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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基层法院建立审判长联席会问题探讨
论文摘要:在法官逐渐走向职业化的进程中,基层法院面临着与上三级法院不同的困难,特别是近年来,基层法院案件受案数不断上升,新型疑难案件不断增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利益格局调整,使大量的矛盾和纠纷需要用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并且基层法院的法官素质现状和后备力量的匮乏,使审判管理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在现有条件下如何适应新形势下的审判工作,审判资源的科学配置与合理使用至关重要。笔者在此,结合我院实施的审判长联席会这一改革措施所遇到的问题和取得效果,发表一些浅见,做以下探讨。
一、基层法院现有审判组织形式状况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以及审判长选任制的全面展开,基层法院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大多通过合议庭审理后径行判决,实现了审与判的一致,领导签批的行政化色彩逐渐减少,但部分疑难或合议庭成员存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仍需要通过主管院长提请,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是基层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审委会讨论后形成的决议合议庭必须执行,但在审判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和亟待完善的地方。
(一)审判管理条块分割。在基层法院大多是根据审判业务的不同,实行审判业务主管院长负责制。如一名主管院长负责管理一个以上几个不等的审判庭,在审判业务上实行主管院长抓庭长、审判长层层把关,各自负责,这种管理模式的优点是责权一致,权限集中,纵向管理,直接有力。缺点是在横向上与其他主管业务部门联系甚少,甚至“老死不相往来,”造成了审判员多年从事一项审判业务。审判员除工作变动,庭长除交流轮岗外,才能从事其他新的审判工作,工作变动后的法官在新的审判岗位需要将近几年的新法规重新学起。近年来,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中,有的法院参加考试的法官全军覆灭,或通过者凤毛麟角,除这些法官工作量大或学习准备不充分外,工作中审判业务单一,平时对法律知识积累少也是重要原因,这种条块分割机制缩小了法官的法律视野,有些法官在同一岗位工作多年后,没有压力,成为了一名经验型法官,缺少环境的支持和外来的压力,很难成长为一名知识型,复合型的法官,更难以谈及走向职业化。
(二)疑难复杂案件使法官压力过大。普通程序的案件由合议庭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的人数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基层法院合议庭大多由三名法官或一名法官与两名陪审员组成,如果再增加合议庭人员,按照基层法院现有人员编制也不现实。对于一些新型疑难、法律关系复杂、证据较多、事实难已查清的案件,在庭审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中第九条的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执行这一规定,五日内查清法律、明晰事实,难度不能说不大。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法官们却常常感慨法官越来越难当,特别是现有司法理念的冲突,如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差距的认同,当事人诉讼能力强弱差距的存在,当事人举证中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方面的审核与认定的技能,同时基层法院一名审判员又不能在一定时期仅办一件或几件案件的实际情形,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使法官难以承受压力之重。
(三)审委会管理现状存在弊端。我院审委会前年议案97件,去年议案116件,今年截止目前议案132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刑事案件议案上升幅度不大,以民商事案件上升的数量较快,审委会工作量日趋加大,而审委会委员又多为兼职,审委会召开时间由过去每两周一次改变为每周一次,因审判需要可每周召开两次。形成上述现象的原因,笔者认为首先疑难复杂、新型案件增多,确实需由审委会讨论决议是产生这一现象重要原因;其次,现有审判组织管理办法中尚无审委会议案准入制度,有些法院制定的审委会规则中将讨论案件的范围过于原则化,或权限上收的倾向。次之是主管院长与庭长把关不严,只听汇报不阅卷宗或不参加庭审,只是签批,使一些不认真钻研法律、畏难情绪严重的审判员将案件进入了审委会议案环节。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错案追究制》的制定与落实。《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执行,以及现有执法环境中案件受到行政干预,社会舆论等压力使部分法官信心不足,稍有困难,便将案件推向审委会,采取了“孩子哭了就找娘”这种逃避责任的办法,有的甚至将人情案、关系案也通过审委会来减少阻力,降低风险。上述现象的产生,使审委会议案的质量、效率大打折扣,同时也浪费了审判资源。
二、建立审判长联席会的必要性
顾名思义,审判长联席会是在那些各自本职工作中已被选任的审判长中选择那些工作作风扎实、业务精通、能模范遵守审判纪律、且具有培养前途的法官,由他们组成一个法律知识互补,审判技能互相提高,审判经验相互总结和交流的群体,由他们来打破条块分割,审判业务单一格局,由他们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具有参考帮助的意见来减轻合议庭的压力,使一些无需进入审委会议案环节的案件直接由合议庭进行裁判,使审委会议案质量和效率有所提高。
(一)有利于法官审判技能的全面提高
建立审判长联席会使审判长们在审判实践中得到真正的锻炼,在实际操作中,案件的准备阶段或参加庭审(旁听)中,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能够主动思考,主动钻研,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对事实的认定,形成各自意见在联席会上发表,给这些爱学习善钻研的法官们表现机会的同时,也提高了他们综合素质,这些法官没有兼职审委会委员过多的行政事务,在他们成长时期给他们提供学习机会,让他们集中精力献身于法律事业。他们的学习和钻研同时会影响和带动一些年轻的法官,使法院学习氛围更加浓厚。这种打破论资排辈的遴选机制,会使参加联席会的法官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更加努力工作。使未参加联席会的法官树立竞争意识,通过个人努力缩小差距,弥补不足,形成赶、超的良好形势。同时,通过审判长联席会上法官们的不同表现会发现优秀人才,有利于培养优秀的审判干部,并让他们脱颖而出。
(二)有利于提高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质量
对新型、疑难、复杂的案件,合议庭需要审判长联席会提供指导和帮助时,将那些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庭审前后,自行选择时间向审判长联席会负责人联系,由审判长联席会负责人进行召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案件只对存有争议或难以认定的问题进行专题讨论。由于审判长联席会法官的参加,使案件的审理不但置于对社会的公开,同时又置于法院内部的公开,有利于公开促进公正。同时,在评议案件时,采取了集体智慧,不同法官提供的不同法律观点,使信息共享,有利于合议庭最后形成科学、正确的合议意见。如我院审理的一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于案情事实难以认定,法律责任难以区分,合议庭评议时出现了三种意见,在进入审委会议案前,审判长联席会的法官们不同的法律见解和法律适用的依据,以及证据认定的观点,使合议庭成员分别对各自的意见进行重新审视,最后评议后形成一致意见,案件未进入审委会评议便得已审结。这种制度的实行使有的难度较大的案件在集思广益情况下降低了难度、减少了压力,更有利办案效率的提高。
(三)有利于提高审委会议案质量
现有的审委会制度带有很强的行政式指令和论资排辈的倾向,而审委会委员的科学遴选制度尚未建立,特别是涉及法官级别的评定,使审委会委员行政化色彩更浓。如党组成员、庭长才能有资格被任命为审委会委员,这种人员组成结构,导致了有的审委会委员在审委会召开时才详细的阅读审理报告,了解案情,有的审委会委员身兼数职,投入审委会精力十分有限,因此议案发表观点时缺少依据和说服力,议案质量自然难以提高。为了使现有的审委会委员能够尽早进入角色,在了解案情形成自己认识、判断后,听取合议庭意见的形成至关重要,而审判长联席会中持否定和支持的意见,大多有明确的依据和观点,会使审委会委员在议案时提高效率,并重新在这些观点中进行科学筛选和迅速梳理,使审委会不走过场,案件质量自然就会提高。同时,审判长联席会中法官们不同的法律观点自然会开阔审委会委员的思维空间,更新司法理念,本身也是互相学习的过程,同时针对不正确的观点要及时提出纠正,促进执法的统一。由于审判长联席会的作用,必然会减轻审委会压力,使审委会能够集中研究审判规律、总结审判经验、审判改革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能进一步促进审委会作用的全面发挥。
三、建立审判长联席会应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
审判长联席会这一新生事物,其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但如何用发展的观点去正确认识它,用改革的胸怀对待它,必须统一认识,其正确与否,科学与否,都要通过实践进行检验,用效果去衡量,符合审判规律的要进一步完善,违背现实的要及时修正。因此,在没有法律定位的阶段,如何进一步发展,进一步完善管理,加强科学有效监督显得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在现阶段要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
(一)要正确处理好审判长联席会与干部管理的关系
审判长联席会应是动态的管理,其选拔机制坚决杜绝领导指定行政任命式的办法,应将全面考察其审判业绩、职业操守等作为重点,做好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入口要精而严,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由主抓队伍建设的院长担任审判长联席会的召集人,对每名参加联席会的法官表现做好认真记录和考察,使联席会始终纳入法官管理之中,考察好参加联席会每名法官的现实表现,对没有作用或作用不大的法官及时调整,打破论资排辈的机制,让法律理论功底深厚,政治素质好的法官及时加入。同时会同政工和纪检部门做好年终考核,建立审判长联席会会议记录,使审判长联席会成为培养专家型、复合型审判干部的人才库。
(二)要正确处理好审判长联席会与审委会的关系。
审委会是法院最高的审判组织,因此,对审委会委员参加审判长联席会的人数要加以限制,其参加人数不宜超过五分之一,不能将审判长联席会搞成审委会准备会,厚此薄彼,削弱审委会的最后决定和把关作用。
(三)要正确处理好审判长联席会与合议庭的关系。
合议庭是法院的审判组织,是法官独立审判工作的重要保证。合议庭与审判长联席会的关系是咨询与被咨询的关系,审判长联席会对案件仅有建议权,合议庭的独立性应保持在有全面介绍案情和不全面介绍案情的权利,有选择审判长联席会和不选择审判长联席会提供帮助的权利,审判长联席会在合议庭评议前后都无权知道合议庭意见是否形成,或形成意见过程,审判长联席会的意见既可一种意见,也可多种意见,其目的仅是为合议庭最后评议时提供参考,对合议庭的独立性不能有任何影响。随着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无论是审判长、法官助理、书记员按何种比例组合,审判长联席会与合议庭的关系,都将是相互独立的关系,审判长联席会中的法官与合议庭中的法官都有可能存在帮助与被帮助的关系,同时也能促进同志间的团结,形成集体合力。
(四)正确处理好审判长联席会与审判纪律的关系
审判长联席会的法官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如有不能保守审判秘密等违反纪律的行为,要依据规定严格执行。对案情特殊的,要针对某一争议问题采取分组讨论,形成意见后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以避免违反审判纪律等问题的发生。同时要建立长联席会的自律机制,加大监督力度,与个人奖惩、干部选拔任用挂钩,真正将法官职业道德、职务行为规范溶化于自身,成为自觉的意识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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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生代农民工已经逐步成为了我国社会生产的主力军。与传统的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有着更强的融入城市的要求。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面临的问题有利于提高社会生产力,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 新生代农民工 主力军 社会生产力
一、新生代农民工产生的社会背景
2010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首次使用了“新生代农民工”的提法,所谓“新生代农民工”,指的是1980年以后出生的,16周岁以上的青年农民工。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3亿人,我国现阶段新生代农民工总数约在1亿人左右。这些数据表明,新生代农民工在农民工中已经占将近一半。
二、新生代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
1、收入水平较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在新生代农民工中接受过高中及以上教育的人口比例,30岁以下各年龄组均在26%以上;年龄在21—25岁之间的达到31.1%,高出农民工总体平均教育水平7.6个百分点。相对传统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的受教育水平已有较大提高。
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新生代农民工绝大部分接受过8—9年的义务教育,比老一辈农民工的受教育程度高,正因如此,新生代农民工不安于传统的体力劳动,但又由于城市稳定的工作岗位竞争激烈且他们受教育程度并不高,无一技之长,暂时无法胜任一些脑力劳动和技术性较强的工作。
2、心理承受能力弱,得不到公平的待遇。新生代的农民工一方面排斥农村的生活;另一方面,由于城乡差别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生活。他们一般年龄较轻,心理承受能力和心智发展不够成熟,而且年轻的时候就远离家乡和亲人,在城市里面,社会关系和社会资本较为薄弱,刚开始工作时容易遭受歧视,缺乏必要的关爱,他们在感情压抑长期得不到排解、宣泄之下,容易滋生自杀或犯罪的念头。
3、身份得不到认同。新生代的农民工生活环境相对老一代的农民工来说比较优越,基本上从小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他们中的一部分是老一代的农民工带到城市,在城市里出生长大的,另一部分是初中或高中毕业后不想留在农村而直接进城打工。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得子女数量大大减少,因此父母对孩子更加宠爱而使得许多人从小就养尊处优。他们基本上没种过地,更不愿意种地,普遍存在着“农民不爱地,农民不爱农,农民不识农”思想,“轻农、厌农、弃农”意识严重。
4、情感、精神的强烈需求不能很好地被满足。新生代农民工中很大一部分处于交友、恋爱的黄金时期。但他们工作时间长,很辛苦,下班后只顾得上休息,没有时间去交友。许多企业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使得这些新生代农民工很少有机会认识异性,更谈不上去找合适的对象了。部分人无法在城市找到爱情和婚姻,就只能将目光重新转回乡村。许多人是趁着过年、过节的时候,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相亲,由于假期很短,双方没有太多时间去相互了解,一般就是感觉不错就立即订婚甚至结婚,一部分人从认识到结婚的时间只有一两个月甚至更短的时间。夫妻双方了解不够,因此导致新生代农民工的离婚率逐年持续增高。
三、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途径
1、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技术培训。新生代的农民工比起老一代的农民工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学习能力也有所提高,因此可以由政府组织,对有接受技术培训意愿的新生代农民工进行就业培训或者其他继续教育,在政策上、资金扶持上给予一定的帮助,力求提供和城市居民一样的公共服务。培训内容以具有初级技术含量的项目为重点,培训方略以人力市场供求为导向,这样能够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率和收入水平,同时也提高了社会生产率。
2、建立公平合理的农民工报酬、社会保障等机制。一方面政府通过法律逐步实行社会保障强制制度,强制所有用工单位为其员工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和医疗等保险,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国家要建立适合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的机制,建立相应的社会救济制度。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文化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忧患意识,鼓励他们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特别对于一些工种比较危险的企业的新生代农民工,可以鼓励他们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使得他们在遭受意外事故后生活各方面更加有保障。
3、有条件分阶段的将新生代农民工转变成市民。我国国情现状存在许多制约因素,导致了不可能无条件将所有的农民工及其子女转变成城市居民。但通过限制设定条件,逐步地实现农民工转变成市民是完全可行的。政府可以把在城市中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并居住了一定时期的新生代农民工转变成城市居民,将他们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使得他们在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养老以及其他社会保障等方面,尽快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待遇。
4、更多关心新生代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政府应加强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事业的建设,将文化设施对新生代农民工开放,降低新生代农民工的休闲成本,让他们觉得自己也是这个社会的一分子。另外,还可以充分发挥各种社会主流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多举办一些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娱乐活动,让新生代农民工真正地融入城市生活,让社会各界都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需求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四、小结
随着我国城镇化速度的加快,新生代农民工的数量还会继续增加,他们将在城市化过程中发挥巨大的作用。新生代农民工是从农业劳动力中转移出去的一部分劳动力,要解决我国“三农”的就业问题,就不得不重视新生代农民工的问题。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社会各界应该给予高度关注,做到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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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时代是一个通信传播技术高度发达,传统媒体获得极大提升,新媒体不断涌现,新旧媒体联合互动,资讯开始全面进入人们的工作与生活,日益深刻地影响并改变着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与管理方式的新时代。新媒体的出现代表的是信息传播的时效性更强、媒介信息容量的增大和传播的双向互动性增强。与此相对应的,个人与信息的关系变得相对密切,更多的受众从单一的受传者的角色中解放出来,利用新媒体传播自己的见闻和看法。
改革开放后,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城市中的农村人口数量激增。中国的农民工现有2.5亿人,其中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有1.5亿人。近年来农民工问题虽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但农民工这一群体在群体形象、社会话语权方面并未受到公平待遇。特别是在媒介日益数字化和网络化的今天,农民工在庞大的信息流面前显得举足无措、孤立无助,其正当权益和要求常常得不到满足。
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知沟理论对社会经济地位高低与个人通过媒介接受的信息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该理论的提出者蒂奇诺等人认为:由于社会经济地位高者通常能比社会经济地位低者更快地获得信息,因此,大众媒介传送的信息越多,这两者之间的知识鸿沟也就越有扩大的趋势。社会成员间的经济水平处于不同层次,再加上其对新技术的使用熟练程度也存在差别,所以资讯时代带给每个社会成员的机会并不是均等的。
综上所述,对农民工进行媒介素养教育具有重要意义,但和对青少年进行媒介素养教育相比,农民工的媒介素养教育更加难以开展。首先,农民工因为工作的缘故,很难抽出大段时间来对媒介知识进行系统的学习。其次,农民工居住较为分散,不易于集中进行教育和学习。再次,农民工在组织难度上要高于青少年,其更难以动员,教育效果也难以评估和追踪。最后,农民工的文化素质一般不高,这也加大了对其进行媒介素养教育的难度。笔者认为,针对农民工的媒介素养教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第一,政府应在农民工媒介素养教育中起带头作用。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在关注和帮助弱势群体方面,政府理应有所作为。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特别是在国家对“三农”扶持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不仅在经济方面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在“软件”方面同样需要政府积极出台相关方案和计划。例如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民工进行媒介素养教育,在农民工聚集区建立公共媒介设施以方便其接收信息。另外,作为一项基础性内容,政府应继续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受教育水平的高低对媒介素养有重要影响。因为受教育水平相对较高,新生代农民工对新兴媒介表现出更愿意接近的态势,而且其更有能力去学习和掌握这些新的媒介形式,这就为其接触和利用媒介获取信息打下了基础。
第二,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可以参与到农民工的媒介素养教育中。公益组织、志愿者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可以深入到一些农民工聚集区或者是劳务输出地开展针对农民工的媒介素养教育活动。
第三,学术界应保持对农民工媒介素养教育的关注和研究。一方面,学术界对某个问题的关注和呼吁能唤起相关部门的警醒和注意。另一方面,学术研究能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好的实践路径并为政府的决策提供理论基础。
第四,农民工中的意见领袖应成为媒介素养教育的重点和突破口。意见领袖在其所属群体中有较大影响力和发言权,甚至能左右群体成员对事物的看法和态度。很多实证研究表明,信息或技术并不是单个层级的传播或推广。罗杰斯在《创新与普及》中强调多级传播,认为意见领袖在其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通过对农民工意见领袖的重点教育和培养,其所能影响的成员在媒介素养上也会有相应提高。在意见领袖的带动和影响下,农民工能够更好地学习媒介知识和媒介技能。而且,农民工意见领袖对该群体应如何通过媒体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等问题也会起到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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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能有效地分解用工单位的风险,更重要的是能够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安全权益,对于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来说更是如此。国家历来也非常重视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很多政策,但是仍然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亟待从多角度对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进行完善。
在成熟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中,商业保险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由于工伤保险由政府保障需兼顾社会各层面的保障需求,保障程度有限,雇员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尺度内获得赔偿,且补偿金的多少与月工资密切相关,在某些情况下并不能满足受害者需求。在社会工伤保险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将工伤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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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通信传播技术高度发7-达、传媒及其传播的资讯全面进入人们的工作与生活,并产生深刻影响的当今,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信息获取、通过传媒发出自己的声音以及改变传媒的“刻板印象”方面仍面临困难。通过媒介素养教育,提升农民工自身利用媒介为个人生活和工作服务的能力,以及利用媒介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实现公民话语权的能力成为一项现实议题。农民工媒介素养教育的开展,需要政府动员、社会公益组织及志愿者共同参与,并发动农民工群体中意见领袖的力量,通过意见领袖的带动和示范作用来影响这个群体。
【关键词】农民工;媒介素养教育;意见领袖;
资讯时代是一个通信传播技术高度发达,传统媒体获得极大提升,新媒体不断涌现,新旧媒体联合互动,资讯开始全面进入人们的工作与生活,日益深刻地影响并改变着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与管理方式的新时代[1]。新媒体的出现代表的是信息传播的时效性更强、媒介信息容量的增大和传播的双向互动性增强。与此相对应的,个人与信息的关系变得相对密切,更多的受众从单一的受传者的角色中解放出来,利用新媒体传播自己的见闻和看法。
改革开放后,大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城市中的农村人口数量激增。中国的农民工现有2.5亿人,其中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有1.5亿人[2]。近年来农民工问题虽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但农民工这一群体在群体形象、社会话语权方面并未受到公平待遇。特别是在媒介日益数字化和网络化的今天,农民工在庞大的信息流面前显得举足无措、孤立无助,其正当权益和要求常常得不到满足。
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知沟理论对社会经济地位高低与个人通过媒介接受的信息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该理论的提出者蒂奇诺等人认为:由于社会经济地位高者通常能比社会经济地位低者更快地获得信息,因此,大众媒介传送的信息越多,这两者之间的知识鸿沟也就越有扩大的趋势[3]230。社会成员间的经济水平处于不同层次,再加上其对新技术的使用熟练程度也存在差别,所以资讯时代带给每个社会成员的机会并不是均等的。
作为农民工群体而言,其经济水平、受教育程度等处于较低水平。这就决定了其在资讯时代的大背景下并不能像城市市民一样享受媒介进步所带来的信息盛宴。由于社会资源较少及自我主动表达意识的缺失,农民工很少能通过网络等媒介渠道来维护自身权益和发表自己对社会事件或现象的看法。从新闻传播的角度来看,在资讯时代,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
首先是其在信息获取和选择方面的困难。由于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经济因素的影响,农民工并没有充足的时间、精力去阅读或收看相关媒体报道。其接触媒体的机会相对有限,而且其接触的信息层次较低,偏重于娱乐性、社会性新闻。
资讯时代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信息过载。除了传统媒体一如既往地刊发或播出自己的内容外,网络作为更为及时和便捷的通道,将更多、更新的信息呈现在人们面前。信息充斥着人们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在信息的汪洋大海中,过量的信息加大了人们寻求对自身有用信息的难度。对农民工而言,这点表现得尤为明显。一些调查发现,农民工也正越来越多地接触网络电视、视频网站等媒介,但他们在其中很难找到对自己有实质性帮助的内容。
信息增多对受众的信息辨别分析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频发的假新闻事件以及网络谣言都对信息辨别分析能力的重要性做了注脚。不信谣、不传谣应该是现代受众努力具备的素养,但农民工群体在此方面的素养和能力并不尽如人意。总体来说,其对信息的分析和鉴别能力仍然较差。
其次是农民工被污名化。著名社会学家埃利亚斯(Norbert Elias)在研究胡格诺教徒的时候,发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即污名化(stigmatization)过程,也就是一个群体将人性的低劣强加在另一个群体之上并加以维持的过程[4]。污名化是社会群体之间地位不均等的结果,是对一类群体权利的漠视和践踏。它片面地对一类群体的形象和特征进行描述和定义,而不顾其真实情况和自身条件。污名化过程的受益者所要达到的是对其他群体的丑化,强加责任和义务于他人,以使自身占据政治、经济上的有利条件或者是道德高地。
农民工群体就是这样一个被污名化的群体。特别是在改革开放早期,其群体形象常与脏、盗窃、随地吐痰等词语联系在一起。一些人将城市卫生环境较差、偷盗事件频发等现象的原因归结到农民工身上。更有甚者,一些媒体在对该类现象进行报道时,片面地对农民工进入城市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大肆渲染,而对正面影响及农民工的劳动成果鲜有提及。在对事实的选择性强调和忽略间,媒体报道对农民工的形象产生了极大破坏。
近些年来,伴随着学界的关注及媒体界自身的反思,正面报道和中性报道取代负面报道成为对农民工报道中最重要的内容。但人们的刻板印象一旦形成就很难改变。拉扎斯菲尔德的“选择性接触”假说认为:受众更倾向于“选择”那些与自己的既有立场、态度一致或接近的内容加以接触[3]196。所以,农民工群体的形象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善。#p#副标题#e#
城乡二元制社会结构、农民工自身经济基础薄弱等固然是以上问题产生的重要因素,但其媒介素养的高低以及政府、媒体对其的关注程度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特别是媒介素养教育,它虽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其作用和效果应该引起社会的重视。这些问题使农民工的媒介素养教育显得必要和迫切。目前国内媒介素养教育的对象主要集中于青少年学生,而对一些弱势群体的媒介素养教育也正越来越多地引起社会关注。对农民工进行媒介素养教育的意义和必要性主要表现在通过媒介素养教育农民工能够更好地获取信息、争取话语权以及政治参与等。
在获取信息方面,媒介素养的提高能让农民工对新闻及各类媒体有大致了解。这能帮助农民工更便捷地使用各种媒体以获取生活和工作所需的信息。媒介使用的熟练程度对受众获取信息会有直接影响。通过媒介知识的学习,农民工能够利用网络等新工具来获得并筛选信息,以及对广告和新闻的关系有更好的认识,认清广告的真实面貌,以使自己不被虚假广告所欺骗。
在争取话语权方面,通过自身媒介素养的提高,农民工能更好地参与到媒体的新闻报道中去。相对于获取信息,这是受众利用媒体的更高层次。通过媒体发出自己的声音并获得舆论支持和相关部门的关注是农民工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式。社会公平需要媒体的监督,但媒体监督很多情况下是建立在利益受损者主动向媒体提供相关线索、信息的基础上的。所以农民工在提高媒介素养后能更好地通过媒体保护自己的利益,或者是在权益受到损害后能够努力争取和反抗。更重要的是,其能够在争取利益的同时还能保护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威胁。
政治参与是受众自身政治权利、社会地位方面的表现和实现形式。而现今情况下,农民工对政治的热情还较低,对社会政治也很少有机会发表看法。这与社会发展的趋势是不相符的。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需要每一个成员的参与和表达,而政治参与便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对时政的关注可为农民工提供最新的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等信息,特别是和农业相关的新闻。
综上所述,对农民工进行媒介素养教育具有重要意义,但和对青少年进行媒介素养教育相比,农民工的媒介素养教育更加难以开展。首先,农民工因为工作的缘故,很难抽出大段时间来对媒介知识进行系统的学习。其次,农民工居住较为分散,不易于集中进行教育和学习。再次,农民工在组织难度上要高于青少年,其更难以动员,教育效果也难以评估和追踪。最后,农民工的文化素质一般不高,这也加大了对其进行媒介素养教育的难度。笔者认为,针对农民工的媒介素养教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第一,政府应在农民工媒介素养教育中起带头作用。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在关注和帮助弱势群体方面,政府理应有所作为。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特别是在国家对“三农”扶持不断加大的情况下,不仅在经济方面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在“软件”方面同样需要政府积极出台相关方案和计划。例如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民工进行媒介素养教育,在农民工聚集区建立公共媒介设施以方便其接收信息。另外,作为一项基础性内容,政府应继续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受教育水平的高低对媒介素养有重要影响。因为受教育水平相对较高,新生代农民工对新兴媒介表现出更愿意接近的态势,而且其更有能力去学习和掌握这些新的媒介形式,这就为其接触和利用媒介获取信息打下了基础。
第二,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可以参与到农民工的媒介素养教育中。公益组织、志愿者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可以深入到一些农民工聚集区或者是劳务输出地开展针对农民工的媒介素养教育活动。
第三,学术界应保持对农民工媒介素养教育的关注和研究。一方面,学术界对某个问题的关注和呼吁能唤起相关部门的警醒和注意。另一方面,学术研究能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更好的实践路径并为政府的决策提供理论基础。
第四,农民工中的意见领袖应成为媒介素养教育的重点和突破口。意见领袖在其所属群体中有较大影响力和发言权,甚至能左右群体成员对事物的看法和态度。很多实证研究表明,信息或技术并不是单个层级的传播或推广。罗杰斯在《创新与普及》中强调多级传播,认为意见领袖在其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通过对农民工意见领袖的重点教育和培养,其所能影响的成员在媒介素养上也会有相应提高。在意见领袖的带动和影响下,农民工能够更好地学习媒介知识和媒介技能。而且,农民工意见领袖对该群体应如何通过媒体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等问题也会起到推动作用。
[本文为200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大众传媒与农民工的利益表达”(09CXW016)及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村留守儿童的媒介使用与媒介素养教育研究”(12CXW02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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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不仅能有效地分解用工单位的风险,更重要的是能够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安全权益,对于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来说更是如此。国家历来也非常重视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很多政策,但是仍然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亟待从多角度对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词: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能有效地分解用工单位的风险,更重要的是能够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安全权益,对于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来说更是如此。国家历来也非常重视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很多政策,但是仍然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亟待从多角度对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进行完善。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家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既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不仅能够保障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基本生活,同时还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不仅能有效地分解用工单位的风险,更重要的是能够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安全权益。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明确指示解决农民工的问题,把农民工作为中国工业化过程中产业大军的一个重要部分,给予明确定位。各地也开始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出台了一些政策,例如2004年北京市针对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出台了《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尝试解决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
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之后,解决农民工的有关问题更是提上了重要的议程。之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特制定农民工“平安计划”。“平安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矿山、建筑企业为重点。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平安计划”的工作重点。矿山、建筑企业较少的地区,要同时将其他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作为重点。用三年左右时间,将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
2009年,河南新密市农民张海超“开胸验肺”暴露的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更是引起了社会对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广泛关注。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之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全国各地也开始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目前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53亿人,其中外出的农民工是1.59亿人,到2011年底仅仅只有6800多万农民工被工伤保险制度覆盖。按照这个比例,全国农民工平均参保率只有42.8%。如果考虑东部和西部的差异,考虑高风险行业和一般行业的差异,在西部地区和在高风险行业如非煤矿山开采、蓄电池生产等的企业,参保率还会更低。因此,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值得重视。
大部分中小企业不愿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付费,为了规避职业病风险,他们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采取频繁轮换劳动者方式来躲避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目前,一些高风险企业在办理工伤保险时存在瞒报职工人数和职工工资总额现象,有的高风险企业仅仅为部分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特别是没有为农民工以及季节用工和短期用工人员办理,没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为全体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一是农民工缺乏必要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很多农民工根本不知道自己是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工作,也不知道自己在付出劳动的同时也严重损害着自己的健康,维权意识差。二是由于文化水平低,对工伤保险的了解也比较少。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资料显示,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中,文盲占1.1%,小学文化程度占10.6%,初中文化程度占64.8%,高中文化程度占13.1%,中专以上占10.4%。较低的文化素质使得他们对于“工伤保险”了解甚少。在南开大学关信平教授主持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社会政策分析》项目调查中发现,近33.7%和41.7%的被调查者不太了解,甚至从未听说工伤保险。
农民工与其雇主签订的通常是短期的或是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些建筑施工单位甚至每天临时雇佣人员,可能连雇员的基本情况都不了解。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尤其是对于某些慢性职业病,因为难以确定发生的时间、地点,更难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和相关诊断证明,事因归属不明,责任难以认定,企业间又往往互相推卸责任,导致受害农民工在维权路上四处碰壁,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农民工因工受伤后,不仅工伤的认定和鉴定时间长,而且裁决和诉讼程序复杂。对农民工工伤案件的处理要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复杂情况下还要介入到司法部门。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把工伤认定的所有程序走完一遍,需要花费的时间相当之长。如此烦琐的程序会使已受到身体伤害的工伤者心力交瘁,不利于农民工的权利保障。而在实践中,高风险企业中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之后,一般都选择和企业私了来进行赔偿,而不是选择繁琐的工伤保险赔付。
目前,我国主要依靠政策措施来推动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进展,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2006年制定了农民工“平安计划”:用三年时间,将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基本覆盖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各地区在地方政策上也逐步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畴。但行政规章缺乏强制性,多数地区的大部分农民工还处于无保障状态。建议对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相关立法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把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明确规定用于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的资金投入,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对劳动法规范进行梳理,使其规定相对具体明确,提高其可操作性,着重建立和健全法律规范中的制裁与惩罚措施。加大对那些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企业的处罚力度,使存在侥幸心理的经营者意识到无机可乘,从而真正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综观世界发达国家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完善有效的工伤预防制度安排是保障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有效性的首要机制与重要前提。工伤预防比工伤赔偿和康复更为基本,更能从根本上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生命。优化工伤预防的经费投入结构,加强对高风险行业的检查、监测和监控等方面的投入。通过科学预算确保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培训经费,并确保工伤预防的科研经费等工伤预防实施项目经费和对工伤伤残人员职业康复训练经费的及时到位。
在制定农民工工伤保险条款方面,首先,要考虑到农民工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的特征,应将年度投保改为月度投保,在费率制定上,应参考其所在城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生活费用。其次,针对某些慢性职业病的理赔,保险责任期应遵循“期内发生制”,即只要能认定该职业病是在某工作场所感染的,则无论何时发现,雇主均应进行赔付。再次,应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垫付制度,对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先由社保基金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然后由社保等相关部门向用人单位予以追讨。
在程序上,要改进和简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给付等程序,提高服务效率,使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利得到切实实现。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时,可设立类似于“支付令”的制度。对于已经确认了工伤的职工,如果用人的一方没有为其上工伤保险,农民工可以向法院提交治疗费用或工资的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用人单位支付治疗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以及其他预期必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法院核查后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制度结构,对“预防-康复-补偿”模式进行深入改革,坚持工伤预防优,健全工伤康复指导,确保经济补偿充分,为农民工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工伤保障长效机制。在工伤补偿方面,在现有体制下,应强化执行力,创新制度和管理模式使农民工能及时获得充分的工伤保险补偿费用。坚持先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的工伤保险原则,做好工伤农民工的工伤康复使其尽可能回归社会和生活。
在成熟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中,商业保险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由于工伤保险由政府保障需兼顾社会各层面的保障需求,保障程度有限,雇员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尺度内获得赔偿,且补偿金的多少与月工资密切相关,在某些情况下并不能满足受害者需求。在社会工伤保险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将工伤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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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会建立全民医保的大格局下,农民工由于其特殊性,成为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全面覆盖的难点。而如何解决农民工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就成为现实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本文以经济法论文" target="_blank">经济法为视角,就当前现实中农民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其中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希望在理论方面对解决农民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有所补益。
关键词:农民工 医保关系 转移接续。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逐渐加快,工业化程度越来越深,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他们在从事农业生产之外,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纷纷涌入城市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劳动。对这种“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村户口的工人”,我们简称为农民工。由于我国城乡二元体制在一段时间内的长期存在,农民工在城市从事最艰苦的工作,却不能完全融入城市医疗保障体制,大部分农民工在家乡参加的新农合医保不能在各省市地区之间自由转移接续。
“农民工”一词最早出现在 1984 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通讯》中,随后这一称谓因比较准确、简洁、符合我国国情,并且约定俗成而被广泛引用。借助于一般社会常识,我们主要从职业与地域方面来界定农民工:一是职业,农民工从事的是非农职业,或者以非农工作为主要职业,他们的绝大部分劳动时间花在非农活动上,他们的收入中相当一部分来自非农活动;二是地域,农民工来自农村,是农村人口。
医疗保险是指当劳动者因患病、生育或身体遭到伤害时,社会对其所需要的医疗费用提供的物质帮助,是属于社会保障的一个种类。农民工医疗保险实际上是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因疾病、生育或遭遇意外伤害时,对其需要治疗和花费的医疗费用提供补偿。农民工医疗保险接续转移就是要在适应农民工不稳定性的基础上,使其即使在短时间的失业期仍能够获得所迫切需要的基本医疗保障。
城市化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国外也有许多进城务工人员,下面有借鉴性的分析和研究几个国家在进城务工人员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方面的做法,总结其经验教训,对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社会实践有所启示。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1881 年德国颁布《黄金诏书》,开始对工人因事故和伤病造成的经济困难进行保障。1883 年德国国会通过《疾病保险法》,规定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雇主承担其中的绝大部分。1972 年,德国颁布《农民医疗保险法》,该法规定,法定农业医疗保险机构有义务为农民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医疗保险。只要是缴纳了一定费用的农民及其共同劳动超过 15 年的家庭成员都可以是医疗保险的受益人。同时,政府为减轻农民负担为农民医疗保险提供津贴,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具体承受能力确定。德国的医疗保险实行法定强制参与,其医保体系由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共同构成,其中社会强制保险覆盖了德国 91%的人口。
英国的农村人口流动始于工业革命时期。为解决大量人口从农村涌入城市,英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制度。从 1871年通过了《地方政府法》到 1948 年英国国会通过并实施了《国民救助法》,该法规定没有收入或是收入太低的英国居民,可以领取国民救助金。1948 年,英国建立了国家保健服务制度,对包括农民在内的全国居民实行免费医疗保健服务。
由此看来,德英两国都建立了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在转移接续方面,人口流动到异地只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日本是亚洲最早实行医疗社会保险的国家,早在 1916 年日本出台的《工场法》就规定,15 人以上的工场,场主应当为雇员提供疗养费。1938 年,日本制定的《国民健康保险法》首次针对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自雇人员,这标志着农村居民开始有了基本的公共医疗保险。到 1961 年,日本强制实施全民医疗保险制度。20 世纪 50 年代以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日益频繁,为了较好的解决转移接续问题,政府设计了“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全国统一管理”的制度体系。日本全国各级政府都设立独立的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实行“户籍随人走”的制度,人口流动的同时享受当地的所有福利,从而实现了转移接续。尤其是出台了网络户籍登记制度之后,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更加顺利。
美国是商业最发达的国家,但是 20 世纪 30 年代的经济危机使得社会保障成为现实和紧迫的问题。1935 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法》和 1939 年通过的《立法补充》奠定了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二战后美国的医保水平不断提高,直至克林顿执政后,首次提出建立全民医保计划,并且主张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保险费用。总的来看,美国实行的是市场主导模式,政府仅负责老年人、贫困人群和特殊群体的医疗卫生服务。在商业保险的前提下,各地都建有医疗保险分支机构,公民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不因地域的变化流动产生影响。
首先,流动人口的固有特性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能够转移接续。流动人口的突出特点是流动性强以及由此引发的低收入、行业的高危性。较低的工资收入使大多数流动人口面临医疗服务供给不足、异地报销困难等问题。患病后流入到地县级以上医院就医者不到 70%,近一成选择回老家治疗,仅有26.8%的参保人员表示可报销部分医疗费,超过六成的人员仍需全部自己支付。可见,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能对流动人口发挥应有的保障功能,流动人口的基本医保需求并没有得到满足。其次,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保证制度持续运行的内在要求。各地外来人口退保频发的现象表明,医疗保险关系无法跨地区转移接续尤其是无法跨省转移接续是主要原因。可见,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的范围扩展程度将直接影响参保人数的增长和覆盖面的扩展程度,从而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持续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面临城镇化、就业形式多样化和劳动力流动日益频繁等诸多因素挑战的形势下,实现流动人口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对制度持续运行的重要性愈发突出。
最后,城市化发展目标迫切需要建立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我国正在实施的城市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主要目的是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的缺失严重阻碍着城乡之间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从而延缓了城市化进程。2010 年 10 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使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有了法律支持,流动就业人口理应在社会保障方面享受平等的待遇。因此,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制度政策,维护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险权益,理应成为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受我国户籍制度的影响,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二元化分立长期存在,直接影响了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的顺利完成。《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类。该法的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具体政策和细化制度各有差异,配套措施尚未完善,致使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水平仍然比较低,尤其是跨统筹区域转移转移接续时,显现出较差的便携性。
为更好的解决实际中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存在的问题,实现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医保”的战略目标,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立法上,虽然《社会保险法》对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有所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还需进一步制定《医疗保险法》、《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法》等一系列基本法律,在立法层面实现统一的权利分配和制度设计,克服不同利益集团的冲突。第二,在具体操作上,加强政府职能,由政府主导制定符合本地方具体情况的制度框架,在现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由市(县)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渐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广泛的信息共享系统,克服局部地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统一的信息网络管理下,实现各地的医保信息兼容,提高农民工在不同区域间流动时医疗保险的便携性。第三,构建行政、司法、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制。农民工的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制度的运行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涉及很多个环节和专业性很强的业务办理,单靠某一种监督方式显然不能对这一制度的运行形成有效的全面的监督,因此需要依靠行政、司法和社会的多种手段、多种途径进行,才能保证这一制度的合理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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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勒斯坦多次发表文章和著作对美国霸权的衰落进行论述,并大胆预言,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美国这个常人眼中的超级大国的霸权最终于将走向终结。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美国学者沃勒斯坦对于中东问题的最新评论相关国学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美国学者沃勒斯坦有关中东问题的最新评论
中东地区无论在地缘政治上还是在资源禀赋上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地位。然而,正是由于地处欧亚大陆中心地带的特殊地理位置、拥有储量极其丰富的石油资源,中东一直是大国战略视野中的一个目标;另因该地区宗教背景复杂、教派分歧大,致使中东地区多年来一直饱受战乱困扰,冲突不断,中东乱局也牵动着世界政治格局的发展变化。美国著名的左翼学者沃勒斯坦一直十分关注中东局势,近期他发表了一系列有关中东问题的评论,深刻剖析了中东地区局势并对时局进行了大胆预测,对我们了解中东局势及理清相关各方插手中东事务的脉络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下面介绍的是沃勒斯坦近期有关中东问题的三个具有代表性的评论。
沃勒斯坦所写的题为“‘伊斯兰国’与其余各方的抗争”的评论发布在纽约州宾汉顿大学网站上。
该评论称,“伊斯兰国”的异军突起之势给中东有关各方造成了极大压力,各方纷纷结成盟友,就连昔日藏有隔阂的各方而今也化干戈为玉帛结为盟友,为的就是阻止极端组织“伊斯兰国”的进一步扩张。
“伊斯兰国”的全称是“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②在英语和阿拉伯语中分别缩写为“ISIS”“ISIL”,有时直接简称“IS”,该组织是逊尼派穆斯林武装组织,在短期内迅速壮大并在伊拉克和叙利亚两国境内攻城占地,使原本处于动荡之中的中东雪上加霜。面临共同威胁,伊朗与美国、土耳其和叙利亚当局等各方展现出了史无前例的默契合作。
在评论中,沃勒斯坦不仅认为“伊斯兰国”使地缘政治发生了重组,而且分析和预测了此次重组中的赢家和输家。沃勒斯坦认为这之中最大的赢家是“伊斯兰国”。美盟联手打击“伊斯兰国”的行动,可谓是一次对其进行大张旗鼓宣传的好机会,它不仅利于招募人员,而且利于激发斗志。沃勒斯坦将美国这个一直被其所病诟的国家列为输家,他对于美国进一步插手中东事务并不乐观。具体说来,评论的中心内容如下:
1.“伊斯兰国”恐惧症促使中东地缘政治格局悄然变化
“伊斯兰国”在短期内的迅速崛起改变了中东地缘政治格局。该组织的迅速壮大使参与中东政治的各方感到恐惧和震惊,各国纷纷在地缘政治上结成事实联盟,以期达到阻止“伊斯兰国”的扩张和巩固的目标,下述受局势影响的国家之间的关系正在发生着微妙的变化:伊朗和美国、库尔德人(即包括叙利亚也包括伊拉克的库尔德人)和以色列、土耳其和巴沙尔?阿萨德的叙利亚政府、西欧(英国、法国和德国)与俄罗斯。然而,上述情况虽尚未对巴、以地区和乌克兰等其他地区的地缘政治冲突产生重大影响,但是影响肯定还是有的。所有这些参与方都在追求着各自完全不同的中期目标。2014年8月前半月发生了一些大事,从中可见端倪:
一是在美国、伊朗、大阿亚图拉阿里-西斯塔尼(Grand Ayatollah Alial-sistan)和库尔德人的共同施压下,努里-马利基已经被赶下台,不再担任伊拉克职务,其中的根本原因是他不同意让逊尼派在伊拉克政府中担任重要职务。这是一个值得一提的重要问题,因为对于所有参与方而言,此举似乎是在伊拉克国内削弱“伊斯兰国”力量的唯一途径。
二是美国已承诺派出无人机和大约1 000名海军及特种部队,保卫雅兹迪人(Yazidis)和伊拉克基督徒免遭屠杀(实际上此次行动需要巴沙尔?阿萨德提供援助),同时阻止“伊斯兰国”向伊拉克库尔德自治区首府埃尔比勒(那里有美国领事馆和为数相当众多的美国公民)逼近。美国将在当前的实地评估结束后采取更多的应对措施。总统贝拉克?奥巴马拒绝透露此次行动结束的日期。因此,几乎确定无疑的是,他在任期内将无法兑现曾签署的从伊拉克全部撤军的承诺。
三是土耳其政府已经关闭了为反阿萨德力量进入土耳其所开放的边境大门,此前这是土耳其对叙利亚政策中的一项关键内容。前参议员约瑟夫?利伯曼是一位著名的鹰派人物兼以色列政策的热心支持者,他公开称赞了奥巴马的上述行动决策,与此同时伊朗人已保持克制,不再批评奥巴马了。沙特阿拉伯似乎无法在他们的叙利亚战略上做决定,很显然,他们认为保持沉默和神秘是最佳策略。
2.对于此次地缘政治重组进程未来影响的预测及盘点
短期内的第一个大赢家是“伊斯兰国”本身。美国再次参与到伊拉克军事斗争中,这使得“伊斯兰国”能够将自身描述为敢于向美国这个魔鬼化身挑战的生力军,进而利于其进一招兵买马,尤其是从西方世界招募人员。可以预见,它将设法参与美国和西欧的敌对活动。当然,如果“伊斯兰国”遭遇军事重创,那么这种短期优势终将丧失。但是,若想通过军事手段颠覆“伊斯兰国”尚需时日。“伊斯兰国”的军队似乎仍是该地区最为坚定且训练有素的军队。
第二个大赢家是巴沙尔?阿萨德。外界对反阿萨德武装的支持始终不够坚决,并且在短期内很可能进一步中断支持,原因是越来越多的叙利亚反对派与“伊斯兰国”站到了一起。第三个主要赢家是库尔德人。他们在伊拉克已经巩固了自己的地位,并且改善了与叙利亚库尔德人的关系。他们现在正在获得西方国家和其他方面提供的更多武器,使他们的军队“库尔德自由斗士”成为一支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强大的军事力量。
有没有明显的输家呢?我推测有一个,那就是美国。除非“伊斯兰国”在不远的将来垮台,此次军事行动不久将再次使美国暴露其军事能力的局限性及在伊拉克、巴勒斯坦和乌克兰问题上的公共姿态的矛盾性。而奥巴马将错失他所宣称的在地缘政治方面的最大成就,成功会获得美国民众支持,残局则不然。
至少有三方在不久的将来成为赢家还是输家尚不明确。一个是伊朗。如果伊朗支持美国在伊拉克和阿富汗问题上推行的政策,美国能否拒绝与伊朗就核问题达成妥协?但至少伊朗在谈判中的地位得到了强化。
第二个是哈马斯。以色列已经在国际社会的巨大压力下重新制定了针对巴勒斯坦的政策。对“伊斯兰国”危险性的强调能否构成一种新的压力呢?很有可能,但是以色列会尽可能地拖住压力。第三个是俄罗斯。截至发稿时,基辅政府正在使用武力阻止俄罗斯货车入境。俄罗斯称,这是在执行人道主义任务,旨在帮助卢甘斯克被困且遭受苦难的居民,这些人被乌克兰军队围困,乌克兰军队设法让他们挨饿,进而逼迫他们投降。这种做法与“伊斯兰国”努力通过饥饿手段逼迫雅兹迪人屈服的做法不无差别,美国和西欧在一个地区支持人道主义援助,怎能维护在另一个地区反对人道主义援助的立场呢?沃勒斯坦学者在评论结尾表达了时局的无奈情绪。
沃勒斯坦多次发表文章和著作对美国霸权的衰落进行论述,并大胆预言,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美国这个常人眼中的超级大国的霸权最终于将走向终结。鉴于“伊斯兰国”在互联网上发布了两名美国记者被斩首的视频资料,美国向“伊斯兰国”发出宣战,再次出兵中东。针对美国近期再次派兵干预中东事务,沃勒斯坦再次发声,近期他在其个人网站上发表了题为“美国将毁灭于中东”的评论,①评论进一步为沃勒斯坦的美国衰落论提供了论据。
评论认为,美国出兵打击“伊斯兰国”抱有明显的政治目的,政客们希望以此笼络民心,赢得支持,以期在大选中获胜。评论称,频繁插手中东事务的美国已经在中东国家中丧失了信任,中东国家不会再对美国言听计从。因此,美国的干预将无助于缓解中东及相关各方面临的威胁,只会使局势恶化。进而得出结论认为,美国主导中东的能力在衰退。沃勒斯坦的“美国将毁灭于中东”评论的主要内容如下。
1.美国盲目干预
美国主导中东的能力正在衰退。关于此次再次出兵对中东进行干预的问题,美国就像无头苍蝇一样处于慌乱之中,并且失去了自我控制能力。对美国来说,这种局面是自我毁灭,但是这种毁灭也将会给其余世界带来灾难。美国总统贝拉克?奥巴马武断地做出决定:必须在中东发动最大规模行动,阻止灾难发生。尽管该决定缺乏透彻分析,却调动起了美国民众的爱国主义热情,博得了民众支持。由于“伊斯兰国”发布了展示两名美国记者被斩首的恐怖照片,此阶段的民调显示美国的军事行动得到了极大的支持。但是军事行动要持续多久呢?似乎只有取得切实成果,才会得到民众的支持。美军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马丁--邓普西在提倡发动军事行动时表示,这场军事行动将至少持续三年。
人们可能在五个三年后才会搞清楚这一行动到底需要多长时间。可以肯定的是,美国公众很快就不再抱什么幻想了。那些头脑冷静的人对由美国一手造成的这种局面感到万分绝望。在奥巴马第一个任期内担任美国国务院最高反恐顾问的丹尼尔?本杰明在接受纽约时报采访时发出了罕见的理智声音。他称所谓的ISIS(“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威胁是一场“闹剧”,“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地顶层军官以骇人听闻的用语来描述这一威胁,这是不合乎情理的。”他表示,他们的说法没有“确凿证据”,仅仅展现了官员和媒体“把公众搞得惊慌失措”是一件多么容易的事情啊。然而,本杰明先生的意见根本起不到什么作用。
2.美国再次插手中东事务的实质目的
美国再次对中东地区发动军事行动的实质不在于解决地区威胁,而是着眼于下一届大选的一种政治策略,目的是为了在下一届大选中获胜。人们的注意力大都集中于奥巴马曾经做了什么,没做什么。甚至连他最亲密的拥护者似乎都在怀疑他。一位澳大利亚评论员在《金融时报》的文章中以一句话做了总结:“2014年,贝拉克?奥巴马突然令人感到越来越厌倦了。”事实上,奥巴马是相比之上最“克制”的美国总统,他提出的方案再合理不过了,而恰恰是他背后的好战分子希望他马上向所有人开炮。那些政客们确实认为,只有表现得不同反响,才能赢得美国的下一届大选。因此,将责任都推给奥巴马是不对的。
奥巴马已经递交了有关在叙利亚发动突袭的提案,并向伊拉克(以及其他可能的地区)增派进行培训的特种部队。尚未从伊拉克和阿富汗残局中脱身的美国,将再次陷入更多国家的泥潭之中。美盟将对他们界定为“好人”的那些人提供“培训”。这种培训好像将在沙特阿拉伯进行。这对沙特阿拉伯而言是一件好事。他们可以审核所有受训者,并判断谁值得信任,谁不值得信任。这可以使沙特政府显得有所作为,并有助于沙特政权维持得更长久。
3.美国在中东失信
美国的干预将无益于解决中东危机,因为其影响中东的能力正在逐渐衰退。扭转中东地区冲突对峙的灾难局面途径是相互敌对和不信任的各方转变决策,从对峙转向政治和谈。曾经举行过的和谈都很难达成政治协议,除非使他们团结起来,否则最初达成的协议将不会起作用。若想使类似的政治协议取得成果,重要的一点是美国应减少干预,而非过多地进行干预。美国已经丧失了中东国家对他的信任,即便是那些马上需要美国提供援助的国家。纽约时报指出,奥巴马在其召集的会议上寻求新的盟友,中东国家对此反应冷淡,不愿意提供支持,因为他们在各种问题上都越来越不信任美国。所以,即便有些国家对美国的号召给予有限的响应,也并非意味着对美国的帮助心存感激。因此,解决中东问题的底线是美国停止对中东事务指手画脚,让中东国家人民自行处理本国事务。
多年以来,土耳其与叙利亚两国一直在随着时局变化经历着由冲突到合作,由合作到冲突的循环往复。巴沙尔上台后曾一度释放一系列对土叙关系示好的信号,诸如加紧打击叙利亚境内的库尔德工人党和封锁库尔德工人党在叙境内的训练基地等措施,土耳其也随即对叙利亚给予了积极回应,从而使得两国关系渐入佳境,在政治、经济、军事领域都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势头。然而,“阿拉伯之春”扰乱了叙利亚国内的宁静,也使土叙关系瞬间跌入低谷,并最终致使两国反目为仇。
近期浮现出来的“伊斯兰国”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叙利亚国内的力量平衡,也对中东地区的地缘政治格局产生了影响。沃勒斯坦认为,土耳其面对叙利亚当前的危机陷入了两难境地。沃勒斯坦在Agence Global学术机构网站发表了题为“土耳其在叙利亚问题上摇摆不定”的评论文章。① 评论简析了土耳其和叙利亚两国的渊源,并对土耳其的为难境地进行了分析,一是叙利亚国内形成的三大派别,随着斗争的进行,其中的一个派别会消失,这样三个派别就变成了两个派别。土耳其对于保留哪两个派别举棋不定。二是在是否打击“伊斯兰国”问题上陷入两难境地。评论在结尾对土耳其提出了忠告,建议土耳其提出有条理的策略应对叙利亚问题。
沃勒斯坦“土耳其在叙利亚问题上摇摆不定”的评论的核心内容如下。
1.叙利亚现实问题有其自身的复杂性
中东各国的政策和地缘政治一直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但是以前在这种变迁过程中,人们至少知道中东及中东以外地区主要参与方的主要目标是什么。但在今天的叙利亚,情况却不是这样。如今的叙利亚在政治上存在三个派别:支持巴沙尔政权的派别、支持“伊斯兰国”的派别以及声称反对上述两个派别的所谓伊斯兰温和派。众所周知,上述三个派别的争斗既难以分析又难以预测,因为这种三方争斗注定会在短期内缩减为更加明显的两方争斗。然而,在此情况下,中东及中东以外地区的许多主要参与方对于他们希望看到怎样的情形,立场不明确。如果可能的话,许多参与方更希望尽量维持三方鼎力的现状,他们很担心被迫选择优先考虑哪两方。尽管沙特阿拉伯和美国对此也存在矛盾情绪,但是土耳其尤其如此。
2.土耳其和叙利亚的渊源
土叙接壤面积很大。一段时期以来,正义与发展党(AKP)一直执掌着土耳其的政权,正义与发展党是伊斯兰政党,其在坚持伊斯兰价值观和做法的同时,容忍其他观点和信仰。该党在执政之初就宣布了与西方国家保持联系的外交政策,因此,土耳其加入了北约,并且正在努力加入欧盟,同时正在试图重塑作为中东地区主要大国的责任,与其他中东地区国家保持良好关系。
叙利亚内战爆发之初,土耳其扮演着调停的角色。随着进程的发展,土耳其雷杰普?塔伊普?埃尔多安在某种程度上认为叙利亚总统巴沙尔?阿萨德向他撒了谎。埃尔多安认为自己受到了严重的冒犯,因而从调停者转变为推翻叙利亚政权的主要倡导者。
土耳其拥有庞大的库尔德少数民族群体,历届政府始终拒绝承认库尔德人的少数民族地位、拒绝进行权力下放,并且不给予其语言选择的权力。自从九十年前土耳其共和国成立以来,土耳其政府一直对库尔德人的要求进行打压,有的政府甚至否认存在库尔德这一群体。大约三十年前,库尔德工人党,这支信仰马列主义的库尔德武装组织,试图通过武装起义来实现库尔德人的目标。库尔德工人党领导人阿卜杜拉?奥贾兰(Abdullah Ocalan)被俘虏并被判处终身监禁。
几年前,土耳其现任政府转变了路线,开始与库尔德工人党谈判,并希望看看能否达成妥协方案,此举使世人感到震惊。库尔德工人党方面表示,他们不再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并准备考虑将实现库尔德地区的权力下放而非独立作为目标。这些磋商很艰难,但是仍在继续进行当中,并且似乎前景光明。
叙利亚内战颠覆了土耳其国内的局势。“哈里发军队”(所谓的“伊斯兰国”)向叙利亚北部地区大规模扩张,并且在设法控制位于与土叙边境的叙利亚地区。事实上,该地区居住的大多是叙利亚库尔德人。叙利亚库尔德人的主要活动组织库尔德工人党一直是“伊斯兰国”袭击的目标,也是抵挡“伊斯兰国”扩张的主力军,“伊斯兰国”目前一直在进攻叙利亚库尔德地区的事实首府科班尼。
叙利亚库尔德人的这个活动组织与土耳其库尔德人活动组织-库尔德工人党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当美国宣布建立打击“伊斯兰国”的军事同盟并利用空中打击遏制“伊斯兰国”扩张的政策时,土耳其立即感受到美国逼迫其参与打击的巨大压力。尤其是边境两岸的库尔德人和美国都呼吁其双向开放边境口岸,从而允许在科班尼及其他地区受到“伊斯兰国”军队威胁的叙利亚库尔德人进入土耳其这个避风港,与此同时,允许土耳其库尔德人进入叙利亚向叙利亚库尔德人提供军事方面的增援。
土耳其一直极其不愿意同意上述请求。总统埃尔多安宣布,土耳其认为“伊斯兰国”和土耳其库尔德运动-库尔德工人党同为恐怖组织,因此,土耳其没有理由开放边境。土耳其所持的立场有些奇怪,尽管库尔德工人党被贴上恐怖主义的标签,但是一段时期以来土耳其政府一直在与库尔德工人党进行谈判。库尔德运动组织、库尔德工人党以及统一民主党不能与“伊斯兰国”相提并论,因为“伊斯兰国”在向所有人发动极其野蛮的军事行动。
那么土耳其是怎样对世人进行解释的呢?土耳其政府曾提出,打击“伊斯兰国”将强化巴沙尔?阿萨德的政权。这个理由可能是正当的吧。但是其中恰恰反映了土耳其的抉择和矛盾心理。土耳其政府一直要求美国承诺将不会偏离继续打击阿萨德政权的轨道,尤其是立即在前线设置禁飞区。美国辩称,由于没有地面部队这个要求无法实现,同时他们将不会派遣地面部队。
3.土耳其在叙利亚问题上举棋不定
一是土耳其在使叙利亚“三派缩减为两派”的问题上感到为难。如果优先考虑打击“伊斯兰国”,那么对一向规模较小的叙利亚伊斯兰温和派的支持将减少。如果优先考虑打击“阿萨德”,那么将会使“伊斯兰国”的力量得到强化,并无疑将导致叙利亚库尔德人遭到“伊斯兰国”的大规模屠杀,对此,联合国叙利亚问题特使刚刚发出了警告。
二是土耳其在库尔德工人党进行的谈判方面感到为难。如果土耳其对于叙利亚库尔德人的困境不予理睬,那么这可能致使与土耳其库尔德工人党之间的谈判破裂。库尔德工人党曾经这样警告过土耳其当局。但是,如果土耳其政府更加积极地打击“伊斯兰国”,那么结果可能是库尔德工人党在继续进行的谈判中立场更加强硬。
三是土耳其在是否打击“伊斯兰国”问题上感到为难。土伊两国在阿富汗和伊拉克问题上拥有坚定的共同利益。但是土耳其不积极打击“伊斯兰国”的姿态将会妨碍加强两国关系的努力。另一方面,积极反对“伊斯兰国”将会妨碍土耳其自誉为逊尼派伊斯兰教捍卫者的努力。
沃勒斯坦学者文章结尾处表示,不管怎样,土耳其必须在不久的将来提出更加有条理的政策。否则,其主张成为中东地区主要参与方的希望将成为泡影。其与库尔德人的斗争可能会再次引发暴力事件。摇摆不定的姿态在斗争如此激烈的地区不受赞赏。
我们认为,土耳其和叙利亚两国相邻,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和紧密的经济政治联系。无论从政治影响力、领土安全还是国家安全角度而言,土耳其与叙利亚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土耳其绝对不会置叙利亚危机于不顾,并且一定会想方设法积极介入。
中东世界是一个充斥着冲突与对抗的体系。对于中东地区与世界体系的关系而言,沃勒斯坦认为16世纪和17世纪欧洲扩张之初,并未触及中东地区,因为伊斯兰世界是一块“啃不动的硬骨头”;接下来,逐渐沦为殖民地的中东地区进入了世俗反体系时期;20世纪70年代以来,伊斯兰主义进入反体系时期:伊斯兰主义不仅反对世俗的民族国家,也反对处于世界体系中心区的西方国家,并希望重构世界体系[1]。
作为世界体系理论创始人,沃勒斯坦近期对这一地区给予了格外关注。上述三个有代表性的评论以及对时局的分析反映了沃勒斯坦认识中东问题的视角,他在对“伊斯兰国”的地缘政治影响进行合理分析的同时,也表现出了对政治格局发展的一种无奈情绪。如以往一样,沃勒斯坦对于美国借打击“伊斯兰国”为由“重返中东”的战略举措并不看好,他认为如果美国不插手中东事务,将会有利于中东事态的平息。
土耳其和叙利亚这对邻国之间的关系可谓是剪不断理还断,沃氏指出了土耳其对叙政策摇摆不定的几个方面,同时对上述现象进行了合理推测,认为土耳其应当在叙利亚相关问题上摆出鲜明姿态,否则将无法巩固其在中东地区的地位。总之,沃勒斯坦有关中东问题的最新评论为他的世界体系观提供了新的论据,对我们今天研究中东问题与世界体系问题与走向有很大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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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院在实践中通过贯彻执行《证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审判活动,增强了案件的公开透明度,有效的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提高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但在执行《证据规定》的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不规范、不严谨、不到位等问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行政审判有关业务问题的研究与探讨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行政审判有关业务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全文如下:
研究和探讨行政审判业务中出现或存在问题,通过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目的是为了使行政审判业务活动能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内,达到统一和规范,提高行政审判的质量与效率,实践司法为民的要求。现就行政审判业务活动中涉及的案由的确定、证据规则的适用、法律规范规则的适用,立案审查范围及案件超审限中的部分问题,研究和探讨如下:
行政案件的案由在裁判文书及档案的卷宗上的表述不统一、不规范,是一个普遍问题。分析其原因:一是案件在立案和结案的合议时对案由如何确定未讨论,一般由承办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诉行为自行确定,文书签发人对案由的确定是否正确也未进行把关。二是裁判文书中表述的案由未进行归纳、提炼,随意性大。如有一份判决书中对案由表述为“原告×××诉被告××××年×月×日对原告×××作出的关于×××林地使用权争议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其文字冗长。如进行归纳提炼后,用“原告诉政府林地确权”,只用九个字,其表述的基本内容相同。三是有关案由的确定和表述的相关规范不衔接,造成在具体操作时无所适从。
案由是一个案件内容的提炼,反映案件的性质和基本内容,准确的确定案件的案由对于提高案件质量,正确的适用法律,规范行政审判活动,保证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00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要求各级法院试行。但在试行《通知》规定的过程中,也暴露出来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上级有关部门未进行统一和明确,因此,致使案由表述现在全国仍然存在不统一、不规范问题。
在具体适用中凸现的问题表现:
一是《通知》对诉被告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由去掉了过去通用的“诉……案”模式,规定直接表述为管理范围+行政种类,如按诉案模式表述为“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案”,按《通知》规定则表述为“治安行政处罚”。
二是对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位置未明确,按裁判文书的格式和惯例写法,案由应当是在案件的由来第一句中表述,民事案件的案由的表述也是如此。《通知》未规定案由应当单列一行,但如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去掉诉案模式,在案件的由来中表述会出现前后不衔接的问题。三是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样式》),对作为类的行政案件的案由表述,仍采用“不服”模式,如“原告×××不服×××(行政主体名称)×××(具体行政行为)”。该《样式》格式的规定与《通知》关于案由的规定不衔接。四是在《通知》和《样式》试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刊登的行政案件的裁判文书对案由的表述,既不统一,也不规范,难以判定是执行的《通知》规定,还是执行的《样式》规定。
上述情形的存在,给案由的确定造成了混乱。笔者认为,案由的确定应当结合《通知》的规定和《样式》的表述进行必要的统一规范,允许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相对应的案由。如何进行统一规范,一是要弄清《通知》规定的确定案由的构成要素及方法,二是要弄清《样式》中对案由的表述与《通知》规定的区别,三是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的有效作法和《通知》及《样式》规定的原则精神进行统一规范。下面就上述问题分析探讨如下:
(一)按《通知》规定确定案由的构成要素及方法
按《通知》规定确定案由的时间:
确定案由的时间分为二个阶段:一是立案阶段,在立案阶段通过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的审查,初步确定案由。二是在审理结案阶段,在审理结案阶段通过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结案案由。
(二)《样式》中对案由的表述与《通知》规定的案由的比较
(三)统一规范案由表述的探讨
由于《通知》和《样式》都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按要求试行。结合其规定,在统一规范案由的表述时应明确以下几点:
一是要明确确定行政诉讼案件案由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原则应体现:行政诉讼的特点;用语要规范易懂;要具备一定的开放性。
二是要明确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直接适用的范围。直接适用的范围包括:档案卷宗封面的案由;各类统计报表的案由;撰写案例分析的案由等情形。
三是要明确案由在裁判文书中表述的地位。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是为了叙述案件的由来经过,其案由只是案件由来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四是根据《通知》的规定和《样式》对案由表述的原则及精神,结合审判实践的实际需要,具体确定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列举。
案由在一审诉讼裁判文书中的具体统一规范列举
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分类举例:
作为类: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作为类:原告诉房管不履行产权登记法定职责,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类:原告诉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独行政赔偿类:原告诉税务行政赔偿,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案由表述理由:1、行政诉讼一审程序只能由原告起诉才能起动,因此,用“原告诉”表述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程序起动的规定。
2、解决了按《通知》规定确定的案由在裁判文书中前后衔接问题,且案由的表述体现了《通知》的规定和要求。
3、文字表述简洁易懂,突出了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反映了表述案件由来的要求,同时避免了在同一文书中的前后重复。如按《样式》的格式要求,要写明原告的姓名或名称,被告的名称及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则在文书中会出现前后重复的问题。因在《样式》的格式中有单列专门写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原告申请被告不作为的内容,同时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在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中已写明,在案件的由来中可以不写姓名或名称,有利于减少文字、压缩篇幅,也不会因简称产生歧义。
案由在二审裁判文书中的具体表述列举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院在实践中通过贯彻执行《证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审判活动,增强了案件的公开透明度,有效的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提高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但在执行《证据规定》的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不规范、不严谨、不到位等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在举证或证明责任的分配上,有的法院未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及《证据规定》的要求向当事人释明举证或证明义务,未体现保障当事人充分正确的行使诉讼权利。
二是对被告要求延长举证期限的规定执行不严格,有的被告口头或电话提出延期举证要求,法院也以相同形式答复同意,在原告对被告的举证期限提出异议时,法院不能提供文字证据说服原告,致使原告认为法院与被告官官相护。
三是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填写好清单和法院应当出据收据的规定,有的法院执行不到位。在上诉的卷宗中有的案件很难分清证据材料是谁提供的,有的当事人还认为一审法院未全部移送证据材料,给案件的审理和当事人对法院信任度造成了负面影响。
四是证据的认定环节不到位。虽然判决书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写明了采信与不采信的依据和理由,但在庭审、合议环节中,对证据是否采信没有反映。有的庭审笔录只反映了庭审中的举证、质证的过程,没有对证据认定的记录。有的合议庭笔录也没有反映合议庭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分析认定,致使判决中对证据认定缺乏合法的基础。
上述现象反映出来的问题,说明法院对《证据规定》的执行需要进一步加强。为此,笔者认为,行政审判人员除了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证据规定》的学习外,还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依法履行释明义务,保障当事人平等和充分的行使诉讼权利,具体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按当事人诉讼中不同地位,举证责任大体上分为被告和原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举证责任是:在作为类案件中,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在不作为类案件中被告对不作为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赔偿类案件中,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应承担举证义务;被告对其在诉讼中提出的其他主张承担举证义务。原告的举证责任或称证明责任:原告在提起诉讼时,承担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责任;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申请是必经程序的,承担证明其提出申请事实的责任;在行政赔偿案件中,承担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后果事实的责任;原告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行为违法;原告对在诉讼中提出的其他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根据《证据规定》要求,被告要求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法院经审查准许逾期提供证据的也应当以书面通知形式作出。从程序公正的角度考虑,法院准许被告延期提供证据的,还应当告知原告。
三是根据《证据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法院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好证据材料清单,清单中的内容包括:编号、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对象、简要内容说明,由提交证据的当事人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法院在接收当事人的证据材料时,应当出据收据,收据的内容包括:证据名称、份数或件数、种类、收到的时间、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四是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执行《证据规定》的要求。证据经庭审质证后,合议庭可以休庭合议,经合议认为能够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认定。认为不能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说明理由,并在合议时再认定。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分析,说明采信与否的依据和理由。裁判文书中阐述对证据是否采信的依据和理由,应当以合议庭(或审委会)的认定为前提,按照多数人的意见或一致意见执行,承办人个人对合议庭(或审委会)认定的证据无权取舍,但可以根据认定的内容在文字上进行提炼归纳。
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对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案件中适用规定了具体规则。在审判实践中,通过对这些规则的适用,保证了《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具体落实,促进了审判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但对规则的适用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在案件的审理裁判过程中,对不同层级法律规范未依照《纪要》规定的规则进行判断。如有起诉渔政行政处罚案件,涉及《渔业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适用问题,《渔业法》规定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是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条例》中设定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有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鱼类产品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据此,法院以该《条例》的规定为依据,判决维持被告依据《条例》作出的处罚。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到对《纪要》规定的法律规范规则的适用。《纪要》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在本案中,按层级《渔业法》属于上位法,《条例》则属于下位法。《纪要》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表现形式,《纪要》列举的其中有“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本案中《条例》规定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鱼类产品的行为为违法应给予处罚的行为,应属于下位法扩大了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按《纪要》规定的法律规范适用规定,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据此,法院应当依据《渔业法》的规定,认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二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法院是否承认其效力,因判定的难度大,有的在裁判文书中对此避而不谈,或片面否定,或不说明理由即认定其效力。此类问题涉及的案件主要有劳动教养和劳动类行政案件及移民类行政案件等。按照《纪要》规定,审判实践中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务院部门及省、市、自治区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对具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解释。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参照规章的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应当说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应用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判断,经判断认为其应用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的,应当承认其效力。对被诉行为应用的规范性文件,是承认或不承认其效力,均应在裁判文书的本院认为中予以评述,并依据《纪要》的规定和法理说明其理由。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目前还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不宜认定规范性文件违法或无效,但对其合法有效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认为违法无效的可以不选择适用。
三是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实体法的作法不统一。有的在“本院认为”中引用,作为评判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有的在裁判的主文前引用,作为裁判主文的依据。对于实体法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已成共识,但在裁判文书的什么地方引用又有不同观点,前述的两种作法,就是两种不同观点的具体表现。笔者主张,实体法一般应在“本院认为”中引用。理由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的内容就是审查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具体意见,这些具体意见,应当是依据实体法的相关规定,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评判。“本院认为”除了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评判外,还要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评判,阐述是否支持的理由,这些理由的基础除了要依据证据外,仍然还是要依据实体法相关规定。裁判文书中的主项是以“本院认为”为前提而得出的结论性处理意见,即对一个案件的结案处理形式。结案处理形式在实体法中一般均未作规定,只有相关的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结案形式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了设定,因此,在裁判主项前应当引用相对应的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对行政案件组成合议庭进行立案审查,法院的做法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由立案庭的人员组成合议庭;二是由行政庭派人参加立案庭组成的合议庭;三是由行政庭人员组成合议庭。立案审查阶段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有:一是超审查范围,进行实体审查,认为难审、难判、难处理关系的,不及时立案受理,有的即开始先作协调工作,促使起诉人放弃起诉。二是对前述“三难”案件应当进入实体审理的而作程序上的处理,如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把矛盾上交。三是法院未依法履行释明权。对原告错列被告,诉讼请求不清楚的,未进行正确引导。
对组成合议庭进行立案审查不统一的问题,笔者主张,可以统一由行政庭派业务骨干参加立案庭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评议。理由是: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既要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又要兼顾行政诉讼案件的特殊性。行政诉讼案件在立案阶段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如何正确把握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原则上只要是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未被《解释》规定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均应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但由于行政行为在社会管理活动中表现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加上《解释》作出的规定又比较原则,因此在把握具体个案是否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时有的难度较大。由行政审判庭派业务骨干参加立案庭组成合议庭,对案件的立案受理进行审查评议,有利于进一步把握好案件的立案关,共同保障起诉人的诉权。
对案件在立案阶段审查的范围,笔者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和受理的有关规定,审查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起诉人是否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要与被诉的行为或不作为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表现为被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使其权利或义务发生变化,包括赋予新的权利,科以新的义务。是否与被诉行为存在着利害关系,根据《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由起诉人负证明责任。起诉人只要能证明与被诉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即属适格的原告。至于被诉行为对其权利或义务产生的影响是否合法,不属立案阶段审查的范围。
二是审查原告指控的被告是否适格。
被告应当是被原告指控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被诉行为与被告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是相对应的。在具体确认适格被告时,应依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进行审查,发现原告错列被告的,法院应当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原告变更适格的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才能在程序上作裁定处理。如在立案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难以确认的,依照《解释》规定可以先立案,再由业务庭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三是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清楚,是否与被诉行为相关联。
对诉讼请求不明确,或诉讼请求不属行政案件管辖的范围,或明显不属于所诉案件审理的范围的,法院要通过履行释明义务,引导原告有针对性的明确诉讼请求,或变更诉讼请求,但法院不得直接变更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对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应当提供事实依据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理解,但一般认为是指原告起诉时要提供证据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是以书面的形式表现,未以书面形式表现的,原告可以提供被诉具体行为存在的线索,法院应当核实,经核实认定被诉具体行为是否存在和是否可诉。对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申请是必经程序的,原告要提供证据证明已提出申请的事实。
四是审查是否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应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解释》第一条至第五条的规定,并严格执行起诉与受理一章中有关时限规定和管辖的规定。
五是审查是否有前置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解释》的规定,前置程序包括:
1、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的前置程序。如被诉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解释》规定的申请前置程序。如原告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被告履行该法定职责需经申请才能履行的,在此种情形下,原告应向被告先提出申请就属前置程序,未经申请前置程序的法院不应受理。但原告所诉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不需申请被告在法定条件具备时,应主动履行的除外。
3、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前置程序。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已被依法确认,包括行政确认和司法确认,原告起诉只请求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以赔偿义务机关即被告先行处理为前置程序。先行处理是指违法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后,被告对其赔偿问题已作出处理,包括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或作出赔偿决定及原告申请被告赔偿,被告逾期不予赔偿的均属于已经被告先行处理程序。
六是审查起诉期限是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审查起诉期限时应区别以下几种不同情形:
1、被告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告知的起诉期限属于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的,应当以其告知的为准。
2、被告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告知的起诉期限属于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起诉期限的,且该期限少于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的,应以法律的规定为准。部门法律未作规定的,应以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准,但告知的起诉期限长于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的,可以以告知的起诉期限把握。
3、对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起诉期限或未告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的,应依照《解释》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把握原告的起诉期限。
4、《解释》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受理。《解释》于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对此前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此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1990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其起诉期限按《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1990年10月1日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适用第四十二条规定,应按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六个方面的内容应当是立案阶段要审查的范围,经审查,其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其规定的,应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五、关于案件超审限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其期限的计算是从立案之日起至宣判之日止。二○○四年度全市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超审限的16件,占结案数的8.4%。这些超审限的案件,均是依法办理了报批延期手续的。在案件质量抽查中,我们发现还有个别案件未办理报批手续超审限的问题,未依法办理报批手续的超审限案件,在诉讼程序上是属于违法的。对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案件,也存在报批不规范的问题,表现为:一是案件已实际超期后才报送材料。二是延期报告和延期报表的内容及填写未说清需要延期的正当理由,有的字迹潦草,书写不规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依法需要报批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报批申请。按照省院要求报批延期要通过中院签署意见后再向省院报送。延期报告和延期报表的格式及需要载入的内容,应按最高法院统一制发的格式和要求,一式两份,逐级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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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问题一词及其相关概念,或者叫台海问题或者两岸问题,是指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与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集团退守台湾,至今所衍生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政治形势相关论文:有关台湾问题的历史资料。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在远古的时候,台湾岛和祖国大陆是连接在一起的,是大陆的一部分。后来,由于地壳运动,海平面时升时降,台湾岛也时沉时浮,直到5000年前,相连接的部分下沉为海峡,台湾于是成了祖国东海中的一个四面环海的大陆岛。这从台湾海峡海底的地形可以得到证明。
台湾海峡的海底就像一条河谷,有向南和向北两大河系, 这是当它还是陆地时,被河水冲击,侵蚀而形成的,最深处不过100米,大多数地方的深度只有50米,而在1.5万年以前,东海海面比现在低130米左右,这在地质上说明两岸原来是一个板块,台湾、澎湖等岛屿就在祖国东南沿海的大陆架上,与福建省相连接。
现代科学还证明,台湾不仅是东海大陆架的一部分,而台湾的基本地形,与大陆的地块相同,在地质成分上,是与福建、浙江两省相同的酸性火成岩体。所以,后来有人送给台湾一个雅号--“浮福建”,意思是说,台湾是福建省漂浮在海上的部分。
从台湾岛的考古发现来看,祖国大陆的文化在旧石器时代就已传到台湾。70年代,台湾考古学家在台南县左镇发现的古人类化石,经过鉴定,与北京周口店的“山顶洞人”同属于3万年以前的古人类。以后又陆续发掘出土了石器、骨器和陶器,这些东西的形状的制作方法,都与大陆各地发掘出的旧石器时代的器物特别相似。其中高雄县凤鼻头一带出土的彩陶和黑陶,经过鉴定,确认它们是从祖国大陆东南沿海传过去的,和分布在黄河中下游、沿海地区和华南地区的“几何形印纹陶”从制作方法到用料都是一样的。
1980年7月,台湾考古学家在台东县卑南乡进行发掘时,发现了大批石棺、石器陶片及玉器,经鉴定这是二三千年前古代台湾人的遗物,和我国南方各省古代的越濮族人留下的遗物一样。学者们认为,这极有可能是在距今2000年以前,台湾海峡两岸两岸海水退潮时,一部分人从大陆渡海来到台湾,这部分人也就是今天台湾的泰雅族、赛夏族、布农族和曹族等少数族的祖先,这些最早到台湾的人被称为台湾“先住民”。“住民”就是“居民”的意思。
经考察研究认为,除了从大陆直接移民外,台湾早期住民中还有一部分可能是从南洋群岛如菲律宾、印度尼西亚、中财半岛等地移居来的, 他们就是今天台湾鲁凯族、 排湾族、雅美族、阿美族、卑南族的祖先。
在17世纪中国大陆大量向台湾移民之前,这里的先住民一直过着原始氏族部落的生活,以打鱼、狩猎为主,没有文字记载历史,只有一些口头流传的神话和传说。
从历史文献记载来看,古代中国的封建王朝曾多次经营管理过台湾。 大家都知道在中国历史上有个三国, 三国时吴国国王孙权就曾在黄龙二年(公元230年)派大将军卫温、诸葛直率1万多名士兵到过台湾。这是有文字记载的,大陆上汉族人最早的一次大规模去台湾的行动。后来,吴国的一个地方官,也就是庙阳太守沈莹就写过一本书,名叫《临海水土异物志》,具体生动地记述了“夷州”和“山夷”的情况。“夷州”是古代人给台湾起的名字;“山夷”指的是台湾当地的老百姓。
隋朝时, 台湾被称为“流求”。 隋炀帝曾三次派人到“流求”。 第一次是公元607年, 派人去台湾“求访异俗”,就是了解风土人情;第二次是公元608年,派人前往“慰抚”, 就是关心照顾的意思; 第三次是公元610年,派了1万多士兵去驻守保卫台湾,叫远征“流求” 。
从唐朝到北宋的500年间,虽然没有见到有关台湾和祖国大陆关系的正式记载,但从台南等地考古发现的唐宋古钱和陶瓷等文物来看,可以知道,大陆和台湾一直保持着经济、文化联系。
南宋时,台湾和祖国大陆的关系日益密切,中国已在台湾附近的澎湖列岛上建造军营,派兵驻守,还把澎湖划归福建泉州的晋江县管辖。
到了元代,元世祖曾两次派人去台湾宣抚、讨伐,并在澎湖设立“巡检司”,管理台湾和澎湖的各项具体事情,并让福建泉州同安县(今厦门)管理澎湖巡检司。从此,台湾和澎湖正式成为中国行政区的一部分。
明朝初的,朝廷仍设澎湖巡检司。洪武二十年,为防倭寇,实行坚壁清野, 撤销了澎湖巡检司, 并把居民迁到漳州、泉州一带居住,以为这样可以断绝倭寇的供应,使他们无法在澎湖立足。
到了嘉靖年间, 倭寇屡次入侵。 特别是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得到倭寇将侵扰鸡笼、淡水(今台湾)的消息,明朝政府立即恢复了澎湖巡检司的设置,归泉南游击将军统辖。在行政上,将澎湖划归泉州同安县。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增设澎湖游兵。万历三十年,倭寇侵扰台湾西南部,浯屿将军沈有容率军舰20艘,一举荡平了倭寇。
在这期间,海峡两岸的民间联系和经济来往并没有停滞, 反而有所发展。汉族人不断从大陆移居台湾,其中一些人同先住民妇女结婚,使汉族逐渐和当地居民同化融合。
明朝末年,一些英雄豪杰带着自己的亲友和部下渡海到台湾去开辟新天地,还有一些人则是以台湾为根据地进行海上贸易。在众多的海上英雄中,对开发台湾贡献最大的,要数福建澄海人颜思奇和泉州南安人郑芝龙。
1620年颜思奇和郑芝龙为反抗官府欺压,率领大批人分乘10艘船移居台湾。他们在台湾中部的北港登陆,开辟出诸罗山一带的地方。 颜思齐在占据台湾第二年就病故了,郑芝龙升为首领,统辖台湾。
1638年,郑芝龙开始和明朝政府合作,那时正赶上福建遭受大旱,朝廷接受郑芝龙的建议由福建向台湾移民。据说,这次移民有好几万人,是我国第一次有计划、大规模的向台湾移民。从此,半睡眠状态的台湾被斧头和枪声吵醒了。
明朝时期有关台湾的书籍文章很多,在许多记载中,台湾的名字已经出现。有些书中还有“打狗”(今高雄)、“鸡笼”(今基隆)、“淡水”等台湾南部和北部的地名出现。可见,那时候祖国大陆人民的足迹已遍及台湾南北,开始了开发台湾的进程。
17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由于重视发展工商业,逐渐强大起来,开始在全世界扩张侵略,渐渐地,它们的势力就到了亚洲。在印度尼西亚的巴达维亚(今雅加达)建立了经济掠夺机构荷兰东印度公司,这个公司拥有自己的武装力量, “韦麻郎”是殖民军的舰队司令。
为了在中国海岸建立据点,明万历三十二年(1604年)七月,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舰队来到台湾附近,向澎湖进攻。当时,中国驻守澎湖的水军只是春、秋两季派兵戌守澎湖, 季节一过, 就护回大陆。农历七月,正是春季戌兵撤回厦门的时间。于是,韦麻郎一伙乘虚而入,轻而易举地占领了澎湖。
韦麻郎侵占澎湖后,就派一个叫李锦的中国人加大陆活动。李锦是福建商人,在马来半岛做生意的时候,认识了韦麻郎。这次,他随荷兰舰队回到澎湖,为荷兰人奔走,干侵犯中国的事,自然是明朝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李锦搭乘渔船回到福建漳州时,只好谎称自己是被荷兰人抓走后逃回来的。
但是,荷兰舰队侵占澎湖,已被明朝的水军巡逻船发现了,并且报告了漳州地方官。所以,李锦一到漳州,就被抓了起来。因为没有掌握李锦勾结荷兰人的证据,不久,漳州地方官就把李锦放了,还让他去劝告韦麻郎撤离澎湖。
李锦回大陆活动没有成功,韦麻郎又派翻译林玉给漳州地方官送来一封信。 信中扬言如果中国方面坚持不同意通商,他们就把军舰开到福建沿海来,用武力实现两国通商的目的。
消息传开,福建百姓议论纷纷,担心荷兰人走葡萄牙侵占香山澳(澳门)的老路,把澎湖变成他们的据点。因此,强烈要求把荷兰人赶走。同时,福建南路总兵官施德政也同新任巡抚徐学聚商量说:当初广东方面许葡萄牙人在香山澳通商,结果他们强占了香山澳,使广东地方不得安宁。如果再让荷兰人用通商作借口占据澎湖,危害就更大了。于是,他们就商量派前边说到的率军荡平倭寇的游击将军沈有容领兵,驱逐荷兰侵略军。
沈有容受命之后,在整备军旅的同时,下令禁止沿海商人与荷兰人私自贸易,在一切准备妥当后,沈有容率领一支舰队驶抵澎湖。舰队在港内抛锚后,他就带着从狱中放出的翻译林玉同坐一只小艇去会见韦麻郎。
沈有容对韦麻郎说:“我国朝廷规定,凡不是朝贡的国家,一律不准通商。你们在这里不能通商获利,就应早日撤离澎湖。”
谁知沈有容的话音刚落,一帮荷兰殖民者刷地抽出战刀, 逼向沈有容。他们以为人多势众,又有兵器在手,一定能把沈有容吓倒。哪知道沈有容毫无惧色,反而厉声责问:“中国惯于杀贼,你们自称是商人,所以从宽处理,责令离境。他们怎么又要打仗呢你们本来就不怀好意!”
话虽这么说,可是韦麻郎一伙是硬赖着不走。沈有容在船上等了1个月,还不见韦麻郎撤离,就召集部将们商量,决定一面向巡抚报告情况;一面命令舰队挂帆起锚,让荷兰人知道他们要回福建去。韦麻郎接到报告,急忙坐小艇来会见沈有容,慌忙问道:“沈将军,要到哪里去啊”
沈有容严肃地说:“当初,任巡抚调集大军,准备前来讨伐,只因我说你们是来要求通商的,经过交涉,你们就会撤离,所以才按兵未动。哪知道你们不听我的劝告,还在这里徘徊不走,一定有什么不可告人的阴谋吗!我只好回去复命,待巡抚发兵征讨,你们就后悔及了。”
韦麻郎本想仗着铁甲舰和先进的大炮打开中国大门,但是他看到沈有容一身正气,要侵占澎湖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再加上他们兵力太少,又远离荷兰本土,即使侥幸获胜,也难以坚持。最后,他们便灰溜溜地于1604年12月25日撤离了澎湖。
1604年12月25日,沈有容斥退了第一次侵入澎湖的荷兰侵略军。之后,又过了20年的1624年,重新武装起来的荷兰人凭着武器先进,再度入侵澎湖,并于第二年占领了台湾西南部的沿海地区。他们在今天台南市的安平镇修建了一座城堡,叫台湾城。1625年,他们仅仅用15匹粗布的代价,又从高山族的新港社骗到了一大块土地,修筑了赤嵌市街。有这样一个“牛皮割地”的传说,说当时荷兰殖民者向新港社的高山族首领提出,借一张牛皮那么大的地方堆放货物。善良、纯朴的高山族人民答应了他们的请求。哪知道狡诈的荷兰殖民者把牛皮剪成细丝,圈占了很大一片地方,修筑了赤嵌城。
当时,台湾城与赤嵌城之间,隔着一个大海湾叫台江,台江沿岸,主要是高山族人的家园。他们在这里捞鱼捕鹿,采集耕种。那时的台南一带,不容分布着许多汉族人的村庄, 这些汉族人的祖先迁到台湾后,把亘古荒原开辟成良田。荷兰殖民者入侵后,就以这两座城堡为根据地统治台湾。从此, 台湾第一次变成了西方国家的殖民地。
荷兰人对台湾的统治和经营,主要是由荷兰国内的东印度公司负责。他们的经营目的就是要猖霸台湾的各种生意。荷兰人在台湾统治了38年,通过出口砂糖、稻米、鹿皮,与中国大陆东南沿海进行走私贸易,以及从台湾住民身上收取各种名目的税钱,搜刮了大量的财富。
荷兰人的占领和残酷剥削,一直遭到台湾各族人民的强烈反抗。1652年,台湾人民推举一个叫郭怀一的人领导反荷兰人大起义。
郭怀一本来是郑芝龙的部下。郑芝龙接受明朝的招抚,由海上国到福建之后,郭怀一就留在台湾,在赤嵌城附近定居,从事开垦,创立了家业,成了当地的一家富裕农户。由于他疏财尚义,结纳了不少有识之士,在群众中很有威望,因此,荷兰人委任他当了村长。但是,郭怀一痛恨荷兰人侵占台湾,鱼肉台湾同胞。于是,他便聚集同胞秘密策划消灭荷兰人,夺回台湾主权。
1652年9月7日,郭怀一邀请附近村庄的好友和村长,到家里商讨举行起义,驱逐荷兰人的事。他们计划在9月17日,也就是中秋节的晚上,由郭怀一邀请荷兰官吏赴宴,乘机在席间杀死他们。然后,假装护送荷兰长官回去,骗开城门,一举捣毁侵略者的巢穴台湾城。
但是,郭怀一没有想到,他的弟弟郭保宇成了出卖他的叛徒,将起义计划报告了荷兰长官。在这种情况下,郭怀一当机立断,决定提前在当天夜里起义。在郭怀一的率领下,除少数人有火枪外,1000多农民手拿大刀、木棒、竹竿, 举着火把,勇猛地向赤嵌城进攻,当时,赤嵌城住有30多名荷兰兵,还没有来得及反抗,就做了刀下鬼。只有4名住在马棚附近的士兵,在混乱中逃往台湾城城去了。这一夜,熊熊烈火,把赤嵌城烧了大半。
第二天,荷军长官派但克尔率领120名荷枪实弹的侵略兵,乘船扑向赤嵌城。郭怀一指挥起义军在台江东岸布防, 准备歼灭这股荷兰兵。哪知道荷兰船还没有靠岸,就向岸上发炮轰击,兵士们也跳进水中,边射击边向岸上冲来。大刀、木棒、 竹竿毕竟挡不住子弹的射击, 起义军不得不向后退却。突然一颗子弹射中郭怀一的肩膀,他忍着痛苦指挥战斗, 最后终于倒下。 临死前, 他口中还不断高呼:“杀呀!”“前进!”
起义军在副则吴化龙的率领下,向南撤退,以后转战到台湾南部山地,经过半个月的浴血奋战,最后被荷兰军镇压下去了。郭怀一起义,是中华儿子为反抗外来统治,收复台湾主权而进行的第一次大规模的流血斗争,也是一次大规模的驱逐荷兰侵略者的民族革命运动。
西班牙人是在比荷兰人晚两年的1626年,以保护菲律宾与中国之间的贸易为理由,占领了今天台北县沿海一带及鸡笼山(今基隆市)。他们把最初登陆的地方命名为圣地亚哥,至今台北县依然保留着三貂角、三貂岭等地名,这其实就是西班牙语 SANTIAGO按声音翻译成的汉字。
占领了基隆的西班牙人,在基隆湾内一座地形险要的社寮岛上修筑起圣萨尔瓦多城,以此作为统治中心。社寮岛就是今天的和平岛。另外,西班牙人还在今台北县的淡水镇建立了一座圣多明哥城,不久又在基隆,淡水两地盖起了大教堂。现在淡水高尔夫球场旁边,还残留着一座圣多明哥城的城楼,当地人把它叫做“红毛城”。
西班牙人占领基隆的目的,是想以基隆为根据地发展菲律宾与中国和日本之间的贸易,当时菲律宾是西班牙的殖民地。1635年是这种贸易发展到高潮的时候,当时停泊在基隆港的欧洲各国商船一次就有20多艘。但从1636年起,日本停止了对外贸易,中国商船则只听郑芝龙指挥,所以到台湾来的船只大大减少,这样西班牙在台湾的海上贸易就一天不如一天了。这时候,占领台湾南部的荷兰人瞄准时机,乘西班牙人兵力减少,在1642年派军队攻占基隆,吞并了被西班牙人占领了16人之久的台湾北部地区。
郑成功,1624年出生。他的父亲就是前面提到的汉族移民领袖郑芝龙。郑成功青年时代,正赶上国内清朝打败明朝,台湾被荷兰人侵占,他亲眼目睹了这两件大事,内心充满了对清王朝和荷兰殖民者的仇恨,暗暗下决心要实现打败清朝,恢复明朝和收复台湾的理想。1647年,他带领一批人马跑到福建、广东交界处的南澳宣布起兵抗清。从这一年起,到166年的十几年里,郑成功与清军进行了顽强的斗争,但因为力量太小,难以取胜,在这种情况下,他决心先收复台湾,以宝岛为基地,再作长远打算。
1661年阴历3月,郑成功率领2.5万名士兵,乘大小战船数百艘,从福建金门岛出发,途经澎湖停留,展开了收复台湾的伟大壮举。他在给荷兰总督的招降书中主正辞严地指出:台湾是我们中国的土地,但长期以来被你们国家所霸占,今天我们要把它收回来,你们理所应当的土地归还我们。
由于收复台湾的行动是正义的,所以是到海峡两岸人民的支持。可以说,当郑成功率领大军在台湾登陆以后,就注意做争取和团结高山族同胞的工作。他曾在繁忙的军务之中,抽空访问了住在现在台南附近的几个高山族部落,把烟草、布匹、衣服、鞋帽分赠给高山族部落的首领。
有这样一个传说:有一天,郑成功带领几名将领一队亲兵访问一个高山族部落时,从欢迎的人群中走出4名高山族同胞,他们各自端着一盘金子、银子、野草和泥土,献给郑成功。原来当荷兰殖民者听到郑成功要收复台湾的消息后,就指使他们的传教士钻到高山族部落里,说郑成功的军队到处“杀人放火”。 这次到台湾来, 也是为了掠夺金银财宝的。 所以, 这个部落首领听说郑成功要来时,就想出了献金、银、草、土的办法来试探郑成功。
郑成功看了看面前的4个盘子,心里明白了几分。于是, 笑呵呵地让翻译告诉高山族同胞说:“我郑成功率领大军到台湾来,是为了驱逐红毛夷(荷兰人),收复我们的国土,不是为了要金子、要银子的。”说完,他叫亲兵把两只盛有野草和泥土的盘子收下,把盛有金子、银子的两只盘子退给了部落首领。
没过几天,郑成功不要金银的消息很快传遍了全岛,许多高山族的村社纷纷派出自己的首领拜望郑成功,表示愿意接受他的领导,和收复大军一起,驱逐荷兰侵略者。当郑成功的先头部队在台南市的鹿耳门一登陆,当地成千上万的台湾百姓都高兴地跑出来欢迎他们。
郑成功的部队在台湾西部沿海与荷兰军队展开了许多场激战,最后将荷兰军队的据点热兰遮城包围起来,并在海上连续打跑了荷兰国内派来的援军。荷兰殖民者实在支持不住了,只得投降,撤出了台湾,使被占领了38年之久的台湾终于回到祖国的怀抱。
郑成功收复台湾后,将赤嵌城改为承天府,下管二县,北部为天兴县,南部为万年县,称台湾为“东都”。他废除荷兰殖民者的制度,进行各种改革,发展贸易,兴办学校,同时号召大陆人民移居台湾开荒种地,使台湾的经济、文化迅速发展,在台湾开发史上写下了重要的一章。但由于多年来连续征战,加上收复台湾后,工作特别忙,郑成功终于积劳成疾,收复台湾5个后就病逝了,那年他只有39岁。
郑成功死后,他的儿子郑经继续管理台湾,再接着是郑经的儿子郑克爽,郑氏祖孙三代管理台湾共达21年。1683年清朝政府进军台湾,郑克爽经过谈判向清朝政府投降, 台湾重新开始由中央政府管理,使中国实现了政治统一。清朝政府在台湾设立了台湾府和台湾、凤山、诸罗3个县,都归福建省管辖。
清明政府刚开始管理台湾的时候,由于台湾社会秩序较为混乱,清明政府禁止大陆人移民台湾。但那时候在大陆,由于耕地少,战乱频繁,饥荒连年,福建闽南和广东嘉应州一带的大陆居民,照样一大批一大批地向台湾迁移。清明政府没办法只好逐渐放宽限制,直到最后取消禁令,允许大陆人携家带口迁居台湾。
据统计,清朝政府刚收回台湾时,台湾的汉人只有10多万,但到了1877年,汉人已增加到300多万。移民的增加和清明政府前期推行的少收租税和政策,促进了台湾土地的开垦和农业的发展,到了10世纪中期,也就是距现在250年前,台湾已成为“糖谷之利甲天下”的祖国宝岛了。
从公元1840年开始,因为清王朝日益腐败无能,西方列强不断来我国东南沿海地区捣乱,先后发动了多次侵略战争。台湾因为地理位置非常重要,又出产很多东西,更是英、法、日、美等列强想霸占的目标。
从1840年开始的50多年里,台湾不断遭到这些资本主义列强的侵略。这种情况使清朝政府终于认识到台湾地理位置的重要性,所以在1885年正式在台湾建立省,并任命在抗法战争中有功的福建巡抚刘铭传为台湾首任巡抚。
刘铭传在台湾执政6年,积极推行近代化的管理政策,对台湾的国防、行政、财政、生产、交通、教育等事业,进行了大胆的改革,使台湾的面貌焕然一新。台湾第一条铁路和许多近代的设施就是在他的领导下创建的。直到今天,台湾人民还深深怀念着这位台湾近代化的奠基人。在台北市有以“铭传”名字命名的学校,在基隆火车站前还有为刘铭传立的纪念碑。清朝政府在台湾经营212年,使台湾成为我国一个重要的省份,使海峡两岸融为一体。
正当台湾军民发奋图强,加速同祖国大陆一体化的进程时,日本发动了侵略中国的“甲午战争”。1895年4月, 清朝政府被迫在日本马关签署《马关条约》,把台湾和澎湖割让给日本。
消息传出,举国震惊。海峡两岸的中国人同悲同愤,一致谴责清明政府的割台卖国罪行。人民一致要求惩办李鸿章,拒绝批准《马关条约》,继续抗战。在北京,从普通官员到督抚将军、宗室贝勒等500多人向朝廷上书100多件次,认为割台败坏了清明先辈统一中国的功绩。正在北京参加考试的各省1300多举人,在广东举人康有为、梁启起的发动下,联名向朝廷请愿,反对割台,历史上称之为“公车上书”事件。在台湾,人们奔走相告,聚哭于市。他们鸣锣罢市,集会抗议割台。爱国志士纷纷上书朝廷,要求誓死保卫台湾。
从6月至10月,台湾各地同胞自发地组织起来,进行武装抗日斗争。他们在义军首领徐骧、姜绍祖、吴汤光、胡嘉猷、江国辉、苏力、黄娘盛等人的领导下,与刘永福为首的黑旗军以及部分清军一起,不怕流血牺牲,历经大小100多场战斗,在极为困难的条件下,以劣势的装备,抗击着侵略者3个近代化师团和一支海军舰队,直到弹尽粮绝,壮烈牺牲。台湾军民用鲜血和生命显示了中国人民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完整的坚强意志和浩然正气,在台湾历史和中国近代史上留下了光辉的一页。在日本占领台湾的50年间,台湾各族人民的反抗斗争从没有停止过。
从1895年到1945年,日本占领台湾长达50年, 在殖民统治下,台湾同胞过着亡国奴的生活。
政治上,殖民当局实行总督统治,台湾人民根本没有参与管理台湾的权利,台湾人被视作“二等公民”。
经济上,殖民当局一方面掠夺台湾工农业和矿业产品;一方面把台湾做生意赚钱的事都控制在自己手里,而且还不断加收各种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霸占台湾人民的土地,强行推销日本产品。
教育文化上,他们一方面把中国学生和日本学生分得清清楚楚; 另一方面又对中国学生进行亡国奴教育, 强迫所有中国学生学日语。他们把初等教育学校分成“小学校”、“公学校”、“教育所”3种。第一种专收日本学童,设备好,师资强;第二种专收台湾地市、农村的学童,设备师资都较差;第三种专收台湾山区少数民族的孩子,各方面条件更差。到了中学阶段,学校里就没有多少台湾学生了,日本学生和台湾学生的比例约为3比2。而大学里,台湾学生更少,日台学生的比例为4比1。
1937年日本发动侵略中国的战争后,日本殖民当局把台湾变成了他们的战争基地。为了控制台湾人民的思想,殖民当局发动了所谓的“皇民化运动”,也就是要求台湾人民做“真正的天皇的臣民”,效忠日本。为了达到这个目的, 他们居然把台湾所有的报纸都变成日文报纸,还把中国人常去的寺庙都关闭,强迫老百姓改用日本姓名,平常生活使用日语,学习日本的风俗习惯,改换宗教信仰,参拜日本神社, 崇拜日本天皇……总之,他们想彻底消灭台湾的中国文化和台湾人民的民族意识。
日本对台湾的殖民经济,从一开始就遭到台湾人民的反抗。 在日本经济的50年间,台湾人民先后发动过上百次的反武装起义,这些反抗起义虽然最终都被日本殖民当局镇压,但它显示了中华民族反抗外来侵略、宁死不屈的大无畏精神,给了日本殖民者以沉重的打击。
中日《马关条约》签订之后,西方列强在中国掀起了划分“势力范围”的狂潮,各种不平等条约一个接一个签订,另实际上已成了一个兰殖民地国家,大陆人民和台湾人民一样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受苦受难。
但大陆人民并没有忘记有朝一日收复台湾的使命。1937年日军发动“卢沟桥事变”后,中国大陆进入了全面抗日战争。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中国政府正式对日本宣战, 宣布废除中日之间以往订立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其中当然包括《马关条约》。
1943年,中、美、英三国在埃及首都开罗签署宣言, 向全世界宣布:抗战胜利后,要收回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的太平洋所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把日本所侵占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1945年,中、美、英三国(后来苏联也参加)发布了命令日本无条件投降的《波茨坦公告》,其中第八条重申:开罗宣言所说的收回日本占领中国领土一事,必须得到执行。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同年10月25日,当时中国的国民党政府新任台湾行政长官兼总司令陈仪,在举行了日本台湾总督安藤利吉的投降仪式之后, 庄严向世界宣布:从今天起,台湾和澎湖列岛已正式重新回归中国,所有一切土地、人民和各种事务都回到中国政府主权管理之下。台湾正式光复了!从此,这一天成为台湾光复纪念日。
台湾终于回到祖国的怀抱,台湾同胞把在心中压抑了50年之久的爱国情感尽情地表示出来。 他们争购祖国的国旗,争相学习国文国语,准备热烈欢迎来自祖国的军队。
10月25日光复纪念日的那天晚上,家家户户张灯结彩,通宵欢宴,焚香祭祖,告慰先灵。第二天,台北市30万人举行火矩大游行,庆祝新生。高山族同胞也同样狂欢庆祝了3昼夜。人们期待着,从此以后,台湾人民能作为中国人真正当家做主人。
可是胜利的高兴劲儿没过几天,台湾人民却发现国民党派到台湾的接收官员们,工作不好好干,可明着暗着总要收受各种贿赂,占各种便宜。他们不管台湾人民生活,光想从台湾这个宝岛上榨取油水儿。他们还把台湾的物产源源不断地运到大陆,供应国民党军队跟共产党打内战。而且,国民党的“盟友”美国, 也开始在台湾发展自己的势力, 美国资本家也来搜刮台湾人民。台湾人民的心情由希望变成了失望,进而由憎恨发展为反抗。
1947年2月27日,国民党专卖局缉私人员和警察在台北市南京西路查缉私烟时,蛮横地用枪管将一位女烟贩打得头破血流,并且打死现场一名围观群众。此事激起台北市民的愤怒,许多人围住警察局和宪法团,要求严惩凶手,但那些国民党当官的根本不把这事放在心上。第二天,更多的台北市民围攻了专卖局,并向台湾行政长官公署请愿,一些国民党卫兵公然向徒手群众开枪射击,打死打伤数人。这一举动激起台弱民众更大的反抗情绪。他们罢工、罢课、罢市,冲击警察局和专卖局等官府机构,夺取广播电台,呼吁全省人民起来支援。于是,全省从北到南,从西到东,到处燃起了反抗国民党当局反动统治的烈火,使台湾全岛失去控制。
3月2日,台北民众成立了“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 3月7日,这个委员会代表台湾百姓提出32条要求。但南京国民党政府认为是一场“叛乱”,下令派兵镇压。从3月8日起,国民党军两个师相继在台湾登陆,随即在全岛展开大逮捕,大屠杀,将轰轰烈烈的“二二八”起义镇压下去,被害者达3万余人。
“二二八”惨案的发生,使台湾从此进入了“一段很长的政治冬天”。它极大地伤害了台湾同胞的爱国心,玷污了祖国大陆的形象,造成了台湾省同胞对外省籍同胞长期的误解和怀疑,使当代台湾的政治生活和海峡两岸关系一直笼罩在一个阴影之中。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被中国人民革命推翻的国民党政府逃到台湾。他们依仗着美国等外国势力的扶持和台湾海峡的天险,对抗新中国,使海峡两岸迟迟不能完成统一大业。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政府在台湾问题上始终坚持的立场是: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惟一合法政府,海峡两岸必须实现统一,坚决反对“台湾独立”、“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 1978年以前, 解决台湾问题的口号是“解放台湾”。1978年以后,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国家把对台湾的政策逐渐调整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就是争取用和平的方式来完成祖国的统一。统一之后,在大陆继续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则维持现行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变,这一政策受到了海内外炎黄子孙的广泛欢迎,但是台湾当局为了自己的利益却一直不接受。
国民党当局在刚败退到台湾的时候,曾经幻想过要军事反攻大陆,国民党的领导人蒋介石甚至提出要“一年准备,二年反攻,三年扫荡,五年成功”。60年代,国民党当局又提出“三分军事,七分政治”、“经营台湾,建设三民主义模范省”的政治反攻大陆政策。1975年,蒋介石去世, 他的儿子蒋经国接班,继续坚持他父亲的做法,拒绝与中国共产党谈判讲和。80年代中后期,在岛内外强大的民主化潮流和改革开放潮流的冲击下,蒋经国被迫宣布取消在台湾实行了长达38年之久的军事戒严令,并允许台湾民众回大陆探亲,从此打开了海峡两岸人民为关闭了将近40年的大门。
从1987年至1995年,台湾同胞来大陆探亲、访友、观光或者来做生产和进行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已有近800万人次,其中1995年达133万人次,占台湾出境人数的1/3。大陆去台湾探亲和进行学术文化交流人员也有7000多人次,两岸人民之间日益密切的交流往来,增加了相互之间的了解和同胞感情。
现在,虽然海峡两岸之间的故对状态还没有根本解除,祖国还没有实现最终的统一,但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是历史赋予海峡两岸中国人的神圣使命,只要海内外炎黄子孙团结一心,共同努力,这一天一定会来到。
(杭州讯)中国大陆越文化研究专家何有基经过长期研究得出结论,认为台湾高山族是古代於越族(简称越人)的一支,他们的根在中国大陆浙江绍兴一带。
中新社报道,高山族是台湾的先住民,是原住台湾的少数民族的总称,又称山胞,史学界对其来源一直没有定论。
报道说,今年62岁的何有基经过几十年潜心研究发现,高山族与越人在风俗习惯、先民遗物、造人传说等众多方面有着惊人的相似。他认为,约在4000年前,浙江绍兴一带的部分越人,因某种变故,乘船渡海,迁入台湾繁衍生息,成为台湾先住民。
断发纹身是越人的传统习俗,断发是为适应湿热的气候和多水的环境,纹身则是在早年群婚情况下有效防止乱伦的一种措施。如今的台湾高山族也有断发纹身的习俗;越人崇拜鸟神,以鸟为图腾,把鸟作为至上的象徵物饰於器物。台湾高山族也有崇鸟风俗,传说中“鸟神”曾为山胞取来火种, 在如今山胞的屋脊上,依然点缀有鸟形的器物。
台湾至今仍盛行“鸟占”(或称“鸟卜”)。何有基考证认为:“这种能预卜祸福的鸟,其呜叫声、体型和毛色与绍兴的麻雀十分相似,这不是简单的巧合,而是同一种鸟崇拜的遗存。”
何有基说:“高山族同胞的建筑形式,如建在桩上的公廨和仓库等,与越人居所完全一样。此外,高山族同胞的腰机纺织、饭稻羹鱼、父子连名、贯头衣和筒裙、屈肢葬等传统,乃至孕妇禁忌、谈梦忌讳,都可以从越人的习俗、禁忌中找到印证。”
高山族与越人先民在遗物方面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1980年7月,台湾台东卑南乡发现大批石棺, 出土了大量石器、陶片及玉器。考古学家最後确认这些文物和中国大陆古代百越族的遗物非常相似。更令人惊讶的是,台湾大坌坑文化遗址中出土的印纹陶器,与河姆渡的印纹陶器仿佛是同一模子里出来的,这为台湾先住民源自中国大陆越人这一观点提供了有力的佐证。
越人善作舟。河姆渡文化遗址中出土的船用木桨表明,早在7000多年前,越人的先民即以船为水运工具。何有基认为,4000多年前,要想横渡风急浪高的台湾海峡,必须具备能抵御风浪的船只和高超的驾舟技能。“现有的资料证明,当时祗有越人具备这样的条件。”
何有基还从古籍和高山族口头文学中找到了许多证据。他认为,《後汉书》、《山海经》等记载的有关狗祖先的故事,与高山族流传的狗祖先故事极为相似。高山族关於乘船渡海、另觅居地的说法,与《後汉书》中“瓠”的後人“浮之会稽南海中”的记载也不谋而合。
何有基的论点得到了众多学者的支持。中华民族史研究会会长史式教授与台湾历史学家黄大受最近编着的《台湾先住民史》,就明确地指出,台湾的布农等族是百越先民的一支。浙江大学教授陈桥驿在今年出版的专著《吴越文化论丛》中也提出了同样的观点,认为台湾是当时越人比较容易到达的地方。
何有基说:“我的学术考证证明,台湾最早的居民来自中祖国大陆的东南沿海。台湾与大陆血肉相连,密不可分。”16史志记载一千八百年前台湾就是中国的一个州
本报讯“作为一名多年从事史志编纂的工作者,最近我查阅了一些资料,发现早在1800年以前的史志记载中,台湾就是中国临海郡的一个州,这件历史事实,是批驳吕秀莲台独谬论的又一铁证。”这是中国地方志协会常务理事、河南省地方史志协会副会长、编审杨静琦,近日在此间的一次研讨会上讲到的。
杨静琦说,三国时期(公元220—287年),当时的吴国编纂有一部临海郡(今浙江省临海县)的地方志书。这本书为吴国丹阳太守沈莹所纂,书名为《临海水土物志》,亦名《临海水土志》、《临海异物志》。书中记述有今台湾的地形、气候、土壤、植被、农业、渔业、民俗风情等。三国时今台湾称夷州,属临海郡。书中记载,“夷州在临海东南,去郡二千里。土地无雪霜,草木不死。四面是山,众山夷所居。山顶有越王射的,正白乃石也。此夷各号为王分画土地,人民各自别异。……土地富饶,既生五谷,又多鱼肉。……能作细布,亦作班文布,刻画其内。有文章以为饰好也。”我还查阅了《三国志·吴志》的有关部分,亦记有当时的夷州人经常渡海到会稽(今绍兴)货布(卖其自织的细布、班文布)。临海郡的人在海上作业时,遇有风暴,经常到夷州避灾,亦有移居夷州者。以上真实的史志资料,千真万确地说明,1800年以前今台湾(古夷州)与今浙江、福建等沿海地区, 同属三国时吴国的临海郡。
杨静琦原为河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总编室副主任,离休后依然从事地方志研究,现已参与审阅地方史志200本,有19本数百万字的专著。她说,我在发言中引用的资料,出自山西省地方志专家刘伟毅1997年出版的《汉唐方志辑佚》。原《临海水土物志》因是1800年以前的志书已散佚,是刘伟毅根据古籍中的部分资料查阅保存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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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在一九一三年解释“美术”一词时写道:“美术为词……翻译自英之爱忒。爱忒云者,原出希腊,其谊为艺。”随后不久,我国另以“艺术”,一词翻译“爱忒”,自此“美术”一词便成为专们指绘画等视觉艺术的名称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有关校外美术课程资源开发的问题及其措施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校外美术教育主要是指以少年宫为载体的一系列美术教育活动。校外美术课程资源,即学校以外的能够被应用于美术教学活动的各种信息、工具以及其他条件。此类资源在过去不受重视,然而事实上其是美术教学活动得以高效开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基于性质分类法可将校外美术课程资源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会课程资源,主要包括公共文化设施、艺术家工作室以及社区课程资源等,另一类是自然课程资源,主要包括当地文物资源和自然环境资源等。
1.1 对开发目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
谈及为什么要开发校外美术课程资源时,大多数美术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给出答案是:“拓展少儿知识面,激发少儿学习兴趣,使其更好地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美术传统”。上述认识是正确的,但在全面和深刻方面仍旧存在一定的欠缺,如仅仅想到了少儿的可能需要,未能兼顾其他方面的现实需求。
1.2 对开发内容缺少有效筛选机制
谈及如何筛选校外美术课程资源开发内容时,某位小学美术教师曾说过下面一段话:“主要是参考当地具体情况,看哪些材料可以很轻易地找到,还有就是结合少儿普遍感兴趣的那部分内容,其他方面一般很少考虑。”由此可见,校外美术课程资源开发内容的筛选机制尚存在一定不足。
1.3 开发途径、方式单一
在开发途径、方式方面,几乎全部由美术教师来负责,而少儿们很少参与甚至不参与。另外,也没有针对开发问题制定具体步骤。
1.4 开发评价的手段单一
在课程资源开发评价方面,仍旧以传统评价方式为主,通过量化评价予以评判;教师是评价主体,少儿很少参与;往往采用事先设定的课程目标来充当评价标准。而上述评价手段均和新课改的相关要求不符,科学的课程评价标准应该是在教学活动中不断生成以及持续变化的,能够有机联系少儿当前的学习状况。
2.1 明确校外美术课程资源开发目标
课程资源只有经过必要的加工之后才能更好地融入课程。开发课程资源是达成国家教育方针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能够促使学校教育更好地展现自身特色[2]。考虑到不同地区和学校均有其特殊性,同时兼顾校外美术课程资源的特点,笔者认为明确校外美术课程资源开发目标时应重点考虑如下问题:不断提升美术课程对不同地区少儿的适应性,从而更好地促使少儿个性化的形成。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历史、政治以及地理环境,也逐渐形成了具有明显自身特色的文化(包括美术文化在内),该文化是当地人们的精神支柱,其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美术属于常见的人类文化现象之一,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总是和一定的社会、民族以及文化因素相协调与适应,校外美术教育同样应体现以及遵循美术的上述规律,尽可能地适应不同地域、民族以及文化的需要。带有浓厚乡土气息的美术课程资源往往蕴含着极为丰富的民族情感、审美理念以及创造性。它可以培养和增强少儿对家乡的喜爱之情,让少儿接触民间美术,同时应用于实践,如此一来,能够有效培养和提高少儿的实践能力以及创造能力,激发少儿的学习热情,从而促进教与学的有机融合。我国课程开发工作主要依靠少部分课程专家来完成,然而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所以,课程专家在课程设计过程中也无法做到面面俱到。所以,美术教师应充分结合少儿身心特点,就地取材,开发那些具有明显地方特色的校外美术课程资源,从而更好地培养和强化少儿的美术素养。
2.2 筛选校外美术课程资源开发内容
各民族民间美术虽然各具特色,然而并非所有作品都能够代表或体现其民族精神、特性以及艺术水平等,更难以百分百地符合现代艺术精神以及满足教育要求。有拙劣的作品,有片面的作品,有低级的作品,有不合时宜的作品。假若不经合理筛选便照搬到课堂上,非但无法达成理想的美术教育效果,反而可能带来负面的、消极的影响。所以,在筛选校外美术课程资源开发内容的过程中,应取材于民间,同时又要适当高于民间。借助有目的地取材,选出那些能为少儿接受的、喜爱的、启人心智的精神财富,并予以必要的加工以及改造,拔高其艺术水平,然后再科学引导少儿学习、模仿以及创作。
校外美术课程资源开发的选择范围主要包括:(1)建筑陈设;(2)衣饰穿戴;(3)生活器用;(4)生产劳动;(5)商业商品;(6)环境装饰;(7)戏曲表演;(8)城市文化等。
对校外美术课程资源开发内容进行筛选时应遵循如下原则:(1)多元文化整合教育理论原则。除学习本民族文化之外,还应积极学习和借鉴少数民族文化,在继承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促进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从而促进民族大家庭在经济和文化上共同走向繁荣;(2)课程理论原则。就课程理论视角而言,校外美术课程资源开发内容前后至少要接受三道筛子的过滤之后才能判断其是否具备理想的课程资源开发价值,分别是教育哲学的筛选、学习理论的筛选以及教学理论的筛选。
2.3 丰富校外美术课程资源开发途径――基于少年宫活动视角
活动是少年宫开展校外美术教育的主要途径。活动是少年宫活力得以保持的基础。少年宫若想获得可持续发展,则需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开展适宜少儿身心特点的活动,让少儿美术教学融于活动之中,建立一个玩中有学的少年宫美术教学模式。 2.3.1 通过美术活动,让少儿在活动中掌握美术知识和技能
在讲色彩训练时,为有别于校内美术课堂教学,可安排少儿欣赏世界名画,了解色彩的不同表现形式。为进一步提高该活动的趣味性,可围绕“向大师学绘画”这一主题设计相关活动[7],包括临摹名画、浏览网站以及分析技法等,从而化枯燥为有趣。如此一来,孩子们学到了知识,也从少年宫美术教育活动中体会到了乐趣,这对于孩子们未来的美术学习相当有帮助。
2.3.2 通过合作交流活动,提高少儿学习美术的兴趣
在少年宫美术教学活动中,可积极融入合作交流的理念。如举行百米长卷绘画活动,在老师的组织和指导下要求孩子们相互合作,一起创作一幅美术作品。在此类活动中,孩子是活动主体,主体性、能动性以及创造性将会得到深入发掘,将会对孩子们的学习和成长产生相当积极的影响。
2.3.3 通过美术展赛活动,搭建展示才华的舞台
如结合全国及市级的美术作品比赛,组织和指导孩子们创作相关作品,然后参赛,直到最后的奖项评出。整个参赛过程便是一个理想的学习过程,也为孩子们搭建了一个展示自我才华的舞台,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让他们不断迈向成功。
2.4 丰富校外美术课程资源开发评价
基础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符合当地需要的建设性人才,少儿们的发展状况必须在实际的生产和生活中得以验证。所以校外美术课程资源开发的效度不能仅仅由传统的量化评价来进行评判,尽管这种评价简便易操作,但它忽视了过程、忽视了人丰富的内在变化,而应采取多种评价方式,以过程取向的评价、主体取向的评价代替单纯的目标取向评价,强调对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评价。同时,还要注重田野评价、情境评价等评价方式,即在生产实践和生活情境中进行评价。
新课程实施背景下的校外美术课程资源开发的理论研究是一个具有重要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的课题,所以,应给与足够的重视,并付诸实践,善于发现校外美术课程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制定和实施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从而保证该项工作的高效开展,激发少儿们的学习兴趣,提高少儿们的美术素养,最终促进少儿们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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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热器是一种在不同温度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流体间实现物料之间热量传递的节能设备,是使热量由温度较高的流体传递给温度较低的流体,使流体温度达到流程规定的指标,以满足工艺条件的需要,同时也是提高能源利用率的主要设备之一。换热器行业涉及暖通、压力容器、中水处理设备,化工,石油等近30多种产业,相互形成产业链条。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换热器设计有关结构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在设计换热器时,设计人员是按照GB 151和GB150进行设计的。但有些问题常常被忽视,需要设计者去注意。有关换热器的管板材料、换热管受压失稳长度的取值、隔板槽面积、U型管、液(气)压试验曾在相关书籍和文献中大量讲解、讨论过。在本文,笔者从多年设计和审核图纸经验中发现,除上述问题以外有关结构要注意的其它问题,特提出,望引起注意。
(1)粘度高的介质走壳程,可获得较高的传热系数;
(2)腐蚀介质、高温介质、高压气体走管程,可少用不锈钢、合金钢;
(3)易生污垢的介质走管程,可提高管内流速,减少污垢,便于清理。
换热管的排列形式有正三角形排列、转角三角形排列、正方形排列、转角正方形排列。
(1)正三角形排列:介质流经折流板缺口时垂直正对换热管,冲刷换热管外表面,介质流动时形成湍流,对传热有利。因此,对无相变的换热器,因其传热与介质流动状态关系不大,宜采用正三角形排列。正三角形排列用于壳程介质较清洁、换热管外不需清洗的场合。
(2)转角三角形排列:介质流经折流板缺口时平行于三角形的一边,介质流动时有一部分是层流,对传热有不利影响。对有相变的换热器,宜采用转角三角形排列。
(3)正方形排列:介质流经折流板缺口时平行于正方形,介质流动是层流,对传热有不利影响。正方形排列用于壳程介质较脏、换热管外需清洗的场合。
(4)转角正方形排列:介质流经折流板缺口时垂直正对换热管,冲刷换热管外表面,直接流动时形成湍流,对传热有利。转角正方形排列用于壳程介质较脏、换热管外需清洗的场合。
布管限定圆是指换热管外壁所限定圆直径。布管限定圆使换热管不要太靠近壳体,当换热管和壳体距离太近,液体流过此处阻力很大,使液体不经过此处,从而减少传热面积。固定管板换热器和U型管换热器管束最外层换热管外表面至壳体内壁的最短距离为0.25d(d为换热管外径),且不宜小于8mm。浮头式换热器要从结构上考虑。
卧式换热器壳程介质为单相清洁流体时,折流板缺口应水平上下布置,若气体中含有少量液体时,则应在缺口朝上的折流板的最低处开通液口,若液体中含有少量气体时,则应在缺口朝下的折流板最高处开通气口。卧式换热器、冷凝器和重沸器的壳程介质为气液共存或液体中含有少量固体物料时,折流板缺口应垂直左右布置,并在折流板最低处开通液口。
换热器分程隔板上应设有小孔,通常为φ6小孔,开孔有三个作用:泪孔作用,用于排净液体;平衡作用,用于平衡两腔的压力;排气作用,用于液压试验时排净气体。
立式固定管板换热器选用裙式支座或支腿,给下管箱的维护、检修带来很大的不便,当下管板需要检查或维修时,需要使用较大的起吊设备把管束吊起后才能进行,大大增加了检修时间和费用。因而,应尽量采用耳式支座并设置在壳程壳体上。
立式固定管板换热器耳式支座的支承平面一般应高于设备的重心和膨胀节,这样可以提高设备的稳定性,同时改善膨胀节受力。
立式固定管板换热器的拉杆,应在满足组装要求的前提下把固定端设置在上管板,而无论壳程介质的进口设置在上方还是下方。这时,拉杆处于最佳的受力状态。
从结构的设计角度看,立式固定管板换热器的壳程介质宜上进下出流动。目的是避免脉动向上的介质与折流板向下的自重处于不平衡状态,使折流板上、下振动,加重换热管的磨损。
重叠式换热器的支座设计可做如下特殊考虑:
(1)重叠式换热器之间的支座应设置调整高度用的垫板。
(2)支座底板至设备中心线的距离应比接管法兰密封面至设备中心线的距离至少小5mm。
(3)必要时对下部换热器的支座和壳体进行校核,其载荷除换热器本身外,还应加上上部换热器的重量。
(4)当重叠式换热器重量较大时,可增加一组支座。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讨论,设计者在设计换热器时,除要充分重视材料、设计参数、设计计算和制造中的一些问题,有关换热器的结构也是不容忽视的,本文提到的问题同样要注意,避免因结构不合理引起一些问题,导致换热器不能达到预期的换热或冷凝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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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一词最早是由社会学家张雨林教授1983年提出,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新《办法》为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特殊形式就业群体加入工会组织提供了法律依据。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建筑企业农民工管理中的问题与措施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针对建筑企业农民工管理现状,分析了建筑企业农民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用工管理、公共设施管理、职业病危害等问题,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措施,以期提高农民工的思想,保证与建筑企业思想和行为同步,完善农民工管理。
关键词:建筑企业,农民工管理,公共设施,职业病。
通过日常的各种新闻,报纸或者网络,我们都能够看到建筑农民工在各种各样的情境下的境遇,根据种种缩影都可以分析出在现今的建筑企业中农民工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例如用工管理方面,随着建筑企业体制改革,在企业内部各职能和组织结构都发生了巨变,很多建筑单位为了单方面降低项目成本,会选择项目外包形式,而很多的外包单位都是由许多没有技术含量的农民工构成。
1. 1 用工管理问题。
大部分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的雇佣都是通过口头形式商定各项内容,根据此情况调查,这样无论是作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用工形式也是不合法的行为。在用工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两个重要的问题。
1) 没有劳动合同。目前绝大部分的劳务用工形式都是由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或施工作业班组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之后再由“包工头”和农民工签订劳务协议。因为管理不严格或者是检查不严,大部分“包工头”是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协议的,基本上都是通过口头商定的形式进行约定,更有甚者的是签订虚假的劳务协议,这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2)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这一问题已经是每年都会时有发生并且也是对广大农民工利益损害最大的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直接严重的影响到农民工的民生利益,同时也是与劳动合同息息相关的,没有劳动合同也直接危害到农民工工资,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1. 2 安全生产、安全管理问题。
“注重质量、安全生产”是我国建筑企业必须遵守的规定。虽然在各个建筑企业的项目部中随处可见这样有关安全生产的标识,但是还是存在诸多的安全隐患。在建筑项目上存在安全隐患就意味着生命随时受到威胁。安全隐患是性命攸关的严重问题,因此可以说,安全第一。安全问题也是所有管理问题中的关键,这不仅威胁着农民工自身的人身安全,也是对其他人性命的一种威胁,更是影响建筑企业今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1. 3 公共设施管理问题。
1. 3. 1 没有社会保险。
没有社会保险是最切实际的问题,有的建筑企业不仅没有给建筑农民工购买人身保险,连基本的社会保险也没有。这是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但是多数农民工对这个基本常识没有概念。
1. 3. 2 农民工生活质量较差。
一般情况下都集中生活在工地上,住宿是工棚,公共设施配套全部齐全,而且是大多数人共同生活,生活大环境相对较差。
1. 4农民工个人职业技能管理。
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仍然记忆犹新。这是一起因无证电焊工违章操作而引发的责任安全事故。其实这样的事情完全可以不发生,但是由于建筑部门对工人无证上岗管理太过疏松,进而导致了这场事故的发生,造成了沉痛的教训,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上海“11·15”就是一个鲜活的例案。换言之,作为建筑企业,在保证工期正常的情况下,更要注意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进行有效提高,特殊工种就该持有上岗证才能够进行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在不耽误工期的情况下又保证了质量和解除了安全隐患。
1. 5 工作休息管理问题。
一般情况下农民工的工作和休息是具有极大反差的。也就是说他们一直处于极长时间的工作而缺乏必要的休息,通常是一天连续加班加点的进行体力劳动,这不仅对农民工的自身健康产生了影响,也间接的影响到安全生产这一问题。
1. 6 职业病危害问题。
职业病的高发性通常都是体现在强体力劳动者身上,他们工作和生活的环境质量低下,大量空气杂质和粉尘污染导致 60% 的建筑农民工存在呼吸道感染或者耳鸣等问题,更有甚者会造成矽肺,而且发包单位或者劳务公司也不注意提供安全监控防护用品。
2. 1 规范用工制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政府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出台相关规定,针对建筑企业是否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是要承包法人一级代表与农民工签订。建筑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很多都已经开始转型为技术管理型,大部分都已经取缔了一线施工人员而是发包给别的劳务公司,但是这其中的劳务公司管理非常松散,没有严格的规章制度。也正是因为如此,一级发包单位无法直接对农民工进行直接管理,其管理成效远不如“包工头”来的直接,因此,一级发包单位最好是将农民工工资以代发的银行卡的形式发到农民工手中,而不是直接交给劳务公司或者“包工头”。建筑企业应该按照规定为农民工朋友购买人身保险,作为政府如果一旦发现逃避此类问题的企业应该加大力度罚款整改。
2. 2 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因为农民工本身来自于农村,在城市务工,但从制度上来讲他们并不属于城市,所以称之为城乡二元结合体,那么他们就不能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子女入学优待等待遇。所以个人认为政府职能部门应与用工单位进行协调,根据当地的工资收入和生活条件水平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同时建筑企业要严格实行奖惩制度,奖勤罚懒,对于工作积极业绩优良的农民工,应该适当给予褒奖,例如可以组织农民工参加本企业优秀员工或者劳模评比,以此对农民工加以鼓励。
2. 3 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
建筑企业应该在农民工的生活环境上加大力度,多同他们沟通交流,及时了解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例如不再要求让几十人同住一间房屋,可以8 个人或者10 个人共住,同时还要在农民工的饮食方面提高水平,改善饮食条件,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针对职业病这一方面,建筑企业应该定期组织农民工参加体检,时刻确保他们自身的健康,对于危险作业要注意安全帽和防护网、绳等质量要求,必要时可以佩戴防毒面具以确保自身的健康安全。
2. 4 安排培训,提高农民工自身专业水平。
作为建筑企业,若希望工程质量得到保障,那么也就需要有专业的人进行工作,而不是所有人都是专业人士,同时也无法满足建筑企业巨大的人力资源要求,那么就可以采取迂回办法。定期的对农民工做培训,首先是要对培训内容进行合理安排,因为农民工可能文化有差异,所以不宜太书面化,要结合工程进度和工程对技术的要求,也要结合农民工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培训内容。其次就是给农民工进行培训的人员专业素质要高,可以是由培训学校的老师进行培训,再或者是项目经理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同时企业应邀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为农民工授课。
2. 5 定期为农民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
安全生产是建筑行业的一大标准,农民工兄弟由于在农村生活,对建筑施工方面的知识了解较少,尤其是对于严格执行的安全规章制度,认识不到其重要性,也不能预见违规操作所带来的后果,因此就会造成违规操作。为此企业或政府部门应该定期的组织安全知识讲堂,对安全方面进行培训,并对工作生产进行责任划分,落实到个人和各岗位。从基础上提高农民工同志的安全意识。
通过对上述建筑企业农民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在这之外,作为建筑企业还需要经常与农民工多交流,了解农民工的实际困难,尽可能的给予帮助。政府部门也要相应的采取一定措施,例如建立农民工子弟学校,这样就可以保证农民工在工作时能够全身心投入; 作为建筑企业,要在奖惩制度上更具体化,对于业绩优良表现突出的农民工,应该适当的给予奖励或升职。只有这样才能够在根本上提高农民工的思想,保证与建筑企业思想和行为同步,进而达到建筑企业目标,进一步对农民工管理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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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企业农民工管理中的问题与措施】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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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当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农民工工伤事故不断出现,致使劳资矛盾不断,决定了工伤保险应该作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项目。但是因为制度不健全,导致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推进缓慢。本文就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措施。
【关键词】农民工;工伤;保险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很多农民工都想借助进入大城市务工来改变自己的命运和生活。据统计,2011年我国农民工数量是25278万人,并2010年多1055万人,增加了4.4%。农民工数量的不断增加,对工伤保险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对工伤保险制度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伴随着农民工人数以及其对自身利益关注的逐步增加,参与各种保险的农民工不断增加,农民工最关注的社会保险险种之一就是工伤保险。然而,在我国农民工工伤制度推进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1.目前我国农民工的工伤参保率不高,企业存在逃保漏保的情况
据调查,当前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人数已高达1.2亿多人,其中每三个工人里面就是两个是来自农村的。从农名工所做的事情来看,最多的是在建筑业工作,占从业人员的90%,别的煤矿业是80%,制造业为60%。从整体上来看这些行业不仅是劳动密集型行业,而且也是高风险行业。研究表明。工伤者是农民工的占91.6%。由此可见,农民工的工作安全和工伤保险是中国的城市化建设以及现代化建设要引起足够重视的问题。虽然国家也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工伤保险为强制保险,但是实际上落实的效果却并不好。经过调查发现,在城市中没有工作单位的农民工几乎没有参与社会保险,有工作单位的农民工里面参与工伤保险的只占20.2%;农民工里有76%的没有参与工伤保险,还有3.8%的农民工根本不知道什么是社会保险。
2.在不合法单位工作的农民工缺乏现行的工伤认定的法律文件
因为我国执法监督不严,导致社会里还有很多不合法的用工单位,就建筑业来说,农民工在此岗位工作已占从业人数的90%,但是这里面的很多农民工是被不合法的包工组织雇佣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出现事故由劳动保障行政单位实施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确定受害人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然而这些只针对于那些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虽然《工伤条例》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的职工,出现工伤事故时的赔偿做了规定,劳动部门规定了不合法用人单位工伤人员一次性赔偿的方法,然而问题是这些不合法的用工方式下受害者和其家属是不是有权直接申请工伤认定,现在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3.没有工伤预防、赔偿和职业康复三者相结合的有效机制
当前,我国工伤保险体制在预防方面还不是很健全,没有相关的法律强制手段、资金投入较少等都造成企业的安全生产无法保证。目前,我国只有13个省从工伤保险资金里调拨一定比例作为工伤预防费用单独分开,但其他大部分地区依旧有工伤预防经费短缺的问题。
同时从职业康复方面看,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专门的工伤治疗康复机构,农民工出现了工伤伤害,只能到普通医院医治,这就导致后期职业康复工作出现很多问题。职业康复和劳动者是不是可以恢复劳动能力,继续工作直接相关,简单的工伤治疗恢复的仅仅是身体机能,然而恢复期劳动能力才是工伤制度建立的关键所在。
1.强制农民工执行工伤保险,增强农民工的工伤参保率
严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选择责任人与受益人,严格依据规定办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手续,强制用人单位为所请的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办理机构要根据政府的规定,彻底检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数额与被雇佣农民工的数量,并实施工伤保险调查工作,强制用人单位参与社会保险。
2.抑制企业逃保漏报现象
首先要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企业责任感的重要内容就是安全生产,因此要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其次,我国之所以会发生逃保漏保的现象,是因为我国的工伤保险政策不合理。目前我国工伤保险政策惩罚的对象只是不参与投保的企业,惩罚力度较小。此外,我国没有有效保险制度来对投保企业进行奖励,企业缺乏提高参保率的动力,可以制度设计方面添加一些对投保企业的奖励制度,从而调动其他参保企业的积极性。
3.加强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相结合,做好职业康复工作
农民工工伤保险机构可借助资金条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是与其他中介部门合作,积极的开展农民工工伤防御、监督安全隐患、给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提供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创建职业病和有害物品材料数据库、为用人部门采取一定的防御措施等服务,另外工伤部门也要投入资金用来宣传和普及安全知识,避免因为无知和蛮干而出现工伤事故。逐渐实现预防到降低工伤事故到降低工伤赔偿到减少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率再到预防的良性循环。
总之,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应是当前社会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积极筹建工伤保险制度,能够顺利完成城乡社会保险制度接轨的突破口,这样不仅可以实现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而且可以城乡社会保险制度接轨提供条件。同时,良好的工伤保险体系,既可以减少社会矛盾,也可以维护农民工的利益,也有利于建立城乡一体化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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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事业的变迁和发展过程中,教师职称评定这项工作在教师的专业水平评价、保障和提高教师与教育质量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教师职称评定标准作为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依据,不仅直接作用于教师及其工作,更对整体的教育质量产生深远的影响。随着整体教育形势的改革与发展,教师职称评定标准也出现了一些与现实教育和教师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有关教师职称问题的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正近年来,媒体不时爆出与职称评定相关的"丑闻",有"评审专家公布宾馆房间号公开索贿"的,有"大学教师因职称评定大打出手"的。今年3月,人力社保部副部长王晓初表示,设立于计划经济年代的职称制度考评正在进行改革,将按职业系列推行分类管理试点,目前第一个在全国大范围开展试点的职业系列是中小学,涉及教师1200万人。事实上,对于教师的职称问题,各地已陆续推出了一些改革方案,但成效如何,还有待观察,而有关职称评定的争议却从未停止过。
【关键词】: 职称评定 教师职称 职称制度 大学教师 中小学 分类管理 评审专家 计划经济 王晓初 职称评审
王栋生 杂文家
我多次公开表态反对评“特级教师”“名师”“教授级高级教师”,主张在中小学取消这些称号和职称系列;提高教师待遇,不能靠这些。这类评比太多了,造成学校教学失衡,也形成不良风气。请问世界上哪个国家的教师有这么多层次、级别和名衔的?
吴 语 时评人
无论多高的职称,在工资待遇上也应按岗位职责、工作量等实际工作贡献来核算,应当削减其在工资项目中所占的比重。在事业单位普遍推行绩效工资制度的今天,工资待遇方面的差距可以用岗位职责、工作量、绩效考核等东西说话,又何必把职称等级也绑架在上面呢?
杨锦芳 政协工作人员
职称高低造成收入的巨大差距促使一些学校的教师为了评职称而争指标、争先进,影响人际关系和正常教学秩序。近几年很多学校没有指标和岗位,偶而有一个指标或岗位,有些教师不惜一切手段,送礼请客、花钱发表论文,花钱评奖,催生腐败,扭曲了教师的心灵,败坏了校园的风气。
张铁鹰 时评人
一位讲课极受学生欢迎的老师,比不过花钱买了几篇论文评上了职称的老师;一位辛苦工作几十年的老师,比不过和领导关系好的年轻老师。这种怪象(职称评审的不合理状况)再不纠正,伤害的是优秀教师,损伤的是教育的“百年大计”。
刘云生 中学教师
很多教师,未评上高级(职称)时还有一些干劲,一旦评上了高级,也就觉得到顶了,不愿再努力了。按理说,评上高级的老师,教学水平不算低,更应该奉献在教学一线,但事实恰恰相反,目前学校里老教师不做事的比比皆是,这岂不是师资的浪费?
张成浩 政府职员
近年来,之所以有这么多人呼吁教师职称评审机制改革,主要原因就在于当前的职称评审中存在诸多不正常、不公平因素。职称评定表面上看是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示,但这仅仅是形式而已,实质上是行政部门把持着评审的全过程,因此不可避免会产生腐败。
杨学用 民办学校校长
可以将职称作为一种荣誉,尽量把教师的待遇体现在绩效工资上。还可以实行职称动态管理,评上职称后应该有一个监督和考核制度。现在某些地方探索的职称5年或7年考核制值得鼓励和期待。职称,不能是终身的,应该是暂时的,几年后考核不合格,就不应该享受相应的待遇。
王淦生 中学教师、时评人
评审高级职称,应当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导向性都很强的工作,从方针政策的策划制定到具体施行,都应当细致周密,力求公平公正。如果让某些不平等因素制度化,必将带来制度化的不平等,以致贻患无穷。
顾仁海 教育学者
其实,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职称该不该与工资挂钩、职称该如何评定、如何处理好职称与职务之间的关系。因此,要进行职称制度改革,应该探索多种可以体现教师能力和价值的方式,保证考评机制的中立性,多渠道激发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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