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出租人享有租赁物所有权相关的共20个结果: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融资租赁的风险与对策浅议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融资租赁的风险与对策浅议全文如下: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销售和信用消费方式,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经济活动。目前,融资租赁已经成为既银行信贷融资后世界第二大融资方式,全球近1/3的投资标的物得由它来实现。相比于发达国家的融资租赁业的上百年的发展,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起步晚,只有短短的60多年的发展历程,但对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已做出了有目共睹的巨大贡献。然而,我国融资租赁业由于自身存在的问题及国家政策等方面的原因使融资租赁业发展缓慢,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成立的一批租赁公司提前陷入了停滞状态,人才缺乏、资金实力不足及行业监管混乱等问题频频出现。进入21世纪,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融资方式都展现了自己的优势,得到了较高的社会认可,而租赁业的发展却是慢半拍。但进入2010年后,融资租赁业资金投放规模及融资租赁公司数量以翻倍的速度增长,体现出了融资租赁业内在的巨大空间及动力。
这种将“物”与“资金”紧密结合的融资方式得到了市场的不断认可,大量的企业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盘活企业存量资产,解决了企业部分资金需求。但同时,这种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下的新型融资,对企业及融资租赁公司而言,都产生了新的风险挑战。风险识别与控制,成为该行业企业成长的核心要件。
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经济活动。就其性质而言,融资租赁交易是以租赁为外在形式,通过融物以达到融资为目的的一种金融服务。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工具,融资租赁在促进企业技术改造、降低企业负债率、盘活企业资产存量、促进消费、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但是,融资租赁是一种信用极高的租赁,其租赁合同具有不可撤销性,在基本租期内双方均无权解除合同约定。
首先从承租方来看,合同明确规定其所需的租赁物由其根据自身需要来选定,因此就不能轻易以退还租赁物为由而终止租赁合同;再从出租方来看,既然租金在租赁合同形成时已约定了,因而就不能日后以租赁物的市场价格提升为由而毁约。总之,融资租赁合同在订立之日已生效任何人无权终止,使用者必须遵守。在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供货商)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生障碍时,其他方就会受到损失,就会有风险存在。
(一)内因与风险产生
1.信用风险
融资租赁企业作为融资活动的资金提供方,其本质决定了该行业企业面临信用风险。这种以偿还本息为条件的资金所有权的分离,能否最终实现资金的归流和两权的统一,相当大的程度取决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效率和经营管理的效益及其自身的财务状况和承租人本身的还款意愿(道德风险)。在租赁期间,如果租赁物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致毁损、灭失,或者如果承租人因经营管理失当、资不抵债,被迫停产、关闭、破产,都将无可避免地形成承租人偿付能力的不确定性,导致出租人租金落空风险的产生。
2.利率和汇率风险
考虑到资金借贷行为可能存在的未来基准利率调整及货币转换需要,出租人还会面临利率和汇率风险。风险的不确定性这既可能给出租人带来更多的收益,也可能给出租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3.租赁标的风险
融资租赁业作为一种以商品销售(或再销售)为条件的金融服务,其商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使得融资租赁具有租赁物交易中的选择权、保管维修义务与购买义务分离的特征。如果承租人选择权行使不当或未尽保管维修义务,则会直接影响租赁物的使用效率,最终使承租人削弱或丧失其偿付租金的能力。亦或供货商未能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发货交货,或者租赁物本身存在瑕疵,或者运输人装卸发生障碍等等,这些都会导致融资租赁业务不能按预定的目标与计划运行的可能性。虽然当承租人出现偿付违约情况时,出租人可以很自然地将租赁物收回。但由于租赁物一般是由承租人选定的专用设备,从而使出租人控制不确定性的能力十分有限。
(二)外因与风险的诱发
1.法律体系
我国融资租赁业法律法规尚待完善,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不健全或滞后,是阻碍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和产生风险的重要诱因。一方面,目前我国租赁纠纷日益增多,租赁机构缺乏有效管理。我国有关融资租赁的相关政策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存在很深的沟壑。虽然2013年底提出“金融租赁产业是为实体经济服务新高地,国家要培育金融租赁产业的发展壮大”以来,融资租赁获得发展契机,各地纷纷出台支持融资租赁发展的政策。但是政策的出台需要结合地方的实际情况,同时还须有法律、税收等相关配套政策的配合才能落到实处,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政策与市场运行情况仍存在较大差距。
2.市场风险
20世纪90年代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北京市机电设备公司合资组建的中国东方租赁公司的由盛而衰,便是市场风险诱发的风险案例。作为经济周期浪潮中的一员,融资租赁企业不可避免的受到经济周期的影响。目前我国面临经济下行的压力不断增加,融资租赁作为负债项目企业还本付息压力在下行周期中不断增加,承租人再融资困难,使得不少强周期租赁项目风险程度骤增。
融资租赁业务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资产流动性弱的特点,属于风险投资的范畴。融资租赁业的风险是指由于租赁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给当事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抵御和防范融资租赁风险的关键是进一步培育现代融资租赁市场,建立起健全的融资租赁业的内部经营机制和外部运行机制以控制和化解融资租赁风险的产生。:
1.提高融资租赁在社会中的认知度
要想融资租赁在我国能够快速的发展,良好的群众基础以及对该业务基本的了解是前提。首先,企业应当把融资租赁作为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同银行贷款一样为企业缓解资金压力提供解决方案,同时其对企业信用的考量依然是十分看重的。加强企业对于融资的信用记录的重视和维护,是培养企业信用意识、建立高度专业的融资租赁市场的重要基础。
2.完善法律法规
统一的、规范的融资租赁管理办法可以使得租赁企业有章可循。商务部虽然已经将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业的审批权下交给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但是内资融资租赁仍然未颁布任何正式的管理办法,其管理上的落后制约了内资融资租赁的健康发展。明确租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将租赁业作为一种基本的流通形式与交易方式确定下来,以理顺各方面的关系,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减少外界的干预和冲击,从而有效地控制租赁业务的风险程度。
3.建立风险控制机制
融资租赁的业务性风险是导致租赁风险和损失的直接因素,而这些风险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加以规避、抑制、分散和转移。对于信用风险,可以通过对承租人的信用、财务状况、经营能力进行调查、研究,作出准确的判断;出租人在接受租赁项目前可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并对租赁设备的供货商的信誉进行全面的调查评估;同时在签订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时严格规范约束条件和责任条款,或者对融资租赁合同设置担保,以达到规避和转移风险的效果。对于利率风险,可以运用浮动利率条款进行转移,或者通过利率调换或货币调换加以防范。对于汇率风险,出租人可以采取同种货币结算、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期权交易或通过借新债还旧债加以防范。对于税务风险,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规定税款变化条款。至于自然灾害风险应当参加适当的保险加以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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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融资是指企业运用各种方式向金融机构或金融中介机构筹集资金的一种业务活动。一般民用、航空、运输业常用的融资技术包括贷款和租赁两大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融资租赁商业模式谈判技巧与建模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融资租赁商业模式谈判技巧与建模全文如下:
在经济发达的国家,融资租赁业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资金供应渠道。企业采用融资租赁融资的优点在于可以减轻一次性支付大额设备款的资金压力,保留银行流动资金信贷额度,同时利用资产在租赁期的加速折旧、租金与手续费的税前列支及其增值税抵扣减轻企业税负,从而优化企业财务报表,改善财务结构。笔者所在公司与工银租赁、华融租赁、农银租赁、北银租赁等公司进行了多次商业谈判,并有成功合作案例,现就企业参与融资租赁商业谈判技巧及建模进行探讨。
目前来看,国内融资租赁公司大致可以分为三类: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主管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其中,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最多,既有银行背景,也有跨国公司设立的专业厂商,还有投行、PE等投资机构设立的独立机构类型,资金来源有保障,融资成本相对较高;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数量次之,一般有民营资本背景、也有财务投资为目的的独立机构,一般规模较小,不太适合大企业融资需求,资金来源有限,但资金成本相对较低。不管是和哪一类租赁公司合作,应注重公司资质与成功合作案例,尤其应注重资金来源,对于有境外资金来源的租赁公司,通常资金成本比较优惠,应优先选择。
融资租赁分为直融与售后回租两种模式,直融模式通常适用于大额固定资产采购,操作方式为融资租赁公司先行垫付采购资金,企业后续分期支付租金;售后回租适用于企业盘活存量资产,融通资金,通常操作模式先是企业支付采购资金后,通过出售与回租的形式获得资金。具体采用哪一种模式,企业应依据自身的资产与资金状况进行选择。
企业通常应优先选择直融模式,一方面可以减轻前期资金的投入,一方面可以按照资产的全新价值进行融资。售后回租模式下,资产的销售价格一般为评估价值,评估价值一般为企业资产账面净值的7-9折不等。因此即便是新购的设备,融资额度相比直融模式也会有所减少。对于账面净值所打折扣数,企业应积极发挥自身议价能力,通用设备较之专用设备,新设备较之于二手设备,都可以有更高的折扣系数,应分类确定。
直融模式下(特别是海外直融)增值税税金通常由企业垫付,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采购主体可以实现进项税额的一次抵扣,分期释放,避免了增值税金的资金占用。因此融资租赁公司通常偏好通过直融积累进项税额,辅之以售后回租释放进项,平衡税负。
融资租赁业务企业面临的风险通常包括汇率风险、产权转移风险。
(一)汇率风险。如果采取的是海外直融,会涉及汇率风险。一方面有因购汇、结汇产生的汇兑损益风险,一方面有开票金额(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为国内公司,只能开本位币发票)与外币付款产生的汇兑差。这两类风险是融资租赁公司不乐意承担并且会转嫁给企业的,因此如何规避汇率风险是该类业务模式下最大的难点。如果确定以放款日(融资租赁公司从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的时点)或者付款日(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进口设备货款的时点)的汇率作为开票与租金结算的汇率,则可以规避以上汇兑风险,并且该种结算方式可以将不确定性降至最低,风险可控,双方均能接受。
(二)产权转移风险。双方应以清单的形式明确租赁物的编码、规格、型号、数量、原值、净值等信息。如果设备出现非正常损失,一般会涉及保险第一受益人索赔事宜,因此明确标的非常重要,必要时需标明设备厂商的出厂编号或张贴名牌以区别其他同类设备。从产权关系来讲,不管是直融还是售后回租,租赁物产权均属于出租方,因此协议要约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对债权的转移、租赁标的转租或处置的限制性条款,减少企业方后续经营的不确定性。
融资租赁合同中对于起租日的确定一般是依据占用租赁人资金之日开始计算,但若涉及进口设备分批到单的情况,起租日的确定就会比较繁琐,因此和海外供应商协商集中发货、信用证集中议付就显得很有必要,尽量减少起租日的批次,后续操作就会相对简单明了。
资金成本的高低是融资租赁业务能否谈成的重要指标,也是企业和租赁公司谈判的重点。不同于日常流动资金贷款或项目贷款,融资租赁的还款模式更为复杂和隐蔽,因此如何谈判还款事项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租息的增值税
融资租赁业务的还款模式为“本金+租金利息+手续费+保证金(零期支付)”,本金为设备的采购价款,租金利息为租赁公司获取资金同步需要支付的利息,手续费为租赁公司名义上所赚取的利润。租赁公司往往以租金利息不能取得进项抵扣,而却要开具的租息发票为17%税点的增值税专票,额外承担了17%的销项税负为借口,往往在商务谈判中要求转嫁给企业,实际上该部分税金是融资租赁公司的隐形盈利点。
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依据上述条文,租赁公司以销售额为基数进行差额纳税,利息部分并未形成增值,因此不需交税,企业完全可以拒绝这一要求。
(二)还款期限
租赁的期限不等,应视双方的需求而定。目前的利率一般按同等期限的基准利率上浮20%以上。在还款期限上,租赁公司一般倾向于按月或按季还款,企业前期资金困难时可以争取一个季度的宽限期(宽限期的时间跨度是可以商谈的,期内只支付利息不还本金)。这个时候往往会出现基准利率的突破,如三年期36个月的借款期限延长到39个月,从而使整个借款期的基准利率由6.15%上升到6.4%。解决这一问题的通常的办法是保持36个月的还款总期限,同时保留一个季度的宽限期,剩余本息在余下的33个月里分期归还,这样双方的基准利率得以保持。
(三)还款方式
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还款方式一般分为等额本金与等额本息。不同的还款方式下融资成本也是不尽相同,企业一般可以自行选择。建立测算模型比较融资成本非常必要,以下是笔者建立的两种还款方式下的资金流模型与综合费率的测算(见表1、表2)。
例:融资租赁本金1亿,还款期限为2年,利率为1-3年期基准利率6.15%上浮20%,零期预付5%的保证金,手续费2%一次性收取,后续每季还本付息一次,期满后退回保证金。
以上两个模型方案均采用各期抵扣增值税后的现金净流量,通过内涵报酬率IRR函数的形式进行测算,从而实现准确、简单而又快捷的计算实际综合费率。该案例中等额本金模式下利息的累计支出低于等额本息,但实际综合费率却略高于等额本息。
决定融资成本的主要有三个变量:利率、手续费率、保证金比例,测算三者对综合费率的敏感性对议价非常重要,以下是基于上述案例对三者的敏感性分析。
从表3中得知对综合费率敏感性最强的是利率因素,其次是保证金,最后是手续费。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利率的变动幅度是基于设定利率7.38%的变动,而不是基于同期基准利率。商务谈判中一般是基于基准利率上浮一定程度,如果按此口径,保证金比例是最敏感的,其次才是利率因素。因此确定了保证金比例,往往很大程度上就确定了综合费率的高低。
综上所述,企业需对融资租赁业务的适用范围、风险、纳税申报、成本构成等要素均比较熟悉,才能知己知彼、在商务谈判中占据主动,从而有的放矢、锁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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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对租赁双方的合同进行监证,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清末民初黑龙江省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清末民初黑龙江省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全文如下:
清末民初,由于受家庭人口变化及家业兴衰等多种因素影响,房屋租赁成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象,房屋作为商品存在的特点凸显。然而,与当时全国其他地区相比,黑龙江省房屋租赁显得颇为活跃,长期实践中已形成一套成熟、规范的民事习惯。据笔者统计,《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物权编中有关黑龙江省房屋租赁习惯的条目竟多达217则,约占该省物权习惯总条目(360则)的60%,约占全国物权习惯总条目(1389则)的16%。有鉴于此,认真、细致地考察清末民初黑龙江省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足以窥探当时国内其他地区房屋租赁习惯的掠影,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这也正是笔者选取黑龙江省来研究的原因所在。
诚然,房屋租赁从属于现代经济学的研究范畴,是深入研究某一地区社会商品经济、私权制度的重要方面,但作为“历史传承”,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不仅记录着传统经济纷繁复杂的历史表象,更承载着经济表象背后所隐含的制度与文化,是全面认识某一地区社会历史文化命题的重要切入点。然而,当前国内学界对这一论题明显缺乏关注,没有专题论文见诸案头。基于此,笔者将据《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的有关史料,对清末民初黑龙江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略作考察与分析。
清末民初,房屋的租赁、典当、买卖三者交叉出现,共同建构了清末民初房屋交易市场。当租、典、卖之间发生叠加矛盾时,三者权利孰轻孰重,将会影响到交易双方各自权益的争取。一般民事习惯认为,租约的效力低于典约,典约的效力低于卖约。即承租人的权利不能对抗出典契约的成立,承典人的权利不能对抗买卖契约的成立,此即“租不拦典、典不拦卖”。租赁、典当、买卖三种交易行为之间的效力高下关系由此可窥见一般。黑龙江各地习惯大抵如此。龙江县习惯,凡租借房屋,“于约定期限内,业主因不得已之事故,出典此房屋或土地时,租户不得拦阻,因原约期限仍然有效,租户只得主张赁借权,转向典户纳租可也,俗谓‘租不拦典’。至于已经典出之房屋或典地,业主又欲出卖时,典户亦不得拦阻,只得主张质权而已,俗谓之‘典不拦卖’。”。
青冈县习惯,“房屋在租约未满以前,业户若欲出典于人,租户并不得出而拦阻;即在典约期限未满以前,业主如欲出卖于人,典户亦无拦阻之权。”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县区在业主行使“典、卖”权时,租户有优先“接典承买”的习惯。如嫩江县习惯,“房屋业主对于租户在租约未满期以前可以出典或出卖,租户不得阻止,惟须先向租户商议,如租户不愿典买时,方可典卖第三人。”景星设治局地方习惯也是如是,租户租赁房屋时,“业主如欲典卖,其租户在租约期限未满以前,得尽先接典承买”。此外,索伦设治局地方及大赉县、泰来县、呼兰县、兰西县、绥棱县、庆城县、望奎县、木兰县、巴彦县、通化县、汤原县、瑷珲县、林甸县、肇东县、萝北县、漠河县均有“租不拦典、典不拦卖”的习惯。可见,这一习惯在黑龙江省实属普遍。仔细研读“租不拦典、典不拦卖”习惯,可以看出此习惯多有一共性前提,即“未届回赎期”。也就是说,租、典期未满,业主对于出典之产随时可以出卖。显然,这一民事习惯更多保护的是业主利益,而对于租、典户利益则缺乏足够的重视。
法治社会,私有财产权是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基本人权。从清末民初各地房产买卖习惯看,人们普遍地将租、典(当)、卖三者“权重”按“买卖权>典当权>租赁权”次序排列,证明业主享有房屋的最终处置权。每当出现因“三权”重叠引发纠纷而诉至法院时,地方审判庭往往会将“租不拦典、典不拦卖”的习惯作为根据加以采信,似乎更能说明私有财产(所有)权概念和意识已深入到社会各阶层。不可否认,中国现代私权制度之所以肇始于清末民初是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的结果,但从某种程度上讲,似与中国民间社会广泛存在诸如此类的民事习惯也有关联,否则,移植的东西再好,恐怕会因缺乏应有的土壤而夭折。
上述分析是站在业主(卖方)立场上作出的,论文格式下面不妨再站在“租方”立场略加分析,或许能把问题看得更全面。买、卖双方的租赁或典当关系一经成立,二者必然是在“合意”的基础上就某些易引起争议的问题达成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协议,即“租”是建立在“契约”成立的基础之上。显然,在与受租者契约尚未到期之时,业主就可随意将房屋转典、转卖与第三方的做法似乎欠妥。当然,承租方的一丝“优先权”似乎能起到平衡交易各方权益的作用,但它在很大程度上会因租方没有足够的资本力量而落空。总之,“租不拦典、典不拦卖”势必会侵害受租者的正当权益,也容易在利益相关方之间引发诸多不必要的纠纷。
房屋租赁中,或许来自家庭自身人口增长的压力,论文网或许出自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大多租房户会与房东商议自行添修房屋,那么,这里面自然会牵涉一个关系到出赁人(房东)与承租人(房户)切身利益的问题。即:租房期限终了时,之前由承租人建造之房屋产权归谁所有。据《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物权编所载,涉及黑龙江房屋租赁的调查主要是围绕“添、修房屋”展开,不同县区,习惯略有差别。“借地不拆屋”乃习惯之谓,其意为:“居民租住房院,得添修房屋,于其租住期限终了时,对于添修房屋,若系土木相连者,无论间数多寡,通归原业主所有,不能自由拆动。”清末民初,黑龙江所属各地,多有“借地不拆屋”的习惯,只不过细节之处稍显不同。如青冈县习惯,“居民对于租住房院,得添修房屋,于租期终了,不得自由拆动,悉归原业主所有。”呼兰县有将“添修房屋”卖给业主的习惯,“至于租住期限终了时,对于租户添盖之房屋,量物作价,卖归原业主。”。
一般情况下,房户“添修房屋”需事先与房东进行商议,而且,“主客双方缔结租约之际,须将添修房屋、租期终了归业主所有条款明订于契约之中,方为有效。”换言之,该习惯需有房东知情并经书面形式予以明确才得以承认。如绥化县,“借地不拆屋一项,绥化商民虽有此习惯,必须事先于契约载明,或添修时得原业主同意,方为有效。”巴彦县习惯,民商租住房院,借地兴修,“如租限终了,对于添修房屋土木相连者,无论间数多寡,统归业主管有,不许租户拆动。须于租约载明,认为有效,否则,不在此限。”此外,讷河县、索伦设治局、汤原县等地均有此类习惯。也有些地方这一习惯并不需要书面确认,仍可生效。如庆城县,“借地不拆屋”“以口头契约即可有效,无须载明条款,多有并租约而无者。”望奎县习惯,“原订租约时未尝载明,亦认为有效”。木兰县习惯,“无论契约,有中人即可发生效力。”房屋租赁期限终了之时,房户添修的房屋能否自由拆动,要看原订租约对此有无载明。如克山县习惯,“倘原订租约言明到限日自由拆动,则所添修房屋当然由租户拆去。如原订租约载明租住期限届满,所有租户添修房屋统归原业主所有,则所添修之房屋当然不能自由拆动。”兰西县习惯与克山县习惯颇为类似,“商民租住房院,遇有添修房屋炕墙等项,应需土木材料,如由房东购置,则土木工钱归房户支出,于原订契约载明,期满统归房东管业,房户不得拆动。倘土木材料、工钱均由房户自备,房户搬移时得自由拆动,或由房东给价留买。”。不过,黑龙江一些地方由于地处偏僻,为招徕移民开垦荒地,当地地主多为移民出资建造房屋且不收房租,因而,无“借地不拆屋”之习惯。据嫩江县知事会员薛翘如报告,“居民租住房屋一款,本县草莱甫辟,新来垦户多系自己建筑屋舍,其招来地户由地主建房居住,不纳租金,故阖境向无租户添修房屋之事。”再如通北县知事会员熊良弼报告,“属境新荒甫辟,佃民户不易,凡有来境租种地亩之附户,所住房屋统归原业主修盖。如房屋不敷占用,亦须原业主随时筑建,即间有不租地亩,只租房屋之户,添修房间亦由原业主担任,并无租户添修房屋之事。”漠河县习惯也是如此。
对于租户而言,“添修房屋”之费用是不小的开支,一般情况下,“借地不拆屋”这一习惯本身亦把房户的物质利益考虑在内,比如房东与房户可就费用分担问题事先达成一致,至房租期限届满或提前退租之时,以权充房户利益损失之弥补。如景星设治局地方习惯,“修房费用统由房租内扣除,须载明于原订契约内。”大赉县习惯,房户若出资筑修房屋,可在议定期限内免向房东支付房租:“民间有行借地不拆屋者,必先立租约,将期限若干年、房间若干数,均载注详明,然后修筑,其修筑费尽归租户担任,名曰‘垫修’。待兴修完竣,归租户居住,其年限少则五年,多至十年不等,以租约内所载之期间为度,限内不出租价,至期限终了时,房归原业主。”绥棱县习惯,“商民租住房院,如添修房屋,向于租约内载明添盖房屋几间,每年作租价若干,按年代扣除,以所扣租价足抵添盖房屋之代价为止,亦曰‘垫修’。若租住未至期限,因特别事故退租时,所扣之租价不足抵其垫修之代价,原业主应如数补给。”另外,泰来县习惯、瑷珲县习惯与上述各地习惯并无二致。
总体而言,“借地不拆屋”习惯对于租户和业主或土地所有权人均有一定益处。一方面,业主或土地所有权人在无需支付充足资本的前提下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另一方面,租户最终在仅支付相对较少的建筑费用的前提下,于一定期限内占有了房屋的使用权。同时,这一习惯对于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似乎不无裨益。基于此,把此习惯认作良善风俗当不为过。
从制度效能上看,中国古代没有出现西方启蒙理念中的契约社会,但不容否认,以观念层面而言,中国古代是充满契约意识的社会。至近代,西方式的契约意识日渐增强与成熟,成为调整和维护人们社会生活秩序的有力支撑。清末民初,黑龙江各地租赁房屋须先行立契的做法几属社会常态。诚然,纷繁复杂的历史本来不可能还原,要研究这一时期该地房屋租赁中丰富多样的民事习惯,困难可想而知。正因如此,契约必然地成为研究房屋租赁中民事习惯所要选取的最重要、最直接的资料来源。应说明的是,清末民初黑龙江各县区的房屋租赁契约书式比较一致,这里不妨先就黑龙江讷河县的一纸房屋租赁契约加以誊录,以说明相关问题。透过它,能很容易地研读出清末民初该地许多租房信息,进而由此得出其习惯的大致轮廓。
契约全文如下:立出赁房间人永和堂,今将自置市房一所,坐落在讷河县新街基十字街西南角,计门面草房七间,门窗、户壁俱全,大门、水井伙用,院内丈尺注图列后,凭中人说允,赁与裕厚永营业居住。每年租价江市钱二千八百吊,按二、八月两季交纳,并言明一租六年为满,在此六年之内,不许增租涨价,两家均不得转租他人,但许住户自辞,不许房东驱逐。历年零星修缮,系住房人自理,如房屋坍塌不堪,应由房东修理。又或大拆、大盖或添修房间,系客工主料,惟须两家商量妥协,始能有成,迨六年后,再行另议。此系两家情愿,各无反[返]悔。特立文契一纸,各执一纸存证。中人:李子新张泰代字:单五臣中华民国年月日立租契人永和堂这纸租房契约言简意赅,展示出房屋租赁时的诸多细节内容,比如房屋位置、房屋间数,甚至面积、租房用途、租赁双方身份及中人、租期、租金、房屋修理费、双方权责关系,等等。
现据《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再将龙江县、绥化县、庆城县、林甸县等地房屋租赁契约(囿于篇幅,不再将上述各地契约全文誊录)中隐含的民事习惯择其要者,列述于下:
其一,关于“中人”。“中人”在中国古已有之,因地域、时限不同,其称谓略有区别。就黑龙江各县区而言,有“中人”与“中见人”、“中保”、“保人”等。至于“中人”之功能与作用,依上述契约中“凭中人说允”一句就可知他在房屋租赁双方之间扮演着介绍、调解、见证的角色。如龙江县房屋租赁契约(出租房人:崔恩惠;租房人:二合公)中分别有“……以上等情,系同中人明白商议,决无反[返]悔”语。此外,每纸契约文后签字画押的“中人”数目少则一、二,多则五、六,甚至更大。如龙江县另外一纸契约文后签字画押的“中人”竟有“沙金亮、范文玉、范文显、文焕章、左青照”五位之多。
其二,关于租期。房屋租赁契约,租期之长短大多明订契约之中。根据租期长短,有些地方有不同分类。如讷河县习惯,租房期限,“分有长期、短期、半季三种”。“租住数年或十余年”谓“长期”;“租住房屋期限一年”谓“短期”;“租住半季,以本年二月起至八月止,或自八月起至次年二月止”谓“半季”。就《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来看,黑龙江各县区房屋租赁时限一般长达数年。龙江县有“十二年”、“二十五年”的租期,而在呼兰县,租户甚至可以“永远租用”。不过,房屋租赁契约一般很少或不规定具体租期的始止时间,这最终要由买卖双方自己协商确定。此外,若租期尚未届满,房户可以辞别,而房东则无辞客之权,这一习惯多在契约中有所体现。如龙江县习惯,“许住不许撵”、“只许客辞主、不许主辞客”,庆城县习惯,“准房户辞房东,不准房东辞房户。”然而,个别地方如绥化县有租赁双方是不能随意辞租的习惯,“房东不许増租撵户,而房户亦不得见异思迁。”其三,关于房屋零星修补费用。黑龙江各地房屋租赁,零星修补费用一般是由租户承担,与房东并无牵涉,俗名“上苫房东,下苫房户”,又名“上苫房东,下抹房户”或“大修归东,小修归户”,等等。
如龙江县习惯,“零星修补,皆归房户修理”,“房屋糟烂,房东不能修盖,俱属房户修盖”。庆城县习惯,“房屋有应修理之处,上苫房东,下抹房户。”林甸县习惯,租期内,“房户自修、自住”。不过,假使房屋损坏非由房户过失造成,那么此项费用也有以房东来担负的。如绥化县习惯,“屋宇墙壁如有坍塌、倾圮、渗漏等情事,非出于房户之故意或过失者,其效力费用俱由房东担负。”另,讷河县此项费用之承担与租住期限之长短及“大修”、“小修”有关。“长期”租住期间,“房屋稍有损坏,即归房户修补,费用亦归房户自备,俗曰‘小修’。如房屋坍塌不堪,应由房户通知原业主修理,或因原业主住址过远,觅工修理未便,延缓亦可,由房户垫款先修,俟原业主到时,再行归垫,或由租金内逐年扣留,倘逐年未能扣齐,即被原业主将房屋变卖,此项垫款亦应由原业主如数补偿,俗名‘大修’。”“短期”租住期间,其习惯与前者相同。然而,“半季”租住期间,“无论发生何项应修工程,房户概不负责。”通过对“中人”、“租期”、“房屋零星修补费用”等习惯的考察,一方面可以看出当时房屋租赁契约的完备与成熟,与现今此类契约有相似之处。
另一方面也看到上述习惯本身于租赁双方责、权、利之间在极力寻求平衡点,是双方长期博弈的结果。总而言之,契约中所流露出的民事习惯即合乎情理,似乎与现代法治理念也不违背,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历史造就了文化,文化反过来又影响着历史。
日常生活中,人们根据自身思想观念和价值判断构建出一套自成体系的习俗和惯例,无疑是社会风俗文化中的重要内容,而这些习惯在其特定领域内又以其特有的势能调整着社会关系。房屋租赁,本属于经济行为,但却不能摆脱文化印痕,因为它要遵从一定的习惯。如此一来,通过对清末民初黑龙江房屋租赁中的民事习惯进行一番考察、分析,将看似杂乱无章的现象进行有序排列、归纳,就很容易以微见著,洞察近代民间社会的内在秩序与运行机制。
恩格斯曾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2]很显然,恩格斯的话除说明习惯来源于生活实践又对生活实践起着某种规范作用外,还隐约透露出这样的信息:法律来源于习惯。值得注意的是,民事习惯作为立法资源中重要的一部分,在立法过程中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对于一个民族来说,规范其行为,支配其生活的法律当从其心灵深处或生活习惯中长成,否则,那将既是法律的不幸,也是民族的不幸”[2]。目前,我国各地由房屋租赁引发的矛盾和问题日渐突出,因此,加强房屋租赁立法调研工作,从缤纷灿烂的“历史传承”中寻找出可供借鉴的“民事习惯”,这应是完善法治进程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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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效力之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效力之探讨全文如下:
实践中可以看到,所谓融资租赁,实际上它主要是基于资产的一种现代融资交易模式,在租赁实践中,相应的出租人拥有物权、债权,但同时却放弃了物之所有权,以及与租赁物应用价值相关的所有功能和属性,紧紧是法律名义的所有权罢了。根据国内现行的物权法――善意取得机制,若没有在法律规定的登记机构进行依法登记备案,则对应出租人很难对抗已支付合理价款的善意受让人、抵押人。实践中,虽然供货商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但也应该认可购买合同的标的物将成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然而合同之间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其主要表现在出卖人不能对出租人的租赁权益主张权利,承租人也不能因买卖合同中出现的出租人责任拒付租金 。基于此,只有以法律的形式对物权公示效力进行有效的保护,强化融资租赁物登记备案,方可确保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基于动产性质特点,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不动产施行分别登记制,其中主要的是登记机关有运输工具登记部门、民航权利登记机构以及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和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同时,还包括公安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以及公证等相关部门。从目前实践来看,国内设置了很多的动产登记机关和部门,其目的是为各登记机关能够较为熟悉登记标相关物内容及其属性,便于对其进行更好的行政管理。但实践中却并非如此,分别对其进行登记备案,弊端比较大,尤其是登记规则的不统一,使得当事人很难准确查询相相关信息,而且还存在着登记重复现象。在这很大程度上加大了管理难度,增加了登记系统运作成本,对于公示登记效果的提升非常不利。
(一)登记制度缺失,难以有效确保出租人的合法利益
对于融资租赁行业而言,其发展过程中需要有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持和保障,同时也需要法律制度对租赁关系进行全面的保护,不仅要对承租人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而且还要保护出租人合法权益。承租人法律保护过程中,国内合同法中专门拿出融资租赁一章,规定了租赁权为债权,并以买卖不破租赁等法律制度形式,赋予了租赁物准物权效力,并且还有效地对承租人合法权益加强了保护。然而,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因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而导致动产出租人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进而给出租人融资租赁交易带来了较大的风险隐患,严重制约了当前国内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根据我国传统民法之规定,物权即对世权,其主要是基于交易过程的安全考虑的,在物权产生、设立过程中,一定要以特定形式进行公示,这样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即物权公示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关于物权公示方面的规定,明确将物权公示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而且规定了登记、占有或者交付等,分别为不动产、动产物权设立的方式,其中不动产一定要经过严格登记,方可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动产而言,其通常采用的是交付、占有等公示方式。对于租赁关系而言,其最大特点在于租赁物所有者、占有人之间是相互分离的,而且在动产租赁条件下,因法律没有要求动产所有权登记生效,占有即所有。
基于此,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承租人只有实际占有了租赁物,便使得承租人拥有动产成为一种假象,而且第三人不再可以根据占有来判定谁才是真正的物权所有人。在此过程中,若承租人把租赁物抵押、出卖或者质押给了善意的第三人,同时善意第三人取得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以及担保物权,以致于出租人物权所有权难以实现。从这一视角来看,融资租赁企业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将会承担非常大的风险,同时这也是国内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桎梏。同时,需要强调的是“一物二融”的现象已经成为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担忧。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虽然以对价取得了租赁物的所有权,但是该所有权却是缺乏物权法律保障的。
案件回顾:2007 年 1 月 22 日,巩义医院关于其核磁等医疗设备(下文成为是标的物)与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为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融公司)签订了一份转让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下称“华融老协议”,约定巩)义医院将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华融,其价格设定为1000万人民币,华融公司将标所得的设备出租给巩义医院功,供其使用,从而形成一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2009 年6 月 23 日,“华融老协议”期满,巩义医院完成最后一期租金支付义务;2009 年6月 25 日,巩义、华融之间就标的物签订了一个转让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下称“华融新协议”,其中华融公司出700万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且巩义医院要保证标的物上无没有其他权益。
在此过程中,2008 年7月3日,巩义医院就标的物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签了一份悠闲的转让合同,以及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其中远东公司以对价600万元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目前就标的物实际所有权问题产生了严重的纠纷,法院审判意见法院审判一审法院认为,在具体的履行实践中,华融在巩义支付“华融老协议”最后一笔租金以后,双方基于对同一标的物的转让价进行了调整(700万元),同时也对租金以及租赁期限进行了相应的调整,租赁期限改为60个月,也就是从2009 年的7月20日,一直持续到2014年的6月20 日,期间(2009 年6月25日)签订的一份“华融新协议”,以此来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对于华融新协议而言,其从租赁物、具体的履行期限层面来看,可视为对最初的华融老协议的一种悠闲延续。后巩义医院与远东公司签订的 “远东协议” 已经构成了巩义医院违约, 侵犯了远东公司的合法权益,另案处理。
因此在“华融新协议”履行完毕之前,标的物属于华融公司所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案情认定“华融新协议”和“华融新协议”前后具有延续性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上,早在2004年,世界各地的租赁交易总量已经超过了5791亿美元,而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实际渗透率大约在30%左右;尤其是美国,其融资租赁行业对GDP的贡献非常的大,已经远远超过了30%;然而,同期国内融资租赁行业市场渗透率只是1.5%左右,对我国GDP的贡献率非常的小,仅有万分之三而已。
截止到2012年末,我国商务部外资司批准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已有460余家,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与国税总局联合审批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80家(截止目前共审批98家),银监会审批的金融租赁公司20家。2012年度,融资租赁交易额达8500亿元(调整后为5525亿元),融资租赁渗透率为5.82%(调整后为3.783%),融资租赁投资GDP占比为1.6367%(调整后为1.063855)。 较之于西方发达国家而已,当前国内融资租赁行业的上升、以及发展空间非常的大;融资租赁的快速发展,对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当前国内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非常的滞后,难以有效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虽然实践中存在着会计、税收、会计以及监管等多方面的影响因素,但是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缺失,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有较大的潜在风险,这成为租赁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桎梏和发展瓶颈。
(二)融资租赁物登记及物权公示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实践中可以看到,当前融资租赁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分量非常的重,比如在西方发达国家,其每年新增的租赁业务就能超过千亿美元收入。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经济结构的调整与改进,成功转型以后,促使相关机械设备和相关系统需求量增大,而且客户金融需求量也表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中国的融资租赁行业,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在当前国内大力推进和深化现代金融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条件下,对于融资租赁行业而言,其作为新兴金融产品,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非常独特的应用价值。近年来,国内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规模在不断的扩大,按照现有发展趋势,预计2020年国内租赁产业自身的发展规模将变得更大,估计突破10万亿大关并不困难;在此过程中,复合增长率也会随之增加,通常会超过至少30%,这样一来,租赁行业的全面渗透率将突破10%;在此过程中,融资租赁产业将更加灵活地发挥其实体经济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尽管融资租赁行业发展速度非常的快,但整个行业发展的现代国内市场基础并不牢固,尤其是商业银行纷纷进军现代租赁行业、产业领域,这一刚刚起步阶段,仍需要进一步的努力,应对来自市场、客户以及相关业务领域的一些问题和挑战。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新的历史时期,营造与时俱进的环境氛围,将成为确保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产业快速发展的基础和条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融资租赁行业的不断进步,存在着很多没有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是非常明显的。比如,至今国内还没有专门的、关于融资租赁方面的细致性的立法,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和完善,严重制约了现代融资租赁行业、产业的发展以及业务的拓展。由于当前国内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融资租赁行业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其中最具代表性的问题就是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效力法律保障制度不完善。
(三)其他相关问题
对于融资租赁而言,其主要是基于现代设备资产融资方面的交易,在整个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同时拥有债权和物权,但实际却放弃了与租赁物应用价值密切相关的功能,只是宏观层面的所有权,而且还存在着承租人非法处分租赁物的风险。从当前国内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效力现状来看,我国法律根据动产的性质,采取了分别登记制。然而,分别登记制也存在着较大的弊端,比如登记规则不统一、查询相对比较困难,而且登记系统出现重复建设的现象非常的普遍,这在很大程度上演着增加了登记系统实际运作成本,降低了物权公示效力。
实践中可以看到,虽然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已经有大约50年的时间,但是就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规模、特点以及其在现代金融市场上所占的份额来看,国内融资租赁行业和相关业务依然出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际的经验教训是非常有必要的。以美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实践为例,统一商法典中明确规定了构成担保交易的融资租赁,一定要在动产担保登记系统中对其进行明确登记,否则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再如,在加拿大等国,融资租赁业务实践中,动产担保交易法案中明确规定了租赁期限超1年的租赁业务,被认定为是一种担保交易形式。在此过程中,出租人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基于动产担保登记系统对其进行严格的登记,以此来实现其法律保护之目的。基于上述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实例分析,最为可行的方法就是把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一并纳入到动产担保登记体系之中。动产担保登记、融资租赁物权登记形式、内容以及目的等都非常的相似,而且可以从技术上能够实现,便于查询和登记;同时,采取合并登记的方法,除可起到公示同一动产权利外,对于确立多个权利受偿顺序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013年2月18日,据金融时报资讯,“融资租赁物登记之结待解”。目前来看,融资租赁物登记问题一直是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桎梏和发展影响因素,而且是一道永远挥之不去的阴影,严重制约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实践中可以看到,因在融资租赁法律合同履行时,租赁物所有权与其实际占用人之间是相互分开的,而动产所有权法律上的归属,主要是以占有为公示方式,所以对动产融资租赁而言,第三人往往会把承租人误认为是租赁物真正的所有权人,从而为承租人非法处置所占有的租赁物,提供了空间和便利条件。
从调查来看,当前法院受理的融资租赁案例非常的多,其中承租人非法处置自己实际占有租赁物的行为非常的多,因此而引发争议的案例所占比例非常的大。基于《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和相关要求,善意的第三人具有优先权。在该种情况下,出租人自身的权利就会丧失殆尽。针对这一问题,结合当前国内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融资物登记制度势在必行。
据了解,为有效应对融资租赁司法实践中的善意第三人取得问题,对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对动产租赁物所有权加强保护,完全依赖司法解释规范及相关规定是不可取的,实施难度非常的大。基于此,应当建立健全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制度,缺乏物权法律效力。同时,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们也建议建立健全便捷、方便的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并通过物权公示的方式,来确保物权人合法权益,从而降低合同风险及成本,这符合法理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2012年,最高院提出了一系列司法建议,希望能够通过立法方式对动产上设定权利责任进行登记,明确登记机构及其效力。
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可有效完善物权法相关规则和机制,同时还可以有效完善善意取得机制,这对于出租人所有权的有效获得,以及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效力确定,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在担保物权、租赁物权之间发生冲突时,通过融资租赁物登记及物权公示,可以确定优先顺位。
就当前国内融资租赁物登记实际情况来看,并不乐观。正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副主任汪路先生,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说的那样,当前国内动产登记制度落实过程中,至少存在着两个比较棘手的问题:第一个是租赁、保理登记那样的问题,市场存在强烈需求时,登记服务已有很多年的实践,但配套法规制度依然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或者漏洞;
第二个问题是动产权属登记一直处于一种高度分散游离姿态,目前国内大约有超过20个部门负责不同类型动产的登记工作。对于这种分散登记形式而已,一方面会给权益人的信息查询来带非常大的不便,另一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交易风险与投资成本。从实践来看,该种状况已经明显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符。早在2009年,作为支持融资租赁发展的有效举措,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上线运行,从而为融资租赁交易信提供登记、查询服务。征信中心依据《物权法》之规定和授权,建立起了相应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体系,从而为应收账款有效地应用于现代融资担质押登记服务创造了基础和条件。
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效力的法律确定,可有效解决融资租赁业务中的两个主要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可有效解决融资租赁物权利状态公示问题,对于规避当事人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二个问题是为准确判断第三人善意与否,提供了有效的参考标准和评判依据。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存在使善意取得制度在融资租赁交易当中的适用有了客观而普遍适用的标准。正如北京汇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稚萍所言,融资租赁物登记,其物权可有效对抗善意的第三人,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融资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征信中心负责人看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释和给出的司法建议,对于有效解决我国融资租赁物登记问题启示性非常的大。基于此,征信中心不断加强相关部委以及融资租赁行业协会之间的有效协作,全面促进登记公示制度的完善、配套机制的出台。同时,他还认为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系统运行多年来,在很大程度上有效地解决了制约融资租赁行业、业务发展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融资租赁物登记及其物权公示系统,主要是响应市场发展形势而建立起来的,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依据,这必然会成为我国融资租赁物登记及物权公示系统发展应用的一个重要桎梏和瓶颈。
尤其是当融资租赁登记出现登记形式时,比如工商抵押登记,有权登记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定的冲突问题,如何应对,需要慎重考虑。实践中可以看到,当前国内出台了善意取得制度及相关规定,同时出租人在先的租赁债权很难有效得到保护和保障,所以融资租赁行业及其业务实践过程中,应当不断的健全和完善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这是客观要求,也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就当前国内融资租赁行业而言,其普遍的意见和建议是选择登记便利、而且查询也较为便利的动产担保登记系统,来有效解决融资租赁物登记及物权公示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可行性,而且在节约成本方面,效果非常的显著。在此过程中,法律应当尽可能的明确融资租赁物登记机关,从根本上有效解决融资租赁物登记问题,为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解释的第(三)款规定,第三人和承租人之间进行交易时,如果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在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以看出,租赁物登记制度已经有了雏形,为今后的租赁物登记制度建立打下了基础。然而,一项制度能够有效落实的意义,要远远大于其制定出来的价值,因此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仍需进一步努力,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该条司法解释尚无可操作性
所谓应当“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是指什么规定?我国尚无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有强制性规定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应当向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目前仅有天津市于2011年11月出台《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1]87号)规定“对己在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公示的租赁物,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办理抵押、质押业务,不得接受其作为受让物”,否则受让人“不构成善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通知》,但该文件仅适用于天津地区。在目前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地区主管部门没有相关立法与规定的情况下,该条司法解释仍为无根之木、无源之水,无法发挥其积极作用。故建议尽快制定与颁布具有全国适用效力的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来作为融资租赁登记与交易查询的法律依据。
(二)大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创新登记管理模式
尽管融资租赁业务进入我国已经有约50年时间,但从行业的规模及在金融市场中的份额来看,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仍处于初级阶段,学习借鉴国际成熟经验是十分必要的。在美国的租赁实践中,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规定构成担保交易的融资租赁应当在动产担保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在加拿大(大部分省份)和新西兰的租赁实践中,动产担保交易法案(Personal Property Secuirty Act)规定租赁期限超过1年的租赁即被认为是担保交易的一种形式,出租人可在动产担保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实践中,登记的租赁物主要是机器设备等非消耗性动产,具体包括工程机械、运输设备、渡口设备、生产及动力设备、仪器等实验设备、办公设备等;但不包括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以及个人、家庭消费为目的使用的租赁物,也不包括飞机、船舶等国家法律已规定租赁登记机关的租赁物。融资租赁登记可以保护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首先,出租人可以通过登记对外公示租赁物的权属状况,从而更有效保护自身的所有权;特别是,为了规避《物权法》确立的善意取得制度对出租人租赁物的物权保护的威胁,以及伴随增值税转型发生的于出租人不利的交易结构的调整,对融资租赁交易关系的公示更有必要了。其次,融资租赁登记客观上使得承租人难以实现对登记租赁物的物权处分,因为第三人通过查询可以了解租赁物上的权利状态,避免交易风险。
融资租赁系统的建成和运行,标志着我国在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基础设施的发展上又前进了一大步。尽管目前融资租赁登记尚无直接的法律依据,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发展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但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本着推动金融服务质量和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宗旨,将一直致力于推动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完善,以及融资租赁系统的推广和建设。随着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业界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融资租赁登记系统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将对维护融资租赁交易安全、促进融资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为推动中小企业融资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作出更多的贡献。
目前来看,基于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实施惯例等方面的条例和规定要求,如果承租人存在法定相关违约事由,则此时出租人可行使对这一租赁物取回权;若承租人破产,则租赁物不应当纳入到破产财产范围之内,而且此时出租人可以对租赁物实行取回权。然而,上述相关规定只是将出租人对特点的租赁物取回权、所有权等,进行了一系列的原则性要求和规定,尚未对实践过程中频繁出现的抵押权、物权冲突解决措施;物权与善意的第三人之间产生的冲突问题解决措施等,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因此难免会出现出租人所有权受到侵害的现象。在当前的形势下,急需健全和完善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并强化其物权公示效力,以确保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张宇锋.融资租赁实务指南.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9页.
中国融资(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第9页、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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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从现代经济发展的状况看,作为企业需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全面地了解金融知识、了解金融机构、了解金融市场,因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企业必须与之打交道。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运用EXCEL VBA语言构建融资租赁成本分析模型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运用EXCEL VBA语言构建融资租赁成本分析模型全文如下:
资租赁是企业资本运营的一种新途径,它实质上是融通资金与设备购买为一体的复合型贸易方式。承租企业只须定期支付租金,就能从租赁公司获得所需的机器设备,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专用权,租期结束时还可以选择续租、留购等形式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手续比较简单,还款方式比较灵活,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一方面自有资金紧缺,外部融资渠道狭窄,另一方面又急需先进的生产设备,在这种困境中,融资租赁无疑是很好的选择。
在进行设备融资租赁决策时,涉及的影响因素很多,租赁双方一般在租赁合同中仅约定设备价款、租赁时间、手续费率、租金支付方式等,某一项或者几项因素发生变动,都会给承租方决策带来影响。实际的租赁成本需承租方自己测算,如果单纯依靠手工进行计算,不但复杂和繁琐,而且准确度也会受到影响,必将影响到企业融资决策的质量。笔者结合多年企业管理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运用Excel VBA函数,设计出具有一定通用性的融资租赁成本分析模型,承租企业财务人员仅需要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录入相关变动因素即可得出租赁方案是否可行的结论,对于企业进行融资租赁活动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在目前的实务中,大多数情况下,租赁企业采用等额年金法核算租金。在这种方法下,企业每期支付的租金由融资费用和应付本金组成,且每期支付的租金金额相等。
例:甲公司计划融资租入A大型设备,经与融资租赁公司协商后,双方约定: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是500 000元,年利率7%,年管理费率3%,租期为5年,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期期末等额支付。租期结束时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名义价款100元后,该设备产权转移至甲公司名下。
(一)建立模型数据区
按照图1所示建立融资租赁成本计算分析表的数据区。
其中:阴影部分标识的项目“租赁成本”、“租期”、“名义年利率”和“手续费率”可以随着实际情况利用滚动条进行调整,滚动条的数据变动幅度从-80%到120%;“名义货价”是固定值,可随着租赁条件的变化,直接在B12单元格调整。其他项目均通过EXCEL函数公式来计算确定,租金支付方式下拉框分为“期初”和“期末”两种支付形式;支付频率下拉框分为“按年支付”、“按季支付”、“按半年支付”、“按月支付”四种情况。
(二)定义等额年金法下模型相关公式
1.每年付款次数。年付租金次数根据支付频率的不同会有不同变化,比如每半年付款一次,一年付款两次;每季度付款一次,一年付款四次,以此类推。在B7单元格输入公式“=IF($B$5="按年支付",1,IF($B$5="按半年支付",2,IF($B$5="按季支付",4,12)))”。这里采用了EXCEL的IF嵌套语句,执行真假值判断。根据逻辑计算的真假值,返回不同结果,对数值和公式进行条件检测。
2.总支付期数。在B8单元格输入“=$B$6*$B$7”;在C8单元格输入“=C6*B7”,即为租期变化后总支付期数的变化情况。
3.计算年利率。是指根据支付频率的不同,在运用公式进行相关运算时,为了函数设置公式能够简洁所使用的利率。在B10单元格输入“=B9/B7”,即随着支付频率不同参与计算的名义利率的变化情况。在C10单元格输入“=C9/B7”,即随着其他条件变化后,参与计算的名义利率的变化情况。
4.等额年金法下租金的确定。等额年金法租金的计算主要有先付租金和后付租金两种形式,若在每期期初支付租金,即可视为预付年金,公式为:
A=P/[(P/A,i,n-1)+1]
其中:A为每期租金,p为实际租赁成本,I为每期的利率,n为总支付期数。
若在每期期末支付租金,即可视为普通年金,公式为:
A=P/(P/A,i,n)
在B13单元格输入“=IF(B4="期初",B3*(1+B11)/((1-1/(1+B10)^(B8-1))/B10)+1),B3*(1+B11)/((1-1/(1+B10)^B8)/B10))”,在C13单元格输入“=IF(B4="期初",C3*(1+C11)/(((1-1/(1+C10)^(C8-1))/C10)+1),C3*(1+C11)/((1-1/(1+C10)^C8)/C10))”,即随着相关条件变化,租金的变化情况;在D13单元格输入“=(C13-B13)/B13”,即随着其他条件变化,租金变动百分比。
5.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确定。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支付的金额,则在B13单元格输入“=B13*B8+B12”。
6.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的确定。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每期租金×(P/A,I,n)+名义货价×(P/F, I,n),即在B13单元格输入“=B13*((1-(1/(1+B10)^B8))/B10)+B12*(1/(1+B10)^B8)”。按租赁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入账。本例中,计算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515 070.89元,大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500 000元,所以租入资产入账价值应为公允价值500 000元。
C13单元格输入“=C13*((1-(1/(1+B10)^B8))/B10)+B12*(1/(1+B10)^B8)”,即随着其他条件变化,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的变化情况。 7.未确认融资费用的确定。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在B16单元格输入“=B14-B3”;在C16单元格输入“=C14-C3”,即为随着其他条件变化,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变化情况。
8.实际资本成本的确定。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实际资本成本,也称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率,是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关键步骤。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我们采用内插法计算实际资本成本如下:
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即:租金×(P/A,I,n)+名义货价×(P/F,I,n)=500 000
当i=i1时,P=P1;当i=i2时,P=P2;则i=?,P=500 000,利用内插法可得:
(i-i1)/(i1-i2)=(500 000-P1)/(P1-P2)
在表格中分别输入变换i值,通过函数计算可得P1和P2 ,解得i=8.1869%。
在B17单元格输入“=IF(B4="期初",RATE(B8,-B13,B3,-B12,1),RATE(B8,-B13,B3,-B12,0))*B7”,在C17单元格输入“=IF(B4="期初",RATE(C8,-C13,C3,-C12,1),RATE(C8,-C13,C3,-C12,0))*B7”,即随着其他条件变化,实际资本成本的变化情况。此处用到了RATE函数,该函数用于计算复利利率,但是其参数年金要与终值或者现值的正负方向相反。
运用EXCEL VBA语言设计融资费用分摊计算表,先要如图2所示建立融资费用分摊测算表格的基本数据区。
其中:
确认融资费用=每期期初应付本金余额×实际资本成本(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率)
应付本金减少=每期租金-确认融资费用
应付本金(余额=每期期初应付本金余额-应付本金减少,运用EXCEL函数也可实现融资费用分摊的测算,但是当租金支付期数发生变化后,此表格需要调整公式重新测算,比较繁琐。如果采用VBA语言来定义,即可大大简化每次因数据变动带来的公式调整的麻烦,而且能够比较准确地自动测算出每期费用分摊情况,不受支付期数等因素变化的限制,极大地提高了效率。
通过运用VBA语言定义融资费用分摊测算表,在租赁条件“租赁成本”、“租期”、“支付方式”、“支付频率”、“名义年利率”、“手续费率”、“名义货价”等任一项或者几项发生变动后,点击费用分摊表的“执行分摊测算”按钮,很直观地看到每期融资费用、本金减少及应付本金的变化情况,即可完成对费用分摊的测算工作。
本文借助EXCEL VBA,针对企业融资租赁设备的实际情况,构建了融资租赁成本的分析模型。在各项相关指标发生变化时,财务管理人员不再需要进行复杂的数据推演,就可以很容易地得出变化后的影响结果,据此作为与出租方谈判的依据,为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在目前融资租赁活动日趋频繁的各个行业,此模型具有较为广阔的应用环境,能够提高企业管理决策水平,使企业增加在投融资活动中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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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建立及流转税政策发展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建立及流转税政策发展
金融服务贸易是当今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WTO在服务贸易领域谈判中取得的重大成就,融资租赁是金融服务贸易的一种形式。我国承诺,自2006年12月11日起,外国银行将被允许在中国境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税法作为融资租赁行业法律支柱之一,对扶持融资租赁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从建立制度体系角度,简要介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建立及其流转税政策发展。
一、融资租赁行业的建立依赖法律体系的支撑现代租赁理论认为,融资租赁具有四大功能,即融资、促销、促进投资和资产管理。融资租赁因其具有融资和融物相结合、金融和贸易相结合的特征,已成为市场体系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资源配置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吸引外资、引进技术、促进投资及推动出口的重要手段,是发达国家继银行信贷之后又一种重要的融资渠道。
1952年,现代融资租赁在美国出现。目前,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融资租赁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例)已达到15%~30%;在我国,这个比例约为1.5%.1981年2月,我国最早的融资租赁公司—中外合资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目前,纳入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共有三类,一是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共12家;二是商务部监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共36家;三是内资租赁公司,有1000多家,也由商务部监管。
在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历史过程中,不同国家的法律实践证明,融资租赁具有独特的法律关系,传统法律体系对其界定并不充分,为此,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往往单独设置融资租赁法律,协调融资租赁行为。支撑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四个方面:民商法、会计法、金融监管法规和税法。我国这一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历程已超过10年。起初是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融资租赁行业管理规定。到199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次在司法解释中确立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地位。
199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明确了1994年实行的新税制中融资租赁行为适用流转税政策。199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界定了融资租赁合同及合同各方相关法律关系。1999年3月,我国《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作出专门规定。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确立融资租赁的市场准入标准和融资租赁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性质。2001年1月,财政部颁布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范融资租赁会计行为。2005年3月,商务部颁布实施《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租赁企业管理。我国现行融资租赁行业法律框架结构如下:
1.《合同法》关于融资租赁的界定。
《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融资租赁的界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造成相关收益的变动,以及由于资产闲置、技术陈旧等造成的损失等;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在资产可使用年限内直接使用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资产增值,以及处置资产所实现的收益等。
3.行业监管办法关于融资租赁的界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该办法同时将回租、转租视为融资租赁的特殊形式进行了定义。商务部现在监管融资租赁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4.税法关于融资租赁的界定。
流转税和所得税对于融资租赁的定义不同。营业税法采用形式主义界定,所得税法则采用实质主义界定。我国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现行所得税法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可以看出,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正是在上述制度体系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我国民商法、会计法、金融监管法规和税法对融资租赁的界定有所不同。
1.关于融资租赁业务适用流转税税种和税目。
1993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将融资租赁界定为一种金融业务,因此,对融资租赁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中的金融项目征收营业税。
2.关于融资租赁业务主体资格与适用营业税政策。
199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上述规定从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主体上区分出融资租赁行为适用不同营业税政策。
3.关于融资租赁业务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1997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1999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融资租赁业务营业额扣除标准。
2003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4.关于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与征收增值税的划分。
2000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划分了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不同情况,还重新明确了流转税政策中确认为融资租赁行为的定义。该通知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5.关于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流转税政策。
2004年10月,《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务部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并规定了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的条件和标准,以及试点企业适用营业税政策。
由上可见,目前,确定融资租赁业务适用流转税政策,主要依据两个方面要件,首先要看纳税主体是否为行业监管体制内公司,对监管体制内的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均征收营业税;对监管体制外的公司,即未经批准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分别适用增值税政策或营业税政策,且适用营业税政策时与体制内公司有所不同。业界反映,上述规定,在政策上显得不够完整且税负欠统一。
一是监管体制外与监管体制内公司税负不一致,监管体制外公司的税负明显高于监管体制内公司的税负。
二是体制外公司适用增值税时,税负往往高于征收营业税时的税负。三是监管体制外公司按照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确定征收流转税政策,不能够适应租赁经营方式的变化,会造成整个融资租赁过程中可能出现适用流转税政策不一致,导致企业实行税收筹划而扭曲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
笔者认为,应考察融资租赁行业在资源配置上的优势,采用税收手段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长足发展,减少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流转税政策的完善,应将融资租赁行为视为一种金融服务项目,积极发挥扶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作用;同时,还应将完善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流转税政策统筹考虑。
一要参考即将出台的《融资租赁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修改现行流转税政策关于融资租赁的定义,确立融资租赁认定标准,对融资租赁业务,不考虑其主体资格和货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在货物租赁期内,均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要缩小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流转税负担差异。完善经营租赁的营业税政策,降低经营租赁行为的流转税税负,调整经营租赁行为营业税税基,在计算营业额时,应允许扣除租入成本。
据统计,在美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率已超过30%,成为继商业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在我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率仅为万分之三。
因此,降低租赁行业整体税负,促进整个租赁市场的繁荣,是优化资源配置亟待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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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pGIS是中地数码集团的产品名称,是中国具有完全自主知识版权的地理信息系统,是全球唯一的搭建式GIS数据中心集成开发平台,实现遥感处理与GIS完全融合,支持空中、地上、地表、地下全空间真三维一体化的GIS开发平台。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Mapgis6.7平台管理系统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应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 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 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鼓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中国论文网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完善土地管理长期以来存在的数据形式单一难以利用等困难,建立两权数据库实现用地上图、以图管地实现土地资源的现势性准确性,也为今后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体系提供基础性保障,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的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目标。
目前,中地公司在农村所有权建库方面已研发出MapGIS K9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库系统和管理系统,使用新版软件能提高工作效益, 但在地方财政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已有MAPGIS6.7 平台建库软件资源及二调数据库成果基础上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库工作,实现对数据库的变更修改、查询、输出、统计等功能,既保证数据库质量又满足数据库所要求的功能,更好实现国土管理“一张图”管理目标。
此次集体所有权发证采用新版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要求进行,规程对此次调查登记内容、调查单元的划分方法、地籍编号方法、坐标系统和计量单位等进行了规定,以及相关文图表进行了重新安排布局,让数字化成果管理更贴近实际应用管理,也是为下一步基本农田划定及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流转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按照农村集体所有权“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利用、严格规范”的原则要求此项工作,通过认真执行《地籍调查规程》具体要求,制定农村集体所有权实施工作方案,确定工作依据、技术路线、实施保障等,充分利用现有GIS 技术手段实现数据库管理同步更新,保持数据现势性,农村集体所有权数据库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地理信息、集体所有权数据、宗地统一编码数据、线状地物及注记,并对属性内容及字段结构作出明确要求。
集体土地确权数据是要求以二调数据叠加近期高分辨率影像数据及1:1 万地形图作为底图,对村辖区权属界线数据利用GPS 实地采集或实地标定图上刺点方法进行,相邻村进行现场签字确认,前提是在时间及资金充足情况下,但也可以通过以前调绘过的土地界线图解法得出,势必增加内业数据处理工作量,对于有争议的界线进行补充调绘落实在图上,尽量使用已有资料成果,此次工作对界址点线采集采用图解法进行提取并结合变更调查影像调整,并交相邻村进行确认无意议后签字,如有争议列入争议宗地并给予编号,这样减少大量的外业工作量及经费开支,但是减少外业工作量使得有些数据无法实地核实,同时也会给今后数据使用存在隐患。采集完行政界线后需对行政区进行地籍编号,此次使用二调行政区划名称及代码同时赋给地籍子区名称和地籍子区代码,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 位层次码结构中国论文网。
·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号
·ⅩⅩⅩⅩⅩⅩ ⅩⅩⅩ ⅩⅩⅩ ⅩⅩ ⅩⅩⅩⅩⅩ
在外业采集数据同时要求填写地籍审批表、地籍表及收集权源证明材料,在入库时需要对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属性录入及扫描,属性数据录入软件采用MicrosoftOffice ACCESS2003 软件CadaData.mdb 进行录入界面。
数据扫描后需按照地籍号加顺序号统一命名保存,以地籍号为关键字段联接实现图形属性统一挂接,对于档案数据中的宗地四至可以采用MAPSUV 二次调查城镇地籍数据采集系统中常用工具下面的根据方向统赋,再导入属性档案数据中,这样可以减少人工录入工作量,图解或实测采集界址点上图后要进行质量检查、权属登记数据、权属来源档案扫描基础资料就可以准备入库并进行处理。
Mapgis6.7 平台地籍建库及管理系统是严格按照国家最新《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及《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开发的软件系统,数据库成果提供查询、变更、统计、分析、汇总、输出、权属登记、历史管理等功能,但对于农村集体所有权工作完全可以满足要求,但需要根据《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等技术标准文件属性结构标准化处理才能满足农村集体使用所有权数据要求,成果出图需按地籍规范表M.1 图式符号进统改,对地籍图、宗地图及表的模板白点值进行修改符合地籍测绘规范附录N、O 要求,部分工作需要进行人工干预才能达到规范要求。
农村集体所有权数据库是以二调土地利用现状作为底图叠加农村所有权权属层形成的,农村所有权入库的重点是对界址点数据的采集,也是此次最为主要的工作,界址点数据采集方法有解析法和图解法测绘,此次工作因时间紧任务重采用全图解法生成界址点,再以变更调查影像数据作为底图结合2004 年集体土地野外调绘调整界址点并展绘到图件中形成农村权属界址点、权属界址线、农村权属层、地籍子区以及地籍区。
此次应用Mapgis6.7 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库系统入库,首先对界址点、界址线、权属层模板文件数据结构按照农村所有权数据库标准结构进行升级处理后再通过映射导入系统里,采用系统工具箱对文件的约束条件进行统一赋值填上必选字段属性值,中国论文网并通过该软件的数据检查功能对图形、属性、逻辑一致性进行检查,其次对录入数据库CadaData.mdb 及扫描档案库采用地籍号作为关键字段进行挂接,实现矢量数据跟档案数据形成一套完整资料。
通过MAPGIS6.7 软件入库后,可以实现对图形属性数据以及档案表格等数据的综合查询,成果管理中主要有数据查询、汇总统计、图件输出、扫描资料管理、数据更新、户籍管理、土地登记、信息发布等功能。
通过数据入库管理后,实现对数据成果进行专题统计分析,条件查询修改权利人信息及历史档案数据,打印统计汇总表格及专题图件。
质量控制原则采用统一标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质量评定原则,数据库虽没有最新数据库标准,但需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与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相适应执行;过程控制需在数据采集、数据入库等过程中的每一重要环节进行检查控制与记录,以防错误积累,这样对数据的记录有可追溯性;持续改进是对数据采集入库输出等环节存在细小问题进行不断优化、排除、修改;质量评定是根据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对数据库成果实行三级质量检查验收评定制度。
数据源方面对收集到的资料要进行分析利用,判断基础数据精度是否在限差范围内,数据坐标系统是否为西安80 坐标系,调查表、申请表、登记表、审批表是否一致,是否通过国土部门及权利人签字盖章;数据采集方面底图影像较正是否正确、采集结果作业员相互检查,检查人员不定期抽查形成一套完整检查方案,对采集完成的数据进行拓扑及逻辑关系检查,检查行政界区是否存在裂隙、重叠、自相交及县界不套合等情况;入库质量方面需对软件是否能实现应用功能,后期更新维护方面进行检查。
农村集体所有权数据库还没有专门的质量检查软件,但需要建库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数据入库,并按以往经验对数据质量进行人机交互检查,对数据库进行质量控制。
(1)宣传力度不大,群众认识不够,前期工作开展难;只有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大力宣传,深入群众基层落实政策保障才能保证项目正常运作。
(2)项目资金短缺、数据采集工作不到位;由于地方政府对项目认识不到位压缩项目资金,势必造成外业工作缩减降低成本。
(3)无专业质量检查软件造成数据成果不一致;没有专业农村集体所有权数据库标准,很难以实现数据统一,现采用MAPGIS6.7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库系统自带的拓扑关系、属性错误逻辑关系检查功能及人工交互进行检查基本保证成果质量的规范性、完整性。中国论文网
(4)数据利用程度低;很多数据库建立起来后就放在一边无人问津,未得到充分的应用,在项目完成后就处于一种档案来存放,应采取专人管理应用,更新国土管理“一张图”成果。
总之,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也是解决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为以后实现土地流转,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认识土地的重要性,中国论文网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
利用Mapgis6.7 平台地籍建库及管理系统对农村集体所有权数据库建设,在弄清标准规程规范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原有软件资源优势,节约项目资金,实现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提升档案资料数字化水平,强化国土管理提供方便,也是健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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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诞生于上世纪50年代的美国,在发达国家现己成为企业非常重要的一种融资工具,其交易规模仅次于银行信贷。有关数据显示,全世界的设备购置中有超过2/3以上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融资租赁风险控制》教材写作思路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本文探讨了《融资租赁风险控制》的教学资料、教材写作思路和特色,认为编写教材时应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讲解信用风险,并强调员工控制和文化控制的作用。
【关键词】融资租赁风险控制;教材;写作思路;特色
融资租赁行业飞速发展,截止到2013年底,全国运营中的各类非单一项目融资租赁公司共约1027家,整个行业注册资金达3060亿,全国融资租赁业务额约为21000亿元人民币,因此很多高校开始重视融资租赁的专业教学。在2010年以前,我国仅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少数大学设有这一课程,但现在仅天津地区就有天津商业大学、南开大学、天津财经大学等近年来相继开设了融资租赁的课程。
中处于主导地位,是衡量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关键。因此,《融资租赁风险控制》是融资租赁课程体系中极其重要的一门课程。但是,在教学中无可避免地遇到的问题是缺乏适合的教材。现有的关于风险控制的资料更多的是论文、专著或者从业人员的专业体会,缺乏系统性,不适合作为教材使用。而在融资租赁教学中,不管是对于学生还是老师而言,教材都十分重要,如果没有教材,老师想要教好融资租赁风险控制课程难度非常大。因此编写该教材对于融资租赁课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本与融资租赁风险控制的内容最为接近,该书在融资租赁风险管理方面是具有开创性的一本书。该书的作者程东跃曾长期担任融资租赁公司的总裁,有着丰富的融资租赁管理经验,因而可以结合自身经验、经历和特有的资料数据来完善该书的内容。程东跃(2006)的思路观点在我国融资租赁风险领域具有开创性,例如该书提出管理信用风险要分租前、租中、租后三个阶段,提出操作风险应该与信用风险分离等,因此部分学校也将程东跃(2006)著作作为融资租赁课程的参考书目甚至教材。然而不得不承认,程东跃(2006)的《融资租赁风险管理》并不太适合做教材,因为该书严格意义上讲是一部专著,并且是在作者程东跃博士论文的基础上形成的专著。程东跃(2006)书中运用很多
另外一本与融资租赁课程教学比较相近的是李?在2013年由中国发展出版社出版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策与术》一书,书中讲述的是风险管理问题,涉及公司的风险、系统、决策等各方面的内容,但是属于工作笔记的性质,可作为高管的参考以及公司管理者的工作指导,也不具备作为教材的属性。经过资料的查阅和整理,可以看出关于融资租赁风险控制的资料更多是一些论文、专著和工作笔记。虽然论文是很好的参考资料,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但是非常零散不具有系统性,只适合作为学生的推荐内容,来补充教材的内容。因此现在急需融资租赁管理方面的教材,应参考程东跃(2006)、李?(2013)著作基础上,对学术价值较高的相关论文进行进一步的综合整理,形成一本综合性的教材。
本书共分为四篇十一章,其中第一篇包括两章,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了融资租赁风险的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以及融资租赁风险管理的意义与重要性。着重介绍了融资租赁的信用风险。第二章在简要介绍了相关部门与员工控制、业务流程与风控流程的基础上,重点讲解了风险控制的策略与方法。第二篇介绍了公司层面的风险控制。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从公司内部和公司外部两个方面风险的种类、特点及其控制方法。第三篇为项目层面的风险控制。从租前、租中、租后(分别在第五、六、七章介绍)的全项目过程讲解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控制。此篇为全书的核心部分。第四篇为最后一篇,介绍了融资租赁风险的特殊问题。
本书选取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涉及合同能源管理、跨境租赁、厂商批发式租赁、经营转租赁,有助于学生全面、形象地理解融资租赁的风险控制在实践中应用。而第十章《特殊行业与业务的融资租赁风险控制》弥补了前人理论上的不足,第一节为飞机融资租赁的风险与控制,根据飞机专业性和复杂性的特征,来说明飞机融资租赁的微宏观经济功能,提出飞机出租人的风险因素及风险控制流程。第二节为船舶融资租赁的风险与控制,根据回收周期较长、融资风险高、融资方式多样,决策难度增大的特征,提出如何防范船舶融资租赁的船舶经营性风险。第三节为工程机械融资租赁的风险与控制,将风险分为信用风险、物权风险、市场行业风险和其他风险,进行讲解。第四节为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的风险与控制,提出售后租回的融资功能和节税功能,并补充融资租赁的应用。第五节为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的风险与控制,补充完善了融资租赁的风险控制体系。
本教材的主编和副主编均为长期讲授《融资租赁风险控制》的教师担任,并同时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融资租赁高管人员做副主编,将理论与实践经验很好的结合起来,形成一本既具有完善理论基础又有充实实践经验的教材。教材编制的同时也得到了校领导和行业协会的支持,学校领导提供相应的各方面的支持,行业协会则提供了大量的资料,使本教材的编写得以顺利展开。因此,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本书的特色。
本教材的另一特色是强调信用风险的管理,进行员工控制和文化控制,并增加相应案例的介绍。员工控制是使用一系列的控制方法,使员工能够更敬业更专业的自觉做好工作。文化控制则是通过共有的价值观及企业的文化对员工施以影响。对于融资租赁企业来说,信用风险是最重要的一种风险,但在程东跃(2006)书里体现的不够,只用了一章,大部分的内容在用数学模型,虽然提到了要考虑到租前、租中、租后的不同阶段,但仅用4、5页予以阐述,内容明显不够,因此本书用租前、租中、租后各一章来全面阐述信用风险。在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中,由于融资租赁是金融工作,大部分的工作是由员工完成的,很多风险是由于员工的道德违约造成的,员工的风险控制处于基础地位,是其他控制的基础。因此,一定要通过培训,在融资租赁企业中形成全面风险控制、全员风险控制、全流风险控制文化,程东跃(2006)书中并未提及。本书中还注重案例,提供相关案例让学生知道如何操作风险控制特别是员工的风险控制。
融资租赁的高速发展需要学校开设相应的课程,而课程的开展需要适合的教材,因此当前融资租赁的教材是制约融资租赁课程发展的大问题。编写这样一本教材需要参考大量的资料,如专著、科研论文、工作笔记等,将其整合在一起,教材的编写要做到重点突出,对信用风险特别强调。前人没有重视到的员工风险、企业文化风险也要在本教材中予以关注。同时,在实践开展中,会吸取同行业教师及学生的意见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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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REITs融资模式分析全文如下:
沈阳市自开始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来,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对资金的需求量很大,仅仅依靠政府保证资金拨款,使得后续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阻碍。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自身特点,急需突破资金来源的紧迫问题,保障预期的公共租赁房建设的实现。
1.REITs的含义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与一般的投资基金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是专营房地产投资项目的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基金将众多的中小投资者的资金集聚起来,采用专家经营和专业化管理,在风险分散的原则下,从本质上看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
2.REITs的特征
概括REITs自身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房地产投资信托本身的特点,税收优惠。发展REITs的原因是税收优惠,对绝大多数国家都在税收法律或特殊法律法规中给予已推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美国国内税账单的定义,如果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会每年以现金股利的方式回报给投资者,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避免双重征税。投资者可以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产品,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的投资收益。
二是强制分红。从已发行REITs的国家实施运作过程来看,带来的好处是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年收入分配做了强制性要求。他们中的大多数是规定将给投资者90%的收入分配。三是投资领域具有限制性。REITs投资领域为房地产领域,不仅直接拥有房地产所有权,还可以依靠房地产项目的管理,租金收入或通过购买抵押债券或抵押担保来支持证券。大多数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选择房地产直接所有权,以房地产项目的管理或资产提升为主要收入来源。
3.REITs优势
REITs与一般的房地产产业投资方式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有以下几点:
一是相对强劲的流动性。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一种证券化产品,在发行时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是公开募集的形式,采用股票或证书的形式在证券交易所发行和流通,这样具有很好的流动性,还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将资产转化为流动资产的形式,这样就有了快速清算投资的优势,在很大程度上吸引投资者的积极参与投资;
二是较强的专业管理和经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资产由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运营管理,并由具有房地产专业的投资知识和集中管理经验丰富的专业投资人士集中化管理,广泛使用投资信息渠道,选择最优的投资组合和最优的投资业务,可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和交易成本,以获得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三是税收优惠和高额回报。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极大地刺激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此外REITs将每年度盈利的绝大部分以现金股利的方式回报给投资者,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仅由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奖金数额较大;
四是具备一个更好的杠杆投资能力。根据公布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国家或地区法律的角度来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必须将其不小于现金应税收入90%比例分配给投资者;五是具有较高的筹集资本的广泛性。作为一种融资工具,REITs较高的优势吸引了许多小投资者,可以迅速筹集社会闲散资金。
1.内外部环境分析
沈阳市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国际大都市和金融政治中心,也是渤海经济圈的重要环节与东北地区的重要结合部,具有良好的经济基础和投资环境。同时,在现阶段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积极引进REITs模式,拓宽融资渠道。
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关注的民生项目,在政府信用担保的同时,项目的风险是很低的,这是引起投资者兴趣的先决条件;其次,REITs模式的引入必须基于相对发达的资本市场上的,沈阳市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逐渐突出。对于沈阳市引入REITs模式为城市公共租赁住房融资也需要该项制度保证。目前,中国颁布了《招标投标法》、《证券法》和《担保法》等用于廉租住房项目实现投资多元化奠定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在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REITs模式的操作中,也可以在此基础上借鉴与完善。这使得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PPP融资模式也具备了一定法律制度。
2.具体操作可行性分析
操作时,房地产基金管理公司聘请有关专业团队组成房地产管理公司,经过检查后,将合格的建造或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住户,当RElTs模式步入正轨后,为沈阳市带来的经济效益是巨大的。
世界各国迅速发展起来REITs模式,有很多成功的案例,在这期间也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如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其他城市和地区已经先后开展了REITs试点工作。近年来,REITs模式已经应用在城中村的改造,这对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REITs模式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是回报时间长的行业,其发展长期依靠有限的政府财政拨款。同时,通过利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方式,能够提高项目建设的速度和质量,使资金得到更高效的利用。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很长一段时间都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但越来越不能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使民营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能够有效缓解资金短缺;另一方面,可以改革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的角色,克服效率低下等缺陷,使政府由过去包办一切的主角变成与民营企业共同合作来提供工作服务中的监督和指导。
因此,REITs模式具有更广泛的应用前景,是适应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融资模式的。但是REITs模式是一种新的融资模式,在国外也有很多成功的例子,在国内有些地方也正在试点,需要做更多的研究工作,加以总结与改进。认真研究REITs模式的理论,并以国外的应用实例为基础,促进和规范沈阳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在沈阳市REITs模式的项目融资,是保证项目成功的关键,政府应该颁布法规及相关程序。涉及规模较大的公共房地产的项目融资,政府应更迅速地完善投资和融资法规,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在操作和协调磋商更加容易,且风险相对较小。
公共租赁房建设是当前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中之重。从2010年开始,各地的公共租赁住房都进行大规模的建设,但由于资金短缺,致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完成率很难达到国家目标。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模式必须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性,以满足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长期资本基金的有效供给及稳步发展的资金需求。
将REITs融资模式的引入有利于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模式的发展和创新,REITs模式在国内公共住房融资的具体运用方面还刚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法律政策尚处在探索阶段,我们应该在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发展状况和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自身的特点将REITs融资模式引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来,不仅有利于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模式的创新与发展,还可以提高社会资本运作效率和融资能力,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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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全民所有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行政权限结构与国家所有权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论行政权限结构与国家所有权全文如下:
关键词:行政权/国家所有权/产权改革
内容提要:主体重合是我国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关系现状的最显著特征,两权都集中于政府一体行使,一体结合的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使得国家所有权的运转往往借助行政权力结构运行系统,引发出多重对抗关系,为权力进入市场,权力对抗竞争提供了媒介与载体。产权改革不应寻求和强化这种一体化的模式,而应当探索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分离的道路。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应当采取主体分离的方式,通过国家所有权主体形态的重新塑造实现行政权与所有权从权能结构到组织形式、法律资格的完全分离。主体分离后的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也需从作用原则、作用特征、作用理论等方面进行合理构建,以适应产权改革和建立科学的宏观经济调控法律体系的要求。
主体重合是我国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关系现状的最显著特征,两权都集中于政府一体行使。这就形成了政府既代表国家行使经济行政权,又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的双重权力主体格局。产权改革的步伐迈至今日,已触及到产权关系的实质与要害,即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一体状态下能否求得产权效益与行政效能的双重兼顾,本文拟从国家所有权与行政权在结构渊源上的本体关系探讨两者之间的逻辑联系与法律关系,以期找到两者之间的合理接触点。
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结合于政府一体,使得政府既要设计经济行政权的运行轨道,又要设计国家所有权的运行轨道,这两者很容易合二为一或者互相借用。从国家所有权的实践来分析,其流转方式与行政权限结构是紧密结合的,并且带有国家所有权运转行政结构化的特点。
(一)行政等级结构与国家所有权
行政等级结构是行政机关内部基于行政权的集中分散程度、大小程度而形成的具有隶属性质的行政等级结构关系。在行政等级结构关系中,各级政府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各个层次所享有的行政权限不相等、不一致。中央政府享有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最高行政权,地方政府享有管理本地区行政事务的地方行政权。在中央行政权与地方行政权相互关系方面,地方行政权无条件地受到中央行政权的约束。在经济行政职权关系方面,中央与地方之间也形成这种严格的等级结构关系,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与行政指令关系保持经济权力在政府之间的相互贯通。
由于政府同时行使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使得政府之间除经济行政权的流转关系外,还增加了国家所有权在政府之间的流转关系。并且,在我国产权实践中,国家所有权在政府之间的流转是借用行政结构系统来实现的,这种借用是否合适,可以作以下一些分析:
1. 所有权的流转是不同财产所有权人之间平等的民事财产权利义务的让渡,它通过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来实现,而借助行政等级结构在政府之间所进行的所有权流转,并不采取民事权利移转所常用的诸如委托授 权关系,合同关系等方式。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国家所有权的代表资格上,既不是所有权人与经营权人的关系,也不是两个对抗的所有权人的关系,而是利用名义上的统一国家所有权形态,通过行政等级结构关系,在两者之间所发生的带有强制性的经济行政性质的指令关系。
2. 受行政权限等级结构的影响和制约,国家所有权也呈现出等级化的特征。虽然国家所有权在形式上是统一的,由政府代行国家所有权,但政府代行所有权并不意味着中央政府集中代表,还包括地方政府的一定代表权。现有的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的隶属和管理权限关系的差异以及财政“分灶吃饭”等,都反映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国家所有权上的不同代表资格。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均可以利用自己所享有的权力优势保护其所代表的企业形态。
(二)行政地域结构与国家所有权
行政地域结构是指根据历史文化传统、地理环境特点、资源分布状况、经济发展需要而由中央政府统一决定所形成的一定地域范围的政权结构形式。在地域结构基础上形成的政府,担负着本地区的行政管理职能,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经济建设。国家所有权的运转受到行政地域结构关系影响和制约的情形如下:
1. 国家所有权的法律形态虽然是统一的——全民所有,由国家代表行使,但是其具体操作者则是分散的,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受行政等级结构关系的制约而形成的国家所有权的内部对抗。这是因为行政权限的内容不一致而造成的。那么彼此平等的地方政府在国家所有权的代表关系方面是否也存在矛盾? 笔者认为这种矛盾同样是不可避免的:因行政地域结构关系在实质上已经将国家所有权作了行政性的割裂,这种割裂表现为通过地方政府来保护其各自地域所有权。以本地区的小市场排斥商品经济的大市场,其原因在于国家已经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将国家所有权从客观上分割为不同的行政地域形态。
2. 受行政地域结构关系制约的国家所有权是诱发地方经济割据的动因,由于资源分布状况的差异,各个地域形态上的资源量不可能是等同的,如果所有权按照民事财产权利的合理流转轨道运行,接受市场调节和国家有机调控,可以达到不同地区通过资源的交换与流通来实现经济利益的增值与扩大,但这必然使资源不占优势的地区在经济利益和经济力量的竞争与较量中处于不利地位。在这种情形下,所有权人的政府完全可以利用行政权将本地区的财产所有权孤立地保护起来,避免与外界的竞争,而对本地区经济利益的保护,必然阻碍依靠有机竞争而赖以存在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大市场的发展。从而在国家所有权的流转中构筑座座“行政壁垒”。在地方行政权与地区所有权融合的趋势下“, 块块分割”的经济格局也就很自然地形成了。
(三)行政部门结构与国家所有权
行政部门结构是因行业性质、管理职能的不同在政府内部所设置的各个管理部门的总称。政府管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与此同时,必然要求设置相适应的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在这里,我们不对经济行政部门结构的合理性进行研究,只就行政部门结构与国家所有权的关系作些分析:
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一体结合,使得行政部门所执行的政府经济行为,既包含行政性质的经济职权行为,又包括民事权利性质的所有权行为。经济行政部门结构主要是为适应经济管理的需要而设置,但由于行政部门还担负着代行国家所有权的使命,因此行政部门结构必然与国家所有权联系在一起。
1. 综合性的经济职能管理部门与行业性的经济职能管理部门,在代表国家所有权的资格方面,存在重复代表与交叉代表的情形。谁都可以作为国家所有权的代表者,但谁都不可能是国家所有权的完整代表者。比如“两权分离”的实践中,在订立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时,发包方本应是国家所有权的集中与完整代表者———政府,但是法律规定的却是:“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国家授权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①来代表,如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
2. 政府内部的每个经济职能部门都享有本行业的资源调拨与投资权,是本行业实质意义上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人。这些所有权人存在的前提即是政府已经按照财产的不同属性而在经济职能部门之间分解了国家所有权。这种分解并不是民事财产权利权能的内部分解,而是因行政结构关系和行政意志而形成的国家所有权的内部分解。不同经济职能部门被分解的国家所有权形态,各自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的纵向轨道进行流动,排斥和隔断了商品经济规律所要求的横向财产权流动,从而形成“条条分割”的不合理经济格局。
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一体结合,使得国有产权管理职能与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不分,国家所有权呈现权力化的趋向,并且借用行政权限结构系统来实现所有权的流转,导致所有权权能的畸变与异化;同时,两权的一体结合也使政府的经济行政行为受到所有权所代表的民事权利观念的干扰,致使政府经济职权行为走向合同化,不利于建立和形成科学的宏观经济调整体系,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从政府机体上的结合关系走向分离,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产权改革也必须顺应和促成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新一轮回的“两权分离”。
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是指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同时集中于一体的权能结构的分解,实现这种权能分解,只能采取主体分离的方式,通过塑造新的产权主体代表行使国家所有权,政府仍然作为当然的行政权主体,但不再担负代表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使命,从而实现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由原来的一体化结构过渡到由两个权能不同的主体来分别实现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产权新格局。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必然是国家权力主体与民事财产权利主体在法律资格上的分离。分离不能停留于政府内部权能的分解,也不能停留于在政府内部建立两个职能不同的行政机关来分别实现两种权能,而必须是两种权力形态从权能结构到组织形式、法律资格的完全分离,由于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长期一体结合,权能的相互串借已极为平常,要避免这种相互串借,只有使行政权与所有权的运行系统分离开来,而要分离这两个系统,只有求助于两个相对分离的主体,这也就产生了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进行主体分离的必然要求。
怎样实现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认识与实践有多种不同的方式,但是都不是对行政权与所有权从法律资格上进行严格分离,因此存在着相应的局限性,下面我们分析其中的几种主要作法,同时也从另一侧面证明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应当进行主体分离的合理性。
⑴政府内部分权即通过在政府内部设立两个职能相异的主体分别行使行政权与所有权。这种分权方式也不能达到充分分权之目的“, 虽然我们已经基本建立了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但是,即使在行政系统内部,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职能也没能从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综合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中分离出来”。②因为不论行政机关所担负的职能差异多大,仍都以行政权为核心。在行政权既存的前提下,仍由行政机关担负所有权使命,只可能是在行政权与所有权一体化上绕圈子,只是通过行政机构内部职能的相对调整,使担负所有权使命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相对减弱一些而已,但这种减弱趋势在一定条件下仍然是可以反弹的。
⑵合同分权已经实践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通过合同方式明确国家与企业之间、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权利关系。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是否也能借用这种合同分权方式呢? 我们认为是不适合的:首先,行政权作为国家主体的表现形式与组成部分,除依照法律规定和接受法定监督外,不能以其它方式限制行政权的行使和活动范围;其次,以合同方式所进行的两权分离,必须要以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相互协调和适度移转为内容,而这在性质完全不同的国家权力与民事权利之间是不可能进行相互权能转化的,由于权能转化的限制,这种合同本身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第三,以合同方式所进行的分权,所接受的是债权的一般保护,从而使行政权所应受到的宪法与行政法所赋予的特别保护受到相对弱化;第四,在政府继续行使国家所有权前提下,通过行政机关相互之间订立规范行政权与所有权关系的行政合同也不符合行政法之原则。因为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的规定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并不因行政合同而产生。
⑶行政性公司分权行政性公司是行政权与所有权妥协的产物,公司既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又行使一定的财产所有与经营之权能。行政权与所有权在行政性公司的结合与两权在政府的一体结合情形是一样的,只是实现的主体变换而已,性质并未发生改变。政府与行政性公司的关系仍停留于行政关系,公司财产权来源于行政权,其财产权形态不完整。行政性公司与企业的关系也停留于行政关系,并非投资权关系,只是使企业经营权在受到政府所有权的调节外,又增加一个中间层次的调节。⑷现有国有企业股份化分权其方式是“将能够实行股份化的企业的财产,全部以股票形式出售”③这种方式是以企业所有权或企业经营权作为股份化之前提。企业所有权并未得到法律的认可,如实行股份制则缺乏合法的前提,是跨越国家所有权的分权。企业经营权是一种不完整的财产权利形态,受到行政权的诸多干扰。并且以企业经营权作为股份制之前提,本身就是一个尚值得研究的产权理论问题。
在失去以其他方式来分离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可能后,在行政权必须由政府行使的基础前提下,只有通过塑造新的产权主体来担负国家所有权使命,才能完成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
在行政权当然由政府所享有的前提下,如何实现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分离,这是关系到分离能否完成与实现的重大问题,面对这个问题,我们所要选择的是国家所有权主体形态的重新塑造,新塑造的国家所有权主体应当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才符合分权之目的,才能真正实现国家所有权之使命,而不至于成为一个虚置的、人造的、没有生命力的和新增的官僚机构,笔者认为,新塑造的国家所有权主体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它必须是一个经济实体,既不是政府内部的新增机构,也不是行政权与所有权妥协的行政性公司,而是具有明确经济目的、能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经济实体;其二,它必须是统一的、明确的享有经营权能、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的完整所有权主体,它不再因全民所有的性质而在政府与所有权主体之间发生相互分享国家所有权的现象。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国家所有权主体形态的构造应走公司化的集中所有权主体形态的路子。实行公司形式的所有权主体形态,便于明确所有权主体的经济性,并且也因公司形式可以使财产所有权的流转进入一个较高形态的产权流转阶段,实现集中所有权主体形态,可以防止国家所有权在形式与内容上的解体,同时也不妨碍构建国家所有权主体形态基础上的法人财产权主体。
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是相对的分离,并非绝对的分离,相对分离的含义是指并非通过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主体分离的方式切断行政权与所有权之间的任何联系,而是指行政权与所有权主体分离后,行政权向经济生活的贯通和作用不再借助国家所有权这一媒介与载体,而是通过法定化的关系和程序,有序地、有规则地向经济生活转化;同时国家所有权也不再利用行政权力因素的内涵和行政结构关系的外延来实现财产权利的流转,而是通过平等竞争关系实现所有权。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从一体结合走向由两个不同的主体分别实现各自权能,其间有一个从两权结合走向两权分离的过程,这个过程必然影响到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相互关系:
⑴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使得两权之间的媒介与载体关系不复存在,失去了两权相互串借的前提,行政权对所有权的影响与作用需要寻求新的途径; ⑵行政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使得行政权人与所有权人的经济意志从绝对同一走向相对矛盾,两权合一体制中,行政权主体意志一旦形成,也就意味着所有权主体意志也同时形成,两权主体的经济意志不会产生摩擦。行政权与所有权分离后,两权主体各自代表不同的经济意志,虽然由于国家所有权的全民所有性质而不至于在两权主体的经济利益关系方面产生根本对抗,但是仍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因为所有权人必然形成自己的经济利益追求,利用利益机制促发生产者与经营者的积极性,在这种利益动机支配下,所有权人利益的增加可能会导致国家利益的相对减少,而国家经济意志行为对所有权的调节,也会引起两权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矛盾。这就产生了重建行政权与所有权关系的要求。
(一)重建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关系的一般原则
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关系的建立,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虽然针对每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其行为的内容与特点各有不同,但是行为产生的前提与所依据的基本准则应当是一致的。我们认为,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分离后的相互关系的构建,应当遵循以下准则:
1. 保护国家所有权原则
这一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政府对宪法与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财产所有权形态应当进行一视同仁的保护;二是政府不应对合法财产所有权形态进行随意侵犯,由于行政权在许多情势下的优先,使得所有权不可能对抗行政权。因此,对行政权的约束不应主要依靠所有人,而应以规则形式固定两者关系并赋予规则以约束力,才能使所有权不致受到随时可能由行政权主体所发出的行政行为的干扰与侵袭。
2. 保护竞争原则
保护竞争包括三层含义: ⑴享有行政权的政府应当承认竞争对市场经济的调节与刺激作用,承认竞争存在的合理性,不应以国家行政权方式否认和取代运用竞争手段配置经济资源的合理性。⑵在承认竞争的合理与有效前提下,行政权人的政府应当创制竞争规则,确保竞争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正当。保障竞争自由是指 政府应当鼓励竞争,反对垄断,反对价格壁垒和地方保护主义。保障竞争公平是指政府应当保障竞争领域的任何竞争者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在规则适用上的平等,不允许存在特殊的竞争者。
竞争的公平并不是指竞争者经济实力的等同,而是指竞争者所享有的权利能力与其他竞争者是平等的,利用平等的竞争规则和竞争地位,凭借经营管理水平、产品质量和信誉等开展竞争。保障竞争正当是指政府只保障合法、文明和诚实的竞争,反对和禁止不正当竞争。⑶与竞争的积极作用同时并存的是竞争的消极作用,包括垄断的形成、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出现以及竞争的相关盲目性,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竞争的副产品。怎样消除竞争的消极作用,这是无法依靠所有权人的力量来完成的,不可能通过所有权人之间的相互制约来消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因为所有权人相互之间的行为都是没有权威,没有强制的行为,只有政府才有能力充当这种角色,依靠权威与强制来完成保护竞争的使命。
3. 合法干预、适度强制、宏观调控原则
合法干预是针对所有权的滥用而采取的政府行为。所有权的滥用一方面表现为对他人所有权的侵害,另一方面表现为触犯经济活动规则的犯规行为。在近、现代商品经济发展史上,政府运用行政权对所有权所实施的干预,其最充分的体现是政府反垄断机构的成立以及控制和禁止垄断的一系列对策与行为。
适度强制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对所有权行为的不当与滥用所实施的强制;二是在国家利益先导原则下,从国家利益出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由政府所采取的对所有权实施强制手段,包括没收财产、收归国有、暂时冻结财产等消灭和限制所有权的方式;三是指政府以行政权为后盾所实施的某些经济行政行为,要依靠强制手段来实现,如指令性计划行为,税收征收行为等。
宏观调控是现代商品经济发展对政府所提出的新要求。经济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增大,现代商品经济已不是个别经济(包括企业经济、公有经济) 的代词,而是各种所有权形态的集结和多种财产力量的交会。纯粹依靠竞争等自发的市场调节手段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因为随着生产社会化、市场国际化的进程,各个经济实体所掌握的信息量极为有限,而这在政府来讲则又是一种优势,因此政府的这种优势必然为经济组织所利用。此外,依靠竞争配置资源不可避免地要造成各个竞争者之间不必要的能量消耗,而在政府来讲,则有能力采取各种手段来抑制这种能量消耗。
4. 责任原则
在行政权与所有权关系中,不仅存在所有权的滥用,还极容易形成行政权的滥用,在制约所有权滥用的同时,还必须制约行政权的滥用。责任原则是针对行政权的滥用与不当行使而设立的法律原则。其含义是指:政府对其以行政权于所有权所实施的不当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责任包括: ⑴行政责任与经济责任并存。行政责任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及主管人,应当对不当行政行为与不法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是指政府部门与主管人并不因承担行政责任而免除其经济责任,而是经济责任与行政责任并存,经济责任的内容是指对政府部门与主管人财产上的惩罚。⑵侵权责任与赔偿责任并存。侵权责任是指政府以行政权对所有权构成不法侵害时,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并因此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行政诉讼法》列举了行政机关可能对某些经济权能的侵害,为确立政府侵权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还意味着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所有权人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政府主管部门(侵权者) 从经济上给予被侵权人以财产上的补偿,并且保护被侵权人对侵权人的赔偿追诉权。
(二)行政权对所有权的作用理论
行政权作用所有权的方式与途径,不仅是国家权力与民事财产权利关系的协调问题,而且是形成政府经济行为的基础参照系,在行政权如何作用所有权方面,笔者认为有三条思路可供选择:
1. 强力论
强力论所指的是政府运用行政权中的强行权对所有权实施强行性的规范与控制,政府行政权表现为对所有权的一种强制的外压力,使所有权的自张力受到行政权的限制,强行性的政府经济行政权行为是与战时经济体制、高度集权经济体制以及资源短缺、经济混乱等联系在一起的,实施强行性的政府经济行政权行为,一方面要求强制手段的效力,另一方面要求强制手段不是政府的任意性行为,而是对经济生活有足够估量并且有科学权威的政府行为,强行性的政府行为特征在于其完全以国家意志为主导,排除了所有权人意志在自 由竞争意识支配下的自发调节,而是完全的国家主动调节,政府在行政权与所有权关系中处于主动的、强制的地位,而所有权人则处于被动的、被强制的地位。
在强力论指导下,行政权对所有权的强行性控制与规范表现为:
⑴控制所有权的流转方向,所有权人没有选择相对民事主体的权利,而由政府所规定和控制。
⑵控制所有权人的处分权,所有权人不得任意处分所有权,必须符合政府意志与政府所设定的行为规则。
⑶控制所有权人的收益权,所有权人对其财产权利中的收益权行使受到政府的限制,甚至包括政府强行取得所有权人的一定收益。
⑷政府以行政强行权方式对所有权所实施的强行性控制还包括两种特别情况:一是政府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剥夺所有权人的所有权,由政府所代行;二是政府宣布无条件、无期限地消灭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转移为由政府享有所有权。
2. 引力论
引力论是指政府经济行政权对所有权的作用不以直接的强行方式贯通,而是以政府的引导行为、调节行为来保持行政权对所有权的作用。在引力论指导下,由于政府经济行为的强制性不充分,因此要求政府经济行政行为必须是具有高度权威的经济行为,足以形成对各种形态的财产所有权在经济运转中的强大吸引力。国家对经济生活采取引导与调节的方式,不采取强行性的政府行为,是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经济基础相联系的,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自由竞争”的旗帜下,国家政权失去了对私有财产权实施强制的基础,而竞争手段的运用也排斥了运用权力手段配置经济资源的可能性,资本主义经济从自由竞争时代跨入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生产社会化与市场国际化的扩大趋势使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的中心作用日益突出,随之而来的是政府运用其所能掌握的经济调节手段对经济生活实行有机调控,以保证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由于政府不对所有权实行直接强制与约束,政府行为效应要通过一定的媒介和途径才能传递到各个财产所有权形态,这种传递方式可以是通过政府影响市场的方式来达到引导与调节所有权行为的目的,政府影响市场的方式可以是:
⑴采取计划指导、经济杠杆诱导、产业政策诱导方式,使国家的宏观政策成为各个财产权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参照系列,国家与企业决策联结的基本途径是“宏观政策——市场——企业——反馈”④但是法律并不赋予行政权约束所有权的特别效力,“实行计划的手段主要属于非极权性和非强制性的手段,这是由于:一方面基本上已将经济的发展寄予私人企业的自由经济活动;另一方面还采取向一定目标(非权力性的) 诱导的政策(所谓行政诱导) ”⑤如日本关于计划的法律中所特别规定的劝告手段,即反映了计划向所有权的贯通,不直接借助强制力,而是依靠政府权威与其他协调性手段。
⑵政府通过国家直接投资手段,对市场产生稳定与填补作用,政府投资与私人资本相比较在数量关系上是悬殊的,但是能通过公有经济部门参与产品的供需买卖活动,对市场发挥示范、媒介和提供信息的作用;通过创办国有企业对长线、基础和新兴产业的投资填补风险投资的缺口;政府的购买力则进一步作为建立保护壁垒,稳定市场和促进科研等方面的工具。
⑶通过财政支援、税收减免和土地赋予等优惠政策,对某些产业、行业或某些企业进行重点扶植,以促进企业的平衡发展。
⑷通过发放营业许可证,实行价格控制,开展质量检查,厉行法律监督,对企业进行普遍性的管制,以影响企业的决策并约束其经济活动中的不当行为。
⑸通过财政、税收、信贷等杠杆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以缓和社会矛盾和社会利益冲突。
在引力论指导下,虽然排除了行政权直接约束所有权的普遍性,但是仍然存在行政权直接限制所有权的某些例外,如反垄断立法的制定以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都反映了行政权对所有权仍有某些强行性的约束因素,但这种约束也常因行政权与所有权的妥协而被得到变通解释,弱化了行政权的强行性。如美国1890 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在规定禁止垄断的同时,又作一些容许垄断的规定,如豁免规定与运用合理原则,豁免规定是指不适用反垄断法的例外情况,如农业合作协会、保险业、公用事业以及相互合作以谋求出口的一些公司等;合理准则是指垄断行为对国家、对消费者是否有利,有利就谓之合理,合理就不违法,就不在禁止之列,即使“对托拉斯的诉讼,司法部在法院审判中往往败诉”,这些都反映出行政权对所有权的不充分的约束。
3. 合力论
合力论是指政府运用强行性与引导性相结合的经济行政行为调控经济生活,以保护国家对经济生活的控制程度有紧有松、有张有驰。采取合力的方式处理行政权与所有权关系,一方面要保护政府经济行为以强制性为基点而唤起的权威,保障行为的效力;另一方面又不致于使行政权对所有权的流转限制较死,仍然可以利用市场竞争手段调节所有权行为。
在合力论指导下,政府既“认为依靠维持竞争即市场结构,经济运转就可以带来良好的经济效果”,又“认识到市场结构的不完整性,以寻求代替竞争的合理方案”⑥政府的这种矛盾选择反映在行为方式上即是既有限制竞争的强行性行为,又有引导竞争的导向性行为。
强制与引导之间的合力点的掌握,没有明确的界限与划分,也没有固定的规则可循,主要由政府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而采取,两者之间的联结点是游动的,不是固定的。基于此,对合力论的理解有二: ⑴对某些经济资源实行强行性的国家配置,对某些经济资源实施引导性与协调性的国家配置; ⑵对一种经济资源实行两次调节,既有强制性的控制,又有引导性的调节。如果再允许在这一资源上的调节,就会出现对一种资源的三次调节。并非对经济资源的调节手段越多越好,而是怎样调节才更规范、更有效率,对一种资源的两次调节容易形成权力之间、权力与市场之间的时间差与空间差,而对于资源配置者与财产经营者来说,则可以利用这种差别状态来达到物质利益上的某种目的,价格双轨制正映证了这种在同一资源上的几重调节关系的负效应。因此,掌握合力论的使用,主要在于差别状态的掌握。
在合力论指导下,行政权、市场、所有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包含三层含义:
⑴实施强行性政府行为,行政权跨越市场直接作用所有权,市场竞争不起作用并且受到限制,如国家对某些国有企业所给予的在生产经营领域的合法垄断、指令性计划指标的下达与执行。
⑵实施引导性政府行为,行政权通过影响市场从而间接地影响所有权,这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所提出的建立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体系改革思路是一致的。
⑶行政权对所有权既没有直接约束效力,也没有间接影响作用,而是由市场完全地引导所有权行为,所有权主体行为受市场意识与竞争意识的支配而采取。
①参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4 条、第14 条;《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条例》第3 条、第6 条。
②黄速建著:《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变革》,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 年版,第86 页。
③孙宇明著:《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载《改革》1990 年第4 期。
④赵全彬:《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载《经济研究参考资料》1988 年第194 期。
⑤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第77 页。
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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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产生的实物信用与银行信用相结合的新型金融服务形式,是集金融、贸易、服务为一体的跨领域、跨部门的交叉行业。大力推进融资租赁发展,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于加快商品流通、扩大内需、促进技术更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积极发展融资租赁业,是我国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政策套利与规则优化:外商融资租赁井喷增长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政策套利与规则优化:外商融资租赁井喷增长》全文如下:
企业融资模式的选择受融资成本、财务条件、政策约束及经营方向等多重因素的制约。外商融资租赁作为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相对银行信贷具有对承租方资质要求更宽松、办理程序更便捷、融资成本更低廉等的独特优势,成为境内企业更新设备的境外融资新平台。近几年,虽然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已初具规模,但与西方成熟国家的租赁渗透率相比,仍相去甚远。据商务部统计,我国租赁市场渗透率(年租赁交易量/年设备投资额)仅为4%左右,远低于欧美国家20%―30%的水平,存在巨大的市场发展潜力。
(一)井喷式增长的表现
在外商投资中,融资租赁曾经盛兴一时,但后来被逐渐取代,一度被冷落了多年。但近两年在山东再度红火起来,呈现井喷式增长。
1. 新设企业数量激增。2011年底,山东省共有外商融资租赁公司9家,但2012年以来新设公司数量突然急剧增长,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季度,分别新设外商融资租赁公司16家、29家和6家,目前总数已达到60家,短短两年多的时间里数量翻了5番还多,已占据全省融资租赁公司85.7%的份额(如图1所示)。
2. 跨境资金流入呈爆发式增长趋势。2010―2011年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资本金和外债项下跨境流入金额较少,且速度缓慢。2012年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跨境资本流动呈现爆发式增长,实际流入金额2.76亿美元,同比增长762.5%,而同期全省资本金和外债项下跨境流入增速仅为3.16%;2013年增速有所放缓,实际流入金额2.06亿美元;2014年又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仅第一季度累计流入金额已达1.59亿美元,几乎达到2013年全年流入额的80%,而全省一季度资本金和外债项下流入额还未达到2013年的四分之一(如图2所示)。
(二)外商融资租赁业务井喷式增长背后的原因
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有两条:一是设立门槛相对较低。从资本金要求来看,目前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下限为1000万美元,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门槛却高达1.7亿元人民币。从办理程序来看,2009年以来总投资在3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权限下放,可直接在省级商务部门办理,而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由各省级商务部门受理后转报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二是地方政府优惠政策较多。为带动地方政府吸引外资水平,各地方政府出台多项优惠政策,将融资租赁公司明确为重点发展行业,在资金进入、公司登记等方面简化手续。以济南市高新区为例,高新区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免租提供办公场所三年,并对其留存的税收进行一定返还。
外商融资租赁公司有着中资融资租赁公司不能比拟的融资优势:一是境外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当前境内外利差、汇差的存在使得企业境内外融资成本存在较大差异,目前辖内企业境外一年融资资金成本为LIBOR+200BP至LIBOR+300BP,而境内贷款成本一般在6%以上,因此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具有较大的融资成本优势。二是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外债额度较为宽松。这种独特优势使其成为境内中资企业境外筹集资金的重要桥梁,外商融资租赁公司每年的可借债额度为10倍的净资产减去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这使得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可利用10倍净资产的杠杆作用大量举借外债,并调回境内使用。境内中资企业可以其自身的信用额度向境内银行申请开具保函,由境外机构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公司获取资金后可通过售后回租业务使境内中资企业达到境外融资目的。
目前外商融资租赁业务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企业:一是固定资产投资占比较大的制造类企业,比如石油设备制造、开采,高速公路投资等类型的企业,这类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较大,沉没成本较高,投入之后可反复使用,但在企业日后运营中仍需要大量资金维持运转,此时通过融资租赁形式获取融资较为方便;二是资产负债比高的中小企业,此类企业资产负债比较高,资金短缺但又难以达到银行的信贷标准,银行要求贷款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一般低于60%―75%,超过即不贷,而融资租赁由于租赁期内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权与使用权两权分离,对资产负债比要求更为宽松。同时对额小分散、风险大、管理成本高的中小企业资金需求,银行一般不愿借贷,优质的租赁公司可将中小企业的需求集中,实现统贷分租。这些企业通过外商融资租赁,能够在银行信贷规模紧张的情况下获得融资,为扩大生产规模提供极大支持,并且可以享受增值税抵扣的优惠,综合融资成本大大降低。
总之,近年来受实体经济发展、境内外融资成本差异、地方政府推动等多重因素影响,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快速发展。随之而来,借助于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跨境资金流入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来看,基本上集中于固定资产投入占比较高或者资产负债比例较高难以满足银行信贷标准的中小企业,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的快速发展契合了实体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外商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是各参与者利益共赢的结果,下面以银租合作中“售后回租+内保外贷”业务为例进行分析。
(一)交易结构稳定,满足多方需求
A公司为特大型制造业客户,因固定资产投资需要申请30亿元人民币基准利率贷款,中国银行决定与外商融资租赁公司携手合作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见图3)。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先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境外融资性保函,并以售后回租资产及应收租金收益权抵质押给境内银行,作为开立融资性保函的反担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有切实保障。境外中国银行收到保函后给予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跨境美元贷款4.9亿美元,结汇后向A公司购买租赁资产,并回租给A公司使用。
从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角度来讲,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也就是外商融资租赁公司所有,使用权归承租人A公司,这也是与设备抵押贷款最本质的区别。如果承租人A公司违约,出租人可以中止租赁关系,收回租赁标的物,这是所有融资方式中对所有权人和债权人利益保护最充分的。银租合作的融资租赁模式将银行渠道优势与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外债额度相结合,既支持了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发展,又满足了境内企业的境外融资需求。该项交易实现了多方共赢,银租合作具有现实需求。
(二)资金专户结算,确保交易风险安全可控
境内企业、外资租赁公司、境外银行及境内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外资租赁公司须在境内银行开立相应的外债专户接收境外银行的跨境贷款,境内企业及外资租赁公司均要在境内银行开立相应的租金结算专户进行后续租金结算,上述账户均在境内银行进行封闭操作以确保资金安全。外资租赁公司的外债借款、外债结汇支付及后续每笔外债还本付息的操作均需要得到核准后,境内银行才能进行匹配操作,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租赁公司无权支配除自身收益以外的任何款项,从而保障了整个交易结构的资金安全。
(三)各方共赢实现稳定收益
1. 租赁公司:获得稳定租金收入。融资租赁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分期获得设备租赁收益,到期一次收回设备本金,并将设备产权转移给承租方。如案例中的租赁公司共分12期收取租金,每期收取租金及增值税合计53962500元,第十二期除收回当期租金外,一次性回收30亿设备本金。
2. 企业:获得低成本资金融通,资金使用突破政策限制。一是拓展融资途径。境内企业利用售后回租融资的方式,以其自有的存量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获取可用于再投资的资金后,再向租赁公司租赁该资产继续经营使用,通过融物的手段、达到融资的目的。二是资金使用不受政策限制。在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方式下,企业以外商融资租赁公司为媒介间接从境外融入资金,资产购买价款到客户账户后,企业可自主灵活安排资金使用方向和性质,在额度、用途等方面均不受外汇管理政策约束。三是租金成本远低于境内融资成本。A公司每季度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利息约5396.25万元,租赁公司当期为A公司开立增值税发票,A公司可凭借此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约784万元,实际融资利率费用约4612.18万元,因此该笔融资实际利率仅为6.15%,相当于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远低于境内融资成本。
3. 银行:拓宽中间业务收入,提高经营业绩。一是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益。与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合作,银行通过为其开具跨境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能拓宽银行的中间业务增收渠道,分享到可观的综合收益。如案例中企业偿还租金的成本为年化7.195%,境内租金费率与境外融资成本差额(7.195%-3.618%=3.577%)为境内中国银行与租赁公司共同受益,双方按五五比例分享,即中国银行每年获得1.7%的中间业务收入。二是提高银行国际结算量。境外美元资金借取、还本付息等都需结汇、售汇,可有效提升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量。同时针对大型企业客户一次性沉淀数十亿元人民币存款,能够较大程度上解决分支行的存款压力。
融资租赁业务的产生适应了实体经济发展需要,是对信贷融资的有效弥补和延伸,它使得境内融资企业、银行、外商融资租赁公司三方从中获益,有力地促进了实体经济发展。但其中也存在着微观主体与宏观经济的利益博弈,应予以关注。
(一)中资企业绕道借用外债,规避外债政策监管
当前中、外资企业在借用外债方面的政策差异较大,外资企业可在“投注差”范围内自主借用外债,而中资企业受限较多。中资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需国家发改委审批、借用短期外债受限于当地短期外债指标以及企业近几年盈利状况。在当前境外融资成本较低的背景下,较多中资企业选择绕道借用外债,先在境外成立关联壳公司,然后返程投资境内成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借用外债后为境内关联企业融资,借用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这一“壳资源”实现境内、外资金“体内循环”,有效规避了外汇管理政策,产生的直接后果降低了监管有效性。
(二)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借用外债的便利易引发跨境资金大规模流入
目前,外商融资租赁公司享受较为宽松的外债管理政策,审批门槛较低,可借用外债额度大,促使外商融资租赁公司流入的外债迅速上升。以山东省为例,2012年以来,山东省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外债流入是资本金流入总额的2.22倍,仅2014年1季度外债流入总额就超过了2013年全年流入总额。因此,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凭借其宽松的外债额度易成为跨境资金大规模流入的新渠道,在当前国内外汇储备居高不下、跨境净流入压力较大的客观形势下,会进一步恶化国际收支形势。
(三)资本金、外债结汇真实性审核难以把握
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资本金结汇时登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可免于向银行提供相关发票,但应该在合同规定收取租金的期限内定期向银行提供每期租金所涉营业的发票。但调查发现,人民银行只负责公示系统准入审核,对于融资租赁企业是否登陆、是否在系统中录入租赁物权信息不作监管。公示系统融资租赁物权信息不全面,易导致同一物权重复融资,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另外,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先行收回或者其他方式将结汇资金回流、挪用等,免于向银行提交租金发票,以此实现外汇资金变相结汇,并将资金流入证券投资、房地产等限制领域,进一步推高境内资产价格,抵销宏观政策调控效果。
(四)外商融资租赁业务快速发展推高信贷风险
由于外商融资租赁业务中,银行承担的经营风险相对较小,而且对增加自身业务收入和提高业绩具有较大推动作用,因此银行多倾向于通过为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境外融资性保函谋取相关收益,从而推动内保外贷余额出现较大幅度增长。但从业务实践来看,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借用的外债基本为一年期左右的短期外债,而其对于境内企业的设备融资基本为中长期,也就是说,资产与负债的期限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匹配的,这种潜在的风险可能使租赁公司到归还外债时陷入流动性不足的状态。
总之,从银租合作的运作模式看,尽管每一个环节都是真实的,过程也是合规的,但这种合作模式实质上是为境内企业融资,以弥补境内企业资金不足或降低融资成本。在当前严格控制中资机构借用外债的前提下,以租赁公司名义借用外债并结合一定的租赁结构,变相达到为境内中资企业借用外债的目的,如果不在政策法规层面予以规范,今后这一租赁结构很可能演变成为境内机构跨境套利和跨境资金流入的通道,进而对国际收支形势产生一定冲击。另外,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过于宽松的外债管理易诱发大规模借用外债的冲动,进而产生一定的经营管理风险。
五、政策改进方向
(一)合理控制外债规模,引导外资租赁业合规发展
在当前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背景下,境内外市场的不平衡在短期内难以改变,套利机会仍然存在。建议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计算方式,不再由风险资产和净资产推算相应外债额度,而是明确其借用外债规模为注册资本或净资产的倍数,在国际收支形势发生变化时可以灵活调整倍数。加强对借入外债金额大、频率高的外资租赁公司外债登记环节的审核,引导外商投资租赁公司按照实际需要合理借入外债。
(二)加强对资本金和外债资金结汇的审核力度
建议对外资租赁公司在资本金、外债结汇环节实行严格单证审核,尤其是金额大、频率高的结汇。同时,对于结汇后不能按时提供租金发票或发票虚假的,或更改合同提前收回租赁资产的情况,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当地外汇局报告。
(三)统一中、外资企业境外融资外汇管理政策
实现平等的国民待遇,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境外融资上应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可依据产业政策,对需要重点扶持的中资企业,在融资规模、范围上给予其自主融资的权利,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可参照外资企业管理模式,从源头上消除套利空间,进一步完善中、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管理。
(四)建立对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专项、持续性核查
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内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加特别标识,对其开展专项非现场核查。同时,对有跨境资金流动和资金结汇的,对其实施持续性核查,对金额大、频率高的外债、资金结汇企业实施现场核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报表并核查银行留存合同等材料,根据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和人民币资金流向核查其是否具有改变资金用途的违规情况。
在当前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快速增长的背景下,银租合作融资交易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境内企业融资难题,规避了境内融资成本高的问题,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这一合作模式也成为无外债指标的中资机构境外融资的方式,从而削弱现行外债管理政策的有效性,进而可能异化为跨境资金流入的重要渠道,对国际收支产生一定冲击,需要引起高度关注和警惕。因此,在外汇管理政策上,既要支持其发展,又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尽快消除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套利的政策空间,防止其蜕变为境外异常资金流入的通道,提升管理政策的有效性,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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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某一单位(通常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流动性较差但具有相对稳定的可预期现金收入的资产,通过一定的资产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变现)的过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本文对已经获批的三类融资租赁公司所获批产品案例进行对比分析,对其基础资产、发行人、增信措施特点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对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特点进行了总结。目前我国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主要采用由证券公司发起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类信托模式,该品种发行人多为大型国企或实力强评级高的民营企业。承租人涉及行业以基建、医疗、矿业、汽车为主,所涉及承租人涉及医院、政府大型平台公司、能源电力企业、矿业企业等。
2014年1月9日,银监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在北京举行“2013年中国银行业十件大事”发布会。入选十大事件之三为“到工银金融租赁公司调研,融资租赁行业迎来发展契机”。到访金融租赁公司之后,关于支持飞机租赁减免税的发展政策文件、银监会关于增加同意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条款的修订版等行业利好文件相继出台。国务院副汪洋也在近日商务部报送的融资租赁发展报告上批示,“融资租赁业大有可为”,要求商务部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支持融资租赁发展。
根据中国租赁联盟统计,在2006―2013年的八年期间,中国融资租赁业一直呈几何级数式增长,业务总量由2006年约80亿元人民币增至2013年约21000亿元人民币,增长了261倍,可以说是几何级增长的速度。2010年总业务规模跃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2014年6月底,国内融资租赁业务规模达到2.6万亿元人民币,但是我国融资租赁渗透率仅在4%左右,还远低于欧美等国将近30%的融资租赁渗透率,这也意味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有着巨大的市场空间。
融资租赁行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巨大的资金需求压力,单一的融资渠道及“长债短融”的结构是租赁行业发展遇到的瓶颈。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增加了流动性,为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方式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资产证券化的产生对融资租赁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租赁资产证券化(Leasing-Backed Securitization ,以下简称LBS)也可以称为租赁资产支持证券,属于资产证券化中企业资产证券化(属于ABS)的一类,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包含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三类)集合一系列用途、性能、租期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的现金流的租赁资产(租赁债权),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2006年4月,首个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远东首期计划”)成功发行,这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资产证券化模式在资本市场上正式启航。
截止到2014年6月,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证监会核准六单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规模为72.8亿元,占核准企业资产证券化规模16.3%;已核准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成功发行四单,规模为40.75亿元,占已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规模10%。
1、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案例比较分析
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目前只有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分别于2006年及2011年成功发行过两期租赁资产化产品。
(1)首期及二期发起人情况比较。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简称“远东租赁”),1991年成立于沈阳,成立时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为中外合资企业,是世界500强中化集团麾下专业从事融资租赁服务的公司。目前远东租赁的注册资本为53271万美元。
根据《远东租赁首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及《远东租赁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对两次发行时点远东租赁同一家企业在不同时点情况进行了比较并汇总,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远东租赁在2006年到2011年无论从资本实力还是人员、业务规模都获得了快速的发展。2011年3月30日,远东宏信有限公司在香港主板上市,成为首家港股上市融资租赁公司。
(2)基础资产比较。根据《远东租赁首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及《远东租赁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对两次发行时点远东租赁发行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情况整理汇总,如表2。
(3)租赁资产证券化增信方式有显著不同。“远东首期计划”采用的是内外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内部增级方式就是以次级受益凭证作为对优先级凭证的保证,投资者购买的为优先级受益凭证,而原始权益人远东租赁购买的是次级受益凭证。母公司中化集团对外部增级提供担保,出具单方面保函的目的是为了一旦证券化资产出现偿付困难,中化集团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由中化集团以自有资金偿付优先级受益凭证。
“远东二期计划”中,内部增级方式中优先级凭证做了更为细致的分层。同时采用的外部增级方式变为由交通银行根据《流动性支持贷款协议》的约定,在发生流动性支持启动事件后,在承诺额度内向远东租赁提供流动性支持贷款,并直接将贷款资金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由远东租赁和计划管理人将贷款资金用于补充专项计划账户内的资金,以使专项计划账户内资金足以兑付当期兑付日应付的优先级受益凭证的预期收益。流动性支持贷款本息由远东租赁负责向流动性支持机构偿付。
2、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案例介绍及比较分析
广汇租赁“汇元一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013年10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2013年12月5日成功发行。“汇元一期”是国内首个以汽车融资租赁为背景的公司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开启了国内汽车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先河。
2014年6月25日,国泰租赁首支资产证券化产品――“国泰一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正式挂牌。“国泰一期”产品是山东省成功发行的第一支、也是国内融资租赁企业成功发行的第四支资产证券化产品。 两家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产品基本情况见表3。
(1)发起人在租赁行业细分方向专业优势明显。发起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已正式更名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是商务部审批的首家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其主要业务方向就是汽车融资租赁及经营租赁业务,其在汽车租赁领域专业优势明显。
发起人国泰租赁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矿山机械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商。其依托股东方山东国资委及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源优势,准确定位市场角色,立足山东,面向全国,逐步发展成为国内规模最大、专业性最强的矿山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商,并初步形成了以矿山设备、工程机械租赁为基础,以节能环保设备、运载设备等配合国家热点政策的租赁服务为延伸,以不动产租赁、车辆租赁等其他业务为重要补充的战略发展体系。
两家企业分别在汽车融资租赁领域和矿山机械设备领域有着其独特的专业化优势和资源优势。
(2)基础资产比较分析。第一,行业单一性较强。两家租赁公司的细分专业化发展方向决定了其基础资产的主要构成。广汇租赁的产品中基础资产是广汇租赁发放的27000多笔汽车客户应收租赁款,行业属性明显;国泰一期中的基础资产中92%的资产是矿山开采设备,其余均为工业制造相关设备,其行业属性也是非常突出。第二,单一合同资产分散程度两极化发展。广汇租赁的基础资产中27000份合同对应应收租赁款余额约为16亿元,国泰租赁一期基础资产中30份合同对应应收租赁款余额约为14亿元。两个产品中基础资产所对应单一合同金额差别巨大。从风险分散角度来说,单一合同金额越小,其违约对基础资产池现金流影响也就越小。第三,租赁业务模式比较分析。广汇租赁的基础资产中27000份合同都是直接融资租赁业务,这与其为股东服务的厂商租赁性质符合。而与其形成反差的是国泰租赁的30份合同都是售后回租业务。
3、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案例介绍及比较分析
“工银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工银资管计划”)是我国首单以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发行主体的证券化产品,初始计划募集金额为20亿元,获批募集金额为15.9亿元。
“民生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民生资管计划”)是我国第二单以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发行主体的证券化产品,获批募集金额为16.15亿元。
“工银资管计划”和“民生资管计划”获批后,按照要求需要于6个月内完成发行募集工作。但由于工银租赁及民生租赁系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当时时点金融租赁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定,而超过了制度规定就需要银监会进行审批。银监会最终暂停了工银租赁和民生租赁的发行审批。政策层面成了制约金融租赁公司发行的主要障碍。
不过这个政策层面问题已经获得解决,随着2014年3月银监会修订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增加了以下条款:“经银监会批准,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发行金融债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等业务。”自政策松绑后,多家金融租赁公司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跃跃欲试,5家公司已经上报了各自的产品方案,预计首批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为60―70亿元。
金融租赁行业的资产规模达到1.03万亿元,而行业的产品和业务也在高速发展,这些对于公司资本金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家金融租赁公司都在积极寻找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的途径。未来租赁资产证券化或将成为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盘活存量的重要手段,也将受到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投资者的“青睐”。
1、2011年重启前后纵向对比分析
比较于首单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2011年重新开闸之后新发行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有以下特点。
(1)基础资产种类更丰富。出现了矿业设备融资租赁资产、轨道交通融资租赁资产、海运航空设备融资租赁资产、汽车融资租赁资产等新的种类。更为特别的是,基础资产不再限于动产设备,不动产基础设施资产也开始入池。
(2)信用增级措施丰富。增信手段上进行了创新,远东二期采用了差额支付承诺和流动性支持两种手段;国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采用了差额支付承诺的手段进行外部增信。
(3)运用更加市场化的手段确定发行利率。采用了簿记建档方式确定受益凭证预期收益率,所确定的收益率包含了投资者对未来利率波动的考虑。
(4)偿付方式上采用过手摊还方式。用于收回专项计划账户每期的沉淀资金,降低了原始权益人融资成本。
2、横向比较分析
目前我国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主要采用由证券公司发起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类信托模式。资产证券化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税收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多次中断,该品种发行人多为大型国企或实力强评级高的民营企业。承租人涉及行业以基建、医疗、矿业、汽车为主,所涉及承租人涉及医院、政府大型平台公司、能源电力企业、矿业企业等。
【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研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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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是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在契约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资产租让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交易行为。
中国进入二十一世纪,经过增资扩股、资产重组和改制的调整过程后,一些融资租赁公司或经营融资租赁的业务部门逐步退出市场。新生的租赁公司开始在新理论、新概念、新环境下进入新一轮的发展时期。
一般企业贷款都要体现在财务报表上,如果负债比例太大,将影响企业的资信程度。通过融资租赁的经营性租赁方式,可以将租赁资产显示在出租人身上,承租人既可使用租赁物件,还不显示负债,实现表外融资。当然承租企业同时还要牺牲一些收益才能获得表外融资。如果牺牲的收益是从租赁物件产生的效益中获得,承租人愿意采用这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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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融资租赁是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物。改革开放后,为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吸收和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1980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引进租赁方式。1981年4月第一家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同年7月,中国租赁公司成立。这些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融资租赁业的诞生。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EMC项目的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设计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EMC项目的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设计全文如下:
据国家统计局2013年发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1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从30.66亿吨标煤增长到34.8亿吨标煤,年均增长2.1亿吨标准煤。我国2012年的全年能源消费总量为36.2亿吨标准煤,比2011年增长了3.9%,这一增速很难完成我国“十二五”期间的控量目标。面对如此严峻的能源形势,一种市场运作的新型节能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因其独特的特点和优势,开始被越来越多的节能服务企业应用和推崇。
然而,据EMCA的一项调查显示,由于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信誉低、融资困难,节能测算技术不发达以及缺乏政策支持等诸多原因,导致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并不顺利。其中融资困难是阻碍其发展的第一障碍,许多具有良好节能前景的项目和节能技术产品都由于融资不到位而被迫搁浅。
(一)融资现状
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的融资方式主要有债务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和投融资交易平台。
1.债务融资方式
债务融资是指企业以负债形式获得资金,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直接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进行融资,但这种融资方式对发行债券的企业本身要求较高,因此对我国大部分节能服务企业来说,这种融资方式在短期内较难实现。目前,节能服务企业使用较多的间接融资方式是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银行贷款。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指的是,我国政府为促进节能产业发展,与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合作,使我国的节能服务企业获得赠款或贷款,参与国际合作项目。这种贷款可以提供比市场利率更加优惠的资金成本,贷款的门槛也不高,但对一个项目能够提供的贷款总额度有限。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金回笼较慢,一旦贷款发放完毕,项目可能陷入困境。
银行贷款包括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是我国合同能源管理使用较多的一种贷款方式。虽然银行贷款具有资金成本低、贷款金额大等优点,但要获得贷款需要有一定的抵押或担保措施。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多为发展历史短的中小型民办企业,有形资产较少,很难有足够的抵押或担保措施以获得大额贷款。
2.股权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模式是指企业原所有者通过出让部分股权给投资人一定的投资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但由于《公司法》对发行股票有诸多限制,且这种融资模式会降低节能服务企业对企业和项目的控制权,因此,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在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融资时,仍以自由资金、债权融资等其他融资方式为主。
3.投融资交易平台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资交易平台于2010年6月5日在地坛论坛上正式推出并上线运行,此平台由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与北京环境交易所合作推行,是利用市场机制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节能服务产业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
该平台把众多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机构、节能项目业主单位和第三方评估机构汇聚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化的节能项目交易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社会资金进入节能服务产业的障碍,缓解了节能服务产业的资金短缺,同时解决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中常常出现的信息不对称和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但该平台形成时间尚短,发展还不成熟,担保机制也不够完善。
4.融资租赁模式
融资租赁因其门槛低、还款灵活、压力小的优势,近年来在合同能源管理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其运作模式是,由融资租赁公司购买设备,交给节能服务公司使用,节能服务公司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偿还设备款。这种模式可以避免节能服务公司因一次性付款购买设备而给企业自身造成过大的资金压力,同时可以降低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风险。但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融资,涉及的参与方较多,而且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设备购买者,出资较多,承担的风险也多,因此如何协调各方关系和风险分担问题,是采用融资租赁模式进行融资的难点。
(二)主要融资障碍
1.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自身局限
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实施者节能服务公司多为中小型民营企业,成立时间短,管理不规范,具有缺乏信用记录、融资能力不高等弱点。
一方面,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最多的融资方式就是银行贷款。但由于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机制的特点,多数节能服务公司都是轻资产运营,缺乏贷款时需要用于抵押的资产,为贷款增加了很大难度。另一方面,我国很多节能服务企业成立时间尚短,还处于不太成熟的阶段,缺乏有说服力的业绩支撑和良好商业信誉,这也增加了其获得资金支持的难度。
2.国家政策缺陷
近年来,国家为了鼓励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一些对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给予补贴和财政奖励的规定和办法,然而这些规定和办法的实施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调查表明,全国节能服务领域普遍存在政策落地难的问题,政府下发的补贴资金甚至出现花不出去的情况。究其原因,这与补贴政策门槛设立过高不无关系,大多数企业都因资质不够而失去了获得补贴的资格。而即使具备资格的企业,在申请获取补贴的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政策执行不力的情况,这都为政策的落实增加了阻力。
另外,据建筑节能合同管理领域的专家反映,现行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补贴办法中存在不合理之处。办法中规定,年节能量在不同量段的项目所能获得的补贴力度不同,且差异较大。但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工业节能项目的特点制定的,对建筑节能项目并不是很适用。因为建筑节能项目普遍体量较小,按这一规定所能获得的节能量奖励额度普遍偏低,企业并不能真正从中获益。
三、我国EMC项目融资模式创新
(一)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概念的引进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最早是1998年由信德电信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董事William Krueger在撰写的文章中提出,后来租赁业委员会研究决定,将其译为“结构化共享式租赁”,而不再使用原译名“结构化参与租赁”。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是指由出租人选择符合要求的出卖人,向其购买租赁物,然后将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按还款方式中所约定的比例从承租人处获得收益分享,以此完成租金回收的租赁方式。其中,出租人在选择出卖人和租赁物时,应充分考虑承租人的诉求。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支付租金的具体方案由双方协议约定,通常出租人按项目收益的一定比例获取资金回报,即以收益分享抵扣租金,双方共享项目收益。
(二)设计思路
鉴于能源管理项目在我国发展所受的诸多限制以及此类项目的自身特点,本文试图基于结构化共享式租赁的理念,以共同投资、收益共享为核心思路,从以下三个原则出发,设计出一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融资过程中对于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融资能力的需求,并规避对国家补贴、辅助等政策依赖的融资模式。
原则一:以项目为依托
以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多由能源管理公司贷款完成。而由于缺乏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资金的筹集往往非常困难,而且即使融资成功,一旦项目失败,能源管理公司将面临巨大的资金偿还问题。鉴于此,本文在进行融资模式构建时,充分将项目融资以项目为依托的特点作为设计原则,以项目收益作为项目投资回报,以此吸引各方资金。
原则二:风险合理分担
采用传统融资方式进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时,出资人往往为参与者的其中一方,出资人在承担项目大部分资金的同时,也承担了项目大部分的风险。由于项目风险过于集中,导致很多出资人在出资时再三权衡,甚至放弃投资,项目融资成功率和实施效率大幅降低。因此,本文在构建融资模式时,试图通过优化投资结构,使各个参与方以不同方式共同参与投资,合理分担项目风险,以增加项目融资的成功率。
原则三:利益共享
利益分享是吸引投资的关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传统融资模式风险集中,令投资者望而却步。而想要改变这一局面,吸引更多的参与者参与投资,关键就是用利益吸引投资,将项目利益共享,吸引多方共同参与,扩大项目融资来源,提升融资成功率。
(三)EMC项目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构建
1.参与主体
(1)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是该融资模式的运作主体,担任出租人的角色,主要负责从潜在投资人处获得投资资金,向节能设备供应商购买设备并支付相关款项,与能源管理公司协调设备租用等事宜。租赁公司对协调和均衡各方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和风险分担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能源管理公司。能源管理公司即节能服务公司,在此融资模式中担任承租人的角色。融资过程中,应协助租赁公司以未来节能收益为担保获得投资,如有必要,向出资方提供节能收益说明。
(3)潜在投资人。潜在投资人是该融资模式中的主要投资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潜在投资者主要包括银行、投资公司、地方政府、有投资意向的大型企业等。
(4)设备供应商。与传统融资租赁不同,在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中,设备供应商并不只是简单地供应设备。它还以低于市场水平的价格供应设备,以及通过收益分红回收租金的方式参与融资,与其他参与者共享收益。
(5)节能用户。节能用户往往不直接参与融资,而是通过合同将节能改造事宜委托给能源管理公司,并在项目的中后期直接从中受益。
2.模式设计(图1)
3.操作流程
步骤一:能源管理公司协助租赁公司以未来节能收益作为担保从潜在投资人处获得投资资金,并约定在效益分享时,能源管理公司为潜在投资人提供节能收益说明书。
步骤二:潜在投资人与租赁公司签订委托租赁协议,协议中约定好潜在投资人投入资金额度和收益分成比例等相关事宜。潜在投资人在模式中担任融资租赁委托人的身份,双方签订的协议赋予了租赁公司对租赁资产的管理权。
步骤三:租赁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委托协议后,在引入资金的基础上加入其自有资金,与节能设备供应商签订购买协议,供货商以实物(节能设备)融资租赁的方式投入该融资模式。而设备款项的支付,则由租赁公司先向供货商支付一部分(一般不低于设备款总额的30%),剩余未付金额在项目投产后,以项目收益为基础,采用收益分成的形式抵扣付清。
步骤四:租赁公司与负责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在协议中约定租赁公司出租设备和能源管理公司使用设备等相关事宜。在此模式中,租赁公司不仅担当出租人的角色,同时负责整个模式的运作和管理,必要时也在各个环节和各方参与者之间发挥协调作用。
步骤五:租赁公司向能源管理公司确定项目收益,以收益分成方式收取租金,并依据之前签订的协议,协调与潜在投资人、设备供应商的利益分配。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由上述环环相扣、相辅相成的五个步骤组成。其中:租赁公司是整个模式运作的核心和主体;潜在投资人起初始资金支持的作用;设备供应商在获得一定比例的前期支付资金作为保证的情况下,以分成租赁形式加入该模式,参与投资。此模式能否成功应用,在很大程度上立足于各个参与方是否能够守信履约。
(一)保证项目独立实施
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是以项目的资产和未来可能带来的收益作为融资的担保,而不是以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节能用户的资产和信誉作为融资的保障,即项目创造的价值才是项目还款的基础。项目一旦失败,只对项目具有追索权,而不对参与的公司具有追索权。因此,项目的失败与否与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节能用户的其他项目没有任何联系。
(二)融资风险分散
不同于传统融资模式由一个参与主体作为出资人的特点,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由多个参与主体以不同方式共同参与投资,改变了传统融资模式中出资人独立承担融资风险的局面。这一特点使得一部分原本因为融资风险过大而放弃出资的投资人改变了想法,也增加了潜在投资人参与投资的可能性。
(三)以收益共享吸引投资
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以收益共享作为各方参与投资的回报。不同于传统融资,这种模式的参与者想要获得投资回报,主要寄希望于项目将来可能获得的收益,风险相对来说较大。但伴随着风险的是,可能获得相较于以往更高的投资回报。因为在此种融资模式中,投资参与者是以百分比的形式从项目收益中分成,项目的收益越高,他们可获得收益就越高。
(四)提升能源管理公司信誉水平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之所以面临如此困难的融资现状,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多为不成熟中小企业,缺乏抵押资产,信誉水平不高,难以融得资金。而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只要有足够的节能收益保证,项目达成就有很大的可能性。这大大提高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成功率,从而使节能服务公司的知名度和信誉得到一定的积累和提升,为其长期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
由于节能服务公司自身缺陷,以及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领域相关政策和融资大环境的局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面临着巨大挑战。本文构建的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帮助节能服务公司最大限度地弱化自身弱点造成的融资阻碍,在不依赖政府政策的条件下融得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但这种融资模式涉及的参与方较多,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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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会计准则对租赁的分类及会计处理方法,区分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大类别,使得租赁业务衍生出表外融资的功能。作为一种重要的表外融资方式,在改善企业财务报表、优化企业财务状况、筹集企业所需资金、扩大企业经营成果的同时,也使得会计报表的信息缺乏真实性和完整性,影响着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经营决策。文章从财务会计角度,就租赁业务的表外融资进行了相关阐释和思考。
关键词:租赁;表外融资;会计财务
租赁业务作为一种传统的表外融资方式,存在经营租赁和售后回租两种形式。在租赁的实务操作中其分类十分复杂,从会计的角度看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我国会计准则将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中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在实质上发生了转移,在会计处理上要求将其资本化,确认相应的资产和负债,对承租人租入的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它是一种表内融资方式。根据我国租赁准则,融资租赁之外的租赁都属于经营租赁,在会计处理上不要求资本化,只需将租金均匀地计入租赁期各期的费用,反映在利润表中。
我国会计准则按照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来区分租赁的类别;根据租赁资产投资收回的程度对不同类型的租赁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融资租赁相当于承租人向出租人贷款购买资产,出租人类似于借款合同中的债权人,它使承租人对该项资产具有了实质性的控制权,同时也使其承担了以约定的付款方式向出租人转移经济利益的义务,因此,必须将其反映于资产负债表中才能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而对于经营租赁来说,由于租期较短,人们自然容易假设它对企业的经营状况无重大持续的影响,因而采取简化的会计处理方式较符合人们的思维习惯。正是这种分类标准和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构成了租赁业务被用于表外融资、粉饰会计报表的前提条件:现行租赁分类标准在资产的所有权、使用年限、公允价值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承租人依据这些规定逃避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进行表外融资;租赁分类标准中需要多次用到主观估计,如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剩余使用年限、租赁资产的折现率等,这种主观估计也为承租人进行表外融资创造了条件。
经营租赁是一种绝对合理合法的表外融资,承租方在整个租赁期内支付的租金价值一般要高于借款购入设备需要偿还的本息价值。如果企业预计设备租赁期短于租入设备经济寿命时,经营租赁不仅可以节约企业开支,还能避免设备剩余使用寿命在企业的空耗,合理配置资源。一般而言,采用经营租赁这种融资方式对企业有以下益处:
经营租赁可以避免表内融资行为在会计报表中反映后引起的财务状况恶化进而影响企业的再融资,如信用等级下降、借款成本提高等,其本质是为了防止财务报表反映企业负面的财务信息,用巧妙的手段来阻断负面信息的传递。企业通过经营租赁进行表外融资,至少从表面上使资产负债表的质量得到明显改观,改善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增加了企业的偿债能力,为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带来利益。
经营租赁最为直接的结果是为企业开辟了融资渠道,在使出租人获利的同时获取相应的利益,从而达到“双赢”的目的。经营租赁所租入的设备无需编列在资产负债表中,从而使得企业在获得可用资源的同时,又保持了法规所要求的资产负债率,规避了会计准则及公认会计惯例的限制,为企业提供了较为宽广的融资渠道。
经营租赁所租入的设备不在资产负债表内直接反映,而占有设备资源所取得的经营成果却在利润表中反映出来,扩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果。根据财务杠杆原理,当企业未来投资收益率高于资本成本时,企业负债越多,财务杠杆系数越大,其净资产收益率则越高。表外融资加大了财务杠杆作用,提高了自有资金利润率;同时使得另外一些反映盈利能力的比率,如总资产利润率、固定费用利润率等看起来也更乐观。
在通货膨胀情况下,以物价稳定或者币值不变为前提条件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很可能造成资产负债表上的许多资产项目的价值被严重低估,当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及相应的资产被严重低估时,企业的举债能力就会大大降低。通过经营租赁将租入设备置于财务报表之外,作为对这类资产被低估价值的抵销,可以应付通货膨胀对企业财务状况和举债能力造成的压力。
凡事都具有两面性,租赁业务的表外融资在改善企业财务报表、优化企业财务状况、筹集企业所需资金、扩大企业经营成果的同时,也易对企业造成潜在危害:
一是导致企业财务报表缺乏真实性和完整性,掩盖企业财务风险。经营租赁中租赁资产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出现,阻断了信用等级下降、借款成本提高等负面信息的传递,导致企业财务报表缺乏真实性和完整性,藏匿了真实的财务风险。这不仅可能成为企业管理者蒙蔽所有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工具,而且会干扰正常规范的经济活动,甚至会将企业自身推向崩溃的边缘。
二是过宽融资渠道,潜藏融资风险。经营租赁所租入的设备无需编列在资产负债表中,所以易使企业管理者忽视其带来的偿债负担,宽广的融资渠道潜伏着融资风险,如果企业过分利用经营租赁进行表外融资,而不能在短期内交付大额租金,极易影响现金流导致企业财务状况恶化。
三是夸大企业经营业绩,虚增企业经营利润。经营租赁加大财务杠杆作用,使得反映盈利能力的比率看似乐观,实则夸大企业经营业绩、虚增企业所获利润。影响对于企业经营者的正确绩效考评,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决策。
因经营者、所有者和债权人各方利益不同,租赁业务对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影响有所差异,导致各方对利用其进行表外融资的态度也有所不同。
对企业经营者来说,通过经营租赁方式进行表外融资通常可以带来较为宽松的经营环境,能增加其可占用的资源扩大生产能力,并运用该租赁资产获取经济收益。同时,也为经营者的工作业绩增添光彩,给人以企业有着扎实固定资产基础的假象,为骗取收益提供方便。因此企业经营者主观上最愿意采用表外融资。
通过经营租赁进行表外融资可以借助财务杠杆作用,提高企业自有资金利润率或每股收益,当企业投资收益率高于资本成本时,表外融资可以使所有者从企业表外融资中得到利益;但是表外融资因其隐蔽性,可能使企业所有者无法得到企业实际投资收益信息,难以辨清企业经营状况,难以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前景。只有当所有者能够明确预见企业未来投资收益率高于资本成本时,才会对表外融资采取支持态度,否则就可能会对表外融资采取慎重处理甚至反对的态度。
对企业债权人来讲,租赁方式的表外融资对债权人是不利的。首先,与表内融资比较缺乏更多法律上的利益保障。加大了企业实际负债比率,使得企业负债比率相对加大,所有者投资对债权人投资的保护作用降低,表内债权人收回投资的保证性也随之降低。其次,表内债权人利益受到表外债权人利益的侵害。由于表外债权人本金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低、风险大,因而表外债权人往往通过提高资金使用费来补偿风险,而表外债权人要求较高的利益是对表内债权人本应得到收益的掠夺,会造成表内债权人的收益减少,加大了表内债权人收回本息的风险。因此债权人对表外融资主要持反对态度。(四)对潜在投资者的影响
租赁方式的表外融资对潜在投资者也是不利的。由于表外融资会使投资收益率、经营利润率偏高,不能提供企业的实际财务状况,对市场的潜在投资者会产生误导作用。因此潜在投资者对表外融资也持反对态度。
现行租赁会计对不同类型的租赁采取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下承租人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反映存在明显差异,对于承租人来讲经营租赁有明显的优越性,这样的现状为承租人利用经营租赁获得表外融资提供了机会。在对表外融资的一般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剖析经营租赁,有必要对现行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改进,通过会计信息更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在实际应用中,因其描述的原则化,对这一原则的理解往往过于片面化和对称化。当判定某项交易是否使得交易中一方的经济实质与其法律形式发生偏离时,人们通常会将注意力集中在交易中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均发生偏离的一方,并由此推断其对交易另一方产生的影响及其具体状态。但是事实上,一项交易对双方的经济影响并非总是对称的。具体来说,该原则要求按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影响来判定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是否发生了实际的变化,同时对资产和负债的计量也应当考虑计量结果的经济影响。
承租人通过经营租赁获取了租赁资产的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未获得其所有权,但是承租人为取得生产能力支付了相应的使用费。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都增强了企业运行的物质基础并相应增加了一项在未来逐步转移企业资源的义务,都是通过让渡资产的使用权而使承租人获得这种对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从本质上都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可以说这种“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权”才是租赁的“实质”。
综上所述,经营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表外融资方式,在改善企业财务报表、优化企业财务状况、筹集企业所需资金、扩大企业经营成果的同时,也使得会计报表的信息缺乏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被很多企业作为粉饰会计报表和经营业绩的重要工具,影响着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经营决策。现行的租赁分类标准和会计处理方法在理论认识和实务操作中,不符合企业行为市场化、规范化、透明化的要求,隐匿了企业真实的信用水平。为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有用性,应当及时对现有租赁会计的分类和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反思并作适当改革,对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有重要意义。
1、高风.表外融资的主要方式[J].企业科技与发展,2008(7).
2、刘东辉.表外融资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3).
3、姜泓涛.论租赁与表外融资[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7(2).
4、毛维靖.浅议租赁的表外融资功能[J].财会研究,2006(8).
5、张华.有关租赁业务表外融资租赁功能思考[J].财会月刊,2005(28).
6、牟文华.论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J].北京经济,2008(20).
7、施颖燕.从表外融资看承租人租赁会计的改进[J].决策探索,2007(3).
8、万宇洵.表外融资表内化问题研究[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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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增长期权的原理,扩展的企业价值=静态NPV+发展价值(期权溢价)。今天读文网小编将与大家浅谈实物期权理论在连锁租赁酒店项目投资决策中的应用!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物期权综述
1977年Stewart Myers提出实物期权理论。该理论认为投资机会是由期权组成的,具有金融期权的特性,允许持有者在一定时间内按约定的价格出售或购买资产。
期权的定价主要有连续法和离散法两种模型,实物期权的定价方法目前主要借鉴金融模型,同时也在金融模型的基础上结合实物期权的特点提出了期权博弈论等新理论。
(一)B-S模型
布莱克-舒尔斯模型(Black-ScholesModel),简称B-S模型,是一种针对连续时间的欧式期权定价方法。该模型假设金融资产价格服从对数正态分布,且市场无摩擦。(公式如下,其中S0=资产价格,X=期权的执行价格,σ=波动率,r=无风险利率,t=期权到期时间)
(二)二叉树模型
二项期权定价模型在B-S模型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是一种针对离散时间的期权的定价方法,主要用于计算美式期权的价值。模型假设股价波动只有向上SU和向下Sd两个方向,且假设在整个考察期内,股价每次向上(或向下)波动的概率和幅度不变。期权的价值C=max(S-K,0)(其中S=资产价格,C=期权价值,K=期权的执行价格)。
(三)期权博弈论
期权博弈理论是实物期权理论和博弈论的融合,同时考虑了不确定性期权价值和主体策略博弈的价值。该理论认为竞争较为集中的情况下,企业在项目投资决策过程中必须考虑市场结构和市场竞争者状况。
二、战略价值和管理柔性
应用实物期权理论对项目投资进行动态机会管理定量衡量,从而能够将投资的不确定性转化为企业发展的优势。传统的项目评价方法主要为净现值法,仅考虑单一项目本身的收益,不能反映市场竞争和选择权的价值。净现值法是一种静态评价方法,这种方法假设投资决策是静态不变的,即马上投资或永不投资,一旦投资不再改变。显然这种思维方法并不适应瞬息万变的现代市场环境。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能因为项目呈现负现值而错失具有战略意义的投资机会,也可能因为未能充分重视项目后续的管理弹性而错失选择权执行的最佳时间。传统评价体系的思维是减少不确定性。机会管理的思想认为不确定性中蕴藏着机会价值。通过动态管理能够将不确定性转化为机会。
管理会计主要通过预算管理控制和业绩评价参与企业管理与决策。由于实物期权分析方法将更多不确定因素结合到项目决策分析模型中,运用实物期权分析模型能够更好地切合财务人员在企业组织管理中的定位。
三、租赁经营连锁酒店项目期权价值识别
按照增长期权的原理,扩展的企业价值=静态NPV+发展价值(期权溢价)。连锁经营常见于零售业和服务业,主要是依靠模式复制通过新增门店拓展销售网络。连锁企业最重要的资产是销售网络,连锁企业发展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扩张网点的过程,扩张为连锁企业代来新的增长机会。经济型酒店连锁经营目前通过两种模式实现扩张:租赁直营酒店和加盟酒店。直营店项目的投资对于连锁集团而言,除了项目本身的收益,同时也有战略价值。
租赁经营直营酒店一般租约为8~10年,含有5~10年的可选择续展租赁期。租赁经营连锁酒店项目存在不确定性,可选择型,不可逆型的特点。多品牌连锁酒店集团对于租赁经营酒店项目有转品牌,出售,转租,扩租,续租,延期等多种选择权。
四、连锁酒店项目实物期权模型应用
实物期权的价值和机会管理的思想在实践中已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认可。但是实物期权模型的实际应用还存在许多困难。实物期权法在实际中的推广和应用前景取决于找出合适的定价模型。以下我们以中国三大经济型连锁酒店集团之一ABC酒店集团投资租赁经营酒店为例探讨实物期权定价模型在租赁经营连锁酒店项目中的实际应用。
(一)B-S模型
参数选择:
1.S-标的资产的市场价格—未来现金流量净值;
2.X-期权的执行价格—投资成本;
3.T-期权的有效期t=t1+t2;
t1-新门店的建设时间(开放,建设,取证)
t2-进入稳定发展阶段的时间(爬坡期6个月达到平均出租率的时间)
4.波动率:由于实物资产的历史波动率往往无法取得,波动率的选择和计算是实物期权B-S模型应用中的难点。在本项目中假设集团通过分散投资可以对冲单一项目的波动性,我们可以将连锁酒店项目的期权价值看作企业扩张带来的整体市场价值,因此这里取该酒店集团2010年3月~2014年11月之间的股价,计算出年波动率约43%。
假设ABC酒店集团在中国一线城市投资一个初始投资规模为700万元的租赁经营酒店。根据B-S模型在excel中利用单变量求解可以得出当该项目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约为618万时,该项目为企业增加的价值=NPV+期权价值=0,因此项目收益现值>618万时可以投资该项目。
从以上计算可知由于选择权和管理柔性空间的存在,项目具有一个实物期权价值溢价。B-S模型需要的参数信息较少。但推导过程较难理解。
(二)二叉树模型
传统的评价方法认为项目一直按照原来预计的轨迹发展,二叉树法认为项目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可以通过后期调整适应市场的变化。
同样以经营租赁直营酒店项目为例,根据同类型城市期酒店项目成熟Revpar的分布概率得出上行和下行区间,在每一个时间节点都能得出项目的价值,当预计现金流量现值小于清算价格(购买方出价或转租价格)甚至出现负数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通过转租,出售等方式清算资产。因此,存在清算选择权的情况下,项目每年现金流量总是正值,大于静态NPV方法下的净值。实物期权即柔性管理和不确定性带来的价值C=Max(S-K,0).(K=清算价格,S=资产价值,C=期权的价值)。
ABC酒店集团目前有约600家直营租赁经营酒店,如果能在项目初始投资阶段就建立起这样的模型,并在每个时间节点检查项目的状态及时作出预警找出应对措施,就可以使财务分析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作更有规划性,避免管理中的滞后反应。
二叉树模型更直观地反映出管理柔性的价值。二叉树模型中需要采集更多的信息,因此也更适用于项目的动态管理。在该连锁酒店项目实际应用中,当出现项目现金流量现值小于当前清算价值时,除了考虑项目售价和转租价格等因素,还需要考虑企业所处的竞争环境。
(三)期权博弈论
虽然中国的经济型酒店行业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但目前的格局是三大连锁集团激烈竞争,其他参与者较为分散且规模较小,因此我们可以只考虑三家大型企业的竞争。期权博弈论认为竞争市场中,领先者的价值大于追随者。放弃一个项目可能造成竞争损失。两家竞争在进行项目投资估价和决策时则必须考虑对方的经营策略,经营状况以及竞争者进入后的期权变化问题。
从中国经济型酒店行业公开披露信息中可以看出,在目前的竞争格局下,行业可能向着更加集中的方向发展,三大集团在考虑盈利和现金流的同时还要考虑市场占有率。ABC集团新项目开发不仅要考虑项目的盈利情况,还必须考虑到竞争博弈的因素。
然而由于期权博弈论模型应用了大量数学假设和变量,直接影响到该理论方法在项目投资实践中的推广应用。因此怎样直观地解释期权博弈理论方法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五、总结语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看实物期权理论,实物期权理论改变了对待风险的态度,比传统评价方法更多考虑到机会和柔性管理的价值,将实物期权理论融合到租经营连锁酒店项目决策分析和项目管理中是更切合企业经营模式和相应市场环境的管理思路。运用实物期权思路能够帮助企业作出更加正确的投资决策。
目前实物期权定价采用金融模型,推导的复杂性和参数的不确定性使其在实际项目决策分析中推广使用遇到阻碍。由于模型往往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应用到实际中环境确是千变万化的。因此没有一个模型是绝对完全正确的,没有最好的模型只有相对更好的模型。理论和模型在实际投资中的意义不在于如何准确定价而在于如何帮助我们作出相对更优的投资决策,
笔者认为实物期权理论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定位为一种管理决策思路,实物期权模型应该向更加直观的方向发展以适应实际应用的需要,不同行业(如经济型连锁酒店)可以针对实际情况结合实物期权理论和其他管理分析方法开发出更切合业务实际的管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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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掌握固定资产的主要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取得它的所有权,而是要利用它的使用权以实现企业的经营目的。与商业信用、发行股票、发行债券、银行借款其他筹资形式相比,融资租赁是一种将融资和融物混为一体的筹资形式。对于企业来说,既能解决其资金来源,又能获取企业需要的资产,故是一种“借鸡生蛋”的有效融资手段。
关键词:租赁;传统租赁;融资租赁;特征
租赁是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在契约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资产租让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交易行为。
中国进入二十一世纪,经过增资扩股、资产重组和改制的调整过程后,一些融资租赁公司或经营融资租赁的业务部门逐步退出市场。新生的租赁公司开始在新理论、新概念、新环境下进入新一轮的发展时期。
这是以推销为主要目的的融资租赁新方式,它吸收了风险租赁的一部分经验,结合行业特性新开发的一种租赁产品。主要特点是:融资不需要担保;出租人是以供货商为背景组成的;没有固定的租金约定,而是按照承租人的现金流量折现计算融资回收;因此没有固定的租期;出租人除了取得租赁收益外还取得部分年限参与经营的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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