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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及其矫正制度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试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及其矫正制度全文如下: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世界性的严重社会问题。基于未成年人犯罪主体自身的生理、心理特性与犯罪的关系,以及刑罚观念的不断进化发展,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应该多样化,尤其是对轻微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更要灵活变通。近年来,随着非刑罚化思潮的兴起,恢复性司法的勃兴以及刑事审前程序的积极推广,我国在处理轻微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开始广泛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并在司法实践中引进、试行了一些新型措施,取得了比较良好的社会效益。但因种种缘由,我国还没有建构一套比较完备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的法律制度,没能充分发挥其在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应有作用。
鉴此,笔者拟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从其基本概念入手,阐述该制度设立的理由,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立法、司法现状的考察找出其存在的缺陷,对症下药从多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一种新思路、新视角。
本文认为,所谓的非刑罚化是指刑事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过立法或者司法的方式,对于某些比较轻微的犯罪或者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以刑罚外的制裁方法来代替刑罚的适用。非刑罚化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它的内容或者核心在于用刑罚以外的制裁方法来代替刑罚,避免刑罚的适用。非刑罚化的适用对象有限,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
简言之,犯罪人的行为依据其性质(已经构成犯罪)已具备适用刑罚的可能性,但因其他量刑情节如犯罪情节轻微、属于未成年犯罪人等,不应或不宜判处刑罚,而以刑罚外的制裁方法来替代刑罚的适用。非刑罚化的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贯穿于整个刑事司法系统,既可以在侦查阶段适用,也可以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适用。包括: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训诫,责令其监护人对其进行严格监护,同时要求其做出一定的赔偿,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害,还可以责令其承担一定的义务(如接受治疗、接受就业培训等)或者提供一定的社区公共服务;检察机关对于某些案件经过一定的程序,在某些特殊条件下,可以在起诉前终止案件,即通过采取起诉便宜主义实现非刑罚化;通过刑事和解实现非刑罚化,刑事和解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以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通过诉辩交易实现非刑罚化,即被告人表示认罪或虽不认罪但也不进行辩解,以期换取撤消指控,获得从宽处理;审判机关通过单纯宣告有罪的方式或其他刑罚以外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实现非刑罚化。如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判处社区服务等。
(一)未成年人在心理、身体方面发育尚未成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法律观均未形成。有些未成年人非常容易受到不良思想的干扰和侵蚀。生活中大量的不良思想和行为常常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如家庭、同学、朋友、公共场所等自身周围环境)对未谙世事的未成年人产生潜移默化的误导和影响。加之电影、电视、报纸、杂志尤其网络等媒体的广为普及,在给未成年人带来无限广阔的生活、学习和娱乐空间的同时,也给他们带来了具有反主流文化属性和大量含有凶险、暴力、恐怖、色情等刺激性内容的知识和信息。这些知识和信息凭借灵活多样、极具吸引力和极富趣味性的传递方式,使得极度缺乏鉴别是非美丑能力的未成年人很快沉迷其中。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毫不过分地说,媒体(尤其网络)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不是知识和便捷,而是控制和迷失。在被控制和迷失的虚幻世界里,他们的思想和行为与现实世界难以融合,当条件成熟、诱因突现时,脆弱的心灵根本无法用理性和意志平抑内心的冲动,尝试、冒险,甚或是犯罪,已无所顾及。现实生活中,我们时常耳闻目睹的未成年人凶杀、故意伤害、抢劫、抢奸,甚至自杀事件,简直是骇人听闻、怵目惊心,屡屡让我们感叹、痛惜与无奈。所以,考虑到他们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我们不应当毫无分别地用对待一般成年人的刑罚手段去惩罚他们,而是应该认识、了解他们的特殊性并尽可能地施以非刑罚性的手段进行教育和矫正。
(二)因家庭、学校、社会功能不到位必须采用非刑罚性矫正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在他们成长的不同阶段,本应得到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以及专门机构的多方面的关怀和保护。但是,由于某些家庭、学校或机构在本身结构上、机制上不健全以及在观念或功能上的不到位,在未成年人受到不良事物和思想影响导致心灵出现畸形、行为出现偏差、进而形成犯罪潜意识时,却缺乏相应的预测、预警和有效的保护机制对他们进行“防罪于未然”.所以,从这方面上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抛开其个体原因之外,我们应当更多地归责于家庭、学校、社会和专门机构在观念上或功能上的不到位。那么,对于那些犯了罪的未成年人,首先,我们应该给予他们理念上的“减刑”、“假释”,即进行“轻罪化、非罪化”、“非监禁化”或“非刑罚化”认定。然后,给家庭、学校、社会和那些专门机构课以教育、感化、挽救、帮教的负担,让他们重新补上未完成的这一课。即对于轻微之罪、偶犯、初犯及过失犯罪尽可能施以非刑罚化认定,再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选择交由家庭、学校、社会机构或政府机构进行教育、锻炼、挽救和帮教。因此可以说,家庭、学校、社会及其他专门机构功能不到位也应该是对犯罪未成年人实施非刑罚性矫正的原因之一。
(三)国际法规范的要求
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的特殊性而属于弱势群体,作为惩治犯罪武器之一的刑罚本来就应该给予他们特殊的保护和宽宥,这一点在相关的国际法规范中,也能找到理论依据。如在《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的第三部分审判和处理的指导原则中,有以下两条规定:“(B)只有经过认真考虑之后才能对少年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应尽可能把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C)除非判决少年犯有涉及对他人行使暴力的严重行为,或屡犯其他严重罪行,并且不能对其采取其他合适的对策,否则不得剥夺其人身自由”.
在此两条之后,该规则列出了针对少年罪犯适用的8种不同的处理办法,它们是:(A)照管、监护和监督的裁决;(B)缓刑;(C)社区服务的裁决;(D)罚款、补偿和赔偿;(E)中间待遇和其他待遇的裁决;(F)参加集体辅导和类似活动的裁决;(G)有关寄养、生活区或其他教育设施的裁决;(H)其他有关裁决。可见,《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倡导了轻罚、保护、教育及回归社会的非刑罚化矫正理念,其基本精神与本文主旨具有理论意义上的一致性。
(四)现实功能
1.安抚功能。非刑罚化矫正措施对被害人和犯罪者双方都具有安抚功能。对被害人来说,即使没有物质损失,也可能要判决犯罪者给予其一定的物质补偿或向其赔礼道歉,使其心灵得到宽慰。对犯罪者来说,不对其进行刑罚制裁,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打消后顾之忧,安心接受教育和挽救。
2.矫治功能。未成年人犯罪后而不予刑事处罚,使其认识到,只要他能真诚悔改,就不会被认定是罪犯,不会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被贴上黑色标签,这样,就能对其起到很大的激励作用,使其真诚地接受教育和感化。
3.避免“交叉感染”功能。非刑罚化措施必然要求不得将犯罪未成年人放到监狱去执行,这就避免了犯罪未成年人之间相互接触、交叉感染的机会,有利于更好地进行矫治。
4.节省司法资源功能。不把未成年人投进监狱,就可以减轻监狱人满为患的压力,从而节省了司法资源。
5.复归社会功能。将犯罪的未成年人尽可能地放到社会中进行教育和挽救,能更好地实现让他们尽快回归社会的目标。
经过服刑和改造后的犯罪未成年人,绝大部分仍然能够重返社会。考虑到他们将来的人生发展,我们应该立足于积极地帮助、教育和挽救他们,对他们实施思想方面的教育和感化,而不应是一味地、片面地追求报应和惩罚。非刑罚性矫正具有上述功能,完全能够实现这一目标。
(一)现状
司法实践中,不仅对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现有的非刑罚处罚方法,而且还引入、试用了一些新型措施。
1.暂缓起诉的试用。
所谓暂缓起诉,又可以称为附条件的不起诉、起诉犹豫,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在对法律规定的一定事项进行综合考虑之后对本该起诉的未成年被告人做出暂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检察机关为未成年被告人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种制度。目前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已经在局部地区开始实施。
典型案例:震惊南京教育界的玄武区“307聚众斗殴案”中的11名15岁至17岁的犯罪嫌疑人,全部被该市玄武区检察院暂缓起诉。经过调查,区检察院了解到这11名中学生平时在校表现尚可,皆属初次犯罪。如果将11人全部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他们将面临失学;如不起诉,该案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犯罪。玄武区检察院作出《暂缓起诉决定》,规定11名犯罪嫌疑人暂缓起诉考察期为3个月。在此期限内,他们必须履行5项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业;每人每月至少从事一次公益活动;每人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玄武区检察院汇报一次思想。如果如期圆满履行这些义务,就作不起诉处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司法界称赞“这是执法理念的创新”.据校方及家长反映,这11名学生在学习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进步。玄武区检察院的大胆尝试,还获得了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赞赏,南京市也被列为全国“暂缓起诉”试点城市。
2.社区服务令的试行。
所谓“社区服务令”,又称“社会服务令”,是指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提出检控或审判机关对未成年犯判处一定主刑刑罚之前,以发出“社区服务令”的方式令其为社会提供一定时数的服务,责令未成年犯在一段时限内,在一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在特定场所(如社区)提供对社会有益的无偿劳动。
例如:2002年7月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就开始试点,颁布了《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的暂行规定》,针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暂缓判决,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在审讯前释放,并以其参与社会服务的改造情况来决定是否免除刑罚或者较大幅度的减刑。根据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的统计数据来看,2002年共对16名少年犯适用社会服务令,而同年全部少年犯共299名,其仅占5.44%左右;2003年共对8名少年犯适用社会服务令,而同年全部少年犯共241名,其仅占3.3%左右;2008年截至2009年10月,仅仅适用了2例。由此可见,社会服务令的适用量逐年递减。
3.刑事和解的引入。
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在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是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刑事和解来源于二十世纪中叶以来西方国家的基层司法实践,其发端于民间,而后为国家所认可。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刑事和解的推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例如,自2009年1月以来,上海市杨浦区逐步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建立起轻微刑事案件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迄今为止共调解了1,094件,其中只有70件没有调解成功,调解成功后反悔的仅4件。
北京市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自2003年7月北京市政法委下发《关于北京市政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后,北京市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大兴、昌平7个区的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7,427件,其中轻伤害案件共4,607件,占全部案件的百分比分别为16,8%.轻伤害案件中,检察机关适用和解结案的共667件,和解适用率为14.5%.轻伤害案件经和解后,作移送公安机关撤回(撤案)处理的共534件,占80.1%;作相对不诉处理的共129件,占19.3%;作起诉处理的仅4件。该课题组还对7个区的检察机关15名公诉处长和主诉检察官进行了调查,检察官一致反映经和解(成功)后社会效果比起诉好,也没有出现任何当事人另行提起自诉、民事诉讼、申诉、上访等情况。在这些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中,未成年人案件所占比例相当大,其所取得的实践效果令人满意。
总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对轻微的未成年人案件适用刑事和解机制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且收到了比较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存在的缺陷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在实践运行中收到了一些好的效果,但并不意味着不存在缺陷。为了使该制度不断得到完善,首先应该深刻剖析它的不足。通过对其立法、司法现状的考察,发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存在如下几个缺陷。
1.立法不统一。
作为刑事责任实现方式之一的非刑罚处罚方法,以轻缓性和多样性见长,正好契合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这一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目的,在淡化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的今天,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然而在我国,它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刑法的相关规定缺乏科学性。我国刑事立法没有充分考虑到未成年犯罪人的主体特性及其承担刑事责任时所应有的与成年犯罪人的区别性,在刑法中没有为其单独设置非刑罚处罚规定,而是与成年犯罪人混同适用刑法第37条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即便此条规定也只是从原则上笼统地提出了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即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至于它们的适用方式、程序等都没有明确具体的配套规定,以致司法机关在实践操作时无所适从,进而出现或消极怠用、或率性而为、随意适用的混乱局面,同时,权力滥用、腐败丛生的情况也会随之发生。另外,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这几种非刑罚处罚措施显得形式过于单一,内容不够丰富,处置的严厉程度上存在断层,没有层次性和等级性。除了建议予以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拘留与劳动教养外,其他几种非刑罚处罚措施都不限制人身自由,也不需要劳动,一放了之,这导致其与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之间的严厉性差距很大,形成两个极端。
(2)没有充分践行《北京规则》的相关规定。我国是《北京规则》的签约国,应遵守它的原则,贯彻它的精神,执行它的具体规则。所以该规则中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如“照管、监督和监护的裁决、社区服务的裁决”等,我国有义务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实际情况加以实施。但遗憾的是,我国并未把《北京规则》中的相关非刑罚处罚措施以国内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出来,以致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些措施运用不够,还只停留在理论层面的探讨上。
(3)相关法律规定四处分散、凌乱不堪。除《刑法》与《北京规则》之外,我国现有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些非刑罚处罚措施还散布在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中,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法律法规政出多门,较为凌乱,有些甚至相互抵触,如关于劳动教养的期限,《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规定为1-3年,而公安部、司法部的通知中则规定为2-3年。
总之,在立法方面,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不成体系,既没有一个宏观意义上的原则作指导,也缺乏微观层面上的具体操作规则,现有的一些相关规范也都是有关部门从各自的角度所作的规定。这就使得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以一种四处分散、凌乱不堪的面目出现在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
2.司法操作不规范,实践效果欠佳
由于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立法规定比较分散凌乱,没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也没有配套相关的实施细则,这种制度层面的粗陋导致了司法操作不规范,实践效果欠佳。其具体表现如下:
(1)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措施的适用方式不规范。关于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措施的适用方式,因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就比较紊乱。如责令具结悔过的适用方式,有的司法机关规定犯罪分子只需将事先写好的悔罪书当庭宣读即可,有的则要求将悔罪书复印多份并在公共场所张贴。关于赔礼道歉,有的司法机关规定为口头方式,有的则要求为书面表达。而赔偿损失这种措施的适用一般采取金钱支付的方式,没有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经济状况,导致该措施针对性不够强,把责任转嫁到了其父母或监护人身上,未成年人自身没有切肤之痛;甚至有司法机关对被害人的损失丝毫不虑,干脆以赔礼道歉替代赔偿损失。另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赔礼道歉这三种措施由于一般都是当场适用,教育时间较短,未成年人内心感受不会太深切,教育效果不理想。
(2)暂缓起诉、社区服务、刑事和解等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相关的配套细则,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处处受阻,并出现一些消极影响。关于暂缓起诉,由于各地检察机关对其规定各不相同,以致在司法实践中缺少统一、透明、公开的程序,容易给外界造成“暗箱操作”的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适用对象不尽相同。有的检察院严格将适用对象限定为未成年人,有的则将适用对象扩大到在校大学生。适用对象的不统一使得暂缓起诉缺乏法律制度应有的严谨性,降低了公众对它的信心与认可程度。
b适用程序不规范。从作出暂缓起诉决定,到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撤销暂缓起诉决定提起公诉,整个过程中没有可以严格遵循的规范,检察院的操作随意性较大,这种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权力腐败。
c考验期限没有统一规定,司法实践中常因地而异,这种混乱的操作状况难以让社会公众产生公正感。
d考验期间缺乏配套的社会资源支撑,容易使考验流于形式,难以收到应有效果。
e缺乏监督制约机制,难以保证暂缓起诉的正当行使。检察院因缺乏监督制约可能滥用权力,而其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又通常因缺乏救济渠道难以消除,容易导致当事人对该制度正当性的质疑。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十全十美、无可挑剔,更何况是还处于探索实验中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我们理解、承认创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的艰难,但并不构成我们应当迁就容忍其缺陷的理由。我们分析这项制度存在的缺陷,就是为了使之更加完善,以适应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之需要。针对上文所指出的缺陷,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整合法律体系
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权益,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一个涉及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复杂系统工程。目前,在此共识下,各部门各机构纷纷出台各项规章制度,以致涉及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繁多杂乱,甚至相互抵触。立法的混乱必然导致司法的不统一与不规范,要想改变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混乱状况,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必须先整合各项立法资源,建立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1.全面清理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指导下,根据《立法法》,严格按照效力层次的高低对各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废除违法规范和不合情理或不切实际的规定,吸收接纳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如前文提到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与公安部、司法部通知中关于劳动教养期限的互相矛盾的规定,应按照清理原则进行妥善处理;《北京规则》中的相关规范,我国应根据实际国情予以充分吸纳;司法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暂缓起诉等规定,也应加以保留并广泛适用。
2.整合各项立法资源,建构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
该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保护少年与保护社会有机结合”,“预防为主、减少司法干预”,“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四项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这是该制度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如没有丰富的非刑罚处罚种类可供选择,则该制度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发挥应有的作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可通过如下途径确立。除了保留刑法规定的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等种类外,还要开阔视野、面向世界,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北京规则》,引进新种类。同时,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尝试成功的新举措,如暂缓起诉、社区服务、刑事和解等,也应及时立法加以规定。当然,在确立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时,要充分考虑它们之间的内在衔接性,使其能够对应犯罪性质的轻重进行阶梯排列,层次分明。
(2)适用主体。我国刑法规定人民法院是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唯一主体,但考虑到未成年犯罪人的主体特性以及刑事审前程序分流的司法趋势和恢复性司法的要求等,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把适用主体扩大至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
(3)适用对象。根据刑法规定,适用对象是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对“犯罪情节轻微”的规定应明确具体,否则可能导致司法操作不规范。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表明,这里的“犯罪情节轻微”应理解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
(4)适用程序。一项法律制度,它能否运行的关键就在于是否有明确的程序规定,程序性是法律制度得以良性运行的必然要求。实践表明,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最大障碍就在于缺乏明确的程序规范的指引。故有必要规定严格的适用程序,全面规范指导非刑罚处罚措施在侦查、检察、审判阶段的适用。
(二)规范司法操作,提高适用效果
1.关于劳动教养的改善建议。笔者认为,劳动教养不失为一种满足中国实际需要的可行制度,尤其是作为非刑罚处罚方法的一种,在侦查阶段对犯轻微罪行的未成年人适用,不仅可以对案件及早分流,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及时警戒处理未成年犯罪人,而且它的强制劳动性有利于消除未成年人的某些不良习气,磨炼他们的意志,培养他们的吃苦耐劳精神。对劳动教养可具体从以下两方面加以改进:
(1)降低它的严厉程度。作为非刑罚处罚措施的一种,劳动教养的期限应有严格限制,理想上限为6个月,且在劳动教养期间,不能过于严格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应充分考虑他们的生理心理特性,灵活运用包含劳动在内的各种方式对其进行教育改造,另外可实施要求比较宽松的鼓励政策,尽量减少未成年犯罪人的劳动教养期限。
(2)规范它的适用程序与救济程序。劳动教养属于严厉程度相当高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对它的适用要相当慎重。除了要明确它的适用范围;在适用过程中也要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如出现任意适用或违法适用等情况,要立即启动监督救济程序予以处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关于暂缓起诉、社区服务令、刑事和解等试用措施的改善建议。司法实践中,因这几种措施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具有相似性与重合性,故一并提出以下改进措施:
(1)细化适用这些措施的案件范围与实施条件,以明确的法律规范制约司法人员的随意性,规范司法操作程序,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2)建立全方位的监督制约机制,如被害人、被告人制约机制、公安机关制约机制、上级检察机关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机制等,充分保障涉案各方的诉讼权利并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督促案件得到及时公正解决,迅速恢复社会秩序。
(3)建立相关的配套措施,如社会帮教措施等,全面整合社会资源,充分调动各社会团体,各民间组织以及广大社会志愿者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最大限度发挥他们的作用,使其配合协助司法机关适用这些非刑罚处罚措施,取得理想的社会效果。
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机关肩负着教育、感化、挽救他们的重要职责。在处理轻微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积极推行非刑罚处罚制度,不仅完全契合“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而且有助于审前程序分流、降低“犯罪标签”的影响、实现恢复性司法的要求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所设立的非刑罚处罚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
因此,在总结我国已有实践经验的同时,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不断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充分发挥其在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领域的作用既是时代之所需,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意义重大的研究课题。尽管本人已对之进行了一番艰难探索,但因能力所限,有些问题还未能达到预期的研究目的,比如实证资料的搜集有限,致使某些观点的论证还不够充分,这些都有待于在今后做出努力,予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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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数少、比例低的问题,一方面要积极对罪错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措施、非监禁刑,创造社区矫正条件,另一方面需要从公安、检察环节加强调查评估,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具备应有条件、能得到针对性的教育矫正,从而在诉讼全程推动社区矫正。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构想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 要〕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不利于实现未成年罪犯再社会化。文章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指出应从三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要将审前帮教考察与判后矫正相结合,确保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是要设置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配备专业的社区矫正人员; 三是要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明确社区矫正部门权责和矫正细则。
〔关键词〕未成年人; 社区矫正; 审前调查; 非羁押评估。
论文正文:
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构想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通过将触法的未成年人置于社区内,使其改变原有的不良思想和行为,接受正确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同时,从生活、学习、心理等方面给予帮助,促使罪错未成年人尽快回归社会,是未成年罪犯一种有效的社会化行刑方式。
我国于 2003 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2011 年 2 月 25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但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工作目前尚存在着一些问题。
( 一) 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比例较低。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比例较低,已是学界的共识。一方面,对未成年罪犯采用监外执行五种情形( 即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的适用率尚不高。外来涉罪未成年人常不具备管护帮教条件故采用非羁押措施、适用缓刑操作性不强。而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附加刑种,其单独适用或附加适用均有特定条件限制,暂予监外执行则限于疾病、怀孕、生活不能自理等三种特殊情形,对未成年人的适用客观上较少。另一方面,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被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罪犯能否进入社区矫正体系接受矫正,也存在障碍。非监禁刑罪犯由于不采取关押措施,多要求罪犯自行前往居住地公安机关报到。
由于缺乏监督和相应的制约机制,产生了监外执行罪犯不报到或报到不及时的问题。有的未成年缓刑罪犯在被宣告缓刑释放后,认为不用“蹲监坐牢”就不用人管了。由于缺少关于监外执行罪犯报到时限方面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和惩罚性措施,未明确不准时报到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得监外执行罪犯是否报到、及时报到全依靠罪犯的自觉性,无法保证未成年罪犯进入社区矫正体系。
( 二) 外来未成年罪犯执行社区矫正的列管地难以确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生活方式的变革,人口流动成为全国各地非常普遍的问题,在上海,外来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比例较高( 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10 年承办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例,88%的罪错未成年人为外来人口) ,这些非沪籍罪犯普遍存在“人户分离”的情况。当未成年监外执行罪犯的经常居住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或者实际居住地经常变换时,应当由何处的监管机关对未成年罪犯进行监管,何处的矫正机关负责对未成年罪犯进行矫正帮教,不同机关之间如何衔接,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如某刑事判决书列明的缓刑未成年罪犯李某( 安徽颍上人) 的暂住地为闵行区航西路临房,后相关部门经核查此地临房已拆除,李某不知去向。实践中,非本地户籍未成年罪犯经常居住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或由于变换居住地导致不能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比较普遍。
( 三) 尚未统一设置专门的矫正机构,未配备专业的矫正人员,矫正手段缺乏针对性、多样性。
我国社区矫正项目起步较晚,即便是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发展比较成熟的地区,也尚未完全实现未成年人矫正机构的专门化,各机构之间权责尚不明确,关系未完全理顺。由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人数、比例较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和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在工作部门、工作人员上并无区分,亦导致未成年人矫正和成年人矫正的混同,矫正项目类似,缺少能针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矫正项目。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殊,倘若矫正工作者的教育方法简单粗糙、缺乏人性化,将难以有效促使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对未成年罪犯开展有针对性的、社会化的社区矫正活动,有赖于专业人士如心理医生、教育工作者或具备相关知识、能力的社工,而从目前矫正社工的组成来看,还远未达上述要求。
( 四) 尚未形成系统的法律规范。
社区矫正的内容散见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以及关于管制、缓刑、假释的司法解释、专门规定等各种法律规范中,2003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11 年刑法修正案( 八) 对社区矫正加以明确,但系统的社区矫正法尚未制定,具体执行过程中司法机关的权利、矫正机关的合法身份未予明确,如何确保对矫正对象的监督、奖惩( 如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是否报到、及时报到的问题) 均无明确规定,尤其缺乏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殊性规定。
( 一) 将审前帮教考察与判后矫正相结合,确保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要解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数少、比例低的问题,一方面要积极对罪错未成年人适用非羁押措施、非监禁刑,创造社区矫正条件,另一方面需要从公安、检察环节加强调查评估,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具备应有条件、能得到针对性的教育矫正,从而在诉讼全程推动社区矫正。
1. 诉前全面考察帮教,奠定社区分类矫正基础。一是建立未成年人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与羁押听证制度,充分评估非羁押条件,切实降低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率。一方面对罪错未成年人采用动态评估的方式,将非羁押措施的可行性评估向前推进至公安侦查阶段,深化审查逮捕阶段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继续羁押必要性进行评估。
对采取非羁押措施的罪错未成年人,司法机关与预防办、社工站等部门密切配合,进行跟踪评估、考察。
另一方面落实逮捕必要性多方听取意见、说理机制,确保充分、准确评估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条件。二是全面开展分类帮教,为社区分类矫正工作奠定基础。对非羁押涉罪未成年人,有监护条件的来沪未成年人,根据其居住地,就近安排社区观护点进行帮教;对来沪在校未成年人,由联校社工及学校青少年保育老师共同开展帮教; 对无监护条件、无固定住所、无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则可安排至由热心企业组成的社团组织进行帮教,由社工以此基地为观护对象提供免费食宿以及技能培训和上岗实习的机会。
2. 诉中全程推动矫正,实现来沪未成年犯全面覆盖的差异管理。
一是建立开展社会调查的配套制度,健全使用调查报告的办案机制。可吸纳矫正社工进入合适成年人队伍,在矫正社工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参与诉讼,与涉罪未成年人调查谈话时做好司法机关委托社会调查前的准备工作,对于经过社会调查认为可以对罪错未成年人判处非监禁刑的,执行社区矫正征询意见制度,并在评估后落实矫正帮教措施。例如,区检察院在办理李某开设赌场一案时,即由矫正社工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矫正社工经过社会调查结合案情分析认为可对其适用缓刑、禁止令,在征询司法所、派出所、其所在社区意见后,区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的形式明确提出了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建议,区法院采纳后,由于经事先细致调查、充分评估,与社区矫正部门充分沟通,提出了禁止令等针对性的意见,对李某的矫正得到了所在社区的理解和大力支持,故能够顺利进行,取得较好效果。
二是拓展观护基地职能,实行社区矫正全面覆盖下的差异管理。创设以实际居住地社区矫正为主导,以留用观护基地及返回原籍进行社区矫正为补充的三种模式: 对于在沪有实际居住地或就学就业等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判决后安排在居住的社区内进行矫正; 对于在观护基地内进行观护帮教的涉罪未成年人,经征求基地及观护对象双方意见,判决后可通过签订等于或者长于非监禁刑或考验期的用工合同的方式安排在基地内进行社区矫正; 对自愿返回原籍且原籍社区具有接纳、监管帮教能力的,可返回原籍进行社区矫正。
3. 判后跟踪监督执行,规范社区分类矫正的有效执行。
建立矫正帮教衔接制度,确保判处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的无缝衔接。在司法衔接方面,通过公、检、法委托或核实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对社区矫正可行性进行动态评估; 通过宣判时通知罪犯列管地派出所、司法所到庭当场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保证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在司法环节实现有效衔接。在帮教衔接方面,通过矫正社工担任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并开展社会调查,以青少年事务社工担任帮教老师、矫正社工担任陪审员的方式,促使观护帮教与矫正帮教在审判阶段实现全面衔接,从而有效解决观护对象被判处非监禁后帮教脱节问题。
( 二) 要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明确社区矫正部门权责、矫正细则。
纵观世界各国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立法表现,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立法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如日本的《少年法》、《缓期执行者保护法》等、德国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少年法院法》。而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监外执行的规定存在缺陷,关于交付、监管、监督等细节规定尚不能应对当前复杂形势,有待立法对执行细节的明确。一是要理顺司法行政机关、矫正工作办公室、社区服务站以及志愿者协会的关系和职责; 明确各相关部门的执法权限,赋予执行机构和执法人员必要的职权和相应的处罚权,确立故意逃避监管所应负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条款。二是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流动性问题,明确社区矫正的管辖范围。可采用以经常居住地管辖为主、户籍地为辅的原则,对于更换实际居住地的矫正对象,应当加以约束、限制,避免以变换住所躲避监管的现象。三是建立未成年监外执行罪犯保证人、保证金制度。具体做法是: 在司法机关对未成年罪犯作出监外执行决定前,由该罪犯提出保证人或先行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监外执行决定生效后则自动转为执行罪犯保证人、保证金。
( 三) 科学设置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配备社区矫正专业人员。
一是建立专业的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组成的矫正工作人员队伍。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的素质必须得到切实保证,志愿者队伍也要求稳定、合格,可聘请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方面的专家和学者,从事矫正的兼职工作,建立合理的薪酬机制。二是整合资源建立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心,规范社区分类矫正的有效执行。利用街道青少年服务中心和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资源,建立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心,建立并规范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档案的有效管理。三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及特点进行矫正教育。坚持以教育矫正为主,为未成年罪犯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辅导,对缺乏就业技能的未成年人尤其是“三无人员”,要区别年龄段开展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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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社会心理健康论文范文:对社区矫正教育模式创新进行研究。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对社区矫正教育模式创新进行研究全文如下:
社区矫正作为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一种创新,其内容包括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和帮扶。其中,教育是社区矫正的中心环节和关键所在。因为犯罪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可能是罪犯心理失衡及其与环境关系失衡造成的,也可能是社会解组、文化变迁引发的,还可能是利益、价值冲突造成的,抑或是上述要素综合形成的结果。但人是可以改变的,人性具有高度的可塑性和丰富的潜能,只要给予适当的机会和善加诱导,必能改变与发展。
社区矫正正是通过教育洗刷服刑人员的心灵,使其获得重生,回归正常社会。因此,社区矫正中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是社区矫正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社区矫正工作成败的关键,也是社会管理创新体制机制的一环。而我们只有不断检视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中矫正对象教育存在的问题,创新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的方法和措施,科学施教,才能实现社区矫正的终极目标——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实现社会治安的良性循环,践行社会管理创新。
自 2003 年社区矫正在我国试点实施至今,12年的实践显示,我国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 矫正工作者对矫正对象教育工作的认识存在偏差,教育形式单一,内容不丰富。
现代刑罚理论之一的教育刑论认为,违法犯罪人的犯罪原因是基于个人素质和社会环境,人在决定是否犯罪的问题上是属于个人意志,意志本身也不过是人的素质,因人而有差别。人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这种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环境条件。因此,教育刑论主张在矫正中主动发挥教育功能,以达到抑恶扬善的效果。基于这样的认识,2003 年,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之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社区矫正的任务之一是“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司法部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中也规定,“司法所应当采用培训、讲座、参观、参加社会活动等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它方面的教育。”
但是,由于受传统“重管理、轻教育”思想的影响,部分社区矫正工作者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中心内容是对服刑人员进行监管,因此把社区当成了没有围墙的监狱,矫正工作停留在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管和控制的层面,只求“把人盯住”、“不脱管漏管”,而轻视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教育形式过于单一,主要是个别谈话、集中学习和偶尔的公益劳动,教育内容也限于当前形势及法制教育。心理教育和文化、职业技能教育等因缺乏可利用的资源而没有开展或开展得很少。
2. 矫正教育方案与社区联系少。
国家设置社区矫正制度的初衷是利用社区的教化功能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尽快回归社会。而实践中,矫正教育方案和社区没有联系,违背了社区矫正的初衷。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 一是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社区矫正的理解不到位,在制定矫正教育方案时没有将方案置于社区中去设置; 二是我国目前社区也正在建设当中,社区功能不够健全,社区矫正与社区的关系法律未明确界定; 三是民众对社区矫正认识不够,对参与社区矫正热情不高,司法机关在制定矫正教育方案时索性不考虑社区。如果矫正教育方案和社区没有实质上的联系,则国家设置社区矫正制度的目的将要落空,社区矫正将失去其本来的意义。
2009 年,两院两部联合发出《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要求从 2009 年起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随着社区矫正在全国范围内试行,放在社区矫正的罪犯会越来越多,矫正教育面临的任务也会越来越重。上述矫正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必然制约社区矫正的深入开展。因此,我们必须树立正确的矫正理念,创新矫正教育的方法和措施,以使社区矫正按其预设的目标、在其本来的意义上前行。
(一)树立正确的矫正理念,将矫正教育置于社区
矫正的中心位置社区矫正其一是将“人”放在社区,其二是对“人”进行矫正。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被判处社区刑罚放置在社区进行矫正的人,都是一些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过失犯等,这些人在去社区服刑之前都按要求写有社区服刑保证书。
另外,《刑法修正案( 八) 》及两院两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对不遵守社区矫正规范的人如何进行制裁有明确的规定,服刑人员一旦违反上述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制裁。思想支配行动,只有采取丰富多样的教育形式,科学的教育手段,循循善诱,让服刑人员有健康的思想,他们的行为才会正常。因此,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矫正工作者首先必须树立正确的矫正理念,将矫正教育置于社区矫正的中心位置。
(二) 与社区结合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教育矫
正工作如前所述,社区矫正其一是“人”放在社区,之所以这样做的目的是利用社区这种开放、平等的环境及社区的教化、经济生活、社会福利保障等功能,快速使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只是将罪犯放在了社区,罪犯也只是和家人在一起,矫正机关针对罪犯设置的矫正方案和社区没有多少联系,罪犯与周围的邻居及所在社区也缺乏沟通和联系。基于社区矫正的本质,我们必须改变这种状况。其一,在社区对社区矫正进行广泛的宣传,积极发动社区居民、企业、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尽力帮助服刑人员改过自新,如居民可与矫正对象结对子对矫正对象进行帮教,形成社区居民人人致力于社区良好治安环境营造的氛围。其二,矫正机关要主动与民政部门联系,将社区矫正纳入到社区建设规划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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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根据2009年“两院两部”发布的《意见》,明确了社区矫正适用的对象主要包括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被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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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由于中央和地方财政之间的纵向不平衡和各区域之间的横向不平衡而产生和发展的,是国家为了实现区域间各项社会经济事业的协调发展而采取的财政政策。它是最主要的区域补偿政策,也是世界缩小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实践中最普遍使用的一种政策工具。它在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上能够转移和调节区域收入,从而直接调整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协调、不平衡状况。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健全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健全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思考全文如下:
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于加强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合理安排各阶层居民收入的再分配、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的财政支持,保证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具有重要作用。
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广义上理解的转移支付法包括政府对居民的转移支付制度和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
目前,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般是指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政府间转移支付,它是指各级政府之间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或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再分配。这种转移支付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中央政府将其预算收入的一部分向下转移给地方政府;二是地方政符将其预算收入的一部分向上转移给中央政府;三是同级政府之间一部分预算收入的相互转移。凡是相邻两级政府间的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力转移是狭义上理解的转移支付。在我国,从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基础上确立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从狭义上理解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从形式上看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财政转移支付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外在形式,它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财政转移支付法,泛指凡规定有关财政转移支付出方面内容的法律、法规、自治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狭义上的财政转移支付法,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财政转移支付法》冠名的单行法律。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财政转移支付法》,有关财政转移支付方面内容的法律规范散见于相关法规与规章之中。
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的内容一般包括:
(1)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2)转移支付的形式:目前转移支付的形式包括:社会保障支出和财政补贴支出,如定额补助,专项补助,结算补助,税收返还及其他补助形式。(3)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核算标准、分配方法、支付规模和程序。(4)转移支付的管理和分配机构。(5)转移支付的监督及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由四种转移支付的形式构成的:
第一种形式是“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是我国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开始设立和实施的。我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的核心是地区收支均衡模式。我国的收支均衡模式同时考虑了各个地区的财政能力(财政收入)和财政需求,其基本的做法是:通过测算各个地区的标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并对其进行比较,进而计算出地区的标准财政收支缺口(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大于标准财政收人的差额)。
第二种形式为“税收返还”。税收返还制度的建立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关键性内容之一。税收返还制度的核心是在建立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同时,确保各有关地方政府既得利益。另一方面,这种形式通过“存量不动,增量调节”的办法,提高中央财政在增值税与消费税增量上的比重。
第三种形式为专项补助(或者说是“专项拨款”)。“专项补助”作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这些专项拨款,由中央政府拨付,不列入地方的财政支出范围。这种专项拨款的主要特点是拨付款项的有条件性,是由中央根据情况和需要来确定拨款的项目,拨款的对象,拨款的金额和拨款的时间。专项拨款主要用于给予地方政府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防汛抗旱经费以及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等。
第四种形式是“原体制补助和上解”。这种形式实际是原体制的产物。从1988年开始,中央政府财政部对部分省、自治区实行定额补助,与此同时部分省市向中央按照一定的比例解。
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仍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带有较深的旧体制的烙印,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
由于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目前还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不清晰,事权、财权不对应,资金分配办法不规范。从而造成一部分财政支出的不合理,各级政府支出责任不明确,甚至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从而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科学性。
第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权威性。纵观各个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最大的共性就是都制定有较高层次的法律。而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没有单行法律。因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权威性和统一性。
第三,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控力度小,均等化功能弱。由于在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中税收返还形式占的比重过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太低,致使中央财政调控权、均等化功能过弱。
第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第五,省一级政府对地、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缺乏制度建设。
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开始朝着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框架的目标改革,但是,距离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的、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必须深化改革:
1.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从法律上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范围,明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调节目标和定位。
2.加强财政立法,在《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基础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各项基本制度,尤其是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制约制度。
3.简化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重新归并现有的四种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尤其是应当尽快解决原体制补助和原体制上解当中存在的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相矛盾的问题。
4.规范专项补助,在进一步科学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的前提下逐步减少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那些纯粹属于地方区域性的支出项目的补助,并且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和兼顾其他政策要求的前提下,规范各种专项补助,合理分配用于专项补助方面的财政资。
5.建立规范的省对地市县的转移支付制度和其他配套制度,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我国形成统一的有机体系。
6.完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机构设置。要完成各级政府间复杂的财力转移支付,特别是确定和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关系,必须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具体负责。因此,应当由中央政府组建的专门机构行使其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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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
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
摘要: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通过将触法的未成年人置于社区内,使其改变原有的不良思想和行为,接受正确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同时,从生活、学习、心理等方面给予帮助,促使罪错未成年人尽快回归社会,是未成年罪犯一种有效的社会化行刑方式。
一是建立开展社会调查的配套制度,健全使用调查报告的办案机制。可吸纳矫正社工进入合适成年人队伍,在矫正社工以合适成年人身份参与诉讼,与涉罪未成年人调查谈话时做好司法机关委托社会调查前的准备工作,对于经过社会调查认为可以对罪错未成年人判处非监禁刑的,执行社区矫正征询意见制度,并在评估后落实矫正帮教措施。例如,区检察院在办理李某开设赌场一案时,即由矫正社工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矫正社工经过社会调查结合案情分析认为可对其适用缓刑、禁止令,在征询司法所、派出所、其所在社区意见后,区检察院以《量刑建议书》的形式明确提出了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建议,区法院采纳后,由于经事先细致调查、充分评估,与社区矫正部门充分沟通,提出了禁止令等针对性的意见,对李某的矫正得到了所在社区的理解和大力支持,故能够顺利进行,取得较好效果。二是拓展观护基地职能,实行社区矫正全面覆盖下的差异管理。创设以实际居住地社区矫正为主导,以留用观护基地及返回原籍进行社区矫正为补充的三种模式: 对于在沪有实际居住地或就学就业等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判决后安排在居住的社区内进行矫正; 对于在观护基地内进行观护帮教的涉罪未成年人,经征求基地及观护对象双方意见,判决后可通过签订等于或者长于非监禁刑或考验期的用工合同的方式安排在基地内进行社区矫正; 对自愿返回原籍且原籍社区具有接纳、监管帮教能力的,可返回原籍进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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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人民法院如何参与社区矫正之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人民法院如何参与社区矫正之分析全文如下: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也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也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该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该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但是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作为一部快速上马的法律配套实施办法,虽然为全面确立社区矫正制度,进一步完善刑罚执行制度,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专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匆忙制定过程中还是有不少现实问题并没有纳入实施办法特别是法院如何参与社区矫正问题而导致各地基层法院具体实施时做法各不相同。在此,笔者仅从基层法院角度下分析法院应在社区矫正入法后如何参与。
(一)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拥有坚实的法律基础。之前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的依据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试点文件,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程序的规定也过于笼统,各部门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明确。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明确规定了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相应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这就使得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具有可操作性和严肃性,这是国家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使命。
(二)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有益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针对不同犯罪分子采用相应的刑罚。这样不仅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同时也符合现代刑罚理论所认为的,刑罚目的在于报应和预防的辩证统一。之前罪犯被监禁在监狱中, 与社会分离开来,其职业、家庭关系等受到监禁的困扰,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等也容易受到一起服刑的其他犯罪人的负面影响。而社区矫正刑则可使一些轻罪犯人特别是未成年犯人避免这种负面影响,防止再次犯罪。
(三)人民法院作为整个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头单位,对于整个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遵循的是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实行的是法院判决、裁定,检察院、公安、监狱等部门密切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的工作模式。法院对于一个接受刑罚人员是否适合采用社区矫正刑的认定,关系到这位人员是否经由社区矫正达到刑罚与教育工作的成败。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既是人民法院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行使审判职能的活动,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有益探索,不仅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提高司法的公信度,增强社会稳定,而且还可以促使社会力量对矫正对象关心和支持,自觉营建起一种参与管理、文明向上的社会氛围。[2]
(一)、当前社会重刑理念普遍影响法院对社区矫正刑适用。
(1)对于人民法院来说,由于犯罪人的行为给社会及公众带来了严重的损害,为惩戒并借以平复和安抚被害人与公众的伤害及愤怒情绪,广大群众纷纷要求对犯罪人苛以严厉的刑罚。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普遍压力较大,在社区矫正入法初期不敢轻易适用社区矫正刑,这导致现阶段我国监禁刑所占比例很大,社区矫正刑所占比例很小。笔者感到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刑罚重刑主义影响较深,导致法院较少适用社区矫正刑。
(2)对于广大居民来说,对犯罪怀有的仇恨或恐惧心理,使他们往往希望国家对罪犯严加惩处,并将其置于与世隔绝的地方进行改造,因而特别抗拒社区矫正这种类同“放虎归山”的刑罚方式,特别是这些闻之色变的“老虎”还要继续生活在他们的周围,广大居民往往会持一种抗拒心理。而社区矫正刑的判处往往需要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这时广大居民往往不愿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导致评估意见报告不能真实反映相关人员的社区危害性程度,影响法院作出公正、客观的判决或裁决,这也就说明如今社区矫正刑的社会基础还不成熟。
(二)、当前阶段法院难以实施审前社会调查并采纳调查结果。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但是在现阶段实践中实践中,该制度除在未成年犯中运用较为普遍外,成年犯中很少运用。究其原因,主要是实施审前社会调查与法院审限可能存在冲突所致。对被告进行社会调查和影响性评估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若对每一个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均委托社区矫正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则审限难以保证。刑事审判一审案件审限仅一个半月,延长审限则需上级法院批准,在社会调查结束后再行审理,往往导致超审限。因此,如何将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与审限制度很好地衔接起来,现行阶段困扰法院的问题之一。
(三)、当前法院对于如何参与社区矫正的矫正阶段有分歧。
有人认为法院应该直接配合社区矫正组织从事教育转化工作,认为这是注重延伸审判职能,充分发挥法院审判的威慑力的体现,可以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因此当前有些法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进行了大胆的尝试,摸索了一些方法参与社区矫正:比如有法院规定判处社区矫正刑相关人员每隔一段时间写出书面材料,到法院汇报,法院可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和矫正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帮助其改造;有法院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家庭、社区、学校进行跟踪回访,通过回访教育,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防止再次犯罪;有法院出具社区服务令,要求社区矫正分子按规定参与社区服务等等。
但也有人认为法律没有授权法院负责社区矫正的后续矫正阶段,那么既然没有权力,也就无权参与。法院掺和到缓刑少年的矫正工作之中,表面上看是打破分工,加强协同。但将来如果因为工作忙等客观原因,法院一旦无暇过问社区矫正人员,就会留下执法空档,容易形成“都管或都不管”的混乱局面,这势必影响仍然脆弱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同时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如果法院参与社区矫正措施不得力,执法不当,造成矫正人员矫正效果不佳,由于无相应法律限制,难以追究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4]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作为一部快速上马的法律配套实施办法,并没有就社区矫正中司法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分工协作做一个明确的规定,导致社区矫正在入法之初操作有一定混乱性。
(四)、《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初期尚未建立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反馈机制。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然而就现行的社区矫正实践来看,由于技术条件不成熟,立法之初各单位分工不明确等原因,社区矫正组织和法院之间尚未建立这样的工作联系。在得不到信息反馈的情况下,一些法院只有通过对矫正对象进行回访的方式才能了解社区矫正情况。但是由于时间、精力等原因,法官的回访只能覆盖很小一部分社区矫正相关人员,对于被判处社区矫正刑的大部分罪犯,法官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效果无从掌握。这样法官便不能总结经验,很难把握社区矫正刑适用的宽严程度。
(一)、立法初期,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与合作,尽快出台判前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操作细则。
人民法院要贯彻社区矫正工作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对于可能判处社区矫正刑的被告均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调查,一方面要尽力缩短调查报告出具时间,必要时可以要求被告人家属提供一些不会影响调查影响报告公正性、真实性的证明报告等;一方面也可以是从审限方面入手,将出具调查影响报告时间排除在审限之外。目的是将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与审限制度很好地衔接起来,扩大社区矫正刑的适用范围。
(二)、法院作为整个社区矫正工作的起点应该严格把关,逐步推广社区纠正刑的适用程度。
就目前试点情况看,司法行政部门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但人民法院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起点,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成败同样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作为整项工作的起点,人民法院应该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工作要求,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充分运用社区矫正刑中的管制、缓刑制度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转变社会重型理念,克服压力,逐步推广社区矫正刑在刑罚总量中的比例。[6]
(三)、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相关人员交接上尽量实现无缝衔接以防造成脱漏管。
首先在告知矫正对象方面,法院应当做到当庭宣告实施社区矫正并告知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让矫正对象明白什么是社区矫正,如何接受社区矫正,如何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安机关和司法所去报到,如果违反社区矫正将受到何种刑罚等。
其次实践中经常出现社区矫正机关好不容易接到法律文书但矫正对象却未按期报到的情况,特别是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居住地址的矫正对象,常常因交接方面的不顺畅、不衔接,出现社区矫正刑人员法院无法控制,公安机关无法控制,基层司法行政组织无法控制的“三不管”等现象,针对这种情况,法院一方面应该及时送达法律文书给相应的司法矫正机构,让这些机构做好接收准备。[7]另一方面法院应该利用法院的震慑力,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利用法律的威严和判决社区矫正的教育性来引导社区矫正相关人员按时报到,接受社区纠正改造。
再次,法院决不能一判了之,再送出相应法律文书之后,不能坐等送达回执回到法院。法院工作人员要加强责任心,在限定报到期满后迅速与相关人员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构联系,确保该相关人员已经按时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才能将案卷整理归档。
(四)、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基层社区矫正小组沟通合作,实时针对社区矫正相关人员矫正表现作出相应裁定,维护法律严肃性。
人民法院在具体协调、落实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时,要始终注意加强与司法行政机构、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等社区矫正机构的联系,对于上报假释以及社区矫正中表现突出的可以予以减刑的缓刑对象的有关法律适用和评定标准问题,做到每季度沟通和联系一次,努力确保执法统一。
这样不仅体现了权力制衡,更提高执法效率。同时法院可以根据减刑规律,要求社区矫正组织将被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将相近情况对象归入一类,相比对照,即对在社区矫正中表现突出的缓刑甚至是假释对象要进行重点考察,建立相对规范、严格、透明的考察制度,这样不仅展示法院裁决的公正,也有利于社区矫正分子积极表现,争取对他们的依法减刑。同时通过相互的对应比照,对于表现普通的社区矫正相关分子,可以要求基层社区矫正组织、矫正小组对该对象训勉谈话,警示教育。对于在社区矫正当中,有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罪犯,则应依法处理,从而规范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奖惩制度。 (下转第42页)(上接第40页)
(五)、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各部门沟通合作,尽快参与建立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反馈机制。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这个信息交换平台实际就是贯穿整个社区矫正工作,连接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司法行政机构的一个工作平台,具有至关重要的沟通联系作用。这个平台的建立和范围的扩大,将是各部门协同分工合作的基础。届时,检察机关将量刑意见录入平台,法院要求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报告。法院判决或裁定后,可以直接通过信息交换平台抄送法律文书至社区矫正相关人员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等,确保信息交换无障碍,社区矫正机关相关人员不致进入脱管阶段。
但是现实情况中,信息交换平台的建立还有莫大阻碍。比如各部门的内外网连接,信息保密问题,技术条件不成熟等原因,全国范围内信息交换平台的建立尚有较长时间来筹建。但是要意识要这个平台建立的重要性,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努力,尽早完成该平台的建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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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社区矫正执行衔接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社区矫正执行衔接问题研究全文如下:
[摘 要]社区矫正在我国作为新生事物,是对传统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突破与创新。而新制度构建的快速性使得执法实践出现了衔接隐患。未来立法宜通过完善机关衔接创造执行衔接的外部环境,具体包括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衔接、社区矫正机构与专业机构之间的衔接、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衔接及社区矫正机构与社区组织的衔接等。社区矫正执行衔接的内部软件则可通过政策目标、无缝衔接制度及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等制度予以完善。
[关键词]社区矫正;机关衔接;政策制度衔接。
执行是社区矫正的核心。无论是从社区矫正设置的目的上看,还是从社会和谐稳定上考虑,执行都在社区矫正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各项制度的衔接将是其主要内容。
(一)司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衔接。
联合国向全世界推广缓刑制度并且建议成员国在对缓刑犯进行监督时,无论何时均不宜由警察监督,应由有关缓刑机构内的有资格的特别人员担任此项工作。[1]《刑法修正案(八)》顺应这一国际趋势,排除了公安机关在缓刑、假释、管制上的执行权。但遗憾的是本修正案并没有对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做出明确规定。厘清司法所与派出所之间的关系,是有效衔接两者的前提。如前所述,遵循权力性质分配原则,包括派出所在内的公安机关不应成为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改变现行工作主体与执法主体相分离的模式,设置单一的社区矫正管理与执行主体,实有必要。从域外各国司法实践来看,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多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区矫正机构。如美国统一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并设独立的假释委员会,负责假释及执行工作。
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安行政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没有联系。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我国实行独特的二元制国家管理模式。公安机关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社区矫正场所的开放性使得公安机关的社会管理与社区矫正管理活动产生众多交叉关系。从维护社会治安角度看,在相应公安机关辖区内的服刑人员应是公安机关的重点监控对象,且在其违反有关社会管理规定时,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服刑人员的户籍、档案等重要身份证明事项都与当地的公安机关有着紧密的联系。司法行政机关在管理社区矫正过程中与公安机关发生联系是必然的。特别是处于基层地位的司法所与派出所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公安机关与监狱机关有着较为良好的传统配合关系,且公安机关掌握着大量的社会管理资源,在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活动中,如果出现社区矫正人员的脱管或漏管甚至出现违法犯罪时,可以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的优势资源,以协助司法行政机关。
从司法实践来看,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之间的衔接断裂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服刑人员文件接收存在时间差,二是对异地服刑人员情况掌握不一致。司法所与派出所对服刑人员的有关信息来源不同。司法所是通过文件资料的普通传递获得的。派出所是从公安网络上直接下载的,存在时间差。文件来源获得的非同时性容易造成工作衔接上的误差。司法实务中已经出现公安机关列管服刑人员与司法所矫正人员不一致的现象。另外,从实际管控的紧密程度看,公安对服刑人员的现实情况了解不如司法所人员,从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看,需要司法所的实时情况报告。但在异地服刑人员中又会出现相反情况,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所缺乏顺畅的、快速渠道获知外地服刑人员情况。
公安机关有着快速的内部反应系统与机制,可以较好地了解外地服刑人员的实时情况。可见,司法所与派出所之间具有优势互补的紧密联系。从制度设计看,可以在派出所或者司法所之间设置联络员,以快速获知服刑人员的情况,实现资源共享。
(二)社区矫正机构与专业机构之间的衔接从服刑人员来源看,社区矫正机构中占绝大多数的是被假释与监外执行人员。此类服刑主体与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及管制类服刑人员的最大区别是其经历了较长的监禁刑。半军事化的监禁刑罚使得大部分服刑人员被监狱化。其在服刑期间的言论自由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此类群体在走出封闭的监狱之后,对其影响最大的是获得了精神上、言论上的自由。这也是很多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中不服判决的重要原因。如“部分矫正对象对于判决结果仍然存在着不满的情绪,从调研情况反映,有 52%的参加调研人员认为法院的判决正确;而认为判决部分正确,但刑罚过重的占 28%。”[2]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他们可以通过正常的申诉途径以纠正其认为“错误”的判决。但这种理论上的指导对他们多半没有效用。从服刑人员的心理分析看,他们的意见与不满并不代表着对自己判决的不服气,不满情绪来自于其自身对“类似”案件不一致判决判断的认识。
因他们对案件情况及法律知识了解的稀少,很难做出较为客观公正的判断。简单地通过性质上类似就作出与自己案件一致的认定,一旦其他案件判刑较低,则即认为自己的判决存在问题。对于此类服刑人员的不满情绪,如果不能对症下药,将很难对其开展有效的矫正。
北京市各区县兴建的阳光中途之家是一个制度较为完善,注重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心理辅导的机构,其软件配备较好。特别是专业的司法人员与心理学专家的加入,能够有针对性地对服刑人员的不满情绪进行抽丝剥茧式地解说释疑。司法实务中亦已有类似先例。阳光中途之家设置初衷就是以“家”的理念,以“阳光”式的温暖,帮助服刑人员走出以往心理阴影,以达内外兼治目的。
社区矫正机构,特别是司法所应充分利用这一专业性机构,提高对服刑人员的矫正效果。阳光中途之家与社区矫正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以北京市为例,阳光中途之家是以区县为单位进行设置的,其适用对象范围远远广于社区矫正对象,采归类方法,即不同的阳光中途之家其主要功能不一样。司法所则依附于社区而存在,其数量远远多于阳光中途之家,但配备措施较差,矫正手段缺乏专业性。阳光中途之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针对性。
名义上两者虽然都统属司法局管理,但具体制度与执业者有着相对独立性。司法实践中中途之家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特别是朝阳区中途之家具有国际性的样板标准,配套措施较好,但其功能并没有得到切实、充分的发挥,存在宣示作用倾向。另一方面社区内则服刑人员较多,专业性人员缺乏,影响了矫正效果。
社区矫正机构与类似的阳光中途之家等配套矫正措施之间的有效衔接对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从制度构建上看,可以考虑与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的联系类似,在中途之家或者司法所派驻联络员,加强彼此之间的联系,实现快速、有效矫正服刑人员的目的。与此类似,社区矫正机构宜与其他专业性机构建立常态联系,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优势,提高社区矫正效果。
(三)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衔接。
假释犯与暂予监外执行犯都曾于监狱服过刑,且是社区矫正对象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使得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必然存在密切的联系。但我国监狱管理机构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存在衔接不到位现象。根据现行设置,在国家一级设置监狱管理局隶属于司法部,在省市一级设置监狱管理局,隶属于司法厅,但在县一级则没有相应的监狱管理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则是以区县司法所为主的层级机构设置。监狱与司法所在最为基层也是最为重要的基础机构上存在衔接不力现象。
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之间衔接深层问题在于监狱管理机构与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的法律地位问题。从域外立法与司法实践来看,两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两种:一是在监狱管理局内部设置社区矫正机构;二是设置与监狱管理机构相对独立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即两机构之间处于平行地位。
就第一种情形而言,其优点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将社区矫正机构纳入到监狱管理机关,不会出现权力对抗之下的相互扯皮现象。权责一致的高度统一性不但可以相应地提高刑罚执行效率,还可以在认识上将监禁刑罚与社区矫正统一起来,使执行监禁刑罚时必然顾及到对非监禁刑罚的影响,将会对非监禁刑罚产生良性影响,避免出现“各扫门前雪”现象;
第二,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罚统归一个机关,可以实现两种刑罚手段的良性互动影响。其弊端是传统监禁刑罚的思想可能会影响到社区矫正,不能体现出社区矫正的先进理念。另外还可能造成社区矫正对监狱的过度依赖。第二种是设置独立的社区矫正机构,使其具备相对独立地位。如此可以实现管理的相对独立性,提高社区矫正机构的独立品性,从制度设计上保证社区矫正的发展。但其缺陷是明显的,容易出现两机关之间的冲突。因利益相对独立,在执行刑罚时,不利于做到前后首尾呼应,对接工作困难。从司法实践来看,一方面,已经有类似问题出现。
如北京市司法局拟在监狱设立中途之家教育基地,但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基于机关之间的相对独立性,社区矫正理念在某种程度上不同于监禁刑观念;
二是有侵犯监狱矫正机关权威之嫌。另一方面,随着机关的增多,势必要增加相应的衔接程序。相应机关会设置一些协调机关。协调机关的增多,不但增加了机关臃肿,在面对争议性较大的问题时很难做出适当决定,其协调依据更多地是建立在部门利益基础之上,决定带有很大的妥协性,易忽视服刑人员利益。
从矫正机构设置目的上看,应以服刑人员利益为出发点。在我国现阶段可采用第一种办法。在监狱管理局下分设社区矫正机构。其优点除上文所述外,关键在于能够保证矫正效果的统一性。在对服刑犯人制定矫正计划时要兼顾监狱内与监狱外特点,有利于实现矫正的目标,并能减少机构臃肿现象,其弊端可以通过加强行刑之间的互动来减少或者避免。
另外,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的衔接应逐步的由相关法律文书、罪犯的接收等基础性的、程序性、形式方面的衔接向利于服刑人员矫正改造等实质性的、内容性的方面衔接方向发展。比如在奖励措施方面,“行为通过奖赏(正强化)和避免惩罚(负强化)而得到加强,或者通过厌恶性刺激和失去奖赏而被消弱。”[3]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过程中随着接触人员的增多与复杂,其受“感染”途径与监狱相比明显增多。奖惩方式与力度大小与其恶习来源多少以及严重与否有着直接的关系。社区矫正“感染”的复杂性决定了社区矫正奖惩制度亦应相应地复杂多样。但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中奖惩制度脱胎于监狱中的奖惩制度,属于照搬移植,缺乏衔接中的层次与渐次发展性,极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有必要设置多层次、多方式的奖惩制度,以有效发挥奖惩机制功能。
(四)社区矫正机构与所在社区的衔接。
社区矫正目的是利用社区的开放性与社区资源的丰富性提高服刑人员矫正效果,使其快速回归社会。需要注意的是,社区矫正机构成立宗旨、性质虽较为明确,但其很多矫正活动都需要依赖服刑人员所在社区。社区矫正机构使用较为先进的矫正理念与现代的矫正方法矫正服刑人员,具体包括非营利性组织的加入,社会公民认可度的提高,公民参与意识的提高,管理的非官方性等。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社区仍处于旧有的行政管理阶段,其管理主体仍以政府组织为主,管理模式仍带有较强的计划痕迹。公众对社会事务缺乏参与的积极性。计划性特点使其社区缺乏竞争带来的活力与动力,缺乏专业性的社区治理人员。这种历史传统惯性会给社区矫正带来很大阻力,在社区矫正机构与社区之间形成一条天然的鸿沟。
如何填平这一鸿沟,是顺利开展社区矫正的重要保障。从两者良性互动看,宜在构建完善社区治理的过程中实现两者之间的有力衔接。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组织体的整合与衔接。社区中的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在社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成员在社区中觉悟一般较高,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矫正工作大部分要依赖于他们。为此,可以以一定的方式连接社区组织。如在接收服刑人员、了解服刑人员、评估服刑人员及设计、开展社区矫正计划时吸收他们参加,以加强彼此之间的了解并利用其在社区中的特殊人脉关系及在社区中的权威和服刑人员及其家属沟通联系。
第二,社区成员的整合与衔接。结合社区现代化治理模式,逐步摒弃计划性的管理体制,增加社区成员参与的积极性。对于积极参加社区义务矫正的,应适当给予鼓励。随着社区义务人员的增多,可以有效改变社区组织的官方性,并适当增加组织管理中的义务人员。
第三,社区组织机构的整合与衔接。传统上社区组织机构的官方性太浓,自治性不足。以社区矫正社会化整合为契机,应适当提升社区组织机构的自治性,增加新的自治性组织形式,打破居委会、村委会大一统的模式。有学者认为可以摒弃传统的居委会管理模式,建立新的自治性组织形式,并将社区矫正机构设立在自治性组织形式中。[4]
(一)政策衔接:矫正目的之回归。
在法治环境下,政策犹如一只看不见的手,发挥着极为重要的立法、司法导向作用。但任何政策的运用都有特定的度与既定的空间。社会政策与刑事政策是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之间的关系,社会政策对刑事政策具有指导性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政策决定着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在刑事法领域有着相对独立性,正是这种独立品性决定其区别于其他政策,成为刑事法域特有政策。就社区矫正而言,刑事政策对其影响具有直接性,而其他社会政策只对其产生间接性影响。从适用层序上看,刑事政策应优先适用,其后是其他社会政策。即刑事政策具有优先性,其他社会政策具有补充性。
从目前规范社区矫正规范性法律文件看,其所体现的政策性规定,呈两极化发展趋势。在层级较高的规范性文件中,优先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次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1 条规定:“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的工作,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社区矫正目的在于规范权力运行,以服刑人员为核心,开展宽严相济的教育改造,为他们提供顺利回归社会的条件。
维护社会稳定只是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一种附带效果,可以说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的直接结果就是维护了社会稳定。这符合刑事政策与维稳社会政策之间既有的层序性。但在层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中,上述两个政策呈现出逆向运用特点。在实践执行中优先考虑维稳社会政策,其次才是服刑人员的回归。如在《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开篇明确提出, 要从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而在更为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或工作手册中,基本都明确规定社区矫正首要目标是维护社会稳定。政策的逆向性运用会产生诸多弊端,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容易曲解社区矫正目的。从域外实践来看,社区矫正发端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设置社区矫正项目最初目的就是帮助服刑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以维稳之社会政策指导社区矫正会产生在矫正中以社会稳定为目的或核心构建相应的制度、项目措施,社区矫正本源目的则被放置于次要位置。囿于传统监禁刑罚弊端,出现了社区矫正这一新的刑罚执行方式,政策的逆向运用明显违背了社区矫正制度设置初衷,不利于社区矫正的顺利发展。
第二,容易侵犯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在以维稳为首要目标的社区矫正制度,容易发生工作重心的转移。服刑人员可能成为社会稳定的工具,而不是社区矫正的主题与核心。在发生特殊事件或者制定矫正计划时,可能更多地考虑其对社会环境的影响,而较少考虑甚至不考虑服刑人员的主体因素。如此极易出现以牺牲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为代价来维护社会稳定的现象。
第三,政策错位已经影响到司法实践。此种情形突出表现为国家在举办重大社会活动时,社区服刑人员成为重要管制对象,一切以社会稳定为中心,对服刑人员采取安抚甚至强行看管对策。如在奥运会期间、全国人大开会期间,都有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特殊维稳手段。很明显此做法已经脱离社区矫正本来目的,是对社区矫正的曲解与异化。
政策衔接不力或反向运用原因不外乎以下两点:首先,从社区矫正制度推行动力来看主要来自官方,且行政力量占据主要成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权力的重要特征。对于行政权力而言,其最大利益就是在于保证权力能够不受干扰,畅通无阻地运用。而社会稳定则是其重要的环境条件保障,因此社区矫正制度的维稳目的也就应运而生。其次,政府问责与政绩工程使然。社会稳定是衡量政府或相关部门的重要因子,也是政府问责制中的头号问题。
社区矫正依附于社区,社区虽然处于最底层,但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是行政权力的“两只脚”,没有它们权力将寸步难行。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与政令畅通思忖,维稳自然成为社区矫正中的重要指导政策,甚至取代了特定的刑事政策。基于上述原因分析,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纠正社区矫正指导政策,回归社区矫正目的:第一,增加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中所占比例。社区矫正来源于社会实践、发展动力亦在于社会。
通过增加社会因素,结合社区治理,加强社区矫正的自治性,降低社区矫正对国家行政的依赖性,减少政治功利对社区矫正的不良影响。第二,完善政府问责制度,将社区矫正效果,即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情况纳入当地政府绩效考核制度中。当然这需要将刑事政策贯穿到具体的法律制度中,并明确刑事政策与其他社会政策之间的关系,实现刑事政策与具体制度、刑事政策与其他社会政策的本真衔接。
(二)无缝衔接制度:社区矫正的双向延伸。
为加强社区矫正的有效运行,各地社区矫正机构纷纷建立具有前后延伸功能的衔接制度。其中对服刑人员的接收是开启无缝衔接的重要或者首要一环。如河北省承德市“各县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在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决定适用非监禁刑罚的法律文书生效当日,组织并指导社区矫正管理所前往人民法院或监狱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目前,已前往接收 224 人。”[5]目前,在服刑人员接收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文件材料的转送与服刑主体接收的非同步性。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在判处罪犯缓刑进行社区矫正时应将相应的法律文件抄送司法行政机构,但因抄送程序复杂,一些案件在宣判后,服刑人员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滞后。没有相应的执法依据,社区矫正机构无法对服刑人员办理接收手续。导致原判刑罚生效判决与执行环节衔接不力,容易造成脱管、漏管现象。特别是针对管制犯的接收材料滞后问题更为明显。这与《刑法修正案(八)》没有将其明文纳入到社区矫正范围内有很大的关系。文件材料接收与服刑主体接收的非同步性还会阻碍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实务中检察机关在发送“脱管”、“漏管”纠正建议时,司法所多会以司法文书送达迟延为借口搪塞,使得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第二,罪犯报到不及时。《社区矫正工作办法》第 20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 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 7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根据本法条规定,原则上被判处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是自己到司法所报到,完全依靠服刑人员的自觉性,缺乏相应的制度制约。如果罪犯不愿意返回居住地,特别是在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居住地公安机关很难掌握情况,且因公安机关不属于社区矫正的工作机关,容易出现工作延误现象,加剧了罪犯报到的不及时。
为避免上述在接收服刑人员中出现的衔接不力现象,可以考虑在法院内部设立社区矫正工作室。由法院人员、检察院人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社区负责人组成,个别时候可以由侦查机关人员参与。在法院判决完毕及时将服刑人员与相关文件移送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手中。检察人员除负责移送相关材料外,还可以对其移送与接收行为进行监督。与此类似,服刑人员在看守所或者监狱的情况下,应同样在此相应机关内设置社区矫正工作室,以保证相关材料与服刑人员接收的同步性,真正实现无缝衔接机制。
另外,可在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建立“社区矫正判决、裁定生效前通报”制度。在监狱机关与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建立其“释放和监外执行生效前通报”制度。[2] 23构建信息共享方面的衔接机制,为无缝衔接制度提供信息保障。但需要注意的是,前后延伸性制度应该保证其实施的有效性,防止出现司法作秀或者单纯“创新”现象。
北京市司法局印发的《关于区县阳光中途之家在监所建立教育基地的意见》确定在监所建立阳光中途之家教育基地。大致内容包括:每年一次为监狱干警提供矫正帮教等业务培训;每半年为临释罪犯开展回归讲座;每年推荐表现良好的社区服刑人员到监狱进行现身说法,与临释罪犯开展座谈;每三个月向临释罪犯提供一次就业信息,进行就业推介;每年下半年向监狱反馈地区刑满释放人员的表现情况;协助监狱组织临释罪犯到“阳光中途之家”接受教育。
另外,该意见还就监所的通报情况责任进行了规定。该《意见》规定的内容极大地促进了社区矫正与监狱机关之间的延伸性衔接,其积极性应予肯定。但《意见》体现出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首先是衔接频率较低,延伸行为间隔时间过长。最短的是三个月一次,其他都是以半年或一年为单位。过低的频率难以发挥有效衔接作用,其宣示性作用可能会大于实质作用。其次是部分内容可行性不大。如对监狱干警的业务培训问题,从其所属机关的相对独立性看,监狱干警有其自身的优越性,对新生社区矫正制度持观望态度,不少监狱干警存在对社区矫正人员应该适用监狱管理模式的错误认识,这在社区矫正官以监狱抽调干警为主的司法实践做法中足可看出。
第三,《意见》效力缺乏刚性。特别是对监狱责任的规定基本属于建议性质的,没有实质的约束力,对于不服从或者违反意见规定的缺乏制裁性后果。这势必会影响到延伸性衔接工作的顺利开展。从实效性与可行性上看,未来立法宜避免上述衔接缺陷,以可操作性为基准,制定能够保证一定频率的衔接行为且以制裁性后果为保障的法律规范文件,以构建真正意义上的社区矫正无缝衔接制度。
一个事物或者一项制度都有一个终结的标准。或者出于工作的简单性考虑,或者出于理念上的误差认识,以往对制度或者工作都有一个结束性的标志认识。就社区矫正制度看,一般情况下,“特殊群体”在心理恢复正常,特别是能够获得一份稳定的工作之后,就认为其已经能够顺利回归社会。从相应的法律规范文件看,一些合同、约定都已经终止,行为人亦不需要再去遵守特殊的义务。但这并不就意味着服刑人员真的可以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特殊群体”在回归社会之后,仍然需要一段时间适应社会。
社区矫正应摒弃传统的界限分明的制度结束标准,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回归标准”。特殊的回访与走访制度的构建都是社区矫正制度所需要的,将其特有的“安置帮教功能”向后延伸至“特殊群体”的回归生活,才能真正实现理想中的安置帮教回归,以解后顾之忧。
(三)审前社会调查制度:衔接中的正面交锋。
为规范社区矫正运行,增加社区矫正的可行性,各地纷纷建立被告审前社会调查机制。其运行模式很多是由法院委托被告人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审前调查,就被告人能否被判处缓刑进行审前调查。在庭审中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就社会调查情况向法庭宣读,并就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提出建议。此种方式虽能一定程度上增加裁判的准确性与公正性。但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实施审前社会调查机制存在如下两个疑难问题:
第一,有可能带来不公正。社区矫正机构是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在执行过程中为减少矫正人员的危险性,一般会对服刑人员提出较高要求,具体表现为要求服刑人员的危险系数越低越好。在审前社会调查中,社区矫正主体为减少工作中的麻烦,降低其工作难度可能会对服刑人员的社会调查进行较高的设置,并在其建议中持不予社区矫正的倾向性意见;
第二,有侵犯检察机关公诉权嫌疑。从诉讼程序顺序来看,社区矫正机构处于诉讼的最后阶段。由在程序之后的机构承担程序之前的诉讼行为,似有逆程序之嫌。
另外,公诉机关的公诉权本身包含着定罪与量刑两个方面的内容。特别是在我国正在进行的量刑改革情况下,由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既有法律依据,又符合诉讼程序。审前社会调查材料类似于品格证据,对被告的量刑具有重要意义,本质上属于量刑证据,“在我国,被告人的品格基本都是作为量刑情节影响量刑的。”[6]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有侵犯公诉机关公诉权之嫌。
但从其有效性上看,社区矫正机构在被告人的居住所在地,对被告人的情况及对社区的影响和社区对被告人的看法了解更为清晰。由其进行调查符合便利与全面性原则。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有对被告进行重罪控诉的倾向。另外他们对社区的了解不如社区矫正机构全面,完全由他们提出建议似乎亦有缺陷。为此本着尊重诉讼程序、公诉权权力运用及务实有效的原则,可以采取一种类似对抗式的审前社会调查机制。
公诉机关与社区矫正机关都有权也有义务对被判处缓刑和管制可能进行社区矫正的被告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可以分别参与社区矫正机构与控方两方主体的审前社会调查,并就是否可以实施社区矫正提出意见,由法院居中做出裁断。此种模式可以兼顾两者,摒弃各自缺点,并为继续深化对抗式诉讼模式提供动力,亦是公诉方量刑建议权的直接体现,能够保证公诉方量刑建议的更加合理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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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许多企业非常重视应用内部控制来加强内部管理。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内部控制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网络的发展与计算机的普及,企业已广泛应用会计电算化,使其内部控制也面临新的要求,建立健全与实际相符的内部控制显得迫在眉睫。所以企业应从企业基于会计电算化实施内部控制的原则出发,探究提出加强内部控制的策略,以促进企业有序发展。
关键词:企业;会计电算化;内部控制;策略
在实施会计电算化之后,企业的会计核算及管理环境发生巨大改变。而内部控制与企业财产物资的完整与安全息息相关,只有完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才能保证企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下去。因此,基于会计电算化探究企业的内部控制是一项重要课题。
一、基于会计电算化实施内部控制的原则
在会计实务中应用以计算机为主的电子信息技术,这就是会计电算化,它是由计算机代替人工实现记账、算账、报账、查账以及统计、分析、判断会计数据信息以提供决策的过程。会计电算化具备存储容量大、运算速度快、检索查询快捷、数据高度共享、准确分析数据等特点,不仅能大量节约时间、人力、物力,还冲击着内部控制[1]。基于会计电算化的内部控制是预防、发现并纠正系统错误、故障、舞弊等的重要途径,企业在实施内部控制时务必要严格遵循几项原则:一是遵循分离不兼容权限的基本原则,严格控制电算化会计系统的权限,避免操作人员通过不法操作使企业遭遇损失;二是遵循相互制约的原则,严格控制监督系统操作人员及其输入、处理、输出数据等行为,同时明确企业每一名人员的义务、责任,充分发挥约束与监督作用;三是遵循安全保密的原则,因为企业的会计工作与财务安全联系密切,只有遵循安全保密原则,加强管理、控制软硬件,才能避免企业流失机密性的资料;四是遵循内部防范的原则,加强对电算化会计系统的监管、控制,避免出现个人垄断的现象。
二、企业基于会计电算化加强内部控制的策略
(一)分离会计职能与其他职能,保持部门的独立性
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承担的主要是交易记录职能,它应与企业使用信息、组织业务的部门保持相互的独立性,以便分离其职能。一是由企业的业务部门负责执行所有交易,信息系统、会计部门都不能干涉;二是由业务部门正式书面授权对新的业务应用软件进行开发,或改变企业既有的应用软件;三是指定业务部门行使资产的监管权,信息系统、会计部门只能拥有完成工作所需的资产,而由业务部门负责保存其他业务资产;四是在错误日志中如实记录交易数据中发生的错误,并及时将其反馈到业务部门进行纠正,信息系统、会计部门的人员不能擅自对错误的交易数据进行纠正。
(二)加强和完善程序操作控制,确保信息处理质量
企业应严格制定上机操作规程,对机房内的工作作出一般性规定,并对使用计算机处理业务的过程提出具体的程序操作要求。一是企业无关人员切忌随意出入计算机机房操作;二是录入电算化会计系统的各种数据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批,且具备真实的、完整的原始凭证;三是录入数据的人员如果对数据产生疑问,需及时进行核对,切忌擅自修改;四是计算机机房工作人员切忌擅自将任何数据或资料提供给他人,不能随意将外来的软盘带入机房;五是一旦发现数据输入有误,应按照系统的提示进行纠正,包括编制补充登记、改正冲正负数的凭证等;六是操作人员在计算机开机之后不得随意离开工作现场,且每一周、每一月都要做好数据备份工作。当然,这一系列程序操作控制制度并非一成不变,要随着企业经营的改变而不断完善,只有通过详尽、完备的程序操作控制制度,才能从根源上保证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确保信息处理质量。
(三)完善档案管理及控制制度,防范新的系统风险
对传统的手工操作来说,会计信息以账、证、表等形式存储在纸质上,由人工完成收集、处理会计数据的工作,并编制会计报表,查询会计资料也是以纸质档案为基础[2]。但在会计电算化条件下,一些记录大大减少,很多经济业务、会计凭证等都依赖计算机进行输入、查询或阅读,且信息源自数据、程序,存储在各种各样的磁性介质上,一些业务或信息处理职能依靠计算机进行阅读。此时如果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极易出现不经批准就擅自更改数据的情况,且改动数据之后不会有任何痕迹留下,导致电算化会计系统面临新的问题及风险,务必要完善档案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一是严格履行接触控制,只允许负责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人员接触数据的存储介质,且安排专人保管档案资料,明确规定档案的归档与借阅制度;二是严格控制环境,落实防磁、防潮、防火、防尘等安全措施;三是加强后备控制,打造一支高素质企业财会科技队伍,为企业实施会计电算化提供支持。
(四)加强会计电算化内部审计,保证内部安全控制
一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基于会计电算化的企业内部控制对信息提出更高的可靠性要求,需要企业严格复查各项经济业务,避免发生舞弊、错误等行为。一方面,审计人员要查实记录的内容及事实,另一方面,审计人员要查实记录的资料,一旦发现失误要及时纠正。通过两方面复核查实,企业管理信息的可靠性与准确性及记录的真实性等得到保障。同时,企业还应加大对审计人员的监督、评价,真正做到查漏补缺,不断提高企业财务管理质量与水平。二是加强落实内部审计工作。在会计电算化环境下,企业应单独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使其在高层决策机构或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严格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且内部审计人员应充分关注数据及其处理系统,将安全控制落到实处。具体而言,内部审计人员应明确企业是否制定了与计算机硬件、程序、数据文件及数据的传送等有关的安全规定,不仅要检查企业处理站的计算机设备,还要检查其他的计算机终端、外围设备等,严格检测软件、系统等的可靠性,以保证内部安全控制。
(五)进一步落实病毒防控工作,增强网络的安全性
在网络环境下的电算化会计系统运行与维护中,企业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对计算机系统病毒进行防控,增强网络安全性[3]。一是尽量在不需要本地软硬盘的工作站中使用无盘工作站;二是应用计算机服务器网络杀毒软件对病毒进行实时监控与追踪;三是在网络服务中使用防病毒芯片等硬件来防治病毒;四是企业财务软件应捆绑或挂接第三方反病毒软件,提高软件的防病毒能力;五是针对外来传输的数据或软件实施病毒检查工作,严禁在业务系统中使用游戏软件;六是企业电算化会计系统的防病毒产品应及时升级。不管是一般环境还是网络环境,基于会计电算化的企业内部控制,都需采取上述措施落实病毒防控工作,并积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坚持提高企业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水平,包括计算机知识培训、会计知识培训等,从而加强对会计电算化的研究及实施。特别是在对付网络环境下令人恐惧的黑客攻击时,不仅要采取有效的病毒防控措施,还要充分发挥出社会的力量,致力于从道德、法律及技术等方面加强防范,进一步完善与强化会计电算化下企业的内部控制工作。
三、结语
虽然基于会计电算化的企业内部控制出错率较低,但错误依旧会发生,需要企业不断完善和加强内部控制,使企业的经济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从而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会计事业的基础上能够有序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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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绍宇.会计电算化环境下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风险与完善[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65-67.
1我国当前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结构
内部控制框架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一个规范体系,它是企业达成目标的指导框架,该框架规范了内部控制的目标、概念以及实施程序等内容。我国内部控制的第一个行政条例就是在1997年5月颁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在这之后,我国又于2000年7月颁布并实施了第一部要求内部控制的法律《会计法》,该法律体现了会计内部监督的理念,从2001年到2004年,我国财政部门相继颁布了10项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主要有《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试行)》以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资金(试行)》等,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在2006年的时候发布了《中央企业全民年风险管理指引》,该指引充分体现了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CICSC)于2006年7月正式确立,该委员会确立之后的第二年就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第一次提出了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整体框架。随后我国在2008年5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在2010年4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这两大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就这样,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结构就由此而生。它简要明了,结构合理、方法科学,正符合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CICSC)所倡导的基本规范体系。
2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与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
2.1内部控制整体框架
在1929年美国AAA(会计师协会)和FRB(联邦储备委员会)发布的《会计报表的验证》中,首次提到内部控制这一名词,1992年美国的COSO委员会提出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中指出,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一个由经理以上阶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过程,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使企业达到运营效果,与此同时,要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保证企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这就是COSO委员会认为的内部控制。在COSO委员会在1992年9月发布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中,明确提出了支撑内部控制的框架五要素,分别是:控制环境、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风险评估以及监督,这五元素共同构建了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各元素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制约的。
2.2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
企业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它是渗透于企业各项活动中的行动,企业风险管理所涉及的人员是整个企业的员工,不分阶层,一个企业要想茁壮成长就必须要将风险管理过程应用在每个部门和每一位员工身上。企业风险管理既可以从企业的总体对其进行分析,也可以从单独的部门对企业有一定认识,企业风险管理框架的目标就是实现企业的目标。构成企业风险管理的八要素分别为:内部环境、目标制定、风险反应、风险评估、事项识别、信息和沟通、控制活动和监督。其中,需要注意的是风险反应,它主要分为四类:减少风险、共担风险、规避风险与接收风险四类,企业应对每一个重要的风险都要考虑相应的风险反应方案。
3从企业内部控制走向全面风险管理———3C全面风险管理框
在企业中实施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是新时期下的环境所导致的,在我国企业的管理中,风险管理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近年来,由于我国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薄弱而引发的事件不再少数,所以,建立我国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成为了我国企业发展的首要问题。我国在2004年由COSO委员会颁布了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基础,这一框架的发布迎来了全面风险管理时代。2008年5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在这一规范中,能够明显看出,我国由原来的理论框架已经逐渐走向了风险管理,进一步完善了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2010年4月,我国又相继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并在2012年进一步完善了该条例,要求实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企业,要对企业本身进行自我评估,并相应地作出自我评价报告,交由政府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这充分说明了我国企业正在从内部控制走向全面风险管理。我国企业要想提高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首先,管理者要树立风险管理理念,提高管理层的风险意识,对企业所涉及的风险要素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去应对,同时,还要加强道德与行为准则体系建设,适当地激励或是约束企业员工,建立一套具有操作性的行为规范和准则。除此之外,要明确企业的战略目标,需要注意的是,在设定战略目标的时候,要考虑企业自身能够承受的风险数量。在以上的基础上,借鉴国外企业风险管理的经验,将目标—风险—管理这三个体系结合在一起,构建3C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在3C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下,具体要实现以下五个目标,分别是:保护企业不因灾害事件遭受损失;达到企业整体经营战略目标;保证信息沟通以及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有效率的运营;遵守法律。3C全面风险管理初步分成三层,还可以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进行细分。
制定3C全面风险框架的目的就是将风险整合起来进行管理,有利于推动我国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以中国电信湖南公司为例,中国电信湖南公司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主要是为顺应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要求和资本市场监管机构的要求,提出了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和要求,同时,也是为了促进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随着中国电信这个大集团的不断发展,该公司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多,那么相对应的风险程度也就越来越高,所以,为了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效率,该公司决定实现全面风险管理。在整个管理的过程中,中国电信湖南公司完全按照国家的政策执行,并且不断进行体制机制的创新和改革,切实地推进五项集中管理,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主辅主附分离、建立集中统一的会计管理体系、加快推进战略转型和建立有效支撑公司战略的内部运营体系,加强内部控制,来满足了国有资本监督管理的要求。此外,中国电信湖南公司还要成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以此来确定整个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还成立了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团队,将整体的风险管理策略传递到各个部门中并予以实施,总之,要将系统论的思想重新进行考量,并且切实地应用到电信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中,以此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保证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水平能够上升,进一步促进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从某种程度上说,企业风险管理包含了企业内部制度,同时,二者之间又形成了新的目标—战略目标,这是企业的最高目标。实际上,企业风险管理具有四个构成要素,分别是:目标设定、风险评估、风险应付和事项识别,它们成为了我国企业风险管理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未来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意识。企业为了适应当前千变万化的市场环境,应该将全面风险管理切实地应用到管理活动中,与此同时,企业要根据ISO发布的《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加强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带进新的发展阶段。
4结束语
总而言之,全面风险管理是内部控制发展的必然方向,构建3C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是企业的必然选择,这样既能够对企业风险管理进行控制又能够建设内控制度,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浪费和不必要的重复,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全面风险管理势必在不久的将来应用到各个企业的建设之中。
【摘 要】企业内部控制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及企业的重视,在我国,随着2010年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成功施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也在逐步完善。内控体系建设对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防范风险和提升公司价值具有重要意义,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是全面提升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制度安排。内控规范是个系统性工程,应提高对内控体系认识,扎实推进内控规范实施过程,建立健全内控责任机构,将内控规范要求与公司现行经营管理要求相结合,提升内控体系效率。
【关键词】企业;内部控制
一、关于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单位为了保证实现经营管理目标,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组织内部经营活动而建立的各职能部门之间对业务活动进行组织、制约、考核和调节的方法、程序和措施,用以明确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控制系统的总称。内部控制渗透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也可以说,企业只要存在经济活动和经营管理,就需要有相应的内部控制活动。此外,内部控制活动还出现在企业内的各个阶层与各种职能部门中,它不仅包括企业管理当局授权和指挥购货、销货、生产等经营活动的各种方式方法,也包括核算、审查、分析各种信息资料及报告的程序与步骤,还包括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综合计划、控制、评价而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等。企业作为现代社会中最主要的经济组织离不开内部控制,没有一个完善、科学的内控制度,其经济活动就不能取得预期效果。而且,近些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面对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和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不断扩大,企业越来越关注环境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加强内部监督和治理,建立对经营活动、管理活动监管和评价的有效机制,并形成一个健全完整、运行灵活的控制网络系统,以促进企业经营活动更好的进行。
二、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的必要性
一个企业如果没有内部控制标准和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所有的控制都存在于各个管理人员零星的自主活动中,无法依据系统化的内部控制标准进行内部管理。大量的实践证明:得控则强、失控则弱、无控则乱,因而内部控制成为衡量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标志,构建一个完整、科学的内部控制控制体系,既是企业组织管理的客观要求,也是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运行的根本保障以及成为市场竞争主体的重要保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变得越来越激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也不断产生新的变化,企业为了减少决策失误,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尽可能避免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应加强企业内控管理。具体来说,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构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可以促进企业经营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明确各部门的工作目标,激发各部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使各部门的经济活动协调一致,使企业实现保值、增值。二是遏制腐败的需要,薄弱的内部控制是兹生企业领导人贪污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而目前已发现的贪污腐败事件也正证实了这一点。企业的权利过于集中,如果企业的内控不严,就会给贪污、挪用单位资产等非法行为提供机会,一些单位负责人为了经济利益授意、指使甚至强令其手下员工办理一些非法事项,从而损害单位利益。三是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国有企业经营者对会计信息的关注主要基于其个人利益目标以及对其政绩、声誉的影响,如果企业内控不严,则企业经营者提供给企业所有者的会计信息就有可能被扭曲。同时,由于企业经营者与债权人的利益目标不一致,债权人所获取的会计信息也可能是虚假的。四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近几年来,通过改革、改组、兼并、资产重组和加强管理等,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这只是一个阶段性的成果,国有企业整体盈利能力仍然不强,多数中小型国有企业利润增加不明显,一些国有企业的领导仍然不注重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严重影响了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三、加强内部控制的几点做法
1.高度重视,有效推进内部规范工作的实施。
人作为企业的主体,也是企业各项政策的执行者,应该最先从根本上提高自身对内部控制的认识程度。只有企业各级人员认识上得到了提高,企业各个业务部门、人员才能真正贯彻企业的各项制也只有提高认识,才能增强自觉性,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才能真正落实到位。
2.建立健全企业内控制度。
对于很多民营中小型企业和内部人控制较严重的企业来说,它们或许根本没有内部控制制度,因为他们大多对会计不太熟悉和不太重视,他们更看重的是业务,会计的作用更是被老板所代替。有的企业存在内部控制,但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全面,没有覆盖所有的部门和人员,也没有渗透到企业各个业务领域和各个操作环节。面对这些问题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必须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二是必须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其得到全面实施。制度是确保流程控制法制化的关键,制度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只有建立有效的制度,明确控制流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内容和关键点,才能把内控制度真正落实。构建严密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应包括三个相对独立的控制层次:首先是在企业一线供产销全过程中融入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制度,建立以“防”为主的监控防线;其次是设立事后监督,即在会计部门常规性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对其各个岗位、各项业务进行日常性和周期性的核查,建立以“堵”为主的监控防线;最后是一套相匹配的绩效考核体系,对每个岗位的职责进行明确。
3.优化内控环境。
有了领导的重视,有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还需要有内部控制的良好环境。一个企业的内部控制必然受到组织结构、职工胜任能力及忠诚度、分权与责任表达、预算与财务报告、组织牵制与制衡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控制环境是对控制程序和控制技术的选择及其有效性有着重要影响的各种因素的总和,包括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两大类,我们一般说的都是内部环境。要优化内部控制环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①树立先进管理思想,企业管理层必须树立现代管理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并通过有效的信息传导机制确保企业全体员工都明确自己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②要培育遵守制度的企业文化,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现代企业也要成为法治企业,无论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还是最基层的企业员工,都应当对企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以制度为标准检验经营管理的对错和效果,发挥其保护、监督、制衡的作用。
③优化组织结构,企业的组织结构在设计时,应对每一个部门的责任与利益明确规定,既要防止权力重叠也要避免出现权力真空,使每一项业务处理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机构和具体人员负责。
④要在企业内部形成勤于学习、善于学习的氛围,努力建设学习型企业,抛弃个人经验主义的一些东西,以谦虚的态度,从先进同行那里学习管理中的好制度、好方法,还要善于从书本上学习现代企业管理的知识和方法,敏于观察、勤于思考,总结和制订适合自身管理和发展的内控制度。
4.强化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五大要素。要对企业控制环境总体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确保企业的资产、资金的合理配置;对企业风险管理机制及其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保证企业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对企业各生产经营业务实施控制活动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确保企业的资金落实、到位;对企业建立信息系统、获取及传递信息等信息处理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对企业内部监督主体状况、内部监督机制的设置情况、内部监督活动的实施情况等进行审查和评价,确保企业的财务控制落到实处。
5.充实内控人才储备,提高人员工作水平。
由于《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发布,我国大多数的市企业都有加强内部控制的强烈需求,涉及的就业人数也大大增加,但是我国目前的内部控制专业人才储备却严重不足。企业管理要以人为本,人力资源管理是合理配置和开发企业的人力资源,以实现企业目标的管理活动,在信息化环境下,企业加强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加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对于内部控制而言,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主要是保证和提高员工的素质和品行。信息化环境对员工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员工不但要熟悉业务,还要掌握软件系统的操作。可以建立员工培训机制,企业应结合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员工培训机制,通过培训使员工更具工作责任感,明确自己工作的重要性,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逐步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此外,企业还应该通过完善的内控制度来约束企业员工行为,建立良好的绩效评价、激励机制,防止掌握企业重要信息资源的人才流失以及相应的信息资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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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中,对内部控制的建设往往是无意识的或依据的是国外大公司的模式。因此构建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内部控制模式有利于企业提高绩效,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借鉴。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房地产企业发展成为我国支柱产业,政府对的调控政策不断出台。房地产企业资金紧张、存量房增加,经营、财务风险在不断增加。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房地产行业正式进入了增值税时代。房地产行业将面对更为复杂的内部外部经营风险。本文从房地产企业内控制概述出发,结合增值税的特点,对内控制一些应对变化进行分析。
关键词:房地产;营改增;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一、房地产企业内控制度概述
内部控制是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程序,是一个严密的、较为完整的控制体系。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度是以专业的管理制度为基础,以监管和防范风险为目标,通过全方位建立过程控制体系、描述关键控制点和以流程形式直观表达生产经营业务过程而形成的管理规范。
二、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
房地产企业数量多、资质低、竞争激烈。项目开发周期长、投资大,整个过程存在经营风险。营改增后不仅是税种上的变化,同时还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十分重要。第一,建立良好的内控制能对整个项目各阶段实施监督,能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二,内控制能够监督考核企业各部门的工作是否高效,能保障企业的经营效率,保障企业完成既定的经营目标。
三、房地产内部控制制度的现状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制度认识不足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普遍存在只注重具体开发的工作,管理上缺乏战略意识、对中长期的发展没有规划。某些地产企业还停留在“抢地”就能赚钱,毫无经营风险意识。适合企业自身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而且不会在短期就能产生经济效益。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如果缺乏长远眼光,不会重视这项工作,甚至它的的建立产生怀疑,不愿意进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或者只是让内部控制流于形式,降低了防范风险的能力与经营水平。
(二)缺乏风险意识,疏于企业的内部控制许多房地产企业是抢到地后,迅速开发建设和销售,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很轻视。房地产企业往往只会重视外部因素,对于因为自身内部控制的缺乏而带来的风险因素考虑的很少。近些年在房地产企业只在盲目扩张,忽视了因缺乏内控制建设而带来的管理缺陷。
四、增值税后内控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营改增将地产企业带入增值税时代,这不仅是简单税种的变化,它要求企业对自身的经营流程重新进行设计,内部管理要由粗犷转向精细。企业管理层必须重视,共同谋划、积极应对,做好风险内控,项目流程的各环节,要求予以规范化。这能使企业平稳过渡达到最终降低税负、促进发展的目的。
(一)完善好内部环境治理结构中的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必须有效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履行相应的责任。营改增后具有一定规模的房地产企业可以在内部设内部审计部门,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是很必要的。房地产行业的人员流动性较大,要实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人力资源政策。另外,还要加强自身的企业文化建设,应该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重点强化营改增后的内部风险意识。“人的价值高于物的价值,企业价值高于员工个人价值,社会价值高于企业价值”这是万达的核心价值观。
(二)加强工程及合同的控制建安成本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成本中所占比例最大(约占40%)、跨越时间最长、涉及单位最多的。营改增后房地产的税率为由5%上升至11%,能否取得抵扣的进项税发票成为降低税负关键。关键控制点:首先要在工程招标时,要求必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其次,在签订各类工程合同时要增加相应发票条款。最后,营改增过渡阶段后的建筑合同成本是否上涨问题,建筑企业主要项目人工成本费用不能取得进项发票,势必导致成本增加。所以选择的建筑企业必须能对其建筑人工成本目标有效控制。
(三)加强资金营运的控制房地产企业资金营运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是:保证资金安全,保持各环节资金的周转和高效,保证资金的的供求达到动态平衡。由于营改增后税率的增加,房地产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税率为11%比较营业税高98%。以成交价100万元的房屋为例,营改增前营业税为5万元,营改增后需缴纳销项税9.91万元,可见必须要取得相应的进项税抵扣才能达到企业资金的动态平衡。项目在房屋竣工决算后,进入销售为主的阶段,增值税大部分为销项税,而企业所得税、土增税继续在地方预交,所以后期对资金需求较大。企业要严格按照预算要求组织协调资金调度,定期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如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既保证税款的交纳又要避免资金冗余。
(四)加强制衡与监督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涉及到房地产相关诸多行业,能帮助企业达到一体化、多元化的战略目标。同时企业的经营管理会变得更复杂,将会遇到更多的问题。首先房地产企业要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其次,部门不相容的岗位要分离,定期内审,对于业务岗位定期(集团内部)轮换。最后,拓宽监督举报渠道。
(五)加强对企业人员的培训营改增后对房地产企业员工要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尤其是财务人员、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专用发票的保管、不能抵扣销项税的费用、项目各阶段税收风险管控。
五、结束语
营改增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是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它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房地产企业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进一步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李燕.解析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6(02).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一、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每一个企业的壮大和有序运营都需要各部门的全力配合,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也是不可缺少的,作为企业管理中的内部控制工作也是十分重要的。它关系到了企业发展中每一个阶段决策的制定和实行,并且需要随着实际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它不仅对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数据分析,同时它也是实现企业内部的监管工作的重要方法和必然途径。但是,在目前的企业管理中,却没有充分的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不仅仅是受内部控制体制的影响,同时也与企业中的员工有着重要的联系。因此,需要企业在日常的管理中需要不断地进行改进,以便于更好的发挥出内部控制应有的作用,不断地提高企业自身的各项能力,从而更好地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
二、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中的不足之处
(一)公司的管理模式比较单一
在我国的企业管理中,企业的重大决策和人事变动都是由管理人员全力控制的,但是个人或者少数人看待问题的角度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因此,这种模式要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公平公正的处事态度,即使部分公司采取设置董事会等类似的机构来实现公平决策,但是在实际的执行中仍然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对于风险的判断能力和企业发展规划的全局性。
(二)经济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
现在的企业对于风险的管理的重视相较于往年来说有所提高,但是这种风险管理的制度却是不全面的,因而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变革中,加强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很少有企业会单独的设置风险管理部门进行专业的风险预测和监管,从而大大降低了企业对于经济风险的抵抗和控制能力,无法实现企业的效益。
(三)监督管理有漏洞
在企业的日常管理中主要是通过明确的上下级的职责与权利为基础来进行的,并相应的承担了监督与管理的责任,同时相关的监管制度是不健全的,这种不健全不仅表现在执行的力度不彻底,同时还体现在没有将这种责任落实到具体的管理人员身上。因此,这种企业内部的责任监管工作的效率就停留在了表面上,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自身的管理隐患。
(四)市场风险评估不全面
在信息化发展的影响下,电子商务等多种新兴的经济发展模式大大的改变了我国的经济发展结构,同时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我国的企业需要面对的是世界各地区实体店或电子商务的竞争,这极大地加剧了企业的运营风险。虽然部分企业对于经济风险的管理意识有一些提高,但是大都局限于财务部门的管理和控制,但是应对外来的经济风险能力仍然有待提高。
三、构建经济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新机制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控制系统
建立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应以内部环境为重要基础、以风险评估为重要环节、以控制活动为重要手段、以信息与沟通为重要条件、以内部监督为重要保证,构建成以内部管理为重点的内部控制体系。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应由制度控制系统、预算控制系统、考评控制系统和激励控制系统组成。这种系统涉及到的内容和作用都是比较大的,不仅可以实现明确的职位分工的作用,也可以很好的进行员工对外经济活动的范围的界定,同时,还能通过公平的考核制度很好的为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工作氛围,调动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建立企业风险管理体系
建立和健全企业的风险管理体系,是实现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因素之一。充分的发挥它的预见性,实现有目的的进行企业风险的预测。可以通过现阶段的企业各部门的数据汇总和市场的变化进行分析,从而帮助企业制定后续的发展路线,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的风险,这个过程必须长期的坚持下去,并适当的进行调整,这样才能很好的发挥出它的效果。企业的风险管理体系主要由风险管理机制、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处理等内容构成。其中,企业的风险管理机制是企业进行风险管理的基础,良好的风险管理机制是企业风险管理能否有效的前提。企业风险管理机制通常包括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和风险预警系统。因而,在实际的企业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中,必须要按照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来进行相关部门的设置,同时,配套的监督管理工作也要进行明确的分工,并慢慢的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三)建立健全财务危机预警系统
企业应当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通过研究可以发现影响企业风险的因素是比较多的,生产成本、销售成本、市场需求、管理水平、政策调整等都会有一定的影响,而且这种问题一旦出现就会表现得比较明显,因此,需要客观的进行该系统的建立。必须要本着真实、准确和全面的原则来进行风险预警指标的制定,同时也需要选出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财务数据进行企业全方位的分析从而做出判断,为后期的发展提供一些参考性的意见。
(四)建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企业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作因素。信息化程度是反映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竞争能力强弱的重要标志。建立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能保证企业财务预警机制有效运作,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及时完整的经营结果数据,企业管理当局可以依据这些数据,与预先设定的财务预警指标进行比较。当有超出或低于预警指标的情形发生时,就表明企业财务状况不良,企业管理当局应及早依据预警指标所代表的经营内涵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判断,以防止财务危机的继续恶化。组建管理信息系统,要重视需求分析。需求分析关系到企业的整体规划,因此,要充分动员企业各个职能部门、还可以聘请专业咨询公司。做好软件与企业实际情况的匹配。在基础工作方面,数据的处理也是非常重要的,它包括所有材料、物资、产品的数据编码,现实数据和历史数据的衔接以及数据信息规范化等工作。
(五)重视相关人员的选拔和培养
企业的财务部门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因此进行相关工作人员的选拔必须要非常谨慎。可以通过人力资源部门进行专业的人员招聘工作,重视相关的专业技能的考核和资质的审核,同时正确的价值观和较好的职业素养也是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各种考核之后,需要在上岗之前进行系统性的培训和企业文化的灌输。设置公平的升迁考核制度,通过会计人员实际的工作表现和效率进行综合的评价,为员工之间的良性竞争提供有利的环境,以此来带动企业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相关制度的制定和健全仅仅是为了约束和引导日常工作的有序进行,但是企业的管理水平的提升才是实现提高企业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我们的管理人员需要重视和公平对待每一个员工,对待消极怠工和违规操作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的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是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根本途径。
四、结语
通过对现阶段的企业内部控制中的经济风险管理的全面分析,可以发现和总结一些不足之处,并且可以有针对性的将这些弊端进行改进。不断的加强公司管理阶层对于经济风险的管理意识,同时也需要不断的进行企业文化的营造,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向心力,以便于更好的实现和提高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和效率。建立和健全相关的内部管理、风险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措施,条件允许的话可以设置专门的风险评估部门,有理由相信通过做好上述的几点要求,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并逐步完善内部控制的新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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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是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机制,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己采用存款保险制度以避免存款者挤提风潮带来的危害。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存款保险制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本文中,主要针对我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对其金融结构经营行为影响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下文中内容,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同行业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存款保险;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影响;分析
引言:
当今在随着存款保险的制度推出,使其很好的改变金融机构中的经验环境,与此同时也有效的改变存款人的心里预期,更好的促进一些中小型银行的发展。与此同时,针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银行经营效率进行全面的提高,然而保费的支出也将不会对银行的成本带来压力,但是个别金融机构将会由于经营失败而进一步退出市场。
1.案例分析
对我国和美国为例,美国存款属于一项有本金风险的“风险资产”,这在一定程度上和我国的存款人传统理解的存款五本金风险,完全不相同。由于存在着不同,进一步决定了危机状态下银行是存款流出,我国在危机状态或资产价格向下时,银行体系是出现存款回流,这也是中国和欧美在金融体系上的最大不同。在风险面前,中国市场的所有资金,无论多大规模,都可以回到银行的怀抱,本金无风险;而在美国或者欧、日等市场,在真正的风险面前,银行体系不能为资金提供本金安全,资金只能奔向国债市场。而我国必须要走这条路就是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2.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特征
针对存款保险制度来说,主要是在国际上通行的存款人保护的支柱,与此同时也是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所在。现阶段在世界上大概已经是有一百一十三个国家和地区中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
2.1关于实行有限赔付的分析
现阶段在平稳的经济环境之下,全额的保障并不是保护存款人的一种有效方式,由于这将会增加道德风险的理由。反而言之,有效的赔付能够为债权人以及大额存款人员提供监督银行经营活动的激励,针对债权人来说,主要是和大额存款人员通过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能够限制银行以及其经营人员的高风险行为。根据国际方面的经验来分析,赔付限额通常情况下是人均GDP的二倍到五倍之间,或者是覆盖了百分之九十之上的存款人,同时一些类型的存款也并不受到保护,比如非法存款等。
2.2关于风险差别费率的分析
在国际方面,保险费率制度主要是可以分为两种:第一是费率;第二是基于风险。针对单一的费率来说,主要是采取统一的取率水平,然而风险差别费率主要是根据投保结构的风险情况下所征收的而不同保费。针对其单一费率较为容易使风险机构成为高风险结构买单,进而使其存在着交叉补贴的情况。因此现阶段已经是越来越多的国家以及银行引入了风险差别费率,从而使其能够为投保结构降低风险提供有力帮助。2.3关于信息的搜集以及检查如果信息出现不对称,主要是道德风险出现的主要原因,从而使其存款的保险机构以及监督机构很难观察到银行的贷款性质,这个时候银行可能会做出高风险的贷款项目。因此,存款的保险机构已经是被赋予成为对投保银行进行信息的手机以及检查的权利,从而使其能够有效的降低和银行之间所存在着的信息不对称,与此同时也能够为风险的差别费率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3.存款保险制度所带来的影响分析
3.1信息收集以及检查
针对信息不对称来说,主要是道德风险出现的根源所在,从而使存款机构以及监管机构很难观测到银行贷款性质,然而针对银行,将会存在一些高风险的贷款项目。所以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更好的对投保银行进行信息方面收集以及权利检查,使其能够有效的降低出现和银行之间所存在着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与此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为风险识别费率奠定出良好的基础。
3.2由于早期纠正措施分析
针对存款保险制度来说,在能够为存款人提供保证的过程中,事实上主要是将存在的风险转移到了自己身上。为了能有效的防治银行道德分析,使其能够对自身损失降到最低。针对存款保险的机构来说,必须要满足最低的资本要求,使其能够根据其资本充足的状态下进而早期采取一些纠正措施。例如美国规定,投保结构充足率要小于百分之四,那么存款机构将会有权利限制关联交易,同时也有权利限制资产增长等。然而在资本充足率小于百分之二的情况下,那么存款保险机构将会对该投保机构进行关闭。
4.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金融机构经营影响分析
4.1能够提高银行效率以及提高利润水平
第一是参保收益将会高出没有参保收益,在自愿进行参保的过程中,只有参保收益能够高出没有参保收益的情况下,银行才能愿意加入到存款保险制度。根据国际发展角度来分析,在多数国家当中,主要是强制性的进行保修,只有德国这个国家实施自愿保险。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所有银行必须要自愿的参与到存款保险体系当中,这也是直接的说明只要存款保险制度能够设计合理,那么便会能使金融机构的参保收益比不参保收益高。第二是保费的支出能够提高银行规模。在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起来后,投保的机构将会根据存款规模以及对保险费用进行收取,如果存款规模比较大,那么保险费用则比较多,针对存款成本提高来说,将会直接影响到投标机构规模能否进行扩大。然而针对投保机构来说,是否进行规模扩大,主要受所处在的规模收益情况进行确定。经过研究表明,在我国一些大型商业银行中,主要处在一个收益递减的阶段,必须要对其模式降低提高效益收入。然而针对中小型银行来说,其机构主要出于规模收益递增阶段,必修要通过不断加快规模使其对效率进行增加。所以,对于我国一些大型商业银行而言,其存款保险费用支出将会超过限制规定规模扩张速度,然而我国的一些中小型银行,其存款保险费用支出并不会对其扩张速度带来直接的影响。
4.2能够对市场竞争以及优胜劣汰等功能提高
第一是通过放宽机构准入使其对民营银行进行加快发展,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来说,银行在经营失败后,通常做法就是由国家部门对存蓄存款进行“兜底”。针对民营银行来说,它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是国家所有,并且和一些大银行相比较的话,更容易出现倒闭现象,对于政府部门,通常将会不断的提高银行业的准入标准,使其能够严格的控制一些民营银行成立。这也是近几年来我国不设立民营银行的一个主要原因。要是设立民营银行,必须要要求民营银行的股东能够承到其无限责任,这就较为明显的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进行了违背。同时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后,能够更加明确的对民营银行之内的金融经营失败做出风险补充以及成本分担,并且主要是由存款保险的管理机构对风险进行处置,在客观方面,政府部门要不断的鼓励中小型银行设立。第二是要对中小型银行竞争力进行不断的提高,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人因为安全方面的考虑,主要把资金存入到大型银行中,然而导致一些小银行生存出现困难。通过对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使其能够在任何一家银行存款都可以得到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人们对小型银行的信息,同时也能够提高小型银行的市场竞争力,更好的体现出小型银行自身灵活的特点。
总结:
通过上述内容分析后可以知道,一个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更好的促进金融机构的发展。首先将不同类型以及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放到一个平台上进行竞争,能够有利于对结构准入进行放宽,同时提高民营银行的发展,不断对中小型银行的竞争力进行提高。其次通过对银行的规模效率进行提升,使其能够加快银行效益水平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庄伟,王卫东.存款保险制度对包头市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影响探析[J].北方金融,2015,07(12):123-124
[2]何德旭,史晓琳,饶云清.金融安全网:内在联系与运行机理[J].当代财经,2010,05(08):134-135
[3]吴蔚蓝,李轩,李双红《.存款保险条例》实施后的影响及效应分析[J].甘肃金融,2015,10(08):156-157
[4]邵文韬.金融体制改革视角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D].长安大学,2013.12(24):140-147
[5]王惠连.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08.12(24):105-108
【摘要】目前,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刚刚建立,本文首先对存款保险制度运作机制进行了解读,根据银行风险度量的指标联系存款保险制度中的差别费率,认为差别费率可以根据银行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总额的大小来最终确定。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问题普遍存在,对此提出风险管控建议。
【关键词】存款保险;道德风险;激励框架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深化进入到最后阶段,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存贷利差缩小,中小银行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经营管理不善就会给自身带来破产的风险,利率市场化考验着各存款机构的自主定价能力、内部治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在银行业“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存款保险制度在维护市场的有序稳定运行方面起到了安全网的作用。银行破产倒闭,通过合法程序退出市场,避免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累积,同时存款人的存款也能得到全部或者部分清偿,维护了存款人的信心,化解了行业危机。从这个意义上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金融业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安排,也是利率市场化防范和化解风险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
存款保险制度最早是在美国建立的,经过80多年的发展,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已趋于成熟,我国在借鉴国外制度设计的基础上建立起新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具体的运作机制上有自身鲜明的特点。我国存款保险基金从构成上来说,没有原始资本金,全部基金来源于投保银行的保费、存款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清算破产银行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以下权力:一是根据投保机构的存款规模和结构计算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二是有权核查投保机构报送资料的真实性,监测投保机构的风险,适时调整费率。三是如果投保机构出现较严重的问题,对投保机构提出风险警示并告知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四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接近国际主流的“风险最小化”模式,除了对破产银行的接管、清算的权力,还有对所有存款机构的事前监管权,并与人行、银监会实现信息互通,能够及早对银行过度冒险行为进行纠正和风险处置,避免银行风险积累。存款保险基金主要运用于在投保机构出现信用危机时给付保险金,可以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直接偿付存款人,也可以是委托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代为偿付,还可以对破产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给合格的投保机构提供资金担保促成机构重组。一方面,各大小投保机构缴纳的保费注入存款保险基金,另一方面,存款保险机构行使赔偿职能资金流出存款保险基金,稳定的余额作为闲置资金可以投资于政府债券、央行票据等债券类工具。
二、银行风险与差别费率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刚刚建立,目前实行对于不同的存款机构实行的是单一费率,但是很快将过渡到国际通行的差别费率制度。差别费率的厘定应该与银行的风险挂钩,风险大的存款机构相应地承担较多的保费。衡量银行风险程度主流的指标是Z值,它衡量的是银行“距离破产有多远”,也可以理解为信用风险或者违约风险。Lepetitetal.(2008)和黄隽(2010)将Z值定义为银行亏损小于净资产概率的估计量其中,μit和σit是第i家银行ROA的均值和方差,kit表示资本占总资产的份额,显然,Z值是在股票收益波动率的基础上,加入了财务指标,因此,是一个综合性的指标。Z值小于σit,破产的风险大幅增加;Z值等于零时,银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总的来说,Z值与银行的破产风险呈现负相关关系。其中,CAR表示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越高,银行的破产风险就越小,Z值也越大,这与之前的评判标准一致。加之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对不同的风险资产赋予了不同权重,是目前为止衡量风险资产很科学的方法。由于Z值的波动跟银行风险的大小不是线性关系,根据Z值来确定差别费率还需要很多后续的研究工作。考虑到影响银行风险的重要渠道———信贷渠道,银行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总额之比也被认为是衡量银行风险的重要财务指标。用这种衡量方法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和简便性,银行保费的差别费率可以根据银行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总额的大小来最终确定。目前,我国宏观经济疲软,企业的经营状况恶化,直接导致了银行不良贷款率节节攀升,其中,农商行的不良贷款已经超越2%的警戒线,是主要的风险点。为了防范个别银行的信用风险爆发,差别费率的制定势在必行。
三、道德风险的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上世纪30年代美国的经济大危机密不可分。危机中总共有超过9000家银行破产倒闭,占到银行总数的三分之一,涉及存款金额80多亿,严重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为了维护存款人的信心和遏制银行挤兑风潮,政府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储蓄贷款协会,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然而,80年代银行业的储贷危机证明了大方的存款保险制度是道德风险的根源之一。MatutesandVives(1996)认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投保银行进行高风险投资项目时,不需要给存款人支付额外的利率作为补偿,银行为了获得更多的盈利,就会承担过度的风险,从而扩大了单个银行的不稳定性。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实现削弱储户挤兑的同时,产生了激励银行冒险行为的道德风险。AsliDemirguc-KuntandEdwardJ.Kane(2002)认为存款保险的作用是有限的,强调道德风险激励与存款保险过度普遍的覆盖有关。此外,他还研究了存款保险制度与银行稳定性的关系,把制度环境作为影响因素,认为对银行系统的审慎监管能够限制道德风险的产生,而在监管无效的情况下,存款保险制度的负面效应较大,要谨慎引入。GroppandVesala(2004)对欧洲银行的存款保险、银行牌照价值、对次级债券持有者的监控与银行冒险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得出如下结论:一是存款机构次级债券的比例可以作为市场约束限制道德风险和银行过度冒险行为。更进一步,次级债券比例高的存款机构更倾向于控制风险,而次级债券比例低的存款机构对于存款保险的反应是增加其杠杆比率。二是具有较高牌照价值的银行反对额外风险(虽然不反对更高的杠杆),不管金融安全网的监管是否严格。三是系统重要性银行(toobigtofail)的风险倾向与存款保险制度引入没有必然联系,存款保险制度的安全网界限只对规模较小的银行是可靠的。Angineretal.(2013)对2004~2009年间96个国家4019家银行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存款保险、银行风险和系统脆弱性三者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大方的金融安全网络增加了银行风险和系统脆弱性,在金融危机前的2004~2006年间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效应以致产生危机,然而在危机期间,有存款保险覆盖的国家的银行风险更低,系统稳定性更好(稳定效应)。最后,他们发现全部样本中存款保险的整体效果依然是负的,这表明相比于存款保险在金融恐慌期间的稳定效应,由于道德风险产生的失稳效应更大。更进一步,根据银行监督质量指标进行分类———Barthetal.(2008)将银行监管当局的权力赋值0~14,实证结果发现,对于监管质量高的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在整个样本区间内能够降低银行系统风险。
四、构建适当的激励框架
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问题是始终存在的,如何从制度设计上减少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在多大程度上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一直以来都是国内外学者不断探索的问题。目前,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已经从强制性、限额偿付、差别费率和“风险最小化”模式等方面进行了改革,但是,市场监督、当局监管等外部治理因素也需要配套改革,共同构建银行系统的激励约束框架,管控道德风险。存款人可以通过要求更高的利率、取出存款、卖出存款机构的股票等行为对存款机构的不良经营管理行为起到约束作用。这种市场约束的有效性取决于银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以及对于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制度的健全程度。银行较之其他企业,风险更具隐蔽性,贷款质量不易观察造成贷款风险的积累,如果一家银行接连出现贷款坏账,结果可能一夜之间倒闭,美国雷曼兄弟的破产也是如此。因此,银行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信息是十分必要的。投资者可以根据银行资产安全状况、盈利能力、流动性状况、资本构成情况以及贷款投向和金融衍生工具带来的市场风险进行多层次的综合评估做出决策,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盲目挤兑发生。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该发挥其独特的监管职能,避免与央行、银监会重复监管。具体来说,央行在问题银行申请破产后充当“最后贷款人”角色,银监会对存款机构进行日常合规性监管,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具有提前处置权,即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的预防和纠正措施,比如罚款、追加保险金甚至免除存款机构参与存款保险资格。央行负责收取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收取存款保险基金,需要彼此相互协调确保不会给存款机构带来过重的负担。监管当局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制度、联合检查制度和紧急磋商制度,执行对银行的全面风险监控和职能管理,比如更换管理团队,来共同约束银行审慎经营、合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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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制度创新是企业为获得更大的收益或利润而进行的以新的企业制度取代旧的企业制度的变革活动,是对企业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制度创新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
所谓“平庸的企业靠领导、优秀的企业靠制度,卓越的企业靠文化”,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当前市场,企业要想发展壮大、长盛不衰,首先就要从整章建制入手,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体系,是现代企业发展进程中的必经之路。详细介绍了制度建设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并且结合当下企业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几点建议,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能够为相关企业提供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创新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数量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并且以中小企业的数量居多,这些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壮大,而要想实现这一发展目标,最根本的方法就是改变原有的管理模式,实现制度化的管理方式。由于原有的管理方法带有一定的随意性,较多的依赖于最高管理者的素质,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企业的发展,使得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具有稳定的发展优势。因此,企业要想实现发展目标,就要从内部的管理入手,建立一套系统、科学、严密、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通过管理制度的宣贯落实,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实现管理出效益的发展目标。
1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重要功能
在现代企业的发展中,管理制度的创新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不仅有助于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有助于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继续生存下去,以实现现代化的企业发展目标。企业的管理制度具有独特性的特点,正是因为如此,才能在现代化的社会发展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性阶段,创新是发展的第一要义,没有创新,企业就不具有发展的动力,因此,要想使企业重获新生,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就要从管理制度的创新上入手,在传统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改革。现代化的管理制度是实现企业发展的重要法宝,没有创新性的管理制度,企业就不能适应现代化的发展需要,特别是对于根基不稳定的中小企业而言,更加需要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而对于大型企业而言,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仍然保持相应的地位,就要在企业中进行创新性的改革,而管理制度的创新是其中最为主要的内容,只有不断从内部激发出企业的活力,才能实现企业规范化的管理,从而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2企业管理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将现代化的管理制度落实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而是首先要解决其在传统管理模式下遗留下的缺陷。当前,企业管理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思想认识、创新精神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几个方面,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作用的发挥。要加强对当前企业制度的有效管理,实现现代化的创新发展,将我国的企业培养成为满足市场需要的现代化企业,必须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对制度创新管理的认识,不断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水平。下面笔者总结了当前企业制度管理中一些常见的问题,并进行详细的探讨。首先企业对制度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也就是说认识度还没有达到相应的水平,一些企业管理者更倾向于传统的经营模式,我们并不能完全摒弃传统的管理模式,因为传统模式之所以在过去得到应用必然是具有一定可取之处的,但是现代社会在发展的过程中,企业的发展环境出现了明显的转变,因此传统模式所适应的环境不同了,因此其功能也不会得到更为有效的发挥,综上所述,企业管理者必须要转变传统的管理思路、调整传统的企业管理制度才能使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其次,企业缺少必要的创新精神,创新性的培养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创新是企业发展的灵魂,使企业实现飞跃的动力,目前的企业管理制度缺少创新性的精神就造成了企业发展后劲不足,从而不利于企业文化的建立,在现代社会中,企业文化实际上就是企业发展的内在表现形式,要想使企业实现管理制度上的创新,就要在创新精神的培养方面多下功夫。第三,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企业管理制度缺少必要的创新,在企业中,负责内部管理的部门是财务部,而在财务审核上都是由同一领导把关的,这就造成工作效率以及审查方面都不能达到理想的管理效果,企业中虽然设置了不同的部门与组织机构,但是其功能却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造成企业管理制度下的相关工作难以落实。
3企业管理创新的几点建议及解决办法
3.1管理制度的规范化
企业要取得成功其必要条件就是不断追求管理制度的规范与创新,有什么样的企业管理制度及实施效果,就有什么样的企业发展成效。成功的企业在管理制度实施方面具有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规范化的管理制度编制或创新及其实施效果较其他企业成功,而且是保持在不断的稳定创新和优化的过程之中,循环升级式地提高管理制度的实施质量,保持和增强科学、高效的企业管理制度体系的运转效能,也就是说,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拥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其内部的企业管理制度也是具有较强的优势,企业间如果在同一产品,在市场领域里的竞争存在优劣之分,一定是企业间在整体企业管理制度的总体表现效果上存在差距,创新性的特征及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保证和促进企业管理制度在规范的轨道上实施,发挥其在企业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3.2人本管理体制的创新
创新是现代企业的活力之源,任何企业发展到一定时期,都会对新的市场环境产生一些不适应,出现一些新问题。企业只有不断地创造新的管理方式和方法,不断改进管理机制,才能使企业获得管理上的支持力和内驱力,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而管理创新的核心是制度创新,因此,企业管理制度制定好了,对于企业管理的创新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是最重要的资源,而知识背后是人才,人才是第一资源,所以作为企业如何吸收人才,留住人才,如何充分挖掘他们的潜能,这是人本管理必须研究和创新的主要内容,尤其是国企想留住人才更是难上加难。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根据能力和忠诚度对企业人员进行分析,对重点人才进行了长期的职业生涯设计,不单是靠金钱留人,靠感情留人,更是靠事业留人,使员工的个人发展和企业自身的发展能够融为一体。
3.3健全企业财务制度
企业的财务制度应充分体现产权关系清晰、财会政策公平、企业自主理财并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原则,企业要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建立适合市场需要的投资决策体系和资金运营体系,增强投融资风险意识,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加强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考核分析以及现金流量表的运筹和控制,加快资金周转,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会计制度,及时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以真实反应企业经营状况,实行公司制的企业要健全公司内部财务会计制度,配合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
4结论
综上所述,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实现管理制度的创新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这也是现代化管理中的必然要求,制度的创新实际上就是对企业内部管理上的一项重要变革,只有在当前企业实际情况的基础之上制定出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并不断创新,才能实现发展的目标,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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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的规模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并成为了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在现代社会中,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小企业要想得到更加稳定的发展,就一定要重视起企业的管理制度建设。本文主要对现代中小企业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希望为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现代;中小企业;管理制度;创新
前言
中小企业在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是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在其特殊的体制环境中成长,很多的中小企业在制度建设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严重的限制者企业的发展。面对当前激励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小企业一定要重视起管理制度的创新,积极的更新制度才能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下面将对现代中小企业管理制度创新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
一、管理制度创新的重要性
首先,在现代社会中中小企业的制度创新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社会已经步入到了经济时代,知识创新成为了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推动力。对企业发展来说,知识的创新对技术技术革命和产品更新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局面。同时在知识创新下企业有必要积极的进行制度改革优化,以便于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推动企业在市场中健康的发展。其次,面对当前的世界经济一体化局势,中小企业要想站稳脚跟,在国际市场中进行竞争,一定要重视起管理制度的创新和改革。只有企业不断的研发新的产品技术,提高企业的产品市场竞争力,才能真正得到发展。对此企业的制度创新是基础条件,同时也是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条件。企业的经营目的主要是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尤其是中小企业,由于受到规模和成本上的限制,更加要重视制度建设,而不是单纯的只追求利益。同时,很多企业中存在人才缺失或者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只有积极更新管理制度,才能均衡各个方面的发展,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此外,为了提升中小企业的国际化进程,应重视起管理制度的创新。传统的企业集权管理模式在当前社会中已经严重地阻碍了企业的经济健康发展,只有根据市场的需求,积极的调整企业组织管理模式才能更好的适应市场发展,提高企业的活力,保证各项经营指标得到提升。
二、现代中小企业的制度特点
从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历程来看,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中,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受到限制的。我国大多数的中小企业都是私营的或者合伙制的企业。这些企业首先在类型上来看,中小企业是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在这当中的合伙人却也承担这一部分的责任,使得企业经营风险比较大。同时,在产权上存在着高度集中的现象。中小企业中无论是个人业主制企业还是合伙制企业,企业的经营者与持有者通常都是一个人。这个人在企业中有着绝对的权利,导致企业权利过度的集中。其次,中小企业中很大一部分以家族制度为主要的企业制度。我国的中小企业中很多是由个体经商户演变起来的,这些又通常都是以家庭为基础单位的经营模式。这种家庭模式的企业在管理过程中会存在很多的问题,人情上的来往导致很多制度并不能付诸于实践,这个企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麻烦。此外,管理者和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大多存在着亲属关系,管理层次不够明确,使得企业管理的稳定性有所丧失。
三、现代中小企业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制度认识不足
当前我国的中小企业在管理制度中存在着两点明显的错误。首先,当前不少中小企业仍然采取传统的管理模式进行企业内部管理,在管理中存在着认识不足的问题,甚至始终不愿意接受新的管理制度,只想维持企业的原有管理模式。其次,有一部分企业领导者虽然也知道管理的重要性,但在进行管理制度创新的过程中,无法将制度上的创新与实践创新相结合,导致管理制度的创新难以付诸于实践。
(二)制度制定不够完善
我国的中小企业中有很大一部分企业并没有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导致企业管理混乱。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是因为企业的管理制度制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偏差,比较重视以人为本工作理念,导致管理制度的权威性有所丧失。同时在管理制度执行的过程中明显的存在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同时也缺少相应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在企业的安全生产中,对产品的质量管理不够重视,这样的情况十分容易将企业陷入到经营危机当中,给企业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
(三)管理制度执行力度不足
管理制度的制定最终只有落实到执行中才能真正的展现出制度的作用。当前一部分中小企业已经认识到了管理制度创新的重要性,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操作流程,但在实际制度的执行过程中,无法真正的展现出管理制度的优越性。这种问题的产生主要原因是因为企业内部仍然存在着严重的人情关系。在进行执行的过程中,管理者会因为私人的关系而网开一面,最终导致执行力度严重的不足。这样的现象将严重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给企业的创新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
四、现代中小企业管理制度缺陷主要表现
(一)产权制度的缺失
中小企业产权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中小企业中很大一部分是民营企业,这些企业的产权与领导者的个人财产之间是没有明确区分的,并没有形成现代化的完善产权制度。其次,这些企业在产权结构上是比较单一化的,权利通常集中在一人身上,或者由自家亲属等作为企业其他的工作人员,导致产权结构与家庭关系之间难以脱离。在这样的环境下,中小企业的产权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缺失,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组织制度缺失
我国的中小企业的组织制度,通常以传统企业制度而存在。这种形式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极为不利的影响。我国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了合伙制的企业经营模式中合伙人同样要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中小企业虽然很多采取了合伙制,但所投入的又不多,导致企业很难依靠组织制度来促进企业发展。同时,中小企业中财产通常集中于一人身上,权利的集中和资金的集中给企业的发展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三)管理制度缺失
中小企业管理制度的缺失是企业规模难以扩大,企业难以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当前大多数的中小企业中都缺少完善的管理制度,在管理中常常会呈现出管理随意性强国或者缺少规范化的特点。同时,多数的中小企业都是靠领导者白手起家而发展起来的,这部分领导者并不善于指挥他人,在员工沟通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导致企业能招到优秀的人才,但始终难以留住高素质的人才。
五、现代中小企业管理制度创新
从世界大范围来看,西方的企业中几乎都形成了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并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能起到良好的效果,能有效的推动企业在市场中前行。而当前我国的中小企业中仍然在管理制度上存在着问题,导致企业发展受到了阻碍。因此,中小企业要想发展就需要积极的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并在原有的基础上加以改造,探索一条科学的发展道路,推动企业发展。
(一)管理思维的创新
我国很多中小企业领导者缺少制度创新的认识,难以摆脱传统的思维方式,导致思想出现了严重的落后现象。思想上的落后将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效果,同时也会给企业的经济效益带来不良的影响。对此,作为企业领导者应积极的强化自身思维意识,通过市场调查等范式来完善企业管理的制度,认识到管理制度创新的重要性。同时应加强对企业内部员工的专业培训和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创新,从整体上提升企业的经营效果。
(二)产权制度上的创新
首先,企业产权制度的完善是推动企业稳定前行的重要基础。因此,企业应重视起建立完善的产权制度。同时我国原有的中小企业产权制度不利于企业的合理配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出现了资金短缺的问题。对此,中小企业应积极的联合起来,将原本松散的资金结合在一起实现资本的联合,然后再将资本以借贷等方式来投向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中去。这样的方式一方面能使企业的产权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同时也能有效的解决资金上的缺失问题。此外,应将企业的人力资本与产权多元化之间结合起来,通过参股的方式来引进高素质的专业人才,提升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结构,强化企业的软实力。
(三)管理制度上的创新
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逐渐扩大,很多家族式的管理模式已经显然无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同时在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定的问题。面对当前如此激烈的社会竞争,作为中小企业一定要先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积极的在原有制度基础上进行制度的创新,才能更好的适应市场需求。其次,企业应将充分的发挥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我国中小企业中的核心竞争力。此外,应建立起完善的激励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控制企业内部风险问题的发生,推动中小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管理人员的能力创新
在当今社会中人才是第一发展力,对中小企业来说更是如此。企业要想得到更加稳定的发展一定要重视起人才的建设和创新。在这当中企业领导者的素质起着主导性的作用。对此,作为中小企业的领导者应重视起个人素质的提升和能力的提升,多与其他发展较好的企业进行沟通,达到强化个人的目的,同时要吸收一些外来的好的管理制度,从思想上得到全面提升。同时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对企业管理制度执行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在这方面企业应重视对管理人员的培养,对原有的管理人员应采取二次教育的方式或者专家讲座等方式来进行培养,提高他们在工作中的责任心和管理意识,保证管理制度能得到落实。此外,也可以聘请一些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员到企业中从事工作,在物质上和企业文化上尽量的满足于人才的需求。并建立起一定的激励制度,使表现好的员工能得到适当的奖励和鼓励,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达到全面推进企业发展的目的。
(五)内部监测的创新
企业的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是要通过纳入管理过程而实现的。因此,要想保证企业的内部管理和控制有效性,那么就一定要做好内部的监测,随时控制企业发生的新情况。企业内部监测主要是通过内部建立起的相互制约的机制,能够对企业中的一些事情进行监测,并保证内部的资源合理利用,使企业制度得到完善。
结语
我国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相关资料调查显示,我国的中小企业占所有企业的90%,对此更加要重视起中小企业的管理制度建设。面对当前的市场状况,中小企业要想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就一定要积极的创新企业管理制度,与市场需要相结合,同时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这样才能更好的推动企业前进。对此,企业应将传统的管理方式进行积极创新,完善内部的管理制度,使自身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推动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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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经济学在坚持正统的新古典理论硬核的同时,不断修正新古典理论的保护带。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制度经济学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在大力发展工业来促进国民经济的提高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污染问题日趋严重,雾霾、温室效应这些污染已严重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排污收费是一项重要环境保护制度,是从经济学角度制定出来的、典型的外部性内部化的法律制度,因此本文将试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探讨排污收费制度。
一、排污收费制度概述
排污收费,又称为征收排污费,是根据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污染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向法律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一定费用的行为规范。①排污收费是一项重要环境保护制度,要求污染者承担环境污染对社会损害的经济责任,使得“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促进污染者积极治理环境污染,最终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我国排污收费的征收主要有:污水、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废气、危险废物和噪声超标排污费五项。排污费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保部门征收,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与数量,环保部门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所有收缴的排污费,都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二、对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20世纪初,英国经济学家庇古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系统地对外部性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外部性实质是私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的差额问题,这种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主体决策行为产生的结果,没有全部被该经济主体承担。如果行为产生的收益全部或部分被他人占有,则产生的外部性是正外部性;反之,行为所产生的成本全部或部分被他人承担,这时产生的外部性是负外部性。克服“外部不经济性”的基本途径是使负外部性内部化,即通过确立一定的制度使经济主体决策行为的成本和收益之间重新具有一致性,排污收费是实现“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治理环境污染的一项重要制度。例如,我国现在严重的雾霾,主要是由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组成,是一种典型的大气污染。产生雾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气资源的使用费未加入到污染者的生产成本中,污染者出于生产效益与利润的考虑,无约束的开发、利用,不仅浪费了大气资源,而且严重地破坏了大气环境,没有排污者会主动限制自己使用大气资源或改善大气资源状态。经济主体都把利润作为自己的追求,每个排污者都肆无忌惮的往大气中排放污染物,由于外部成本顺利转嫁到社会,排污者便会丧失保护环境、减少排污、治理污染的自我约束,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由此可以看出,利用环境资源从事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污染具有典型的外在性,即外部性,并且属于负外部性。环境污染者应当承担造成这种外部不经济性的经济责任,即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过程。环境污染者要么建立治污设备、及时治理污染,要么缴纳排污费继续排污。还是拿雾霾来说,污染者建立治理大气污染设备的费用和缴纳的大气排污费都会核算到生产成本中,出于对生产效益与利润的追求,污染者会对建立大气污染治理设备所需要的费用和缴纳的排污费做一个对比,如果建立治污设备的费用高于排污费时,就会选择缴纳排污费继续排污;反之,需要缴纳的排污费高于建立治污设备的费用,就会选择建立治污设备,治理污染。
三、对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评析
从以上对排污收费制度的探究,笔者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制定出来的排污收费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一条成功的环境管理经验,激励了我们对生态环的保护。排污收费制度是典型的外部性内部化的法律制度,使污染这种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无疑会促使企业建立治污设备,并积极投入使用到生产过程中,最终达到改善环境的目的。排污收费制度不仅体现了我国环境法受益者负担的基本原则,而且是经济学和法律相结合的成功典范,发挥了法律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强制作用。虽然,排污收费制度的确立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效益,但是我们也得看到其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主要存在收费标准的制定复杂、难度大,收费标准明显偏低,信息不真实性,排污费据实收缴难度大等问题。
四、结论
综上所述,确立排污费制度,对我们的生态保护具有积极作用,也是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我们在看到排污收费制度带来的效益的同时,还应该看到排污收费制度本身也存在的一些缺陷和实施过程中的难度。这些问题的出现,势必要求我们要继续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加大惩治污染的力度,真正地做到“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使我国的自然资源得到合理地使用。
1现代企业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①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缺乏明确的职责
纵观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企业虽然引进了不少优秀的管理人才,但是,由于各部门之间存在一定的隔阂,难以实现很好的沟通与合作,导致出现管理问题时各个部门相互推诿责任,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管理职责的不明确,并且在企业内部企业经营者更多的是将管理重点放在生产经营环节中,而对经济管理工作则忽视,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大多形同虚设,各岗位也没有制定明确的责任制,这样不但影响了经济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也抑制了部分积极上进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最终导致现代企业的经济管理部门出现管理混乱现象。
②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组织结构松散
当前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组织结构松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经济管理组织结构单一。在企业规模较小的时候,直线式管理方式可以有效地执行相关管理命令,提高生产效率,但是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这种管理组织结构对于企业来说是弊大于利的,很容易造成人浮于事、机构重叠的问题;二是,经济管理组织结构中领导层次的缺失。这种现象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经营者“一把抓”造成的,但什么事情都由经营者管理注定会导致管理上的漏洞,而这种漏洞无疑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好影响;三是,企业各部门之间的隔阂比较大,这种隔阂会严重影响到企业内部的交流合作,造成矛盾的增加,进而影响企业自身价值的实现,自身利益的提高。
③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制度不健全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的开展。就目前而言,很多企业至今仍旧在使用传统的管理制度,而这种管理制度毫无疑问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要了。没有一个完善的经济管理制度就无法保证企业内部分工明确,进而影响到企业的资源利用率不高,生产效率不高,导致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2解决现代企业经济管理问题的方法
①实现经济管理理念的更新
管理理念是实现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的思想基础,也是引导具体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因此,在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中管理层管理理念的更新是十分重要的。要尽快的转变传统守旧的管理理念,树立最新的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理念,在企业内部广泛的宣传经济管理的重要性,同时,积极引入危机管理意识和战略意识,也有利于企业在经济管理方针和目标的制定中形成科学的管理观念和全局观念。
②构建现代企业的经济管理制度
现代企业作为社会主要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管理制度的创新过程中,不但要解决企业内部现有制度问题,更要为企业的发展和生产注入新的活力,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更好的服务。因此,构建现代企业的经济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全面分析、综合考虑的原则,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在原有的经济管理制度基础之上,对其进行一定的调整,使其更能够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
③优化现代企业经济管理体系
经济管理体系是企业经营的组织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企业经济管理工作开展必须依靠经济管理体系,例如,当领导确定企业的发展模式和方向之后,接下来就要依靠经济管理体系通过各部门的具体实施来进行经济活动,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由此可见,构建经济管理体系的重要性,而对于现代企业经济管理体系进行优化时,应该具有一种超前的意识和长远目光,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优势和劣势,结合企业经济管理体系存在诸多特点的同时,采用分解评审和分层次优化的方法,然后将各个方面评审的结果进行综合,以辩证的手段使经济管理体系得到系统性优化。
④调整现代企业经济管理方式
笔者已经论述过粗放型的经济管理方式,以及无法满足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了,因此,调整现代企业经济管理方式也是一件重要事情,其对企业发展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经济管理方式由粗放型向着集约型转变可以更好的实现企业和现代经济环境的接轨与融合。同时,集约型管理方式消耗较低、成本较低、产品质量较高、经济效益较高,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应该大力推广。
3结语
综上所述。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有着重要的价值,企业的管理者应该从内心上接受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理念,并将其应用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环节中。相比于以往企业管理模式来说,现代企业经济管理更加的复杂和多样性,对此,在管理过程中,不仅要重视管理人才的引进和使用,更要建立一个良好的管理创新氛围,积极的吸收员工优秀的管理思想,进而健全企业的管理制度、优化企业的管理组织、调整企业的经济管理方式,面对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应及时的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够不断的提高现代企业的经济管理水平,促进现代企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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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合理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是一国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核心问题。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保障制度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社会保障中的内容
1.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当中最为关键的部分,社会保险的概念是指以国家为主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实施,运用社会力量,通过立法手段向劳动者及其雇主筹措资金建立专项基金,以保证在劳动者失去劳动收入后获得一定程度的收入补偿。社会保险的种类有许多,主要有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
2.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的对象是社会上低收入者与弱势群体,通过直接给予这部分群体经济上的支持,以满足他们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社会救助的形式同样都许多:包括住房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灾害救助制度,贫困救助制度等等。
3.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最高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社会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面向社会全体公民,提供良好的,免费的服务。社会福利从实质上说应该是一种针对全体社会成员的一种津贴。
4.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针对的对象比较特殊,对象大多是国家或社会上那些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烈士等。社会抚恤的本身就是一项较为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针对的对象十分狭隘,享受社会优抚待遇的对象是为整个国家及社会有所付出,牺牲的,具有特殊的地位。因此社会优抚的待遇往往是比较高级别的。
5.社会互助
社会互助更加能体现一座城市在社会保障上的“温度”,因为社会互助是针对那些有生活困难社会成员,并由公民自愿帮扶形成的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指的是社会组织和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的活动。他是一种自愿的、非营利性的,其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会的捐款、自愿捐款,政府救助资金来源是税收和其他方面的支持。社会互助的主要形式有: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组织;慈善救济的民间公益组织;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自发组成的各种形式的互助组织等。
二、社会保障对城市经济发展的作用
1.维持社会稳定,为城市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一个完整,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维持社会稳定的效果是不言而喻的,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能够让居民充分享受更有安全感的城市生活,居民在获得了更好的生活满足感后,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犯罪率。整个城市呈现出安定和谐的局面,在这样的整体环境中,将能够更好地为城市的经济发展提供“土壤”。社会保障制度的价值取向在于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让社会能够安定有序。社会保障的最重要的责任是将公平与互济为主题,更好地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现代社会中,随着现代民主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更加注重自身的权益,人们内心的自由与平等的意识不断增强,这就对社会公平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们不仅仅关注公平本身,开始更加关注整个社会公平的进程。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正好契合广大群众内心的需求,符合每一个社会人的内心价值取向,通过一系列的社会保障制度将每一个人的生活保证在一个规定好了的标准之中,能够有效地消除存在于整个社会当中的极端情绪,对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能够有效地缓和社会上的矛盾,尤其是在现在这样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快速转型的阶段,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维持好社会基本结构的稳定,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价值将得到进一步的升华,可以理解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必须是和生产力同样的以制度为保证的尊重。
2.促进城市居民消费,拉动城市经济快速增长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但是近年来,随着出口锐减,投资下降,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只剩下消费这一项。因此促进城市居民消费,对拉动内需与整个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国在制定经济政策中明确指出将扩大内需作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要想让社会群众大胆放心地消费,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解决广大社会群体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在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够享受相对应的有保障服务。这就需要一套完整的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对于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3.提高城市居民生活幸福感,吸引人口定居
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思想是为了让社会群体的生活质量控制在一个设定好的标准之上,在满足了这些群体的生活方面的需求后,整个城市居民的生活幸福感将会大大提升,这对于广大群众来说是十分具有吸引力的。打个比方,广大群众更加愿意到大城市去生活,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大城市能够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能够提供更为丰富的社会福利,由此,吸引了大量的人口来到这些大城市,这些流动人口的到来对于整个城市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没有这些人口带来的生产力,城市的经济发展与城市的整体建设不可能这么快完成的。
4.缩小城市居民收入差距
上文论述到,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价值就是在于给予广大群众最直接的公平与正义,让全体社会群众能够享受到一个规定好了的标准之上的生活。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内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收入差距问题,这些收入差距的存在让整个社会结构十分不稳定,为了避免出现不想出现的局面,必须要有一套完整有效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去缩小城市居民的收入差距,尽管社会保障制度在缩小城市收入差距上的能力与税收相比十分薄弱,但是社会保障体系能够在缩小城市居民收入差距的基础上为广大社会群众提供一系列的最低保障的生活服务,这是不能通过税收做到的。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1.采取多种社会保障筹资模式,尽力弥补社会保障基金缺乏为了更好地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在于社会保障制度投入的资金足够大,但是如果社会保障需要的资金全部由政府掏腰包,政府在财政支出上的压力会十分的大,因此,政府应当广开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源,大力鼓动社会中的非政府组织,包括企业以及公益组织充分地参与到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活动中来,尽可能地减少财政支出压力,尽可能地弥补社会保障基金的缺乏,尽可能地让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入稳定在一个高标准的水平之上。政府部门应积极寻求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利用社会资本的力量,来填补空洞的社保基金账户,逐步减少社保基金运营的风险。我国商业保险是落后于社会保障水平发展的,因此,未来所有的系统设计应考虑到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协调、相互促进,确保商业保险补充社会保险缺乏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可以争取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的贷款、援助,建立教育、卫生保健、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障项目,甚至可以将国际保险基金引入国内市场,通过多渠道融资发展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
2.实现多层次社会保障,加强社会在社会保障中的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必须从多个方面展开。同时社会保障的制度应当讲求高效率,即通过最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来实现最大化的社会保障效果。社会保障制度的设立必须经过严谨的论证分析,规范的试点调研才能广泛地展开,考虑到社会保障制度对于整体社会结构的稳定作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须严谨、科学。社会保障制度具有资源再分配的功能,社会保障提供的福利必须是适应经济发展水平的,能够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障水平的确定应根据国民经济的综合发展水平、社会资源供应能力、政府的财政平衡等多方面的因素来考虑。
3.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加强基金监管,实现保值增值
实现高质量的社会保障,必须依赖于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要保障社会保障资金的稳定投入,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在于设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但是由于社会保险基金在投资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稳定投入,这就决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操作必须是高质量,高标准的,同时需要一套完整有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来帮助基金的保值增值,只有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才能确保在相当长的一个时间区间内社会保障的力度和效果能够有效控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与之相匹配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也十分重要,因为,只有通过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来剪短基金的整体运作,才能全面地控制社会保险资金的流动与运作,也能够从源头上避免出现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情况。
商业保险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因为商业保险具体来说指的就是人身保险。商业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营利性的保险关系,这种保险关系具体来说就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依照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来履行各自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补充,它能起到扩大社会保障范围的作用,为人们带来更多的保障。
一、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
我国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在不断地完善之中,而商业保险作为其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地位是不可忽略的,并且将进一步地体现出来。
1、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者。
社会保障对于我国而言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是涉及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的,因此,其发展也应紧紧跟随时代的发展,不断地满足在多样性和多层次方面的需求,而这一切都需要商业保险的参与和运作。社会保障应该是面面俱到的,而且对于每一个人都应当是公平公正的,但是就目前我国基本国情而言,对于社会报险主要采取的是“低水平、广覆盖”的政策,所以社会保险只能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保障需求。而商业保险由于其具有营利的特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效率,它能够在社会保险的基础上满足社会成员更多的需求。
2、资金融通和运作机构。
商业保险除了和社会保险一样具有经济补偿功能以外,它还有自己特有的功能,那就是进行资金的融通和运作。一直以来,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关系是人们非常关心的话题,因为它与人们的利益息息相关,而且也影响着我国的财政负担。近年来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支出方面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但是就现状而言,其仍不能满足我国社会保险对于资金的需求,而社会保障资金投资收益长期底下是造成这一问题的重要因素。因为就社会保障基金而言,其直接投资运作的成本较高,而且运作的渠道也比较窄,所以投资的效益受到影响是必然的。
二、商业保险正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我党强调了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因为它关乎构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问题。在清楚地认识了商业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之后,我国还应当正确看待商业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商业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所起到的作用有补充作用、提高作用和扩展作用。
1、补充作用。
就单纯的社会保险而言,其满足不了人们多方面、多层次的需求,这就需要其他的保障来对其进行补充,而商业保险就是对社会保险的一个很好地补充。尤其是对于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而言,商业保险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许多西方国家已无力负担高额的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其政府和企业都面临着很大的负担,他们在不断地探寻着新的出路。而商业保险的发展和运作使得这一问题得到了一定的解决,因为它的运作和发展在丰富社会保险体系层次的同时,还能满足多元化的需求。
2、提高作用。
商业保险对于社会保障资金的运行效率有着很好的提高作用。现收现付、部分积累是我国目前社保资金运行的模式,但在现在,我国老龄化的问题在不断加重,社保的基金已经严重的不平衡,这对于社保资金的保值和增值都有着巨大的影响,所以社保体系在支付中遇到了极大的危机。但是有了商业保险的参与,社保体系中资金运行效率能够有效提高。目前我国养老基金分配情况大致是企业负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如果对于效益较差的企业,再让其负担高额的保险费用,其负担必将大大加重,这将影响该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也不利于社会发展进步。
3、扩展作用。
除了补充作用和提高作用之外,商业保险还具有扩展作用。对于社会保障而言,其对象是全体公民,但是社会保险却针对的是劳动者,所以对于尚未成为劳动者的普通公民,其保险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是,对于普通公民,我国也给予了一定的其他社会保障,比如社会救济、城镇低保和社会救助等等,所以其具有最基本的保障。但是,商业保险不同,因为其营利的性质,使得它是普适的,也就是说,只要能够支付相应的保险资金,无论男女老少皆有权力参与到商业保险中来,而且由于商业保险资金运行渠道更加广阔,能够为人们带来较社会保险之外的更多扩展的保障。更加有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综上所述,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初步建设完成,对于今后的工作,重心应该是对于体系不断的优化和进一步的提升。而这也为商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更加良好的环境。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抓住当下的时间,清醒并充分的认识到商业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作用,更好地发挥其在我国社会中的作用,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不断向前,同时为社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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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是社会的基础单元。农村社区治理具有琐碎性、复杂性、实时性、地域性的特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社区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当前社区灾害治理已成为世界各国灾害管理趋势的大背景下,农村社区灾害管理的现状尤其是各主体参与的现状尤其值得关注。本文以广州市从化区为例,运用问卷调查、访谈等方法,对该区自然灾害管理中各主体的参与现状进行分析,发现该区虽已基本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灾害治理格局,但仍存在社会组织参与力度低、基层政府行为短期、村委会职能错位、村民灾害意识薄弱、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意识不强等问题。
关键词:农村社区;自然灾害管理;多元主体
自然灾害一直是影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而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具有灾害种类多、地域分布广、爆发率高、损失重等特点。自1994年第一次世界减灾大会以来,世界各国都将社区作为防灾减灾的重点,我国政府也非常重视社区灾害管理工作,《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提高社区尤其是广大农村社区和民族地区的防灾减灾能力,是最大程度降低灾害影响的核心,也是防灾减灾工作的基础。”然而,当前我国“农村社区的防灾减灾管理还处于比较被动的状态,社区防灾减灾管理的主体地位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社区的自救互救能力还比较弱。”从农村社区的实际情况来看,灾害管理依旧是政府行为,社区减灾模式单一,社区其他群体的参与性较弱。因此,在践行以社区为本的灾害管理模式时,如何让农村社区居民、村委、上级政府、非政府组织等有效的参与到社区灾害治理中,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社区灾害治理的功效,提高农村社区的灾害管理水平,值得特别的关注和研究。
1研究对象与方法
本研究通过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收集资料,选取广州市从化区为调研区。从化区处于珠江三角洲到粤北山区过渡地带,属典型的丘陵地形,南亚热带季候风气候。全区下5个镇3个街道,总人口约56.58万人,农业人口42.18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74.5%,总耕地面积32.46万亩,城镇化率较低,是经济相对落后的以农业为主的地区。使用自编“农村社区自然灾害管理多主体参与现状”问卷,从基本信息、自然灾害影响、多元主体参与度等三个方面进行调研。采用整群随机抽样和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法,从从该区北部、南部、西部和中部4个群中随机抽取了4个行政村(菜地塱、何家浦、神岗、石明)的350名村民进行调查,收回有效问卷322份,有效回收率为92%。其中男性150名(46.6%),女性172名(53.4%);年基本收入5000元以下25名(7.8%)、5000~10000元129名(40.1)、10000元以上168名(52.2%);务农者100名(31.1%)、个体户91人(28.3%)、打工106名(32.9)、从事其他职业25名(7.8%)。采用SPSSforwindows19.0进行数据分析。本研究还先后进行了两次访谈收集资料,第一次访谈是在问卷编制之前,采用半结构式访谈在从化区菜地塱村选取6名村民、4民村委会干部进行访谈,为问卷编制提供信息;第二次访谈是在在调查过程中随机选择村民、村委干部、社工及志愿者(共23人)进行开放式访谈。
2从化农村社区自然灾害基本情况及影响
(1)从化农村社区主要灾害类型
在问卷中,设置了一道农户对当地自然灾害发生情况认知的题目。调研结果显示,调查区域内主要的自然灾害有水灾(63.04%)、低温冷害(29.19%)、雷灾(4.37%)等;部分处于山区的农村,也会在强降雨季节出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性灾害。龙卷风灾害的则仅限于区域西部,且相对次数较少,受影响农户不多。
(2)从化农村社区自然灾害减灾形势
调查显示,66.8%的农户反应近年来灾害对其影响有所增加,18.6%的农户认为是“大大增加”。在具体影响因素上,半数以上的被访者认为灾害对生产、生活、收入的影响“大大增加”和“有所增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房屋受损、农作物减产、田地被损等,导致其经济收入减少,生产投入资金困难。农业生产是从化农村地区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频发的灾害已经对其生产、生活带来了较大的威胁,加强对该地区自然灾害的治理,减轻灾害带来的影响已是形势所在,必须引起各界的广泛重视。
3从化农村社区自然灾害参与主体分析
3.1参与主体总体情况
根据多中心治理理论,政府在治理灾害中起主导作用的同时,还应引导和动员社会其他力量,包括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公民、新闻媒体、宗教团体、民间组织乃至国际社会,积极参与到灾害管理中,发挥各自优势,形成统筹协调、有序协作的救灾合力。调查显示(见表1),该地区农村社区灾害管理已初步形成以政府主导的多元主体参与的自然灾害管理模式。
3.2各参与主体行为分析
(1)基层政府行为
调查结果显示,73.1%的农户认为镇政府没有采取任何灾前防御措施,44.8%的农民认为,灾害预警信息、动员社区和村民抗灾是镇政府常见的灾害事前管理行为,仅有一成的村民认为政府进行农田水利改造和灾前应急措施演练等相关措施。菜地塱村D村官认为,“基层政府进行灾害信息发布的目的仅在于紧急动员,虽然制定了应急预案,但几乎未组织过村民进行演练”,64.3%的村民证实了这一说法。 在被访农户眼中,基层政府在灾害发生后的应对措施稍好于其事前应对行为。47.8%的农民认为基层政府进行了救灾赈灾活动;其中农田水利的改造、农业技术培训、农业产业结构优化等措施的居民感知程度均高于事前,但所占比例较低。总之,基层政府的灾后应对行为主要为救灾与救助,而对于基础设施改建等长效性减灾措施的实施力度不足。在问及村民应对灾害所面临的困难时,资金不足(80.2%)、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落后(78.5%)与农技及防灾知识不足(54.7%)是农户应对灾害三个主要困难因素,其次才是自然环境和防灾信息不对称。在村民看来,政府在灾害发生后最应该做的就是发放补助、对农田及水利设施进行改造、提供灾后发展优惠政策,而不是简单的救灾。
(2)村委会行为
当前,我国农村社区的划分一般以行政村的界限为主。社区在灾害管理中起着“纽带”作用,上接政府、下联农户。由上表可见,村委会在社区灾害管理中主要的行为是灾情数据上报和争取救灾物资,而在灾害管理过程中提倡的灾前演练与预防、灾后重建的举措明显不足。
(3)村民行为
从图3可知,村民在灾害前主要是加强田间管理、抢收作物等“个体行为”,而在他们眼中改造水利、调整结构等是全村人或政府才能做的事情,与他们无关。村民的灾后应对行为与灾前相比,稍显积极。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比例明显低于灾前,但其最普遍的行为还是田间管理等短期个人行为,采用“技术—组织”等系统减灾措施比例依旧偏低。
(4)其他社会组织参与行为
调查显示,村民在关于企业、社会及宗教捐助参与等相关问题的回答是空白,这其中除了调查过程中访谈的技巧及被访者某些自私想法等主观因素外,也在客观上反映了从化地区农村社区灾害管理中社会力量的薄弱。
4从化农村社区灾害管理多主体参与现状讨论与分析
随着参与式管理理念和社区灾害管理实践在我国的发展,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区灾害管理的认识逐渐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和推崇。在调研中,政府、受灾村民、村委会、社会组织等都参与到从化农村社区灾害管理过程中,初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多元主体参与的自然灾害应对模式。但就调研结果来看,各参与主体在参与自然灾害治理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
(1)社会组织参与力度不足,政府缺乏对其他力量引导,各主体间欠缺协调合作,尚未能形成救灾合力
政府在该区农村社区自然灾害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了政府的行政主体作用,但也从侧面反映出,受全能型政府模式的影响,政府依旧习惯于独自承担治理责任,喜欢命令式的行政动员,忽视了其他社会力量的参与,非政府组织和其他非受灾公众参与度相对较低,甚至有部分乡镇政府并未将政府外救灾力量纳入救灾计划和应急体系中。
(2)基层政府灾害管理行为短期,忽略了灾害管理工作全面化、常态化的宗旨
乡镇政府作为最基层的一级政府组织,是农村社区自然灾害管理的主导者和落实者,但在调研中发现,乡镇政府下设的应急办,常常处于“尴尬”的地位,其行为取决于“‘一把手’是否重视”和“上头要求”,而非依据各乡镇具体情况及需求开展工作。其灾害管理工作多是上级政府统一部署,上面安排就干,不安排就不干,缺少农村社区灾害管理的长期应对规划,对灾前防护和灾后重建中所起的作用群众并不满意。乡镇政府在实现国家关于减灾防灾政策时,主要还是依赖于上级的专项拨款。对于从化这样经济相对落后的社区而言,乡镇政府的财政压力本来就大,在救灾资金的分配上自然出现僧多而粥少的现象,导致乡镇政府在灾害管理时没有过多的资源用于灾害的长期防控。
(3)村委会职能错位,行为“任务化”“功利化”
在我国,村委会属于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但近年来在政府职能转变、部分法律、法规授权的作用下,村委会也在无形中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某些职权,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在农村社区灾害管理中,被访村委会基本上把自然灾害的管理界定为“行政任务”,其管理行为的出发点仅在于“完成上级交代任务”,对于“灾情上报”等既能“争取上级资源”又能缓解村民矛盾的行为非常热衷,而对于预防宣传、安全演练等“收效不大又花钱”的长期防治措施的实施,行为动机不足。此外,村委干部文化素质相对低下,也是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4)村民灾害意识薄弱,主动参与意识不强。
当前,我国许多农村地区常驻村民都是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青壮年劳力外出务工,文中调查区域也不例外。所以,在农村社区灾害管理时,有知识或有体力的青壮年因务工无暇顾及,而留守者既因“无知而无畏”又抱着“无利益、不作为”的原则选择性参与。
(5)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治理意识不强、力度不足、方式单一。
在从化农村社区,直接参与农村社区灾害管理第一线的NGO组织仅有社工、志愿者团体以及相关高校。其所做工作仅是在灾后帮助淤泥清扫、心理抚慰等灾后重建活动,虽也联系高校及其他销售平台对该村进行技术支持与农产品销售,但更多是出于“扶贫”的目的,灾害管理行为单一。另一方面,由于从化区主要发展生态农业和旅游业,其辖区内所属企业数量较之其他区而言较少,也是企业参与度不高的客观原因。
5结语
从化农村社区已基本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共同应对”的治理格局,但若想达到社区灾害治理的理想效果,还需依据民政部2015年11月《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救灾等灾害管理体制,加大相关法律建设,加大对各参与主体的统筹与协调,全方位、多层次、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策略,以进一步提高灾害管理整体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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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发展进程中,文化建设的是不可缺少的必要环节,不仅丰富了农民群众的生活提高了群众生活的质量,而且对于推动新型农村社区的服务的全面提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对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内涵及必要性进行了探讨,对我国目前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促进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对策。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问题;建议
新时期我国在积极进行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提高了对社会文明的重视,现阶段建设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也由此促进了新型农村的社区建设,促使农民群众的业余生活更加丰富,在精神生活得到满足的基础上,生活质量及幸福感也得以提升,在新型农村社区全面建设和发展中有着重大很深远的意义。
一、新型农村社区文化的内涵及必要性
1、内涵新型农村社区文化指的是农村居民在社区活动
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行为及思想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文化生态系统,其内容相对广阔,既包含日常生活方式,也拥有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更高生活质量的追求,同时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娱乐方式、价值观念等都是重要的组成。是由农村社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引导的一种群众性文化活动,有着特有的地方印记和群众特点,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新型农村社区形成了新的产业体系和新的乡村文化形态,人们的劳动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发生转变,促使整体从从事以上活动而产生的文化也发生了变化,如交往及劳动文化等,但是不管新型农村社区文化的形态和层次如何改变,人文精神始终是新型农村社区文化的中心。
2、必要性
首先,有助于利用先进文化构建新型农民。在不断深入发展新型农村社区过程中,广大农村居民对精神文化的需求日益高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新型农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拥有相对专业的文化和技术知识,同时能够善于经营,从而促使其整体素质得以提升。”加强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逐渐提升农民的文化和专业知识,促使其思想境界能够同新文化保持高度的一致,促使新型农民能够从整体上拥有良好的素质,由此才能够通过提升农民的智力和专业能力促使农村经济得以更快更好的发展,同时广大农民群众能从中领悟到到积极向上、文明健康的文化所带来的价值,并不断的完善自我,在思想和理念上得以更新,并构建优秀的社区景象。其次,有利于促进社区活力的提升。新时期,我国在进行小康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加强了对文化产业建设的重视,同时这已经成为我国发展社会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现阶段,较大的发展潜力存在于农村文化市场当中,农民在接触先进文化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文化消费热情,在积极构建新型农村社区文化的过程中,促使当地文化产业得以建设,在促进剩余劳动力得以解放,提升农民物质生活当中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一举措还能够促使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和进步,有效优化我国经济结构。最后,有利于新型农村社区凝聚力的提升。广大农民朋友能够在统一的活动下聚集于新型农村社区,大家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能够通过合作提升生活质量及工作效率,这一过程中大家能够进行更深入的交流,精神生活得以满足,同时提升了农民的归属感,大家在新型社区中感到快乐,就能够更加团结来维护社区利益。
二、现阶段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现阶段,我国在进行新型农村建设的过程中,积极探索新思路,促使新型农村建设能够符合我国农村发展现状,在党和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已经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不足之。
1、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基础设施不足
新型农村社区文化设施建设一般都是以社区投入为主,但是由于村级集体经济普遍较弱,对文化基础设施以及活动经费投入有限,目前,农村基层文化设施虽然通过村庄整治有明显好转,但仍不能适应所农村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各个地区在发展上也极不平衡,文化设施并不多,一些地区宣传窗、阅报栏、图书室、活动室等传统文化阵地也不健全,更不要说一些科技化、新颖化的文化设施,如果这些基础文化设施跟不上,社区的文化发展就会受影响。
2、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资金投入力度不够
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需要投入一定资金作为保障。现阶段资金也是影响我国多数地区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方面,不健全的社区文化建设制度。建设过程中对于民间资本的引用程度较低,主要资金来源仍然是政府,因此无法及时满足基础社区建设的需要;另一方面,现阶段我国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还不够成熟,没有及时健全相关基础设施,文化建设更是不足;最后,不配套的产业设施。缓慢的项目招商,无法有力支撑相关产业,造成财政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3、缺乏专业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人才
专业及文化程度较高的队伍是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文化的基础,日常工作中,这支队伍能够有力的组织相关文化活动、促使农村文化事业蒸蒸日上。现阶段在进行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过程中,专业人才严重缺乏,再加上不充足的社区服务以及松散的人员管理等现状,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过程中严重缺乏层次性,文化活动过于单一。主要体现在:首先,管理人员不足。没有专业人员积极进行文化活动的组织及宣传。二是文化专业人员缺乏。各种文化活动当中,没有专业不断舞蹈、唱歌及书画等教师积极引导活动顺利进行,而且基层文化专员缺乏专业培训,与文化建设要求的业务素质相距甚远。4、农民积极性不足现阶段我国在进行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过程中,仍然以党和相关领导人员的号召为主,农民在日常生活中对该建设项目的重要性没有能够深刻认识,同时更加注重能够创造更多经济效益的生活活动,因此在社区文化建设中农民的积极性不是很高,未能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
三、促进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建设的对策
1、多方筹措,加大投资力度,加快社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是我党在十四届六中全会中提出来的,指的是物质保障是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多方筹措和加大投资力度是保障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文化整体发展的必要前提,必须在体制和工作方法方面探索新途径,构建有效保障机制,增加物质物质投入,以充足的物质投入促进农村文化建设。增加物质投入的过程中可以按一下步骤进行:首先,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文化应当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增加资金及物质投资,对农民公平享有公共文化产品的权利进行充分的保证;其次,挖掘地域优势和特色文化产业优势,比如启用龙头企业带动文化产业,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三是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捐助创办公益性文化事业,建立投入体系,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界为辅;最后,提高资金使用率。构建资金使用效益评估机制和资金节约机制。
2、因地制宜,合理利用,整合社区文化资源
随着新型农村社区的整治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村容村貌有所改变,农民的卫生意识、生态意识和文明意识也提高了很多,在此过程中,必须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设施设备,例如建设图书阅览室、体育项目设备等,应用不良好的环境全面建设社区文化,并且因地制宜,建设特色文化,对当地及民族的传统及优秀文化进行传承和发扬。
3、培育社区文化服务人才,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加强社区文化服务队伍建设。
首先,通过招聘,择优录用思想素质好、专业水平高的工作人员,其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拥有极大的社区文化事业工作热心,能够拥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其次,加强社区文化工作人员的培育,使之成为社区文化活动的主力军,开发业余文化人才,壮大业余文化人才队伍,免费培训文艺骨干,适当给予奖励,使社区文化全面活跃起来。最后,要健立培养人才、引进人才、留住人才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将主体地位归还给社区居民,促使其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文化建设当中。现阶段我国农村社区居民对文化建设的意识程度不够,因此可以积极采取以下措施:首先,通过社区活动提升居民的社区意识。加强对广播及电视等媒体的应用,构建专栏进行社区文化知识报道,宣传过程中应应用多种形式及途径,同时充分发挥娱乐活动的优势,活动中能够促使居民不自觉的进行交流,从而提升居民凝聚力;其次,提高信息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国农村社区文化建设取得的成就,增加居民对社区的了解和社区意识,激发其社区参与的行动。三是开展社区文化活动,以广大农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文化活动,促使其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活动中来,并将自身的创造力进行充分的发挥。综上所述,在时代的发展下我国应积极进行社区文化建设,满足居民需求的基础上,应用创新精神,促使社区文化不断提升高度,促进和谐社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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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社区卫生服务也在不断发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区护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我国的社区护理教育开展得相对偏晚,自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的建设才渐渐的开始发展,供不应求的情况十分严重。因此,由于起步较晚,并且由于社会环境的限制,SP使是在医学以及社会整体的经济水平高度发展的今天,我国基层社区医疗服务体系仍然有一定的缺失存在。而我国在社区护理教育这一方面仍然非常不完善,至今仍然没有一所专业性质的教育机构培养出专业的社区护理人员,并且使之投入到社区护理工作之中。
1我国社区护理教育现状
1.1办学层次水平偏低
我国基层社区的护士大多文化水平在中专或中专以下,甚至有调査表明,当下大概有30%甚至更多的非护理专业毕业生也在从事社区护理的工作,而在上岗之前接受过社区护理上岗培训的更是不及60%。我国目前基层社区护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仍处于一个低层次中。目前我国的社区护士大多都没有经历过有保障的系统全面的教育,致使其在实际的工作之中并没有显示出其应该发挥的作用。培养出更多的具备良好素质和实用技能的全面人才,与社会体系相配合,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社区护理方面人才缺失、进步缓慢的问题,也只有这样,才可能会带来社区卫生事业良性且迅速的发展。
1.2师资力量不足
由于社区护理事业无论是教育的起步还是整体的发展都比较缓慢,社会并没有相对的发展出高质高量的师资队伍以适应这种变化,因此师资队伍结构存在很多不合理性,例如师资缺乏、结构不合理、总体学历较低的现象。另外由于社区护理教育并没有引起社会上大多数人的重视,也很少有优秀的人才参与到社区护理工作中去,导致社区护理缺乏进展、相关领域知识缺乏更新、知识系统陈旧。
1.3实践基地尚不完善
当下国内各大护理院校已经开始着手建设并且一步步完善社区护理的教学基地,各大院校的教学实践基地无论是在质还是量上都各有其可圈可点之处,但是也各有弊端,例如管理松散、没有实际作用的"挂牌式”等,对此行业内也并没有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这很容易造成相关的实践教学基地运作不规范,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和不利的长远影响。除此之外,课程不完善、资金不充足也是导致社区护理教育发展不畅的主要原因。相比国内的社区护理教育现状,国外很多发达国家对此都拥有非常完善的以髙校教育为基础、毕业后培训的培养体系,大部分的社区护理人员学历髙、素质好;政府的医保体制也为其提供了非常良好的运作情况。相对的,在我国乡镇等医保体系不发达的地方,医疗补偿不足已经成为了一个公共性的问题。正因如此,我国的社区护理发展更加举步维艰,同时也对我国高等院校的护理教育有了一些不好的影响。
2我国护理教育的研究进展
2.1办学层次方面
社区护理学并不是一门单一课程的学科,它是一门非常多样性的应用类学科,因此,针对办学层次方面,教学过程中不能只是片面的去强调理论知识,更多的要去考虑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和实用性。很多高等院校也开设了社区护理的课程和相关的专业,在提供了更多的教育机会的同时也提高了我国社区护理方面的总体文化水平。但是在专业定向的方面,社区护理教育并没和临床护理等相关的专业进行非常细致的划分,还需要细化和一定的明确。
2.2师资队伍方面?
近几年,我国部分医科高校的教师以及相应的社区护理人员被派往在社区护理领域发展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进行实习和进修,部分有能力的单位也邀请国外相关领域的专家来我国进行培训和讲学,通过这样的方式更新了教师以及护士的专业理念。?尽管目前基于我国实际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系统培训仍然不能大范围的实行,但是,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已经有了一个大幅度的提高。
2.3实践基地方面?
我国目前迫切的需要对实践基地单一局面进行调整和改变,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职能,拓宽社区护理服务范辑,提高整体社区护理水平。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基本上已经拥有了比较规范的社区服务中心,已经初步做到了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比较标准的社区服务中心能保证髙校学生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的实习,对未来的社区护理服务进行规范。也有一些教学改革比较先进的地区,在教学过程中已经进行了从学校到医院再到社区的一体化联合培养方案,护理专业的学生可以在毕业之前进行几个月的护理实习,在实践中对社区护理进行规范化的教育。
3结语?
总而言之,当今社会医学模式的进步和整个社会的变化对社区护理服务的要求也变得更加严格。我国目前已经形成初步的老龄化社会,慢性病患者和老年人将成为基层医疗体系的主要受众,这一群体的扩大对我国医疗卫生行业也带来了更大的压力,作为基层医疗体系具有代表性的社区卫生机构也即将成为这种压力最大的纾解,因此培养出更加优秀的社区护理人员也将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
一、社区护理教育的问题和现状
1.1缺乏专业的社区护理人才培养体系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社区护理人员培养体系尚不够完善。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以高等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及继续教育为主要形式的社区护理人才培养体系,社区护士的学历已经达到本科甚至硕士水平。而我国社区护理人才的培养仍然以岗位培训和社区护理专业自学考试为主,虽然一些院校开展了社区护理课程或护理专业(社区护理方向),但本质上缺乏系统的社区护理教育体系。
1.2师资力量严重不足
学校学习阶段授课教师缺乏社区实践的工作经验,教学过程中存在照本宣科的问题,不能将社区护理的理念、实质传授给学生。社区实践阶段由于部分地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不太健全,从而影响了护生对社区护理工作的准确理解,很难达到在社区实习的预期目的。
1.3缺乏符合我国社区卫生工作特点的社区护理教材
由于我国高素质社区护理人才的严重缺乏,目前从事社区护理的护士其社区护理相关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积累均不够丰富,社区护理教材的编写主要借鉴国外、预防医学的教材,所学内容有许多与原有的其他护理教材重复,难以突出“社区”、“护理”的特点,以致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感觉内容枯燥,缺乏学习兴趣和主动性。
二、高职高专社区护理教育教学的思考
2.1加强师资培训
目前在一个以临床护理教学为主要培养目标的教学模式下,临床带教老师自身观念的转变和社区护理教学水平的提高对促进我国现阶段社区护理教学的发展尤为重要。带教老师应充分认识到社区护理工作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与社区护理相关的理论知识的学习,其中涉及社区护理的基本理论知识、社区保健内容及保健制度、社区健康与健康促进以及社区重点人群如老人、儿童、妇女、慢性病患者、残疾人的保健及护理知识等。
2.2利用多种途径开展社区实践教学
以整合优化的课程设置及教学计划为指导,着眼于护理岗位需求,从一年级开始到三年级,利用暑期个人实践、社团活动、家庭访视、社区见习、社区实习等,深入社区,早期接触社区护理工作,开展具体的社区护理实践活动,并要求在活动结束后要写出详细的体会,然后进行交流,共同讨论,不断升华,有效地提高了人际交流的能力,并且在实践中能够认真理解社区护理的真实含义,以利于在临床护理教学中,培养她们对社区护理工作的兴趣。
2.3加强学生的基本社区护理技能培养
社区护理人员不仅需要具备多学科的理论知识,还应掌握社区护理的实际操作技能。临床护理教学过程中,在注重临床护理能力培养的同时,还应加强对特殊人群护理能力、健康教育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的培养,使学生成为真正的实用型人才。
三、结语
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老年人的不断增多对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带来了新的挑战,发展社区卫生事业成为解决这一难题最切实有效的方式。积极开展社区护理人才培养的研究和探索,采取相应的策略,促进社区护理教学的深化改革,努力为社区培养更多具有扎实的护理专业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以及综合实践能力较强的实用型、技能型、全面高素质人才,是社区护理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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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城镇化和城市现代化的发展,改变了我国农村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在近几年的试验推广过程中,农村社区的管理与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社区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社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新农村社区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有效载体,加强新农村社区管理是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保障,也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选择。本文结合农村社区管理的发展过程,对新农村社区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新农村社区管理模式的构建做详细阐述。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新农村社区;社区管理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离不开新农村社区的建设和管理,新农村社区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媒介,也是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途径。党的报告指出,新农村社区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结合点,对改变农村面貌、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维护国家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增长,探索新农村社区管理模式,对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体制、构建和谐新农村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社区管理的发展过程
随着社会经济和物质文明的不断发展,中国农村社区管理也在逐渐发展,只有构建适合国情的管理模式才能保障农村社区管理的合理运作。而农村社区管理模式在内外各种条件变化下,随着国家的制度变革不断发展。目前中国的农村社区管理体制经过了以下几个时期。
1.乡村体制时期。农村社区管理在地域上南北不同,北方是以区和村为建制,南方是以区和乡为建制。农村社区的管理规模很小,主要以个体所有制和私有制为基础,在后期的国家政策调整下,乡村制度逐渐作废,转换为人民公社。
2.人民公社体制时期。以集权体制为基础,不但将分散的农民统一整合,也将农村的土地进行了整合,彻底实现了公社体制。乡村社区表现为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形式的组织结构,同经济组织、公社组织相统一,进行社区管理。
3.乡村政治体制时期。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前提,社区内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经营权,其特征是国家的政权组织和村民组织相互独立,政府执政,提供基本的公共管理,而村民对社区进行自治。
4.新型农村社区时期。农村社区管理组织结构体系多元化,通过系统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制约机制来维持社区管理的运作,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等途径进行管理服务。
二、新农村社区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1.管理理念落后。改革开放后,经济及人民生活水平逐年提高,乡镇建设以及社区建设有了极大进步,效果显著,新农村社区的管理体制和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同以往相比有了提高,这为新农村的发展奠定了稳定基础。但是,随着国家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新农村社区组织的扩大,同国家战略实施的层面比较而言,新农村社区管理在理念上还较为落后,主要体现在管理组织、管理人员、管理手段滞后,管理者的文化水平、法律观念、服务意识等大大制约了新农村社区的管理水平,传统的行政化管理依然很普遍,社区委员会传递政府信息较多,服务社区较少,忽略了公共管理和服务。
2.管理体制有待完善。现阶段的新农村社区管理模式仍然以政府为主导,自上而下的结构相伴随,由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党组织进行统一领导,社区党组织对社区委员会展开具体的管理工作,上下结构紧密,横向互动相对较少,并没有形成多元化的主体结构,其组织架构主要包括了社区党组织、社区村委会、农民小组、专业组织和经济合作组织。从整体运行上来看,虽然组织架构存在,但新农村社区还处于隔离的状态中,并没有实现具体的社区功能,也没有达到社区居民对于社区的认同,新农村社区管理上的村民自治、村民民主、制度化进程都发展缓慢,沟通渠道不畅通。
3.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由于人口较多,新农村社区内流动人口密集,安置矛盾突出,相比城市的社区管理更加复杂,对于管理者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现阶段受专业化的人力资源限制,新农村社区内的管理者及工作人员来源不规范、后备力量不足、综合素质较低,缺乏常态化的培训机制,管理方法落后、陈旧,引发村民与社区管理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较多,现阶段新农村社区管理水平很难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的速度缓慢。
4.居民参与意识有待提升。新农村社区的居民大部分是农民,对角色转换尚未充分适应,对新农村社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和理解往往不清晰,大部分居民同传统的生活方式一样,只顾及自己利益,当自身利益受损时才会参与社区事务,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的意识普遍较低,其参与行动更是少之又少,这同社区内居民的文化水平和人文素养程度是不可分的。
三、新农村社区管理模式的构建
1.树立以人为本的社区管理理念。新农村的社区管理,需要坚持以人为本,从社区居民的最根本利益出发,在服务设施、服务意识、服务能力上给予居民最大的支持,满足居民对于物质及精神生活的需要。以人为本的社区管理理念,要求管理者坚持以创新服务型社区为工作重点,借鉴国外服务型社区的管理模式、理念、方法,促进新农村社区的管理在各个方面提高。管理者需要主动了解社区内居民的需要,发挥新农村社区主体的作用,满足社区居民需求,同时居民也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参与社区管理,在享受社区提供服务的同时为社区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2.创新新农村社区管理体制。政府要重视在新农村社区管理中的主导作用,落实社会管理职能,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理念以及国内新农村优秀模式,努力构建互动的多元化社区合作治理构架,将社区的公共管理功能、自治功能以及服务功能充实到新农村社区的建设中来。改变原有的自上而下的控制模式,建立乡镇政府服务、社区自治服务、市场服务、村际社区互动服务的统一体制,赋予农村社区一定的自我管理权,促进自治管理组织之间的共同合作,充分满足新农村社区居民的需求,不断对陈旧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3.提高新农村社区管理队伍素质。新农村社区管理者面向农民,是同农民接触最多的基层服务者,能否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沟通能力、综合素质,直接关系到村民对于地方农村社区管理水平的评价。因此,新农村社区需要不断提高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首先,要通过指定的考试来选拔优秀人员,为管理队伍增添新鲜血液和力量,优化管理结构和管理动力;其次,保障定期岗位培训,调整社区管理者的工作态度并提高积极性,从业务领域到综合素质进行培训,提升管理队伍的整体水平;最后通过一定的绩效考核来刺激管理队伍的整体进步。
4.鼓励农民参与新农村社区管理。首先,要加强对村民参与社区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让村民认识融入社区管理的利益所在,激发农民参与社区管理的积极性;其次,要为农民融入社区管理活动提供更多的平台,对能够参与社区管理的村民给予一定的肯定和支持,呼吁广大村民采用各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来支持社区管理及社区建设,为社区贡献力量;再次,要将社区和广大村民的利益联系起来,优化村民和社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效地促进村民参与社区管理活动;最后,要提升村民的整体素质,在新农村社区管理中,参与者需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和管理能力,而这些恰恰是农民需要的。基层管理者要加强对村民的道德教育和文化教育,帮助农民早日具备参与新农村社区管理的能力。新农村社区是城镇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农村社区的管理是推动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手段,在探索新农村社区管理上,需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社区管理理念、创新新农村社区管理体制、提高新农村社区管理队伍素质、鼓励农民参与新农村社区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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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袁方成,李增元.农村社区自治:村治制度的继替与转型[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01).
[3]仇丽萍.城乡统筹发展视角下农村社区管理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J].理论与当代,2011(01).
[4]黄大金.中国乡村社区治理研究[D].湖南农业大学,2010.
社区管理是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社区建设能否井然有序地开展,社区管理是重要的决定因素,而构建社区管理模式在社区管理建设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因此,为农村社区选择一种有效的管理模式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一系列方针政策的指引下,各地根据自身的实际,进行了富有成效的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探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农村社区管理体制模式,如江西省以“一会五站”和村落社区为特点的民间组织型社区管理体制模式,江苏太仓市的政府、社区互动型社区管理体制模式等。不同的改革模式有哪些优势和劣势,有哪些共同点和区别点,对我国农村社区管理与服务体制的创新是否具有普适性,理论界和实务部门都进行了大量的深入研究,对于促进我国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的创新和实践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研究的基本概况
学术界不同学科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展开研究并取得一定的代表性成果。敬义嘉、刘春荣提出,新型社区管理体制的构建应“通过由政府主导的选举制度向社区自治组织进行赋权,实现社区权力的让渡和建构,可以较快和较有效地构建以居委会为核心的集中型的基层民主治理网络,减少在国家治理与私人治理之间的缝隙”。徐永祥提出,关键在于围绕“政社分开”的核心原则,切实转变政府的社会职能,积极培育民间社会组织,建立现代公共财政体系,努力构建现代性的、政府与社会的分工合作体制。林尚立认为,要在社区空间内,基于社区的公共利益和社区成员相互之间的共同利益,动员和整合社区内的各种资源,在协商与协议的基础上,形成资源共享、利益协调和公共参与的互助合作体系。学术界讨论的共识是构建民主协商治理机制,以社区建设创新农村管理体制,重在建立健全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理顺乡镇机关、基层党组织与居民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构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农村社区组织体系。然而,在当前农村社区管理体制创新问题上的探讨基本上都是宏观性的,对于如何构建新时期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创新的研究更多地是关注社区功能的实现和社区建设中的政府行为,而对社区主体尤其是来自民间的社会支持因素关注不多,结合实践创新进行理论提炼的也不多见。且学术界对社区管理的研究主要分别以城市和农村两个不同层面的切入点,城市和农村自为一体,两者结合起来的研究较少,尤其是研究农村社区管理的少。本课题是结合城乡一体化背景来研究农村社区管理与服务体制的创新,以弥补学术界研究的空白。
二、不同类型的农村社区管理与服务体制的比较分析
(一)政府主导型
“政府主导型”是指政府在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中居于主导地位,通过政府服务下乡承担起社区管理和服务的重任。这种类型一般存在于农村人口分布相对比较密集、地域范围较小的地区,如北方地区、东部地区,便于政府集中资源提供管理和服务,这些地区在社区设置上多为“一村一社区”和“多村一社区”,社区组织和村委会相重合,或高于村委会。山东诸城和胶南是这种类型的典型代表。自2007年以来,诸城市在农村社区建设中基于现实需要设置了“一村一社区”和“多村一社区”两类。“一村一社区”地区是人口比较稠密、地区比较大的村庄,政府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内设便民服务站、卫生服务站、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便民超市等,集便民服务、村民自治、文体娱乐于一体。以村“两委”、有威望人员及驻社区单位代表组成社区建设协调委员会,依托服务中心,成立便民服务、环境保洁、护村巡逻等队伍,开展便民管理和服务活动。“多村一社区”一般由2~5个村组成,打破家族圈、村庄界限,在中心村建立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打造“两公里”服务圈,吸引周围村庄村民向中心村集聚,将区域内的原村民、务工者、外来人员都纳入服务的范围,切实增强了流动社会中各类居民的认同意识、参与意识和公共服务意识、自我管理意识。截至2010年6月21日,诸城市撤销了全部1249个行政村,合并为208个农村社区,实施社区化管理和服务。与之类似,胶南市也通过建立邻里中心、搭建各类载体平台、实行服务代理制等,将管理和服务延伸进社区内部,总体上这类管理和服务体制基于政府的强大行政力量,使政府管理和服务覆盖到社区内各类成员,提升居民管理和服务水平,以管理和服务促成异质性社会的融合与和谐发展。
(二)企业主导型
“企业主导型”是指企业是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的重要载体,社区基本管理和服务都由企业供给,形成自我管理和服务机制。这类模式一般仅限于农村经济比较发达、村集体企业实力雄厚的地区。山东胶南北高家庄是这类模式的典型代表。北高家庄自2004年以来以珠光科技集团为依托,积极探索形成了一条“以企带村、村企合一”的社区管理和服务道路。在组织体制上,社区实行村委会、村办企业、社区服务管理“一套班子、三块牌子、交叉任职”的组织体制。北高家庄社区居民既是企业的员工,也是社区集体成员,社区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社会福利、基本公共服务、行政管理都由该集团承担。完善了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民自治机制,并通过务工妹书屋、职工教育日等载体,加强社区内各类居民教育管理,提升村民、职工整体素质,使外来人与原村村民能够融洽相处、共同参与、推动社区发展。形成了“社区自治管理、行政管理、社区建设、企业经营管理、社区服务”五位一体的管理、服务体制,使社区成为容纳多元身份成员的开放性社会生活共同体。
(三)民间组织型
“民间组织型”是突出夯实社区内部微观组织基础,注重民间力量自我治理的一类管理和服务体制模式。这种管理和服务体制类型一般存在于“一村多社区”和“社区设小区”建制中,社区组织在村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湖北秭归杨林桥和江西是这种类型的典型代表。为解决税费改革后农村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杨林桥镇按照“地域相近、产业趋同、利益共享、规模适度、群众自愿”的原则,撤组建社,建立起“村委会—社区理事会—互助组—基本农户”体制。每个社区一般由30个左右的农户组成,社区群众“直选”产生社区理事会,理事长由理事推选产生。形成了社区内自治、社区间联合自治、以村为单位整体自治的三层自治架构。社区理事会、互助组等民间组织力量为基础的社会化服务网络体系,承担起实施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解决邻里纠纷、红白事、实现互帮互助等管理和服务任务。以村委会为载体,建立文化科技、治安调解、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协会,实现政府服务、社会化服务下乡。与杨林桥相类似,江西农村社区建设也通过建立“五老”人员为主体的志愿者协会及下设的社会救助站、卫生环境站、民间纠纷调解站、文体活动联络站和科技信息传递站,形成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自治机制。
(四)政府、社区互助型
“政府、社区互助型”是强调政府、社区居民、社区组织之间合作、互动共同推动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一种类型,也是探索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有效衔接的重要典范。这钟类型主要存在于“一村一社区”或“集中建设区”等社区建制中。江苏太仓市是这种类型的代表。江苏太仓市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紧紧围绕农村社区服务工作,经过探索形成了“12345”管理服务体制。一是建立了一个农村社区服务中心,保障拥有300~500平方米的办公和活动用房,做到服务设施和制度到位,成为政府管理和服务延伸的平台。二是设立了一个宣传栏和建设一个文体活动场所。三是培育了三支服务队伍。即由原村级组织中的相关人员组成的专业管理队伍,由闲散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服务队伍,由党员组成的社区党员志愿服务队伍。四是开辟了老人和残疾人活动室、图书阅览棋牌室、警务信访调解室和多功能教育室“四个室”。五是完善五个服务站,即建立农业服务站、社会事业服务站、公共卫生服务站、社会保障服务站和综合治理服务站。面对当地农村社会流动性大的特点,形成了“党委、政府领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共同参与、基层具体落实”的服务管理体制,并建立健全由社区原住民、外来人员和驻区单位依法推选产生的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度,深化民主治理。
(五)政府、社区、社会互助型
“政府、社区、社会互助型”突出了政府、社区居民、社区组织和社会三种力量的协作、互助作用,旨在于发挥多种力量形成流动、异质性社会发展中的无缝隙管理和服务。这类体制一般存在“一村一社区”之中,社区居委会与村委会合一,或社区居委会在村委会指导下工作。重庆市永川区是这一类型的典型代表。2007年重庆市永川区在推进政府公共服务、助农增收服务、社区志愿服务“三大服务”,提升村民自治功能、社会管理功能、文明促进功能、改善环境功能“四大功能”,强化组织保障、制度保障、经费保障、设施保障、队伍保障“五大保障”基础上,形成了“2+3+N”管理和服务体制。“2”即组建农村社区工作委员和社区居民服务中心。社区工作委员会作为指导性机构,在村“两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社区居民服务中心是延伸政府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和村民自我服务的有效载体。“3”即完善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志愿者服务体系、专业经济协会服务体系等三大服务体系。利用居民服务中心建立“五室两站一社一校一场”,为村民提供一站式政务服务;组建了各类志愿者服务组织和以产业大户、致富能人、驻社区企业代表为主的各类专业经济组织。积极引导驻村单位、离退休回村居住人员、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等通过社区平台参与社区管理和服务。积极探索了代管、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公共管理服务领域,从而形成了以政府公共服务为支撑、社区自我管理与服务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立体、系统、全面的管理和服务体制,实现了多元力量的有机结合。从总体上来看,在实践中,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的实践生成路径并不具有统一性。在现实中,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发展现状与现实基础,各种力量存在情况不一,使社区管理体制在实践中呈现出不同的生成机制。
三、农村社区管理与服务体制创新的路径
(一)应构建适宜资源多面向自由流动的组织架构
对一个社区而言,既要担负起社会自我管理的重任,又要最大限度地满足居民自身的需求,其运行注定面临各种矛盾与阻力。同时,社区作为社会机体的细胞,其本身的正常运转事关整个社会的稳定,这意味着政府资源的投入几乎不可避免。这样一来,社区的运行需要教育、医疗、警务、卫生等多个领域内的资源注入,这些资源的注入是否能够满足当地居民的偏好,这些信息必须依赖有效的反馈机制来加以呈现。此外,社区作为一个守望相助的有机共同体,居民的自助是其一大特色。因此,最大限度地确保民众间的有效沟通和有效联合同样至关重要。纵观国内现有经验和国际经典的做法,在空间和组织架构上理顺沟通渠道和资源循环渠道都为各套方案所重视。结合上述分析不难得知,在构建农村社区管理模式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流和物质流的畅通以及它们在各单位间的共享。
(二)应因地制宜地构建社区管理模式
无论是国内的村落自治组织模式、村社合一模式、村企主导模式、联村建社模式,还是欧陆国家与农业产业化紧密捆绑的乡村管理模式及加拿大注重不同层级间政府共赢的新乡村管理模式,都是各地政府和民间基于自身实际,着眼于克服现有阻力而逐渐磨合形成的社区管理模式,具有显著的地域特征和不可复制性。地理空间是对农村社区管理造成最大影响的变量。一个平原地区的农村社区与一个深山中的农村社区显然不具有可比性。但从抽象的意义上说,无论出于哪个地理空间,政府都能够引导居民通过协作方式实现互助,并逐步凝练出完善的农村社区管理模式。如江西作为中部欠发达省份,省情具有相当的独特性。一方面,江西作为劳动力输出大省,农村“空巢”、“留守”现象十分突出,如何在通过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序引导劳动力回流的同时,构建好以老弱妇孺为主体的社区,并提供此类社区向以青壮年劳动力为主体的正常社区回归,无疑需要相当的智慧和勇气;另一方面,江西地理条件复杂,全省以丘陵山地为主的同时,南部海拔较之北部更高,许多村落散落在深山老林当中,如何根据地理特征,合理引导不同区位和地理条件的农村按照大致相当的路径建立起各自的可持续的社区管理模式,也是需要在综合考量各项政策因素后仔细加以定夺的重大问题。
(三)形成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无疑是构建高效的农村社区管理模式所必须触及的重大改革事项。从目前的情形看,深入推进“省直管县”行政体制改革是未来促进农村社区管理模式构建的必然举措。表面上看,“省直管县”体制并不直接涉及乡镇和农村。但是,在当前“乡财县管”的基本模式下,县级政府作为广大农村地区的直接管理者,其中管理权限和调控能力对农村社区的影响很大。即使未来“乡财县管”模式发生一些调整,县级政府作为乡镇的管理者,依然拥有很强的规划、引导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县本身能否获得足够的自主权,以通盘考虑整个县域范围内的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就十分关键了。
(四)构建可持续的财政配套保障机制
“一级事权一级财权”是财政领域内最基本的原则。由于种种原因,当前我国基层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出现严重的不匹配现象。特别是在当前大规模社会化建设的情境下,基层组织的有效运行更是受制于财力的短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构建事权与财权相适应的财政管理体制。具体到农村社区管理领域,就是要进一步加大基层政府的财权,使日渐庞大的事权体系能够得到有效支撑。只有建立起可持续的财政配套保障机制,才能保障农村基层组织事权的顺利履行。
(五)营造活跃的基层民主管理氛围
社区管理需要基层民主的基本氛围。目前,县及以下范围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活跃基层民主管理氛围的重要平台。为此,可通过在县及以下范围人大代表选举中按照城乡相同人数比例和天数比例的方式展开选举,使更多农民参与到县级人大代表的群体中来,使人大代表能真正代表农民的最根本利益。同时,加强乡镇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努力完善并规范县级政府派出乡镇基层组织的社区管理职能,并为最终县乡社区管理职能的一体化创造条件。
四、结语
现代化是一个从传统到现代转型的过程,不断提升广大农民的公民身份、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满足他们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是现代化发展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也是几千年来人类对民主政体的追求。实践中的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正是现代国家对现代民主治理的实践探索,通过体制性的创新,形成国家、市场及社会多元力量共同参与的更加具有包容性、开放性的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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