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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贫困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影响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性因素。为解决农村贫困问题,拉近贫富差距和缩小城乡差距,让农村贫困群体充分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成果,我国政府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的农村扶贫政策和措施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社会工作视角下我国农村扶贫政策执行障碍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从我国开展系统的扶贫工作以来,取得很大成效,但是,也面临着诸多的困境。比如扶贫资源匮乏,民众参与程度低、忽视贫困人口增能、地域差异大等。尤其是扶贫政策执行上,在政策宣传、工作执行理念、扶贫对象的选择、相关部门协调等工作方面都缺乏有效的对策,政府和学界一直以来也非常关注这方面问题的解决。本文运用社会工作的视角,通过分析政策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缺陷,论述了社会工作介入解决这些问题的可行性以及所能采取的策略。
(一)扶贫资源不足
我国扶贫政策的推动主体一直都是政府在扮演主角,社会力量只是做一些小范围的慈善类辅助,这就导致了有限的扶贫资源相对于基数庞大的贫困人群显得微不足道。另外一个表现是扶贫的人力资源上,扶贫政策的执行主体缺乏专业性的知识,很难克服传统思想,使得扶贫局面僵化。再加上具体参与政策执行的工作人员文化基础薄弱,造成了在农村地区缺乏依法执行的环境,官僚主义、本位主义等思想严重。
(二)政策宣传不到位
在广大农村,民众是缺少了解扶贫政策的环境的,扶贫的大多数受众只是被政策执行人员告知自己被选为扶贫的对象。很少会出现,困难群众能够把自身及家庭的处境和相关的扶贫政策进行对照,从而去主动的申请政府救助或者其他组织的照顾。这种局面对于贫困人群来说是被动的,是不了解政策的内容酿成的,是政策宣传不到位的直接体现。
(三)忽视贫困人群增能
历来的扶贫只有一个目的,就是保障人们的最低生活水平,或者是暂时性的度过人生重大变故造成的困境。采用的手段也仅仅是给予物质的帮助或者金钱的补贴。而把心理的疏导、再生产能力的培养、社会支持系统的构建放到了次要的地位,或者说根本就没有触及到。这就严重影响了扶贫效果的可持续性以及贫困人群的再生产能力。
(四)公众参与程度低
第一点是民众对扶贫资源的贡献度比较低,扶贫资源主要来源是政府的财政拨款,社会组织的贡献也主要是针对突发性、临时性、灾难性的事件,比如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发生,而缺乏长效性的扶贫支持。另一个方面是指农村扶贫政策执行中能够鼓励民众利用其监督权利的制度不完善,不能调动民众参与政策执行的积极性,民众的一贯态度是:只要没有涉及到自身利益或者对自己的伤害还在承受范围内,也就睁只眼闭只眼,根本不会把问题反映上去。
(一)扶贫政策正朝着社会工作的理念方向发展
从发展的源头上看,反贫困是社会工作专业诞生的开始。以贫穷人群为核心的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工作天然的服务对象。社会工作在解决服务对象的贫穷问题时,与现行的扶贫政策理念不同的地方是,其着力于服务对象的自我实现能力和社会的容纳程度。即是社会工作专业一直倡导的“助人自助”原则和“人本主义”价值观。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科技下乡”、“文化下乡”等为代表的人文扶贫政策的实施,让原有的以满足贫困人群基本生活需要为目的的农村扶贫政策在理念得到了改变,在功能上得到了扩展。服务型农村扶贫政策的实施、开发性扶贫模式的建立,让传统的扶贫制度在理念上逐渐与社会工作趋同。这就推动了我国政府允许社会工作参与农村扶贫政策执行的进程,给社会工作介入扶贫政策执行提供了平台。
(二)社会工作专业方法成为扶贫政策执行的新手段
可以说,现代扶贫制度和社会工作在理念上具有一致性,在服务对象上具有相通性,其区别只是在采取的工作方法上,社会工作会显得更加专业性、人性化。随着扶贫政策执行方法多元化,以及扶贫对象需求多样化的发展,社会工作必将成为我国农村扶贫事业中的新手段。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个案、小组、社区等在政策执行方面的宣传、贫困人群增能、执行人员增质、以及建立多方参与扶贫制度上必定能够发挥很大的作用。社会工作能够克服传统扶贫制度由于补助标准统一性、救助对象整体性所带来的无法针对性的解决贫困个人及家庭特殊需要的弱点,能够使得到照顾的群体更加细化。在资源的募集上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能够赋予这一行动以专业性的意义,使资源的供给渠道更加广阔。
(一)建立完善的政策宣传体系
第一个介入策略是建立完善的政策宣传体系。所谓宣传就是是把扶贫政策清晰的传达到目标人群当中,让他们了解政策的内容、目的、意义。这个体系包括政策的公开透明、开拓贫困人群申请帮扶的通道、及时主动的处理民众意见并通告处理结果。
社会工作在其中能够发挥的作用是连接政府和民众的桥梁,作为介于两者之间的第三方存在,用列宁的观点就是社会工作能够发挥其社会组织的自觉性,能够主动呼吁政府公开扶贫政策,透明扶贫过程。同时社会工作者在处理民众贫困信息方面能够把处理结果及时有效的告知对方,以增加了民众对政策的认知和政府的公信力。
社会工作的介入还能给扶贫政策的宣传提供一条间接性的道路,社会工作者在提供服务的同时,能够把扶贫政策与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观相结合,传达给受助人一种自决、自助等积极向上的观念,这就调动了受助对象的积极性,去主动了解相关的扶贫政策,也就直接开拓了贫困人群主动申请帮扶的通道,对政策的宣传意义重大。
(二)建立专业的政策执行人员培训体系
第二点介入策略就是建立专业的人员培训体系。这个体系的主要内容是帮助政策执行主体掌握社会工作的个案、小组等工作方法,理解社会工作反贫困的理念以及社会工作在助人服务活动中的伦理价值观。
拥有科学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社会工作者参与扶贫政策的执行,能够提升执行主体的整体素质,能够改变传统的“恩赐式”扶贫的现状,就会促进政策执行的科学性和执行效果的长期性。所以社会工作介入我国农村扶贫政策执行的一个重大策略就是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知识武装政策执行人员。
(三)建立扶贫对象的增能体系
第三点介入策略是注重扶贫对象的增能。社会工作在反贫困的道路上一直受到“曾权理论”的指导,注重服务对象通过自身的发展来解决所面对的问题。建立增能体系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增强贫困人群克服贫困的技能水平和心理素质。
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对贫困人群的自我意识的增强、社会支持系统的重构、可动用资源的整合都能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社区工作中的社区发展模式,能够有效的促进农村地区的物质建设和人的发展双重推动。给整体上促使农村地区走出贫困提供了可靠的思路。
(四)建立多方参与的扶贫推动机制
第四点介入策略是建立多方参与的扶贫推动机制。主要内容包含两个内容,第一个是公众参与扶贫政策监督,社会工作者运用专业的方法,能够有效的激发民众或者受助对象的社会参与感和社会责任感,对扶贫政策执行进行监督。引入社会工作,可以采用专业的方法对扶贫政策的执行进行评估,以达到宣传服务到位、瞄准服务对象、合理运用执行方法的目的;第二个是公众参与扶贫资源的供给。历来都是政府主导的扶贫资源供给模式,社会工作的介入就是要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对困难人群进行帮助,形成全方位支持扶贫的局面。
总之,面对我国扶贫政策执行产生的困境,社会工作能够凭借其专业价值观和专业方法给予有效的解决,我国的政治环境也能为社会工作参与扶贫事业提供一个广阔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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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执行力,指的是贯彻战略意图,完成预定目标的操作能力。它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是把企业战略、规划转化成为效益、成果的关键。一个企业是一个组织,一个完整的肌体,企业的执行力也应该是一个系统、组织和团队的执行力。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油田企业执行力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企业要持续快速发展,战略与执行力缺一不可。优异的绩效=正确的战略+有效的执行。企业的成功是5%的战略加上95%的执行。可以说,失去执行力,就失去了企业发展的推动力。因此,在正确战略确定后,企业的差别在于执行力,赢在执行力。只有坚定地执行,才能让战略落地。
近年来,油田企业十分关注执行力的提高,并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那么,什么是执行力?笔者认为,执行力就是企业组织和个人贯彻落实企业决策的力度,创造性地保质保量地完成自己的工作和任务的能力。在领导提出工作的任务和要求后,如果我们能够创造性地保质保量地完成它,就叫做有执行力。企业中无论是高层、中层还是基层员工,如果每一个人都能创造性地保质保量地完成自己的任务,就不会出现执行力不佳的问题。如果企业能在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阶段都做到一丝不苟,就不会出现推诿现象。
企业发展的实践表明,管理执行力不足已经成为企业管理中的通病。尽管油田企业在近几年的管理过程中经历了发展与创新,改革与实践,企业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依然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执行力不足或不到位的现象。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制度不够严谨。企业员工,从本身需求来看,非常需要一个规范的、有章可循的“以制度管人,而非人管人”的管理制度,增加内部管理的公平性。但事实上,企业在推行以人为本的持续管理过程中,缺少这种机制,也可以说还没有形成这种良好的机制,贯彻始终的制度管理还没有完全体现出来,管理流程还显得比较混乱。
2.2 缺少执行勇气。目前,油田企业内部都有许多的流程和标准,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执行者面对工作实际中矛盾,“怕得罪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一直存在,安排的工作执行就会不到底,挂空档。因此,使得有些制度得不到很好的贯彻落实,甚至成了文件柜里的一件摆设,被束之高阁。
2.3 监管不够到位。突出表现在:在实施、监督过程中缩水折扣现象较为普遍工作只要做了,做得好与坏没人管。或者是有些事没有明确规定该由哪些部门去做,职责不明确,所以无法考核。基层单位还没有完全达到自主管理状态,缺少督促检查的工作往往只能停留在纸面和嘴上,直接的实施过程不够扎实。这种执行过程的不均匀性和不平衡性,使很多管理措施在实施过程中走了形式、变了样。
2.4 文化凝聚不够。在制度执行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宣传以及合适的评价机制,在管理措施实施过程中缺乏合理的激励化措施,使得员工产生推行规范化管理就是扣钱和束缚工作行为的错误思想,而忽视精神激励和调动,久而久之会影响员工的价值观念和工作观念,影响团队的整体作战能力和士气,最终导致队伍作风的涣散和执行能力的下降。
结合管理实践和思考,笔者认为要提高油田企业执行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通过不断地调整和完善,按照循序渐进的办法,逐步提高执行力。
3.1 明确目标责任。只有管理者准确地锁定目标,员工才能在执行时就会有前进的方向,将目标细化量化,层层分解,责任到岗,落实到人,让执行者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每件事都有专人管,每件事都有专管之责。通过落实责任,理顺流程,在工作中形成一种合力,更好地发挥知识与技能的聚合作用,促进目标实现。
3.2 构建激励机制。在企业中,人已经成为企业发展最为重要的因素。良好的激励机制会使员工由被动转为主动。绩效考核是建立“激励、约束、竞争”机制的突破口和基础,通过绩效考核让员工知道应该提倡什么,鼓励什么,反对什么,干好干坏不一样,真正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除了考核之外,领导还要投入感情和管理上的技巧,让员工真正感受到领导的关心和爱护,执行力会从员工的身上逐渐被挖掘出来。
3.3 建立培训体系。增强执行力就要不断地提高全体员工的素质。提高员工素质是提升执行力的基础。作为执行环节的最后落实者,员工执行力强弱直接影响着基层执行力的状况。员工执行力的强弱与其知识技能、对制度的认知程度有关。建立科学的培训体系,要针对不同层次进行差别化培训。对管理人员要重点进行管理业务、管理艺术、经营理念等方面的培训。对员工要进行企业形势分析、发展方向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3.4 健全监督体系。要加强员工的自律意识,员工对自己要有一个角色定位,主动自觉地完成工作。要定期不定期检查工作,倡导走动式管理,通过这种创新的管理方式,基层单位负责人随时了解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疏通执行渠道,使执行的全过程畅通无阻。同时,要定期接受批评,建立整改机制。针对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建立业绩合同,每个月工作会制定季度业绩计划,每个季度进行业绩评估,找出差距和原因,进行分析总结,找出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3.5 营造文化氛围。一个企业、一个单位由小到大、由大到强,重要的是企业的管理模式要不断推进企业发展步伐,在传统模式中找出适合自身的发展方式,充分为我所用,并不折不扣地加以执行。这就需要员工具有良好的精神状态。精神决定风貌。健康的精神状态能够端正服从诚实的态度,培养负责敬业奉献的精神。使员工全心全意地投入到工作中,扎实工作,真抓实干,脚踏实地,最终使团队形成一种团结向上、简洁高效、监督有力的执行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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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中国共产党人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的根本宗旨。过去的发展观认为,发展就是经济的快速运行,就是国内生产总值(GDP)的高速增长,它忽视甚至损害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利益。这种发展观“见物不见人”,其实质是一种“以物为本”的思想,它和以人为本所代表的是两种不同的发展观。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中以人为本的哲学依据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论文论述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以人为本的哲学依据,在理清以人为本与以民为本;以人为本与以以自我为本;以人为本与人本主义这三个关系的基础上,科学深刻地理解人是真实的社会人;是实践的人;是价值主体这三个规定。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思想政治教育
十八届三中全会完满落下帷幕,全国人民认真学习并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我国的改革已进入攻坚期、深水期,只有坚持正确的指导方针和总原则,才不会在复杂多变的形势下迷失道路和跑偏方向。改革体现了我国领导人前所未有的勇气和魄力,重点明确、力度空前,改革是义无反顾的,但是理论指导实践,如果在理论上仅仅停留于原来的认识水平上,据此提出的各个领域的改革方法也很难有质的变化。
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推动全党学习和掌握历史唯物主义更好认识规律更加能动地推进工作。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马克思主义哲学深刻揭示了客观世界特别是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在当今时代依然有着强大生命力,依然是指导我们共产党人前进的强大思想武器。我们党自成立起就高度重视在思想上建党,其中十分重要的一条就是坚持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教育和武装全党。
学哲学、用哲学,是我们党的一个好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基础毫无疑问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哲学思想史马克思主义的学说基础,为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世界观与方法论,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研究的根本的指导思想。恩格斯认为“我们党有个很大的优点,就是有一个新的科学的观点作为理论的基础”。因此,要保证思想政治教育能继续健康发展与卓有成效地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以准确的马克思主义及其科学体系作为指导。
思想政治教育说到底是人的教育,以人为本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要求,是我党思想政治教育的优良传统,是科学发展观的题中之义,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就是做人的工作,教育人们形成与社会发展项符合的思想政治品德,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四有”新人,促进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因此,研究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中以人为本的哲学依据,考察“以人为本”这一思想渊源的基础是理论与实践的要求。
(一)以人为本与以民为本
这里的以民为本指民本思想,民本思想最早的史书记载于《古文尚书?五子之歌》中,其中写道,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维邦本,本固邦宁。”自春秋战国到封建末期,民本思想一直深深驻扎于中国的哲学与政治思想中。中国古代统治者为了愚昧百姓维护专制统治提出“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民本思想本质上是以君为本,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民”是相对于“君”和“官”而存在的,是指被统治者,属于封建意识形态的范畴,前提是肯定封建制度,肯定目的是维护封建皇权统治。而以人为本中的“人”,指的是有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的,按照一定生产方式生产自身的,占有自己全面本质的完整的人。将“人”放入历史唯物主义中考察,承认人的地位和价值,反对撕裂人的完整性,不将人作为手段与工具。以人为本在高度与境界上远超过以民为本。
(二)以人为本与以自我为本
以人为本最终目的是促进每个个人全面自由的发展,最后确实是要落实到个人上,但这与利己主义中的以自我为本不同。首先,这里的人指的不是单个的人,而是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人,人不能脱离社会因素,需要考虑人的社会属性,考察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即“不是处在某种幻想的与世隔绝的离群索居状态的人,而是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现实的人,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发展过程中的人”。每个人都不是一座孤岛与社会相剥离而存在的,人是每个独立的社会人,是存在于社会中的个人。其次,以人为本指的不是一个人或者几个人的少部分人,指的是最大多数甚至是全人类,“共产党人同其他无产阶级政党不同的地方只是:
一方面,在无产者不同的民族斗争中,共产党人强调和坚持整个无产阶级共同的不分民族的利益;另一方面,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所经历的各个发展阶段上,共产党人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共产党人所代表的不是单独作为个体的、本我的小利益,也不是某个小团体的利益,是占社会最大多数的,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符合发展规律的先进的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这不是为了保有小部分既得利益者的冠冕堂皇的一个或者几个政治家的说辞,也不会为了固守已经取得的成绩而不做改变,它反对直接或者变相剥削和压迫,这是在每个历史发展阶段上,符合整个发展阶段,利于生产力进步的,整个方向的大利益。
(三)以人为本与人本主义
马克思唯物史观与西方人本主义都将“人”作为出发点与核心,二者对“人”的解释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自古希腊伊始,把西方人本主义学者从未放弃过不断深化关于人的研究,普罗太戈拉斯“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者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者不存在的尺度”是关于人的研究的一个里程碑,他关注到了人的主体性,弘扬了人的存在价值与尊严。而苏格拉底在神殿门楣上留下的“认识你自己”的哲学之思,更是西方人学研究的跨越的一步,他提醒作为意识的创造者,人有必要觉醒到自我意识的存在。
从文艺复兴开始,不断确立人的理性的地位,把人从宗教,上帝的神谕中解放出来,反对神权,提倡人权,反对蒙昧主义,禁欲主义。之后,康德虽然在超出经验界为信仰留下了空间,但他依然重视人的价值,提出人不仅仅只是手段,人是目的。人本主义的集大成者费尔巴哈从人的自然属性出发,从本质上分析出宗教与鬼神是人的意识的产物,认为人才是最根本的存在和哲学的最高对象。弗莱堡学派看到了资本主义的人与生产相分离的弊端,指出人的本质力量被生产工具、科技所奴役,政治、文化、社会等等被异化物所控制。虽然资本主义人本学家在研究人的道路上孜孜不倦,马克思恩格斯之前的哲学家对人下的定义,都只是抓住了人的属性的某一方面,或将人抽象化,或只将人理解为感性的人,却未能深入理解为感性的活动的人。
现象学,精神分析等等学派,试图通过强调人的直观知觉、潜意识、性本能提升人的价值和地位,但是他们都只是从某一个方面来诠释人的概念,就像盲人摸象,只是摸到“人”的眼睛、耳朵、手或者皮肤,他们只是从自然属性,从“人”作为一种生物学上的与动物相区别的方面来解释人。因此,他人本主义的出来的人要么是一部分的人,要么是自然的人。只有马克思恩格斯将人的本质放到不断发展着的以现实为基础的历史中考察,反对人是单个的抽象物,洞见人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双重属性,动态地理解人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将“人”放入历史唯物主义中考察,“人”指的并非抽象的,只作为手段的,附属于外物不具有主体性的虚幻或零碎的人;而是指独立完整的真实的存在,在历史中实践着并不断发展着的,作为前提,本质与目的的存在。
(一)人是真实的社会人
马克思对人的解释人是以对“现实的人”为论述的发端。“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里,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玄学家们只是一种不存在于真实的人的绝对精神的盲目崇拜,用独立于现实人,社会人的一种精神去解释另一种精神,试图用一个错误去巩固另一个错误,脱离了现实的人的绝对精神只能是僵死的玄学家幻想出来的“词句”而已。只有将通过劳动创造了物质与精神财富的现实的个人,作为研究考察的前提,哲学的基础才不是教条式、任意提出式的。思想政治教育所研究,所服务的人,也不是口头上的,想象出来的虚构的人民,而是实实在在的,能够生产生活,从事实际活动着的人,无关乎现实政治中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只能是纸上谈兵,空中楼阁。对人的教育不能只是彼岸世界那些虚幻的花朵,并不能将人摆放在离历史、社会很远的彼岸,若思想政治教育不要求实现人现实的需要和幸福,那跟宗教并无二致。
人具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二重性,其中,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部在人的问题上与费尔巴哈、鲍威尔和施蒂纳思想的论战性著作里,马克思将人放到历史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下进行研究,批判虚幻的、抽象的人,反对带有欺骗性和模糊性,作为一种抽象的原则,孤立地观察人,他认为如果意识形态的哲学脱离了社会的,历史的人,那就只能是没有地基的海市蜃楼,跟宗教宣扬的神学上的律令、概念、原则等,本质并无二致。
在《1844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认为“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个人是社会存在物。”仅仅从自然属性上是无法准确定义“人”的,不能脱离社会因素,需考虑人的社会属性,考察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即“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关注的重点不是在生物学上人的特征,而是在社会关系中人的命运,他说道“如果我抛开构成人口的阶级,人口就是一个抽象。如果我不知道这些阶级所依据的因素,如雇佣劳动、资本等等,阶级又是一句空话。”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人处于社会关系中,受不同社会关系的制约,要求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任务、方式方法的制定,都要考虑到由当时生产水平决定的社会关系。
(二)人是实践的人
人是实践的人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是人与动物的区别。
人正是在自己的实践中体现出与动物的不同,也是在对自然界的改造中,在生产中认识到自身,实践使人意识到自己,确立自己的存在。马克思认为“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改造无机界,人证明自己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这是在生物科学的上作为一个类的存在物与动物的不同。
在人的意识方面,马克思认为“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和自己意识的对象”。人既是被思考和意识到的对象,也是产生这些观念的主体,人的观念来源于在社会中的实践,却不是完全的复制,而是有选择,有加工地形成思维,人在意识中意识到自身,通过在社会中的实践,人此时既不是自然界中仅作为人“类”的存在,而是能将人的生命力完整地表现出来。
第二,是人与人的区别。
人的实践具有不可复制的历史性与时代特征,人的生命活动无一不受着当时生产力水平的约束。马克思认为“(社会)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有机体”“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人,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社会发展有其客观性,规律是不可创造的,但人能够有意识、有目的地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主观能动性利用规律,改造物质生产生活,改造自身意识。
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联系,产生的生产力、资金和环境推动历史的发展,人与环境相互影响,即“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人类将感性知觉接收的材料加工,通过逻辑的运用,概括提炼出环境蕴藏的规律,并在前人的经验教训上,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利用积极因素,创造有利条件,将环境改造得更适宜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在实践中实现自己的本质。思想政治教育是出发点与归宿都是以实践着的人为对象的活动。
意识形态的问题根本上需要从实践去解决,人的思维思想尽管是主观的,但其产生的根源只能是实践着的客观现实,理论的问题归根到底也是实践的问题,只有从天上落到地上,从单纯解释的理论落实到实践,才能解决问题。因此,决不能脱离实践活动与客观条件这个土壤去空洞地谈论思想政治教育。要教育人们正确地认识世界,进而科学地改造世界,做到知行合一。同时,思想政治教育是对人的终生教育,思想政治教育不是一蹴而就的,教育者切不可“毕其功于一役”。
人的思想作为实践的产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着的,人的思想水平与社会对人的思想要求这个矛盾也在变化发展,因此,只注重短利与短期内为了追求明显的效果而采取的形式主义思想政治教育是不可取的。在各个时代,不仅作为个体的人具有时代性,作为整体的人也各有其特点,因此,辨别各个时代的不同阶级的需求,提出符合时代发展趋势的要求,这样的以人为本才能焕发勃勃生机,做到以理服人,增强受教育者的心理认同感,而不是一成不变的泛泛空口号。
第三,是实践中的异化。
异化产生于私有制的分工,在生产劳动中生产出的异己的力量,即“这些力量本来是由人们的相互作用产生的,但是迄今为止对他们来说都作为完全异己的力量威慑和驾驭着他们”,异化涵盖劳动、意识、宗教、商品等等各个方面。人自身是受到异己力量制约的对象,同时也是生产异己力量的主体,要寻求消除异己力量的途径,人是根本出发点。异化中的生产力是一种破坏性的力量,如果思想政治教育不以现实的人为出发点,而是虚构出与实际不相符,与时代潮流相违背的僵化的人的教育,那样的教育将会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社会进步的破坏性力量。
思想政治教育不是提高政绩,作为表面上管理好,控制好人性的工具,也不应该培养出为了服从而服从的工具人,人不能越服从就越丧失主体性,越为了维持表面的一派和气越压制思想的火花,教育得越多人形成越多自己不认可的思想;不能思想政治工作的力度越大人的力量越弱;思想政治教育应该是依赖于人的,而不是异己的,与教育对象敌对的活动;思想政治教育追求的不是完全的同一,而是在科学的理论指导下百花齐放的一个大的和谐统一。
(三)人是价值的主体
人是价值的主体。马克思从主客体关系的角度来揭示价值的本质。他认为价值并非独立存在的,是由于客体满足了主体的需求而产生。即“‘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价值是客观条件对主体需求的满足的关系。思想政治教育的绝对价值是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最终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推动生产力的进步,实现共产主义。人的全面发展指的是人的现实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与社会生活的全方面得到的满足,人类最终从各种形式的奴役中解放出来。作为价值主体的人,满足人的需要,满足群众的需要是马克思主义的要求。
当然,马克思唯物史观并不是笼统模糊地提出要维护所有人的利益,在阶级社会里,符合社会发展方面,适合生产力进步的无产阶级和最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才是需要坚定不移维护的。在实际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坚持走群众路线,联系群众,坚持群众路线,做到想民之所想,急民之所急,多办一些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事。要以人民群众拥不拥护、赞不赞成、高不高兴、答不答应作为衡量工作效果的标准。
思想政治教育是各项工作的生命线,说到底,思想政治教育是做人的工作,只有正确理解人的存在与本质,肯定人的尊严、歌颂人的价值,强调人的主体地位,才能有效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生产力进步,促进社会发展,最终实现共产主义人类全面而自由的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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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即社会公平和正义,它以人的解放、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获得为前提,是国家、社会应然的根本价值理念。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对领导执行公正准则的理论基础进行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在过去的 20 年中, 对公正问题的研究占据了国内外组织行为学研究的重要比重(张志学, 鞠冬,马力, 2014)。研究者大多从公正接受者(receiver)的视角, 将组织公正作为自变量, 研究员工公正知觉的形成, 以及组织公正对员工的情感、态度和行为的影响。然而, 这一研究视角忽视了组织公正的另一方, 即公正执行者(actor)。在组织中, 领导作为组织公正的执行者, 什么动机促使领导执行公正准则,又是哪些因素影响了领导公正动机的产生?为探索这些问题, 需要将研究视角从组织公正的接受者转为组织公正的执行者。
这一视角的转变有着重要的意义, 从理论角度来看, 组织公正反映的是领导与员工互动的过程, 若要对组织公正进行全面的探讨, 不仅要从员工的视角明晰公正判断的形成机制和个体对公正的反应, 还应从执行者的视角对领导执行公正准则的发生机制进行探讨。从实践角度来看, 执行公正准则是领导激励员工朝向组织目标的有效方式, 从执行者的视角对组织公正进行研究, 有助于组织在选拔管理者时有效筛选出公正的领导者, 也有利于组织更好地建立干预措施来增加领导执行公正准则的行为,最终提高组织效能。
综上所述, 本文基于组织公正的执行者的视角, 首先对领导执行公正准则进行了界定, 其次根据不同的理论基础梳理了领导执行公正准则的心理动机, 以及影响领导产生公正动机的因素, 最后对该领域未来的研究方向进行了思考与展望。
在组织公正领域, 大多数研究者认为组织公正是由分配公正、程序公正、人际公正4个维度构成,每一维度又包含一系列的公正准则。根据组织公正的维度划分和每一维度涉及的公正准则, Scott,Colquitt 和 Paddock (2009)从行为层面将领导执行公正准则定义为:领导展现与组织公正各维度的准则相一致的管理行为。例如, 领导在制定决策的过程中给予员工发言权(voice), 就是领导执行程序公正准则。从研究范围来看, 领导执行公正准则与伦理领导行为有密切的关系。首先, 公正是激励领导进行伦理行为的主要特质之一(Riggio, Zhu, Reina,& Maroosis, 2010)。其次, 伦理领导行为包含领导执行公正准则。因此, 领导执行公正准则的研究是伦理领导行为研究的一个组成部分, 该部分侧重于关注伦理行为中的公正行为。
3.1 社会交换理论社会交换理论(social exchange theory)是过去十年来解释公正问题最重要的理论之一(Colquittet al., 2013)。该理论描述了个体根据互惠原则(norm of reciprocity)对具体性资源(例如, 金钱、物品等)或象征性资源(例如, 地位、信息等)进行交换, 并且在重复地交换中, 交换双方不断相互影响, 从而建立、发展并维持了良好的社会交换关系的过程(例如, 相互信任、支持等)。社会交换理论解释了为何交换双方中一方的有益行为会导致另一方的有益行为。
在组织中,领导为达成个人目标或组织目标, 会基于自利动机, 将执行公正准则作为与员工进行社会交换的发起点。当领导的公正行为满足了员工的物质需求或心理需求时, 根据互惠原则, 员工会受到义务感(obligation)的驱使, 做出有利于领导的行为(例如, 合作行为)。在这个过程中, 领导通过执行公正准则激励员工并影响员工的行为, 从而达成目标。当然, 领导并不总是社会交换的发起者(first mover), 执行公正准则也可以作为领导和员工社会交换的产物。当员工表现出的行为或特质满足了领导的资源需求时, 领导也会基于互惠原则, 对员工执行公正准则。
社会交换理论从自利动机的角度解释了领导执行公正准则的原因。在组织中, 领导重视的资源都可以引发其自利动机, 继而促进领导通过执行公正准则发起社会交换过程, 以获得资源。而社会交换发生在人际互动的过程中, 受到交换双方的影响, 因此社会交换理论既能够解释来自领导自身的资源相关的因素对领导执行公正准则的影响, 又能够解释来自员工的有益于领导或组织的因素对领导执行公正准则的影响。
在领导执行公正准则的研究中, 控制模型(control model)和关系模型(the relational models)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两个模型分别强调了社会交换理论中的两种不同类型的交换资源, 控制模型强调具体性资源的交换, 关系模型强调象征性资源的交换。因此, 本文将这两个模型均归于社会交换理论中, 通过社会交换理论更加全面地探讨自利动机对领导公正行为的影响。
3.2 公正道义模型个体关注公正不仅有获得资源的动机, 也有无关于行为结果的动机, 如道德动机。公正道义模型就通过道德动机解释了领导执行公正准则的原因。该模型认为, 个体的行为是遵循道德规范的, 道德责任是驱使个体进行公正行为的动机, 在这一动机的驱动下,个体根据内在价值体系中的行为先验标准对行为的公正与否进行判断, 当判断结果表明行为处于道德框架下时, 个体才会执行特定行为。根据公正道义模型, 道德责任驱使领导尊重普遍的道德原则, 在其价值体系中, “以他人应当被对待的方式来对待他人”符合领导先验标准中公正对待的原则。因此,领导受到激励去执行公正准则, 将其视为正确的事情, 并以公正行为本身为目的。
公正道义模型强调以道德责任为基础的道德动机对个体行为的影响, 因此, 该模型解释了反映个体道德责任的道德相关变量在个体公正行为中的作用。例如, 研究发现, 在面对多付工资的不公正时, 相比于道德成熟度低的个体, 道德成熟度高的个体更倾向于减少产品数量, 同时增加产品质量, 从而减少工资, 重建公正(Vecchio, 1981)。
社会交换理论和公正道义模型分别从自利动机和道德动机的角度对领导执行公正准则的原因进行了解释, 社会交换理论强调行为是自我取向(self-oriented)的, 注重对自我利益的追求 , 促进了非利他性的公正行为; 而公正道义模型强调行为是他人取向的(other-oriented), 注重为他人寻求利益和幸福感等促进了利他性的公正行为。此外, 从动机产生的意识水平来看, 社会交换理论更加侧重有意识的动机产生过程, 而公正道义模型更加侧重无意识的动机产生过程,因此这两个理论也从不同的意识层面对领导执行公正准则的原因进行了解释。
领导作为公正准则的执行者, 对组织公正负有主要的责任(Scott et al., 2009), 因此, 近年来国外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将研究视角从公正的接受者转为公正的执行者, 从理论上探讨了组织公正领域长久忽视的一方——执行者进行公正行为的动机及影响因素, 弥补了过去的研究只注重公正接受者的不足。这些研究同时表明, 可以通过干预员工的行为促进领导的公正行为, 为领导行为干预提供了一个新的方向, 有助于减少组织中领导违背公正准则的行为, 对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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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角色的行动逻辑是演员在舞台上创造鲜明生动的人物形象的重要环节。它决定演员在舞台上如何行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探寻角色行动的心理依据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1981年获美国普利策戏剧大奖的话剧《心之罪》,经南京大学陈恬老师翻译后,由美国肯·阿尔斯通(Ken Elston)导演,并由南大艺术硕士剧团于2013年9月18日在江南剧院演出。该剧讲述的,是1974年的秋天在美国南方密西西比州一个叫哈则赫斯特的小镇上,发生在玛格拉斯家的故事。我在剧中饰演二姐梅·马格拉斯。
1981年获美国普利策戏剧大奖的话剧《心之罪》,经南京大学陈恬老师翻译后,由美国肯?阿尔斯通(Ken Elston)导演,并由南大艺术硕士剧团于2013年9月18日在江南剧院演出。该剧讲述的是1974年的秋天,在美国南方密西西比州一个叫哈则赫斯特的小镇上,发生在玛格拉斯家的故事。马格拉斯家三姐妹生长于一个支离破碎的家庭,每个姐妹都各自有痛苦和悲伤的难言之隐:大姐莱妮意识到了自己的年龄危机,她为自己将成为老处女的命运而悲哀;二姐梅是个民间歌手,但一直时运不济;最小的芭比爱上了一个黑人少年,芭比的丈夫对少年大肆侮辱,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芭比向丈夫开了一枪。三姐妹因为芭比的危机重新聚集在她们外公的家里,她们必须面对她们之间混杂的亲属关系,过去愤恨的泡沫逐渐浮出水面,一一被戳破。生活糟糕透了:亲朋的冷嘲热讽、旧情人的盛情邀约、丈夫的恶意恐吓……每一个姐妹都被迫直面她们犯下“心之罪”的后果。
该剧的原剧本分三幕,演出时导演为了演出的效果,将之以两幕剧的形式呈现。我在剧中饰演二姐梅?马格拉斯。现就我对这个人物的塑造进行一次总结,以便在今后的表演中能够更好、更准确地塑造不同角色。
我本科是舞蹈专业毕业的,对于话剧表演是个外行。但是舞剧表演的经验告诉我,就塑造角色来讲,话剧和舞剧表演有些相似之处,当我在接触一个新的角色、事件时,都必须进行深入的情感体验和对事件的深入认识。“通过作品中交织渗透的矛盾冲突、人物关系以及最后的命运走向和结局,演员在心理上每每要经历一次人物形象的筑建过程。从演员的角度去思考,当第一次拿到剧本,接受角色,第一反应便是‘我该如何成为剧本中的人物呢’?”①这时,只有静下心来进行深入的思考,剧本中的“人物”才会有出路。字里行间的“人物”形象描述也才能在创作者的脑海中留下痕迹。由于话剧剧本本身就是一部文学作品,因此,文学修养能使演员增强创作“人物”形象的信心与力量。细心研读原作是能够为艺术创作插上想象的翅膀的。演员生活经历越丰富,对角色的感知越具体,艺术想象愈加活跃,内心视像上的“人物”形象便愈加生动、鲜明。演员是舞台真实的创造者,但是,“表演艺术中人物形象的创造是在剧作家剧本的基础上的二度创作,演员必须以剧本创作为基点进行再创作②。”因此,首先要从阅读剧本开始认识所要塑造的人物,尽量做到环境相宜、时间充足,力争不受任何外界的干扰,一气呵成地读完脚本或所能够获取的相关文字内容及文学资料,留下第一创作印象。
(一)挖掘文字背后的人物前史
西方的很多戏剧都特别强调追忆回溯,戏剧人物在当下时刻的一切性格心理意志行动其实都与前史密切相关。要想真正理解人物和剧情,就要学会读懂人物的前史,全面理解人物的出生、家庭、背景、时代、教养、性格气质、兴趣爱好以及意识、潜意识、无意识系统等。每一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每一个生命都是一个完整而又发展变化的有机系统,现在的一切往往都是过去的经历造成的。前史如此重要,戏剧舞台上人物的选择和行动看上去好像充满了艺术虚构的偶然,其实背后都具有社会人生本质的必然。
初读剧本时,我发现梅还没有出场,就已经被场上的大姐、大夫、表姐等人谈论,大夫因为梅的即将到来而充满期待,表姐因为梅的到来而感到不安。在太多的期待中,梅出场了,一系列荒诞的言语、怪诞的举止,更是让我感到好奇。例如:脱下靴子爬上桌子砸核桃,总是皱着眉头抽烟,原本拿给大姐的可乐自己先喝一口等等。接下来即使梅不在场上出现时,也会有大量的篇幅在讲述她,比如第一幕第六场,一整场的时间,大姐莱妮和三妹芭比都在谈论梅这个人物。编剧这样的安排,让我对梅这个角色充满着疑问:梅到底是一个有过怎样经历的女人?是什么让梅会有这样的个性?她的行动为何如此地夸张?
带着这些疑问,我一遍遍精读剧本后发现,二女儿梅因为首先发现了母亲自杀,却无法拯救,压力巨大的梅试图摆脱恐惧,就去图书馆读了很多皮肤病之类的医科书籍,不是为了当医生,而是为了使自己能够承受那种让人极度恐惧的发炎、溃烂、残疾、痛苦、死亡等残酷形象。她还看很多残疾儿童的图片,设法让自己从中找到这样的感觉:自己即便是孤儿,但毕竟还是健康和美丽的生命,毕竟比上不足比下有余。这种健康和美丽如何才能得到别人的证明?当然是那些青春期的男孩子。所以她在学校不好好学习,成绩不好,只是想方设法地勾引那些男孩子。而这种生活态度肯定会在当地和学校受到来自方方面面的打击,甚至令人无法想象一个敏感的女孩子如何承受这些或明或暗的打击。在飓风袭击的时候,她好像找到了死去的理由,所以不愿意撤退,但即使是等待死亡也让她害怕孤独,于是她以美貌来引诱那个学医的青年人陪着她。可是他们没有如愿死去,塌下来的房子却砸了那个小伙子的腿。但梅无法忍受活着还要面对残疾和病痛的残酷现实,于是就抛弃小伙子而离家出走,去追寻自己的演艺歌唱事业。
母亲死亡的阴影对梅造成了极大地心灵创伤,使得她在外地闯荡演艺事业时无法承受来自牙痛、病痛或其他经济方面的压力,于是就有了因癫狂的举动而被关在精神病院的经历,结果只能无奈地放弃自己最热爱的、也是外公寄予最大期望的歌唱演艺事业,而在一个狗粮公司当一个冰库的小职员。即使如此,坚强健全的人还是能够继续为自己的梦想而奋斗的。但她无法面对现实,连大姐的来信也不敢看,还要编出一些美丽的谎言来安慰外公,毕竟是外公收留了她们三姐妹,并且一直鼓励她在演艺圈发展自己的歌唱事业,她无法不说谎,又无法面对自己的谎言。梅没有得到真正地爱,也没有得到自己的事业,让深爱她的外公大大失望,而对外公失望的想象又进一步加深了梅内心的沮丧。 (二)依据人物前史,剖析人物心理
梅因为长相较好,加之天生一副好嗓子,她的天赋首先得到了“德高望重”的外公的肯定,根据外公的判断,三姐妹中唯独梅拥有艺术细胞。他对梅进行了重点栽培,谋划让梅将来奔向好莱坞,创下辉煌的事业。经过数年拼杀,梅在事业上频遭挫折,不仅她的“明星梦”化作了泡影,她在走投无路的情形下,只能在一家狗粮公司谋得一份差事,勉强糊口。梅的结局对外公的“判断力”构成了讽刺。外公对梅的精心培育,不但没让梅赢得辉煌的事业,反而把她变成了一个极端自私的人。梅对于外公的“宠爱”,不仅毫无感恩之心,反而习惯于张口辱骂。逢年过节外公总让梅佩戴12颗铃铛,而其他姐妹只许佩戴3颗。囿于外公的溺爱,梅成了一个“只知索取,不思回报”的人。她游手好闲,从不主动与家人联系,更舍不得花费时间和金钱打电话问候家人,甚至对收到的家书也懒得阅读。梅是一个失去“爱心”的人。她一度与镇上的大夫相恋,当时小镇即将遭遇恐怖的“卡米尔”飓风的侵袭,当时人心恐慌,纷纷弃家出走。此情此景,梅心血来潮,她要恋人留下陪她,同时暗示这样才愿嫁给他。当她的恋人不幸遭到飓风的袭击,瘸了一条腿的时候,梅却不负责任地一走了之。此事在小镇传开了,梅被人们看成是一个“坏女孩”。
梅用一个极其坚强的外表,包裹着一颗千疮百孔的心。当她以一种全新的面目出现在家中的时候,她简直就是一朵带刺的玫瑰,高跟鞋敲击地板的声音和她的嗓音一样清脆嘹亮。从一出场,梅的倔强和叛逆便可见一斑。她抢过大夫送给莱妮的核桃,欢叫了一声:“哦!我喜欢核桃!”说完就迫不及待地砸核桃,全然不顾姐姐莱妮的阻拦。莱妮无奈地喊:“哎呀,明明有核桃夹子的呀!”而梅手中握着破碎的战利品,看也不看莱妮:“用核桃夹子还有什么意思?还有什么挑战!”她拒绝戒烟,尽管莱妮的眉头一皱再皱,尽管表姐奇科告诉她每一支烟都是一根癌症的小棍子,她却说:“我就是喜欢这样一口一口抽到死,让我有种控制自己命运的感觉。”在和大夫出去一整夜后,清晨回到家,她兴奋地宣布:“我唱了一整夜。对着天空大声地唱。但是没有一句是唱给外公听的!没有一句是用来讨好老外公!”这些言行都能显示梅格的倔强个性和独特内心。
梅尽管没有获得事业的成功但还是能够勇敢地战斗。是她主张为莱妮买一个大蛋糕的;是她和律师进行交谈的;是她告诉小妹妹芭比“你没有精神病,你和这个镇上其他人一样”,鼓励妹妹告诉律师真相,鼓励妹妹振作起来的。而她也敢于和“大夫”一起出去乘小货车兜风,度过了美好的一夜。戏剧的结尾,梅一方面积极地开导自杀未遂的芭比:“不能让自杀成为我们家的一种习惯”;另一方面又积极地为大姐庆祝生日,大姐对着蜡烛许愿,说她看到一种幻景,在那里姐妹三人在笑,全剧在笑声中落下帷幕。这小小的仪式似乎也预示了三姐妹的重生,也表现出作者对人类未来幸福生活的一种期待。
通过精读剧本我对即将创作的“梅”产生了非常重要的第一印象,体验到某些清晰的外部形象,用我们舞蹈演员常说的话就是第一动作或典型造型,从中产生创作上的欲望,这种印象为演员所扮演的“人物”提供了十分重要的依据。当然,第一印象产生的“人物”形象是笼统的,是不完整、不光鲜、不精确的,但却是十足珍贵的!在排练和表演的过程中,经过无数次的再创作,“第一印象”会被不断调整、不断完善,最终成为完整而丰满的“人物”形象。
梅这个人物在全剧中显得很有意思,全剧共有六个角色,而梅是剧中唯一一个与其余五个角色之间都有对手戏的角色。这就要求我必须区分处理好与每一位角色之间的关系,只有处理好这些关系,才能让梅的形象变得更加生动。而剖析这些人物关系的过程,也就是进一步靠近角色心理世界的过程。
(一)三姐妹之间的关系处理
莱妮、梅和芭比三人的关系,当然不能用“三姐妹”一词就概括掉了。人物关系不能仅仅是社会身份关系,更应该包括彼此之间任何一点微妙的、纠结的关联,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什么三人独处的时候舞台情绪会那么强烈。经过分析,她们三人的关系应该有:作为同胞姐妹而互相关爱,作为共同的家庭悲剧(来自母亲、父亲、外公)的受害者而互相怜悯、指责、逃避,莱妮作为大姐对另外两个妹妹的责任,莱妮对梅的嫉妒,梅对莱妮、芭比的逃避和对自己这一行为的愧疚,芭比对两个姐姐的依赖和因无法独立而感到的孤独,芭比尝试调和两个姐姐的矛盾又因此而更加痛苦、更加不信任家庭。
在三姐妹中,梅和大姐莱妮显得有些疏远。在当时,女性主义的兴起促使女性走出家庭,追求自己的事业,《心之罪》中的梅体现了这种女性形象。她不能忍受大姐听从外公的安排,始终在老房子里服侍着外公,戴着早已去世的外婆的手套和帽子在花园里干活,忍受表姐奇科不时的骚扰和羞辱。梅显然与她的小妹妹芭比更亲密,但梅还是忍不住出卖了芭比,将芭比为大姐保守的秘密抖露给莱妮。这个秘密就是莱妮因为卵巢不发育而和男友分手。梅最不能容忍的是大姐竟然相信外公说的自己不能生育的事,迅速逃离了一段即将开放的感情。在梅看来大姐极其愚蠢。
基于梅对莱妮和芭比的不同心理情感状态,我在处理她和两位姐妹重逢的场面时就有一定的区别。回家后见到大姐时,大姐张开双臂主动往梅靠近,梅也张开双臂迎合,但当拥抱的那一瞬间,她却迅速地捧着大姐的脸惊叹:“天哪,我们都变得这么老了。”在听到奇科的停车声后,知道芭比回来了,梅却迅速地拿起行李箱,躲了起来。芭比进门后,她们尖叫着跳跃、拥抱。
(二)梅和表姐奇科的关系处理
表姐奇科打心眼儿里瞧不起马格拉斯家的女人,最憎恨的就是梅。这一点在第一幕第一场就有体现,当奇科知道梅要回来时,立即表现出焦虑不安。梅当然也是非常地讨厌奇科。梅的到来给奇科造成了威胁,因为在这个家里,梅是唯一一个能与奇科抗衡的女人。在奇科打断梅和芭比的拥抱后,冷冷地问梅:“是什么风把你吹到我们这个小镇上来?”梅立即反驳:“我回我家,我回来看看芭比。”字里行间都流露出两人之间的种种不和谐。 第一幕第二场中,奇科对正在抽烟的梅说:“每一根烟都是一根死亡的小棍子。”梅立即反击:“听说肝火太旺容易老。”恰巧这时莱妮告诉大家:“扎克里的肝保住了。”于是梅进一步攻击奇科:“听到关于肝的好消息了吗,小母鸡?”我在处理这一段的时候,做到在语言力度上层层递增,行动上步步逼近,不让奇科有任何反击的机会,表现出梅的霸道和强势。
(三)梅和大夫的关系处理
梅到底爱不爱大夫?我认为梅是爱大夫的。那为什么在飓风来临的时候梅要离开大夫?我认为,是梅内心极度的恐惧和没有安全感造成的。因为梅的父亲曾经抛弃了她的妈妈,梅看到妈妈每天坐在门廊台阶上抽烟,把烟灰弹落在爬过脚边的虫子和蚂蚁身上,并且亲眼目睹了妈妈的上吊。她认为这一切都是爸爸这个男人造成的,因此,她心里对男人没有安全感,这个男人当然也就包括大夫。在她看来,与其以后被大夫抛弃,不如自己先抛弃大夫。但多年过去了,梅心里一直挂念着大夫,多渠道地打听大夫的近况,知道大夫和一个做罐子的北方女人同居。当大姐告诉她:“大夫和做罐子的女人结婚了。”梅表现得极度惊讶,因为在她的心里是希望大夫一直等着自己的。当大姐告诉她:“他们有两个孩子,一个男孩,一个女孩。”梅情不自禁地说:“两个有着一般北方血统的小杂种,我不知道为什么,这真让我受不了。”由此可见,梅是爱大夫的,而且大夫是梅心底的一个痛。
基于这样的角色心理,我在处理梅和大夫相见那一场戏的时候,整个说话的节奏、语速都一反常态,由主动攻击转变为被动接受。可以说这一场戏,完全是被大夫牵引着。这样一来,梅心中的软弱无助的一面得到了体现。
当大夫责问梅问什么离开时,梅回答说:“我不知道为什么……因为我不想去关心。我不知道。但我确实关心。确实。”梅的那种言不由衷,那种逃避,那种自欺欺人的放荡不羁,当然还有她的真诚,全部体现在这句话里。在这句台词里,我能体会到我自身的一些往事,回忆起自己当时的心情,确实可以泪流满面。
在梅和大夫的关系里,梅更多地体现出她最率真的、最本色的个性。
(四)梅和律师的关系处理
在第一幕中,梅和芭比正在开心地策划着莱妮的生日,这时律师来敲门。芭比不愿意见他,独自跑上楼,留下不知情的梅一个人尴尬地面对律师。梅在见到年轻的律师卫斯理后,本能地端起姐姐的样子,表现出极度的不信任。律师极力想表现自己的能力。当律师告知梅:“我和扎克里之间有些私人恩怨。”梅的心里立即发生了变化,觉得“私人恩怨”是一个很好的理由,律师会因此而全身心地投入到这场辩护当中。在此之前,在两人的关系中,梅占绝对的主导地位,但从这一刻起,两人间的关系变得平等。当律师进一步说出自己的计划时,场上两人间的关系又发生了变化,这时的律师占着绝对的主导地位,梅完全地相信了律师,听从律师的安排。
(五)梅和父亲、外公的关系处理
整部戏中有两个不在场的男人:父亲和外公。他们的存在对整部戏的发展起着推动作用。剧中三姐妹一共提到两次父亲,梅总是特别厌恶地说:“瞧他那口白牙,真是可恶。”那不仅是因为父亲的离开给母亲及家庭造成了很大的伤害,还因为她在年幼时遭到父亲的性侵。弄清楚这个关系后,在处理有关父亲的台词时就有了更深层次的心理依据。
外公是一个更为复杂的存在,是三姐妹性格的塑造性力量。梅对于外公是又爱又恨。她恨外公的专横、独断,他总像一根无形的指挥棒,安排着三姐妹的命运。像梅所指出的,莱妮不愿意继续和查理在一起其实是因为外公;她自己也在极度兴奋中大喊:“没有一首歌是为了取悦外公”;还有三姐妹怪诞的大笑,都是极为精彩的段落。所以不能简单地说母亲的自杀是三姐妹性格的来源,母亲的死只是一个导火索,从那以后,漫长而痛苦的成长过程中也离不开外公的爱和外公的阴影。梅深知外公对她的期望,在见到外公时,总是编出一套谎言来欺骗外公,其实质是不想让外公失望。她在剧中说道:“当我看到外公变得那么疲惫,那么衰弱,那些故事就从我嘴巴里冒了出来。我只想看他笑,看他开心,我不想坐在那里,看他有多么可怜、衰弱、悲哀!我不想。”从这一点来看,梅又是爱着外公的。梅对外公这种爱恨交织的感情,连她自己都感到很无力,她内心也极度鄙视自己的做法。就像她自己说的:“我讨厌对外撒谎。真的,我感到很无力。然后为了报复那个可怜、专横的老头,我不得不再去做几件坏事气气他。”
在探寻角色心理世界的过程中,我渐渐地明确自己所扮演的“梅”在全剧中的作用,以及她与其他角色的互动关系。将之与读剧本时所获取的人物第一印象以及创作中点滴积累的印象碎片、情感碎片相结合,逐渐构造出一个前后连贯、首尾呼应的“梅”的形象,从而为自己进一步塑造角色找到了更多的心理依据。
《心之罪》是一部1980年代的美国喜剧,中美文化的差异,给表演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导演肯?阿尔斯通的到来,给我们带来许多新的尝试,让我们对这部戏剧有了更多更深刻的理解。在不断地磨合中,导演和演员之间都找到了平衡点,使我能够从外形到内心上都更能接近人物的性格。
(一)夸张的肢体语言与角色心理
我在饰演“梅”这个角色时,有一些比较夸张的肢体语言,给观众留下较为深刻的印象。
例如:在第一幕中,梅砸核桃的那场戏,导演要求我一把抢过大夫送给莱妮的核桃,先拿出两个对敲,接着用牙咬,最后脱下长靴,爬到桌子上砸,砸开后站在桌子上吃核桃。而起初我在排练时,就爬桌子这个细节和导演进行过讨论。我认为,梅虽然个性张扬,但也不至于要爬上桌子砸核桃。导演要求我再仔细阅读一遍剧本。仔细再读剧本我后发现,导演所要求的举动是有依据的,因为在后来梅和莱妮的对话中我们发现,梅曾经疯了,精神失常,并因此在精神病院度过了圣诞节。并且在剧本的舞台提示中也明确地写着“梅从包中拿出一瓶安匹林,取出一片放在舌头上”。这就说明,梅仍然需要靠药物来控制自己的情绪。这样看来,梅爬上桌子砸核桃这个举动是可以理解的。于是我按照导演的要求表演,在公演时这一幕给观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又如:梅和奇科的一场对手戏,梅在抽烟,奇科对梅说:“每一根烟都是一根死亡的小棍子。”梅反击道:“这就是我想要的,一口一口地抽到死,给我一种控制自己的感觉,多么强大,多么愉快。”奇科非常愤怒,恰巧这时莱妮告诉大家:“扎克里的肝保住了。”于是梅进一步攻击奇科:“我听说肝火太旺容易老,听到关于肝的好消息了吗,小母鸡?”起初我在处理时,把梅演成一个不屑于跟奇科说话的人,于是在跟奇科对话时,总是高傲地昂着头反驳奇科,根本不拿正眼瞧她。而导演却要求我反过来变反驳为攻击,在对话中,眼睛紧紧盯着奇科,步步逼近,不让奇科有任何回击的机会。在叫她“小母鸡”后,甚至还学着母鸡的样子嘲笑她,引得奇科为此发疯,和后来奇科知道她的孩子喝了油漆之后那种发疯的样子形成一种呼应。在排练现场我按照导演的要求表演了一场,发现这样的处理比之前我的处理方式更有力度,也更能解释之前奇科听说梅要回来之后的那种焦虑和不安。这样的处理,将梅骨子里的那种霸道和强势都展示了出来。
再如:导演在这部戏中安排了两次跳舞的场面,第一次是梅和芭比打算为大姐过生日的时候,第二次是三姐妹决定玩“红心大战”时。开始时,我是拒绝变说台词为跳舞的,因为我觉得太过夸张了。在被动接受之后,特别是在处理第二次跳舞场景时,我和导演又产生了一点分歧。在我看来,梅从小能歌善舞,既然非要跳舞,应该由梅来带领莱妮和芭比跳舞,而且这是最好的展示机会。而导演却让莱妮先跳,紧接着芭比跳,最后才让梅跳舞。在进一步沟通之后,我认识到,导演这样的处理让这部戏更具张力。因为莱妮是一个非常保守的角色,当她带领大家跳舞时,观众会觉得莱妮一步步发生了变化,这就为她接下来给前男友打电话埋下了伏笔。这也使我明白一个角色塑造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找准人物的心理逻辑。
(二)舞台行动细节的设计与角色的内在心理
在剧本中,有多处的舞台提示都要求梅喝威士忌、抽烟。比如在大姐询问梅这一年的工作时,在律师和梅交谈时,在芭比提起妈妈的时候,在和大夫见面的时候……而开始时我认为这些在舞台上不需要太过严谨地一一表演,想起来就做,想不起来就不做。但导演非常严谨认真地给我设计好每一次抽烟、喝酒的时机,每一次酒瓶和烟灰缸的摆放位置等等细节。类似这样细致的动作设计,在芭比和莱妮身上也有,比如他会非常认真地教芭比做美式柠檬水,会教莱妮煮咖啡等等。回过头来再比较一下,会发现每次完成这些动作的时间点,都有一个共同的地方,就是来源于内心的不安和紧张,包括芭比和莱妮也是一样,也就是说这三个动作成为了各自舒缓自身压力的一种方式。
在全剧中,我最喜欢的是梅和大夫的那一场戏。梅在跟莱妮大吵之后,一屁股坐在椅子上感叹:“简直是地狱。”在这种情况下,大夫上场。这一段导演是这样设计的:梅在听到大夫在门外的声音后,突然坐直,大夫进门,梅用极其缓慢的速度回头看大夫。接着梅起身去拿威士忌,大夫在身后看梅,梅拿完酒瓶转身,注视着大夫坐下。紧接着倒酒、喝酒、对视……在一系列缓慢得让人窒息的动作中台词随之而出。在全戏紧张快速的节奏中,导演突然地放缓节奏来处理梅和大夫相遇,将两人内心的那种纠结、疑问、忐忑表现得淋漓尽致。
对于习惯了快速台词的我,在排练这一段的时候遇到些困难,总是无法真正地做到“慢”。导演给我们做了一个小练习,让我一下子找到了那种感觉。他让我和大夫背靠背以放松的姿态坐着,小声地对台词,静静地聆听彼此的声音,感觉彼此身体的震动。通过这个练习,我明白了,在舞台上,不要为了说台词而说,而是要在静心听对手的台词,感受台词中传递的情感后,再作出自己的反应。带着练习中的感觉,再去处理这段戏的时候,感觉一下子“慢”了下来。而这样的慢节奏处理,也使全剧的节奏变得更有张力。
(三)服装造型设计与角色心理状态
到位的服装造型也为整部戏增色不少。在第一场戏中,梅上场的造型就比较吸引眼球:爆炸头、复古眼镜、大耳环、波点衬衫、牛仔短裤,腰间系一条男式皮腰带,穿长筒靴。这样的造型让观众一下子对“梅”这个角色有了直观地认识:个性、叛逆。梅的第二次出场,穿的是一件黑色的裙子,目的是为了看望外公。长期以来,梅习惯了对外公说谎,而这样一个细节,恰恰形成了一个呼应:把自己伪装一下去见外公,再对外公说一些天马行空的谎言。梅第三次出场是出去取蛋糕,准备为莱妮庆祝生日。按照导演的要求,梅换上了一件暖色调花衬衫,搭配了一条牛仔裙,爆炸的发型也用手帕给束了起来。这样的服饰色彩和搭配与最后融洽的场景很是吻合。
从梅三次服装的变化可以看出,梅的情感随着和大夫之间问题的解决以及和三姐妹之间关系的缓和,在一步步地发生变化。在这个过程中,梅渐渐释怀,忘却了过去,勇于面对现实,积极憧憬未来。
总的来说,在塑造梅这个角色的过程中,我不断地从剧本中挖掘人物前史,分析人物性格,在导演的帮助下理清人物关系,积极探索每一个舞台行动的心理依据。在这个过程中,我不断地从内而外、又从外而内,反复体验她的心理情感状态,并以最佳的言语和形体动作加以体现,从而相对完整地塑造出“梅”这个舞台形象。
①张姝.论舞剧人物形象的塑造[J].北京舞蹈学院学报,2012,(3):1.
②林洪桐.表演艺术教程(上)[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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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税收立法权,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或者政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享有的制定、修改、补充、解释和废止税收法律,以及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权力。地方税收立法权则是指地方立法机关和地方政府所享有的税收立法权。目前,我国在税收立法权方面仍然强调税收政策统一、税权集中,《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中明文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地方在法律上并不享有独立的、完整的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和历史文化传统有着密切的联系,也是我国法权高度集中、中央统揽全局并实施宏观调控的客观要求,对于提高中央财力、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高度集中的税收立法权导致税收管理体制僵化,制约了税收调控作用的发挥和经济效率的提高,己严重影响了地方因地制宜配置资源、安排收支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效果。因此,适当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我国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从理论上讲,宪法在将立法权赋予地方时,并没有将税收立法权明确排除在外,地方作为立法主体应享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这是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根本法律依据。我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第9条规定,有关税收的基本制度,如果“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会有权做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制定行政法规”。可以看出,《立法法》既强调了全国人大及其会在制定税收法律方面的主导地位,同时也考虑到我国的税收法律关系具有复杂多变的特点,因此仅规定有关税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会制定,一般的税收法律法规可以授权国务院及其财政和税收主管部门或者地方立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由此可见,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会进行立法规范,但是税收立法权涉及的内容很多,地方完全可以就其它事项行使税收立法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相关税收要素进行调整。
税收是对社会产品特别是对社会公共产品的一种分配活动。政府通过征税筹集资金,提供社会需要的公共产品,因此税收立法权与公共产品的提供密切相关。由于政府作为提供公共产品的主体具有鲜明的层次性,而公共产品的受益群体又具有区域差异性,中央政府不可能了解每个地方政府和受众的不同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提供相同的公共产品不仅降低效率,还会造成资源的浪费,较之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无疑在对本地区发展情况的把握方面具有明显的信息资源优势,更了解本地经济发展情况,更了解本地民众需求,这就有利于向公民提供更有效和更需要的公共产品。同时,地方政府提供地方公共产品有利于政府权责的清晰划分,能够使公民更加便于监督地方政府,使其在公共产品的提供上更具有针对性和高效性,从而提高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效率和效益。这就要求地方政府担当起向本地区的公民提供最有效的公共产品的责任,也就需要有一定的财政自主权,这样才能够使地方政府有充足的自有财政收入去提供有利于本地区发展的公共产品,而政府为了确保提供公共产品时的效率最大化,就必须拥有提供适合本地发展的公共产品的财政投入,这也就要求地方政府拥有税收立法权。
目前,我国地方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依据和方式很不规范,地方没有独立、完整的税收立法权是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改革开放以来,为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中央逐步下放了部分事权和财权,地方变成了一个具有相对独立管理和控制职能的层级主体,在决定和处理本区域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方面拥有了越来越多的独立性和自主权。而政府履行公共服务、社会福利、维护社会治安、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等一切公共事务,皆必须以财政为基础。然而,地方在支出需求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却没有独立的取得财政收入的税收立法权,地方政府的财权无法和事权相配,各级政府在不能通过税收这个合法渠道取得足额财政收入的情况下,必然要通过其他非税收途径筹措收入,这其中一些变通的措施就应运而生,如以权代法,以费挤税的现象,不管这些收入的取得是否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它们在法律上都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法外收费行为的存在,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削弱了中央立法的权威,侵蚀了法定税基。赋予地方部分税收立法权,使地方能够通过税收立法权因地制宜地合法取得收入,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奠定财政基础,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规范地方的财政收入行为。
税收立法权是一种重要的资源配置权,其配置的效益如何直接取决于立法主体在立法决策过程中对相关信息的掌握程度。按照经济学上资源配置效率原理,一级决策主体的管理半径是有限的,超越范围之外,该主体获取的信息就不完全,所作出的决策便难以真实反映客观情况和实际需要,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也难以符合当地民众的偏好。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民族风情各异,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间资源优势和税源条件有很大差异。考虑这些客观情况,全部税法都由中央集中制定,就很难适应各地的现实要求。较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更贴近居民和社区,在充分掌握和收集地区经济信息上具有比较优势,能贴切的了解社会和个人的需求并及时准确地作出针对性的反应。因此,地方政府理应在地方资源配置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而地方税是配置地方资源的重要经济杠杆,这就自然要求地方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允许地方根据当地经济、税源状况、财政收支需要、经济发展目标等客观情况,确定税基,选择税种,调整税率。通过地方税收立法权因地制宜地优化区域资源配置,使地区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协调发展,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我国是实行单一制政治体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税收上要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统一协调全国各地区的税收活动,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所以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对整个市场环境和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税收立法权如中央税与共享税的税收立法权须集中于中央,以加强中央的统一领导,维护中央权威,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和资源状况的差异,为便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处理一些地方性税收问题,更好地通过税收组织收入满足地方事权以及利用税收杠杆调控地方经济的需要,就要求赋予地方部分税收立法权。所以那些不涉及整个国民经济,只对地方经济有影响,能够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配置资源的税收立法权可以下放给地方。所以,既不能因为要确保中央的宏观调控而将税收立法权完全集中于中央,由此忽视地方的发展需要,也不能为了地方能够因地制宜地配置资源而过度地下放税收立法权给地方,由此影响到中央的宏观调控。
事权是基础,财权是履行事权的保证,税权是实现财权的手段。分税制财政体制使地方各级政府的事权逐渐明确,对于调控地方经济,发展公共事业的作用越来越大,而所需公共支出必须以财权为保障。因此,财权在这里不是简单的收入和权力问题,而是义务,包括利用财政杠杆调控经济的义务和利用财政收入支付公共需求的义务。但是,如果只规定中央或地方应尽的义务,而不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就会在很大程度上打击其主动性;反之,就很有可能成为权力滥用的源泉。由于税收具有的组织收入和调控经济的功能,特别是税收成为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税收管理权也就必然成为实现财政收入的手段。按照事权、财权与税权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立法权,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以保证地方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调整税收政策,组织财政收入,按地方经济的特点和需求实施宏观调控。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才能保证各级政府履行自己的事权。
法定原则就是在确立地方税收立法权时严格依法进行,一方面,明确地方的税收立法权限,使其更为具体化、规范化,具体来说应该依法明确哪些是具有税收立法权的地方机关,然后确立相应机构享有多大范围的税收立法权;另一方面,地方税收立法的主体、立法的权限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应以法律的形式稳固下来。而税收立法权只是地方税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地方税收法律体系和税制结构体系共同构成完整的地方税体系。因此,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有必要结合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的纵向划分问题,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税收执法权和司法权,形成一个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地方税收法律体系。有了法律的约束,地方有权立法的机关就能够受法律的限制在自己拥有的权限范围内依法正确并且合理的行使自己的税收立法权。法定原则清楚界定了地方税收法规、地方税收规章的边界,只有遵守税收法定原则才能有利于明确地方税收立法机关的立法责任,从而使立法能够有效地实施,法律监督也能有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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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将用于非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育的进口仪器、设备的用途向税务机关作虚假申报,待享受到免税待遇后,即改变其用途,这样就会使国家税款白白流失。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税收优惠在整个税款征收中的占比很少,但它却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税务机关通过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应当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得以具体兑现,从而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经济的发展。然而,有些纳税人受利益驱动,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编造不实鉴定,办假外资企业和虚假的申报骗取税务机关的减免税优惠,导致国家税款严重流失。为了加强征收管理,维护税收秩序,堵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的税收漏洞,笔者本着税务机关便于征收管理和维护,税收优惠政策准确执行的原则,分析在实际征管中导致税款流失的根本原因,就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对策,以期达到规范税收优惠的目的。
1、个体工商业户的销售收入难于确定。
个体工商业户建帐建制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虽建帐但大多虚假不实,帐证不全更是随处可见。不建帐或者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由于个体经营者普遍知识水平较低,根本不懂财务制度,许多个体户经营收支与家庭的其他费用混为一体,致使无法记帐。二是为了降低进货价格,个体户在进货时,如向供货方索要发票,供货方就会抬高货物的出售单价,故一般不要原始发票,这样在客观上造成原始凭证缺乏,因此进货登记簿和凭证粘贴簿等也就形同虚设了。帐证不全的直接后果,导致了申报数据的不准确。税务机关只能以保本法或以其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销售收入,而推算出来的销售收入与实际的销售收入必然存在差异,从而导致有些销售收入超过起征点的个体户免征了增值税,而低于起征点的却征收了增值税,从而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公正性。
2、农业产品出售者的身份难于确定。
农业生产者到外县(市)销售其自产的农产品,一般由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其开具《自产自销证明》,由销售地税务机关查验后、免征增值税;但农业生产者在本县(市)销售其自产的农产品,因出售者数量众多,且流动性强,一般不会持《自产自销证明》,致使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对出售者的身份无法辨认,从而使一些临时商贩或无证经营农产品的个体户无形中享受了免税的待遇,逃避了应缴的增值税。
3、进口仪器、设备的用途难于在确定。
纳税人将用于非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育的进口仪器、设备的用途向税务机关作虚假申报,待享受到免税待遇后,即改变其用途,这样就会使国家税款白白流失。
4、外商投资企业的真假难于确定。
在所有税收优惠中,要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最多,有著名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二免三减半”;有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及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优惠税率;还有先进技术企业、“双密”型企业的减半征收;以及购进国产设备的所得税抵免和再投资退税等等,如何用足用好这些优惠政策,更好地促进外向型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是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关键所在。
现阶段外商投资企业如雨后春笋,就我市而言,平均每年就以25.8%递增,在日常的征收管理中,我们发现一些规模较大,销售较多的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都摇身一变,变成了独资或合资的企业,然后堂而皇之地去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而享受完“二免三减半”之后,企业的销售就会明显减少,甚至会出现零销售,从此或变成一个空壳企业,或变为另一个外资企业的附属关联企业,待经营期满10年,即申请注销关闭大吉,而一个由同一法定代表人管理的新外资企业又会出现,接着便会继续去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了。
5、福利企业的企业性质难于确定。
原有一些属国有、集体性质或乡镇办、村办的福利企业,通过改制成了股份制企业,名称上虽然是股份制,而实际上已为一人或数个股东所控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个体、私营企业,如果只按企业营业执照上标明的“企业性质”来核对其性质而忽略了其实际性,那么,税收优惠的范围就会在疏忽中扩大。
另外要注意假报“四残”人员名单的情况,有些企业的“四残”人员占比根本达不到标准,而以虚假申报的方式来骗取税收优惠照顾。
6、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用料掺比签定的真假无法确定。
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企业有有权机关批准,其生产的产品.通过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废旧资源的用料掺比达到规定标准,并发给鉴定证书。然而,税务机关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有的产品根本达不到规定的比例,但因其有有权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仍给予办理了税收优惠。
1、规范个体工商户的建帐建制。
欲使个体工商户建真帐、建规范帐,必须从源头开始控管。首先,对个体户的各类进货渠道进行调查,对供货单位进行严格监控,使逐笔开票制度得以贯彻落实,以确保个体工商户在进货时取得正式发票。其次,增强发票管理的力度,加大对个体户巡查,对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和未按规定取得进货发票的,要严格按照《全国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再次要树立服务意识,主动地为纳税人进行财务培训,加强税法宣传的力度,并对其建帐的质量实施跟踪管理,对未按规定建立帐簿或不按规定如实记帐的,税务机关应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然后再通过纳税人如实记载的销售与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相比较,使确实未满起征点的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使超过起征点的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简化本地农业生产者出售自产农产品的自产自销手续。
要判断农产品的出售者是否是农业生产者,或者其出售的货物是否是自产的,税务机关一般都以出售者是否持自产自销证作为唯一依据。农民在本县(市)出售自产货物要到税务机关办理自产自销证,的确为农民带来许多不便,税务机关的工作量也会增加。因此,税务机关应本着有利于管理和提高管理效率的原则,简化自产自销办理手续:凡持有出售人所在地村委会证明的,应视其为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对单位时间内出售数量大、金额多或者与农产品产出数量明显不符的,要加大检查力度,对弄虚作假的,应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补交税款、滞纳金并处于罚款;对农民到外县市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凭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方可予以免征增值税,税务机关还可以借助协税护税网络,对管辖区内的农产品贩运户进行统计,跟踪检查其纳税情况,勿使因征管上疏忽而导致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时应纳税款的流失。
3、强化对进口仪器、设备的申报管理及后续调查。
纳税人进口的仪器、设备,如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等用途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申报应注明进口仪器和设备的名称,价格、用途及其资金来源,申报单位和负责人。税务机关将其申报的资料列入征管资料档案备查,税务机关对上述单位每季或每半年进行一次实地调查,核对其用途是否与申报一致,看是否改变用途移作了他用或者已将其转卖。如是,则应补征其已减免的增值税税款。
4、加强对假外资企业的检查力度。
一是要严格把好新办外资企业关。对新办的外资企业,除核对其所应有的证件、执照外,还要核对其外方投资者的真实性。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网上查询来核实外方投资者的身份,对核查不实的,应按内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二是对已过“二免三减半”的企业,要仔细分析比较其销售额的变化,如发现销售额突然减少,甚至出现零销售现象的,或者享受税收优惠后即成为空壳企业的,要查明原委,特别是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外资企业拥有同一个法定代表人,要严格检查,看是否有关联企业间转移销售收入或利润而钻税收优惠的空子进行避税的现象;
三是对生产经营期刚满十年即申请注销的企业要进行跟踪调查,慎重清算,一旦发现是假外资企业,应追回减免税款,并严格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罚,以杜绝税款的流失。
5、全面审核民政福利企业的各项标准。
税务机关应当对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的企业性质进行一次实质性的调查,发现其性质已转为个人或私营性质的,应立即停止各项税收优惠;对民政福利企业的在册“四残”职工,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列入管理责任区的巡查内容之一,发现弄虚作假,虚报滥填的应立即取消其税收优惠的资格。
6、对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进行定点专门检测。在充分相信有权部门检测结果的基础上,抽取一部分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进行定点专门检测,对明显不满比例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给予税收优惠的照顾。
综上所述,贯彻落实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基本要求,杜绝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是税务机关加强征管的必要举措。税收优惠中的“搭错车”现象,能导致税款的大量流失,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研究探讨这一重大课题,可有效地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堵塞征管漏洞,消灭征管上的盲区和死角。因此,各地税务机关应将其作为当务之急,并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假外资企业的存在,对所得税的正常征收有着严重的威胁,故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问题上尽早研究制定统一的办法,以便基层税务机关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准确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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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是指为了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而进行的有组织、有目的的投资兴建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即建造、购置和安装固定资产的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其他工作。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探讨淄博通信公司在工程建设中取得的可喜成就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山东省淄博市通信公司在工程建设中,力求“用最小的投入换得最大的效益”,取得可喜成绩。
淄博通信公司在工程建设中取得的可喜成就的原因探讨:
公司对那些市场需求不大,甚至可以用其它通信方式解决的通信工程,该减的减,该砍的砍,坚持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以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2002年4月份,某单位上报了一项预算为7万多元的宽带工程施工报告。公司派员通过现场勘测,发现准备上的施工项目处在居民平房区,根据市政建设规划,将来拆迁的可能性比较大,且宽带用户较少。最后,公司决定取消这一工程项目,采用向该小区增加备用电路的方式解决了少数宽带用户的需求。
还有一个单位上报了一项为某院校敷设宽带lP的工程,公司调查后认为该校园已被ADSL覆盖,没有必要再搞重复建设,干是果断取消了这个近10万元的投资项目。在宽带工程项目审核过程中,淄博通信坚持只要被一种宽带技术(IP、ADsL、G.LIT、homePNA)和网络覆盖,就不再进行第二种宽带方式的覆盖。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即使是市场有需求、必须上的项目,淄博通信也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通过调整施工方案,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2002年4月,为满足齐鲁石化睛纶厂的通信需求,淄博通信计划投资20多万元,在该厂安装一套接人网设备。在工程立项过程中,建设部门发现计划安装的接人网位置与该厂的电话模块局机房距离较近,于是经与厂方协商,决定从模块局引出400对电缆替代接人网。通过调整施工方案,不但节省投资巧万多元,还降低了以后的维护成本。
2002年上半年,淄博通信有一项需购置大量程控交换设备端口、投资达1000万元的重要程控交换新技术实验工程。为节省投资,公司三改施工方案,最后通过合理调整、优化程控交换网络,调剂一定数量的交换设备端口,仅用500万元就圆满完成了这项新技术实验工程。
2002年上半年,淄博通信计划投资60多万元,为3个新建居民楼增加接人网设备。通过市场分析,淄博通信发现有的农村接人网设备利用率较低,效益较差,于是将偏远农村的3套接人网设备调剂安装到这3个新建居民楼,节省了投资,提高了原有设备的利用率。2002年1至7月份,淄博通信新增电话6万余部,没有新增任何程控交换设备。2002年以来,淄博地区DDN专线用户发展较快,在DDN扩容工程中需要大量的DDN设备专用机架,这种机架每套需6000多元。
为降低工程造价,淄一博通信自己动手生产DDN机架,每套成本只有1000多元,仅此一项就节省资金30多万元。原来淄博通信在管道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地井盖是铸铁盖,不但价钱高(单价400多元),而且容易被盗。现在,公司推广使用的是一种用复合材料制成的新型地井盖,单价仅为100多元,不但降低了成本,而且盗失现象也大大减少。
过去,由于工程管理粗放,对剩余料管理不严,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工程剩余料的浪费。2002年以来,淄博通信严格了工程剩余料的管理,工程管理审核部门在工程预算时就将可利用的工程剩余料考虑到预算中,有效降低了工程的决算成本。2002年前7个月,仅16个单项管道工程就利用各种工程剩余料折计12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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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财政预算执行的控制与监督力度薄弱,公共资源浪费极为严重。为防范于未然,避免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各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当务之急就是健全公共财政管理的有效预算执行监控机制。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我国公共财政管理中的预算执行、控制和监督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当前,就我国的公共财政管理中的预算执行、控制和监督而言,仅仅将现有国家审计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作为公共财政管理的事后监督发挥作用,明显暴露出财政预算执行的监督和控制机制的弱化,严重造成了公共财政资源利用的低效与无效使用。因此,建立和完善一套适应且有利于我国公共财政管理的预算执行控制监督机制,有效的保护好社会的公共利益,防范与避免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成为相关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完善有效的财政预算执行控制监督制度,能够使公共财政管理在设置相关机构和分配权力方面时,应形成彼此相互制约的关系,同时,政府部门所制定的预算和执行情况应该对人民群众公开,让群众对预算执行的事前控制监督、事中控制监督和事后控制监督之间的关联性有全面的了解。
我国公共财政管理中的预算执行控制监督机制存在着严重的缺陷,相关部门单位违规、违纪、违法使用预算资金的手段五花八门,多报多领、少报转移、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化公为私等行径层出不穷。
1.预算执行的控制流程不够清晰。对预算执行流程进行系统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工作进行的第一步。而一些公关财政部门往往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在进行财政管理时过于重视预算核算情况,而对预算执行的具体流程不够重视。因为,没有制定出一套系统性的监管制度,从而无法掌控全局。这就造成在实际开展工作时,各个部门各自为政,彼此之前缺乏沟通,无法进行有效配合,使得预算执行在控制与监督方面产生了严重的脱节。
2.预算管理的信息系统不够完善和健全。预算管理模块是使用最频繁的财政软件,其主要功能是将批准后的指标控制数据传递给会计核算系统。该模块功能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有效控制超出支出部分,而采购和签约等相关过程却无法进行监控。由于信息系统不够健全和完善,因此,不仅增加了预算执行的工作量,而且大大降低了实际工作效率。当前企业这种不完善的信息系统,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信息化的财务工作的基本要求,由于信息系统与实际工作要求差距较大,所以不仅无法完成所指定的目标,而且也对整个预算目标的实现造成了严重阻碍。
3.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绩效评价的缺失。在一部分财政部门预算执行结果考核与评价制度不够完善,例如,没有对预算执行的中期阶段进行考察和必要的检查,没有分析总结预算实际执行中的最终结果等。由于,预算执行缺乏完善的控制监督机制来进行制约,所以,只能使其放任自流,任其发展。
虽然滥用、无效、欺骗以及人为的错误和腐败等现象,无法依靠监控系统来进行完全的禁止和杜绝,但是,一个完整有效的监控系统能够避免出现重大的违规、违法行为,当因使用不当和浪费等原因造成的公共资源减少得到有效控制时,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才能减少。
1.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之间的制衡性。审计机构在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方面上的独立,是政府预算执行的控制和监督的基本要求,除此之外,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之间的制衡性也非常重要。而制衡性的另一种体现则是审计机关的独立性。然而,将全部视角放在审计过程中审查、核实预算的最终结果,对于不良行为的控制盒预防关注度不够,一旦不当行为发生后,才重视公共财政资源的浪费,为时已晚。因此,在实际中应加强控制预算执行情况,将不利因素扼杀在摇篮里,不仅保障公共资金安全,而且还能效地使用。
制定预算执行制度的重要环节就是,制定以国库管理制度为基础的有效的公共资金的收支系统,来保障政府现金清算账户,是控制预算正确执行的重要的环节。为确保账户核心地位不仅需要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其有效的管理手段之一。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收支、政府采购和财政制度的改革,两者均对关机构和权力分配方面有要求,具体内容是:两者之间必须相互制约,在设置有关机构和权力分配方面必须形成彼此间的制约关系,同时负责收支和账户管理的机构,定期按时的进行监督与管理。
2.公众知晓政府预算执行渠道的透明度。作为一个民主的国家,政府审计机关和立法机构应当让人民群众了解公共部门和公共资金的预算情况以及执行情况。大多数国家,除去国家安全受到限制意外的时间,国民均可充分的了解到政府预算和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通过公众国民对公共财政进行监督。因此,审计人员应当将政府实际运行情况告知公众,可通过多媒体等渠道及时告知。公众和舆论带来的压力,在无形当中便可使被审计的对象认识到自我的错误,并及时进行纠正,不仅如此,还可有效压制个别试图违法违纪的部门和个人。
当前我国,人大只收到审计长本人递交的最后审计结果,而其余部门的决议报告和具体内容,仍未公开。由于政府预算执行和审计不够透明,这就对严惩出现不良行为的部门和政府官员造成了阻碍,由于没有得到及时处理,使公共资金造成损失。因此,必须将政府预算情况和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公布于众,因为,公众有权通过正常渠道来获取政府预算计划和执行情况的信息。
3.事前监控、事中监控、事后监控的连续性。当前,我国对于预算方面要比较重视,但却忽视了决算方面,当审计机关和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决算审查时,偏重预算,而对政府的决算报告不够重视,导致预算执行监控力度不足。而在进行政府预算执行的控制和监督时,需要做到以下三点:事前监控、事中监控和事后监控,三者缺一不可。对于政府预算执行的事前和事中控制和监控来说,内部监控、外部审计和立法机关主要体现在对预算执行的过程控制上,而事后监控则完成了整个“预算执行环节”,原则上这种监控可分为三方面:政府的决算报告,审计机关的监督和立法机关的监督。政府预算时候监控的基础则是决算报告,决算报告与审计机关和立法机关联动,已达到检查预算单位与政府机关是否遵守立法机关在预算中确立的约束这一目的。一个完善的控制监督机制可以通过司法制度,对滥用公共资金这种违法人员和机构进行责罚,不仅起到震慑作用,同时也对不法行为进行警示。
公共财政管理工作包括预算执行、控制和监督,公共财政管理不仅较为复杂,而且是预算目标最终能否实现的关键所在。想要政府分配公共资源、提供公共产品,就必须要制定一个有效、完善的预算执行控制监督机制。一旦财政管理无效或低效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失和侵害。因此,要各级政府部门以及管理部门制定出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并加强政府预算执行监督体制的监控力度,与此同时,建立约束和制衡机制来更好的控制和监督预算执行管理。为了供财政部门更好的发展,同时合理分配使用公共财政资源,这样不仅能够满足政府公共管理需要,而且还能满足社会公众的普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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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论述了有关执行力的内容、实施的途径和方法等,并阐明了只有拥有强大执行力的企业,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关键词:执行力;企业;应用;实践效果
自从台湾某知名培训人士的《赢在执行》一书在中国大陆畅销后,关于执行力的讨论在大江南北就开始越演越烈。无论是企业咨询方面的培训大师,还是众多企业的高管人员,均热衷于讨论执行力,执行力也成为了当今企业管理的最热门话题之一。笔者借此东风,结合自身在电力施工企业多年的管理经历,对执行力也做些探讨。
所谓执行力,通常是指企业内部员工贯彻经营者战略思路、方针政策和方案计划的操作能力和实践能力。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秩序里,执行力已经成为一个企业经营成败的重要因素。不管一个企业面对的商业环境多么好,其战略多么正确,只要企业的执行力不到位,则其绩效是不可能达到战略预期的。按照拉里·博西迪和拉姆·查兰在《执行》一书中的说法,假如企业的执行力有问题,则该企业的战略本身就不能被认为十分正确。因此,分析为什么要提高企业执行力,如何才能提高企业执行力,这对于我们更好地实现企业的各项目标任务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于上级或者集团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为什么有的企业能够不折不扣地完成,而有的单位却总是走样?同是500万的经营考核指标,相同管理层级的项目部最后的结算却相差甚远;具体到单位的每一项工作,有的员工能够完成得很出色,而有的员工却迟迟得不到落实。究其原因,不外乎外在和内在两种因素。外在因素主要指上级或企业制定的制度、规章,下达的经营目标、管理职责存在较大漏洞,甚至不切实际。内在因素则主要表现在企业员工对各项具体任务的反馈。
美国吉姆·柯林斯著的《从优秀到卓越》一书中提出“企业是可以连续做的更好的,但需要有连续的更高目标来指引”;“只要采纳并认真贯彻执行,几乎所有的公司都能极大地改善自己的经营状况,甚至可能成为卓越公司。”持久卓越的公司在恪守它们的核心价值观和核心目标的同时,不断转换商业策略和运营方式以适应这个变幻莫测的世界。而我们很多企业,包括笔者所在的单位在制定大政方针时,很多会顺应上级领导的要求,或者随大流,做出与企业自身能力不适应的决策。
决策者的身份就是定目标、定制度等,而执行者就是需要把目标分化和考核下去,使下属按既定目标和流程去完成。一般大型的企业都会编制岗位说明书,并进行比较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而岗位说明书只能说明一个点,说明该干什么事情,但关键还是人的态度和认知,否则将变成责任相互推卸的依据。但是态度及员工认知变化在表象上又很难界定,所以导致最终的绩效考核产生较大的结果误差。
流程是各项任务的制定到执行的纽带与桥梁,起着目标确认与任务导航的作用。当工作流程不科学,没有合适的目标和计划,没有资源共享配置等情况出现时,执行者能力不足问题影响了执行力度,不是合适的人在做合适的事情,执行便出现偏差或无法实现。执行者主观能动性不强,绩效不明显,执行过程出现相互推卸责任或不跟踪所执行的任务。
执行是人员、战略和运营的协调和统一。拉里·博西迪和拉姆·查兰在《执行》一书中讲到,执行有三个核心流程:一是人员流程,旨在战略和运营之间建立联系;二是战略流程,是要将人员与运营结合起来;三是运营流程,就是在战略和人员之间建立联系。执行不是简单的“做事情”,是一整套具体的行为和技术,人员、战略和商业运营三者之间,需要被综合而不是各自独立地加以考虑。
企业经营就是对外经营客户,对内经营员工,企业文化更多的是解决员工思想方面的问题。按照马斯洛人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5个层次,即人的需求是逐级上升的。企业文化就应当为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的条件,为他们提供施展才华的平台。企业应当解决员工的思想,为他们描绘美好的愿景,教育他们热爱自己的工作,让他们认为这个事情很有意义,使他们每天都想到这个事情,并自觉自愿地表现出来。只有满足了企业不同需求层次员工的需要,企业文化才会被员工认可。才能保证员工即使在非常艰苦的环境,也可以按照企业制定的要求一步步落实完成,达成预期目标。
企业的战略和目标是企业面对激烈的变化,严峻挑战的经营环境,为求得长期生存和发展而进行的总体谋划,是企业愿景的总体体现,为企业生存发展指明了方向。企业目标是企业发展远景明晰化的结果,一个优秀的企业,执行力强的企业,需要明确的能够通过持续不断地努力实现的战略和目标,同时这个战略和目标还应保持一定时间的稳定。
企业目标应具有具体性、决定性、连续性、集中性和激励性。细节决定成败,所以建立的目标必须经过精心设计,把目标、责任人、完成时间等各细节表格化。在表格中可同时把员工的责任规定下来,把考核内容也可添加进去,使员工能尽职的努力的完成任务。在这个环节要避免在下达任务时是豪言壮语,在完成不了的时候是胡言乱语。领导者需要按事前策划-定立计划书-责任分工-实施-检查-反馈纠正等阶段进行,做到凡事必有人负责,凡事要追踪到底,凡事要举一反三。
电力施工企业根据管理需要,设定了管理科室、施工项目、技术班组等不同的层级,虽然相比其他单位,管理层级已相对较少,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沟通难题。我们的许多项目经理包括基层领导,布置完任务就开始谋划宏伟蓝图,但在施工执行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影响任务的完成,执行力当然就大打折扣。
因此,企业要建立主动汇报制度。企业员工与直接主管之间是接受任务或工作与下达任务或安排工作的关系,他们之间沟通是否有效,涉及到双方的态度,主要是上级的态度,信息是否准确和被下级理解接受,这两个因素均影响执行,但更重要的是要在企业建立有效沟通的制度,规定上级下达任务应有明确的内容、标准、完成时间等。由于每个企业始终有部分员工(包括新入职员工),对企业的规定及操作规程并不是非常了解,这就需要我们企业用沟通制度来规范每个员工的行为,培训当然是其中一个好方法,另外公司还应定期召开沟通会议,比如项目与项目、项目与科室、项目与班组之间的协调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主动与员工进行沟通,以解决工程施工当中的问题。
企业的管理制度从初创时期的建立和不完善,到成熟期逐步建立和健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由于企业的行业、规模、管理水平、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差异,造成企业管理制度有较大差异,没有哪个企业只要照搬别人的先进管理制度就可以在竞争中稳操胜券。即使在电力施工企业,同时经营多个相同功率机组的安装时,由于业主、地理、设备、物资、当地风土人情等因素的影响,也会导致企业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财务、合同、采购、质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指导都有不同。这些制度应当随着企业体制、规模、行业发展、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变化而相应进行变革,过时的落后的管理制度应当淘汰废除,以建立和完善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管理制度。企业不能根据变化了的情况采取措施变革创新管理制度,必将影响企业的执行力。
绩效管理是一个事先承诺与事后兑现的循环。企业战略落到实处的一般做法是将战略通过计划指标和绩效考核指标“科学地”具体到各个部门甚至个人。通过绩效考核等制度来进行督促检查工作,使每个岗位职责分明,同时把他们拧成一团,共同盯着同一个目标不放,制定相关的考核制约制度,使达到绩效向上的目的。
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有强有力的执行力。虽然企业有好的决策,比较优秀的人力和充足的物力,但如果企业领导没有加强完善的管理执行也不能够实施,再好的决策只不过是一个良好的愿望而已。只有当企业既有好的决策,又有好的执行力时,企业的发展才能步入良性的轨道。执行力要从基层做起,从我做起,让企业的每一个环节都顺畅的运转起来,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有效地整合资源,使企业的效率效益最大化,从而保证企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某大型送变电工程建设施工企业,拥有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电力设施承装类一级、承修类一级资质。公司拥有一支专业齐全的施工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现有各类管理人员超过500人。
每年所接的工程任务均是投资大,工期长,任务紧,质量要求高的项目,必须要有高效的队伍才能胜任。
自从开展执行力战略以来,企业重视对战略执行力和控制的目标及实施,中层企业管理者认真落实执行战略决策所定的各项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践行南网方略,坚持“规范管理、强本创优质;以人为本、预防保安稳;守法诚信、责任促发展;持续改进、环保铸和谐”的质量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方针,立足于为电网建设服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凭借品牌和高效的执行力,获得生存和发展。自公司成立以来先后完成了110kV-500kV变电站200多座,输电线路总长超过1000千米。公司乘承“安全强、质量优、服务好、效率高”的宗旨,不断提高技术,打造精品工程,全面建设一流的工程。有多项工程获得省市的安全优良奖及样板工程,公司以热诚、诚信、高效的作风服务于电力系统和广大顾客,得到了社会各届的好评,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
1.余世维.赢在执行[Z].
2.拉里·博西迪和拉姆·查兰.执行[Z].
3.吉姆·柯林斯.从优秀到卓越[M].中信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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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共财政理论,公共产品根据受益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受益范围遍及全国的是全国性公共产品;受益范围仅限于特定地域空间消费者的是地方性公共产品。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发行地方公债的理论依据及现实意义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发行地方公债的理论依据及现实意义
公债有国债和地方公债之分,前者由中央政府发行及支配使用,后者由地方发行和支配使用。地方公债在西方发达国家是一种成熟的融资工具,也称市政债券,已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作为政府缓解地方财政困难、完善财政分税分级体制、加强国有资本运营的重要手段,地方公债也正被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所关注。
由政府来组织管理社会再生产、调节控制国民经济运行,自觉依据基本经济规律和市场经济客观规律,主动引导制约经济发展,弥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缺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履行经济职能的主要特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具有四种身份,一是社会成员共同政治利益的代表(凭借行政管理权力),二是社会管理者(凭借社会管理权力),以国家主权所拥有的土地所有权为物质实体,履行政治和社会的职能;三是国有资本所有者(生产数据所有者),凭借国有资本所有权(生产数据所有权),以政府投资所形成的生产数据或国有资产为物质实体,通过国有资本运营活动,履行组织领导经济建设的职能;四是宏观经济管理者,凭借宏观经济管理权,以全部自然资源和国有资产为物质实体,履行总体经济调控的职能。
市场经济条件下,组织领导经济建设的职能和调节控制市场经济运行的职能是政府职能的必要组成部分。例如,通过组织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为经济发展提供物质条件,通过国有资本的运营来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实施各种经济政策直接或间接地调节控制经济运行。
地方政府是国家政权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在地方政府管辖范围内,地方政府同样要履行经济建设职能和地区经济宏观调控职能。例如,调整本地区经济结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我国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着重强调了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而对地方政府的职能并没有清楚界定,特别是没有明确地方政府是否具有地方经济建设职能和地方经济宏观调控职能。因而,并没有完全对应地划分地方政府的财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调节控制地方经济运行的责任越来越大,调整地方经济结构,发展地方主导产业,提高地方就业率已成为地方政府行政的主要内容。地方经济建设职能和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已经成为地方政府的必要职能。因此,地方政府有必要通过发行地方公债筹集地方政府资本金,通过地方政府国有资本的运营来调节控制经济运行,以满足地方政府履行经济建设职能的需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职能的进一步划分,为建立地方公债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
按照公共财政理论,公共产品根据受益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受益范围遍及全国的是全国性公共产品;受益范围仅限于特定地域空间消费者的是地方性公共产品。地方性公共产品在其受益范围内,无法排除他人从消费中受益,一旦超出这个范围,就具有排他性。虽然部分地方公共产品具有外部性,其受益范围不仅局限于本地,但地方公共产品的成本和收益基本上在一个区域之内,其供给着眼于满足本地居民的需求,成本也应由本地居民负担。地方公共产品也有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之分。纯公共产品包括用来满足地方社会公共需要的、为地方公众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环境治理、教育、公安和公共卫生保健等公共设施;准公共产品包括公共工程和公共服务,如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大坝、给排水工程、电力、电信、环境卫生设施。此外,一些外部性较大、社会效益明显的基础性、主导性产业也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征。对于地方纯公共产品应当以税收等公共收入供应资金,而对于地方准公共产品则应当以地方公债、地方政府国有资本投入供应资金。
公共产品理论、特别是划分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方性公共产品的理论,为进一步界定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范围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地方政府运用经济属性分配手段之一的发行地方公债筹集资金,履行地方政府经济建设职能,提供地方准公共产品提供了理论依据。允许地方政府举债可以为地方政府提供准公共产品开辟稳定的资本金供应渠道。
按照财政分权理论,政府的职责包括资源配置、经济稳定、收入分配三个方面。政府履行职责的方式是提供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但是在多级政府体系中,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受益范围的地域空间差异性往往会导致各级政府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在责权方面的矛盾。为了协调,中央政府常常在财政体制上实行分权,扩大地方政府的经济决策权和财权,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中央政府着重提供那些直接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全国性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主要承担经济稳定和收入分配职能;地方政府在管理和调节地方事务的基础上,通过提供地方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来提高本地区的资源配置效率,满足本地区居民的多样化需求。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之间相对独立,各级政府财政都有相对独立的收入作为行使事权的保证。
财政分权理论强调了地方政府在资源配置方面弥补市场缺陷、提高本地区的资源配置效率,满足本地区居民对准公共产品多样化需求的作用,要求健全地方政府职能。而地方政府通过举债筹资将有助于提高地方准公共产品的提供水平,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的职能作用。我国地方政府履行职能总体上说是不够全面的,主要是由于财权划分与事权划分不对应,导致地方政府有事权需要,而无财权保证,许多地方政府只能维持基本的经费开支——“吃饭财政”,受财力制约难以发挥提高地方准公共产品的供给水平、弥补市场缺陷的调节控制作用。为健全地方政府职能,需要给予地方政府与事权相对应的财权。在目前分税制体制基本稳定、转移支付制度调节余地有限的情况下,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无疑是可行的政策选择。可见,财政分权理论也为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公债提供了理论依据。
按照规定,我国财政弥补赤字的工具只能是发行国债。1998年-2002年,我国累计发行国债27500亿元(其中增发基础设施建设国债6600亿元);2003年发行1400亿元人民币建设国债,其中1150亿元纳入中央预算,250亿元代地方政府发行,国债发行规模达到6280.1亿元。2004年国债发行总规模进一步增至7022亿元,虽然长期国债比2003年减少300亿元,财政赤字也没有变化,但总国债发行规模仍比上年多出700多亿元。2001年我国财政债务依存度为26.5%,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为42.5%.2002年,我国财政债务依存度为25.79%,中央财政的债务依存度为40.23%.这表明我国年度债务发行规模较大,尤其是中央财政作为直接债务主体负债过高。
同时,在我国财政收入总量形势大好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财政困难的局面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足的结构性矛盾反而日益凸现。这说明我国财政方面的问题不是总量问题,而是结构问题。赋予地方政府自主举债的权利,显然是解决问题的方案之一。通过逐步建立地方公债制度,允许地方财政根据需要发行公债筹集资金,既可以有效解决地方公用事业建设的资金来源,增强地方政府组织经济建设的责任,让地方财政“把该管的事管起来”,又可以缓解中央财政债务负担压力,真正实现地方政府“自己的事自己做”。
城市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是经营城市的主体,市政基础设施一般被认为是准公共产品,因此,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是地方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随着城市化战略的实施,中国正处于新一轮城市大开发的起点。城市化进程意味着对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的巨大需求,地方政府如何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就显得十分急迫。
完全由政府包揽基础设施投资几乎无法实行。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来自于中央和地方财政、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以及资本市场。而眼下无论是中央财政还是地方财政,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都很有限;资本市场应是市政建设筹资的重要渠道,并且我国已经开始利用国际资本市场为基础设施建设筹措资金,但国内资本市场还远未有效地利用起来。
因此,改变我国基础设施落后、投入不足的现状,必须设计高效、灵活、多层次的融资体制,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其中。而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公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无疑是一个必然的选择。
举债权是规范化的分税制体制下各级政府应有的财权,这是所有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国家长期实践得出的经验。在划分政府间事权的基础上,赋予地方政府包括举债权在内的应有财权,是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
分税制下,各级政府间有明确的事权范围,政府事权是与政府财权相对应,地方财政要相对独立于中央财政,在既定的收支划分基础上自我承担收支平衡的责任。
一般而言,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几个部分:一是地税收入,由中央政府授权归地方政府拥有的与其事权相适应的税收收入;
二是非税收入,主要是各种规费收入;
三是地方政府从共享税中分享的收入以及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收入;
四是地方政府资产收入和基金收入;
五是地方政府公债收入。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是当今世界实行分税分级财政体制国家的通例。无论是财政集权程度较高的单一制国家,如法国、英国、日本等,还是实行财政分权的联邦制国家,如美国、德国等,地方公债均在其财政收入和公债体系中占居重要地位。
各国实践证明,地方公债已成为保证地方财政独立性的重要条件。没有地方公债制度,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就难以真正确立和实施。
我国于1994年实行了分税制改革,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事权与财权的界定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但分税制在制度规则的配套方面还不十分完善。其中,地方政府公债制度的缺位,使得地方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之间互相匹配的关系存在极大的制度隐患。一方面,分税制促进了中央财政收入占总财政收入比重的提高,明显地强化和改善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资金缺口在拉大,地方财政赤字扩大的趋势进一步加剧。在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不够及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我国地方政府财政赤字越来越庞大(由于我国省以下各级政府实行的是平衡预算,财政赤字通常以隐性赤字的形式表现)。如果没有相应正规性的收入弥补,地方政府要么不得不减少本应由其提供的地区公共产品,导致该区域内居民总体福利的降低;要么不得不通过制度外的非正规渠道获取收入以弥补赤字。这将导致对一系列业已确定的制度安排的破坏。
缓解我国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困境的突破点,无疑将是更多地着眼于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开放和发展。允许地方政府拥有通过灵活的信用融资方式自我调剂的权力,有利于在地方税收入不足或不均衡及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不足或暂不到位的情况下,扩大地方财政履行自身责权和收支平衡的回旋余地,保证地方政府职能的顺利履行。
在地方政府存在合理融资需求的前提下,尽管中央政府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但是客观上已经形成了地方政府融资体系,并且产生了变相的甚至是隐蔽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行为。地方政府为了筹集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资金,普遍采取“多元化融资、多头借款”的政策。缺乏规范管理,地方政府借债随意性大,形成了无序、失控的局面。
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自觉不自觉地采取了变相发债形式,我们可称为准地方债券。
第一种形式是中央财政发行国债再转贷给地方,用于地方项目建设。
第二种方式是根据国家统一安排,由地方政府举借的大量外债,包括直接承借和担保的债务。这种方式下地方政府面临着较大的汇率风险。第三种方式是通过开发银行贷款的方式形成变相的债券。地方政府以财政收入等为还款来源,把所建的项目进行打包,由地方政府的代理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通常是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借款人统一向开发银行借款。
第四种方式是信托方式,通过规范后的信托投资公司的介入,地方政府变相发行债券。比较典型的有上海外环隧道资金信托项目,自项目开始建设起,上海市政府将按照总投资额的9.8%对投资商进行补贴,补贴年限是25年,之后项目将移交给政府市政工程信托计划。第五种方式是以企业债的形式发行地方债。以企业债的形式发行地方债目前最为常见。为绕开有关限制,一些与地方政府有密切联系或本身即政府下属部门的机构,往往是当地的城市开发公司和专业投资公司,发行名义上的企业债券为市政建设筹资。
以上各种形式基本上是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以内采取的变通方法。此外,还有地方的非法集资、摊派等等。大部分融资方式脱离了财政体系的监督,实际发生时却不得不从财政中列支。虽解决了现实问题,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管理分散,不利于建立有效的偿还机制和决策责任机制,不利于强化地方政府的债务约束,容易酿成债务风险。同时,这种低水平的融资方式限制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也使中央部门和地方人大无法对这种债券发行实施有效的监管和制约。
建立地方公债制度,用地方政府的规范融资替代传统的向银行借款等间接筹资渠道,整个投融资过程受市场机制的约束,可以保证资金筹措和使用的效率,构建与市场体制相适应的地方政府财政收支体制。使得地方政府的一切活动都在法律的规定范围以内,极大程度地减少地方政府行为的随意性,从而为微观市场主体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随着我国“分级代表,分层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地方政府公债的运营管理已成为各级地方政府国有资本运营主体的重要工作内容。政府投资企业通过公债资金的筹集、投资、耗资、收入与分配活动,实现保值与增值,通过公债资金收益的上交维护政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政府公债的运营要求打破地域概念、行业概念、产品概念,有助于得到政府公债资金投入的企业面对整个国内市场和世界市场,自主经营,壮大国有经济实力。
地方政府公债资金的运营要求投入资金必须保全与完整,同时也要求取得收益。以地方政府公债收益分配为前提,才能实现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益。地方政府公债资金的运营要求最大限度地支配和使用资本,以较少的国有资本调动支配更多的社会资本,从而实现对地区国民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地方政府公债资金的运营主体不仅关注地方政府公债资金的投入方向和优化配置,而且还要考虑作为宏观调控手段对总需求的扩张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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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执行问题的讨论应当是有前提的,换言之,讨论首先需要明确夫妻债务的性质,毕竟不同性质的债务的清偿规则不尽一致,否则笼统地论述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执行是欠缺合理性的。
具体而言,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双方对该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无疑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的个人财产,此时需要将被执行人的配偶也追加为被执行人,但就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而言,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如果是夫妻个人的债务,那么理应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但由于现实中很少有夫妻双方会选择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作出约定,所以导致了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在事实上的交织状态。具体而言,实践中可供执行的夫妻个人财产可能呈现出三种形态:“一是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二是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三是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 因此,实际只有在夫妻个人债务执行中面对第二、第三种形态的财产时究竟应当如何执行,才需要去讨论解决。
笔者认为,强制执行贵在迅速,就执行程序的效率原则出发,应以最快的速度、最小的代价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因此,在规定了法院执行机构可以对共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的强制措施后,理应赋予其进一步强制执行的权力。但因法院对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系属公法上的处分,绝不能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为名损害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所以,对执行中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为避免强制执行对其造成的影响,应当设置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并赋予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相应的救济权利。实践中应当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1.在夫妻个人债务的执行过程中,只有当被执行人没有个人财产或者其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方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在调查清楚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状况后,可及时对查明的共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书面通知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如果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强制执行,同时征询被执行人及其配偶是否同意处置该共同财产,并根据其不同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2.如果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同意由法院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可由夫妻双方达成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以确定被执行人应当享有的份额,之后由法院对该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如果是银行存款等财产,则由法院按被执行人份额进行划拨;如果是无法物理分割的财产(如汽车、房产),则先对该财产进行司法评估,确定其市场价值。再告知被执行人的配偶享有优先购买权,征询其是否同意以该市场价值购买被执行人的份额,如果同意购买,就由其支付相应价款用于履行被执行人的债务。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不同意接收的,则告知法院将依法对该共有财产经拍卖程序进行变价处置。在拍卖成交后,按拍卖成交价扣除被执行人所应当享有的份额后,其余价款返还其配偶。如果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同意法院处置但没有达成分割协议的,则按等分原则处理;如果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及其配偶达成的分割协议持有异议,则告知其可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诉讼期间中止执行,待析产后根据法院裁判恢复执行。
3.如果被执行人或其配偶不同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于一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诉讼期间中止执行,析产后恢复执行,具体执行程序与前述情形类似。
4.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或其配偶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由法院进行审查,但异议期间并不停止执行。法院在对异议进行审查时,应当进行听证,以便对财产的权属作出适当的判断:对于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财产,只要该财产在债务发生时就由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就应当驳回异议,以避免恶意逃债情形的出现;对于由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能够证明该财产确系其个人财产的,则应当认定异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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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成本系指因代理问题所产生的损失 ,及为了解决代理问题所发生的成本。代理成本还主要是指股东与经理人之间订立、管理、实施那些或明或暗的合同的全部费用。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股东无法知道经理人是在为实现股东收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还是已经满足平稳的投资收益率以及缓慢增长的财务指标;股东也无法监督经理人到底是否将资金用于有益的投资,还是用于能够给他本人带来个人福利的活动,这些都是股东对于经理人代理成本。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不完全契约下经理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成本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本文从代理成本的产生开始,通过对经理作为“合同收益者”与“剩余收益者”双重属性的分析,具体的探讨了经理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成本问题。
关键词:经理 债权人 代理成本
在企业关系当中,股东、经理和债权人是很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企业内部广泛的存在着代理关系问题,由是产生了代理成本。从现有的大量研究文献来看,对代理成本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股东和经理之间的股权代理成本,以及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债权代理成本,而关于经理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成本问题,则鲜有见诸文字,可以说是目前代理成本研究领域的一个空白。
1976年,美国罗切斯特大学教授詹森和麦克林在《财务经济学刊》上发表了他们那篇经典性文献《企业理论:管理行为、代理成本和所有权结构》。在这篇文章里,他们第一次提出了“代理成本”的概念。什么是代理成本?代理成本包括为设计、监督和约束利益冲突的代理人之间的一组契约所必须付出的成本,加上执行契约时成本超过利益所造成的剩余损失。从内容上看,代理成本说主要阐明企业两类主要的利益冲突: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以及股东与管理者的利益冲突[1]。前者称为股权代理成本,后者称为债权代理成本。那么,经理和债权人之间是否存在着代理成本呢?
研究经理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成本,笔者认为,必须从代理成本的产生寻找解决问题的出路。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代理成本呢?在1983年法玛和詹森合写的论文《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一文中,他们认为“代理关系的产生是因为契约的制定和强制执行不是无代价的”,这样,代理问题被最终归结到契约上来[2]。因此,我们研究经理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成本也必须从契约这个角度来分析。
由科斯1937年开创的企业理论被称为“企业的契约理论”,这一理论的主要内容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①企业的契约性;②契约的不完备性(或不完全性);③以及由此导致的所有权的重要性。一个完备的契约指的是这样一种契约,这种契约准确详尽的描述了未来所有可能出现的各种状态,以及当某种状态出现时契约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相反,不完备契约则是一个留有“漏洞”的契约。由于“漏洞”的存在,当契约的各方组成企业时,每个参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做什么,不可以作什么,并没有得到完全准确的说明。于是,这就给组成契约的一方可以通过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对组成契约的另一方造成利益的损害,这就是代理成本。
那么,为什么契约会是不完备的呢?或者说,在组成契约时,为什么会有“漏洞”的存在呢?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张维迎教授在他的《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一文中,把契约的不完备性归结为“未来的不确定性”。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要在签约时准确地预测到未来所有可能的状态是不可能的。或者说,这种未来的不确定性,也可以归结为当事人之间的有限理性。另有学者认为,契约的“漏洞”,缘于信息的不对称,在组成契约的当事人之间,有的当事人是享有“合同收益权”,而有的当事人则是享有“剩余索取权”。由于合同收益与剩余收益,二者在收益的获得以及收益的司法保证程度上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他们对组成契约的企业的责任是不同的,由此决定了二者间关于组成契约的企业的信息是处在不对称的状态。于是,当合同收益者和剩余收益者在签约时,不可避免的会留有“漏洞”的存在。
经理,在组成企业的契约中,处于极其特殊的位置,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从传统的角度来看,经理是作为生产中的一个人来看待的。他和办公室的职员、流水线上的工人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分工不同而已”。是日益高度分散化的分工,才导致了诸如经理、生产工人、一般管理人员等等的产生。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来,经理是个“合同收益者”。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中使用的技术要求越来越高,加之企业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也越来越复杂,这就使得经理逐步的从一般的生产者行列中慢慢的独立出来,成为一个面临复杂环境、拥有较大自主决策权、且承担很大风险的“职业人”。
从这个意义上讲,经理已经上升到人力资本的范畴。因此,现代的大企业,经理除了属于“合同收益者”外,还部分的属于“剩余收益者”。这样,当经理和债权人组成契约时,由于经理的双重属性,使得经理和债权人之间关于企业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他们二者所组成的契约也不可能是完备的。因此,我们研究经理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成本问题,必须从“合同收益者”和“剩余收益者”两个角度去分析。
作为“合同收益者”的经理和债权人同属于“合同收益获得者”,他们之间的代理成本是通过怎样的一个机制发生作用呢?我们认为,这需要从二者的“合同约束效力”上进行分析。作为债权人,其合同收益的约束受到法律的较强保护,这主要体现于收益的价格(表现为利率)、收益的保障程度、收益的追索等等都有明确的法律作为保障。虽然也是通过一对一的谈判组成的契约,但基本上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经理的合同收益,虽然也是通过一对一的谈判组成的,但收益的价格(表现为经理的工资)、收益的保障程度、收益的追索等等都不如债权人的法律保障程度高。
因此,经理的合同收益相对于债权人的合同收益,是一种弱势的合同收益。这也可以从另外一个方面反映出来,即当债权人的合同收益不能得到保证时,甚至可以导致企业的破产,而经理的合同收益得不到保障时,却鲜有可能导致企业的破产,从这个方面看,也可以看出经理的合同收益的保障弱性。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同属于合同收益的前提下,在目前虽然我们还没有相关的财务规范的前提下,债权人的合同收益是优先于经理的合同收益的。 正是由于经理认识到债权人的合同收益从理论上讲要先于自己的合同收益,出于自利的考虑,于是在契约的履行过程中,便出现了经理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这特别表现在当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时,一个企业虽然早已不能履行对债权人的承诺,但是,经理却照旧从企业领取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工资,这是典型的经理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成本。
经理作为“剩余收益的索取者”,突出的表现在,经理除了获得工资、奖金作为劳动的报酬以外,还可以获得企业的部分期权。根据期权的性质,经理可以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按照某一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入若干数量的本公司的股票。由于这种期权的性质,导致了经理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成本。这种代理成本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 经理有动机进行财务造假,推动公司财务风险攀高 从期权的性质看,经理的买入价格是锁定的,而股票未来的市场价格则是不确定的。当市场价格低于锁定价格时,经理可以不行权;而当经理预期股票价格达到顶峰时,他可以随时行权。由于自利动机的存在,经理对一个较高股票价格的期望是很强烈的。特别是当公司财务状况不尽如人意时,经理为了找寻一个有利的行权机会,极有可能进行财务造假,推动公司财务风险攀高。当公司存在较高的财务风险,而债务契约又没能及时反映出这种较高的风险时,便会导致债权的缩水,使公司债权的价值急剧下降,这就是经理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成本。
2、作为“剩余收益者”的经理和债权人之间代理成本的第二个表现形态是,当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时,经理从控制权的角度出发,又会诱使债权人投入更多的资金进入,挽救濒临破产边缘的企业,结果导致债权人更大的财务风险的发生。具体过程是,当公司陷入财务困境时,经理和债权人就会针对企业出现的财务问题进行谈判。这时,经理会威胁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不能继续注资挽救这个企业,那么债权人的损失是巨大的,众多的债权人共同面临一杯剩羹。
反之,如果债权人能继续投入资金,挽救企业免于破产灭亡的命运,那么,随着企业的生机好转,企业对债权人的承诺则会得到及时的履行。这实际上是经理通过威胁手段,把债权人和自己绑在一起。这种迫使债权人违背自己原则的事情,是一种典型的经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属于作为“剩余收益者”的经理和债权人之间代理成本的另一种形态。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许多企业本来已经无可救药了,但债权人还继续“注资”拯救企业,这可能就是其中的一个因素。
[1]沈艺峰.资本结构理论史[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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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免一补 政策是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就学实施的一项资助政策。这项政策从2001年开始实施,至2007年,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享受到了两免一补政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两免一补政策的执行情况调研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本文根据实地调研“两免一补”专项资金政策的实施情况,在充分肯定该政策优点的基础上,以学生角度分析该政策在资助资金发放方式、发放时间和资助对象确定方面存在的不够完善及合理的地方,并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
【关键词】“两免一补”政策;资助款发放方式;资助对象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社会管理能力的提升,对我国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提供了重要保证。“两免一补”政策的推行就是我国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平等受教育权利实现的重大举措。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两免一补”政策已实施超过十年,受助人群日益增加,受助范围日益扩大,已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规模效应。但对于该政策实施过程中投入的财政专项资金实际产生的效果及该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的地方却缺乏相应的考证和评价分析。本文从学生角度出发,在总结该政策的优点的同时,以实地调查的情况为基础,试分析该政策专项资金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在实际发放过程中所存在的三个不够合理的地方,并尝试提出相应的建议。
众所周知,随着大量农村人口放弃传统的以农业为主的生活方式而涌入城市谋生,在农村地区产生了大量的留守儿童。农村地区学校合并也使得有住宿需要的学生数量不断增加。这也使得农村学生家庭的教育费用支出相应增加,其教育经济负担增大。从学生的角度而言,“两免一补”政策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切实的解决了他们一些经济上的困难。让他们能更专注于学习本身,无需承担过多的经济负担,无需因经济原因而游离于校园之外。
虽然“两免一补”专项资金解决了广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经济问题,但在该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在实地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在现有条件下,补助资金通常于秋季学期末一次性全额发放,则受助学生秋季学期的经济困难问题就仍然存在。同时,资助对象的评选和确定不够公平、合理,在部分地区甚至演变为一种对优秀学生的奖励。补助资金的发放方式更由于不同地区经济等条件的不同而多种多样。
受助对象由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评选确定,一年评选一次。一般程序是学生申请,村委证明,学校评选确定后公示,然后将人员名单和相关证明资料上报教育局公开和备查。补助款一般于秋季学期末一次到账。通过各级财政划拨,由各学校具体组织发放。
实际上,在农村地区很多学生尤其是被评选为资助对象的学生,在学期初始由于经济上的各种负担就难于继续学业。部分学校采取学生赊账、班主任记录的形式让家庭困难的学生安心学习生活,到资助款发放时再根据其实际消费金额扣除其所欠的费用。虽然这是一个非常人性化的办法,也切实能解决贫困学生的后顾之忧。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种方法却给学校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一方面学校需要专门人员记录困难学生每日的消费金额和项目,另一方面学校也需要耗费大量公用经费用于补贴食堂因学生赊账而产生的资金空缺。这使得学校的日常维护工作更加艰难。
免学杂费目前已是针对农村地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但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有名额限制。各个地方都需按资金分配比例和数额来确定名额。对象确定的一般形式是:由学生申请,集齐相关证明资料交由学校评选。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数学校都是以班级为单位由班主任根据名额进行评选确定。虽然班主任更熟知学生的学习及家庭情况,但容易参入个人情感因素,而导致该补助演变为对成绩优异学生的一种变相奖励。完全脱离该政策专项资金的公平、平等的初衷。
当补助资金下拨后,其具体发放方式也是令学校头疼的一个问题。按规定,补助资金应以现金形式发放。但在实际操作中,大致可划分为以下三种方式。其一,发放现金给学生及其监护人。其二,由县级财政集中统一通过银行打卡形式发放到以学生或其家长名义办理的银行卡或一本通。其三,以餐补形式发放。具体包括:①发放餐票;②直接将补助充入饭卡;③将补助资金全部划拨给食堂,用于食堂购买各种食材,学生免费就餐。
站在学校的角度,本着用补助资金实际改善学生生活的想法,希望将补助款全部用于学生学校生活的最大支出―就餐费。因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年龄普遍较小,对于资金的支配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较差,如直接发放现金给受助学生,部分学生会将该资金全部用于满足自我愿望,例如上网或者购买衣物等等。彼时,受助学生上学期间的经济问题未得到任何解决。虽然学校强调并要求补助发放时监护人必须到场,但由于目前农村地区留守儿童过多,其看管人也并非监护人或直接亲属,并不会全部到校。且部分受助学生的看管人不识字,这就给资金发放及确定带来了很多麻烦。在走访过程中,我们发现甚至部分学生并未告知父母补助的任何发放情况,导致家长与学校关系较为紧张。但如果简单的将资助资金划拨到食堂账户,就使得对资金的监管和实用性确定比较困难,也易演变为全校享受的平均主义。
我国实施“两免一补”专项资金政策,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就是希望能够给全国的适龄儿童提供一种均等的机会。为了让此政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认为应该针对上面存在的不合理之处,提出相应的改变措施。
(1)建立学生动态资料档案管理系统。确定受助对象需要对其家庭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每年评选时都需要学生的申请和家庭经济情况证明资料。这些资料的获取都会耗费大量时间。如果通过家访形式,建立起学生动态资料档案管理系统,对学生情况追踪管理。既可促进师生间的了解,也可保证学生家庭资料的真实性。根据此管理系统判断受助对象也更加公平合理,同时还可以缩短评选时间。
(2)确定灵活地补助资金发放方式,完善各个学校食堂设施。本文认为将资助款以银行卡或者充入饭卡的形式发放是较好的方式。且相关设备能提供完整而具体的发放记录资料可供查证。从学生及其家长角度来看,将补助资金用于伙食消费对学生较为有利。但由于各地区学校设施配备不同,例如:缺乏刷卡系统及设备和食堂环境简陋等等。在全省范围内完全统一确定资金发放方式不够合理,应给予地区一定的权限,让其根据本地区特色选择最佳发放方式。同时也需完善各个学校的食堂设施,在给资助款发放提供机会的同时也能给学生提供良好的就餐环境。
为了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为了国家政策真正的落实到实处,使得能为广大农村地区适龄儿童解决经济困难。“两免一补”专项资金政策应该不断地调整和完善其具体实施方式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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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格财产 人格利益 普通财产 善意取得
内容提要: 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一般只适用于体现纯财产利益的财产,人格财产作为一类兼具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特殊财产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从充分地保护人格财产所彰显的人格利益和精神价值考虑,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人格财产若因各种原因丧失了人格利益或者人格利益已降低为次要利益,则其与普通财产无异,可在符合善意取得各项要件时予以适用。
人格财产是近年来民法学界逐步开始关注的一类新型财产,是指该财产上附着特定主体的人格利益,其毁损、灭失造成的痛苦无法通过替代物补救的财产。在理论上,存在“人格物权”、“人格财产”、“人格物”、“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等多种称谓,但以“人格财产”最为准确地反映了该类财产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和财产价值,尤其反映了人格利益比财产价值更为重要的理念。[1]实践中,无处分权人对他人的人格财产进行了处分,则受让人是否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人格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2]现行法律对此未有规定,基于立法的考量和对人格财产特殊性的分析,笔者认为其不适用物权法之善意取得制度。
一、物权法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未考虑人格财产
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法中的确立,是对权利人静态的财产安全与交易秩序之动态的安全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平衡的结果,虽然适当兼顾了对真正权利人的维护,但主要还是强化了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拍卖法》第58条、《票据法》第12条等从不同的层面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为该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物权法》第106条正式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
应该说,《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是较合理的,能全面地平衡权利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该条首先肯定了要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然后只有在符合善意取得条件之下,才舍弃权利人的利益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并规定了原权利人丧失物权后的救济机制。同时该条针对的标的物不仅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其适用范围不仅针对物之所有权,亦针对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由于物权法是调整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准物权等纯财产利益关系的法律规则,其虽未明确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但结合物权法第1条、第2条、第106条至第114条的规定来看,物权法之善意取得只应适用于体现纯财产利益的普通财产(但对遗失物、盗赃物、埋藏物、隐藏物、漂流物、文物等财产亦不适用,属于物权法第106条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情形),而不适用于兼及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的人格财产。原因在于:
第一,物权法调整的是物之归属与利用所产生的财产利益关系,人格财产以人格利益属性为主,不适用物权法之善意取得。物权法从一开始制定就被界定为财产法,甚至出现“物权法”和“财产法”的名称之争,最后的共识是按照大陆法传统制定“物权法”,以规范物之归属与利用关系,以动产和不动产之物的二元划分为基础,构建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准物权的物权体系。基于此,物权法的制度设计一直是以物的归属和利用为核心展开的,体现的是物的财产利益关系,至少从现有的四个立法草案和物权法几次审议报告均看不出物权法除了调整财产利益关系之外还调整人格利益关系[3],当然也不可能由物权法来调整人格利益关系,因此物权法关于物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之善意取得,应当限定在适用于体现纯财产利益之不动产与动产。人格财产兼具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由于其主要价值体现在物之人格利益之上,鉴于物权法的财产法属性,其不能调整具有人格利益属性的人格财产,故善意取得于人格财产的场合是不能适用的。
第二,物权法立法之际并未关注到人格财产的存在,或认为该类财产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畴,故未对人格财产这类有别于其他财产的特殊财产进行规定,所以从立法背景上讲,人格财产也并不在物权法调整之列。我国民法理论上人格财产概念的提出,应当以芮沐先生之“人格物权”的概念为先,当然正式引进“人格财产”的应当是徐国栋先生,其在《现代的新财产分类及其启示》中首次全面地阐述了“人格财产”与可替代财产的分类,并在《绿色民法典》中对其进行了规定。之后笔者及相关学者也有进一步的研究。但理论上及立法界始终未将其作为一类独立的财产类型置于物权法立法的层面来探讨,在整个物权法立法过程中也一直未对人格财产的规范问题予以关注和研究,因此可以认为人格财产并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即使对物权法之“物”作扩大解释,物权法也似乎无法囊括兼具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双重属性的人格财产,更何况人格财产尤为关注的是其人格利益属性。鉴于物权法本身就不调整人格财产,因而物权法之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也就不可能包含人格财产。
第三,从现行法的角度讲,鉴于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有关人格财产案件的出现,催生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出台,其规定的“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显然只是人格财产的一种典型形态,尚有很多的人格财产未纳入该司法解释调整的范围。该司法解释应归入侵权法的范畴,其规范的客体显然主要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所承载的人格利益,其次才是财产利益;或者说,该条主要保护的是透过财产而体现的物之权利人的人格利益或者精神价值。此外,该规定的调整范较为狭窄,主要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加以保护,从法律规范属性上看,其应归为人格权法的范畴,以侵权法的方式保护之,故实践中人格财产保护的请求权基础并非源于物权法,而是源于人格权法和侵权法。目前正在制定的《侵权责任法》也对此问题做了一定的回应。[4]在此须强调说明的是,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并不支持人格财产适用善意取得。否则,无异于让人格财产之权利人放弃其人格利益,从而满足善意第三人财产利益保护的需要,也即人格利益让位于财产利益,这与尊重人权、保护人格权的现代宪政精神不符,也违反了民法所倡导的人文主义精神,故结论是现行法也并不支持人格财产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二、民法对人格财产的特殊保护决定其不适用善意取得
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使财产权的客体日益复杂――由有体物到无体物,再由无体物到某些人格要素,财产权利的类型也不断增加――由物权到无体财产权,由无体财产权到人格性财产权。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共同点在于都是通过一定的载体来保护人本身,这种保护反映了人格(客体意义上的人格,或者称为事实人格)[5]与财产划分的相对性:人格(伦理价值)是目的,而财产仅是手段。人格在现代法的体系下既做伦理价值又做行动工具,从财产到人格的转变标志着人类法律制度的进步[6],这也充分地表明人格权与财产权绝对化的二元划分现已日趋模糊,在部分领域呈现了财产权人格化和人格权财产化的倾向,人格权与财产权已渐入二元并重的时代。人格财产的产生和不断发展,是人格权与财产权交融的产物,是财产人格化的典型形态。
实践中,人格财产已不断地呈现出来。首先表现为与个人生活有关的特定物,如结婚证、某些特定的照片、婚戒或类似定情物;其次是与家庭有关的某些祖传物品、祖坟、家宅、祠堂以及亲属的遗体、遗骨、遗骸等;第三类是证明自己特定的经历、成就并获得社会认同之物,例如人事档案、某些奖状、奖章、证书等。第四类是与人身有关的器官、血液、基因等人格财产。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迁,人格财产的范围不断调整,如祖辈遗留的老屋、重要的文物、一些企业、农庄、学校等所有的一些具有纪念意义的或标志性的物品、建筑等以及网络世界中虚拟的人物、角色、有特殊意义的邮箱号码等已经成为人格的化身、精神的寄托的“虚拟财产”,都可能被视为人格财产。
人格财产与普通财产之根本差异在于其将财产人格化,体现了人格权与财产权在特定财产载体上的有机结合,系人之社会属性与精神属性在某种特定物之上的契合,使人的精神维度得到充分的关注与珍重。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格财产不仅是一般意义的财产,其更是人格权于物之上的展现和人格权外延的拓展,故而民法乃至行政法、刑法等对人格财产保护的价值取向逐渐脱离了普通财产,而不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并纳入了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法的规范体系。民法中对人格财产的特殊保护明显地现为三个方面:一是人格财产的保护体现了现代民法之人格权优先于财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二是对人格财产保护时更多兼及公共秩序和善良良俗的考量;三是对人格财产的侵犯给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方式。民法对人格财产保护的特殊价值取向和特殊保护方式,从本质上排斥物权法之善意取得制度在人格财产中的运用:
第一,人格财产的保护体现了现代民法之人格权优先于财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近代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民法典,因未专门规定人格权而曾被指控为“重物轻人”,两次世界大战促使人权运动蓬勃发展,各国立法纷纷将人格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加以保护。人们认识到现代化的核心应当是以人为本,人格尊严、人身价值和人格完整,应该置于比财产权更重要的位置,它们是最高的法益。[7]随着人格权优先地位逐步确立,人格权及其保护范围急剧扩张,以至于发生了“人格现正在向财产夺回桂冠”的趋势。[8]这样的理念在美国侵权法重述第85节中也得以体现。正如拉丁指出,不具人格品质的财产权不应当优先于与人格有密切联系的权利。因此,当我们可以确定一项财产权是可替代财产的时候,就存在初步的情形:即,这种权利就应该让位于那些冲突的、获得承认的、未体现在财产中的人格利益。这种情形是非常强大的,在这里,如果没有人格利益被主张,权利主张者想成为我们社会中充分发展的人的机会就会被破坏或受到极大削弱。[9]我国学者在起草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时在立法理由中就基因的保护问题指出,在立法上更加侧重于保护基因提供者的利益,规定了其控制权和知情权,同时规定自然人的基因隐私权优先于知识产权,贯彻人格权优于财产权的基本原则,[10]人格权应当置于民事权利之首。[11]因此,“在那些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利发生冲突的场合,突出人格的价值,突出人的价值,把人和人格的价值作为最高的价值。”[12]人格权优先于财产权的发展趋势,也使其成为我国学者主张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重要理由。目前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及判例中对人格财产的特殊保护,体现了对人格利益的救济,强化了人格财产中的人格利益属性,而弱化了其财产利益属性。
人格财产虽作为物,但该类财产体现了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双重价值,尤其是其人格利益比财产价值更为重要,借用法国学者的话说就是“只有道德方面的价值超过市场价值之物”[13]才能成为人格财产,人格利益属性作为人格财产的主要属性而凸显出来。基于人格利益不得转让、不得侵犯的规则,若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了属于他人的人格财产,其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其他权利,更重要的是侵犯了权利人的人格权,因此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根据前面的分析,善意取得适用于对他人纯财产利益的无权处分,而不适用于对人格权的无权处分,故对人格财产的无权处分,尽管可能符合善意取得的表面要件,但因该种无权处分行为同时处分了他人的人格利益,基于人格利益不得被侵犯的原理,该处分无效,故对人格财产的无权处分不具备适用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由于人格权优于财产权是民法的一项基本理念,也是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的必然要求,[14]因此,法律不能在牺牲人格财产权利人的财产利益的同时,也牺牲人格财产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以此换取对善意第三人财产利益的保护。相较而言,从现代民法之人格权优先于财产权的发展趋势来看,人格财产中由于以人格利益为主导,故而应当优先保护人格财产所体现的人格利益,而不会支持第三基于善意取得人格财产所体现的财产利益。
第二,人格财产的保护更多兼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考量。在涉及到人格财产的案件中,因人格财产兼及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代表了不同的价值取向:财产利益代表的更多是个人利益,而人格利益代表的除了作为个体之人的利益外,其更多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或是与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休戚相关。因为,财产是个人的但人是属于社会的,人身安全、人的尊严等涉及社会利益。[15]人格财产的保护跨越了财产法与人格权法的范畴,这又常常使其涉及与社会公德、人类基本伦理与法律的冲突问题,因此公序良俗原则当然成为首先原则。若允许寄托特定人格利益的人格财产适用善意取得,势必可能造成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悖的结果,不仅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反而造成了新的社会矛盾,与和谐法治、人文主义精神的要求不相容。比如,涉及到结婚戒指、定情物、祖传物品、家宅、祠堂等人格财产的无权处分,若适用善意取得,不仅会对人格财产的权利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也必将造成有违公序良俗的效果。所以人格财产保护中所彰显的人格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导致其排斥了善意取得的适用。
第三,对人格财产之侵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方式。对人格财产的该种特殊保护完全有别于纯财产的侵权救济方式,直接肯定了第三人未经权利人之合法授权占有人格财产为非法,构成侵权行为。对人格财产无权处分的场合,无论第三人是否善意,是否支付合理对价,即使其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全部形式要件,亦同样构成对权利人人格利益的侵害,故而是违法的,无效的,在特定情形下第三人还应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即使是善意的第三人也不能因为其善意而肯定其取得人格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必须澄清的是,尽管善意第三人在购买无处分权人处分之标的物时不知道处分人无处分权,但他可能没有考虑该物是否寄托了某些特定人的人格利益,所以其对侵犯真正权利人的人格利益应当来说是善意的。仅仅就侵犯物权而言,有适用善意取得的余地;但若同时侵犯人格利益的话,则不能因此就肯定善意第三人因其不知情而免除其对人格利益侵权的责任。因此,第三人对真正权利人人格利益的不知情、无过错的侵犯并不因此而免责,其不仅不能取得人格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甚至还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种将人格财产与可替代财产分采不同的责任承担规则的方式已得到有关国家司法实践的认可。[16]
三、人格财产的本质属性决定其不适用善意取得
人格财产的概念并非一个创造,理论上许多学者都已经有意无意、自觉或不自觉地意识到了人格财产,国内外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以及诸多学者的理论分析都表明它是早已存在,只不过有待于我们将其从现有的法律现象和理论体系中抽象和凸显出来。而与“人格财产”相对应的概念是“可替代财产”,通过比较考察可以发现,人格财产的内在属性也并不支持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第一,人格财产兼具有形性与无形性之双重特点。人格财产上附着精神利益,寄托了当事人的特殊感情,对当事人则意味着安慰、愉悦、哀思、回忆、财富甚或人生意义等等。这种利益具有无形性。已故父母的唯一的照片、在旅游景点煞费苦心拍的纪念照、结婚庆典上的录像带、几代祖传的祭祀器皿无一例外的都符合这一特征。从某种程度上讲,人格财产所蕴含的精神价值已构成所有人人格的一部分。因此美国学者玛格利特·简·拉丁指出,我们大多数人都把自己拥有的物品几乎当成是自己的一部分,这些物品与人格密切联系在一起,构成个人连续性的方式的一部分,如结婚戒指、肖像、传家宝或房屋。人们可以通过因偶然失去物品而痛苦的程度考量某人与该物品关系的密切程度和意义,假如失去物品造成了无法弥合的伤痛,那么该物品与这个人的关系就非常紧密,该特定物就与该持有人捆在一起。如珠宝商的一枚婚戒被盗,保险公司会赔偿该珠宝商的损失;但是一位深爱着的人所佩戴的婚戒被盗,那么用价格替代就不会恢复原状——也许无论多少都无法做到。[17]故而对人格财产的无权处分行为既侵犯了有形的财产利益,也侵犯了无形的精神利益或者人格利益,基于善意取得只适用于保护善意受让人之财产利益的立法宗旨,因人格财产仍然承载着权利人的精神利益,法律就必须在善意受让人的财产利益所代表的交易安全和权利人人格利益所代表的精神利益上进行衡量,显然民法之人文主义精神及保护人权的价值取向,是着重保护权利人的人格利益,而不应是受让人的财产利益。
第二,人格财产之人格精神利益对象之特殊性。人格财产蕴涵的人格精神利益通常只对当事人自己有重要意义且具有无形性,一般情形下非公众所能知悉。例如,王青云诉美洋达摄影有限公司丢失其送扩的父母生前照片赔偿案[18]、谷红英等六人诉百色市城乡建筑安装公司兰雀冲印部损害赔偿案、程鹏诉紫薇婚庆服务社婚庆服务不到位应退还部分服务费和赔偿精神损失案[19]、婚纱照赫显“坟墓”有悖民俗影楼道歉赔钱案[20]、何美英等诉普觉寺墓园工作人员帮助安放骨灰盒时不慎跌落致使骨灰泼洒精神损害赔偿案[21]、高秀清上诉重庆教育学院其他人格利益赔偿纠纷案[22]、邓柱辉诉余淦球损毁祖传器皿案[23]等等案件中,父母生前照片、婚纱照、祖传物品、骨灰等对上列被告或者被上诉人来讲,其可能不知道这类物品对当事人所意味的特殊意义和价值,也无法预见这类物品的损失会不同于诸如此类物可能造成的一般损害。当然,除非当事人出于防止可能出现的损害事件的考虑,事先声明并明确告知这类物的特殊价值和意义,以及一旦毁损将酿成无法弥补的后果。人格财产之精神利益的无形性导致人格财产被无权处分时难以判断该物是否为人格财产,但这丝毫不影响人格财产所承载的人格利益的保护,故在人格权优先保护的理念之下,人格财产利益的无形性不应成为善意第三人主张善意取得人格财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理由。
第三,人格财产的基本价值定在于精神利益之保护。人格财产的基本定位不在于它的实际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而是其所隐含的人格利益。相反,如果评估它的实际市场价值,可能已经微乎其微,但是这并不会影响这类物对特定当事人的价值意义,也丝毫不应因此影响对这类物赔偿的法律后果。换言之,这类物真实的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不会成为对这类物赔偿的主要因素或因素之一。人格财产与一般的物不同,应当是一种寄托了人的精神或者是能够给特定的人以精神满足的物,它可以没有实际的使用价值,更准确的说它的使用价值已经退居其次。比如结婚几十年的老夫妻来讲,他们之间的定情物在当时可能只值几元钱甚至不值什么钱,但是它见证了夫妻之间真挚的感情经历,对他们来说简直就是无价之宝,没有什么可以取代它,更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因此,人格财产的人格利益或者精神利益远远高于其物质价值,而该种利益是人格财产保护的核心所在,也是人格财产不支持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强势理由。而人格财产上承载有以人格利益有强弱之分,只有人格利益明显高于财产利益的人格财产才是真正的人格财产,对该类财产的无权处分,也不是简单的物权法意义上的无权处分,更重要的是对人格利益的侵犯,是典型的侵权行为,法律必须给予人格财产强有力的保护,若适用善意取得则会呈现以较大的人格利益的牺牲换取较小的财产利益的维护的不和谐状态,有违法律之精神。
第四,人格财产之特定性与唯一性。人格财产一般具有唯一性,一旦毁损便不可逆转。哪怕是投入巨额的金钱也无法使其恢复原状。这样的特点使得这种对人格财产的损害行为的后果显得极为严重,也自然给当事人带来无法填补的损害,与对普通财产损害存在极大不同。原因是人格财产对特定当事人显得弥足珍贵,具有不可替代性,一旦毁损灭失,人格财产上寄托的人格象征意义和纪念意义将无法用物质的方式加以恢复,使得这种损害成为一种不可愈合的伤害。因此,黑格尔指出,那些非常接近人格一端的物品受到损害,任何赔偿都不能达到“公平”。[24]所以有学者直接将人格财产与可替代财产作为现代民法对新财产的一种分类对待[25]。如何判断一件物品对一个人有多大的价值或者意义,可以通过该物丢失时这个人所表现出来的痛苦来估计,因此,如果丢失某物所引起的痛苦是用任何替代物都无法减轻的话,那么该物就与其人格密切联系。[26]因此,人格财产无权处分的场合,一旦认定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而使善意受让人获得物权,则权利人对人格财产所寄托的人格利益将无法再现,其财产利益也无法获得弥补,更重要的是这样的损失是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弥补的,故而人格财产属于不可替代财产,其权利人丧失人格财产遭受的痛苦远远高于可以替代的纯体现财产利益的财产。从成本和效益考虑,善意取得适用于人格财产是不经济的,因为无论是对于个案,还是对于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整体衡量而言,权利人付出的代价是和成本远远高于受让人交易安全所彰显的财产利益,故而不应支持人格财产适用善意取得。
第五,人格财产系财产权与人格权的有机结合。人格财产体现了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关系,实际是一种人身性财产权,具有独立价值。[27]首先,人格财产是人格要素和财产利益两个因素的有机组合,实现了内容和形式的和谐统一,这就是该类财产冠之以“人格财产”之名的缘由。其次,人格财产能较好地统摄有形财产权与诸如人格利益、著作权和专利权等无形财产权的关系。第三,人格财产的称谓在形式上较好地反映了该类型权利和物权与人格权的关系。基于人格财产表彰的是民法之人格权与财产权集于一物之上,不能将该类财产的人格权与财产权割裂开来对待,也不能因两种权利的结合而简单认为人格权吸收财产权或者财产权吸收人格权,因此,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本身就未将人格财产纳入考量对象的情况下,不能只看到人格财产之物权属性而迳行适用善意取得,更应当看到的是人格财产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保护,故对人格权的保护排斥善意取得对人格财产的适用。
第六,人格财产处分之限制性。人格财产的所有者尽管对人格财产具有所有权,但是这种所有权在处分上会受到一定限制,如一个有钱人可以在离世前销毁属于自己的全部的财产,但是如果他的财产中有一幅名画或是某个朝代的器皿这类的人格财产,就不应允许其随意的处分,因为这涉及到精神权利,而这一点在许多关于知识产权中的精神权利的问题上早已有人发现并讨论,对于普通的物来说,其处分上显然是没有也不应有这类限制的。基于人格财产的人格属性,往往与社会公共利益相连,故而其处分除须符合法律关于财产权、人格权的规则之外,还须关注到公序良俗之限制。人格财产中诸如人体器官、基因、尸体、遗体、家宅、祠堂等的处分与公序良俗休戚相关,无权处分人的无权处分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公序良俗的规定,是无效行为,尽管表象上看可能符合善意取得的形式要件,但因为违反公序良俗和侵犯人格权,该无权处分系无效民事行为,不能适用善意取得。[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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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格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之例外:人格财产去人格化后可适用善意取得
人格财产形成可能源于多方面的因素,如权利人对财产支配时间的长短、爱惜程度、财产来源、财产用途、财产价值等。当某一个普通之物经过多种因素的复杂结合,转化为特定权利人的人格财产,即“普通财产人格化”后,就不再是普通之物,而是兼具普通物之属性和人格属性的人格财产,故而不适用善意取得。而当本为人格财产的物因权利人明确抛弃其人格利益、转让、抵押、出典等多种因素导致其人格利益丧失,或者人格利益降低为次要位置,使其成为普通物或者主要体现为普通物属性时,则该类财产应当适用有别于人格财产规则,转由物权法加以调整。人格财产转化为普通财产的过程,笔者称之为“人格财产去人格化”。在人格财产去人格化后,若无处分权人的处分行为在第三人善意的场合,符合善意取得的全部构成要件时,则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允许善意第三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等。但在此过程中,如何判断人格财产丧失人格利益属性十分重要。在涉及到人格财产去人格化而适用善意取得的纠纷中,主张善意取得的受让人应当承担证明该财产已去人格化转化为普通财产的举证责任,而人格财产的权利人有权主张该财产仍属于人格财产,但其应对该财产尚具有人格利益属性且人格利益属性仍占据主导地位承担举证责任。
财产与人格的相互关系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本身为“身外之物”(外在物)的内化,即象征人格或寄托情感;二是本身为人身的东西的外化,即财产直接源于人的身体或智慧。[29]这样区分的基本理念是:反对人只是精神上的存在,肉体是物质的观点,认为人格与肉体相连并与外在环境相连。一个东西越是可替代,它与人格的联系就越松懈,它越是个人化,就越与人格相连。[30]实践中,人格财产去人格化主要有如下原因:
第一,人格财产的权利人明确地抛弃该人格财产上的人格利益。若权利人明确地抛弃该人格财产上的人格利益则使人格财产转化为普通财产而适用善意取得。但必须注意三点:一是该种抛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以便参与交易的人能知晓,以维护交易安全;二是若权利人不仅抛弃了人格财产的人格利益,同时也抛弃了人格财产的财产利益,则构成对整个人格财产全部利益的放弃,于此场合则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因为占有者基于先占或者其他事由占有后而为处分,实际上是一种新的交易行为,若其合法则可根据交易性质定性即可。三人格财产的权利人抛弃人格利益应当基于自愿,不应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其他因素的介入。
第二,人格财产的权利人将人格财产置于流通交易之中,因该交易的产生使人格财产主要呈现为财产利益,人格利益因权利人的交易行为使之退居其次甚至丧失。因此该种场合可以视为放弃人格利益或者至少是使人格利益弱化,凸显人格财产的财产利益属性,故而权利人之外的其他人将之予以处分,即构成普通财产的无权处分。若该无权处分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则可根据物权善意取得之规定允许善意第三人取得物权。实践中该种流通交易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出典、委托转让等情形。
第三,人格财产的权利人因某种特定的事实关系丧失了作为人格财产之人格利益的享有者,则对该主体而言其不再享有人格财产的人格利益。如夫妻离婚后,原来作为结婚纪念的戒指、婚纱照等纪念意义就会大大降低,甚至直接转化为普通之物予以处理;又如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法律身份关系解除,则养父母养子女之间之前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人格财产的人格利益可能会减弱甚至消失等。
第四,其他因素导致人格财产去人格化。比如特定人格财产之目的消失,价值丧失,长时间未使用或者护理等等,都会使人格财产的人格利益减损或者丧失,使该类物转化为普通之物,可以善意善意取得制度。
人格财产概念的确立是民法理论的重要发展,人格财产之善意取得仅仅是笔者关于人格财产的部分研究成果,人格财产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尚有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如人格财产的类型化、继承、管理、保护等等尚须深入而细致的探究。本文乃抛砖引玉,以期更多关注人格财产法律制度,强化对人格财产彰显的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保护,这于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于物权法之完善皆具有重要的意义。
注释:
[1]物权,此种物权之标的物为人格之延长,人格之表现,精神之具体化,故称之为人格物权”,参见芮沐:《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民总债总合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玛格丽特•简•拉丹在《财产权与人格》中就明确地提出了“人格财产”的概念,徐国栋教授在《现代的新财产分类及其启示》中首次全面地阐述了“人格财产”与可替代财产的分类,并在其主持起草的《绿色民法典》中加以规定,苏力教授在《“海瑞定理”的经济学解读》中从法律经济学视角对人格财产进行了研究并揭示了“人格物”概念的存在,易继明教授在《论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中称之为“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而笔者在2007年《法学》第2期上发表的《论民法中人格物的确立及保护》一文首次正式以“人格物”来命名和规范该类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将之界定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2]根据人格财流通性的不同,分为可流通的人格财产和禁止流通的人格财产。可以流通的人格财产如具有人格利益的戒指、手表、衣物、书籍、礼物、祖传物品、家宅、祠堂等等,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禁止流通的人格财产如荣誉证书、毕业证书、人体器官、基因、遗体、遗骸等。对人格财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讨论,系以可以流通的人格财产为前提,只有具有交易条件的人格财产才存在善意取得适用的问题。至于禁止流通的人格财产,由于法律的限制或者为公共利益所不许,丧失交易的基础,当然不适用善意取得。
[3]参见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版;孟勤国:《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5期;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之物权编,2002年12月17日印发。
[4]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草案专家建议稿草案建议稿》第176条,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qqf/weizhang.asp?id=33077,2008年6月10日访问。但该规定范围甚窄,未拓展至全部的人格财产。
[5]参见杨与龄主编:《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217页。
[6]参见[美]伯纳德• 斯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83-188。
[7]王利明:《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载《法学研究》2003年 2期。
[8]参见[日]星野英一:《司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 卷。
[9]参见玛格丽特•简•拉丹:《财产权与人格》,沈国琴译,载公法评论网站,该文原载1982(34)Stanford Law Review,pp 957-1015。
[10]参见杨立新:《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建议稿(条文、立法理由、现有法规范、立法例借鉴、国际公约及典型案例》(十六),载民商法律评论网http://www.yanglx.com/dispnews.asp?id=638年2008年11月4日访问。
[11]参见王利明:《试论我国法典体系》,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
[12]参见杨立新:《中国人格权立法报告》,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转引自刘国利、谭正:《人文主义法学视野下的解决权利冲突的原则》,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4期。
[13]参见[法]弗朗索瓦•泰雷,菲利普•森勒尔:《法国财产法》,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911页。
[14]参见尹飞:《人身损害优先赔偿问题不该再被忽视》,载2008年1月9日《检察日报》。
[15]同注[7]。
[16]参见徐国栋:《现代的新财产分类及其启示》,载《广西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
[17]参见(美)罗伯特•P•墨杰斯、彼特•S•迈乃尔、马克•A•莱姆利、托马斯•M•乔德:《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齐筠、张清、彭霞、尹雪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1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1999年第2辑(总第28辑),时事出版社1999年版,第82-86页。
[19]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1995年第1辑(总第1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74-76页;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年第2辑(总第4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95-200页。
[20]参见马淼:《婚纱照赫显“坟墓”有悖民俗影楼道歉赔钱》,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611/08/222873.shtml,2008年4月23日访问。
[2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 3辑 (总第5辑 ),第83-86页;1994年第 3辑 (总第9辑 ),第90-95页;1996年第2辑(总第16辑),第97-101页;2000年第3辑(总第33辑),第110-118页;2003年第3辑(总第45辑),第167-171页。
[22]参见(2006)渝五中民终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
[23]参见毛德龙:《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界定》,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lawbook.com.cn/lw/lw_view.asp?no=4135,2007年4月20日访问。
[24]同注[17],第8页。
[25]同注[16]。
[26]同注[9]。
[27]很少有学者探讨人格财产这一问题,在极少的文献里,发现芮沐先生在讨论其他问题时提出了“人格物权”,认为“人格物权”即为广义的无形财产权。参见芮沐:《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民总债总合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28]物权法草案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前几稿中均要求交易行为合法有效,最后通过时予以删除。我认为这样的观点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合法有效要求除了无权处分之外的其他内容必须合法,而人格财产的处分除了无权处分之外,其内容因侵犯权利人的人格权而应当否认其合法性。
[29]易继明、周琼:《论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
[30]同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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