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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财政是教育事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教育行政体制顺利运行的关键。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乡镇财政是基层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财政大权的管理,乡镇财政所更是财政大权的守护者。加强对乡镇财政的建设和对乡镇财政监督责无旁贷。新形势下的财政监督,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的要求,以加强和完善财政管理为中心,建立健全涵盖财政收支、体现财政管理特色的,具有对财政运行进行监测、预警、分析、保障、规范功能的动态监控体系。
[关键词]乡镇财政所;财政监督;资金管理
1管理模式和工作情况
1.1管理模式
乡镇实行分税制和统收统支加激励财政体制,具体是对税收收入高的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模式是:“分级管理、收入分享、支出定责、责权统一、超收奖励”;对税收收入低的实行统收统支加激励财政体制,基本模式是“收支统管、核定收支、超收奖励、节支留用”。
1.2工作情况
(1)各乡镇财政所建立了责任体系,细化工作职责,明确分工,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2)明确业务操作流程。主要是根据财政所的各项业务内容,进一步健全和优化了惠农补贴“一折通”资金发放、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申报审核、农村“一事一议”、“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粮食补贴”、“农机具补贴”等各项财政管理工作流程。
(3)惠农政策落实得到了保障。通过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开展,财政所加强了对强农惠农资金申报的核查和监督,杜绝了惠农资金被挪用、套取、冒领等现象,使政府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得到更有效的落实。
(4)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制,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财政各项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5)注重提高乡镇财政整体形象。财政不仅加强了财政收支的监管,而且注重搞好优质服务,真正实现了“服务型”财政。
2乡镇财政所存在的问题
(1)乡镇财政所工作交叉,不能很好地独立尽其职能,缺乏一定的专一性。部分乡镇财政所与其他事业单位共用一套人马,工作中存在交叉。
(2)财政监督机构不健全。部分乡镇未设置财政监管专职机构,财政所内部也没有专人负责财政监督工作。对上级布置的一些专项检查活动以及内部监督工作,由于客观原因与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有些工作只能疲于应付。
(3)人员素质不适应工作需要,缺少综合管理人才。乡镇财政所队伍中本科学历、中高级职称的人员比率低。传统的财政管理工作比较单纯,和财务管理工作没有什么区别。只要具备会计基础知识,知道如何记账报账,基本上就能胜任本职工作,可是现在的财政工作性质和过去比已经有了本质的区别。比如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方面,靠单一的会计管理工具是远远不够的。按要求对每个专项资金项目工程从立项施工到最后项目的验收,财政监管部门必须全程跟进。不了解工程材料的市场价格,看不懂图纸,不知道项目施工流程,谈监管只能是一句空话。
(4)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乡镇财政所人员配置不合理。年龄结构在36~50岁的占了一半以上,大部分乡镇老同志担任领导职务,还要负责完成大量的具体业务工作;缺乏年富力强的中坚力量,年轻同志短时间内又不能独当一面开展工作。
(5)由于部分资金项目的条块分割等原因容易形成财政监管盲区。由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各类专项资金,乡镇财政参与监督管理比较容易,但上级各部门安排的水利、道路、林业、农业等项目资金,有的不通过乡财政所,导致有的涉农项目资金游离于财政监督之外,使用效率不高。
(6)乡镇财政支出管理有待细化,对乡村财务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3对乡镇财政所发展的建议
3.1完善乡镇财政人员管理体制
理顺乡镇财政所人员管理体制,不断加强对乡镇财政所的管理力度,逐步实现乡镇财政所、人员和业务职能划归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加强乡镇财政信息化和办公场所标准化建设。建立比较完整的财政监督体系,加强对乡镇财政的监督,使其发挥应有的职能。
3.2加强乡镇财政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
(1)加强对乡镇财政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全面提高监督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提高监督检查人员素质,必须建立规范化的业务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1~2次集中业务素质培训班,以提升财政监督人员综合素质。加强业务交流,对各地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进行通报;召开不同层次和形式多样的经验交流会议。从而更好地适应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
(2)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乡镇财政人员的工作行为加以规范,促进乡镇财政管理水平的提高。
(3)要把廉洁理财教育贯彻于乡镇财政干部教育始终,树立“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的理念,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服务,公正、公平、公开。
3.3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加强乡镇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1)坚持监督检查方式多元化,对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减少中间环节,增强透明度。同时加大对财政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结合财政监督转型实践,提高乡镇财政所监督的效果。
(2)充分利用“金财工程”实施成果,建立财政专项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支出信息化监管网络。
3.4加强乡镇财务管理和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财乡管”制度
(1)从基础管理上求规范,各村必须依法选举成立村民理财小组,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业务工作抓实抓细。
(2)从监督约束上求规范,各乡镇农经站或财政所必须逐笔审核原始单据,监督财务收支。
(3)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村干部的法制观念,督促其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增加村财务管理的透明度,不断加强自律意识、主动接受监督,依法理财。
(4)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职能职责,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
3.5做好乡镇财政监管工作的量化考核
各乡镇每年至少安排2项财政监督检查任务。在检查内容和范围上要把村级财务管理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结合近年检查出的共性问题,开展对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财政局要把乡镇财政监督工作完成的好坏作为考核乡镇财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3.6推行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全面建立规范国库集中支付运行机制,把乡镇财政管理纳入县级国库集中支付体系。对乡镇财政收支规范化,利于对乡级财政的监督和管理。
3.7加强对乡镇财政账户管理,严格规范支出
严格规范乡镇财政所支出管理手续,加强对银行账户监管、票据使用的管理。严禁“白条”、普通收据入账,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缴系统,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从源头杜绝坐收坐支、挤占挪用、虚列支出、虚报冒领、截留滞留财政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财政监督是财政的固有职能,是财政管理不可或缺的环节。在加强对乡镇财政监管的同时,更要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健全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拓展财政监督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建立和完善源头治理工作的监督约束机制,努力实现财政监督法制化、规范化。大力开展财政内部监督检查,深入基层,深入乡镇,协助乡镇做好财政监督工作,从而实现上下一盘棋,发挥监督整体效能,提升乡镇财政监督的工作层次,促进财政监督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李庆萍.浅析乡镇财政监督工作的现状[J].现代经济信息,2014(22).
[2]周南辉.浅析乡镇财政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政监督,2014(18).
【内容摘要】从2014年4月1日起,醴陵市正式全面将全市31家乡镇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本文结合醴陵市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后现状,就如何进一步改进与完善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加强收入管理,严格预算执行,规范财务支出,扩大直接支付,提高资金效益,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财政支付
一、醴陵市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采取的措施
按照财政部改革的指导意见,为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改革目标,从2014年4月1日起,醴陵市全面实施乡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主要围绕进一步提高乡镇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保证财政收支信息反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构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制度屏障等改革目标,从理念设计、制度建设、权责划分、管理模式、流程设置、要素完整等方面建立与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
(一)遵循五权不变原则。遵循了“资金所有权、资金管理权、资金使用权、资金审批权、债权债务管理权”五权不变原则。各乡镇仍是乡镇财政预算的执行主体,对其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实行全面负责。乡镇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乡镇,资金结余归乡镇所有,市财政不集中、不平调。属于乡镇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资金归乡镇管理,资金使用按规定程序由乡镇审批。乡镇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仍由乡镇享有和承担。
(二)实行五统管理模式。实行了“账户统设、票据统管、预算统编、工资统发、支付统办”的管理模式。将乡镇视同为市本级预算单位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结合“乡财市监管乡用”改革,市财政全面加强乡镇财政管理、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三)实现五项改革目标。实现了“规范账户设置、规范预算管理、规范收入管理、规范支付程序、规范账务处理”的改革目标。健全与完善财政专户管理制度,取消各乡镇在各金融机构的原有账户。建立健全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与拨付管理体系,实行票据“限量领用、定期缴销”,执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做到票款同步、以票管收。按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要求,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指标管理、计划管理、支付管理、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同时,进一步完善村账乡代管办法,加强与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二、醴陵市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效
醴陵市纳入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乡镇31家,从2015年1月1日起至10月30日止,共支付资金86,276万元、27,107笔,其中直接支付85,854万元、26,393笔,直接支付比例为99.51%;授权支付421万元、714笔,授权支付比例为0.49%。
(一)建立了乡镇财政财务管理体系。建立了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本地实际的乡镇国库管理制度体系,包括资金支付办法、会计核算办法、基本业务流程等;推进乡镇收入全面预算编制,分大类项目逐项定额编制支出,使乡镇资金的支付都建立在全面预算基础之上;制定了市财政与乡镇财务管理的相关工作职责,分工协作,加强对乡镇资金与财务的指导与监督。
(二)建立了乡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建立了乡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明确市财政局为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撤销了不符合改革需要的原乡镇账户,相应开设了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乡镇零余额账户、乡镇其他资金结算户,通过乡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对乡镇资金进行集中直接管理,堵塞了资金管理,增强了财政调控能力。
(三)实行了乡镇资金零余额管理。乡镇资金集中保存在人民银行国库或财政专户,并根据乡镇企业每日办理支付业务情况,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或乡镇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有利于资金统一调度,减少拨付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规范了分月用款计划管理。乡镇根据预算指标结存与收入进度情况,编报分月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当日即可批复后申请用款,增强了乡镇使用预算资金的计划性,提高了预算单位的用款及时性,财政部门也可以从源头上监督与控制资金的用途和流向。
(五)运用了信息网络系统。乡镇用款计划管理、资金支付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均实现了网络联接、网上申报、网络查询,实现了实时支付、当日清算、适时查询、信息共享,提高了支付效率,加强了资金监控。
(六)理顺了乡镇财务管理。在原“乡财县管乡用”管理的基础上,通过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会计岗位设置、规范操作系统与流程、组织业务培训与指导,并按照全年无遗漏、分月有计划的管理模式组织对乡镇进行财政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保证了改革后乡镇财务正常运行。
(七)明确了村账乡代管。制定了《村账乡代理暂行管理规定》,明确乡镇财政所要加强对村级资金的管理,开设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集中专用账户,并建立规范、有效的监管体系。财政部门及市直部门拨付村级的资金全部通过乡镇财政所下拨,并由乡镇财政所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与核算村级会计代理服务业务。
三、醴陵市乡镇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后存在的问题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是公共财政管理的基础性、机制性的变革,是财政管理的根本性创新。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所确立的一整套管理流程,对预算执行的各环节都有严格的规范化、程序化要求,体现了科学理财和依法理财的观念,增强了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加强了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控制和预算信息的透明度,将为醴陵市继续全面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加强财政监督管理带来深远影响。要围绕财政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内容,剖析目前乡镇国库集中收付业务与财务管理运行情况,在预算编制分类较粗、职能划分不清晰、管理流程不完善、预算执行环节不严谨、财务管理分散无序、财务数据统计不完整等方面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推进考核等进行思考与解决。
(一)乡镇部门预算编制有待进一步细化。乡镇部门预算编制是深化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基础,目前虽然实行了收入支出全面预算管理,但部门预算编制还未细化到具体执行的相应功能科目与经济科目,且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分类支付、指标调整比较繁琐,不利于进一步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加强乡镇财政收支管理。
(二)分月用款计划管理有待进一步强化。实行分月用款计划管理主要是规范预算执行、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实行网络系统管理可以方便乡镇编报计划与财政下达指标,提高资金拨付效率。但仍存在仅以预算指标与收入进度简单控制拨付进度,乡镇基本支出与业务性专项简单以授权方式下达,乡镇年度预算可使用指标超进度预拨等现象,财政部门从源头上控制资金的用途和流向上所体现的管理职能不强、发挥效率不高。
(三)乡镇财务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规范。乡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要按照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对本乡镇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审核和监督的责任。部分乡镇人员配置缺乏、财务素质欠缺,对改革政策认识不充分,对规章制度理解不到位,财务管理与核算不规范、不准确、不及时,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偏差,增加了进一步完善与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难度。
(四)财务信息统计数据有待进一步优化。乡镇会计单独核算分散、乡镇领导认识重视不够、财务管理基础参差不齐、列支项目比较任意,且有些乡镇人为地通过授权支付方式避开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稽核审计,导致财务核算基础数据不完整不准确,相关财务指标难以完整准确及时统计上报,难以有效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财政监管提供准确明了的依据。
(五)支付核算软件系统有待进一步整合。目前,国库集中收付软件使用的是方正春元系统、乡镇财务核算使用的是U8系统,软件系统需要交叉使用、相互查询,也为日常工作带来一定的不便;支付系统与财务系统使用网络联接,网络速度比较慢、联接不稳定等因素也影响正常业务办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改革,如何有效结合国库集中收付与财务管理核算,达到进一步提高软件使用效率、促进工作开展的目的。
四、完善醴陵市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设想
新预算法即将施行,贯彻实施如何不打折扣至关重要,其关键是要做好新预算法实施的立法配套工作。财政部已明确提出,将抓紧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研究制定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资金支付、政府债务管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快形成一套较完善的现代预算制度。中央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政策规定,同时开展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进一步改进与完善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提出了全新的更高的管理要求,也要求我们积极适应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形势,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行动、与时俱进、创新改革、求真务实、精益求精,全面深入推进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
(一)加大宣传、提高认识。要加强对外、对内的政策宣传与业务沟通,提高财经纪律意识,掌握政策规定精神,抓住业务管理环节,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对“外”就是学习与宣传中央与省级出台的一系列作风建设规定,倡导乡镇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全面规范公务支出行为、统一规范津补贴发放、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确保政策规定落实到位;抓好与人民银行、各代理银行,特别是与各乡镇的密切配合,做好政策的解读与宣传工作,使改革得到理解和支持,也为进一步完善与改进乡镇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奠定基础;积极主动搞好乡镇财务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断提升乡镇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大力提高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自觉性与主动性,确保支付改革工作得到乡镇领导与财务人员的支持与配合。对“内”就是要积极争取领导与业务股室对改革政策的认知与业务的熟悉,继续完善深化改革的配套方案与执行措施,形成职责明晰、协作配合、相互牵制、操作简便的财政内部监督管理体系。
(二)加强监督、预防风险。要分析建立乡镇财政财务监督风险点,并围绕风险点建立相应系列防范管理制度与业务规程,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与财政规范管理。通过建立与完善“政策安全、业务安全、资金安全、人员安全、信息安全”五个安全监管机制,抓好政策规定落实、业务审核监督、资金运行监管、人员廉政建设、财务信息保密等工作重点环节,全面深入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收付改革。一是完善内控制度,规范操作程序。进一步理顺财务报账业务流程,完善稽核审计规定,规范报账业务审核要素,坚持分级牵制稽核制度,以防范财政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二是监督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乡镇财政资金拨付前,预算、国库、业务股室、采购办、财政评审等相关业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乡镇的资金申请额度、性质、类别等,要进行分析鉴定、监督审核,确保支付安全。三是完善财政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的后续监管机制。建立银行、支付局、乡镇定期对账制度,及时进行票证传递与核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业务安全。四是实行跟踪问效,强化事后监督。建立由乡财局、支付局、监督局对乡镇的财务行为进行事后监控与跟踪问效的联动制度,督促与检查乡镇严格执行改革文件规定与财务制度;推进乡镇预算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单位监督、组织监督、审计监督,确保人员安全。五是建立乡镇财务数据报送制度。明确规定报表时间、编制内容、报送范围,及时掌握分析乡镇财务信息,支付局建立办公性行政经费等财务指标动态备查账,为执行分析、数据统计、财务决策提供准确依据;建立软件内网封闭运行、档案归档借阅规定、数据查询报告制度、信息发布审批备案等制度,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执行保密纪律,自觉保守财政机密,确保信息安全。
(三)严格支付、规范运行。严把支付节约关、支付时间关、支付内容关、支付方式关,坚持做到了事前监督、事中控制、事后检查相结合,构筑了资金运行的“快捷安全通道”。一是要形成以财政直接支付为主,授权支付为辅的支付格局。明晰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范围划分细则,严格执行相关文件操作规程,严禁将应该实行直接支付或转账支付的项目改为提取现金或变相实行授权支付,限制提取现金作为备用金的行为。二是根据乡镇预算项目分类情况,年初科学合理核定预算单位授权支付上限额度与比例,扩大乡镇工资、津贴补贴统发范围,防范下达授权支付资金的随意性。三是要规范分月用款计划乡镇申报、财政审核机制。督促各乡镇在预算指标内,按资金用途分月编报用款计划,预算股、国库股、乡财局根据预算指标与业务性质认真区分、确认与批复用款计划。
(四)强化预算、做好审核。建立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约束、预算调整、预算绩效的完整预算管理体系。一是建立预算编制体系。按照新《预算法》的规定,推进乡镇预算精细化。乡镇要认真细化预算编制的内容,把所有项目资金都编入部门预算,分别编制支出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预算,详尽地反映财政支出的金额、类型和用途,强化预算、规范执行、完整决算,并探索推进乡镇预算公开。市财政要加强乡镇预算的编制指导与审核,为完善乡镇预算资金分配程序和规范预算资金支付方式提供有力的支撑。二是建立预算监管体系。要加大财政业务股室审核职能,业务股室应详细审核乡镇分月用款计划,做到“八审核”,即“审月份进度、审乡镇、审预算科目、审支出要素、审金额额度、审支付方式、审资金用途、审专项说明”,并提出合理可行的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款项和额度的建议数。三是要建立绩效评价体系。要通过财政部门与乡镇两级预算绩效评价与资金绩效评价,合理划分市乡村三级财权与事权,继续逐步加大市财政对乡镇、村级转移支付力度,实行资金使用跟踪问效,确保乡村两级正常有效运转。
(五)完善配套、积极探索。积极打造乡镇国库集中收付平台,完善相关配套管理措施,全面促进改革进程。一是要根据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工作与业务发展的需要,不断修订完善规章管理制度、优化操作规程,构建业务与资金安全运行的保障体系。二是要以财政部门为核心建立财务数据处理中心,建立财政部门、代理银行、乡镇专线联网的自动化处理程序,逐步推进财政管理与财务管理软件系统的统一协调,实现支付工作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构建全过程控制的网络体系。三是结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乡镇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建立财务运行、会计报表、数据分析的管理体系。四是积极探索乡镇公务卡改革试点工作,用改革的方式推进信息公开、推动廉政建设,构建惩防并举的预防腐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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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我国对财政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建立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可以说这是财政经济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一个里程碑。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本文通过深入分析研究中国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公开的状况,梳理目前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根源,对乡镇财政预算公开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乡镇财政;预算管理;预算制度;预算公开
一、乡镇财政预算存在问题的分析
(一)乡镇财政预算编制存在问题
1.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财务报表的当前体系中,对财务收入与财务支出类会计项目的反映一方面体现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中,另一方面体现在财政收入支出表当中,这样不单导致内容在财务报表之间重复出现,并且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虚增基金、虚增债务以及虚增财政资产总额。
2.针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没有使用统一的核算方法,导致其会计报表存在弄虚作假。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总账中日前只有太过于简单的会计预算之外收入的科目,不能满足核算管理的实际需求。
(二)乡镇财政预算编制管理工作相对粗放
我国乡镇财政预算编制管理工作相对粗放,一方面很多会计项目继承了以前先切块然后打捆的初级编报方法,根本不能按照会计要求能够细化具体到核算项目,在实际操作上还是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我国乡镇财政预算编制管理中采购等管理制度很难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衔接上。
(三)乡镇财政预算的监督机制有些不到位
由于我国财政预算公开仅仅处于起步阶段,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也同时面临公开步伐迟缓,公开程度不够透明、预算报表公开不能够及时等共性的问题和实践挑战。一方面是预算公开步伐迟缓,公开程度不够透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公开步伐偏慢,一些乡镇财政预算部门对预算公开持有保守态度。另外一方面是某些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不能及时公开其预算报表。根据我国《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条例》的财政政策要求,各个级别行政事业单位都必须在当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公布本单位预算信息。然而很多地方预算财政单位很难做到按照公布公开,往后尽可能长的拖欠。
(四)公众的参与观念有待提高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工作上公众的参与观念有待提高。首先表现在思想意识上,很多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官员预算公开认识薄弱。并且受到以往长期计划经济制度的深远影响,再加上政治文化相对有些封闭,财政预算开放程度相对比较低,多数财政预算官员习惯了会计信息不公开保密进行的工作模式,对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比较抵制。
二、提高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建议和方法
(一)健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公开的相关法律制度
财政部一方面需要对有关财政会计信息公布的各个会计法规进一步细化,做到政策能够逐步快速落地,另一方面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公开的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对其公开的实质性内容作出规范,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实施政策时候有可能产生的这样那样的误解详尽的进行相对完善的阐述,这样就可以避免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财政预算公开工资人员的对政策误解的产生,最终能够很好的落实财政政策。
(二)改进财政部门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的基础编制工作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机关在进行开展财务人才成本会计核算时,一方面其预算管理体系中总账与明细账都需要采取权责发生制度与收付实现制度的双管齐下制度,另一方面其他会计业务的核算需要在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理论基础,严格按照会计收付实现制度体系内进行会计核算。
(三)加大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的公开监督监察制度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大大完善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的公开监督监察制度,其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通常是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会计机构和预算部门会计人员;受到监督的对象则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针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财会工作缺乏监督的现状,可以在财会部门增加监督职位。该职位可以由会计事务所会计人员担任。同时,会计监督职位、会计、出纳三方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以保障企业财会工作有序进行。
(四)完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编制体系
1.转变预算编制观念,增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编制意识
预算编制状况直接影响到单位目标完成状况、经济效益状况,所以做好预算编制工作极其重要。首先,剔除传统预算编制观念,结合单位实际状况和市场发展趋势,树立新型预算编制观念;其次,丰富单位各级人员预算编制知识,促使其正确认识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工作的重要性,并且能够不断加大其预算编制意识;最后,需要完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编制组织管理,协调好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集中开展会审编制预算工作,推进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编制顺利进行。
2.保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的可预见性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工作应坚持“早准备、早安排、早计划”原则,为保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的可预见性需落实好下述工作:第一,结合各项业务的实际状况,科学合理估算各项业务所需资金;第二,结合上年总的支出水平进行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编制,有针对性、有计划性争项目、铺摊子;第三,确定单位的业务重点,并依据业务的特点和需求合理对其分配资金。
3.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大支出控制力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单位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的重要依据。因此这就要求单位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大该制度执行力度,确保其能够充分发挥起保障会计信息准确、完整,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的作用;另外,单位加强对资金使用状况的实时跟踪,一旦发现资金使用漏洞及时弥补,最大限度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培养预算编制人员创新意识,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单位定期组织预算编制人员进行培训和再教育,使其业务知识、预算编制技术不断更新,持续提升其职业素质。同时,培养预算编制人员创新意识,鼓励其能够结合自身实际状况和市场需求,开发更为高效的预算编制方法和途径,规范预算编制行为,不断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综上,论文通过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公开的概念及理论梳理,分析目前乡镇财政预算公开情况存在的如法律制度不健全、预算编制基础不严谨、口径不统一,预算监督弱化等方面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进一步加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公开工作,可以从健全法律制度、改进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基础工作、加大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公开监督力度、推进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预算综合预算工作、发挥社会公众监督力量、推动电子政务发展等方面入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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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春梅.谈如何加强中小学财政预算执行力度[J].新经济,2016(02).
[3]彭京涛.论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当代会计,2015(07).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如何推进小城镇建设已成为了实现我国社会发展与农村发展的重大战略。现阶段,我国小城镇财政体制改革与发展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加快乡镇财政体制改革迫在眉睫。对此,本文以我国部分地区为例,就小城镇建设与乡镇财政体制改革进行简单的分析与思考,并提出一些可供参考的意见与措施。
关键词:小城镇;乡镇财政;税务;改革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小城镇发展确定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并制定出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行政政策。但由于财政体制改革进度缓慢且当前的财政管理模式,从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小城镇自身的经济发展。下面,本文将从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的角度对小城镇的建设作出简要的分析和初步研究。
一、乡镇财政在小城镇发展中的重要性
(一)调整农村产业结构
小城镇财政主要服务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应大力支持和发展国家倡导的新兴产业,例如科技含量较高、绿色环保的新型农业,机械化、规模化农业生产等。促进农村的生产资源,向高附加值、污染少、效益高的产业和产品转移。同时还要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乡镇企业发展,以点带面,推动小城镇经济实现快速发展,以上这些,都离不开乡镇财政的支持。例如河北省绝大多数小城镇虽然建立了国库,但是其财务的预决算分配上仍然实行包干制。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就在于小城镇没有稳定的税收来源所决定的,以至于国库成为了某些小城镇领导的金库。因此,小城镇必须要加快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来推动小城镇经济的发展,从而为政府权力的行使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
(二)加快基础设置建设
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是小城镇建设的重要路径,同时也是促进小城镇经济发展与各项事业实现发展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有很多小城镇由于基础配套设施不够完善,跟不上市场、产业的进步与发展,对小城镇经济的发展起到造成了极大的阻碍。据相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小城镇平均沥青路面长度不足1.5公里,全国约有60%以上的集镇缺乏集中供水设备,3%以上的建制镇缺乏良好的科教文卫条件。所以,如果能够充分发挥出小城镇财政的行政职能引导社会资本,则能够有效的转变以往单纯依靠财政力量的投资体系,从而切实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与优化配置。
(三)强化小城镇政权建设
小城镇作为国家基层政府,在行政区域内具有政治、经济与社会管理职能,小城镇功能的发挥决定了自身经济发展乃辐射周边农村的效果。从某种程度而言,小城镇财政是小城镇政府集中运用资金的职能部门,它具科学理财、用财的功能,不但能够确保小城镇政府职能的履行,同时通过规范的财政体制约束能够有效扩大小城镇的自主权利,从而进一步提升小城镇的经济发展能力。例如江苏省不少小城镇在1999年下半年才明确行政机构的性质,但仍有其它地方定性为事业性质。因此部分乡镇财政所往往归于财经办管理或归属办公室管理。此外,还有部分小城镇政府过多的使用行政权力安排财政人员做一些与财政无关的工作,如计划生育、征地工作等。小城镇财政机构处于何种地位?行使什么职责?等并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因此必须要做好小城镇政权建设的工作。
二、小城镇财政管理体制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小城镇财权事权不统一
虽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已经在我国大多数小城镇施行,但由于财政包干、统收统支财政运作方式的影响,小城镇并不具有财政资金上的预算与决算权。上级政府决定具体数额,是根据小城镇每年的利税基数计算的,这一基数通常大,小城镇一般很少有出现超收的现象。其次,虽然国家划分了税种,但是由于国家规定的国税大部分都到了县、市一级,地质则本属于地方税种但小城镇将所收税金交给上级单位后返利微薄,以至于导致一系列的不良后果,如:1.财政资金缺口大,导致政府乱收费、乱摊派甚至乱集资的现象;2.出现“揠苗助长、快鞭打牛”的局面;3.事权在下,财权在上,很难落实上级政府制定的一系列规划。4.扩大乡镇之间的差距,富镇得不到应有的发展、穷镇也没有足够的转移支付能力。
(二)财政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
镇政府一般是财政所的管理机构,国税地税一般由上级单位垂直管理,由于管理范围缺乏一致性,因此也往往会出现多个镇只驻派一个地税的情况。由于小城镇财税功能并不完善,而作为垂直管理的税收系统在征缴和管理上,地方财政与税务部门间的协调性难度较大,甚至出现独木难支的情况。在这一背景下,不但增大了地税的征收成本,也不利于财政部门工作制度的完善。
(三)预算外资金管理不规范
小城镇财政资金主要源于自筹资金、预算资金与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一直处于管理较为混乱的状态,甚至有不少小城镇政府并未将自筹资金纳入到财政管理体系当中,而直接交由负责的多个部门自行进行收支管理。此外,如果预算内资金出现较大的缺口是,小城镇也往往会从预算外资金或自筹资金两方面大做文章。
三、小城镇财政体制改革措施研究
(一)扩大小城镇政府事权及财政权
我国政府及党中央很早就提出了政府事权改革的基本意见,旨在缩小中央及省级政府的事权范围,扩大县、镇两级的事权范围,其中主要包括社会治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学等多个方面。在这一基本意见下,小城镇政府将成为具有一定权利的实体政府。同时根据我国事权与财权相互统一的要求,小城镇事权范围的扩大也必须相应的扩大其财权,上级政府也应无条件的将对应的财政权利下放至小城镇政府。目前我国已有多个地区的试点且取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与良好的效益,因此这一做法应该继续大力推广并最好能有以法律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
(二)科学划分财税分配比例
不论国税地税,在长期的分税制运作当中大部分都是统收统支财政或包干财政的内容。因此分税制在完善的过程重中应尽量将财政预算的权利下方至小城镇,同时对县、镇两级的不同分配比例予以明确。众所周知,分税制的重要目的之一就在于将小城镇打造为一级独立的财政系统,但是实现财政独立必须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管理权限与首付范围明确;2.组织机构健全、工作人员队伍素质较高;3.预决算制度完善;4.设立镇级金库。如果不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任意一条,那么分税制也很难实现预期的效果。故而小城镇分税制的建立就必须要培育其财政的独立性,也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分税制的实行起到真正的实际作用。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小城镇分税制的完善和实施要因地制宜的开展。相关研究表明,财政年收入小于500万的小城镇,大部分资金均运用于科教文卫事业的投资与发展,难有充裕的资金再展开其他项目的建设。也就是说如果年财政收入达不到建立分税制的物质基础而推行分税制,那么无疑会对小城镇的发展起一定的阻碍作用。
(三)合理设置财税机构
当前我国大部分小城镇财政机构隶属于小城镇政府管理,地税机构则一般由县、市直机关驻派,另外还有不少小城镇试点财政与地税合署办公,都取得了较为不错的成绩。大量的实践表明,财政与地税机构的合理设置,不但利于财税关系的协调,同时对于确保税收职能完整、建立一级实体财政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现实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建议小城镇财政与地税机构合署办公、合理设置、合理分工,共同促进小城镇的发展。
(四)明确财政资金管理范围,强化财政资金管理
通常,小城镇资金包含预算内、预算外及自筹资金三个部分。但小城镇财政资金的具体管理过程中自筹资金往往有多个部门分头管理,游离于财政管理之外。分税制财政体制施行后,这一现象必然不利于财政职能的发挥,不但会使自筹资金的管理出现混乱,甚至会严重影响财政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鉴于此问题,可以通过三分法改为两分法进行财政资金的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执行。将自筹资金纳入到预算外资金内进行管理并统一交由小城镇财政管理,这样更有利于小城镇财政资金效用的充分发挥。
四、结语
小城镇政府财政权利的不断扩大,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随意扩大财政支出这一问题,但这一问题是能够通过约束性的制度体系来加以解决的。当前,我国正在展开的行政机关机构改革已经推行至基层政府,这也正是改革小城镇财政体制的有利契机。只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财政监督、管理机制才能够对小城镇行政机关财权的利用形成有效控制,也只有不断完善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的各项配套工作,也才能够真正确保小城镇的财政体制改革取得成效。总而言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政府应该尽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小城镇发展实际情况的财政体制,从而有效解决小城镇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同时要努力为小城镇建设创设一个良好的改革与发展的财政环境,为小城镇建设与长远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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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经济的核心。现代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在许多方面,几乎可以说已经完全不同,尤其在金融结构方面表现为高度的复杂化且变迁巨大。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财政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我国金融会计风险的表现形式
1.金融会计的结算风险
会计结算编制是金融会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其对金融管理机构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的颁布实施,银行在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等方面有了充分的依据。而我国也在会计核算实践中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然而落实到实际情况中,银行、企业以及司法部门因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不一致而造成冲突,或有些金融核算人员仅根据自己习惯的核算方式进行操作,缺乏业务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越权办理大额支付。这些情况屡见不鲜,因而造成金融会计的结算编制数据失真,增加了结算的风险。大额提现作为结算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由于大额提现审核的不严,银行也由于结算业务以结算票据为主要支付手段而面临着相对严峻的金融风险。
2.金融会计的监督风险
金融会计的日常监督工作由专门的监督部门负责。我们所说的监督风险是指金融会计监督职能较为软弱,相关监督部门无法在其中起到强而有力的作用,监督职能面临着一定的风险。我国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明确做出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合法经营。然而我国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中,仍出现盲目追求存款规模、违规借贷、越权承兑、私设小金库等情况,以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由于缺乏相应的会计惩罚制度,会计监督不能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这将导致金融管理机构的资金风险。
3.金融会计的案件风险
金融经济的发展背后伴随着高科技金融犯罪的滋生,社会上的不法分子瞄准金融管理机构,使得各类金融恶性事件花样层出不穷。比较常见的恶性事件有信用卡恶意透支、支票汇票造假等。有些监管人员甚至监守自盗、以职务之便谋取私人利益。这些不法行为使得金融管理机构的会计部门受到极大的影响,从客观上增加了经营风险。
4.金融会计的制度风险
金融会计因制度而造成的风险在外部与内部兼而有之。在外部,目前国有银行的贷款坏账、甚至是死账的情况屡见不鲜,即便是按照年末贷款余额科目提取坏账准备,对于已造成的贷款损失仍然是杯水车薪,而且由于实行分期摊销的手续较为繁琐,已造成实际损失的坏账往往无法摊销。在内部,银行受到业务指标的影响,为维护自身利益和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违规掩盖信贷资产的质量和风险,导致坏账长年累月的堆积沉淀,进而无法对银行的经营状况作出客观的评价,金融会计风险也由此加大。
二、我国金融会计风险的成因
1.市场经济产生的激烈竞争
在改革开放中,我国的经济体制被定义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经济体制中固有的经济缺陷也在不断暴露,来自各方经济形式的冲击威胁着我国的经济市场。由于经济体制的滞后,经济得不到全面性而彻底的发展,未能健全市场准入标准的同时,国内国外的金融管理机构不断出现,虚高的账面回报率令社会资本大量进入,各地涌现出投资热潮,违规经营的可能性也相应加大,这也增加了国家对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管难度。与此同时,金融行业过快的发展使得我国的金融会计忽视了谨慎性的原则,造成金融会计数据无法真实反应企业的利润水平。
2.金融管理机构制度的不足
我国尽管针对金融行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和制度,但是其更新速度无法跟上金融行业的发展速度,也使金融管理机构在发展中存在金融会计风险。一方面,目前我国对于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管仍存在空白区域,对于金融会计岗位的设置上缺少应有的相互制约和相互牵制,这方面在规章准则中还不够完善,会计行业整体监督水平不高,缺乏足够的防范金融会计、控制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某些地方政府对于金融管理机构的政治干预,使得其在政治手段下进行金融活动,对于市场的公平竞争起到一定程度的扰乱,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也受到了干扰。
3.忽视对会计从业人员的教育
目前,由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与专业从业人员数量的增长不相适应,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大量需求会计从业人员,然而,这种短时间内对于金融会计的人才吸收,也使得金融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道德素养水平呈现出参差不齐的态势。在工作中,部分的会计从业人员在拜金主义的影响下,受到来自外界的金钱诱惑,个人主义思想侵蚀严重,为达到个人目的故意编造一些虚假的会计信息,从而获得高额的利益;有些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不足,仅能应付部分的业务需求,整体素质都有待提高。同时,某些金融管理机构还存在着传统的会计操作手段,使信息总结的科学性不足,信息分析未能达到完整状态。
三、我国对于金融会计风险的应对策略
1.不断加强金融监督体系的监督与完善
金融监督体系的完善需要各监管部门的通力配合,要有较好的针对性。只有建立完善的、没有漏洞的会计制度,才能从根源上杜绝有心人士利用漏洞造成金融会计风险。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常规检查与不定时抽查等多种检查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于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管的力度,按章办事;在完善金融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方面多下功夫,通过行业监督制定法规等方式建立完善的准入规则,这样就可以将市场竞争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金融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时必须要做到严肃严格,单靠会计人员的自觉性是不足的,在完善单位内会计监督制度的同时,加强内部对金融会计风险的宣传教育,重视会计业务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工作。只有从内外两方面提升会计工作的质量,才能有效的防止金融会计风险。
2.进一步完善金融核算体系
在金融管理机构内部实行集中核算,加强内部控制的管理。一方面,金融管理机构应该把实施适合本单位的经营管理制度放在重要位置,采用完善的核算体系,规范会计管理体制,充分运用岗位责任制管理使得各岗位权责分明,会计人员之间也可以进行自我监督与互相监督,发挥其互相制约的作用。另一方面,广泛应用计算机,合理利用现代社会的计算机技术,用信息化技术监管会计人员,杜绝由手工操作所造成的数据失误,促进会计核算质量和水平的提高,确保各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及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从各细节入手,化解金融会计的各类风险。
3.对于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加强与培养
金融管理机构往往需要聘请大量具有会计从业资质的会计人员,受聘人员须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基础、会计管理水平和会计组织能力。一方面,培养“干一行、爱一行”、“活到老、学到老”的精神,通过专业技能培训来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增强金融管理机构内部的实力。另一方面,一个强有力的鼓励与约束机制,可以在员工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中对于员工的综合素质做出评价,员工的素质提升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大大增强。加大对思想道德素质的建设,提升会计人员的责任感和企业认同感,从根源上降低金融会计风险。
四、总结
金融活动作为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正面临着越来越多形式各异的金融会计风险,金融会计风险是始终贯穿于金融活动的方方面面。在目前日趋激烈的竞争环境下,要想保障金融管理机构积极健康而又持续发展,就必须对金融会计风险的表现形式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研究。对于金融会计风险预防能力的增强,可逐步将金融会计风险的发生率降到最低,金融管理机构的发展也将有一个安全有利的环境,我国金融改革也将迎来万象更新的美好未来。
一、民生银行小微金融风险管理体系
(一)组织架构
民生银行小微金融组织架构根据业务发展态势,不断进行优化,2013年民生银行开始全面推进零售转型,以“做强分行、做大支行”为目标,对分支行小微金融的相关职能进行彻底改造。
1.小微业务流程再造。围绕分行零售转型,民生银行实施小微金融业务的流程再造,围绕小微风险、规划、销售、作业、资管、售后等六大模块,着力实现“标准化管理、模块化生产、规模化开发”。
2.建设强大的分行。民生重点强化了分行的集中业务规划、集中营销策划、集中销售管理等职能。分行“软实力”强大,改变了过去依赖支行或者个人能力“跑马圈地”式分散拓展市场的状况,而是集中力量、统筹部署,对重点目标客户群提供强有力的服务。
(二)流程设计
由于小微金融特点是客户众多、单笔金额小、提款频繁,其流程设计就显得至关重要。
1.产品设置标准化。配合工厂化模式运作,民生银行基本形成了“标准产品”快速处理、“非标准产品”专家受理的运营机制,在时效性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客户需求。而在传统的抵押产品上,民生通过建立“押品价值库”的方式来解决抵押评估周期长的问题,保障效率优先,受到小微客户的青睐。
2.贷款作业流程化。贷款审批阶段,通过“审查岗作业软件”,实现了审查意见的系统自动合成,提高了贷款审查工作的自动化程度,加强了审查岗位的品质管理。
3.系统支持全面化。通过“人工监测+审查岗作业软件”方式建立的半自动任务分配引擎,初步解决了贷款任务池的分配问题。开发功能强大的软件,实现了第三方信息的快速自动搜索与核实。
4.团队建设专业化。操作岗位的员工接受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和实战实习;制定严格的操作流程与制度规范,严格规范员工行为。
二、完善民生银行小微金融风险管理
(一)创新风险管理理念
笔者认为,现阶段小微风险集中体现在产品风险和道德风险,其中最核心的风险体现在小微客户和银行员工的道德风险方面,因此加强“人”的风险管理工作至关重要。要加强小微全面服务,加强结算产品使用率,通过梳理客户经营流水,可以及时了解客户经营风险。
(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首先,小微信贷产品设计方面,民生银行要加快退出联保互保产品,同时,风险补偿基金具备风险分散、互不传染等特点,加之有补偿基金作为备偿,民生银行需要加快向风险补偿基金产品转换。其次,民生银行已经提出优化管理模式,将小微业务模块化、标准化和规模化,进一步发挥规划先行的风险控制作用。
(三)完善风险管理流程
经过几年发展,民生银行已经具备比较合理的风险管理流程,但是,随着小微风险的不断暴露,如何处置小微不良资产,成为现实的障碍。
(四)创新小微产品设计
笔者认为,各类产品是具有生命周期的,小微产品需要不断与时俱进,符合小微金融发展趋势。民生银行除了大力发展风险补偿基金这一创新产品,还应积极借鉴互联网金融特点,加快设计互联网模式下的小微产品。
(五)提升团队风控能力
经过几年发展,民生银行已经打造一支优秀小微团队,包括一线客户经理团队、一线小微管理团队、中后台的规划、评审、售后团队等等。下一步如何稳固团队、提升能力,成为现实考虑。
三、主要结论及展望
展望未来,笔者认为,各家银行将从原来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转向真正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不断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商业模式,并借助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这些举措将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进入跨越式发展的新时代。
(一)空前重视,持续创新
2013年,中国金融改革加速推进,贷款利率下限取消,利率市场化改革只剩下“存款利率全面放开”最后一步,银行传统的“垒大户、傍大款”商业模式遭遇严峻挑战,面对挑战,银行必须进行客户下沉,寻找新的目标客户群体。
(二)挤掉水分,潜心小微
很多人认为,银行的小微企业贷款商业模式有缺陷,在经济下行期贷款收益难以覆盖风险。笔者想说的是,这恰恰表明真正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具有强劲的生命力,促使各家银行挤掉所谓“小微企业贷款”中的“中小企业贷款”水分,潜心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三)无惧挑战,适应变革
2013年,互联网金融的开始崛起,P2P贷款和电商的小贷业务迅速发展,有人断言,互联网金融接下来将冲击和挑战银行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并将最终引领小微金融服务发展。笔者想说的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只会推动银行加快变革、加快创新,实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更健康、更可持续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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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保障市场竞争秩序的有序与公平显得日益重要。作为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维护和保障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和捍卫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承担着法定职责。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行政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从上世纪80年代末,工商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开始发展,但是当时由于人们认识的不足,信息化建设还没有被纳入到议事日程中。到了90年代中期,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进程也逐渐加快。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顺应时代以及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工商行政管理的手段、方法以及思维等,强化市场监督管理水平,将信息技术渗入到实际工作中,培养信息化的工作人才,促进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提升。本文就发展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进行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信息化体系
当前信息技术全球化发展十分迅速,电子政务、大数据以及网络技术等迅速崛起,使得社会实现了良好的发展。为了满足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需要站在战略性的高度认识到信息化发展的重要性,将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效的运用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通过信息化的理念与手段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更好的满足当前的形势与发展需要,促进社会实现和谐稳定的发展与进步。
一、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发展的重要意义
将信息技术应用于工商行政管理中,能够创造一定的机会与效率,使每一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以及生活方式发生变化,促进人们对工商行政管理的认识和观念的变革,提高人的能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计算机网络的快速发展,使得信息交流、处理以及人们的沟通合作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也应树立效率意识,尽快除去旧的机关作风,实现高效、服务的工作理念。在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中,计算机网络是十分重要的工具和手段,能够促进人们信息化工作能力的提升,不断适应社会以及时代发展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能够通过计算机网络了解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学习西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的方法,进行交流与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监管意识能力,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思考,充分挖掘人才潜力和创造力,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效果的提升。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是一个比较庞大的社会公共组织,管理工作的复杂程度也比较高,信息技术时代,发展工商行政管理的信息化能够转变组织管理的理念、方式等,重建机制,促进资源的再次优化配置。计算机网络能够使工商行政管理组织管理工作方式更加快捷便利,突出了监管的实时性,能够了解每一位员工、环节的工作动态情况,实现远程监管,促进监督管理计划的落实,保证监督管理工作效果的顺利实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低成本、高效率的运行,能够实现绩优的监管服务,信息化工作中,能够实现电子政务的发展,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服务信息,减少行政过程的中间流程,促进政府管理规范化发展,减少人为因素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影响,提高市场监管的透明度。市场监管工作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值观以及能动性的影响,信息技术的发展与运用能够使决策更加开放,实现决策对象的共同参与,注重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实施,实现透明的民主决策。
二、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特点
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就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电子、信息网络技术进行自动化的工作,使市场监管以及社会服务实现信息化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特点就是管理部门是通过网络进行日常办公的,各项工作的开展也依托计算机以及网络技术来实现,比如业务信息的采集、分析以及共享等。建立电子竞技户口监督信息系统,通过网络为人们提供工商法律法规、办事程序等服务,公式各种收费项目以及标准,网络化的企业登记、数据信息查询以及共享等。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基本特点是“服务、办理、监管”一体化,不仅能够使人们的需要得到满足,还可以利用网络的交互方式实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部与政府之间的信息共享,促进工作效率的提升,提高市场监管力度。
三、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现状
第一、由于受到经济、历史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不同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理念、方法以及管理机制等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发展要需要依旧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避免形式化。但是从总体来讲,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中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首先思想认识存在误区。一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旧使用传统的思想理念和方式,对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发展认识不足,也不够了解信息化的工作模式,认为只要有计算机,设置了网络,有了软件的运行也就是信息化建设。还有些人员认为信息化建设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化的内容,运行起来不够踏实,更习惯使用传统的工作方法,从思想上不愿意接受信息化的管理理念和方式,不能从信息、网络的角度看待工商行政管理的问题,缺乏信息化建设的紧迫感与责任感,信息化的业务水平不能满足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信息网络技术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
第二、在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发展建设中,基础性的设施比较匮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硬件以及软件设备更新换代比较慢,老化现象比较严重。当前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信息化产品更喜换代的速度比较更好,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系统中的软件数量比较多,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效率的提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天处理的工作比较多,如登记注册、监管执法等,设备的陈旧老化以及网络的限制,使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受到严重的影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硬件以及软件设备等不能满足其信息化发展的需要。
第三、从目前来讲,一些基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化机构都是挂靠在办公室中的,岗位人员的责任划分不明确,在开展信息化工作时缺乏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不能满足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要。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化考核工作开展不到位,考核表面化比较严重,没有量化各种考核指标,不能促进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信息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不足,信息网络资源闲置现象比较严重,资源浪费,业务软件都是自主开发,系统之间缺乏共享,信息化网络建设还只停留在部门内部,公共服务网站间的联系缺少。
第四、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与开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在知识结构以素质等方面还存在严重的不足,不能满足信息化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人才培养上还不到位,岗位知识与培训的内容存在偏差,培训内容针对性以及目的性不强,与实际工作相脱节,造成资源浪费。人员培训的形式方法不够科学,形式化严重,不能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能力。信息化人才的不足使得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受到极大的影响。
四、发展我国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策略
1.强化信息化工作的认识和重视。
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需要积极转变认识观念,不能只从技术角度认识计算机网络应用,需要从电子商务的角度明确信息化建设对于促进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电子商务时代,贯彻落实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在信息化建设中,需要根据电子商务以及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需要,转变传统的管理理念、方式以及机制,促进工作效率的提升,完善监督管理。紧跟社会经济信息化发展的需要,清楚的认识到网络信息化对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的要求,实现管理手段以及流程的革新,积极开发和研究信息技术,更好的实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
2.实现信息化标准建设。
要提高对信息化标准重要性的认识,将信息化标准作为重要工作,研制信息化标准,并实现信息化标准的统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提高信息化标准的认识,在工作中能够自觉遵守和重视。完善标准化体系,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不断发展,现有的标准化体系中的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就需要及时补充和增加相关的标准内容,能够及时了解业务发展的情况,明确信息化发展的趋势。对于重点业务要强化相关标准的研制,在研究制定标准的过程中需要广泛的听取各方意见,保证制定的标准科学、规范。标准执行也是十分重要的工作,在标准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问题,因此需要加强标准执行的管理力度,信息化项目建设需要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并将标准纳入到合同内容中,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保证信息化标准得以全面系统的落实。
3.完善信息化体系的建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实现信息化的发展与建设,就需要做好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工作,将信息化建设放到重要的位置上,并完善信息化体系的建设,对于信息化建设中的问题进行科学的解决,充份发挥信息化中心的作用。信息化体系建设需要从工商行政管理项目、业务、信息化应用以及管理职责等方面进行制度建设,保证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开展能够有据可依,有法可依,将信息化工作落到实处。在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为了达到实际的效果,需要建立信息化效能评估机制,对信息化效能进行评估。通过评估能够了解信息化建设的效果以及应用情况,明确当前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评估的改进与强化,以最小的投入满足实际需要,使信息化真正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中发挥作用。同时还需要做好信息化的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明确安全等级,对工商行政管理网络系统进行整改,做好信息化的备份工作,保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数据更加安全可靠。
4.强化信息化人才的教育与培养。
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工作的开展需要有高素质能力的信息化人才作为前提和基础,因此需要强化信息化人才的教育与培养,改进人员的教育培训方式,信息化建设中不仅需要人才会基本的计算机操作,敲字发文,还应在计算机应用基础与软件业务培训的同时,强化人员的监管素质,优化其知识结构。完善激励机制,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自身潜力,促进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五、结语
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是我国工商信息化规划的重要内容,在信息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需要提高对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发展的认识和重视,积极采用先进的信息化管理手段与反思,促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法以及服务水平的提升,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保证。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实现一体化的信息化建设任务,促进其全面整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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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进入信息时代后,很多企业都引进了信息化技术,信息化是社会不断发展的必然趋势,可以促进各大产业现代化、规范化的发展。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企业间的竞争比较激烈,为了提高竞争力,企业应提高管理水平。本文对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工商企业应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积极引进信息化技术,提高行政管理的水平,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工商 行政 管理 信息化 必要性
在社会信息化的形势下,各大企业应积极推广信息技术,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引进信息化管理技术,提高管理的效率,加强对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通过实践证明,信息化可以提升工商行政管理的能力,可以对内部业务网络系统进行优化,下面笔者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的效果进行介绍,以供参考。
1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在各行各业的应用越来越广泛,这促进了企业的发展,而且有着较广的影响范围。计算机与互联网的普及率越来越高,社会上也出现了网上购物、网上银行、网上订票等业务,这是信息化不断发展的必然趋势。在互联网中,多媒体技术以及数字化技术的利用率比较高,其是将文字、图像以及数字等技术结合在一起,利用物理信道以及无线技术实现信息的快速传播,所以,信息化技术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可以实现实时传播,不会受到地域的限制,只要是网络覆盖的环境下,就可以进行无线传输。在当前信息时代下,人们不用出门,就可以知道天下大事,不用在现场就可以直接办事,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了。通过调查发现,在金融行业,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可以节约近千万美元的成本。网络技术在不断的发展,因热网这项技术从研发到普及只用了短短3年的时间,到目前为止用户已经达到几十亿,互联网及信息技术的普及率非常高。在信息时代下,工商行业行政管理实现信息化也是企业不断发展的必然趋势,互联网对人们有着较深的营销,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可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的水平,实现资金的流通,可以保证工商企业在市场中占有稳固的地位。工商行业的发展可以推动社会全面的发展,这也是社会不断进步的体现。一个企业的信息化程度标志着企业的生产力水平,也决定了企业的社会地位,所以,工商企业的管理者一定要重视行政信息化管理,积极引进信息化技术,从而推动企业更快的革新。信息化技术可以提高工商企业的监管水平,其可以实现实时的监测,而且信息化技术的种类在不断增多,企业应做好新技术的开发工作,工商企业为了提高竞争力,应合理利用信息资源,在信息时代,各大企业都在进行信息资源的争夺,谁能掌握第一手的信息资源,即可在竞争中占据主导地位。信息资源的争夺已经进入了白热化阶段,是一个企业实力的体现。信息化是一项宏达的工程,其有着多种形式,包括部门信息化、企业信息化等等,如果一个企业不重视信息化,其必然会被社会多淘汰,企业的管理者必须认识到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意义,对企业的管理技术进行改进与优化。行政管理信息化可以加强对工商企业运营的监管,可以避免企业出现经营风险,有利于维护行政部门的权威性。在信息时代,企业面临的竞争与挑战比较多,所以,工商企业的管理者一定要具有忧患意识,采用先进的管理理念,从而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
2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必要性
我国的相关领导人曾强调指出:“四个现代化,哪一化也离不开信息化”,深刻地揭示了信息化的地位和作用。朱铭基在科技知识讲座上强调,积极运用先进信息技术,努力建设廉洁高效政府。强调政府行政管理信息网络化是一场深刻革命,势在必行。为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形势和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实际工作的需要,基于对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现状的分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统一出资并组织建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连接49个副省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内部业务网络系统,并多次指出工商企业应重视并做好行政管理年工作。“管理”一是要加强企业的管理,二是要加强财政金融的管理,三是要加强市场秩序的管理。加强企业管理和加强市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直接的责任,是一支重要的力量。管理靠什么?靠法律、法规,靠具备依法监督和依法行政素质的人,还要靠现代信息技术支持下的管理手段,尽量减少主观随意性,归避和化解由于人的干预可能引发的矛盾。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为目标,不断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重点是提高驾驭现代信息技术的能力和水平。运用信息技术,促进工商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提高机构设置的科学性和人员配置的合理性,运转高效;改变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模式和管理方法,逐步实现工商行政管理全部业务全程的计算机网络化处理。以企业管理为例,要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实现企业不管在哪一级登记注册,计算机中都存有其资料,在系统内处处都能看到。这样,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就不会出现漏洞,使监管方便得多,有力得多。再与相关部门联网,实现资源共享,使诸如偷税、漏税、逃税、合同欺诈、虚似广告、商标侵权等不良市场行为得到有效遏止,甚至杜绝,使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试想,如果我们全系统都能实现联网,并在网上实现职能到位,那将给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减少多少开支,给交通运输部门减轻多少压力?到那时,我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门前就不会有那么多的车了,那么多的人了,不仅提高了效率,更重要地是能够随时随地为党中央、国务院提供及时可靠的决策支持。这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社会地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公众形象将会有根本性的改变,标本兼治,有效地保证市场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和廉洁。
3结语
本文对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当前信息时代下,企业的管理人员一定要重视行政管理工作,对传统的管理理念进行更新,还要积极引进信息化技术。通过实践证明,信息化有利于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的能力,可以促进资源的传播与共享,利用信息化技术,还可以对企业的日常运营进行监管,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风险以及管理的弊端,从而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信息论的要求,企业可以借助计算机网络,充分发挥出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实现信息的计量、传送以及储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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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财政学专业的毕业生就业竞争压力加剧,高校需要拓宽人才培养领域,确立培养特色。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财政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案例教学法概述
根据历史的记载可以得知,案例教学法的发源地在古希腊,起源于古希腊时期,创始人是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现代案例教学法开创于20世纪20年代初期,是由美国哈佛商学院创造的,随后便运用到财政学的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是连接教师和学生的桥梁,通过案例教学法可以很好地将教师和学生结合起来,使其一起参与问题的探讨和研究,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它也是连接理论和实践的桥梁,通过案例教学法可以将书面的知识和具体的事件结合起来,从而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达到认知的目的。随后,案例教学法便以其众多的优点被普及到全世界的课堂教学中。
二、案例教学法在财政学教学中应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案例教学法在财政学教学中应用的必要性
财政学是经济学中的一个分支,主要分析政府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并且需要通过政府的经济活动来研究其影响。财政学又叫公共部门经济学和公共经济学,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理论性,在众多的学科中,它是联系一般经济理论科目和其他专业课程的桥梁,具有理论经济学和应用经济学、规范经济学和实证经济学、一般经济学和部门经济学的特点。我国传统的财政教学比较偏重于理论的学习,硬性知识较多,从而忽略了定量和实证的研究。除此之外,传统的理论施教方式比较单一,教师讲课内容枯燥无味,缺乏生动性。所以,为了改变这一现状,高校必须在财政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
(二)案例教学法在财政学教学中应用的重要性
1.案例教学法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由于财政学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科目中的理论知识比较多,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采用填鸭式的教学方式,课堂效率低下。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提不起兴趣,对学习的内容感觉枯燥无聊,即使记住了一些财政学的概念,但是,不久后便忘记了,究其原因,主要是学生在学习中没有深入研究,仅仅停留在表面的掌握,没有做到深入理解。采用案例教学法可以改变这一现状,教师在教学中通过引入案例来引导学生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学生还可以针对这些案例发表自己的看法,从而提高学习兴趣,进而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一方面,教师采用案例教学法可以使讲课内容生动形象,能够使学生深入掌握财政学的概念和理论;另一方面,学生通过自己的分析来探究问题,可以提高应用分析能力和综合探究能力。
2.案例教学法能够提高学生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引入的案例都具有一定的真实性,能够使学生感受到案例的复杂性,从而认真地分析案例和解决问题。另外,在应用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教师和学生之间可以互动,通过师生之间的互动教师可以更好地引导学生,并根据教学目标提出需要学生解决的问题,从而促使学生去探究,提高其学习效率。因此,案例教学法可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还可以增强学生的表达能力和交流沟通能力。
三、运用案例教学法应注意的问题
(一)案例的设计
在案例教学法中,选取和设计案例尤为重要。在选取案例的时候,教师应选择典型案例,即采用有代表性的案例,最重要的是要结合课程的内容来选择案例,从而能够让学生更好地掌握理论知识;此外,案例要贴近学生的生活,[2]还要具有综合性,要体现多样性,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身临其境,感受案例的真实性,促进学生对案例的思考。
(二)案例的使用
教师要采用恰当的方式进行案例授课,具体来说,运用案例的方式主要包括课堂讲解式、课堂讨论式、课堂辩论式和专题讲座式。不同的使用方式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进行选择,在选择的过程中要结合本课的重点知识和难点知识,让案例产生预期的效果。比如:对于时间安排较少的课程可以采用讲解式的案例,将案例和重要的理论知识结合起来,使抽象的理论变为具体的事实;对于时间安排较多的课程可以进行讨论式或辩论式教学,从而提高学生探究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发挥案例的使用效果。
三、结语
本文主要论述了案例教学法的含义、特点,并在此基础上介绍了案例教学法的发展过程,阐述了案例教学法在财政学教学中应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案例教学法可以增强师生之间的互动,加强师生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一、财政学、会计学专业共性研究的必要性
(一)财政学、会计学专业学科分类
为满足科技政策制定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及科研经费、科技人才、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统计和管理服务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分别于1987年、1993年、1998年、2012年进行了四次较大规模的学科目录和专业设置调整工作,基本形成了比较科学、完整、规范的本科专业目录体系。经过四次调整,财政学专业(含:税收学)归属经济学类,授经济学学位;会计学、审计学、财务管理专业由经济学类调归工商管理类,授管理学学位。由此,国家层面完成财政学、会计学专业(简称为两专业)学科门类区划。
(二)共性研究必要性
五彩缤纷的世界,美好人生的同时,也成为人类本身不断学习的对象。基于生存需要,无论从生理到心理,人生来就有一种习惯认识、记忆个体差异的倾向,自然性容易忽视或不注意事物间的某些联系,惯用固有、片面的意识去思考、处理现实中的问题。但依据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可知,要全面正确把握事物矛盾,不仅需要分析个性,还要研究共性。然而,笔者在财务实践中却发现,人们对财政学、会计学专业学科过于注重两者差异理解,已造成两专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职称评审的困难。因此,本文旨在分析、展示财政学、会计学专业共性,以促使人们对两专业的相通性形成全面、深入的认识。
二、财政学、会计学学科专业财务实践理解
由于缺乏财政学、会计学专业相结合的专业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经验,大多数时间、场合,企事业单位习惯与坚持采用国家对财政学、会计学专业的分类标准,在财务实践中将两专业作为不相关学科看待,结果正是这种看似合理或正确的理性选择,反而造成了两专业大学毕业生就业与职称评审方面极大的障碍与不公平。
(一)财政学、会计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问题
当前,国内两专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主要分布在四个方向:一是行政单位,指国家政府部门;二是事业单位,代表为科研院所、学校与医院;三是金融机构,指银行、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四是公司企业,分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表1是对两专业毕业生四个方向的就业情况展开的统计分析。通过分析表1可得出如下结论:其一,财务工作专业性强,大多数单位招聘财务人员会自然遵循国家学科分类,专业要求多限于会计学、财务管理两专业,较少招聘财政学、审计学专业学生;其二,政府、财税审计部门、事业单位是招录财政、审计学专业的主力军,但不排除财会类专业;其三,外资企业中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较重视个人素质,会招聘财政学、审计学专业优秀毕业生;其四,较高层级的单位招聘财务人员会给学习财政、审计学专业人员招考机会,可能此类单位领导人与人事部门学科专业阅历相对丰富或更关注应聘人综合素质;其五,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能适合于各类型单位财务工作,财政学专业多适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这些结论本身就是问题症结所在,财政学、审计学专业就业范围远不及会计学专业广泛。从学习为最终就业目的看,会计学是较财政学、审计学更具选择价值的专业,理性应当选择会计学,如此可能影响高校财政学、审计学专业的发展,若选择财政学、审计学专业,则需要自身承受一定程度的就业不公平。
(二)财务人员职称评审问题
职称评审跨度时间长,条件要求高,牵系每个人切身利益,几乎是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整个职业生涯都必须加以应对的问题。然而,相对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却面临职称评审系列选择单一,会计职称评审困难,部分省市无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等问题困扰。
(1)职称系列选择单一。笔者对四川省部分事业单位调研发现,人事部门对财务人员职称评审,通常不考虑财务人员原所学专业对应的职称类别,均要求参评会计师职称类别,即财政学、金融学专业,虽属经济学门类,可一旦从事财务工作,职称评审就只能走会计职称系列。而事实上,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所包含的内容看,财务人员更应走经济职称系列,而不是会计职称系列;更可以走经济职称系列,而不是其他与经济不太贴切的岗位却走经济职称系列。
(2)会计职称评审困难。会计职称评审困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计资格考试通过难。据财政部信息显示,自1992年开始至2014年22次、累计3343万人报名参加的各级全国会计资格考试中,仅515.60万人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年均通过率15.42%,只略高于2005年以来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所有科目14.70%的平均合格率。由此可见,各级会计资格考试难度非同一般,并且随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与会计准则变革,考试内容和深度也在不断增加,通过难度变得更大。二是评审资格条件要求高。职称评审包含有学历、年限、科研成果、计算机水平、外语能力与工作经验方面的要求,相对财务岗位繁忙、严格的工作特性,财务人员达到会计师职称评审所要求的全部条件并非易事。而且,相对其他学科专业,会计师职称评审的有些具体条件还会更加严苛,如经济师考试报名: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即可参加,而会计师则要求两年。
(3)部分省市无正高级会计师职称。汇总分析各省、市、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或试行办法可知,截至当前,我国还有山东、四川、浙江、北京、新疆、西藏等14个省级区域未完成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试点改革工作。事实上,其中相当一部分省、市、区,无论从经济发展水平,还是财经人才培养情况,均更早满足完成此项工作的条件。而目前的现实情况是,作为这些区域的会计岗位从业人员,无论个体条件何等优秀,职称发展均没有机会达到同专业高校教师岗位教授级职称级别。
三、财政学、会计学学科专业共性分析
(一)财政学、会计学专业同一性
从研究范围、对象、理论基础与假设前提看,财政学、会计学专业应视为不同的专业,如财政学理论基础是经济学,而会计学是管理学;经济学学科前提是理性经济人假设,而管理学科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定义的人、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等等。但若从财务实践角度分析,两专业则可归为同一专业。
1.共同的职业道德要求会计职业道德是财务人员日常工作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与道德准则。《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这是国家层面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问题的规定,也是修订后《会计法》在原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规定的基础上充实、强化的一项重要内容。1996年6月财政部发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一步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进行明确,主要包括六个方面:①爱岗敬业;②熟悉法规;③依法办事;④客观公正;⑤搞好服务;⑥保守秘密。这些法规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财务人员职业道德本身及教育问题的重视,具体到用人单位则更加重视财务人员职业操守,常把之作为考核财务人员工作能力的首要指标。因此,从此意义上,作为培养财务从业人员的主力军,财政学、会计学已不再是一门单纯教授专业技术的学科,更像是一门融入整个专业知识学习过程的品德教育课。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要求已经成为两专业学习历程的共同起点与归宿点,据此两专业就可以视为同一专业。
2.统一的发展指导思想我国作为文明古国之一,财政、会计的思想由来已久,如西周时期就设置会计官职“司会”,掌管国家和地方财物。我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有限,财政、会计主要是国家记量、核算经济成果的重要手段。然而,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分工专业化,及科学技术的进步,带来了财政、会计理论、方法的重大变革,两者分别演变成不同的学科专业,一个与国家经济活动相联,另一个与工商业活动密切相关。尽管如此,作为财务实践中的核算方法,两者又有统一的发展指导思想,以单位收支确认、折旧计提原则的发展情况为例,当前,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遵循权责发生制对经济活动进行确认与计量,并对本单位固定资产采用一定方法计提折旧;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则采用收付实现计量经济活动,对固定资产不提折旧。然而,随着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向权责发生制、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原则方向发展已成趋势,相关文件正在商讨之中。但这些仅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的部分内容,未来国家财务会计发展是一个大财务体系,即《会计法》制定大原则,各类单位财务工作都在这些原则指导下运行。同时,统一发展思想不仅是财务管理的发展方向,也可能成为国家各类经济管理制度的发展方向。
3.相同的财务核算原理会计核算管理是财务实践中最为基础,但也是最重要的工作。无论管理会计、决策会计,还是财务管理、财务审计都离不开核算管理,它是财务岗位核心工作能力之一。按照国家学科分类,财政学、会计学专业存在明显区别,但具体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与公司企业会计,两者核算原理基本相同:其一,经济计量共同要求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其二,报表编制都要求试算平衡;等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现国家相关部门正积极研讨,预借鉴企业会计报告的编制经验,将财政预算会计中的收支明细表并入资产负债表之中,统一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状况。相信,不远的将来,两者报表编制体系会变得更加趋同。
(二)“大”财务思想的提出
1.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专业相关性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相当于一人两个名称,在许多高校,两专业课程设置几乎相同,属于完全财务类专业。同样,会计学与审计学专业也属于完全财务类专业,两专业所学内容基本相同,仅差别于一两本专业书。同时,实践中会计学专业理论知识与工作经验也是实施审计监督的重要基础。因此,该三个专业都属同一类专业,均应归入财务类科目。
2.“大”财务思想观点通过上文分析可知,从财务实践角度,财政学、会计学、审计学、财务管理专业间存在明显共性,完全可以归属为同一财务类专业,通称大财务专业。为有助于消除这些学科专业差异性的习惯认识与理解,并促进不同岗位人才交流,以上述专业间共同性为基础,本文提出财务实践中的“大”财务思想观点: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财政学专业都是大财务类专业,这些专业在财务实践中可视为等同,关于它们的一些规定不应做过度区分,反而还应简化合并与相互借鉴使用。
四、提高财政学、会计学专业共性认识的建议
(一)修订高校专业目录
国家教育部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其规定,作为各高校专业设置及其调整遵循的准绳,也成为用人单位设置岗位要求依据的指南。为适应社会发展变化、满足人才需求,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共进行了四次大规模学科目录和专业设置调整工作。基于国家第五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笔者建议如下:其一,新目录规定中增加说明财政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都是财务类专业的内容;其二,授予学位信息中增加标注财政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都可授经济学、管理学学位的内容。通过如此调整,进一步体现科学、规范、拓宽的目录修订原则,改善以往过分强调“专业对口”的教育观念与模式。
(二)完善相关职称评审制度
提高两专业及大财务专业共性认识,体现在职称评审过程之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职称评审制度。首先,国家关于大财务专业的技术资格考试规定过于条块分明,影响大财务专业共性认识提高与专业技术人才流动,若按照“大”财务思想,相关主管部门应考虑对各条块考试管理规定进行整合,形成统一大财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其次,职称评审中岗位聘任存在专业过分限制,不仅影响专业间共性研究,也会造成岗位设置不公平,如会计岗位职称评审只认同会计资格考试,而不认可相应级别审计、经济、统计资格考试。并且,同一专业不同工作岗位,对应的职称级别也存在较大差异。
(三)调整财务类专业课程设置、改变教学理念
高校作为现代教育制度最重要的践行地,在国家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其规定指导下,如何具体理解、设置、调整学科专业,及安排课程教授知识,成为培养高素质人才至关重要的一环。在强调办学特色基础上,就“大”财务思想,高校可以增加两专业互补内容,如财政学专业增加会计核算、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课程,会计学专业增添财政预算、宏观经济、经济法规教学内容;同时,毕业、学位证书作为传递学生所学专业信息的重要载体,也可以在证书内容填写上有所调整,增加兼容学位、学科及有利用人单位全面选择的信息。源于财务实践中的“大”财务思想,不是抹杀财政学、会计学等大财务类专业之间的差异,而是联想到财务类专业人员就业、职称评审所面临因难的一种体会和思考。当前,经济业务的复杂度越来越高,随之对财务人员的知识能力要求也不断提高,于是,高校如何培养高素质财务人才,用人单位如何选择、发展财务人才变成了时代课题。因此,笔者认为,若国家、高校、用人单位到具体工作人员,都以“大”财务思想为指导开展日常工作,也许对此类问题的解决将会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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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的主体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的公共管理组织。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不属于公共行政的主体。公共管理组织除国家行政机关外,还有依法成立的、具有一定行政权的独立行政机构和法定组织。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西方各国公共行政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西方各国公共行政全文如下:
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谭融教授发表的《论西方公共行政研究的发展》(《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3年第5期)一文,提出自政府出现伊始,政治系统便开始出现。政治系统为了实现其目标,必须组建政府并要求政府的相应行为,使公共行政应运而生。但公共行政作为一个研究领域则很晚,18世纪德国学者试图探讨系统管理政府事务的重商主义财政理论,从那时起,公共行政才逐渐成为西欧国家的一个学术领域。
在公共行政研究发展的历程中,不同地域的国家呈现出不同的发展路径和研究取向。20世纪60年代以来,法国的公共行政研究出现法律、管理和社会学三种研究趋向,文化主义分析也对其公共行政研究产生了深刻影响。同期,人们称德国的公共行政研究为“改革学”。伴随两德统一,德国的公共行政研究涉及权力、资源重新分配及多层决策等问题。美国人19世纪后期才开始研究公共行政问题,20世纪60年代比较研究成为核心问题,但迄今未能解决比较公共行政的系统理论和研究范式问题。英国的公共行政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更加职业化和切合实际方面都作出了贡献,但这并不意味着英国建构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公共行政学。在构筑国家地位和作用方面,英国的公共行政学远不能与法国和德国相比拟。
经济学院周申教授等发表的《贸易结构变动对我国能源消耗的影响》(《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14年第3期)一文,首先基于投入产出思想建立了理论框架,对贸易结构变动对能源消耗的影响进行剖析,并在此基础上运用投入产出法、两极分解法等定量分析方法展开经验研究。根据1997年、2002年和2007年我国工业部门各细分行业最终产品的能耗实物量,将工业部门各细分行业划分为能源密集型部门和非能源密集型部门,并对工业部门进出口除均衡增长以外的能耗效应(结构性因素所导致的能耗变动)进行分解,深入考察了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中的结构性因素对节能降耗的影响。
从贸易结构变动的能耗效应、单位总产出能耗实物量变动的能耗效应以及投入产出系数变动的能耗效应测算结果来看,研究期内(1998-2009年)无论是我国工业部门对外贸易的上述三项结构性变动因素的总能耗效应,还是分解出的对外贸易结构变化的能耗效应,均以2007年我国推行出口节能政策为分界点,在此之前总体上朝着不利于能源节约方向变动,之后开始向有利于节能降耗的方向演变。我国节能技术的推广对于能源节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技术的节能空间可能将逐渐缩小,所以应更加重视贸易结构的优化和调整,充分发挥贸易结构变动的节能潜力。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角度,不仅需在产业、贸易政策层面维持对能源密集型部门的节能激励,而且要加强非能源密集型部门的节能激励政策。
经济学院盛斌教授发表的《迎接国际贸易与投资新规则的机遇与挑战》(《国际贸易》2014年第2期)一文,首先总结性地分析了当前国际贸易与投资的新格局与趋势,指出进入21世纪后全球生产、贸易与投资体系已经逐步向全球价值链的新型模式转变。从企业层面看,它表现为在生产组织选择方式上的日益外包化和在空间选择上的日益离岸化;从国家层面看,它表现为生产制造、服务、贸易与投资日益融合为“一体化综合体”。
在这种背景下,它引发了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商业利益集团和政府对国际贸易与投资进行全球治理改革的要求,其核心目标在于通过制定高标准与高质量的新规则进一步统筹全球价值链,实现供应链的无缝对接,降低成本,继续保持领先竞争力。这种变化同时也对发展中国家的传统贸易政策理念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基于全球价值链的国际贸易新规则主要是通过所谓“第二代”贸易政策议题体现出来。
它包括两个层面:
一是包括目前在谈的WTO“多哈发展议程”中但多数尚未达成有关协定的议题;
二是未在WTO谈判与磋商框架内而只是在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RTAs)中达成条款或正在谈判中的议题。
在当前的形势下,当多边主义无力推动新规则时,其倡导国家已将谈判的重心与资源转移至区域、复边或双边协议上,近年来,TPP、TTIP、TISA谈判的启动以及快速增长的高质量双边FTAs都是另辟蹊径的尝试与努力。中国应以开放、包容、与时俱进的态度客观认识新规则的影响与作用,克服保守主义和陈旧理念,将全球价值链与可持续发展观嵌入新时期的经济结构改革设计蓝图中,并仿照入世经验,将在区域主义中践行新规则作为推动与全球深层次经济一体化的有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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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的含义包括: 首先,公共行政是一种活动,这一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构,即通常所说的政府或者行政当局,不包括立法和司法机构。 其次,这一活动的客体是社会公共事务,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主体相应的必然是具有社会公共权威的机构,而这一机构在现代社会中非政府莫属。 第三,作为一种活动,它必须依法举行,而且必须是有效的。有效包含两层含义,即有效性和效率。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大学生价值理念公共行政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价值理念公共行政论文全文如下:
任何时代的公共行政都必定是在一定的价值理念的指导和规范下展开的,公共行政也不可能“价值中立”。那么,当代公共行政的价值理念主要有哪些?西方传统行政学曾以“效率”为主要价值理念,“新公共行政学”强调的“社会公平”也是公共行政的主要价值理念,而“新公共管理理论”又进一步将“公共性”、“公共利益”、“民主”、“法治”等追加为公共行政的主要价值理念。
我国公共行政学界近年来对公共行政价值理念问题也颇为关注,“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12年在湖南湘潭召开的“第八届行政哲学研讨会”的主题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行政价值”。与会学者中有人强调“正义是公共行政应然的、核心的价值”,“当代公共行政伦理基本的价值理念”有“公共责任、公平正义、公共效率、社会和谐、自律宽容等。”这些认识和概括无疑揭示了当代公共行政价值理念的基本内涵,但似乎还不够系统完整,解说也不够充分。笔者认为,当代公共行政的主要价值理念可以概括为以人为本、公共利益、公平正义、行政效率、民主法治等五个方面,并作如下说明,以就教于同仁。
所谓以人为本,即以人为目的,以人为原则和尺度,一切决策和行动都以尊重人、善待人、成就人为前提。以人为本的“人”这个概念主要是相对于“神”和“物”而言的,“本”则主要是相对于“末”而言的。所以,“以人为本”也就是说,与“神”或“物”相比,人更重要、更根本,不能本末倒置,不能舍本求末。提出以人为本,主要是为了反对或防止人们在决策或行动中,因为“神”或因为“物”而轻视人、蔑视人,而将人异化为工具。我们也进一步强调,“以人为本”所谓的“人”,是指“每一个人”,而不是指某个人或少数人,不是个人主义或利己主义的“人”;是全面发展的人,而不是片面的、“单向度”的人。
人的生存与发展无疑离不开世界万物,物的有无成废、物的存在和运动的形式常常决定人的生死祸福。因此,人不能不重视物,甚至因此而崇拜物。人对物的重视乃至于一定程度的崇拜,都是正常的、合理的。但如果因为对物的重视和崇拜而忘却了人本身,而将人置于次要、从属、屈服的地位,而将人完全手段化、工具化,就不正常、不合理了,就应该反对了,就应该强调“以人为本”。这也就是说,物很重要,但在人与物的关系中,以物与人相比较,则人为本,物为末。“神”是由人创造、设想出来的,神并不存在。人因为对其所经验到的许多现象无法确切解释,或无法有效控制,所以设想有“神”。“神”无所不在、无所不能,从而使人所面临的难题可以寄希望于神的帮助而获得解决。因此,相信“神”,对人而言是一种安慰,可以使人们在困难、痛苦中看到希望,树立信心,而不至于惊慌失措、悲观绝望。
同时,也因为相信“神”而为人的行为树立了一个监督主体,使人不敢恣意妄为,不敢为非作歹,从而为人的利益福祉增添了一份保障。这也就是说,“神”的“存在”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神”毕竟是由人设想出来的,而并非真实存在,因此,“神”的作用和意义其实又是非常有限的。如果人们将自身的命运完全托付给“神”,完全成为“神”的奴仆,则本末倒置了,是不明智、不理性的,是有害的、危险的。
因此,我们要强调“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一种极具普遍性的价值理念,它对所有人的所有行为都具有指导和规范意义。但它尤其是公共行政领域的最重要的(或首要的)价值理念,因为公共行政涉及的是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涉及社会中每一个成员的利害祸福。如果一个社会的公共行政“目中无人”,轻视人、蔑视人,则所有人都将遭受煎熬。也因为在公共行政过程中,更多地要涉及人与“物”的关系、人与“神”的关系,公共行政主体更容易在人与物、人与神的关系中迷失方向,所以更应该强调“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可谓源远流长。
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管子即曾明确提出“以人为本”。《论语》也曾记载,孔子从朝廷回来,得知马棚失火,只问了“伤人呼?”不问马(《论语•乡党》)。说明孔子实际奉行以人为本的理念。西方近代史上的“人本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更是强调以人为本,要求承认人的价值和尊严,以人为万物的尺度,以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为最高目标①。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体系中也包含有“以人为本”的思想。马克思曾说:“专制政体的原则总的来说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3]411,“这种制度的原则就是使世界不成其为人的世界”,世界于是成为“庸人的世界”,成为“政治动物的世界”。
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的人本主义思想作了继承性阐释。2003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2007年10月,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强调“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十七大将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而“以人为本”也正式明确为中国共产党的最重要的执政理念。
“以人为本”实质上也是以人的利益为本,即我们的一切行为都无非为了实现人的利益,亦即为了创造、获得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事物、条件和资源。公共行政秉承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也就必然以实现人的利益为根本目标。但是,公共行政不可能、不必要、也不应该以人的全方面的利益为目标,而只可能、只需要、只应该以其中的“公共利益”为目标。所以,公共利益是公共行政的仅次于“以人为本”的重要价值理念。所谓公共利益,即具有公共性的利益,亦即满足人的公共需要的事物、条件和资源,或者说,满足人的需要的、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的事物、条件和资源。
公共利益是人的利益的一部分,其他部分则为“私人利益”。人的利益之所以有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分,一方面与人性有关,另一方面则与事物、条件、资源的存在形式即物性有关。人是群居的、社会性的动物,但同时又以独立的个体的形式而存在。作为独立的个体,人不仅能够意识到自己的独立存在,而且有一种自利的倾向,有一种满足自身需要、欲望和目的的强烈冲动。这种冲动最终表现为对外在对象(即事物、条件、资源)的改造和占有。但也正是在对外在对象的改造和占有的过程中,人们意识到了个人力量的不足或者独立占有的不可能性,意识到了联合起来的群体力量的优势以及以群体形式占有的合理性,因此,独立的个体选择了群居的生存方式,形成了人类社会。
人类社会形成了,人类在漫长的社会生活中获得了“社会性”本质,但其社会性本质并不因此而否定、而掩盖、而消解人的个体性和独立性。相反,人的社会性本质总是以人的个体性和独立性为前提和基础。这样,人的社会性与人的个体性在现实生活中结成了一幅“对子”,它们存在着冲突和矛盾,但又相互联系、相互依存。而它们之所以矛盾冲突,或者相互依存都是因为“利益”。因为“公共利益”,人们结成了社会;因为“私人利益”,处身于社会中的人们又千方百计地寻求独立和自由。这也就是说,因为人有社会性和个体性,也就必然有或者说必须有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区分,没有公共利益不能实现人的社会性,没有私人利益则不能实现人的个体性。事物、条件、资源的存在形式即物性主要是就物的“竞争性”与“非竞争性”、“排他性”与“非排他性”特征而言的。
所谓竞争性与非竞争性,是指“物”被人消费时是否因分享者人数的增加而明显减少人均消费的份额,或者是否因分享者人数的增加而导致成本的增长。是,则该物是一种具有竞争性的物品;否,则该物是一种具有非竞争性的物品。所谓排他性与非排他性,是指物被人消费时能否将其他试图分享该物的人排除在外,或者是否因排除其他分享者而花费巨大成本。能不花费巨大成本而将试图分享者排除在外,则该物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物品,否则该物是一种具有非排他性的物品。
物品的竞争性与非竞争性、排他性与非排他性特征是由经济学家们归纳出来的,他们发现公共物品是一种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而私人物品则是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物品。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区分是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区分相对应的,物品和利益都是指满足人的需要的对象,二者是同一的,所以,公共物品即公共利益,私人物品即私人利益。这也就是说,公共利益之所以是公共利益是因为它作为满足人的需要的对象是一种公共物品,是一种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而私人利益之所以是私人利益则是因为它作为一种满足人的需要的对象是一种私人物品,是一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物品。
人性和物性实际上也是联系在一起的,是相互映照的,没有人的社会性与个体性的区别,物的公共性与私人性的区分就没有意义、没有必要;而没有物的公共性与私人性的不同,则人的社会性与个体性区分也没有意义、没有价值。正是因为有人性的社会性与个体性的区分和物性的公共性与私人性的区分这两方面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因素”的存在,所以,人类不得不将其利益区分为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
公共利益之所以是公共行政的重要价值理念,这是因为公共利益只能够通过公共行政的途径实现,而公共行政也正是因为公共利益而产生的,没有公共利益,公共行政将失去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关于公共利益只能通过公共行政的途径实现这一问题,英国哲学家休谟(1771—1776年)在其《人性论》(1739—1740年)一书中即有讨论和回答。休谟从人的自利性出发,证明个人不可能解决公共利益的提供问题。他举例说,两个邻人可能同意在共有的草地上排水,因为他们容易了解彼此的意图,也会理解到自己不参加的直接后果是放弃整个计划,但是谁也不能指望成千上万的人能够在“共有的草地”上采取这样的一致行动。
因为人人都倾向于找借口逃避出钱出力,都希望别人来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政治社会能对这种缺憾予以补救,在政府的管理下,“桥梁建筑了,海港开辟了,城墙修筑了,运河挖掘了,舰队装备了,军队训练了。”[4]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1776年)一书中表达了与休谟类似的思想。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其名著《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应用》(1848年)中,对为什么必须由政府提供某些服务做了进一步的论证。他举了灯塔的例子来说明,他认为像灯塔这样的物品,个人不可能主动建造,原因在于,这类物品的建造者和提供者很难对使用者收费,以补偿建造费用并有所获利。解决的办法只能是,由政府采用收税的办法建造或提供。也就是说,对于收费困难的物品或服务,只能由政府来提供。
穆勒所谓“收费困难的物品或服务”,即我们今天所谓的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亦即公共利益。正式提出并严格定义“公共物品”概念的当代福利经济学代表人物之一P.萨缪尔森,他于1954年在《经济学与统计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归纳了公共物品在消费中的两个本质特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并同时强调,公共物品要求“集体行动”,而私人物品可以由“市场”提供。世界银行《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在定义公共物品时也强调公共物品不可能由私人提供:“公共物品是指非竞争性的和非排他性的货物。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使用者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减少它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非排他性是指使用者不能被排除在对该物品的消费之外。
这些特征使得对公共物品的收费是不可能的,因而私人提供者就没有提供这种物品的积极性。”关于公共行政以公共利益为其产生和存在的理由这一问题,恩格斯曾有过讨论和说明。在《反杜林论》一书中恩格斯指出,在所有的原始农业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共同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这样的职能,在任何时候的原始公社中,例如在最古老的德意志的马尔克公社中,甚至在今天的印度,还可以看到。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恩格斯在这里要说明的是,国家权力萌芽于维护共同利益的需要。
共同利益“一开始就存在着”。因为有共同利益的存在,所以需要有“维护共同利益的工作”即公共管理(行政)。而公共管理的工作不可能“由个别成员来担当”,需要有一个类似于政府的公共组织来担当。有公共组织就需要有公共权力,这种原始社会的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就成为国家权力的萌芽。这也就是说,公共组织、公共权力、公共事务以及公共行政都起源于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的必要。在《论住宅问题》中,恩格斯再次从社会生产和交换的需要的角度,论述了作为公共管理主体的国家的起源。他说:“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个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权力———公共权力,即国家。”
在人类社会中,先表现为习惯后成为法律的“共同规则”不是凭空产生的,正是因为人类在“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中有共同利益的存在,才产生了对于共同规则的需要。而共同规则的产生不仅必然产生维护共同规则的“公共权力”,而且必然产生一种行使公共权力的公共组织以及公共管理的行为和过程。
所谓行政效率,是指行政管理的成果、效益与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所投入和消耗的各种资源的比值。体现行政效率的因素有两个:(1)行政管理的成果、效益,即行政产出;(2)行政管理工作投入和消耗的各种资源,即行政成本。行政效率的高低与行政产出成正比,与行政成本成反比。行政效率作为一种价值理念,意味着要以较低的行政成本获得较高的行政产出。人们追求自身利益的实现,必然讲求效率,因为只有高效率,才能更充分地实现自身的利益。公共行政追求公共利益的实现,无疑也应该讲究行政效率,因为支撑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各种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空间等,都是有限的,只有以较高的行政效率才能更充分地实现公共利益。所以,行政效率无疑是公共行政的极重要的价值理念
。(公共)行政学的创始人伍德罗•威尔逊早在1885年即提出“提高政府效率”的主张[8],1887年威尔逊在其著名的《行政学研究》一文中再次强调提高行政效率是行政学研究的根本任务之一。威尔逊之后,西方行政学家在思考行政管理实践时,尽管各自的理论思路大相径庭,但都始终以如何提高行政效率为基本宗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行政管理实践以及行政管理的理论研究,也将行政效率奉为最重要的目标和尺度。20世纪80年代初,深圳特区建设中喊出了“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口号,这一口号很快获得了广泛的认同,效率理念深入人心。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甚至将“效率”置于“公平”之前,这充分说明中国共产党乃至于广大人民深刻认识到效率的重要意义。
我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历次行政改革所强调的“精简机构”、“转变职能”,以及党和政府反腐倡廉的种种举措,也都体现了我们对于行政效率的追求。那么,如何才能提高(公共)行政效率?一般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
1.行政效率是由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创造的。行政产出是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的行政管理工作的结果,而行政成本是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消耗的各种资源。因此,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无疑是影响行政效率的重要因素。实践证明,行政组织结构合理,行政人员素质优良是确保行政高效率的前提条件。行政组织结构合理,主要体现在机构设置、权责划分、工作流程、行为规范等方面,行政人员素质主要体现在业务能力、道德修养、身体健康等方面。行政效率低往往是因为行政组织结构不合理,如机构庞大、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权责不明、纪律制度不健全、工作流程繁琐混乱等;因为行政人员素质偏低,如贪污受贿、铺张浪费、自由散漫、不学无术等。
2.行政效率是对公众而言的,它不是盲目的,行政产出不是越多越好,行政投入也不是越少越好。行政产出必须符合公众的需要,能满足公众的需要,让公众感到满意,才有意义,才有效率可言。而行政投入则应根据必要的、合理的、公众期望的行政产出而定。关于公众的需要我们又应当注意:(1)不是所有的公众需要都要求通过公共行政的途径满足,只有“公共需要”(公共利益、公共物品)才要求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提供满足,私人需要可以通过市场来满足;(2)公共需要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而往往因时间、地域、情境的不同而有所不同;(3)公共需要的满足有一个合理的“度”,适度即好,而过犹不及。这也就是说,行政产出必须以公共需要为目标,以公共需要的适度满足为尺度,行政产出不符合公共需要、行政产出不足与行政产出有余都将导致行政的低效率。
3.行政产出即行政管理的成果和效益,不能短期化和片面化,因为行政行为的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当我们核算行政效率时,不仅要考虑直接的、眼前的成果和效益,还要考虑行政行为带来的长远的、间接的成果和效益;不仅要考虑行政行为的积极的、正面的成果和效益,还要考虑其消极成果和负面效应。只有这样,我们的行政效率理念才是深刻而全面的,才是接近真理的。
公平正义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社会和谐、人际和睦,无疑以公平正义为重要条件。而公平正义的创造和维持离不开公共权威,离不开公共行政。如果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及其公共行政不能倡导公平正义、不能奉行公平正义、不能主持公平正义,国家和社会就不会有公平正义。公共行政要做到“以人为本”,要以较高的“行政效率”实现“公共利益”,也必须倡导、奉行、主持公平正义。正如胡锦涛2006年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和谐,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所以,公共行政也必须以公平正义为目的和尺度,公平正义是公共行政价值理念中的重要内容。
公平正义,即公平和正义,与所谓公正、公道也具有基本相同的含义。公平正义,从根本上讲,是指人类在社会交往和社会运作过程中平等、合理地对权利与义务、利益与损害进行分配、交换(包括回报与报复)的理念与行为。公平正义是存在于人类社会的一种现象,只有在人的社会生活中才有所谓公平正义问题。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然与他人交往、与他人合作,从而必然与他人划分或交换利益,或者分担损失,或者必须回报他人的帮助、恩惠,甚至要报复他人有意、无意的伤害。这是因为,一方面财富是相对匮乏的,另一方面人性中存在自利的倾向,人的慷慨是有限的。所以,在人的世界里存在利害关系,存在“恩怨情仇”。这是社会生活所不能摆脱的,但又必须“摆平”。如果不能有效地“摆平”,则可能导致社会的离散和痛苦。
如何“摆平”?只有依靠“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在摆平利害关系以及恩怨情仇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最本质的特征是平等与合理。所谓平等,即:
(1)在人际交往中,尊重、尊敬他人,承认他人为人,承认他人与自己享有同样的权利和尊严;
(2)在利益交换中,以等量的价值相交换,以等量的损失、伤害相偿还;
(3)在社会分配中,一视同仁,给每个人以同样的权利与义务,或等量的利益与损失。
所谓合理,即合乎理性,合乎客观规律,亦即合乎真理。客观规律是人们行为所不能违背的,但人们只有通过理性才能真正认识客观规律。感觉、情绪等非理性因素还不足以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客观规律。
所以,人们崇尚理性,为人处事讲究“合理”。摆平利害关系、“恩怨情仇”最重要的原则是平等,没有平等决不可能有公平正义。但一味的平等、绝对的平等并不一定能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最好的结果,而不平等常常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人类公平正义的理念和行为中也允许有“不平等”的存在。但不平等只是“例外”的情况,它的存在是有条件的,它的存在必须“合理”。人类有关公平正义的观念具有悠久的历史,不同时代人们所主张的公平正义的具体内容是有所不同的。但是,可以说,所有的公平正义观都具有“平等”与“合理”的内涵,都无非要求用平等、合理的原则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西方古希腊时代最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柏拉图(约前427年—347年)曾说:“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恰如其分的报答。”7对于什么是“恰如其分的报答”,柏拉图进一步解释说:“就是‘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
8“假使朋友真是好人,当待之以善,假如敌人真是坏人,当待之以恶,这才算是正义。”13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前384年—前322年)在讨论公正到底是一种怎样的交换或回报行为时曾明确说:是具有均等、相等、平等、比例性质的那种回报或交换行为[10]。罗马帝国时期著名的法学家、曾担任过罗马皇帝的查士丁尼(约483年—565年)认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11]欧洲中世纪著名的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也认为正义在于在各种活动之间规定一种适当的比例,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于各人。他说:“神由于实施管理和指导,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于各人”[12]139,“公理或正义全在于某一内在活动与另一内在活动之间按照某种平等关系能有适当的比例”[12]138。
显然,这些伟大的思想家们所理解的公平正义都以“平等”、“合理”为其显著特征。美国20世纪最著名的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21—)所理解和定义的正义也充分凸显了平等与合理的特征。罗尔斯将正义概括为两个基本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位向所有人开放。”[13]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中的第一个原则被称为“平等自由原则”,第二原则中的第一方面被称为“差别原则”,第二方面被称为“机会公平原则”。
罗尔斯强调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机会公平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罗尔斯正义原则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并且坚持各种职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在这样做以后还不得不对有些利益或价值进行不平等分配的话,则要求这种不平等分配能够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这也就是说,罗尔斯“正义”的基调是平等,同时承认和允许不平等的存在,但不平等必须合理,即有利于每一个人尤其是最少受惠者。我国传统思想中不乏公平正义观念,如“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等追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仁爱精神,“守和执中”的和谐意识,等等。而这些观念中,也同样呈现出“平等”与“合理”的特征。
公共行政的根本目的是要以较高的效率实现人类社会的公共利益,实现人类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公民(众)服务。但是,行政组织以及行政人员在(公共)行政过程中,极有可能偏离“以人为本”、“公共利益”、“行政效率”和“公平正义”的要求,极有可能利用行政权力(公共权力)侵害公民权利,谋取私利,为个人服务、为少数人服务。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必然要求公共行政行为,尤其是重大的行政决策行为,必须充分尊重公众意志,必须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必须置于代表公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之下。因此,民主法治是公共行政价值理念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理念。
所谓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它本质上是指一种统治或管理的方式,是指人民或者说公民实际掌握着对自己的事务以及公共事务的抉择权。它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价值理念,强调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公民的自由、保护公民的根本利益,强调公民对政治、对行政的监督和参与,反对政府的专制独裁。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民主的具体内涵又有所不同。民主(Democracy)一词最早出现在希腊文中,意思是指“民众统治”或“民众治理”。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它曾在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城邦社会中存在过,主要体现为一种由全体奴隶主、贵族和自由民按其大多数人的意志治理城邦国家的政治制度。古希腊罗马的城邦制度规定,公民大会为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并设有议会和民众法庭等。曾在雅典城邦当政的大政治家伯利克里称自己的制度是一种“民主政治”。他说:“它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掌握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在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让一个人优先于他人而担任公职的时候,所考虑的不是因为他是某一特殊阶级的成员,而是他的真正才能。任何人,只要对国家有所贡献,他绝不会因为贫穷而在政治上湮没无闻”①。
近代西方国家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对“民主”作了进一步的阐述。洛克、卢梭等理性主义启蒙学者,以自然法为基础,从政治哲学的高度对民主进行了思辨性阐释。他们认为,民主如同自由、平等、博爱、幸福一样,是合乎人的自然本性和社会的自然本质的价值目标,同时又是实现其他价值目标的政治条件。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民主体现为人民主权,体现为政府的合法性以获得公民同意为基础,人民享有各种神圣不可剥夺的天赋自然权利。杰弗逊、密尔等政治理论家,则注重于把民主规定为一种国家政治制度形态,即代议制或间接民主制。在这种政治制度中,人民以多数人同意为原则,选举出代表组成政府,由政府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即由“全体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过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14]现代西方资产阶级学者对“民主”的解释趋于多样化。有的学者把它看作是一种所有成年公民都可以广泛分享参与决策机会的政治体系。有的学者把它规定为这样一种政治制度:宪法规定了人民有权按期更换治理国家的官员,从而使人口中的最大多数能够通过把政治职位给某个竞争者的办法来影响重大的决策。还有学者把民主定义为一种政治方法或程序:“民主方法是达到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竞取人民选票而获得作出决定的权力。”[15]马克思主义所理解的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曾经指出,君主主权和人民主权是两个完全对立的概念,“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并说:“民主制独有的特点,就是国家制度无论如何只是人民存在的环节”“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16]281“人民是否有权来为自己建立新的国家制度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绝对肯定的,因为国家制度如果不再真正表现出人民的意志,那它就变成有名无实的东西了。”[16]316后来,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的时候,在对“哥达纲领”进行批判的时候,都更为明确地表述了他关于民主是人民当权的观点。
总之,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民主应该是人民主权、人民意志的实现,是人民自己创造、自己建立、自己规定其国家制度,以及运用这种国家制度决定自己的事情。所谓法治,即依法而治,亦即常言的“依法治国”或“以法治国”。也就是说,国家管理或公共管理,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必须奉行宪法和法律精神,宪法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权威并得到普遍的遵从。民主与法治联系在一起,民主必然以法治为途径,法治是民主的体现。所以,法治与民主一样是行政的重要价值理念。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形成于西方,其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城邦民主制时期。亚里士多德第一次系统地提出了法治学说,他认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7]近代西方发展起来的“人民主权”、“三权分立”以及“人权保障”等思想,使西方法治精神体系得以完整确立。
关于法治的含义,英国著名法学家戴雪在其《英宪精义》一书中认为,法治实际上构成了英国宪法的基本原理,它意味着:
(1)人民非依法定程序,并由普通法院证明其违法,否则不能遭受财产或人身方面的不利处罚。法治的要义是防止“人治政府”拥有“极武断”和“极强夺”的权力。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每一个英国人不论地位或阶级,均在普通法律之下,均受普通法院的管辖。
(3)英宪是英国各法院由涉及私人权利的个案判决所得之结果,即英国宪法是法院保障人权的结果而非保障人权的来源。
英国行政法的创始人威廉•韦德在其后来成为英国行政法学的经典之作的《行政法》中认为,“法治”概念包含以下四层含义:
(1)任何事件都必须依法而行;
(2)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办事;
(3)对政府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应当由完全独立于行政之外的法官裁决;
(4)法律必须平等地对待政府和公民。
我国法学学者梁治平在《新波斯人信札》一书中指出:“法治”是指在治国方式上奉行“以法治国”的准则,它意味着法律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在法治社会里,只有法才最有权威,一切机构和个人都要受法律的约束,没有任何个人或集团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政府必须依宪法和法律进行统治,所有国家机关和政党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能有超越法律之上或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政府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管理,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国防、环境以及对外关系,都要依据法治精神和法律规定去做。对于违反法律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给予惩处。
同时,法治原则不仅确认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要求建立使人格得以充分发展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条件;不仅依法制止行政权的滥用,而且要使政府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不仅要确保司法独立和律师业自由,而且要努力实现司法公正,执法公平,严格依法办事。
我们认为,所谓法治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权威。法治不仅意味着普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要求政府组织和行政人员只能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
(2)公共权力须积极关注和回应民众的需要,保障和促进民众的利益。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公共权力的目的不再仅限于对社会的管理控制,还意味着其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必须采取积极的姿态,主动了解人民的利益和需要,积极征求民众的意愿,并对这些需求、意愿进行回应和满足。
(3)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所谓人权,是指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公民的基本人权主要是指公民在生命、人身以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所应该享有的自由平等权利。法治意味着,一方面通过宪法和法律对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人权进行明确,将其设立为公共管理的理想和目标;另一方面,则要界定公共管理活动的范围和尺度,以避免公共权力(行政权力)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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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大学生法制司法行政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法制司法行政论文全文如下:
党的报告把坚持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提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围绕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工作,构建实战化县级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模式十分必要。
(一)建设法治政府的其中之意。党的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作为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新要求,这就给各级政府建成法治政府提出了时间表,任务艰巨,时间紧迫。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是基层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必须在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中率先垂范,必须坚持用改革的方式构建实战化县级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模式,才能承担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重任。
(二)公正执法的要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类工作制度和流程,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体制、机制、模式。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构建实战化县级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模式,强化法制监督在加强和创新司法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的机制。
(三)强化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重要保障。在新的历史阶段,强化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必须在融入大局、服务大局中谋划和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必须构建实战化县级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模式,始终坚持发挥法制监督和保障的作用,强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积极服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大力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建设,全面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才能积极推进社会建设,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才能大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不断拓展法律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围绕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构建实战化县级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模式应致力于克服现实法制工作的弊端,创新基层法制工作的理念和秩序。实战化县级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模式应具有以下特点:
(一)引导性。要体现引导思维的作用,要引导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树立依法管理、规范执法的理念。
(二)规范性。要体现规范行为的作用,法制工作要与司法行政执法工作紧密结合,将法制监督贯穿到执法工作过程之中。
(三)制约性。要体现制约权力的作用,要对权力运行进行内部监督、制约,发挥法制工作的“关口”作用。
(四)保障性。要体现保障执法的作用,着重对执法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监督,使法制工作真正起到保障司法行政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作用。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等职责,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对其履行职责具有战略性、基础性、保障性的意义。设想构建实战化县级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模式应具备以下四大体系。
(一)完善的法制工作组织体系
1、建立设置合理、编制科学的法制机构。
县级司法局要与同级编制、人事部门协调,设立专门的法制部门,配备专职法制人员2名以上,使之与其承担的法制工作职责相适应。关于法制部门职责,早在1990年司法部就颁布了《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规定》,已经明确了法制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但是,在司法行政职能迅速加强的新时期,基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内容必须深化,内涵必然丰富,可以这样理解:法制部门承担着为本单位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指导、监督和检查本单位开展执法活动,代理本单位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提高本单位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等重要的工作职责。只有设置合理、编制科学的法制机构才能完成这样重要的任务。
2、采取严格的准入制度。
要吸收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司法实践经验、管理经验的人员进入法制队伍,配强专职法制人员。并建立激励机制,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法制工作开展奠定良好的人才基础。
3、建立执法责任制。
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法制部门承担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业务部门设置执法岗位,执法人员职责明确。并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定期培训,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
(二)规范的执法流程体系
1、权力管理清单化。严格规范司法行政各项权力的设定、增加、变更、转移、取消等。对具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事项,应当细化自由裁量标准。2、规范执法流程化。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每类执法的工作流程、操作指引等执法手册,明确各个执法环节、执法权限、执法标准和要求,做到执法流程清晰、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增加透明度。3、执法信息公开化。全面公开执法依据、权限、程序、结果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公开举报、控告、投诉的方式与渠道,主动接受监督。4、权力运行网络化。司法行政权力事项应在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做到运行规范、监督有效。
(三)内部的执法监督体系
1、在执法流程内建立法制审查监督。
根据专业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对具有司法、处罚等性质的执法,在流程内设定法制部门审查监督环节,法制部门对出具的执法文书进行法制审查,构建防范执法风险、杜绝执法违法的“防火墙”。
(1)在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内设定法制审查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有效的内部审查监督机制,可以有效杜绝社区矫正工作中违规、违法事件的发生。应对以下执法文书进行法制审查监督:出具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调查评估、社会调查报告;出具撤销缓刑、假释、收监建议书;出具减刑建议书。这也是执法流程内进行法制审查监督的重点。
(2)在法律援助工作流程内设定法制审查监督。在司法行政机关出具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前设定法制审查监督,可以有效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3)在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内设定法制审查监督。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法制人员进行法制审查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机关报送备案行政处罚决定及相关材料。在疑难、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投诉案件书面答复前,由法制人员进行法制审查监督,有助于依法妥善处理相关案件。
(4)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流程内设定法制审查监督。在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前,由法制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查监督。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机关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材料。
2、在执法流程外建立法制监督检查。
(1)对律师工作的法制监督。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指导。为了强化监督,法制部门通过开展法制监督检查,对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情况、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在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法制监督。
(2)对公证工作的法制监督。根据《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为了强化监督,法制部门通过开展法制监督检查,对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情况,公证机构、公证员在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法制监督。
(3)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法制监督。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上级主管机关的委托开展监督、指导工作。为了强化监督,法制部门通过开展法制监督检查,对执法部门履职情况、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司法鉴定人在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情况进行法制监督。
(4)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监督。根据《人民调解法》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为了强化指导,法制部门组织开展法制监督检查,对执法部门履行职责、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自愿原则、免费调解、执行规范的情况进行法制监督。
(四)科学的执法考评体系
建立健全实战化县级司法行政执法考评制度,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标准,组织案件卷宗检查,专项、年度执法监督检查等,可以大大提高执法的质量,推进基层依法行政工作。执法考评的重点内容是:
1、依法履职。
主要对执行《律师法》《、公证法》《、人民调解法》、全国人大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情况进行考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结合执行中的问题,开展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严防发生行政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而导致行政诉讼败诉或者国家赔偿。同时,考评落实上级机关执法工作部署,正确、及时履行职责情况。
2、规范执法。
检查考评依法呈报、审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执业,依法考核授予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依法开展对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收费及网上权力运行等情况;检查考评实施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无越权;检查考评投诉、申诉案件依法规范处理;认真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检查考评建立社区矫正刑事执法工作管理制度,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教育、帮扶规范,依法办理提请减刑、撤销缓刑(假释)和予以收监执行等刑罚执行工作;检查考评执法卷宗质量。
3、执法监督。
包括内部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内部监督是本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评情况。同时,严格执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决定,及时纠正错误行为,依法追究执法责任。外部监督是接受人大执法监督检查,接受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以及网上信息公开情况。4、基础工作。重点考评建立基层法制工作组织、队伍建设、执法流程化;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推行行政调解、行政指导工作制度、全程说理式执法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执法台账、资料、统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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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有力的推动了我国的行政改革和政府现代化建设。随着公务员制度的深入发展,与其相关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出来。一个重要问题是我国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缺失,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后果,成为我国政府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严重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当代地方公务员道德建设刍议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我国的公务员道德建设一直以来都是党委政府思想工作的重点,从中央对于公务员队伍官德的要求,以及关于加强公务员道德建设的重要论述,可以看出地方公务员道德建设的重要性,是衡量一个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重要标尺;在社会发展的转型期,这一工作的紧迫性尤为突出,且其工作在与中央政府官员比较中存在特殊性;因此,我们应针对地方公务员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现状、问题,积极提出解决方案,努力完善地方公务员道德建设工作
在社会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及社会主义各项体制的不断改善,全社会对政府工作的规范性及公务员的思想道德建设关注程度在不断增加。公务员作为政府的主要组成人员,其思想道德水平反应了政府的总体工作效益。我们应当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公务员管理制度,加强公务员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从而全面的提高政府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由于我国当前正处在重要的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转型阶段,作为“人民公仆”的政府公务员,如何做好本职工作,在完善自我思想道德水准的同时,为国家人民贡献自己的力量,是其主要的工作目标追求。公务员的自身道德建设直接关系着党和政府的工作权威和形象,关系着党心、民心的向背;其个人的品德代表着党和国家的价值品德,是全社会的表率。因此,政府应当做好其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通过公务员的职业规范及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指导规范言行举止,提高政府工作的诚信度;维护党和国家的形象,全心全意为国家培养出有道德有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公务员的道德建设工作能为社会道德建设提供良好的榜样导向作用。由于公务员工作的特性,使其受到社会的关注度较高,因此,其道德水平的高低会给社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公务员应当做好先进模范带头作用,为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提供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为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加推助力。加强公务员的道德修养,直接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公务员队伍的道德标准体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公务员队伍最接近群众,一举一动最受到人民群众的关注和监督。因此地方公务员的道德建设工作,应当在公务员道德建设中放在突出位置。
针对我国当前的地方公务员在道德建设上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第一,针对公务员的相关法律规范与社会发展脚步不协调;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条例,不统一也不系统,使人们很容易将义务,纪律,及道德规范相互混淆;使其较容易忽略道德规范建设工作。由于其法律性的程度较低,使其权威性较为缺乏。又由于相关管理条例的科学性系统性较低,在一些细则上规定太过模糊,没有一个较为全面的概念,导致在具体的工作中操作性不强,出现的问题较多。我国第一部公务员法是在2005年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提出的;其以法律的形式较为明确的界定了公务员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其中虽然对公务员的管理制度提出了相对细化的规定,可还是没有针对性的对其道德建设提出相应的要求标准。
第二,缺乏长期有效的培训机制,且道德教育培训形式较为简单;虽然我国目前针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培训学习有许多的机构组织,但和一些较为发达的国家相比还有许多的差距。而且,在针对其培训学习中,其方式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及可操作性。对公务员的道德教育活动开展较少。在加上道德建设的考评工作的开展不深入不全面,导致其整体的考评工作问题较多;又加上形式化的道德教育模式,导致道德缺乏现象进一步的深化。
第三,由于我国地方公务员的内部监督机制较多,一定层面上也导致其外部监督效力缺乏动力;由于我国公务员管理监督机制存在多头管理,又职责不清,这种多方面的监督机制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现象,引发了责任的缺失问题。监督的主体本身没有较强的独立性,实际工作中,由于相关部门和监督机关实行双向化的领导形式,使监督部门的领导权力被相关的政府部门掌管,导致监督工作的开展存在阻碍。各项特权性的权力介入,使监督管理部门的作用发挥不出来;造成了长期性的权大于法现象。舆论媒体监督在特权制的约束下,同样难以发挥其作用;由于我国的许多新闻媒体行业也属于相应的党政机关,导致其在监督管理上容易遭到相关特权的干涉,在权力的束缚当中,监督作用微乎其微;再加上我国许多民间监督组织的发展相对成熟程度较低,导致监督效力跟不上。
针对公务员的道德建设,可以采取的方法措施包括:
第一,加强公务员道德法律法规建设。此项工作是公务员道德建设工作的前提;由于我国是法制化国家,所以,对道德建设标准提出了客观的法制化要求;同时,也提出具体的强制性道德规范方法。结合中央对地方公务员的相应要求,及关于加强官员道德建设的论述,加强道德立法,及社会主义荣辱观建设,规范公务员政治行为。借鉴国外的先进政治管理经验,制定对应的细致化规范条例,地方政府部门依照自身情况,制定操作性较强,且针对性的道德行为规范标准,采取强制性措施,大力推行行政道德要求标准,使其成为公务员行使职权的必要依据。
第二,加强公务员个人道德修养。公务员道德建设工作是自律和他律统一结合,相对来说自律重要性更强。想要加强其自觉性,就要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相关要求。提高个人道德修养,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加强实践锻炼,促进道德行为发展。在道德思考的过程中,增加自身的责任意识。
第三,增加我国公务员道德培训工作形式。单一化道德培训形式是当前我国公务员当前较为主要的缺点,使其在长效制上存在相应的问题;因此,须加强培训形式的多样化工作,结合各地方实际丰富培训形式;增设公务员道德伦理课程,提高其伦理道德意识;各级政府部门依照不同地方层级和职能部门的具体情况,设置相应的公务员道德培训机构,注意培训质量,强调针对性,实用性,多样性。
第四,建设社会多方监督机构,确立细致的约束机制。配置专门监督机构,监察公务员道德行为规范;加强道德约束法规的权威性。注重预防工作实施,发挥相关机构的监督作用;通过党监督,群众监督,行政监督,促进公务员将具体工作落实到实处,建设科学合理的外部约束管理机制,同时改变监督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开展监督机关单独领导体制,让其脱离政府控制,以此来保障其独立性、权威性。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加大政务公开力度。给予新闻媒体以独立采访报道的权利,通过媒体舆论监督,推动其工作积极有效开展。
4.结束语
在社会主义政治不断发展中,地方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对维护我国政府工作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具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思想价值的取向也反应了全社会思想价值观的变化。因此,根据具体的实际工作情况,加强我国地方公务员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探索公务员道德建设新方法新途径,可以有效推动公务员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立、和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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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队伍作为我国领导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我国政治制定与国家管理的主体,更承担着国家事务管理与服务社会运行的重要职能。县区基层公务员队伍由于其职能的特殊性,直接服务于我国地方政权的建设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服务对象也是直接面向普通百姓。可以说县区基层公务员是我国地方政权的直接执行者与建设者。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应对之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切实贯彻执行精神,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是提升基层政府执政效能、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本文在对当前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深刻剖析的基础上,对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路径进行尝试性的探索。
关键词: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应对之策。
党的报告指出:“抓好道德建设这个基础,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模范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以实际行动彰显共产党人的人格力量。”基层公务员是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第一线”,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是公务员队伍中与群众互动最频繁、联系最紧密的群体,是反映我们国家整体公务员队伍道德水平的一个重要的“窗口”。基层公务员的道德水准,直接体现“党风”和“官风”的好与坏,他们的一言一行都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的形象,是对我党的执政能力和威信的一个重要检验。因此,加强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公务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对于增强政府和公务员队伍的公信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已成为广大基层干部的普遍共识。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行,反腐倡廉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基层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日益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我国公务员正规统一都叫国家公务员,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都是国家公务员,具体才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地方国家公务员两种。基层公务员是相对而言的,现在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对于中央和省而言,县乡是基层,对于县市而言,乡镇是基层。一般在基层一线进行工作的公务员都会被称为基层公务员。目前,我国基层公务员在职业道德方面主要存在问题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官本位思想严重,缺乏公仆意识。在官本位意识和特权思想作怪下,一些公务员忘记了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公民,而将自己看成是“高于”普通公民的权贵。对上毕恭毕敬,对上级领导者则表现出“人身依附”、“对上级负责”、“仰仗领导”等卑屈的态度;对下则高高在上,“我为官你为民”、“我管你,你服从”等具有明显封建色彩的对普通公民不平等法律角色意识充满一些公务员的头脑。作为公务员,你只是作为纳税人的“人民”选出的“公仆”,而不是“权贵”。所谓“公仆意识”的核心就是:政府工作人员除了当好人民的公仆以外,没有任何权力。
基层公务员缺乏公仆意识,与群众不再是“鱼水关系”,而成为“油水关系”,吃拿卡要。大搞权利扩张,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当作“管老百姓”、“把持权力”的错误观念充斥在一些人的观念之中。
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在公务员方面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传统的等级观念与现代法治社会所提倡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间存在冲突。“官大压死人”的等级观念仍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深处,表现为机关对基层的傲慢,干部对群众的冷遇,甚至凌驾于群众之上。存在着“官贵民贱”、“民不管官”的传统观念,摆不正“干群关系”。
第二,服务意识淡化,缺少责任感。有些基层公务员极度缺乏热情服务意识,牛气冲天,“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作为基层的公务员应该肩负以下四种责任:即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然而,在公务员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对此缺少深刻的认识。有些人忽视百姓利益,有的甚至和老百姓抢利益;有的对工作敷衍了事,不履行职责,部门之间各行其是,互相“踢皮球”、推诿扯皮。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强,缺少“奉献精神”。一些基层公务员依然存在官僚主义思想,没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不能清醒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应为人民服务,而是把自己当成了高高在上的“父母官”,将群众看成管理对象而非服务对象。对基层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训、考核规范等措施还相对薄弱。
第三,功利思想日益凸显,贪腐现象蔓延。“熙熙攘攘,皆为利往”,这句话反映了当下基层公务员中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就是权钱交易。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一些人滋生了拜金主义思想。本应公正廉明的人民公仆——公务员也出现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一些公务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巧立名目、私吞公款公物,大搞权钱交易、收受贿赂、贪赃枉法,成为基层的“大蛀虫”。使立党为公、无私奉献的党性原则受到严峻挑战,这些行为严重败坏党风,污染了社会风气。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目前我国在进一步改革开放、深化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在政策、法规和社会管理方面出现滞后或漏洞,从而为公务员职业道德失范提供了机会。同时,对公务员的权力监督机制不健全,特别是部分基层公务员认为“天高皇帝远”,上级机关监督“鞭长莫及”,基层监督部门奉行“地方保护主义”,导致权力监督“真空”,客观上纵容了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和蔓延。基层各项工作制度的不健全,有些单位内部管理混乱、公开透明度不够,让贪腐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第四,进取精神不足,浮夸之风抬头。当下有的公务员不安心基层工作,嫌基层工作太苦,大兴“走读风”,走“上层路线”;有的长期工作在基层,感到升迁无望,激情减退,“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每天只是面对电脑就是看看报纸杂志、听听新闻、喝茶、聊天等,丧失了工作的激情和对理想的追求。一些基层公务员为了得到提升,凸显政绩,浮夸和弄虚作假之风有愈演愈烈之势:搞形式主义,好大喜功,盲目上马“大项目”、“大工程”,搞短期行为和贴金工程,劳民伤财;有的甚至为了升迁,用“水分”制造“政绩”,虚报浮夸,编造“GDP神话”。急功近利,为了招商引资,不顾自然环境的破坏,甚至对老百姓讲:“要么你选择钱,要么你选择病”。有的欺上瞒下,对失误则尽力隐瞒。这些行为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
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是深受社会上追求享乐、奢侈浪费的不良风气影响,一些基层干部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贪图安逸享乐。缺少积极进取、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形式主义、主观主义的思想观念盛行,搞“表面文章”,重浮夸而轻时效。对基层公务员的政绩考核体系不完善、激励机制不健全,没有树立正确的科学发展观,客观上助长了错误政绩观的滋生和膨胀。
1。提高基层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做到公正执法。
目前,我国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中面临的一个重要的课题就是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因此,应在积极借鉴国外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制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公务员职业道德进行完整、系统、详细的规定,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公务员财产申报法》、《政务公开法》等相关配套法律,形成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体系,为公务员具体的职业道德行为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指导。
基层公务员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础,提高其公平待人的法律角色意识、公正执法的法律服务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反对和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违法等行为。只有抓好制度和法规建设,严格明确“什么事情是可以的”和“什么事情是不可以”的范围和内容,才能有效防止和惩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褒奖和宣扬一些遵纪守法的模范行为。
2。建设学习型机关,全面提升公务员素质。
在中央党校建校80周年庆祝大会暨2013年春季学期开学典礼上的讲话时指出:“党的提出了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重大任务。把学习型放在第一位,是因为学习是前提,学习好才能服务好,学习好才有可能进行创新。中国共产党人依靠学习走到今天,也必然要依靠学习走向未来。”基层公务员要在完成机关的日常工作的同时,抓时间、挤时间、有组织、有计划地,充分利用各种学习方式加强学习。对公务员进行系统的培训,目前出版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丛书《民本论》、《勤政论》、《公忠论》等都是很好的教材。
通过学习全方位提高公务员素质,进而提高机关的整体办事效率,树立和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3。营造公平公正的行政环境,建立齐抓共管的职业道德机制。
优化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的行政环境,树立公平公正的基层公务员晋升原则,让基层的每一个干部、每一个公务员应该有一个好的精神状态。完善公务员述职、述廉制度,建立廉政档案,加大了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反腐问题。他说,近年来,一些国家因长期积累的矛盾导致民怨载道、社会动荡、政权垮台,其中贪污腐败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沿海地区曾兴起下海经商热潮。当时告诫官员:“千万不要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还要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官商结合必然导致官僚主义。”要保持公务行为的廉洁性,严防职务犯罪行为。通常认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尽职责,滥用职权,贪污受贿,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要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为了发挥政务公开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社会公示、听证制度,最终形成制度监管、公务员自治、公民监督三位一体、齐抓共管的职业道德建设机制。
综上所述,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以公务员职业道德引领社会道德风尚,也是党的向全党提出的一个重要任务。当今公务员队伍中的腐败贪污之风日益盛行,从基层公务员到中层管理者,乃至高层领导者也频频下马。历史表明,吏治关乎国治。廉德彰则政权稳,廉德丧则政权失。因此,加强基层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还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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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以身份和职权为要素,将公务员利用其身份或职权的行为全部归入公务行为范围。这在某种程度上与现代行政法追求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宗旨相吻合;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与公共政策相关的论文:
浅析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的界定标准
浅析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的界定标准由于享有行使行政权的自然人同时具有一般公民和公务员的双重身份,所以如何区分该自然人行为的性质显然是非常重要的。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公务员行政公务行为的界定标准。
当前,我国关于公务员行政行为的界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一)单一标准说,包括主观说和客观说。主观说是以公务员行为时的意图和目的为标准的学说。由于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有主观意思的存在,所以该说又分为行政机关主观说和公务员主观说。前者认为,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应以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为准,即必须是在执行行政机关的命令或委托事项的范围内;后者认为,是否是公务行为应重点考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的意思,只要其行为的意图和目的是执行职务,就可以认定其为公务行为,缺少这种意图和目的,即使外人看起来有公务行为的象征,也不能认定为公务行为。
客观说又称形式说或外表标准说,这是西方多数学者所持标准。该说认为公务行为的判断应以公务员行为的外部特征为标准,在客观上、外形上、社会观念上属于职务范围的行为,都是公务行为。具体说,它包括在三种行为:即公务员执行其职务行为所必要的行为或协助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务员执行其接受的命令或受托的职务;足以认定公务员的行为与执行职务有关的行为。这种学说,仅仅从主观或客观方面来作出判断,因此存在很大的片面性。
(二)两项标准说。该说以行为人的身份和行为人的职权为依据,认为“公务员利用其公务员身份或职权所进行的一切活动,不论这种活动是否越出了他的地域管辖权,也不论这种活动是否逾越了他的专业管辖权”,都是公务行为。持此类观点的学者认为,区分公务员的个人行为和公务行为比较复杂,如果让相对人去识别公务员进行的行为哪些是或不是行政机关命令或委托的事项是行不通的。所以,直接以身份和职权为要素,将公务员利用其身份或职权的行为全部归入公务行为范围。这在某种程度上与现代行政法追求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宗旨相吻合。但是,这一观点无意中违反了行政效益原则,对公务员利用其身份或职权的所有行为均作公务行为处理必然大大损害行政机关的公众形象,也直接影响行政效率。
(三)三项标准说。该说以划分公务员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为基础提出公务行为的判断应以下述三项标准为依据:(1)公务员的行为以所属单位名义作出的,属单位行为,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属个人行为;(2)公务员的行为是在他的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属单位行为;如果超出职责范围,必须结合第(1)和第(3)项标准作综合考察;(3)公务员的行为是执行单位的命令或委托,不管单位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权限,概属单位行为。单位的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可以根据各自行为的特征来确认,具有平等有偿特点的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该学说以名义、职责范围为要素,将只有是基于行政机关命令和委托,并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公务员行为归入公务行为,而把其他的违法行使职权的公务员行为都排除在外。
(四)四项标准说。该说也从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角度来界定公务行为,它提出确定划分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的标准必须以依法行使职权原则、行政职权合理原则、紧急处置原则为基础,进而再从行为主体、行为形式要件、行为实质要件和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四个方面对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公务行为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作出该行为的自然人有公务员的主体资格,二是该自然人必须以有该项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为,三是该行为必须是公务员行使职权范围内的行为,四是实施行为的公务员主观动机和目的必须正当,只有出于依法执行公务的动机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目的的行为才能认定为公务行为。总之,一句话,只有完全合法行使职权的公务员行为才属于公务行为。
另外,该学说还提出,越权行为如果出于公务员的疏忽大意、认识有误或职责不明,就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而言,他处于一种执行公务的心理状态,至少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在职权范围外活动,因此这种行为仍属公务行为,其越权应视为执行公务中的一种过失。该学说认为只有公务员在行为时名义、职权、动机和目的均符合法律的执行职务行为才属于公务行为,把公务行为严格界定在合法范围内,而非法行为如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则被排除在公务行为之外。
(五)综合标准说。该学说不对判断标准进行限定,认为公务行为的判断是一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过程,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职责权限、名义、方式、法律适用等都是综合考虑要素,不能绝对以某一要素或绝对以所有要素为识别标准。该学说灵活性最强,似乎也最可取,只是这种灵活性却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因为不同的裁判者会得出不同的综合考察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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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 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行政管理论文相关范文:浅谈建立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浅谈建立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全文如下:
摘要: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化及《公务员法》的实施,公务员辞职和辞退现象将趋于频繁,只有建立合理的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才能保障失业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完善整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本文阐述了建立我国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现状和必然性,并由此提出了建立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一些对策。
论文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建设
(一)失业保险的定义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同时也是我国劳动就业体制的重要内容。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扩大就业渠道,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和维护社会稳定。失业保险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互济性的特点。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产生并逐步完善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失业问题由隐转明。为了解决下岗和失业问题,国家启动了失业保险工程。1986年7月,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实行劳动合同制,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1993年4月,国务院根据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大量下岗待业职工的问题,又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这个暂行条例的实施对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深化,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职工利益的保护等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适用范围窄、基金承受能力较弱、统筹程度不高、管理体制混乱等问题,1999 年1 月22 日国务院发布并实施《失业保险条例》, 将以往的失业保险范围由原来的国有企业职工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建立了全国城镇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2001年, 与《失业保险条例》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相继出台, 使失业保险逐步规范。然而, 我国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还过于狭窄, 有待进一步拓宽,就如笔者将要谈到的公务员的失业保险制度。
1996年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规定:公务员被辞退后,从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机构按月发给辞退费。辞退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低于公务员办事员的最低工资、高于社会救济的原则确定。该办法还规定,在已开展机关工作人员失业保险的地区,暂按当地失业保险规定办理。但是,有关机构具体指哪个机构,在已开展公务员失业保险的地区,暂按当地失业保险规定办理,具体由哪个机构来组织实施等这些管理机构职责都不明确,给政策的具体执行造成了不利影响。
而从《公务员法》颁布之日起, 对公务员失业有了明确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规定: “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八十五条还规定: “被辞退的公务员, 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法律规定了失业的公务员可享受失业保险,但是这项政策只适用于公务员被辞退这一种情况。由于其他原因失业的公务员(如被开除的公务员)不仅享受不到辞退费政策,而且也无法享受其他失业待遇,形成了制度上的空白。再者就是对如何促进失业的公务员再就业没有说法。公务员失业以后,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由于报考公务员有素质、年龄等条件要求,这就意味着公务员失业后很难再次考进公务员队伍。对于失业的公务员来说,如何实现再就业,是摆在他们面前的一个突出问题。从目前规定看,只有对被辞退的公务员发放辞退费的政策,即使是在这项政策里,也没有包括如何促进其实现再就业的内容。目前,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基本上是分设的,体制、机制等方面都存在衔接不畅等问题,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妥善解决公务员失业后的再就业问题,还存在不少困难。
(1)保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顺利实施的需要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正是国家转变政府机构职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重大举措。现在, 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的改革正在有序推进。政府机构的精简、转换职能意味着 一部分公务员面临着分流、下岗、失业, 公务员只有在政府里才能享受各种保障, 一旦离开政府, 各种保险就没有了保障, 精减公务员就显得困难重重。因此 没有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与其衔接, 必将阻碍政府机构改革的进程。
(二)保障公务员基本权利的需要
公务员在被辞退或被开除、失去职业的情况下,有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生活保障、创造再就业机会和救助的权利。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 有利于保护失业公务员的生存权利。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化及《公务员法》的实施, 公务员辞职和辞退现象将趋于频繁, 从辞职或被辞退起到再次寻求到新的工作之间的期限, 可视为公务员失业。
(三) 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
建立健全统一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条件。失业保险制度, 是我国统一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属于国家法律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险, 起着社会稳定的“减震器”和“安全阀”作用, 为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无法替代。尽快建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 无疑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 加强公务员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
只有建立起系统的、科学的并具有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的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为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及其工作提供起码的活动准则和行为规范, 也才会使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工作得到落实和执行。目前, 我国仅有《劳动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而缺乏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进行具体规定的法律、法规。因此, 必须尽快加强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 首先要在宪法中增补失业保险的条款, 以增强失业保险法制建设的权威性; 其次, 要加快制定《国家公务员法》和社会保障综合法即《社会保障法》; 第三, 要通过制定专门法规, 如《失业保险法》或完善现有的《失业保险条例》, 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 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作出具体明确规定, 维护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的真正效力; 第四, 要明确和制定有关法律责任和处罚条款, 以发挥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法律的威慑力。
(二) 建立统一的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管理机构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 规定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统管全国社会保障工作。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工作作为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理所应当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范围, 并应成立具体统管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工作的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的法规、制度和政策, 监控和协调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工作的运行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也要设立具体管理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的机构, 统一经办各地国家公务员的失业保险工作。
这样, 就可以在全国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网络体系
(3)改革完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
应尽快建立和推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模式, 并采取养老保险金待遇分段给付的办法, 以保障失业公务员的法定权益, 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 并促使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四)设立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基金
根据公务员职业特点,由国家单独为公务员建立一套失业保险制度,这个制度可以实行基金式,即由单位和公务员个人共同出资形成失业保险基金,在公务员失业时为其提供各种待遇和促进再就业服务的资金支持;应注意国家公务员承担着组织和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责任, 应主要由国家负担失业保险经费,另外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制衡机制和监督机制, 要吸取现行失业保险基金中较普遍存在的浪费严重、资金被挪用的教训, 建立由财政、审计、银行、工会等部门参加的失业基金管理委员会, 切实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严格审批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和年度决算, 将失业保险基金营运纳入国家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之下, 做到专款专用。
[1]毛健1 失业保险〔M〕1 北京: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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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机关,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执法风险下工商行政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执法风险下工商行政全文如下:
一)执法效能不高体制调整改革后,全省工商系统案件数、罚没款数均呈明显下降态势。从全省情况看,全系统年、年、年一季度查办案件总数分别为件、件、件,罚没款数分别为、、亿元;从市级局情况看,宝鸡、榆林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影响相对较小,关中绝大部分地区和陕南经济欠发达地区影响相对较大,其中渭南市工商系统办案数和罚没款数分别下滑和,安康市下滑和从县级局情况看,整体处于下滑趋势,以延安为例,幅度最大的黄陵、吴旗县罚没款数分别下滑和,全市平均下滑幅度为。
总体来看,全省工商系统办案工作滑坡较大,其原因:一是体制变化后,部分县级局取消了罚没款建议指标,办案工作没有考核压力;二是职能划转后,工商部门不再办理涉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案件,流失了部分办案工作领域;三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市场准人门槛降低,使得注册登记方面的案件数量大幅下降。
二)执法风险增大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对工商行政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提出新要求,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社会各界对工商行政执法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因行政不作为、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弓丨起的复议诉讼案件明显增多,工商行政执法风险呈增大趋势。从近两年受理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情况看,弓丨起复议诉讼的行政行为类型主要集中在行政不作为、登记许可和信息公开这三个方面。
年度全省工商系统共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件,被驳回件、撤销件、确认违法件,其中行政不作为案件件,登记许可案件件,信息公开类案件件。年一季度全省工商系统共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件,被驳回件、撤销件、确认违法件,其中行政不作为案件件,登记许可案件件,信息公开类案件件。行政不作为、登记许可和信息公开这三类案件的增加,外因在于行政相对人——特别是职业举报人法律意识的增强,内因在于执法人员思想素质、业务素质不高,内外因素都增加了工商行政执法风险。
三)执法面临新环境实行分级管理后,工商行政执法不同程度地受到社会环境影响,导致基层工商干部存在着“不敢为”、“不愿为”、“不能为”思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商部门职责履行。非本职性工作任务干扰行政执法。管理体制调整后,一些地方工商部门除了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等本职工作外,还承担了一些非职责职能内的工作任务。市容整治、招商引资、卫生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扶贫包村、新农村建设等工作也成为县级工商局的工作任务,使得原本有限的执法力量难以集中到市场监管和执法办案上来,更无时间和精力进行行政执法工作分析研究。发展与执法的矛盾比较突出。有的地方政府从保护本地区经济利益出发,把服务发展与监管执法对立起来,认为服务就是放宽政策、降低门槛,就是要少检查、少罚款。有的领导认为我们对企业的例行检查,对违法企业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影响投资人的积极性,影响投资环境。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对行政执法的态度模糊,支持的力度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执法。行政干预妨碍行政执法。一些地方政府出于追求或政绩的考虑,要求工商部门突破、放宽法律政策限制,对一些严重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实行变通处理;有的地方政府要求工商部门超越权限提供服务,承诺“首次不罚”、“先上车、后买票”等,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比较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四)工商职能发挥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大。执法领域不宽,案件类型单一,基层执法办案仍局限于对传统集贸市场、个体案件、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对生产资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新兴网络市场等领域的监管不到位,商业贿赂、制假售假、违法广告、商业欺诈、公用企业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权益等一些严重违法案件得不到及时立案查处。执法资源分散。目前,工商机关仍按照个体、企业、商标、广告、合同、市场、公平交易等条线实施分头监管、分散办案。随着工商体制调整改革的不断深人,现行执法模式难以适应跨区域、跨业务的精细化监管要求,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工商机关查办大案要案的空间。执法力量薄弱。基层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人员老化、短缺,断代的现象比较严重;基层监管对象点多、面广、线长,监管执法任务繁重;基层执法人员缺乏高质量的培训,学习培训机会少,视野不宽,执法办案仍习惯于低端领域的案件查处,对查办高端领域违法案件经验不足。
一)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基本要求。面对工商行政管理改革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要强化“抓好依法行政工作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好是不称职”的理念,坚持依法行政生命线地位不动摇,树立法律授权意识,做到“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要增强公共权力意识,法律赋予的公共权力必须行使,不能放弃,否则就是失职不作为,法无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越权、乱作为;要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执法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促进依法行政、阳光行政。
二)明确执法依据加大立法立规和制度建设力度,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制度保障。一是继续推动《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的修改工作,为工商行政执法提供有力依据。二是及时清理公布法律法规,明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三是抓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总局五部配套规章的学习宣传培训,使工商执法人员人人学习《条例》、人人弄懂《条例》、人人善用《条例》。
三)提高队伍素质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需要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作支撑。一是抓好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岗位职责纪律教育,培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自觉性,树立廉洁奉公、秉公执法的品质与作风。二是配强执法队伍,把那些敬业精神强、思想好、素质高、业务精、善于学的同志作为好钢用在刀刃上。三是培养执法人员爱岗敬业精神,这是一个精神状态问题,没有对工商事业的追求和热爱,没有好的精神状态,就不可能有较髙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四)规范执法行为一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优化登记注册程序,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挤压权力寻租空间;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行政许可责任,有效防范和纠正以许可权力趋利、谋利的违法行为。二是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认真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杜绝滥用行政裁量权行为;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三是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做到依法、严格、规范、文明督查,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改革市场巡查制,实行“随机抽查、一巡多查、职能涵盖”的市场督查模式。
五)强化执法办案一是开展执法改革试点。整合执法办案力量,充分发挥经检机构査办案件主力军作用,推行“一支队伍办案”模式。“一支队伍办案”对于提高执法办案效率,规范办案的裁量权,有效克服多头办案的随意性,解决指挥紊乱、唯利争案、相互推诿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二是建立健全执法办案激励机制。完善执法办案奖励机制和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办案突出集体给予经费补贴,对办案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三是开展“亮剑”行动。每年就某个重点领域组织开展专项清查整治,全省统一行动,查处一些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的案件,总结办案经验,为各级工商机关执法办案工作做好示范。
六)优化执法环境、紧紧围绕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履职尽责,把服务发展作为工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市场监管的难点、领导关心的热点、群众关注的焦点作为工商监管的重点,充分发挥工商职能,加强与公安、技监、检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用实实在在的工作争取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形成良好的政务环境;加大对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扩大执法工作的影响,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与重视,在社会舆论监督中构建具有权威的工商执法平台,积极争取社会对工商工作的支持,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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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被告广西人事厅在2005年公务员招考中超越职权为原告所报考的广西新闻出版局法律专业的图书出版管理处职位设定“硕士以上学历、30岁以下”强制性资格条件并拒绝原告报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此,广西双料歧视案总算告一段落。然而,案件跌跌撞撞经过了五年,我国家可能因此失去了一个为国家做出贡献的人才,同时也浪费了国家资源。近年来,国家机关擅自更改公务员报考资格的案例比比皆是,甚至可能会为某机关领导子女,亲戚的某方面特产量身定做某个职位,如2007年,福州市工商管理局马安区招收科员一名竟然要求乐器演奏水平达到十年以上。这种明目张胆的做法是在我国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众所周知,报考公务员是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是公民主动接近国家权力的机会,对公务员报考资格的过于限制就是对公民重要政治权利的限制。然而。公务员报考资格是公务员制度运行的首要关卡,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对此,国家应采取相应措施,处理这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否则,将会影响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方向。
传统上,“任人唯学历,用人看出身”成了权威的人才观念,于是家长便拼命让孩子追求高学历而非高能力,追求金字招牌而非高素质,这误导了人才培养方向,也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不利于我国人才建设的健康发展。公务员是国家的工作人员,其职责是为人民服务,为国家服务。放宽公务员报考条件,不仅可以有效的保障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而且能够使国家在更广的范围内选拔人才,对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具有中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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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 public administration)[1] 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统是一类组织系统。它是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分系统。
行政管理最广义的定义是指一切社会组织、团体对有关事务的治理、管理和执行的社会活动。同时也指国家政治目标的执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狭义的定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又称为公共行政。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的对象日益广泛,包括经济建设、文化教育、市政建设、社会秩序、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现代行政管理多应用系统工程思想和方法,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支出和浪费,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思想政治工作的目标就是企业管理的目标。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建设的一项优良传统。在企业,它的目标就是要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服务。企业管理的目标是效益最大化,而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必须由全体员工来完成。员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服务。这就是说,员工的思想出了问题,企业就无法实现它的既定目标。因此,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
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就是企业管理的手段。我们知道,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企业的党建工作、共青团工作属于思想政治工作的范畴,它们的目标就是在企业建设一支强有力的党团员队伍,为企业的稳定和发展保驾护航;宣传教育、文化建设也是思想政治工作,因为它们是凝聚人心、调动广大员工全力以赴搞建设。企业管理的方式方法很多,但作为一个企业,没有带头人,没有战斗力坚强的员工队伍,企业遇到风浪就要受到挫折,生产经营目标也无法实现。管理最好、最有效的方式方法就是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员工队伍的主人翁责任感。因此,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与企业管理的方式方法是统一的,也只有二者的有机结合和统一,才能创造更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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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对公务员报考资格的限制还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报考公务员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对公务员报考资格的限制,应当遵守行政法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以及权利救济原则。本文结合行政法的这几项原则,根据我国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分析我国目前对公务员报考资格限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公务员报考 行政法角度 依法行政原则
2010年11月,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被告广西人事厅在2005年公务员招考中超越职权为原告所报考的广西新闻出版局法律专业的图书出版管理处职位设定“硕士以上学历、30岁以下”强制性资格条件并拒绝原告报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此,广西双料歧视案总算告一段落。然而,案件跌跌撞撞经过了五年,我国家可能因此失去了一个为国家做出贡献的人才,同时也浪费了国家资源。近年来,国家机关擅自更改公务员报考资格的案例比比皆是,甚至可能会为某机关领导子女,亲戚的某方面特产量身定做某个职位,如2007年,福州市工商管理局马安区招收科员一名竟然要求乐器演奏水平达到十年以上。这种明目张胆的做法是在我国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众所周知,报考公务员是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是公民主动接近国家权力的机会,对公务员报考资格的过于限制就是对公民重要政治权利的限制。然而。公务员报考资格是公务员制度运行的首要关卡,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对此,国家应采取相应措施,处理这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否则,将会影响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方向。
国家对公务员报考的专业限制较大。纵观国家公务员报考职位表,尽管职位多种多样,然而,大多数职位的专业则限制在法律专业,中文专业,思想教育专业。其他专业,如,工商管理专业,英语专业,传媒专业,可以报考的职位则相对较小。并且对专业成绩的限制也较大,如大多数职位都要求英语专业的考生达到英语专业八级以上。至于其他没有专业限制的职位,更是少之又少。以至于,我国的公务员报考常常出现对一些职位的报考人员多出应招人员的几十倍甚至几百倍,而对另外一些职位则没有人报考的现象。
尽管我党方针规定要求干部年轻化,但相关部门对年龄限制的随意性较大。如一些岗位规定本科毕业生年龄在25岁以下可报考公务员,一些岗位则要求28岁一下,对此,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对公务员报考的年龄限制在23-35岁之间。特殊情况还可以放宽。一些部门却借用党干部年轻化的方针随意的缩减年龄。
2011年6月4日,四川省省委组织部发布消息称,除特殊职位外,四川省省级机关公招将从2012年,不在招收应届毕业生。这意味着,从2012年起,“国考”、“省考“都不再招收应届毕业生。然而纵观2009年国家公务员报考职位表,大多数的职位都要求只能应届毕业生报考。究竟这种由“应届”向“非应届”的绝对转变是好于不好?是否有利于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行政效率的提高?是有待商榷的。
我国公务员报考常常出现门槛过高,而出现相应人数未达报考人数的问题。如“2010年中央简章”中规定的:国家发改委所有39个职位均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民政部所有6个职位中5个要求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另外一个要求博士研究生。究竟这样设置如此高的学历门槛的意义以及合理性何在?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对公务员报考的年龄限制在23-35岁之间。特殊情况还可以放宽。上文中提到有关部门利用职权任意缩减公务员报考人员年龄,显然是有违公务员法规定的。
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旨在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升行政效能。任意对公务员报考资格加以限制,例如上文中提到对学历的限制,现实中,本科生优秀于硕士生的例子比比皆是,、因为学历不够而让失去一个可能会为国家建设作出贡献的人才显然是不符合公务员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的。第二,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2007年,福州市工商管理局马安区招收科员一名要求乐器演奏水平达到十年以上。乐器演奏水平与能否胜任科员的职位显然是没有任何关系的。采取这样的措施显然不符合适当性原则。第三,损害最小。是指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上文中,对公务员报考资格的种种限制,不仅违背了我国行政法与宪法的规定,更损害了我国公民重要的政治权利。
正当程序原则要求程序公开,公众参与。国家机关部门擅自对公务员报考资格的年龄,专业,工作经验加以限制,没有听取民众的意见,也没有正确根据法律的规定加以限制。
2010年11月,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被告广西人事厅在2005年公务员招考中超越职权为原告所报考的广西新闻出版局法律专业的图书出版管理处职位设定“硕士以上学历、30岁以下”强制性资格条件并拒绝原告报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过五年的时间,四次审查,最终才产生这样让公民满意的结果。然而,事实上,还有很多考生对报考资格满腹牢骚,状告无门,只能忍气吞声。即使案件被法院受理,效率也较低。如上述案件,经过了五年时间案件才得到了最终判决。这样的胜诉对考生究竟有无意义也很难说。
国家机关采取对公务员报考资格的限制应该严格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行政法》的规定。对于一些对报考资格的歧视性规定,应该及时废除。而对于报考资格的年龄、专业、工作经验、户籍的限制,应出台相关的法律,专门作出规定,避免机关任意采取措施对公务员报考资格加以限制的情况再次出现。
国家相关部门应及时审查用人单位提供的考生报考资格限制的文件,及时更改或删除不合理,不合法的内容,由“形式审查”变为“实质审查”。并建立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同时,公民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报考不合理的限制及时提出行政复议,相关部门应有效的根据公民的意见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传统上,“任人唯学历,用人看出身”成了权威的人才观念,于是家长便拼命让孩子追求高学历而非高能力,追求金字招牌而非高素质,这误导了人才培养方向,也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不利于我国人才建设的健康发展。公务员是国家的工作人员,其职责是为人民服务,为国家服务。放宽公务员报考条件,不仅可以有效的保障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而且能够使国家在更广的范围内选拔人才,对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具有中有重要的意义。
既然适当的放宽了公务员的报考条件,及时提高公务员考试的质量也是很有必要的。公务员是国家的重要工作人员,关系着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考试的质量直接关系着选拔的质量。因此,在考试内容的设计上,应对公务员的知识、能力、素质进行全方位的考察,从实际出发,根据录用职位的需要对考生进行考察。达到“考用一致”。同时,应该提高面试官的素质,使面试更加合情合理。最后,应合理的规定面试,笔试在考试成绩中所占的比例。
总之,公务员承担着依法履行公职,服务民众的重要职责,对于整个社会的运转,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而公务员报考资格作为公务员选拔录用的第一道门槛,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对此,对公务员的选拔应当根据《行政法》的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权利救济原则加以规定,并适当的放宽公务员报考资格限制,同时严格根据《行政法》和《公务员》法的规定,完善权利救济程序,审查监督程序,提高公务员考试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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