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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自古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遗留下来的问题。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基础。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两岸关系演变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众所周知台湾问题由来已久,其间经历了诸多的演变和发展,台湾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国际化,新时期如何处理海峡两岸关系关系重大,这对于中央政府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考验,本文就台湾问题的历史由来、演变发展,新时期两岸关系呈现和可能出现的新特点三个方面来阐述台湾问题,进而给出了自己关于新时期大陆处理两岸关系的观点和建议。
【关键词】:台湾问题,历史由来,演变,发展,新时期两岸关系,新特点,大陆,处理
【正文】
(一)台湾问题的历史由来;
大家知道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历史上台湾也曾而两次脱离祖国,一次是民族英雄郑成功第一次收复台湾,赶跑了荷兰殖民者,郑死以后其后代将台湾独立与清廷对抗,后康熙帝任施琅为大帅收复台湾,此后台湾一直隶属大陆管辖。二是1898年甲午中日战争,以清政府的失败而告终,将台湾二次割让出去给日本,自此台湾脱离大陆50年,直至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台湾才重新回到祖国的怀抱。1946年国民党发起国共内战,经过历时四年的内在,国民党被赶出大陆、蜗居台湾。正当人民解放军一鼓作气完全解放台湾,美国派出第七舰队横亘在台湾海峡,阻止人民解放军解放台湾。由此才形成了台湾问题。处理好两岸关系成为中央政府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形势一个重大考验。
(二)台湾问题的演变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蒋介石退居台湾,国民党军队蜂拥入台,这标志着蒋介石集团在大陆统治的结束。蒋介石、蒋经国统治台湾时期虽也曾扬言要反攻大陆,成立伪中央政府,但可以看出他们依然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他们也坚持的是一个中国原则。后来李登辉上台,才开始提出“两国论”,开始搞台独分裂活动。将两岸关系迅速升温激化。李登辉之后陈水扁上台,民进党开始执政台湾,开始想明目张胆地进行台独公投,台独分裂活动日益猖獗。海峡两岸关系也日益紧张。2008年随着国民党名誉主席连战对大陆的访问,拉开了两岸关系缓和的序幕,海峡两岸交流也日益紧密。就在同一年国民党主席马英九赢得“大选”,击败民进党,时隔八年之后国民党重掌大权,也使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大门轰然洞开,两岸关系峰回路转、柳暗花明,进入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两年多来两岸经济关系大事不断,世所罕见。先是中断近十年的“两会”恢复制度性协商,在大陆台湾先后举行四次重要会谈,达成12项经贸合作协定;再就是取得了包括全面直接双向“三通”、MOU在内的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成果,两岸经贸关系进入全面、快速发展阶段。
(三)新时期两岸关系呈现及可能出现的新特点;
(1)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面临不小的挑战。目前的两岸关系是两年来最好时机,台海形势出现了对我有利的内外环境,李登辉的影响日渐式微;陈水扁被判无期徒刑,以“台独纲常”为宗旨的民进党早已下台。未来几年,岛内台独活动难于掀起大的风浪,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大势不可阻挡。接下来两岸关系的发展将不可避免地触及政治议题,两岸关系“先易后难”、“先急后难”、“先经后政”、越到后来越难。难点在于以下几点。
1政治对话议题。马英九当局对政治对话的态度渐趋保守。所谓台湾岛内形成“共识”,实际上就是一种“托词”,如果民进党一直反对,岛内将永无共识;两岸对话还要夹带国际因素,这显然表明两岸政治互信有待进一步增强和强化。
2.经济合作机制化问题。马英九近年来不断重申ECFA的签署应在“对等、尊严”的原则下进行,必需符合“国家需要、民族支持和国民监督”的基本要求,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和台湾人民利益,由此看出,ECFA形成两岸经贸关系的基本法,涉及到身份及关系的定位问题,搞好了,会使两岸关系更亲密;搞不好“两岸”也会成为“两国”的开始。
3.两岸军事互信问题。马英九在国18次国民党全代表会上显示,“因为两岸现在并没有剑拔弩张,所以并没有进行政治性谈判甚至建立军事互信机制的急迫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台湾方面要价越来越高。与此同时,台湾却仍在计划向美国采购更多武器。在“军购”与“军事互信机制”之间,马当局定会选择前者。
4.台湾“国际空间”问题。近年以来,马当局继续推行“外交休兵”政策,暂时放弃了16年前的“加入联合国”的活动,转而与大陆协商弹性参与国际组织,反映出“一寸求和”的新思维。台湾当局的不断索取将使这一问题变得愈加复杂。
无论是年台湾政局还是两岸关系,表面看是风平浪静,实际上却是暗潮汹涌。为此我们应该保持清醒认识,不能盲目乐观,不能被岛内执政者更替所左右,不能被两岸关系的暂时缓和所迷惑。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影响台海安全稳定的根源并未消除,“台独”分裂势力及其活动仍是两岸和平发展的主要现实威胁,解决台湾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不容低估。
两年来,两岸关系步入和平发展的轨道,两岸实现对话协商制度,经贸文化的交流合作日益紧密,新型两岸关系正在加速形成。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两岸关系在进入和平发展的轨道仅仅三年,在认同九二共识、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两岸之间形成了初步的政治互信。在两岸关系实现历史性突破之后,两岸关系相应的进入有序推进、平稳发展的新时期。未来两岸经贸文化交流合作将进一步深化并全方位拓展;两岸关系将进入合作与摩擦交替上升的新时期;两岸关系与岛内政治合作的衔接将越来越紧密;如何获取民心、争取民意支持将是未来两岸都要关注的焦点。
(2)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大国因素不容低估。两岸关系应该是中国的内政,但它又有外力的干涉。可以说两岸关系中任何一个现象与事件,又都是中国、美国、中国台湾三方面相互牵制和博弈的结果。正像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台湾问题归根是美国问题。目前美国在台海两岸关系的基本态度是:不统、不独、不战、不和。长时间以来,美国在台海两岸间一直保持着藐视中间而实际上偏袒和支持台湾的做法。
中国的对台斗争实际上是对美斗争。在可预见的将来,美国对海峡两岸的政策不会根本改变。它确实有点像“摆钟”那样,以美国的国家利益为核心,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时而左时而右的摇摆不定。斗争将使长期的、曲折的和复杂的。当前两岸关系实现了历史性曲折和突破性进展,正朝着建立和平发展新局面的方向迈进。美国虽然表面上不断表态乐见两岸的和解。
(3)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岛内制约因素不可忽视。
1.岛内民意的走势左右两岸关系。现在台湾有一个最大的现实你,就是“台湾主体意识”的上升。
2.民进党能否东山再起。从外部环境上讲,自从马英九主政台湾以来,马英九在竞选时的承诺一直很难实现,马团队的民调也一直回落,台湾民众也颇有意见。另外,从国际局势上看,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一直把台湾作为遏制中国的妻子,也不愿意看到两岸和平统一。综上所述,民进党正在做着东山再起的准备。不过从目前来看,民进党要想东山再起的确困难重重。
(四)新时期大陆应该如何处理好两岸关系。
(1)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进住过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2)同台湾同胞一道,加强两岸人员来往和经济文化领域的交流,坚决反对台湾分裂势力。
(3)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现阶段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发展两岸关系和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
(4)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我们寄希望于台湾人民。
(5)“一国两制”是两岸统一的最佳方式。{两岸关系发展形势论文2016年}.
(6)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前景,同时绝不承认放弃使用武力。
参考文献[1]薛谋洪。美国利用台湾问题做文章由来已久[N].人民日报,1995-06-26(7)。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第19集)[Z].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第26集)[Z].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0。
[4]中国国际法年刊[Z].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3。
[5]王铁崖,田如萱。国际法资料选编[Z].北京:北京法律知识出版社,1982。
[7]董云善,刘武萍。世界人权约法总览[Z].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
【摘要】:众所周知台湾问题由来已久,其间经历了诸多的演变和发展,台湾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国际化,新时期如何处理海峡两岸关系关系重大,这对于中央政府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考验,本文就台湾问题的历史由来、演变发展,新时期两岸关系呈现和可能出现的新特点三个方面来阐述台湾问题,进而给出了自己关于新时期大陆处理两岸关系的观点和建议。
【关键词】:台湾问题,历史由来,演变,发展,新时期两岸关系,新特点,大陆,处理
【正文】
(一)台湾问题的历史由来;
大家知道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历史上台湾也曾而两次脱离祖国,一次是民族英雄郑成功第一次收复台湾,赶跑了荷兰殖民者,郑死以后其后代将台湾独立与清廷对抗,后康熙帝任施琅为大帅收复台湾,此后台湾一直隶属大陆管辖。二是1898年甲午中日战争,以清政府的失败而告终,将台湾二次割让出去给日本,自此台湾脱离大陆50年,直至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台湾才重新回到祖国的怀抱。1946年国民党发起国共内战,经过历时四年的内在,国民党被赶出大陆、蜗居台湾。正当人民解放军一鼓作气完全解放台湾,美国派出第七舰队横亘在台湾海峡,阻止人民解放军解放台湾。由此才形成了台湾问题。处理好两岸关系成为中央政府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形势一个重大考验。
(二)台湾问题的演变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蒋介石退居台湾,国民党军队蜂拥入台,这标志着蒋介石集团在大陆统治的结束。蒋介石、蒋经国统治台湾时期虽也曾扬言要反攻大陆,成立伪中央政府,但可以看出他们依然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他们也坚持的是一个中国原则。后来李登辉上台,才开始提出“两国论”,开始搞台独分裂活动。将两岸关系迅速升温激化。李登辉之后陈水扁上台,民进党开始执政台湾,开始想明目张胆地进行台独公投,台独分裂活动日益猖獗。海峡两岸关系也日益紧张。2008年随着国民党名誉主席连战对大陆的访问,拉开了两岸关系缓和的序幕,海峡两岸交流也日益紧密。就在同一年国民党主席马英九赢得“大选”,击败民进党,时隔八年之后国民党重掌大权,也使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大门轰然洞开,两岸关系峰回路转、柳暗花明,进入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两年多来两岸经济关系大事不断,世所罕见。先是中断近十年的“两会”恢复制度性协商,在大陆台湾先后举行四次重要会谈,达成12项经贸合作协定;再就是取得了包括全面直接双向“三通”、MOU在内的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成果,两岸经贸关系进入全面、快速发展阶段。
(三)新时期两岸关系呈现及可能出现的新特点;
(1)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面临不小的挑战。目前的两岸关系是两年来最好时机,台海形势出现了对我有利的内外环境,李登辉的影响日渐式微;陈水扁被判无期徒刑,以“台独纲常”为宗旨的民进党早已下台。未来几年,岛内台独活动难于掀起大的风浪,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大势不可阻挡。接下来两岸关系的发展将不可避免地触及政治议题,两岸关系“先易后难”、“先急后难”、“先经后政”、越到后来越难。难点在于以下几点。
1政治对话议题。马英九当局对政治对话的态度渐趋保守。所谓台湾岛内形成“共识”,实际上就是一种“托词”,如果民进党一直反对,岛内将永无共识;两岸对话还要夹带国际因素,这显然表明两岸政治互信有待进一步增强和强化。
2.经济合作机制化问题。马英九近年来不断重申ECFA的签署应在“对等、尊严”的原则下进行,必需符合“国家需要、民族支持和国民监督”的基本要求,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和台湾人民利益,由此看出,ECFA形成两岸经贸关系的基本法,涉及到身份及关系的定位问题,搞好了,会使两岸关系更亲密;搞不好“两岸”也会成为“两国”的开始。
3.两岸军事互信问题。马英九在国18次国民党全代表会上显示,“因为两岸现在并没有剑拔弩张,所以并没有进行政治性谈判甚至建立军事互信机制的急迫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台湾方面要价越来越高。与此同时,台湾却仍在计划向美国采购更多武器。在“军购”与“军事互信机制”之间,马当局定会选择前者。
4.台湾“国际空间”问题。近年以来,马当局继续推行“外交休兵”政策,暂时放弃了16年前的“加入联合国”的活动,转而与大陆协商弹性参与国际组织,反映出“一寸求和”的新思维。台湾当局的不断索取将使这一问题变得愈加复杂。
无论是年台湾政局还是两岸关系,表面看是风平浪静,实际上却是暗潮汹涌。为此我们应该保持清醒认识,不能盲目乐观,不能被岛内执政者更替所左右,不能被两岸关系的暂时缓和所迷惑。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影响台海安全稳定的根源并未消除,“台独”分裂势力及其活动仍是两岸和平发展的主要现实威胁,解决台湾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不容低估。
两年来,两岸关系步入和平发展的轨道,两岸实现对话协商制度,经贸文化的交流合作日益紧密,新型两岸关系正在加速形成。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两岸关系在进入和平发展的轨道仅仅三年,在认同九二共识、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两岸之间形成了初步的政治互信。在两岸关系实现历史性突破之后,两岸关系相应的进入有序推进、平稳发展的新时期。未来两岸经贸文化交流合作将进一步深化并全方位拓展;两岸关系将进入合作与摩擦交替上升的新时期;两岸关系与岛内政治合作的衔接将越来越紧密;如何获取民心、争取民意支持将是未来两岸都要关注的焦点。
(2)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大国因素不容低估。两岸关系应该是中国的内政,但它又有外力的干涉。可以说两岸关系中任何一个现象与事件,又都是中国、美国、中国台湾三方面相互牵制和博弈的结果。正像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台湾问题归根是美国问题。目前美国在台海两岸关系的基本态度是:不统、不独、不战、不和。长时间以来,美国在台海两岸间一直保持着藐视中间而实际上偏袒和支持台湾的做法。
中国的对台斗争实际上是对美斗争。在可预见的将来,美国对海峡两岸的政策不会根本改变。它确实有点像“摆钟”那样,以美国的国家利益为核心,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时而左时而右的摇摆不定。斗争将使长期的、曲折的和复杂的。当前两岸关系实现了历史性曲折和突破性进展,正朝着建立和平发展新局面的方向迈进。美国虽然表面上不断表态乐见两岸的和解。
(3)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岛内制约因素不可忽视。
1.岛内民意的走势左右两岸关系。现在台湾有一个最大的现实你,就是“台湾主体意识”的上升。
2.民进党能否东山再起。从外部环境上讲,自从马英九主政台湾以来,马英九在竞选时的承诺一直很难实现,马团队的民调也一直回落,台湾民众也颇有意见。另外,从国际局势上看,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一直把台湾作为遏制中国的妻子,也不愿意看到两岸和平统一。综上所述,民进党正在做着东山再起的准备。不过从目前来看,民进党要想东山再起的确困难重重。
(四)新时期大陆应该如何处理好两岸关系。
(1)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进住过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2)同台湾同胞一道,加强两岸人员来往和经济文化领域的交流,坚决反对台湾分裂势力。
(3)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现阶段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发展两岸关系和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
(4)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我们寄希望于台湾人民。
(5)“一国两制”是两岸统一的最佳方式。{两岸关系发展形势论文2016年}.
(6)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前景,同时绝不承认放弃使用武力。
参考文献[1]薛谋洪。美国利用台湾问题做文章由来已久[N].人民日报,1995-06-26(7)。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第19集)[Z].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第26集)[Z].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0。
[4]中国国际法年刊[Z].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3。
[5]王铁崖,田如萱。国际法资料选编[Z].北京:北京法律知识出版社,1982。
[7]董云善,刘武萍。世界人权约法总览[Z].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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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是1931年9月至1945年8月,中国人民进行的14年反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伟大的民族革命战争,也是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反对外敌入侵第一次取得完全胜利的民族解放战争。这场战争是以国共两党合作为基础,有社会各界、各族人民、各民主党派、抗日团体、社会各阶层爱国人士和海外华侨同胞广泛参加的全民族抗战。中国的抗日战争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取得世界反法西斯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探究从张学良口述史论其抗日爱国思想演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1927年夏,日本召开了著名的“东方会议”,其用意是将中国东北分裂出去,变成日本的殖民 地。这一决策竟然成为了日本的最高国策。会议之后,日本制造了“满蒙悬案”,强迫张作霖进行“满蒙交涉”,妄图攫取在东北的更多利益,以达到全面地控制东 北地区的目的。但是,令日本意外的是1916年以后,张作霖、张学良父子始终不肯执行《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并且还通过省长或各县知事下达了 一系列《东北官宪排日法令》。于是,日本把张作霖视为日本在满蒙条约上利益受损的阻碍,很是恼火。由于无法容忍,最终采取了极端的手段,制造了震惊中外的 “皇姑屯事件”,将张作霖炸死。此后,张学良继任东北保安总司令,执掌东北军大权。
张学良是中国近代历史上声名显赫、富有传奇色彩的 人物。虽然学界对他的研究成果是众说纷纭,但是,大家一致公认的是张学良先生在挽救中华民族于危亡之中却 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自1928年东北易帜到1936年西安事变,张学良将军在对待日本帝国主义的态度上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也正是张学良对日态度的变化,促 成了一系列改变中华民族命运的历史事件的发生。“近代社会的动荡和变化,激发了张学良高度的民族良知和爱国热情,他决心消除内乱,促进祖国统一。”西安事 变后,他被禁锢了半个世纪,终于在其晚年时,将自己的真实人生讲述了出来。“目前以口头访谈作为访求历史史实的路径,已成为史学界搜寻、运用史料的一个组 成部分,并被纳入学术研究之中,且越来越受到学者们的重视。”近20年来,围绕着张学良口述历史出版了大量的著作。其中,管宁、张友坤、毕万闻、唐德刚等 人著录的《张学良开口说话》《张学良口述历史解密》《张学良三次口述历史》等多部学术著作深受关注,这些为张学良及其政治思想的研究提供了充实的史料。
1928年12月29日,张学良宣布东北易帜,承认国民党的三民主义,并且通电全国,服从南京国民政府。关于东北易帜的原因,在《张学良口述历史》出版 之前,大多数学者认为是“国难家仇促使张学良决心抗日,但又感到自己的力量不足以抵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并认识到要御外侮,报父仇必须谋求全国的统一,一 致对外。”其实不然。当时,奉系的实力并不软弱,甚至可以说是强于南京的实力。正如张学良的部下卢广绩先生在一次接受外媒采访时曾说过:当时的奉军是30 万人,此外,还有海军、空军,而蒋介石却只有20万陆军。从实力上比较,即使不与蒋介石争雄,也是没有必要服从于南京政府的。从《张学良口述历史》中我们 发现:张学良承认,是父亲的遇害更加坚定了其实行易帜的决心。但在此之前,他一直都主张国内统一,认为中国的统一是国家不被欺辱的根本。可是,日本曾多次 拉拢张学良,要支持他在东北做皇帝,但遭到了张学良的多次回绝。正如他在自述中提到:与林权助的一次交流中,明确表示自己是中国人,是不会受日本人摆布 的。因此,日本人产生了要对付他的企图。
如此看来,张学良易帜并非是因为自身实力不足而联合南京国民政府,而是出于爱国情怀。 日本对东北乃至整个中国的觊觎,深深触动了张学良的爱国之心,易帜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全国统一抗日。唐德刚先生对这一事件评价是:“学良于1928年底的 易帜,与中国内战史上的‘势穷来归’或‘变节起义’是截然不同的,在三千年的国史上也鲜有先例。”223
在民族危急关头,张学良把民族 大义置于眼前,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而进行易帜,维护了祖国统一。从此,张学良的思想由军阀割据进入了军阀分治的爱国统一阶段。由此,东北易帜“这一行动挫 败了日本企图分裂中国的阴谋,维护了国家领土的完整,是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的爱国行动,是张学良对中国历史的一大贡献”。换而言之,张学良一腔爱国热血及其 政治家的节操与风范是东北易帜的根本原因。
“东北易帜这一历史事件的基本性质是爱国的、进步的,其主要作用是积极的。”
张学良拥蒋、助蒋统一,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既危害到日本的利益,也促使东北地区的防务变得松弛。这时,日本趁机发动了“九·一八”事变,意图明确,要占 领东北全境,这对张学良来说是致命打击。按常理推断,实力雄厚的东北军在事变发生之后,应该全面对敌。但事实上,张学良非但未带领东北军进行抵抗,反而放 弃东北退守关内。在一些文章中,有的学者谈及到:对中村事件处理时,蒋介石曾向张学良训示—东北军面对日军在东北的任何挑衅均要采取不予抵抗的政策以避免 冲突,并要求这一政策在东北军中得到贯彻。多年以来,每当谈到“九·一八”事变时张学良之所以不抵抗,根源就是蒋介石给张学良下达了不抵抗的命令。然而, 张学良在其自述中却多次强调:“九·一八”事变不抵抗的原因在于他自己,并非蒋介石和国民中央政府。在1990年,日本广播协会到“台湾”采访张学良,当 他谈到“九·一八”事变时说:“我认为日本利用军事行动向我们挑衅,所以我下了不抵抗命令。我希望这个事件能和平解决……我对‘九·一八’事变判断错了。 是我自己不想扩大事件,采取了不抵抗政策。当时没想到日本人会大规模地进攻,所以判断,不可乘日本军部的挑衅而扩大事件。到现在有很多学者认为是中央政府 下达过不抵抗指示。所以,我不能把‘九·一八’事变中不抵抗的责任推卸给中央政府。”后来,很多学者曾经推测,张学良之所以将东北沦陷的责任揽于自己身 上,是因为自西安事变以后,张学良的处境决定了其言论,张学良的说法并非本意。直到张学良在迁居美国之后,依然坚持他当时的判断,认为日本人不会占领中 国。所以,为了尽量避免刺激日本人,不给他们扩大战事的借口,下了不予抵抗的命令。这与张学良在台湾时期的说法是一致的。另外,他还在多次的访谈中对坊间 传闻的一些事情做了澄清和更正。例如,在华人历史学家唐德刚教授记录与张学良的一段谈话中,张学良对不抵抗的事情进行了郑重的声明:很多书中一些人所说的 国民中央政府下令不抵抗是不实的,那个命令是他本人下的。他还说,因为以往处理日本的挑衅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处理方式,没有预计到日本人会有如此心 思。作为封疆大吏,历史的责任在他。但在其口述历史中,又为其自己辩解,他的不抵抗并非是内心上的不抵抗,而是对时局的判断错误。张学良在自我反省的同 时,也为自己辩护:既承认“判断错误”,却又否认“不抵抗”。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考察“九·一八”事变中不抵抗的根本原因,张学良的自 述给我们提供了有利的依据。虽受时局影响,但其心可鉴。张学良在“九·一八”事变之后背井离乡,非其所愿。他认为政府与国联的力量是可以解决日本动武这一 问题的,所以放弃了抵抗。对此,他在口述历史中谈到日本奉还家产的问题时说:“要还,你把东三省还给国家”。也就是说,张学良当时认为,政府出面解决相关 问题,通过国际会议或者其他交涉,东北是要“还的”。在“九·一八”事变中,张学良应该是本着维护国家统一,认为面对日本的“挑衅”要上升至国家层面来解 决。正如他“九·一八”事变发生后表示,日本“绝非我一人及东北一隅所能应付”,中央政府才是有能力解决事情的。这一时期的张学良在思想上已经完全超越了 军阀分治统一的爱国阶段。张学良应该是经受军阀割据思想与政治统一思想的碰撞的煎熬的,既想收复东北,又想要谋求国家的统一。尤其是热河抗战失败以后,张 学良辞职放弃东北军的领导权,更加说明了他的政治思想已经告别了易帜时期的爱国合作分治思想。
张学良辞职之后,赴欧洲考察,受到欧洲各国政治军事局势重要影响。他对国际局势进行了分析,认为世界大战是不可避免的,虽然欧洲各国反战情绪高涨,但大 战依然迫在眉睫。他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东北问题依靠国联是不可能解决的,国民政府所提出的对日作战“准备期”是“无限期”。恰恰在此时,日本加紧了对中国的 进一步侵略与扩张,利用经济、政治、外交、军事,甚至于文化等各种手段对中国进行绑架。于是,张学良对时局进行了认真而深入地分析,确定了立即对日作战的 思想。此时的张学良,认为国内统一是抗日的必备条件,主要的想法还是与蒋介石趋于一致的。在归国后,他回答上海记者提问时明确地表示:“本人之意,惟望国 内和平统一,方能救中国。”2“张学良的落脚点始终是希望蒋介石能够统一救国,励精图治,收复被日寇占领的东北失地”。同时,张学良同意“攘外必先安 内”,并且主张实行法西斯主义。也就是说,虽然张学良在这一时期已经逐渐认识到了不抵抗政策的失误,但是,他所希望的还是以国家的统一作为收复东北的前 提,将国家的统一与自己的抱负联系在一起。
直到1934年3月,张学良在武汉就任西北剿匪副司令,调集旧部开赴西北地区与十七路军协同 作战,剿灭“匪患”。这也是张学良这一时期主流思想的具体体现。他坚信国家统一才是抗日的基础,“不安内,便不能攘外,要安内,必先剿灭赤匪,只有在扑灭 赤匪以后,全国上下才能结成一致的对外战线,才能收复失地。所以,为着我们民族国家的利益,我们必须以剿灭赤匪为当前最紧要的任务。”此后,张学良带领东 北军围追堵截红军,希望通过剿共胜利以取得蒋介石的信任,并扩充自身实力。但在三个月的战事中,张学良非但没有得到任何利益,反而损兵折将,这给张学良以 极大的打击。此外,最让张学良难以接受的是蒋介石想要削弱自己,其意图明显,如减发军饷、取消被歼部队番号等,这些令张学良悲愤不已。“这个事实再次教育 了张学良,使他不仅看穿了蒋介石驱使东北军进攻红军的险恶用心,在于使其两败俱伤,而且认识到内战不已,抗日无从谈起。”由于剿匪的结果与张学良的初衷相 悖,所以,张学良的爱国统一思想与安内攘外的政治主张开始出现了激烈的碰撞。张学良在其自述中谈到:他与蒋介石的冲突就在于前者主张攘外安内,而后者主张 安内攘外,两人的争吵的根源也在于此。在国民党“五大”期间,张学良就已经开始谋划新的出路。也就是说,这一时期的张学良在抗日爱国的思想驱使下,对蒋的 态度开始发生变化。他已经开始认识到蒋介石思想的守旧与反动,他决定要挑战“领袖的权威”。
1935年8月1日,中国共产党驻共产国际 代表团根据共产国际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会议精神,以中华苏维埃政府和中共中央名义起草了《为抗日救国告全体同胞书》。同时,在国内公开发表,呼吁“停止 内战”“抗日救国”,即“八一宣言”。宣言的主体思想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张学良也由此看到了共产党的对日主张。1936年1月,张学良秘密到上海找到了进 步人士杜重远,开始与中共取得联系。中国共产党得知张学良抗日的想法之后,决定团结张学良及东北军。1936年1月25日,中共方面以毛泽东、周恩来、彭 德怀等名义发表《红军为愿意同东北军联合抗日致东北军全体将士书》,肯定了东北军大多数是爱国的,红军愿意与东北军互不侵犯,合作抗日。1936年3月, 张学良通过上海地下党李杜认识了刘鼎,进一步加深了相互之间的了解。4月6日,毛泽东、彭德怀密电张学良,确定肤施会谈中共代表为周恩来,并将会谈要点电 告张学良,希望张学良也提出自己的建议与真实想法。最终,张学良与周恩来在肤施会谈上对停止内战问题、组织国防政府和抗日联军问题、红军集中到河北抗日问 题、派代表赴苏联问题、通商问题等,初步达成了协议。这次会谈对张学良抗日爱国思想转变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从张学良对周恩来的评价中,我们可以看到张学良 对联共抗日的期待。他说“中国现代人物,我最佩服是周恩来,我最佩服他。”“可以说我们俩一见面,我当时我答应了周恩来。”155由此可见,张学良已经坚 定抗日救国的决心,那么,西安事变也就成了历史必然。
当时,张学良的思想变化是由内外两个因素促成的。一是,张学良为了不再无故损耗东 北军的实力,不想再与红军正面冲突,产生了以和平代替武力的方式来解决国共之间问题的想法;二是,中共在张学良举棋不定的时候,采取了积极的态度来促进他 的思想转变,进一步动摇了张学良剿灭共产党的意志。到了1936年的下半年,张学良多次劝谏蒋介石“内战的结果,无论谁胜谁败,都是中国国防力量的自我消 耗,无异在客观上帮助了民族的敌人”1。这些说明,此时的张学良已由原本的先安内后攘外思想转换到全民族抗日上来了。特别是华北沦陷,更加让他看到,不仅 是沦亡的东北难以从日本人手中收复,而且整个中华民族都面临着被日本人灭亡的危机。于是,张学良便开始梳理自己的思路,调整了先“救亡”而后“救国”的思 维次序,逐渐抛弃了原有的“统一抗日的爱国思想”,从而转变为“全民族抗日的爱国思想”。这也正是张学良发动西安事变的思想根源。唐德刚教授在采访张学良 时问到西安事变的是是非非时,张学良说:“历史如走回头路的话,西安事变他还是要发动的。”1这充分说明了张学良这一时期思想变化的深刻性与坚定性。
口述历史,是一种很有价值的记述历史的方法,是一种可以更真实、更深刻、更具体地反映历史的方法,可以为历史研究提供其他史料所不能提及的一手资料。对 于口述历史的研究,学者们也是众说纷纭。对于张学良口述历史的真实性及其价值,学术界也是褒贬不一。中国人民大学张同新教授认为:“张学良的口述历史基本 上没有记述者、著述者个人的格外加工、修饰,能够完整地保留了张学良口述的原意。它的优点在于给史学工作者提供了原原本本的历史资料,给持有不同观点、不 同学术风格、从不同角度研究张学良的学者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温州大学教授王海晨则说:张学良口述历史已经有几个版本在坊间流传,学术界对此褒贬不一。有 的说,价值不大,没什么新东西;有的说,乱七八糟。王教授认为:张学良这百年人生中,老人“锁嘴”半世,90高龄之时,“竟然还有勇气将他一生的经历、感 受,用生动的语言娓娓道来,已经非常难得了! 而史家所需的正是这半个多世纪前的‘老观点’。”当然,对于口述历史的真实性,很多人也都提出了质疑。尤其是张学良口述历史的发起者主要是哥伦比亚大学的 部分学者,能否克服晚年的张学良浓重的东北话口音以及嗓音不清等问题、美国学者是否真正了解东北的近代历史,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但我们必须看到,张 学良在多次公开访谈、口述纪实以及应哥伦比亚大学学者之约口述历史中,其主流思想的演变是没有任何可以质疑的。也就是说,利用张学良口述历史研究其自 1928年到1936年间的抗日爱国思想的演变,依据充分,翔实可靠。
张学良说过:“人的思想永远是随着时间或空间变迁……只有随时随地把自己的思想记载下来,才能充分的了解自己,而且由于前后印证才能找出本人思想变迁的痕迹。”270我们研究张学良在中国近代的抗日爱国思想变化时,发现张学良思想的变化是具有稳定的思维逻辑关系的。
(一)张学良的爱国情怀
张学良的爱国情怀是其政治思想的核心内容,是具有时代和个人特色的。由于所处地位的特殊性,张学良认为自身具有充分的资本去爱国,他将封建军阀的地方主 义与忠君爱国相结合,形成了合作分治的爱国思想。日本占领东北以后,张学良丧失了地理空间上的支持,他的爱国思想转变为统一爱国思想,力图以全国地域的统 一换取东北地域的收复。但是,事实与张学良的设想产生了极大的反差。随着国际与国内形势的恶化,张学良所谋求的全国统一环境下的抗日局势难以形成。于是, 张学良只得顺应历史潮流,成为了爱国统一战线的拥护者。同样,迁居美国后的张学良,在90岁高龄时还依然心念国家,愿意为国家、为人民尽其力量,依然保持 着青年时代的情怀。纵向考察张学良政治思想的发展历程,通过对张学良口述历史的研究,我们发现在其一生中,爱国情怀是其思想中的主线。张学良是忠诚的爱国 者,正如其所说,“我不敢用‘爱国者’三个字,我倒是愿意接受”502。也正是这种无私的爱国情怀,促成了历史变革时期重大事件的发生,改变了中国历史的 发展方向,造就了一个中国历史上千古不朽的人物。
(二)张学良的仇日情节
张学良的仇日情节,没有他人的灌输,也非书 本中所学。他自幼就目睹了日本在东北的暴行,特别是成人以后遭受了多次打击,使得他更加憎恨日本。众所周知:父亲张作霖、儿子张闾琪都是死在日本人的手 中,他所管辖的东北沦为日本殖民地,他本人也因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背上了“不抵抗”的罪名。面对这些,张学良曾说:“我自己的整个毁灭是出于日 本。”因而,我们可以看出张学良从小就有仇日情节,他在骨子里对日本就是憎恨的,尤其是再加上杀父之仇、夺家之恨,张学良对日本的憎恨已经激化为不共戴天 的仇恨。“打击与抵抗日本侵略者”便成为了1928年以后的张学良政治思想与活动的重要核心内容,也是其一切政治与军事活动的主要目的。在1990年日本 媒体采访张学良时,张学良曾反问日本记者:日本为什么将东条等人作为英雄而不是罪人?一位笃信基督半世纪耄耋老人提出这样的问题,可以看得出来他并没有宽 恕日本,无法释怀心中的仇恨。由此可见,1928年之后的张学良政治思想中的仇日情节有多么浓厚、影响又有多么的重大。东北易帜是为求得统一,打破日本对 其威逼利诱;西北“剿匪”是为安内而后攘外,收复东北,匡复河山。但是国力不足、难以助其实现匡复东北以报国恨家仇,再加之“仇日情结”的不断升级,最终 产生了联苏联共发动事变的想法。换而言之,西安事变的根本原因是张学良抗日爱国与政治现实之间矛盾的集中体现。由此看出,张学良对日本的仇视态度影响了他 在诸多事件中的决策。
(三)张学良的本性使然
张学良的思想理念和政治行动均是以“良心”为基本原则的。张学良在其自 述中以及诸多的电文演说中,经常强调人的本性应该是善的,人要讲良心。在他看来,“良心”是每个人区分善恶的能力,有良心者为善,去勇敢地做正确的事情。 张学良就是这样“本良心做事,为社会服务”182。同样,在东北治理方面他也是秉承良心,维护东北安宁,保护东北民众。在张学良的人生哲学中,良心是本性 使然,凡是符合本性要求的要尽量去做;反之,则要尽力克制。张学良本性根源于其成长时期的教育与实践,在不知不觉中把儒家忠孝仁义的道德标准与____普世 救人的实践观结合起来。在不断地磨砺中,他形成了以“忠孝仁义”为内核、以“普世救人”为目的、以“豪侠豁达”为外在表现的性格特点。这也是其本性的基本 要求和思维逻辑中的良心准则,这对张学良其他思想的形成起到了导向性的作用。
综上而言,张学良政治思想体系是以良心准则为基础、爱国主 义为核心、仇日情结为发展动力的。日本学者西村成雄曾称赞张学良是“典型的集建设近代国民国家(救国)和救中华民族(救亡)双重课题于一身的政治家”。同 时,在张学良口述历史中,我们也可以明显地看到在双重变奏的历史环境下,其任何行动并非其冲动而为,都是在历史客观因素的推进下引起其主观思维变化。也正 是基于这样的原因,从“东北易帜”到“西安事变”,张学良的行动决策虽然判若两人,但其抗日爱国思想基础是一脉相通的。“少帅要求抗日,要求与共产党合作 却不是出于个人私利,而是出自爱国的动机。”准确地说,张学良所采取的行动,都是其抗日爱国思想的集中体现,一颗赤子心,滔滔中华情。张学良以伟大的牺牲 精神,换取了国内的和平,促进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形成,为抗日战争的胜利和民族解放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成为改变历史的伟大人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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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产业结构优化是促使整个旅游经济协调发展、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的过程。产业结构优化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各个时期优化的内容是不同的,但一般而论,产业结构优化应包括产业结构合理化和高级化。产业结构合理化反映了经济的发展符合社会需要,旅游产业结构优化,其最终目标应是实现旅游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提高整个旅游经济的社会经济效益。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旅游产业结构优化对区域旅游经济增长贡献的演变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伴随着经济发展,在人们物质水平不断升高的情况下,旅游行业开始逐渐兴盛起来,并且开始成长为一项经济产业,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本文深入的分析了旅游行业的整体发展状况,并针对相关发展指标的具体数据来源展开了探讨,并且分析了相关数据的研究方式,同时针对旅游产业优化进行了系统分析,探讨了其对经济增长的作用。
关键词:旅游行业;产业优化;经济增长
前言:通过系统分析能够得知,旅游业的整体产业结构不仅影响着旅游行业本身的经济效益,同时还影响着区域经济的变化,如果产业结构不合理将会对经济效果产生制约作用,不仅会制约到经济发展的速度,同时还会影响经济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针对产业结构中的各项环节进行具体的分析和研究,将其对经济增长的具体贡献,以及整体变化的规律,做出详细明确的了解。
通过研究调查相关数据能够明确了解到,我国在2013年的整体国内旅游状况以及国外的整体旅游状况呈现出了持续增长势头,由旅游所拉动的经济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并且形成了1.45亿元的经济增长,相较于往年的平均增长增加了10%。在这种盛况下,旅游行业已经开始受到各个行业的关注,并且成为了舆论的焦点内容,但是受到地域性差异的影响,旅游行业会从整体上呈现出改革措施以及旅游资源方面的不同程度差异,除此之外,总体的产业结构以及经济发展机遇也会存在某种程度上的不同,在这种情况下不同区域在旅游行业中所产生的整体经济增长就会呈现出很大程度的差异。
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旅游行业所产生的整体经济增长呈现出不均衡的状态,很多时候由于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和影响,使得旅游行业呈现出很大程度的反差,具体来讲,我国的东部地区在所拥有的旅游资源方面并不十分丰富,可是却呈现出了十分显著的经济增长效果,在我国的西部地区有着优越的自然条件作为旅游资源,但是在整体经济增长方面,却因为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呈现出了疲软乏力的状态。从现有的旅游业发展历程来看,这一行业能够产生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来源是市场化改革,这样一来就使得整个旅游行业从整体上实现了产业结构优化,从而增加了经济增长的总体效率。
2.1数据来源以及具体处理措施
在继往开来的改革开放措施带动下,我国的经济体制开始进行市场化变革,这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旅游行业的繁荣和发展,并且逐渐进入了发展的黄金阶段。在这时政府也不失时机的针对旅游行业进行了大力的政策扶植,推动旅游行业的进一步发展,针对旅游行业的具体状况出台了很多鼓励性政策,并且强化了针对旅游行业的投资,这一系列的举措在稳定住了旅游业发展趋势的同时,也使得整体的发展速度逐渐提升。
通过对相关数据的了解,时至今日,在我国境内进行旅游的游客,已经在数量上累计达到1.56亿人次,由此产生的国际性经济收益已经累计达到529.59亿美元,相较于往年的增长呈现出明显的提升趋势。在我国境内所产生的旅游人数流动量以及远远超出了32亿人次,由此产生的总经济收益累计达到2.63亿元,同比例情况下所产生的增长率已经达到15.7%。我国国内进行国际旅游的总人数已经累计达到9800万人次,同比例的增长概率已经增长了18.9%。与此同时,旅游行业的总体生产能力也呈现出了全面增长的趋势,并且在生产要素方面在持续性扩大着总体的规模,在此基础上,旅游行业的整体产业结构也呈现出了全面优化的效果。
2.2测度模型
产业结构的改变能够对区域旅游经济产生怎样的影响,对这方面内容进行测算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以生产函数为基本角度进行测算、以产业结构的相关具体统计数据作为依据进行测算、以投入和产出作为基本角度进行具体测算。生产函数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将经济生活中的现实状况大概反映出来,但是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具体的测算很难找到拥有较强可比性的样本数据。
除此之外,尽管利用收入产出的方式进行具体测算,能够得出相对准确的结果,但是在进行具体的测算之前,需要做好详细的产出分析工作,否则将不能够进行具体测算,这样看来这两种测算方式都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况下,利用产业结构中的相关统计数据来进行具体的测算,能够将以上两种方法中存在的局限性进行有效弥补,不仅能够得到客观准确的计算结果,还能够很容易得到相关统计数据。
3.1计算结果
通过具体的测算公式能够针对2005~2013年之间旅游行业的产业结构优化促进旅游区域经济的具体增长状况,如图1示。从图中的内容能够明确了解到,旅游业已经对我国的区域旅游经济的具体增长形成了强大的推动作用,有着明显的贡献。但是在不同的时间阶段,所产生的推动效果以及贡献程度会存在着不同程度上的差异。以经济周期为基本角度进行问题分析,能够将图中的曲线以2009年为节点,分成两个阶段。
3.2旅游产业地位处于提升阶段的具体贡献
通过上一节内容能够明确了解,在前一个阶段中,旅游产业的整体经济地位正处于逐渐上升的阶段,在这一过程中旅游行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被逐渐认可。特别在2008年奥运会在我国正式举办的期间,外国人口入境旅游的人数总流量出现激增的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我国的整个旅游业,使得整个行业得到了阶段性的发展。在此基础上,政府对整个旅游行业也进行了一系列政策性鼓励,使得整个行业得到扶植,同时也强化了整个旅游系统的各地管理机构的具体建设,使得整个管理体系能够更加完备和系统。在这一过程中,旅游已经成为各地区进行具体经济建设的支柱性产业,而且还在针对旅游的相关资源进行持续性的深度开发,在旅游产品的类型上推陈出新,具体来讲,如工业园区,还有农家乐,甚至是邮轮游等,这些新型的旅游产业还有待于进一步开发。
3.3发展阶段的具体贡献
在后一个阶段,整个产业已经基本上趋于成熟和稳定,呈现出了稳中有进的发展态势,这在很大程度上拉动了国民经济的流通,产生了一定规模的国民消费,使得区域经济在旅游带动下快速发展,从而推动了国民经济的总体增长。
结语:针对旅游行业的整体产业结构优化所能够形成的促进区域旅游经济总体增长进行具体研究,需要通过科学的测算方式,并能够依照测算的结果进行科学详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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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既指对世界本质的看法,也指片面的、孤立的、静止的思维方式。形而上学的主要问题包括,世界的本原是什么,宇宙万物的生成和演化,时间和空间的本质,自然界的规律法则,灵魂是否存在,人与宇宙自然的关系,自由意志等。总之,存在,虚无,宇宙,灵魂,自由意志……所有玄之又玄的问题,都属于古老的形而上学话题之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哲学论文范文:形而上学的历史演变。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形而上学的历史演变全文如下:
在西方哲学中,形而上学一向是哲学家们极为关注的问题。
作为古典哲学的核心和基础,形而上学在西方哲学史上曾经长期占据着绝对的统治地位,在某种意义上说,从巴门尼德到黑格尔的西方哲学史就是一部形而上学史。不仅如此,即使在自觉地与古典哲学划清界限的现当代西方哲学之中,哲学家们仍旧在研究形而上学问题,当然他们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批判形而上学。然而令我们感到困惑不解的是,20世纪以来不知有多少哲学家宣称形而上学已经被彻底清除了,可是人们直到今天却还是一而再在而三地批判形而上学。这一奇特的历史景观向我们表明,如果不是形而上学本身仍然有其生命力,那就是西方哲学的形而上学传统实在是太沉重了,以至于人们花费了将近一百年的时间还在为清除形而上学的影响煞费苦心,这至少说明哲学还没有彻底卸除它的负担。种种迹象表明,或许我们注定了要与形而上学纠缠不休。
因此不论从哪个角度看,研究形而上学的问题对我们来说仍然是有意义的。无论我们对形而上学持什么样的立场或态度,无论我们反对它还是赞同它,其前提条件是,我们必须弄清楚形而上学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而要弄清楚形而上学究竟是怎么一回事,理清形而上学的历史演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众所周知,西方哲学史上的形而上学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十分混乱的问题。我们今天称之为“形而上学”的这门“学问”,其实并不是一门严整划一、具有普遍认同性的“学科”,几乎可以说有多少种哲学体系就有多少种形而上学,人们经常是在不同的意义上谈论甚至批判形而上学的。造成这种混乱局面的原因有许多,在这些原因之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曾经作为古典哲学核心部门的形而上学并非一经确立便固定不变,而是在长期的历史演变之中逐渐形成的,在它的演变过程中,人们关于形而上学的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如果从比较严格的意义上或者说从狭义上说,形而上学意指亚里士多德的“第一哲学”,而从广义上讲,形而上学乃是古典哲学的核心部门,我们可以把巴门尼德的存在论、苏格拉底-柏拉图的理念论、亚里士多德的第一哲学以及近代本体论等等都称之为形而上学,因为它们虽然形态各异,但是在问题、对象、结构和方法等方面毕竟或多或少具有某些共同的特征。
本文在此主要从广义上使用形而上学这一概念,目的是通过对于形而上学从巴门尼德存在论到近代本体论的历史演变过程的疏理,为研究形而上学问题提供一些基本性的帮助。
从广义上讲,形而上学发端于巴门尼德的存在学说。如果我们把巴门尼德的思想称为“存在论”的话,那么可以说存在论就是形而上学最初也是最基本的形式。
作为西方哲学诞生初期的早期希腊哲学以自然作为思考的对象,通常我们将这个时期称之为自然哲学或宇宙论时期,它的主要问题是“本原(arche)”问题。所谓“本原”,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经典规定,亦即万物从那里来,毁灭之后又回到那里去,一切皆变唯它不变并且以“质料”为其主要内容的“始基”,它是宇宙最原始的开端和主宰。[1]当时的哲学家们从朴素、直观和经验的自然主义态度出发,围绕着宇宙自然的本原问题展开了热烈的争论,他们企图以自然来解释自然,用一种自然元素来说明自然万物。于是,有人说本原是水,有人说本原是气,也有人说本原是火……。总之,在本原问题上,哲学家们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难以形成普遍的共识,结果离他们要求认识自然的理想越来越远。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巴门尼德对自然哲学的道路进行了反思。
自然哲学所关心的是关于自然的知识问题,这种知识主要建立在感觉经验的基础之上,而且通常表现为某种独断式的论定,巴门尼德对自然哲学的批评也正在于此。在留给我们的著作残篇之中,巴门尼德首先指出了哲学探索的两条道路:一条是以“非存在”为对象的“意见之路”,一条是以“存在”为对象的“真理之路”。在他看来,自然哲学家们的局限就在于他们对本原的探讨建立在观察和经验的基础之上,而经验的对象都是生灭变化、相对而偶然的“非存在”,对此我们只能获得各式各样不同的“意见”而不可能达到普遍必然的知识,因而这条道路是行不通的。真正说来,哲学只有一条路,那就是以“存在”为对象的“真理之路”。按照他的观点,唯存在是存在的,非存在不存在,因为只有存在能够被思想和述说,非存在则既不能被思想也不能被述说。所以,能够被述说和思想的一定是存在的,“作为思想和作为存在是一回事情”。[2]由此,巴门尼德便将“存在”确定为哲学的对象,为后来在西方哲学史上长期占据着统治地位的形而上学奠定了基础。
与追问宇宙自然“在时间上”最古老最原始之开端和主宰的自然哲学道路不同,巴门尼德致力于探讨宇宙自然“在逻辑上”处于第一位的根据或本质,他称之为“存在”。就哲学思考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真实可靠的知识而言,巴门尼德与自然哲学家是一致的,他们的分歧乃在于究竟“时间在先”的“质料”是知识的对象,还是“逻辑在先”的“形式”是知识的对象,当然,巴门尼德的“存在”还不是纯粹的“形式”。在巴门尼德看来,一切存在物都存在,但是它们总有一天将不再存在,唯有使一切存在物存在的存在本身是永恒不变的真实存在。虽然巴门尼德的存在论并不就是形而上学,但是在他的存在学说之中已经蕴含着构成形而上学的基本要素。
西方哲学从巴门尼德开始以“存在”作为哲学研究的对象显然有其深刻的语言学背景。与汉语不同,印欧语系在长期的演变过程中形成了以系动词为基本联结方式的语句结构。在人类语言的形成史中,最初出现的可能只是很少的一些孤立的音节,然后是一些简单的语句。这些原始的语汇还没有明确区分为动词与名词,它们主要与人类日常的生活劳动密切相关,因而带有十分浓重的感性色彩。随着人类交往和实践活动的逐渐密切和复杂化,语言也进一步得到了进化,人们需要将对于事物的表达联结为语句,以便来表述事物与其属性等各种关系,于是在印欧语系中就逐渐形成了其特有的系词结构,即以一个系动词来联结主词与宾词,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S是P”的语句结构。在希腊语中,这个系动词的一般形式是eimi,我们通常可以译作“是”、“有”或“在”。 据海德格尔考证,希腊语中的这个系动词在印欧语系中有两个词根,一是es,与此相应的希腊语是eimi和einai,在梵文中则是asus,拉丁语是esum和esse,原本的含义是生活、生者、由其自身来立于自身中又走又停者:本真常住者。一是bhu、bheu,希腊语中与之对应的是phuo,其本义是起来,起作用,由其自身来站立并停留。前者后来演变为系动词,后者则变成了phusis亦即“自然”。[3] 由此可见,“是”、“有”或“在”这个语词在没有成为系动词之前与其他动词一样也是一个实义动词,只是后来当人们用它来表示不同概念之间的某种联结关系时,它才变成了具有普遍意义的非实义性系动词。但是随着动词的不定式和名词化例如动名词、分词的出现,这个系动词亦有了不定式和分词形式,如einai和to on等。作为无界说的、不确定的不定式,这个系动词在语言中起着普遍的联结作用而其自身是没有什么实际含义的,但是作为动名词或分词,它又像名词一样具有特定的含义。这样一来,人们就有可能像追问其他名词的意义一样来追问这个系词的确定含义,而它的名词化就使它具有了不同寻常的最广泛最普遍的抽象意义。
我们经常说:花是红的,水是绿的,苏格拉底是人,这是一棵树,如此等等。在这些语句中,主词与宾词都可以是变化不定的,唯有其中的系词“是”不变。当早期希腊哲学家们企图在变动不居的自然之中发现某种永恒不变的“质料”的时候,巴门尼德却发现真正不变的乃是这个抽象普遍的“是”或“存在”,它是使事物是什么的“是”,使存在者存在的“存在”,因而哲学的首要任务就在于追问这个“是”或“在”“是什么”,它类似于我们所说的宇宙万物最普遍的“本质”。于是通过巴门尼德及其后继者们的努力,追问宇宙自然之时间上在先的原始开端即“本原”的宇宙论,便让位于追问宇宙自然之逻辑上在先的“存在”即本质的形而上学,并且从此蔚然大观,主宰西方哲学长达2000多年之久。
自从康德提出“存在不是宾词”的思想以来,尤其是在现代哲学的分析哲学之中,“存在”这个形而上学的对象备受诟病,人们认为形而上学的形成实际上乃是基于语言之误用所产生的结果。不错,“存在”这个概念的确是由语句之中联结概念的系词演变而来的,但是我们似乎不能由此就判定它仅只属于语言学的问题,因为人们完全有可能用它来表达另外的问题。后来海德格尔要求重提存在问题,自有他的道理。
巴门尼德对哲学的主要贡献在于,他在现象与本质之间作出了区分,将存在确定为哲学的对象,从此哲学不再追问自然的本原或构成元素,而是探索宇宙统一的、最普遍的本质,这就为形而上学奠定了基础。不仅如此,他亦以“思想与存在的同一性”为哲学之思辨思维提供了一个最基本的“公式”:通过感觉经验不可能达到与认识对象的同一性,唯有在思想或理性认识中才能获得真理。因此,无论巴门尼德的存在论与后来的形而上学有多么不同,实际上他已经为苏格拉底-柏拉图的理念论、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范畴学说乃至黑格尔的逻辑学开辟了道路,这就是通过概念、范畴的方式认识和把握存在的科学思维方式。一部西方哲学史通常都是从米利都学派的泰勒斯讲起的,我们也无意否定他的哲学始祖的地位,然而如果考虑到形而上学乃是西方古典哲学的主旋律并且至今余音未绝,我们不妨将巴门尼德看作是西方哲学的真正奠基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的逻辑学以巴门尼德的存在作为开端。
众所周知,虽然亚里士多德有一部哲学著作名为《形而上学》,而且人们公认他是形而上学的创始人或奠基者,但是事实上亚里士多德本人并没有使用过“形而上学”这一概念。相应于后人所说的“形而上学”,亚里士多德通常称之为“第一哲学”。据说公元一世纪时罗得岛的安德罗尼柯着手编辑整理亚里士多德的手稿和学生们听课的笔记,他在编辑好了亚里士多德关于自然哲学或物理学(phusika)的手稿之后,开始编辑有关第一哲学的手稿,由于无以名之,只好称之为ta meta ta phusika--“自然哲学(物理学)之后诸卷”。十分巧合的是,meta-这个前缀既有“在…之后”的含义,亦有“超越”、“元”等含义,因而metaphusika也可以理解为“超越自然哲学”、“元自然哲学”或“自然哲学的基础”等等,而这恰恰与亚里士多德关于“第一哲学”的设想相吻合。于是metaphusika就不仅仅是后人为亚里士多德的哲学著作所拟的书名,而且成了西方古典哲学的核心部门或学科。
在巴门尼德的存在论到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的演变过程中,苏格拉底-柏拉图的理念论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希腊哲学以知识为哲学之第一要义,崇尚知识崇尚科学构成了西方哲学的基本特征,自然哲学研究自然的原因如是,巴门尼德扭转哲学方向的目的亦然,两者都是为了知识。巴门尼德之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进一步开拓和发展了他所开创的这条哲学道路,把哲学研究的重心集中在探索事物“是什么”的问题之上,他们孜孜以求的也是知识。苏格拉底终其一生都在追问“是什么”的问题:美是什么?勇敢是什么?正义是什么?善是什么?他所追问的乃是一事物就其自身而言决定它是这一事物的定义或概念,因而后人亦称苏格拉底的哲学思想为“概念论”,柏拉图正是在其基础上建立了他的理念论。在柏拉图看来,可感事物变动不居因而只是意见的对象,事物的普遍共相亦即我们所说的本质才是知识的对象。相对于由可感事物所构成的“可感世界”,存在着一个“理念世界”:每一类事物都有它们的类本质即“理念”(共相),所有事物的“理念”就构成了一个“理念世界”亦即我们所说的“本质世界”,正如可感世界以太阳为其主宰,理念世界由善的理念所统治。于是,柏拉图将世界划分为“现象世界”与“本质世界”这样两个世界,哲学主要以这个“本质世界”作为它的研究对象。后来柏拉图虽然苦于无法解决这两个世界的关系问题,但是他认为就知识而言我们绝不能放弃理念论的立场,因而他更关注的是理念之间的关系问题,试图以此来说明事物的复合性并且进一步确立理念世界的统一性。从巴门尼德的“意见之路”与“真理之路”到柏拉图的“可感世界”与“理念世界”,奠定了形而上学的一个基本前提,这就是现象与本质的区别。尽管形而上学追求的是关于宇宙之统一整体的知识,所以一般说来形而上学以一元论为其理论的基本形式,然而由于哲学家们认为只有在宇宙之最普遍最抽象的共相之中才能获得这种知识,因此现象与本质的区别就成了形而上学发端、繁荣乃至衰落的根源所在。
正是在苏格拉底-柏拉图的理念论的基础之上,亚里士多德形成了他的第一哲学或形而上学。
亚里士多德虽然在柏拉图学园中学习工作长达20年之久,但是他并不同意柏拉图关于具体事物与其理念“分离”的观点,然而出于追求知识的同样目标,在根本上他与巴门尼德、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又是一脉相承的。由于古代哲学家在思考哲学问题的时候并不着意建立某种理论体系,而且亚里士多德留给我们的也不是精心写成的哲学著作而只是一些无法确定时间和秩序的讲课笔记和手稿,因此我们很难说在他那里有一个系统完整的形而上学体系。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对他的有关思想作一番疏理,不过有必要说明的是,这很可能只是我们所理解的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中,亚里士多德认为一般的科学所研究的是存在的某一属性或某一方面,至于这些属性或方面由之而存在的存在本身它们是不过问的,因而一定有一门学问专门研究“存在本身”(他有时也称之为“作为存在的存在”),这门学问就是“第一哲学”。[4]正如存在的属性与方面皆以存在为其基础和前提,第一哲学亦是一切科学的基础和前提。如果我们追问“存在本身”或“作为存在的存在”究竟是什么,亚里士多德进一步的回答是,“存在不是种”,作为最高的普遍性,存在不可能通过形式逻辑“属加种差”的方式来下定义,因而我们无法直接规定存在是什么,更何况“存在有多种意义”[5]。于是,亚里士多德以存在的“意义”来回答存在问题,他将存在的本然意义亦即存在的存在方式称作“范畴(ketagoria)”,认为“就自身而言的存在的意义如范畴表所表示的那样,范畴表表示多少种,存在就有多少种意义”,[6]从而提出了ousia(实体)、数量、性质、关系、何地、何时、所处、所有、动作和承受等十个范畴,以这十个范畴囊括了存在的全部存在方式。由此,巴门尼德以“存在”为对象的存在论就演变成了亚里士多德以存在的意义或存在方式亦即“范畴”为研究对象的形而上学。
当亚里士多德以诸范畴的体系来解决存在问题的时候,他实际上所建构的乃是“存在之网”亦即世界的逻辑结构,因而区别于柏拉图理念论之等级制的理论秩序,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是一个以ousia为中心的网状结构。在这十个范畴中,ousia亦即“是什么(ti esti)”或“是其所是(to ti en einai)”居于中心地位,因为我们只有认识了事物“是什么”才能获得真正的知识,这个ousia就是后人所说的“实体”。最初亚里士多德主张具体的个别事物是第一实体,但是随着“质料”的发现,[7]“形式”作为事物的“是什么”或“是其所是”逐渐取得了第一实体的地位。为了解决质料与形式的关系问题,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潜能与现实的学说,从而把运动和生成的因素融入了形而上学之中。
与西方哲学中的许多概念一样,ousia这个概念历经演变,特别是在被翻译成拉丁语substantia之后,已经失去了亚里士多德本来的含义。黑格尔曾经批评“粗野的”拉丁文不适合用来表达哲学的概念,海德格尔则认为希腊哲学概念被翻译成拉丁语后对哲学造成了十分有害的影响,看来他们的观点并非没有道理。[8]在亚里士多德那里,ousia作为范畴体系的中心并非就是“存在本身”,而且就其是“形式”而言通常与“质料”亦是不可分割的。哲学史研究中有一句俗语,叫做“在者不实,实者不在”。在这个意义上不很恰当地说,“质料”是“在”而“形式”为“实”,“质料”以“形式”为根据,“形式”以“质料”为载体,因而ousia是“实”而非“体”。但当后人用substance(实体)--站在下面的东西--翻译亚里士多德的ousia的时候,这个ousia似乎成了有“实”有“体”的实在存在的东西,而且变成了形而上学最高的甚至是唯一的对象,从而超越于其他范畴之上取得了至高无上的地位。由此,形而上学便开始了向本体论的转变。
如果说巴门尼德是广义的形而上学的开创者,那么可以说亚里士多德乃是形而上学的真正奠基人,他对西方哲学的影响至今无法估量。就形而上学而言,亚里士多德的主要贡献是,他把巴门尼德研究存在的存在论转化成了研究存在的存在方式亦即范畴的形而上学,因而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形而上学是一个由诸范畴所组成的“存在之网”,或者说是世界的“逻辑结构”。与此同时,他以潜能和现实来解释和说明质料与形式之间的关系,这就为解决现实世界(现象)与世界的逻辑结构(本质)之间的关系问题提供了一种自我说明的途径。如此种种,便为后来黑格尔完成形而上学准备了基本思路和雏形。
在西方哲学中,“本体论”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基本概念,人们通常以“本体论”作为形而上学的同义语或代名词,但是实际上“本体论”这一概念却是直到17世纪时才出现的。据说本体论(ontologia)一词是由17世纪德国经院哲学家郭克兰钮(R·Gocleneus,1547-1628)在《哲学辞典》(Lexicon philosoph,1613,第16页)中最早使用的,[9] 他创造了这个概念作为形而上学的同义语。当时人们既用这个概念来表示“关于存在的科学”,亦用这个概念来表示“关于诸存在物的科学”,是以中文译作“本体论”,也曾译作“万有论”。然而由于这个概念具有极其复杂的含义,因此很难有十分恰当的翻译。
从广义上说,人们通常不很严格地将本体论看作是形而上学的同义语,但是从狭义上看,或者从直接的字面意义看,本体论乃是“关于存在(to on)的理论或学说(logos)”,故译作“存在论”可能更为恰当,因而将ontologia译作“本体论”通常为哲学史研究者们所不取,加之本体论亦并非就是“关于本体的学说”。在西方哲学中“本体(noumena)”与 “现象(phenomena)”是一对概念,虽然在某种意义上“本体”的确也是本体论的对象,但是它不仅不能涵盖本体论的全部对象,而且这个概念实际上是从康德开始才广泛使用于哲学之中的,而康德使用这个概念自有他的特殊用意。[10]所以,如果从严格准确的字面意义上看,ontologia应该译作“存在论”。但是,无论人们是否有意或无意从这个意义来理解本体论,实际上本体论这个概念自出现以来就从来没有完全或充分地在“存在论”的意义上使用,因为近代哲学的本体论或近代哲学意义上的形而上学既不是以存在为其对象亦不是以范畴为其对象,而主要以实体为其对象。如前所述,存在论与形而上学并非就是一回事,以后我们将看到,本体论与存在论、形而上学也是有所不同的。 有鉴于此,我们仍然约定俗成地使用“本体论”这一概念,不过当我们这样使用“本体论”时所意指的既不是存在论也不是形而上学,而主要指的是近代哲学中的本体论。
中世纪经院哲学是柏拉图主义和亚里士多德主义的混合物。一般说来,柏拉图的理念论其理论结构具有等级性的特征,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则是以实体为中心的范畴体系,前者严格按照地位的高低排列理念的秩序,后者则类似某种网状的系统。经院哲学一方面致力于通过亚里士多德的逻辑方法来论证上帝的存在,另一方面为了体现上帝的超越地位又将形而上学范畴体系中的实体提高为哲学的最高对象,而近代哲学则在希腊哲学和____哲学的双重影响之下,形成了富于近代特色的形而上学或本体论。
如果说古代哲学主要关心的问题是“存在是什么”,那么可以说近代哲学更关心的是“我们能够认识什么”或知识的根据问题,这就是所谓“认识论的转向”。当然,在存在论与形而上学之中并不是不存在认识论的问题,只是由于古代哲学的朴素性和直观性使哲学家们相信“作为思维和作为存在是一回事”、存在的存在方式就是范畴,所以认识论问题在古代哲学中似乎是隐而不显的。随着人类认识活动的逐步深入,人们终于意识到在我们对事物的认识与事物本身之间存在着差异,于是近代哲学家们便致力于通过认识论的研究来解决两者之间的同一性问题,因此认识论问题就成了哲学研究的重要内容,甚至构成了哲学的前提和出发点。在近代哲学的奠基者笛卡尔那里,不是“存在”而是“我思”构成了形而上学的“第一原理”或基本出发点,这不仅开创了近代哲学的主体性原则,而且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近代本体论的主要对象,即上帝、我思和物体。从此之后,一切哲学问题都必须经过认识论的证明,不过也正是由于认识论上的难题,最终使近代本体论陷入了困境之中。
在自然科学尤其是物理学的影响之下,近代哲学形成了一种机械论的自然观,从而使近代本体论自一开始就蕴含着深刻的内在矛盾。当时的科学家哲学家在自然科学伟大成就的鼓舞之下不止一次地发出“给我物质,我就能创造出宇宙来!”的豪言壮语,因为在他们看来,科学已经发现了宇宙自然之统一的规律或法则,这就是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的自然因果律。然而,事物之间因果性的机械运动虽然可以用来解释自然现象,但却无法用来解释使自然成其为自然的最高原因亦即实体,因而这个机械运动着的自然还需要一个超自然的原因,一个第一推动者,一个造物主,或曰上帝。但是本体论一方面造成了自然与实体这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之间的分离与对立,而另一方面却又难以将它们协调一致。不仅如此,由于近代哲学将亚里士多德的实体从形而上学的范畴体系中独立了出来而看作本体论的最高的甚至是唯一的对象,如何认识和把握这个超验的存在亦成了哲学的根本难题。我们的认识能力或许能够认识自然--实际上这种观念后来经过经验论和唯理论之间的争论也被证明是成问题的,但是在实体问题上却失去了效用。如果我们不能从认识论上证明实体的存在,那么本体论归根到底就无法完成从哲学上解释宇宙的任务。结果,近代本体论最终陷入了困境之中。
正是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在德国古典哲学之中出现了复兴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的趋向,这或可看作是本体论向形而上学的复归。当然,这种复归并不是简单的重复,因为德国古典哲学毕竟是在近代哲学之主体性原则的基础上重建形而上学的。
如前所述,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存在有多种意义,存在是什么的问题必须通过存在的意义或存在方式来回答,而存在的存在方式就是范畴,具体说就是实体(ousia)、数量、性质、关系、何地、何时、所处、所有、动作和承受等十个范畴,一切事物的存在性质都可以由此而得到解释和说明,因而形而上学乃是一个范畴的体系。在近代哲学中,康德深入研究了亚里士多德的范畴学说,首次将他的十个范畴改造为量、质、关系、样式四组十二个知性范畴,建立了“先验逻辑”。康德主张我们只能认识由一切可能经验的总和构成的现象界,不可能认识物自体或本体界,而知性范畴作为主体的先天认识形式对于作为现象界的自然具有立法作用,从而以“内在化”的方式有条件地实现了亚里士多德关于范畴是世界的逻辑结构的设想。此后,黑格尔向形而上学希图成为科学的最高理想发起了又一次或许也是最后一次冲击,他在批判地继承康德的范畴学说的基础上融合了古代哲学客观性立场与近代哲学主体性立场,在此基础上全面恢复了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理念。
就形而上学的历史演变而言,亚里士多德与黑格尔是两座遥相呼应的历史丰碑,我们可以称亚里士多德为古代哲学中的黑格尔,而把黑格尔称为近代哲学中的亚里士多德,用黑格尔的术语说,两者就好像一个从潜在展开为现实的“圆圈”。亚里士多德关于形而上学的许多思想,例如形而上学是一个范畴的体系、潜能与现实之间的运动和生成的辩证关系等等,在黑格尔哲学中被发挥得淋漓尽致,当然这一切都是在近代哲学之主体性原则的基础之上实现的。在黑格尔看来,“实体即主体”,宇宙之最高的根本实在--他称之为“绝对”--自身就是能动的,它与宇宙本为一体:绝对是潜在的宇宙,而宇宙则是现实的绝对。不仅如此,绝对从潜在到现实的发展过程最终是通过人类精神的认识活动实现的,换言之,人类精神的认识活动并不是发生在绝对之外的事情,实际上人类精神乃是绝对精神的实际存在(Dasein),因而人类精神认识绝对的过程就是绝对自我认识、自我完成、自我实现的过程。如果我们把人类精神认识绝对的历史亦即哲学史加以纯化,就得到了一个由诸范畴所组成的形而上学体系,任何一个范畴即使是“存在”或者“实体”都不过是其中的一个阶段或环节,唯有全体才是真理。于是,黑格尔便以历史与逻辑一致的原则和形而上学、认识论、辩证法、逻辑学同一的方式,建构了一个以存在为开端的庞大恢宏的范畴体系。至此,形而上学的基本结构亦即诸范畴的统一的有机的理论体系在辩证的客观唯心主义的基础上便获得了充分的建构和论证。
我们通常说黑格尔哲学既标志着形而上学的完成亦标志着形而上学的终结,其实这一论断并不十分确切。在黑格尔哲学那里,古典哲学形态的形而上学或许终结了,然而构成了西方哲学之深厚基础的形而上学毕竟源远流长,实际上至今仍然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20世纪以来,尽管与古典哲学相比,现代西方哲学已经面目全非,焕然一新,但是人们用了将近一百年的时间依旧尚未彻底消除形而上学的影响,它的顽强生命力由此可见一斑。
以上我们从巴门尼德的存在论、亚里士多德的第一哲学、近代的本体论和黑格尔哲学等几个方面简单回顾了形而上学历史演变的大致过程。显然,当我们把形而上学看作是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的时候,这意味着形而上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历史阶段上其表现形式是有所不同的,而当我们把这些不同的形态一同纳入形而上学的历史演变的时候,又意味着它们都可以归于形而上学的名下,因而对此还需要作一些说明。
首先,无论是巴门尼德的存在论、亚里士多德的第一哲学还是近代的本体论和黑格尔哲学,它们相互之间的确存在着十分明显的差别,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它们亦有着某些一脉相承的共同特征。仅就对象而论,巴门尼德的存在论所研究的对象是存在而且是“一个”整体性统一性的存在;亚里士多德的第一哲学所研究的是存在的存在方式或范畴,它是一个由诸范畴组成的范畴体系;而近代哲学的本体论则主要以“实体”为对象。然而就它们之间的关系而论,这些看似不同的对象实际上都可以归属于一个共同的“对象域”或“问题域”。一般说来,无论是存在、范畴还是实体,它们所表征的都是在逻辑上使存在者成其为存在者、使事物成其为事物、使宇宙自然成其为宇宙自然的最根本最普遍的本质共相,而且人们通常都称它们为形而上学。因此,我们可以将它们都纳入广义的形而上学之中。
不仅如此,从巴门尼德的存在到亚里士多德的存在的存在方式亦即范畴,从亚里士多德的范畴体系到近代哲学本体论的实体,其间传承和演变的关系是十分明显的。
如前所述,亚里士多德与巴门尼德一样将哲学所研究的对象规定为“存在本身”或“作为存在的存在”,但是经过苏格拉底-柏拉图理念论的“洗礼”,他所理解的“存在”已经不再是巴门尼德的“存在”了。经过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亚里士多德发现,存在不是“种”,存在是不可定义的,而且存在有许多种意义。所以亚里士多德比较成熟的观念--当然这是我们从逻辑上的推测,应该是从研究存在的意义或存在方式来着手解决存在问题,由此便形成了他的形而上学范畴体系,而另一方面“实体”在他的范畴体系中亦的确具有独特的地位,它是范畴体系的“中心”,这就为日后实体成为本体论的主要对象埋下了伏笔。由于中世纪经院哲学的神学背景,亚里士多德主义与柏拉图主义相混合,确立了一种关于宇宙的等级秩序,形而上学范畴体系中的实体逐渐与其他范畴分离开来,具有了特殊的地位,而且在诸实体中一定有一个最高的实体,唯当如此才能与上帝之至高无上的地位相称。在此之后,近代哲学机械论的自然观进一步使实体与自然分离开来,这就使实体独立地成为本体论的对象。由此可见,从存在到范畴,从范畴到实体,的确有某种传承和演变的关系。当然,我们说形而上学有一个“演变”的过程,这并不意味着它的“演变”过程就是“进步”的过程。不仅从亚里士多德的范畴体系到近代本体论的实体不一定就是“进步”--黑格尔哲学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从近代本体论向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的“复归”,而且从巴门尼德的存在论到亚里士多德的范畴体系也不一定就是“进步”--海德格尔就主张重提存在问题。
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促使形而上学发生了这样的历史演变呢?
毫无疑问,促使形而上学发生历史演变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例如社会、历史、文化、认识、语言等方面的原因。不过其中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那就是构成了西方哲学之基础的科学思维方式。
我们曾经指出,西方哲学自希腊哲学开始就以追求知识为其最高的理想目标,从而确立了一种科学思维方式。所谓“科学思维方式”也可以称作“科学主义”或“理性主义”,其基本特征就是将理性通过概念范畴的方式来把握事物的本质、法则和规律的认识能力看作是人类把握宇宙自然的根本手段,其目的是形成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知识。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求知是人类的本性。自然哲学家们追问宇宙自然的本原是为了知识,他们的认识活动促成了希腊哲学的诞生,而巴门尼德也正是因为知识的缘故而扭转了哲学的方向,摒弃了自然哲学的道路,提出了他的存在学说。柏拉图在无法解决可感世界与理念世界之间的关系问题时仍然顽固坚持理念论的立场是为了知识,亚里士多德建立形而上学,以范畴体系作为世界的逻辑结构也是为了知识,而近代哲学本体论企图认识和把握实体同样是为了知识。由此可见,哲学家们苦心孤诣孜孜以求希图实现的最高理想就是使哲学成为普遍必然的知识,成为科学乃至“科学之科学”,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这几乎构成了西方哲学最根本的甚至是唯一的目的。从这个角度看,形而上学的对象从存在、范畴到实体的演变,与西方哲学认识论思想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如果就知识而论,当巴门尼德确定存在作为哲学的对象的时候,仅仅笼统地说思想与存在是一回事显然是不能令人满意的,我们一定会进一步追问“存在是什么”的问题。亚里士多德正是因为存在不是种而且存在有多种意义而把存在问题具体化为存在的存在方式即范畴的问题。对近代哲学来说,由于在这个范畴的体系中“实体”居于中心地位,而其他范畴大多在自然哲学中找到了自己的位置,于是实体终于从诸范畴中脱颖而出独立出来,构成了本体论的认识对象。
所以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西方哲学的科学思维方式乃是形而上学赖以产生和繁荣的重要原因,不仅如此,它同样也是形而上学最终衰落的根源。对此,我们可以通过科学、宗教和形而上学三者之间的关系作一些简要的说明。
在科学、宗教和形而上学这三类不同的意识形态之中,科学亦即自然科学其功用和目的在于认识自然,宗教所关心的乃是以信仰的方式满足人类的某种“终极关怀”,而形而上学则处于两者之间,它一方面源于人类理性的“终极关怀”因而其对象具有超验的特征,但另一方面它所使用的方法却又与科学相同,那就是科学思维方式。作为一种有限的理性存在,人类生命有限但却向往永恒。有限与无限、暂时与永恒、现实与理想、此岸与彼岸之间的巨大矛盾永远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难题,形而上学的产生亦可看作是人类理性企图以科学思维方式解决这个难题的一次伟大而悲壮的尝试。众所周知,西方哲学所形成的科学思维方式的确取得了伟大辉煌的成就,不过这一成就主要不是体现在哲学领域而是体现在自然科学领域。因为无论这种科学思维方式具有多么强大的力量,它毕竟有相应的适用范围,换言之,科学思维方式自有它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就在于它是在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之间存在着差别的基础上来谋求两者的统一,这就形成了主客二分式的认识论框架或格局。科学思维方式或许在对于自然的认识方面是有效的,这有自然科学为证。但是由于我们的认识毕竟有来自各个方面的限制,因而在对于自然本身、存在本身或实体本身的认识上就出现了问题,形而上学自始至终无法像自然科学知识那样形成普遍必然的知识而总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就是最好的证明。当哲学家们试图通过理性认识来把握超验的对象时,他们就使科学思维方式超出了它的适用范围。实际上无论是在古典哲学之中还是在现代哲学之中,人们对形而上学的批判其焦点就在于此。因而从形而上学诞生之日起,就已经注定了它必然衰落的命运。
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形而上学虽然衰落了,但是百足之虫,死而不僵,直到今天它仍然以各种方式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和影响。以逻辑经验主义和存在哲学为例--虽然在现代西方哲学中它们都已经“过时”了,但是就它们对待形而上学的态度而论,我们可以视之为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尽管两者对形而上学都采取了批判的态度,而且都主张形而上学不是科学,不过前者批判形而上学的立场极为激进,它要求彻底抛弃形而上学,而后者在批判形而上学的同时却试图重提存在问题。这其中的分歧就在于,逻辑经验主义以科学知识作为评判形而上学是否可能的标准,因而认为形而上学没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而存在哲学例如海德格尔批判形而上学的目的则恰恰要维护的是形而上学问题的非科学性,他认为正是由于形而上学企图成为科学注定了其必然失败的命运。显然,前者努力维护哲学的科学性实际上是继承了形而上学之科学思维方式的基本精神,后者强调哲学的非科学性却是为了维护形而上学对象或问题的意义与价值。不恰当地说,一个继承了形而上学的科学方法,而另一个则继承了形而上学的问题。
我们以为,形而上学之所以直到今天仍然尚未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其根本原因是因为人类理性不可能不关注所谓“终极关怀”的问题,而这正是产生形而上学的根源所在。换言之,即使以往的形而上学走错了路,形而上学的问题却依然可能是有意义的。在这个问题上,康德的态度也许更合理。在《未来形而上学导论》一书中他指出:以往的形而上学虽然是虚假的,但是形而上学作为人类理性的一种自然倾向却是实在的。就此而论,“人类精神一劳永逸地放弃形而上学研究,这是一种因噎废食的办法,这种办法是不能采取的”,因为世界上无论什么时候都要有形而上学,每个人尤其是善于思考的人都需要形而上学。[11]
形而上学历经演变,终于在主宰西方哲学2000多年之后衰落了。然而无论合理还是不合理,它都有可能变换各种各样的形式继续存在下去,因此研究形而上学仍然是哲学的重要任务。
注释:
[1] 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983b8-14(《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七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33-34页)。
[2] 巴门尼德:残篇2。苗力田主编《古希腊哲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92页。
[3] 海德格尔:《形而上学导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中译本,第71页。
[4] 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1003a 20-33(《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七卷,第84页)。
[5] 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1060b34(《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七卷,第245页)。
[6] 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1017a25-26(《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七卷,第121页)。
[7] 参见汪子嵩:《亚里士多德关于本体的学说》,三联书店1982年,第101页。
[8] 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三卷,商务印书馆1959年中译本,第277页;海德格尔:《形而上学导论》,中译本,第15页。
[9] R.艾斯勒:《哲学概念辞典》,柏林1929年第2卷,第344页。Eisler,Rudolf. W?rterbuch der philosophischen Begriffe , Berlin 1929. zweiter Band, S344.
[10] 在康德哲学中,作为“思维存在体(Gedankenwesen)”的“本体”概念有两重含义:本体在理论理性的认识领域中是标志着不可知领域的“界限概念”,并且从这个消极意义上昭示了一个超验的、无限的自由领域的可能性;而从积极意义上讲,本体在实践理性的道德领域则标志着人类理性以之作为其存在根据的、使之不同于一切自然存在物的“理智品格”。(参见拙作《康德的道德世界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67-171页。)
[11] 康德:《未来形而上学导论》,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60页、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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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设计,在现代社会信息化、科技化、多元化的发展潮流中,越来越凸显出它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它以集中、强烈、精炼的视觉艺术形式进行信息的传达,因此也被堪称为视觉传达中的“尖端作品”。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标志设计的演变谈视觉简化心理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当今视觉传达设计过于喧嚣繁复,而标志设计却不断运用视觉简化的心理进行演变。这一演变正符合了人的心理需要,也符合了形式的某种秩序和规律,但并不是所有简化都能达到较好的效果。简约不等于简单,适时适合的简化才是理想的。
关键词: 标志设计 视觉心理 简化 标志更替 消费心理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视觉传达设计显得过于喧嚣繁复,信息井喷式地涌现,但人们获得有效信息的可能性却日益降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已造成了视觉污染的局面。一部分设计师们反其道而行之,采用简化的视觉表现手法,用简化的标志进行宣传及推广。这种追求简化与其说是符合视觉传达设计的规律,还不如说是顺应了人们的视觉审美心理取向,符合人们视觉简化心理的需要。
人的视觉过程由视觉生理活动和与之相对应的心理经验联系在一起,从而形成相互作用的过程。“它能将看到的各种事物进行选择、对本质的把握、简化、抽离、抽象、分析、综合、补足、纠正、比较、问题解决,还有结合、分离、在某种背景或上下文关系中作出识别”[1]。在人类的视觉系统中包含一个“简化原则”,即视觉追求形式上的简化,自觉按照刺激物的相近、相似或连续等特性将其组织为简洁完美的结构。
标志是一种特定的图形符号,体现某一事物的特殊含义和象征意义。标志通过自身的独有形象,既可以代表某一国家、机构、组织、团体、活动、企业和个人,又可以将对象的精神、理念、特征、性质和内容表达出来。标志作为可识别的图形符号,它的主要特点就是用来表明事物的特征,传达事物的信息[2]。标志设计拥有非常悠久的历史,从古代人对于图腾的崇拜,使用的简单的记事符号,到北宋出现的我国最早的商标标志“刘家功夫针铺”,一直发展到如今店面的招牌、企业的标志,这其中持续的发展和进步,都凝聚了广大人民的辛勤与智慧。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的巨大进步和经济的迅猛发展,标志开始在各方面应用和普及,商品的繁荣和国际贸易的频繁交流,促进了标志的广泛应用。
简化是对具体而繁复的画面进行提炼,简化是人的一种天性,是根据“内在需要”进行的一种自然行为,它符合形式的某种秩序和规律。艺术的简化效应随处可见,视觉系统的“简化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追求视觉形式上的简化,自觉按照刺激物的相近、相似或连续等特性将其组织为简洁完美的结构。二是在设计中的运用,体现在对符号等抽象、概括形体的喜好上,既能突出特征,传达意图,又能强化视觉记忆,使人印象深刻。
例如美国微软公司,其在1975年成立初期时的操作系统为视窗结构,因此叫做Windows。那时的操作系统标志(图一)较为简洁明了,未使用过多的修饰及拟物形态在标志上。随后在1992年的Microsoft Windows 3.1上,我们看到对未来产生深远影响的“微软窗口”,标志包括经典的窗口,经典的四种颜色,经典波浪动态效果。这个标志给后面的Windows logo设计留下了很深远的影响。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我们电脑的开机界面就是这个蓝天白云下的微软Windows。直到2001年微软发布了全新的操作系统Microsoft Windows XP,原先经典的窗口标志转换为“Windows旗帜”,丰富的图形和阴影带来了3D效果,这时的logo具有一定的拟物性。此后的一段时间内,“Windows旗帜”只在标志内部发生一些变化,在外形上并未做过多的简化。直到2012年,随着微软推出全新的操作系统Windows 8 操作系统,其logo终于定下(图二)。其在新logo中首次加入了符号标志:四个小方块,分别采用蓝色、橙色、绿色和黄色设计。这四种颜色同时也代表着微软的产品,以及所服务群体的多样性。
二是视觉对信息有选择性地接受,排除事物的普遍性和一般性,只对事物的特殊性产生关注。在设计中的运用,体现在人们对非逻辑形式的敏感和对“中断点”的关注[3]。格式塔心理学家发现有些形给人的感受是极为愉悦的,这就是那些在特定条件下视觉元素被组织得最好、最规则和具有最大限度简单明了的“形”。凡是能用符号编码的东西,相对来说就更容易追溯和回忆[4]。
有时人们的视觉心理会追随那些简洁明了且具有一定组织形式及意义的对象,这里我们要举碳酸饮料巨头百事可乐(Pesicola)logo变化的例子。早在1898年百事可乐就诞生了(可口可乐在1886年诞生),同年百事可乐有了自己的logo(图三)。字体具有一定的时代气息,1898年到1940年百事可乐的标志改进都是以花体字体的造型出现的。发展到1950年后就出现了正面瓶盖的造型,强化饮料的说明性特征。其中1962年的修正方案中改变花体为等线体是一次较大的突破。1973年的修正方案中把1962年的瓶盖造型转变为圆形,将造型简约化,增加了方形背景,使logo更突出,视觉效果更简约有力(图四)。这正符合了格式塔心理学中所强调的人们对于简洁图形的需求心理,也满足了观者自身的心理快感。在最近最新一次改标中,百事可乐将微笑上扬,又一次改变了其logo(图五),使其逐渐变得完善,同时最大限度地运用简单明了的“形”。并且通过不同嘴角微笑的幅度,对百事可乐旗下不同的口味进行分类。
简化的形式表现在人的适应性上是一种心理需要。人类具有简化处理的本能:可以从复杂的内容中理顺逻辑关系,在??唆的语言中提取要领,还可以在千头万绪的感觉中归纳出条理。同样,视知觉也可以对自然现象加以提炼和简化,这样才能抓住特征、便于表现、存储记忆。这是一种视觉心理的需要,更是一种实用性的功能[3]。人类的眼睛倾向于把任何一个刺激式样看成是已知条件所允许达到的最简单的形状。在一定条件下,视知觉倾向于把任何刺激式样以一种尽可能简单的结构组织起来。就因为人眼具有如此的功能,所以设计师就把很多标志进行演变和再设计。据我的收集,大部分标志的重新设计都是由繁入简的。以下便是我搜集的一些标志的演变:菲亚特的前期logo以盾牌及勋章为原型,周围添加了些稻穗图形及阴影变化,较为繁复,而到后期不断简化。但标志字体还得到了保留,满足了人们对于菲亚特的视觉熟悉印象,可以说是由繁变简成功的例子。
简化的另一个特点是符合形式的某种秩序和规律,以便视知觉更容易把握,对形式关系的秩序化处理实际上是一种简化。我们在混乱的外部秩序里往往易于看清的是这类有规则的形状,这是人的一种本能。因此,我们应用最简单的图形表达最有深度的意义,有时要很好地运用视知觉心理的“有”和“无”的关系。
当然所有的事物都有一个限度,若事物限度超过了,则会出现不佳或者相反的效果。如果极简主义到达一定的高度,那么设计就变得乏味和呆板,违背了其原来的初衷。这方面失败的例子不胜枚举,在标志设计中也是比比皆是:GAP(美国著名服装公司)在2010年时进行了更换logo的计划,以下便是其前后的logo变化(图六)。新标志一出,消费者立刻进行了反对和抗议,Facebook上有72万网民反对此次换标。“虽然旧标志形象用今天的审美标准来看确实有些过时,但总好过现在这个看上去类似某个网络公司形象的标签符号;原有标志使用的衬线体字母显得非常的具有历史意义,但也并没有过分强调那些复杂琐碎的古典细节,毕竟它与传统的古罗马体还有很大的区别,即使现在更换使用的Helvetica Neue字体本身确实相当的完美,但说实话放在这里让人感觉好像是上错了戏的演员,显得那么的手足无措,更别提右上角那个渐变色的小方块,简直与遮羞布无异”。
在消费者的声讨中,GAP公司妥协了,维持了原来的旧标。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更换标志的时候,应当再谨慎些,很多公司因为一次不太成功的换标,从而丢掉了市场。虽然GAP只是对原来字体进行了改变,并未大改特改,但面对消费者不认同,只能妥协。
通过分析这几个国内外标志设计的演变,我们得出简化是人的一种天性,是根据“内在需要”进行的一种自然行为,它符合形式的某种秩序和规律。纵观一个或者多个企业的标志演变,从标志形式内容上来说都是进行简化演变的。这一演变正符合了人们的心理需要,也符合了形式上的某种秩序和规律,但并不是所有简化都能达到较好的效果。简约不等于简单,适时适合的简化才是理想的。研究标志设计的演变及其演变风格,对于了解和掌握视觉简化心理,具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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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制度至少应包括对少年犯罪被告人羁押、预审、起诉、审判、辩护、管教等“一条龙”的工作体系。我国目前少年司法一条龙工作体系的构建还很不完备。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反思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自诞生以来,在治理少年犯罪和保护少年成长上发挥了重大积极的作用,但仍存在很多问题,尚待完善。本文旨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进行反思,并提出包括树立正确的少年司法理念———保护、教育、复归,加强少年立法,创设少年法院,确立全面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指定辩护、审判不公开、刑事污点取消、暂缓判刑和社区矫正等制度等设想。
【关键词】少年;少年司法制度;反思
【论文 正文】
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反思
在美国,1899 年伊利诺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颁布,标志着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至今,少年司法制度已经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建立,并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于1984年11 月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 这标志着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国的诞生。此后,少年法庭因其独特的视角、针对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实践效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和支持,并在我国各地得到了成功推广。
1988 年7 月,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议庭”改建为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这使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少年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少年法庭在全国普遍建立起来,少年司法制度从地方性制度转变为全国性制度。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之后,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初具规模,在保护少年合法权益、治理少年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积极和重大的作用。但是,与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百余年的发展历史相比较,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还欠缺成熟和完善,近几年来还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
目前来说,现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处于在困境中发展的时期。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临案源不足、人员和机构不稳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质疑,因为少年犯罪问题仍较严重,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陷入困境。具体来说,存在以下缺陷:
1.1 相关立法与现状脱节
制约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主要因素一直是少年立法的不健全。我国已经制定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对于少年案件尚无专门的实体性和系统的程序性的法律法规,出台的一些有关司法解释,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总体上说,这些规定欠缺对少年成长状况的研究,并没有充分反映出少年特殊的身心特征。
1.2 少年法庭的设置问题
少年审判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制度,少年法庭也是少年司法系统的核心机构。我国少年法庭经过十几年的不断改革和实践,探索出了许多成功的审判方式,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建制上的混乱,目前我国的少年法庭有二千多个,但由于我国没有《少年法庭法》,因此少年法庭组织形式混乱;受案范围的混乱,因为少年法庭在我国还属于一种新生事物,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受案范围混乱的现象,大部分基层法院的少年法庭只管辖少年犯罪案件,但也有一些少年法庭受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身心健康、人格尊严的保护案件,故在其运作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都要靠司法工作人员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适当扩大受案范围有利于强化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效果,但有些地方却是缺乏实际考察全盘皆收;我国现有少年法庭均是设置在普通法院之中,少年司法工作的人、财、物均由普通法院所调配。普通法院对于审判人员业绩,往往是以办案的数量来衡量。但由于我国目前少年法庭所受理的案件基本是少年刑事犯罪案件,而这类案件的总体数量不多,又需要少年法庭工作人员投入更多的精力、爱心和财力,其工作量很难以审理案件的数量来衡量。因此,与其他法庭相比,少年法庭难以摆脱浪费人力、物力、做与审判工作无关的事情等诸多质疑。
少年司法制度要从成人司法制度中独立出来,首先应表现为组织独立。将少年法庭设置于普通法院内的组织形式,会强化少年司法制度与成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类似性。正如我国台湾地区李茂生教授所指出的:“于组织设计上,以专庭的方式进行少年保护事件以及刑事事件的处理,此不仅是无法培育专业人才,尤甚者,透过人事交流、任命的方式,少年司法与成人刑事司法的类似性会更为强化。”[1]
1.3 具体制度上的问题
少年司法制度至少应包括对少年犯罪被告人羁押、预审、起诉、审判、辩护、管教等“一条龙”的工作体系。我国目前少年司法一条龙工作体系的构建还很不完备,具体存在以下问题:
1.3.1 少年的刑事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而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审讯少年时却很少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督措施,对少年诉讼权利的侵害便成为经常发生的现象。
指定辩护人制度也是我国刑法对少年诉讼权利的保障措施,但是实践中由于这种法律援助是免费提供的,缺乏国家保障的措施,一些指定辩护律师不能像委托辩护人一样认真负责地行使辩护权利,而是敷衍了事,有的辩护人甚至基本不会见被告人,有的辩护人阅卷后也只是敷衍几句辩护词了事,有的辩护人发表答辩意见后不再对被告人进行教育,十分不利于对少年刑事诉讼权利的保障。
1.3.2 不公开审理与公开宣判的矛盾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 条第二款规定:“14 岁以上不满16 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律不公开审理;16 岁以上不满18 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但第163 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便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但同时由于宣判的公开进行,就使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结果予以公开,使少年被告人暴露在公众和媒体之下,不利于对少年身心及其成长的保护。之前的不公开审理没有了意义,同时破坏了法律条文的内在逻辑性。[2]
1.3.3 刑事污点保留侵害少年权利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 条规定:“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4 条规定:“未成年犯罪人刑满释放后,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但实践中,少年一旦被定罪量刑,即被视为有刑事污点,刑事污点的保留,对少年来说意味着社会地位下降,某些权利丧失,道德名誉受损,在学习和日后的工作、生活等诸多方面会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这些现状势必打击了少年想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回归社会的信心,也可能是重新犯罪的诱因。而又犯新罪时,则有可能构成累犯,累犯则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即使不构成累犯,该刑事污点也会作为酌定从重情节,量刑时势必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对少年而言,刑事污点的保留是很不利于保护少年合法权益的。
如前所述,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但这些问题并不能成为我们不建立这种制度的理由。事实证明,少年司法制度无论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还是一个国家整体犯罪预防战略的实现都有着重要意义。因此,笔者尝试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做出以下建议。
2.1 加强少年司法制度立法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在刑法总则中专章规定少年刑事责任,把少年实体法的内容规定在专章中;另外将对少年案件的诉讼程序和执行从现行刑事诉讼法典中独立出来,专门制定一部《少年刑事诉讼程序与执行法》。原因如下:我国目前的少年立法规定及很多制度都处于尝试阶段,制定少年刑法时机还不成熟。正如有学者认为“为了满足法院处理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急需,一个最快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在修改刑法典的同时,单设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遇专章,待条件成熟之际再制定独立的《少年刑法》。”[3]而诉讼程序是将实体法规定的罪与刑与个案相结合的过程,执行是落实实体法内容的步骤,执行的效果和刑罚目的与任务的实现有着重要关系,并且对少年的执行过程中有许多程序问题需要解决,因而笔者认为制定一部集诉讼程序与执行于一体的《少年刑事诉讼程序与执行法》是必要的。
2.2 创设少年法院
少年审判机构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最早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也是从法院系统开始的。可以说,法院系统的建设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中之重,其创设的意义是为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契机和动力。对于少年法院的创设也是近年少年司法制度建设讨论的热点,理论和实务界对在我国建立少年法院问题的探讨,无疑将大大推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进程。笔者认为,少年司法制度要从成人司法制度中独立出来,建立少年法院正是少年司法制度独立性的进一步展开。
2.3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来源于英国,是指在对少年进行逮捕、讯问、拘留和控告时,如果没有合适的成年人,如律师、法定代理人等在场,对少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将不得被作为定案的根据。我国法律中虽然没有“合适成年人”的用语,但是也有要求成年人参与的法律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14 条第2 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1 条第四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还没有建立强制的成年人介入制度。
因此,笔者认为应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由于少年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他们需要由父母、监护人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照顾其身心健康,协助他们与警察及司法机关进行沟通,维护其合法权益。
2.4 指定辩护制度
从法律的规定上来看,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即只有法院才有为少年指定辩护人的义务。笔者认为,对少年的法律援助不应当仅限于审判阶段,而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且为少年指定的律师,最好懂得少年心理学的基本知识,懂得对少年犯罪者进行教育的方法。[3]辩护人还应着重查清以下内容:少年被告人的真实年龄;少年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和动机,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如果是共同犯罪的,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结果的危害程度。
2.5 审判不公开制度
审判不公开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少年犯罪案件或者有少年的案件时,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不向社会公开。这是人民法院审理少年犯罪案件和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重大区别之一,是少年刑事诉讼案件必须坚持的原则。少年犯罪案件审判不公开主要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有利于审理的顺利进行,防止少年因为公开审理而情绪激动,心理压力大,使其在法庭上难以准确表达意愿;另一方面则是从保护少年的长远发展考虑, 防止其因为广泛的曝光而产生羞辱感丧失生活信心,并难于重新融入社会。
2.6 刑事污点取消制度
法国、德国、瑞士、俄罗斯、日本等国的司法和立法实践表明,刑事污点取消制度对于预防少年犯罪和重新犯罪具有明显的效果。因此,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少年刑事污点消灭制度,既顺应了世界刑事立法潮流,也将会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充实少年的刑事司法制度。
有刑事污点的少年是否悔罪,改过自新,在法定时间内是否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是消灭其刑事污点的本质条件。刑事污点的消灭必须是在该污点经过一定的时间后才能进行。基于此,笔者建议对被判单处附加刑的在罚金交纳后,被判处缓刑的在考验期间期满后,六个月至一年;被判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刑罚的和被宣告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或判决生效后过1 年;被判处3年以上5 年以下的,刑罚执行完毕后2 年;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服刑期满后过3 年;被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服刑期满后过5 年。如果有立功表现的等,少年法庭可以根据少年本人的申请,在消灭刑事污点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前消灭该刑事污点。但在刑罚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间是不能允许宣告消灭刑事污点的。少年的刑事污点消灭后,其罪刑记录一并注销。
2.7 少年刑事诉讼暂缓判刑制度
上世纪80 年代末90 年代初,我国江苏、上海等少数省市的少数基层法院少年法庭, 在审理少年刑事案件时开始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对少数少年被告人试行暂缓判刑。但我国现行刑法对暂缓判刑并无规定。笔者认为,收监执行刑罚对于少年的负面影响是很大的,而暂缓判刑制度则通过社会力量的帮助,在足够长的时间内,对犯罪少年进行教育改造,促其悔过自新,同时,这种不确定的状态下的考察,又对少年犯有约束力和危机感,可以起到刑罚的同等效果,因此我国应建立少年刑事诉讼暂缓判刑制度。
少年司法制度作为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基本制度之一,作为保护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应当受到极大的关注。虽然我国目前少年司法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但是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通过不遗余力的努力,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将逐渐完善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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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系统所包含的信息量,相当于使该系统从某种初始的无序状态过渡到有组织的状态而应当输入系统中的信息量。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信息概念的哲学定义和信息功能的历史演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关于信息概念的哲学定义和信息功能的历史演变全文如下:
摘要:本文结合分析信息的本质提出了如下的信息概念的哲学定义:信息是客观世界中物质和能量运动的有序形式,以及自组织系统对于这个形式的能动的反映和改组。此外还探讨了信息功能的重心随着人类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的发展所发生的历史演变:从报道何种可能性变成了现实性到促使合理的可能性变成现实性。
关键词:信息;可能性空间;目的性行为;主体能动性;虚拟世界
论文正文:
人类进入了“信息时代”,我们的社会日益转型为一个“信息社会”。不过,虽然人们天天都在接触、利用信息,信息资源也变成了当今社会建设中最宝贵的资源,人们还是对何谓信息不甚了了,感到其难以捉摸。这说明我们还缺乏一个明确、恰切的信息概念的定义。本文试图结合分析信息概念的本质从哲学的层面上提出一个信息的定义,并在这个定义的范围内探讨一下在人类实践活动中信息的主要功能的历史演变。
我们拥有的最初的信息概念是由信息论的创立者申农提出的,他把信息定义为用来消除不确定性的东西,具体地说就是在信宿中用来消除对于在信源中发出的消息的不确定性的东西。这第一个信息概念的内容反映出它发生于通讯过程中的背景,运用这个概念来理解广泛存在于我们当今社会中的信息现象肯定是不够的。比如我们头脑中现有的知识这种约束性的信息与用来消除不确定性的消息显然是不同的,它是我们据以理解消息这种非约束性信息的基础。但是最初的信息概念包含的两个特质也揭示了成熟的信息概念的两个本质规定性:第一,信息发生于不确定性的背景上亦即具有多种可能性或偶然性的环境中,因此在严格决定论的世界上它的存在是没有意义的。第二,通讯活动往往与控制活动紧密相关并构成后者的组成部分(控制论中所说的“控制”行为广义地说包含了能动主体适应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活动),因此信息的存在与能动主体的目的性行为是不可分的。
在探讨信息概念时,我们需要对人们在生活和科学研究中使用“信息”一词所指称的广泛的现象进行概括,这样最终我们会发现有两个基本对象,其中一个属于客观世界本身所具有的性质,另一个则产生于生活主体和客观世界相互作用的关系之中。控制论的创始人维纳就从这两个意义上阐述过信息。
一方面他说:“信息就是组织程度的度量”,是“负熵”⑴,另一方面又说:“信息是我们适应外部世界,并且使这种适应为外部世界所感到的过程中,同外部世界进行交换的内容的名称。”⑵后一种信息是不能脱离接受者的解释结构而存在的,维纳举例讲道:音乐对于懂音乐的人来说会产生这种“在语义学上有意义的信息”,对于不懂音乐的人来说则不会。苏联《哲学词典》俄文1980年第4版在“信息”这个词条下也写道:“在信息概念中应该区别出两个方面。在第一个方面,信息乃是系统的组织性的程度。信息的数学表达式和熵的数学表达式,除符号相反外是一样的。正如系统的熵表示系统的紊乱性程度,而信息表示系统的组织性程度。这样理解的信息构成系统、过程本身的内部所有物,可以叫作结构信息。
在第二个方面,应该把密切地与反映相联系的信息和结构信息区别开。如果一个事物中发生反映另一事物作用的变化,那末可以说这一事物就成为关于另一事物的信息的负荷者。对于控制论系统来说,B由A的作用所引起的变化,不只是B对A的某些鉴别,而是控制论系统B的功能活动的因素。”在这里我们看出苏联学者继承和阐发了维纳的思想,他们明确区分出表示事物本身的规定性的结构信息(又称绝对信息)和产生于控制系统对周围事物的反映之中的功能信息(又称相对信息)。用信息论的术语来说,就是前一种信息的存在只要考虑到信源就可以了,而后一种信息的存在还必须考虑到信宿。上述思想可供我们在对信息进行哲学的全面概括时加以借鉴,使信息概念不必具有单一层次的内涵。
我认为信息可作如下定义:信息是客观世界中物质和能量存在和变动的有序形式,和自组织系统对这个形式的能动的反映及改组。其中前一个表语表述了信息概念的第一层次内涵,或者说广义内涵,后一个表语表述了信息概念的第二层次内涵,或者说狭义内涵。
先说信息概念的第一层次内涵。维纳曾经说:“信息就是信息,不是物质也不是能量”⑷。那末信息究竟是什么呢?我认为它是物质和能量运动的有序形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最早与“质料”范畴相对提出“形式”范畴。质料是事物的物质基质,形式则是物质基质存在的样式。形式必须附着在质料上而存在,但是它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表现在比如大理石这块质料,既可以把它雕刻成人像而具有“人”的形式,又可以把它雕刻成马像而具有“马”的形式。仅限于这个范围内来说,这对范畴与“实体”和“属性”这对范畴是相通的。在上述定义中,我正是把物质和能量看作为实体性的东西,而把信息看作为它们表现出来的属性。我们可以把一定的物质和能量与它们表现出的属性作这种相对区分。
我们知道,客观世界中的物质和能量是保持着一定的数量、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的,但是物质和能量具体存在的形式可以变化。物质和能量存在的各种具体形式是由它们特殊的组合和运动的方式所决定的,并且在不同的层次上展开。信息概念的第一层次内涵就是物质和能量存在和运动所表现出的这些具体形式。在这里我们要对“形式”的含义作广泛的理解,它是实体的一切可分辨的属性的总称,包括事物的结构形式、运动状态以及相互作用的方式等一切确定性。
对信息所作的这个本质规定是和科学家们提出的下述定义相通的—─信息是物质和能量在时间和空间中的不均匀分布,是负熵,是事物系统的组织性程度。因为物质和能量存在和运动的各种可以把捉的特定形式,只能由物质和能量在时间和空间中的各种不均匀分布造成。热力学第二定律指出的一个孤立系统内部趋向达到的熵最大状态,是一个物质和能量在时空中均匀分布的状态,这是一种混沌的单调的状态,其中没有任何可分辨的形式,也就没有信息。我们由此看到信息是有序性的形式。与此相联系产生了信息的度量的问题,一个系统内的物质、能量在时空中分布的不均匀程度愈是大,其所含信息量愈是多,亦即其组织性、有序性愈是高,这说明它的物质、能量运动的形式愈是复杂、有机。
一个系统所包含的信息量,相当于使该系统从某种初始的无序状态过渡到有组织的状态而应当输入系统中的信息量。人体从单个分子构成其有机整体所需要的信息量为3 x 1026比特这样一个巨大的数字。一块无机的矿石所包含的信息量是与此不能相比的。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信息是以一种新的统一的观点来看待物质世界。过去我们曾经用“质量”对不同的物质进行统一的度量,又用“能量”对不同的运动进行统一的度量,现在我们可以用“信息量”来对不同事物具有的规定性、性质进行统一的度量,信息量表示出事物组织性、有序性程度高低的不同。
因为信息不是事物的物质和能量本身,而是它们运动的形式,所以它可以通过同构关系被传递。所谓同构,简单地说,就是一个系统的物质、能量过程与另一个系统的物质、能量过程在组织结构和运动秩序上的一定对应。比如气温表上水银柱的不同高度对应着不同的气温,水银柱高度的一定变化对应着气温的一定变化,因此我们说气温表传达了气温的信息。我们人在生活中摄取关于外界环境的信息,也并不是把环境中事物的物质基质和能量本身吸收到我们脑子中来,而是以脑内神经脉冲的次序和强度的不同组合形式来对应于环境中事物的不同状态特征。这样我们就可以解释为什么信息表示作为信源的事物的性质,却又可以脱离信源而相对独立地存在,而且我们还可以了解信息的量值为何不象物质和能量那样是守恒的而可以增加(通过在不同信宿中复制同一信息)。
再说信息概念的第二层次内涵:信息是自组织系统对客观世界中物质和能量运动的有序形式所作的能动的反映及改组。对信息的这个规定是和科学家们对信息所作的下述定义相通的—─信息是生活主体和客观环境相互交换的内容,是控制系统用来控制受控对象的东西。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说的信息,总是指某种被我们所收到、理解,对我们有意义、用处的消息,此外还有被人们产生的操纵控制对象的指令信息,它们都属于信息概念的这个内涵。
这里需要说明一下什么是“自组织系统”。简单地说,自然界中的无机物质一般遵循热力学第二定律从有序走向无序,自组织系统是能够抵抗环境中的熵增趋势,自动地从无序向有序发展的系统。自组织系统是高度有组织性的物质,它在自然界中的代表就是生命。人类模仿生命的机制创造出自动控制系统,这是人工的自组织系统。自组织系统在自然界中不象无机物质那样,听凭环境因素的作用、自发地发生变化,而是按照内在机制规定的方向进行物质和能量运动的,这就是保存和发展自身。自组织系统既然具有保存和发展自身的趋向,而又生活在一个变动不居的既有有利因素、又有不利因素的环境里,因此它在生存、发展中需要关于环境的信息,借以调整自己的行动而适应环境的变化。自组织系统就是借助于信息的指导作用,使自身在和环境的相互作用中从无序走向有序、从低序走向高序的。
实际上只有在自组织系统对周围环境的反映中,才能真正使客观事物存在的形式和客观事物本身分离开,具有独立的意义和价值。这样,才实现了第一层次内涵的信息向第二层次内涵的信息的转化。因为第二层次内涵的信息不是产生于照镜子似的机械的反映,而是产生于能动的反映。这表现在维纳所说的“不是简单地取得外界的消息,而是要经过装置内部的改造加工才能获得。在那里将信息转化成适用于以后活动的新形式。无论是动物还是机器,这种操作都要对外界发生效用”⑸。
对此,以下集中说明两点。
第一,这种信息只是在作为信宿的反映主体(人是最高级的自组织系统,也是最高级的主体,我们可以把其他的自组织系统看作以不同等级形式存在的主体)中实现的,它是依赖于主体的解释结构的,而这又与主体对于信息的整理加工分不开。同一个事件作为信号被传递到不同的主体中,它是否具有信息和信息量有多少,是依主体的解释结构的不同而不同的。那末,主体的解释结构是怎样形成的呢?这要归功于主体对过去生活中接受的大量信息进行储存、整理和加工的结果。动物能够简单地整理、加工信息,这就是在无条件反射的基础上依靠条件反射的能力,根据反复发生的生活经验在不同的外来信息间建立一定的联系。
人类则不仅感性地归总经验现象以得出表面的联系,而且运用理性思维的能力来发现各类事实之间的深藏的稳定的本质联系。因此,人脑内部构成知识的信息采取对现实事物做不同程度的抽象概括的概念和判断的形式存在,理性主体可运用逻辑推理的规则对既有信息进行变换处理以产生更深层次的新信息。每个个人还吸取社会集体实践的成果来帮助完成自身整理信息的工作。这样,本来零散获得的信息在每个主体的内部形成一个有机的知识之网,这就是他的解释结构。新经验到的个别事件由于和这个知识之网的各个要素发生一定的关系而具有意义,而被理解。
从此我们可以看出为什么第二层次内涵的信息离不开接受主体。同时我们也看到,那些过去获得的、经过加工整理、为主体掌握了其间联系的信息,成为认识新的信息的手段。这种信息叫做约束性信息。那种在新的生活遭遇中个别得到的、反映具体客观环境的情况的、作为认识对象的信息,叫作非约束性信息。从信息学的角度来看,认识能力的发展也是非约束性信息不断转化为约束性信息的过程。当然约束性信息建立的关于客观世界的规律性的认识是否正确,还须反馈到实践活动(合目的性的质能活动)中去加以验证。
第二,这个层次内涵的信息的最重要的内容,还在于把关于客观环境的信息和主体的目的(既有在种族发生中形成的长远目的,又有在具体生活情景中产生的短期目的)结合起来加工,得出规范主体本身在一定客观环境中所进行的物质和能量活动的形式的东西,亦即关于主体行为方式的信息。自组织系统在一个个具体的控制活动中是这样处理信息的:它首先获取一定的信号即得到语法信息,其次联系过去生活经验解释语法信息的含义而得到语义信息,然后根据本身正在进行的活动的目的评估语义信息的效用而得出语用信息,最后结合积淀于自身的约束性信息中的关于客观环境的规律性的认识得出关于自身当前行为方式的信息。这种关于主体行为方式的信息就是我们在自动控制机器中称为“指令信息”的东西,它由控制中枢付诸执行机构(或称效应器)加以执行。这样我们看到作为对现实世界的有序性的反映的信息,在独立存在于主体世界中时可被结合实现主体的目的的需要加以改组(将信息片段根据它们在现实世界中存在的多种可能方式重新加以联接)。
总之,自组织系统因此以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和环境发生相互作用。在这里我们发现一个有意思的对照,对于客体来讲,它的物质、能量运动的形式是完全依附在它的物质、能量运动上的,而对于主体来讲,却可以先设计好这个物质、能量运动的形式,再据以进行物质、能量的运动。这表现出无机自然界在进行着盲目的物质、能量运动,而自组织系统在进行着自觉的物质、能量运动。用信息来驾驭物质和能量的运动,其结果是使一定的物质和能量在实现主体目的的方向上得到尽可能经济、有效的利用。所以我们说,在信息时代,从某种意义上说,信息是比物质和能量更为重要的资源和财富。
信息概念具有两层次内涵,既是人类认识信息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所打下的印迹,也是人类根据实践和认识的需要从不同角度把握信息所导致的结果。广义信息又可称为客观信息,狭义信息又可称为主观信息。我想人们在生活实际中最先使用的是主观信息的概念,即认为信息是和人类主体不可分的一种现象。但当申农制订出信息量计算公式以后,人们发现这一计算公式与热力学第二定律中熵的计算公式仅有一个符号之差,于是就把信息与物质世界中从无序到有序的运动联系起来。对信息的本质的认识由此拓广,出现了客观信息。客观信息说明了主观信息的来源和客观基础,这就是客观世界中物质运动的形式、有序性,那些目前尚未被人类认识的客观物质的有序性最终都有可能为人类所认识而转化为主观信息。
主观信息也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我们上面讲到信息是通过控制主体转变为有目的的自觉的物质和能量的运动的形式的,所以只是由于这种主观信息的作用,才在自然界中产生了一个“人化的自然界”。主观信息是信源和信宿、客观和主观结合和统一的产物,因此它是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凭借。马克思早已指出认识既取决于被认识的对象,也取决于主体认识对象的能力,他说:“只有音乐才能激起人的音乐感,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说来,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不是对象,因为我的对象只能是我的一种本质力量的确证”⑹;“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⑺。
现在我们再来大略考察一下信息的主要功能随着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发展发生的历史演变。我们已知信息在根源上是与生物能动系统的控制活动有关的。原生动物从单细胞生物起就会在利用外部化学信息的基础上合理地组织自己的行为,比如把食物放进变形虫所在的溶液中,变形虫一得到关于食物的化学信息就开发始朝食物的方向移动。可以说这时在自然界出现了原始的物质—能量过程(在此表现为生物的新陈代谢过程)与信息—控制过程的区别。不过在初级动物那里信息活动是一个辅助环节,帮助完成自发的合目的性的质能活动,因为原始生物处理信息的能力完全是在历经自然选择的种族发生过程中作为一种本能被编码在遗传基因中的。
随着物种进化,在较高级动物身上出现了脑这个处理信息的专门化的器官,在本能的无条件反射的基础上产生了与接受信号有关的条件反射,表明动物能够在后天生活环境中相对自主地(即脱离本能地)处理信息,并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在信息活动中此时不仅有反馈,而且有根据对规律性经验的记忆超前模拟外部环境进展过程的操作,即预见未来事件的来临而对可能的应变方式做出选择。在哺乳动物那里还出现了梦境这种信息世界。由于在这个阶段信息活动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自主性,我们可以说质能活动与信息活动处于相互借助、相辅相成的局面。迨至于人这个拥有高度发达的处理信息的器官──大脑皮层的高级动物出现,信息活动的地位在自然界又发生了飞跃。因为人的条件反射可以建立在像语词这样的抽象符号构成的第二信号系统的基础上,区别于一般动物的只建立在与各种实际事物相关的感性直观的第一信号系统的基础上,这使得人能够进行理性思维——一种高级的运用逻辑规则甚至数学法则处理世界信息的能力。人在语言中第一次实现了世界的信息化亦即符号化。
随后高度发展的信息活动显得愈益远离直接的控制活动而具有独立、自主的形态,比如两个人进行交谈或某个人写书都是在进行信息活动(交流信息和编码信息),而这看来是自为目的的。但是信息活动的最终本质仍然是指导质能活动更加经济有效地实现主体的实践目的。由于控制实践的活动变得愈益宏大,发挥指导作用的主观信息也变得愈益复杂而超出了指导简单控制活动的“指令信息”的模式。在自动机中成套的指挥受控行为方式的信息形成“程序”、“软件”。在人类社会中人们根据设计图纸建造楼房,根据宪法治理国家等等,凡此种种体现了人们在自觉的实践活动中通过信息控制来调节物质、能量的管理。以上所述看来表明了信息的作用在自然界中的辩证发展的历程:由质能活动利用信息活动到质能活动与信息活动相互为用再到信息活动主导质能活动。信息活动的重要性随着控制主体的能动性的提高而增加。
信息的能动本质发展到今天已使它从作为对现实的反映到能把现实虚拟化,因此凭借电子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等高科技条件的支持,“虚拟现实”、“虚拟实践”、“虚拟对象”在当今的世界上大发展。这个“虚拟化”潮流预示着人类意识在对世界实行了语言化之后将能推进的更深刻的信息化。这个“虚拟化”也是具有多种形式、含义和目的的。它可以是一种生活方式,如人们进行“虚拟旅游”或生活在“虚拟家庭”。
这是在电子网络中利用先进的多媒体技术给人们营造一个仿真的理想生活环境,使人们感性地生活于其中达到娱悦精神的目的甚至实现在现实生活中不能满足的愿望。它也可以是一种实践方式,比如实现“虚拟管理”在理想模型中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资源,由于许多本来需要经过大量实践活动才能取得的结论在虚拟实践中可以容易获得,又避免了生产活动中大量人力和物力的耗费,因而能实现管理运营的高效化。它也可是一种认识和研究的方式,在对许多具体对象的虚拟化研究中(如研究“人工生命”),人们只是通过在电脑上建构对象的数学模型进行数字计算来解决问题。这时研究者把构成世界的本质要素看作是信息(比特的世界)而不是物质,把不同的物理过程用表示不同的构成方式和过程的处理信息的算法来表示。这样可把对整个宇宙的认识都归结对信息单元进行数学运算的过程,就如人们在人脑中可能通过逻辑思考来理解宇宙的一切。
从这一切虚拟化形式中,我们看到信息世界与可能世界密切相关。信息形式是构筑和表达可能性世界的手段,而虚拟世界往往是经过合理组织的可能性世界。而虚拟世界之为“虚拟”仅因它没有实物的形式,而有时从它们表现了符合客观事物的规律性因而是可实现的可能性来说,它们并不纯粹是虚拟的。这犹如在技术实践中人们把许多原本在自然界中并不存在而只是存在于可能世界中的人工创造物(像钢铁、塑料、汽车等)在现实中加以实现。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可以形成一个广义的世界,在其中发生着二者的交流,而代表合理的可能性的虚拟世界可以引领现实世界的发展。于是我们看到信息原本主要是用来使控制主体知道在现实对象的多种发展可能性中哪一种可能性变成了现实性的,而现在却主要用来帮助主体在可能性空间中发掘合理的可能性并促其转化为现实性。因此,现实对信息的决定作用为主愈益转变为信息对现实的反向决定作用为主。
美国技术哲学家阿伯特•博格曼(Albert Borgman)在他的《抓牢现实——世纪转换之际的信息的本性》一书⑻中,也类似地描述了信息的作用的变迁,他说信息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经历了三个阶段:1.自然信息:关于现实的信息(information about reality),2.文化信息:为着现实的信息(information for reality),3.技术信息:作为现实的信息(information as reality)。我们也可把这三个阶段意译为:反映现实的信息,改组现实的信息和制造现实的信息。我们也由此想到卡尔•波普尔提出的“三个世界”的理论:物理世界(世界1)、精神世界(世界2)和作为人类精神的产物的思想内容的世界(世界3)。作为精神实体与物质实体的相互作用的产物的世界3本质上是一个信息世界。过去我们感到世界3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很难理解,现在从虚拟世界的反作用于现实世界以及它与精神实体的相互作用中我们可以理解到这一点了。这一切都体现出人类作为“万物之灵”的本质原因就在于他是一个“信息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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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先生也提出“三民主义”(即民族、民权、民生)。在清帝国民族压迫赤裸裸的暴露在被奴化的汉人眼前,越来越多的汉人醒悟了。但最后,“三民主义”变成了“新三民主义”,把民族改成了民族共同体,这可以说是民族主义在中国消失。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陈真形象的演变与民族主义的书写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陈真形象的演变与民族主义的书写全文如下:
作为独具中国特色的一种电影类型,功夫片一直以来受到广大中国观众的喜爱。除了功夫电影中的动作场面、人物角色以及义气精神的呈现外,激发中国观众认同的还有功夫片中的民族主义书写。李小良在谈论武侠电影与功夫电影的区别时曾指出:功夫电影热衷于表现外来侵略者,故事发生在更具现实感的近代。而这种历史性书写往往与民族主义紧密联系。在诸多功夫电影中,陈真这一形象被不断书写,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三部作品:李小龙版的《精武门》(1972年)、李连杰版的《精武英雄》(1994年)和甄子丹版的《精武风云?陈真》(2010年)。
虽然三部电影在表现同一个人,并且影片中不同程度的折射着民族主义话语,但是由于受到具体时代环境的影响,这种折射的程度以及相对意义发生了变化。本文通过对三部电影中“陈真”形象的变化进行分析,试图探寻随着中国自身发展所引起的电影中的民族主义的变化,并进而探寻民族主义在电影中扮演何种角色,其存在是否具备充分的合理性以及其在何种程度上得以存在。
之所以首先进入这个问题是因为这是被任何有关陈真的电影所反复表现的,更重要的是由踢碎的“东亚病夫”的招牌所形成的关于中国人的反抗话语成为构筑影片民族主义的重要部分。因而进入这一问题,可以了解三部影片对民族主义展现的不同面貌。
“东亚病夫”的说法与梁启超主编的《实务报》密切相关,因而也与近代中国的改革自强道路相联系起来。1896年10月17日,上海《字林西报》转载伦敦《学校岁报》的一则专论,随后《实务报》又将这一转载翻译为《中国实情》一文刊发。文中称“夫中国――东方之病夫也,其麻木不仁久矣。”由此,“东亚病夫”的说法在中国流传开来,中国人被想象为身体和精神的弱者,这极大地刺激着国人。同时,东西方列强的不断侵略又加重了这种愤怒。但是回溯近现代史,我们发现随着时间的发展,中国国家实力不断增强,对于“东亚病夫”的记忆以及耻辱感随之淡化。而这一点在电影中可以得到充分认证。
细读电影我们发现,关于“东亚病夫”的匾额只有在李小龙版的《精武门》中得到了叙事上的完整展现,具体表现为日本人到精武门送匾,陈真赴虹口道场,以及最后踢匾这样一条完整的叙事线索。《精武英雄》中,当陈真与霍廷恩赴约至虹口道场以后,才出现“东亚病夫”的匾额,并由藤田刚提示说匾额是由他写的,准备打败两人以后送给他们,随即陈真踢碎匾额。匾额未曾送出便已经被踢碎,因而并没有成为完整的链条。到了最近的《精武风云?陈真》中,踢匾已经完全成了闪回中的内容,影像上的模糊以及叙事上缺乏交代使得这种源自“东亚病夫”的仇恨得到了相当程度的消解。当然,叙事上缺乏交代可能与国人来源于前两部电影的经验记忆相关,而这恰恰证明了随着时间的流逝,这种记忆正变得如影像般模糊斑驳。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叙事同样说明问题。在李小龙版中,陈真踢馆后经过上海公园被“红头阿三”拒之门外,此时“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警示牌以及日本人的羞辱激起了他的愤怒,进而凌空踢碎了警示牌,“使受欺压的华人情绪在刹那间得到了宣泄” [2]。而这一情景在其后的两部电影中均没有出现。
两个在中国人心中极具耻辱意义的牌匾所经历的逐渐淡化的过程,正对应了民族主义由愤怒压抑到自信表达的变迁之路,从1972年到2010年,其中所包含的改革开放的30年,以最鲜活的事实阐释这一问题,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成为削弱民族耻辱记忆的重要力量,同时也使得民族主义以新的面貌出现在华语电影中。
李小龙自己曾说:歌颂暴力是不好的。那就是为什么我坚持,在这部电影里我演的角色最后还是死掉了,他杀了很多人,也必须偿命。[3]但是他的这种“杀人偿命”观点显然与观众产生了冲突。“中国观众不愿意看到他死,很多人出来抗议,为他们的英雄得到惩罚而感到愤怒。” 这种对于英雄不死的观影期待,自然地流露了观众强烈的民族意识和民族认同,而这种主题表现也促成了李小龙影片的轰动。
即使英雄死去,观众同样可以在影片中得到满足。裴开瑞在对李小龙进行身体研究中曾指出:李小龙的身体所展示的男性气质模式使观众得到欲望性的投射和满足,同时“李小龙将自己的身体作为赢得国家之间和种族之间斗争的武器进行展示” 。也就是说这种满足除了体现在李小龙的身体魅力上以外,更为重要地是影片中所流露出的民族情绪,在列强对中国的侵略时,以陈真以代表的武者进行了决绝的反抗,而且这种反抗取得了部分效果,比如陈真踢馆并杀死了邪恶的日本人。
陈真被枪杀的结局充分反映了这部电影激愤的民族情绪,它在满足李小龙自己所陈述的“杀人偿命”或者表面的法制观念之后,更加激发观众对于英雄形象的确认,而且这种确认往往超出了陈真赴死是为挽救师兄弟及精武门这种关于义气的原因,而直接的与民族英雄相联系起来。这一问题显得十分复杂。一方面因为历史原因,中国人存在的近代屈辱记忆成为升华反抗――即使这种反抗仅仅呈现为个人行为――的推动力;另一方面值得思考的是影片中义气以及仇恨与民族主义相纠缠产生的实在意义。影片在这一方面来看是混杂的,义气、仇恨与民族主义纠缠在一起,但是民族主义在此并不是模糊地,而正是因为陈真的义气才突出武者的精神品格以及中国传统的道义原则,仇恨的呈现亦是对家与国不可分割的传统叙事策略的运用。第三就是执行这种“法”本身的不道德性。围聚在精武门门口的是萦绕在近代中国生活与精神上的帝国主义,影片所象征的是帝国主义合谋杀害了一个中华民族英雄。所以,陈真腾空而起中,一声长啸的定格,部分是因为对于这种反抗形象的保留,部分是因为悲剧性的呈现所能激起的更加强烈的民族主义意识。
对于影片中所表现出的激愤的民族主义,有评论者提出了批评,认为这明显带有“义和团色彩”。“百多年来,中国人受东、西洋的欺侮与凌辱,造成了一种自卑与自傲、愤怒与可怜交织的复杂心态及民族心理情结。义和团,正是这种心理的表现。” [6]影片中出现的所有日本人角色以及西方人都被塑造成邪恶的敌人,反映了对东洋、西洋整体性的排斥和否定。有论者曾指出这种叙事策略的必然性,“(民族主义)这一主题很难被具体化在个别的人物身上,而必须通过表现对殖民者群体性的仇恨,才能将反抗行动顺理成章的上升为民族大义” 。虽然这种解释有其合理性,但笔者更愿意将这种情绪化解在具体的时代环境中。时代环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影片中所构建的,一个是影片产生的时代。虽然影片的具体年代是模糊地,但大致可以定位在民国初期,此时中国内忧外患尤甚,同时因备受帝国主义的压迫使得民族主义激荡澎湃;而影片拍摄的70年代,由于中国大陆经历浩劫,国家没有取得相应的发展,同时,香港以作为殖民地的形式存在,其归属感的缺乏使得中华作为一个整体形象得以存在和表现。面对这种境地,呼唤一种可以承担此种凝聚力的东西――民族主义出现,但是它的出现必须是激愤的,否则不能解决问题。
伴随着《精武门》以及李小龙完成的一系列神话,功夫电影中的民族主义与时代一般激荡。22年后,李连杰完成了《精武英雄》,“电影不但标榜李连杰为李小龙的继承者,而且强调了由当代功夫明星体现出来的一些美学上与政治上的变迁” [8]。
较之《精武门》,《精武英雄》最大的特点就是无论陈真这一人物还是影片中所包含的民族主义都趋向了理性,甚至影片开始出现了对于国民性的思索,即使这种思索最终被民族大义所遮蔽。因而,对比《精武门》中激愤的民族主义,《精武英雄》中理性的参与使电影明显呈现出一种新民族主义倾向,这种新民族主义显示在人物塑造上即表现为人物的复杂性。
在人物分类以及性格塑造上,影片显示了成熟的姿态。影片对日本人不再予以全盘丑化,而是采取一分为二的态度。陈真有了日本未婚妻,而且与船越文夫以武会友,最后陈真更是被日本领事所救,这样便将日本国民与日本军部区别开来,这一重大变化显示出对待历史的理性态度。虽然对待历史是理性的,但是仇恨以及屈辱史并不能完全用理性解决,它们常常被情感因素所裹挟,因而这种理性的处理方式并没有完全消除内在于其中的民族主义,反而在对比中深化了对历史的认知。正如影片结尾,这种家国恨最终以陈真奔赴抗日战场得以体现。
与李小龙版相比,该片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复仇故事――让李连杰像李小龙那样消灭狂热的军国主义分子。取而代之的是陈真成为一个更为矛盾的民族英雄。这一矛盾的民族英雄形象与影片中对待日本的复杂态度相互联系,共同为笔者所提出的新民族主义做了充分注脚。影片开始时,陈真正在日本接受近代科学教育,但是一群黑龙会成员却试图以“中国猪不配读日本学校”驱逐他。这与近代中国的真实面貌形成了互文关系。
自林则徐、魏源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到洋务运动,再到学习日本、英美、苏俄,近代中国精英分子自开眼看世界后,始终处在一种学习的状态。但是同时这一过程始终伴随着帝国主义的侵略。在这样的历史过程中,中国形成了对东西方强者爱恨交织的情感,一方面表现为对知识的追求和对现代性的渴望,另一方面表现为在民族耻辱记忆中形成的对列强的拒斥和反抗。这种矛盾状态正如影片中光子与陈真见到奔赴中国战场的日本军队时,光子问他恨不恨日本人,他说:这是命运,我对此没有选择。而处理这种矛盾心理的关键便是从封闭、狭隘的民族主义中解放出来。
甄子丹在谈到李连杰版时曾说:(李连杰)基本扮演了一个着装不同的黄飞鸿。事实上,正如他所说,《精武英雄》中,陈真与90年代徐克所塑造的黄飞鸿形象存在精神上的相似性。而这也正可以说明此版电影与90年代社会、国际环境之间的关系。“文化研究坚持认为,文化必须被置于其得以形成和消费的社会关系与系统中加以研究。” [10]而此版电影亦应当与90年代社会、国际环境相联系。
90年代,大陆或是香港经济发展所依靠的无一不是来自发达国家的先进生产力,现代化的过程必须要“改革开放”;但同时,萦锁在中国人心中的近代屈辱历史以及建国后意识形态分立所加重的对东、西方资本主义强国的异己性认知,使得现代化与民族主义成为一个难于处理的问题。但是,即使这一现实问题很难在电影中得到解决,但至少会以平和的方式令观众得以接受。正如影片结尾部分,枪决场面以法律的形式说明了违法的后果,但是与中国民族感情或者说正义性来看,以陈真死亡为重点是难以为人所接受的,而最终我们知道了虚假的枪决,陈真“复活”,使得法律与情感得到了双重满足,而这与90年代中国政府韬光养晦、处理国内外关系十分相似,依法治国与传统道德得到策略性满足,这种策略性叙事更为功夫电影表现民族主义带来了新的可能与思考。
《精武风云?陈真》在第67届威尼斯电影节上,被西方人指责“过分迎合中国民族主义情绪”、“口号太多”,并且在国内上映之后同样受到此类批评。在检视整部影片之后,我们发现这种民族主义或者说“膨胀”的民族主义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它在何种程度上具有正当性或者可以接受却更值得思考。
进入新世纪,中国在经济全面发展以后,迫切需要努力树立在国际中的新形象,而且不单单要使国际社会认同改革开放后的新中国的历史,甚至还要重新思考界定中国近代史。影片开端便将视角放置于一战战场,在世界性范围内定位中国形象,而且这种形象的呈现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当欧洲强国的战士在战场上遇到危险时,以陈真为代表的华工挽救了形势,从而使事实上起决定作用的欧洲强国在影片中被明显的高昂的中国民族主义情绪边缘化了。虽然“全球资本主义世界不是一个公平的游戏场所,而是一个等级分明的系统” [11],欧美处于这一金字塔系统的顶端,但是电影却恰恰对这种“等级分明的系统”进行了改写,这背后所掩藏着的正是一种迫切地试图改变自我形象的欲求。而且中国人的角色设置极具意义,15万中国人以工代兵,负责输送弹药,对人物角色的呈现与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中国以及其他亚非国家所扮演的角色一样,即资本主义的资本原始积累以及强国的形成建立在被压迫的亚非国家的“物资供给”上。
处在国际视域中的这部电影在处理中国与外国关系时便显得十分微妙。在对中日关系的呈现上,将敌人干脆地直指日本军部,而且将两者的斗争以谋杀与挽救的打擂的方式公开呈现。同时,影片中舒淇所扮演的日本特务的表现十分暧昧,她不是李小龙版中完全的坏人,也并非向李连杰版中光子、船越文夫般正面,她亦正亦邪的处理在满足对人物人性化表达的同时,也隐含的表露出当今世界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对欧美各国的表现同样暧昧。一方面陈真强调日本和欧美国家是一丘之貉,但另一方面以英国买办为代表的欧美人对日本又表现出排斥与厌恶,并最终死在日本人枪下。影片对国际关系的处理方式似乎在反映二战中同盟国关系以及当今中国以不同方式处理不同国家间关系的现实。
陈真形象的变化是影片的重点。影片中,陈真的功夫回归到李小龙的凌厉,与李连杰的内敛形成强烈对比。更为重要的变化是对陈真形象的多元化表现,这与李小龙、李连杰的陈真形象形成了阶级层面的对照。李小龙饰演的陈真身着中国传统布衫,而且“少读书”,是一个底层的武者形象;较之李小龙的陈真形象,李连杰版有了提升,他身着中山装,并且留学的经历使他具备了知识分子的特点;甄子丹版的陈真与钢琴、西装、机车、外语联系起来,颇具小资情调,而这种情调在过去是为主流话语所批判的。而且影片中对“天山黑侠”的呈现虽然是以一个极具中国武侠色彩的名字命名,但是其装束以及视觉呈现上与好莱坞的蝙蝠侠、蜘蛛侠十分相似,他以绝对的拯救者姿态出现,成为以一己之力对抗侵略的超级英雄。
在这一过程中,再也没有出现针对陈真的枪决场面,取而代之的是日本军部在正面对抗不成功的情况下,以为人所耻的方式将陈真抓获,并拷打陈真,此时陈真以裸体出现(这在李小龙版、李连杰版都不曾出现),根据身体研究的观点,赤裸的男性身体表现挣扎的姿态、紧绷的肌肉,使身体成为各方力量角逐的场域,反映的是施暴与反抗的较量,而这种对抗联系着民族主义,当最终陈真醒来时,民族英雄取得了这场较量的胜利。当陈真以一个中国名字、西方外衣屹立于城市之巅时,一个全新的民族国家形象便于叙事中完全呈现突出出来。而他所对应的正是中国在进入新世纪以后自觉不自觉地呈现给世界的形象,虽然中国力量最终在外交政策上被表述的十分低调、谦虚,但是早已为西方定义为威胁,这种强大的民族主义力量内在于电影中,所以这也不难理解在西方点电影节上引起西方人对中国的警戒。
上文中提到,功夫电影通常更容易表现的民族主义,其实从更广泛意义上讲,任何电影中都可以存在民族主义。但是当面对部分电影中的民族主义情绪时,一些思考和质疑便会出现,比如民族主义在当代电影中是否应该出现?是应该抑或是必须?如果出现,那么该如何界定它的程度?
首先,民族主义在电影中的存在很难避免。这不单单因为电影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而存在,而且,电影在走商业化的同时,必然会面对国际市场,当这种“走出去”得以实现时,以何种方式展现本国电影标签以及怎样展示自身文化便成为需要思考的问题。即使好莱坞的商业大片也逃不出民族主义,而对应于今天我们试图扩大中国文化影响的现实,除了展现传统文化之外,还应当表现近现代的中国历史包括这一过程中中国的屈辱、奋斗和抗争,而在这种电影化的呈现中,民族主义便不可或缺。
既然民族主义不可缺少,那么民族主义也就面临着一个“度”的问题。对于在何种程度上去表达民族主义很难找到明确的答案,因而只能规定一个最低界限――即民族主义不可以成为什么。例如它不可以成为狭隘民族主义或者认为一种“义和团情绪”。但是即使这种规定也很难具有充足的说服力,因为这种难以规定的模糊的处理方式在具体操作中会面临更多问题。就像有学者讨论武侠、功夫电影中“义和团情绪”时所说的那样,“今天,我们在理智上当然知道义和团运动是落后的,可悲而又可笑的,但这不能完全抑制中国人心理深处的一种失衡之后的‘义和团情结’。这是一个民族的‘集体意识’的表现。这种‘情结’,在今天,乃至今后若干年里,还会以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宣泄出来。” 这与电影中表现民族主义十分相似,因而如何在电影中合理的呈现民族主义也只能交给电影实践。同时,联系近年来电影创作与学术界中不断出现的民族主义,对此研究更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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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内设机构已经覆盖了检察职能的全部,因而在设置检察室职能时不得不考虑检察室与派出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必须要做到合理,避免互相推诿或相互争权。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全国各地检察室的设置就出现范围过宽、与内设机构之间分工不清、职权重叠混乱等问题,极大的影响了检察室职能的发挥。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司法制度论文:简析派出检察室职能配置。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是加强基层派出检察室建设。由此,全社会对于基层检察室的讨论和关注也呈现上升态势。作者认为,对于检察室的关注和讨论,核心问题不是能不能做(可行性)和要不要去做(必要性)的问题,而是怎么去做(合理性)的问题,而最关键的又是配置什么样的职权给检察室。本文对此略作分析。
论文关键词:检察室职能配置定位
一、检察室之核心问题分析
(一)检察室设置的可行性
客观而言,设置检察室迄今为止未得到国家法律层面上的授权,唯一的依据只是最高检制定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尽管有论者援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3款①来说明设置检察室是符合立法本意的,认为该款规定对特殊区域作不完全列举,是检察机关设立派出机构的法律空间,②但难免牵强,因为将乡镇、农村都视为特殊区域显然过乏,且该款规定设置的是派出检察院,同时必须提请同级人大会批准。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承认法律依据的缺失,但不表明设置检察室没有可行性。理由为早在1993年,最高检就下发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明确“乡(镇)检察室根据乡(镇)地域、人口、经济状况和工作需要设置”,作为最高检出台的工作条例自然有法律效力,应属于其作出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具有执行力亦无疑,否则难以解释当前司法实践中大量运用司法解释解决实际问题的做法。因此,虽没有法律层面的依据,但检察室的设置还是有依据的,即具有可行性。甚至可以认为,正是由于检察室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才有在理论上进行探究和实践中进行摸索的空间和意义。
(二)检察室设置的必要性
设置检察室对于强化检察机关对基层的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无疑作用重大,农村基层的司法需求和检察机关在农村基层的缺位是客观的事实,因而设置检察室的必要性就凸显。最高检曹建明检察长在2010年7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指出:“镇街检察室是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到基层的重要抓手,是开展基层检察工作的新平台,要不断建立和完善镇街检察工作机制,注意总结经验、稳步推进……”。③省检郑红检察长也撰文指出新形势下发展乡镇检察室的必要性:是检察工作不断适应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应然举措;是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现实需要。④
(三)检察室设置的合理性
如果说考虑可行性和必要性是设置检察室的前提,那么在解决了前提问题后,重点是考虑设置检察室的合理性问题了。事实上,检察室设置的合理与否才是真正直接影响和制约检察室发展空间的关键,这种合理性包括几个方面:
第一是在哪设置,是否所有乡镇都设置,还是根据需要有选择的设置?
第二是检察室的机构性质定位,是独立机构与其他科室平行,还是附属于某个科室只是一个虚牌?
第三是人员配置,是保证独立编制人员,还是有若干检察人员兼顾?第四是职权,是赋予检察室所有检察职权还是部分职权,部分赋予的话哪些职权最符合检察室的需要?在这些方面,最为关键的一点是必须明确检察室干什么,即到底应赋予检察室怎样的职权。否则,即使检察室设置的地域、机构的设定、人员的配备多合理,也难以开展工作,无法有效发挥检察室的法律监督职能。
二、制约检察室职能配置之因素
1.检察机关自身的检察权。
检察室作为检察院的派出机构,配置的职能必定不可超越检察权本身。这一道理简单但有过深刻教训,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全国各地检察室的设置和发展迅猛,但检察室职权不清,导致检察室职权滥用,甚至超越检察权干扰地方事务如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导致检察室职能失控,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公正形象,最高检对此进行过专门的整顿。
2.《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规定的检察室职能范围。
该条例第三条规定乡(镇)检察室的任务是:
(1)受理辖区内公民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违法犯罪分子的自首;
(2)经检察长批准,对发生在本辖区内、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前调查、立案后的侦查;
(3)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进行检察;对人民检察院决定免诉的人员进行帮教;
(4)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
(5)办理检察长交办的工作。该条例虽然是1993年就颁发实施的,时间较为久远,但作为检察室设置的唯一依据,在最高检没有宣布失效或修改之前,都应被遵守。有人担心农村基层经过二十年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该条例的适用性不够。该担心可以理解但没必要,因为该条例赋予检察室的职能足以应对现实的需要,即使有新的需要,也可以援用“办理检察长交办的工作”加以解决。
3.派出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职能。
检察院内设机构已经覆盖了检察职能的全部,因而在设置检察室职能时不得不考虑检察室与派出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必须要做到合理,避免互相推诿或相互争权。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全国各地检察室的设置就出现范围过宽、与内设机构之间分工不清、职权重叠混乱等问题,极大的影响了检察室职能的发挥。
4.检察室可能获得的编制和人员安排。
检察职能是要靠检察人员实施的,配置检察室的职能必须考虑到该检察室的人员安排问题,人员充足但职能过少不行,职能过多但人员不够更加不行,前者出现的可能性不大,后者在当前基层检察工作繁重而检察人员普遍偏少的情形下是个难题,特别是经济发达外来人口多的地方,检察机关核心职能如批捕、公诉、自侦的任务已经相当繁重,难以抽调检察人员到检察室工作。
5.设置地区的司法需求。
设置检察室的目的就是通过检察职能的发挥服务农村基层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因此,检察室职能配置要迎合基层的司法需求,不同地区有不同需求,如农村职务犯罪较多的地方对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更加需求,社会治安混乱的地方对法制宣传教育更加需求。所以,检察室职能的配置不要搞一刀切,因地制宜有的放矢,有所选择有所侧重地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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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罪犯使用戒具,是刑罚执行的一部分,究其法律属性,众说纷纭,有的基于刑罚执行是由法院发动的这一现实,认为刑罚执行是一种司法行为,刑罚执行权也隶属司法权,这是我国法律界长期以来主流观点;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司法制度论文:浅析戒具的解析与规制-。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摘要:戒具是监狱用于预防和制止罪犯中危险行为发生的专门工具,使用戒具是监狱民警的权力。但由于立法的不完善,目前对使用戒具的性质、种类、范围模糊不清,法律依据也存在冲突,使用审批程序和救济程序严重缺损。应当依法增加戒具的种类、明确戒具的适用条件;规范使用程序,制约民警权力的滥用;赋予罪犯的救济权,维护罪犯应有利益;谨慎使用戒具,防止过度侵害,加强民警法制教育,准确执行刑罚,以确保监狱安全秩序和罪犯权利保障相协调一致。
论文关键词: 监狱 戒具 规制
浅析戒具的解析与规制
戒具,又称警戒具,是指用于预防和制止监狱罪犯中某些危险行为发生的专门工具。依据现行法规,监狱使用的戒具包括手铐、脚镣、警绳等。
1.使用戒具,是指监狱为了执行刑罚,对管理的相对人——罪犯,因其不履行其法定义务,或对监狱安全秩序以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罪犯本身正处于或将处于某种危害状态下,而依法强制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人身约束和限制措施,使用戒具是狱政管理的辅助手段,也体现了刑罚的强制性和暴力性。
2.使用戒具,是国家赋予监狱民警的一项权力,也是一种依职权行使的监狱管理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主动性的特点。虽然其和治安处罚中使用警械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相似之处,但其带有明显的刑事司法行为性质,如罪犯对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异议,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不能诉求司法审查解决。
3.使用戒具,是一种严格羁束行为,法律原则规定了对罪犯使用戒具的适用范围、条件、种类、程序、方法等,监狱机关和民警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必须严格受法律约束,只能严格依法实施,但监狱对罪犯适用戒具的种类和期限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
4.使用戒具,重在预防和制止危险,而不是为了惩罚罪犯,根据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以及从戒具的构造和使用来看,戒具是旨在防御,而不是对罪犯处罚的刑具。《监狱法》规定对罪犯处罚只有警告、记过、禁闭三种,明确将使用戒具排除在对罪犯惩罚的范围之外,体现了使用戒具的“非处分性”或“非惩罚性”。
5.使用戒具,是一种即时直接强制措施。是监狱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在穷尽其他办法,但仍不能达到目的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国家刑罚执行权力的有效运转和监狱的安全稳定,依照国家法律,对罪犯人身当场采取的一种约束和限制措施。
(一)戒具使用的法律性质模糊
对罪犯使用戒具,是刑罚执行的一部分,究其法律属性,众说纷纭,有的基于刑罚执行是由法院发动的这一现实,认为刑罚执行是一种司法行为,刑罚执行权也隶属司法权,这是我国法律界长期以来主流观点;此外,《国家赔偿法》把发生在监狱机关的国家赔偿列入刑事赔偿,《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也规定监狱行为是授权刑事司法行为,这也为“司法权说”提供了法律依据支撑。有的认为法院作出判决是司法行为,但执行司法判决是行政行为,刑罚执行工作的性质属于行政活动,具有行政性质。还有的认为刑罚执行权本质属性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相结合的强制权,兼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两重属性,刑罚执行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司法行政行为”。
(二)戒具种类的不确定
严格来讲,戒具属于警械的一种,具体归为约束性警械范畴。但涉及戒具的种类和范围,目前各种观点并不一致。有的认为包括统一制式的手铐、脚镣和警绳,有的认为主要包括手铐和脚镣,1994年颁布的《监狱法》对戒具的种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现在对戒具的最全面、最权威的规定应为1982年公安部颁布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其55条规定:戒具包括手铐、脚镣、警绳,但由《细则》系原公安部制定,且等级效力不高,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一般不援用此法;此外,法律对戒具规格、重量、使用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既造成了基层民警使用上的困惑,也极可能侵害罪犯利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型戒具也不断出现,其种类和性能等方面也有所发展,如约束衣、塑料手铐、电子镣铐等,但当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进行规定。
(三)法律依据冲突
首先,使用戒具条件情形不完全一致。在《细则》56条中,规定了使用手铐和脚镣的三个条件,在《监狱法》45条中,规定了可以使用戒具的四种情形,前法的规定具体明确,也更有可操作性;后法立法规格高,但却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原则性,如什么是暴力行为、危险行为以及什么是危险行为消失都没有明确具体内容,法律规定的不详尽,导致监狱民警在很多时候只能依靠经验和习惯来判断罪犯是否符合使用戒具条件,民警的自由裁量权无法受到约束,也容易产生滥用权力的法律责任。
其次,适用时间期限的条款冲突。《细则》规定:使用戒具的时间,除死刑待执行的犯人外,一般为七天,最长不超过十五天。而《监狱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使用戒具的期限,只是将危险情形消失作为停止使用戒具的条件,使用戒具的期限的长短完全取决于罪犯的危险行为是否消失,执行期限可以理解为既可低于7天,也可高于15天。《监狱法》是部门法律,是新法,《细则》是部门规章,是旧法,按照法律位阶效力来说,对戒具的适用时间期限应当依照《监狱法》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尚被许多人尤其是检察机关诟病质疑。
(四)审批使用程序缺损
首先,审批使用程序规定简单。《监狱法》没有对戒具使用的程序作出规定,实际参照《细则》规定:即对犯人使用戒具,必须经监狱、劳改队主管领导批准。遇有犯人行凶制止无效等特殊情况时,应先加戴戒具,然后补报审批手续。但综观《细则》规定的程序,其操作流程、期限、步骤等仍不甚详尽,难以适应当前执法工作的要求。其次,审批使用重实体,轻程序。
在对罪犯使用戒具的过程中,个别监狱民警甚至监狱领导存在忽视程序的思维,忽视程序的作用,把程序当作可有可无的东西,或认为程序的事可以变通或以后补正。缺乏程序的制约保障,执法行为很难公平公正,极可能对罪犯的权利带来侵害。再次,审批使用缺乏制约。对罪犯使用戒具的审批,目前缺乏事前制约措施,监狱一般通常的做法是:先由监区(或分监区)将罪犯违规事实和证据材料上报到狱政管理科并提出处理建议,再由狱政管理科审核后报分管副监狱长签字生效。在审批过程中,缺乏检察机关和监狱纪检部门的监督和制约,也没有作为中立“第三方”部门参与对事实的调查和认定,有失公正和公平。
(五)法律救济途径缺损
首先,申诉⑤没有实质意义。罪犯对被使用戒具不服,可以提出申诉,但是这种申诉没有法律依据,“我国目前的申诉制度虽然能为罪犯提供法律救济,但其并不是正式的法律制度。”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这种申诉的性质、范围、程序、步骤、时限予以规定,在使用时比较混乱,其本质只是一种申辩和异议反映,类似于信访,救济的效率不高,对保护罪犯权益没有大的意义。
其次,复议权利无法行使。目前一般将狱政管理行为视为司法行为,监狱非行政机关,罪犯也不是适格的行政相对人,所以,罪犯无法按照《行政复议法》提出行政复议来予以自我救济。再次,排斥法院司法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虽然“保护人是国家关心的事项,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但现行法律已明确否认罪犯通过司法诉讼救济的可能性。
(一)依法增加戒具的种类、明确戒具的适用条件
目前监狱所使用的戒具主要有手铐、脚镣、警绳等,其物理性和约束性较强,使用中容易对罪犯的人身造成损害,侵害罪犯权利,建议国家在修改《监狱法》或制定《监狱法实施细则》时,可以考虑将对身体致害性小,如约束带、电子镣铐等列入戒具范围。鉴于我国戒具的使用范围和条件规定比较原则,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和操作的情况,迫切需要对《监狱法》45条的规定的其他危险行为概念予以司法解释,明确使用戒具的范围和条件,以健全完善民警的执法标准,明确执法依据,确保监狱的安全和秩序。
(二)规范使用程序、制约民警权力的滥用
为避免监狱使用戒具的公权力的过度扩张和保护罪犯合法权益,应当通过立法完善以下使用戒具的程序:
(1)启动程序:监狱机关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为制止罪犯违法行为、防止罪犯危险行为、避免危害行为发生或扩大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使用戒具。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监狱机关不得对罪犯使用戒具。
(2)督促催告程序:监狱机关作出使用戒具决定前,应当事先督促催告罪犯应当履行义务,停止违法行为,经督促催告,罪犯现实危险性消除的,可以不再使用戒具。
(3)陈述和申辩:应当允许罪犯的陈述和申辩;监狱机关必须充分听取罪犯的意见,对罪犯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罪犯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监狱机关应当采纳并中止执行,不因罪犯的申辩加重对罪犯的处罚。
(4)审批程序:使用戒具前须向监狱机关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因情况紧急需当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
(5)执行程序:由具有执法权的两名以上监狱民警行使,必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和据以执行的经批准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必须载明使用戒具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制作现场笔录,由监狱执行民警和被执行的罪犯签字确认。
(6)告知程序:应当场告知罪犯使用戒具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7)解除程序:使用戒具后,罪犯停止违法行为或现实危险性消除,以及使用期限届满的,应当解除戒具。
对戒具的使用应以科学、合理、有效为纬,确保监狱安全和秩序;以依法、适当、文明为经,保障罪犯人权,尽可能采取克制和慎重的态度。具体而言,对罪犯使用戒具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法定原则:按照《立法法》规定精神,对罪犯使用戒具的条件和情形必须由法律设定,应当通过法律来明确戒具的性质,种类和规格,使用条件、范围和期限等,以及戒具的审批程序、执行程序、解除程序和救济程序等。完善严密的法律依据,可以使监狱民警依法正确使用戒具,确保监狱安全和秩序、体现刑罚的严肃性,又能防止民警滥用权力、保障罪犯合法权益。
2.适当原则:对罪犯存在可以同时使用强制措施或规劝说服教育的两种可能性时,或可能适用数种不同强度的强制措施时,监狱应选用对罪犯损害最轻的的手段和方法;实施强制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明显与其追究的目的不相适应的,应停止使用戒具。
3、比例原则:使用戒具前,应当对监狱的公共安全利益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进行权衡比较,两者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只有在公共利益大于或等于罪犯个人利益损害时,而且强制措施手段是必须的,具有不可代替性,才可以使用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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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几千年辉煌灿烂的法律文明史,曾经创造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虽然用现代的眼光去审视,它与现代文明背道而驰,其中也不乏糟粕性的东西,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司法制度就一无是处,应该全盘否定,相反其中有许多我们可以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论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现代价值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一百年来,传统司法制度几乎被视为落后和守旧的代名词而被束之高阁,移植西方法律以实现中国法制的现代化成为法学界的主流思想。反思历史,正视现实,我们会蓦然发现传统司法制度依然具有推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不可忽视的价值,即文化认同、补充国家制定法与司法改革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传统司法制度司法改革法律移植
论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现代价值
肇始于20世纪初的清末修律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起点,一百年来,我们沉迷于法律移植的喜悦之中,认为移植西方法就可以解决中国的一切问题。但自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本土资源”学者大声疾呼之后,学仁开始反思我们移植的西方法律是否契合于中国本土文化?是否会产生水土不服问题?为此中国的传统司法制度对建设法治国家而进行的司法改革到底有无价值?若有,又有哪些价值?回答这些问题可能会对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不无裨益。
时下存在一种悖论,即过度强调现存司法制度各种问题形成的历史成因,忽视了现实中各种外在社会制度和观念对司法制度的消极影响,从而把现实中的一切司法问题推卸于古人,而忽略对现有制度和观念的批判和改造;二元对立的理解东西方司法制度和法律文明,凡是西方的司法制度就是先进的、文明的、合理的,只要是传统的司法制度就必然是落后的、黑暗的、不合理的,从而在实践上盲目移植西方司法制度,否定传统司法制度,忽视对传统司法资源的创造性改造和对移植过来的司法制度的本土转化。基于此,探讨传统司法制度对当代司法改革的价值就有其必要性。
法律就其功能而言是用来解决诸多社会问题和调节各种社会矛盾的,但其自身的变革却往往更依赖于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环境的培育和改造。这一点对于后发国家的法律现代化而言尤为重要。清末修律、国民政府的法律改革之所以最终失败或流于形式,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囿于当时的历史条件的限制,法律改革者们往往倾向于关注法律自身的变革,而忽视了与之相配套的外在社会环境的改造和培育。日本明治维新时期法律变革之所以成功,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成功地处理好了这一问题。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反思历史,联系现实。窃以为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应该从司法制度自身的变革和外部社会环境的培育和改造两个方面着手并使之有机结合起来。
任何司法制度都不是孤立的存在于社会当中,而是与其外部社会环境处于经常的互动之中。司法制度变革的根本动力在于社会现实的发展变化,它对司法变革的推动往往比学理上的争论和道理上的说教来得更为根本、持久与现实。因此基于中国的社会现实,要彻底实现司法改革,必须重视与之相匹配的外部社会环境的培育。具体而言应该着手于以下几个方面:经济方面,继续深入健全和发展自由平等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培育发达的、自治的“市民社会”,逐步建立起能真正表达并切实维护不同阶层利益的群众自治团体和社团组织;政治方面,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动中国的宪政进程,从体制上解决行政权、党委及其他拥有权力的集团和个人对具体司法审判直接或间接的干预,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和依法审判;思想文化方面,大力培育人民的自由、平等、权利和法治观念。同时我们还应该意识到中国的司法变革是一个复杂的、渐进的综合性社会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通过仅仅抓住某一方面的变革而毕其功于一役。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注重司法制度本身的变革,使之符合并更好的地服务于社会的发展。众所周知,西方现代司法制度已经运行了数百年并在逐步演进中日臻成熟,与世界发展的一般趋势相吻合。而中国属于后发型国家,对于这一人类文明成果我们当然可以有鉴别的拿来为我所用。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是否可以完全忽视自己民族的传统司法制度呢?答案是否定的。从法律移植和法律融合的角度讲,吸收西方先进司法制度的同时不应忽视中国传统司法制度。孟德斯鸠说过:“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 。
威尔逊也曾说过:“凡法律非能通万国而使同一,各国皆有其固有法律,与其国民的性质同时发达,而反映国民的生存状态于其中……” 这倒不是要否认法律移植的可行性,而是说如果想使法律移植尽可能的达到预期效果,移植时必须考虑移体和受体之间的相似性。如果移体和受体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外部社会环境方面越相似;两者之间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越相似,功能越互补,法律移植的成效就越明显。另一方面,法律移植的关键在于本土化(即法律融合)。移植过来的法律制度必须融入受体的法律文化和社会生活之中,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社会功效。史记中有一段记载恰好可以形象地说明这一问题:“鲁公伯禽之初受封之鲁,三年而后报政周公。周公曰:“何迟也”?伯禽曰:“变其俗,革其礼,丧三年然后除之,故迟”。太公亦封于齐,五月而报政周公。周公曰:“何疾也”?曰:“吾简其君臣礼,从其俗为也”。及后闻伯禽报政迟,乃叹曰:“呜呼,鲁后世其北面事齐矣!夫政不简不易,民不有近;平易近民,民必归之”。
从中国传统司法制度自身而言,在当今社会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有些学者认为传统司法制度的很多内容与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截然相反,即便有一些表面上看似合理的规定,但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却并不执行。有学者曾说:“有规则是一回事,怎么实行又是另一回事”,这样的论断很有代表性。当然这些学者得出这样的观点有其合理之处,但是他们忽视了一个问题。传统司法本身的制度规定与其实际运作不是同一概念。传统司法制度为什么在实行过程中变成“另一回事”,除了司法制度本身的缺陷和漏洞之外,恐怕更应该批判阻碍甚至扭曲制度发挥作用的一些法外因素,诸如社会政治体制、传统社会文化,以及一些学者所讲的“社会潜规则”。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以为在今天的司法改革过程中传统司法制度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传统司法制度容易得到人民大众的普遍心理认同。
毋庸质疑,我国司法变革的一个重要资源是西方运作成熟的先进的司法制度,因此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移植是不可避免的必然途径,但移植过来的司法制度能否成活,能否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效,关键在于移植过来的司法制度能否实现本土转化,能否将其融入中国社会的制度和文化之中,为人民大众所认同并自觉遵守。而在这一过程中传统司法制度恰恰可以提供一些有益功用和价值。
首先,一个人、一个团体、一个民族乃至一个国家都存在于自己所熟悉的传统和习俗之中并以此为基础发展的。传统和习俗不是保守的代名词,它向人们提供了某种身份与认同,提供了一种归宿感和安全感。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他们对传统和习俗的认同和依赖远远超过新生事物,并且他们对新生事物的理解很大程度上是站在传统和习俗的角度和立场上的。其次,中西方司法制度虽然风格迥异,但它们最初是对不同社会所面临的相同问题所做出的解决方式,因此它们存在许多暗合与相似之处。
诸如死刑复核制度、告诉制度、自首制度、军民分诉制度、诉讼时效制度、证据制度、回避制度、鞫谳分司制度、翻异别推制度、录囚复察制度、诉讼代理制度和诉讼强制措施等等。这些制度在当代有没有借鉴价值另当别论。至少通过研究、分析这些制度上的暗合与相似之处,通过立足于我们传统的法律文化和司法制度来学习和理解西方的司法制度;运用西方先进的司法制度,结合本国实际,重新阐释和改造我们传统的司法制度。这样可以使我们对移植过来的陌生的西方司法制度有一种认同感和亲和力,使移植过来的司法制度能更好地融入我们的社会生活之中,并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效。
第二,传统司法制度与移植的西方法可以起到互相补充作用。
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民族独特的法律资源优势,西方司法制度也并非就尽善尽美、完美无缺。实际上基于天人相分、个人本位、权利至上等观念建立起来的西方对抗式司法正面临着“诉讼爆炸”的窘境,同时中西方司法实践证明诉讼并不能解决所有社会争议,有些案件用审判方式解决也不一定最好。而被西方人誉为“东方经验”的中国传统司法制度中的调解和调停制度,一方面既照顾到当事人要求明辨是非的心态,同时又一定程度上避免当事人之间撇开面子,甚至反目成仇的现象发生。这对西方司法制度恰好是一个有益的补充。
此外,传统司法审判中国家制定法与成例、断例(典型司法案件汇编)相结合;官方成文法和民间习惯相结合的“混合法”模式 也为世人所称道。实践证明这种模式在社会生活中有其相当的合理性。人类的社会生活是复杂多变的,人们的行为也是多层次的,因此想要制订一部囊括调处某种社会关系所有社会行为的法典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传统司法的“混合法”模式则较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这一模式强调在司法过程中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法判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官可比照适用类似的成例、断例;在民间风俗和习惯不违背国家制定法的前提下承认其相对的法律效力。这样的模式一方面可以“以例补律”,使现有法律体系尽可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另一方面成文法与民间习惯相结合,既维护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又使当事人真心接受判决,易于执行,可以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司法过程中把民间习惯、成例、国家制定法有机联系起来,既有利于补法之不足,又为新的法典编纂和法令制订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从西方司法实践来看,很多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也都承认习惯的相对效力;大陆法系吸收判例法的经验,英美法系借鉴成文法的立法模式,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上日渐趋同,这些都从侧面反映了中国传统司法中“混合法”模式的合理性。
第三,传统司法制度可以为当代司法改革提供借鉴。
中国有几千年辉煌灿烂的法律文明史,曾经创造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虽然用现代的眼光去审视,它与现代文明背道而驰,其中也不乏糟粕性的东西,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司法制度就一无是处,应该全盘否定,相反其中有许多我们可以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譬如,古代法官责任制度、调解制度和法官审判可以参照成例、断例等制度在当代有其值得借鉴的地方。简易灵活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对今天的司法实践,尤其是在法治各项配套机构和制度严重滞后和不健全的广大老少边穷地区有着及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然更多的传统司法制度的当代借鉴价值还需要我们在实践和研究中进一步发掘。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毋庸置疑由于历史和时代的原因,传统司法制度中能借鉴的东西远无法与西方司法制度相比,但也不能对其全盘否定,一竿子打死。这是因为任何的制度问题和社会问题都有其产生的历史依据,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存在的很多问题,与传统司法制度和法律文化不能说不无关系。因此通过对传统司法制度的产生、发展、运行及其背后的各种制度和文化因素进行深刻的研究和反思,这样我们就能更全面准确地把握现有司法制度及其外部社会环境的缺陷,明确司法改革的重点和方向,从而有选择的向西方学习,而不是盲目照搬,使移植过来的司法制度更符合中国的实际,更好地发挥出它的社会功效。这一点对我国的司法改革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继承与创新是时代永恒的主题,对待中国传统司法制度如此,对待今天的司法改革依然如此!我们今天进行的司法改革和法律变革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社会工程。正如一位美国学者在回顾西方数千年法律历史时所做出的评述:“(法律的)演变和改革是缓慢的,循序渐进的。……保留几百年前的某些标准,遵循祖先的某些习俗和传统,是理智的,也是必须的。” 面对这一宏大的社会工程及改革过程中所涉及的诸多错综盘结的复杂问题,我们必须认真应对,方能逐步推进中国法制的现代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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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现有的稀土政策呈现出系统性、多保障的特点,不断演变的稀土政策其实主要针对来自中国的政策变化以降低供给风险。进而,日本稀土政策演变反过来又对我国稀土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并对调整相关政策及促进国内稀土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日本稀土政策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日本稀土政策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全文如下:
【摘要】日本稀土政策具有向多元化供给保障的演变趋势,且其对于稀土政策渐进式调整与补充的主要动因在于中国稀土政策的转变。日本稀土政策演变对我国调整相关政策及促进国内稀土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我国应充分考虑未来稀土资源短缺对国内高技术产业发展带来的制约作用。同时,稀土政策应该在整体发展规划框架下有计划地制定实施,以稀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与国家战略利益为根本,根据不同发展阶段、国际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与保障措施,进而反制日本相关资源政策。
【关键词】日本; 稀土政策; 长期储备; 多元化; 替代材料。
稀土作为不可再生的战略资源,已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得到广泛的应用。我国现阶段以近23%的稀土资源供给迎合世界90%的市场需求,[1]但同时面临资源过度开发、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稀土定价权缺失、应用技术落后等一系列问题。近年来,我国以促进稀土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为目的的出口配额制度遭到了美、日、欧等国家( 地区) 的强烈反对; 同时,WTO 争端解决机构已受理上述国家起诉我国稀土出口政策违规的案件,并成立了专家组。值得关注的是,日本作为世界上主要稀土消费国之一,其本身稀土资源匮乏,消费需求主要依靠进口加以满足。进一步而言,日本的稀土进口绝大部分来自于中国的出口,对中国稀土存在较高的进口依赖。为何日本对于我国稀土出口限制政策会表示如此反对,这是否是日本针对我国稀土政策转变采取的唯一应对措施? 为何日本在如今全球稀土市场中仍占据重要地位,且其国内稀土应用产业并未因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政策陷入困境? 我国又可从日本稀土政策中得到何种启示? 我们认为上述问题可以在对日本有关稀土政策演变进行梳理后得以回答。
关于日本稀土政策研究,国内学者通过对比不同国家政策的方式逐渐展开,其中以中、日两国对比为主。研究内容主要包括资源储备、资源开采、技术研发等多个方面。具体而言,陶春( 2011) [2]提到了日本官方与民间结合的储备制度及其所涉及的管理机构,阐述了日本在加强资源外交以确保稀土供给方面所做的一系列活动,并强调了在海底资源开发、资源回收利用、替代材料研究等诸多方面的目标。
孙章伟( 2011) [3]进一步延伸了日本在稀土管理制度方面的内容,指出日本在近年来一些有关稀土管理代表性的规划方案,其中考虑到了来自中国“稀土新政”带来的风险。雨佳( 2012) [4]则注意到了日本“脱稀土”产品研发的新进展,认为“脱稀土”产品的研发拓宽了日本降低“稀土进口对华依赖”的渠道。
此外,国外相关研究主要源自政府部门的研究报告,同样也是通过日本与中国、美国等的稀土政策联系加以阐述。Hurst( 2010) [5]指出,日本在2008 年中国开始逐渐限制稀土出口且稀土价格处于较低水平前,就已建立足以消费20 年之久的稀土储备体系; 同时,日本在维护并加强现有稀土供应国的关系外,还在积极寻求其他新的国家为之提供稳定的稀土供应。美国能源部( 2011) [6]在一份名为“Critical MaterialsStrategy”的报告中总结了日本为达到获得稳定稀有材料供给目的所实施的各方面政策,其中包括为矿产的跨国勘探提供资金支持、为高风险的矿产项目提供担保贷款、建立储备体系以及研发替代材料等。Morrison 和Tang( 2012) [7]则较为详细地分析了中日之间的稀土供应博弈,内容包括日本将通过在中国设厂、技术合作等途径确保中国对其稀土的稳定出口。
然而,从已有的研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不足: 第一,研究仅对日本稀土政策进行分类阐述,并未提出整体政策演变的趋势及其变化的原因; 第二,除对政策实施的内容进行介绍外,缺乏涉及政策实施后所产生的政策效果研究。因此,本文将在现有研究基础上,首先,梳理日本稀土政策的演变内容及趋势,并在中国稀土政策转变的背景下对演变的原因加以解释说明; 其次,根据日本现阶段稀土产业发展现状,汇总政策实施效果; 最后,依据日本稀土政策的演变特征及所取得的现实效果,提出其对中国今后调整相关政策及促进稀土产业发展方面的启示。
( 一) 建立长期储备。
由于日本国内稀土资源极为贫乏,资源储备成为其保障长期资源供给的首要措施。目前,日本资源储备可分为石油、液化石油气和稀有金属三大储备,其中稀有金属储备包括稀土在内的10 种必须储备的稀有金属。[8]而日本对于稀土的储备并非在储备制度建立之初就已涉及,而是随着稀土资源国内需求与国外供给的矛盾日益凸显而被纳入到储备体系当中的。日本资源储备分为国家储备和民间储备两个层次,且日本对于矿产资源的民间储备体系的建立要早于国家储备体系。早在1974 年,日本通产省就已出台相关政策,选定部分有条件储备的矿产资源作为战略资源进行储备。在随后的1976 年,日本通过设立“特殊金属储备协会”这一社团法人,采取“政府出资、民间管理”的形式进行矿产资源的民间储备。直到1983 年,随《国家稀有金属储备制度总规划》的发布,日本国内开始矿产资源的国家储备。
首批列入国家储备的矿产包括镍、铬、钨、钴、钼、锰、钒7 种,现主要由日本石油天然气金属矿产资源机构( JOGMEC) 负责。JOGMEC 的主要职责在于,通过经济产业省授权对为获得稳定自然资源供给而在全球开展的相关项目投资,其是日本国内进行海外矿产投资、国内矿产储备的重要机构。[9]需要注意的是,如今日本对外直接投资所扮演的角色已经从占领市场逐渐向矿石能源资源等方面转移。[10]近年来,中国对于稀土出口呈现出逐渐加强管控的态势,使日本国内稀土供给的稳定性存在挑战。
为了降低国内稀土资源长期供给风险,日本政府在2006 年发布《国家能源资源战略新规划》,将稀土、铂、铟3 种稀有金属列入储备对象,即将稀有金属储备种类扩展至10 种。至此,稀土被正式列入储备体系中。日本对于稀土储备起步较晚的原因在于,来自中国的稀土供给风险在2000 年以后日益凸显,加之国内需求的快速增长,使其不得不关注稀土长期供给的风险。同时,建立矿产储备是日本对于稀土较为初期的管理政策,并将长期作为其稀土政策的重要内容。
( 二) 降低资源进口依赖。
除了建立有效的储备体系外,日本还通过鼓励资源回收利用以及替代材料研发两方面政策来降低对稀土资源的进口依赖。在2001 年以来出台的有关环境、资源综合利用、废弃物处理等一系列法律的基础上,日本在2010 年发布的科学技术白皮书中提到要开发稀土高效回收系统、稀土替代材料,还通过设立环境废物管理研究基金优先资助稀土回收提炼研究。[2]39 需要强调的是,日本十分重视对于稀土金属替代材料的研究。2009 年日本经济产业省在2007 年启动的稀有金属替代材料开发计划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元素种类,现包括镝、铈、铽3 种稀土元素在内的6 种稀有金属。为了进一步推动“脱稀土”事业的发展,日本又于2012 年发布了对使用稀土的项目提供50 亿日元补贴计划,主要为鼓励和支持降低镝、钕磁材料的使用及提高稀土回收利用等各类技术开发项目的实施。
替代材料研发以及提高资源回收利用已经成为了日本现阶段降低资源进口乃至消费的重要手段,其与日本稀土资源储备体系形成互补,能够从资源使用源头上降低长期资源供给风险。同时,政府对于上述两类研发活动的支持与引导,尤其在研发资金上的补贴,将成为日本能否成功降低资源进口依赖的关键。
( 三) 寻求多元化资源供给。
从现实发展来看,日本政府并不完全满足于现有稀土储备体系及“脱稀土”事业对于降低长期稀土供给风险的作用,寻求多元化的资源供给成为其避免稀土供应危机的另一重要保障。而且,日本已经在该方面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划,并已采取行动以求达到稀土资源供给渠道多元化的战略目的。首先,日本已联合欧美多国通过WTO 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的出口限制政策提出上诉,以期通过WTO 框架迫使中国放弃稀土出口配额制度,从而继续从中国进口大量优质廉价的稀土资源。其次,日本主要通过JOGMEC积极开展稀土资源外交,主要为寻求中国以外的进口来源以及合作勘探与开发。例如,日本国会于2010 年通过3 369 亿日元的临时追加预算,专项用于鼓励国内企业与第三国对稀土资源的合作开发。再次,日本还积极鼓励国内科研机构在本土进行稀土资源勘探开发,以海底矿床资源为重点调查对象。2009 年,日本制定并发布了《海洋能源及矿物资源开发计划》草案,该草案明确提出要鼓励国内对于周边海域海底矿床资源的调查与开采。可见,日本在寻求多元化资源供给方面,已通过上述3 个方面加以保障,又进一步降低了其长期稀土资源供给短缺的风险。
综上,日本稀土政策具有向多元化供给保障的演变趋势,即从单一储备体系建立以保障长期供给需求,到加强资源回收利用和替代材料研发以降低资源进口依赖,再到WTO 上诉、进口渠道多元化及自身资源勘探开发以寻求多元化资源供给。可见,日本对于稀土政策渐进式调整与补充的主要动因在于中国稀土政策的转变,即体现出“中国因素”对于其政策调整的影响,具体表现为中国对稀土开采、出口采取积极的管控措施。所以,主要针对中国一系列稀土政策的调整,日本有计划地制定并实施稀土政策,其政策目的显而易见。这也正是日本强烈反对中国稀土出口配额制度的原因所在。整体来看,日本现已形成了以防止稀土长期供给短缺为主要目的的政策体系,包括建立长期储备、降低资源进口依赖、寻求多元化资源供给渠道3 方面内容及相关子内容,构成了其国内稀土供给多维度的保障体系。这也正是日本国内稀土应用产业并未因稀土供应相对减少而陷入困境的内在原因。
三、日本稀土政策演变的实施效果。
( 一) 稀土进口渠道多元化。
随着日本近年来寻求多元化稀土资源供给政策的逐渐实施,加之作为其最为主要稀土供给来源的中国就稀土出口采取一系列出口限制措施,日本稀土进口渠道多元化的趋势已经逐渐显现。一方面,从近几年中国稀土出口统计数据来看,中国对日本的稀土出口在绝对值上呈现较为明显的下降趋势( 见表1) 。但从相对值来看,其仍处于较高水平,可见日本在中国稀土出口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其较高进口依赖的风险已经存在。上述风险的存在直接推动了日本寻求多元化进口渠道的诉求及其进程。
另一方面,从日本稀土产品①进口数据来看,进口渠道逐渐趋于分散化,来自中国的进口趋于下降( 见表2) 。此外,2012 年年末日本分别与印度、哈萨克斯坦就进口稀土达成协议,并计划于2013 年初开始从上述国家进口稀土资源。此外,日本企业已经在越南、澳大利亚和美国开展了稀土相关项目合作,以求从上述国家进口稀土,进一步降低来自中国的进口比例。可见,日本在稀土进口渠道多元化方面已经得到了一定的政策实施效果,随着其进一步的寻求和合作将实现更多的进口来源,从而降低其稀土供给短缺的风险。
( 二) 国内外资源同步开发。
国外稀土资源合作开发是寻求多元化进口渠道的前提条件,日本已经与多国就稀土资源合作开发达成了共识并付诸实践。从表3 可以看出,近两年来日本海外稀土合作开发项目开展较为密集,所涉及的国家也较为广泛,主要通过本土企业与国外企业进行合资的形式开展合作生产及出口。日本政府在上述中国之外的稀土合作项目开展中起到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
与此同时,随着与国外稀土资源合作开采的逐渐深入,日本对于国内及周边海域稀土矿的勘探有了突破性进展。根据英国《自然地球科学》杂志于2011 年7 月的报道,由日本东京大学地球科学系副教授Yasuhiro Kato 负责的一个勘探小组在太平洋的东南和中北部多处发现含有高浓度稀土金属和钇的深海泥。[12]此外,根据环球网报道,东京大学物性研究所和爱嫒大学的一个联合研究小组于2012 年5月在爱嫒县松山市山地梨发现了一个稀土矿床,这被认为是日本国内发现的首个稀土矿。虽然上述发现的真实性仍受到一定质疑,且开采成本和时间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但已对全球稀土市场产生了较为明显的冲击与预期,受到了各国的广泛关注。
( 三) “脱稀土”事业稳步推进。
随着国内稀土短期供给风险的增大,日本对于“脱稀土”事业的投入也逐渐加大,主要为不使用稀土的磁石及发光材料方面的研究。表4 列举了2012 年日本“脱稀土”事业所获得的研发成果。可以看出,有关“脱镝”的技术创新成为了主要内容,原因在于日本对镝的进口主要来源于中国,进口依赖及供给风险均较大。进一步而言,日本进口中国稀土产品减少主要为可从别国进口的轻稀土资源,对于氧化镝等重稀土产品进口不会因价格偏高而停止进口。[13]因而,需要大量从中国进口以及较难寻求其他进口替代的中重稀土成为了日本短期内“脱稀土”技术研发的主要对象。这再次证明日本稀土政策主要是针对中国稀土政策的转变而制定,以降低进口依赖及供给风险。此外,2013 年以来日本在稀土回收利用技术上得到了较为明显的突破,具体内容见表5。
的确,日本“脱稀土”事业的稳步推进,加之稀土资源回收技术的提升,在短期内缓解了稀土供给短缺问题,在长期中成为了摆脱稀土依赖、降低稀土供给风险最为直接、有效的措施保障。日本因其国内缺乏稀土资源,积极寻求广泛的资源供给,能够敏锐地觉察到其他国家稀土政策变化对其的影响,逐渐调整稀土政策以适应不同竞争环境,值得其他资源短缺国家甚至资源丰富国家学习借鉴。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发现日本现有的稀土政策呈现出系统性、多保障的特点,不断演变的稀土政策其实主要针对来自中国的政策变化以降低供给风险。进而,日本稀土政策演变反过来又对我国稀土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并对调整相关政策及促进国内稀土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 一) 维持并扩大资源优势。
中国较日本而言,拥有丰富的稀土资源,如何维持并扩大资源优势应成为其政策考虑的首要问题。日本官民结合的储备制度为中国建立稀土国家储备提供了借鉴。中国现阶段的开采及出口管控政策并不能完全保障国内稀土的长期供给,建立国家储备将是保障资源供给并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同时,积极寻求海外稀土资源也将成为未来中国获得资源的重要途径。此外,日本联合欧美试图通过WTO 迫使中国放弃稀土出口配额制度的行为,应得到中国积极应诉,其中GATT 第20 条( g) 项的适用性问题将成为稀土案的关键。[14]显而易见的是,双方的战略利益存在明显冲突,通过WTO 争端解决机制以外的谈判合作机制将是解决冲突的重要补充手段。
( 二) 加强技术研发及应用。
对于稀土开采冶炼、回收利用、降低使用等方面的技术创新并不局限于日本。对于中国而言,上述技术同样需要大量资金、人力的投入,力争走在技术发展的前端。中国的稀土资源储备已经呈现出下降趋势,随着其他国家稀土矿逐步开启并投入使用,中国在全球稀土市场中的垄断地位将逐渐消失。中国应充分考虑未来稀土资源短缺对国内高技术产业发展产生的制约作用。现阶段中国已在稀土永磁材料、发光材料、储氢材料等新材料产业方面取得了一定发展,但在终端高技术产业发展中仍存在应用技术缺乏等现实问题。所以,中国在稀土新材料产业快速发展的基础上,应加大对终端应用技术的R&D经费投入,促进终端高技术产业同步发展。
( 三) 获取整体战略利益。
从中、日稀土政策内容对比来看,日本稀土政策调整与演变中“中国因素”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作用。
中国以稀土为代表的战略资源政策应产生反制日本相关资源政策的重要作用。就贸易政策而言,中国和以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稀土贸易政策上呈现为出口限制和进口促进的反向贸易政策特征。中国应该合理利用以出口限制为主要内容的稀土贸易政策,最大限度地获取整体战略利益,不仅包括经济利益,还包括产业链控制力、资源可持续性利用及国家安全等方面。[15]其中,如何有效地控制优质稀土资源过度出口、严格限制日本企业在中国通过投资间接掠夺资源、加强自主稀土应用技术研发等成为主要的政策内容,以此反制日本以多元化供给保障为目标的稀土政策。上述政策措施,一方面,通过控制稀土资源供给制约日本国内经济发展,降低日本在相关高技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另一方面,通过应用技术研发将国内资源优势延伸至产业链下游,从而有效控制整条产业链,提升中国整体高技术产业国际竞争力水平。
( 四) 注重政策整体性。
日本现有的稀土政策体系建立并非一蹴而就,其整体筹划、演变的路径发展恰好体现出日本对于稀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方面的精密计划,这正是中国需要借鉴的另一重要内容。如今中国国内稀土产业发展的乱象,也正是发展初期相关政策规划缺失所直接导致的,但已在近几年一系列政策规划后逐渐改善。总体而言,中国今后稀土政策应该在整体发展规划框架下有计划地制定实施,以稀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与国家战略利益为根本,根据不同发展阶段、国际形势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与保障措施,使不同政策之间相互协调,更好地促进中国稀土产业稳定、可持续发展,以应对来自日本等国的频繁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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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贸易是指专门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的商业活动。零售的对称。是商品流通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通常有两种情况:①商业企业将商品批量售给其他商业企业用作转卖。②商业企业将用作再加工的生产资料供应给生产企业。 从国外批发业的发展经验来看,批发与零售贸易的比率整体呈下降趋势,然而批发商品交易额依然呈上升趋势而且其在商品流通环节依然占有重要的地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批发贸易演变历程对现代批发贸易发展的启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批发贸易演变历程对现代批发贸易发展的启示全文如下:
摘 要:随着国民经济的日益发展,批发贸易在整个市场交易流程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本文结合批发贸易的演变历程,分析总结了不同时期批发贸易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现代批发贸易发展现状,提出了适合我国批发贸易进一步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批发贸易 演变历程 发展启示。
作为一种经济活动,批发贸易面对的顾客群往往不是最终的消费者,而是以商业用途或者转卖为目的的购买者或用户,在社会商品流通过程中,属于中间环节。我国批发贸易发展迅猛,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近10年来,我国各种贸易额逐年增长,其中批发贸易额在近5年一直保持2%~5%的增长,每年为国家增加近50万工作岗位,为GDP的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深入分析我国批发贸易的发展情况可以发现,我国批发贸易还有较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需要根据批发贸易发展演变历程,找出批发贸易的发展规律和特点,从而制定针对性的发展策略,促使我国批发贸易突破瓶颈,保持持续发展。
1.1 批发贸易的起源。
批发贸易的起源可追溯到古希腊前期,当时根据不同的发展模式和发展特点,可将批发贸易起源阶段分为上古时期和中古时期。其中上古时期的批发贸易以西方较为先进,其以海上贸易为主,批发的对象也多以金属和奢侈品为主。而中古前期的批发贸易可追溯到公元3世纪以后阿拉伯国家崛起时期,此时一些组织化、政治化贸易发展理念应用到了批发贸易发展之中,不同国家也争相建立相对稳定、条件相对优越的批发贸易发展条件,争取获得批发贸易中心的地域、战略优势。此时,批发贸易逐渐由海运贸易向内陆贸易扩展,相关国家也更加注重社会经济的持续繁荣稳定,从而营造一个更好的商业贸易环境,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稳定状况直接影响了批发贸易发展情况。进入中古后期,批发贸易已具备了分工化和规模化特点,相应的经贸资本运作水平、物流以及硬件设施都有了较大的提高,批发贸易的服务范围也由高层局部扩展到大众整体了。
1.2 批发贸易的扩张。
15、16世纪,随着新航线不断开通,地域的限制逐步减小,批发贸易的专业化、分工化程度不断加深。国际贸易也呈现出了新的发展形势,批发贸易也顺应资本主义的发展有了相应的变化和改进。
在批发贸易的扩张阶段,随着地域的扩大以及航运水平能力的提升,批发贸易的市场范围也有了极大的扩展,这有效推动了批发贸易的进一步发展。随着各个国家对批发贸易的日益重视,在不同国家内外批发贸易中,发展的组织形式、规模都有了较大的变革,也更加适应所在国家贸易的发展需求。
1.3 批发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大概从1780年到1870年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力的较大提高,批发贸易随着自有资本主义的发展也迎来了进一步发展机遇。这一时期,殖民地和宗主国之间的批发贸易更加紧密,合作形式更加多样,相应的竞争范围由贸易中心扩展到整个世界市场,相应的批发贸易组织和规模都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扩大,传统的重商主义逐步由自有贸易主义所取代。
此阶段批发贸易在全球范围内都有了迅猛发展,之前的国与国、地区与地区之间的批发贸易逐步扩展到全球的合作经营之中,批发贸易的分工更加明确,相应的专业性和贸易市场细分程度也更高。与此同时,国内统一市场越来越成为批发贸易依赖的重点,贸易规模全面扩展,任何方面的货物运输都能实时配送,极大促进了批发贸易的发展。贸易中心城市随着发展逐步被新兴工商城市所取代,这主要得益于新兴工商城市良好的结构设计,健全的交通运输体系和良好的贸易环境。在外部技术经济的不断发展创新推动下,批发贸易进一步发展的空间更加扩大,发展潜力更加辽阔。
1.4 批发贸易的新变化。
从19世纪下半叶到二战时期,私人垄断资本主义逐步被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所取代,综合国力情况直接影响批发贸易规模的扩大和发展的进程。此外,批发贸易发展的同时,流通领域也取得了较大发展,一些相应的硬件设施和组织结构等都有了极大提升,有效推动了批发贸易的进一步发展。生产端和消费端开始进入批发环节,零售环节与批发环节融合发展,独立批发商地位有所下降。而批发贸易的组织形式也由之前的松散无序和不规范逐步发展到集中高效化运行模式,具体表现为方式的标准化和主体的集中化。由于技术领域发展的突飞猛进,一些现代技术应用到批发贸易之中,使得贸易中一些硬件设施更加高级、完备,由此极大拓展了批发贸易的涉及领域和应用空间,并且提升了批发贸易在商品流通应用的应用空间,对整个商品流通市场都具有极大推动作用。
传统批发贸易都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操作流程,但当今经济发展迅猛,内外部环境瞬息万变,传统的流程依然不能完全满足当今经济发展需求。因此,需要对批发贸易进行流程再造,优化批发贸易流程,删减一些重复设置或者低效的流程部分,添加更为高效合理的流程模式。
2.2 提升批发贸易的技术水平。
信息时代,良好的技术应用水平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我国批发贸易近些年水平有所提高,但是步伐相对缓慢,并且一些技术应用情况不甚乐观。因此,需要我国加大批发贸易技术投入,将更为高效先进的技术不断引进并应用于批发贸易,提高我国批发贸易的整体技术水平,保证批发贸易中各种现代需求。
2.3 拓展批发贸易涵盖范围。
传统批发贸易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地域的扩张和产品种类的增加,但当今随着全球航运、陆运、空运的发展,单纯依靠地域扩张依然很难获取批发贸易竞争优势,因此,需要在批发贸易产品的附加值以及产品、服务创新方面进行深入扩展,将市场做精做细,拓展出具有自身特色的市场空间范围。
通过批发贸易演变流程可以看出,批发贸易的每一次突破发展都是建立在技术、人力、模式提升创新的基础上的。当前,我国批发贸易虽遇到了一定的发展瓶颈,分析批发贸易演变规律,对于技术、人力、模式等方面进行进一步改造,对于我国批发贸易保持持久发展十分重要,并且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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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的本质决定了无论是犯意诱发型还是机会提供型,都具有诱发犯罪的作用。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制造犯罪”,以积极、主动的行为激发本不存在的犯意,从而使犯罪发生;后者是“促成犯罪”,为已有的主观犯罪倾向提供一个实施犯罪的机会,充其量也就是强化犯意,但不引诱犯罪。由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有政府制造犯罪之嫌,故为大多数国家所否定,而“机会提供型的诱惑侦查”则获得了肯定和支持。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司法制度论文:略论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略论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诱惑侦查,又称诱饵侦查,指的是“侦查机关设置圈套,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特殊侦查方法。”①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其欺骗性、诱导性的特点虽有引诱犯罪、冲击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和道德风险,但在传统侦查方式应对日趋智能化、隐蔽化的刑事犯罪捉襟见肘时,诱惑侦查以高效的证据查取优势,赢得了各国侦查机关的青睐。同样在我国,这一新型的特殊侦查手段也被广泛应用于毒品犯罪、贿赂、伪造货币、组织卖淫、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侦破之中。
由于立法中欠缺对秘密侦查的规制,诱惑侦查长期处于法外运行的状态,作为一种日常实施的侦查手段,其合法性、正当性不断引发质疑。2012年的刑诉法对隐匿身份的秘密侦查手段进行了立法规范,诱惑侦查的合法地位得以确立。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对此类手段仅进行了概括性的授权,并未规定具体的实施程序与要求,对引诱犯罪的界限、违法诱惑侦查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均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为此,本文将结合刑诉法修正案中的相关条文、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略作讨论。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诱惑侦查方式的规制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所谓“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是指“以人力为载体的、以欺骗为主要表现特征的各种秘密侦查方法,包括线人(在中国的语境中经常被称之为特情)、卧底、诱惑侦查,因为此类手段通常表现为改变身份进行侦查,学术界也将其称为乔装侦查。”②由此可见,“隐匿身份”的字样代表了各种乔装侦查手段,因此,刑诉法修正案对隐匿身份实施侦查的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诱惑侦查方式,具体而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适用原则。
诱惑侦查只能服务于查明案情的目的需要,基于必要性原则实施。也就是说,只有在其他侦查方法获取证据或侦破案件的希望渺茫或十分困难时,才能使用诱惑侦查的方式。诱惑侦查是利用人性弱点达到目的的侦查措施,有“肮脏手段”之称。其本身的构造方式决定了它有侵害人权,沦为犯罪制造工具的可能性。如果其他常规性侦查方法可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不应贸然采用诱惑侦查的方法。
2.适用主体。
新刑诉法仅将实施诱惑侦查的权利授予了公安机关,排除了检查机关进行诱惑侦查的可能性。虽然在实践中,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已开始在自侦案件中使用诱惑侦查的方式,③但是此次立法并未对之加以确认。由于诱惑侦查是侦查主体有组织的行为,反映的是作为一级侦查部门的组织的意志④,诱惑侦查的实施主体通常被限定在“警察、司法人员及其代理人”的范围之内。因此,第151条中规定的“相关人员”主要是指侦查人员,即在公安机关从事侦查等活动的公安人员。当然,基于侦查工作的需要,在公安机关的组织和指导下,也可安排非公安人员实施侦查行为,但是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自行进行诱惑侦查。
3.审批程序。
诱惑侦查的启动采取内部审批机制,经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即可适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内部尚无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对乔装侦查使用的审批权作出明确规定,但从整体来看,是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修正案中的规定对现行做法给予了确认、肯定,与实践中的审批权设置保持一致。因此,当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采用诱惑侦查的方式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申请,说明根据、理由,由公安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批准。
4.行为限制。
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是以人力欺骗为原理的秘密侦查方式,参与实施秘密侦查的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不当侦查行为诱发犯罪的可能性均是不容忽视的风险。为此,修正案对秘密侦查方式进行了限定。一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事实上,这是针对实施诱惑侦查行为作出的一个原则性规定。所谓“诱使他人犯罪”,通常是指对本没有犯罪意图的人加以引诱,使之产生犯罪意念,进而实施犯罪的行为,包括“渲染犯罪的益处、打消对方的顾虑、为对方提供犯罪条件等,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⑤。这是在侦查活动中所不允许的。国家的职责在于打击、控制犯罪,而不是制造犯罪,因此必须将诱惑手段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坚持适度性、相应性原则,禁止过度诱惑。由此可见,“不得诱使他人犯罪”同时是判断合法诱惑侦查与非法诱惑侦查的基本界限。二是“不得采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这里强调的是可能,也就是说,如果实施诱惑侦查存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可能性,就不能采取此种方式。
刑诉法的修订将诱惑侦查方式纳入法制轨道,使得实施诱惑侦查行为有法可依,是立法上的一个进步。但是在法治化的背景下,法律对权力的规制不应仅是“授权性规范”,更应是“限权性规范”。正如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所言:“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而不论这种权力是私人权力还是政府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⑥然而,目前的立法对诱惑侦查行为的限制过于概况化、原则化,尚不能对其形成切实有效的规制。
1.有效的司法审查机制缺失。
新刑事诉讼法将行使诱惑侦查方式的决定权赋予公安机关,依旧遵循我国自侦自监的审批程序。诱惑侦查合法地位的确立,本就是立法者在权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使用欺骗性侦查手段的负面价值后做出的政策选择,如果“从决定到具体实施诱惑侦查的整个过程都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中没有一个为法律认可的‘第三者’的介入和制约,其程序的公正性值得质疑”⑦。由于我国刑事侦查程序不具备控、辩、审三方构造,对侦查权的制约以行政手段为主,缺乏相应的司法控制机制,既没有中立的裁判者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也没有检察官对侦查进行全面的指挥和控制。检察权和审判权很难对侦查权形成实质的监督。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运用诱惑侦查手段时,基于案件顺利侦破和保障诱惑者安全的考虑,均会采用秘密进行以及事后保密的做法。由于诱惑侦查始终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不易了解到侦查过程以及相关行为,为此也就很难对其正当性作出判断,而诱惑侦查的存在与否很多时候会关系到证据采信,并最终影响定罪、量刑。因此,诱惑侦查的审查监督机制亟待完善。
2.“诱发犯罪”的判断标准不明。
诱惑侦查通常被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论文格式即侦查机关对原无犯罪倾向的人实施诱惑,引诱其形成犯意,并促使其付诸实施。二是“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即被诱惑者已有犯罪意图或倾向,诱惑侦查行为只是使这种主观意图及倾向暴露出来,或者只是强化其固有的犯罪倾向,促使其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⑧。
诱惑侦查的本质决定了无论是犯意诱发型还是机会提供型,都具有诱发犯罪的作用。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制造犯罪”,以积极、主动的行为激发本不存在的犯意,从而使犯罪发生;后者是“促成犯罪”,为已有的主观犯罪倾向提供一个实施犯罪的机会,充其量也就是强化犯意,但不引诱犯罪。由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有政府制造犯罪之嫌,故为大多数国家所否定,而“机会提供型的诱惑侦查”则获得了肯定和支持。因此,新刑诉法中规定的“不得诱使他人犯罪”同样应当是指禁止“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的发生,以此作为区分合法的诱惑侦查行为与非法的诱惑侦查行为的界限。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发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大连纪要”)已明确了对“犯意诱发性诱惑侦查”的态度,即认为“犯意诱惑”和“数量诱惑”⑨是非法的侦查方式,应当予以禁止。对存在这两种非法引诱情形的案件,量刑应当从轻,且不得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从理论、概念上判别诱惑侦查合法与否并不困难,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以何种标准去区分“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与“机会提供型的诱惑侦查”却并非易事。诱惑侦查中存在两个基本因素:政府的诱导行为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意图。基于不同的审查侧重点,有主、客观判断标准之分。主观标准以犯罪嫌疑人的犯意有无为依据,客观标准则强调对政府行为的审查。二者各有利弊,各国并未达成统一的适用标准,而这也是我国在对诱惑侦查进行法律规范的过程中应当明确的问题。
3.违法诱惑侦查的法律后果不明。
违法诱惑侦查通常是指,侦查人员超越法律的界限实施诱惑侦查,包括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以及具有违法性因素的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为保证诱惑侦查方式的依法实施,法律应当明确违法进行诱惑侦查的后果以及救济措施。只有建立相应的制裁措施,才能真正遏制实践中诱惑侦查权的滥用和不当的诱惑侦查行为。违法诱惑侦查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被诱惑者的法律责任;二是证据采信;三是违法实施诱惑侦查者的责任。新刑诉法对此均未作出规定,而否定性评价的缺失无疑会使诱惑侦查行为的法律规制流于形式。
与从既有犯罪结果出发,追溯原因的传统侦查方式不同,诱惑侦查是对尚未发生或正在进行的犯罪作出的积极防卫。就其本质而言,诱惑侦查有违反法治背景下司法权保守性之特征。也就是说,侦查机关只能“制止和追究正在进行中或者已然的犯罪,而不能凭想象和猜测去侦破案件,追究犯罪。”⑩因此,诱惑侦查方式只能作为一种非常规的、辅助侦查方式存在。为避免纯属凭空启动诱惑侦查程序,逾越被普遍认可的国家机关道德责任界限,应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规制诱惑侦查方式。
1.严格适用条件。
由于诱惑侦查方式具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使用这种方法时应遵循严格的条件,禁止以普通公民为对象,随机考验其抵制犯罪诱惑的能力。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0条规定:“在有足够的事实依据,表明由团伙成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有组织地实施了重大犯罪行为的时候,允许派遣秘密侦查员侦查犯罪行为。”因此,在诱惑侦查行动开始之前,必须存在基于“足够的事实根据”的合理怀疑,表明侦查对象意欲实施某种严重犯罪,不得仅凭主观好恶或者空想臆断启动诱惑侦查程序。所谓“足够的事实根据”,并非是指可供起诉、定罪之用的充分犯罪证据,而是指具有一定可信度的情报信息,表明有重大犯罪行为的存在。
2.完善监督机制。
诱惑侦查具有隐蔽性,仅以内部监督规制侦查行为,其正当性难以令人信服。为此有必要尽快完善检察机关对诱惑侦查的监督职能。公安机关决定实施诱惑侦查后,应在法定期限内报检察机关备案,以便其对启动诱惑侦查的事实根据以及实施方案进行全面的审查。此外,检察机关有权对适用诱惑侦查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有权制止和纠正不当的诱惑侦查行为。
3.确立违法诱惑侦查的制裁措施。
为避免诱惑侦查权的滥用,法律应明确规定违法实施诱惑侦查者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应的救济措施。通常来说,侦查人员经批准实施诱惑侦查行为,没有实际参与犯罪,且犯罪活动没有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时,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诱惑侦查,则应宣告侦查行为无效,排除证据适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情况下只追究责任者的行政责任。若基于非正当目的进行诱惑侦查,造成严重后果,则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对诱惑侦查这一特殊侦查方式的法律规制,应当在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刑事诉讼目标间寻求平衡。只有在法治化的背景下理性运用诱惑侦查,才能避免公权力扩张对公民私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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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司法公正、消除司法腐败,很早形成了带有明显人本主义色彩的法官回避和责任制度。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人本主义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初探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人本主义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案件的审理审判上,为防止法官独断造成冤假错案,很早形了对大案、要案征求多人意见、逐级审理的审慎的审判制度;(二)为防止上下级法官沆瀣一气、相互勾结、徇私舞弊,很早形成了皇权控制下的检察监督制度;(三)为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缓和社会矛盾,自汉代形成了皇帝或上级长官直接详审罪囚、平反冤狱的录囚制度;(四)为确保司法公正、消除司法腐败,很早形成了带有明显人本主义色彩的法官回避和责任制度。
[关键词]人本主义;司法制度
论文正文:
人本主义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初探
尊重人的生命、注重人的人格尊严和注意维护人与人和谐关系的人本主义不仅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大价值取向和基本特征, 而且是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内在动力。这种人本主义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虽然是断断续续、时隐时现、忽强忽弱,但由于持续时间之长、影响范围之广,因而不仅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增添了绚丽的光彩, 而且确立了自身在世界法制史上的独特地位。笔者以为:人本主义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其对司法制度的规范和制约更为明显、更为具体、更为直接和更为持久。本文拟就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所涉及的案件审理审判、执法检察监督、监狱录囚制度及法官回避和责任制度中所彰现的人本主义展开必要探讨!
中国古代文化中的人本主义源远流长, 从西周初年政治家信奉“民之所欲,天必从之”[1]、“国将亡,听于神;国将兴,听于人”[2]的注重人的作用的人本主义之滥觞,到道家鼓吹“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老子语)”特别是自汉代后被独尊的儒家宣扬“人者,其天地之德,阴阳之交,鬼神之会,五行之秀气也”[3]、“天地之性,人为贵(孔子语)”的凸现人在世界中的主体地位的人本主义之勃发, 人本主义始终逶迤并浸淫于中国古代各种制度中, 不仅成为中国文化生生不息的重要内在动因, 而且成为中国文化受世人推崇的价值所在。笔者认为,中国古代人本主义的价值取向在司法制度上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第一,案件的审理审判上,为防止法官独断造成冤假错案,很早形了对大案、要案征求多人意见、逐级审理的审慎的审判制度。“人命关天”,中国古代人本主义的最重要特征就是尊重和体恤人的生命,主张尽量少杀不杀,严禁错杀,尽可能“明德慎罚”、“省刑慎杀”。受这种人本主义价值取向的影响,为防止法官独断专行,造成冤假错案,西周时期即已出现了反复审理多次征求众人意见的“三刺制度”。此制度主要是对一些大案、要案和疑案特别是死刑案,要求反复征求多人意见, 以保证案件审理和审判准确无误。“三刺”就是“一问群臣、二问群吏、三问万民”,审理案件颇有一种讲民主的意味。孟子对此评论说:“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如此,然后可以为民父母。”[4]西汉以后随着以主张“仁者爱人”、“天地之间人最贵” 的人本主义为主要内核的儒家思想逐步成为历代封建王朝立国之本和治国总纲, 中国古代形成了重大案件尤其是死刑案多级审判制度和多部门共同审理制度。秦朝虽然“以法为本”、“专任刑罚”,但为了维护长期统治和受西周“省刑慎杀”的影响,还是对死刑实行了县、郡、中央的三级终审制,汉朝则实行了县、郡、州、中央的四级终审制。死刑案件必须具文上报朝廷,经核准后执行。凡案件有疑难问题,地方司法机关不能决断者,要逐级上报,直至由廷尉或皇帝裁决,称为“谳疑”。三国、两晋、南北朝基本沿袭汉制。当时规定按审级逐级告诉,一般不得越诉。为有冤情者上诉最高司法官, 魏晋时在宫门外置登闻鼓,可击鼓鸣冤,确立了直诉制度。不仅如此,西汉时还形成了重大案件由众多高官联合审理的“杂治”制度。
隋唐以后中央国家机关为“三省六部制”,中央形成了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简称“三法司”, 死刑案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的长官负责、共同审理,形成了“三司推事”制度。这一时期受西晋死刑必须向皇帝奏报制度的影响, 特别是受带有明显人本主义思想特征的“德主刑辅”治国方略的浸淫,死刑奏报皇帝制度日趋完备。唐时,坚信“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的堪称“人本主义君主”的唐太宗李世民为严格控制死刑,规定了“在京者”五复奏、在外者“三复奏”的原则和制度。共同审理死刑的“三司推事”制度,后来到明清时期形成了更为严格的死刑等重大案件由中央各部院长官共同审理死刑案件的“三司会审”、“九卿圆审”等“会审”、“秋审”、“朝审”制度, 带有尊重人的生命的人本主义的审判制度日臻完善。 [论文网 Www.LunWenData.Com]
第二,为防止上下级法官沆瀣一气、相互勾结、徇私舞弊,很早形成了皇权控制下的检察监督制度。如何牵制法官, 防止由于其专断而滥用法律造成百姓的痛苦,成为中国信奉“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古训、受到一定人本主义思想熏陶的开明封建统治者的心头之患。受人本主义的影响,中国在秦汉时既已形成了类似西方法律监督的检察制度。秦汉时廷尉是全国直接向皇帝负责的最高司法长官, 而御史台的御史大夫则拥有监察百官、监督司法和参与审判大案要案的的三大职权。御史台发挥了监督上下法官执法审判的重要作用。当然,这种分权和监督,说到底都是为巩固封建皇权服务的。但它毕竟牵制和分散了由审判权过于集中可能导致的司法擅断,进而起到了减轻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苦难的作用。
隋唐以后,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中大理寺是中央审判机关, 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和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对徒流刑罪的判决要直奏皇帝批准,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疑案有重审权;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复核案件;御史台是中央检察机关, 负责检察百官, 监察大理寺和刑部的审判活动,并参与审判大要案。三大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不仅强化了皇帝对司法的进一步控制,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和防止了由司法擅断造成的百姓苦难。
不仅如此, 隋唐时受人本主义的影响, 当时规定:地方上不便于解送中央审判的,则由中央派见监察御使、刑部员外郎和大理寺司直或评事等官员为“小三司使”,前往地方审判,这样既便于地方审理一些不便上交的案子, 同时也加强了对地方司法官员的监管,收到了一定的防止地方官员徇私舞弊、鱼肉百姓的效果。有时还派“小三司”———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和御史台御使到地方去共同组成特别法庭,专门审理百姓欲告无门的冤假错案。唐朝还完善了直诉制度,百姓如有冤屈可通过邀车驾、击登闻鼓和上表等形式直接越级向皇帝上诉。
宋朝时, 受隋唐较为突出的人本主义和日益活跃的商品经济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统治者对司法机关进行了必要调整:在职权上,缩小大理寺,增大刑部,大为提高御史台。御史台既可审理中央品官犯罪大案,又可审理地方不能决断的重大、疑难案件,“州郡不能决而付之大理,大理不能决而付之刑部,刑部不能决而后付之御史台”[5]宋淳化三年(991 年)又设审刑院,由皇帝近臣组成复核刑部的大案要案。还设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受理直诉案件,以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宋朝为处理大案、要案还临时组成特别法庭———制勘院、推勘院,“诏狱谓之制勘院,非诏狱谓之推勘院”[5]176。
真宗时,还设立“纠察在京刑狱司”,其职责主要是对包括御史台在内的所有京城司法机关进行监察的总机构, 纠察官有事可直接向皇帝禀告。为监督各路的司法刑狱事务, 还成立了“提点刑狱司”,简称“提刑司”或“宪司”。宋代统治者在对司法官员审判案件的监督上称得上是殚精竭虑、煞费苦心,虽说是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的干预与监控, 但同时也是为了防止上下法官相互勾结、胡作非为,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百姓的痛苦,表现出明显的人本主义倾向。
元朝改大理寺为宗正府, 进一步提高御史台的作用,加强了对各级司法机关的执法监督。明朝朱元璋撤消丞相之制,直接统领六部,设都察院取代御史台。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合称“三法司”。三者之间刑部掌管审判和刑狱政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大案要案和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大理寺专掌复核。都察院监督审判,纠劾百官。大案要案由三法司会审,称“三司会审”。这一制度,到清代发展为“九卿圆审”。对死刑案的反复审理,体现了尊重人生命的人本主义。
明宣德十年(1435 年)全国划分为十三道,为加强对各地包括司法机关的监察, 特设十三道监察御使110 人。监察御使经常代表皇帝巡按地方,又称巡按御使,权力与各省长官平列。巡按御使往往在地方“审录罪囚,吊刷案卷”,发现冤情立即纠正平反,对所发现的徇情枉法的法官迅速奏劾, 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司法腐败和百姓冤屈。后来皇帝又派出都察院正副长官或六部尚书、侍郎(二人必兼以正副都御使衔)出巡处理地方发生的大事,侧重军事的叫总督,侧重民事的叫巡抚,有的授以提督、经略、等官衔,均兼掌司法监察,后发展为督抚制度。这一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末。对司法机关和官员进行必要的监督,防止其由专权导致的百姓冤屈,本身就是一种体恤百姓爱惜生命的人本主义。
第三,为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缓和社会矛盾,自汉代形成了皇帝或上级长官直接详审罪囚、平反冤狱的录囚制度。自西汉武帝时期接受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将儒家思想定为立国思想和治国方略,儒学中“德主刑辅”、“仁政恤刑”、“明德慎罚”的人本主义思想便得以骤兴和流传,武帝时出现了州刺使与郡太守定期巡视辖区录囚之事, 到东汉时,明帝、和帝均曾在京城洛阳诸狱录囚,“录囚”又称“虑囚”,主要指皇帝和各级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监狱,询查狱囚,实行宽赦,对发现的冤假错案及时进行平反和纠正。
录囚制度,其实最早源于西周时期“仲春三月,命有司省囹圄”[6]。东汉后渐成定制,魏晋南北朝皇帝和各级官吏亲录囚徒不乏于史。唐代录囚制度有所发展并趋于完备,主张“慎狱恤刑”的唐太宗李世民“每视朝,录禁囚二百人,帝亲自案问”[7]宋代录囚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宋太祖在“每亲录囚徒”的同时,下诏命两京及诸州长官督促狱官每五日一虑囚,“自是每仲夏申敕官员,岁以为常”[7]135。唐宋时期,一是形成了皇帝常行亲录囚徒的定制, 二是把录囚定为地方长官和狱官的重要职责且规定了严格的期限,三是把录囚当作宽赦前的重要铺垫。录囚可以对一些冤案和久拖不决的案件进行必要干预, 对其情可矜者予以减刑或免刑。录囚制度自唐宋后一直为历代王朝所重视,虽是封建最高统治者掌握司法大权、监管司法的重要手段,但在改善司法状况、及时纠正冤案、化解和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社会作用,应该受到肯定。
第四,为确保司法公正、消除司法腐败,很早形成了带有明显人本主义色彩的法官回避和责任制度。早在人本主义滥觞的西周时期,即已形成了法官责任制。为防止法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西周时开明的统治者明确规定严禁“五过之疵”,凡是“惟官(依仗权势)、惟反(打击报复)、惟内(袒护亲属)、惟货(接受贿赂)、惟来(受人请托)”的司法官,“其罪惟均”[5]27 意思是说, 凡是有上述五种行为不能秉公执法、导致判案有误的法官,均按错判之罪加以惩罚。
唐朝是人本主义对社会影响最为显著的时期,“一准乎礼”的法律制度实现了儒家思想与法律制度的有机融合,“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原则蕴涵和张扬着人本主义, 受此影响的唐朝封建统治者在处理各种事物时往往表现出以人为本的总体特征, 日趋完备的法官责任制的人本主义色彩尤为显著。
《唐律疏议》在《断狱律》中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官责任制,规定司法官审理案件,凡是有以下情形者都要受到严厉处罚:
(一) 法官违反有关案件移送管辖规定的;
(二) 判决不具引法律正文的;
(三)超出告状范围审判的;
(四)断罪应向上级或皇帝奏报而不奏报的;
(五) 徒以上罪判决后不告知罪犯及家属,让其“服辨”的;
(六)违法刑讯的;
(七)故意或过失出入人罪的。
为防止司法官员因亲属或仇嫌关系故意出入人罪,确保案件审理和审判的公正性、权威性,唐玄宗时还规定了严格的法官回避制度。堪称中国第一部行政法的《唐六典·刑法》明确规定:凡司法官与当事人有亲属、师生、仇隙关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该司法官回避。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也是世界最早的以行政法典的形式规定的法官回避制。
总之,涉及面较广、持续时间较长的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所彰现的人本主义倾向, 不仅使当时的司法制度起到了减轻民众痛苦、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与进步的积极作用,而且为自身走向近代与西方法制实现“接轨”做了重要铺垫, 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过度到近代提供了宝贵的价值取向和内在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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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从现代经济发展的状况看,作为企业需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全面地了解金融知识、了解金融机构、了解金融市场,因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企业必须与之打交道。如果不了解金融知识,不学习金融知识,作为搞经济的领导干部是不称职的,作为企业的领导人也是不称职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方式的演变与创新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方式的演变与创新全文如下:
城市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组成部分,城市基础建设作为城市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同时也直接影响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因此,人们也越来越关注城市基础建设各个方面的发展,特别是城市基础建设的投融资方式的发展情况。本文将对我国城市基础建设投融资现状以及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创新的保障机制进行研究。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加快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城市基础建设的发展,而城市基础建设目前还面临许多困难,例如:缺乏相应的偿债机制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与政府的投资行为有着直接的关系[1]。
(一)投资比例过低,投资总量不足
通过我国建设部的数据统计可以看出,我国城市化进程大大推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城市化率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呈现上升的趋势,而且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城市化水平还将会大幅度提高,城市化为城市内部很多方面的发展都提供了基础,具有很强的影响力,与此同时,也带动了城市基础设施的巨额的投资需求。
虽然我国的城市化在快速发展,但是我国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比例严重偏低,造成了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与城市经济的发展不和谐。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以及GDP的比例,我国的占比严重偏低,远低于世界标准,且投资比例偏低、资金不足[2]。
(二)政府在投融资体制改革中的定位不明确
针对我国目前的状况,政府是城市基础建设唯一的投资者,这就造成了这些领域缺少市场经济的规范,不按市场规律办事,资金的利用率低,浪费严重,从往年政府对城市基础建设投入的资金数量来说,政府的投资比重还是非常大的,而且近年来社会资本也开始进入,但是政府职能改革之后,政府干预过深,降低了各级政府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的调控能力和引导能力,投融资市场秩序难以保证,项目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严重。而且,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控制导致腐败滋生、寻租现象频发,地方政府为获取中央政府投资“跑部钱进”,驻京办事处规模越来越大。各级政府为了能够获取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资金而大量负债,给政府的工作带了麻烦。
(三)投融资制度环境建设缓慢,阻碍投融资模式创新
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社会资本也开始进入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当中,但是由于投融资环境还不够完善,因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体制改革进度也相对比较缓慢[3]。在思想观念上,对社会资本的认识不到位,社会资本就不能够进入,那么多方面的投融资就不会实现;在法律制度建设上,缺乏对社会资本的保护,而政府更加倾向于利用自身的权力,缺少重新安排制度的动力,也不去激发民间资本进入城市基础建设当中,而且城市基础设施的产权归属很难界定,所以,社会资本的重要地位就没有被凸显出来。
(一)完善政府投融资职能定位,创造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创新的政策环境
城市基础设施从不同的角度就有不同的理解,但是说到底,这些设施的出现都不是由政府直接生产的,而是在制度的合理安排下,市场提供的这些物品,因此,政府要根据这些物品的性质,对自己的职能等方面要进行重新的界定,并且要建立一个科学的、民主的机制去约束政府的职能。政府要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市场的发展而逐渐减少自己的参与,由于基础设施直接涉及到人们的日常生活,所以,政府要加强监管力度,保护社会利益与社会的安全,为城市居民提供一个和谐的生活环境,政府要在这个过程中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并且发挥在建设发展中的监管作用。
(二)加强城市投融资领域的法制建设,为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创新提供法律保障
我们通过对上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现状的认识,发现我国的投融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关于投融资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就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我国近几年由地方政府等部门构成的法律体系已经不能够满足现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形势了。因此,就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相关法律的建设,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公司法》等,这样才能够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改革提供保障,并且扩大投融资渠道。
(三)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资金保障与投资回报基金机制
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不能够仅仅只依靠政府的投入,也要扩大投融资渠道,以满足我国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的需求,因此,为了能够得到更多来自民间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就要改变政府直接投资的投融资机制,并且建立一个新型的投融资体制,比如: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等,BT模式是近几年来政府常运用的一种投融资方式,通过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方、银行贷款这三大方面进行融资。同时,要保证投资者与经营者有合理的回报,不要只是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也要考虑其他方式进行回报,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资金的保障。
根据上文所述,我国当今的城市基础设施的需求越来越高,因此,投融资要不断拓宽渠道才能够满足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需求。所以,我们要通过创新投融资模式,逐步建立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融投资体制,不断的推动我国城市化进程,促进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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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原则是为了税收而制定的原则,它可以判断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是否合理。税收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三个特征,在制定税收制度和政策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税收原则不是根据人们抽象的主观意志的随想得来的,而是在现有的、具体的社会经济历史的条件下,在实际生活中通过实践得来的。因此,更符合政策意义上的税收原则被定义为制定税收政策和设计税收制度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和规范。
西方税收原则的演化从威廉·配第开始,之后经过亚当·斯密、萨伊、瓦格纳以及马斯格雷夫、纽马克等进一步阐述,发展到现在已形成一套完整的、系统的现代西方税收原则。威廉·配第不是最早完整提出税收原则的,而是把税收原则的思想做了系统的阐述。大多数学者认为第一个把税收原则完整记录下来的是亚当·斯密。
税收平等、确定、便利和经济是斯密著名的税收四原则。
(1)税收平等原则。要求所有公民都要平等纳税,反对以身份和贫富定税;由于当时人们的收入不再单纯依靠种地,也有人开始取得工资收入和利润收入,税收也不单纯依靠地租,取得利润和工资收入的人也要纳税才公平。
(2)税收确定原则。即纳税日期、方法、数额、比例等的设定必须明确,所有纳税人和征税人都要清楚明白,否则税收征收者可任意左右纳税人,给征税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税收便利原则。税收的征收与管理,应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如纳税人有充足收入的时候为纳税日期;交通便利的地方设为纳税地点,用最简便的方法进行征收税款,用货币进行计量。
(4)税收经济原则。征税要有一定的度和量,不可过多,亦不能过少。税征得过少,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征税过多,给纳税人增加负担,导致出现偷税漏税现象和减少再生产,反而不利于国家财政收入。
萨伊的前四个原则与斯密的四项基本原则相似,在此基础上又提出国民道德原则,这是他的代表性原则。税收虽然是财政经济范畴,但触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政府征税会给国民的行为产生正反两方面的影响,一部分人认为缴纳税收之后自身所得收入减少,为了获得等量的或者更多的收入,他们会更勤劳;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政府征税拿走了自己的部分劳动成果,为了心理平衡,他们会变得懒惰。所以在设定税收原则时,要尽量考虑正面影响,使人们变得勤劳,也就提高了国民道德水平。
(1)财政政策原则。从充分和弹性两方面做了界定。充分原则要求须有充足的税收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当政府支出增加或税收以外的其他收入减少时,须依靠法律或自然地增加税收收入,即税收要保持一定的弹性。
(2)国民经济原则。征税要保证国民经济正常发展,要求合理选择税种和税源,因此分为税源选择原则、税种选择原则。一般选择所得作为税源,难以转嫁或转嫁方向明确的作为税种,但也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选择资本和资产作为税源,采用转嫁方向不明确的税种。
(3)税收公平原则。包涵平等和普遍两个含义。普遍就是所有公民都纳税,不因身份不同而异;平等就是当具有相同的能力大小时纳相同的税。
(4)税务行政原则。涉及到法令确定、征税便利、管理费用节省三方面,又可以将税收行政原则分为税收确实原则、便利原则和最少征收费用原则。
现代西方税收原则即20世纪以来的税收原则,学者将税收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问题作为重点,提出当代关于税收最高三原则,即效率原则、公平原则和稳定原则。效率原则要求在设计税收制度时应讲求效率,须在税务行政、资源利用、经济运转的效应三个方面讲求效率,以促进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公平原则在所有税收原则中最为基本,从横竖两个不同的方向设定;横向要求指纳税能力相同,纳税相同;纵向要求纳税能力不同,纳税不同。稳定原则:经济的发展不是平稳不变的,而是一直处于一个波动的状态,税收稳定原则就是要利用税收的作用,最大限度实现经济波动最小化。在这三个原则中,公平和效率并不存在很强的正相关性,而在某些情况下,存在着严重的负相关现象。税收要兼顾公平和效率这两个基本原则,实现两者最优搭配。
1古代的治税思想。古代的治税思想可以概括为16个字:轻税富民、适度征税、公平税负、以法治税。这16字治税思想也反映出我国古代治税原则。包括有义、有度、有常、弹性、统一、普遍、均平、明确、适时、便利、为公为民等。
2我国理论界基本认同的税收原则。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理论界基本认同的税收原则为税收法定原则、财政政策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每个税收活动须有法律明确规定。征纳税主体必须依法征纳税,具体包括税收要素法定、要素明确和程序法定。
(2)财政政策原则。从国家收入方面明确税收准则。保证财政收入是拟定税收制度、计划税收政策的根基起点,制度的制定和变化须保证国家有足量的收入,也就是保证财政各方面必要支出,财政原则是税收的基本原则。
(3)税收公平原则。规定主体征税要使所有纳税人所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合,并使所有纳税人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可以从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受益原则和能力原则四个方向来考虑。
(4)税收效率原则。指国家征税要有利于经济机制有效运行和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提高税务行政效率。即税收的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经济效率表述为用尽量少的税收经济成本获得尽量多的经济效益,要掌控好税收的量和度,使税收对各类经济活动产生的影响最小;行政效率指在征纳税过程中应消减税务费用使用度,可从征纳税费用两方面考虑。
税收原则理论在中国和西方国家各自历史背景的演化过程中,呈现既相似也有个性化的特点。在内容上,中西方的税收原则都蕴含着公平、效率和财政三个原则。西方的税收理论秉持不断完善和改良的思想。中国的税收理论革命性较强,所以出现不同时期遵循完全不同的指导思想,出现理论的断层现象。
对税收原则的主要内容,税收理论界已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从理论成长和实践的角度来看,有些内容还应进行深入探讨。当前的主流税收原则理论都包含了公平与效率。有的当作税收原则之一直接陈列出来,也有将其归于某一原则之下。对公平和效率的层次和着重点考虑得应更为全面。税收公平是税收学的传统课题。传统意义上不存在绝对的公平。税收的公平更倾向于指力求相对高水平的相对公平。从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来考虑只是宏观上的相对公平,而从微观上解释相对公平,则需要从经济公平、社会公平和生态公平三个层面进行分析,找出适应具体国情的税收公平体系[3]。过去的税收原则理论都分别强调了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二者缺一不可,但不等于两者没有主次之分,通常情况下要把效率放在第一位。没有效率的公平不是真正的公平。但也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将公平放在第一位。要兼顾公平和效率这两个基本原则,实现两者的最优搭配,否则会给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负担。
税收原则是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税制改革的依据。税收的最基本原则是公平与效率,其他原则都是这两方面的具体化,税收原则的研究思路不应再放在把其具体化上,应研究使用何种手段实现这两个原则,即要把重点放在税务管理上。税收公平是税收原则的核心问题,提高税收效率是税收工作的永恒主题,保证税收收入是税制建设的主要目的。只有税收保持公平,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纳税人的抵触心理,使其及时纳税,更能有计划地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从而促进整个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用尽量少的投入而取得尽量多的收入是税收工作者的奋斗目标。从中西方税收原则的演变过程来看,要用发展的眼光来对待税收原则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税收原则也要不断完善,只有在逐步完善和更新的税收原则的指导下,才能使国家税收职能发挥更有效的作用,真正完善我国的税制建设,真正建立起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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