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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党的建设增强忧患意识
[论文摘要]保持强烈的忧患意识,是由我们党的宗旨和性质所决定的。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面对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在事关国家前途、民族命运问题上,在不同时期,面对不同的矛盾,都告诫我们要有强烈的忧患意识。现阶段党员干部应当具有的忧患意识是多种多样的,但从领导干部的职责使命和现阶段党的历史任务来看,党员干部应当具有下面几种忧患意识,即:使命意识、执政意识、忧党意识、忧国意识、忧民意识、忧己意识。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88年、执政6O年、领导改革开放30年这样一个特殊时期、特殊形势下召开的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笔者理解,《决定》的字里行间充满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决定》指出,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对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和紧迫。这就是为什么要增强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中国共产党对全体党员提出这样的要求,既寄予殷切的希望,也隐含着高度的政治警觉,表明了我们党理智清醒的头脑。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具有深远意义。它关系党的命运,而党的命运决定着民族的兴衰、国家的强弱和人民的福祸。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忧患意识
具有强烈的忧患意识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特色之一。从先秦特别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文化典籍可以看到,当时“百家争鸣”中的各个学派几乎都有自己的忧乐观。例如孔子这样表述:“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忧也。”(《论语·学而》)与“忧”相对的是“乐”。孔子说:“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论语·学而》)他夸赞自己的学生颜回:颜回身居陋巷,生活艰苦,在“人不堪其忧”的状况下能够“不改其乐”(《论语·雍也》),实在是贤明的君子!孔子说自己“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论语·学而》)。这些论述发人深省,奠定了中国古代人文精神的理论基础。到战国时代中期,儒家思想发展到孟子的时候,“忧”与“乐”逐渐具有了理论形态,成为儒家人生哲学的主要内容。它超越了个人道德情操的范围,带有理论的抽象性和普遍性。因此,所谓忧患意识便成为人生价值观的简洁表述。孟子从历史中举出若干有成就的人,说明他们都是从忧患和痛苦中磨炼出来的。孟子将这些道理提到人生哲学的高度加以总结,写出了自古以来中国人都熟知的一句名言:“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孟子·告子下》),这是多么深刻的人生哲理!我国古代哲学中辩证观有高的成就,春秋战国时期许多学派在此领域内都有独特的贡献。例如,道家学派的创始者老子,在《老子》一书中对事物相反相成的道理作了深刻的论述。他的重要哲学命题是:“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反”即向相反的方面变化。当事物发展到极点时,它不可避免地会向相反的方向转化。老子认为“反”才是事物变化的总规律,人们几乎是无法加以抗拒的。因此,“物极必反”成为中国古代人们熟知的名言。《易传》一书系统地从自然到社会论述了“有对”之学的许多方面。例如强调“变革”的重要性,即人们要顺应事物的变化趋势,自觉地进行变革。《易传》有句名言:“天地革而四时成,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革之时大矣哉。”“革命”一词即出自这里,《易传》提醒人们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很明显,中国历史文化中的忧患意识是古代朴素辩证观在政治思想领域内的表现。换言之,古代的安危观实际上是忧患意识的另一种表述,其意义是相通的,受到忧国忧民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军事家的重视。
在中国历史上忧患意识影响深远。由于它不是个人一时的感言,也不是政事上的临时措施,而是根植于辩证观的政治哲学,因而才有了强大的生命力。秦一统天下,建立了多民族的统一国家。从这个时候起,忧患意识逐渐成为古代爱国主义的重要内容,就是说,人们的忧患意识总是与国家的兴衰治乱联系在一起。西汉时期,从更大范围而立论的“国格”观念应运而生。人们将“国格”作为衡量人的品德、操行、功业、学问的标准。例如史学家司马迁将“国”摆在首位,称赞“先国家之急,而后私仇”的观点。到了宋代,“忧患”直指“天下”。北宋时期著名政治家、学者范仲淹在所写名文《岳阳楼记》中,将此前的忧患意识提到了一个新高度,发出了“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呼唤。这是多么宽广的胸怀!宋代文学家欧阳修在为范仲淹写的碑铭中,称赞范氏少年时就有大志,不论他身处何种环境,也不论别人对他如何评论,都不能动摇他的志向。他始终心怀天下,以“士当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自勉自励。这种以天下为己任的精神境界才是古代忧患意识的真谛所在。
在中国封建社会末期,一些有远见的思想家在抒发其忧患情怀时,视野更加开阔,并且提出了进行社会改革的迫切要求。例如,历经明末清初巨变的思想家黄宗羲,于清康熙二年(1667年)写出了划时代的著作《明夷待访录》,对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深刻剖析。忧患意识促使有远见的思想家将希望寄托于未来。思想家龚自珍的诗文洋溢着浓重的忧患气息,他的名句“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反映了他对新时代的憧憬和召唤。20世纪初,忧患意识成为民主革命先驱者反对外国侵略和期望改变国体的一种思想资料。民主革命先驱者们的忧国忧民情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不屈不挠的奋斗精神,和古代忧患意识一脉相承,同时也增加了时代需要的新内容。
由此可以看出,忧患意识之所以成为中国思想文化的优秀遗产,就在于它并不是悲观主义和厌世主义,而是蕴涵着崇高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其精神是积极有为的,起着振聋发聩的作用。这种忧患意识提醒人们: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人们都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居安思危,不骄不躁,使正义的事业立于不败之地。从这个主流来看,历史上的忧患意识仍然值得人们借鉴和研究。
二、党的中央领导集体面对复杂的形势怀有强烈的忧患意识
保持强烈的忧患意识,是由我们党的宗旨和性质所决定的。从本质上来说,我们党和国家政权的性质,我们党所承担的历史使命,决定了我们党有资格在中国长期执政。我们也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我们的国家和社会能够长治久安。但是,究竟能否做到这一点,除了客观的规律和条件外,在相当程度上,还要靠我们自己的努力。事物总是在发展变化的。矛盾双方的地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生转换。今天一路顺风,明天可能逆水行舟。无产阶级政党夺取政权不容易,执掌好政权尤其是长期执掌好政权更不容易。党正在领导人民实现的是前所未有的伟大事业,在这条道路上,没有现成的经验可用,要经历难以想象的困难和风险。增强忧患意识就是要对风险和困难高度关注,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要保持头脑高度清醒,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实践中高度警觉,才能保证立于不败之地。
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面对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在事关国家前途、民族命运问题上,在不同时期,面对不同的矛盾,都告诫我们要有强烈的忧患意识,都以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为忧患的出发点,都以执政党的执政能力为忧患对象,都以防范执政风险为忧患重点。
毛泽东忧党的执政地位能不能巩固。早在延安时期,他就要求全党同志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学习《甲申三百年祭》,表示我们不当李白成的决心。明末农民领袖李白成率军一举推翻统治达276年之久的明王朝,然而农民军将领进城后骄傲自满,丧失民心,仅一个多月就被入关的清兵赶出北京城。郭沫若针对这一教训写出名篇《甲申三百年祭》,受到毛泽东的高度重视,告诫全党以史为鉴。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要求全党牢记“两个务必”,防止“糖衣炮弹”的攻击。毛泽东把执掌全国政权比做“进京赶考”,从整顿作风和提高本领两个方面提出了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
邓小平忧党内思想僵化,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邓小平反复强调,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能不能坚持,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关键在人,关键在党。邓小平曾经对党内的思想僵化状况表示过极大的忧虑。他认为,错误的认识和落后的观念是改革最大的障碍,面对党内一度存在的思想僵化、一些干部素质不高和新时期腐败现象蔓延问题,他指出,“一个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一切从本本出发,思想僵化,迷信盛行,那它就不能前进,它的生机就停止了,就要亡党亡国”。邓小平晚年曾经语重心长地说过,现在看来解决发展起来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的问题小。
江泽民忧党的建设方向发生失误,忧党风不正,忧我国科技落后。他把深人研究共产党执政规律,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到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在中纪委第八次全会上的讲话中引用孟子“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和欧阳修“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的名言警示全党,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抵御风险,战胜困难。在庆祝我们党建党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要求“全党同志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
胡锦涛忧党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和考验的能力不强。党的十六大刚一闭幕,新当选的中共中央胡锦涛,同中央书记处全体同志来到革命圣地西柏坡,重温毛泽东“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的谆谆告诫,号召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为实现党的十六大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开拓进取、团结奋斗。胡锦涛指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我们决不能自满,决不能懈怠,决不能停滞。“成绩越大,喝彩声越多,我们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必须始终谦虚谨慎、艰苦奋斗”。他要求大家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重实际、鼓实劲、求实效,不图虚名,不务虚功,不提脱离实际的高指标,不谈脱离实际的空口号,不搞劳民伤财的假政绩。
胡锦涛多次强调,要不断提高党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和考验的能力。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我们必须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深刻汲取世界上一些执政党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更加自觉地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始终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在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上胡锦涛强调:“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都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过去先进不等于现在先进,现在先进不等于永远先进;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这是我们党重视加强自身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深刻历史根据和规律性认识,也是世界社会主义特别是近20年来一些马克思主义政党兴衰成败经验教训的启示。
三、党员干部树立忧患意识的基本要求
常怀忧党之心、恪尽兴党之责是党中央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只有全党同志自觉忧党、兴党,把忧党、兴党作为自己的重要责任,党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现阶段党员干部应当具有的忧患意识是多种多样的,但从领导干部的职责使命和现阶段党的历史任务来看,党员干部应当具有下面几种忧患意识:
(一)使命意识。带领中国人民创造幸福生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我们党自诞生之日起就勇敢担当的历史使命。经过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奋斗和艰辛探索,我们已经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条通往伟大复兴光明未来的发展道路。今天,党的事业的接力棒已经传到我们手里,每一位共产党员都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对党的事业满怀信心,坚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顺应时代潮流的进步的事业,是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事业,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必然趋势的正义的事业。同时,还应当清醒地看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前无古人、充满艰辛的壮丽事业,前进的道路上还会遇到许多可以预料和难以预料的困难和风险。面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面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面对改革发展的繁重任务,我们没有任何理由陶醉于已有成绩而沾沾自喜,没有任何理由满足现状而畏葸不前,没有任何理由故步自封而不思进取,必须谦虚谨慎、居安思危,忧党、忧国、忧民。要善于从承平中预见危机,从机遇中看到挑战,从有利中发现不利,从成绩中看到差距,时刻保持对形势的清醒判断,始终保持安而不忘危、治而不忘乱、存而不忘亡的强烈忧患意识;常砺复兴之志,时刻铭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被任何干扰所惑;常念人民之托,以人民的忧乐为忧乐,以人民的甘苦为甘苦,时刻不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
(二)执政意识。党的兴衰取决于执政的成效,执政的成效取决于真抓实干。不干,半点马克思主义也没有。要把关注党的前途命运、塑造党的执政形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贯彻到治国理政的执政实践中,落实到具体工作中,自觉把自己的理想和奋斗同党和人民的事业紧密联系在一起,同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前途紧密联系在一起,以与时俱进、昂扬奋发的精神风貌,埋头苦干、精益求精的踏实作风,创造无愧于时代、无愧于历史、无愧于人民的一流的工作业绩,以坚强的党性原则、闪光的人格力量和创造性的工作成果赋予党的先进性以新的时代特征,赋予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以新的时代内涵。
(三)忧党意识。忧党意识就是对我们党可能出现的危机和考验保持的一种警觉。这是党员干部应有的一种忧患意识。我们党是执政党,并将在中国长期执政。党的前途命运不仅与国家的前途命运联系在一起,而且每个人特别是领导干部联系在一起。领导干部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主要执行者,是党的干部队伍的中坚力量,必须把党的前途命运与自己紧紧地联系在一起,时刻把党的命运放在心上,只有这样,才能自觉地维护党的形象,忠诚于党的事业,才能为实现党的历史任务而努力工作。我们党的历代领导人都是将忧党意识放在第一位。正是有了强烈的忧党意识,他们才能对党的历史方位作出科学判断,才能重视党的自身建设,才能不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领导干部只有树立强烈的忧党意识,才能自觉地加强党的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提高执政兴国、执政为民的本领。
(四)忧国意识。忧国意识就是对国家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机和风险保持的一种警觉意识。热爱祖国、关心国家的前途命运是领导干部应有的道德责任。领导干部是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栋梁,是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具体组织者和执行者,历史的使命和肩负的职责要求领导干部要把国家的前途命运与自己的职责使命联系起来,自觉做到忧国兴邦。虽然我们的经济社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我们也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还会出现很多风险与考验,因而,不能对我们所取得的成就沾沾自喜、骄傲自满。领导干部有了强烈的忧国意识,才能树立强烈的危机意识和责任感,才能自觉地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抓好经济社会的发展。
(五)忧民意识。忧民意识就是亲民意识,是指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识民情,体民意,解民忧。在中华民族的发展史上,忧民意识是基本的为官之德,以忧民意识为核心的亲民思想早在几千年前就被古代先贤们所推崇。夏禹曾提出“德惟养政,政在亲民”,《大学》中提出“大学之道……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孟子具体地把亲民思想化为“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在新的历史时期,作为一个领导干部,更要与人民同快乐、同忧愁,和人民群众同甘苦、共患难。作为代表中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干部,更应当牢记党的教导,继承和发扬我国古代优秀文化传统,在思想意识上、文化理念上、言行举止上,以爱民、亲民、为民为最高理想和行为规范。
(六)忧己意识。忧己意识在这里是特指领导干部对加强自身主观世界的改造、对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落实科学发展观本领的强烈紧迫感和危机感。今天我们呼唤忧己意识,不是对既得利益患得患失,也不是畏首畏尾、裹足不前,而是忧为官不廉,忧从政不勤,忧贡献不大,忧愧对民众,为抗御邪恶构筑堤坝。当今社会,诱惑多多,稍有不慎,就会误入歧途,因此,忧己不仅要忧自己的学识、能力和素质,还应忧自己的操守、德行和人品等,谨防自己蜕变为人民的罪人。特别是对于掌握一定权力的领导干部来说,不管你愿意还是不愿意,每天都要与各类人接触,官员职务行为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成为别人打开缺口的靶子”。因此,多一点忧己意识,能使自己保持清醒的头脑,不为权力所诱,不为声色犬马所惑。对各级领导干部来说,多一点忧己意识,就是优良素质和德行的体现,就是表率作用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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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在政府债务上限以内具体安排债务发行规模,中央政府必须制定财政年度债务发行计划,这一计划既包括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也包括地方政府发行的地方债。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关于中国地方政府举债若干问题的探索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要]在我国,地方政府举债受到《预算法》的严格限制,这些限制性规定不仅加大了中央财政的压力,也不利于地方财政作用的发挥及缓解地方财政的压力。因此,必须注意合理确定和控制债务规模,强化地方债务资金运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地方债务资金使用效益,并确保到期债务的及时偿付,维护地方政府的信誉。
[关键词]地方政府举债;发行规模;资金运用;债务偿还
[论文正文]
关于中国地方政府举债若干问题的探索
在西方国家,地方政府举债已成为普遍存在的事实。而直到目前为止,我国的《预算法》是禁止地方政府举债的。根据《预算法》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预算法》所做出的这种限制性规定,虽然有利于中央政府控制公债规模,便于中央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政策,防范财政风险和财政危机,但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特别是1998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由于国债发行规模急剧扩大,中央财政的债务存度、财政赤字率、负债率及偿债率等迅速提高,已经接近或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中央财政的压力越来越大。《预算法》所做出的相应规定,本来是为了防范财政风险,但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其实际执行的结果却加大了中央财政的风险。其次,就这种限制性规定对地方政府的影响而言,不利于地方政府的财政调控能力的发挥,特别是地方财政的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受到极大的限制。由于在既定的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的收入能力较弱,而受政府职能转变滞后及增支因素的影响,财政支出却增长迅速,地方政府的欠帐越来越多,财政收支矛盾进一步加剧。
地方政府为缓解财政收支矛盾,在不容许发债及地方政府不能改变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体制的情况下,只有通过非规范的方式取得财政收入,以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就某种意义而言,“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的泛滥,是特定制度安排下的必然产物。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地方财政必须坚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而从地方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地方财政虽然在帐面上基本保持平衡,但隐性赤字、或有潜亏、地方社会保障支出的欠帐、各级地方政府担保的债务等,所有这些都构成地方财政的隐性负债或或有债务。
除此之外,中央转贷给地方的国债、地方政府向银行的借款,这些债务是要由地方来偿还的。总体而言,尽管地方政府举债是《预算法》的禁止的,但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宏观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且主要表现为隐性负债或或有债务。地方政府债务的隐性化,使我们在衡量和评估政府债务风险时往往盲目乐观,对潜在的债务风险关注不够,缺乏充分的认识和重视。
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债务,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允许地方政府举债,并不必然引起财政风险和财政危机,反而在某种程度上还可以分解财政风险和化解财政危机。从我国目前地方政府举措的现实可行性来看,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作为公共部门,其信誉不亚于公司、企业等私人部门,而私人部门举债已经成为我国目前的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因而地方政府成为举债主体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应是不成问题的。
在我国实施积极扩张的财政政策的特定历史背景下,允许地方政府举债,有利于降低中央财政债务依存度,缓解中央财政压力,并有利于优化不同级次政府之间的债务结构。此外,允许地方政府举债,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其责任感,有利于缓解地方财政支出压力,并为地方政府提供准公共商品奠定必要的财力基础。自恢复国债发行以来,我国的国债发行、国债资金的使用、国债流通以及国债偿还等主要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为地方政府发行债务提供了技术条件。
二、中国地方政府举债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根据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地方债实践经验和我国的具体情况,既要充分发挥地方债的积极作用,又要注意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在地方政府举债方面应重点抓好这样几个问题合理确定和控制地方债的规模,把握好地方债发行的度。在地方债发行方面,西方国家地方当局只能够经过其管理机构——立法机关、议会等表示同意后才能借款。
借款的批准也经常需要经过一些上级机构的同意。在经过上级批准的过程中,经常要对许多因素进行调查。如日本地方债的发行分为证券发行和证书发行两种方式。所谓证券发行方式,指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债券,由金融机构等认购而筹措资金的方式。所谓证书借款,指地方政府不发行债券,而是以借款收据的形式筹借资金的方式,是地方政府借债的主要方式。
日本地方政府可发行建设公债,但必须经过本级地方议会审批,而且还要受到中央政府《地方债计划》的额度和投向限制,报中央政府(大藏省和自治省)批准。自治大臣是根据其与大藏大臣协商制订的《地方债计划》及地方债审批方针而进行审批的。《地方债计划》决定每年各事业类别地方债的发行额,及认购资金构成计划。
地方债审批方针在每年度地方债计划决定之后确定,其中重点是确定当年不批准发债地方政府或限制发债地方政府的名单,确定的依据一般有:
(1)对于不按时偿还地方债本金、或发现以通过明显不符事实的申请获准发债的地方政府,不批准发债;
(2)公债费比重(公债费占一般财政支出的比重)在20%以上的地方政府不批准发行厚生福利设施建设带来地方债,30%以上的地方政府不批准一般事业债;
(3)对当年地方税的征税率不足90%或赛马收入较多的地方政府发债也进行限制;
(4)严格限制财政赤字的地方政府和赤字公营企业发债等。美国州地政府债券按期限分为长期债券和短期债券,其中以长期债券为主,按担保条件又可分为普通债券和收入债券。美国州地政府债券发行也有法定限额,但只包括普通债券,收入债券不限额控制。
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我认为首先必须建立衡量和评估政府债务风险程度的指标体系,这套指标体系具体包括负债率、借债率、债务依存度、偿债率等,在设置上限时,既要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但更主要的是要切合我国的实际。根据我国目前国民经济发展水平,负债率应控制在30%以内,借债率应控制在3%以内,债务依存度应控制在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偿债率应控制在10%以内。
其次,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在政府债务上限以内具体安排债务发行规模,中央政府必须制定财政年度债务发行计划,这一计划既包括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也包括地方政府发行的地方债。但在该计划中,只是对全国的地方债总体规模实施控制,并不具体规定每一地区的实际债务发行规模。再次,每一地区可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可能,在警戒线和中央政府核定的地方发行限额以内确定一地区债务的发行。有关地方债的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地方债资金的运用等由地方政府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并报财政部审查。最后,地方债的发行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行使,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不充当举债主体。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防止在地方债发行初期,如果举债主体过多可能导致地方债发行规模失控的局面。
2、.强化地方债务资金运用过程的管理与监控,提高地方债务资金使用效益。
西方国家地方当局举债一般都规定有明确的用途,从地方债收入的使用来看,可归结为这样几个方面:为了弥补短期现金亏空;为了弥补在年度预算中由于详细业务开支和债务费所造成的赤字;为了购买具有中期寿命的工厂和设备;为了筹措资金以投资到可望获得收益的项目;为了支付无限期的资本开发所需要的款项。就日本地方债而言,根据日本《地方财政法》的规定,地方债的主要运用范围包括:地方道路建设和地区开发、义务教育设施建设、公营住宅建设、购置公共用地及其它公用事业。
地方公营企业债的使用相对集中,主要用于下水道、自来水和交通设施建设等方面。美国州及地方政府的普通债券不规定具体用途,但收入债券必须用于有收益的项目。一般而言,中央政府举债具有明显的宏观调控动机,与国家在特定时期的宏观经济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而地方政府在这方面则不明显。因而中央政府债务收入既可用于有经济收益的投资项目,也可用于只有社会效益而没有经济效益的财政支出项目。而就地方政府债务收入而言,则一般只有用于具有经济效益的项目,但在地方债务收入的使用方面,必须兼顾社会效益。
就我国地方债务资金的运用而言,要正确处理好地方债务资金投向和私人部门资金投向之间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坚持市场第一、政府第二的原则,地方的债务资金应重点投向既具有社会效益、又具有经济效益的项目,但这些投资项目风险较大、私人部门不愿投资,或所需资金太多,私人部门无能力承担。
地方政府债务资金投向的安排不是排挤私人部门投资,同私人部门争利,而是弥补私人部门资金投入不足的缺陷。地方政府在具体确定债务资金投向时,应把本地区的资源优化配置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对每一投资项目事先都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和论证,防止投资的盲目性,尽可能杜绝因投资决策失误而导致的损失。要建立地方债资金投资责任制,从投资决策到债务资金具体运用的全过程明确责任和责任人,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在地方政府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的复式预算中,必须明确债务收入的投向和数量,做到专项专用,建立地方债务收入投资项目的预算、决算和财务报表监督制度,以及投资效益评估制度。要把对地方债务资金运用全过程的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和财务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把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考证有机结合起来,把专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3.、强化地方债务偿还过程的管理,确保到期债务的及时偿付。
西方国家地方债的还本付息一般主要依赖于基本建设工程的收益,此外,税收及其他收入也是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如美国州地政府普通债券以州地政府的税收及其他收入担保。在美国州地政府发行的债券中,绝大部分为收入债券,因而特定基本建设工程的收益成为美国州地政府债务还本付息的主要资金来源。
地方债务是地方政府为满足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税收等无偿性收入不足时,按照信用原则及有关法律规定向社会发行的债券或借款。地方债务收入是一种暂借性的有偿收入,作为地方政府而言,只是暂时取得了这笔收入的使用权,而没有取得收入的所有权。
因而,地方政府必须就取得这笔收入的使用权承担相应的还本付息的义务。虽然地方政府举债在我国仍为《预算法》所限制,但在对这一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时,必须考虑地方债务的偿还问题。在地方债务的偿还方面,建议还本支出与付息支出分开,付息支出纳入地方经常性预算,通过税收等无偿性收入予以偿还。这样做可增加地方债务负担的透明度,有利于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促使经常性支出内容的合理化,同时也便于对地方债偿还的管理。
对地方债本金可以通过地方债务资金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收益加以偿还,也可考虑建立偿债基金予以偿还,或通过举新债还旧债的途径予以偿还。在地方债务偿还方式方面,可以在债务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也可以分次付息、一次还本,或采取分次付息、分次还本,还可选择各种偿还方式交替进行,以满足各种不同投资者的需要,增强地方债的吸引力,并可分散地方债的偿还时间,缓解因债务偿还时间过于集中而带来的还债压力。
地方政府举债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已有久远的历史,而在我国到现在还受到《预算法》的严格限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现行预算所做出的相关限制性规定有必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地方公债作为新兴事物将活跃在中国的经济舞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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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卫”的行为,作为主观性要件防卫意思是否必要,在学说上从来都存在激烈的对立;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摘要:正当防卫是一种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但是关于其阻却违法的根据在日本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见解,这归根到底是一个如何理解“法”的根本性问题。从刑法教义学的视点出发,首先有必要剖析正当防卫的构造,这涉及到如何理解不正的侵害、防卫意思、不得已的行为、退避义务、防卫限度等一系列问题。从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出发,应该肯定对物防卫、否定防卫意思、例外地肯定退避义务。此外,如何解释正当防卫以适应陪审员审判制度是今后日本刑法学界长期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正的侵害;防卫意思;不得已的行为;退避义务;自招侵害。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
正当防卫是指在没有充足的时间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场合下,国家承认私人通过行使武力以保护权利的一种紧急行为。在权利的私力救济原则上被禁止的法治国家中,可以说正当防卫是例外的存在。
在怎样的范围内承认正当防卫当然是实定法的解释问题,但是,也可以说这一问题与法律制度的社会、政治背景有着密切的关系①。也就是说,正当防卫被认为是作为国家垄断(Gewaltmonopol)行使武力的例外,因此,出现怎样的状况才能认可通过正当防卫的武力行使这一问题,与对于国家和个人之关系的应有状态的理解是紧密相连的。例如,这种观点对于是否肯定针对国家或社会法益之侵害的正当防卫这一问题的确具有重要的影响。在什么程度上可以确实期待国家机关的权利保护这一事实认识,也与正当防卫的成立范围联系在一起。而且,应当将什么范围内的对抗行为作为正当防卫而正当化这一问题,是如何调整侵害人与被侵害人这一私人之间的对立关系的问题,同时也是在多大程度上重视“法对不法的优越性”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在怎样的限度内要求退避或回避不正当行为这一基本价值观也是很重要的。此外,这也对私人持有枪支是否被合法化产生一定的影响。这样,正当防卫论就不限于实定法的解释,而是一个与文化和社会的基本理念均有密切关系的问题。我认为这确实是一个很好的比较法研究的主题。在本文中,我想就日本的正当防卫论进行介绍,重点放在其具有特色的方面。
首先,我想说明一下日本刑法正当防卫规定的概要。日本刑法第36条第1项规定:“对于急迫的不正侵害,为了防卫自己或者他人的权利而实施不得已的行为,不受处罚。”该条第2项规定:“对于超过防卫程度的行为,根据情状,可以减轻或免除其刑。”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效果,在法条表述上虽然仅仅规定了“不受处罚”,但对于正当防卫是违法阻却事由这一点,在学说上基本没有异议。而且,关于“权利”这一文字表述,其权利性也没有必要是明确的利益,只要是为了保护值得保护的利益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就可以被解释为符合正当防卫。此外,为了“他人的利益”的正当防卫是被承认的,因此,如果将国家和社会解释为包含于“他人”之中,那么,肯定为了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正当防卫,至少在语义上是可能的。
但是,在判例上(最高裁判所昭和24年8月18日刑集第3卷第9号第1465页),一般而言,虽然也将可能成立针对国家、公共的法益的正当防卫作为前提,但是,既然防卫公共性利益是公共机关的任务,那么,判例指出:“应该把这种正当防卫理解为,只有在无法期待有效的国家机关活动这种极其急迫的场合下才能例外地允许。”从而在结论上否定了正当防卫的成立。实际上,至少在平常时期,应该认为没有承认为了国家利益的正当防卫的余地。在学说上,有学者也有力地主张这种观点,即除了可以同时想象个人的利益侵害的状况以外,应当全面否定为了公共利益的正当防卫。以下,我想依次对“不正的侵害”、“为了防卫的行为”、“不得已的行为”这几个要件的解释进行研究。
一不正的侵害。
因为“不正的侵害”意味着违法的利益侵害,因此,是否“不正”,就要在犯罪论中根据违法性概念来进行判断。例如,关于是否能够对无过失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就要以“即使是无过失的法益侵害行为,是否也可以评价为违法行为”这一过失犯的基本理解为根据②。此外,从严格区分违法性与责任的立场出发,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也可以被评价为“不正的侵害”,因此通过正当防卫进行对抗是可能的。在学说上,受到德国通说的影响,有学者也主张以下见解:正当防卫权受到所谓社会伦理的限制,因此限制对无责任能力者的正当防卫③。但是,从被害人的法益保护这一观点出发,我认为缺乏限制正当防卫的必然性。
在学说上,受到活跃讨论的问题是围绕“对物防卫”的问题,即在宠物狗等人的所有物对第三人实施危害的场合,是否也可以被评为“不正的侵害”,从而可以通过正当防卫进行对抗。关于宠物狗的危害,在能够肯定饲养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场合,宠物狗的危害就可以评价为背后的饲养人的“不正的侵害”之延长,因此,被侵害人明显可以通过正当防卫进行对抗。成为问题的是在饲养人的过失都不能被肯定的场合。一直以来,这个问题都被理解为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对立的反映。也就是说,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动物和自然现象也可以违法地侵害法益,因此肯定对物防卫;但是,从行为无价值论出发,只有人的行为才能成为法评价的对象,因此,宠物狗的举动不能被评价为“不正的侵害”,对抗行为只能在紧急避险的限度内被正当化。但是,最近,学者们更多是在与正当防卫固有的基本原理的关系上讨论这个问题的。例如,从重视作为正当防卫基本原理的法确证之利益这一立场出发,因为欠缺确证对于动物的法秩序之必要性,因此正当防卫的成立就被否定了④。与此相对,从这一立场出发———将正当防卫理解为由于受到没有正当理由的侵害而为了保护被侵害人法益的手段,那么,无论危险源是人也好,是动物也罢,既然没有正当的理由让被侵害人去面对法益侵害的危险这一点是不变的,那么就应该承认正当防卫的成立可能性。因此,在结论上,对物防卫肯定说也应基本上得到支持。我认为,只允许因无法回避人的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而否定对于动物侵害的正当防卫以及仅仅能够在紧急避险的限度内进行对抗的结论是有失均衡的。
1.一个行为要被评价为“为了防卫”的行为,首先,防卫行为在客观上必须指向侵害者,更严密地说,是必须指向构成“不正侵害”的要素。因此,例如,当X使用第三人Y的球棒对A实施侵害行为之时,A为了排除侵害而损坏Y的球棒的行为可以被评价为“为了防卫”的行为。与此相对,对于X的侵害,A使用第三人的B的木刀实施防卫行为,结果将B的木刀损坏。在这种场合中,损坏B的木刀这一行为,因为并不是对于“不正侵害”的法益侵害,因此不成立正当防卫,仅仅在紧急避险的限度内被正当化。
最近的学说上集中关注的问题是,虽然指向侵害者实施防卫行为,但结果却侵害了侵害者以外的第三人法益之场合的处理⑤。例如,A面临着X的不正当侵害,向X扔石头,但该石头却砸到毫无关系的第三人B。在这个事例中,因为B并没有实施“不正的侵害”,所以对于B的法益侵害并不为正当防卫所涵盖。在学说上,因为A和B的利益对立可以说是“正”对“正”的关系,因此根据紧急避险阻却违法性的见解被有力地支持着。但是,为了肯定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存在为了避免危险而没有其他方法这一关系(补充性)。但是在本案中,(至少从事后看来)缺乏A为了避免危险而将石头砸向B的必然性,既然如此,我认为难以肯定补充性。当然,在扔石头的过程中,石头会砸向谁并不确定,因此,在这个阶段中,也许可以认为“不存在扔石头以外的其他有效防卫方法”,进而肯定补充性。但是,刑法的违法评价并不只是以行为样态为基准,也必须包含结果发生这一事后的状态,因此,我认为仅以行为当时的情状就轻易肯定补充性是不妥当的。最近,在下级法院判例中(大阪高等法院平成14年9月4日,《判例时报》1114号第293页),关于大致上同样的问题,在否定成立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基础上,法院判决指出:“作为所谓的假想防卫的一种,例外地可以追究过失责任,但不能肯定故意责任。”我认为这种观点在结论上是妥当的⑥。关于是否存在过失,虽然有必要研究各个具体的事例,但因为是在紧急状况下的行为,因此过失大多被否定。
2.“为了防卫”的行为,作为主观性要件防卫意思是否必要,在学说上从来都存在激烈的对立。具体而言,有争议的是,以下两种情形是否成立正当防卫:(1)没有认识到侵害者的不正侵害,单纯地以犯罪的意图实施行为的场合(偶然防卫);(2)以受到不正的侵害为借口,并非基于防卫的目的,而是基于利用此机会积极地加害对方的目的实施对抗行为(借口防卫)的场合[1]。
学说的对立基本上是以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对立为根据的。从结果无价值论出发,有学者根据侵害者实施了不正当的侵害这一客观性事实,作出了应该优先保护被侵害者的判断,进而倾向于主张防卫意思不要说;与此相对,从行为无价值论出发,有学者认为,关于是否可以阻却违法性的判断,也有必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层面,因此主张防卫意思必要说。此外,在必要说的内部,存在围绕防卫意思的内容的讨论,对此,以下两种见解是对立的:
一种见解认为,作为防卫意思的内容,防卫的目的或动机是必要的;另一种见解认为,只要认识到正当防卫的状况就足够了。但是,即使是前一种见解,也认为在紧急状况中要求防卫行为人以纯粹的防卫目的实施对抗是不现实的,即使没有明确的动机或目的,但只有存在“对应侵害的意思”⑦、“意识到了侵害并想逃避这种单纯的心理状态”⑧就足够了。根据这种见解,在面临侵害时,激昂亢奋地实施了对抗行为,即使存在对侵害者的攻击意图,也不能就此否定防卫意思。但是对于借口防卫这样的事例,不能肯定其防卫意思,因此排除正当防卫的成立。在判例中,自大审院判例(大审院判例昭和11年13月7日刑集第15卷第1561页)以来就一贯地维持防卫意思必要说,即使是出于激昂亢奋,也不能仅仅因此而丧失防卫意思(最高裁判所昭和46年11月16日,刑集第25卷第8号第996页)。此外,即使防卫的意思和攻击的意思并存,也不能排除正当防卫成立的可能性。但是,最高法院判例指出,“借防卫之名而对侵害者积极地实施攻击之行为”纯粹是基于攻击意思的行为,欠缺防卫意思,因此不成立正当防卫(最高法院昭和50年11月28日,刑集第29卷第10号第983页)。这种判例的立场虽然有所缓和,但仍然要求意思的要素,可以将其评价为接近于上述学说的立场。
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无论具有怎样的目的,对于客观上具有法益保护效果的行为都应该肯定其违法性阻却,因此,我支持防卫意思不要说。因此,可以说在当前的讨论状况中,围绕防卫意思的问题已经相对地失去了重要性。首先,以偶然防卫为例,从防卫意识不要说的立场出发,一般认为,虽然没有着手实施不正的侵害,但存在侵害正当的法益主体的可能性,因此肯定成立未遂犯的可能性。此外,从防卫意思必要说出发,因为至少结果无价值是被否定的,所以在理论上否定既遂犯的成立,应该仅限于成立未遂犯。因此,这两种学说的对立就相对化了。
此外,以借口防卫为例,既然承认人的防卫本能,那么,在面临对生命、身体的重大侵害的场合,完全没有自我防卫的目的,而只是纯粹从其他动机出发实施对抗行为之类的情形,在现实中是无法想象的。
实际上,借口防卫之类的事例成问题的是,对于危险性比较低的侵害,意图实施危险性非常高的防卫行为的情形。这本来在客观上就没有充足正当防卫的要件,因此只存在能够成立防卫过当的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防卫意思必要说在现实中并不关乎正当防卫的成立与否,而只是具有对于有意图的过当行为的一定类型,否定其因过当防卫而减免刑罚的意义。再者,从防卫意思不要说的立场出发,关于过当防卫,因为在刑罚减免的判断中责任减少受到重视,因此一般会考虑对抗行为时的主观层面。因此,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见解的对立失去了实际的意义[2]。
此外,根据一部分学说,关于打架斗殴和自招侵害的事例,有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是基于犯罪的意图实施对抗行为,因此主张否定防卫的意思⑧。但是,即使是在打架斗殴和自招侵害的过程中,行为人也当然认识到不正的侵害,并且为了避免这种不正侵害而实施对抗行为,因此,即使从防卫意思必要说的立场出发,也难以否定防卫意思。我认为,这样的见解最终可归结为是以“当存在犯罪意思时就否定防卫意思”这一理解为前提。既然问题说到底就是在自招侵害等状况下是否承认正当防卫,那么,从一开始就将自招侵害的状况下实施对抗行为的意思视为“犯罪的意思”,从而否定防卫意思,就只不过是单纯的结论先行而已。如后所述,关于这样的事例,判例也采用了不依据防卫意思的问题解决的方式。
1.即使是针对不正当侵害的防卫行为,也仅限于“不得已的行为”的场合,才能成立正当防卫。关于这个要件的意义,判例(最高裁判所昭和44年12月4日,刑集第23卷第12号第1573页)指出:“针对急迫、不正侵害的反击行为,作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的手段,应该是必要的最小限度,也就是说,这意味着反击行为作为针对侵害的防卫手段应该具有相当性。”此外,在日本的正当防卫规定中,无论不正的侵害是多么危险的行为,都必须根据具体的状况,对于是否存在相当性进行个别的判断。日本并没有设置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那样,对于某些重大的暴力犯罪承认无限防卫权的规定⑨。1930年(昭和5年)制定的《盗犯等防止法》规定了正当防卫的特别规则:“当想要防止盗犯或取回盗品时(第1条第1项第1号);当想要防止携带凶器,或者偷越、损坏门户墙壁,或者打开门锁侵入他人的住居或者有人看守的宅邸、建筑物或船舶的侵入者之时(同第2号);为了抵制无故侵入他人住居或者有人看守的宅邸、建筑物或船舶的侵入者,或者经要求退出这些场所的人之时(同第3号)。当出现以上情况时,为了排除正在进行的针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贞操的危险,杀伤犯罪行为人就相当于刑法第36条第1项规定的防卫行为。因此,如果满足该项规定的要件,那么可以认为肯定了无限制正当防卫的成立。但是,通说和判例(最决平成6年6月30日,刑集第48卷第4号第21页)认为,即使是该项规定的正当防卫,仅满足形式规定上的要件是不够的,虽然可以比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更为缓和,但是防卫手段的相当性还是必要的。
2.在防卫行为的相当性判断中,这种见解是很有力的,即重视侵害行为与防卫行为的行为样态的危险性之间的比较衡量。根据这一见解,如果使用危险性高的防卫手段,即使是在没有发生重大法益侵害的场合也否定相当性;反之,如果使用危险性低的防卫手段,即使发生死亡结果或重大结果,也应承认其相当性。这样的理解被称为”武器对等原则“,一般认为,审判实务也基本上遵循这一原则。例如,在电车站台上被喝醉酒的男性纠缠的女性,为了躲避而撞了男性的身体,该男性摇摇晃晃地后退并从站台摔落到电车线路上,被开过来的电车车身轧死。
对于这一事例,判例(千叶地方裁判所昭和62年9月17日,《判例时报》1256号第3页)肯定了防卫行为的相当性。
这种通说性见解认为,即使发生了不均衡的结果,也不应该就此否定相当性,在这一点上是正当的。在正当防卫的状况中,原则上,被侵害者的利益应该比侵害者的利益得到更为优先的保护,因此,即使给侵害者造成了重大结果,也不应该就此否定违法性阻却。在法条的表述上,正当防卫的规定与紧急避险(第37条第1项)的规定不同,并不具有要求法益均衡的根据。但是,像通说的见解那样,仅仅比较衡量行为样态的危险性,即使防卫行为人不存在具有其他有效选择的状况,如果其所利用的手段具有高度危险性,就仅以此为由否定相当性,我认为是不妥当的。上述最高法院昭和44年的判决认为,作为防卫手段的相当性内容,要求”作为防卫手段必须是最小限度“,因此,即使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防卫手段,对于防卫行为人而言,如果不存在除此以外的其他具有防卫效果的防卫手段的话,那么就应该肯定防卫行为的相当性。此外,当防卫行为人存在多种有效的防卫手段时,那么必须选择对于对方的侵害性最轻微的防卫手段,只有这样才能认为具有相当性。在这个意义上,应该认为只有符合必要的最小限度的防卫行为才能充足相当性要件⑩。
3.在最近的学说中,防卫行为人是否存在退避义务被作为重要的议题而受到讨论。一直以来,通说认为,”正没有必要对不正让步“,因此,即使是在确实能够安全地退避的场合中,防卫行为人没有退避不正的侵害而实施了对抗行为,也应该被正当化。
与此相对,一部分学说表明了这样的问题意思:侵害者法益之需要保护性也不应该被全面地否定,因此,在一定的状况下,应该对防卫行为人课以退避义务,从而保护侵害者与被侵害者双方的利益瑏瑡?。
在确实可能安全退避的场合,即使对防卫行为人课以退避义务,生命、身体等法益也是明显受到保护的。因此,是否应该对防卫行为人课以退避义务这一问题,可以这样理解:正当的防卫行为人”没有退避不正的侵害,而积极地实施对抗行为“,从其本身还能看出怎样的积极价值(除了生命、身体等利益的价值之外)呢?如果正当防卫是重视以”正对不正“这一利益对立为前提的话,那么防卫行为人就没有必要退避这一理解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但是,考虑到自救行为原则上被禁止,认为只要是正当的利益,无论伴随怎样的牺牲也应该被贯彻到底的见解就是没有理由的。特别是防卫行为,如果考虑到在某些场合甚至有侵害侵害者生命的可能性,那么,一般性地承认只要滞留在现场就能实施对抗行为的绝对价值,我认为在结论上是不妥当的。毋宁说,虽然原则上防卫行为人不负有退避义务,但在例外的状况下,”在现场实施对抗行为“的价值,并没有超过侵害者的生命、身体等利益。因此,我认为,对防卫行为人课以退避义务也是可能的。我认为在以下这种场合下,具有例外地对被侵害者课以退避义务的余地,即虽然被侵害人并未面临急迫的重大危险,且具有容易退避的可能性,但如果停留在现场实施对抗行为,那么除了致命的防卫手段以外就没有其他有效的手段了。但是,关于具体的基准等问题,还有必要进一步积累讨论意见[3]。
在正当防卫的解释中重要的问题之一是,在打架斗殴的状况中是否成立正当防卫。例如,尽管充分预测到了对方的攻击,仍准备凶器赶赴现场,通过暴行、侮辱等行为招致对方的攻击,关于这样的情形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成为审判实务重点关注的问题。
在学说上,问题的切入点稍有不同,然而,关于在自己招来不正侵害的场合正当防卫是否成立的问题,受到学界激烈的讨论,学者们有各种各样的见解:否定防卫意思的见解、限制防卫行为的相当性见解、将招致侵害的行为本身作为实行行为来处罚的见解(原因上的违法行为行为理论)等[3]213。
关于这个问题,判例(最决昭和52年7月21号,刑集第31卷第4号第747页)对于以下事件———准备召开政治集会的被告人等,预测到了反对派的袭击,且准备了凶器,从而应对反对派的袭击———指出:”即使侵害被准确预见,也不能由此而直接否定侵害的急迫性,单纯地不避开被预期的危险还不充分,只有当面临利用此机会、在积极地实施加害行为加害对方的意思支配下的侵害之时,才不能满足急迫性的要件。“从而表明了通过否定侵害的急迫性从而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这一主旨。本决定是以以下构想为前提的,即面临已经预见的有积极加害意思之侵害的行为人,自己接受了打架斗殴的可能性,就已经不值得受到法的保护了。关于打架斗殴的问题,本判例关注防卫行为人的主观面,明确了否定侵害的急迫性这一结论。作为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虽然与防卫意思之间的关系可能成为问题,但是,防卫行为是在现实地实施对抗行为之时对于主观层面的判断;与此相对,这里所说的积极的加害意思是从预测侵害到实际侵害这一事前的主观层面的判断。因此,通过判断时点对这两者进行区别是可能的。
对于这种判例的立场,多数学说是持批判态度的。其批判的核心在于,判例强调积极的加害意思这一行为人的主观层面,进而全面地否定对防卫行为人的保护。防卫行为人的需要保护性,本来是应该从客观的利益状况进行判断的,虽然在同样的状况下面临不正的侵害,但却根据防卫行为人在此之际是否具有积极的加害意思而给予厚此薄彼的法律保护,我认为这种理解是没有充分根据的。此外,在预测到侵害的场合,防卫行为人当然存在对于对方的加害意思,因此,我认为判例理论是以严格区别”积极的加害意思“和”加害意思“为前提的。但是这种区别是极其不明确的。从这样的问题意思出发,在最近的学说中,也有学者(侵害回避义务论)认为积极的加害意思只不过是在本应避免预期的侵害却不回避的场合下事实上能够产生的意思,毋宁说,应当通过客观地明确事前应该避免的侵害的状况,来决定正当防卫的成立与否[3]305。根据这一见解,例如,事先被打架对手叫出,如果奔赴现场的话就确实会陷入打架斗殴的状态,除非有正当理由去现场,否则,本应该通过不去现场而避免侵害,却胆敢赶赴现场从而使侵害现实化,这种情形就成立正当防卫。
关于日本的”打架斗殴与正当防卫“的讨论,与德国围绕自招侵害的讨论相比较,可以发现以下的特征:在德国的讨论中,在明确招致侵害的先行行为的内容和性质的基础上,要求先行行为本身是违法行为,这是通说的见解。在以前的判例中,对于返回已有打架对手严阵以待的自己的家中,从而导致不正侵害的事例,认为被告人在打架对手退去之前不应该回家,从而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BGH NJW)。
但是,学说对此判例展开了激烈的批判,认为”回到自己家中是正当的行为,不能成为限制正当防卫的根据。“此后,判例也要求先行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或者是与此相匹敌的社会伦理违反行为瑏瑢?。与此相对,在日本的讨论中,以打架的意思赶赴现场,或者严阵以待的行为,其本身并不能说是违法行为,以此为根据来限制正当防卫的观点是有力的。关于这样的结论,批判性见解当然是存在的,但没有像德国学说的批判那样激烈。如果用单纯的图式来表达的话,在日本的讨论中,”君子不涉险地“这一想法,至少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为正当防卫的解释所采用。但是,在比较法上应当如何定位这样的想法,是一个意味深长的问题。
此外,关于自招侵害,最近最高法院表明了值得关注的判断(最决平成20年5月20日,刑集第62卷第6号第1786页)。最高法院对于以下这一事件———被告人朝与之发生口角的对方A的脸部打了一拳之后逃走,之后被A追赶并被A打中背部,于是被告人用携带的特殊警棍殴打A,致其负伤———认为”可以说被告人是通过不正当的行为而自己引来侵害,因此,在A的攻击并没有在很大程度上超过被告人的先行暴行这一本案的事实关系下,被告人在本案的伤害行为,不能说是正当的反击行为。“因此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本决定终究是仅限于本案的具体事实关系的事例所作的判决,但对于在一定的状况中,以自己招来侵害为理由,从而排除正当防卫的成立,在实务上具有重要意义。本决定与上述昭和52年的判例具有以下两点明显的不同:第一,不考虑被告人的主观层面,而是从自己招来侵害这一客观的事实关系出发否定正当防卫;第二,不采用否定侵害的急迫性这一构成,而是否定”实施反击行为被认为是正当的状况“。但是,例如,在虽有积极的加害意思却自己招来侵害的场合,我认为两个判例的基准都具有适用可能性。因此,关于这两个判例处于怎样的关系或者应作如何的区分,今后,还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讨论瑏瑣?。
五、今后的课题———陪审员审判与正当防卫
解释从2009年(平成21年)5月开始施行《关于陪审员参加刑事裁判的法律》。对于杀人、强盗致死伤、伤害致死等重大犯罪(参照陪审员法第2条第1项),通过由一般市民组成的合议体进行刑事审判。
即使在陪审员审判中,法令的解释也是由职业法官来进行的(第6条第1项),因此,虽然没有必要直接修改一直以来对法律概念的解释,但因法令的运用是由法官与陪审员的合议进行的(第6条第2项),因此,为了使陪审员审判有所成效,为了使没有法律学专业知识的陪审员也能理解,对法律概念作通俗易懂的解释成为不可或缺的前提。基于这种状况,在现在的刑事审判中,既不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一直以来通过判例产生的法令解释,又能通俗易懂地向陪审员说明这种解释的本质,使平易的法令适用成为可能,已经成为重要的课题。此外,对于刑法理论而言,作为对陪审员说明的应然状态,怎样的方法是合理的,可以说有必要进行建设性的批判和建议瑏?瑤。此外,关于正当防卫的成立与否成为问题的许多事件,今后都要通过陪审员审判进行审理。因此,可以说正当防卫的解释论也直接面对这一问题。
正当防卫的解释论,通过侵害的急迫性、防卫意思、防卫行为的相当性等要件,形成了复杂而精致的判例理论,即使将此内容原封不动地向陪审员说明,也难以得到正确的理解。因此,在今后的审判实务中,抽出判例理论的核心部分对裁判员进行解释的工作成为不可或缺的前提。关于这一点,在2007年(平成19年)公开发表的《司法研究报告书》中进行了这样的说明:对于陪审员,并不是向其说明正当防卫要件的各个具体内容,而是根据具体的案例,说明”是否处于能够肯定正当防卫的状况中“、”对于对方的攻击是否允许防御“等大的判断范围[4]。作为说明正当防卫解释的概要,应当肯定这种提案的妥当性,但是,对于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存在微妙界限的事例,为了使明确的判断成为可能,仅以这种粗陋的基准显然是不充分的。例如,对于肯定侵害的预期和自招性的事例,在判断”是否处于能够肯定正当防卫的状况中“这一点上,我认为进一步说明一定的下位基准是有必要的。但是,关于怎样的基准才能称得上适当的基准,还有必要关注今后的实务动向,以便进行更深入的讨论瑏?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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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的效率原则,包括经济效率原则和程序效率原则。经济效率原则是指税收立法的成本最低原则:程序效率原则是指税收立法的期间最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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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若干基本问题探讨
依法治税首先是要”有法可依”;其次是要有“值得尊重的良法”可依,在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和税法监督四者关系中,税收立法是基础和前提,税收立法是税收法治的核心。我们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过程就是中国税法的创制、认可和变更的过程,也就是税收立法的过程。
(一)税收立法的主要内容
税收立法主要包括税收立法基本原理、税收立法基本制度和税收立法基本技术三部分内容。
税收立法基本原理是关于税收立法带有普遍性和基本规律性税法事项的理论概括,主要包括税收立法的意图与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调整范围、种类与部门、机构与职能界定等等。税收立法基本制度是指税收立法活动与过程必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主要包括税收立法的体制、主体、权限、程序、监督等基本制度。税收立法技术是指税收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旨在推进税收立法现代化、科学化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主要包括税收立法的运筹技术和结构营造技术等等。
(二)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
税收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宪法原则、法定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
税收立法的宪法原则.又称依宪治税原则。宪政是以宪法为核心的民主政治,其核心一是对政府权力进行合理限制;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税收立法遵循宪法原则集中体现在对征税主体权力的科学设置和对纳税主体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两个层面上。
税收立法的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定主义。税收立法的法定原则主要包括税收立法权限法定、税收立法程序法定、税收立法范围法定。权限法定是指税收立法权限的横向和纵向配置要依法行使;程序法定是指税收立法程序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范围法定是指税收立法要保持在全国范围的统一实施。
税收立法的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反映在税收立法层面的主要内容:一是普遍参与原则,即立法过程要广泛吸收各层面纳税人参加,要体现公开透明。二是权利(力)义务对等原则。即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立法主体与纳税主体间的权利(力)义务应该是对称的,在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间不应存在权利(力)义务的差距。
税收立法的效率原则,包括经济效率原则和程序效率原则。经济效率原则是指税收立法的成本最低原则:程序效率原则是指税收立法的期间最短原则。
税收立法制度包括税收立法体制的制度、税收立法主体的制度、税收立法权分配的制度,税收立法程序的制度、税收立法监督的制度以及税收立法与有关方面关系的制度,等等。本文重点分析体制、主体、权限、程序等几个制度。
(一)税收立法体制
税收立法体制是关于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权运行和税收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构成的有机整体。它由三个要素组成:一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税收立法权的归属、性质、种类、范围、限制、各种税收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等内容。二是税收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税收立法权运行的原则、过程、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三是税收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包括行使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设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与程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现代世界税收立法体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是单一的税收立法体制。这是指税收立法权由一个政权机关行使的税收立法体制。包括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即税收立法权由中央一级一个政权机关行使,而不是由几个中央政权机关行使: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即税收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两级各由一个政权机关行使。
二是复合的税收立法体制。这是指税收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权机关共同行使的立法体制,根据立法权归属的不同,有议会和总统共同行使和君主与议会共同行使两种。
三是制衡的税收立法体制。这是指税收立法权建立在税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原则基础上的税收立法体制。这种体制下,立法职能原则上属议会,但行政首脑有权对议会的立法活动施加影响,甚至直接参与。
目前我国税收立法体制是—狭义法律角度上的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和广义法律角度上的复合立法体制并存的特殊税收立法体制。所谓狭义法律角度上的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是指我国税收法律目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三部法律是经中央立法机关颁布的。
所谓广义法律角度上的复合立法体制是指我国税收立法除仅有三部具备狭义法律效力外,其余的均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部门规章(而这些均属授权立法),而更多的则是不具广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无论单一的一级税收立法还是复合税收立法(中国的这种复合立法体制不是典型的复合立法体制,所谓“复合”是指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的“复合”立法),中国的税收立法权仅限中央,而地方不具有税收立法权。因此,要改变目前这种税收立法体制,应适当下放地方税收立法权,建立单一的两级税收立法体制,这也是深化税收体制改革、统一城乡税制的必然趋势和要求。
(二)税收立法主体
税收立法主体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在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条件下,狭义的税收立法主体是指依法有权进行税法的制定、认可和变动活动的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广义的税收立法主体还应包括与广义税收立法体制相对应的授权参与税法的制定、认可和变动活动的其他国家机关以及纳税人代表。在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条件下,狭义的税收立法主体应包括中央和地方级国家机关。因此,狭义的税收立法主体是指具有税收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具有税收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会。广义的税收立法主体还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在授权条件下具有税收行政法规的立法权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法具有税收部门规章的立法权。
(三)税收立法权限
1.税收立法权的内涵。税收立法权是一个综合权力体系。从横向看,有权力机关的立法权、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和司法机关的立法权;从纵向看,有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从性质看,有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和非立法机关(即授权机关)的立法权;从体制看,实行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国家,只有国家立法权,实行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国家,则有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等等。
税收立法权是税收立法的核心,科学地界定与配置税收立法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助于防治专制擅权;二是有助于实现立法制度化和科学化:三是有助于明确不同层次,不同机关立法的任务与目标;四是有助于监督立法活动。
2.税收立法权的范围。
《立法法》是一部专门规定立法主体行使立法权范围的基本法律。税收法律的立法权限范围,《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家立法权是指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以整个国家名义行使的,用以调整最基本的、全局性的社会关系,在立法权体系中居于最高级别和地位的一种立法权。根据这一规定.税收法律(狭义)的立法权归属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其他国家机关无此权力。《立法法》第八条第八款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至于如何界定“税收基本制度”,即在税收立法中哪些“基本制度”只能采取“法律”形式而不能采取“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法律形式,《立法法》并未明确界定,这给税收立法留下了不确定的空间,也是诸多税收“行政法规”迟迟不能上升到”法律”级次,“税收基本法”迟迟不能出台的根源之一。因此,具体界定“税收基本制度”并在“税收基本法”中加以规定是税收立法的当务之急。我们认为,”税收基本制度“是税收法律中具有普遍指导作用、规范一般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具体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税法的基本原则制度;二是税收立法权限制度;三是税收管理体制制度;四是征纳双方的权利(力)与义务制度;五是税收执法责任制度;六是税收的处罚制度;七是税收救济制度:八是税务组织机构和职能制度;九是税务中介机构制度;十是涉外税收制度。等等。
税收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范围。根据《立法法》第九条的规定,在“税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及其会可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同时,根据《立法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但对”条件成熟”和”及时制定”没有具体条件和时间的规定,这给税收立法的及时“升级”留下了缺口,以致一些改革方案比较成熟的税收行政法规,经历了十几年的”实践检验”仍不能”及时制定法律”。
其实,《立法法》第五十六条已明确规定国务院制定税收行政法规的法律依据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根据这一规定,目前我国只有三部税收法律。而行政法规只能围绕执行这三部税收法律来制定,如果根据这一逻辑推理,凡与这三部税收法律无关的行政法规均无法律依据,从而均属无效法规。改变这种税收立法实践与《立法法》严重相悖尴尬局面的惟一途径就是将已基本成熟(不可能完全成熟)的税收行政法规尽快”及时制定法律”。
税务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范围。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制定规章。但同时又规定,制定规章的法律依据是“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事项”。如果上述分析行政法规时的逻辑推理成立,那么同样,凡与三部税收法律无关的税务部门规章均无法律依据,从而也均属无效的部门规章,而实际情况是部门规章在广义的税收“法律”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我国税收立法严重滞后可见一斑。
3.税收立法权的配置。
税收立法权的配置包括横向配置和纵向配置两个层面。税收立法权的横向配置主要是指税收立法权在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配置。目前,税收立法权横向配置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税收立法主体身份本末倒置,集中表现在行政机关而非权力机关在税收立法中居于主导地位。这是对税收法定主义的严重背离,其直接后是税收立法层次低、质量差、权威性不高。
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是指税收立法权在中央权力机关与地方权力机关之间、国务院与省级行政机关之间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与地方省级税务局之间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部门规章的税收立法权之间的配置。显然,纵向税收立法权的配置较为复杂,涉及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和税收部门规章三个法律层面的关系与内容。目前,税收纵向立法权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存在较大反差,即法律规定上。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在国务院,而税法实践中,地方则拥有较大的税收立法权。这种状况的直接后果是:
一方面地方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享有适当的税收立法权以调整和配置资源;
另一方面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实际上地方拥有游离于国家税法体系之外的许多税收立法权.从而破坏了税法的完整与统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适当扩大地方税政管理权”的决定为解决税收纵向立法权问题提出了基本思路,但真正要解决纵向立法权问题尚有待逐步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
从“适当扩大地方税政管理权”到“适当下放地方税收立法权”还有多远的路要走,是国人普遍关心的问题。从法律意义上讲,地方享有适当税收立法权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而《税收征管法》却设置了法律上的某些障碍,但《立法法》的法律阶位是高于《税收征管法》的。
因此,我们认为,适当下放地方税收立法权应做好以下立法准备:
一是确立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
二是确定地方立法的性质与范围;
三是确定地方税收立法的具体事项(采取反列举法):四是建立地方税收立法专门机构与专业人员;五是建立地方税收立法的监督机构与机制,等等。
(四)税收立法程序
根据法律级次,我国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分别制定了相应的立法程序制度。
法律的立法程序制度。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第二节和第三节分别就全国人大及其会的立法程序做出了法律规定。该法规定制定法律必须经过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四道程序。
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制度。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和行政法规解释等五道程序。
部门规章的立法程序制度。国务院制定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制定部门规章必须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解释与备案等五道程序。
目前,除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制定了《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法》(2002年3月1曰起实行)以外,我国尚无专门的税收法律和税收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制度,税收法律和税收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应遵循《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制度实行。但是,对于日常大量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却无制定程序的相关制度,这必将引起税法间的不协调、甚至矛盾现象的时有发生。因此,尽快出台和填补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空白,并将其中重要内容提升为部门规章是避免规范性文件过多过滥的当务之急。
目前,我国宏观层面税收立法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对税收立法的全面规划与设计,即对税收法律体系的规划与设计,主要包括对税收法律立法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的规划与设计。我们认为:
从长期规划看,应设计一套适应国情的税收法律体系。具体讲,应设计一套以《税收基本法》为统领的,其他各部门税法包括《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救济法》、《税收组织法》和《税收国际法》等相互协调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这一体系大致用10年左右的时间完成立法程序。从中期规划看,应在抓紧完成《税收基本法》最后一道立法程序的前提下,完成《税收程序法》和《税收组织法》等的立法准备程序工作等等。从短期(近1~2年)规划看,应抓紧完成《税收实体法》的完善与升级程序以及《税收基本法》的审议等等。
与此同时,从宏观层面还应规划与设计税收立法的级次。我们认为,《税收基本法》应列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最高级次;一些重要的单行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应列入全国人大会审议发布的税收“法律”级次;一些重要的部门规章和财政部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应列入国务院发布的税收“行政法规”级次;一些重要的“批复”或“通知”应列入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部门规章”级次,应尽量减少“规范性文件”的数量。
首先,要现实地确定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触及深层次的矛盾,即权力与利益的重新调整与配置面临的阻力而影响税收立法的进程与效率,比如《税收基本法》中关于权力主体与义务主体的权益问题;出口退税、合并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改革都会引起中央、地方政府利益格局的变动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既从全局出发,又兼顾利益格局不受太大影响,选择震动较小的立法内容,成熟的和基本成熟的先立,即先易后难,不能等各方都”协调好”或完全成熟了再出台,以加快税收立法的效率。
其次,要合理运筹税收立法程序与税收立法技术。根据适度、够用原则,除《税收基本法》以外,尽量不启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样高层次的立法程序,一般选择全国人大会的立法程序,从而缩短税收立法的时间。另外,根据简便、效率原则选择快捷、准确、操作性强的立法技术,以加快税收立法的进程。
最后,建立专门、多级的税收立法机关。专门是指建立惟一行使税收立法权职能的专门立法机构,配备高水平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多级包括横向与纵向两层含义:横向多级是指除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建立专门的税收立法机构外,在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也建立专门的授权税收立法机构并明确其职能;纵向多级是指除中央—级建立专门的税收立法机构和授权税收立法机构外,在地方省一级人大和省政府也建立授权的税收立法机构,形成专门、多级的税收立法和授权税收立法的机构体系,以提高税收立法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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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文化属意识形态的范畴,但它又要通过企业或职工的行为和外部形态表现出来,这就容易形成表里不一致的现象。建设企业文化必须首先从职工的思想观念入手,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哲学思想,在此基础上形成企业精神和企业形象,防止搞形式主义,言行不一。形式主义不仅不能建设好企业文化,而且是对企业文化概念的歪曲。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企业文化管理若干问题的分析相关论文。内容进行参考阅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企业文化管理若干问题的分析全文如下:
企业精神是一种看不到的企业文化,它在无形中升华了企业的形象,是企业追求成功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精神支柱,只有有了正确的企业精神,企业在解决各种问题时才能有正确的心态和方法,企业管理才能真正达到自由发挥的程度,才能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企业精神不是空喊口号,它是对企业的责任感、使命感的一种最真实的表达。企业精神是形成企业文化的前提,一个有自己特色的企业精神,足以成为企业成功的精神支柱。企业的价值观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精神,企业应该通过自己独特的企业价值观凸显自己的风格,从而塑造自身的企业精神。作为企业文化核心发展的对象,更应结合企业自身的情况,不断提升企业个人及整体的精神文化。本文基于这一背景,现将企业文化的几方面内容作如下报告:
不同的企业存在不同的企业文化,无论哪一种,都有它的优势,又都有不足。就如人一样,人无完人,每个人都有各自的优点与缺点。企业文化也同人一样,适合的才是最好的,只有企业文化适宜于企业的生存环境,这种文化才是最好的、最有效的文化。越是适合,企业的生命力就会越顽强,适者生存。相对而言,很多企业的文化却也不适宜本企业的发展,这类企业总抱着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不去考虑社会发展与本身的关系,这类企业早已没有了生命的活力,有时候不得不寿终正寝。企业文化一般具有稳定性、开放性、可塑性、系统性、非强制性、独特性。而这些特性也分别影响着企业文化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作为企业发展的灵魂,它会在长期在企业中发挥作用,并且吸收其他企业的文化,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更新,不断完善。
企业文化建设的第一主体是企业家,企业家特定的价值观也集中体现在企业文化中,无论是在创业期还是在鼎盛时期,企业家都会用自己的领导风格熏陶出企业特有的文化,从而把企业家本人的名字深深烙在企业文化里,这就是企业领导人所产生的重要影响。因此,作为企业文化的主体,企业领导人一定要用自己的实力引导企业走向更美好的明天。所以经常有人说老板文化就是企业文化这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企业文化是有企业管理者引导创造并使员工认同的信息系统,起初是由他们提出构想来组织引导员工,后来慢慢被认同,便形成了最初的企业文化,而一个企业的文化不仅具有强烈的时代感和行业特色,更加具备了企业家本身的性格特点,因为企业家本身的价值观影响了他创建或者领导企业的发展,但具有这些特色的企业文化依然能推动企业很好的发展。
在企业文化的建设过程中,企业领导起着主导作用,在企业文化建设中他们言传身教,充分发挥着企业文化的凝聚作用,让企业文化深入主体,相对于其它人而言他们的责任更加重。
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不能一成不变,对于企业而言,如若能跟随时代的脚步,在企业成长的关键时期充满活力的向预定的方向迈进,那企业必将蒸蒸日上,而这就仰仗着企业领导人在这个特殊时期能否引导企业遵守规则的前进,协助企业更好的成长。大部分人都会认为企业做的好不好在于是否有正确的理念,而正确的企业理念其实是源于企业家正确的人生理念,只有树立了正确的理念企业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显而言之,只有企业家真正领悟了人生的真谛,才能树立正确的理念,也才能确保正确企业理念的实现。
企业理念文化、企业制度文化、企业行为文化和企业物质文化构成了企业文化,而这些文化也是在企业长期运营中所沉淀下来的,它在企业中处于核心地位。而一个企业的理念就是企业文化的核心,它往往通过一句简洁而富有哲理的话就可以准确无误的传达出来,企业理念是企业广大员工的心声。这种理念也是在员工工作中逐步累积并精简而成的。它体现了一个企业内在的素养和个性,也是企业最宝贵的财富。
1.企业制度文化
企业制度文化便是一种约束性质的文化,它约束着企业员工的行为,同时它也是企业物质文化和理念文化间最坚实的桥梁。而企业制度文化业包括几个不同的主体,比如企业领导体制、企业经营制度,企业管理制度等。
2.企业领导体制
企业领导体制影响着企业各个方面,不同的领导班子反映不同的企业文化。作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制度,企业经营制度当仁不让的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经营责任,促进着企业与企业间的竞争。俗话说: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一个企业如果没有自己的管理制度,那如何做到更强、更大。
3.企业行为文化
企业员工的在生产经营,学习娱乐中的文化不就是企业行为文化的集中体现么,目前为止它已经深入到了企业经营和文体活动中了,它体现了企业的精神风貌,更折射出了一种向上的理念。
4.企业物质文化
企业物质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一个载体,集中从企业名称、标识、建筑风格、产品特色、技术工艺、企业旗帜等方面展示了一个企业的外在,因此,优秀的企业很注重企业的物质文化。
企业理念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是紧密相连的,这些文化集中展现了一个企业的风貌,从物质文化的外在表现到行为文化的深入企业骨髓都集中展现着企业文化的核心。
现如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已经到了一种白热化的状态,企业领导人都希望自己的企业能遥遥领先,但是,他们总会忽略一些问题,比如如何让企业达到自己想要的效果,如何准确的预测企业风险,如何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这一系列的问题无时无刻不困惑着企业领导人,更加制约了企业发展。而对于员工而言,之所以存在于企业之中是为了生活,为了出路,长久如此,企业领导与员工互不理解,企业的发展也将变得岌岌可危。
显然,企业领导与员工身份的不同,也造成了他们期望和要求的不同,他们在各自生活的场景中都有各自不同的追求。其实,大家都有一个共同的目标:怎样才能活的更好。谈到这便可以明白企业生存之道便是:换位思考。与此同时更应结合实际考虑企业当下的情况,关注企业未来的发展,使企业走在时代的最前沿,才能实现企业领导和员工的共同目标。
然而,要突破领导与员工之间的关系,无非就是突破物资与非物质领域的管理,但是这样难度是相当大的,不过,这对于管理者而言,也是对他们欲望的挑战。从某些意义上讲,企业文化代表企业形象,是企业运行状态的体现,企业人员的意识、观念和素质决定了企业的文化,这种企业文化足以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所以说企业的一切是由文化派生出来的,也不为过。
本文简单的阐述了不同的企业处于不同的环境,企业文化的差异性也就不同,企业文化不同,重点也不同,有的重在变革,有的重在稳定。所以不能一味模仿,寻找适宜的企业文化是必要的。人生是一个奇妙的过程,从依靠父母到渐渐走向独立,企业也一样,企业精神不仅在竞争中起作用,它更支撑着一个企业的发展。企业经营必须有顽强拼搏的精神,没有坚持力、意志力是不可能成功的,只有坚持才能胜利,只有坚持才能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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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业道德,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各种经济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会计职业道德是一般社会公德在会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引导、制约会计行为,调整会计人员与社会、会计人员与不同利益集团以及会计人员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加强策略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加强策略全文如下:
所谓的职业道德就是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会计职业道德是指会计在工作中应当遵循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是会计人员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的准则。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规范着会计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而且是会计行业所负的社会道德责任和义务准则。
1.1 内部原因
1.1.1 单位负责人的不良影响。单位负责人作为单位领导者,拥有绝对的权力。会计人员只是一个打工者,单位领导直接掌握会计人员的薪金待遇、工作事宜以及职务任免。有些单位领导为了保持自身的形象,获得政治上的利益。还有的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在这些利益的驱使下,会计人员就被要求做假帐,会计人员因为忌惮领导的权力,为了保住工作,往往就屈服于领导,假帐就此产生。
1.1.2 企业内部控制不健全。现阶段的企业内部控制在很多企业都呈现制度不健全或是根本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的现象。对于违法违纪的行为,相关领导和内部审计部门没有进行有利的监督和管理,很多时候都是草草了事,处罚不严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会计行业中假账的职业风气。
1.1.3 会计人员自律性不高。改革开放,社会进行了大变革,人们的价值观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在一些会计人员思想中泛滥成灾,有的会计利用职务之便,铤而走险,恣意挪用和贪污公款,在犯罪的路上越走越远,葬送了自己的前途,职业道德也被抛之九霄云外。
1.1.4 会计人员失职。有些会计学历不高,会计专业的理论水平不高,业务能力也比较差,又加之对自身的要求不高,责任心不强,爱岗敬业的精神比较缺乏,钻研业务的求知欲也不强,所以导致了工作失误的现象层出不穷。
1.1.5 会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因为比较淡薄的法制观念,会计没有按着有关制度规定核算、监督经营活动,私自设立帐外帐,截留或隐瞒收入,乱挤乱摊成本、费用,使用虚假发票,编造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等,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1.1.6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薄弱。因为缺乏相应的职业道德的培养,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往往容易“自乱阵脚”,特别是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冲突的时候,经常出现原则失守、个人主义的违背会计职业道德的情况。
1.2 外部原因
1.2.1 职能部门对财会工作监督不力。由于不能坚持原则,外部监督机构包括税务机关、工商管理、审计机关、民间审计等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缺乏有力的手段和措施,个人利益混杂在执法过程中,职业准则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没有体现,没有及时通报和处理错误和故意造假行为,甚至还有意造假,企图蒙混过关,监督不力,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会计作假行为。
1.2.2 会计法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我国在现阶段的会计制度法规还存在不健全不完善的情况,对会计行为缺乏明确的定义,责任主体不明确或责任主体过多的规定不在少数,这样很容易出现责任人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为责任追究上带来一定的困难,为不法分子趁机钻空子带来了便利条件。
1.2.3 道德环境不利。有些单位的财务账目没有足够的公开透明,有的政府管理部门强权主义横行,摆在会计人员面前的只有两条路可以选择:一种是坚持原则而被解雇,另一种则是不坚持原则而违背道德,所以从根本上说,从业环境的复杂性影响了会计人员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的建立。
2.1 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让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完善会计各种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对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罚,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从根本上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同时加强法制教育,促使会计人员形成正确的道德判断、道德选择和道德评价模式,从而自觉地调节自己的行为。
2.2 加强管理机构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财务工作的外部监督机构税务机关、工商管理、审计机关、民间审计等执法部门要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作用;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利用电视、报纸、广播、杂志等各种大众传媒工具,大力宣传和表彰优秀会计的品行,谴责少数会计的不道德的行为,借助社会舆论的赞扬与批判,唤醒会计的荣辱感和道德良心,培养会计知善知恶的能力,引导会计弃恶扬善,在全行业中形成一种遵守职业道德光荣、违反会计职业道德可耻的浓厚氛围,促使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风尚深入人心。
2.3 加强对单位领导的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净化会计职业环境。积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形成一种遵守职业道德光荣、违背职业道德可耻的社会风尚。企业管理者的道德高低对会计的道德建设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应该注意培养和提高其道德觉悟,为官清廉,为官以德,起到应有的模范榜样的作用,以自身的正能量去感染和影响别人。大力鼓励和表彰以身作则的领导干部,因其能够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反之,要严厉惩罚那些威逼和强迫会计人员弄虚作假的不良行为,打造出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以利于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
2.4 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做好单位内部的监督管理工作,形成一个良好的内部监督机制。检查、考核和评价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要有一个计划,对于优秀的要加以奖励,不合格的采取一定的批评和处罚措施。会计岗位轮换是可行性比较高的制度,会计人员不仅能掌握更多的相关业务技能,还能有效的形成内部检查和监督机制。严格把握会计人员的行业准入资格,所以上岗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合格方可拥有会计证。
2.5 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素质。我国现阶段的会计人员中存在文化程度低,业务水平差的现状,甚至有些人没有经过培训就上岗。工作中很容易出现各种失误,将直接影响企业单位的经济效益和正常运行。所以加强会计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是各单位应该首先应该考虑的问题。在会计人员的业务考核上加入继续教育和培训的内容,这样有利于促进会计人员希望掌握更多更高的业务技能,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素养,促进企业单位更好的发展。
其实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全体会计人员的共同努力。会计人员从思想上牢牢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企业和社会给予更多的支持和理解,这样才能从内部和外部为会计的职业道德建设创造最佳环境,从而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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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探究全文如下:
【摘要】近年来,随着车辆的增多,交通肇事行为发生的频率也呈上升趋势。据相关统计,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世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首位,对交通肇事的控制与预防刻不容缓。本文通过对交通肇事罪的探究,指出其存在的立法、司法缺陷,并试图对本罪的完善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逃逸; 逃逸致死。
我国《刑法》第 133 条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为: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刑法》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比较简单,要真正领会交通肇事罪及其相关问题,必须结合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 进行深入分析。
( 一) “无力赔偿”才构成犯罪是否存在刑法适用上的不公平。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交通肇事行为只有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为了方便司法实践,最高院司法解释在第二条中进一步明确了构成本罪的情形,而对于其中的第三款,亦即“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不少学者认为其违反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存在着以钱买刑、有钱免罚的嫌疑。笔者认为以上的问题是不存在的。因为第三款只是针对“财产”而言,如若财产的损害一旦被赔偿,所谓的损失也就不复存在,就不符合《刑法》第 133 条对于交通肇事罪“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规定,自然不会构成犯罪。而最高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也充分考虑了被害人的感受: 给予被害人一定的赔偿,可以宽慰被害人因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创伤。退一万步讲,即使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也不一定构成犯罪,因为《刑法》在总则中还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 二)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适用范围。
要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适用范围却是饱受学者们争议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的发生领域包括水路交通和陆路交通以及铁路和航空交通领域; 也有人认为,交通肇事罪的存在范围,是水路交通和陆路交通领域,不包括铁路和航空交通领域。高铭暄教授就持此观点。他认为刑法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领域分别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因而,在铁路和航空交通领域没有交通肇事罪适用的余地; 此外,航空、铁路在交通工具的驾驶、指挥、调度等方面,都有十分严格的管理规定,非航空、铁路人员违反有关规章制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极小,如果他们能够接触飞机、火车并且过失造成了重大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可以依照刑法 115 条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笔者认为,交通肇事罪的存在范围,不仅包括水路交通、陆路交通领域,还宝库铁路和航空交通领域的。首先,从词的意思上来看,“交通”一词是各种运输和邮电事业的总称; 而“运输”则是使用一定的工具和设备,把旅客或货物从一地运送到另一地的活动。在这里,“各种运输”显然是包含水路、陆路及铁路和航空的。其次,《刑法》具有普适性,不能因为某个罪名发生的概率小,就将其予以排除。最后,非航空、铁路人员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过失造成飞机、火车发生重大事故,以《刑法》115 条“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的量刑比较轻,以致罪行不相适应。
( 三) “逃逸”行为纳入本罪进行评价是否合理。
我国刑法第 133 条将交通运输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也作为本罪的评价对象,纳入到交通肇事罪之中。众所周知,刑法中几乎所有的罪名对事后逃跑隐藏等行为不予处罚,因为做错事后进行隐藏是人之常情,法律不能违背人性,因而这在法律上通常作为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而我国刑法却将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作为法律评价的对象给予惩罚,虽然这在实践中易于找到行为人,并给以被害人补偿,但是却违背了法律只能评价行为人行为时的行为的法理,是值得商榷的。
( 四) “逃逸”是作为定罪情节还是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存在质疑。
从刑法 133 条的规定看,“逃逸”是作为法定刑升格的一个情节,而在最高院司法解释中,“逃逸”是可以作为定罪情节的。对此,当出现“逃逸”这一情节时,是作为定罪情节还是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就是一个棘手的问题。若出现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二条关于交通肇事罪定罪的规定,即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情形之一的任意一个情节,同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节,“逃逸”究竟是处在何种位置呢? 如果先看“逃逸”情节,那么,很显然“逃逸”是作为定罪的情节的,不管再出现其他五中情节中的任何几种情形,其法定刑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若先看其他五中情节中的任何一种,则“逃逸”就会被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不同的量刑档次关系到行为人的命运,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为司法上的难点。
( 五)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否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对“逃逸致死”这一行为,立法者采取了实用主义的立法方式。“逃逸致死”在主观上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根据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原则,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则适用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第六条,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或是故意伤害罪,否则就只能以“逃逸致人死亡”这一规定来加以处罚。
实践中,存在甲在某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将行人乙撞成轻伤后逃逸,由于适逢寒冬腊月,又碰巧乙伤在腿部无法行走,结果第二天乙被发现冻死在路上而适用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的先例。对此,陈兴良教授主张不能要求以先行的交通肇事行为已经能够独立地构成犯罪为前提,主要理由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包含着死亡的结果,但不属于结果加重犯。因为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已经包括了死亡结果,因此,很难说“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超越了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鉴于此,上述规定属于与逃逸行为相关的“情节加重犯”或者说属于“带有一定结果加重色彩的复杂情节加重犯”。照此观点看来,只要有交通肇事行为,不论其造成重伤或是轻伤,即不论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只要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即应适应“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加以处罚。但是高铭暄教授对以上问题则是持反对意见的,理由有三: 一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交通肇事行为只造成轻伤,没有向死亡发展的可能性,行为人逃逸后由他人或其他原因致被害人死亡,该死亡后果不能归罪于该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犯罪,却可以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情况,是难以想象的; 而是刑法理论上,情节加重犯是以基本犯为前提的; 三是在刑罚关系上,三个量刑档次是依次增加。
笔者比较赞同高铭暄教授的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的。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从法律条文的规定上看,是一个逐级加重的梯型结构: 先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后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后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见,法定刑的升格是以之前的规定为前提的。若不构成之前的交通肇事罪,却可以适用之后的重刑罚,无论如何是不能让人信服的。
针对以上交通肇事罪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些矛盾,最好是将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单独定罪处罚,规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罪。交通肇事逃逸罪可以定义为: 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明知能够履行救助义务而不履行的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一罪名法就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认定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发生交通肇事行为的情形下,能够履行救助义务而没有履行,便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但是,交通肇事逃逸罪也不能无限制构成犯罪,要受刑法第 13 条的但书的限制,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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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成本是指财务会计中,根据企业一般成本管理要求,根据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成本核算规定,通过正常的成本核算程序计算出来的企业成本,它可以是产品成本,也可以是劳务成本等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房地产财务成本管理若干问题和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一)财务成本管理体系不健全
现今在我国的房地产行业缺乏较为完善的财务成本管理体系,大多数的房地产公司采用的都是粗放式的财务成本管理,这样就容易造成资金的流失和浪费。还有一些公司虽然制定了较为完备的财务成本管理体系,但是却流于形式在实际操作中运用的很少,没有发挥到实际效用。且在制定管理系统过程中,没有进行明确的分工,在每个职位的安排上并没有切实的考虑员工自身的实际状况(员工的个人素质、员工擅长的方面等),且有时候会存在职责划分不明确等问题,这样就容易造成员工付出与得到的不对等,使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下降。财务成本管理体系不健全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是十分的不利。
(二)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成本管理能力低下,管理办法陈旧
虽然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很快,但是在财务成本管理的方法上却鲜有创新依旧沿用的是传统的管理手段和办法。例如核算财务成本的主要工作是依据财务管理部门给出的决算报告,这样就存在滞后性这一大弊病,因为在工程建设时来进行核算,一旦发现问题就很难再介入对工程进行改进,且即使进行干预了也会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增加工程的成本。总之,现今的财务成本管理制度无法预测和控制实际的项目成本形成过程,在项目竣工后成本的核算就很被动,不能及时的起到调节和控制作用。
(三)工程预算与决算存在一定的问题
虽然房地产行业规模在不断的壮大,但是预算与决算的计算方法却没有及时的更新,不能符合现今房地产建设的需要,且计算的方式也较为繁琐操作起来也较为不易。还有一点,缺乏对工程项目的综合管理,设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部门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和统一的管理,这样会造成工程在进行建设的过程中不能统筹规划全局,这样计算出的项目工程的决算与预算就会增加,且真实性与准确性也会更加难以把握。
(一)完善财务成本管理体系
在对财务成本管理体系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可以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现今房地产行业竞争越来越激烈,稍有疏忽就有可能被市场淘汰,所以可以将财务成本管理参与市场激励的竞争,提高财务成本管理的能力。且在进行财务成本管理的时候要全面考虑到各项成本,不仅要考虑到物质方面的成本还要考虑到房地产所涉及的非物质方面的成本,这样才能更加完善房地产财务成本管理体系。
要实现对房地产财务成本管理的有效管理,不仅需要员工的努力还需要管理层与员工的积极配合,管理层要起好带头作用,明确责任界线,在进行决策的时候要广泛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这样才可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且要成立一个专门的监管结构对财务成本管理进行监管,当发现在财务成本管理中出现问题时要及时的上报,防止问题的扩大化与严重化。
(二)树立系统管理的意识
在进行财务成本管理的过程中,一定要树立系统管理的意识,从整体出发进行管理,管理的对象、管理的方法、管理的内容也要更加全面,且要构建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的财务成本管理体系。房地产的成本由人力资源成本、服务成本和产权成本组成,要协调好这三个成本,用科学的、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调控,这样就可以有效的控制财务成本,从而提高房地产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力,让公司实现更加长远的发展。
(三)健全公司的预决算体系
健全公司预决算体系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房地产公司的利润,在进行预算的过程中,要结合市场的实际情况(国家出台的最新的房地产政策、房地产市场的动态、一些相关材料等的价格),以利润和销售为基础,再根据推算和预测的方法对年终与未来的经营策略做精心的规划。
在挑选预决算人员的时候,一定要选择有较硬专业素质和素养的人员,且房地产公司要不断对预决算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以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这样才能保证预决算的科学度和准确度。在进行决算的过程中,要尽量采取简便且简洁的计算机制来进行决算,因为这样便于操作,还有极其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对之前的数据进行核实,以防有一些造假的数据混入其中影响决算的准确性,在决算过程中要秉承诚信的原则,不谎报预决算的结果。
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可知,房地产行业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且现今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呈现出逐渐壮大的趋势,但是现今房地产业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一个公司要想从中赢得长远的发展,就必须做好财务成本的管理,且不断在经营中发现财务成本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的解决问题,只有这样公司的实力才会不断的增强,才会实现可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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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提出的关于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工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认真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学校工会工作的新要求,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以教职工满意不满意为衡量标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针对教职工中的不同群体加强和改善各类服务工作,更好地满足教职工的愿望和期待。进一步突出维护职能,发挥好两个申诉委员会的作用,依法高质量地维护好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工会真正成为教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和“娘家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加强和改进新时期高职院校工会工作的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在新时期下,高职院校工会须积极应对工作领域、对象、内容、方式面临着新机遇与新挑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系列重要讲话和中国工会十六大会议的要求,牢牢抓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时代主题,弘扬民主法治精神,坚持走群众路线,以教职工为本,以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工会为目标,以突出服务工作为主线,以改革创新推动特色发展,不断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开拓进取、努力开创高职院校工会工作的新局面,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作出新贡献。结合当前高职院校实际,该研究者就如何加强和改进新时期高职院校工会工作进行了粗浅探讨。
1.1 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
高职院校工会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广大教职工合法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学校党委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和改进党对学校工会工作领导的重要性,以维护好、实现好广大教职工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增强做好学校工会工作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各党(总)支部要重视支持工会工作,提高对加强工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对加强工会工作领导的自觉性,不断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和影响力。
1.2 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工作,是维护学校健康、和谐发展的需要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部等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高等职业院校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重要时期。面对高职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目标、新任务,必须充分发挥高职院校工会在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不断增强全校教师教书育人、无私奉献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面对教职工思想观念的新变化、利益诉求的新要求,必须充分发挥学校工会沟通协调,化解矛盾,凝聚人心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把广大教职工团结起来,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2.1 学习宣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依法推动工会工作
切实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在校内工会系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全会精神的热潮。认真制订学习培训方案,通过专题培训、知识竞赛、教育培训、座谈交流等形式开展学习活动,帮助学校工会专兼职干部更好更全面地理解和掌握全会精神;精心制定宣传计划,有效运用校报校报刊、广播电视、工会网页等宣传媒介,配合学校广泛宣传法治精神,宣传学校工会、各部门工会贯彻法治精神的新举措和新进展,为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会工作的相关制度规定,依法履行工会职责,善于运用法律赋予工会的权利,真正维护好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将法治精神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
2.2 依法进行建章立规,推动校系两级教代会建设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是落实教代会制度的执行者,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健全完善教代会实施办法或条例,推进教代会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建设,充分发挥教代会在学校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要认真指导教代会代表坚持依法履职,更好地为学校发展出谋划策,真实反映职工心声,努力发挥好教代会听民声、汇民意、集民智、聚民力的作用,不断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要加强宣传引导,扩大学校教代会工作的影响力,吸引更多优秀青年教师参与教代会工作。建立健全二级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在条件成熟的教学系部推进二级教代会的建设,加强对组建二级教代会的指导,以民主管理促进民主决策。
2.3 服务学校建设发展,扎实推进师德师风建设
学校工会要紧紧围绕立德树人,师德为先,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师德建设的新内涵、新途径,大力开展多形式职业道德教育,营造师德文化。积极开展“践行师德创先争优”、“师德建设月”等活动,促进师德建设融入到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校园文化建设等各个方面。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促进广大教师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执行师德规范要求,增强为人师表、以身立教的职业修养。积极开展“讲教师礼仪、塑师表形象、重师德规范”为主题的文明礼仪活动,把诚信教育与师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扎实开展师德公开承诺、师德模范评比、师德建设先进单位、师德演讲比赛、师德报告会等系列主题教育活动,引导教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2.4 努力为教工办实事,切实维护教工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及时了解、掌握和反映教职工的意愿和呼声,协助学校党政领导解决好教职工在工作、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健全和完善教职工帮困救助机制,细致用心做好“送温暖”、“五必访”帮扶工作,做教职工的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扶人。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认真做好教职工体检和医疗互助工作。重点开展关爱女教职工活动,切实维护女教职工合法的特殊权益。制定并实施教职工健康促进计划,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满足教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其身心健康。妥善协调和化解学校出现的各种矛盾,引导教职工正确对待改革中利益关系的调整,以理性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教师队伍稳定。 2.5 加强教工之家建设,创建和谐的干群关系
努力形成“党委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的共建格局,把“建家”同“建校”紧密联系起来。将“建家”与加强民主管理工作相结合,以“建家”为契机,促进教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深化校务公开工作,让教职工知校情、理校事、参校政,建立和谐的干群关系。将“建家”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相结合,通过“建家”工作,促进党政各部门想教职工之所想,急教职工之所急,为教职工办实事,为他们的解决实际困难。将“建家”与促进教师个人发展相结合,工会组织要积极为教师的个人发展搭建成长的平台,在“建家”活动中积极组织教学基本功比赛、教学能力展示等活动,促进教师个人成长。积极创建“优秀职工之家”,巩固并深化“建家”成果,使学校工会组织成为充满活力、群众信赖的教职工之家。
2.6 开展劳动竞赛活动,鼓励教职工建功立业
学校工会要“当好主力军”,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教职工”和“立功创先劳动竞赛”等群众性技能创新活动,主动会同学校其他职能处室,开展一系列丰富多彩、灵活多样的岗位练兵、优质课评选、骨干教师和专业、学科带头人培养、教坛新星选拔等各项教学技能比武、合理化建议等活动,通过创建“三育人先锋号”、“五一先锋岗”等形式,形成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引导广大教职工更新教育理念,创新教育方式,为学校发展建功立业。
3.1 强化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工共建工作机制
学校党委要把工会工作纳入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听取工会的工作汇报,介绍听取工会工作汇报,研究工会重要事项和突出问题。学校行政应全力支持工会工作,为工会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政、工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教职工和工会组织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同时,做到党建与工建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评。在研究、部署、总结工作时,要把加强和改善对工会工作的领导,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统筹安排。要深入开展党工共建、创先争优活动,以党建带工建,做到共建组织、共建队伍、共建阵地,不断扩大工会组织的影响。
3.2 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新形势下工作水平
深入贯彻提出的关于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工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认真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学校工会工作的新要求,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以教职工满意不满意为衡量标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针对教职工中的不同群体加强和改善各类服务工作,更好地满足教职工的愿望和期待。进一步突出维护职能,发挥好两个申诉委员会的作用,依法高质量地维护好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工会真正成为教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和“娘家人”。
3.3 关心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高职院校党组织要关心工会干部的成长,把工会干部纳入到党政干部培训交流、使用管理之中,通过党校培训、挂职锻炼、内外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工会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和交流。同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手段,在坚持福利型与参与型相结合、活动型与维权型相结合的基础上,实现工会组织从常规型向开拓型、封闭型向开放型的转变,使广大工会干部当好教职工的贴心人,努力成为组织教育教职工的能手、协调劳动关系的专家、关心服务教职工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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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管理的自然属性,决定了它的自然科学性,这是不同的政治、经济制度下具有的共性的东西,是可以互相借鉴的部分。也就是说,我们在后勤管理中,不仅要总结和运用自己的成功经验,而且应当有原则地学习外国的经验,学习外国的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形势下小学后勤管理的功能与改进措施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作为小学管理整体水平的重要体现,后勤管理不但关系着教学的质量,同时也与小学生的生命安全有着极大的联系。小学后勤管理工作不仅需要对人进行管理,还需要对财物进行管理,具有工作量大、涉及而广、内容复杂多变的特征,而这些特征显然提高了后勤管理工作的难度,给后勤管理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由于小学的后勤管理并没有直接涉及相关教育的问题,因此经常被人们所忽视,在这样的情况下后勤管理的重要功能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在新形势下,我们应对小学后勤管理工作的功能与职责予以重新审视,更新管理理念,从而为小学教育教学创造出更加美好的环境条件。
首先,后勤管理能够为小学各项教学活动的开展提供有效的物质保障,也能够为师生提供良好的校园环境,从而让师生们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与学习中去。
其次,后勤管理能够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良好的后勤管理,能够极大改善教师的工作环境,置身于良好环境当中的教师,能够很好发挥积极性与主动性,全身心地投入到教学工作当中,促进其提高教学质量、教学有效性。
再次,后勤管理能够促进小学生的全而发展。有序、怡人、健康的校园环境不但能够陶冶学生的情操、培养学生的自信心,也能影响学生学习兴趣,让整个校园充满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同时,优质的后勤服务、完整的校园配套设施也将在无形当中促进小学生身心健康的全而发展。
合理制订后勤工作方案作为各项工作的基本指导,工作方案能够有效地为具体的工作指明正确的目标。学校应在每一个学期开学之前对上一学期的各项工作进行总结、审查、评估,总结出具有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的经验。针对在总结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找出原因,并制订出科学有效的改进方案。后勤工作的计划制订应根据上一学期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前学校的实际状况,细心、积极地听取这些来自各方而的特别是教学一线的意见、建议的对策,从而让工作方案的内容更加丰富、更加合理、可操作性更强。工作方案经严格的审核评价,最终形成一个完善的后勤管理工作方案。
职责分明,优化人员管理在后勤管理工作中,不但要做到知人善用,也要做到奖惩结合。对于学校后勤员工,如食堂员工、生活老师、保管员、保安、保洁工、档案人员等,应该将每一个人员的工作范围以及相应的职责进行详细的界定,进行人文化、科学化的管理,在注重加强他们责任意识的同时也要细心地关注每一个人员的思想情绪,从而让所有后勤人员的积极性、主观能动性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鼓励和要求后勤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都将学校财产的安全、学生生活的安全、食品卫生的安全以及教学设备的正常运转与校园环境的美化,作为自己的工作职责,为学校教育发展做出贡献。
财务管理实现“精细化”财务管理工作是小学后勤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精细化管理是学校财务管理的必然要求。首先,对于采购财务管理的工作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要派专人来完成采购的项目,并且要明确采购的渠道,确保采购价格的合理、稳定。其次,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保证计划处理财务,在编制预算的过程中应该统筹兼顾,在照顾“一般”的同时保证“重点”。不但要让教学工作的需要得到保障,也要充分考虑到经费的可能,将“需要”与“可能”进行紧密的结合[1j。
同时,对于那些因特殊情况而需要对支出指标进行追加的情况,应该及时向计财处提出追加支出指标的申请,并上报到校长,由校长亲自审批,审批通过后才能够相应增加支出的预算指标。另外,对于所有财务人员而言,必须做好日常事务工作(即记账、算账、对账、报账等工作),必须坚持“账而清楚、数字精确、专款专用、日清月结”的工作原则。同时,对于资金管理而言,应建立起科学的责任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
提高后勤服务效率后勤工作直接管理着学校设备、物资、校产、校具的使用,以及有关学生学习、教师工作以及全体师生生活所需的一切物资、设备等的保障与服务,要正确处理后勤管理、保障与教学需求的矛盾,建立科学的工作机制。比如学校实验室建设,有的建成后使用频率很低,使用率高又担心出现设备、仪器损坏,维修的费用高。这样的现象使后勤管理工作经常会出现“两难”的局而,不投入又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投入了又担心后期产生更高的资金投入。站在教学育人的高度,积极满足教学发展要求,创造条件,加强管理与维护,与教学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促进安全应用,减少损耗,强化保障功能,同时促进学校与社会沟通,实现学校与社会资源的“共享共用”。努力降低学校的物资消耗,充分发挥设备使用效率。
规范物资管理“开源节流”,是学校后勤管理工作中应该特别注重的环节。所谓“节流”,一方而是指对物力的节约,做好学校财产的采购、保管、使用以及维修工作。而另一方而是指要对资金的支出进行合理的计划图。作为后勤管理人员,应该时刻关注学校财产的使用情况,对学校财产要进行定期的检查与维修,努力提高各项学校财产的使用寿命,保障学校财产安全,效用得到充分的发挥。同时,后勤管理部门还应该制定出严格的财产管理制度,严格实行“责任到人”的规章制度,对每一个部门、每一个班级的财产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的登记与考核,发现问题都应该追究到人。通过制度来提高全体师生的财产意识,爱护学校财产,保障教学需求。
总之,要想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小学后勤管理工作必须不断完善各项计划的设置以及制度的建设,从而让后勤管理工作真正地在学校建设发展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新形势下小学后勤管理的功能与改进措施探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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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际国内社会形态的巨大变化,给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青少年的道德建设既面临着新的机遇,同时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学校是对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渠道,目前学校的道德教育工作常常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小学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内容摘要:小学阶段的道德教育将对学生的一生产生长远影响。随着我国改革发展进程,学校道德教育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社会也对学校道德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看到,我国的小学道德教育存在一些问题,与青少年身心发展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差距。本文分析了问题原因,并提出了初步建议,希望对完善小学道德教育提供参考。
关键词:道德教育 小学
1.德育观念落后。
在学校中“重智轻德”的现象比较普遍,普遍认为工作以教学为中心,以质量为生命,对学生的教育要求评价上,强调学业成绩、考试分数和名次,而忽略其他,而家长也同样存在这一现象。这样,德育教育始终落实不到位。
2.德育模式陈旧。
我国小学道德教育,通常采用的是强化的道德教育模式,方法比较多的是开会、征文、报告、参观、评比等等,内容也是千篇一律,注入式地进行。教育形式单调、方法简单、空洞说教严重。道德教育的内化过程不够,脱离了小学生的实际,形式化严重,小学生无法产生真正的学习动机和热情。
3.德育内容脱离实际。
教育只有与生活世界联系,才能充满活力,然而我们的德育内容似乎更多的是与生活实际相脱离, 表现在道德教育内容回避了生活世界中的矛盾和丑恶,甚至“只说好不说坏”,道德教育为学生所展现的生活世界与学生实际面对的生活世界截然不同,道德教育或多或少地存在“圣人教育”或“英雄教育”现象。
4.德育工作队伍建设不足。
许多学校不够重视德育教师队伍建设,思想品德课没有固定的专职教师,成了人人都可以上课,一直处于随意性大的状态,老师根据兴趣,讲一句也行,不讲也可以,学校也根本不能形成对道德教育工作的全员参与,德育工作队伍难以实现专职化、职业化、专家化,流动性、变动性大,德育效果大打折扣。
1.革新德育观念。
我们的教育正处在变革时期,没有新的观念就没有新的方法。德育的根本目的是构筑精神支柱,发掘学生的创造潜能。因此,教育观念要更新,要坚持育人为本的素质教育观,改变“分数定一切”,真正地从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全面综合地评价学生,把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2.改进德育方法。
应针对小学生特有的特点,采用更适合于小学生的生动活泼的教育方法,让学生对德育课爱听、真信。例如,可以通过漫画、ppt、微电影的形式,重视运用视听手段来加强教学效果,增强学生体验的自主性和丰富性。
3.丰富德育实践。
好的德育目标,不能只停留在书本上、课堂里,要积极整合各类教育资源,让道德教育从封闭的校园走向社会生活实践,有效开展好德育实践活动,在活动中发现和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例如组织学生参加“清除小广告”的社区服务活动,在清除过程中,不但使学生认识到小广告的危害,而且美化了社区环境。
4.加强德育工作队伍建设。
德育干部队伍素质的优劣,决定着德育工作的成败。在小学道德教育中,加强德育工作队伍的建设是实施素质教育中“德育首位”的关键,要加强德育队伍的培训和理论学习,以不断提升德育工作者的研究能力、信息能力、操作能力、指导能力、创新能力、交往能力等,着力培养建设一支思想政治素质强,职业道德水平高,管理方法科学的德育工作队伍。
5.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作用。
对于道德教育来说,最好的教育是自我教育,如果内部作用没有的话,作为外部作用的老师教育很难产生预期效果,因此,要重视发挥学生的自我教育,放手让学生学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这样的教育才是最有说服力和影响力的教育。
总之,我们要进一步更新观念,积极探索,不断推进小学学校道德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为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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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信息技术教学对培养中学生各方面的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开设初中信息技术教学不仅是深化现代化教学改革的需要,更是对学生进行全面素质教育的必由之路。传统的教学模式以教师授课为主导,在课堂上用课本开展教学,在便捷性与时效性上远不及信息技术教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初中信息技术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现代社会可以说是一个信息化的社会,信息技术在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渗透到了人们生活、工作、学习的方方面面。因此对于信息技术的学习也是现代人必备的技能之一,但是就初中信息技术的教学现状来说,由于对于信息技术的了解不够深入、目标也不明确,导致在进行信息技术的教学时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由当前初中信息技术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改进措施,从一定程度上改进初中信息技术教学,对于发展、提升初中信息技术教学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我国的信息技术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并且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因而使得进行信息技术教学的理念得到渗透和实施。未来的社会更是一个离不开信息技术的社会,因此信息技术已经成为中学生一门必学的实用课程。虽然信息技术在中学中是一门以前未涉及过的崭新课程,但是它的应用将逐步渗透到中学生的学习、生活之中,同时对于中学生的学习方式、思维方式、生活方式等都会产生深刻的影响。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初中的信息技术教学的重要性,它不仅担当着培养德智体美劳综合发展的新时代人才的重任,同时对信息技术的掌握也将对学生的全面发展有着直接的影响。
1.教师在认识上存在的问题。许多教师由于课程考试制度设置的影响,产生了对信息技术教学课程的认识不足的问题。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下,中考以及高考的重点科目是广大教师的教学重点,目前的教学仍然是应试教育,以考试分数为主。而信息技术是近年来的一门新兴课程,对于中考来说虽然也包含该门课程,但是涉及的分值很少,乃至到高中该门课程也仅仅只是参加会考,因此教师普遍存在对信息技术课程的重视程度不足的观念,甚至有的教师利用信息技术课程的时间安排其他课程的学习。对于信息技术这门课程的学习,教师缺乏对学生的管理,也没有按照培养计划进行教学,许多教师都尚未在思想上认识到信息技术教学的重要性。
2.学生在认识上存在的问题。上面我们介绍到信息技术在中考中所占比例甚小以至于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旦教师教学态度随意,学生也就没有了正确的引导。许多初中生认为信息技术教学课程就是用来上网聊天、打游戏的课程,他们在思想上存在着很大误区,认为信息技术仅仅是娱乐,而没有其他的实用价值。这样的现状使得信息技术的真正作用根本就得不到发挥,也与原本的信息技术的教学目的有着很大的差距,使初中信息技术教学的开展与教学大纲相去甚远。
3.教学模式较为单一。当前对于信息技术这门新兴学科来说,其课程体系还不健全,相应的教学方法不够成熟,教学的模式也比较单一、刻板,相应的课堂教学效果也很差。在许多信息技术教学课堂上,教师们仍然采用以自己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学生仅仅是被动的听以及进行观看教师在终端机上的相关操作演示。这样的教学模式大大的降低了学习的趣味性以及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根本没有以学生为主体进行教学。
4.教师信息技术知识与水平不高。对于信息技术而言,它是不断的发展、更新的,它的知识体系相当的庞大,包含了许多的新思想以及新方法。因此对于信息技术教师们来说就必须顺应信息技术的发展,不断的更新、充实自己的知识。可实际情况却是目前大多数信息技术教师的知识水平都很一般,在面对不同层次的学生时所传授的知识也单一的,根本不能做到因材施教。
5.设备投入少,师资力量不足。近年来,信息技术教学已经渐渐的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上级领导部门也开始重视信息技术教学,在设备以及技术上都加大了投入的力度。但就当前的实际情况而言,仍然有好多学校在信息技术设备上比较缺乏,尤其是一些偏远地区和一些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它们在信息技术课程的硬件设备还存在着严重的不足、配备不齐全以及设施落后等问题。除此之外,对于信息技术教师许多学校还没有专门的教师队伍,通常采用其他的学科教师兼任的方法,这样专业性不强、专业素质和技能都较低的教师队伍大大的影响了信息技术教学的质量。
1.教师观念的及时更新。针对教师对于信息技术教学的认识不足,学校应当及时地对教师观念进行更新培训,让教师从思想上真正地认识到信息技术课程的重要性,对该课程有足够的重视度。在进行信息技术教学时能够灵活运用各种信息活动,依据课程的目标来进行相应的教学,在教学中要将教学与实践充分结合,同时还需要信息技术教学考核制度的完善,重视理论与实践操作的考核。
2.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与学习目的的明确。众所周知,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所谓兴趣是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学习需要而表现出来的一种认知的倾向,因此对于学生的学习兴趣的引导以及学习目的的明确是极其关键也是十分必要的。初中阶段的学生具有好奇心较强、好动等特点,因此在教学中,我们可以运用他们的这些特点充分调动起学习的兴趣,可以在课堂教学中做一些小小的变动,诸如更换桌面图案等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改变以往枯燥的学习氛围。教学中让学生充分的认识到信息技术的重要性,让他们明白,信息技术可以成为我们学习生活中的好帮手,是一门实用性较强的学科。
3. 教学模式的改进与教学方法的创新。对于初中信息技术的教学应当顺应新课改的要求,进行教学模式的不断优化。在教学过程中要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运用小组学习、互动学习以及网络学习等等方法来进行教学,做到教学模式与方法的创新。
4.专业师资水平的提高与硬件设施的完善与配套。对于信息技术教学而言,首先应当提高教师队伍的专业技能,进行定期的培训与考核,使专业师资水平有保障;其次应当加大对信息技术课程的硬件设备的投入;最后还要有相应的配套设施与人员,即在计算机出现故障的时候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维保,学校的计算机网络也应有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等等。只有从师资水平和硬件设备两个方面进行管理和提高,才能更好的进行信息技术教学,获得好的教学效果。
我们今天的生活、工作、学习的方方面面都有着信息技术的应用,信息技术已经大大的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工作、学习。信息技术教育是新时代的必然要求,广大信息技术教学工作者应当与时俱进,一方面从自身角度出发,不断的更新自己的知识技能,另一方面也应从学生角度出发研究创新合适的教学模式和方法,不断的研究与创新,使信息技术教学能够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为社会培养出全面发展的综合性人才打下坚实的信息技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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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力体制改革以前,电力长期处于严重短缺状态,生产供应和销售只能是发多少电就供多少电,客户也是年年计划分配用电指标,以产定销,以电定产,缺乏竞争,没有形成真正的具有竞争力的电力市场,供电企业处于吃大锅饭状态。因而使电力企业在经营思想上根本没有市场营销观念,也就更谈不上建立现代市场营销体系。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电力市场逐步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如何拓展电力市场已被提上各供电企业的议事日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市场营销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科学技术的不断革新,不但推动了我国电力市场的发展,也给电力市场带来了激烈的竞争,与此同时,我国也已将电能作为我国重点建设的项目之一。电力部门若想在多元的现代化市场中获得良好发展,就必须改变原有的供电模式,适应新的市场要求。文章探讨了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市场营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措施。
【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 电力市场营销 应对方案 市场意识
进入21世纪后,全球出现金融危机,在此期间,电力市场遭受了巨大冲击,这意味着电力行业将要面对更多更大的机遇和挑战。国家的相关部门也对电力市场做出了前瞻性的及时分析,分析显示只有不断拓宽电力市场,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才能拯救电力市场。近几年,我国电力部门越发意识到这一问题的存在,并且尽可能地提出了相应的措施和政策对电力市场进行调整和改制。就我国目前的电力市场而言,仍旧存在许多不可忽视的客观问题,还远不能和其他发达国家的电力系统相比。基于此,本文就电力市场存在的问题和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此来完善电力市场的不足之处,实现电力的有序正常供应。
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无疑给各个行业都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损失。电力行业也不例外,在金融危机的风暴中供电需求大幅缩水,各个行业不同程度的停产和倒闭使得电力供应数量在一瞬间迅速减少。据相关数据显示,在 2008= 2009年期间,部分电力企业的供电量连续下滑接近10%。究其原因很多,比如在同年我国的电子信息产业减产严重,最为明显的是钢铁企业受以重创,一度出现停产滞销现象,相应的水泥产业和建筑产业也在减产。在这样的背景和环境下,电力市场必须对自身原有的营销发展方案进行反思和研究,以努力拓宽电力市场为目标,制定出有效对策。
2. 1电力市场营销意识淡薄
电力企业不是一个简单的个体,而是一个庞大的运行系统和机构。而电力系统是依赖营销生存的,也就是说营销业务便是电力企业的核心所在。电力的生产活动围绕着营销运作,这就涉及多方面的管理。在管理过程中若是存在不健全的营销体制,或者供电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就势必会导致电力产品出现销售困难的问题,无法扩大供电范围,使得市场对电能的需求量增大而供应不足,与电力企业产品出现滞销两者之间的矛盾性日益严重。究其原因是电力企业过分重视电力生产的管理,却忽视了电力市场营销方面的管理。企业在营销意识上表现出薄弱的劣势,势必会导致电力生产和社会供给不足的矛盾。
2. 2目前的营销管理机制无法适应市场发展需求
在当今的信息化社会中,信息技术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活以及各个领域都提供了更为方便快捷的条件。而作为在国家经济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的电力产业来说非常有必要将日常的管理与信息化和现代化融合在一起,实现信息接收和处理的统一化和标准化。而现实的状况却不令人乐观,我国大部分电力企业仍在使用较为传统的用电营销体制,这样的体制存在诸多缺陷,比如运行管理程序繁琐、营销方式复杂等。再加之基础工作管理的不严密,营销档案和资料不完备,也使得很多业务上的资料来往和传票无法有序开展,一些较为重要的信息得不到及时准确的共享。
2. 3电力营销管理系统存在风险和缺陷
就我国目前电力系统在营销管理方面来看仍然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电力企业始终缺乏对营销信息管理的关注和重视。首先,是表现在技术方面的隐患,电力营销系统在设计初期就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系统在传输数据时会处于不稳定和漏洞较多的环境中。有部分企业出现过黑客入侵系统变更相关数据,导致电费的统计重复或者遗漏的现象时有发生,这都是系统控制不严密所造成的。其次,是操作人员的手动误差所造成的风险,系统的正常运作离不开工作人员的正确操作。然而因为工作人员的缺乏责任意识,工作过程中开小差,低素质的工作态度常常会给企业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
2. 4电力营销调查不真实
任何企业在营销过程中都必须要做相关的营销调查和分析,从而对企业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做出相应的调整。电力企业在营销调查中存在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这样的营销调查结果不能和真实有效的信息作对接,轻则使企业不能做出准确的营销方案,重则直接导致企业向反方向发展。虽然目前我国大部分电力企业都实现了计算机的配备和使用,但仍有企业的管理方式尚在建设阶段。得到利用的企业也会因为人为因素或者其他技术原因设备得不到有效利用。尤其是边远或者基层单位依旧延续着传统的手动运作模式,这就给大范围调查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不便和困难。
3. 1转变观念,培养市场意识
电力企业常常被认为是垄断行业,而这都是多年的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旧观念。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市场才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和根本。因此,电力企业必须要把客户放在首要位置,以销量为目的作为工作重心和观念。一个企业如果拥有了市场竞争的意识,那么员工也会自觉的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这不仅关乎企业形象,更重要的是能让自身企业的效益获得稳步提高,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因此,电力系统的服务人员必须要树立客户至上的观念,让客户感受到真诚和品质,从基础上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3. 2加大投入力度,使技术支持得以完备
过去的用电模式较为单一,人工的记录和运作基本上能满足生产需求。而在如今多元化的社会生产中,用电的需求和方式都在变化和提升,传统的人员操作己经远不能满足生产需求。庞大的数据输入和存储必须依赖先进的设备,这样才能实现对营销信息的准确及时分析。所以,电力企业要统筹现有的设备和技术,在原有软件上进行维护和改进。实现信息化管理相关数据,准确、及时、全面地还原数据,让营销分析更具说服力更让人值得信赖。
3. 3加强人员培训,实现素质的全面提升
首先,要组织相应的培训时间和地点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应在提高员工服务意识和增强责任感方面多下工夫。让员工充分意识到市场竞争的意义,只有从自身做起,把服务理念和竞争意识与日常工作相互融合才能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其次,是在招聘环节设定严格规定,招聘要求要相应提高,在人员的分析性和专业知识的储备方面要有较高要求,让分析更为专业和准确。最后,是提高营销团队的素质建设,让员工在提高业务技能的同时提高自身的工作素质水平。
市场营销是所有企业发展中的重要部分,分析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效益。在当今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电力企业管理的体制应该积极做出调整和改变以适应市场需求。有效准确的营销分析能够清晰地反映出市场的需求,为企业的发展指明方向,还能针对性地发现和指出问题所在,这将是电力企业做出营销决策和发展计划的重要依据。员工理念和素质的更新和加强、新兴技术的投入和建设、员工培训的有序开展都将有效推动电力企业迈向新的台阶,使电力企业获得更大的利益,走得更加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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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向前发展,轻刑化成为我国刑法发展的重要方向,一个重要的表现便是死刑罪名的数量不断减少。我国确立了逐步缩减死刑罪名适用的死刑改革指导方针。我国死刑罪名的废除首先从非暴力犯罪开始,毒品犯罪作为非暴力犯罪之一,由于其自身无被害人、不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特点,并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适用条件。在毒品犯罪高死刑适用率的背景之下,毒品犯罪死刑的废除是我国死刑制度改革进一步向前推进的重要步骤。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毒品犯罪死刑废除若干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作为一个古老的话题,对其争论由来已久。笔者借本文分析了毒品犯罪死刑废除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分别从立法、司法、量刑制度的层面提出我国式的毒品犯罪的死刑废除,以不断顺应刑事司法改革的趋势。
关键词:毒品犯罪;死刑废除;刑罚谦抑性
2014年6月26日,在新一度的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习与李对于毒品犯罪做出重要指示,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活动,坚决遏制毒品问题蔓延势头。毒品犯罪作为一类高发案件,由于其适用死刑的频繁而引起广泛关注。笔者借此契机,对于毒品犯罪的死刑做以下几方面的探讨。
1.顺应世界犯罪适用的趋势
对死刑这一剥夺生命的刑种的适用源远流长,在古代的乱世中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现今刑事法的时代是一个逐步废除死刑的时代,尤其是对于一些实质危害性不大、罪不至死的犯罪,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将该类犯罪的死刑适用予以取缔,以适应世界不断高涨的保护人权的大趋势,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毒品犯罪由于其自身独特的属性,其造成的实质危害性并非立法机关估计的那样严重,若将其广泛适用死刑又难以达到“其罪当死”的标准,难以服众。因此,应将毒品犯罪的死刑坚决予以废除。
2.符合刑罚谦抑性的要求
刑罚的谦抑性强调适用刑罚的必要性,包含着谨慎、内敛的刑罚适用理念。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在于,对其认定应依据具体的情况,包括时期、地域、制度等等因素,即决定犯罪与否不易。毒品犯罪与特定的社会因素紧密相连,因此,将毒品犯罪一味地至于死刑的规制之下,正当性与合理性令人生疑。此处合理的规制手段应同具体的原因相联系,采取同社会因素无缝对接的办法,针对性的对于毒品犯罪予以规制。也就是说,此处死刑这一刑罚的适用并非居于主要地位,而应逐步废除甚至予以取缔。因为,对于犯罪的规制以必要性为基准。死刑这一极端的规制手段,应在毒品犯罪的规制领域率先予以废除,以符合刑法谦抑性的需求。
3.与我国刑罚改革的思路相衔接
我国的刑事立法在历次修订过程中,秉承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刑罚的配置日趋轻缓。在死刑这一古老的刑罚配置上,体现得尤为明显。通过历次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死刑罪名在日益减少,尤其以“修正案(八)”最为明显,此次修法将经济类犯罪等为代表的实质危害性不大的犯罪的死刑规定予以取缔。现今,我国的毒品犯罪存在定罪标准单一、死刑适用畸繁的不足,上文中谈到的改革亦是基于此。这一不足会带来极为严重的后果,正与我国的刑法改革相悖。因而,应着力解决这一束缚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道路上的桎梏,在毒品犯罪领域,进行死刑废除的先行先试的试点,从而为以后的整体取缔死刑奠定理论与实践基础。
1.具有一定的思想与舆论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转型的不断深入,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保护意识已成“燎原之势”,具备相当坚实的群众基础。因而公众对于死刑的敬畏之心日盛,开始反思死刑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2004年出台的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将人权的保护予以明确化,即是对于人民群众废死呼声的回应,为我国的刑事法改革树立了标杆,也为广大人民群众废死的社会心理奠定了法治基础。
2.公众对于毒品犯罪的废死较易接受
同实质危害性极大的犯罪相比,社会公众对于毒品犯罪态度形成极大反差,对其废除死刑并未触及社会公众那条敏感的神经,人民群众较易能接受。这源自该类犯罪并未触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社会公众的法益侵害并未达到紧迫性与严重性的程度。从危害结果来看,同严重暴力犯罪造成的人身法益侵害的严重程度不同,毒品犯罪造成的类似法益侵害的程度较轻;且毒品犯罪并不直接造成上述法益的侵害,此法益侵害系由吸食毒品的行为造成的。从立法角度来看,毒品犯罪被纳入分则的第6章中,从章节的分配上可以看出,该类罪的侵害法益为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从当然解释的角度,侵害的法益并不包含人身法益。在构成要件上,毒品犯罪的具体实施者是在谋取非法利益的驱使下,并非是基于侵害人身法益且更多的是对社会正常秩序的破坏。因而,在毒品犯罪领域率先取缔死刑配置,遇到的改革阻力极小,改革成功的可能性极大。对于毒品犯罪危害存在认识误区的,应加强舆论的宣传引导,巩固已有的思想成果。
3.其他的替代性刑罚较有效
一味对毒品犯罪施以死刑等刑罚处罚,并不能完全减缓日益严峻的毒品泛滥的形势。正如马克思所说:“……通过刑罚手段来震慑犯罪难以成功。”甚至,毒品犯罪的死刑判决率同毒品案件呈正相关,死刑判决率的递增无形中增加了毒品犯罪的风险,客观上增加了毒品犯罪具体实施者的获利空间。从而导致了死刑判决率-获利-毒品案件高发的怪圈。
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认为,死刑的作用效果并非长久;若用诸如劳役等处罚手段来对罪犯予以规制,以限制自由为代价,更具有长远意义,也是较为有效的规制方法。也有的学者认为,自由刑具有长久性,能将毒品犯罪实施者置于持续震撼。我国的刑事法对于毒品犯罪配置了财产性的处罚,然而这些立法显得较为抽象,实际操作性不强,导致适用效果不佳。笔者认为,应破除对于重刑主义的盲目崇拜,逐步废除该类罪的死刑。废除毒品犯罪死刑并非对于该类犯罪怠于规制,而是要通过更加合理的规制手段进行规制。此处的合理规制手段包含了诸如财产刑、徒刑类的刑罚,这些处罚较重刑有着独特的优势,能够切实缓解上述提到的毒品判决怪圈。
1.立法层面废除运输毒品罪的死刑
学界对于该罪的性质的认定主要由以下观点:
(1)法益侵害程度说。毒品运输行为所带来的法益侵害程度显著低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行为。
(2)单独成罪说。将运输毒品罪从分则的有关文本规定中剥离,创设新罪。
(3)取消说。对于运输毒品行为,可直接适用《刑法》第347条;或以该罪的帮助犯论处,因此不主张创设新罪。前述学者无一例外的认为将运输毒品的行为与走私等行为统一适用刑罚,有违刑法基本原则,造成处罚上的不公平。
大多数运输毒品的实施者为社会的底层人士,只是整个毒品交易链条的不起眼环节。其并非毒品犯罪的策划者或者积极参与者,同背后真正的“大佬”相比,其地位微乎其微,难以对大局产生实质影响。若将前述人员统一适用死刑,无疑丧失了刑罚的基本功能,对于真正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刑法所应有的作用。所以,我国在以后的修正案中应将这两类人群进行区别对待,对于这些背后产生实际影响的“大佬”处以重刑。
2.司法上限缩除运输毒品之外其他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
“严打”一词伴随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其收效甚微,并未实现“严打”政策的初衷,甚至对于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为了维护失衡的社会秩序,需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起作用。此处的“严”包含严密法网等等内涵,不同于“严打”政策。现阶段,若继续秉持“严打”态势,无疑会为废除毒品犯罪的死刑进程增加更多的阻力。
3.对于毒品再犯、累犯,在适用死刑时应谨慎
毒品的再犯与累犯情节是毒品犯罪适用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的从重量刑情节。对于毒品再犯、累犯动用极刑手段规制时理应认真对待,不宜一具备法定数额标准时,就统一动用极刑规制。实际上,这也涉及毒品再犯与一般累犯的关系问题。毒品再犯的立法初衷系弥补两者之间存在的立法漏洞。所以,毒品再犯规制的重点应是弥补一般累犯无法规制的漏洞之处。而对于同时构成两者的类型,鉴于一般累犯阻却刑罚裁量制度的运行,规制手段更为严厉。故根据交叉竞合重法优于轻法之处断原则,应选择适用一般累犯之法条。对于一般累犯阻却适用而应归属毒品再犯讨论的情形时,鉴于毒品犯罪的实施者所犯的前后两罪之间已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前罪留给社会的印迹已逐渐消退,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在刑罚适用时应慎重适用死刑。只有对于同时应评价为这两种情形时,同时考虑立案标准所规定的数量标准时,才有死刑适用的必要,同时要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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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档案人员是高校档案事业的主体,档案人员素质的高低,关系到高校档案部门的职能发挥,全面提高档案人员的整体素质,是高校档案工作质量提高的重要保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高职院校档案管理队伍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本文通过对高职院校档案管理队伍的现状分析,探讨目前高职院校档案管理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高职院校加强档案管理队伍建设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高职院校;档案管理;队伍建设
现阶段,档案管理工作面临着档案信息化资源开发、针对性开展编研工作、个性化信息服务、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等课题,而目前高职院校档案管理队伍由于存在人员结构不够合理、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人员培养制度、未能做到与院校管理队伍有机融合等问题,无法适应这些新课题的要求。高职院校应重视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机制,规范档案管理人员培训,促进档案管理研究,加强档案管理交流沟通,建设一支具有自身特点的专兼结合的院系两级的学习型管理队伍,以适应现阶段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人员结构存在“五低一高一差”。高职院校由于建校时间较短,档案管理尚处于初级阶段,其档案管理队伍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专业结构、学历结构均存在不合理,存在“五低一高一差”现象。
(二)档案管理队伍与院校管理队伍未能做到有机融合。高职院校的档案管理是为院校管理工作服务的,但目前高职院校往往为收集档案而抓档案管理,为抓院校管理而忽视档案管理,未能做到档案管理队伍与院校管理队伍的有机融合。
(三)缺乏对档案管理人员有效培养机制。高职院校的档案管理往往被视为非技术性工作,专职档案管理人员由于其工作不被重视,长期充当院校管理中的配角,没有形成对外交流学习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一)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坚持抓档案管理“一把手”工程重视档案管理工作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前提,高职院校必须在管理队伍建设中坚持专兼结合,抓好档案管理的“一把手”工程,努力做到院校管理与档案管理“合二为一”,具体如下:
其一、坚持专兼结合,做到院校管理与档案管理“合二为一”。由于高职院校工作是围绕培养高技能人才展开的,其档案管理的核心内容是记录高技能人才培养过程的各个细节,故其档案管理队伍的组成应该体现高职教育管理与档案管理的有机融合,应建立起以复合型档案专业技术骨干为带头人、辅以各自管理职责范围内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管理队伍,形成一支既懂院校管理又熟悉档案业务的专兼结合的院系两级管理队伍。?
其二、抓好档案管理“一把手”工程,建立健全档案管理队伍。高职院校档案管理工作与院校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的重视息息相关,院校主要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档案管理,树立“档案管理水平体现院校管理水平”的观念,要优化环境,建章立制,为档案管理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外在条件,要抓好档案管理“一把手”工程,坚持部门“一把手”负责制。
(二)创新管理,提高教学档案内在质量。
教学档案管理包括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处理和利用等。有效的管理是提高档案内在质量的必要前提和手段,也是提供高效服务的基础。教学档案管理人员应立足校内、面向社会,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立足本职、面向全面,高度重视教学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要在档案管理的制度上、档案的质量上、管理的科学上下功夫,大胆改革现有的高校教学档案管理模式,实现教学档案管理现代化、信息化、服务化,建立管理科学、反应敏捷、运行灵活的管理体制,使其系统化、规范化、有序化,及时、准确、高效地为管理提供服务。
(三)创新观念,实现教学档案公共价值。
教学档案的公共价值体现的是多数老师的公共利益。实现档案公共价值就决不是一个轻松的过程,而需要某种力量予以督促和强制,那就是要创新思想观念。而制度的约束和外部的激励最终也要转化于观念的转变,因此,观念的创新是教学档案公共价值实现的关键因素,每个教师要将教学创新成为自己的自觉要求和追求目标,立足岗位,创造优秀的教学成果,自愿将这种独创性的成果在一定的范围内共享,实现它的公共价值,从而提高整个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
(四)规范档案管理人员培训,打造学习型管理队伍
高职院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的素质:良好的服务意识、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全面的档案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知识、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外语阅读能力、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等。尤其是作为档案管理带头人或技术骨干除了具备以上素质外,还要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研究把握最新档案管理与改革方向的能力。为此档案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是极其重要的。档案管理人员培训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转变思想观念。要通过培训端正档案管理人员的心态,树立服务服务光荣、服务自豪的观念,二是提高综合素质。要通过培训培养档案管理人员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文字组织能力;三是组织业务培训,要进行管理学专业知识培训和档案管理动态、档案政策等专业方面的培训与学习,增强档案管理者现代管理意识和竞争创新意识
学校档案管理水平的提高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社会、高校、学生的广泛关注,必须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学生成才的需要进行不断的探索与创新。只有这样,学校档案管理才能有着广阔的前景和美好的未来。认真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档案管理方法,并以此作为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不断改进和完善自己的工作,推动学校的档案馆建设乃至学校的整体发展。
高职院校档案管理队伍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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