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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指导工作由各系部总体负责,各系部在学院毕业论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下根据工作计划和专业特点具体落实系部所辖毕业生的论文写作指导。有关责任部门在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积极支持的基础上共同完成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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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根据2009年“两院两部”发布的《意见》,明确了社区矫正适用的对象主要包括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被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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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数少、比例低的问题,一方面要积极对罪错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措施、非监禁刑,创造社区矫正条件,另一方面需要从公安、检察环节加强调查评估,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具备应有条件、能得到针对性的教育矫正,从而在诉讼全程推动社区矫正。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构想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 要〕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不利于实现未成年罪犯再社会化。文章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指出应从三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要将审前帮教考察与判后矫正相结合,确保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是要设置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配备专业的社区矫正人员; 三是要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明确社区矫正部门权责和矫正细则。
〔关键词〕未成年人; 社区矫正; 审前调查; 非羁押评估。
论文正文:
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构想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通过将触法的未成年人置于社区内,使其改变原有的不良思想和行为,接受正确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同时,从生活、学习、心理等方面给予帮助,促使罪错未成年人尽快回归社会,是未成年罪犯一种有效的社会化行刑方式。
我国于 2003 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2011 年 2 月 25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但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尚存在着一些问题。
( 一) 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比例较低。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比例较低,已是学界的共识。一方面,对未成年罪犯采用监外执行五种情形( 即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的适用率尚不高。外来涉罪未成年人常不具备管护帮教条件故采用非羁押措施、适用缓刑操作性不强。而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附加刑种,其单独适用或附加适用均有特定条件限制,暂予监外执行则限于疾病、怀孕、生活不能自理等三种特殊情形,对未成年人的适用客观上较少。另一方面,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被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罪犯能否进入社区矫正体系接受矫正,也存在障碍。非监禁刑罪犯由于不采取关押措施,多要求罪犯自行前往居住地公安机关报到。
由于缺乏监督和相应的制约机制,产生了监外执行罪犯不报到或报到不及时的问题。有的未成年缓刑罪犯在被宣告缓刑释放后,认为不用“蹲监坐牢”就不用人管了。由于缺少关于监外执行罪犯报到时限方面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和惩罚性措施,未明确不准时报到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得监外执行罪犯是否报到、及时报到全依靠罪犯的自觉性,无法保证未成年罪犯进入社区矫正体系。
( 二) 外来未成年罪犯执行社区矫正的列管地难以确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生活方式的变革,人口流动成为全国各地非常普遍的问题,在上海,外来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比例较高( 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10 年承办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例,88%的罪错未成年人为外来人口) ,这些非沪籍罪犯普遍存在“人户分离”的情况。当未成年监外执行罪犯的经常居住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或者实际居住地经常变换时,应当由何处的监管机关对未成年罪犯进行监管,何处的矫正机关负责对未成年罪犯进行矫正帮教,不同机关之间如何衔接,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如某刑事判决书列明的缓刑未成年罪犯李某( 安徽颍上人) 的暂住地为闵行区航西路临房,后相关部门经核查此地临房已拆除,李某不知去向。实践中,非本地户籍未成年罪犯经常居住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或由于变换居住地导致不能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比较普遍。
( 三) 尚未统一设置专门的矫正机构,未配备专业的矫正人员,矫正手段缺乏针对性、多样性。
我国社区矫正项目起步较晚,即便是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发展比较成熟的地区,也尚未完全实现未成年人矫正机构的专门化,各机构之间权责尚不明确,关系未完全理顺。由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人数、比例较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和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在工作部门、工作人员上并无区分,亦导致未成年人矫正和成年人矫正的混同,矫正项目类似,缺少能针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矫正项目。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殊,倘若矫正工作者的教育方法简单粗糙、缺乏人性化,将难以有效促使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对未成年罪犯开展有针对性的、社会化的社区矫正活动,有赖于专业人士如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或具备相关知识、能力的社工,而从目前矫正社工的组成来看,还远未达上述要求。
( 四) 尚未形成系统的法律规范。
社区矫正的内容散见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及关于管制、缓刑、假释的司法解释、专门规定等各种法律规范中,2003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11 年刑法修正案( 八) 对社区矫正加以明确,但系统的社区矫正法尚未制定,具体执行过程中司法机关的权利、矫正机关的合法身份未予明确,如何确保对矫正对象的监督、奖惩( 如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是否报到、及时报到的问题) 均无明确规定,尤其缺乏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殊性规定。
( 一) 将审前帮教考察与判后矫正相结合,确保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要解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数少、比例低的问题,一方面要积极对罪错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措施、非监禁刑,创造社区矫正条件,另一方面需要从公安、检察环节加强调查评估,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具备应有条件、能得到针对性的教育矫正,从而在诉讼全程推动社区矫正。
1. 诉前全面考察帮教,奠定社区分类矫正基础。一是建立未成年人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与羁押听证制度,充分评估非羁押条件,切实降低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率。一方面对罪错未成年人采用动态评估的方式,将非羁押措施的可行性评估向前推进至公安侦查阶段,深化审查逮捕阶段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继续羁押必要性进行评估。
对采取非羁押措施的罪错未成年人,司法机关与预防办、社工站等部门密切配合,进行跟踪评估、考察。
另一方面落实逮捕必要性多方听取意见、说理机制,确保充分、准确评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条件。二是全面开展分类帮教,为社区分类矫正工作奠定基础。对非羁押涉罪未成年人,有监护条件的来沪未成年人,根据其居住地,就近安排社区观护点进行帮教;对来沪在校未成年人,由联校社工及学校青少年保育老师共同开展帮教; 对无监护条件、无固定住所、无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则可安排至由热心企业组成的社团组织进行帮教,由社工以此基地为观护对象提供免费食宿以及技能培训和上岗实习的机会。
2. 诉中全程推动矫正,实现来沪未成年犯全面覆盖的差异管理。
一是建立开展社会调查的配套制度,健全使用调查报告的办案机制。可吸纳矫正社工进入合适成年人队伍,在矫正社工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参与诉讼,与涉罪未成年人调查谈话时做好司法机关委托社会调查前的准备工作,对于经过社会调查认为可以对罪错未成年人判处非监禁刑的,执行社区矫正征询意见制度,并在评估后落实矫正帮教措施。例如,区检察院在办理李某开设赌场一案时,即由矫正社工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矫正社工经过社会调查结合案情分析认为可对其适用缓刑、禁止令,在征询司法所、派出所、其所在社区意见后,区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的形式明确提出了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建议,区法院采纳后,由于经事先细致调查、充分评估,与社区矫正部门充分沟通,提出了禁止令等针对性的意见,对李某的矫正得到了所在社区的理解和大力支持,故能够顺利进行,取得较好效果。
二是拓展观护基地职能,实行社区矫正全面覆盖下的差异管理。创设以实际居住地社区矫正为主导,以留用观护基地及返回原籍进行社区矫正为补充的三种模式: 对于在沪有实际居住地或就学就业等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判决后安排在居住的社区内进行矫正; 对于在观护基地内进行观护帮教的涉罪未成年人,经征求基地及观护对象双方意见,判决后可通过签订等于或者长于非监禁刑或考验期的用工合同的方式安排在基地内进行社区矫正; 对自愿返回原籍且原籍社区具有接纳、监管帮教能力的,可返回原籍进行社区矫正。
3. 判后跟踪监督执行,规范社区分类矫正的有效执行。
建立矫正帮教衔接制度,确保判处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的无缝衔接。在司法衔接方面,通过公、检、法委托或核实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对社区矫正可行性进行动态评估; 通过宣判时通知罪犯列管地派出所、司法所到庭当场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保证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在司法环节实现有效衔接。在帮教衔接方面,通过矫正社工担任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并开展社会调查,以青少年事务社工担任帮教老师、矫正社工担任陪审员的方式,促使观护帮教与矫正帮教在审判阶段实现全面衔接,从而有效解决观护对象被判处非监禁后帮教脱节问题。
( 二) 要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明确社区矫正部门权责、矫正细则。
纵观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立法表现,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立法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如日本的《少年法》、《缓期执行者保护法》等、德国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少年法院法》。而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监外执行的规定存在缺陷,关于交付、监管、监督等细节规定尚不能应对当前复杂形势,有待立法对执行细节的明确。一是要理顺司法行政机关、矫正工作办公室、社区服务站以及志愿者协会的关系和职责; 明确各相关部门的执法权限,赋予执行机构和执法人员必要的职权和相应的处罚权,确立故意逃避监管所应负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条款。二是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流动性问题,明确社区矫正的管辖范围。可采用以经常居住地管辖为主、户籍地为辅的原则,对于更换实际居住地的矫正对象,应当加以约束、限制,避免以变换住所躲避监管的现象。三是建立未成年监外执行罪犯保证人、保证金制度。具体做法是: 在司法机关对未成年罪犯作出监外执行决定前,由该罪犯提出保证人或先行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监外执行决定生效后则自动转为执行罪犯保证人、保证金。
( 三) 科学设置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配备社区矫正专业人员。
一是建立专业的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组成的矫正工作人员队伍。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的素质必须得到切实保证,志愿者队伍也要求稳定、合格,可聘请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方面的专家和学者,从事矫正的兼职工作,建立合理的薪酬机制。二是整合资源建立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心,规范社区分类矫正的有效执行。利用街道青少年服务中心和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资源,建立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心,建立并规范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的有效管理。三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及特点进行矫正教育。坚持以教育矫正为主,为未成年罪犯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辅导,对缺乏就业技能的未成年人尤其是“三无人员”,要区别年龄段开展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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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社区矫正执行衔接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社区矫正执行衔接问题研究全文如下:
[摘 要]社区矫正在我国作为新生事物,是对传统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突破与创新。而新制度构建的快速性使得执法实践出现了衔接隐患。未来立法宜通过完善机关衔接创造执行衔接的外部环境,具体包括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衔接、社区矫正机构与专业机构之间的衔接、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衔接及社区矫正机构与社区组织的衔接等。社区矫正执行衔接的内部软件则可通过政策目标、无缝衔接制度及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等制度予以完善。
[关键词]社区矫正;机关衔接;政策制度衔接。
执行是社区矫正的核心。无论是从社区矫正设置的目的上看,还是从社会和谐稳定上考虑,执行都在社区矫正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各项制度的衔接将是其主要内容。
(一)司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衔接。
联合国向全世界推广缓刑制度并且建议成员国在对缓刑犯进行监督时,无论何时均不宜由警察监督,应由有关缓刑机构内的有资格的特别人员担任此项工作。[1]《刑法修正案(八)》顺应这一国际趋势,排除了公安机关在缓刑、假释、管制上的执行权。但遗憾的是本修正案并没有对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做出明确规定。厘清司法所与派出所之间的关系,是有效衔接两者的前提。如前所述,遵循权力性质分配原则,包括派出所在内的公安机关不应成为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改变现行工作主体与执法主体相分离的模式,设置单一的社区矫正管理与执行主体,实有必要。从域外各国司法实践来看,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多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区矫正机构。如美国统一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并设独立的假释委员会,负责假释及执行工作。
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安行政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没有联系。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我国实行独特的二元制国家管理模式。公安机关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社区矫正场所的开放性使得公安机关的社会管理与社区矫正管理活动产生众多交叉关系。从维护社会治安角度看,在相应公安机关辖区内的服刑人员应是公安机关的重点监控对象,且在其违反有关社会管理规定时,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服刑人员的户籍、档案等重要身份证明事项都与当地的公安机关有着紧密的联系。司法行政机关在管理社区矫正过程中与公安机关发生联系是必然的。特别是处于基层地位的司法所与派出所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公安机关与监狱机关有着较为良好的传统配合关系,且公安机关掌握着大量的社会管理资源,在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活动中,如果出现社区矫正人员的脱管或漏管甚至出现违法犯罪时,可以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的优势资源,以协助司法行政机关。
从司法实践来看,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之间的衔接断裂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服刑人员文件接收存在时间差,二是对异地服刑人员情况掌握不一致。司法所与派出所对服刑人员的有关信息来源不同。司法所是通过文件资料的普通传递获得的。派出所是从公安网络上直接下载的,存在时间差。文件来源获得的非同时性容易造成工作衔接上的误差。司法实务中已经出现公安机关列管服刑人员与司法所矫正人员不一致的现象。另外,从实际管控的紧密程度看,公安对服刑人员的现实情况了解不如司法所人员,从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看,需要司法所的实时情况报告。但在异地服刑人员中又会出现相反情况,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所缺乏顺畅的、快速渠道获知外地服刑人员情况。
公安机关有着快速的内部反应系统与机制,可以较好地了解外地服刑人员的实时情况。可见,司法所与派出所之间具有优势互补的紧密联系。从制度设计看,可以在派出所或者司法所之间设置联络员,以快速获知服刑人员的情况,实现资源共享。
(二)社区矫正机构与专业机构之间的衔接从服刑人员来源看,社区矫正机构中占绝大多数的是被假释与监外执行人员。此类服刑主体与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及管制类服刑人员的最大区别是其经历了较长的监禁刑。半军事化的监禁刑罚使得大部分服刑人员被监狱化。其在服刑期间的言论自由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此类群体在走出封闭的监狱之后,对其影响最大的是获得了精神上、言论上的自由。这也是很多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中不服判决的重要原因。如“部分矫正对象对于判决结果仍然存在着不满的情绪,从调研情况反映,有 52%的参加调研人员认为法院的判决正确;而认为判决部分正确,但刑罚过重的占 28%。”[2]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他们可以通过正常的申诉途径以纠正其认为“错误”的判决。但这种理论上的指导对他们多半没有效用。从服刑人员的心理分析看,他们的意见与不满并不代表着对自己判决的不服气,不满情绪来自于其自身对“类似”案件不一致判决判断的认识。
因他们对案件情况及法律知识了解的稀少,很难做出较为客观公正的判断。简单地通过性质上类似就作出与自己案件一致的认定,一旦其他案件判刑较低,则即认为自己的判决存在问题。对于此类服刑人员的不满情绪,如果不能对症下药,将很难对其开展有效的矫正。
北京市各区县兴建的阳光中途之家是一个制度较为完善,注重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心理辅导的机构,其软件配备较好。特别是专业的司法人员与心理学专家的加入,能够有针对性地对服刑人员的不满情绪进行抽丝剥茧式地解说释疑。司法实务中亦已有类似先例。阳光中途之家设置初衷就是以“家”的理念,以“阳光”式的温暖,帮助服刑人员走出以往心理阴影,以达内外兼治目的。
社区矫正机构,特别是司法所应充分利用这一专业性机构,提高对服刑人员的矫正效果。阳光中途之家与社区矫正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以北京市为例,阳光中途之家是以区县为单位进行设置的,其适用对象范围远远广于社区矫正对象,采归类方法,即不同的阳光中途之家其主要功能不一样。司法所则依附于社区而存在,其数量远远多于阳光中途之家,但配备措施较差,矫正手段缺乏专业性。阳光中途之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针对性。
名义上两者虽然都统属司法局管理,但具体制度与执业者有着相对独立性。司法实践中中途之家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特别是朝阳区中途之家具有国际性的样板标准,配套措施较好,但其功能并没有得到切实、充分的发挥,存在宣示作用倾向。另一方面社区内则服刑人员较多,专业性人员缺乏,影响了矫正效果。
社区矫正机构与类似的阳光中途之家等配套矫正措施之间的有效衔接对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从制度构建上看,可以考虑与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的联系类似,在中途之家或者司法所派驻联络员,加强彼此之间的联系,实现快速、有效矫正服刑人员的目的。与此类似,社区矫正机构宜与其他专业性机构建立常态联系,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优势,提高社区矫正效果。
(三)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衔接。
假释犯与暂予监外执行犯都曾于监狱服过刑,且是社区矫正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使得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必然存在密切的联系。但我国监狱管理机构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存在衔接不到位现象。根据现行设置,在国家一级设置监狱管理局隶属于司法部,在省市一级设置监狱管理局,隶属于司法厅,但在县一级则没有相应的监狱管理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则是以区县司法所为主的层级机构设置。监狱与司法所在最为基层也是最为重要的基础机构上存在衔接不力现象。
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之间衔接深层问题在于监狱管理机构与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的法律地位问题。从域外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两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两种:一是在监狱管理局内部设置社区矫正机构;二是设置与监狱管理机构相对独立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即两机构之间处于平行地位。
就第一种情形而言,其优点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将社区矫正机构纳入到监狱管理机关,不会出现权力对抗之下的相互扯皮现象。权责一致的高度统一性不但可以相应地提高刑罚执行效率,还可以在认识上将监禁刑罚与社区矫正统一起来,使执行监禁刑罚时必然顾及到对非监禁刑罚的影响,将会对非监禁刑罚产生良性影响,避免出现“各扫门前雪”现象;
第二,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罚统归一个机关,可以实现两种刑罚手段的良性互动影响。其弊端是传统监禁刑罚的思想可能会影响到社区矫正,不能体现出社区矫正的先进理念。另外还可能造成社区矫正对监狱的过度依赖。第二种是设置独立的社区矫正机构,使其具备相对独立地位。如此可以实现管理的相对独立性,提高社区矫正机构的独立品性,从制度设计上保证社区矫正的发展。但其缺陷是明显的,容易出现两机关之间的冲突。因利益相对独立,在执行刑罚时,不利于做到前后首尾呼应,对接工作困难。从司法实践来看,一方面,已经有类似问题出现。
如北京市司法局拟在监狱设立中途之家教育基地,但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基于机关之间的相对独立性,社区矫正理念在某种程度上不同于监禁刑观念;
二是有侵犯监狱矫正机关权威之嫌。另一方面,随着机关的增多,势必要增加相应的衔接程序。相应机关会设置一些协调机关。协调机关的增多,不但增加了机关臃肿,在面对争议性较大的问题时很难做出适当决定,其协调依据更多地是建立在部门利益基础之上,决定带有很大的妥协性,易忽视服刑人员利益。
从矫正机构设置目的上看,应以服刑人员利益为出发点。在我国现阶段可采用第一种办法。在监狱管理局下分设社区矫正机构。其优点除上文所述外,关键在于能够保证矫正效果的统一性。在对服刑犯人制定矫正计划时要兼顾监狱内与监狱外特点,有利于实现矫正的目标,并能减少机构臃肿现象,其弊端可以通过加强行刑之间的互动来减少或者避免。
另外,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的衔接应逐步的由相关法律文书、罪犯的接收等基础性的、程序性、形式方面的衔接向利于服刑人员矫正改造等实质性的、内容性的方面衔接方向发展。比如在奖励措施方面,“行为通过奖赏(正强化)和避免惩罚(负强化)而得到加强,或者通过厌恶性刺激和失去奖赏而被消弱。”[3]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过程中随着接触人员的增多与复杂,其受“感染”途径与监狱相比明显增多。奖惩方式与力度大小与其恶习来源多少以及严重与否有着直接的关系。社区矫正“感染”的复杂性决定了社区矫正奖惩制度亦应相应地复杂多样。但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中奖惩制度脱胎于监狱中的奖惩制度,属于照搬移植,缺乏衔接中的层次与渐次发展性,极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有必要设置多层次、多方式的奖惩制度,以有效发挥奖惩机制功能。
(四)社区矫正机构与所在社区的衔接。
社区矫正目的是利用社区的开放性与社区资源的丰富性提高服刑人员矫正效果,使其快速回归社会。需要注意的是,社区矫正机构成立宗旨、性质虽较为明确,但其很多矫正活动都需要依赖服刑人员所在社区。社区矫正机构使用较为先进的矫正理念与现代的矫正方法矫正服刑人员,具体包括非营利性组织的加入,社会公民认可度的提高,公民参与意识的提高,管理的非官方性等。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社区仍处于旧有的行政管理阶段,其管理主体仍以政府组织为主,管理模式仍带有较强的计划痕迹。公众对社会事务缺乏参与的积极性。计划性特点使其社区缺乏竞争带来的活力与动力,缺乏专业性的社区治理人员。这种历史传统惯性会给社区矫正带来很大阻力,在社区矫正机构与社区之间形成一条天然的鸿沟。
如何填平这一鸿沟,是顺利开展社区矫正的重要保障。从两者良性互动看,宜在构建完善社区治理的过程中实现两者之间的有力衔接。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组织体的整合与衔接。社区中的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在社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成员在社区中觉悟一般较高,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矫正工作大部分要依赖于他们。为此,可以以一定的方式连接社区组织。如在接收服刑人员、了解服刑人员、评估服刑人员及设计、开展社区矫正计划时吸收他们参加,以加强彼此之间的了解并利用其在社区中的特殊人脉关系及在社区中的权威和服刑人员及其家属沟通联系。
第二,社区成员的整合与衔接。结合社区现代化治理模式,逐步摒弃计划性的管理体制,增加社区成员参与的积极性。对于积极参加社区义务矫正的,应适当给予鼓励。随着社区义务人员的增多,可以有效改变社区组织的官方性,并适当增加组织管理中的义务人员。
第三,社区组织机构的整合与衔接。传统上社区组织机构的官方性太浓,自治性不足。以社区矫正社会化整合为契机,应适当提升社区组织机构的自治性,增加新的自治性组织形式,打破居委会、村委会大一统的模式。有学者认为可以摒弃传统的居委会管理模式,建立新的自治性组织形式,并将社区矫正机构设立在自治性组织形式中。[4]
(一)政策衔接:矫正目的之回归。
在法治环境下,政策犹如一只看不见的手,发挥着极为重要的立法、司法导向作用。但任何政策的运用都有特定的度与既定的空间。社会政策与刑事政策是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之间的关系,社会政策对刑事政策具有指导性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政策决定着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在刑事法领域有着相对独立性,正是这种独立品性决定其区别于其他政策,成为刑事法域特有政策。就社区矫正而言,刑事政策对其影响具有直接性,而其他社会政策只对其产生间接性影响。从适用层序上看,刑事政策应优先适用,其后是其他社会政策。即刑事政策具有优先性,其他社会政策具有补充性。
从目前规范社区矫正规范性法律文件看,其所体现的政策性规定,呈两极化发展趋势。在层级较高的规范性文件中,优先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次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1 条规定:“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的工作,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社区矫正目的在于规范权力运行,以服刑人员为核心,开展宽严相济的教育改造,为他们提供顺利回归社会的条件。
维护社会稳定只是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一种附带效果,可以说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的直接结果就是维护了社会稳定。这符合刑事政策与维稳社会政策之间既有的层序性。但在层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中,上述两个政策呈现出逆向运用特点。在实践执行中优先考虑维稳社会政策,其次才是服刑人员的回归。如在《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开篇明确提出, 要从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而在更为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或工作手册中,基本都明确规定社区矫正首要目标是维护社会稳定。政策的逆向性运用会产生诸多弊端,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容易曲解社区矫正目的。从域外实践来看,社区矫正发端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设置社区矫正项目最初目的就是帮助服刑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以维稳之社会政策指导社区矫正会产生在矫正中以社会稳定为目的或核心构建相应的制度、项目措施,社区矫正本源目的则被放置于次要位置。囿于传统监禁刑罚弊端,出现了社区矫正这一新的刑罚执行方式,政策的逆向运用明显违背了社区矫正制度设置初衷,不利于社区矫正的顺利发展。
第二,容易侵犯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在以维稳为首要目标的社区矫正制度,容易发生工作重心的转移。服刑人员可能成为社会稳定的工具,而不是社区矫正的主题与核心。在发生特殊事件或者制定矫正计划时,可能更多地考虑其对社会环境的影响,而较少考虑甚至不考虑服刑人员的主体因素。如此极易出现以牺牲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为代价来维护社会稳定的现象。
第三,政策错位已经影响到司法实践。此种情形突出表现为国家在举办重大社会活动时,社区服刑人员成为重要管制对象,一切以社会稳定为中心,对服刑人员采取安抚甚至强行看管对策。如在奥运会期间、全国人大开会期间,都有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特殊维稳手段。很明显此做法已经脱离社区矫正本来目的,是对社区矫正的曲解与异化。
政策衔接不力或反向运用原因不外乎以下两点:首先,从社区矫正制度推行动力来看主要来自官方,且行政力量占据主要成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权力的重要特征。对于行政权力而言,其最大利益就是在于保证权力能够不受干扰,畅通无阻地运用。而社会稳定则是其重要的环境条件保障,因此社区矫正制度的维稳目的也就应运而生。其次,政府问责与政绩工程使然。社会稳定是衡量政府或相关部门的重要因子,也是政府问责制中的头号问题。
社区矫正依附于社区,社区虽然处于最底层,但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是行政权力的“两只脚”,没有它们权力将寸步难行。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与政令畅通思忖,维稳自然成为社区矫正中的重要指导政策,甚至取代了特定的刑事政策。基于上述原因分析,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纠正社区矫正指导政策,回归社区矫正目的:第一,增加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中所占比例。社区矫正来源于社会实践、发展动力亦在于社会。
通过增加社会因素,结合社区治理,加强社区矫正的自治性,降低社区矫正对国家行政的依赖性,减少政治功利对社区矫正的不良影响。第二,完善政府问责制度,将社区矫正效果,即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情况纳入当地政府绩效考核制度中。当然这需要将刑事政策贯穿到具体的法律制度中,并明确刑事政策与其他社会政策之间的关系,实现刑事政策与具体制度、刑事政策与其他社会政策的本真衔接。
(二)无缝衔接制度:社区矫正的双向延伸。
为加强社区矫正的有效运行,各地社区矫正机构纷纷建立具有前后延伸功能的衔接制度。其中对服刑人员的接收是开启无缝衔接的重要或者首要一环。如河北省承德市“各县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在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决定适用非监禁刑罚的法律文书生效当日,组织并指导社区矫正管理所前往人民法院或监狱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目前,已前往接收 224 人。”[5]目前,在服刑人员接收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文件材料的转送与服刑主体接收的非同步性。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在判处罪犯缓刑进行社区矫正时应将相应的法律文件抄送司法行政机构,但因抄送程序复杂,一些案件在宣判后,服刑人员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滞后。没有相应的执法依据,社区矫正机构无法对服刑人员办理接收手续。导致原判刑罚生效判决与执行环节衔接不力,容易造成脱管、漏管现象。特别是针对管制犯的接收材料滞后问题更为明显。这与《刑法修正案(八)》没有将其明文纳入到社区矫正范围内有很大的关系。文件材料接收与服刑主体接收的非同步性还会阻碍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实务中检察机关在发送“脱管”、“漏管”纠正建议时,司法所多会以司法文书送达迟延为借口搪塞,使得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第二,罪犯报到不及时。《社区矫正工作办法》第 20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 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 7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根据本法条规定,原则上被判处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是自己到司法所报到,完全依靠服刑人员的自觉性,缺乏相应的制度制约。如果罪犯不愿意返回居住地,特别是在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居住地公安机关很难掌握情况,且因公安机关不属于社区矫正的工作机关,容易出现工作延误现象,加剧了罪犯报到的不及时。
为避免上述在接收服刑人员中出现的衔接不力现象,可以考虑在法院内部设立社区矫正工作室。由法院人员、检察院人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社区负责人组成,个别时候可以由侦查机关人员参与。在法院判决完毕及时将服刑人员与相关文件移送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手中。检察人员除负责移送相关材料外,还可以对其移送与接收行为进行监督。与此类似,服刑人员在看守所或者监狱的情况下,应同样在此相应机关内设置社区矫正工作室,以保证相关材料与服刑人员接收的同步性,真正实现无缝衔接机制。
另外,可在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建立“社区矫正判决、裁定生效前通报”制度。在监狱机关与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建立其“释放和监外执行生效前通报”制度。[2] 23构建信息共享方面的衔接机制,为无缝衔接制度提供信息保障。但需要注意的是,前后延伸性制度应该保证其实施的有效性,防止出现司法作秀或者单纯“创新”现象。
北京市司法局印发的《关于区县阳光中途之家在监所建立教育基地的意见》确定在监所建立阳光中途之家教育基地。大致内容包括:每年一次为监狱干警提供矫正帮教等业务培训;每半年为临释罪犯开展回归讲座;每年推荐表现良好的社区服刑人员到监狱进行现身说法,与临释罪犯开展座谈;每三个月向临释罪犯提供一次就业信息,进行就业推介;每年下半年向监狱反馈地区刑满释放人员的表现情况;协助监狱组织临释罪犯到“阳光中途之家”接受教育。
另外,该意见还就监所的通报情况责任进行了规定。该《意见》规定的内容极大地促进了社区矫正与监狱机关之间的延伸性衔接,其积极性应予肯定。但《意见》体现出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首先是衔接频率较低,延伸行为间隔时间过长。最短的是三个月一次,其他都是以半年或一年为单位。过低的频率难以发挥有效衔接作用,其宣示性作用可能会大于实质作用。其次是部分内容可行性不大。如对监狱干警的业务培训问题,从其所属机关的相对独立性看,监狱干警有其自身的优越性,对新生社区矫正制度持观望态度,不少监狱干警存在对社区矫正人员应该适用监狱管理模式的错误认识,这在社区矫正官以监狱抽调干警为主的司法实践做法中足可看出。
第三,《意见》效力缺乏刚性。特别是对监狱责任的规定基本属于建议性质的,没有实质的约束力,对于不服从或者违反意见规定的缺乏制裁性后果。这势必会影响到延伸性衔接工作的顺利开展。从实效性与可行性上看,未来立法宜避免上述衔接缺陷,以可操作性为基准,制定能够保证一定频率的衔接行为且以制裁性后果为保障的法律规范文件,以构建真正意义上的社区矫正无缝衔接制度。
一个事物或者一项制度都有一个终结的标准。或者出于工作的简单性考虑,或者出于理念上的误差认识,以往对制度或者工作都有一个结束性的标志认识。就社区矫正制度看,一般情况下,“特殊群体”在心理恢复正常,特别是能够获得一份稳定的工作之后,就认为其已经能够顺利回归社会。从相应的法律规范文件看,一些合同、约定都已经终止,行为人亦不需要再去遵守特殊的义务。但这并不就意味着服刑人员真的可以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特殊群体”在回归社会之后,仍然需要一段时间适应社会。
社区矫正应摒弃传统的界限分明的制度结束标准,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回归标准”。特殊的回访与走访制度的构建都是社区矫正制度所需要的,将其特有的“安置帮教功能”向后延伸至“特殊群体”的回归生活,才能真正实现理想中的安置帮教回归,以解后顾之忧。
(三)审前社会调查制度:衔接中的正面交锋。
为规范社区矫正运行,增加社区矫正的可行性,各地纷纷建立被告审前社会调查机制。其运行模式很多是由法院委托被告人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审前调查,就被告人能否被判处缓刑进行审前调查。在庭审中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就社会调查情况向法庭宣读,并就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提出建议。此种方式虽能一定程度上增加裁判的准确性与公正性。但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实施审前社会调查机制存在如下两个疑难问题:
第一,有可能带来不公正。社区矫正机构是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在执行过程中为减少矫正人员的危险性,一般会对服刑人员提出较高要求,具体表现为要求服刑人员的危险系数越低越好。在审前社会调查中,社区矫正主体为减少工作中的麻烦,降低其工作难度可能会对服刑人员的社会调查进行较高的设置,并在其建议中持不予社区矫正的倾向性意见;
第二,有侵犯检察机关公诉权嫌疑。从诉讼程序顺序来看,社区矫正机构处于诉讼的最后阶段。由在程序之后的机构承担程序之前的诉讼行为,似有逆程序之嫌。
另外,公诉机关的公诉权本身包含着定罪与量刑两个方面的内容。特别是在我国正在进行的量刑改革情况下,由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既有法律依据,又符合诉讼程序。审前社会调查材料类似于品格证据,对被告的量刑具有重要意义,本质上属于量刑证据,“在我国,被告人的品格基本都是作为量刑情节影响量刑的。”[6]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有侵犯公诉机关公诉权之嫌。
但从其有效性上看,社区矫正机构在被告人的居住所在地,对被告人的情况及对社区的影响和社区对被告人的看法了解更为清晰。由其进行调查符合便利与全面性原则。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有对被告进行重罪控诉的倾向。另外他们对社区的了解不如社区矫正机构全面,完全由他们提出建议似乎亦有缺陷。为此本着尊重诉讼程序、公诉权权力运用及务实有效的原则,可以采取一种类似对抗式的审前社会调查机制。
公诉机关与社区矫正机关都有权也有义务对被判处缓刑和管制可能进行社区矫正的被告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可以分别参与社区矫正机构与控方两方主体的审前社会调查,并就是否可以实施社区矫正提出意见,由法院居中做出裁断。此种模式可以兼顾两者,摒弃各自缺点,并为继续深化对抗式诉讼模式提供动力,亦是公诉方量刑建议权的直接体现,能够保证公诉方量刑建议的更加合理与公正。
[1] 陈光中, [加] 丹尼尔 普瑞方廷。 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8: 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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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埃德温 萨瑟兰, 唐纳德 克雷西, 戴维 卢肯比尔。 犯罪学原理 [M]. 吴宗宪, 等译。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9: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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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汤燕。 被告人品格证据对量刑的影响 [J]. 燕山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 (8):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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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社会心理健康论文范文:对社区矫正教育模式创新进行研究。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对社区矫正教育模式创新进行研究全文如下:
社区矫正作为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一种创新,其内容包括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和帮扶。其中,教育是社区矫正的中心环节和关键所在。因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可能是罪犯心理失衡及其与环境关系失衡造成的,也可能是社会解组、文化变迁引发的,还可能是利益、价值冲突造成的,抑或是上述要素综合形成的结果。但人是可以改变的,人性具有高度的可塑性和丰富的潜能,只要给予适当的机会和善加诱导,必能改变与发展。
社区矫正正是通过教育洗刷服刑人员的心灵,使其获得重生,回归正常社会。因此,社区矫正中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是社区矫正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社区矫正工作成败的关键,也是社会管理创新体制机制的一环。而我们只有不断检视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中矫正对象教育存在的问题,创新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的方法和措施,科学施教,才能实现社区矫正的终极目标——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实现社会治安的良性循环,践行社会管理创新。
自 2003 年社区矫正在我国试点实施至今,12年的实践显示,我国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 矫正工作者对矫正对象教育工作的认识存在偏差,教育形式单一,内容不丰富。
现代刑罚理论之一的教育刑论认为,违法犯罪人的犯罪原因是基于个人素质和社会环境,人在决定是否犯罪的问题上是属于个人意志,意志本身也不过是人的素质,因人而有差别。人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这种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环境条件。因此,教育刑论主张在矫正中主动发挥教育功能,以达到抑恶扬善的效果。基于这样的认识,2003 年,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之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社区矫正的任务之一是“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司法部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中也规定,“司法所应当采用培训、讲座、参观、参加社会活动等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它方面的教育。”
但是,由于受传统“重管理、轻教育”思想的影响,部分社区矫正工作者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中心内容是对服刑人员进行监管,因此把社区当成了没有围墙的监狱,矫正工作停留在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管和控制的层面,只求“把人盯住”、“不脱管漏管”,而轻视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教育形式过于单一,主要是个别谈话、集中学习和偶尔的公益劳动,教育内容也限于当前形势及法制教育。心理教育和文化、职业技能教育等因缺乏可利用的资源而没有开展或开展得很少。
2. 矫正教育方案与社区联系少。
国家设置社区矫正制度的初衷是利用社区的教化功能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尽快回归社会。而实践中,矫正教育方案和社区没有联系,违背了社区矫正的初衷。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 一是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社区矫正的理解不到位,在制定矫正教育方案时没有将方案置于社区中去设置; 二是我国目前社区也正在建设当中,社区功能不够健全,社区矫正与社区的关系法律未明确界定; 三是民众对社区矫正认识不够,对参与社区矫正热情不高,司法机关在制定矫正教育方案时索性不考虑社区。如果矫正教育方案和社区没有实质上的联系,则国家设置社区矫正制度的目的将要落空,社区矫正将失去其本来的意义。
2009 年,两院两部联合发出《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要求从 2009 年起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随着社区矫正在全国范围内试行,放在社区矫正的罪犯会越来越多,矫正教育面临的任务也会越来越重。上述矫正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必然制约社区矫正的深入开展。因此,我们必须树立正确的矫正理念,创新矫正教育的方法和措施,以使社区矫正按其预设的目标、在其本来的意义上前行。
(一)树立正确的矫正理念,将矫正教育置于社区
矫正的中心位置社区矫正其一是将“人”放在社区,其二是对“人”进行矫正。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被判处社区刑罚放置在社区进行矫正的人,都是一些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过失犯等,这些人在去社区服刑之前都按要求写有社区服刑保证书。
另外,《刑法修正案( 八) 》及两院两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对不遵守社区矫正规范的人如何进行制裁有明确的规定,服刑人员一旦违反上述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制裁。思想支配行动,只有采取丰富多样的教育形式,科学的教育手段,循循善诱,让服刑人员有健康的思想,他们的行为才会正常。因此,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矫正工作者首先必须树立正确的矫正理念,将矫正教育置于社区矫正的中心位置。
(二) 与社区结合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教育矫
正工作如前所述,社区矫正其一是“人”放在社区,之所以这样做的目的是利用社区这种开放、平等的环境及社区的教化、经济生活、社会福利保障等功能,快速使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只是将罪犯放在了社区,罪犯也只是和家人在一起,矫正机关针对罪犯设置的矫正方案和社区没有多少联系,罪犯与周围的邻居及所在社区也缺乏沟通和联系。基于社区矫正的本质,我们必须改变这种状况。其一,在社区对社区矫正进行广泛的宣传,积极发动社区居民、企业、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尽力帮助服刑人员改过自新,如居民可与矫正对象结对子对矫正对象进行帮教,形成社区居民人人致力于社区良好治安环境营造的氛围。其二,矫正机关要主动与民政部门联系,将社区矫正纳入到社区建设规划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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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是指社区工作者的工作。指以社区组织、社区发展、社区服务为内容的社会工作基本方法。 社区工作的总体概括,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也是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社区的过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议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建设方向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社区是社会的细胞,建设和谐社区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党和政府在城乡执政的重要基础。搞好社区建设的关键是加强社区队伍建设,因为社区工作者队伍是和谐社区建设的直接承担者,是社区服务的直接提供者,是社区矛盾的协调者,居民心理的疏导者,居民就业的指导者,居民生活的关心者,社区文化的组织者,文明行为的引导者,肩负着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服务居民的重要责任,在和谐社区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随着武进城乡一体化和民生建设进程的加快,社区工作涉及面越来越广,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承担的各种社会化服务保障任务将更加繁重。因此,尽快建设一支与新形势新任务相符合的专业化的高素质社区工作者队伍,成为深化社区建设发展的当务之急。结合武进区社区工作实际,就社区工作者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方向进行探索。
2001年我区社区体制改革以来,社区工作者队伍整体素质有了一定的提高,知识结构、年龄结构有所改善,基本能够适应社区工作的需要。但是,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群众与社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对社区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针对社区工作领域越来越广的新形势、新变化来说,目前这支队伍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创新意识等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我区现有的356名社区工作者特征表现在:1、年龄偏大。全区现有社区工作者平均年龄42岁,其中有3个社区的工作者平均年龄为51.6岁,新生力量薄弱;2、文化程度不高。虽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有166人,占社区工作者总人数的46%,但绝大多数不是前学历,大多数是通过成人学习取得学历,并且没有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科背景,知识更新也不快;3、专业化水平不高。目前全区只有156人(占社工总数的43.8%)通过了常州市级以上的社区专职干部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了助理社会工作者师资格,与队伍专业化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4、来源渠道单一。仅有少数镇进行过公开选聘社区工作者,其余大多数由镇、街道事业单位人员或村干部在社区兼任,普遍缺乏社区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相对偏低,社会认知度不高,难以吸收高层次的人才,制约了社区工作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提高。由于我国的行业和职业分类没有将社区工作者列入其中,大多数社区工作者不知道自己所从事工作的专业归属。还有少数干部进社区工作的目的,只是找一份安稳的收入贴补家用,没有把社区工作作为一项职业对待,开拓创新和进取意识不强,工作标准不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欠缺。这些问题和现象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区工作者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制约了社区建设的深化和拓展,削弱了社区工作的创新与活力。
首先,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建设是落实“进军现代化、建设新武进”目标的内在要求。社区工作者处在改革、发展、稳定的第一线,直接面向基层社会、面对居民群众,是推进武进社区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没有专业的政策水平、专业的服务能力和专业的工作素养,是无法建设好社区、没能力服务好居民群众的。在“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趋势下,社区承担了许多过去由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办理的事务,为建设和谐社会,推进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某种意义上,社区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核心,社区工作的本质是做人的工作,强调尊重人的权利和人格、满足各类受助人群的需求,用平等、友爱、热情的服务给千家万户带来温暖。因此,社区工作者队伍的专业政策水平、专业综合素质和开展各项工作的专业能力,是社区建设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对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落实到武进城乡的最基层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建设是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武进的必然要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生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些变化必然要反映和渗透到社区生活中来,从而使社区工作面临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调整、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阶层价值取向的分化,极易引发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社区作用发挥好了,有助于推动社会和谐文化、关爱文化的建设和道德秩序的构建,营造诚信友爱的良好社会氛围,社区在调处社会矛盾和纠纷中,能够起到减震器作用,也可以避免政府与不同利益群体间的直接对立,把各种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阶段。通过社区开展各类服务,帮扶困难群体、边缘群体,帮助他们摆脱困境,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达到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专业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的社区服务将维系基层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将成为党和政府解决社会问题、钝化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依靠力量。
第三,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建设是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建设和谐社会,进行社会建设,要建立一支宏大的社会工作队伍”,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干部的关心和重视。今后,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越来越多的由社会组织和社区工作者承担,以社会力量发展社会事业,推动“政社分开”。社会工作队伍也将不断发展壮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公共服务的多元化、社会化和市场化;有利于加强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改进公共服务效率。发挥社区工作者系统化、多样化、个性化解决群体问题和个体问题的专业能力,为社会成员提供政府不便和市场不愿或不能提供的公共服务,将成为提升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水平的重要途径。
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建设现代新型社区,关键在于社区专职干部队伍建设。因此,建立一支专业化、知识化、职业化的社区专职干部队伍迫在眉睫。
要从法律上明确社区专职干部的职业身份,走专业化、职业化的道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实行分类、分等级管理。目前,在社区建设的实践中存在着因社区专职干部身份不清,界定不明确而导致的责权利不相称现象,这与社区居委会的角色定位同专职社区工作者目前所承担的实际任务不相一致。社区居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专职干部的身份并没有得到全社会的认可,相应地带来了社区工作职责定位不清以及责、权、利不一致的问题,给深化社区建设带来一定难度。我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修改,在法律上明确社区专职干部的地位和职责,规定社区居委会干部和社区专职干部都是专职的社区工作者。以增强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职业认同感和社会公众的认知感。这样,既不违背我国《宪法》对居民委员会的性质规定,又可突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地域限制。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仍然由本居住地居民(而非本社区居民)选举产生,社区专职干部便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1、把好入口,优化录用。建议尽快在区民政局成立区社区工作办公室,统一协调全区社区建设、管理与服务工作。制定出台《武进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用制度来规范社区工作者的录用、考评(由区、镇两级实施)和使用。用制度来明确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范围、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资格、社区专职工作者的配备、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待遇。严格规范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的“入口”,即推行职业资质准入制度,从源头上解决社区工作者的素质问题。构建民主开放的考试录用机制,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干部,规范笔试、面试、考核、聘任等民主程序,优先录用相关专业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在招聘的基础上,从下岗职工、复员退伍军人、待业青年中吸纳一批年富力强、能力素质全面的社会人才充实到社区工作者队伍中去。选拔任用时,还要注重调整和平衡好社区工作者的年龄、学历和专业结构,做到社区之间均衡协调发展。每年安排机关干部到基层挂职锻炼,应优先考虑选派年轻干部到社区任职锻炼,做到机关与基层的互补,从各个层面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综合素质。要转变用人观念,加强后备社工人才储备。真正做到不但要选好后备,还要培养后备,更要用好后备。要加大社区后备力量的任用力度,班子调整时,要优先考虑后备干部,换届选举时,要向居民群众广泛宣传后备干部,使工作能力强、思想作风正、群众基础好的同志得到及时提拔和任用,为全面推进社区工作者干部队伍建设奠定良好基础。
2、强化教育,深化培训。出台专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规范和强化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分级培训体系,区每三年换届后统一培训一次,各镇结合年度工作安排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培训。根据社区工作实际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工作者专业化培训制度,加强社区工作者专业化水平提升的再教育、再培训工作,全面提高社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专业化水平。专业化培训方面,可采取正规教育和短期培训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系统的岗位培训,依托区委党校建立社区工作者专业化培训基地,统一培训教材、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及培训内容,培训师资也可借助驻区大专院校的师资力量,引入现代社区理论,增强社区工作者的沟通协调能力、策划活动能力、组织实施能力、掌握运用现代办公手段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宣传鼓动能力、调解矛盾能力、应变能力等等。
3、搞好宣传,树好典型。从政治上、生活上、工作上关心爱护社区工作者,支持和帮助他们依法行使岗位职责赋予的职权,通过举办社工论坛、经验交流、开展社区“立足岗位,争先创优”业务能力竞赛等形式,培养社区业务骨干和行业标兵,塑造现代社区工作者群体形象。建立优秀社区工作者人才资料库,每年的公务员招考,制定相应的政策,对报考的优秀社区在职干部,应优先考虑。应选送优秀社区人才进行继续教育,对思维创新、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社区工作者进行大力宣传,并适当地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积极倡导社区工作者通过自身努力,提高社会地位和职业威望,赢得全社会的广泛尊重和认同。
4、严格考核,激活队伍。首先,依托《武进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实施意见》,每年由区社区办牵头,区、镇两级对社区工作者队伍分级共同考核,做到考核、奖惩与进退去留的联动。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实际、易于操作的社区工作者晋升、奖惩制度,调动社区工作者积极性和主动性。完善相应的年度考核机制,制定统一的考核标准和考核模式,发挥考核成果的应用价值。公开考核结果,并把百分量化考核与民主评议结合起来,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秀社区工作者的重要参考,并与每个人的收入挂钩。实行优胜劣汰,畅通“出口”,形成动力与压力并存、激励与约束相连的考评体系。其次,探索和建立实用性、可操作性很强的社区工作者调整交流提拔任用机制,利用新成立社区选配社工和社区换届选举的时机,对德才兼备、创新力强、作风正派、成绩突出、群众基础好的社工,根据年终考核评议,结合个人业绩、能力、表现,将他们调整充实到工作薄弱的社区,通过岗位调整和人员流动,提高社区工作者抓社区建设的能力,实现社区平衡发展和社工队伍资源的盘活,进一步增强社工队伍的活力。最后,建立社区工作者年收入自然增长机制,结合社区专职干部工作实绩,依据区、镇两级的考核结果,逐步提高工资报酬和相关福利待遇,确保他们的年收入不低于全区职工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水平。适应现代新型社区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社区建设的投入,通过改善社区办公条件和服务设施,创造拴心留人的工作与服务环境,从而激发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热情,不断适应社区建设的发展要求和居民群众的服务需求。
【浅议社区工作者队伍专业化建设方向】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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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研究生是我国学术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其培养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研究生培养工作是国家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校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学术道德是保证高校研究生能够正确开展学术活动的保障,是提高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然而,随着研究生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学术环境的日益变化,研究生群体中出现了诸多学术道德失范的现象。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学术道德规范在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重要性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近年来,科学道德和学风问题已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据中国科协调查,科技工作者普遍认同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取得的进展,但有近四成科技工作者对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缺乏了解,近半数没有系统学习过科研规范知识;超过五成研究生认为青年科技工作者是违背科研道德与诚信最严重的群体,相当数量研究生对学术不端行为持宽容态度,科研诚信意识淡薄。
学术道德包括科研活动中科技工作者的道德规范、行为准则和应具备的道德素质,既表现为科技工作者在从事科学技术活动时的价值追求和理想人格,也具体反映在指导科技工作者正确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或规范之中。
科学需要诚实,需要客观,学术道德是指学术过程中行为主体的道德意识,它约束科学家之间,科学共同体内部,以及科学共同体与公众和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学术道德可分为以下两个层面:科学家的职业道德与介入了科学的社会其他人士的科学道德意识。学术道德教育,意指培养学生道德素质,侧重于培养学生认识自然的能力。具体地讲,就是从知上培养学生科学分析问题的能力,从情上培养学生热爱科学的意识,从意上培养学生对科学求实创新的态度,从行上培养学生探索科学的能力。
科学研究是人们探索未知、创造知识和技术的活动,目的是获得新的认识,阐明新的规律,为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提供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科学研究的本质是为了发现真理,为人们提供同愚昧、落后、谬误乃至伪科学作斗争的锐利武器。科学家群体不仅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也成为社会高尚品德的象征,受到社会各界的敬仰和尊重。但是,科学研究是一项非常神圣又非常艰辛的开拓性事业,它的道路也是崎岖不平的。有的科学家可能抓住了科学发展的机遇,摘取桂冠,获得世人赞誉;有的科学家可能一辈子只做些科学发展中的阶梯性工作,成为科学发展史上的“铺路石”;历史上有的科学家不仅研究成果得不到世人的理解和承认,还遭到传统的压力和宗教的诋毁迫害。因此,科学研究从本质上就要求科学家必须具备坚韧不拔、百折不挠、勇于探索真理,不惜为真理而献身的科学精神。
科学研究本质上是一个探索真理、揭示真理、捍卫真理、献身真理的过程。高扬严谨求实的科学精神与取得超越前人的科学成果,从来都是相依相傍的。新中国成立以来,几代科技工作者爱国奉献、坚持真理,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取得了一大批世界一流的科技成果,推动我国科技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同时也为我们留下了“两弹一星”精神、载人航天精神等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这是我国科技界的优良学风主流,也是我们对我国科技事业能够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的信心和力量所在。
许多的科研人员价值观存在严重的问题,拜金主义、个人主义思想有所滋长,科学道德观念有所淡漠,科研作风有所松懈,个别人甚至违反国家、军队有关法规,发生了比较严重的问题,在科学道德上,有的不尊重事,为取得所谓“科学”的结论,人为改动实验数据;有的为了能申报成果,拉关系走后门,请专家出具有利于自己的评审意见,有的甚至涂改专家的评审意见;有的为了个人或本单位的利益,诋毁别人,抬高自己,不愿搞科研协作等。
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既是一项紧迫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作出长期努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要贯穿于科技创新的整个活动过程,做到哪里有科学活动,哪里就有坚守科学道德的要求;哪里有科技工作者,哪里就有倡导优良学风的必要;要贯穿于科技工作者加强修养的整个生命过程,倡导优良学风,需要每一个人都有“每日三省吾身”的精神;要贯穿于先进文化建设的整个历史过程,树立科技界科学严谨、诚实守信的整体形象,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文化氛围,激励公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崇尚理性、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为实现民族复兴伟业提供不竭的精神动力。
科学道德是兴校之本,也是学者立身之本。科学道德应在三个层次上进行建设。一是构建和完善学术体制;二是构建和完善道德体系;三是学术行为主体履行道德规范。就科学家而言,科研规范可以看作是科学研究这个行业的“行规”。虽然这个行业没有从业资格考试,但是进入这个行业,必须遵守它的道德准则、规范和规则。对初入科研领域的人来说,也有一个学习过程。很多发达国家都开设了科研诚信相关课程,甚至是门必修课。但在我国,科学道德规范缺乏系统全面的培养和教育,还处于“言传身教”的方式。现在,科学与社会的关系越来越复杂,科研成果与经济利益联系越来越紧密,实用性的科学研究越来越呈现出产业化的趋势,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大规模增加,在这种情况下,简单地依靠“口耳相传”的方式来传授科研道德和科研规范显然是不够的。
“弘扬科学道德、践行‘三个倡导’,奋力实现中国梦”是新时代对科学道德的新要求。那么在新时代怎么加强建设科学道德呢?尤其针对我们研究生,这个不仅仅要靠我们自己约束自己,还要有健全的制度。
针对学校:注重工作体系和规范制定,将宣讲教育纳入人才培养体系。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及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加强对全校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工作的协调和落实。强化教师学术行为规范,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学术规范相关条款、调查和处理流程、主要负责部门和惩处条款。强化研究生学术行为规范,组织编写研究生学术行为规范,发给每个导师和研究生;将研究生学术行为规范测试纳入最新培养方案的必修环节,设立1个学分,规定研究生在中期考核前必须完成网上测试。
注重建立长效机制,推进宣讲教育常态化。在教师岗前教育培训中突出科学道德教育,在新入职教师和新增导师培训中,邀请专家作学术道德教育专题培训,编制包括学术行为规范在内的培训材料供教师学习参考。组织上好“新生入学第一课”,邀请专家帮助全体新生全面了解科研过程中的学术规范行为,防范在科研工作中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注重日常教育,寓宣讲教育于主题活动之中。要求辅导员、导师对科学道德要经常强调,在日常工作中对学生加强科学道德教育;在学生进行重要学术活动之前,要求学生签订学术诚信承诺书,要求指导教师尽好指导监督责任。发挥大学生的自我教育和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包括研究生在内的高年级学生“朋辈教育”功能,营造诚实守信的校园文化氛围;学生组织通过签订“诚信倡议书”等方式,引导广大学生积极树立诚信意识,维护科学道德。
首先,辅导员应从自身做起,在学术研究上高标准严要求,在研究过程中杜绝抄袭,一切结论依据实验结果,不胡编乱造。在日常研究生工作管理中加强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在入学教育中多次进行学术道德规范强调工作,并定期开展讲座强调学术道德的重要性,违反学术道德的严重性,并通过实际事例让学生形象体会到违反学术道德所造成的影响,这个影响不仅仅是对个人的影响,也会对班级学院乃至学校都造成不良影响。并多多鼓励大家在校期间举行学术方面的活动,包括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论坛、发表文章等,增加学生积极性,让他们认识到,其实学术没有那么困难,只要亲身实践,就能有良好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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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好文书档案工作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文书档案工作的意义和实施论文,欢迎阅读!
【摘要】文书档案的归类、整理,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档案工作者不仅对文书档案要进行比较全面、系统、完整的鉴定,更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分类、归档,使其具有保存及利用价值。本文通过分析文书档案价值的重要性,以及对文书档案管理采取哪些措施,以便今后档案工作者能够更好地对文书档案进行管理。
一、文书档案的意义
文书档案的归类、整理,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文书档案主要是一些办理完毕而且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文书。其中所提到的“具有保存价值”,说明了有一部分的文书可以成为文书档案,而有些文件不需要存档,不具备保存价值。这就需要管理者对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鉴定的问题要掌握精准。2006年颁布的国家档案局八号令本着“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原则,明确规定了机关文书档案归档的范围。这对档案人员的素质要求比较高。档案人员要明确掌握文书和文书档案的界限,熟悉文书档案的规则,一定要认真参照国家和企业的文书档案整理分类方案,把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书剔除掉,保留有参考价值的文书,保证文书档案“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安全保管、合理使用”。
二、文书档案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文书与档案工作的衔接问题
文书与档案工作既有联系又有各自的分工,两者要互相协调,才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但在实际的工作中,文书和档案往往是不同的人员负责管理,这就会使得文书工作与档案工作在某种程度上脱节。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的衔接存在着诸多不规范现象,公文的格式和处理办法不恰当。
(二)对档案员进行培训
一些单位的档案人员,没有经过档案专业培训,不懂档案的分类、立卷等工作要求,与档案工作的要求相差很大,很少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档案知识陈旧,急需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三)各部门配合不够,影响着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
从单位的各部门收集文件资料,是单位归档工作的重要一环,但在工作的过程中却困难重重,有些部门不愿把归档的文件资料送到档案员处进行统一保管,只为了自己工作的方便不肯上交,时间长了,一些重要的文件资料就容易散失,要追究责任也为时已晚。
三、提高文书档案管理水平所采取的措施
(一)领导加强对文书档案的重视
作为单位领导对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是做好文书档案工作的前提,文书档案的管理人员要积极主动汇报和宣传文书档案工作,向领导者宣传档案工作的一些法律法规常识,让单位领导对档案管理工作有所认识,争取单位领导的支持。文书档案管理人员也要不断地学习新知识,积极主动地学习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专业知识,更新管理理念,提高综合素质,为档案工作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规范衔接文书与档案的工作
整理文件是档案管理的根本,而文件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档案的质量,想要提高档案的规范性,必须有高质量的文件作基础,文书规范化处理文件是档案规范管理的前提。文书人员要切实做好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提高档案意识,实现文书和档案工作系统化,文书人员重视纸张的大小、文字的格式等文件材料的质量,制定标准。例如,必须使用规定的笔进行修改和批阅文件材料。对文件的处理要及时准确,对文件的收发要登记清楚,发现文件有残缺或丢失,要及时查找。对领导开会时的讲话记录及外出等账外资料,要及时整理收集并记录详尽,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
(三)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合作,做好文件的收集工作
档案管理人员要主动地了解业务部门的工作,经常性走动,获得及时信息,思考档案的工作如何围绕单位的中心开展,怎样做好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加强档案管理和各个部门的沟通,确证资料收集的顺畅。分清重点收集资料,关注能够展示单位历史、现状、未来发展的资料,为研究服务,提供有价值的证据。做好文书的基础工作,调整文书档案的结构。收集资料是文书档案的物质基础,做好鉴定、保管和统计工作。文书人员要善于收集有用的文件资料,整理单位在活动中形成的反映细节的档案资料,筛选研究,综合分析,认真整合,发挥档案信息功能,丰富档案资源,明确单位的工作在不同时期的重点,服务单位大局,开展文书档案工作。
(四)完善管理机制
文书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公文规定,严格审核、签发,杜绝滥发文件现象,认真审核签发的手续、附件是否完善。按照程序复审需要修改的内容,公文的用纸、字体、排版都要按照技术指标进行,利用随文卡片,简明扼要地填写发文稿纸的卡片、文件处理单,制定文件的发文范围,严格控制文件件数,禁止随意抄送。
四、总结
总之,文书档案管理水平是衡量一个单位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档案管理直接关系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提高文书管理工作的地位,加强文书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衔接,增强部门合作,完善工作程序和管理机制,树立文书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意识,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提高档案资料的利用率,保证单位的健康发展。
[摘 要]长期以来,文书档案管理的水平,将直接影响档案的质量,是单位工作的重要一部分。进入信息时代以来,客观上对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即实现规范化和信息化。本文将探讨相关措施,进而提高管理的水平,发挥好档案工作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的参谋作用。
[关键词]档案管理;规范化;信息化
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是单位重要的基础性和服务性工作,是一个单位工作业绩与管理水平的历史记载与再现,也是单位领导作出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1]。在数字化时代,文书档案管理工作亦当与时俱进,应用网络化和数字化技术创新完善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使其实现规范化、程序化、数字化和网络化,这是大势所趋。
1、创新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1)革新工作方式。档案管理工作者要由以前的被动提供资料角色,转换为档案管理决策的参与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前瞻性。自身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档案法律法规的同时,更要以灵活易懂的方式向领导和员工主动积极宣传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关注度,尽最大努力使档案工作成为相关单位年度总体规划的重点内容,加大档案管理设施经费投入力度,实现文书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发展的水平。
(2)加强自身建设。信息化时代中的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要求相关从业者必须熟练运用计算机以及互联网技术,胜任业务创新的需要。为此,管理人员必须秉承学无止境的理念,主动学习相关知识,不断提升自身应用新型技术工具的水平和能力,力争成为复合型人才,不仅管理才能出众,更要懂得先进技术,只有如此,才能提供快捷方便高效的服务。
(3)完善文书与档案工作的衔接规范。档案源于相关文书,因此文件的质量直接决定了其存档后的档案质量,文书部门处理文件的规范化将是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的先决条件。文书人员要建立较强的档案意识,做好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3]。文书人员在起草修改以及誊印批阅文件的过程中,要一直以事后存档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做好文书存档一体化工作。
(4)保证文书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和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处理文件必须做到准确及时,一旦发现缺失文件,应当立刻查找。相关人员务必确保万无一失,顺利交接完成立卷归档的工作。
2、规范完善文书档案管理标准
(1)健全规章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与时俱进,进一步在信息时代健全必要的档案的工作制度,落实好责任制,为档案的整理、收集保管等提供规范制度。
(2)规范催收时限。一旦因为其他事务,不能按时或者遗忘及时归还文件,相关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催收。
(3)确立档案收集的范围。在明确的范围内,必须确保档案的收集具备可靠的广度和深度,为此档案管理人员都要按照要求,扩大档案收集的范围。特别的,对重要会议、重要艺术成果、重大历史事件、科研项目等档案要加强归档收集。
(4)明确各部门职责。档案源于不同部门,最后汇入档案管理部门,因此为了在文书和归档成为档案这一过程,顺利进行,各部门之间应明确职责。同时,档案管理部门与其他各部门应加强协调沟通,以保证档案的收集工作能够顺利展开。
(5)年度汇总归档。在每一年度结束之前,应该审核文档登记表,做好查缺补漏工作。
(6)分类登记。文书在归档之前,分为收文和发文两种。对于不同种类,分别进行登记。就以收文为例,收文登记单要单独成册,标明收文日期、文件号、机密等级、标题、来文单位。
3、规范文书档案资料的立卷进档
(1)务必熟悉文件。根据件的特点、性质和作用明确文件所属类别,然后进行分类存档。
(2)对重要文件资料整理立卷。如果需要人工操作管理档案,则通过立卷,有利于对相关文书档案的保管。
(3)注意整理案卷。通过对单位文件进行分类,即立卷工作,将收集而来的文书资料整理成有规律可循的案卷,也就是把有关特定问题或者某项工作的系统的具有密切联系的文件整理成组合体。
(4)重视文书工作。作为文书工作的延伸,档案主要源于文件,是由形成的文件资料办理完毕后转化而成。所以,文书工作直接影响着档案工作质量。
(5)做好归档工作。各个部门的文件将作为工作历史记录,为了确保这些文件材料的完整以及安全,就应当做好归档工作。
4、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随着计算机以及信息技术的日益发展,传统的文件档案的管理方式终将为无纸化办公所代替。应用计算机技术,建立电子档案,实现档案信息化,是加强档案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必经途径。
5、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档案管理工作人员一方面应当恪守相关制度,认真学习《档案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此为基础,制订相应的《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建立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运行的操作规程[1]。同时,把《公文处理实施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制度的首位,使得档案的管理工作可以有章可循。
另一方面,档案管理人员,也要提升自身专业水平,高度重视自身从事工作,认识自身责任,以高度责任心,提高各部门文书办理归档的质量,使得档案的管理工作有章必依。
总而言之,随着档案整体规模的扩大,文件材料的收集、档案的修订归类存档任务日益繁巨,为了有效应对这些新情况,档案管理工作者,必须以积极进取,一方面加强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另一方面,必须站在信息时代的洪流中,与时俱进,以电子档案为核心突破创新,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在信息化和规范化的结合中,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参考文献:
[1]梁军萍.如何做好文书档案管理工作[J].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3(4):110-112.
[2]张显峰,刘艳.浅议信息管理技术在学校档案管理中的应用[J].职业技术,2009(7):31.
【摘要】本文从文书处理与档案管理工作的关系,阐述了如何加强文书处理工作,为档案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使之两项工作更好地有机结合,规范衔接,相互促进。
【关键词】文书工作;档案管理
文书的定义:行政学上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为处理事务、交流信息而使用的各种载体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记录材料,又称文件。它是人们社会交往的工具,也是档案的前身。
文书工作是企业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及时传达企业信息、互通情况、处理问题、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文书工作记载了一切企业活动,及时性、指导性、广泛性、连续性是文书的四个特点。
企业档案是生产经营、管理政务和各种活动的真实记录,而文书是档案的基础,文书工作直接影响企业档案管理的质量。
文书处理与档案管理工作是相互衔接的两个流程,是密不可分的两个环节。正确处理二者关系,使之有机结合,规范衔接,对于做好文书处理和档案管理工作都十分重要。
首先,文书处理与档案管理工作有不同的工作任务和工作对象。文书处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文件的收发、分办、传阅、督办、整理、保管等,而档案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收集、鉴定、分类、编目、保管和利用等。它们的工作对象,一个是现在时的,一个是过去时的,属于不同阶段的两个环节。文件办理完毕,其中有保存价值的部分立卷归档后,就成为档案。从这个意义上讲,文件是档案的前身,档案是文件的归宿,文书处理工作是档案工作的基础,档案管理工作是文书处理工作的延伸。
其次,文书处理工作与档案工作密切联系、相互促进。文书工作质量直接影响着档案质量,没有完整齐全的文件,也不可能有完整齐全的档案,文书处理工作做好了,就能为档案管理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和基础。反过来说,档案管理工作又可以促进文书工作更加规范化、系统化。档案工作要审查归档文件是否齐全,归档分类是否合理,保管期限是否准确,实际上是对文书工作的全方位检查。
通过档案工作可以发现文件材料是否系统、归档材料是否完整、文件分类是否规范等,对做好文书处理工作是一种促进。
从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的关系来看,两者既有相对的独立性,又是密切联系的一个整体,文书处理工作是档案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做好文书处理工作是提高档案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方面。那么,文书处理工作如何才能为档案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呢?
一是要提高文书人员的综合素质。文书处理工作虽然表面上看是事务性工作,实际上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文书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和能力直接影响着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不熟悉本单位的业务流程,不了解文件材料的相互关连,不理解一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就难以做好文件归档工作。因此,文书人员要在认真学习《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及《归档文件整理规范》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同时,要按照本单位的工作职能,不断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努力提升工作水平,为档案管理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文书人员还要不断增强责任感,认真履行文书处理条例,严格检查文件质量、认真检查归档材料是否符合档案要求。诸如撰写、修改、批阅文件禁用圆珠笔、红墨水、铅笔、复写纸等,文件用纸、文体、格式要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不能五花八门,每份文件的正本、定稿、重要的草稿、附件等做到齐全完整等等,保证文件符合立卷归档要求。
二是文书人员要树立档案意识。文书人员在文书处理中,要时刻想到档案工作,自觉主动地为归档做准备,规范办理好每一份公文,为后续的档案工作减少麻烦。在平时工作中,要及时收集文件材料,收发文要逐件登记建账,做到有据可查,发现缺少要及时查找。对办理完毕、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做到办完一件收集一件,并做好相关的文件材料的分类整理。对于系统性、系列性的事件,不仅要收集正常渠道传送的文件,还有一些账外材料,如会议纪要、领导讲话、领导批示等,更应注意及时收集,保证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文书人员树立了较高的档案意识,文件材料收集才能齐全、完整、系统,为归档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是要重视定期搞好立卷归档工作。立卷归档工作是文书处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它既是公文处理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始,直接关系到档案材料归档后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这就要求文书人员在平时重视积累,从公文的撰写、收发到归档、管理,做到全过程监督管理,不遗漏每一个环节。既要采取经常性收集整理、定期收集整理、集中收集整理相结合的方法,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归档,又要特别重视和坚持定期收集整理。文件材料办理完毕,收集事件相关材料,把需要归档的材料进行盖章、装订等前期基础性工作,定期按文件形成的规律及文件的性质,依据事先拟好的分类方案,及时对号入座,分门别类,合理排列,有序存放。这样,既有利于归档文件的齐全完整,又能减轻年终的归档工作量。
四是向“文档一体化”的方向努力。从文书和档案工作的全过程管理出发,公文制发到归档管理一体化是今后的努力方向。“文档一体化”在理顺文书处理和档案管理两个环节关系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文书处理取得的成果,简化文件整理归档工作,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利用档案管理系统和计算机管理的有利条件,调整归档文件整理工作流程,改变原有的每年集中整理归档的习惯做法,使办理完毕的文件能够直接进入档案整理环节,随办随归,从而使归档文件整理变成一项日常工作。
总之,文书人员要增强档案意识,掌握丰富的文书知识和本行业的专业知识,再加上平时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就一定会做好文书与档案工作,在默默无闻的岗位上作出不平凡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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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各行业对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档案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形势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的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档案作为历史的原始记录不仅可以为各领域科学研究提供最为真实可靠的资料,还可以为领导决策以及企事业单位职工考核提供依据,在各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加快新形势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的进程已迫在眉睫。针对目前我国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本文分析探讨了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我国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为档案管理现代化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档案具有较高的保存价值和科研价值[1],档案管理是一个单位不可或缺的、非常重要的工作,档案管理方法的得当与否对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等的日常工作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影响[2-3]。在社会迅速发展的今天,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成为发展的需求。而目前我国档案管理工作中仍具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传统档案管理理论、方法及方式已不适应社会迅猛发展的需求。因此,加快新形势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的进程成为目前我国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本文针对目前我国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分析探讨了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我国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为档案管理现代化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档案是某一单位或者企业各种信息的积累,是单位发展过程中重要的信息来源。档案对于一个单位来说,是一种无形的资产,可为单位的经营决策提供重要的科学的依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档案管理的要求也逐渐增加,档案管理工作要和目前信息化现代化建设相一致,因此,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可以使管理工作更标准,更有利于查找和使用,并且可收集单位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信息资源,以最大程度发挥档案的功能。
长期以来,档案管理的观念落后,对档案管理的重视不足,使得档案管理人员认识不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从而在工作中缺乏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的开展。传统的档案管理人员对工作缺乏热情,重视度不足,并且从事档案管理的人员大部分没有经过专业学习,使得档案管理工作的服务质量无法保证,加之档案管理人员流动性较大,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的开展。目前的档案管理技术较为落后,设备设施陈旧,也严重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的开展。
进行储存、编目、检索、查阅档案资料,减轻工作人员劳动强度,节省空间,提高工作效率,使得档案案卷整齐规范,便于查找。5.将档案分门别类,充分利用档案原基础。对案卷基础较好且具备全因目录的一些案卷,在全因目录上直接进行分类标引,对于特殊形式的档案则通过计算机程序将相关姓名、时间、地址等信息用案卷目录录入,然后获得分类号,提高著录速度,便于查询。6.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定期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并要求档案管理人员积极主动提升自身素质,在实践中不断自我总结完善,提高档案管理的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
沿革,可以真实反应企业职能活动整体面貌,是企业发展的信息基础[7]。目前我国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尚不完善,仍存在领导重视不足、档案管理人员专业素质较低、档案管理相关设备设施投入不足等缺点,档案尚未充分被利用和有效的发挥其价值[8]。因此,新形势下的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势在必行。
针对目前我国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本文分析探讨了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我国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为档案管理现代化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新形势下,我们要从对档案重视度、清查原有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加大档案管理相关设备设施的投入等方面进行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使档案管理工作更标准,更有利于查找和使用,并且可收集单位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信息资源,以最大程度发挥档案的功能。
新形势下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的研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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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这就要求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而如何做到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探究如何推行档案工作规范化与标准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档案管理工作较为复杂繁琐,因此推行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对于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此作为切入点,探讨在推行档案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的相关措施,以促进档案工作更准确、有效地进行,使档案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措施
档案管理工作较为复杂繁琐,因此推行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对于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实际工作中,档案的主要工作有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利用等,档案资料的形成主要是在日常的零散工作中,而且在很多单位中,各部门的档案管理是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各自为战,并无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不同部门档案间无法形成联系,这样的管理模式不利于档案工作的开展,效率较为低下,因此,为提高档案工作效率,推行档案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势在必行,而如何推行档案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总结提出以下几点措施:
档案的种类繁多,从载体方面说,有纸质档案、电子档案,从形式上来说有文书档案、业务档案等,因此做好档案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在健全的、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之上,各单位的档案管理制度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但都要以《中华人发共和国档案法》为基本的指导原则。首先,应当加大对档案管理的硬件设施投入,建立专门的档案室或档案馆,将各部分的档案全部存放在档案室,并对档案进行科学分类、编码,对纸质档案做好防火、防潮、防腐、防盗、防虫蛀等工作,降低档案资料的损耗,以充分延长其寿命,同时要建立科学的检索系统,方便档案的检索和使用。其次,要建立有层次的档案工作
公文是档案的前身,公文质量的好坏与档案工作息息相关,因此要做好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就首先要做好公文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基础工作,实际工作中,要提高公文的质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保证公文用纸的质量,一方面要保证纸张的尺寸规格要统一,同时要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统一规定,例如排版方式为横排版,装订线在左侧等;其次,对于制发公文的签发手续要严格执行,要确定审批的公文是否有审批权限,如无则不能制发,在制发公文时要检查公文的标题是否有误,主送单位与抄送单位、落款是否有误等;再次,公文的字迹要清楚,并能够保证持续不褪色,以利于长期保存。
档案工作推行标准化和规范化的过程中,文件资料的重复性以及立卷归档的无序性是最常见也是最大的问题,因此在立卷归档时要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即归档的文件以本单位、本部门或直属上级单位形成的文件为主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实现可最大程度的保证档案资料的利用价值最大化、检索简便化,可以说是给档案工作的“瘦身”原则,将不符合立卷归档要求或者重复的文件进行剔除,从而使档案的管理更有效率。在实际工作中,“以我为主”的立卷归档原则实施时要注意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为防止档案管理的无序性和混乱,应当在立卷归档时把握好文件的时效性,即保证予以立卷归档的都是已经完成现行文件阶段任务的,对未完成的不予归档;第二是为降低档案管理工作中的信息冗余度,提高档案利用的效率和效果,应当主动区分在形式和作用等方面有相似之处的文件资料;第三是要在降低文件信息冗余度的同时,最大程度地维护档案资料完整性,在保证不混入无用文件的同时,也要防止应立卷归档文件不被排除在外,造成损失。
的双重目的,常是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共同存在,因此做好电子档案的管理是推行档案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档案的形成一般是将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得到的电子文件,需要储存到硬盘、光盘、软盘等介质中,这些不同种类的存储设备使用年限有很大差别,同时同类存储设施之间由于质量方面存在差异,其使用寿命也不尽相同,尤其是软盘,其使用寿命在1年到10年之间不等,因此给档案的管理带来困难,为使其符合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应当在选择储存设备时严格把好质量关,防止由于质量问题造成档案文件的丢失和损坏,并定期对档案文件进行转存,以确保档案能够持续保存,同时应当将软盘远离电磁场,并做好防尘和防潮处理,并尽可能保持温度恒定。
相对于电子档案而言,纸质档案的立卷工作受到的影响因素更多,其中案卷的装订质量等问题对档案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具有较大影响,因此实际工作中要提高案卷的装订质量,并结合科学的立卷方法,使之更有利于档案的分类和检索,有利于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声像档案是相对于文字档案而言的,是将重要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信息以声音、图像、录像等形式保存下来的资料,随着社会的发展,声像档案资料的数量也越来越多,相对于文字档案来说,声像档案对于时效性的要求更高,因此必须做到形成的档案文件及时归档,以免资料流失,实际工作中应当将声像档案从收集到归档、保存、使用的全过程做好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制度进行,对有重要保存价值的资料要及时备份等。
综上所述,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推行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无论是从制度上还是管理方法上都必须要把握为档案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服务的原则,从多方面、多个角度入手,使档案工作更加高效地进行,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探究如何推行档案工作规范化与标准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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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升财务会计人员的判断力和综合分析能力,减少会计人员工作的风险性;有利于满足了医院财务管理相关环节的需要,提高财务会计人员自身素质,实现财务会计质量效率的提升,提升医院综合效益。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预算制度实施对医院财务工作的影响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近年来,在新医改政策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医疗卫生事业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受到了更多人的重视。经实践发现,全面预算制度的实施对医院财务管理工作有着重大影响。本文以医院为例,浅析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实施以来对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重大影响。
[关键词]医院 财务管理 全面预算
2015年,公立医院仍然是医疗改革主旋律。医院财务管理工作顺应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切实提升了医院经济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全面预算制度的实施对医院财务管理工作有着重大影响。
在医院管理模式中,全面预算制度已经成为现代化企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管理模式,为管理者提供了有效的监控手段。医院科学地完善全面预算制度,可以更加平稳有效地开展工作,促使医院的核心竞争力得到提升。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全面预算对医院发展的意义:
(一)全面预算是协调各部门的重要手段
通过合理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可以明确医院的发展规划和方向;通过全面预算统筹规划医院工作,促使医院内部各分院区科室的预算相互协调、环环紧扣。全面预算有效统一医院各分院区科室之间的发展目标,全体职工能充分了解岗位职能以及自身工作方向,分析预算执行率的差异,促使医院各科室之间更好地进行合作和交流。
(二)全面预算是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通过全面预算,建立有效的业绩考核标准,确保财务预算管理工作进行落实和完善,提升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医院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发现差异是评定工作业绩好坏的重要标准;分析偏离预算的程度和原因,奖罚分明,促使科室为完成预算规定的目标努力工作。
随着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给医院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也给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学校附属医院应主动抓住机遇,在改革中寻求生存与发展。在医院管理中,将全面预算制度结合到财务管理模式中,为医院财务管理工作和经济活动提供基本依据,保证财务收支活动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一)预算编制内容全面
医院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将医院四个院区一切收支纳入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确保医院经济管理安全。医院全面预算编制涉及到医院运营的各个层面。医院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分工合作将责任落实到人。根据医院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发展目标,重视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并采取“二上二下”的预算管理流程,各科室合理进行预算编制,预算办公室进行汇总分析,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后下发预算指标,使全面预算管理有条不紊地实施。
(二)实现预算全员管理
医院采取全面编制预算,具体预算编制要求人人参与,切实落实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医院全体员工关心并执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作用。医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预决算情况,并经全体职工代表表决通过,形成下一年度预算,落实到医院的所有经济活动中,督促责任人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责。
(三)预算管理的全程性促进医院管理方式转变
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实现实时监控,按时进行分析预算执行率,定期开展预算执行情况论证会,确保年度预算合理有效的完成。医院的全程预算管理,实现了院内一切经济活动围绕医院的目标实现并开展,把医院的管理贯彻到预算执行的全过程,形成全员和全方位的预算管理局面,促进了医院在经济管理工作上的发展和进步。
医院卫生事业的改革相对落后,大多数的医院都继承着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体制。医院开展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仍处在初级阶段,医院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创新,改变传统管理模式,提高医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编制不够严谨
至今,国家对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不够完善,预算缺乏应有的严肃性与约束性。如今进一步完善医疗体制,在对医院管理格局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就需要重视医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医院仍处在全面预算制度实施的初级阶段,三级科室对医院未来的发展考察不全面,全面预算编制不够全面,导致预算调整量过大,多次上报而被管理机制束缚。
(二)缺乏有效的考核和激励配套措施
高效的预算制度实施与优质的绩效考核体系紧密相连,是实行全面预算的保障。医院只有通过合理的考核与奖惩,才能确保预算管理工作的落实。目前,医院考核指标的设置中考核指标不细致,预算责任和目标分解相对模糊,激励政策相对简单,不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通过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分析可见,我国医疗体制改革正在逐步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促使现代医院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要增强医院的综合竞争力,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就需要将全面预算应用到医院财务管理中,不断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推动医院更好更快地发展。
预算制度实施对医院财务工作的影响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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