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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定性对比分析隐性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找出各自的利弊,其对策是:保持存款保险机构独立性,完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杜绝监管宽容。并建立数学模型,定量比较商业银行在隐性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道德风险的差异。
关键词: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比较研究;定性分析;道德风险;风险控制
我国一直以来实行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但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有学者认为现存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障碍,应将存款保险制度“显性化”。基于此,我们将两种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对比,从道德风险的角度出发,分析何种形式的存款保险制度更适合我国现实国情和未来发展。
目前,大多数学者仅对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进行定性分析。本文为克服不足,将用定量的方法,通过构建模型来说明建立隐性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道德风险的影响,进而比较两种存款保险模式的差异。
假设某商业银行原本风险中性。该银行总投资规模I=存款D+次级债S。该银行将I投入两种不同的项目中,高风险项目(成功概率为θ)和低风险项目(成功概率为θ),项目收益为R。
假设ρ为银行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μ为政府资助的可能性,p为存款保险机构设置的保险费率,π为银行利润。
假设rD为银行给存款人的存款利率,rS为银行给次级债券持有人的债券利率,rf为无风险利率。RD为存款人的收益,RS为次级债券持有人的收益。
1.当ρ=1时,该商业银行完全出现道德风险。此时,确定选择投资高风险项目(θ)。
①在隐性制度下:(0<μ≤1)
RD=Drf,即银行支付给存款人Drf,政府不确定是否补偿存款人。
RS=Srf,即银行支付给债券持有人,Srf政府不确定是否补偿债券持有人。
银行利润π1=θR-Drf-Srf+f(μ)其中为单调增函数,即f′(μ)>0
②在显性制度下:(μ=0)
RD=Drf+Drf(1-θ-p),即银行支付Drf给存款人,存款保险机构通过银行补偿Drf(1-θ-p)给存款人。
RS=Srf,即银行支付Srf给债券持有人,存款保险机构不补偿债券持有人。
银行利润π1*=θR-Drf-Srf+Drf(1-θ-p)
利润之差△1=π1*-π1=Drf(1-θ-p)-f(μ)
2.当ρ=0时,该商业银行完全不出现道德风险。此时,确定选择投资低风险项目(θ)。
①在隐性制度下:(0<μ≤1)
RD=D[rf+μ(rD-rf)],即银行支付Drf给存款人,政府通过银行补偿μD(rD-rf)给存款人。
RS=S[rf+μ(rS-rf)],即银行支付Srf给债券持有人,政府通过银行补偿μS(rS-rf)给债券持有人。
银行利润π2=θR-Drf-Srf+μD(rD-rf)+μS(rS-rf)
②在显性制度下:(μ=0)
RD=Drf+Drf(1-θ-p),即银行支付Drf给存款人,存款保险机构通过银行补偿Drf(1-θ-p)给存款人。
RS=Srf,即银行支付Srf给债券持有人,存款保险机构不补偿债券持有人。
银行利润π2*=θR-Drf-Srf+Drf(1-θ-p)
利润之差△2=π2*-π2=Drf(1-θ-p)-μ[D(rD-rf)+S(rS-rf)]
3.当ρ≠1/2时,该商业银行风险偏好不确定。假定此时选择投资高风险项目(θ)的可能性为ρ,选择投资低风险项目(θ)的可能性为1-ρ。注意,此种情况下,隐性和显性制度下银行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不同,分别为ρ1和ρ2。
①在隐性制度下:(0<μ≤1)
RD=D[rf+μ(1-ρ1)(rD-rf)],即银行必须支付Drf给存款人,剩余f(ρ1, μ)=μD(1-ρ1)(rD-rf)]由银行和政府共同承担,分担比例依据ρ1和μ。
RS=S[rf+μ(1-ρ1)(rS-rf)],即银行必须支付Srf给债券持有人,剩余f(ρ1, μ)=μS(1-ρ1)(rS-rf)]由银行和政府共同承担,分担比例依据ρ1和μ。
银行利润π3=[ρ1θ+(1-ρ1)θ]R-Drf-Srf(为简化起见,此处忽略银行的额外支付和补贴)
②在显性制度下:(μ=0)
RD=Drf+Drf{1-[ρ2θ+(1-ρ2)θ]-p},即银行支付Drf给存款人,存款保险机构通过银行补偿Drf{1-[ρ2θ+(1-ρ2)θ]-p}给存款人。
RS=Srf,即银行支付Srf给债券持有人,存款保险机构不补偿债券持有人。
银行利润π3*=[ρ2θ+(1-ρ2)θ]R-Drf-Srf-ρ2f(ρ2, μ)+Drf[1-(ρ2θ+(1-ρ2)θ-p]
利润之差△3=π3*-π3={[ρ2θ+(1-ρ2)θ]-[ρ1θ+(1-ρ1)θ]}+Drf[1-(ρ2θ+(1-ρ2)θ)-p]33、实证结果
1.将△3分别对ρ1和ρ2求偏导,得:
故随上升ρ1,增大△3,即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随着道德风险上升,银行利润会增大,故银行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会增加;
随上升ρ2,减小△3,即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随着道德风险上升,银行利润会减小,故银行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会降低。
所以,上述模型表明,银行的道德风险会随着隐性保险制度向显性保险制度的转变而降低。故从银行的角度分析,采取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维护金融稳定。
对比两项表达式可以发现,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的道德风险与保险费率p有关,且成正相关,可以通过设计恰当的费率p实现银行道德风险最小化。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银行的道德风险没有定量可控因素,只能通过监管等手段避免银行的道德风险。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无论隐性还是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都有产生道德风险的缺陷。但存款保险制度从隐性到显性的转变并不会使得道德风险增加。相反,如果制度设计的得当,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从隐性到显性的转变,将有效降低商业银行业的道德风险。
保证存款保险机构的相对独立,需要让其承担监督商业银行的部分职能。所以,我国设立存款保险机构时,应考虑加强其对问题银行的干预和处置能力。如我国可采用由银监会组织,由中国人民银行派驻董事,双方共同组建的方式设立存款保险机构。
银行和储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银行在部分情况下并不承担自己高风险行为造成的损失。所以,在引入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时,必须使银行和存款人之间的信息透明化,即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
可以借鉴美国的监管方式,一方面减少监管的随意性,对不同资本充足率等级的银行规定监管的强制性条款和选择性条款。而且随着银行资本状况的恶化,原先的选择性条款也将成为强制性条款。另一方面实行最小成本的关闭,应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到资产总额的具体比例做出明确规定。
相比于隐性制度,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对抑制道德风险有一定的优越性。通过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实现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宏观调控的自主性;另一方面还能通过银行内部监管和实行差别费率等外部监管来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水平和效率,从而提高银行业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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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是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机制,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己采用存款保险制度以避免存款者挤提风潮带来的危害。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存款保险制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本文中,主要针对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对其金融结构经营行为影响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下文中内容,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同行业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存款保险;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影响;分析
引言:
当今在随着存款保险的制度推出,使其很好的改变金融机构中的经验环境,与此同时也有效的改变存款人的心里预期,更好的促进一些中小型银行的发展。与此同时,针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银行经营效率进行全面的提高,然而保费的支出也将不会对银行的成本带来压力,但是个别金融机构将会由于经营失败而进一步退出市场。
1.案例分析
对我国和美国为例,美国存款属于一项有本金风险的“风险资产”,这在一定程度上和我国的存款人传统理解的存款五本金风险,完全不相同。由于存在着不同,进一步决定了危机状态下银行是存款流出,我国在危机状态或资产价格向下时,银行体系是出现存款回流,这也是中国和欧美在金融体系上的最大不同。在风险面前,中国市场的所有资金,无论多大规模,都可以回到银行的怀抱,本金无风险;而在美国或者欧、日等市场,在真正的风险面前,银行体系不能为资金提供本金安全,资金只能奔向国债市场。而我国必须要走这条路就是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2.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针对存款保险制度来说,主要是在国际上通行的存款人保护的支柱,与此同时也是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所在。现阶段在世界上大概已经是有一百一十三个国家和地区中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
2.1关于实行有限赔付的分析
现阶段在平稳的经济环境之下,全额的保障并不是保护存款人的一种有效方式,由于这将会增加道德风险的理由。反而言之,有效的赔付能够为债权人以及大额存款人员提供监督银行经营活动的激励,针对债权人来说,主要是和大额存款人员通过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能够限制银行以及其经营人员的高风险行为。根据国际方面的经验来分析,赔付限额通常情况下是人均GDP的二倍到五倍之间,或者是覆盖了百分之九十之上的存款人,同时一些类型的存款也并不受到保护,比如非法存款等。
2.2关于风险差别费率的分析
在国际方面,保险费率制度主要是可以分为两种:第一是费率;第二是基于风险。针对单一的费率来说,主要是采取统一的取率水平,然而风险差别费率主要是根据投保结构的风险情况下所征收的而不同保费。针对其单一费率较为容易使风险机构成为高风险结构买单,进而使其存在着交叉补贴的情况。因此现阶段已经是越来越多的国家以及银行引入了风险差别费率,从而使其能够为投保结构降低风险提供有力帮助。2.3关于信息的搜集以及检查如果信息出现不对称,主要是道德风险出现的主要原因,从而使其存款的保险机构以及监督机构很难观察到银行的贷款性质,这个时候银行可能会做出高风险的贷款项目。因此,存款的保险机构已经是被赋予成为对投保银行进行信息的手机以及检查的权利,从而使其能够有效的降低和银行之间所存在着的信息不对称,与此同时也能够为风险的差别费率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3.存款保险制度所带来的影响分析
3.1信息收集以及检查
针对信息不对称来说,主要是道德风险出现的根源所在,从而使存款机构以及监管机构很难观测到银行贷款性质,然而针对银行,将会存在一些高风险的贷款项目。所以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更好的对投保银行进行信息方面收集以及权利检查,使其能够有效的降低出现和银行之间所存在着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与此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为风险识别费率奠定出良好的基础。
3.2由于早期纠正措施分析
针对存款保险制度来说,在能够为存款人提供保证的过程中,事实上主要是将存在的风险转移到了自己身上。为了能有效的防治银行道德分析,使其能够对自身损失降到最低。针对存款保险的机构来说,必须要满足最低的资本要求,使其能够根据其资本充足的状态下进而早期采取一些纠正措施。例如美国规定,投保结构充足率要小于百分之四,那么存款机构将会有权利限制关联交易,同时也有权利限制资产增长等。然而在资本充足率小于百分之二的情况下,那么存款保险机构将会对该投保机构进行关闭。
4.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金融机构经营影响分析
4.1能够提高银行效率以及提高利润水平
第一是参保收益将会高出没有参保收益,在自愿进行参保的过程中,只有参保收益能够高出没有参保收益的情况下,银行才能愿意加入到存款保险制度。根据国际发展角度来分析,在多数国家当中,主要是强制性的进行保修,只有德国这个国家实施自愿保险。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所有银行必须要自愿的参与到存款保险体系当中,这也是直接的说明只要存款保险制度能够设计合理,那么便会能使金融机构的参保收益比不参保收益高。第二是保费的支出能够提高银行规模。在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起来后,投保的机构将会根据存款规模以及对保险费用进行收取,如果存款规模比较大,那么保险费用则比较多,针对存款成本提高来说,将会直接影响到投标机构规模能否进行扩大。然而针对投保机构来说,是否进行规模扩大,主要受所处在的规模收益情况进行确定。经过研究表明,在我国一些大型商业银行中,主要处在一个收益递减的阶段,必须要对其模式降低提高效益收入。然而针对中小型银行来说,其机构主要出于规模收益递增阶段,必修要通过不断加快规模使其对效率进行增加。所以,对于我国一些大型商业银行而言,其存款保险费用支出将会超过限制规定规模扩张速度,然而我国的一些中小型银行,其存款保险费用支出并不会对其扩张速度带来直接的影响。
4.2能够对市场竞争以及优胜劣汰等功能提高
第一是通过放宽机构准入使其对民营银行进行加快发展,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来说,银行在经营失败后,通常做法就是由国家部门对存蓄存款进行“兜底”。针对民营银行来说,它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是国家所有,并且和一些大银行相比较的话,更容易出现倒闭现象,对于政府部门,通常将会不断的提高银行业的准入标准,使其能够严格的控制一些民营银行成立。这也是近几年来我国不设立民营银行的一个主要原因。要是设立民营银行,必须要要求民营银行的股东能够承到其无限责任,这就较为明显的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进行了违背。同时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后,能够更加明确的对民营银行之内的金融经营失败做出风险补充以及成本分担,并且主要是由存款保险的管理机构对风险进行处置,在客观方面,政府部门要不断的鼓励中小型银行设立。第二是要对中小型银行竞争力进行不断的提高,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人因为安全方面的考虑,主要把资金存入到大型银行中,然而导致一些小银行生存出现困难。通过对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使其能够在任何一家银行存款都可以得到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人们对小型银行的信息,同时也能够提高小型银行的市场竞争力,更好的体现出小型银行自身灵活的特点。
总结:
通过上述内容分析后可以知道,一个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更好的促进金融机构的发展。首先将不同类型以及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放到一个平台上进行竞争,能够有利于对结构准入进行放宽,同时提高民营银行的发展,不断对中小型银行的竞争力进行提高。其次通过对银行的规模效率进行提升,使其能够加快银行效益水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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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刚刚建立,本文首先对存款保险制度运作机制进行了解读,根据银行风险度量的指标联系存款保险制度中的差别费率,认为差别费率可以根据银行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总额的大小来最终确定。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问题普遍存在,对此提出风险管控建议。
【关键词】存款保险;道德风险;激励框架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深化进入到最后阶段,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存贷利差缩小,中小银行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经营管理不善就会给自身带来破产的风险,利率市场化考验着各存款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内部治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在银行业“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市场的有序稳定运行方面起到了安全网的作用。银行破产倒闭,通过合法程序退出市场,避免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累积,同时存款人的存款也能得到全部或者部分清偿,维护了存款人的信心,化解了行业危机。从这个意义上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金融业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安排,也是利率市场化防范和化解风险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
存款保险制度最早是在美国建立的,经过80多年的发展,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已趋于成熟,我国在借鉴国外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建立起新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具体的运作机制上有自身鲜明的特点。我国存款保险基金从构成上来说,没有原始资本金,全部基金来源于投保银行的保费、存款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清算破产银行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以下权力:一是根据投保机构的存款规模和结构计算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二是有权核查投保机构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监测投保机构的风险,适时调整费率。三是如果投保机构出现较严重的问题,对投保机构提出风险警示并告知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四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接近国际主流的“风险最小化”模式,除了对破产银行的接管、清算的权力,还有对所有存款机构的事前监管权,并与人行、银监会实现信息互通,能够及早对银行过度冒险行为进行纠正和风险处置,避免银行风险积累。存款保险基金主要运用于在投保机构出现信用危机时给付保险金,可以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直接偿付存款人,也可以是委托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代为偿付,还可以对破产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给合格的投保机构提供资金担保促成机构重组。一方面,各大小投保机构缴纳的保费注入存款保险基金,另一方面,存款保险机构行使赔偿职能资金流出存款保险基金,稳定的余额作为闲置资金可以投资于政府债券、央行票据等债券类工具。
二、银行风险与差别费率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刚刚建立,目前实行对于不同的存款机构实行的是单一费率,但是很快将过渡到国际通行的差别费率制度。差别费率的厘定应该与银行的风险挂钩,风险大的存款机构相应地承担较多的保费。衡量银行风险程度主流的指标是Z值,它衡量的是银行“距离破产有多远”,也可以理解为信用风险或者违约风险。Lepetitetal.(2008)和黄隽(2010)将Z值定义为银行亏损小于净资产概率的估计量其中,μit和σit是第i家银行ROA的均值和方差,kit表示资本占总资产的份额,显然,Z值是在股票收益波动率的基础上,加入了财务指标,因此,是一个综合性的指标。Z值小于σit,破产的风险大幅增加;Z值等于零时,银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总的来说,Z值与银行的破产风险呈现负相关关系。其中,CAR表示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越高,银行的破产风险就越小,Z值也越大,这与之前的评判标准一致。加之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对不同的风险资产赋予了不同权重,是目前为止衡量风险资产很科学的方法。由于Z值的波动跟银行风险的大小不是线性关系,根据Z值来确定差别费率还需要很多后续的研究工作。考虑到影响银行风险的重要渠道———信贷渠道,银行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总额之比也被认为是衡量银行风险的重要财务指标。用这种衡量方法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和简便性,银行保费的差别费率可以根据银行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总额的大小来最终确定。目前,我国宏观经济疲软,企业的经营状况恶化,直接导致了银行不良贷款率节节攀升,其中,农商行的不良贷款已经超越2%的警戒线,是主要的风险点。为了防范个别银行的信用风险爆发,差别费率的制定势在必行。
三、道德风险的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上世纪30年代美国的经济大危机密不可分。危机中总共有超过9000家银行破产倒闭,占到银行总数的三分之一,涉及存款金额80多亿,严重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存款人的信心和遏制银行挤兑风潮,政府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储蓄贷款协会,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然而,80年代银行业的储贷危机证明了大方的存款保险制度是道德风险的根源之一。MatutesandVives(1996)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投保银行进行高风险投资项目时,不需要给存款人支付额外的利率作为补偿,银行为了获得更多的盈利,就会承担过度的风险,从而扩大了单个银行的不稳定性。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实现削弱储户挤兑的同时,产生了激励银行冒险行为的道德风险。AsliDemirguc-KuntandEdwardJ.Kane(2002)认为存款保险的作用是有限的,强调道德风险激励与存款保险过度普遍的覆盖有关。此外,他还研究了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稳定性的关系,把制度环境作为影响因素,认为对银行系统的审慎监管能够限制道德风险的产生,而在监管无效的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的负面效应较大,要谨慎引入。GroppandVesala(2004)对欧洲银行的存款保险、银行牌照价值、对次级债券持有者的监控与银行冒险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得出如下结论:一是存款机构次级债券的比例可以作为市场约束限制道德风险和银行过度冒险行为。更进一步,次级债券比例高的存款机构更倾向于控制风险,而次级债券比例低的存款机构对于存款保险的反应是增加其杠杆比率。二是具有较高牌照价值的银行反对额外风险(虽然不反对更高的杠杆),不管金融安全网的监管是否严格。三是系统重要性银行(toobigtofail)的风险倾向与存款保险制度引入没有必然联系,存款保险制度的安全网界限只对规模较小的银行是可靠的。Angineretal.(2013)对2004~2009年间96个国家4019家银行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存款保险、银行风险和系统脆弱性三者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大方的金融安全网络增加了银行风险和系统脆弱性,在金融危机前的2004~2006年间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效应以致产生危机,然而在危机期间,有存款保险覆盖的国家的银行风险更低,系统稳定性更好(稳定效应)。最后,他们发现全部样本中存款保险的整体效果依然是负的,这表明相比于存款保险在金融恐慌期间的稳定效应,由于道德风险产生的失稳效应更大。更进一步,根据银行监督质量指标进行分类———Barthetal.(2008)将银行监管当局的权力赋值0~14,实证结果发现,对于监管质量高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在整个样本区间内能够降低银行系统风险。
四、构建适当的激励框架
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问题是始终存在的,如何从制度设计上减少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在多大程度上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一直以来都是国内外学者不断探索的问题。目前,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已经从强制性、限额偿付、差别费率和“风险最小化”模式等方面进行了改革,但是,市场监督、当局监管等外部治理因素也需要配套改革,共同构建银行系统的激励约束框架,管控道德风险。存款人可以通过要求更高的利率、取出存款、卖出存款机构的股票等行为对存款机构的不良经营管理行为起到约束作用。这种市场约束的有效性取决于银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以及对于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制度的健全程度。银行较之其他企业,风险更具隐蔽性,贷款质量不易观察造成贷款风险的积累,如果一家银行接连出现贷款坏账,结果可能一夜之间倒闭,美国雷曼兄弟的破产也是如此。因此,银行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信息是十分必要的。投资者可以根据银行资产安全状况、盈利能力、流动性状况、资本构成情况以及贷款投向和金融衍生工具带来的市场风险进行多层次的综合评估做出决策,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盲目挤兑发生。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该发挥其独特的监管职能,避免与央行、银监会重复监管。具体来说,央行在问题银行申请破产后充当“最后贷款人”角色,银监会对存款机构进行日常合规性监管,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具有提前处置权,即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的预防和纠正措施,比如罚款、追加保险金甚至免除存款机构参与存款保险资格。央行负责收取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收取存款保险基金,需要彼此相互协调确保不会给存款机构带来过重的负担。监管当局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制度、联合检查制度和紧急磋商制度,执行对银行的全面风险监控和职能管理,比如更换管理团队,来共同约束银行审慎经营、合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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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里亚是刑法学界家喻户晓的伟人,《论犯罪与刑罚》是誉满古今的经典名著。此人此书传承的思想引领了几个时代的刑法学,并继续教育着21世纪的刑法学人。 贝卡里亚对封建刑法进行了无情的批判,并建立了功利主义刑法体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废除死刑风潮不一定适合在我国推行。文章尝试反驳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有关死刑观的言论,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目前我国需保留死刑的原因,并举例我国在慎用死刑方面的进步,最后得出在现阶段国情下,我国应慎用死刑,而不是完全废除死刑的结论。
【关键词】贝卡里亚;死刑;人道主义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自发布之日起便引发了一个为刑法学界所热议的话题――死刑存废问题,至今尚无定论。当今世界在欧洲一些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从总体而言,各国的刑罚趋于宽和,不得不令人佩服作者的远见卓识。然而,我们发现,贝卡里亚在论证死刑并非真的必要和有益的过程中,并没有下必须废除死刑的定论。因为他同时承认“废除死刑存在两种例外的理由”,即贝卡里亚并非一个彻底的死刑废除论者。
(一)社会契约论。贝卡里亚认为,“每个人在对自由做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然而,订立社会契约在于保障自身权益,自然也包括人身权益,人们为了免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同意以自身同样会因此受到惩处的条件,来订立契约。人们不押上自己的生命权,又如何保证当他人侵害自身生命权时能受到相应的惩处呢?同时,社会契约认为,罪犯杀害了他人生命,就是将自己推到了人类的敌人的位置,是战争状态,其本身的生命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对杀人者处以死刑是合法合理的。
(二)死刑并非最佳威慑。贝卡里亚认为,“历史上任何最新的酷刑都从未使决心侵犯社会的人们回心转意”,“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因此主张以终身苦役的强度来替代死刑。
然而,死刑的威慑力是具有不可替代性的。首先,死刑的个别威慑力无可替代。我们必须承认,还是有一小部分穷凶极恶的恶徒,只有死刑才能扼杀其二次犯罪的动机和行为。这与贝卡里亚认为的废除死刑存在两种例外的理由一是“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二是“处死他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和唯一的防范手段”也相吻合。其次,死刑对于潜在犯罪者的一般威慑作用同样不可替代。美国埃默里大学3名教授在充分考虑了几乎所有可变量之后,通过对美国过去25年处死717人犯罪案例分析,发现每处死一名死刑犯,可以打消18名潜在罪犯的杀人念头。因此,用终身苦役来替代死刑是具备不合理性的。
(三)刑罚人道主义。这大概是贝卡里亚死刑观的基础,正如他在书中所说,“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
然而,刑罚与人道本身就有着无法完全调和的冲突。因此刑罚是否人道,关键在于刑罚惩罚的是否是犯罪人自由意志的体现的犯罪。对死刑而言,如果惩罚的是重大的犯罪人自由意志体现的犯罪,而且死刑给受刑者的痛苦只以致其死亡为限,而不附加额外的痛苦和折磨,则是人道的和正当的。并且,刑罚的人道对象应该是犯罪人以外的社会成员。刑罚是社会自身的防卫手段,其保护对象是作为社会全体成员之多数的普通人,而不是危害社会权益的犯罪人;而对犯罪人的人道,是对其他成员的不人道。
(四)死刑不可挽回。这确实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不可完全避免的风险,但若由此便摒弃死刑却与因噎废食无异。事实上任何刑罚都有其风险,就好像我们同样也无完全避免终身监禁或终身苦役中存在的越狱类问题一样。但这些问题的关键都在于我们要如何更加完善司法体制和执法系统,使这种风险降为最低,而不是由此大谈废除一种刑罚,却无视解决问题的更好方法。
首先,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前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物质文明程度比较低,而“在一个物质生活水平较低的社会,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人的生命价值相对低,因而缺乏死刑废除的必要物质条件”。
再者,观念因素是中国废除死刑的一大障碍。“现阶段大众的集体意识仍然要求对严重犯罪给予公正的报复与道义的报应,人类文明与价值体系还没有完全实现对报应的超越,在现阶段公众的正义观念中,公正的报复与道义的报应仍然是国家和社会必须对犯罪作出的正义的反应方式。”“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中国几千年来民众根深蒂固的心理,朴素的报应思想和社会正义感相比人权法制观念更占上风。因此,目前中国只能是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虽然我国现阶段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全球刑罚趋于宽和却是大势所趋。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执政党就提出了“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思想,并将其作为指导我国死刑适用的基本政策。
我国慎用死刑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一是严把政策关。提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中带严,严中带宽,慎用死刑。二是复核关。将死刑的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严格复核死刑案件,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调研,因为事实证据不核准死刑占到了30%,还不包括大量的补充侦查的情况。三是证据关。《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的证据认定进行严格把关。四是罪名关。《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废除了13个罪名的死刑,完善死刑的法律架构,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对死刑刑罚的最大幅度削减。
综上,死刑的废除与否是一个利弊博弈的过程,贝卡里亚并没有给我们一个定论。在人类刑罚趋于宽和的今天,我国严格控制死刑、减少死刑罪名等,是慎用死刑的结果,并不代表我国将废除死刑。综合我国国情来考虑,我国现阶段并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因此,慎用死刑,而不是完全废除死刑,才是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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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可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但其本身也有成本,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使银行承受更多风险,还产生了逆向选择的问题。截至2011年底,全球已有111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SWOT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下,实施全方位的金融体制改革已十分迫切。存款保险制度就是金融改革方面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基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通过对该制度的SWOT分析,总结出在当前经济条件下,中国发展存款保险制度应采取的策略。有关部门应以积极的态度、稳健的步骤把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好,充分发挥其稳定金融的保障功能。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SWOT分析;金融改革
银监会2013年度监管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末,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外本外币资产总额为151.4万亿元,同比增长13.3%。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5 921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0%,比年初上升0.05个百分点;流动性比例为44.0%,比年初下降1.8个百分点;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2.5%,比年初下降1.0个百分点。商业银行全年累计实现净利润1.42万亿元,同比增长14.5%;平均资本利润率19.2%,比上年同期下降0.7个百分点。① 以上数据显示,在经济形势复杂的情况下,中国银行业虽然保持着较好的发展势头,但利润增速放缓、不良贷款余额与不良贷款率都有所增加,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和压力不容忽视。近年来,中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一直徘徊在1%左右(见图1),但宏观经济不景气、制造业产能过剩和房地产业的不健康发展始终威胁着银行业的资产质量;而在利率市场化和民营银行牌照发放的刺激下,银行业的经营风险将会进一步增加。在此背景下,中国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恰如其分。
中国目前虽然尚未建立起显性制度,但是实际上存在着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以国家和政府的信用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商业活动和经营管理行为进行担保。但这种隐性制度的保险金额不明确,而且政府的过多干预也不利于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伴随经济全球化而来的是风险全球化对中国银行业的冲击,广大存款人的利益正受到威胁,银行的信誉也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在提高中央银行监管水平的同时,建立符合中国具体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将会对稳定货币市场,推进金融改革,增强公众对银行的信心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分析
1.有利于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分散存款机构经营风险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风险也随之成为全球性问题,近二十年间金融风波频频发生,如英国巴林银行破产、亚洲金融风暴以及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等等,而为了解决这些金融问题相关国家付出了惨重的代价。随着中国金融改革的推进,金融产品的种类日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大量组建,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的风险系数在逐渐增加。而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在金融形势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分散存款机构经营风险,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力度,增强银行业抗风险能力,保护存款人利益。
2.有利于增强银行信用,保障储户利益
目前,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风险抵御能力不够强;一些中小银行的展业过程不够规范,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了质量,风险保障能力相对有限。一旦银行经营管理不善,流动性方面出现问题,就可能威胁储户的存款安全,并引发银行的信用危机。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不先进的背景下,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障,也是对存款人利益的有效保护。
3.有利于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力度,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存款保险的主要作用是执行损失补偿的保险职能,配合其他有关制度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从事存款保险业务的机构有权利对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违法违规、风险过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对银行提出警告和整改意见,督促银行自查自纠,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协助监管部门防范金融风险。此外,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弥补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在再保险风险、债权人公平原则等方面的不足,进而完善金融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劣势分析
1.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存在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劣势。一方面,在利率市场化实施之后,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会使存款者的风险防范意识下降,为了更高的收益,将钱存入存款利息率最高的银行;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并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从而使得银行在经营中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引发道德风险,进而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不稳定因素。
2.大量民营银行的出现会加重存款保险的负担
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国家提出“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一旦试点结束,审批放开,大批民营银行会在较短时间内涌入金融市场。由于此类银行的资金运营成本高,必然会追求比大型银行更高的收益率,随之而来的是更高的经营风险。虽然存款保险制度确实有助于维护中小银行经营稳定性,但大量民营银行的涌入势必会增加存款保险所承担的责任,甚至会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正常运作。
3.法律制度不完善,体制尚未成型
相关法律制度和体制机制的不完善,也是当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一大劣势。中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存款机构应当办理存款保险,对于存款保险的承保范围、保险费率的确定、核保定损、索赔时效以及法律救济等内容都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虽然开展存款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被有关部门提出,但这几乎没有法律效力,所规定的内容也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机遇分析
1.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金融改革势在必行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完善,金融体制改革势在必行。目前,中国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化有序进行,公众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已经明显增强,这正是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机遇期。此外,利率市场化的施行将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形成相辅相成的金融发展机制。从国际经验看,利率市场化对银行最直接的威胁就是因竞争的加剧导致银行的破产,而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分散存款机构的经营风险,减少其参与市场竞争的阻碍。
2.中国储蓄存款余额极高,存款保险制度有物质保障
由于“勤俭持家”的传统理念和金融行为习惯,储蓄在居民投资中的地位短期内仍然无法动摇,城乡居民人民币存款余额在三十年内增长了千余倍,近年间更是呈直线上升态势(见图2)。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2月底,中国人民币存款余额已高达105.44万亿元,同比增长12.5%,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达46.54万亿。①虽然实时支付结算系统的普及提高了存款人提取存款的效率,但也极易造成银行间的风险传递,加大了银行系统性风险。因此,在如此巨额的人民币存款面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降低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必然要求。
3.中国保险业总体发展势头良好
近年来,中国保险业克服了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与宏观经济的严峻形势,市场运行更加规范,体制机制逐步健全,人员素质相对提高,很多政策性保险的推行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积累了很多有益的实践经验,人民群众对保险的信任与依赖程度也进一步加深。2013年全年,中国原保险保费收入17 222.24亿元,同比增长11.2%。②虽然矛盾和问题不容忽视,中国保险业总体上仍基本保持着积极的发展势头,这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威胁分析
1.增加效率损失,产生负面告示效应
对于整个经济体系而言,银行的破产是重大效率损失;而银监部门的有效监管降低了银行发生破产的可能,就是减少效率损失的发生。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是在国家的监管与隐性保险制度之外,额外投入人力物力从事相似的工作,极有可能增加金融市场中的效率损失。此外,在存款保险制度尚未推出之时,类似于“储蓄有风险,存款须谨慎”的说法就已经在舆论中蔓延。这些言论都片面地夸大了存款保险的某一方面的弱点,但如果有关部门不对舆论加以正确引导,负面告示效应将会严重威胁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2.制度推广过程可能会遇到来自银行系统的阻力
长期以来,中国的商业银行实际上一直依赖于政府无偿的、隐性的存款保险。如1998年的海南发展银行倒闭案,就是由政府直接插手托管清算,指定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海南发展银行的债权债务,保证了其境外债务和境内居民储蓄存款本金及合法利息的支付,最终才化解了危机。尽管已经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在中国各级各类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有成分仍占据较大比重,靠国家当“守门员”的思想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因此,其参加存款保险的主动性将会大打折扣。一旦商业银行不足额投保甚至回避投保时,存款保险很有可能因为保险基金过少而无法正常发挥抵御风险的作用。
3.来自某些地方政府的威胁
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绝大部分地区经济发展速度放缓,地方政府面临的各方面压力陡然而增。而“造城运动”、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障等诸多现实性问题越来越突出,又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负担,有限的财政收入显然不堪重负。面对严峻的宏观经济形势,在银行业准入和监管放松之后,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促进GDP增长很有可能热衷于发展中小银行以扩大财源,甚至对中小银行经营活动中的肆意放贷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这些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不仅会极大地威胁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也会阻碍金融改革的顺利推进,影响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
基于上述对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多角度分析,我们从中可以构建出一个SWOT矩阵,并总结出在中国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时应当关注和参考的四种相应策略(见下页表1)。
根据下页表1,结合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研究和政策推进情况可以发现,优先考虑SO与WO策略可以更为充分地把握住金融改革的大局,更好地将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领域的其他改革紧密的衔接起来。同时,这两种策略将改革的主动权牢牢的掌握在政府的手中,有利于协调市场和政府两个资源配置的主体,有效地把市场机制与政府的引导和监管相结合。以SO与WO策略的主要内容为基础,结合ST、WT策略中操作性较强的部分,并参考国外存款保险的实施经验,笔者总结出在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慎重厘定存款保险费率
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导向作用,存款保险的费率厘定就不能简单地“一刀切”。默顿(1977)提出在金融市场健全且信息完全对称的前提下,可以运用套期定价的方法来制定基于风险因素的存款保险定价策略。对于银行来说,加入存款保险制度就相当于持有一个欧式看跌期权,该期权的潜含资产为银行的资产组合,执行价格为该银行的存款余额。从全球其他国家的实践来看,一个国家在设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初期,通常采取统一费率;但在积累了一定经验后,最终逐渐过渡到差别费率(见下页表2)。同样,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费率厘定也应走循序渐进的道路,在起步时期可以采取固定费率制度,而当经验积累较多、体制机制健全的时候,存款保险机构就应当根据各投保银行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指标评估投保人的风险水平,确定相应的费率。
(二)参考其他险种发展经验
从国内角度来看,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发展经验。2013年交强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1 258.86亿元,同比增长12.99%,②业务总量已形成相当的规模并且保持着较快的增长势头。交强险在发展过程中虽然存在不少问题,但总体上始终保持着较好的发展态势,很多具体内容值得研究与参考。首先,交强险的“不盈不亏”原则可以给存款保险的运营模式带来一定的启示。存款保险制度事关金融稳定的大局,政策性较强,社会影响较大,因此绝对不能以盈利为目的。其次,交强险的“无过失赔付”原则充分体现了其政策性特征和优先保护受害人的目的。而存款保险在处置银行经营危机时,也要以保护公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即在认定损失责任之前对居民个人储蓄存款的损失先行赔付,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避免挤兑现象的发生。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体制机制
由于存款保险制度所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及其业务的重要性、复杂性,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加快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适时出台专门的存款保险法。在法律法规中,应当明确存款保险机构的独立性,增强存款保险机构在承保、核保与理赔过程中的公正性,最大限度地避免从本身用于规避金融风险的存款保险中滋生出风险隐患。此外,在民营商业银行申请成立时,存款保险机构应当有权对出资方的经营风险与历史信用状况进行独立而客观的评估,排除某些地方保护主义因素的干扰,协助金融监管部门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在金融法律法规基本健全的条件下,可以适时考虑以存款保险机构为依托,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银行业评级体系,并根据银行的等级状况细化存款保险的费率与免赔额度。对于那些评级较低的、经营管理困难的商业银行,应当由存款保险机构协助银监部门为其制定妥善而周密的退市方案,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储户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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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我国作为一个经济迅速发展的国家,海外投资活动日益频繁。但是,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相关的对于海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却并不健全。在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较为成熟和完善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对于海外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在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置方面,关于合格投资和合格投资者的界定方面,以及承保险别的规定方面,都有很大的需要完善的空间。
论文关键词 海外投资保险 合格投资 承保范围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是指海外投资者的本国政府对投资者在对外投资活动中可能遇到的政治性风险提供的保证或保险,在投资者申请保险后,如果其投保的风险事由发生,致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由于我国在这一领域存在不小的空白,所以,本文在对比和分析欧美发达国家的相关规定之后,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出了一点设想。
一、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方面还存在很大空白。没有正式的立法,仅存的法律规范只是一些行政规章和管理办法,不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形式零散且内容陈旧,产生了与现实脱节的情况,远远不能满足保护海外投资的需要。另外,其规定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仅仅局限于一些特定的经济实体,一般是国有公司企业。这一范围不能满足保护我国海外投资安全的需要,使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海外投资行为得不到保护,违反了平等适用的原则。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构和完善
(一)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置
1.各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类型
在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设置中,主要的类型有两种:第一种为同一制,即保险事务的审批和操作运营由同一主体负责施行,一般是在国家管理下设立的专门机构。这些机构本身独立,自主经营,如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是直属国会领导下的政府公司,既是法定保险人,又是业务执行人;第二种为分离制,即分别设立审批机构和执行机构,审批权限与经营权限分别由两个不同的部门行使。其典型代表为德国的“信托股份公司”和“黑姆斯信贷担保股份公司”。这两家公司负责执行投资保险业务,而审批和决定保险申请的职权,仍掌握在政府部门联合组成的职权委员会手里。即联邦政府是法定保险人,执行则由两个公营公司负责。
2.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具体设置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应当借鉴德国模式,即将保险的具体经营业务和审批权限区分开来,由政府专门主管机关发挥管理与协调作用,对具体投保申请进行审批。但这一部门不宜设置过多审批层级,以避免多重管理、层层审批的现象出现。而专门的公司则负责以自负盈亏的方式经营专项具体业务。建议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办。但该机构不应单单行使其保险职能,而应与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驻外各使领馆保持密切合作,这样才能起到全面保护海外投资的作用。
(二)合格投资者的范围界定
1.各国对于合格投资者范围的不同规定
各国的投资保险制度都要求合格的投资必须有合格的投资者。对于合格投资者的确定标准,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美国倾向于限定国籍和资本属于美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份额,日本倾向于限定住所,而德国的规定中包含了对于国籍和住所的要求。可见,判断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包括国籍原则、本国住所原则和资本控制论,即要求投资者和承保机构所在国有密切的联系。但国籍原则仍是判断合格投资者最主要的标准。
2.我国对于合格投资者范围的界定
鉴于对美日德三国相关规定的比较分析,我国在对合格投资者的范围进行界定的时候,也应当遵循以国籍原则为主资本控制论为辅的标准。其具体范围如下。
第一,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此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应作广义的理解,包括大陆自然人、港澳台自然人、海外华侨与海外产业继承者。
第二,中国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中国法人是指依中国法律设立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公司、集体公司、私人公司和混合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是指较为松散的联营组织和合伙等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第三,其他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和其他组织。这一规定是借鉴了美国的资本控制论而产生的。即允许部分虽为外国法人,但其资本的绝大多数由中国自然人和法人控制的外籍经济实体参与投保。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我国保险机构向东道国进行代位求偿,甚至通过国际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而将我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这类企业中所有或控制的资本比例限制为95%以上的目的在于充分周全的保护我国企业所有或控制的资本的安全和我国的海外经济利益。
(三)保险机构的承保范围
三、合格投资的条件限定
(一)各国关于合格投资的普遍规定
合格的投资包括投资项目合格和投资形式合格及存在合格东道国三个方面。
合格的投资项目一般是指投资者所要进行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投资者本国利益,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并且限于国外新项目的投资。
各国对承保投资的投资形式的规定也不尽相同。美国规定合格投资的形式可以是现金投资、实物投资、权益投资;德国的规定为产权投资、捐赠资本、类产权贷款和再投资;日本的规定为股份、股本、长期贷款、不动产、采矿权或其他权利。
在合格东道国方面,美国的要求较为特殊,即合格的东道国必须是事先已与美国政府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必须是友好的发展中国家;且人均国民收入在896美元以下。而日本和德国的规定相对较为宽松,并不以同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承保前提,但是也要求东道国的政治、经济等状况较为安全。
(二)我国关于合格投资的具体规定
通过对世界各国关于合格投资限定条件的比较和参考,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中的合格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投资项目必须有利于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且必须得到东道国政府的批准并能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必须是“新”项目或“新”投资,包括对现有海外投资项目的扩建、现代化、技术改造和发展等;第二,投资的形式应当包括实物投资、产权投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以及劳务和长期贷款等。一般只要是东道国及我国法律允许的适当投资,都不应对其在投资形式上予以限定,都可给予承保;第三,必须存在合格的东道国。以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或国际公约为标准,并在此范围内优先考虑友好的发展中国家。将合格东道国的范围进行这样的限定,是基于保证我国海外投资安全和便于行使代位权的需要。
四、结论
经济基础的变动带来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的改革和进步。在海外投资保险领域,我国目前存在的矛盾就是法律更新的脚步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速度。但值得庆幸的一点是,当今世界存在大量的已制定成文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法规,一些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等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已经发展得较为完善和成熟,我国可以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海外投资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来对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进行系统的完善和周密的补充。另外,在制定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时还可以参考《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自有的法律体系更加系统,完善,也更加能够切实、有效地发挥鼓励和保护我国海外投资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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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险制度是指投保人通过购买确定险种(诉讼险),以使得在自己与他人发生民事诉讼时,由保险公司通过理赔方式向投保人支付诉讼费用的保险制度。目前,诉讼保险制度在西方已经运行一个世纪之久,已经成为一种相当规范化、体系化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当事人接近正义,解决了当事人因经济原因而出现的“权力贫困”的问题。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谈欧盟专利诉讼保险制度对我国出口企业涉讼利益保障的启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谈欧盟专利诉讼保险制度对我国出口企业涉讼利益保障的启示全文如下:
摘 要:目前出口贸易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支柱。但是由于专利侵权问题,我国出口企业屡遭调查起诉,导致企业在知识产权争端中付出高昂成本。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而言,高昂的争端解决成本不仅难以负担,而且往往因此不得不被动退出市场。专利产品由于其技术方案的基本属性,更易遭受来自市场、政策与法律方面的风险。因而本文认为通过借鉴学习欧盟建立专利诉讼保险制度,更有利于化解专利风险,减轻企业涉讼负担,从而节约社会成本,也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总体战略提供一种有效的制度支撑。基于企业自身基本状况不同,我国保险发展不成熟两点基本状况,以及我国出口企业是主要面临反专利侵权调查的主体,因而建议现阶段对出口企业采取政策性保险。
关键词:专利诉讼保险制度 CJA 方案 出口贸易。
相比著作权、商标权,作为专利权保护客体的技术方案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专利权保护的客体实质上是技术方案所蕴含的技术构思,因而区别于著作权和商标权关注对客观表现形式的保护。另外信息社会进一步强化了技术方案本身具有的可替代性,任何一项技术都有可能与无数的替代性技术并存。专利法立法就在于划定这些不同的替代技术与原技术之间可能存在差别的最大程度,即多大范围内差别的替代技术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等同技术。
在同一技术发展阶段,即使技术方案的构成要素发生变化,但是技术方案表现形式的权利要求本身并不改变。由此决定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保护客体一般不会随着时间变化。相形之下,专利权保护客体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与其他无形财产权相比有着更强的不确定性,而这些不确定性也就意味着专利权面临着在诉讼中难以认定的风险。
自我国加入WTO 以来,我国出口企业频频遭遇外国专利侵权调查,从而引发大量贸易争端,严重制约了出口企业占领市场。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出口贸易的“瓶颈”。当然要克服这一问题,除了从根本上要加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立法与执法以外,对于我国出口企业而言,如何保护其诉讼利益,确保其能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恐怕才是目前应当切实予以解决的问题。然而,和解后支付高额专利许可费,应诉后需要负担的高昂诉讼费用以及裁定侵权成立后的高额赔偿金,企业自身为应对涉讼问题就要花费巨大的成本。如果企业考虑更为积极的事前防护措施,凭借保险的风险分散功能事前分化专利权风险,转为由整个社会共同承担就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欧盟成员国,例如德国,平均一年发生 1000 起专利侵权诉讼,换句话说,也就是每 300 个专利就有一个涉讼。故欧盟各国境内如德国、澳大利亚、比利时、瑞典、英国、法国,不断出现保险业者提供专利诉讼相关保险 或者由官方机构比如丹麦贸易及工业部研究并支持专利诉讼保险制度的运行 , 以期通过专利诉讼保险制度转移侵权风险,为企业提供诉讼相关费用以及损害赔偿费用的理赔。
但是专利诉讼保险制度在实务运行上并未有突出成效,例如在欧盟法国曾推出的“Brevetassur”标准化保险方案。经由保险公司在两次诉讼失败后无法继续运作,最终 1995 年退出市场。现在只有英国存在专利保险险种,由英国专利保险局(Patent Insurance Bureau)推出,分为专利申请保险(Patent Appli-cation Insurance,PAI)和专利执行保险(Patent Enforcement Insur-ance,PEI)。
由于专利诉讼保险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可以提供有效财力支持,协助其起诉或应诉,降低侵权风险,提高权利保证完整度,进而有利于刺激中小企业进行专利申请,促进欧盟境内科技创新与研发,故欧盟境内形成共识认为反战一套针对欧盟中小企业的专利诉讼架构有其必要。应此需求,欧盟执委会(EuropeanCommis-sion)委托欧洲境内专门提供企业咨询公司——CJA 公司(CJAConsuitants Ltd)进行专门调查。 根据所完成的两份报告,针对欧盟境内专利诉讼状况、中小企业所面临的现实诉讼困境、专利诉讼保险制度架构设想、可行性分析以及特色,进行广泛的问卷调查等,最后完整提出较可行的专利诉讼方案(European PatentLitigation Schemes)。
由于未能有效建立一套理想可行的欧盟专利诉讼保险方案,CJA 第一份 2003 年报告先针对欧盟各国运行专利诉讼保险制度的失败原因进行探讨。初步认为有以下几点因素:
第一,保险费普遍偏高,平均一年 2 万到 5 万欧元,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难以负担:
第二,理赔数额普遍偏低,在欧盟较大会员国内大约以20 万欧元为上限,致使即使欧盟成员国内较大企业有能力负担保险费用也没有购买该保险的意愿;
第三,普遍不了解此项专利诉讼保险;
第四,许多中小企业对于专利的重要性较无认知,所以对于通过诉讼保险来保护专利权的观念也相对薄弱;
第五,专利权人对于专利授权有其局限性,专利权本身即蕴含提起诉讼执行权利的需求这一特点普遍缺乏认知,所以主动事前购买专利诉讼保险的可能性也低。
第六,过去运行专利诉讼保险相关经验不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多有冲突,致使风险的评估、保险费的计算皆有困难,保险费无合理收费基础也造成保险人不愿意购买保险,亦或风险评估错误导致保险公司亏本经营。
CJA 根据专利诉讼律师、保险业者、中小型企业份问卷,提出七种可能的解决方案如下:
第一,Kay 方案:只能由专利申请人来申请承保强制险,包括专利财产保险和侵权保险;
第二,Pur-suit 方案:该险种主要承保专利财产保险,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同时分为在任意险形式以及强制险的形式,二者区别在于,任意险形式下保险人有调查权,而强制险形式下,保险人不享有调查权;
第三,PIB方案:源自英国专利保险局的创新险种,具体可以分为任意型和强制型两种,强制性类型指专利申请保险,任意保险专利执行保险。该保险只能在欧盟成员国境内产生效力。如果保险双方并未能够通过协商达成保险合同范围,则理赔范围仅限于诉讼费用否则可以扩展至专利侵权保险;
第四,Millers 方案:该险种由保险公司组建成为专利保险承保机构,利用投保保费成立基金,用于赔付保险事故,基金的盈余部分则经由降低保费的方式变相返还被保险人;
第五,Defence方案:主要承保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即诉讼费用和损害赔偿费用,该种方案的不足在于由于侵权责任举证调查费用较高,因而保费也相应比较高。
第六,AON 方案:若采用此方案,则要求被保险人在申请专利时强制投保,在申请投保之后可以退出或者继续投保,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个类别,基本险可以比附加险得到较高金额的赔付。
第七,IPSentinel 方案:该方案特点在于:被保险人专利侵权涉讼时引入了专家评估机制,从而保险人根据预估来决定是否起诉,无论评估结果是否有利于被保险人,保险人都会承担诉讼费用,但保险人可以基于被保险人获得的损害赔偿部分受益。
对于专利权的保护,主要集中在我国《专利法》第41 条、第46条、第 58 条等民事救济手段;刑事诉讼保护主要分为两种,见于本法第 63 条和第 71 条。
透过我国对于专利权风险的救济方式可知,我国采取的救济方式基本借助于诉讼途径。因此这些救济途径的权限也是显而易见的——受害人顺利获得赔偿主要取决于诉讼制度和侵权行为法对受害人的保护范围以及受加害人的资力状况。因此,过于依赖与个人赔付信用以及商业信用无法保证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也不利于侵权人社会财富的再创造。竭泽而渔式的救济方式不可取。而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通过保险的方式化解风险无疑是非常适当的选择。
我国的专利权保险制度必须和我国的经济水平、法律环境和社会条件相适应。具体来讲,一方面,由于我国商业保险市场起步较晚,在专利保险制度上更是一片空白,相应的商业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技术也受法律制度和资本市场等多方面的制约,对不确定性很大的专利权纠纷所带来的风险还缺乏控制能力。另一方面,政府在资源调配和政策导向上都具有无可争议的优势,因而笔者认为,现阶段建立我国专利权保险制度建设应当定位为由商业保险机构为主体,同时政府扶持并设立政策性保险的保险体制。
具体来讲,承保机构自然应当由现行商业保险机构共同注资而成,但是承保的相当一部分关键性资金,应当由政府承担并监督运作,剩余部分由参加专利权保险体系的具有相当资质的商业保机构认缴形成共同的专利权保险基金。但是,政策性保险的运行模式也并非适用于所有国内企业,运作过程中应区别企业具体情况,合理区别对待。笔者看来,如果受益人是一般非经营出口业务的企业,不存在或者很少牵涉域外专利权属纠纷,因此这部分企业的专利权保险不宜与出口型企业采取等同政策性优惠,则成本过高,市场化模式反而更符合企业长远利益;而对于出口导向性企业,由于其经营模式决定了这部分企业更易牵涉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因此对这部分企业应该采取政策性保险以保护其利益。 在基本政策导向上区分此两类企业,但是具体投保承保过程中,政府应当配合商业保险机构做好投保企业的资质审查,鼓励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并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另外,考虑中国企业长远发展,现阶段可以采取强制保险与任意保险相结合的模式。笔者设想,我国专利权保险的承保机构应由政府和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共同投资成立,对于出口企业采取政策险强制投保,非出口企业则采取商业险自愿投保。具体险种可以包括专利财产保险和专利侵权责任保险等等,并根据交易与诉讼成本等因素实行差别费率,承保范围为诉讼费用以及财产损失。同时,笔者认为,现阶段保险承保的范围应当限于已授予专利权的发明,而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工业物品外观设计。
主要理由在于:
第一,发明专利是专利法保护之核心,由于世界主要国家特别是 WTO 成员国多为《巴黎公约》以及TRIPS 缔约国,因而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规则各国规定趋于一致,在法律适用上能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各国法律冲突。第二,由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三者过于的本质属性的差异,比较而言发明专利创造性程度最高,专利申请审查标准也较之更为苛刻。因此发明专利有更高的权利稳定性,不易为无效宣告程序所撤销。因此现阶段对发明专利进行承保更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可以降低因专利自身权利的不稳定状态而给保险人和投保人带来的风险。
此外,任何制度创新都必须有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和与之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因而构建相对完善的专利权保险制度应当进一步增强《保险法》和《专利法》的衔接性,同时完善再保险机制给专利权保险制度的营造良好的运行条件。在我国现行立法上适宜保险操作的具体规定依然比较缺乏可操作性。
例如,对于损害赔偿数额,《专利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
第一,权利人所受实际损失;
第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第三,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第四,法定的赔偿标准。然而这些标准虽然有一定的指向性,但是依然存爱较大的不确定性。比如若以专利许可费用的倍数来确定赔偿数额,那么具体是多少倍才更为合理;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应当如何掌握一个公正合理的赔偿标准以在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标准限额内自由裁量等等。这些都有待于今后立法和司法解释加以明确,确保专利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效承担。更重要的是使双方当事人可以有更为明确的合理预期。更重要的意义是明确的赔偿标准才能保障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在实践中的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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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社会保险制度,是指由法律规定了的、按照某种确定的规则实施的社会保险政策和措施体系。社会保险属于社会性事业。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我国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障碍因素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由于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我国现在正面临很大的长期护理费用压力问题。因此,在我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可行性问题也被摆上台面。笔者经过分析发现,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在我国会面临六个方面因素的阻碍。对此,笔者得出了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采用循序渐进的办法逐步建立护理保险制度的结论。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社会保险;障碍因素;可行性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人口老龄化进程正在逐步加深。2010年末,我国城乡失能老人达到3 300万人,其中有1 080万完全失能老人。据人口老龄化趋势预测,到2015年,中国失能老年人将达4 000万人[1]。如此庞大的失能老人数量不仅带来了护理服务供给的巨大压力,也带来了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增长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护理保险制度作为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讨论。
(一)长期护理保险
一般来说,长期护理保险指为那些因老年、疾病或伤残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入住专门的护理机构接受长期的康复和支持护理或在家中接受他人护理时发生的各种费用予以补偿的一种保险[1]。长期护理保险与各种医疗保险一样也属于健康保险的范畴,但医疗保险仅仅在于解决患者的治疗、康复费用以及短期住院护理费用问题,而长期护理保险则是针对需要长时间护理的人群,尤其是需要护理的失能老人。
长期护理保险有两种基本类型。一类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是国家提供给居民的公共物品,是国家福利制度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和福利性特征。另一类则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其本质是商业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目的在于转移长期护理费用风险的保险协议(保单)。
(二)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要素
1.参保人
作为社会保险的护理保险制度应具有强制性,即通过法律规定应该参加的人群范围,以保证制度覆盖面。而且,只有在参保人达到一定规模后,才能够体现出“大数法则”所带来的责任分担效应。在德国,《护理保险法》规定了“护理保险跟从医疗保险”原则,即所有医疗保险的投保人都要参加护理保险;而在日本,政府举办的护理保险则强制要求40岁以上的公民参加。
2.资金筹集
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多主体分担是形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主要手段。比如,德国的护理保险资金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其中政府承担1/3以上;企业与个人负担较小,护理保险税按照投保人的收入计算,税率固定为1.7%,一半由投保人支付,一半由雇主支付。
3.待遇支付方式与护理服务体系
在德日的护理保险制度实践中,其待遇支付方式与其他社会保险有着明显的区别,即以直接提供服务为主,现金支付为补充。这样的给付方式能够有效地提升资金利用效率,防止资源浪费。在服务的实现方式上,无论是居家护理还是机构护理都被囊括在了支付范围之内。护理保险待遇的支付需要有健全的高水平的护理服务体系作为依托。如果没有可靠的覆盖各类群体的护理服务的提供,护理保险的设立就没有意义。
(一)经济基础和公共财政能力限制
一项保险制度的确立首先要看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否能够支撑这一制度。德国在1994年颁布了社会保险法,当年德国GDP达到了2.15万亿美元,人均25 860美元。2000年日本开始实施护理保险,人均37 291美元。相比之下,2013年我国GDP折合美元9.31万亿美元,但人均只有月6 767美元,排名世界第89位,远低于德日的水平。①社会保险的特点之一就是需要政府的强力支撑。我国的公共财政能力不足也造成了对护理保险制度建立的阻碍。②
(二)财务阻碍因素
1.缴费能力不足
雇主与个人缴费是形成护理保险基金的重要来源。判断护理保险的财务可行性首先需要从精算平衡的角度来考察。一项研究指出,在现收现付制的情况下,如果月人均给付水平在1 000、800、500元人民币时,2014年度护理保险费率应分别达到16.24%、12.99%、8.12%才能保证基金的收支平衡,这基本相当于我国现有的医疗保险费率,无疑会给缴费者增加很大的负担[2]。然而,2013年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 89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 955元。但同时,我国养老机构的费用大致在500―2 500元/月的范围内,其中收费在1 000元以下的根本不能承担对失能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从这里就可以大致看出我国居民收入与长期护理费用之间的矛盾。
2.社会保险费率过高
与护理保险费率较高问题相矛盾的是我国现有的已然畸高的社会保险费率。至2013年,我国各项社保缴费的总费率平均在40%以上,其中个人缴费率达到11%。相比之下,大部分发达国家的费率却和我国的水平相当,甚至较低。比如法国社会保险费率合计为45.04%,德国为41.53%,瑞典为30.43%,而日本这个数字仅为25.24%[3]。因此,护理保险财务平衡所需的较高费率与我国已有的高费率之间形成了巨大矛盾,再加之我国雇主和居民缴费能力不足,这就造成了我国建立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会面临巨大的财务障碍。
(三)社会保险体制碎片化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体制存在碎片化的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护理保险制度的建立。德国和日本都实行了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的原则,用国家强制的方式确保了护理保险参保率。在我国,现有的医疗保险制度分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此外又有“大病保险”予以补充,这些医疗保险制度相互独立,内部机制也各有不同,统筹层次差别很大,这就给“护理保险跟随医保的原则”带来了天然的不便。 (四)缺乏健全的社会护理服务体系
1.机构护理服务供给短缺
一方面,我国从事老年人护理的养老院、护理院的床位供给在总体上是极度短缺的。根据民政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各类收养性养老机构为4万个,养老床位仅为314.9万张[4],而同期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就已经超过1.77亿,全国养老床位总数仅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78%,不仅低于发达国家5%至7%的比例,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2%至3%的水平。
2.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发展缓慢
相较于专业性很强、价格昂贵的机构养老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成本较低、占用人力资源和土地资源少,在目前财政能够用于养老事业的资金有限的情况下适合大规模推广覆盖,利于节省护理费用。此外,居家式养老更加符合我国传统“孝”文化伦理,易于群众接受。在德国,护理保险所包含的护理服务就分为在宅护理和住院护理两大类。
3.护理服务标准化建设滞后
前文中提到,护理服务标准体系对于护理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具有重大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护理服务标准化体系还未完全建成,还没有类似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价标准、护理等级评定标准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出台。护理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滞后直接导致了护理保险无法根据被保险人的失能等级来判定支付方式和水平,无法根据护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判断资金的使用效果。
(五)法律强制力较弱
社会保险的覆盖面需要由法律强制来实现。护理保险的建立同样需要国家通过强制力来保证参与率。我国的《社会保险法》中并没有规定护理保险的相关内容,而且即便是其他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也只是有各种行政条例所规定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更是存在很多不交、少交保险费的行为。所以,法律强制力较弱也给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带来了很大障碍。
(六)社会阻碍因素
1.传统养老观念的影响
在我国农村地区,“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依旧根深蒂固。如果儿女将老人送去养老院会被许多老人认为是“不孝”的表现。传统观念的影响导致了很多家庭不愿参与社会化的养老护理服务,而更偏好于家庭养老。但是随着我国家庭养老护理功能的减弱,其养老责任必然要向社会转移,这就要求逐步削弱这种传统的养老观念。
2.居民保险意识薄弱
目前,在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践中,存在很多因保险意识不强而漏缴少缴保险费,甚至退保的行为。尤其是在农民工群体中出现了养老保险退保潮。居民退保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但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退保人只注重眼前利益,盼望多拿工资,而对自己几十年后的养老问题并不关心。我国较高的保险缴费率也使参保人形成了保险“不值”的心态。
随着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养老护理费用支付的问题迫在眉睫。但是,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对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的立刻建立形成了巨大阻碍,强制性的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的可行性不强。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不应照搬德日的护理保险制度,而应采用循序渐进的手段,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护理保险体系。具体工作应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应加大对商业性护理保险的政策优惠,鼓励商业护理保险的开展,在促进高收入群体解决护理费用压力的同时增强社会对护理风险的防范意识;其次,应加强顶层设计,逐步解决我国现有养老保险体系碎片化和高费率问题,之后再着手建立护理保险制度;再次,护理保险制度可先从缴费能力较强的大型企业职工群体中以及东部发达地区开始建立;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应大力完善我国的养老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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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文章首先阐述了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基本概念、各种定义、测算方法以及转轨时期的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然后分析了隐性债务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影响,最后对解决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隐性债务。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正由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下简称“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转轨。与改革初期人们对“统账结合”模式所寄予的厚望——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结合相比,制度转轨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增添了人们对改革前景的担忧,其中最主要的一个问题就是个人账户“空账”,而个人账户“空账”产生的原因是我国未解决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所带来的转轨成本。最近几年,国内学者关于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研究非常多,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方面是隐性债务规模的测算,主要有周渭兵(2000)、王晓军(2002)、高建伟(2004)等;另一方面是如何偿还养老保险隐性债务,主要有贾康等(2000)、郭树清(2000)、吴敬琏和林毅夫(2003)、李绍光(2004)、詹明月(2001)、叶响裙(2000)、夏鹰和潘广云(2002)、李明镇(2001)、韦玮等(2006)。从已有文献来看,国内还有不少学者对隐性债务的理解不够深入或者片面,所提出的政策建议往往有失偏颇。针对此种现状,本文将深入系统地阐述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相关理论问题,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转轨过程中的隐性债务问题,最后,就建立我国养老保险的长效机制提出政策建议。
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源自于现收现付制。现收现付制体现的是一种代际转移的关系,当期退休人员领取的养老金来自于同期在职职工的缴费。这些在职职工在缴费的同时,也为自己积累着未来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一般情况下,随着在职职工缴费记录的增加,他们所积累的养老金权益也在逐渐增加。这部分养老金权益就是养老保险制度对他们的负债。由于不存在任何可见的借贷行为,而仅由国家的规定和强制力来保证实行,故称之为隐性债务。
理论上,解决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办法有四种:第一,通过降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以缩小债务规模;第二,利用下一代职工的缴费来解决;第三,若当前在职职工在缴费过程中出现基金结余,这部分结余也可以用来偿还隐性债务;第四,国家从养老保险制度外筹集资金解决。如果仅仅通过前三种途径就可以完全“消化”隐性债务,那么,从财务可持续性角度,我们就不需要担心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现收现付制可以一直运行下去。但事实上,人口老龄化会对现收现付制形成很大冲击,而降低退休人员待遇及提高在职人员缴费通常会遇到很大阻力,当在职人员的缴费不能满足当期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的时候,国家为了维持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国家稳定,就必须从养老保险制度外筹集资金来解决,这样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就转变成了显性的国家债务。养老保险隐性债务与国家的显性公共债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主要表现在: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规模是可以控制和调整的,当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可以通过制度调整进行消化时,其与国家的显性公共债务有本质区别。只有当现收现付制维持不下去时,养老保险隐性债务才会显性化,成为国家显性公共债务的一部分,从而对宏观经济产生影响。
由此可以看出,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中所包含的隐性债务不仅直接关系着养老保险制度本身能否顺利运行,也会间接地对国家财政收支和经济运行状况产生影响。因此,许多国家在考察政府债务的时候,也会把养老保险隐性债务作为一个参考指标考虑在内。
虽然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基本概念不难理解,但是学术界对隐性债务的定义并未形成一致看法,这给各国学者研究隐性债务带来了困惑。根据世界银行养老保险专家Robert Holzmann(1998)的归纳,目前存在三种隐性债务的定义,分别是:
1.计划终止时债务(Accrued-to-date liabilities)。它等于如果现收现付养老金计划在某一时刻终止,所有必须支付给当前退休人员的未来养老金精算现值加上在职职工已经积累、未来必须予以偿付的养老金精算现值。如果有基金余额,还需减去基金余额。
2.当前参保人口债务(Current workers andpensioners' liabilities)。不考虑新加入者,假设现收现付养老金计划继续运行,直到最后一个参保人口死亡,其等于计划终止时债务加上当前参保在职职工未来所积累的养老金权益的精算现值与未来缴费的精算现值之差。当前参保人口债务也被称为封闭人群债务(Closed-group liabilities)。
3.开放系统债务(Open-system liabilities)。考虑新加入者未来的缴费和养老金收益情况,其等于当年参保人口的债务加上新加入者未来所积累的养老金权益的精算现值与未来缴费的精算现值之差。
那么,在研究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时候,尤其在测算隐性债务规模的时候,究竟应该采用何种定义呢?Hagemann和Nicoletti(1989)研究了老龄化对德国、日本、瑞典和美国养老保险债务的影响。该文作者测算了四个国家的封闭人群养老保险债务,结果发现美国、日本、德国、瑞典的养老保险债务分别是各自国家1985年GDP的158%、217%、355%和183%。Kane和Palacios(1996)通过测算多个国家的封闭人群养老保险债务,发现养老保险债务在经历快速人口转变的国家和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运行时间较长的国家中显得相对较重。Holzmann、Palacios 和Zviniene(2004)比较分析了35个国家的封闭人群养老保险债务,也得到类似于Kane和Palacios(1996)的结论。不难看出,国外学者主要集中于研究养老保险封闭人群债务;而在我国,周渭兵(2000)、王晓军(2002)、高建伟(2004)主要测算的是计划终止时债务。
实际上,三种隐性债务的定义和测算口径各有用处,究竟测算哪种隐性债务规模取决于各国养老保险改革的实际情况和研究的目的。如果政府有意完全终止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或者向完全基金积累制转轨,比如智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那么测算计划终止时债务是合适的,因为它告诉政府在计划终止那一时刻所需要清偿的债务规模是多少,有利于提前制定解决办法。如果研究人口老龄化、扩大覆盖面等外在因素对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制度财务可持续性的影响,那么测算开放系统债务是最合适的。如果政府在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时考虑新老划断,那么,测算当前参保人口债务是合适的。因为它可以明确,不考虑新加入者,当前参保人员按照现行制度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直到所有参保人员死亡,政府所需要承担的债务。
从测算方法来看,由于养老保险制度涉及个人整个生命周期的行为,从年轻时缴费,到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同时又与人口结构、生命表、工资增长率等因素有关,所以测算隐性债务规模最好利用精算方法,并考虑参保者整个生命周期的情况。当然,由于测算隐性债务规模会面临一些不确定性因素,必然涉及对一些人口经济变量的预测,比如人口出生率、死亡率、个人工资记录、社会平均工资、折现率等等,所以,测算结果不可能百分百准确,更重要的是反映一种变化趋势。考虑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的多少,测算开放系统债务规模的准确程度最低,计划终止时债务规模最高,当前参保人口债务规模居中。一般来讲,研究者会综合考虑多种情形来说明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规模及变化趋势。
前文已经提到过,如果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能够在制度内进行“消化”,则不必要担心隐性债务问题。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西方国家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开始了由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的转轨。从养老保险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只要养老保险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转轨,都无法回避隐性债务问题。这是因为改革前参加现收现付制的职工的缴费用于当期养老金的发放,并形成未来领取一定养老金的权益,即隐性债务。如果不进行改革,这一债务理应由未来代的缴费来偿还。但是,一旦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转轨,未来新加入者的缴费进入了个人账户,即不再用来偿还这笔债务,那么,现收现付制下的隐性债务在转轨过程中就变得显性化。国家为了维护国家稳定,通常会从其他渠道筹集资金来偿还这笔债务。
养老保险制度转轨过程中出现的隐性债务显性化问题,已经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学者的关注。这部分显性化的隐性债务就是制度的转轨成本。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不能笼统地说,隐性债务就是转轨成本,这要取决于每个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模式。若由现收现付制向完全的基金积累制转轨,则隐性债务就等同于转轨成本;若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转轨,即改革后依然保留了部分的现收现付制,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转轨成本就不完全等同于隐性债务,而仅仅是显性化的那部分隐性债务。通常为了保证制度转轨成功,许多国家都会在改革前测算转轨成本的规模,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有些国家因为发现转轨成本太大,国家经济难以承受,便另寻其它解决途径,比如实行名义账户制;也有些国家事先没有意识到转轨成本的问题,比如中国,结果造成制度在转轨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接下来,本文将分析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影响。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正由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向“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转轨,其中个人账户实行基金积累制,社会统筹依然保持现收现付制。因此,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转轨成本并不等于隐性债务,其仅仅是转轨时刻显性化的隐性债务。
当前参保人员和新加入者在向社会统筹账户缴费的同时,也积累着未来的养老金权益,这又形成新的隐性债务。所以,对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进行研究,不应局限于转轨成本,而要着眼于其对整个社会统筹基金运行的影响。正因为如此,测算我国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规模仅仅局限于计划终止时债务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现收现付制依然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占很大比重。测算当前参保人口债务和开放系统债务规模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更有参考价值。前者可以告诉我们,如果不依靠改革后的新加入者偿还债务,政府需要从制度外筹集多少资金来填补缺口。后者则可以让我们了解社会统筹基金长期的运行情况。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转轨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都是由于未充分认识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特点所造成,所采取的解决办法也注重短期效应,并未从长远认真考虑,不利于我国建立养老保险的长效机制。具体体现在:
首先,代际不公平阻碍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扩大。从我国养老保险改革的具体实践看,国家承认参保人员在改革前所积累的养老金权益,但是,无论是国务院1997年26号文,还是国务院2005年38号文都规定这部分养老金权益由社会统筹基金来支付。也就是说,政府是想利用新加入者的缴费来偿还这部分显性化的隐性债务,即转轨成本。实践证明,依靠企业长期负担高费率来消化转轨成本已难以为继,既不利于搞活企业,又不利于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近年来,各地为了保证当期养老金的顺利发放,借助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的“混账”管理,挪用个人账户基金,使个人账户有名无实,形成“空账”。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截至2005年底,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规模累计已达8000亿元。为了扭转这种不利局面,国务院2005年38号文规定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的缴费率提高到20%,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并且强调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账户要分开管理,要求逐步做实个人账户。这一系列举措都可视为国家为解决个人账户“空账”,建立养老保险的长效机制,实现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而做出的积极努力。但是,这种做法的效果却不容太乐观,直接原因就是:让新参保者来承担转轨成本严重违背了代际公平原则,许多非公有制企业及职工个人不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带来了很大阻力。即使他们被强迫参加,他们也会通过各种手段来逃避缴费,比如少报缴费基数等等,到一定程度后,提高缴费率并不一定会导致缴费额的增加。
其次,从短期来看,新参保者的缴费可以缓解社会统筹基金的支出压力。但从个人整个生命周期来看,新参保者能否真正为偿还债务作贡献,还要取决于缴费和养老金收益的现值之差,若大于零,新参保者会为减少开放系统债务作贡献;否则,新参保者会使整个开放系统债务规模越变越大,出现“滚雪球”效应。现阶段,我国各级政府一直致力于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视其为解决转轨成本的“救命稻草”,但是却忽视了可能存在的问题——如果不完善制度设计,扩大覆盖面可能会带来整个开放系统债务的膨胀,短期的社会统筹基金收支状况好转可能隐藏着未来更大的支付危机。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让更多的人享有养老保障,是体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的题中之义,但在扩面的同时,必须重视完善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才能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2005年38号文提出要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实现这个宏伟目标,我国政府必须立足长远,重视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因为养老保险隐性债务不仅与转轨成本有关,也与养老保险基金长期平衡有关。
要解决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的隐性债务问题、建立养老保险长效机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解决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办法之一是从制度外筹集资金,尤其是在制度转轨时期,加强政府投入更显必要。政府应该在以下两方面有所作为:一是承担制度转轨成本。政府至少应该主动承担一部分转轨成本,这不仅是实现个人账户由“空账”变为实账的前提,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走上良性轨道的开端。政府承担转轨成本后,扩面“新人”
的缴费率无疑可以大大降低,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会大大增强,从而形成良性循环。二是建立养老保险储备基金。由于养老保险所涉及的时间周期长,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因此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储备基金以应对外界环境变化的冲击是很有必要的。我国政府在这方面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成立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但在承担转轨成本的责任方面还需进一步明确和加强。
目前,很多地方政府仅仅将扩面工作当成解决养老保险制度转轨成本的一种手段。这种看法是非常片面的。首先,享受养老保障是所有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次,扩面人群的缴费不能完全替代政府偿债。虽然在短期内,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迅速增加会大大缓解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压力和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但是,在职人员在缴费的同时也积累了未来领取养老金的权利,能否为解决隐性债务作贡献还取决于其缴费与养老金的相对大小。因此,如果片面地把扩面工作当成“救命稻草”,而不重视养老金制度设计,虽然在短时期内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会大为改观,但从长期来看,只不过是延迟了养老金危机爆发的时间。等到我国养老保险扩面潜力耗尽以后,养老金危机才会真正显现。所以各级政府应该明白——新参保人群的缴费不能完全代替政府偿债。否则,将会导致缴费率畸高,阻碍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推进。事实上,从近些年我国财政收入增长情况来看,政府完全有能力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补助支出来解决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转轨成本,顺利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解决好转轨成本问题只是现阶段的主要任务。
真正要实现我国养老保险“统账结合”模式的可持续发展,还必须重视加强养老金制度设计的精算基础,要建立新参保人群的财务自平衡机制——即新参保人群的缴费和其未来领取的养老金在精算意义上保持大致相等。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养老保险隐性债务规模不会随着参保人数的增加而膨胀,避免“滚雪球”现象的出现。所以,从长期来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能满足于解决转轨成本问题,更重要的是根据未来养老保险参保人群的变化情况以及合适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运用精算技术设计科学合理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以实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各级政府应该在了解养老保险隐性债务的特点以及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影响的基础上,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减少财政“越位”支出和不合理支出,增加养老保险补助支出,以顺利完成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并同时注重养老保险制度的精算设计,才可能解决养老保险隐性债务问题,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效机制,实现其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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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社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问题完善
论文摘要: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农村人口较多,老龄化问题逐渐突出,各地城乡差异又不同,随着城市化的加快,农村养老问题将日益突出,不仅需要尽快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而且要注重各地实际,实行分类指导和实施相结舍。分析了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路径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国家早在2005年就提出要加强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问题,但是目前的城乡差距仍在扩大,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养老保险标准差距越来越大,诸多问题的出现影响了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效力差。
一方面,民政部1992年制定的《基本方案》只是部门规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大多数都是在《基本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也是部门规章,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因此,各级对这一政策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的意愿去操作,既有随意性,又有不稳定性。这种随意性和不稳定性导致了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这就是缺乏法律保障的结果。再者,如个人的缴费和集体的补助都不具强制性,国家的补贴也没有在具有强制性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确定。另一方面,在内容上,由于《基本方案》的制定时间在2o世纪9O年代,当时的农村经济状况和现在的现实情况相比,有的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基本方案》严重滞后,甚至存在诸多明显缺陷,譬如,物权法颁布后的农民承包地与养老保险问题,对失地农民的保障条款,对保险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为未规定有效的限制和惩罚措施。因此,有必要尽快出台现行城乡统筹情况下的农村养老保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2)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对大多数地区来说是一种鼓励性或引导性的储蓄,没有真正让广大农民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或者说在经济发达地区只享受到改革开放给广大农民带来的部分实惠。《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种三方筹集机制,从理论上来讲是比较可行的,实际上在全国大多数地区尤其是村级经济相对比较薄弱的地区根本无法实现。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多数乡村没有积累,集体经济根本不可能进行补助,因此“集体补助为辅”也就成了一句空话。集体经济薄弱的地区通常都是地方财力一般的地区,当然也无法提供以政府为主的养老基金融资。“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因此,国家政策扶持也起不到实质的效果。由于没有国家和集体的补贴,农民对未来希望的无法判断,对比较现实的农民来说就没有任何吸引力,加上许多地区农民相对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子女教育、吃饭穿衣、医疗生活等有时都难以保证,更不可能缴纳养老保险金。因此,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鼓励性或引导性储蓄。相对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强制性收缴费制度,个人缴纳占工资3~8,企业配套1O一15,国家还有财政拨款等,保险金差距自然越来越大。所以,目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社会保障应该具备的社会性和福利性的特征,没有考虑目前十分关注的城乡统筹问题,无形中扩大了城乡的差距。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小,门槛高,操作上有缺陷。
据调查,农村人口中素质较高、有一定能力和经济头脑的人都已经随着城市化的进程通过多种途径进入城市,享受城市的部分公共资源,余下的多数是经济相对较差、年龄相对较大、水平相对一般的人群,这部分人更需要关心、更需要农村养老保险、更需要社会保障。然而根据《基本方案》规定,“凡是温饱问题没有解决的地方,暂缓开展这项工作”。这一规定将贫困农民的养老保障排斥在外。交纳养老保险设定的门槛“保富不保穷”,阻断了贫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路径。《劳动合同法》从理论上解决了农民工的问题,但是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7年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为184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29万。这意味着,在全国2亿农民工中,只有不到lO的人有可能享受到“老有所养”的保障。即使这10%,也并不是一个稳定的数字,一些农民工最终选择了退保。
(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运行低效,农民信心下降。
由于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效力,注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低效性。《基本方案》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以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实现保值增值”。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和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另一方面,由于银行利率和债券利息的不断变化,加上物价的上涨等因素的影响,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使人们失去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信心。
2健全与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路径
(1)通过立法形式约束和强制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我国实际,结合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尽快制定并健全我国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的形式来约束和强制性地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把相关的事项通过法律化细则予以规定,利用法律和法规来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合理、有效、持续运行。对资金来源、运用方向、增值渠道、保障标准、收支程序、执行政策监督等都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范操作行为,以法制形式将农民的这一合法权利确定下来,使其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2)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逐步实现普惠制。
所有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国家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是全覆盖,因此,完善覆盖对象,真正体现公平性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重要内容,也是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措施。日本建立的凡属于生活保护的低收入者,可免于缴纳保险费,但退休后其免缴期间的养老金水平是原有水平的1/3,这也充分体现了人性化关怀。农村乡镇建立更多的社会保障网络体系,让更多农民得到养老保障。在目前全民实行城乡统筹有困难的情况下,实行农民工纳入城镇居民保险体系,与城镇居民同工同险,享受政府、集体的阳光。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力度应加大,应该维护社会公正,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3)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区采取非缴费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做法是有困难的,但是部分地区借鉴法国非工薪人员保险制度明确个人缴费仅为28,农业工人交14.75,日本国库就支持三分之一的做法还是有条件的,可以逐步推行,或在部分发达省份先行实施。因此,将农村养老保险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中,中央财政预算将农村养老保险纳入国民社会保障预算,同时明确各地在财政支农支出中增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支出,补贴资金的数额根据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情况、农民收入的增加情况、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情况以及其他的意外损失情况等确定,尽可能提高集体补助和中央财政扶持的比重,给农民参保增加信心,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福利性”。对于部分地区也可建立以土地换保障的制度。日本的离农政策和土地权益转让补偿金的做法值得研究和借鉴。如通过土地流转的农民,可以由土地使用者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或双方约定代其缴纳养老保险金;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可以一次性得到补偿并取得养老保险年金。结合自身实际,实行分类指导,在国家法律的框架下,从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繁荣农村经济的大局角度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扶持显得十分重要。
(4)多渠道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水平。
在三方缴费到位和补助水平提高的情况下,一种方法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代理或公开招标的方式,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同时,国家应出台基金运营收入不纳税的政策,更好地保障基金的有效增值;另外一种方法是可以规定,凡是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甚至全国有关机构管理。通过保值增值,提高养老保险的水平,确保农民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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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时值新农保正在全面辅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已不仅仅是农民的愿望和要求,而是市场发展本身的客观必然。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动态帐户
1农村养老保险的历程
时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已经开始启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从80年代中期,就已经探索性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段历史可以大体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试点阶段。1986年,民政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江苏沙洲县召开了“全国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工作座谈会”。会议根据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第二阶段为推广阶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农村养老办公室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决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公布实施。此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推广开来,参保人数不断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万农民投保。第三阶段为衰退阶段。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这个阶段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甚至陷入停顿状态。1999年7月,国务院指出目前我国农村尚不具备普遍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决定对已有的业务实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向商业保险过渡。从以上几个发展阶段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不成功的,可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还没有来得及成长时就已面临夭折的危险,但它却切实关系到占我国人口约8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时值新农保正在全面辅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已不仅仅是农民的愿望和要求,而是市场发展本身的客观必然。
2进一步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议
新农保政策的实施,让我们不得不去思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间,还有一个相当大的跨度,它的关键就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符合农民的实际情况,所以综合考虑有以下几点建议。
2.1建立农民养老保险的动态账户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速,农民的流动性也随之极具增长。针对农民工流动性较强这一特点,应该使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工作城市的转变而转移。因此,在设计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农民流动的特点,设立农民养老保险的动态个人账户,无论参保农民流入那里都会根据所在单位的性质和特点接续个人账户的养老基金。通过动态个人账户把流动农民的养老保险缴费统一起来,使农民工在进入到新的工作地仍能连续缴费,保障其能够在缴费达到一定年限后根据个人账户的状况进行养老金发放。
2.2根据农村人口的分化情况,进行分类实施政策对不同类型的参保农民实施一个体系、两种制度,把纯农人员纳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把农村各类企业从业人员和进入本地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我们可以把农村人口分为纯农业人口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两大类别。一是为以经营土地为生的纯农业人口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在已经推行的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与改革。最重要的是改变“个人缴纳为主、集体缴纳为辅、国家给与政策扶持”的原则,国家应该给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定的财政投入,由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国家投入一部分纳入到社会统筹基金,农民个人缴费和部分国家投入划入个人账户,国家投入要偏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同时鼓励建立由集体补助的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式的商业养老保险。二是为农民工建立类似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即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农民工个人缴费和企业部分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对于刚刚进入城市的农民工,鉴于他们的就业、收入不稳定的状况,最初仍把它们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当他们在城市工作超过一定年限,就业稳定后,就可转入到为农民工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为农民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协调好就业与社会保障的关系。另外对于在城市从事个体工商业的自雇性农民工,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养老保障,实行自愿原则。
2.3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应与土地转让相结合如果被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农民不愿意放弃农村的土地,就不利于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因此,要对已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障的农民工的土地实现有偿转让,让纯农户对土地进行规模经营。纯农户的收入提高了,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积极性自然就会提高。此外还应该建议农民运用“以土地换保障”的制度,对于通过出租、委托经营、代理经营土地的农民,可以由土地使用者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或双方约定代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对于出售土地的农民,可以一次性得到补偿并取得养老保险年金。对于无偿将土地赠与子女或他人的农民可视不同情况而定,对其中失去劳动能力者,应由土地的使用者代为缴纳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金。
2.4应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问题。
这应该说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目前我国风险较小、回报较高的投资渠道很少,但是有一些文献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一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资代理制,将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交由专业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提高积累资金的增值率。二是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规定如果不能保证适当增值率的投资主体,就要在一定期限内放弃投资权,将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缴,由省级部门负责保值增值并承担责任。省级部门不能实现保值增值的,可以将基金交由全国有关机构管理。
2.5转变农村居民的思想意识由于长期以来农村依靠家庭养老,在短时间内大面积的推广养老保险制度有一定的阻力。即使在已经倡导使用农村养老制度的地方,由于基金监督不到位或者挪用现象的存在,造成农民对养老保险还不够信任。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通过各种方式向农民宣传社会养老保险,特别是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制度方面的宣传要到位,深入农民中讲道理,扩大宣传渠道,禁止硬性摊派、行政命令等抑制农民积极性的工作作风,要在潜移默化中使各项制度深入民心,使农民能主动接受并建立起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认识与信心。
2.6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使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得以规范化。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单独的农村养老保险法,有关农村养老的问题只散见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等之中,这种分散的规定方法会影响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考虑到农村的特殊性和养老保险的复杂性,应该本着“公平与效率兼顾、权利与义务和谐”的农村养老保险立法初衷去建立保险法体系,通过立法提高各级政府和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重视和认识。
总之,根据农村养老的现状和随着农村老年人口比重的增加,“老来难”已经成为农村一个十分突出的现实问题,农村养老走上正轨已迫不及待,因此在实践中要进一步完善,它的完善直接关系到我国农村秩序的稳定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认真研究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并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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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本身的建设还不够完善。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根据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国外工伤保险制度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一定程度的比较,就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完善的地方,提出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思考。
【关键词】工伤保险;制度;对策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到今天,实践过程中得到了一定的贯彻,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从总体来看,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发展的时间较短,制度本身的建设不够完善。我们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完善的地方,采取各种措施加以解决和完善。
1 提高立法层次,建立更具强制性的工伤保险制度
已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世界各国,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工伤保险的特征都是由国家立法,实行强制和互济,工伤保险的内容也是按照制定法律由政府直接组织或指导实施。德国是工伤保险立法最早的国家,早在1884年就颁布实施了《工伤事故保险法》,挪威于1895年颁布了《工伤保险法》,美国在1908年联邦政府颁布《美国联邦雇员伤害赔偿法》。以上国家由于采用基本法的形式规定工伤保险制度,效力高,在实施过程中具有较强的强制力,执行起来自然也较为顺畅。我们国家的工伤保险历经了十多年的改革,1996 年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4年开始施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前者是部门规章,后者是行政法规,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效力较低,难于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作用。例如,有些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严重影响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的基数,以致造成工伤保险难于达到真正分散风险的目的。另外,各省、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办法,使得工伤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没有体现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因此,必须尽快制定出自成体系的较为完整的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法或者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法,使我国的工伤保险立法进入正规的国家权力机关立法层次,以便提高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施与执行的力度;制定和颁布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法或者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法有助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身法律意识的提高,更有助于弱化行政权力直接干预工伤的处理,这样有利于社会补偿机制的建立,从而促进工伤保险法法律制度的全面建设。
2 建立健全我国的劳动行政执法队伍,提高经办水平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保障纠纷将会越来越多,其社会影响亦越来越大。尤其是工伤纠纷,由于直接涉及到职工的人身权利和经济权利,因此十分敏感,社会关注程度较高。我国劳动保障业务整体来说具有较为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劳动保障的执法队伍应该得到加强,逐步淡化其“行政色彩”,强化其“法律特点”,时机成熟时在法院系统建立“劳动保障法庭”,形成一支专业化、高水平的劳动保障法律事务经办队伍。在工伤保险开展较好的国家(比较有代表性的如德国),工伤保险经办及纠纷处理基本是通过法院的劳动法庭处理,这对我国有很好的借鉴和启发意义。建立劳动保障法庭,是劳动保障事业贯彻“依法治国”方针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我国的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3 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从国外的工伤保险状况来看,工伤保险的覆盖面是相当广泛的。1964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工伤事故补助公约》,其中规定,工伤补助是对因工负伤者提供的保障。工伤补助的对象应当包括:因工受伤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因工伤不能工作并中断收入者;因工而永久地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因工死亡者需赡养的人口。由此看来,工伤保险对象应包括:公务员、各类企业职工、临时工、季节工等。实行强制性工伤保险的德国,其工伤保险的对象甚至超出了国际标准。在1885年工伤保险创立之初,首先在部分工业行业建立,以后逐步发展到所有雇员。1942年,德国全部企业为工伤保险制度所覆盖。1971年,各类人员为这一制度所覆盖(从工人到国家工作人员及中小学生甚至幼儿园儿童)。德国统一以后,1990年,该法对前东德地区生效。目前,德国8, 500万人口中有5300多万人处于工伤保险的保护范围。我国2004年的《条例》对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大,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伤户都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但是,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覆盖范围仍然比较窄。我国大量的人口在农村,在农闲季节他们涌进城市、城镇做临时工、季节工,这部分人数量比较多,可是未能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因此,我国应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工伤保险的对象应包括各种从业人员。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使现行《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能够真正参加工伤保险。
4 统一工伤认定标准和完善工伤认定工作
在工伤保险中,确定工伤是决定是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我国工伤认定的依据是2004年施行的《条例》第14条及第15条规定。《条例》第20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申请之日起60日作出工伤认的决定。也就是说,我国工伤认定机构由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保险经办机构来组成,至于如何组成,该机构的性质如何,权威性如何,该《条例》未作明确的规定。工伤认定机构是一个重要的机构,立法应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工伤认定程序作为一种秩序,权威在秩序中至关重要,工伤认定更多体现的是医疗专家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的结合,威信因素大于权利因素,在这一意义上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有很大的区别。人们之所以相信工伤认定结论更多出于对专家专业水平的认可及专家在该领域从业的经验所形成的威信。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成立一个由法律授权的完全独立的、由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组成的机构来专门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特别是这个机构不能隶属任何行政机关,属于国家法律特许的社会服务组织,这样将有效地限制行政权力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扩张,其结果必然是工伤认定的结论科学含量上升,行政权力含量下降,这样会使当事人各方更加满意,从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端。如果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 完善工伤保险基金运营机制和解决长期待遇费用平衡问题
5.1 完善工伤保险基金运营机制:
各国政府在工伤保险领域注重选择基金制的原因,在于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补偿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并且工伤事故与职业病的发生是不可预见的,使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无法精确预算,为实现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可能,实行基金制是可行的选择。但是若储存的基金因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贬值,则实行基金制的好处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基金的储存应当与基金的运营统一起来,即将可能遭遇的贬值风险与可能获得的投资收益统一起来。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尚未规定工伤保险基金运营制度,所以建立这种制度来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的增值势在必行。
5.2 切实解决长期待遇费用的平衡问题:
国外工伤保险基金有的实行“现收现付”制,即经过精算,当年基金基本平衡;也有的国家如日本实行的是“部分积累模式”,即当年筹措的资金除应付当年支出外,还留有部分积累,以降低未来基金支付的风险。这种办法把一段时间内将花费的长期费用在相应的时间内征收上来,并考虑将来利息收入的增加因素确定费率,实际上是阶段性储备积累。该制度以3年内确保保险费稳定(行业费率不变)和6年内资金平衡为基础。具体说,确定保险费率时把基金筹集金额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等于该年度新增长期待遇领取人年金数量的6倍,第二部分为下年度短期待遇所需的费用。该办法的好处是当代人与下代人的负担能够合理分配。同时,根据不同工种确定费率,可能有利于劳动力从工业部门流向技术开发部门。“基金阶段平衡制度”所积累的资金,将支付给未来的年金享受人员。我国的《条例》确定了“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工伤保险基金收付原则,对于长期待遇的支付是不合理的。日本的工伤保险待遇短期实行“现收现付”,长期待遇按当年新增人数所需年金的6倍征集上来。这一做法值得我们借鉴,这将有助于解决目前我国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费用难于平衡的问题。
6 加强工伤保险的预防和康复功能的发挥
传统的工伤保险主要是以经济补偿为主,随着现代工伤保险的发展,世界各国开始意识到经济补偿是消极的事后补偿措施。如果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能够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将更符合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思想。预防为主被视为一种积极的工伤保险思想,被当今许多国家看作是工伤保险的首要职能,它改变了传统工伤保险中以工伤补偿为主的模式。德国一般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5%~7%用于工伤预防,预防费用逐年增加,1994全年预防经费超过了10亿马克。德国的成功经验表明,预防工作做得越好,工伤事故发生就越少。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工伤案例减少了三分之二,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法国的社会保障机构除负责工伤补偿事务外,还建立专门的工伤预防基金和专职的安全监督员,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1.5%建立工伤预防基金,主要用于为企业提供安全方面的咨询,提供安全技术和安全专家,监督实施安全条例和工伤统计分析等工作。在德国,康复优于赔偿也同样被视为改变传统的通过行政划拨来配置社会资源的模式,而利用现代产权理论,对资产进行评估,通过股份制改造来实现现有资源的整合,从而形成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的现代职业康复的社会机构;四是在管理上转变管理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我国工伤保险立法应当改变过去着重体现工伤补偿的功能,而应把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制度的积极功能—— 工伤预防和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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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养老社会保险的制度变迁
1、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建立
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人类文明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和成果。1951年原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但在之后的三十余年里,由于受到国家经济体制等因素的制约,我国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没有什么变化,直到1984年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垒面启动。
2、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初步改革
1984年我国城市经济休制改革全面启动,在国营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展开的过程中,传统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缺陷显现出来。随着企业更新职工队伍,企业退休人员骤然增多,企业养老金负担迅速增长,由于实质上的企业保险,企业之间负担轻重不一的矛盾十分突出。传统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在80年代首先开始进行了还原养老社会保险基本职能的养老社会统筹的工作,1986年国务院颁发的77号文件,建立了市一级层次上的国有企业养老金的社会统筹机制。在社会统筹机制内,养老金资金由人口结构年轻的国有企业向人口结构老龄化的国有企业的转移,实际上构成传统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再保险机制。传统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在部分企业层面上的支付危机在这样的社会统筹机制的设置上在一定时期内解决了。1990年,劳动部又开始进行养老社会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试点工作,提出养老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按职工退休时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第二部分按职工本人缴费年限和指数化月平均缴费额计发。随后,地方各级政府又建立了专职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归属劳动部监管。1991年为扩大传统养老社会保险的缴费基础,国务院在《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要求国营企业的所有职工(包括固定工与合同工)都要以标准工资的3%为起征点向该计划缴费。《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立了我国养老社会保险由国家、企业、个人三个层次构成的基本模式,初步确定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逐步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在这个多层次的养老社会保险体制中,基本养老保险是核心,由国家立法,在全国统一强制实施,适用于城镇各类职工。第二个层次是单位依靠自己的经济力量举办的,体现不同单位在经济条件上的差别性的养老保障。第三个层次是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个人根据经济能力和不同需求自愿参加,国家在政策上给予适当引导,在储蓄利率上给予相应的优惠。
3、新型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将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本支柱之一,并提出建立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原则。《决定》重要的贡献是养老社会保险在社会统筹机制之外首次肯定了个人账户机制在改革方向上的地位与作用。首先,个人账户机制的导人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年金计划的运行机理。个人账户实际上是基金制的一个派生机制,所谓“统账结合”,实际上就是社会统筹与基金制的结合。而实行完全积累的基金制的融资方式、授给资格与受益规则无疑又与传统年金计划大相径庭。其次,个人账户以个人名义的完全积累性质,使其先天地具有了明确的个人财产指向,亦即属于个人长期储蓄的不容侵犯的公民产权地位。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确定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和主要任务。即到20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应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通知》首次提出要实行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原则的养老保险模式。并同时出台了两套实施方案,两套方案在形式上都将企业的缴费划分为社会统筹部分与个人账户部分,但两者对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在新制度中孰轻孰重的基本选择倾向却存在较大的分歧。1997年国务院针对前一段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出台了《关于建立统一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确定的养老社会保险的统一制度的内容主要是:统一缴费比例;建立统一的个人账户;统一个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4新型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
2000年,中央政府组织专门力量研究提出了完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试点方案,并于2001年7月起在辽宁省进行试点,目前已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吉林和黑龙江两省。中央政府提出修改和完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最直接的动因是拯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从1998年起,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面临两方面的巨大压力:其一,养老基金收不抵支,养老金拖欠十分严重。其二,个人账户“有账无钱”,是“空账”,个人账户取舍问题再次引人关注。放弃它,“统账结台”的制度设计落空;保留它,需要财力支撑。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但对具体实施办法加以改进和完善:一是缩小个人账户规模。企业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养老账户,个人缴费比例一步到位提高到8%,并全部记人个人账户;二是个人账户实账运营。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账管理,后者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在一定时期内只能购买国债;三是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缴费超过15年的,每满1年增加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但最终控制在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30%。
二、对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述评
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需要改革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与智利等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转换不同,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面临两个基本任务:一个是配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社会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完成从企业(单位)保险向社会保险的制度转换。这是不同于其他任何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这个转换不属于现收现付模式或基金积累模式争论的范畴。如果说过去是现收现付的,这个转换也需要满足日益扩大的现收现付的需要。第二个任务就是建立包括基金积累制在内的多支柱体制,以符合经济发展与世界范围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潮流。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逐步实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混合制度(部分积累制),希望同时解决上面两个任务,即“双重”。
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历经半个世纪的发展演变,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在养老社会保险立法方面作过艰难的探索和努力,但我们至今仍未摆脱依靠阶段性养老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调控社会成员行为的局面。由于没有养老社会保险法律作制度保障,国家、企业、公民三者之间的养老社会保险法律关系难以得到社会和政府部门广泛的理性认同,甚至没有受到养老社会保险利益合法享有者的自我尊重。养老社会保险政策不同时期的政策指向留下的不同政策台阶,人为地增大了解决不同时期不同社会群体成员不同属性和矛盾的难度。国家统一的养老社会保险政策在研究解决全国普遍性问题的同时又制造出新的区域性政策矛盾。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由于缺乏养老社会保险法律的导航面临着偏离制度目标的风险。我国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一定要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社会化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有可以自由流动的人才市场,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必须是统一的,不能以行业或地区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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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创意产业是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首都产业结构调整、加强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战略目标实施过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动漫市场营销战略论文,供大家参考。
内容提要
现今动漫产业已不再是一个单独的行业,而是与邻接产业相融合,具有多样化、复合化特征的全新行业。作为一个完整的产业体系,漫画,动画,网络动漫与周边产品,这几个环节是相互依存相互依赖的关系。虽然目前国内的动漫企业已经从最初的几百家发展到了5600多家,动漫产量也已超过13万分钟。而许多企业却把过多的精力放在创作和制作方面,在宣传推广周边产品经营与开发方面还缺少许多的经验与认知。一部动漫作品的成功并不仅仅在于收视率上的成功,更在于将动漫中的卡通形象作为一个品牌进行开发和经营周边产品。因此动漫周边产品的开发与营销就显得由为重要。只有注重开发与宣传动漫周边产品,才可以创造出更多的产业价值。日本在这一方面可以说是做得最好的国家之一。在日本,有40%的动漫产值是衍生产品创造的。日本动画几乎都改编自漫画,经由长年人气积累之后的TV动画化可以说是众望所归的结果,然后销售动漫周边产品,从而带动整个产业链。中国动漫周边产业可以借鉴日本的优秀经验,借助其成熟的产业链条,使中国的原创动画能够在国际市场上成功的进行播出和授权销售周边产品。
关键词:营销策略 动漫 周边产品
一、动漫周边产品市场状况
动漫周边产品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词汇,它既是动画、漫画的一种延伸,也是动画、漫画文化的一种延伸。是指以动画、漫画为载体,对其周边的潜在资源进行挖掘后开发出来的产品族。包括以动漫游戏为特色的扭蛋、模型公仔、食品、饰品、服装等实物产品,同时也包括音乐、图象、书籍等文化产品。这些不同形式的产品,在动漫周围构成了一个庞大的产业链。周边产品将动漫形象定格,然后栩栩如生的制作出来,这给玩家带来的是惊喜;给厂家带来则是利润。这个产业链在为动漫厂商带来动漫以外丰厚利润的同时,也把动漫同制造业等传统行业紧密的结合在一起,推动着整个产业共同向前发展。
目前的内地动漫市场99%以上被日本占据,据统计,在我国青少年最喜爱的动漫作品中,日本动漫占60%,欧美动漫占29%,而我国原创动漫,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所占比例只有11%。在国内,动漫爱好者大多是14岁至30岁的青年,青少年喜欢动漫的原因有很多,而14岁以上的青少年却很少有人喜爱国产动画,据调查显示有16.54%的学生表示喜欢国产的,其理由无非两个:一是爱国,二是国产的有教育意义。而占65.3%的学生都表示喜欢外国的。不同性别的人群对动漫产品的消费类型也不一样,据调查,男生买游戏的人占到了59.6%,而女生在购买动漫日用消费品的则占到了56.5%. 动漫产品已经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游戏,服装,文具再到食品,动漫无处不在。现今动漫市场的迅猛发展也是许多人始料不及的。根据有关部门对京、沪、穗三大城市有关动漫产品消费的调查表明,其14-30岁的青年每年的动漫周边消费额就可超过100亿元,整体来看整个动漫周边的消费市场是极为可观的。
二、日本动漫周边产品在我国的营销策略
日本是动漫产业大国,动漫产业已成为日本的第三大产业并在全球都享誉盛名,年营业额高达230万亿日元。日本动漫画可以说已经登上了中国动漫市场的首席。长期以来,它以其独特的魅力左右着中国不同年龄动漫迷们的视线。特别是动画片,不要说对亚洲的影响了,就连欧美也十分推崇。特别是近5年来,日本在动漫制作中所运用技术早已是遥遥领先于其他国家。在世界动漫产业中,无论是在动画还是周边甚至是经济效益上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随着社会的发展,动漫产品在全世界的盈利和生产总值排名越来越靠前,在日美等国都成为支柱性产业。中国是一个庞大的动漫消费市场.约有4亿青少年,但是动漫产业才刚刚启动,自主创作动漫产品的能力很弱,因此借鉴日本动漫周边产品在我国的发展经验用来发展我国动漫周边具有重要意义。
(一)低价提供播放权到网上资源共享
周边产品作为动漫产业链比较末端的一条,常常仰赖于其原动漫形象的受欢迎程度。成熟、发达的日本漫画和动画产业也必然为后续周边产品市场注入了强大的活力和潜力。当动画片走红后,不仅能收到来自各地的电影电视放映版权费、影像制品的出版费,动画片中的人物还可一一被商品化,制成各种玩具进行海外销售,而后者的收益最为可观。因此,大力发展动漫画产业就显得由为重要。
日本动漫十分重视向国外输出产品,我国早期的动漫市场竞争对手又非常少,因此日本动画才得以一举攻入我国内地市场。日本外务省先从动漫制作商手中购买到动画片的播放版权,再将这些购来的动画片无偿或以低廉的价格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的电视台播放。
这一方面是为了维持日本国内电视台播出费所无法满足的制作费用,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打造日本的国际形象,弘扬民族精神。其低廉的价格曾一度使许多亚欧国家放弃自己制作动画,转而去购买日本动画,使其迅速占领了国际市场,目前,全球播放的动画约有60%是来自日本。中国已成为日本动漫产品的最大输出国。
1980年,日本经典动画《铁臂阿童木》以免费赠送的形式提供给中央电视台播出,从而开始了日本动画大规模进入国内的历史,这个由日本著名漫画大师手冢治虫创造了阿童木的形象,曾经一度使无数青少年立志投身智能机器化领域。20世纪八九十年代,日本又向我国输出一批包括《聪明的一休》、《圣斗士星矢》、《机器猫》等作品,从而大大提升了日本动漫在中国的竞争力,仅80年代我国进口并播出的日本动画就高达几十部之多,占进口动画片总数的50%之多。进口动画片通过在电视台的大量播出,扩大并加深了日本动画形象在国内的市场知名度,使许多日本动漫形象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明星人物。从而带动了进口漫画、音像制品,图书玩具等周边产品的市场营销。据统计日本每年从中国市场获取的收益要以亿元来计算。
到了今天,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人们有更多观看日本动画的渠道,例如网络、手机。随着动漫爱好者的不断增加,网络不失为一个很好的渠道,目前中国网民数量高达2.53亿人,跃居全球首位,而网上有关动漫的网站和论坛更是随处可见。2006年网络动漫市场规模达到1000万元,增长比重约为25%,07年达到2500万元,增长率高达150%,照此趋势2010年网络动漫市场规模有望达到1亿元。
图1 网络动漫的市场规模及增长速度
动漫爱好者可以在网络上自主为原创动漫加入字幕,上传提供免费共享,从《机器猫》、《忍者乱太郎》、《灌篮高手》、《足球小将》、《EVA》到今天的《火影忍者》《海贼王》这些经典动漫在网上随处可见,多到数不胜数。且上传时间与日本首播时间相差不到一天。动漫爱好者们再也不必拘泥于电视,极大的激发人们的观看兴趣,从而扩大了日本动漫的在国内的影响。从商业角度来看也加大了动漫迷对日本动漫及其周边产品所产生的需求欲望。由此开创一个全新的动漫时代 。
(二)针对不同消费群体和方向销售周边产品
具统计,截止到07年底,我国动漫周边产品的直接消费者就高达6亿人,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动漫周边消费市场。可是现今中国动画的面向层却都是一些低龄儿童,在国内虽然给12岁以下儿童创作的动漫作品还是不错的,但是对于12岁以上的动漫创作却几乎为零,创作者普遍认为动漫是给小孩子看的,因此造成了对于12岁以上的动漫创作为零的局面. 动漫所必然带来的一些相关的周边,比如公仔,模型、文具等这些可以和动画或漫画联系起来的周边产品,消费面却窄的可怜,以为动漫周边产品的开发不外忽是一些图书、音像制品、钥匙链、手机链、服装等,没有进行市场考核,就将其所有商品全部生产,费时费力却收效甚微。除了一些很小的孩子,几乎不会有更多的人来选购。
这就与日本观念截然不同。日本的创作者认为:好的动漫作品不仅要注重社会效益,更应该重视商业效益。所以在作品创作之前,通常会对动画片进行准确定位,在进行准确定位后,要根据消费者的年龄、性别等特点确定销售方向,不仅要把握好观众的喜好,还要考虑这部作品在推向市场后能带来的收益有多大。甚至在动画播出后,也会根据市场和消费者的反应再进行相应的调整。以确定其周边产品所要开发的重点,而并非所有类别的周边产品都会在动画播放后推出。日本的动漫面向的是所有喜爱动漫的人,可以说每个年龄阶层的人都有合适自己的动画作品。而这其中又以青年人居多,因为这个群体不仅在思想上比较成熟,有明确的判断力,更为重要的是这一群体比较有购买能力,因此成为了动漫周边产品的主要消费群。漫画家们认为动漫不应只属于小学生,动漫爱好者也不应只局限于小学生,动漫应该是跨越国界跨越语言跨越年龄而存在着的。
因此,漫画家们在创作上会考虑到观众群的划分,哪些是给小孩子看的,那些是给青少年看的,哪些是给成年人看的,针对不同年龄层的观众创作出不同题材的作品。从而制作出适合不同年龄层次消费需求的周边产品。
(三)周边实体店及网上拍卖的发展
现今最常见的动漫周边销售方式就是周边实体店以及网上拍卖。
现在很多动漫产品店都非常火爆,在大型的周边店不但能购买到与动漫相关的书籍、海报、碟片、人物模型、游戏配件等,还能订制到COSPLAY所需要的服装道具。日本公司根据中国的现状,大规模推广并普及动漫实体店,使开店的投资成本尽量减少,进货渠道尽量稳定,货源尽量充足,并且紧跟动漫流行趋势。让动漫周边产品店可以尽可能的正规化。使更多的周边产品可以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行销售。
而网上营销则解决了许多动漫迷的烦恼,许多动漫迷都不懂日语,想去日本购买周边又很费时费力,并且花销很大。网上订购周边产品就相当省事了,这样不仅省去了时间又解决了语言不通的烦恼,并且对日本公司而言,又可以节省成本何乐而不为,由此成为时下非常流行的购买方式。
(四)高品质限量版周边产品问世
动漫周边的发展给日本带来的,是每年上万亿日元的收入,而给世界带来的,则是人们对日本文化更多的认知。动漫产业已成为了日本主要的产业支柱,它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是不可估量的。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好转,精神享受、娱乐休闲方面的需求越来越大,娱乐市场和文化市场由此呈现一派繁荣。人们消费的品味不再局限于商品的使用价值,而升华为情感的渴求和心理上的认同。据统计04年有关部门宣布,未来几年中国动漫周边市场将具有1000亿的空间。但并不是所有动漫周边产品都是在日本生产的,通常做工简单、价格低廉的周边产品,即使是在日本国内销售也极有可能是在我国加工制造的;只有一些高品质、高技术含量的手办、电子产品,才多半是在日本国内生产的。
日本在动漫玩具开发方面是全世界做得最好的国家之一。为了使周边销售的更好,日本推出了限量版高端周边产品,把一个动漫形象打造成生动活泼的造型,从材质到上色,从造型到神态,从整体到细部都是非常之完美。日本正版周边都比较精致,再加上打上限量版的招牌,尽管产品价格不菲,但仍有消费者疯狂购买。是许多动漫迷们趋之若鹜的产品。
(五) 形象授权
形象授权是一种全方位的动漫文化产品授权,不但给予被授权方以独家产品代理经营权,而且包括产品宣传权、电视播映权、音像出版权及其形象延伸的产品生产权等。动漫自身有一条完整的产业链,虽然原创作品是其中最核心的要素,但只有拥有高品质的动漫形象才能在周边产品的开发中取得良好的投资收益。虽然日本的动画是以低廉的价格提供给我们播放,在网上也可以看到盗版的动画作品,而且很多人都是从看盗版漫画才开始接触、了解、喜爱日本漫画的,可以说中国的动漫画市场很大程度上是被盗版动漫打开的。所以对于中国的盗版动漫画,日本并非全然痛恨,也不想一味追究责任,但这并不等于动漫中的卡通形象可以被别人随意使用,日方就是依靠周边产品版权垄断这一点赚钱的。像皮卡丘、机器猫这样耳熟能详的卡通角色的形象版权,每年就能从中国动漫市场获得近6亿元的收入,超过了整个动画业的制作产值。据统计,日本每年以动画片形象制成的相关周边产品的授权收入有2万亿日元左右。
例如《四驱兄弟》是一部针对小学生的动画片,这个年纪的小孩大多活泼好动,并且热衷于自己动手。就动画片本身来说,算不上经典。但是就其周边产品的开发来说,绝对是一个成功的经典案例。为配合《四驱小子》的动画在中国的播放,日本相关企业授权给奥迪公司进行动画中出现过的相关四驱车的生产。奥迪公司通过买断其片中车体造型版权,大量生产四驱车玩具,宣传动手拼装模型,引导并鼓励家长和孩子一起动手拼装车模。在全国开展数家专营店销售动画中形似的车体,专用电池、马达、润滑油等利润及其丰厚。并模仿动画剧情在专营店开展全国性四驱车比赛。结果参赛人数异常火爆,使得国家体育总局也不得不加入其中。由此奥迪公司一跃成为拥有70%的赛车市场占有率龙头企业。
而国内漫画领军企业的漫友文化则是利用从众多日本知名漫画家手中购买了的数百个动漫形象版权进行相关周边产品的市场营销,探索动漫周边的运营之道。确立了以期刊带动图书、以图书带动周边产品开发的循环式产业运营模式,目前,通过品牌授权,漫有文化以开发并推出蕴含家居、服装、礼品、玩具、文具等五大类,共计上百个品种的产品。使漫友杂志逐渐成长为市场价值最高的漫画杂志。
(六) COSPLAY的推广
动漫爱好者进行的动漫角色扮演真人秀,又称Cosplay。它多数改编自日本的著名动漫画。来自日本的
cosplay原本是动漫爱好者自发组织的演出活动,融合了动漫、服装设计、舞台表演等众多元素。为大多数青少年所推崇。在日本cosplay的表演一般没有任何剧情,只是简单的服装展示,所重视的是服装道具台风动作等要素。
cosplay进入中国后,全国大部分高校都设有cosplay社团,随着国内喜爱cosplay的人越来越多,cosplay在国内也进行了不少的改善,拥有日本所有动漫产品授权的日本著名动漫服饰品牌costar也在中国发售了正版的日本动漫服饰。目前,许多社团开始转型为专业社团,并开始尝试走商业化路线,以成为形象代言的角色为发展方向。Cosplay不再是没有剧情的服装展示,而是大多拥有丰富的剧情,利用动漫人物本身众所周知的行为和性格特征进行全新的编排。
三、日本动漫周边营销给我们的启示
(一) 建立完整的产业链条
成熟的动漫产业链是动漫周边销售发展壮大的基础,经过多年的发展,日本已开拓出“漫画——电视——电玩——玩具”四层循环式销售互动系统,使四者同时收到广泛的商业效果。形成周边产品开发和营销都较为完善的动漫产业链。日本动画几乎都改编自漫画,经由长年人气积累之后的TV动画化可以说是众望所归的结果,动漫的人气积累后,又由动漫延生出OVA,真人版电影。然后再小说化,游戏化。紧接着销售其动漫周边产品,从而带动整个产业链。从漫画到动漫,然后再到动漫歌曲,小说,真人版电影,手办,抱枕,衣服,文具等各种不同的周边产品。已形成一个成熟的产业链条,拥有充足的融资渠道和稳定的市场。这一系列的产业链,正是我国动漫未来所应该借鉴的。
产业链开发是国际动漫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产业链还处于初步摸索阶段,经营模式尚不成熟,尚未形成完整成熟的产业链条,周边产品也尚未完全开发。再加上盗版的影响,使得很多动漫企业因此难以回收成本。本身的投入还没完全回收,因此不能给予动画制作组多少报酬。制作组的经济回收低,便会使制作人员的热情下降,甚至于放弃动画制作。因此使得动画产业发展缓慢。 今后应着力构建成熟完善的动漫产业链并重视动漫产业链的作用。
(二)培养优秀的原创人才
目前世界上的动漫产业已经开始与电影、电视、音像业互相渗透与融合,形成完整的动漫产业链。在这条长链上,需要大量化多样化的动漫业人才。如果没有优秀的人才作为保证,就不可能生产出优秀的原创动画以及原创动漫形象。
动漫产业的人才培养极为重要,日本政府在推动动漫人才培养方面可谓不遗余力,不但给予宽松的政策,而且在宣传政府政策时也尽量营造适合动漫业发展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
我国动漫人才的需求正处于严重紧缺状态。目前原创动漫人才的匮乏和人才培养模式的落后已成为制约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关键。据了解,目前,全国动漫从业者不到1万人,动漫人才严重缺乏。中国动漫缺少的不是制作人而是创作人才。动漫的创作离不开丰富的想象力,成功的漫画,自然是出自于思维广泛的漫画家之手。但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受传统教育和主流文化的影响,喜欢取材于民间故事、神话传说。动漫创作一直停留在简单的故事叙述上,导致故事内容陈旧,与现代青少年的审美情趣和喜好相脱节,从某种程度上使人们形成了顺从、统一的传统心理。不但禁锢了人们的思想,而且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动漫人才的培养。而且国内现有的职业漫画家都普遍比较年轻、大多缺乏创作经验和丰富的想象,知识的积累程度又不高,更重要的是没有认真创作动漫的态度。作品一般比较幼稚,没有充分考虑到消费者的偏好。即使得到消费者的认可,也会因为资金分配等的问题无法进行周边产品的开发与大规模营销。
(三)扩展周边产品的营销群体
据调查,现今成人动漫消费群正在成为动漫消费的中坚力量,中国每年仅玩具市场的成人消费需求就高达近500亿元。
目前中国的动画及周边面向的普遍是低龄儿童,低龄儿童这一消费群体的购买能力是很低的,他们一般都是由父母去购买,而由于现在社会的竞争激烈,很少有家长会去主动购买周边玩具,由此造成了周边产品的销售“赤字”。一但效益回收出现问题,就没有人愿意再制作更多的周边产品。因此我们应极力改变这种状况,努力试图打破把动漫消费群局限于儿童的这种传统观念。作出合适不同年龄阶层的人需求的动画作品及周边。
(四)设计深入人心的动漫形象
动漫周边产品的投资回收周期短且商业回报率极其高。如果一部影片受欢迎的话,这些周边产品就能为制作商带来丰厚的回报。因此在创作一部动漫作品前,必须考虑动漫作品的形象能否做成出色的动漫周边。
以《奥特曼》为例,《奥特曼》播出后,销售商便在此基础上,又创作出一系列的奥特曼动画,自进入中国市场以后,销售效果显著,《奥特曼》、《迪加.奥特曼》、《帝拿.奥特曼》、《赛文.奥特曼》等,这些动画每部都推出了不同的奥特曼的造型周边,小孩子们几乎人手一个,有的孩子更是每个系列都又收藏。是经销商赢得了丰厚的利润。由此可以看出,只有深入人心的动画形象和高质量的品牌其周边产品才能越发强壮。
四、结束语
从日本动漫周边的营销可以看出,动漫产业的创新与发展必须面向全体民众,让其参与进来。从实际出发,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模式,并且顺应市场规律,加快完善动漫产业链条的步伐,才是我国动漫周边发展的必由之路。而动漫周边则是动漫产业模式中的主要赢利部分,制造业又是我国的主要优势产业,我国拥有动漫周边的制作优势,加大动漫周边产品的生产与营销,既可以进一步增加就业,又可以增强动漫相关原创人员的创作能力与信心,进一步提高我国动漫产业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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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市场营销战略论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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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大学生进行正确的人生观教育是高校教育的一项重要教育工作。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如何确立正确人生观论文,供大家参考。
谈到人生观,我们先思考一个问题:人的本质是什么?这是一个很古老又很现实的问题,在中外思想史上,许多思想家都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自己的见解,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为科学揭示人的本质提供了大量的思想资料。马克思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揭开了人的本质之谜。他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中,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即任何人都是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人,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人的自然属性也深深打上了社会属性的烙印。换句话说,脱离社会关系的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
你也许觉得挺奇怪,谈树立人生观,谈什么人的本质。这是因为只有真正意义上的人才谈得上人生观!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同周围的人发生着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而这些社会关系决定了人的本质。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逐渐地认识和领悟人生。到了一定阶段,就会形成与自己的生活阅历、实际体验密切相关的关于人生的根本看法、价值判断和生活态度,这就是人生观。
谈到人生观,我们还涉及一个话题,那就是与人生观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世界观。世界观源于人的生产和生活实践,即是人们在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对世界以及人与世界的关系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而人生观是世界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换种说法就是,世界观决定人生观,人生观又对世界观的发展和巩固、发展和变化起着重要的作用。
而当代大学生,作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肩负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我国科技文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该树立怎样的人生观呢?显然,肩负着如此伟大的历史使命,要求当代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可我们该如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呢?
谈及树立人生观之前,我们先谈谈人生观是通过哪些方面体现出来的。大学教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0年修订版)的第三章第一节指出:“人生观主要是通过人生目的、人生态度和人生价值三个方面体现出来的。人生目的,回答人为什么活着;人生态度,表明人应该怎样对待生活;人生价值,判别什么样的人生才有意义。还提到:“这三个方面相辅相成,其中人生目的是人生观的核心,有什么样的人生目的就会有什么样的人生态度,就会追求什么样的人生价值。”
而且,大学生拥有一个比较特殊的环境。在这里,宽松的校园环境氛围为我们个人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机遇,然而当我们放眼我们的周围时,我们却发现,在我们大学生中间,一些不良的,缺乏文明的现象并不少见,有些学生整日沉溺网络,上课无精打采,不仅浪费了大好光阴,而且使我们自己的健康受到损害。
综上分析,作为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我们要做到如下几点:
第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正确的世界观,是正确的人生观的基础,我们对人生意义的正确理解,需要建立在对世界发展客观规律正确认识的基础上。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生观从属于世界观,没有正确的世界观就没有正确的人生观!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即是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从而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人生观,即是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然而,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需要我们去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学会用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去分析问题、解决矛盾。还要学习经济、政治、法律、科技、历史、文学等方面的知识。作为大学生,学习主要靠自学,当然,必要的灌输也是不可少的。
第二,追求高尚的人生目的。人生目的决定了我们生活的方向,是我们人生行为的动力源泉。确立正确的人生目的,才能在解决人生一系列的重大课题时,做出正确的选择,始终朝着正确的人生发展方向前进。作为大学生,我们应该注意培养能力、磨练意志、奋发进取、努力拼搏,以实现人生目的。
第三,端正人生态度。
人生须认真,以认真的态度对待人生。作为大学生,我们应该真确地认识和处理人生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不能且过得过、放纵生活、游戏人生,否则就会虚掷光阴,甚至误入歧途;要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国家和社会负责,自觉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
人生当务实,从自身的实际出发,以科学的态度看待人生,以务实的精神创造人生,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做好每一件事。作为大学生,我们应该把远大的理想寓于具体的行动中,不能好高远驽、空谈理想、眼高手低、浅尝辄止,否则就会脱离实际,一事无成;要坚持实事求是,遵循客观规律,脚踏实地地一步一步地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
人生应乐观,应以乐观向上、热爱生活、满怀信心的态度对待人生。作为大学生,处于人生特定的成长阶段,面对诸多实际问题,更应该保持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相信生活是美好的,不能因为遇到挫折和困难,就消极悲观、畏难退缩,甚至颓废堕落、自暴自弃,更不能轻生!
人生要进取,以开拓进取的态度迎接人生中的各种挑战。作为大学生,更应积极进取,不能贪图安逸、满足于现状、因循守旧、碌碌无为;要发扬自强不息、敢为人先、百折不挠、坚忍不拔的精神,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的青年气息。
第四,用科学高尚的人生观指引人生。作为大学生,要自主地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并以它指引人生;坚决抵制各种错误人生观的影响,远离反对拜金主义观、享乐主义观、个人主义观等错误的人生观。
第五,明确人生的意义在于奉献,正确认识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的关系;多看新闻,了解时事,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观,正确认识国家的前途命运,并克服看社会“只看消极面,无视积极面”、看人“只看坏的,不看好的”的心理,尝试着用辩证的观点分析社会政治、经济现象,从自我意识发展入手。 第六,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坚定正确人生观并巩固正确人生观的践行能力。通过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深入群众、深入社会,切身感受时代脉搏,感受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和进步,感受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和提高,更真切的人生社会和了解社会。
最后,我想说的是,树立正确人生观对我们大学生来说真的很重要。因为正确的人生观能让我们正确地认识到社会发展规律,正确地认识到国家的前途命运,正确地认识到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从而为我们提供了人生向导,也为我们提供了心理活动“定位系统”,为培养我们良好的心理素质奠定了基础。此外,正确的人生观还直接的为我们提供了思想和行为的价值标准、程式、模范,让我们在遇到困难的时候能看到成绩、看到光明,努力想办法转逆境为顺境,懂得化阻力为动力。总而言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有助于我们坚定自信心,并产生悦纳自我的价值情感体验,在积极进取中锻炼自己的意志品质,获得承受挫折和适应环境的能力,从而提高心理素质。
摘要: 怎样的人生更有意义?怎样的人生更有价值?恐怕只有那些经历世俗坎坷,历尽磨难的哲人才可知晓。何谓价值,有轻如鸿毛的消失,有重如泰山的逝去;有流芳百世的君子,更有遗臭万年不中不孝的小人。千秋万载,有几人明了价值的内涵,又有几人真正追寻了圣贤的足迹。对于我们90后的大学新生而言,经常感到迷茫,不知明天走向何处,因此,树立明确的目标,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是打开心灵枷锁的钥匙。尽管在前行的道路上不会是一帆风顺,但是有了正确价值观的指引,人生便有了前进的动力,有了正确的方向。明了如何追求有价值的人生,一个人才会从黑暗的阴霾中走出,迎接生命中希望的曙光。
关键词:人生价值;价值取向;正确的人生观
引言:我们如何看待自然界?如何待看待人类社会?如何看待人生?如何看待学习生活?这些问题都会涉及我们的价值观问题。如何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正确地对待世界、对待人生,如何实现自身的价值,对我们每一个人特别是大学生来说至关重要。
大学生的价值观与他的世界观人生观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所以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就首先我们要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其次我们要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选择高尚的人生观也尤为重要。人生观是可以选择的。不同的人生选择,决定着不同的人生。不同的选择表现出不同的人生态度,体现着不同的人生观。再次人应当追求高尚的品格。树立积极进取、乐观向上、厚德载物、自强不息的人生态度。
一 大学生人生观中存在的问题
“人生价值是自我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物质贡献价值与精神贡献价值的统一,现有价值与应用价值的统一。”1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根本问题,然而大学生中还存在不少这样的问题。
1.重个人利益轻集体利益的个人主义人生观
个人主义人生观是一切从个人出发,把个人利益放在集体利益之上的人生观,主张个人本身就是目的,具有最高价值,社会和他人只是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当代绝大多数大学生赞成正确的人生价值观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为国家为集体做出贡献,赞同以集体主义为价值观的核心,但目前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和狭隘功利主义在大部分大学生中也颇有市场,由于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的膨胀,集体主义观念正逐步淡化。可我们要知道,“一般人的幸福或者不幸福和社会利益相同或者矛盾为转移。”
2. 重奢侈享受轻理想追求的享乐主义人生观
享乐主义人生观是一种把享乐作为人生目的的人生观,主张人生的唯一目的和全部内容就在于满足感官的需求和快乐。当代大学生大多数赞成或接受马克思主义思想,但也有一部分认为实现马克思主义人生理想是渺茫的。我们都知道也都会说“人生价值在于奉献”,但又很少人能够完全付诸实践。理想和现实总会存在差距,而我们大学生的任务是不断缩小它们之间的距离,直到实现目标,到达理想的彼岸,而不是由于没能达到理想而把享乐尤其是感官的享乐变成人生的唯一目的。
3.重金钱实惠轻艰苦奋斗的拜金主义人生观
拜金主义人生观是一种认为金钱可以主宰一切的,把追求金钱作为人生至高目的的人生观。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出现了高收入阶层,不少暴发户以高消费为荣,加之少数媒体的渲染和不正确引导,造成社会心态的躁动和失衡,大学生们的价值观念,消费观念也受此冲击和影响,少数大学生不考虑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而追求超前消费。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我们大学生更应传承美德而不是用拜金主义指导生活实践。
二 大学生实现人生价值的方法
要实现当代大学生的人生价值,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明确目标,树立正确价值观,为人生开启航路
明确的目标会让人充满自信,珍惜年华,从不虚度光阴,珍惜宝贵机会。树立明确的人生目标,因为它是成功之舟上的路标,为航船扬帆起航指明方向。在人生的每个阶段,确定目标是面对一切的应当之策。而我们大学生,面对众多的目标,一定要分清轻重缓急,要将更重要的事情放在首要的位置。那些心中想干大事却又不想做小事的人,只会将时间消耗在踌躇犹豫的瞬间。所以一个人最重要的事是把握现在,从一个个小目标做起。
2.不断学习,适应社会
学习不仅仅是在学校的事,它应成为一个人一生不懈的追求。只有不断用知识武装自己,充盈自己的头脑,自己才能在社会拥有一席之地,才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面对快速增长的新知识,很多人都深切现已掌握的知识越来越不能适应新的发展需要,只有持续不断的终身学习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纵观犹太民族的历史,犹太民族把学习作为自己一生不变的追求和永不改变的职责,与此同时,他们得到的是其他民族梦寐以求的兴旺发达,我们大学生更应学习,只有经常学习,一个人才能够在瞬息万变的社会中适应变化,实现自我价值。
3.学习先进思想
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邓小平理论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构筑当代大学生的精神世界;加强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学习,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大力学习先进典型事件,以榜样的力量促进大学生正确人生价值观的形成;加强社会实践活动,对大学生进行艰苦奋斗教育,促进大学生形成科学的人生价值观。
结束语:无论大学生人生观存在何种问题,但大多数大学生的人生观是没有问题的,只有我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坚定社会主义前进方向,就可以克服这些问题。我们大学生只要与时代同步伐,与祖国共命运,与人民齐奋进,就能实现最大的人生价值,创造无悔的青春。
参考文献
1. 江苏省教育厅编写,《思想道德修养》,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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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姜宁,张竞文.《当代大学生厌学现象分析与对策》,商业经济;
5.孙晓莉.《大学生学习倦怠的现状及成因研究》南京师范大学,2007。
摘要:目前在校学习的大学生正处长思维定型的关键时期,而受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的影响,各种国外的文化意识、社会形态和价值取向不断的冲击着当代大学生的思想认知。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是对事物真相的正确认知,它可以帮助人们对自己的身口意进行正确的取舍,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苦乐观和义利观正是构成我们每个人不同性格不同想法的价值基石,也是人生观、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同时更是每个人都要面临的人生课题,对个人的健康成长、社会优良风气的形成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字:当代大学生 苦乐观 义利观 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古往今来,大凡有所建树、有所作为、有所成就的人,他们的成长和对社会的贡献,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其确立的价值观有着密切关系。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是对事物真相的正确认知,它可以帮助人们对自己的身口意进行正确的取舍。只有对世间林林总总的事物具有正确的观点、见解,才是获得成功和幸福的先决条件。
目前在校学习的大学生正处于思维定型的关键时期,而受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的影响。西方国家的 “超前消费、享乐主义、个人利益至上”思想,不但不符合我国国情,甚至完全违背了我国的传统优良品德。由于当代大学生还没有完全步入社会,对社会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加之这一代大学生思想意识开放,意识形态很容易被外来文化价值所同化,我国传统的意识形态和文化内涵将走上无人传承的道路。所以围绕我国优秀的传统道德内涵,为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不仅是当前高校教育亟待践行的工作,更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工程。
一、苦乐观和义利观在当代大学生教育工作中的意义
人生价值观具体包括公私观、义利观、苦乐观、荣辱观、幸福观和生死观等等。但笔者认为其中最需要我们在教育工作中重视的是苦乐观和义利观。因为不管我们是在生活上、工作上,还是学习上,不管是对待亲情、友情、还是爱情,我们的各种具体表现其实就是自身对苦、乐、义、利的一种认知的反映。所以,苦乐观和义利观正是构成我们每个人不同性格和想法的价值基石,也是人生观、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更是每个人都要面临的人生课题。
时至今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越来越重视思想文化教育,将道德体系建设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并提出了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内涵与我国传统的思想道德体系是有许多相通之处,甚至是一脉相承的。所以,把准传统文化内涵的精髓,并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帮助当代大学生树立培养正确的苦乐观和义利观,是值得我们广大高校德育教育工作者尝试的。
二、当代大学生在苦乐观和义利观的价值取向上存在的问题
1、注重个人利益,忽视国家利益。当代大学生更加倾向于选择个人主义为自己立身行事的准则,过分独立自我,事不关己,漠不关心,缺乏对社会的责任感。
2、重视金钱实惠,无视理想信念。在实现人生追求中,
更加倾向于“现实主义”,重索取而不愿付出,重物质利益轻无私奉献。
3、偏向技能培养,忽视道德追求。他们更加注重专业技能的学习,而忽视了道德品质生的培养,社会公德心淡薄。
4、习惯奢侈享乐,抵触艰苦奋斗。物质条件的改善,深深的改变了当代大学生的消费理念,虚荣、摆阔、贪图享乐、奢侈消费已经成为许多大学生的追求,“吃苦耐劳”也只是停留在口头上。
三、当代大学生在苦乐观和义利观取向上出现问题的原因
1、市场经济的负面消极影响。高收入群体的出现,使得人们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加之社会分配不公等情况,这些都有意无意助长了拜金主义的产生。“财富”成为不少大学生衡量人的价值大小的主要尺度。
2、社会不良思想的渗透侵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发生着巨大的变化,部分大学生在纷繁复杂的各种思潮的影响下,迷失了方向,以至在人生价值观取向上出现了问题。如一些煤体新闻的错误导向对大学生的思想危害很大。
3、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机制的不健全。近年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没有更好的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教育渠道还比较单一,虽然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但在课程安排上还是以政治理论课为基础,教学理念上以灌输型为主,导致了教育形式单调、内容僵化、针对性不强、教育成效不显著等方面的问题。
4、当代大学生自身存在的不足。现在大学生是独生子女的一代,很多学生家庭环境优越,没有经受过艰苦生活的磨炼,被家长娇宠,从而形成自私自大心理,心理承受能力相对较脆弱,使他们在人生价值观方面出现种种问题。
四、培养当代大学生正确树立苦乐观和义利观的具体方法
1、理论教育要简单而深刻——引发共鸣、产生认同。
当代大学生从小就经历着各种各样的人生价值观理论的教育,所以大多学生都患有“理论免疫症”,尤其像人生价值观这样理论含量过重的学科内容,如不改变教育方式,是很“不受欢迎”的。所以作为高校的广大德育教育工作者一定不能一味的“照本宣科”,面对苦乐观和义利观这样的内容,只要用最简单而深刻的语言进行讲解,迅速破开理论的表层,才能用更多的时间去挖掘它们的实质。只有将同学们的思维发散到现实领域中去,才会使同学们产生共鸣并引发认同,这样才能真正将理论带回到生活,为当代大学生正确树立苦乐观和义利观打下好的基础。
2、举例说明要丰富而真实——拓宽思维、激发兴趣。
“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高校教育中老师应该把更多的心思放在大学生的兴趣引导上面,不断的带动学生们的学习激情。面对苦乐观和义利观这样比较抽象的理论,倘若用贴近我们当代大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的例子可能就会有不一样的效果。例如,现在的大部分男同学喜欢玩网络游戏,就当前网络游戏本身而言,其游戏本身就是一个小型的社会,游戏内的社会分工、阶级系已经可以和当前现实社会等同。其实很多大学生已经有意无意的走入了游戏“社会”这个圈子,同时也在有意无意的处理着游戏内的各种“社会”关系,如果我们能把正确义利观的培养和网络游戏内在“社会”关系结合起来,不但能提高学生们的思考积极性,还可以有效的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笔者认为这样贴近实际的教学模式,可以让大学生学会对苦乐观和义利观的思考,从而达到激发兴趣,拓展思维的目的。
大学阶段是人生观发展的重要时期,大学教师的教学方法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习效果。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树立了正确苦乐观和义利观的基础上,不断扩充其他的知识储备,这样才能响应国家对培养当代大学生全面素质的要求,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全面的合格的人才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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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调研课题组,徐文新,周扬帆,安国启,邓希泉,李五一,曹凯.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调研报告[A]. 和谐社会与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研究报告——首届中国青少年发展论坛暨中国青少年研究会优秀论文集(2005)[C].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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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政策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我国财政政策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个国家的发展离不开科技创新,科技创新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在国际新形势下,发展战略性产业已成为时代的要求。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低的提高,对产品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企业要想顺利完成转型,就需要有效的财政政策的支持,而我国目前的财政政策还有待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家的支持和引导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有些产业有了重大突破,取得了不少成就,有效提高了产品国际竞争力,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其核心问题就是创新能力有待提高,唯有不断创新才能有所进步,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技术创新并没有跟上脚步,这一环节的落后直接影响新兴产业迈上新台阶,制约着其进一步发展。而且有很多企业盲目投资新兴产品,没有对其合理评估,造成各方面的浪费。因此,在欢呼新兴产业所取得的成就的同时也要注意自己的不足,政府也要引起注意,积极力量鼓励科技创新。
二.我国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财政政策
(一)财政支出政策
1.财政直接投资我国对于新兴产品的投入大部分是通过拨款给相关企业实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总是离不开科学技术的支持,甚至是依赖于科技创新,而技术创新往往在有其前沿性的同时也有风险性,导致这样的产品在研制前和投入生产时集资较为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要出面提供相应资金保证产品顺利研发。
2.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是针对个人和企业的一项政策,主要包括相对价格补贴和企业亏损等,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保障。通过补贴培养更多的创新人才,为新兴产业的发展积极献计献策;通过补贴鼓励公司坚持发展新兴产品,投入更先进的技术,逐渐调整资源配置结构,使新兴产业的发展迈上一个新台阶。
3.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这一财政政策有其独特的意义。通过政府采购可以直接改变市场需求,高需求量可以使得相关企业生产规模扩大,而且政府采购大大降低了企业的产品成本,刺激企业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影响新兴产业格局。这一手段也可有效阻止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在市场上扩散。
(二)财政收入政策
财政收入政策包括税收和国债等。一般是通过对新兴产品企业和从事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实行减税甚至免税政策,增加员工的收入,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引导企业重视新兴产业,加大对其的投资,逐步提升新兴产品在市场中的地位,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我国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所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投入力度不够
近几年来,国家也意识到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品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因此在财政上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支持,可是这与实际需求还有一些差距。企业完成转型,转向向新兴企业投资的过程中面临很多的挑战,要想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顺利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离不开国家的财政支持。而在我国,对新兴产品研发和生产的投入远低于其他发达国家。
(二)采购政策效果不佳
政府采购对于推销新兴产品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它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市场需求,使产品更快更容易被消费者接受。而我们国家的采购政策还不是很成熟,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一方面,采购政策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效率低下,并没有向预想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政府对于战略性新兴产品采购有限,没有形成一定规模,影响较小,对需求结构的改善有其局限性,不能很好地带动新兴企业的发展,使企业主动转型向新兴产品投资。
(三)税收政策有待改善
税收政策对调整资源配置有很重要的作用,可是我们国家的税收并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实际效果不尽人意。税收政策范围太广,太过笼统,没有具体到哪些产业和哪些环节,无法达到真正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目标。战略性产业在发展初期,尤其是产品研发初期面临很大的投资风险,不仅需要大量启动资金,产品效果还未知,无法保证,面对这样的情况,如果有风险投资税收政策就会给企业很大支持,而我国这方面的税收政策还有待完善。因此,在税收政策方面还需要根据企业实际需要作出改善,形成一套完整的、系统的额、真正对促进新兴产业发展有所帮助的税收政策。
四.总结
国与国的竞争,归根到底是技术和人才的竞争,我们国家要想走出自己的一条路就要强化创新意识,坚持发展新兴产业,不断适应时代的要求。毫无疑问,新兴产业的顺利快速发展离不开国家的财政支持。只有国家对其高度重视,加大投入力度,才能保证企业自主创新,改进技术,进一步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此政府要意识到财政政策对其的关键性作用,在实际实施中不断发现问题并及时改善,给新兴企业的发展提供实质性的保障,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稳定快速发展。
一、引言
我国政府自改革开放以来就不断推进小微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将其作为完善经济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小微企业财政支持体系、融资担保体系和辅助服务体系,使小微企业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崔庆梅(2014)从财政政策的角度提出了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建议。胡逢源(2015)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提出了促使小微企业持续发展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财政部财科所(2015)从财政、税收、金融等宏观层面对全面完善我国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政策提出了建议。但是,我国农业小微企业由于起点低、基础差,财政政策的覆盖面不够,在成长和发展历程中存在很多难题,特别是在体制和机制方面的市场失灵以及政策层面缺乏针对性扶持,给农业小微企业的发展造成了很多阻碍。因此,政府有必要针对农业小微企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实现农业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国家财政政策支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的理论依据
(一)国家财政政策的功能问题分析
由于财政政策公共利益的价值属性,要求财政政策在资源配置、经济稳定和社会再分配三个方面发挥作用。资源配置功能指政府通过制订政策和法律等资源运作规则,提供特定的物品和服务,合理引导资源的流动和配置,达到最佳的公共利益。市场必须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然而完全竞争市场只是一种理论假设,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并不能通过价格有效反映出来,很难通过市场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同时,市场内生缺陷也会影响市场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难以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状态。因此,为了达到资源配置最优,就需要政府通过财政政策来改变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资源配置,实现最佳的配置效率。财政经济稳定职能是指根据实际经济状况实行不同的财政政策来协调和保证经济稳定的,可以通过税收和公共支出等手段保证宏观经济的稳定增长。市场经济中,市场自发调节难以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会造成经济的周期性波动,这些波动会对资源的有效配置造成一定影响,财政政策的经济稳定职能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促进社会的稳定,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社会再分配职能是指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或税收来调整收入分配。由于市场存在外在缺陷,即存在不公平的现象,这种不公平现象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很大影响,导致社会资源分配不均,很可能出现两极分化的现象,这就需要政府适时调整财政政策,发挥财政政策促进社会公平分配的职能。
(二)基于国家财政政策功能视角的理论依据分析
财政政策的资源配置、经济稳定、社会再分配三种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资源配置方面: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自由竞争的市场常常会导致垄断的出现,垄断又会阻碍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导致市场难以发挥作用。我国绝大多数农业小微企业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较弱,与大企业竞争过程中常处于不平等和劣势地位;另一方面,财务管理体制不健全、信息的披露与获取制度不完善,也是农业小微企业的明显特点,因此农业小微企业在金融市场上信用评级较低,融资能力明显低于大企业。这就需要财政政策在遵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围绕农业小微企业发展需求来高效合理地配置资源,维护市场公平与效率。经济稳定方面:市场的自发调节机制难以实现经济稳定发展,导致经济出现周期性的波动,影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小微企业提供了占主体地位的社会消费品,解决了大量就业问题。因此,熨平经济波动就需要财政政策发挥稳定经济的作用,对农业小微企业的发展进行支持和引导。社会收入再分配方面:由于市场存在不公平的现象,容易造成收入的两极分化。财政政策可以通过调整税收政策或加大对低收入者直接财政支出来实现收入再分配,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三、国家财政政策支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的方式和途径
(一)国家财政政策的类型和工具
1.国家财政政策的类型。国家财政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调整政府收支规模和收支平衡的指导原则及其措施。”常见的有两种不同的划分依据对财政政策进行区分。一种分类方法是根据对国民经济总量调节时发挥的不同作用分成扩张性、中性、紧缩性财政政策;另外一种分类是按照其对国家宏观经济所产生的作用不同,划分成自动稳定的和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当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不平衡时,政府会根据不同的供求情况采取不同的财政政策。当社会总供给大于社会总需求时,政府采用扩张性财政政策,在减少财政收入的同时扩大财政支出。否则政府会在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减小财政支出,从而使供求处于平衡状态。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是指通过一系列税收政策和公共支出政策来发挥财政政策内在的调节功能,对经济变动情况快速自发的做出反应,无需依靠外力。与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相反,相机抉择可根据功能不同细分为汲水性和补偿性财政政策,需要依靠外力的帮助才能调节经济发展。当经济出现波动时,采用汲水性财政,是在经济本身具有自发恢复力前提下,通过公共投资诱导经济景气复苏,吸引民间投资的缺期财政政策。当需要对现实的经济状况进行反向调节时,常采用补偿性政策来稳定经济波动。经济过热膨胀时,政府增收减支;经济萧条紧缩时,政府减收增支。在实际应用中,政府通过考虑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和自然习俗因素来选择合适的财政政策。经济因素主要需要考虑的是实现财政政策的三大功能的经济手段,社会因素主要包括失业现象、收入两极分化等问题,自然习俗因素主要是指本国的特有的自然习俗情况。
2.国家财政政策工具的选择。财政政策工具是政府在一定时期内为了保证财政政策相应功能和目标的实现所采取的方式方法。财政政策主要包括预算、政府购买、财政转移支付、税收、政府发行的国债等。预算是最基本的财政政策手段。预算通过直接和间接调整预算支出结构、数量,调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关系,以及市场的供给、产业结构,使预算支出倾向社会公平领域,对社会收入进行再分配,最终实现对资源配置、稳定发展和资源再分配的作用。政府购买是政府作为购买方和支付者,通过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或服务,从而增加了社会需求。当财政资金以无偿的形式进行单向支付时,称之为财政转移支付。其作用在于:一是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调节社会总供求关系。在经济蓬勃发展时,为了缓解消费需求膨胀的压力,减少财政支出;在经济处于衰退期时,为了刺激消费需求,增加财政支出。二是调节收入再分配。政府将税收收入无偿转移给收入较低的入,来缩小国民收入的差距。三是以间接的方式调节经济结构。当需要增加产量时,政府可以通过补贴差额来间接降低生产者的生产成本;当需要刺激对某种产品的社会总需求时,政府可以通过补贴消费者来减少消费者的实际支出。税收是国家最主要的财政收入之一,它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方式。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国家可以通过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来调节市场主体行为和优化资源配置。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税收收入实现资金从私人部门流入到政府部门手中;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变动征税对象、税率来调节总供求的平衡关系,间接进行社会收入的再分配,引导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从而对现存的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国债指的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为筹措财政资金,以国家信用为背书所发行的一种债权债务凭证。政府通过设置不同的公债数量、利率、偿还期限等条款并且将其在市场上发售来获取资金,以此来改变市场上的货币供给数量;公债资金的运用,是政府将集中起来的公债收入,通过财政支出的形式进行再分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间接的改变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在实际对财政工具进行选择时,需要具体考虑当前所面临的政治、经济、社会、承受的压力等相关因素,根据预期实现的目标来选择最合适的某种财政工具或者财政工具系列组合。
(二)国家财政政策支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的方式选择
财政政策作为一种调整经济发展的方式,可以通过改变财政收支结构的方式对农业小微企业的发展起支持作用。财政支出政策包括优惠贷款、财政补贴等。优惠贷款政策在国外比较常见,是政府专门为支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制定的政策,表现为设立专门的金融机构或专项贷款来为农业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财政补贴是指国家为了扶持农业小微企业的发展,补贴农业小微企业的贷款利息。主要对符合以下两种情况的贷款进行财政补贴:一种补贴情况是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农业小微企业提供长期低息贷款,使农业小微企业能够在较长时间内获得稳定的融资收入,保障农业小微企业的长期发展。例如为了鼓励农业小微企业进行技术革新,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来提高农业小微企业的研发水平。还有一种补贴情况是补贴农业小微企业贷款利息与市场平均贷款利息的差额部分,降低农业小微企业由于在贷款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而导致的高出市场平均水平的贷款利息,缓解农业小微企业的贷款成本压力。除了上述列举的财政支出政策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制定不同的财政收入政策来改变农业小微企业的征税科目和税率,调整农业小微企业的税收结构,缓解农业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具体包括以下方式:第一种方式是调整税率,降低应纳税额,从而实现对农业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涉及到的具体税目可以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这种方式可以从根本上减轻农业小微企业的负担。第二种方式是延长缴款期限。这种方式从本质上来讲对政府的财政收入的金额并没有影响,影响的只是收款时间,等同于政府向农业小微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给予了农业小微企业更宽松的还款期限,缓解了农业小微企业的经济负担,而对政府来说则相当于损失了一部分利息收入。第三种方式是直接对农业小微企业的某些应税项目进行税收减免,从最基本的源头上降低农业小微企业的应纳税金,例如符合相关条件的农业小微企业具有关税和所得税的豁免权等。第四种方式是通过税收返还、出口退税等政策间接降低农业小微企业的应纳税额,目的是为农业小微企业发展某些特定的经济活动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增强农业小微企业的竞争优势。例如为鼓励农业小微企业将利润进行再投资,对农业小微企业再投资部分缴纳的税款进行退税处理。第五种方式是通过加速折旧来延迟纳税,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增加当期折旧费用来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相当于政府提供给农业小微企业一笔短期的无息贷款,企业获得了延迟纳税的机会。除以上列出的财政对农业小微企业支持的方式外,还存在其它支持农业小微企业的方式。例如,通过清理政府收费中不合理的收费,减轻农业小微企业收费负担,从而支持农业小微企业的发展。
(三)国家财政政策支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的路径选择
财政政策支持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并实现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主要通过以下四种方式作用于农业小微企业,促进其发展,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第一,财政通过支持中介组织来支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中介组织位于政府和农业小微企业之间,政府通过对中介组织支持来间接支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第二,宏观财政政策调控。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农业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与其周围的环境息息相关。财政可以通过改变外部环境来间接影响农业小微企业,具体方式包括通过改变税收结构、财政支出政策等方式来影响农业小微企业发展所处的环境,引导农业小微企业的发展方向。第三,财政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和税收等工具来支持农业小微企业的发展。政府作为一个特殊的交易主体,在交易时除了考虑成本质量外,有时还要考虑一些公共利益,通常并不遵从成本最低质量最好的原则来行事,而是体现了一定的倾向,政府并不一定为了自己真正的需求而购买商品,可能唯一的目的仅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改变税收结构和调整税率来影响公共产品的价格,通过降低产品的成本来提高农业小微企业的利润,扶持农业小微企业发展。第四,通过财政资金支出来直接调节市场上对农业小微企业产品的供求关系,引导农业小微企业发展。例如可以通过补贴刺激消费者对某种产品的需求,间接引导其发展。
一、前言
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自身规模较小,导致其在融资过程中,面临着较大的难题。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加强,市场竞争环境日益激烈,在这样的背景环境下,中小企业处于夹缝中生存的状态。但从我国国情来看,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建设来说,作用越显突出。加强财政政策的有效支持,促进国民经济建设快速发展,是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议题。在发展过程中,要注重财政政策优化措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并给予中小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促进中小企业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目标。
二、发展中小企业的必要性
(一)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小企业数量越来越多,在国民经济建设过程中的作用越显突出。据相关数据调查显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全国企业的比重超过99%,创造GDP占全国GDP总数的60%以上,上缴国家税收为税收总额的50%以上。通过这一数据结果来看,中小企业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小企业有利于缓解就业压力
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缓解了近70%以上的乡镇就业力,为大量人员提供了就业机会。这样一来,对于缓解我国就业压力,保证社会稳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来看,社会救济能力较差,这就需要更多的企业缓解就业压力,中小企业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三)中小企业有利于推进改革深入发展
中小企业发展逐渐成为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过程中,中小企业发展,逐渐朝着灵活性、成本性方向迈进。中小企业自身进行体制改革所取得的经验和教训,对于社会经济整体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综合中小企业发展现状,探究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可以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有效参考和借鉴。
三、现阶段中小企业政策支持存在的问题
目前,就我国中小企业财政政策支持现状来看,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中小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原有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作用较小,难以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势。就2010~2014年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来看,增速达到25%,个体商户数量大幅度上升,并且增速保持在10%以上。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原有政策滞后性逐渐突出,如何对这一问题进行有效解决,事关中小企业长足发展和进步。
其次,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能力逐渐增强。目前,乡镇近70%以上的就业是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就2014年调查数据显示,中小企业就业人数高达23145.12万人,个体就业人数达到8542.23万人,增速高达11%以上。
最后,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其产业结构处于优化状态。中小企业的业务范围程序大幅度拓展状态,从原有的加工、运输、建筑,更多地朝着服务领域、高新技术领域迈进,实现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如何对这一问题进行解决,就需要采取更适合现阶段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四、支持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探讨
结合上文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其地位在国民经济建设过程中越显突出,加强财政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予以支持,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支持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可从以下几点进行考虑:
(一)注重转变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要注重对资金支持政策的转变,由原有的无偿投入朝着市场运作方式转变。在发展过程中,财政资金支持要以“杠杆性”、“引导性”为主要发展目标,这样一来,可以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持续性作用,从而实现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杠杆性和引导性发展,能够实现中小企业对资金的合理配置,并且增强企业竞争力,使中小企业在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更好地发展和进步。
(二)注重对税费政策进行完善
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加强税收政策立法,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收政策选择过程中,可以采取间接税收优惠,帮助中小企业实现技术创新,从而延长债务清偿期,允许设备加速折旧,更好地为中小企业减轻税费负担,增强中小企业生存和竞争能力,以实现中小企业更好发展目标。
(三)完善金融支持政策
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由于其自身规模较小,贷款抵押不完善,导致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想要获得充足的发展资金较为困难。这样一来,建立多层次的融资体系,是现阶段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对此,可设置政策性银行、社区银行、村镇银行、小型贷款公司等多种融资发展模式,注重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有效应用,更好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同时,在金融支持政策支持过程中,可注重对国外先进经验学习,并结合我国国情,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四)构建中小企业征信体系
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征信体系的构建,是中小企业解决风险识别问题的一个重要保障。对此,财政政策支持过程中,可建立专门机构,集中解决中小企业信用体系问题。这样一来,采取征信系统管理模式,可以降低中小企业带来的信用风险问题,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规范化、健康化发展。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现阶段中小企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原有的财政政策难以满足中小企业发展实际情况,这就需要对支持性的财政政策进行有效改进,能够适应中小企业发展需要,从而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进步。对此,财政政策的支持,可从中小企业征信体系、融资体系、税费改革、支持方式变革等角度,解决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财政政策真正地发挥支持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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