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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存废这个问题的争论不休,是否应该废除死刑也是很多学者在研究的一个课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死刑存废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要]死刑制度自古以来一直是刑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因死刑本身的独特性,在刑法学研究领域也是相当活跃的一个部分。在现代文明发达的今天,绝大多数国家都反对滥用死刑,除了对少数极其残暴的犯罪分子之外,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在世界上还要存在多久,是不是越早取消越好,就成为了重要议题。
[关键词]死刑;刑法;存废
死刑是刑罚最重的一种,不同国家不同的人还存在观点分歧,最突出的体现就是死刑的存废问题。就其阶级性而言,死刑的存置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它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自1765年贝卡利亚发表《论犯罪与刑罚》以后,旷日持久的死刑存废之争即拉开了序幕。
一、死刑起源与发展
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财产刑应用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关于死刑起源,学术界说法颇多。但是,无可争议的是,原始的同态复仇(或日血族复仇)是死刑产生的本源。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提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远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从历史上考察,在氏族制度的初期,凡氏族成员受到外族侵害,都被认为是对整个氏族的凌辱,受害的氏族要对加害的氏族进行血亲复仇。在西方则有《汉谟拉比法典》之“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等说法。随着氏族制度的逐渐瓦解,血亲复仇日益松散,逐渐被私人复仇所代替。“只不过随着国家的出现,死刑的决定权、执行权由国家享有,并且要经过一定程序。除‘死刑来自复仇’的说法外,还有‘来自战争’、‘起源于原始社会的禁忌’等多种说法,但赞同者寡。”国家建立后,私人复仇从此由国家的刑罚所代替。对此,恩格斯指出:“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
17世纪以来,随着启蒙思想中所倡导的人权理念的勃兴,刑罚中的死刑开始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抨击和限制。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只就部分政治犯罪、人身及财产犯罪规定了死刑,但到1838年则废除了对政治犯罪的死刑。1965年,英国以试行五年为条件对普通杀人犯罪废止了死刑,现已正式废止。
二、死刑的现状
目前世界各国对待死刑的政策不尽相同。大致上,各国立法对死刑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相对废除死刑。又称部分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律规定只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对叛国或者政治犯罪、军事犯罪则保留死刑;或者宣告和平时期废除死刑,战时对某些犯罪恢复死刑。目前相对废除死刑的国家共有18个。
(二)绝对废除死刑。又称完全废除死刑。指在宪法或法律中明确规定废除刑事法律中的死刑,或者在所有刑事法律中均无规定死刑。目前世界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废除死刑的国家已有近40个。
(三)实质上废除死刑。又称实际上废除死刑或事实上废除死刑。指法律条文中虽规定有死刑,但是在过去若干年内从未执行过死刑或者从未判处过死刑。在这种情况下,死刑条款形同虚设。从实质意义上讲与废除死刑并无二致。目前,世界上实际废除死刑的国家已有30个。
(四)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仍然规定有死刑条款,亦运用死刑条款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不特别指明死刑使用的时效限制,但却规定对死刑适用严格限制条件,比如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等等。目前保留死刑的国家绝大多数有这种严格限制性规定,并且呈明显的“限制渐强”的趋势。由此可见,限制或废除死刑的做法也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趋势和不可逆转的潮流;不过,由于世界各国存在彼此差异较大的国情环境以及其他多种原因,故而在世界范围内对死刑存在或废止的理性探讨的争论依然没有停息。
三、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一)现阶段我国保留死刑的必要性。由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还不具备废除死刑制度所需要的环境和条件,这就决定了我国死刑制度的废除必然要走一条从保留、严格限制到彻底废除的理性之路。
1.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经济条件。从生产力的角度来看,现阶段我国生产力相对滞后,物质生活尚不丰富。这使人们十分注重经济因素,使人们对经济财产类犯罪的评价相当严厉,以至对此类犯罪与杀人等严重犯罪同处死刑在观念上已被大多数人接受。从预防刑的角度来说,侵犯重大经济利益的犯罪会严重损害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从而间接危害人的生命权,特别是像我国这样经济基础薄弱、民众生活水平较低的国家,对人们来说如果将重大财产经济类犯罪处以死刑,可能较其他刑罚方法更容易接受。所以,为了彻底剥夺严重经济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和以儆效尤,死刑的存在就不失为一种具有独特预防功能的严厉威吓手段。从经济体制方面来看,我国过去长期实行的是公有制一统天下的计划经济。虽然现阶段我国经济体制已转向市场经济,但经济体制的转变不可能立竿见影地带来价值观念的根本性变革。所以无论从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是生产关系的发展状况而言,我国均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经济背景。
2.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政治背景。众所周知,法制是政治民主的形式,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变革与国家的民主政治息息相关,刑法的发展与变革也是如此。在我国现阶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虽然已付诸实施,但是,建设一个高度民主与法制的国家则需要相当长的过程,完全实现这个目标还需要作出巨大的努力,包括逐渐转变一些非民主政治的观念。就死刑而言,废除或保留死刑,固然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物质条件是否具备的问题,但从另一角度来讲,很大程度上也是一个转变观念的话题。我国死刑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还是一个敏感的问题,由于立法者的多方面因素的照顾和考虑或者立法观念的保守和落后,学术界要求限制死刑的呼声并没有得到重视,使97新刑法中的死刑条款并没有明显减少;而且由于我国历史传统上重刑主义的影响,我国政府在死刑方面的政策历来就是决不废除死刑,要运用死刑这一最强大刑法方法的威慑力来维护全国各族人民的政治权利及其他民主权利,所以当前情况下,要求废除死刑也是不现实的。
3.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的人文背景。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长河中,历代统治者推行严刑峻罚,以达到治国平天下、遏制犯罪的目的。在统治者长期的强化下,也使民众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强烈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报应复仇的意识,甚至“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还是至今流行的观念。因此,要淡化在死刑问题上的报应观念,并不是短期内能解决的事。总体说来,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很大,社会治安情况不好,严重犯罪较多,每 年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数量仍相对较大,一些西方国家总是指责我国滥用死刑,这是带有偏见的。我国关于死刑的政策,可用“不可不杀、不可多杀、防止错杀”三句话来概括,在适用死刑的问题上,我国一直保持慎重的态度。
4.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社会背景。现阶段我国还存在严重猖獗的犯罪活动,死刑的存在既能给那些猖狂的犯罪分子以最严厉最沉重的打击,同时对潜在犯罪人而言,如果废除死刑,其后果将不堪设想,所以死刑的存在既可起到有效遏制犯罪之功效,又能避免因废除死刑而带来的种种不利局面。死刑在我国有着深厚的社会心理基础。几千年来,我国统治者对死刑的运用一直非常重视,尤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死刑更是刑罚体系中的重要刑种。时至今日,这种重刑主义的思想乃至复仇、报应观念在我国仍经久不衰,即使对立法者也不例外,对民众来说,死刑已被大家从心理上接纳、承认。因此如果突然废除死刑,可能会导致局面失控,尤其是我国这样多民族多人口的国家。只有保证刑罚之强大威慑力,尤其是死刑的最大威慑作用,方能保证国家社会的稳定与发展。鉴于此,我国在死刑问题上不能操之过急,而是依据国情、形势、环境的发展需要予以保留。
(二)死刑在我国终将被废除。死刑是从原始社会血腥的血亲复仇制度的遗留演变而来的产物,它必然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废止。虽然现阶段我国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是,从发展的、历史的和世界的角度来看,死刑在我国也终将被废除。这是因为:
1.废除死刑是国际大环境的要求。随着人权 运动的兴起以及人权思想的传播,逐渐地废除死刑已成为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成为一种世界性的趋势和潮流,而且国际合作领域也竭力促进废除死刑的运动。所以,保留死刑既有损于我国的大国形象,又不利于我国与他国及国际社会的正常交往,并且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也成为影响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因素之一。因此,从国际环境来看,我国终将走向废除死刑的道路。
2.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也必然促使中国汇入废除死刑的世界潮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成绩是举世瞩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也会随着物质文明程度的提高而发生变化,人们就有可能重新来关注、审视和思考剥夺生命权的死刑制度,从而就有可能形成珍惜个体生命的价值观念,形成相对理性的刑罚价值观念,使废除死刑的阻力得以减少而压力得以增强。
3.死刑违反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在首倡废除死刑之时,曾声称“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尽管他并未具体论证死刑的不人道性何在,但他却把死刑的不人道性作为废除死刑的重要理由。众所周知,生命权是人生来就具有的权利,神圣而不可侵犯,而死刑所剥夺的就是人的生命权。所以,以剥夺生命为唯一内容的死刑是对人性和人权的否定,是对人权的严重践踏。人的生命除自然消灭外,无论是他人剥夺,还是法律剥夺,都是残酷的,违反人道主义原则的。
四、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在我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尚不具备,而运用死刑惩罚极少数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则是切实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从防止错杀、尊重人的生命权利、推进刑罚的文明与进步以及建设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宽松环境等诸方面看,尽量减少死刑的立法,应当成为我国现行刑法完善死刑制度的一个主导动向;而扩张死刑的观点既不符合党和国家关于“保留死刑,限制适用,严禁错杀”的死刑政策,在实践和理论上也是缺乏根据的,应当予以严正的否定评价。事实上,死刑并非控制和预防犯罪的唯一手段,更不是最佳、最必要的手段。正视我国现行刑法中死刑立法过于宽泛的局面,尽可能地限制和减少死刑罪名及其适用数量,不仅符合当今世界限制死刑适用并在条件成熟时最终废止死刑的先进刑罚思想和发展趋势,而且也是对我国现行立法中死刑虽然广泛适用、但实际收效甚微之实践进行理性思考的应有结论。
在具体的完善上,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一)减少死刑的数量。首先是减少刑法分则中规定死刑的条款。减少死刑总是有一定范围的,如果减少,就应减少没有被害人的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大部分经济犯罪不涉及暴力,不宜适用死刑,还有一些非暴力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既不涉及暴力,又无直接被害人,完全可以不适用死刑。另外,我国刑法在立法技术上还应作重大改革,不应把很多犯罪中的杀人情节都按故意杀人来处罚。这样一来,可以减少刑法中“死刑”二字的出现次数,更加明确了我国刑法中死刑适用的犯罪的种类。还有,对于一些司法实践中实际很少有被判处死刑的罪名取消死刑,这对打击犯罪的影响并不大,但对提高我国的国际声誉的作用却是巨大的。其次,减少适用死刑的数量。在这方面,其实我国建国以来的刑事政策一直都在追求这个目标。我国在适用死刑的政策上,一直都在“坚持少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这是一贯的政策。虽然这一政策在不同历史时期坚持的力度不同,但可以说,一直是发挥作用的。现在,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有明显错误的激情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往往都不适用死刑,这是我国刑事司法轻刑化的可喜进展,这一趋势应该坚持并得到提倡。
(二)调整我国刑罚的整体结构。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有五种,由轻到重依次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存在着刑罚轻重的不协调。有期徒刑最高15年,数罪并罚也只有20年,罪犯服完一半刑期就可能释放;无期徒刑名义上是终身监禁,但罪犯服刑满10年就可能假释;接下来的死刑,有一个缓期二年执行,如果被判死缓,一般都会减为无期徒刑,有的还会减为有期徒刑。这就造成死刑立即执行高高在上,其他所有刑罚都望尘莫及的情况。从死刑到死缓以至下面的无期徒刑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真空,给准确量刑造成了困难,有时甚至是不得不适用死刑。一个比较好的方案是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限制提高为25年或30年。对无期徒刑必须服刑满25年或30年才得假释,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只能减为终身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死刑立即执行保持不变。这样一来,对严重犯罪量刑的选择余地就更大了,严重犯罪的量刑也有了梯次,不必动辄就用死刑立即执行,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会得到更多的表现。
(三)调整死刑的适用范围。从我国情况看,废除死刑并不是朝夕之间的事,必须有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应逐步消除障碍,为最终废除死刑创造条件。反映到立法上,应从刑法总则性规定人手,通过完善死刑适用的原则、对象条件、死刑执行制度及死刑复核程序等内容,严格限制和减少死刑 的适用。同时分则条款切实贯彻总则死刑立法精神与条件,将死刑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某些特别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某些特别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人身权利、涉及人身权利的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特别严重的毒品犯罪,危害特别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危害特别严重的战时军职犯罪以及某些特别严重的国际犯罪这几类犯罪中。同时对除以上犯罪外的一些并不严重的犯罪应限制其适用。而对经济犯罪的死刑则予以取消。在此基础上,通过总则与分则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地对死刑立法予以控制。
(四)限制死刑的适用对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性文件规定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政治犯和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已被许多国家采纳,从而使死刑的适用对象受到严格限制。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和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不必多说。对于政治犯是否适用死刑,笔者认为应该区别对待:如果是政治犯同时又实施、参加、组织、策划、指使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如爆炸、杀人等,其普通刑事犯罪行为应单独定罪,可以适用死刑;如果是单纯的政治犯,不涉及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就可以不适用死刑,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对于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笔者认为完全可以规定人我国刑法。对年迈者的特别照顾,我国古已有之,在封建社会,对年迈者不可刑讯。现在将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不适用死刑规定人《刑法》,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不会有太大影响,因为实践中遇到已满70岁的人被指控犯罪的人本来就很少,这有助于改善我国的国际形象,对我国的法制又没有什么冲击。因此,规定此条应尽快列入日程。
(五)统一死刑复核权的行使。根据刑法规定死刑的复核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但为了适应同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部分死刑核准权下放到高级人民法院。实践证明,死刑复核权的下放对于及时惩治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震慑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经济发展曾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也应看到,死刑核准权下放在程序上为死刑适用范围的扩大开了一个缺口。为保证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及判决的正确性,建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六)完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司法实践认为,对具备自首、立功等法定的从轻情节,或犯罪的动机、手段、犯罪后态度等主客观因素证明,尽管罪行极其严重,但尚有挽救、改造可能的犯罪人,可适用死缓。为严格控制,建议立法上予以明确。同时死缓也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通过严格的程序,从制度上堵塞这一漏洞。
五、结语
死刑作为最古老的刑罚手段,无论在哪个国家都要经历从滥用到慎用、从苛酷到轻缓直至废除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潮流,死刑正逐步退出历史的舞台。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存在并不是偶然的,是在充分借鉴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并且吸收国际先进理念的基础上形成的。但是,我们应该从立法、司法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减少死刑的适用。这既符合我国的国情,也顺应目前的国际趋势。同时,我们也应该坚信,随着我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达,我国最终必将跨入废除死刑国家的行列。
摘要: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废除死刑也逐渐成了世界潮流。本文基于对“杀人偿命=非人道主义”理论的质疑,从人道主义、人权、民意等角度对死刑存废的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死刑存废 人道主义 人权 民意
元朝的马致远在《任风子》第二折中曾如是云:“可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你这般说才是。”也许就是从那时起,“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理论便开始在中国人的思想中播种扎根、代代相传。现如今,在生产力和文明都显著进步的中国社会,这个说法依然常常被人们挂在嘴边,尽管多数情况下是出于一种超越理性的情感。“杀人偿命”是否真的“天经地义”,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对于老天是否赋予我们杀人以偿命的权利的不确定,并不代表我们就可以武断地否定“杀人偿命”这个说法,并为其扣上不人道的罪名。
自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以尊重生命权为由提出废除死刑的见解以来,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持续了两百多年,而且仍在进行。人类社会发展到当代,死刑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开始面临严峻的挑战。目前全球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没有废除的国家也在尽力将死刑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废除死刑似乎已经成了一种世界潮流,并且开始向“杀人偿命,自古已然”的中国蔓延。
在那些要求废除死刑的声音中,笔者注意到了这样的一个理由:“杀人偿命”、“以牙还牙”的刑事正义观是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残留或变体,已经被“教育型”思想所替代。有学者认为,宽容、人道精神始终没有从根本上战胜原始的带着假正义面具的复仇冲动。人们有理由厌恶、憎恨杀人犯,这是健康正直的社会心理,但是杀人犯的生命始终应该受到尊重。更有甚者提出,只要承认罪犯是人,罪犯便拥有国家和法律都不得剥夺的生命权,因此应当全面废止死刑。
仔细分析一下,我们不难得出他们所持观点的这样几个关键词:人道、人权、人性。在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在面对死刑时,开始为尊重罪犯的生命打开一扇大门,这不得不说是一种进步。但是,令笔者敢到尤为不解的是,“杀人偿命”怎么就成了一种野蛮时代的原始复仇冲动了?保全杀人犯的性命,就可以称其为敬畏生命、维护人权了吗?“人道主义”和“杀人偿命”是两个对等的概念吗?究竟何为人性、何为人道、又何为人权呢?
谈到死刑的存废问题,我们不可避免地要提起人权这个话题。法律赋予人权利,或者用宗教的观点来说,天赋人权。因此即使是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罪犯,也享有一些基本权利。人们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提出废除死刑,那么,倘若这样做就真的保障人权了吗?笔者认为,这里出现了罪犯和受害者人权之间的矛盾。当受害者的生命被剥夺之后,罪犯和受害者的矛盾已经变成了一对难以调和甚至不可调和的矛盾。这个时候,所谓的“保障人权”,究竟是要保障谁的人权呢?罪犯先剥夺了受害者的人权,法律再剥夺罪犯的人权,这并不是野蛮原始的“以牙还牙”,而正是法律在履行其正义职能的体现。有学者提出,处死一个杀人犯并无法补偿或抵偿被他杀死的受害者的生命。但是,改判为终身监禁就可以抵偿受害者的生命了吗?把他关在牢里一辈子就保障了他的人权吗?就算他的人权以此得到了维护,那受害者的人权又何去何从呢?古今中外的各种历史事件告诉我们,对于剥夺他人生命尤其是有意且恶意剥夺生命的这种极端犯罪,只有用生命的代价进行补偿才是真正的保护人权、落实人权入宪的正义之举。如果说法律一意孤行,执意要要保障少数罪犯的人权,而这一举动却不可避免地对会多数人的人权造成威胁,那么人权的意义又何在呢?
其次,关于人道主义的问题。什么是人道主义呢?笔者认为其精髓就在于把“人当做人看待”。有人提出,出于“对人命的敬畏和对人性的尊重”,应该废除死刑。正如上文中已经提到,有人认为“只要承认罪犯是人,罪犯便拥有国家和法律都不得剥夺的生命权,因此应当全面废止死刑”。笔者不禁想问,在这位学者的心目中,人是什么?不把别人当人看待并残忍践踏他人人权的人,还能称其为人吗?人与人之间的敬畏与尊重应该是相互的,当这种平衡被打破,这个破坏者还有什么资格要求别人把他当人看?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人不是野草,不可能“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即使有的罪犯不值得我们将其当作真正的人看,作为一个生物,他的生命也是不容轻易践踏的。这意味着在面对死刑时,我们一定要小心谨慎,尽一切可能地避免冤假错案。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以“敬畏生命和尊重人性”为由,放弃对那些视他人生命如草芥的杀人犯处以极刑。对如此生命的敬畏,实际上是对他们极其犯罪行为的姑息和纵容,是对受害者的不公和残忍,甚至是对广大人民公平正义观的一种伤害。
有人在谈到死刑存废的问题上,将“杀人偿命”与“人道主义”直接对等设问,对此,笔者是否可以肤浅地理解为废除死刑就是人道主义,保留死刑就是非人道主义的杀人偿命?通过前文的论述,想必读者已经明白,“杀人偿命”与“非人道主义”之间根本就不能划等号,尽管他们彼此有一定的关联,但这二者根本就不存在一个对等关系。
我们一直在强调以民为主。即使现在大多数专家学者都在奔走呼喊废除死刑有它的合理、合情、合法性,但这个决定由谁做呢?既然提到以民为主,广大人民的利益与呼声必然不可忽视,尤其在“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中国。当然,我们都很清楚,民意影响着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但不能干预甚至决定一些立法或者具体案件。这与普通大众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容易受媒体影响甚至容易使自己情感战胜理智有关。但是,当民意调查时发现远远超过半数的普通大众都坚决主张保留死刑时,难道这成千上万的人都集体失去理智了吗?大家没有法律知识难道还没有生活常识吗?如果说一种刑罚的废除会让社会大众感到不安和不公,那么这个社会远远还没达到可以废除这种刑罚的地步。死刑就是这样一种刑罚。真真切切的生活经历让大家感受到这种刑罚对犯罪的威慑力和对正义的伸张力,起码就目前而言是这样的。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经说过:“如果法律不帮助人们,人们就会从法律之外的行动来满足自己的报仇激情,法律就别无选择,就只能满足这种渴求本身,并因此来避免私人报复的更大邪恶。”因此这种民意是不可忽视的,废除死刑的决定不是几个专家在其极其狭窄的圈子中就能做出的。
此外,在谈到死刑存废的问题时,总有专家学者将我国与西方国家与世界进行比较,其比较结果使人颇有我国人民尚未开化之感。似乎在他们看来,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将死刑看做一个不折不扣的酷刑,是对人权的践踏和对“生命至上”理念的藐视,而我国不少人民却带着一种深深扎根于非理性领域的、要求发泄被压抑冲动的深层心理极力呼唤死刑,实际与正义无关。对此,笔者认为,中外对于死刑的不同看法,很大程度上取决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以及具体国情,其实并无优劣或者先进落后之分。谈及法律,每一个国家都有其特殊性;所谓的“国际惯例”,难道都得一一拿来做为法治化中国的模板吗?国际上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对于中国而言,这是不是历史的必然趋势,尚不清楚。但是,有一点不可否认的是,不论存废,都得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而不是跟风似地响应所谓的“人权”号召。
不管在中国死刑是存是废,“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句话想必还是会被人们挂在嘴边,长久地流传下去。这个看似简单甚至血腥的原始哲学背后,实际上隐藏着中国人对一种大正义的追求和对人权的真正维护;这并不是一种原始的复仇冲动,而是人们对自己心目中的人道主义进行的诠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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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分析了我国死刑的由来、死刑的存废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对策。死刑不但不人道,还违背了社会契约论。因此,在刑法学界一直存在着死刑的存废问题。废除死刑的观点认为死刑误判无法挽回,其刑法较为野蛮。而保留死刑的观点是因其具有最大威慑力,并与社会契约论相符。
关键词:死刑;制度完善;保留与废除
死刑内容体现于对犯罪人生命的剥夺,在刑法中死刑的刑种最严酷。死刑的设立对于稳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民主权利、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保护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保护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和国有财产、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维护了国家安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势下,新思维、新思想、新事物纷纷涌现,引发了人们对死刑产生的利弊的慎重考虑。死刑的设立,一直存在着争议,现实中很多司法案例都说明死刑的存废矛盾的存在,比如最近一直引起人们关注的聂树斌案件等等,一直引发社会的反思,错案、冤案的发生让人们开始考虑该如何限制死刑,还有没有必要设立死刑。死刑存废矛盾愈发激烈。在此,本文依照法理,对已经成为刑法界争论焦点的死刑存废问题进行分析。
一、死刑存废的问题
死刑有着与其他刑法方法所不同的独特特征,同时,它也具有着一般刑罚的特征。生命是人身权利、利益的载体,是人的存在方式,而死刑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故称为极刑。人所拥有的所有权利都依附于生命权利,一切权利都以生命为基础。一个人如果被剥夺了生命权,那么就意味着失去一切。根据法律规定,死刑不仅仅剥夺犯罪人政治权利终身,而且还剥夺了其生命。判处死刑就是判处了最严厉的刑罚,犯罪人一旦失去了生命权利,那么依附于人身权利和生命权利的其它权利也都不复存在。
判处死刑对犯罪人所造成的痛苦远远大于其他刑罚。刑罚的严厉程度与痛苦是成正比的,而刑罚方法的不同决定着其痛苦的大小。任何一个有知觉的犯罪人都会对生命的终结充满强烈的恐惧,而且,执行期越是临近,心理上就越是害怕。由此看出,死刑带给犯罪人的痛苦远远要比其他刑罚大得多。作为心理依据,其在心理学上也有着一定的研究。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死刑一旦执行就无法挽回。只要生命尚存,任何的刑罚都是可以通过释放或者财产的返还来进行补偿与补救的。这种无法挽回性使死刑成为最严厉的刑罚。正因为死刑的这种无法挽回性,人们对死刑刑罚的存在性产生了怀疑。
在唐朝,唐玄宗年间,就有减少死刑的律法颁布。而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第一次死刑废除运动从委内瑞拉和圣马力诺开始,之后,在尼泊尔、阿根廷、瑞典、哥伦比亚、挪威、巴拿马、巴西等国家也开始了废除死刑的行动。在二战结束后,苏联、以色列、德国、奥地利、意大利等国家也相继废除了死刑。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半数国家的刑罚中已经没有死刑的存在。而且,虽然有些国家还是保留着死刑,但是,越来越多的国家以更慎重的态度来对待死刑的执行,在执行死刑的问题上,并没有太多的犯人被处以死刑。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发现,采用死刑作为刑罚的国家越来越少,就算一些国家保留了死刑,但是,也有将来废除死刑的趋势。与此同时,支持死刑恢复的压力尚存。
1997年,我国在死刑条文的司法适用性上、一级死刑立法技术问题上都做出了相应的修改。在我国现今的刑法典中,死刑罪名有68个。
二、死刑存废的理由
死刑的存废一直存在着分庭抗衡、互相对峙的局面,在主张废除死刑的同时,保留死刑的观点也相应存在。先探讨一下废除死刑其理由有哪些。死刑的废除具有现实性;死刑的判处会对整个刑事司法体制造成干扰;死刑不存在合理的经济性;死刑未具有可分性;死刑容易被滥用;不具有可靠的民意测验结果;死刑的执行与基督教的原始教义相违背;死刑与宪法相违背;死刑不人道;死刑属于歧视之刑;死刑难纠误判;死刑不是报应的手段;死刑没有特别预防功能;对于个别预防而言,死刑为不必要之刑;死刑属于野蛮刑罚;死刑与社会契约论相违背。
与主张废除死刑相对应,保留死刑的观点也有其根源:虽然死刑不具备经济性,但死刑并非一定要废除;死刑的废除与国情不符;死刑符合民意;死刑的保留不与基督教原始教义相违背;死刑的保留不违宪;终身监禁比死刑更残忍;杀人与死刑是相适应之刑罚;将杀人犯处死是尊重生命价值的体现;死刑非野蛮之刑罚;死刑之利大于滥用与错杀之弊;为了彻底剥夺犯罪人的再犯能力,死刑刑罚是必要的;死刑具有最大威慑力;为了避免私刑,死刑是其必要手段;死刑是报复杀人者的必要手段;死刑源于杀人犯的自由意志;死刑未与社会契约论相违背。废除死刑与保留死刑的争论焦点集中体现于以下方面,两方的观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
(一)死刑的难纠误判
受刑人一旦被执行死刑,就无法再挽回生命,人死不能复生。主张废除死刑的重要理由就是误判难纠的问题,而误判难纠却存在着极大的弊端。死刑的判处与终身监禁不同,受刑人一旦被执行死刑,那么生命将永远无法挽回。而终身监禁时,受刑人在误判的情况下,可以恢复自由。因此,主张死刑废除者,将误判难纠作为死刑废除的重要依据。对此,主张死刑保留者却提出了其后果仅仅是对死刑之利追求的必要代价。死刑存废论双方都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的思想甚至是偏颇的,也就是说,双方的理论基础以及言论不具有全面性。但是,从基本理论上,死刑存废的双方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死刑存废双方既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同时还存在合理性因素,这样就造成存废矛盾的延续。在实际中,有国家的政治需要以及利益取向决定了死刑的存与废。在死刑存废的问题上,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因素,这取决于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时期对政治的不同判断。
(二)死刑不人道,是野蛮之刑罚
主张废除死刑者的观点认为,酷刑不能够让真心改过,死刑的野蛮助长、促成了人们的残忍心理。而有些死刑废除者认为,死刑野蛮,因为死刑是原始时代野蛮习惯的遗留之风,死刑标志着野蛮的存在,是原始复仇习惯。另有观点认为死刑是出于杀人者死的报复手段,毁灭了仁慈、宽忍的美德,并促使人产生残忍、杀戮、仇恨等情绪和思想,其表现了人性劣行的一面。死刑的存在会将善良人性的真相掩盖,看似公正的死刑,只不过满足了复仇欲,使人性残忍与野蛮因素得以滋长。死刑是不人道的,其充满了残酷性,受刑人在被判处死刑的一霎那,所受的都是屈辱、不人道、无比残酷的惩罚。针对废除者的主张,死刑保留者提出了相应的反对意见。这种观点认为禁止杀人与死刑不相矛盾。不可避免地,刑罚虽然具有较为消极的作用,但是作为废除死刑的理由,消极作用理由并不充分。这种观点认为,死刑所具有的积极作用比消极作用要大,死刑既挫败了一些谋杀犯的潜在动机,又对某些谋杀犯产生了刺激。相当一部分死刑保留论者的观点认为,不处死杀人者,才是迁就、姑息、放任野蛮行为。而且,保留论者认为,与死刑不人道的观点相比,终身监禁更为残忍。与其让罪犯受终身监禁的活罪,远不如死刑人道。该观点在于,终身监禁要承受一辈子或几十年的痛苦,缓慢的、长期的痛苦更加残忍。而死刑的痛苦则是短暂的、暂时的。 (三)死刑有最大威慑力
死刑保留论者认为死刑可以有效阻止人进行犯罪活动,是最严厉的刑罚。人对刑罚的严厉性程度与刑罚的畏惧程度是成正比的,使人产生的畏惧感越强烈,说明刑罚越厉害,毫无疑问,死刑是刑罚中威慑力最大的。分析一下死刑威慑罪犯活动的因素,第一,许多人认为谋杀恐怖程度过甚,因为谋杀会被判处死刑,因此,人们才会觉得谋杀可怕,而不杀人、不犯罪。第二,谋杀后,怕被处死刑而产生了恐惧,因此不杀人、不犯罪。无论是哪种因素,都可以证明死刑具有极大的威慑力。
三、我国死刑制度的政策和建议之我见
(一)我国死刑制度政策之我见
纵观历史,废除死刑是刑罚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废除条件因国家的国情不同而决定。就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死刑还会继续保留。原因有:第一,社会心理基础不足,与近代西方国家不同,我国虽然经历了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的发展,但是因经济起步晚,相对较为落后,再加上人口众多等因素的存在,缺乏权利意识的发育。从我国历史来看,一贯有着杀人偿命的文化传统,而且,该传统观念也迎合了相当一部分人的社会心理,这就是为什么死刑的废除不能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根基所在。第二,治安形势还有待提高,在我国每年发生的强奸、抢劫、伤害、杀人等恶性案件频率居高不下,这些高危案件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都造成了极大影响。就现实而言,我国死刑的废除不具备现实性。第三,物质条件不丰富,死刑的存废取决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物质生活水平低,人的生命价值就低,因此,社会受到犯罪的影响较大。
(二)我国死刑制度建议之我见
为了能够更有效地降低死刑执行量,就必须要减少死刑罪名。死刑的原因复杂,涉及问题多,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在完善我国死刑制度时,可结合以下方面进行对策的研究。
1.尽可能推行人道的死刑执行方式。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就明确了枪决或者注射的方式来执行死刑,注射的方式可以改变不人道、野蛮的死刑执行方式。
2.减少死刑适用,增加长期刑。为了有效避免放纵犯罪,应使有期长刑和无期徒刑的执行拥有更大的回旋空间。为了使有期徒刑的刑罚具有现实性,可将期限设立为三十至五十年,还可以采取对犯罪人加重处罚力度的方式来进行刑罚。
3.完善死缓制度。死缓的制度是为了限制死刑的适用而创造的,虽然我国目前还不能废除死刑,但是却可以进一步对死缓制度进行完善,并显著区别于死刑。可通过扩大刑罚的种类来进行刑罚。具体包括:驱逐出境、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这十种。
4.减少死刑的罪名。有必要对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进行筛选和裁减,可参照和学习国际经验做法,将死刑的罪名降低,例如:制造毒品、强奸罪、故意杀人罪、防火、武装叛乱、分裂国家罪、背叛祖国罪等。
5.减小犯罪率。上层建筑取决于经济基础,要想社会和谐,就必须控制犯罪率,从而才能确保群众的安居乐业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应从缩短贫富差距的方面着手,尽量消除两极分化,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犯罪的根源,促进社会的稳步发展。
死刑的存废问题与国家的经济、历史等问题密不可分,而死刑的存废的争论的趋势也必然会继续下去。我国目前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是,通过1997和1998年签署的公约,已经表明了我国会以尊重人权为前提,朝着尽早废除死刑的目标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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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存废,历来就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在今天全球广泛探讨死刑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时候,笔者的视角之所以再次投向“死刑”——这个据说至今已讨论了二百多年的陈旧话题,是因为这个话题无论过去和现在都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笔者很难找到一个论题,能像“死刑”一样,有如此广泛的涉及面,对其的争论几乎波及到世界上所有国家,从政府官员、学者到普通百姓也都参与了争论,争论涉及到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心理学、以及宗教、哲学等学科领域,以至对它的探讨远远超过了其作为一种刑罚手段本身的意义……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法律文化视角解析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我国自古代社会,死刑就被广泛使用,之后又存续上千年之久,其背后有着深厚的法律文化基础。法律工具论、复仇报应观、淡薄的权利意识是我国死刑植根的法律文化土壤。死刑的存废已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激烈争论,我国法学界在中国死刑存废问题上也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目前学者们的研究很少以法律文化为分析视角,但其实法律文化应是考虑死刑存废问题时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
死刑是我国最古老的刑罚,在当代刑罚体系中依然占据重要位置。面对日益限制甚至废除死刑的国际化趋势,在现代社会法治文明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我国的死刑制度面临着进退维谷的尴尬局面,有关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日趋热烈。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正废除了13个非暴力经济型犯罪的死刑规定,再次引发了学者和民众对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
讨论中国的死刑存废问题,不能仅仅跟随世界潮流,一味追捧西方的观点理念,而是要立足我国国情,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探讨入手,深层次分析我国死刑的存废。死刑能在我国存续这么久,就一定有其合理性,与我国的法律文化密切相关。但对于任何存在之物,我们都要持一种质疑态度,尤其在当代社会,死刑制度仍然具有合理性吗?我国支撑死刑制度的法律文化是应该予以维持的吗?
还是说,死刑应该被废除,我国的法律文化应该进行新的建构。如果要废除死刑,是要立即废除吗?我国目前存在立即废除死刑的法律文化条件吗?如果不存在这样的法律文化基础,对死刑的存废,我们又该选择什么样的道路呢?带着这些问题,笔者进行了思考。本文选择了法律文化的视角,以此来试图分析我国死刑的存废问题。
从法律文化的视角解析中国的死刑存废问题,首先涉及到对法律文化这个词内涵的界定。“法律文化”这一概念在世界范围的出现,大约是20世纪60年代的事情。在美国,这一概念最早始于1969年,在苏联,最早始于1962年,在日本,最早始于20世纪60年代。而在中国,将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新的概念和问题进行研究,最早则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近10多年的研究,这一概念基本得到中国学术界的认可,获得了作为一新文化概念的“合法性”地位。法律文化最初是指观念之法,及特定社会中的人们对法律的认知、价值、态度。但随着这个概念的广泛传播,学界对这个概念逐渐形成不同的理解。第一种常见的理解是把法律文化作为文化的组成部分,因而在范围上包括全部法律现象。第二种常见的理解是把法律文化等同法律传统。第三种常见的理解是把法律文化等同于法律意识。第四种常见的理解是把法律文化视为一种解释方法。以上这些理解均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律文化的某方面内涵。法律文化概念具有复杂性,任何人都有权界定法律文化的含义,换言之,任何人都不应垄断对法律文化概念的理解。笔者在本文中将法律文化概念的核心界定为法律观念,这种观念通常是特定历史的产物并与文化密切关联。
法律文化并不是一代人创造出的精神财富、形成的观念,而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文化不断积累的过程。法的成长、变迁、现代化,从根本上说是一个文化变迁的过程。所以,中国死刑的立法同样也摆脱不了自身文化的限制和影响。因此,认识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也应该从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去探求。
死刑作为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的最为严厉的惩罚,就我国而言,它是如何产生的,在法律文化的视角下如何阐释死刑的产生呢?死刑是刑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因而对刑罚产生的文化阐释自然可以适用于死刑。对于我国“刑”的产生,古往今来,观点纷呈。
(一)刑源于天之说
刑源于天之说是关于刑产生原因的最早的学说。如《大禹谟》称:“故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孔传》称:“民所叛者天讨之”;《详刑要览注》亦称:“讨罪用刑,一出于天,非可得而私”。按照刑源于天的观点,刑源于上天安排,是天赋的。这种观点的出现有其历史必然性。因为在人类社会早期,民智未启,生产力水平低下,对于种种难以理解的自然现象无力解释,于是统统归于上天。在此基础上,在法与刑产生之后,因无法解释其产生原因,人们便自然而然地将之归结为上天的安排。这一观念的出现可以理解,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刑源于天的观点显然是荒谬的。
(二)刑源于兵之说
关于刑来源于战争的说法,历史上,赞成者甚多。《汉书?刑法志》载称:“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辽史?刑法志》称:“刑也者,始于兵”;《商君书?修权》称:“刑者武也”;《孙子注》称:“兵者,刑也”。这些都是兵刑不分的说法,正是由于这些兵刑不分的记载,钱钟书说:“兵之于刑,二而为一也”。也因而有学者认为,刑起于兵,兵不离于刑,兵刑交用。
(三)刑源于定分止争之说
这里的“分”是指“土地财货之分”,及我们讲的财产所有权。商鞅曾经说:“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韩非说:“是以古之易财,非仁也,财多也。今之争夺,非鄙也,财寡也。轻辞天子,非高也,势薄也。重争土壤,非下也,权重也。故圣人议多少,论厚薄为之政,故罚薄不为慈,诛严不为戾,称俗而行也。”荀子提出:“物不能谵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贫富贵贱之等。”“古之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持刑源于定分止争观点者认为,刑罚之所以产生,死刑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人性有着自私和纷争的弱点,出于避免纷争、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就必须由公权力机关制定出一系列规范或制度来约束人们的种种不规范的行为,死刑就是其一。
(四)刑源于复仇之说
这一观点十分流行。在原始社会,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为了维护本氏族成员的安全,当本氏族成员遭受外族侵害时,本氏族就会对外族采取以血复仇的方式进行集体性对抗。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生活的发展,氏族观念逐渐淡漠,血族复仇演化到血亲复仇,又进一步进化到同态复仇。同态复仇在复仇对象和程度上都有了更明确和严格的限定,“以血还血、以牙还牙”,“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就是它的形象描述。但是至此,以血还血的复仇还是一种私力的行为。当国家体制逐渐形成,这种“以命抵命”的私力复仇,逐渐被国家公共权力取代。这样,同态复仇就以国家依照法律而杀人的样态得以延续,即死刑。
每一个法律规范、每一种法律制度都植根于一定的法律文化土壤。自公元前21世纪国家产生直到今天,我国四千年始终保持死刑,重视死刑,甚至相当多的时期滥用死刑。这种状态的存在,与中国特有的法律文化有关。
(一)中国传统的法律工具论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种以工具价值取向为主导的惩戒性法律文化,法律历来被统治阶级作为治国治民最有效的镇压工具。“刑”被认为是治国之“大柄”,“以刑去刑”是认定的可以实现的价值目标。尽管受到儒家思想的批判,他们企图以“以德去刑”代替“以刑去刑”,也尽管儒法合流后,表面上宣扬的指导思想以儒家的“以德去刑”占主导地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上,往往又是以法家的重刑治国的主张更容易为统治阶级所乐用。虽然封建社会的一些开明君主曾经一时设法限制过死刑、废除过死刑,如唐太宗在贞观年间以加役流代替绞刑(实际上废除两种死刑中的一种),唐玄宗在天宝六年完全废除死刑,但是,曾几何时,庶几无闻,死刑照常施用,而且愈后愈多、愈后愈滥,如宋以后的凌迟刑、剥皮刑等更为残酷的死刑执行方法被大量长期地施用。“杀人能立威”,死刑被视为一种有效的统治、镇压工具而得到推崇。
(二)中国传统的复仇、报应观
中国传统的“复仇、报应”文化根深蒂固。复仇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其在法律制度中的发展趋势基本呈马鞍形趋势:鞍头是汉朝,鞍底是唐朝,鞍顶是元朝。明清的刑律中同样规定了复仇的内容。可以说,复仇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已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关乎社会人伦道德的及法律内在精神和外在标榜一系列纠缠不清的社会问题。“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佛教讲究轮回,讲究因果相循。佛教自身反对杀戮,但是南朝以后由它带来的因果相循思想却被人们用来看待死刑。如果杀人被认为是因,那么判处死刑则是种下这个因后所带来的果,这一点也不奇怪。提倡“隆礼重法”的儒学大家荀子主张罪行相称,反对刑罚过轻或过重。他说:“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
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且惩其未也。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非恶恶也。”在荀子看来,刑罪相当才是合理的,也才是有效的。荀子罪行相称的主张,实际上强调了刑罚的两大基本功能,即实现报应正义和预防犯罪。在荀子看来,杀人者不死,是刑不称罪的轻刑,是他所反对的。另一位儒学大家孔子也主张等值的报应。《论语》记载:“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值)抱怨,以德报德。’”其中,“直”可用为“值”,有对等相当的意思。可见,孔子也主张等值报应观。总之,中国古代的报应、复仇观念根深蒂固,杀人者偿命,这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存续有重要影响。中国的权利意识淡薄
中国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专制、特权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部分。在封建社会的法律中,几乎全都是义务性规定。中国封建社会就好比一个金字塔。黄帝居于塔尖,高高在上。“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每个人一出生就被三纲五常所定位。连你的生命都不属于你自己,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在封建社会,没有宪法不说,封建社会长期奉行的是“德主刑辅”的政策。德,从根本上讲是义务;刑,仍是义务。
1908年,晚清政府公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但其核心不在于保护公民权利,而在于维护“君上大权”。义务本位、专制、特权,必然导致漠视公民私人权利(包括生命权)的文化传统。清朝政府灭亡之后,中国虽然也经历了彪炳史册的五四新文化运动,但是“救亡压倒启蒙”,启蒙还远远没有完成。北洋政府时期,军阀混战,你攻我杀,谈不上什么权利,更别提生命权。国民政府时期对共产党员大肆逮捕屠杀,宪法更是徒有其表。新中国成立后,宪法、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大大促进了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尤其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但是,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离依法治国所需要的尊重权利、尊重生命权的法律意识仍有不小的差距。
(一)我国废除死刑的可能性
目前我国学界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十分激烈,但很少有学者在我国法律文化的背景下分析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但法律文化无疑是影响死刑存废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笔者欲从法律文化角度来分析我国死刑的存废。首先,我国废除死刑在法律文化层面具有可能性。
我国古代社会虽然坚持重刑主义,强调死刑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但同时“慎刑”思想也是古已有之。儒家重德轻刑,以孔子的“仁”学理论,孟子的“仁政”学说为基础构建的儒家法律思想体系,是我国废除死刑的法律文化之根。在废除死刑上,我们除了借鉴西方的法律文化和理念,也可以在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中寻找到依据。死刑在历史上固有其作用,但其消极影响在长期使用后突出地表现了出来。“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如果只是一味地重视死刑,死刑施用不仅没有示惩作用,反而助长凶暴之风。主持清末法制改革的沈家本以唐代前后两次在死刑减省和废除举措不同带来的社会治理效果而异的例子加以佐证。建国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西方自由、博爱、民主、人权等思想传入中国,深深影响了国人的价值观念。目前人权的呼吁在我国已得到广泛关注,如,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与人权相关的学术研究成为学界一大研究热点,人权团体组织的活动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这些都印证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兴起和发展。不难发现,近现代西方一些国家在废除死刑时都以保障人权作为一个重要理由,因而,笔者不禁推断,随着保障人权的思想文化在我国得到越来越多人的接受,废除死刑是可能的。
(二)废除死刑的时机不成熟
虽然,废除死刑具有可能性,但就现阶段而言,废除死刑的时机并不成熟。“废除还是保留死刑,归根到底,取决于一个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价值观念、伦理道德、宗教信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政治结构、法治状况特别是犯罪态势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法是生成的,而非单纯的国家机构单方面进行的国家立法活动。“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死刑在中国实行了数千年,是中国法律文化中积淀深厚的东西。“杀人偿命”一直都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复仇报应观念的残存、法律工具主义的盛行、权利意识的淡薄,成为当下中国死刑废除必须正视的社会基础。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的中,杀人者死的报应观念源远流长,成为中华民族社会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封建制度
传统的长期延续,国家权力随意侵入私人领域,法律是义务本位的,人民的权利意识淡薄。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推行的功利性、政治性死刑制度强化了权力的控制作用,削弱了对权利的保障作用。因此,中国要废除死刑,就必须加强法律文化建设,消除以上文化观念上的羁绊。否则,有可能像美国及少数国家一样,废除死刑后又恢复,导致法律权威在公民心目中的破坏。一个国家的现代化,首先是人的现代化。而人要现代化,则必须改变传统的观念。今天,不是过去的简单重复,但今天的法律会包含过去的传统;未来也不是今天的直接翻版,但未来的法律定会承受今天的经验。加强法律文化建设,对于公民来讲,就是要转变观念,就是要改变不符合法治社会的思维方式,转变过去的不适合死刑废除的价值观念。彻底消除报应、复仇观念,真正地尊重权利,这些价值观念只有植根于中国的文化土壤,并得以积淀下来,进而成为民族法律文化的一部分,我们才可以说,在中国废除死刑的时机已经成熟了。
(三)现阶段的道路选择――逐步废除,严格死刑司法适用
死刑废除论所提出的死刑的种种弊端都是不可否认的,同时我国废除死刑具有可能性,但是目前我国废除死刑的时机还不成熟,我认为,我国应该选择逐步废除死刑、严格死刑司法适用的道路。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规定,使得主张取消死刑的学者初步实现了死刑在立法中减少的目的。这次修正案调整了死刑和自由刑之间的关系,缓和了我国现阶段出现的“死罪过重、生刑过轻”的情况。在取消一些罪名的死刑的基础上,适当地延长数罪并罚的刑期,这样可以对一些主观恶性比较大的罪犯实施有效的刑事处罚,能够更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完善死刑和自由刑的衔接,是欲废除死刑所必然要做的准备工作。《刑法修正案(八)》阶段性地实现了死刑废除后的替代措施。
在逐步废除死刑的同时,严格死刑司法适用,是现阶段的选择。通过现阶段有效的司法控制,可以为死刑的全面废除做准备。我国刑法中许多罪名规定的死刑都是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定刑,即这些罪名将死刑、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并列规定,由法官选择适用其一。司法工作人员应妥善地运动死刑法定刑的可选择空间,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让死刑成为最后迫不得已的选择。在司法实践中,死刑案件往往都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因此死刑案件的判决通常会面临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现代社会媒体舆论的发达,加之民愤情绪的支撑,司法审判往往会在死刑法定刑可选择的空间内选择死刑,来达到相应的社会效果。这是在司法控制的范围内应该注意的错误取向。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遵循成文法国家的司法体例,在司法实践中尊重成文法典的权威,要求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样的法律理念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法官的恣意,但是在我国传统死刑观念的影响下,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死刑的司法适用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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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向前发展,轻刑化成为我国刑法发展的重要方向,一个重要的表现便是死刑罪名的数量不断减少。我国确立了逐步缩减死刑罪名适用的死刑改革指导方针。我国死刑罪名的废除首先从非暴力犯罪开始,毒品犯罪作为非暴力犯罪之一,由于其自身无被害人、不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特点,并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条件。在毒品犯罪高死刑适用率的背景之下,毒品犯罪死刑的废除是我国死刑制度改革进一步向前推进的重要步骤。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毒品犯罪死刑废除若干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作为一个古老的话题,对其争论由来已久。笔者借本文分析了毒品犯罪死刑废除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分别从立法、司法、量刑制度的层面提出我国式的毒品犯罪的死刑废除,以不断顺应刑事司法改革的趋势。
关键词:毒品犯罪;死刑废除;刑罚谦抑性
2014年6月26日,在新一度的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习与李对于毒品犯罪做出重要指示,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活动,坚决遏制毒品问题蔓延势头。毒品犯罪作为一类高发案件,由于其适用死刑的频繁而引起广泛关注。笔者借此契机,对于毒品犯罪的死刑做以下几方面的探讨。
1.顺应世界犯罪适用的趋势
对死刑这一剥夺生命的刑种的适用源远流长,在古代的乱世中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现今刑事法的时代是一个逐步废除死刑的时代,尤其是对于一些实质危害性不大、罪不至死的犯罪,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将该类犯罪的死刑适用予以取缔,以适应世界不断高涨的保护人权的大趋势,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毒品犯罪由于其自身独特的属性,其造成的实质危害性并非立法机关估计的那样严重,若将其广泛适用死刑又难以达到“其罪当死”的标准,难以服众。因此,应将毒品犯罪的死刑坚决予以废除。
2.符合刑罚谦抑性的要求
刑罚的谦抑性强调适用刑罚的必要性,包含着谨慎、内敛的刑罚适用理念。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在于,对其认定应依据具体的情况,包括时期、地域、制度等等因素,即决定犯罪与否不易。毒品犯罪与特定的社会因素紧密相连,因此,将毒品犯罪一味地至于死刑的规制之下,正当性与合理性令人生疑。此处合理的规制手段应同具体的原因相联系,采取同社会因素无缝对接的办法,针对性的对于毒品犯罪予以规制。也就是说,此处死刑这一刑罚的适用并非居于主要地位,而应逐步废除甚至予以取缔。因为,对于犯罪的规制以必要性为基准。死刑这一极端的规制手段,应在毒品犯罪的规制领域率先予以废除,以符合刑法谦抑性的需求。
3.与我国刑罚改革的思路相衔接
我国的刑事立法在历次修订过程中,秉承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刑罚的配置日趋轻缓。在死刑这一古老的刑罚配置上,体现得尤为明显。通过历次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死刑罪名在日益减少,尤其以“修正案(八)”最为明显,此次修法将经济类犯罪等为代表的实质危害性不大的犯罪的死刑规定予以取缔。现今,我国的毒品犯罪存在定罪标准单一、死刑适用畸繁的不足,上文中谈到的改革亦是基于此。这一不足会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正与我国的刑法改革相悖。因而,应着力解决这一束缚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道路上的桎梏,在毒品犯罪领域,进行死刑废除的先行先试的试点,从而为以后的整体取缔死刑奠定理论与实践基础。
1.具有一定的思想与舆论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转型的不断深入,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保护意识已成“燎原之势”,具备相当坚实的群众基础。因而公众对于死刑的敬畏之心日盛,开始反思死刑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2004年出台的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将人权的保护予以明确化,即是对于人民群众废死呼声的回应,为我国的刑事法改革树立了标杆,也为广大人民群众废死的社会心理奠定了法治基础。
2.公众对于毒品犯罪的废死较易接受
同实质危害性极大的犯罪相比,社会公众对于毒品犯罪态度形成极大反差,对其废除死刑并未触及社会公众那条敏感的神经,人民群众较易能接受。这源自该类犯罪并未触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社会公众的法益侵害并未达到紧迫性与严重性的程度。从危害结果来看,同严重暴力犯罪造成的人身法益侵害的严重程度不同,毒品犯罪造成的类似法益侵害的程度较轻;且毒品犯罪并不直接造成上述法益的侵害,此法益侵害系由吸食毒品的行为造成的。从立法角度来看,毒品犯罪被纳入分则的第6章中,从章节的分配上可以看出,该类罪的侵害法益为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从当然解释的角度,侵害的法益并不包含人身法益。在构成要件上,毒品犯罪的具体实施者是在谋取非法利益的驱使下,并非是基于侵害人身法益且更多的是对社会正常秩序的破坏。因而,在毒品犯罪领域率先取缔死刑配置,遇到的改革阻力极小,改革成功的可能性极大。对于毒品犯罪危害存在认识误区的,应加强舆论的宣传引导,巩固已有的思想成果。
3.其他的替代性刑罚较有效
一味对毒品犯罪施以死刑等刑罚处罚,并不能完全减缓日益严峻的毒品泛滥的形势。正如马克思所说:“……通过刑罚手段来震慑犯罪难以成功。”甚至,毒品犯罪的死刑判决率同毒品案件呈正相关,死刑判决率的递增无形中增加了毒品犯罪的风险,客观上增加了毒品犯罪具体实施者的获利空间。从而导致了死刑判决率-获利-毒品案件高发的怪圈。
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认为,死刑的作用效果并非长久;若用诸如劳役等处罚手段来对罪犯予以规制,以限制自由为代价,更具有长远意义,也是较为有效的规制方法。也有的学者认为,自由刑具有长久性,能将毒品犯罪实施者置于持续震撼。我国的刑事法对于毒品犯罪配置了财产性的处罚,然而这些立法显得较为抽象,实际操作性不强,导致适用效果不佳。笔者认为,应破除对于重刑主义的盲目崇拜,逐步废除该类罪的死刑。废除毒品犯罪死刑并非对于该类犯罪怠于规制,而是要通过更加合理的规制手段进行规制。此处的合理规制手段包含了诸如财产刑、徒刑类的刑罚,这些处罚较重刑有着独特的优势,能够切实缓解上述提到的毒品判决怪圈。
1.立法层面废除运输毒品罪的死刑
学界对于该罪的性质的认定主要由以下观点:
(1)法益侵害程度说。毒品运输行为所带来的法益侵害程度显著低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行为。
(2)单独成罪说。将运输毒品罪从分则的有关文本规定中剥离,创设新罪。
(3)取消说。对于运输毒品行为,可直接适用《刑法》第347条;或以该罪的帮助犯论处,因此不主张创设新罪。前述学者无一例外的认为将运输毒品的行为与走私等行为统一适用刑罚,有违刑法基本原则,造成处罚上的不公平。
大多数运输毒品的实施者为社会的底层人士,只是整个毒品交易链条的不起眼环节。其并非毒品犯罪的策划者或者积极参与者,同背后真正的“大佬”相比,其地位微乎其微,难以对大局产生实质影响。若将前述人员统一适用死刑,无疑丧失了刑罚的基本功能,对于真正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刑法所应有的作用。所以,我国在以后的修正案中应将这两类人群进行区别对待,对于这些背后产生实际影响的“大佬”处以重刑。
2.司法上限缩除运输毒品之外其他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
“严打”一词伴随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其收效甚微,并未实现“严打”政策的初衷,甚至对于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为了维护失衡的社会秩序,需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起作用。此处的“严”包含严密法网等等内涵,不同于“严打”政策。现阶段,若继续秉持“严打”态势,无疑会为废除毒品犯罪的死刑进程增加更多的阻力。
3.对于毒品再犯、累犯,在适用死刑时应谨慎
毒品的再犯与累犯情节是毒品犯罪适用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的从重量刑情节。对于毒品再犯、累犯动用极刑手段规制时理应认真对待,不宜一具备法定数额标准时,就统一动用极刑规制。实际上,这也涉及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的关系问题。毒品再犯的立法初衷系弥补两者之间存在的立法漏洞。所以,毒品再犯规制的重点应是弥补一般累犯无法规制的漏洞之处。而对于同时构成两者的类型,鉴于一般累犯阻却刑罚裁量制度的运行,规制手段更为严厉。故根据交叉竞合重法优于轻法之处断原则,应选择适用一般累犯之法条。对于一般累犯阻却适用而应归属毒品再犯讨论的情形时,鉴于毒品犯罪的实施者所犯的前后两罪之间已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前罪留给社会的印迹已逐渐消退,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在刑罚适用时应慎重适用死刑。只有对于同时应评价为这两种情形时,同时考虑立案标准所规定的数量标准时,才有死刑适用的必要,同时要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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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废除死刑的观点被提出来到现在,死刑的存废论争已经持续了200多年。我国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也持续了20年左右。死刑的存与废各有利弊,而我们的目的,则是平衡二者的优缺点,形成一个最适合我国国情的死刑制度,以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统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死刑存废论评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上断头台,不是任何其他的玩意儿,而是将一个人拽住,将他活生生地切成两段。就是这么简单,就是这么难以忍受。我们自信地走在通往人类尊严体面的路上,我们尊重生命,即使这个生命已经剥夺了其他生命或者严重地损害了其他个人及其家庭。
关键词死刑 废除 合理性 历史宿命
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在我国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死刑问题是刑法领域最为沉重,也是最为敏感的问题。在死刑产生后的几千年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的历史中,它的价值从没有受到过否定的评价,死刑被视为天经地义、自然而然的。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人民的思想观念日趋理性,死刑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日益受到人们的怀疑和批判。死刑存废之争的挑起者,为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了一个大胆的问题:“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民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自此两百多年来,人们围绕死刑是否合乎人道、是否文明公正、是否具有威慑力、是否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是否助长人们的残忍心理、是否符合刑法目的、是否能防止错判等方面,对死刑的利弊进行了全面的评价。
(一)死刑不承认人的尊严,是野蛮时代同态复仇的延续
死刑,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性地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以国家的名义将犯罪人送上了法律的祭台。尽管这个祭台总是包裹着各种各样的华美装饰,比如神的旨意、君主的意志、普遍的正义或者民众的意愿等等,但却总是掩盖不了它的血腥的、残忍的本性。因为它剥夺了人的最为神圣、最为宝贵的生命,使人不再成为人。无论死刑以何种名义、何种形式存在,无论是在绞刑架下、断头台上、i还是在枪口下,人的尊严都被彻底地践踏,断头台上的死刑犯无异于刀俎之下的任人宰割的动物。马克思在《死刑》一文中,将称赞死刑、歌颂刽子手的理论,称之为野蛮理论。
死刑这种不把人当做人的刑罚,同人类野蛮时代的血族复仇有不解之缘。它延续了古代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的习惯。
(二)“杀人偿命”是过时的等害报应和虚幻的价值平衡
“杀人偿命”是一种直截了当的报应。杀人与偿命之间构成了前因与后果的联系。杀人偿命正应了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禅偈,人类朴素的因果报应在这一点上昭然若揭。
回溯报应刑的生命历程,我们分明看到了一条从复仇到等害报应,从等价报应到等序报应的演进轨迹。然而,我们着眼于刑罚演进的宏观背景,如果我们相信刑罚理性尚在高低远近等不同层级状态,我们便势必承认,杀人偿命式的等害报应观念早已被历史远远地抛在了后面。今天,人们普遍认同,刑罚的目标绝不在于盲目追求与犯罪之间的害害等同,那种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野蛮时代早已逝去。今天的刑罚仅仅只是轻重序列上与犯罪保持一致。要把犯罪人当人,不能剥夺或者变相剥夺犯罪人的基本权利。
杀人者只是刑事损害表面化的、直接的制造者,只是杀人行动最后一击的实施者,在他身后,还隐藏着这一事件的诸多凶手,还蕴含着众多导致这件事情发生的真实力量。如果简单地以杀人者的生命去抵偿被害人的生命,表面上固然实现了生命价值之间的对等和平衡,从而满足了普通民众的正义情感,却实质上忽略了其他原因力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对杀人者的不公。因此,杀人偿命式的等害报应,只是一种巧妙的责任转移,一种虚幻的价值均衡,一种在公正名义掩盖下的不公。
(三)死刑是缺位的人道关怀
1.人道主义是将人本视为最高价值的思想体系。人道主义是把人当人看和使人成为人的统一,是尊重人的尊严、人的生命的最高价值及其他最基本权力的思想体系。
2.人道主义是死刑的掘墓人。死刑违背把罪犯当做人来看待的人道观念,死刑不符合使罪犯成为新人的人道观念。
3.不能把对犯罪人人道与被害人人道混为一谈。对犯罪人人道,是在承认犯罪的前提下,讨论刑罚惩罚的人道性问题。对被害人人道,是讨论刑罚的效能问题。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
(四)死刑的不合理性还有其他方面的因素
1.死刑彻底剥夺了罪犯改恶从善的可能。
2.死刑错判难纠,造成的恶劣影响无法挽回。
3.处死罪犯会带走活证据,在一定情形下甚至会妨碍同严重犯罪作斗争。
4.死刑很可能被用作消灭政敌的工具。
5.死刑强化了民众的复仇心理,可能会产生导民为恶的副作用。
6.死刑难保司法公正。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是。罪行极其严重却很难划一个绝对的界限。
7.死刑根本不符合社会契约论,不可分地有悖于罪行相适应的原则,甚至会助长人们的残忍心理。
综上,死刑不承认人的尊严,不把犯罪人当人看,断绝使其发展、完善的可能性。死刑只是把人当作手段利用,是社会责任的转嫁。死刑同人道主义相背离。因此,死刑是一种不公正,不必要的刑罚,废除死刑是理性的当然选择。
(一)死刑可以彻底剥夺再犯罪的可能,增加社会的安全感
死刑最大的特点,就是它将犯罪人从肉体上消灭,从而彻底剥夺了某些不可救药的累犯、惯犯与黑帮首领再犯罪的可能,使备受此类犯罪煎熬的民众增加安全感。
古今中外的历史证明:无论多么坚固的监狱,都不能保证被关押在其中的罪犯无处逃跑。尤其是那些有组织犯罪,当其主要首领被捕后,其党徒往往会不遗余力千方百计要把他救出去。
此外,有些怙恶不悛的黑社会头目,即使被关押在监狱中,任然能遥控指挥外面的黑帮从事严重的犯罪活动。因此,这类黑帮头子不除,对整个社会就始终是个隐患。 (二)执行死刑能够节约司法成本,减轻看守的压力
司法实践证明:一个穷凶极恶、罪行累累的职业犯罪老手,归案后要将其长期关押是一件令人头痛的事情。由于他会采取各种方式不断地闹监,在监狱中继续传授犯罪方法,看管此类犯罪十分困难,加之要防止他们在监狱里相互勾结以及与外面的同伙勾连,监管部门需要投入大量的物力、人力、财力,其司法成本难以计算。如果对此类罪犯处以死刑,则会大大减轻监狱的看管压力,节约司法成本。
(三)中国废除死刑还不具有现实性
我国目前还处于小康社会,民众的法律素养还待进一步提高,法治文明未达到高度发展。决策者确信“治乱世必须要有重典”,广大民众对于严重刑事犯罪有着强烈的报应观念,绝大多数民众都反对废除死刑。
废除死刑有待于观念的更新,有待于相关大国的共同努力。
综上,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中国目前死刑的存在有其历史必然性。
(一)理性的选择:大幅度减少死罪和慎用死刑
1.减少死罪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大方向
减少死罪,是在承认我国目前不可能立即废除死刑的前提下提出来的。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68个死罪,每年又大量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显然是太多了。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放眼全球,展望未来,减少死罪无疑是我国刑法改革的前进方向。据最新情况统计,世界上有三分之二的国家在法律上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大赦国际最近几十年的统计情况显示,世界上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上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
2.严格适用死刑,对可杀可不杀的应一律不杀
中国的死刑历史源远流长,死性文化在中国人的心中积淀深厚,“杀人偿命”,“杀一儆百”,几乎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千古不易的信条。但是面对当今世界上废除死刑不可逆转的潮流,中国应当怎么做?
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剥削阶级虽然已经被消灭,但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任然存在,危害我国国家安全以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犯罪还相当严重,为了有力地打击那些气焰嚣张、罪行特别严重、主观恶性很大的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同时也警戒社会上的某些不稳定分子以身试法,我国目前死刑不宜废止,但是却应当加以严格限制。少杀慎刑是构建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如果法律比以前更尊重生命,社会也会比以前更尊重生命。
(二)死刑最终消亡是历史的必然
当今世界,已经有81个国家和地区彻底取消了死刑,14个国家取消了普通罪的死刑,俄罗斯也已承诺要取消死刑。有6个国家暂停使用死刑,另有32个国家尽管在立法上还保留死刑,但至少在过去十年里没有执行过死刑。以上总计共有134个国家和地区取消了死刑。目前还有62个国家保留死刑。此数据统计于2004年。
死刑的废止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死刑和其他现存的事物一样,由于失去了合理性,将来必定走向灭亡。废除死刑是人类法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随着人类社会更加成熟和理性,死刑将会走向它的终点,进入历史的博物馆。这是毫无疑义的。
源自本能的报复心是人性中最黑暗、最深层的角落之一,让先哲们理性思想的光芒照亮那些黑暗的角落,当今我国的刑法学者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综上应当说,对于任何一个国家而言,是废除还是保留死刑,不可能完全脱离这个国家的现实国情来作空洞的讨论。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民众传统伦理观念、民众文化素质等各方面国情看,我国现阶段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虽然从长远看,我国也终有一天会实现废除死刑,但没有人能预知这一天何日到来。我想,每一个法律人,都有责任为推进这一历史进程而奉献自己的力量。
刑法学是一们研究恶的学问,所以要求研究者有一种善的冲动,通过观察与剖析恶,使我们更加向外与信仰善。
最后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国远的一句话来概况此文:我们现在是严格控制和慎重使用,最终总有一天要废除死刑的,我们也是朝着这个方向努力。但是我们在现阶段,在中国目前这个国情下还是要保住死刑,至于保留多长,要看社会的发展。
《参考消息》2007年6月10日转载美国一篇《中国执行死刑的数量急剧减少》的报道,该文写道:“中国的死刑犯数量堪称全球最高。据人权问题专家估计,中国每年处死的人约为1万至1.5万人。在中国从事多年人权工作的约翰?卡姆说,他估计在北京申奥成功后的6年里,中国执行死刑的数量已经大幅度减少,可能减少了百分之六十左右。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掌握着死刑的最终核准权,意味着下级法院在判处死刑时会更加谨慎,最高人民法院也会驳回一些死刑案件要求重审,因此他预计中国死刑数量还会继续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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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截至2009年4月30日,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其中废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多达92个,废止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为10个,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为36个(以过去10年未执行一例死刑为标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已多达138个。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废止问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废止问题全文如下:
【摘要】贪污贿赂犯罪是当今社会的一大重要罪名,它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罪名,并且不同时期体现不同的特点。在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下,研究是否应该废止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话题。
【关键词】贪污贿赂犯罪;死刑。
我国的贪污贿赂犯罪是由多方面原因构成的,不仅有犯罪人的自身的心理因素,同时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也是形成贪污贿赂罪的重要原因。
(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民众对物质利益的追求更加迫切。
改革开放以来,城乡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各类商品供不应求,人们更加注重自己的生活品味,精神生活的追求占生活的主要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生活在这样一个纷繁复杂的社会中,扮演着为人民服务的角色,同时他也是人民中的一员。要生存,就需要吃穿住行;要发展,就要对自己和孩子进行智力投资。社会的进步,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支出越来越大,消费档次越来越高的生存空间中,物质利益在国家工作人员心中生根发芽。物质利益的获得应该具有合法的手段,可是有了合理的物质利益,必然伴有不合理的物质利益,这是由生活辩证法所决定的。因此,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我国经济的高速迅猛发展,人们开始了对这种不合理的物质利益的追求。
(二)贫富两极分化的巨大反差。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一部分人通过勤劳致富的理念先富起来,同时,也有一些投机取巧者钻国家政策漏洞,或者违法经营成了暴发户。
国家工作人员每天都会与这些人打交道,他们认为自己无论学历能力及社会地位都比这些暴发户强,但是经济收入却差之甚远。因此,经常受后者的阔绰生活方式所刺激,必然产生一种与后者实现经济上平等的渴望,形成利用权势索贿的心理基础。
(一)贪污贿赂罪死刑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平、正义,与罪行及刑事责任不相适应的刑罚违背了人们公平、正义的观念。贪污贿赂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而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权,相对于财产价值,生命价值更为重要。死刑与其分配对象之间在所剥夺的权益的价值上必须具有对等性,无论其恶有多重,均因其所侵害的权益的价值低于人的生命的价值而不应该设定死刑。因此,在贪污贿赂犯罪中设置死刑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贪污贿赂罪死刑违反了人道主义原则。
人的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生命权是人最基本权利。生命是个人其他权益存在的基础和载体,生命的丧失和终结意味着其他权益的丧失和终结。正是由于生命是作为人存在的唯一标准,以剥夺人生命为内容的死刑是不符合人道主义要求的,从而得出死刑不人道的结论。
国际社会也普遍认同死刑不人道,同时一些国家也在逐渐废除死刑。
(三)贪污贿赂罪死刑违反刑法的谦抑性要求。
刑法的谦抑原则是指用最少量的刑罚取得最大的刑罚效果。它是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英国哲学家边沁有一句名言,称“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这句话可谓刑法所以要奉行“谦抑”原则的法哲学基本理论。而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而言对于死刑并未遏止贪污贿赂类犯罪持续上升的犯罪率,在此方面死刑的威慑力是非常有限的。因此,为了遵循刑法的谦抑行,立法机关应该考虑对贪污贿赂罪的死刑裁量问题,更好的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一)加强立法监督。
由于贪污贿赂罪的主体的特殊身份,因此检查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从源头上遏制犯罪的发生。同时我们必须要完善我国的监督机制,立法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各自独立互相监督,使潜在的犯罪分子无可趁之机,将犯罪的发生扼制在摇篮之中。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这一名言体现出法官的重要性。法官在判定案件时不是单纯的依靠法律,他的思维不是单纯的理性的,他也会依靠其主观判断及经验,当法官判处死刑案件时,起主导作用的是理性,非理性因素也起一定的作用,尤其是法官的个性特征对判决影响颇大。刑事法官应当率先从根本上转变理念,坚持”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的死刑政策,而且在对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适用条件进行理解与适用时,法官要做到苛刻挑剔。更好的利用其专业知识修养公正的判决案件,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二)调整刑罚结构。
如要废除贪污贿赂罪死刑必须以较严重的刑罚加以代替,达到预防和遏制犯罪的目的。在对于废除死刑的观点上,作者认为死刑是一种严重的刑罚,它以剥夺人的生命为代价,而贪污贿赂罪虽然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但是这往往可以通过较严厉的刑罚比如无期徒刑无允许减刑假释来代替,这些国家工作人员经受过良好的教育,有着较高的学历,在执行刑罚期间可以安排他们做一些对社会有贡献的活动,通过为社会服务来惩罚教育他们。对于一些情节恶劣的贪污贿赂犯罪应增设罚金和没收其金钱,破其所图,灭其所欲,可使其遭受毁灭性打击。对社会上存在的企图通过犯罪途径谋取私利的人以警戒,权衡得失,从而放弃贪利型犯罪的意图,罚金刑的一般预防功能也由此得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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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死刑存废的讨论已经到达白热化的阶段,因此有必要对其死刑存废进行研究。对其死刑存废进行研究,首先得对其概念和犯罪构成有明确的认识,对刑法第192条的规定予以细化、详细理解便是其概念,其犯罪构成也有四要件,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集资诈骗罪死刑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近日,多起因“集资诈骗罪”被判死刑的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有关案件本身的细节讨论之外,“经济类犯罪该不该判死刑”再次成为了人们讨论的焦点。本文将就集资诈骗犯罪法定刑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就集资诈骗犯罪是否适用死刑提出看法。
关键词:集资诈骗罪 死刑 刑罚体系
根据刑法第192条、第199条和第200条的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几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余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持别重大损失的,处有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前述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居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这一司法解释仍可在处理集资诈骗案件时参考使用。
1979年刑法虽然将诈骗罪分为普通诈骗罪、严重的诈骗罪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诈骗罪三种类型。但是,一个明显的特点是,诈骗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全国人大会1982年《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1983年《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虽然将盗窃、故意伤害等犯罪的最高法定刑提高到死刑,但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却没有变动。为了达到严惩诈骗犯罪的目的,1983年12月20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经济罪犯的意见》第5条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个人诈骗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应依法从严惩处。这些犯罪兼犯走私、套汇、投机倒把、贪污、受贿、盗窃等罪行的,可按数罪并团直至判处死刑。个人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亡不满20万元,或者个人诈骗所得在5万元以上;满10万元,情节严重并犯有走私、套汇、投机倒把、贪污、受贿、盗窃等其他罪行的,应按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诈骗的数额从重处罚。”这一规定存在许多模糊之处。
实际上,对诈骗犯罪适用死刑,是指诈骗犯罪分子所犯其他罪行的法定刑中有死刑,且行为人所犯罪行达到了适用死刑的条件,包括达到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起码条件,而不是诈骗罪本身的法定刑中增设了死刑。量刑时,应对所犯罪行分别定罪量刑,再依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这是1979年以来,我国刑事立法中第一次对诈骗犯罪规定可以适用死刑。1997年修订的刑法虽然仍然规定上述四种诈骗犯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但适用条件与上述《决定》的规定明显不同。修订后的刑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数额特别巨大”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两个条件的,才能适用死刑。
集资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笔者认为,从我国刑事立法关于诈骗犯罪法定刑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事立法对诈骗犯罪的死刑适用历来采取严格控制的态度。在具体对诈骗犯罪决定适用死刑时,也应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
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极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作为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法,死刑在历史上曾长期占据刑罚体系的中心,无论是科以死刑的犯罪行为数量上还是刑罚的执行方法上,死刑的多发性和残酷性都是其他刑罚方法所不能比拟的。到了十八世纪,在启蒙主义思潮特别是在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下,一些资产阶级法学家对死刑制度提出了挑战。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极力主张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适用,从此揭开了死刑废除论和死刑存置论论战的大幕。死刑存废论战的结果是将死刑逐出了刑罚体系的中心,并直接影响了各国的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进而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的刑罚改革运动。
死刑存废的争论对我国也产生了很大影响,但在现阶段更多地表现为死刑的限制与扩张之争,特别是在经济犯罪领域内,是取消还是保留(甚至是扩张)死刑的争论显得更加突出。
笔者认为,在经济犯罪中,是否适用死刑,不能单单从死刑的表象,即残忍、不可挽回等方面分析,而是应当跳出死刑理论的框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得出更为深刻、更为理性的答案,笔者认为集资诈骗罪应该废除死刑,理由如下:
(一)不符合罪罚等价、公正性原则
根据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刑罚是对犯罪的一种报应,犯罪是刑罚的前因,刑罚是犯罪的后果,罪与罚之间是一种前因后果,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罪与刑之间的这种关系客观上要求刑罚必须与犯罪相当,即刑罚的严厉性程度上必须与犯罪的严重性程度相对称,重罪应配之以重刑,轻罪应配以轻刑,同罪应配之以同刑,一种较轻微的犯罪不应比一种严重的犯罪受到更严厉的惩罚,亦即刑罚与犯罪二者在内在的价值上应该等同,这就是罪罚等价原则。
刑法等价原则最大的合理性就在于其符合刑罚公正性的要求,因为从价值的高度来说,等价的就是公正的,不等价的就不是公正的,所以罪与刑的等价能与公正的要求相一致。如我国现行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根据罪刑等价原则,死刑只能适用于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因为二者都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而大多数经济犯罪侵害的客体只是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或一定的经济制度,而非人身权或国家安全等其它的客体。因此,从理论上说,如果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符合刑罚等价原则,那么也就是意味着人的生命等同于财产所有权和市场经济制度的总和,这显然是对生命的贬低。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背了罪行等价原则,也因而与刑罚最基本的价值公正性相抵触。所以,对大多数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是不等价、不公正的。
(二)威慑力有限,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明太祖时期,“贪污60两以上银子者,立杀”,沈家本曾在考证明太祖朱元璋严刑峻法而收效甚微的历史事实时指出:“上之从不知本原是务,而徒欲下之人不为,非也,于是重其刑诛谓可止奸而禁暴,究之奸能止乎?暴能禁乎?”,于是沈家本得出这样的结论:“见重刑之无效,治世道当探其源也”。虽然近些年我国对经济犯罪处以死刑的人数不在少数,但是经济犯罪仍然层出不穷,经济犯罪分子依然我行我素,并没有因为死刑的设置而得到改善,经济犯罪大案、要案频频发生,收效甚微。究其原因,经济犯罪的原因是多面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措施不配套、法律上的漏洞、管理体制上的缺陷、犯罪人自身的原因等诸多因素是导致经济犯罪发生的原因。而仅仅用单纯的死刑打击办法,其收效是显而易见的,正如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所说:“滥用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有益和公正”。随意既然死刑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这就应促使我们去研究,在我这个法制逐渐健全的社会里,死刑对经济犯罪是否有益和公正。
(三)经济犯罪的成因复杂多层次
对于经济犯罪而言,从根本原因上看,是由我国现阶段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从一般原因上看,这主要包括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措施不配套、法律上的漏洞、管理体制上的缺陷、犯罪人自身的原因等诸多因素。况且,如今经济犯罪实际成因已变得复杂和多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刑罚所固有的威慑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我们不改变刑事政策,仍然只是希望通过单纯加重刑罚,无异于臆想。因此,要从根本上遏制经济犯罪,必须下大力气进行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提供相应的配套措施,弥补法律上的漏洞和管理,及监督体制上的缺陷,使经济犯罪不具有其滋生蔓延的土壤,只有多管齐下,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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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刑罚,也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最严厉的刑罚。当今世界有些国家废除了死刑,有些国家仍保留着死刑。我国从目前的政治、经济实际出发,保留死刑,坚决贯彻 少杀慎杀 的政策,因此,认真研究死刑的法律适用,是我国当前极为重要的课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议死刑制度的存废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死刑是剥夺他人生命的刑罚,死刑的起源可以追述到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这种思想一直影响着后来的民族。1764年意大利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到了死刑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问题,再次让人们把目光投向了死刑制度的存废问题。一直到现在,死刑制度的存废不仅是我国刑法学界讨论非常热烈的问题,也是国际社会一直持续关注的问题。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处死公民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是必要的。第一: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国家和人民的安全的时候才有必要。第二,对一个公民判处死刑是预防他人犯罪和根本的和唯一的防范手段。除了这两个理由之外,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处死一个公民。该书中作者还对死刑的威慑力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作者认为对人类心灵产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在这一点的基础上,作者提出长期苦役这种长时间剥夺自由的刑罚比短暂的死刑表演更能体现出刑罚阻止人们犯罪的作用。同时,作者还提出社会上存在很多并不惧怕死刑的人,出于狂热或是对现实的绝望,对于这些人来讲,死刑并不具有威慑力。而对于死刑是否正当的问题贝卡利亚持否定的态度,死刑本身就是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这种杀人行为正是法律憎恶并惩罚的,所以这是矛盾和不能让人理解的。
贝卡利亚的论断是有宗教渊源的,基督教教义中说死刑是违背上帝旨意和道德的。随着西方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的发展,“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自由”等观点开始深入人心,废除死刑的理论也迅速发展起来。人权运动发展更是让废除死刑成为了国际社会的趋势。在国际人权领域,生命权是绝对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死刑是残酷和不人道的刑罚,所以应当被废除。
废除死刑运动发展的同时,同样有一些学者坚持应该保留死刑。比较有影响的就是传统的报应主义思想。康德是报应论在近代的杰出代表。他认为,罪刑相适应是一种等害的对应,即你让他人失掉什么,你自己便失掉什么。刑罚所造成的损害应该与犯罪所造成的损害有一种对应关系。基于此,他认为死刑对于谋杀罪是绝对必要的。黑格尔是报应主义者的另一重要代表人物,但他与康德在具体主张上有分歧。原则上,他反对康德的等害报复主义,但他认为在侵害生命的情况下是一种例外。因为生命的价值是至高无上的,没有任何东西可与之兑换,生命与生命才是等价的。所以他主张对于杀人,死刑是正当的。报应主义思想是原始社会同态复仇观念的发展,他们赞成等价的报应,因此队为死刑是应该保留的。
从上文中一直以来废除死刑的争论可以看出,双方争议的主要有两点,第一,死刑是否符合道德,是否具有正当性;第二,死刑和其他刑罚相比是否具有更大的威慑力。
贝卡利亚认为死刑本身就是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这种杀人行为正是法律憎恶并惩罚的,这是矛盾和不能让人理解的。贝卡里亚认为,生命权是一种神圣的自然权利,是绝对不可剥夺的。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而让予出来的部分权利,但每个人在割舍自己的权利而组成国家权力时,保留了自己的生命权,因而国家无权剥夺任何人包括罪犯的生命。死刑的存在,意味着对他人生命权的侵犯和不尊重,意味着对社会契约的违反。正是基于此,贝卡里亚进一步指出:“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谋杀犯。我认为这是荒谬的。”①既然法律憎恶并禁止杀人,那么任何国家和个人都不应当去杀任何人,即使他是十恶不赦的罪犯。由此可以看出,贝卡利亚认为死刑是不具有正当性的。
报应主义认为死刑具有正当性,主要理由是死刑和杀人具有等同性。但是我对这点持否定态度。首先,刑罚和犯罪危害程度应该相当,就是刑法理论一直遵循的“罪行相适应”原则,但是相当就一定是要求等同的方式吗?答案是否定的。生命虽是无价,但是对于每个人的意义是不同的,有的犯罪分子对于生活抱着求死的态度,对于他们活着比死更艰难?一命抵命不是正中下怀?犯罪侵害什么,刑罚就剥夺罪犯什么,实际上也是做不到的。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害对应的惩罚是什么?对于杀人,又为什么一定要适用死刑呢?
我们再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考虑死刑存废问题,也就是死刑的边际效益问题。所谓死刑的边际效益,是指既然死刑比无期徒刑更严厉,它便应该带来更大的效果,这不是讲死刑有没有效,而是讲是否比无期徒刑更有效。这是要和无期徒刑相比较才能得出的关于死刑的这种边际效益,贝卡里亚与边沁都持否定态度。贝卡利亚认为人们的精神往往更能抵御暴力和极端的但是短暂的痛苦,却经受不住时间的消磨。死刑虽残酷,却是短暂,相比于此,长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更具有威慑力,对于犯罪分子或者旁观者都是如此。当然反对这个命题的功利主义者也大有人在。比如说,在历史上有英国著名的刑法史学家史蒂芬,在当代有美国主张保留死刑的强硬分子哈格,他们都认为死刑的威吓效果要大一些。
这些人之所以认为死刑的威吓大于终身监禁,是由一种简单的三段论得出的结论。他们认为,刑罚的威吓作用来自于人们对受刑罚惩罚之苦的一种畏惧。而刑罚越严厉,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所以威吓的作用就越大,而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因此,其威吓作用便越大。两者的观点谁更有说服力一点?我选择前者。刑罚的正确性与否在于其是否能够阻止人们的犯罪。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死刑判决即剥夺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一个罪行多么严重的犯罪分子都有可能洗心革面,所谓“浪子回头金不换”,为何刑罚就不能宽容一点,给他们一次机会呢?同时,死刑对于旁观者来说也具有负面的作用。贝卡利亚认为,随着死刑的执行破坏了人类的善良美德被,人类的心灵变得麻木不仁,甚至通过死刑的执行而使人们在欣赏中变得日益冷酷无情,或者唤起观众不正常的怜悯感。贝卡里亚讥讽到:“在大部分人眼里,死刑变成了一场表演,而且,某些人对它怀有一种忿忿不平的怜悯感。”“杀人被说成是一种可怕的滔天大罪,我们却看到有人在心安理得地实施它。这一事例使我们获益匪浅。”所以,我们不得不思考,死刑是否还有继续存在的意义呢?我的答案是否定的。死刑废除是符合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
死刑废除无论从刑法理论上或者国际社会的要求来讲,都是必然的趋势。近年来,我国一直存在的死刑制度,一直都是国际社会质疑中国是否具有人权的重要理由。同时,很多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东窗事发后选择潜逃国外,而外国一直以死刑作为庇护的理由反对引渡,以致于他们逍遥法外。我们都明白,应该废除死刑。但是理论是一回事,现实又是一回事,中国刑法在废除死刑的道路上困难重重。
首先,中国同态复仇思想根深蒂固。中华民族五千年的灿烂文化史,特别是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影响之下,我国公民的传统思想已经根深蒂固。中国法制史也不过短短几十年,法律的思想并没有根植于中华民族的土壤。在很多问题面前,自我救济的方式优于法律手段,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任程度并不高。如果说法律废除死刑,那么杀人再也不需偿命对于很多有着“同态复仇”思想的中国人是不能接受的,他们对于法律的信任度会再次降低,那么中国法律发展的前景必定堪忧,社会也许会更加混乱。
其次,刑罚的成本问题。我国法律中死刑是最为严厉的刑罚,判处死刑的案例也非常常见。如果废除死刑,代之的可能是无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相比,死刑的成本要小很多。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国家将其收监执行,不仅要保证其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还要有专门的监管人员看管,同时,对于其改造和教育的人力和物力也巨大的。如果所有的死刑都用无期徒刑代替,那么监狱将人满为患,国家将会有大把的资源都会用于此。
最后,死刑的可替代刑问题。如果死刑废除,那么对于原本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必然要代之以另外的刑罚制度。上文中我们假设是以无期徒刑取而代之,我们忽略掉上文中所提到的执行成本问题,我们来讨论在实践中执行是否罪刑适应的问题。众所周知,我国的无期徒刑在实践中的执行期限,很多都并不是终身,这是因为我国存在减刑。犯罪分子在监狱立功就可以减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也适用减刑制度,很多人会利用这样的制度,最后执行的期限也许就是数十年,这样罪刑也太不相适应了。
所以,综上所述死刑废除目前为止在中国是不可行的。死刑废除要建立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但是我们应当朝着死刑制度一步步迈近,这也是近年来我们一直的努力方向。从我国的死刑的发展状况来看,我国的死刑政策已经有所转变,并开始走向限制死刑、减少死刑罪名和减少死刑的司法适用。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一方面强调保留死刑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有提出慎用死刑,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15个条文规定了28种死刑罪名,但是随后不久,因为严重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的攀升,截止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在补充刑事立法中增设了50多个死刑罪名,由此,我国的死刑罪名已经达到近80个,1997年刑法修订时,我国刑法贯彻“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的政策,新刑法47个条文了68种死刑罪名,其中包含经济类犯罪和财产性犯罪。
2011年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再一次废除了走私文物罪、票据诈骗罪等13个罪名的死刑。2014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一共九项罪名的死刑。减少死刑罪名的同时,我们也限制死刑适用的条件,比如对于正在怀孕的妇女、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些都是限制死刑的实际成果。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体系的健全、国民素质的提高和国际人权运动的发展,废除死刑是必然的趋势,我们相信死刑废除的日子必然会到来。
①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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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执行程序是最后一个诉讼阶段,刑事执行程序直接关系到刑事案件的公平与公正,关系到当事人的生死命运。在死刑案件当中,死刑执行监督程序尤为重要。时下死刑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不断地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死刑执行程序法律监督作为保证死刑执行以及当事人权利保障的重要手段也越来越得到重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死刑控制背景下职务犯罪问题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在死刑终将废止已成为学界共识的背景下,针对我国职务犯罪的实际情况,由于社会观念及现有法律制度规定等多方面的原因,职务犯罪死刑在我国今天及以后的一段时间仍有存在的必要。但我们仍须在死刑控制背景下不断完善立法,严格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死刑的适用标准,加强体制建设,逐步减少职务犯罪死刑的适用,在死刑废止的道路上不断前行。
腐败现象是社会发展的毒瘤,严重影响了行政效率,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造成严重阻碍。现阶段,作为职务犯罪具体体现的腐败犯罪正处于高发期。随着中央反腐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大小问题官员的落马,民众对此反应空前。作为反腐斗争最后一道屏障的刑事法律,其在此次惩治腐败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们发现,刑法对职务犯罪规定最严厉的死刑在此次反腐斗争中并未被作为主要利器,众多落马的大小官员中,死刑鲜有适用。可是此次反腐斗争的效果仍相当明显。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中观察得出,死刑等极刑对于治理腐败等职务犯罪的效果并不是十分明显。这也验证了刑法学家、犯罪学家贝卡里亚的著名论断:刑罚的威慑性不在于其严厉性而在于确定性和及时性。结合国际死刑发展趋势,笔者认为,当今形势下,我国刑法关于职务犯罪死刑的规定,短期内仍会继续存在并发挥一定作用,但是长远来看,职务犯罪死刑的适用应当逐步减少,并最终废除职务犯罪的死刑。
一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共职务的人员不尽职责或滥用职权或贪污受贿,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导致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称作职务犯罪。
大体而言,我国的职务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逐利型职务犯罪,一种是渎职型职务犯罪。其中逐利型的职务犯罪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类犯罪即被称之为“腐败”。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死刑的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贪污罪、受贿罪这两项上。
结合现有刑事法律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当前司法实践情况,笔者认为我国职务犯罪死刑终将废止具有充分的理由:
第一,基于我国刑事政策的考量。死刑政策是由党和家制定的对死刑的设置与适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动准则,是中国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死刑政策可大致概括为“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它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在死刑制度适用方面的重要体现。
第二,贪污贿赂犯罪死刑适用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其属于逐利型犯罪。从客观方面讲,此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即使该类犯罪给国家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情节特别恶劣,但是与严重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的暴力性犯罪相比,其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仍有很大差异。因此,二者法定最高刑都设定死刑就会导致公众产生人的生命价值和财产价值等价的观念,误导社会公众对生命和生命权的轻视。
第三,职务犯罪死刑的废止是适应我国刑罚结构调整的要求。关于刑罚结构的调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指出:“刑罚的规模应该同本国的状况相适应。在刚刚摆脱野蛮状态的国家里,刑罚给予那些僵硬心灵的影响应该是比较强烈的。但是,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强,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当适当降低刑罚的强度。”[1]随着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我国的刑罚结构又进行了一次较为深刻的调整并得到了完善,刑罚总体上朝着轻缓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尤其是废除了13个非暴力型经济犯罪的死刑,其表明我国在废除死刑问题上正在努力做积极的尝试与改革。因此,废除有关职务犯罪的死刑罪名,尤其是一些逐利型死刑职务犯罪罪名,是适应我国刑罚结构调整的要求。
第四,是理性看待职务犯罪发生原因的选择。职务犯罪的发生有着多方面的原因。首先,基础原因在经济方面。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完善,一方面,管理的经验不足,比如行业和社会组织不发达。另一方面,经济方面立法规定的滞后性,为一些职务犯罪嫌疑人通过职务之便利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其次,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体制建设方面。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采取了体制方面的改革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是原有体制中的一些弊端并未消除。现阶段主要表现为:权力过分集中,权力的运行缺乏有效及时的监督。与此相对应,以权力为工具的职务犯罪常有发生。
第五,是中国参与国际刑事合作和顺应国际刑法发展的需要。根据对我国职务犯罪死刑司法实践的观察,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常常携巨款逃往境外,甚至在一定范围内特殊的“裸官”现象和“跨国家庭”现象相当普遍。由于“死刑不引渡”已经成为国际法学界的共识,此背景下,我国对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仍适用死刑的规定导致了以下后果:第一,若我国仍坚持对职务犯罪适用死刑,将使得部分外逃犯罪分子不能被引渡回国,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国家和社会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第二,如果在一定条件下我国承诺对某一职务犯罪嫌疑人不适用死刑,在现行立法仍规定有死刑的条件下,必然导致个案结果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刑法原则相违背[2]。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已与20多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与50多个国家之间有司法协助协议,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没有从法律层面根本解决这一问题,对打击职务犯罪的国际合作仍有很多不利影响。另外,“根据大赦国际的统计,截至2010年11月,世界上已经有95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15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仅保留了军事犯罪或者战时犯罪的死刑。33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仅有58个国家保留了对普通犯罪的死刑”。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发展趋势,从长远来看,废除死刑也必将会成为我国顺应国际人权保障和履行国际义务的必然要求。
三、废除职务犯罪死刑面临的现实困境
废止死刑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认识,但死刑的废止并非一朝即可完成。死刑的存废、死刑适用数量的多少、死刑制度与观念、死刑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死刑理论的研究成果是在一国历史文化背景和民众价值观念判断的影响下不断发展变化的。就目前而言,甚至在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废除死刑尤其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死刑仍面临诸多困难因素。
(一)我国的重刑文化传统,使得死刑的威慑效应仍占据一定地位
我国刑法传统的重刑文化思想,使得人们对死刑威慑效果有着盲目崇信。
首先,刑事立法者对“重典治世”的观念仍有着深深的留恋。高发案率使得立法决策者们更偏重于运用重刑对现有罪犯予以惩处,以期起到威慑潜在犯罪分子并以此控制职务犯罪发案率的作用。
其次,民众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职务犯罪人,仍从“报应主义”观念出发,认为其“死有余辜”“罪有应得”,对贪污贿赂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分子唯有死刑才足以弥补其造成的社会危害,平复民众的不平心理。
重刑观念的存在对职务犯罪死刑的废止造成了强大的社会阻力。
(二)我国现行刑法的刑罚结构对死刑的废止也有不利影响
《刑法修正案(八)》中对于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刑后的刑罚由原来的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25年有期徒刑等规定,增加了生刑的严厉强度,逐步改进了修正之前死刑缓期执行与自由刑的衔接难度,显示出对死刑缓期执行的“偏好”。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但改革的渐进性使得刑罚结构对死刑废止的不利影响并未彻底消除。我国刑法改革之路仍旧长远。
(三)司法操作层面对职务犯罪的打击理念不利于死刑的废止
由于转型发展时期,职务犯罪的高发态势,我国司法机关在中央的领导与部署下,始终坚持对职务犯罪采取“严打”的态势。其实,这也是针对我国当下职务犯罪率始终在“高位徘徊”的形势做出的考量。在我国现阶段,保留职务犯罪死刑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慑作用。其实,这也说明了我国废除职务犯罪死刑的长期性、艰巨性与渐进性。
正如前文所言,职务犯罪死刑的废止绝不是一朝即可完成的。综合多方面的考量,笔者认为我国职务犯罪死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然废止不了,但我们仍要以废止职务犯罪死刑为目标,逐步推进刑事立法、司法改革、社会管理制度改革,最终废止职务犯罪的死刑适用。
首先,刑事立法在较长时期内不会有重大变动的前提下,应严格把握司法活动中对职务犯罪死刑的适用标准。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考查其是否达到死刑的适用的条件,同时还应该严格贯彻刑法总则对判处行为人死刑需要罪行极其严重的要求。从主客观相一致的立场从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同时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应坚决由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刑缓期执行。
其次,根据职务犯罪利用职务便利和逐利性的特点,国内众多学者均有建议对职务犯罪增设资格刑和罚金刑,从职务犯罪本身特征出发,消除行为人行为的职务条件,同时明确规定重额罚金,使其逐利梦成为幻想。
同时,我们也看到很多职务犯罪分子犯罪手段并非“高明”,而是由于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监管方面的不力为其实施职务违法犯罪提供了很大的前提可能性。因此,我们在完善法律的同时,增强制度建设,加强监管,也是我们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的必由之路。
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的严重职务犯罪,是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它不仅败坏了党风、政风,毒化了当今社会风气,破坏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当前乃至今后较长一段时间里保留职务犯罪适用死刑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正如前文所述,职务犯罪死刑的废止趋势不可逆转。我们应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结合当下党和国家预防和治理贪腐问题的制度现状,不断完善法律,加强制度建设,在有效治理社会职务违法犯罪的前提下,逐步控制职务犯罪死刑的适用并最终废止职务犯罪死刑。为我国刑事死刑制度的完善乃至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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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密切,一方面,高等教育对经济发展起着推动的作用,另方面,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决定了高等教育发展的阶段。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高等教育问题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科学之所以纳入学校课程中,有两个主要原因:首先,学生可以有机会了解身体情况和所处生态环境;其次,各阶段的科学都为更复杂的研究奠定基础。通过学习,部分学生会从事科学或科技的研究工作。学生在学科选择方面的明显不平衡,这是一个需要花费很长时间来改善的问题,存在各种各样的影响因素。科学教育对学生的高等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性别方面,也有着很长的一段历史。本文通过对社会、政治和智力等因素的分析,对中澳高等教育中科学教育在性别上的不同进行比较。介于比较的重点是性别,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男女同校。
关键词:性别;高等教育;科学教育;社会;政治;智力
一、澳大利亚的科学教育
高等教育在澳大利亚是一个相对新颖的概念,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中等继续教育取代少数人或特定学生群体的经验,成为受教育的标准,1964年马丁报告(MartinReport)之后,高等教育作为扩展教育进行重组。澳大利亚的高等教育经历一段充满争议的阶段。这其中,社会和政治因素对教育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特别是在性别方面。20世纪70年代早期,与男孩相比,大多数的女孩不会完成学业,因此她们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少之又少。学校教育习惯性地忽视女孩,教师很少注意她们,学校也不可能分给她们非学术类的课程。同样,在12年级,与男孩相比,女孩也没有机会学习所有的可以获得升学机会的学科,因为当时的校方认为,为女性学生提供这样的机会没有必要,声称“女孩并不会从高等教育中受益”。所以从本质上来讲,女孩的学校教育决定她们所处的社会阶层和身份。因此,关于高等教育中性别平等的政策在1973年出台,联邦学校委员会组建一个临时委员会,以调查学校教育是否影响女性学生的高辍学率。最终,联邦学校委员会在女性学生中间做了一个关于对于学校教育要求的问卷调查,这在澳大利史无前例。这份名为《女孩、学校和社会》(Girls,SchoolsandSociety)的调查报告指出,学校加强了性别模式化教学:采用具有性别歧视的课程材料,不使用可显示出女性重要社会角色的材料,不重视非模式化家庭;低估人际交往能力,不指任女性担任学校校长或加入学校执行委员会。这项政策影响了学校课程的设计和改良。自各种政策施行之后,公众开始广泛关注女性教育,本文称之为“向女性教育的倾斜”。在这种条件下,女孩的学术能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当然,她们在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选择方面就有了更广泛的选择。种种有利条件吸引女性乐于学习很多科学相关科目。澳大利亚国家数据统计显示,女性开始学习与生物相关的课程,且在全国范围内,女性在各个科目报名学习的比例分别为:科学35%,医药40%,牙科30%,但只有7.5%的女性选择工程类。与此同时,国家天主教会委员会报道,天主教会学校正着力解决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他们改善女学生在学习科学、技术和体育的设施,以保证资源的平均分配。国家私立学校委员会也分配给女学生更多的教育资源。尽管在当时,女学生逐渐开始进行科学科目学习,但报名上课的很大一部分仍然是男学生。学习科学的主要群体仍然是男学生。
研究表明,当不同年级的学生被要求画出一位想象中的科学家时,95%的学生画的是男性科学家。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在大多数学生和教师的观念中,科学家通常是男性。事实上,性别在学校中被重新情境化了,“对男女恰当的行为方式的理念转化为了使之接受恰当的学科教育”。一旦一门科目对参加学习的学生有了性别要求,比如男性报名时,男学生就会得到鼓励,而女学生的积极性则会被削弱。反之亦然,一些如语言和打字之类的学科,则会吸引更多的女学生。就读于中学和大学的学生比例己证实未来科学的前景属于男性。在某种程度上,澳大利亚和西方及北美国家所处的情况相近。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科学教育的“歧视”现象就己被提出。美国国家评估中心的一项研究表明,中学及高等科学教育中存在一个主要问题:学生成绩下滑和兴趣丧失,是因为很多高中和大学毕业生发现,己掌握的科学知识很难应用于现实生活中。个人来讲,科学课的内容设计己超出实用范围,这导致更少的女学生参与这些科目学习。大约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澳大利亚学校性别平等政策中对女学生的关注开始向男学生转移。自由国家联盟政府己投入大量资金到教育项目中,例如“男学生的成功”,在当时己不再有针对女学生而采取的投资干预措施。作为澳大利亚政府的门户之一,澳大利亚科学教育部(DEST)网站在2004年11月出现“学校”的图标可供学生进行选择,然而只有“男性教育”却没有相应的“女性教育”,显然说明针对女性的教育己不再得到重视。对政策的接受或妥协,只会让教育各个部门达成一致,但同时“女权保障”办公室(由联邦女性权益办公室资助)对女性教育提出一些建议,如“对女性在校教育的需求”进行评估,这看起来己不再有“性别差异”,特别是评估那些可能没有完成学业,或由于经济等原因无法完成学业的学生对学校教育的需求。纵观公众或政府对性别教育所做出的努力,这是一个曲折且充满未知的过程。在近几十年中,和男性比起来,更多的女性在中学及大学学习科学课程,这一现象被大量报道。但对一些高收入的领域,如物理和化学,女学生并没有很高热情。因此,通过对性别教育的历史和现状的研究,可以得出结论:政策和社会影响可以促进男性教育,而这一结果并不是有意而为之。因为,对女性教育的关注,意味着要指出教育的困难或障碍,如哪里出了错或哪里需要改进,以便向教师提供更好的教材和教学方法,这不可避免地会使男学生接受到更好的教育。例如,教师在课堂上不可以只提问男学生,而是要对不积极的男学生和女学生投入更多的精力。教师也不可以只使用策略提问女学生,而忽视成绩好的男学生,他们同样需要得到教师的注意。所以,实施一种更好的针对女学生的课程,而不使男学生从中受益,是不可能的。除却这些优势,男学生可以意识到他们的女同学在智商、能力和野心方面与他们是相同的。在世界范围内,女性在工作中己经获得很大成就,而且这一趋势会一直持续。因此,更多的女性选择接受大专等高等教育,尽管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出现过短暂的“向男性教育的倾斜”,但这是否意味着未来教育趋势会转向男性?这一项目的成功很可能取决于教师、辅导主任及教育部门的管理人员。
二、中澳科学教育比较
本部分讨论的是中澳中专以上的科学教育在性别差异方面的历史和现状。两国都经历长时间饱受社会、政治和智商等因素影响的斗争。基于研究结果和笔者的经历,本部分会对中国教育现状做简要描述,同时比较两国的教育特征。首先,与澳大利亚的教育历史类似,早年中国无论是小学教育还是高等教育,都存在性别歧视。当中国刚开始施行教育之初,大多数人就坚称只有男孩可以接受学校教育,女孩应该在家里照顾家人。学校的创立始于吴怀旧(音),他支持女性参与公共教育以强国,介于当时为外国势力所利用,及清朝日渐衰落的政治和经济,所以教育的目的是“拯救并复兴中国”,显然这是强调个人对国家的贡献,而澳大利亚课程的设立是以个人发展为目的。其次,两国课程设计覆盖范围很广。尽管中国教育包含道德、中文、外语、算术、历史、地理、绘画和体育,但是学校对“家庭和体育教育”投入更多的精力。与此不同的是,澳大利亚更多地注重自然科学教育。因此,中国教育的中心是提高个人体能,而澳大利亚投入更多精力的是在扩展和加深学生常识和基本知识方面。再次,政治因素在性别教育的发展中产生深远的影响。澳大利亚的科学教育广受无处不在的报道和大事件的影响,而非出于个人想要受教育的愿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呼吁成员国成立工作小组,作为学校课程设置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享各自在科学、科技和数学课程教育方面的经验。中国科学教育同样受到西方文化和政治的影响,在中国,甚至一些由西方传教士所经营的高等教育机构,一些有识之士也提出针对中学及高等教育有远见且有实践意义的想法和理念。1919年,国家教育联合会第五次会议在山西太原召开,会上代表坚持男女学生在教育方面不应存在理论上或实质的差别。然而,由于研究证明,男女的大脑构造不同,知识界对此进行热烈的讨论。一篇发表于当时最前沿的激进期刊《新青年》题为《女性问题》的文章指出,平等教育,并不意味着女孩和男孩学习相同的科目,由于“生理结构区别”,女学生应该学习人文科目,而男学生应该学习科学。
当时社会提供给女性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并不多。澳大利亚的一些专家也持有类似观点:“女孩并不会受益于这种类型的教育”,本文前半部分对此有所提及。由于对女性教育的歧视,整体教育趋势是更多的女性在接受高等教育时选择艺术而非科学,这导致科学教育性别不平衡的现象更为严重。10年前至今,中国教育的领先观念之一己转向女性教育,特别是那些只有极少数女性学习的科目。中国政府发表一篇题为《中国女性现状》的报道,体现对女性高等教育发展的高度重视。这包含大量培养科学家和技术人员并鼓励女性参与其中的意思。这篇报道的目的是提高女性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以吸引其从事科学方面的研究。结果是很多女性从大学或职业学校毕业后,在各个领域,如物理、基因工程、微电子和宇宙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功。不到10年的时间,接受高等教育的女性人数增加3倍,从27000增加到183000人。由此看来,中国“向女性教育的倾斜”经历一段相对较长的历史时期,且女性吸引来自社会、政治和知识团体的注意力,她们致力于实施各种方法,以改变女性在高等教育中所处的劣势。这些方法进展顺利,比如调整科学课程设置、教师对男女学生的态度以及用以吸引学生对科学课兴趣的方法等。在这方面,澳大利亚与中国相近。唯一的显著区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澳大利亚自由国家联盟向男性教育提供大额资金支持,而当时中国教育部仍着力提高女学生在科学学科的成绩。最近,两国教育部发布一些针对高等科学教育中性别平衡的政策。但既然一些“生理原因”导致男性在某些领域占有优势,那么未来教育的发展趋势是否会再次倾向男性,还是不同性别在科学学习方面终会平衡?
三、总结
现今社会,社会大众看重基本科学知识,并把它作为从事高科技领域的有效手段。没有性别差异而广泛接受的科学教育,是众望所归,用Cohen的话说:“我们并不清楚未来将会带来什么,但是我们期待会有一个不断丰富的、全球共享的资源和模式以改善科学教育,这种教育易于理解接受且适用于任何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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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得到了迅猛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2014年中国在校大学生有2468.1万人。普通本专科招生699.8万人,毕业生638.7万人,全年研究生招生61.1万人,在学研究生179.4万人,毕业生51.4万人。毫无疑问,我国已经成为一个教育大国,但是教育大国与教育强国之间却不能划上等号。快速发展的高等教育中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有相当一部分的高等学校尚未形成完善的教学、科研、管理制度。在新媒体快速发展的今天,应当借助契机,不断更新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观念,促进高等教育教学改变的健康发展。
一、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发展现状
高等教育教学管理,是在高等教育环境中,管理者通过制定相关制度和其它管理办法,以完成高等学校培训人才目标的过程。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核心要素就是教学管理,其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高校的整体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品质,同时也影响学校的整体建设。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培养人才,提升学校的品牌形象,打造学校的综合竞争力,必须正视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的现状,明确存在的问题,在事实的基础上明确目标,制定计划,科学合理地优化教育教学管理模式。总体来说,我国目前高等教育教学的管理机制相对新时期的发展情况,是比较落后的。主要表现在专业设置、课程体系、管理机制和培养模式四个方面。在专业设置方面,屡屡出现教育部公布的“红牌专业”,师资和硬件模式与专业设置完全不匹配,计划经济色彩浓厚。课程体系方面仍然是填鸭式教学,忽视了学生的兴趣和创新思维,教学内容陈旧,甚至远落后于时代发展。体系中的实操部分太少,学生缺少实践的机会。在管理机制方面是比较机械的,学生的自主性受到抑制,缺少人性化的管理。在培养模式方面与市场脱节,很多的学生无法就业,或者所学专业与市场无法对口,缺乏市场导向,高校学生的就业率压力逐渐增大。
二、新媒体对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启示——“以人为本”
21世纪是媒体飞速发展的时代,特别是随着电视的空前普及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类文化的表达方式正在悄然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特别是视听文化在教育事业上的应用,彻底改变了以往的教育教学方式、信息接受方式和思维方式。英美等发达国家实行数字教材、电子书包与数字课堂对我国的教育事业具有战略性的借鉴意义。我国也应像英国、德国那样重视对新媒体的教育,从学生开始,逐步培育公民的新媒体素养。重视教育对象,做到以人为本,从学生的角度出发,改革教学管理模式。善用新媒体,进行观念创新改革的根本是观念的创新,创新是一切改革的强大动力。从当前情况来看,无论是学生还是老师,其新媒体使用频率都非常高,而管理者也必须要转变思维模式,培养创新理念,注重高校的教学管理工作,注重高校的教学质量,充分利用新媒体的相关特点,集思广益,创新观念。构建开放、公平、透明的新媒体平台,实现以人为本,体现人性、尊重人权,深刻理解和重视人的需要。充分激励广大师生,使教学管理过程和谐而有效。同时,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吸纳新媒体的优势元素,注重学生的媒介素养。“微时代”的高校教学管理建设2012年时,新浪微博作为新媒体的代表走进全国高校,启动了校园微博大全评选活动,并推动各高校建立微博协会,加强校园微博建设。由此可见,高校教学教育管投影、音响等设备,打造真正的互联网时代课堂教学氛围。配备电子书包、电子教材,充分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利用新媒体所提供的强大技术支撑,开展高等教育的相关工作。第三,学校网站和BBS论坛建设。随着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校园网络建设已逐步成为学校的基础建设项目,更成为衡量一个学校教育信息化、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校园网的基础上,建立移动图书馆、网络课程、信息公共平台等,对内我们传递信息,互通有无,对外校园网则是一个学校的窗口。对外界尤其是将要报考的学子来讲,官网是他们接触的第一印象。校园网应当具备先进性、实用性、灵活性、开放性、安全性等特征。为在校学生和教师提供服务,对外塑造学校的形象品牌,展示校园风采。以人为本,做好新媒体与面授的两个课堂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核心要素是“教学”,多媒体技术给高校教学带来了电教化手段,而如今新媒体却带来了更新的思路,即建立课上课下两个课堂,除了面授以外,还可以以人为本,建立新媒体课堂,以助于更好地进行教学活动。以MOOC为例,著名大学的教授,将精品课程置于网络之中完成资源共享,不论是哪个地方哪个学校的学生,只要登陆MOOC网站,就能随时观看教授们主讲的课程。我国高等学校也需要将新媒体技术引入到我们的实际教学过程之中,挖掘和开发新媒体课堂,可以通过编制微课程、微视频、手机MOOC视频等,整合知识点,配合官微等公共平台,实现教学效果的最大化。在新形势之下,我国的高等教育教学管理需要创新管理模式,提升管理效率。新媒体的高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有机会去了解别的高校,甚至国外其它高校的先进教学管理模式。因此,我国高校应当借鉴,合理运用,结合新媒体的特点,抓住新媒体与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切合点,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打造新媒体视域下高校教育教学管理新模式,促进高等教育的全面和谐发展。
三、新媒体视域下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具体策略
建立高校官方微博、微信、公共平台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是时下发展最快的新媒体形式。它以无可替代的便捷性与及时性,远胜于线下活动。同时,微博微信以图文并茂,甚至带有音频和视频的方式,使得传播效果更加丰富和生动。我们完全可以利用这些新媒体,为各高校建立官方传播渠道,定期发布相关教学管理信息和公众活动信息,甚至可以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模式。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都已经完成了官微、官博的建设工作。通过微博微信,制定明确的教学管理制度,并实时发布,随时监督,实现全面覆盖,信息畅通。同时,高校还应打造微信公共平台,因为它更加简约、直接,能够精准地推送信息,达到较强的传播效果。高校可以充分利用学生团队,让他们管理微博的原创部分,并做好信息过滤和舆论引导工作,这样官微和官博又呈现出一种青春活泼的语言风格,更加贴近学生,更有利于开展教学管理工作。通过新媒体,实现与教师、学生的日常互动目前很多的学生和教师也多习惯于使用多媒体平台来获取信息,管理者通过现代媒体平台,可以保持与教师、学生的无缝连接,传递信息和实现信息的反馈机制也更加容易。管理者可以第一时间获取一线信息,了解学生和教师的需求,拉近与师生间的距离。而对于老师之间来说,他们可以通过平台开展交流,共享资源,共同提高。实施教学管理的信息化教学管理的信息化,主要是运用多媒体和互联网的数据储存、查询、信息处理等功能,以更好地帮助教师开展教学管理工作,提升教学效果和学生的学习效率。主要从以下几个层面来做:
第一,建立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系统。无论是教务系统还是教师OA等,高等学校需要和企业一样,建立一个便于内部人员交流和沟通,便于管理者、教师和学生查询和进行信息反馈的网络平台。在这个系统内,管理人员可以发布相关信息、公告,各部门列出各自的事务安排,对各班级、系、院的学生进行教学质量监控,而教师利用这个平台可以管课、备课、提交教案、发布作业、答疑解惑、查询课表。学生登陆这个平台可以随时查询课表,提交作业,发表留言等。
第二,要想提升教学效果,必要的硬件设施投放也非常重要。学校应建立多媒体教室,配备计算机、电视、投影、音响等设备,打造真正的互联网时代课堂教学氛围。配备电子书包、电子教材,充分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利用新媒体所提供的强大技术支撑,开展高等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三,学校网站和BBS论坛建设。随着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校园网络建设已逐步成为学校的基础建设项目,更成为衡量一个学校教育信息化、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校园网的基础上,建立移动图书馆、网络课程、信息公共平台等,对内我们传递信息,互通有无,对外校园网则是一个学校的窗口。对外界尤其是将要报考的学子来讲,官网是他们接触的第一印象。校园网应当具备先进性、实用性、灵活性、开放性、安全性等特征。为在校学生和教师提供服务,对外塑造学校的形象品牌,展示校园风采。以人为本,做好新媒体与面授的两个课堂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核心要素是“教学”,多媒体技术给高校教学带来了电教化手段,而如今新媒体却带来了更新的思路,即建立课上课下两个课堂,除了面授以外,还可以以人为本,建立新媒体课堂,以助于更好地进行教学活动。以MOOC为例,著名大学的教授,将精品课程置于网络之中完成资源共享,不论是哪个地方哪个学校的学生,只要登陆MOOC网站,就能随时观看教授们主讲的课程。我国高等学校也需要将新媒体技术引入到我们的实际教学过程之中,挖掘和开发新媒体课堂,可以通过编制微课程、微视频、手机MOOC视频等,整合知识点,配合官微等公共平台,实现教学效果的最大化。在新形势之下,我国的高等教育教学管理需要创新管理模式,提升管理效率。新媒体的高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有机会去了解别的高校,甚至国外其它高校的先进教学管理模式。因此,我国高校应当借鉴,合理运用,结合新媒体的特点,抓住新媒体与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的切合点,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打造新媒体视域下高校教育教学管理新模式,促进高等教育的全面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①雷树祥:《柔性管理:大学教学管理的新视角》,《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1期。
②赵忠旋:《非理性主义文化管理——高校教育管理创新之路》,《贵州教育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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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高海生、胡桃元、许茂组、熊国良:《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保障监控体系的构建与实践》,《教育研究》2006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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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这与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科技创新的发展是分不开的。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高等教育问题论文,供大家参考。
1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财政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财政政策的区别对待
在我国,公共财政只能用于公办高校的传统观念和模式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变。所以,民办高校从政府获得经费支持存在很大的难度。致使民办高等教育经费来源途径单一,大部分来至学生学费,从而形成“以学养学”的模式。并且在政府实施的一系列针对高校的财政优惠政策中,也很找出为解决民办高校发展的问题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1.2财政资助政策不完善
一方面,教育成本分摊机制不合理,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不能享有同样的公共财政按生均支付的学校运行费用补贴。民办高校由社会资本出资办学,公办高校由财政经费出资办学,但运行费用都应由公共财政按生均支付。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某些地方政府把应承担的高等教育责任部分地转嫁给了民办高校,而同时,公立高校获得生均教育经费在6000-800元左右,民办高校获得却非常少。另一方面,公办高校拨款制度远远优于民办高校。特别是在沿海发达地区的大城市,尤为明显。政府对公办高校的财政拨款越来越高,致使教师福利待遇越来越好,过度拉大与民办高校的差距;而民办高校受生源和收费等因素的影响,使其缺乏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影响了教学条件的改善、优秀教师的引入,最终导致学校整体教育质量的难以提高。
1.3政策落实不力
在资金扶持方面:《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在、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由于这些法律不具有强制性,并且未能形成配套措施,以及社会对民办教育认识的却实,导致,虽有政策规定,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政策效果很难得以实现。在税收优惠方面:由于民办高等教育不能享受公办高等教育享有的一些免税优惠,以及税法中缺乏对民办教育的具体规定,造成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落实。
2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2.1财政政策建议
2.1.1完善民办高等教育的预算投入政策基于我国目前民办高等教育的财政政策状况,和我国财政资金的整体状况,并在一般的国家预算投入基础上,针对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应作相应的调整:
(1)国家预算科目新增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预算科目,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资助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
(2)通过理顺政府间的财政体制,妥善解决上下级政府之间在高等教育方面的利益冲突,保护和发挥下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在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方面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实现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
(3)财政资金重点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民办高等教育。
(4)根据高校的办学效益(包括就业率等方面因素),分层次拨付。
(5)为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公共财政对民办高校投入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审计,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2.1.2加强对民办高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财政支持在政策方面,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通过一定的政策导向,鼓励和引导民办高校参与省级以及全国各类科研课题的申请,以及相应的实践推广。在资金资助方面,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需通过相应的财政拨款和财政预算,直接和间接的支持民办高校进行教材开发、教学改革以及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建设,让一批优秀民办高校有能力在某些科研领域达到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有效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科研能力科学发展。
2.2税收政策建议
2.2.1公办高等学校与民办高等学校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差别较大。从现行教育税收政策来看,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在增值税、关税、印花税等方面享有同等的优惠政策。首先,社会各界必须更新观念,给予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高度重视。其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较快的提升民办高等教育应享有的地位,使其享受公办高等教育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最终为民办高等教育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平等的政策、社会环境,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
2.2.2调整民办高等教育税收政策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予以税收优惠。首先对民办高校进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区分后,针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由于其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应该给予它与公办高校的税收待遇。针对营利性民办高校,虽然其以获取回报为目的,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公益性的特征,应适当减小其与公办高校的待遇差别。
2.3.3加强教育税收治理加强教育税收管理。首先严格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对公办教育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定期对公办教育应税项目进行检查,在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同时,保障教育的公平性。其次,对民办高等教育进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区分后,我国应该对公办高等教育、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营利性高等教育三种不同形式的教育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在管理中不能轻民办、重公办,搞歧视待遇。
3结论
民办高等教育作为准公共物品,需要政府的在一定程度上的干预和在政策上的支持。应加强对其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在财政资助政策和税收政策上加以改善,解决财政政策理论和实践过程中的不足,加快民办高等教育的立法工作,综合研究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规律,将科学与预见化为法律条文。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和改革指明方向,为其发展提供有力的财政政策保障完善民办高等教育财政体系,确保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具有同等地位,最终促使教育的公平。
大众化阶段甘肃高等教育面临的问题之一就是教育经费的投入严重不足。从《2011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中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生均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为9347.65元,生均公共财政预算公用经费支出5125.06元,[2]在全国各省市间处于倒数第9位,远远低于同处西部的陕西、新疆、宁夏和青海等省的生均费用支出。通过比较发现,甘肃省目前的高等教育经费来源单一,规模偏低,远远不能满足省内高等教育发展的需求。此外,相对于全国平均水平及其他经济发达省份,甘肃省地方政府及个人对高等教育成本的分担能力有限,高等教育负担较重,使得省内高校生不能像东部发达地区高校生一样享用同等优质的高等教育资源。问题之二就是教师的数量、结构和整体质量难以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育质量。随着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教师总体数量不足,生师比大幅攀升的弊端显现出来。具体表现为教学、科研的设施建设投入不足,教学、科研条件设施落后,不能很好地适应高等教育规模快速发展的要求,极大限制了甘肃省内高校的发展。
大众化阶段甘肃高等教育的生态失衡现状分析
(一)甘肃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的经济结构的失衡
当前甘肃省高等教育是中央和省、市州(企业)三级办学、统筹管理的办学管理体制,高等学校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则形成了“一中两翼”的格局,即以甘肃省兰州市为中心的、以陇海—兰新线为两翼的天水陇东和河西走廊高等教育区。甘肃高等教育经过十多年的跨越式发展,虽然实现了专业数量、在校学生数、校区面积及校舍建筑的快速增长,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对高等教育的需要,但在谋求快速发展中却带来了教育资源的大量稀释,部分生均教育资源明显不足、生师比居高不下、高校贷款规模过度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3]高等教育的质量、规模、结构和效益已处于一种失衡的边缘。此外,高校本身学科设置不合理,大多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的需求模式,严重滞后于目前产业结构的调整,滞后于当前市场变化对人才的需求。[4]
(二)甘肃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的社会结构的失衡
美国社会学家科林斯在其《文凭社会:教育与分层的历史社会学》中对“知识精英统治”的文凭社会持批评态度。科林斯发现,并不像知识精英统治论者所说的,真是因为教育带来的知识和技能的差别而划分的社会阶层,这种高文凭高报酬的教育与分层体系只是一种神话。他指出,教育所包含的各种文凭和文化资本已经成为获得更高收入和权力的工作的必要条件。事实上,现在的大学生竞争的不是专业本身的稀缺性,而是专业背后所代表的社会地位的稀缺性。[5]以甘肃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为例,不同阶层、家庭背景存在明显差别。占人口90%以上的体力劳动者的子女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考试竞争中显然处于劣势,名牌大学、重点大学和热门专业中来自干部和知识分子家庭的子女比重远远超过其他阶层。同时在教育常规统计中发现: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高校“录取规模增幅”,以及高校内“专业比例变化”这几个数据之间的共变系数很小,它们的相关性很弱。这表明,高校各专业的学生就业率并没有对高等教育的专业结构调整发挥信息引导作用,同时高校所设专业缺乏灵活弹性的体制来应对社会结构的需求。如果教育系统没有建立对社会结构信息的反应能力,就会出现就业率较低的专业反而出现招生率较高的现象。
(三)甘肃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的高校人才结构失衡
近年来,高等教育在数量上得到了迅速发展,高校对教师的需求量加大,造成教师数量一度短缺。相对于东部沿海和发达地区的高校而言,由于经济、文化因素和教育办学条件的差异,高学历毕业生不愿留在条件艰苦的甘肃地方高校任教,有些热门专业很难吸引研究生,因此每年在招聘新教师的问题上,难以避免“近亲繁殖”现象,造成西部地区包括甘肃在内的高校本校毕业生留校任教的比例有所回升。[6]据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高校40岁以下的青年教师人数已超过86万,占全国高校专职教师总数的63.3%。年轻教师多,说明队伍有活力,发展有后劲,但青年教师的成长需要有一个不间断的培养过程,如果不能尽快地采取措施进行后续培养,在一定时期内学校的教学质量就难以得到保证。此外,高等教育的扩招还直接影响到民办高校的人才流向。由于种种原因,优秀教师大都进入公办高校,民办高校教师主要是公办高校退休下来或进入不了公办高校的人员。和公办高校相比,师资整体水平较低,结构严重不合理,从年龄结构上看,呈现“两头大中间小”的态势,年富力强的中年教师很少。从职称结构看,高职称适龄专职教师(非退休教师)很少。从生师比看,总体较高,个别学校达到60:1甚至更高。[7]
大众化阶段甘肃高等教育的生态改良途径及措施
(一)拓宽高等教育投资渠道,调整优化教育
资源配置结构,发挥高等教育的经济效益和结构效益首先,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为辅的体制,加大政府的教育经费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保障普通高校正常运行和发展的必要经费,促进甘肃高等教育持续协调发展。其次,加快甘肃地方经济,促进地方高校与区域经济之间的结合。通过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强化地方政府的财力,最终促进地方政府对高等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在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要积极帮助高校开拓资金筹集渠道,特别是推动高校与区域经济发展两者之间的结合,使得甘肃地方高等院校通过教学科研活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获得有效的外部资金支持。[8]再次,充分利用已有的教育资源,挖掘现有高校校舍、食堂、教室、实验室、体育馆等设施的潜力,加快高校后勤社会化进程,积极发展职业技术学校、民办高校和其他办学形式,加强民办高校的师资力量、办学质量,提高管理水平。高等教育的基本任务就是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高素质人才,因此高等教育首先要考虑的就是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和科研成果的需求情况。凡是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人才和科研成果,就应积极地进行培养和研究。只有这样,教育和社会经济发展才能同步进行,教育也才能得到强有力的支持。反之,教育就游离于社会经济发展之外,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构建和优化合理的高等教育分流结构和类型
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进一步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势在必行。众所周知,各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都经历了一个由单一本科教育向研究生层次教育与专科层次教育两端扩展的过程。我国当前的流层结构可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三个层次。[9]我省目前高等教育分流还未形成一个较为合理的分流层次、类型和形式。基于省情,应大力发展有甘肃地域特色的高职高专教育,稳定发展本科教育,积极扩大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大力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努力提高成人高等教育质量,使多种形式的高等教育能各安其位、各尽其职,逐渐形成和谐共存的终身高等教育体系;同时着重强调学科专业市场的适应性,努力培养视野开阔、善于决策的经营管理人才,勇于开拓、不断创新的高新技术人才,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的职业型人才;大力促进省内的民办高等教育,加快推进边远地区多种形式的高等教育,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与传播手段,使高等教育资源实现最大程度和范围的共享。[9]
(三)改善和转变政府职能及管理方式,彰显高等教育的社会公平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提出的“有教无类”的思想就蕴涵着教育公平的深意。如果教育不能指向社会公平,反而扩大社会差距,那就与教育的初衷相违背。因此,为每个人提供尽可能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是保证社会公平的重要机制。现代社会人们受教育程度与其职业、收入、社会地位呈正比例关系,特别是在当今就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的背景下,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社会个体的发展前提。只有坚持教育公平,赋予每个受教育者相同的受教育机会,才能使社会成员的潜能、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开掘、激发和释放。[10]因此,加快甘肃高等教育发展,最大程度地实现高等教育的社会公平,是建设人力资源强省、有效缩小东西区域发展差距、促进省内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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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和深入开展,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坚忍不拔的意志、艰苦奋斗的精神,增强青少年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已成为当前学校教育的新任务和新要求。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探讨家庭教育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问题,对促进青少年健康心理的形成,推进青少年身心的健康成长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本文以家庭教育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为视角开展相关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家庭教育;青少年;心理健康;影响
一、家长的榜样作用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
中国自古以来对于家庭教育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问题就有许多相关方面的论述,大教育家孔子就曾提出:“其身正,不令而行”的观点。[1:36]家长在家庭生活中的言行举止都在潜移默化的影响着青少年,家长的言行端正,所作的事情都能够符合规范,对于青少年的影响是积极的,相反,如果对青少年只是进行一味的空洞说教,而自己的行为与教育青少年的道理却背道而驰,这样不仅不能够让孩子信服,相反,孩子会逐渐认为家长的教育是言行不一的,这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是非常不好的。心理学家班杜拉也曾经做过攻击反应的实验,实验的结果证明,成人所作的行为,其内在的善恶倾向对于青少年的心理影响是非常大的,孩子只会模仿大人的行为去做,不会深入的判断、研究所作行为的善恶。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家长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树立怎样的榜样,对于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因此,在家庭教育的实施过程中,家长要有意识的给青少年树立一个良好的行为榜样,给青少年的心理以正向的积极影响,这种榜样的作用对于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二、家庭教养方式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
家庭教养方式一般包括四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娇惯型,这种教养方式主要是指家长对于青少年过于溺爱,孩子是家庭生活中的核心,家庭生活都要围绕着孩子的需要而进行,孩子成为家庭中的“小皇帝”、“小公主”,碰碰不得,说说不得,为我独尊,任性而为,以自己为中心,对于家庭缺乏责任心,也不懂得感恩,这种娇惯式的教养方式,会对孩子的心理健康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使孩子在未来的社会生活中难以适应,会不断的碰壁,这对于青少年健康心理的形成是非常不利的;第二种类型是独断专行型,这种类型的家庭教养方式,其特点与娇惯型的教养方式正好相反,此种教养方式实施中的家长,在家庭教育中是绝对的权威,在家庭教育的实施中,要让孩子绝对的服从,不允许孩子有自己的见解,管教的方式粗暴、简单,并且过于苛刻和严格,要求每一件事都要让孩子按照自己的意志完成,在这种教养方式教育下的孩子,自卑心理严重,胆小怯懦,冷漠而不善于与人沟通与交往,在学习与生活中缺乏自信,这种家庭教养方式对青少年健康心理的形成也是非常不利的;第三种类型是放任自流型,这种类型的家庭教养方式,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家长对于孩子的不管、不问,而任其发展。青少年正是思想道德素质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的青少年,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家庭管教,其思想和行为就很可能出现问题,很容易造成心理健康失衡的问题,而发生偏激的行为,这对于青少年心理健康具有极大的负面影响;第四,民主型的家庭教养方式,此种家庭教养的方式对孩子的要求严格而不苛刻,关爱而不娇惯,让孩子充满自信,懂得尊重,积极向上,而充满正能量,培养孩子积极进取的精神,让孩子学会从别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善于理解他人,学会与人为善的交往,善于适应社会,这种民主型的家庭教养方式对于青少年健康心理的形成是非常有利的。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良好的家庭教养方式对于青少年健康心理的形成是非常重要的,家长在日常的家庭教育的实施过程中,要以民主的教养方式教育孩子,要理解、尊重孩子,善于鼓励和引导孩子,让孩子学会感恩,懂得自律,学会友爱,只有这样孩子才能形成健康的心理,更好的适应未来的社会生活。与此同时,家长要改变固有的家庭教育观念,不仅要在日常的生活中关心孩子的身体健康的发育,重视孩子的智力发展,也要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发展情况,家长要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关注孩子的心理变化,教会孩子学会关心别人,教会孩子善于排遣自己不良的情绪,教会孩子处理好人际关系,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为孩子未来幸福的人生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良好的家庭氛围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
家庭氛围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彼此之间所形成的关系状态,其中既包括妻子与丈夫的关系,也包括父母与孩子的关系,还包括一个家庭亲属之间的关系。[2:47]一个家庭的家庭氛围是否和谐,对于孩子的心理影响是非常大的,如果一个家庭成员之间的彼此关系融洽、和谐,家庭的氛围就相对的和谐,相反,如果一个家庭成员之间关系较为紧张,家庭的氛围也自然不会和谐。和谐的家庭氛围是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是孩子心理健康的重要前提,同样也是孩子快乐生活的基本条件。尤其是家庭成员中夫妻关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孩子的心理健康状况,试想夫妻间不断的争吵,彼此的关系日趋紧张,孩子的内心是无法获得快乐和安全的体验的,而如果夫妻间和谐共处,彼此关爱,夫妻感情融洽,孩子的成长环境也自然沐浴在爱的阳光中,孩子的心理也自然会比较健康,可以这么说,良好的家庭氛围对促进青少年心理健康的成长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四、结论
研究家庭教育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问题对促进青少年健康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家庭教育的开展情况并不尽人意,依然面临许多急需改进的地方,因此,开展家庭教育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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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积极心理品质是青少年发展的重要内容,家庭教育是培养积极品质的重要途径。传统家庭教育中对积极品质的研究由来已久,到现代则更为广泛。家庭培养青少年积极品质存在三个困境,通过实行积极教养、积极家庭文化和建构积极家庭系统可有效克服。要真正有效促进青少年积极品质发展需要考虑家庭教育中的一些特殊性。
关键词:家庭教育;积极心理学;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
积极心理学作为一门关于幸福的学科,打破了关注问题心理的传统研究视角,提倡心理学要研究个体和社会的积极力量。其中,个体层面的研究者致力于研究人的积极心理特征及其积极成因,特别是研究积极的现实能力和潜在能力在个体良好心理特征形成和发展中的作用,即积极心理品质的研究。“积极心理品质”这一术语最先由孟万金等人明确提出,它是指与消极心理相反的、与积极行为有关的心理过程,包括幸福感、满意感、最佳状态、专注与投入、乐观与希望、感恩与宽容等认知和情感,是人类的高级潜能,需要不断练习才能学会并巩固。[1]相关研究表明,积极心理品质可以通过合理的归因、良性的人际关系、正确的应对方式及主观幸福感等各方面影响心理健康。[2]不仅如此,积极心理品质还影响或决定着个体思想、情感和行为方式的积极取向,继而为个体拥有幸福的人生奠定基础。而青少年作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群体,正处于身心快速成长的阶段,他们面临学习任务重、升学压力大、竞争激烈所带来的各种社会生活挑战。对青少年进行正确的引导,培养其积极心理品质,是构建和谐校园、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中之重。家庭作为青少年接受教育的第一场所,也是青少年自出生以来接触最多、受影响最深的教育环境之一。大量研究表明,家庭教养方式、家庭结构、家庭经济条件、家庭心理氛围等因素都对孩子的心理发展产生着重要的影响。[3]在家庭环境中,父母不管自己的言行是有意还是无意,客观上都会使孩子受到教育,孩子是否具有智慧、勇气、宽容与感恩等积极的心理品质均与家庭教育是否科学合理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进步及父母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我们发现积极主动的家庭教育往往能在青少年心理品质形成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一个很值得开发的重要研究领域。因此,本文试阐述家庭教育中积极心理品质培养的发展与困境,并对家庭教育中培养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提出了一些措施和思考。
一、家庭教育中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培养的发展与困境
家庭教育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由父母及家庭中的其他年长者对子女及年幼者施加的教育及影响。[4]从古到今,家庭教育作为人类社会一种特殊的实践活动,一直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步,对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的培养影响甚远。
(一)家庭教育中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培养的发展
我国传统的家庭教育虽然零散未成系统,但是其核心教育理念和方法对于培养青少年的积极心理品质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首先,传统家庭教育观念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是学会待人。待人教育以儒家孝悌为基础,从如何对待父母推及到如何对待他人,重视教育后代谨慎做人,谦让待人,与人为善,和睦相处。[5]由此培养了一代又一代具备真诚、善良、爱等优良心理品质的中国人。其次,传统家庭教育重视志向教育和勤奋好学教育,注重引导子女勤学、立志,培养了子女强烈的求知力、意志力以及执着、坚持等积极心理品质。另外,传统家庭教育在丰富的经验积累过程中形成了极具特色的教育原则与方法,如强调言传身教、启蒙教育、注重环境塑造等,这些方法很好地促进了青少年的积极心理品质发展。随着社会转型及现代化进程的深入,我国的家庭教育越来越向体系化、科学化、开放化发展。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开始关注家庭教育和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的培养,有力地推动了家庭教育中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培养的深化。如王雁和赵静的研究表明,父母教养方式与小学生积极心理品质相关,亲子关系中的消极拒绝型、溺爱型与不一致型的父母教养方式是小学生多项积极心理品质的有效预测因素。[6]张小菊和赵敬对大学新生的父母教养方式与积极心理品质进行了调查研究,结果显示:父母的情感温暖与大学生积极心理品质的各个维度以及总体水平均呈正相关,父母的积极教养方式如偏爱与人际、超越维度呈正相关,父母的消极教养方式与积极心理品质的某些维度呈负相关。[7]美国心理学家塞利格曼的实证研究也提出母亲的教养是孩子乐观解释风格的重要影响源。[8]另一方面,家长的文化素养越来越高,学习的途径也越来越开放。社会通过培训讲座、家长学校、媒体杂志等将国外教育理论引进我们的家庭教育中,家长们对于青少年积极健康发展的意识越来越强烈,开始密切关注民主型家庭教养方式、爱的教育、赏识教育等方面,不少青少年的思维、观察力、创造力、信念与希望等积极心理品质在此过程中得到了很好的培养。
(二)家庭教育中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培养的困境
家庭教育中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培养的情况趋向乐观,但是由于我国家庭教育理论起步较晚,大部分家长的家庭教育理念仍处于封闭陈旧状态,对于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培养的意识薄弱,使得培养中面临着一些困境:第一,重智育轻心育。家长过分关注和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忽视了孩子心理素质、积极品质的培养。这不仅给孩子造成了沉重的心理负担,而且也容易使孩子在面对困难、挫折和挑战时放弃、退缩,易形成孩子的消极心理。同时,这也会使孩子禁受不住外界环境的诱惑而表现出一些违反道德和社会的行为,如有些孩子意志力不坚定走上了犯罪道路。第二,偏专制型教养轻民主型教养。民主型教养是理想的教养方式,它能增强孩子的自信和自我效能等良好品质。而专制型教养的家长强制要求孩子听从自己的安排,粗暴地批评指责孩子的“越权行为”,扼制了孩子的创造力、乐观等积极心理品质的发展,导致孩子做事消极没主见或产生强烈逆反心理。第三,重言传轻身教。家长们习惯于从观念上教育孩子的成才成人,擅长于不断地“唠叨”教育,而忽视“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的示范作用,从而导致两者之间的交流受阻,孩子接受的教育观念和内容充满矛盾和冲突,令孩子无所适从。这些困境使得家庭教育中积极心理品质的培养遇到了不小的问题,令儿童心理品质的培养容易走向误区,最终影响他们的成长和将来的生活工作。
二、家庭教育中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培养的主要措施
长久以来,家庭教育与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的培养息息相关。积极的家庭教育往往能成为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发展过程中的核心力量,而积极心理学中积极情绪体验、积极人格和积极组织文化则能为家庭教育在此领域的践行提供理论指导和框架。因此将家庭教育和积极心理理论有机结合,将能更好地发挥家庭教育在积极品质培养和儿童健康成长中的作用。
(一)积极教养方式:积极体验与示范
众多研究表明,家庭教养方式对青少年的积极心理品质培养影响颇为深远。有研究指出,父母对子女个性成长影响最大的是积极教养方式,通过积极教养,父母能够更多地给予子女情感上的温暖,认知上的理解,行为上的支持和成长目标上的正确引导。[9]而积极教养方式是在积极心理学的理论指导下,要求家长引导孩子用积极的眼光看待问题,具体可从两个方面着手:
1.积极乐观的情绪体验
积极心理品质的形成是一个行为过程,也是一个心理体验的过程。[10]因此,家长可以通过增加孩子的积极情绪体验来培养其积极心理品质。具体包括积极评价与积极关注、让孩子学会积极归因两个方面。第一,积极评价与积极关注,让孩子体验到父母的爱。一方面,家长应该更多地发现孩子身上的闪光点,同时用爱、关心、奖励等方式积极评价与鼓励孩子,让孩子在受教育过程中体验到安全、快乐等积极情绪。孩子经常体验积极情绪,整个心态就会积极向上,在接受“爱”的过程中也就逐渐学会“爱”他人。[11]另一方面,每个孩子在成长中都会表现出一些缺点和不足,当孩子遇到生活和学业上的困境时,家长不应夸大他们的不足,更不能过度概括,而应多关注其表现中的优势。这样孩子即使遇到问题,不仅不会受到消极打击,还会更愿意迎难而上,体验困境中的快乐,锻炼成长所需的乐观和毅力。第二,引导孩子正确面对挫折和压力,学会积极归因。青少年的心理品质发展尚不稳定,在面临挫折和压力的情况下,积极乐观的归因方式往往能增强其对未来生活的信念与希望,塑造积极向上的心理品质。父母应注意引导孩子合理归因,形成积极乐观的归因方式。当孩子遇到困难而失败时,父母应引导孩子把失败和挫折归因于可控不稳定的因素,指导孩子正确面对困难,这样孩子才会直面困难,形成解决问题的勇气。当孩子收获成功的喜悦时,父母应引导孩子把成功归因于自身的能力,这样能更好地激发孩子的潜能。
2.潜移默化的榜样示范
根据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人类的大部分行为习惯是由观察和模仿习得的。青少年更是如此,与其朝夕相处的父母对其产生的榜样示范作用最为强烈。父母的性格特点、待人接物的态度以及日常行为习惯,都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孩子。首先,父母自己应该形成乐观的解释风格,拒绝消极指责、惩罚孩子。其次,在待人接物及日常行为上,父母更应以身作则,向孩子呈现积极向上的一面,并应培养孩子的自主性,引导孩子自发自觉地形成良好的处事态度和行为。最后,家长应该提高自己的知识文化素养,多学习积极教养方式的相关知识与方法,做好孩子的榜样。
(二)积极家庭文化:积极参与与传承
家庭文化指的是一个家庭世代承续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较为稳定的生活方式、生活作风、传统习惯、家庭道德规范以及为人处世之道等。[12]家长们如能有效运用积极的家庭文化氛围感染孩子,潜移默化地影响孩子,那就为家庭积极教育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背景。
1.积极参与家庭活动
家庭活动是一种动态的教育机制,通过亲子双方的积极参与,它不仅能成为增进家庭和谐氛围的契机,也是发现和发掘孩子积极心理潜能的一项重要途径。一方面,父母和孩子可以共同筹划一些固定的家庭活动,如家庭内的义务劳动和分工活动,家庭外的定期社区公益活动,以及与家庭外的其他成员、组织、各种社会团体等的社会交往活动。另一方面,父母也可以适时地安排感恩实践、亲子角色互换等不固定的家庭活动。[13]这些家庭活动可充分营造家庭的积极文化氛围,可丰富孩子的生活体验与经历,培养其意志力等诸多良好品质。
2.叙述传统家庭故事
家庭故事是一条家庭价值观传递和家庭角色教导的重要途径。家长充分运用好家庭故事,将有利于孩子对美德、勇气以及家庭责任感的传承。家庭故事包括家庭的荣耀、独特的生活经历以及孩子的成长小故事等。这些故事组成了家庭的精神架构,父母可以选择轻松愉悦的时候和孩子们分享。重温家庭荣耀和开心事,能增进孩子对家庭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并形成现在的积极情绪体验。另外,家庭成员独特的生活经历不一定都是积极的,父母应该对该类故事进行小加工,从积极的角度去理解和述说过去的经历,提炼出家庭故事中的良好品质和积极向上精神。
(三)积极家庭系统:和谐夫妻与亲子互动
积极心理学主要强调从增进幸福感来研究家庭,建立积极的家庭系统能增进青少年的幸福感体验,并在此基础上激发青少年的积极心理品质发展。积极家庭系统的建立主要包括构建和谐的夫妻关系和亲子互动。
1.和谐亲密的夫妻关系
夫妻间亲密关系是家庭中最重要的一种关系,这是家庭和谐健康发展的核心所在。诸多研究表明,夫妻间稳定的亲密关系对孩子的心理发展有较大的影响。中国很多传统家庭中,夫妻对孩子的爱远远胜过了对伴侣的爱,这样的重心偏移往往激发了夫妻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和情绪的爆发对孩子会产生负面的影响。由此可见,夫妻间的亲密关系是凌驾于家庭中所有关系之上的,夫妻间的默契合作和情感关爱能使孩子学会爱,学会如何以温暖之心待人。
2.积极的亲子互动
良好的亲子关系是父母进行有效家庭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家庭教育往往是通过积极的亲子互动机制来实现的,包括亲子游戏、亲子沟通等。一方面,父母可以设置丰富有趣的亲子游戏,在游戏中培养孩子的创造力和领导力;另一方面,父母需要和孩子建立平等尊重的亲子沟通方式,尊重孩子的感受,多聆听孩子的想法,多用积极的语言评价、激励孩子,正确引导孩子以良好的品质应对各种生活事件。
三、几点思考
首先,积极中的“度”。关于青少年积极心理品质的培养,我们提倡各种积极教育理念,但是积极也要注意适时适量,积极并不代表只给孩子呈现积极面,避开所有消极面,也不能一味地盲目积极评价、鼓励孩子,否则只能是把孩子保护在一个虚幻的城堡里,经不起外界的风浪。其次,形成中的“实践性”。心理品质的形成存在于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中,离开了具体的实践来谈积极心理品质的培养,只会是空中楼阁。教育者不管要培养何种心理品质,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该是基于儿童的现实生活和现实实践,这样的培养才会水到渠成。再次,培养中的“特殊性”。积极心理品质的培养和发展伴随着人的一生,但是家庭教育在青少年时期积极心理品质的培养中有其特殊意义。因为青少年处于人格尚未稳定的过渡时期,而他们又面临着自身、学校、社会各方面的挑战与压力,所以此时家庭作为青少年坚实的特殊后盾,其教育力量是其他教育形式所无法比拟的,在教育中也要采用一些适合该群体的特殊教育原则和教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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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其中网络的安全问题成了信息社会安全问题的热点之一。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网络安全问题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现代化水平发展的今天,计算机已经成为全民化的产物,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有效性是当前工作的重点。本文重点探讨了计算机信息管理在网络安全中的有效应用,以供参考。
关键词: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安全
从内在含义上进行解释,互联网的信息安全不仅包括硬件上的安全,也包括网络信息环境的安全,确保计算机信息的传输过程处在一个安全的状态,才能实现国家更加和谐稳定的建设,这也是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在这一过程中主要包含两种形式,一种为静态的安全管理,另外一种为动态的安全管理,前者的信息管理并不依靠互联网为主要的传播媒介,而后者的安全管理主要针对信息在网络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1网络信息安全的现状
在当今的信息时代,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可以用日新月异来形容,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给人们带来了全新的生活感受。但是在互联网技术逐渐普及的今天,网络的安全问题也随之显现出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加强互联网的信息安全管理势在必行。在网络信息安全隐患中,对于网络遭受黑客或恶意攻击的这一问题,以目前的技术水平,短时间内还不能够将其彻底解决,但世界各国已经开始积极开展相应的应对策略研究。在近期开展的国际互联网大会上,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就成为本次会议的重要议题。当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问题之所以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原因,本次互联网大会上强调了以下几点原因,一是各国缺少必要的信任,二是国际间的合作受到局限,在互联网安全管理方面依然存在很大的探索空间,要想实现更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需要经过长期的努力才能实现。另外,从国内形势分析,国内用户缺少必要的安全意识,恶意攻击等均是影响网络安全发展的因素。网络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使得当前网络犯罪率持续走高,为我国的互联网发展带来了全新的挑战,这一切都需要我国尽快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积极打造安全的互联网环境。
2影响网络安全的因素
计算机信息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安全因素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其自身开放性特点上。不安全的因素可以从主观以及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影响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几点主要因素(中含自身漏洞隐患、病毒入侵等常见问题,如果不能及时的处理,将会对网络安全造成更加严重的打击。笔者将从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以找寻更为有效的解决办法,进一步提升信息安全管理的水平。当前计算机黑客势力越来愈多,是通过计算机自身存在的漏洞实现对管理系统的入侵,造成整个系统在短时间内瘫痪,无法正常进行工作,这一做法本身就是非法的,对于企业或是我国的政府机关所带来的影响相当严重,政府部门或是企业单位无法对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原本用于提高工作效率的系统网络也因为遭受黑客的入侵而不能正常工作,如果不能在第一时间予以处理,安全隐患就会愈发严重,漏洞的数量也会越来愈多。目前我国计算机网络系统正接受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一些企业忽视了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的安全设置,因此黑客更容易入侵其内部的管理系统,通过对企业或国家机关中信息管理系统的监控,可以随意更改数据内容,或是盗取资料,也正是因为如此,他们还可以利用不正当的手段,如木马病毒等在短时间内对系统管理软件进行破解,对于企业来说将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对于国家机关来说也是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加强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相当必要,对于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发展意义。在入侵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后,黑客不仅仅局限在窃取数据资源上,还会对整个计算机系统进行的长期监控,企业或是单位中重要的文件及资料等完全掌控在黑客的手中,此时一旦误删某一数据极有可能造成相应的连锁反应,对于整个系统的管理都会造成极大的影响。不但浪费了大量资源信息,为企业或是国家机关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在形象及经济上都会带来巨大的损失。
3计算机信息管理在网络安全中的应用
首先我们应该具备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管理和网络安全意识,并且加以有效的防范。采用虚拟的网络技术手段是一种有效的方式,这一技术主要应用在防止网络窃听上。在计算机网络中建立可靠的防火墙,并且利用这一技术积极应对黑客袭击。此外,还应该定期对病毒进行查杀,随时更新病毒安全包,以应对最新的病毒袭击。除此之外,尤其是在企业或是国家机关等重要单位中,还应该对计算机信息安全进行相应的安全监测,采取必要的手段对危险隐患加以预防。其次,要合理运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来保障网络安全。具体的技术有以下几种。防火墙技术。通过防火墙,能够有力地将未经授权的互联网用户阻挡在系统之外,防止出现窃取用户IP地址和攻击路由等问题发生。它的工作原理是通过设置屏障(内部网与外部网之间)以保护内网不受黑客、攻击者或不法分子的非法入侵,保护内网系统不受破坏。防火墙还可以对内网不同等级模块设置不同账户和相应密码,以对抗纷繁复杂的漏洞攻击。最后,防火墙还能够通过监控程序记录来访者身份,实现对非法用户的瞬时报警。作为信息安全保护最基础的硬件,防火墙在整体防范体系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信息加密算法。加密系统发展到现在,又出现了一种非对称加密方法,被称为公开密钥,包括单向杂凑函数密码、DSA数字签名技术和RSA公开密钥密码技术等,解密者和加密者拥有各自不同的一套密钥。在信息通信中,目前应用最为频繁的算法就是PGP混合加密算法、RSA公开密钥密码技术算法和DES算法等。入侵检测。通过对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系统中若干关键点收集信息并对其进行分析,从中发现网络或系统中是否有违反安全策略的行为和被攻击的迹象的方法,即为入侵检测。它是防火墙的合理补充,帮助系统对付网络攻击,扩展了包括安全审计、监视、进攻识别和响应等在内的系统管理员的安全管理能力,提高了信息安全基础结构的完整性。除了上述技术之外,还有用户认证技术、数字水印技术等。通过严格的用户认证,对系统内互联网用户访问进行身份验证和消息验证,以防攻击者伪装成合法用户对系统内信息进行恶意篡改和窃取;数字水印是将重要信息采用特定符号嵌入到公开内容中的一种隐藏技术,它既能够保护信息的隐秘性,又不会影响原数据的完整使用。最后,完善计算机信息管理模型,建立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这一系统的建立主要是针对病毒的入侵。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网络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应对方案,方案的制定应该遵循科学化及合理化的原则,同时还要注意,因为网络自身受到局限性的影响,极有可能在传输信息的过程中被随意篡改,针对这一情况需要着重在方案制定时加以突出,尤其是对局域网的使用与安全管理也应该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以此实现更加安全的网络运行。
4结语
综上,当前网络安全问题也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对社会生活造成诸多负面影响,改善网络安全应用问题,强化风险意识和安全意识,加强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控制,重视计算机信息技术管理,完善计算机信息管理模型,进而推动计算机互联网信息技术深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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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计算机安全问题以及计算机病毒作了简要的介绍,对计算机病毒的主要特点进行了分析,并对当前计算机网络安全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防范计算机病毒、保障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安全;计算机病毒;互联网
在计算机发展的过程中,计算机网络安全和计算机病毒带来的威胁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计算机网络技术从诞生到发展的时间虽然不长,却对整个社会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一旦计算机网络安全出现漏洞,造成了算机病毒的入侵,会对计算机安全造成极其严重的威胁,产生极其严重的破坏。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提升计算机的安全性,防御计算机病毒的入侵,保障互联网技术的健康稳定发展。
1计算机安全和病毒
1.1计算机安全
所谓的计算机安全包含这4个层面:计算机运行的安全、计算机数据资料的安全、计算机软件的安全、计算机硬件的安全。要保障计算机的安全就需要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技术管理措施来管理和保护计算机的相关数据,避免计算机内部的数据资料、电脑硬件、电脑软件受到篡改、损坏、存储和调取。有很多因素都会对计算机安全造成影响,主要的原因包括计算机病毒威胁、技术操作、机身原因和自然原因,对计算机网络的危害最大的就是计算机病毒。当计算机受到计算机病毒入侵时,不仅计算机的正常运转会受到直接的影响,甚至会使计算机系统瘫痪。
1.2计算机病毒
计算机病毒事实上就是一种计算机程序,其往往是经过专门编制的,拥有很强的再生能力,不仅会对计算机的系统安全造成威胁,还会使计算机系统无法正常运转。当计算机系统受到计算机病毒的入侵时,计算机病毒就会干扰和阻碍计算机的正常运转。由于计算机病毒与医学中的病毒一样具有很高的传染性,因此将其称之为计算机病毒[1]。人为操作是产生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的根源。以常见的蠕虫病毒Worm为例,蠕虫病毒能够通过系统漏洞和网络进行传播。一旦计算机感染蠕虫病毒,就会自动地发送带毒邮件,对网络的正常运转造成阻碍。计算机中毒之后会产生冲击波,并发送小邮差等带毒邮件,对病毒进行扩散。从计算机病毒的危害性方面而言,蠕虫病毒并不会产生过大的危害。如果计算机遭受了较大的计算机病毒的危害,其内部文件资料就会出现丢失和损坏,甚至造成计算机系统的整体崩溃,使计算机无法正常和稳定地运行。如果受到攻击的计算机是银行业、事业单位和行政部门内部的计算机系统,其内部的保密资料就会外泄或者丢失,对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都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计算机的病毒程序往往是隐藏在一些软件之中,不法分子引诱用户使用这些软件,对这些程序进行刺激,使其开始运转,从而对计算机的安全造成威胁。在互联网用户之间也会互相传播带病毒的程序或者软件,使带毒程序和软件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造成计算机安全问题的扩散。这也说明了计算机内部信息和计算机系统不够坚强。在计算机技术发展的过程中,必须着力研究如何使计算机内部信息不会受到计算机病毒的威胁,并使用技术措施来降低计算机软件受到病毒的影响程度,保障计算机的运行安全。
2计算机病毒的重要特点
计算机病毒与医学病毒一样,都具有很大的传染性。但是计算机病毒又与医学病毒存在着明显的差别。计算机病毒实质上是计算机代码,通过互联网和计算机进行传播。要对计算机病毒进行有效的防范,就必须了解计算机病毒的重要特点。
2.1传播媒介
作为一种程序代码,计算机病毒主要是通过电子邮件和互联网进行传播。当前世界范围内流行的计算机病毒中大部分是主动在计算机网络中进行传播,例如TROJ_MTX.A、W97M_MELISSA、PE_CIH等,特别是TROJ_MTX.A、W97M_MELISSA为宏病毒,能够对编辑的文档进行感染,从而通过邮件的方式来传播病毒。PE_CIH病毒的传播方式包括网络下载和邮件传播两种[2]。
2.2传播速度快
计算机病毒能够在互联网上迅速地传播。计算机病毒的本质是程序代码,当一台计算机上感染了计算机病毒之后,就可以通过网络将计算机病毒传至各地。以网络病毒“爱虫”为例,其在短时间内就可以使各国的互联网都陷入瘫痪。正是由于计算机病毒具有极快的传播速度,能够以多米诺骨牌的方式进行传播,造成严重的连锁反应,因此计算机病毒会造成难以估量的危害。用户的电脑受到计算机病毒入侵之后,内部文件和数据会遭到破坏,造成计算机内部信息的泄露。如果这些信息被不法分子所窃取,造成的危害将不可设想。
2.3控制难度大、种类多
计算机病毒种类繁多,要对其进行控制具有很大的难度。由于计算机病毒是程序代码,可以使用计算器语言对其进行修改和读取,从而使计算机病毒越来越多样化。仍然以“爱虫”病毒为例,经过计算机语言其程序代码进行编程之后,一个计算机病毒就可以演变成为数十种不同的计算机病毒,其仍然会按照相同的途径进行传播。尽管这些演变出来的计算机病毒可能只有少数几个代码不同,但是却极大地提高了计算机病毒的控制难度。当前的技术水平往往是在计算机遭受了计算机病毒的侵袭之后才能对其进行处理,甚至为了计算机病毒的侵袭只有关闭网络服务,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失[3]。
2.4发展迅速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的相关服务也变得越来越完善,计算机病毒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拷贝自身再对别的软件程序进行感染已经不再是计算机病毒的主要传播方式,蠕虫成为了计算机病毒传播方式的新特征。也就是计算机病毒可以通过互联网传播到世界各地。例如通过下载带病毒的网页文件和传播带病毒的电子邮件等等。还有一些计算机病毒具有更强的病毒性,甚至带有黑客程序功能,通过向用户的计算机中植入这种病毒,黑客和不法分子就可以随意进入用户的电脑系统,对数据和信息进行窃取,甚至远程控制该计算机。
3网络安全面临的问题
3.1自然因素
对计算机网络而言,必须有稳定的自然环境才能使其能够正常运转。如果发生一些自然灾害,就会对计算机网络安全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例如计算机的正常运行会受到振动、湿度和温度的影响,这就需要在计算机机房中设置防电子泄漏、防震、防火的设施。这样一来,既能降低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也能够尽量避免计算机的正常运行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
3.2软件漏洞
一些计算机系统的软件本身就存在一些高危的严重漏洞,给了病毒和黑客可乘之机,使黑客和病毒能够侵入计算机的系统。出现计算机软件漏洞的原因有很多,编程者在编写程序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人为疏忽,甚至一些编程者监守自盗,故意为不法分子留出了后门。软件漏洞给计算机病毒的入侵留下了方便之门,而且这种入侵往往难以预防。
3.3黑客威胁
计算机网络的安全还会受到黑客入侵的威胁,正是由于计算机软件漏洞的存在,给了黑客入侵的机会。信息网络中的不完善和缺陷会加大黑客入侵的风险。
4保障计算机网络安全
4.1防火墙技术
作为一种对外保护技术,防火墙技术能够对内网资源的安全进行保障。其主要任务在于阻止外部人员非法进入内网,对网络访问进行控制。在工作时防火墙能够有效的检测数据包中的各种信息,包括目标端口、源端口、目标地址、源地址等等,并进行相应的算法匹配。如果数据包不能符合相应的条件,就可以将数据包丢弃,避免软件程序受到非法入侵。状态检测防火墙是当前用的最广泛的防火墙技术,然而防火墙技术最大的缺点就在于不能对内[4]。
4.2加密技术
加密技术的本质是一种算法,其能够加密数据,避免数据在传输过程中遭受劫持,保障数据的隐蔽性和保密性,从而使互联网信息的传播更加安全。当前使用的加密算法主要有非对称加密算法和对称加密算法两种。对称加密算法也就是使用相同的加密和解密钥匙。非对称加密算法具有更高的保密性,往往应用于重要文件的传输。
4.3物理隔离网闸
为了保障信息的安全,可以使用物理隔离网闸。物理隔离网闸主要是对固态开关进行控制,从而读写分析相对独立的主机系统,避免逻辑连接和物理连接,防治黑客的入侵。
4.4防范计算机病毒
当前影响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最主要的因素还是计算机病毒,可以从软件和硬件两个方面来防范计算机病毒。
4.4.1管理技术和反病毒技术
除了要对WindowsNT网络中的每台计算机进行保护之外,还要将服务器设置为NTFS分区格式,对DOS系统的缺陷进行弥补,避免系统受到病毒感染而无法运行。要对外来光盘的使用进行严格的控制,并控制文件和用户权限的读写属性。用户要使用合适的杀毒软件,并定期更新病毒库。要安装服务器杀毒软件,能够进行实时杀毒和检查。尽量不要在服务器上运行应用程序,以免误删重要文件。要保障服务器的物理安全,避免在DOS下的NTFS分区被直接读写[5]。
4.4.2使用还原卡技术
还原卡作为一种硬件,能够对已经受到病毒感染而被更改的系统进行还原,从而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修复,使之能够恢复到原始的状态。当前已经出现了智能保护型还原卡,并向网络型发展。通过网络卡和保护卡的结合能够有效地抵御计算机病毒的入侵。但是还原卡也会影响计算机的运行速度和硬盘的读写速度。
5结语
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对于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影响。有很多因素都会影响计算机的网络安全,尤其是计算机病毒更是对计算机的网络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要积极使用各种防范手段,抵御计算机病毒的入侵,保障计算机网络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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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作为新的传播媒介,已成为人们沟通交流、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但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给大学生提供海量信息的同时,给大学生带来了许多安全隐患。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增强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提高大学生自我保护能力,意义重大。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安全;网络安全教育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手机网民规模达5.57亿,较2013年底增加5672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占比由2013年的81.0%提升至85.8%。互联网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工作、生活和思维方式,特别是对走在信息时代前沿的大学生。大学生作为受网络影响很深的庞大群体,上网已经成为他们学习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他们获取知识、了解时事、查询信息、交流感情和休闲娱乐的重要途径。但是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带来丰富信息资源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尤其是对自身网络安全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较差的大学生带来了许多安全隐患,已经引起教育者的广泛关注。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对加强高校的网络阵地建设和提高大学生自我保护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现状
据调查,77.64%的高校都开展了网络安全教育,积极进行正面宣传,拓宽教育视野,扩大受众面,增强宣传力度,起到一定的引导教育作用。但在具体实践上也存在诸多问题,效果并不十分乐观。调查中,有57%的学生表示通过自学获得网络知识,26%的学生表示通过同学获得网络知识,而仅有17%的学生是从学校获得网络知识。对“网络安全教育”感到“满意”的只占16.7%,近50%的认为“不满意,一般”。在回答“你认为如何提高高校对学生的网络安全教育”这一问题,32.54%的同学认为应“培养高校网络道德教育队伍”,20.44%的同学表示应“创新网络安全教育方法”,33.64%的同学认为应“重视高校网络安全心理教育”,13.38%的同学认为应“加强师生沟通交流,实时了解学生动态。”
二、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高校目前的网络安全教育效果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网络安全教育内容僵化、方法陈旧、教育队伍匮乏、教育流于形式。
1.网络安全教育内容僵化。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垃圾不断增加,国外许多高校充分认识到网络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并开设了相关课程。目前,国内各高校虽然也已开设网络课程,但是授课内容主要还是信息化技术层面的相关知识,更侧重于技术理论知识,而对于网络安全和有关法规的内容涉足不多,并未开设有针对性的网络安全教育课程。学校网络安全教育的不足,使校园网络安全隐患不断增加,因此各高校应将网络安全问题融入到教育系统中,将课程教学与日常宣传有效结合在一起,为网络安全构筑一道坚实的屏障。
2.网络安全教育方法陈旧。我国高校的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基本上还是以传统方法为主:采用“两课”、讲座、谈话等形式,表现形式单一,不仅师生之间缺乏双向讨论与交流,还缺乏生动性和吸引力,导致教学效果不佳。根据调查,大学生在选修网络安全课程、听网络安全相关讲座、参加网络安全学生活动、阅读网络安全书籍等方面的参与程度基本在“偶尔”和“从来没有”之间。大学生的实际参与情况低于参与意愿,收效甚微。因此,我们要创新网络安全教育方法,实现网络安全教育形式与手段的多样化与趣味化。
3.网络安全教育队伍匮乏。在传统安全教育中,教育者具有一定的教育优势。但是网络安全教育中教育者的地位并非如此。网络的飞速发展对教育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要他们熟悉网络、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对于网络安全教育者来说不利的是,相当多的教育者对于网络知识的掌握水平及其运用网络技术的经验远远逊于教育的对象――大学生,这种网络使用能力的严重不对称情况进一步加大了网络安全教育的难度,明显限制了网络安全教育效果的发挥。因而,新形势下,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队伍有待进一步提高。具体来说,他们应该不仅拥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崇高的敬业精神,还具备网络技术、网络沟通能力和沟通技巧,只有这样,才能提升网络安全教育的实效性。
4.网络安全教育流于形式。现有的网络安全教育更重视网络安全知识的传授与掌握,对于网络安全意识的培养与实践环节重视不够,只注重形式而忽视实效性,只是形式上的说教,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而且现有的网络安全教育内容与社会热点问题关联不大,不贴近大学生实际生活需要,难以引起大学生们情感共鸣,教育内容并未与实际生活紧密结合,并未深入学生生活解决生活当中的实际问题,最终不会得到大学生的认可,起不到应有的教育作用。
三、加强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对策
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增强大学生网络安全意识,提高大学生自我保护能力,是高校教育者的重要责任。
1.充实网络安全教育内容。网络发展非常迅速,为了迎合大学生在观念、行为等方面发展的新要求,网络安全教育也应与时俱进,不断扩展、完善内容,不断丰富大学生的网络安全常识。网络安全教育内容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第一,自我防范教育。普及网络安全技术防卫知识,加入防火墙的原理、系统安全的检查和修补、硬盘的工作原理和保护方法。“在课程中应加入计算机系统的安装、防护和设置等实践操作技能,增强学生对计算机系统、软件和硬件等方面了解,有效运用硬件和软件资源提升防护能力”。第二,自我约束教育,通过规范和约束大学生自身的网络行为,形成网络道德自律意识。比如教育大学生不在网络上随意攻击谩骂他人、不以非法手段窥探隐私、不抄袭他人学术成果、不随意下载没有付费的网络资源等,合理合法地利用网络。第三,网络法律法规教育,强化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大学生不仅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要运用法律武器自觉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对危及网络安全的行为要勇于抵制,比如遇到网络诈骗要及时举报、避免他人受害等。
2.丰富网络安全教育方法。在新网络时代,大学生的思想呈现个性化、多元化、复杂化等特征,网络安全教育表现形式也应多种多样:第一,改灌输式教学方式为启发引导式教学,可采用“讨论型”、“案例型”等方式,通过正反两方面教育,提高大学生网络安全和法制意识;还可以张贴海报、办宣传专栏及举办讲座等方式及时普及网络安全的新防范方法。第二,积极谋划建立高质量、高层次、有特色、有吸引力、有影响力的高校网络活动平台,进一步强化网络安全教育的沟通互动功能、咨询选择功能、预测预防功能和覆盖渗透功能,建立网上网下互动机制,及时帮助学生解答疑问,解决实际问题,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安全教育的有效性。第三,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介,营造良好校园文化、舆论氛围,大力开展各种校园网络文化活动,让大学生在多姿多彩、积极健康的校园网络文化中陶冶性情、启迪智慧、愉悦身心、满足精神需要。
3.建设网络安全教育队伍。为了顺应网络时代的新挑战、新要求,更好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网络价值观,各高校还应该积极探索队伍建设的新方称新途径,建立一支政治觉悟高、理论水平好、工作能力强、自身修养优、工作效果佳的高水平网络安全教育队伍。第一,提高教师的信息处理能力。可以通过网络技术的培训,使得不断掌握网络技术,了解网络文化,学习网上教育方法,提高鉴别、获取信息的能力,发现学生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而采取有效措施,才能针对性地做好工作。第二,强化网络安全教育队伍的网络监管能力。监管并不是为了限制信息交流及学生的行为监控,而是为网络信息的传入起到“过滤”的作用。及时收集、分析、监控网络信息,进行网上网下互动,可以提高网络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吸引力和感召力。第三,培养网络安全教育队伍的危机处理能力。对可能产生的网络舆情做出应急处理,及时、有效、迅速的做出反应。
4.增加网络安全教育实践。为了增加大学生的道德鉴别力、选择力和自控能力,网络安全教育除了教授理论,应当更加注重实践结合的环节,鼓励大学生将学到的知识运用到网络社会里。开展网络安全意识和网络安全技能相结合的网络安全教育课程,能使大学生知行合一,将安全意识用于网络技能实践中,也能在网络技能的使用中提高安全意识,强化网络安全教育实践。第一,在课程设置上加入有针对性的提升网络安全技能的相关内容,如怎样区分盗版软件,在社交网站上如何避免暴露个人信息等,在针对性极强的实际操作中将技能与意识相结合,提高大学生网络操作的安全性。第二,使大学生掌握自我保护和处理安全问题的有效办法。比如教育大学生保护好个人隐私资料,不轻易透露自己的真实信息,不随意接受来源不明的邮件;传授识别虚假网站的方法以及账号被盗后紧急处置的方法等,提高他们对网络风险的认知及防范能力。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高校应当充分认识到大学生网络安全教育的重要性,通过充实网络安全教育内容、丰富网络安全教育方法、建设网络安全教育队伍、增加网络安全教育实践,不断提升大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增强其安全防护能力,规范其网络行为,提高其网络素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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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学教育作为基础教育,在教育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不但影响着我国教育事业的整体提升,也影响着农村的发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小学教育问题论文,供大家参考。
1民办学校的地位与作用
1.1民办学校的地位
1999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指出:真正贯彻国务院对于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今后3-5年,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制定有利于吸纳社会资金办教育和民办学校发展的优惠政策。保证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自主办学的法人地位。①
1.2民办学校的作用
民办教育已经有了一段的发展历程,作为其中主体力量的学校也不断发展。在社会、经济、文化和教育等诸多领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农村,可以给留守儿童一个归宿,让家长放心;较优质的教育资源也可以增加学生选择多种教育的机会等等。
2农村小学教育存在的不公平问题
农村小学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之一,是教育的基石,对学校教育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的发展利于提高我国教育事业的整体上升和提升农村教育水平。但现在农村的小学教育的不公平现象仍然很严重,笔者将从以下三方面进行阐述:
2.1农村教育自身的问题产生的不公平现象
2.1.1教育理念落后
农村小学教育是相对于城市小学教育而言的,但是农村小学教育的理念却不能“唯城市化”、“泛城市化”。现在有些地方的教育价值取向严重偏离当地的生活实际而把纯城市教育当成了其改造和发展的价值取向,忽略了当地的特有教育资源。目前,大多数农村小学教育仍然是应试教育。考试考什么,老师便教什么。在这种教育形式下,学校里培养的学生的思想、观念、想法便很呆板、闭塞,而不能与城市里采用先进化教学理念的学校里培养的学生相比;易导致在农村和城市小学的学生在交往或交流中存在差距。观念落后的农村孩子很容易在心理上产生一种自卑感。
2.1.2教育管理体制不严
在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中央政府明确规定了基础教育管理权属于地方政府所有。除了大政方针和宏观规划由中央决定外,具体政策、计划的制订和实施,以及对学校的领导、管理和检查的权力和责任,都交给地方。这种教育需求与教育供给的相对分离,使地方政府在教育上的投资取向与当地学校教育实际并不相吻合。另外,教育投资的不均衡造成教育发展的不公平。随着教育财政预算以县为主,这些弱势群体的差距成了制约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瓶颈”。②与此同时,这种不公平现象在义务教育阶段中对于经济薄弱地区的小学教育尤其严重。当然在这种不乐观的状态下,部分家长会尽力将自己的孩子带入城市,离开农村这个不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教学环境。
2.2师资力量薄弱产生的不公平现象
2.2.1教师胜任力不足
目前,在农村小学的教师老龄化较高,一般都是从80年代以来由民办转为公办的教师。他们实际的文化知识不充足,也没有受过专业的训练;知识水平有限,知识更新速度慢。虽然信息化社会已经到来,但由于自身能力有限,跟不上小学教材内容的变化和当今迅猛发展的教育形势。由于农村经济条件的限制,在职教师基本得不到应有的职后培训,缺乏与教育界的沟通、交流,也得不到新的教育观点。
2.2.2教师流动性较大
从2006年国家实行了“特岗教师”政策。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两基”攻坚县、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由于农村生活和工作条件比较差,部分特岗教师都奔着条件好、经济水平高的地方任教。有些人即便大学毕业后找不到工作,也不愿意屈就在农村。年轻的教师数量少,后续力量不足,缺乏新的力量的注入。当然,他们也不会坐下来认真钻研教材,新的教育思想与理念也与农村学生之间构不起关联。
2.2.3教师状态不佳
农村小学教师工资偏低,有些教师,特别是民办教师不仅要从事教学、教育活动,还要从事繁重的农业生产劳动,教师从事农业生产的目的不是提高学生的劳动技能,也不是培养学生的劳动观点,而是为养家糊口。有些刚走出校门的教师(其中包括单身教师)因农村文化、精神生活贫乏,个人婚姻不好解决等原因则要求调动、改行,不能安心从教,其心态不佳,势必影响教师教学水平,从而导致学生的学习情绪和学习成绩下降。正如人们常说的“教师是教人向上的”,而一个缺乏热情的教师要想教好学生是困难的。③
2.3办学条件方面的不公平现象
现在的农村小学教育与之前相比有了一定程度的进步,但农村小学教学设施的整体水平仍然不高,在一些贫困山区的情况更加严重。学校里的危房等安全隐患比较明显,教室里设置的仍然是旧式墙壁上砌成的黑板和粉笔末较多的粉笔。由于经费的限制,教室里没有标准的“9+2”式照明灯,没有适合现代化设备教学的多媒体;校园里没有符合学生兴趣发展的绘画室、自然科学室、图书室、语音室等。有些经济条件好一点的,课外图书的书籍数量少且陈旧,学生只能阅读教材;体育器材的缺乏,学生只能做一些简单的运动;乐器的不全,学生就只能跟着老师唱。这样的环境使学生根本不能及时地了解社会的前沿信息,导致他们与社会脱节,这对他们今后的学习与成长及思维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不利于农村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
3民办学校在农村小学教育公平中的和谐作用
3.1民办学校有着先进的教育理念
教育理念是对“教育是什么”的价值判断和基本看法。正确的先进的教育理念是学校管理和学校发展的有效前提和保障。民办学校都是在教育局审批通过下成立的。一所民办学校它们有着自己独特的思想理念。笔者曾工作于一所民办小学。它们的校训是“自主、大气、创新、高雅”。在这里学生可以在快乐中学习、在快乐中成长。学习也可以说成是一件很枯燥的事情,但在这里教师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让学生愿意学,能够从学习中找到快乐、找到成就感。这样的学习氛围,对学生不断地产生刺激和强化;让学生自己能够找到知识大门的钥匙。这种学校不正是家长满意、学生喜欢的天地吗?另外民办学校的教育理念也在不断更新,紧跟时代步伐。小学教育是整个教育事业的基础,基础教育抓不好,更无法来谈其他教育。要保障整个教育事业的质量,时代性的教育理念是关键。
3.2民办学校有着完善的教学设施
农村公立学校落后的教学设施无法满足学生不同层次的需求,但民办学校恰能改善这种状况。民办学校有着合理规划的校园、安全的教室、多种类型的体育器材等。还有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的多媒体设备、绘画室、音乐室、自然科学室等。在部分寄宿制民办学校有着家长放心的一条龙后勤服务,像学校医务室、温馨的宿舍、能提供健康营养的食堂等。这些设施的完善对资金是有一定要求的。民间资本的集中在这里既能让投资者获得经济效益又带来了一定的社会效益,是利于社会发展的。
3.3民办学校有着严格的管理体制
民办学校在自成体系的体制下良性运转。民办学校弥补了公办小学教育中教育供给与教育需求的相对分离。民办学校是根据当地的特色结合自己的教育理念而运转的,地方教育政府和学校董事会能够掌握教育管理权。进而强化了当地政府的责任意识,可以把当地的教育水平作为地方领导班子考核、晋升的重要标准。另外,学校内部有着配套的责任监督机制、绩效考核机制。董事部门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教师进行检查、视察、业绩考核等;由此不断推进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民办学校的教师采用合同聘任制,一般聘期为一年,学期末进行考核,施行“末位淘汰制”。看似这种竞争有些激烈,但教师的待遇还是比较优厚的。学校也不断给教师创造着进步的空间。学校会对教师进行教学的基本功培训、现代教育技术培训等。一般学校还有“名师课堂”“教学风采大比拼”“新人秀”等。为了促进新教师的培养,学校制定了“以老带新”的教师分班策略。总之,这种严格体制控制下的民办学校弥补了公办教育的不足,为农村小学教育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力量。
一、小学教育学的教学内容与方法
根据“实践取向”的教师教育理念,克服课堂单一讲授的弊端,从如下两个方面改进小学教育学教学方法。一是教学贯彻少而精与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启发式课堂精讲与案例教学等方法相结合。注重小学教育学理论知识的简约化,让师范生着重掌握小学教育学理论的基本知识和方法,注意联系小学教育教学实际,给师范生列举乡村小学语文、数学等典型教学例子。小学教育学教学的理论联系实际,不仅在高校课堂里进行,还要走进小学教育现场,充分反映小学教育现场实践的真实性和丰富性,使师范生在亲身经历中学习小学教育学。为此,组织师范生到宜州市一小见习观摩语文、数学课堂教学和大课间体操及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到宜州市二学习少先队工作知识及技能。小学教育学教学的理论联系实际,更要指向山村小学新课程教学的难点问题。如师范生们问及现今多数山村小学没有多媒体教学手段,能进行新课程改革吗?对此,引导师范生观看CCTV广西农村地区教育采访纪行———三江侗族自治县程阳小学杨柳老师上语文识字课《秋游》(苏教版/二年级语文上册)的教学片段视频。师范生们看到在程阳村小没有多媒体,杨老师一样把语文识字课上得生动有效。也就是杨老师运用传统教学方法、手段———讲授、板书、图片,在教学生会认生字(凉、郊、望、兔、追、逐、喊等)和会写生字(兔、追、逐)的基础上,让学生分小组学习组词、造句,彰显了新课程改革倡导的“自主、合作、探究”学习方式。进而引导师范生掌握在小学新课程改革实践中如何选用好教学方法、手段?教学方法、手段选用的基本依据是: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学生年龄特征、教学环境及设备等方面。教学方法的选用要做到科学性、规范性、综合性、灵活性与创造性相结合,亦即“教学有法,但无定法”。当下小学新课程改革倡导的教学方法(学习方式),应当与被公认且仍有现实意义的小学传统教学方法有机结合;传统教学手段与现代教学手段有机结合,使它们结伴而行、交相辉映。在山村小学,对于黑板、粉笔、图片、几何教具等传统教学手段,新课程教学不应忽视并要充分地选用好。二是课堂理论讲授与实践训练相结合,指导师范生进行教师角色模拟教学,主要为小学课堂环节模拟上课训练[5]。以小学语文、数学为例进行模拟上课训练,目的是让师范生既巩固所学的小学教育学基本理论,又能初步掌握小学课堂教学的目标、过程与方法,并训练上讲台的胆量、仪表仪态(教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教学方法(如讲授、问答、演示、探究)等方面的教师基本技能,为小学语文、数学等整堂课试教和实习上课以及参加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打下一定基础。模拟教学的组织及基本要求,如表1。例如,结合《小学教育学》第七、八章的课程与教学原理及方法学习,在宜州市一小见习观摩课的基础上,组织师范生进行以“小学教学”为主题的教师角色课堂环节模拟上课实践体验活动,每个班分6~7个小组,每人每次12~15分钟。步骤为:第一,任选人教版/语文S版小学语文(识字与写字、阅读等)或人教版小学数学(数与代数、图形与几何等)教科书一篇课文(或课题)的一个教学环节内容。第二,课前备课(教学设计),写好教案,熟悉教案。第三,模拟上课,互相观摩学习。第四,课后评课和评定成绩,做好小结。在师范生分组相互评课的基础上,教师进行讲评,主要是指导师范生对模拟上课进行反思性评价,针对其不足提出矫正方法。如针对师范生模拟上课的语言过于成人化、书面化的普遍问题,教师引导师范生学习徐斌老师如何成长为小学数学名师的经验。徐斌在初为人师时苦练小学教师上课的语言(语气),课余时间“徐斌都是在鞠萍和孙敬修讲故事录音的陪伴下度过,一句一句地模仿,逐字逐句地训练,常常是一觉醒来,耳机里鞠萍姐姐动听的声音还在耳边回响”。让师范生认识到做小学教师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除了专业知识和技能之外,语言、形体、心态都要进行调整和训练,以符合小学生认知特点的语言,才能被学生们接受和喜欢。为了增强师范生模拟教学的实效性,我们组织师范生观看小学语文、数学等优秀教师的课堂视频,并组织师范生到小学参观见习,深入到语文、数学等课堂观课、评课。例如,2015年4~5月师范生到宜州市一小见习:李慧老师的语文识字与写字课(苏教版/二年级语文下册“识字8”/“鸟、隹”字旁识字);吴乔敏老师的语文阅读课(语文S版/三年级语文下册《民族英雄戚继光》);韦晓波老师的语文口语交际课(语文S版/三年级语文下册《有趣的发现》);兰验玲老师的数学课《平均数》(人教版/四年级数学下册)。师范生从中学习了小学课堂教学常规及新课程改革教学经验和方法。我校小学教育(全科)专业师范生开设的小学教育学总学时36节,我们用于上述模拟教学、教学见习、讨论等实践环节的学时9节,占该门课程学时的25%。这合乎我国教师教育职前培养“实践取向”的新理念与新趋势。
二、小学教育学的教学收获与效果
我们在小学教育学教学目标、内容和方法等方面的探索过程中,2015年5月对小学教育(全科)专业2014级(1.2)班师范生101人作了问卷调查。问题是:“小学教育学授课,对你在培养合格山区乡村小学教师应具备的师德、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等方面是否有收获?”调查结果如表2:“很有收获”的85人,占84.2%;“有收获”的16人,占15.8%,这说明教学效果明显。培养师范生将来当好山区乡村小学全科教师应具备合格的师德、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以造就“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山区乡村小学全科教师,应贯穿和融入小学教育专业全科师范生教育教学(各门课程、各个教育教学环节)的全过程。小学教育学的教学探索在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正如师范生说的:“黄老师的小学教育学授课,教我们如何做好未来的乡村小学教师,教我们如何培养乡村小学教师的师德和习得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方面下了很大功夫,我们觉得很有收获。”
(一)培养了师范生热爱乡村小学教育的师德品质
我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提出了全面提高乡村教师师德水平的新目标与新要求[9]。我校小学教育(全科)专业2014级师范生到明年秋季就要走上山区乡村小学教师岗位,在小学教育学教学中强化培养师范生良好的师德情感和品质,是将来提高乡村小学教师师德水平的基础。在小学教育学教学中让师范生学习《小学教师专业标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乡村小学优秀教师先进事迹等内容,陶冶了师德情感,培养了热爱乡村小学教育的师德品质。例如,师范生说每次老师的小学教育学上课都在净化我们的心灵,老师鼓舞我们去扎根乡村,献身乡村教育事业,我们也渐渐地爱上乡村小学教师这一职业。观看“寻找最美乡村教师”视频,我们深受感动,从中学习了乡村教师的优秀品质,仿佛看到了将来我们要教的乡村小学可爱的孩子们。不管以后在乡村有多么艰苦,我们都要像最美乡村教师那样热爱和坚守乡村小学教师职业,为大山深处教育更多的孩子贡献自己青春和力量!
(二)训练了师范生一定的乡村小学教育实践能力
作为全科师范生要训练未来乡村小学全科教师的教育实践能力,包括小学各科教学、班主任与少先队工作等多方面的实践能力。根据小学教育学教学的学科特点,在引导师范生掌握小学教育教学基本理论知识,以及逐步树立正确的小学教育观、教师观和儿童观的基础上,通过模拟教学、教学见习等实践环节,培养他们一定的教育实践能力。这主要是进行各科教学所必备的教学基本实践能力,如小学教师上课的语言表达、方法运用、教态展现、板书等方面能力训练。师范生认识到“实践出真知”,如经过几次的模拟上课实践活动:“我由最初上讲台的紧张、语言表达不通顺、脑袋空白,进步为在讲台上语言表达流畅”。“模拟上课提高了我的讲课能力,对将来当乡村小学老师也变得自信起来”。又如,经过教学见习活动:“我们观摩了一线老师上课,感受到小学新课程真实课堂的氛围和魅力。从中锻炼了我们进行小学新课程教学的听课和评课能力,还学到不少小学新课程教学技巧”。
(三)促进了师范生学习小学教育理论
与学科知识有机结合我国《小学教师专业标准》提出小学教师培养及专业发展要“把学科知识、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有机结合”。对此,应明确的是小学教育学教学不是要讲授语文、数学等学科知识,而是小学教育学理论讲授要结合学科知识与教育实践进行,促进师范生了解和掌握将来当好乡村小学教师需要的学科知识。例如,小学教育学“教师”一章的教学,促进了师范生去掌握乡村小学全科教师要具备的知识素质,包括语文、数学等学科的扎实专业知识和技能;语文、数学等学科的课程标准和教学知识;英语、音乐、美术、体育等多学科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此外,师范生还要了解小学“综合实践活动”教学需要的其他学科知识和技能。又如,师范生进行小学语文、数学的模拟上课、教学见习等实践活动,促进了他们学习教育教学理论与语文、数学学科知识的直接结合。在教学实践练习中,有的师范生发现自己的语文学科知识存在不足,如写字出现“偏旁部首”、“笔画顺序”的错误。由此,极大地促进师范生去“查漏补缺”,再好好学习语文识字、写字的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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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发展农村教育是中重中之重,然而,农村教育问题始终存在,这严重影响了我们整个国家的正常发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教育问题论文,供大家参考。
《开发农村教育课程资源及发展方向》
在教学中,根据教学需要积极进行实践和反思,不断提升课程资源开发意识,把课程资源开发看做是既能丰富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手段,更是促进教师教学方式和学生学习方式转变的途径,使课程资源开发能够真正促进教师和学生的共同成长。
一、素材性课程资源开发与条件性课程资源利用相结合
素材性课程资源是学生学习、获取或内化的对象,既包括以文字、符号、图形等静态形式存在的教材,以及其他媒介如教学参考书等,又包括潜藏于教材内的教学背景知识、学科思维方法以及学科思想等。长久以来,农村小学课程资源的结构比较单一,往往把教材作为唯一的课程资源,在教学中只是一味地“教教材”,对教材的开发与利用只是局限于知识点。在素材性课程资源的开发中,教师要认识到教材是最基本的课程资源,重视对教材的开发,充分发挥教材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还要提高对教材以外的其他素材性课程资源的开发利用,关注对课程标准以及其他文字材料的开发,帮助教师理解所教阶段的教学目标、教学建议、课程评价等,进而把这些资源转化到实际教学中,提高教学的质量。在素材性课程资源开发中,不仅要关注那些外在资源的开发,更要深入挖掘这些资源所蕴含的内在的教育价值,使之发挥应有的教育效果。因此,课程资源开发不能忽略素材性课程资源。
农村教师普遍认为,农村学校没有相应的物质条件进行课程资源开发,现有条件制约了他们对于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实际上,在满足正常教学应该具备的条件之外,条件性课程资源的开发应坚持量力而行。当前,重庆教育虽然有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完全适应。按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水平,以及地形所划分的都市经济圈、渝西经济走廊和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三大区域里的农村,自然环境千差万别,学校可资利用的课程资源各不相同。因此,课程资源开发还需要树立课程成本的观念,不可盲目进行,更不能不顾学校的财力和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而一味地追求教学设施设备的现代化。应该充分联系农村生活实际,根据各地各校的特色,就地取材,发挥优势。如新能源利用、农村特色产品、生态环保、农村交通运输、文化传统、民族风俗习惯等,都是可开发和利用的课程资源。总的来讲,条件性课程资源开发要因地制宜,充分挖掘当地的资源特色,坚持以校为本,对学校可资利用的课程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提高使用效率。
二、注重动态生成性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生成性意味着课程资源不是预先设计安排的,而是在教学动态进行过程中生成的。它既包括教师在自身反思实践中获取的资源,与同事或专家等在切磋、交流中获取的资源,又包括学生学习活动过程中自身情况和反馈回来的所有信息资源,如学生的学习现状、见解、作业完成情况、测验情况等。传统观念总是把学生看做是填充知识的容器,而教师缺乏课程资源的管理权力,教学以教材为中心,教师和学生的需要、兴趣、经验、态度等都被排除在教学过程之外。可以说,学习教材的知识点,甚至是“考点”成为了教学的全部,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被完全束缚,生成性课程资源被完全忽视。事实上,教师是最重要的课程资源,教师的素质状况决定了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的程度,以及所能发挥效益的水平。课程资源需要教师去鉴别、开发和利用,如果没有教师,那么课程资源开发的主体将不复存在。同样,学生在学习活动中反馈的各种信息也是一种不可忽视的重要资源。当学生个人的经验、感受、困惑、问题、情绪情感、态度和价值观都进入课堂,成为教学可以利用的资源,那么,教学就会由预设转变成为一个动态生成的过程,成为师生共同参与、共同建设的过程,成为促进师生共同发展的过程,课堂也将会变得富有生机和活力。因此,教师要注重自身以及学生的资源开发,把自己看做是课程的主体和创造者,在教学中充分利用学生的全部经验、智慧、知识和学习的积极性。
三、农村小学教师培训应坚持多元化方向并充分考虑教育实际情况
为了切实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使课程资源开发能够促进重庆市农村小学教育的发展,还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小学教师的培训。培训应坚持多元化方向,不仅仅包括师德、小学课程标准、教学理论、专业知识、教育技术等,还应该针对课改理念、教学方式的变革、课程资源开发的理论基础、途径与方法等进行培训。在形式上要灵活多样,充分考虑农村小学教师的实际需求,摒弃空谈理论式的方式,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如优秀教师示范讲解、专家讲座、案例分析、小组合作讨论、参观、研讨会等多种方式进行。通过突出教师的主体性与参与性,激发起教师对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兴趣,进而形成正确的课程资源观和开发能力。
同时,师资培训还可以与当地的教研活动结合起来,围绕教学实际开展相应的培训活动,给教师提供与课程资源相关的研究动态,帮助他们关注课程资源开发中的热点问题,使教师对新知识、新问题保持广泛的兴趣,不断提升课程资源开发能力。培训还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小学教师的实际需求,尤其要考虑工作不满3年的新教师与教龄超过20年的年长教师的实际需求。对新教师,应积极开展相应的入职培训。由于新教师在职前师范教育阶段较少接触课程改革以及课程资源开发等相关理论,这就要求培训部门要深入了解新教师所面临的实际需要,在入职培训中融入课程改革、课程资源的相关理论与实践,提供机会让新教师观摩教学活动,来提高教学水平和课程资源开发能力。通过总结一线新教师的点滴成功经验,以新的理念进行概括总结、加工提炼,以指导新教师的教学实践。对于年长教师,培训应着眼于解决对于课程改革的适宜性,理解课程资源开发给予教学带来的新机遇,使他们的思想、知识能力和行为方式更加适应教学要求。此外,还应该着眼于农村小学教师素质的提升,更多地考虑农村生产和生活实际,帮助挖掘具有当地特色的课程资源,以及给予更多的培训交流机会。
四、整合共享课程资源,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针对农村课程资源缺乏,开发力量有限的客观现实,应加强课程资源整合共享,以缓解农村教育资源短缺的矛盾。资源整合包括农村小学与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常规资源与数字资源、校际之间的资源,以及不同课程资源之间的整合。资源共享也就是各种课程资源之间的共同分享、共同利用,一方面可以避免出现课程资源短缺或良莠不齐的矛盾,另一方面又可以减少重复开发,降低课程开发成本,提高利用效率。要做到课程资源整合共享,离不开农村小学与其他学校的交流与合作。在具体措施上,应加强农村学校之间、城乡学校之间、小学与大学以及社区的交流。可以通过建立城乡小学校长、教师流动和交流制度,引导、鼓励城市优秀教师和校长到边远贫困地区学校工作。同时,使农村小学校长和教师到城市优秀学校交流、参观,学习课程资源开发的经验与技巧,以及组织校际间的教师的学术研讨,聘请教育专家对本校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使农村小学通过结对帮扶的形式,在校际间的互动交流与合作中促进课程资源共享。应当充分运用网络技术构建共享课程资源数据库,实现校际间的联合开发与共同利用,降低课程资源开发成本,提高开发效率,丰富农村课程内容。⑤这就要求农村小学应积极建好用好课程资源网站,利用丰富的网络资源来弥补本地、本校资源的不足。在资源数据库建设过程中,离不开学校之间、教师之间、师生之间、学校与社会之间的密切合作,相互交流经验,避免重复开发。此外,在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中还需要注意各科知识之间的整合。这意味着一种课程资源可以具备多门课程利用的价值,使农村课程资源得到有效利用,避免闲置和浪费。
《农村寄宿制小学生养成教育思考》
金昌市金川区,地处甘肃省河西走廊东端,龙首山北麓,阿拉善台地南缘,金川区现有普通中小学25所(不含私立学校);在校中小学生30700多人。“农村孩子进县城、县城孩子进省城”是近十年来金川学生择校流动的热门趋势,金川区教育管理部门因势利导,并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围追堵截这些莘莘学子的求学路。这样一来,绝大多数学生都不得不离开父母的怀抱,走进寄宿制学校,走向独立生活、学习之路。
一、寄宿制学校暴露的管理漏洞
近几年来,随着农村学校生源逐渐地减少,甘肃省各县市为了适应教育教学的改革和科学办校的需要,撤点并校成为新的改革潮流,新农村的寄宿制学校像一朵闪烁的金花,给外出务工的空巢家庭带来了福音。寄宿制学校给公平的优质教育提供了好的平台,但是,寄宿制的管理和硬件投入等也面临新的挑战,新出现的管理问题、教育漏洞也日益暴露。管理跟不上,影响孩子心理全面健康发展。个别学校领导对于寄宿学生的管理意识跟不上,宿管教师管理松懈、简单,致使没有家长陪护的学生放学后不能自觉学习,完成家庭作业,不能按时休息,按时起床,很多孩子同伴相约,成群结队到处闲逛,玩耍,既影响了学习,又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家长教育跟不上。一些富裕起来的农村学生家长,特别关注孩子的身体发展,不能科学、合理的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更不能对学生进行心理教育。每位父母“望子成龙,盼女成风”的心愿很强烈,期望孩子成绩好,将来考上重点大学有一个舒适、安逸、稳定的工作。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局限、知识上的不足,只能憧憬重点中学、重点大学头上美丽的光环,却始终看不到自身孩子基础上的弱点,学习习惯上的不足,学习成绩方面遥遥落后的差距,好高骛远地给孩子定目标,却又不能提供一点科学可行的帮助,这些行为甚至促使学生心理的不健康。
二、加强寄宿制学校管理的有效措施
1.选好班主任,配备好生活教师
班主任是班集体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确定班主任至关重要,特别是低年级的班主任。实践证明,低年级班主任的首选条件应该是具有爱心、责任心及耐心的教师。小学生生活自理能力较弱,经常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故,例如,从床上摔下来,尿床等。生活教师要能够照管学生,在学生出现事故或生病时得到及时处理,让学生学得安心,家长在家放心。
2.实行教师晚上轮流值日制度
学生安全是教学工作的保证。为了让学生睡好觉,防止学生夜晚着凉等,我们制定了教师晚上轮流值日制度。学校领导对教师查岗,督促教师认真值日,并对学生就寝情况作记录。
3.指导学生做好自我管理、互助学习,加强考评工作
每天,生活教师和值日教师对每个寝室、餐厅的卫生、纪律及内务综合进行考评打分,每周根据考评记录进行“文明寝室”的评选,及时评选,及时奖励,评选文明住校生,给其他寝友模范带头,刺激学生自我管理的热情。德育处会同后勤部门学期进行一次总评,总评成绩要和“模范班主任”评定挂钩。“文明寝室”的寝室长同时被授予“优秀寝室长”的光荣称号。“文明住校生”主要是从非“文明寝室”中评选,以做到寝室的平衡和扩大优等生的数量及带动作用。
三、加强小学生的养成教育谈农村寄宿制小学生的养成教育
1.优化寝室、饭堂环境,营造文明礼仪教育氛围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是促进学生养成文明礼仪习惯的重要手段,也是文明礼仪教育不可缺少的途径之一。比如,让墙壁说话——建设学校文化墙,不仅可以为学校增添一道亮丽的风景,还能够发挥校园文化的隐性教育作用。文化墙的内容丰富,图案新颖,形式活泼。把《三字经》和《弟子规》等内容制作成卡通图片,布置在楼道,寝室、饭堂使学生从中受到礼仪文化的熏陶和教育。再如,墙壁上可以悬挂一些名人名言、花坛边警句。这些显性的内容无言地规范着师生的言行举止,时刻提醒学生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做一个文明礼貌的小学生。
2.班主任与生活老师双方配合,建立良好的衔接培养平台
班主任管理好学生的学习、纪律,生活老师更重要的是要管理好学生的安全和日常生活,双方配合,加强学生的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的养成教育。如早晨起床教会学生叠被子、打扫寝室、刷牙、洗脸等;吃饭时督促学生把饭吃完,洗碗;身体不舒服带学生看医生或与家长取得联系,就寝时要查寝;学生逃学了,班主任要及时向学校汇报,及时追查原因,及时解决生活教师就寝时陪护学生睡觉,任课老师也要随时发现问题与班主任、宿管老师交流。这样,教师之间做到了既分工,又合作,管理协调,保证学生养成教育的顺利开展。
3.家校形成合力,深化养成
都说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使孩子养成文明的习惯,必须将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有机结合,使家长成为学生的好榜样,才能产生教育效益。所以我们在开展文明礼仪教育时就以“孝敬父母”为突破口,对学生进行“孝”的教育:在双休日想方设法帮父母做些力所能及的家务事,扫地、洗碗、拖地、烧饭、做菜等;经常为父母做一些侍奉性的事,帮父母捶捶背、洗洗脚、擦擦汗等。这样的实践活动,帮助学生们养成了良好的孝敬行为习惯,并把感恩的真情实感由父母推广到了老师、同学以及全社会成员,让文明礼仪扎根学生心里,真正成为他们的一种习惯。我们务必深刻认识家长是学校教育的重要资源,充分发挥家长在学校教育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与家长形成共识,共同督促和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
总之,寄宿制学校对于促进农村教育资源布局调整,保证农村学校适度规模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是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的科学事物。作为教育工作者,只有通过研究、探索、总结、改革,就能努力解决因学校布局调整而出现的寄宿生学习、生活的习惯养成教育、身体发育和性格形成产生良好的影响,对他们的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全面发展产生科学的引导。
《农村教育需求谈小学教育专业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
全国中小学课程改革已进行多年,要想在广大农村,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小学将新课改精神落到实处,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就必须要有一支专业情意深厚、专业知识扎实、职业技能过硬的“全科型”教师队伍,确保农村小学教师真正“下得去、教得好、留得住”。湖南省自2006年开始实施“农村小学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5届毕业生已经全部接受各区县教育局的安排,走上农村小学教育的工作岗位。
在对这批学生的追踪回访中,各区县教育局对笔者所在学校的毕业生给予了高度好评,说他们敬业爱岗、理念先进、知识全面、上手很快,特别是他们扎实的职业技能更是让他们如虎添翼,不少学生刚毕业两个月就代表所在区县参加全市、全省的各项教学比武,有的甚至开始承担学校中层管理的任务。对比2007年5月21日的《中国教育报》刊载的一篇题为《高师毕业生为何站不稳三尺讲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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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行政管理涉及到企业运行的整个过程,是行政管理者和企业员工相互联系和沟通的桥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行政管理问题论文,供大家参考。
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确保企业能够顺利地进行生产而进行的包括服务、协调在内的管理活动的总称。行政管理是企业的中枢神经系统,企业管理者应该重视行政管理工作,从而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一、企业行政管理的层级划分
企业行政管理指的是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企业为了能够实现自身的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度、原则、方法对内部开展职能性管理的总和。它一般可以分为三个层级:高级管理层、协调层以及服务执行层。高级管理层是以企业的高层管理者为代表的,主要是在企业发展方向的基础上,设定企业战略目标,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运行体系,调动企业员工积极性,从而实现企业目标而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企业协调层主要是以企业行政部门主管为主体,一般包括综合办公室、人事科以及后勤管理等部门,承担着企业行政业务职能,传达高层管理者布置的工作。服务执行层主要是由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为主体形成的服务执行层。这个层级需要处理行政事务,工作繁杂而明确。企业行政管理的这三个层级管理着企业的运行与发展,其最明显的特点就是服务性。
二、企业行政管理的内容与特点
企业行政管理中主要包括三个功能:管理、协调和服务。企业管理以协调为核心,以管理为主要内容,以服务为根本,行政管理的实质就是服务。企业行政管理职能主要可以分为四个方面:第一,企业行政管理要为企业实现既定目标做出规划和安排,确立和选择组织目标,确立计划原则,编制和实施计划。计划是一项科学性极强的管理活动,也是实施其他管理的条件。第二,负责企业的组织活动,为了实现企业的行政管理目标,企业就必须设计和维持一种织物结构,并且对每一类业务进行分类,对结构进行调整,企业行政管理的组织活动为企业进行人员管理、指导和领导以及控制提供了前提条件。第三,指导和领导作用,就是要对企业的全体人员行为进行引导和施加影响,目的是使企业全体工作人员能够自觉、自愿地为实现企业目标而奋斗。第四,控制,所谓控制就是要按既定目标和标准对企业的组织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保证企业行政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控制工作的目的就是保证组织实际活动与成果预期目标相一致。企业行政管理的每项职能之间都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形成周而复始循环往复的过程,构成企业管理的有机体系。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特点,可以归结为四个方面,首先企业行政管理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服务性,企业行政管理工作应该是为企业的生产和发展服务的,其设立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更好地为生产服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其次是企业行政管理与企业其他管理是相辅相成的,不是独立发展的,所以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关系着企业的整体发展实力,对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加快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再次是与政府行政管理相比,企业的行政管理更注重实效性,企业的行政管理都是从企业自身的实际出发来制定的相应的管理举措,都是按照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来制定,力求通过改革,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最后是企业的行政管理更具有灵活性,不像政府行政管理一样的死板、僵化、生硬、不相适应,而企业的行政管理相对来讲还是比较符合时代发展和公司实际的。
三、企业行政管理中面临的问题
当前我国企业的行政管理效率不高,还存在着许多的管理问题,阻碍着企业生产效率和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企业行政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可以简要归结为以下几点:首先是企业行政管理制度不健全,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管理者常常凭借主观意愿进行管理。由于制度不完善,分工不明确,导致了行政管理中各项程序无章可循。缺乏科学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决策,行政部门和各级负责人形同虚设,导致了企业人、财、物的浪费,行政管理效率低下。其次由于受到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企业的行政管理中存在着机关习气,官员作风,这些都不适合现代企业的发展,而是照搬党政管理模式,搞形式主义,这样的管理形式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却不能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再次是行政管理中缺乏一套科学的行政管理体系,而且部分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脱离实际,不能从企业发展实际出发采取适当的管理方式,很多部门发布的规定难以执行,甚至会受到其他部门的反对和排挤,给企业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四、创新当前企业行政管理的策略分析
企业行政管理关系着企业运行的各个环节,行政管理工作的好坏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企业管理者应该正确认识行政管理的重要作用,重视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定位及其作用,采取措施,积极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1.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素质。企业管理中,管理人员素质非常重要,应该有较高素质要求。管理人员要有完善的知识结构和较强的管理能力。首先是企业行政管理者要与企业市场、运营以及市场等有一个大概的了解,熟悉企业环境以及自己的业务,对所服务的对象也有一个大体的了解。企业行政管理人员还要具备一定的文笔表达能力和业务水平,同时还要求行政管理人员掌握相应的管理知识、心理学知识、组织行为学知识等,更好地做好管理中的沟通、联系和协调工作。
2.加强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沟通。企业行政管理中的沟通可以分为纵向沟通和横向沟通,所谓纵向沟通就是企业上级部门与下级部门之间的沟通,这种沟通主要是上级领导作出决策,然后传达给执行人员,同时执行人员要有较强的分析和表达能力,很好地领会领导的指示。在与下级沟通的过程中,企业管理领导应该具备足够的组织能力和应变能力。企业行政管理的横向沟通主要是包括公司内部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以及与外界行政机关的沟通等等。行政管理人员在沟通时,务必保持谦虚、谨慎的作风来传达精神和布置工作任务,不断提高自己的自我控制能力与适应能力。
3.转变行政管理职能。随着现代企业的发展,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已经在传统的管理、协调、服务的基础上加入了辅助决策和参与策划的能力。企业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就必须从传统的行政管理中解放出来,转变传统的行政管理职能。行政管理者工作必须从企业的经济利益出发,明确自身的角色,强化企业自身的管理职能,将企业管理工作深入到各个相关的管理部门,促进企业部门的协调发展。
4.企业行政管理者要注重培育优秀的企业文化。在企业管理中,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精神象征,企业行政管理中要注意营造优秀的企业文化氛围。建立独具特色的企业文化。首先是要做到管理中组织结构清晰,战略导向明确,这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企业不但要有近期目标的规划,也要有长远的战略目标。行政管理者应该协助企业管理者制定近期和长远目标。其次是要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价标准,这样才能形成公平、竞争的氛围。最后要注意企业形象的建设,要高度重视企业的物质形象和精神形象。重视企业人才的培育工作,用榜样的力量来激励人才创新。给企业员工更大的发展空间,树立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一、关于企业行政管理的内涵
企业行政是一种管理形式,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而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企业的行政管理就是企业在法律范围内,依据企业管理的制度和方法等对企业进行职能性管理活动的总和。企业行政管理的认识可以分为三个层次,首先,企业行政管理是全局性的,企业进行行政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企业整体竞争力的提高,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其次企业行政管理职能处于企业系统的中心位置,是企业领导主要管理内容;再次,企业行政管理的职能性管理是跳出生产、财务、技术等具体职能而产生出的管理服务平台。
二、我国现代企业行政管理改革现状分析
我国企业行政管理一直在不断改革前进,取得了相当的成就,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现代企业行政管理面临着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以适应企业发展。首先,我国某些企业行政管理权利过于集中,缺乏制约,以行政首长的个人意志代替行政管理的系统工作,而且缺乏相应的监督机构和监督手段。一切看领导脸色行事,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使企业行政系统缺乏活力和效率。其次当前许多企业的行政管理体制不健全,规章制度不科学,机构设置不合理,这也已经成为了影响企业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根本原因。部分企业行政管理混乱,企业没有进行内部管理且无章可依,或有章不依,行政集团内部管理混乱,造成人、财、物的极大浪费。还有一些企业员工没有全局观念,结果导致了企业行政机构运转不灵。企业员工认为行政管理只是行政部门的责任,其他部门都各自为政,仅仅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说话,导致了某些行政机构运转不灵,起不到行政管理的作用。目前来讲,我国一直积极致力于企业行政管理改革,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我国企业行政管理改革步履维艰,改革中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先是我国企业的行政体制的改革缺乏理论支撑。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都是依据现实从而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与调整,对于改革缺乏足够的预见性,而且企业行政管理改革的盲目性较大,不能进行预见性的改革,常常出现有什么问题改什么问题,企业行政管理改革中没有足够的科学依据做指导。
其次,企业行政管理改革中的新旧体制之间存在冲突,不利于改革的顺利进行。目前企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有许多的政策与规定是与以前的体系相冲突的,原有的经济政治体制不会一下子消除,旧的体系仍发挥原有的作用,使改革的效果深受影响。加上改革中要求精简行政部门,这就使行政部门在一定时间内进行了整合,不久后,很多的行政部门又重新回到原来的状态,机构庞大、效率低下,成为改革中遇到的又一个难题。
再次,很多企业进行企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后,执法规范性不到位。我们知道,改革顺利进行首先要做到执法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这是企业改革成功进行的前提。
最后,政府行政管理改革中服务性管理理念没有真正竖立起来。我们知道企业行政管理改革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的需要,应该与社会发展紧密联系起来,根据社会的需要和发展来完善社会改革。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政府角色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统治型政府向管理型政府转变,最终向服务性政府转变。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规律,同时也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趋势,所以政府应该积极贯彻鼓舞理念,逐步提升政府的服务理念。
三、我国企业行政管理改革的方法探讨
1、选择合适的企业行政管理模式
在企业行政管理模式的选择上,企业一定要从实际需要以及行政管理特点出发,选择合适的企业行政管理模式。时刻着眼于为企业的经济利益服务,为促进企业的全面发展贡献力量。不断选择规范的企业行政管理模式,建立健全有效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规范的组织机构体制,使各部门各岗位在行政管理工作的协调下处于良好的运作状态。及时发现企业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2、积极构建企业行政管理新体系
首先积极构建企业行政管理的权利体系,设计企业行政架构。企业行政架构的设计与应时而变是企业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涉及到了企业的治理结构、流程的机构设计、岗位设置等等。其次是要积极构建企业行政管理的技术体系,包括组织中行政管理人员如何进行有效领导与管理的内容,还包括企业行政管理中的沟通与协调以及企业行政控制与监督。再次是要积极构建企业行政管理的事务体系,事务管理是企业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3、企业进行行政管理改革一定要从企业实际出发
企业行政管理一定要切实讲究实效,摒弃形式主义,根据企业实际需要采取灵活变通的方式方法,企业利益高于一切。反对泥古不化、因循守旧。同时,企业还要不断加强文化建设,提高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培养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忠诚感。制订符合实际并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以提高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根据日常实际工作的特点,选拔优秀的企业行政管理者。
4、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而开展管理工作
企业行政管理是为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而服务的,因此,企业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时刻谨记经济效益至上的理念,避免出现为了管理而管理的现象,坚决摒弃形式主义,脱离实际的工作情况。此外,要大力倡导勤俭节约的作风,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采取灵活变通的工作方法进行管理,反对僵化和因循守旧的工作模式。除此之外,要联系企业实际情况,加强企业文化的建设,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道德素养,从自身做起,在企业管理中起到表率作用。在组建行政管理团队时也要选择一些道德素质高、工作技能强的人员,这样才能够保证企业管理有效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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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备受关注,人们急切想要知道计算机在网络环境下会遇到哪些安全问题,也更想知道对付这些问题的方案和对策。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算机安全问题论文,供大家参考。
1网络金融级计算机存在的问题
1.1网络金融风险较大
网络金融风险一来自金融企业内部,二来自金融企业外部,来自金融企业内部主要是因为网络金融企业内部管理不力,对于网络计算机及软件设置维护不够,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违规操作等。来自外部则主要是因为相关开发商在提供网络产品时本身自带的网络及相关设备缺陷及相关客户资源在接受网络金融服务是有可能带来的风险。
1.2计算机内部安全风险
不少网络金融企业网上操作系统都存在漏洞,而这些漏洞在很大程度上都来自于计算机系统本身,不可避免地会给金融企业的日常操作及经营带来一定风险,首先是系统本身设计存在缺陷,系统纠错措施设计不足,这就不可避免地会给网络金融企业带来安全隐患。
1.3网络系统自身存在缺陷
网络金融中的网络系统协议缺少安全性是系统自身存在的最大弊病,除此之外,防毒软件和杀毒软件又不具备较强的功能,这就给病毒和黑客的攻击创造了条件,就目前世界范围而言,有40%的黑客攻击都来自于金融系统,而在我国高达60%。
2.4交易系统存在缺陷
相关金融企业为了使自身尽快地适应金融网络化,从而获得更高的企业效益,便自行设计开发网络交易系统,但在我国有明文规定,金融企业自行设计的网络交易系统必须符合标准,必须要通过正规检测,正是因为诸多金融企业引入网络交易系统时没有执行国家规定,这就为网络金融安全留下了隐患。
2网络金融企业的技术防范措施
2.1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网络金融的安全风险虽然主要是计算机系统问题,但内部管理上存在的缺陷也对网络金融带来了隐患。因此,网络金融企业必须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监管机制,建立网络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应急处理,以避免不法分子对于网络金融系的攻击,从而保证网络金融企业的正常运行,并以此来获得客户信任,保证客户的忠诚度,以进一步提高网络金融企业的经济效益。
2.2加强网络金融专业队伍建设
为客户提供网络金融服务虽然是网络金融企业的主要产品,金融专业人才是网络金融企业的主要力量,但是多数金融专业人才往往对于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却是一个空白,许多网络金融业务人员只能进行简单的网页操作或基本的工作流程操作,因此,网络金融企业还是需要打造一批专业的网络管理和专业的计算机专业团队,以弥补网络金融风险防范的空白,只有专业的人才队伍才能保证网络金融计算机技术得到正常运用,也能保证相关软件和硬件得到及时的维修和升级。
2.3加强内部管理
为了保证网络金融企业有效地规避风险,就必须要在以客户利益为中心的原则上,加强网络金融企业的内部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升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保证网络企业安全风险问题不在内部出现,在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还要加强安全监管与预警管理,对于可能出现的网络攻击进行防范,并以此来提高网络金融企业的应急能力。
一、云计算背景下的计算机安全问题
虽然云计算极大地促进了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也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但是由于其资源的开放性和共享性,在安全的掩饰下存在着许多的隐患和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数据安全
计算背景下的数据安全主要体现在数据的传输和存储方面。由于云计算的发展,大量的计算机用户加入了相应的“云计划”,使得虚拟网络平台上的数据信息数量极为巨大,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容易受到黑客或者病毒的攻击,被恶意篡改或者非法下载,造成用户的损失。而在数据的存储过程中,虽然有着专业的团队进行维护,但是云计算存储的共享性和虚拟性,使得数据面临着存取权限、备份、销毁等方面的风险,一旦数据库遭到攻击,就可能造成用户信息的泄露,这是计算机用户和网络用户都会面临的问题。
1.2用户权限管理
云计算背景下,用户的权限管理也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相对而言,必须是合法的用户,持有正确的权限信息,才能对数据进行浏览、下载、更新等操作,根据权限的不同,用户所能进行的操作也有着很大的差异。例如,以论坛中的数据信息为例,发帖人可以对帖子进行更改和删除等操作,而游客则只能对其进行浏览、转发等,这就是各自的权限问题。在实际应用中,黑客可能会攻击计算机系统,以获取更高的用户权限,从而对数据信息的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
1.3网络取证问题
于互联网的开放性、虚拟性、隐蔽性等特点,虽然法律界已经注意到了信息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文献,但是容易受到网络取证问题的困扰,网络对于用户信息的保密性使得部分不法分子产生侥幸心理,抱着“反正没人知道”的心理,在网络上为所欲为,影响网络安全,取证的困难也使得对于此类事件的处理难以顺利进行。
二、云计算背景下计算机安全问题的应对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相关技术人员要切实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对安全问题进行分析解决,以保证云计算背景下计算机的安全。
2.1数据安全
了切实保证云计算背景下的数据安全,需要对数据信息进行相应的加密和隔离措施,例如,可以采用第三方实名认证的方式、数据备份、安全清楚等方法,对数据安全进行保护,同时要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针对病毒以及黑客的入侵进行防范,保证数据的完整新和真实性。
2.2用户权限管理
加强对于云计算背景下计算机用户的权限管理,通过多重验证的方式,尽可能避免系统漏洞,不给黑客留下机会。例如,可以通过设置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于用户的权限进行随时检测,对于敏感操作,如数据的修改、删除、添加等,要进行重复验证,防止不法分子对于数据资料的窃取和破坏,切实保证数据安全。
2.3网络取证
网络取证方面,由于用户保密协议的存在,一直难以取得良好的进展。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用户与云计算服务提供方的共同努力,对各自的责任以及应尽义务进行充分了解,通过双方的配合,共同保证云计算的安全。例如,对于云计算服务的提供方而言,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信息,保证自身的信息安全系统可以满足用户的需求,对于用户而言,要对虚拟平台上的信息进行验证,不能盲目信任,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提供方进行联系,从而减少数据信息面临的风险。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云计算的发展和普及已经成为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以及巨大的潜力。因此,相关的技术人员要加强对于云计算背景下计算机安全问题的分析,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排除安全隐患,促进云计算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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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水平的进一步加强,中日关系的发展不仅对于中日两国来说意义深远,对世界格局的影响也至关重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中日问题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我写下此文时,2010年即将过去。回想我从2003年来中国的历程,不得不感慨,环境改变人,时代造就人。一个人在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混”至关重要。能够在合适的时间,合适的地方寻找自我,享受青春,让我觉得万分幸运。而与我有关的成长与挫折,很多都与中国的改革开放与中日关系的折腾息息相关。
我走过的7年中,没有一年像2010年让我备感艰难,让我体会到卷入一个环境会如此之痛。在这里,我与读者,一起分享我难忘的九月。
2010年9月7日,在日本尖阁诸岛(中国称钓鱼岛)海域发生了中日撞船事件,接下来中日关系陷入僵局,政治关系恶化,国民感情退步。9日下午,我从东京回到北京后,飞往我的新书《中国,我误解你了吗?》全国巡讲的首站――重庆。10日上午前往重庆大学演讲。当时原以为很敏感,门口聚集着大量保安以防不测,结果倒是平安。下午接受了几家当地媒体专访,期间我也没回避这次事件。期间我谈到,中日双方围绕钓鱼岛问题上有着根本的分歧,两国体制的不同也直接影响事情的解决。此次事件与以往东海上巡逻船、调查船之间的对峙不同,毕竟相撞了,日方已经采取法律措施了,中方现在通过政治手段或外交压力去要求日方放人,日方肯定会第一考虑国内依法治国的程序的。
当时我想,船长被拘留的10天内,双方能否发挥智慧,寻找出超常规的办法是关键。不过要突破困境,寻找“软着陆”相当困难。
接下来,13日凌晨才回到北京,匆匆收拾后一大早继续赶去新浪网做视频访谈,下午4时多飞往澳大利亚,参加19日悉尼国际马拉松比赛。15时整到达北京机场,本打算迅速登记飞往悉尼。后来发现,原来日本人去澳洲也需要签证!一时整个人感到彻底崩溃,后来工作人员告诉我可以在网上申请,并用信用卡交20澳元即可。最终在起飞的20分钟前勉强登记成功,全速冲过安检,最后大汗淋漓地登机。
次日早上6时多到达悉尼机场,机场内人特别拥挤,入境又不顺利,好不容易到了出口,接待人员记错了时间。一个人徘徊良久,换货币,打的到市内,终于安宁。
到达酒店后,第一件事就是继续关注中日撞船事件的后续。撞船事件与其说是外交案件,不如说是内政冲突。两国外交部谈判已一个星期以上,深受着内政的复杂影响。刚上任的营直人能向中方被动妥协的空间不大,还是按部就班。
9月18日,在这个对中国充满纪念性的日子里,北京发生了反日游行。听说中国年轻人将到位于北京日坛路的日本驻华大使馆进行抗议。非常遗憾自己无法到现场去观察那时的情景。我一直觉得,那种民众自发、官方默认的游行,是我们海外中国观察者了解中国大众心情、表情、民情的绝佳机会。记得2005年反日游行发生时,中日民族主义情绪很严重。时隔5年将在北京发生反日游行。我想双方应该把它当作教训,尽量避免民族主义情绪的高涨。
19日上午,跑完了马拉松,特别疲倦。上网发现许多网友给我发邮件问,“中日关系都这样了,撞船事件发生,你都跑到国外,避开讨论此事,真没胆子,”当时心里多少觉得委屈,于是在微博上回复:一、我的悉尼行是三个月前已经定好的;二,我没有能力三个月以前猜测撞船事件发生;三,我根本没理由回避,即使在准备马拉松,我也适当发表了言论。
19日,日本法院决定再扣留中国船长10多天,中方表示抗议说“采取强烈反制措施”。肯定的是,日方不会因遭到中方压力而否定法治国家的地位。中国政府必须自己想办法,使它在内政上软着陆。因为在此事上政府真正对手不是日本,而是本国民众。
21日,我跟参与澳洲对外决策过程的核心人士们吃饭,聊天。从安全政策角度看,他们最关注中国的不确定性和非透明性,对中国崛起的怀疑和警惕超出我的意料。他们很担心在反日舆论下我能否平安回北京,会不会被中国人民围堵,我笑着说“没事”。
说实话,回北京不害怕是骗人的,我深知大环境对生存的影响。尤其这件事情发生后,我的许多活动、讲座等都被取消了。不过令人欣慰的是,不少朋友长辈不断安慰,鼓励我。我也会一如既往地坚持观察中日关系,参与世界政治,从而感恩这个时代。
6月12日至13日,新常态下中日文化文学比较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在长春理工大学开幕。中日两国比较文学界的专家学者共聚一堂,探讨新常态下的中日文学文化研究问题。
文学文化是社会现实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反映。为期2天的研讨会上,中日学者分别就新常态下科幻、动漫、影视研究,战争文学研究,古典文学与民俗文化研究和近代文学与文化的比较研究4个角度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和交流。围绕新常态中日文化文学比较研究的主题,中日学者分别就东北殖民主义与文学、日本文学中的“成吉思汗”形象与民族价值观的再构成、马克思与日本文学文化的新常态研究等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开放的心态和多样的方法,是推进文学文化研究深入进行的必要条件。与会者认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作为国家发展重要一翼的哲学社会科学也面临创新发展的重大机遇。新常态的语境之下,中日文化文学的比较研究有了新的机遇和研究方法。亲诚惠容是新时代中国版东西文化交流的方向盘,是科学史观的体现。“一带一路”战略构想所蕴含的“和而不同”、互融互鉴的文化观正在深刻地影响着中日比较文学研究的学者。面向未来,广大从事中日比较文化文学研究的学者应该建立新的东西文化观,构建新时代的东方文化学,破除以殖民主义、帝国主义的政治意识形态打造的旧有观念,从整体框架的角度思考东西文化的差异与互补,为东西文化的交流沟通发挥积极的作用。
“固本”和“求新”是时代赋予文学文化工作者的重要使命。与会者提出,中国学者首先要坚持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坚持民族性和继承性,坚持改革开放,学习域外优秀文化,并使之为我所用。惟其如此,才能对中华文化达到固本求新的目的。在文化的问题上,一方面要坚持反对“文化霸权主义”,另一方面也要坚持反对“文化部落主义”,要做到既不居高临下,也不缺乏自信、妄自菲薄。在经济新常态的大背景之下,特别是“互联网+”深入发展,将中日比较文学文化的研究推向了新的阶段。科技的迅猛发展来源于人类的创造,同时也反过来促进了人的思维模式的转变。从事中日比较文化文学研究的专家学者一定要科学地适应时代,与时俱进地研究新问题,采用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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