。它不仅是进行教学与科研活动、授权颁发学历和学位证书的高等教育机关,还被赋予了公平正义和民主自由的理想和责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五十周年报告《教育———财富蕴藏其中》指出,教育是现代社会必要的“乌托邦”,是使人类朝着和平、自由和社会正义迈进的一张必不可少的王牌。[2]这里的“乌托邦”不仅体现在大学精神、学术自由等领域之上,还反映在大学的法律规范、管理结构、纠纷化解机制等制度之中。高校的行政管理行为不仅处于法治和自治、公法与私法的伯仲之间,还位于世俗和理想的斗争之中。也就是说,高校既不同于政府的行政部门,也不等同于普通民事单位。法国史学家雅克勒戈夫在论及中世纪欧洲大学时,甚至觉得大学是“无法归类的”,但也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准政府组织”[3]。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其中对我国高校尤其是公立高校的法律性质界定含糊不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立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那么,在这种法律背景下高校自行颁布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学生宿舍管理条例》等,究竟是一种契约性的民事法律关系,还是公共管理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对此学界一直争论不休。②高校管理公共行政色彩浓厚。事业单位的属性已经给我国公立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打上了深深的“烙印”。通常来讲,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由政府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性组织。[4]但同时,公立高校的日常管理活动又带有明显的行政意图。例如,统一的考试与招生制度、刚性的教师职务评审和人事管理制度、强制性的学生日常管理规定等,都由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直接纳入教育行政体系。特别是高校在执行某些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时,不可能仅被看作是一个非政府的教育管理机构,如其有权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或教师进行处理,这时它毫无疑问地扮演着执法者的角色,行使着执法者的职权。由此可见,一方面高校肩负着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根本任务和使命,体现了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另一方面,高校权力运行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能行使关于学生身份或有关教师聘用及职称评定等行政权利。二者在高校管理中发生功能性同构。③学术自由与司法审查关系失衡。现代大学自治溯源于西欧的中世纪大学,当时的大学效仿工商业者行会,由教师和学生组成自己的社团,共同抵抗来自强大的封建社会与教会势力的干扰。当前,大学自治是高等教育管理中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即大学作为法人团体,可自由地治理学校、自主地处理内部事务,以及最小限度地接受来自外界的操纵。[5]目前,在高校管理法治化的视域下,大学生、教师群体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高涨,如何平衡学术自由与司法权力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因为假如动辄将与学校之间的纠纷诉诸司法机关,不仅会严重影响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而且还会使高校的司法成本不断增加。从现实情形来看,在某种程度上,司法审查的触角已经伸入到招生、学位、科研、职评等大学内部管理运行内核中了。合理调处两者的关系,找到尊重高校学术自由和发挥司法审查功能的最佳平衡点迫在眉睫。
2.实践难题
①实现平等受教育权的诉求。大学生的受教育权从根本上讲是大学生的学籍权不可侵犯,比较明显的体现在入学与退学两个方面。入学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问题,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校招生部门每年按地域制订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计划,将招生指标分配到不同省、市、区,无形之中将考生分隔成了高低不同的等级,极易引发“高考移民”潮,这从一个侧面暴露出我国高校招生过程中学生权利遭到侵犯。退学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合法性缺失的现象。因为退学或开除学籍是对大学生身份的变更,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所以学校在行使改变大学生身份的处分权时,应该采用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先原则,充分尊重法律的权威性。类似因恋爱同居、考试作弊或其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而被勒令退学等性质的案件,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常常被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为由,驳回起诉。教育部2005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了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但在学生作弊与取消受教育权的方面仍未松动。关于这个规定是否合适的争论还在继续。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利的需求。与大学生的维权案例相比,高校教师群体的权益维护显得异常薄弱。1999年,清华大学教授秦晖在该校人事管理聘任制度改革中不幸“落榜”,曾一度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官本位”、行政集权式管理的环境下,所谓聘任制改革,势必将高校行政权力越来越推向“金字塔”的顶端。作为弱势群体的教师,他们的学术自由与人格独立无法真正得到保障。例如,华中科技大学土木工程与力学院讲师王晓华,因不满学校的职称评审结果,认为学校的评审工作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而教育部又对其提出的行政复议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因而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教育部行政不作为。当时,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高等教育法》第37条的规定,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是高等学校的自主权,评聘委员会审定王晓华不符合副教授任职资格的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教育部据此对王晓华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因而判其败诉。可见,目前教职工的合法权利与大学管理行政化导向之间的矛盾无法得到合法调解。③破除高校权力规避司法审查的要求。由于学术权力对行政权力依附性强,高校权力拥有者会借助学术权力躲避司法审查,因而相对人很难实现彻底的司法救济。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凡是高校与相对人的纠纷,最终的结果基本上都是相对人处于弱势。经过司法审查之后,没有获得学位的相对人依然不能拿到学位,校方规定的“残疾”不能入学的学生依然不能就读,校方不愿聘任的教师依然不被聘用,等等。面对这种借助学术权力“主动规避”司法审查的困境,在现实条件和环境下当事人难以实质性的实现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如北京大学甘怀德和朱苏力之间的博士研究生考试纠纷、北京外国语大学女博士临近毕业遭开除学籍纠纷等。
二、对高校管理进行司法审查的路径选择
1.确立对高校管理进行司法审查的原则
①程序性审查原则。所谓程序性审查,是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6]这就是说,在司法审查过程中,一旦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不论其是否影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是不合法的。如果缺乏程序性规定,或者不符合程序性规定,行政机关不能据此认定不受任何限制,更不能认为连公正程序都可以不遵守。在高校行政诉讼案件中,由于教育立法的相对滞后,高校在作出涉及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时无法定程序可循,因此法院在受理高校司法纠纷的时候,应着重检视高校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遵守了法定程序。如果未遵循程序性原则,那么学校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以及类似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行为,都是有问题和容易引发纠纷的。②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权力滥用是构成行政违法的重要原因。在学校与学生这对关系中,作为权力主体的学校拥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学校在实现教育目的时,享有依据特定教育方针,在斟酌一切与其管理事项相关的情况,衡量所有的观点后自行决定自身行为的自由。而为了达到管理目的,学校又赋予教师对学生行使广泛的管理权。如果这种管理权被管理者无限滥用,无疑会对学生的权利造成莫大的侵害。因此,在依法治校的大环境和背景下,学校的这种自由裁量权同样应该受到限制,特别需要制止权力滥用的现象。③有限的实体审查原则。由于法官仅仅只是司法领域的行家,其并不一定熟悉教育系统的运行规律,因此司法嵌入高校权力管理体系是有限度的。尽管司法救济对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很重要,但法院如果过度干预高校的学术自由,不仅妨碍了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也会造成司法成本过高等问题。例如,审查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水平、能否授予学位等专业领域判定的问题,就属于高校自主权的范畴,而不应对其进行司法审查。[7]④复议前置原则。由于我国高校与学生、教师群体之间的特别权力关系体现出相当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在这方面司法机关缺乏专业知识与判断能力,所以有必要确立复议前置的原则,即将涉及专业性强的纠纷纳入行政复议的范畴,相对人可以首先在行政系统内部寻求解决方法,提起行政复议。在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时,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与一般的民事司法审查倒置过来。这样既保证了高校行政管理的效率,实现其治理的专业化,也避免了司法不合时宜地干预高校正常和正当的行政活动,同时也保护了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
2.审视高校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自批准之日起即获得法人资格。也就是说,在民事活动中高校是民事诉讼的主体,可以承担民事责任。这样的界定使得高校对学生有特殊的管理权限,高校具有民事主体的地位,又兼具类似行政权力的法律地位。因此,若被授权的高校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与相对人发生的纠纷,则属于行政主体关系,而不是民事主体关系。司法实践上一般把高校等同于行政主体来看待,只要是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负担有特定的公共管理职能,且面向社会提供教育公共服务的机构,其行使的就应该是一种公权力。因而,应该审视高校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把以公共利益为运行核心,拥有一定的行政职权的高校确定为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明确高校行政管理主体的准公务法人地位。
3.勘定高校权力运行司法审查的“合理域”
首先,要强调高校权力运行的程序合法性。高校行使管理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司法审查将会以程序不合法为由对高校行政侵权行为提请诉讼。高校权力运行司法审查的重点在于高校作出涉及到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决定时,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包括事先告知,向相对人说明根据与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以及为相对人提供适当救济途径等程序均应合法到位。其次,要凸显行政权力运行的实体合法性。为实现高校内部管理的合法性,有学者提出了“社团罚”[8]的概念,意在统一社团的纪律和维护现有的秩序。社团常需对社员采取一定的制裁,诸如开除、停权、罚款、严禁使用相关设施等。如果引入“社团罚”概念,我们就能在大学自治的框架下,接受和阐释高校内部处罚的合理所在。判定高校“社团罚”的正当与否,就应把高校校规置于大学自治的传统体制中,对其正当程序进行比较和权衡,包括成员普遍认同的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对其成员法律权利的伤害程度的把握,成员获得知情和申辩的机会,等等。借鉴西方“社团罚”的正当性判定规则,在我国尤其是在大学自治所产生的特殊“团体罚”实践中,应该注重高校作为知识团体自行化解内部发生的与知识有关的“斯文纠纷”的能力,而无需事事诉诸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最后,尽可能不影响高校的学术自由。高校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以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为主要任务的公共服务机构,其必须享有学术自由和自主权。法院在对高校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应当考虑这种特殊性,使司法审查的范围控制在一定的领域,使学术自由不受司法权的影响。但就我国现实状况来说,目前要防止高校以捍卫学术自由为藉口,无视或排斥司法审查,甚至肆无忌惮地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把握好司法审查介入高校权力运行的“合理域”,是兼顾司法审查和学术自由的关键限度。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制度贯穿到我们生活的各个层面。法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多学科综合运用体现十分广,本文主要介绍司法会计的概念以及相关运用。司法会计是将会计学和司法学结合在一起的综合性学科。正是因为二者学科的综合性,可以完美融合二者的优点。所以,司法会计在市场经济当中的适用性是十分普遍的。
一、司法会计及其有关概念
1.司法会计的概念。
司法会计指的是运用和司法会计原理有关的方法,在和财务有关的案件中,为了查明真相,对案件当中设计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有关的检查。司法会计在以司法实践作为目的的同时,还可以给侦查工作提供有关的线索。根据司法会计的内容和目的,其被分为司法会计鉴定,审查以及检查。司法会计审查是为了表现司法会计的监督工作,确定监控制度是否完善,以及有关的资料信息是否具备可信性。司法会计检查则体现的就是调查的效果。司法会计检查在工作中主要查询诉讼的账目,可以让侦查人员快速分析线索,给检察机关提供可靠地证据。通过运用相关的司法会计知识,对各种的资料进行分析,为诉讼活动提供有关资料。司法会计是司法工作和会计工作的综合体,主要结合二者工作的优缺点,在另一个角度上,对检查结果予以一个合理性的评价,此项工作也可以基本真实财务资料的真实与否。
2.司法会计与会计学的联系和区别。
会计主要是和货币打交道,采用科学的方式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有关的计算,然后进行经济决策。会计的工作就是提供一个企业的经济数据,从而为制定企业的经济决策服务。司法会计是现代会计学和司法学的综合体,但是二者也有区别。二者的服务对象,以及操作方法,实践领域都是不同的。会计学的计量方式就是货币,会计的工作也就是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通过分析有关的数据,为经济决策提供数据支持;而司法会计是诉讼活动的一部分,司法会计是强化司法工作的一个步骤,通过利用经济学和司法学手段,对司法工作进行审核。会计学的目的就是研究怎样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怎样的运作才能使企业经济效益最佳,而司法会计则是采用会计的知识对司法工作当中涉及的财产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因为采用的手段更加综合化,司法工作也更加合理。
二、司法会计在市场经济中的适用
正是因为市场经济的调节体制,以及经营手段的不同,在配置资源方面,和计划经济有着很大的区别。从理性的角度来说,资源的数量是有限定值的,但是,每个个体都在追求经济利润的最大化。正是因为这个矛盾,生产,经营究竟归于谁手,这决定了企业财务合理的真实与否。基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本质上是要求每个主体要采用公平,公开的竞争手段,采用会计的手段,对司法会计工作对象进行审核,对工作的真实性做出评价。现代企业基本上都是股份合作制,因此,有的人只是股东,只是出资,但是不经营企业,而那些经营企业的人向不经营企业的人证实了合伙的契约,也认真履行了上述的内容,在分配利益方面,合理,公正,这样才能保证合伙人继续合作下去。但是,在这个工作中,需要一个和企业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者来监督企业的工作。这也是保证企业账目不出差错,基于对财产安全性的考虑。市场经济需要考虑是竞争下的信用经济,因此,这也是产生法制经济的一个必要条件。正是因为市场经济包含内容之广,因此,一些股份制工作会发放一些虚假信息,以此来吸引投资者。当很多股东不知道企业真实情况就投资的情况下,势必会诱发损失。因此,一些受骗者损失惨重的案件层出不穷。市场经济需要讲求信用,因此,想要维护各个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就需要颁发一些法律,类似民商法,经济法等等,这都是保证市场经济能否运转的条件。而这些法律也是规定股份制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需要体现其合理性以及合法性。从而也给司法诉讼活动提供了可靠的数据支持。
三、市场经济完善法律制度从而确定司法会计
在上个世纪初,我国才开始不断建立法律结构。而法律也是社会生活的规范,法律通过规定社会中成员的工作,影响人们的行为,从而调整社会关系。在现代社会,法律也是控制社会行为不可缺少的一个工作。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知识能够宏观,大体上确定社会行为,也就是控制个人生活中的实施工作。而在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的时候,就需要考虑客观的事实。而这些事实是否成立,就需要借助其他手段来进行数据的量化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竞争是肯定的,但是,由垄断过度到自由,这其中必然会出现自由竞争的弊端。为了克服这些弊端,就需要借助国家强行干预的手段,例如调整市场竞争关系,以及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等等。正是因为这些内容没有办法渗透到传统的法律当中,就需要产生新的法律来适应现在的时局。也就是经济法。经济法则是将自由竞争和调控结合在一起,以求弥补市场经济的不断,更加完善市场经济的优点。市场竞争是经济法的一个原则,是因为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决定的。只有不断竞争,迫于生存的要求,人才可能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因为竞争是一个企业进步的灵魂,也是进步的手段;竞争也是刺激经济的手段。在一定角度上来说,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没有竞争的话,就不会有经济;市场竞争也是社会不断前进的动力。只有竞争,才能让人不断进步,不断学习,创造自身价值,创造财富,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这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动力因子。但是,市场的竞争又是有秩序的,市场竞争是在一定范围内的竞争,不违反个人权利的一种竞争;市场竞争又是有条件限制的,因此避免了盲目竞争;市场竞争也是有节制的,过于激烈的竞争环境,会浪费资源,不利于低碳经济的发展。所以,需要加强市场经济下的竞争关系的法律。宏观调控之所以在经济法当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是因为宏观调控可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这是因为,市场经济不能自我保持稳定,而且,市场调节是没有办法克服个体竞争所存在的盲目性的。正是因为市场经济是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因此,难以实现社会公平。所以,市场经济的产生下,是需要加大宏观调控的力度的。市场经济当中的市场竞争也是有秩序的,这就需要我们加强宏观调控。经济法的法律部和民商法的法律部,也是司法会计需要的立法依据。经济法的法律部门只要在调整市场的同时,将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做好统一,就可以让市场经济更好的发展。
四、结语
市场经济是存在竞争的,因此,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对于规范市场经济方面,是很重要的。法律当中应该普及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以此来体现法律的价值。司法部门是追究是否有违法行为的一个步骤,因此,要有事实证据。所以,司法会计工作需要迎合市场经济的需要,以民商法,经济法等法律作为主要依据,为一些诉讼案件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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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是新时期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公开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媒介素养的含义,及其对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
媒体与司法公开存在着既统一又相互制约的关系,要推进司法公开,就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媒介素养提出了较高要求,要加强司法人员的媒介素养教育有助于推动司法公开。媒介素养教育一般要经历三个阶段:防疫(inoculate)、释放(liberate)、赋予(em-power)。第一个阶段提倡以批判的角度使受众对粗俗文化产生免疫力。第二个阶段开始提倡独立思考与批判能力相融合。第三个阶段则开始注重媒介素养教育要能够赋予受众解读和运用媒介的能力。司法工作人员是司法公开的主体,是信息的传播者,从媒介素养教育的角度分析,属于第三个阶段,即赋予,不仅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准确解读媒体传递的信息,还要学会运用媒体主动传递信息。
二、司法人员媒介素养的现实状况
司法人员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但是与中国受众目前媒介素养普遍不高的现状相似,司法工作人员在对待媒体的态度与方式还处于防疫的初级阶段,大致可以分为消费型、对抗型、互动型三种。
(一)消费型
这类司法工作者以消极的态度对待媒体,对他们而言,媒体仅仅是获取信息、参与娱乐的媒介,他们是传播的对象,也是传播的终点,大众媒体传播的信息无法通过他们进行再次传播。持有消费性媒介观的受众,只接受他们认可的信息,也许会进行思考和批判,但这种思考和批判不会向其他受众进行反馈。持有这种媒介观的司法工作者,不会主动参与司法公开,在他们看来,信息传播是单向的点对点传播,而不是由点及面的多向传播,但从传播效果看,他们往往能保证信息的正确传播,因为消费性受众一般不会对信息内容进行转换。
(二)对抗型
持有对抗型媒介观的司法工作人员,对待媒体的态度比较积极,他们会第一时间对媒体传递的信息进行分析与评判,但这种评判往往带有一定的偏见。这类司法工作人员通常认为司法公开,特别是通过大众传媒进行公开必然会导致媒体审批,从而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他们排斥媒体,并对自己固有的认知结构(观点和立场),有一种维护、加强的倾向。持有这种媒介观的司法工作人员,不会主动参与司法公开,对于被要求公开的内容也会持比较抵触的心态,在他们看来,对于媒体的信息,可以进行适度的过滤,或者说对信息进行修正后再次进行反馈,使之与他们的固有认识一致。
(三)互动型
这类司法工作人员对媒体有比较全面的认识,在他们看来,受众不应仅仅是媒介信息的接收器,而应成为传播的中转站,不仅将从被动地接受信息变为主动地获取信息,还将进而发展成为主动地报道甚至发布信息。一方面,他们从媒体获得信息,在对信息进行梳理后向下一级受众进行传播,另一方面,他们会主动借助媒体传播信息。持有这种媒介观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公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能够很好地找到媒体与司法公开的结合点,扬长避短地传递信息,既准确传递司法公开的信息,又避免媒介审判情况的发生。
三、加强司法人员媒介素养的主要途径
媒介素养是指人们正确地判断和估价媒介信息的意义和作用,有效地创造和传播信息的素养,是一个涉及社会学、心理学等多方面内容的综合能力,要提升司法人员媒介素养,更好地推动司法公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转变媒介观念,提高媒介认知为
提高媒介素养的关键在于转变媒介观念,不管是消费型的媒介观还是对抗型的媒介观,问题的关键还是对于媒体没有正确的认识。一是要转变逃避的观念,做到积极主动。媒体与司法有着共同的目标,媒体是司法公开的重要载体,对于媒体反馈的问题,要勇敢面对。二是要转变隐瞒的观念,做到坦诚相对。接受媒体监督是司法公开的内容之一,通过媒体公开信息一定要做到真实,不真实的公开不如不公开。三是要转变封堵观念,做到沟通疏导。在新媒体蓬勃发展的今天,他媒体逐渐向自媒体转变,传播的速度更加迅速,要树立主动与媒体沟通的意识,抓好传播的第一时间。
(二)加强学习,提高对媒介信息的分析能力
媒介信息的多样性要求加强对综合知识的学习。一是要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司法公开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熟悉哪个能公开,哪个不能公开,不然即使能熟练使用媒体也不能确保司法公开准确到位。二是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政治认知的成熟度是媒介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认知影响着一个人对于信息的认识与判断。加强学习能够提升个人政治认识的成熟度,从而提升对于媒介信息的判断力。三是要注重个人道德修养的锤炼。在自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把关人职能削弱,如何发布信息,发布何种信息,如何解读信息更多依靠信息发布者和接受者本人,这就对信息发布者的个人道德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积极参与司法公开,在实践中提升媒介素养
媒介素养不仅仅是一种思想意识,同时是使用媒体的实际操作能力,这种能力需要在实践中加以磨练和提升。对于司法工作者来说,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是司法公开的一次实际演练,每一次普法宣传,每一次舆情应对,同样都是媒介素养的一次锻炼。
一、媒介素养的含义,及其对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
媒体与司法公开存在着既统一又相互制约的关系,要推进司法公开,就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媒介素养提出了较高要求,要加强司法人员的媒介素养教育有助于推动司法公开。媒介素养教育一般要经历三个阶段:防疫(inoculate)、释放(liberate)、赋予(em-power)。第一个阶段提倡以批判的角度使受众对粗俗文化产生免疫力。第二个阶段开始提倡独立思考与批判能力相融合。第三个阶段则开始注重媒介素养教育要能够赋予受众解读和运用媒介的能力。司法工作人员是司法公开的主体,是信息的传播者,从媒介素养教育的角度分析,属于第三个阶段,即赋予,不仅要求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准确解读媒体传递的信息,还要学会运用媒体主动传递信息。
二、司法人员媒介素养的现实状况
司法人员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但是与中国受众目前媒介素养普遍不高的现状相似,司法工作人员在对待媒体的态度与方式还处于防疫的初级阶段,大致可以分为消费型、对抗型、互动型三种。
(一)消费型
这类司法工作者以消极的态度对待媒体,对他们而言,媒体仅仅是获取信息、参与娱乐的媒介,他们是传播的对象,也是传播的终点,大众媒体传播的信息无法通过他们进行再次传播。持有消费性媒介观的受众,只接受他们认可的信息,也许会进行思考和批判,但这种思考和批判不会向其他受众进行反馈。持有这种媒介观的司法工作者,不会主动参与司法公开,在他们看来,信息传播是单向的点对点传播,而不是由点及面的多向传播,但从传播效果看,他们往往能保证信息的正确传播,因为消费性受众一般不会对信息内容进行转换。
(二)对抗型
持有对抗型媒介观的司法工作人员,对待媒体的态度比较积极,他们会第一时间对媒体传递的信息进行分析与评判,但这种评判往往带有一定的偏见。这类司法工作人员通常认为司法公开,特别是通过大众传媒进行公开必然会导致媒体审批,从而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他们排斥媒体,并对自己固有的认知结构(观点和立场),有一种维护、加强的倾向。持有这种媒介观的司法工作人员,不会主动参与司法公开,对于被要求公开的内容也会持比较抵触的心态,在他们看来,对于媒体的信息,可以进行适度的过滤,或者说对信息进行修正后再次进行反馈,使之与他们的固有认识一致。
(三)互动型
这类司法工作人员对媒体有比较全面的认识,在他们看来,受众不应仅仅是媒介信息的接收器,而应成为传播的中转站,不仅将从被动地接受信息变为主动地获取信息,还将进而发展成为主动地报道甚至发布信息。一方面,他们从媒体获得信息,在对信息进行梳理后向下一级受众进行传播,另一方面,他们会主动借助媒体传播信息。持有这种媒介观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公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能够很好地找到媒体与司法公开的结合点,扬长避短地传递信息,既准确传递司法公开的信息,又避免媒介审判情况的发生。
三、加强司法人员媒介素养的主要途径
媒介素养是指人们正确地判断和估价媒介信息的意义和作用,有效地创造和传播信息的素养,是一个涉及社会学、心理学等多方面内容的综合能力,要提升司法人员媒介素养,更好地推动司法公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转变媒介观念,提高媒介认知
为提高媒介素养的关键在于转变媒介观念,不管是消费型的媒介观还是对抗型的媒介观,问题的关键还是对于媒体没有正确的认识。一是要转变逃避的观念,做到积极主动。媒体与司法有着共同的目标,媒体是司法公开的重要载体,对于媒体反馈的问题,要勇敢面对。二是要转变隐瞒的观念,做到坦诚相对。接受媒体监督是司法公开的内容之一,通过媒体公开信息一定要做到真实,不真实的公开不如不公开。三是要转变封堵观念,做到沟通疏导。在新媒体蓬勃发展的今天,他媒体逐渐向自媒体转变,传播的速度更加迅速,要树立主动与媒体沟通的意识,抓好传播的第一时间。
(二)加强学习,提高对媒介信息的分析能力
媒介信息的多样性要求加强对综合知识的学习。一是要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司法公开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熟悉哪个能公开,哪个不能公开,不然即使能熟练使用媒体也不能确保司法公开准确到位。二是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政治认知的成熟度是媒介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认知影响着一个人对于信息的认识与判断。加强学习能够提升个人政治认识的成熟度,从而提升对于媒介信息的判断力。三是要注重个人道德修养的锤炼。在自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把关人职能削弱,如何发布信息,发布何种信息,如何解读信息更多依靠信息发布者和接受者本人,这就对信息发布者的个人道德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积极参与司法公开,在实践中提升媒介素养
媒介素养不仅仅是一种思想意识,同时是使用媒体的实际操作能力,这种能力需要在实践中加以磨练和提升。对于司法工作者来说,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是司法公开的一次实际演练,每一次普法宣传,每一次舆情应对,同样都是媒介素养的一次锻炼。
四、结语
综上所述,媒介素质作为公民素质在媒介方面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强化司法公开的今天更加受到关注。媒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司法工作人员的媒介控制能力和媒介信息解读能力,以及媒介信息发布能力,进而影响着司法公开的效果。而当前我们司法工作者的媒介素养还不能适应司法公开的需要,基于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媒介素养的研究和培养,以更好地适应司法公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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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写作能力培养途径文书写作能力是文秘人才的核心技能之一,在西方发达国家优秀的秘书被称为第一流的文字处理能手。文字表达能力是一个人必须具备的一种能力素质,也是现代文秘人员非常重要的基本功和基本技能,是秘书 看家 的本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企业文秘人员文字表达能力的培养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文秘的水平,更高的服务企业,本文通过系统分析法,分析了当代企业文秘语言表达能力的要求,论证了提高其职业素质的具体方法,对以后文秘素质的提高的研究提供相应的经验借鉴。
【关键词】: 企业文秘 文字表达能力 培养方法
一个称职的企业文秘,应当具有较强的统筹能力、调查能力,交际能力以及文字表达能力等,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文字表达能力。文字能力是企业文秘最基本、最重要的能力基础,也是企业文秘人员工作能力高低的衡量标准。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激烈,企业结构的日益复杂,企业对文秘文字表达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如何提高企业文秘的语言表单呢过里就成为了文秘培训机构研究的重点。
目前,企业对文秘人员的文字表达能力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符合法律的要求
企业文秘进行相关文件的撰写必须符合我国的主要方针、政策以及法律的要求。这就要求秘书在平时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把握文件的思想性以及政治性,使企业文件更好的为公司服务。企业秘书在遇到文件在思想以及政治方面的相关问题时,应当主动询问领导,不能自做主张。这也是当代企业文秘的政治修养、道德修养的重要表现[1]。
2.忠于机关制文意图
企业文秘尤其是国企文秘在接受机关领导的撰写文章的任务时,应当对领导的要求继续拧详细的记录,随后在仔细思考文章的思想性以及制定好文章的篇幅、脉络、观点等等以后,将初步完成的提纲交给领导审阅,或经过集体的讨论,充分了解企业领导的制文要求以后才能较好的完成企业领导的制文要求。
3.坚持实事求是
企业文件的价值在于文件的实用性,所以实事求是是企业文秘制文的基本要求。应用文过分的强调理论性,没有相应的实际价值,也只是一纸空文。所以企业文秘在发现撰写的文章与领导的制文要求或者与实际有着过大的差别的时候,应当积极的提出问题,这既是文秘思想道德素质的体现,也是文秘迅速得到企业领导赏识的途径。在提出问题的时候应讲究相应的方式方法,应当在进行充分的调查与群访以后提出自己科学的见解,而不能一味的认同上级领导的观点。
1.通过调查获取更多的资料
调查研究的一般思路为:善于质疑,勤做笔记。但是单纯的只通过调查获取的只是原材料,只有经过鉴别以及整理才能为其写作提供相应的帮助。这是搜集资料与疏离文章脉络想联系的过程,单纯的只获得写作素材,而没有相应的思路进行梳理就会使写出的文件缺乏条理性。在现代企业中,企业文秘撰写文章所用到的材料一般比较冗杂,各种类型、各种性质的材料相互穿插,因此企业文秘需要一个严密的思路对整个文章用到的材料进行梳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提高写作的效率以及文章的质量[2]。另外企业提供给文秘的资料一般存在一定的水分,因此文秘应当学会甄别虚假的材料,学会在最短的时间内找到最为有用的帮助。因此企业文秘在平时工作生活当中,应当积极积累第一手材料,积极整理第二手以及第三手材料,获得企业某项经营决策的正面材料、反面材料以及历史材料从而为以后的文章写作奔涌相应的资料。
2.对写作理论以及文体进行再熟悉
写作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精神创造活动,就过程而言,写作借助语言方面的信息表达相应的情感以及思想,是目前人类社会生活中最必不可少的精神活动。写作有一定的文体,不同的文章有不同的文体,相应的对语言也有不同的要求,写作不意味着全部的照抄照搬,也不意味着完成的自我创造,应当自我创造的同时适当的借鉴别人的意见。因此,企业文秘应当在平时工作过程中,积极阅读相应的文章撰写理论以及经典名作,不断的提高自己对文章写作理论的认识以及对语言的感悟。应当坚持实践的原则,多修改,多实践,积极利用工作的机构提升自身的写作功底。
3.修炼语言文字,增强文字表达能力
语言的表达能力决定了企业文秘水平的高低,因此企业文秘应当注重对文字表达能力的培养。语言表达能力的提高是一个长久的过程,是经过长年累月月的积累以及感悟才有所提升,是长期训练的结果,因此,企业文秘应当在平时的工作以及生活中,多读、多看多写,积极提高自身对文字的感悟能力以及撰写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整体上提高自身的语言文字。
4.积极参加各种媒体机构的培训活动
企业文秘应当不断加强自身的专业素质,应当积极利用各种网络工具吸收新的知识以及新的写作技巧。网络的出现是对文秘的考验也是其提升自身能力,获得领导赏识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企业文秘应当应当在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的同时积极利用现代社交工具,不断提高相应的素质。
5.在积累素材的同时积极培养写作兴趣
素材是文秘写作的基础,而兴趣是文秘是否能体验写作的乐趣的关键,因此,企业文秘应当积极及类型应的素材,积极培养自身写作的兴趣,将写作作为自身提升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以后的文章写作中获得领导的赏识。
6.提高文字的基本功底
写作虽然是一种技能,但掌握这种技能的关键还是在于实践。只有通过不断地实践才能总结出写作的规律,才能推敲出企业领导的制文意图,同时只有不断通过多写多练才能有效的提高自身的写作能力。作为企业文秘人员应当多写多练,在每次文章写作的时候,应当进行多次的拟稿,然后在进行相应的修改。通过不断的修稿自己的文章,文秘能够发现自身写作经常出现的问题以及提升自身写作能力的只要方法。同时多修改文章也是企业文秘责任心的重要体现,通过不断的修改,不断的听取领导以及同时的意见,能够有效的养成缜密的写作习惯,不仅能够有效的提升自身的习作能力,同时还能尽快的在企业文职工作中脱颖而出。
综上所述,文字表达能力是文秘工作能力的基本衡量标准,是提升工作能力的最重要的途径。因此企业应当积极加强对文秘文字表达能力的培养,积极加强素材的积累以及对文体的熟悉,不断锻炼语言能力,提升文字的基本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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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秘专业的教学改革既是秘书职业发展的热点,又是秘书人才培养的难点。本文从制定文秘专业毕业生质量标准,开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形成一套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体系,推行一个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的课程改革模式,构建一个学生职业技能实践系统等5个方面对文秘专业进行系统的教学改革研究。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文秘专业教学方法改革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教学方法的改革是教学改革的生命线。本文简要阐述了教学方法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介绍了我院在教学方法改革方面的几个措施,最后提出了两个在教学方法改革中要注意的问题。
南宋时期的理学大师朱熹说过:“事必有法,然后可成;师舍是则无以教,弟子舍是则无以学。”由此可见,教学方法与教学质量、效益关系密不可分。
教学方法作为教学活动的重要因素之一,是连结教师教与学生学的重要纽带,是实现教学任务的必要条件,是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的重要保证,是影响教师威信和师生关系的重要原因,其结果将影响到学生的身心发展,教学方法的改革是教学改革的生命线。
(1) 由于教学方法改革不是孤立进行的,它与课程及教材建设、教学模式构建、师资队伍建设以及教学资源建设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加之我国现代意义的职业教育办学历史较短,包括教学方法自身在内的教学各个环节正处于摸索之中,所以,教学方法改革的具体操作过程存在诸多实际问题,亟待解决。
(2) 相对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教学方法改革进展很慢,在全国没有形成自上而下的统一的行动,各级各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于学校生存与发展的短期利益,把更多的精力和财力投入到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方面,从而忽视了对教学方法改革的人力、财力的投入,因此,教学方法改革长期以来处于徘徊不前的状态。而日常的教学方法改革往往是任课教师自发地进行摸索,进行局部、点滴的方法革新,难以形成规模效应。
我院文秘专业把教学方法改革,作为教学改革的突破口。课程教学手段多样,思路不断更新。努力实现教学方法的多样化、教学手段的现代化,保证学生基本职业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3. 1采用项目导向任务驱动的方法实施教学过程,树立以学生为主体,师生互动的现代教学观,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训操作一体化。
在传统课堂教学的组织过程中,课堂教学推进和引导主要是老师的讲授,通过老师的讲授带领学生进入未知领域。实施项目导向任务驱动的方法后,学生需要面对的是每一个工作项目,是完成工作项目的工作任务,课堂推进的主导力量是学生对完成工作任务的方法的寻求,教师只是学生的引导者和课堂的组织者,是导演而不是主演。对每一个具体项目,老师只作基本的讲解,给定与实际工作岗位相同的工作任务,指出完成工作任务的基本过程和思路,由学生独立或小组来完成工作任务。
采用项目导向任务驱动的方法实施教学,较成功地解决了文秘类专业课如何面向工作过程设计教学过程的难题。现实工作中,秘书工作人文性浓郁,工作过程灵活,流程性不强,多工作细节,多案头工作,少固定模式的流程,少过程性的产品,比如会议场地布置,结果就是布置好一个符合会议主题的会议场地,而就会议场地如何布置只有原则和理念的指导,没有具体的流程。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在明确学习目标即明确所需掌握的秘书某一工作技能的前提下,教师布置工作场景或相应的项目,引导学生亲自动手操作,转换身份,真实操作。
3. 2采用基于工作过程的项目驱动教学法:即项目驱动教学模式与OTPAE教学模式相融合。
以典型的秘书工作任务为中心,通过项目的完成不仅理解秘书工作内容,而且培养秘书工作能力。
但是,有的教学项目是可以学生独立完成项目,而有的教学项目是个人无法完成的。因此,我们在教学过程中事先将学生按照5人左右一组分成若干小组,在操作过程中碰到问题先在小组内部进行分析讨论,然后再咨询老师,通过小组成员的共同努力完成项目工作任务。在“办公室环境优化”的真实项目操作中,每个小组成员需要各自承担不同任务。
在担任办公助理实习阶段,完成综合性工作任务需要小组共同承担。
3. 3采用角色扮演法,提高学生遇到突发事件时的应变能力。
在假设而又逼真的情景中进行,要求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和背景材料设计场景。学生根据情节在仿真场景中充当相应角色,身临其境地按设定岗位的职责、任务、工作程序、人际协调等提出观点、方案或进行实际操作。这一方法以能力培养为目标,以强调学生主体性为前提,以互动与创新教学、寓教于乐以及全真模拟为主要特征。应用角色扮演法组织教学的基本前提是教学内容的适宜情况化,如果教学内容的可情景化程度越高,则应用这一方法的效果也就越好。秘书实务因其可操作性很强,因而其教学内容的可情景化程度相对而言也较高,因此,在秘书实务教学中应用角色扮演法往往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提高学生遇到突发事件时的应变能力。
3. 4通过教学项目模拟真实秘书岗位业务工作,完成“工学交替”,实现课堂教学与秘书工作岗位一体化。
秘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工学交替”不是体现在某一节课的工作与学习的交替进行上,而更多的是体现在三年的学习周期中,多门课程和实习项目的交替。为实现本课程教学中的工学交替,本课程安排在第一学年期间参加担任学校各部门办公室助理的实习活动来实现。第二学年期间在广交会展会服务工作岗位见习一个月,第三学年第二学期在企业半年的顶岗实习,从而实现课程教学与秘书工作岗位的一体化。
为了给学生创设全真的学习环境,本专业有多个教学项目采用的是在现场教学的方法,由企业兼职教师指导完成。如广交会展会实习和校内各部门办公室办公助理实习,让学生在完全真实的企业环境中项岗学习,面对真实的工作任务,感悟活生生会展服务经历,以便今后在校内的学习更加有针对性和目的性。
3. 5采取网络自主学习法,突破时空限制。
网络自主学习法的运用,突破传统的教学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局限性,能够让学生更及时、更全面、更主动地去学习,而且充分发挥秘书职业利用计算机办公的能力。主要从两个方面构建网络教学环境:
(1) 利用Internet的各种免费资源,培养学生信息处理能力(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利用能力) ,锻炼网络办公能力。
(2) 为学生提供校园网教学平台。这是引导学生自主学习的重要手段。我院文秘专业校园网教学平台教学资源丰富,架构合理,设置了如下资源满足了教学需求: ①在线秘书职业技能水平测试系统; ②教学软件和教学影像资料; ③课程网站; ④秘书论坛BBS交流系统; ⑤秘书职业技能考试题库; ⑥案例集及参考资料; ⑦学生作业提交系统。
通过建立校园网教学平台,形成以网站为载体的教学资源库,可以使学生不受时空限制地坐在宿舍、图书馆甚至在家里,随时随地地学习,能够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升课程的教学质量。比如:学生可以将自己学习中遇到的问题发送到网上,通过论坛讨论或老师答疑等方式,第一时间找到答案。老师还可以将作业或试题发布在网上,学生在线进行自我测试,通过自我测试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老师还可以将各种最新行业信息发布在网上,学生可以及时更新知识、开拓视野。
4. 1不能全盘否定传统的教学方法。
对待传统教学方法应辩证地分析,保留其中积极有利的因素。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适应“开放”、“搞活”的需要,适应培养“创造型”、“开拓型”人才的需要,必须改革陈腐的、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相适应的教学方法,强调“改革”是必需的。但全盘否定传统教法,不谈继承却未必是科学的。因为人类的任何创造,都是在既定条件下进行的,并非是随心所欲的。任何新的理论也不可能都是从零开始。孔子说:“学而时习之”,“温故而知新”和我们今天提倡“复习”就很有相通之处。宋代张载说:“学者当先与朋友讲习,然后问师”,就是主张要学生思索问题,以免养成依赖心理。可见,传统教学方法,不仅在我国教育发展史上起过重大作用,而且至今仍有不少值得借鉴之处。所以,我们在进行教学改革时,也应对我国传统的教学方法批判继承,合理地运用,科学地加以发展。
4. 2要避免犯上“课件综合症”。
“课件”( courseware)原本是通过计算机将文本、图形、声音、图像、动画、视频等多媒体进行综合处理,制作用于课堂教学的一种辅助软件。一些不熟悉或不研究大学教学大纲和教学规律的人,滥用和误用课件,出现“照屏宣科”,“一盘在手,学年无优”,可以不再用心备课,不再作必要板书。一旦停电或电脑出故障,又“手足无措”。甚至有人说,“如今走进教学楼里,就仿佛置身小电影院楼中”。这种本末倒置的课件观,尽管只是在少数人中存在,但不少教历较短的教师在“课件”的目的、功效、使用量及其与教案、教学方法改革、教师口语及肢体语言的综合教学水平的关系等问题上,较普遍存在认识和经验差距,未能从教学理念和大纲要求的教学目的去正确研究、设计、应用课件。过度依赖“课件”,就可能带来教学水平的下降,对教学质量造成影响,有人将这种现象称为“课件综合症”。要提倡教师的修炼(语言、板书、课件的最佳应用)、修身(师德与敬业)、修技(知识、研究水平与教学艺术)。只有根据教学内容将多媒体教学与传统的教学手段有机结合,使其互为补充,适时适量,才能有利于教学效果的提高。
总之,实施教学方法改革,要求我们在认识教学过程本质的基础上,转变教育观念,深入研究与探索,真正把素质教育落到实处,培养出更多更好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 1 ] 陆兴发。 教学方法:界定与选择的策略[ J ].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 2002, (2)。
[ 2 ] 王传习, 郭红梅, 等。 高校教学莫患“课件综合症”[R ]. 光明日报, 200626221.
[ 3 ] 王江英。 高等职业院校文秘专业改革与实践[ J ].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 2008,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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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下的企业文秘工作又有了新的定位,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文秘工作模式和工作内容,对于文秘的专业能力以及综合文化素质都有了更高要求。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愈演愈烈,企业要在时代的风口浪尖站稳脚跟,就必须提高企业内部的综合实力,文秘在企业中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起到了为领导出谋划策、排忧解难、传上启下的作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文秘工作人员素质的培养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文秘工作人员无论是在政府行政部门还是在企事业单位,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重要性体现在文秘工作系统是整个工作系统的中间过渡机构,承上启下,一方面是上级命令的下达和基层信息的上传,另一方面是协调所有部门的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和提高整体的运行效率。所以文秘工作人员本身素质的培养和挖掘是任何一个机构全方面成长与工作促进的关键。
文秘工作人员的素质与文秘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业务要求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讨论文秘人员素质的提高,首先要理清文秘机构的职责。文秘工作既包括机构内职责,如数据和档案资料的管理与整理,办公用品的准备与派发,也包括机构间职责,传达上级指派的工作任务,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管理岗位与基层岗位的信息沟通,所以文秘机构的性质是组织部门、协调机构、督导小组和信息中心。所以提高文秘工作人员的素质也要提高文秘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是从业基础,能力是工作的保障。
1.提高文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
文秘工作人员既有实物的准备工作,也有数据文案的编辑处理工作,还有信息的提取传达工作,内容繁多复杂,在实际的工作中更要发挥好整体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岗位间的承上启下的职责,它的作用非常重要。这要求文秘工作人员要有正确的政治触觉和清醒的头脑,有较高的政治领悟能力,能够准确理解上级的工作要求,并将工作精神准确无误地传达给下级。
而这种信息的传达多数具有很强的目的性,要求文秘工作人员要熟悉单位机构的纪律要求和相关的工作规定,有较强的自律能力和较高的纪律意识,要有稳妥的做事风格,为人处世严肃谨慎认真,掌握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门路,否则,会给单位带来不可挽回许多损失。
因此,加强文秘人员政治理论的学习非常必要,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理论应用于实际的能力,培养着眼于全局的政治眼光,提高和上级领导的沟通能力,敏锐的观察能力,准确把握工作中的要求,提高责任感。
文秘工作和其他的所有任何一种工作一样,都需要工作人员有较强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能够把文秘工作当成一种神圣而严肃的事业,要深知自己肩上的责任巨大,才能把自己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当中去。
正如前面所述,文秘工作繁多而且比较复杂,为了保证工作的准确性和效率性要求,这就要求文秘工作人员有敢于自我牺牲的精神,有脚踏实地的工作态度,任劳任怨的吃苦精神,认真谨慎的工作态度,这是做好任何一项工作的基础性要求。文秘工作人员必须牢牢树立效率的工作理念,把握好工作的节奏,才能保证不会出现信息传达延误,才能准确落实确立的每一项政策和目标,低效率的工作运转既不利于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单位的效益,甚至最终会被淘汰。
文秘工作人必须较强的学习精神,能够快速接受新生事物,并转化为自己的工作技能,现代社会是知识与信息时代,新生事物涌现,对于已经或即将出现的新生事物或者新的办公方法,文秘工作人员必须能够快速学习,灵活掌握,融会贯通,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办公水平和业务水平。
文秘工作人员要有服务精神,文秘机构既是办公机构,也是服务机构,对于许多重复的工作,文秘工作人员要有不厌其烦的工作理念,好的待人接物、为人处世的积极态度,主动去迎接挑战,主动去服务他人,要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展现良好的精神风貌,树立单位良好的形象。既要做好上级的工作,也要搞好基层的工作,保证领导和基层的和谐沟通,能够多听基层的声音,也能够积极为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作为文秘工作人员,最首要的工作能力是文案处理能力,也就是能够整理相关的文案资料,要求具备一定的文字编辑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具备一定的文字功底和阅读能力,能够快速整理出单位所需的档案资料,快速整理数据,提取相关信息,并且熟悉单位的业务,掌握一定的工作方法,为决策层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文秘机构本身就是信息机构,要从信息的提取,信息的处理,信息的传达几方面明确工作要求,保证信息工作的准确无误,及时有效,为管理层提供良好的决策基础,提高信息业务能力。
其次,要大力培养文秘工作人员的人际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政策执行能力,文秘机构是整个企业单位的沟通中心,作为一名文秘人员,其沟通能力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如何调高文秘工作人员的沟通能力,一方面要主动与上级、基层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需要,养成一种沟通的主动性,提高沟通能力;另一方面,要掌握一些沟通技巧,沟通时,能够把握问题的要点,说话的要点,抓住核心问题。文秘人员要了解各个部门的情况,提高综合组织协调的能力,文秘人员能够领会领导布置任务的核心要点,抓住主要矛盾和问题的主要方面,肩负起协调领导下属部门的责任,并随时反映问题,确保准确无误地传达上级指令,坚决服从上级的任务安排,提高政策执行能力,严格遵守工作时限,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经自己的工作与单位运转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最后,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多与同事总结交流,多总结自己的工作经验和教训,多参加文秘工作人员的组织培训,逐渐总结出适合自己的工作方法。
综上所述,文秘工作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着文秘机构的工作效率,也影响着整个单位的运转效率和经济效益。文秘工作人员只有严格要求自己,给自己设定更高的工作目标,在实践当中善于总结经验教训,摸索工作方法,才能将自己打造成为一个优秀的真正发挥作用的工作者,也必将成为一个现代社会所需的高素质的能力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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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司法公信力的状况往往要受该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巨大影响,先进的法律文化无疑会极大地促进司法公信力的增强。中国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受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诸多消极因素的影响。司法公信力不仅与司法权的行使密切相关,而且与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密不可分。除此之外,司法公信力还与宗教信仰、法律文化等因素也有着“剪不断”的联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网络环境下司法公信力的制度的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在互联网越来越多地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时,“网络舆论是公民参与司法的新形式,是民意进入司法的新渠道,是科学技术推动司法进步的新发展。”公民通过网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监督权、表达权来监督司法的进展,增加司法透明度,保证司法公正。但在另一方面,网络舆论的虚拟性不可避免地造成偏差,导致近些年来网络参与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在网络环境下司法公信力动摇的今天,如何有效应对与引导网民的司法监督,重构司法公信力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司法公信力”一词由“司法”及“公信力”构成。对于司法的含义,广义说认为: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组织在办理诉讼及非讼案件过程中适用或执行法律活动。”狭义说认为: “司法是法院依法裁判纠纷的活动。”本文采狭义说,因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肩负着更加重大的使命。而“公信力”的含义包括公共权力属性、信任和信用。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从权力运行角度分析,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在其自在运行的过程中以其主体、制度、组织、结构、功能、程序、公正结果承载的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 从受众心理角度分析,司法公信力是社会组织、民众对司法行为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它是司法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包括民众对司法整体形象的认识、情感、态度、情绪、兴趣、期望和信念等,也体现为民众自愿配合司法行为,用较少司法的运行成本,以提高司法效率。总之,“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一种相互行为,是社会公众的信任与司法机关的被信任。
1. 司法的民主参与度高。一般来讲,一个国家的发达程度与它的民主程度成正比,随着国家的发展,政治民主化的提高,人们的司法参与度也在持续提高。尤其是通过渗透到人们生活各个角落的直接、便捷的传媒方式网络,人们更多的了解到司法,参与到司法。
2. 网络环境下的高效、公正司法。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效的司法不仅仅依靠司法的国家工作人员,热心的网民及公众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网民们利用网络的便捷、信息量大等特点对其关注和热议的案件进行现实的关注,甚至持续的跟进,为司法机关提供线索,以便司法机关能够更加快速高效的查获犯罪者,使其接受法律的制裁。同时也能够监督司法机关,使其更加透明,使司法更加公正、可信,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网络舆论与公众价值观对司法起导向作用。法律对人们的制约和司法裁判对罪犯的惩罚都存在着对情与法的兼容。尽管原则上司法裁判都需要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在网络舆论力量日益强大的今天,网民们的舆论导向和公众的价值观对司法裁判的影响越来越大。而多数网民又存在一些对法律不甚了解而情绪化严重的现象。“相对于司法而言,网络传媒在表达某种认识和见解时,更缺乏事实基础、程序性制约、技术性证实或证伪手段。”人们在一种盲目的不问缘由,只看结果的片面专断的心理作用下,网络舆论引导司法的这种情况则会带来消极影响。由此可见,网络舆论就像一把双刃剑,对司法公信力既会产生积极影响,又会产生消极影响。
1. 网络舆情会监督司法保证自律。当前,我国司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人员专业素质欠缺、业务能力不足。有些人员无视法律法规与职业道德规范,搞特权主义,大办人情案、关系案,导致无法正确认定事实,也无法正确适用法律,造成了一个个冤假错案,如“赵作海案”等悲剧案。另外,公检法之间缺乏相互制衡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公民通过网络参与司法,让权力在阳光下行使,便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司法的作用,促使司法人员谨慎办案,认真行使司法权,严格依法自律。网络舆情的司法监督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是很有必要的。
2. 网络舆情会影响司法权的独立性。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司法公信力的内在构成,司法人员独立判案是形成司法公信力的应有之意。然而,当公民通过网络参与到司法之中时,对某一具体的案件形成自己的判断,个人情绪高涨到主张某一观点时便会带动其他网民一起,此时大众化的情绪汹涌激荡,必然会使司法人员照顾大众情绪,关注社会影响,进而对司法人员的公正审判造成一定影响,丧失了司法权应有的独立性。尤其是当法官审理一个已经上升为社会热点的案件时,就更要考虑案件处理的政治影响与社会影响,而不仅仅是关注其法律效果了。例如,曾经轰动一时的“药家鑫案”,网络舆论表现出惊人的一致性,使得药家鑫在未审判之前便已被公众处以“极刑”。公众铺天盖地的声讨和义愤完全掩埋了作为刑事司法领域重要原则的无罪推定理念和正当程序理念。由此看来,网络环境下公民的司法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对司法公信力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3. 网络舆情会影响司法的约束力。2011 年3月12 日,曹建明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指出,“现在全国法院系统每年要办1000 多万件案子,一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案件达89. 73%,一、二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服判息诉案件达98. 26% 。还有将近2% 有意见,这里面可能有一些案件裁判不正确、适用法律不正确、事实不清楚或者个别案件存在司法不公,但这个比例是很小的。”诚然,经过我国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后,仍会有一些案件存在错误,为了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必须慎用审判监督程序。然而不能否认公民通过网络会对本来并无错误的案件广加声讨,司法人员顶不住压力便会无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按照民众意愿加以更改判决,以平民愤。这样,司法约束力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弱。倘若真是错案,公民则通过网络会强化对错案的积怨,同样会造成司法约束力的减弱。事实上,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并不排斥公民通过网络参与司法监督纠正错误,因为司法公信力在民众心中的最终确立还是要靠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只不过,我们必须“正确对待并妥当安排舆论纠错与判决效力的动态关系”。
在司法领域,若不合理使用互联网,反而会阻碍司法公信力的塑造。现如今公民网络参与司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司法机关对网民的公正诉求缺乏有效的回应,自由无序且非理性的网络参与迅速扩张,缺乏制度、程序保障的参与和制度化的参与并存。对这些问题,可尝试通过以下方面进行解决。
( 一) 回归司法权的本质属性
司法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有其不同于其他国家权力的制度设计和特点。明确司法权的定位与运作程序等特点,有助于明确司法权的界限,帮助回归司法权的本质属性,从内在提升司法权的公信力。下面就相关属性加以说明。
1. 保证司法的中立性。司法者必须保持中立的立场,保持被动性,正如托克维尔所说: “从性质上来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司法权的行使要有司法人员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介入案件,保证司法权力的不偏不倚。只有这样,才能契合司法的公平、正义的理念。“司法中立性的丧失将导致诉讼机制结构失衡、运转失灵,无法正常履行其定纷止争的功能。”确保司法权的中立,不受网络舆情的影响,也不受其他机关的干涉,是形成司法公信力的前提。
2. 明确司法的有限性。目前我国公民对司法的期望过高是导致司法公信力受影响的因素之一。法律不是万能的,故作为执行法律的司法的作用更是有限的。司法的确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但它无法在所有层面上化解矛盾,毕竟司法无法承担调整社会价值失衡与提升社会道德准则的作用。因此,有必要让公众理解司法的功能有限性,避免对司法的期望过高。同时,也应重视司法的裁判功能,通过合理裁判,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提升公信力。
( 二) 提高办案人员的职业道德,加强法官能力建设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会形同虚设”,作为司法人员的法官更应该信仰法律,培养高尚的法律人格,保持廉洁的法律操守,真正享有职业尊荣感,使法治信仰、法治理想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用自身的人格魅力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让司法树立公信力。另外,较强的司法能力也是法官必不可少的素质,直接关乎到案件的审判质量与司法水平。法官应在审判实践中不断积累庭审经验,把握案件的焦点,洞察当事人的心态,加大释明力度,从容应对庭审中的突发状况,完善庭审规则,提升驾驭庭审的能力。法官良好的庭审风范可以赢得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这样就会减少网民负面舆论的压力。
( 三) 完善网络环境下司法信息的公开化
不少事例都已说明压制网络舆论只会导致事态的恶化,为保证网络舆论对司法的正面效应,应加大司法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摒弃网络事件发生后瞒、盖、骗、堵的做法。当前,大部分法院与网络媒体的交流不足,使得网络媒体不了解司法。故加强司法与网络媒体的交流有助于及时解决双方误会。在网络环境下的司法公开方面,法院系统可以根据网络的交互性、开放性等特点,在立案、审理及执行等环节逐步公开化。对于网络舆情热点案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使社会公众了解最新司法动态,以达到职业法律人通过基本知识就几乎能预测到司法结果的状态。2009 年,上海市法院深入推进网上案件进度查询、判决书后附录法律条文、裁判文书上网,目前已有13. 1 万余篇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基本实现网络庭审直播的常态化,全年共网络直播195 件案件,网上点击达900 余万次。尝试庭审直播,或在网络上公开裁判文书,或召开网友恳谈会,使网友与法官团队面对面交流,都是公众通过网络监督司法的好方式。
( 四) 建立常态机制引导网络监督
为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现实生活中我国已经建立了“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但在网络环境中,似乎并没有监督案件的专业人员。因此,司法机关有必要建立网络评论员制度,实现网络司法监督的合理引导与规制。这种做法不仅能一改以往的网络司法监督的滞后性弊端,将外部监督的关口前移,还能减少网络传播中的“意见权威”( 如论坛版主、技术级别高网民) 对于公民情绪的负面影响,改变网络舆论监督有失偏颇的局面。通过网络评论员对一些社会性案件的评论,合理引导舆论,对一些疑难新型社会性案件,在一定场合还可以主动引进专家学者的意见,对网络舆论进行合理的引导。
( 五) 通过网络加大对公众的法治宣传
“司法公信力中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这是一个双方互动的过程。”从本质上说,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与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和交互评价。因此,加大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使公众具有一定的法治意识和判断能力,让公众在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活动中提高对法律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这样能从根本上提高人们对法院的尊重程度,改变人们对司法的怀疑。如果大多数公民都确信权威的合法性,法律就能比较容易和有效地实施,而且为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耗费也将有效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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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等院校教学改革不断深化的今天,高校教务秘书应具有什么样的素质,是关系到教务管理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大学文秘专业管理论文范文:高校秘书素质浅析,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论文标题】高校秘书素质浅析
【摘要】:正秘书工作内容广、任务杂、服务性强等特点对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要求。尤其是高校秘书更应注重个人素质的提升,因为大学校园思想活跃,多元文化交融,高校秘书作为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在政治素质方面应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较强的法律意识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除此之外,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过硬的业务素质。
【关键词】: 高校秘书 文化交融 工作内容 业务素质 职业道德素养 法律意识 为人民服务 政治素质 大学校园 政治敏感性
秘书工作内容广、任务杂、服务性强等特点对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要求。尤其是高校秘书更应注重个人素质的提升,因为大学校园思想活跃,多元文化交融,高校秘书作为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在政治素质方面应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较强的法律意识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除此之外,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过硬的业务素质。
1.忠于职守,克己奉公。
高校秘书的工作在内要面对全校师生员工,在外则代表学校时常与教育部门或行政机关打交道,虽然工作繁重、琐碎,但却又是全局工作中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工作中,应克己奉公,没有私心,全身心地投入,踏踏实实地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好本职工作。
2.实事求是,秉公办事。
高校秘书大都在学校领导身边工作,工作中既要尊重领导的意见,同时在发现领导的意见有错或不妥时,也应大胆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不能唯唯诺诺、阿谀奉承,更不能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要敢于坚持原则、按章办事。
3.埋头苦干,任劳任怨。
高校秘书所做的都是辅助性工作,每天重复着上传下达、迎来送往、办会办文等事务,细小琐碎但又不容忽视。因为任何细节上出现的疏漏都有可能给全局工作带来负面影响。所以,秘书在工作中要勤勤恳恳、周到细致,更要有任劳任怨、勇于牺牲的奉献精神。
4.谦虚谨慎,平等待人。
高校秘书要持有谦虚谨慎的态度。工作中不仅要虚心好学、不耻下问,乐于听取他人意见;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及一丝不苟的精神,遇事深思熟虑、三思而行,不说无根据的话,不做无把握的事。同时,还要有一颗平常心,对领导尊重而不奉承,对他人礼貌,切忌颐指气使、盛气凌人,打官腔、摆架子。这样极易产生不良影响,有损学校、领导的形象。
5.保守秘密,顾全大局。
高校秘书接触领导的机会多,阅读的文件多,参加的会议多,参加各种活动也多,自然了解的事情就多,其中不少是需要保密的,这就要求秘书工作者要有高度的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养成良好的保密习惯,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机密文件一定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乱放。这样就可以避免因嘴不严、工作马虎导致泄密事情的发生,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另外,一旦因不慎发生泄密现象,要立即向组织和领导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绝不能心存侥幸,隐瞒错误,一错再错,造成更大损失。
6.严于律己,自我批评。
高校的办公部门是学校的门面,高校秘书的一言一行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学校的形象。因此,秘书工作者要增强自律意识,加强个人品德修养,言行检点,独善其身,在当前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洁身自好,不忘本分,提高抗腐能力,抵住各种诱惑,做一个遵章守纪、清正廉洁的好秘书。当然,人无完人,孰能无过?但只要发现问题,要勇于承担责任,主动做自我批评,并及时改正。
1.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
(1)基本理论。高校秘书应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如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都是高校秘书的必修课。理论水平提高了,才能在工作中迅速准确地领会上级的政策、批示和领导的意图,在诸多矛盾中透过现象抓住主要矛盾,解决实际问题。
(2)专业知识。高校秘书知识面要广,在此基础上还应根据职业要求有所专长。如公文撰制、文书处理、档案管理、会议组织、公关语言、调查研究等,都应准确熟练地运用到工作实际中。
(3)相关业务知识。高校秘书要知晓教育领域里的知识,如教育理论、教育管理、教育法、教师法、我国教育的基本情况等,尤其要了解、熟悉高校教育的性质特点、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能够认真分析研究本校的形势以及前途发展等问题。同时,也要了解基础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国外教育等。这样才能知己知彼,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
(4)相关辅助知识。除了上述专业性、业务性较强的知识外,高校秘书还应学习一些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心理学、软科学等学科的知识,它们虽然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不大,但可以开阔视野、更新观念,提高整体素质,对工作间接帮助很大。
2.应具备的基本能力。
(1)调查研究能力。协助领导搞好调查研究,掌握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是高校秘书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搞调查研究时,要有高度负责精神,深入实际,采集信息,掌握第一手材料,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并本着不夸大、不隐瞒、反映实际情况的原则,写出调研报告,为校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材料。
(2)语言表达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包括文字表达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高校秘书经常有些文字工作要做,如撰制公文、起草调查报告、回复往来函件等,这就要求其具有一定的文字功夫,会运用各种文体写出不同的文字材料。秘书在处理上传下达、迎来送往等门面性工作时,多是靠口头来完成的。话语得体,条理清晰,具有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不仅反映出秘书本人的素质,对学校形象的树立也会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3)协调沟通能力。高校的机构相对来说比较庞大,部门多,人员多,事务多,工作中会产生一些难以避免的矛盾。为了确保校领导能够集中时间和精力处理解决重大问题,秘书应具备一定的协调沟通能力。在做协调工作时,应顾及左右,联系内外,从全局利益出发,多方听取意见,了解实际情况后,制定出可行性协调方案,利用各种沟通渠道和方法进行有效的协调沟通,最终化解矛盾,使各方力量步调一致,各项工作顺利运转。
(4)办事应变能力。高校秘书大部分工作都是处理具体繁杂的事务,大到协助领导决策与管理,小到一个标点符号的处理,面面俱到,没有灵活的头脑以及精明干练的办事应变能力是不能胜任秘书工作的。秘书处理事务时,应力争做到有条有理,大事不误,小事不漏,尤其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情况下,更应沉着冷静,分清轻重缓急,及时有效地进行妥善应急处理,为领导的决策做好准备。
(5)事务管理能力。办文、办会、办事等日常事务性工作几乎是高校秘书每天都要做的事情,如何对各项事务进行科学有序的管理,已成为提高工作效率的关键所在。因此,高校秘书在工作实践中要多学习、多思考,积累管理经验,培养管理能力,增强管理才干,适应现代办公多元化管理的需要。
(6)操作现代化办公设备的能力。在网络信息时代,现代化办公设备已成为我们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新的办公方式要求高校秘书必须具备一定的操作电脑、传真、复印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的能力。这是适应信息社会的需要,也是加强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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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涉诉信访与司法权威—从民意表达角度进行的考察相关法律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信访制度是我国一项十分重要的民意表达制度,作为联系公共权力与普通群众之间的纽带,有效地调节着公权力机关与民众的关系。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模式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所展开的人民司法,这既决定了我国司法与西方式司法模式的重大差别,也决定了作为执政党充分利用中国本土资源发展出的联系群众的基本方式之一的信访必将与由西学东渐而来的近代司法方式发生碰撞。“涉诉信访”这一概念的提出,即是这种“碰撞”尖锐化的一个标志,从长远角度看,真正对我国司法制度构成危险的既非所谓“信访大潮”的冲击,亦非对所谓“正当程序”的干扰,而是其背后所隐含的非制度化因素对于我国建立本土化的有效司法模式的阻碍。
【关键词】民意; 司法权威。
涉诉信访的概念正式被提出,最早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4年在湖南长沙召开的全国法院审判工作会议上,此前几波汹涌的“信访潮”已经使得各级法院不堪重负。信访工作引入司法体制中以后,在不知不觉中改变了自己的定位,变成了司法机关与当事人的一种“沟通机制”。
对纠纷的解决,实际上是对相关人之间利益的一种再分配,当事人在诉讼中进行对抗的实质是为获得自身利益而进行的一种斗争,其利益在诉讼过程中的体现就是其主张为对其有利的裁判所支持,或者说获得了对其有利的纠纷处理结果。如果说在信访介入前,当事人一方获得有利于己方的裁判的唯一方式就是通过诉讼程序所赋予的表达自己主张的机会来影响法官对于案情的基本判断,那么,信访被引入司法制度以后,当事人就有了一条独立于诉讼程序之外的途径来表达自己的主张,而且由于信访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机关具有监督制约的功能,使其显示出一定程度上优于诉讼程序所能提供的表达机制对于法官的影响力。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大致得出涉诉信访的一般定义,即案件当事人一方为获得有利于己的裁判结果而针对司法机关发起的信访活动。
由此可见,由信访到涉诉信访的转变,绝非仅仅是信访活动对象的简单改变,实际上这体现了信访在这一过程中由以权力监督为首要目的机制向以表达主张为首要目的的机制的一种转变。
1、涉诉信访庞大数量的形成。
既然涉诉信访首先属于信访活动的一种,其变化、发展之规律必然与信访活动变化发展的情况存在一致性。在““””结束之后,在我国出现了近乎连续的几波信访高潮。连续的信访潮使得信访数量急剧上升,而以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因其作为纠纷的最终裁判者的特殊地位,自然地成了前面所述绝大部分矛盾的最终目的地,以政府为代表的行政机关也将自己无法最终解决的问题推给法院以期诉讼能够发挥其“定纷止争”的效果。这样,法院首先面临的是案件数量的迅速上升,而正是因为信访这样一条诉讼程序外的路径的存在,使得没有得到对自己有利处理结果的当事人纷纷发起信访活动,大量的涉诉信访随之产生。
2、涉诉信访对诉讼秩序的干扰。
涉诉信访的发起与否,永远取决于当事人,司法机关在此过程中永远处于被动的地位。而从当事人角度考虑,无论是诉讼程序还是信访途径,其所追求的永远是一种“个案公正”。司法机关进行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是基于可信证据和法官的独立思考判断而形成的相对事实,如果当事人没有合理的异议,即被视为与实际情况相符,而在个案中,当事人总是竭尽全力使法官认可有利于自己的那些事实,从而得到有利于自己的裁判结果。这种对于个案公正的无限追求,也许确实会在部分个案中实现相对事实与实际情况的完全契合,但这却是以牺牲司法机关所坚守的诸多原则为交换的,这些原则,显然是为了维护更多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平等利益而设立的。
从诉讼程序的独立性价值角度而言,涉诉信访不仅干扰了其中当事人表达自我主张的部分,而且影响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正如信访的对象机关不可能对所接受之一切信访全都给予信访人所期望的回应一样,法院对于大多数涉诉信访并不能给出完全合乎当事人意愿的回应。信访的特点之一即是非程序性及不确定性,当事人的诉求在法院无法得到满足,便会转而将信访活动指向其他公权力机关,以利用其对于法院的某种影响力促使法院做出对其有利的裁判,为司法机关之外的力量干预审判活动提供了便利的后门,使得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制度安排在实质意义上被架空。
3、诉讼效率的下降。
数量庞大的涉诉信访能够维持庞大的基数,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涉诉信访案件的结案普遍面临着困难。这主要表现于诉讼成本的急剧增加和案件解决的困境,从本质上讲也就是通过诉讼进行纠纷解决的“投入”与“产出”表现异常。如前所述,涉诉信访的出现极大影响了法院的诉讼秩序,同时也为诉讼程序之外的力量介入诉讼提供机会,同时,参与诉讼的各方在投入诉讼以及信访的资源方面形成了一种竞争,对于任何一方而言,如果不继续增加投入,则极有可能面临着对方凭借更高投入而得到对其有利之结果,同时己方则需承担诉讼失败的各种风险,这就使得各方投入的成本都严重超过了依据正常诉讼程序所作出的预期。轻视秩序并没有带来直接的便利,而是使得这样做的人付出了更高的代价。
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公正地进行裁判除了一定要明确案件事实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外,还必须要考虑一个因素,即裁判的社会效果。如果依法作出的裁判结果连当事人都不接受,司法权威自然难说是真正地存在。然而,追求司法的社会效果不等于无视司法程序的价值,更何况程序的正当本身即是司法权威的一大渊源。当事人对于案件处理结果的不满由于涉诉信访这样一条特殊路径的存在而有了“更有效”的表达方式,通过信访途径来实现对即将产生之裁决或者既有判决结果的改变并且直到获得了一个自己能够接受的结果为止,这样的活动无疑给法院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结案制造了巨大的困难,并且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当这种情况与庞大的信访总量相结合时,就会出现一方面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同时能够得到解决的案件数量却很少,另一方面不断有新的信访案件变得难以解决这样一个恶性循环。
1、“工具理性”主导下的路径选择。
涉诉信访人在选择了诉讼的同时又展开信访,实际上是一种工具理性的体现。在被引入诉讼领域之后,信访的基本功能出现了异化,由原来为了制约权力而进行的监督与民意表达偏向于为纠纷解决而进行的一种协商,此时在案件当事人看来,涉诉信访俨然成为了诸多纠纷解决手段中的一种。而如何在其中进行选择,则取决于对社会资源占有的程度,如果案件一方当事人拥有足够的社会资源,使其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即很有可能实现其主张的内容,显然他绝对不会舍近求远,冒着巨大的风险展开涉诉信访,只有在诉讼过程中因为所掌握社会资源的匮乏而无法通过正常诉讼手段与对方对抗之时,涉诉信访才被作为干预诉讼的手段来使用。
2、涉诉信访案件解决的一般模式。
处理涉诉信访的“河南经验”、“沈阳模式”等体现出以下共性:
一是多机关共同行动,多角度解决涉诉信访人的问题。发生涉诉信访案件时,法院通过司法途径往往难以彻底解决问,从而使得多个机关同时卷入案件,从实际情况来看,在这个过程中起到牵头与协调作用的,通常是执政党或者政府。
二是安抚与压制同时进行。相比于满足信访人主张来化解涉诉信访的方式,更多的涉诉信访是在法官的劝说与公权力机关的压力之下化解的。通过法官的个人能力对信访人进行劝说的方式,与近些年法院所强调的“大调解”颇有几分类似,均是通过一种协商的方式来实现和解,在实践中,这种方法不仅对法官的个人能力有着较高的要求,而且对于案件的内容和性质也有要求,对于双方分歧较大的案件,此方法的效果就明显下降。
在任何一种处理涉诉信访的模式中,对于无理上访和严重的缠访闹访,均设置了以打击为主的处理策略,事实上,任何一种信访处理模式都有一套程序专门审查信访人主张的合理性,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信访活动,任何机关首先采取的手段均是明确的拒绝。
在这样的模式下,真正成为“上访户”的信访人实际上只是庞大的涉诉信访总数中占少数的一部分,但即使是少部分,在由其形成的案例的某种指导性以及媒体宣传的放大作用下,仍然具有极大的社会影响力。
信访作为民意表达的一种方式,确实有促进公权力机关同普通公民进行沟通的作用,信访制度在行政与立法相关领域的适用,确实收到了一定效果。不过,公权力本身所带给立法、司法、行政三个分支的共同点并不能抹杀我们对于涉诉信访的质疑,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相比于其他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及其行为有特殊性,这使得制度的设计者难以实现将信访引入司法领域的初衷。
在处理问题时,行政机关的工作模式可以用行政权力 - - 相对人模式加以解释,即行政机关的工作都是针对一定相对人进行的,其本身也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 而司法机关的工作模式则是裁判者针对控辩双方进行决定,作为裁判者,法院显然处于中立位置。这就决定了司法机关获取民意的方式有其自身的特点,司法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需要民意支持以证明其合法性,同时又要选择正确的方式以免适得其反。因此,涉诉信访问题的核心在于民意表达方式的选择与维护司法权威之间的冲突。
站在案件当事人或者被追诉人的角度而言,追求“个案公正”
实际等同于对诉讼公正的追求。每次诉讼的最后,必有一方利益受到损失,涉诉信访大量存在于诉讼之中,若当事人付出了远高于正常诉讼所要支付的成本,却仍要接受败诉的损失,显然给法院裁判的可接受性打了折扣。无法接受案件诉讼结果的一方就要继续通过信访途径力求改变诉讼结果,于是就发生了重信重访甚至闹访缠访。
尽管涉诉信访为诉讼参与各方提供了在诉讼规则之外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手段,真正通过这条路径达到目的的实例却屈指可数。涉诉信访作为一种“非制度性”的手段,尽管得到了某些政策性支持并且数量庞大,但是对于我国主流诉讼方式的冲击并未也不可能达到颠覆性的程度,在诉讼制度内部出现的“有利于”信访人的因素无不来源于司法机关的主动让步。加之信访本身就是源于执政党工作方法的一种政治性手段,这就使得涉诉信访人的行为随着其进行信访的时间不断加长,其行为中符合正常诉讼理性的成分不断减少,同时逐渐表现出强政治性,最终使“审判转化为某种形式的公共论坛”。
涉诉信访的产生与发展本身,实际上说明了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之下民众对于一种合理的司法与社会互动机制的渴望,尽管其对我们所普遍接受的正当程序造成了消极影响,但正是这样一种机制的存在,使得我国的司法机关能够有获取民意的机会,而不是凭借法律赋予自己的“中立”的地位而远离广大群众。
涉诉信访在我国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使我们看到,真正可怕的,不是信访本身,而是围绕在司法制度周围,并最终使得涉诉信访甚至整个诉讼制度发生异化的那些因素,这才是隐藏在涉诉信访背后真正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被解决,即使涉诉信访被其他的途径取代,那个新的途径仍然会很快异化,司法权威仍然不能被认可。
在诉讼中引入信访制度,实际上是中国的政治精英在如何将西方诉讼制度本土化的过程中进行的一次尝试,虽然我们无从知晓这其中是否包含着对以西方诉讼制度为代表的近代司法制度的本质考察,涉诉信访对于经典的西方式诉讼模式构成了极大的冲击,但是它契合了中国式纠纷解决机制的许多特点。涉诉信访的问题化,恰恰说明了这一尝试已经背离了自身的逻辑,不过这并不是我们停止探索,就此“全盘西化”的理由,涉诉信访能够广泛存在,本身就说明了我国司法对适当吸收民意的机制的需要,正是这种需要,将在未来指导我们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诉讼制度而不断探索前进。
基金项目:辽宁师范大学本科生自主科研立项:我国涉诉信访现状探讨与综合分析 - - 以大连市为重点考察,编号 kylx201102;大连市社科联 2011 年度立项:大连市社会转型时期涉诉信访原因与对策的多维解读,项目编号:2011DLSK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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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欧盟关于航班延误赔偿问题的司法实践及启示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 要:航班延误引发的纠纷一直困扰着各国的航空公司与立法机构。2004 年,欧共体颁布第 261/2004 号条例,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航空公司应当为航班延误进行赔付。它标志着欧盟试图在《蒙特利尔公约》框架之外搭建一套更有利于保护航空旅客权益的制度。随后欧洲法院经历了 Sturgeon 等四个重要的相关案例,巩固并完善了该赔付制度。中国近期航班延误纠纷频发,亟需走出“闹事方可拿赔付”的恶性循环,建立妥善的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民用航空法; 欧盟; 《蒙特利尔公约》; 航班延误。
论文正文:
欧盟关于航班延误赔偿问题的司法实践及启示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精神,航班延误意味着航空公司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将乘客及其行李运送到目的地。[1]而航班延误赔偿,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航空公司由于航班延误对乘客进行经济弥补。
由于世界上主要的民航国家已经经历过初期发展的产业扶持阶段,目前更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时由于民航服务的普及程度空前加大,航班延误赔偿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加重。2004 年,欧共体颁布第 261/2004 号条例,规定在航班延误满足一定的条件下,航空公司应当为旅客提供住宿、餐饮和电话通讯援助,退还票款,支付每位旅客最高 600 欧元的赔偿金等。该条例取代了此前的第 295/91 号条例,扩大了对航空旅客的权益保护范围,标志着欧盟将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提高到了更高的标准。[2]。
笔者以欧洲法院根据第 261/2004 号条例做出的几次重要判决为线索,总结欧盟在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态度,归纳了该制度的利弊,进而对中国相关立法的启示和借鉴进行分析。
( 一) Sturgeon v Condor 案和 Bock v AirFrance 案①。
Sturgeon 案是欧盟范围内首个依据第 261 /2004号条例将航班延误认定为需要赔偿的案件。在此之前,由于条例未予明确,欧洲的法院一直将航班取消和航班延误区别对待,认为延误不属于条例第 7 条规定的赔偿事由。航空公司对于长时段的延误不取消航班,而是让旅客等待 20 小时或者更长的时间,以避免赔偿。2009 年 11 月 19 日,欧洲法院第四法庭针对 Sturgeon 和 Bock 两起长时段航班延误案件做出初步裁决,认为延误也应当受到条例的第 7 条约束,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予以赔偿。
在 Sturgeon 案中有一个主要的争议点: 比原计划晚 25 个小时到达目的地是属于航班延误还是航班取消? 该案中,原告 Sturgeon 等人在被告 Condor 航空公司定票,计划2005 年7 月9 日下午4 点20 分从德国飞往加拿大。在办理登机手续以后,乘客得到的通知是航班取消( cancelled) ,之后行李被退回。第二天他们到其他航空公司值机柜办理登机手续,乘机座位亦不同于前一日。故此原告在德国当地Amtsgericht Russelsheim 法院主张,这并非延误,而是航班取消,Condor 航空公司应当据此赔偿每位乘客 600 欧元。但是该法院驳回了原告诉求,认为此非航班取消,而是航班延误,并非条例规定的赔偿事由。在之后的上诉中,地区法院维持了这一意见。此后,原告将此作为法律问题上诉到德国联邦法院,联邦法院暂缓了诉讼,将该问题提交到欧洲法院第四法庭请求初步裁决。
在 Bock 案当中,主要的法律争议点仍然是航班延误的界定。案件当中,原定航班由法国航空出票,2005 年 3 月 7 日晚上 9 点 30 分从奥地利途径法国到墨西哥。在登机手续办理之前,航空公司通知航班因为机械故障和机组人员休息时间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取消。原告 Bock 等为了能够尽早到达目地的,接受了法国航空公司的提议,改乘美国大陆航空公司的飞机,在 8 号中午 12 点 20 分乘坐另一趟航班。其他旅客则仍然乘坐由法国航空提供的原班机,在8 号下午 7 点 35 分起飞。由于仍比原计划迟延了22 小时才到达目的地,原告在奥地利地区商事法院起诉,要求法国航空公司基于第 261/2004 号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该航班的旅客每人 600 欧元的赔偿。地区商事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认为根据第 261/2004 号条例规定,该航班只是延误,而非被取消。此后,原告上诉至维也纳商事法院,案件被暂缓,同样也被提交到欧洲法院第四法庭请求初步裁决。此案的关键是在这种明显延误的情况下( 22 小时) ,如果大部分的旅客仍然乘坐原航班( 只有少数人改签) ,究竟构成航班延误还是航班取消。在采取合理措施后仍然无法避免的飞机机械故障是否属于条例中所规定的特殊情况。
针对航班延误的界定问题,欧洲法院在裁决中认为虽然第 261/2004 号条例并未给出航班延误的确切定义,但根据条例的上下文可以对之予以界定。根据条例,航程安排对于飞行而言非常重要,它是由航空承运人提前予以安排计划的。在其他飞行因素不变的前提下,判断延误与否的关键在于航班是否晚于航程安排的时间起飞。②故而,航班延误的时间长短,和机场、航空公司给出的取消通知,以及旅客在得到取消通知后取回行李均不是界定航班延误与否的决定性因素。除非航空承运人为旅客安排了另外的航班,否则原航班不被视为取消。
针对航班延误的情况下旅客是否可以根据第261 /2004 号条例向航空承运人求偿的问题,欧洲法院认为,根据条例制定的目的,应当予以赔偿。条例的序言中声明,该条例的制定是为了给予旅客较高水准的保护,无论是拒载、航班取消抑或延误,对旅客权益造成的不便和损害均为相似。且根据先例,条例应当根据主要法律内容作为整体来解读,类似情况不应当作区别对待。③。
针对飞机机械故障是否属于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况”问题,法院认为除非该机械故障并非源于日常飞行活动,且超出控制范围,否则航空承运人不可依此对赔偿请求提出抗辩。
( 二) Nelson v Deutsche Lufthansa AG 案和R ( TUI Travel,British Airways,EasyJet and IA-TA) v Civil Aviation Authority 案④。
近期,欧洲法院大法庭做出关于 Nelson 案和R ( TUI) 案的裁定,进一步肯定了旅客可以根据第261 /2004 号条例就长时间的航班延误索赔。 在Nelson 案中,航空公司为旅客安排了住宿,在迟于24 小时以后为旅客安排了同一个航班号的飞机起飞。而 R ( TUI) 案则是多家航空公司对英国民航当局提起的诉讼,要求不予执行航班延误带来的赔偿。德国科隆地方法院和英国高等法院将其提交欧洲法院,请求得到初步裁定。大法庭重申,如果航空承运人无法证明是由于不可控的因素( 不可避免,且已采取合理措施) 造成延误,旅客则可以据此要求赔偿。
但该裁定所面对的情况不同,在 Nelson 案中,被告德国汉莎航空公司认为第 261/2004 号条例带有惩罚,非补偿性,其违背了《蒙特利尔公约》第 29条的规定。⑤R ( TUI) 案当中,英国高等法院对于条例和《蒙特利尔公约》的一致性也提出了疑问。两案被告均认为,如果只是在拒载和取消航班的情况下实施该条例,是不会僭越《蒙特利尔公约》的,但若航班延误下据此进行赔偿,则会违背《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的规定。
在初步裁决中,尽管对航班延误帮助措施的讨论有一定的限制范围,但欧洲法院并没有把公约以外的规定排除在外。对此,欧洲法院大法庭认为,条例项下延误导致的时间损失并非属于《蒙特利尔公约》第 19 条规定的“延误带来的损害”,而是一种不便,故未受到公约第 29 条约束,条例与公约并未产生 冲 突。 且 法 院 援 引 2011 年 Aurora SousaRodríguez and Others v Air France SA 案,认为条例第12 条规定,当旅客要求航空承运人赔偿其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 即“进一步补偿”) ,允许其国内法院依据国内法和《蒙特利尔公约》做出支持判决,足以证明该条例对于延误的规定并未与欧盟的公约义务相违背。⑥。
( 三) 小结。
Sturgeon 案开启了欧洲法院依据第 261 /2004号条例就航班延误支持旅客求偿的大门,在国际航空业产生了巨大影响。在世界范围内,作为旅客,人们认为似乎应当在各国民航业均确立“长时间延误应当得到补偿”的规则。欧洲法院认为,只要乘客和航班号都维持不变的情况下,即便是超过 20 小时以上的延误,也不被视为航班取消。在完成延误的界定之后,欧洲法院继而认为,因为公约只规制个别损害( individual damage) ,而条例规制的是相同损害( identical damage) ,即延误带来的时间损失。对于旅客而言时间损失本身是相同损害,但时间损失会造成不同的结果,这些结果才是公约所关注的个别损害,故而依据条例做出赔偿判决并不违背《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规定。
尽管在欧盟内部,各国法院在近期的司法实践中均援引 Sturgeon 案,依据第 261/2004 号条例判决航空公司因延误而赔偿旅客,但也导致了大量航空公司的反对,学术界也颇有争议。随后的 R ( TUI)案即是其代表,大量的航空公司进行诉讼,通过对英国民航管理当局的诉讼,希望能够停止法院援引条例判决其为航班延误负责。但是在案件最后,航空公司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更多站在条例的立法立场上,以求“给旅客权益以高水准的保护”。⑦。
( 一) 是否违反《蒙特利尔公约》的排他性适用。
第 261/2004 号条例关注的是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未履行的情况下,对旅客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这是《蒙特利尔公约》未予关注的内容。而公约规制的是航空运输合同的不当履行,而延误即属于不当履行。《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第一句明确了客运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只能依照公约提起,规定公约在损害赔偿问题上应当排他适用。该条规定的用意在于,排除原告或法院对于索赔根据的选择,无论其所选择的索赔根据如何,都必须受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的约束,法院不得拒绝适用公约的相关条款。即关于损害赔偿问题,公约拥有强制管辖权。相较于 1929 年的《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在措辞上进行了一些改进,把相对简单的“只能依据公约规定的条件和限制提起”改为了“在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是根据本公约、合同、抑或侵权,或者根据其他任何理由,只能依照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提起”,结合公约起草者的阐明,公约进行细化修改的目的并非为了削弱其排他适用性,而是要对之进一步予以明确。⑧。
欧盟整体,及其各个成员国均为《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方,应当受到公约的约束。但事实上,如同拉丁美洲国家,欧盟国家在实践中并不情愿认可这种排他适用性。如同时任欧洲法院总法律顾问的Geelhoed 在关于 IATA v Department for transport 案的意见中所言,公约第 29 条只是称“任何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而非“任何关于延误的诉讼”,第 261/2004 号条例是对公约的补充而非违反。[3]无论是否有损害发生,以及损害结果与延误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条例盖所不问,只针对延误本身要求航空承运人对旅客负责,这和公约项下航空延误带来的损害是不同的。⑨另外,欧洲法院还认为,公约意在规制航空运输带来的个别损害赔偿诉讼,留下共同损害的空间未予规制。延误造成的不便并非只是发生在个别旅客身上,而是由所有遭遇延误的旅客来承受,这已经不再是公约项下的个别损害,而是共同损害。
但这种解释并未清楚阐明以上判断的根据。公约第 29 条并未将损害赔偿的依据限定在公约范围内,应当对其做广义解释。对公约已经进行规制的问题予以不同的立法,不应当被视为对公约的补充。
而公约第 19 条关于界定延误的条款中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该规定并未旨在仅约束个别损害,且公约不可能只针对个别性的损害进行规制。
欧洲法院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做了不适当的缩小解释,使得欧盟的立法得到适用,但结果则是让《蒙特利尔公约》的适用受到不利影响,而国际航空业也对此争议不断。
( 二) 是否构成惩罚性赔偿。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第 2 句,在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均不得判给惩罚性、惩戒性或者任何其他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而第 261/2004 号条例第 7 条是根据航程距离和延误的时间给出确定的补偿比例,它与实际损失并没有联系,并不具备补偿性质。如果用个别损害和相同损害相区别的理论来解释,那么第 261/2004号条例给出的航班延误损害补偿是否有惩戒性与《蒙特利尔公约》并不相关。欧洲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并未援用该理论,而是一再强调该条例下的损害补偿是针对延误带来的时间损失,它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这印证了其具有补偿性质。如在 Sturgeon 案中,欧洲法院即认为对旅客的赔偿是补偿性的,因而并未违反《蒙特利尔公约》。
( 三) 法律确定性原则。
上述的 Nelson 案和 IATA 案中,均将第 261/2004 号条例是否违反法律确定性原则作为法律问题提交给欧洲法院。法院基于三个理由肯定其有效性: 第一,IATA 案和 Sturgeon 案之间是没有冲突的,后者和前者基于同样的原则做出判决; 第二,第261 /2004 号条例将航班延误纳入赔偿范围并未忽略立法者的立法意图; 第三,根据条例,旅客个人可以清楚明确地知道其关于延误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如何据此获得相应的赔偿。当时的欧洲法院总法律顾问曾发表观点,其认为,被延误的旅客和航空承运人均可以根据条例明确地索赔,因为条例给出了清晰的时间界限,防止不同的国家对延误以及延误的程度做出不同的界定。
有学者认为,航空公司在诉讼中指出 Sturgeon案中涉嫌违背法律确定性原则是有道理的。尽管法院没有明确涉及,也可以推论出,该案中法律确定性原则必须要给平等适用原则让路。法律价值之间可能发生冲突,但并非绝对。法院的任务在于,于具体案件中使之协调。⑩。
目前中国对于航班延误进行规制的主要依据有《民用航空法》第 126 条和《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 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 4 小时以上的,必须即时报告当地民航管理部门,因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延误后不做有效处理,造成航班延误 12 小时以上的,将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撤销航班或航线经营许可权。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延误 4 小时以上,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由各航空公司自行制定。尽管比《民用航空法》的规定相对具体,但仍然在具体补偿额度的规定上缺乏可操作性,加之位阶较低,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对于中国而言,欧盟相关的立法、司法实践主要可以在四个方面起到借鉴作用。
( 一) 确立中国航班延误赔偿制度。
如果要在全国范围内妥善解决航班延误带来的纠纷问题,中国应当在法律法规层面对此进行规制,确立统一的处理原则。回顾 2011 年以来国内发生的旅客冲击跑道事件、殴打航空公司地勤事件等,航空公司、机场和地方政府并非无所作为。如春秋航空公司推出旅客黑名单制度,将闹事旅客列入“不再提供服务对象”范围。此举初衷在于维护航空安全,但由于制度的不透明反而激起了旅客的反感,引发诉讼。如 2013 年中国民航西北管理局出台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延误应急响应等级分了黄橙红三级。再如 2012 年底民航四川监管局组织编制了《成都地区航班大面积延误后出港航班协调放行规则( 试行) 》。这些规则或由于本身制定过于模糊,或由于效力位阶过低,只能影响部分地区,在解决航班延误纠纷中作用有限。
与欧盟欲统一赔付标准不同,此处的统一制度更像是确立国家层面的处理规则,规则之下可以根据各地具体经济状况确立不同的具体标准。因为针对中国具体国情,强制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相同的赔付标准显然是不利于实际执行的。同样,在欧盟强制规定一样的赔付数额标准,已经引起了不满和诉讼。确立全国统一的航班延误赔偿制度的意义在于,可以将确立的规则普及到全国范围,在进行相关诉讼时有法可依。
( 二) 明确航空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第 261/2004 号条例的亮点在于,其对于航空承运人的告知义务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告知义务、告知地点和告知方式。航空承运人应保证在值机柜台展示包含如下内容的通知: “如果你被拒载或你的航班被取消或延误至少 2 小时,请在值机柜台或登机口索要你的权利书,特别是与赔偿金和帮助有关的内容。”且对旅客来说,该通知应是清晰易读、显而易见的。若航空承运人对旅客拒载、取消航班或者超过 2 小时以上的延误,应当予以受影响的每一位旅客一份包含条例关于赔偿金和帮助内容的书面通知,其中应当包括相关机构的联系资料。考虑到盲人和视力受损旅客的权益,条例规定应当以其他适当的方式来告知。
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对于中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2003 年,上海市工商机场分局与东航、深航、南航、厦航和海航等 11 家航空公司签订了《上海航空客运消费者权益保护应急措施协定》( 简称《协定》) 。《协定》对航班延误情况进行了分类,并明确规定了承运人责任。这一协定曾经得到过执行,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多是由于旅客坚持,航空公司再据此做出赔付,而不会提前主动告知《协定》的相关内容。缺乏明确的告知也是目前航班延误旅客闹事的一个推动因素。正是因为无法在延误以后得到主动的赔付解释,旅客希望通过在机场闹事的方式来获得个别赔偿,该行为轻则扰乱机场秩序,重则违反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而航空公司在赔付扰乱性旅客后将其划入承运黑名单,旅客由于没有事先获悉而被列入黑名单又提起对航空公司的诉讼,形成恶性循环的怪圈。
( 三) 明确主管机构。
第 261/2004 号条例尽管在第 295/91 号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修改,但是也留下一些技术性缺憾。条例并未明确其主管机构,直接导致一个问题:
当旅客遭遇航班延误,希望援引条例得到赔偿时,只能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解决。这样的设计会致使法院接收大量的同类案件,而且诉讼途径相对费时且不经济,不利于条例的顺利推行。在中国进行相关制度设计时,可以在立法中将主管机关或者部门予以明确,这样有利于第一时间将纠纷按照规定妥善解决。而只有纠纷特别复杂,或者矛盾特别大的时候,才需要到法院进行诉讼。
( 四) 合理平衡航空承运人和旅客的利益。
欧盟司法实践中需要吸取的另外一个教训则是,在立法时应当合理平衡航空承运人和旅客的利益。《蒙特利尔公约》最初设定时倾向于保护正在发展中的航空业,但是到了 2004 年航空业已然成为欧洲的夕阳产业时,欧洲立法猛然偏转,设置条例要给旅客权益以高水准的保护,却显得过犹不及。立法的原意是好的,在航空业发展成熟的时候提高对消费者的保护,否则不利于实现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但是这样的设定给航空公司以极大的压力,尤其以 IATA 案为例,廉价航空则是条例倾斜性保护下的受害者。例如: 按照条例,如果延误时间达到3 个小时以上,旅客有权获赔 250 ~ 600 欧元,而这可能远高于实际票价。给予消费者权益以较高水准的保护并非无法实现,但是应该有过渡,不能指望通过新的立法一蹴而就。部分航空公司有能力并且愿意提供高标准的服务,但立法应当是划定权利义务的边界,而非越俎代庖为运输业设置行业高标准。
与欧盟不同的是,中国的航空业发展较晚,目前尚处于上升阶段。但是在欧洲航空业的带领下,已经呈现逐渐加强旅客权益保护的趋势。由于中国的相关立法还存在空白,目前实践中关于航班延误还存在纠纷多、地域广、解决难的问题。借鉴欧盟的经验,有利于尽快看清事情的发展方向,取长补短,为中国航空业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① 参见: Joint Cases C-402/07 Sturgeon v Condor and C-432/07 bock vAir France,Judgment of the Court ( Fourth Chamber ) ,2009 I-10923。
② 按第 261/2004 号条例第 6 条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发生时,如航空承运人合理预期其航班将晚于航程计划起飞: ( a) 航程为1 500 公里或 1 500 公里以下的航班,延误 2 小时或 2 小时以上; 或( b) 所有欧共体境内的航程在 1 500 公里以上、延误时间为 3 小时或3 小时以上的航班,以及航程在 1 500 公里和 3 500 公里之间的所有其他航班; 或( c) 除上述( a) 和( b) 之外的,比预定离站时间延误 4 小时或 4 小时以上的所有航班。则航空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 ( i) 本条例第 9 条第 1 款 a 项和第 2 款所规定的协助事项;和( ii) 当预期延误时间至少迟于原定航程 1 天以上的,按照本条例第 9 条第 1 款 b 项和第 1 款 c 项所规定的协助事项; 以及( iii)当预期延误时间大于 5 小时,按照本条例的第 8 条第 1 款 a 项提供协助服务。
③ 参见: Case C-210/03 Swedish Match [2004] ECR I-11893,andCase C-344 /04 IATA and ELFAA [2006] I-403.
④ 参见: Joint Cases C-581/10 Nelson v Deutshe Lufthansa AG and C-629 /10 R ( TUI Travel,British Airways,EasyJet and IATA) v CivilAviation Authority,Judgment of the Court ( Grand Chamber) ,23 Oc-tober 2012。
⑤ 详见《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 在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是根据本公约、合同或根据侵权,还是其他任何理由,只能依照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提起,但是不妨碍确定谁有权提起诉讼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利。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均不得判给惩罚性、惩戒性或者任何其他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
⑥ 参 见: Case C83/10 Sousa Rodríguez and Others [2011] ECRI-0000。
⑦ 参见: Regulation ( EC) No 261/200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of the Council,the 1st recital。
⑧ 参见: Jorn J Wegter,The ECJ Decision of 10 January 2006 on the va-lidity of Regulation 261 /2004: Ignoring the Exclusivity of the Montre-al Convention。
⑨ 参见: Advocate General's Opinion in Case C-344/04,8 September2005。
⑩ 参见: Cees van Dam,Air Passenger Rights after Sturgeon,Air andSpace Law 36,no. 4 /5,2011,P. 265。
[1]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The rights of air passengers in the e-vent of delays and cancellations [M]。 Copenhagen: EkspressenTryk & Kopicenter,2002: 38.
[2] Elmar Maria Giemulla,Ludwig Veber. International and EU avia-tion law: selected issues [M]。 Netherland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BV,2011: 345.
[3] Brian F Havel. Beyond open skies: a new regime for international a-viation[M]。 Netherland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BV,2009:479.第 26 卷 第 4 期 王大鹏: 何来刻薄与寡恩? ———商鞅重刑思想简析·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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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将旧《公司法》严格法定资本制改为较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除另有规定外,统一降为三万元,同时实行认缴资本制。相对于普通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则严格的多,实行的仍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也比设立普通公司要高,为10万元,同时实行实缴资本制。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简析新公司法的一人公司制度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简析新公司法的一人公司制度全文如下:
2005 年10月27 日, 新《公司法》正式颁布。该法首次明确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用完整的一节篇幅对一人公司制度进行了规定,为我国公司法制度上的一项重要创新。笔者试从新旧法条对比、法理分析、进步与不足几个角度对我国公司法中的这一新制度进行粗浅的解读。
2005 年10月27 日, 新《公司法》正式颁布。该法首次明确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用完整的一节篇幅对一人公司制度进行了规定。一人公司法律地位在新《公司法》上的确立,并不是说我国此前不存在这种公司,事实上,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是广泛存在的。一人公司与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的冲突,使它在传统公司法框架体系下很难得以规范,新《公司法》对此进行规定表明了我国学术界对公司法法理的突破。笔者不揣浅薄,试着对新《公司法》第一章第三节有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进行简要解读:
新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条规定从主体上确定了,在我国自然人和法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并且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这就在我国公司法上首次明确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是我国公司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
自我国第一部《公司法》在1993年12月颁布以来,一人公司问题无论在该法颁布前还是颁布后一直是法学界与立法界争论不休的问题。一人公司否定论者恪守公司的社团性,认为公司成员的多数性是公司作为团体与其它个人商业组织进行区别的基本特征,否则,公司将无以为社团,其团体人格也将失去载体和基础。然而,社会客观事实并不总是依循人们的精心设计而发展的。许多公司,特别是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之后由于股东死亡或退出等原因,公司成为了事实上的一人公司。而且在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传统意义上的公司只占很小一部分,一人公司占绝大部分[1],这种情况下《公司法》若撇开多数,只管少数,将大大削弱其立法目的和功能。
从法理上看,公司的社团性并不是其本质,也不是不可突破的。现代西方公司法不再恪守公司的社团性,先是承认“实质上的一人公司”,而后又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其理论依据在于,在有限责任的条件下,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与股东人数的多少并无直接关系;以股东人数作为公司取得独立人格的法定条件,容易滋生发起人以虚设“稻草人”股东[2]来规避法律的现象。与其让发起人虚设股东规避法律,不如将发起人设立的一人公司合法化更现实。当然这还要同时通过相应的制度和原则来弥补一人公司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
另外,一人公司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种公司组织形式,不适应于股份有限公司[3],这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很强的集资功能,能聚集社会大量分散资金形成规模效应。投资者可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这个平台,控制远远大于其自有资本的公众资本,从而解决资金不足的难题。任何投资者都可以通过购买股票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又使得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了最广泛的社会性。然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旦单一化,其上述特点将荡然无存。另外,在我国股份公司相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本更大,如被不良用心者利用,将会给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正因为如此,新公司法禁止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所以此次在立法上全面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并将其限定在有限责任公司范围内,既是适应客观现实的需要,也顺应国际立法潮流,是一次明智的立法选择。
新《公司法》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将旧《公司法》严格法定资本制改为较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4],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除另有规定外,统一降为三万元,同时实行认缴资本制。相对于普通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则严格的多,实行的仍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也比设立普通公司要高,为10万元,同时实行实缴资本制。立法者的本意可能是认为,相对于普通公司而言,债权人与一人有限公司进行交易时要冒更大的风险,故而对一人有限公司进行严格规定,这样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但是事实上,这个目的是否能达到呢?从目前世界各国公司法的发展趋势来看,大多抛弃了资本信用理念,而采纳资产信用理念[5],资本只是公司注册那一瞬间的公司资产,此后,公司用来担保债权的是公司的现存资产,与原来的注册资本基本上没有什么关系了。而且,这一条规定从法理上来说,明显是与新《公司法》第26条相抵触的。笔者斗胆猜想,本条若非立法者的疏忽,那只能解释为立法过程中新旧两派法律理论妥协的结果了。
本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够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是为防止股东将其财产分成若干份,设立多个公司,用小量资本承担较大风险的投机活动,立法上禁止一个自然人再次成为另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出现一人公司的连锁机构,以防个人信用无限扩大。而对于同一法人能否举办复数一人公司,新《公司法》却没有规定。结合新《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该条删除了旧《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性规定,明确公司可以其他企业投资,只是不能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连带债务人。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新法并未对法人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进行限制。
新法第60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这是因为相对于普通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进行交易在某种程度上确实要冒多一点风险。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交易者一般通过两种方式了解交易对方的信息:一是通过法定登记管理机关,如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二是通过各种媒体,如网络、报纸、电视等。不可否认,公共管理机关的登记信息最为准确,一人公司的公示制度无非是让那些与一人公司从事交易活动者知晓,其交易的对象为一人公司,而明白其所涉及的交易风险。
在各种登记文件中,营业执照是由公司悬挂于营业场所,交易者可以很明显看到的文件,在其上进行公示有更有利于交易对方了解信息。本条美中不足的是只规定了设立中的一人公司要进行此项公示[6],却没有规定公司设立后由于股东死亡等原因导致的事实上的一人公司要否公示,这一点有待以后的司法解释或法律修订时解决。
新法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这是因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名,不具有团体性,没有股东会,相应的职能由该股东履行,所以规定公司章程由该股东制定。
第62条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但却没有关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定。结合第58条第1款的规定,应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由此,关于董事会可以适用新法第51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该条为授权性规定,并不强制一人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但是根据第45条第1款,一人有限公司至少得有一名执行董事[7],所以可以由该股东任执行董事并兼任经理。同样的道理可以得出公司至少得有一名监事的结论,但是第52条第4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同时不管国有还是非国有的公司,监事中职工代表都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所以公司的监事最有可能是公司的职工代表。
第62条还规定了股东的重要决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因为一人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他随时随地做出的决定也就是公司的决定,若无此项规定,公司的许多行为将没有记录,出了问题之后,股东很容易造假,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所以,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是较好的立法选择。
第63条[8]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义务和审计要求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兼任执行董事将会普遍存在,极易产生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务管理上的混同。这就要求有严格的财务监督或者审计制度,预防一人股东与其代表的公司在财产管理和责任分担上的模糊不清。本法第165条对此有相同规定,本条的重复强调了一人公司的财务报告编制义务和审计要求,以规范一人公司的动作,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本条的不足之处,同时也是第165条的不足之处在于,没有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可以置备公司,方便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查阅的问题。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英美法上被称为“刺破公司面纱”。新《公司法》第20条[9]从宏观上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第64条[10]又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角度对此进行了规定。公司作为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其实质内容有二:一是财产独立;二是责任独立。其中,财产独立是责任独立的前提和基础条件。公司的责任独立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公司的独立责任,即公司以其全部资产独立地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可说是公司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对经济的发展曾起过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这一制度也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其主要的弊端就是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足。一人公司之所以受到攻击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一人公司更容易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鉴于一人公司只有一名股东,监督和制约机制较为薄弱,如果股东滥用其有限责任,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股东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除外。
与新法第20条相比,一人公司中股东的责任更大。在第20条中,鉴于列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具体行为较为困难,新《公司法》只对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至于具体的认定则有待司法解释及实践的解决,表明了立法者的谨慎态度。而第64条则规定了股东的举证责任,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基本原理,连带责任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共同责任,二是补充责任,虽然立法未有明示,但是从立法目的上看股东应承担共同责任,即唯一股东与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公司债权人得就其二者择其一求偿或连带求偿。
作为新《公司法》的众多亮点之一,一人公司制度的确立让我们有耳目一新之感。这一适应世界立法潮流同时也符合我国国情的立法创新将会在扩大就业,繁荣市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增强我国经济实力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当然,作为新生事物,一人公司制度还有许多不足之处,其作用的发挥也有待于我国在经济管理、信用评级、个人资产调查等各方面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因此要避免一人公司带来的弊端,使其发挥其应有之用,我们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1]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目前我国法人独资企业至少有以下几种:1、由国家直接投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2、由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3、由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设立的企业;4、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或团体设立的企业;5、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6、各种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参见:赵旭东著:《企业与公司法纵论》2003年版,第197页。
[2]指名义股东,这些名义股东大都是被实际投资人为达到当初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数量生拉硬扯而来,对公司基本不投资,或象征性投一点,不参与公司管理,形同“稻草人”,因此被称为“稻草人”股东。
[3]新《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4]亦有学者认为我国新公司法的资本形成制度为折衷授权资本制。参见:龙翼飞、何尧德《我国公司法最新修订评析》,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25817。对此种观点,笔者持保留意见,因为法定资本制并不排除分期缴纳,目前我国实行的是较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参见赵旭东著:《企业与公司法纵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4-249页,此书对三种资本形成制度有详细比较。
[5]参见傅穹著:《重思公司资本制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1-84页
[6]本条并未规定是在一人有限公司设立时进行登记,只是笼统规定了“在公司登记中”,但联系本节第58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可以推断出本条所指即为“公司设立登记”。 [7]第45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再结合第51条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可以得出一个公司至少得有一名董事的结论。
[8]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9]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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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制度至少应包括对少年犯罪被告人羁押、预审、起诉、审判、辩护、管教等“一条龙”的工作体系。我国目前少年司法一条龙工作体系的构建还很不完备。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反思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自诞生以来,在治理少年犯罪和保护少年成长上发挥了重大积极的作用,但仍存在很多问题,尚待完善。本文旨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进行反思,并提出包括树立正确的少年司法理念———保护、教育、复归,加强少年立法,创设少年法院,确立全面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指定辩护、审判不公开、刑事污点取消、暂缓判刑和社区矫正等制度等设想。
【关键词】少年;少年司法制度;反思
【论文 正文】
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反思
在美国,1899 年伊利诺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颁布,标志着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至今,少年司法制度已经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建立,并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于1984年11 月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 这标志着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国的诞生。此后,少年法庭因其独特的视角、针对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实践效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和支持,并在我国各地得到了成功推广。
1988 年7 月,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议庭”改建为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这使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少年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少年法庭在全国普遍建立起来,少年司法制度从地方性制度转变为全国性制度。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之后,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初具规模,在保护少年合法权益、治理少年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积极和重大的作用。但是,与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百余年的发展历史相比较,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还欠缺成熟和完善,近几年来还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
目前来说,现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处于在困境中发展的时期。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临案源不足、人员和机构不稳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质疑,因为少年犯罪问题仍较严重,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陷入困境。具体来说,存在以下缺陷:
1.1 相关立法与现状脱节
制约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主要因素一直是少年立法的不健全。我国已经制定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对于少年案件尚无专门的实体性和系统的程序性的法律法规,出台的一些有关司法解释,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总体上说,这些规定欠缺对少年成长状况的研究,并没有充分反映出少年特殊的身心特征。
1.2 少年法庭的设置问题
少年审判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制度,少年法庭也是少年司法系统的核心机构。我国少年法庭经过十几年的不断改革和实践,探索出了许多成功的审判方式,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建制上的混乱,目前我国的少年法庭有二千多个,但由于我国没有《少年法庭法》,因此少年法庭组织形式混乱;受案范围的混乱,因为少年法庭在我国还属于一种新生事物,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受案范围混乱的现象,大部分基层法院的少年法庭只管辖少年犯罪案件,但也有一些少年法庭受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身心健康、人格尊严的保护案件,故在其运作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都要靠司法工作人员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适当扩大受案范围有利于强化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效果,但有些地方却是缺乏实际考察全盘皆收;我国现有少年法庭均是设置在普通法院之中,少年司法工作的人、财、物均由普通法院所调配。普通法院对于审判人员业绩,往往是以办案的数量来衡量。但由于我国目前少年法庭所受理的案件基本是少年刑事犯罪案件,而这类案件的总体数量不多,又需要少年法庭工作人员投入更多的精力、爱心和财力,其工作量很难以审理案件的数量来衡量。因此,与其他法庭相比,少年法庭难以摆脱浪费人力、物力、做与审判工作无关的事情等诸多质疑。
少年司法制度要从成人司法制度中独立出来,首先应表现为组织独立。将少年法庭设置于普通法院内的组织形式,会强化少年司法制度与成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类似性。正如我国台湾地区李茂生教授所指出的:“于组织设计上,以专庭的方式进行少年保护事件以及刑事事件的处理,此不仅是无法培育专业人才,尤甚者,透过人事交流、任命的方式,少年司法与成人刑事司法的类似性会更为强化。”[1]
1.3 具体制度上的问题
少年司法制度至少应包括对少年犯罪被告人羁押、预审、起诉、审判、辩护、管教等“一条龙”的工作体系。我国目前少年司法一条龙工作体系的构建还很不完备,具体存在以下问题:
1.3.1 少年的刑事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而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审讯少年时却很少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督措施,对少年诉讼权利的侵害便成为经常发生的现象。
指定辩护人制度也是我国刑法对少年诉讼权利的保障措施,但是实践中由于这种法律援助是免费提供的,缺乏国家保障的措施,一些指定辩护律师不能像委托辩护人一样认真负责地行使辩护权利,而是敷衍了事,有的辩护人甚至基本不会见被告人,有的辩护人阅卷后也只是敷衍几句辩护词了事,有的辩护人发表答辩意见后不再对被告人进行教育,十分不利于对少年刑事诉讼权利的保障。
1.3.2 不公开审理与公开宣判的矛盾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 条第二款规定:“14 岁以上不满16 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律不公开审理;16 岁以上不满18 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但第163 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便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但同时由于宣判的公开进行,就使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结果予以公开,使少年被告人暴露在公众和媒体之下,不利于对少年身心及其成长的保护。之前的不公开审理没有了意义,同时破坏了法律条文的内在逻辑性。[2]
1.3.3 刑事污点保留侵害少年权利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 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4 条规定:“未成年犯罪人刑满释放后,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但实践中,少年一旦被定罪量刑,即被视为有刑事污点,刑事污点的保留,对少年来说意味着社会地位下降,某些权利丧失,道德名誉受损,在学习和日后的工作、生活等诸多方面会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这些现状势必打击了少年想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回归社会的信心,也可能是重新犯罪的诱因。而又犯新罪时,则有可能构成累犯,累犯则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即使不构成累犯,该刑事污点也会作为酌定从重情节,量刑时势必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对少年而言,刑事污点的保留是很不利于保护少年合法权益的。
如前所述,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但这些问题并不能成为我们不建立这种制度的理由。事实证明,少年司法制度无论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还是一个国家整体犯罪预防战略的实现都有着重要意义。因此,笔者尝试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做出以下建议。
2.1 加强少年司法制度立法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在刑法总则中专章规定少年刑事责任,把少年实体法的内容规定在专章中;另外将对少年案件的诉讼程序和执行从现行刑事诉讼法典中独立出来,专门制定一部《少年刑事诉讼程序与执行法》。原因如下:我国目前的少年立法规定及很多制度都处于尝试阶段,制定少年刑法时机还不成熟。正如有学者认为“为了满足法院处理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急需,一个最快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修改刑法典的同时,单设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遇专章,待条件成熟之际再制定独立的《少年刑法》。”[3]而诉讼程序是将实体法规定的罪与刑与个案相结合的过程,执行是落实实体法内容的步骤,执行的效果和刑罚目的与任务的实现有着重要关系,并且对少年的执行过程中有许多程序问题需要解决,因而笔者认为制定一部集诉讼程序与执行于一体的《少年刑事诉讼程序与执行法》是必要的。
2.2 创设少年法院
少年审判机构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最早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也是从法院系统开始的。可以说,法院系统的建设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中之重,其创设的意义是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契机和动力。对于少年法院的创设也是近年少年司法制度建设讨论的热点,理论和实务界对在我国建立少年法院问题的探讨,无疑将大大推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进程。笔者认为,少年司法制度要从成人司法制度中独立出来,建立少年法院正是少年司法制度独立性的进一步展开。
2.3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来源于英国,是指在对少年进行逮捕、讯问、拘留和控告时,如果没有合适的成年人,如律师、法定代理人等在场,对少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将不得被作为定案的根据。我国法律中虽然没有“合适成年人”的用语,但是也有要求成年人参与的法律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14 条第2 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1 条第四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还没有建立强制的成年人介入制度。
因此,笔者认为应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由于少年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他们需要由父母、监护人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照顾其身心健康,协助他们与警察及司法机关进行沟通,维护其合法权益。
2.4 指定辩护制度
从法律的规定上来看,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即只有法院才有为少年指定辩护人的义务。笔者认为,对少年的法律援助不应当仅限于审判阶段,而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且为少年指定的律师,最好懂得少年心理学的基本知识,懂得对少年犯罪者进行教育的方法。[3]辩护人还应着重查清以下内容:少年被告人的真实年龄;少年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和动机,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如果是共同犯罪的,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结果的危害程度。
2.5 审判不公开制度
审判不公开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少年犯罪案件或者有少年的案件时,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不向社会公开。这是人民法院审理少年犯罪案件和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重大区别之一,是少年刑事诉讼案件必须坚持的原则。少年犯罪案件审判不公开主要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有利于审理的顺利进行,防止少年因为公开审理而情绪激动,心理压力大,使其在法庭上难以准确表达意愿;另一方面则是从保护少年的长远发展考虑, 防止其因为广泛的曝光而产生羞辱感丧失生活信心,并难于重新融入社会。
2.6 刑事污点取消制度
法国、德国、瑞士、俄罗斯、日本等国的司法和立法实践表明,刑事污点取消制度对于预防少年犯罪和重新犯罪具有明显的效果。因此,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少年刑事污点消灭制度,既顺应了世界刑事立法潮流,也将会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充实少年的刑事司法制度。
有刑事污点的少年是否悔罪,改过自新,在法定时间内是否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是消灭其刑事污点的本质条件。刑事污点的消灭必须是在该污点经过一定的时间后才能进行。基于此,笔者建议对被判单处附加刑的在罚金交纳后,被判处缓刑的在考验期间期满后,六个月至一年;被判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刑罚的和被宣告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或判决生效后过1 年;被判处3年以上5 年以下的,刑罚执行完毕后2 年;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服刑期满后过3 年;被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服刑期满后过5 年。如果有立功表现的等,少年法庭可以根据少年本人的申请,在消灭刑事污点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前消灭该刑事污点。但在刑罚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间是不能允许宣告消灭刑事污点的。少年的刑事污点消灭后,其罪刑记录一并注销。
2.7 少年刑事诉讼暂缓判刑制度
上世纪80 年代末90 年代初,我国江苏、上海等少数省市的少数基层法院少年法庭, 在审理少年刑事案件时开始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少数少年被告人试行暂缓判刑。但我国现行刑法对暂缓判刑并无规定。笔者认为,收监执行刑罚对于少年的负面影响是很大的,而暂缓判刑制度则通过社会力量的帮助,在足够长的时间内,对犯罪少年进行教育改造,促其悔过自新,同时,这种不确定的状态下的考察,又对少年犯有约束力和危机感,可以起到刑罚的同等效果,因此我国应建立少年刑事诉讼暂缓判刑制度。
少年司法制度作为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基本制度之一,作为保护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应当受到极大的关注。虽然我国目前少年司法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但是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通过不遗余力的努力,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将逐渐完善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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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秘专业学生在校的培养情况,直接决定其是否获得了秘书职业能力,这是文秘专业人才培养的核心内容。当前对秘书职业能力内涵的认识各异,影响了文秘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如何提高文秘专业学生职业能力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本文将从改变培养方向、改革课程设置、加强校内实训、加强专业教师的职业培训和加强与企业合作等方面来讨论如何提高文秘专业学生职业能力,使学生能更快更好地适应岗位的要求。
关键词:文秘专业教学职业能力
多年来,文秘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注重对办文能力的培养,尤其是对学生的语言、文字能力过多地强调,导致课程安排更接近于传统的汉语专业,且以教师为主体的课堂传授多于以学生为主的实际工作过程训练和相应的职业能力培养。故现实中出现文秘专业毕业生找不到工作,但企业却找不到满意的文秘人员的矛盾状况。这种“供过于求”“供不应求”的尴尬局面的出现归根到底是由于学生缺乏过硬的专业技能,不能满足用人单位的要求。
因此,培养文秘专业的学生成为既有较强办事、办文和办会能力,又有公关能力、协调能力、市场能力与营销能力;既有团队精神又有创新精神;既有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又有良好心理素质的应用型职业人,在当前显得尤为迫切。
二、提高文秘专业学生职业能力的策略。
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只有把职业能力的培养放在首位,进行正确的市场定位,既注重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又注重对学生专业岗位能力的培养,才能走出一条健康长效的发展道路。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文秘专业学生的职业能力:
1.调整培养方向,改革职业能力培养目标。
多年来,文秘人才培养一直是以公文处理为主的“秀才型”培养方向为主,定位于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服务,并以此设置教学体制。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这种传统的培养模式已不能使学生获得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职业能力,“秀才型”的文秘人员不能适应广大民营企业的需求,况且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对秘书工作者的需求是有限的。故在职业教育过程中,只有把适应社会的职业能力和培养目标放在首位,既注重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又注重对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在掌握一定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文秘工作的操作技能,加强职业能力的培养,把他们培养成高级的综合性文秘应用型人才,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2.改革课程设置,强化文秘学生职业能力。
传统的文秘专业课程设置只强调常规文秘专业课程,如秘书基础、文书处理、公关礼仪等。且理论化的课程较多,专业口径相对较小,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职业适应能力,毕业生就业后的转岗能力也较薄弱。因此,在专业设置方面可以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深入行业、企业调研,及时了解企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以确定教学计划,精选教学内容,科学构建课程体系,这样才能适应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需求。
笔者学校处于闽南三角地带,该地区中小民营企业众多,这是近几年学校文秘专业的毕业生的主要去向。这类企业规模小,文秘的分工不可能太细。据毕业生反馈,这类企业经常要求文秘人员既能当文员,还能兼管财务、统计方面的工作,甚至也能涉及外贸、商务、摄影等方面的工作,也就是要求文秘人员是个“杂家”“多面手”,能一专多能。所以本校增加了财会、营销、贸易、外语等方面的课程或课量。根据行业、市场需求,文秘专业的职业能力不能停留在公文处理、文档管理、事务管理为主的职业能力培养上,还应增设电子商务、英语写作、财务管理方面的实用性课程,并且要重视摄影、摄像、速记、驾驶等课程的学习,加强与职业相关的能力的培养。
3.改变教学方法,为提升学生职业能力奠定基础。
职业教育是专业教育,更是素质教育。从总体上看,传统文秘专业的教学普遍存在偏重理论知识的传授的问题,教学效果不够理想。
所以,在课堂教学中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比如案例教学、模拟教学、角色扮演等来调动学生的上课情绪,挖掘学生学习的潜力,把更多时间留给学生去分析,去表演,去比赛。采用现代教学手段,运用直观的多媒体教育技术,如播放与课程内容相关的录像,展示图片、实物,让课堂成为多媒体的教学时空,实现学生学习情感和思维的迁移,增强感性认识与体验,让学生在愉悦的学习氛围中掌握知识,使学生“学中乐,乐中学”的同时提高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督促学生学会利用现代网络手段查阅、分析各种信息,也是增强学生学习参与性与实践性的一种有效手段。这样,师生在教与学的互动中共同进步,为提升学生的职业能力打好基础。
4.加强校内实训,提升实践职业能力。
加强实训是培养文秘专业技能型人才的必由之路。
实践证明,传统以理论教学为主的模式已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在教学中突出应用与实践,取缔纯理论化的教学,让学生通过实训在模拟情景中进行角色扮演,模拟处理各类突发性事件掌握处理事情的过程,强化实务技能,使学生初步体验秘书工作的特点以及职业定位,使理论学习成果得到初步巩固。
据笔者多年的文秘教学经验,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除了实训室模拟实训外,还可配合学校活动,如文化艺术节、运动会、迎新生、毕业生文艺晚会等各种活动,引导学生参与筹备工作,如承担起草开幕词、资料打印排版、装订相关资料等,让文秘专业的学生承担起各种会议的组织、安排与接待工作。本校还充分利用校本资源,让文秘专业的学生在学校油印室、档案室、图书馆等部门轮流实习,让学生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中接受训练,懂得在实践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努力做到“在做中学”“在学中做”,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职业能力。
5.加强专业教师的职业培训,提升教师专业技能。
现实中,在文秘专业教学一线的教师缺乏专业实践经验,有实际经验和技能的教师和专业教学带头人较匮乏。
甚至有的专业教师是从中文专业转型而来的,没有从事过文秘或相关工作,对文秘工作的理解只局限于书本,缺少对文秘工作的真实体会。故加强对专业教师的职业培训,提升专业教师的实践能力,建立一支既有扎实的专业技能又有丰富教学经验的专业教师,才能培养出具有过硬的职业能力的学生。
所以,“专业教师下企业,企业能手进课堂”的模式能真正实现理论、实践一体化,为培养满足社会需求具有创新素质的复合型文秘人才打好坚实基础。
6.加强与企业合作,快速培养文秘专业学生的职业能力。
在合作企业里,由企业兼职教师指导文秘专业学生在社会真实情境中完成真实的工作任务,让学生检验自己的知识,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培养自己的职业意识。当然,文秘专业毕业生的工作岗位也不是固定在办公室,也可以组织学生深入到企业生产中去,了解实习单位的组织、管理模式和企业文化,并且在实践中学习人际交往,提高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在企业进行实践锻炼,能检验学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增强学生的自信心,锻炼学生融入社会的能力,为学生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坚实基础。而且通过与企业的合作,学校可以及时了解企业的人才需求,不断调整课程体系和专业取向,将文秘专业学生的实习内容量化地评估归纳到系统的课程教学大纲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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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年底,河南农民时建锋被指控伪造军牌骗免368万多元高速通行费,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判处其无期徒刑,引发舆论大哗。随后,平顶山中院启动再审程序,河南省高院也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有关人士曾多次公开提及此案是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对再审开庭进行现场直播,体现了司法工作和舆论监督之间的良性互动。
再看前几年发生的“许霆案”我们又可以看到,许霆的刑期,从无期到5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历一审,重审程序,完成了两者之间距离的跨越。同样的事实与证据,同一案件,同一法院,一审与重审的结果可谓大相径庭。一种观点以百姓的声音为主,他们认为,许霆刑期的变化,是媒体监督对司法起到了推动作用;另一种观点以法学家为主,他们以捍卫司法的独立性为己任,认为媒体干预了司法了,左右了法官的审判,导致了司法的不公正。本人认为,在这一期间,媒体舆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这种作用的正当性,又不免使我们重新思考这一问题,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我们司法独立的路途还很遥远。那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而且,我国司法机关对待舆论监督的态度越来越开放开明。2009年12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就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最高法院作为最高的司法机关,确立或肯定了司法报道、评论乃至一般新闻报道,新闻评论的基本标准,在观念和制度上都体现了一种进步。
另外,舆论监督在扩大办案效果,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促进司法人员的廉洁自律,文明办案方面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在今日中国,新闻媒体成为推动社会和谐,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健康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在舆论的强大压力及公众的密切关注下,司法机关会在每个案件上更加慎重,以引人注目的湖北邓玉娇案为例,正是由于广大媒体及无数网民的持续关注,我们才看到正义的曙光。如果没有媒体对这一个案的监督,“主人公”邓玉娇面临的可能就是另一番不同的境遇。因此,舆论监督确实是司法独立与公正的强大的助推器。
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负面影响。舆论可以扭曲司法,使其改变程序,偏离合法的轨道。如杭州“胡斌案”,胡斌闹市飙车酿成血案的行为引起网民极大公愤,早在法院判决前,舆论已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其了作了宣判,以至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出来时,网络舆论再次掀起大波,抨击法院量刑过轻、罪名不当的声音不绝于耳。这无疑对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另外,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倾向,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
很多案件的当事人,为了使案件得到更快,更准确的处理,防止暗箱操作,往往会借助媒体舆论去造势,特别是网络。从中国的现状来看,借助舆论使案件得到关注重视并迅速成功解决的屡见不鲜。一旦新闻媒体介入司法,势必对执法者造成一定的压力,从而影响到法官对案件的处理结果。
首先,现实中司法的不独立。尽管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在国家机构的设置上是人民代表大会下的“一府两院”,法院、检察院的级别要低于同级政府,且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财、物都是由地方政府供给的。这就注定了司法受制于行政的命运,而我国目前的新闻媒体无不隶属于各级政府,这种与权力部门千丝万缕的联系,使得新闻机构很难真正独立于国家权力之外,代表公意对国家和社会生活进行客观公允的监督。某些新闻媒体往往以某一级政府的“喉舌”身份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该级政府的意见和看法。因此在当代中国,新闻传媒很容易被扭曲,新闻监督也很容易变为一种权力干预,一股破坏司法独立的力量。
其次,新闻的典型性原则要求新闻媒体从社会公众心理考虑,抓住典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报道,引起公众关注与参与,形成舆论热点。在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活动,往往裹挟着社会道德来评判案件,以舆论的压力来影响司法人员的思维。对于某一案件,新闻媒体经常在司法机关尚未作出处理之前,用道德评价的标准评判案件,进行有倾向性的报道,有时甚至带有个人观点的评论,形成巨大的社会舆论,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河南张金柱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定罪和量刑,便促使人们不得不对媒体舆论对独立审判的影响进行冷静的反思。
再次,新闻的及时性原则要求新闻报道要快,要及时,最好在现场报道,这样才能反映新闻的应有价值。而司法的本质特征则是滞后的、被动的,是在对既存的证据按照一定规则进行判断的基础上,对过去所发生事实的一种法律上的认定,有着严格的程序性、极高的确定性与权威性,非经司法程序不得变更。有的媒体对尚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抢先作出定性报道,或发表有明显倾向性评论,导致大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甚至谴责。
另外,司法人员与媒体记者素质高低不同。毋庸讳言,当前无论司法人员还是媒体从业人员在政治素质、职业操守、法律知识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而且,司法人员接受媒体监督的意识不强。由于司法与媒体之间由来已久的冲突,某些司法人员本能地对媒体监督存在排斥心理。
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之探析论文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而实际也表明,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两者的关系,不仅仅是各自为政或者非此即彼,而是共同推进法治进程不可或缺且相互支撑的重要力量。所以在法治推进的过程中,如何促进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良性互动至关重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通过立法规范新闻监督,使新闻监督法治化。
首先,维护司法的权威性。维护法律与司法的权威,这是新闻媒体监督司法工作的基本准则。新闻记者对于司法工作的报道,要特别注意尊重司法的权威性与独立性。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要坚持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从客观的角度,以还原事实真相的方式来进行报道,仅对事实上的客观性的事件本身经过进行描述,对其是非曲直不进行任何评判。
其次,要完善相关制度。对立法者而言,由于新闻立法的社会共识正逐渐形成,把新闻立法提上议事日程是顺应社会发展状况、适应国际评价的当务之急。对执法者来说,要强化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理念和作风。对公众和媒体来说,要在强化监督意识的同时,注意行使舆论监督权也要受到限制。
再次,要加强对舆论监督的检查与纠偏。除了新闻立法,还应从外部加强对新闻媒体报道活动的监督和制约。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舆论监督的监管,实现对网络舆论的动态实时监控和对现实媒体报道的定期抽查体系,通过“他律”方式加强对舆论监督的检查与纠偏。
(二)完善司法独立制度。
排除立法、行政对司法的干扰,进一步完善司法独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相应的,我国的司法独立也正处在初级阶段,还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其中最大的问题是我国司法独立运作行政化,司法权力地方化,行政干预司法现象严重。同时我国的司法独立还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障。完善司法独立,使司法独立真正的远离立法与行政的干涉,才能使公众更加信任司法,更加相信司法的公正性,从而保持司法的权威,减轻舆论对司法独立不利的一面,保证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干扰较小到最少的地步。
(三)提高全民素质,尤其是记者的法律意识舆论是大众立场的评论,因此公民的素质,尤其是法律意识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民以何种方式来宣泄其对于当前事件的看法。因此加大法务宣传,提高全民的法律知识,扩大司法独立的民意基础,清晰司法独立的专业要求是完全应该实行的一种方式。
另外,从司法实践来看,新闻舆论监督干扰司法,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很多专门负责法制新闻的记者都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有时记者为了追逐新闻不顾司法活动的规律,或者单纯以社会道德的标准来评判案件,这些都可能引导舆论向司法机关施压,最终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实现法制报道记者的专业化,是平衡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重要的措施之一。只有新闻工作者有了专业的法学知识,才能了解司法的规律与程序,才能更好地处理好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新闻媒体对司法公正的不良影响,最终达到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四)吸收国际立法,公约的先进经验。
吸收国际立法、公约的先进经验。对于我国来说,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制度用来规制舆论监督,因而适当借鉴一些国际经验,有利于正确认识和处理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比方说,1994年8月,国际法学家协会在马德里召开了一次会议,研讨了媒体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系统规范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规则,并最终形成了《关于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马德里准则》。该准则对审前程序、庭审过程、审判后各个阶段媒体介入司法的方式方法作了具体规定,但并未付诸实施。总的来看,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在博弈的过程中,规范其行为最有效的方法还是需要遵循司法规律,通过立法的途径建立完善的预防、惩罚制度,并根据不同媒体的特性,建立相应的预防性和惩罚性制度,注意媒体监督介入司法的时间、方式,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以及对不良后果的救济。
[1]王艳。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M].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2.
[2]谭世贵。司法独立问题研究[M].律出版社,2004,3.
[3]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编。法公正与权利保障[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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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公开的具体含义,最高法院明文界定为六个方面,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更加透明的司法显然还需要过程性司法信息公开,需要六大环节的整体化公开。以裁判文书上网作为司法公开的突破口,在政策推行策略上是明智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层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路径选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基层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路径选择 全文如下:
司法公开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上级法院大力支持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认同。更需要有一系列长效机制来保障。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期待新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司法工作贯彻落实到执法办案中,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的组织领导机制,在全院形成领导重视,齐抓共管的组织机构;要制定合理的考评考核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司法的“阳光”。
(一)基层群众参与司法公开的积极性不高。
司法公开,是司法活动对社会公众公开,离开了公众的参与,司法公开就毫无意义。民众长期的传统习惯的影响和法院职能的特殊性,导致社会公众对法院的工作性质和状况不甚了解,对于基层普通群众来说,法院是一个神秘、庄严的机关,“良民不讼”的传统思想让民众一般都不愿意接触法院,其面对的群众和当事人大多数是文化水平不高、法制意识不强,在司法公开上参与不力、配合不到位,甚至一些司法公开的措施已超出当地民众或当事人的心理接受范围,其次,旁听庭审案件中,事实上很多基层法院在开庭前都没有及时在公告栏和互联网上发出公告,再加上公众参与渠道不足,除少数在当地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案件外,一般的案件只有当事人的亲友参加旁听;再次是法院的门户网站,是法院审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庭审网络直播的平台,但社会公众的点击率很少。因此导致基层法院一些司法公开措施和设施成了“摆设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积极性。
(二)公众过高的要求与司法公开的现状存在差距。
因为社会公众特别是农村群众对法院的接触和了解并不多,相当一部分群众对法院的认知也许还停留在香港电视剧中“法官大人”主持庭审、控辩双方激烈交锋的场面。其主要体现在因对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的了解微乎其微,只要是公开的内容与公众的想象或心理预想不一致,就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存在“失望”的心理。在当前的社会现状中,社会公众对公共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要求很高,当审判程序和裁判结果公开时,社会公众特别案件当事人又会把目光盯到司法权力运行的更深层次,甚至对那些个人隐私、审判秘密等属于法律规定不准公开的内容产生好奇和疑问,这样很可能使司法公开出现“两难”状态。
众观笔者所在市的11个县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来看,首先;旁听案件是公众与法院零距离的接触的最好方式,现实中公众旁听案件却不是自由的,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限制旁听的也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其次,由于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的现实,判后答疑工作也没有很好的贯彻和落实,很多时候无法获得当事人对裁判的理解和认同;在对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用语方面没有做到通俗、简洁、易懂,论证充分、说理透彻,让当事人信服的程度。再次;法官与群众的联系时不够紧密的,每年送法下乡、法制宣传活动、巡回审判的普法活动也是很有限的,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不够紧密,对人民群众的诉求的了解也是为之甚少。
(三)案多人少的矛盾与惧怕监督的思想。
“法庭像一个舞台,司法公开就是拉开大幕,把聚光灯、侧光灯都打起来,演员的演技好不好,观众可以参与评价,这是对理性司法本质的尊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长期突出,以及阳光司法的要求无疑更增加了法官的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让长期工作在基层法院的法官透露说:“要求裁判文书上网后,比过去小心多了,生怕里头某些字句表达的缺陷被人抓出来炒作,工作量明显增加了很多,压力大,很头疼。”
由于法官自身业务能力的限制,在庭审驾驭和文书制作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其对司法公开有畏惧思想,害怕自己的司法礼仪不端或者其他的各方面做得不到位而引起公众和当事人的指责,害怕自己所作出的裁判文书有漏洞,说理不到位、不充分而引发当事人的合理猜疑等等。这就使得个别法官在落实司法公开制度时进入了一个“法官想公开而不敢公开,公众要求公开又大加指责”的怪圈中。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虽然要求裁判文书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要求上网,确实有特殊情况不能上网的要报主管院长审批。然而在实践中,往往是拿得出手的晒出来,拿不出手的藏起来。何况在很多普通百姓心里,打官司本来就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法院还要把裁判文书公布在网上,特别是一些婚姻等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很有可能泄露当事人的隐私,隐私横架在司法公开与当事人隐私的保护的矛盾。
(四)现有的司法资源匮乏制约着司法公开的落实。
司法公开制度的落实,不仅要求法院人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更需要一定的经费和技术装备来支撑,目前除了庭审公开等常态措施以外,更多的网络技术、高科技产品应用在司法公开措施之中。就基层法院的当前现状来说,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表现:
1、人才缺乏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中西部基层法院的人员数量很有限,一般情况下就几十个在编人员或者多者上百人,这与案多的矛盾长期存在;人口结构也存在失衡,众观很多基层法院人数也不少,但是真正从事审判业务的干警占总人数的比例还是很少的,很多干警充实在非审判业务部门,大量浪费了司法资源;人口流动性比较大,很多具有高素质、高能力、高学历的人不愿意去基层服务,或者很多人在基层不愿久呆,就流动到经济更好的的地方去了。
2、司法经费不足,特别对于西部贫困地区的基层法院,经费问题让司法公开显得力不从心;关于经费的使用去向问题而言,是否大部分经费都用在了审判业务上面也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3、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的高科技装备、数字法庭建设、网络技术等是很不健全的,其有限的司法资源必须先应对日益增长的审判需求面前显得力不从心。
(一)拓宽公众参与司法公开渠道。在长期的审判以及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时候因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之间的误解产生的司法公信力缺失,这不是由于公众不想参与而是能有效参与,因此各地区基层法院应联系自身实际增加公众参与的渠道多样化。营造人性化公众参与氛围。对于长期存在的“抵触”和“排斥”的情绪,用新时代的司法模式来转变,提高公民法制意识,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从思想上发生根本转变。作为司法公开的第一平台而言,尽快完善网站建设显得尤为关键。如公布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内设部门及职能、投诉渠道等机构信息;法院内部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人员信息及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查询指南信息。除此之外,及时发布审判文件、指导和参考性案例信息和陪审员、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和评估、拍卖、鉴定其他中介机构名册、发布一些公民维权指南等信息来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正确引导和增强对法院的信任感。
司法公开不能公开就了事,我们都知道基层群众和当事人对法律和法院工作的了解程度有限,特别是对法律上专业性的问题并不理解,法院需进行必要的释明和引导。如以通过加强诉讼引导、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判后答疑等工作,消除当事人的疑惑。及时回复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疑问,消除公众的误解,引导公众正确对待并积极参与司法公开。提高法官的自身素质,提高庭审驾驭和人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在裁判文书上用语力求通俗、简洁、易懂,力求论证充分、说理透彻、适用法律适当,裁判文书要贴近具体个案当事人的阅读水平和文化层次,尽量用简明通俗的语言将法律问题阐述清楚,要让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清楚”。多与网民互动、交流,吸纳民意,积极开展浦发宣传,让群众更加直观地了解司法过程。有一定条件法院的可以与地区电台联合举办法官说法,法官走进直播室通过无线电波与群众交流,增进彼此间的信任度。
(三)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权利本位模式。
我们从来不缺制度,缺的是真正落实制度的人。司法公开对当事人、对广大群众而言是一项基本权利。作为基层人民干警来说,要充分树立权利观念,摒弃权力本位模式,牢记“司法权来源于人民”、“为民司法”的理念,揭开司法的神秘面纱,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听得到、摸得着的方式感受司法。而公正的司法行为和高质量的审判活动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基础。而这些很大程度上都依赖法官的具体行为来实现。
阳光司法的一些举措如送法进社区、裁判文书上网等,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和心理压力,导致部分法官对司法公开的认同感不强,执行力不够,不会公开,不愿公开,不敢公开。针对这种情况,每个法官应提升自身素质,通过培训、观摩、互相交流、借鉴以及召开会议贯彻落实、加大宣传力度、制定目标任务、面对面沟通交流等形式,提升法官落实司法公开的意识与能力。加大后勤保障,为法官减压就显得尤为必要。基层法院应专门成立阳光司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庭审公开的前、中、后期,切实为承办法官做好辅助性工作,当好“贤内助”。最后制定更加具体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举措来协调好司法公开与当事人隐私之间的平衡问题,切记顾此失彼。
(四)加大司法公开的经费和技术投入。
司法公开各项措施的落实,并不是把法院审判工作流程简单生硬地“裸露”在公众面前,更多的是要用公众容易接受的方式、生动多彩的形式展示在公众面前,这就要求基层法院在基于审判工作的原态上对司法公开的形式采取多样性,必须要一定的经费保障和技术支持,提高司法公开平台的科技含量。现代社会网络技术日益发达,网络已融于人们的生产生活之中,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更加适合于通过网络公开、公示。
应着力加强数字法庭的建设,通过数字技术达到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笔录同步输出展示、证据同步陈列展示、庭审全程同步网络直播,让庭审定格,使公正能再现,让社会公众足不出户便能看到真实的庭审情况,感受司法的公开、公正、便捷。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与思想道德修养,即树立坚定的政治观念和牢固的宗旨意识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可通过相对的政策优惠和待遇来让更多优秀的年轻人服务于基层,建设于基层,扎根于基层。各基层人民法院应根据本院具体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人才培养结构,使法官人数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审判业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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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税收征管法》第45条做出了税收一般的优先性规定,但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缴纳所欠税款前优先清偿无担保债权或发生在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而致使所欠税款不能足额受偿时,税务机关应如何行使税收优先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试论我国税收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要]税收司法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人民法院在宪法与 法律 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税收刑事诉讼、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民事诉讼的活动。在实践中,税收司法存在诸多的 问题 ,阻碍了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进一步的改革。
[关键词]税收司法 独立性 行政权滥用
试论我国税收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所谓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它的宗旨在于排除法律运行的障碍,消除法律运行被阻碍或切断的现象,以保证法律运行的正常进行,从而使 社会 保持法律秩序状态。本文中的税收司法,是指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人民法院在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税收刑事诉讼与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民事诉讼的活动。
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与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和商法等基本法律部门相并立的 经济 法部门。所谓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表现。一般的讲,税法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集中地体现和反映了国家干预或管理特定领域内的社会经济活动。税法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税务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的过程不会是一帆风顺的,肯定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障碍,亦即各类案件,比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等。这些案件实质上是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给税法运行设置的种种障碍,这些障碍造成了税法运行的阻滞和税收法律秩序的破坏。司法权的行使正是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来排除税法运行中的障碍,以开通被阻滞的税法运行渠道和弥补被破坏的税收法律秩序。
综观我国税收司法的现实状况,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乃至在我国 目前 的税收法治建设中,法院的作用似乎被忽视了,税收司法已经成为一个被遗忘的角落①。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宪法虽然赋予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地位,但司法机关特别是地方司法机关却在某些方面相当程度的受制于地方政府。表现在司法机关的经费来源上相当程度依赖当地政府、人员工资上受制于地方财政、人事制度上隶属于地方组织部门及各级人大等等,因而就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大量的涉税案件审理受到当地行政机关的干涉,例如在涉及国有 企业 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上,各级行政机关往往认为:国有企业生存能力差,各方面应该给予特别的保护,加之如果对国有企业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进行判罚,最终实际落实责任的仍然是地方政府的各级财政,追缴的税款又上缴了中央财政,对地方可说是没有任何的好处。基于此,各级行政机关在税收司法活动中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干预着税收司法案件的审理活动,同时对于税收案件的执行干预行为更多,许多国企涉税案件都不同程度存在着执行难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行政权力对诉讼权力的干预,但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实践中还存在着大量的税收机关行政权的滥用问题。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征管行政权,对于大量应由司法机关解决的问题,如偷税、漏税、骗税等刑事案件,常常以补税加罚款的形式结案,这样做某种意义上就使其年度纳税任务有了保障。
另外也有出于对司法审判机关结果的预期不足,或是出于不愿意让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之上的想法,对于许多的案件甚至与纳税人讨价还价,最终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以罚代刑,其结果不仅又纵容了纳税人的再次犯罪行为,而且给国家的司法造成直接的冲击,其实质必然是导致行政权的滥用和强化。
1、《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了税务机关的税收优先权,但行使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1)税收优先权流于形式,难于付诸实践。虽然《税收征管法》第45条做出了税收一般的优先性规定,但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缴纳所欠税款前优先清偿无担保债权或发生在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而致使所欠税款不能足额受偿时,税务机关应如何行使税收优先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2)在财产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情形下,税收有无优先权?行使优先权该遵循怎样的程序尚未做出明确规定。
(3)税务机关能否对担保物权设定在后的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占有和控制的欠缴税款即纳税人的财产,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来行使税收优先权?
2. 税收代位权、撤销权。
关于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 法律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由此可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构成了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的主要部分,但仍有待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 问题 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有疑问的是,如果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即《合同法》中所谓“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先于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而致税务机关无法行使代位权或虽行使代位权但不足以清偿纳税人所欠税款,法律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的解决正是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适用的前提是行使代位权的多个债权人居于平等的债权受偿地位。由于拥有已经公告(公示)的税款的优先权,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即《合同法》中所谓“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非居于平等地位。因此,法律应创设规范:纳税人(即《合同法》中所谓“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在依法行使代位权前,须先行通知税务机关并于一定期限后行使代位权,《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才可适用。创设该规范是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方面。否则,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将遭到严重弱化。
由于 经济 成分的复杂多样性,尤其在我国已加入WTO 的背景下,部分纳税人漏税、偷税、抗税、骗税及避税的手段不仅种类繁多,花样翻新,并且有着向高智能、隐藏性更强等方向 发展 的趋势,这无疑加大了税收司法人员侦查与破案的难度。同时因为税收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征,对具体经办案件的司法人员的素质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现实司法实践中,各级司法机关里具有既懂法律、经济又懂税务、税收并精通税务 会计 知识的高素质复合型司法人员少之又少。
因此,税收司法人员的现实素质跟不上今后国际国内税收司法工作的高要求,无疑是我国税收司法实践面临的又一个障碍,要突破此困境,势必要加强税收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对其进行全方面的法律、税收、税务会计等方面知识的强化培训,达到税收司法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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