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创伤骨科课件相关的共17个结果:
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特别是在骨科护理中,骨科患者的住院时间一般都比较长,所以,无论是从心理需求还是身体护理需求,患者都需要得到周到、体贴的护理,因为这样的护理既有利于患者的康复,又能更好地维护护患关系。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骨科护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风险管理是对各类风险及损失进行控制管理的一门科学,随着近些年患者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医患之间因治疗护理问题所引发的矛盾层出不穷。为了研究在骨科护理中应用风险管理理念的实际效果,笔者选取了于2014年1月—2014年12月期间在该院接受治疗的110例骨折患者为研究对象进行了护理观察分析,最终取得了较为理想的结果。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在该院接受治疗的110例骨折患者为研究对象,将其随机分为观察组与对照组各55例。观察组中有男性患者38例,女性患者17例,患者年龄分布在19~72岁之间,平均年龄(34.5±4.2)岁,观察组患者中有12例发生胫腓骨骨折,20例发生股骨骨折,23例发生腰胸椎骨折;对照组中有男性患者41例,女性患者14例,患者年龄分布在20~69岁之间,平均年龄(33.2±3.7)岁,对照组患者中有8例发生胫腓骨骨折,21例发生股骨骨折,26例发生腰胸椎骨折。全部110例患者入院第一天经X线检查并结合患者症状均确诊为骨折患者。观察组与对照组患者在年龄、性别、骨折部位等一般资料之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可具有比性。
1.2方法
对对照组只实施一般化的常规护理,即进行普通的责任排班护理,由护士长为各护理人员分配护理工作。对观察组实施风险管理护理,其具体包括以下护理内容。发现护理风险:护理人员应当努力提升自己的职业水平,充分结合自身的护理经验进行护理风险发掘;区别于传统的被动护理,护理人员要主观上积极主动地去实施护理,在患者办理入院到出院的整个过程中,护理人员要根据护理知识和经验量化出各个治疗阶段患者所可能遇到的各种护理风险,然后根据这些风险内容制定出详细的护理措施;对于无法避免的护理风险,护理人员应尽可能将其降低,例如患者疼痛护理、关节训练、压疮及肢体活动等内容,护理人员应当列举出充分的应对措施。提出控制风险措施:在发现各种护理风险所在以后,护士长组织所有护理人员进行护理风险解决措施的讨论,根据各种护理风险的特点,依次将风险划分为高风险护理项目、中风险护理项目、低风险护理项目。护士长要求全体护理人员就护理风险的处理意见进行提议,然后再把这些风险控制措施加以收集和总结,最终统一出科学完整的护理工作步骤,随时用来应对各种护理风险。在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加以实施以后,护士长要及时就措施的执行情况及问题进行评价总结,使风险控制措施得到不断优化的同时,护理人员的工作能力也得到相应的提升。规范护理文书书写:护理文书是对治疗整个护理过程的实时反应,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当医患纠纷发生时护理文书能够作为最有效的证据。因此,应当提升护理人员对相关护理文书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的书写要求,初护士长定期对各个护理文书资料进行检查外,医院还要设立一定的奖励惩罚机制,从制度上约束不规范书写护理文书的行为,从而保证护理文书的有效性。高风险预警:护理人员要对本科室所有患者的坠床、压疮、跌伤等问题实施详细的评价,一旦某些患者的评价结果显示为高风险状态,护理人员就要及时在患者床头挂上防止压疮、防止跌伤、防止坠床的警示牌。
1.3观察指标
在观察组与对照组入院5d以后,对所有110例骨折患者进行科室自制护理满意度以及护理质量评价的问卷调查表。调查表中护理满意度的答案收集采用封闭式的选项,结果可以分为非常满意、满意、不满意3类,其中满意率等于满意与非常满意的例数和与总例数的百分比,即满意率=(非常满意例数+满意例数)/总例数×100%。护理质量是患者根据自身感受对近5d的护理质量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最低分0分。
1.4统计方法
应用SPSS18.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数据处理时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进行t检验,计数资料用百分率(%)表示,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
2结果
经过不同方法的护理后,两组患者非常满意、满意、不满意、满意率均有所差别,与对照组相比,观察组总体满意情况明显较为优秀,二者之间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与对照组护理满意程度对比。对对照组实施一般化常规护理,对观察组进行风险管理护理以后,问卷调查显示观察组护理质量评分明显高于对照组,二者之间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观察组与对照组护理质量评分对比。
3讨论
风险管理护理工作的开展需要遵循科学的工作流程,从护理工作交流中发现护理风险并进行一定的分析研究后,制定出有效的护理风险应对措施,之后再根据风险控制措施进行严格的执行。这当中最关键的环节就是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因此护士长应当明确自身的责任所在,通过多次召开交流讨论小组来征求各方意见,之后再制定出科学、高效、合理的风险应对措施。此外,护理工作执行的过程中护理人员也要积极提升自我专业水平,按照有关风险应对措施的要求进行严格的护理工作,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发挥风险管理在护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为了对风险管理在老人骨科护理中的应用,我院特进行了一次研究,取得了较为良好的效果,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2年10月~2014年12月来我院骨科老年患者60例,按照护理管理方式的不同分为对照组和观察组,对照组患者28例,观察组患者32例。对照组患者男性15例,女性13例,年龄范围在60~82岁之间,平均年龄为(72.45±2.25)岁,住院时间为15天~30天之间,平均住院时间为(21.48±4.65)天;观察组患者男性17例,女性15例,年龄范围在64~86岁之间,平均年龄为(76.41±2.16)岁,住院时间为10天~25天之间,平均住院时间为(20.98±5.32)天。患者均符合相关的标准。两组患者在年龄、性别、住院时间等一般资料对比上均无显著性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管理、护理方法。
两组患者的护理方式基本一致,只在管理方面存在不同。对照组患者使用传统的管理方式进行护理,观察组患者实施风险管理。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①在护理工作人员中成立风险小组,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风险管理的强化教育,普及相关的思想观念,强化护理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②由掌握风险相关知识的工作人员向患者及其家属对风险管理进行简单的介绍,突出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提高患者及其家属对护理的依从性,使治疗更加顺利;③对深静脉栓塞情况、脂肪栓晒情况、跌倒情况、坠床情况等进行风险评估,并且需要在风险发生之前做好准备措施,以免发生异常情况时会出现手忙脚乱的情况;④在对危险因素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加强对患者的护理监督,另外还需要对患者家属进行预防教育和指导,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加全面地对患者实行保护;⑤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并且按照相关的要求严格执行,充分保证患者的安全[1]。
1.3观察指标。
比较两组患者对护理的满意程度,观察护理缺陷和潜在护理隐患发生几率。
1.4统计学方法。
对上述患者各项记录数据进行分类和汇总处理,采取统计学软件SPSS19.0对上述汇总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卡方检验,P<0.05,具有显著性差异和统计学意义。
2结果
在护理缺陷方面,对照组有3例患者,所占比例为10.71%,观察组有1例患者,所占比例为3.13%。经统计学分析后发现,x2=3.902,P=0.03,P<0.05,具有显著性差异和统计学意义。在潜在护理隐患方面,对照组有13例患者,所占比例为46.43%;观察组有1例患者,所占比例为3.13%,经统计学分析后发现,x2=8.407,P=0.003,P<0.05,具有显著性差异和统计学意义。在患者对护理的满意程度方面,对照组患者平均得分为(83.14±3.47)分,观察组患者平均得分为(92.78±3.47)分,T=11.62,P<0.05,具有显著性差异和统计学意义。
3讨论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文化生活水平也不断地提高,与健康、法律相关的知识普及程度也越来越高,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强,这就给医院护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提高医院整体的护理质量、减少医患之间纠纷发生的几率成为医院发展的重点[2]。医疗工作本来就是一种较为复杂的工作,主要从事的是对人体生命未知领域的探索,具有加强的未知性,从患者角度上来看,需要治疗的对象又具有特殊性的特定,因此医疗活动的风险较高,并且能够引发风险的类型较多,危害极为严重[3]。老人骨科患者由于年龄较大,不确定因素比成年人更多,护理工作量也更大,因此对其进行风险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风险管理护理是现代医院进行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主要强调对医院的环境、相关的工作人员、规章制度、技术设备等存在的风险进行控制,这一做法能够预防风险事件的发生,降低风险事件发生的几率[4]。从本文研究结果上来看,对照组患者在护理的过程中对照组患者存在护理缺陷所占比例为21.43%,存在潜在护理隐患所占比例为3.13%;观察组患者存在护理缺陷所占的比例和存在潜在护理隐患所占比例均为3.13%。在观察组患者人数基数较大的情况情况下,还能够保持较低的护理缺陷比例和护理隐患比例,体现了上述观点的正确性,并且与国内其他学者的研究结果一致。综上所述,风险管理能够提高患者对护理的满意程度和护理的质量,为患者提供更为优质的护理服务,临床应用价值较高,值得大力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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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科临床路径主要包括腰椎间盘突出症临床路径、颈椎病临床路径、重度膝关节骨关节炎临床路径、股骨颈骨折临床路径、胫骨平台骨折临床路径、踝关节骨折临床路径、肱骨干骨折临床路径、肱骨髁骨折临床路径等。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骨科临床路径护理带教对问题式学习法的应用相关论文。仅供大家参考!
骨科临床路径护理带教对问题式学习法的应用全文如下:
摘 要:目的:探讨骨科临床路径护理带教对问题式学习法的应用效果。方法:随机选取2011年3月~2014年10月在我院我科实习的护生96例,依据带教方法将这些学生分为研究组(n=48)和对照组(n=48)。给予对照组护生传统的以问题为中心(SBL)的灌输式教学法带教,给予研究组护生问题式学习法(PBL)带教,然后对两组护生的理论知识、操作技术、实践操作评分、实习的积极性及对临床路径护理带教的满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结果:研究组护生的理论知识、操作技术、实践操作评分显著高于对照组(P<0.05),实习的积极性良好率显著高于对照组(P<0.05),对临床路径护理带教的满意度显著高于对照组(P<0.05)。结论:骨科临床路径护理带教对问题式学习法的应用效果显著,值得推广。
基于问题式学习(PBL)属于一种创新的教学模式,有机结合了信息化的社会环境和学习规律,效率及水平较高。现阶段,学习的需要在传统的以问题为中心(SBL)的灌输式教学法的作用下无法得到有效的满足。本研究对2011年3月~2014年10月在我院我科实习的护生96例的临床资料进行了统计分析,探讨了骨科临床路径护理带教对问题式学习法的应用效果,现报道如下。
(一)一般资料
随机选取2011年3月~2014年10月在我院我科实习的护生96例,所有护生均为女性,均已经完成实习计划中部分科室的轮转,均知情同意。依据带教方法将这些学生分为研究组(n=48)和对照组(n=48)。研究组护生年龄在19~24岁之间,平均年龄(21.26±1.45)岁。在学历方面,45名护生为大专学历,3名护生为本科学历;对照组护生年龄在18~25岁之间,平均年龄(20.36±1.56)岁。在学历方面,43名护生为大专学历,5名护生为本科学历。两组护生的年龄、学历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均不显著(P>0.05),具有可比性。
(二)方法
给予对照组护生传统的以问题为中心(SBL)的灌输式教学法带教,给予研究组护生问题式学习法(PBL)带教,具体操作为:
1.PBL第一次讨论
对3个学时的PBL教学进行大力开展,地点在我科护理示教室,在讨论临床路径之前带教老师向护生介绍自己,护生也向带教老师介绍自己,分别将教学规则和人人平等的氛围制定和营造出来。选取一名护生作主持人,另一名护生作记录员,前者主要负责对小组讨论进行大力的推动,使其有效进行;后者主要负责将解决问题的过程认真细致地记录下来。临床应该依据护生的假设或想法将临床路径制定出来。
呈现临床路径。带教老师向护生介绍我科已经应用的人工全膝关节置换术的护理临床路径,使护生对临床路径的应用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开展临床路径的学习。带教老师积极主动地对护生进行引导,使其对临床路径实施过程、制定依据等进行积极的学习,并对实施临床路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积极的讨论。学习课题,现阶段的问题是否能够在已经学到的知识的指导下得到有效的解决,将尚待学习的内容确认下来。将需要解决的问题分配给所有护生。
2.探究资源并整合信息
护生对分配的学习任务进行有效的解决,时间为在第一、二次讨论之间的1周时间内,解决过程中可以对医院内的图书馆等信息资源进行利用。带教老师在此过程中对护生的学习进度进行随时了解,对护生进行积极鼓励,加强彼此间的交流和学习,同时,对于应用临床路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带教老师应该帮助护生有效解决。
3.PBL第二次讨论
在护生入科的第三周在护理示教室让其进行第二次讨论,时长为3个学时,将解决问题的信息收集起来并进行广泛的沟通和交流,积极评价他人及自己的信息准确性等,通过交流和讨论使护生更为深入地理解制定临床路径的方法及应用效果,使在PBL教学中参与的护生能够全面掌握我科制定的临床路径的内容,如方法、应用效果等。
4.反馈和评价
护生在完成每轮PBL后分别进行相互评价及自我评价,在护生掌握知识情况及学习态度等方面,带教老师进行有效点评并对其存在的不足进行弥补。将和临床路径相关的试题设计在出科考试中,在护生出科时调查其对临床路径教学的满意度。
(三)观察指标
对两组护生对骨科常见病的护理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实践操作进行调查,分值在0~100分之间,60分及格。同时对两组护生实习的积极性进行统计分析,共分为三项,即良好、一般、较差。此外,对两组护生对临床路径护理带教的满意情况进行观察和记录。
(四)统计学方法
在Excel表格中录入考试成绩和调查结果,用t/X2检验调查结果,检验水准α=0.05。
(一)两组护生带教前后的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实践操作评分变化情况比较
组内比较,两组护生带教后的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实践操作评分均显著高于带教前(P<0.05);组间比较,带教前两组护生的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实践操作评分之间的差异均不显著(P>0.05),带教后研究组护生的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实践操作评分均显著高于对照组(P<0.05),具体见表1。
表1 两组护生带教前后的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实践操作评分变化情况比较(x±s)
组别 例数 时间 理论知识 操作技能 实践操作
评分
研究组 48 带教前 64.9±7.1 60.3±7.2 57.8±6.6
带教后 89.5±7.2#* 81.5±7.9#* 85.2±6.7#* 对照组 48 带教前 64.8±7.2 60.5±7.1 57.5±6.4
带教后 76.5±6.9# 72.7±8.8# 73.4±7.0#
注:与同组带教前比较,#P<0.05;与对照组比较,*P<0.05。
(二)两组护生带教前后实习的积极性变化情况比较
组内比较,两组护生带教后的实习的积极性良好率均显著高于带教前(P<0.05);组间比较,带教前两组护生的实习的积极性良好率之间的差异均不显著(P>0.05),带教后研究组护生的实习的积极性良好率显著高于对照组(P<0.05)。具体见表2。
表2 两组护生带教前后实习的积极性变化情况比较(例/%)
组别 例数 时间 良好 一般 较差
研究组 48 带教前 24(50.0) 13(27.1) 11(22.9)
带教后 46(95.8)#* 2(4.2) 0(0)
对照组 48 带教前 24(50.0) 8(16.7) 16(33.3)
带教后 34(70.8)# 6(12.5) 8(16.7)
注:与同组带教前比较,#P<0.05;与对照组比较,*P<0.05
(三)两组护生对临床路径护理带教的满意情况比较
研究组护生对掌握临床路径的意义、了解制定临床路径的依据、增强临床护理能力、提高沟通能力、增强查阅文献的兴趣、满意带教方法、满意教学氛围、增强护理科研的兴趣等临床路径护理带教的满意度100.0%(48/48)、97.9%(47/48)、100.0%(48/48)、95.8%(46/48)、97.9%(47/48)、100.0%(48/48)、100.0%(48/48)、95.8%(46/48)均显著高于对照组91.3%(39/48)、75.0%(36/48)、62.5%(30/48)、68.8%(33/48)、56.3%(27/48)、81.3%(39/48)、62.5%(30/48)、56.3%(27/48)(P<0.05),具体见表3。
表3 两组护生对临床路径护理带教的满意情况比较(例/%)
组别 研究组(n=48) 对照组(n=48)
掌握临床路径的意义 48(100.0)* 39(81.3)
了解制定临床路径的依据 47(97.9)* 36(75.0)
增强临床护理能力 48(100.0)* 30(62.5)
提高沟通能力 46(95.8)* 33(68.8)
增强查阅文献的兴趣 47(97.9)* 27(56.3)
满意带教方法 48(100.0)* 39(81.3)
满意教学氛围 48(100.0)* 30(62.5)
增强护理科研的兴趣 46(95.8)* 27(56.3)
注:与对照组比较,*P<0.05。
本研究结果表明,组内比较,两组护生带教后的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实践操作评分均显著高于带教前(P<0.05);组间比较,带教前两组护生的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实践操作评分之间的差异均不显著(P>0.05),带教后研究组护生的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实践操作评分均显著高于对照组(P<0.05);组内比较,两组护生带教后的实习的积极性良好率均显著高于带教前(P<0.05);组间比较,带教前两组护生的实习的积极性良好率之间的差异均不显著(P>0.05),带教后研究组护生的实习的积极性良好率显著高于对照组(P<0.05),充分说明了PBL教学法能够促进护生对临床路径掌握和理解程度及实习积极性的显著提升。
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在教室布置的过程中将面对面的学习桌充分利用起来,为带教老师和护生之间的平等交流提供了良好的前提条件,为教学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同时将有效的便利条件提供给了护生方便对相关资料的查阅,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教学的开展。本研究结果还表明,研究组护生对掌握临床路径的意义、了解制定临床路径的依据、增强临床护理能力、提高沟通能力、增强查阅文献的兴趣、满意带教方法、满意教学氛围、增强护理科研的兴趣等临床路径护理带教的满意度均显著高于对照组(P<0.05),充分说明了PBL教学法能够促进护生对临床路径带教满意度的显著提升。
和传统教学方法相比,PBL教学方法加了一项内容,即带教老师和护生、护生和护生之间的平等交流,这就在极大程度上拓宽了护生了解临床路径的程度,护生能够积极主动地学习,有效摒弃了传统SBL的灌输式教学法带教过程中的被动学习,从而对各项理论知识及实践操作进行更为有效的掌握,提升自身成就感,最终达到提升对临床路径带教满意度的目的。
总之,骨科临床路径护理带教对问题式学习法应用能够有效提升护生的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实践操作、实习的积极性及对临床路径带教满意度,效果显著,值得在临床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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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课改倡导以科学探究为主的多样化学习方式,多媒体计算机辅助教学(CAI)是信息社会重要的现代教育手段,将多媒体计算机辅助教学“CAI 与“科学探究”的思想紧密结合起来已经成为了现代教育的新趋势。CAI课件在么高中语文教学中也是被经常使用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CAI课件的使用在高中语文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CAI课件的使用在高中语文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探讨全文如下:
时代在发展,语文教学也要与时俱进。随着课改深入及教学手段的不断创新,CAI课件教学应运而生。CAI课件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很有探讨的必要。
课件使用益处之一在于大大减轻了教师工作的强度。一位初次教高中语文的教师,如果稍微有点责任感,要备好高中语文课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如果有现成的课件以供参考,这无疑能减轻教师工作的强度。教师上课的课件,不外乎三种情况:①使用的是其他教师的课件;②使用的是在其他教师课件的基础上融入了自己的创造的课件;③使用的是教师个人独立创造的课件。
教师备课省时省力的不同,就有三种不同的课件来源,三种不同的教学效果。
第一种情况教师备课最省时省力,甚至无需备课,但教学效果最差。当教师就某一文本教了几次,自以为对文本的重难点把握到位,上课前对课件匆匆浏览一遍甚而没怎么看就去上课的教师不是没有。至于课件对学生适不适用,学生一堂课下来有没有收获,教师很少考虑。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对学生来说是非常可怕的。
第二种情况,教师备课比第一种情况要多费点力,多花点时间,教学效果要优于第一种。当你手头有其他老师的课件,你不能不管三七二十一,拿过来就用,而是要“运用脑髓,放出眼光,自己来拿”。要有鉴别,优中选优。拿过来以后,更重要的还是要根据班上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同样的课件,在A班适应,在B班就不一定适应,因为学生的情况有不同。特别是集体备课,同组教师分工合作制作出来的课件,拿过来以后,教师还要有依据班上的学情进行再创造,即第二次备课,而不能不负责任地拿了课件就用。
第三种情况,是教师备课最花时间和最费力的,教学效果依教师情况(教师备课所花的时间精力或教师的专业素养等)而定,但一定优于第一种情况。因为没有现成的课件,也没有其它课件以供参考,那教师就只能在精心备教材、备学生的基础上自己制作课件。
解决以上问题的办法就是课件的制作和使用一定要有教师的个人独立创造在里面。只有教师依据学生实际情况创造的课件,才能对学生的学习有所帮助。三种情况教师所付出的个人劳动,所取得的好的教学效果一般是逐渐递加的。不同的教学效果的出现,与教师备课所付出的劳动程度有关。教师备课越省力,教学效果可能就越差。
语文教学强调情景教学,强调教学的氛围。课件的使用给教师教学情境的创设提供了可能。学习《林教头风雪山神庙》,为了让学生感受自然环境烘托下的林冲形象,截取林冲在风雪中耍枪棒的视频画面,增强学生的视觉感受,这是可以的,但如果不上语文课,课堂上就看电影林冲,或用很多的教学时间来看视频,这显然就脱离了教学主题。还有的教师在制作课件时,没有注意幻灯片的背景图案,以为越好看越好,结果学生不注意文本,反而去欣赏优美的与教学毫无关联的图片,这显然违背了课件制作的初衷。在语文课堂上,师生的学习任务是文本,而不是其它。切莫喧宾夺主,让创设教学情境,起辅助教学的CAI课件占了主角。
课件的使用益处多多,但与传统课堂相比,有它的弊端;以前的课堂,教学形式落后,但也有它的益处。利弊主要体现在课堂的生成上。语文教学的主阵地在课堂,而课堂的精彩之处恰恰在课堂的生成上,也就是强调上课的动态过程。现在课改强调学生的自主性,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主导作用。如果是多媒体教学,往往是按部就班的进行教学,对于课堂中学生产生的新问题,并且有可能还是比较关键的问题,课件中可能根本就没有涉及到,那教师是按部就班地继续上课,还是打乱原有的设计程序,就学生的问题进行解答?传统课堂是船小好掉头,因为板书可以依据课堂实际形成,课件教学则是固定的程序设计,要临时改变很难。课件教学其实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可能更能看出一个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机智。
怎么转化这一矛盾呢?
首先,教师要依据班上学生实际情况设计好课件,要能预设课堂可能出现的种种情况,在课件中尽可能有所准备。
其次,课件不能太程序化。课件只是辅助的,而不是主要的教学手段。有的教师依靠课件,一堂课下来没写一个字,整个一节课的教学好像就是靠着精致的多媒体课件,在接连不断、或快或慢的鼠标的轻轻点击中完成的。这还叫教育教学?
再次,可以把课件教学和传统课堂教学结合起来。课件的使用要恰到好处,不可贪多,课堂知识关键处或课堂生成的主要知识点还是要体现在课堂的黑板板书上。CAI课件教学不是没有黑板上的板书,课件中有的内容就不要再重复在黑板的板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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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质教育的实施要求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要求学校把较多的时间留给学生发展多方面的能力,这使学校在总课时减少的情况下,难以提供必要的课时给新开设的学科。这就要求信息技术学科与其他学科之间在内容上必须相互渗透,相互整合,使信息素养的培养显性地和隐性地贯穿于学校的各科教学中。这也是多媒体课件制作的重要性之一!以下读文网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浅析光缆开剥与接续多媒体课件制作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本文简要介绍了光纤通信发展的历史及现状,较全面的向大家展现了制作 "光缆开剥与接续"多媒体课件的过程。与此同时,还对课件制作过程中使用的工具和器材及作者的心得体会作了基本介绍,希望能给读者以启发.
关键词光纤通信 软件开发 制作过程 开剥 接续 封合
光纤通信自问世以来,通过其通信容量大、传输距离长、抗电磁干扰、保密性好、重量轻、资源丰富等优点,已经广泛应用于市内局间中继,长途通信和海底通信等公用通信网以及铁道、电力等专用通信网,同时在公用电话、广播和计算机专用网中得到应用.并已逐渐用于用户系统.光缆将取代过去用户系统无法实现宽频信息传输的传统线路,这样便可提供高质量的电视图像和高速数据等新业务,以满足人们广泛的生活和业务的需要.
光缆线路,是光纤通信系统组成的重要部分.光缆线路的建设质量是确保光通信系统性能良好和长期稳定的关键,而光缆开剥接续则是光缆线路施工中工程量大,技术要求复杂的一道重要工序,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线路的传输质量和寿命,光缆开剥、接续、封合的快慢将影响整个工期的进程,对于20芯以上光缆的接续不仅要求施工人员技术熟练,而且要求施工组织严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确保施工的时间。
2-1发展概况
光波是人们最熟悉的电磁波,其波长在微米级,频率为100000亿HZ数量级.由电磁波谱中可以看出,紫外线、可见光、红外线均属于光波的范畴.目前光纤通信使用的波长范围是在近红外区内,即波长为0.8-1.8um可分短波长波段和长波长波段,短波长波段是指波长为0.85um,长波长波段是指1.31um和1.51um,这是目前采用的三个通信窗口.
利用光导纤维作为光的传输介质的光纤通信其发展只有二、三十年的历史,它的发展以1960年美国人Mainman发明的红宝石激光器和1966年英籍华人高琨博士提出利用SIO2石英玻璃可制成低损耗光纤的设想为基础,直到1970年美国康宁公司研制出损耗为20db/km的光纤,才使光纤进行远距离传输成为可能.自此以后,光纤通信在世界范围内展开并得到迅猛发展,在短短的一、二十年的时间中,以从0.85um短波长多模光纤发展到1.31um-1.55um的长波长单模光纤,同时开发出许多新型光电器件,激光器寿命已达十万小时甚至百万小时,许多国家相继建成了长距离的光纤通信系统.
80-90年代是光纤通信大发展的年代,在世界各国都是按照两步来走的第一步是长途干线缆化;第二步是进入用户家.发达国家在80年代就实现了长途输干线光缆化.现在正在研究光纤到用户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的光纤通信有突飞猛进的发展,80年代来,邮电部计划在1990----1995年用近5年的时间实现全国通信干线光缆化,具体安排打三大战役:首战中轴,为京广、京沪东南沿海开放地区;攻坚两翼,左翼为郑州、西安至成都,右翼为东北三省成网;第三战役为横穿东西,有南北两条东西走向的干线,北线为北京、包头、兰州至乌鲁木齐,南线为福州、杭州、南昌、长沙、贵阳、重庆、成都.三大战役光缆目前已在全国长途直拨自动电话网中发挥良好的作用.
"九五"期间我国新的光缆干线将全部采用同步数字体制技术,以高速率、大容量干线为主.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建设周期短,采用技术新.全部敷设完成后,将在全国形成大容量干线网,具备数字、数据信道、可输电话、电报、数据、传真、图像等.并可为计算机网及各专用网提供所需要的信道.
2-2发展动向
光通信以它独特的优点被认为是通信史上的一次革命性的变革,光纤通信网将在长途通信网与市话通信中代替现用的电缆通信网,这已成为各国所公认.在未来的住信息社会中,交换大量信息的信息网络将由光纤网路来构成.
光纤通信作为一门新学科来讲,其发展的速度与潜力在通信历史上很少有其他技术能与之相比.目前,单模光纤的生产以完全实用化,它的传输频带达几十GHZ以上.在1.31um窗口的损耗是0.5db/KZ,在1.51um窗口的损耗是0.2--0.3db/KZ,已接近理论极限值.
十年前,"多媒体"这个名词,对绝大多数人来说连听也没有听说过.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这个名词同"信息高速公路""CD-ROM"等一起,连同与他们相关的专栏、评价、广告,如同潮水一般地涌上电视和报刊,成为人们茶前饭后最感兴趣的话题,计算机多媒体技术之所以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青睐,是因为它有以下特点:
一、超媒体结构。传统的体,不论是书本报刊还是音录像,都只以线性的方式,顺序地组织内容,而人的思维常常是跳跃的、联想的,唯有计算机才能够提供超媒体的结构形式,可以按照人的思维习惯组织信息.
二、表现力强.信息除了有文字、声音、视频影像以外,还可以创造出MIDI音乐、图像、动画这些新型的信息载体.行为心理学认为,学习起因于对刺激的反应,认为把学习者置于一个稳定的环境中,给它以特殊性刺激,当它做出明确反应时,也就已经产生相应的效果.利用丰富的媒体既具有特殊性的学习方法,又能使学生更接近学习的内容.另外,利用CAI课件,易于进行重复练习,促进学生记忆.而且.CAI课件所提供的反馈信息有很好的强化作用和引导作用.
三、交互性强.人类正在进入高速发达的信息化社会,人们已不满足于那种传统的,被动的接收信息的方式.他们要求参与创新,追求个性发展,也唯有计算机可以提供多种的人机交互手段,以满足这种需求.认识理论认为,刺激作用于学习者的感官,是神精系统产生相应的活动.它是从内部心理过程来解释人类的行为相互作用的结果.概括这种理论,学习过程就是每个人根据自己的志愿、需要、兴趣和爱好并利用过去的知识和经验对当前的学习内容做出主动的、有选择余地的信息加工过程.
CAI课件所提供的响应环境与各种丰富的媒体方法的刺激,更能激发学生的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交互性是CAI课件优越性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通过CAI课件的交互,能确保学习者对接收到的信息和课程特点的注意,能促进具有认知联系的回答,能补救错误的回答,恰当的刺激回忆,有效的让使用者使用控制,能及时对做出的回答进行反馈.
四、可以进行网上传输.当今的世界已构建起一个以光纤为骨干的全球通讯网,随着信息压缩和传输技术的改进,计算机多媒体无疑将成为网上最重要也最具有表现力的信息载体.
4.1硬件平台介绍
CPU:Cyrix 6x86 200;
内存:32M;
显卡:Cirrus Logic 5446PCI,支持1024_68分辨率,因为现在计算机的配置都比以前有了较大的提高,分辨率一般在800_00以上,所以本系统选用了800_00的分辩率;
4.2软件平台介绍
4.2.1软件平台概述
早期的教学软件开发工作主要利用通用程序设计语言,如BASIC、PASCAL等语言来完成.但采用这种制作方式需要依赖专业的系统分析员,而且这种方式费时、费力、效率低、成本高.因此,就很需要有一些开发工具来帮助我们摆脱传统的工作方式,使得课件的制作人员能够把精力放在主题的表达、交互特性的设计、用户界面的设计等方面.有了这些工具,即使没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员也能够方便的开发课件.
多媒体创作系统正是满足这一要求的一种特殊工具的软件,它使开发周期短.创作系统对于多媒体(包括文字、图画、动画等)的实现提供了完美的服务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其面向对象的特点,使编程变得直观,可称为所见即所得,同时使结构变得更清晰明了,为编程人员提供了良好的、轻松有趣的环境.
在制作中主要运用的这种多媒体创作工具软件是Authorware 5.0,另外也选用了其它辅助工具软件,如:
动画制作软件:3D Studio MaxFlash 5.0
动画处理软件:Animitor 5.0
图片处理软件:Potoshop 5.0
视频、声音处理软件:Rido Edictor
4.2.2多媒体软件开发工具---Authorware 5.0
一 Authorware 5.0的特点:
Authorware 5.0是一个富有创造力的、用于集多媒体信息的多媒体程序创作工.Authorware 5.0使用户能够制作基于数据库的售货系统、个人及商业简报、广告制作基于计算机交互培训(Computer--based training)以光盘的主画面等.Authorware 5.0具有制作逼真的仿真系统和超媒体参考字目的能力,其强大的交互功能更加倍受用户青睐,制作的程序可以通过刻录的光盘的方式永久地保存下来,也可以打包的形式在互联网上发行,实现多媒体的远程教学方式.
二 Authorware 5.0的新增功能:
1、外部素材
Authorware 5.0允许发者将声音图形及电影文件与Authorware文件分开存储.由于增强了连接功能,甚至可以将这些媒体文件存储在Web页上,每次更改多媒体作品时无需重新导入这些文件.
2、ActiveX 控件
所有的ActiveX控件都可以用于Authorware 5.0项目中,本软件在背景音乐的播发上就利用了外部的ActiveX控件.
3.交叉平台兼容能力
Authorware 5.0是唯一能使用户在Windows及Macintwsh这两种平台上开发及发布的多媒体程序的创作工具,便于了用户的使用.
4、对图像文件的支持
Authorware 5.0支持如下格式TIFF、BMP、DIB、RLE、GIF、JPGE、LRG、PICT、JGA、WM和FPOTOSHOP格式,正是由于这些特点,才使得在多媒体中大量应用图像,完成各种效果成为现实.
三 Authorware 开发课件的一般步骤
任何一个Authorware 项目的成功与否取决于计划的完善,一个好的多媒体课件,其开发的一般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确定项目范围
无论是独立开发 集体开发,完全理解Authorware 项目的范围是非常重要的.任何没有弄清的总是在开发Authorware 项目之前都应当考虑以下问题:
1.开发项目的目的是什么?
2.谁是目标用户?
3.哪些演示组件是必要的?
4.用户需要何种类型的交互?
5.产品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第二阶段:设计
在准备进行时,做好如下工作:
1.收集所有的信息并确保没有任何遗漏.
2.将产品中将要出现的图形、声音和电影文件组织好,充分考虑效果与文件大小之间的关系.
3.对素材文件进行编号.并确保这些文件夹的文件名及其扩展名无误,最好将相同文件格式的文件放在一个文件夹中.
4.用Storyboad(故事板)或自动化的工具软件包,如Designers Edge记录程序的设计方案.
第三阶段:开发产品
其主要有:1.界面的设计;2.图形的制作;3.声音录制;4.数字视频制作;5.创作.
第四阶段:测试与发布
使用测试与发布的方法需要特别注意的内容如下:
1.查找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或不良效果.
2.运行环境以及设备的要求.
3.在网络上的可用性.
4.在不同机型上的兼容性.
五.软件的制作过程
多媒体CAI课件本质上是一种计算机应用软件,它的开发过程与一般的软件开发过程有着许多相同的地方.一方面,多媒体课件的开发过程具有一般多媒体项目的许多共性;另一方面,由于多媒体课件是面向教学应用的,它在内容选择、结构组织、控制策略、交互特性以及评价标准等诸多因素上均与其他的多媒体应用有所不同,所以它的开发方法具有某些特性.在过程中教学设计、脚本编写和媒体制作三个步骤显尤为重要.
5.1教学设计。教学设计是多媒体课件开发不同于其它我媒体应用软件开发的一个特别步骤,也是决定课件质量的关键五一节,主要包括:
细化目标
目标排序
制定教学策略
决定教学模块
决定媒体的选择和组合
确定评估的方法等
5.2编写脚本
为了组织好信息,编写好脚本是成功的第一步.各种媒体结构需要仔细安排,必须对屏幕进行设计,确定
各种媒体的排放位、朴素关系、各种按钮的名称、排放方法,以及各类能引起系统动作的元素的位置,激活方式等.在时间方式上也要充分安排好,何时出音乐、何时出伴音,应恰到好处,这实际上是一个创意的过程.多媒体开发系统的功能越来越强大,上手很容易,创意的好坏往往直接决定了软件质量的高低.
5.3媒体制作
5.3.1在Authorware中搭建程序的整体框架.
在编写好脚本以后,应当对脚本细化,根据其逻辑关系在多媒体开发平台Authorware中搭建框架,使结构清晰化.
5.3.2软件的素材积累
图片的积累:主要利用数码相机拍摄,再经过PHOTOSHOP处理.
按钮的积累:通过PHOTOSHOP的绘图工具制作,再适当运用PHOTOSHOP外部滤镜插件处理.
影像文件的积累:1.运用了3D Studio进行仿真制作.2.实际操作部分应用数字摄像机进行摄像,再通过Vidio Edictor 进行视频处理
5.3.3框架内容的充实和完善
这一过程是要体制作的关键,其内容是否充实和表现手法是否独到、新颖直接关系到整个课件的效果,在创作的过程中做法如下.
1、对文字的处理
在处理文字时,如果直接采用Authorware显示图标中的文字工具,输入一段文字,在字体比较大的时候,产生锯齿形边界,影响展示效果.采用Photoshop处理,在文字编辑对话框时,在[Style]文字类型域中处理 Anti-Alialed,可以消除锯齿形,但导入 Authorware 中以后又会产生很难看的白边.同样严重影响效果,解决引问题基本方法是:
在Photoshop中设置文字文件的调色板,选择菜单命令 "Image-Mode",一般选"Indexed Color",在[Coloos]域给出当前文件所包含的最少颜色,根据值来确定,[Color Depty]应该选的参数,如[Colors]域值为151.就应该选择大于该值的最比特值"8bits/pixel.
2、对动画的处理
在制作动画的时候,应用Flash5.0或其软件制作avi格式的数字影像,可以直接导Authorware中,但出现的总是是其动画的背景不透明,导致动画与Authorware中的背景不能够很好地融合在一起,处理的办法是应用Animitor4.0导入数字化影像,对每一贴进行处理,选择背景颜色,将背景颜色置为全黑(色彩设置为256)然后利用菜单命令[File]中的[Expored]生成具有透明模式的.flc数字化影像格式,再在Authorware中引入.
3、在Authorware中采用的几种特殊方法
为了增强多媒体的展示效果,在细小的环节上做了一些特殊的处理:
4、对介面上按钮的处理
在介面上旋转按钮的一般方法是直接放置,这们在每进入一个有按钮的介面时,都会先出现按钮,介面产生晃动.解决的方法是在制作背景的时候,先将按钮放到背景中,而后在Authorware中,采用精确对准,让按钮覆盖往背景上的按钮.
5、对于擦除图标的使用
在程序的过程中大量使用了擦除图标,从一个介面跳转到另一介面时,按一般的处理方法,先擦除后跳转,在跳转的过程中避免不了会出现一段黑屏.处理的方法是:在Authorware中利用层值的概念,设置将要擦除介面的层值,再在擦除图标之前先显示将要显示的介面,这样虽然将要显示的介面先显示了,但由于层值较低,会被覆盖掉.
6、LAYER的要领及运用
Layer 的要领是一个看似不太起眼的要领.其实只要弄懂它的要领并熟练掌握、体会。在课件的制作过程中省时省力,并能增色不少.
Layer在Authorware中出现很多地方,显示图标、移动图标这两个经常用到的图标都涉及到层的运用.人们往往忽视层的设置,其结果便是,当引入了一幅图片层,并没有达到预先设想的效果,最直接的后果便会是引入的图片从未出现过!这便是只顾着往流水线上放显示图标,没有设置层所带来的结果.在上述两个图标的对话框中有一个让用输入数值的地方:Layer-------可在其中输入一个大于0的数值,此值越大则相关图形离你的眼睛越近(因显示屏是一个面的要领,不能涉及到层次问题,但在这里,为了说明问题,引入远近的说法),离你近的图形当然就要挡住离你远的图形(如果没有设置特殊的蒙板(MASK模式).其应用比较灵活,视实际情况加以运用.
7、子程序的使用:
子程序的使用是编写高级语言程序经常涉及到的一个问题,在Authorware的相关参考资料中不常见,但Authorware提供了非常丰富的子程序调用功能以完善自己的功能.例如:程序中须要完成复杂的计算,则可用函数"JUMPQUT RETURE"调用外部程序并在外部程序执行完毕后返回Authorware,诸如此类的函数:"JUMP QUIT"(跳转到外部非Authorware程序)."JUMP PRINT RETURN"(调用外部程序并打印指定的某个文件可用来借用外部程序完成精美的打印功能),"JUMPFILE"(跳转到其他的Authorware文件),"JUMPFILE RETURN"(调用其它的Authorware文件,相应的功能调用容易,但功能非常强大,使用得当,会大大提高软件质量.本软件在开发过程中主要是调用其它的Authorware文件,其具体使用方法为:
在流程图上放置一计算图标,双击图标,在程序栏里写入JUMP FILE RETURE("文件名).在软件中,可方便于调试及提高运行效率,我们恰当地使用了子程序.这们做有三个优点:
(1)可分阶段进行开发,分别由同组的两个人在不同时期写脚本,但要事先约定一些注意事项及规范;
(2)不用担心大量的变量使用容易产生混淆,错误调用;
(3)每一个程序短小,适于调用及调试.
8、软件打包后因反复修改而产生的问题
在调度程序的过程中,曾遇到过这样的现象:硬件部分已基本完毕,打包后,文件大小是 18。5MB.在修改过程中,删除大量重复调用的显示图标.再次打包后,文件的大小依然是11MB,后来,又增加了不少内容,但一度文件打包后没有再超过11MB,增删内容,而文件的大小不发生变化!这是一个很奇怪的现象.经过后来反复实践及理论上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在第一次引入图标后,Authorware便预留了一定大小的空间以便容纳内容,以后这个空间请求增大,则系统会在不同的地址另外分配空间.这样,由于文件存储的连续性,导致数据读出的效率很低,在运行时会非常缓慢,这是Authorware集成系统本身的文件数据结构方面的问题.并没有什么办法,唯一可以做的便是在脚本编写的时候就要做到心中有数,避免以后的修改,这是一个笨办法,但也是我们唯一最大限度提高单个程序运行效率的办法.
(一)用了几种常见的软件,其中包括:Authorware 、Photoshop、word等。在制作过程中,通过自己动手,了解并学会了这些软件的用法,功能等。也知道了他们的特点和性能,其中收获和体会也是颇深。
Authorware:因为这个课件是以此软件为主,那么接触和用的最多,自然也是收获最多,以前对于Authorware只能说是初步的感性认识,对它的了解并不深刻,通过对它的运用即在制作过程中对它的学习逐步掌握并学会灵活使用。在作此课件之前,我也用Authorware做过一些简单的课件,只能作一些简单的动画和翻页功能。在不断的学习中,通过看课外资料、询问教员、向同学请教等方法,对本软件的认识逐步提高,对Authorware中较难图标如交互图标的应用以及变量、函数的使用都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例如:在制作有交互图标应用同时也有热区的应用,我们的设计思想是,当鼠标移到热物体时自动弹出该物体所代表的章节同时又不向下播放,只有在点击该物体时才向下播放,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遇到了一些问题,如当鼠标滑过物体时在弹出字体时,同时也向下播放,我们经过多次尝试找到了解决的方法,那就是,采有两次交互的方法,第一次是外挂热物体,第二次是热区;犹其是函数的应用,使得交互功能大大加强。通过这段时间的不断学习对本软件虽说有了较深该的认识,但是还有许多不懂的地方有待学习,犹其是变量和函数的灵活应用方面。Authorware软件是一个功能强大的多媒体制作软件,学会和掌握它对自己以后的发展是很有帮助的,因为在质量建军的同时、科技强军的新形试下,部队对多媒体制作人才的需求是迫切的,因此掌握一门多媒体制作软件是很有必要的。
(二)更深地了解了光缆的开剥、接续以及光缆的发展过程、前景和它的主要性能。
在课件的制作过程中,我们参阅了大量关于光缆方面的书籍,对光缆有了一个较全面的了解。
(三)美工设计
多媒体课件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较好的美工设计,这可是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我们在制作的过程中用Photoshop设计了大量的背景及画了一些图像,几乎每个背景和图像都要精雕细刻。因为第一要考虑它的美观;第二要考虑整个课件的统一性;第三要考虑能否能用投影机投影授课。在制作过程我主要有以下几点收获: Photoshop给我们带来了许多的艺术效果,因为它有强大的滤镜功能,从图像到文字,能制作出许多意想不到的神奇效果,另外在开始我们用的图像全是JPG格式,但这种格式插入到Authorware中就不那么清淅了,后来采用了BMP格式,可清晰多了。
(四)几点道理
作为一名对多媒体制作有很少了解的学员,选择自己的毕业设计为"课件"制作,无疑是一件不太容易的事情。它不仅要求我们对所学的专业知识有个较全面的了解,而且要全面地学习多媒体制作所需要的软件知识。在刚开始的时候觉得无从下手,心里有点茫然,只有抓紧时间学习电脑知识。后来才发现在一段时间内想把这方面的知识学得很精,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尤其对于像我这样没有足够的资金购买电脑的学员。在此之间,也有过抱怨当时不该选择做课件的论文。有时也被弄得心烦意乱。然而,这一切我都克服了。同时我也得出了一点道理:一、无论做什么事情都要有一种执着的精神。否则就会半途而废;二、做什么事情也不能急于求成,否则则欲速则不达!三、在做一件事情以前必须有详实可行的计划,否则就会出现不知做什么的现象和后来的手忙脚乱的现象。
以上就是我们对制作本课件的一些体会,有不当之处请领导批评指正。
多媒体教学课件有两大特点:一是人机的交互性,这能够充分调动人的主动性,变被动为主动,大大提高了学习的效率;另一个是可重复性.当你在操作过程中遇到了不理解的地方,计算机可以不厌其烦的为你解释,大大提高了我们的学习效率.例如;在课件的讲解中,只要你不选择退出,那么你将可反复学习你不理解的内容直到学会为止.这无疑是电脑众多优点之一.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多媒体的教学将不仅仅局限在单机上,它可以在空间上扩展,实现资源共享.我们可以设想,在未来的党校里教师将变得非常少,甚至只需要一个网络管理者便可以了.这样便会将人类从繁重的劳动中解放出来,并将节约大量的资金.
综上所述,我了解了多媒体技术应用所具有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因此,它将需要我们这一代人对其做出深刻的探讨与发展,为人类的进步做出我们力所能及的贡献
在本课件的制作过程中,光缆教研室给我们大量的帮助,保证了我们的制作器材,特别感谢我们的指导老师:陈俊一、王向方教员,他们从课件的设计、脚本的修改,理论素材的准备、制作过程中问题的解决直到最后课件制作完毕后的检查都给予了我们耐心的指导和帮助,体现了他们作为教员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对知识一丝不苟的态度.再次向光缆教研室的领导,各位教员表示我们最崇高的敬意和最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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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伤性记忆(精神创伤或心理创伤)是指那些由于生活中具有较为严重的伤害事件所引起的心理、情绪甚至生理的不正常状态。这种不正常的状态可能比较轻微,经过一段时间(通常在三个月之内)的自我调整就可以自动痊愈。但是也有一些精神创伤的影响会延续较长的时间,甚至常常是终身的。对于较为严重的精神创伤,在心理学和精神科的分类中被称为“创伤后应激障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创伤记忆的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创伤记忆就是“指对生活中具有严重伤害性事件的记忆”(杨治良等),这类伤害可能关系到身体、心理或者是精神,它引发了主体在认知、情感以及价值判断方面的相应反应,并对后者的生活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比如说,一个孩子和一个成年人同样经历一场地震,他们的感受和记忆肯定不同。
同样,一个亲赴战场征战的男人和一个在家守候等待的女人也必然会对战争有迥异的认识,一个生性敏感的文人在遭遇流离失所甚至背井离乡的困境时也往往会比一个不识字的农民表现出更多的悲愤之情。也就是说,从理论上来讲,创伤记忆首先是个体记忆,它基于个体的创伤性体验或经历,并且因为记忆主体的差异化和多元化,没有两个个体会对同样一个伤害性事件形成完全一致的记忆。
也正因此,我们还可以推断出创伤记忆的第二个特征,即它是一种亲历性记忆。也就是说,在伤害发生时,记忆的主体必定是在场的:或者在空间上具有场地性,即主体就在事发现场;或者在时间上具有即时性以及广义上的时段性,即包括事件发生的当时及后来一段时间内,记忆主体都是在场的。
比如一个幸存者亲历了纳粹屠犹的巨大灾难,他对大屠杀期间的记忆就是一种创伤记忆,而他生活在和平年代的后代子孙对纳粹屠犹的记忆则是想象性的,后者的创伤来自于他们对亲人所遭受的痛苦和伤害的“想象性体验”,尽管这种“想象性体验”最终还是要追溯到那场大屠杀,但它必定不能与幸存者及目击者的记忆相等同。前者是经由体验产生的,而后者则是经由对经验的复述产生的。以此类推,不管是什么样的创伤,像地震、洪水那样的自然灾害,或像饥荒、贫穷那样的社会灾难,又或像战争、屠杀那样的政治苦难,创伤性记忆一定要基于某种“亲身体验”,它不可能是“想象性”的。
也许正是从遗忘与记忆的关系角度出发,我们才更容易理解记忆心理学中把创伤记忆与闪光灯记忆结合在一起来研究的逻辑动力。“闪光灯记忆”( Flashbulb Memories)是在1977年由美国心理学家布朗( R.Brown)和库里克(J. Kulik)最早提出来的。根据心理学的解释“闪光灯记忆是指有新闻价值的创伤性事件的体验者(例如,经历大的自然灾难、国家元首的逝世等),不仅能够回忆起事件本身,而且能够回忆起事件发生时具体场景的现象”(杨治良等388,416)。闪光灯记忆尤其适用于那些“特殊的、重要的或令人吃惊的事件”,例如地震、“9·11”事件、“非典”等等。
拿“非典”来说“非典”是21世纪初中国人所遭遇的一场重大的创伤经历,几乎所有的人都被卷入其中,但不同身份、不同位置的人对“非典”的记忆却不尽相同。医生记住的可能是实施抢救的过程、病人的病症以及一点一滴变化的身体,病人记住的可能是患病时恐慌而紧张的心情、对家人对未来的担忧和期待、医院里闪亮冰冷的仪器设备、昏厥中恍惚响起的各种各样嘈杂的声音,病人家属记住的可能是被隔离观察时的紧张和纠结、身边人群匆忙闪烁的眼神、一个个暖昧模糊却全副武装的医生;孩子大概只能记住神秘的白口罩和家人焦躁的训斥,电视机前每日观看新闻广播的观众记住的可能是某个令人惊惊的数字、电视上一副副揪心的画面,药店售货员记住的可能是某种特别热销的药品、人们涌向药店购买某些被指定的预防保健品时的饥渴和急迫。
总之,在“非典”这一事件本身所能提供给人们的核心信息背后,仍有许多人记住了事发时的环境,或者是那些和“非典”相关甚至无关的非核心信息。就像闪光灯的意象所暗指的那样,闪光灯记忆包含了很多具体的细节,这些细节也许是偶然进入记忆中的,但它们从各自不同的角度折射出事件的不同方面、反映了个体对事件的不同认识,最终也必然会将分散的、零碎的、印象式的记忆汇聚成一个整体,复原事件的轮廓和面貌。
回到我们关于创伤记忆的讨论上来。前面我们曾提到过,创伤记忆至少有三个基本的特征:个体性、亲历性、情绪性。如果参照“闪光灯记忆”的工作原理、马各利特对共同记忆与分享记忆的区分及其对记忆之“共时性分工”与“历时性分工”的甄别,不难发现,创伤记忆最核心的特质是记忆主体的亲历性。亲历性不仅为记忆的代际研究划定了界限,为寻找记忆的源头和厘清记忆的传播制定了标准,而且对记忆的真实性问题提供了绝对的支撑,甚至引发了对不同身份的记忆主体如何承担记忆使命的争论。所以说,记忆个体之亲历性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创伤记忆的要义在于创伤,个体要记住的正是那些在自然、社会、历史与文化层面上带给其苦难、灾难、伤害和痛苦的事件或经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创伤记忆的主体都是“受害者”,而亲身经历某种伤害,这本身就构成一种立场或姿态。“我曾经在那里,,‘我亲眼目睹事情的发生,,“我切身感受到”,目击或见证在此具有无可替代的力量。亲历性不仅仅体现为它是一种最大可能的客观呈现,而且几乎就是在与创伤产生的同时,亲历性就赋予亲历者某种绝对的优势或权威性,这种优势类似于某种感情上的或道德上的优势,它几乎可以超越一切后人的价值评判;而这种权威感的获得也无可厚非,它先天地承担起验证历史之确定性和可信度的责任。
创伤记忆研究至少包含两个层面:其一,创伤记忆的事实来源,即事件、事发环境、亲历者及其共同构成的己经过去的“历史”;其二,创伤记忆的讲述、流传,即对“历史”的文化表征与现实化。自20世纪后期至今,学界对创伤记忆的研究多集中在第二点上。一方面,这与整个20世纪的历史有关。战争几乎占据和贯穿了整整上一个百年,对人类的生活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其对人类文明的损毁及对人类理性信仰的颠覆,几乎成为全世界都永远无法消除的梦魔。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启动的“世界记忆”项目中,来自60个国家的158份文献资料均己列入该项目“国际注册”( International Register)表单,其中就包括“战争与外交记忆,、“奴隶制”,“殖民记忆”等与精神创伤密切相关的记忆主题,而与当代史更加密切的则是“政治迫害与政治创伤记忆”(转引自张俊华150石2)。另一方面,这又与迅猛发展的新媒体及技术有关。摄像机、数码合成、网络等各式电子媒介,无一不在影响着人类对现实的塑造和对过去的认知,纸版文学创作、影视剧编写、网络小说写作、“微时代”各种快捷书写,越来越多的方式和手段涉入到了人类对创伤记忆的表达当中。那么,我们究竟应当如何理解“创伤记忆与文化”之间以及“创伤记忆与媒体/媒介”之间的关系呢?
【关于创伤记忆的研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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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教学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对象的特点,通过教学设计,合理选择和运用现代教学媒体,并与传统教学手段有机组合,共同参与教学全过程,以多种媒体信息作用于学生,形成合理的教学过程结构,达到最优化的教学效果。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多媒体网络教学课件的优化设计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多媒体网络教学课件的优化设计全文如下:
摘 要:随着学校教育信息化的深入发展,许多学校纷纷建立了自己的校园网络、网络教室、多媒体教室、“现代远程教育资源”接收系统,使得网络型多媒体教学课件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本文分析了网络教学对网络多媒体教学课件的基本要求,提出了设计网络多媒体教学课件的原则,并对网络多媒体教学课件的设计方法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 多媒体教学 交互特性 优化设计
1.1易操作原则
在设计、制作网络多媒体课件时,一是操作步骤不要太繁琐,课件的使用不需要太多的预备知识,最好都以可执行文件的形式存在,使学生既可以在网上直接浏览,也可以下载使用。二是操作界面不要太复杂,操作按钮要清晰易见,提示信息要详细、准确、恰当,不能让学生把过多的精力放在应付如何操作上。
1.2形象化原则
在进行网络多媒体教学课件设计时,应想办法充分发挥多媒体技术的优势,灵活运用文字、符号、声音、图形、动画和视频图像等多种媒体信息,从听觉、视觉等方面加大对学生的刺激,促进其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掌握。
1.3模块化原则
从总的方面讲,在制作网络多媒体教学课件时,要把它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对待,统筹计划,整体考虑。但在具体制作时,则要分步、分块实施,也就是把每个教学科目分解成数个模块进行设计、制作,然后再连成一个整体。对课件进行模块化设计,在维护时可以直接对某一需要改动的模块进行修改,从而能够有效降低课件不断更新所带来的麻烦。lOCAlHOSt
1.4小型化原则
由于网络教学主要是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递教学信息、答疑解惑,网络的带宽和传输速度将直接影响到教学的实施。在网络带宽和传输速度一定的情况下,网络多媒体教学课件的大小对教学将具有较大的影响。在制作网络多媒体教学课件时,一方面要减小课件体积,对课件的容量加以规定,使每一个课件都不超过规定的大小;另一方面,对较大的课件可以分割成若干小的模块,分别制作并建立链接,以此减小课件的体积。
1.5网络化原则
各网络多媒体教学课件不能仅仅局限于独立使用和完成某一单一的任务,而是要连成一个整体,形成四通八达的网络,最大限度地为学生提供学习的空间。首先,各教学科目之间要进行链接,使学生能够在多学科之间自由转换,提高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要在每一学科内各知识点与资料库之间建立链接,使学生在学到某一知识点时能够找到与之相关的各类资料。
多媒体网络教学课件的设计,就是要应用系统科学的观点和方法,按照教学目标和教学对象的特点,合理地选择和设计教学媒体信息,并在系统中有机结合,形成优化的教学系统结构。其设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分析学生特征,以“学习者为中心”进行课件设计。
分析学生特征就是要运用适当的方法来确定学生关于当前概念的原有认识结构和原有认识能力,并将它们描述出来,作为确定教学目标和教学策略的主要依据,以便使制作出来的多媒体课件对学生更有针对性。
多媒体课件设计只有注重对学习者的研究才能有的放矢,课件的设计思想是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是以“学习者为中心”的设计。因而课件的教学设计要特别注意对学习者的一般特性进行分析,掌握学习者在各个阶段表现出来的整体特征。从各方面提高学习者的学习兴趣。其次,应当根据学习者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组织教学内容,过于困难的内容都不易被学习者所理解和接受。只有使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动积极的状态,才能使多媒体教学朝着最优化的方向进行。
2.2确定教学目标,建立教学内容知识结构,精心设计脚本。
在设计脚本时,首先,要根据教学目标,确定教学目标必须考虑三个因素,即教学内容,教学特征和社会需要,在教学内容确定后,进一步根据学科的特点,将教学内容分解成许多知识点,把各知识点的教学目标确定为知识、理解、应用、分析、综合和评价等不同的层次。确定课件的内容结构、表现形式及教学顺序。必须分析课件的教学内容的知识结构,把课件所包含的教学内容,分解为若干个知识单元,每个知识单元又包含若干个知识点,找出各个知识点,知识单元之间的关系和联系方式。不同的联系方式形成了不同的教学结构,不同的教学结构体现了不同的教学策略。
其次,编写文字脚本。主要是根据教学目标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教学策略,合理安排和组织教学内容,设计教师活动、学生活动等,形成有序的课件框架。再次,编写制作脚本。制作脚本是在吃透文字脚本的基础上进行的。编制中,应针对教学需要,根据多媒体的表现特点,综合编排图片、影像、声音等素材。制作脚本是课件制作的基础,制作脚本编写完成后,整个课件的形状基本上就出来了。因此,对制作脚本的编写必须认真细致,考虑全面。
2.3合理选择与设计媒体信息,进行开发。
在具体开发中,第一,要选择合适的工具软件。选择何种工具软件,将直接影响到制作课件的质量,因此应根据课件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加以正确选择。常用的软件有多媒体编辑软件、图形、图像处理软件、字处理软件等。第二,要精选设计素材。一个课件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各种素材的质量和丰富程度,这就要求掌握大量课件设计素材。第三,要抓好制作合成。制作合成是将脚本变成课件、使教学思想付诸行动的关键环节,其主要任务是根据脚本的要求和意图设计教学过程,将各种多媒体素材编辑起来,制作成符合教学目的、便于学生学习、掌握的cai课件。
2.4注重形成性练习的设计,形成双向交流系统。
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设计一些练习题,对学生进行考核,从了解学生对内容的掌握程度起到强化,矫正的作用。形成性练习可以设计成问题提问的形式。可以有三种方式,即提问方式,应答方式和反馈方式。提问方式用于是非题,选择题或填空题;应答方式要求一题一答, 适当给予提示,使得有较多的功机会,对应答结果判断应与评分结合;反馈方式对学生的应答给予反馈评价,根据不用的情况分别做出“指出错误”,“要求重答”,“给出答案”,和“辅导提示”,等不同形式的反馈。
反馈使教育传播过程成为双向交流系统,使教育者了解到信息的传递结果,并对学习者的学习状况做出评价,对自身的教学做出针对性的改进,以不断增进教育传播效果。教育者应重视并善用反馈,有效地控制教育传播活动,使之朝着最优化的方向运行。
网络型多媒体教学课件在教学中的运用是一个有益的尝试,虽然其广泛的使用也受到一些条件的限制,如需要高速传输的校园网络为物质保障,学生需要熟练的上网技术和文字录入能力,其普及还有待时日,但是网络型多媒体课件是网上教学资源库建设的重要组成,其既可以实现传统课件的功能,又具有网络优势,因此是未来课件的发展方向。
计算机多媒体技术的发展,冲击着传统的教学方法和教学观念。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只有对传统的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进行改革与调整,才能使教育教学跟上时代的步伐,才能使教学的动态过程最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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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骨师之女》可以说是华裔女性的创伤史,将她们内心深处的伤害以文字的方式流露出来,母亲与女儿之间的心灵碰撞与伤害,将小说的主题表现得完美无瑕。本文揭示了《接骨师之女》中女性的心理创伤研究。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接骨师之女》主题及女性心理创伤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接骨师之女》用文字的方式描写了在巨大社会背景差异下,母亲与女儿激烈的心灵碰撞。它将这种碰撞所带来的伤害展现得淋漓尽致,并通过她们对生命及生活的困惑引申出了华裔女性那种错综复杂的心理变化,将小说主题呈现的完美无暇。本文拟从女性心理创伤研究的角度对两位主人公的命运进行简析,并试以发掘谭恩美的文学创造之美。
谭恩美这个名字想必大家都不曾陌生,从1989年她创作的《喜福会》获得成功以来,这个名字可谓是华裔女性的一颗耀眼的钻石。她的小说《喜福会》一经问世,便久居《纽约时报》畅销书排行榜,不仅风靡全球,还收获了“全美图书奖”等一系列文学殊荣;而她动人细致的心理描写也深刻地展现了移民后华人的真实生活及心理状态,她也因此跨入了美国知名作家的行列。随着谭恩美进入了美国主流文学领域,她之后的许多创作也极大地受到多方研究学者的关注,如《灶神之妻》《沉没之鱼》《灵感女孩》,以及我们今天要欣赏的《接骨师之女》等许多作品,都曾被中外学者所青睐。从文学鉴赏的视角去分析她所获得成功,我们不难发现她的文学表现力是独一无二的。
与许多美国早期华裔作家不同,有着与众不同的生活经历的她,更能够将中美文化的精彩之处完美融合,让她的文字间不仅多了几分美式的幽默,也能从中感受到东方人独特的温情。尽管我们被《接骨师之女》笔酣墨饱的文学魅力所吸引,但在字里行间不免也感受到了那么一丝心底的哀伤,这丝哀伤也许来自主人公自我认同的不客观性;也许来自两国文化的强烈冲击;也许来自母女之间的心灵碰撞,但它们都清晰地映射出了华裔女性内心的压抑和孤独,本文也将以此作为切入点,和大家共同探究这种心理失衡后的创伤状态。
谭恩美的《接骨师之女》这部小说的创作背景跨越了两个时代,由民国时代的军阀战争时期一直延续到20世纪末的美国现代社会时期,故事的主人公是一对母女,从主人公风格迥异的名字上就能看出她们所接受的文化和生活的差距是多么的迥然,也正因如此她们之间的关系成为了这部小说的刻画主旨。茹灵是一个有着中国传统文化生活的普通女子,她的身世却充满了离奇的神秘色彩,主人公在小说里虽然身在美国却也一直不能忘却中国的文化传统,在剧烈的文化冲击下,她依然保持着一份执着的坚持和倔强。这也许正是她之所以会和女儿露丝在家庭生活中不断产生矛盾和碰撞的原因。之所以选择这样的生活,是因为她的背后有着一段不为人知而又错综复杂的的故事。
茹灵的母亲是个命运多舛的女人,她在丧父丧夫之后选择了隐姓埋名地留在婆家做保姆,为的只是能够照顾她未婚而孕的私生子茹灵。她在生活中不仅受尽了苦难,在中国旧时期的传统观念下也受尽了欺侮和不屑。最终她也没有摆脱这种命运的束缚,在无知的茹灵胁迫下,她用自杀的方式来结束了这段带有悲剧色彩的传奇人生。而这件事给主人公茹灵的心理带了无尽的创伤,让她的心灵备受煎熬,也让她开启一段崭新的移民生活。情节由此趋于平和,新的生活让她内心感到了一丝安稳和希望,然而好景不长,由于剧烈的主流文化冲击,失去丈夫后的茹灵开始渐渐地被抛弃和忽视,作为一名华裔女子她内心承载着的痛苦与无助是显而易见的,尤其在家庭生活的重压下和女儿露丝的不断摩擦更让她像一朵浮萍般飘荡在美国文化汹涌的河水里。
小说在描写了茹灵这种微妙的心理变化的同时,也将露丝的心理状态进行了刻画,露丝与她的母亲不同,她是生长在美国现代社会下的潮流女孩,一个暴露在美国主流文化之中,却又被排挤的女孩;一个不愿认同自己的移民后裔身份,却又怕被压倒性的美国文化所吞噬的女孩;一个纠结于自己该认同于何种文化,而又被双重身份所困扰的女孩,对她内心这种迷惘和纠结的细腻描写也正是谭恩美文学作品与众不同的独到之处。她通过对两位主人公内心的准确拿捏,向我们清晰而又独到地展现了华裔女子及后代在文化差异下所产生的巨大心理负担和精神压力,用一种明确主题的方式来发人深省。也让我们好似与那创伤的心灵感同身受,并为之叹息和伤情,这也正是谭恩美在文学主旨上能够独具匠心的过人之处。
谭恩美虽然坚持了一贯抒写母女关系的创作风格,也同样延续了以异质文化为背景的,加以描写两代女性之间的感情纠葛为主旨的写作手法,但在这部作品中她所呈现的视角是独特而富有转变的,她用茹灵前后心理产生的巨大落差形成了对比,来展现了她从一个活泼女孩变为被女儿所嫌弃的怨妇的心理过程,并将她经历过多种重创后的伤痛过程描写得淋漓尽致。而在描写露丝的纠结与迷茫后又通过母亲手稿这一独特的设计来描写了露丝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一种认可和接触,更借以家族史为契机来找到了心灵的一个平衡点。这样的描写方式不仅为小说的情节增添了一份趣味性,也更能折射出华裔女性内心的那种孤寂和创伤。下面将通过作者富有转变的叙述方式,来对《接骨师之女》的女性心理创伤进行进一步的探究。
第一,宝姨的心理创伤。
作为接骨世家的千金,宝姨是一个与时代和传统文化有着巨大冲击的女子。以遵从“女子无才便是德”的旧时期社会生活里,她无疑是被时代所不容的,尽管她能够帮助父亲救治病痛还精通于读书写字,可这样优秀的女子却是不被男权重压下的世俗所认可的,在男人眼中她不过是个刁蛮任性、自行其是的无德女子。她因为自己对自由和爱情的追求惹上了灭门之灾,也让她带有悲惨色彩的命运走向了开始。宝姨亲眼目睹了丧父丧夫的惨剧是如何酿成和发生的,这种对心灵创伤是清晰而又不可磨灭的。万念俱灰的宝姨甚至吞下滚烫的墨浆以死来捍卫自己,然而命运却没有让她轻易地妥协,她忍辱负重,将茹灵生下,等来的却又是一次封建制度对女性的重创,作为一个未婚女性她连作为一个母亲的权利也被生吞活剥,只能以刘家保姆的身份与女儿茹灵相处。随后在张老板的魔爪下茹灵身上所发生的种种事情更是将伤痛直逼进宝姨的内心深处,使得她不得不以死亡的方式来结束这段悲惨的命运。而她之所以落得如此落幕,也正是这许许多多的心理创伤一步一步把她逼入了绝境。
第二,茹灵的心理创伤。
本文认为茹灵的创伤大部分来自于宝姨创伤的一种延续,是创伤让宝姨走入绝境,而宝姨的死亡又永远成为了茹灵心中永恒的阴影,这道挥之不去的伤痕,也伴随着茹灵的命运成为了她生活的主导。在茹灵的一生里,她的生活里可能永远都充斥着内疚和悔恨,这也改变了茹灵的思维模式和审视世界的标准。即使她获得了人生的转机,有了新的生活,在她内心深处依然都不能淡忘这场惨剧,显然这件事对她的一生可谓影响颇深。这也成为了她移民美国成为一名华裔女子的重要原因,逃离之后的她暂时趋于了平静,然而在美国文化巨大的冲击下那种无家可归的感觉,和女儿之间的心灵冲突又使得她再次受到伤害,并对往事更加记忆犹新,这都能够说明这种灾难性的心理创伤对一个人的影响是巨大而不可颠覆的。茹灵的创伤的一生并没有就此结束,她在暮年患上了老年痴呆症,这样的结局也正揭示了她之所以如浮萍般漂泊了一生,其根本原因还是来自于伤痛所带来的,内心本身的孤独与压抑。
第三,露丝的心理创伤。宝姨的创伤如果说是封建社会思想的必然结果,那么茹灵的创伤更像是一种仇恨与生死的对抗,相比之下,露丝的创伤就显得简单直接了许多。出生于美国新时期生活的露丝在大的文化风俗环境下可谓是平和而幸福的。然而她的创伤也恰恰来自于这种主流文化的吞噬,她纠结的根源主要体现在不能接受移民身份,不能认同母亲所带有的中国传统文化上。而也是因为这种文化的冲击才使得她和母亲产生了一系列的纠葛,并在心灵上产生激烈的碰撞。她在与母亲的斗争中,曾一度是强硬和偏执的,正如小说里所描述的那样,露丝之所以会失声是因为她曾为了像母亲示威从滑梯上“勇敢的”冲下并摔坏了胳膊,也正是因为这次争吵露丝开始了“年度性失声”。
也许正因为这件事情的激烈性,才使得露丝获得了一种另类的创伤。而在长期与母亲、与文化差异的争斗过程中,也能够体现她渴望被关怀和认同所承受的孤独和压抑。也许无声对露丝已经产生一种暗示,它代表了解脱和轻松,而也是这份解脱和轻松才更能体现出她内心的那种伤痛是多么真实地在影响着她的生活。解铃还须系铃人,在小说的结尾作者用了手稿这一别出心裁的情节,将三代人的伤痛进行了一次升华,让露丝开始重新审视母女关系也使得茹灵最终找到属于自己的幸福。这一重生的结构设计,不仅仅是为了对故事基调的一种上扬,也代表了两国文化的一种包容与融合。
谭恩美在许多创作里都加入了中国元素,特别是对像茹灵这种生活在中国传统生活里的,对中国文化有一种特殊的执着和情怀的女性角色,她们那种独特的心理特征都被她刻画得深入骨髓。她的作品也让许多人开始真正地了解到中国的传统社会。在《接骨师之女》的主题和女性心理创伤研究的过程中,我们也不难发现,其实这三代人的伤痛和悲剧并不都是个人行为所酿成的,它的背后也有着时代和文化发展的必然性。
在特定历史时期和文化背景下,几个人的生活写照可以延伸出当时社会的一种动向和发展,中国的传统生活里,那种特有的“男尊女卑”、“三从四德”思想一直都在束缚着女性对自我认知的追逐。在等级森严的“父权社会”里,女性对环境忍受、沉默的态度也正是她们获得伤痛的根源。这也恰恰能说明《接骨师之女》的伤痛是来自于社会和时代选择。谭恩美的笔触中描绘的伤痛,代表了社会对人类的一种压迫,代表了文化对人类的一种传承,代表了时代对人们的特殊影响。她对研究华裔女子的心理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接骨师之女》也是一部值得品读、意义深远的文学巨作。
综观《接骨师之女》,我们的心灵跟随着宝姨、茹灵、露丝三代人的故事尽情地游荡在传统和现代、东方和西方的相异文化中,体味着时代与女性的关联和互动、感受着地域和时间所带来的文化冲突和悲欢离合。谭恩美运用娴熟的创作技巧,将三位主人公错综复杂的生活现状和心理状态描写得栩栩如生,这些特有的心理创伤不仅是个人的悲剧或另类经历,更是时代烙印的个体表现,也是人性不屈和文化碰撞交流的积淀,这也是谭恩美作品能够打动世人内心的根本因素。
注:本文系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名称:跨文化视阈下的美国华裔女性文学研究,课题编号:11D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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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发展,教学手段不断改进与提升,过去教师严格要求的板书越来越被电子课件所取代。课件成了教师对教学内容加工与提炼后的高度概括与浓缩,它体现了教师对教材的理解,反映教师的教学思路,对教学内容的重要结构的展示,同时也突出了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与知识点,反映出教师对教材、对社会现实、对学生实际以及自身教学特点、优势的高度整合。思想政治课是国家意识形态教育的重要阵地,它向学生灌输国民意志,端正学生不良思想倾向,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社会核心价值观,它肩负着意识形态教育的神圣使命,它与其它学科比较起来更具有内容真实、时空接近、事例典型的特点,更具有适用性、针对性、严肃性与教育性。课件教学以其特有的优势也成为了当今思想政治课教学的主要手段之一。然而在教学课件给我们带来益处的同时,一些思思想政治课教师在制作与使用课件教学中也出现了一些偏离现象。如喧宾夺主,忽视了使用课件教学的基本原则;不求甚解,缺乏对教学内容的钻研;五花八门,信息量过大;牵强附会,教学缺乏严谨性;投其所好,教学随意性大等等;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到学生的知识学习,思维能力的形成,而且对培养学生的人格品质与世界观人生观及其不利。因此,正确认识课件的作用,科学使用课件对于培养思想政治理论课目的达成意义巨大。思想政治课教学课件的制作与使用终究是为了有效有利地辅助教师的教学,是为了更好地体现教学内容,更多、更准、更快、更轻松地使学生掌握知识和道理,在制作与使用课件时,应遵循“五适”原则即适用、适宜、适度、适量、适观。
不管采用何种教学手段,课堂教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有效达成教学目标,那就要求课件的目的与指向要十分明确。教师在设计教学时,是否采用课件、如何设计课件、如何使用课件,都必须紧紧围绕思想政治课的教学目标来正确选择。那种为了克服打破思想政治课沉闷来刻意营造课堂气氛的而不顾教学目标能否达成的做法是不可取的。网络确实为我们获取各种形式的信息提供了方便,然而,没有研究大纲、研究教材、研究现实、研究学生、研究自己、研究教法,不严肃的罗列和抄袭他人信息资料,这是“新瓶装旧酒式”,其意义是狭隘和偏颇的。“运用多媒体教授手段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兴趣,而且必须与教学内容的改革、教学观念的更新结合起来……”[1]。因此思想政治课教师应在钻研教纲,吃透教材的基础上,本着形式为内容服务的原则,防止任何方向不明的形式主义与随心所欲的自由主义倾向,应该有的放矢来设计课件。首先在教学大纲的指导下,搞清楚思想政治课教学的基本结构,教师要明白思想政治课相对于其它学科而言外延更广,设计知识面更泛,教学结构更灵活,结合现实更密切,并且要见之行动,它主要是围绕“知情意行”来实现教学目的的,因此对大纲、教材、现实、学生情况了解更深,就能更好地设计课件重点、难点、知识点,有的放矢进行教学。思想政治课要求学生达到在已有认知的前提下对原有认知的反思、更新、提高的过程,不只是知识的内化,还有情感的升华,意志的坚定与行动的履行,是知识的延伸,心灵的反思,思维的碰撞,灵魂的升华。这要求教师在设计课件时必须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否则再精美的课件也毫无意义。
课件必须科学、规范与严谨,课件构思要契合书本教学程序。课件设计本身是发端书本,源自教者,成于屏幕。在多次教学观摩中发现一些教师在教学中出现教学不严谨不规范,缺乏科学性等问题。如分析过程出现不严谨的推导论证,逻辑思维不清晰,结论表述不规范不严谨,学生在一大推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文字或应不暇接的图像中怀疑、茫然,这是教师教学不严肃的后果。这种不敬、不精、不勤的教学态度不仅影响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而且直接影响到学生心理品质的形成,它易使学生在浮躁中不求甚解,在肤浅理解中生搬硬套,在模棱两可,似是而非中脱离实际,对学生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一些教师由于取材的便利快捷,许多东西不假思索从网络上顺手拈来,自己没有选择,没有内化,取其材料的某一个特点而忽视此材料其它特点可能造成对学生误解而带来的负面影响,有的老师甚至放大其相关的特点大讲特讲,忽视了主题与本将内容当讲的重点难点问题,占据了课堂大量宝贵时间,学生记住了非重要的部分而没有解决他们最需要解决的问题。
这种情况的发生与教师本人的专业基本功有关,也与更新知识不断进取的敬业精神有关。如果对问题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即概念、定义、论点不能正确把握,对论据、案例选取不精,对分析论证抓不住主次,都会影响教学的科学性。因此我们在结合课件教学时,对社会现象的描述、对社会发展规律的阐释对政治理论的概括,对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的表达,或是案例与思考题的内容分析、数据讲解,都应当准确,要符合科学性。当然,这里不是说要把每一个问题都要讲深、讲透、讲全,而是要求不论在内容上还是方法上都不应出现科学性的错误。课件设计应该在学生心理、知识、能力能接受的前提下力求精炼、准确、严格、精密,这样既能解决学生对课程内问题的理解与接受,同时还加强了学生的思维逻辑能力的训练与提高。一切技术手段的运用都要以课程教学需要为前提,以准确,生动、恰到好处为标准。[2]没有与教材旨趣相同化,离开教学目的的教学即使课堂再活跃,学生情绪在高昂,课件再精美,画面再鲜活也是没有意义的。
包括展示适时和速度适时。课件展示内容要与教师讲解内容相符合,同步进行,即使偶尔切换也应交代清楚,否则学生则茫然一片,如坠云雾,随意超前与滞后都不利于学生对知识的掌握与理解,滞后的操作会影响学生思维流畅与连贯,还影响课堂教学的知识密度。课件的呈现应顺应逻辑,承上启下,前一页课件应留给学生对下一页课件中知识的期待,而及时的呈现可以弥补和消除教师口头讲解的间接知识造成的误差,直达内容的精髓。课件切换的速度应考虑大多数学生有思考探究的时间空间,根据学生学习状况决定课件页面停留时间,由于课件操作比过去板书快速,一些教师就如同放电影似的很快就把内容放完,由于信息量巨大,讲解的老师就如同开机关枪,学生应接不暇。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来确定展示时间与速度,对待重点、非重点问题讲解时间、放映速度上有区别,不会因为重点问题一略而过或非重点问题停留太久而影响整体教学,个别同学的问题可留下课后解答,不应建立在耽误其他大部分同学学习的前提下。这就需要教师“精心准备,熟练操作”,“掌握节奏,运用自如”,不能手忙脚乱,慌里慌张,要有整体优化,时间效率观念。因此展示课件要符合教学的节奏,展示时间恰到好处。
课件要做到文字适量,画面、视频适度。所有文字、画面、视频都应全局安排,注重整体效果。内容摘要简约精致,便于学生明确重点,易于记忆。文字应要言不烦,精细浓缩,字字露旨,句句关情。思想政治课联系学生生活、学习、联系社会现实密切,教师们常常为了帮助学生理解掌握教材内容会采用案例教学,这就要求教师不仅对案例应精挑细选,而且讲解入木三分,恰到好处。案例不是越多越好,案例教学是为了让学生理解书本内容,加强理论与实际的结合,而如数家珍般的罗列案例,分析讲解上升不到理论的教学只能使学生看到杂乱无章,纷繁复杂的现象而看不到隐藏在现象中的深刻本质,抓不住精髓。
而有的老师喜欢在课件中安插视频,结果一堂课随着视频开始而开始,随着视频结束而结束,没有分析反思,没有总结提升。这样的教学还停留在一个初级层次。因此设计和使用课件时应注意整体布局,讲演结合,主辅相随,条理清楚。由于网络为我们搜取素材提供了便利,一些教师上网下载他人课件不做任何调整更改就用于自己的教学,五花八门,天花乱坠;一些教师则大量下载案例,没有侧重地采用到自己教学中,牵强附会,顺手拈来,这都是不严肃的教学态度。网络为教师备课提供了便利,面对铺天盖地的的信息,教师要科学取舍,精心选择,善于归纳。操作课件内容必须与讲解紧密结合。课件中的内容与教师的讲解是纲与目的关系。因此课件的内容不适宜太多,这就要求教师在进行内容设计时,应与讲述内容统盘考虑,对需要哪些内容,什么时机展示,以什么方式展示,出现在一页课件的什么位置都应作周密合理地安排,使课件操作与讲解互相协调,相得益彰。
直观性原则早已被中外教育家视之为教学的一条“金科玉律”。教育家荀况指出:“闻之而不见,虽博必谬。”教育家夸美纽斯也说:“直观性是教学的一条金科玉律,只要有可能,应该用感觉去接受一切东西。”[2]。苏联教育家乌申斯基、苏霍姆林斯基与凯洛夫都分别强调了直观性原则在教学中的重要性。课件不仅将图形、图表、线条、符号等形式使教材内容变得更加形象、直观,而且可通过声音、视频使静止的教学材料更生动鲜活。打破了传统板书与讲解所不能达到的沉静,节省了繁冗的语言说明,激发学生兴趣,这种表现力丰富,交互性强大且图文并茂、声像合一作用于多种感官是多种感官并用协同作战的课件大大降低了学生感官疲劳,使学生在轻松愉快中用较短的时间获得更多的信息。
思想政治课中使用电子课件不仅能提升思政课教学质量,而且在社会与时间成本上达到了优化,耗时短,见效快,学生轻松愉快就能学会更多的知识,尤其是有效促进了学生的心理发展,激发了学生的求知欲望与兴趣,有助于学生知识的迁移与能力的形成,使学生在丰富的情感体验中增强注意,加深记忆,丰富想象,活跃思维。然而教师在使用课件引导学生信步知识殿堂,遨游知识海洋中,教师应牢记思政教学的目的与意义,牢记在使用现代教学手段与方法应注意,手段与方法最终是为实现教学目的,提高教学效率服务的,好的课件确实使学生收获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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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课件是一种教学系统,它的主要功能是教学功能,所以包括课件中的教学内容及其呈现,教学过程及其控制应有教学目标,是基于WORD,PPT,投影仪,录音机,以及SWF动画等手段而高于其的一体计算机辅助系统教学课件。同时,CAI课件又是一种计算软件,因此,它的开发、应用和维护是按照软件工程的方法来组织和管理。以下读文网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基于Web的多媒体CAI课件开发过程中若干问题的研究和实践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基于Web的多媒体CAI课件是多媒体CAI课件与Web技术的结合。它将成为网络教学多媒体CAI课件的主要形式。本文结合一个实例,介绍了在基于Web的多媒体CAI课件开发过程中对课件页面进行页面优化的原则和方法,并详细介绍了课件中导航、查询、测试等关键功能的JavaScript 程序实现技术和方法。
【关键词】多媒体,CAI课件,Web,页面优化
传统类型的课件或者由于投资成本大(如基于编程为主的整体式课件),或者由于升级更新困难(如基于CDROM的多媒体课件),已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需要。为了解决以上矛盾,伴随着Web的出现和Web技术的发展,基于Web的多媒体CAI课件应运而生了。
作为这种全新类型课件的平台,Web本身具有统一的协议标准,良好的跨平台特性和前所未有的广泛的覆盖性的优点。在其上开发出来的软件有着统一的良好的GUI界面,能够支持多种多媒体格式,可提供高度的交互性,与其他的应用程序有着方便良好的接口,特别是本身便以超联接作为组织形式,因此其非常合适作为课件开发平台。另一方面,用以开发、维护基于Web的软件的工具大多可以免费获得,基于Web的课件对运行的软硬件平台也没有什么很高的特殊要求,这使得基于Web的CAI课件的开发维护费用相对低廉;目前种种“所见即所得”的全图形化的开发和维护工具也使得对开发维护人员的技术水平要求相对降低;由于各网页之间相对独立,因此可以十分容易的对课件进行升级更新。另外在网络教学中,基于Web页的课件可以以网页为单位在网络中传输,具有较快的传输速度,在目前较低的带宽下仍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
考虑到基于Web的多媒体CAI课件的以上优点,我们在对国家教育部重点项目“博物馆类CAI课件建设”进行总体设计时选择了它作为项目总体方案。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我们发现由于目前Web技术发展的局限性,使基于Web的课件方案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面临网络带宽、网络传输速度、平台兼容性等问题的困扰。因此,在开发过程中必须对课件页面进行优化,以使之能够在Web上很好的运行。另外,由于相对来说Web是一种全新的开发平台,而Web技术发展又非常的快,所以课件中一些功能如导航、查询等的技术实现便成为开发过程中突出的技术难点。为此,我们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特别在这些方面作了重点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页面优化问题虽然涉及到多方面,但其根本的立足点和目的是以下两个:一个是加快页面下载速度;另一个则是使页面能象设计者所预先设想的那样在用户眼前显示,在Web上这主要需要解决一个兼容性的问题。下面就分别从这两个目的出发,讨论一下对页面进行优化时所依据的原则和实现方法。
2.1加快页面下载速度的优化
传统上,在加快页面下载速度方面所做的努力,仅仅局限于减少多媒体元素的使用数量和降低使用质量,以取得较小的文件大小,从而加快页面文件在网络上的传输速度以达到加快下载速度的目的.我们认为,仅依靠这方面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所谓的页面下载速度便可分成以下三部分:下载时间,渲染时间和可视性,好的设计者应通过页面优化在三这者中找到一个平衡点,进而产生理想的下载,从用户点击请求到页面总体框面显示仅一眨眼时间,在页面完全渲染完前用户便可以从中搜索自己需要的信息。
2.1.1加快页面下载的普遍原则
1) 去除不必要的多媒体效果和内容: 可以用普通按钮取代图形动态按钮,用静态图像取代GIF动画,减少图形化的花哨文字标题,这些措施至少可以让页面下载时间缩短一半。
2) 用一切手段减少各种多媒体元素的大小。
3) 优先使用相同的图形或多媒体内容: 缺省的Netscape和IE都会在RAM或硬盘上设置缓存来保存最近用到的图形和文件,如果浏览器认识相同的文件名,则它会读缓存,从而大大提高效率。
4)提供低带宽备用内容: 如果你的文件格式不被认识或浏览器关掉了图形开关,这些备用内容就可派上用场了。
5) 对不是所有人都有必要或想看到的大型多媒体文件另置一页,在原来的页上仅提供一个按钮或低分辨率图形,边上注明所链接文件的大小和预计下载时间。
2.1.2 对图形的优化处理
1) 减少图形文件大小: 减少文件大小对加快下载速度有着突出的贡献,可以通过以下一些方法来减小图形文件大小。· 减小图形面积---这可以通过剪切图形或按比例收缩图形来实现,要注意的是,按比例收缩后有可能在图形上出现一些色斑。
· 注意颜色安排---通过降低色彩深度,使每一象素有较少的位数可使文件变小。而在一行内不要放入过多颜色将使文件进一步压缩,这对GIF文件更加有效,因为GIF仅是颜色的列表,它为每一行设置一个颜色列表,因此, 当沿水平方向改变颜色时,应尽量使用更多的相同颜色片段;基于相同的原因,当使用连续色调时,应尽量从顶部向底部延展,而不要在左右方向上延展。
· 调整图像中的对比水平---大多数图像软件都提供重润色选项,如伽玛(Gamma)较正和加亮(highlight)/中调(midtone)/阴影(shadow)来改变一个图像内的对比。缩减这些值,通常可以减少文件尺寸。
· 抑制抖动---抖动是指用现有调色板中颜色值来接近调色板中没有的颜色,它倾向于增大GIF文件的大小,通过选择通用安全216色调色板和用图形程序里选择“No Dither”选项可消除抖动。
2) 在HTML文件中为图形设置WIDTH和HEIGHT属性: 用WIDTH和HEIGHT属性来放大和压缩图示面积并不能加快下载,但它可以使浏览器在下载图片前便确定正确的页布局,先把文字和其他后继内容显示出来,是用户在下载图片的同时便可开始浏览。
3) 随同符号使用 LOWSRC属性: 这个属性允许我们指定另一个图形文件,它将首先下载,并在由SRC属性指定的图形文件之前显示出来,一般由它指定一个低分辨率、低色度的与SRC图形相同大小的图形,这样下载将变快。
4) 使用交错式GIF和渐进式JPEG:交错式GIF和渐进式JPEG是对原来图形标准的扩展。其中交错式GIF向后兼容而渐进式JPEG不能。当下载后在页面上显示时效果就如同它是从一套百页窗后显露出来一样。尽管他们不能加快下载速度,但用户的感觉却是加快的。
2.1.3 对表格〈TABLE〉的优化处理
虽然用〈LAYER〉和在页面布局时可以做到精确定位,但那也许只是将来的理想方案。在目前,为了得到一个真正跨浏览器,跨平台的设计方案,还得用表格进行局。
表格也许是目前网页中用得最多的布局元素,因此,对表格的优化就显得特别有价值,虽然这部分优化并不能减少下载时间,但由于浏览器需要在填充表格内容前完全理解表格的结构,所以适当的表格运用将大大缩短网页的渲染时间。在使用表格时应注意做到:
1) 将一个单一的大表格拆成多个小表格:这将加快页面显示速度,尤其当页面很长而用表格进行整体布局时更是如此。
2) 对〈TABLE〉、〈TD〉适当使用Width属性:在这一点上应注意单元格内的内容的宽度,你定义的单元格宽度至少应与内容宽度一致,以避免浏览器的过滤作用对其进行两次渲染。
3) 千万不要嵌套表格:这将使表格处理时间以倍速上升,如果一定要嵌套,至少应尽
使被嵌套表格保持简单。
4) 不要将太新的扩展多媒体元素放入表格:这将使浏览器迅速崩溃。
其他多媒体元素的优化处理
1) 对动画部分的优化: 对Direct或 Authorware动画应尽量压缩帧数,并使用shareware流式传输处理,对一般网页上常见的GIF动画,FLASH动画或JavaScript动画应尽量少用,因为他们一般除装饰效果外很难有什么其他作用却会使页面尺寸急剧增加。
2) 对背景音乐的优化:优先选用midi格式,采样仅需8位、11kHz即可。如果需要语音朗读的话,尽可能使用男声,这可以采用更低的设置。尽量将声音做成可选设置,优先选用流式声音传输格式。
3) 对脚本程序的优化:许多网页制作者认为页面中的 JavaScript等脚本语言不会使页面变慢,然而大多数的脚本语言都是解释语言,而非编译语言,这就意味着他们装载后还需被分析,这也构成了页面渲染时间的一部分,在使用脚本语言时,应注意做到:
尽量将脚本嵌入页面中,而不使用SRC属性,因为这将引起对服务器的另一次请求,既加重了服务器负荷,又延长了总的下载时间。
· 如果用脚本控制Plug-in 或 DHTML,尽量用一个内置的装载和运行更快的函数来替代自己编写的函数。
2.2 对兼容性的优化
在兼容性问题上,既要考虑课件对各种操作系统和硬件平台的兼容性,更要考虑课件对各种浏览器的兼容性。
2.2.1 在平台兼容性上的优化
当课件在INTERNET上发布时,你无法设想你的用户会在怎样配置的机器上使用怎样的操作系统,好在Web本身的跨平台特性已为我们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使我们免于多次开发,但为了使课件能够在各种平台上正常显示,仍需要我们在定义潜在用户群时考虑许多细节,包括:显示器的分辨率和色深,对音频和视频的支持情况,各种平台上相同字体的差异,各种平台上显示调色板之间的差别等等。
2.2.2 在浏览器兼容性上的优化
与由于浏览器不兼容带来的影响相比,由于平台不兼容对课件开发所带来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了,各大主流浏览器开发厂商或者由于商业上的考虑而故意制造不兼容情况,如Netscape和IE;或者为了追踪技术发展不得不造成新版本某些部分事实上不向后兼容,如Netscape Communicator 4.5与以前版本对JavaScript的处理;再加上其他难以计数的各种非主流浏览器,如何消除浏览器兼容性对课件开发的影响,才是课件开发者所真正要关心的问题。
在这次课件项目开发中,考虑到Netscape 和IE加起来占了浏览器使用总数的90%以上,而且均可以从网上免费得到,所以开发以IE 4.0 版为主,同时兼顾Netscape 4.0 以上版本;对某些重要的功能,如果两者需用不兼容技术实现,则分别开发两个版本,由服务器对用户浏览器进行判别后分别下载。在脚本语言方面,由于JavaScript是唯一大多数主流浏览器均支持的语言,所以成为唯一选择。由于IE支持所有Netscape扩展标签,所以标签选用上优先考虑Netscape标签。
3.1 导航功能的实现
在本课件中导航功能采用以下几种方案来实现。一种是每一页底部均有的导航钮,这个方案主要提供课件预定学习顺序;一种是导航图,它指出用户现在正处于整个课件的什么位置;一种是查询方案,这个方案提供在整个站点内搜索相关页的功能;还有一种便是树型目录,它与教材目录相同,可用于辅助检索。树型导航目录为单独的一页,显示在左边的框内。一开始显示各章标题,单击章标题号后目录展开,显示这一章下面的节的标题,未展开的章标题及其前的标记为蓝色,展开后标记转为红色,再次点击已展开的章标题后目录将恢复原样。整个目录还可扩展,在节标题目录下加入第三层,用以显示每一节下的各小节标题内容,树型导航部分中每个标题点击后都将在右侧框架中显示对应页的内容。
3.2 查询功能的实现
查询功能其实可以用FrontPage98内置的Search Form(检索表单)组件下的Active Elements来实现,其功能非常强大。但目前由于FrontPage未发行中文版,因此其对中文的查询不能很好的支持。我们现在在课件中的查询功能是用JavaScript实现的,它通过维护一个关键词及包含页面URL的对应词典表来实现查询,整个课件总页面数将在一千页左右,常用的关键词有几百个,在这种规模下这个查询程序的工作仍将是有效的。
3.3 测试功能的实现
虽然课程考试的题目需要有专门的试题库系统自动生成,但每个单元后的练习题和单元测验题却可用网页加脚本的形式简单实现,从而大大减轻服务器和数据库的负荷。试题以选择题形式出现,选项多少不受限制。程序经过简单改动还可提供填空题的形式。
首先,从功能上说,根据学生学习课件后取得的效果,可把课件分为“知识和技能的获取”型,“应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型,“创造性的解决问题”型三种;而从目前课件开发情况看,以第一类居多,第二类较少,第三类几乎还是空白。我们认为,在这方面应加强研究的力度,应加快发展的步伐。而这需要教育学家和计算机专家的共同努力,关键在于教学理论和认知模型的创新。
其次,从内容组织方式来说,目前课件基本都是通过超链接的方式组织起来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速度进行学习、交叉索引也比较方便,这与以前固定速度的教师传授或单一方向的印刷课本相比,当然是个较大的进步;但课件各部分的内容及组织结构仍是预先固定好的,弹性较小。我们认为,理想的课件应能够根据学生的知识结构,学习类型和学习情况动态生成学习内容及组织结构。在动态组织这方面,目前我们能做到的还只是根据学生对每一小节后习题的完成情况动态增加一些预先准备好的补充页,这对于因材施教是远远不够的,这方面的改进还有待于在课件中提高智能化程度来解决。
基于Web的多媒体CAI课件是未来多媒体课件的主要形式,也是将来发展网上教学的一个资源基础。但目前已完成的优质实用课件还很少,对此类课件的开发模型,开发工具,开发技术等的研究也很少。我们认为,只有加紧对这类课件的研究开发,才有可能使网上教学早日进入实用领域。本文所提到的方法和技术都是我们在基于Web的多媒体CAI课件开发过程中实际所应用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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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模拟(simulation)是指根据对象可能担任的职务,编制一套与该职务实际情况相似的测试项目,将被测试者安排在模拟的工作情境中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用多种方法来测评其心理素质、潜在能力的一系列方法。情景模拟也是一种教学方法。情景模拟教学法是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有针对性的设计情景,并让学生扮演情景角色,模拟情景过程,让学生在高度仿真的情景中获取知识和提高能力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突出操作性、讲究趣味性、注重实效性,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接轨、素质教育与社会需要的接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情景模拟与PBL模式相结合在骨科教学中的应用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情景模拟与PBL模式相结合在骨科教学中的应用分析全文如下:
摘要:目的:研究情景模拟与PBL模式相结合在骨科教学中的应用效果。方法:抽取我院2012年9月到2013年9月临床医学专业本科班学生120名,随机分为实验班与普通版,各为60名。普通班学生在骨科教学中应用传统教学法,实验班在骨科教学中应用情景模拟与PBL模式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对两个班学生的年末骨科理论、实践考试成绩以及对骨科教学效果的主观评价等项目进行比较。结果:实验班学生的年末骨科理论、实践考试成绩以及对骨科教学效果的主观评价明显优于普通班,两者数据差异明显(P<0.05)。结论:在骨科教学中采用情景模拟与PBL模式相结合的教学方法,不但能够有效提升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而且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激发学生对学习的积极性。
对于情景教学法,便是模拟出一种情景,使学生以相关要求为基础,进而对所布置的学习任务进行完成。应用该教学法,具有生动且形象的特点。而PBL模式是一种以学生为主体,以问题为基础的教学方法。该方法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调动学生对学习的积极性。本课题笔者重点研究了情景模拟与PBL模式相结合在骨科教学中的应用效果,现报告如下。
1.一般资料
抽取我院2012年9月到2013年9月临床医学专业本科班学生120名,其中男学生69名,女学生51名,年龄在20岁至25岁之间,平均年龄为21.5岁。随机分为实验班与普通班,各为60名。两个班的学生在其他方面无明显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2.方法
(1)把骨科课程当中较为常见的骨折的临床处理作为教学研究的重点内容。普通班学生在骨科教学中应用传统教学法,实验班在骨科教学中应用情景模拟与PBL模式相结合的教学方法。
(2)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选取已治疗渐进平稳的病人病例,3至5人一组进行情景模拟,并以PBL模式实施教学措施,指导教师以主动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指导,并与学生进行讨论及交流。
(3)以情景模拟案例为参考标准,由指导教师对PBL方案进行细致设计,进一步把设计方案、情景模拟角色任务及作用打印成册。学生每人一份,并以自愿的方式对扮演角色进行选择,最后基于PBL模式的教学方法加以实施。
(4)以分组的方式实施术前准备及手术模拟。在演示教学课堂中进行一系列的骨科常见伤情的模拟救治工作,例如,脊柱骨折、四肢骨折等。并由3至5人一组,进行止血、包扎、固定以及搬运等方面的练习。
(5)对于课程中所模拟的内容,各个小组依照PBL模式为主线,然后进行认真讨论,并由指导教师归纳及总结。所有课程结束之后,以标准化试题进行考试,最后对两个班学生的年末骨科理论、实践考试成绩以及对骨科教学效果的主观评价等项目进行比较。
实验班在骨科教学中应用情景模拟与PBL模式相结合的教学方法,60名学生的平均测试成绩为86.5分、现场操作自评为88.9分、教师评分为88.5分;普通班学生在骨科教学中应用传统教学法,60名学生的平均测试成绩为73.2分、现场操作自评为78.2分、教师评分为76.5分。由此可见,实验班学生的年末骨科理论、实践考试成绩以及对骨科教学效果的主观评价明显优于普通班,两者数据差异明显(P<0.05),详情见表1。
进入21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均进入了信息时代。在这一机遇下,人类获取知识的途径将更为广泛与便捷。并且在市场经济的促动下,医疗市场的竞争力度越来越激烈,随着医学教育方法的大幅度改变,便要求学生的整体素养需要较大程度的提升。目前,在教学形式的压力之下,我院对于骨科教学,采用了情景模拟与PBL模式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并用此方法与传统的教学方法进行比较,通过对比分析来认识此种教学方法的教学效果。
对于PBL而言,是以问题为中心,然后在教师的引导下,以学生为主体,进而对问题进行综合性研究的一种学习模式。此种教学模式的目的便是对学生的探索精神、实际动手操作能力以及创新意识进行深化培养。跟传统的教学方法相比较,PBL模式更具实效性与克学校,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激发学生对学习的积极性,从而达到优化教学的目的。本课题笔者抽取我院2012年9月到2013年9月临床骨科专业学生120名,随机分为实验班与普通版,各为60名。普通班学生在骨科教学中应用传统教学法,实验班在骨科教学中应用情景模拟与PBL模式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对两个班学生的年末骨科理论、实践考试成绩以及对骨科教学效果的主观评价等项目进行比较。
通过研究,可知:
(1)情景模拟与PBL模式相结合在骨科教学中应用有着极具明显的作用,让教师与学生的互动性得到有效提升,教师的角色由知识传授者转化成为了引导者,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提升了能动性,并且充分体会到作为一名医师理应具备的责任感。非常难得的是,实验班的学生在进行模拟资料的收集、病例的讨论以及选取课堂陈述代表等环节中,充分意识到团队合作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2)情景模拟与PBL模式相结合的教学方法使学生的思考能力及表达能力得到了有效提升。对于情景模拟,能够充分展现出新知识;对于PBL模式可以让学生从中发现更多的问题,进而教师通过所设计的问题,为学生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及思路。
(3)学生以查阅资料为有效途径,进而渐渐地具备了自身的观点。此种方法不但培养了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还使学生在面对问题的时候能够保持理智的头脑,进而将问题条理有序地解决。
(4)在讨论结果的陈述上,因为此前做了精心准备,实验班每一位学生都有着清晰的思考,在表达上条理清晰、不含糊,有效表达出了教学过程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综上所述,在骨科教学中采用情景模拟与PBL模式相结合的教学方法,不但能够有效提升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而且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激发学生对学习的积极性。鉴于此,在骨科教学过程中,情景模拟与PBL模式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值得推广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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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精神创伤;过失侵权;赔偿责任
内容提要: 因他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遭受精神病学意义上的伤害即为精神创伤。精神创伤赔偿旨在保护自然人的精神健康权,因此有别于现行法下“精神损害赔偿”之概念。直到晚近,精神创伤的可赔偿性方才获得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律的认可与重视。尽管我国司法实务中已经出现了诸多精神创伤案件,但是我国学界对精神创伤赔偿问题的研究甚少。本文则通过考察精神创伤赔偿的基本概念,结合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法域的相关理论与实务,探讨在我国现行法下如何建构精神创伤赔偿理论,以期为实务界审理日益增加的精神创伤案件提供学理上的参考。
一、导论
无论在普通法系抑或大陆法系,精神创伤赔偿理论都是随着精神病学和心理学研究的深入,至晚近才逐步发展起来。以英国法为例,尽管早在1886年的考尔特斯诉维多利亚铁路管理委员会案(Coultas v. Victorian Railways Commissioners)[1]中,针对精神创伤的损害赔偿请求就被提出,然而直到1901年的杜理廖诉怀特父子案(Dulieu v. White&Sons),[2]法院才认可精神创伤的可赔偿性,但须以“受害人因担心自身遭受即时的人身伤害而引发精神创伤”为条件。1925年,审理海姆布鲁克诉斯托克司兄弟案(Hambrook v.Stokes Bros)[3]的法院首次准许因担心他人安危而引发精神创伤的受害人获得赔偿,从而将精神创伤赔偿理论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1983年的麦克洛夫林诉欧布瑞恩案(McLoughlin v. O’ Brain)[4]又进一步扩展可赔偿之精神创伤的范围,即准许事发之后才赶到现场或医院的受害人就精神创伤获得赔偿。上述四个里程碑式的判例见证了一个世纪中英国法上精神创伤赔偿理论的发展历程。
最近20年间,包括英国在内的各个法域发生了更多的精神创伤案件。这些案件对原有的精神创伤赔偿理论和实务不断提出挑战,并促使其继续发展。值得注意的是,精神创伤案件也已经出现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例如,在赵女士诉北京振远护卫中心案[5]中,原告和同伴在行路时遭遇车祸,事故中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虽然原告在事故中只是被轻微剐蹭,但事后她的脑海中却时常浮现事故的过程和伤亡者的惨状,同时伴有头晕心悸的症状,经医院确诊为“植物神经紊乱症”。原告就此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可以预见,随着人们逐步认识并重视精神健康,各种精神创伤案件将会日益增多。
然而,在我国侵权法上,“精神创伤”仍然是个相对陌生的概念,精神创伤赔偿理论亦尚未为学界所广泛关注。[6]而本文将对精神创伤赔偿理论中的基本问题予以探讨,希望为实务中精神创伤案件的审理提供学理上的参考。文章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将讨论精神创伤赔偿理论中的基本概念,并与现有的相关法律术语作必要的辨析。第二部分则通过比较法研究,考察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法域就精神创伤赔偿问题的相关理论和实务。第三部分将探讨在我国现行法下宜如何构建精神创伤赔偿理论。
二、精神创伤的概念
(一)基本表述
“精神创伤”(Psychiatric Damage, Mental Trauma or Psychiatric Injury)通常是指因他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遭受精神病学意义上的伤害(下文简称为“精神伤害”),它是精神健康权(Right to Mental Health)受到侵害的结果。精神创伤有时也被称为“神经性休克”(Nervous Shock)。这曾是英联邦法域中的通用表述,但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却多次受到法官和学者的批判。[7]其主要理由是,法律所认可的具有可赔偿性的损害,并不是瞬间的休克或震惊,而是因震惊而引发的精神伤害;因此“神经性休克”的表述并不确切、且具有误导性。相反,他们主张使用“精神伤害”(Mental Injury)或“精神失常”(Psychiatric Disorder)等更为现代的表述来指称精神创伤案件中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这项观点也为越来越多的法域[8]和法官所采纳。
“精神创伤”是否具有可赔偿性,或者说,它是否属于法律所意图保护的利益(即“法益”),在法律史上曾是极具争议的问题。之前,精神创伤因为诸多政策因素而被排除在法益范畴之外。这些因素包括:当时医学对精神疾病研究的不足;一旦打开案件的“水闸”(Floodgates)将会使法院不堪重负、并可能牵连保险业的顾虑;可能怂恿人们提起虚假的精神创伤赔偿请求;因果关系难以认定;具体的损害数额难以评估等。然而,随着精神病学的发展和人们对精神健康的关注,基于相关技术性困难而只承认身体伤害(Physical Injury)、却不认可精神伤害的保守观点,已为越来越多的法域所抛弃。如今,在普遍肯定“精神创伤具有可赔偿性”的前提下,法学上的更多争议则是围绕“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在多大范围内保护人们的精神健康权”而展开。
(二)医学上的概念辨析
“精神创伤”概念是在精神病学和心理学意义上的伤害,从而有别于人们通常所指的“情绪上的痛苦”(Emotional Suffering)。在日常生活中,因情绪而引起的身体反应通常只持续短暂时间,它对人的健康不致产生危害,相反却有益处(例如,分泌肾上腺素以恢复肌肉的力度)。但是,如果某种负面情绪(例如,惊恐、焦虑、悲伤、尴尬或失望)持续较长时间或者重复出现、超过当事人所能承受的限度,那么将导致其无法摆脱该情绪的困扰以及随之而来的精神压力。这种状态的持续存在,最终可能发展成为精神疾病。因此“情绪上的痛苦”与“精神创伤”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属于人类的正常情绪,本身并不会给健康带来明显伤害(但这并不意味着,必定不会引发损害赔偿责任,在某些法域[9]其亦具有可赔偿性);而后者是侵害精神健康权所导致的精神伤害。
从医学的角度看,精神创伤与身体伤害一样,都是人身伤害(Personal Injury)的具体类型;只是前者针对的是精神的健康,后者则针对身体的健康。同样的,对精神健康的侵害也会造成经济损失(例如,治疗精神疾病所需的费用、误工费、看护受害人所需的费用)和非经济损失(例如,因患上精神疾病而婚姻破裂)。
依据“因某种负面情绪而导致的身体伤害(例如,因受惊而摔伤或流产)具有可赔偿性”的事实,并不能由此推定该情绪必定引发了精神创伤。是否造成精神创伤,需要借助于医学的诊断。当然,就“正常”的情绪波动和“不正常”的精神病症,并非总能轻易地作出区分。虽然某些严重的精神疾病[10]容易判定,但是那些较为缓和的精神病症(例如亚临床抑郁症)则表现得与日常的忧虑或沮丧的情绪相似,从而增加了判定的难度。另外,由于日常负面情绪与精神创伤之间并没有清晰的、绝对的界限,某些具有介于两者边界地带的精神状况,也往往成为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精神创伤时所面临的棘手问题。
(三)与相关法律概念的辨析
1.“精神创伤”与“非财产损失”
所谓非财产损失,是指“权利被侵害”本身即构成一种具有可赔偿性的损害,不管该侵害行为在后果上是否给受害人造成实际的经济损失与否。在那些认可“非财产损失”的大陆法系法域,[11]非财产损失一般只限于侵害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名誉权、尊严、隐私权、身体自由权等)的情形,并未扩展到侵害财产性权利的案件;换句话说,于后者而言,实际损失的客观存在依然是受害人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要条件。[12]在涉及非财产损失的案件中,由于无需考虑受害人是否遭受实际损失,因此,即使是那些处于无意识状态、从而无法感受伤害的人(例如婴儿、精神病人或者植物人)亦可能因为人格权被侵害的客观事实而获得赔偿。此时,法院通常会裁定给予受害人特定数额的实质性损害(Substantial Damages)赔偿。[13]
在普通法系,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自身可诉性(Actionable per se)侵权行为”,即使侵害行为并未导致任何实际损失,受害人仍然可以提出有效的诉由。确立该项制度的意图在于,普通法认为某些权利是如此的重要,以至于即使受害人没有遭受实际损失,其仍然有权要求法院确定侵害行为的违法性、维护该权利的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从而展现侵权行为法亦具有确认权利的功能。有别于大陆法系,普通法系的法院通常只给予受害人以“名义上的损害”(Nominal Damages)赔偿。此外,并非对所有权利的侵害本身都具有可诉性;普通法只将其适用于有限的几种情形:“对土地的侵入”(Trespass to Land)、“对身体的侵害”(Trespass to Person)、[14]“诽谤”(Defamation),以此突出对土地的占有权、身体权和名誉权的特别保护。
而在精神创伤案件中,受害人的精神健康权受到侵害,且在后果上发生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非经济损失;受害人据此可请求侵害人赔偿其实际损失。由此可以,精神创伤与将“权利被侵害”本身作为损害的“非财产损失”有着本质的差别。
2.“精神创伤”与“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Mental Suffering)是一项宽泛的概念,通常于如下三种不同情形中使用。①遭受身体伤害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此类案件中,受害人因身体伤害而承受肉体的疼痛、精神的痛苦,并可能丧失生活中的某些乐趣;[15]或者,患者因医生误诊使得患者丧失存活特定年限的机会,从而饱受沮丧和绝望情绪的困扰。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16]基本上所有法域都认可这种与身体伤害相伴存在的精神损害。②其他人格权益(例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或身份权益被侵害的受害人,或者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被损毁的受害人,“直接”承受情绪上痛苦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尽管受害人情绪上的痛苦尚未构成精神疾病,但依然遭受负面情绪的困扰、并导致心境的失衡和不安定。例如,某种亲属关系因被告的过错行为而遭受损害,受害人为此经历情绪上的痛苦;或者,因先人的遗体、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或隐私受到侵害而遭受情绪上的痛苦。③因被告的过错而遭受情绪上或感情上痛苦的第三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7]此种情形经常发生在与受害入有着特定关系的人群中,包括丧失性行为能力之受害人的配偶、生命健康权遭受侵害之受害人的家属或亲属。
人格价值是无形且非物质的,在本质上无法用金钱予以评价。不过,为了彰显法律对人格权的切实保护,同时使侵害人承担不利益,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瑞士)的侵权行为法均认可通过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来保护人格权;尽管不同法域所规定的要件、保护的范围存有区别。一般而言,所谓的“精神损害”指的是“破坏平和心境的负面情绪”,但尚未发展至精神伤害或精神疾病。法律允许对该负面情绪予以金钱上的赔偿。
与“精神损害”的概念不同,如果受害人因所遭受的负面情绪继而引发精神病学意义上的伤害,那么就直接构成对“精神健康权”的侵害,侵害人需要对“精神创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时,可赔偿性的问题、具体损失项目的确定、损失数额的计算都将有异于精神损害的相关规则。[18]
可能产生疑问的是,精神创伤的受害人是否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当受害人因为被告的过错行为患上精神疾病,除却治疗费用、看护费用、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外,该受害人能否以治疗过程中的肉体痛苦、丧失生活乐趣等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尽管精神创伤所侵害的精神健康权,但是它与侵害身体健康权的身体伤害并无本质的区别,两者在法律上应当获得相同力度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如果精神创伤导致受害人遭受肉体痛苦或丧失生活乐趣,那么其亦有权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同理,精神创伤受害人的近亲属亦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精神创伤案件的类型化
1.第一顺位受害人和第二顺位受害人
基于受害人的精神创伤与被告过错行为之间的关联程度,可以将遭受精神创伤的受害人分为两类:第一顺位受害人(Primary Victim),即那些直接涉入被告的过错行为(Personal Involvement)、并遭受负面情绪而引发精神伤害的人;第二顺位受害人(Secondary Victim),即指那些并未直接涉入被告的过错行为、但却因目睹或获悉第一顺位受害人所遭受的(身体和/或精神)损害而产生负面情绪并引发精神伤害的人。相比较于前者,第二顺位受害人的案件往往更容易在学理上和实务中引起争议;其原因在于,第二顺位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并不是被告的过错行为直接产生的损害结果,而是以第一顺位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为媒介、反射到第二顺位受害人之后产生的损害结果。这种“反射性损害”[19]在性质上属于间接损害。根据传统的侵权行为法理论,原则上仅直接损害具有可赔偿性;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之间另作约定,间接损害不予赔偿。[20]然而,随着侵权行为法所认可的法益范围不断扩展(例如,精神健康、精神安宁、性生活乐趣、纯粹经济损害等),某些反射性损害亦逐渐被包括我国在内的诸多法域所承认,尽管各个法域的保护力度不尽相同。第二顺位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就属于其中的一种。
2.案件类型化
根据实务中的各种案情,可以将这两类受害人所可能涉及的案件进行类型化。但需要说明两点。第一,经类型化的案件并不能穷尽纷繁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所有案型。第二,类型化便于人们的理解,并有助于实现“相同案件、相同处理”的要求,但是对不同案型的理解不宜过于封闭或简单化。具体而言,第一顺位受害人请求精神创伤赔偿的案件包括如下六种案型:
(1)在因被告过错而造成的事故中,受害人同时遭受身体伤害和精神创伤。例如,甲与乙驾驶的车辆迎面相撞,在车祸中乙严重受伤,并同时受到惊吓而引发精神伤害。[21]
(2)在因被告过错而造成的事故中,受害人虽然并未遭受身体伤害,但是却处于可能遭受身体伤害的危险范围中(Within the Zone of Danger),并且因担忧自身安危而引发精神伤害。例如,甲在驾驶车辆时违规切线,将要与乙所驾驶的车辆迎面相撞,虽然乙及时改变方向盘、避免了一场车祸,但是乙却因为这次危险的经历而引发精神伤害。
(3)在因被告过错而造成的事故中,受害人虽然并不属于遭受身体伤害的危险范围内,但却因为担忧自己在事故中的“参与行为”会对第三人直接或间接地造成身体伤害而引发精神伤害。此类案型中的受害人通常被称为“非自愿的参与者”(Involuntary Participants)。例如,雇主甲为雇员乙提供了质量有瑕疵的绳索,当乙开动起重机吊运货物的时候,用来捆绑货物的绳索突然断裂,导致吊运中的货物意外下落。乙意识到该货物着地的位置上刚好有同事丙在工作,由于极度担心丙的安危而引发精神伤害。[22]
(4)在因被告过错而造成的事故中,受害人(通常是具有情感价值)的财产遭受损失,受害人因此遭受负面情绪,而引发精神伤害。与上述案型不同,在事故中受害人并非基于人身性的损害或危险,而是由于其财产受损而遭受负面情绪并导致精神伤害。例如,某人请他人在家中安装中央供暖系统,当她回到家的时候,看到屋顶冒出浓烟,熊熊大火烧毁了她的房屋和屋内的所有物品。她受惊并感到极度悲哀,事后发展为精神疾病。[23]
(5)案件并不涉及任何事故,受害人因被告的过错行为而直接遭受负面情绪并引发精神伤害。例如,学校规定了过于严格的纪律制度,其中包括当众批评违反该制度学生的规则,一名学生在当众接受指责后感到极度尴尬和羞辱,并最终发展为精神分裂症。[24]又如,一名警察因长期遭受同事的骚扰、排斥和欺凌而遭受精神伤害。[25]再如,医院要求一名年轻医生每周工作88个小时,经过数周高强度的工作后,该医生患上精神疾病。[26]
(6)受害人因为被告向其告知(虚假的或真实的)噩耗而遭受负面情绪,并引发精神伤害。就涉及虚假噩耗的案件,例如,电报发送人员错将一份来自于某地、写着“詹姆病危,急于相见”的电报发送给一对夫妇,该夫妇恰好有一个名叫詹姆的儿子在该地工作。收到电报后,母亲因极度担忧而引发精神伤害。[27]而涉及真实噩耗的案件,例如,某医院发现某一医务人员患有艾滋病,并将该消息和可能感染艾滋病的风险直接告知曾接受该医务人员手术治疗的患者。获悉此消息后,患者因极度担心自己被感染而引发精神伤害。[28]
第二顺位受害人请求精神创伤赔偿的案件主要有两种典型的案型:
(1)受害人因亲眼目睹第一顺位受害人在因被告[29]过错而造成的事故中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而受困于负面情绪并发展为精神伤害。例如,某路人刚好看到一个在高空作业的工人不慎跌落地面而死亡的场景,其受到严重惊吓,并因此患上精神疾病。这种案件通常被称为“旁观者案型”(By-passer Case);
(2)受害人虽然没有亲眼目睹与其有深厚情感的第一顺位受害人在因被告过错而造成的事故中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但是事后赶至该事故现场、或者事后获悉或被告知该项事故,由此产生负面情绪并引发精神伤害。
三、精神创伤赔偿理论的比较法研究
(一)英国
在普通法上,过失侵权责任的确立需要具备四项要件:注意义务的存在、违反注意义务(即构成过失)、实际损害与过失行为间存有因果关系、实际损害并非过于遥远(Not too Remote)。精神创伤案件中绝大多数的争议围绕“是否存在避免原告遭受精神创伤的注意义务”这个问题而展开,这也将是下文考察的重点。[30]另外,由于普通法区分第一顺位受害人与第二顺位受害人两种不同的案型,因此下文也将对这两种受害人分别予以论述。
1.第一顺位受害人或第二顺位受害人的判定
不同于第二顺位受害人,第一顺位受害人是直接涉人被告的过错行为的人。而如何理解“直接涉入”的概念,成为审理精神创伤案件的法官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在麦克法雷恩诉凯里多尼亚有限公司案(McFarlane v. EE Caledonia Ltd)[31]二审中,斯图亚特·史密斯法官(Stuart-Smith LJ)详细分析了因担忧自己的安危而引发精神伤害的受害人是否“直接涉入”事故的问题。他认为,因担忧自己的安危而引发精神伤害的受害人可能在三种情形下被认为“直接涉人”了事故:①受害人处于可能遭受身体伤害的实际危险范围之中,但却侥幸脱险;②受害人虽然没有实际处于可能遭受身体伤害的实际危险范围之中,但事故发生得如此突然、如此意外,他可以合理地认为自身的安危受到威胁;③受害人之前并没有处于可能遭受身体伤害的实际危险范围之中,但事后基于某种需要进入了该危险范围(例如,救援者)。而在该案中,原告麦克法雷恩是北海一个石油钻塔上的工作人员,下班后在一艘距离钻塔约550米的船只上休息。午夜时分,钻塔上发生一连串的急剧爆炸,导致167人死亡、67人受伤。原告所在的该船只两次驶近钻塔约100米处试图营救,未果。事故发生3个小时45分钟后,包括原告在内的工作人员被直升机接走。尽管原告事后被诊断遭受精神伤害,但是法院最终判定,他不属于上述“直接涉入事故”之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因此他并不构成第一顺位受害人。
如果受害人因为担忧他人(而非自身)的安危而在事故中遭受精神伤害,那么他是否属于“直接涉入事故”的第一顺位受害人呢?20世纪90年代后期英国上诉法院的两个判例讨论了这个问题。第一个案件是扬诉查尔斯教堂(南方)有限公司案[Young v. Charles Church(Southern) Ltd],[32]原告和同事科克一起搭建脚手架,在工作过程中,原告听到一声巨响,转头看到科克因不小自将电极与电线接触而意外触电。原告因为担忧科克的安危而受惊,并引发精神伤害。审理本案的英国上诉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虽然原告担忧的并非自身安危,而是第三人的安危,但是他仍然属于第一顺位受害人。第二个案件是西约克郡警察局局长诉斯科菲尔德案(Chief Constable of West Yorkshire Police v. Schofield),[33]一审原告警员斯科菲尔德与警官杜丁一起去某一居民寓所检查发现的一批枪支,杜丁没有发出任何警告就拿起一支枪朝屋内的一堆折叠的床褥连开六枪,在几英尺外的原告则立即伸手保护住两名女户主。事后,原告被诊断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症”(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但是她在陈述中坦承,当时她并没有感到恐惧或担心自身的安危。二审的英国上诉法院认为,并不是在每个案件中“担忧自身安危”都是“直接涉人事故”的必要条件;本案中的原告身处事故现场、又面临遭受人身伤害的危险,这就足以认定她是第一顺位受害人。
英国法不以“担心自身安危”为第一顺位受害人的要件,是对严格区分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受害人制度的一种变通。尽管担心自身安危是引发精神伤害的常见情形,但绝非唯一的情形。在某些特定案情下,事故中因担忧他人的安危或者单纯的意外受惊而患上精神疾病的受害人也需要法律的救济,但作为第二顺位受害人则较难获得赔偿。此时,法官往往通过扩大对“直接涉人”概念的解释,将此类受害人也纳人第一顺位受害人,从而使其获得赔偿。然而,这样的做法的客观后果是,模糊了第一顺位受害人与第二顺位受害人的界线。
2.第一顺位受害人
在判定原告是第一顺位受害人之后,法院需要考虑的是,被告是否对该受害人负有避免其遭受精神创伤的注意义务。斯图亚特史密斯法官在审理麦克法雷恩诉凯里多尼亚有限公司案时,也讨论了这个问题。他提出了“可被合理预见的精神伤害”标准,即“可以清楚地预见一个具有合理心理承受能力的人也会因担忧自身安危而受惊、以致引发精神创伤”。[34]不过,这项标准被之后的佩吉诉史密斯案(Page v. Smith)[35]所修正。该案涉及一起轻微的车辆碰撞事故。驾驶汽车的原告在事故中并未受到身体伤害,但却遭受了精神创伤。英国上诉法院认为,案件涉及的事故程度轻微,无法合理预见原告会因此遭受精神伤害,从而否定了原告的赔偿请求。然而,英国上议院在终审时认为,判定“对受害人是否负有避免其遭受精神创伤的注意义务”应适用“可被合理预见的人身伤害”标准。换句话说,只要能够合理预见直接涉人事故的第一顺位受害人可能遭受人身伤害(无论是身体伤害、抑或精神伤害),那么就认为被告对其负有避免其遭受精神伤害的注意义务。一方面,这项新的判定标准降低了第一顺位受害人证明注意义务的难度;在另一方面,它也使得行为人承担了过重的注意义务,即在那些身体伤害可被合理预见、但精神伤害却无法被合理预见的案件中,行为人也被要求对遭受精神创伤的第一顺位受害人承担责任。这是佩吉诉史密斯案所确定的判定标准备受批评的根源。
3.第二顺位受害人
在1983年的麦克洛夫林诉欧布瑞恩案[36]中,英国上议院的威尔伯福斯勋爵(Lord Wilberforce)认为,若要证明行为人对第二顺位受害人负有避免其遭受精神伤害的注意义务,应该至少满足两项要件。首先,第二顺位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伤害可以被合理地预见。其次,第二顺位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具有足够的邻近关系(Proximity),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①第二顺位受害人与第一顺位受害人必须是父母子女关系或夫妻关系;②第二顺位受害人必须通过自己的感官目睹事故的发生,而非由第三人转告;③第二顺位受害人必须身处事故现场或者在事发之后立即赶到现场或医院。通过上述各项因素,英国法将可获精神创伤赔偿的第二顺位受害人限制在很小的范围内。
1989年在设菲尔德(Sheffield)发生的“希尔斯堡球场惨剧”(Hillsborough Stadium Tragedy)触发了两个里程碑式的精神创伤赔偿案件。那一年,英国足总杯的一场半决赛在利物浦和诺丁汉森林两支球队间展开。由于警察未能有效控制球场中的人数和秩序,导致95名观众在推挤中被踩死,400多名观众遭受身体伤害,另有一些目击惨剧的人遭受了创伤后应激障碍症。第一个案件是埃尔科克诉南约克郡警察局局长案(Alcock v.Chief Constable of South Yorkshire police),[37]由16名因担忧自己的亲友在“希尔斯堡球场惨剧”中死亡或受伤而遭受精神创伤的原告所提起。这些原告与第一顺位受害人的关系是妻子、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叔叔、女婿、未婚妻或朋友。他们或在球场亲眼目睹惨剧,或在电视中看到事故的画面,或通过电台、电视的新闻报道获悉消息,或经第三人转告而得知。在审理过程中,过失、损害和因果关系等因素都被确定;唯一存在争议的问题是,被告是否对原告负有避免其精神创伤的注意义务。审理案件的英国上议院认为,第二顺位受害人与第一顺位受害人的关系并不以父母子女关系和夫妻关系为限,它还可以包括其他具有深厚感情的关系。但是,上议院基本肯定了威尔伯福斯勋爵在麦克洛夫林诉欧布瑞恩案中确立的其他几项要素,认为那些通过电视、电台或经第三人转告的方式获悉事故是不足够的;而事发之后两小时内未能赶到事故现场或医院病房,亦不足以满足“邻近关系”这项要件。总体而言,上议院采取了比较保守的态度,继续严格限制可获赔偿的第二顺位受害人的范围。需要补充的是,英国上议院在埃尔科克诉南约克郡警察局局长案还强调精神创伤必须是“由震惊所引起”(Shock-induced),即具有突发性和意外性;而在可预料的事件中承受负面情绪而引发精神伤害(例如,患者因误诊而丧失生存机会,他的亲人看着他慢慢地死去,且在此过程中因过度悲痛而引发精神疾病),则不具有可赔偿性。
另一个与“希尔斯堡球场惨剧”有关的案件是怀特诉南约克郡警察局局长案(White v.Chief Constable of South Yorkshire Police)。[38]该案的原告是6名在希尔斯堡球场救援后遭受精神创伤的警察。其中3名原本就在球场执勤;另2名事发之后立即赶赴球场救援;最后1名则负责联络医院与急救署以及死伤者的亲属,之后才去现场。这个案件也最终上诉到英国上议院。鉴于已经拒绝了受难者亲属以第二顺位受害人提出的精神创伤赔偿请求,上议院重申埃尔科克诉南约克郡警察局局长案所确立的要件,驳回了与第一顺位受害人关系更远的、被视为第二顺位受害人的“救援者”所提出的赔偿请求。也就是说,斯图亚特史密斯法官在1994年麦克法雷恩诉凯里多尼亚有限公司案中将救援者视为第一顺位受害人的观点,在怀特诉南约克郡警察局局长案中被英国上议院所修正。
(二)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属于英联邦国家,英国法对其有着重大的影响。然而就精神创伤赔偿问题,它确立了诸多不同于英国法且极具典范意义的规则。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曾先后审理了两个著名的精神创伤案件。第一个是1984年的简虚诉科菲案(Jaensch v. Coffey)。[39]该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原告的丈夫在因被告过错导致的车祸中身受重伤,原告虽不是事故的目击者,但却因赶到医院后的所闻所见而受惊,并发展为以焦虑与抑郁为症状的精神疾病,在这种情形下,被告是否对原告负有避免其遭受精神创伤的注意义务?迪恩法官(Deane J.)并无意将精神创伤赔偿限于与第一顺位受害人的家属,也不要求第二顺位受害人必须满足时空的邻近关系;相反,他认为,“如果可以合理地预见,受害人在被告知死讯或事故后可能遭受精神伤害,那么在我看来,能否以未满足邻近关系而拒绝赔偿,是一个尚未定论的问题”。迪恩法官的上述阐释,为此后的案例就“邻近关系”要件创造了探讨的空间。
第二个上诉到高等法院的案件是2002年的泰姆诉新南威尔士案(Tame v. New South Wales)。[40]案中的原告发生了一起撞车交通事故,警员立即为其进行了血液酒精测量,但却误将其血液酒精含量记录为0.14,并在之后一个月内发现错误并予以更正。事故发生一年后,原告获悉了警员错误记录的事件,开始担忧人们会以为她醉酒驾车引发事故,从而损害她的声誉。原告为此颇受困扰,最后被确诊患上精神抑郁疾病。尽管法院最后判定被告对原告不负有避免其遭受精神损害的注意义务,但是在审理中细致探讨了澳大利亚法就精神创伤赔偿的相关规则。持多数意见的法官们认为:①法律并不要求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必须是由突发性和意外性的震惊而引起,即放弃了英国法上“须由震惊引起精神伤害”的这项要件;②法律仅对被医学认可的精神伤害予以赔偿,情绪上的痛苦则不具有可赔偿性;③法律并不要求第二顺位受害人必须在现场或立即赶赴医院亲身感受事故或事故后果;④受害人具有正常的情绪和心理承受能力并不是获得精神创伤赔偿的前提条件,不过它可能是判定“精神创伤是否可被合理预见”时需要考虑的一项重要因素,但被告明知或应知受害人不堪承受正常的情绪或心理压力的除外。
通过泰姆诉新南威尔士案,法院重新考虑了英国法对精神创伤赔偿所作的主要限制,并对此采取了更为开放的态度。其中,有两点发展值得特别关注。第一,无论是第一顺位受害人、还是第二顺位受害人所提出的精神创伤赔偿请求,都以“该精神创伤能否被合理预见”为判定被告对受害人是否负有避免其遭受精神创伤之注意义务的基本要件。第二,英国法对精神创伤赔偿所作的限制因素(例如,是否直接感受事故、是否由突发性和意外性震惊所引发、原告是否具有正常的情绪和心理承受能力等)仅仅是判断上述基本要件的相关因素,并非侵权责任成立的独立要件。即使第二顺位受害人是从第三人处获悉有关事故的信息,他的精神创伤赔偿请求仍然可能获得支持。泰姆诉新南威尔士案之后的判例也遵循该案确立的规则,[41]并强调随着精神病学研究、心理学研究的发展和现代通讯手段的发展,判例法对精神创伤赔偿原先设置的诸多要求,都构成人为的、过时的且不合理的限制。精神创伤赔偿规则应当适应社会的现实情况,并作出适当的调整。[42]
(三)美国
美国法因各州的不同立场而具有多样性。但概括来说,就精神创伤赔偿问题,美国法经历三个不同的阶段。第一阶段的美国法采纳“身体接触规则”(Physical Impact Rule)。该项规则确立于1888年的莱曼诉布鲁克林城市铁路公司案(Lehman v.Brooklyn City Rail Co),[43]借鉴于1886年英国的考尔特斯诉维多利亚铁路管理委员会案。“身体接触规则”要求原告必须与造成其精神创伤的物体存在身体碰触,以此表明其精神创伤的真实性。该规则之后陆续被各州规避或废除。[44]至1990年,只有5个州[45]还保留了这项规则,但已对其作出变更或调整。
第二阶段的美国法普遍适用“危险区域原则”(Doctrine of Zone of Danger),由旺博诉沃林顿案(Waube v. Warrington)[46]最先采纳。根据该原则,原告身处可能遭受身体伤害的危险区域、且因担忧自身安危而引发精神创伤,是获得精神创伤赔偿的要件。目前,仍有14个州仍然适用“危险区域原则”。[47]需要注意的是,包括纽约在内的几个州已对该原则作出了修正:即使原告并非为自身、而是为第三人的安危担忧而遭受精神创伤,只要其身处危险区域范围内,仍然视为满足了该项要件。
第三阶段的美国法发展出“旁观者获偿原则”(Principle of Bystander Recovery),它由加利福尼亚州的狄龙诉拉戈案件(Dillon v. Legg)[48]所确立。原告是一位母亲。她目睹女儿在过马路时被被告过失驾驶的汽车撞伤致死,因此遭受精神创伤而提起赔偿之诉。虽然原告本身并未处于危险区域,但是审理该案的加州最高法院认为,责任的判定有赖于“一个身处相同情境的、合理的人在考虑了原告所处的位置、在现场亲眼目睹事故的原告是否会因情感冲击而受到震惊、原告与第一顺位受害人的关系等因素后,能否预见原告可能遭受精神创伤”。法官提及的这三项因素之后被概括为“邻近性、耳闻目睹、亲近性”(Nearness, Hearness and Dearness)。大概有27个州采纳了“旁观者获偿原则”;尽管各州仍然对某些问题存在分歧:例如,事发之后赶到现场或医院而遭受精神创伤的情形是否具有可赔偿性;上述三项因素是否构成责任成立的要件、还是“合理预见标准”的考量要素。[49]不过,“旁观者获偿原则”的广泛采用,在很大程度上软化了美国法历来对精神创伤赔偿问题的保守立场。
相比于英联邦的法律,美国法对精神创伤赔偿问题的态度较为谨慎和保守。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法对“精神创伤”概念的理解要比前者更为宽泛。实际上,美国法所使用的是“情绪悲痛”(Emotional Distress)这种表述:它既包括英国法所指的“精神创伤”,还包括严重的负面情绪。[50]例如,在莫莉诉凯撒基金会医院案(Molien v. Kaiser Foundation Hospitals)[51]中,原告被误诊患上梅毒,让她承受了严重的情绪痛苦,最终导致她的婚姻解体。审理该案的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确认,“过失导致的严重情绪痛苦”具有可诉性。
2007年美国《第三次侵权法重述》(暂时草案)的第46条和第47条分别规定了“直接过失导致情绪不安”和“缘于对第三人之身体伤害的直接过失导致情绪不安”两种情形。第46条规定:“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遭受严重情绪不安的行为人,应当向该人承担责任,如果其行为(1)将该人置于即时遭受身体伤害的危险之中,且该项危险引发该人的情绪不安;或者(2)发生于特定种类的活动、事项或关系之中,而该过失行为尤能引发该人的严重情绪不安。”[52]该条规范的是第一顺位受害人的案件。其所规定的第一种情形肯定了判例法所确立的“危险区域原则”,而第二种情形缘起“电报公司送错死亡电报导致接收电报者精神伤害”案和“错误处理尸体”案,并由此扩展到其他存有特定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精神创伤案件。[53]第47条规定:“因过失导致第三人遭受严重身体伤害的行为人,应当对同时感知该过失事件并因此引发严重情绪不安的第三人之近亲属,承担责任。”[54]该条规范的是第二顺位受害人的案件,基本肯定了判例法上的“旁观者获偿原则”,并限定第一顺位受害人与第二顺位受害人须为近亲属的关系。
(四)法国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该条文没有对“损害”的类型加以限定。1833年,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在审理一个案件时提到,“认为只有有形损失(Dommage Matereil)才能获得赔偿的观点是错误的”,评估无形损失(Dommage Moral)面临困难的事实并不足以构成“拒绝赔偿无形损失”的理由。[55]可以说,《法国民法典》对有形损失与无形损失给予相同程度的保护。而法国法中“无形损失”的涵义亦相当宽泛;它既包括人格权受侵害的非财产损失;也包括负面情绪[例如,因身体伤害引起的身心痛苦、丧失近亲属的情感损害(Prejudiced’affection)];还包括精神创伤(例如,创伤后应激障碍症)。[56]根据法国法,那些非因身体伤害(Dommage Corporel)而引起的且获得医学认可的精神创伤被称为“纯精神创伤”(PurePsychiatric Damage),其具有可赔偿性。比如,法国最高法院曾经审理过这样一个案件:一名女子在年幼时被她的父亲多次强暴并生下一个孩子。若干年后,该名孩子在知晓自己的身世之后精神严重失常。于是,该女子以自己和孩子的名义起诉她的父亲,请求损害赔偿。法国最高法院认为,孩子有权就精神创伤获得赔偿。[57]
(五)德国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规定,故意地或者有过失地以违法的方式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人,负有向他人赔偿由此发生的损害的义务。“精神创伤”属于对健康权的侵害,其受到法律的保护。一般而言,如果第一顺位受害人遭受了医学所承认的精神创伤,且精神创伤的发生并不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那么他有权获得赔偿。然而,法律对第二顺位受害人就精神创伤的赔偿问题,则规定更多的要求:①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必须异常严重、持久;②精神创伤的发生并不是夸张的或者不合理的反应;③第二顺位受害人与第一顺位受害人之间必须存在亲近的关系。通常情况下,两者系近亲属关系方可满足这项要求,但是法院也曾认可未婚夫妻关系或者同居关系。[58]
与普通法的规则相比,德国法对精神创伤赔偿问题的处理具有如下三项特征。第一,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程度的“精神疾病”才具有可赔偿性,依此筛除诸多精神创伤赔偿的请求。1971年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Bundesgerichtshof)第六民事庭审理了一个重要的案件。该案发生于1965年,原告的丈夫因与被告驾驶的汽车碰撞而受伤致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知悉丈夫的死讯而遭受的精神伤害。一方面,法院认可第二顺位受害人就精神创伤的赔偿请求权,即“在特殊情形下,当某人因涉入或者听说一项事故而遭受精神上的创伤、并引发身体或精神的损害时,法院有权准许该受害人提起一项独立的[59]赔偿请求”,即使该精神创伤的发生与受害人本身脆弱的心理承受能力有关。另一方面,法院认为,该赔偿请求权仅限于“被普通人(而非医生)视为构成对身体或健康一种伤害”的精神创伤。因负面经历而引发的痛苦、悲伤或惊恐尚不足以具有可赔偿性,尽管它们会对人的生理造成显著的影响。[60]
第二,德国法并没有像普通法那样、强调第二顺位受害人必须邻近事故现场或者亲眼目睹事故的发生,而是更加关注第一顺位受害人与第二顺位受害人之间远近亲疏的关系。从本质上说,法院更关注的是“可合理预见性”问题。比如,1931年德国帝国法院在审理一个涉及精神创伤赔偿的案件时认为,“通常可预期的是,孩子发生致命的事故将强烈地刺激母亲的情绪,如果这种强烈的情感打击导致母亲的精神崩溃并影响其劳动能力,不会让人感到异常……可以进一步地说,这种结果是可以预见的”。[61]法院强调,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被告是否知道,而是在于他是否应当预见到孩子的父母所遭受的情感打击和这种打击的可能后果。“是否在现场目睹事故的发生”,在德国法院看来,只是考虑“可预见性”问题时的一项因素,而并非赔偿请求权若要获得支持的必备因素。
第三,不同于普通法则将精神创伤可赔偿性问题纳入“是否存在避免遭受精神创伤之注意义务”问题进行讨论,德国法将其纳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问题予以考虑,所适用的主要是“规范保护目的学说”。根据该学说,就《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的赔偿请求权,立法者对各种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都有十分确定的想象,以此避免这些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发生(即规范的保护目的)。[62]只有符合规范保护目的的损害行为才具有可归责性。法院正是通过条文目的性解释的方法、借助法律上因果关系的理论,来限制精神创伤赔偿的各种案型和请求权人的范围。然而从本质上看,真正影响法院作出判定的仍然是那些潜在的法律政策。[63]#p#副标题#e#
四、我国精神创伤赔偿理论之探讨
精神创伤赔偿案件在司法实务中并非罕见,但多数案件的受害人是第一顺位受害人。例如,因经历并目睹车祸而患上植物神经紊乱症;[64]因遭受老师体罚而患上精神分裂症;[65]因被硬物击中脑部而导致情感性精神病;[66]因被他人故意吓唬或恐吓而患精神疾病;[67]因被造谣而导致精神失常;[68]因被人殴打而患上精神分裂症;[69]因被逼跪地认错而诱发精神分裂症;[70]因被狗追咬受惊吓而患上癔症性失语症;[71]因作弊被张榜公布后而患上精神分裂症[72]等。而中国法院网报道的精神创伤赔偿案件中,目前只有两起案件的受害人是第二顺位受害人:一起案件为目睹汽车撞人事故而致使精神紊乱的案型,[73]另一起案件为妻子目睹丈夫被从天而降的带火油锅砸伤而受惊并出现头昏、呕吐、失眠的症状。[74]
就第一顺位受害人的案件,多数法院都支持了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各个判决的法律依据并不统一(有些被认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些被认为系侵害健康权的经济损失);法院基本上自由裁定被告的责任比例和损害赔偿的数额,欠缺合理且统一的判定标准。相形之下,法院在审理第二顺位受害人的案件时的论证则更不充分。以受害人因目睹车祸而精神失常的案件为例,法院认为,违章行驶与受害人的精神创伤之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司机对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并无过错”,但考虑到“原告损害的确存在,且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因此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公平责任”,要求被告补偿原告1500元,并驳回后者的其他诉讼请求。[75]然而,既无过错、又无因果关系,何来公平责任之承担呢?
目前,就精神创伤的可赔偿性、对第二顺位受害人赔偿请求的限制、精神创伤案件中赔偿数额的判定标准等问题,我国现行法的态度如何,法官在实务中应当如何处理,学理上的讨论寥寥。而本文的这一部分将对上述问题作细致的探讨。
(一)精神创伤赔偿的法律基础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处的“财产”和“人身”通常被理解为泛指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从比较法的角度看,该条文更接近于《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的立法例。而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亦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同法第2条第2款明确“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
随着心理学和精神病学的发展,人的精神健康已获得越来越多的重视和关注。与身体伤害一样,精神创伤[76]也是受害人的健康权遭受侵害的表现;且后者可能给受害人的生活带来更棘手、更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无论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抑或《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当公民的(精神)健康权遭受侵害并造成损失时,其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因此,现行法并不需要增设特别的法律条文,就可以使得遭受精神创伤的受害人获得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律基础。
有些学者认为,精神创伤案件中被侵害的客体并非健康权,而是“公民的精神利益,对健康的损害仅仅是其后果或症状,而非其客体”:对第一顺位受害人“侵犯的是自然人保持其生理与心理的意识机能正常、平和且不受严重刺激的精神利益”;对第二顺位受害人和“侵犯特定财物的行为虽然不直接针对受害人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权,但是针对与受害人精神利益或感情利益密切相关的情感关系、物,侵犯的还是受害人的精神利益。由此可见,此种损害所侵害的客体不能够为具体人格权所涵盖,是具体人格权之外的精神利益”。[77]然而,笔者对上述论述作两点保留。第一,其没能清楚阐释“精神创伤案件中被侵害的客体并非健康权”的理由。按照笔者的理解,由于其将“健康权”狭隘地理解成身体健康权(而不包括精神健康权),于是才创设一个新的概念,即所谓的“具体人格权之外的精神利益”。第二,将精神创伤案件中被侵害的客体表述成外延宽泛且模糊的“精神利益”,将会混淆“精神创伤”与我国现行法中的“精神损害”概念。[78]正因如此,该学者又创设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来区分对精神利益侵害严重程度不同的情形,[79]却只有徒增复杂的效果。
(二)对精神创伤赔偿的限制
虽然绝大多数的法域都认可精神创伤的可赔偿性,但是那些曾经被立法者用来否定其可赔偿性的部分政策因素依然存在。例如,担忧案件如“打开水闸”般地涌人法院使后者不堪重负,顾虑被告可能面临过大的求偿群体和赔偿责任,判定存在精神创伤的难度等。正是这些政策因素,促使各国立法者对精神创伤赔偿案件设定了诸多限制。尽管我国的现行法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则,但于学理层面仍有必要作相应的探讨,以供司法实践作参考。
1,精神创伤的范围
“侵害精神健康权”是否仅限于“导致精神病学意义上的疾病”的那些侵害?《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并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相似,《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因特定人格权或身份权遭受侵害而承受负面情绪的受害人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并不能由此推定,“精神创伤”的范围必定涵盖“一般的负面情绪”,因为精神损害与精神创伤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例如德国法虽然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仍然要求,精神创伤案件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程度的精神疾病才具有可赔偿性。
精神创伤的范围,实际上取决于各个法域的法律政策。就我国而言,一方面,精神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对那些已经构成精神病学意义上的疾病,受害人有权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80]而另一方面,参与社会活动的人难免因他人的行为而承受一定的负面情绪,这可被视为社会生活中可容忍的合理风险,而不宜动辄就请求赔偿。否则,将过度地限制公民的行动自由,阻碍社会生活的有效运作。是故,对那些正常社会交往过程中难免的、轻微破坏平和心境的负面情绪,法律宜采取宽容的政策。
比较棘手的情形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严重的负面情绪”,即尚未达到或被认可为精神病学意义上的疾病,但确实给受害人造成显著的情绪痛苦或困扰。在加拿大和美国,有些法官称这种情形为“精神上的伤疤”(A Scar on the Mind)。他们认为,精神上的伤疤与“肉体上的伤疤”(A Scar on the Flesh)并无本质上的差别,两者在法律上应当被同等对待。[81]笔者也认同这种观点,只是赔偿的数额应当以伤害的程度为标准予以确定。需要补充的是,除却限定精神创伤的范围,立法者还能够通过其他法律技术来防止精神创伤案件过度增加所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以美国法为例,虽然具有可赔偿性的“情绪悲痛”的范围要比其他法域的“精神创伤”概念来得宽泛;但美国法对精神创伤赔偿要件的规定就比其他法域严格得多。因此,如果我国法律选择认可“严重的负面情绪”的可赔偿性,则仍然有必要考虑相应地通过对精神创伤赔偿其他方面的限制,来防止案件的激增。
另外,精神创伤的范围是否仅限于“由震惊所引起”的精神伤害呢?尽管诸多精神创伤案件都涉及受害人因受惊而引发精神疾病的情形,[82]但是可能引发精神伤害的原因是多元的,并不止“震惊”(Shock)一种诱因。美国精神病学协会(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2000年发表的《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第四版列举了395种精神病类症,而因震惊所引发的“创伤后应激障碍症”仅是其中一种。事实上,长久的心理压力或负担之积累亦可能诱导精神疾病。例如,在叶光明诉鲁继肃、叶明亮一案[83]中,两被告因一诽谤事件而发生争议,双方都要求作为目击者的原告提供内容完全相反的证言。原告经不住双方拉锯式的不当取证,终因思想压力过大而患上反应性精神障碍症。此案中,受害人之所以遭受精神创伤,并非因为突发性和意外性的震惊所引发,而是由于较长时间的心理压力之积累所致。而另外两种典型案例是:受害人因长期高强度的工作压力而遭受精神创伤而向雇主赔偿损害;[84]或者,第二顺位受害人因长期陪伴第一顺位受害人承受因被告的过错造成的人身伤害而诱发精神疾病。由此可见,为了真正保障公民的精神健康权,精神创伤的范围并不宜局限于那些由震惊所引起的精神伤害。此外,当前精神病学和心理学的知识和研究也处于动态的发展之中,法院在判定“是否存在精神伤害”的问题时,也需要及时更新相关的认知,以作出适时的判断。
2.可合理预见性
在普通法系,可合理预见性(Reasonable Foreseeability)是判定“是否存在避免原告遭受精神创伤之注意义务”的关键因素。而在大陆法系,“侵害人能否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对被害人造成精神创伤”这项因素,则被纳入判定“行为人是否存有过错”问题时予以考虑:即行为人是否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预见并防止自己的行为对他人造成可被预见的损害。而我国法律沿袭了大陆法系的理论体系,所以也同样可在过错问题中考虑这项因素。笔者认为,“可合理预见性”是判定精神创伤可赔偿性的最基本、最关键的标准,我国法律宜将其同等地适用于第一顺位受害人和第二顺位受害人的案件。
就“可预见性”的涵义,需要从三个角度加以理解。第一,“特定的受害人”是可以被预见,即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对特定受害人的权益构成侵害的人。受害人若处于可预见危害的范围之外,那么对他所产生的伤害则被认为“不具有可预见性”。第二,“精神创伤”这项损害类型亦可以被预见,即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受害人遭受“精神创伤”。若仅能预见受害人的身体伤害、而非精神创伤,那么不宜视为具有可预见性。[85]第三,“精神创伤的发生”可以被预见,即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受害人遭受精神创伤。一般而言,法律将推定受害人具备正常的心理承受能力(Ordinary Fortitude);换句话说,特定受害人超过或者低于正常心理承受能力的事实,并不影响可预见性的判定。其主要理由是,不宜不合理地加重行为人于社会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和负担。例如,在小丽诉公交公司案[86]中,乘坐公共汽车的原告因司机在行驶途中紧急刹车而受惊、并引发精神分裂症。根据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小丽遭受惊吓是其发病的诱发因素之一;法院即据此判决公交公司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然而笔者认为,该法院未能仔细考虑精神创伤的可预见性问题,即被告能否预见“司机的紧急刹车可能导致一个具备正常心理承受能力的乘客遭受精神创伤”。如果有医学证据显示,就具备正常心理承受能力的乘客而言,紧急刹车并不构成诱发精神伤害的因素,且于本案中否定可预见性亦符合法律风险的合理分配,那么法院宜认可被告所提出的“行为人并无过错”之抗辩。
就“可合理预见性”的判定方法,无论大陆法系、抑或普通法系均采取了法律拟制这项技术,所不同的仅仅是表述的差异:前者使用的是“善良管理人”;而后者使用的是“合理的人”(Reasonable Person)“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系一项客观标准;[87]法律通过拟制“善良管理人”这一法律拟制(Legal Fiction)的形象、考察该形象若与行为人处于“相同情境”时可能达到的注意程度,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从本质上看,两大法系所适用的可预见性之判定方法是基本一致的。在实务中判定可预见性时可能发生的争议,多数都与如何理解“相同情境”(The Same Circumstances)有关。换句话说,“个案中的哪些因素构成所谓的相同情境”这一问题,将直接影响可预见性的判定结果。当然,本文无法概括或罗列精神创伤案件中的种种情境因素,[88]这只能留待法院在处理具体个案时予以考虑和判定。
3.第二顺位受害人案型的特定限制因素
绝大多数法域在处理精神创伤案件时区分第一顺位受害人和第二顺位受害人,其基本的政策考虑是:对第二顺位受害人的案型应设置规范性的控制机制,以达到限制“潜在的第二顺位受害人数量”之目的。我国法律是否也需要采取类似的法律政策,亦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通过比较法的考察可知,普通法系区分第一顺位受害人和第二顺位受害人的基本标准是:受害人是否直接涉入被告的过错行为而面临身体伤害的可能;如果是,则是第一顺位受害人;如果否,则为第二顺位受害人。这种明确或暗示地将精神伤害与身体伤害相关联的做法,至少反映了法院的两项成见:第一,精神伤害的诊断极具不确定性;第二,精神伤害是因担忧发生身体伤害所导致。在法院看来,只有那些与身体伤害相关联的精神伤害才具有确定性、真实性,因而具有获得损害赔偿的正当性。正因如此,绝大多数法域对第一顺位受害人的案件适用比较宽松的规则;而对第二顺位受害人的案件则设置了种种限制。然而医学上,精神伤害与身体伤害并不必然存在关联,实务中也发生诸多与身体伤害无关的精神创伤案件。所以,普通法系的这种通过“与身体伤害关联性”来限制精神创伤案件数量的思维模式,值得商榷。
其实,在某些案例中,第一顺位受害人与第二顺位受害人的区分边界并不清晰,亦不合理。例如,英国法将那些因担心他人安危而引发精神伤害的受害人视为第一顺位受害人、并允许其获得赔偿;却将那些通过电视转播亲眼目睹与自己有着深厚情感的第一顺位受害人遭受严重身体伤害而引发精神伤害的受害人视为第二顺位受害人、并以其未能身处现场为由拒绝其赔偿请求,[89]有失公平。另外,在处理“救援者案件”时,英国法的态度曾发生转变:1994年麦克法雷恩诉凯里多尼亚有限公司案中视救援者为第一顺位受害人;而在1999年怀特诉南约克郡警察局局长案中将其视为第二顺位受害人。法院的态度之所以急剧转变的原因是,为了避免审理结果的不公平性:即允许救援者获得赔偿,却拒绝那些与第一顺位受害人关系更近的近亲属之精神创伤赔偿请求。由此可见,第一顺位受害人与第二顺位受害人的技术性区分往往受制于法律政策的考量,存在很大的人为性。
笔者认为,无论是第一顺位受害人的案件,还是第二顺位受害人的案件,我国法律宜统一适用“可合理预见性规则”,只是在这两种案型中适用该规则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会有所不同。就第一顺位受害人的案件,由于受害人是直接涉入被告的过错行为、所涉及的受害人范围相对有限,可预见性的判定会相对容易。就第二顺位受害人的案件,由于受害人并未直接涉入被告的过错行为,而是通过第一顺位受害人作为媒介而遭受精神创伤,且潜在的第二顺位受害人之范围比较大(例如,旁观者案型);因此,从合理控制进人法院的案件数量、合理平衡行为人的法律风险和负担的角度考虑,我国法律需要对“如何于第二顺位受害人的案件中适用可合理预见性规则”作必要的细化规定。于此问题上,其他法域审理第二顺位受害人案件时所提及的相关考虑因素就值得我国的参考。具体而言,笔者认为我国法院应当谨慎考虑如下这些因素,以判定第二顺位受害人的精神伤害是否可为被告合理预见:①第二顺位受害人与因被告过错所发生的事故之间的邻近性(Proximity),比如,其是否亲眼目睹事故的发生过程,其何时赶至事故发生现场等;②第二顺位受害人与第一顺位受害人之间的情感亲近性,比如,其彼此是否属于亲属关系、情侣关系、朋友关系等;③第二顺位受害人与事故后果之间的关联性,比如,是亲身感受到事故的后果,还是由他人转述事故后果,其对事故后果是否有预期或心理准备等。当然,上述所列的因素并不能穷尽所有的相关情境,例如因被告过错所发生之事故的严重性、突发性等也是法院判定可合理预见性的考量因素。但是,上述各项因素是法院在处理第二顺位受害人案件时所应当重点考虑的法律问题。
(三)精神创伤的赔偿范围
就可请求的赔偿范围而言,精神创伤案件的受害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为治疗精神创伤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心理)残疾,还应当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如果受害人因精神伤害而丧失本应享有的生活乐趣,其亦可主张现行法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同理,若受害人的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精神创伤而承受严重负面情绪,也可请求赔偿属于精神损害性质的抚慰金。
五、结语
过失侵权中精神创伤赔偿理论的发展,显示了法律对公民精神健康利益的认可与逐步重视。虽然,目前绝大多数法域依然存在“侵害身体健康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易于侵害精神健康权之损害赔偿请求”的现象;但是基本的趋势是,法院对精神创伤赔偿所设置的诸多障碍受到来自律师、学者、公民越来越多的反思和质疑。我国现行法律对过失侵权中的精神创伤赔偿问题并无特别规定。《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的一般性规则可为司法实务中日益增多的精神创伤案件提供必要的法源,然而本文的探讨能够为实务中精神创伤案件的审理提供更为细致的学理上的参考。同时,笔者也希望,日益丰富的司法判例能够促使过失侵权中精神创伤赔偿理论在我国获得更多的关注与发展。
注释:
[1]参见[1886]12 VLR 895。在该案中,当一辆火车正在驶近时,铁路闸口管理员过失地让原告夫妇等人架着马车横穿铁轨。虽然原告的丈夫及时将马车驶过铁轨并侥幸脱险,但这使得原告极度受惊而遭受精神创伤。原告就此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原告在一审和二审均胜诉,但在三审中上议院推翻了原判。
[2]参见[1901]2 KB 669。本案中,被告所雇职员过失地驾驶一辆双马篷车冲进原告丈夫所经营的酒吧,当时正站在吧台后面的原告因担忧自己的安危而受到严重惊吓,并因此遭受精神创伤,更导致早产一名痴呆婴儿。
[3]参见[1925]1 KB 141。该案涉及一名目送三个子女去上学的母亲,她看到有一辆失控的卡车从山坡飞速冲下来,正好对准她的三个孩子行走着的那条小道。她非常担心子女的安全,且马上就有目击者告诉她,有一个与她的女儿特征相符的孩子被撞伤了。这名母亲因受惊和担忧而遭受了精神创伤,并最终导致其死亡。于是,她的丈夫(即原告)向法院起诉。
[4]参见[1983]1 AC 410。案件涉及一起交通事故,原告的一个子女在事故中丧生,丈夫和另外两个子女受重伤。事发当时原告位于距离现场2英里的家里,之后她立即赶到医院,看到受伤的家人并得知一个孩子的死讯。原告因此遭受严重且持续的精神创伤。
[5]参见于伟香:“目睹运钞车撞人受惊吓起诉索赔”,载中国法院网,上网时间:2007年1月25日。
[6]截止2010年3月底,笔者于对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以“Nervous Shock”作全文搜索,以“震惊损害”、“休克损害”及“纯精神损害”作篇名搜索,发现专门论述震惊损害的文章共有8篇。
[7]例如,审理Behrens v.Bertram Mills Circus Ltd [1957] 2 QB 1案的Devlin法官、审理Attia v. British Gas plc [1988] QB 304案的Bingham法官、审理Ravenscroft v. Rederiaktiebolaget Tramsatlantic [1991] 3 All ER 73案的Ward法官、审理Barnard v. Santam Bpk 1999 (1) SA 202 (SCA)案的Van Heerden法官等。
[8]包括英国、澳大利亚、南非等。
[9]比如,加拿大和美国。
[10]比如,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症、转化症、忧郁症、恐惧症、焦虑症、强迫症、臆想症等,而因某项事故或灾难所引发的一种典型精神疾病是“创伤后应激障碍症”。
[11]例如,意大利、西班牙、法国、瑞士、希腊,但各国的具体规则会有所不同。
[12]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13]同上,第20~21页。
[14]包括威胁、非法接触身体和非法拘禁。
[15]比如,性生活的乐趣、旅游的乐趣、弹奏乐器的乐趣等。
[16]通常被称为“疼痛、痛苦及丧失生活乐趣”( Pain, Suffering and Loss of Amenity)。
[17]这种类型涉及“反射性损害”的问题,下文会再次述及。
[18]我国有学者认为,“精神创伤”案件是对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附从性规则”的突破;参见鲁晓明:“论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附从性规则—僭越事实的形成、演进与解除”,《现代法学》2009年第5期。事实上,“精神创伤”与大陆法系中的“精神损害”是两个外延不同的概念,前者无法构成对后者特性的突破。
[19]“反射性损害”系学理上的一个概念,即指第三人因直接受害人所受损害之反射而遭受损害的情形。
[20]参见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3页。
[21]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案型与受害人遭受身体伤害、并“由于该身体伤害”而引发精神疾病的案型不同。就后者而言,身体伤害与精神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要身体伤害是可以预见的,那么被告即使无法预见随之诱发的精神伤害,法律也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普通法系该规则即被称为“薄脑壳规则”(The Thin Skull Rule),且作为损害远近(Remoteness of Damage)问题予以探讨。而就前者案型而言,精神伤害的可赔偿性是作为“是否存在注意义务”(在普通法系)或“是否存在过错”(在大陆法系)问题进行考虑,并受“可合理预见性规则”之约束。就可合理预见性问题,参见文章第四部分中的论述。
[22]参见Dooley v. Cammell Laird&Co Ltd[1951]1 Lloyd’s Rep 271。
[23]参见Attia v. British Gas plc[1988] QB 304。
[24]参见T v. Kan Ki Leung&Another[2002]1 HKLRD 29。
[25]参见Wv.Commissioner of Police of the Metropolis [2000]1 WLR 1607。
[26]参见Johnstone v. Bloomsbury Health Authority[1992]1 QB 333。
[27]参见Blakeney v. Pegus(No 2)(1885)6 NSWR 223
[28]参见ABv.Tameside&Glossop Health Authority[1997] 8 Med LR 91。
[29]假设第二顺位受害人因亲眼目睹被告因其自身过失行为遭受严重的人身损害,而遭受精神创伤的,则属于另一种案型。英国法基于保护家庭关系的考虑否定了注意义务的存在;参见Greatorex v. Greatorex,[2000]1 W. L. R. 1970。
[30]我国有些学者(例如前注[18],鲁晓明文)在介绍英国法的相关规则时,将“可预见性”问题的探讨理解为“作为判断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重要依据”是不准确的。
[31]参见[1994]2 All ER l。
[32]参见[1997] 39 BMLR 146。
[33]参见[1998]43 BMLR 28。
[34]“It was plainly foreseeable that a man of reasonable fortitude may suffer psychiatric injury if exposed to the shock of being put in fear of his life”,per Stuart-Smith LJ.
[35]参见[1996] 1 AC 155。
[36]参见McLoughlin v. O’ Brian[1983]AC 410,具体案情见前注[4]。
[37]参见[1992] 1 AC 310。
[38]参见[1999] 2 AC 455。
[39]参见(1984) 155 CLR 549
[40]参见(2002)211 CLR 317 。
[41]参见Gifford v. Strang Patrick Stevedoring Pty Ltd [2003]214 CLR 269。
[42]需要注意的是,澳大利亚各州的立法对精神创伤赔偿问题作了与普通法略有差别的规定。总体而言,各州立法采纳了高等法院的基本观点,即将“合理预见标准”作为判定是否存在注意义务的要件,将其他因素作为判定时考虑的要素。所不同的是,立法仍然将“具有正常的情绪和心理承受能力”作为一项独立的判定要件。另外,各州对各项因素的具体解释(比如,第一受害人与第二受害人的关系)亦不统一。
[43]参见47 Hun NY 355[1888]。
[44]第一个废除“身体接触规则”的是得克萨斯州(1890年废除)。
[45]阿肯色州、乔治亚州、俄勒冈州、佛罗里达州和印第安那州。参见W. Scott Simpson, Stephen J.Ware, Vickie M. Willard, Source of Alabama’s Abundance of Arbitration Cases: Alabama’s Bizarre Law of Damages for Mental Anguish, 28 American Journal of Trial Advocacy (2004) p. 145 。
[46]258 NW 497[Wis 1935].
[47]前注[45],W. Scott Simpson, Stephen J. Ware, Vickie M. Willard文。
[48]参见441 P2d912[Cal 1968]。
[49]只有4个州将“合理预见标准”视为判定是否存在注意义务的唯一方法;其他各州都倾向于严格适用具体的判定要素。
[50]至少有24个州认可过失侵权行为中负面情绪的可赔偿性。
[51]参见616 P 2d 813 [Cal 1980]。
[52]An actor whose negligent conduct causes serious emotional disturbance to another is subject to liability to the other if the conduct:(a) places the other in immediate danger of bodily harm and the emotional disturbance results from the danger;or(b) occurs in the course of specified categories of activities, undertakings, or relationships in which negligent conduct is especially likely to cause serious emotional disturbance.
[53]See M. H. Matthews, Negligent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 A View of the Proposed Restatement (Third) Provisions from England, 44 Wake Forest Law Review (2009) p.1184.
[54]An actor who negligently causes serious bodily injury to a third person is subject to liability for serious emotional disturbance thereby caused to a person who:(a) perceives the event contemporaneously, and(b) is a close family member of the person suffering the bodily injury.
[55]See W. V. Horton Rogers(ed.);Damages for Non-pecuniary Loss in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Wien:Springer, 2001)p. 87.
[56]参见张民安:《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8页。
[57]同上,第92页。
[58]参见LG Stuttgart VersR 1973,648。
[59]需要注意的,德国法强调,第二顺位受害人的精神创伤赔偿请求权“独立于”(而非衍生于)第一顺位受害人的请求,因此它不同于《德国民法典》第844条和第845条项下因第三人受伤而获得的赔偿请求权。
[60]See B. S. Markesinis, The German Law of Obligations Volume Ⅱ: The Law of Torts(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p.110.
[61]同上,第122页。
[62]参见[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0页。
[63]参见上文第二部分的论述。
[64]参见前注[5],于伟香文。
[65]参见林操场:“小学生被体罚出精神失常学校赔偿”,载中国法院网,上网时间:2006年7月21日;唐宜贵:“15岁中学生遭体罚后精神失常状告学校赔偿31万”,载中国法院网,上网时间:2008年3月6日。
[66]参见王军忠:“‘飞’来横祸引发四年漫漫赔偿路”,载中国法院网,上网时间:2002年11月22日。
[67]参见于伟香:“两调皮男孩扮鬼吓坏胆小女生”,载中国法院网,上网时间:2005年10月19日;朱文:“本案该谁位女孩的疾病负责”,载中国法院网,上网时间:2004年4月29日;赵玉福、蒲威:“醉汉平地一声吼9岁女童受惊过度致神经功能紊乱”,载中国法院网,上网时间:2009年11月23日。
[68]参见唐瑜:“侵害他人名誉权精神损害的计算”,载中国法院网,上网时间:2004年3月8日。
[69]参见区鸿雁、施加纤:“被打诱发精神病受害民工获赔万元”,载中国法院网,上网时间:2005年9月20日;王秋实:“北京一女生被打成精神分裂法院判学校赔27万”,载中国法院网,上网时间:2010年9月10日。
[70]参见王和成、刘文华:“逼人跪地求饶诱发精神分裂”,载中国法院网,上网时间:2004年2月5日。
[71]参见乔学慧:“餐饮公司养狗护院吓坏女服务员赔9000”,载中国法院网,上网时间:2009年1月19日。
[72]参见舒敏仪、唐欢:“女大学生作弊被张榜公布患精神分裂症家长告学校”,载中国法院网,上网时间:2010年9月10日。
[73]参见王常青:“遇车祸同伴惨死受刺激精神失常”,载中国法院网,上网时间:2004年4月12日。
[74]参见文利:“带火油锅从天而降砸伤丈夫妻子索赔”,载中国法院网,上网时间:2009年9月10日。
[75]参见前注[73],王常青文。
[76]此处的“精神创伤”并不要求必须因突发性的神经性休克而引发。那些因侵害人的行为而逐渐引起精神疾病的情形,也属于精神创伤的范畴。
[77]张新宝、高燕竹:“英美法上‘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借鉴”,《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
[78]就这两个概念的区别,请参见上文第一部分的论述。有些学者将“精神创伤赔偿”的法律基础理解为《侵权责任法》第22条(即“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例如罗冬军:“侵权责任法下‘震惊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国商界》2010年第8期;又如周琼:“论过失导致的纯粹精神损害—以美国法为中心的考察”,《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5期。之所以如此,正是因为其混淆这两个不同的概念。
[79]参见前注[77],张新宝、高燕竹文。亦有学者另作表述为“可推知的纯粹精神损害”和“可证实的纯粹精神损害”;参见鲁晓明:“论纯粹精神损害赔偿”,《法学家》2010年第1期。
[80]在普通法国家,法官在审理精神创伤案件时区分两种表述:“已经被医学认可的(Recognized)精神疾病”和“可能被医学认可的(Recognizable)精神疾病”。后者的涵义要比前者宽泛,其包括尚未被医学界普遍认可、但已被部分医生认可的精神疾病。后一种表述考虑到医学观点不断发展和更新的现实,更全面地维护精神创伤受害人的利益。
[81]See Per Southin J, McDermott v. Ramadanovic Estate(1988)27 BCLR (2d) 45;per Molloy J, Mason v. Westside Cemeteries Ltd [1996] 135 DLR (4th) 361.
[82]在很大程度上,这一现象也与普通法在审查精神创伤的可赔偿性时要求“由震惊所引起精神创伤”这项条件有关。只有符合了这项条件的案件才会被原告提交于法院予以审理。
[83]参见周群:“取证不当致人精神失常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载中国法院网,上网时间:2003年6月5日。
[84]例如,Hatton v. Sutherland [2002] EWCA Civ 76
[85]就相关的理由,可参见上文第三部分中有关“佩吉诉史密斯案”的讨论。
[86]参见张晓敏、徐德利:“急刹车诱发精神分裂症天津一学生告公交公司获赔”,载中国法院网,上网时间:2007年8月24日。
[87]这项标准亦被表述为“抽象轻过失”。
[88]例如,医患关系、客户对专业人士的信任、雇佣关系、囚犯与监狱管理机构/人员的关系、师生关系等。
[89]参见上文第三部分中有关英国法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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