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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理论界从19世纪中叶以来一直是众说纷纭,其中三类学派深受各大法学家支持,即国际法学派、国内法学派和二元论学派。为此,本文通过分析这三类派别的观点,并着重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渊源的角度,来论证国际私法兼具国内性和国际性,以便更好的把握国际私法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国际私法 国内法 国际法
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解决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其性质从19世纪中叶以来就一直是个长期争论的问题,各派学者众说纷纭,其中就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法学家们主要观点有三类:世界主义学派的“国际法说”,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民族主义学派的“国内法说”,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二元论的“特殊法律部门说”,认为国际私法具有国际国内双重性质。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性质的法律部门,将国际私法的地位提升到与国际法同等地位,认为有一种凌驾于一切国家之上的“超国家的国际私法”存在。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萨维尼、巴尔,法国的魏斯,意大利的孟西尼等。他们主张,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已经超出一国范围,并且这种社会关系跟国际公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本质上是没有差别的,因此国际私法具有国际性。如法国的魏斯在其所着的《国际私法手册》一书中指出,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最终目的都在于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同时,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已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并且国际条约在国际私法的渊源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已成为必然趋势。
我们认为,该学派的观点不管在国际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上还是在其渊源上,都过于夸大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的一致性,完全忽视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区别。同时,他们所说的国际法,主要是指调整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即国际公法,而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两者的调整对象虽存在交叉之处,但是不能过于片面将二者同一,可见该观点将国际私法与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混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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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企业,要讲求经济效益,追求可持续发展,这是企业的“务实”目标,企业还有其价值观和理念的追求,这是企业的“理想”目标。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从文化到战略企业核心竞争力形成的基础与途径》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近年一直将创建知识产权文化作为其重点工作,旨在促进各国发展一种适合其需要的知识产权文化,包括各有侧重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最适宜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及在政策决策层和基层提高对知识产权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强有力手段的认识。WIPO认为,建立充满活力的知识产权文化具有让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在一个相互关联的战略整体中发挥各自作用并实现知识产权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有力手段的功能。WIPO相信,制定成熟和明达的知识产权战略,正是缩小知识产权鸿沟和目前在利用和受益于知识产权制度方面所存在差距的关键。我国政府亦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和提升企业能力,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将培育知识产权文化、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等措施列入了战略重点。而实践中,企业如何真正具备其作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主体的能力则是一个更具挑战性的实践命题。笔者认为,企业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及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运作应该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形成的基础和途径。
企业的核心精神资源——企业文化、企业知识产权文化
(一)企业文化是企业战略有效实施的保障
企业文化是企业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并倡导的价值观念、企业精神,行为方式和工作作风,它是由特定企业在其对外经营,交往和对内生产、管理等过程中所积累、借鉴、创造并推行的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信仰的价值体系。企业文化决定企业活动的态度,引导企业成员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兰德公司、麦肯锡公司和国际管理咨询公司的研究发现,凡是生命周期长的国际著名公司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它们都有一套坚持不懈的核心价值观,有其独特的、不断丰富和发展的优秀企业文化,在世界500强企业的成功经验中,企业文化的作用都十分明显。企业文化对于一个企业的成长和发展,虽然不总是最直接的因素,却是最持久的决定因素。企业文化是人格化企业的精神资源,企业文化建设的质量决定企业全体成员的精神面貌、整个企业的素质、行为水准,并进而影响企业的发展。因此,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合理管理企业文化资源,就可以将它们转化为企业的资本,提升企业的实力。
企业文化的建设能否推动企业的发展是企业家们最为关注的问题。企业文化是否具有工具性?其投入产出是否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归根结蒂,企业文化能否对企业战略的实施起到保障作用?对这些疑问已经有许多理论和实践做出了回答。
企业文化理论的本质是倡导以人为中心的人本管理哲学,以人为本的价值观、人性关怀的精神追求等意识范畴的元素将充斥企业文化实践的过程。故企业文化的实践是不能就每一个事件和每一步程序分别以生产成本的投入和产出的标准来进行衡量的,企业文化的实质性的效用体现在它所能够实现的人文价值与经济价值之间的转换上。美国历史学家戴维·兰德斯在其《国家的穷与富》一书中曾表示:“如果经济发展给了我们什么启示,那就是文化乃举足轻重的因素。”美国通用公司首席执行官杰克·韦尔奇也是优秀企业文化的积极创造者,在他执掌GE期间,从文化变革入手、大胆创新,创建了一整套企业文化管理模式,韦尔奇认为:“如果你想让列车再快10千米,只需要加大油门;而若想使车速增加一倍你就必须要更换铁轨了。资产重组只可以提高一时的公司生产力,只有文化上的改变,才能维持高生产力的发展。”美国管理学家法兰西斯也认为:“你能用钱买到一个人的时间,你能用钱买到劳动,但你却不能用钱买到热情,你不能用钱买到主动,你不能用钱买到一个人对事业的奉献。而所有这一切,都是我们企业家可以通过企业文化的设置而做到。”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专家组更是强调:“在我们这个时代,文化是一种决定性力量。”
企业的文化追求尽管不能直接产出可交易的产品,但它却可以在企业内部产生创造力、凝聚力、执行力,在企业的外部产生协调力、亲合力、彰显力,这些力量在企业的供应链管理和价值链管理中都会发生非常积极的效能,并最终转化为实际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企业的发展,实现企业战略目标。
中国移动上海公司近年在企业文化的建设中进行了非常有益的探索。他们将企业的经营发展与理念追求目标统一、将企业文化的核心价值观与流程环节对接,通过培育员工的企业意识和责任观念来提升企业战略执行力,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他们的做法值得推荐。
作为一个企业,要讲求经济效益,追求可持续发展,这是企业的“务实”目标,企业还有其价值观和理念的追求,这是企业的“理想”目标,中国移动上海公司文化建设的七年历程,就是寻求“务实”与“理想”目标统一、实现“务实”与“理想”对接的历程。上海移动的企业文化建设走过了萌动探索,构建导入、提炼创新、融合升华四个阶段。
萌动探索期(1999年~2000年)通过企业精神大讨论,公司员工在以人为本,客户至上,不断创新、真诚服务、追求卓越、艰苦奋斗、团结合作等方面形成了广泛共识,为企业文化构建打下了思想基础。
构建导入期(2001年~2003年):根据集团公司提出的创建世界一流通信企业的奋斗目标,公司成立了项目组,从战略的高度对企业文化进行了系统构建,通过面向全员的培训和建立以“团队日”为代表的一系列活动进行导八,强化了公司员工对企业文化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提炼创新期(2004年~2005年):公司承袭了集团公司企业文化的精髓,并在中国企业联合会的关心指导下,立足于自身特点,对企业文化进行全面提炼和创新,通过对员工日常工作行为的文化管理,使企业文化内化到员工行为中,逐步形成各有侧重的服务文化、沟通文化等特色子文化,为全体员工的日常行为提供具体指导,培育并不断提升企业的文化力,当年荣获全国企业文化优秀奖。
融合升华期(2006年至今):根据中国移动集团的“新跨越战略”部署,为强化“一个中国移动”的整体凝聚力,着力发掘“责任”及“卓越”落地的内在驱动力,推动已有企业文化与集团公司统一企业文化理念体系的融合,同时,积极开展全国企业文化示范基地创建工作,通过走出去(向中企联及集团公司汇报,赴辽河油田学习),请进来(中企联专家组、集团党群部专家)、沉下去(公司基层示范点培育、报告会、开展企业文化征文和知识竞赛及演讲比赛)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运行体系,为实现“从优秀到卓越”的新跨越奠定稳固的文化基石。
中国移动上海公司制作了理念标准读本和教案,制定了企业文化实施纲要和实施细则,尤其是进行了价值分解,将核心价值观分解到每个流程、每个职位、每个细节;通过情绪管理等载体建设,积极推进员工”职业化转变”,培育了员工的企业意识、责任意识,从而极大提高企业战略执行力,有力地支撑了公司的快速发展,实现企业文化的全面落地。
(二)知识产权文化是企业核心竞争力形成的基础
核心竞争力(core Competence)理论是美国管理学家普拉哈雷德(C,K,Prahalad)和哈默(Gary Hamel)于1990年首创的关于企业战略模型的理论,他们提出,核心能力是“组织中的积累性学识,特别是如何协调不同的生产技能和有机结合多种技术流派的学识”。他们认为,随着经济发展和竞争加剧,产品生命周期的缩短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强,企业的成功不再归功于短暂的或偶然的产品开发或灵机一动的市场战略。而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外在表现,核心竞争力是企业持续竞争优势之源。依据该理论,企业核心竞争力可以理解为建立在企业核心资源基础上的企业技术、产品,管理、文化等综合优势在市场上的反映,它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不易被竞争对手仿效、并能带来超额利润的独特能力。近20年来,该理论对当今世界企业管理理论和实践产生了巨大影响,在企业发展和企业战略研究方面迅速占据了主导地位,成为指导企业经营和管理的重要理论之一。努力培育核心竞争力,已经成为许多企业赢得竞争优势,实现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如何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呢?目前我国不少企业在对核心竞争力的认识及培育核心竞争力的实践还存在一些盲区。企业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的整体资源,它涉及企业的技术储备,人力资源、经营管理、企业文化等各方面,是企业各部门和全体员工在长期经营过程中通过不断整合内外部资源和能力而形成的知识、技能和态度。故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构成不仅仅需要核心技术,不仅仅局限于企业的某种单项能力,而更反映为企业具有组织结构性,路径依赖性并难以被竞争对手模仿的综合知识和能力。核心竞争力的构建应该成为企业的战略核心,并通过战略实施中一系列持续提高和强化措施来实现,而创建学习型企业是培育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步骤。企业主动地导入学习型组织,使每个成员都能参与识别和解决问题,组织就能够进行不断地尝试与创新,改善其适应变化的能力,进而达到更高的组织绩效,激发组织的创造力和带动组织的生命力。
把学习型企业所倡导“全过程学习“模式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结合起来,体现在组织系统运行整个过程中的措施至少应该包括以下方面。
其一,在组织结构上,应确立包括公司愿景、文化,战略和组织结构的具体目标。要求企业具备诸如诚信、守法、敬业、求实,创新、协作等精神品质,并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将这些精神资源转化为对内的凝聚力和对外的感召力的能力。构建简捷通畅的组织结构,以利于最大程度地促进组织内外的联系,唤醒每个成员的责任感。
其二,在知识学习上,应构造包括知识的获取、创造,存储、分析、转移、应用和确认六个要素的学习机制。使企业在学识上的积累不仅包括具备必须的专业知识、经营管理知识的储备,也包括有效分析和综合利用知识、不断吸取和创造新知识及技能的能力,以及将这些知识和技能转化为企业资源的能力。
其三,在管理模式上,应建立使企业的权力在各个流程上进行科学分配的管理机制。从而使企业战略执行有力,管理流畅有序,让企业像一个自动化流水线一样运行。并在企业的管理实践中。形成一套管理机制自我完善的良性机制,管理层不仅要会熟练运用项目管理,流程管理及知识管理等现代管理的基本方法,而且还能够针对企业自身特点进行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其四,在创新氛围上,应树立全面的技术创新观念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激励制度。企业的技术创新既包括在产品、技术或工艺上的新方案,也包括产品的新质量要求和新的生产方法途径,及新市场的开拓和原材料,半成品的新供给来源,以及新的企业组织方式或管理方法的施行。在对这些创新行为全面认同和鼓励的制度之下,使企业内部各阶层的创新意识受到全面启发、创新能力获得最大发挥,企业就能够通过这种素质的发扬光大,获得具有比较优势的核心技术和管理诀窍。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和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其实具有非常强的契合度,知识产权文化所倡导的“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理念,事实上构成了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的思想基础。在企业的实践中,将两者相互有机结合,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就可以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提供最充分的精神追求、人力资源和环境支撑,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和获得也将为企业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提供最真实的企业发展壮大的反馈。
华为公司作为中国民族通讯产业的杰出代表,是全球通信业具有领导地位的企业之一,目前正深刻改变着世界电信业的格局。华为在2008年PCT的专利申请量已经名列世界第一,他们已经获得的国际化市场地位、已经具有的核心竞争力优势,已经形成的富有特色的企业文化及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经验和正在进行中的关于企业战略的努力。完善与反思,均为我们提供了非常具有启发性的素材。
根据《华为基本法》,华为的企业文化可以用10个字来概括:团队、奉献、学习、创新、公平。
·推崇团队精神
华为非常厌恶个人英雄主义,主张的是集体主义和团队作战,“胜则举杯相庆,败则拼死相救”。在华为各级主管的述职报告中,主管不能大肆渲染自己的功劳,而必须强调团队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获得公司主流价值观的认可,才能有更多的进步机会。
·讲究奉献精神
华为倡导的奉献分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员工奉献自己的价值,使团队更加卓越。同时,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发展途径和职业通道,使员工心甘情愿地作出贡献。通过这一层次的价值实现,使企业获得来自员工的精神动力与源泉。
第二层次是为客户奉献自己的价值。一方面,华为通过产品为客户创造价值,另一方面,华为的营销手段已经采用正规营销加咨询服务,为客户提供电信运营的客户化解决方案,帮助运营商增加营业收入和提升竞争力,甚至帮助客户培训和传授管理经验,提高客户的管理水平,以获得客户对华为的全面认可。这一层次实现的价值,使华为和客户站在同一条战线上,设身处地地为客户创造价值,同时创造自我生存与发展的依据与源泉。
第三层次是为整个社会和社区奉献自己的价值。这一层次的价值实现,一是为祖国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通讯技术,摆脱国家对外国技术和设备的依赖;二是为国家多缴纳税金,做全国电子百强的纳税冠军;三是通过各种方式,每年出巨资捐助灾区、希望小学和贫困大学生,回报社会,做模范企业公民。华为这些让世人有目共睹的善举,不仅是在尽一个企业公民的责任与义务,而且是在创造获取政府、社会对企业认可与支持的依据与源泉。
·打造学习型团队
构建学校型团队历来是华为最重视的一项工作。董事长孙亚方主管两方面工作:一是人力资源,一是培训中心(现在叫“华为大学”,孙亚方是第一任校长)。特别是针对中高级主管的培训,她身体力行,只要有空,肯定参加,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培训迷”和“学习迷”。在高新科技的通讯行业,技术更新速度之快、竞争之烈是其他行业无法比拟的。如果华为团队学习能力不强,就会被市场所淘汰。经过近20年的发展,华为已成为一个学习型组织。
要想成为华为营销团队的一员,就必须掌握以下知识:产品知识、专业知识、营销理论知识、销售技巧知识,沟通知识等。华为拥有一套完善的培训机制,要求员工必须具备良好的学习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在国际市场更是如此,一个称职的国际营销人员,不仅要具备与国内市场人员同样的技能,而且必须精通外国的语言与文化,通晓国际惯例,掌握国际贸易、国际融资、国际法律等各方面的知识与经验。
·崇尚创新意识
华为一直推崇创新且已经形成独到的观点:其一,不创新是华为最大的风险。目前平均每天10件专利的申报速度,印证了华为对技术创新的重视。其二,华为创新的动力来自客户的需求和竞争对手的优秀,以及华为员工的顽强奋斗。这个观点解决了华为创新动力来源的问题,为华为找到了开启创新之门的钥匙。其三,创新的内容不仅体现在技术上,而且还体现在管理上。华为引进的一系列与国际接轨的IPD、ISC流程与KPI体系,就是其实现管理创新的一个集中体现。其四,在创新的形式上,主张突出重点。集中有限资源,为确保公司创新成功提供保障。“有所为,有所不为”是华为对待研发的基本原则。
·遵循公平原则
华为老板曾经说过:“华为企业文化是要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价值评价体系与分配体系。”“我们崇尚雷锋、焦裕禄精神,并在公司的价值评价和价值分配体系中有所体现,绝不让雷锋、焦裕禄们吃亏,不让雷锋再穿破袜子,不让焦裕禄再得肝炎,让奉献者得到合理的回报。”华为员工的收入在深圳是最高的,在全国的同行中也是最高的,因为华为相信高收入是最大的激励。华为员工在奉献时不用瞻前顾后,因为华为的实践告诉他,只要付出就一定会有回报。
企业知识产权文化落地——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企业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最忌讳的是“理念”到“理念”,只见口号、不见成效。提炼一套无法落地、虚无飘渺的理念体系,好看不中用,对企业来讲就是文化建设的失败。知识产权文化在企业的实践应注意避免两种倾向:一是将企业知识产权文化看得过于高深,在企业管理中将它演绎成谈经论道或高不可攀的对高科技的向往,成为一种典型的“形而上”主义,二是将企业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看得过于表象,认为在企业形象上作一些策划包装,再辅之以宣传攻势,就可以达到目标,这是一种典型的“形而外主义。
笔者认为,企业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理念需提升,行为要落地。文化真正进入到企业的现场流程和岗位,是企业文化落地的基本表现。通过围绕企业文化的核心理念,分解可识别的,可操作的关键行为规范,就能够找到从理念到行为的文化落地方法。事实上,企业的知识产权文化落地是有路径可循的。这个路径取决干两个端点 始点是对企业知识产权文化理念的创立和认同,终点是企业技术创新及知识产权运用的责任到位并得到执行。企业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应在确立完整的企业文化目标方向、传播手段、运营模式和保障体系方案的基础上,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驱动为主线,充分运用市场规律、法律制度,公共政策、管理措施和道德规范,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科学、高效、合理的价值转换体系和理念传播通道,将知识产权文化的核心精神和价值诉求分配到各个管理环节中,使其在现场能够被看到,在交流中能够被听到,在岗位上能够被追求,在流程中能够被体现,最终在员工的意识中扎根下去,在其行为习惯上表现出来。
忆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思路:各国发展适合其需要的知识产权文化,其中包括了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战略、适应性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及社会对知识产权促进发展的认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这个思路对企业知识产权文化的实践的直接启发意义是:企业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也应主要包括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运行和企业内部关于知识产权的观念和意识的培养和提高,其中最关键和具有可控性的步骤就是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知识产权文化落地的主要手段和途径。
实践中,准确把握企业知识产权文化与知识产权战略的关系,将有助于推动两方面的工作成效。我们认为,对企业知识产权文化与知识产权战略的关系最直观描述就是“道”与“术”的关系,道是原理,术是对策。企业经营中的“道”可理解为观念和规律性的原理、思想和方法,“术”主要提供具体的经营对策和措施。如果企业没有知识产权文化的价值追求或在知识产权文化的核心价值观的确立上没有准确的定位,企业就不可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或在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中很难精确把握持续有效的对策和方法,陷于“大道若伪,大道若巧,大道无术”的窘境:而仅仅以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来统括企业在知识产权事物上的所有安排,就容易使企业将技术创新、品牌打造等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仅作为一定时期的经营对策,缺乏将创新作为促进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持续追求的宏观思路,流于“以术代道”、“陷于术而疏于道”的工作层次。所以,实现企业知识产权文化追求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道术合一”确为企业应该讲求的工作思路。
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知识产权战略的体系及运作
知识产权战略是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获得与保持竞争优势并遏制竞争对手、谋求最佳经济效益而进行的整体性筹划和采取的一系列的策略与手段。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为获取与保持市场竞争优势,用知识产权保护手段谋取最佳经济效益的策略与手段。知识产权文化搭上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快车,将会更加速其建设周期并增添其综合效能,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运作更能够推动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和提升。
目前许多国内企业对如何应用知识产权战略还十分陌生,往往事到临头,手忙脚乱,没有组合拳套路。在知识产权化生存环境下,面对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坚船利炮,如果我们既没有传统的犀牛皮盾牌,也没有可以与其抗衡的现代武器,就很容易陷入被动。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学会自救,自立,自强的重要手段。
(一)企业是知识产权战略体系的终极行动者
知识产权战略是一个系统工程。理清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在整个知识产权战略体系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是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前提,更是企业作为知识产权战略体系的终极行动者确立具体实施措施的基础。
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按其制定主体的不同可分三个层次、四种类型。
第一层次为宏观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其主旨是解决全局性、政策性问题,并就知识产权重要宏观问题、主要类别、法治建设、重要管理环节和重点行业分别作出战略方案,它由国务院专门机构组织制定和实施,是主导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行动纲领。
第二层次为中观的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它所关注的是区域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战略布局问题,由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现状。特点和发展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是该地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行动规划。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均属于政府部门对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部署,第一层次战略对第二层次战略具有指导作用,而第二层次战略通常是第一层次战略措施在本地区实践中的衔接性方案,两者通常具有紧密的联系。
第三层次为微观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由企业自行制定,是企业自主创新和应用知识产权提高市场竞争力及应对知识产权相关事务的行动指南。
第四种战略与上述三个层次的战略均有很强关联性,即行业知识产权战略。行业知识产权战略解决特定行业核心竞争力和企业具有共性的重大问题,它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制定和实施。
上述三个层次的战略每上一层次对下一层次的战略均有指导作用,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则是联系国家,区域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纽带(见图1),其视野应该关注到行业所涉及的三个层次战略中的相关问题。
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最基层的知识产权战略,也是整个知识产权战略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企业是知识产权战略的最终实施者,也是知识产权战略直接受益者,如果企业不能有效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则国家、地区和行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措施的绝大多数将沦为空谈。故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是其他知识产权战略的保障和基础,在知识产权战略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企业在制定和实施其知识产权战略中,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业及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中寻求支撑环境,实施条件和政策保障,各级政府应当为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供有力地扶持与帮助,当然,企业更应根据市场规律的变化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充分运用其自主权对战略进行调整和灵活运用。
(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运作实现核心竞争力的快速提升
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要素,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过程和目标就通过提升核心竞争力来获取与保持市场竞争优势。而知识产权是知识资本的子集,是企业核心能力的要素,知识产权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密切关系可以如图2表示。
以知识产权权利种类为视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可以划分为企业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战略措施乃至分类战略等。其中,专利战略和商标战略是对企业核心竞争力影响最为显著的战略类型。
企业的专利战略应在理清相关行业现有技术和专利技术状况,本企业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实力的基础上,对企业技术创新和设计创新方案、专利申请方案、企业专利权转让受让或许可使用方案、企业组建专利联盟的方案,企业制定本行业技术标准的方案、企业维权和应对诉讼方案,以及企业为激励创新的措施安排等作出部署。专利战略的目标就是促使企业获得市场竞争优势,专利形式的知识产权是企业经营战略的一个基础组成部分,企业通过合法的专利技术垄断,打开市场、拓展市场、垄断市场,并获得资产的最大增值。故在这个“专利为王”的时代,企业必须主动适应“专利化生存”的环境,学会游戏规则,通过制定和实施科学有效的专利战略增强自身竞争力。
企业商标战略是企业为自身长远利益和发展的需要,充分运用商标制度提供的各种保护途径,在基于商业标识性因素的竞争及相关市场竞争中谋求最大利益、并保持和提升竞争能力的整体性战略。企业商标战略需对商标的设计和选择、商标的注册时机和种类、商标的使用和宣传,驰名商标创立、商标权的利用与保护等问题作出安排。由于商标的识别力、表彰力对消费者的导向性和企业形象的树立作用卓著,成熟的商标战略将对推动企业的市场占有率非常有帮助。
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还可以以知识产权相关的运作为线索,建立技术战略、信息战略、组织战略、知识资产经营战略、国际化发展战略。诉讼和风险管理战略为一体的综合动态体系,这个体系对具有实力的大型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体系提供了值得借鉴的模式。
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的体系和模式的选择,必须与企业的技术实力,经济基础和市场竞争地位相协调,不是每一个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都必须是涉及所有知识产权种类的完备的战略结构,企业应根据自身实力选择知识产权战略的模式,可以是进攻型战略、防御型战略,跟进型战略和混和型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也必须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在确立了科学的战略目标,基本策略和保障条件的基础上,还需要根据市场规律,法律状况、政策环境对战略进行合理地,灵活地调整,尤其是要注意吸收先进的知识产权策略、技巧和方法,熟练运用知识产权“战术”,使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真正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跨越式发展的推进器,成为企业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加速器。
作为中国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试点企业和国家863高技术成果转化基地的中兴通讯,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践的先行者。早在1995年,中兴通讯就启动了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战略。十年磨一剑,中兴的知识产权优势已成效卓著,他们相继与和记电讯、法国电信、英国电信、沃达丰、西班牙电信、加拿大Telus等全球顶级运营商及跨国运营商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并持续突破发达国家的高端市场。中兴通讯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知识产权战略确保企业基业常青的实证。
中兴通讯一直坚持将知识产权战略贯穿到整个公司运作过程中,从研发到市场,从产品到项目,都同知识产权工作有机结合。与此同时,在高速的国际化进程中,充分利用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使得知识产权制度成为公司海内外市场拓展中的护航者,成为公司长期发展的核心动力。
-知识产权战略志在发展与保护
近年来,知识产权战略成为了中兴通讯海内外拓展的核心战略,而知识产权资产也成为中兴通讯的核心资产。和很多国际一流企业一样,中兴通讯的知识产权战略有两个任务,一个是发展,一个是保护。“发展”是清除中兴通讯发展中可能遭遇的知识产权障碍,为公司的发展创造更广阔的自由空间;而“保护”的目标则是守卫中兴通讯的无形资产权利。
中兴通讯坚持将知识产权战略贯穿到整个公司运作的过程。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中兴通讯制定了《中兴通讯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全面、详尽地阐述了公司的短,中、长期发展规划,而且同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进行了有机地结合。技术发展虽然非常迅速,但是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如果需要长期发展,必须有一个连贯的、可持续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这和技术本身没关系,对于企业拥有的和开发的每个技术而言,都不过是在整体战略之下的具体案例而已。中兴通讯相信,无论技术发展快否,只要企业希望常青,其知识产权战略必须长期稳定而高瞻远瞩。
从管理角度看,对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兴通讯的知识产权战略一直是“一把手工程”,不仅设立了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负责整个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的决策和推动,还采用了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有机结合的方式来管理公司的知识产权事务。
中兴通讯有着非常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制度意味着规范发展,也保证了在全球范围内的稳定发展。在中兴通讯的制度体系中,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一个是公司级制度,这类制度用于规范公司内所有员工的活动,并且保障知识产权业务在全公司范围的发展;一个是业务级规范,主要针对各项具体业务进行实体和程序上的规范化,保证每项业务在整体框架下的有序发展。
中兴通讯有着完整的知识产权业务体系,基础、分析和运营三大业务体系形成了中兴通讯整体知识产权战略下的完整业务网络。三个业务互相区分又紧密联系,层次不同又互为支撑。其中,知识产权基础业务主要包括专利申请及维护、商标注册及维持,软件产品及著作权登记、商业秘密管理等各类基础性业务。
知识产权分析业务的主要目标是降低研发和市场风险,创造市场竞争机会。而知识产权运营业务则通过侵权、许可、转让、秘密保护。合同知识产权审查、标准知识产权等各类增值和有效利用业务为公司直接创造价值。该部分业务由公司自行推动,已经形成非常完备的知识产权分析体系。而知识产权基础性业务,诸如专利撰写等方面则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操作完成。
·知识产权策略强调专利布局
在中兴通讯,知识产权策略包含了非常丰富的内容,如专利申请及维护战略,中兴通讯一直坚持着“质量核心,数量适度增长”、“策略性,综合性”等原则,强调专利布局,避免走入单纯追求专利申请数量的误区。
在专利国际申请方面,中兴通讯一直坚持成本控制价值最大原则、风险及机会原则和条约法律利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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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都曾有过和平赎买资本主义经济的构想,但都没有付诸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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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前后对待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之争及其意义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始终伴随着处理同资本主义的关系而走过,期间各方围绕如何对待资本主义产生了不断的争论。文章就新中国成立前后我们党及社会各界对待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之争的经过、论点及影响作一梳理。
新中国成立前后,我们党面对的资本主义经济共有四类:一是官僚资本主义经济,即南京国民政府公有、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官僚私有的工商业、金融业等经济;二是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即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金融业等,当时又称“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三是外国资本主义经济,主要是英美等国家资本主义在华企业;四是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即“受无产阶级国家监督和调节的资本主义”,是无产阶级国家“能够加以限制、能够规定其范围的资本主义”[1]541、670,在中国包括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经销代销等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以及个别企业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等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
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解放军每接管一城市,即没收官僚资本归新民主主义国家所有,废除外国资本主义经济在华特权。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由于美英等国家宣布管制中国在其管辖区的公私财产,中国政府被迫对美英在华财产针锋相对地实行了管制、冻结和没收等政策。
这些对待官僚资本主义和外国资本主义经济的政策,在当时的我们党内、工农群众和进步知识分子间没有明显分歧。但是,怎样对待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却不时发生争论或政策偏差。
由于中国人“对资本主义印象最深的是它剥削人压迫人的一面,而对它在历史上有过解放生产力和促进生产力发展作用的一面,印象并不深刻了。因为他们是在受剥削、受压迫、被奴役、被侵略的痛苦回忆中认识资本主义的”。因此,很多人对包括民族资本主义在内的一切资本主义都不知不自觉地怀有排斥心理。
尽管中共中央于1947年12月明确制定了“保护民族工商业”的新民主主义经济纲领,但是,在人民解放军接管大中城市的过程中,石家庄、邯郸、阳泉、焦作、运城等多地发生了乱抓物资、乱抢机器和私人财物等破坏民族工商业的行为,天津、北平等地发生了工人分店铺、斗老板、过高要求改善工资福利待遇等现象。东北解放后,“党在东北对私人资本主义及民族资产阶级的政策,虽然经过长期争论……未能正确解决”。
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一再下令制止和纠正“左”倾倾向,对广大党员干部、军队指战员等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区分科学社会主义与农业社会主义、联合民族资产阶级等思想教育,并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原封原样”接管城市、谨慎对待工人工资福利要求等政策。
在筹建新中国过程中,如何对待私人资本主义的问题上,我们党内“存在着许多糊涂思想的”[4]1430,主要表现为尽快消灭资本主义的“左”倾思想。
为此,1949年3月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明确了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同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等并存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经济形态理论。会后,刘少奇赴天津视察和指导恢复重建工作,其中关于团结资本家、利用资本主义经济恢复和发展生产的讲话,“基本精神是符合七届二中全会决议的……他的本意,是要稳住民族资产阶级,保护和发展民族工商业,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建立新民主主义经济秩序”。
同年5月,刘少奇在给中共中央东北局的一份电报中,批评东北、天津等地党员干部允许工人向资本家提过高要求、强令资本家不准辞退工人、只说资本家的坏话和私人资本主义的投机性、只强调和资本家斗争而不讲联合等“是一种实际上立即消灭资产阶级的倾向,实际工作中的‘左’倾冒险主义和错误路线”[5]428,毛泽东赞同该批评并将电报批转各中央局、市委和野战军前委。中共中央的纠“左”努力和刘少奇“天津讲话”,对天津工商业生产、社会生活的恢复重建和南方城市的接管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党内一些人对其提出异议,尤其是刘少奇对东北的批评引起东北局书记高岗等不满。
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半年多时间内,因战争、灾荒对生产的破坏,加上资本家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导致新解放区物价连续四次大上涨,在平抑物价、统一财经的过程中,一些人提出“今天斗争对象,主要是资产阶级”、我们的政策是要与资产阶级“争利”、资产阶级要求划分国营和私营范围“我们不允许”、“国营经济是无限制地发展”、“可以提早消灭资本主义实行社会主义”[6]51、71等。
在对1950年3月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左”倾言论的批语中、在1950年6月党的七届三中全会的讲话中,毛泽东、刘少奇等都对这些错误思想给予了批评,《人民日报》发表《如何调整公私关系》等社论,批评了部分国家经济工作人员缺乏与私人资本主义长期合作的思想。由于部分不法资本家乘机大施行贿、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资财、偷工减料、盗窃经济情报等“五毒”行为,1952年初,党和政府领导人民发起了“五反”运动。
运动掀起后,全国各地普遍地出现了对资本家打击过重的“左”倾现象,一些人又主张提前敲响资本主义的丧钟,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等再次对这些言论给予了批评。1952年9月,中共中央开始酝酿提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此后直到1956年9月党的八大召开,在党的引领下,社会各界对待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认识统一于限制和改造中,主要争论转向如何改造、如何快速改造私人资本主义经济。
概括来看,在筹建新中国的过程中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头七年里,中国共产党人、广大工农群众及部分进步知识分子等之间就如何对待私人资本主义经济所发生的分歧和论争,其要点是:
第一,是否立即消灭私人资本主义经济。
当时在人民解放军接管大中城市、筹建新中国、平抑物价、“五反”运动中,全国各地都发生了立即消灭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现象。不仅在广大工人、士兵中,因文化水平的限制,缺乏对党的新民主主义政策的了解,出现拆分资本家机器厂房、批斗资本家、向资本家提出过高工资福利等现象,而且在党政干部、舆论界和知识界中也不断有人发表立即消灭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言论。例如,1949年5月,中共中央曾批评一些地方“在报纸上只说资本家坏,不说资本家还有任何好处。
在党内思想上只强调私人资本主义的投机性、捣乱性……强调限制资本主义……只强调和资本家的斗争,而不强调联合愿意和我们合作的资本家”[7]318-319。在1952年“五反”运动中,一些人主张提前敲响资本主义的丧钟,中宣部主办的《学习》杂志1952年第一、二、三期连续发表许立群、吴江、艾思奇、于光远等人的文章,否定民族资产阶级在当时具备的积极性,对“民族资产阶级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建设中有一定的地位与作用,不加分析,一笔抹煞”,认为民族资产阶级“只有反动的腐朽的一面”。
由于他们当时在宣传理论第一线,他们的思想倾向直接影响到新意识形态的建立。对此,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等给予了批评,中共中央责令并批准中宣部、《学习》杂志社刊文纠正了对民族资产阶级的错误认识。
还必须指出的是,新中国成立初期,以斯大林为代表的苏联共产党领导人对中国中央政府中非共产党人比例过高、实行保护民族工商业政策等也表示不满,对毛泽东、刘少奇等表现出不信任。这实际上也是不赞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实行保护、利用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政策。
第二,着重利用还是限制私人资本主义经济。
虽然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就制定了利用、限制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政策,但在如何利用和限制、着重利用还是限制等问题上,在党内外都存在不同看法,甚至毛泽东同刘少奇在一系列具体问题和政策上也“小有歧异”、“不尽一致”,毛泽东“在强调利用的同时,比较突出强调节制资本、限制和反限制的斗争一面”,而刘少奇“则在赞成限制的同时,更强调发展和利用的一面”。
早在1948年10月,毛泽东、刘少奇等对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东北局张闻天向中央提出的《关于东北经济构成及经济建设基本方针的提纲》十分重视。毛泽东看过刘少奇对该提纲的修改后,特地写信给刘少奇,称赞其对提纲“修改得很好”,但建议将“决不可采取过早地限制私人资本经济的办法”改为“决不可以过早地采取限制现时还有益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经济的办法”,因为“就我们的整个经济政策说来,是限制私人资本的,只是有益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才不在限制之列……限制的斗争将是经常不断的”。
1949年3月,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阐明“革命胜利以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但其语境是阐述“中国的私人资本主义工业”的地位,并强调允许存在和发展的“是于国民经济有利的城乡资本主义”,且“它将从几个方面被限制――在活动范围方面,在税收政策方面,在市场价格方面,在劳动条件方面”。
刘少奇在新中国成立前后的讲话,尤其是1949年春的“天津讲话”,强调利用和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语调更为明显。他说:“我们党对资本家是又联合又斗争……今天的重点是联合还是斗争呢?今天的重点是联合……不要把重点放在斗争上”;“在城市里发展生产,第一是发展公营企业的生产,第二是发展私营企业的生产”[10]78、93。刘少奇在讲话中甚至说了剥削有功、剥削越多越好等话(诚然,这是针对当时民族资本对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还有一定的作用而言的――编者注),以致毛泽东、邓小平、薄一波等认为用词不妥,后来高岗等用以诋毁刘少奇,在““””中更成为刘少奇的“罪状”。
1953年夏,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政策由利用和限制发展为利用、限制和改造,且全国各地不断发生加快改造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左”倾倾向。即便在这种背景下,刘少奇、陈云等仍强调要充分利用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尤其是私营工业。1955年3月,陈云强调:“必须看到,私营工业是我国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央各工业部在制定工业生产发展计划的时候,必须把现有私营工业的生产能力计算在内,加以充分利用”。
第三,通过排挤还是竞赛限制私人资本主义经济。
新中国成立前后,中国共产党对待私人资本主义工业和商业的态度有所不同。1953年夏以前,对待私人资本主义商业强调“排挤”和“替代”,而对待私人资本主义工业强调利用和限制。1949年6月,刘少奇提出要“发展国家商业及合作商业,使之逐渐地在广大范围代替私人商业”。
同时,毛泽东也在多场合表示,要排挤和替代私商,引导私营批发商把资金投向其他有益的事业,尤其是工业。1952年“五反”运动期间,中共中央提出不仅要“消灭投机商业”,而且要“在国家划定的范围内”“逐步缩小私营商业”,但仍坚持“尽量发展私营工业”[13]354。1953年夏,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全国各地出现加速改造、彻底排挤私人资本主义商业的趋势。但是,同年9月,陈云认为:要继续“让私营零售商业多做一点生意”,“对(私营――引者注)批发商的限制也要有区别、有步骤地来搞……不要挤掉……要让他们继续搞下去”[11]444。1955年1月,陈云初步总结改造私人资本主义商业的经验后坚持认为:“一部分批发商现在能存在的,让他们继续存在……二批发也可以让其继续存在”,“这些私营批发商的存在,在现阶段对我们有利,我看再不要去挤他了”;城市和农村集镇的零售商更要“让他们在原有岗位上维持下来”,“如果挤掉他们,会引起造反;如果转业,转什么,也成问题”。他还指出,过去几年,“有些批发商转了小工业”,但是“几年来成绩不大”,“几年来的经验证明商业转工业是不行的”[11]557、567、564、559。
然而,1955年底和1956年初社会主义改造高潮掀起后,陈云的上述思想没能得到实现。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对待私人资本主义工业的基本主张是利用和限制,但党内除了在着重利用还是限制上存在认识分歧外,就如何利用和限制私人资本主义工业也存在不同认识。当时,全国各地不断发生“挤垮一些私营工商业的错误思想和做法……在处理公私关系上,明显地歧视私营工商业”[2]99,纷纷在价格、税收、金融、生产资料等多方面限制、排挤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
在平抑物价、统一财经和“五反”运动中,这一“左”倾错误思想、言论和做法更为明显。相比之下,刘少奇、薄一波等倾向于通过提高公营经济的经营效益、和平竞赛来逐步实现对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利用和限制。1948年9月和12月,刘少奇先后提出:新民主主义社会制度下,“不善于经营管理经济,不善于在经济上和别人(资产阶级和富农――引者注)进行和平竞争,那我们就会要失败”,对待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不能采取措施加以禁止,“必须在和平的合法的经济竞争中”取胜;“用对待封建主义的办法对待资本主义是错误的,那么对它实行什么办法呢?和平的经济竞争……所谓经济竞争,就是不以行政手段为主……是在大体上相同的条件下,看谁经营得好”[10]15、51。
为了适应大规模经济、增加税收、缓解“五反”运动后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困难,1952年底,国家财政部在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并经周恩来批准后决定实行新的税制。新税制为了保税,取消了对合作社征收营业税打八折、成立第一年免纳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为了简化税制,提出“公私一律平等纳税”。
由于准备不够充分、宣传解释工作没有跟上等原因,新税制的推行引发了物价波动和部分地方干部、群众的不满。这引起毛泽东等高度警觉,尖锐地批评“公私一律平等纳税”的口号违背了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的决议;新税制得到资本家的叫好,是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2]242-243。1953年夏,全国财经会议对新税制进行了彻底的批判。
第四,能否赎买私人资本主义经济。
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都曾有过和平赎买资本主义经济的构想,但都没有付诸实践。新中国成立初期,对于中国有无必要、能否采用国家资本主义的办法实现对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当时的国内甚至中国共产党内都有不同看法,“有人说,苏联并未实行这种制度,所以我们也不必实行”[10]52,有人认为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应当马上直接加以没收”[11]591。毛泽东、刘少奇、陈云等综合分析各方面情况后认为,“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是可能的”[14]688,“中国可能比俄国更多地、更长时期地采用国家资本主义的办法”[10]52-53。
此外,一些人还认为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和改造完成后同资本家共事“麻烦”,将资方人员包下来是“包袱”,一些工人抱怨“资本家过去是经理,现在还是经理”,等等。针对这些看法,毛泽东、刘少奇和陈云等在一系列场合予以批评,强调“资本家的机器是财富,但是人也是财富,他们有管理企业的知识和经验,而且人这种财富不下于机器那种财富”,把民族资产阶级接收下来,“决不能讲是包袱,而应该讲是财富”[15]83、40、51、84。
第五,社会主义改造是否彻底消灭资本主义经济。由于受苏联社会主义改造及模式的影响,加上对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认识的偏颇,1953年夏,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提出后,当时中国绝大多数人都认为社会主义改造就是要在中国彻底消灭资本主义。当年6月,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说“要在十年到十五年使资本主义绝种”[16]255。同年底,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布的《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提出:社会主义改造“就是要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的社会,完全消灭城乡资本主义的成分”[14]666。1955年10月,毛泽东继续强调:“我们的目的就是要使资本主义绝种”,“使资产阶级、资本主义在六亿人口的中国绝种”[17]141。
但是,陈云等认为,社会主义改造并不等于彻底消灭资本主义和完全排除自由市场。1955年11月,全国社会主义改造高潮掀起之际,陈云在中共中央统战部召开的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委座谈会上提出:“允许有些工厂不公私合营”,“有百分之七十公私合营了,就可以说基本上全行业实现了公私合营。”
[11]591-5921956年春夏,全国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刚过,陈云等就发现改造过于集中、过于求纯所带来的各种问题,为了解决这些新问题、新困难,他们一再强调要允许非公有制工商业继续存在,要继续发挥资本主义和自由市场的作用,甚至提出要允许不合格、草率组建的公有制工商业退回公私合营或私有制。例如,1956年5月和7月,陈云提出,手工业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和合作商店,“由于收入减少,生活困难,要求退出合作企业的,应当批准他们退出”;交通运输方面,“现有高级社在还本付息方面有困难的,可以退为初级社”[15]77、38。
同年7月,他还提出,“要在社会主义基础上的国家计划范围内搞个社会主义自由市场,恢复过去私人经营的一套……比如百货,可以分好多种,由私商来管,大的搞批发,小的搞零售”;我国不要同苏联那样“大小生产都纳入计划”,要“来个大计划、小自由,即主要方面有计划,次要方面来个自由市场”[15]50、86。在此基础上,1956年9月,陈云在党的八大上又正式提出了“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经济体制改革思想。
1956年初,鉴于社会主义改造过快、过粗和过于单一带来的问题,毛泽东等也提出要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要让资本主义地下工厂转为地上工厂,允许华侨来大陆投资办企业,一百年都不没收等。但是,相比而言,毛泽东主要是从策略上考虑继续利用资本主义经济为社会主义社会服务,而陈云主要是从战略上探讨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同社会主义经济长期共同发展。
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视角看,新中国成立前后,中国共产党内外对待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争论产生了以下积极影响:
第一,丰富了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毛泽东在1940年的《新民主主义论》和1949年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的讲话等系统地概括了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这一理论在新中国建立前后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不断得以完善。其中,有些观点就是在党内外的论争中不断得以完善的。
譬如,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在1949年春之前,毛泽东、刘少奇等都认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矛盾是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在1948年9月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刘少奇说:“在新民主主义经济中,基本矛盾就是资本主义(资本家和富农)与社会主义的矛盾。在反帝反封建的革命胜利后,这就是新社会的主要矛盾。”[3]161毛泽东在会议做结论时也说:“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完成之后,中国内部的主要矛盾就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外部就是与帝国主义的矛盾。”
[18]386在1949年3月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坚持认为:对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限制和反限制,将是新民主主义国家内部阶级斗争的主要形式”[4]1432。然而,东北、平津解放后,党员干部和革命群众在对待民族资产阶级方面不断发生“左”倾错误,党内对待私人资本主义经济政策“经过长期争论”而“未能正确解决”[7]318,且民主革命的遗留任务仍异常艰巨。在批评对待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左”倾错误的基础上,毛泽东、刘少奇等于1949年春改变了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的论断。
刘少奇1949年春在“天津讲话”,中共中央1949年5月发出的《关于认真克服对待民族资产阶级的‘左’倾错误的指示》等都强调了利用私人资本主义经济恢复发展生产的必要性。同年7月,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写给联共(布)中央和斯大林的报告中说:“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及国民党残余势力的斗争。这在推翻国民党政权以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存在的,并且仍然是主要的矛盾和斗争”,“有人说:‘在推翻国民党政权之后,或者说在实行土地改革之后,中国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便立即成为主要矛盾,工人与资本家的斗争,便立即成为主要斗争。’这种说法,我们认为是不正确的。”
[19]1952年夏,随着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运动、抗美援朝、知识分子思想改造等民主革命遗留问题的基本完成,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等重新提出,“在打到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后,中国内部的主要矛盾即是工人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6]231。至此,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理论才得以完善。 第二,催生了“不要四面出击”的方针。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的战略策略方针之一是“不要四面出击”。
该方针就是毛泽东在批评当时我国一些人错误对待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民族资产阶级而提出的。1950年6月,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上说:我们当前的总方针,“就是肃清国民党残余、特务、土匪……跟帝国主义斗争到底。为了孤立和打击当前的敌人,就要把人民中间不满意我们的人变成拥护我们”,“不要四面出击。四面出击,全国紧张,很不好。我们绝不可树敌太多,必须在一个方面有所让步,有所缓和,集中力量向另一方面进攻”[20]。
第三,促进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头三年,在百废待兴、内忧外困的背景下,我国之所以能够在短短的三年内既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遗留任务,又实现了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根本原因在于党领导中国人民发挥了主人翁的作用,有效地执行了新民主主义建设的方针政策,其重要表现在于政治上坚持了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各革命阶级的联合,尤其是团结了民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贯彻执行了“不要四面出击”的战略策略方针;经济上利用了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这两个方面都同如何对待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紧密相联。
如上所述,新中国成立前后,党内外不断发生对待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左”右倾错误。
但是,在接管城市、平抑物价、“五反”运动等过程中,每当出现违背新民主主义政策的现象,各级党和政府都坚持以新民主主义社会理论为指导,及时分析问题,妥善应对,通过合理调整工商业、适当减轻私企负担、促进城乡物资交流、扩大加工订货等维持了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生产经营活动,稳定了民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的思想情绪,缓和了失业现象,使城乡人民的生产生活不断逐步转入正常轨道。在社会主义改造的三年里,中共中央和毛泽东、刘少奇等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不断纠正着对待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左”右倾错误,特别是对待资产阶级的“左”倾倾向,从而增进了中国共产党、中国工人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的相互了解和信任,彼此之间通过思想上的碰撞取得了认识上的共识,为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建设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可见,新中国成立后的头几年,新民主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是在伴随着反对、防止对待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民族资产阶级的“左”右倾错误中走过的。
第四,纠正了社会主义改造中的若干失误,萌生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思想。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和陈云等不断强调组建产业联合会、企业管理委员会等都要吸收原工商业者参加,公方代表和改造后的企业负责人要树立同“资本家”长期“共事”的意识,要把原工商业者当做“财富”,充分发挥他们善于管理企业、熟悉经贸业务的知识和经验[15]51、84。刘少奇、周恩来和陈云等还反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速度的急躁冒进、隔断私人资本主义工业与商业的关系、打乱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原来的业务关系、把小资产阶级的手工业和商业当做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国营商业经营范围无限扩大等错误做法。
所有这些归结起来都是如何对待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论争。刘少奇、周恩来和陈云等人的正确主张,不同程度地纠正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的若干失误。1956年底,我国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标志着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正式确立,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伟大最深刻的社会变革。
但是,由于受传统社会主义模式、国际局势等影响,社会主义改造出现了要求过急、速度过快、工作过粗、形式过于单一等问题,其弊端也马上暴露出来。1955年下半年社会主义改造高潮掀起后,一些中国共产党人,尤其是陈云很快察觉到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和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弊端,于是大胆地、及时地提出了不要彻底消灭资本主义、允许商户退出不合条件的商业合作社、划分国营和私营商业的经营范围等设想。
在1956年9月党的八大上,陈云将这些构想概括为“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思想,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思想先驱。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前后,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社会各界就如何对待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出现了一系列分歧和争论,论争推进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对当今中国正确处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具有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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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演达在近三年的国外生活里勤奋学习,独立思考,注重研究经济、历史等和中国关系密切的学问,再加上国外的所见所闻,对中国社会的经济结构的认识更加成熟。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论邓演达国家资本主义思想的形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邓演达国家资本主义思想离不开邓演达本人的生活和革命实践。文章遵循其思想发展规律,以时间为序,认为邓演达国家资本主义思想的形成经历了四个阶段。
关键词:邓演达;国家资本主义思想;形成
论邓演达国家资本主义思想的形成
邓演达国家资本主义思想是邓演达思考中国应该往哪里去,怎么样去的结果。他结合对中国社会的分析,认为中国革命的结果是向着非资本主义的方向,即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并且中国不可能马上实行社会主义,但也不必经过资本主义才可进入社会主义。
他说:“我们知道紧接现阶段的中国社会的历史进程为国家资本主义,即是说:国家资本主义为现阶段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底经济结构”[1 ] 。邓演达国家资本主义思想的产生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一个不断演进、深化的过程。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应;这种反应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现实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 2 ] 具体说来,这个过程大体可以作如下梳理:
一
第一阶段,自1895 年邓演达出生至1925 年底这30 年时间。这个阶段的特点是,邓演达为国家利益而投身革命,大部分时间在广东,虽然他忠实于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有机会接触平民百姓,学习也算刻苦,革命也很英勇,但未形成自己对国家资本主义的系统看法。特殊的家庭出身铸就了邓演达自小就有忠贞报国,不负先人遗愿的大志。
他勤奋好学,小小年纪就会吟唱“月光光,照地堂,年卅晚,摘槟榔”这首客家儿歌。他了解农民的疾苦,从小就与农民接触,对农民很有感情。“在鹿颈村周遭,有钱的地主与佃户是分区居住的,界线分明,穷人没有地位,亦没有生活保障,抬不起头做人,连住的地方都不可造次,备受歧视。年少的邓演达自小目睹人世间的这种不平等,心中便也就深藏有不平之气, 势必有一天, 要冲勇而去”[3 ] 。
就这一点来说,邓演达后来提出的关于农民问题、农民的土地问题就绝非偶然。在邓锵的鼓励和帮助下,邓演达很早就加入了同盟会,参加了革命。1924 年参加革命以后,他英勇果敢,屡立奇功,深得孙中山的欣赏。同盟会的“平均地权”及后来孙先生的“扶助农工”,在邓演达看来很是兴奋,并影响和铸造了他的一生。
黄埔军校时期因与蒋介石意见不一致,邓遂产生出国考察学习的念头,当然他是抱着“至坚至诚之心志,求真求美之热诚”,怀揣着祖国去的。他在给张难先的信件中写道:“以国人思想之幼稚而愚蒙,且经济力困竭如今日,安能免外人之捆缚而俯伏受戳!救国之计,舍加入国际的革命团体以作世界革命功夫,合同扑除共同大敌,必难收效,此大两月来观察所决定”“, 川民苦痛殆较粤中为甚甚,亦足证吾国今日经济只万困而当之所措手足矣!”[4 ]
1924 年底邓演达决然辞职,离开黄埔军校,在上海稍停并游览长江三峡以后,经苏联前往德国柏林,攻读军事、经济、政治。由此可以清楚地表明,这一时期的邓演达在革命之余关注农民问题、农民的土地问题进而开始思考中国经济之所以贫困的问题。无疑这些思考是在为邓演达最终形成国家资本主义思想作了一些“粒子”工作。
二
第二阶段,自1926 年至1927 年7 月邓演达第二次出国前的一年多时间。这一阶段的特点是继续高举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旗帜,大部分时间在武汉,忠勇奋发,直面蒋的反动,继续探索中国革命问题,逐渐有了一些关于农业生产、土地解决、经济建设等方面的认识。季方回忆,自邓演达第一次从国外回来就有不小的变化,他深深地感觉到“更重视农民问题,更强调‘耕者有其田’解决农民土地问题”[5 ] 。北伐途中的邓演达发布了打倒贪官污吏,打倒土豪劣绅,废除苛捐杂税等口号,深得民心。同时北伐过程中邓演达已密切注视、思考农民问题和土地问题了,据郭沫若回忆,邓演达说“在行军途中,我们差不多时常谈论着农民问题和土地问题”。
[ 6 ]对于农民问题的解决,邓演达1927 年初就有自己的思考,他说:“目前我们去解决农民问题,当然不是只把井田式的古典制度很笨的演出来,我们是要一面把土地问题弄个解决,一面把农业的新基础建造起来———农业的工业科学化。”[7 ]要使中国革命前进,必须敢于打破旧的经济基础,团结民众的力量,向着民生主义前进。
他说“, 改造新的经济基础,向着民生主义的道路走”[8 ] 。邓演达为解决土地问题,主张成立专门组织。中央对农民问题的解决制定了具体的方法,正像邓演达所指出的,“会同农政部和全国农民协会组织委员会订定乡村自治机关之组织法和实行计划;会同农政部规定减租减息的办法;会同农政部和财政部取消苛捐杂税”[9 ]等实现中央对农民的决议案。
据茅盾回忆,武汉国民政府时的邓演达就有一个计划。“这‘工作计划’就是总政治部内设一个研究农民问题、土地问题的特种委员会”[10 ] ,彭泽民也说“, 邓先生任农民部长时,为要促进土地政策之实现,提议设立土地委员会。不仅如此,还主张设立农民运动讲习所”[11 ] 。
邓演达在解决土地问题时是审慎认真的,北伐军的胜利并没有使他迷惘,他曾说,“现时如果像俄国十月革命时,立刻公布土地国有法令,农民是否获得利益呢? 实在是一个疑问”[12 ]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现在不能。“我们对于土地问题的解决分为两个步骤。我们在原则上是‘平均地权’‘, 耕者有其田’,以至‘土地国有’,第一步政治的解决,第二步经济的解决”[13 ] 。这些主张今天看来是很有远见的,也为邓演达进一步提出国家资本主义思想提供了准备。[论文网 LunWenDataCom]
三
第三阶段,自第二次出国到回国组党并提出国家资本主义思想,时间是1927 年7 月至1930年9 月。这一阶段的特点主要是:继续思考中国的土地问题和经济发展问题,深刻揭露蒋、汪政治经济统治的实质,以旅欧的所见所闻为背景,形成了一系列在中国发展国家资本主义的主张和观点。
随着蒋介石、汪精卫等国民党反动派向右走,越来越背离孙中山的三民主义轨道,中国已经到了一个新的黑暗的反动时代,“无论为南京为武汉,皆窃取中国国民党之旗号,曲解及假托革命的三民主义之内容,其实已为旧势力之化身,军阀之工具,民众之仇敌”[14 ] 。
在此等黑暗条件下,农地问题,经济发展问题解决的如何关系中国能否走去”[3 ] 。就这一点来说,邓演达后来提出的关于农民问题、农民的土地问题就绝非偶然。在邓锵的鼓励和帮助下,邓演达很早就加入了同盟会,参加了革命。1924 年参加革命以后,他英勇果敢,屡立奇功,深得孙中山的欣赏。同盟会的“平均地权”及后来孙先生的“扶助农工”,在邓演达看来很是兴奋,并影响和铸造了他的一生。
黄埔军校时期因与蒋介石意见不一致,邓遂产生出国考察学习的念头,当然他是抱着“至坚至诚之心志,求真求美之热诚”,怀揣着祖国去的。他在给张难先的信件中写道:“以国人思想之幼稚而愚蒙,且经济力困竭如今日,安能免外人之捆缚而俯伏受戳!救国之计,舍加入国际的革命团体以作世界革命功夫,合同扑除共同大敌,必难收效,此大两月来观察所决定”“, 川民苦痛殆较粤中为甚甚,亦足证吾国今日经济只万困而当之所措手足矣!”[4 ]
1924 年底邓演达决然辞职,离开黄埔军校,在上海稍停并游览长江三峡以后,经苏联前往德国柏林,攻读军事、经济、政治。由此可以清楚地表明,这一时期的邓演达在革命之余关注农民问题、农民的土地问题进而开始思考中国经济之所以贫困的问题。无疑这些思考是在为邓演达最终形成国家资本主义思想作了一些“粒子”工作。
第二阶段,自1926 年至1927 年7 月邓演达第二次出国前的一年多时间。这一阶段的特点是继续高举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旗帜,大部分时间在武汉,忠勇奋发,直面蒋的反动,继续探索中国革命问题,逐渐有了一些关于农业生产、土地解决、经济建设等方面的认识。
季方回忆,自邓演达第一次从国外回来就有不小的变化,他深深地感觉到“更重视农民问题,更强调‘耕者有其田’解决农民土地问题”[5 ] 。北伐途中的邓演达发布了打倒贪官污吏,打倒土豪劣绅,废除苛捐杂税等口号,深得民心。同时北伐过程中邓演达已密切注视、思考农民问题和土地问题了,据郭沫若回忆,邓演达说“在行军途中,我们差不多时常谈论着农民问题和土地问题”。[ 6 ]对于农民问题的解决,邓演达1927 年初就有自己的思考,他说:“目前我们去解决农民问题,当然不是只把井田式的古典制度很笨的演出来,我们是要一面把土地问题弄个解决,一面把农业的新基础建造起来———农业的工业科学化。”
[7 ]要使中国革命前进,必须敢于打破旧的经济基础,团结民众的力量,向着民生主义前进。他说“, 改造新的经济基础,向着民生主义的道路走”[8 ] 。邓演达为解决土地问题,主张成立专门组织。中央对农民问题的解决制定了具体的方法,正像邓演达所指出的,“会同农政部和全国农民协会组织委员会订定乡村自治机关之组织法和实行计划;会同农政部规定减租减息的办法;会同农政部和财政部取消苛捐杂税”[9 ]等实现中央对农民的决议案。
据茅盾回忆,武汉国民政府时的邓演达就有一个计划。“这‘工作计划’就是总政治部内设一个研究农民问题、土地问题的特种委员会”[10 ] ,彭泽民也说“, 邓先生任农民部长时,为要促进土地政策之实现,提议设立土地委员会。不仅如此,还主张设立农民运动讲习所”[11 ] 。邓演达在解决土地问题时是审慎认真的,北伐军的胜利并没有使他迷惘,他曾说,“现时如果像俄国十月革命时,立刻公布土地国有法令,农民是否获得利益呢? 实在是一个疑问”[12 ]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现在不能。
“我们对于土地问题的解决分为两个步骤。我们在原则上是‘平均地权’‘, 耕者有其田’,以至‘土地国有’,第一步政治的解决,第二步经济的解决”[13 ] 。这些主张今天看来是很有远见的,也为邓演达进一步提出国家资本主义思想提供了准备。
第三阶段,自第二次出国到回国组党并提出国家资本主义思想,时间是1927 年7 月至1930年9 月。这一阶段的特点主要是:继续思考中国的土地问题和经济发展问题,深刻揭露蒋、汪政治经济统治的实质,以旅欧的所见所闻为背景,形成了一系列在中国发展国家资本主义的主张和观点。随着蒋介石、汪精卫等国民党反动派向右走,越来越背离孙中山的三民主义轨道,中国已经到了一个新的黑暗的反动时代,“无论为南京为武汉,皆窃取中国国民党之旗号,曲解及假托革命的三民主义之内容,其实已为旧势力之化身,军阀之工具,民众之仇敌”[14 ] 。在此等黑暗条件下,农地问题,经济发展问题解决的如何关系中国能否走出黑暗,走向光明
邓演达在近三年的国外生活里勤奋学习,独立思考,注重研究经济、历史等和中国关系密切的学问,再加上国外的所见所闻,对中国社会的经济结构的认识更加成熟。邓演达在1929 年6 月30 日和1929 年8 月8 日两封致丘哲的信中都谈到了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的问题。
他说“, 国内局势现在更加明白,只先有资本主义型的发展,才有可能,这个发展为历史的必然要求”,“中俄事件自然是蒋介石的一种俾斯麦式的策落,这个策落能否有效,要看日本的态度,多少对于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是有相当影响的。”[15 ]邓演达所推行的革命是要整个地推翻军阀官僚地主豪绅的统治,建设一个民族的平民的统治。在这一思想的统领下,邓演达于1929 年10 月发表了《我们对现在中国时局的宣言》,宣言中说到“没收一切官僚军阀政客及参加反革命的豪绅地主买办等的财产充公,废止一切厘金杂税,由人民会议重新规定合法税率”等目前行动纲领。
方述在《邓演达归国后的秘密生活》中谈到:邓演达在起草修改新组织的政治理论纲领时说,“发展国家资本,以储备社会主义之条件”,顺便说依据就是流传于国际国内的“政治主张”。我们从邓演达的书信著作中不难发现,尤其是在他参观考察了欧洲一些国家后认识到,以中国现实的条件不足以实行共产主义革命,我们有自己的国情,忽视了这一点定然会延长中国的革命。认识来源于实践,认识也只有上升为理论才能指导中国的革命。1930 年9 月1日邓演达在他的《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政治主张》中系统提出了国家资本主义思想,从此我们对中国社会的经济结构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并以此为指导实现我们的奋斗目标。
第四阶段,从1930 年9 月到1931 年11 月邓演达遇害,这是邓演达国家资本主义思想进一步发展时期。在这个阶段,邓演达从各个方面和在各个不同场合宣传他的主张,让更多的人了解他的主张,宣传群众、发动群众更好地、尽快地实现这一主张。这是中国革命赋予他的使命。
1930年9 月1 日邓演达在他的文章《中国到哪里去?》的结尾喊道“立即实现‘耕者有其田’! 发展产业,并使产业组织化社会化!”[16 ] 1930 年9 月15 日邓演达在他的文章《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对时局宣言》中写道,“肃清帝国主义在华势力由人民行使政权;发展产业,并使产业组织化社会化”“, 要有国民会议解决一切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对内立即实行耕者有其田,使土地问题彻底的解决,与发展国民经济。”[17 ]在说明中国将来的经济结构的问题时,邓演达指出,“他一方面是否定紧束而支离的封建经济,一方面又要转到一个新的集体的国家经济, 向社会主义的路上去”[18 ] 。
很显然这个新的国家经济就是邓所主张的国家资本主义。邓演达在不断证明不断找寻在当时的中国实行国家资本主义是行得通的,他一次又一次分析中国局势,用他的话说“, 现在的中国局势,已显明的是由资本主义发展的可能”[19 ] 。1931年在他自己所著的文章《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反对南京伪国民会议宣言》里呼吁:“推翻反动的南京统治! 解决耕地问题! 发展国家资本!”[20 ]从
一定意义上说,邓演达提出的国家资本主义也是在合理分析国际局势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进一步思考的产物。1931 年在他的《现实国际及中国的形势与我们斗争的路向》里解释道“, 国民经济———或国家经济———的继续发展及‘合理化’,为欧美进步的资本主义国家所要循依的道途;特别是落后的东方国家及其他农业国家———殖民地及半殖民地的国家,更因为国民生活要求底昂进,必然会从今后形成提高各国国民经济底机能与活力,以参加及提高国际的经济生活。
因此国民经济,还是最近将来的经济生活底核心”[21 ] 。可以判断,这里的国民经济、国家经济就是国家资本主义。为了解决中国问题,邓演达努力探索,不断深化思考自己已有的想法:由国民会议行使权力废除所有不平等条约,取消一切苛捐杂税;按耕地农有的原则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抓紧制定经济政策发展经济;还探讨了中国发展领域内的市场问题。邓演达说中国革命的核心问题是,在经济的意义上改造小农经济,清厘除治高利贷经济,有限制地发展私人工商业,实现土地社会化。
这些内容可以从1931 年6 月25 日邓演达的《怎样去复兴中国革命———平民革命?》中得到答案。被捕入狱后的邓演达仍没有忘记和狱友交流有关学习、生活和中国革命的前途等问题,当然也在继续着他的相关国家资本主义的思想。
邓演达的国家资本主义思想是在他的政治活动中逐渐成熟起来的,反过来又为其政治实践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思想土壤。这是因为,一个人的经济思想行为和政治行为往往交织在一起,而经济思想研究的深入和建树对政治行为的影响与指导意义,无疑是极为重要的。这一点我们从邓演达国家资本主义思想的发展轨迹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总之,邓演达的国家资本主义思想的每一步发展都和其政治革命活动紧密相连,随着邓演达对中国革命逐渐深入的认识,他的国家资本主义思想的主张和观点已基本确立。
[1] 邓演达文集[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第357 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 [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3 页.
[3] 谭元亨, 李景秋. 邓演达[M] . 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 页.
[4] 邓演达文集[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第2 页.
[5] 梅日新, 邓演超主编. 回忆邓演达[M] . 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1992 年版,第40 页.
[6] 梅日新, 邓演超主编. 回忆邓演达[M] . 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1992 年版,第13 —14 页.
[7] 邓演达文集[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第21 页.
[8] 邓演达文集[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第26 页.
[9] 邓演达文集[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第80 页.
[10] 梅日新, 邓演超主编. 回忆邓演达[M] . 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1992 年版,第17 页.
[11] 梅日新, 邓演超主编. 回忆邓演达[M] . 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1992 年版,第22 页.
[12] 邓演达文集[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第97 页.
[13] 邓演达文集[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第97 - 98页.
[14] 邓演达文集[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第334 页.
[15] 邓演达文集[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第129 ,132 页.
[16] 邓演达文集[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第167 页.
[17] 邓演达文集[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第373 ,375 页.
[18] 邓演达文集[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第189 页.
[19] 邓演达文集[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第226 页.
[20] 邓演达文集[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第379 页.
[21] 邓演达文集[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年版,第25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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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丕尔亦曾告诫说,语言并不是“一部完善的表达概念的机器”,要求它没有“漏洞”那是不现实的。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语言文学论文:汉字性质研究方法论。具体内容如下,希望能够够帮助到大家:
汉字性质研究方法论
汉字性质问题是汉字学以及普通文字学的核心课题。现代汉字学诞生伊始,有关研究即被提上议事日程。1908年,章太炎发表《驳中国用万国新语说》,以“象形”与“合音”区分中西文字论析彼此短长[1],实际上已涉及对于汉字性质的考量。上世纪20年代,沈兼士在北京大学讲授《文字形义学》,认为汉字中“象形、指事、会意各字”皆属“意字”即意符文字,汉字中“形声字”皆为“音字”即音符文字[2],则直接表达了对于汉字性质的研判。
以下事例说明,该课题百年来一直备受关注:其一,自从现代汉字学诞生,我国文字学和语言学著作大多都要论及汉字性质;其二,在中国知网上,1959年以来含有“汉字性质”字眼的期刊文章多达954篇,1989年迄今含有同样字眼的硕博论文多达482篇。汉字性质问题之所以始终保持“相当炽热的状态”[3],全因为它不仅涉及汉字的历史描述和教学设计,涉及汉字的功能评价和政策制定,而且涉及文字类型学理论建设和文字演进规律探讨,涉及文字与语言、文字与文化关系的诠释。经过学界百年来的不懈努力,尽管歧见依然存在,但有关研究不断深化则是应予肯定且令人欣慰的事实。
在以往的有关研究中,学人大多将精力集中于知识性讨论,对于方法论(methodology)则关注不够。唯物辩证法认为方法重于知识:方法错了,即便侥幸获得正确知识,这知识亦缺乏足够的学术含量和应有的社会影响;方法对头,即便暂时与正确知识失之交臂,但终会走向成功,并将充分发挥所获知识的积极作用。笔者认为从事学术研究应当重视方法论。本文有关汉字性质的讨论将以此为指导。汉字性质研究涉及的方法论问题甚多,限于篇幅,本文只谈两点:(1)汉字性质研究的立论基础单位;(2)立论基础单位内部关系的两种观察角度。本文所谓方法论主要指对于汉字性质研究方法的审视、阐释和评析。
对于汉字性质研究来说,以何种文字单位作为立论基础乃是需要首先明确的问题。索绪尔认为汉字属于“表意文字”[4],布龙菲尔德认为汉字属于“表词文字”[5],赵元任认为汉字属于“词素文字”(亦即后文所谓“语素文字”)[6]142,三位学界泰斗虽然看法有别,但都是通过对“记录一定的语言单位时不能再分析的……独立符号”[7]的考察而立论。王伯熙明确表示,不同“独立符号”记录不同语言单位,由此显示出不同“符号系统的性质”,汉字性质研究应当以此为基础。
苏培成亦曾就汉字性质研究的立论基础单位多次发表意见。他说:“确定一种文字的性质,要根据这种文字的基本单位记录的是什么样的语言单位。”[8]“文字的基本单位指的是文字体系中能和语言成分相对应的最小的单位”,“根据文字基本单位的理论,汉字里的基本单位是一个个的单字,而用来和它对比的拼音文字的基本单位应该是一个个的字母,而不是一个个单词。”[9]王伯熙和苏培成的说法不尽一致,基本观点则如出一辙。
王伯熙所谓“独立符号”、苏培成所谓“文字基本单位”,其实早已有了相应术语,即“字符”。维基百科指出:“字符(Character)是一个信息单位。……简单来讲就是一个汉字、日文字、韩文字……或是一个英文、其他西方语言的字母。”[10]笔者以为,既然已经有了相应术语,就不应让它闲置。何况与“独立符号”、“文字基本单位”等表述相比,“字符”说法更便于理解和使用,在汉字性质研究中,学界应充分利用“字符”术语的优长。
有比较才有鉴别,文字性质的研究离不开比较法的运用。一直以来不仅在中国而且在整个世界,有关比较都是以字符为基础。但近年来不断有人质疑,认为将字符作为比较基础有问题,因为中文汉字与西文字母缺乏可比性。他们主张比较应坚持对等原则,鉴于形音义俱全乃一切文字共同特征,他们认为比较应以形音义结合体为基础。据此他们提出:汉字属于语素文字,英文属于表词文字。[11]对于以上新说,笔者颇为怀疑。
这不仅因为“从来不会错”(Chao can never be wrong)的赵元任明确指出,在目前通行的成熟文字中,就所标记的语言单位尺寸看,语素文字乃为上限[6];以及因为以拉丁字母为构字元素的英文已有上千年历史,其间从无英文使用者认为自己使用的是表词文字;更因为根据“对等原则”,被比较文字除了必须所指层次相同,亦即或者都是以语音为所指,或者都是以音义结合体为所指,同时必须所指等级相同,亦即或者都是以音素为所指,或者都是以音节为所指,或者都是以语素为所指,或者都是以单词为所指;而上述新说是基于标记语素的中文形式与标记单词的英文形式的对照,亦即基于不对等比较而提出;更因为接受新说则须认为中文能够标记语素不能标记单词,英文能够标记单词不能标记语素,这样的新说实在难以让人心悦诚服。
为什么有的学者将“对等原则”视为圭臬而实践中却不能坚持?这一方面因为在汉语中语素是最重要且最显眼的语法结构单位,在英语中单词是最关键且最醒目的语法结构单位;另一方面,因为前述现象不仅为新说提出者所注意而且强烈左右着他们的知和行,于是为考察文字性质而进行不同文字比较时,鬼使神差地将记录汉语语素的中文形式与记录英语单词的英文形式等量齐观,以致偏离了自定的“对等原则”。
前面谈到不少学者认为植根字符的文字比较不合逻辑;而在笔者看来,以上批评缺乏根据。比较确实是有条件的,《墨子》所谓“异类不比”便是就此而言。同类与否如何鉴别?《墨子》云:“有以同,类同也。不有同,不类也。”意思是鉴别是否同类主要看有无共同点。这可谓中肯之论。惠施曰:“万物毕同毕异。”仲尼曰:“自其异者视之,肝胆楚越也;自其同者视之,万物皆一也。”(《庄子》)以上说法亦为学界普遍认同。
缘上以观,同类与否并非由客观现实――包括客观上的对等不对等――所决定,而是由主观认知所决定;因为基于特定观察方式可以在任意两个事物之间找到共同点并可据此将其视为同类,从逻辑上讲在语言文字范畴中可以任取两方并将它们作为同类成员看待。我们已经知道,赵元任等学术大师关于汉字性质的观点是通过对中文汉字、日文假名、英文字母等不同字符的比较而形成,上述字符均属“记录一定的语言单位时不能再分析的……独立符号”,既然具有共同点自然可以视为同类,也就自然可以拿来相互比较。所谓前述比较“不对等”(郑振峰语),“存在着严重的层面错位问题”(胡华语)等等,有关质疑失之偏颇。
为什么对于“表意文字”说法具有较大影响的解释并无硬伤而批评者仍不肯放过?主要原因在于他们认为“表意文字”说法容易造成误导。我们以为因此将其根本否定似乎过于较真。通过前面的回顾大家已经知道,“表意文字”是个国际通行且使用有年的学术用语。吕叔湘曾就术语问题作过专门论析,指出新旧术语各有利弊,取舍上并无非此不可的道理。
[30]萨丕尔亦曾告诫说,语言并不是“一部完善的表达概念的机器”,要求它没有“漏洞”那是不现实的。[31]众所周知,语言运用离不开语境,任何语义必须借助语境帮助才能实现。语境乃制约语义传释的各种因素的集合。接受者对于语义的理解需遵守“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注意表达者所处语境,领会其意指所在。综上所述,尽管尹斌庸等先生的有关批评未尝无助“表意文字”理论的完善化,但因为担心误导而欲将其打入冷宫实属矫枉过正。(2)
在审视对于字符内部关系的两种观察角度时,我们将不赞成“语素文字”和“表意文字”说法的观点拿来讨论,其实是“言在此意在彼”,因为它主要不是为了维护前述术语的称谓方式,而是旨在说明“对应地看”和“联系地看”这两种观察角度都不可或缺。
根据语言类型学理论,某些文字类型之间存在着双向“蕴含共性”(Implicational universals):基于对应关系建立的“语素文字”、“音节文字”、“音素文字”、“语素-音节文字”等文字类型,其中的“语素文字”必定同时属于“表意文字”,其中的“音节文字”、“音素文字”必定同时属于“表音文字”,其中的“语素-音节文字”必定同时属于“意音文字”;而基于联系方式建立的“表意文字”、“表音文字”、“意音文字”等文字类型,其中的“表意文字”必定同时属于“语素文字”,其中的“表音文字”必定同时属于“音节文字”或“音素文字”,其中的“意音文字”必定同时属于“语素-音节文字”。
这是否意味从两种角度说明文字性质并无必要?不是!道理首先在于:我们是通过两种观察角度的研究,方才发现基于对应关系和基于联系方式建立的两种文字类型之间的蕴含共性;而不是根据蕴含共性,由基于对应关系建立的文字类型推导出基于联系方式建立的文字类型,或者相反。道理其次在于:前述蕴含关系并非一对一,以致我们有时并不能根据蕴含共性而由此知彼,例如由于“音节文字”和“音素文字”均属“表音文字”,在已知某种文字属于“表音文字”的情况下,我们并不能推知它究竟属于“音节文字”还是“音素文字”。
道理还在于:前述蕴含共性高度抽象,管粗不管细。例如它只能告诉你,如果某种文字属于“语素文字”那么必定同时属于“表意文字”。但它并不能进而告诉你,这种“表意文字”的字符是出于何种动因和通过何种方式完成自身构形。弄清字符构造理据乃是认识文字性质的重要途径(详见另文),而蕴含共性并不能在这方面提供具体帮助。总之,对于汉字以及其他文字的性质研究来说,“对应地看”和“联系地看”这两种角度无法彼此替代,必须同时加以利用。
虽然对于科学研究来说方法与知识为互动性因果关系,但多数场合是方法决定知识。正确的方法决定正确的知识,错误的方法决定错误的知识。在正确方法与错误方法同在的情况下,所获知识也就自然是鱼龙混杂。对其加以清理不可就知识说知识,而应当从清理方法入手。汉字性质是一种客观存在,尽管因为汉字性质研究可以多角度切入因而可以允许多种判断并存,但在角度相同的情况下出现两种甚至三种、四种结论,则不能认为是正常现象。根据抓纲带目的原则,本文从方法论入手进行方法上的清理。
在前面的讨论中,对于主张在“对等”基础上进行不同文字比较的做法,对于否定汉字性质研究可以从不同角度切入的做法,对于追求汉字性质表述天衣无缝的做法,给予了证伪,从而支持了曾为不当方法贬损的正确结论,动摇了建立在不当方法之上的似是而非意见。在以上讨论过程中,笔者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对于认为汉字属于语素文字和表意文字的判断给予了肯定。但仅仅根据以上论析,要让前述判断稳稳站住,显然不够。在有关汉字性质研究方法论的新稿中,我们拟通过更为全面深入的讨论证明前述判断的合理性。但愿有关尝试对于化解汉字性质研判异说纷呈局面,对于推动汉字学乃至文字学理论建设,多多少少有所贡献。
注释:
(1)显然在吕先生看来,具有“形”和“音”乃“字”或“文字”决定性特征。笔者高度服膺这观点。因为如果确定只有形音义俱全的字符方可称为“字”或“文字”,那么中文用于记录连绵词和音译词的没有独立意义的单字将被连带地排除于“字”或“文字”范围之外。相信任何汉字使用者都不会认可这做法。
(2)当然,还有人不赞成“表意文字”说法乃是看重汉字字形中的表音成分,认为应当将它定位为“意音文字”。因为有关讨论并非三言两语可以打住,更因为有关讨论涉及汉字性质研究的其他方法论,具体地说涉及对于立论基础单位其他观察角度的方法论,笔者拟另文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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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的根本任务之一。只有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才能确定其法律性质,采取不同的审查方法,适用不同的法律效果。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分类和效力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分类和效力全文如下:
行政诉讼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条例、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还依据各种各样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影响很大,种类繁多。从制定主体来看,不仅有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还有各级党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在现实生活中,这些红头文件,对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和效力。为了讨论的方便,本文仅论述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不涉及其他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是一种俗称。对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在行政学界和行政审判实践中,一般称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泛指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决定、命令”。但是,没有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适用做出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条暗示性地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其他规范性文件享有审查权,同时对合法和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适用。
然而,如何审查和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是行政审判中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首先阐述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然后讨论其他行政规范性行政文件的分类,最后探讨其他行政规范性行政文件的效力问题。
行政诉讼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条例、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还依据各种各样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影响很大,种类繁多。从制定主体来看,不仅有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还有各级党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在现实生活中,这些红头文件,对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和效力。为了讨论的方便,本文仅论述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不涉及其他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是一种俗称。对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在行政学界和行政审判实践中,一般称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泛指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决定、命令”。但是,没有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适用做出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条暗示性地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其他规范性文件享有审查权,同时对合法和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适用。
然而,如何审查和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是行政审判中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首先阐述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然后讨论其他行政规范性行政文件的分类,最后探讨其他行政规范性行政文件的效力问题。
红头文件的应用面很广,但是,不仅在学术界,还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红头文件都没有统一的称谓。例如,在立法上,我国宪法和组织法称之为“行政措施”、“决定”、“命令”,《行政诉讼法》称之为“决定”、“命令”(第12条),《行政处罚法》称之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第14条),《行政复议法》称之为“规定”(第7条),《行政许可法》称之为“其他规范性文件”(第17条),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称之为“公文”(第2条)。再例如,在司法实践中,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称之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第3条)、“其他规范性文件”(第62条),而在2004年《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又称之为“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了行文的方便,本文以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来指称行政机关制定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红头文件。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方式。行政法学界的通说认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定义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定义为:“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上述三种定义,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存在很大的差别。
行政法学界的定义,是从行政行为理论出发的,希望用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个概念来涵盖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因此该定义包括了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和外部抽象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的定义,则是从行政审判的实际出发,主要指外部抽象行政行为。
国务院的定义,是从行政管理角度出发的,不仅包括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和外部抽象行政行为,还包括部分外部具体行政行为和内部具体行政行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国务院的定义超越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畴,不属于本文研究的范围。但是,了解行政机关看待红头文件的视角,有助于行政审判人员理解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而且,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目前我国调整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最主要的法律规范,规定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和程序 ,因此,了解国务院的定义,对审判实践具有现实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形成于1999年,而我国行政法学界的定义,形成于2004年。二者的差异,反应了我国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认识的深入。
在表面上看,二者的差异在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包含内部抽象行政行为。而实质上,二者的差异在于是否认识到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问题。
德国和日本的学者很早就认识到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问题。德国的毛雷尔教授说:“行政规则虽然只在行政内部有效,但可能对公民即外部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大量的行政规则都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在外部领域、针对公民执行行政任务。通过行政机关适用,行政规则具有事实上的外部效果。”“现在普遍承认行政规则事实上的外部效果具有法律意义。” 日本的盐野宏教授则称之为“行政规则的外部化现象”。
我国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认识的深入,也反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上。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除了保留“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外,还增加了“具体应用解释”这一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行政审判实践中,经常涉及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国务院部门以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于具体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的解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根据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可以看出其具有如下三项特征:
1、制定主体
有权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国家机关和各级党组织制定的红头文件,不是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各种规定和调整,不适用于这些红头文件。
2、调整对象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是不特定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如果红头文件的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者行政相对人能够确定,则该红头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3、适用效力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够反复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定义,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同时具备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和能反复适用这两个特征。只符合一个条件的红头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分类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的根本任务之一。只有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才能确定其法律性质,采取不同的审查方法,适用不同的法律效果。
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可以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以调整对象为分类标准,可以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内部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外部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为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创制性、解释性、指导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还可以根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形式进行分类。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章就划分了十三个类别,即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并且对这些类别的适用范围、格式做了详尽规定。
德国和日本的学者通常首先根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进行分类,然后再根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作用进一步分类。当然,德国和日本理论界没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个概念。
德国的毛雷尔教授认为,我国指称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德国由一般命令和行政规则组成。一般命令,相当于我国的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包括针对人的一般命令、针对物的一般命令和使用规则三种。 德国的行政规则,相当于我国的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包括组织规则和业务规则、解释法律的行政规则或者规范具体化的行政规则(解释性准则),裁量控制行政规则(裁量准则)、替代法律的行政规则。 毛雷尔教授认为,上述四种行政规则都有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问题,但是外部化的条件不同。
日本的盐野宏教授认为,我国指称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日本由法规命令和行政规则组成。法规命令“就其与法律的关系而言,有委任命令和执行命令的区别。委任命令,是指根据法律的委任,来规定和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本身的规范。”“与此相对,执行命令,是指与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本身无关的,关于为实现其内容的程序的规范。”“委任命令,在概念上是需要法律的根据的,而执行命令由于不是重新规定权利、义务的内容,所以被认为不需要具体的法律根据。”
盐野宏教授所说的法规命令不完全同于我国的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其中大部分委任命令已经相当于我国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日本的行政规则,相当于我国的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包括1、关于组织的规定;2、关于具有特别关系的人的规定;3、以各行政机关为相对人,关于各行政机关的行动基准的规定。其中有规定应该依据解释基准的,也有提示有关裁量基准的;4、交付补助金时制定的交付规则或者交付纲要;5、以文书形式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指导基准的规定。 盐野宏教授认为,上述五种行政规则,除了关于组织的规定外,其他四种都有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问题,当然外部化的情况不同。
我国行政法学的体系,深受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日本的影响。但是,我国行政法学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说,没有引进这些国家的理论。首先,我国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创造了“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这一概念,用以涵盖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和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其次,我国行政法学没有遵循德国和日本行政法学界的分类方法,而是不分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和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径直根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创制性文件、解释性文件和指导性文件。
我国行政法学的通说认为,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为不特定公众创设新的权利义务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它有两类,即依职权的创制性文件和依授权的创制性文件。依职权的创制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为了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固有职权而制定的,对不特定公众创制新的权利义务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授权的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补充行政法规范或变通上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门授权而制定的,为不特定公众创制新的权利义务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解释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统一各个行政机关极其公务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及执行活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定解释性文件和自主解释性文件两类。法定解释性文件,是指具有法定解释权的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自主解释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统一所属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特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特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而形成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指导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对不特定公众事先实施书面行政指导时所形成的一种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书第十二章《抽象行政行为》的作者叶必丰教授在其他文献中提到了进行分类的理由,他说所称的创制性文件包括德国的替代法律的行政规则和违法抽象行政行为;解释性文件涵盖德国的解释性准则和日本的解释基准;指导性文件对应于日本的以文书形式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指导基准的规定。其他分类可以完全包含在上述三种分类之中。
笔者不赞成叶必丰教授的分类。首先,叶必丰教授不知道是有意还是无意,完全忽略了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将自己的分类体系和德国、日本的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规则相对应。而没有注意到,德国和日本用一般命令和法规命令这样不同的术语,指称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说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即外部抽象行政行为。当然,对创制性文件进行扩大解释,是可以涵盖外部抽象行政行为的,但是,这种分类理论显而易见存在明显的缺陷。其次,叶必丰教授在分类的过程中,没有对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的情况进行描述,并加以分类,而是笼统地总结到“如果内部行政规则发生对内对外的法律效果,则也可以归类为创制性行政规范、解释性行政规范和指导性行政规范来加以讨论和研究,无需作为一类独立的行政规范。” 这种分类理论,笔者认为不仅难以为行政法学生所理解,而且,不具有司法上的可操作性。
由此,笔者赞成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的分类,即行政机关为指导法律执行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包括国务院部门以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于具体应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出的解释;和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措施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种分类方式遵循了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和外部抽象行为之分的理论模式。首先,遵循了德国和日本的分类模式。笔者并非认为“外国的月亮就是圆”,而是认为德国和日本,尤其是德国,其行政审判有数百年的历史,而它们采取同样的分类方式,必然有其深厚的理论和实践底蕴,而叶必丰教授的分类理论,不说不能让人完全信服,也是理论依据有所欠缺。其次,从德国毛雷尔教授和日本的盐野宏教授的著作中,可以看出他们理论之精妙,令人信服。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措辞是非常谨慎的,“行政审判实践中,经常涉及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经常”两个字,意味着没有穷尽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为其他内部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外部化留下了空间。
最后,笔者想指出,无论是创制性、解释性、指导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三分法,还是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两分法,都是一种理论性分类。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份红头文件可能不仅包括具体应用解释,也包括其他规范性规定。对红头文件的分析,必须根据红头文件的具体规定进行,以确定其不同规定的法律性质,采取不同的审查方法,适用不同的法律效果。
讨论我国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必须首先了解我国法制的历史。
在立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并制定宪法后,依照新的国家学说和政制理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为最高权威,一切权力由它而生,法律自它而出。这种理念在五四宪法中得到鲜明的体现。它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不单国务院和地方没有被赋予立法权,连全国人大会都没有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会有权解释法律)。但是,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却呈现相反的现象。当时,只要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论哪个机关制定,也无论以什么方式制定,都是法,对人民法院具有拘束力。这种状况,随着1982年《宪法》、1989年《行政诉讼法》、2000年《立法法》的制定才得以改变。
我国行政法学界从不同的角度,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进行了探讨。
行政法学者周佑勇认为:1、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本质上,和法律、法规、规章一样,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2、在法律效力上,作为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与其他行政行为相同的公定力、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3、具有对法律、法规、规章的补充作用,起着补充和细化的作用;4、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姜明安教授认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行政管理和行政诉讼两个领域。在行政管理领域,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1、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2、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确定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适用力;3、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在行政诉讼领域,1、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以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论证相应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的根据;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时,应同时审查相应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3、人民法院在判决的正文中,不宜直接引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条文,但在判决的理由部分,可以指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指出:“行政机关往往将这些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这些具体应用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
该司法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样,在规定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拥有审查、适用权的同时,回避了《行政诉讼法》中“依据”和“参照”的概念,而使用了模糊化的“引用”一词。
笔者认为,无论是创制性、解释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还是具体应用解释和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措施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本质上,都是行政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法律、法规、规章的一种解释。
解释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需要做过多讨论。而创制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措施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理论上具有相同的含义。根据创制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可以看出,其实质是,行政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宪法和有关组织法对行政机关职权规范进行解释,以及对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从这一观点出发,我们可以借助国外做法,来理解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的效力,以及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所应该具有的基本立场。
美国法院认为,“在法律的解释上法院是最后的权威。正确地解释法律是设立法院的目的,也是法院不能放弃的任务。法院必须拒绝行政机关错误的解释。法院对法律问题可以进行深入的审查,用法院的意见代替行政机关的意见。”“法院是法律解释的最后权威,不表示法院在解释法律的时候完全不考虑行政机关的解释。美国法院在解释法律时,非常重视行政机关解释法律的意见。”“行政机关和法院在解释法律关系上是伙伴关系,不是一方排斥他方的独占关系。在这个伙伴关系中,法院处于优越的地位。在双方的意见不同时,法院具有最后解释的权力。”
美国学者在讨论法院为什么要尊重行政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时,指出:1、从法律角度看,在法律将决定相关法律问题的权力委任给行政机关时,法院应当尊重行政机关依据国会授权所做出的解释;2、从解释能力看,存在行政机关某种相对于法院的解释优势。(1)行政机关对特定领域的法律的了解多于法院,(2)被解释的法律文本常是技术性的、含糊的、复杂的或者与事实、政策和裁量问题相关联。面对这些法律,行政机关的解释往往会优于法院,因为作为专门执行某一领域法律和政策的行政机关常常已形成了某种专业技能和技术知识,(3)行政机关经常专门负责执行某一具体法律,这种专门性赋予行政机关处理法律中问题和来自于具体解释中各种行政后果的熟悉知识,3、行政机关对法律的解释可能是正确的。
“美国法院在考虑行政机关的解释的长期经验中,已经在很多判例中发展一些标准,表明何时重视行政机关的解释,何时不重视行政机关的解释,以及对行政机关的解释应当重视的程度。” 一般来讲,美国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尊重程度有两种,强尊重态度和弱尊重态度。强尊重态度,法院不能用自己对法律条款的解释来代替行政机关对此的合理解释,只要行政机关的解释合理,法院就应予以尊重。弱尊重态度,是法院给予行政机关的看法比其他当事人提出的解释更大程度的尊重,尊重不是要法院放弃职责,只是要法院赋予行政机关的解释优于另一方当事人的地位。
借助美国的经验,结合《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所采用的“依据”、“参照”和“引用”三个词组,笔者想解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的效力,以及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所应该具有的基本立场。
1、依据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规定:“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由此可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具有法源地位。“依据”代表了人民法院必须对行政法规的解释持有一种超强的尊重态度。在现行的宪政体制下,人民法院对行政法规的解释没有审查权。
当然,《立法法》第9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该条暗示性地规定了,人民法院还是可以对行政法规及其解释进行审查,但是不具有审查决定权。
2、参照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3条规定:“规章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笔者认为,我国的“参照”相当于美国法院的强尊重态度,即只审查规章解释的合法性,而不审查规章解释的合理性。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适用。”都肯定了人民法院有权对规章解释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但都没有提到可以对规章解释的合理或者适当进行审查。
《立法法》没有规定规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理办法,其实质是授权人民法院对违法无效的规章及其解释享有不适用权。在现实生活中,法院已经开始在行政案件的裁判中,对规章合法性作出较为明确的阐释。
3、引用
严格来说,“引用”不代表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的效力,不适合与“依据”、“参照”相并列。笔者只是借用这个概念来说明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持有的基本立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提到的行政机关为指导法律执行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措施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应于行政法学界的通说,包括自主性解释,依授权的创制性和依职权的创制性其他规范性文件。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的基本立场相当于美国的弱尊重态度。
弱尊重态度,包括两个方面:首先,人民法院对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享有审查权,不仅可以进行合法有效性审查,还可以进行合理适当性审查;其次,人民法院对合法有效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适用,并作为行政审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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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指令、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手续费的中介组织,其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期货公司是交易者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桥梁。期货交易者是期货市场的主体,正是因为期货交易者具有套期保值或投机盈利的需求,才促进了期货市场的产生和发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期货公司财务风险的形成及控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期货公司财务风险的形成及控制全文如下:
随着《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如何进一步将证券、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并成为发展中的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了业内的重要话题之一。在发展的同时,规避其衍生的潜在金融风险也成了我们保证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重中之重。
在我国现阶段,金融风险主要不是市场风险,而是一种制度性风险,切实有效的制度的出台和实施无疑将是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保证。期货公司作为期货交易活动的中介组织,是衔接投资者和市场的桥梁与纽带,在期货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长期以来,期货公司的财务管理没有统一的制度来规范,财务行为相对混乱,财务关系不明确,是国家财政管理的一个薄弱环节,同时也是形成商品期货市场风险乃至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另外,作为一个高风险、高投机的市场,风险控制始终是期货业界的一个中心话题,特别是在期货公司自身运作不规范的情况下,财务上的风险最终可能进一步演变成一种金融风险。目前期货市场正在高速发展,对于期货公司而言,能否形成一套健全的财务制度和风险监控体制将是直接关系到期货交易乃至期货公司能否正常开展和运行的关键。针对目前期货公司现状,笔者从实务角度就期货公司几个重要的财务风险点的产生及如何应对进行分析和研究。
期货市场的运作是以期货公司为中介进行的,期货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因为外界条件变化或者内部自身原因,会遇到各种风险,加之期货业本身是个高风险行业,使得期货公司遇到风险的概率更大。而在期货公司内部,最大的风险是来自于财务部门的风险。财务部门的风险往往不是单独存在的,它的产生通常是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
1、税法方面的不确定性定位所致的风险
为了规范商品期货交易的财务行为,保护商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正确进行财务核算,财政部制定了《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加强对期货公司财务制度的监管。规定中明确指出:期货经纪机构属于在期货市场从事中介服务的经济组织,除本规定外另有规定,执行《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因此,正确核算期货公司的营业收入是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关键。
国务院《意见》的出台已将期货公司明确定位为金融企业,但至今期货公司的会计处理仍按相关规定归类于餐饮服务行业,而正是定位上的不明确使得期货公司在应计纳税税额的问题上存在不合理性。根据《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可以按手续费收入的5%计提风险准备金,该风险准备金应在成本中列支,理论上来讲就应该税前列支,即期货公司的毛利润按照33%缴纳所得税。然而税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期货公司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能作为成本在税前扣除。风险准备金是用来抵御因市场不可测的剧烈变动或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等原因所导致的债权损失的备抵金,是保证期货市场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不应当作为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项目。而在我国期货市场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对本已不足的风险准备金计提并缴纳所得税,只会进一步恶化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所以在目前没有法规改变的情况下,很多期货公司都作出了一些“变通”的操作,变相扩大经营成本,减少毛利润额以达到少纳所得税的目的。
期货公司是根据手续费收入来缴纳营业税的,根据财政部的《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手续费收入的核算是期货公司收取客户手续费减去期货交易所收取期货公司的手续费,即手续费净收入。但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即《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也就是说,期货公司在缴纳营业税时,应以收取客户的手续费作为计税依据,而不能扣除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即不能以手续费净收入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目前,大多数期货公司是以手续费净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的,甚至有些期货公司将经纪人的返佣也从营业收入中扣除了。
关于居间人手续费返佣税前列支问题,目前尚未有文件明确规定:居间人手续费返佣可以在成本中列支。而大多数期货公司把居间人的手续费返佣作为劳务费在税前列支,有的公司甚至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期货公司营业部的纳税问题,由于期货公司营业部不是独立法人,财务上也不是独立核算,所以大多数期货公司营业部在总部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但是根据营业税属地缴纳原则,营业税应在营业部所在地缴纳,而且所得税如果在总部所在地缴纳也必须报经税务部门审批后才可执行。事实上现在大多数营业部是在总部所在地纳税。
2、银行规定将抑制“洗钱”带来的风险
去年中国人民银行连续公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三项规定,并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要求,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这一措施意味着,中国金融市场在银行、股市和期货领域实现了实名制的并轨,历来困扰中国金融市场的实名制有名无实的问题,将在它的源头得以解决。实名制的施行,将更好地体现期货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原则,有利于整个期货市场的长期、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在实际经营中,有的期货公司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为了争取客户,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并没有按照相关的条例规定在客户存入期货保证金时仔细检查资金来源以及核对姓名真伪,只要有钱进来就收;在客户提取保证金时也存在把关不严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得期货公司有可能成为“洗钱”的场所之一,成为金融市场巨大的风险隐患。
1、公司本部的管理风险
由于我国期货市场早期曾有过的暴利现象,不少金融机构、现货企业纷纷以各种形式进入期货市场,经营管理的不规范性大大增强。这使得期货市场情况变得更为复杂,使原本经营风险就很大的期货市场经营管理的风险扩大化。同时迅速发展的机构和业务与近乎空白的经验之间的矛盾是期货公司管理滞后的一个实际问题。而管理滞后对于期货公司来说,意味着内控风险、事务风险、经营风险等极易发生。这类风险的产生,固然有外部一些因素的影响,但它产生的根本原因还在机构自身。期货公司必须通过加强内部管理体制,提高执业人员素质等途径防范和减少管理风险。
目前相对各大期货公司而言,制度上的不完善、结构上的欠缺以及相关政策的相互制约使得期货公司本身在运行中就存在极大的自主性和随机性,因此,管理上就缺乏有效和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而面对高速发展的期货市场,有章可依、有规可循的相关制度的出台无疑将是从根本上根除管理风险的必要前提。
而《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指南》的出台无疑具有积极的规范指导作用,其中提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机构的设置将为期货公司管理提供方向。
2、各分支机构的管理风险
公司本部的管理风险主要体现在制度的制定上,而分支机构的管理风险则主要体现在制度的执行上。对于期货公司各分支机构而言,无序性和自主性是其管理上的主要弊端。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设立的公司各营业部由于其严格的按要求进行运作,故相对而言其风险存在很大的可控性。但由于公司本身出于对营业成本的控制,可能出现一人多岗的现象或对各种管理制度形式上执行成分居多,因此如何完善其机构上的缺陷将是其从根本上规避风险的首要问题。
目前期货公司与各地相关机构和人员联合设立营业网点已是一种普遍行为,但由于网点本身运作的理念与公司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相对期货公司今后的发展而言,风险存在的最大隐患或许主要来自于此。为追求最大的利润和市场份额,期货公司对各营业网点的管理存在较大的缺陷,无主性和随机性在各营业网点中普遍存在,同时专业人士的缺乏以及风险防范意识的淡薄也是其运作中的主要弊端。由于合同双方的执行者主要是期货公司和投资者,因此直接执行权利和义务的仍然是期货公司,故如何保障期货公司和营业网点间的合作,将是期货公司尤为需要关注的重点,其中合作对象的选择或许将是遏止此种风险的关键。但由于其合作的特殊性,市场体制上的既有缺陷,使得此种风险仍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长期存在。
1、自有资金的风险
期货公司属于金融服务性行业,由于其特具的行业背景以及较强的专业性,使其进军金融业进行投资行为具有极大的便利,但目前我国的期货公司整体规模都在3000万——5000万元的注册资本金,这与证券公司上亿元,甚至几十亿元的注册资本金相比显然抗风险能力太弱,而投资行为失败与否对其资产质量的影响将是巨大的。因此,如何保证资本金的充足应当是当前每家期货公司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同时,期货行业属于高风险的行业,因此,按照相关规定,期货公司可以按手续费收入的5%计提风险准备金,以用来抵御市场不可测或不可抗拒的风险等原因所导致的债权损失的备抵金。这部分资金不同于公司的自有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以避免可能发生的整个期货公司的信用风险。
2、客户保证金的风险
客户资金是期货公司非常重要的资产,具有金额大、流动性强的特点,应当是期货公司控制资金风险的重中之重。由于其特殊性,此部分资金必须封闭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目前客户保证金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期货公司如何保证其保证金的安全性,另一方面是如何证明客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前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期货公司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来控制,但后一方面由于其内在原因存在较大的变数,因此控制起来将有一定的难度。客户在存入保证金时有现金、票据、银期转账等方式。现金和银期转账以存款人的意愿为准,收到即可,风险较低。但票据方式,则要体现出票方的意愿,当出票方和存入方不一致时,如何体现出票方的意愿,就面临风险。
存入期货公司的资金未必就可以作为期货保证金,这一点在相关规定中有明确说法,“如果客户以支票等转账方式入金,必须证明客户有权将该项资金用作期货保证金”。这句话包含了两个含义,一个是客户对资金使用的权力,一个是用途。但在实际执行中,有的期货公司直接将保证金按照经办人的要求直接划入其在期货公司的专用账户上,其资金证明的形式或许仅以客户的传真为准,这样的做法并不能准确地执行上述规定,其中就存在资金合法性风险。
3、资金调拨的风险
目前,国家管理层实行规范期货市场、加强监管、控制风险的政策,期货公司大多资金较为紧张。而目前三个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中心尚未统一,如果客户划入一笔资金,有时想做这个交易所期货品种的交易,有时又打算做另一个交易所期货品种的交易,这样资金在公司拥有席位的交易所之间及时、准确划转就是非常关键的问题。财务人员应掌握支票、电汇和汇票等各种结算方式的特点,同时与业务部门紧密联系,掌握客户的交易动态,及时预测资金流向,就能把有限的资金用好、用活。
同时,在客户资金调拨时,尤其要注意的是实际资金调拨人和合法的资金调拨人是否为同一个人,此时合同中规定的资金调拨人方为合法的取款人。这种情况的实质是资金的所有人用别人的名字开户进行交易,并且在开户时开户人就书面声明了资金调拨人的身份,因此按资金调拨人的指令付款才能保障客户的权益。有时会遇到客户本人不能来办理取款手续的情况,他可能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或以传真的方式要求办理。前者应要求代理人提供客户的书面委托和身份证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方可办理;后者如果客户在开户合同中指定了存款账户则可将客户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如果没有指定账户则不可办理。此外,对经纪人代替客户办理取款也要特别小心,不能让他接触款项。因为经纪人行为的后果可能是由期货公司来承担的,一旦他有不法行为,就可能会使期货公司遭受损失。
1、电子化交易、结算风险
在电子网络化日益发达的今天,传统交易方式受到越来越大的市场竞争压力。从世界范围来看,电子化交易已成为现今期货交易的主要形式,但如何应对网络交易的安全性又是期货公司不得不面对的问题。目前电子化交易最容易产生风险的主要是委托交易数据的网上传输、期货公司的交易管理系统及数据库系统。因此,期货公司系统本身必须有良好的安全防范机制,以免系统受到外部攻击造成中断或被网络犯罪分子截获造成信息泄露、客户密码被盗或数据被更改,造成重大损失。
交易电子化的普及使得投资者的交易行为更加及时方便,但同时交易结果的如何确认又将是期货公司必须面对的问题,此时,日结算单、月结算单的及时签署将是控制此种风险的主要手段。
2、银期转账的风险
期货网上交易开展以来,客户与经纪公司之间的保证金往来一直是制约发展的瓶颈之一。投资人为了参与期货,往往要经过银行电汇往来才能进行出入金操作。资金往来效率并不高,手续也烦琐,而且中间需要进行身份鉴别的手工操作,具有一定的风险隐患。
银期转账的推出无疑将很好地解决了上述的风险,但同电子化交易一样,银期转账本身也将面对同样的风险。而出现此种风险的根源莫过于密码的流失,因此,妥善保护密码将是控制银期转账风险的主要手段。
有关此类风险的防范,财务部门、结算部门应当会同业务部门共同关注异动账户,使得此类风险的发生能够控制在萌芽之中。
在期货业面临发展机遇的今天,我们重提这个风险话题,是为了更好地处理和面对它的发生。因此针对以上几大风险点,笔者从实务出发,提出个人的一些建议和应对措施。
首先,目前我国期货法制方面的建设非常滞后,一些法规仅仅制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业内人士对条文的理解存在一定差异,对具体工作的开展并没有多大的指导意义。从政策法规来看,往往偏向于保护投资者,一旦有了纠纷多半会对期货公司不利。因此,期货公司的风险控制、期货公司的财务风险控制应该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发展过程。一是在法规上应该给期货公司一个明确的地位;二是建立完善的行业行为规范,促进期货市场各方参与者的自律意识;三是加强政府监管部门的服务意识,改变监管作风;四是期货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法律部门,来妥善处理对应的法律纠纷,防范不必要的财务风险。目前,期货公司的客户一般来讲都是久经沙场的“老期货”,经验丰富,非常了解期货公司的运作程序,其中难免有人在自己遭受损失时会想到去钻法规的空子来弥补损失。如目前经常发生的与期货经纪人有关的纠纷往往牵涉到期货公司,所以设立相关法律部门进行专业处理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期货公司应强化自律,不能为了眼前的一点利益而放松对客户和执业人员的要求。期货公司应该抱着“宁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信念来审查客户的资金。由于实际工作中各种各样的情况均可能发生,所以应该强调在原理上、逻辑上把握资金来源的风险问题,这就对审查客户资金来源的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对相关执业人员的管理也不能放松。
其三,人力资源是期货公司的重要资源之一,因而对期货公司财务方面关键人员的控制也是一个重要环节。其中最主要的一个是出纳,一个是出市代表。出纳受传统财务纪律的约束,有一定的按程序办事的思想基础。但对出市代表的控制往往容易被忽视。“出市代表应该由期货公司负责交易的人员管理,只接受指定人员的指令”,有些期货公司是这样规定的,但在执行过程中出了问题。一些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往往设有代表处,甚至还各自开展业务,统一在公司总部结算。出市代表由代表处负责人招聘、考核。
出市代表同时接受几个地方的委托,对客户的持仓、可用资金有时会难以把握,这样就可能导致风险的出现。有的办事处由于与客户有直接利益关系会支持客户超仓下单,出市代表即便知道,有时也会出于压力而执行超仓下单的指令。由于行情时刻在发生变化,这就会使期货公司处于风险的境地。控制出市代表的方式,除了上面提到的指定专人外,还要在人事、经济上保持独立。异地客户下单的程序应该通过总部指定人来执行,这样虽然效率降低一些,但与异地代表处降低的风险相比还是值得的。
其四,选择合适的客户是控制资金风险的一个方面,应该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来对待。对品行不佳、难以管理的客户应婉言谢绝或劝其离去。对于经纪人,通常意义上来讲,其主要区分为两种:
一是受雇于期货公司的期货经纪人,为期货公司的执业人员,其在期货交易中的行为将直接代表公司的利益,同时将受到相关期货执业人员行为规定的规范;
二是为期货公司招揽客户、促成期货代理合同订立,并为客户投资决策提供参考信息服务的期货居间经纪人(如投资顾问等),主要提供的是期货居间服务。由于经纪人是靠客户的返佣来获取利益的,其利益来源于客户,当期货公司与客户产生纠纷时,经纪人为了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作出有利于客户的证词,但由于上述经纪人的差别,其产生的风险后果也应区别对待。期货经纪人由于在期货经纪活动中其身份从属于期货公司,故期货公司应当对其经纪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但期货居间经纪人从性质上来讲属于居间人,与期货公司之间并无直接的归属关系(这一点应当明示给投资者),期货公司对其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此在风险控制中对经纪人的管理是必要也是有区别的,期货公司应当选择品行一贯良好的经纪人,通过对其思想的教育、专业的培养、行为的规范约束,使之符合公司的利益。同时,还要组织经纪人认真学习、充分领会政策法规等相关规定,来知道在实际工作中如何避开不利的局面,从而从根本上达到有效控制此类風险的目的。
在期货市场高速发展的今天,如何使其科学、规范地健康发展是每个期货业人士所关注的焦点。期货财务风险的有效防范无疑是其发展的有力保证,而财务风险控制的前提是必须有一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同时,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各级风险管理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必须岗位明确、权责分明,并依此进行全面的绩效考核。
另外,为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和效果,我们需要做好稽核工作。稽核工作不是单纯的风险稽核,也不是等风险发生时才进行,而是要在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开展前、中、后全过程进行,目的就是要确保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基于此点,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风险的有效控制将使得期货市场的明天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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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思想专注于将旧的制度和价值系统击垮并摧毁,提出了一整套的战术和战略构想,这部分类似中国古代兵家和纵横家的领域,经过了历史的实践检验,已证明其行之有效。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毛泽东思想:科学概念的形成和指导地位的确立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毛泽东思想:科学概念的形成和指导地位的确立全文如下:
回顾我们党80年的光辉历史,毛泽东思想的形成和指导地位的确立,是一件意义重大而深远的大事。
历史上,由于我们党正确地理解和坚持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使中国革命取得了胜利。在某些时候,由于对毛泽东思想离开了科学态度,就使我们的事业发生了曲折,甚至吃了很大的苦头。列宁曾说,马克思主义并不是什么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但是,我们却发生了把毛泽东思想当作某种神学的东西、把领袖当作神看待的不正常现象,留下了极为深刻的教训。发生这种现象,在思想理论上是怎样失足的,有哪些观点没有把握好;制度和体制上,有哪些关节点没有把握住,留下了漏洞?这些,都有待于深入地进行科学总结。邓小平说:“历史上成功的经验是宝贵财富,错误的经验、失败的经验也是宝贵财富。”(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35页。)在某种意义上说,错误的经验、失败的经验是更为宝贵的财富。但是,经验要成为财富,必须要经过一个环节,这就是科学总结,要敢于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成功的经验如果不能科学地总结,还可能变成包袱而导致错误;错误的、失败的经验如果不能科学地总结,深刻地吸取教训,则很容易重犯。这两个方面的实例都不难找。我们要非常严肃地对待党的历史。本文仅就几个方面的问题,回顾一些历史情况,并略陈己见。
毛泽东思想从被贬为“狭隘经验论”到成为全党的指导思想,这主要是由于它的真理性,及这种真理性在实践检验中一再得到证实。毛泽东思想在全党指导地位的确立,从根本上说,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但是,党内一些领袖人物和理论工作者的宣传倡导,也起了重要作用。当然,所谓确立,还要有党规党法的保证,这就是党的七大确立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
刘少奇是系统阐述毛泽东思想的第一人。
刘少奇在七大作了《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他在这个报告的第二部分(即“关于党的指导思想问题”)全面地阐述了毛泽东思想,包括毛泽东思想形成的历史必然性和条件、毛泽东思想科学概念的内涵、毛泽东思想的主要内容、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作用等等。他明确指出:“党章总纲上确定以毛泽东思想作为我党一切工作的指针,在党章的条文上又规定,努力地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是每一个共产党员的义务。这是我们这次修改的党章一个最大的特点。”“毛泽东思想,就是这次被修改了的党章及其总纲的基础。”七大修改通过的党章总纲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践之统一的思想——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指针。”这样,党的七大就完成了一件在党的建设上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事情,这就是确立了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
刘少奇全面概括了毛泽东思想的主要内容,阐明了毛泽东思想对中国革命的伟大指导作用。关于毛泽东思想的形成,他着重指出了以下几点:第一,毛泽东思想形成的历史必然性;第二,毛泽东思想的实践基础;第三,毛泽东思想的形成是艰苦的理论创造;第四,毛泽东具有独特的主观条件。总的说,刘少奇对毛泽东思想的论述是符合唯物史观的。但是,今天回顾总结七大以来半个多世纪阐述和宣传毛泽东思想的经验教训,也感到,当年对毛泽东思想的论述,存在不足。一是对毛泽东思想形成的客观条件和历史条件阐述不够充分;二是没有强调毛泽东思想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而强调了毛泽东的“天才创造”;三是没有指出毛泽东思想要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经受检验。这些在当年难以感到的问题,对以后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七大党章第一次有了指导思想的条文。
第一次理论飞跃的基本经验
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这个结合不是简单地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原理与中国实际相加,而是一个艰苦的理论创造过程;也不是一般的理论创造,而是理论的飞跃。
回顾中国革命的历史可以看到,所谓理论飞跃,是对中国革命正反两个方面丰富经验的总结和升华。这种升华,不是解决了个别理论问题,而是正确回答了中国革命的一系列基本问题;这种升华,不是回答了革命某一小阶段上的问题,而是回答了整个革命大阶段上的问题。所谓理论飞跃,就是毛泽东所说的,是认识中国革命的客观规律。
毛泽东思想的内容可以大致分为新民主主义论和社会主义论两大部分。我们所说的第一次理论飞跃,是指新民主主义论。毛泽东思想的社会主义论有若干重要内容,但没有形成体系,应当归之于第二次理论飞跃的范畴。
第一次理论飞跃本身留下了极为宝贵的经验。最重要的,就是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思想原则”。“思想原则”是毛泽东在八大开幕词中的提法,实际上是一个公式。毛泽东多次说过,在党的幼年时期,全党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认识很肤浅,对中国历史、社会状况和中国革命问题认识很不深,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和中国革命的实践没有完整的、统一的理解,不懂得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道理。
主要的倾向是简单地照搬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某些词句,而不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具体地研究中国的现状和中国的历史,具体地分析和解决中国的革命问题,搞教条主义。毛泽东在总结中国革命实践经验、反对教条主义的基础上,概括出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公式(1939年10月《〈共产党人〉发刊词》第一次完整表述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和中国革命的实践之统一”。以后,具体的表述有几种,略有不同),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了怎样对待马克思主义的问题,这本身就是一个重大贡献。现在,这个公式已为大家所熟知,但当初是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才概括出来的,来之不易。
怎样实践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的结合呢?概括地说,就是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怎样贯彻实事求是呢?毛泽东多次讲过这方面的体会,主要是以下两条,一是调查研究,二是在实践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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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输权,是为因应数学技术下网络环境对著作权的挑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引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在内均通过制定相关国际条约或修改国内法,采用不同模式确立: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享有网络传输权这一著作权专有权。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5000字的计算机相关毕业论文:论网络传输权的发表权性质。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论网络传输权的发表权性质全文如下:
内容提要:为因应数学技术下网络环境对著作权的挑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在内近年均通过制定相关国际条约或修改国内法,采用不同模式确立: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享有网络传输权这一著作权专有权,而且这一专有权的性质是著作权的财产权性质.国际条约及相关法律己有明确规定: 传输权的内涵指作者所享有的将自己创作的作品上载至互联网服务器,或许可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供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选择和获得该作品的权利。而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发表权即是指作者决定其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因此,根据发表权的特性,笔者认为,作者在网络环境下的网络传输权不单纯是一项财产权利,还具有发表权的性质,从而为作者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精神权利的保护提出一定的理论依据关键词:网络传输、发表权、性质。
当技术发展到数字技术的网络时代,运行了几百年的版权制度开始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尽管技术是促进版权制度发展的催化剂1,尽管传统的新技术不断出现时,如电影的出现,广播、电视的盛行,录像带的普及都曾经构成版权发展中的难题,但最终还是顺理成章地臣服于版权制度的统领之中。但是,数字技术带来的因特网上无限的复制性,全球的传播性和变幻莫测的交互性给版权人及相关权人带来的将是空前的考验与选择。
由此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自20世纪的90年代初就纷纷组织专家研究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相应的对策。其中,1994年底关贸总协定谈判所产生的TRIPS协议并未解决新技术带来的许多具体的法律问题,于是,1996年12月20日,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持下召开的“关于著作权及邻接权问题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两个被新闻界称为“因特网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WIPO Performance and Phonograms Treaty)》。在此之后,美国、日本、欧盟包括我国等很多国家均通过修改国内法的形式,分别针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的保护做出不同的立法选择,以顺应两个版权条约的要求。
其中,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第八条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WIPO Performance and Phonograms Treaty)》第十、第十四条,均有这样的规定:... ...文学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利,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可获得这些作品。... ...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使该表演、该录音制品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以上各条款即是对因特网传输方式赋予法律地位的原则性规定。由于两个条约从名称到内容,都浸透着不同理论、不同观点及不同国家的不同经济利益之间的冲突及妥协的痕迹2。所以对于如何具体地设立和保护著作权及邻接权人在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传播权,条约留给各国自己来解决。于是各国分别采取重新设立或扩大传统版权体系下某项权利的解释使之延伸至网络环境下等不同的方式,来进一步明确著作权及邻接权人在网络环境下的网络传输权。
我国2001年10月27日通过的现行《著作权法》修订案中第十条之(十二)增设了一项“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条规定: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享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是我国著作权法顺应两个条约的要求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网络传输权”的法律设定3。应该说,在该条款出台以前,我国司法实践就处理过与此相关的案件4。但修正案施行以后的有关案件却有了不同的判决,对此,笔者不禁产生质疑。
问题源于对近期判决的一起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2002年10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侵犯作者网络传输权的案件。被告是著名网络巨头——网易公司,自2001年以来,在其开办的网站中设置了“铃声传情”栏目,收录了众多音乐作品供用户下载,其中包括歌曲《血染的风采》。对该首歌曲的收录,被告网易一未获得该歌曲曲作者苏越的许可,二也未问其支付任何报酬。作为早在1994年1月18日就与苏越签订了音乐著作权合同的中国音著协,已经享有对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2001年10月9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合同,即作者又将其上述作品在互联网上载,下载以及传输的权利授予录音著协管理。根据我国2001年10月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八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据此,音著协认为,网易与北京移动通信公司的商业性使用行为共同构成了对作者著作权的侵害。因而,根据委托协议,以音著协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音乐作品《血染的风采》公开向音著协和作者苏越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7万元。
一审判决结果是,认定苏越是歌曲《血染的风采》的曲作者,其与音著协签订的著作权的委托管理合同合法有效。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网易未经苏越许可,将其作品收录以供用户下载的这一商业行为构成了对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承担民事责任。鉴于原告未能证明网易的行为给本人或作品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对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判令网易未经许可不得向公众传播歌曲《血染的风采》,并予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赔偿费1万元,公证费1300元。
一起侵犯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结束了。笔者对法院关于财产权的判决不去议论,笔者关心的是象《血染的风采》这样一首红遍大江南北,唱成家喻户晓的名歌,被数字技术这一最新的技术手段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并下载后,作者却因提供不出足够的证据而使得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为此,笔者欲提出以下问题:
1、 作者的网络传输权是否为一项单纯的财产性权利?
2、 根据判决的理由看,被告除承担对中国音著协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外,并未侵犯作者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作者的网络传输权如何得到实现?
3、 判决的言下之意,是否就作者对其作品的精神权利在网络环境下的保护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笔者认为,这里必然涉及到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的网络传输权是否具有传统环境下的发表权性质,进而涉及到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在网络环境下的精神权利的保护。
根据2001年10月27日颁布并实施的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修订案第十条之(一)的规定,作者的发表权,即作者决定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对此,国家版权局专家已做出进一步的理解,即指对作者发表权的行使,任何人不能违背作者的意志,强行发表其作品,更不允许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发表作品,否则,均构成对发表权的侵犯 5。针对“作品公之于众”的理解,也有学者论述,所谓公之于众是指披露作品并使作品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至于公众是否知晓或关注被发表的作品,则无关紧要6。对于发表权中“公众”的内涵,学界也已经有了共识,即公众是指作者以外的不特定多数人,而不是指作者将自己的作品提供给其亲属,亲友或向某些专家请教7。
笔者以为,上述三方面内容,是对正确理解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发表权”特性的揭示,即作品的发表,要看:①是否符合作者的主观意志。②是否针对作者以外的不特定多数人进行。③作品是否处于被作者以外不特定多数的社会公众知晓的状态。而同时,作者的发表权作为作者所享有的在著作人身权中处于首位的权利,作者如果在创作完成以后不发表作品,其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将无法实现,著作权将失去其任何意义,所以作者在行使发表权时,还必然表现两方面特点:①发表权的一次使用性,即原则上作品一经全部公之于众,发表权即耗尽。②与其他权利的共同使用性,即通常发表权不能单独使用,它一旦行使必然是与出版、展示、表演等具体经济权利共同行使的。因此,从此意义上,可以看出我国的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权”实际上是既带有精神权利性质,又带有经济权利性质的一种特殊权利8。至于作品是以书籍的形式,刊物连载的形式,录音制品的形式,还是网络传输的形式,这均是行使发表权所采取的形式,这与发表权本身的特性或内涵是两个问题。因此,对于任何一种作品,文字的、音乐的、美术的,只要其符合上述三个要件,而不管其采取的是书籍、光盘,还是网络传输的形式,都不能影响作者享有对作品的发表权。
从国际公约以及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看,发表权并非所有国家的法律都予以承认和保护。《伯尔尼公约》第六条之(二)对著作人身权定义为:不受作者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有保留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很显然,《伯尔尼公约》的定义揭示出著作人身权的实质是人身关系在著作权上的具体反映,它是独立于著作财产权利而存在的,本身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有些国家虽然保护发表权,但也明文对该权利的行使(或他人代行使)进行限制。
例如,多来尼加版权法第18条规定:作者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与收回权四项精神权利;而精神权利的保护期是无限的。该法第19条紧接着规定:作者一旦去世,精神权利中的发表权与收回权将不复存在,代为行使者只能行使权利,维护署名权与修改权。对于传统上就承认“发表权”的国家法国和德国,往往不止于像我国著作权法那样,仅确认作者有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而会更进一步有权决定首次公之于众采取什么方式或形式。与以上两类及国际公约相比,我国著作权法对“发表权”的保护显然属于中等保护水平9,这对促进我国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的传播是非常有利的。
另一方面,从我国著作权法涉及“发表”一词的相关条文看,发表的内涵已经等同于出版。例如,著作权法的第二十一条作品首次发表后“和”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以及第二十二之(一)至(十二),和其他条文表述中,无论从学界的理解还是实际的认定均将发表定位于作品借助一定的载体而出版、发行。“发表”与“出版”在版权领域之外是含义相同的两个词,或者仅仅是同一个词,在版权领域之中,发表权与出版权的地位很相似10。那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发表权”的定义与法律条款中对于“发表”一词的定义就是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因此,笔者认为,正确理解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作者“发表权”特性,应该把握以上三个层面的内容,以及行使发表权时表现出的两个特点,从而把发表权与行使发表权时利用的形式区分开来,这对理解作者就其作品享有的精神权利尤其是面对数字技术带来的网络环境下作者著作权的全面保护是极其重要的。
如前所述,两个版权条约及各国法律在确立作者享有网络传输权的同时,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其归属于著作权财产权的一种。即确立网络传输行为为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作品的网络传输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他人不经授权许可,不得擅自将他人作品网上传输,否则,视为对著作权人财产权利的侵犯。但是,笔者以为,无论是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版权条约的立法本意,还是各国因之而确立的网络传输权内涵看,网络传输权具有发表权的性质。
首先,所谓作品的网络传输,就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文本数值、图形(单色或彩色的)图像(含静止的和活动的)和声音等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组成编码,以对它们进行组织、加工、储存,然后采用数字技术加以传送,并可以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再还原成文本、数值、图像、声音等原来的信息形式的过程。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两个版权条约中的“传输”,只包括“向公众”的传输,即向不特定对象,对于诸如电子信箱的通信方式传输他人作品,不应属于传输权控制范围。至于通过Internet 在某一企业或单位的专用网络内,向特定对象进行的传输,至少有一部分也应被排除在向“公众”传输之外。
所以,作者的网络传输权就是指作者所享有的将自己创作的作品上载到互联网服务器,或许可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供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选择和获得这些作品的权利。任何人不经授权许可,不得擅自将他人作品在网上传输。
其次,根据网络传输的特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的网络传输权符合传统环境下“发表权”三个层面的特性和两个方面的特点。
(1)是否符合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的主观意志。网络环境下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包括通常所称的已发表作品和未发表作品;第二类是直接以数字化形式创作的作品。这样对于第一类作品,无论是已发表作品或是未发表作品(这里的发表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出版”),只要需要数字化后在互联网上传输,就必须经过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的同意,否则就有遭遇侵权的可能。这点在两个版权条约及我国的《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上均有体现。对于第二类作品,针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明知推定明知网络的充分开放性和作品传播范围的不确定性,应视符合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的主观意志。而且我国2000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著名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的规定,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对于“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即第一类作品中的已发表作品和第二类作品,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未进行特别声明时,可视为作品在网上传输符合其主观意志。
(2)是否针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多数人进行。笔者同意上述专家就网络传输权中“公众”的内涵是指不特定对象的观点。这是因为网络环境天然地具有开放性、全球性、无国界性,作品的传输不仅在因特网上是针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多数人下,随着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即使作品在公司内部的局域网或公共布告栏,甚至是通过私人邮箱等方式传输,都有可能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进行的。
(3)是否处于被公众知晓的状态。两个版权条约中对“因特网传输”的规定,至少界定了以下重要问题:
①适用和保护的客体为所有的文学艺术作品,包括计算机程序以及对资料库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构成精神上的创作。
②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接受者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其含义为不管公众是否接触了该作品,只强调对公众提供了作品,公众有条件接触作品,而这种条件又不属接触作品必须的网络设备等硬件设备。
③对传播导致的终端产生的作品复制再进行向公众传输,应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12笔者认为,只要作品被数字化后在网上出现,就应该视为被公众知晓的状态。
通过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由于作品的网络传输改变的只是作品的使用方式,而非产生新的作品,故作者就我国《著作权法》中第十条之(一)所规定的发表权,在网络环境下也同样享有,其具体的体现即为作者的网络传输权。而且针对本文案件中提出的质疑,笔者还认为作品是否进行网络传输,完全与作者的主观意志有关,这一对作品的使用不能脱离作者享有的具有发表权性质的精神权利。数字化作品,它是在作者完成之后在数字化网上传输,它完全是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作者享有精神权利的前提是他创造了作品,他的人格在作品中得到了体现,因此,无论技术发展到什么阶段,作者的精神权利的保护都是不容忽视的。
参考文献:
1薛虹著:《因特网上的版权及有关权保护》 出自《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2郑成思 著 《两个新的版权条约初探》 出自《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3 蒋志培 著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http://www.chianaiprlaw.com.
4即发生于1999年9月18日的王蒙等六作家诉北京世纪互联通讯有线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该案件在当时引起过广泛的社会反响。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与著作权法意义上对作品的出版、发行等方式虽然不同,但本质上都是为了使作品向社会公众传播,作品的传播方式不同,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传播的控制权。这一判决实际上运用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以及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中作品使用方式和侵权行为种类的“等”字。本案的处理虽然没有提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但其内容与实质却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契合。本案中,原告提出的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均得到相应的支持。
5 费安玲主编 《著作权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106。
6 刘春田 著 《知识产权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P52。
7 李建国 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P100。
8 郑成思 著 《知识产权法》 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P374。
9 郑成思 著 《知识产权法》 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P373。
10郑成思 著 《知识产权法》 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P371。
11郑成思 著 《两个新的版权条约初探》,出自《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333。
12蒋志培 著 《论网络传输权的设定》 引自《数字化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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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主主义革命是指在帝国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时代,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中的无产阶级领导的资产阶级革命。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是从1919年五四运动开始的,在此之前的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为中国的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近代民族主义形成与发展的中西比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近代民族主义形成与发展的中西比较全文如下:
内容提要: 民族主义是当今世界一种重要的政治思潮,但它基本上没有比较系统的理论形态,因此,对它的界定也颇多争议。西方近代民族主义的形成与发展主要是民族主权与人民主权之间的一种互动过程。由于西方国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相对和平的政治环境,所以民主政治与民族国家的发展较为平衡。而中国则由于传统的文化主义的历史积淀,再加之恶劣的政治环境,不仅要为民族主权而战,还要创造一个民族国家,作为民族主义的载体,从而集聚人民的国家认同感。这样,中国近代民族主义的发展民族主权和人民主权的实现就不能是一个统一的过程,而有着时间的先后。民族主义对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当今世界的民主化浪潮以及自由、民主、人权等普适性的政治理念都有着相应的影响,这些也决定了民族主义的走向。
关键词:民族主义 民族国家 人民主权 文化主义
民族主义在当前学术界已渐受青睐,也引发了相应的思考和无休的争论。尽管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对民族忠诚和民族团结的强调由来已久,但作为一种近现代的理论形态和社会运动,它的出现是在民族国家之后,某种程度上讲,是法国大革命的政治产品。中国与西方有着异质的政治文化、思维理念、历史传统和社会基因,在近代民族主义分别与之相结合,便演绎出不同的发展进程和行进轨迹。理清这一历史脉络,对于我们理解时下全球民族主义的复兴以及进一步深入探讨民族主义在当今民主化大潮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而预测民族主义的走向是有着重大的意义的。
民族主义是一个不太系统的理论形态和政治思潮,因而它的含义较难把握,对它的界定自然也层出不穷。这里简单介绍几种当下较为流行的观点。
一些学者沿用政治学中"民族主义"这个概念的创始人(诸如黑格尔等人)的定义,强调一种基于民族意识之上的民族主义,这里的"民族意识"是指作为一个国家的价值,这种价值对这个国家具有最重要的意义,它包含着精神上、道德上、理念上对国家的认同。这里民族主义实质上就是"民族国家主义"。(1)这些学者认为,作为一个民族主义者,就意味着自己要热爱这个国家的语言、文化、宗教和种族团结,并承担起保卫它们的责任。
一些学者认为18世纪未在欧洲形成的民族主义思潮或情绪,是指对以相同文化、语言、种族为基础的国家、社区或集团的忠诚。(2)这种民族主义纯粹建筑于文化、语言及种族的同质、同种性上,把政治理想或政治制度的形态看作是次要的,或者是从属于民族(或国家)利益的因素。只要是基于国家或民族的利益,哪怕是独裁专制或是无道昏君,也不能背离这种忠诚。这种界定明显是带有贬低意味的,相应地,这些学者很自然地认为民族主义一般总是为君主、专制或独裁政权所提倡或宣扬。
一些学者犹以自由主义大师伯林为代表,提出了"两种民族主义"的理论,即进攻性民族主义、非进攻性民族主义。(3)基于一种归属感和同自由相平衡的认识,非进攻性民族主义关注文化的自决,强调民族的归属情结和民主精神,(4)赫尔德把此称为"文化民族主义";而进攻性民族主义在狂热捍卫自身文化的同时,对其他文化则轻视、拒斥、压制,甚至欲先毁之而后快,它在思想上表现为种族主义、大民族主义沙文主义、极端民族主义、宗教原教旨主义和文化帝国主义,在政治上则表现为德国纳粹主义、意大利法西斯主义、伊朗神权政治等。"在人文主义大师辈出的德国,诞生了人类历史上最富于进攻性的民族主义――纳粹主义。在后共产主义的世界中,民族主义演变为不同民族精神之间的流血战争。甚至在自由民主的国家里,不同民族文化的冲突,也对个人的自由造成了威胁。"(5)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民族主义基本上是一种理论简单、力量强大的意识形态,"民族主义与其说是一种政治学说,不如说是一种情绪,或者说是一种情绪化的意识形态",(6)它在理论的系统性上是薄弱的,因而最易为人们掌握。这种民族主义的理论核心是承认并伸张每个民族的自决权,认为每个民族都有权组成一个独立的国家。
在这里,我从政治的角度把民族主义界定为民族国家的产生、发展及人民对该民族国家的政治认同。实际上,这就包含着两层涵义:第一个层面是客观的制度层面,即民族国家制度,这是民族主义的载体;第二个层面是主观的心理层面,即民族成员的民族意识、政治认同及爱国情绪。它表现为一种至高无上的忠诚,促使民族成员不惜为民族国家的生存而献身。当民族主义获得载体,即民族国家形成后,第二个层面的民族意识便上升为一种国家意识形态和价值体系。民族国家建立一种民族主义的价值体系,意在培养民族成员的民族自我意识、态度和行为取向,以推进和保卫民族利益为已任。所以,民族国家制度下的民族主义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
民族主义的第一层面与第二层面即民族国家制度与人民的民族国家认同感是相互关联的。人民对民族国家的认同及程度是同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密切相关的。不同的民族国家有着不同的形成过程,自然,人们对其的认同感也不尽相同。由于中国与西方国家近代社会发展进程是不同的,因此,民族主义的发展也呈现出不同的政治景观。
简单地说,西方民族主义(即民族国家)形成与发展过程是两种主权即民族主权和人民主权的互动过程。(7)
民族主义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但作为一种催发民族国家诞生的政治力量,民族主义却是近代的产物。这里尤其要提的是法国大革命。在法国大革命之前,就存在民族问题,但法国革命把一种全新的因素引入民族问题,从而使各种民族因素得以重新结构、分配、组合,构建成一种全新的主义,这一新因素就是民主因素。在民主因素成为民族主义的一大要素之后,民族主义就不再像以前那样是少数政治精英的专利了,而成为千千万万普通人民的事。从此,民族主义与人民主权不再分离。也就是说,在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人民从一个被动的政治角色转变为积极的主动参与者。
从这一角度来说,民族主义同自由主义是同一的。作为一种政治观念,民族主义为两种自由提供了原动力,一个是集体自由(民族自由),一个是个人自由。个人自由是民族自由的先决条件,而民族自由仅仅是个人自由在国际舞台上的集体表达而已。原本用来保障和支持个人自由的政治与法律被应用到民族问题之上。人民的意志可决定该由谁来统治他们及其如何来统治。一个民族应该属于哪个国家的统治也是这一决策的一部分,所以民族自决原则的实现就是民族主义和民主政治的实现。
民主国家可以摆脱另一个民族国家的统治而得以独立,这一思想发端于16、17世纪。当时国家面临着两个主要敌人,一是封建秩序,二是帝国体制。两者分别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地阻碍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这两种制度在王朝和宗教战争中不堪一击,证明了它们在组织上的无效性。在封建和帝国体制解体后,随之兴起的是地域国家,其政治形式表现为王朝主权,君主掌握着国家最高的世俗权力。这样,王朝国家更有能力保卫其所控制的领土,提供国内秩序,防范外来的侵略。这种能力是王朝国家实行统治的道德与合法性的基础。(8)16世纪和布丹和18世纪的莱布尼兹对君主专制合法性的论述无疑提供了最好的佐证。
但不久,君主王朝政体也暴露出了弱点。到18世纪未,君主王朝已经没有能力再保卫自己的民族国家了。在欧洲,一些国王为了自身的私利,勾结外国力量来反对自己的国家。国王的一已私利已凌驾于民族利益之上。代表和伸张民族大众整体利益的民族主义不可避免地诞生了。民族开始自觉地起来保卫和维护自己的利益。
法国大革命后,民族主义成为一种革命性的意识形态,并迅速走上国际、国内政治舞台。就国内政治而言,人民主权意味着君主专制、贵族政体等传统国家统治主体失去了统治合法性。民族主义强调的是国内公民一律平等,有权利参与国家的政治过程,而不能被排斥在国家的政治过程之外。无论哪一个阶级或政治阶层都无法代表整个民族来组织和管理国家政治。这时的"民族"概念近似于"政治主体"和"民主"的概念。民族主义强调所有公民都有权利参与国家政治过程,即国家的权力基础是人民。这当然是一种理想,把理想转变为一种政治现实,或者说把政治理想外化为一种政治制度,经历了一个极其复杂的政治过程。民族国家通过这一过程,把民族主义体现在民主的制度之中。这一过程也就是人民主权原则制度化的过程。
实际上,人民主权原则制度化的过程就是人民进入国家政治生活的过程,是各种政治力量角逐的过程。首先是资产阶级。资产者利用自己的经济权力利用不同的路径(或改革,如英国;或革命,如法国)取得了分享政治权利的胜利并最终成为权力的主体。其次是工人阶级。资产阶级的崛起也造就了一个工人阶级。与资产者利用经济权力参与政治不同,工人阶级参与政治的基础是其组织和人数。最终,普选实现,工人阶级成功地进入了国家政治过程。从形式上看,工人阶级进入政治是人民主权"平民化"的过程,(9)而实质却是人民权力与民族权力的一次联结和融合。
民族主义发端可追溯到宗教改革,在英国清教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中得到发展。于法国大革命爆发后进入高潮,持续约为一个半世纪,其间又可分为两个阶段。(10)
在18世纪未到19世纪中期的第一阶段,民族主义主要表现为一种爱国主义。欧洲联盟的干涉使"自由、平等、博爱"成为法兰西爱国主义的旗帜,在其他欧陆国家引起巨大的反响。随后这种爱国主义演变为拿破仑帝国主义,使欧洲民族主义进一步高涨。其思想代表如德国的费希特、意大利的马志尼等,均颂扬本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描绘民族复兴的前景,同时也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民族优越感。但总的来说,要求民族独立的爱国主义是这个时期的主流,并对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民族解放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19世纪后期到20世纪40年代的第二个阶段,西欧和北美的民族独立基本实现,民族主义的主要表现形式渐渐转为沙文主义和帝国主义。其思想代表如德国的特莱奇克、法国的巴雷斯、意大利的墨索里尼等,大多吹嘘本民族的文化优势,随意贬低其他民族,并主张依靠战争向外扩张。德国纳粹党的民族主义最为极端,已同疯狂的种族主义熔为一体,追求日耳曼人对世界其他种族或民族的主宰和奴役。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方民族主义迅速衰落。总结这段历史断面的发展,我们不难看出,民族主义一旦超出爱国主义的合法性范围而走向极端,便可能成为破坏性的沙文主义和帝国主义。70年代后,世界政治经济图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资金和技术、商品和劳务、人员和思想文化跨国界流动达到了惊人的程度。经济国际化和企业网络化,已成为许多国家生活中难以回避的现实问题,对近代发展而来的民族主义也提出了深刻的挑战。(11)到了80年代,由于受经济因素、意识形态以及宗教情绪的诱发与催化,民族主义又走上了复苏的道路,或者更确切地说,"民族主义不是在复活,它根本就不曾死。种族偏见也不曾死。这些都是当今世界上取强势的运动。"(12)尤其到80年代未,强大的苏联和东欧在更为强大的民族主义浪潮冲击下风雨飘摇,再一次证明了民族主义的强力与韧性。伯林曾描述这种特殊情境下的民族主义,他称之为"受了伤的民族精神",这种民族精神就像被弯下了的树枝,因为是用强力硬压下的,一旦放开就会猛然反弹。"东欧和苏联,现在就像一个裂开的大伤口。"(13)
在传统中国中,人们强调的是基于共同的历史传统、共同的信仰之上的文化主义,它与基于现代民族国家概念之上的民族主义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中国传统文化自秦汉以来就包含着一种政治上的民族优越感和忠诚感。但中国人的基本认同感是针对中国文化的,中国人没有独立的国家认同感和忠诚感,不能把文化和民族区分开来。就是说,中国人把最高的忠诚感给予了文化而不是国家。对中国人来说,没有任何理由去放弃或改变自己的文化来强化国家忠诚感。
中国之所以形成这样一种文化主义,这与赫尔德的"文化民族主义"(14)较近,主要有以下两个因素:其一,文化主义包含有这样一种信念,即中国是惟一真正的文明,其文化的优越性是无疑的。其他民族可能会在军事上比中国强,构成对中国的威胁,但它们不是中国真正的竞争者。除非它们接受中国的文化,否则它们就无法长期统治中国。中国人没有民族主义的概念是因为一直没有遇到任何竞争者或挑战者,也就是说没有外来的压力。其二,统治者必须受儒家教育,并根据儒家原则来治理国家。因此,大一统的儒家思想具有普遍性。因为统治者的合法性取决于教育,其他民族如果接受了中国文化的主体,即儒家精神,也可以合法地统治中国。政治家们的忠诚是对儒家文化而发的,而非针对某一特定的政体或民族。这种文化主义也反映在中国人的国际政治观上。它不承认国家的平等性。文化主义强调的是中国文化的优越性,而非物质财富方面的进步性。到了近代,中国人才意识到中国文化不能应对西方人的物质进步,于是,放弃了文化主义而转向了民族主义。
西方国家侵入中国后,中国的知识分子开始接触到西方世界。他们很快发现中国人的文化主义与西方民族主义之间的差异。在20世纪初,梁启超就指出,中国人有深厚的文化主义,但无欧洲人的民族主义,中国人视中国为世界而非国家。梁漱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了文化主义与民族主义的区别,他认为传统中国政府的特征是统而不治,基本上不履行现代国家的功能。
西方国家入侵所带来的后果之一就是迫使中国人开始接受西方民族主义。但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我们已经论述,在西方社会,现代民族国家是民族主义与人民主权两种主权互动的过程。民主是国家现代化的前提条件,没有民主就很难说会有现代民族国家。但是民族主义在中国传播过程中,由于历史条件与社会因素的变化,两种主权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具体表现为:两种主权被分离开来,民族主权渐渐占据最主要地位,而人民主权变成国家主权,民主主义变成了国家主义。一个强有力的国家而非民主成为了中国现代化的条件。
这种转型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的,也不是某些个人的自由选择,而是决定于当时中国国家建立与发展所处的社会大环境,即处于民族国家中的后发展国家的地位。当中国人开始探求民族国家建立之路时,中国已经沦落为一个半殖民地国家。因此,首要任务是要争取民族主权。没有民族主权和国家主权,国家建设就无从谈起。其次,在争取到民族主权以后,如何进行民族国家建设则是中国政治精英所面临的问题。而中国人认同的是文化而不是民族。就是说,即使在争取到民族主权以后,还要用政治方法来建立一个政治民族国家。换句话说,"从传统文化主义到现代民族主义的转变是一个政治过程,这个政治过程产生了中国近代以来的国家主义。"(15)
中国对民族主义的追求最主要的特征是对主权的追求。"主权"意味着国家的独立、自主,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平等,它是国家现代性的首要象征。这个概念一进入中国的主流话语,就对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从孙中山、蒋介石到毛泽东的政治精英,尽管他们有不同的政治理想,对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民族国家及其组织民族国家的方法有着不同的设计和方略,但他们对这个民族国家应该是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却保持高度的一致性。
中国的政治精英们对民族主义的追求具有共性,但对如何建立一个新的政治民族国家却有着不同的认同和策略。西方民族主义不仅影响着中国人的民族主权观念,而且也影响着他们的人民主权观。由于当时的国际环境不容许用自由主义的方法来建设民族国家,所以他们又都诉诸于国家主义。
民族主义的最终表现形式是国家的政治体制制度。中国人对制度形式的西方民族主义的认识有个复杂的过程。首先认识到的是西方的军事制度,然后才认识其政治组织的重要性。从19世纪60年代的自强运动,到中日战争的失败,政治精英们从历史的波折中认识到政治制度以及加强国家和人民之间联系的重要性。因此他们一方面认为中国如果想赶上西方国家,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国家;另一方面,也强调国家强大的基础在于人民。王韬认为要把两者结合需要有制度性的改革,而且必须用政治的方法才能做到。康有为在强调皇帝的权力的重要性的同时,也认为皇帝的权力基础需要革新。
五四运动时期,很多中国人意识到政治改革已不足以使中国强大,社会革命和经济革命已是必要的,于是各种革命性的主义纷纷出炉。改革之路已经不可能,而革命在很多方面是与国家建设相矛盾的,因为在革命的含义上,拯救国家意味着首先要摧毁国家。五四时期出现的种种主义,包括无政府主义、联邦主义等都因为不能给民族国家的建设提供操作性的方案而渐渐消失。只为国民党和共产党初生的民族主义存在下来,并日益成熟和制度化,最终为国家建设提供了有效的组织构架。
孙中山、蒋介石和毛泽东都强调用民族主义来拯救中国。他们的第一努力就是激发中国人的民族主义情绪。而所谓现代民族国家意味着国民把民族感情依附于国家之上。就是说,民族主义情感必须有制度化作为依托,或者说民族主义必须制度化。而要国民产生国家认同感或者忠诚感,首先就必须创造出一个国家,只有作为一种组织的国家才能把民族主义制度化。这样,如何组织中国民族主义是从孙中山到毛泽东的中国政治精英人物所面临的最重要的政治课题。孙中山最初强调较多的是人民权力,后又转向了民族国家和组织方面,并基于此的考虑,在1960年提出建国的三大方略,即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后又受苏联影响,认为改造国家的内容很广泛,不限于政府,而建立一个新型的政府则是首要任务。他主张建立党,以党改造国家。这是全新的思想,把这一思想应用于民族主义,含义极其明显,就是说,中国首要的任务是要组织各种政治力量,或把政治力量制度化,然后再去改造,甚至重建新的民族国家。这样,组织和党成了孙中山建设中国民族国家的最有力的武器。
中国共产党也致力于以党治国。从国家结构来说,国共两党并没有多大区别,但国民党最终被共产党所取代,主要是因为国共两党使用民族主义的方法和策略不同。国民党使用的是精英策略。蒋介石依靠的是地方精英,而非民众。相反,中国共产党的力量是在中国的边缘地带成长起来的,多数地方精英已经为国民党政权所吸收,共产党能动员的资源主要是人民大众,这就使得中国共产党走上了一条自下而上的民族主义建国道路。(16)正如惠特尼所指出的,更重要是的国民党没有能够发展出为普通人民所能够理解和接受的国家思想。就是说,国民党的思想是针对各阶层精英人物的,而非普通人民大众的。作为一个统治党,国民党只强调权力的集中性,不容许来自下面的政治参与。再者,国民党政府因为走的是以城市为中心的建设道路,缺乏有效的工具把其国家建设思想传达到中国社会的最基层。和国民党不同,共产党通过干部下乡等方法成功地把国家建设思想传达给了人民。
从以上对中国近代民族主义发展过程的讨论中可以看出民族主义和民主主义互动的复杂性。民主主义本来就是民族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政治发展过程中,只是当民主思想和民族主义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后者才获得了巨大的政治力量。因为在西方民族国家发展过程中具有一个相对和平的国际环境,民主政治和民族国家的建设相对说来一直在平衡发展。在民主成为民族国家建设的重要原则以后,西方国家间的冲突和战争反而促进和强化了民主原则,因为统治者必须通过民主的原则来动员民间资源。
中国则不同。因为面临恶劣的国际环境,政治精英所面临的重要问题是民族的生存,国家的力量就变得重要起来。没有国家的力量,民族存在就会受到威胁。不仅如此,因为传统中国社会盛行的是文化主义,人民认同的是文化。这个因素更强化了政治精英的权力角色,他们不仅要为民族主权而斗争,而且要创造一个民族国家,创造人民的国家认同感。在这个过程中,国家的力量超越了人民的力量。所以我们说,人民的主权的位置被国家主权所取代,就是说,集体的权力超越了人民个体的政治权力。因为只有在国家的组织下,人民个体的力量才能聚集成为集体的力量,只有集体的力量,才能求得民族的生存权。由于人民是由国家来组织的,国家自然高居于社会之上。
这样,人民主权就自然而然地演变成国家主义,人民主权居于次要地位。但很显然,把人民主权(或民主)和民族主义对立起来的观点忽视了两者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在西方,民族国家是人民主权的外化,而在中国无法用人民主权的原则来创造一个新的民族国家。所以,如果说西方民族国家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是统一的过程,在中国它们两者的发展就有个时间上先后的问题。就是说,先用政治方法建立一个民族国家,再来调整国家和人民主权的关系。至于,国家是如何改革自身来体现人民主权则是另外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民族主义是当今世界的一种重要的政治思潮,它必然对其他社会发展趋势如民主浪潮、社会发展、公民社会等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从而。那么民族主义的出路究竟在哪里呢?我觉得首先应该把民族主义与相关的问题做以考察。
民族主义对当今世界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尤为引人关注,因为民族主义在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过程中具有着中心的地位。它首先意味着,这些发展中国家应该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传统和生活方式自由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族主义对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过程有着正面的作用。因为,这时民族主义所要求的是国家的独立、经济的自治、本国生活方式的维系,这就是一个国家的真正解放,赢得了解放的发展中国家不必再效仿别的国家或模式了。但不可回避的是民族主义是具有二重性的。当民族主义强调和捍卫一个国家的文化、宗教或语言上的和谐时,它也应该接纳外部的多样化和多元化,接纳一个国家内的多元化的思想文化、多样化的生活方式、多样化的语言等。(17)作为一个文化统一体的国家,应当允许其某些国民有权作出选择,允许他们不支持那种理想化的文化统一理念,而保留自己的看法。
民族主义不必然会成为一种对民主化的抵制力量。这个观点的论证实际上取决于一个民族国家中民族意识是如何被诠释的。民族是由一致赞同团结、而不赞成分离的社会成员构成的;而所谓的国家,则来源于在同一历史背景下、同一生活环境中的社会成员对共同利益的认知。如果这样来理解国家和民族,那么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成员应该能分享共同的政治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族意识和同属于一个共同的国家的认知,应该是支持民主政治的。因为,民族意识可以成为使社会成员团结一致的精神源泉。实施民主政治的基础是社会成员的团结一致,如果一个国家的公民缺乏团结一致的意识,民主政治是无法运作的。没有社会成员的团结一致,一个政府也许仍然可以运作,但是民主政治肯定会运转不良。
根植于地区性文化的民族主义是一种对人权、自由、民主和正义等政治价值观的全球化趋势的自卫型反应,这是一种可以理解的反应,但绝不是一种最好的回应。而最恰当的反应应该是在每一种文化传统的范围内重新诠释人权、自由、民主和正义等政治价值观。比如,可以按照中国文化的理解,来重新诠释自由的含义,并设法在中国的历史记忆中找到关于自由的某些论述。发展中国家尤其要注意的是,不能一味地把西方的价值观引进到本国的文化中,或把西方政治准则强行介入自己的传统之上,而是要从自己的文化传统的角度,重新创造出或重新诠释自由、人权等这种理念。当然在人类社会中,也有一些起码的价值观和权利,是不需要在各自的政治言语中重新解释的,是应该在任何社会都被保障和尊重的。例如,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就是如此。
对于当今的世界与各国的社会现状而言,民族主义不是有与无的问题,而是一个多与少的问题。同样在中国,民族主义的出路不是要不要民族主义的问题,而不是要多少民族主义和要什么样的民族主义的问题。
在当代,可取的民族主义应该是温和的、开放的、理性的、尊重个人自决权的民族主义。伯林曾把这种民族主义称之为"自由的民族主义",它的理论根基是自由理念和价值多元论。它对其他观念价值是开放的,并通过相互补充来提供行为准则,对内它也接受多元的价值和文化,它在自由民主和法治的制度架构内发挥作用,因而不致变成盲目的排外主义。民主国家的民族主义不易走极端,就是因为民族主义情绪的表达受到了法治的限制。民族主义被赋予的重要功能就是提供民族凝聚力。(18)但这种凝聚力往往以游离于两个极端的形式存在,要么微乎其微,要么过于强大,以致在社会中集聚成专横的权力,甚至动员人们作出愚蠢的举动。因而,在如何利用民族主义来获得凝聚力时,应非常慎重。
总之,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日益开放的今天,一族一国和闭关的政策不仅不可能,而且对国家和民族利益有害。而要想发挥民族主义的作用,就必须在承认其客观存在的同时,用民主法治的制度和自由、权利、正义等价值和对外界的全面开放来约束民族主义。我们承认在实现民族利益方面,最有效的政治手段是自由民主、宪政法治;经济手段是自由市场经济;文化手段是尊重多元与宽容异端。但我们也不应忽视民族主义对当今社会的潜在的影响和作用,我们应该就是寻找民族主义与当今现实的结合点,使其为我们的社会发展提供能量与资源。这是一个值得我们去思考的问题。
1、 程笑:《爱国主义、民族主义及现代化――维罗里教授访谈录》,《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北京,2000年5月版,第176页
2、 商戈令:《读维罗里<关于爱国:论爱国主义与民族主义>》,《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北京,2000年5月版,第195页
3、 顾昕:《伯林与自由民族主义思想》,《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公共论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北京,1998年11月,第237页
4、 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北京,1998年5月,第141页
5、 顾昕:《伯林与自由民族主义思想》,《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公共论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北京,1998年11月,第237页
6、 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上海三联书店,上海,2000年1月,第251页
7、 为了分析的方便,我在这里忽略了近代民族国家诞生前的构成民族主义的种种要素,因为本文的目的并不是论述民族主义本身。
8、 郑永年:《中国民族和自由主义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北京,2000年5月版,第209页
9、 关于人民主权的"平民化"问题这里不能加以详细阐述,但这不等于这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10、 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辞典》,天津人民出版社,天津,1997年3月版,第125页
11、 张谦:《民族国家、全球网络与经济民族主义》,《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公共论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北京,1997年6月,第262页
12、 《民族精神再兴:论民族主义之善与恶――与伯林对谈》,《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公共论丛),第213页
13、 同上文,第215页
14、 相应的论述参见顾昕:《伯林与自由民族主义思想》,《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公共论丛),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北京,1998年11月,第237页
15、 郑永年:《中国民族和自由主义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北京,2000年5月版,第213页
16、 相关论述见李普塞特著、张绍宗译:《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9月版,第69页
17、 程笑:《爱国主义、民族主义及现代化――维罗里教授访谈录》,《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第177页
18、 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第2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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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冀中抗日两面政策是一种对抗日斗争起了特殊作用的特殊政策,这一政策是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在敌占区、游击区的具体体现和运用,是党在敌强我弱力量对比悬殊,群众处境极端艰难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必要的、正确的斗争策略。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冀中抗战中两面政策的形成与成效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1938 年夏秋,冀中 44 个县中有 24 个县尚为我抗日政权所控制,敌人只占领了其中的重要据点和交通线。广大农村抗日根据地处在敌人的战略后方,给敌人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敌人在军事占领之后,紧接着就建立政治上的统治,确定了"以华制华"的反动政策,在各地搜罗当地的土豪劣绅、地痞流氓,成立伪组织---维持会。由于当时是敌占我退,我抗日组织还没有掌握维持会。革命的两面政策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发展的。
(一) 两面政策的萌芽时期
日军从点线占领扩大到面的占领,开始于武汉失守以后。从 1938 年 11 月---1939 年 4 月,日军对我冀中根据地连续进行了 5 次大规模的围攻,占领全部县城。我党、政、军、群的干部撤到了农村。不能撤离的党、政人员转入地下,形成了我占乡村敌占县城和大市镇的犬牙交错局面。在敌人强化"治安",组织伪政权的情况下,出现了三种政权形式:一种是投降派和汉奸出来主动迎敌,组成了亲日的政权; 另一种是敌人选择了一些地痞流氓和土豪劣绅组成的中间派政权; 第三种政权是我们的党员、干部,经过群众推荐,担任联络员和伪村长,表面应付敌人,实际忠于抗日,成为抗日的两面政权。
当时明确不准支应敌人的思想明确体现在 1940 年 8 月,冀中区党委召开组织工作会议上,黄敬同志在题为《春季反扫荡的总结与今后工作方针》的报告中,批判右的错误时说: "个别地方发生了和平共居的思想",与伪军订立互不侵犯条约,模糊了敌我界限。
因此规定不派联络员,不支应敌人。但是,一些近敌区,敌我来去无常,两种秩序频繁交替。人民遭到战火摧残,无力抵抗敌人的横征暴敛。所以黄敬同志在报告中批判"左"的错误时又指出: "不让群众支应敌人,又不给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只唱高调,就要脱离群众".[1](P388-389)
为此,他号召各级干部到实际工作中去,发现和研究解决新问题。革命两面政权的现象为不少干部所发现,定县近敌区有一个村长当了伪村长,敌人要调他到据点受训,他很苦恼。如果不去,敌人一定会来严惩,村里人要跟着倒霉。如果去了,又怕抗日政府怀疑他妥协动摇。他向县长汇报了思想,县长当即允许他去,但要求他必须忠于抗日政府,不真心事敌。他受训回来,在村里掩护干部,征收统累税,都非常积极。那些不资敌的村庄,却被敌人烧房屋、抢东西、砸毁农具、牵走牲畜、打伤人员,受了很大损失。在这些村庄,工作很难开展。
实践证明,在敌人大面积"蚕食"根据地的严酷困难环境中,近敌区村庄为避免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采取两面政策,确实能够保护群众,利于抗日。两面政策的策略在冀中区党委会上有争论,有的赞成,有的认为是右倾。
(二) 两面政策的发展时期
1940 年 12 月,毛泽东同志发表了《论政策》一文,明确指出: "在汉奸亲日派中间也有两面分子,我们也应以革命的两面政策对待之。"并明确指出:"
毛泽东同志在这里最早提出了"革命的两面政策",给敌后斗争的人们指出了方向和策略,解放了干部思想。冀中区党委根据这一文件精神,开始注意研究总结这方面的经验。百团大战后,敌人吸取了失败的教训,于 1941年从华中抽调两个师团到华北,"扫荡"冀中。敌人采取分批逐次由外向内压缩,由点向面发展,逐步"蚕食"的政策,一年之中,搞了 3 次"强化治安".
1941 年 6 月,黄敬同志在冀中区党委组织工作会议上做了《关于敌占区及落后区的工作问题》的报告。
指出"在据点内、敌占区以及近敌区,可以实行革命的两面政策".他说: "要把非法的内容用合法的形式表现出来,去应付敌人。运用革命的两面政策去麻痹敌人,隐蔽敌人,在敌人占优势的情况下,是非常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秘密地准备自己的力量,来转变敌我力量的对比".[1](P391)这就是说,只有在敌占区,我方无法公开工作,只能用欺骗敌人的办法才能发展自己,转变敌我力量对比时,才能实行革命的两面政策。1941 年 11 月 7 日,中央军委又发出《关于根据地军事建设的指示》,文件指出: "敌后日益受敌人摧残的地区,要采取一切斗争方式,包括武装斗争和革命的两面政策与敌周旋,节省与保存自己的实力,以待有利时机".[3]
冀中区党委根据这一指示精神,召开会议贯彻和研究加强对敌斗争的策略。1942 年春,新乐、藁无、定县、晋深等地相继被敌人"蚕食",根据地大大缩小。在这一新的情况下,实行两面政策的村庄又大大地发展了。1942 年5 月,敌人向深(县) 武(强) 饶(阳) 安(平) 地区进行"铁壁合围"、"拉网扫荡",并占领了这些地区。敌人要各村派联络员,成立维持会,修碉堡、挖封锁沟、修公路。6 月,冀中区党委发出《关于青纱帐时期的工作指示》,指出: "目前的紧急任务是完成斗争形式和组织形式的转变".指示说: "斗争形势应广泛适用革命的两面政策与小的隐蔽的武装斗争互相联接、互相配合。组织形式是短小精悍的非法组织与利用公开、半公开合法组织互相配合。在抗日活动已不能公开存在之区,应主动掌握伪政权、伪组织,善于推动与争取中间势力及其他成员为抗日两面派,共同对付敌人".[1](P392)8 月,彭德怀同志在《关于平原抗日游击战争的几个具体问题》中也指出:"在敌我斗争已进入空前紧张尖锐的形势下,(冀中) 平原根据地性质上起了变化,成为游击根据地,要及时灵活地改变具体的斗争策略,抛弃死硬的公式,进行灵活地游击战争。估计敌兵久占,我实无法再坚持公开斗争,我们应设法打入伪组织,掩护抗敌工作的进行。侦察敌情,搜集情报,协助公开武装斗争。利用伪组织的两面政策,采取隐蔽方式与敌人进行斗争".[4]
这一指示明确指出了实行两面政策必须有武装斗争的配合,否则就不能坚持,就不能适时地向抗日政权转化。关于不同地区的两面政策与合法斗争方针、策略,冀中区党委指出: "在敌占区主要搞合法斗争。
在敌之主要城市交通线及其附近地区以外的地区,有可能争取为隐蔽根据地时,同时存在着两面政策与合法斗争。"[1](P394)"五一"反"扫荡"后,冀中的村庄全面实行两面政策,两面政权达到了高峰。冀中区党委还提出了两面政策、合法斗争与各种非法斗争的关系: "没有两面政策与合法斗争,即无非法斗争之存在; 若无非法斗争,特别是武装斗争之存在,两面政策与合法斗争也不能坚持。两者必须同时存在,有机配合。"冀中区党委的指示最后说: "两面政权与合法斗争的好坏,决定于三个关键: 一是决定于伪组织、伪军工作之情况。因为两面政策要通过他们去实现。如果没做好他们的工作,两面政策和合法斗争即无从谈起。二是决定于统一战线思想。
'国仇事大,私仇事小'是统一战线的一个重要口号。其内容是尽可能缩小阶级矛盾,照顾各阶级利益,达到一致对敌的目的。三是决定于正确的锄奸工作与处理叛徒。整个形势对敌人不利,汉奸与叛徒日益动摇。铁杆汉奸与叛徒正在减少与孤立。这就要求我们更注意正确处理这个问题。经验证明,锄奸之错误,可树更多的敌人,有利于日寇。处理叛徒之错误,可招致工作更大的损害。两面政策与合法斗争受汉奸与叛徒影响比任何工作都大。正确处理这个问题,就直接间接地有助于两面政策与合法斗争之进行。"[1](P395)冀中区党委的这些指示、方针、政策,把两面政策从实践提高到理论高度,从自在阶段提高到了自觉阶段。它大大推动了根据地的恢复与发展。到1943 年底,我冀中军民先后逼退、拔除敌人据点、碉堡 600 余处,恢复 3500 个村庄,六、七、八、九分区形成了许多小块根据地,出现了"1943 年环境大改变"的局面,为渡过严重困难时期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 两面政策的消亡
两面政策是被敌人的刺刀逼出来的,又在我强敌弱的情况出现时消亡。1943 年,冀中抗日武装恢复了 3000 多个村庄的抗日政权。在这里两面政策自然也就消失了。1944 年春季,冀中抗日武装开展了"萃碉战役",夏季又开展了"护麦斗争"和"青纱帐战役".到年底,不但巩固和扩大了根据地,而且又打进敌人长期占领的敌占区。全年收复村镇3892 个,人口近 370 万,新开辟村镇 1665 个,人口120 万。处在我方有效管辖下的村镇 10250 个,人口近 825 万,冀中区形成了大块根据地。到日本投降前,冀中抗日武装又解放了 10 座县城,两面政权的村庄已基本上不存在了。两面政策成了冀中人民斗争史上的一个名词,作为弱小民族反抗强大异族侵略的有益借鉴。
革命的两面政策在冀中人民抗日斗争史上起过重大作用,为坚持、恢复冀中的局面立下不可磨灭的功绩。它是冀中人民用鲜血换来的经验,革命两面政策的运用和成效体现在各个领域。
(一) 在政治方面
革命的两面政策,主要是通过两面政权的形式贯彻实行的。1942 年 8 月,冀鲁边区党委召开扩大会议,在制定的边区抗战方针中,将建立两面政权作为新形势下的斗争方式之一。1943 年 1 月,冀中区党委做出《关于对敌斗争的两面政策与合法斗争的指示》,以指导各地正确运用革命的两面政策,结合武装斗争、地道斗争、统战工作、锄奸工作、伪军伪组织工作,开展对敌斗争。各村的两面政权由党组织选择抗日坚决、机智勇敢、年龄较大、社会经验丰富、政治上绝对可靠的人,或派入抗日工作人员,担任伪村长、伪联络员,还有的地方把原抗日政权用伪名加以伪装,在表面上,两面政权不能不"维持"敌人,在形式上,也不能不是伪组织的一套作法。但在实际上,在群众中仍是抗日的政权组织,表面上应付敌人,实则从事抗日工作。这样,通过实行革命的两面政策,把公开斗争与隐蔽斗争、非法斗争与合法斗争、武装斗争与非武装斗争结合起来,在坚持根据地对敌斗争、保护人民利益、发展抗日力量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二) 在经济方面
日军为了推行"以战养战"的政策,在经济上进行疯狂掠夺,横征暴敛,敲诈勒索,经常向各村征粮、要款、要民夫,还趁麦收、秋收时节出动兵力武装抢粮。为粉碎敌人的阴谋,冀中八九分区和冀鲁边一、三分区的抗日两面政权和抗日群众,在共产党领导下,积极开展了反掠夺、反勒索、反出夫斗争,并采用多种办法应付敌人,保护群众利益。采用较多的办法是拖、抗、顶、挺,即能拖就拖,实在拖不下去就抗、就顶,拖、抗、顶都不行就硬挺。第二个办法是"不给、少给、添点",当拖不下去时,就少给点,不行再添点,以此来对付敌人的勒索。第三个办法是"避重就轻",当敌人多要时,就一点不给,要的少就立即答应,表示"忠于皇军".对于勒索最多,做坏事最多的汉奸特务,就杀一儆百,以收威胁敌人之效。
1943 年春,由于敌人的横征暴敛和上一年的粮食歉收,群众生活极端困难,为了减轻群众负担,各级党组织除支持两面政权对敌软磨硬泡、拖延和减少交纳负担,还采取武装斗争形式打击敌人的抢粮行动。冀中八分区献县一、九区小队在王村伏击献县抢麦之敌,截获小麦 100 多车。1944 年 5 月 11 日,渤海一军分区直属营和东南县大队,在东南县寨子村击退伪军抢粮队,俘虏百余人,缴枪百余只,粉碎了敌人的抢粮计划。
(三) 在军事方面
1942 年以前,敌伪军工作先后由各县委社会部、县公安局负责,总的要求是贯彻党的统一战线政策,联合各种力量进行抗日,密切配合反"蚕食"斗争,做好争取伪组织人员工作。"五一"、"六九"大"扫荡"后,日军为维护其统治,在建立伪组织同时,大量扩充伪军守备据点。因此,开展敌工工作已成为严峻斗争形势下各级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贯彻争取中立、瓦解伪军、孤立日军的总方针,对敌伪军广泛进行宣传教育,争取一切可以争取的抗日力量,发展"内线"关系,结合贯彻两面政策,以积极行动支援外线斗争,使敌伪军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起来。具体做法是:
第一,贯彻长期埋伏方针,在伪军、伪组织内部积极发展"内线"关系,分化孤立敌人。开展"秘密抗日团"活动,把"内线"有计划的组织起来,形成一支在敌人内部进行抗日活动的隐蔽力量。
第二,严格掌握,区别对待,采取"打"与"拉"相结合的斗争策略,对作恶多端、屡教不改和出卖组织造成严重后果的投敌叛变分子,坚决镇压; 对动摇分子和投敌后没有帮助敌人破坏抗日组织的人员,及时进行教育,争取其回到抗日方面来;
第三,实行两面政策,开展合法斗争,在考察原有伪大乡长和伪村长、改造伪政权的基础上,推荐选派有社会活动能力的中共党员或抗日群众担任伪组织职务,使敌工工作与贯彻两面政策结合起来,敌工人员和"内线"关系共同协助伪组织做好应付敌人的工作,并选忠实得力、有条件人员派入敌伪组织内部工作,打入敌人要害部门,搜集情报,分化瓦解伪军,争取抗日力量,配合外线斗争,待时机成熟协助八路军消灭敌人。敌工工作配合武装斗争,不断取得战斗胜利。以冀中八分区献县为例,从 1942 年秋到1943 年,由于情报准确,各游击区打了许多胜仗: 杨同庄、小八里庄、小梅庄等伏击战都取得胜利。
另外两面政策还运用在文化教育上,反对敌人的奴化教育。各地学校逐渐被抗日政权掌握,实行两面教育,采取两套课本,平时学习抗日课本,敌人来了就摆上伪教材,使敌人办的学校变成了宣传抗日的阵地。
在党的领导下,冀中抗日军民正确运用革命的两面政策,终于战胜了敌人,战胜了艰难困苦,迎来了黎明的曙光。
总之,党的冀中抗日两面政策是一种对抗日斗争起了特殊作用的特殊政策,这一政策是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在敌占区、游击区的具体体现和运用,是党在敌强我弱力量对比悬殊,群众处境极端艰难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必要的、正确的斗争策略; 党的抗日两面政策在广大的敌占区、游击区普遍、经常和深入地开展,对于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打击日本侵略者,尽快恢复和发展抗日根据地,最终夺取抗战胜利,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抗日战争史上写下了重要篇章。对于世界人民将来的反侵略战争,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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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军阀特指北伐战争之后,国民党各派系形成的控制中国大陆割据一方,拥兵自重的军事政治集团。北伐战争是一场军阀混战。北伐战争是由以广州政府为形式上的中央政府领导下的各反北洋势力联合起来发动的一次旨在推翻北洋政府,统一中国大陆的战争。北伐军是一支军阀联军,其中南方北伐军由粤、桂、湘军队以及客居广东的滇、湘客军组成,北方北伐军指冯玉祥的国民军和阎锡山的晋绥军两大军事集团。北伐战争本身的性质是国民党新军阀形成的根源。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国民党新军阀形成及其影响的研究综述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1927年4月12日,蒋介石发动了反革命政变,随后一些从各自的利益出发,投靠国民党的军事势力派也背叛了革命。这些背叛了大革命的国民党军事实力派,组成了国民党的新军阀。国民党新军阀与旧军阀有共同点,但同时又有与旧军阀不同之处。
[关键词]国民党;新军阀;形成;特点
北伐战争沉重地打击了吴佩孚和孙传芳等北洋军阀,这是中国人民革命的一次伟大胜利。但是军阀却并没有从此在中国历史上消失, 1927年背叛了大革命的国民党军事实力派,组成了国民党的新军阀。
“军阀”一词在《辞海》中的解释是“拥兵自重,割据一方,自成派系的军人或军人集团。”“拥有武装部队,并能控制政权的军人或军人集团。”
由此可见“军阀”大体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拥有武装,自成派系,割据一方(或控制中央政权)。
在《新华词典》中有关“中国近代军阀”的解释是“拥有军队,霸占一方,为害人民,充当买办阶级、豪绅阶级的代表和帝国主义的走狗。”
这表示中国近代军阀,除了具备了过去的军阀的性质之外,还兼有“充当买办阶级、豪绅阶级的代表和帝国主义的走狗”这“近代”的特色。
对于“国民党新军阀”,张同新提出,这是“对1927年叛变大革命后,霸据一方,实行反动统治,互相争权夺利的国民党军事实力派的总称。”①
1924年1月20日至30日,国民党一大在广州召开,这次大会标志着第一次国共合作的建立和革命统一战线的形成,并由此推动了全国工农运动的开展,掀起了轰轰烈烈的第一次大革命高潮。
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武装力量和旧军阀系统中的军阀,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他们都有推翻北洋军阀政府,发展自己势力的要求,但又感到缺乏力量,于是纷纷带着自己的私家军队投靠国民党,并改编军队,于是这些武装力量成了国民党新军阀的主要来源。
主要由两部分组成:⑴大部分是从旧军阀系统中分化出来,整建制地改编为国民革命军,如南方的原国民革命第二、六、八军(即谭延 派,程潜派,唐生智派等湘军),第三军(即朱培德的赣军),第七军(即李宗仁,黄绍 ,白崇禧的桂军),第九、十军(即彭汉章,王天培的黔军),北方冯玉祥统属的国民联军,阎锡山统属的晋军。随着北伐的胜利进军而改变为国民党旗号的原北洋系统的地方小军阀则更多,如夏斗寅,周凤岐,陈调元等。⑵来自第一次国共合作前后组建的所谓“党军”,我党虽曾在这些军队中作过大量工作,但由于这些军队的首领不允许对其军队进行改造,同时陈独秀的右倾机会主义放弃对军队的领导权,因此这些军队仍是旧式雇佣军队的性质。②
这些武装力量参加北伐大革命,主要出于以下几种原因:
⑴这些武装力量受到大军阀的压迫,希望借革命力量的庇护来保住自己的势力;
⑵他们看到直系,奉系等旧军阀的垮台已是大势所趋,而暂时归顺大革命的潮流;
⑶由于各地均被旧军阀分割而难以发展,他们期望借助革命的旗号扩展实力;
⑷反对帝国主义侵略,期望在中国实现资产阶级共和制。
这些武装力量虽然表示愿意接受孙中山的“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但是他们参加大革命的出发点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所以随着大革命的深入发展,他们所戴着的“革命信徒”的假面具也逐渐脱落。
大革命打击了封建势力,农民和城市工人要求土地,减轻剥削,实现政治民主的斗争不断深入,在国民党军队的士兵中更提出了废除军阀制度,实行军队生活民主化的要求,这些都威胁着代表地主资产阶级利益的国民党军事实力派的切身利益。他们既想“脱离革命,同时又企图找到一条既能攫取更大的统治权,又能打着革命旗号来取消人民民主革命的道路。”③
1927年4月12日,蒋介石发动了反革命政变,随后其他的国民党军事势力派也背叛了革命。这些背叛了大革命的国民党军事实力派,组成了国民党的新军阀。
国民党新军阀的形成除了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即是在背叛大革命的情况下产生的之外,还有着与北洋军阀相同的外部原因和阶级根源。
毛泽东提出:“现在的国民党新军阀的统治,依然是城市买办阶级和乡村豪绅阶级的统治,对外投降帝国主义,对内以新军阀代替旧军阀,对工农阶级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比以前更加厉害。从广州出发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到半路被买办豪绅阶级篡夺了领导权,立即转向反革命路上,全国工农平民以至资产阶级,依然在反革命统治底下,没有得到丝毫政治上经济上的解放。”④
这说明,新军阀产生的国内经济基础和阶级根源是地方性农业经济的存在和地主买办阶级对人民大众的残酷剥削,而帝国主义划分范围的分裂政策则是其形成的外部原因。
国民党新军阀与先前旧军阀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他们同样是“城市买办阶级和乡村豪绅阶级的统治”。⑤
首先,国民党在外交上采取投降妥协的政策。
1928年3月,国民党政府向1927年3月炮击南京、镇压中国革命的英、美帝国主义政府赔款、道歉,并宣布要“逞凶”;同年5月3日,日本帝国主义制造“济南惨案”,屠杀中国军民一万多人,蒋介石竟然命令中国军队不准抵抗,并任由日军缴械。
同时,帝国主义国家垄断了中国的重工业。如日本控制了中国铁矿生产的99%以上,生铁生产的95%以上。在轻工业上,外资也占相对优势。1930年,中国民族资本纱厂的资本和公积金共合12,700余万元,而外资纱厂则合16,100余万元,占56%。而外资拥有的纱锭数更占67.4%,拥有布机数也占56.4%。这说明,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侵略势力,不仅没有被消灭,而且他们对中国控制程度越发严重了。
其次,在国民党新军阀的统治下,封建土地占有制度依然存在,而且由于国民党新军阀和地主官僚大量掠夺农民的土地,土地占有状况也日趋集中。
1933年,广东地主富农人口占6%,却占有66%的土地,而贫雇农人口占74%,却只占有19%的土地。
再次,在国民党新军阀的统治下,中国官僚资本急剧地膨胀起来。
蒋、宋、孔、陈四大家族在扩大军费、增加赋税的过程中,把大量财富塞进自己的腰包。1928年国民党政府的军费开支为21,000万元,1929年为24,500万元,1930年为31,200万元,三年间增加了50%。从1930年至1936年间,历年的军费均在三亿元以上。关税、盐税、统税在国民党政府中央财政预算中所占的比重为:1928年48%,1931年88.2%。
国民党政府从1927年至1936年共发行公债达26亿元,四大家族通过他们控制的银行,大量承购公债,独占了公债利润。
同时孔、宋、陈氏家族独占商业,工农业,垄断经济命脉。1935年,国民党政府设立了资源委员会,作为垄断全国重工业和矿业的执行机构,它垄断了钨、锑、锡等物资的生产和运销。
到1936年前后,在积累了大量财富后,正式形成了以蒋、宋、孔、陈四大家族为代表的官僚资本,成为了蒋介石政权的经济基础。
但是国民党新军阀也有着同旧军阀不同的特点:⑥
其一,以曾经是革命的国民党做幌子,得以施展反革命的政治欺骗。
国民党曾是一个革命的政党,是各阶级的革命联盟。国民党的新军阀大都参加过反对旧军阀的革命,国民党政权暂时地实现了中国在形式上的“统一”,标榜自己“反对”帝国主义,发起“改订新约运动”,在群众中有一定影响力。这种影响在短时间内仍然存在,而他们就利用这种影响进行反革命的欺骗。
其二,拥有庞大的反革命军队和全国系统的特务组织。
国民党新军阀是有一个以政党为形式的集中组织,并有各种辅助形式的组织,作为反革命的工具。新军阀篡夺了这个曾是革命的政党的领导权,把它变为反革命的政党,而旧军阀是没有这样的政党的。
国民党建立了一支庞大的反革命武装,其常备军数量之多,超过了当时世界上的任何一个国家。据1929年国民党官方提供的材料,当时“全国军额达二百余万,年需军费约三万万余元”,占国民党政府总支出的75%以上。
国民党还建立了一个庞大的特务系统。1929年11月,蒋介石授意陈立夫、陈果夫建立“中央俱乐部”,又称“CC”团或“CC”系。在这个组织内部有一个由职业化特务分子组成的专门特务机构,“中央调查统计局”,简称“中统”,主要用来控制国民党的党务部门和文教部门。1932年3月,又成立了另一个特务组织“兰衣社”,其外围组织“中华民族复兴社”,隶属于国民党军事委员会的调查统计局,简称“军统”,它侦缉迫害的主要对象是军队中的先进分子和异己力量。从1927年到1928年,屠杀了革命人民337,000多人,到1931年,被杀害的群众达100万人。
以上两点是新旧军阀最主要的区别。
其三,拥有表面上统一的全国政权。
从“宁汉对立”到“宁汉合流”,经过1928年上半年的“北伐”,6月占领北京。1928年12月29日,满洲四省军阀张学良宣布效忠国民党政府。这也是中国自1916年来第一次名义上实现统一。⑦
其四,同时得到几个帝国主义的支持。
蒋介石集团,在经济上有江浙财阀的支持,同时又得到英、美与别的帝国主义的支持。1927年3月,上海资本家向他提供300万元,作为回报,他答应制止上海劳工骚动,并从革命运动中清除共产党势力。4月25日,上海商人和银行家又给了蒋介石700万元。⑧
其五,用政治强制和军事掠夺的手段,逐步地形成了买办的、封建的、军事的垄断资本主义,作为这个统治的经济基础。
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实际上存在着由新旧军阀控制的三个反动政府,即:蒋介石国民党
南京政府;汪精卫国民党武汉政府;奉系军阀的北京政府。他们各霸一方,为争夺对于全中国的统治全,进行着激烈的争斗。
同时国民党内部各派系林立,他们之间也存在着利益的矛盾,他们同样想得到整个中国的统治权,争斗同样不可避免。
国民党新军阀的混战,事实上反映了美、英、日等帝国主义国家在华的利害矛盾,毛泽东指出“中国内部各派军阀的矛盾和斗争,反映着帝国主义各国的矛盾和斗争。故只要各国帝国主义分裂中国的状况存在,各派军阀就无论如何不能妥协,所有妥协都是暂时的。今天的暂时的妥协,即酝酿着明天的更大战争。”⑨
到1928年初,国民党军阀北进之前,便形成了蒋(介石),桂(李宗仁、黄绍 、白崇禧),阎(锡山),冯(玉祥)四个主要派系,1928年12月29日,张学良在东北易帜,原奉系军阀武力转化为国民党新军阀的武力。
从1929年3月至1930年11月,先后爆发了蒋桂战争、蒋冯战争和蒋、冯、阎中原大战。由于多方因素,蒋介石在军阀混战中占了上风,最后建立了表面上统一的全国政权。
据不完全统计,1927年到1930年的3年之中,除上述几次大规模军阀战争外,还有云南的唐(继尧)龙(云)之战,山东的韩(复榘)刘(珍年)之战、四川的二刘(刘湘、刘文辉)之战等军阀战争,不下六、七次之多。连年军阀战争,战火遍于大半个中国,兵连祸结,百姓遭殃,估计战死人数不下五十万之众。⑩
同时,随着国民党统治的确立,它也以更疯狂的屠杀政策来扑灭中国革命的烈火,党的组织受到极大的破坏,党的活动被迫转入地下。党员人数由60,000多人减少到10,000人左右。城市工人的斗争由进攻转为防御,工会会员由300万人减至30,000人。农民斗争此起彼落,处于分散而不集中的状态。民族资产阶级则退出了革命的营垒,而附和了大资产阶级的反革命。只有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贫苦的城市小资产阶级,在党的领导下继续坚持革命斗争。革命的形式由高潮转入了低潮,这是国民党新军阀统治确立后带给中国的又一影响。
但是由于中国的矛盾一个也没有解决:中国的殖民地化并没有减弱,帝国主义仍控制着中国的经济命脉;封建土地占有制也仍然保持;工人在大革命时期争得的权利统统被取消;民族资产阶级受到官僚资本主义的压制。全国的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以至民族资产阶级,依然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革命统治底下,没有得到丝毫政治上和经济上的解放。因此,革命的高潮再次到来是不可避免的。
注释:
①②③同张同新 《国民党新军阀的形成及其混战的历史线索》 教学与研究 1984.2
④⑤毛泽东 《毛泽东选集》四卷合订本 P47-48
⑥胡汶本等主编 《中国现代史简编》山东教育出版社,1986 P211
黄元起主编 《中国现代史》上卷 河南人民出版社,1983.4 P245
⑦[美]费正清 费维恺编 《剑桥中华民国史》下卷 北京:中国科学社会出版社,1993 P142
⑧[美]费正清 费维恺编 《剑桥中华民国史》下卷 北京:中国科学社会出版社,1993 P149--150
⑨毛泽东 《毛泽东选集》四卷合订本 P47-48
⑩张同新 《国民党新军阀混战史略》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2 P32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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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革命性质与现实批判之间的价值关系,将为我们全面而系统地理解当代哲学自我革命的理论背景、根本旨趣和当代意义,提供一个十分重要的考察视角。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简析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革命性质及对其研究方法的反思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革命性质不仅在于它对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的超越,而且更在于它有一种否定自身的革命精神包含在其理论体系中。也正是由于这一革命性质,使得马克思主义哲学能够不断的紧跟时代步伐,做到自我创新;也正因如此,马克思主义哲学才能够和具体的科学不断的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我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方法却没能真正做到与时俱进。
马克思主义产生于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它的产生为全世界的无产阶级革命带来了胜利的曙光。它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思想,通过深入考察资本主义的发展面貌以及其内部存在的根本矛盾,从而创立了科学的社会主义。在这里,构成马克思主义内容三方面都对世界的格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时至今日,马克思主义仍然焕发生机,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前进,马克思主义也应与时俱进。在跟进时代步伐的节奏时,值得提到的是作为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要想与时俱进,首先应是从哲学这里开始。因为哲学是马克思主义通观全局的指导思想,只有作为指导思想的哲学与时俱进,马克思主义其他方面的理论思想才能不断创新与超越。而马克思主义哲学能够做到与时俱进就是因为其自身所具有的革命性质。正因如此,马克思主义哲学才能对世界产生前所未有的影响和变革,也正是由于自身所具有的革命性质,不断的要求马克思主义哲学紧跟时代的脚步,汲取其他学科的优秀成分,促使自身不断的创新与发展。而在当下各个学科相互渗透相互交融的时代背景下,加快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其他学科相互融合也成为当下促使马克思主义哲学自身发展的重大趋势。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次前所未有的思想变革和理性再造的实践活动
历史上的任何一场社会变革都会产生一种新的思想,而一切有积极意义的思想又都会引起一场划时代的社会革命。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背景来看,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19世纪40年代的时代精神的精华和文明的活的灵魂, 它的创立是人类思维运动走进一个崭新时代的重要标志。不仅如此,马克思主义哲学也是一场具有划时代意义哲学革命的完成者。这场具有非凡意义的思想革命, 实现了人类认识史和思想发展史上的一次质的飞跃, 使之无论在理论体系的内在结构上抑或在研究主题与基本对象上、无论在其本质特征与价值取向上抑或在其现实功能与根本使命上, 处处都张扬着有别于以往任何旧哲学、旧思想的一种革命性姿态。从其精神指向上看, 马克思主义哲学并不是像以往哲学那样,一味单一地、死板地描述世界和解释世界, 而是倡导人们去改变世界和创造世界。它强调:现实生活的人们需要用一种革命性的态度和精神去面对各种理性前提和现实生活世界, 反对只在纯粹的思想领域进行的所谓改变意识或是变革。“认为那些满口讲的都是震撼世界的革命词句, 实质上连现存世界的一根毫毛都不曾触动, 相反, 而只是用另一种方式来解释存在的东西, 也就是说, 借助于另外的解释来承认它。”诚如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讲到:以往的哲学家都只是在探讨怎样认识世界,但重要的改变世界。”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具有否定性的方法论
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以往旧哲学的颠覆具有彻底性与毁灭性。 不仅终结了它的理性前提和现实基础,而且还在方法论上完成了一次革命性的断裂。马克思主义哲学强调对现存世界不能从心灵出发进行抽象,因为从心灵出发解释虽然是对人类自觉能动性的高扬,但是却不能正确的揭示世界原本的面貌; 也不能从客体出发进行纯直观式的理解,不能只停留在感性直观,而要对现象进行理性沉淀。它认为对于世界,更重要的是从人的感性活动出发进行实践性的理解。换言之,就是要从人与外在世界的否定性关系上去进行革命性的理解。现存的感性世界不是一开始就是呈现在我们面前的这个样子,它既是我们人类世世代代劳动的结果,也永恒地处在革命性的变革实践中。这就要求我们对它在肯定性的理解中又作否定性的理解, 实质上就是将之置放于整个人类实践活动的历史进程中作暂时性的理解, 这种理解才真正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本性和革命立场。正如马克思所说:“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 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 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 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 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 按其本质来说, 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
正如前文所说,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革命性质要求马克思主义哲学自身不断的创新与发展,而当下我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方法仍然存在某些不当之处。基于以上对马克思主义哲学革命性内涵的分析,对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方法问题的重新反思仍是有必要的。本人认为,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必须符合其自身特质的要求,而其内在的革命性要求我们对其研究的方法应是顺应时代发展的跨学科的对话与整合,即马克思哲学的研究必须与其它学科展开充分的交叉融合,从而推动自身的发展。与其他学科的渗透与融合必将成为推动马克思主义哲学和其他各类学科发展的不可逆的整体趋势。例如:代表学者衣俊卿认为有必要“建立起哲学和历史学、社会学、文化学、经济学等学科的同盟和有机联系” [3];而孙麾则认为“把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学说和哲学完整的结合在一起,是我们把握马克思思想实质的基本框架”。因此,我们应该探究马克思主义哲学需要跨学科整合和对话的原因,明白其原因,我们就可以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与可行的方法。
(一) 跨学科研究的原因
本人认为应从以下两方面来找寻答案。第一,从马克思哲学革命的根本性质出发。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时代的精华对以往传统哲学的超越,主要是把具体科学及人类的时代精华包含了自身体系之中。而马克思主义哲学之所以会引发一场哲学革命是因为自身所包含的“文化逻辑”。即马克思主义哲学并不是纯粹哲学,而是时代文化精神的精华。正因为其自身拥有一种文化逻辑,因此,对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就不完全是“纯哲学”的( 特别是在哲学的传统意义上),而应该是跨学科。就现实状况而言,按照学科分类的方法,马克思主义哲学并不能被划入到任何一门“一级学科”里面。它自身不仅包括哲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历史学等相关学科也自身也包含其中,然而,这些所谓的“一级学科”并不能涵盖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内容。更为遗憾地是,无法被“一级学科”包含旗下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却划入了哲学、法学等“二级学科”的门下。直到2005 年,教育部决定“增设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一个合理的马克思主义研究的学科才得以成立。因此,就马克思主义哲学自身所具有的跨学科的特质而言,对其研究就应该也是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并且此方法应视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根本性方法。
第二,就学术界的研究现状来看,对于上述研究方法并未给予重视。比如“回到文本”、“以西解马”等研究方法,这样的思路仍然是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局限于某个具体的区域进行研究,并不能达到对马克思主义研究跨学科融合的目的。不仅如此,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也遭受到各个具体学科领域的阻碍。我们可以先不讨论产生这种阻碍的原因是什么,但如果任由这种矛盾长期存在,那么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必然是不利的,甚至会产生严重后果。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方法的跨学科整合是历史发展的重大趋势,那我们究竟怎么样做才能对马克思主义进行跨学科的理论研究呢?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二)展开跨学科的研究方法
第一,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具体学科的和谐关系,对当代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应该更加注重吸收和借鉴具体学科的研究方法和重大优秀理论成果。具体说来,我们要做的不仅仅是实现人文学科领域的跨学科整合,同时更要必须汲取和吸收自然科学领域的重大理论成果。早期的马克思和恩格斯也都对当时的自然科学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并将其加入到了自己的学术理论中,这样才实现了自己的理论体系的创造。然而,当下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却忽视了这样的一个研究过程,学者们都局限于自己的学科领域,对当下自然学科的重大成果并未给予过多的关注,这样的现状,使得要保持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时俱进的精神难上加难。因此,当下我们要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行式进行相应革新,就应该在不断强化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人文科学领域的融合,更重要的是不断增强吸收和借鉴在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方法和重大优秀理论成果。
第二,对于当下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应该跳出中国哲学的藩篱站在中国以外的角度去审视和推进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方法。在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中,学术界已然对马克思主义哲学西方中心论进行了批判和改造。但是正如有些专家学者指出的那样,我国在推进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研究的过程中却出现了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倾向:过多的注重中国的传统文化,使其成为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主要的学科力量,甚至把中国文化放置在世界文化的中心位置。
诚然,中国传统文化对于我国对马克思主义哲学实现中国化的途径中是必不可缺少的文化根基和土壤,但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过程中过多的倚重中国传统文化,必然会使得对其的研究所吸收的学科仅限于中国传统哲学一家。西方中心论和中国中心论都将导致马克思哲学研究所借助的学科领域基本上限于中国哲学和西方哲学,并不能使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扩展到更广泛的文化思想领域和具体的自然科学。因此,实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国化,就应该先实现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与身处全球化的中国当代现实紧密结合。当然,这样的结合并不是以中国传统哲学思想为中心推进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二者不能混淆。
对于跨学科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大意义,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讲述。
第一,跨学科整合使得马克思主义哲学能够保持与时俱进的内在精神,使其成为当下时代的精神精华。对于当前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必须以当下日趋扩大化的全球化作为时代语境,对于当今时代所提出的问题作出积极的回应和解答。因为,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不能牢牢抓住所处时代的问题主题,这样的哲学早晚会被历史的洪流所带走。而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身的革命性质赋予了其自身能紧跟时代步伐。当然,要做到这一点,仅仅依靠马克思主义哲学自身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借助具体科学的现实成果,对其成果加以扬弃,才能真正的实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与时俱进,永葆时代精神的精华。
第二,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有利于对我国已有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范式的提升和创新。在我国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方式有很多,比如“问题式研究”,其主张就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立场,对当今时代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进行解答和攻克,重新建立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当下现实的关系。而当代知识文化的积淀和具体科学的重大突破,也为在二者之间的联系搭起了一个重要的桥梁。我们期待在不久的将来,跨学科的研究方法能在学术界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方法中全面渗透,从而真正实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全面发展”,使马克思主义哲学成为名副其实地时代精神的精华。
综上所述,在时代的变迁中,马克思主义哲学需要不断汲取其他学科的优秀成果,各个学科相互整合,这样才能使马克思主义不断创新和发展,诚如恩格斯所讲:“唯物主义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变换自己的存在形式。”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方针,更应做到与时俱进,因此,我们在这里探讨的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方法的跨学科,必然会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使得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整个哲学山峰上永远屹立在最高处,散发着最耀眼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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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本性是自由的,然而自由的实现是有条件的。由于道德教育不是在真空中展开的,而是在现代社会的制度架构下超越与提升的,故道德教育不可避免地受到制度的影响和制约,带着制度影响的深深印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道德教育对良好社会风气形成的促进作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我国现阶段社会风气存在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严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长;人际冷漠,社会责任感缺失等问题。本文分析了道德教育对良好社会风气的促进作用,提出了加强理想新教育、加强官德教育、加强道德教育制度化、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促进社会风气好转的具体路径。
关键词道德教育 社会风气 作用
社会风气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价值导向的集中体现。树立良好的道德风气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也是经济社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良好的社会风气能够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领导干部作为广大群众的典范,对社会风气的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文明礼仪之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出现了新的生机。但是,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一些不良社会风气正成为社会协调发展的障碍。纵观当前的不良社会风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以权谋私,腐化堕落现象比较严重
自古以来,我国的官员的权力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官员以权谋私现象严重。近年来,卷入贪污受贿这一罪恶深渊的官员越来越多,涉及面越来越大,层次越来越高,甚至连周永康、徐才厚、令计划等高级干部也卷入其中。部分政府官员的生活作风也令人堪忧,利用手中的职权进行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严酷的腐败现实使得社会公正、进取精神、责任意识因此也就难以扎根。
(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长
拜金主义是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逐步强化的。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拜金主义成了资本主义社会普遍的行为准则。享乐主义认为人生的目的和意义就在于追求个人物质生活享受。极端个人主义是一切以个人的特殊利益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和道德原则。近年来,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一些人缺乏社会主义信念,不讲奉献,只求索取,金钱至上、惟利是图、见利忘义等思想观念大行其道。
(三)人际冷漠,社会责任感缺乏
在中国,家庭成为一种有围墙的城堡,严格地把“自己人”与“外人”分开。多数情况下,在家里,人们亲密无间;在家外,面对外人、陌生人,他们表现极度冷漠。当然,我国并不是没有见义勇为者,然而,在我国也经常会有令人痛心疾首的见死不救的现象,人与人的隔膜相当严重,人际的和谐、友爱远未建立。
从一定意义上讲,当前社会风气的滑坡,根本原因在于人们人生目标的迷失、理想信念的缺乏、行为规范的失序。所以,要实现社会风气的好转,必须在加强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引导社会成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所谓道德教育,是指一定的社会、集团或阶级依据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有组织、有计划地对人们施加系统的道德影响,从而将外在的道德规范转化为个人内在的道德品质。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教育,主要是培养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改善社会秩序和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使人们的道德观念与社会主义本质相适应。
(一)与法治相比,道德教育具有独特的社会作用
1、从以法治腐的局限性来看道德教育的作用
社会风气要向好的方向转化,首先就是要反腐败。在世界日益走向法治的今天,以法治腐必然是一个国家首要选择的模式。但是以法治腐必然会遇到立法的不完善性、司法不公、法律滞后性等问题。此时,道德治腐的优越性就体现出来了。首先,道德治腐具有时间优势。在有关禁止腐败现象的法律文件正式出台之前,传统道德中所倡导的行为规范,对于制约此类行为即已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其次,道德是严格司法的一项保证。在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的同时,必须提高其道德素质,才能保证司法公平、公正。第三,道德治腐具有强制性。道德强制力是深入内心的惩罚和折磨,足以使恶行丧胆。
2、从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来看道德教育的作用
依法治国是根据法律规范的确定性来治理国家,用严格的法律规范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而以德治国更主要地是强调通过道德建设,使社会成员能够自觉地遵守道德规范。如果没有德治的辅助,没有德治作为基础,促进良好社会风气形成的目标就难以实现。
(二)道德教育促进社会风气好转的具体路径
1、加强理想信念教育
加强全体公民的理想信念教育,应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新时期艰苦创业精神的教育。
2、加强官德教育
加强领导干部从政道德修养,要把官德教育作为从政道德建设的常态工作,把选用好干部作为从政道德建设的鲜明导向,把干事创业作为从政道德建设的实践载体,把服务为民作为从政道德建设的根本目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保持淡泊之心,着力解决民生热点难点问题,让广大群众更多更公平地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3、加强道德教育制度化
加强道德教育制度化,要加强行政道德规章建设和行政立法;要制定相应惩罚措施,监督和督促行政规章和法律的贯彻和执行;要加强职业道德规范建设和行业立法;要加强公德教育和公共立法,通过制度和法律的形式,促进和强化公德建设。
4、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在社会道德教育的过程中,可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致力于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问题,以从根本上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为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铺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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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是新课程改革所倡导的重要教学理念之一。课堂是教师、学生、教材、环境等因素相互作用形成的动态、生长的构建过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课堂教学生成性目标的形成方式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教育目标指导和支配着整个教育过程,是一切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生成是教学目标的过程性特征,强调在动态生成的课堂情境中实现学生主体性、创造性等多方面发展,对教育者和学习者在教学中的主动性表现了应有的尊重。在探索生成性目标形成方式中,分析了教师的课程意识、目标设置、师生关系以及教学评价方式等影响生成性目标形成的因素,进而提出培养教师生成意识和能力、制定弹性教学目标、建构师生互动平台以及转变评价机制,从而有效地促进课堂教学生成性目标的形成。
课程目标是课程构成的第一要素。课程设计往往是以课程目标的确立为起点,课程目标指导和支配着整个课堂教学过程,是一切课堂教学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课程目标的多元价值取向从各个维度指向了课程所要达成的结果,其中“生成性目标”价值取向是紧跟新课程改革,适应时代发展需要,迎合学生创造性培养的重要维度。
“教育目的”是指教育的总体方向,它所体现的是普遍的、总体的、终极的教育价值。它是宏观意义上的教育价值。“教育目标”是“教育目的”的下位概念,它所体现的是不同性质的教育和不同阶段的教育价值,如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等分别具有不同的教育目标,各个阶段的教育划分有利于实现长期的教育目的。“课程目标”又是“教育目标”的下位概念,它是主要体现在一堂课的设计与实施中的预设价值。
“课程目标是一定教育价值观(教育目的、教育宗旨)在课程领域的具体化”[1]。美国课程论专家将课程目标的价值取向归结为四类: “普遍性目标”取向、“行为目标”取向、“生成性目标”取向、“表现性目标”取向。其中生成性目标的价值取向在新课程改革理论框架下备受关注,“生成性教学目标主要是指在师生互动课堂教学中出现的有助于促进学生发展的学生提出的新问题、新目标”[2]。“生成性目标”强调教学的过程性、动态性、情境性以及课堂教学所富有的生命活力和创造性价值。
以往的课堂“教学活动被理解为一种确定目标、完成目标与评价目标的过程”[3]。强调遵循教学活动的预设性目标,即“照章办事”,这是由于“预成论”的教学观认为,学习就是课本内容的被动转化和既有知识的简单叠加,教学目标、过程等是完全可预期、可重复的,机械性、封闭性亦是显而易见。使得生成性目标在课程教学开展之初就不被重视,学生的主体性、主动性、创造性不被关照。从某种意义上讲,“把丰富复杂、变动不安的课堂教学过程简括为特殊的认识活动,把它从整体的生命活动中抽象、隔离出来,是传统课堂教学观的最根本缺陷”[4]。
(一) “生成观念”的滞后性
“生成意识是课程意识的基本构成之一,是因为课程本身就不是一个静止的、完全预设、不能变更的教育要素。课程是可以预设的,但课程的发展价值并不就是一旦预设就能够完全实现的”[5]。但由于现存教师教育培养模式、教师职后发展规律等因素,教师的生成意识和能力不能适应学生和课程发展的需要。具体表现为:教师对课堂动态生成不具备敏感性和洞察力,认为学生的成长就是单纯地积累知识、获得技能的过程;课堂出现“生成性资源”时,教师不善于将其合理转化为生成性目标来拓展课程教学的宽度、广度及深度,生怕超出预设造成课堂混乱而难以掌控;教师本身没有创造性思维和灵活的教学方式,墨守成规的教学方式施行起来更加得心应手。
(二) “教材中心”的主导性
预设性目标在制定之初就将重点放在传授教材内容上,分析重难点、梳理知识点、强化必考点以及对“既定文本”进行完美的诠释和应有的继承。教师“教教材”,学生“学教材”,考试“考教材”。封闭的教学内容决定了静态的教学组织,静态的教学组织强化了封闭的教学内容,因而教学目标也难以逃离静态预设的框框。“教材中心”使教学不需要“独具匠心”的艺术与创造、不需要“标新立异”的突破与创意,教师拓展教材会被校长婉言否定,学生跳出预设会被教师拉回轨道,预设性目标作为杠杆表面上是平衡着每一个教学环节,实则树立了教学过程与手段的一元对立,使得课堂成为死气沉沉的加工厂。
(三) “教学过程”的单一性
课堂教学的预设性目标来源于教师课下兴致勃勃地“备教案”,课上按部就班地“走教案”,“唯教案是从”的教学模式使得教学过程严格地被禁锢在牢笼中。一方面受外在教学制度和课堂纪律的约束,在预设教案下,所有课堂参与者都不得违背达成共识的课堂规训。另一方面学生受控于教师的内在信念与师生关系,教师的知识观、课程观、教学观、学生观都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教学的形式与过程。在师生关系及其主体性发挥方面,教师凭借自己在课堂上相对权威的地位,积极地发挥着自身的主体性、主导性和主动性,教学过程中学生“参与”的机会微乎其微,严重忽视了学生发展的“可能”以及个体差异。
(四)“教师评价”的主观性
生成性目标的是伴随着生成性课堂资源的产生而生成的,它的突发性、动态性是对教师课堂教学随机应变能力的巨大考验。生成性资源的产生和作用本身没有优劣之分,它对学习者的主体发展、对多元教学目标的实现、对教学质量的提升产生潜在的影响。然而在实际课堂教学中教师多凭借主观意识对生成性资源进行评价,往往忽视了其隐含的积极作用;面对学生主动的探索、新颖的想法、跳跃的思维直接采用“纠正”手段,将溢出教学设计、违背预设方案的生成情境拉回到原有课堂教学轨道上来,致使学生多角度、全方位的发展被遏制在萌芽之中。
(一)传统课堂教学观念根深蒂固
首先,传统的课堂教学强调“教师中心”、“教材中心”,教师的职责仅仅被认定为:传授知识。生硬的、刻板的、自上而下的教学贯穿始终,教师无须随机应变、无须关注学生个体、无须预留发展空间;其次,传统的教师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教师大多是理论学习与教学实践相脱离,基层教师更相信在教学过程中积累的经验,这就使得教师的教学观念无法与时俱进、与现实接轨,加上部分教师自身安于现状,不能勇于尝试探索新型授课方式,“旧法”与“新生”的矛盾日益凸显。再次,关于生成性目标没有相配套的评价方式和" target="_blank">管理体制,自上而下没有一个相对理性的评价考核标准。 (二)教学强调“他组织”性
“所谓‘他组织’,即事物的组织化不是它自身的自发、自主过程,而是在外部动力驱动下的组织过程”[6]。“教材中心”所指向的就是“他组织”教学,将外部动力看作是教学的终极追求,教学活动仅仅成为获得某种东西(如好成绩)不可避免的手段。而“‘自组织’,是通过事物自己自发、自主地走向组织的一种过程,从而使系统不断地结构化、层次化”[6]。他组织性将学生与教学活动完全剥离,教学活动本身要达成的外在目标取代了学生自主发展的内在目标,由于课时限制,教师无法给予学生充足的空间、时间、渠道来进行“自组织”学习。“目的和手段分离到什么程度,活动的意义就减少到什么程度”[7]。
(三)教师教学自主意识过强
在教育实践过程当中,教育群体中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是有思想、有独立意识、有主观能动性的人,因此大部分教师更倾向于在课堂上发挥自身的主体性,完全根据自己的课程设计进行教学,几乎无法突破预设所带来限制,没有做好应对课堂上出现的超出预设范围状况的心理准备;另一部分年轻教师,他们富有激情,但急于实现自身价值,将课堂看作自我证明和展示的舞台,自认为是在挥洒青春热血、普度众生,殊不知丝毫没有关注过学生是否满怀热情地参与到了课堂教学,这都使得教师过于强调自身的主体性而忽视了学生主体价值对于整个教学过程的关键性作用。
(四)教师采用单一的教学评价方式
教学评价作为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根据教育目标的要求,对教学过程和教学效果进行的价值判断的活动。当前的课堂教学评价普遍以结果评价、显性评价为主,以此达到选拔和甄别的作用,而忽视了学生参与教学过程中的情感体验和价值观塑造。原因在于当教师面对学校、家长、社会压力时,能够证明教师教学水平、学生学习程度的似乎就只有学习成绩,量化的评价更有说服力,教师不得不舍弃过程性评价、无视生成性评价;教师受传统教学观念和主观因素的影响缺乏使用多元化、多角度评价的意识,课堂上单纯地采用正确或错误回馈学生的评价方式已经习以为常。
(一) 关注教师生成意识和能力
首先,教师要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学生的个体差异决定了学生作为一个异于他人的主体,自身的发展是一个不可预知的过程,课堂上教学内容的呈现、情境的展现、问题的激发都会成为学生自我建构的契机。教师要有意识地给予学生自己选择学习的目标、内容、方式的机会,鼓励学生在没有教师指导的情况下,运用自身拥有的知识和能力,正确地将课题与解决问题的方法结合起来,实现其在学习过程中自主生成的新目标。其次,教师对预设性目标能够合理批判。即具有对课程目标具体化,对课程内容进行选择、拓展、补充、增删,对学习方式进行创造性设计,甚至对预设课程中不合理的方面进行改善,并在改善的基础上重建课程的能力。再次,将教师能否洞察生成、形成生成、运用生成列为教师考核“软标准”,并通过剖析和自我剖析、评课等方式来培养教师掌握形成生成性目标的方法。
(二) 制定弹性教学目标
弹性的教学目标是“课堂生成”的基础。首先,教师在设计教学方案时要有意识地为促进课堂生成性目标的实现留有足够的空间和时间。静态预设是动态生成的基础,只有课前精心设计,才有课上不失偏颇的生成目标。为此,教师既要研读文本又要大胆创新,要对学生有信心,相信学生会成为课堂生成中最大的受益者。其次,教材的指导性可视为源头活水,巧用、活用教材,开放地、弹性地设计教案,对教学过程中学生出现的各种“可能”加以预设,在课堂中准确洞察、敏锐捕捉动态生成中涌现出来的信息。让学生领会到课堂教学中,即使脱离教师预设的问题也是值得思考的,是可以合理利用的。最后,为学生提供宽松的教学情境。杜威在他的“教育目的论”中就阐述到:“一个合理的目的,它的价值在于我们能用它来改变环境。合理的目的是应付环境的一个方法,使环境产生有益的变化”[7]。因此,生成性目标的价值就在于留给学生广阔的建构空间,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形成主动探究、主动学习的局面
(三) 构建师生互动平台
教学过程是教师和学生进行双边交往、互动、学习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和教师是双重主体,二者在教学中应以平等对话的角色出现。教师每天面对着的都是一些个性迥异的个体,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做到哺育、关爱、尊重学生,教学互动要突出学生的主体性,尊重学生的现实思考;使学生敢于发表自己的独到见解,乐于同教师对话,善于利用学习资源;鼓励学生进行自主讨论,同时教师也将自己的看法渗入其中,借以消除师生隔阂,激活课堂学习气氛,从而避免教师的照本宣科以及教学预设性目标的限制;允许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挑战权威,教师抓住机会对学生适时而启、适时而发、适时而导,对生成性目标的形成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
(四) 建立多元评价体系
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而进行的教学评价首先要对既定性、权威性的评价标准发出质疑,被评价的主体是学生,因此评价体系的制定就需要评价者和被评价者(学生)的共同参与,既要体现评价者的价值,又要尊重被评价者的意愿。另一方面,评价标准形成后并非一成不变,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就要求教师根据评价对象、内容、情境的变化,对评价标准做相应的调整,采用多维度的评价方式。对于课堂生成性目标的评价应该以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培养、创新意识的拓展、思维活跃的程度以及是否能够积极主动参与课堂学习作为评价标准,让学生有机会从多渠道、多角度展现自己的课堂学习情况,从而形成学生学习发展的全景,依据这些评价信息也可以与传统评价中得到的量化指标进行互相验证,全方位、个性化的评价结论为学生的长远发展提供准确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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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档案意识水平提高,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人们对信息资源的运用越来越多。而档案信息也作为一种资源,应得到开发,为社会服务。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档案信息资源的形成规律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人们档案意识水平提高,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人们对信息资源的运用越来越多。而档案信息也作为一种资源,应得到开发,为社会服务。本文主要阐述档案信息资源的形成规律,并从结构、范围和来源三个方面来阐明档案信息资源的形成过程。
[关键词]档案信息资源;形成规律;探究
现阶段,对档案信息资源形成规律有多重解释,有侧重于目的来表述的,有强调过程来表述的,总的看来,比较全面的观点是从档案信息资源开发的三个基本要素,即档案开发者、档案利用者和档案信息资源三者出发来下定义的。代表性的表述有:其一,档案信息资源形成是“采集、加工、存贮档案馆藏信息,为利用者提供利用服务的准备性工作;其二,档案信息资源形成是指”主体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将课题更加系统化、有序化,以满足不同利用者的需求并从利用者对客体的利用中获得收益的过程。
档案信息资源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它是经过各个历史时期逐渐积累而形成的,同时也是经过若干工作程序的不断完善而形成的。其形成毫无疑问是具有一定的规律的。这一规律我们可以从档案信息资源的结构、范围、来源等方面来进行认识。
综合以上观点,我们认为,档案信息资源形成是根据社会的的导向和需求,对可获取的馆藏档案信息资源进行加工、改造和充足,辅之以各种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积极开发文化产品,进一步拓展档案的易传播性和可利用性,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社会利用的活动。对其概念的理解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开发与利用的结合,另一方面是该活动中存在的主客体关系。通常,人们将档案信息资源的形成于利用结合在一起来说,这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形成是为了利用,形成工作的价值是通过利用体现出来的,离开利用,开发就失去了实现价值的途径,且利用者的利用要求可以反过来指导形成,形成于利用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整体,将二者结合在一起才能反映档案信息资源形成的完整意义。
档案信息资源的结构是指档案信息资源在其构成中的档案资源种类的分布状况。档案信息资源是一个泛指的动态性概念。古代档案有其本身内在的结构,近现代档案也具有符合新技术发展的结构层次。这些结构都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发展的。档案信息资源的逐渐形成过程,也就是档案信息资源结构的逐渐发展过程。
档案信息资原结构的逐渐发展过程,是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古代的“馆藏”从甲骨档案逐渐发展到纸质档案;近现代档案信息资源状况的结构,由各种传统型和非传统型档案信息资源组成。它们是从古代纸质档案信息资源逐步发展分化而来的。对档案信息资源来说,所有这些组成部分都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而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是在已有组成部分的基础上增加新的组成部分,而绝不是以新代旧。
传统型档案信息资源是机关或个人在活动中形成的管理性档案和个人档案,它以纸张为主要载体。而非传统型档案信息资源同样也是机关或个人在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只不过其载体是特种材料,并且是按事由(主题组成的档案信息资源综合体。这样,随着档案信息资源的结构逐渐由简单到复杂,档案信息资源也由种类单一逐渐过渡到种类繁多。
既然档案信息资源有自己的结构及其变化发展规律,档案工作者在熟悉馆藏的实践中,就应顺应这个规律并运用各种方式、方法及手段对其进行了解和熟悉。
馆藏档案信息资源的范围,实质上是指保存哪些方面的档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人类的物质活动和精神话动不断丰富,社会的分工越来越细,这样,档案信息资源的范围势必受到影响,即不断增加,不断扩展。这是档案信息资源的范围变化规律。
自古以来,任何国家和朝代及其部门保存档案都是为了利用。档案信息资源要能得到合理利用,关键的一点就是确定不同档案保管部门的保管范围,即给每个档案保留部门划定一个区别于其他档案保管部门的收藏范围(可以从时间、地区、内容等特点来区分其馆藏范围)。由于时代不同,社会面貌不同,人们的认识水平不一样等,这些都会使档案保管部门收藏档案信息资源的范围产生人为的变化。这是档案信息资源的范围变化规律之二。
馆藏档案信息资源的范围,其发展变化从纵向来说,不断拓展;从横向来说,各部分不断互相渗透交融。纵向发展是由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新的分支不断出现,横向联系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科学技术不断出现,不同科学方法及手段的运用促使相近的档案内容分别附着在不同载体之上。这是档案信息资源的范围变化规律之三。
档案信息资源来源于机关、团体、个人等所保存下来的资料。其具体表现为档案资料的接收、征集、交换、复制、接受转让、捐赠和寄存等几种形式。档案信息资源的来源也是变化发展的,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纵向方面来说,最初,档案信息资源的来源只是表现为档案资料的接收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档案信息资源的来源就逐步表现为档案资料的接收、征集、交换、复制、购买等几种形式共同存在。档案信息资源的来源由单一渠道逐步变化为多种渠道。另一方面.从横向方面来说,档案信息资源的种种来源形式,除接收形式比较稳定之外,其他形式非常不稳定,一是受客观条件制约,二是受档案工作者的主观努力程度制约。所以,档案信息资源的种种来源是经常变动的,不稳定的。
档案信息资源的各种来源,除按正规渠道接收各种档案资料外,其余如征集、交换、复制、购买等种种来源形式,都是对馆藏档案信息资源内容状况的补充。它们所网罗的档案资料,一般具有零散性。
档案信息资源来源的这种变化规律,要求档案工作者在熟悉馆藏档案信息资源状况的过程中,用动态的观点来对待档案信息资源的不同来源,并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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