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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对于惩治和威慑严重的国际犯罪,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鉴于四类核心犯罪对人类共同利益的危害,故对于国际刑事法院打击四类核心犯罪活动的正义性,中国理应予以支持,除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打击国际犯罪的立场外,还应完善相应的国内立法,以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本国国内法院获取刑事管辖权,排除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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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对惩治和威慑严重的国际犯罪、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必然涉及主权国家国内法院的刑事管辖权,归根到底与国家的主权问题密切相关,因而,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问题,一直是国际刑法学界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中国应结合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性质特点,完善相应的国内立法。
关键词:刑事管辖权; 罗马规约; 国际刑事法院。
论文正文: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问题研究
2011 年 6 月 27 日,位于荷兰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 ) 宣布以涉嫌“反人类罪”对当时的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等三人发出国际通缉令,这是继 2009 年 3 月对苏丹总统巴希尔发出逮捕令( 指控其犯下种族大屠杀罪) 以来,国际刑事法院第二次针对国家元首签发逮捕令。正如苏丹政府一样,利比亚政府也以该国并非《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以下简称《规约》) 的缔约国为由,对国际刑事法院的逮捕令予以拒绝。针对上述两案,不同政治立场的人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理解不一。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国际刑事法院受理和审判特定国际犯罪案件的权能和效力依据,是对性质最为严重 (the Most Serious)、严重违反人道主义准则和严重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核心罪行”(Core Crimes) 具有的管辖权。其直接法律依据是 2002 年生效的 《规约》。无论是较之各个国家国内法院的刑事管辖权,还是较之国际法院或者国际特设刑事法庭的刑事管辖权而言,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是《规约》法律体系之下的独特产物,其性质也是国际刑事法院创建过程中最为敏感的问题。《规约》中许多条款都从不同角度涉及该法院管辖权,如第 5、11、12、13、14、15、25、26 条等。从总体来看,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既反映出国际法上有关管辖的法律原则、规则或制度,又在一定程度上发展出新的法律规则。可以说,《规约》赋予法院的管辖权具有自动性、补充性、普遍性的特点。
( 一) 自动性。
根据国际条约法,主权国家或地区只要成为《规约》的缔约国,就意味着接受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而无需另行声明或再行签署协议。对此,《规约》第 12 条明确规定:“一国成为本规约缔约国,即接受本法院对第五条所述犯罪的管辖权。”可见,其管辖权具有自动性。
( 二) 补充性。
《规约》非常审慎地阐明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其第 1 条“法院职能”即开宗明义“本法院……对国家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可见国际刑事法院相对于主权国家或地区国内法院所处的补充性地位,其无意替代或者排除国内法院管辖权,仅行使补充管辖权。这种补充性管辖权不仅适用于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缔约国,而且在一定情况下还可适用于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非缔约国。
按照补充性原则,国内法院享有在其管辖权范围内对犯罪进行调查和起诉的优先权,只有在国内法院不存在、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国家不愿意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并且在有关国家明示和事先同意的条件下,国际刑事法院才可以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和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使管辖权。这与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具有针对国内法院的优越地位的情况是明显不同的。
补充管辖权最主要的作用是监督和督促缔约国履行《规约》的规定,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力, 但它是在补充性地位的基础上运作的, 体现了自由主义国际秩序的基本价值,体现了从主权作为有效权力的威斯特伐利亚国际法治模式,到主张限制政治权力和有限政府的自由主义国际法治模式的转变。
( 三) 普遍性。
在全球化时代,世界各国相互依赖的程度不断提高,彼此的利益联系日益紧密。但随着科技的发展,世界各国却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全球化问题和现实的、潜在的风险,这些问题都超越了意识形态的障碍而在全球普遍存在,深刻地影响着各国的生存与发展,威胁着全人类的福祉,从而使世界各国的命运紧密相连。一个国家的民族利益离不开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因而,在当代国际社会中,主权独立、平等互利的国际社会的发展,使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詹宁斯(Robert Jennings) 和瓦茨(Arthur Watts) 在其修订的《奥本海国际法》第 9 版中指出:“国际法律秩序适用于整个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并在这个意义上具有普遍的性质。”依据习惯国际法,当某一罪行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灭绝种族罪和国际恐怖主义等重大罪行被认定为国际犯罪,罪犯为人类共同的敌人时,其国籍国不应再对罪犯进行保护,其他各国国内法院都可对罪犯行使管辖权、追诉其罪行。作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国际组织,国际刑事法院也可获得管辖权。
当前,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已比以前更深刻地渗透到国际法中。国际法已从传统的双边主义 (Bilateralism)扩展到有组织的国际合作,特别是经济、社会、文化、交通、刑事司法等方面的合作。对于国际犯罪,不少国际条约都规定了各个国家应对其行使普遍管辖权。比如国际社会对危害民航安全和海上航行以及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普遍管辖权的承认; 又如海盗罪,每一个国家都有权在公海上,或者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和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财物。就这一罪行也产生了不少习惯国际法上的规则,如“海盗行为不改变权利归属”原则。
从“人类共同的敌人”这一概念延伸而来的是代表自然法观点的人类良心,是人类公平和正义的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日益认识到某些人实施的不人道的行为违背了人类最基本的道德观念,违背了人类的良心,而那些实施不人道的行为的人也理应成为人类的公敌,因而不论其在什么地方,也不论其拥有什么样的地位,都应受到国际刑事法院和各主权国家国内法院的追诉。
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必然涉及主权国家或地区的刑事管辖权,归根到底与国家或地区的主权问题密切相关,因此,在《规约》谈判的整个过程中,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行使问题始终是各国关注的焦点。其管辖权虽然具有自动性、补充性、普遍性,甚至对国家主权具有一定挑战性等特点,但毕竟不能完全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在以下几种情形,其管辖权的适用受到限制:
( 一) “一罪不二审”原则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限制。
缔约国国内法院基于并行管辖权已经就同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一罪不二审”原则以及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补充性特点,国际刑事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除非该国内法院的诉讼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一,是为了包庇有关的人,使其免负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没有依照国际法承认的正当程序原则,以独立或公正的方式进行,而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的方式不符合将有关的人绳之以法的目的。
( 二) 缔约国加入《规约》的时间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限制。
根据《规约》第 11 条,国际刑事法院只对《规约》生效后实施的犯罪有管辖权,而且对于在此之后加入《规约》的缔约国而言,国际刑事法院对与其有关联的案件的管辖权,只能从该缔约国加入《规约》的时间起算,除非该缔约国自愿提出声明,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在其加入《规约》之前发生的有关案件。
( 三)《规约》第16条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限制。
根据《规约》第 16 条“推迟调查或起诉”规定,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 7 章通过决议,要求国际刑事法院在其后 12 个月内,不得根据本规约开始或进行调查或起诉; 安理会也可以根据同样条件延长该项请求。在此情形下,国际刑事法院自然就不会有管辖权一说。在现实中最鲜明的例子就是,在 2002 年国际刑事法院开始正式运转后,美国为避免其筹划的伊拉克战争在日后可能会被提交到国际刑事法院审理,于是在联合国以撤出维和行动相威胁,强迫安理会先是在 2002 年通过1422 号决议,赋予联合国维和人员 12 个月的豁免权,后在 2003 年通过 1487 号决议,延续 1422 号决议的效力。
( 四)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本身所具有的补充性质使其在某些情况下受限制。
根据《规约》第 13 条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一)一国成为本规约缔约国, 即接受本法院对第五条所述犯罪的管辖权。(二) 对于第十三条第 1 项或第 3 项的情况,如果下列一个或多个国家是本规约缔约国或依照第三款接受了本法院管辖权,本法院即可以行使管辖权:
1. 有关行为在其境内发生的国家; 如果犯罪发生在船舶或飞行器上,该船舶或飞行器的注册国; 2. 犯罪被告人的国籍国。”从以上规定可知,如果发生纯粹意义上的一国国民在本国境内的国际罪行,该国此前也没有自愿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声明,则国际刑事法院对该类案件的管辖权自然受到限制。如本文开头所述,苏丹总统巴希尔被国际刑事法院指控为在苏丹达尔富尔地区犯下种族大屠杀罪,但苏丹政府却不认为国际刑事法院具有管辖权。
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对于惩治和威慑严重的国际犯罪,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鉴于四类核心犯罪对人类共同利益的危害,故对于国际刑事法院打击四类核心犯罪活动的正义性,中国理应予以支持,除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打击国际犯罪的立场外,还应完善相应的国内立法,以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本国国内法院获取刑事管辖权,排除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
( 一) 在国内刑法中增设侵略罪、反人类罪、灭绝种族罪和战争罪。
2010 年 6 月 11 日,《规约》审查会议在乌干达首都坎帕拉闭幕并通过了一项关于修正《规约》的决议,将侵略罪的定义和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写入《规约》,修正案将侵略罪定义为:“能够有效控制或指挥一个国家的政治或军事行动的人策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一项侵略行为的行为,此种侵略行为依其特点、严重程度和规模,须构成对《联合国宪章》的明显违反的犯罪。”而且,在安理会提交情势时,国际刑事法院可依法定程序对任何国家的“侵略罪”行使管辖权,无论该有关国家是否接受。
对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四类核心罪行“侵略罪、反人类罪、灭绝种族罪、战争罪”,中国刑法中均无相关规定,与此相近的只有杀人罪、伤害罪。但是杀人罪、伤害罪与侵略罪、反人类罪、灭绝种族罪、战争罪的含义毕竟相差很远,并不能达到替代的效果。
与《规约》一样,中国刑法也实行罪刑法定原则,侵略罪、反人类罪、灭绝种族罪、战争罪的缺位则意味着中国国内法院难以对其行使管辖权。中国尽管尚未加入《规约》,但加入了 1949 年的日内瓦四公约,而该公约被认为是国际主义人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约束战争和冲突状态下敌对双方行为规则的权威法律文件,对此,中国仍负有保护战争受难者、惩治侵略罪的国际义务。
由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相对于主权国家的国内法院处于补充地位,如果国内法院无法对此进行管辖,则可能导致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介入。为体现国家主权,更好地体现出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对待严重危及世界和平与安全及全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方面的坚定立场,我们建议中国可借鉴瑞士、德国、俄罗斯等国的刑事立法实践,尽快将上述四类核心犯罪国内化,并设置相应的法定刑。一旦在中国出现侵略罪,或者一旦中国公民实施侵略罪,中国国内法院就可以为其刑事管辖权的获得提供法律依据。依照“国内刑法优先行使管辖权”及“一罪不二审”的原则,这可排除国际刑事法院对该类罪行的管辖权。
( 二) 完善国内的《引渡法》。
在民主刚果案中,国际刑事法院实现对被控犯有战争罪的民主刚果军阀卢邦加(Lubanga) 的管辖,就是通过《规约》缔约国民主刚果向国际刑事法院引渡犯罪嫌疑人的形式实现的。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实现要靠向主权国家提出引渡请求后,获得对方的配合而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以下简称《引渡法》) 于2000 年 12 月 28 日颁布实施,并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引渡条约、含有引渡规范的多边国际公约共同形成了中国的引渡制度。因此,中国可根据国际引渡法发展的新趋势,根据《规约》的属人、属地、属时原则,完善国内引渡法。
近年来,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出现了不引渡便交由其本国主管当局予以起诉,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引渡本国国民,在引渡本国国民方面出现了“审罚分离”的做法,向国际刑事法庭引渡本国国民已成为一种义务。中国在《引渡法》第 8 条第 1 款中已经确立了该原则,目前可根据国际引渡制度的发展趋势,修改完善国内的引渡法,如增加确定国民身份的时间标准; 引入“不引渡便起诉原则”; 采取相对禁止引渡的模式,在国内引渡法中设置一些例外情形,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引渡本国国民等等,这一方面可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有利于中国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以便更好更积极地履行国际义务。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保护的对象是政治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案件都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因此国际刑事法院与主权国家之间可能存在引渡政治犯的问题。国际刑事法院如欲对《规约》所提到的“犯有受到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罪行”的个人行使管辖权,引渡是其必须借助的形式。如中国《引渡法》第 8 条第(3) 项规定:“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人受庇护权利的,应当拒绝引渡。”意味着中国确立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但近年来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出现了补充条款; 其适用范围也受到限制; 引入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等趋势。中国可顺应这一趋势,完善国内引渡法,规定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范围限制; 规定“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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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试析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法律监督问题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摘要:刑事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公安机关滥用刑事拘留措施、任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等问题。由于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加强对刑事拘留的检察监督,以更好地惩治法律和保障人权。
论文关键词: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法律监督
试析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法律监督问题
刑事拘留,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并短时间予以羁押,限制其人身自首的强制措施。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较为常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对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限制程度仅次于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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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科学技术活动已成为独立的社会活动,因此,将科学技术作为一个单独对象考察和研究无论对科技发展还是对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刑事科学技术基本原理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刑事科学技术基本原理探究全文如下: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刑事科学新技术、新方法也在不断的进行改进和完善,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侦破的过程中,通过刑事科学技术基本原理的运用,可以有效的对案件事物、人等因素进行剖析,加快案件的侦破进程,对此,本文主要对刑事科学技术基本原理进行分析。
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在刑事案件侦破的过程中对刑事科学技术基本原理的运用也越来越重视,以下主要针对刑事科学技术的物质性原理、认识性原理等进行分析。
(一)物质性原理
物质性原理是刑事科学技术基本原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唯物论认为世界是物质所组成的[1]。刑事科学技术的物质性原理主要有物质的可分性、物质的转移性等两种理论,其中物质可分性理论,主要是以物质转移至契入点,更是物质产生的主要源头,主要是对物质转移之前的过程以及现象等进行分析,并得出所产生的结果及其影响。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物质的转移是催生物质可分性的主要方式,而且,物质可分性主要是考虑物质转移之前的变化。随着物质不断的变化,精细化、微量化也将作为刑事技术必须重视的因素,一般情况下,物质的变化主要是在受到外力的作用下而产生的运动形式,主要从宏观以及微观等产生变化,如,在宏观角度上,物质的分离状态主要是金属零部件、撕碎的纸张等分离状态的表现形式;而从微观的角度上发生的变化,主要包括原子、分子等分离状态,同时也包括DNA物质作为遗传属性物。
在对一些难度较大的刑事案件进行侦破的过程中,可以利用物质可分性理论,充分突出现场的物证检查签定以及现场勘察[2]。另外,物质无论是以何种方式进行分离,结果都会产生分离碎块,当然后续却仍然持续保持变化,很可能会发生循序渐进的改变,使得原本的状态荡然无存,可以通过对这些物质的变化,来提醒我们及时提取、发现、检验鉴定物证,从而有效的提升刑事的有效性。
(二)认识性原理
认识性原理主要是显现、发现、提取现场的物证痕迹,并对物证进行相应的检验鉴定,其目的主要是对物证的来源以及物质的本身进行全面的分析、判断和解释,对其进行认识性的理解[3]。另外,在刑事案件进行的过程中,对物质的认识主要分为同一认定、种属认定等两种,根据不同的原理来解决刑事案件物证的来源问题,从而有效的认识案件,在刑事科学技术中发挥出重大的作用。
1.同一认定原理,主要是将同一认定作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相比于其他技术方法,同一认定属于一种对事物检验检定的思想方法,而且,该方法在当前刑事科学技术中应用极为普遍,更是体现出该思想方法的优越性。同一认定主要是将借助的检材与样本之间进行对比,并达到同一的目的,主要强调样本与检材之间的共同且唯一的来源判断,而且,通过两者之间的对比来直接了解其异同,为刑事案件的开展提供有力的证据。
2.种属认定原理。可以将其作为一种分类方法进行分析,对相同事物根据其特征进行分类,在刑事科学技术领域中发挥出巨大的作用。通过大量的实践分析,种属认定原理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对刑事案件中的未知物进行提取调查,并确定两种提取的未知物属性是否相同,并根据两种物质的人、物、时等之间的联系性,来判定物质能否在刑事案件中作为有力的物证,通过此种方法来获取刑事案件的相关证据。二、对案件中的某种物质进行确定,尤其是一些刑事案件中的单一型物质属性的认定,在很多情况下都会给刑事案件带来一定的帮助,以此来掌握案件的属性,并确定刑事案件所要侦查的方向及其范围,更有利于刑事案件的顺利开展。三、根据案发现场或是一些线索的提取,尤其是人和物所留下的物质,可以判断人的身高、籍贯、文化水平等,通过分析物品的品牌、型号等相关的类型,从而帮助刑事案件确定侦查方向,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有利的线索。
综上所述,在如今的发展中,有很多刑事案件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及其影响,而且,刑事案件的严重程度也将与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在刑事科学技术中,必须运用相关的理论来提升刑事案件的侦破速度,尽早给民众一个交代,同时也对不法分子给予严重的打击。通过本文对刑事科学技术基本原理的分析,作者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主要对刑事科学技术的物质性原理、认识性的原理等内容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促进刑事科学技术的发展速度,实现良好的发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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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立法缺陷和完善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又可称为刑事诉讼专家技术顾问,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受被告人、自诉人( 被害人) 和司法机关委托就鉴定结论涉及到的专门知识提出意见的掌握特定科学理论和专门技术知识的人。2012 年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增设了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相关规定。该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是我国首次在刑事诉讼立法中明确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可以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从宏观的角度出发,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最重要作用就是协助一方当事人就鉴定意见内容提出意见。但是,从现行立法来看,刑诉和民诉对专家辅助人“提出意见的内容的对象”是作出了有区分度的规定的。2012 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中专家辅助人不仅可以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还可以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而没有局限于鉴定意见中,这就意味着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提出意见的范围是要比刑事诉讼中的广泛。
在刑事诉讼当中,专家辅助人的存在到底能为整个诉讼带来怎样的正能量以及发挥出怎样的价值呢?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使控辩双方在质证过程中得到平等的武装。由于刑事诉讼立法中早已明确了鉴定人制度,鉴定人也拥有“科学的法官”的称谓,曾经的“鉴定结论”到如今的“鉴定意见”仍旧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可见,鉴定意见在诉讼中的仍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鉴定意见无论如何也只是属于一家之言,其正确与否仍旧要经过推敲,最重要的环节就是要经过质证。质证属于庭审当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倘若没有专家辅助人的存在,那么针对鉴定意见的质证的意义也显得微乎其微。显然,这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一方是不公平的,其相关的权利得不到周全的保障。再者,在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的作出一般属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作出,在诉讼力量的角度来看,公权力一方的优势是明显的。因此,为了保障控辩双方力量的相当,使原本属于弱势一方的被告人的权利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刑事专家辅助人的设立极为必要。
第二,维护司法公正,重塑司法权威。根据当下司法实务中出现的相关当事人对于鉴定意见不能信服从而引发重复鉴定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刑事案件当中,由于涉及到人身自由权甚至生命权,这就使得被告人一方或者是被害人一方的情绪反映激烈,对司法不信任,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安定。以此,从维护司法公正以及重塑司法权威的角度出发,在刑事诉讼中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则显得尤为有意义。因为,专家辅助人参与到诉讼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接受询问、对质,帮助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询问,从某种程度来说,这也是对鉴定意见的一种外部监督方式。如此,可以增强当事人对于鉴定意见的接受程度,减少甚至消除抵触司法的心理,从而促进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三,完善刑事诉讼的司法程序的需要。从国外的相关立法来看,各国都建立了相关的制度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立法的完整性。法、德等大陆法系刑事诉讼中同时存在着司法鉴定制度和技术顾问制度。为解决案件专门性问题,法官有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并由法官选任的鉴定人提供鉴定意见。同时又对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加以改革和借鉴,设立了技术顾问制度。从刑事诉讼程序的完整性出发,理应对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加以规定。
( 一) 现行立法过于原则化、抽象化,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
从现行的刑事诉讼立法来分析,关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条文数量显然是过于单薄的,且笼统地将相关程序规定为“适用鉴定人的相关规定”。从制度设计的层面来说,稀少且缺乏明确操作规范的立法是无法支撑其整个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过于空洞化的立法只会让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饱受诟病,而得不到良好的运行效果。
( 二) 对“专家辅助人”的具体资质尚未作出明确的界定
抛开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其他细节性规范,从其定义出发,我国立法就从未对其作出具体的界定以及具备何种资质的人才能在诉讼中被称为是“专家辅助人”这一最基本的定位尚未明晰,这在实践中是存在巨大的风险的,最为明显的就是会让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人进入到诉讼当中,妨碍诉讼的正常进行,甚至浪费司法诉讼资源。
( 三) “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尚未作出清晰的规范
可以说,专家辅助人在现行的刑事诉讼立法中的诉讼地位是模糊的、不明确的,也是有待进一步规范的。以此同时,其权利义务在诉讼中也是缺失的,这会导致的问题就是,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行为得不到具体的规范,在“可为”和“不可为”之间找不到界限,不利于对其作出约束。( 四) “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具体的诉讼中运行程序缺失除了上述几个前提性要件出现立法空白之外,作为制度运行的细节程序法律也缺乏具体的规制,显然这对实践的指导意义就微乎其微了,甚至还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混乱和混淆的局面,长远来看,是不利于制度的健康发展的。
( 一) 明确专家辅助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
因为专家辅助人存在的最主要作用就是针对鉴定意见提出质证意见,这就要求专家辅助人必须要具备相关的知识才能对鉴定意见作出较为准确和科学的解读。因此,其资质和条件应当和鉴定人相当且要作出具体明确的规范,以保证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质量。因此,我认为,可以比照2005 年《全国人大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鉴定人的资质作出的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专家辅助人的资质进行规范:
首先,应当是具备相关专业领域的相关经验、知识或是技能,或者是在行业领域具有相当的从业资历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比如说设定一定的年限门槛。但是总体来说,专家辅助人的门槛的设立应当低于鉴定人。毕竟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作用是辅助聘请其的一方当事人从而让更多有能力的人加入到专家辅助人的行列,促进诉讼程序的运行。
其次,专家辅助人应当是自然人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还应当设立相关的禁止性规范: 第一,因诚信问题受到过相关处罚的人( 包括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 ,不得担任专家辅助人。第二,在同一案件中一个人不得同时具备专家辅助人和鉴定人两种身份,从而避免“自鉴自质”的局面的发生,才不会让该制度的设计愿景落空。
( 二) 规范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是属于诉讼参与人的范畴。但是,现行立法却未对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以及诉讼权利义务等一系列的基本问题作出清晰的界定。首先,专家辅助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应当和鉴定人并行,纳入诉讼参与人的范畴。其次,在刑事诉讼中,由于专家辅助人的质证对象是针对鉴定意见,要想让专家辅助人真正在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明确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是首要的基础,有了权利义务的规制才能让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有底气。因此,在未来的立法完善中,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①有权查阅鉴定意见以及了解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件事实。就该项权利的满足的前提是刑事诉讼中应当对公安机关等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实行强制公开制度。因为就目前的司法实践而言,当事人往往不能获知鉴定意见的相关内容,那么,自然也对其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的实现产生了相当的阻碍。②对鉴定意见拥有质询权。③庭审阶段与鉴定人对质的权利。④获得报酬的权利等。
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依法承担以下的诉讼义务:①帮助、协助当事人针对鉴定意见所涉及的专业性问题提出质询的义务。②出庭作证的义务以及在庭审阶段接受法官和诉讼另一方的询问义务。③如实作出陈述,不得故意作出虚假陈述的义务。④保密义务。⑤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等。
( 三) 完善专家辅助人的相关具体程序规范
由于现行刑事立法并没有就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程序作出具体的规范,为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造成适用的混乱,同时也是为了规范诉讼程序以及保障程序正义的迫切需要,在未来的立法完善中,势必要花费相当的笔墨对专家辅助人的出庭程序作出详细且明确的规定,以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保障司法程序的顺畅运行。
从启动的理由来看,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该制度从而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诉讼资源的浪费,当事人在申请启动时,应当向法庭说明理由,但法庭不应对此作高要求的规定,只要说理成立,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即可成立。
从启动的主体来看,由于当前刑事诉讼的立法并没有将刑事诉讼启动鉴定人制度的主导权赋予当事人一方,而是控制在公权力一方。那么,从刑事诉讼控辩平衡的制度设计出发,应当将专家辅助人的启动权明确赋予当事人一方,由其自行聘请委托,当然地,所支付的费用也由其承担。
从启动的时间范围来看,笔者认为,只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知晓鉴定意见内容并且对其存有疑问的时候,即可以提出启动专家辅助人制度,以此来保障自身的相关权利义务。此外,针对出现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情形时,也可以针对鉴定意见出现的新内容提出新的专业意见。
从专家辅助人的出庭程序来看,应当对专家辅助人的出庭作出强制性的规范,使其真正地在庭审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由于在鉴定人制度设计之初并没有规定强制出庭制度,这就导致鉴定人出具书面证言的情况远远高于其出庭说明的比例,使鉴定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大打折扣,反而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带了负面影响。从经验主义的角度出发,在未来立法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时,为了防止出现类似的情形,则在制度设计之初,就应该作出强制性的规定。除此之外,专家辅助人也应该和鉴定人一样,同样地适用回避制度。
总而言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纳入,对于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来讲,是有利而无害的,专家辅助人的纳入弥补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的缺陷,也为实现刑事诉讼本身价值提供了有力的工具。但是,立法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势必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变化中加以完善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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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是一种三方组合,其最一般的含义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在现代社会,诉讼是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国家司法权通过诉讼活动得以实现,从而达到解决社会纠纷、实现法律正义的目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中,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对涉案财物称谓不统一,认定不一致,处理结果也不一样,总是存在诸多争议。尽管《刑事诉讼法》刚修改不久,但其相关规定仍然比较模糊,问题较多。有鉴于此,本文拟对目前立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中关于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问题厘清思路,以飨读者。
财物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包括国家财产、私人财产。涉案财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扣押、调取、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联的财物,主要包括: 取保候审保证金,扣押或查缴的现金和其他财物,提取、查扣的作案工具或违禁品。
关于涉案财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部门法规中。最早的是1965 年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最新的是最高检2010 年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3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以及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也做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除了依法确需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需要销毁的违禁品外,赃款赃物必须如实上缴国库,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对于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需要上缴国库的,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
3、作为证据的物品,应当列出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一起随案移送;
4、被指控人死亡的,追诉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发出通知,将其被冻结的存款、汇款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
5、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赃款赃物
在民法上,作为赃款的货币,属于物的一种,具有高度的替代性,又是典型的消费物,因此是一种特殊的物,所以一般将赃款赃物并列使用。赃款是赃物的一种特殊形式,有时亦简称为赃物。所谓赃款赃物,是指犯罪分子用非法手段获取的金钱,以及用非法手段获取的物资称作赃物。赃款赃物包含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是在违法的意义上使用,另一种含义是在犯罪的意义上使用。
笔者认为,赃款赃物无论在哪种意义上使用,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构成标的须是民法上的有体物。2、赃款赃物的取得是由于行为人采取了违法或者犯罪手段。3、赃款赃物的定性只能由人民法院生效的有罪判决来认定,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认定。因为犯罪分子的赃款赃物构成条件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刑事诉讼法》第12 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前,对于查封、扣押、冻结被指控人的财物,还不能称之为赃款赃物,笔者建议称之为“疑赃财物”或“嫌疑款物”。
( 二) 犯罪工具
众所周知,犯罪工具是一种证据之物,是指与案件有关联并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财物,主要包括传统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毫无疑问,作为犯罪的绝大部分证据都能够成为证明涉嫌犯罪的证据,如违法所得、犯罪工具都应作为证据之物。如果违禁品同时也被作为犯罪工具使用时,也应作为证据之物,这些财物在各国法律中都有明文规定。不过,理论界对犯罪工具的定义存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工具应理解为因实行犯罪而利用的各种物品,如杀人用的刀枪、毒药以及贩毒使用的小轿车,伪造货币用的机器、纸张、颜料,盗窃用的万能钥匙等。
总之,凡是能够便利于为人实施犯罪的东西,都是犯罪工具。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犯罪工具,泛指供实行犯罪所使用的各种物品。犯罪工具的范围相当广泛,可能是一般用具,也可能是特定物品,还可能是违禁品。第三种观点认为,犯罪工具是指犯罪人为实行犯罪而利用的物或人。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是: 1)犯罪工具泛指各种物品; 2) 犯罪工具不仅包括自己合法与非法所有的财物,也包括他人合法与非法所有权的财物。
( 三) 保全之物
保全之物是指为确保将来有关财产判决的顺利执行,司法人员在侦查阶段对涉案财物进行控制,限制义务人处分其财物,同时防止因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物而导致判决流于形式。这种财物既可为财产保全之物、犯罪所得之物,又可作为证据之物,并且这种保全之物既有重合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例如,被指控人的合法财物、被指控人或亲属以合法财物主动退赔的部分以及用来担保的部分财物,就不是以证据或者作为犯罪所得之物出现的,但也应列入涉案财物的范畴加以规范。涉案财物是未经法院生效判决的财物,其仍然具有财产权的一切属性。在侦查过程中,涉案财物无论是作为证据之物、犯罪之物,还是作为保全之物,都难免被控制。确定涉案财物的内容,其意义在于将此纳入刑事诉讼制度中予以规范,保障公民合法财物免受侵害。
( 一) 无限制地扩大疑赃财物的范围
关于赃款赃物,《现代法学词典》中解释得明确具体: 赃款赃物系指贪污、受贿或者盗窃得来的钱或物,是指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认为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行为取得的财物,具有定性的意义,是以被指控人的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因此,在案件尚未经过人民法院审结就对涉案财物冠以“赃款赃物”的名义,实际上是对被指控人的有罪推定。涉案财物除了包括有可能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赃款赃物,还包括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以及被指控人的合法财产。故此,在被指控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查封、扣押、冻结、收缴的各类财物并不能叫做赃款赃物。
( 二) 司法机关截留、挪用、非法使用、不移交、少移交涉案财物的现象较为严重
虽然刑事诉讼法明文禁止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被扣押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违法的将追究法律责任。但在实践中,侦控机关截留、挪用、非法使用、不移交、少移交涉案财物的现象仍然较为严重,有的地方甚至在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仍然以赃款赃物的名义继续扣押当事人财物而拒不退还。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从法律规定上来说,由于处理涉案财物的规定较多,各规定之间不统一,难免会出现冲突。警检机关在决定涉案财物是否应当移送时,总能找到有利于本机关的规定加以适用。
从部门利益来说,由于办案经费紧张问题较为突出,在一般情况下入库的罚没收入都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给办案机关,由办案机关作为办案经费统一安排使用。因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罚没收入越多,所得的办案经费也就相应的增多,办案机关为了保证本部门的办案经费充足,就可能受利益的驱使,尽可能少的移送涉案财物,将涉案财物擅自处分。
( 三) 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的主体混乱
由于立法并没有明确涉案财物的认定主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的追诉机关认为,只要查封、扣押、冻结了涉案财物,并且有证据证明这应该是被指控人的违法所得或犯罪工具,就可以进行实体处理。其缺陷也是不容忽视的,表现在:
首先,在人民法院审判之前,这些涉案财物的身份尚无定论的情况下,追诉机关就予以实质性的处理,这有违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根据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所有涉及个人自由、财产、隐私甚至生命的事项,不论是属于程序性的还是实体性的,都必须由司法机关通过亲自听审或者聆讯作出裁判”。追诉机关的职能是侦查、起诉,揭露、证实犯罪事实,并无权对涉案财物在审判之前进行实质性处理。
其次,追诉机关自行处理涉案财物的过程缺乏必要的审查监督,同时被指控人不能参与其中,不能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提出主张,追诉机关单方面的行政化决定会使被指控人及社会对该决定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这也是“利益司法”存在的主要原因。再次,在法院判决作出之前处理被指控人的涉案财物,当法院判决被指控人无罪后,先前处分的财物很难追回,即使通过国家赔偿,也只能充其量得到与损失财物价值相当的款物,对财产的其他权能是无法补救的。最后,这种做法还可能损害被害人的利益,例如,在非法集资案中,被害人可能有很多,而追缴回来的涉案财物的价值远不及被害人的损失总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审判之前追诉机关就应某个被害人的请求予以返还,这就必然导致其他被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弥补,从而造成司法不公。
( 四) 被指控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追诉机关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程序随意性较大,缺乏法律规制
对于被指控人在判决作出前死亡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 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但是没有规定如何处置被指控人的涉案财物。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六部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都只规定了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被指控人死亡的情形下,对其被冻结的存款、汇款应当予以没收或返还被害人的,追诉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该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 而对于审判过程中被指控人死亡的,对其涉案财物的处理,以及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告人死亡的案件中被冻结以外的其他财物的处理并无规定。从而导致追诉机关对被指控人死亡案件的涉案财物有较随意的处置权,除了侦查、审查起诉案件中对冻结款项的处理要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外,对于其他被指控人的涉案财物,追诉机关可以自己决定如何处置。
( 五) 被指控人缺乏参与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有效途径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有权处理涉案财物,这极易导致侵害被指控人的财产权。由此引发以下几点缺陷: 第一,违背了非经公开、公正审讯,不得确定任何人在诉讼案件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第二,在被指控人无法行使任何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对其财物进行处置,明显违背了控辩平衡原则。第三,剥夺了被指控人的参与权、申诉权,甚至上诉权等救济权利。此外,我国《刑法》第314 条规定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犯罪主体仅指个人,并不包括单位。当司法实践中出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集体非法处置涉案财物时,该条文不适用,他们可以轻易地逃脱法律的制裁。
( 一) 设立各级人民法院刑事监督法庭
1、确立司法令状主义。
纵观发达国家的立法,刑事扣押几乎都无一例外的采取令状主义。即扣押前由侦查机关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进行审查批准并最终决定是否准许,事后侦查机关应当将扣押执行情况向法官报告并向法官提交扣押清单以供法官审查。即使是紧急情况下的无证扣押,也必须接受法官的事后审查,以确定扣押行为是否合法。“司法审查的确立取决于接受这样一种观点,即制约平衡是防止权力不当行使所不可缺少的。”
2、落实涉案财物均由刑事监督法庭处理。
首先,这是由人民法院天然的中立地位所决定的。基于司法制度设计的基本目的和司法公正理念的要求,在诉讼过程中,需要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来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冲突。法院在这一过程中恰恰充当了这一角色,满足了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与处于被指控人对立面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比,由人民法院作为处理涉案财物的主体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将涉案财物移送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加以处理,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减少被侵害的危险性。
其次,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在人民法院未对被指控人的行为定性之前,是不能对涉案财物予以处理的,因为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是以对犯罪行为的定性为前提,否则就是背离了无罪推定原则。
再次,是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之必须。涉案财物在刑事诉讼中主要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 一是作为证据使用,供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定罪量刑。二是作为执行标的,保证法院判决的有效执行。因此,涉案财物应当统一移送至各级人民法院保管,在人民法庭审判时出示实实在在的涉案财物,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认证后,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二) 成立各级人民法院涉案财物保管中心
1、避免追诉机关随意处置涉案财物。因为公民个人财产被扣押后,该扣押物原则上仍然为被扣押人所有,并不因为扣押行为而丧失对物的所有权。故此,侦查机关的扣押仅是对涉案财物的临时性限制,并负有在扣押后妥善保管的义务和职责,不得随意处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管理规定》中第七条规定: “实行扣押、冻结款物与保管款物相分离的原则,账册与款物必须相符。”但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检察机关办案,公安机关侦查办案并不受其约束,而国家的刑事案件大多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主,所以还需要其他最高执行机关与司法机关出台相关规定。
2、充分保障刑事当事人的财产权,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性。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9 条与140 条规定,对扣押的财物与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但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对收集证据后的审查与管理不够重视,有的随意使用,有的对贵重物品与违禁品没有密封,有的对容易遗失、损毁、变质或者附着犯罪痕迹的物证未采取特殊保管措施。这些情况不仅严重侵犯了相对方合法财产权利,而且也影响了后续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由此笔者建议: 第一,实行扣押权与保管权相分离的做法,执行扣押的侦查人员不能充当扣押财物的保管人; 第二,在各级法院建立统一的涉案财物保管中心,并制定涉案财物的具体保管办法; 第三,明确扣押涉案财物的保管流程。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各级保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拆封与查阅。对于鲜活易腐烂及其他不宜保管的物品,允许在特定情况下拍照与紧急拍卖,用价款代替财物,同时细化拍卖程序。总之,我们一定要提高保管的透明度。
( 三) 涉案财物的裁决权归属法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 条规定: “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不重视对物的认定,无罪推定似乎只适用于对被指控人行为的认定上,对涉案财物的认定主体并不是法院,而是由追诉机关来处理,这等于是由追诉机关作了自己案件的法官,有违司法公正,不利于保障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涉案财物的裁决权应作如下改革:
首先,应当把涉案财物的处分权统一交由法院来行使。因为,根据司法公正的理念和我国诉讼结构的设计,法院的职责是以中立的第三者身份对对立的冲突和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判,涉案财物涉及被指控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理应由一个中立的第三者行使裁判权加以解决。由法院来统一认定疑赃财物,有利于保障被指控人的涉案财物在案件审理终结之前不被随意处分,防止被指控人被宣告无罪后先前被处分的财物难以追回,也有利于落实追缴、责令退赔和没收等责任,避免职责不明、相互推诿的现象,实行错案终身追责制。
其次,对于在侦查、起诉阶段被撤销、不起诉的案件,被指控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违法的,追诉机关对被指控人涉案财物的处理也应由追诉机关向法院提出处理意见,以刑事立案为前提。再次,在法院对涉案财物进行裁决时,要允许被指控人参与到该程序中,并给其就处分涉案财物进行辩护的权利,相关证据,经过法院认定后再进行实体处理。最后,对涉案财物实行扣押与保管相分离,使被指控人有机会就涉案财物的处分提出主张,从而防止追诉机关单方面的行政化决定使被指控人及社会对该决定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杜绝“利益司法”的发生。
( 四) 完善涉案财物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对涉案财物的认定,笔者认为应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即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为赃款赃物的,对被指控人的财产不能认为是赃款赃物。笔者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被指控人的涉案财物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为赃款赃物之前,属于被指控人所有。同时,在“无罪推定”原则的基础上,完善疑赃财物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首先,在法院依法判决确认为赃款赃物之前,原则上不应将涉案财物“返还”被害人。如果确实属于被害人财物且不立即返还可能会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由被害人向法院申请,由法院裁定是否允许先行返还,必要时可以要求被害人提供担保,同时制定担保规则。其次,对在侦查、起诉阶段终结的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涉案财物的认定不具有终局性,赋予被指控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 五) 完善关于非法处置涉案财物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结合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移送涉案财物的情况,除了强调移送涉案财物的重要性,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审前处理规定严格的限制条件外,还应该明确规定其的法律责任,以不利后果督促两机关依法移送涉案财物。因为,如果缺乏惩戒后果的威慑,权力的行使就会肆无忌惮,就会任意践踏权利。我们不能单纯地寄希望于权力的行使者会自觉地行使不受制约的权力。而应该将追究责任的权力赋予人民法院行使,将更有助于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同时,应当扩大非法处置涉案财物的法律责任的主体范围。
比如《刑法》第314 条规定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犯罪主体。当单位非法处置涉案财物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此外,建议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34 条第四款中“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使得追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处置涉案财物的刑事责任时也可以适用该条文。
总之,为使《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健康有序的施行,我们有必要合理地规范和调整国家对被指控人涉案财物的干预权,依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对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的程序,赋予被指控人相应的防御手段,这样,被指控人的财产权才能得到彻底的保护,司法公正才能得以真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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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与一般证人的区别在于,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不是清白的人,其行为已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构成要件。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构建浅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2007 年1 月18 日,轰动一时的“金三角”大毒枭韩永万跨国贩毒案在昆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昆明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韩永万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该案件的争论焦点在于,在该案侦查阶段,共有十多起案件指向韩永万,但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公诉机关最后起诉的案件只有三起。如果在这起案件中能够适用“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有证人站出来进行指证,则对韩永万等人定下的罪名也许会更多。因为在毒品案件当中,定罪量刑的依据是涉案毒品的数额、次数,而毒品案件往往都具有隐秘性,如果不是亲自参与,很难掌握关键的证据。
我国法律尚未规定“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也就是说,作为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出来指正的同时,也会加重自己的罪行。出于自保的原因,多数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之后,除了供述已经被侦查机关掌握的罪行之外,不会再交代其他犯罪行为和供述其他犯罪嫌疑人,案件的侦破将陷入困境。如果运用“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在降低司法成本的同时,可以提高案件的侦破率。
在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势在必行,而案件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豁免程序、豁免方式、证言真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以及配套措施等问题尚待研究。
污点证人豁免,是指具有犯罪污点的人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成为控诉方证人,从而可以免受刑事追究,或被给予刑事上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或因此而取得对其不利的证据材料不被采用的一种刑事司法措施。
污点证人从性质上来看,属于较为特殊的一类证人,其往往出现在一些涉及贪污贿赂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犯罪的手段愈来愈智能化,犯罪组织愈来愈严密,犯罪行为愈来愈隐蔽,因此,对犯罪案件的侦查难度也在加大。尤其是在诸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走私犯罪等案件中,运用传统的侦查手段很难获得有价值的证据和线索。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自产生以来,在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两方面为刑事豁免制度设置了前提: 一是强化证人作证制度,法院有权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二是确认了“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证实自己犯罪”的原则。由此可见,污点证人及作证豁免制度势在必行。
1. 应对侦查中出现新问题的需要。《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而且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加之辩护制度和证据制度的改革,检察机关的举证难度越来越大。例如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证人证言往往是关键的证据。特别是在“一对一”案件中,行贿人的指证对于案件的侦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司法实践中行贿人往往拒不作证,除了受到恐吓、利诱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担心指证之后自己会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同时,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严禁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取证,这些因素都加大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因此,引入污点证人及作证豁免制度,让行贿人站出来指证,将是获得关键证据的有效途径。
2. 规范司法机关的取证手段与保障人权的需要。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基本任务之一,是一项重大的进步。同时还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这将大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但也为侦查带来了诸多障碍。当侦查机关通过合法的手段收集到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就无法达到证明犯罪的要求,就可能会出现刑讯逼供,暴力、威胁取证等问题,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痛疾。引入“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将更好地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矛盾。
3. 有利于消除“污点证人”的后顾之忧,鼓励其如实作证。司法实践中,“污点证人”对于自己的作证结果并没有明确的预期,由于担心作证会带来罪刑的加重,多数情况下拒绝作证。尤其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开庭审理中,由于证据稀缺,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只能针对证人的书面证言进行质证。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当证人出现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盘问,与被告人当庭对质,证人由于担心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心理可能产生动摇,容易导致翻证的发生。引入“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可以消除证人的后顾之忧,鼓励其如实作证,从而防止翻证现象的发生。
( 一) 案件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对于“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案件适用的范围,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坚持必要性原则,即如果能够通过正常的侦查手段破案,则不宜使用污点证人制度。同时,对于案件的范围,应当限制在取证困难、疑难复杂的案件,不宜放的过宽。对于适用对象,应当限制在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如介绍贿赂人等。污点证人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对案件侦破起到关键作用的证据,并且运用该证据可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 二) “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的类型
从世界范围来看,“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是罪行豁免; 二是证据使用豁免。所谓罪行豁免,是指国家对于被豁免的证人就其在提供的证言中所涉及的任何罪行均不再追诉。所谓证据使用豁免,是指被豁免的证人提供的证言或任何根据该证言而获得的信息不得在随后进行的任何刑事诉讼中用作不利于该证人的证据。笔者以为,鉴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际情况,应当确立有限的罪行豁免。
首先,应当确立罪行豁免而非证据使用豁免。因为在证据使用豁免中,证人所提供的证据不得在以后的刑事诉讼中被使用,国家仍然可以对其进行追诉,这种在作证以后又受到追诉,显然不利于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在罪行豁免中,对于证人证言中所提及的所有罪行,证人均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这可以更好地卸下证人的思想包袱,促使其如实、全面地作证。
其次,由于我国目前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如果完全实行罪行豁免,放弃对证人刑事责任的追究,显然不利于打击犯罪目标的实现。因此,我国应当实行有限的罪行豁免,即对罪行豁免加以的限制。一方面,明确规定豁免仅限于证人与正在侦查的犯罪有关的罪行,其他与侦查无关的罪行不得豁免,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证人滥用豁免制度。另一方面,应当区分具体罪行进行责任豁免,笔者以为,可以根据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进行判断,对于“污点证人”的罪行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则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罪行如果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仍然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应当减轻”。
( 三) “污点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一般来讲,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作证,应当慎重对待其证言。豁免或轻罚“污点证人”,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关键证言,但也不排除“污点证人”为自身利益按控方要求违背事实指证他人。为了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对于“污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判断,需要采用经验法则,并运用印证规则和补强证据进行判断。
1. 经验法则。以经验法则判断“污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防止证言出错的有效方法。经验法则是通过对经验的归纳所获得的有关事物性质、状态及事物间联系的知识,它是在特定时空范围带有普遍性的规律和现象,它既是认识案件事实和法律解释的依据和推理的前提,也是制约法官心证的重要手段。
2. 证言印证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行贿人出庭作证后经常出现翻证的情形。尤其当行贿人与受贿人当庭对质,行贿人容易产生动摇,导致翻证的发生,难以判断其证言的真伪。因此,在“污点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审查判断过程中,有必要采用“证言印证规则”。所谓“印证”,是指两个以上的证据在所包含的事实信息方面发生了完全重合或者部分交叉,使得一个证据的真实性得到了其他证据的验证。我们通常所说的“证据互相印证”,说的就是两个以上证据所包含的事实信息得到了相互验证的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正式确立了证人证言印证规则。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 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污点证人”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发生矛盾,法庭优先采纳其庭前证言,但这里有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污点证人”“当庭能够作出合理解释”; 二是当庭证言要“有相关证据印证”。如果当庭证言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法庭可以优先采信其庭前书面证言。如果“污点证人”不出庭,在庭前所作的书面证言又相互矛盾,其中必定有一份是虚假的,甚至几份证言都存在虚假的可能性。此时,法庭仍然可以采信其中的一份证言,将其作为定案根据,但有两个前提: 一是排除了证言的矛盾; 二是有其他证据与其相互印证。也就是说,如果“污点证人”所作的两份甚至几份证言相互矛盾,此时如果无法排除矛盾,又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对于这些证言,法庭一律不得采纳。
( 四) “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审批程序
各国或地区“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的适用程序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方式是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对证人予以豁免。美国的大多数州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家或地区均实行这种方式。另一种方式是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是否对证人适用责任豁免,无须经过法院的审查批准。美国的少数州、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采用的就是这种方式。
我国有学者认为,应当由检察机关启动该程序。当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启动该程序时,必须经同级检委会研究决定,检委会要对各项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并决定是否启动这项程序。笔者以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无论是由同级检察委员会审查,还是由上级检察机关决定,都无法避免部门利益化的问题。因此,为了防止该制度被滥用,应当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对证人予以豁免。
( 五) “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配套措施
一项新制度的确立,必须有相应的配套制度作为保障,才能实现其价值和目标。“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也不例外。在配套措施中,应重点对“污点证人”的保护机制和作伪证的惩戒措施进行规制。
1.“污点证人”的保护机制。笔者以为,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将保护措施分为普通保护和特殊保护。普通措施可以参考普通证人的保护措施,采取诸如身份保密,特殊方式等方式。特殊保护措施是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如果有必要,可以对“污点证人”及其家属采取贴身保护措施,甚至改变“污点证人”的身份,帮助其更换住址和单位,以保护其人身安全。上述保护措施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
2.“污点证人”作伪证的惩戒措施。“污点证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作伪证,如果“污点证人”的刑事责任已经被豁免,就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应当规定“污点证人”豁免后被查出作伪证的,应追究其作伪证的刑事责任,并和豁免之前的罪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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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制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刑事司法改革中律师主体性问题的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掀开了法治建设的新篇章。以来,刑事司法领域纠正了如张高平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等一批典型的冤假错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正在不断地以行动加以践行。对此,我们在感到由衷欣慰的同时,也不能不注意到,在一起又一起被纠正的错案中,辩护律师在当时大多做了无罪辩护,而且对证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说明。但是,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为何不被采纳甚至被完全无视?
这种状况反映出刑事司法改革中容易被忽视的一个问题,即辩护律师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到底应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和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事实上,公检法与辩护律师的关系问题,是刑事司法改革中绕不开的一个重要问题。遗憾的是,在当前的司法改革过程中,公检法都在各自推出相应的举措,却没有看到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的身影。换句话说,作为体制外的律师,在司法改革中应当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司法改革的主体参与司法改革。
现代刑事法治需要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刑事法治与公民的人身自由密切相关,而人身自由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法定权利的基础。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体现了国家对生命、自由等人权的尊重。回溯司法改革的进程,我国的辩护制度大体走了“三部曲”:1979 年,我国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法院审判阶段才有权委托辩护人;1996 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辩护的介入提前,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案件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后有权委托辩护人;2012 年再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从理论应然的角度看,我国以往司法实践中“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已经有了很大的转变,但从具体司法操作的实然角度视之,尚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赵作海之类冤假错案的频发,至少说明在我国某些地区的基层司法活动中辩护制度的缺失、滞后,或辩护作用的弱化。根据曾经的全国律协会长介绍,全国刑事案件律师参与的比例尚不足30%,有的省份仅为12%。全国22 万律师,2010 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不足3 件。即便是上海这样的发达地区,2013 年全市法院系统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2. 82 万件,仅按一审结案数计算,律师参与率也只有60%,再考虑到各种其他因素的存在,律师刑事案件的实际参与率实际远远达不到60%。
实际上,当前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比例过低、刑事辩护制度发展滞后,主要原因无非有三个方面:
一是社会对律师制度的功能作用以及律师的职业性质尚未形成共识:有些人认为律师就是包打官司,为了钱不惜替坏人说话;有些司法人员对律师存在偏见,认为律师参与诉讼会影响办案;也有些辩护律师专业水准低,辩护效果差,特别是个别律师丧失职业道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律师的形象,影响了人们对刑事辩护的评价。
二是律师法定权利落实不到位,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和辩护意见不被重视的问题依然存在,律师遭侵权后救济渠道不够畅通,伤害了律师参与辩护的积极性,妨碍了辩护职能的发挥。
三是法律规定的援助案件的覆盖面不够大。律师参与率偏低,使许多刑事案件的控辩严重失衡,从而使得案件的公正难以保障。而这种状况又形成恶性循环,越是参与度低,刑事司法环境就越是得不到重视和改善,反过来又进一步降低刑事辩护的参与度。
现代刑事案件中的控辩审三者的关系,是一个等边的三角形关系。任何一边的增减,都有可能导致权利关系的变异和案件真相查明的困难。在我国,由于一直盛行国家本位的刑事司法政策,致使代表个体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权利,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伸展。设立律师辩护权,其宗旨固然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但在此目的之下,律师的工作无疑为法院查明事实真相、正确裁断案件,提供了另一个独特的视角和线索,促使法官兼听则明、辨证思考。所以,律师工作的最终结果,与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殊途同归,都是为了准确追究犯罪、正确适用法律。
既然工作方式虽异而目标相同,那么,充分重视和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就是推动司法公正工作中的应有之义。律师的辩护权,不外乎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鉴定权、申请证人出庭权、质证权、发问权、辩论权,这些权利的本源其实就是嫌疑人自己所拥有的,只是囿于人身自由的局限和专业知识的缺乏,委托由律师行使而已。让这些权利得到充分的施展,不会导致漏掉罪犯,不会加大案件侦查的难度,相反,将会使案件侦查办法和人权保障,得到脱胎换骨般的提升。限制律师的辩护权,就是限制嫌疑人自身拥有的权利,是一种有罪推定的陈腐、落后的思维和做法,应当坚决抛弃。
刑事司法改革中律师主体性的制度展开首先,刑事司法改革应当在理念上突出律师的不可或缺性,认同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以往的刑事司法改革之所以成效不显,关键原因是我们对司法改革存在一种错误理念,即相信只要通过司法机关自身的改革即能够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不需要依赖于律师。历史教训多次证明:没有刑事辩护律师高度参与的刑事司法实践,是难以取得实效的。
实践中,由于存在体制内外的差异性,公检法往往简单的认为自己是代表国家的,而律师是为自己“赚钱”的,甚至认为律师就是“商人”,这无疑会在情感上排斥对律师的认同。因此,刑事司法改革首先要解决一个理念问题,即职业共同体的认同问题。法官检察官律师应当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要形成相同的理念,即大家要做的是同一件事情,就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检察官通过指控去追求正义,律师通过辩护追求正义,不同的仅仅是大家的角色差异,而维护公平正义则是共同的理念和目标。
其次,制度设计上应充分体现辩护律师的主体地位。理念上的改变需要制度上的保障,没有司法机关之外的力量的介入和监督,司法不公的僵局很难从根本上打破。如果不将律师作为司法改革的一种重要力量,使其在司法改革中与公检法享有同等的地位,并据此设计律师的诉讼权利,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难免还会出现下一个“张高平”、“呼格吉勒图”。刑事司法改革离不开辩护制度的完善,刑事司法改革的很多举措都旨在促使刑事诉讼程序的现代化、科学化。规范诉讼程序,其价值导向和终极目标就是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而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需要律师来实现,律师职业权利的保障实际上就是保障人权的一个重要体现。
应当说,新刑事诉讼法生效以来,刑事辩护中存在的传统“三难”(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在新刑诉法下,又出现了所谓“新三难”(申请调取证据难、法庭上质证难、律师正确意见得到采纳难)。不管是“老三难”还是“新三难”,其背后的根本原因还是律师权利没有有效的制度保障。我们看到的“新三难”实际上更多的是辩方和审判方的关系问题,通俗一点讲就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
例如,法庭在庭审过程中态度明显倾向于控方。本来应该表现出来的控辩冲突,在当前的刑事司法领域更多地变成了辩审冲突。近年社会高度关注的广西“北海案”、常熟“聚众斗殴案”等一批有影响的案件,都有一批被称为“死磕”律师的身影,而这些案件背后反映的恰恰是法院丧失基本的中立性和庭审的严重虚化问题。又如,当判决不采纳辩护意见时,要么干脆回避不予回应,要么是简单一句话“没有依据,不予采纳”。这样的判决书,实际上显现了刑事司法对辩护的排斥感。因此,当前的司法改革,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律师辩护权,让辩护律师真正成为刑事司法的主体之一。
第三,刑事司法改革中,还需要围绕刑事辩护问题构建一套系统完善的法律制度。
当前刑事辩护中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刑事司法制度设计中对公检法与律师关系的理念和制度安排上的偏差所造成的,但这背后实际上是制度设计上没有形成以刑事辩护制度为重心的刑事司法制度。应当说,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基础性的工作,就是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终极目标,重构刑事司法控辩审之间的基本关系。因此,以辩护权为重心的制度设计更容易推进这一目标的实现。比如,在侦查阶段,按照现在的规定,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要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但是这个规定一方面在实践中没有得到真正执行,另一方面这一规定也让律师处于尴尬境地,因为我国刑事侦查仍然是封闭式的,律师只能会见当事人,不能把握全案,更看不到证据,因而无法针对案件提出实质性的意见。
又如,在审查起诉阶段,刑诉法明确规定要听取律师的意见。实践中,检察人员、公诉人也愿意听取律师意见的,但是有的辩护律师却不愿提出意见,其最大的顾虑是补充侦查制度。如果律师提出意见,侦查、检察机关据此补充侦查完整了,律师自己就将陷入被动,反而不如不提。这些问题都反映出在进行立法的时候,没有真正从辩护方的角度去考虑。因此,以人权保障为导向,以辩护权为中心,构建一套系统完整的保障辩护权的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应当是当前刑事司法改革最为关键的问题。
第四,刑事司法改革中,还需要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我国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散见于诸如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民法等实体法中,不仅没有系统性,在立法结构上不规范,而且在这些法律中都缺乏关于律师的社会功能以及律师在司法体制中地位的规定,以致律师的执业权利极易被国家权力机关所忽视。因而在现实中,律师调查取证面临诸多限制,阅卷权利范围极其有限,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难上加难,从而在客观上导致了控辩双方地位的严重失衡,使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而必然累及审判质量及司法公正。律师如果连自己的执业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那么他如何去维护和捍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 因此在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如同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职业保障一样,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也同样重要。
正义是人们为了恰当地分配利益而设计的制度安排,它仅意味着相互冲突着的利益各得其所。律师辩护是推动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不可须臾或缺。正是由于律师在司法过程中扮演了“鲶鱼”的角色,驱动着司法过程中的警察、检察官、法官积极履行各自对正义的责任。刑事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显然是对公权力的约束,对人权的保障。因此,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实质上就是在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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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该《规定》共28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予以废止。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刑事法律援助质量的提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一)程序目标:制衡公权力,保障程序正当性
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对抗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尤为激烈,关乎着被追诉人的自由和生命等重要权益。面对国家强大的权力配置,被追诉人的力量显然薄弱。为均衡悬殊的天平两端,国家对置于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经济困难以及其他因素难以通过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被追诉人群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设计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就应运而生。该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平等接近司法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
被追诉人作为法律的门外汉,并不了解法律运行规则及专业名词。实践中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不法现象层出不穷。刑事法律援助的参与能够帮助他们及时了解涉案情形,保障其应享有的一系列权利。法律援助律师的有效参与,不仅仅使得被指控人身边多了一个表态的人,同时有助于约束公权力在法律限度内合理正当行使,保障程序正当展开。
(二)实体目标:确保裁决结果的公正、准确
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出现,能够帮助被指控人在对抗过程中充分表达出自己的主张,使得法官做到准确、客观地分析案件情况,作出公正裁决,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刑事法律援助的生命在于其质量能否达标。无论是国际人权公约的要求,还是法治国家的司法实践,都表明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已经从律师辩护权的普遍性要求迈向对律师辩护权的有效性追求。这就意味着刑事法律援助责任的承担不仅仅要付诸在扩大援助覆盖范围的广度之上,同时应重视保证辩护质量,方能切实维护到弱势群体的利益,真正落实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的理念要求。很显然,我国该制度是建立在刑事辩护能够起到实质效果,即立法层面的权利保障需要律师的有效辩护这一前提下而设计的。然而我国目前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并不乐观,这与我们上述立法所期待的效果显然有了偏差。实践中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审前准备工作不重视,援助方式单一
由于收费等原因,资深律师更愿意代理有委托人的案件。加之一些年轻律师缺乏必要的辩护经验和技巧,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投入的精力相对不足,导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普遍不高。有的律师在庭审前既不阅卷也不会见被告人,庭审中根据临场情况应付几句就交差,使得援助多沦为形式。
同时,从客观层面来讲,办案机关不会积极地为法律援助律师提供必要的协助,使得他们无法及时地获取案件材料,结果做出格式化的辩护意见和辩护策略,援助方式主要倾向于在案卷基础上积极提出辩护意见,而对庭审发问、质证、举证相对消极。这种低质量的准备工作无法应对庭审状况,只能处于被动地位,此时受援人得到的仅是法律形式上的援助,而不是有效的法律援助,达不到追求的实质效果,影响到了援助质量的提高,进而影响到受援人刑事诉讼中权利的保障。
(二)法律援助工作信赖度不高
在实践中,一部分人存有自己没有付费,辩护律师往往不会认真履行职责的想法。他们认为法律援助律师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明显不强,辩护效果往往不如人意。获得律师帮助的途径包括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两种。据相关实证研究发现,一定比例的被告人并未认为律师辩护是一种“必需品”。接近50%的被告人仍选择委托辩护和自我辩护,而放弃几乎没有任何成本的免费辩护。这些情况表明受援人与刑事法律援助者的信任并没有建立起来。没有信任度,这一援助的存在就失去了意义。人们对法律援助信任度不高,使得律师在诉讼活动的过程中处于尴尬地位,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阻碍重重。
(一)有限的经费投入
《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政府作为公共服务中的主导力量,要积极保障经费的支出到位。然而,尽管法律援助有一定的补贴,但在法律援助上的支出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这种补贴无力保障办案的成本费用,很多情况下是法律援助律师为此埋单,这似乎有将政府义务转嫁为援助律师义务之嫌。援助经费的短缺,以及各地援助经费的不平衡,直接削减了服务的积极态度,削减了应有的辩护质量。
(二)刑事辩护司法环境是阻力之一
公、检、法、律是推进社会法治进步不可或缺的四个车轮,缺少任何一个车轮,都不可能驶入现代法治的轨道。而在现行的司法环境下,相对于有着国家强制力支持的公检法三机关,辩护律师的力量薄弱、执业风险大,四个车轮之间难以实现平衡。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会见权、调查取证权、言论豁免权等保障性权利,执业风险相对得到了改善。但实践中,仍存在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随意性现象。面对有亲缘关系的公检法三家,律师自然就成为被忽视甚至被敌对的异己力量,律师在进行辩护工作时不得不谨慎起来。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打了折扣,相应的辩护质量也随之下降。
(三)欠缺刑事法律援助考核奖惩机制
鲍尔丁和赫兹里特认为,原则上有三种途径能使人们为他人利益而努力,即爱、命令或自我利益。显然,第一种途径是不可能使法律援助发挥作用的。法律援助依靠后两种途径即强制的命令和奖惩机制的提出则有了发挥作用的可能性。遗憾的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缺乏考核奖惩机制,自觉自律的行业良心是援助质量的唯一证明。
(四)刑事法律援助人员专业化程度不够
刑事诉讼是一项专业化很强的活动,刑事法律援助往往是为了保障弱小力量被追诉人生命自由等基本权利不被非法剥夺,对援助律师的责任感、经验、能力、专业素质等综合能力都有很高的要求。一部分年轻律师从观念意识上并没有很好地转变过来,反而将援助作为自己的一种负担。同时,我国从事刑辩业务的人员相对较少,实践中,往往从事民事业务的律师会走上刑辩平台,结果导致消极应对,辩护效果不容乐观。
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国刑事法律援助面临受援案件数量增多和质量不高的挑战,通过对当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现状及影响因素的分析,对我国质量控制机制的完善有以下建议。
(一)建立刑事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提高办案补贴
政府和各级领导应切切实实意识到法律援助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保障的一项大事业。尽管我国在投入上已经加大力度,但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历年投入到刑事法律援助的经费远远不及投入在民事案件的费用。基于刑事程序是强弱双方实力的较量,其程序结果关乎自由和生命等重要的法律权益,对此,我国可注重在刑事法律援助上的投入,同时摒弃重民轻刑的观念。根据我国当前国情,对案件多发地区和承担援助任务繁重地区,律所给予政策上的倾斜,加强号召,调和财政分配不均、人力资源不均的状况。
(二)优化司法环境,建立起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交流互信
在中国刑事诉讼生态圈内,公、检、法各方参与者合作多于监督制约,司法大环境之下很多时候公检法并不欢迎律师的加入。刑事法律援助是国家稳定、缓和社会矛盾的方式之一,刑事法律援助的参与力量能够为被追诉人利益的分配提供最大限度且行之有效的帮助,能凸显出我国人权保障体系的完善。司法系统人员应认识到,律师的参与和司法人员的最终诉求是一致的,即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大环境。司法人员应尊重刑事辩护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所起的作用,对辩护律师的权利给予充分的重视,共同坚守法律底线,维护法律尊严,建立起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交流互信机制。
(三)加强律师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素质
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作为刑事法律援助最主要的实施者,刑事法律援助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是制约刑事法律援助质量的主要因素。我们应该理性地认识到,刑事法律援助面临的不佳的司法环境,不单单是一方原因,作为法律援助人员不能情绪化地将原因苛责于司法人员,应冷静地剖析自我问题。法律援助人员要加强自身的业务素质,适应法律服务不断变化的需求,注重质的提升。同时应定期对参与的刑事辩护律师根据刑事辩护的特点及需求进行技能培训,增强律师执业责任感,增加公众对刑辩律师的信任感。2012年11月国家律师学院正式成立,该学院将承担起律师职业道德体系形成、造就高素质律师人才队伍的培训,是推动我国律师业务水平发展的重大举措。同时,对我国刑辩律师人才的筛选也提供了较大便利。
(四)进一步完善质量监督标准,但重在落实
目前,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3月1日起新施行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相关规定》对加强刑事法律援助质量作出了规定。确定的标准比散漫的我行我素更能约束援助人员的行为。我们现已着手建立的质量监督体系,对为死刑、无期徒刑、未成年人等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人员资格进行合理评估和审查,在援助人员初期的介入及活动中进行监督,实现并落实用制度管人、用制度规范法律援助各项工作。制度的良好生长重在落实到位。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应及时落实相关规定,严格规范律师资格的审查,设置监督员和当事人反馈制度,筛选出符合辩护资格的律师,规范准入机制,激励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事业。我国有些地方如广州、新疆、浙江等地已经开始了质量评估标准的探索,我们可对各地探索作出有益借鉴,建立科学、详细、系统的监督标准,使其适用具有普遍性。
(五)实行质量考核奖惩制度的同时慎用惩罚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相关规定》将通过法律援助委员会和律师协会对援助律师的内部监督,加上公检法机关对援助行为进行的监督,对法律援助质量进行评估。对评估和辩护质量较高的律师给予适当补贴和奖励,能够促进律师办案的积极性和参与的热情,并严格自律,遵守职业道德,保证辩护质量。对办案漫不经心,质量较差的援助人员给予惩戒,减弱公众对援助律师的不信任。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旨在控制辩护质量,但同时应慎用惩罚措施。结合我国当前现状,刑事案件持续增长,而我国从事刑事辩护的人数本就略显不足,惩罚措施有时候让人产生抵触心理,而不愿过多地参与其中。在实践中,我们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认真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科学合理地处理援助人员,而不是盲目地采取惩罚措施。新疆兵团司法局实行的“优秀卷”找亮点、“问题卷”找问题的质量评估办法值得借鉴。
(六)借鉴域外经验,引进公设辩护人制度
公设辩护人是英美法系概念,指由国家设立的公共机构或者以非营利组织形态出现,并通过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形式,雇佣全职或兼职公设辩护人,为贫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的制度体系。由于我国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率又呈现持续低迷状态,建立专业化的刑事辩护队伍就成为了必然趋势。借鉴英美等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对公设辩护人的引进是提高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一种有效方案。当然,并非在全国统一推行该项制度,可在刑事案件发生较多的地区和刑事律师资源缺少的地区,有针对性地实行探索。
公设辩护人与其他法律援助方式相比,公设辩护人具有很多的优势。其中包括专业性、协调性、对抗性、保障性、监管性和工作热情高。专业性是确保公设辩护人质量的首要因素,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有效援助的最有力的武器。但是公设辩护人具有国家公务员的身份,是国家责任的实施主体,同时又兼顾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在二者身份发生冲突时,公设辩护人能利用其专业知识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被告人的立场。
面对我国不断增长的刑事案件的发生,公设辩护人的设立可以优化我国法律人才配置,提高律师法律援助参与率,使刑事法律援助事业质量更好。
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将会使更多符合刑事法律援助条件的被追诉人得到帮助。我们在扩面的基础上,应注重质的提升,才能更大程度地发挥其价值。当然,对任何制度的设计都不能苛求完美。目前我国仍处于发展中的上升阶段,理想与现实差距的存在敦促我们对现状作出反思与改进。针对我国目前刑事法律援助质量不高的情况,司法人员及律师作为实施制度的重要载体,不仅应该注意到制度优化问题,更应该重视提升自我职业素质。在法治化进程中,相信我们有能力着力提高刑事法律援助质量,让每一个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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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没有犯罪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人被刑事拘留、逮捕、起诉、定罪和执行刑罚的案件。刑事错案又常常被称为错案。错案的概念和范围,是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前提。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刑事错案的防御措施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近年来,一些刑事错案屡屡见诸报端,例如佘祥林案、聂树斌案、赵作海案,还有近来引起热议的浙江“叔侄冤案”等等,这些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使司法公信力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每一起刑事错案的发生,都会让人震惊,而案件纠正过程中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又不禁让人扼腕叹息。刑事错案的屡屡发生,在向我们昭示: 加强刑事错案研究,分析错案的形成原因,用以指导司法实践,已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
古往今来,“天下无冤”是司法的一种理想状态。但要想完全杜绝刑事错案的发生谈何容易。在理论界,专家学者对于刑事错案的认识与见解并不完全一致。笔者认为,所谓刑事错案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相关刑事法律规定,造成案件在基本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程序选择及权益保障等方面出现偏差甚至错误,从而对嫌疑人、被告人权益造成侵害的案件。
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是英美两国在刑事错案纠正方面的一个创举。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作为一个冤假错案平反机构,具有较强独立性和充足的资金支持,即使政府和议会也不能干预其工作。在调查案件时,刑事案件审查委员可以聘请专家进行重新鉴定,可以向任何机关调取案件的信息,可以询问任何人,并且除了依据申请提起再审外还有权直接提交案件再审。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在英美两国的具体构建略有不同,在英国其是一个全国性的委员会,全国只有一个。而美国在联邦和州层面均设立有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另外,美国还成立了一个特别惩戒委员会,专门处理、开除有不轨行为的刑事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同时加强对州警察不轨行为的起诉。
早期,在发生错案时,面对社会舆论的压力,英美两国政府及司法部门往往会采取“短平快”的解决策略,大力安抚受害者,快速处理相关责任人,以尽快平息社会矛盾、转移舆论压力。而对发生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很少思考。进入20 世纪后期,两国的刑事错案防治策略逐渐由单一应对型向综合防治型转变,面对出现的错案,不再是被动的处理,而是成立专门委员会,委员会由专家、法官、民间人士组成,委员会在听取民意、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撰写调查报告,对刑事错案处理提出专业意见,指出立法和司法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政府、司法部门依据该报告负责对刑事错案的进一步处理,立法部门负责做好法律制定和修改工作。
由于各种原因,英美国家社会大众对刑事错案的态度与我国相比较为包容,政府及司法部门对待刑事错案也更加积极。尤其是英国,在20 世纪末期,大量的刑事错案接连披露,在这种情况下,英国并没有刻意回避,而是以开放、接纳的心态去面对,深层次发掘刑事错案的形成原因,抓住这一司法改良契机,通过对数个有影响力错案的处理最终促成了相关法律的出台,在刑事错案的防治方面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道路。
英国在预防刑事错案方面走的是一种渐进式的改革道路,其革新主要是通过一系列影响较大的错案促成的,如阿道夫·贝克案促使英国于1907 年通过了《刑事上诉法》,创设了刑事上诉法院,由此英国正式建立了刑事上诉制度; 蒂莫西. 伊文思案及后来几个案件促使英国于1965 年通过《杀人罪法》,彻底废除死刑; 麦克斯韦尔. 康菲特案促使英国于1984 年出台《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从而对警察的侦查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限制; 吉尔弗德四人案、伯明翰六人案以及后来几起案件的发生促成了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的最终建立。
美国在刑事错案预防方面的突出特点在于各种纠错机构共同发挥作用: 其一,一些州政府成立了死刑研究委员会,主要致力于研究有关死刑制度的缺陷以及冤假错案的发生。其二,一些大学设立了专门的学术研究机构,致力于在官方采取纠正措施前通过DNA 证据为一些错案洗冤,如亚利桑那州法学院的学生组织了一个研究团体,提出了利用DNA 技术识别和防范刑事司法体制缺陷的宏伟计划,并为此发表了一部旨在全面启动刑事司法改革的“示范法”,内容涉及证人的辨认、被告人的讯问、警察行为的规范等。其三,一旦有错案发生,联邦与各州政府会成立临时调查委员会,分析错案产生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近几年,我国刑事错案屡有发生,政府及司法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效果并不明显,应该说,我国在刑事错案预防方面仍有许多工作要做。“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英美两国在刑事错案防治方面的一些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应是一种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不仅可以监督整体工作,而且对个案也可以监督。笔者认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部可以设立一个刑事错案调查委员会,负责全国范围内刑事错案的发现与调查。
作为一个常设机构,刑事错案调查委员会可以由知名法学专家、司法人员、律师等组成,该委员会直接对全国人大及其会负责,工作经费纳入国家预算,由国家财政负担。在对相关案件调查时,该委员会有权调取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部门必须予以配合。刑事错案调查委员会在调查结束后提出调查报告,并负责将案件移送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启动再审程序。有人认为,刑事错案调查委员会的设立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僭越,其实不然,刑事错案调查委员的监督是一种人大监督,而检察机关的监督是司法监督,二者互为补充,并不矛盾。而且这种制度设计可以较好地克服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推动力不强,透明度不高等问题。
刑事错案的出现归根结底是法律问题,而法律问题集中体现在证据上面。作为对近几年刑事错案接连出现的一个回应和反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写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对非法证据排除、证据证明标准作了全面规定,要求侦查人员加强证据审核、严把证明标准,对采用刑讯逼供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予以排除。
比照英国在刑事错案发生后立法及时跟进的成功探索,笔者认为,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规范侦查人员行为,预防刑事错案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刑事诉讼法中有利于刑事错案预防的证据制度包括:
一是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公、检、法三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义务。特别是明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有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定义务,而不仅仅是在庭审时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因此,刑事错案的预防可以提前到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甚至是侦查阶段。
二是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明确检察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负有证明责任的规定、明确检察机关享有对非法证据进行调查的权力和要求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的权力的规定,以及明确侦查人员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出庭义务的规定,特别是明确了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律后果的规定,这些都有利于从根本上预防刑事错案。
三是明确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证据“确实、充分”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以及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四是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证人能否出庭作证,关系言词证据在法庭上能否获得交叉询问质证,关系法庭能否查清案件事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的范围,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的义务,以及证人出庭的保障等方面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此外,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而不是将其直接作为结论性的证据使用。
五是其他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措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24小时之内必须送看守所羁押,讯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看守所进行的规定以及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规定,都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从而预防刑事错案。
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存在着天然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是导致刑事错案的重要因素。对于当前刑事辩护率低以及辩护律师阅卷难、会见当事人难等问题,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一是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的身份、职责和权力。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不仅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而且不再要求律师必须在侦查阶段承担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明责任”,而是提出“材料和意见”即可,这显然有利于律师提出“无罪”的抗辩事由。
二是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的时间和委托的方式,解决了委托律师难的问题。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除了在委托辩护人的时间、侦查机关的权利告知义务、监护人或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转达在押人员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义务、监视居住人员委托辩护人作出明确规定外,还将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显然有利于刑事错案的预防。
三是明确律师凭“三证”即可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从而解决会见难问题。
四是明确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可以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解决阅卷难问题。
五是解决律师取证难问题。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还赋予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此外,对于律师获得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要求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六是对办案机关应当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和将法律文书送达律师在程序上作了明确的规定。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分别从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到死刑复核等关键环节,对办案机关引导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发生后,网络、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高度关注,评论不断。当全社会都群情激愤、杀声一片时,难免给办案机关和审判人员造成很大的社会压力,一些审判人员既怕“放纵”了罪犯,又担心被害人亲朋好友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在这样的现实场景下,便很可能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勉强结案,为刑事错案的发生埋下隐患。
研究刑罚制度的学者经常引用一句法谚“有狱必有冤”,从某种程度上说,刑事错案是刑事诉讼的附属品。对待刑事错案,社会应提供一个开放的舆论环境和包容的心理态度,要更多关注刑事错案出现的深层次原因,而不乐见于暴风骤雨般责任追究风暴。社会的开放包容为大众的有效监督提供了一个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各方可以有效发表意见,寻求救助,提供线索。
刑事错案的存在历史悠久,刑事错案的发生原因复杂,仅凭短时期内的一两个措施或者某个群体的单独努力不可能达到“天下无冤”的理想状态。刑事错案的防治任重而道远,但“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要想打赢预防刑事错案这场持久战,不仅需要司法工作者的共同努力,而且需要整个社会的包容与支持。
【我国刑事错案的防御措施探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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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特定的刑事案件能够引发网民热议,基于多种原因,给司法公正带来双重影响。司法机关需积极寻求实现网络舆论和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积极影响,最大限度地实现审判公开;努力避免网络舆论消极影响,多种手段应对网民质疑和权力干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法与道德角度浅析刑事案件舆论的引导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媒体舆论对于司法的介入往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可能进行正当的舆论监督,另一方面他可能成为转移焦点。互联网时代,信息的更替频繁又快速,司法不再只是要求旁听和观看,甚至是可以进入其中监督诉讼。正是现代渠道的打通,让媒体对于司法案件的解读量增大,同时由于非专业出身,往往对案件的主观个人印象借由新闻、网络及群体的力量扩散,对司法诉讼程序产生一定的误解,也往往造就对司法审判的不满度增加,同时关注度的上升,也无形中增大了不少审判的压力。
从马加爵案开始对于大学生案件关注度加深,对于案件的报道也让传媒见缝插针。对于这类案件,当代社会在媒体、舆论传播中,有几个共同点:首先,大学生群体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独生子女问题一直饱受议论。而大学生案件往往是独生子女,心里不成熟,社会压力,往往会扭曲心态等等,一直是诟病的后话。媒体的别有用心,往往会放大对这一群体问题的探讨,深入到社会问题上。开展话题讨论,突出在道德,而非法律。有才无德往往是讨论的热点。其次,随着公众对于司法关注度普遍提升,在诸如对于“李某某案”,和“我爸是李刚”等,渲染的不是诉讼过程,而是在未审理之前的舆论分析。对于“官二代”、“富二代”、“星二代”等等,往往借此博取眼球,使得案件有一种先入为主的恶性影响,严重影响了公众对于案件的评价。
再者,在媒体报道的同时会过于放大其中一个点,来博取眼球和关注。在双方的贫富差距,或者奋斗的感人史,往往会加大对被害者的同情同时放大犯罪嫌疑人的罪过等等。往往造成舆论的一边倒,对于法律的评价往往在后,通过其他渠道诸如论坛、贴吧、微博等发表观点,抨击当代法制,这是不理智的也是热点案件制造的社会效果之一,审视当代法制。法学问题可以反映社会现象,但是毕竟司法审判不是社会问题探讨,不能向后续报道或者系列节目一样,层层剖析具体的演变历程,而注重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和证据的审查,这一点却往往是舆论媒体所忽视的。
法与道德,一直是法学界比较学理性基础性的关系在当代,媒体对于刑事案件报道的介入,往往混淆了两者的具体界限。关注的不是案件的审理结果、过程,往往是案件以外的作为非案件审理标准的细枝末节(身份、关系等)。同时,对于法律的公众评价,由最浅薄的“杀人偿命”出发,伴随着传统的道德观念,而往往忽视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的框架结构。这不利于中国当代的法治发展。
在《认真对待权利》的第一章,德沃金提出了这样一个命题“法理学问题的核心问题是道德原则问题,而不是法律事实或战术问题。”在德沃金看来,从法理学问题的核心中排除道德原则问题”,这种做法“只能产生进步的幻觉,而法律中的那些真正重要的原则问题并未受到触动。”我们并不能否认道德的具体规制作用,它将行为方式内化为人行动的内心确信标准,从这点上说,它是高于法律的。
法律是外在的形式化,很多都是从道德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德沃金看来,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实质上涉及到了价值判断问题,由此总结道,无论是法律实证分析法学还是现实主义法学,都忽视了法官判决的正当理由问题。笔者个人认为,在对法律与道德的研究上,实证法学派更偏向于法官是可以理性的从事价值判断的,虽然价值判断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正如舆论报道刑事案件一样,从价值的角度出发,也从价值的角度监督,他们取舍的往往是道德层而的价值,容易忽视刑事框架性构造程序,诸如法院的独立审判、证据采纳的种类等等实质性的程序性的问题。而盲目的提倡道德的缺失或者道德素质下降等问题,对于我国法制建设没有涉及到法律最本质的根源性的东西,违法和守法本就是相对的两种概念。同时,道德的标准上升到法律只是盲目的评价,不能提高法律的原则问题。混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再提出建设法制的问题,过于盲目和肤浅。
在《网络犯罪研究》-书中提到,“①在社会舆论对网络行为正负而评价十分重要,舆论一方而对于违背基本道德要求的网络行为予以否定,批判,另一方而要注重对于网络个体思想、道德观念的生成,提出一个网络文化论。”
道德的规制作用在今天,要渗透到网络时代之中,传媒人、网络人等,都要有一定的白律观念,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环境,正确的评价对于公众司法的督促作用,否则负而评价往往会催生很多的新媒体时代下的犯罪。
法律与道德的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应对舆论对于司法案件的介入,如何在保障本国的司法框架模式的前提下,减少对于正当司法程序的干预性,而更好的维护审判的公信力是近代一个重点的研究课题。加强媒体人和网络人的双重白律性,在报道客观事实的同时,少一点偏颇,少一点煽动性,主观色彩的发挥是个性,但是如果上升到法律的层而,往往容易致命。所以,建立良好的舆论监督机制,自律是十分重要的手段和渠道。
在热点或者重大恶性案件中,由于报道的案件性质的恶劣性要做到及早出击,正而回应。立法层而我国目前也在对新闻自由进行一定的规制,可以对于新闻自由的程度、损害具体结果等方而进行规制。同时,我国建立的刑事司法框架,对于刑事侦查、证据审理、法院审判的二重性,也应该加强自律。在具体刑事案件的办案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约束,遵守程序,也在向公众普法,普的是具体的程序法。从而使社会树立对司法的信心,提升审判的公信力。
①杨正呜网络犯罪研究[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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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发展观日益成为全球关注的主题,发展与科学技术导向的关系问题也被提到意识日程。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特别是法兰克福学派和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者们在这方面的探讨尤其具有代表性,他们的科学技术导向观对我国贯彻科学发展观过程中对科学技术加以合理导向有启示意义。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视域中的科学技术观及其启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对科学技术本身及其所带来的影响有了更多的思考和论述,其中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对科学技术的论点值得重视。对于科学技术,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主要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其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其二、科学技术履行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本文从马尔库塞和哈贝马斯对科学技术及其社会功能的论述和批判出发,对以上两种观点进行分析,并阐述在当今社会应该如何看待和利用科学技术。
西方马克思主义最早起源于匈牙利、德国和意大利共产党内少数人对马克思主义的一些异议,这些异议在西方社会引起极大反响并快速成为一股世界性的学术潮流。[1]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兴起有着深刻的历史文化原因,它并不单纯只是理论情趣的相异所导致,而是新的历史条件和理论背景的产物,可以说是二十世纪新出现的革命形势、革命条件或文化境遇的转变促使一些理论家开始重新审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观点和革命策略。[2]西方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作为一种极具典型意义的科学技术观,在西方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独树一帜。
对这一观点提出论述最多的主要是法兰克福学派的哈贝马斯,他在其著作《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中,明确提出了在资本主义社会晚期,科学技术已经成为第一生产力。哈贝马斯提出这一论断的依据主要有两点:
首先,哈贝马斯认为在晚期资本主义时代,科学研究与技术应用开始相互依赖并渗透,使得科学技术成为了第一生产力。
[3]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科学研究尚不具备实用性和目的性,科学研究与技术应用的相互作用没有凸显,从而科学技术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中的地位不够明显。但是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科学研究与技术应用发展成为一种相互反馈的关系,大规模的工业研究,科学技术与工业利用逐渐合并,科学技术成为了第一生产力。[4]因此他认为,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来提高和发展生产力使得资本主义社会区别于以往的社会形态。
其次,哈贝马斯认为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的一个标志是科学技术成为一种独立的剩余价值来源。按照他的观点,资本主义社会晚期,科学技术成为提高生产效率的根本手段,同时也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所以在当代发展资本主义经济,最重要的不再是增加工人的劳动强度和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而是依靠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来提高生产效率。[4]
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运用前提的告吹是同步的[5];这一时期的资本主义社会,价值不再由劳动而是由科学技术所创造;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已经成为独立剩余价值的来源。”在这里,他撇开人的劳动,认为科学技术可以直接创造价值,这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的。
持这一观点的理论家认为科学技术等同于意识形态,且科学技术正在履行着意识形态的功能,代表人物是法兰克福学派的马尔库塞和哈贝马斯。
首先,马尔库塞认为现代工业社会技术的进步在给人提供越来越多自由条件的同时也给人带来了种种强制。马尔库塞认为,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已不再是以前的对抗性社会,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技术统治取代政治统治,对抗、矛盾已经或正在消失,取代它的是整合与同化的趋势。[6]因此,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正在失去其双面性,并逐渐演变为一个只有肯定、丧失了对抗的单向度社会。[7]在这样的社会里,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乃至科学、艺术和哲学都趋于同一维度和色调,人们丧失了社会批判功能,只知道肯定和维护现有秩序。
马尔库塞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公式,他说:“资本主义的法则寓于这样一个公式:技术进步=社会财富的增长=奴役的加强。”
[8]从广度上看,技术的合理性组织并控制了社会生产程序、个人的劳动和闲暇时间,并且剥削对象从工厂、商店和蓝领工人扩大至广泛的知识分子和白领阶层;从深度上看,工人受到越来越专业化的经理和政治家的控制,整个人(包括肉体和灵魂)都变成了机器及机器上的零件,仅履行部分的技术操作职能,连情感和理智都被操作和管理。[9]因此,他断言:“在技术和民主政治的帷幕背后,呈现出这样一个现实,即全面的奴役,人的尊严的丧失。”[10]在这里,他试图破除科学技术在现代社会中的中性概念,进而阐明科学技术的负面影响,按照他的观点,利用科学技术作为统治手段,是现代工业社会统治人的一种新形式,他说,“我们社会用技术而不是恐怖征服了社会离心力量。”[10]
当然,马尔库塞并没有用十分悲观的态度来审视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即使不能保证人类的自由,也至少是它的必要条件。
然后,哈贝马斯一方面继承了霍克海默以及马尔库塞的相关论述,另一方面,他又在批判的基础上阐述了自己对科学技术在当今社会中的功能的理解。在《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和科学》一文中,他明确阐释了科学技术与意识形态的关系。
除了认为科学技术已成为第一生产力之外,哈贝马斯还提出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科学技术还履行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他尤其关心社会的合法化问题,在他看来,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出现了两大历史趋势:即科技成为第一生产力和国家干预。由于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出现了韦伯系统中所谓的合理化的普遍进程,技术系统在对社会制度吸收的过程中,破坏了历史上形成的政治制度与文化遗产的相互联系,出现了合法化危机。[10]他这样描述科学技术的统治功能:“它也可以成为一种渗透入非政治化的人民大众的意识之中的隐蔽的意识形态,正是在这一天地里,它担负起了能促使合法化的力量源泉。”[11]
也就是说,科学技术排斥实际问题而突出技术问题,以其外表的“中性”角色让人们忽略它作为意识形态的社会功能,然而事实上,它却通过论证科技的合理性来证明资本主义制度的合法性。[12]由于国家在经济调节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社会得以重新政治化,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平等交换的意识形态已不再适应社会的发展,为了避免这种重新政治化的意识对资本主义的利益构成威胁,必须确立一种新的意识形态去掩盖国家的政治性质。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这种新的意识形态就是科学技术,统治者试图将政治问题转化为技术问题,通过将人与人的矛盾转化为人与自然的矛盾来使民众丧失对公共领域的关注以实现其统治,[12]因此科学技术具有了操纵大众心理、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社会功能。
科学是真理,技术是利器,科学技术在使人类摆脱自然束缚和贫穷无知的同时,也创造出了人类的福祉、民主与自由。
[13]然而,十九世纪以来,随着资本主义对科学技术的利用,科学技术消极的社会功能和政治效应日益凸显,科学技术加速了工业化,提高了生产效率,改善了民众生活条件,但是它使人沦为机器的奴隶,导致了生态失衡、引发了冲突甚至战争,人类在获得一个物化世界的同时却失去了自我。
上述种种现象的发生,使得西方学者开始反思科学技术,对科学技术持批判与悲观的态度,在他们看来,现代科学技术与人本主义精神不相容,科学技术的进步不仅侵犯了人文文化领域,更损害了西方人所谓的个人自主与尊严。[13]科学技术在创造出高度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带来了了精神的空虚与失落。
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视角,科学技术是一个复合概念,科学和技术既相区别又密切联系,科学和技术作为一个辩证统一体,是先进生产力的重要标志,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科学技术影响和改变了我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乃至思维方式,是推动历史进步的革命力量,马克思曾精辟地把科学技术的作用概括为“历史的有力杠杆”和“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科学技术的发展说明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得到增强,同时能够更多的创造人们所需的物质财富。
面对西方学者的论述及其批判,我们必须明确,科学技术本身是中性的,无善恶之说,它发挥什么作用是人类自由选择的结果,人有思想和主观能动性,科学技术起什么作用取决于支配人们的价值观念。正如霍克海默所言,科学技术陷入危机“并不在于科学技术本身,而在于那些阻碍科学发展并与内在于科学中的理性成分格格不入的社会条件。”因此不能把科学技术产生的消极作用归结为科学技术本身而判以原罪,应该从人类自身寻找原因。与此同时,彻底否定科学技术的社会功能也不可取,因为即使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科学技术的作用也并非完全是负面的。当然,科学技术所产生的正面效应也不是它自身在发挥作用,而是人类对它进行合理开发运用的结果,所以我们必须理性看待科学技术的作用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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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体系,要求在新课程教学中既要突出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内部章节内容的整体性,又要重视课程之间教学的有机关系和内在逻辑性。从近几年教学实际情况看,虽然大多数教师越来越重视课程内部的整体性联系,着手整合各课程内部的有机联系,积极探索各学科内部的整体性教学方式,但往往忽视了课程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教学中存在着不同学科各自为战、课程之间内容重复、课程间衔接不够等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论阅读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教学中的应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是一门颇具思想性和理论性的课程。传统意义上的将这门课程涉及的概念、原理简单化和知识化的教学方法无法实现该课程所设目标。通过充分发挥任课教师在选取阅读材料、指导学生完成阅读、点评学生阅读效果、引导学生联系现实思考问题等方面的作用,阅读对于“原理”课教学而言是一种非常有价值且行之有效的方法。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以下简称“原理”课)是一门颇具思想性和理论性的课程。作为一线教师,笔者认为,通过充分发挥任课教师在选取阅读材料、指导学生完成阅读、点评学生阅读效果、引导学生联系现实思考问题等方面的作用,阅读对于“原理”课的教学而言是一种非常有价值且行之有效的方法。
我国高校公共政治课虽几经调整,但直至笔者读博期间,仍深感学校开设的公共政治课程不乏枯燥乏味。尽管最终的考核形式不再是本科期间的那种卷面考试,而是改成撰写若干篇小论文,但被考者的敷衍心态绝非个别现象。因此,待到现今,笔者身为高校公共政治课的教师,面对台下刚刚离开高中校园不久、二十出头的年轻人时,仍直颇感压力巨大。一方面深知这些课程向来不受学生欢迎,另一方面确信这样一句话:只有差老师,没有差学生。
总体而言,虽然上至相关政府部门,下至一线教师,都在不断地反思和改进包括“原理”课在内的公共政治课的教学方法、教学理念等,但是经由小初高的多年政治教育,大学生对公共政治课的接受度和理解度显然都是偏低的。就笔者在教学工作中的亲身体验而言,这一现象在非人文社科类专业的本科生群体中尤其明显。某些学生来上课只是因为担心任课老师会点名,进而影响平时分;看教材则只是因为考试需要过关。至于理论性颇强的“原理”课中涉及的各种基本概念和原理,他们中的大多数人仍停留在知识化、简单化和机械化的理解上。
在老师这一方面,无论是教材,还是课堂讲授,都是把一大堆现成的结论塞给学生,要求学生接受。但实际上,有相当多的结论,某些任课教师自己都不甚了解,所以看似随时能够信手拈来,实则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这种情况与2015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相差甚远。《意见》中的第四部分明确提出要大力提高高校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笔者认为,这种素质不仅仅是指政治上的正确,更重要的是高校思想政治课教师本身的相关专业知识要过硬,否则谈何《意见》所要求的切实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壮大高校主流思想舆论?
同时,对于很多结论性的话语,即使是那些对“原理”课缺乏兴趣的学生也能顺口说出几个。然而,深究一下,这些结论对于这些学生来说,只是一些口号。
诸此种种,困扰我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两大任务:从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转变,从知识体系向信仰体系转变,可以说仍前路漫漫。那么,有什么好的方法可以切实推进此转变呢?笔者认为,阅读,特别是对于“原理”课的教学,是一种非常有价值且行之有效的方法。
在当前要求大学本科生必修的几门公共政治课中,“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是一门颇具思想性和理论性的课程。
面对这样一门课程,“教学中的难点在于,教材的内容要变成学生的认知和思想政治素质,其间既有一个教师如何运用教材而又不拘泥于教材创造性地施教的过程,又有一个学生如何发挥主体作用独立思考勇于创新学习的过程。如何采取科学的方式方法使这两个过程有机统一,相得益彰,收到成效,既涉及教师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又涉及教师的教学艺术,是必须探索解决的问题”[1]。
由此可见,如果仍按照传统的教学方法――一成不变地把教科书上的众多概念、理论一股脑地塞给学生,显然达不到我们的课程要求。因为这种完全以任课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模式显然是将这门课程中涉及的诸多原理、概念简单化、知识化;而且过于零散,知识也存在断层。所以,我们必须反思以往的教学模式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简单化和机械化处理。我们要借助一定的手段,引导学生逐渐认识到,该理论体系只有实经历了一个相当漫长和复杂的过程,才能有效地准确阐述和把握其精髓。在此基础之上,学生对这套理论体系的实质的认识才能越来越客观和自觉。
这是因为马克思主义是科学,是一门追求真理的学问,但即便是真理也面临论证的难题。在今日信息如此发达、获取信息又是如此便捷的时代,仅仅通过教材和老师的讲授,让年轻的大学生们接受乃非易事。马克思自己早就指出:“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以,要让学生信服,就要用理论的力量、逻辑的力量征服学生,同时允许他们根据他们看到的、听过的或者个人体验提出自己的看法。
也就是说,在“原理”课这门理论含量极高的课程中,除了教师要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责任意识之外,还要学生参与教学。这种参与的其中一个重要方法是阅读,也就是要尽量地靠近和“回到”马克思,而不是仅仅停留在浏览教材中那些经过高度浓缩的结论上和听老师课堂讲解上。因为只有学生本人通过阅读“原理”课相关的文本,才能真正感受到马克思及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力量;同时,学生在阅读过程中,势必不仅仅是对文本本身形成刻板印象,更会对照思考所处现实,因此有助于学生提出问题,进而发掘出对今天的社会发展具有启示意义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精神。因此,笔者认为,必要的、良好的阅读是“原理”课课堂教学成功的重要因素,这样不仅能有效地激发学生对这门课程的兴趣,还能有效地借由阅读这座桥梁架起师生之间的互动交流平台,在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讨论问题中共同进步。
阅读什么?显然,对于非专业的本科生来说,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无疑不是主要的阅读对象。但仍可以适当地选取一些有名的段落来读,比如马恩对于共产主义社会的设想。至少就笔者的经验而言,某些学生在读过之后不仅自己会有一些意想不到的感受,比如感受到作者富有激情而又哲理深厚的语言,同时老师方面会有惊喜。
如果阅读原著对很多本科生的要求过高,笔者曾试着和学生一起阅读,比如关于马克思的传记作品。由于传记的学术性一般而言不是很强,而且它们往往会比较多地关注写作对象的私生活方面(好的坏的、广为人知的和少为人知的皆有),这些恰恰是作为普通人的我们感兴趣的。同时在“原理”课教学中补充展示马克思人格魅力的教学材料,从而“把马克思理论魅力与人格魅力有机结合起来”[2]。这样通过还原一个真实的马克思(或其他马克思主义者),学生会更易产生对原本看似高大上的“伟人”的亲近感,自然对其理论更容易理解和接受。
当然,笔者认为,读一些比较通俗易懂的关于马克思所提概念或理论的评论性书籍或文章,不失为一种好的阅读对象,毕竟,还是有一些擅长此类写作的思想家的。比如《马克思为什么是对的》这本书,可读性就很强。笔者就做过尝试:从该书中挑出有内在联系、同时刚好与教材所授内容切近的两章,然后每个小班随机抽取两三名学生利用两周的课后时间阅读,最终形式则是以PPT形式,就如同老师授课一样在上课时间向全班学生展示,结果发现即便是医学类的学生也能读的八九不离十。并且,由于事先已提醒过学生不能仅仅阅读这二章内容,还应该充分利用网络搜索关于该书作者的相关讯息,或者是其他人对于该书的评论,因此笔者后来发现有一部分学生甚至能做一些高水平的自我发挥。
以上种种的阅读当然是需要任课老师引导的,同时一定要注意给予那些认真阅读并认真写了读后感、展示也做得相当漂亮的学生以精神上的鼓励和实际上的奖励,比如在期末最终成绩评定上适当加分。总体而言,阅读材料的选取是在认清学生的现有水平及潜在发展水平的基础上进行的。以学生现有水平为基础,以充分挖掘学生的潜在水平为目标,借助有效的阅读使学生的新、旧知识得到贯通,进而充实原有的关于公共政治课的知识及知识结构,掌握所涉概念和理论的逻辑架构,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自我发展。
在此过程中,教师的指导作用不可或缺,无论是先前阅读材料的选取、阅读时间的安排、读后感形式的决定及对学生阅读效果的点评等都高度依赖老师。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地方是,在阅读文本的同时,要立足今天的时代与现实,与马克思主义思想资源对接起来。毕竟,不是为阅读而阅读,所以必须引导学生逐渐把握马克思主义具有的独特的社会批判特征,进而为时代的生活与问题提供鲜活的思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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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计算机科学技术也开始广泛应用到社会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算机科学技术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伴随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计算机在人类改造自然的活动的应用逐渐增多,计算机技术趋向普及化发展。计算机教育作为普及计算机应用能力的重要环节,在提高人们计算机应用水平和能力上发挥重要作用。所以,计算机教育必须紧随时代发展的步伐,全面提高教学水平。本文以计算机教育为研究视角,针对计算机科学技术在计算机教育中的应用做出分析,旨在全面提高我国计算机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计算机科学技术;计算机教育;应用
前言伴随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计算机教育已经成为现阶段我国各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有效的提高计算机教育水平成为教育部门和计算机教育工作者普遍关注的话题。计算机科学技术是伴随计算机技术高速发展产生的先进技术,将其应用到计算机教学中必将使得计算机教育迈向新的高度。因此,笔者针对“计算机科学技术在计算机教育中的应用”一题的研究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1计算机科学技术在计算机教育中的意义
伴随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计算机技术在社会生产、生活各领域扮演者越来重要的角色,计算机科学技术极大的提高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根据计算机科学技术的优势和计算机教育的特征,将二者有机整合,必然产生积极的效应。
1.1改善教学管理层面
计算机教学是一项系统的教育工作,涉及到系列的管理活动。将计算机科学技术与计算机教育有效的整合,能够使得日常教学管理活动变得简单,教师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对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动态的了解和分析,使得原本复杂化的工作通过计算变得清晰明了化[1]。
1.2方便学生日常学习层面
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出现终结了计算机教育受到时间和空间限制的时代。教师可以在网络上上传一些具有教育意义的计算机知识,学生能够根据自身的需求随时随地的进行查阅,极大的方便了学生的日常学习行为,符合全面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要求。同时,利用计算机科学技术能够有效的实现按需施教、因材施教,避免了传统计算机教学中“一刀切”的现象。
1.3丰富教学资源、节约教学成本层面
利用计算机科学技术能够将计算机教育中的枯燥乏味的理论知识形成生动化、趣味性的课件或者视频形式,极大的丰富了教学资源。同时,利用多媒体等计算机科学技术的教学活动,有效的节约了纸张等教学成本,符合成本精细化管理的需要。
2计算机科学技术在计算机教育中的应用
2.1变革传统教学观念
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中指出,实践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实践。所以将计算机科学技术有效的应用到计算机教学中,首要问题是变革教育工作者的传统教学观念[2]。①需要全面树立学生的教学主体地位;②在教学过程中需要对全新的技术进行应用和整合,而且需要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发挥教师的创新思维,使得计算机教育在创新中谋得发展,在发展中继续创新。
2.2规范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应用
在将计算机科学技术应用到计算机教育的过程中,必须充分遵循教育的客观规律,即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通过主观能动性对知识形成自身的建构;另外,针对信息资源的利用必须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特征,选择具有代表性和时代而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信息资源进行利用;最后,在制作课件的过程中一定要重点突出、层次清晰,不要追求过分的美观和形式,忽略了教学内容,也不要因为对教学内容和目标的重视使得课件过于生硬枯燥,导致学生学习兴趣缺失[3]。
2.3提高学生对计算机科学技术的认知
素质教育观念要求不断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所以将计算机科学技术有效的与计算机教育整合必须全面提高学生对计算机科学技术的认知程度,使得学生在主观上接受计算及科学技术,进而保证学习的高活力、高兴趣,使得计算机教育水平得到全面提高。
3结语
将计算机科学技术有效的应用到计算机教学中是全面提高计算机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的必然要求,是培养和提高人才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必要措施,是创新教学模式的必经之路。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能够引发教育部门和工作在计算机教学一线的教育工作者对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关注,在开展计算机教学实践工作只能够,变革传统教育理念、创新教育工作方法、整合先进教学技术,根据我国计算机教学中存在的不足探索出适应我国个教育阶段学生特色的计算机教育路线,全面提高受教者的计算机应用能力,为社会范围内普及计算机应用技能做出新贡献。
参考文献
[1]柳善文.计算机科学技术在现代教育中的应用研究[J].信息与电脑(理论版),2015,05(08):124~125.
[2]张淳.大数据技术在计算机差异化教育中的应用研究[J].信息通信,2015,09(05):280~281.
[3]白其伦.浅谈网络技术在计算机辅助教育中的应用[J].科技风,2012,11(24):87.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对于人才的需求更加倾向于多面化,不仅要求人才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还要求其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技术水平。因此计算技术在教育过程中非常重要,对于学生的就业、学习等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高校开展人才培养时,必须融合当前时代的先进性,将计算技术融入到教育中,让学生可以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技术,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坚实基础。本文针对计算机科学技术在计算机教育中的优势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计算机科学技术在计算机教育中的应用。
1计算机科学技术再现代教育中的优势分析
1.1可以摆脱时间限制
随着计算机应用日益普遍,现代教育中对于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因为计算机信息技术可以突破时间限制,将影像资料储存起来,然后供学生学习。计算机的强大之处不仅是其具有极快的运算能力,而且还具有极高的信息处理能力,这一切保证了计算机技术在教学系统中正常实施。
1.2可以摆脱空间限制
计算机技术可以有效延伸教育空间,能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段通过网络技术获取各个高校教育信息的最新成果。信息成果通过网络进行资源分享,当然也可进行网络下载,然后供不同地区的人学习。网络课堂作为在线专业教师学习和交流平台,可突破空间上和时间上的限制,更能有效加快教育改革开放,促进全球信息共享以及相互交流。
1.3可促进教学交流和沟通
计算机信息技术在现代教学过程中可以发挥出比较好的沟通作用,其符合当前时代的发展规律。计算机信息技术可以促进师生之间的交流,保持沟通畅快,整个过程不需要承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计算机教育在师生沟通方面显得更加生动、形象,计算机教育将传统教学内容转变为一种互动式、动态教学过程,可有效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
1.4教学自由性
计算机技术在现代教育中使得教育各个主体通过计算机网络自主且不受约束即可参与。计算机技术使得现代教育能充满到社会各个角落,能满足学生自己学习的需求。教师在进行教学的时候还能根据课堂教学内容选取合适教学方式,而学生在则可通过计算机技术选取学习内容、授课教师、学习空间、学习时间以及学习方式等。因此计算机技术给现代教育带来了教学的自由性,为参与计算机学习的学生带来更多选择。
2计算机科学技术在计算机教育中的应用
2.1预习环节应用
计算机教学和传统模式教学进行对比,计算机科学技术能有效解决学生预习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学生开课之前,教师可指出相应的学习重点,并在课前制订学习目标和学习计划,然后学生在预习的时候通过计算机来查询资料,让学生了解课程的难点和重点,进而增强学生预习深度为课堂学习提供有效支持。
2.2课堂教学环节应用
课堂教学始终是当前教学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课堂教学过程中计算机能实现对教学内容的直观性、生动性以及丰富性等教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传统教学环节离不开黑板教学,而计算机则可以替代黑板省略去了繁琐的板书,从而提升课堂教学效率。另外计算机技术可以帮助教师制作出精美的课件,课堂教学中能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以维护学生的自主学习地位。
2.3远程教学应用
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现代计算机教育之中,可避免传统教育束缚,可以为所有人提供平等教学的机会。计算机教学允许学者能不限地点、不限时间、不限教学规模地域开展学习。远程教育作为一种新型教学模式,要求学生和教师必须掌握计算机技术,教师教学过程中也必须像正常教学一样认真对待,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也必须认真做好记录,针对重点知识需做笔记,为后续学习打下基础。
2.4多媒体课堂教学应用
多媒体教学课堂由多媒体音频、多媒体数据存储、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等组成。同传统课堂教学相比多媒体课堂教学在更加注重媒体与教育相结合,既要满足现代化的教学需求,同时也要满足多媒体课堂教学要求。多媒体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对教学过程进行优化,还应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制订出个性化教学方案,以此来提升教学工作效率。
3结语
随着我国教育制度不断改革,针对计算机教学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那么计算机科学技术在计算机教育中的应用也会相应提升。针对计算机科学技术进行深入研究,探讨计算机科学技术在计算机教育中的优势,为实现计算机科学技术在计算机教育中的应用提供支持。本文针对计算机科学技术在计算机教育中的应用情况进行分析,以期提升计算机教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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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了它所带来的便捷。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算机科学技术论文,供大家参考。
实际上,办公信息系统不管是在科学技术或是社会属性表现方面都与众不同,需要配合计算机操作系统,进行社会、经济、知识工程等专业内涵解析,并且在最近一段时期,办公信息系统开始向计算机科学制定更多挑战性课题方案,相应地令计算机科学技术开发人员始终不敢产生任何懈怠心理。
1办公信息系统内涵机理以及具体服务对象论述
所谓的办公信息系统,实质上就是利用电子会议进行信息传输的行为模式。涉及此类体系架构内部必备设备资源主要包括:计算机硬件与软件、文字处理媒介、印刷设备等,当中计算机终端被视为核心支撑引导单元。此类系统基本上长期围绕人类行为、计算机系统、通信技术学科等内容加以灵活穿插,并且作为一类人际交互式调节资源,其对于各类数据、软件等保留高度依赖特性,但是最终决定权始终维系在办公人员素质、技能层面之上。截止至今,其所调试的数据内容,已经开始透过以往单纯样式的文本,朝着语音、图像、视频等多媒体形态过渡延展,借助以往国际办公自动化主题研究会议结论对比论证,如今此类系统分析职务会在地理空间、人类行为科学和网络通讯等现代科学项目方面投入适当探究精力,相信至此过户,一类以综合业务管理和辅助决策水准提升为动机的人机交互式系统必将大展身手。需要注意的是,此类系统内部指导思想主导地位不可忽视,否则涉及一切硬件、软件维护和系统管理应用工作都将难以顺利开发延展。在探究此类系统具体服务管理对象期间,相关工作人员开始主动整理以往信息搜集、存储以及高效传输工作经验,发现以往创造的各类社会、经济效益,都不可脱离办公人员信息服务单元而独立扩展疏通。实质上,办公信息系统自从全面推广沿用过后,一时间使得各类办公机构以及内部业务流程都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结果,尤其在内部人员技能和素质规范方面更提出前所未有的限定要求,相对地更是一场全新的就业机遇。归结来讲,此类系统架构具体服务对象,基本上包括一般性业务管理人员、技术操作主体、秘书和不同层级领导等,其中单位较高层级的领导始终承接内外战略化发展决策制定和公布职务,也就是说其核心注意力始终投射在宏观信息分析结构之上;而特定机构领导在内部战略决策上发挥着独特引领功效,其往往关心本机构的管理信息内容;一般性业务管理人员则是进行各自业务调节与管制;最终秘书与技术操作主体负责监管办公信息系统下层的事务操作环节。
2目前我国办公信息系统计算机科学技术控制应用状
况研究截止至今,我国大部分企业都已经在各自小局域网内部布置运行各类样式的办公信息自动化系统,并且内部主体程序始终沿用ASP(ActiveServerPage)与数据库技术交接而成。透过目前此类事务规划发展状况解析,相关技术人员决定配合WindowsXPServer+IIS(InternetInformationSystem)+ASP予以协调改造,确保有关网页查询、数据添加以及删除功能得以顺利实现。其基本操作理念就是借由后台数据库客户端进行服务器请求信息发送,之后利用服务器终端设备及时接收并精确处理各类用户请求,并将最终处理结果直接下载到客户端浏览器,最终客户、服务器终端交互操作流程也算告一段落。
1)网络信息传输途径改造层面我国社会已经全面步入计算机信息科技时代,不同事业发展期间对于信息资源系统化开发和多元化利用需求不断增大,尤其是在计算机、通讯技术细致交接背景下,使得处于分散空间的数据库集中化检索功能变得更加完善。透过国外相关实践操作经验观察解析,计算机网络提供的信息服务市场已经飞速发展,特别是利用HTML语言作为媒介的WWW技术广泛沿用过后,使得信息服务在国际化反应热潮处于急剧澎湃之势,并且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会朝着多媒体模式方向过渡延展。相对地,我国在计算机技术专属应用研究起步时间不是很早,自从实现网络TCP/IP连接指标过后,有关全国范围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项目开始自由启动,当中包括北京地区的ChinaOnline,上海地区的公共信息网,以及广州的视聆通等,开始向社会基层大众提供各类信息精确查询、电子邮件快速发送与接收等多项业务。对于各类办公用户来讲,其只有保留计算机以及网络内外传输媒介,就可以透过入网手续办理享受当中特定服务功能。需要注意的是,经过长期实践调查,发现技术人员在进行ISP期间经常会出现以下突兀性问题:首先,服务中继线选取不够精细,经常会令办公人员登录期间浪费大量时间精力。其次,不同ISP单位在对应服务费和网络用量计费方式上都所有区分,需要办公主体在沿用前期多加审核。
2)远距离信息传输通讯软件开发与补充层面现如今我国办公市场内部提供的通讯软件种类繁多,包括WINFAX、QuickLink等软件,布置沿用期间一旦产生任何瑕疵迹象,就会使得既有应有界面变得不够友善,再就是因为内部资源设备配置环境过于复杂,加上办公人员操作技能水准的低下现象制约,都会令既定办公信息系统深度应用功能难以顺利呈现。之后经过相关部门验证调节过户,有关BitWareforWindowsVersion3.24F/D软件程序得以覆盖拓展,经过一定时间考察研究过后,发现尽管其隶属于英文软件,但是综合控制实效相对稳定,对于今后计算机在办公自动化事务中的科学沿用成就提升来讲,支撑辅助意义极为重大。这里所陈述的BitWareforWindowsVersion3.24F/D软件,主要是由美国CHEYENNE公司在Windows操作系统内部开发完善的远程通信媒介,其最大特征便是不会对计算机设备资源提出过于严苛的规范要求,并且远程通信功能设置上十分齐全,使用方式上也相对简易一些,可以提供给我国办公用户更为理想友好的操作交流界面。归结来讲,此类软件安装工序不是十分复杂,办公人员只要确保自己的计算机内部保留SETUP.EXE运行程序,就可以根据上部提供的向导信息进行自主安装调试。
3)办公信息系统计算机技术运行控制环境层面目前此类程序已经针对办公信息自动化系统提供一下辅助功能,包括传真高速传输、灵活接收,以及EDI功能等。首先,传真发送功能调试层面。主要便是应用Windows程序进行word、excel文档直接发送,并且可以借助BITWARE附加传真封面概述信息。如若因特殊状况,要将同分资料一起发布给不同接收主体,则可以利用软件赋予的接收者小组自由定义功能,进行传真发送时间确认过后,等待自由传输。再就是存储文件格式一般被定义传真文件,这样能够进一步确保后期转发、浏览和打印工作的流畅化交接结果。其次,传真接收功能控制层面。其实就是将BITWARE置于接收传真状态后,继续你在其他WINDOWS应用程序的工作,当有传真来时,可自动接收传真。之后拔出电话来接收传真,如果有一电话接在FAX/MODEM上,就可自己拔出电话并用手动接收功能来接收传真。这种功能貌似多余,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还不得不用此功能。第一,接收传真前需要与发送者交谈。第二,对方电话是由接线生接转的分机。第三,接收来自“后台传真”服务的传真。最后,EDI功能补充调试层面。涉及EDI技术,实际上便是BWV3.24F/D最实用的功能,也是在未入网的情况下实现远程文件交换的一种有效而简单的方法,它传输的文件可以是电子数据表格、WOERD或其他格式文本,甚至是应用程序。利用BWV3.24F/D实现远程文件传输指标包含多种调节途径。第一,两台计算机之间实现远距离文件传输。初始阶段便是与远程计算机建立连接,单击“TELEPHONEBOOK”,选择想呼叫的远程计算机的号码后,单击“DIAL”即开始呼叫远程计算机,自动应答后,即建立连接,此后双方可用键盘“对话”,当在屏幕上看到对方输入的信息后,说明已建立连接。之后等待接收方准备接收文件。第二,以主机模式实现远距离文件传输。主要是借用BWV3.24F/D设置为主机模式后,在离开计算机后,如果有远程计算机呼叫时,机器可自动建立连接,远程计算机可以显示“欢迎信息”并要求输入口令(如果在主机模式上设置了要求输入口令的话)。此后,远程计算机可以对主机进行UPLOAD(发送文件)或DAWNLOAD(接收文件),发送或接收的文件只能在BFPROXFER目录下。
3今后我国办公信息系统内部各项计算机技术科学调试策略内容解析
1)覆盖和实施串联式的计算机系统架构单元透过我国现代化企业核心办公区域基本形态观察,始终延续着总部-基层排列规则,尽管说当中异质化单位关联特性较强,但是在处理特定事务上还是会清晰划定职责范畴,避免一切冲突事件的重复上演。也就是说,如今大部分办公活动会主动选取DBA集中化管理方案,其核心指标便是运用最新技术手段将分散在不同区域角落的数据资源细致搜集整理,确保当下全局都将得以共享。毕竟此类数据样式冗杂,无法全面迎合办公信息系统协调发展需求,就算是将全局计算和后期管制难度因素加以忽略,想要在较短时间范围内主动贯彻办公信息系统多样化环境改造指标也是不现实的。随后,有人立即提出联邦式系统架构设计理念,并且经过长期开发试用过后,的确为办公信息系统成功转型做出协调支撑贡献。其旨在有效沿用输入、输出数据端口,使得下层不同用户都可以结合当下实际发展需求进行其余单位数据吸纳共享;并且依照其余单位输出数据类型,开创本单位独特形式的输入数据渠道,配合联邦系统标准化语言协商机制,进行自主化发展和协作项目灵活架设,尽管全程不存在统一性控制系统单元,但是创新时代背景下的办公规范特征却表现得淋漓尽致。
2)各类多媒体信息科学管制、调试手段的精确设定如今信息技术狂潮席卷世界各个角落,使得我国既定办公区域和设备资源样式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结果,各类管制单元可以随时借助计算机科学技术进行声音、图像等材料传输、接收,一时间为日后办公信息流程安定和谐秩序做出优异疏导贡献。现如今办公文件资料样式五花八门,需要技术人员根据音频、视频资料特性加以精细化存储和灵活抽取沿用。需要加以强调的是,多媒体信息资料在物理表示形态上没有固定规范要求,但是单纯凭借以往数据模型格式化处理手段加以调试,又很难彰显时代科技多元化发展特征。因此,需要主动围绕办公市场和科学技术灵活发展诉求,进行内部处理人员技能和素质有机培训拓展,督促其在进行信息整理期间,在精细分解抽象数据前提条件下,进行日常办公机制内容捆绑搭接,规避以往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突兀状况。客观来讲,其在规划理念上始终不存在创新性突破成就,长期以来仍旧沿用信息封闭式管制方式,其实就是借助抽象形态将已经整理的信息内容向社会大众公布,使得特定用户在进行筛选沿用期间,能够事先将内部数据操作过程或是任何不须用户注意的信息屏蔽,必要情况下委派信息整合单位进行现场资料存储单元维护。此类手段可以有效克制以往用户信息沿用期间冲突性问题广泛衍生迹象,同时经过办公信息系统开发市场有机发展背景影响,使得各类商品化信息能够第一时间呈现在客户眼前。相信此类结构单元经过合理开发和改造过后,有关内部一切面向对象的数据库管制系统,都将顺利过渡成为办公室内部信息精确处置的核心手段。
3)通信技术工作质量的进一步改善目前我国社会处于多元化改革发展前端,市场竞争氛围十分激烈。企业在与洽谈合作项目期间,不可避免地需要针对自身库存状况加以精细化查询,但是如若流程交接速率过于缓慢,合作另一方便会考虑另觅其他协议,这不单单会令该类企业损失一单生意,同时会直接落于市场竞争下风。由此看来,办公信息系统内部的通讯质量控制工作也是不容忽视的。在开展此类通讯改造工作期间,技术人员需要尽量稳固信息完整特性,避免一时大意而令企业最终落入竞争失败困境。关于细致化应对策略,就是在确保通信内容完整性前提下,主动运用最新技术手段,克制信息整合漏洞迹象,为企业经济效益全数获取提供高效指导经验。4结语综上所述,现如今我国计算机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对于市场竞争氛围产生更加强烈的牵引作用,各类企业如若想要在其中保留自身独特的发展空间,就必须主动开展自身业务办公信息系统细致化改造活动。事实证明,唯独稳固计算机技术整体创新改造效率,才有可能在今后的办公信息精确化处理竞争项目中立于不败之地。这是笔者经过上述内容系统化论证过火的由衷感言,希望能够得到相关办公信息系统规划工作人员的关注和灵活引用。
21世纪以来,社会科技领域的发展给计算机科学技术在各行各业中的应用创造了可能,计算机科学技术逐步在教育领域中凸显其应用价值,尤其是在计算机教育中的应用。目前,计算机科学技术已经逐步取代传统教学,成为教育领域不可或缺的教学手段和工具,可以有效促进教学质量,提升教学水平,教学效果更佳。同时,作为一门渗透力强大的新型教学方式,计算机科学技术可以有效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操作实践能力,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培养高素质高能力的技术型人才。
一、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双重角度辅助应用
步入21世纪新时代以来,国家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教育发展和科技知识创新的水平,因此,国家始终将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大力推行教育改革,大力提倡以素质教育为主教育改革,为社会新发展全面提供新型人才。新课程改革形势下,素质教育理念要求教育以生为本,面向现代化,面向社会,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更加关注学生自学意识的培养和终身学习观的形成。在计算机教育中,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应用可以很好地贯彻这一要求,帮助学生自主学习,锻炼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最终促使学生养成终身学习观。目前,随着全球信息化的发展,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新型科技的发展,世界逐步成为“地球村”,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应用给学生的学习和交流创造一个信息量更加丰富、知识体系更加新颖、眼界更加开阔的区域界线不复存在的平台,可以对学生进行教学辅导、科普知识传播、思想道德文化的现代化教育,以使学生更好地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在计算机教育中,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应用从双重角度辅助计算机教育教学,即从教师和学生的双重角度以及教学手段和工具的双重角度发挥作用。当前,计算机科学技术可以从教师的角度辅助教师进行日常管理工作,提供更加丰富的计算机教学内容,给学生的计算机学习提供更多的学习资料;同时,计算机科学技术也可以从学生角度辅助学生的学习,以终端工具和使用工具的形式给学生的计算机作业操作提供平台,辅助学生完成并检查计算机作业,并将学生的学习情况反馈给教师,辅助其进行学生学习的评价和指导。例如,在计算机作为学习工具的时候,计算机可以提供数据库处理软件、文字处理软件、绘图处理软件等多种学习实用软件,辅助学生进行相关学习的测验和检评操作,计算机教学质量便能得以保障和提升。
二、计算机科学技术的教学管理开发应用
(一)计算机科学技术的教学管理应用。
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交流效果是计算机教学预期效果的必要保证,这就依赖于教师在计算机教学程序上的管理工作,包括对学生计算机学习的统一管理、对学生计算机学习质量的统一测评管理以及对班级计算机教学的日常管理。通常情况下,这些教学管理工作由班主任完成,其管理的繁琐程度大大增加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相互理解、共同交流的预期效果,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着教师教学管理创作性的发挥。因此,在计算机教学管理中应用计算机科学技术,利用计算机相关软件进行教学管理工作,可以有效降低教学管理的繁琐程度,减轻班主任的教学管理工作量,给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创造更多地时间和机会,交流效果更加理想,计算机教学质量也能得以提升。
(二)计算机科学技术的教学远程开发应用。
就计算机教育的发展现状而言,利用网络通信技术等的计算机科学技术进行计算机远程教育是其核心,也是计算机教育和网络通信技术整合的综合性体现,是计算机教学的远程开发应用。目前,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提出,教育事业的发展受到的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教育事业的创新发展逐步引人关注;其中,作为计算机教学的创新发展,利用计算机科学技术进行计算机教学的远程开发教育是教育界关注的焦点。相比于传统的计算机电视教学,利用科学技术开发的远程教学实时性更高,适时交流效果更为理想。在这种远程教学中,计算机可以将生成的图像和声音呈现给学生,帮助学生进行多种信息转换工作,学生可以适时适地查询到自身想要查询的计算机相关知识,学习资料更加丰富便捷,学习进度更加灵活,计算机教学质量更加高效。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教育就是要面向所有学生,要把我们的学生培养成为一个个真正可以在社会上立足的并且具有一技之长的人才。我们不仅要将高新科技应用到教育工作之中,并且需要进一步地应用于企业中新技术的开发,助其得到广泛的应用,促进整个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在这场技术革命的风暴中,生产领域突飞猛进的行业是计算机行业。社会生产也需要我们能够培养出可以接受新兴科学技术的知识人才出来,从计算机教育的广泛实施可以看出,我们的拥有计算机技术的人才也越来越多,也就越有利于社会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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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今世界知识经济的迅速崛起,电子信息技术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以计算机为现代教育技术的知识领域,被越来越多的人应用在日常生活和工作当中。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算机科学技术论文,供大家参考。
1现代教育中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应用
现代教育对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应用较普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1学生预习环节
与传统教学模式相比,应用计算机科学技术可有效解决学生预习的盲目性与随意性。即课前,教师可指出学习的重难点及课前预习的目标,同时教师可以展示课前预习课件的方式来评价学生的课前预习效果,以帮助学生了解学习过程需要解决的难点,由此增强课前备课的目的性,并有效引导学生理解教学内容及拓展知识面。
1.2课堂教学环节
课堂教学环节对计算机辅助教学手段的应用,对提高教学内容的直观性与生动性及丰富课堂教学的方法与手段具有重要作用。例如,课堂教学环节对多媒体技术的应用,使计算机成功取代传统的教学工具——黑板,如此可使教师省去繁琐的板书工作,从而实现课堂教学效率的提高。与此同时,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应用可帮助教师制作出极具吸引力及形式多样的教学课件,且可设置开放性的问题,由此引导学生开展自主性及探究性的学习活动,从而为学生营造出极具参与性及吸引力的学习环境,以维护学习过程学生的主体地位。
1.3远程教学过程
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应用使现代教育免受教学时间及教学空间的束缚,因此能为各类求学人群提供开放且平等的学习机会,同时开放性教学及远程教育逐渐兴起。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模式允许求学者不受时间、空间、年龄及办学规模的束缚而开展自主式的学习活动,如教师把制作好的网络课程上传至教育网站,以便求学者结合自身学习需求进行相关课程的学习,同时求学者亦可就疑惑点与专家或教师进行在线交流。此外,教师可借助视频传输技术对求学者进行远程的实时性指导或建立在线答疑系统,以强化教育活动过程师生的交流,从而方便教师就学生的个性特点开展更具目的性的教学管理活动。
1.4多媒体课堂教学过程
多媒体课堂由计算机、数据存储设备、多媒体音频输入设备及控制软件组成,具体以传统的课堂教学为基础,采用计算机科学技术与传统媒体技术相结合的方式,满足现代教育的教学要求,如多媒体课堂教学过程,教师不仅可对教学过程进行优化,亦可就学生的个性特点实施专项指导,以提高教学评价的工作效率及现代教育的效用。
2结语
尽管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应用对现代教育的促进作用显而易见,但具体实践过程,务必要主要下列事项:提高计算机科学技术的时效性,以免误入形式主义的困境;强化人机交流的同时,切记不可小觑师生面对面交流及教师面对面指导学生的重要性;教师“教”法革新的同时,也应引导学生“学”法的同步革新,以强化课件的交互性;多媒体课件材料的制作务必做到“内外美”相结合,切忌过分强调华丽的外表,而忽视课件内容的合理性,以满足现代教育的需要。
一、在教学过程中计算机科学技术的重要推动作用
(一)在教学中的作用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重视的便是学生学习效率的高低,教师的作用便是在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教学管理,一方面随时了解学生们的日常学习的情况,对学生们的学习情况通过测验的方式进行了解;另一方面也需要管理学生们除了学习之外的其他事情。传统的教学管理既浪费师生们的时间又降低教师的教学活动的创造性,产生负面的影响。在现代化教育中,计算机科学技术在教学管理中的运用,集成学习的计算机系统以及计算机测验软件的运用,在教师们的教学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既提高了教学管理的效率又提高了教师的教学水平,节省出更多的时间来进行其他教学活动,学生们在日常生活中更具自由性。计算机科学技术特色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便是多媒体的交互应用。计算机的大力发展使得教学资源更加丰富,资源共享更加方便。计算机教学课件大量的运用,都提高了教学水平。教师们将这些计算机科学技术合理的运用在自己的课堂之上,使得学生们在学习时更好的理解掌握这些知识,教师们也可以与学生们利用计算机科学技术进行交流,增加师生间的互动性,形成师生共同参与的高效的具有特色的课堂教学。远程教育是随着计算机的发展同步发展的新型教学模式,现在也在高校中广泛地被使用。在师生互动的课堂教学之外还存在多媒体教学,这样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接收了知识的图像视频语音,比老师的教授更加具有生动性与趣味性,使教学过程变得更加的直观形象;还可以让学生们按照自己的学习情况来安排学习的进度,更具灵活性。
(二)提高学生能力起到重要作用
创新是灵魂。教育教学过程中是否具有创新力的参与,是提高学生们能力的重要部分。高校需要为学生们创造良好的创新教育教学环境。既要提高计算机科学技术的教学环境,也要揣摩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心理。教师不能限制学生的思维,在他们拥有自己的思维活动时,教师应该大力的鼓励学生们将自己的想法表现出来,提出自己的问题,提高学生们的创新能力。计算机科学技术教学是一个十分开放性的体系,教师在进行教学时,要将计算机方面的最新动态与学生们的学习相结合,通过计算机科学技术与学生们日常学科的结合,将其运用到学生们的各个领域,加强学生们的创新能力在各个学科间的运用。兴趣是创新的开始,教师们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要加大学生们对课堂的学习兴趣,计算机科学技术特色课堂教学的作用便体现出来了;在计算机科学技术运用的同时不要忽视教材的重要作用,所有的教学都要以教材为基础进行拓展,要求学生们自行探索。这些都可以加强学生们的创新能力。
二、计算机科学技术特色课堂教学未来发展趋势
现在计算机科学技术在高校教学过程中的运用只是一小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其在教学中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这是就必须加强创新能力,这就需要在未来进行更多的实践。首先需要提高教学过程的环境。学生们对于特定的学生内容具有很强的兴趣并且会努力进行探索与检验他们还会不断的找寻解决问题的途径,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们在思维方面的强化以及对计算机中学习资料的灵活运用,既增加了理论的学习也增强了组织与动手能力,将会从两方面提高了学生们的创新能力。再者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的发展,学生们在课堂教学中的中心地位将被体现,其计算机科学技术特色课堂教学将会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超媒体教学模式。就是采用计算机科学技术将其作为学生学习的主要方式,教师的作用便是辅助学生,不再在学生的学习中占据太多的地位。计算机在未来的教育界的作用一定会是无穷大的,现在的技术还无法达到,但是会渐渐的在实践中去实现它,尽早的让学生们的学习变得更加高效,更加有趣,更加丰富。
三、结语
计算机科学技术特色课堂教学的现在的发展是在慢慢探索的,其未来发展是无限美好的,要好好利用这个手段将课堂教学全面的调动起来,师生共同努力,迎接新时代的到来,迎接新世界的到来,要对未来充满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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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的这种变迁对我国的高等教育也带来了巨大影响。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学技术与社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化时代已经到来,它走进了我们的生活,也走进了我们的课堂。论文简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作用以及其在教育事业中的运用现状,并且针对思政理论课的特点提出了一些适用的科学技术以达到上课效率事半功倍的效果。
关键词:现代科学技术;思政课;运用
一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作用
科学技术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中流砥柱,是增强国家软实力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原始社会时期的人类,为了能够满足自身的生活需求,能够好好活着,创造了多种技术,比如石刀、坎砸器、钻木取火以及原始农业、畜牧业的出现,都让我们的社会在一点一滴的进步。经过漫长而艰难的岁月,走过了原始社会时代,走向了信息化时代。一个充满科学、重视科学、重视创新的年代,包括自动控制、智能控制、过程控制技术以及电子技术等工业技术,让我们的时候能够脱离繁重的劳动而用各种器械来完成我们的工作,而我们人类则可以花更多的时间来提升自己,让我们学到的知识为我们的生活、我们的社会服务。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有很多未知的领域等着我们去探索,而学习就像是一把万能钥匙,可以为我们打开一扇又一扇们,让我们可以看到更广阔的世界。牛顿曾经说过“如果我比别人看得更远些,那是因为我站在了巨人的肩膀上”。只有拥有渊博的学识、广阔的事业,才能找到被淹没的金子,揭开蒙在新星上的黑布,让我推动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21世纪是信息化的时代,也是人才竞争最激烈的时代。面对日益激烈的社会竞争,科学技术变得越来越重要,它正在以空前绝后的深度与广度渗透到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部分,与他们密切融合,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科学技术的运用,改变了社会生产力,使生产过程可以不再依靠劳动者,可以依靠机械自动化实现,提高了自动化程度,使劳动趋向智能化,改变了人们的劳动力方式,同时也让产业结构发生了变革。改变了人们的学习方式、思考方式,让学习不再是为了应试教育才去学习,而是为了自己学习,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让学习成为生活的一部分。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让原本昂贵的手机、电脑等奢侈品逐渐走进了寻常百姓的家,而其功能、外观等也越来越趋于普遍,可以满足人们的不同需求。如果没有网络,我们要怎么与远在异国他乡的亲友见面、谈天说地,随时随地都能够知道他们的近况,科学技术在逐步改变我们的生活,改变着我们的文化。
二现代科学技术在教育中的运用现状
为了改变课堂中单一、枯燥的上课方式,现代科学技术已经深入学校,大到学校的基础设施,小到课堂中的运用。比如投影仪、幻灯机、多媒体教室、视频教室、网络教室等,这些原本是为了帮助同学们学习的设备,在一些学校却变成了“宝贝”,怕被损坏,便把它珍藏起来,不让老师用、也不让同学们用,只有等上级领导来视察时才会用,借以表示学校的先进。教师不能够使用现代教育技术设备,思想上就会懈怠,时间长了,就会对其显得陌生,仍然使用传统教学,不能真正做到信息技术与课程的完美融合,学生接触不到新技术,就不能够拓展视野,无法培养自己的创新精神。虽然有很多学校都在使用多媒体上课,但是课件的质量却无法保证,为了让课堂顺利进行,计算机老师必须要在,否则老师对多媒体运用不够熟练,就会影响课程的进度,而且老师也无法迅速解决,耽误了学生们学习的进度。学校应该开设培训班,让老师熟练掌握课件视频的制作,能够熟练掌握多媒体的使用方法,能够解决一些简单的问题。现代科学技术的引用,不仅能够充分开发、组合以及利用各种学习资源,扩展同学们的学习空间,让理论知识不再如此苍白无力,彻底改变了传统的教育方法。有的教学课件是根据从网上搜来,让课堂来配合课件,老师在讲课时被视频牵着鼻子走,完全偏离了教学目标。将视频引进课堂,能够让同学们直观感受,让知识不再虚无缥缈,让原本晦涩难懂、枯燥无味的知识变得生动形象,帮助同学们理解记忆。无论我们使用什么方法来学习,都不能忽略教育的本质,即人教人。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正确对待科学技术在教育中的应用。
三现代科学技术在思政理论课中的运用
(一)网络教学
思政课作为一门公开课,他的教学方式应该有别于其他的学科,在制作教学课件时,应该抓住思政课的特点,制作一些切合实际,让同学们感兴趣又能学到知识的,轻松愉快地学习。在制作视频时,老师应该明确学生必须掌握的知识,以及视频最终要呈现的内容,充分了解同学们学习的习惯,知道哪些知识点是他们已经熟练掌握的,哪些是陌生的,然后再收集资料,做一些能激发同学们兴趣的教学视频,丰富了课堂的教学内容,拓宽了学生们的视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以及想象力、创新能力。也让他们能够身临其境,对生物产生浓厚的兴趣。比如把革命前辈的崇高理想比喻成爱情的忠贞不渝,让同学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其内涵。也可以转换教学模式,让老师变成同学们的朋友,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同学们。科学技术的应用,不仅克服了教师自身的局限性,而且减轻了教师的劳动强度,充分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潜能。教学视频拥有丰富的教学资源,并且深情并茂、生动形象,能将晦涩难懂的知识用活动着的真实图像表现出来,并且效果逼真、形象鲜明,让同学们能够快乐的学习,自主地学习。教师可以选择一些科学、实用、艺术的视频来配合上课的内容,不仅可以开阔视野,而且也可以减轻教师备课的负担,上课同学们也不会走神,彼此都能够在轻松愉悦的环境中施教、学习,也不会增加学生学习的负担,真正实现减负。为同学们搭建起一个思政课网络教学平台,利用网络对思政课课堂教学进行补充,支持课题教学、案例研究、视频教学等,同学们可以自主选择用哪种方式进行学习,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而且由于学生人数众多,而教师数量有限,出现了很多同学不自己独立完成作业的现象,而是在网络中搜索答案进行复制粘贴,因此网络教学平台中可以加入防复制、粘贴功能,这样就算是抄,也必须自己输入,在这个过程中,同学们可以在大脑中思考,留下印象。思政课的教学离不开案例,老师可以做一些趣味性较强的视频资源上传,让同学们能够主动学习。还有的同学喜欢玩网络游戏,深陷排名制中不能自拔,所以在教学平台中可以实行竞争制度,让每一位同学的学习情况包括学习的时间、测验成绩等都量化为排名,激发同学们的学习热情,也让同学们的学习积极性不受打击。例如:云班课的实施。云班课是指在移动网络环境下,利用智能设备开展互动教学的云服务平台,老师在云端创建班群和班课空间,为学生提供移动设备上的课程订阅、消息推送、作业、课件、视频和资料服务。帮助同学们实时学习。
(二)翻转课堂教学模式
翻转课堂颠覆了以往的教学模式,以往的课堂是教师的主场,而翻转课堂则是将学习的主动权交给学生,教师不再占用大量的时间来讲授知识。学生们醉心于各种项目的学习,通过观看视频、电子书等提前学习课本知识,然后再将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在课堂上提出,由老师解答疑惑,以达到强化、巩固、拓展知识的教学效果。不仅如此,还能通过网络与其他同学讨论,互相学习,不论什么时候,都能够去查阅相关资料进行学习。学生们能够规划自己的学习内容和节奏,而且能够培养自己个性化学习风格。教师不仅是学生学习的导师,更是融入学生,成为学生们中的一分子,增加了学生和教师之间的联系,也增进了同学之间的交往互动,互相促进学习,取长补短。翻转课堂能够真正实现分层教学,每个同学可以按照自己的学习速度进行学习,并且根据学习速度匹配相应的作业,不会为了赶进度而不认真完成作业,让同学们能够按质按量地完成作业。翻转课堂不仅在教学中互动性较强,减少了教学内容的重复讲解,而且教学内容明确,流程较清晰,最重要的是其教学手段的先进性和科学性。以往的课堂教学模式大多是老师一直在讲,同学们也只是听讲,这样的课堂过于单调、乏味,难以激发同学们学习的热情及兴趣,并且只是为了教学进度而忽略了同学们掌握知识的深度,只是教,不注重同学们的学。而翻转课堂的引进,使学生成为学习中的真正受益者,能深层理解所学知识,能够让同学们有目的、有方向性地学习,提出自己不懂的问题,大家一起讨论,从而达到共同进步,提高成绩。同时培养学生独立自主学习的能力、充分发挥他们的个人特长,根据每个人学习水平的不同以及对知识掌握的深浅找到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在学习成绩提高的同时,也拓展了视野、培养了兴趣。学生们在学习了一段时间之后,通过教学视频,可以帮助学生及时进行检测,并对自己的学习情况作出准确判断。老师也可以把有相近疑惑的同学聚集在一起,与同学们交流,了解他们的想法和理解思路,确认他们需要帮助的点事什么,然后进行引导,帮助他们找到正确答案,而不是直接告诉他们。当学完一个单元,老师要进行课堂测验,看同学们对所学知识到底掌握了多少,然后设置一个分数段,没有超过分数段的同学要对以前的知识重新学习,直到通过测验。不仅如此,老师要随时抽查,保证每个同学都跟上了教学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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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蔡子亮.现代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12:23-25.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对于人才的需求更加倾向于多面化,不仅要求人才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还要求其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技术水平。因此计算技术在教育过程中非常重要,对于学生的就业、学习等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高校开展人才培养时,必须融合当前时代的先进性,将计算技术融入到教育中,让学生可以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技术,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坚实基础。本文针对计算机科学技术在计算机教育中的优势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计算机科学技术在计算机教育中的应用。
1计算机科学技术再现代教育中的优势分析
1.1可以摆脱时间限制
随着计算机应用日益普遍,现代教育中对于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因为计算机信息技术可以突破时间限制,将影像资料储存起来,然后供学生学习。计算机的强大之处不仅是其具有极快的运算能力,而且还具有极高的信息处理能力,这一切保证了计算机技术在教学系统中正常实施。
1.2可以摆脱空间限制
计算机技术可以有效延伸教育空间,能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段通过网络技术获取各个高校教育信息的最新成果。信息成果通过网络进行资源分享,当然也可进行网络下载,然后供不同地区的人学习。网络课堂作为在线专业教师学习和交流平台,可突破空间上和时间上的限制,更能有效加快教育改革开放,促进全球信息共享以及相互交流。
1.3可促进教学交流和沟通
计算机信息技术在现代教学过程中可以发挥出比较好的沟通作用,其符合当前时代的发展规律。计算机信息技术可以促进师生之间的交流,保持沟通畅快,整个过程不需要承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计算机教育在师生沟通方面显得更加生动、形象,计算机教育将传统教学内容转变为一种互动式、动态教学过程,可有效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
1.4教学自由性
计算机技术在现代教育中使得教育各个主体通过计算机网络自主且不受约束即可参与。计算机技术使得现代教育能充满到社会各个角落,能满足学生自己学习的需求。教师在进行教学的时候还能根据课堂教学内容选取合适教学方式,而学生在则可通过计算机技术选取学习内容、授课教师、学习空间、学习时间以及学习方式等。因此计算机技术给现代教育带来了教学的自由性,为参与计算机学习的学生带来更多选择。
2计算机科学技术在计算机教育中的应用
2.1预习环节应用
计算机教学和传统模式教学进行对比,计算机科学技术能有效解决学生预习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学生开课之前,教师可指出相应的学习重点,并在课前制订学习目标和学习计划,然后学生在预习的时候通过计算机来查询资料,让学生了解课程的难点和重点,进而增强学生预习深度为课堂学习提供有效支持。
2.2课堂教学环节应用
课堂教学始终是当前教学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课堂教学过程中计算机能实现对教学内容的直观性、生动性以及丰富性等教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传统教学环节离不开黑板教学,而计算机则可以替代黑板省略去了繁琐的板书,从而提升课堂教学效率。另外计算机技术可以帮助教师制作出精美的课件,课堂教学中能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以维护学生的自主学习地位。
2.3远程教学应用
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现代计算机教育之中,可避免传统教育束缚,可以为所有人提供平等教学的机会。计算机教学允许学者能不限地点、不限时间、不限教学规模地域开展学习。远程教育作为一种新型教学模式,要求学生和教师必须掌握计算机技术,教师教学过程中也必须像正常教学一样认真对待,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也必须认真做好记录,针对重点知识需做笔记,为后续学习打下基础。
2.4多媒体课堂教学应用
多媒体教学课堂由多媒体音频、多媒体数据存储、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等组成。同传统课堂教学相比多媒体课堂教学在更加注重媒体与教育相结合,既要满足现代化的教学需求,同时也要满足多媒体课堂教学要求。多媒体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对教学过程进行优化,还应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制订出个性化教学方案,以此来提升教学工作效率。
3结语
随着我国教育制度不断改革,针对计算机教学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那么计算机科学技术在计算机教育中的应用也会相应提升。针对计算机科学技术进行深入研究,探讨计算机科学技术在计算机教育中的优势,为实现计算机科学技术在计算机教育中的应用提供支持。本文针对计算机科学技术在计算机教育中的应用情况进行分析,以期提升计算机教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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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正在不断地发展,国家日新月异的改变在很大程度上与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应用有很大的关系,计算机科学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计算机科学技术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计算机技术对计算机教育的辅助作用
人类社会已进入21世纪,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是我国教育的目的。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建设高素质的基础教育,正是贯彻“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战略方针的具体体现。现代化是科学技术与生产结合的标志,而人是现代化的主体。如何使21世纪的主人更好地适应“地球变小了”的时代,如何适应知识经济等问题就放在教育者的面前。让他们学会自行获取知识,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学习方法将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之一。用电子计算机来辅助学生学习是帮助学生形成主动获取知识的众多学习途径之一。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越来越取决于教育发展、科学技术和知识创新的水平,教育将始终处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中广泛应用并导致教育系统发生深刻的变化,终身教育将是教育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共同要求。当前,许多国家政府都把振兴教育作为面向新世纪的基本国策,这些动向预示未来教育将发生深刻的变革,我们应当及早准备,迎接新的挑战。
近十年,全球信息总量呈爆炸性增长,世界将进入新一个千年,这是一个真正的新时代,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的浪潮使全球实现资源、信息的互享共用,“地球村”的概念已不是理论的存在。随着电子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对计算机和网络知识的逐步了解,电子计算机将进入到千家万户,成为人们的日常用品。电子计算机的多方面应用带给人们一个信息量大,打破区域界限的新知识、新信息、开阔眼界的学习与交流的崭新天地。它的应用会使青少年能高效率地获取知识,运用知识,从而走向知识经济的新时代,应用电子计算机对青少年进行教学辅导、科普知识传播、思想道德文化教育是一种现代“学习”的趋势。
有人认为,计算机能同时地去扮演着多种角色,它扮演着老师和学生,计算机技术在教育中能够发挥出以下的作用,我们能从计算机里学到很多的东西,我们能够使用计算机进行内容很丰富地吸纳知识,并且进行操作,计算机作为终端工具同时也是使用工具。计算机在做辅导者的时候是可以进行管理工作的;计算机也可以作为被动的一方,学生在计算机上完成他们的作业,还可以来检查自己的作业质量;当计算机是被当作工具的时候,学生们使用数据库里的资料都是很方便的。信息技术已经发展到今天,它在教育上的贡献是越来越重要了。
计算机当学习的工具的时候是很有实际作用的,帮助学生获得,储存,还有交流的整个过程,计算机的这些功用都是通过一些软件来得到实现的。计算机里都会能安装很多的软件的,我们会使用到的有数据库处理的软件,文字处理的软件,绘图用的软件,都是很有用的软件。除了这些日常用的软件还有一些是专业用的软件,比如动画制作用的软件,计算机的编程用的程序语言,还有用来制作多媒体的软件;学习领域的软件也是有的,在通过选配了一些很不一样的装置以后,可以用来给学生提供很有效的帮助,一起来组成一个实用的组件,学生们可以选择来掌控实验要设定地条件,要测量的数据和实验得出的结果。计算机教学的最大的特点是能够进行实时地学习上的辅助,辅助可以通过图像,文字和声音各种形式的传达,老师和学生之间的交流的效果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的。
二、计算机在计算机教学中的管理作用
(一)多媒体在教学中的应用
计算机教学要想有很好的效果就要和老师进行交流,老师们对我们整个的教学的程序上所做的工作,对学生的学习进行统一地管理是必不可少的,要对整个教学程序进行管理是需要对学生学习的结果进行评测,还有要对班级进行日常工作的管理。在一般的课堂里,这些工作都是由班主任来做的,这些事其实是非常繁琐的,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老师对学生们进行更能互相理解的交流和辅导,也影响了老师发挥其创造性地一面。计算机的很多的软件其实都能对计算机管理整个教学系统起到帮扶的一面,我们也要看到在管理的教学上,计算机的集成系统能够计算和检测各种软件,还可以在管理的时候给老师腾出时间和空间来辅导更多的学生学习。
(二)远程教育的开发
计算机教育离不开远程教育,现代的远程教育是在通信技术的作用基础上来使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计算机的之间的相互性和网络的广泛分布的情况都是综合性的体现,计算机的这些功能是能够使人们得到广泛地远程教育的机会。整个世界现在都已经对教育有了很大程度上的重视,在全世界的范围内,现代的远程教育都是一个受到很多关注的项目,许多的科技创新人员和教育研究的人才都把这个远程教育当作了重点的研究的对象。和传统的电视教学的区别是,现在的远程教学是拥有实时性的能进行交流的一个程序,学生能够根据计算机生成的图像和声音进行多种信息的转换,每一个学生在随便一个地方的任意时间都能够学习各种自己想学习的知识,并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学习的进度的。
三、计算机技术对计算机教学的贡献
(一)以学生为中心的学习环境
用计算机来制造出学生掌控这个能发现很多新信息的学习环境,这是我们在计算机技术发展的过程里可以看到的一个大的趋势。像在这样的环境下进行学习,学生们都能够很快地掌握学习方法,并且在探索的领域里得出正确的假设和实验的结果。这种模式是把学生的自知的能力摆在了首位,充分地发展了学生进行复杂思维的能力。教师们也会使用到信息技术来给学生进行组织和解释一些用普通教学方式难以传达的知识。信息技术所带来的便利是很能帮助计算机学习的人得到很多现在社会所产生的有用的新信息。多媒体是在开发电子技术的时候针对信息传达的环节能进行更好地交流而开发的一项技术,它具有提供与学生进行无障碍的了解并且参与到学生中去的能力,制造出把学生当作中心的学习计算机的环境。
(二)电脑的职能性辅导
根据教育科学家的预测,在即将到来的智能机器人时代里,在计算机教学的过程里也会有智能的辅助学习的程序。学生们能从这些智能的辅导者那里得到学业问题的专业解答,学生能从它们那里学到各种不同专业的专家的科学思想。这些程序是能够帮助我们学生认识到在系统中能被专家进行辅导的这样一种学习条件。信息技术的进步,并且在计算机教育上的使用,是用来使我们的教育发生向上的变化。这些变化并不是一天两天的,我们教育部的专家们把计算机当作一门独立的课程来安排在义务教育里面,与物理,化学同样性质的科学性课程。学习计算机所要达到的目的是要能够对其他学科产生辅助作用。
总而言之,教育是要面向全体学生,要把我们的学生培育成为一个个真正地能够在社会上立足的并掌握一技之长的人。我们要把高新科技推广到教育科学上来,并且能进一步地应用在企业的新技术的开发和得到普遍的应用,推动着整个社会地向前发展。在这场技术革命的风暴中,生产领域突飞猛进的行业是计算机行业。社会生产也需要我们能够培养出可以接受新兴科学技术的知识人才出来,从计算机教育的广泛实施可以看出,我们的拥有计算机技术的人才也越来越多,也就越有利于社会的生产。
【摘要】伴随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计算机在人类改造自然的活动的应用逐渐增多,计算机技术趋向普及化发展。计算机教育作为普及计算机应用能力的重要环节,在提高人们计算机应用水平和能力上发挥重要作用。所以,计算机教育必须紧随时代发展的步伐,全面提高教学水平。本文以计算机教育为研究视角,针对计算机科学技术在计算机教育中的应用做出分析,旨在全面提高我国计算机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计算机科学技术;计算机教育;应用
前言伴随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计算机教育已经成为现阶段我国各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有效的提高计算机教育水平成为教育部门和计算机教育工作者普遍关注的话题。计算机科学技术是伴随计算机技术高速发展产生的先进技术,将其应用到计算机教学中必将使得计算机教育迈向新的高度。因此,笔者针对“计算机科学技术在计算机教育中的应用”一题的研究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1计算机科学技术在计算机教育中的意义
伴随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计算机技术在社会生产、生活各领域扮演者越来重要的角色,计算机科学技术极大的提高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根据计算机科学技术的优势和计算机教育的特征,将二者有机整合,必然产生积极的效应。
1.1改善教学管理层面
计算机教学是一项系统的教育工作,涉及到系列的管理活动。将计算机科学技术与计算机教育有效的整合,能够使得日常教学管理活动变得简单,教师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对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动态的了解和分析,使得原本复杂化的工作通过计算变得清晰明了化[1]。
1.2方便学生日常学习层面
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出现终结了计算机教育受到时间和空间限制的时代。教师可以在网络上上传一些具有教育意义的计算机知识,学生能够根据自身的需求随时随地的进行查阅,极大的方便了学生的日常学习行为,符合全面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要求。同时,利用计算机科学技术能够有效的实现按需施教、因材施教,避免了传统计算机教学中“一刀切”的现象。
1.3丰富教学资源、节约教学成本层面
利用计算机科学技术能够将计算机教育中的枯燥乏味的理论知识形成生动化、趣味性的课件或者视频形式,极大的丰富了教学资源。同时,利用多媒体等计算机科学技术的教学活动,有效的节约了纸张等教学成本,符合成本精细化管理的需要。
2计算机科学技术在计算机教育中的应用
2.1变革传统教学观念
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论中指出,实践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实践。所以将计算机科学技术有效的应用到计算机教学中,首要问题是变革教育工作者的传统教学观念[2]。①需要全面树立学生的教学主体地位;②在教学过程中需要对全新的技术进行应用和整合,而且需要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发挥教师的创新思维,使得计算机教育在创新中谋得发展,在发展中继续创新。
2.2规范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应用
在将计算机科学技术应用到计算机教育的过程中,必须充分遵循教育的客观规律,即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通过主观能动性对知识形成自身的建构;另外,针对信息资源的利用必须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特征,选择具有代表性和时代而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信息资源进行利用;最后,在制作课件的过程中一定要重点突出、层次清晰,不要追求过分的美观和形式,忽略了教学内容,也不要因为对教学内容和目标的重视使得课件过于生硬枯燥,导致学生学习兴趣缺失[3]。
2.3提高学生对计算机科学技术的认知
素质教育观念要求不断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所以将计算机科学技术有效的与计算机教育整合必须全面提高学生对计算机科学技术的认知程度,使得学生在主观上接受计算及科学技术,进而保证学习的高活力、高兴趣,使得计算机教育水平得到全面提高。
3结语
将计算机科学技术有效的应用到计算机教学中是全面提高计算机教育水平和教学质量的必然要求,是培养和提高人才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必要措施,是创新教学模式的必经之路。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能够引发教育部门和工作在计算机教学一线的教育工作者对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关注,在开展计算机教学实践工作只能够,变革传统教育理念、创新教育工作方法、整合先进教学技术,根据我国计算机教学中存在的不足探索出适应我国个教育阶段学生特色的计算机教育路线,全面提高受教者的计算机应用能力,为社会范围内普及计算机应用技能做出新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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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科学技术论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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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现如今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已经成为人类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的问世毫无疑问地改变和发展了人们生活,推动了现代文明的进步。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算机科学技术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实际上,办公信息系统不管是在科学技术或是社会属性表现方面都与众不同,需要配合计算机操作系统,进行社会、经济、知识工程等专业内涵解析,并且在最近一段时期,办公信息系统开始向计算机科学制定更多挑战性课题方案,相应地令计算机科学技术开发人员始终不敢产生任何懈怠心理。
1办公信息系统内涵机理以及具体服务对象论述
所谓的办公信息系统,实质上就是利用电子会议进行信息传输的行为模式。涉及此类体系架构内部必备设备资源主要包括:计算机硬件与软件、文字处理媒介、印刷设备等,当中计算机终端被视为核心支撑引导单元。此类系统基本上长期围绕人类行为、计算机系统、通信技术学科等内容加以灵活穿插,并且作为一类人际交互式调节资源,其对于各类数据、软件等保留高度依赖特性,但是最终决定权始终维系在办公人员素质、技能层面之上。截止至今,其所调试的数据内容,已经开始透过以往单纯样式的文本,朝着语音、图像、视频等多媒体形态过渡延展,借助以往国际办公自动化主题研究会议结论对比论证,如今此类系统分析职务会在地理空间、人类行为科学和网络通讯等现代科学项目方面投入适当探究精力,相信至此过户,一类以综合业务管理和辅助决策水准提升为动机的人机交互式系统必将大展身手。需要注意的是,此类系统内部指导思想主导地位不可忽视,否则涉及一切硬件、软件维护和系统管理应用工作都将难以顺利开发延展。在探究此类系统具体服务管理对象期间,相关工作人员开始主动整理以往信息搜集、存储以及高效传输工作经验,发现以往创造的各类社会、经济效益,都不可脱离办公人员信息服务单元而独立扩展疏通。实质上,办公信息系统自从全面推广沿用过后,一时间使得各类办公机构以及内部业务流程都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结果,尤其在内部人员技能和素质规范方面更提出前所未有的限定要求,相对地更是一场全新的就业机遇。归结来讲,此类系统架构具体服务对象,基本上包括一般性业务管理人员、技术操作主体、秘书和不同层级领导等,其中单位较高层级的领导始终承接内外战略化发展决策制定和公布职务,也就是说其核心注意力始终投射在宏观信息分析结构之上;而特定机构领导在内部战略决策上发挥着独特引领功效,其往往关心本机构的管理信息内容;一般性业务管理人员则是进行各自业务调节与管制;最终秘书与技术操作主体负责监管办公信息系统下层的事务操作环节。
2目前我国办公信息系统计算机科学技术控制应用状
况研究截止至今,我国大部分企业都已经在各自小局域网内部布置运行各类样式的办公信息自动化系统,并且内部主体程序始终沿用ASP(ActiveServerPage)与数据库技术交接而成。透过目前此类事务规划发展状况解析,相关技术人员决定配合WindowsXPServer+IIS(InternetInformationSystem)+ASP予以协调改造,确保有关网页查询、数据添加以及删除功能得以顺利实现。其基本操作理念就是借由后台数据库客户端进行服务器请求信息发送,之后利用服务器终端设备及时接收并精确处理各类用户请求,并将最终处理结果直接下载到客户端浏览器,最终客户、服务器终端交互操作流程也算告一段落。
1)网络信息传输途径改造层面我国社会已经全面步入计算机信息科技时代,不同事业发展期间对于信息资源系统化开发和多元化利用需求不断增大,尤其是在计算机、通讯技术细致交接背景下,使得处于分散空间的数据库集中化检索功能变得更加完善。透过国外相关实践操作经验观察解析,计算机网络提供的信息服务市场已经飞速发展,特别是利用HTML语言作为媒介的WWW技术广泛沿用过后,使得信息服务在国际化反应热潮处于急剧澎湃之势,并且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会朝着多媒体模式方向过渡延展。相对地,我国在计算机技术专属应用研究起步时间不是很早,自从实现网络TCP/IP连接指标过后,有关全国范围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项目开始自由启动,当中包括北京地区的ChinaOnline,上海地区的公共信息网,以及广州的视聆通等,开始向社会基层大众提供各类信息精确查询、电子邮件快速发送与接收等多项业务。对于各类办公用户来讲,其只有保留计算机以及网络内外传输媒介,就可以透过入网手续办理享受当中特定服务功能。需要注意的是,经过长期实践调查,发现技术人员在进行ISP期间经常会出现以下突兀性问题:首先,服务中继线选取不够精细,经常会令办公人员登录期间浪费大量时间精力。其次,不同ISP单位在对应服务费和网络用量计费方式上都所有区分,需要办公主体在沿用前期多加审核。
2)远距离信息传输通讯软件开发与补充层面现如今我国办公市场内部提供的通讯软件种类繁多,包括WINFAX、QuickLink等软件,布置沿用期间一旦产生任何瑕疵迹象,就会使得既有应有界面变得不够友善,再就是因为内部资源设备配置环境过于复杂,加上办公人员操作技能水准的低下现象制约,都会令既定办公信息系统深度应用功能难以顺利呈现。之后经过相关部门验证调节过户,有关BitWareforWindowsVersion3.24F/D软件程序得以覆盖拓展,经过一定时间考察研究过后,发现尽管其隶属于英文软件,但是综合控制实效相对稳定,对于今后计算机在办公自动化事务中的科学沿用成就提升来讲,支撑辅助意义极为重大。这里所陈述的BitWareforWindowsVersion3.24F/D软件,主要是由美国CHEYENNE公司在Windows操作系统内部开发完善的远程通信媒介,其最大特征便是不会对计算机设备资源提出过于严苛的规范要求,并且远程通信功能设置上十分齐全,使用方式上也相对简易一些,可以提供给我国办公用户更为理想友好的操作交流界面。归结来讲,此类软件安装工序不是十分复杂,办公人员只要确保自己的计算机内部保留SETUP.EXE运行程序,就可以根据上部提供的向导信息进行自主安装调试。
3)办公信息系统计算机技术运行控制环境层面目前此类程序已经针对办公信息自动化系统提供一下辅助功能,包括传真高速传输、灵活接收,以及EDI功能等。首先,传真发送功能调试层面。主要便是应用Windows程序进行word、excel文档直接发送,并且可以借助BITWARE附加传真封面概述信息。如若因特殊状况,要将同分资料一起发布给不同接收主体,则可以利用软件赋予的接收者小组自由定义功能,进行传真发送时间确认过后,等待自由传输。再就是存储文件格式一般被定义传真文件,这样能够进一步确保后期转发、浏览和打印工作的流畅化交接结果。其次,传真接收功能控制层面。其实就是将BITWARE置于接收传真状态后,继续你在其他WINDOWS应用程序的工作,当有传真来时,可自动接收传真。之后拔出电话来接收传真,如果有一电话接在FAX/MODEM上,就可自己拔出电话并用手动接收功能来接收传真。这种功能貌似多余,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还不得不用此功能。第一,接收传真前需要与发送者交谈。第二,对方电话是由接线生接转的分机。第三,接收来自“后台传真”服务的传真。最后,EDI功能补充调试层面。涉及EDI技术,实际上便是BWV3.24F/D最实用的功能,也是在未入网的情况下实现远程文件交换的一种有效而简单的方法,它传输的文件可以是电子数据表格、WOERD或其他格式文本,甚至是应用程序。利用BWV3.24F/D实现远程文件传输指标包含多种调节途径。第一,两台计算机之间实现远距离文件传输。初始阶段便是与远程计算机建立连接,单击“TELEPHONEBOOK”,选择想呼叫的远程计算机的号码后,单击“DIAL”即开始呼叫远程计算机,自动应答后,即建立连接,此后双方可用键盘“对话”,当在屏幕上看到对方输入的信息后,说明已建立连接。之后等待接收方准备接收文件。第二,以主机模式实现远距离文件传输。主要是借用BWV3.24F/D设置为主机模式后,在离开计算机后,如果有远程计算机呼叫时,机器可自动建立连接,远程计算机可以显示“欢迎信息”并要求输入口令(如果在主机模式上设置了要求输入口令的话)。此后,远程计算机可以对主机进行UPLOAD(发送文件)或DAWNLOAD(接收文件),发送或接收的文件只能在BFPROXFER目录下。
3今后我国办公信息系统内部各项计算机技术科学调试策略内容解析
1)覆盖和实施串联式的计算机系统架构单元透过我国现代化企业核心办公区域基本形态观察,始终延续着总部-基层排列规则,尽管说当中异质化单位关联特性较强,但是在处理特定事务上还是会清晰划定职责范畴,避免一切冲突事件的重复上演。也就是说,如今大部分办公活动会主动选取DBA集中化管理方案,其核心指标便是运用最新技术手段将分散在不同区域角落的数据资源细致搜集整理,确保当下全局都将得以共享。毕竟此类数据样式冗杂,无法全面迎合办公信息系统协调发展需求,就算是将全局计算和后期管制难度因素加以忽略,想要在较短时间范围内主动贯彻办公信息系统多样化环境改造指标也是不现实的。随后,有人立即提出联邦式系统架构设计理念,并且经过长期开发试用过后,的确为办公信息系统成功转型做出协调支撑贡献。其旨在有效沿用输入、输出数据端口,使得下层不同用户都可以结合当下实际发展需求进行其余单位数据吸纳共享;并且依照其余单位输出数据类型,开创本单位独特形式的输入数据渠道,配合联邦系统标准化语言协商机制,进行自主化发展和协作项目灵活架设,尽管全程不存在统一性控制系统单元,但是创新时代背景下的办公规范特征却表现得淋漓尽致。
2)各类多媒体信息科学管制、调试手段的精确设定如今信息技术狂潮席卷世界各个角落,使得我国既定办公区域和设备资源样式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结果,各类管制单元可以随时借助计算机科学技术进行声音、图像等材料传输、接收,一时间为日后办公信息流程安定和谐秩序做出优异疏导贡献。现如今办公文件资料样式五花八门,需要技术人员根据音频、视频资料特性加以精细化存储和灵活抽取沿用。需要加以强调的是,多媒体信息资料在物理表示形态上没有固定规范要求,但是单纯凭借以往数据模型格式化处理手段加以调试,又很难彰显时代科技多元化发展特征。因此,需要主动围绕办公市场和科学技术灵活发展诉求,进行内部处理人员技能和素质有机培训拓展,督促其在进行信息整理期间,在精细分解抽象数据前提条件下,进行日常办公机制内容捆绑搭接,规避以往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突兀状况。客观来讲,其在规划理念上始终不存在创新性突破成就,长期以来仍旧沿用信息封闭式管制方式,其实就是借助抽象形态将已经整理的信息内容向社会大众公布,使得特定用户在进行筛选沿用期间,能够事先将内部数据操作过程或是任何不须用户注意的信息屏蔽,必要情况下委派信息整合单位进行现场资料存储单元维护。此类手段可以有效克制以往用户信息沿用期间冲突性问题广泛衍生迹象,同时经过办公信息系统开发市场有机发展背景影响,使得各类商品化信息能够第一时间呈现在客户眼前。相信此类结构单元经过合理开发和改造过后,有关内部一切面向对象的数据库管制系统,都将顺利过渡成为办公室内部信息精确处置的核心手段。
3)通信技术工作质量的进一步改善目前我国社会处于多元化改革发展前端,市场竞争氛围十分激烈。企业在与洽谈合作项目期间,不可避免地需要针对自身库存状况加以精细化查询,但是如若流程交接速率过于缓慢,合作另一方便会考虑另觅其他协议,这不单单会令该类企业损失一单生意,同时会直接落于市场竞争下风。由此看来,办公信息系统内部的通讯质量控制工作也是不容忽视的。在开展此类通讯改造工作期间,技术人员需要尽量稳固信息完整特性,避免一时大意而令企业最终落入竞争失败困境。关于细致化应对策略,就是在确保通信内容完整性前提下,主动运用最新技术手段,克制信息整合漏洞迹象,为企业经济效益全数获取提供高效指导经验。4结语综上所述,现如今我国计算机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对于市场竞争氛围产生更加强烈的牵引作用,各类企业如若想要在其中保留自身独特的发展空间,就必须主动开展自身业务办公信息系统细致化改造活动。事实证明,唯独稳固计算机技术整体创新改造效率,才有可能在今后的办公信息精确化处理竞争项目中立于不败之地。这是笔者经过上述内容系统化论证过火的由衷感言,希望能够得到相关办公信息系统规划工作人员的关注和灵活引用。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对于人才的需求更加倾向于多面化,不仅要求人才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还要求其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技术水平。因此计算技术在教育过程中非常重要,对于学生的就业、学习等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高校开展人才培养时,必须融合当前时代的先进性,将计算技术融入到教育中,让学生可以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技术,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坚实基础。本文针对计算机科学技术在计算机教育中的优势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计算机科学技术在计算机教育中的应用。
1计算机科学技术再现代教育中的优势分析
1.1可以摆脱时间限制
随着计算机应用日益普遍,现代教育中对于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因为计算机信息技术可以突破时间限制,将影像资料储存起来,然后供学生学习。计算机的强大之处不仅是其具有极快的运算能力,而且还具有极高的信息处理能力,这一切保证了计算机技术在教学系统中正常实施。
1.2可以摆脱空间限制
计算机技术可以有效延伸教育空间,能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段通过网络技术获取各个高校教育信息的最新成果。信息成果通过网络进行资源分享,当然也可进行网络下载,然后供不同地区的人学习。网络课堂作为在线专业教师学习和交流平台,可突破空间上和时间上的限制,更能有效加快教育改革开放,促进全球信息共享以及相互交流。
1.3可促进教学交流和沟通
计算机信息技术在现代教学过程中可以发挥出比较好的沟通作用,其符合当前时代的发展规律。计算机信息技术可以促进师生之间的交流,保持沟通畅快,整个过程不需要承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计算机教育在师生沟通方面显得更加生动、形象,计算机教育将传统教学内容转变为一种互动式、动态教学过程,可有效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
1.4教学自由性
计算机技术在现代教育中使得教育各个主体通过计算机网络自主且不受约束即可参与。计算机技术使得现代教育能充满到社会各个角落,能满足学生自己学习的需求。教师在进行教学的时候还能根据课堂教学内容选取合适教学方式,而学生在则可通过计算机技术选取学习内容、授课教师、学习空间、学习时间以及学习方式等。因此计算机技术给现代教育带来了教学的自由性,为参与计算机学习的学生带来更多选择。
2计算机科学技术在计算机教育中的应用
2.1预习环节应用
计算机教学和传统模式教学进行对比,计算机科学技术能有效解决学生预习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学生开课之前,教师可指出相应的学习重点,并在课前制订学习目标和学习计划,然后学生在预习的时候通过计算机来查询资料,让学生了解课程的难点和重点,进而增强学生预习深度为课堂学习提供有效支持。
2.2课堂教学环节应用
课堂教学始终是当前教学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课堂教学过程中计算机能实现对教学内容的直观性、生动性以及丰富性等教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传统教学环节离不开黑板教学,而计算机则可以替代黑板省略去了繁琐的板书,从而提升课堂教学效率。另外计算机技术可以帮助教师制作出精美的课件,课堂教学中能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以维护学生的自主学习地位。
2.3远程教学应用
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现代计算机教育之中,可避免传统教育束缚,可以为所有人提供平等教学的机会。计算机教学允许学者能不限地点、不限时间、不限教学规模地域开展学习。远程教育作为一种新型教学模式,要求学生和教师必须掌握计算机技术,教师教学过程中也必须像正常教学一样认真对待,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也必须认真做好记录,针对重点知识需做笔记,为后续学习打下基础。
2.4多媒体课堂教学应用
多媒体教学课堂由多媒体音频、多媒体数据存储、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等组成。同传统课堂教学相比多媒体课堂教学在更加注重媒体与教育相结合,既要满足现代化的教学需求,同时也要满足多媒体课堂教学要求。多媒体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对教学过程进行优化,还应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制订出个性化教学方案,以此来提升教学工作效率。
3结语
随着我国教育制度不断改革,针对计算机教学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那么计算机科学技术在计算机教育中的应用也会相应提升。针对计算机科学技术进行深入研究,探讨计算机科学技术在计算机教育中的优势,为实现计算机科学技术在计算机教育中的应用提供支持。本文针对计算机科学技术在计算机教育中的应用情况进行分析,以期提升计算机教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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