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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联交易是经济生活中不可回避的一种经济现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推进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信息披露、公司行为、公司治理结构产生的影响越来越深刻,其信息披露问题引起了广大投资者的广泛关注。正当的关联交易无可厚非,但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负面影响,必须引起重视。
关键词:关联方关系;交易;信息披露
1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界定
1.1关联交易的产生
关联交易是伴随着企业集团的兴起,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制及总分公司制得到广泛应用时出现的一种特殊交易。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集团化的趋势更为明显,在大量关联交易存在的同时,新的交易方式也层出不穷。我国许多上市公司都是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原来存在的隶属关系很难切断,加之受到新股发行额度的限制,上市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小,股份公司作为集团的一个经营部门甚至只是一条生产线而存在,原料的供应、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环节都依附于集团,由此产生的关联交易也就在所难免。由于关联交易的发生可能使少数大股东处于有利地位,其中最主要的是信息优势,所以尽管关联交易由来已久,但直到1997年才被列入监管范畴,各种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还有待规范。
1.2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界定原则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界定原则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关联方的类型是复杂多样的,则为关联方的界定增加了难度。在判断某一方是否是报告主体的关联方时,关键应关注双方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看到关系的外在形式。只有双方中一方能够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与另一方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或双方受同一方的控制或重大影响,使得其中一方难以按照其独立意志全力追求和维护自身的独立经济利益,双方才互为关联方。如果仅看到关系的形式,测绘导致错误的判断。
1.3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关于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国内外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早已经达成共识。比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4年7月公布国际会计准则公报第24号《关联方披露》,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2年3月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57号《有关联者的揭示》。我国于1997年5月由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此准则的发布对于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遏制关联方之间不公允的市场交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不断完善,此准则逐步表现出某些局限性。为此,财政部在总结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实施经验、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合理内容的基础上,于2006年2月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1.3.1新旧准则比较
新发布的关联方披露准则与原准则相比,扩大了关联方的范围,具体表现在:
(1)关联方的判断标准。原准则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新准则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对比可以看出。在纵向关联方关系的规定方面是一致的,而在横向关联方关系方面则是存在差异的。
(2)企业通过个人与其他企业的关联方关系方面。原准则规定列举的主要关联方中的表述为:“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准则中则表述为:“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亲密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不仅包括了企业关联方个人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还包括了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3)关键管理人员的范围。原准则中所谓的关键管理人员,仅仅指本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新准则中则将本企业的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也纳入关联方的范围。这样,企业的关联方与原准则相比,就增加了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控制或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与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1.3.2关联方关系的国际比较
(1)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4年7月公布ISA24《关联方披露》规定关联方包括:直接地或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间者间接地控制报告企业,或是被报告企业所控制以及和报告企业共同受控的企业(包括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和其他附属公司);联营企业;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报告企业表决权的股份,并对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那些个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重要的管理人员,即有权利和责任来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报告企业活动的那些人员(包括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以及与这些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由前两段所述人员直接或间接地拥有重大表决权的企业,或是这种人员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包括有报告企业的董事或主要股东拥有的企业,以及与报告企业拥有共同的重要管理人员的企业)。
(2)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2年3月发布的SFAS NO.57《有关联者的揭示》中规定下述情况均属关联方:按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的某企业的被投资方;为雇员利益服务的信托基金,诸如养老利润分享等这些管理当局受托管理的信托基金;企业的主要所有者;其管理当局;企业主要所有者和管理当局的直系亲属成员。
(3)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最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规定关联方包括:该企业的母公司;该企业的子公司;与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该企业的联营企业;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我国新准则中明确说明:“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但修改后的ISA24中取消了此项豁免规定,删除了准则中受国家控制企业的财务报表中不需要披露与同受国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交易的规定,两者间存在实质性差异;我国新准则中仍将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系视为关联方,而ISA24中未将主要投资者个人列为企业的关联方。
2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2.1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原则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原则是重要性原则。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包括数字说明和文字描述,从而达到充分披露的要求,但充分披露并不等于过分披露。要达到充分又适当,上市公司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进行披露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重要性原则要求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应视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是否需要披露。我国的准则中重要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对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之间,无论是否发生交易,都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基本情况;对于零星的关联交易,如果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或几乎没有影响的,可以不予披露;类型相同的非重大关联交易可以合并披露,但以不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正确理解为前提;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交易,如果属于重大关联交易,应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
2.2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现有规范
2.2.1新旧准则比较
(1)新准则在“披露”一章有关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的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信息中增加了“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的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的要求,以保证存在多层投资控制关系的企业集团,有效披露其多层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2)新准则规定当发生关联方交易时,要求披露关联方的性质,同时加强和细化了对关联方交易和未结算金额的披露要求,规定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起及有关提供和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对于关联交易,必须披露交易金额和未结算金额,只披露关联方交易和未结算金额所占的比例是不充分的。而原准则规定金额和比例只披露一项即可。
(3)新准则增加了第十二条:“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此条款强调了关联方交易的公允性。
2.2.2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国际比较
(1)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SA24中有关披露要求为:在存在控制的情况下,不论在关联者之间是否发生了交易,关联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均应予以揭示;如果在关联者之间发生了交易,则报告企业应揭示关联者之间相互关系的性质,以及交易类型与为了解财务报表所必须了解的交易要素;对于性质相同的项目,如果不是为理解有关连者之间的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而必须分别列示,就可以汇总数字反映。
(2)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SFAS57中规定:若报告企业在所有权或管理上对其他企业具有控制力,并且这种控制关系的存在会对企业的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则无论是否发生关联交易,都应对关联方关系的性质进行披露;若关联者之间发生了交易,则除了披露关联方的性质外,还要求披露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前期所采用的交易条件的改变对报告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等;另外在实务中,关联交易在财务表中被确定为最相关的地方揭示。
(3)我国新准则中规定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在我国新准则中要求企业必须披露对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信息,而ISA24中没有此类要求;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后,各国准则都规定除了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以外,还应披露关联交易的类型和关联交易要素,但关联交易要素包含的内容各国略有差异。总体来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在准则方面,尤其是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方面相对而言较为完善,值得我国借鉴。
3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现状及改进
3.1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利用会计准则或其他政策法规的不完善,掩饰非正常关联交易。将实质上的关联交易通过特定方式转化为非关联交易,从而逃避对其进行披露。目前我国对于关联交易的管理缺乏高层次的、系统的法律规范,缺乏对上市公司故意将某些关联交易信息隐藏不报或拒不披露的惩罚性规定和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即使发现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中的不当行为,监管部门也无法律依据和合适途径加以阻止和进行相应惩罚。
(2)关联交易内容披露时。对投资者有用的信息量很少,一般仅披露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的关系、经营性质、主营业务、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等,而对有关交易要素如交易金额或相应的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交易价格、定价政策等往往不予披露;即使披露了,也未说明有关资产是否经过审计、评估,是否按照独立企业的核算原则予以定价等,使投资者很难了解到关联交易的实际情况。
(3)对关联交易的内容披露含糊不清。—个典型的例子是对国有控股的提示。国家持股一般有4种方式:国资局持有、财政局持有、委托某企业集团持有、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而其中大部分是通过后两种形式存在。许多上市公司在揭示股东持股情况时,仅以国家股例示,掩盖了许多关联方;有的公司只说明关联交易,未说明关联方究竟是何关系;有的只说明交易量,没有说明金额的数量,使人迷惑不清。
(4)对关联交易的披露避重就轻。上市公司在披露关联方交易信息时,涉及到处于核心地位的关联方交易往往会含混其辞,语言不详,让读者甚是费解。许多公司在披露关联方交易信息时,往往对其交易和交易的内容避而不谈,或轻描淡写,更谈不上将关联方交易与真正的市场交易进行比较,使读者根本分不清此种关联交易到底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也无法确定关联方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这种会计信息的模糊披露方式,使信息使用者产生不信任感和不安全感,也为上市公司粉饰业绩、转移利润提供了“遮羞布”。
(5)在关联交易披露中,重形式、轻实质的问题比较严重。我国目前上市公司日常经营中普遍存在着关联交易,但只做简单的披露,未做充分的陈述,或者避重就轻,对重要信息隐瞒不报,如关键领导人的报酬、关联融资等。
3.2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改进
(1)充分考虑我国上市公司的特点,增加披露内容。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或经营发展存在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不仅应对这些交易予以披露,还应披露其影响程度。如资产、股权的转让,应披露转让缘由、定价原则、对交易双方的当前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的影响、产生的效益占公司净利润的比重等。对于明显偏离正常市场标准的交易,要求关联方作出解释说明。
(2)在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时,充分应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应从以下方面考虑:①对关联方关系的披露上,应注重实质上的关联方关系,比如上市公司通过降低持股比例或由母公司转让股权等方式将已有的重要的关联关系转为非关联方关系,从持股比例这一形式来看已经不是关联方,但这并不意味着原有的控制关系的消失,所以在披露时应注意从经济实质上进行判断。②对关联交易的披露,同样不应拘泥于交易的形式。比如,通过业务分解将原本一笔关联交易变成两笔非关联交易来完成的情况,依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将其视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3)制定有关重要性披露问题实施细则。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中,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分别处理。对关联交易的重要性应有两种指标作为衡量标准:本着充分披露原则,对于普通购销业务采取数量指标衡量,即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或比例时必须披露,而除普通购销业务以外的其他交易如资产转让、相互提供资金、担保、综合服务、租赁、无偿使用等不论金额大小,都应该详细披露。
(4)充分披露关联方交易的定价政策,增强关联方交易价格的透明度。在关联方交易中,价格的公允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特别是在我国,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的关联方交易占有较大份额,必须充分披露关联方之间交易的定价方法、确定交易价格的原则、交易的收付款方式及条件等。由于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或合理性较难评估,因此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使阅读者对交易价格的公允性等内容有自己的判断,并作出适当的反映是必要的。
(5)经济依赖性信息的披露在解释关联方关系概念时,我国国家税务总局指出,应包括8个方面,其中包含: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企业的业务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我们认为,上述4个方面均与企业的经济依赖性相关。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应将有关企业重要经济依赖性内容纳入会计准则规范之中。披露相关的信息。
4结束语
总之,关联交易的性质与一般市场交易不同,这种特性决定了关联交易会计信息披露在整个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体系中显得相当突出。今后,我们应进一步加快法制建设和制度完善的步伐,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促使关联交易披露更规范、更清晰,以保障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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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今,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和文化发展已经开始融合在一起,文化传承对经济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进一步研究地域文化传承地土特产市场发展的关系,这对于区域经济尤其是土特产市场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地域文化 土特产 市场 包装设计
地域文化在现代社会中以显著的地域烙印与独特的文化特征,时刻影响着社会、经济、政治及文化等方面,为各个地域全面发展提供着精神动力与智力支持,成为推动地域经济发展与增强地域竞争力的重要力量。
地域文化具备地域性、丰富性、稳定性三个基本特征。从本质上来讲,不管是哪种文化都有其地域性的特点。地域文化的地域性突出表现在空间上占有一定的地域单元,具有其自身的所属领域和范围。地域的文化特征是其自身独有的或者是独创的,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独特性并且与其他地域文化特征有着比较大的区别。地域文化的地域性是人们在该地域生产、生活、劳作,以及社会历史环境的演变中不断积累而成的。不管是历史古迹、地方文化传说,还是当地风俗、思维习惯、道德传统和价值观等,无一不渗透着浓烈的地域文化色彩。
地域文化的丰富性体现在不同地域文化多具有的多样性、层次性和整体性上,地域文化的多样性可以使不同地域的人们在交往中相互吸收,同时借鉴对方文化中有益的经验,摒弃落后文化,并且加以结合,既有自身的特点,又不完全受限于自身,更好地解决当地文化所存在的现实问题。地域文化的层次性可以使地域文化按照不同的等级形成多种地域文化系统,按照等级层次由高到低进行细分,地域文化的种类由少到多,层次分的越细,地域文化的特征越具体。地域文化整体性是地域文化的丰富性的另一种表现,许多当地的地域文化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多种文化相互融合,共同影响着当地社会整体的发展。地域文化作为一个具有地域特征的文化单元,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
地域文化产生和发展过程是很漫长的,不断受着传统的影响、制约和沉淀,却又是在传统基础上的一种更深层次的发展变化。无论你走向何方、身处何地,一见到古城小镇、舞龙耍狮、张灯结彩,就会想到中国文化,就有归属感。这是社会发展不断演变而成的、群众认同的文化上的稳定性。
以南充为例,南充这座历史悠久的文化名城建城已有2200年,是四川省八大中心城市之一,它位于川东北部嘉陵江中游,是古老嘉陵江畔的明珠,闻名遐迩的丝绸之乡,南充既是“三国文化”的源头和发源地,又是川陕革命根据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南充有着独特的民俗文化、名人文化、宗教文化、饮食文化等,这些当地的传统文化不断丰富扩展,又相互交叉和渗透,形成一个独特的地域文化系统,并且在不断的丰富和扩展地域文化的内容。
部分不法商贩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产品质量,甚至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非法加工。例如:南充阆中的张飞牛肉作为南充的一张名片,但是有些不法商家将死牛肉、病牛肉作为原材料,利用熏黑再加上其他不符合食标的添加剂制作成成品牛肉销往市场。目前在南充市从事土特产生产、加工的大小企业有100多家,却只有少数土特产生产企业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获得了食品工业生产许可证,再加上进入市场的门槛要求不是很高,很多参差不齐的企业涌入这个市场,最后导致当地土特产品档次混乱,大打价格战,行业利润不断降低,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南充当地的土特产资源比较丰富,其主要品种有:阆中张飞牛肉、西充黄心苕、河舒豆腐、保宁压酒、营山黑山羊、仪陇大山香米、阆中川明参、仪陇胭脂萝卜、仪陇酱瓜、南充冬菜、保宁醋、川北凉粉、营山板鸭、南充松花蛋、南充脐橙等30余品类,一百多个品种。但由于加工技术水平不够,再加上缺少新技术支持,因此,土特产大多都是直接以“真面目”示人。
南充本地很大一部分土特产品,还没有形成响当当的品牌。这些产品,像阆中张飞牛肉、川北凉粉等等,虽然在当地知名度较高,但大都使用当地的名称作为自己的产品名称,非常缺乏自身的特色。这就无疑影响了南充土特产品在国内市场上的地位和表现。
南充本地生产加工土特产的企业都是一些中小型企业,这此企业缺乏市场运作能力。南充目前的土特产市场销售主要是以分散销售,这种销售模式效率较低。如果生产分散,销售分散,渠道分散,这将不利于品牌的运作,不利于价格的管理,更不利于资源的集中利用。
南充土特产的种类比较多,但土特产包装设计存在一些共同的问题,如:没有包装新意,包装过于简单,没又档次;视觉设计没有规律,地域文化表现性弱;过度包装等。如南充的脐橙包装设计,简单的绿色调、简单的脐橙、几片树叶杂乱堆砌,不看上面的文字说明,根木看不出来是哪里生产的水果。市面上诸如此类的例子还有很多,这些土特产包装几乎没有地域特色,让消费者感受不到当地的地域文化内涵。
当地土特产市场的发展需要当地地域文化作为动力,既要具备土特产自身的商品效应,又要通过土特产将当地地域文化传承下去,因此,在土特产品外披上地域文化这件外衣对当地土特产市场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收集土特产的自身或当地的相关资料,从当地的地域文化中提取可以进行表现的元素,比如说民风习俗、古老传说、名胜古迹等。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土特产包装设计时,要深入理解当地的地域文化内涵。仔细斟酌选择出几个符合土特产品的文化元素。依据这些所获元素,确定设计思路,设计出既能体现土特产地域特色,又有地域风情的土特产包装。
地域文化是一种浓缩的文化,是反映一个地域的重要标志之一。一般地方的土特产大多都具有悠久的历史,民族文化气息浓郁。如果在包装设计方面能恰当地运用这些地域文化元素,不但可以突显土特产的特色,还可以体现出包装的文化价值。
地域传统文化丰富多样,土特产包装的设计可以从中选取各种各样的文化素材。比如,中国的传统元素一般分为“形”“意”“神”三个方面:“形”是指形状、结构、色彩;“意”指这些形状、结构、色彩所代表的寓意,“神”是指当地文化的内涵。将地域传统文化元素巧妙融入土特产包装设计中,不仅能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同时可以引起消费者情感上的共鸣。
对当地土特产进行设计时要将情感融入到设计中去。不同地域的土特产包装设计都有其不同的情感。在设计土特产包装时,通过对标题、结构、色彩、肌理等的设计,将情感融入到土特产包装设计中,让消费者产生向往的情感。以民风习俗、历史名人、神话传说为切入点,以故事的形式融入土特产的包装设计中,不但会引起消费者的兴趣,同时还可以强化地域文化的表现性。让消费者一看到土特产时就会想起其中的传说,从而留下更深刻的印象。另外,不同的商品有着不同的形态与特征。如在阆中张飞牛肉包装的造型上,可以借鉴张飞的画像、脸谱等,它们会让消费者联想到三国时代的张飞如何大快朵颐的情形。这样既起到了传承地域文化符号的作用,也能引起消费者的怀古之情。
利用现代设计手段,演绎土特产包装,并不是简单的将传统元素进行组合,而是给这些元素添加新的意义,把它变的时尚而又不失当地传统文化特性。人们都会喜欢一些有创意的设计,将传统进行创新,土特产包装设计才会有新的生命力。有些当地土特产品包装,工艺简单,没有新意,产品质量较低。因此,在土特产品的包装上应改革创新工艺、引进现代技术,使土特产品重焕光芒,向高档次发展。
总之,如果能充分的挖掘地域文化的内涵并能够进行系统的分类和更深层次的分析,再将其拓展开来应用到当地的土特产品市场上,将地域文化和土特产市场融为一体,就可以促使土特产市场不断扩大,乃至走向国际化。
[1]夏志芳.地域文化课程开发[M].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
[2]王敏,闰如山.景德镇陶瓷包装的地域性和品牌化探[J].包装世界,2010.
[3]陈琛.地域性文化与旅游纪念品设计及包装策略探讨[J].包装工程,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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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监管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保险偿还准备金,满足监管部门规定的偿付能力标准;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与监管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经济全球化下保险业的国际融合愈发突出。跨国保险公司设立境外子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是国际保险市场一体化的重要形式。由于各个国家税法各不相同,主权国家税权的独立性使得跨国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关联方交易中的转让定价规则降低或转移税赋。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交易业务比较特殊,保险监管只有结合关联方交易特点制定相关的转让定价管理规则,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税权,促进良性竞争和保障市场秩序。
【关键词】国际保险;保险公司;转让定价;关联交易
【论文正文】
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与监管
保险业自由化和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使得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成为必要。保险的自由化表现为保险险种在过去几十年不断创新,新险种打破保险与金融、寿险与非寿险业务的界限,保险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如银行信贷市场、股票市场呈现出很强的相互融合与渗透的发展趋势。发展中国家受外部压力或自身发展需要不得不减少甚至取消保险市场准人的障碍,放松对保险业的管制并按国际惯例的原则进行监管。保险业全球一体化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保险业在经济一体化的巨浪下,向其他国家尤其是新兴市场国家渗透,在国内市场竞争处于极限之际,向海外寻求新的发展空间和高额利润来源。
这种趋势意味着一方面跨国保险公司可以在各个国家金融保险市场上投资,获取高额利润;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可以通过母子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将所获取的利润转移到国外,通过会计技术使得利润来源地国家保险公司的利润变小甚至产生负利润。转移的利润将流向母公司或者是税负较低的其他子公司,导致投资所在国税收流失,而利润流向国也可能因为其税收体系与投资所在国的不同最终致使所转移利润在流向国也无需纳税,造成无税收灰色地带。
国际税法中的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为了谋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对货物销售、资金借贷、劳务提供或技术交易、有形财产租赁和无形财产转让等业务制订不同于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或就费用的分摊进行不合理的分配。它不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只服从于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目标和跨国公司全球利益最大化目标。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就是要使关联保险企业之间的业务定价有章可循,税收在国际间合理分配,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主权国家正常的市场竞争,保障市场的稳定发展。
关于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监管的税法规制,最早始于1915年的英国,随后美国于1917年颁布了类似的法规。20世纪50年代,国际贸易和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 FDI)活动日益频繁,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的税法规制不断完善,执法也日趋严格,这些国家在此过程中积累了不少可取的经验。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借鉴美国的做法,于1979年提出了著名的《转让定价与跨国企业》报告,该报告坚持了正常交易原则,并对确定有形财产、劳务、资金及无形资产等方面正常交易价格的方式方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84年,OECD出版了《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三个税收问题》报告,作为1979年指导方针的补充。而后,OECD对1979年《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报告进行了修改补充。该补充修订的新的指导方针《对跨国公司和税务当局的转让定价指南》于1995年公布。1996年,该《转让定价指南》又新增了有关无形资产和劳务两章。1997年,OECD《转让定价指南》又吸收了《关于成本分摊的报告》作为第八章。OECD对转让定价问题一般性指导方针对理论研究和的探讨是持续的和领先的,它以一个全球性知名国际组织的纲领性文件形式将其基本原则固定下来,对全球的关联交易和转让定价问题研究具有划时代意义。
尽管国际上对生产性企业的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的监管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已经相对完备,但是在金融服务领域内对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的确定却没有明确统一的观点。迄今为止,对国际保险业转让定价模型的构建仍处在讨论阶段,着手领导这一讨论的仍然是国际经济与合作组织。OECD于2005年6月发表的《保险公司长期外设机构利润分配报告的讨论初稿》(以下简称《讨论初稿》)成为最新研究保险业转让定价的文献。然而该文献重点分析了保险公司所涉及到的主要业务及其功能,对构建一个转让定价体系并没有提出相应的建议。
由于保险业与其他行业有着截然不同的经营特点,因此OECD对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及其功能的论证有助于分析跨国公司内部可转让定价关联交易的主要业务,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监管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
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交易的主要业务,既包括一般跨国公司常见的关联方交易业务,也包括保险公司特有的业务。具体地讲,这些业务主要是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借贷款业务、关联企业之间的再保险业务、母子企业间对无形资产特许权的使用费和跨国保险公司中心服务费。
(一)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借贷业务
融资对保险公司来说意义十分重大。从监管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保险偿还准备金,满足监管部门规定的偿付能力标准;从评级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保持一定的风险准备金,以获取稳定或者更好的评级;从经营的角度看,保险公司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对此,保险公司关联方一般通过集团内部的借贷款业务实现资金的国际流动,这也使得借贷业务成为保险公司进行、转移税负的一种常见手段之一。
直接签订借贷款合同是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之间借贷业务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实践操作中存在着许多隐性的方式,这些方式也应该归类于借贷业务。常见的隐性借贷业务比如:母公司授权子公司可以使用其资金,使得子公司可以得到更优惠利息的银行贷款;母公司声明子公司可以使用母公司的评级结果,但是出于税收筹划的目的子公司必须为此付给母公司一定的费用。除此之外,财务再保险也是借贷业务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保险集团内部的财务再保险是指母公司与子公司双方约定,一方支付再保险费给另外一方,收取再保险费的一方为另外一方提供财务融通,并对于原保险一方因风险所致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因为再保险人融通的资金与保险人整体财务状况有显著关系,且其现金流量应大于保险人传统再保险安排的现金流量,所以实际操作中一般母公司为再保险人,子公司为原保险人。将融资为目的的再保险归类于借贷业务,是因为从目的、手段和效果来看,财务再保险都具有显著的借贷业务特点。
通常来讲,保险公司内部关联方借贷业务的定价都不同于无关联企业间的借贷业务定价。这种差异使得合理避税成为可能,但是合理避税的前提同样要求定价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在借贷业务中可以通过运用以下因素进行审核与监管,即假设无关联贷方的贷款价值( Stand-alone Basis)、贷款货币、贷款时间、还款方式、信用风险和其他权利(比如优先还款约定)等。
(二)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再保险业务
再保险主要是指传统的再保险业务,即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再保险的合同关系中,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由于各个国家之间的税制存在着许多差别,利用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的再保险业务交易无疑可以优化保险集团的税收结构,同时还可以调整集团内部的财务结构,降低责任准备金压力,甚至可以将仲裁地转移到监管更为有利的地区。
如何界定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再保险交易定价的合理性是保险监管部门和税
务部门的难题。因为大量的临时再保险合同都是针对特定的风险进行定价,使得运用“无关联第三方定价”方法难度较大。国际经合组织《讨论初稿》将再保险的功能定义为无关联两方确保通过一个再保险合同来保证必要的人力和财力,实现再保险交易风险的评估和转移。利用这一定义实现对保险公司内部关联方再保险业务定价的难度是非常高的,因为从税收中性原则看很难以通过第三方来证明在什么条件下的人力和在什么条件下的物力对于再保险交易风险的评估和转移为充分的。
实践中采用无关联第三方定价的设想仍然是可以实现的,即不考虑自己投人必要人力和财力的费用,而是考虑转移风险的费用(即预期的可预算风险资金值)。监管部门可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关联企业间基于风险资金值翔实的,可利于比较的建档定价文件,用于确认转移定价的合理性。
(三)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无形资产的使用费
无形资产对所有服务性企业都有着无可或缺的意义。所谓无形资产包括:使用工业资产(如专利、商标、商号、设计或模型)的权利,文学和艺术财产权利和诸如专有技术、行业秘密之类的知识产权。就保险公司而言,典型的保险公司关联方内部无形资产交易物包括代表着公司整体实力和信誉统一的商号,使子公司可以更有效地控制风险和保证集团的最大利益的由母公司依借其丰厚实力与经验制定的《保险指南》,母公司设计的用于风险评估、定价等软件程序或者保险合同的样本。
子保险公司使用母公司的无形资产,通常都是有偿的。但是对转让的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如何定价,是实务中的难点。在无形资产交易中,一方面很难找到可比交易,另一方面即使找到可比交易,由于无形资产交易时价值难以确定,并且即便当时是确定的,在其后的转让期间中也很可能发生变化,使得其正常交易价格难以确定。无形资产一般缺乏可比财产或交易,评估相当困难,而跨国关联企业为了实现集团内部目标,可以随意地确定无形资产的价格,使得利润来源国税收可能流失。
对保险公司关联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监管,可以参照各国和国际组织近年来发展的新转让定价方法——比较利润法。比较利润法的基本特征是根据可比的无关联企业之间独立交易的利润水平,而并不是根据价格水平,来决定关联企业内部交易中应得的利润。可比利润法的理论基础是,尽管可比交易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差距,但其利润水平却应该是基本一致的。不少学者致力于研究关联企业利润水平的确定,德国学者Knoppe提出关于许可证使用费在许可证所有人和许可证使用人之间利润分配比例公式。该公式认为,支付给许可证所有人的费用应当介于许可证使用人在扣除支付许可证特许费之前利润的1/3到1/4之间。该结论已经被许多实证数据证明是可行的。
(四)保险公司中心服务费
跨国公司习惯于由母公司统一提供某种服务,以节省成本和提高竞争力。典型的中心服务包括定期的会计处理、税务和法律的、信息技术、市场营销和企业运营等管理活动。对于直接单一的服务,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内部都不难用传统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交易成本。
保险公司的中心服务还包括保险业务直接由海外关联企业进行承保。对于信用保险、运输保险、D&O保险( Director&Officer Insurance)、非传统风险转移(Altemative Risk Transfer)和巨灾保险等业务,跨国公司内部往往设有专门统一负责处理承保和索赔业务的机构,为投保人提供最优化的保险方案。基于跨国公司专门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他们所提供的保险方案一般都综合考虑了财务风险转移和税收筹划等因素。
对该类费用的转让定价监管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即税收的归属权和价格的确定问题。由于主要的保险业务都由海外的专门机构完成,而利润来源国的保险公司仅仅负责市场的推广和交易过程的协调,利润来源国如何依据现有法律或国际惯例对本国利润实施征税是问题的症结。许多国家均采用利润来源地征税原则,那么应该将利润来源国的关联企业方看作是跨国保险公司的常设机构。参照《OECD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的规定,利润来源国有权对常设机构在该国取得的利润进行征税。由于风险转移主要通过海外专门机构完成,因此看作常设机构的保险公司实际上扮演着保险经纪人的角色。对常设机构利润额确定的合理性,监管部门可以参照国际保险经纪人对相关风险收取的佣金予以评估。
上文分析了保险公司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重要业务和定价合理性监管的主要方法。本部分将重点从整体的角度分析如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常规监管。基于保险业的特殊性,监管部门转让定价常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跨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指南、单一业务建档义务与保险公司内部的费用分摊协定的订立与报告。
(一)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
监管部门必须首先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关联方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将定价体系标准化、定价依据合理化。规范转让定价指南是单一业务建档义务和费用分摊系统的基础。关联方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应当首先将跨国保险公司内部可能出现的各种交易业务进行分类汇总,根据分类汇总的各项业务分析其无关联第三方定价,即规定计价依据,并且保证计价依据与同行业无关联第三方的定价具备可比性。作为转让定价监管的依据,定价指南必须规定单一业务建档义务和费用分摊系统的内容,并且保证关联方内部在实践操作中能够易于执行,保险和税收监管部门在审核环节中有据可依。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业务形式各异,总体来讲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业务: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投保业务、关联企业间再保险业务、母公司总部精算业务、资产管理、公司总部会计业务、法律与税务和计算机信息业务,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内部转让定价指南可能无法涵盖所有的业务,对于内部转让定价指南没有涉及到的业务,保险公司应该通过单独建档加以说明。
(二)单一业务建档义务
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单一业务建档义务的规范。单一业务建档义务主要针对大规模的再保险合同或者大型融资交易。单一建档义务的目的是便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外部、税务监管部门的税务稽查和保险监管。单一业务建档需要说明交易双方在法律上和商业往来中的关系,具体采用的定价标准和定价是否与无关联第三方具有可比性。
具体而言,大规模再保险合同的建档需要披露以下要件:包含再保险详细内容的再保险合同、标准的原保险合同、精算定价模型和保费的具体计算方法、足以证明定价具备与无关联第三方交易价格可比性的各项指标。如果保险公司自身存在着与无关联第三方类似的再保险交易,应该将与无关联第三方类似交易的价格模型和合同也一并存档。对于大型融资交易,建档内容应该至少包括以下要件:融资交易合同、公司之间的法律结构和股权结构、交易的基本数据和交易价格具有第三方可比性的各项指标。
(三)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协定的订立与披露
监管部门必须规范保险公司订立内部费用分摊协定和要求严格执行该协定并且予以披露。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包括母公司用于子公司的专属费用或共同费用。专属费用是指专门为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能够全部归属于该归属对象的费用。共同费用是指并非为专门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其费用也不能全部归属于某归属对象的费用。典型的保险公司共同费用例如由母公司开发的集团保险指南(Underwriting Guideline)、索赔处理软件、公司评级等开销。这些费用一般都由母公司先予以支付,但是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都可以从中享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费用分摊系统并且予以披露,就是要确立共同费用在跨国
保险公司内部合理化地分摊,规范跨国保险公司内部的利润分配,提供保险公司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基本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分摊目的和管理水平的不同,认定的分摊结果也会因之不同,即同一项费用在不同的分摊目的下会认定为不同的属性。此外,保险公司管理和核算水平不同,费用的细分程度就会不同,费用认定结果也会不同。所以,保险监管中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内部费用分摊系统至少应该包含以下要件: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认定,重点分析可分摊共同费用的特点、种类和会计科目归类;共同费用的分摊程序和标准,重点分析母公司承担费用比例的界限,扣除母公司承担费用后子公司间可分摊费用的核算、费用的分摊标准和分摊方法。
随着我国保险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和组织架构的复杂化,以及资金运用渠道日益拓宽,保险公司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也日渐增多。为了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已经陆续颁发了针对外资保险公司与中国分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的相关转让定价监管措施。保险公司关联企业内部的转让定价与监管是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和税务稽查部门面临的新的课题。尽管这一课题还没有受到世界各国专家学者的普遍关注,但是可以预见随着国际保险业一体化的纵深发展,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体系将在未来协调保险业利润和税收的国际分配,促进国际保险税收监管合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跨国保险公司不断进军中国保险市场,中国保险公司也开始尝试海外融资或者拓展海外市场,国际保险业的税收分配与国家利益密切相连,如何构建国际保险业的转让定价体系必须开始成为中国保险学者探讨的课题。中国目前正处在保险税收体制改革的探讨阶段,监管部门在探索改进国内保险业纳税体系的同时,也应当从国际视角出发,前瞻性地把握国际保险业可能出现的税收问题,维护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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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国债期货交易管理的另一个显着特征就是精心制定有关法规条例,使国债期货交易能依法有序地高效运行,并为美国经济政策总目标的实现发挥作用。美国的国债期货交易法规体系由国家期货交易管理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条例)两部分组成,这两部分互为补充,以不同的方式作用于国债期货交易,从而保证交易合理高效地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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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债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交易方式由现货交易发展到期货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工具不断创新的历史必然。国债期货交易始于1976年的美国,随后,英、法、德、日等西方国家相继推出各自的国债期货交易,并获得巨大成功。重新启动我国国债期货交易,应借鉴其成功经验:注重国债现货市场的培育完善,设计科学合理的国债期货合约,加强风险管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注重国债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的建设,等等。
关键词:西方国家;国债期货交易;国债期货合约;国债期货交易管理体系
论文正文:
西方国家国债期货交易及其启示
我国国债期货交易于1992年推出后,由于缺乏对国际成功经验的研究以及其它多种原因,开市仅两年零六个月就夭折了。在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重推国债期货交易已提到了决策层的议事日程,为此,研究西方国家国债期货交易的成功经验,对于重推我国国债期货交易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西方国家国债期货交易概况
(一)美国的国债期货交易
1、国债期货合约。
美国国债现货市场十分发达,交易活跃,国债发行规模大、品种丰富、期限结构和持有者结构合理、流通量大。美国的国债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与此相对应,国债期货合约也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三种。
(1)短期国债期货合约———国库券期货合约。美国的国库券期货合约是一种以91天(13周)期的国库券为标的物的短期国债期货合约,它包括:
1)交易单位。每份合约代表100万美元的91天(13周)期的国库券。
2)报价方式。以指数方式报出,报价指数=(1-年贴现率)×100.
3)最小变动价位。1个百分点的百分之一,即0.01%,或称为一个基本点。
4)交割月份为每年的3、6、9、12月。
5)交割品。虽然合约以90天国库券为标的物,但合约到期并不限于90天期国库券,而是根据国际货币市场(IMM)的规定,既可以是新发行的3个月期、91天或92天国库券,也可以是有90天剩余期限的原来发行的6个月或1年期国库券,以确保交割的完成。
6)交割价的计算。在交割时,空头交割短期国库券,多头支付发票金额,发票金额=面值-年贴现率×面值×到期日数/360天。
(2)长期国债期货合约。它是以一种(虚构的)20年期、息票利率为8%的长期国债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内容包括:1)交易单位。每份长期国债期货合约的数额为10万美元。2)交割月份为每年的3、6、9、12月。3)报价方式。以美元和1/32美元为单位报出,所报价格是面值为100美元的国债价格。4)交割方式。
其交割涉及3天:第一天是期货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营业日前的第二天;第二天,清算所从众多的未平仓的多头之中选择买方,一旦选定,卖方就会对某特定的交割债券开出发票,买方准备支付款项;第三天即实际交割和付款日。5)交割制度。其标的物是期限为20年、息票利率为8%的长期公债券。然而,这种标准化的标的债券在现货市场上很少存在,甚至不存在,因此,美国实行混合交割制度,即卖方可用于交割的债券是剩余期限不少于15年的任何美国长期公债券,这就需要引入转换系数对不同票面利率的国债进行价格折算,使每一种国债都保持8%的息票利率。
(3)中期国债期货合约。它是一种以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超过10年的国债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除了标的物和混合交割制度中交割对象的剩余期限与长期国债期货合约不同外,其它相同。
由于美国国债期货合约设计合理,因此成为其它国家设计本国国债期货合约的借鉴对象。
2.国债期货交易管理体系。
美国国债期货交易的管理体系是政府监管、行业协调组织管理和期货交易所自我监管的三级管理模式。
(1)政府监管。美国政府设立了联邦期货交易委员会作为统一管理全国期货市场的最高权力机构,在政府部门直接领导下拥有独立的决策权,其基本职能是: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各交易所及期货交易行业组织的管理;负责制定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各项交易法规;负责管理期货市场的各种商业组织、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所进行的全部交易活动;负责各种交易机构的注册、审核和批准;对违反期货交易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的机构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2)行业协调组织管理。行业协调组织主要以“联合体”或“协会”的方式出现,并以“行业自治、协调和自我管理”的方式行使职权,其特点主要表现为自治性、广泛性和行业性。其职能主要是宣传、传达国家监督机关的有关政策、法规至各交易所,并为国家监管机关提供各交易所的运行和市场交易情况;强化会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实施客户保护条例;定期审查专业期货人员的会员资格;审计、监督专业期货人员的资金帐户、财务情况和一般交易法规的执行情况;对期货交易中的纠纷进行仲裁;普及客户和会员的期货交易知识等。
(3)期货交易所自我监管。美国期货交易所自我管理的内容主要有:检查会员资格,监督会员的义务活动;监督场内的期货交易种类、数量、品种及价格水平,保证期货交易在透明、公开竞争条件下进行;制定本交易所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惯例以及细则;对经纪行会员的资本是否充足进行检查;对违章违法活动的交易会员进行行政处罚及刑事申诉,通过仲裁方式协调解决交易活动中出现的纠纷;维护交易准则的严肃性,监督法规的实际执行情况。为了更有效地进行分项管理,控制风险,美国期货交易所还设立了不同职能的30多个部门。
3.国债期货交易的法律体系。
美国对国债期货交易管理的另一个显着特征就是精心制定有关法规条例,使国债期货交易能依法有序地高效运行,并为美国经济政策总目标的实现发挥作用。美国的国债期货交易法规体系由国家期货交易管理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条例)两部分组成,这两部分互为补充,以不同的方式作用于国债期货交易,从而保证交易合理高效地运转。
英国国债期货于1982年在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问世,在该交易所上市的品种不仅限于本国国债期货合约,还包括美、日、德和意大利等国的国债期货合约。
和美国一样,英国现代期货市场管理也是继承了“三级管理”体系,即政府监管、行业自我监管、交易所自我监管的从上而下、分层次监督管理制度。但两国不同之处在于:美国更加强调政府干预并且通过加强立法来管理期货市场;而英国却以“自我监管”为主,政府对期货市场的干预较少,除了某些必要的国家立法外,英国期货市场的管理完全由期货交易所及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以及政府立法领导下制定的一些交易法规、条例来保证期货市场交易的正常运行。英国政府不直接干预市场,只有在市场出现不正常现象时,政府才运用法律手段间接管理市场和调控市场。英国法律体系的健全和稳定为实现期货市场管理的有序性、权威性奠定了基础。
此外,英国的结算公司是独立于期货交易所的,如伦敦结算所同时为伦敦的三家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结算,而美国、日本等国期货交易所都设有自己的结算部门。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独立的结算所在履约担保、控制和承担结算风险方面独立于交易所之外;而交易所内设结算机构则将这些业务全部集中在交易所。独立的结算所一般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交易所共同参股,相对于由交易所独自承担风险而言,其风险比较分散。
日本的国债期货交易始于1985年,交易品种主要有长期、中期和超长期国债期货合约。日本的国债期货同时被国外的交易所如LIFFE、CBOT、SIMEX、CME上市,但东京证券交易所的交易量最大。
日本国债期货交易管理体系也是“三级监管”,即:
(1)政府监管。日本的国债期货业务受金融厅统一监管,涉及范围包括交易所的设立、上市品种、交易所制度规则、中介机构资格审核等。金融厅授权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对国债期货的违规事件进行调查。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得出检查结果后上报金融厅,同时提出处理建议,由金融厅做出最终处理结果。
(2)行业自我管理。日本的行业组织多为各类民间组织和民间协会,他们协调各交易所之间的利益,维护交易员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归口管理”下各交易所之间的协调困难,发挥着政府和交易所之间“上令下达,下情上传”的作用。
(3)交易所自我管理。日本的交易所全部采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1988年开发的保证金管理系统即SPAN系统计算保证金以控制风险,其特点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保证金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交易所对国债期货交易的监管注重实时监控和事后监控。此外,日本的交易所还十分注重信息披露制度,如东京证券交易所为了实现买卖价格公正、有序及买卖渠道畅通,自1974年开始采用行市导报系统,及时向投资者传递当日成交数量、价格、未平仓合约数量等各方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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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的一般处理来看,根据资产转让过程中的转让人所保留的控制资产的极力大小以及所承担的风险的程度,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在所有权真实转移,受让人承担风险的情形下,认定为“销售”;二是在所有权未真实转移时,转让人保留了实质风险的情形下,整个交易被认定为“担保融资”,因此,转让基础资产的行为被确认为担保融资下的“提供担保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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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转让资产的所得税问题初探
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第一个环节就是借款人(通常也是整个证券化交易的发起人)把特定资产转移给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V),以便后者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在这个环节产生的税法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发起人转移资产行为在税法上的性质,属于“销售”还是“担保融资”?二者的税负后果完全不同。
第二,由于所转移的资产通常是能够带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如银行贷款、长期租赁合同或者特许权合同,这些资产都属于应收账款,可以统一简称为“带息债权”。转让带息债权在确认转让收入或者计税成本时会产生一些特殊的问题,如转让收入是否需要分解为利息收入和债权本金收入,已产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是否计入计税成本等等。
第三,资产证券化交易通常安排有一些特殊的对价方式,如发起人保留在所转让资产中的次级权益,其功能是发起人为交易提供的信用增级或者担保。税法上如何认定这一特殊的对价?是否影响到对转让行为的定性?如何进行计量?
上述问题,有些(如一、三)是资产证券化特有的问题,有些(如二)则是金融债权的典型特征。由于我国现行税法对应收账款、特别是金融债权的转让缺乏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因此上述问题都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集中反映出来。相应地,探讨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税务处理,不仅有助于交易当事人确定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税负成本,同时也能够逐步廓清金融产品的税务规则。同时,它也提供了一个观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政策是否能够实现税收中性、公平、效率等目标的视角。为此,笔者将结合我国当前进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方案对交易中发起人转让资产环节的税法问题作一探讨。
从国外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的一般处理来看,根据资产转让过程中的转让人所保留的控制资产的极力大小以及所承担的风险的程度,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在所有权真实转移,受让人承担风险的情形下,认定为“销售”;二是在所有权未真实转移时,转让人保留了实质风险的情形下,整个交易被认定为“担保融资”,因此,转让基础资产的行为被确认为担保融资下的“提供担保物”处理。
从理论上说,这两种认定方式所引起的税法上的后果完全不同:“销售”是一种典型的应税行为,可能发生流转税、所得税、印花税等一系列纳税义务;“提供担保物”不是一种典型的应税行为,通常不发生流转税或所得税问题,至多因为担保物或者相关权利证书的转移占有而发生印花税或者契税问题。
在我国目前进行的资产证券化试点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以下简称《通知》)将发起人的资产转移行为确认为“销售”,而非“担保融资”,并且规定:“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信贷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上述规定非常简单,没有考虑资产转让环节可能存在的各种技术上的、细节上的差异。例如,转让人可能保留次级权益,从而承担所转让资产上的大多数风险。此外,《通知》似乎也没有关注到我国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采取的是“信托”方式,以“信托”方式进行的资产转移与一般意义上的“转让”是有区别的。也就是说,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采用信托SPV作为融资载体时,发起人是把资产“信托”给受托人;相反,如果采用特殊目的公司(SPC)作为载体,发起人通常是把基础资产“出售”SPC。这两种不同形态下的资产转移行为是否应适用同样的规则,颇值得深入研究。
在美国,税务机关和法院在判断一项交易到底是出售还是担保融资时,坚持的是实质主义而非形式主义的标准,即根据具体交易中双方权利义务分配的实际情况来认定,而不是根据交易声称的法律形式。借助于判例的积累,美国税法上明确了一系列需要考虑的因素供税务机关判断,如应收账款的购买价格是否固定,被转让的应收账款是否能被明确辨认,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是否收到了转让通知,与所有权相联系的利益和风险由哪方享有和承担,买方是否具备处置应收账款的权力,收取债权的成本和税收负担是否由买方承担,等等。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在明确了“转让行为”作为“销售”确认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则,“应收账款转让”似乎不涉及流转税,因为它既非营业税的应税税目,也非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应税税目。因此,《通知》中就贷款资产转让没有提到营业税。同时,为扶持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通知》又豁免了证券化交易所有环节(包括发起人转让资产环节)的印花税。这样,发起人转让信贷资产就只剩下所得税问题,需要确定转让收入与计税成本。
应收账款的转让收入一般比较直观,即转让方收取的全部对价。不过,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转让收入确认有一个特殊的问题:转让方保留的次级权益如何确认?以建设银行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以下简称“建元信托”)为例,建行通过转让信贷资产共获得30.2亿元的对价。其中,29.3亿元属于受托机构对公众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获得的收入,9000万元为受托机构对转让方(即建设银行)定向发行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标价。基于该次级权益,建设银行一方面可以享有被转让信贷资产在偿付了公众投资人后剩余的权益,另一方面,如果被信贷资产因为原始借款人不能足额还款而发生损失,这些损失也由建行银行的次级权益来吸收。
由此在税法上提出的问题是:对于转让方建设银行而言,究竟是以30.2还是29.3亿元确认转让收入?这里实际上涉及到另一个问题:转让方保留被转让资产中的次级权益究竟是取得的一笔转让收入,还是表明其中一部分资产没有转让?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看,保留被转让资产中的次级权益意味着转让方在一定程度上继续承受该资产上存在的风险,这将产生非常复杂的“真实销售”问题。简言之,按照财政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转让方需要根据其承担风险的实质性程度来决定有多少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如果次级权益意味着几乎保留了全部的风险,则资产不得终止确认,收到的全部款项也只能作为负债,不作为收入。如果属于“持续涉入”,转让方必须按照持续涉入的程度持续确认一部分资产。因此,在会计处理上,次级权益的存在可能导致相关款项不能完全计入转让收入,或者,在确认收入的同时,还需要确认相关的负债。
笔者以为,从效率目标考虑,税法在转让收入的确认问题上宜简化处理。理由在于:第一,如果发起人的“转让”行为在税法上已经被界定为“销售”,则基于次级权益的存在而重新争论“真实销售”问题是没有意义的。这个问题更适合在交易的税收定性层面来综合考虑,而不是在收入的计量环节上来争论。第二,资产支持证券通常被视为对基础资产的不可分的权益,次级权益证券与A、B、C这些优先级证券之间的差异只是受偿顺序有先后之分,没有与具体资产组成部分的对应关系。也就是说,我们可能无法明确划分出哪部分资产没有转让,哪部分资产已经转让,只能认为所有资产都转让出去,而所收到的全部利益(包括次级权益)都作为转让的对价,构成转让收入的一部分。这种情形与公司转让资产时获得部分现金对价、部分股票对价的情形类似。因此,笔者建议,在确认转让收入时,宜将次级权益对价直接计入转让收入。
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所转让的基础资产都是能带来现金流的资产,性质上属于带息债权。在转让日,该债权可能已经孳生出一部分利息,由于尚未到计息日,因此转让方尚未实际确认利息收入,原始债务人更没有实际支付利息。在证券化交易中,由于该部分应计而未计的利息金额比较大,因此在确定转让收入和计税成本时都需要考虑是否对该利息进行确认。
依然以建元信托为例,建设银行转让抵押贷款30.2亿元,贷款合同的加权平均利率约为5.3%,每月产生利息约为1325万元。假定原始贷款合同规定的计息日为当月30日,支付日(或扣款日)为次月5日。进一步假定证券化交易下贷款的交割日为2005年12月20日,因此,当该批贷款转移给受托机构时,其已经产生了(但尚未确认)20天的利息约850万元(即1325万元的三分之二)。那么,建设银行在12月20日收到的转让收入中,是否需要分解出应计利息的对价以及贷款本金的对价两个部分?另一方面,建设银行在确定所转让贷款的计税成本时,是否需要把这部分应计利息考虑在内?
1.转让收入的分解与利息确认
如果把转让收入分解为利息对价和本金对价,两种对价收入在税法上的定性有所不同。转让收入中的利息收入部分通常属于一般利息所得,但债权本金转让的收入则属于资产处置所得,即资本利得。在实务处理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以及《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规定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分解,分别确认“股权转让收益”与“股权持有收益”。
从理论上说,利息是资金的时间价值,是提供融资者的一项应计收入。当转移应收账款时,如果转让日该应收账款已经孳生了一部分利息,该利息属于转让方对应收账款债务人提供信用所应取得的收入,尽管转让方在财务上尚未确认,原始债务人更没有支付。该利息的存在提升了应收账款的价值,它通常也会反映到受让方支付的对价上。因此,从理论上说,应收账款的转让方从受让方获得的对价可以分解为对应收账款中所含利息的支付和对债权本金的支付两个部分。
尽管如此,笔者以为,从我国目前的征管实践出发,为实现税收公平与效率的目标,不宜进行收入的分解或单独确认利息收入。
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一国税法区别一般所得与资本利得(特别是长期资本利得)而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率,就需要对带息债权的转让收入进行分解。反之则没有必要。鉴于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度并不区分一般所得与资本利得,区分利息收入与资产转让收入没有实际意义。
第二,在市场交易条件下,人为地分解转让收入很难做到合理分配。
虽然从理论上说,受让方支付对价时会考虑到债权中已经孳生的利息这一因素,但其对价中究竞多少是对利息的支付并不容易确定。带息债权如同债券类金融工具,其价值由市场平均收益率来决定,并反映特定时点的供求关系。受让方支付的对价通常并不等于“债权本金十已孳生的利息”之和。此外,还要考虑到原始债务人不能偿还的风险。
一般来说,考虑到利息与本金在数额与支付时间上的差异,其偿还风险可能是不一样的。诸如此类的因素,将导致分解转让收入、单独确认利息的税务处理非常复杂,还不能够保证得出合理的结果。在这个方面,我国股权转让所得区分“转让收益”与“持有收益”的实践已经有深刻的教训。这也说明,一项制度设计可能理论上很完美,但在实践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结果只是徒增纳税人的负担。
第三,在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两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为了简化利息问题,相关的法律文件都明确规定,所转让的标的是贷款资产在指定交割目的本金部分,不涉及这些贷款已经孳生的利息。对于购买了该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投资人来说,其获得的是交割日之后抵押贷款新产生的利息。因此,交易合同直接对带息债权的利息进行了剥离,这样,转让方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都是转让债权本金的收入,从而避免了分解收入的困难。
当然,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分解带息债权的转让收入尽管从所得税的角度看没有意义,但它对于营业税纳税义务的确定是有意义的。这是因为,尽管“应收账款”转让不是营业税的应税税目,但利息收入却是金融业的营业税应税项目。一旦进行收入分解,就产生相关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的问题。目前《通知》对资产转让环节没有提到营业税问题,这是否意味着免除转让环节的营业税?这里显然存在着政策上的疏漏需要弥补。
2.计税成本与利息确认
根据上文的分析,如果所转让的是带息债权,且不单独确认利息收入,则在确定所转让资产的计税成本时也不考虑已孳生的利息问题,而是以债权的账面价值(本金)作为计税成本。这样,转让债权获得的全部对价与债权本金之间的差额构成转让所得,其中虽然包括利息所得与债权转让所得两个方面的成分,但为操作便利,不进行分解确认。
实践中,当资产证券化试点交易借助合同对带息债权的利息进行剥离后,这个问题就更清楚了,被转让债权的计税成本就是债权的本金额。
与一般的债权转让相比,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还有一个特殊的问题,就是如何确认转让方因保留次级权益而在未来可能获得的利益。
转让方保留应收账款的次级权益,意味着转让方对该部分资产在本息的偿付上后位于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但是,这种后位受偿对转让方也可能是有利的。由于优先级证券的利息率一般都会显著低于基础资产的收益率,基础资产下的收益在偿付了投资人的本息后,最后剩余的部分都归于次级权益的持有者,它通常会大于次级权益持有人按照自己的权益份额在整个资产支持证券中的比例应享有的收益部分。在这种情形下,是否应当把这些未来可能获得的超额收益贴现到当前,从而增加转让方的转让收入呢?
笔者以为,不应当将这部分或有收益贴现计入转让收入。理由有三。
第一,如前所述,利息是货币的时间价值。这意味着它只能在其未来发生时确认,而不应提前确认,否则,就会产生理论上的悖论。对此可以用一个最极端的例子来说明:如果我们用贷款合同的利率作为贴现率,那么未来本息收益贴现到当前就是贷款本金额,因此根本不会产生收益。另外,从实践操作来看,税务部门并不要求银行贷款下的利息收入在发放贷款时就进行确认,而是在各计息期间逐一加以确认。
第二,从纳税人实际负担的角度考虑,税收课征原则上采取的是现金制或者收付实现制。为未来收入纳税不符合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次级权益最终能否获得足额偿付并不是确定的。次级权益作为借款人(它同时也是发起人和资产转让方)提供给投资人的一种担保,蕴涵着风险。如果基础资产未来的偿付状态不理想,现金流不足支付投资人所持证券的本息,次级证券持有人可能颗粒无收。风险与收益是对等的。税法上既然不会允许转让方将或有损失在当期扣除,自然也不能要求纳税人将或有收益计入应税所得。
依照前面对应收账款转让税务处理一般原则的分析径路,计算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两个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发起人转让资产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如下:
1.建元信托项目
建行转让的抵押贷款本金余额为30.2亿元,通过转让信贷资产共获得30.2亿元。其中,对公众发行的A、B、C级资产支持证券获得收入29.3亿元,建行另获得转让资产中的次级权益标价为9000万元。这些对价全部作为转让收入。因此,建行转让贷款资产的收入为30.2亿元,计税成本为30.2亿元,二者相等。建行转让该批信贷资产的应税所得为零。
2.开元信托项目
国家开发银行转让公司贷款本金为41.7亿元,发行开元证券A级:29.2亿元;B级:10亿元;次级证券2.5亿元,合计41.7亿元,全部作为转让收入。因此,国家开发银行转让贷款资产收入为41.7亿元,计税成本为41.7亿元,二者相等。国家开发银行转让该批信贷资产的应税所得为零。
上述计算结果给我们一些很有益的启示。
如前所述,在资产支持融资交易中,发起人转让资产的行为在税法上定性为“销售”还是“担保融资”,在理论上税负可能有很大差异。如果借款人被认定为用该应收账款进行担保融资,即以该批抵押贷款为担保向投资者发行债券,基本上是一个无税交易。但一旦被认定为“销售”,则将产生一定的纳税问题,这就导致证券化融资的税收成本高于担保融资,可能造成融资行为的扭曲。因此,《通知》把发起人转让信贷资产认定为“销售”曾引起人们的担忧。
但是,本文的分析与计算表明,在澄清了应收账款转让的所得税规则之后,以资产进行担保融资与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对于借款人来说税收成本是一样的。由于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豁免了交易环节的印花税,同时规定受托人承接贷款资产项下利息收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因此,即便将资产证券化交易下的基础资产转移认定为“出售”,课以所得税纳税义务,也未必会给实际的借款人(即转让方)带来更高的税负。交易当事人可以通过交易结构的设计,特别是资产转让对价的合理安排,让资产的“真实销售”达到与“担保融资”同样的效果。
由此引申出的另一点启示是,只要税收规则明确,给人以合理的预期,当事人就可以通过交易行为,自主地实现“税收中性”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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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会借助文字阅读、图片查看、影音播放、下载传输、游戏、聊天等软件工具从文字、图片、声音、视频等方面给人们带来极其丰富的生活和美好的享受。随着网络基础的改善、用户接入方面新技术的采用、接入方式的多样化和运营商服务能力的提高,接入网速率慢形成的瓶颈问题将会得到进一步改善,上网速度将会更快,从而促进更多的应用在网上实现。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高中技术论文范文:怎么正确引导学生对待网络。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怎么正确引导学生对待网络 全文如下:
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日益广泛和深入,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网络正在逐步进入人们的生活,许多学校都在努力普及电脑,鼓励学生在信息时代占据有利地位,许多家长给孩子购置电脑,参加各类网络学习班,让孩子到网络上学习新知识,接受新信息。而另一方面,却又出现许多学生上网痴迷,接受不良信息,导致一系列问题发生。社会各界舆论纷纷,有的认为中学生在网上可以学到更多知识,支持他们上网,而有的则认为网上不健康东西太多,不应该让学生上网;有的不了解网络,听之任之。我们到底应该如何正确对待网络,使网络真正可以行之有效的为我们的生产、生活服务,下面我谈一下我个人的看法:
什么是互联网,所谓互联网就是我们平常所讲的 internet,从某种意义上讲,internet可以说是美苏冷战的产物,他起源于60年代 ,当时其主要用于美国国防部搞军事指挥,90年代初,一些企业开始逐步参于,并于1991年组成了"商业 internet协会"。商业机构的加入,很快发现它在通讯、资料检索、客户服务等多方面的巨大潜力,继而有越来越多的单位和人个都加入到了这个行列之中。它可以为我们提供以下服务:
1、用来收发信件的电子邮件服务
2、进行用户交流的网络新闻服务
3、信息查询服务
4、远程可视会议服务和多人讲座的实时上网交流
5、网上购物以及信息发布
1、不是洪水猛兽,但会"玩物丧志"
一位在IT业工作的陈先生认为,现在学生学习压力较大,生活圈子也比较小,网络的出现无疑是扩大了学生的交际圈,但学生的交际能力也会因沉迷网上聊天而降低。一位学生家长则态度明确,他说:"如果视上网玩游戏为洪水猛兽,一味阻止子女去玩游戏,是偏激的做法。当然,学生若是过分沉迷,没日没夜地玩个不停,结果只会导致成绩下降,玩物丧志。"
2、远离网络,警惕信息时代的电子鸦片
据报道,某少年在网吧一呆就是23个昼夜,玩在网吧、吃在网吧、睡在网吧。当然,钱也不少花,从家里偷出的5000元一扫而光。某中学一女学生由于迷恋上网聊天,而放弃学业和一位远在千里之外的网友见面,结果是一去就再也没有回来了。像这样的事情已是屡见不鲜,惨案频频发生。正是由于网络具有高度开放性、跨地域性等特征,加上社会对网络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传播信息,包括许多危害中学生身心健康在内的不良信息。如一些迷信、色情、暴力信息,还有许多西方敌对势力利用网络宣扬错误价值观,""邪教组织更是利用网络宣扬歪理学说。这些都不利于中学生的健康成长,给中学生身心健康造成极大危害。
据观察,在周围网吧上网的人大致有3种,一是看新闻,或者是获取信息,这当然是比较积极的一种人,能够比较好的利用网络资源,为自己服务;二是玩游戏,游戏对智力以及反应能力的培养是有很大好处的,但是如今游戏的逼真与刺激,非常容易让人沉迷而欲罢不能,这就会影响正常的工作学习;三是网上聊天,OICQ又是一种非常盛行的聊天工具。而为什么同学们会对聊天情有独钟呢?当问及这个问题时,一部分同学回答是"交网友",其他的同学是和朋友联系,一位热衷于上网的同学说:"一般只要有时间我就上网,有时上课我都情不自禁地想着上网。"的确,在我们同学中,为上网,废寝忘食者,甚至逃课上网者大有人在。
当然,并不是所有学生上网都以聊天或玩游戏为目的,在网络上获取信息、进行网上写作的学生上网族也不乏其人,但是这样的学生远没有我们想象的那样多。当笔者问及一些学生上网都做些什么时,他们中的很多人都回答"搜集资料、浏览信息"等等,但当进一步问他们如何搜集资料以及经常浏览的网站有什么特色、有哪些栏目时,他们往往一脸茫然地回答不出来。这说明,大多数上网的学生把大多数的时间和精力,都放在了聊天交友和游戏娱乐等"旁枝末节"上了,他们没有很好地、充分地利用网络这个工具增长知识、提高能力、开阔视野,为自己的工作,学习服务。
就上网本身而言,当然并没有错,关键在我们应该如何正确使用网络,在某些方面,上网也就类似鸦片,适量自然可以治病救人,但多了就容易产生依赖性,影响工作学习,但上网与鸦片又不同,前者产生的是生理依赖,后者则是一种精神依赖。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存在着既然对立又统一的一面,我们要如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就必须坚持一分为二的矛盾分析方法。这就告诉我们,对待中学生上网问题要一分为二,全面分析。
首先,我们应该看到中学生上网的利,肯定网络给中学生带来巨大帮助。互联网具有高度的开放性,跨地域性,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在网上查找到他所要的信息。这大大方便了中学生的学习,因此,就出现了远程教育,我们可以在网上学到更多的知识,感受遨游学海的乐趣。而信息技术时代的来临,中学生作为未来社会的主人,更需要尽快掌握信息技术,占据有利地位。可见,网络对中学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鼓励上网是全社会都在抓的一项工程,鼓励学生上网的意义更是不言而喻。不断有统计数字表明我国的上网人数达到了多少多少,我们也曾为这些数字而备感欣慰。但是,上网之后做些什么呢?那些沉迷于聊天和游戏的学生,不仅耗费了金钱、时间和精力,还影响了正常的学业和人际交往。他们往往通宵达旦上网之后,第二天有的逃课,有的到了课堂上也是睡大觉。痴迷于虚拟的网络世界的他们,平时懒得跟同学或者朋友交往、交流,跟家长、老师的交流更是少得可怜,还总是觉得家长和老师不理解他们的世界。
网络在很多学生眼里还只是一种时尚之物,上网只是一种娱乐和消遣,他们还没有完全理解网络的本来意义。如果说他们如此上网是"玩物丧志",也许有些过分;但是说他们上网是掩盖在亮丽泡沫下的"不务正业",恐怕一点也不为过。
对于学生上网问题,我们应当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并采取一些措施,来引导学生们正确地理解网络、充分地利用网络。 如今,网络已经成为我们身边最热门的话题。我们也充分感受着网络为我们的生活学习带来的巨大便利,我们广大同学对网络的依赖也越来越强,甚至有些过度,这不得不令人有些担忧。
现在,学校机房甚至于周围网吧时常是人满为患,网络的便利与发达由此可见一斑。但任何东西都有其两面性,鱼龙混杂的网络更是包罗万象,良莠不齐。对于学生而言,虽然我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鉴别能力,但不得不承认,网上仍然有着太多的诱惑与隐患,时常从报纸上读到关于某大学生沉溺网络爱情,到头来发现是骗局的报道,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网络以飞快的速度迅猛发展,将越来越多的人网入其中。网络让我们缩短与世界的距离,让我们了解世界,网络以最快的速度给我们提供信息,信息时代不让学生学习和利用网络显然是不明智的。然而网络不是天堂。现实生活中,中学生上网所引发的各种问题己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家长和教育界人士的广泛关注。网吧管理的无绪,地下黑网吧屡禁不止,黄色网站层出不穷,自制力、辨别力不强的中学生沉迷于网上聊天的中学生无力自拔,甚至滑向犯罪的边缘。心怀不轨的人将黑手频频伸向涉世不深的中学生,惨剧接连不断地发生。许多媒体将网络称为"电子毒品"实不为过。网络不是天堂,网络也不是地狱,利用好网络,关键在于使用者自己,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免疫力,自觉抵制不健康的思想意识,学习网络知识,进一步挖掘网络的新用途。以主人姿态迎接网络时代的到来。
总之,在网络这个大染缸里,中学生要做到"出污泥而不染",需要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几个方面共同努力,更需要中学生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鉴别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近朱者赤,近墨者未必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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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写作的过程,就是法学知识辩证运用和实际运用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作者要充分熟悉、加深理解法学知识,要善于调动法学知识、消化法学知识,并将这种外在的法学知识内在化,成为自己知识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这就是法学知识的巩固过程,也是法学知识再生产的过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诈骗行为、陷入错误与处分行为之因果关联法律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诈骗行为、陷入错误和处分行为三者接续的因果关联,对于诈骗罪犯罪形态的判断举足轻重;被害人教义学建立的理论模型确有不当之处,但在诈骗罪两对因果关联的判断上却拥有其显见的贡献;以伦勃朗案作为引子,检视被害人教义学的有益观点,在规范刑法学框架下实现两对因果关联的妥当判断。
关键词:诈骗行为;陷入错误;处分行为;被害人教义学。
我国刑法266条对诈骗罪的规定属简单罪状,根据通常理论,要成立完整的诈骗罪必须经过“欺骗行为→认识错误→处分行为→诈取财物”这一因果过程[1],此即诈骗(既遂)罪的基本构造。质言之,被害人的认识错误是诈骗既遂成立的必备独立要素,是连接“诈骗行为”和“处分行为”的因果链条上的一环。
当受骗者对行为人所虚构的事项完全信以为真,肯定属于陷入认识错误。问题在于,在具体的诈骗案件中,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欺骗行为,但被骗方对此并未相信,而是另有所图,毅然交付财物,此时能否认定被骗者陷入了认识上的错误,并进而认定诈骗既遂的成立?下面先来看一则台湾的实例:
富商丙向收藏家丁佯称有荷兰画家伦勃朗的名画出售。丁自命品位不凡,略能分辨画作真伪,仔细鉴识后认为,从画作光源的处理方式可知显非出自于伦勃朗手笔,但从作品年代及绘画风格,应可判定为文艺复兴时期其他荷兰画家的原作,街坊丙开价的一百万,丁认为划算,丁遂买入该画。实则,该画根本就是现今国际防画集团的仿制品,丙对此知之甚详。试问丙所为是否构成诈欺罪?①案例涉及三个问题:(1)丁是否陷入了诈骗罪意义上的认识错误?(2)如果(1)成立,丁的认识错误是否属丙的欺骗行为所致?(3)如果(2)成立,丁的认识错误与丁的处分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②。
学者有云,诈欺,本质上是“斗智”的游戏,诈欺罪所欲保护者,一言以蔽之,就是在斗智角力中财产受损的失败者[2]。那么在这场较量中,行为人未能让人相信他的诈术,但是误打误撞,却获得了受害者自愿奉上的财物。这种情况下,欺诈的行为人是否属于这场斗智中的胜利者?诈骗行为与陷入错误的因果关联何在?
(一)陷入“认识错误”的判定。
传统观点认为,受骗者对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存在怀疑时,原则上并不妨碍陷入认识错误的认定。
简言之,被害人怀疑行为人的骗取行为,但毅然处分了财物,仍属诈骗罪意义上的陷入“认识错误”。
现在的问题是,受害者非止步于怀疑,而是对于行为人所声称的事项并不相信,如何定性?对此,学界讨论不多,原因不外乎为:大多数情况下,只要受骗者不相信,受骗者不会处分财物,直接定性为诈骗未遂即可;如果受骗者在不相信行为人所称事项后,却又出于怜悯或摆脱骚扰的心理,处分了财物,直接定诈骗未遂[3]114。但是伦勃朗案,受害者出于可能的暴利,这种可能暴利的幻想是否属于认识错误?
进而是否属于欺骗行为所导致的认识错误?
通常理论认为,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必须是使他人(受骗者)产生与客观真实不相符的观念(认识错误)的行为。而错误是指受骗者的意识与事实、真相不一致。那么欺骗行为是否包括使他人产生与行为人描述不一致的观念?
字面上看,使他人产生与诈骗行为人描述不一致的观念具有两种可能,一是与事实相符,二是与事实不符。结合本案,丙的欺骗行为使丁产生的观念与事实不符。但是,后面出现的结果已经不在丙的控制范围之内,或者说不属于丙的欺骗行为直接导致,而是加入了丁的另有所图,并且与丙的欺骗行为相比,丁的另有所图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丁未陷入诈骗罪意义上的认识错误,欺骗行为与陷入错误的因果关系不能成立。
(二)被害人教义学的不足与借鉴。
就上述问题来反省,被害人教义学③似乎提供了一个不同的视角。1977年德国刑事法学者阿梅隆(Amelung)首先在GA(Goltdammers Archiy furStrafrecht)杂志上发表专论,探讨“诈欺罪中的被欺骗者之错误与怀疑”,首次把被害人教义学的理论运用在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讨论中。阿梅隆指出:刑法乃国家保护法益之所用最后手段,如果被害人本身可以经由适当的手段来保护法益,而任意不采用该手段时,则刑法便没有介入的余地。据此,他认为,就诈骗罪而言,既然客观上存在足以令人怀疑的事实,被害人主观上也确实产生了怀疑,却仍然交付财物,便可以认为被害人在足以保护其法益的情况下不予保护,在评价上属于涉及风险投机行为,缺乏刑法保护的必要性[4]。
阿梅隆认为,产生怀疑时,被骗者没有陷入认识错误,而不同意由对“认识错误”进行解释的角度来引申出这样的结论,而是在构成要件框架之外解决怀疑这个问题———与认识错误概念语义上的含义没有关系[5]。阿梅隆将被害人的怀疑等同于没有陷入认识错误,对于产生怀疑想法的被害人一概不予保护,具有鼓励公众审慎从事、小心陷阱的功效;但是,在这刃剑的反面却是更大的危害:这样的做法不利于风险投资,从而阻碍社会生活的进步和发展。
既要禁止相当程度的风险活动,又要允许一定程度的风险活动存在。作为社会的产物,具有社会功能的法律必须尊重社会的这种价值选择,对之作出相适应的、恰当的反应。对于伦勃朗案这种极端的情况,阿梅隆未作阐述;但是,举重以明轻,按照阿梅隆的逻辑,被害人不相信骗取行为,由于其他原因而处分财物,更不会在刑法保护范围内。
许内曼(Bernd Schunemann)在系统提出被害人解释学原理的同时,也重点对被害人的怀疑与错误作了区分。他首先指出诈骗罪中被害人怀疑与陷入错误之间在决定论上的根本差异。许内曼认为,个人的怀疑在决定论的术语里意指,个人不是因错误的理解,而是有意识地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去做决定,从而在一个标准的情况下,不受一些做经济决定时的诈术影响,它始终和生态人类互相呼应。被骗的人对于冒称的事实不是不在乎,而是在他心里对这种事实已经有所主见。由此,在最终的结论上,许内曼认同阿梅隆的观点,他指出,当行为人所声称的欺骗内容在客观上足以令人怀疑,且被害人主观上也产生了怀疑,被害人显然可以经由适当的方法,如通过鉴定或探寻市场交易行情,或单纯地不进行财产处分,就能达到自我保护,避免损害发生。被害人舍此举手之劳的适当手段,因而遭受了财产上的损害的,国家也就没有必要大非周折,动用刑罚制裁行为人[6]。许内曼和阿梅隆的观点殊途同归,对于一般的受害人过于苛求,而无视交易市场的风云变幻和交易机会的稍纵即逝。
瑙克(Naucke)从限制刑法的范围不仅仅是立法改革者的任务,也是运用法律的司法官员和学界的任务出发,论证的落脚点不仅停留在欺骗行为上,而且讨论欺骗和认识错误之间的因果关系。瑙克认为,根据条件说来判断诈骗罪中欺骗和认识错误的因果关系并不充分,还要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才能确定一个欺骗行为恰当地(充分地)引起了“陷入认识错误”这个结果。瑙克同时解决了如何判断什么才是被害人难以识破的欺骗行为的标准问题,发展出了客观标准说,也就是说根据一个假设的、理想的人———并非愚笨和敌视生活的人,在具体的情况下,作为被害人是否可能以及必须发觉被骗为标准[5]。
瑙克主张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来判断欺骗行为和陷入认识错误的因果关系,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这一层面上无可厚非;但是,瑙克同时认为,除却所谓的“愚笨的人”、“生活的敌人”和“不能改变的精神弱耗者”,要区分“可以改变的精神弱耗者”和“理想的平均人”,对于“可以改变的精神弱耗者”不予保护。瑙克的观点最大的问题和漏洞在于,为了创建一个可以运用的理论模型,却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害人在刑法面前亦平等)的亘古理念。
对于上述被害人教义学的观点,德国学者罗克辛(Roxin)作出回应与批评:首先,即使被害人疏于保护自己的财物,导致对财物占有的弛缓而被盗时,也不能因此否定行为人成立盗窃罪。在认定诈骗罪时,如果因为被害人容易轻信他人,便将其排除在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则不符合立法精神。其次,刑法的补充性并不能推论出被害人教义学理论。刑法的补充性的基本内涵是,国家能够使用较轻微的方法以预防社会损害时,则没有适用刑法的余地。显然,该原则是针对国家行为而言的,适用对象并不包括一般国民,并不是说,“国民可以自我保护时刑法便没有适用的余地”。再次,被害人教义学将刑法的补充性原则扩张解释为“要求国民自我保护”原则,这也不符合历史事实。因为,从历史的发展来看,禁止国民采用私刑,将刑罚权赋予国家独占,正是为了解除国民的自我保护任务。最后,被害人教义学的论点违反了刑事政策。如果个人因为轻易相信他人就不能得到国家保护,那么,个人在公众生活中就必然时刻处于提心吊胆之境地,个人行为的自由也随之受到限制[7]。
被害人教义学从被害人的角度切入来建立不法评价的观点,有其清新自然的一面,对传统的刑法规范研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如重视诈骗犯罪中欺骗行为和陷入认识错误的因果关联;但是,被害人教义学用力过甚,似乎过犹不及。立法者基于法益保护,在设计个罪构成要件时已经初步考虑了被害人教义学的思想,因而在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中,被害人本身地位与角色无法被特别地强调,此时被害人教义学并无实际适用的余地。比如,盗窃就是盗窃,即使被害人自己不小心,盗窃行为只要实施也应构成盗窃罪。即使是在诈骗罪这种互动型犯罪中,诚如前述,被害人教义学所倡导的部分理念可以通过刑法教义学来实现。
在诈骗罪中,受骗者的“处分行为”是在“欺骗行为”、基于欺骗行为引起“认识错误”、与行为人“取得财产”之间起连接作用的要素。如果缺乏受骗者的处分行为,那么,即使行为人取得了财产,也不能认定为“骗取”了财产[3]123。“处分行为”这一要素,具有区分基于受骗者有瑕疵的意思取得财产(如诈骗罪)和违反被害人的意思取得财产(如盗窃罪)的机能。
诈骗罪中的受骗者的处分行为,必须是基于认识错误,而认识错误的陷入或继续维持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致。这种认识错误与财产处分之间的构成要件要素之间的关系,在刑法理论上也被称为因果关系。但由于这种因果关系并不是存在于外部的客观事实过程,而是存在于受骗者的内心思考领域,所以常常被称为“心理的因果性”。如果不存在这种心理的因果性,即如果处分行为不是基于认识错误,则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3]124。
诚如前述,伦勃朗案中,行为人的骗取行为未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自己的判断,认为画虽非伦勃朗所画,但是属伦勃朗同代画家所作,购之有利可图,这是“另有所图”的情况之一。
(一)“另有所图”与处分行为的因果关联。
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是指受骗者基于认识错误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的行为。处分行为与认识错误没有心理因果性,可能出于不同原因,即“另有所图”的诠释。
常见多发的情况是实施欺诈行为,但尚未使对方陷入错误,对方只是基于怜悯、不堪烦扰等原因交付财物的,欺诈行为和财物转移之间的因果关系欠缺,构成诈骗罪的未遂[8]。第二种情况,钟表批发商U先生向他的客户A先生交付了一批劳力士牌手表,事实上这些手表是冒牌货,A看破了这个骗人的花招,但因为希望扩大自己的销售量,仍然接收了这批供货,那么在这里,就缺乏诈骗的犯罪构成所要求的欺骗行为与受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U先生在这里仍然对未遂的行为承担责任[9]。第三种情况比较少见,华南虎照案件中,涉案官员(受害者)明知虎照为假或者对虎照真假半信半疑,基于其他利益考虑而颁发奖金,认定为诈骗未遂[10]。第四种情况,即伦勃朗案例所述,受害者在寻求可能的其他暴利。
因果关系所要探究者,应该是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自然法则的关联性,故应以条件理论作为判断的基准。至于相当理论与重要性理论,乃在于判断原因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可归责的性质(即结果归责),故相当理论与重要性理论,虽然名义上属于因果理论,但实际上属于归责理论。然而,由于相当理论及重要性理论的判断标准不够细致,无法充分地解决结果归责的问题,故德国学说乃吸收相当理论与重要性理论的观点,并注入由刑法规范本质所导出的客观归责性概念,而形成客观归责理论[11]。
在客观归责阶段,又有3个基本规则依序检查:是否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该风险是否实现,因果历程是否落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畴内。其中,“风险实现”的判断要求,结果必须是被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引起的,才可以将结果归责于风险行为;结果虽然发生,但并非是基于该风险所导致者,则不能对其归责。具体而言,结果与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常态的关联”,始可认定风险业已实现;如果结果与行为之间发生了重大的关系偏离,结果是基于反常的因果历程而发生的,那么结果的发生就不是先前行为人所制造的风险的实现,而这种反常的因果历程可以排除客观归责[12]。
在客观归责层次,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试图使对方陷入错误,这的确是制造了一个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不过,当对方并不是由于诈术而陷入错误(而是“另有所图”),进而交付财物时,这个风险与交付财物的结果之间的关联就是一种重大的偏离,是一种反常的因果历程,因而不能将交付财物的结果归责于实施欺骗的行为人。既然客观归责不能成立,就意味着诈骗罪的客观基本构成要件没有齐备。
因此,诈骗罪的既遂,不仅要求对方处分了财物,而且必须是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引起或维持的)错误而处分的,否则无法对其进行客观归责,客观构成要件部分不齐备,只能成立诈骗未遂[10]。
(二)被害人教义学的初步探索。
布莱(Blei)对诈骗罪的研究集中在“被害人并没有被欺骗行为所说服,欺骗行为只是导致被害人产生了怀疑”的情况。其原则上同意阿梅隆的看法,但从否定怀疑与财产处分之间的因果关系角度来论述,如果对行为人所主张事项的怀疑让财产处分者有机会保护自己免于损害的话,就欠缺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但是,布莱并没有对他的观点进行进一步的论证,而只是很含糊地同意阿梅隆的观点,并视之为解决问题的一个方针[5]。
被害人教义学的观点认为,犯罪人尽管通过欺骗行为创设了一个法律所不容许的危险,但是并没有实现这个危险,而是被害人通过自身的疏忽而导致了风险,因此不能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将被害人财产受到损害的这一结果归责于犯罪人的欺骗行为[5]。显见,被害人教义学的观点不合逻辑之处在于,其将行为人不能承担犯罪既遂的责任等同于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被害人教义学的批评者之一———希伦坎普(Hillenkamp)认为布莱找到了一条通过“财产处分”
概念这一犯罪构成要件中作为后续结果的方法来确定认识错误的范围的解释道路。但是,他质疑布莱思想上的正确性,认为受骗者在尽管有怀疑的情况下,仍然处分了财产,正是证明了骗术的高明和狡猾之处[5]。Meliá教授补充,在心理因果关系的判断中,被害人的行为可以运用因果关系中断理论和介入被害人行为的理论来阐释[13]。被害人教义学的倡导者注意到陷入错误与处分行为的因果关系对于诈骗罪成立与否的重要意义,但是通过否认陷入错误与处分行为的因果关系来否认诈骗罪的成立没有根据。目前来看,在陷入错误与处分行为因果关联的判断上,被害人教义学没有找到可行的方案。
对于诈骗犯罪而言,长期以来困扰理论界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出售假冒古玩、文物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对此作为犯罪处理的较少。司法实践之所以很难对出售假冒文物、古玩的行为作犯罪处理,一方面是因为证据收集较为困难,行为人主观故意难以证明;另一方面更因为在古玩、文物交易中,往往考验的就是收购者的专业知识以及所谓的“眼力”,此即古玩、文物交易中购买者自担风险的不成文规矩。购买者在购买古董时,往往明知自己购买的物品可能是赝品,但在利益的驱动下心存侥幸地购入“文物”;而在那些通过碰“运气”,期望能以较低价钱购入具有较高价值古董的“淘宝”行为中,购买者的这种投机心理表现得尤为明显[6]。此时出售假古董的行为是否该入罪?被害人教义学的倡导者运用其理论模型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在传统的刑法教义学框架下可否解决这一问题?
行规作为交易习惯的结合,传承千年。无论是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行规都获得了普遍的尊重。然而,必须明确的是,行规是基于法治的自治,其前提是合法,基点是合理,其有效性只能在合乎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现;而行规由于其背后的经济利益的驱动,不可避免地带有行业的局限性和狭隘性,它的适用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本文通过针对诈骗行为与陷入错误、陷入错误与处分行为两对因果关系的分析表明:在刑法教义学内部完全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在广袤的中国大地上,复杂离奇的案例层出不穷,本文的分析意在为纷繁的实践提供一点理论的养分,并期待抛砖引玉之效。
①参见林钰雄《刑法与刑诉之交错适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91页。其中案例所提伦勃朗·哈尔曼松·凡·莱因(1606~1669年),是欧洲17世纪最伟大的画家之一,荷兰历史上最伟大的画家。台湾简称其为林布兰特,伦勃朗最有名的画作是《夜巡》。
②实际上(1)的回答与(2)的回答不无干系,而(2)的回答亦影响了(3)的回答;但是分开的必要性在于明晰不同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诈骗罪定型上的意义,同时也是为了充分地展示两对因果关系的发展历程。
③德语Viktimodogmatik,指被害人学原理(尤其是被害人共同责任的原理和交互关系理论)与刑法教义学融合产生的学说。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将其翻译为“被害者学”,大陆学者主要存在三种译法:“被害人教义学”、“被害人解释学”、“被害人信条学”。本文采用“被害人教义学”。
[1][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M]。刘明祥,王昭武。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131.
[2]林钰雄。刑法与刑诉之交错适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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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柳华。德国刑法被害人信条学研究[D]。北京: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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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林山田。刑法通论(上册)[M]。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224.
[12]vgl.Wessels/Beulke,Strafrecht AT,2003,Rn.182.
[13]Manuel Cancio Meliá。Victim Behavior and Offender Liability:A Eu-ropean Perspective.Buffalo Criminal Law Review,2004(7):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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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系统的正确性不仅依赖系统计算的逻辑结果,还依赖于产生这个结果的时间。实时系统能够在指定或者确定的时间内完成系统功能和外部或内部、同步或异步时间做出响应的系统。因此实时系统应该在事先先定义的时间范围内识别和处理离散事件的能力;系统能够处理和储存控制系统所需要的大量数据。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计算机专业毕业论文范文:嵌入式实时系统开发的正确选择,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随着嵌入式实时系统复杂度的提高,设计工程师在定义和分析系统初始要求时必须认真考虑软硬件的协同关系。通常设计工程师还必须权衡系统的灵活性、速度、成本、计划和可用工具之间的关系。本文打算描述嵌入式系统和实时系统的关键特性,并探讨在选择或开发硬件和软件组件的基础上开发高效嵌入式系统的解决方案,同时详细说明嵌入式系统和实时系统开发所特有的关键工艺技术。
嵌入式系统通常是一个包含微处理器的特殊计算机系统,是一个较大系统或设备的组成部分,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设备的功能特性。许多具备数字接口的设备如微波设备、录像机(VCR)和汽车等都会用到嵌入式系统。有些嵌入式系统需要使用操作系统,有些则用单个程序实现整个逻辑,但所有嵌入式系统提供的功能都要比通用计算系统更专业些。嵌入式系统功能包括:
1. 监视环境-从输入传感器读取数据,然后处理数据并显示结果。
2. 控制环境-产生并向激励器发送命令。
3. 转换信息-转换并处理收集到的数据。
虽然通过传感器和激励器完成与外部世界的交互是嵌入式系统的重要特点,但这些嵌入式系统还提供适合它们所在设备的特殊功能。嵌入式系统一般用来执行控制程序、有限状态机和信号处理算法。这些系统还必须检测内部计算环境和周围电磁系统中发生的故障并对此做出响应。
嵌入式系统的设计挑战是使嵌入式系统的独特性能与设备的特殊约束条件相一致。以下是一些嵌入式系统的重要特性:
1. 特殊应用系统-嵌入式系统不同于通用处理器,它针对特殊应用进行了优化。
2. 反应性系统-反应性计算的意思是系统(主要是软件部分)根据传感器信息对环境作出响应,并利用激励器控制环境,同时系统速度能与环境速度同步。
3. 分布式-嵌入式系统的一般特征是多个通信进程在多个通过通信链路链接的CPU或ASIC上运行。
4. 异类性-不同的嵌入式系统一般具有不同的结构,以便在处理严格设计约束的嵌入式系统时能够提供更好的设计便利性。
5. 苛刻环境-许多嵌入式系统并不工作在受控的环境中,因此它们必须能够经受过热、振动、冲击、电源波动和其它恶劣的物理环境条件的考验。
6. 系统安全性和可靠性-由于嵌入式系统复杂度和运算量的不断增长,需要更多地考虑系统安全因素。
7. 小型化、重量轻-为了达到便携目的,许多嵌入式系统的重量必须设计得很轻。
8. 成本敏感性-不同的嵌入式系统对成本的敏感性有很大的不同。
实时系统要求在外部环境指定的时间间隔内对来自环境的激励信号作出响应(包括物理时间的过渡)。从输入时间到输出时间的延迟必须足够小,以满足可以接受的时间值。通常实时系统需要对环境作出连续及时的响应。
计算的正确性不仅依赖于结果,而且取决于输出发生的时间。一个实时系统必须满足有限响应时间约束条件,否则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如果后果是性能的劣化而不是故障,那么这种系统可以看作是一个软实时系统。如果后果是系统发生故障,那么这种系统就是一种硬实时系统。
实时系统有反应式和嵌入式两种类型。反应式实时系统会与环境发生连续的互作用,而嵌入式实时系统主要用于控制大型系统中安装的特殊硬件。
许多系统设计工程师都会经历硬件/软件协同设计的过程(图1),此过程中硬件与软件将同时进行开发。理解硬件与软件功能相互之间的关系及界限有助于确保设计要求得到完整正确的理解和实现。
早在设计要求的定义与分析阶段,系统开发人员就必须与设计工程师协同分配硬件或/和软件方面的要求。这种分配的依据是早期系统仿真、原型设计和行为建模结果、工程师自己的经验以及上文提及的各种因素权衡结果(图2)。一旦分配结束,就可以立即着手具体的设计和实现。实时系统开发中软硬件的并行设计会使用到各种分析技术,包括:
1. 硬件与软件仿真;
2. 硬件/软件协同仿真;
3. 可调度的建模技术,如速率恒定分析;
4. 原型设计和渐进式开发。
可以在各种抽象层次使用的仿真技术主要用于开展早期的性能评估。低层仿真可以用来为总线宽度和数据流程建模,这对性能评估是非常有用的。高层仿真可以满足功能的交互,并促成硬件/软件权衡研究及有效性设计。利用仿真可以将一个复杂的系统向下抽象成基础组件和行为。仿真还助于解决功能性问题(数据与算法)、行为(进程排序)或性能问题(资源利用、吞吐量和时序)。
在作执行任何类型的处理器评估时,首先要详细理解用户的功能和非功能性要求。功能性要求通常比较容易获得,而非功能性要求较难定量测量。但对于实时系统来说,定义响应时间这样的要求是非常重要的。实时要求可以有以下几种:
1. 激励-激励(S-S):到系统去的两个激励之间的实时关系;
2. 激励-响应(S-R):一个激励与来自系统的一个后序响应之间的实时关系;
3. 响应-激励(R-S):一个响应与到系统去的一个后序激励之间的实时关系;
4. 响应-响应(R-R):来自系统的两个响应之间的实时关系。
S-R和R-R关系定义了对指定系统的时序要求。这种情况下所实现的功能必须足够快(或足够慢)才能满足时序要求。S-S和R-S约束暗示系统必须能够从环境(可能是一个用户或另外一个系统)中检测出特定时序约束的破坏。这些约束与功能的快慢没有关系,相反它们能够检测出某些遭到破坏的时序约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因此要从最初系统要求设计时就很好地理解这一点,因为S-R和R-R约束可以引导设计工程师进行代码优化,而S-S和R-S约束需要用额外的软件来检测和响应时序冲突。
嵌入式实时系统比较适合用于系统优化。由于这些系统主要用来解决范围相对较窄的问题,因此硬件和软件能够得到最佳优化,并很好地应用于单一设备。这样做的目的是要在软硬件最佳折衷状态下开展系统设计。影响这一阶段设计的主要因素是处理器的选择、软硬件的分割和总体系统集成。
在为嵌入式实时系统选择处理器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性能:处理器必须有足够的性能执行任务和支持产品生命周期。
2. 实现:根据具体应用情况,处理器可能需要被高度集成。在DSP应用中可以有好几种选择,专用集成电路(ASIC)就是其中的一种。这些器件可以被用作DSP协处理器,但对于许多通用信号处理来说显得不够灵活。另外可以选择精简指令集计算机(RISC)处理器。这些处理器的时钟速度特别快,但可扩展性不是很强,而且会发生其它实时(可预测性)问题。现场可编程阵列(FPGA)是一种快速器件,能够快速高效地完成某些DSP功能,但与DSP相比开发难度比较大,因为在DSP中一个简单的程序就能完成相同的功能。如果是主信号处理应用,则最好采用性能强大功耗也较大的通用处理器。如果需要快速升级信号处理应用,采用DSP等可编程器件比定制的硬件方案要更好些。
3. 工具支持:支持软件创建、调试、系统集成、代码调整和优化工具对整体项目成功与否非常关键。
4. 操作系统支持:嵌入式系统应用需要使用有帮助的抽象来减少其复杂性。针对处理器系列产品作过优化的商用操作系统(OS)能够缩短设备开发周期和上市时间。
5. 过去的经验:拥有处理器或处理器系列产品的开发经验可以减少可观的学习新处理器、工具和技术的时间。
6. 仿真支持:循环精确仿真对某些类型的应用来说非常重要,特别是数字信号处理应用中许多功能正确性验证都是采用仿真技术完成的。嵌入式系统的软硬件协同设计模型也促使处理器仿真器成为开发流程中一个非常有用的工具。
7. 应用支持:应用支持有多种方式,从通过热线或网站取得的应用专家支持,到预打包的软件和应用框架,甚至完好的测试平台。一些DSP处理器能够提供外围器件的驱动器、板级支持包和其它“启动帮助组件”。有了这些软件组件后,应用开发师就无需再编写器件驱动器等“无附加值”的软件,相反,他们可以把精力放在具有附加值的功能开发上,使他们的产品能独树一帜。
8. 成本:嵌入式应用对成本特别敏感,而产品成本的稍许差别都可能导致市场的失败。
9. 功耗:市场上有许多依靠电池工作的便携嵌入式实时系统,此时电池寿命将成为系统的重要参数。这种情况下应该考虑使用针对便携式应用优化的低功耗器件。
10. 传统代码:如果选中的处理器需要设计人员编写与现存代码的接口,将会导致整个设计流程的严重滞后。因此需要选择一款代码兼容的器件来避免或减少这一步骤造成的影响。
11. 算法复杂性:某些处理器能够非常高效地处理某类算法,因此最好选择能够与应用最佳匹配的处理器。例如,具有许多控制代码的有限状态机应用应该映射为类似ARM处理器的RISC器件。编码、解码和回波抵消等信号处理应用应该映射为数字信号处理器,或具有信号处理加速器的某种器件。
12. 上市时间:项目的完成时间会加快处理器的选择过程,这一过程与先前讲述的几个关键事项密切相关,如OS的可用性、其它软件组件以及便携性问题。
是自己设计还是购买成品呢?如果有可能不重新设计,价格也比较合理的话,购买要比自己开发更有利。由于嵌入式系统预算的缩减、实时操作系统(RTOS)和TCP/IP堆栈等商用技术的改进、嵌入式系统要求的扩展,采用商业性现成(COTS)技术正变得越来越普遍。采用COTS技术能够缩短开发周期中编码、调试、单元测试和代码检查阶段的时间。
然而,作出购买而非设计的决定会改变一个组织的基础开发流程。一个组织希望实现的新业务有:供应商调研和评估、产品评估以及实时的供应商交流与关系建立。产品开发的其它活动不会取消,但会作出一些改变。这些变化包括更关注如何将系统硬件与软件更好地组合在一起,而不再把重点放在模块自己内部的运作上。另外必须更侧重于兼容性、可配置性和可集成性等结构上的问题。
必须很好的理解和高效地管理由于决定采用“购买”而非“设计创建”方式所导致的结果。首先,自然是对供应商提出产品要求、产品可靠性、计划和产品文档等依赖请求。这种情况下产品要求中的灵活性会打些折扣。购买商用产品意味着接受现有的产品要求,但这种要求也许不能完美地匹配自身产品的要求,这就需要设计人员把这种缺点与COTS技术提供的成本与上市时间优势作一个理智的权衡。
因此重要的是最终用户与技术人员必须参与COTS供应商的选择,考虑的重点要放在业务需求上而非技术本身。性价比分析所要考虑的因素应包括易学性、易用性、供应商名声和长期稳定性、许可方式和培训。所有与性能有关的声明必须尽可能采用内部或外部基准或演示来到得有效性认证。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偏差,评估标准应该在收到供应商建议前就制定好。选择供应商的主要工作包括研究和理解技术标准和相当的文件、采用类似建议请求(RFP)的标准模式征求供应商的建议、对供应商建议进行评估和排序、选择供应商并签署合同。
除了评估技术外,还应对供应商本身进行评审。要充分了解供应商开业时间的长短、供应商的背景和名声、供应商的其它用户对它的评价和意见、供应商人力资源的投入和对你的计划或项目的支持情况,以及供应商对你业务和要求的理解程度,甚至对未来项目的承诺。以前软件团队认为软件开发方案遵循类似于创建架构的特定模式。提供符合一般模式的抽象方法能够使软件团队定制符合他们特殊要求的方案,同时遵循被前人证明是高效和正确的模式。
嵌入式系统供应商已经认识到需要通过提供软件组件和类似于设计模式的框架来加快软件开发进程。在DSP领域,供应商向DSP设计工程师提供包括参考框架(RF)在内的上百个以DSP为核心的软件组件用于产品和系统开发。设计完好的参考框架能够在设备开发的早期阶段让设计人员快速入门。RF内含方便易用并且适合多种应用的源代码。由此可以取消许多早期的低层设计决策,使开发人员能有更多的时间用在真正显示产品特色的代码开发上。设计人员可以选择能够最大程度满足他们系统需要的专业RF,然后集成适配的算法(可以是其它供应商出售的DSP COTS算法,或供应商自己的算法)生成适合各种终端设备的特殊应用,如宽带、语音、视频图像、生物测量和无线设施。这些RF提供百分之百的C语言源码,并且没有版税要求。RF源代码可以从www.ti.com/downloadrfnow网站下载。
许多嵌入式实时系统必须满足一系列性能目标。一般来讲,性能是一个软件系统或组件对时间要求满足程度的一种指示。这里的时间指标可以用响应时间和吞吐量来衡量,该时间值是指响应某种要求所需的时间,而吞吐量用以指示系统在特定时间间隔内能够处理的请求数量。可扩展性是嵌入式实时系统的另外一个重要指标,可以用它来衡量系统要求提高时系统能够继续满足响应时间或吞吐量要求的能力。
如果在整个开发生命周期内得不到正确的性能管理,那么即使选择了正确的处理器和软件也是徒劳的。性能故障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它可能损伤与客户的关系,造成收入下降,甚至导致整个项目失败。因此在整个生命周期内需要随时关注性能问题。性能管理可以被动或主动完成。被动方式需要采用一个较大的处理器解决性能问题,它只在系统完成构架、设计和实现后处理性能问题,在解决问题前一直处于等待状态,直到实际需要测量的事件发生。主动方式是指整个生命周期内一直在跟踪和交流性能问题,同时开发用以识别性能劣化的进程,并在性能处理中培养团队成员。
显然开发嵌入式实时系统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本文旨在启发设计人员在分析初始要求时如何权衡硬件与软件之间的关系,要时刻在系统灵活性、速度、成本、计划和可用工具之间作出权衡,并充分考虑各个供应商提供长期可靠支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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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内幕交易,又称内部人交易、内线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或其他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或泄露内幕信息 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内幕交易行为几乎和证券市场一样古老, 这是因为证券信息是证券市场上的稀缺的资源,市场参与者由其天性决定追逐稀缺资源是必然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我国证券内幕交易主体之理论解读与规则构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是对行为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核心,其中证券内幕交易行为人的主体是认定内幕交易的前提。只有认定证券内幕交易主体之后才能进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利金额或避免损失金额等要素的判断。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逻辑混乱,主要表现为两方面。
根据我国现行《证券法》第73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可分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前者的共性是“人身联系”,由《证券法》第74条以列举和概括说明的方式规定,包括公司的决策层和管理层、基于职务或业务关系容易获悉内幕消息的人等六类人员,以及兜底条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此类人员由于身份关系最容易获得内幕信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则无论身份,获悉内幕信息即可,包括以窃取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也包括从法定知情人处获悉内幕信息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理论上对知情人同时采用“人身联系法”与“信息占有法”两种分类标准,然而执法实践中,无论哪一类知情人都需证明“知悉”内幕信息,均无需证明“人身联系”,因此“人身联系”的立法规定似有空置之嫌。
综观美国与欧盟内幕交易规制的基本理论发展,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认定与内幕交易规制的基本理论密切相关,必须与一国的证券市场发展状况、法律制度相匹配。笔者提倡以市场平等理论作为我国内幕交易规制的基本理论,将知情人作为内幕交易主体的统称,知情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体,具体原因有以下三点。
第一,欧盟的市场理论正逐步成为世界各国内幕交易规制的立法理念。
内幕交易与证券市场相伴而生,19世纪末美国就已经出现正规的证券市场。由于上市公司也是公司,因此运用公司法监管理念治理尚处起步初期的证券市场,基于欺诈在侵权法中应承担的责任将内幕交易视为对上市公司的侵权,在当时不仅自然而且合适。20世纪末,证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交易手段电子化,金融工具复杂化,树立投资者信心和确保证券市场秩序成为新的监管目标。在此背景下,欧盟采纳的是“市场理论”,着手制定一系列指令。与此同时,美国也在逐渐淡化信义义务的证明,尤其是在。'Hagan案以及SEC制定的14e-3规则中部分吸收了市场理论的内涵,与彼时欧盟内幕交易监管发展遥相呼应,市场理论逐步成为全球范围内规制内幕交易的基础理论。
第二,从立法模式看,美国与欧盟不同的立法模式,对内幕交易主体规制的灵活性要求不同。
美国法最初并无直接规制内幕交易的条款,而是通过判例法调整内幕交易主体范围,于1983年通过Dirks案将知情人的范围扩大至内幕信息受领人,并进一步通过。' Hagan案将知情人的范围扩大至传统外部人。在不违反成文法和司法先例的前提下,内幕交易主体的规制范围可以随着市场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不断扩张,因此虽然知情人在美国属于特殊主体,但不缺灵活性。而欧盟成员国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主,一方面需要确保立法稳定性,在规定知情人范围时必须具有立法前瞻性,另一方面必须考虑金融市场的复杂多样性,以一般主体作为对象为司法实践根据实行行为、主观故意等方面内幕交易主体提供了空间。晚近我国虽不断尝试探索案例指导制度,但案例在我国不具有立法功能,因此与美国的判例法不同,无法通过判例不断扩张知情人范围,而宜采用欧盟模式通过实质标准限缩知情人范围。
第三,美国以信义义务为出发点,实践中必须证明存在信义义务,给查证内幕交易案件造成困扰,而欧盟的市场理论采用“知悉”作为认定知情人的实质标准,知情人范围并不以信义义务人为限。采用市场理论是我国作为新兴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契机。虽然我国现有法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制,采用了“人身联系法”与“信息占用法”两种标准,但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并不需要证明行为人与公司存在信义义务。因此有学者认为,不论行为人是否为《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知情人”,都需要证明行为人“知悉”内幕信息,但对“知悉”的证明与行为人的身份没有必然联系,认定行为人是否是“知情人”的核心是“知悉”而不是“身份”。
不同类别的知情人包含的具体对象不同,其认定的标准也因行为人取得内幕信息的难易程度对证明要求不同。行为人距离内幕信息越近就越容易获取内幕信息,需要证明的内容越少甚至部分内容可以采取推定方式,随着行为人距离内幕信息越来越远,推定方式受限,证明难度增加。根据知情人的分类,合法知情人的认定主要基于直接证据,而非法知情人则依靠环境证据等间接证据。
第一,合法知情人包括传统合法知情人和临时合法知情人。
《证券法》第74条除明确列举外还采用兜底条款概括立法方式,但行为人是否必须与公司存在信义义务关系,学界存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前6项都是基于行为人所任职务容易获取内幕信息,基于兜底条款的解释应当与前款有同质性,第7项应是基于任职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笔者认同兜底条款与前款情状具有同质性,既然列举性条文的依据均为合法知情人,则第7项的其他人也应是由于任职而获悉内幕信息的人。
具体而言,传统合法知情人指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临时合法知情人,主要基于监管关系、合同关系而产生。监管关系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以及主导、参与公司上市或并购重组的政府工作人员等;合同关系指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第二,证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可以根据获取方式分为两类,即非法手段获取和不当方式获取。
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形式包括通过骗取、窃取等手段或者以行贿的方式、胁迫等严重犯罪方式获取内幕信息。而违法方式获取是指知情人基于法定知情人泄露而获取内幕信息。
内幕人泄露信息的主观心态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且需要证明信息受领人明知或应知所受消息为内幕消息。不当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合法知情人的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其中近亲属依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而关系密切的人包括密友、情人等。
证监会基于二人是夫妻且交易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认定余梅自金峰处获悉内幕信息。除此,当事人之间存在资金往来,敏感期内信息受领人与法定内幕人之间联系较平时更频繁等也可以辅助证明关系密切人受领信息。如冯喜利内幕信息案中,米兴平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向冯喜利泄露蓝色光标重大资产购买事项,证监会认为认定冯喜利从米兴平处获悉内幕信息的事实除米兴平与冯喜利是亲戚关系,冯喜利控制的账户在敏感期内存在明显的交易异常,且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外,冯喜利的资金来自米兴平以及敏感期内冯喜利与米兴平联系频繁、异于平常也被作为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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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是指证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将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证券交易除应遵循《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规则,还应同时遵守《公司法》及《合同法》规则。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制改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从世界范围来看,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证劵交易所为了自身的发展引进更加开放的公司制模式并且取得了不错的经营业绩。公司制改革成为全球证券交易所的一大发展趋势。我国证券交易所目前选择了会员制的组织形式。与世界主要的证券交易所相比,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行政会员制存在行政管制过多、所有权模糊等问题,应该通过进行公司制改革来加以解决。
1.1 会员制和公司制
从全球交易所发展历史上看,一般把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主要划分为两大类――会员制和公司制。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以会员协会形式成立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组织,主要由证券商组成。只有会员及享有特许权的经纪人,才有资格在交易所中进行交易。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自治、自律、自我管理。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理事会聘请经理人员负责日常事务。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证券交易所均实行会员制。我国法规规定,证券交易所必须是会员制的事业法人,目前我国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都实行会员制。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商提供证券交易所需的交易场地、交易设备和服务人员,以便利证券商独立进行证券买卖的证券交易所形式。从股票交易实践可以看出,这种证券交易所要收取发行公司的上市费与证券成交的佣金,其主要收入来自买卖成交额的一定比例。而且,经营这种交易所的人员不能参与证券买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交易的公平。
1.2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结构
从交易所的成立来看,传统的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商为便利交易、维护共同利益自愿发起的互助型组织,会员之间遵守共同的游戏规则,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改善交易条件、保持行业的利润水平。可见,会员制是结社的产物,其初创动力均来自会员的发起活动,所以自始就带有浓厚的民间色彩。然而,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并不是由会员发起成立的,组建交易所根本不是私法意义上的社团发起行为,证券交易所是在政府推动和组织下成立的证券交易机构。
在典型的会员制交易所中,交易所由会员享有决策权,会员控制交易所的运营。但在我国交易所的实践中,会员并没有对交易所享有决策权和控制权。最典型的表现是尽管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明文规定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关,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但实践中,我国的交易所长期不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根本无法行使应有的权力,会员大会作为交易所的权力机关名存实亡。既然交易所的会员无法真正有效地行使对交易所的控制权和决策权,将我国交易所称为会员制交易所实在名不副实。
以全部席位费作为实收资本。席位费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出资,会员是否对交易所拥有所有权值得怀疑,因此,我国交易所的资产处于产权不清的状态。上海证券交易所曾经登记为国有企业法人,正说明了会员对交易所拥有所有权并没有得到承认,而“国有企业”的简单定性正说明了交易所产权的模糊。会员对交易所拥有所有权是会员制交易所的基本特征,从这点看,我国交易所并不具备会员制交易所的基本特征。
1.3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结构
由于证券交易所是以向证券商提供服务为主要业务的经济实体,故此组织结构与股份公司极其类似,通常都必须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等机构。同时,因为证券交易所的特殊业务要求,其机构设置也要反映证券交易活动的实际需要,常设有业务部、财务部、仲裁部、研究部和文秘部,分别提供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各环节服务。
其中,股东大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确定证券交易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决定董事会人选以及其他有关重大事宜。董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审定重要业务和财务方针,拟定预决算及盈余分派计划,核定证券商名单,核定收取费用的数额,核议证券交易人员的资格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审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和各项报告,高级职员的选聘和解聘,以及决定其他依照证券交易所章程应予决定的事项。监事及其所组成的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监督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具体包括审查年度决算报告,监督证券交易所业务,检查交易活动所涉及账目等。经理机构包括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请产生的、负责证券交易所日常业务活动的机构,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证券交易所开始了一场治理结构方面的变革。从1993年瑞典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开始,越来越多的证券交易所从传统的会员制,或形式上的公司制,实质上的会员制改革为公司制的交易所。通过放开交易所所有者范围限制,允许交易所股份自由转让,取消交易权与所有权之间联系等措施,从治理结构上真正转变为公司制。
到1999年,公司制改革已经成为席卷全球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据国际交易所联合会(FIBV)当年统计,其52家会员交易所中有15家已经公司化,14家公司化方案已经获得会员通过,还有15家交易所在积极考虑实行公司化改革。公司制改革趋势不仅使公司制交易所在数量上占据主导地位,而且在完成的证券交易份额上也占据了主导地位。2000年仅8家已经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主要交易所,当年完成的证券交易额达到29.6万亿美元,占全球证券交易额51.8万亿美元的57%。可以说,90年代开始的证券交易所公司制改革趋势,已经使公司制成为当前全球证券交易所的主导治理模式。
20世纪90年代以前,全球证券交易所几乎都是采用会员制,或实质上是采用会员制。会员制是指证券交易所的治理结构围绕会员展开的一种治理模式,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主要服务于证券经纪商会员,而会员一般也仅限于证券交易所的客户。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制是按照一个会员一票的原则确定的,证券交易所各种利益也是按照完全平等的原则分配。有时,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也在会员范围之外发行股份,但是这些股份是没有投票权的,转让通常是禁止或有限制的,有时对这种股份的最高回报率也有限制。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初始投资是由会员按照平等的原则或根据每个会员预计的受益程度共同出资,会员制证券交易所运作目标是追求会员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证券交易所利益的最大化。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电子化交易技术日益普及,证券交易所面临的竞争日趋激烈,证券交易所所处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各国证券交易所开始了公司制改革。尽管大多数证券交易所实施公司制改革的时间并不长,但都对公司制改革的影响做出了积极的评价,认为公司制改革使交易所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更有效率,各项业务更加注重客户需要为导向,采取的发展战略也更加主动和积极。然而,对于各交易所对公司制改革的正面评价,迄今为止尚没有交易所市场绩效改善的证据支持,而这却是判断海外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革趋势的重要依据。
3.1 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所形式
我国证券交易所目前选择了会员制的组织形式。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证券市场开始起步,当时最主要的市场活动是国债发行。1990年12月19日,我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成立,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1年7月3日。经过二十多年发展,目前这两大交易所都取得了长足发展,逐步走向成熟。
世界上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不是会员制就是公司制,但是,由于特殊原因我国证券交易所实行的是具有行政特色的会员制。虽然从组织结构上,我国证券交易所应归于会员制,但是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会员制,因为传统会员制的会员享有对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权和控制权,可通过投票权对证券交易所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我国的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我国证券交易所发展更多是源自政府的推动,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故可称为行政会员制。
3.2 我国证券交易所目前选择的会员制组织形式的弊端
行政会员制弊端日渐突出。行政会员制下,目前我国两大交易所职能上几乎雷同,管理上均归属于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具有对交易所的人事任免权,两所的总经理等均由中国证监会任命,因此很像分设在两地的行政下属部门。由于目前公司上市的决定权不在交易所而在证监会,便形成了上市资源在两大交易所之间的行政性分配,两大交易所不必为上市资源等方面的事务竞争,再加上行政分配导致的垄断,使得两大交易所竞争的动力不足。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通信技术的进步,世界范围内交易所的垄断地位受到挑战,各国交易所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传统的会员制已逐渐显现出弊端。因此,分析交易所公司化对我国交易所未来发展的利弊能够使我国更好地应对国际竞争,对我国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司制改革,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3.3 对我国证券交易所公司制改革的建议
为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建议尽快对我国证券交易所实行公司制改革:
(1)抓住当前进行公司制改革千载难逢的好机遇。首先,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目前全球股市都处于低迷状态,我国股市也不例外,此时交易所的监管和服务的任务较轻,正可以集中力量进行改制;其次,目前证券市场低迷,会员的利益纠葛较少,因而处理老会员身份转换时的麻烦也相应较少;最后,全球金融市场低迷,为国内交易所“走出去”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遇,可以通过低成本换股来参股其他交易所。
(2)通过公司制改革实现交易所的科学运营。通过引入外部股东,将有助于改善其封闭和垄断的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制衡、监督和激励机制,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降低证券市场运行成本,提高证券市场的运作效率,减少企业上市时应付寻租的成本,也为以后上市改为登记制创造条件。
(3)通过公司制改革提高交易所在全球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力。从长远来看,我国证券交易所实行公司化改革,既可以通过两岸三地证券业务的融合和互相参股构建大中华证券交易所,又可以整合周边市场资源,加强国际合作,从而进一步做大做强,提高竞争力,抗衡市场风险。
中国的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容小觑。证券交易所的根本职能是为接受服务者提供优质高效的交易服务,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而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处处体现着浓厚的行政色彩,政府对证券交易所的管制过多,使得证券交易所往往成为证监会的代言人和政策的执行者。这样的现状造成了证券市场的混乱和低迷,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全球证券交易所公司制改革的大趋势给了我们改革的动力和制度框架的选择,在这种趋势面前,我们要做的就是寻求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改革。改革中会面临各种阻力和困难,也正是因此才需要在改革的过程中思考合理的制度建设。这样做的目的也是给转型期的中国经济的发展添砖加瓦,增强中国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影响力,促进中国经济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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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是指插附在书刊中的图画。有的印在正文中间,有的用插页方式,对正文内容起补充说明或艺术欣赏作用。”这种解释主要是针对书籍插图作为的定义,是一种狭义的定义。医学期刊的插图是表达结果的重要手段,它以直观的方法使读者理解文章所叙述事物的形态及变化规律,补充文字叙述的不足,使其内容表达的更合理,更完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学术论文中插图的正确表达方法。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1.图形的示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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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一般为两大类,一是线条图(包括座标图),二是照片图。
1.插图应有图序和图题
一篇文章只有一个插图者也应用序号,即图1。图题应简短、准确,一般不宜超过15个字,末尾不用标点符号。图序与图题之间空一字距,居中排在图的下方。
2.线条图应线条清晰,粗细均匀,比例适当。
3.照片图应图像清晰,层次分明,反差适度。
4.插图中的文字,经制版缩放后要求相当于6号字。如预计将图缩去1/2(放大一倍绘制的图)可贴4号字,缩去1/3(放大1/3绘制的图)可贴老5号字,缩去1/5(放大1/5绘制的图)可贴小5号字,不缩放的原大图贴6号字。字体一般要求宋体。
5.插图均另纸附于文后,在每张图的背面准确注明图序、图题和图的上下方向,以及图作者的姓名,并在文章中相应正文段落后标示其位置。
多用于解剖部位、操作方法、器械构造、实验装置以及座标图。它能用点或线、面、角度、立体等形象地把数据之间的关系直观地表达出来。
1.根据统计学资料的性质来设计一般来讲,如连续性资料可制成线图;间断性资料可制成条图,等等。
2.应以统计学处理的数据作为设计的基础。纵、横座标应标目,如百分数、法定计量单位、时间等。线条图通常以横座标表示时间,纵座标表示指标。横、纵座标可以不从O点开始,用截断号分开。同一图内的网线以1~5条为宜。
3.直条图应以横线为基线,纵线为尺度线。一般以条块的高低依次排列。
4.线条图内不宜有文字说明,其说明应放在图题下面。
5.横条图应在硫酸纸上墨绘。线条应清晰,粗细均匀,一般在0.2~0.4mm。全图外廓以距形为宜,高宽比例2∶3。原图应大于刊出时的1/2。
6.仪器或装置的示意图或设计图,需注明尺寸大小及长度单位。
7.绘图前要考虑整张图的结构、布局,更要考虑缩小后的效果。双栏图不要>13cm,通栏图不要>28cm。
用于显示显微镜下组织切片相、放射影相、大体标本及形态学特征。
1.照片图要求清晰度高,对比度好,大小一般以6cm×12cm为宜。图上文字、数字和方向请用另纸标出,但在图上要注明相应的位置。
2.组织切片照片应在图题后标明放大倍数和染色方法。
3.X线照片要求部位明确,不必按原片印出,只着重显示所需要的部分即可。
4.实物照片为表明实物大小,可将比例尺同时拍在照片上,或在图中注明放大倍数。
目前,应用微机软盘投稿者渐多,不少作者对微机程序框图的画法很不规范。在画框图时线条要优美,应注意选择主要的程序编入框图内。框图布局要合适,方框之间连线要适当缩短。
总之,在绘图时注意突出重点,认真仔细,遵照原则,充分体现出图相在文章中的重要作用,使文章表达的更加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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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里亚是刑法学界家喻户晓的伟人,《论犯罪与刑罚》是誉满古今的经典名著。此人此书传承的思想引领了几个时代的刑法学,并继续教育着21世纪的刑法学人。 贝卡里亚对封建刑法进行了无情的批判,并建立了功利主义刑法体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废除死刑风潮不一定适合在我国推行。文章尝试反驳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有关死刑观的言论,结合我国国情提出目前我国需保留死刑的原因,并举例我国在慎用死刑方面的进步,最后得出在现阶段国情下,我国应慎用死刑,而不是完全废除死刑的结论。
【关键词】贝卡里亚;死刑;人道主义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自发布之日起便引发了一个为刑法学界所热议的话题――死刑存废问题,至今尚无定论。当今世界在欧洲一些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从总体而言,各国的刑罚趋于宽和,不得不令人佩服作者的远见卓识。然而,我们发现,贝卡里亚在论证死刑并非真的必要和有益的过程中,并没有下必须废除死刑的定论。因为他同时承认“废除死刑存在两种例外的理由”,即贝卡里亚并非一个彻底的死刑废除论者。
(一)社会契约论。贝卡里亚认为,“每个人在对自由做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然而,订立社会契约在于保障自身权益,自然也包括人身权益,人们为了免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同意以自身同样会因此受到惩处的条件,来订立契约。人们不押上自己的生命权,又如何保证当他人侵害自身生命权时能受到相应的惩处呢?同时,社会契约认为,罪犯杀害了他人生命,就是将自己推到了人类的敌人的位置,是战争状态,其本身的生命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对杀人者处以死刑是合法合理的。
(二)死刑并非最佳威慑。贝卡里亚认为,“历史上任何最新的酷刑都从未使决心侵犯社会的人们回心转意”,“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因此主张以终身苦役的强度来替代死刑。
然而,死刑的威慑力是具有不可替代性的。首先,死刑的个别威慑力无可替代。我们必须承认,还是有一小部分穷凶极恶的恶徒,只有死刑才能扼杀其二次犯罪的动机和行为。这与贝卡里亚认为的废除死刑存在两种例外的理由一是“某人在被剥夺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种联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个国家的安全”,二是“处死他是预防他人犯罪的根本和唯一的防范手段”也相吻合。其次,死刑对于潜在犯罪者的一般威慑作用同样不可替代。美国埃默里大学3名教授在充分考虑了几乎所有可变量之后,通过对美国过去25年处死717人犯罪案例分析,发现每处死一名死刑犯,可以打消18名潜在罪犯的杀人念头。因此,用终身苦役来替代死刑是具备不合理性的。
(三)刑罚人道主义。这大概是贝卡里亚死刑观的基础,正如他在书中所说,“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
然而,刑罚与人道本身就有着无法完全调和的冲突。因此刑罚是否人道,关键在于刑罚惩罚的是否是犯罪人自由意志的体现的犯罪。对死刑而言,如果惩罚的是重大的犯罪人自由意志体现的犯罪,而且死刑给受刑者的痛苦只以致其死亡为限,而不附加额外的痛苦和折磨,则是人道的和正当的。并且,刑罚的人道对象应该是犯罪人以外的社会成员。刑罚是社会自身的防卫手段,其保护对象是作为社会全体成员之多数的普通人,而不是危害社会权益的犯罪人;而对犯罪人的人道,是对其他成员的不人道。
(四)死刑不可挽回。这确实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不可完全避免的风险,但若由此便摒弃死刑却与因噎废食无异。事实上任何刑罚都有其风险,就好像我们同样也无完全避免终身监禁或终身苦役中存在的越狱类问题一样。但这些问题的关键都在于我们要如何更加完善司法体制和执法系统,使这种风险降为最低,而不是由此大谈废除一种刑罚,却无视解决问题的更好方法。
首先,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前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物质文明程度比较低,而“在一个物质生活水平较低的社会,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大,人的生命价值相对低,因而缺乏死刑废除的必要物质条件”。
再者,观念因素是中国废除死刑的一大障碍。“现阶段大众的集体意识仍然要求对严重犯罪给予公正的报复与道义的报应,人类文明与价值体系还没有完全实现对报应的超越,在现阶段公众的正义观念中,公正的报复与道义的报应仍然是国家和社会必须对犯罪作出的正义的反应方式。”“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中国几千年来民众根深蒂固的心理,朴素的报应思想和社会正义感相比人权法制观念更占上风。因此,目前中国只能是在保留死刑的基础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虽然我国现阶段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全球刑罚趋于宽和却是大势所趋。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执政党就提出了“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思想,并将其作为指导我国死刑适用的基本政策。
我国慎用死刑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一是严把政策关。提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中带严,严中带宽,慎用死刑。二是复核关。将死刑的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严格复核死刑案件,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调研,因为事实证据不核准死刑占到了30%,还不包括大量的补充侦查的情况。三是证据关。《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的证据认定进行严格把关。四是罪名关。《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废除了13个罪名的死刑,完善死刑的法律架构,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对死刑刑罚的最大幅度削减。
综上,死刑的废除与否是一个利弊博弈的过程,贝卡里亚并没有给我们一个定论。在人类刑罚趋于宽和的今天,我国严格控制死刑、减少死刑罪名等,是慎用死刑的结果,并不代表我国将废除死刑。综合我国国情来考虑,我国现阶段并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因此,慎用死刑,而不是完全废除死刑,才是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死刑观在我国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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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自我是人类历史上亘古不变的话题, 心理学为此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及方法。分析弗洛伊德、霍妮、马斯洛的心理治疗理论思想,指出了这些理论在 认识自我 这一主导思想上的共通性。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大学生认识自我心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自我认识是个体对主体自身状况及主体与客体关系的认识,包括自我观察、自我分析、自我评价三个方面。所谓的自我观察,就是将自己的心理活动作为被观察的对象,自己观察自己,即如古人所说的,人要“吾日三省吾身”;而自我分析是个体把从自身的思想与行为所观察到的情况加以分析、综合,在此基础上概括出自己个性品质中的本质特点,找出有别于他人的重要特点;在自我观察和自我分析的基础上,个体对自己的能力、品德及其他方面的社会价值做出判断,形成自我评价。
要想形成正确的自我认识,首先自我观察要全面,对所有属于自己的生理状况、心理特征和社会关系都要进行细致的观察;其次,自我分析要科学,对自己在生理、心理和社会关系等方面表现出来的特点,无论是优点,还是缺点,都要总结概括,并作出科学的分析;最后,自我评价要适当、正确,既不能高估自己,也不能看低自己。
21世纪是充满竞争的世纪,敢于冒险,敢于探索,善于竞争,善于合作,富于创造是21世纪对人才规格的基本要求。这些品质与良好的心理素质密切相关。良好的心理素质是人的全面素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心理健康教育是提高大学生心理素质的教育,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我们大学生都是从为数众多的中学生中选拔出来的佼佼者,在心理上有很强的优越感和自豪感。但是与此同时,大学生则承受着更大的压力和挑战。大学生往往自视甚高,很容易受挫折,并随之发生一系列心理卫生问题。从外部环境看,当前不断变化的思想观念、社会生活环境等都对大学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大学生必须快速适应紧张的社会生活节奏;就业竞争的加剧所带来职业选择的提前以及与之相关的高强度的心智付出等也使大学生的心理压力进一步加大。从大学生自身看,大学正是人生成长与发展的重要时期,大学生的生理、心理与社会化的协调发展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冲突,理想自我与现实自我往往会发生矛盾。面对这些问题,如果大学生不能很好地适应环境解决问题,就会产生一系列的心理障碍甚至精神疾病。
因此,培养良好的人格品质。良好的人格品质首先应该正确认识自我,培养悦纳自我的态度,扬长避短,不断完善自己。其次应该提高对挫折的承受能力,对挫折有正确的认识,在挫折面前不惊慌失措,采取理智的应付方法,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挫折承受能力的高低与个人的思想境界、对挫折的主观判断、挫折体验等有关。提高挫折承受能力应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境界,树立科学的人生观,积极参加各类实践活动,丰富人生经验。
养成科学的生活方式。生活方式对心理健康的影响已为科学研究所证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指生活有规律、劳逸结合、科学用脑、坚持体育锻炼、少饮酒、不吸烟、讲究卫生等。大学生的学习负担较重,心理压力较大,为了长期保持学习的效率,必须科学地安排好每天的学习、锻炼、休息,使生活有规律。学会科学用脑就是要勤用脑、合理用脑、适时用脑,避免用脑过度引起神经衰弱,使思维、记亿能力减退。 加强自我心理调节。自我调节心理健康的核心内容包括调整认识结构、情绪状态,锻炼意志品质,改善适应能力等。大学生处于青年期阶段,青年期的突出特点是人的性生理在经历了从萌发到成熟的过渡之后,逐渐进入活跃状态。从心理发展的意义上说,这个阶段是人生的多事之秋。这是因为,经验的缺乏和知识的幼稚决定了这个时期人的心理发展的某些方面落后于生理机能的成长速度。因而,在其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发生许多尴尬、困惑、烦恼和苦闷。另一方面,我国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社会情况正在发生复杂和深刻的变化,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生活节奏日益加快,科学技术急剧发展。这种情况也会在早晚要进入社会的青年学生中引发这样或那样的心理矛盾和心理冲突,例如父母下岗、家庭生活发生变故、学习成绩不佳、交友失败、失恋等。这些心理问题如果总是挥之不去,日积月累,就有可能成为心理障碍而影响学习和生活。让学生正视现实,学会自我调节,保持同现实的良好接触。进行自我调节,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去改造环境,努力实现自己的理想目标。
人的一生就是不断地认识自我,理解自我的一个过程。正确地认识自己能够使自己得到提高,能够有方向性的训练自己,完善自己。错误地看待自己则使自己沉溺在幻想的虚拟世界不能自拔,甚至可能会失去生命。
正确地认识自己,使自己更加成熟。
三毛曾经说过:“真正的快乐,不是狂喜,亦不是苦痛,在我很主观的来说,它是细水长流,碧海无波,在芸芸众生里,做一个普通的人,享受生命一刹间的喜悦,那么我们即使不死,也在天堂里了。”是啊,寻求内心真正的安宁,做自己所能做的事,使自己快乐,才能变得成熟。像三毛一样。假如她没有认识到生活的乐趣,没有正确认识自己所需要的,所追求的,怎么会有如今三毛的流浪文学,怎么会有华文世界的传奇女子,又怎么会有我们心中最浪漫、最真性情、最勇敢潇洒的——永远的三毛。
正确的认识自己,使自己更加完美。
如果可以认识自己也不那么完美,就不用忙着去粉饰了;如果可以认识自己不那么伟大,就不用急着去证明了;如果可以去放弃自己的种种成见,就不用吵着去反驳了;如果可以不在乎别人怎么看自己,就不用哭着去申诉了;如果可以慢半拍,静半刻,低半头,就可以一直微笑了。正确地认识自己,能够将自己的优点发出万丈光芒,将自己的缺点掩盖。正确的认识自己能够使自己更加完美,将不用去模仿他人而遭到别人的嘲笑了。难道东施效颦不就是个典型的例子吗?春秋时代,西施因生病而蹙紧眉头,却更显得美丽动人、楚楚可怜了。然东施见此,连忙去效仿不想被贻笑大方。西施的美尽显在她的举止投足之间、谈吐之间,天生的美与气质并存,而东施却以丑闻名大江南北。若东施正确地认识自己,不去模仿西施搔首弄姿,而是发扬自己的长处,那也不会落下今日如此耻笑。 正确地认识自己,使自己更加成功。
自然更替:“自然界中没有胜利和失败,只有更替。冬天让位于春天,夏天让位于秋天。羊吃草,狮吃羊。与谁强大无关。人心若能理解,那么人的灵魂则可能从肉体中解放找到成功。”正确认识自己,能够抓住机遇,获得成功。正确地认识自己,能够进行替换。论点:认识自己才能赢得机会,取得成功。毛遂是战国时期有远见卓识且口才出众的外交家。他本是平原君家中的食客,当平原君要挑选20名食客去说服楚国出兵解救赵国时,他认识到自己的优势,抓住机会,大胆,自信的说:“我可以去。”果不其然,毛遂以出色的辞令说服了犹豫的楚王,就这样赵都解围,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毛遂自荐的故事。毛遂之所以能取得成功,正是因为他正确地认识了自己,相信自己的能力,在关键时刻自荐,赢得机会,最终获得成功。因此,正确的认识自己才能赢得机会,使自己成功。 正确的认识自己,能够使自己得到心灵的安慰,赢得成功。
研究生是我国最高层次教育培养出的高层次人才,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更肩负着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伟大使命。近年来,国家逐年扩大研究生招生规模,而且缺乏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控制,导致研究生整体素质下降。随着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承受多重压力的研究生也随之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心理健康问题。因此,如何改善研究生的心理健康状况,提升研究生的心理健康水平,成为国家、社会和高校面临的刻不容缓的问题。
一、高校研究生心理健康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研究生心理健康问题日益突出,国内各个专家机构对研究生心理健康状况都做了大量的调查与分析。
2011年,马喜亭、李卫华用SCL-90及《研究生压力问卷》针对研究生心理健康状况和生活压力做了调查研究,存在心理问题的研究生占44.16%;与全国成人常模比较“强迫”、“抑郁”、“焦虑”、“恐怖”及“精神病”五个因子得分均高于全国成人常模。[1]同年龚惠香以浙江大学为例,针对研究生心理健康现状及需求做了研究,显示男性把“压力问题”排在首位,女性把“职业发展问题”排在首位;未婚的心理健康问题大于已婚的;农村家庭的心理健康问题大于城市家庭的。[2]2015年赵红伟、徐海燕用SCL-90量表对高校研究生进行了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有三成学生存在心理健康方面的问题,并且与学历呈正相关的关系。心理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人际关系问题”、“学业问题”、“自尊问题”上。[3]
二、高校研究生产生心理健康问题的原因
1、追逐功利的心态
现在研究生越来越多抱着功利的心态进行学习和科研活动,这与个人有关,也与学校的教育有关。研究生的教育都强调论文、学习成绩和科研成果,而这些又直接影响到奖学金的评定。僧多粥少的局面也必然导致同学之间关系的疏远和相互猜忌。随着论文要求的越来越严格,而且对发表质量和数量都有规定,这也让研究生的心理负担加重。
2、理想与现实的差距
随着研究生的全面扩招,研究生的文凭价值降低,就业前景也不如以前那么好,有时甚至还比不上本科生的就业率。学历越高,期望值越高,对未来的期待也越大,但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更愿意用更低的工资去聘用本科生,而一些研究生迫于现实压力不得不去与专科生竞争同一个岗位。研究生在理想与现实的差距面前,往往都会产生挫败感。
3、网络导致人际关系淡漠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成为研究生学习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网络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日益凸显:网络交往淡化了生生与师生之间多方位的人际关系;沉迷于网络容易使研究生漠视现实生活中的人际交往,降低现实的人际沟通能力;网络“教育”和“监控”功能的弱化,大量的不良信息正在慢慢侵蚀着研究生的责任感和道德感。长期人际关系的淡漠就会引发研究生心理和生理各方面的问题,表现为情绪低落、焦虑易怒、思维缓慢、反应迟钝、精力不集中、丧失学习兴趣等。
三、高校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存在的问题
国家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虽然很重视,发展迅速,力度也大,但主要是针对大学生。研究生作为国家高素质、高层次人才,人们会认为研究生各方面素质都会高于大学生,但其实不然,要面对比本科生更大压力的研究生在心理素质方面相应会更容易出现问题,出现的问题也会比大学生的更严重。对比本科生心理教育工作的开展,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还有很多的不足之处。
资源配置方面:服务层次不够深入;硬件设施方面不够完善;专项经费投入较少且来源单一。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培训力度不够;兼职为主且专业不对口,专职教师较少;男女教师比例不协调,女教师居多。教育体系方面: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心理健康教育体系。
四、加强高校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对策
1、发挥导师的引领作用
导师的治学态度、个人作风、道德修养对研究生起着潜移默化的引领作用。导师不仅要指导学生的学业科研方面,还要关心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做到关心每一个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让学生感受到亲人般的归属感和安全感,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减压策略,共同应对实际生活中的各种问题。
2、强化辅导员的陪伴作用
辅导员作为研究生学习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与学生成为朋友,帮助研究生应对心理压力和问题,促进研究生健康成长。为了更好地做好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辅导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应提高自身能力素质,以积极心理学理论为指导,以体验式教育为模式,以饱满的热情、积极向上的态度、独特的人格魅力和丰富的理论知识投入到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
3、完善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建立针对研究生心理健康的资料数据库,及时更新,全面动态地掌握研究生的心理健康问题。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督导制度,依靠专兼职心理咨询师,为学生提供工作日全天候个体咨询,对学生的心理危机进行及时的干预、有效的防范。因为心理咨询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有时候还可能出现反复,所以需要建立跟踪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
4、积极开展体育锻炼等文体活动
体育锻炼不仅是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而且对心理健康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学生通过参与集体的体育活动,锻炼了身体,超越了自我,培养了团队合作意识,增进了同学间的感情,在这个过程中获得愉悦感和幸福感,以乐观的态度对待生活,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学习,使生理和心理各方面都得到积极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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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大学生进行正确的人生观教育是高校教育的一项重要教育工作。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如何确立正确人生观论文,供大家参考。
谈到人生观,我们先思考一个问题:人的本质是什么?这是一个很古老又很现实的问题,在中外思想史上,许多思想家都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自己的见解,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为科学揭示人的本质提供了大量的思想资料。马克思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揭开了人的本质之谜。他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中,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即任何人都是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人,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人的自然属性也深深打上了社会属性的烙印。换句话说,脱离社会关系的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
你也许觉得挺奇怪,谈树立人生观,谈什么人的本质。这是因为只有真正意义上的人才谈得上人生观!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同周围的人发生着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而这些社会关系决定了人的本质。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逐渐地认识和领悟人生。到了一定阶段,就会形成与自己的生活阅历、实际体验密切相关的关于人生的根本看法、价值判断和生活态度,这就是人生观。
谈到人生观,我们还涉及一个话题,那就是与人生观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世界观。世界观源于人的生产和生活实践,即是人们在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对世界以及人与世界的关系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而人生观是世界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换种说法就是,世界观决定人生观,人生观又对世界观的发展和巩固、发展和变化起着重要的作用。
而当代大学生,作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肩负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我国科技文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该树立怎样的人生观呢?显然,肩负着如此伟大的历史使命,要求当代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可我们该如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呢?
谈及树立人生观之前,我们先谈谈人生观是通过哪些方面体现出来的。大学教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0年修订版)的第三章第一节指出:“人生观主要是通过人生目的、人生态度和人生价值三个方面体现出来的。人生目的,回答人为什么活着;人生态度,表明人应该怎样对待生活;人生价值,判别什么样的人生才有意义。还提到:“这三个方面相辅相成,其中人生目的是人生观的核心,有什么样的人生目的就会有什么样的人生态度,就会追求什么样的人生价值。”
而且,大学生拥有一个比较特殊的环境。在这里,宽松的校园环境氛围为我们个人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机遇,然而当我们放眼我们的周围时,我们却发现,在我们大学生中间,一些不良的,缺乏文明的现象并不少见,有些学生整日沉溺网络,上课无精打采,不仅浪费了大好光阴,而且使我们自己的健康受到损害。
综上分析,作为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我们要做到如下几点:
第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正确的世界观,是正确的人生观的基础,我们对人生意义的正确理解,需要建立在对世界发展客观规律正确认识的基础上。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生观从属于世界观,没有正确的世界观就没有正确的人生观!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即是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从而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人生观,即是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然而,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需要我们去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学会用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去分析问题、解决矛盾。还要学习经济、政治、法律、科技、历史、文学等方面的知识。作为大学生,学习主要靠自学,当然,必要的灌输也是不可少的。
第二,追求高尚的人生目的。人生目的决定了我们生活的方向,是我们人生行为的动力源泉。确立正确的人生目的,才能在解决人生一系列的重大课题时,做出正确的选择,始终朝着正确的人生发展方向前进。作为大学生,我们应该注意培养能力、磨练意志、奋发进取、努力拼搏,以实现人生目的。
第三,端正人生态度。
人生须认真,以认真的态度对待人生。作为大学生,我们应该真确地认识和处理人生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不能且过得过、放纵生活、游戏人生,否则就会虚掷光阴,甚至误入歧途;要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国家和社会负责,自觉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
人生当务实,从自身的实际出发,以科学的态度看待人生,以务实的精神创造人生,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做好每一件事。作为大学生,我们应该把远大的理想寓于具体的行动中,不能好高远驽、空谈理想、眼高手低、浅尝辄止,否则就会脱离实际,一事无成;要坚持实事求是,遵循客观规律,脚踏实地地一步一步地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
人生应乐观,应以乐观向上、热爱生活、满怀信心的态度对待人生。作为大学生,处于人生特定的成长阶段,面对诸多实际问题,更应该保持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相信生活是美好的,不能因为遇到挫折和困难,就消极悲观、畏难退缩,甚至颓废堕落、自暴自弃,更不能轻生!
人生要进取,以开拓进取的态度迎接人生中的各种挑战。作为大学生,更应积极进取,不能贪图安逸、满足于现状、因循守旧、碌碌无为;要发扬自强不息、敢为人先、百折不挠、坚忍不拔的精神,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的青年气息。
第四,用科学高尚的人生观指引人生。作为大学生,要自主地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并以它指引人生;坚决抵制各种错误人生观的影响,远离反对拜金主义观、享乐主义观、个人主义观等错误的人生观。
第五,明确人生的意义在于奉献,正确认识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的关系;多看新闻,了解时事,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观,正确认识国家的前途命运,并克服看社会“只看消极面,无视积极面”、看人“只看坏的,不看好的”的心理,尝试着用辩证的观点分析社会政治、经济现象,从自我意识发展入手。 第六,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坚定正确人生观并巩固正确人生观的践行能力。通过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深入群众、深入社会,切身感受时代脉搏,感受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和进步,感受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和提高,更真切的人生社会和了解社会。
最后,我想说的是,树立正确人生观对我们大学生来说真的很重要。因为正确的人生观能让我们正确地认识到社会发展规律,正确地认识到国家的前途命运,正确地认识到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从而为我们提供了人生向导,也为我们提供了心理活动“定位系统”,为培养我们良好的心理素质奠定了基础。此外,正确的人生观还直接的为我们提供了思想和行为的价值标准、程式、模范,让我们在遇到困难的时候能看到成绩、看到光明,努力想办法转逆境为顺境,懂得化阻力为动力。总而言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有助于我们坚定自信心,并产生悦纳自我的价值情感体验,在积极进取中锻炼自己的意志品质,获得承受挫折和适应环境的能力,从而提高心理素质。
摘要: 怎样的人生更有意义?怎样的人生更有价值?恐怕只有那些经历世俗坎坷,历尽磨难的哲人才可知晓。何谓价值,有轻如鸿毛的消失,有重如泰山的逝去;有流芳百世的君子,更有遗臭万年不中不孝的小人。千秋万载,有几人明了价值的内涵,又有几人真正追寻了圣贤的足迹。对于我们90后的大学新生而言,经常感到迷茫,不知明天走向何处,因此,树立明确的目标,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是打开心灵枷锁的钥匙。尽管在前行的道路上不会是一帆风顺,但是有了正确价值观的指引,人生便有了前进的动力,有了正确的方向。明了如何追求有价值的人生,一个人才会从黑暗的阴霾中走出,迎接生命中希望的曙光。
关键词:人生价值;价值取向;正确的人生观
引言:我们如何看待自然界?如何待看待人类社会?如何看待人生?如何看待学习生活?这些问题都会涉及我们的价值观问题。如何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正确地对待世界、对待人生,如何实现自身的价值,对我们每一个人特别是大学生来说至关重要。
大学生的价值观与他的世界观人生观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所以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就首先我们要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其次我们要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选择高尚的人生观也尤为重要。人生观是可以选择的。不同的人生选择,决定着不同的人生。不同的选择表现出不同的人生态度,体现着不同的人生观。再次人应当追求高尚的品格。树立积极进取、乐观向上、厚德载物、自强不息的人生态度。
一 大学生人生观中存在的问题
“人生价值是自我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物质贡献价值与精神贡献价值的统一,现有价值与应用价值的统一。”1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根本问题,然而大学生中还存在不少这样的问题。
1.重个人利益轻集体利益的个人主义人生观
个人主义人生观是一切从个人出发,把个人利益放在集体利益之上的人生观,主张个人本身就是目的,具有最高价值,社会和他人只是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当代绝大多数大学生赞成正确的人生价值观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为国家为集体做出贡献,赞同以集体主义为价值观的核心,但目前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和狭隘功利主义在大部分大学生中也颇有市场,由于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的膨胀,集体主义观念正逐步淡化。可我们要知道,“一般人的幸福或者不幸福和社会利益相同或者矛盾为转移。”
2. 重奢侈享受轻理想追求的享乐主义人生观
享乐主义人生观是一种把享乐作为人生目的的人生观,主张人生的唯一目的和全部内容就在于满足感官的需求和快乐。当代大学生大多数赞成或接受马克思主义思想,但也有一部分认为实现马克思主义人生理想是渺茫的。我们都知道也都会说“人生价值在于奉献”,但又很少人能够完全付诸实践。理想和现实总会存在差距,而我们大学生的任务是不断缩小它们之间的距离,直到实现目标,到达理想的彼岸,而不是由于没能达到理想而把享乐尤其是感官的享乐变成人生的唯一目的。
3.重金钱实惠轻艰苦奋斗的拜金主义人生观
拜金主义人生观是一种认为金钱可以主宰一切的,把追求金钱作为人生至高目的的人生观。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出现了高收入阶层,不少暴发户以高消费为荣,加之少数媒体的渲染和不正确引导,造成社会心态的躁动和失衡,大学生们的价值观念,消费观念也受此冲击和影响,少数大学生不考虑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而追求超前消费。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我们大学生更应传承美德而不是用拜金主义指导生活实践。
二 大学生实现人生价值的方法
要实现当代大学生的人生价值,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明确目标,树立正确价值观,为人生开启航路
明确的目标会让人充满自信,珍惜年华,从不虚度光阴,珍惜宝贵机会。树立明确的人生目标,因为它是成功之舟上的路标,为航船扬帆起航指明方向。在人生的每个阶段,确定目标是面对一切的应当之策。而我们大学生,面对众多的目标,一定要分清轻重缓急,要将更重要的事情放在首要的位置。那些心中想干大事却又不想做小事的人,只会将时间消耗在踌躇犹豫的瞬间。所以一个人最重要的事是把握现在,从一个个小目标做起。
2.不断学习,适应社会
学习不仅仅是在学校的事,它应成为一个人一生不懈的追求。只有不断用知识武装自己,充盈自己的头脑,自己才能在社会拥有一席之地,才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面对快速增长的新知识,很多人都深切现已掌握的知识越来越不能适应新的发展需要,只有持续不断的终身学习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纵观犹太民族的历史,犹太民族把学习作为自己一生不变的追求和永不改变的职责,与此同时,他们得到的是其他民族梦寐以求的兴旺发达,我们大学生更应学习,只有经常学习,一个人才能够在瞬息万变的社会中适应变化,实现自我价值。
3.学习先进思想
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邓小平理论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构筑当代大学生的精神世界;加强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学习,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大力学习先进典型事件,以榜样的力量促进大学生正确人生价值观的形成;加强社会实践活动,对大学生进行艰苦奋斗教育,促进大学生形成科学的人生价值观。
结束语:无论大学生人生观存在何种问题,但大多数大学生的人生观是没有问题的,只有我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坚定社会主义前进方向,就可以克服这些问题。我们大学生只要与时代同步伐,与祖国共命运,与人民齐奋进,就能实现最大的人生价值,创造无悔的青春。
参考文献
1. 江苏省教育厅编写,《思想道德修养》,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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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范文俊,庄岚.《再论大学生人生观教育的重要性及有效途径》,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4.姜宁,张竞文.《当代大学生厌学现象分析与对策》,商业经济;
5.孙晓莉.《大学生学习倦怠的现状及成因研究》南京师范大学,2007。
摘要:目前在校学习的大学生正处长思维定型的关键时期,而受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的影响,各种国外的文化意识、社会形态和价值取向不断的冲击着当代大学生的思想认知。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是对事物真相的正确认知,它可以帮助人们对自己的身口意进行正确的取舍,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苦乐观和义利观正是构成我们每个人不同性格不同想法的价值基石,也是人生观、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同时更是每个人都要面临的人生课题,对个人的健康成长、社会优良风气的形成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字:当代大学生 苦乐观 义利观 正确的人生价值观
古往今来,大凡有所建树、有所作为、有所成就的人,他们的成长和对社会的贡献,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其确立的价值观有着密切关系。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是对事物真相的正确认知,它可以帮助人们对自己的身口意进行正确的取舍。只有对世间林林总总的事物具有正确的观点、见解,才是获得成功和幸福的先决条件。
目前在校学习的大学生正处于思维定型的关键时期,而受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的影响。西方国家的 “超前消费、享乐主义、个人利益至上”思想,不但不符合我国国情,甚至完全违背了我国的传统优良品德。由于当代大学生还没有完全步入社会,对社会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加之这一代大学生思想意识开放,意识形态很容易被外来文化价值所同化,我国传统的意识形态和文化内涵将走上无人传承的道路。所以围绕我国优秀的传统道德内涵,为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不仅是当前高校教育亟待践行的工作,更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工程。
一、苦乐观和义利观在当代大学生教育工作中的意义
人生价值观具体包括公私观、义利观、苦乐观、荣辱观、幸福观和生死观等等。但笔者认为其中最需要我们在教育工作中重视的是苦乐观和义利观。因为不管我们是在生活上、工作上,还是学习上,不管是对待亲情、友情、还是爱情,我们的各种具体表现其实就是自身对苦、乐、义、利的一种认知的反映。所以,苦乐观和义利观正是构成我们每个人不同性格和想法的价值基石,也是人生观、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更是每个人都要面临的人生课题。
时至今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越来越重视思想文化教育,将道德体系建设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并提出了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内涵与我国传统的思想道德体系是有许多相通之处,甚至是一脉相承的。所以,把准传统文化内涵的精髓,并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帮助当代大学生树立培养正确的苦乐观和义利观,是值得我们广大高校德育教育工作者尝试的。
二、当代大学生在苦乐观和义利观的价值取向上存在的问题
1、注重个人利益,忽视国家利益。当代大学生更加倾向于选择个人主义为自己立身行事的准则,过分独立自我,事不关己,漠不关心,缺乏对社会的责任感。
2、重视金钱实惠,无视理想信念。在实现人生追求中,
更加倾向于“现实主义”,重索取而不愿付出,重物质利益轻无私奉献。
3、偏向技能培养,忽视道德追求。他们更加注重专业技能的学习,而忽视了道德品质生的培养,社会公德心淡薄。
4、习惯奢侈享乐,抵触艰苦奋斗。物质条件的改善,深深的改变了当代大学生的消费理念,虚荣、摆阔、贪图享乐、奢侈消费已经成为许多大学生的追求,“吃苦耐劳”也只是停留在口头上。
三、当代大学生在苦乐观和义利观取向上出现问题的原因
1、市场经济的负面消极影响。高收入群体的出现,使得人们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加之社会分配不公等情况,这些都有意无意助长了拜金主义的产生。“财富”成为不少大学生衡量人的价值大小的主要尺度。
2、社会不良思想的渗透侵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发生着巨大的变化,部分大学生在纷繁复杂的各种思潮的影响下,迷失了方向,以至在人生价值观取向上出现了问题。如一些煤体新闻的错误导向对大学生的思想危害很大。
3、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机制的不健全。近年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没有更好的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教育渠道还比较单一,虽然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但在课程安排上还是以政治理论课为基础,教学理念上以灌输型为主,导致了教育形式单调、内容僵化、针对性不强、教育成效不显著等方面的问题。
4、当代大学生自身存在的不足。现在大学生是独生子女的一代,很多学生家庭环境优越,没有经受过艰苦生活的磨炼,被家长娇宠,从而形成自私自大心理,心理承受能力相对较脆弱,使他们在人生价值观方面出现种种问题。
四、培养当代大学生正确树立苦乐观和义利观的具体方法
1、理论教育要简单而深刻——引发共鸣、产生认同。
当代大学生从小就经历着各种各样的人生价值观理论的教育,所以大多学生都患有“理论免疫症”,尤其像人生价值观这样理论含量过重的学科内容,如不改变教育方式,是很“不受欢迎”的。所以作为高校的广大德育教育工作者一定不能一味的“照本宣科”,面对苦乐观和义利观这样的内容,只要用最简单而深刻的语言进行讲解,迅速破开理论的表层,才能用更多的时间去挖掘它们的实质。只有将同学们的思维发散到现实领域中去,才会使同学们产生共鸣并引发认同,这样才能真正将理论带回到生活,为当代大学生正确树立苦乐观和义利观打下好的基础。
2、举例说明要丰富而真实——拓宽思维、激发兴趣。
“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高校教育中老师应该把更多的心思放在大学生的兴趣引导上面,不断的带动学生们的学习激情。面对苦乐观和义利观这样比较抽象的理论,倘若用贴近我们当代大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的例子可能就会有不一样的效果。例如,现在的大部分男同学喜欢玩网络游戏,就当前网络游戏本身而言,其游戏本身就是一个小型的社会,游戏内的社会分工、阶级系已经可以和当前现实社会等同。其实很多大学生已经有意无意的走入了游戏“社会”这个圈子,同时也在有意无意的处理着游戏内的各种“社会”关系,如果我们能把正确义利观的培养和网络游戏内在“社会”关系结合起来,不但能提高学生们的思考积极性,还可以有效的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笔者认为这样贴近实际的教学模式,可以让大学生学会对苦乐观和义利观的思考,从而达到激发兴趣,拓展思维的目的。
大学阶段是人生观发展的重要时期,大学教师的教学方法直接影响学生的学习效果。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树立了正确苦乐观和义利观的基础上,不断扩充其他的知识储备,这样才能响应国家对培养当代大学生全面素质的要求,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全面的合格的人才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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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保险会计日益受到保险界乃至其他有关方面的关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公司会计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会计电算化是财务部门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实施会计电算化不仅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更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求。保险公司作为大型金融类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会计信息,传统的管理方法难以满足客户和企业的需求,应积极构建会计电算化体系,为客户、企业各部门提供便捷的会计信息,同时为公司领导制定决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保险公司;会计电算化;体系;建设
1概述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壮大了资本市场,保险公司由此得到了新的发展契机。保险公司的发展规模和业务范畴越来越广,传统的作业模式难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实施会计电算化成为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在这一背景下,保险公司积极引进先进的会计技术,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效率,进而改善对新形势变化的应对能力。本文将对保险公司构建会计电算化体系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
2会计电算化体系的构建
2.1会计电算化体系构建前的准备工作
①硬件准备。计算机硬件设备是实施会计电算化的物质基础,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需求,选择合适的计算机机型、性能参数等。若公司规模较大,应尽量做好统一,为后期的网络运行、信息传输奠定硬件基础。②软件准备。会计软件是保险公司实施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企业在选择会计软件时,应坚持以下原则:通用性、合法性、安全性和可扩充性,确保软件服务和软件开发包功能满足当前业务需求,同时还能实现后期的业务拓展。
2.2会计电算化体系建立原则
保险公司构建会计电算化体系时,应对公司内部的会计工作特点进行深入分析,结合当前的法律法规构建会计电算化体系。在构建过程中要坚持合法性、效益性、系统性、规范性、可靠性和易用性原则。
2.3会计电算化体系内涵
会计电算化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会计信息的一种先进技术,电算化的实施和运用能有效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企业领导还可运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挖掘技术对企业会计信息进行分析,从而挖掘潜藏在内部的、更有价值的信息,以便更好的改善管理,做好经营决策。会计电算化体系的建设包括相关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运营机制以及监督机制的构建和实施。以下将对部分内容进行分析和讨论。
2.4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①会计电算化运行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运行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部件为计算机硬件,配套软件以及由此产生的数据,这是体系管理的主要内容。首先,要制定硬件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确保计算机性能的安全和稳定。其次,做好软件系统和数据的安全__,防止病毒感染或者非法侵入导致的会计数据泄漏或丢失。最后,做好监督工作,防止计算机和配套软件在维护、升级、更换过程中产生数据丢失的问题,确保会计数据的安全性和连续性。②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会计电算化产生的档案形式较多,如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信息、磁性介质存储、纸质文件等都属于电算化会计档案。档案管理是会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会计电算化的实施同样需要加强档案管理。首先,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对会计信息档案进行管理,配置专人负责档案信息存储介质的管理工作,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确保存储介质的安全性和可用性。其次,做好会计档案的备份工作,对于重要的会计信息资料应在不同地点进行存放,并适时检查文件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磁性存储介质的损坏导致数据丢失。最后,会计档案管理范畴划分。与通用会计软件、定点开发的软件、通用与定点开发相结合的软件配套的文档资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标准进行保管;保管期限一般为软件停止使用后或发生重大更改后五年。
2.5岗位责任划分
保险公司实施会计电算化管理,需要有电算主管、软件操作人员、审核记账人员、硬件维护人员、审查人员和数据分析人员。各岗位的职责分别为:①主管负责协调计算机和软件系统的运行,需要具备会计知识、计算机操作能力、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一般可由会计主管兼任;②软件操作者负责将原始凭证中的数据进行输入,同时输出会计账簿、报表,需要具备初级电算化操作能力;③审核记账人员是对会计数据和各项凭证进行审核,操作软件登记或者打印输出账簿,需要工作者具备会计知识、计算机知识和中级电算化水平;④维护人员主要负责硬件设备和软件设备的运行,定期对硬件进行养护,需要工作者具备中级电算化知识、会计知识和计算机操作能力;⑤审查人员的职能是监督体系的运行,需要工作者具备会计知识、计算机知识和中级电算化知识,一般由会计稽核人员兼任;⑥数据分析人员负责会计数据的分析整理工作,工作者应懂会计知识、计算机知识和中等级别的电算化知识。
2.6会计电算化体系的实施
会计电算化体系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保险公司的各个部门参与实施,其实施过程应是由上而下的渐进过程。首先,公司财务总监负责会计电算化的领导工作,对整个工作的开展进行规划,协助公司各部门共同做好会计电算化的基础性工作。如各部门资产信息的登记和记录。其次,会计电算化工作主要由财务会计人员承担。财务部门工作任务包括提出实现电算化的具体方案、组织和实施具体的财务电算化工作,为公司管理层和各部门提供真实、可靠、便捷的会计信息。再次,各部门是会计电算化实现的必要补充,财务会计人员的具体工作需要各部门大力配合。最后,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开展要本着循序渐进、逐步提高的原则,既要时效性,还要经济性,正确处理新技术、新设备和成本节约之间的关系。对于一些大型的投资项目,要加强监督指导,使有限的成本发挥最大的效益。
3结语
保险公司实施会计电算化的主要目标是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提高会计工作地位,提高财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更有价值的会计信息;公司的会计电算化工作取得一定成果后,应逐步展开其他管理工作的电算化或信息化,逐步建立以会计电算化为核心的信息管理体系,实现公司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会计信息在公司经营决策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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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翔.会计电算化下审计研究[D].安徽农业大学,2009.
一、保险公司会计电算化存在问题
1、认识滞后
会计电算化是保险公司会计服务与管理的重要趋势,作为一种全新的会计计算与管理方式,很多保险公司对会计电算化存在着认识上的不足,没有认识到会计电算化在保险公司会计服务中的价值。由于受到传统会计操作模式的影响,保险公司还是更加倾向于传统会计模式,认为会计电算化是对于保险公司传统会计模式的否定,是对传统会计模式的颠覆。因此,在实际的会计电算化运用过程中,保险公司还是存在着敌视甚至不接受的问题,阻碍着会计电算化在保险公司会计服务与管理中的运用。
2、人才匮乏,普及率低
会计电算化是一种新型的会计操作模式,要想使会计电算化在保险公司中广泛的普及与运用,就必须要有一批高技术人才,这种高技术人才不仅仅要懂会计业务,而且还要熟悉计算机。从现实来看,保险公司缺乏对会计电算化人才的培训,使得会计电算化人才无法满足保险公司会计工作的实际需求。如果保险公司引进一批既懂计算机又懂会计业务的人才,那么必然会引起保险公司人事制度的动荡,甚至会导致大规模的人事调动或者裁员。因此,会计电算化人才缺乏,会计电算化普及率低,也是困扰着保险公司会计业务开展的重要因素。
3、管理不规范
确保会计电算化在保险公司中的应用高效化,就必须要建立完善的会计电算化管理体系与制度,只有在会计电算化体系与制度的约束下,保险公司才可以做好对电算化各个层次、各个环节的有效管理,才可以使得会计电算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保险公司在会计电算化运用中,存在着管理不细致、运营不规范的问题。有些保险公司制定出了会计电算化管理体系,但是其规章制度以及管理规范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进而发挥出会计电算化在保险公司会计运营中的功能与作用。
二、保险公司会计电算化创新策略
1、扩大会计电算化宣传力度
会计电算化是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逐步出现的,是将会计业务与计算机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它不仅仅涉及到数据库技术、信息技术,而且还涉及到管理学、金融会计学、网络通信等,是一项传统会计业务与新技术相结合的业务。传统型的保险公司对会计电算化的认知存在着误区,认识不到会计电算化在保险公司会计业务中的价值。为此,保险公司有关部门需要加强对会计电算化的宣传力度,提高有关人员与部门对于会计电算化重要性的认识。为此,首先保险公司领导需要对于会计电算化引起足够的认识,最大限度支持会计电算化在会计业务中的应用。其次,为了进一步扩大会计电算化的影响范围,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充分利用公司报纸、展板、例会以及杂志等,甚至通过多媒体技术,向广大的员工宣传会计电算化的价值,同时介绍会计电算化的相关知识,从而调动起保险公司运用会计电算化的积极性。
2、强化会计电算化人才培养
人才是会计电算化推行的关键,毕竟会计电算化的主要执行者是会计电算化人才,强化会计电算化人才培养,是保险公司提高会计电算化运用效率的关键。首先,保险公司需要加大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尽管会计电算化有着各种的优势,但是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还是存在着一些潜在的风险的,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加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力度。为此,保险公司可以吸收高校会计电算化的毕业生进入到保险公司,为公司会计经营与管理注入新鲜的血液。此外,保险公司还可以选拔出一批会计业务骨干,进入到高校进行会计电算化专业的学习,提高会计业务骨干的综合能力。其次,保险公司需要加强专业性人才的培养。保险公司中还有着这么一批人,尽管他们对会计电算化不甚了解,但是由于多年的会计工作经验,通过专业技术培训,他们也可以像其他会计电算化方面的人才一样,通过电算化自我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从而更加熟悉的掌握计算机知识,提高会计专业性技能。
3、建立完善会计电算化规章制度
建立完善的会计电算化规章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与保密。保险公司会计电算化规章制度主要可以从以下两大方面进行入手:第一,建立严格的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对于电算化档案,一般要采用“AB备份法”对于电算化档案信息与数据进行备份,将备份好的档案放在两个不同的地方,避免出现由于地震、火灾等因素而导致电脑系统毁灭,使得电算化档案无法恢复。另外,电算化档案保存还需要注意防潮与防尘,对于磁性介质保存的档案,还需要定期进行复制与检查。第二,实行必要的内部控制。实行授权分级管理,强化身份验证,实行信息管理岗位责任制;定期做好对电脑的病毒扫描与检测,通过病毒扫描与检测提高计算机网络的安全防范能力。为此,有关人员可以采用网络防毒、防火墙技术、信息加密、身份认证等技术,提高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系数,进而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保险公司会计电算化运作水平还处于初级的阶段,在推广和普及会计电算化的进程中,还存在着客观和主观方面的许多问题和困难。保险公司各级部门以及财务会计工作者都要积极行动起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取得最大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险公司在会计电算化方面做出了重大的努力,同时也在会计电算化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实际会计电算化过程中,还是存在着各种问题。深入研究会计电算化问题,创新会计电算化策略,是今后我国保险公司在会计电算化方面的课题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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