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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大学生进行正确的人生观教育是高校教育的一项重要教育工作。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如何确立正确人生观论文,供大家参考。
谈到人生观,我们先思考一个问题:人的本质是什么?这是一个很古老又很现实的问题,在中外思想史上,许多思想家都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自己的见解,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为科学揭示人的本质提供了大量的思想资料。马克思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揭开了人的本质之谜。他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中,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即任何人都是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人,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人的自然属性也深深打上了社会属性的烙印。换句话说,脱离社会关系的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
你也许觉得挺奇怪,谈树立人生观,谈什么人的本质。这是因为只有真正意义上的人才谈得上人生观!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同周围的人发生着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而这些社会关系决定了人的本质。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逐渐地认识和领悟人生。到了一定阶段,就会形成与自己的生活阅历、实际体验密切相关的关于人生的根本看法、价值判断和生活态度,这就是人生观。
谈到人生观,我们还涉及一个话题,那就是与人生观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世界观。世界观源于人的生产和生活实践,即是人们在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对世界以及人与世界的关系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而人生观是世界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换种说法就是,世界观决定人生观,人生观又对世界观的发展和巩固、发展和变化起着重要的作用。
而当代大学生,作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肩负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我国科技文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该树立怎样的人生观呢?显然,肩负着如此伟大的历史使命,要求当代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可我们该如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呢?
谈及树立人生观之前,我们先谈谈人生观是通过哪些方面体现出来的。大学教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0年修订版)的第三章第一节指出:“人生观主要是通过人生目的、人生态度和人生价值三个方面体现出来的。人生目的,回答人为什么活着;人生态度,表明人应该怎样对待生活;人生价值,判别什么样的人生才有意义。还提到:“这三个方面相辅相成,其中人生目的是人生观的核心,有什么样的人生目的就会有什么样的人生态度,就会追求什么样的人生价值。”
而且,大学生拥有一个比较特殊的环境。在这里,宽松的校园环境氛围为我们个人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机遇,然而当我们放眼我们的周围时,我们却发现,在我们大学生中间,一些不良的,缺乏文明的现象并不少见,有些学生整日沉溺网络,上课无精打采,不仅浪费了大好光阴,而且使我们自己的健康受到损害。
综上分析,作为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我们要做到如下几点:
第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正确的世界观,是正确的人生观的基础,我们对人生意义的正确理解,需要建立在对世界发展客观规律正确认识的基础上。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生观从属于世界观,没有正确的世界观就没有正确的人生观!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即是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从而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人生观,即是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然而,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需要我们去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学会用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去分析问题、解决矛盾。还要学习经济、政治、法律、科技、历史、文学等方面的知识。作为大学生,学习主要靠自学,当然,必要的灌输也是不可少的。
第二,追求高尚的人生目的。人生目的决定了我们生活的方向,是我们人生行为的动力源泉。确立正确的人生目的,才能在解决人生一系列的重大课题时,做出正确的选择,始终朝着正确的人生发展方向前进。作为大学生,我们应该注意培养能力、磨练意志、奋发进取、努力拼搏,以实现人生目的。
第三,端正人生态度。
人生须认真,以认真的态度对待人生。作为大学生,我们应该真确地认识和处理人生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不能且过得过、放纵生活、游戏人生,否则就会虚掷光阴,甚至误入歧途;要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国家和社会负责,自觉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
人生当务实,从自身的实际出发,以科学的态度看待人生,以务实的精神创造人生,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做好每一件事。作为大学生,我们应该把远大的理想寓于具体的行动中,不能好高远驽、空谈理想、眼高手低、浅尝辄止,否则就会脱离实际,一事无成;要坚持实事求是,遵循客观规律,脚踏实地地一步一步地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
人生应乐观,应以乐观向上、热爱生活、满怀信心的态度对待人生。作为大学生,处于人生特定的成长阶段,面对诸多实际问题,更应该保持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相信生活是美好的,不能因为遇到挫折和困难,就消极悲观、畏难退缩,甚至颓废堕落、自暴自弃,更不能轻生!
人生要进取,以开拓进取的态度迎接人生中的各种挑战。作为大学生,更应积极进取,不能贪图安逸、满足于现状、因循守旧、碌碌无为;要发扬自强不息、敢为人先、百折不挠、坚忍不拔的精神,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的青年气息。
第四,用科学高尚的人生观指引人生。作为大学生,要自主地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并以它指引人生;坚决抵制各种错误人生观的影响,远离反对拜金主义观、享乐主义观、个人主义观等错误的人生观。
第五,明确人生的意义在于奉献,正确认识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的关系;多看新闻,了解时事,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观,正确认识国家的前途命运,并克服看社会“只看消极面,无视积极面”、看人“只看坏的,不看好的”的心理,尝试着用辩证的观点分析社会政治、经济现象,从自我意识发展入手。 第六,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坚定正确人生观并巩固正确人生观的践行能力。通过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深入群众、深入社会,切身感受时代脉搏,感受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和进步,感受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和提高,更真切的人生社会和了解社会。
最后,我想说的是,树立正确人生观对我们大学生来说真的很重要。因为正确的人生观能让我们正确地认识到社会发展规律,正确地认识到国家的前途命运,正确地认识到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从而为我们提供了人生向导,也为我们提供了心理活动“定位系统”,为培养我们良好的心理素质奠定了基础。此外,正确的人生观还直接的为我们提供了思想和行为的价值标准、程式、模范,让我们在遇到困难的时候能看到成绩、看到光明,努力想办法转逆境为顺境,懂得化阻力为动力。总而言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有助于我们坚定自信心,并产生悦纳自我的价值情感体验,在积极进取中锻炼自己的意志品质,获得承受挫折和适应环境的能力,从而提高心理素质。
摘要: 怎样的人生更有意义?怎样的人生更有价值?恐怕只有那些经历世俗坎坷,历尽磨难的哲人才可知晓。何谓价值,有轻如鸿毛的消失,有重如泰山的逝去;有流芳百世的君子,更有遗臭万年不中不孝的小人。千秋万载,有几人明了价值的内涵,又有几人真正追寻了圣贤的足迹。对于我们90后的大学新生而言,经常感到迷茫,不知明天走向何处,因此,树立明确的目标,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是打开心灵枷锁的钥匙。尽管在前行的道路上不会是一帆风顺,但是有了正确价值观的指引,人生便有了前进的动力,有了正确的方向。明了如何追求有价值的人生,一个人才会从黑暗的阴霾中走出,迎接生命中希望的曙光。
关键词:人生价值;价值取向;正确的人生观
引言:我们如何看待自然界?如何待看待人类社会?如何看待人生?如何看待学习生活?这些问题都会涉及我们的价值观问题。如何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正确地对待世界、对待人生,如何实现自身的价值,对我们每一个人特别是大学生来说至关重要。
大学生的价值观与他的世界观人生观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所以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就首先我们要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其次我们要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选择高尚的人生观也尤为重要。人生观是可以选择的。不同的人生选择,决定着不同的人生。不同的选择表现出不同的人生态度,体现着不同的人生观。再次人应当追求高尚的品格。树立积极进取、乐观向上、厚德载物、自强不息的人生态度。
一 大学生人生观中存在的问题
“人生价值是自我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物质贡献价值与精神贡献价值的统一,现有价值与应用价值的统一。”1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根本问题,然而大学生中还存在不少这样的问题。
1.重个人利益轻集体利益的个人主义人生观
个人主义人生观是一切从个人出发,把个人利益放在集体利益之上的人生观,主张个人本身就是目的,具有最高价值,社会和他人只是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当代绝大多数大学生赞成正确的人生价值观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为国家为集体做出贡献,赞同以集体主义为价值观的核心,但目前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和狭隘功利主义在大部分大学生中也颇有市场,由于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的膨胀,集体主义观念正逐步淡化。可我们要知道,“一般人的幸福或者不幸福和社会利益相同或者矛盾为转移。”
2. 重奢侈享受轻理想追求的享乐主义人生观
享乐主义人生观是一种把享乐作为人生目的的人生观,主张人生的唯一目的和全部内容就在于满足感官的需求和快乐。当代大学生大多数赞成或接受马克思主义思想,但也有一部分认为实现马克思主义人生理想是渺茫的。我们都知道也都会说“人生价值在于奉献”,但又很少人能够完全付诸实践。理想和现实总会存在差距,而我们大学生的任务是不断缩小它们之间的距离,直到实现目标,到达理想的彼岸,而不是由于没能达到理想而把享乐尤其是感官的享乐变成人生的唯一目的。
3.重金钱实惠轻艰苦奋斗的拜金主义人生观
拜金主义人生观是一种认为金钱可以主宰一切的,把追求金钱作为人生至高目的的人生观。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出现了高收入阶层,不少暴发户以高消费为荣,加之少数媒体的渲染和不正确引导,造成社会心态的躁动和失衡,大学生们的价值观念,消费观念也受此冲击和影响,少数大学生不考虑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而追求超前消费。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我们大学生更应传承美德而不是用拜金主义指导生活实践。
二 大学生实现人生价值的方法
要实现当代大学生的人生价值,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明确目标,树立正确价值观,为人生开启航路
明确的目标会让人充满自信,珍惜年华,从不虚度光阴,珍惜宝贵机会。树立明确的人生目标,因为它是成功之舟上的路标,为航船扬帆起航指明方向。在人生的每个阶段,确定目标是面对一切的应当之策。而我们大学生,面对众多的目标,一定要分清轻重缓急,要将更重要的事情放在首要的位置。那些心中想干大事却又不想做小事的人,只会将时间消耗在踌躇犹豫的瞬间。所以一个人最重要的事是把握现在,从一个个小目标做起。
2.不断学习,适应社会
学习不仅仅是在学校的事,它应成为一个人一生不懈的追求。只有不断用知识武装自己,充盈自己的头脑,自己才能在社会拥有一席之地,才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面对快速增长的新知识,很多人都深切现已掌握的知识越来越不能适应新的发展需要,只有持续不断的终身学习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纵观犹太民族的历史,犹太民族把学习作为自己一生不变的追求和永不改变的职责,与此同时,他们得到的是其他民族梦寐以求的兴旺发达,我们大学生更应学习,只有经常学习,一个人才能够在瞬息万变的社会中适应变化,实现自我价值。
3.学习先进思想
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邓小平理论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构筑当代大学生的精神世界;加强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学习,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大力学习先进典型事件,以榜样的力量促进大学生正确人生价值观的形成;加强社会实践活动,对大学生进行艰苦奋斗教育,促进大学生形成科学的人生价值观。
结束语:无论大学生人生观存在何种问题,但大多数大学生的人生观是没有问题的,只有我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坚定社会主义前进方向,就可以克服这些问题。我们大学生只要与时代同步伐,与祖国共命运,与人民齐奋进,就能实现最大的人生价值,创造无悔的青春。
参考文献
1. 江苏省教育厅编写,《思想道德修养》,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第二版;
2.陈根法.吴仁杰著,《幸福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
3.范文俊,庄岚.《再论大学生人生观教育的重要性及有效途径》,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4.姜宁,张竞文.《当代大学生厌学现象分析与对策》,商业经济;
5.孙晓莉.《大学生学习倦怠的现状及成因研究》南京师范大学,2007。
摘要:目前在校学习的大学生正处长思维定型的关键时期,而受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的影响,各种国外的文化意识、社会形态和价值取向不断的冲击着当代大学生的思想认知。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是对事物真相的正确认知,它可以帮助人们对自己的身口意进行正确的取舍,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苦乐观和义利观正是构成我们每个人不同性格不同想法的价值基石,也是人生观、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同时更是每个人都要面临的人生课题,对个人的健康成长、社会优良风气的形成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字:当代大学生 苦乐观 义利观 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古往今来,大凡有所建树、有所作为、有所成就的人,他们的成长和对社会的贡献,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其确立的价值观有着密切关系。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是对事物真相的正确认知,它可以帮助人们对自己的身口意进行正确的取舍。只有对世间林林总总的事物具有正确的观点、见解,才是获得成功和幸福的先决条件。
目前在校学习的大学生正处于思维定型的关键时期,而受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的影响。西方国家的 “超前消费、享乐主义、个人利益至上”思想,不但不符合我国国情,甚至完全违背了我国的传统优良品德。由于当代大学生还没有完全步入社会,对社会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加之这一代大学生思想意识开放,意识形态很容易被外来文化价值所同化,我国传统的意识形态和文化内涵将走上无人传承的道路。所以围绕我国优秀的传统道德内涵,为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不仅是当前高校教育亟待践行的工作,更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工程。
一、苦乐观和义利观在当代大学生教育工作中的意义
人生价值观具体包括公私观、义利观、苦乐观、荣辱观、幸福观和生死观等等。但笔者认为其中最需要我们在教育工作中重视的是苦乐观和义利观。因为不管我们是在生活上、工作上,还是学习上,不管是对待亲情、友情、还是爱情,我们的各种具体表现其实就是自身对苦、乐、义、利的一种认知的反映。所以,苦乐观和义利观正是构成我们每个人不同性格和想法的价值基石,也是人生观、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更是每个人都要面临的人生课题。
时至今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越来越重视思想文化教育,将道德体系建设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并提出了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内涵与我国传统的思想道德体系是有许多相通之处,甚至是一脉相承的。所以,把准传统文化内涵的精髓,并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帮助当代大学生树立培养正确的苦乐观和义利观,是值得我们广大高校德育教育工作者尝试的。
二、当代大学生在苦乐观和义利观的价值取向上存在的问题
1、注重个人利益,忽视国家利益。当代大学生更加倾向于选择个人主义为自己立身行事的准则,过分独立自我,事不关己,漠不关心,缺乏对社会的责任感。
2、重视金钱实惠,无视理想信念。在实现人生追求中,
更加倾向于“现实主义”,重索取而不愿付出,重物质利益轻无私奉献。
3、偏向技能培养,忽视道德追求。他们更加注重专业技能的学习,而忽视了道德品质生的培养,社会公德心淡薄。
4、习惯奢侈享乐,抵触艰苦奋斗。物质条件的改善,深深的改变了当代大学生的消费理念,虚荣、摆阔、贪图享乐、奢侈消费已经成为许多大学生的追求,“吃苦耐劳”也只是停留在口头上。
三、当代大学生在苦乐观和义利观取向上出现问题的原因
1、市场经济的负面消极影响。高收入群体的出现,使得人们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加之社会分配不公等情况,这些都有意无意助长了拜金主义的产生。“财富”成为不少大学生衡量人的价值大小的主要尺度。
2、社会不良思想的渗透侵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发生着巨大的变化,部分大学生在纷繁复杂的各种思潮的影响下,迷失了方向,以至在人生价值观取向上出现了问题。如一些煤体新闻的错误导向对大学生的思想危害很大。
3、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机制的不健全。近年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没有更好的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教育渠道还比较单一,虽然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但在课程安排上还是以政治理论课为基础,教学理念上以灌输型为主,导致了教育形式单调、内容僵化、针对性不强、教育成效不显著等方面的问题。
4、当代大学生自身存在的不足。现在大学生是独生子女的一代,很多学生家庭环境优越,没有经受过艰苦生活的磨炼,被家长娇宠,从而形成自私自大心理,心理承受能力相对较脆弱,使他们在人生价值观方面出现种种问题。
四、培养当代大学生正确树立苦乐观和义利观的具体方法
1、理论教育要简单而深刻——引发共鸣、产生认同。
当代大学生从小就经历着各种各样的人生价值观理论的教育,所以大多学生都患有“理论免疫症”,尤其像人生价值观这样理论含量过重的学科内容,如不改变教育方式,是很“不受欢迎”的。所以作为高校的广大德育教育工作者一定不能一味的“照本宣科”,面对苦乐观和义利观这样的内容,只要用最简单而深刻的语言进行讲解,迅速破开理论的表层,才能用更多的时间去挖掘它们的实质。只有将同学们的思维发散到现实领域中去,才会使同学们产生共鸣并引发认同,这样才能真正将理论带回到生活,为当代大学生正确树立苦乐观和义利观打下好的基础。
2、举例说明要丰富而真实——拓宽思维、激发兴趣。
“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高校教育中老师应该把更多的心思放在大学生的兴趣引导上面,不断的带动学生们的学习激情。面对苦乐观和义利观这样比较抽象的理论,倘若用贴近我们当代大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的例子可能就会有不一样的效果。例如,现在的大部分男同学喜欢玩网络游戏,就当前网络游戏本身而言,其游戏本身就是一个小型的社会,游戏内的社会分工、阶级系已经可以和当前现实社会等同。其实很多大学生已经有意无意的走入了游戏“社会”这个圈子,同时也在有意无意的处理着游戏内的各种“社会”关系,如果我们能把正确义利观的培养和网络游戏内在“社会”关系结合起来,不但能提高学生们的思考积极性,还可以有效的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笔者认为这样贴近实际的教学模式,可以让大学生学会对苦乐观和义利观的思考,从而达到激发兴趣,拓展思维的目的。
大学阶段是人生观发展的重要时期,大学教师的教学方法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习效果。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树立了正确苦乐观和义利观的基础上,不断扩充其他的知识储备,这样才能响应国家对培养当代大学生全面素质的要求,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全面的合格的人才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叶松庆. 当代大学生的价值观现状和特点[J]. 青年探索. 199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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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曹飞. 当代大学生理想、信念、价值观的调查与思考[A]. 理想·信念·信仰与价值观——全国理想信念与价值观学术讨论会论文集[C]. 2000
【4】赵红勋. 浅谈当代大学生的道德意识[A]. 公民意识研究[C]. 2008
【5】“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调研课题组,徐文新,周扬帆,安国启,邓希泉,李五一,曹凯.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调研报告[A]. 和谐社会与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研究报告——首届中国青少年发展论坛暨中国青少年研究会优秀论文集(2005)[C].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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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自我是人类历史上亘古不变的话题, 心理学为此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及方法。分析弗洛伊德、霍妮、马斯洛的心理治疗理论思想,指出了这些理论在 认识自我 这一主导思想上的共通性。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大学生认识自我心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自我认识是个体对主体自身状况及主体与客体关系的认识,包括自我观察、自我分析、自我评价三个方面。所谓的自我观察,就是将自己的心理活动作为被观察的对象,自己观察自己,即如古人所说的,人要“吾日三省吾身”;而自我分析是个体把从自身的思想与行为所观察到的情况加以分析、综合,在此基础上概括出自己个性品质中的本质特点,找出有别于他人的重要特点;在自我观察和自我分析的基础上,个体对自己的能力、品德及其他方面的社会价值做出判断,形成自我评价。
要想形成正确的自我认识,首先自我观察要全面,对所有属于自己的生理状况、心理特征和社会关系都要进行细致的观察;其次,自我分析要科学,对自己在生理、心理和社会关系等方面表现出来的特点,无论是优点,还是缺点,都要总结概括,并作出科学的分析;最后,自我评价要适当、正确,既不能高估自己,也不能看低自己。
21世纪是充满竞争的世纪,敢于冒险,敢于探索,善于竞争,善于合作,富于创造是21世纪对人才规格的基本要求。这些品质与良好的心理素质密切相关。良好的心理素质是人的全面素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心理健康教育是提高大学生心理素质的教育,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我们大学生都是从为数众多的中学生中选拔出来的佼佼者,在心理上有很强的优越感和自豪感。但是与此同时,大学生则承受着更大的压力和挑战。大学生往往自视甚高,很容易受挫折,并随之发生一系列心理卫生问题。从外部环境看,当前不断变化的思想观念、社会生活环境等都对大学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大学生必须快速适应紧张的社会生活节奏;就业竞争的加剧所带来职业选择的提前以及与之相关的高强度的心智付出等也使大学生的心理压力进一步加大。从大学生自身看,大学正是人生成长与发展的重要时期,大学生的生理、心理与社会化的协调发展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冲突,理想自我与现实自我往往会发生矛盾。面对这些问题,如果大学生不能很好地适应环境解决问题,就会产生一系列的心理障碍甚至精神疾病。
因此,培养良好的人格品质。良好的人格品质首先应该正确认识自我,培养悦纳自我的态度,扬长避短,不断完善自己。其次应该提高对挫折的承受能力,对挫折有正确的认识,在挫折面前不惊慌失措,采取理智的应付方法,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挫折承受能力的高低与个人的思想境界、对挫折的主观判断、挫折体验等有关。提高挫折承受能力应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境界,树立科学的人生观,积极参加各类实践活动,丰富人生经验。
养成科学的生活方式。生活方式对心理健康的影响已为科学研究所证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指生活有规律、劳逸结合、科学用脑、坚持体育锻炼、少饮酒、不吸烟、讲究卫生等。大学生的学习负担较重,心理压力较大,为了长期保持学习的效率,必须科学地安排好每天的学习、锻炼、休息,使生活有规律。学会科学用脑就是要勤用脑、合理用脑、适时用脑,避免用脑过度引起神经衰弱,使思维、记亿能力减退。 加强自我心理调节。自我调节心理健康的核心内容包括调整认识结构、情绪状态,锻炼意志品质,改善适应能力等。大学生处于青年期阶段,青年期的突出特点是人的性生理在经历了从萌发到成熟的过渡之后,逐渐进入活跃状态。从心理发展的意义上说,这个阶段是人生的多事之秋。这是因为,经验的缺乏和知识的幼稚决定了这个时期人的心理发展的某些方面落后于生理机能的成长速度。因而,在其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许多尴尬、困惑、烦恼和苦闷。另一方面,我国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社会情况正在发生复杂和深刻的变化,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生活节奏日益加快,科学技术急剧发展。这种情况也会在早晚要进入社会的青年学生中引发这样或那样的心理矛盾和心理冲突,例如父母下岗、家庭生活发生变故、学习成绩不佳、交友失败、失恋等。这些心理问题如果总是挥之不去,日积月累,就有可能成为心理障碍而影响学习和生活。让学生正视现实,学会自我调节,保持同现实的良好接触。进行自我调节,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去改造环境,努力实现自己的理想目标。
人的一生就是不断地认识自我,理解自我的一个过程。正确地认识自己能够使自己得到提高,能够有方向性的训练自己,完善自己。错误地看待自己则使自己沉溺在幻想的虚拟世界不能自拔,甚至可能会失去生命。
正确地认识自己,使自己更加成熟。
三毛曾经说过:“真正的快乐,不是狂喜,亦不是苦痛,在我很主观的来说,它是细水长流,碧海无波,在芸芸众生里,做一个普通的人,享受生命一刹间的喜悦,那么我们即使不死,也在天堂里了。”是啊,寻求内心真正的安宁,做自己所能做的事,使自己快乐,才能变得成熟。像三毛一样。假如她没有认识到生活的乐趣,没有正确认识自己所需要的,所追求的,怎么会有如今三毛的流浪文学,怎么会有华文世界的传奇女子,又怎么会有我们心中最浪漫、最真性情、最勇敢潇洒的——永远的三毛。
正确的认识自己,使自己更加完美。
如果可以认识自己也不那么完美,就不用忙着去粉饰了;如果可以认识自己不那么伟大,就不用急着去证明了;如果可以去放弃自己的种种成见,就不用吵着去反驳了;如果可以不在乎别人怎么看自己,就不用哭着去申诉了;如果可以慢半拍,静半刻,低半头,就可以一直微笑了。正确地认识自己,能够将自己的优点发出万丈光芒,将自己的缺点掩盖。正确的认识自己能够使自己更加完美,将不用去模仿他人而遭到别人的嘲笑了。难道东施效颦不就是个典型的例子吗?春秋时代,西施因生病而蹙紧眉头,却更显得美丽动人、楚楚可怜了。然东施见此,连忙去效仿不想被贻笑大方。西施的美尽显在她的举止投足之间、谈吐之间,天生的美与气质并存,而东施却以丑闻名大江南北。若东施正确地认识自己,不去模仿西施搔首弄姿,而是发扬自己的长处,那也不会落下今日如此耻笑。 正确地认识自己,使自己更加成功。
自然更替:“自然界中没有胜利和失败,只有更替。冬天让位于春天,夏天让位于秋天。羊吃草,狮吃羊。与谁强大无关。人心若能理解,那么人的灵魂则可能从肉体中解放找到成功。”正确认识自己,能够抓住机遇,获得成功。正确地认识自己,能够进行替换。论点:认识自己才能赢得机会,取得成功。毛遂是战国时期有远见卓识且口才出众的外交家。他本是平原君家中的食客,当平原君要挑选20名食客去说服楚国出兵解救赵国时,他认识到自己的优势,抓住机会,大胆,自信的说:“我可以去。”果不其然,毛遂以出色的辞令说服了犹豫的楚王,就这样赵都解围,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毛遂自荐的故事。毛遂之所以能取得成功,正是因为他正确地认识了自己,相信自己的能力,在关键时刻自荐,赢得机会,最终获得成功。因此,正确的认识自己才能赢得机会,使自己成功。 正确的认识自己,能够使自己得到心灵的安慰,赢得成功。
研究生是我国最高层次教育培养出的高层次人才,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更肩负着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伟大使命。近年来,国家逐年扩大研究生招生规模,而且缺乏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控制,导致研究生整体素质下降。随着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承受多重压力的研究生也随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心理健康问题。因此,如何改善研究生的心理健康状况,提升研究生的心理健康水平,成为国家、社会和高校面临的刻不容缓的问题。
一、高校研究生心理健康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研究生心理健康问题日益突出,国内各个专家机构对研究生心理健康状况都做了大量的调查与分析。
2011年,马喜亭、李卫华用SCL-90及《研究生压力问卷》针对研究生心理健康状况和生活压力做了调查研究,存在心理问题的研究生占44.16%;与全国成人常模比较“强迫”、“抑郁”、“焦虑”、“恐怖”及“精神病”五个因子得分均高于全国成人常模。[1]同年龚惠香以浙江大学为例,针对研究生心理健康现状及需求做了研究,显示男性把“压力问题”排在首位,女性把“职业发展问题”排在首位;未婚的心理健康问题大于已婚的;农村家庭的心理健康问题大于城市家庭的。[2]2015年赵红伟、徐海燕用SCL-90量表对高校研究生进行了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有三成学生存在心理健康方面的问题,并且与学历呈正相关的关系。心理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人际关系问题”、“学业问题”、“自尊问题”上。[3]
二、高校研究生产生心理健康问题的原因
1、追逐功利的心态
现在研究生越来越多抱着功利的心态进行学习和科研活动,这与个人有关,也与学校的教育有关。研究生的教育都强调论文、学习成绩和科研成果,而这些又直接影响到奖学金的评定。僧多粥少的局面也必然导致同学之间关系的疏远和相互猜忌。随着论文要求的越来越严格,而且对发表质量和数量都有规定,这也让研究生的心理负担加重。
2、理想与现实的差距
随着研究生的全面扩招,研究生的文凭价值降低,就业前景也不如以前那么好,有时甚至还比不上本科生的就业率。学历越高,期望值越高,对未来的期待也越大,但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更愿意用更低的工资去聘用本科生,而一些研究生迫于现实压力不得不去与专科生竞争同一个岗位。研究生在理想与现实的差距面前,往往都会产生挫败感。
3、网络导致人际关系淡漠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成为研究生学习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网络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日益凸显:网络交往淡化了生生与师生之间多方位的人际关系;沉迷于网络容易使研究生漠视现实生活中的人际交往,降低现实的人际沟通能力;网络“教育”和“监控”功能的弱化,大量的不良信息正在慢慢侵蚀着研究生的责任感和道德感。长期人际关系的淡漠就会引发研究生心理和生理各方面的问题,表现为情绪低落、焦虑易怒、思维缓慢、反应迟钝、精力不集中、丧失学习兴趣等。
三、高校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存在的问题
国家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虽然很重视,发展迅速,力度也大,但主要是针对大学生。研究生作为国家高素质、高层次人才,人们会认为研究生各方面素质都会高于大学生,但其实不然,要面对比本科生更大压力的研究生在心理素质方面相应会更容易出现问题,出现的问题也会比大学生的更严重。对比本科生心理教育工作的开展,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还有很多的不足之处。
资源配置方面:服务层次不够深入;硬件设施方面不够完善;专项经费投入较少且来源单一。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培训力度不够;兼职为主且专业不对口,专职教师较少;男女教师比例不协调,女教师居多。教育体系方面: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心理健康教育体系。
四、加强高校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对策
1、发挥导师的引领作用
导师的治学态度、个人作风、道德修养对研究生起着潜移默化的引领作用。导师不仅要指导学生的学业科研方面,还要关心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做到关心每一个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让学生感受到亲人般的归属感和安全感,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减压策略,共同应对实际生活中的各种问题。
2、强化辅导员的陪伴作用
辅导员作为研究生学习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与学生成为朋友,帮助研究生应对心理压力和问题,促进研究生健康成长。为了更好地做好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应提高自身能力素质,以积极心理学理论为指导,以体验式教育为模式,以饱满的热情、积极向上的态度、独特的人格魅力和丰富的理论知识投入到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
3、完善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建立针对研究生心理健康的资料数据库,及时更新,全面动态地掌握研究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督导制度,依靠专兼职心理咨询师,为学生提供工作日全天候个体咨询,对学生的心理危机进行及时的干预、有效的防范。因为心理咨询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有时候还可能出现反复,所以需要建立跟踪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
4、积极开展体育锻炼等文体活动
体育锻炼不仅是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而且对心理健康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学生通过参与集体的体育活动,锻炼了身体,超越了自我,培养了团队合作意识,增进了同学间的感情,在这个过程中获得愉悦感和幸福感,以乐观的态度对待生活,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学习,使生理和心理各方面都得到积极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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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里亚是刑法学界家喻户晓的伟人,《论犯罪与刑罚》是誉满古今的经典名著。此人此书传承的思想引领了几个时代的刑法学,并继续教育着21世纪的刑法学人。 贝卡里亚对封建刑法进行了无情的批判,并建立了功利主义刑法体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废除死刑风潮不一定适合在我国推行。文章尝试反驳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有关死刑观的言论,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目前我国需保留死刑的原因,并举例我国在慎用死刑方面的进步,最后得出在现阶段国情下,我国应慎用死刑,而不是完全废除死刑的结论。
【关键词】贝卡里亚;死刑;人道主义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自发布之日起便引发了一个为刑法学界所热议的话题――死刑存废问题,至今尚无定论。当今世界在欧洲一些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从总体而言,各国的刑罚趋于宽和,不得不令人佩服作者的远见卓识。然而,我们发现,贝卡里亚在论证死刑并非真的必要和有益的过程中,并没有下必须废除死刑的定论。因为他同时承认“废除死刑存在两种例外的理由”,即贝卡里亚并非一个彻底的死刑废除论者。
(一)社会契约论。贝卡里亚认为,“每个人在对自由做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然而,订立社会契约在于保障自身权益,自然也包括人身权益,人们为了免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同意以自身同样会因此受到惩处的条件,来订立契约。人们不押上自己的生命权,又如何保证当他人侵害自身生命权时能受到相应的惩处呢?同时,社会契约认为,罪犯杀害了他人生命,就是将自己推到了人类的敌人的位置,是战争状态,其本身的生命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对杀人者处以死刑是合法合理的。
(二)死刑并非最佳威慑。贝卡里亚认为,“历史上任何最新的酷刑都从未使决心侵犯社会的人们回心转意”,“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因此主张以终身苦役的强度来替代死刑。
然而,死刑的威慑力是具有不可替代性的。首先,死刑的个别威慑力无可替代。我们必须承认,还是有一小部分穷凶极恶的恶徒,只有死刑才能扼杀其二次犯罪的动机和行为。这与贝卡里亚认为的废除死刑存在两种例外的理由一是“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二是“处死他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和唯一的防范手段”也相吻合。其次,死刑对于潜在犯罪者的一般威慑作用同样不可替代。美国埃默里大学3名教授在充分考虑了几乎所有可变量之后,通过对美国过去25年处死717人犯罪案例分析,发现每处死一名死刑犯,可以打消18名潜在罪犯的杀人念头。因此,用终身苦役来替代死刑是具备不合理性的。
(三)刑罚人道主义。这大概是贝卡里亚死刑观的基础,正如他在书中所说,“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
然而,刑罚与人道本身就有着无法完全调和的冲突。因此刑罚是否人道,关键在于刑罚惩罚的是否是犯罪人自由意志的体现的犯罪。对死刑而言,如果惩罚的是重大的犯罪人自由意志体现的犯罪,而且死刑给受刑者的痛苦只以致其死亡为限,而不附加额外的痛苦和折磨,则是人道的和正当的。并且,刑罚的人道对象应该是犯罪人以外的社会成员。刑罚是社会自身的防卫手段,其保护对象是作为社会全体成员之多数的普通人,而不是危害社会权益的犯罪人;而对犯罪人的人道,是对其他成员的不人道。
(四)死刑不可挽回。这确实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不可完全避免的风险,但若由此便摒弃死刑却与因噎废食无异。事实上任何刑罚都有其风险,就好像我们同样也无完全避免终身监禁或终身苦役中存在的越狱类问题一样。但这些问题的关键都在于我们要如何更加完善司法体制和执法系统,使这种风险降为最低,而不是由此大谈废除一种刑罚,却无视解决问题的更好方法。
首先,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前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物质文明程度比较低,而“在一个物质生活水平较低的社会,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人的生命价值相对低,因而缺乏死刑废除的必要物质条件”。
再者,观念因素是中国废除死刑的一大障碍。“现阶段大众的集体意识仍然要求对严重犯罪给予公正的报复与道义的报应,人类文明与价值体系还没有完全实现对报应的超越,在现阶段公众的正义观念中,公正的报复与道义的报应仍然是国家和社会必须对犯罪作出的正义的反应方式。”“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中国几千年来民众根深蒂固的心理,朴素的报应思想和社会正义感相比人权法制观念更占上风。因此,目前中国只能是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虽然我国现阶段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全球刑罚趋于宽和却是大势所趋。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执政党就提出了“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思想,并将其作为指导我国死刑适用的基本政策。
我国慎用死刑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一是严把政策关。提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中带严,严中带宽,慎用死刑。二是复核关。将死刑的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严格复核死刑案件,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调研,因为事实证据不核准死刑占到了30%,还不包括大量的补充侦查的情况。三是证据关。《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的证据认定进行严格把关。四是罪名关。《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废除了13个罪名的死刑,完善死刑的法律架构,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对死刑刑罚的最大幅度削减。
综上,死刑的废除与否是一个利弊博弈的过程,贝卡里亚并没有给我们一个定论。在人类刑罚趋于宽和的今天,我国严格控制死刑、减少死刑罪名等,是慎用死刑的结果,并不代表我国将废除死刑。综合我国国情来考虑,我国现阶段并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因此,慎用死刑,而不是完全废除死刑,才是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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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是指插附在书刊中的图画。有的印在正文中间,有的用插页方式,对正文内容起补充说明或艺术欣赏作用。”这种解释主要是针对书籍插图作为的定义,是一种狭义的定义。医学期刊的插图是表达结果的重要手段,它以直观的方法使读者理解文章所叙述事物的形态及变化规律,补充文字叙述的不足,使其内容表达的更合理,更完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学术论文中插图的正确表达方法。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1.图形的示意性
为了简化图面,突出主题,一般多为示意性的,此类图一般不必标注尺寸比例。
2.图形的自明性
只看图、图题和图例,而不阅读正文就可理解图意。
3.内容的事实性
医学期刊的插图要求严格忠实于描述对象,详尽地把整个对象都用墨线勾划出来。
4.取舍的灵活性
插图要求反映文字难于表达,而又想告诉读者的某些想法。因此,它不要求图面的完整性,而且为了突出主题,节约版面,凡是能用局部或轮廓符号表达的,就不用整图或解剖图。
插图一般为两大类,一是线条图(包括座标图),二是照片图。
1.插图应有图序和图题
一篇文章只有一个插图者也应用序号,即图1。图题应简短、准确,一般不宜超过15个字,末尾不用标点符号。图序与图题之间空一字距,居中排在图的下方。
2.线条图应线条清晰,粗细均匀,比例适当。
3.照片图应图像清晰,层次分明,反差适度。
4.插图中的文字,经制版缩放后要求相当于6号字。如预计将图缩去1/2(放大一倍绘制的图)可贴4号字,缩去1/3(放大1/3绘制的图)可贴老5号字,缩去1/5(放大1/5绘制的图)可贴小5号字,不缩放的原大图贴6号字。字体一般要求宋体。
5.插图均另纸附于文后,在每张图的背面准确注明图序、图题和图的上下方向,以及图作者的姓名,并在文章中相应正文段落后标示其位置。
多用于解剖部位、操作方法、器械构造、实验装置以及座标图。它能用点或线、面、角度、立体等形象地把数据之间的关系直观地表达出来。
1.根据统计学资料的性质来设计一般来讲,如连续性资料可制成线图;间断性资料可制成条图,等等。
2.应以统计学处理的数据作为设计的基础。纵、横座标应标目,如百分数、法定计量单位、时间等。线条图通常以横座标表示时间,纵座标表示指标。横、纵座标可以不从O点开始,用截断号分开。同一图内的网线以1~5条为宜。
3.直条图应以横线为基线,纵线为尺度线。一般以条块的高低依次排列。
4.线条图内不宜有文字说明,其说明应放在图题下面。
5.横条图应在硫酸纸上墨绘。线条应清晰,粗细均匀,一般在0.2~0.4mm。全图外廓以距形为宜,高宽比例2∶3。原图应大于刊出时的1/2。
6.仪器或装置的示意图或设计图,需注明尺寸大小及长度单位。
7.绘图前要考虑整张图的结构、布局,更要考虑缩小后的效果。双栏图不要>13cm,通栏图不要>28cm。
用于显示显微镜下组织切片相、放射影相、大体标本及形态学特征。
1.照片图要求清晰度高,对比度好,大小一般以6cm×12cm为宜。图上文字、数字和方向请用另纸标出,但在图上要注明相应的位置。
2.组织切片照片应在图题后标明放大倍数和染色方法。
3.X线照片要求部位明确,不必按原片印出,只着重显示所需要的部分即可。
4.实物照片为表明实物大小,可将比例尺同时拍在照片上,或在图中注明放大倍数。
目前,应用微机软盘投稿者渐多,不少作者对微机程序框图的画法很不规范。在画框图时线条要优美,应注意选择主要的程序编入框图内。框图布局要合适,方框之间连线要适当缩短。
总之,在绘图时注意突出重点,认真仔细,遵照原则,充分体现出图相在文章中的重要作用,使文章表达的更加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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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系统的正确性不仅依赖系统计算的逻辑结果,还依赖于产生这个结果的时间。实时系统能够在指定或者确定的时间内完成系统功能和外部或内部、同步或异步时间做出响应的系统。因此实时系统应该在事先先定义的时间范围内识别和处理离散事件的能力;系统能够处理和储存控制系统所需要的大量数据。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计算机专业毕业论文范文:嵌入式实时系统开发的正确选择,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随着嵌入式实时系统复杂度的提高,设计工程师在定义和分析系统初始要求时必须认真考虑软硬件的协同关系。通常设计工程师还必须权衡系统的灵活性、速度、成本、计划和可用工具之间的关系。本文打算描述嵌入式系统和实时系统的关键特性,并探讨在选择或开发硬件和软件组件的基础上开发高效嵌入式系统的解决方案,同时详细说明嵌入式系统和实时系统开发所特有的关键工艺技术。
嵌入式系统通常是一个包含微处理器的特殊计算机系统,是一个较大系统或设备的组成部分,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设备的功能特性。许多具备数字接口的设备如微波设备、录像机(VCR)和汽车等都会用到嵌入式系统。有些嵌入式系统需要使用操作系统,有些则用单个程序实现整个逻辑,但所有嵌入式系统提供的功能都要比通用计算系统更专业些。嵌入式系统功能包括:
1. 监视环境-从输入传感器读取数据,然后处理数据并显示结果。
2. 控制环境-产生并向激励器发送命令。
3. 转换信息-转换并处理收集到的数据。
虽然通过传感器和激励器完成与外部世界的交互是嵌入式系统的重要特点,但这些嵌入式系统还提供适合它们所在设备的特殊功能。嵌入式系统一般用来执行控制程序、有限状态机和信号处理算法。这些系统还必须检测内部计算环境和周围电磁系统中发生的故障并对此做出响应。
嵌入式系统的设计挑战是使嵌入式系统的独特性能与设备的特殊约束条件相一致。以下是一些嵌入式系统的重要特性:
1. 特殊应用系统-嵌入式系统不同于通用处理器,它针对特殊应用进行了优化。
2. 反应性系统-反应性计算的意思是系统(主要是软件部分)根据传感器信息对环境作出响应,并利用激励器控制环境,同时系统速度能与环境速度同步。
3. 分布式-嵌入式系统的一般特征是多个通信进程在多个通过通信链路链接的CPU或ASIC上运行。
4. 异类性-不同的嵌入式系统一般具有不同的结构,以便在处理严格设计约束的嵌入式系统时能够提供更好的设计便利性。
5. 苛刻环境-许多嵌入式系统并不工作在受控的环境中,因此它们必须能够经受过热、振动、冲击、电源波动和其它恶劣的物理环境条件的考验。
6. 系统安全性和可靠性-由于嵌入式系统复杂度和运算量的不断增长,需要更多地考虑系统安全因素。
7. 小型化、重量轻-为了达到便携目的,许多嵌入式系统的重量必须设计得很轻。
8. 成本敏感性-不同的嵌入式系统对成本的敏感性有很大的不同。
实时系统要求在外部环境指定的时间间隔内对来自环境的激励信号作出响应(包括物理时间的过渡)。从输入时间到输出时间的延迟必须足够小,以满足可以接受的时间值。通常实时系统需要对环境作出连续及时的响应。
计算的正确性不仅依赖于结果,而且取决于输出发生的时间。一个实时系统必须满足有限响应时间约束条件,否则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如果后果是性能的劣化而不是故障,那么这种系统可以看作是一个软实时系统。如果后果是系统发生故障,那么这种系统就是一种硬实时系统。
实时系统有反应式和嵌入式两种类型。反应式实时系统会与环境发生连续的互作用,而嵌入式实时系统主要用于控制大型系统中安装的特殊硬件。
许多系统设计工程师都会经历硬件/软件协同设计的过程(图1),此过程中硬件与软件将同时进行开发。理解硬件与软件功能相互之间的关系及界限有助于确保设计要求得到完整正确的理解和实现。
早在设计要求的定义与分析阶段,系统开发人员就必须与设计工程师协同分配硬件或/和软件方面的要求。这种分配的依据是早期系统仿真、原型设计和行为建模结果、工程师自己的经验以及上文提及的各种因素权衡结果(图2)。一旦分配结束,就可以立即着手具体的设计和实现。实时系统开发中软硬件的并行设计会使用到各种分析技术,包括:
1. 硬件与软件仿真;
2. 硬件/软件协同仿真;
3. 可调度的建模技术,如速率恒定分析;
4. 原型设计和渐进式开发。
可以在各种抽象层次使用的仿真技术主要用于开展早期的性能评估。低层仿真可以用来为总线宽度和数据流程建模,这对性能评估是非常有用的。高层仿真可以满足功能的交互,并促成硬件/软件权衡研究及有效性设计。利用仿真可以将一个复杂的系统向下抽象成基础组件和行为。仿真还助于解决功能性问题(数据与算法)、行为(进程排序)或性能问题(资源利用、吞吐量和时序)。
在作执行任何类型的处理器评估时,首先要详细理解用户的功能和非功能性要求。功能性要求通常比较容易获得,而非功能性要求较难定量测量。但对于实时系统来说,定义响应时间这样的要求是非常重要的。实时要求可以有以下几种:
1. 激励-激励(S-S):到系统去的两个激励之间的实时关系;
2. 激励-响应(S-R):一个激励与来自系统的一个后序响应之间的实时关系;
3. 响应-激励(R-S):一个响应与到系统去的一个后序激励之间的实时关系;
4. 响应-响应(R-R):来自系统的两个响应之间的实时关系。
S-R和R-R关系定义了对指定系统的时序要求。这种情况下所实现的功能必须足够快(或足够慢)才能满足时序要求。S-S和R-S约束暗示系统必须能够从环境(可能是一个用户或另外一个系统)中检测出特定时序约束的破坏。这些约束与功能的快慢没有关系,相反它们能够检测出某些遭到破坏的时序约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因此要从最初系统要求设计时就很好地理解这一点,因为S-R和R-R约束可以引导设计工程师进行代码优化,而S-S和R-S约束需要用额外的软件来检测和响应时序冲突。
嵌入式实时系统比较适合用于系统优化。由于这些系统主要用来解决范围相对较窄的问题,因此硬件和软件能够得到最佳优化,并很好地应用于单一设备。这样做的目的是要在软硬件最佳折衷状态下开展系统设计。影响这一阶段设计的主要因素是处理器的选择、软硬件的分割和总体系统集成。
在为嵌入式实时系统选择处理器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性能:处理器必须有足够的性能执行任务和支持产品生命周期。
2. 实现:根据具体应用情况,处理器可能需要被高度集成。在DSP应用中可以有好几种选择,专用集成电路(ASIC)就是其中的一种。这些器件可以被用作DSP协处理器,但对于许多通用信号处理来说显得不够灵活。另外可以选择精简指令集计算机(RISC)处理器。这些处理器的时钟速度特别快,但可扩展性不是很强,而且会发生其它实时(可预测性)问题。现场可编程阵列(FPGA)是一种快速器件,能够快速高效地完成某些DSP功能,但与DSP相比开发难度比较大,因为在DSP中一个简单的程序就能完成相同的功能。如果是主信号处理应用,则最好采用性能强大功耗也较大的通用处理器。如果需要快速升级信号处理应用,采用DSP等可编程器件比定制的硬件方案要更好些。
3. 工具支持:支持软件创建、调试、系统集成、代码调整和优化工具对整体项目成功与否非常关键。
4. 操作系统支持:嵌入式系统应用需要使用有帮助的抽象来减少其复杂性。针对处理器系列产品作过优化的商用操作系统(OS)能够缩短设备开发周期和上市时间。
5. 过去的经验:拥有处理器或处理器系列产品的开发经验可以减少可观的学习新处理器、工具和技术的时间。
6. 仿真支持:循环精确仿真对某些类型的应用来说非常重要,特别是数字信号处理应用中许多功能正确性验证都是采用仿真技术完成的。嵌入式系统的软硬件协同设计模型也促使处理器仿真器成为开发流程中一个非常有用的工具。
7. 应用支持:应用支持有多种方式,从通过热线或网站取得的应用专家支持,到预打包的软件和应用框架,甚至完好的测试平台。一些DSP处理器能够提供外围器件的驱动器、板级支持包和其它“启动帮助组件”。有了这些软件组件后,应用开发师就无需再编写器件驱动器等“无附加值”的软件,相反,他们可以把精力放在具有附加值的功能开发上,使他们的产品能独树一帜。
8. 成本:嵌入式应用对成本特别敏感,而产品成本的稍许差别都可能导致市场的失败。
9. 功耗:市场上有许多依靠电池工作的便携嵌入式实时系统,此时电池寿命将成为系统的重要参数。这种情况下应该考虑使用针对便携式应用优化的低功耗器件。
10. 传统代码:如果选中的处理器需要设计人员编写与现存代码的接口,将会导致整个设计流程的严重滞后。因此需要选择一款代码兼容的器件来避免或减少这一步骤造成的影响。
11. 算法复杂性:某些处理器能够非常高效地处理某类算法,因此最好选择能够与应用最佳匹配的处理器。例如,具有许多控制代码的有限状态机应用应该映射为类似ARM处理器的RISC器件。编码、解码和回波抵消等信号处理应用应该映射为数字信号处理器,或具有信号处理加速器的某种器件。
12. 上市时间:项目的完成时间会加快处理器的选择过程,这一过程与先前讲述的几个关键事项密切相关,如OS的可用性、其它软件组件以及便携性问题。
是自己设计还是购买成品呢?如果有可能不重新设计,价格也比较合理的话,购买要比自己开发更有利。由于嵌入式系统预算的缩减、实时操作系统(RTOS)和TCP/IP堆栈等商用技术的改进、嵌入式系统要求的扩展,采用商业性现成(COTS)技术正变得越来越普遍。采用COTS技术能够缩短开发周期中编码、调试、单元测试和代码检查阶段的时间。
然而,作出购买而非设计的决定会改变一个组织的基础开发流程。一个组织希望实现的新业务有:供应商调研和评估、产品评估以及实时的供应商交流与关系建立。产品开发的其它活动不会取消,但会作出一些改变。这些变化包括更关注如何将系统硬件与软件更好地组合在一起,而不再把重点放在模块自己内部的运作上。另外必须更侧重于兼容性、可配置性和可集成性等结构上的问题。
必须很好的理解和高效地管理由于决定采用“购买”而非“设计创建”方式所导致的结果。首先,自然是对供应商提出产品要求、产品可靠性、计划和产品文档等依赖请求。这种情况下产品要求中的灵活性会打些折扣。购买商用产品意味着接受现有的产品要求,但这种要求也许不能完美地匹配自身产品的要求,这就需要设计人员把这种缺点与COTS技术提供的成本与上市时间优势作一个理智的权衡。
因此重要的是最终用户与技术人员必须参与COTS供应商的选择,考虑的重点要放在业务需求上而非技术本身。性价比分析所要考虑的因素应包括易学性、易用性、供应商名声和长期稳定性、许可方式和培训。所有与性能有关的声明必须尽可能采用内部或外部基准或演示来到得有效性认证。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偏差,评估标准应该在收到供应商建议前就制定好。选择供应商的主要工作包括研究和理解技术标准和相当的文件、采用类似建议请求(RFP)的标准模式征求供应商的建议、对供应商建议进行评估和排序、选择供应商并签署合同。
除了评估技术外,还应对供应商本身进行评审。要充分了解供应商开业时间的长短、供应商的背景和名声、供应商的其它用户对它的评价和意见、供应商人力资源的投入和对你的计划或项目的支持情况,以及供应商对你业务和要求的理解程度,甚至对未来项目的承诺。以前软件团队认为软件开发方案遵循类似于创建架构的特定模式。提供符合一般模式的抽象方法能够使软件团队定制符合他们特殊要求的方案,同时遵循被前人证明是高效和正确的模式。
嵌入式系统供应商已经认识到需要通过提供软件组件和类似于设计模式的框架来加快软件开发进程。在DSP领域,供应商向DSP设计工程师提供包括参考框架(RF)在内的上百个以DSP为核心的软件组件用于产品和系统开发。设计完好的参考框架能够在设备开发的早期阶段让设计人员快速入门。RF内含方便易用并且适合多种应用的源代码。由此可以取消许多早期的低层设计决策,使开发人员能有更多的时间用在真正显示产品特色的代码开发上。设计人员可以选择能够最大程度满足他们系统需要的专业RF,然后集成适配的算法(可以是其它供应商出售的DSP COTS算法,或供应商自己的算法)生成适合各种终端设备的特殊应用,如宽带、语音、视频图像、生物测量和无线设施。这些RF提供百分之百的C语言源码,并且没有版税要求。RF源代码可以从www.ti.com/downloadrfnow网站下载。
许多嵌入式实时系统必须满足一系列性能目标。一般来讲,性能是一个软件系统或组件对时间要求满足程度的一种指示。这里的时间指标可以用响应时间和吞吐量来衡量,该时间值是指响应某种要求所需的时间,而吞吐量用以指示系统在特定时间间隔内能够处理的请求数量。可扩展性是嵌入式实时系统的另外一个重要指标,可以用它来衡量系统要求提高时系统能够继续满足响应时间或吞吐量要求的能力。
如果在整个开发生命周期内得不到正确的性能管理,那么即使选择了正确的处理器和软件也是徒劳的。性能故障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它可能损伤与客户的关系,造成收入下降,甚至导致整个项目失败。因此在整个生命周期内需要随时关注性能问题。性能管理可以被动或主动完成。被动方式需要采用一个较大的处理器解决性能问题,它只在系统完成构架、设计和实现后处理性能问题,在解决问题前一直处于等待状态,直到实际需要测量的事件发生。主动方式是指整个生命周期内一直在跟踪和交流性能问题,同时开发用以识别性能劣化的进程,并在性能处理中培养团队成员。
显然开发嵌入式实时系统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本文旨在启发设计人员在分析初始要求时如何权衡硬件与软件之间的关系,要时刻在系统灵活性、速度、成本、计划和可用工具之间作出权衡,并充分考虑各个供应商提供长期可靠支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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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会借助文字阅读、图片查看、影音播放、下载传输、游戏、聊天等软件工具从文字、图片、声音、视频等方面给人们带来极其丰富的生活和美好的享受。随着网络基础的改善、用户接入方面新技术的采用、接入方式的多样化和运营商服务能力的提高,接入网速率慢形成的瓶颈问题将会得到进一步改善,上网速度将会更快,从而促进更多的应用在网上实现。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高中技术论文范文:怎么正确引导学生对待网络。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怎么正确引导学生对待网络 全文如下:
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日益广泛和深入,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网络正在逐步进入人们的生活,许多学校都在努力普及电脑,鼓励学生在信息时代占据有利地位,许多家长给孩子购置电脑,参加各类网络学习班,让孩子到网络上学习新知识,接受新信息。而另一方面,却又出现许多学生上网痴迷,接受不良信息,导致一系列问题发生。社会各界舆论纷纷,有的认为中学生在网上可以学到更多知识,支持他们上网,而有的则认为网上不健康东西太多,不应该让学生上网;有的不了解网络,听之任之。我们到底应该如何正确对待网络,使网络真正可以行之有效的为我们的生产、生活服务,下面我谈一下我个人的看法:
什么是互联网,所谓互联网就是我们平常所讲的 internet,从某种意义上讲,internet可以说是美苏冷战的产物,他起源于60年代 ,当时其主要用于美国国防部搞军事指挥,90年代初,一些企业开始逐步参于,并于1991年组成了"商业 internet协会"。商业机构的加入,很快发现它在通讯、资料检索、客户服务等多方面的巨大潜力,继而有越来越多的单位和人个都加入到了这个行列之中。它可以为我们提供以下服务:
1、用来收发信件的电子邮件服务
2、进行用户交流的网络新闻服务
3、信息查询服务
4、远程可视会议服务和多人讲座的实时上网交流
5、网上购物以及信息发布
1、不是洪水猛兽,但会"玩物丧志"
一位在IT业工作的陈先生认为,现在学生学习压力较大,生活圈子也比较小,网络的出现无疑是扩大了学生的交际圈,但学生的交际能力也会因沉迷网上聊天而降低。一位学生家长则态度明确,他说:"如果视上网玩游戏为洪水猛兽,一味阻止子女去玩游戏,是偏激的做法。当然,学生若是过分沉迷,没日没夜地玩个不停,结果只会导致成绩下降,玩物丧志。"
2、远离网络,警惕信息时代的电子鸦片
据报道,某少年在网吧一呆就是23个昼夜,玩在网吧、吃在网吧、睡在网吧。当然,钱也不少花,从家里偷出的5000元一扫而光。某中学一女学生由于迷恋上网聊天,而放弃学业和一位远在千里之外的网友见面,结果是一去就再也没有回来了。像这样的事情已是屡见不鲜,惨案频频发生。正是由于网络具有高度开放性、跨地域性等特征,加上社会对网络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传播信息,包括许多危害中学生身心健康在内的不良信息。如一些迷信、色情、暴力信息,还有许多西方敌对势力利用网络宣扬错误价值观,""邪教组织更是利用网络宣扬歪理学说。这些都不利于中学生的健康成长,给中学生身心健康造成极大危害。
据观察,在周围网吧上网的人大致有3种,一是看新闻,或者是获取信息,这当然是比较积极的一种人,能够比较好的利用网络资源,为自己服务;二是玩游戏,游戏对智力以及反应能力的培养是有很大好处的,但是如今游戏的逼真与刺激,非常容易让人沉迷而欲罢不能,这就会影响正常的工作学习;三是网上聊天,OICQ又是一种非常盛行的聊天工具。而为什么同学们会对聊天情有独钟呢?当问及这个问题时,一部分同学回答是"交网友",其他的同学是和朋友联系,一位热衷于上网的同学说:"一般只要有时间我就上网,有时上课我都情不自禁地想着上网。"的确,在我们同学中,为上网,废寝忘食者,甚至逃课上网者大有人在。
当然,并不是所有学生上网都以聊天或玩游戏为目的,在网络上获取信息、进行网上写作的学生上网族也不乏其人,但是这样的学生远没有我们想象的那样多。当笔者问及一些学生上网都做些什么时,他们中的很多人都回答"搜集资料、浏览信息"等等,但当进一步问他们如何搜集资料以及经常浏览的网站有什么特色、有哪些栏目时,他们往往一脸茫然地回答不出来。这说明,大多数上网的学生把大多数的时间和精力,都放在了聊天交友和游戏娱乐等"旁枝末节"上了,他们没有很好地、充分地利用网络这个工具增长知识、提高能力、开阔视野,为自己的工作,学习服务。
就上网本身而言,当然并没有错,关键在我们应该如何正确使用网络,在某些方面,上网也就类似鸦片,适量自然可以治病救人,但多了就容易产生依赖性,影响工作学习,但上网与鸦片又不同,前者产生的是生理依赖,后者则是一种精神依赖。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存在着既然对立又统一的一面,我们要如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就必须坚持一分为二的矛盾分析方法。这就告诉我们,对待中学生上网问题要一分为二,全面分析。
首先,我们应该看到中学生上网的利,肯定网络给中学生带来巨大帮助。互联网具有高度的开放性,跨地域性,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在网上查找到他所要的信息。这大大方便了中学生的学习,因此,就出现了远程教育,我们可以在网上学到更多的知识,感受遨游学海的乐趣。而信息技术时代的来临,中学生作为未来社会的主人,更需要尽快掌握信息技术,占据有利地位。可见,网络对中学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鼓励上网是全社会都在抓的一项工程,鼓励学生上网的意义更是不言而喻。不断有统计数字表明我国的上网人数达到了多少多少,我们也曾为这些数字而备感欣慰。但是,上网之后做些什么呢?那些沉迷于聊天和游戏的学生,不仅耗费了金钱、时间和精力,还影响了正常的学业和人际交往。他们往往通宵达旦上网之后,第二天有的逃课,有的到了课堂上也是睡大觉。痴迷于虚拟的网络世界的他们,平时懒得跟同学或者朋友交往、交流,跟家长、老师的交流更是少得可怜,还总是觉得家长和老师不理解他们的世界。
网络在很多学生眼里还只是一种时尚之物,上网只是一种娱乐和消遣,他们还没有完全理解网络的本来意义。如果说他们如此上网是"玩物丧志",也许有些过分;但是说他们上网是掩盖在亮丽泡沫下的"不务正业",恐怕一点也不为过。
对于学生上网问题,我们应当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并采取一些措施,来引导学生们正确地理解网络、充分地利用网络。 如今,网络已经成为我们身边最热门的话题。我们也充分感受着网络为我们的生活学习带来的巨大便利,我们广大同学对网络的依赖也越来越强,甚至有些过度,这不得不令人有些担忧。
现在,学校机房甚至于周围网吧时常是人满为患,网络的便利与发达由此可见一斑。但任何东西都有其两面性,鱼龙混杂的网络更是包罗万象,良莠不齐。对于学生而言,虽然我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鉴别能力,但不得不承认,网上仍然有着太多的诱惑与隐患,时常从报纸上读到关于某大学生沉溺网络爱情,到头来发现是骗局的报道,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网络以飞快的速度迅猛发展,将越来越多的人网入其中。网络让我们缩短与世界的距离,让我们了解世界,网络以最快的速度给我们提供信息,信息时代不让学生学习和利用网络显然是不明智的。然而网络不是天堂。现实生活中,中学生上网所引发的各种问题己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家长和教育界人士的广泛关注。网吧管理的无绪,地下黑网吧屡禁不止,黄色网站层出不穷,自制力、辨别力不强的中学生沉迷于网上聊天的中学生无力自拔,甚至滑向犯罪的边缘。心怀不轨的人将黑手频频伸向涉世不深的中学生,惨剧接连不断地发生。许多媒体将网络称为"电子毒品"实不为过。网络不是天堂,网络也不是地狱,利用好网络,关键在于使用者自己,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免疫力,自觉抵制不健康的思想意识,学习网络知识,进一步挖掘网络的新用途。以主人姿态迎接网络时代的到来。
总之,在网络这个大染缸里,中学生要做到"出污泥而不染",需要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几个方面共同努力,更需要中学生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鉴别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近朱者赤,近墨者未必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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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清代民事诉讼规则的特征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所谓民事诉讼规则,从现代诉讼法的角度来讲,是指民事案件中,纠纷当事人如何行使诉讼权利,从使其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得以保障等为内容而制定的有关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则。其内容始终是围绕诉讼当事人如何行使诉权进行展开的,以及对司法机关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职能所做出规定,以规范其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行为。此外,现代民事诉讼规则覆盖了从当事人起诉、案件受理直到判决执行等的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清代民事诉讼的规则,与现代的民事诉讼规则有所不同,特别是地方的民事诉讼规则,在清代仅仅是对诉讼前的准备阶段做了明确的规定,而对其他环节则却没有详细的规定。
另外,清代民事诉讼规则中也没有涉及到回避、辩护、质证、辩论、诉讼保全等环节,对准备阶段的规定也仅仅是以设定当事人“义务”为内容。通过比较严格的限制性条件增加当事人起诉的难度,进而尽可能地降低民事诉讼的数量,这是因为清代仅仅将纠纷视作对现有秩序的破坏的纠纷观念所致。
现代民事诉讼是通过建构诉权的种类,为当事人利益纠纷提供积极的、外发型解决纠纷的方法。而清代的民事诉讼则是将当事人的诉前行为严格的约束在一个狭小的框架范围之内,尽可能的将民事纠纷排出在可诉的范围之内,避免进行民事诉讼。清代的民事诉讼规则主要是以义务或责任作为主题,而不是为当事人提供行使及实现权利的行为模式,消极内向的面对。
清代民事诉讼规则,比如州县《状式条例》的立法目的是压制诉讼,使得民众提起诉讼的难度增加,以此来缓解“诉讼爆炸”对当时官府所制造处的的巨大压力,我们可以看到,在清代,对证据种类、诉讼主体资格、民事诉讼的放告日期、诉状格式、官代书的形式审查职责等一系列的规定没有一个不是抑制民事诉讼活动的启动,从而尽可能最大程度的达到地减少诉讼案件的数量,这些也正是传统的“抑讼”思想的直接体现。
清代的民事诉讼规则,一方面表明了民事纠纷当事人没有“权利”要求官府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另一方面也表明了, 州县官府没有把审理民事案件作为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责任。所以,在清代社会,并不存在围绕“民事权益”而展开的法律,当事人提起诉讼与其说是基于自己“合法性的权利”,还不如说是因为“正当性的主张”。州县的《状式条例》等,虽然不是由朝廷统一制定和颁行的,但也是借鉴和参照了中国传统社会国家的基本价值理念、集权政治的意识形态、道德伦理等,实际上也成为了清代的立法宗旨的延伸和具体化的表现,也是清代最为直接和最有影响力的“民事诉讼规则”。
除了诉讼前的诸多规定之外,清代的民事诉讼程序表现出了许多特点,比如诉讼程序比较简便,而且审判方式也更加灵活,州县官也在审判上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在起诉之后就可以得到初步的审理结果。案件在一般的情况之下都可以得到及时的审判和执行。这样加速了民事法律活动的进行,也便利了当事人参与诉讼。这些都是与当时社会经济、生产力发展水平等国情相符合的。
在民事纠纷被州县官府受理和审理的过程中,官府调解和民间的条件始终相结合的发挥作用。而纲常礼教、律例条文和风俗习惯等不同的法律适用也渗透在民事纠纷审判的各个环节之中。这些都有利于维护封建社会的稳定,从而促进封建经济的发展。更主要的是保护了封建统治者的利益,维护等级分明,关系密切的宗法社会结构,从而保护以尊卑轮序为核心的纲常礼教精神,进而稳定和巩固整个封建专制主义制度。
在这种状况下,怎样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用合适的法律渊源,做出公平的裁决。这与州县官个人的道德素质修养、司法经验与水平密切相关,更与州县官吏在司法审判中的灵活策略自由裁量密不可分。因为清代统治者对民事案件的不够重视,赋予了州县官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以较大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灵活变更。比如在案件的受理上,按照“状式条例”的规定,状不合式,不准。但在具体的实践中,许多负责人的州县官并不拘于此项规定,而是依据案件的案情以及状式违反规定的具体情况,做出决定。
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之中也充分表现出重证据,重调查的规则。主要是在注重原被告和证人的口供的同时,对书证也给予了相当程度的重视。正是因为证据在司法审判之中的价值,所以,私改证据和提供伪造证据出现在民事案件之中成了司空见惯的事情,例如《徐公献词》中就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当时人故意制造提供伪证,造成了错判。这些都体现了证据是查清事实真相的重要环节和审理案件分清是非的重要依据,从而确认诉讼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最终制裁民事违法行为。
清代大量民事诉讼的出现,不仅说明了当时封建社会的发展还说明了人们的法律思想和意识的提高。如果没有一定法律意识,即使人们遇到纠纷,也不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求助于官府,从而希望能够使得纠纷公正的解决。
因为民事案件,对于清代的统治者来说,都是民事细故,而对于百姓大众来说,民事纠纷本来就不仅仅是细故是小事,而是影响到他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的大事,更可能是他们生活的全部。对于百姓来说户婚田土等都是关系到他们的自身利益,更可能是他们赖以生存的保证,这些从来都是大事,对他们来说,大过于天。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通过状文中法律词语的使用,比如在诉状内容上尽力的使用“天法”、“律例”等词语,这些法律词汇的运用,已经说明了法律在这些民众心目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也意识到了这些法律制度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另外,民众还尽量按照法律程序参与诉讼,按照状式条例的规定提起诉讼,依照法律规定的参与案件审理、执行和按照规定进行上控等等。
当事人的积极配合和执行都说明了他们具有了一定的法律意识,认识到了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来办事,才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和解决就愤怒。从这些可以看到清代的法律制度在清代普通百姓中有着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他们可能不能说出法律的某一个条文的具体规则,但是已经很清楚地意识到法律能够很好的保护自己,在表明自己行为的正义性同时,赢得州县官的同情,从而通过诉讼活动来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当然也不能否认在此之中存在的种种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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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法律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范文:浅析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再审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提高办案质量和法官业务素质,都起到了突出的作用,但是其有一些也不尽完善的地方,本文对该程序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是指为了保障法院裁决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得以纠正而特设的一种再审提起和审理程序。再审程序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审判实践中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程序。但是随着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中西方诉讼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审判方式改革和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认真总结我国再审程序的经验和实践,我国的再审程序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一)“事实求是、有错必纠”有违民事诉讼的运行规律。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内容来看,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的再审程序贯彻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立法者以该原则作为再审程序的立法指导原则,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从内容上看,该原则确实存在一些认识上或实践上的问题。一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实事求是”的“实事”的追求存在绝对化。在现代价值多元的社会,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是多元的,人们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还要追求程序公正,除了追求诉讼公正外,还要追求诉讼效率,追求程序利益,此外,还要追求诉讼程序的稳定。二是对“有错必纠”的“错”的认识有误,人们主要理解为实体错误,因而存在重实体轻程序之现象。三是该原则有悖于法的稳定性。判决贵在稳定,判决正确,依判决所恢复的法律关系就被确定而不得对其争执,由此,社会关系才得以稳定。
(二)启动再审的主体不合适。在大陆法系国家,能引起再审程序发生的主体通常只能是当事人,且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法院自身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的情形,在国外是没有的,检察院引起再审程序也是很少见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既判力,不仅当事人应当尊重判决的既判力,法院自身也应尊重,为维护判决的既判力,维护司法权威,当事人不能随意要求法院推翻判决,法院也不能随意推翻自己作出的确定的判决。依现行法规定,检察院只要发现法院的确定判决有误,不管什么情况,就向法院提起抗诉,直接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侵害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且使法院的判决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
(三)再审的条件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这一立法规定表明,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提供证据。这样规定必然带来一些弊端:其一有违程序保障论,使两审终审流于形式;其二不符合诉讼经济和效益的原则;其三与再审的目的和性质不符。再审次数无限制也是有害的,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程序,它是对可能有错误的判决的一种救济,这种救济应当是有条件的,不应当是无止境的。
(一)细化可以申请再审的理由。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细化当事人提起再审的理由:
1、实体方面的理由。主要有:(1)作为生效裁判基础的证据材料是虚假的或不真实的。如作为原裁判依据的书证或物证是伪造或变造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系伪造的。(2)作为原裁判基础的另一裁判、仲裁机关的裁决、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3)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致使对于裁判结果具有决定意义的证据未能提出的。(4)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禁止性规定的。(5)应裁判的事项有重大遗漏的。
2、程序方面的理由。主要包括:(1)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
(2)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3)遗漏应当参加诉讼且能独立主张权利的当事人的。(4)未依法送达即缺席审理或判决的。(5)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
(6)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3、适用法律方面的理由。主要包括:(1)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的。(2)适用法律条款错误的。
(二)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法院主动再审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原审法院裁判生效后,当事人未申请再审,说明双方当事人认可了裁判的结果。在当事人未要求再审的情况下,法院主动再审是与当事人的处分原则相抵触的。司法权是一种被动性的权力,法院的审判须受当事人诉的制约,在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不得主动介入纠纷的处理,即使在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也不得超出诉的范围进行审判,所以在法院审理终结后,除非当事人要求再审,法院不得对其认为有错误的裁判进行再审。
(三)提高再审管辖法院的审级。由同级法院专事再审的社会效果不令人满意,因而建议再审一律由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受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力度大,有利于及时纠正错案,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也满足当事人的诉讼心理要求。一般来说,申请再审人都对原审法院产生了一种不信任的心理障碍,由上一级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当事人都比较容易接受。
(四)完善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监督。我国的法治化还处于起步阶段,这一时期,司法不公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因而应当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但同时也应当完善相应制度。
第一、应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提起抗诉,其余案件应依当事人申请提起抗诉。
第二、检察机关不应直接受理未经上诉直接申请抗诉的案件。当事人不上诉而等到判决生效后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有规避上诉风险之嫌,也会增加生效裁判的不确定性,使一些原本通过上诉可以纠正的错误不适当地等到裁判生效后再来纠正。
第三、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应从时间上作出限制。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申请后还须作审查和调查工作,抗诉的期限应长于申请再审的期限,但也不宜过长。
第四、对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不得提出抗诉。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级别的审判机关,对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提出抗诉,不利于维护最高法院的权威。
第五、应由同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应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抗诉,由与抗诉检察院同级的人民法院接受抗诉案件并再审。
再审程序是非常重要而十分复杂的诉讼程序,需要进行大量的研究和广泛的论证,既要借鉴外国的经验,又要考虑我国的国情,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完善该程序。
[1]廖中洪:《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篇》。厦门大学出版社。
[2]张小玲:《民事诉讼法学》。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3]刘敏:《当代中国的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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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民事主体对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要求上的发展变化和民事司法救济的需要,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起诉条件的“高阶化”难以适应当前解决民事纠纷的实际需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宪法之维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宪法之维 全文如下:
1982年我国制定了首部民事诉讼法,先后经过1991年和2007年两次修改,是近30年中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主要程序法规范。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民事案件持续高速增长的背景下,我国也出现了西方国家在世纪之交经历过的“民事司法危机”。最高人民法院披露的数据显示,1991年至2010年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每年的增长率都在10%以上,其中2010年,全国法院审结的一审民事案件达609万件,占所有一审案件的87%。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承担了繁重的审判工作,审判机关亟需通过诉讼程序的科学化来提高诉讼效率。与此同时,人民群众的诉权保障水平也亟待通过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得以提高。相形之下,现行民事诉讼法暴露出诸多弊端:
诉讼程序不够灵活,不方便当事人选择;运作中存在很多浪费诉讼资源的现象;证据制度的规定也过于原则,不利操作;法官的裁量权过大;再审案件过多;有关公共利益的纠纷无法通过公益诉讼获得解决,等等。
可以说,目前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共识和足够的动力。立法、司法及学术界都将这部法律的修改重点,集中于完善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的衔接、增加小额诉讼程序、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和强化民事执行措施等制度方面,这些修改建议针对性非常强,很多对策也都是经过长期实践得来的。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指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尚缺乏“顶层设计”,亦即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对宪法的重视还不够,例如增加各种程序不能不考虑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确定的“两审终审”的审级框架;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措施应从宪法权利的高度去考虑;证据失权的规定也宜以合宪性的视角去审视,等等。
新中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经验充分显示,如果脱离开宪法而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思路去修法,民事诉讼法也只能依然是“审判法”或者“手续法”,而无法成为公民的诉权保护法。不但“起诉难”、“再审难”、“执行难”不能得到根治,“送达难”、“举证难”等新问题还可能演变为新一轮的诉讼症结。因此,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要认真地对待宪法,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科学化首先应当从宪法根据之中获得支撑。
尽管我国宪法没有将公民的诉权规定为基本权利,但依宪法理念或对宪法的解释,任何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应当确保公民行使诉权。这就引发出一个问题,解决“起诉难”是采纳“立案登记制”,还是沿袭传统的“立案审查制”?两者孰优孰劣?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民事主体对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要求上的发展变化和民事司法救济的需要,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起诉条件的“高阶化”难以适应当前解决民事纠纷的实际需要。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要有明确的被告;三是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与长期以来的司法政策限制一起成为起诉难的症结所在。
如果从宪政的视角看,改进的方向便不言自明——当事人对自己处于争议中的民事权利应当享有寻求法院救济的权利,他们应有接近正义、利用法院从而接受司法裁判的权利。从法院的职责看,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实际上就明确了法院的宪法义务,法院既不能对民事案件拒绝受理,也不得拒绝裁判。
基于这样的审判义务,立法上就有必要着手解决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中存在的缺陷,比如,起诉条件设定过高,用词模糊,弹性极大等。而立案登记制度的特点,就是规定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就无需进行审查,而应立案登记。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用立案登记制代替立案审查制,旨在确保诉权免遭侵害及有效行使,当然,从更广的视野看,为保护当事人行使诉权,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进一步考虑充实和完善各种制度以消除起诉、应诉的障碍,不但要建立立案登记制,在大的环境方面还要进一步改革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以减轻社会成员的诉讼费用负担及解决法律知识欠缺方面的障碍。
当然,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既要注重保障诉权,也要对滥诉行为给予制裁。实际的情况是,由于我国缺乏具体的、有效的约束机制,导致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民事诉权滥用的现象,如原告通过行使诉权来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与被告恶意串通以诉讼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捏造侵权事实,通过诉讼来提高知名度,等等。这些滥诉行为不但侵害了他人的权益,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因而在修法时增加规制这种不法行为的措施,也是应有之义。
学理上,应从彻底维护当事人的诉权和加强诉讼秩序管理的立场出发,应将提倡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与制裁滥用诉权行为相结合。对应在规则中,除将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在民诉法总则部分外,还有必要规定以下内容:(1)通过对起诉受理制度进行改造来达到遏制滥用诉权行为的目的,即对符合诉讼要件的起诉要受理,但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诉讼要件欠缺时应随时驳回原告的起诉。(2)建立“独立性审前程序”。让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前有所沟通,有利于被告方了解原告起诉的主要事实,以此来判断是否有滥用诉权的情形存在,如果有的话可以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使审前准备程序起到阻挡滥诉的屏障的作用,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3)建立应被告请求的原告诉讼担保制度。由被告提出申请,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原被告之间取得平衡。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以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就必须强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细化有关检察监督的权力与地位、监督方式等规定,以改变长期以来检察监督权力不明、地位不清的弊端。
这方面的修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扩大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对作为检察监督对象的民事审判活动做广义解释,将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纳入审判活动范围;此外,还应将确有错误的裁定纳入抗诉范围,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终结诉讼的裁定等。(2)将诉讼实践中一些突出的裁判不公的情况列入再审事由,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原概括性规定加以明确化、具体化,并将申请再审事由与抗诉事由一致起来。
抗诉事由的细化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和申请抗诉的权利,也使得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更具可操作性。应列入再审事由的情况包括:一是原判决、裁定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依据错误、程序违法或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的情况;二是就同一诉讼标的存在相互矛盾的生效判决、裁定的情形。(3)将调解书纳入抗诉范围。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调解协议的内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利益的。(4)增加检察意见等监督方式。鉴于检察意见已经成为检察机关监督同级法院民事审判活动行之有效的方式,有助于缩短办案期限,提高监督效率,因此有必要在民诉法中将这种同级检察监督的方式确定下来。(5)强化检察监督手段,并赋予检察机关以调查权。
根据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需要,以下情形中应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权:一是如果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应当有权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二是审判权是否依法行使是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对于人民法院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应当有权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
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小额诉讼程序,有助于小额民事案件能够简便、迅速和经济地解决。现代小额诉讼程序具有适用范围窄、程序简约、调解与审判一体化以及按照常识化运作等特点。因此,将小额诉讼程序纳入民事诉讼法已经成为各界的共识。然而,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也存在分歧,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还是两审终审;二是将小额诉讼程序纳入简易程序,还是将其与简易程序相并列。
对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从合宪性角度看小额诉讼程序以采用两审终审为宜,如果不适用两审终审不允许当事人上诉,则与宪法确定的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相违背。从世界各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和实践经验看,设置这一程序的基本目的在于降低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以便更为迅速、简捷地解决纠纷,同时又由于小额诉讼所涉及的纠纷本身大多是诉讼标的金额较小,案件事实清楚、简单的案件。所以为了与这种程序设置的立法目标相一致,充分贯彻小额诉讼程序的简速性和效率性,各国在有关小额诉讼救济程序的规定上,都是以限制救济为设置救济程序的原则。而限制救济主要体现在对上诉的限制上,例如,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377条规定:“对于小额诉讼的终局判决,不得提起控诉。”只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如果异议准许,诉讼将恢复到口头辩论终结前的程度,不仅如此,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不可以进行诉之变更、追加和提起反诉,也不可以提出新的攻击和防御方法。
我国宪法有关两审终审制的规定,决定了设置小额诉讼程序必须要采取合理限制救济的措施,亦即只有双方当事人合意放弃上诉的才可以实行一审终审,否则仍要允许当事人提出上诉救济。这既是合宪性的考量,同时也是基于我国民事诉讼现状的考虑。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不允许针对小额诉讼程序裁判提起上诉也极有可能将更多的上诉救济请求推向再审程序。与其让再审程序代替二审程序成为解决小额诉讼程序缺陷造成的错误,莫不如实行小额诉讼程序的两审制。这也就相应地回答了第二个问题,既然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都实行两审终审制,那么在程序特性方面便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别,因此,将其作为简易程序的组成部分便是合理的立法选择。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设计及适用同样需要宪法的指引和规范。我们知道,诉讼法往往被比喻为“被适用的宪法”,就是表明了其与宪法的紧密联系。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司法过程中,宪法对民事诉讼法具有重大的指导性作用。一个非常重要的经验教训是,2001年12月2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当事人举证的期限、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做出了明确规定,从而正式确立了我国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然而,这一制度在实施中却遇到了重重阻力,突出表现为,由于缺乏宪法和法院组织法层面的保障,又无必要辅助配套措施跟进,一些法院和法官对适用证据失权没有足够的信心,使这个制度难以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逾期证据的失权导致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背离使得当事人长期上访、缠讼。
究其原因,提高诉讼效率固然是规定证据失权制度的美好初衷,但必须要考虑到对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保护,在当事人对迟延提出证据并没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就草率地让证据失权,当事人岂有接受的道理?因此,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德国对失权以合宪性控制的思维,为证据失权设定严格的构成要件,在给予当事人平等充分程序保障的功能目标下完善举证时限制度,把证据失权作为合理例外的规定加以改造;
基于宪政理念,我认为构成证据失权至少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证据延迟提出,在举证时限届满之后当事人方向法院提出证据;
(2)证据迟延提出导致了诉讼拖延,当事人逾期举证并不必然造成诉讼迟延,所以法院还需要区别具体情况,对造成诉讼迟延的才应令其失权,而对不至于延误诉讼的,则不得作出失权决定。
(3)延迟提出与诉讼拖延之因果关系。
(4)当事人的可归责性,即由于当事人怠于行使提供证据的权利且存在过失时,才能够动用失权制度予以制裁。
平等原则与民事诉讼法科学化。
以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为根据,我们还应认真审视一系列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必要性。程序平等权是宪法平等原则的延伸,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上享有地位平等、机会平等。
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中通过贯彻平等原则而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增加人民对司法制度的信赖。
例如如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权。在民事诉讼法增设适合当事人不同利益需求的程序制度,如调解、和解、小额诉讼等制度供当事人选择。此外,还要完善非讼程序和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将双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落到实处。这方面最迫切的需要是如何在民事诉讼中建立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以便与2011年1月1日生效的《人民调解法》相衔接。这种程序并非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这一程序只有申请人而无原告和被告,也不直接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判决也非普通的确认诉讼(即当事人要求确认某一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诉讼的确认判决),因为调解协议具有给付内容,则实际上通过司法确认就赋予了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的效力。考虑到调解类型较多,除人民调解之外还包括行政调解、专业调解和其他民间调解类型,因此民事诉讼法只宜笼统规定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当然这种确认主要适用于人民调解协议,但也不排除对其他调解协议的审核确认。
从诉讼机会平等的角度,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要考虑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平等地利用司法制度,平等地享有提出证据和进行抗辩的机会。
为此有必要对虚假民事诉讼和伪造证据的行为予以制裁,对于当事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的,民事诉讼法应明文禁止,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则予以严厉制裁。具体的对策是:对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的,认定应不利于故意实施妨碍证明的当事人;而对于过失实施证明妨碍的行为,法院则应做目的性解释,为限制当事人毁灭、隐匿对其不利的证据,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类推适用证明妨碍措施。当然,为防止不合理加重过失妨碍证明的当事人的责任,也要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严格限制。
再如,为切实保障债权人的权利的实现,在执行程序中有必要规定“执行强制制度”,在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法院即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对存款外,对债权、证券和股票等权利也可采取冻结措施;对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逃避执行的行为予以制裁,等等。另一方面,为了保护债务人和案外第三人的利益,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执行机关的强制执行行为给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民事诉讼法应给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以补救方法。对程序上的执行瑕疵允许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对实体上的执行瑕疵则要允许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总之,目前各国家机关及学术机构提出的对策性立法建议带有相当强的针对性,可谓有的放矢。但我们认为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修改无法脱离宪法及宪法学理的支撑。尤其重要的是宪法是根本大法,其他法律的制定都是以其作为根据的,它们的制定都不可以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就是违宪。
尽管全国人大会自1982年宪法以来尚无宪法监督的实践,但宪法监督却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在立法规定层面,历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都非常重视宪法的作用,无论是1982年新中国首部民事诉讼法(试行),还是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都开宗明义地在第一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在宪法监督方面,虽然我国没有宪法法院这样的宪法监督体制,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宪法,应以宪政的精神去处理这些具体的程序问题,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从世界范围看,在现代民事诉讼程序的宪法化也已成为法治国家的一种趋势。国家基于宪法负有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义务,而人民基于宪法也有权要求国家应建立救济其权利的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使公民有权获得公正及时的司法救济。可以预计,在未来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的宪法化的国际趋势对我国民事司法的保障与促进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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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非依法律的规定或者企业的允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程序性保护制度的完善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保护实际上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商业秘密的实体性保护,即如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这涉及侵害商业秘密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问题。二是程序性保护,即在具体的民事诉讼中如何避免当事人及第三人商业秘密的泄露,这涉及追求案件真实与保护商业秘密之间利益的平衡问题。前者为我国社会各界所普遍关注,而后者则常常被人们忽略。
追求案件真实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民事诉讼需要兼顾的两个价值。但在涉及商业秘密的诉讼中,如何平衡两种价值常常会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持有人若为承担举证责任一方,如果其为追求胜诉裁判而提供该证据,其将面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不利境地;而如果其为避免其商业秘密被泄露而不提交该证据,则将面临败诉的不利后果。
另一方面,涉及商业秘密证据的持有人若为不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或第三人,则其不提交该证据固然可以充分保护其商业秘密,但这显然不利于发现案件事实、实现公正裁判。正是由于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要求与诉讼程序的基本要求和审理原则相冲突,从而使得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成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一个重要而棘手的问题。a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中,如何实现公正裁判与商业秘密保护两者之间的平衡,两大法系国家、地区虽然制定了不同的制度,但也呈现相互融合的趋势。深入研究两大法系国家、地区商业秘密的诉讼保护模式,对于发现我国相应制度的不足,进一步提升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水平有重要意义。
(一)两大法系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之基本模式
1.大陆法系的绝对保护模式
为贯彻平等原则,解决“证据偏在”的问题,确保案件事实的发现,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大体从多个方面规定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证据提出义务,具体包括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当事人出庭接受讯问的义务、当事人及第三人提交文书或勘验物的义务。b从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和实践运作来看,这种义务得以不断加强,适用的范围不断扩展,实现了从具体义务到一般义务的转变。证据提出义务的强化,虽然有利于发现案件事实,但由于所涉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书证及勘验物等很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一概要求当事人或第三人提交、披露这些证据,c难免会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显然不利于保护商业秘密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因而,基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需要,在强调当事人及第三人证据提出义务的同时,大陆法系对商业秘密提供了一种绝对的保护制度,即明确赋予当事人或第三人可基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需要拒绝提供相应证据的权利,具体包括证人的拒绝作证权、当事人的拒绝讯问权和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拒绝提交文书或勘验物的权利,即当事人及第三人可以基于法定的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接受讯问及提交文书或勘验物,而在诸多的法定事由中,涉及商业秘密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为例,其第307条第1款第5项规定,证人可因技术上或职业上之秘密而拒绝作证。这里所谓技术上或职业上之秘密,包括关于专利技术制造方法之秘密,关于经营业务之特别方法之秘密,货物来源之秘密、买进价格之秘密等。e其第367条之3规定,当事人拒绝陈述之原因,准用证人拒绝证言之规定。其第344条第2项规定:“文书或勘验物如涉及当事人或第三人之业务秘密或隐私,得拒绝提出。”
除将商业秘密作为证据提出义务之例外而赋予秘密持有人拒绝提出的权利之外,大陆法系还采取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秘密审查制度及禁止、限制阅览制等制度,对商业秘密提供保护,以避免商业秘密在诉讼过程中泄露。
2.英美法系的相对保护模式
英美法系并未像大陆法系一样赋予商业秘密持有人拒绝提供、披露相关证据的特权。在美国,为了尽可能发现案件真实,实现公正裁判,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专门设置了证据开示制度(Discovery System),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证据收集权,而为了避免商业秘密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被泄露,美国建立了保护令(ProtectiveOrder)制度。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6条第3款规定,为了避免开示致使当事人或第三人不快、困惑、受压迫、过度负担或不必要花费,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核发保护令,同时该款明确列举了法院可以作出的八种命令的内容,其中第(7)项规定,“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秘密的研究或开发成果或者商业信息不被披露,或者只能用一定的方式披露”,f 这就是学说上与实务中关于以保护令制度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
一般而言,较为常见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包括:在法官室阅览文书(in camera)、禁止诉讼以外之使用、仅向诉讼代理律师开示而禁止向当事人本人开示、选任中立第三人进行鉴定。在实务中,多由当事人就开示的对象、范围、方法及结果处理方式等达成合意。该合意经过法院承认后,有保护令的效力。违反保护令的,构成藐视法庭罪,将要受到拘禁或高额罚金制裁。 g除保护令制度之外,美国还建立了密封令、不开庭审理等制度,这些保护方法和美国程序法中的既有制度,如法官秘密审查(In camerareview)等相结合,为诉讼中涉诉的商业秘密提供了较好的保护。
(二)两大法系的比较与启示
通过以上介绍可知,在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上,两大法系存在明显的差异。大陆法系以赋予当事人或第三人拒绝提供证据的特权为逻辑起点,对商业秘密提供绝对保护。英美法系则不承认当事人或第三人享有拒绝开示、披露商业秘密的特权,而通过保护令制度给予商业秘密相对的保护。在此基础上,两大法系的具体制度设计亦体现了不同的侧重。以秘密审查制度(incamera review)为例,在当事人或第三人以商业秘密保护为由拒绝提供、披露相关证据或申请不公开审理时,法院为判断这种申请或拒绝理由是否正当,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查程序。为避免在该审查程序中泄露商业秘密,两大法系均建立了相应的秘密审查制度,即实际非公开审查方式。i但是,秘密审查制度在两大法系发挥的功能是不同的。在大陆法系,秘密审查制度的功能在于判断商业秘密持有者拒不提交商业秘密是否有正当的理由或是否应当提交相关证据资料。而在英美法系,由于当事人或第三人原本就不享有拒绝开示、披露证据的特权,故秘密审查制度的功能主要在于防止在证据开示、披露的情况下泄露商业秘密。
虽然两大法系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有一定的差异,但两者亦有诸多相同或类似之处,值得我们吸收和借鉴。
1. 重视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形成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
在英美法系的美国,除了《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了保护令制度之外,《统一商业秘密法》对该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作出了更为系统的规定。而在大陆法系的日本,除《民事诉讼法》之外,《专利法》j《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法院法》等相关法律均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台湾地区,更是专门制定了“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以下简称“智审法”),集中对知识产权审判及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作出集中规定,为解决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k的保护问题作出了积极探索。
2. 兼顾“追求公正裁判”与“保护商业秘密”两大目标,积极构建以“保持命令”制度为核心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保护令制度原本为英美法系国家所独有,大陆法系并不存在该种制度。但日本通过借鉴美国的保护令制度,于2004修改日本《专利法》,设立了“秘密保持命令”制度。之后,日本《法院法》的部分修正案也规定了《专利法》中的秘密保持命令制度。l我国台湾地区的“智审法”中也明确引进了该项制度。立法者希望通过增设“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实现两个主要目标:
首先,对于持有商业秘密的当事人来说,“秘密保持命令”可以鼓励其在诉讼中提出资料,从而协助法院作出适当正确的裁判;与此同时,对方当事人也可以接触该资料,从而保障其在诉讼中就该资料进行实质辩论的权利。其次,对于需要知悉讼争商业秘密所含信息的当事人来说,“秘密保持命令”将大幅度缩减信息持有人以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为由而拒绝开示的空间,从而提升该当事人取得讼争信息以进行攻击防御的可能性。
在我国,关于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集中于《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中。n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但相关法律规定还存在明显的疏漏和不足,与发达国家、地区相比,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改进之处。
(一)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特点
1. 立法模式没有采取大陆法系的绝对保护模式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直接、明确规定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证据的义务,但为了尽可能地发现事实,该法规定了法院的调查取证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既可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亦可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以此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细化和明确法院调查取证制度,基本上构建了我国的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证据义务制度。o但是,我国并没有像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赋予当事人拒绝提交证据的特权。相反,《民诉解释》第94条第1款明确规定,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范畴。换言之,当事人及第三人不能以证据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交和披露该证据。
2.立法形式采取单一立法模式
在我国,关于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只有《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34条和第156条对其作出规定,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细化、补充和完善p。其他法律则均未对该问题作出规定。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一部重要法律,其规定的主要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及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问题,至于在民事诉讼中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则根本没有涉及。
3. 初步建立了以禁止或者限制司法公开为核心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开审理的例外。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34条)。(2)公开质证的例外。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民事诉讼法》第68条)。(3)查阅法律文书的限制。公众虽然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民事诉讼法》第156条)。(4)证据材料自由复制和公开展示的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8条规定,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不被泄露,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的申请限制他人阅览、复制涉密证据材料或者限制阅览、复制的主体和内容,也可以将展示证据的对象仅限于代理律师。
(二)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之不足
1.尚未构成一个系统性的多元化的法律体系
我国法律关于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集中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对民事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并无相应规定。这种立法模式的弊端至少有三:
其一,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所有的民事案件,而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主要发生在知识产权纠纷诉讼中,因此,通过民事诉讼法无法对其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其二,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律,其修订原则上需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专利法等法律则属于其他法律,其修改程序较民事诉讼法更为灵活,可以根据商业秘密保护之实际需要,及时增修相应的制度。其三,与法律相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律效力层级相对较低,在司法权威还不太高的我国,欲通过司法解释来构建新制度,实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标,还不太现实。
2.制度构建尚有明显的缺漏和不足
从两大法系的经验来看,商业秘密在诉讼中的保护制度应该是一个有机的系统,其包括但不限于不公开审理、发布秘密保护命令、禁止或限制阅览诉讼资料等制度,而且这些制度之间相互协调和配合,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秘密保护制度体系。而反观我国,从立法的层面来说,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实际上只有庭审不公开、不公开质证、不公开法律文书制度等,而秘密保护命令等其他制度均付之阙如。
3.已有制度亦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以不公开审理问题为例。所谓不公开审理,应当包括审理过程的不公开和诉讼卷宗的不公开,而且其对象除了包括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之外,还包括一般不特定的案外人。q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规定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和证据的不公开审理和不公开质证制度,但这些规定并不完善:
其一,这里所说的“涉及商业秘密”不仅应指涉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也应指涉及证人等案外第三人的商业秘密。因此,不仅当事人有权申请不公开审理,证人等案外第三人也有权申请不公开审理。
其二,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不公开质证,但该法关于不公开审理的规定仅是对法庭公开之限制,并未限制当事人、代理人或书记员等人在场。因此,这就存在因在场之人将庭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泄露的情况。
为避免该种情形,德国《法院组织法》第174条第3项明确规定,法庭不公开审理时,法院可以命令在场之人对于经由辩论或官方文书中所知悉之事实负有保持秘密之义务。违反该义务可根据德国《刑法》第353条之四受刑事制裁。s美国则通过保护令制度予以规范。而我国由于缺乏类似规定,必然导致不公开审理制度实际上无法完成其应有的制度功能。
由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存在诸多缺陷,这使得诉讼过程本身成为泄露商业秘密的重灾区。借鉴域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现实国情,从立法上强化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诉讼中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构建,方是解决问题的最佳路径。
(一)完善立法,构建多元化的保护法律体系
一是要在进一步充实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修改专利法等相关法律,对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二是要提升法律层级,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已经规定的禁止、限制阅览等制度明确规定到民事诉讼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中。
(二)完善我国的审判制度,适当扩大不公开审理的对象和范围
一是应当进一步扩大公开的对象,明确规定诉讼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而且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该证据可以仅对代理律师展示。二是应当进一步扩展不公开的范围,明确规定诉讼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申请,禁止或者限制该诉讼资料的阅览、复制、摘抄或者摄像。
(三)构建“秘密保持命令”制度,丰富商业秘密程序性保护的制度内容
借鉴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在民事诉讼法、专利法等法律中增加该制度,并可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法,对“秘密保持命令”的申请主体、申请“秘密保持命令”的条件和程序、法院审查“秘密保持命令”申请的形式和程序、不服法院作出或不作出“秘密保持命令”的救济方式、违反法院“秘密保持命令”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构建我国的“秘密保持命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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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对食品的越来越关注,食品标签标识问题也成了职业打假人的打假重点,那么怎么去监管和规范食品标签标识呢?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正确标注食品标签标识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也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此外,根据规定,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
纵观世界,各个国家对食品标签标识问题也是高度关注。亚太经合组织也将食品标签标准一致化工作列入四个首要完成的工作之一,并将食品标签法律、法规 及标准研究项目定为最优先级及最重要的A级项目。德国、美国、英国等国家都相应出台了很多有关食品标签标识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等,严格规范食品标签标识问题。 我国也已经颁布《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强制性国家标准来严格规范食品标签,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和维护经济秩序。
2.1 产品名称
在食品标签标识检查中我们会发现有的食品名称不能直接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让消费者看了有些摸不着头脑都不知到底是什么东西。比如:有个企业在他们的产品上标的美国肥牛,实际上跟牛肉边都沾不上,就是属于方便食品里的面制小食品。还有在月饼的检查中发现产品名称那里标的是富贵团园几个字,你说消费者看到这样的名称他能明白这是月饼并且知道是什么口味的月饼吗?所以,标注产品名称时应该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的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业名称。
2.2 配料表
产品配料表是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可是我们有些食品就不把配料表给你写清楚。如:XXX代泡茶,它的配料表就写成鲜叶,消费者一看头都大了,根本不知道这鲜叶到底是茶鲜叶还是其他的什么树的鲜叶,怎么敢喝。还有的产品配料表不按配料的从多到少来标注,这也是让人搞不懂这食品到底什么为主料什么是辅料等等的问题。其实在标配料表时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添加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2.3 净含量
在食品标签中净含量经常出错的主要是单位问题,很多企业由于不熟悉质量和体积的单位,往往就乱标,液态食品标成多少kg或者g,有的还把kg的大小写都分不清,标成Kg或者Ml。我们的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字符高度也要符合GB7718的规定。
2.4 厂名、厂址和联系方式
最突出的问题是有些产品同时标注很多个分厂或分装地的厂名、厂址和联系方式,根本不标示清楚这个产品究竟的产地是哪里。正确的要求是应当清楚的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至少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
2.5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生产日期是消费者尤其关注的重点,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的事情在电视和媒体上频频曝光。所以生产日期的标注应该清晰、明了,而且应当标示在醒目的位置。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2.6 产品标准
由于对产品标准不懂或者不熟悉,我们的很多产品标注的产品标准号不正确或者和自己的产品不匹配,从而导致产品抽检不合格或者找不到标准来判定的情况发生。有些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切记不要乱套,应该找有关部门制定适合自己的企业标准。
2.7 食品生产许可证
今年3月份,我们有一家企业被职业打假人举报他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是生产油辣椒,可是这个生产许可证却用在油炸土豆片的包装上,于是我们有关部门依法对他进行了处罚。针对超范围或者乱用生产许可证的这种情况尤其值得企业注意的。在产品的标签上不但要正确标示QS证号还要清楚的标示QS的图标。
2.8 营养标签
根据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要求,我们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标注清楚产品的营养成分和营养值,并且按照营养标签标注的格式和顺序进行标注,国家不要求标示的例外,比如饮用水、茶等产品。
2.9 贮存条件
这条对一些特殊的食品要求很严,特别是一些要求冷藏、冷冻、密封干燥等要求的食品一定要标示清楚,如果不正确会导致食品很快腐烂变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10 其他
像糕点、植物油等需要标注加工方式、转基因食品要标注是转基因、有的产品分等级的还要标注产品的等级、有致敏物质还要求标明具体的致敏物质名称、有些食品还必须标注食用方法等等。
针对以上标签标识出现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企业不重视还有的企业根本不懂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而我们的监管部门有的也不完全了解食品标签的规定和监管不力造成的。所以我们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
(1)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地要以食品标签标识的管理工作作为2015年以及今后几年的工作重点,针对本地区标签标识存在的突出问题以食品生产企业为重点进行专项治理,并确保治理到位。
(2)督促企业自查整改,落实主体责任。要加强对企业的整改,确保标识标注的真实合法。编制《食品标签标示监督检查指导书》、《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案例集》等,指导基层开展监督检查,并且重视和加强标签的举报投诉的处理,用市场机制倒逼企业强化标签标识的意识,不断完善食品标签标识。
(3)加强标签的培训指导,积极推进社会共治。通过请食品专家对我们的食品生产企业的人员和监管部门的监管人员认真培训学习有关食品标签标识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并且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普及食品标签标识的相关知识,及时向社会公布标签标识违法案件,发动群众参与,形成社会共治。
我相信,只要我们齐心协力共同关注食品标签标识问题,食品标签标识问题一定会越来越规范。我们消费者一定会可以买的方便吃的放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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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关系是当代中国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对我们这个统一多民族国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发生着重要影响。民族关系问题是民族问题的重要内容,其中既包括民族之间的关系,也包括民族与国家、民族与阶级等等之间的关系。
正确认识当代中国的民族关系,树立对于当代中国民族关系的自信,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学术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政治现实问题。这是因为,怎样认识当代中国的民族关系,决定着怎样论述、并进而决定着怎样促进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关于中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在2014年9月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特别强调:“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新中国成立65年来,党的民族理论和方针政策是正确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是正确的,我国民族关系总体是和谐的,我国民族工作做的是成功的。”会议还指出:“要正确认识我国民族关系的主流,多看民族团结的光明面;善于团结群众、争取人心,全社会一起做交流、培养、融洽感情的工作;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1]
回顾历史,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六十余年处理中国民族事务、开展民族工作的过程中,进行了艰辛的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作出了不懈努力,既取得了辉煌成就,积累了宝贵经验,又走过弯路,有过沉痛教训。面对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新内容新特点,面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创新民族理论、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并不断创新完善民族政策的新任务,不仅需要全面总结过去处理我国民族事务的经验教训,尤其需要正确认识当代中国的民族关系。实际上,正确认识当代中国的民族关系,树立对于当代中国民族关系的自信,也是我们全面总结过去经验教训、在今后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题中应有之意。只要还有民族,就会有民族关系。民族关系中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问题是正常的。但是如果像有些人所说的当代中国民族关系很有问题,那么我们就不得不思索涉及国家民族事务的基本制度、基本理论和方针政策是否有重大缺陷,是否需要改变;相反,如果当代中国民族关系的主流是正常的、健康的、和谐的,我们则应当对于党和国家处理民族事务的基本制度、基本政策以及指导我们建立这些基本制度、制订基本政策的理论有所自信,加以坚持,并在坚持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创新。
2008年的拉萨“三·一四”事件和2009年的乌鲁木齐“七·五”事件,以及近年发生的一些暴力恐怖案件,对我国社会稳定和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也在学界、政界乃至社会各界引发了一段时间的“民族问题焦虑”和对于我国民族关系的担忧。近年来部分学者对于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乃至作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讨论,表明认识上的差异和理论上的不同观点与意见分歧已经非常明显,争论有时相当激烈。有学者甚至质疑我国的民族识别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出民族政策的“更新换代”,要促进各民族“交融一体”[2]。这种对当代中国民族关系的基本判断已成为影响是坚持还是否定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重大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判断我国当前民族关系的主流,如何看待其中存在的问题,就更加值得慎重从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的很长一个时期,我们说中国的民族关系是“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此后,开始用“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来界定我国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这既是对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本质的判断和基本状况的描述,也是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民族关系发展目标和发展前景的展望。就前者而言,这种判断是认真负责的,这种描述是实事求是的。它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执政和处理中国民族事务的价值理念,肯定了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民族工作的光辉成就;就后者而言,这种展望也表明,党认识到当代中国的民族关系并非尽善尽美,促进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仍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工程中的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为了实现我国民族关系“平等、团结、互助、和谐”这一发展前景,还要付出长期的努力,进行艰辛的探索。
关系列宁曾经指出:“发展中的资本主义在民族问题上有两种历史趋势。民族生活和民族运动的觉醒,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斗争,民族国家的建立,这是其一。各民族彼此间各种交往的发展和日益频繁,民族隔阂的消除,资本、一般经济生活、政治、科学等等的国际统一的形成,这是其二。”“这两种趋势都是资本主义的世界性规律。”[3]但是在列宁逝世将近一个世纪之后,在“各民族彼此间各种交往的发展和日益频繁”、“资本、一般经济生活、政治、科学等等的国际统一的形成”已经有了当年可能想象不到的巨大变化之后,这个世界“民族隔阂的消除”仍然是十分有限的。真正实现“民族隔阂的消除”还是非常遥远的将来的事。
改革开放以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别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中国民族关系的发展也有两个历史趋向,而且这两个历史趋向似乎是并行的。第一个趋向是国内统一市场的迅速发育和各民族人口流动的迅速增加,各民族经济社会生活交往交流交融的增进,民族之间各种联系的日益发展和越加频繁,民族关系越来越密切,各民族的共同性在不断增加,越来越彼此分不开。第二个趋向是国内各民族干部群众对于促进本民族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愿望的日益强烈,维护本民族利益的权利意识、或曰“民族意识”也日益提高。随着两个历史趋向的发展,在整个国家从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在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一些地区一些民族之间的矛盾和摩擦也随之有所增加。
民族问题是我国的内部事务。但是近代以来,中国的民族问题也始终是帝国主义列强利用来培植分裂势力,图谋侵略中国、分裂中国的工具和幌子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族问题又成为西方敌对势力分化、西化中国每每加以利用的一个问题。外部势力挑拨中国的民族关系,支持怂恿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从事破坏和犯罪活动,毫无疑问,这已不是民族问题、宗教问题了,但是也无疑地增加了中国民族问题的复杂性,影响到当代中国的民族关系。在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之后,西方敌对势力支持下的民族分裂活动又采取了新的形式,对当代中国民族关系的影响也在继续。
当代中国的民族关系受到历史的、现实的和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国外敌对势力干扰破坏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中,历史因素对当代中国的民族关系至今仍然发挥着相当大的影响,决定着我们这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多民族大国的不同于当代世界其他国家的民族国情。毛泽东当年反对“言必称希腊”的教条主义,号召理论联系实际,曾经提出“不但要懂得中国的今天,还要懂得中国的昨天和前天”[4]801,提出“进一步地从中国的历史实际和革命实际的认真研究中,在各方面作出合乎中国需要的理论性的创造,才叫做理论和实际相联系”。[4]820对于这些基本原则,我们今天仍然需要坚持并加深认识。
例如,学术界往往将中俄(中苏)两国处理国内民族事务的政策作比较。但是中俄两国历史上的民族关系却大不一样。列宁曾经把沙皇俄国称作“各族人民的监狱”,封建社会帝制时代的中国和北洋军阀、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国恐怕就不能笼统地这样说。①①在1950年代和其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在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政治环境下,国内理论界曾经存在这样的认识。例如,认为清朝、北洋军阀和国民党“这三个朝代或三个时期的反动统治,都是民族的牢狱”。“列宁说,俄国是民族的牢狱,旧中国也可以说是封建的民族牢狱,五十多个民族生活在中央和地方统治民族的牢狱之中。”(参见李维汉.中国民主革命中的民族问题https://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和民族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631;李维汉:《关于建立满族自治地方的问题》,1983年10月。原件见“中共中央统战部统请字[1983]第59号”,1983年11月28日。)旧中国无疑存在民族压迫、民族歧视和民族隔阂,但是也存在各民族的友好交往与和睦相处,存在各民族文化的相互借鉴与彼此交融,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多元一体格局。在古代中国这个相对独立的地理单元,中华民族缔造了长期延续、辉煌灿烂的古代文明。中华民族的文明进程,各个成员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从来没有中断过。这在世界历史上是独一无二的。近代以来,各民族又共同团结进行了反对列强和帝国主义侵略、争取国家独立民族解放的艰苦卓绝斗争,并在这一斗争中强化了各民族的国家认同和中华民族认同,实现了近代中华民族的民族自觉。这样长期的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历史,对于近现代中国的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对于各民族的觉醒和中华民族认同,究竟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和影响,使得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屡挫屡起,团结奋斗,抗击帝国主义侵略,使得中国面对亡国灭种的危机,面对帝国主义的分裂图谋和席卷世界的民族主义大潮而不被解体?对于这些,我们今天也还仍然需要多维度思考并加深认识。
一个值得提出深入思考的问题是,近代中国在20世纪前半叶经历了两次全国范围的革命和国家政权的变更。一次是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于1911年推翻了封建帝制和清朝的统治,建立了中华民国。一次是毛泽东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于1949年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次革命之前的中国,处于封建、半封建、半殖民地状态,国家面临强大的内外敌人和严重的分裂危机;两次革命,革命党人都在向外部世界社会制度先进的国家学习。中国共产党人是“以俄为师”的,而辛亥革命在一定意义上也有榜样,这榜样就是当时被视为“共和国之母”的美利坚合众国。两次革命,中国建国的“老师”和榜样刚巧都是西方的联邦制国家。两次革命又大体时值今人所谓的两次世界范围的民族主义浪潮汹涌澎湃之际。然而,两次革命之后,中国却都没有选择“老师”的联邦制,而是建立起统一的单一制国家。特别是辛亥革命前夕,革命党人提出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的民族主义口号,武昌起义后各省纷纷宣布脱离清廷“独立”,有的地方还提出了“联省自治”的诉求,但是革命之后还是很快实现了“五族共和”,有的边疆省份还提出过“六族共和”、“七族共和”的口号,拥护建立起统一的单一制的共和国。在这一重大历史转变关头,不仅清朝皇室认同自己是中国人,主张“仍合满蒙汉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而且,以西盟王公为代表的内蒙古王公贵族还提出“数百年来,汉蒙久成一家,……共和新立,五族一家……我蒙同系中华民族,自宜一体出力,维持民国”,明确反对外蒙古的独立主张,使得中华民族的整体认同达到了一个新的历史水平。①①这方面的史料可参见李爱军.近代中国“六族共和”论[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13(4):73-77;潘先林.“七族共和”:云南军都督府对“五族共和”的丰富与发展[N].中国民族报,2011-7-29(07);隆裕太后1912年2月以其名义颁布的清室《退位诏书》(见清实录·宣统政纪:第70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6:1293);西盟王公招待处编辑.西盟会议始末记[M].上海:商务印书馆天津印刷局代印,1913:43。清朝皇室及蒙古王公贵族的这种中华民族认同意识,也逐渐遍及于民间,并且反映在当时及后来的文学作品中。例如,著名满族作家老舍就在其剧作和小说中,让其笔下人物表达出“我是旗人,旗人也是中国人哪”、中华各民族和“我们穷旗兵们”“谁也离不开谁”这样的话,从而以文学形式一再表达了这种强烈的中华民族认同意识。②②参见舒庆春.老舍集·茶馆[M].海口:南海出版公司,2010:33;老舍.老舍选集[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2:2-265。同时还可参考《满族说部中旗人的中华民族认同》、《试论满汉认同的几个问题》等文献(李宝玉,刘永文.满族说部中旗人的中华民族认同——以报刊小说〈消闲演义〉为中心.北京社会科学[J],2014(10):73-79;滕绍箴.试论满汉认同的几个问题[J].承德民族师专学报,1994(3):1-16.)
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较长时间主张民族自决之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决定以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处理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并获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载入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新中国在少数民族聚集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正是基于对于中国国情、特别是中国的民族国情不断加深认识和深刻把握的基础之上。今天回顾这些历史,深入认识其中的规律,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国与世界上其他多民族国家的不同,看到我国民族国情和民族关系方面“中国特色”的历史沿革,也有助于认识为什么帝国主义不能瓜分中国,一次次的世界范围的民族主义浪潮也没有分裂中国的深层次原因,并深刻认识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其历史必然性。这也是我们树立对于当代中国民族关系的自信的坚实的历史依据。
民族关系方面的忧患意识与“民族问题焦虑”有着密切的联系。“生于忧患,死于安乐”。一般说来,忧患意识是一种值得肯定的精神状态。它能使我们不满足于已经取得的成就,不沉浸于“莺歌燕舞”,而是对于现存的问题保持警醒。但是,真理再向前跨一步,就是谬误。不恰当的忧患意识即忧患意识过度,也会带来负面影响,可能造成思想混乱,伤害我们的自信心,甚至可能损害国家、民族和公民的利益,带来社会的灾难。这方面我们是有过深刻教训的。比如,““””期间,我们患了“恐资症”。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我们担心资本主义复辟,担忧党和国家会改变颜色,把城乡私营经济的存在或农民的一块自留地都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必欲割之。这是导致当时人民生活贫困、国民经济濒临崩溃边缘的重要原因。殷鉴不远。这样的“忧患意识”造成的重大失误和教训深刻,我们要牢牢记取。
以这种不恰当的忧患意识看待当代中国的民族关系,认为今不如昔、我不如人,甚至由此而主张改变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的基本原则,改变党和政府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处理国内民族事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不仅是不慎重的,甚至是危险的。难怪有学者指出,“近些年来,有些人左倾思潮有所抬头,甚至思想理论界也有少数人跟着瞎起哄。有人现在又在鼓噪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左倾政策,要‘消除民族差别’,要‘促进民族融合’……对此,我们应当予以高度重视”。[5]
其实,当代中国的民族关系越来越多地体现为不同民族个体成员即个人之间的关系,表现为或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涉及民族因素的社会关系。[6]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进步,人际关系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反映到不同民族个体之间的关系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千百年来,生活在边远地区的各民族农牧民热情好客,会乐于接待远方其他民族的陌生来客,甚至免费提供住宿。但是一旦他们居住的地方市场经济发展了,城市化了,情况就会发生改变。可以预见在这些地方如果民族兄弟姐妹开起了饭馆、旅社,免费食宿当然不再可能。人们也不必因此而认为我们的民族关系变得今不如昔了。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我们再也无法回到昔日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不通路、不通邮、几乎与世隔绝的时代。笔者以为,现在的民族关系在某些地方、某个时间段不尽人意,亦不必过度焦虑,更不可因此而质疑宪法对于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或者总希望找出办法“淡化”各民族的民族意识,并通过“淡化”民族意识来消弭必定会长期存在的民族问题。
2014年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要正确认识“我国民族关系的主流,多看民族团结的光明面”,意义即在于此。实际上,我们的社会生活中,随处都可以看到这种主流和光明面,看到各民族的四个认同在不断增进。试举田野调查一例,笔者数年来与所住社区工作的一位来自云南大理的家政服务员很熟悉。她是白族,和她的同乡们一起来京打工,老乡之间讲自己的白族语言,有着清晰的本民族意识。但是有一天餐桌上聊天,她突发感慨:“我们对国家实在是没有什么贡献。现在农业税也不交了,我们只是年复一年自己种地自己吃。一旦有天灾,国家还要救济。”我马上意识到她明确的国家认同感。她无疑有着清晰的自己是白族的民族意识,她的家乡的民族关系也存在一些问题。但是这种本民族的民族意识,乃至当地民族关系中存在的问题,究竟对于她中华民族的民族意识、对于她的国家认同有多大负面影响呢?对此要具体分析。今天,在中国各民族中,56个民族层面的民族意识与中华民族的民族意识,是否一定是一种此消彼长的零和关系呢?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是不是一定要以淡化各民族成员的本民族意识为条件或为导向呢?如果我们今天提出了这样的任务,那么它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任务吗?我们的学者尤其是民族理论工作者,对此应该进行深入的思考,得出正确的认识,而不能先验地甚至贸然地下结论。
已经有不少学者通过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得出中国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有着明确的国家认同的结论。一些少数民族中的大多数认为当代中国的民族关系是正常的,并为自己是中国人而自豪。特别是边境地区的少数民族同胞,他们可能文化水平和受教育程度并不高,但是却对自己是中国公民非常清楚。他们帮助巡边护边,他们每天升降国旗,在特定的环境中,表现出强烈的公民意识和中华民族自豪感。①①参见曾江.中国哈萨克族有清晰的国家认同[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5-14(A-02);贾启龙等.“中国二字”重千斤——记中吉边境柯尔克孜族护边员马塔郎·木沙.中国民族报.2014-11-7(01);郭大利,王杰.44年每日升国旗,藏族阿妈获吉尼斯世界纪录.中国民族报.2009-11-17(02)。
再举一例。大约在2012年,中央党校新疆班的组织员告诉我一个发生在其身边的故事:一位维吾尔族学员的读小学的孙子第一次来北京,吵着闹着第一件事就是去天安门广场看升国旗。时值暑假之前,天亮甚早,学员带着孩子打车在上课之前去了天安门广场。他的读小学的孙子一路都在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②②这个故事,是出租车司机告诉新疆班组织员阎惠鸾的。讲述完亲历的故事,这位司机还感慨:“你们党校的新疆人真好!”。2012年6月阎惠鸾告诉笔者后,笔者曾经电话采访当事人。此事发生于2009年乌鲁木齐“七·五事件”之后,体现出西部地区新一代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从一个侧面说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多年来坚持进行的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是有成效的。
再以西南边疆地区的西藏为例。1962年10月中印边境自卫反击战期间,人民解放军作战越过“麦克马洪线”后很快即奉命撤回。其时麦线以南的门巴族聚居区已被印方非法占领十多年,但是当地门巴族百姓听说部队和工作队要奉命撤离的消息后,竟然推举曾经担任旧西藏地方政府官员的老人前来挽留,表示“我们门巴过去是大皇帝的老百姓,今天是解放军和工作队的老百姓,只要解放军和工作队留下来,我们乐意支差纳税”。今天的藏南地区,印度非法占领区姑置不论,墨脱县已经摘下了“全国惟一不通公路的县”的帽子。来自墨脱的80后的人大代表,不仅可以操一口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而且能讲英语。③③参见阴法唐《中印边境自卫反击战——达旺日记》序言(阴法唐.阴法唐西藏工作文集:下卷[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11:857);李寅.80后门巴族代表白玛曲珍:我肩负民族的责任[N].中国民族报,2013-3-5(04)。这一代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中华民族认同,他们同其他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岂可与当年同日而语!邓小平在上世纪90年代所说“中国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没有大的民族纠纷”[7],今天仍然是我国民族关系上的现实。而百年来在反对共同内外敌人的斗争和建设伟大祖国过程中积淀的中华民族凝聚力,更不是少数人的分裂挑唆破坏活动可以瓦解的。我们在民族关系问题上的忧患意识,应该保持在适当的“度”之内。超过了这个限度,可能会导致怀疑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本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伤害我们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是不可取的。
肯定当代中国民族关系中的主流,多看民族团结的光明面,批评对于我国民族关系上的不恰当的“忧患意识”,并不是否认当代中国民族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实践中,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在实践中,需要坚持和完善。更何况还存在敌对势力的挑唆和破坏活动,人民内部还存在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两种错误倾向,我们在民族工作的具体实践中也还会存在这样那样的失误。当代中国民族关系的进一步改善将是一种常态,构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也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所以,最近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要“让各族人民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要“善于团结群众、争取人心,全社会一起做交流、培养、融洽感情的工作……坚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自觉维护国家最高利益和民族团结大局”。特别是提出“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具有深远而重大的意义。[1]
近年来,国内理论界、学术界围绕中国民族理论政策和当代中国民族关系问题的争论,犹如在这一领域进行的一次真理标准大讨论,使持有不同观点的双方视野扩大了,认识深化了。检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正确与否的标准,只能是实践,只能是当代中国民族关系的真实状况;而正确认识当代中国的民族关系,则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辩论、争论,特别是在2014年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召开之后,理论界、学术界应该尊重和敬畏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在“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方面达成共识。在认识国内的民族关系问题时,还是要立足于中国民族国情的历史、现实以及未来发展的主流和大趋势,着眼于全国的大局,树立对于当代中国民族关系的自信;还是要讲民族平等、民族团结,讲“三个离不开”;还是要像党的报告提出的那样,“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要“坚持从政治上把握民族关系、看待民族问题”。在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过程中,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多做交流、培养、融洽感情的工作,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要绵绵用力,久久为功,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历史观、民族观,把爱自己的民族与爱祖国、爱中华民族结合起来,逐步实现“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不同而和”的民族文化自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共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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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我国也不断的扩大了大宗商品进口规模,在大宗商品交易过程中涉及的金额是十分大的,全面的研究进口商品在交易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面从我国大宗商品贸易现状分析,从而找出应对大宗商品进口贸易有效办法。
相比较来说,我国大宗商品贸易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尽管我国是生产大国,但在定价权上缺失。要想提高我国大宗商品进出口量,就必须了解大宗商品的贸易现状。
我国的大豆产量居世界前几位,仅次于美国、巴西等国家。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大豆进口量不断提高,已经超过我国大豆产量,这种现象呈现逐年上升的局面,尽管中国占有这么多的大豆资源,但是国外大豆企业仍然在不断的控制炼油厂等下游行业,以此通过这种方法控制大豆定价权,这使得我国对于进口大豆高度依赖。
我国地大物博,稀土资源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稀土被广泛的运用到军工、高科技领域,是一种极其宝贵的资源,但是我国的稀土价格优势不高,产业优势也较低。在稀土的应用上相对较少。虽然有这么大的资源优势,但是无法主导国际市场价格,导致进出口问题上也是十分不理想。
我国工业不断加强,在工业上钢铁的需求量不断增加,我国在铁矿石的开发开采上还需提高,铁矿石供求关系也十分矛盾,而且在国际上,铁矿石价格被澳大利亚的必和必拓、力拓及巴西的淡水河谷等即大家公司控制,而且几乎垄断了70%的铁矿石贸易销售量,其中不规律的定价模式严重的影响到了我国铁矿石进口贸易。
1.改革制度,不断分析与创新,积极争取大宗商品贸易定价权。我国没有掌握大宗商品贸易定价权,主要是由于以纽约期货交易所和伦敦期货交易所等为代表的欧美期货市场已经有两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发展程度相当成熟,同时也将国际大宗商品贸易紧密的掌握在手里。还有就是,对于大宗商品的定价,已经不是一种实体现货的贸易模式,而逐步的变成一种金融工具。所以面对这种现象,我们要推出有效的交易制度,我们完全可以借助大宗贸易的国际性,摒弃豪夺,将大宗商品的定价逐步调整,而且在进出口方面不断趋于合理,同时加大同外企合作,让更多的相关机构参与国际大宗商品贸易,使我国的大宗商品进出口能力逐步提高。
目前,很多跨国公司都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大宗商品贸易供应链管理体系已经逐步形成,而且涵盖了全球经济范围。首先,我们要主动而又积极的争取高度自由化的贸易体制,这样才可以把国际大宗商品贸易政策环境营造好。其次,我们应该大力开发大宗商品贸易商,不断引入全球型的大宗商品贸易商,这样我们才可以积极地借鉴、参考,把它们的成功管理经验和贸易网络方式融入到我国企业之中,通过这些学习努力重构大宗商品贸易供应链管理体系。还有,我们要积极地应用供应链信息管理技术,实现科学的云管理、云物流和云供应体系。在建立大宗商品管理体系的同时需要政府大力支持,其中适当的减少进出口贸易商交易税收和佣金,以及有效的扶持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建设。这些都是十分有效的办法。
首先,在大宗商品进口贸易中,质量条款和价格相关的条款都和进口利益相互关联,在进行贸易交易上,进行交易合同签订的时候要防范价格出现波动等风险,通过有效的市场分析,要从成交价格和付款期限等诸多方面考虑。必须要争取公平的合同价格成交。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必须要以市场指导价格为主。作为进口方要建立完整的分析研究市场部门,这样可以有效的应对价格波动及其市场动态趋势。使进口方的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证,如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相应的将市场价格浮动空间标定出来,避免经济风险。其次,在交易支付过程中,对于货币的选择要考虑汇率比较稳定的国际货币,同时为了有效避免贸易时间过长,会受到价格波动影响,要在合同签订的时候明确货物运输过程造成的价格波动由谁承担。进口方应尽量争取指定卸港船,这样可以避免时间与费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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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它分为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中国证据法中所说的自认是在诉讼过程中的自认。《证据规则》第8条规定: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自认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承认;自认必须是明确表示的;自认必须具有合法性。该条明确规范了自认制度,已构建起我国自认制度的框架。由于学者认识个性的差异,同一概念也有不同的认识,关于自认也是如此。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法律本科自考论文范文:论民事诉讼自认制度,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自认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和独有的价值。文章试图从自认的含义、自认的法理基础、自认的理论分类、自认的效力、自认的制度价值等问题逐步展开讨论研究。
关键词:自认;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效力。
(一)其他国家法律中对“自认”的定义。
由于各国法律传统诉讼理念的巨大差异和司法体制诉讼程序设置的不同,对于自认的定义规定也不尽一致。法国《民法典》规定:“裁判上的自认系指当事人或经当事人专门委托授权的人在法庭上所做的声明。”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在诉讼中经过对方当事人自认,无须再举证”;日本《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当事人在法院已自认的事实,无须证明。”
(二)各国学者对“自认”的定义。
在学理上,受各自诉讼文化、司法传统、法律理念和现实国情等的影响,不同国家的学者对自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日本法学家兼子一教授对自认的定义为:当事人在起诉讼的口头辩论或准备程序中所作出的与对方当事人主张一致而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的陈述。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玮直则认为:自认者,当事人之一方对于他造当事人之主张事实,在诉讼中为承认之声明或表示也。另一台湾学者李学灯认为:自认系指当事人对于他造主张不利于己之事实,于诉讼上陈述其为真实,或谓当事人一造所主张之事实,于他造当事人不利,而他造于诉讼上为承认此事实之陈述者。
(三)我国关于自认的理论学说与立法实践。
关于“自认”的定义,在我国诉讼法学界也有很多种不同的表述方法。第一种观点认为,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者对他方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的意思表示。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中,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事实主张)和诉讼请求(权利主张)的认可或承诺称为当事人的承认。第三种观点认为,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的意思表示。
通说认为,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予以承认的陈述或表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自认或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认行为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或自认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做出并且与事实不符的,自认可以撤回。
立法实践中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自认制度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加以证明。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自认制度做了较为全面和详细的规定。
(一)平等自愿和意思自治原则。
平等自愿、意思自治的公理性原则决定自认制度的结构和内容。缺乏平等性和意思自治,自认制度就将失去赖以存在的土壤。自认制度是民事诉讼特有的制度,自认制度的建立是民事实体法领域平等自愿、意思自治公理性原则的自然衍生。
(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是自认制度建立的制度基础。正是基于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由支配,才会有自认制度的产生,这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是处分权原则的应有内容。自认对法院和当事人的约束力正是来源于民事诉讼法中辩论主义的基本原则。
(三)当事人主义。
当事人主义是构建自认制度的诉讼模式环境。当事人主义要求法官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始终处于中立的地位,不能在超出原则的范围之外干涉当事人民事程序主体权,这就要求庭审中法官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只有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法官定位于中立裁判者的诉讼模式下,才会注意并尊重当事人对事实的承认,自认制度才有建立的环境。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是对自认制度的道德约束及规制。其具体表现就是当事人应当承担真实陈述义务,即当事人在承认对方陈述的事实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做虚假承认。
(一)明示自认和默示自认。
1、明示自认。明示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地表示承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证据规定》第八条第1款规定: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这表明,明示自认一经提出,即发生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果。
2、默示自认。默示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既未明确表示承认,也未明确予以否认,而法律规定应视为自认的情形。美国联邦诉讼规则第36条规定,要求对方自认是作为发现方法的一种搜集信息和证据的方式,因此,对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方式答复要求自认的事实和文书或提出异议。假若该当事人不作任何回答,就视为自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法律本科自考论文:论民事诉讼自认制度
(二)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
1、诉讼上的自认。诉讼上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法庭辩论或者准备程序中,向法院表示接受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诉讼上的自认必须在法官或者法庭面前为之。做出自认的时间可以是在开庭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如被告在提交的答辩状中做出自认或者是在回答审判人员的庭审前的询问时表示自认;也可以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做出,如在法庭调查的陈述中或是在法庭辩论阶段做出。
2、诉讼外的自认。诉讼外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法庭以外,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表示接受的一种意思。但是,只有在诉讼外的自认转变为诉讼上的自认,才可能发生免除相对方举证责任的效果。而诉讼外的自认可以在一定情况下作为证据使用。
(三)完全自认和限制自认。
1、完全自认。完全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经过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或在法官面前,或在法庭辩论时予以承认,并产生使主张该事实的一方当事人免除举证效果的一种行为方式。
2、限制自认。限制自认是指对自认有所附加、限制的自认,即一方当事人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事实时,附加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目的在于减弱这种自认的意义。
(四)本人的自认和代理的自认。
1、本人的自认。本人的自认指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所为的自认。一般情况下,自认都是由当事人本人做出的。
2、代理的自认。代理的自认指受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所为的自认。委托代理人对诉讼请求的自认必须有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从事的诉讼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被代理人,而与代理人无关。
(一)对自认者本人的效力。
1、效力及依据。一般认为,自认对当事人具有这种拘束力的依据在于禁反言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所谓禁反言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实施一定诉讼行为之后,如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实施否定或与前一行为相矛盾的诉讼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禁反言原则实质上是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形成的法则。
2、例外。下列情况下,允许自认人撤回自认:一是经对方当事人同意,自认人可以撤回自认;二是自认人做出自认是因为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致,且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实施违法行为属于在刑法上应当受到惩罚的行为时,自认可以撤回;其三,能够证明自认不真实,且因自认人错误所致时,可以撤回自认。
(二)对法院的效力。
在诉讼中自认一经成立便产生拘束法院的效力,法院无需对自认的事实进行证据调查,而且无论法院对该事实形成何种心证,都必须以此作为裁判的基础。自认不仅对原审法院具有拘束力,对上诉法院和再审法院也有拘束力,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做出的判决,判决不利的一方当事人不得以自认事实与真实不符为由提出上诉或再审,法院对此类案件亦不能受理。。
(三)对对方当事人的效力。
1、免证效力。一方当事人对于己不利的事实予以承认后,则另一方当事人就该事实可以免除举证责任,但若自认人因具备法定情形而对自认撤销后,则另一方当事人仍需就该事实负举证责任。
2、拘束力。自认除了可以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外,也对其产生一定的拘束力,即只要自认一旦成立生效,随着诉讼的发展,即使自认人自认的事实原来对对方当事人有利,而现在已经对对方当事人不利,也不再允许对方当事人撤销自认。这是由于在民事纠纷的审理过程中,随着新证据不断出现,以及受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诉讼的发展方向具有多种可能性,案件事实的性质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某个阶段对对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后来却变成不利因素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法律不平等地约束双方当事人就会破坏自认所创造的法的和平,影响诉讼稳定有序地进行,使自认人陷入明显不利的诉讼地位。
(四)自认效力的例外情况。
自认效力的例外情形包括:一是《证据规定》规定,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规则;二是对于显著的事项或者其他为法院应予知悉的事项,当事人不得再为与法院认知事项相反的自认;三是法律规定法院应以职权调查的事项,往往涉及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法院应以职权调查相关证据,查明事实真相,而不论当事人对该事实如何表示;四是为消除当事人的顾虑,鼓励他们进行调解、和解,在诉讼调解、和解中当事人的承认或让步就不应作为自认对待,法院在认定事实时,也不受此承认或让步的拘束。
(一)自认制度是程序公正的保障。
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的合理科学构建能够有效保障实现程序公正。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对裁判结果的积极影响和充分参与,保障了程序主体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当事人如果意识到通过自认制度使自己或对方的陈述相互承认产生对判决的实际影响,诉讼各方必然积极投入民事诉讼中去支配自己的利益,这显然是对诉讼主体人格尊严的极大尊重,并确保程序公正。
(二)自认制度是程序安定的保障。
当事人一旦对他方当事人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做出自认,依据上述禁止反言规则,自认者不得任意撤回自认或主张与自认相反的事实。对法官而言,将受到自认者承认事实的约束,必须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及适用法律,这也是维护程序安定的必然要求。
(三)自认制度是程序效率的保障。
适用自认制度,法官可以根据做出自认者对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作出认定,并可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样就可以省却纷繁复杂的证据举证、质证、认证程序过程,可以有效地节约庭审时间和资源。
(四)自认制度是诉讼效益的保障。
自认制度能够免除法院和当事人在举证质证及认证等一系列环节中的繁琐工序,减少人力、财力、物力及精力等诉讼成本的支出,是增加诉讼效益实现诉讼经济的有效途径。
自认制度是证据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应受到法律界的共同青睐与关注。对自认制度进行深入而细致的研究必将对我国民事诉讼改革和司法实践以及与世界各国在民事诉讼领域一定程度的接轨与融合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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