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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沉默权/历史演变/利弊分析
内容提要: 沉默权制度作为诸多国家在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必要对其历史发展、利弊及现今限制等问题予以了解,这对我国正在酝酿的刑事诉讼法的整体修改以及相关问题的废、改、立具有重要意义。
沉默权从一国的人权保障制度,发展演变为国际上普遍认同的人权准则,其对于保障人权所具有的功能和价值不容质疑。但是,后期一些国家,特别是最早实行这一制度的国家对沉默权制度所设定的不同程度的限制,又为其他国家采用和实施这一制度提供了反思和借鉴。我国正在酝酿对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总结和思考沉默权制度所经历的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发展历程,对于沉默权在立法中的肯定、否定抑或限制无疑十分必要。
一、沉默权制度的简要回顾
追溯历史,沉默权制度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大阶段:第一阶段为消极沉默权阶段,即不得以被追诉者之沉默做出不利于他的推论,其标志是英国17世纪的约翰·李尔本案件。第二阶段是积极沉默权阶段,即将被追诉者的沉默转化为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的义务,其标志为美国于20世纪60年代确立的“米兰达规则”。第三阶段是限制沉默权阶段,即对沉默权的行使做出适当限制,其标志是英国1994年《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
(一)沉默权制度在英国的起源
1.沉默权制度产生的背景。英国沉默权制度的产生是以破除教会法院和王室特别法院的纠问宣誓程序为前提的。英国于13世纪初由罗马教会取消了神明裁判的审判方式,教会法院开始实行纠问式诉讼模式。其中吸收了类似于“神誓”的“依职权宣誓”程序,即被告在诉讼程序开始前进行宣誓,其在审判活动中如实回答所有可能的提问。“这样一种宣誓程序实际上使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处于一种要么藐视法庭、要么作伪证、要么自证有罪的三难选择的境地”。[1](P30)司法证明活动的转变并没有从根本上提高个人的人格尊严。为了维护人格尊严,被告人本能地对这种宣誓程序进行反抗,并得到了广大英国人民的响应。同时世俗法院面对教会法院日益扩大的司法管辖权,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也加入到反对“依职权宣誓”程序的队伍中。16世纪的宗教改革使教会法院的权威从此不复存在,存在教会法院中的“职权宣誓”程序也随着教会法院管辖权的丧失也消失。王室特别法院,作为辅助国王处理宗教事务的机构,基于政治统治的需要,拥有自己的一套纠问式诉讼程序,其中就包括了纠问誓言——强迫被告人当庭自证其罪誓言的运用。这一点充分体现在星座法院和高等委员会活动中。这种纠问式诉讼程序与普通法院所形成的弹劾式诉讼发生了冲突,在政治上表现为议会和普通法院对王权的反抗斗争。1568年,普通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戴尔第一次以反对在王室特别法院进行纠问宣誓程序为由,为一名拒绝被迫宣誓者—托马斯·雷签发了人身保护令。王室特别法院的纠问宣誓受到冲击。戴尔的这种做法被后人归纳为“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提供反对自己的证据”的名言。而约翰·李尔本一案更是加速了这一纠问程序的灭亡。
李尔本案发生在查尔斯统治的1637年底。李尔本被指控运输煽动性书籍进英国,他对此予以否定并拒绝回答可能导致自我归罪的一系列讯问。不久,当星座法院强迫李尔本宣誓作证并如实回答所有问题时,遭到了李尔本的断然拒绝,他声称:“我完全理解,这一誓言与高等委员会的誓言完全一致,我知道这一誓言既违反神法也违反英格兰本地法;所以,尽管我也许会因为拒绝宣誓而被判处死刑,但是我仍然敢于拒绝进行这样的宣誓”。[2]星座法院据此于1638年以藐视法庭罪对其收监关押,同时对其处以500英镑的罚金和施以公开执行的鞭刑,而对于先前指控的李尔本输入煽动性书籍的罪名则未予判决。1638年4月18日,李尔本在从弗里特监狱到皮洛里的街道上公开受刑。据李尔本自己事后回忆,这次被鞭打了200余下,而据公开执行鞭打现场目击者统计,实际鞭打至少500下。[3]议会和清教徒利用李尔本的特别案例作为契机向国王发难,要求取消纠问宣誓制度。1640年,议会掌权后,李尔本就提出释放请求。下院裁决:“星座法院加在李尔本头上的判决违法并侵犯了臣民的自由;这个判决是血腥的、邪恶的、残忍的、野蛮的和专横的”[4],对李尔本以及如他一样遭受不正义的人给予救济。1641年2月,上院提出如下建议:被告人有权得到告发书副本;“依职权宣誓”程序必须取消;国王的任何臣民都不得在任何教会法院中被要求宣誓起诉自己,除非这一誓言是他自己做出的。理由是,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宣誓回答使他们的生命或自由处于危险之中的问题。1641年7月5日,国王迫于压力签署了废除星座法院和高等委员会的法案。随着纠问宣誓程序的取消,沉默权制度越来越受到英国人的关注。
2.沉默权制度的正式确立。沉默权制度在英国法律上的真正确立要归结到英国普通法院审理的一起著名的案件——“詹姆斯二世诉七个主教案”。詹姆斯二世期间,国王试图在英国恢复天主教。詹姆斯对新教徒的迫害招致社会对其广泛而激烈的反对,并引发了英国1688年底至1689年初著名的“光荣革命”和“伟大的妥协”。1688年,国王詹姆斯二世命令教士在礼拜堂内宣读信教自由令,国教教士拒绝执行,并且得到主教的支持。詹姆斯恼羞成怒,以违抗他关于取消所有反对极端主义的法律的命令为由,对七个主教提起诉讼。在预审程序中,七个主教声称他们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大主教圣克罗夫特(Archbishop Bancroft)说:“我有权合法地拒绝发表任何可能使我自证其罪的言论。”[5]尽管七个主教遭到逮捕,但是,陪审团最后做出无罪释放的判决。沉默权制度以判例法的形式在英国正式确立。
但是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总是存在一定的距离。一项法律理念的实际操作需要有一套系统的法律制度相辅佐。而制度是在实践中不断吸取经验进行完善的。虽然沉默权在17世纪的英国已被提出,但真正的确立要到18世纪,此时律师能够自由地广泛介入刑事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沉默权制度在英国的正式确立要归因于以下三个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的确立。一是律师广泛介入刑事诉讼制度的形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沉默权的前提是存在另一个人替代他说话,因此只有同意律师广泛介入刑事诉讼制度,才能有效实现沉默权的行使。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获得以辩方证人身份宣誓作证的资格。沉默权实质上是强调在自由意志支配下说话的权利。沉默权制度在英国出现早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作证的资格,他可以选择沉默,当他放弃沉默的时候,他所做的陈述不被法官视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只有赋予刑事追诉人证人的资格,沉默权才真正成为一种具有实际价值的选择权。三是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是沉默权原则的前提,而沉默权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实现。只有当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被视为无罪,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落在了控诉一方的肩上,那么被告人行使沉默权才有了可靠的保证。
(二)沉默权制度在美国的鼎盛
沉默权制度虽然产生于英国,但其的发展却主要在美国,并在美国达到鼎盛时期,其标志是“米兰达规则”的确立。
美国,基于其作为英国殖民地的历史,再加上反对封建王权的传统和强烈的个人保护意识,在其摆脱了英国殖民统治后,继承并大大推动了代表人权的沉默权制度。美国人认为“个人价值是绝对的,国家的价值是相对的。代表国家的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为每个个人服务。每个个人都是一个完整的价值单位或完整的社会机器,而不是国家或社会这个大机器上的一颗螺丝钉。美国人决不会认同为了国家或民族利益可以牺牲个人的价值,恰恰相反,只有将个体生命和个人幸福视为至高无上的国家,人民才会去捍卫它。老百姓的个人利益高于国家的利益,这是美国的立国精神和社会的基本价值,……”[6](P2)正是基于这样一种思想理念,沉默权制度在美国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挥,并第一个以宪法的形式肯定了公民的沉默权。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以《权利法案》的名义成为美国宪法的一部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1868年批准生效的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进一步规定:禁止执法人员“未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为沉默权的实现提供了程序保障。
“米兰达规则”的确立被认为是沉默权制度发展史上一块重要的里程碑。米兰达案发生在1963年3月3日,被害人指控,当天夜里,其在回家的路上被一男子塞进车内进行了强暴,约十分钟后将其释放。根据被害人的描述和辨认,警方逮捕了米兰达,米兰达供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在供认书上签字。这份供认书和米兰达招供的情况在审判中被用作证据,米兰达被判犯有抢劫罪和强奸罪。案件宣判之后,米兰达以警察的讯问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为由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此案的再审做出了判决,支持了被告的上诉,认为虽然被告没有受到身体上的强迫,但“警察局的关押环境和复杂的讯问手段就构成了警察迫使许多嫌疑人讲话的不可否认的力量”[7]P166,这种场合下所作的供述不足为证。由此,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应运而生,它要求警察在将犯罪嫌疑人拘捕后进行讯问前,必须告知其:“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可以不回答任何问题,否则你的陈述将会成为对你不利的证据。”与先前已有沉默权的规定相比,“米兰达规则”在两个方面有所突破:一是将1791年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这一默示沉默权升格为明示沉默权;二是将被告人的沉默权从原先的审判阶段引入到了警察审讯阶段。根据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的意见,“米兰达规则”具体可以归纳为这样几个层面:第一,讯问前必须告知嫌疑人或被告人这一规则;第二,放弃沉默必须是明知的、理智的、自愿的原则;第三,一旦嫌疑人表示行使这一权利,讯问即予以停止,直至其放弃保持沉默的权利或者其律师到场;第四,讯问前或讯问时获得律师帮助和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第五,违反米兰达规则获得的证据应该予以排除。“米兰达规则”的确立,使沉默权制度发挥到了极致。美国法院维护该规则的态度非常坚定,不仅警方违反该规则的口供不能在审判中作为证据,就连警方根据该口供获得的其他物证也一律不能采用。
(三)沉默权制度的散播
凭借英国、美国以及英美法在全世界的影响力,沉默权制度在其产生和确立之后逐渐被众多西方国家所采纳。二战以后更是上升为国际人权法上的一项基本人权。
1898年的英国《刑事证据法》,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了被告人享有不得自证其罪的沉默权。之后,许多国家纷纷在部门法中对沉默权予以了肯定。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a项、日本刑事诉讼法典第198条第2款和291条第2款、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6条、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10条等,都对沉默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将沉默权上升为宪法原则,这除了最具代表性的美国以外,还有其他一些国家,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在针对自己的刑事指控中不被强迫作证。日本宪法第38条第1项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为不利于自己的陈述”。因强迫、拷问或胁迫之招认,不得作为证据。菲律宾共和国宪法第20条也有相似的规定。不仅如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已成为国际人权公约的重要条款。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公约有两个:一个是1953年的《欧洲人权公约》,它是响应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而制定的第一个国际性的人权公约。该公约第6条规定:“在决定其市民权利与义务或者对其提出刑事指控时,每个人都有权在合理的期限内由依法设立的独立、中立的法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判……每个受到犯罪指控的人,在依法被证明有罪之前应当被推定为无罪。”欧洲人权法院解释这一条款时认为,沉默权包含在无罪推定原则和公正审判的权利之中。1996年,欧洲人权法院在“默莱诉联合国王”一案的判决中指出:尽管在《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毫无疑问,在警察讯问时保持沉默以及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是普遍公认的国际标准,它们在第6条的公正程序观念中居于核心地位。[8]另一个是1966年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14条第3款第g条明确规定,任何受刑事指控的人,都平等地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或者供认罪行”的最低限度的保障,即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享有沉默权。此外,1985年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就宣告:根据正当法律程序,保持沉默的权利是“公平合理审判”所应包括的基本保障之一。有些地区性的公约也对此有所反映,如1969年的《美洲人权公约》第8条第2款第7项即规定“不得被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明或被迫服罪”。
二、沉默权制度的利弊分析
(一)沉默权制度的优势
1.保障人权、尊重人格尊严是沉默权制度的本质优点。
首先,对于沉默权所蕴含的人权保障理念,即使是对沉默权持反对态度的学者,也在不同程度上的予以承认。应当说,这是沉默权合理化内涵的基础,从人权保障理念的角度,可以充分透视出沉默权制度的伦理正当性——对人性和人伦的尊重。趋利弊害是人的本性,自我保护是人的本能,所以,从道义和伦理上讲,一般人都不愿意说出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不愿意揭自己的“伤疤”,更不愿意证明自己构成犯罪。因此,容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可以沉默,这是符合其愿望和人性的。
其次,沉默权是对刑事被追诉者人格尊严的保障。应当说,每个人都享有自己的人格尊严,希望获得他人的尊重,不被他人当作御用的工具。黑格尔认为,理性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必须尊重他人的人格和权利,法律是设计并用以加强和保障这种尊重的主要手段之一,“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9](P46)可以说,沉默权正是源于对人的尊严。故而,在“人性”和“人格尊严”的高度,沉默权往往被学者们视为是一项人类的“自然权利”,它不是基于法律的授权所产生的,而是基于人的诞生而自然拥有的。自然权利是不应被剥夺的。“法律应实践出这个人文理想:每一个人都应该得到尊重和关怀,无论他是谁,无论他做过什么,不分种族,肤色……和其他特点。一个人应受到尊重,不为什么,只因为他是一个人,有独特的历史,性别和机构,以保障每个人的利益,防止它受到政府或他人的侵犯,使每一个人都有机会过一种合乎人的尊严的生活。”[10](P620)在纠问式诉讼程序实施的年代,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客体,只是一件发现事实真相的工具,没有任何诉讼权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作为商品经济的主体,在追求政治自由和宗教自由的同时,逐渐意识到司法自由的重要性,表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就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有自由决定采取如何方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也渐渐确立了其诉讼主体地位。而沉默权的价值核心就在于其彰显了现代社会所具有的主体性原则。现代的主体性强调个体要最大限度地自主地意识到自己的存在及其价值,自主地决定自己的行为和言论。沉默权制度的本质不是赋予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不说话的权利,而是赋予其在自由意志支配下说话的权利,不受任何外在的压迫。其不仅强调不得对被追诉方课以协助诉追一方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义务,而且还赋予了被追诉方与控诉方抗衡的手段,以实现平等与公平,充分体现了对“人”本身的重视,体现了对人主体性的尊重,对被追诉者人格的尊重。
2.沉默权制度有利于从程序上平衡控辩双方诉权,优化诉讼结构。
在现代混合式诉讼模式下,刑事诉讼实行控、辩、审三角结构,控诉方、辩护方地位平等,相互对抗,法官居中,在双方的对抗中发现“真实”,进行裁判,以此来保证诉讼程序的公平与结果的公正。这里,控辩双方力量的平衡无疑有利于对抗的公平性,有利于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而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作为控诉方的国家机关,以国家权力为后盾有充足的经费为保障,拥有多种强制的权力,专业的人员,较强的业务能力,先进的设备以及相当的技术手段,其力量是非常强大的,而相对于国家这一强大的主体而言,作为被追诉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势单力薄,处于人身自由被限制的状态,处于弱者的地位。若强加其如实供述和协助侦查机关破案的义务,无疑使双方力量更加的悬殊。所以,为了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国家抗衡的力量,各国一般赋予了他们包括辩护权、上诉权等在内的一系列广泛的诉讼权利,这其中,沉默权就是最重要的一项。这也就是说,沉默权的实际效用乃是为了增强辩护方的力量,达到控辩平衡、程序公正的目的。即使沉默权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双方力量不平衡的现实,但其赋予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抗侦查和控诉的一项诉讼防御权利,防止对方越权侵害,从而增强了被追诉者与控诉方相抗衡的能力,从而平衡控辩双方诉权,优化诉讼结构,使法院最后的判决做到公正公平,大幅度降低错案的产生。
3.沉默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刑讯逼供”。
沉默权制度是被追诉者面对追诉机关时的防御手段,其消极作用在于被追诉者在面对警察讯问时有保持沉默,不自证其罪的权利,而其积极作用在于违反沉默权规则所获得的被告人陈述,被告人有权请求不将其作为定案的根据。被告人供述不仅是一项法定证据,更是侦查机关破案的捷径,各国侦查人员为了获取口供常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甚至刑讯逼供等手段。针对这种情况,各国纷纷确立沉默权制度加以抑制。首先,沉默权制度的确立使侦查人员在采取强制取证时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据。其次,就算侦查人员冲破被告人沉默的防线,其所获得的被告人供述一样可以以违反沉默权制度的理由不作为证据使用,结果仍然是费力不讨好。
(二)沉默权制度的弊端
如同任何事物具有两面性一样,沉默权制度也不例外。它虽然具有上述的优点和长处,但仍然不能避免现实中产生一系列的弊端。因此,对于这一制度应当辨证看待,即不应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也不能流于过于世俗的偏见。
1.理论上对沉默权的批评。事实上,在沉默权的产生之初,就褒贬不一,存在着广泛的争议。例英国著名法学家边沁就曾激烈地反对过沉默权,他认为,一,自证其罪并不比其他人作证更残忍;二,要求被告人自证其罪并没有什么不公平;三,沉默权只会保护有罪的人,而对无罪的人没有什么价值。他把沉默权称为“人的思想所曾经发现的最有害和最荒谬的规则之一”,并且以讽刺的口吻说:“如果每个级别的罪犯聚集在一起,并且按他们的愿望设计出一种制度,为了保护他们的安全,除了这项规则作为首选,还会是什么?无罪者绝对不会利用这项规则,无罪者绝对会主张说出来的权利,就像有罪者援引沉默权一样”。[11](P299)他认为沉默权的产生是偶然的,不能由于禁止拷问而将一切正常的讯问都予以禁止。美国法学家庞德接受了边沁的思想,并在20世纪初期,在不否认沉默权在历史上产生的必然性的前提下,认为沉默权已经失去了继续存在的理由,因为沉默权不能帮助无罪的人,倒是职业罪犯通过律师滥用这一权利。[11](P299)
当然,即使在美国,对于沉默权也没有统一的说法,比如在“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中就是以5:4的微弱多数获得通过的。当时持反对态度的科拉克等法官认为,“法院在很大程度上忽视的是这一规则的危害——毫无疑问,法院的新规则将会极大地减少被告人自白的数量。”另外,美国律师协会刑事司法标准道德委员会主席戈德斯托克也说,“我认为宪法中不应当规定沉默权,我找不到在刑事诉讼中有什么理由实行沉默权。沉默权不仅给执法人员制造麻烦,而且对公众也不利,警察不得不采取另外的办法来解决问题,反而侵犯了公民的权利。
对于上述沉默权的观点,有的显属过激,但其中揭示的关于沉默权的弊端还是客观的,沉默权的缺陷和消极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2.沉默权降低了诉讼效率,不能有效地惩罚犯罪。被告人供述是侦查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捷径,而沉默权赋予被追诉者沉默的权利,从而堵塞了这条捷径。侦查人员所拥有的讯问权实际上是名存实亡,与口供相连带的各种潜在的证据也只能完全依靠现有的侦查技术以及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来获得,从而大大减慢侦查进程,甚至使侦查工作停滞不前。沉默权与经济诉讼原则之间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是诉讼效率的天敌。
沉默权制度确立以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张行使沉默权,对侦查、起诉、审判人员的讯问不予回答,这时办案人员就必须停止讯问,转而进行其他证据的调查。如果难以查到其他相关证据,案件真实无法查明,就不得不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而此时倘若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真正的犯罪实施者的话,那么就无疑会导致放纵犯罪的发生,妨碍了为被害人伸张正义。
3.沉默权必然增加诉讼成本。如果一旦被追诉者采取沉默的态度来对待侦查人员的讯问,那么侦查人员就只能自己去花时间,花精力,通过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寻找线索,查找证据,了解案情,而这些证据本可能从被追诉者口中获得线索。因此,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必然会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
4.沉默权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笔者在前述沉默权制度的优点时曾提到,沉默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抑制刑讯逼供的作用。但是,理论与实践总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由于客观各种原因的存在,再加上“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侦查人员总能想出各种手段、各种理由来规避法律上的责任。因此,沉默权本身不是医治刑讯逼供的灵丹妙药。要使沉默权制度真正起到抑制刑讯逼供的作用,就必须对其进行充分的完善,建立配套的机制,弥补存在的漏洞。
司法所追求的不仅是公正的实现,更需要以一种看得见的程序正义的方式来实现。且不说罪犯也理应有自己的人身权利,在法院没有最终定罪之前,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无法认定为案件真凶,那么,他们保持沉默的权利,就不应该受到非法侵害。倘若这样近在咫尺的司法秩序都不能够得到遵守,那么那些“永恒的正义”便注定只能成为正义的乌托邦。需要注意的是,美国人之所以能够接受“米兰达警告”,能够忍受米兰达规则所带来的副作用,正是因为他们认为,法律首先需要钳制的应该是公权力,其次才是危及社会的犯罪分子。公权力一旦脱缰,其对社会的危害远甚于个人犯罪。放过真凶,不过是让正义迟到;而动用公权机器滥杀、错杀无辜,则直接让正义变形乃至贬值。公权力之所以为“公”,不仅是一种身份的表征,更在于他们理应对公平正义进行不懈追逐。倘若偏离航向、滥用权力维护所谓“永恒的正义”,就极可能将一些守法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推入罪恶的深渊。届时,即使它维护了一百次正义,也无法抵销一次不义带给人们的伤害。
5.在一些重大的恐怖性犯罪、有组织性犯罪的案件中,沉默权也往往会被这些“职业罪犯”所滥用,从而使其逃避法律的惩罚。
沉默权制度的弊端是客观存在的,对此我们应该有足够的认识,以防止它的消极影响。
三、对沉默权制度的限制
随着沉默权制度普遍适用,其固有的弊端日益凸显,于是,一些国家纷纷采取了对沉默权的限制措施。而首先限制沉默权并采用限制力度较大的国家恰恰是沉默权的发源国以及最强化沉默权实施的国家,从而使得沉默权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
1.美国对沉默权的限制。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对沉默权先后通过若干判例和规定进行限制。首先,法官在排除警方违反“米兰达规则”获得的证据时,态度较以前趋向宽松。表现为对“米兰达规则”出于质疑目的的例外。这一规则确立于1971年的哈里斯诉纽约州一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中多数派意见认为,为质疑被告人作为证人的可信而采用的未宣读米兰达忠告的情况下获得的陈述并不违反“米兰达规则”,因为,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中的陈述是用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不是用来质疑证人诚实性的。在1990年的詹姆斯诉伊利诺斯州一案中,最高法院再次强调这一点,它不允许把执法人员违反“米兰达规则”获得的被告人陈述用于对被告方其他证人的质疑。在哈里斯诉纽约州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还裁定,如果警方在没有告知沉默权的情况下获得的口供在其他方面看来是真实可靠的,那么他虽然不能直接用作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但是可以用作对被告人在法庭上做出的与先前供述相矛盾的陈述进行质疑的证据。
其次,对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的“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中的“证人”的解释,法官倾向于狭义,即仅指证言而不包括物证。也就是说,对于警方违反“米兰达规则”而获得的被告人的供述不能采用,但由此获得的物证则有可能获准采用。因为后者属于宪法第四修正案规范的行为。
再次,警方对于犯罪嫌疑人进行抽血和提取指纹等活动也不必遵循“米兰达规则”,而可以适用搜查的规则,即只要有正当理由并办理了一定的手续就可以强制执行,而不必事前征得嫌疑人的同意。
最后,法院的判决还确立了适用“米兰达规则”的例外情况。这包括: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善意的例外;独立来源的例外;因果联系削弱的例外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基于公共安全的例外和基于紧急情况的例外。这两种例外,源于1984年的纽约州诉夸尔斯(New York v.Quarles)一案。该持枪强奸案的嫌疑人在一家超市被警察抓获后,警察在没有向其宣读“米兰达规则”的情况下,就问他“枪在哪里”,随后,警察据其指点在超市的一个空纸箱内找到手枪。嫌疑人遂供认了自己的罪行。但在法庭上,辩护律师指责警察没有在讯问前告知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违反了“米兰达规则”,因此要求法庭排除“毒树之果”。审判法官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宣布找到的手枪和被告人的有罪供述都不能作为证据被采用。对此裁定,公诉方不服,一直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推翻了原裁定,确认警察在“紧急状态”下,或者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或要求,可以不遵守“米兰达规则”。[7](P16)
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美国迪克森诉合众国(Dick-son v.United States)一案,则引发了人们对沉默权的进一步关注。该案中,迪克森被指控犯有抢劫银行等罪行。辩护律师以联邦调查局特工人员没有在审讯前告知迪克森有权保持沉默为由,要求法院排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联邦地方法院支持了辩护方的请求。公诉方上诉后,联邦第四巡回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的裁定,理由是该案的具体情况可以表明,迪克森的供述是自愿做出的,而根据国会《1968年综合犯罪法》规定,采用被告人供述的标准是自愿性原则,告知沉默权并不是必须遵守的规则。辩护方不服,又将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经调卷并听取双方的意见,9名大法官于2000年6月26日,以7比2的票数否定了联邦第四巡回区上诉法院的裁定。该案虽然在表面上维护了“米兰达规则”,但同时也使人们进一步看到,即使在美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中,“米兰达规则”也不是人们一致接受的原则,也有相当强烈的反对意见。
2.英国对沉默权的限制。在英国,对于沉默权限制的讨论,最早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在当时,面对具有现代化特征的暴力犯罪、黑社会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及各种智能犯罪,越来越多的英国法官对普通法中有关保障沉默权的规则感到不满,认为这一规则实际上使得被告人受到了不适当的偏袒,尤其是被许多职业犯罪加以利用,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在这种情况下,英国刑事法修改委员会在1971年提出的一项报告中建议:如果被告人在警察提问时不回答警察的提问,而警察所提的问题又是被告在法庭辩护时所依据的事实,那么对当初被告的沉默,法庭可以做出对他不利的推断;如果被告在审判过程中拒绝作证,也应当对此做出对被告不利的推断。但是,这一建议提出后,遭到了广泛的批评。反对者认为,这一原则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违背,也是对控诉方举证责任的弱化,标志着证明责任在向被告方转移,所以这个建议没有在英国得到立即的采纳。到1982年,英国刑事法修改委员会再次建议:(1)受到警察询问的被告人,如果没有提及他在审判中为己辩护的事实,法庭可以在决定争议时,做出适当的推论,沉默应被视为不利被告证据的事实;(2)对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告知应被废除,代之以提醒被告人——如果你不提及打算在以后的审判中用来为自己辩护的事实,这可能会对你产生不利的影响;(3)被告人不经过宣誓提供证言的权利应当废除,应当要求被告人在进行口头宣誓后提供证据;被告人可以拒绝这样做,但法官和陪审团对此可以做出适当的推论,此拒绝行为也应被视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的事实。但是由于该建议对沉默权的限制力度过大,它在以后的几年内未能得到完全的采纳。只是在1987年,英国才颁布了一部《刑事审判法》,按照该法第2条的规定,在反严重欺诈办公室的官员调查欺诈案件的过程中,接受询问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回答提出的问题或者说谎,这本身就构成犯罪并可被判处短期监禁刑。再之后,由于北爱尔兰共和军实施的恐怖犯罪日益加剧,暴力案件频发,英国朝野上下出现了强烈要求打击上述犯罪的呼声,而沉默权作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就首当其冲地成了人们批评的对象。鉴于此,英国政府于是决定采纳上述刑事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与1988年通过了《刑事证据法令》,对于沉默权予以限制,但这些规定仅仅适用于英国北爱尔兰地区的恐怖主义犯罪。
能否从审判前被告人保持沉默中得出其不利的结论,以及这些推论能否在陪审团面前进行评论。尽管对沉默权应予以限制尚存较大的争议,英国议会还是于1994年11月通过了《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把前述有关北爱尔兰的规定适用与不列颠本土,对沉默权规则进行了较大的改革。该法第34~37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当被告人在侦查和审判中毫无理由地保持沉默时,法官和陪审团可以据此对其做不利推定。这四种情形是:(1)被告方使用所谓的“伏兵辩护”,即在调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警察或其他负有调查与检控职责的官员讯问时不告诉他们某一个被合理地要求应当提及的事实,而在法庭审判阶段,被告方却在法庭辩护时又将这一事实作为辩护理由;(2)如果被告人在法庭审判并经法院传唤让其辩护作证时,无正当理由不作证或不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3)当嫌疑人的人身、衣服或者在其被逮捕处发现可疑的物品或痕迹,而嫌疑人未回答警察对这些物品和痕迹的询问时;(4)对于明显的嫌疑事实,如嫌疑人在案件发生时或案发相近时出现于现场,并因此而被逮捕,如果嫌疑人对当时在场的原因未能做出解释时。需要注意的是,英国法律为切实保障被告人的沉默权,曾长期禁止起诉方在法庭上就被告人的沉默态度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评论,也不允许法官和陪审团在审判中因为被告人保持沉默而做出不利于其的推断。《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打破了这样一种既定的格局,含蓄地要求被告人针对指控就自己的某些行为做出说明。如果一味保持沉默,拒绝解释,那么则可能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
根据英国内政部研究与统计局的跟踪调查,英国这部《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出台后,对于英国的沉默权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1997年12月公布的首期调查结果表明,在警察询问期间行使沉默权的嫌疑人(包括完全沉默和对部分问题拒绝回答两种情况),较之于该法实施以前大为减少了;而与此相反的是,受到严重犯罪指控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较之于其他的被追诉者,行使沉默权的频率反而更高。这就是说,该法的通过,一方面使一般刑事犯罪的被追诉者由于惧怕受到“不适当的推断”而减少了沉默权的行使;另一方面,对于受到严重犯罪指控的被追诉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或者出于对这种限制的本能排斥,却较多的行使了沉默权。因此,1998年9月,英国为了更加有效地侦破和惩罚恐怖犯罪,又通过了《刑事审判〈恐怖与密谋〉法》,对于恐怖案件中的沉默权问题做了进一步的限制。1998年,英国通过了《人权法》,该法把《欧洲人权公约》有关规定引入英国国内法,可以由法院在判决中直接引用。这样英国对沉默权的限制将会面临着一次挑战;同时,尽管从总体上看,英国在限制沉默权方面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动,限制沉默权的规定并没有完全否定被告人所享有的沉默权,也绝非强迫被告人做出某一陈述或供述,而是要求他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负有一定的解释和说明的义务;被告人即使没有或者拒绝履行这些义务,法庭或者陪审团也不能以此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唯一根据。这是限制沉默权的性质。
3.其他国家对沉默权的限制。在爱尔兰,1922年《特别权利法》对于恐怖犯罪的嫌疑人的权利(包括沉默权)做了限制;1931年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确定了在押嫌疑人在特定情形下的如实回答义务;为了落实宪法原则,1939年的《国事罪法》又做了相关规定。为了对付日趋严重的恐怖犯罪和毒品犯罪,1984年12月6日通过的爱尔兰《刑事审判法》,对沉默权规定进行了全面修改。该法规定:不论嫌疑人是否被逮捕,对其人身、衣服或其持有品上黏附的物品或痕迹,或者对其为什么在特定的时间出现在特定的地点,没有在警察询问过程中做出解释的,法院可以做出不利于他的结论;同时,凡无正当理由没有或拒绝向警察提供如何获得火药或弹药的信息,以犯罪论处,可判处罚金或监禁。这对英国限制沉默权的立法也产生了影响。
在日本,二战后受美国影响,日本在宪法中对沉默权予以了肯定,而且,战后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彻底的沉默权制度,废除了“审问被告人的程序”,将“质问被告人”置于证据调查结束之后。因而造成日本检察机关和警察机关的不便和不满。在警、检双方的要求下,1953年,日本对其194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得规定由“进行前项调查时,应预先告知嫌疑人,得拒绝供述之意旨”,修改为:“进行前项调查时,应预先告知嫌疑人,无必要违反自己意思而为供述之意旨”。对于审判阶段,该法291条2项规定:“审判长在起诉书宣读完毕后,应告知被告人得始终保持沉默,得对各项质问拒绝陈述,并告知其他在法院规则中所规定的旨在保护被告人权利的必要事项,然后给予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案件的陈述机会”。
在法国,原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被控告人初次出庭时,预审审判官应该查明他的身份,使他明确知道指控他的每一罪行,还要告知他有不供述的自由。这一告知应当记明于笔录”。[12](P39)但是经1993年8月24日修订的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在第一次讯问时,预审法官应查明被审查人的身份,公开告知他因之而受审查的每一事实,以及这些行为的法律性质。这些事实及其法律性质的告知应载入笔录”[12](P387)。有关沉默权的规定有以前的绝对向着相对转化。
在加拿大,1993年修订的《证据法》第5条第1款规定:“证人不得以回答可能致罪……为由拒绝回答提问。”第2款又补充规定:“如果证人以可能致其有罪……为由拒绝回答问题,而且若非根据本法……该证人本应被免予回答提问,那么即使此人依据本法……被强迫回答,其回答亦不得在此后的任何形式审判或其他刑事程序中被使用或采纳为于其不利的证据,除非他被控在此作证中犯有伪证罪”。该证据法的“判例注释”也明确指出:“本条规定废除了普通法上的拒绝自证有罪的权利……”。[12](P1233-1234)该规定婉转表达的实际意思是: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任何“证人”都不能以沉默权为由拒绝回答问题,至于回答是否能作证据使用,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尽管其回答一般不能在审判中用作证据。显然,这一规定大有挑战沉默权制度之势。
在新加坡,1976年通过了《刑事诉讼修改法》(1977年月日生效),废除了原来对于嫌疑人的两次警告程序,只要求警察在正式指控时或正式通知嫌疑人他可能受到起诉时提出沉默权警告以及告诉嫌疑人行使沉默权的不利后果;同时,该法还废除了被告人不经宣誓向法庭进行陈述的权利,赋予了法院就被告人拒绝作证做出不利推论的权利,规定法官在确认控方案件“表面上成立”时应当要求被告人进行辩护,同时警告被告人拒绝作证的不利后果。
沉默权制度的变革是注重程序正义的英美法系和注重实体正义的大陆法系相互作用的结果。早期,在英美法系国家认为,程序价值独立于判决结果,只有当程序价值得到保障,那些利益受到直接程序结果直接影响的人才能被视为受到了基本公正的对待,经过这样的法律程序所得出的实体结果才能够被视为是公正的。这种纯粹的程序正义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实践中导致极端,英美国家重新审视沉默权的价值,通过对沉默权的限制性规定,力图在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益这两方面寻求平衡。任何权利都是相对的,倘不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都会产生滥用的可能,沉默权也一样。它既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有时也会被一些有组织犯罪和重大案件的罪犯所利用,从而使他们逃避侦查与起诉,得不到应有的处罚,这对被害方和社会整体利益来看,也是不公平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沉默权予以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实际上是反映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保障和有效地打击犯罪之间的协调是一种价值均衡的结果。所以,以英国为代表的部分国家对于沉默权的态度,从最初的不承认,到对后来肯定,再到现在的限制,正好走过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反映了这些国家在此问题上的反思和斟酌,代表了沉默权的发展趋势。
四、我国应考虑的与沉默权相关的几个问题
(一)从实际出发,寻求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点
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包括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两个方面,通常,在二者不能兼顾的情况下,立法者便会权衡利弊,做出选择。但是,也应该看到,“打击犯罪与保障公民权利”也非完全对立的。因此,如何有效地寻找“打击犯罪与保障公民权利”二者的结合点,使之最大限度地保持平衡乃刑事诉讼法的关键。形式上,沉默权所追求的根本价值取向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但如同不适当地强调打击犯罪不利于沉默权的保障一样,若一味地重视沉默权势必也将有碍于对犯罪的打击。
应该认识到,对沉默权的取舍、限定、程度的把握以及实现的方式、步骤等的法律规定是与各国的历史发展、传统文化、经济状况、民主法治的进程、公民整体素质和法律意识等一系列具体情况分不开的。不顾国际趋势一意孤行固然不妥,但脱离国情盲目地照搬,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的做法也不可取。在沉默权的取舍上,我们应处理好借鉴与移植的关系。也就是说,对于沉默权,我们的立足点应该是借鉴而不是照搬。否则,不仅因脱离本国国情而不为社会所认可,还可能适得其反。非洲国家借鉴西方国家刑法监禁刑的结果就曾出现过这样的情况:监禁本是西方国家处置罪犯的最好方式,但被用在非洲社会后,却失去了西方人认同的耻辱含义。由于监狱生活环境相对优越,并可学习手艺,而且罪犯在监外从事筑路等劳动在当地通常被认为是社会健壮男性值得骄傲的事情,故罪犯往往引以为豪。据说有人为此故意去犯罪,有的家长甚至教唆自己的儿子去犯罪。这使得监禁刑在非洲社会常常背离监禁本身和借鉴该制度的初衷。[13](P358)对此,我们应引以为戒。
(二)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固有内涵
“无罪推定”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对刑事诉讼基本人权的保障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最早起源于1764年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规定,“任何人在未被宣告为犯罪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这是无罪推定原则在法律上的首次确认。之后,这一原则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中得到确认。一般而言,“无罪推定”原则的完整含义包括四层:(1)在诉讼地位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正式地定罪之前应处于无罪的诉讼地位;(2)在举证责任上,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这表现为在公诉案件中由公诉人,在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任何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的责任;(3)在诉讼权利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等在内的一系列广泛的诉讼权利;(4)“罪疑,有利于被告人”,“疑罪从无”,“疑罚从轻”,当案件发生疑难时,应做有利于被追诉一方的解释。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无罪推定”原则包含了沉默权的精神,或者说,沉默权制度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派生内容之一,或者说是“无罪推定”原则的直接体现。因此,只有在法律正式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沉默权才能有实际意义。
(三)应删除现行法律中“如实回答”的义务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意味着立法对刑事被追诉者强加了如实回答的义务。对于沉默权与我国对犯罪嫌疑人强制的“如实回答”的义务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很多学者都有过研究和讨论。主要争议点在于两者是否完全背道而驰。持非矛盾观点者认为,立法对于刑事被追诉者“如实回答”义务的规定只是一种宣言式的法律忠告,并没有具体的措施实施,即没有对被追诉者非如实回答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从而缺乏实质意义。而认为二者对立的观点则认为,虽然法律没有直接对非如实回答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但依照“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以及我国刑法大幅度的法定刑范围,加之我国所实施的自由心证的裁判主义,法官对于被追诉者非如实供述的情节会以“酌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因此在实质上被追诉者违反“如实回答”的义务是要承担不利后果的。[14]
应该说,上述法律强调的是,对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而不是“应当回答”,这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似乎享有选择回答与否的权利,但其一旦行使了回答的权利,接踵而来的便是负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不管我国法律对“如实回答”的义务是否规定了惩罚措施,但“如实回答”的义务要求,不仅容易误导侦查人员强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且事实上也为讯问权的滥用提供了充实的法律依据。一方面口供的作用。首先在于通过口供引导侦查机关发现新的证据线索,进而发现新的事实;其次,通过口供司法机关可以印证其他证据,从而确认案件事实。口供的这种特殊作用,导致了实践中对口供的过于倚重,而“如实回答”的法律规定,则无异于为司法人员提取口供提供了法律依据。立法与实践的相互作用,加大了司法人员对口供的依赖。另一方面,虽然我国法律禁止刑讯逼供,但是实践中,口供的特殊作用和价值,又使司法人员不惜铤而走险,通过刑讯的捷径来获取证据,导致被告人的人权遭到摧残,冤错案件接二连三。从一定意义上说,“如实回答”义务的强加反而成了警方进行刑讯逼供的手段。笔者并不主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该“如实回答”司法人员的讯问,只是认为,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实回答”应当是基于自愿基础之上,而非强迫性的,而我国对于“如实回答”的自愿性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和法律措施,因此,若我国对这种“如实回答”不能建立在公平,自愿基础上,没有如同他国确立相应的法律配套措施,则应基于人权的保障,去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义务。
(四)对于沉默权与禁止刑讯逼供的权衡
如果规定了沉默权,就意味着控方证明犯罪的难度加大,而在我国现行条件下,即使控方投入更大的资源,花费更大的气力来证明犯罪,但受整个社会各个方面因素的制约,其最终的产出相对于现在没有沉默权的情况而言,肯定要差得多。仅就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在许多地方辩护权尚得不到接受,再要求容忍沉默权,谈何容易。沉默权既是个证据规则,又是个诉讼程序,更是个宪政制度。因此,贸然地规定沉默权,并非简单地引发犯罪率上升,社会治安不稳定的问题。笔者以为,相对于沉默权而言,现今刑事诉讼中更为现实和更为严重的问题恐怕是那些违反人道甚至人性却与沉默权密切相关的刑讯逼供问题。沉默权制度固然好,理论上也是可行的,但其在一国的实施需要具备一定的氛围和条件。与其不顾客观条件而一味地舍近求远去追求所谓的“沉默权”的理想,不如舍远求近来解决现实那些更严重、更具价值的刑讯逼供及其与其相关的问题。这些涉及与刑讯逼供相关的制度和机制问题至少应该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在场的制度,保证讯问全程录像和录音的制度,刑讯证据的排除规则,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等。通过对刑讯逼供问题的解决,为沉默权的实施奠定基础,创造条件。从个意义上讲,笔者以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应该缓行。
注释:
[1]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Mark Berger.Taking the Fifth,D,C,Heath and Company,1980,17.
[3]Levy,supra note 5,at276.
[4]Levy,supra note 5,at285.
[5]Gregory W,O`Reilly:England Limits The Right To Silence And Moves Towards An Inquisitorial System of Justice,The Journal Of Criminal LawAnd Criminology,Vol,85,No,2,1994,418.
[6]刘卫政,司徒颖怡.疏漏的天网[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7][美]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M].何家弘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
[8]Riderick Munday:《Inferences from Silence and European Human Rights Law》,Crim.L.R(1996),384.
[9][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10]陈光中.刑事诉讼修正全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
[11]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12]方蔼如译.法国刑事诉讼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
[13]夏新华.法治:实践与超越——借鉴外域法律文化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14]刘根菊.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原则几个问题之研讨[J].中国法学,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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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危机时期我国外贸加速萎缩和缓解出口企业经营压力,我国政府连续七次大规模上调出口退税税率,出口退税调整被用来作为稳定外贸出口的主要财税刺激手段,当前我国出口退税调整政策特征及其困境值得大家关注。
国际需求急剧萎缩对我国外贸的冲击日益加深,出口形势严峻是当前中国经济必须应对的重大挑战,为了防止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中外贸加速萎缩和缓解出口企业经营压力,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政策措施,出口退税调整被用来作为稳定外贸出口的主要财税刺激手段。
1.1 出口退税调整频率加快:自金融危机全面爆发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政策措施,出口退税调整被用来作为稳定外贸出口的主要财税刺激手段,从我国税改以来历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来看,此轮出口退税政策调整频度呈现出显著加快特征。从1994年税制改革直到危机爆发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仅历经了五次大幅度调整(注:不包括小幅调整),这五次大幅调整时间分别发生在1996年、1998年、2004年、2006年和2007年,每次调整间隔均超过一年。随着此次全球危机蔓延和扩散,为了避免出口遭受负面冲击持续加深,自2008年8月份以来我国已累计连续七次上调出口退税率,调整频率之快实属历史罕见。
1.2 出口退税调整力度加大:此轮出口退税调整力度与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时期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亚洲危机期间政府把除“两高一资”以外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从3%、6%、9%三档调高至5%、13%、15%、17%四档,而此次出口形势远比当年严峻,出口退税率已上调至5%、9%、11%、13%、14%和17%六档,并且多数出口产品退税率上调幅度均超过亚洲金融危机时期。在经过连续七次出口退税调整后,当前全国已有1971个税号商品实现了出口全额退税,即把已征收的出口商品增值税全部退还给出口企业,当前综合出口退税率已从危机前的9.8%快速上升至13.5%。与此同时,我国出口退税金额大幅提高,虽然我国财政收入连续几个月快速下降,但是财政部坚持加大出口退税额度,今年1-5月我国办理出口退税达2900亿元,同比增长达到23.4%。
1.3 出口退税调整产品覆盖面广:在当前海关税则目录上,我国涉及出口商品税号总计13000多个,在经过连续七次上调出口退税率后,出口退税税率上调所涉及产品已经超过8000个税号。在危机爆发后的第二次出口退税调整中,涉及出口退税的商品多达3486个税号,约占中国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在第三次出口退税上调中,涉及劳动密集型产品、机电产品和其它受影响较大产品的商品多达3770项。在日益严峻的出口形势下,财政部于6月1日(第七次)上调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此次调整所涉及行业面更为广泛,退税商品涉及农产品深加工、机电、鞋帽、玻璃制品、钢铁制品等多个领域。机电产品出口长期占据我国出口的半壁江山,当前税务部门在海关税则目录上,机电产品共有约2500个税号的商品,经过此轮调整后,当前已有1771个机电税号的商品实现出口全额退税,占比已超过七成。
2.1 出口退税利益被外商挤占:在一定程度上出口退税财政刺激政策缓解了出口企业面临的短期压力,但是,由于我国企业国际议价能力普遍较弱,国外进口商以出口退税率上调为借口,要求我国企业下调出口报价,国家上调出口退税率的部分利益被国外进口商挤占,出口退税政策刺激效果在危机时期被严重削弱。我国所有出口商品的价格弹性约为-0.46[2]?,即出口价格每下降1个百分点将导致出口收入上升0.46个百分点,在此以2009年1-5月为例,今年前5个月我国出口收入总额为4263.34亿美元,约合人民币29133.80亿元,以及今年前5个月我国办理出口退(免)税总额达2900亿元,所以出口退税额在数量上约占出口收入9.95%。为了简化起见,假定出口退税全部用于降低商品价格以增加出口,占出口收入9.95%的出口退税将导致出口价格下降9.95%,出口价格降低使得我国出口收入由于出口退税而相应增加1333.42亿元人民币(=29133.80*9.95%*0.46),同时,间接补贴了国外进口商额度高达1565.40亿元人民币,较低的出口价格弹性导致半数以上出口退税补贴了国外进口商。
2.2 扩大财政压力和赤字规模:当前出口退税税率的大幅提高将导致我国财政压力急速上升,近期世界银行预计我国今年全年赤字规模将达到GDP的5%,明显高于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制定的赤字规模为GDP的3%的预算计划,日益增加的出口退税规模相对于当前整个财政税收状况而言,是一个不小的压力。危机全面爆发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增速持续几个月快速下降,1-5月全国财政收入27108.67亿元,完成预算的40.9%,比去年同期减少1955.7亿元,下降6.7%;然而今年1-5月我国办理出口退税达2900亿元,同比增长达到23.4%,出口退税额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接近10.7%。
3.1 细化出口退税税率:建议在现有出口退税税率档次上,进一步细化出口退税税率。危机时期我国将出口退税调整政策作为财政刺激出口措施的主要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了缓和了部分企业经营压力,当前出口退税税率在连续七次上调后,涉及5%、9%、11%、13%、14%和17%六档,但是,我国海关税则目录上的出口商品税号总计达13000多个,目前六个档次的出口退税率显得过于笼统和集中。
3.2 在出口退税基础上扩大政府购买支出:政府在为了支持产业结构优化而适度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同时,应加大政府购买出口企业相应产品,通过商品转内销的方式支持出口企业。从全球角度来看,由于我国企业国际议价能力普遍较弱,国外进口商以出口退税率上调为借口压低我国商品出口报价,上调出口退税的部分利益被外商挤占,不仅出口退税政策刺激效果在危机时期被严重削弱,而且同时变相增强了国外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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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加入世贸组织10年来,我国进出口贸易实现快速增长,2002年全国进出口总额为6208亿美元,江苏为703.1亿美元。到2011年,全国进出口总额达3.64万亿美元,江苏达5397.6亿美元,分别是2002年的5.86倍和7.68倍。然而在进出口贸易额快速增长的同时,我国出口产品频频遭遇国外技术壁垒,被国外要求召回的事件也层出不穷。一方面,由于进出口产品召回制度缺失,我国在应对国外召回通报的及时性和对出口召回产品后续监管处理的时效性方面都表现滞后,未能快速消除我国缺陷产品造成不良影响;另一方面入世以来国外产品大量涌入,对于其中的缺陷产品我国尚未形成完善有效的进口产品召回处理制度,国外厂商往往钻了这一空子,在产品出现问题需要召回时往往是“全球召回,排除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十个年头,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也跨上了新的台阶,面对纷繁复杂的进出口形势,建立和完善我国进出口产品召回制度,健全我国进出口产品检验监管体系已经刻不容缓。
关键词:召回 缺陷产品 检验监管
进出口产品召回制度是一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管理规范,是指制造商(或进口商)生产(或进口)的产品设计或制造上存在缺陷,并已进入市场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这些缺陷产品危及安全及财产损失,制造商(或进口商)将其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给与维修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制度。它最大的作用在于防患于未然,将风险和隐患排除于萌芽状态或者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是预测突发性、系统性商品质量安全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的风险控制制度。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都规定了召回制度,而我国还刚刚起步,仅限于进口汽车等少数产品。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高速发展,出口产品市场占有率也越来越大,然而普遍存在产品档次不高,利润微薄的问题,出口产品低价大量倾销极易引起进口国的双反调查,从而造成贸易摩擦和贸易争端。特别是在以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为代表的非关税壁垒盛行的当下,利用产品召回制度排斥它国产品保护国内产业正成为各国实施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之一,近几年频繁出现的中国工业产品、日用消费品、食品和玩具产品召回事件带来的“中国制造”信任危机正是这一趋势的反映。因此尽快与世界接轨,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产品召回制度,建立起我国的进出口产品召回制度,提高出口产品竞争力,抢占国际市场,保护国内市场就显得十分必要。
在进出口产品召回信息的获取方面,今年来我国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国家质检总局先后与我国主要贸易国家——欧盟、日本、韩国、美国、东盟、非洲等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检验监管合作机制,为我国输外产品召回建立了顺畅的沟通和信息获取渠道。特别是2006年欧盟建立的中国非食品类消费品快速预警系统(RAPEX-CHINA系统),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欧盟市场存在质量安全缺陷的中国产品详细信息和召回要求,成为国家消费品质量安全合作的成功典范。同时国家质检总局与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合作,以及与日本、加拿大等的合作已制度化日常化。
在我国现行和法律体系中,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有关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这些法律规范在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市场键康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全球化下激烈的市场竞争也渐渐显现出力不从心,在面对种种具体的进出口产品召回案例中显得不适用。主要不足表现在:
1.立法体系不健全,缺乏完备的法律基础。这些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很难据此直接要求经营者召回缺陷产品。作为指导并规范进出口产品检验监管的最重要的法律《商检法》中并没有关于进出口产品召回的相关描述。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只是针对进口汽车的召回要求,其它缺陷产品则排除在外。
2.立法层次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只是国家质检总局的一个部门规章,无法对其他部门产生效力。《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等也存在着法律位阶较低,只是行政规章,不足以涵盖所有缺陷产品的问题。
3.惩罚力度不够。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规定的最高罚款限额仅为3万元。究其原因,还是因为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受限所致。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这对于追求高额利润的企业来说,3万元罚款实在无法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而相对于由于缺陷产品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3万元罚款更显微不足道,难以弥补损失。处罚标准过轻,使得经营者甘愿受处罚也不承担法律责任,缺乏了促使经营者召回产品的动力。
4.没有独立权威的缺陷鉴定机构。当前我国对于缺陷产品困境,不仅在于法律的空白,还在于缺乏独立、公正、权威的缺陷产品鉴定机构,比如汽车召回,虽然有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等实施细则,但在现行行政体制下,鉴定机构与召回企业存在联系,消费者很难找到独立、公平的鉴定机构。
1.美国召回制度现状。美国是最早规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国家,也是产品召回制度实施最完善的国家。美国采取“自愿认证,强制召回”的形式,尽管进入市场门槛较低,只要有独立机构的检验即可进入,但进入后即面临严格的监控,有监管部门的抽查,消费者的监督,在政府和消费者之间有通畅的沟通渠道,一旦证实市场中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规或标准,则立即进行封杀并召回。美国召回产品涉及一般消费品、食品与药品、化妆品、可能污染的环境产品、机动车、船舶等六类。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简称CPSC)是美国最为重要的一个产品召回监管机构,实施召回的主要依据法律有《消费品安全法》、《儿童安全保护法》等。
2.法国召回制度现状。法国是欧盟国家中实施召回制度比较成熟的代表性国家,法国政府鼓励生产商自行对缺陷产品召回,很少发布政令进行强制召回,只有当产品缺陷可能对消费者已构成严重威胁,或者生产商(进口商)对安全隐患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当局才会通过法律手段强制生产商(进口商)实行召回。法国由公平贸易、消费欺诈监督总局具体负责在法国市场上流通的缺陷产品召回事务。
3.日本召回制度现状。目前日本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的法律文件主要有《消费者产品安全法》、《电气产品和材料安全法》、《家庭用品含有有害物质管理法》等5部。日本处理与缺陷产品相关的公共安全问题,主要有司法、经济和行政这三种手段,其中政府起着主导作用,这三种手段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形成了日本解决缺陷产品召回问题比较成熟的机制。
《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进口产品召回制度的法规文件,其以风险管理为核心、明确了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等经营者的责任义务。通过该体系,国家质检总局妥善、有效地处理了2008进口雷诺梅甘娜汽车变速器安全风险、2009年进口雷诺汽车不符合强制性标准、2010年丰田汽车全球召回、2011年进口克莱斯勒牧马人越野车起火等事件,有效保障了我国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其实践过程中的成功经验,从立法主体、执法主体、缺陷评估、召回程序和法律责任五个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进出口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1.立法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是一部规范我国对外进出口商品贸易行为的最高法律文件,而进出口产品召回是一种对外经济行为,属于其管辖范畴。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这部法律中完善对于进出口产品召回制度的各项法律界定,以保证进出口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权威性。而对于具体的操作规范,可以以其为原则针对不同产品特性制定出行政法规或规章。
2.执法主体。目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承担着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笔者认为,进出口产品召回工作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作为主管部门负总责,可以借鉴国外做法下面设置一个召回中心进行日常组织和管理,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产品召回监督工作。
3.缺陷评估。产品缺陷是召回的基础,准备判断产品缺陷是召回制度执行公正性、有效性的保证。纵观各国对缺陷产品的判定原则,笔者总结出以下三条:(1)产品安全不符合标准、法规、指令要求的。(2)产品因设计、制造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3)经检测、实验和论证,特定条件下存在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缺陷产品。产品召回主管部门应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缺陷产品调查、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技术检测,从而保证召回制度的公正权威性。
4.召回程序。进出口产品的召回方式可以是制造商(或进口商)主动召回,也可以是主管部门强制召回。主动召回是指制造商(或进口商)自行发现,或通过销售商、客户的报告和投诉、或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并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产品召回。强制召回是指制造商(或进口商)明知产品缺陷需要召回而未主动召回,或者故意隐瞒产品缺陷的,或者对产品处理不当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按照召回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产品召回。
主管部门组织建立进出口召回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产品召回的信息。主管部门对经确认需要召回的产品根据风险危害程度进行分级,制造商(或进口商)在收到主管部门的召回结论后,应立即着手制定召回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或进口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对已确认的进出口产品召回信息向社会公布。
5.法律责任。一项好的制度首先在于制度本身的可操作性、完善性和有效性,其次在于该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并成为人人需要遵守的规范准则。进出口产品召回制度要达到的预期效果:一是惩戒造成社会损害的企业,二是消除缺陷产品的安全隐患。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它不仅能赔偿被害人遭受的损失,更能够有效遏制或惩罚不法行为,督促企业严格遵守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各项规定,规范缺陷产品召回行为。
从2001年底中国加入WTO起到现在已有十个年头,十年来中国外贸经济局面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进出口贸易额已经稳居世界前三。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随着对外贸易活动的增多,我国对外贸易摩擦事件也呈现快速上升趋势,特别是近几年进出口质量安全事故频发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完善进出口产品检验监管体系,加强风险管理,加快质量突发事件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建设已经迫在眉睫。我们只有建立和完善进出口产品召回制度,才能够有效应对各种质量突发事故、快速消除不良影响、避免出现重大损失,真正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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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 要: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增强出口商品价格竞争能力,由税务部门将商品中所含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商,从而使出口商品以减免税收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的一种政策制度。我国实行出口退税二十多年来,出口退税对于鼓励和扩大出口创汇、优化资源配置、推进企业成长发展、拉动国民经济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出口退税政策己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调节外贸进出口的重要手段。本文在分析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变革的基础上分析了现行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不足,并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出口退税 贸易出口 出口补贴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将其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对跨国流动物品重复征税,从而促进该国家或地区的对外出口贸易。出口退税作为一项财政激励机制、出口鼓励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国家支持外贸出口的一个重要手段,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是世界各国促进对外贸易增长的一项基本措施,被WTO诸多成员广泛应用,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国际通行做法。出口退税制度改革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产业结构和经济的发展。根据WTO规则,各成员国可以对本国出口产品实行退税,但退税的最大限度不能超过出口产品在国内已征的税款,在此范围内,各成员国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需要和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确定恰当的出口退税水平。
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自1985年开始实施以来,已先后进行了六次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和十四次税率调整;实践证明,每次的出口退税制度改革都对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由于新的出口退税制度更多的涉及到各级地方政府的利益,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成了近期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2005年8月,中央财政在难以承受出口退税之重的情况下,进行了第六次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中国经济中长期持续增长,深化财税和外贸体制改革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对我国财政运行也将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在出口退税制度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骗税行为不断扩散,退税款项不断增加,国家财政不堪重负,国际社会的压力越来越大,要求人民币汇率升值的呼声日益高涨。全面、深刻地评估出口退税制度并根据其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措施建议具有较强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一)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变迁
我国出口退税的做法可追溯到1950年,当时已有对出口货物退还已纳货物税的规定。1958年,我国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对出口商品不再退税,出口退税制度中止。
1973年,工商税制进一步简化,我国对进口货物不征税,对出口货物也不退税,出口盈亏由外贸部与财政部算帐。
198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钟表等17种产品实行出口退免税和进口征税的通知》,开始对部分货物实行退税。
1985年,国务院批准了《关于对进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的建立。由于当时没有实行增值税,出口产品的营业税、流转税都纳入了消费税系列,所以退税率不是很高,一直到1993年退税率也只有11.2%。
1994年我国实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确立了增值税的主体地位。制定实施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法[1994]31号),具体规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退税的税额计算方法、出口退(免)税办理程序及对出口退(免)税的审核和管理。平均退税率一下子提高到16.63%。
1996年,为了缓解财政压力,减少骗税,我国对出口退税率作了大幅度下调,平均退税率降至8.29% 0 1998年和1999年我国又多次将退税率上调。以减轻亚洲金融危机对外贸出口的影响。之后几年,企业出口的积极性得以提高,外贸出口增长很快,但中央财政的退税支出又重新面对越来越大的压力。于是出口退税指标成为控制该项支出的重要手段,但越积越多的出口退税的欠款又形成了中央财政的一笔隐形负债。
2002年初,我国对生产型企业的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全部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
2003年,我国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改革。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改革措施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二是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增量的新机制;三是新增加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首先用于出口退税:四是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五是累计欠企业的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解决。具体的退税办法: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 25的比例分别负担。
2005年我国对退税办法又进行了新的调整,规定:从2005年起,中央负担超基数退税的92.5%,地方负担7.5%;出口退税基数不变;出口退税从中央库统一办理,年终中央与地方清算退税。
(二)现阶段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主要内容
2005年8月,国家再次改革出口退税制度,业内称之为现行出口退税制度或出口退税新政。
第一,出口退税对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对外承包公司及对外承接承包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公司、远洋运输公司;以及企业用作境外投资的货物等。
第二,出口退税运作方式。现行的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办法主要有六种操作方式,一是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二是外贸企业含税购进的货物出口后再办理退税的“先征后退”管理办法;三是卷烟出口企业实行免税购进,出口不退税的管理办法;四是国产钢材和新疆棉实行的“以产顶进”办法;五是来料加工实行进口、加工环节免税,出口不退税的管理办法;六是对国家统一规定的免税货物,无论是否出口销售一律给予免税的办法。
第三,出口退税税种、税率。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消费税的应税货物,退(免)税率仍为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在解决中央财政负担和人民币升值压力的影响下,2003年10月以来,国家对现行出口退税制度进行了改革,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产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
第四,出口退税负担机制。①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 25的比例共同负担;②2005年1月1日起,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③2005年1月1日起,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④2005年1月1日起,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第五,其他方面。①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②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③自2006年1月1日起,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
(一)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过大、过频对经济的正常运行产生了负面影响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订颁发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新税制条件下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税或免税作出规定。但在上述管理办法出台后的一段时间内,又多次对其进行补充、修改、调整,包括退税率的数次调高、具体规定的更改,操作和管理要求的变化,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的现实说明,我们尚未找到出口退税的规律,这就决定了每次修改补充只能是修修补补,治标不治本。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一是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长期规划,并且降低退税率也会加大生产成本,降低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二是对税务部门出口退税工作也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政策的调整需要有关税务人员学习和掌握新规定,有些工作程序可能因此要加以修正,而且还要对企业办税人员进行辅导,这无疑要增加税务部门的工作量。此外,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有些具有“回逆性”,即政策调整后,要上溯到以前某个时间开始实施,这有时会使退税工作出现无所适从的局面。
(二)我国出口退税法制建设不完善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己经失效。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三)出口退税政策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
出口退税政策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主要表现在不统一的退税政策造成不同企业间矛盾重重。
第一,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的矛盾。出口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增强了生产企业的直接出口积极性,但是相当一部分生产企业(尤其是传统和中小型企业)缺乏对于国际市场的了解,尤其是缺乏对于加入WTO后国际市场交易规则的了解,往往出现国内、省内,甚至区内同行业企业低价竞争,重复出口,不能应对反倾销等问题,而外贸企业不能直接实行“免、抵、退”,必须先收购生产企业的产品,而生产企业更愿意直接通过出口实现退税,造成外贸企业出口产品来源大量减少,严重影响外贸企业的出口积极性和竞争能力,也打乱了国内出口的秩序。
第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矛盾。国家强调对于(国有)大型企业的出口退税的支持,而不重视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出口退税,这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相违背,而且中小企业由于融资能力有限,对于出口退税资金的依赖程度更高,造成中小企业生存环境更加严峻。
第三,全部(产品)出口企业与一般出口企业的矛盾。相当一部分外资企业的产品100%外销,其产品享受出口生产环节免增值税政策,但是生产企业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不能够抵顶内销货物(没有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只能等待退税,而在退税不及时的情况下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
(四)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政策与管理必须同步、协调,才能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否则势必会出现漏洞。由于出口退税政策上的不完善及其它方面的原因,使当前的出口退税管理也存在一定问题。
第一,退税机关与征税机关不统一,征退脱节,骗税时有发生。征收机关负责出口征税,各地专责的退税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使征税与退税分离,信息流通不畅,不便于统一管理。
第二,地方过分强调自身利益,影响中央财政收入。
第三,退税手续繁琐,程序复杂,部门协调不力,工作效率低下,占用企业资金现象严重。出口退税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退税部门也涉及征收、计会、信息等部门,同时还要涉及海关、外汇、外经贸等部门,如果其中一个部门滞留单证或电子信息,那么整个退税进程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出现退税缓慢、滞后期长等问题。
第四,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出口退税管理方式和手段低效。
第五,缺乏高效可行的系统性约束,税务部门与海关等部门经常出现管理上的脱节,与出口退税同时出现的,是不断发生的骗税现象,给国家造成损失。
判断一国的出口退税政策优劣与否,首先要看其是否遵循税收公平的原则即出口退税政策既能解决国际贸易中公平税负问题,又能避免双重征税,使得国家的贸易行为完全符合 WTO 规则,能够满足国际贸易良好秩序的需要。同时要看这一政策对本国宏观经济运行的推动作用如何,是否能够增强和促进本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增加出口创汇,提高经济管理的效率,实施有效规范的税收流程,保证外贸秩序,增强企业活力,使出口企业将工作重心转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加快自身产品的升级换代和技术创新步伐,保持健康良好的发展势头。为此要不断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促进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一)出口退税政策的运用
第一,取消退税计划指标,建立“滞退金”制度。为了保证纳税人的权益,监督退税机关的工作效率,要规定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期限。关于退税的时间期限,如果财力允许,我国税务部门可借鉴瑞士的做法:瑞士增值税退税分为年退税制、季退税制和月退税制,出口企业可灵活选择退税期,及时得到退税,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增加出口企业的积极性,促进外贸发展。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办理完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赔偿纳税人税款的时间价值损失,比照税款滞纳的方法,支付纳税人出口退税款的“滞退金”。
第二,我国的退税政策应以不违反WTO规则为前提,以国家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对出口退税政策也可以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区别产品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退税政策。①对不具备明显优势、国家市场上与它国产品竞争激烈、技术或品牌含量高、附加值大的产品实行彻底退税;②对普通产品实行适度退税。可根据我国财政的负担能力以及国际市场的情况变化给予适度退税,灵活调节退税率;③对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产品实行不退税或少退税。如我国的电视机、自行车、打火机、纺织品等在国际市场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产品,可以不退税或少退税。[论文网 Www.LunWenData.Com]
第三,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和实际,灵活、合理制定政策,掌握退税率。①对一些因资源条件等“先天因素”限制而需要长期保护的薄弱产业,如农业(指初级农产品的出口)等,应采用“少征多退”的模式加以保护和鼓励出口;②对一些发展层次较低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如机械、电子、汽车、医药行业以及一些对外开放程度低,国有经济比重高,但有利于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和外贸出口结构,具有高附加值、高创汇率、高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竞争力和潜力的产业,如石油、钢铁行业等,应采用“少征多退”的模式加以保护和鼓励出口;③对于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尽管附加值和技术含量相对低下,但在国际市场上已形成一定的出口竞争力,创汇较高,加入WTO后将有利于出口的产业,如纺织、服装、食品加工和普通日用消费品工业、玩具制造业等,原则上可以采用一般的保护和鼓励政策,在退税模式上可以选择“征多少,退多少”的模式;④对于一些稀缺的天然资源或具有战略意义的资源(如天然牛黄、鹰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以及煤炭资源、石油原油资源等)的出口不应鼓励,应采用“多征少退”或禁止出口的措施。
第四,进一步考虑扩大出口退税税种范围。中国目前出口退、免税的税种只有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依据WTO规则,退免的间接税还包括销售税、执照税、营业税、印花税、特许经营税等等。为了加大税收鼓励出口的力度,可以把营业税列入退税范围,也可以把随同增值税等三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列入退税范围。
第五,出口退税的调整要与增值税的改革政策同步进行。调整增值税政策,保持政策的统一。一要继续提高退税率,力求同征税率保持一致;二要统一出口商品政策,不论是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还是国内采购都要退税;三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使流通型企业出口和生产型企业出口在退税时间上大体保持同步,使他们处于相对平等竞争的地位。
出口退税主要涉及增值税,因此出口退税的调整要与增值税的改革政策同步进行是非常必要的。为此要进一步深化增值税制度的改革,实行规范、中性的增值税制。理想的增值税的改革要求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准许资本、财货的进项税金能得到抵扣,消除重复征税,保持增值税的中性,使商品出口时全部进项税都能退还;对劳务普遍征收增值税,消除实行不同税种带来的税收负担差异,做到真正的税收公平,对劳务出口同样要实行退税政策。
第六,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稀有资源和紧缺物资,并逐步取消WTO规则禁止性的出口税收支持措施。WTO规则原则上也不允许采用行政手段限制产品出口,只允许征收出口关税。我国加入WTO后,列名禁止出口的产品将减少,除对少数产品继续运用出口关税的手段进行限制外,也可考虑再加用国内税的手段,这就是对少数需要限制出口的稀有资源和紧缺物资,不退免应征的增值税、消费税,或视情况差别,减少退免税,要逐步取消WTO规则禁止性的出口税收支持措施。
(二)出口退税管理
在我国己经加入WTO的背景下,企业出口行为是一种比较单纯的市场行为,而出口退税的计划控制与集中管理,使得退税信息、退税额度、退税进度,乃至退税率差别等又具有极强的计划性,不能够充分和及时反映企业的国际市场出口行为,造成占压企业流动资金,甚至侵蚀企业利润,降低企业国际信誉等幅面效应。要抑制和改变这种状况,国家必须加大出口退税管理改革力度,加强海关、银行、外贸、外管与退税部门之间出口退税的协作管理,建立科学、严密的出口退税计算机信息监控网络,保证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出口动态,“0距离”、“0间隔”地支持企业出口。
第一,在海关管理方面海关在出口商品的监管上制定了相应的对策,加大打击力度。首先,建立了高风险商品数据库,业务现场直接将易伪报成高退税率的商品收集到数据库,作为海关审单和查验工作的指导;其次,在审单环节加强对重量与数量逻辑关系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加大对高风险商品的布控力度;最后,在查验环节提高风险意识,积累高风险商品知识,做到有的放矢。
第二,建立出口退税管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①对外贸企业的激励机制。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的实施机制,简化退税环节,提高退税效率,尽量杜绝出口欠退税现象的发生,降低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获取成本,提高外贸企业从正常退税活动中获得的净收益,鼓励外贸企业通过正常渠道依法获取出口退税。另一方面加强对外贸企业的日常监控,尽量减少退税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加大对退税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违约成本;
②对税务机关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对税务机关和退税管理人员要明确代理权的范围和职责,对认真履行代理权职责的税务机关和退税管理人员给予较高的报酬或相应的激励(包括货币、名誉、职位等),并在退税管理岗位上引入竞争机制,可以设置相应的退税管理考核指标,如平均退税进度、骗税发生次数、外贸企业退税满意程度等,对税务机关的退税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酌情给予奖励或处罚约束机制上强化内部监督约束。另一方面强化外部监督约束,建立退税公开制度,加强退税执法检查,加大退税管理腐败寻租的查处概率和处罚力度,提高退税管理人员的违约成本,确保税务机关退税行为的合法化;建立严密、高效的出口退税控制机制充分利用“金关工程”、“金税工程”,完善出口退税电子信息网络系统,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加强管理,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一方面充分发挥“金关工程”和“金税工程”对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子信息进行及时、真实、全面核对的作用,建立一个基于统一应用平台上的各个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机制,同时赋予电子信息以法律效力,逐步实现计算机自动汇集相关信息、自动办理退税。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规范涉及各出口退税部门的行为。加强海关、银行、外贸、外汇、财政之间的合作,建立完善的约束机制,相互监督、制约,从机制和技术手段上有效地控制违规操作和弄虚作假问题,产生协调的效果,最终形成有效的管理系统,加强对出口退税全过程的监控。
第四,逐步实行征退一体化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同应纳税额的申报一体化,实现了征退一体化,不仅更紧密地把税收征管信息和退税信息结合起来,便于税务部门全面掌握企业的纳税和退税情况,更容易监测出口退税,同时也减少了税收管理环节,降低了税收成本。征退一体化可以直接减少出口过程中有关各方的利益冲突。 目前,我国出口退税中存在的大量拖欠问题,与征退管理脱节也有很大关系。因此,应在取消出口退税额度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征退一体化的新型征管体制。扩大免、抵、退税、免税购买等促进征退结合的退税管理方式,征、退一并申报,从体制上彻底解决征退不衔接的问题。
(三)实行弹性的出口退税率制度
目前我国的政治经济情况确实需要依靠出口退税制度尤其是出口退税率来进行宏观调控、调整经济结构。但应该审慎地使用非中性的出口退税措施,对宏观调控权进行适当规范。具体地说,首先应该规定出口退税率可以浮动的范围,其上限当然是WTO规则允许的征税率,同时根据对未来一个时期财政和外贸情况的预测,制定最低的退税率。然后,应该规定谁有权对出口退税制度、退税率进行调整的权力应该归国务院,而不是某个职能部门。最后,应该规定宏观调控权行使的程序,包括听证程序、调整前对纳税人留有的最短过渡时间等等。
长远一点看,我国劳动力的成本正在升高,并面临着东盟国家的挑战,可以说目前主要的国际竞争比较优势正在失去。当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我们发展的最终目的,但比较优势失去的时间也许会比一般的预测更早到来。因此我们一方面要迅速提升产业结构,另一方面也要降低出口产品价格。这就要求我们尽快创造条件,实行中性的出口退税政策,使我们的产品能够按照国际惯例以不含间接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四)加强立法,建立出口退税制度法律体系
由于强制性的出口退税制度变迁在施行中缺乏“强制性”,导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的出现,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管理法制建设,将出口退税政策上升到法规层次,尽量减少出口退税的人为干预和计划控制,保障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杜绝新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对于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跨地区收购产品出口退税不予办理或故意拖延办理时间的,给予必要的处罚,提高其违法成本,维护正常的出口退税和出口经营秩序,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中间梗塞”现象的发生,维护依法行政的严肃性。
出口退税制度应该建立在国家法律还是部门规章的基础上,这是不容争辩的问题。我国现在的经济社会发展一日千里,经济领域的制度还很不完善,需要经常地进行调整。因此,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对某些领域的经济问题进行立法,现行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暂行条例就是这一授权立法的表现形式。出口退税制度是国家的重要经济制度,在我国目前还不成熟,不宜出台法律,因此选择授权立法的形式,但是,应该根据出口退税实践,选择比较成熟的规范进行授权立法或出台国务院行政法规,并严格限制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权力。
出口退税政策作为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政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必然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产业政策以及对外贸易政策等相关因素的调整而不断变化,其改革的进程也将不断推进,并在施行过程中逐步趋于完善。从而为我国下一阶段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逐步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推动我国外贸出口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合理调整,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的质量和效益,确保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和可持续地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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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出口退税所需财政资金上看,虽然国家明确规定从2003年起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税收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但实际情况是,2004年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税收增收917亿元,而2004年出口退免税2 195.95亿元,其中退税1450.92亿元;2005年前三季度海关代征环节税收增长缓慢,仅增收31 5亿元,而出口退免税达到2 453.71亿元,其中退税1 550.79亿元。这部收入增量远远满足不了出口退税的支出需要。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对出口退税机制存在的问题剖析及建议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对出口退税机制存在的问题剖析及建议
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经过不断地改革和完善,呈现-出以下主要特点:加强了征税和退税的衔接,进一步遏制了骗取出口退税问题的发生;建立了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额的体制,大大缓解了出口退税规模不断扩大与中央财政独自承载难以为继的矛盾;出口退税已从过去单纯促进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变为调控市场经济的重要杠杆,有效地强化了经济结构调整力度。
当然,随着原有矛盾的逐步解决,新的问题又渐渐衍生出来。目前出口退税机制的主要问题已不仅仅局限在出口退税政策和出口退税管理方面.而是与外贸体制、税收制度、财政收入分享体制、退税财政分担办法以及退税机关的职权等密切相关。本文拟在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做深入剖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各级财政不堪出口退税重负的原因
实行新的出口退税机制之前,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随着我国出口的逐年增长,中央财政面临难以为继的局面,欠退税数额越积越多,为此,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了新的出口退税分担机制。经过不到1年的运行实践,尽管新的分担办法实行后中央仍然承担90%左右的出口退税,但无论发达地区还是不发达地区,都急切呼吁难以承担超基数25%的出口退税,这说明地方财政承担出口退税的能力更弱。
基于这种情况,2005年政府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文件,将超基数的出口退税中央与地方的分担比例由75:25调整为92.5:7.5,至此中央财政将承担全部出口退税的95%左右.矛盾再次集中到中央。然而造成各级政府难以负担出口退税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分担比例的确定,而是出口退税总体额度太大。
目前,增值税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已经达到40%以上,而每年出口退税就占增值税收入的20%以上。如此高的比重,使得出口退税必-然受到税收收入形势的严重影响,各级财政也必然为此背上沉重的负担。进一步分析,财政不堪重负表面上是由于出口退税额度较大并呈大幅增长态势造成的,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税制设计的问题,即增值税税率过高造成增值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太大。由于我国出口退税是按“征多少、退多少”的基本原则执行的,“退多少”又取决于“征多少”,所以随着税收收入的逐年迅猛增长,出口退税额度将会越来越大,发生新的欠退税问题在所难免。同时,如此高的出口退税也极易诱发出口骗税行为,给税收管理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二)发达地区额外承担了部分出口退税的原因
实施新的出口退税机制后,外贸出口较多的发达地区普遍反映,由于采购地与出口地不同,造成发达地区额外承担了部分出口退税,地方财政难以承受。对此普遍看法是由于出口退税基数确定的不尽合理造成的。从实际看,发达地区额外承担了部分出口退税,确实是其外贸部门从内地不发达地区采购货物出口量较大,发达地区很容易突破中央核定的出口退税基数,继而地方财政要额外承担部分出口退税。
但笔者认为,关键原因不在于出口退税基数确定的合理与否,而在于外贸体制改革没能适时跟进。即实施外贸代理制这项改革严重滞后造成的。如果对外贸企业全面实行代理制,就不会出现发达地区替不发达地区承担部分出口退税的问题。由于实施外贸代理制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即使目前在政策上能够解决发达地区替不发达地区多承担部分出口退税问题,那么相应的矛盾也会转嫁到不发达地区。因此其现实的直接原因是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格局和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不合理造成的。
(三)出口退税进度困扰着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
2004年以来,为了保证新的出口退税机制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不断加大出口退税进度考核力度,以实现对出口企业的及时退税.应退尽退。尽管2004年全年出口退税进度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但各地退税部门却为此做出了超乎寻常的努力,这说明出口退税进度并没有机制上的根本保障。从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的职能上看,由于出口退税工作涉及税务、海关、外汇、财政等多个部门,税务机关退税部门仅仅负责出口退税的受理、审核、审批等工作,虽然其审批出口退税事实上是在行使财政支出职能,但由于没有具体出口退税财政资金的支配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就无法保证审批后及时退税、应退尽退。
从出口退税所需财政资金上看,虽然国家明确规定从2003年起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税收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但实际情况是,2004年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税收增收917亿元,而2004年出口退免税2 195.95亿元,其中退税1450.92亿元;2005年前三季度海关代征环节税收增长缓慢,仅增收31 5亿元,而出口退免税达到2 453.71亿元,其中退税1 550.79亿元。这部收入增量远远满足不了出口退税的支出需要。对地方财政而言,虽然也要求对出口退税资金做出预算安排,但由于受局部利益的限制和其他刚性支出的挤压.往往不可能做到全额或及时退付。因此,笔者认为.出口退税财政资金没有机制上的保障可能会衍生新的欠退税。
(一)适当下调增值税法定税率,为减少出口退税额奠定制度基础
目前出口退税额度太大是形成财政利益冲突的主要矛盾。退税率决定着退税额,而征税率又是退税率的基本前提。增值税法定税率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为保证当时财政收入规模,在总体税负不升不降的原则下经测算确定的。从理论上讲,增值税是中性税种,如果征税率过高、征收额过大势必扭曲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抑制整体经济的发展速度。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财政收入规模翻了几番,税收收入连年大幅度超收,现实的财政收入状况和经济发展程度,已经为调低增值税法定税率创造了充分必要的条件。因此建议,适当下调税率5个百分点,将现行增值税的三档税率中的17%和13%两档税率合为一档税率,以利于增值税的链条管理;在增值税收入减少的同时,逐步凸显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的作用,并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发展减轻税收压力.同时也为下调出口退税率创造前提;取消部分货物增值税零税率等优惠政策,保证增值税征收有更为宽泛的税基。以保持宏观税负的基本稳定。
(二)重新确定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增强.地方财政负担出口退税能力
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地方财政分享25%的增值税收入,加上超收部分30%的增值税收入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事实上只有40%左右的增值税收入能够成为地方可支配的财力,地方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总体而言是比较弱的。从现实需要出发,有必要重新调整增值税收入及其超收部分的分享比例,适当调高地方的分享比例,这既能调动地方组织税收收入的积极性,又能增加地方可支配的财力。笔者认为,通过调整增值税收入分享比例,使地方新增2000亿元~3OOO亿元左右的财力较为合适。
(三)改革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建立“谁出口、谁受益、谁负担”的对称机制
实行新的出口退税机制后。中央财政负担基数内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92.5%的出口退税,事实上并没有彻底改变中央财政在出口退税上的“大锅饭”性质。因此,应该建立“谁出口、谁受益、谁负担”的对称机制。基本办法是:改中央承担基数内出口退税为地方承担基数内出口退税,改超基数部分分别负担为中央全额承担;对外贸企业收购外省(市)货物出口而发生的出口退税,在外贸体制改革未完全到位前,暂由中央先行垫付,年终按照中央、采购地和出口地共同负担原则结算。这种办法的最大好处是:地方在出口经济管理和出口退税方面的主体权责更加明确,在出口退税临界基数时不会产生逆向行为,甚至会有更大的积极性。但这种机制能够有效运作的前提是:要适当调低增值税法定税率,从而调低其退税率,减少退税额度:提高增值税收入中地方分享比例。增强地方出口退税资金的支付能力。同时,由于近两年各地出口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必须依据财力格局调整后的实际情况,对原来的
出口退税基数进行重新核定,保证出口退税基数与各级财政的财力相适应。
(四)建立出口退税财政专项准备金,确保出口退税全额及时退付
2005年国家预算安排了3 298亿元的出口退税计划。对如此大的支出额度,没有硬性的预算安排和稳定的资金保障是难以执行的。特别是各级地方财政,直接涉及能否全额及时退付出口退税,有必要建立出口退税财政专项准备金,其额度应该不低于全年出口退税基数,中央承担的超基数部分由中央财政及时调剂。
另外,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财政职能,但目前税务机关行使这项财政职能的职权是不完整的,没有资金退库的实际支配权,根本无力保证出口退税进度。为了从机制上克服出口退税资金被挤占而容易形成新的欠退税问题,建议出口退税财政专项准备金的实际支配权划归负责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机关,使出口退税的受理、审核、审批,退库流程有效衔接和顺畅运转,保证出口退税一经审批同意后就能全额及时地退付给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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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的创汇。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的基本方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的基本方法全文如下:
我国在实行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的过程中,其基本方法主要集中在申报、稽核、审核、退库各个环节上,并且做了具体的规定,体现了操作性和实用性并重的原则。
我国进出口企业在退税电算化管理过程中,就是大力发展计算机快速便捷的优势,将企业相关数据录入计算机中,运用统一的管理软件,提供科学、正确的信息资料。
目前我国进出口企业的退税计算方法,原则上要求采用加权平均法,并且规定进出口企业在退税方法确定后,本年度内不能更改。进出口企业退税单证录入计算机的方式原则上应采取由退税部门集中录入方式,也称集中录入;若企业计算机录入能达到退税电算化管理的要求,报经税务部门备案后,也可采取由企业录入的方式,也称分散录入。
无论进出口企业采取那种退税单证录入方式,都要进行退税申请。进出口企业必须将出口退税的有关单证按照出口退税计算方式的要求,装订成册。采用集中录入方式的,进出口企业必须按照计算机管理软件的要求,填写“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也称进货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也称出口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也称汇总表)。采取分散录入方式的,进出口企业必须按照出口退税申报子系统的要求,将装订成册的单证中的有关内容录入计算机,经基本申报资格检查后,生成申报退税数据,同时打印出“进货申报表”、“出口申报表”,并填报“汇总表”。申报表、申报退税数据必须与原始单证的内容一致。
退税部门须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接收申报退税数据和退税单证,对申报退税数据,必须进行检测,发现坏盘、空盘、带病毒的磁盘等有严重问题的申报数据,不予受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据,应退回企业重新申报:
1.申报表字迹不清和错误较多的单证;
2.项目未列齐全和完整的单证;
3.商品代码填写不正确的单证;
4.逻辑关系不符或不清晰的单证。
进出口企业退税单证的稽核工作是由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当外经贸主管部门接到进出口企业送来的退税单证后,应根据稽核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严格的稽核工作,须认真与原始单证的内容、数据进行仔细地核对,经稽核子系统核对后,由进出口企业将符合规定的单证及相关的申报退税数据送退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接到退交来的单证和数据,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再次重点稽核;
1.属于远期收汇的,企业是否提供了远期收汇的证明材料;
2.申报退税的原高税率、贵重货物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批准特许退税的商品;
3.出口货物的价格是否正常,是否有价格转移的行为;
4.出口额的增减是否正常,有无波动较大的情况。
国家税务部门在履行退税退库之前,还必须再一次地对企业出口退税的单证进行审核,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办事,充分体现国家鼓励企业出口创汇的精神。退税部门对出口单证的审核工作主要是从以下十个方面着手:
(一)退税部门必须对“进货申报表”、“出口申报表”、“汇总表”、申报退税数据的内容与原始凭证的内容对照审核,若对照审核中发现了问题,则应该在申报表上加以标记,填写“进货凭证录入(审核)问题记录及订正表”(也称进货订正表)、“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录入(审核)问题记录及订正表”(也称出口订正表)。
(二)税务部门必须按照两次录入的方式将出口企业的申报表、订正表的内容录入计算机,生成正确的申报退税数据。在录入过程中如果发现出口企业申报表的原始数据错误,还必须填写“进货订正表”、“出口订正表”,并对这些数据与原始凭证核对或到企业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再次录入计算机。
(三)退税部门对申报退税数据必须利用计算机审核以下内容:
1.检测录入数据的唯一性,删除重复录入的数据;
2.审核进货凭证与专用税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等信息核对;
3.审核出口凭证及有关数据,报关单、外汇核销单、远期收汇证明、退还补税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信息交叉互审;
4.当期进料加工的抵扣税额,是否从当期退税额中抵扣。
(四)退税部门必须根据当年的物价指数、外汇牌价设定出口商品的收购单价差异倍数和合理换汇成本的上下限,对超出没定范围的出口商品,退税部门应该进行重点审核后,方可办理退税。
(五)退税部门对出口退税数据录入、审核环节发现的问题,还必须作以下进一步的核实检查:
1.属于退税部门工作失误的,应填写有关表格,修改已录入的数据,给予办理退税;
2.属于出口企业申报数据错误,应在认真审核后进行调整;
3.属于海关、外汇管理、外贸主管部门等提供的电子数据有错误的,应由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并修改电子数据后,退税部门才能给予办理退税,
4.凡发现有伪造、涂改出口凭证的,要对该笔出口业务开展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退税部门在审核退税申报数据时,因下列问题出现的疑点,经认真核实后,可以人工跳过,办理退税:
1.出口退税报关单列明的货物,既有自营出口货物,又有代理出口货物的,
2.出口退税报关单列明的出口货物如果有部分货物发生退运的,
3.出口货物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14%退税率办理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以及大宗机电产品,实际退税率与税率库中的税率不一致的,
4.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禁止出口的商品;
5.出口报关单列明的货物属于企业内部两个部门出口的,因分部门申报退税,报关单被其中一部门占用,其他部门申报退税没有报关单的;
6.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的企业,因同类商品单价差异较大,单个商品加权平均单价申报退税时,导致换汇成本过高或过低的。
(七)税务部门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数据,应进行重点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出口商品名称是否按主要材料、辅料、加工费等实际商品的名称填报,商品代码是否填报出口商品的代码;
2.主要材料的数量是否按加工后成品数量填写,其辅料、加工费等的数量是否填写为零;
3.计税金额、实缴税额是否按照专用缴款书内容填写;
4.退税率是否按照原材料、辅料、加工费的实际退税率填写;
5.备注栏是否填写“WT”标记。
(八)退税部门在审核出口退税时,必须将企业申报的有关凭证与专用税票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如果是属于电子数据问题,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对本地上报的本地区出口企业专用税票数据,发现错误或遗漏的,应由本地税务部门进行修正后,给予办理退税,同时将修正后的数据于次月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2.对其他地区上报的本地区出口企业专用税票数据,发现错误或遗漏的,应由本地区税务机关及时上报,待接到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的电子数据并与其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九)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时,如果发现错误数据,必须对错误数据进行调整,其调整的方法如下:
1.对出口数据申报错误的用“调整法”调整;
2.对进货数据申报错误的除用“调整法”调整以外,亦可使用“红字冲减法”、“补充登记法”调整。
(十)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商品代码与海关电子数据的商品代码不一致,退税部门应该进行认证。属于同类商品(即与海关商品代码前四位相同)且申报的退税率小于或等于电子数据商品的退税率时,可以办理退税;属于不同类商品,要经过重点落实后,方可办理退税。
企业在进行退税退库工作时,最关健的是要按照退税部门的要求进行办理,而退税部门主要是抓好以下工作:
(一)退税部门在对出口企业的申报退税数据审核完毕后,打印出如下资料:
1.《进货退税凭证审核未通过明细表》;
2.《增值税退税审核明细表》;
3.《消费税退税审核明细表》;
4.《审核基本疑点表》;
5.《退税审批表》。
(二)退税部门负责人对通过计算机审核无误的退税数据,必须在《退税审批表》“领导意见”栏中签字、盖章后,方可打印《收入退还书》。
(一)退税部门要及时录入出口企业报来的下列单证,并与出口退税其他有关电子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能出具下列资料,
1.《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2.《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退运补税证明》;
4.《补报关单证明》;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6.《出口转内销证明》;
7.《准予购进免税出口卷烟证明》。
(二)对出口企业申报的数据,在用计算机审核通过而未转入历史数据库之前,凡发生开具上述(一)项中的3、5、6款及《补报关单证明》的情况,必须对已审核的数据进行重新审核后,方可办理退税。
(三)税务机关必须对每季度的出口退税情况以软盘的形式向上级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海关信息出口额分类统计及预测退税表;
2.出口退税进度表;
3.特殊口岸出口调查明细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
4.其他出口退税情况(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税务局每年1月份应将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名称、海关代码、纳税人登记号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本地出口企业如果发生增加、减少、变更或海关代码、纳税人登记号发生改变,应在变化后的一个月内将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退税部门年初须将部门核算的出口企业代码录入计算机,在本退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对出口企业要求追加部门代码,退税部门必须予以确认并及时追加新的部门代码。
(六)出口商品退税率的设置、修改、调整等,原则上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国家税务总局临时调整征税率后,退税率按规定须作变动的,经省级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领导批准后,由系统维护人员及时调整退税率。
(七)出口企业经退税部门批准增加的商品扩展码,在本年度内不能更改。增加的商品扩展码适用于出口企业的各部门。退税部门在批准增加扩展码时,对商品的计量单位进行一致性检测,对已做过扩展码的商品代码,不允许再增加商品扩展码。
(八)退税部门要将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的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建立本地区的出口企业管户库;出口退税政策等如有变动、调整的,应及时调整维护代码库。
对骗税多发口岸、涉嫌骗税商品等,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增加宏观调控特殊审核条件。
(九)出口商品的计量单位以海关确定的计量单位为准,。出口单位的计量单位与海关计量单位不一致并无法转换为海关计量单位的,经出口企业申请,退税部门严格审核后,可以给该商品追加商品码(即商品扩展码),并在本年度内不能变更。
(十)退税部门应及时对审核子系统的数据做“数据保护”处理,以防止数据丢失。
(十一)省级退税部门在年初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审核配置的审核标准,确定的审核标准应适用本地区所有出口企业,标准一经确定,原则上本退税年度内不能变动,并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十二)外贸企业之间调拨购进的出口货物,对其分割单和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比照委托加工申报方式申报,分割单的数量按分割单上注明的购进数量填报,出口退税专用缴款书的数量填写为零,备注栏填写“WT”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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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险制度是指投保人通过购买确定险种(诉讼险),以使得在自己与他人发生民事诉讼时,由保险公司通过理赔方式向投保人支付诉讼费用的保险制度。目前,诉讼保险制度在西方已经运行一个世纪之久,已经成为一种相当规范化、体系化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当事人接近正义,解决了当事人因经济原因而出现的“权力贫困”的问题。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谈欧盟专利诉讼保险制度对我国出口企业涉讼利益保障的启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谈欧盟专利诉讼保险制度对我国出口企业涉讼利益保障的启示全文如下:
摘 要:目前出口贸易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支柱。但是由于专利侵权问题,我国出口企业屡遭调查起诉,导致企业在知识产权争端中付出高昂成本。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高昂的争端解决成本不仅难以负担,而且往往因此不得不被动退出市场。专利产品由于其技术方案的基本属性,更易遭受来自市场、政策与法律方面的风险。因而本文认为通过借鉴学习欧盟建立专利诉讼保险制度,更有利于化解专利风险,减轻企业涉讼负担,从而节约社会成本,也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总体战略提供一种有效的制度支撑。基于企业自身基本状况不同,我国保险发展不成熟两点基本状况,以及我国出口企业是主要面临反专利侵权调查的主体,因而建议现阶段对出口企业采取政策性保险。
关键词:专利诉讼保险制度 CJA 方案 出口贸易。
相比著作权、商标权,作为专利权保护客体的技术方案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专利权保护的客体实质上是技术方案所蕴含的技术构思,因而区别于著作权和商标权关注对客观表现形式的保护。另外信息社会进一步强化了技术方案本身具有的可替代性,任何一项技术都有可能与无数的替代性技术并存。专利法立法就在于划定这些不同的替代技术与原技术之间可能存在差别的最大程度,即多大范围内差别的替代技术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等同技术。
在同一技术发展阶段,即使技术方案的构成要素发生变化,但是技术方案表现形式的权利要求本身并不改变。由此决定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保护客体一般不会随着时间变化。相形之下,专利权保护客体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与其他无形财产权相比有着更强的不确定性,而这些不确定性也就意味着专利权面临着在诉讼中难以认定的风险。
自我国加入WTO 以来,我国出口企业频频遭遇外国专利侵权调查,从而引发大量贸易争端,严重制约了出口企业占领市场。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出口贸易的“瓶颈”。当然要克服这一问题,除了从根本上要加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立法与执法以外,对于我国出口企业而言,如何保护其诉讼利益,确保其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恐怕才是目前应当切实予以解决的问题。然而,和解后支付高额专利许可费,应诉后需要负担的高昂诉讼费用以及裁定侵权成立后的高额赔偿金,企业自身为应对涉讼问题就要花费巨大的成本。如果企业考虑更为积极的事前防护措施,凭借保险的风险分散功能事前分化专利权风险,转为由整个社会共同承担就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欧盟成员国,例如德国,平均一年发生 1000 起专利侵权诉讼,换句话说,也就是每 300 个专利就有一个涉讼。故欧盟各国境内如德国、澳大利亚、比利时、瑞典、英国、法国,不断出现保险业者提供专利诉讼相关保险 或者由官方机构比如丹麦贸易及工业部研究并支持专利诉讼保险制度的运行 , 以期通过专利诉讼保险制度转移侵权风险,为企业提供诉讼相关费用以及损害赔偿费用的理赔。
但是专利诉讼保险制度在实务运行上并未有突出成效,例如在欧盟法国曾推出的“Brevetassur”标准化保险方案。经由保险公司在两次诉讼失败后无法继续运作,最终 1995 年退出市场。现在只有英国存在专利保险险种,由英国专利保险局(Patent Insurance Bureau)推出,分为专利申请保险(Patent Appli-cation Insurance,PAI)和专利执行保险(Patent Enforcement Insur-ance,PEI)。
由于专利诉讼保险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可以提供有效财力支持,协助其起诉或应诉,降低侵权风险,提高权利保证完整度,进而有利于刺激中小企业进行专利申请,促进欧盟境内科技创新与研发,故欧盟境内形成共识认为反战一套针对欧盟中小企业的专利诉讼架构有其必要。应此需求,欧盟执委会(EuropeanCommis-sion)委托欧洲境内专门提供企业咨询公司——CJA 公司(CJAConsuitants Ltd)进行专门调查。 根据所完成的两份报告,针对欧盟境内专利诉讼状况、中小企业所面临的现实诉讼困境、专利诉讼保险制度架构设想、可行性分析以及特色,进行广泛的问卷调查等,最后完整提出较可行的专利诉讼方案(European PatentLitigation Schemes)。
由于未能有效建立一套理想可行的欧盟专利诉讼保险方案,CJA 第一份 2003 年报告先针对欧盟各国运行专利诉讼保险制度的失败原因进行探讨。初步认为有以下几点因素:
第一,保险费普遍偏高,平均一年 2 万到 5 万欧元,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难以负担:
第二,理赔数额普遍偏低,在欧盟较大会员国内大约以20 万欧元为上限,致使即使欧盟成员国内较大企业有能力负担保险费用也没有购买该保险的意愿;
第三,普遍不了解此项专利诉讼保险;
第四,许多中小企业对于专利的重要性较无认知,所以对于通过诉讼保险来保护专利权的观念也相对薄弱;
第五,专利权人对于专利授权有其局限性,专利权本身即蕴含提起诉讼执行权利的需求这一特点普遍缺乏认知,所以主动事前购买专利诉讼保险的可能性也低。
第六,过去运行专利诉讼保险相关经验不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多有冲突,致使风险的评估、保险费的计算皆有困难,保险费无合理收费基础也造成保险人不愿意购买保险,亦或风险评估错误导致保险公司亏本经营。
CJA 根据专利诉讼律师、保险业者、中小型企业份问卷,提出七种可能的解决方案如下:
第一,Kay 方案:只能由专利申请人来申请承保强制险,包括专利财产保险和侵权保险;
第二,Pur-suit 方案:该险种主要承保专利财产保险,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同时分为在任意险形式以及强制险的形式,二者区别在于,任意险形式下保险人有调查权,而强制险形式下,保险人不享有调查权;
第三,PIB方案:源自英国专利保险局的创新险种,具体可以分为任意型和强制型两种,强制性类型指专利申请保险,任意保险专利执行保险。该保险只能在欧盟成员国境内产生效力。如果保险双方并未能够通过协商达成保险合同范围,则理赔范围仅限于诉讼费用否则可以扩展至专利侵权保险;
第四,Millers 方案:该险种由保险公司组建成为专利保险承保机构,利用投保保费成立基金,用于赔付保险事故,基金的盈余部分则经由降低保费的方式变相返还被保险人;
第五,Defence方案:主要承保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即诉讼费用和损害赔偿费用,该种方案的不足在于由于侵权责任举证调查费用较高,因而保费也相应比较高。
第六,AON 方案:若采用此方案,则要求被保险人在申请专利时强制投保,在申请投保之后可以退出或者继续投保,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个类别,基本险可以比附加险得到较高金额的赔付。
第七,IPSentinel 方案:该方案特点在于:被保险人专利侵权涉讼时引入了专家评估机制,从而保险人根据预估来决定是否起诉,无论评估结果是否有利于被保险人,保险人都会承担诉讼费用,但保险人可以基于被保险人获得的损害赔偿部分受益。
对于专利权的保护,主要集中在我国《专利法》第41 条、第46条、第 58 条等民事救济手段;刑事诉讼保护主要分为两种,见于本法第 63 条和第 71 条。
透过我国对于专利权风险的救济方式可知,我国采取的救济方式基本借助于诉讼途径。因此这些救济途径的权限也是显而易见的——受害人顺利获得赔偿主要取决于诉讼制度和侵权行为法对受害人的保护范围以及受加害人的资力状况。因此,过于依赖与个人赔付信用以及商业信用无法保证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也不利于侵权人社会财富的再创造。竭泽而渔式的救济方式不可取。而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通过保险的方式化解风险无疑是非常适当的选择。
我国的专利权保险制度必须和我国的经济水平、法律环境和社会条件相适应。具体来讲,一方面,由于我国商业保险市场起步较晚,在专利保险制度上更是一片空白,相应的商业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技术也受法律制度和资本市场等多方面的制约,对不确定性很大的专利权纠纷所带来的风险还缺乏控制能力。另一方面,政府在资源调配和政策导向上都具有无可争议的优势,因而笔者认为,现阶段建立我国专利权保险制度建设应当定位为由商业保险机构为主体,同时政府扶持并设立政策性保险的保险体制。
具体来讲,承保机构自然应当由现行商业保险机构共同注资而成,但是承保的相当一部分关键性资金,应当由政府承担并监督运作,剩余部分由参加专利权保险体系的具有相当资质的商业保机构认缴形成共同的专利权保险基金。但是,政策性保险的运行模式也并非适用于所有国内企业,运作过程中应区别企业具体情况,合理区别对待。笔者看来,如果受益人是一般非经营出口业务的企业,不存在或者很少牵涉域外专利权属纠纷,因此这部分企业的专利权保险不宜与出口型企业采取等同政策性优惠,则成本过高,市场化模式反而更符合企业长远利益;而对于出口导向性企业,由于其经营模式决定了这部分企业更易牵涉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因此对这部分企业应该采取政策性保险以保护其利益。 在基本政策导向上区分此两类企业,但是具体投保承保过程中,政府应当配合商业保险机构做好投保企业的资质审查,鼓励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并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另外,考虑中国企业长远发展,现阶段可以采取强制保险与任意保险相结合的模式。笔者设想,我国专利权保险的承保机构应由政府和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共同投资成立,对于出口企业采取政策险强制投保,非出口企业则采取商业险自愿投保。具体险种可以包括专利财产保险和专利侵权责任保险等等,并根据交易与诉讼成本等因素实行差别费率,承保范围为诉讼费用以及财产损失。同时,笔者认为,现阶段保险承保的范围应当限于已授予专利权的发明,而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工业物品外观设计。
主要理由在于:
第一,发明专利是专利法保护之核心,由于世界主要国家特别是 WTO 成员国多为《巴黎公约》以及TRIPS 缔约国,因而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规则各国规定趋于一致,在法律适用上能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各国法律冲突。第二,由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三者过于的本质属性的差异,比较而言发明专利创造性程度最高,专利申请审查标准也较之更为苛刻。因此发明专利有更高的权利稳定性,不易为无效宣告程序所撤销。因此现阶段对发明专利进行承保更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可以降低因专利自身权利的不稳定状态而给保险人和投保人带来的风险。
此外,任何制度创新都必须有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和与之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因而构建相对完善的专利权保险制度应当进一步增强《保险法》和《专利法》的衔接性,同时完善再保险机制给专利权保险制度的营造良好的运行条件。在我国现行立法上适宜保险操作的具体规定依然比较缺乏可操作性。
例如,对于损害赔偿数额,《专利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
第一,权利人所受实际损失;
第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第三,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第四,法定的赔偿标准。然而这些标准虽然有一定的指向性,但是依然存爱较大的不确定性。比如若以专利许可费用的倍数来确定赔偿数额,那么具体是多少倍才更为合理;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应当如何掌握一个公正合理的赔偿标准以在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标准限额内自由裁量等等。这些都有待于今后立法和司法解释加以明确,确保专利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效承担。更重要的是使双方当事人可以有更为明确的合理预期。更重要的意义是明确的赔偿标准才能保障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在实践中的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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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经济学已经成为经济学中不容忽视和令人激动的领域,但新制度经济学内部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统一的范式。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新制度经济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1937年科斯提出交易费用的思想,经过许多学者的努力,已形成比较系统的体系。它的出现冲击着传统经济的均衡理论,为经济现象提供新。目前,交易费用占GDP的比重逐步上升,成为经济增长中不可磨灭的一员。有理由认为,交易费用对经济的均衡产生了巨大作用。本文将分析交易费用下的市场及宏观经济的均衡问题。
关键字:交易费用 市场均衡 内在成本 循环 通胀
1937年科斯提出交易费用后,迅速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增长点。它的出现,为传统西方经济学注入新的活力。交易费用,又被译为交易成本,那么这种交易成本与普通成本又有什么不同呢?
一、 交易费用与商品成本
在一般经济学中将劳动成本、原材料成本、折旧等计入产品成本中,这些成本具有一个普遍特性,就是物化于产品之中,他们构成商品的内在价值。如果将一头猪比作商品,那么给猪的饲料等促进猪健康生长的就是内在成本。而交易成本有什么不同呢?它形成于商品之外,不构成商品的内在价值,它的意义在于促进商品的更好的交易。就像注水的猪一样,那么注水的成本及随后可能带来的被查处罚金就可看成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就像润滑剂一样,使交易很顺滑的进行着。可以想象如果不存在交易费用的话,交易将陷入混沌,整个市场将混乱。比如,当没有罚金的存在,可想而知,卖方将胡作非为。但交易费用也有坏的一面,下文中将有所论述。
如果商品只具有内在的成本,而这些成本又是必须的,那么很难推动通缩以及市场失衡的。因为对于一个商品,如果价格偏离价值很远或很近,那么势必会由市场调节向均衡点恢复。但如果加入了交易费用,这种外在的附加值就极有可能使市场又偏离均衡点,一般而言,会使商品价格虚高,从而催生通胀预期。 近年来,中国物价飞涨,明显的产生了巨大的通胀压力。探索背后的原因,供求失衡并不被大众广泛接受,更主要的来自于物流费、中间商等费用。不得不说,交易费用一方面预示着市场更细分化、更自由化。另一方面,交易费用也是主张市场失衡的因素之一。
二、 交易费用的分类
一般的交易费用可分为市场交易费用、经理交易费用、政治交易费用。而市场交易费用就是科斯提出交易费用这一概念时所包含的。但这些交易费用中又
有着千丝万缕,他们有共同的地方,由此可以形成更明了的分类。
那么在我们日常的生活中,哪些属于交易费用呢?一个企业进行一次买卖,除去前期备货的成本,这些内在成本外,还有运输、贷款、签订合同、公关等成本。这些非内在的成本及交易成本。又如在政治选举中,这种选举费用及一种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的接收方及候选人会保证当选后给助资者某种回报,这种回报即相当于一定的商品。所有的这些成本有些是明的,但有些只能暗中进行。由此交易费用既有显隐之分。
显性成本一方面是明着进行的,另一方面它是可计量的或者说是可以被公众获知的。而隐性的成本只能暗中进行,且不可公开,这种成本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沉默的成本,极有可能不能收回任何利益,是没有保障的。而且隐形成本一般具有不平等性,它具有黑暗的本质,过多的隐性成本将使市场不平等性加强,陷入混乱之中。
另外,从功能上区分的话,有可将交易费用分为贷款利息及促进商品买卖的成本。促进商品买卖的成本包括了广告、公关、运输、签订合同、讨价还价的成本。这两种交易成本又有着一个显著的区别,即贷款成本受市场利率影响,不是博弈的结果,更不是人为的,是不可自行控制的。而促进商品买卖的费用一定程度上是可控的。在金融化加深的今天,贷款融资已成为企业生存生产的一种必要工具,利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整个交易费用的高低。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简单的交易成本的公式:
CD =C+X*I,
其中C*为促进商品交易的交易费用,X为贷款额,I为市场利率。
*
三、交易费用的界限
在古典经济学中,没有交易费用的假设下,市场均衡受供求关系的影响,供求均衡点及市场均衡点。那么加入交易费用后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呢?
很明显,从长期来说,市场会达到一个新的均衡点。因为卖方即厂商付出了交易费用,获取了必要的市场信息及充足的供货能力,卖方可以就新的需求进行生产。从而在交易费用下达到新的均衡,也就是说交易费用不会没有界限。
那么作为卖方,如何去衡量交易费用的均衡点呢?
先假设原市场处于均衡状态,此时均衡价格为P*,均衡数量为Q*,平均成本为C*,供给函数为PS=a’+b’Q,需求函数为PD=a-bQ,其中系数都为正数。
短期来看,当加入交易费用后,厂商供给不会变,将维持在Q*,而买方需求将变为(a-P*-CD)/b,而交易费用的接受者将产生新需求CDr,其中r为交易费用接受者的边际消费倾向。在短期一方面由于信息的不充分性,卖方没法做出正确的需求预测,所以供给量不变。另一方面,短期内厂商目标在于开拓市场,对于利润只求不亏本,所以短期内就有以下公式:
W=(P+CD)*[(a-P-CD)/b+CDr]—(C+CD)*[(a-P)/b]>0 (1)****
W为利润,
从而可得,(a-P*-CD)/b+CDr≦(a-P)/b (2)
2***2*****(1-rb)CD+(P-rbP)CD+P+C-Pa-CP<0 (3)
可得,r≤1/b 也就是说,短期内交易费用接受者的消费倾向不能太高,否则商场会供不应求。
另外又可得, y1<CD<y2,其中y1 y2分别为(3)的两个根。
由此可以看出短期内交易成本是有上限的,超过上限卖方就会亏损,而交易费用过小,新增的利润又无法填补失去原需求的那部分利润,厂商一样会亏损。另外,短期内需求量的不可求知会导致供给不足或者供给过多,而后一种情况就要求新增交易费用的需求量产生的利润能填补,否则厂商会因为商品积压造成损失。
下面来看下长期的情况。长期来看,卖方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而长期情况下,厂商能得到最充足的信息,做出最好的生产计划,一定能满足所有的消费哦需求。因此,长期下我们就要求加入交易费用后的利润不能少于原均衡状态下的利润。如果利润减少了,那么必然交易费用过大了。
原均衡状态下的利润为W=(P*-C)*Q=(P-C)*(a-P)/b,
******在加入交易费用后,商品、 价格就变为P*+∑CD,原消费者的需求变为: Q=(a-P-∑CD)/b,
那么新均衡下的利润为W=(P-C)*[(a-P-∑CD)/b+∑CDr],其中交易费
*****用是递减的,也就是说越往后期,短期交易费用越小。由此可以得到:W
即(P********≥W, -C)*[(a-P-∑CD)/b+∑CDr]≥(P-C)*Q=(P-C)*(a-P)/b, *
可得 r≥1/b 。也就是说长期内只要交易费用接受者的消费倾向足够高,那么交易费用的增加某种程度上来说会增加厂商利润。但是前提是厂商不会损失所有的原消费者以及最后一期的边际收益大于等于加入交易费用后的边际成本。由此有下面的式子:a-P*-∑CD>0,即∑CD<a-P* 以及d(C*+CD)/dQ≤dW/dQ。 可见在长期来说,交易费用也应该有个合理的上限。另外在到达新的市场均衡点之前,边际利润的降低速度必须不大于加入交易费用后边际成本的增加速度,换句话说就是交易费用的降低速度不应小于新增利润的降低速度。
从上面的分析可得,无论是短期还是长期来说,交易费用都必须有个合理的度,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这其中,我们还不能忽略交易费用接受者的消费倾向的大小,它的大小直接影响着交易费用下厂商的利润增长。
短期内交易费用主要是一些公关、流通、仓储、备货等的成本,这些成本通过技术革新,高效的管理,健全的服务体系是可以大幅度减小的。在短期均衡的状态下,越小的交易费用表明市场越高效,服务越健全。而长期的交易费用出了短期费用的内容,更大的部分来自于还本付息及信息的更新费用。在这里面厂商无法直接控制的就是利息的支出,这构成了一种交易费用下的隐性风险,这是长期交易费用不能太高的另一个原因。否则,厂商将面临现金流短缺的困境。厂商应该合理的借贷,并加强管理及技术的创新改革。另外,厂商得有风险意识,不只是市场风险,更多的是交易费用下的隐性风险。
四、交易费用下均衡的循环
上面分析了交易费用的界限问题,从而我们可以知道交易费用也是有均衡点的,过大过小的交易费用必将破坏市场的均衡,导致厂商的损失。而这个均衡点是如何确定的呢?
交易费用的加入也是通过影响价格及需求量来影响均衡点的。前期内,由于厂商无法短期内获取足够的信息量来支持生产计划,又或许短期内厂商无法马上调整产量,所以在短期内厂商出于风险及力不能及的原因,只能按原计划来产出,而这个量很大可能是偏离均衡点的。随着交易的进行,信息量越来越充足,厂商的生产调控力加强,厂商就会不断分析信息,不断调整产量,直到可见的利润最大化的状态。但当厂商找到那个点的时候,新的信息又会出现,新的利润增长点又会出现,厂商又得像个刚进市场的卖方继续付出交易费用搜索信息,重新调整产量,这个过程又是前期的一个重复,又会到达增加交易费用下的新均衡点。这种重复将一直进行下去,循环往复,没有尽头。但正如前面所说交易费用不能无限大,那这种往复不就不能持续进行了吗?应该说在固定的市场技术环境下,交易费用会有个终结点,但随着市场技术的提高,交易费用就会因此降低,新的交易循环继续进行,交易费用又会有新的增加。这种技术发展下的循环的前提条件是新技术发展导致的交易费用的降低比率的大于新循环导致交易费用增加的比率。这样交易循环持续进行。
即 ∑CD*i≤∑CD*i’,i为交易费用因新循环而增加的比率,i’为交易费用因技术发展而减少的比率。
五、交易费用的深刻影响
如上所述,交易费用下的均衡循环将因技术的发展而逐步进行,这种持续的循环的前提在于i≤i’ ,但是不是每次技术的革新都能带来交易费用的大幅度的降低的,或者说市场的不完全开放性可能导致新技术传递的滞后,那么新技术带来的交易费用的降低就可能不那么显著了,从而交易费用将虚增到超出新均衡的状态,这时,新循环带给厂商的是利润的损失,而市场因此失衡,将会导致通胀的发生。
交易费用的产生源自分工的产生,更多的分工,更多的交易环节,更多的交易费用。而分工的目的在于提高生产率,生产率的提升又是有界限的,所以为了保证利润的增长,必须控制交易费用的大小,不能超过了生产率提升带来的利润。 交易费用本质就是一种外在的附加值,它不具有商品内在的价值体现,它的存在本身就是起润滑剂的功效。所以如果在现有市场技术环境下交易费用超过了技术所允许的限额 那么必然导致价格的虚高,造成通胀的压力。
有关统计显示,目前交易费用占GDP的比重相当高。在中国是44%,美国为50%-60%,而在香港更是达到80%。可以看到在虚拟化经济越发达的地区交易费用越高,均衡循环越快,导致通胀及经济泡沫化的压力就越大。就如香港,如果交易费用增长1%,那么GDP就将虚增0.8%,可见交易费用带来的通胀的压力。 目前,世界范围内的通胀压力与日俱增,探究其原因,供求的失衡是不具说服力的。而更大的影响来自于交易成本,显然这种交易成本的增加超过了技术环境下的界限。具推测,在美国经理费用及市场交易费用占到最终消费价格的50%-57%,这还不包括暗中的交易费用及利息成本。这种高比例的交易成本显然已经产生了严重的虚拟的成本及通胀压力,而美国也只是在高失业率及发展中国家的廉价商品的支撑下苟延残喘。
有理由相信交易费用的循环增长与经济危机的周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交易费用虚高后导致的经济停滞及后来的衰退将带来新的技术革新,新的循环由此开始。而这种经济危机的循环往复站在交易费用的角度来看,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市场是不完全通畅的,信息也是不充分完全可知的。必然的,我们只能在黑暗中摸索,不断向新均衡靠近,但每次靠近后又会发现新的均衡在等着我们。我们不能保证每次都能找到均衡点,从而每次的偏离或许就带来了经济的危机,因为交易费用的比重太高了。接下去我们又不得不重新去寻找新均衡,发展新技术来压减交易费用。
在这个层面上我们又可以说我们的市场没有均衡,因为信息不完全可知,市场不完全开放。正是交易费用的存在,为这种循环的过程埋下了一颗颗地雷,一不小心,就是触及到了。
六、总述
市场引入交易费用是为了更好的去交易,但人类是有限理性的,我们总在暗中探索着,我们总在不停的循环着。但庆幸的是在交易费用的提动下,我们的循环是螺旋上升的,我们因此也在进步着。
我们要做的不是去革除交易费用的存在,我们应该去合理的运用交易费用带来的便利。去废除一些不合理的交易费用,而去规范那些应该存在的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带来了什么?是值得深思的。不仅仅是更多的成本,技术的革新、社会的发展、公平的环境。。。。。。或许都是它带来的。我们应该加强市场建设,加强透明度及自由度,以便让交易费用更好的来促进交易的进行。
参考文献
[1] 《新制度经济学》 张卫东 著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 《西方经济学(微观部分)》(第四版)高鸿业 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 《市场的逻辑》 张维迎 著
[4] 《产业链阴谋》 郎咸平 著
本文是本人亲手所作,所有内容都是先写草稿,再打入电脑。本文的内容都是我平时所读所想,上面的参考文献也只是思想上的启迪。由于临近期末,时间不多,无法把想法里个清楚,然后细致的写下来。所以不管是文字描述,还是数学模型的表述都显的简略苍白。
望吉敏老师认真阅读后提出建议。如果文章的论述内容具有研究意义,我会继续深入探究,完善想法及数学模型。这是我第一次独立把想法写成论文,肯定很不合格,望老师多多指导。
摘要
环境污染及环境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问题从本质上来说是由环境资源固有的外部性导致的。使外部性内在化有两种手段:庇古手段与科斯手段。科斯定理论证了明确界定环境资源产权并允许自由交易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是环境资源产权理论的依据。实践中,美国的《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采用了排污权交易的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进一步证明了环境资源产权理论的可操作性。当然,环境
资源产权制度也有其固有的局限性。最后,分析现阶段实际情况,提出建议以完善我国的环境资源产权制度
关键词 环境资源 产权 科斯定理 排污权 交易公地悲剧、产权制度的诞生
引言
古往今来,人类的生产活动其实就是开发各种资源并使之为人类服务的过程。而环境资源便是其中使用最广泛也最重要的一项。环境资源为地球上一切生命所共有,在被人们使用、享受时,没有明确的边界或归属。因此,一方面,面对环境资源的使用,每一个人都希望能够保护环境,从而使自己尽可能大的享受环境资源带来的福利;另一方面,在逐利行为的驱使下,个人或企业并未将对环境的损害作为成本进行核算,肆意开发、利用环境资源,从而导致严重的环境侵害问题。某些企业为降低成本向大气或水体排污排废, 或为谋取短期效益毁林垦荒,导致生态破坏,水土流失,引发自然灾害。过度利用环境资源、肆意排污使社会付出了巨大的环境成本,而这些成本却并非由排
污者承担。近年暴发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涝灾害五十年不遇要社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来抵御灾害,而先前污染环境所取得的收益,相比灾害中国家和人民财产的巨大损失,是微不足道的。严峻的现实提醒我们,界定环境产权,保护环境资源迫在眉睫。
一、产权理论概述
现代产权理论来自于美国芝加哥大学的著名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的“科斯定理”,最早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施蒂格勒在1966年出版的《价格理论》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是现代产权理论的奠基者和主要代表,被西方经济学家认为是产权理论的创始人,他一生所致力考察的不是经济运行过程本身(这是正统微观经济学所研究的核心问题),而是经济运行背后的财产权利结构,即运行的制度基础。他的产权理论发端于对制度涵义的界定,通过对产权的定义,对由此产生的成本及收益的论述,从法律和经济的双重角度阐明了产权理论的基本内涵.以马克思对产权的定义为指导,全面深刻地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研究科斯产权理论(主要是"科斯第二定理")的实质和特点。科斯在其诺贝尔奖获奖演说词《论生产的结构》中对“科斯定理”是这样概括的:“在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里,当事人各方之间的谈判将会导致带来财富的最大化的制度安排,而这种状况与权利的初始配置无关。”但我们生活在一个“真实的世界”里,因此“我的结论是,让我们来研究正交易费用的世界”。我们生活在一个交易成本不为零的现实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的效率配置。因此,产权的界定和交易成本的高低对市场的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讲,科斯定理是产权经济学创建和发展的基础,为解决市场的外部性问题提供了全新的方法论。
二、产权不明晰带来环境恶化的负外部性问题
美国学者哈丁在其论文《公共地的悲剧》中这样描述:在一片公用的草原上,牧民被允许把自己的私有牲畜在草原上放牧。每个牧民都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因此他会尽可能地增加牲畜的数量来获得最大的收益,但因此带给草原的损害却由大家来承担。结果,随着时间的流逝,牧场会退化,直至消失。这个“公共地悲剧”可以很好地来描述经济学中所讲的外部性问题。所谓外部性就是指私人成本不等于社会成本。在公共地悲剧中,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多出的部分由社会来承担,即经济的负外部性。现实中,环境污染问题就是一个非常著名的外部性的例子。在缺乏相应约束机制的情况下,一个工厂为了私利会使其不顾污染地进行生产,因为排放的空间是共有的。亚里士多德说:“许多人公用的东西总是被关心的少,因为所有人对自己的东西关系都大于其他人共同拥有的东西。”自然资源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我国环境污染产生的重要的制度原因。长期以来,自然资源的公有产权归属模糊。虽然《宪法》第九条规定了“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我国立法中存在资源的集体所有,但在实际中却被国家所有权吸收,有名无实),但在实际中,这种抽象静态的“公有权”缺乏可操作性,在地方上蜕变成了地方所有,部门所有,条块分割,缺乏配套的环境管理机制和权力监督机制,造成监督乏力,资源被破坏性地开发和利用,甚至变成了权力寻租的工具。自然资源被低效率地配置和使用,进而造成环境的浪费和严重污染,在改革开放以后这一恶果显现得尤为明显。
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使人们认识到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已经对生存环境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向自然环境排放的废弃物几乎超过环境容量的极限及人类健康所能忍受的程度。而造成这种现象有着以下几种原因:
1.产权界定程度不够。
即在公有化前提下,产权所属并不明确,经济活动中双方并不能有效的经由谈判达成契约,实现市场化的资源配置。同时制度已无法对产权归属不清的资源进行有效的权利保护。从而造成了不利的外部性问题。即我们平时看到的公共物品,人人随意侵占。因为我们不需要在获得公共物品——无明确产权归属的资源时,通过交易获得使用的权利。根据科斯定理,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产权界定是对资源的使用进行选择和排他性权利的分配,而不是对资源可能的使用施加人为的或强制的限制。同时,如果“交易费用是可以忽略的”,只要初始的产权界定清晰,无论将权利赋予哪一方,双方之间都可以通过谈判达成契约,解决上述不利的外部性问题,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2.产权归属不明确。
从产权的眼光看,当这个空间、这个产权属于你自己的时候,你会非常爱惜它;相反,越是公共的空间或财产,就越是没人去“自愿”爱惜,去管理保养。既然人的本性如此,我们可从中得出一个更一般的结论:每个社会应该让财产、土地的私人所有程度达到最高,尽量让每块土地、每份财产都有明确的个人所有者,亦即有明确的爱惜它的人。相反,如果让几乎所有的财产与土地都公有,那等于是让所有财产都像那些公共过道一样,任人糟踏但却没人心痛,环境再怎么被破坏也不会是任何个人的事。从全世界的情况看,越是国有成份所占比例高的国家,对环境破坏的程度似乎就越高,当年的苏联、东欧还有拉美一些国家就是如此。
三、解决环境的外部性问题的途径
1.庇古税
庇古侧重于以政府干预的方式来解决环境资源生产与消费中出现的外部性问题。庇古提出了著名的修正性税,即税收-津贴办法。一方面,政府对产生的负外部性按一定比例向行动一方征税,将外部边际成本通过政府的征税加入厂商的私人边际成本,于是,在利润最大化原则作用下,厂商从自身利益出发,会主动调整产量达到社会效率最大化,因此,征税限制了环境资源消费中负外部性的产生。另一方面,政府给予产生正外部性的厂商以相当于正外部性价值的补贴, 从而鼓励其将产量扩大到对社会最有效的水平。庇古指出,政府实行的这些特殊鼓励和限制,是克服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偏离的有效手段。政府干预能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这种税收-津贴办法也是现在绝大多数国家治理污染时正在采用的方法。
2. 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对我国的环境资源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首先,他告诉了我们产权的重要性。产权具有两大功能,激励功能和约束功能。所谓激励功能,是指产权的排他性可以使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得以独自享有基于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而产生的收益。所谓约束功能,是指其他主体必须尊重产权所有者的权利,不得侵犯其劳动成果和资产收益,这也是产权的排他性的必然结果。尤其对环境这样外部性非常强的产品,产权的约束功能更是不可缺失的。
四.环境资源产权化的必要性
环境污染长期得不到有效的治理,关键就在于产权的约束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长期以来,在我国环境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中,国家固守着“纯正”的公有制,而忽视了对产权的理解和运用,缺乏高效率的资源管理体制,所有权的行使被异化。法律没有明确中央、地方政府、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所有权实际上被架空,其本应具有的排他性分散,而变成了非排他性。虽然国家为了维护资源的公有性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但我国的环境治理现状已经清楚地说明了现行管理体制的失败。因此必须从产权制度入手改革现行的环境管理体制,使对资源关心的重点由国家向“大家”转变。产权经济学认为,一切市场交易都是权利的交易。权利应具有排他性和可让渡性。这是资源进行流转进而达到最优配置的前提条件。产权交易应当是市场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在这个意义上讲,环境问题不仅仅是市场失灵产生的,在很大程度上应该是市场不完善造成的,由市场失灵导致环境恶化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在我国环境资源管理中,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所有权在目前的指导思想和体制束缚下是不可能进行市场交易的。但关于资源使用权的流转规定却同样是非常严格的,目前我国仅存在土地的使用权和采矿权等极少数可以转让的使用,而大多数的使用权是被禁止流转或限制的。即使是可以转让的这些使用权,由于对资源价值的片面理解和缺乏配套的监管机制,造成了对使用权的滥用,资源被过度开采,严重地削弱了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进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因此建立和完善关于环境资源产权的市场交易制度,是进行我国环境治理的中心环节。
产权的界定以及交易是需要成本的。产权的界定,特别是环境资源产权的初次界定不仅需要成本,而且有时候对界定成本、界定技术的要求非常高。由私人通过谈判来进行权利的交易的成本和费用是非常高昂的,这会阻止产权交易的进行。因此必须寻找一个界定成本和费用较低的方式来代替市场主体的私人谈判行为。我国的历史经验表明,行政命令的成本同样也是很高的。科斯告诉我们,国家可以以较少的成本,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产权进行界定。法律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可预期性和强制性,及基于环境价值的特殊性,因此,由法律对环境资源产权进行界定是一种最佳的发放式。对于环境问题我们要做的是如何通过法律来设计产权,既实现了效率的价值,又能保护环境,做到可持续发展。科斯定理关于产权的界定是对我国环境问题最大的启迪。
五、我国资源产权的现状及建设
1.我国产权制度现状
根据我国的宪法,我国的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产权制度包括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国家设立了中央和地方各类国有资源主管部门作为代理人,负责具体的生产、管理并将国有资源的使用权分配给个人或团体。对于集体资源,一般由公众推举的代表负责资源的管理,然后大家在一定的组织规程下共同开发使用。在两种所有制中,开发利用资源所获得的收益由国家或集体在全体所有者之间根据各自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资源均不能随意买卖。从表面上看,不仅资源的所有权是明晰的,而且使用权和收益权也是明晰的,但实际上却存在着许多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显得更为突出。
(1)国有资源的产权虚置或弱化造成社会利益冲突加剧。国家是资源的所有者,政府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这就使得环境资源的所有权、行政权和经营权混淆。同时,层层代理的管理机制使国家所有的资源转变为部门、地方所有,使国有资源的产权虚置或弱化。这种现象不仅使国有资源收益流失,而且还造成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利益之争。
(2)由政府分配环境资源容易导致权力寻租。
将分配许可证、配额、执照、授权书、特许经营证等的权力交给政府,可能同时为寻租行为创造了条件。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政府可能人为地制造出一种稀缺以牟利。由于缺乏制衡机制、管理目标定位不明(特别是以部门的目标替代社会的目标),各级政府部门有可能作为利益追逐者,而不是全民资产的管理者对环境资源实施公共管理。特别是,由于这些部门缺乏必要的财政支持又必须维系正常运作,常常出现“既要办公事又要养活自己,以创收维持活动资金”的现象。 自然资本“富聚”拉大贫富差距。由于环境资源产权界定的模糊,社会上许多强势集团以其手中掌握的资源,比其他团体占有了更多的环境资源并攫取了超额的利润,如煤老板“一夜暴富”等。这种社会利益分配不公的现象即为自然资本的“富聚”。导致自然资本“富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经济增长的实现很大程度上是以低成本占有自然资本为前提的。一方面,价格不能有效地反映社会成本,如前文中提到的超额排污的罚款低于其实际造成的社会损失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以及产权界定的模糊,很难依据所有权关系来规制相关主体的行为,导致环境管理的失效和外部性问题的产生(如前文所述)。最终的结果是:公益品的生产和提供不足,公害品过剩。
2.产权制度的建设
我们要建立完善的环境资源产权制度,核心在于建立公开、 公平的界定机制,确保资源环境产权界定公平合理。
(1)实现产权的多样化。虽然我国的环境资源产权制度只有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但可以先将一部分可分割的普通自然资源划归厂商或个体所有,以实现产权的多样化。对于那些战略性的、重要的自然资源和难以分割的生存资源则应注重将环境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等进行合理的分割。我国在土地、林场、草场、水域等资源的使用权方面实行的承包制使我们迈出了第一步,而近几年开始尝试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也使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的分离成为可能。这些权能的分离为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提供了可能性,当然,真正能促使资源合理利用的是资源的可交易性可以适当地借鉴。
(2)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一方面,减少政府涉足的领域,尽可能进行市场化运作;另一方面,在政府管制领域,尽量推行阳光政策,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特别是在产权界定和产权配置方面,做到公平合理,既要防止权力寻租,又要保证产权界定、配置、交易过程的公平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一夜暴富”。
(3)实现环境资源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市场化。
首先,要明确界定产权。对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获得,根据自然资源的不同性质和用途,规定不同的费用和获得途径。其次,完善环境资源产权交易市场。大力加强法制,保证政府对环境资源的有效控制和监督,避免由产权垄断导致的环境污染、资源过度开发等问题。允许跨行业、跨区域交易,从而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同时有利于形成交易市场的规模经济和效应。当然,环境资源产权制度的变迁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可以在完善环境资源产权法律法规的同时进行限制性的环境资源产权交易,并由此逐步过渡到厂商之间的自由产权交易,最终,建立完善的国家调控下的环境资源产权市场,实现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
结语 长期以来,环境资源被看做是一种外生的、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公共物品,这种看法并非没有道理,但它仅仅适用于对环境资源的利用不超过其承载限度的情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口的增长, 环境提供的资源及环境对污染的承载能力(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性逐渐凸显。然而,环境资源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具有很强的外部性。理论和实践都证明,环境资源产权化是环境管理网链中的重要环节,但它不是万能的、自发的、独立的。它也有其固有的局限性。现阶段我国的环境资源产权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国有资源的产权虚置或弱化造成社会利益冲突加剧;由政府分配环境资源容易导致权力寻租;自然资本“富聚”拉大贫富差距。由此,可以提出相应的建议:实现产权的多样化;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实现环境资源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市场化。
总之,只有推行环境资源产权化,合理界定产权,建立完善的市场调节机制,才能充分利用、同时保护有限的环境资源。在这个基础上, 找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才真正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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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经济学的重要分支之一,制度经济学的内容繁杂、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多元、学习和研究者难以从总体上把握和理解,因此,进一步理清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目的和一般理论框架,对于制度经济学的完善和创新很有必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制度经济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 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有赖于国有企业运行效率的提高。这应建立在国有企业实施了正确的产权改革的基础之上。通过明晰国有企业产权归属以及权责利边界、调整产权布局结构、推动产权交易市场日趋发展和成熟,增强国有企业自身的活力和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关键词] 产权 国有企业 市场经济
一、现代产权经济学的产权内涵
产权这一概念,既是一个古老的范畴,更是一个现代的范畴。从亚当斯密开始,西方经济学家就没有间断过对它的研究。但是,直到20世纪60年代以前,“产权”都被当作已经存在的条件被排除于正统经济学以外。虽然所谓正统的经济学承认“产权”的重要性,但是认为经济学的首要任务是研究资源配置问题,从而关于“产权”的研究,一直没有受到经济学界的重视。
20世纪60年代以后,以科斯为代表的一批新制度经济学家提出了他们的产权理论,引起不小的轰动,产权问题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那么,产权究竟是什么呢?制度经济学家又是如何定义它的呢?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定义是:“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著名的产权经济学家阿尔钦所下的定义是:“产权是一个社会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可以看出,以上两种定义是从权利的可选择性和权利的实施来定义产权的。另一位产权经济学家德姆塞茨从外部性的角度来定义产权,同时,他十分强调产权的功能和作用,他指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产权的所有者拥有他的同事同意他以特定的方式行事的权利。”“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现代产权经济学的鼻祖科斯则是从产权的社会属性的角度定义产权的。科斯指出:“人们通常认为,商人得到和利用的是实物(一亩土地或一吨化肥),而不是行使一定行为的权力。但这是一个错误的概念。我们会说某人拥有土地,但土地所有者实际上拥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力。”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的产权定义则丰富和发展了科斯的产权定义,他们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的行为规范,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因此,对共同体中通行的产权制度可以描述的,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这一定义,深刻揭示了产权这一范畴,是因主体的一定的行为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相对于科斯揭示的产权的行为性含义,该定义说明了产权主体行为的社会属性:这种关系不是单纯的人与物的关系,而是基于占有关系基础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诺斯则是从强调产权的排他性来定义产权的,他认为:“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性权利。”施瓦茨的产权定义是:“产权不仅仅是对有形物的所有权,同时还包括人们有权决定行使市场投票方式的权利,行使行政特许权,履行契约的权利以及专利和著作权。”
以上这些关于产权的定义说明,对产权的理解不应该仅仅局限于某一方面、某一点,应该用全面的、联系的、抽象的思维来审视产权。产权是多种权利的集合,这些权利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产权。所以,应该将其理解为一整套权利束。这一权利束的内容包括:
(1)产权确定了经济活动中人们之间相互利益关系的一整套行为规则。(2)一个完整的产权束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其中每一种权利还可以进一步细分。(3)产权并不是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的简单相加,而是产权范畴包括的各项权利在空间和时间上的相对分布形态和产权内部各种权利之间的界限以及它们相互制约的关系。(4)产权不仅包括对有形物的权利,还包括对无形物的权利。(5)产权不仅仅是一个经济范畴,还是一个涉及到法律、社会道德等层面的综合范畴。
二、国有企业改革历程回顾
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历程来看,改革的指导思想发生了三次变化。第一次是提出打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国有企业进行放权、让利;第二次是进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第三次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可以说,只有第三次提出的关于产权改革的思想,才是触及到了问题的实质。
为什么接触问题的实质要花这么长的时间走这么长的路呢?关键是我们长期以来受传统意识形态的束缚,一直没有触及产权这个核心内容。因为一牵涉到产权问题,马上就会联系到所有制问题,更会联系到姓“资”姓“社”的问题。但是客观经济规律发生作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如果不按照规律办事情,必然会遭受损失。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坚持传统的所有制理论,一般认为国有企业不仅是公有制企业,更是公有制的最高实现形式,国家独占产权绝对不能触动和削弱。因此,国有企业的改革一直局限于具体层面的改革。从解放之初的调整行政隶属关系到改革开放之后的放权让利,再到20世纪90年代的经营机制转换、猛抓科学管理,都没有触及到产权层面。2000年后,国家认识到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重要性,出台了很多有助于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可以说,从那时开始,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到了实质性的阶段,是一个质的飞跃。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可以说,这次会议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触动到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质。
三、产权改革是国企改革的根本
总结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教训,可以看出,国有企业改革要获得成功必须要解决产权问题,因为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其他的所有企业制度都是建立在产权制度上,应该说,有什么样的产权制度,关系企业运营绩效的好坏。
为什么在谈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时候,要把产权置于基础地位,而着重强调?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给了我们一些有意义的启示。关于产权制度的效率,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制度的收益与成本的比值就是产权制度的效率。不同的产权结构和产权安排,会产生不同的经济效率,产权决定绩效。一个经济社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或在同一时段的不同空间范围,可能存在效率悬殊的产权制度。因此,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潜力和实际绩效,不仅取决于其经济资源禀赋条件,也极大地依赖于其制度禀赋。”“张五常认为,社会的进步在于人们有可能认识和选择可以降低交易费用的产权制度和安排。衡量一个国家制度的优劣,要看其产权制度是否合理,以交易费用的高低为标准。交易费用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决定一个国家是富裕还是贫穷,是发展还是停滞。”
正如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的那样,产权制度的优劣决定了经济绩效的高低、决定了企业组织结构的效率、决定了激励约束机制的实施、决定了权责利关系的配置,等等。
总的说来,应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产权改革应该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或者叫做中心问题。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绝对不可能绕开产权改革这一本质问题。与其回避问题多走弯路,何不昂首挺胸坦然面对?
四、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具体途径
1.坚持市场化原则。这里谈到的市场化原则,是指以市场为配制产权的基本手段的产权配置方式,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市场的作用而不是政府的决定来配置产权。从十四大正式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了,市场作为配制资源的基础,已经在整个经济领域内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具体到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上,却差强人意。原因就是我们对经济规律的把握还不透彻,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只是将制度(也包括产权)
看作是上层建筑,没有把它看作是一种经济资源。事实上,产权也是资源,是非常重要的经济资源。既然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配置产权的基本作用。
2.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允许鼓励不同投资主体、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的相互渗透,让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向多元化的产权结构转变,形成一种利益相互交织的局面,从而增加企业活力。建立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有利于形成多种利益主体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相互制约的企业治理机制,进一步解决国有企业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减少监督成本、激励成本和交易成本。建立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有利于壮大国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和领域,提高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控制力。建立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有利于降低国有资本的投资风险,进一步促进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3.企业改组、联合、并购等都可以通过市场化的产权交易方式来实现。市场成为真正影响和推动企业发展的动力。讲到产权主体多元化、产权主体独立化、产权主体资本化,不可回避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它的实践途径。要实现以上三个改革措施,自然而然地就会引出产权交易的市场化这个问题。就目前的情况看,要想以较小的“交易成本”促进产权改革,市场是最佳的选择。虽然市场会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的缺点,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市场具有自动配置资源、引导资源向经济效益较好处流动的功能,从而实现产权配置的较高的经济效益。
4.国有企业应有清晰的产权边界和独立行使权利的产权主体,并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条是针对依然存在的国企政企不分的问题提出的。政企不分,是几十年来一直困扰国企改革的问题,根本原因,就是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是独立的主体,一直受政府的控制。可以提出这样一条改革思路:使国有企业成为具有在法律上真正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政府不得对企业的日常经营事务进行干预,政府的有关部门如国资委只负责对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和审查。真正实现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离,保证企业的活力和自主性。
5.国有企业的各种金融资本、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都可以作为经营性要素加以对待。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可以进行增产评估,争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这一点实际上可以看作是一种产权观念的革新。以前,产权仅仅是被理解为所有权,一谈到国企产权问题,人们很自然地想到国家所有权直至国家所有制上去。那是计划经济时代客观的经济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现在,我们建设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权的内涵和外延也应该拓展。产权,除了所有权之外,还应该包括收益权,如果不理解到并将其应用,那就叫不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情,会让国有资产遭受隐性的损失。
6.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贯彻的力度。任何改革的成功实施,必然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外部条件。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同样也需要较好的外部条件,这就是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针对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法律法规,既要有宏观层面上的、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法规,也要有微观层面上的法律法规。这里的法律法规必须注意要有实践上的操作性、目标上的针对性、内容上的时效性。
7.必须立足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目的是使国有企业提高经营效率、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好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的地位、维护好企业职工的福利、维护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做到这些,最终的落脚点都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资。只有国有资产实现了保值增值,自身有实力,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才能实现。
总体说来,现在国有企业改革应该进入产权改革阶段,事实上,这些年来也是这么做的。只要实现了着实有效的产权改革,国有企业一定会迸发出强大的活力,更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显现出其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为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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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大学生就业问题是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困扰政府和高校的一个难题。文章通过对当前大学生就业现状进行分析,从制度经济学视角探讨了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深层原因。
关键词:大学毕业生 就业 现状 原因 对策 制度均衡
高等教育大众化全面推进以来,大学生就业渐入困境。自从高等院校扩招后,我国大学生就业率日趋下降,就业问题日趋严峻,因而受到社会、高校、学生及家长的普遍关注。表面层次看,就业问题是大学生就业观念落后、用人单位选人条件苛刻等因素造成的,但从多维视角和发展观的思维审视就业问题,不难看出制度问题才是导致大学生就业难的深层原因。
一、大学生就业问题的现状
自1999年开始,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正式向社会大规模的扩招。据统计,2002年入学率达到了15%,2003-2007年分别达到了17%、19%、22%、25%、26.78%。这一方面为广大青少年提供了更多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为国家建设储备了大量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大学毕业生的数量短期急剧增加,接踵而来的就是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2004年高校毕业生达280万,比2003年增加68万,增幅32%。加上往届未能就业积累下来的毕业生,国有企业下岗工人的再就业以及农村富裕劳动力的转移,大学生就业现状异常严峻。
二、形成大学生就业难题的制度根源
(一)、制度经济学的一般理论
制度经济学主要研究经济生活与制度之间双向关系 ,它既研究各种具有协调功能的制度和制度集 ,又研究这些制度和制度集实施后对经济生活的影响。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由人制定的、依靠某种惩罚而得以贯彻的规则。制度分为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内在制度就是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规则,包括习惯、内化规则、礼貌和习俗、正式化规则等。外在制度是靠政治行动和必要的惩罚自上而下强加于社会之上的各种规则 ,这些规则形成了一个层级结构 ,其中 ,最高层级的规则统率着所有低级规则。程序性规则是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的黏合剂 ,把两者结合为一体。一个社会的制度框架必须以内在制度为基础 ,如果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相互冲突 ,则外在制度的执行成本会急剧增加 ,其功能也会削弱 ,也可能导致社会的无序化。也就是说只有相互一致和相互支持的制度安排才是富有生命力和可维系的。否则 ,精心设计的制度很可能高度不稳定。因此 ,所有层级的外在制度都应恰当地符合内在制度 ,以便确保这些制度对人的行为具有规范性影响 ,建立并增进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影响大学毕业生就业机制
1、影响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内在机制。精英意识的长期驻存是影响大学生就业的内在制度根源。大学生就业观念和择业方式属于制度的非正式规则,陈旧的就业观念和择业方式是大学生在长期的学习、交往中无意识地形成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 ,我国的高等教育处于精英教育阶段。在这一阶段 ,为了培养符合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各类人才 ,大学重点培养具有精英意识的高素质人才 ,作为稀缺资源 ,他们在走出校门之后理所当然的受到社会的优待 ,生活在大城市 ,工作在大单位 ,地位高、待遇好、环境优越 ,受人景仰。在那个时代考上大学就实现了“鲤鱼跳龙门 ”,不但大学生的人生发生了“质变 ”,而且为家族增添荣耀。长期以来 ,此现象逐步沉淀为一种精英意识 ,并深深地影响着每一个社会成员。近年来 ,我国高等教育实现了从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转变 ,大学生也实现了由社会精英向一般劳动者的转变。这个转变过程是一个急剧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 ,很多社会成员还没有适应这一转变。精英意识的存在影响着大学生求职过程中的基本定位 ,多数毕业生不肯屈尊低就 ,他们只将眼光放在大城市、大公司和经济发达地区。这不仅妨碍了大学生的正常就业,也导致了人才供需的严重失衡 ,真正需要人才的地方无人问津 ,而需要找工作的毕业生难以找到满意的工作。可以说 ,长期沉积而成的精英意识是阻碍大学生就业最大制度障碍。
2、影响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外在机制。
2.1 现行户籍制度度。户籍制度本来是指户籍管理制度 ,是政府职能部门对所辖民户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并进行相关管理的一项国家行政管理制度 ,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治安和提供人口统计资料。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功能已经远远超出了原有范围 ,而与粮油供应、劳动就业、福利保障、义务教育等等具体社会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 ,从而衍生出了固化公民先天身份、控制人口自由迁移等附属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现行的户籍制度逐渐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障碍,具体表现为:户籍制度固化了劳动者的社会身份,损害了一些社会成员的平等发展权,阻碍了人才资源的自由流动,造成了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形成了劳动就业过程中的城市垄断、区域垄断和行业垄断。对大学毕业生而言,现行户籍制度是大学生就业面临的重要的体制性障碍,如非国有单位使用大学生仍然有进人和户口指标的限制,大学毕业生派遣时间的限制问题,尤其是高校毕业生跨省市流动的限制使得大学生从西部落后地区或农村转入东部发达地区或城市需要付出高昂的职业转换成本,比如工作的再搜寻成本、违约金成本、试用期工资低等。
2.2 收入分配制度。收入分配制度是形成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又一个重要外在制度。它对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影响表现为城乡就业者劳动收入的差异。这种差异明显地表现在城乡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实际收入上。现行收入分配制度形成了城乡就业者实际收入的巨大差异,让那些在农村小城市等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小企业基层单位工作的毕业生难以接受。因此,在这样的收入分配制度下,大学毕业生就更愿意留在城市就业了。
2.3 高校教育体制落后于市场需求。首先,当前大学生就业已经市场化,而大学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并不是以社会经济建设和发展领域的需要为依据,导致高校人才培养具有较大的盲目性。专业及课程设置盲目,专业划分过细,趋同现象严重,致使部分专业点过多过滥,远远超出了社会需求。其次,高校轻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和求职技能的培养。社会需要的是实用型人才,而我国大学教育存在着偏重传授理论知识,轻视技能培训,理论教学与实际应用脱节,从而导致应届大学毕业生知识应用率较低,不能将所学知识转化为实际工作能力。此外,目前我国大学教育的就业指导工作相当薄弱,多数高校的就业指导仅停留在求职技巧和就业政策的指导上,缺乏对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教育,其结果则导致毕业生无法解决大学知识与就业现实的冲突,求职过程中处处碰壁。
三、解决大学生毕业就业难题的政策建议
.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的根源在于现行制度,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推动现有制度变迁。在变迁方式上,内在制度的变迁是一种根据经验的、分散化的、渐进的试错过程,只有当认可的人越来越多,新的内在制度才会达成共识。外在制度变迁是一个由政府主导的、快速的过程,政府可以通过外在制度的创新,实现新的制度均衡。因此,推动制度变迁,寻求新的制度均衡,保证社会成员平等权利和均等机会是解决大学毕业生就业难题的关键。
(一)、建立健全的政策体系为大学生就业提供制度支持
1. 加大统筹发展力度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相同条件的大学毕业生 ,在工作过程中应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但是 ,由于我国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在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上存在明显的差别 ,再加上财政体制、社会保障等制度因素 ,在事实上就形成了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差异。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 ,就必须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和区域发展的力度 ,尽快缩小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以及由此带来的各种差别 ,为大学毕业生就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赋予市场主体平等的地位和平等权利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 ,都应当有大致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 ,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但现行的户籍制度使得人自出生以来就带有身份差别 ———城乡差别、区域差别和行业差别等 ,形成劳动力市场的分割 ,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要想使大学毕业生在公平公正的劳动力市场中自由竞争,实现劳动力配置的最优效率,就必须剥离依附在户籍制度上的福利保障。如果真正放宽户籍制度,改革僵化的用人制度,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必定会有更多的大学生选择灵活就业方式,从而减少自愿性失业。
3.规范收入分配制度。政府应建立健全收入分配制度 ,规范分配秩序 ,缩小因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而带来的收入差异 ,使同等条件的毕业生能够获得同等的劳动收益。当前的重点是加强制度建设 ,如推动劳动合同立法 ,完善用工制度 ,推行平等协商制度 ,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 ,加强劳动保障争议的调解 ,确保劳动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为大学生就业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二)、变更传统的就业观念为大学生就业提供内在制度保证
1.大学毕业生要树立只要是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和收入即为就业的观念,应该改变职业有高低贵贱之分的观念。不要认为从事体力劳动或者是服务业等工作就是让人瞧不起的,只有当国家干部、进大企业才算是就业。许多大学生只把眼睛盯在大城市、大单位、高收入、高地位的工作岗位,导致大家一窝蜂地挤往少数地区、少数部门、少数单位和职位,使得这些单位和职位竞争过于激烈,造成就业难的假象。而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各地各行业的人才缺口还是很大的。广大的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西部地区对大学生需求量还是非常大,可供大学生施展个人才能的空间也很广阔。大学生只要放下架子,降低期望值,给自己准确定位,改变自己的就业取向,找到适当的就业岗位并不难。
2.大学毕业生要树立先就业、后择业、再立业的观念,走一条面对现实、降低起点、先融入社会再寻求发展的道路。在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毕业生只要有单位接收,就应该先就业,首先融入社会,脚踏实地地锻炼自己。工作一段时间后,如果单位不适合自己发展,可以重新选择职业。只有树立新的择业观,才能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
3.大学生应该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竞争能力。目前,就业市场的激烈竞争,实际上是能力与素质的较量,大学生要把握就业的主动权,就必须注重自身能力的培养与素质的全面提高。在现代就业体制下,用人单位在进人方面有了更大的自主权,条件要求也更加苛刻,除了要求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技能外,还要求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创新能力和敬业精神,特别青睐有专长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要树立明确的学习目的,努力培养自己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良好的社会活动能力,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培养健全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全面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为参与竞争奠定厚实的基础。
综上所述,解决大学生就业难题是一个刻不容缓的系统工程,国家在调整经济政策的同时,也应该注重调整社会政策和保障政策,为大学生就业创造更广阔的空间,为他们提供一个更好的发展的平台,营造良好的就业机制。与此同时,作为二十一世纪的大学生,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只有更新观念,积极实践,准确定位,发扬吃苦耐劳的创业精神,才能在广阔的天地中找到自己的位置,更好的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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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间的交流密切,经济全球化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总体特征和主要趋势。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全球化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争端的新特点
经济全球化产生之后,在上世纪80年代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在国际格局上,东德和西德实现了统一、东欧发生了巨变、苏联解体,这样一来,原本的东西对峙因为缺乏对抗的基础而变得没有意义。新科技革命之后,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在国际社会中,经济贸易发展成为主旋律。以上世纪80年代为界限,国际贸易争端发展出了很多的新的特点。
1.国际贸易争端领域的新特点
在上世纪80年代之前,最容易发生国际贸易争端的领域为货物贸易领域,但是在上世纪80年代之后,争端领域发生了变化,由单一的贸易领域扩展到服务贸易领域、知识产权领域、投资领域。服务贸易领域之所以会得到快速的发展,是因为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服务业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专业化分工的程度越来越深,由此促进了服务贸易的发展,所以服务贸易领域的争端就逐渐的多了起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交易不再是单纯的货物,非货物也变为交易的对象,由此争端就扩展到了知识产权领域。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逐渐增强,促进了间接投资和直接投资的发展。基于此,国际贸易争端的领域发生了新的变化,体现出了新的特点。
2.国际贸易争端内容的新特点
在上世纪80年代之前,争端的内容主要是削减关税壁垒,而在经济全球化之后,争端的内容变为拆除非关税壁垒。国际贸易在八十年代之前,受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平稳发展的影响,一直呈现出贸易自由化,因此争端就主要集中于关税壁垒上。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在国际贸易中,出现了非经贸领域的问题,使得国际贸易争端的内容呈现了新的特点。
3.国际贸易争端主体的新特点
在过去,发生国际贸易争端的主体多为发达国家,但是随着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壮大,在争端主体中,出现了大量的发展中国家。一般来说,贸易主体之间的贸易量越多,那么发生争端的频率越大,反之则频率越小。在上世纪80年代前期,主要是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国际贸易,因此发生争端之后,解决争端的规则也是由发达国家来决定,但是随着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其经济实力得到了大大地提高,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出现了发展中国家的身影,当发生国际贸易争端时,发展中国家会利用已有的争端机制来保护自身的合理利益。由于主体的变化,导致国际贸易的格局发生了新的变化。
4.国际贸易争端原因的新特点
各国在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水平各不相同,这种差异性导致在国际贸易中会会发生争端。以农业为例,美国和欧盟的农业都比较发达,但是美国的农业发展水平要高于欧盟,在美国与欧盟争夺世界农产品市场时,欧盟为了取得争夺的胜利,就制定了一系列出口补贴政策,这样一来,美国与欧盟之间就发生了争端。除了经济水平的差异之外,各国之间的政策、国内法、国际法之间都存在着差异性,在国际贸易中都会形成争端。
二、WTO解决争端机制的完善
1.引进“否定协商一致”原则
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会遇到程序性或者实体性方面的问题,对于这类问题的解决办法,如果出席会议的成员国没有一致的反对,那么该问题的决定予以通过。这样一来,争端解决得到了有效的保证,不会因一方的阻止而终止或者拖延。
2.建立统一的争端解决程序,设立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
在关贸总协定中,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由理事会负责,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后,对这种状态做出了改变,争端解决不在由理事会负责,而是设立了专门的解决机构———DSB。争端解决的规则及程序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DSB负责执行,另外,在协定中磋商和争端解决条款也由DSB来负责。
3.引入自动程序
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由多个阶段组成,各个阶段都有具体的工作时限,这在谅解及附件中做出了明确的固定,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磋商出结果或者不理会磋商,那么在进行第二次争端解决申诉时,就会自动成立有关的专家组。专家组成立之后,会向DSB提出报告,DSB要在60日内通过该报告,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阻止其中一方当事人有意上诉。报告通过之后,如果没有“否定一致同意”的情况,那么就会引入自动程序。通过自动程序,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预,进而促使争端得到有效的解决。
4.引入交叉报复
对于中止和减让的问题,专家组在进行审理时,要与专家组处于相同的部门中,然而,在同一个部门中,中止和减让比较难以实现,因此,当事人就会用其他的办法将另一有关协议项下的减让中止,这就是交叉报复。通过这个做法的引入,可以更好地执行裁决结果。
三、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争端的应对对策
1.中国要积极地加入国际贸易中
近年来,国际贸易争端的数量急剧增加,并且情况变得越来越复杂,我国加入国际贸易后,会产生一定的风险,但是我国不能因此就拒绝加入,反而要积极地加入到国际贸易中。对外开放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为了提高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提高我国的实力,就需要大力推行对外开放,加强与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科技、文化的合作与交流,并积极地吸收先进的东西。不过,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切忌盲目乐观,要对国际贸易争端有一个清晰地认识。
2.加强与发展中国家、亚洲国家的合作
实际上,国际贸易争端的本质为利益之争,因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达成协作、协同利益。我国也属于发展中国家,在与一些发展中国家开展国际贸易时,由于分工定位趋同导致争端的发生,对于这类型的国际贸易争端,最根本的方法就是实行产业升级,或者进行地区间的合作,进而有效的减少争端。
3.发挥行业协会在避免和解决争端中的作用
所谓行业协会,是指一种特殊的中介组织,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属于民间组织,WTO规则无法直接管辖行业协会。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时,行业协会可以直接或间接代表会员企业参与其中,利用其自身的优势促进争端解决。
4.完善我国的产业救济体系
在WTO中倡导贸易自由,但这并不能说明其一概排斥贸易保护,在法律框架中,设定了许多的例外,主要目的在于允许成员国实施国内产业救济。有些国家为了在国际贸易竞争中胜出,会采取不恰当的倾销、补贴措施等,通过法律框架中例外条例,成员国就可以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等。完善的产业救济体系,可以保证我国的国际贸易,并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
5.培养国际贸易人才
作为国际贸易人才,不仅需要懂得相关的国际贸易知识,还需要掌握国际贸易法律法规、规则,同时还要精通外语,通过国际贸易人才,可以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我国应建立严格的国际贸易人才上岗制度,避免非专业人士上岗,让其在国际贸易中发挥成分发挥自身的技能。
四、结论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国际贸易争端。面对机遇和挑战,我国要在充分认识国际贸易争端特点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国际贸易争端应对策略,在国际竞争中有效的增强我国的实力。
经济全球化逐渐成为当今世界范围内的主要趋势,其表现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经济全球化产生的重要基础是贸易全球化。从世界范围来看,社会生产力在二战以后大大提高,并很快被卷入世界市场当中。世界上国家之间的交易逐渐增多,并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频繁地进行交易,这样就使各个国家之间在贸易结构、贸易规模以及贸易流向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第二,许多跨国公司在经营和生产上变得更加全球化。从小的方面来说,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离不开跨国公司的推动。因为跨国公司在规模上逐渐扩大,并且在国际化的生产过程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跨国公司在世界经济范围内的影响更加广泛,其重要性程度也不断提高。第三,世界范围内的金融联系更加密切。首先是国家间的直接投资迅速增长,并且投资规模逐渐扩大,然后是世界范围内的金融贸易不断发展。最后是金融机构变得更加全球化。在这方面表现最明显的就是区域性的或全球性的金融机构逐渐增多,而国际性金融机构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增强。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的中小企业在发展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1.很多中小企业在技术水平和相关必备设施上较为落后。由于很多中小企业没有较多的资金,因此在相关的装备和设施上存在着较大的改进空间。还有些中小企业在技术水平上严重落后,所用设备也较为陈旧。没有规范的办公场所和工具,条件较为落后。
2.中小企业的管理水平不高。由于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缺陷导致很多中小企业没有较为完善的管理结构,并且在公司或企业内部往往都是独断式管理。也就是领导一人说了算,这样就容易使企业的决策缺乏科学性。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没有较为完善的发展计划和较为长远的发展目标,并且也没有形成现代化的企业管理理念和企业管理制度。有许多中小企业都是家族式的管理和结构,这样容易造成企业管理秩序的混乱。
3.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较高的质量和档次。中小企业的装备水平决定了中小企业的产品没有较高的品质。这是因为中小企业在管理水平上较为落后,而且极为缺乏具有专业水平的技术人员,因此中小企业的产品没有较高的质量。另一方面,大部分中小企业的产品大都属于初加工,没有较高的产品附加值。所以,很多中小企业相对来说都发展得较为缓慢。此外,中小企业的外部监督缺失也是导致中小企业产品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
4.广大中小企业在融资上难度较大。由于我国的中小企业没有完善的信用评价制度和体系,并且在信用担保体制上也不够健全,再加上中小企业自身的实力较差、不能抵御较大市场风险等原因,导致我国的中小企业存在着严重的融资难问题。融资困难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并且也使我国中小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成本大大增加。
5.中小企业在经济指标上不及大型企业。由于中小企业在管理、技术、人员以及设备等方面相对比较落后,因此其经济指标远低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在当前的产业结构中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技术水平比较低,产品附加值比较低。所以,中小企业的资金利税率以及产品的销售率与大型企业相比也有较大差距。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中小企业在经营业绩和获利能力上较为落后。
中小企业应该如何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取得较快发展
1.中小企业自身要不断努力。第一,不断增强中小企业自身的实力。要注重引进先进的经营人才,不断加大科技投入,实现企业的不断创新。加快企业内部的信息化建设,通过电子商务的开展来实现中小企业的经济效益。中小企业要想实现大发展,就必须要创新当前的营销策略,以国际化的市场新观念来代替传统的企业推销和生产观念。并根据国际市场的需求特征,再结合自身实际的情况下有针对性地组织生产并积极开发新产品,从而使企业在满足国内外市场需求的情况下为企业赢得利润。在当前时期,国际化的品牌确实给企业带来了不小的发展机遇和巨大的经济效益。就目前来说,名牌经济的实行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必然。中小企业只有不断增强自身的品牌意识和名牌意识才能够不断加大科技创新的力度从而使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市场上取得一个稳定的地位。在实行品牌战略的同时中小企业还要不断加大企业自身的科技创新力度,中小企业要积极鼓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人才和资本参与到企业的分配中来。对于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员工企业要及时予以奖励和赞赏,特别是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和科技创新人员。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不断推动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以及成果转化力度。同时,政府也应当要制定鼓励创新的政策。
2.国家及社会相关机构应当不断健全政策体系促进中小企业的大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现状,国家应当设立专门的出口交易基金以及对外投资基金,从而使更多的中小企业参与到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去。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难现状,国家要放宽相应的融资政策,放宽中小企业的上市条件。国家要制定关于中小企业实施国际化经营的完善的法律法规,从而对中小企业的利益进行有效保护。然后,积极动员进出口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关于国际贸易的相关讯息,并积极开展一些展览会和商品推介会。
结语
在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大潮中,我国的中小企业面临的压力和挑战越来越多。虽然经济全球化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不少的机遇。但是随着各种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贸易规则的改变,我国的中小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经营变得越来越艰难。因此,我们要积极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积极提出科学可行的发展策略,不断改革企业中不适于企业发展的因素,从国家和自身角度积极努力,从而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国际化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摘 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中国已成为了一个经济大国,中国经济在受国际经济影响的同时也影响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本文首先阐述了经济全球化的概念,随后对经济全球化给中国带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中国应对经济全球化的对策。
关键词 经济全球化 中国经济 经济发展
21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发展更加深入,这也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诸多不确定因素。对于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复杂性与多变性,在抓紧机遇加快发展的同时,必须审时度势,规避风险,从而使中国经济成为更重要的经济体。
一、经济全球化的概念
经济全球化是指世界经济日益成为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世界经济活动通过对外贸易、资本流动、提供服务、技术转移、相互依存与相互联系而形成的超越国界的全球范围有机经济整体。经济全球化是指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跨越各国、各地区的界限,相互融合成整体的过程。经济全球化一方面在全球范围内各国与各地区的经济互相交织、影响以及融合而成的统一整体,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全球统一市场”;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了规范的经济行为规则,经济运行的全球机制也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对全球范围内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并使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经济全球化作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适应着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
经济全球化受到很多因素的推动,目前已经成为生产社会化与经济关系发展国际化的客观趋势。其最根本动力就是社会生产力以及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科技革命成果以信息技术为核心飞速转化为生产力,跨国公司发展的蓬勃之势,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对世界经济发展影响力日益加强,涌现了大量的服务业和新兴产业,纵观世界范围,贸易投资自由化已经成为主流的经济政策,大量的区域经济合作更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动。
二、经济全球化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一)对中国经济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吸引外资
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我国的发展无疑是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给他们。在新兴市场中,中国是主要的外资接收国,这与跨国公司对我国增速快的新兴经济体投资的增加有很大的关系。中国对外资的吸引力反映出我国经济的快速成长,大量引入外资,有利于满足国内资本需求,提供了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资金,是对我国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生产力的促进。外商进行投资的同时,一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也被引进,推动着我国企业的发展,进一步促进着中国经济的发展。
2.对贸易的影响
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增长点。随着经济全球化进一步深入,中国目前成为全球第一大出口国,从1994年起对外贸易顺差开始连年增长,即便是中国加工业在2008年受到金融危机的重大影响,2009年后我国许多企业的出口量仍达高位,率先使中国经济复苏,在经历了全球性的打击后,一批有实力的企业推陈出新,升级换代,反而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3.有利于劳动力分配
中国巨大的农村人口和剩余劳动力始终是在努力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有待解决的问题。但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对外贸易加工等企业吸收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这些剩余劳动力被充分利用起来,推进了中国的工业化的发展,更有利于农村城镇化的进程。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人才的有效利用受到重视,新型的技术工人以及服务人才充实到企业中,为我国经济提供高水平的劳动力。
(二)对中国经济的消极影响
经济全球化不单单会带来积极的影响,同时也会使我国面临一系列的问题。
1.受发达国家的制约
目前,少数几个发达国家仍处于经济全球化的主导地位,在制定国际经济规则上,他们从自身利益出发明显偏向于发达国家。当世界市场接收他们的巨额投资之后,他们可以通过贸易自由的口号,对我国贸易堡垒发起攻势,来保证他们获得超额经济利润。而当他们的国内市场受到中国廉价商品的冲击,本国一些产业的行业利润受到阻碍的时候,他们就以贸易保护为借口,或者通过环保壁垒、技术壁垒阻挠中国产品的进人,根本不会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
2.产业转移带来的影响
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发达国家保护本国的自然资源与环境的同时充分利用资金优势将高污染、高消耗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滥用资源,破坏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经济全球化下,发生产业转移现象不可避免,但为了参与更多的国际竟争,我国只能接受发达国家传导过来的高能源消耗与高污染耗能,成为发达国家的生产基地。输送给发达国家数量庞大且价格低廉的有形物质产品的同时,造成了一定的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
三、中国应对经济全球化的对策
中国经济无法回避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因此必须勇于接受挑战。我们要充分抓住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机遇,不断完善自己,发展自己。我们更要警惕并防范经济全球化可能会带来的冲击,尽可能的降低消极影响。
(一)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改革开放后我国不断努力,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在资源配置以及经济结构调整仍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们应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根据市场经济规律与规则,实行真正意义上的政企职责分开,政府为了给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应注意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从本质上转变企业经营机制,使经营管理体制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科学、规范并且富有生机和活力,从而使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得到提高。我们还要创造开放、竞争、公平、有序地多元市场环境,从而进一步对市场体系进行完善。
(二)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我国是一个贸易大国,更是经济大国,在国际市场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要注重吸引外商资本,但更重要的是提升国际投资的质量。通过引进竞争的办法,燃起我国民族工业的竞争意识。国家应该引导有条件的产业和部门直接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从而使相应的企业追求新技术具有更大的动力,积极完善企业管理方式,提高生产效率,在国际市场获得更大的利润。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国际市场来获取原料、制成品以及半制成品,使我国经济运行成本降低,在吸收技术与经验的同时,提高自身创新能力,自力更生,提高我国民族工业的经济层次,提升品牌影响。我们要在能够保证立足国内市场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向国外发展,争取走向国际产业链的更高端。
(三)关注产业转移带来的问题
我们应该时刻关注国际产业转移带来的可能对我国环境、资源以及就业带来的负面影响,避免在国际经济产业链中一直处于低端的位置。在开放规模被扩大的同时,应密切注意国际游资的动向并加强经济监管,避免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漏洞从而对我国经济造成影响。目前,我国虽然是一个经济大国,但是我国的外贸依存度却非常高,这与经济大国应有的本范并不相符。我国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加大力度开拓国内市场,提高管理水平,使我国的有效需求与供给能力都得到提升。就目前经济全球化的形势来看,我国市场已经成为全球市场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企业的发展空间势必会受到国外经济势力的打压,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首先要抢占和坚守住本土市场奠定未来发展的坚实基础,在此基础上再实行“走出去”的战略。
(四)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科技的进步与不断创新是经济全球化的条件和基础。因此中国应加速科技的创新,坚持科教兴国的方针战略,大力发展科技,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不断创新,提高科技含量,从而使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上更具国际竞争能力。我们应运用先进技术以及高新技术使传统产业技术含量得到提升,从而促进发展生产力,使中国实现技术发展的跨越。
四、总结
经济全球化的飞速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不确定因素。经济全球化有利于我国对外资的吸引,有利于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还有利于剩余劳动力的分配,但是与此同时,我国经济发展仍受发达国家的制约,还要承担产业转移带来的不良影响。为此,我们应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积极参与国际竞争,避免产业转移带来的影响,并且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从而使我国经济适应经济全球化,更好更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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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合理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是一国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核心问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保障制度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社会保障中的内容
1.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当中最为关键的部分,社会保险的概念是指以国家为主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实施,运用社会力量,通过立法手段向劳动者及其雇主筹措资金建立专项基金,以保证在劳动者失去劳动收入后获得一定程度的收入补偿。社会保险的种类有许多,主要有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
2.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的对象是社会上低收入者与弱势群体,通过直接给予这部分群体经济上的支持,以满足他们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社会救助的形式同样都许多:包括住房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灾害救助制度,贫困救助制度等等。
3.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最高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面向社会全体公民,提供良好的,免费的服务。社会福利从实质上说应该是一种针对全体社会成员的一种津贴。
4.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针对的对象比较特殊,对象大多是国家或社会上那些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烈士等。社会抚恤的本身就是一项较为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针对的对象十分狭隘,享受社会优抚待遇的对象是为整个国家及社会有所付出,牺牲的,具有特殊的地位。因此社会优抚的待遇往往是比较高级别的。
5.社会互助
社会互助更加能体现一座城市在社会保障上的“温度”,因为社会互助是针对那些有生活困难社会成员,并由公民自愿帮扶形成的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指的是社会组织和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的活动。他是一种自愿的、非营利性的,其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的捐款、自愿捐款,政府救助资金来源是税收和其他方面的支持。社会互助的主要形式有: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组织;慈善救济的民间公益组织;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自发组成的各种形式的互助组织等。
二、社会保障对城市经济发展的作用
1.维持社会稳定,为城市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一个完整,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维持社会稳定的效果是不言而喻的,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能够让居民充分享受更有安全感的城市生活,居民在获得了更好的生活满足感后,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犯罪率。整个城市呈现出安定和谐的局面,在这样的整体环境中,将能够更好地为城市的经济发展提供“土壤”。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取向在于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让社会能够安定有序。社会保障的最重要的责任是将公平与互济为主题,更好地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现代社会中,随着现代民主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更加注重自身的权益,人们内心的自由与平等的意识不断增强,这就对社会公平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们不仅仅关注公平本身,开始更加关注整个社会公平的进程。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正好契合广大群众内心的需求,符合每一个社会人的内心价值取向,通过一系列的社会保障制度将每一个人的生活保证在一个规定好了的标准之中,能够有效地消除存在于整个社会当中的极端情绪,对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能够有效地缓和社会上的矛盾,尤其是在现在这样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快速转型的阶段,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维持好社会基本结构的稳定,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价值将得到进一步的升华,可以理解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必须是和生产力同样的以制度为保证的尊重。
2.促进城市居民消费,拉动城市经济快速增长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但是近年来,随着出口锐减,投资下降,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只剩下消费这一项。因此促进城市居民消费,对拉动内需与整个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国在制定经济政策中明确指出将扩大内需作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要想让社会群众大胆放心地消费,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解决广大社会群体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在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够享受相对应的有保障服务。这就需要一套完整的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对于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3.提高城市居民生活幸福感,吸引人口定居
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思想是为了让社会群体的生活质量控制在一个设定好的标准之上,在满足了这些群体的生活方面的需求后,整个城市居民的生活幸福感将会大大提升,这对于广大群众来说是十分具有吸引力的。打个比方,广大群众更加愿意到大城市去生活,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大城市能够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能够提供更为丰富的社会福利,由此,吸引了大量的人口来到这些大城市,这些流动人口的到来对于整个城市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没有这些人口带来的生产力,城市的经济发展与城市的整体建设不可能这么快完成的。
4.缩小城市居民收入差距
上文论述到,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价值就是在于给予广大群众最直接的公平与正义,让全体社会群众能够享受到一个规定好了的标准之上的生活。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内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收入差距问题,这些收入差距的存在让整个社会结构十分不稳定,为了避免出现不想出现的局面,必须要有一套完整有效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去缩小城市居民的收入差距,尽管社会保障制度在缩小城市收入差距上的能力与税收相比十分薄弱,但是社会保障体系能够在缩小城市居民收入差距的基础上为广大社会群众提供一系列的最低保障的生活服务,这是不能通过税收做到的。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1.采取多种社会保障筹资模式,尽力弥补社会保障基金缺乏为了更好地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在于社会保障制度投入的资金足够大,但是如果社会保障需要的资金全部由政府掏腰包,政府在财政支出上的压力会十分的大,因此,政府应当广开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源,大力鼓动社会中的非政府组织,包括企业以及公益组织充分地参与到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活动中来,尽可能地减少财政支出压力,尽可能地弥补社会保障基金的缺乏,尽可能地让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入稳定在一个高标准的水平之上。政府部门应积极寻求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利用社会资本的力量,来填补空洞的社保基金账户,逐步减少社保基金运营的风险。我国商业保险是落后于社会保障水平发展的,因此,未来所有的系统设计应考虑到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协调、相互促进,确保商业保险补充社会保险缺乏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可以争取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建立教育、卫生保健、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障项目,甚至可以将国际保险基金引入国内市场,通过多渠道融资发展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2.实现多层次社会保障,加强社会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必须从多个方面展开。同时社会保障的制度应当讲求高效率,即通过最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来实现最大化的社会保障效果。社会保障制度的设立必须经过严谨的论证分析,规范的试点调研才能广泛地展开,考虑到社会保障制度对于整体社会结构的稳定作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须严谨、科学。社会保障制度具有资源再分配的功能,社会保障提供的福利必须是适应经济发展水平的,能够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障水平的确定应根据国民经济的综合发展水平、社会资源供应能力、政府的财政平衡等多方面的因素来考虑。
3.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加强基金监管,实现保值增值
实现高质量的社会保障,必须依赖于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要保障社会保障资金的稳定投入,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在于设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但是由于社会保险基金在投资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稳定投入,这就决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操作必须是高质量,高标准的,同时需要一套完整有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来帮助基金的保值增值,只有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才能确保在相当长的一个时间区间内社会保障的力度和效果能够有效控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与之相匹配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也十分重要,因为,只有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来剪短基金的整体运作,才能全面地控制社会保险资金的流动与运作,也能够从源头上避免出现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情况。
商业保险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因为商业保险具体来说指的就是人身保险。商业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营利性的保险关系,这种保险关系具体来说就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依照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来履行各自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补充,它能起到扩大社会保障范围的作用,为人们带来更多的保障。
一、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
我国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在不断地完善之中,而商业保险作为其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地位是不可忽略的,并且将进一步地体现出来。
1、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者。
社会保障对于我国而言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涉及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的,因此,其发展也应紧紧跟随时代的发展,不断地满足在多样性和多层次方面的需求,而这一切都需要商业保险的参与和运作。社会保障应该是面面俱到的,而且对于每一个人都应当是公平公正的,但是就目前我国基本国情而言,对于社会报险主要采取的是“低水平、广覆盖”的政策,所以社会保险只能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保障需求。而商业保险由于其具有营利的特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效率,它能够在社会保险的基础上满足社会成员更多的需求。
2、资金融通和运作机构。
商业保险除了和社会保险一样具有经济补偿功能以外,它还有自己特有的功能,那就是进行资金的融通和运作。一直以来,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关系是人们非常关心的话题,因为它与人们的利益息息相关,而且也影响着我国的财政负担。近年来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支出方面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但是就现状而言,其仍不能满足我国社会保险对于资金的需求,而社会保障资金投资收益长期底下是造成这一问题的重要因素。因为就社会保障基金而言,其直接投资运作的成本较高,而且运作的渠道也比较窄,所以投资的效益受到影响是必然的。
二、商业保险正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我党强调了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因为它关乎构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问题。在清楚地认识了商业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之后,我国还应当正确看待商业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商业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所起到的作用有补充作用、提高作用和扩展作用。
1、补充作用。
就单纯的社会保险而言,其满足不了人们多方面、多层次的需求,这就需要其他的保障来对其进行补充,而商业保险就是对社会保险的一个很好地补充。尤其是对于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而言,商业保险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许多西方国家已无力负担高额的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其政府和企业都面临着很大的负担,他们在不断地探寻着新的出路。而商业保险的发展和运作使得这一问题得到了一定的解决,因为它的运作和发展在丰富社会保险体系层次的同时,还能满足多元化的需求。
2、提高作用。
商业保险对于社会保障资金的运行效率有着很好的提高作用。现收现付、部分积累是我国目前社保资金运行的模式,但在现在,我国老龄化的问题在不断加重,社保的基金已经严重的不平衡,这对于社保资金的保值和增值都有着巨大的影响,所以社保体系在支付中遇到了极大的危机。但是有了商业保险的参与,社保体系中资金运行效率能够有效提高。目前我国养老基金分配情况大致是企业负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如果对于效益较差的企业,再让其负担高额的保险费用,其负担必将大大加重,这将影响该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也不利于社会发展进步。
3、扩展作用。
除了补充作用和提高作用之外,商业保险还具有扩展作用。对于社会保障而言,其对象是全体公民,但是社会保险却针对的是劳动者,所以对于尚未成为劳动者的普通公民,其保险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是,对于普通公民,我国也给予了一定的其他社会保障,比如社会救济、城镇低保和社会救助等等,所以其具有最基本的保障。但是,商业保险不同,因为其营利的性质,使得它是普适的,也就是说,只要能够支付相应的保险资金,无论男女老少皆有权力参与到商业保险中来,而且由于商业保险资金运行渠道更加广阔,能够为人们带来较社会保险之外的更多扩展的保障。更加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综上所述,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初步建设完成,对于今后的工作,重心应该是对于体系不断的优化和进一步的提升。而这也为商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更加良好的环境。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抓住当下的时间,清醒并充分的认识到商业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作用,更好地发挥其在我国社会中的作用,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不断向前,同时为社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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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经济学在坚持正统的新古典理论硬核的同时,不断修正新古典理论的保护带。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制度经济学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在大力发展工业来促进国民经济的提高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污染问题日趋严重,雾霾、温室效应这些污染已严重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排污收费是一项重要环境保护制度,是从经济学角度制定出来的、典型的外部性内部化的法律制度,因此本文将试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探讨排污收费制度。
一、排污收费制度概述
排污收费,又称为征收排污费,是根据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污染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向法律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一定费用的行为规范。①排污收费是一项重要环境保护制度,要求污染者承担环境污染对社会损害的经济责任,使得“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促进污染者积极治理环境污染,最终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我国排污收费的征收主要有:污水、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废气、危险废物和噪声超标排污费五项。排污费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保部门征收,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与数量,环保部门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所有收缴的排污费,都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二、对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20世纪初,英国经济学家庇古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系统地对外部性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外部性实质是私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的差额问题,这种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主体决策行为产生的结果,没有全部被该经济主体承担。如果行为产生的收益全部或部分被他人占有,则产生的外部性是正外部性;反之,行为所产生的成本全部或部分被他人承担,这时产生的外部性是负外部性。克服“外部不经济性”的基本途径是使负外部性内部化,即通过确立一定的制度使经济主体决策行为的成本和收益之间重新具有一致性,排污收费是实现“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治理环境污染的一项重要制度。例如,我国现在严重的雾霾,主要是由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组成,是一种典型的大气污染。产生雾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气资源的使用费未加入到污染者的生产成本中,污染者出于生产效益与利润的考虑,无约束的开发、利用,不仅浪费了大气资源,而且严重地破坏了大气环境,没有排污者会主动限制自己使用大气资源或改善大气资源状态。经济主体都把利润作为自己的追求,每个排污者都肆无忌惮的往大气中排放污染物,由于外部成本顺利转嫁到社会,排污者便会丧失保护环境、减少排污、治理污染的自我约束,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由此可以看出,利用环境资源从事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污染具有典型的外在性,即外部性,并且属于负外部性。环境污染者应当承担造成这种外部不经济性的经济责任,即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过程。环境污染者要么建立治污设备、及时治理污染,要么缴纳排污费继续排污。还是拿雾霾来说,污染者建立治理大气污染设备的费用和缴纳的大气排污费都会核算到生产成本中,出于对生产效益与利润的追求,污染者会对建立大气污染治理设备所需要的费用和缴纳的排污费做一个对比,如果建立治污设备的费用高于排污费时,就会选择缴纳排污费继续排污;反之,需要缴纳的排污费高于建立治污设备的费用,就会选择建立治污设备,治理污染。
三、对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评析
从以上对排污收费制度的探究,笔者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制定出来的排污收费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一条成功的环境管理经验,激励了我们对生态环的保护。排污收费制度是典型的外部性内部化的法律制度,使污染这种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无疑会促使企业建立治污设备,并积极投入使用到生产过程中,最终达到改善环境的目的。排污收费制度不仅体现了我国环境法受益者负担的基本原则,而且是经济学和法律相结合的成功典范,发挥了法律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强制作用。虽然,排污收费制度的确立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效益,但是我们也得看到其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主要存在收费标准的制定复杂、难度大,收费标准明显偏低,信息不真实性,排污费据实收缴难度大等问题。
四、结论
综上所述,确立排污费制度,对我们的生态保护具有积极作用,也是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我们在看到排污收费制度带来的效益的同时,还应该看到排污收费制度本身也存在的一些缺陷和实施过程中的难度。这些问题的出现,势必要求我们要继续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加大惩治污染的力度,真正地做到“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使我国的自然资源得到合理地使用。
1现代企业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①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缺乏明确的职责
纵观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企业虽然引进了不少优秀的管理人才,但是,由于各部门之间存在一定的隔阂,难以实现很好的沟通与合作,导致出现管理问题时各个部门相互推诿责任,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管理职责的不明确,并且在企业内部企业经营者更多的是将管理重点放在生产经营环节中,而对经济管理工作则忽视,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大多形同虚设,各岗位也没有制定明确的责任制,这样不但影响了经济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也抑制了部分积极上进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最终导致现代企业的经济管理部门出现管理混乱现象。
②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组织结构松散
当前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组织结构松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经济管理组织结构单一。在企业规模较小的时候,直线式管理方式可以有效地执行相关管理命令,提高生产效率,但是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这种管理组织结构对于企业来说是弊大于利的,很容易造成人浮于事、机构重叠的问题;二是,经济管理组织结构中领导层次的缺失。这种现象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经营者“一把抓”造成的,但什么事情都由经营者管理注定会导致管理上的漏洞,而这种漏洞无疑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好影响;三是,企业各部门之间的隔阂比较大,这种隔阂会严重影响到企业内部的交流合作,造成矛盾的增加,进而影响企业自身价值的实现,自身利益的提高。
③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制度不健全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的开展。就目前而言,很多企业至今仍旧在使用传统的管理制度,而这种管理制度毫无疑问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要了。没有一个完善的经济管理制度就无法保证企业内部分工明确,进而影响到企业的资源利用率不高,生产效率不高,导致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2解决现代企业经济管理问题的方法
①实现经济管理理念的更新
管理理念是实现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的思想基础,也是引导具体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因此,在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中管理层管理理念的更新是十分重要的。要尽快的转变传统守旧的管理理念,树立最新的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理念,在企业内部广泛的宣传经济管理的重要性,同时,积极引入危机管理意识和战略意识,也有利于企业在经济管理方针和目标的制定中形成科学的管理观念和全局观念。
②构建现代企业的经济管理制度
现代企业作为社会主要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管理制度的创新过程中,不但要解决企业内部现有制度问题,更要为企业的发展和生产注入新的活力,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更好的服务。因此,构建现代企业的经济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全面分析、综合考虑的原则,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在原有的经济管理制度基础之上,对其进行一定的调整,使其更能够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
③优化现代企业经济管理体系
经济管理体系是企业经营的组织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企业经济管理工作开展必须依靠经济管理体系,例如,当领导确定企业的发展模式和方向之后,接下来就要依靠经济管理体系通过各部门的具体实施来进行经济活动,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由此可见,构建经济管理体系的重要性,而对于现代企业经济管理体系进行优化时,应该具有一种超前的意识和长远目光,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优势和劣势,结合企业经济管理体系存在诸多特点的同时,采用分解评审和分层次优化的方法,然后将各个方面评审的结果进行综合,以辩证的手段使经济管理体系得到系统性优化。
④调整现代企业经济管理方式
笔者已经论述过粗放型的经济管理方式,以及无法满足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了,因此,调整现代企业经济管理方式也是一件重要事情,其对企业发展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经济管理方式由粗放型向着集约型转变可以更好的实现企业和现代经济环境的接轨与融合。同时,集约型管理方式消耗较低、成本较低、产品质量较高、经济效益较高,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应该大力推广。
3结语
综上所述。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有着重要的价值,企业的管理者应该从内心上接受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理念,并将其应用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环节中。相比于以往企业管理模式来说,现代企业经济管理更加的复杂和多样性,对此,在管理过程中,不仅要重视管理人才的引进和使用,更要建立一个良好的管理创新氛围,积极的吸收员工优秀的管理思想,进而健全企业的管理制度、优化企业的管理组织、调整企业的经济管理方式,面对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应及时的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够不断的提高现代企业的经济管理水平,促进现代企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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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制度创新是企业为获得更大的收益或利润而进行的以新的企业制度取代旧的企业制度的变革活动,是对企业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制度创新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
所谓“平庸的企业靠领导、优秀的企业靠制度,卓越的企业靠文化”,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当前市场,企业要想发展壮大、长盛不衰,首先就要从整章建制入手,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体系,是现代企业发展进程中的必经之路。详细介绍了制度建设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并且结合当下企业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几点建议,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能够为相关企业提供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创新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数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并且以中小企业的数量居多,这些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壮大,而要想实现这一发展目标,最根本的方法就是改变原有的管理模式,实现制度化的管理方式。由于原有的管理方法带有一定的随意性,较多的依赖于最高管理者的素质,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企业的发展,使得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具有稳定的发展优势。因此,企业要想实现发展目标,就要从内部的管理入手,建立一套系统、科学、严密、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通过管理制度的宣贯落实,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实现管理出效益的发展目标。
1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重要功能
在现代企业的发展中,管理制度的创新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不仅有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有助于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继续生存下去,以实现现代化的企业发展目标。企业的管理制度具有独特性的特点,正是因为如此,才能在现代化的社会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性阶段,创新是发展的第一要义,没有创新,企业就不具有发展的动力,因此,要想使企业重获新生,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就要从管理制度的创新上入手,在传统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改革。现代化的管理制度是实现企业发展的重要法宝,没有创新性的管理制度,企业就不能适应现代化的发展需要,特别是对于根基不稳定的中小企业而言,更加需要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而对于大型企业而言,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仍然保持相应的地位,就要在企业中进行创新性的改革,而管理制度的创新是其中最为主要的内容,只有不断从内部激发出企业的活力,才能实现企业规范化的管理,从而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2企业管理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将现代化的管理制度落实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而是首先要解决其在传统管理模式下遗留下的缺陷。当前,企业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思想认识、创新精神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几个方面,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作用的发挥。要加强对当前企业制度的有效管理,实现现代化的创新发展,将我国的企业培养成为满足市场需要的现代化企业,必须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对制度创新管理的认识,不断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水平。下面笔者总结了当前企业制度管理中一些常见的问题,并进行详细的探讨。首先企业对制度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也就是说认识度还没有达到相应的水平,一些企业管理者更倾向于传统的经营模式,我们并不能完全摒弃传统的管理模式,因为传统模式之所以在过去得到应用必然是具有一定可取之处的,但是现代社会在发展的过程中,企业的发展环境出现了明显的转变,因此传统模式所适应的环境不同了,因此其功能也不会得到更为有效的发挥,综上所述,企业管理者必须要转变传统的管理思路、调整传统的企业管理制度才能使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其次,企业缺少必要的创新精神,创新性的培养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创新是企业发展的灵魂,使企业实现飞跃的动力,目前的企业管理制度缺少创新性的精神就造成了企业发展后劲不足,从而不利于企业文化的建立,在现代社会中,企业文化实际上就是企业发展的内在表现形式,要想使企业实现管理制度上的创新,就要在创新精神的培养方面多下功夫。第三,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企业管理制度缺少必要的创新,在企业中,负责内部管理的部门是财务部,而在财务审核上都是由同一领导把关的,这就造成工作效率以及审查方面都不能达到理想的管理效果,企业中虽然设置了不同的部门与组织机构,但是其功能却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造成企业管理制度下的相关工作难以落实。
3企业管理创新的几点建议及解决办法
3.1管理制度的规范化
企业要取得成功其必要条件就是不断追求管理制度的规范与创新,有什么样的企业管理制度及实施效果,就有什么样的企业发展成效。成功的企业在管理制度实施方面具有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规范化的管理制度编制或创新及其实施效果较其他企业成功,而且是保持在不断的稳定创新和优化的过程之中,循环升级式地提高管理制度的实施质量,保持和增强科学、高效的企业管理制度体系的运转效能,也就是说,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拥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其内部的企业管理制度也是具有较强的优势,企业间如果在同一产品,在市场领域里的竞争存在优劣之分,一定是企业间在整体企业管理制度的总体表现效果上存在差距,创新性的特征及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保证和促进企业管理制度在规范的轨道上实施,发挥其在企业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3.2人本管理体制的创新
创新是现代企业的活力之源,任何企业发展到一定时期,都会对新的市场环境产生一些不适应,出现一些新问题。企业只有不断地创造新的管理方式和方法,不断改进管理机制,才能使企业获得管理上的支持力和内驱力,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而管理创新的核心是制度创新,因此,企业管理制度制定好了,对于企业管理的创新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是最重要的资源,而知识背后是人才,人才是第一资源,所以作为企业如何吸收人才,留住人才,如何充分挖掘他们的潜能,这是人本管理必须研究和创新的主要内容,尤其是国企想留住人才更是难上加难。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根据能力和忠诚度对企业人员进行分析,对重点人才进行了长期的职业生涯设计,不单是靠金钱留人,靠感情留人,更是靠事业留人,使员工的个人发展和企业自身的发展能够融为一体。
3.3健全企业财务制度
企业的财务制度应充分体现产权关系清晰、财会政策公平、企业自主理财并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原则,企业要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建立适合市场需要的投资决策体系和资金运营体系,增强投融资风险意识,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加强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考核分析以及现金流量表的运筹和控制,加快资金周转,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会计制度,及时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以真实反应企业经营状况,实行公司制的企业要健全公司内部财务会计制度,配合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
4结论
综上所述,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实现管理制度的创新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这也是现代化管理中的必然要求,制度的创新实际上就是对企业内部管理上的一项重要变革,只有在当前企业实际情况的基础之上制定出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并不断创新,才能实现发展的目标,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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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的规模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并成为了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在现代社会中,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小企业要想得到更加稳定的发展,就一定要重视起企业的管理制度建设。本文主要对现代中小企业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希望为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现代;中小企业;管理制度;创新
前言
中小企业在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在其特殊的体制环境中成长,很多的中小企业在制度建设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严重的限制者企业的发展。面对当前激励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小企业一定要重视起管理制度的创新,积极的更新制度才能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下面将对现代中小企业管理制度创新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
一、管理制度创新的重要性
首先,在现代社会中中小企业的制度创新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社会已经步入到了经济时代,知识创新成为了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推动力。对企业发展来说,知识的创新对技术技术革命和产品更新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局面。同时在知识创新下企业有必要积极的进行制度改革优化,以便于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推动企业在市场中健康的发展。其次,面对当前的世界经济一体化局势,中小企业要想站稳脚跟,在国际市场中进行竞争,一定要重视起管理制度的创新和改革。只有企业不断的研发新的产品技术,提高企业的产品市场竞争力,才能真正得到发展。对此企业的制度创新是基础条件,同时也是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条件。企业的经营目的主要是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尤其是中小企业,由于受到规模和成本上的限制,更加要重视制度建设,而不是单纯的只追求利益。同时,很多企业中存在人才缺失或者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只有积极更新管理制度,才能均衡各个方面的发展,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此外,为了提升中小企业的国际化进程,应重视起管理制度的创新。传统的企业集权管理模式在当前社会中已经严重地阻碍了企业的经济健康发展,只有根据市场的需求,积极的调整企业组织管理模式才能更好的适应市场发展,提高企业的活力,保证各项经营指标得到提升。
二、现代中小企业的制度特点
从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历程来看,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中,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受到限制的。我国大多数的中小企业都是私营的或者合伙制的企业。这些企业首先在类型上来看,中小企业是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在这当中的合伙人却也承担这一部分的责任,使得企业经营风险比较大。同时,在产权上存在着高度集中的现象。中小企业中无论是个人业主制企业还是合伙制企业,企业的经营者与持有者通常都是一个人。这个人在企业中有着绝对的权利,导致企业权利过度的集中。其次,中小企业中很大一部分以家族制度为主要的企业制度。我国的中小企业中很多是由个体经商户演变起来的,这些又通常都是以家庭为基础单位的经营模式。这种家庭模式的企业在管理过程中会存在很多的问题,人情上的来往导致很多制度并不能付诸于实践,这个企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麻烦。此外,管理者和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大多存在着亲属关系,管理层次不够明确,使得企业管理的稳定性有所丧失。
三、现代中小企业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制度认识不足
当前我国的中小企业在管理制度中存在着两点明显的错误。首先,当前不少中小企业仍然采取传统的管理模式进行企业内部管理,在管理中存在着认识不足的问题,甚至始终不愿意接受新的管理制度,只想维持企业的原有管理模式。其次,有一部分企业领导者虽然也知道管理的重要性,但在进行管理制度创新的过程中,无法将制度上的创新与实践创新相结合,导致管理制度的创新难以付诸于实践。
(二)制度制定不够完善
我国的中小企业中有很大一部分企业并没有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导致企业管理混乱。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是因为企业的管理制度制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偏差,比较重视以人为本工作理念,导致管理制度的权威性有所丧失。同时在管理制度执行的过程中明显的存在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同时也缺少相应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在企业的安全生产中,对产品的质量管理不够重视,这样的情况十分容易将企业陷入到经营危机当中,给企业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
(三)管理制度执行力度不足
管理制度的制定最终只有落实到执行中才能真正的展现出制度的作用。当前一部分中小企业已经认识到了管理制度创新的重要性,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操作流程,但在实际制度的执行过程中,无法真正的展现出管理制度的优越性。这种问题的产生主要原因是因为企业内部仍然存在着严重的人情关系。在进行执行的过程中,管理者会因为私人的关系而网开一面,最终导致执行力度严重的不足。这样的现象将严重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给企业的创新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
四、现代中小企业管理制度缺陷主要表现
(一)产权制度的缺失
中小企业产权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中小企业中很大一部分是民营企业,这些企业的产权与领导者的个人财产之间是没有明确区分的,并没有形成现代化的完善产权制度。其次,这些企业在产权结构上是比较单一化的,权利通常集中在一人身上,或者由自家亲属等作为企业其他的工作人员,导致产权结构与家庭关系之间难以脱离。在这样的环境下,中小企业的产权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缺失,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组织制度缺失
我国的中小企业的组织制度,通常以传统企业制度而存在。这种形式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极为不利的影响。我国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了合伙制的企业经营模式中合伙人同样要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中小企业虽然很多采取了合伙制,但所投入的又不多,导致企业很难依靠组织制度来促进企业发展。同时,中小企业中财产通常集中于一人身上,权利的集中和资金的集中给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三)管理制度缺失
中小企业管理制度的缺失是企业规模难以扩大,企业难以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当前大多数的中小企业中都缺少完善的管理制度,在管理中常常会呈现出管理随意性强国或者缺少规范化的特点。同时,多数的中小企业都是靠领导者白手起家而发展起来的,这部分领导者并不善于指挥他人,在员工沟通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导致企业能招到优秀的人才,但始终难以留住高素质的人才。
五、现代中小企业管理制度创新
从世界大范围来看,西方的企业中几乎都形成了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并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能起到良好的效果,能有效的推动企业在市场中前行。而当前我国的中小企业中仍然在管理制度上存在着问题,导致企业发展受到了阻碍。因此,中小企业要想发展就需要积极的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并在原有的基础上加以改造,探索一条科学的发展道路,推动企业发展。
(一)管理思维的创新
我国很多中小企业领导者缺少制度创新的认识,难以摆脱传统的思维方式,导致思想出现了严重的落后现象。思想上的落后将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效果,同时也会给企业的经济效益带来不良的影响。对此,作为企业领导者应积极的强化自身思维意识,通过市场调查等范式来完善企业管理的制度,认识到管理制度创新的重要性。同时应加强对企业内部员工的专业培训和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创新,从整体上提升企业的经营效果。
(二)产权制度上的创新
首先,企业产权制度的完善是推动企业稳定前行的重要基础。因此,企业应重视起建立完善的产权制度。同时我国原有的中小企业产权制度不利于企业的合理配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出现了资金短缺的问题。对此,中小企业应积极的联合起来,将原本松散的资金结合在一起实现资本的联合,然后再将资本以借贷等方式来投向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中去。这样的方式一方面能使企业的产权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同时也能有效的解决资金上的缺失问题。此外,应将企业的人力资本与产权多元化之间结合起来,通过参股的方式来引进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提升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结构,强化企业的软实力。
(三)管理制度上的创新
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逐渐扩大,很多家族式的管理模式已经显然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同时在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定的问题。面对当前如此激烈的社会竞争,作为中小企业一定要先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积极的在原有制度基础上进行制度的创新,才能更好的适应市场需求。其次,企业应将充分的发挥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我国中小企业中的核心竞争力。此外,应建立起完善的激励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控制企业内部风险问题的发生,推动中小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管理人员的能力创新
在当今社会中人才是第一发展力,对中小企业来说更是如此。企业要想得到更加稳定的发展一定要重视起人才的建设和创新。在这当中企业领导者的素质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对此,作为中小企业的领导者应重视起个人素质的提升和能力的提升,多与其他发展较好的企业进行沟通,达到强化个人的目的,同时要吸收一些外来的好的管理制度,从思想上得到全面提升。同时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对企业管理制度执行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在这方面企业应重视对管理人员的培养,对原有的管理人员应采取二次教育的方式或者专家讲座等方式来进行培养,提高他们在工作中的责任心和管理意识,保证管理制度能得到落实。此外,也可以聘请一些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员到企业中从事工作,在物质上和企业文化上尽量的满足于人才的需求。并建立起一定的激励制度,使表现好的员工能得到适当的奖励和鼓励,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达到全面推进企业发展的目的。
(五)内部监测的创新
企业的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是要通过纳入管理过程而实现的。因此,要想保证企业的内部管理和控制有效性,那么就一定要做好内部的监测,随时控制企业发生的新情况。企业内部监测主要是通过内部建立起的相互制约的机制,能够对企业中的一些事情进行监测,并保证内部的资源合理利用,使企业制度得到完善。
结语
我国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相关资料调查显示,我国的中小企业占所有企业的90%,对此更加要重视起中小企业的管理制度建设。面对当前的市场状况,中小企业要想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就一定要积极的创新企业管理制度,与市场需要相结合,同时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这样才能更好的推动企业前进。对此,企业应将传统的管理方式进行积极创新,完善内部的管理制度,使自身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推动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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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是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机制,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己采用存款保险制度以避免存款者挤提风潮带来的危害。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存款保险制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本文中,主要针对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对其金融结构经营行为影响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下文中内容,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同行业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存款保险;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影响;分析
引言:
当今在随着存款保险的制度推出,使其很好的改变金融机构中的经验环境,与此同时也有效的改变存款人的心里预期,更好的促进一些中小型银行的发展。与此同时,针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银行经营效率进行全面的提高,然而保费的支出也将不会对银行的成本带来压力,但是个别金融机构将会由于经营失败而进一步退出市场。
1.案例分析
对我国和美国为例,美国存款属于一项有本金风险的“风险资产”,这在一定程度上和我国的存款人传统理解的存款五本金风险,完全不相同。由于存在着不同,进一步决定了危机状态下银行是存款流出,我国在危机状态或资产价格向下时,银行体系是出现存款回流,这也是中国和欧美在金融体系上的最大不同。在风险面前,中国市场的所有资金,无论多大规模,都可以回到银行的怀抱,本金无风险;而在美国或者欧、日等市场,在真正的风险面前,银行体系不能为资金提供本金安全,资金只能奔向国债市场。而我国必须要走这条路就是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2.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针对存款保险制度来说,主要是在国际上通行的存款人保护的支柱,与此同时也是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所在。现阶段在世界上大概已经是有一百一十三个国家和地区中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
2.1关于实行有限赔付的分析
现阶段在平稳的经济环境之下,全额的保障并不是保护存款人的一种有效方式,由于这将会增加道德风险的理由。反而言之,有效的赔付能够为债权人以及大额存款人员提供监督银行经营活动的激励,针对债权人来说,主要是和大额存款人员通过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能够限制银行以及其经营人员的高风险行为。根据国际方面的经验来分析,赔付限额通常情况下是人均GDP的二倍到五倍之间,或者是覆盖了百分之九十之上的存款人,同时一些类型的存款也并不受到保护,比如非法存款等。
2.2关于风险差别费率的分析
在国际方面,保险费率制度主要是可以分为两种:第一是费率;第二是基于风险。针对单一的费率来说,主要是采取统一的取率水平,然而风险差别费率主要是根据投保结构的风险情况下所征收的而不同保费。针对其单一费率较为容易使风险机构成为高风险结构买单,进而使其存在着交叉补贴的情况。因此现阶段已经是越来越多的国家以及银行引入了风险差别费率,从而使其能够为投保结构降低风险提供有力帮助。2.3关于信息的搜集以及检查如果信息出现不对称,主要是道德风险出现的主要原因,从而使其存款的保险机构以及监督机构很难观察到银行的贷款性质,这个时候银行可能会做出高风险的贷款项目。因此,存款的保险机构已经是被赋予成为对投保银行进行信息的手机以及检查的权利,从而使其能够有效的降低和银行之间所存在着的信息不对称,与此同时也能够为风险的差别费率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3.存款保险制度所带来的影响分析
3.1信息收集以及检查
针对信息不对称来说,主要是道德风险出现的根源所在,从而使存款机构以及监管机构很难观测到银行贷款性质,然而针对银行,将会存在一些高风险的贷款项目。所以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更好的对投保银行进行信息方面收集以及权利检查,使其能够有效的降低出现和银行之间所存在着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与此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为风险识别费率奠定出良好的基础。
3.2由于早期纠正措施分析
针对存款保险制度来说,在能够为存款人提供保证的过程中,事实上主要是将存在的风险转移到了自己身上。为了能有效的防治银行道德分析,使其能够对自身损失降到最低。针对存款保险的机构来说,必须要满足最低的资本要求,使其能够根据其资本充足的状态下进而早期采取一些纠正措施。例如美国规定,投保结构充足率要小于百分之四,那么存款机构将会有权利限制关联交易,同时也有权利限制资产增长等。然而在资本充足率小于百分之二的情况下,那么存款保险机构将会对该投保机构进行关闭。
4.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金融机构经营影响分析
4.1能够提高银行效率以及提高利润水平
第一是参保收益将会高出没有参保收益,在自愿进行参保的过程中,只有参保收益能够高出没有参保收益的情况下,银行才能愿意加入到存款保险制度。根据国际发展角度来分析,在多数国家当中,主要是强制性的进行保修,只有德国这个国家实施自愿保险。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所有银行必须要自愿的参与到存款保险体系当中,这也是直接的说明只要存款保险制度能够设计合理,那么便会能使金融机构的参保收益比不参保收益高。第二是保费的支出能够提高银行规模。在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起来后,投保的机构将会根据存款规模以及对保险费用进行收取,如果存款规模比较大,那么保险费用则比较多,针对存款成本提高来说,将会直接影响到投标机构规模能否进行扩大。然而针对投保机构来说,是否进行规模扩大,主要受所处在的规模收益情况进行确定。经过研究表明,在我国一些大型商业银行中,主要处在一个收益递减的阶段,必须要对其模式降低提高效益收入。然而针对中小型银行来说,其机构主要出于规模收益递增阶段,必修要通过不断加快规模使其对效率进行增加。所以,对于我国一些大型商业银行而言,其存款保险费用支出将会超过限制规定规模扩张速度,然而我国的一些中小型银行,其存款保险费用支出并不会对其扩张速度带来直接的影响。
4.2能够对市场竞争以及优胜劣汰等功能提高
第一是通过放宽机构准入使其对民营银行进行加快发展,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来说,银行在经营失败后,通常做法就是由国家部门对存蓄存款进行“兜底”。针对民营银行来说,它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是国家所有,并且和一些大银行相比较的话,更容易出现倒闭现象,对于政府部门,通常将会不断的提高银行业的准入标准,使其能够严格的控制一些民营银行成立。这也是近几年来我国不设立民营银行的一个主要原因。要是设立民营银行,必须要要求民营银行的股东能够承到其无限责任,这就较为明显的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进行了违背。同时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后,能够更加明确的对民营银行之内的金融经营失败做出风险补充以及成本分担,并且主要是由存款保险的管理机构对风险进行处置,在客观方面,政府部门要不断的鼓励中小型银行设立。第二是要对中小型银行竞争力进行不断的提高,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人因为安全方面的考虑,主要把资金存入到大型银行中,然而导致一些小银行生存出现困难。通过对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使其能够在任何一家银行存款都可以得到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人们对小型银行的信息,同时也能够提高小型银行的市场竞争力,更好的体现出小型银行自身灵活的特点。
总结:
通过上述内容分析后可以知道,一个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更好的促进金融机构的发展。首先将不同类型以及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放到一个平台上进行竞争,能够有利于对结构准入进行放宽,同时提高民营银行的发展,不断对中小型银行的竞争力进行提高。其次通过对银行的规模效率进行提升,使其能够加快银行效益水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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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刚刚建立,本文首先对存款保险制度运作机制进行了解读,根据银行风险度量的指标联系存款保险制度中的差别费率,认为差别费率可以根据银行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总额的大小来最终确定。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问题普遍存在,对此提出风险管控建议。
【关键词】存款保险;道德风险;激励框架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深化进入到最后阶段,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存贷利差缩小,中小银行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经营管理不善就会给自身带来破产的风险,利率市场化考验着各存款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内部治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在银行业“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市场的有序稳定运行方面起到了安全网的作用。银行破产倒闭,通过合法程序退出市场,避免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累积,同时存款人的存款也能得到全部或者部分清偿,维护了存款人的信心,化解了行业危机。从这个意义上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金融业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安排,也是利率市场化防范和化解风险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
存款保险制度最早是在美国建立的,经过80多年的发展,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已趋于成熟,我国在借鉴国外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建立起新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具体的运作机制上有自身鲜明的特点。我国存款保险基金从构成上来说,没有原始资本金,全部基金来源于投保银行的保费、存款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清算破产银行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以下权力:一是根据投保机构的存款规模和结构计算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二是有权核查投保机构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监测投保机构的风险,适时调整费率。三是如果投保机构出现较严重的问题,对投保机构提出风险警示并告知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四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接近国际主流的“风险最小化”模式,除了对破产银行的接管、清算的权力,还有对所有存款机构的事前监管权,并与人行、银监会实现信息互通,能够及早对银行过度冒险行为进行纠正和风险处置,避免银行风险积累。存款保险基金主要运用于在投保机构出现信用危机时给付保险金,可以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直接偿付存款人,也可以是委托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代为偿付,还可以对破产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给合格的投保机构提供资金担保促成机构重组。一方面,各大小投保机构缴纳的保费注入存款保险基金,另一方面,存款保险机构行使赔偿职能资金流出存款保险基金,稳定的余额作为闲置资金可以投资于政府债券、央行票据等债券类工具。
二、银行风险与差别费率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刚刚建立,目前实行对于不同的存款机构实行的是单一费率,但是很快将过渡到国际通行的差别费率制度。差别费率的厘定应该与银行的风险挂钩,风险大的存款机构相应地承担较多的保费。衡量银行风险程度主流的指标是Z值,它衡量的是银行“距离破产有多远”,也可以理解为信用风险或者违约风险。Lepetitetal.(2008)和黄隽(2010)将Z值定义为银行亏损小于净资产概率的估计量其中,μit和σit是第i家银行ROA的均值和方差,kit表示资本占总资产的份额,显然,Z值是在股票收益波动率的基础上,加入了财务指标,因此,是一个综合性的指标。Z值小于σit,破产的风险大幅增加;Z值等于零时,银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总的来说,Z值与银行的破产风险呈现负相关关系。其中,CAR表示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越高,银行的破产风险就越小,Z值也越大,这与之前的评判标准一致。加之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对不同的风险资产赋予了不同权重,是目前为止衡量风险资产很科学的方法。由于Z值的波动跟银行风险的大小不是线性关系,根据Z值来确定差别费率还需要很多后续的研究工作。考虑到影响银行风险的重要渠道———信贷渠道,银行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总额之比也被认为是衡量银行风险的重要财务指标。用这种衡量方法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和简便性,银行保费的差别费率可以根据银行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总额的大小来最终确定。目前,我国宏观经济疲软,企业的经营状况恶化,直接导致了银行不良贷款率节节攀升,其中,农商行的不良贷款已经超越2%的警戒线,是主要的风险点。为了防范个别银行的信用风险爆发,差别费率的制定势在必行。
三、道德风险的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上世纪30年代美国的经济大危机密不可分。危机中总共有超过9000家银行破产倒闭,占到银行总数的三分之一,涉及存款金额80多亿,严重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存款人的信心和遏制银行挤兑风潮,政府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储蓄贷款协会,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然而,80年代银行业的储贷危机证明了大方的存款保险制度是道德风险的根源之一。MatutesandVives(1996)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投保银行进行高风险投资项目时,不需要给存款人支付额外的利率作为补偿,银行为了获得更多的盈利,就会承担过度的风险,从而扩大了单个银行的不稳定性。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实现削弱储户挤兑的同时,产生了激励银行冒险行为的道德风险。AsliDemirguc-KuntandEdwardJ.Kane(2002)认为存款保险的作用是有限的,强调道德风险激励与存款保险过度普遍的覆盖有关。此外,他还研究了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稳定性的关系,把制度环境作为影响因素,认为对银行系统的审慎监管能够限制道德风险的产生,而在监管无效的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的负面效应较大,要谨慎引入。GroppandVesala(2004)对欧洲银行的存款保险、银行牌照价值、对次级债券持有者的监控与银行冒险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得出如下结论:一是存款机构次级债券的比例可以作为市场约束限制道德风险和银行过度冒险行为。更进一步,次级债券比例高的存款机构更倾向于控制风险,而次级债券比例低的存款机构对于存款保险的反应是增加其杠杆比率。二是具有较高牌照价值的银行反对额外风险(虽然不反对更高的杠杆),不管金融安全网的监管是否严格。三是系统重要性银行(toobigtofail)的风险倾向与存款保险制度引入没有必然联系,存款保险制度的安全网界限只对规模较小的银行是可靠的。Angineretal.(2013)对2004~2009年间96个国家4019家银行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存款保险、银行风险和系统脆弱性三者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大方的金融安全网络增加了银行风险和系统脆弱性,在金融危机前的2004~2006年间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效应以致产生危机,然而在危机期间,有存款保险覆盖的国家的银行风险更低,系统稳定性更好(稳定效应)。最后,他们发现全部样本中存款保险的整体效果依然是负的,这表明相比于存款保险在金融恐慌期间的稳定效应,由于道德风险产生的失稳效应更大。更进一步,根据银行监督质量指标进行分类———Barthetal.(2008)将银行监管当局的权力赋值0~14,实证结果发现,对于监管质量高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在整个样本区间内能够降低银行系统风险。
四、构建适当的激励框架
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问题是始终存在的,如何从制度设计上减少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在多大程度上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一直以来都是国内外学者不断探索的问题。目前,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已经从强制性、限额偿付、差别费率和“风险最小化”模式等方面进行了改革,但是,市场监督、当局监管等外部治理因素也需要配套改革,共同构建银行系统的激励约束框架,管控道德风险。存款人可以通过要求更高的利率、取出存款、卖出存款机构的股票等行为对存款机构的不良经营管理行为起到约束作用。这种市场约束的有效性取决于银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以及对于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制度的健全程度。银行较之其他企业,风险更具隐蔽性,贷款质量不易观察造成贷款风险的积累,如果一家银行接连出现贷款坏账,结果可能一夜之间倒闭,美国雷曼兄弟的破产也是如此。因此,银行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信息是十分必要的。投资者可以根据银行资产安全状况、盈利能力、流动性状况、资本构成情况以及贷款投向和金融衍生工具带来的市场风险进行多层次的综合评估做出决策,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盲目挤兑发生。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该发挥其独特的监管职能,避免与央行、银监会重复监管。具体来说,央行在问题银行申请破产后充当“最后贷款人”角色,银监会对存款机构进行日常合规性监管,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具有提前处置权,即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的预防和纠正措施,比如罚款、追加保险金甚至免除存款机构参与存款保险资格。央行负责收取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收取存款保险基金,需要彼此相互协调确保不会给存款机构带来过重的负担。监管当局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制度、联合检查制度和紧急磋商制度,执行对银行的全面风险监控和职能管理,比如更换管理团队,来共同约束银行审慎经营、合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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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许多企业非常重视应用内部控制来加强内部管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内部控制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网络的发展与计算机的普及,企业已广泛应用会计电算化,使其内部控制也面临新的要求,建立健全与实际相符的内部控制显得迫在眉睫。所以企业应从企业基于会计电算化实施内部控制的原则出发,探究提出加强内部控制的策略,以促进企业有序发展。
关键词:企业;会计电算化;内部控制;策略
在实施会计电算化之后,企业的会计核算及管理环境发生巨大改变。而内部控制与企业财产物资的完整与安全息息相关,只有完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才能保证企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下去。因此,基于会计电算化探究企业的内部控制是一项重要课题。
一、基于会计电算化实施内部控制的原则
在会计实务中应用以计算机为主的电子信息技术,这就是会计电算化,它是由计算机代替人工实现记账、算账、报账、查账以及统计、分析、判断会计数据信息以提供决策的过程。会计电算化具备存储容量大、运算速度快、检索查询快捷、数据高度共享、准确分析数据等特点,不仅能大量节约时间、人力、物力,还冲击着内部控制[1]。基于会计电算化的内部控制是预防、发现并纠正系统错误、故障、舞弊等的重要途径,企业在实施内部控制时务必要严格遵循几项原则:一是遵循分离不兼容权限的基本原则,严格控制电算化会计系统的权限,避免操作人员通过不法操作使企业遭遇损失;二是遵循相互制约的原则,严格控制监督系统操作人员及其输入、处理、输出数据等行为,同时明确企业每一名人员的义务、责任,充分发挥约束与监督作用;三是遵循安全保密的原则,因为企业的会计工作与财务安全联系密切,只有遵循安全保密原则,加强管理、控制软硬件,才能避免企业流失机密性的资料;四是遵循内部防范的原则,加强对电算化会计系统的监管、控制,避免出现个人垄断的现象。
二、企业基于会计电算化加强内部控制的策略
(一)分离会计职能与其他职能,保持部门的独立性
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承担的主要是交易记录职能,它应与企业使用信息、组织业务的部门保持相互的独立性,以便分离其职能。一是由企业的业务部门负责执行所有交易,信息系统、会计部门都不能干涉;二是由业务部门正式书面授权对新的业务应用软件进行开发,或改变企业既有的应用软件;三是指定业务部门行使资产的监管权,信息系统、会计部门只能拥有完成工作所需的资产,而由业务部门负责保存其他业务资产;四是在错误日志中如实记录交易数据中发生的错误,并及时将其反馈到业务部门进行纠正,信息系统、会计部门的人员不能擅自对错误的交易数据进行纠正。
(二)加强和完善程序操作控制,确保信息处理质量
企业应严格制定上机操作规程,对机房内的工作作出一般性规定,并对使用计算机处理业务的过程提出具体的程序操作要求。一是企业无关人员切忌随意出入计算机机房操作;二是录入电算化会计系统的各种数据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批,且具备真实的、完整的原始凭证;三是录入数据的人员如果对数据产生疑问,需及时进行核对,切忌擅自修改;四是计算机机房工作人员切忌擅自将任何数据或资料提供给他人,不能随意将外来的软盘带入机房;五是一旦发现数据输入有误,应按照系统的提示进行纠正,包括编制补充登记、改正冲正负数的凭证等;六是操作人员在计算机开机之后不得随意离开工作现场,且每一周、每一月都要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当然,这一系列程序操作控制制度并非一成不变,要随着企业经营的改变而不断完善,只有通过详尽、完备的程序操作控制制度,才能从根源上保证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确保信息处理质量。
(三)完善档案管理及控制制度,防范新的系统风险
对传统的手工操作来说,会计信息以账、证、表等形式存储在纸质上,由人工完成收集、处理会计数据的工作,并编制会计报表,查询会计资料也是以纸质档案为基础[2]。但在会计电算化条件下,一些记录大大减少,很多经济业务、会计凭证等都依赖计算机进行输入、查询或阅读,且信息源自数据、程序,存储在各种各样的磁性介质上,一些业务或信息处理职能依靠计算机进行阅读。此时如果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极易出现不经批准就擅自更改数据的情况,且改动数据之后不会有任何痕迹留下,导致电算化会计系统面临新的问题及风险,务必要完善档案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一是严格履行接触控制,只允许负责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人员接触数据的存储介质,且安排专人保管档案资料,明确规定档案的归档与借阅制度;二是严格控制环境,落实防磁、防潮、防火、防尘等安全措施;三是加强后备控制,打造一支高素质企业财会科技队伍,为企业实施会计电算化提供支持。
(四)加强会计电算化内部审计,保证内部安全控制
一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基于会计电算化的企业内部控制对信息提出更高的可靠性要求,需要企业严格复查各项经济业务,避免发生舞弊、错误等行为。一方面,审计人员要查实记录的内容及事实,另一方面,审计人员要查实记录的资料,一旦发现失误要及时纠正。通过两方面复核查实,企业管理信息的可靠性与准确性及记录的真实性等得到保障。同时,企业还应加大对审计人员的监督、评价,真正做到查漏补缺,不断提高企业财务管理质量与水平。二是加强落实内部审计工作。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下,企业应单独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使其在高层决策机构或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严格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且内部审计人员应充分关注数据及其处理系统,将安全控制落到实处。具体而言,内部审计人员应明确企业是否制定了与计算机硬件、程序、数据文件及数据的传送等有关的安全规定,不仅要检查企业处理站的计算机设备,还要检查其他的计算机终端、外围设备等,严格检测软件、系统等的可靠性,以保证内部安全控制。
(五)进一步落实病毒防控工作,增强网络的安全性
在网络环境下的电算化会计系统运行与维护中,企业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对计算机系统病毒进行防控,增强网络安全性[3]。一是尽量在不需要本地软硬盘的工作站中使用无盘工作站;二是应用计算机服务器网络杀毒软件对病毒进行实时监控与追踪;三是在网络服务中使用防病毒芯片等硬件来防治病毒;四是企业财务软件应捆绑或挂接第三方反病毒软件,提高软件的防病毒能力;五是针对外来传输的数据或软件实施病毒检查工作,严禁在业务系统中使用游戏软件;六是企业电算化会计系统的防病毒产品应及时升级。不管是一般环境还是网络环境,基于会计电算化的企业内部控制,都需采取上述措施落实病毒防控工作,并积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坚持提高企业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包括计算机知识培训、会计知识培训等,从而加强对会计电算化的研究及实施。特别是在对付网络环境下令人恐惧的黑客攻击时,不仅要采取有效的病毒防控措施,还要充分发挥出社会的力量,致力于从道德、法律及技术等方面加强防范,进一步完善与强化会计电算化下企业的内部控制工作。
三、结语
虽然基于会计电算化的企业内部控制出错率较低,但错误依旧会发生,需要企业不断完善和加强内部控制,使企业的经济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从而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会计事业的基础上能够有序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赵霞.会计电算化环境下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研究[J].中国商贸,2014(29):62-63.
[2]刘秀洁,李敏,李倩.浅析会计电算化内部控制在企业中的实施[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3(02):76.
[3]陈绍宇.会计电算化环境下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风险与完善[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65-67.
1我国当前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结构
内部控制框架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一个规范体系,它是企业达成目标的指导框架,该框架规范了内部控制的目标、概念以及实施程序等内容。我国内部控制的第一个行政条例就是在1997年5月颁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在这之后,我国又于2000年7月颁布并实施了第一部要求内部控制的法律《会计法》,该法律体现了会计内部监督的理念,从2001年到2004年,我国财政部门相继颁布了10项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主要有《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试行)》以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资金(试行)》等,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在2006年的时候发布了《中央企业全民年风险管理指引》,该指引充分体现了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CICSC)于2006年7月正式确立,该委员会确立之后的第二年就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第一次提出了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整体框架。随后我国在2008年5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在2010年4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这两大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就这样,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结构就由此而生。它简要明了,结构合理、方法科学,正符合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CICSC)所倡导的基本规范体系。
2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与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
2.1内部控制整体框架
在1929年美国AAA(会计师协会)和FRB(联邦储备委员会)发布的《会计报表的验证》中,首次提到内部控制这一名词,1992年美国的COSO委员会提出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中指出,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一个由经理以上阶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过程,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使企业达到运营效果,与此同时,要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保证企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这就是COSO委员会认为的内部控制。在COSO委员会在1992年9月发布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中,明确提出了支撑内部控制的框架五要素,分别是:控制环境、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风险评估以及监督,这五元素共同构建了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各元素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制约的。
2.2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
企业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它是渗透于企业各项活动中的行动,企业风险管理所涉及的人员是整个企业的员工,不分阶层,一个企业要想茁壮成长就必须要将风险管理过程应用在每个部门和每一位员工身上。企业风险管理既可以从企业的总体对其进行分析,也可以从单独的部门对企业有一定认识,企业风险管理框架的目标就是实现企业的目标。构成企业风险管理的八要素分别为:内部环境、目标制定、风险反应、风险评估、事项识别、信息和沟通、控制活动和监督。其中,需要注意的是风险反应,它主要分为四类:减少风险、共担风险、规避风险与接收风险四类,企业应对每一个重要的风险都要考虑相应的风险反应方案。
3从企业内部控制走向全面风险管理———3C全面风险管理框
在企业中实施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是新时期下的环境所导致的,在我国企业的管理中,风险管理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近年来,由于我国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薄弱而引发的事件不再少数,所以,建立我国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成为了我国企业发展的首要问题。我国在2004年由COSO委员会颁布了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基础,这一框架的发布迎来了全面风险管理时代。2008年5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在这一规范中,能够明显看出,我国由原来的理论框架已经逐渐走向了风险管理,进一步完善了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2010年4月,我国又相继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并在2012年进一步完善了该条例,要求实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企业,要对企业本身进行自我评估,并相应地作出自我评价报告,交由政府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这充分说明了我国企业正在从内部控制走向全面风险管理。我国企业要想提高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首先,管理者要树立风险管理理念,提高管理层的风险意识,对企业所涉及的风险要素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去应对,同时,还要加强道德与行为准则体系建设,适当地激励或是约束企业员工,建立一套具有操作性的行为规范和准则。除此之外,要明确企业的战略目标,需要注意的是,在设定战略目标的时候,要考虑企业自身能够承受的风险数量。在以上的基础上,借鉴国外企业风险管理的经验,将目标—风险—管理这三个体系结合在一起,构建3C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在3C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下,具体要实现以下五个目标,分别是:保护企业不因灾害事件遭受损失;达到企业整体经营战略目标;保证信息沟通以及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有效率的运营;遵守法律。3C全面风险管理初步分成三层,还可以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进行细分。
制定3C全面风险框架的目的就是将风险整合起来进行管理,有利于推动我国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以中国电信湖南公司为例,中国电信湖南公司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主要是为顺应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要求和资本市场监管机构的要求,提出了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和要求,同时,也是为了促进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随着中国电信这个大集团的不断发展,该公司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多,那么相对应的风险程度也就越来越高,所以,为了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该公司决定实现全面风险管理。在整个管理的过程中,中国电信湖南公司完全按照国家的政策执行,并且不断进行体制机制的创新和改革,切实地推进五项集中管理,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主辅主附分离、建立集中统一的会计管理体系、加快推进战略转型和建立有效支撑公司战略的内部运营体系,加强内部控制,来满足了国有资本监督管理的要求。此外,中国电信湖南公司还要成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以此来确定整个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还成立了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团队,将整体的风险管理策略传递到各个部门中并予以实施,总之,要将系统论的思想重新进行考量,并且切实地应用到电信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中,以此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保证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水平能够上升,进一步促进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从某种程度上说,企业风险管理包含了企业内部制度,同时,二者之间又形成了新的目标—战略目标,这是企业的最高目标。实际上,企业风险管理具有四个构成要素,分别是:目标设定、风险评估、风险应付和事项识别,它们成为了我国企业风险管理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未来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意识。企业为了适应当前千变万化的市场环境,应该将全面风险管理切实地应用到管理活动中,与此同时,企业要根据ISO发布的《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加强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带进新的发展阶段。
4结束语
总而言之,全面风险管理是内部控制发展的必然方向,构建3C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是企业的必然选择,这样既能够对企业风险管理进行控制又能够建设内控制度,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浪费和不必要的重复,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全面风险管理势必在不久的将来应用到各个企业的建设之中。
【摘 要】企业内部控制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及企业的重视,在我国,随着2010年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成功施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也在逐步完善。内控体系建设对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防范风险和提升公司价值具有重要意义,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是全面提升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制度安排。内控规范是个系统性工程,应提高对内控体系认识,扎实推进内控规范实施过程,建立健全内控责任机构,将内控规范要求与公司现行经营管理要求相结合,提升内控体系效率。
【关键词】企业;内部控制
一、关于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单位为了保证实现经营管理目标,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组织内部经营活动而建立的各职能部门之间对业务活动进行组织、制约、考核和调节的方法、程序和措施,用以明确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控制系统的总称。内部控制渗透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也可以说,企业只要存在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就需要有相应的内部控制活动。此外,内部控制活动还出现在企业内的各个阶层与各种职能部门中,它不仅包括企业管理当局授权和指挥购货、销货、生产等经营活动的各种方式方法,也包括核算、审查、分析各种信息资料及报告的程序与步骤,还包括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综合计划、控制、评价而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等。企业作为现代社会中最主要的经济组织离不开内部控制,没有一个完善、科学的内控制度,其经济活动就不能取得预期效果。而且,近些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面对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和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不断扩大,企业越来越关注环境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加强内部监督和治理,建立对经营活动、管理活动监管和评价的有效机制,并形成一个健全完整、运行灵活的控制网络系统,以促进企业经营活动更好的进行。
二、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的必要性
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内部控制标准和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所有的控制都存在于各个管理人员零星的自主活动中,无法依据系统化的内部控制标准进行内部管理。大量的实践证明:得控则强、失控则弱、无控则乱,因而内部控制成为衡量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标志,构建一个完整、科学的内部控制控制体系,既是企业组织管理的客观要求,也是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运行的根本保障以及成为市场竞争主体的重要保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变得越来越激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也不断产生新的变化,企业为了减少决策失误,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尽可能避免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应加强企业内控管理。具体来说,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构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可以促进企业经营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明确各部门的工作目标,激发各部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使各部门的经济活动协调一致,使企业实现保值、增值。二是遏制腐败的需要,薄弱的内部控制是兹生企业领导人贪污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而目前已发现的贪污腐败事件也正证实了这一点。企业的权利过于集中,如果企业的内控不严,就会给贪污、挪用单位资产等非法行为提供机会,一些单位负责人为了经济利益授意、指使甚至强令其手下员工办理一些非法事项,从而损害单位利益。三是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国有企业经营者对会计信息的关注主要基于其个人利益目标以及对其政绩、声誉的影响,如果企业内控不严,则企业经营者提供给企业所有者的会计信息就有可能被扭曲。同时,由于企业经营者与债权人的利益目标不一致,债权人所获取的会计信息也可能是虚假的。四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近几年来,通过改革、改组、兼并、资产重组和加强管理等,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这只是一个阶段性的成果,国有企业整体盈利能力仍然不强,多数中小型国有企业利润增加不明显,一些国有企业的领导仍然不注重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严重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三、加强内部控制的几点做法
1.高度重视,有效推进内部规范工作的实施。
人作为企业的主体,也是企业各项政策的执行者,应该最先从根本上提高自身对内部控制的认识程度。只有企业各级人员认识上得到了提高,企业各个业务部门、人员才能真正贯彻企业的各项制也只有提高认识,才能增强自觉性,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才能真正落实到位。
2.建立健全企业内控制度。
对于很多民营中小型企业和内部人控制较严重的企业来说,它们或许根本没有内部控制制度,因为他们大多对会计不太熟悉和不太重视,他们更看重的是业务,会计的作用更是被老板所代替。有的企业存在内部控制,但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全面,没有覆盖所有的部门和人员,也没有渗透到企业各个业务领域和各个操作环节。面对这些问题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必须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二是必须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其得到全面实施。制度是确保流程控制法制化的关键,制度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只有建立有效的制度,明确控制流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内容和关键点,才能把内控制度真正落实。构建严密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应包括三个相对独立的控制层次:首先是在企业一线供产销全过程中融入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制度,建立以“防”为主的监控防线;其次是设立事后监督,即在会计部门常规性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对其各个岗位、各项业务进行日常性和周期性的核查,建立以“堵”为主的监控防线;最后是一套相匹配的绩效考核体系,对每个岗位的职责进行明确。
3.优化内控环境。
有了领导的重视,有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还需要有内部控制的良好环境。一个企业的内部控制必然受到组织结构、职工胜任能力及忠诚度、分权与责任表达、预算与财务报告、组织牵制与制衡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控制环境是对控制程序和控制技术的选择及其有效性有着重要影响的各种因素的总和,包括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两大类,我们一般说的都是内部环境。要优化内部控制环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①树立先进管理思想,企业管理层必须树立现代管理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并通过有效的信息传导机制确保企业全体员工都明确自己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②要培育遵守制度的企业文化,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现代企业也要成为法治企业,无论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还是最基层的企业员工,都应当对企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以制度为标准检验经营管理的对错和效果,发挥其保护、监督、制衡的作用。
③优化组织结构,企业的组织结构在设计时,应对每一个部门的责任与利益明确规定,既要防止权力重叠也要避免出现权力真空,使每一项业务处理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机构和具体人员负责。
④要在企业内部形成勤于学习、善于学习的氛围,努力建设学习型企业,抛弃个人经验主义的一些东西,以谦虚的态度,从先进同行那里学习管理中的好制度、好方法,还要善于从书本上学习现代企业管理的知识和方法,敏于观察、勤于思考,总结和制订适合自身管理和发展的内控制度。
4.强化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五大要素。要对企业控制环境总体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确保企业的资产、资金的合理配置;对企业风险管理机制及其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保证企业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对企业各生产经营业务实施控制活动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确保企业的资金落实、到位;对企业建立信息系统、获取及传递信息等信息处理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对企业内部监督主体状况、内部监督机制的设置情况、内部监督活动的实施情况等进行审查和评价,确保企业的财务控制落到实处。
5.充实内控人才储备,提高人员工作水平。
由于《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发布,我国大多数的市企业都有加强内部控制的强烈需求,涉及的就业人数也大大增加,但是我国目前的内部控制专业人才储备却严重不足。企业管理要以人为本,人力资源管理是合理配置和开发企业的人力资源,以实现企业目标的管理活动,在信息化环境下,企业加强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加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对于内部控制而言,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主要是保证和提高员工的素质和品行。信息化环境对员工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员工不但要熟悉业务,还要掌握软件系统的操作。可以建立员工培训机制,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员工培训机制,通过培训使员工更具工作责任感,明确自己工作的重要性,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逐步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此外,企业还应该通过完善的内控制度来约束企业员工行为,建立良好的绩效评价、激励机制,防止掌握企业重要信息资源的人才流失以及相应的信息资源损失。
参考文献:
[1]孙娜.该如何理解内部控制[J].财会学习,2006年第9期.
[2]于海洁.如何加强企业内控管理[J].经营管理者,2011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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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中,对内部控制的建设往往是无意识的或依据的是国外大公司的模式。因此构建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内部控制模式有利于企业提高绩效,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借鉴。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房地产企业发展成为我国支柱产业,政府对的调控政策不断出台。房地产企业资金紧张、存量房增加,经营、财务风险在不断增加。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房地产行业正式进入了增值税时代。房地产行业将面对更为复杂的内部外部经营风险。本文从房地产企业内控制概述出发,结合增值税的特点,对内控制一些应对变化进行分析。
关键词:房地产;营改增;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一、房地产企业内控制度概述
内部控制是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程序,是一个严密的、较为完整的控制体系。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度是以专业的管理制度为基础,以监管和防范风险为目标,通过全方位建立过程控制体系、描述关键控制点和以流程形式直观表达生产经营业务过程而形成的管理规范。
二、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
房地产企业数量多、资质低、竞争激烈。项目开发周期长、投资大,整个过程存在经营风险。营改增后不仅是税种上的变化,同时还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十分重要。第一,建立良好的内控制能对整个项目各阶段实施监督,能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二,内控制能够监督考核企业各部门的工作是否高效,能保障企业的经营效率,保障企业完成既定的经营目标。
三、房地产内部控制制度的现状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制度认识不足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普遍存在只注重具体开发的工作,管理上缺乏战略意识、对中长期的发展没有规划。某些地产企业还停留在“抢地”就能赚钱,毫无经营风险意识。适合企业自身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而且不会在短期就能产生经济效益。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如果缺乏长远眼光,不会重视这项工作,甚至它的的建立产生怀疑,不愿意进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或者只是让内部控制流于形式,降低了防范风险的能力与经营水平。
(二)缺乏风险意识,疏于企业的内部控制许多房地产企业是抢到地后,迅速开发建设和销售,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很轻视。房地产企业往往只会重视外部因素,对于因为自身内部控制的缺乏而带来的风险因素考虑的很少。近些年在房地产企业只在盲目扩张,忽视了因缺乏内控制建设而带来的管理缺陷。
四、增值税后内控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营改增将地产企业带入增值税时代,这不仅是简单税种的变化,它要求企业对自身的经营流程重新进行设计,内部管理要由粗犷转向精细。企业管理层必须重视,共同谋划、积极应对,做好风险内控,项目流程的各环节,要求予以规范化。这能使企业平稳过渡达到最终降低税负、促进发展的目的。
(一)完善好内部环境治理结构中的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必须有效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履行相应的责任。营改增后具有一定规模的房地产企业可以在内部设内部审计部门,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是很必要的。房地产行业的人员流动性较大,要实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人力资源政策。另外,还要加强自身的企业文化建设,应该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重点强化营改增后的内部风险意识。“人的价值高于物的价值,企业价值高于员工个人价值,社会价值高于企业价值”这是万达的核心价值观。
(二)加强工程及合同的控制建安成本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成本中所占比例最大(约占40%)、跨越时间最长、涉及单位最多的。营改增后房地产的税率为由5%上升至11%,能否取得抵扣的进项税发票成为降低税负关键。关键控制点:首先要在工程招标时,要求必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其次,在签订各类工程合同时要增加相应发票条款。最后,营改增过渡阶段后的建筑合同成本是否上涨问题,建筑企业主要项目人工成本费用不能取得进项发票,势必导致成本增加。所以选择的建筑企业必须能对其建筑人工成本目标有效控制。
(三)加强资金营运的控制房地产企业资金营运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是:保证资金安全,保持各环节资金的周转和高效,保证资金的的供求达到动态平衡。由于营改增后税率的增加,房地产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税率为11%比较营业税高98%。以成交价100万元的房屋为例,营改增前营业税为5万元,营改增后需缴纳销项税9.91万元,可见必须要取得相应的进项税抵扣才能达到企业资金的动态平衡。项目在房屋竣工决算后,进入销售为主的阶段,增值税大部分为销项税,而企业所得税、土增税继续在地方预交,所以后期对资金需求较大。企业要严格按照预算要求组织协调资金调度,定期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如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既保证税款的交纳又要避免资金冗余。
(四)加强制衡与监督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涉及到房地产相关诸多行业,能帮助企业达到一体化、多元化的战略目标。同时企业的经营管理会变得更复杂,将会遇到更多的问题。首先房地产企业要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其次,部门不相容的岗位要分离,定期内审,对于业务岗位定期(集团内部)轮换。最后,拓宽监督举报渠道。
(五)加强对企业人员的培训营改增后对房地产企业员工要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尤其是财务人员、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专用发票的保管、不能抵扣销项税的费用、项目各阶段税收风险管控。
五、结束语
营改增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是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它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房地产企业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进一步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李燕.解析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6(02).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一、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每一个企业的壮大和有序运营都需要各部门的全力配合,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也是不可缺少的,作为企业管理中的内部控制工作也是十分重要的。它关系到了企业发展中每一个阶段决策的制定和实行,并且需要随着实际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它不仅对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数据分析,同时它也是实现企业内部的监管工作的重要方法和必然途径。但是,在目前的企业管理中,却没有充分的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不仅仅是受内部控制体制的影响,同时也与企业中的员工有着重要的联系。因此,需要企业在日常的管理中需要不断地进行改进,以便于更好的发挥出内部控制应有的作用,不断地提高企业自身的各项能力,从而更好地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
二、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中的不足之处
(一)公司的管理模式比较单一
在我国的企业管理中,企业的重大决策和人事变动都是由管理人员全力控制的,但是个人或者少数人看待问题的角度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因此,这种模式要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公平公正的处事态度,即使部分公司采取设置董事会等类似的机构来实现公平决策,但是在实际的执行中仍然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对于风险的判断能力和企业发展规划的全局性。
(二)经济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
现在的企业对于风险的管理的重视相较于往年来说有所提高,但是这种风险管理的制度却是不全面的,因而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变革中,加强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很少有企业会单独的设置风险管理部门进行专业的风险预测和监管,从而大大降低了企业对于经济风险的抵抗和控制能力,无法实现企业的效益。
(三)监督管理有漏洞
在企业的日常管理中主要是通过明确的上下级的职责与权利为基础来进行的,并相应的承担了监督与管理的责任,同时相关的监管制度是不健全的,这种不健全不仅表现在执行的力度不彻底,同时还体现在没有将这种责任落实到具体的管理人员身上。因此,这种企业内部的责任监管工作的效率就停留在了表面上,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自身的管理隐患。
(四)市场风险评估不全面
在信息化发展的影响下,电子商务等多种新兴的经济发展模式大大的改变了我国的经济发展结构,同时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我国的企业需要面对的是世界各地区实体店或电子商务的竞争,这极大地加剧了企业的运营风险。虽然部分企业对于经济风险的管理意识有一些提高,但是大都局限于财务部门的管理和控制,但是应对外来的经济风险能力仍然有待提高。
三、构建经济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新机制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控制系统
建立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应以内部环境为重要基础、以风险评估为重要环节、以控制活动为重要手段、以信息与沟通为重要条件、以内部监督为重要保证,构建成以内部管理为重点的内部控制体系。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应由制度控制系统、预算控制系统、考评控制系统和激励控制系统组成。这种系统涉及到的内容和作用都是比较大的,不仅可以实现明确的职位分工的作用,也可以很好的进行员工对外经济活动的范围的界定,同时,还能通过公平的考核制度很好的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工作氛围,调动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建立企业风险管理体系
建立和健全企业的风险管理体系,是实现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因素之一。充分的发挥它的预见性,实现有目的的进行企业风险的预测。可以通过现阶段的企业各部门的数据汇总和市场的变化进行分析,从而帮助企业制定后续的发展路线,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的风险,这个过程必须长期的坚持下去,并适当的进行调整,这样才能很好的发挥出它的效果。企业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由风险管理机制、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处理等内容构成。其中,企业的风险管理机制是企业进行风险管理的基础,良好的风险管理机制是企业风险管理能否有效的前提。企业风险管理机制通常包括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和风险预警系统。因而,在实际的企业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中,必须要按照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来进行相关部门的设置,同时,配套的监督管理工作也要进行明确的分工,并慢慢的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三)建立健全财务危机预警系统
企业应当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通过研究可以发现影响企业风险的因素是比较多的,生产成本、销售成本、市场需求、管理水平、政策调整等都会有一定的影响,而且这种问题一旦出现就会表现得比较明显,因此,需要客观的进行该系统的建立。必须要本着真实、准确和全面的原则来进行风险预警指标的制定,同时也需要选出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财务数据进行企业全方位的分析从而做出判断,为后期的发展提供一些参考性的意见。
(四)建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企业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作因素。信息化程度是反映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竞争能力强弱的重要标志。建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能保证企业财务预警机制有效运作,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及时完整的经营结果数据,企业管理当局可以依据这些数据,与预先设定的财务预警指标进行比较。当有超出或低于预警指标的情形发生时,就表明企业财务状况不良,企业管理当局应及早依据预警指标所代表的经营内涵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判断,以防止财务危机的继续恶化。组建管理信息系统,要重视需求分析。需求分析关系到企业的整体规划,因此,要充分动员企业各个职能部门、还可以聘请专业咨询公司。做好软件与企业实际情况的匹配。在基础工作方面,数据的处理也是非常重要的,它包括所有材料、物资、产品的数据编码,现实数据和历史数据的衔接以及数据信息规范化等工作。
(五)重视相关人员的选拔和培养
企业的财务部门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因此进行相关工作人员的选拔必须要非常谨慎。可以通过人力资源部门进行专业的人员招聘工作,重视相关的专业技能的考核和资质的审核,同时正确的价值观和较好的职业素养也是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各种考核之后,需要在上岗之前进行系统性的培训和企业文化的灌输。设置公平的升迁考核制度,通过会计人员实际的工作表现和效率进行综合的评价,为员工之间的良性竞争提供有利的环境,以此来带动企业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健全仅仅是为了约束和引导日常工作的有序进行,但是企业的管理水平的提升才是实现提高企业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我们的管理人员需要重视和公平对待每一个员工,对待消极怠工和违规操作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的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是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根本途径。
四、结语
通过对现阶段的企业内部控制中的经济风险管理的全面分析,可以发现和总结一些不足之处,并且可以有针对性的将这些弊端进行改进。不断的加强公司管理阶层对于经济风险的管理意识,同时也需要不断的进行企业文化的营造,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向心力,以便于更好的实现和提高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和效率。建立和健全相关的内部管理、风险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措施,条件允许的话可以设置专门的风险评估部门,有理由相信通过做好上述的几点要求,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并逐步完善内部控制的新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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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是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为基础,进行信息传递、交流和利用,从而达到其社会文化传播的目的传播形式。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网络传播利弊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微视频的含义及现状
(一)微视频的定义
微视频是随着网络技术普及而产生的一个新名词。目前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学术概念,人们多是从长度上给微视频定义为短则30秒长则不超过20分钟的视频短片。微视频从表现内容上看,有微电影、微纪录片、新闻报道、科普节目、动漫小品、自拍短片、公益广告、婚礼短片等等,涉及面很宽泛;从制作技术看,微视频既可以由专业的媒体或公司用专业设备来制作,也可以由普通百姓用智能手机、家用摄像机、照相机、摄像头等数码设备来摄制;从传播途径上看,微视频主要是依靠互联网、社交软件来实现传播共享;所以笔者给出的定义是,微视频是利用数码摄像设备和编辑技术,拍摄制作内容相对完整、适合网络传播分享的短小视频。
(二)微视频传播现状
微视频的兴起得益于数码摄像设备的普及和互联网络的广泛覆盖。现在信息生产和传播已进入了“微时代”,微博、微信、微视、微电影等影响越来越大。各门户网站像新浪、搜狐、腾讯、网易等都开设有视频频道,并把微视频作为热门进行推介;专业视频网站像土豆、优酷等更是不遗余力丰富微视频内容;社交网站也通过APP软件千方百计向移动终端进行推送。还有一些组织、企业、团队频繁发起微视频创作比赛来推广产品或宣传某种理念。可以说,目前微视频网络传播呈现出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势头。最近一个某试衣间的不雅微视频在微博、微信、空间几乎都被刷爆,除了不会上网的,估计都看过。由此可见,微视频在网络传播的优势非常巨大,当然也暴露出其存在问题。
二、微视频的网络传播优势
(一)微视频摄制方便快捷
数码技术的发展和数码产品的普及,让视频制作变得普通平常。一个带摄像头的手机就可以让每个人都成为生活的导演。甚至一个小小的自拍杆的出现,就能让一个电视记者完成出镜、采访等复杂的新闻采集任务。对于一个没有任何专业技术知识的人来说,只要拥有一个摄像头,下载一个编辑发布软件,就可以轻松完成微视频的拍摄制作、发布共享。像美图秀秀推出的美拍软件就能在视频录制完成之后,用户选择不同滤镜和内置模版,很快生成清新MV、唯美韩剧、怀旧电影。这种普通微视频方便简易的摄制为其在网络传播奠定了基础。专业媒体和团队制作的微电影、微纪录片、公益广告等优秀微视频,相对于长篇巨著的大制作,其低廉的成本、高效快捷的制作等优势也十分明显。制作新闻类的微视频也很方便,只要将消息分割压缩、格式转化,就可以上传网络,供用户点播,还打破了电视定时播报的局限。“在网络上,每个人都可以是一个没有执照的电视台。”可见,方便快捷、无技术门槛限制的突出特点在微视频传播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二)微视频生产得到广泛支持
国家广电总局2010年制定了《关于加快纪录片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层面的支持迎来了微纪录片创作的春天。除传统题材的生活纪录、人文地理、新闻纪实等微纪录片类型外,还催生了公益环保、品牌定制、幕后纪录等类型。不仅丰富了微视频的内容和表达形式,还提升了微视频传播正能量的作用。起源于草根,逐步登上大雅之堂的微电影是微视频的重要部分。微电影以其微投入、微制作、微时长、传播广等特点吸引了精明商家进行商业投资和营销。不少地方政府或景区也借助微电影故事化宣传人文山水风光。视频网站为丰富微视频内容,策划推出系列扶持计划或者创作大赛,鼓励大众参与创作,甚至重金征集优秀的微视频。一些数码产品生产商家为了强化用户体验,增加用户粘性,从技术、资金、器材等方面大力支持用户创作微视频。
(三)微视频应用广泛,宣传效果明显
2013年4月,湖南卫视推出100集小微型纪录片《我的中国梦》,每集70秒,讲述平凡人追梦故事。以“微纪录片”为代表的微视频受到网民欢迎。为纪念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南京广播电视台制作了30集系列微纪录片《城殇》,每集三分半钟。播出之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被中央电视台等多家电视台转播,被腾讯、爱奇艺等20多家门户网站转载,半个月内仅在腾讯视频的点击量就突破千万。具有简短、灵活、借助网络传播等特点的微视频所表达的内容十分丰富。以视频网站爱奇艺为例,它所收录的微视频类别有文艺、明星、歌舞、喜剧、爱情、动作、惊悚、悬疑、奇幻、青春、温情、公益、励志、酷儿、广告、体育、社会、恶搞、乡土等等,直接可供点播的微视频达上千部。不论是新闻报道、科学普及、法治宣传、公益广告、人文地理、教育咨询、医疗保健、生活服务,还是文化娱乐,都可以微视频为载体。尤其是以微电影、微记录、微公益为代表的微视频在传播正能量方面更是潜力巨大,受到各方面关注。署名为“复兴路上工作室”创作时长5分钟的小动漫《领导人是怎样炼成的》,在2013年10月14日中午上传网络,两天时间点播超过100万次,相比于类似宣传,这是破纪录的。多数网友认为视频生动、有趣,没有刻板严肃,是跟得上时代的宣传片。由此可见,微视频插上网络的翅膀,飞速传播后表现出了强大的宣传功能和影响力。
(四)微视频便于互动,商业潜力巨大
微博创始人胡震生认为,互联网分享的四个基本元素是文字、图片、声音和视频,而视频是结合其他三个元素的人类最基本需求,可供发挥空间更大,所以微视频是一个非常巨大的市场。特别是智能化技术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以及移动4G网络延伸,让人们只使用手机就可以自由创造视频,并随时通过社交网站交流互动。美拍是美图秀秀出品的短视频社区,2014年10月举办的“全民社会摇”成功创下了“最大规模的线上自创舞蹈视频集”的吉尼斯世界纪录。“到2015年1月,上线仅9个月的美拍用户总数就已突破1个亿,成为全球发展最快的微视频社区”。中国数以亿计的移动用户已成为成熟的微视频传播平台,狂热互动点击的微视频背后蕴藏着巨大商机。各网站在微视频前都贴上15秒到1分钟时长不等的广告,用户欣赏免费的视频前必须先看广告。一些企业借助植入广告、商业定制的微视频进行产品推销和品牌推广,都取得了不俗的业绩。橘子酒店微视频推销就是一个成功案例。
三、微视频网络传播的问题
(一)内容良莠不齐、粗制滥造
由于微视频具有平民化和简易化特征,人人都可以是编导,人人都可以是演员,造成大量低俗、庸俗、媚俗的“三俗”微视频网上泛滥。有些网站把恶搞、情色、暴力、猎奇类微视频作为吸引点击的杀手锏。还有一些网民不懂法、不自重,在网络上发布有损公序良俗的不雅视频。在百度上搜索“不雅视频”,相关搜索结果超过百万。可见这种自拍或者被拍的不雅视频的体量巨大,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样,国内外各种恶搞的微视频也在网络上比比皆是,百度可以给你罗列350多万个搜索结果。
(二)存在连锁违法行为
微视频传播首先涉及的是非法转载。从版权上讲,传统的视频作品都是有版权的,但微视频版权如何界定还是一个问题。尽管大多数微视频的传播主要目的是为了赚取点击率,或者自娱自乐而忽视版权,但事实上因为网络传播的不确定性,作者也难以维护版权。2007年,国家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要求实行许可证制度,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为个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事实上,因为移动终端的普及和社交软件微博、微信等平台的广泛推送,微视频传播中互相链接、转发很难控制,“非法转载已成常态”。其次是微视频的传播往往引起连锁的违法行为。这个问题我们仍然以北京三里屯优衣库不雅视频为例进行分析。首先,自拍微视频的“男女主角”,“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就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其次,在传播环节,上播这段视频的孙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还有3人涉嫌传播淫秽信息;另外“好事者”在网上“人肉搜索”“男女主角”个人信息的行为也是违法的,甚至可能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结语
目前微视频发展势头如雨后春笋,用非常态的形式拓展受众视野。麦克卢汉在其编著的《媒介理解:人的延伸》中指出,每一种媒介一旦出现,无论它传递的内容如何,这种媒介形式本身给人类社会带来某种信息,并引起社会的某种变革。微视频在给广大网民提供展现自我机会的同时,必然会产生一些发展中的问题。微视频不仅改变了传统的传播模式,而且改变着大众的社交和文化娱乐消费习惯。只有在法律法规和文明素养的约束下,微视频传播才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蓬勃发展。
0引言
数字化网络系统的广泛应用对电视行业带来了更大的发展机遇,较多电视台均在应用非线性视频处理技术以更新陈旧的系统模式,将硬盘播出操作系统全面的推广运行,并取缔了传统磁带播出方式。当前,媒体资产管理被更多的人群所认可,并具备了良好的发展前景。节目制作网络属于视频网络范畴,这一点我们不用怀疑。由严格意义层面来说,硬盘播出体系也为一类视频网络。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搭建的节目存储体系以及媒体资产体系也属于较为独立视频网络。由发展层面来讲,制播环境较多流程怎样良好的衔接其本身便是数字网络怎样良好的传输信息数据。他们怎样交换信息,则代表各个类别网络视频互相传输信息要应对的问题。由工程技术视角来讲,系统设计过程中,应衡量各个系统不同环节体现的不平衡性。采用分散模块化设计思路要比统一性的设计思路更体现灵活性并具备了可扩充性,可缩减项目周期持续较长的时间,避免一次性过量投资引发的技术被动。由工程层面来讲,我们可通过几类方式促进原本独立数字视频网络的互相连接,完成节目以及数据信息的快速交换。
1电视台数字节目网络传播方式
1.1磁带类介质传播方式
早期,我们采用磁带类介质进行节目传播,磁带作为记录数据信息的工具载体,可实现不同视频网络系统中的连接互传。利用互磁带传输节目素材至制作网络系统之中,通过网络编辑,制成预播出节目内容并利用下载端口存储到录像带之中,委派专项负责人员送达播出机房或是存入存档系统之中。而播出机房则将收到的节目录像带存储到硬盘播出系统之中,通过服务器进行编辑并完成播出,而存档系统以及媒体资产管理工作系统则会对磁带存储的各项资料实施再次的数据化处理。该类工作模式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渐渐呈现出了一定的缺陷问题,即节目需要不断的进行上传与下载,因此该过程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通过不断的压缩以及解压,各个设备的互联将引发一定的信号损失。我们认为,磁带领域之中研究快速上传处理器发展前景以及应用的意义并不大。由整体层面来讲,该类工作模式之下,数字视频网络引发的共享化、集中式、设备系统资源耗费低以及高效快速的优势,在网络之中大范围的应用磁带进行上传以及下载的阶段中将逐步的被消除掉。
1.2流传播方式
采用流传播方式进行信息传输、上传工作站为网络之中的有卡工作站,可将完成编辑处理的节目进行回访。采集工作站则为硬盘播出体系之中节目双传控制的中心,可管控视频采集矩阵通道具体的运行状况。我们分别选择上传以及采集管控工作站之中装设以太网卡,并利用双绞线按照TCP/IP有关协议创建形成点对点管控流通道,通过视频线位于上传工作站以及硬盘播出体系采集工作站中创建数据流通道。该类连接处理模式在某种层面上来讲与远程采集处理系统较为类似。该类传播模式明显的优势在于工作流程之中省略了磁带这一环节,进而节约了较多的上传以及下载时间与来回送磁带耗费的物力以及人力,同时缩减了编解码等过程以及录像机等设施针对信号传输质量的影响,不需人手进行磁带介质的交接,降低了接口设施对于节目质量造成的影响。与磁带介质传播方式相比,明显提升了实践操作的效率,然而该类方式仍旧包含一些不足与缺陷。即该模式之下的传输以及采集需要同步实施,数据交换环节不能存在中断,传输阶段倘若出现错误需要重新开始,因此显示出了灵活性不足的缺陷。而信息传输仍旧为实时过程,无法实现更加快速高效的传输,节目传输阶段中需要占用调整体的硬盘系统视频通道。
1.3文件传播方式
通过文件方式进行电视台数字节目传播,其核心基础在于传输两方文件资料采取的压缩处理模式均可被对方清楚识别。由于较多视频厂商均采用一些主流压缩处理模式,因此可实现该目标。通过文件传播方式,事实上是将节目制作系统之中节目内容直接播出。该类处理模式较前期的流方式可节省一次解码以及编码的流程,同时基于采取文件至文件的模式,可全面排除掉外部因素的干扰,确保视频信号整体质量。通过文件传播方式,可全面依照通道信息流量衡量传输的具体时间,无需依照节目以及视频文件具体的时间来处理,例如千兆网卡,针对八兆码流视频信息来讲,至少可实现二十至三十倍传输效率,也就是说一小时节目可在两到三分钟的时间之中完成传输。另外,相同通道之中可传输较多的节目内容。再者,该模式还具备一个优势,也就是各类服务软件均可实现断点续传,进而可预防形成流方式传输过程中出现错误需要重新进行传输的现象。文件传输方式仅需要在发送一方创建一类FTP服务器目录,将需要传输的各类视频信息存储到目录之中,而接受方依照所需,自由选择什么时候由此文件目录内获得想要的文件。该类方式同由互联网之中下载文件是全面一致的。通过该方式传输实际上可实现较好应用。例如,位于接收终端设置计算机,其具备TS流接收以及视频解压缩模块,压缩卡类别应同传输数据采用的压缩手段有关。该类方式同前文的网络以及硬盘播放系统相互连接传输信息的模式相类似,均是采用文件至文件模式传输视频信息。我们倘若在工作点之中装设千兆板卡,利用网关以及他类视频网络进行连接,则可节约节目下载至磁盘的环节,节省时间、避免更多的人力资源投入,显著提升实践工作效率。千兆以太网以及FTP等手段通过了较长时期的研究目前逐步趋向成熟,市场之中形成了较多高性价比技术产品。我们研究的处理方案、工作手段,在网络系统连接上所需的投入极为有限,同视频领域动不动便数百万的高昂花费、高水平设备系统相比,可谓小巫见大巫。而该类技术手段通过数字视频网络实现节目文件、信息数据的传输,由于操作起来便利简单,且无需较高的投入,具备良好的可维护性以及较高的成熟性,因此其明显的优势特征势必变成数字视频网络系统之中信息交互的主体形式。视频领域技术的不断更新发展,怎样通过其他领域范畴中渐渐成熟以及广泛普及的手段,例如FTP、磁盘阵列、光盘媒介等,为不断发展的高端数字视频系统进一步开发应用,进而实现良好的工作效果,则应当是我们不断深入探讨的重点课题。
2结论
总之,伴随视频处理技术的不断快速发展,采用合理的电视台数字节目网络传播方式更加重要。针对实践过程中各方式处理特征,存在的缺陷,我们应根据需求以及现有条件特征,积极创新,不断发展,方能真正制作播出更加优质、更符合大众需要的电视台节目,推动行业实现数字化、科学化、完善化的发展与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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