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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安全文化顾名思义是指企业在长期安全生产中,逐步形成的,具有特色的安全思想和意识、安全作风和态度、安全管理机制及行为规范,它是保护职工身心安全与健康而创造的安全而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关键词:以人为本;构建;特色;安全文化
山西焦煤霍州煤电集团公司曹村矿以人为本、不断创新,健全安全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工作模式、建设高标准安全文化阵地、优化的安全文化网络,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构建出具有曹村矿特色的安全文化。
1 健全安全文化建设“532”模式
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积极探索安全文化建设长效机制的新方法,进一步提升了安全文化建设内涵水平。
建立健全了以宣传教育、党员示范、女工协管、青岗监督、群防群治的5条安全主线,各主线充分发挥自身职能、拓宽渠道,积极开展了“安全大家谈”、“党员示范岗”、“安全在我心中”演讲、“安全知识竞赛”、“曝光台”、“图片展”、“安全巡回宣讲小分队”等多种形式活动,让职工在参与活动中潜移默化地强化安全意识。
构建了安全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奖惩三大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就是健全完善了干部安全管理逐级负责制,并坚持月末组织一次安全管理考核,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井下进行一体化验收,验收结果与收入挂钩的体系。奖惩考核体系就是建立了奖惩双向考核激励机制,对职工在安全生产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予以宣传表彰;违章违纪者公开曝光,并将安全生产情况与奖金发放、先进评选等挂钩。培训教育体系就是建立了厂、队、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网络,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模拟故障、井下演练、技术尖子处理故障示范表演等形式。引导职工苦练业务基本功,提高了应急处理的能力。
通过健全5条主线、构建三大体系,打造了2支有驾驭安全管理能力的干部队伍和想安全、懂安全、能安全的本质安全型职工队伍。逐步把安全生产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构建了具有曹矿特色的安全文化建设长效机制。
2建设高标准安全文化阵地
宣传阵地是舆论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各项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把安全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全矿企业文化建设总体规划,建设了各种载体的安全文化阵地,进一步提升了矿区精神文明创建水平和职工群众的安全文化品位,营造了一个和谐、文明的安全文化氛围。
我们本着“一切为了安全,一切服务安全,一切服从安全,一切保证安全,一切让位安全”的宗旨,创新制作了21块流动宣传牌版,先后用浅显易懂的文字对白、形象生动的图片绘画,制作了“文明道德规范”、“关于严惩严重三违的双十条规定”、“安全三十六条规定”、“廉政教育”、“十七大精神宣传”、“曹矿新貌”等10余套漫画,在两个矿区进行巡回展览,不仅形成了别具特色的宣传阵地,而且为整个矿区营造了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建成了井上下广播电视系统,播出了曹村矿简介、安全须知、井下避灾知识,同时在职工候车的站台定时播出了民族歌曲、轻音乐等缓解了职工的疲劳。建成了集团公司本部一流的高档次、高标准图文并貌、动静结合、简洁大方、美观适用的井口安全文化走廊,为矿区安全生产营造了良好的人本安全环境;建成了一流的党风廉政建设基地,营造了风清气正的矿区环境;建成了设施齐全的党工团活动室。规范了党支部基础资料,提高了活动的质量;建成了集团公司首家井口女工协管阵地,全天候组织井口送温暖、文艺演出等活动,潜移默化中提高了职工安全素质;编印了《职工的话与画》、《安全生产月活动掠影》《大事记》、《依法治企》等安全文化系列图书,形成了曹村矿特色的安全文化阵地。
3优化6个安全文化网络
网络环境的出现极大地方便了人们之间的信息交流,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网络文化同样对矿区安全生产起到了一定的影响。为此,我们安全文化建设组精心优化党员示范岗网络、班组长管理网络、群众安全监督等6个网络组织,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安全网络化管理新格局。
建立党员安全示范岗。全矿23个党支部分别成立了党员安全示范岗小组,每个党员为安全示范员,形成党员示范网络,并广泛开展“党员身边无事故”、一个党员一面旗,党员责任区、先锋岗等竞赛活动,以创建示范岗带动职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了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建立班组长安全管理网络。基层各党支部给区队各班组配备了一名班组长安全监督员,责任是配合班组长抓好安全教育和管理,同时健全了班组长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落实到班组,责任到人头。通过开展“三无”班组、安全最佳班组竞赛等活动,激励班组职工自觉接受安全思想教育,达到提高自主保安意识的目的。
建立群安监督网络。矿工会在各基层队组成立了16个区队群监网,各区队每个班组选配一名群安网员,作为专兼职安全管理队伍的重要补充。并及时对群安机构进行调整完善。定期召开群安员专题会议,就群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不断加强群安员培训工作,增强群监员的业务素质,大大提高了群监员查隐患、反“三违”的积极性。
建立女工家属协管安全工作网络。女工家属协管会现有女工家属协管员21人,在每个区队配备一名联保员,形成井上井下从不同角度协作配合,共同抓好群众安全工作,收到了较好效果。
建立青年安全监督岗网络,下设16个青年安全监督分岗。在每个班组设有至少1-2名青年监督岗员,以“三级”安全承诺为载体,全面开展了青监岗达标创优竞赛活动,涌现出了一批优秀的青监岗员,他们都较好地发挥了安全卫士作用。
4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提升职工群众文化品位是促进和谐矿区建设的需求。为此,我们结合季节节日的特点对各项安全文化建设活动进行了具体安排。一季度组织了学习贯彻安全会精神安全知识竞赛、安全征文比赛、“树立科学安全观”大讨论等系列活动;二季度和三季度充分利用4.21、5.29事故反思和6月份安全生产月活动契机。开展以“安全发展、国泰民安”为主题的安全宣誓、安全宣讲、安全大签名系列教育活动,受到职工好评,举办全员安全知识考试、举办安全咨询活动、举办技术比武,在井口、班前动态性地发放安全宣传材料6 000余份,组织有奖知识问答6次等;四季度围绕“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成立了百日安全活动领导组,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和下发了符合该矿实际的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对活动时间、活动项目、活动要求作了具体安排,形成了浩大的安全声势,促进了矿井安全生产。
总之,安全文化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而且艰巨的工作。需要我们以人为本,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在全社会积极倡导珍惜生命、保护生命、尊重生命、热爱生命、提高生命的质量,共建人类和谐。只有如此,才能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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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重新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新准则对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本文着重对新准则中关于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以便准确地理解新准则。
关键词:新准则 债务重组 债务条件
新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具体方式主要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及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下面就新准则中关于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债务重组方式的会计处理进行详细的介绍。
此种情况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债务重组后会产生新的应付账款——债务重组和应收账款——债务重组。对于新的债务和债权,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重组后债务与债权的公允价值,是指的对未来现金流量按实际利率折现,折成的现值即为公允价值。
(1)债务人应以重组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新债务的入账价值。基本分录:
借:应付账款——重组前(重组前债务的账面价值)
贷:应付账款——重组后(重组后债务的公允价值)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2)债权人应以重组后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新的债权的入账价值。基本分录:
借:应收账款——重组后(重组后债权的公允价值)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或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重组前
【例】乙银行20×9年12月31日应收甲公司贷款的账面余额为10700000元,其中,700 000元为累计应收的利息,贷款年利率7%。由于甲公司连年亏损,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偿付应于20×9年12月31日到期的贷款,经双方协商,于2×10年1月1日进行债务重组。乙银行同意将贷款本金减至8 000 000元,免去债务人所欠的全部利息;将利率从7%降低到5%(等于实际利率),并将债务到期日延长至2×11年12月31日,利率按年支付。该项债务组协议从协议签订日起开始实施。乙银行为该项贷款计提了500000元贷款减值准备。
(1)甲公司账务处理
2×10年1月1,计算债务重组利得:10 700000-8000000=2700000(元)
借:长期借款——乙银行10 700 000
贷:长期借款——债务重组——乙银行8000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2700 000
(2)乙银行的账务处理
2×10年1月1日,债务重组损失:10700 000-8000000-500000=2200000(元)
借:长期贷款——债务重组——甲公司+本金8000000
贷款减值准备50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2200000
贷:长期贷款——甲公司 10700000
(注:“长期贷款”是银行业的特殊账户,是银行的资产类账户。贷记长期贷款表示资产的减少,借记长期贷款表示资产的增加。“贷款减值准备”相当于一般企业的“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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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小学生而言,作文水平是衡量学生语文学习质量的重要方面。对于教师而言,作文教学比阅读和口语交际教学更难,付出努力却收效甚微,目前我国小学生的写作能力并不理想。我国学者曾做过一些调查研究,结果发现:小学生写作中的观察和理解能力、分析和概括能力、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等都存在不足。因此,了解小学生作文能力的构成因素以及影响作文能力提高的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教学改革就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阅读教学是语文教学的重头戏,它是我们培养学生作文修改能力最有效的途径之一。教材中的文章,都是作者潜心构思、字斟句酌过的。通过阅读教学,使学生了解作者谋篇布局、遣字造句的方法,让学生把这些方法运用到修改作文中来,提高修改作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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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说明我国司法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由于宪政体制不同,我国的这种做法与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不同,西方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相互制衡,外国司法审查连违宪的下位法都可审查,更何况由行政机关发布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然而在我国,司法部门处于权力机关的领导之下,各级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由同级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并向其汇报工作,受其监督。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是相互平行的关系也不像外国三权分立制度下的相互制衡。基于此我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权交给了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如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第89条规定国务院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和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并且在实践中,司法机关虽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但其人事关系与财政关系并未与行政机关完全脱离,甚至还受制于当地政府,人民法院尚未能独立行使审判权。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排除了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的可能性。
但是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制定的反复适用的规则,一旦抽象行为有失妥当,甚至与其上位法发生抵触,则造成的不利影响不仅涉及面广并且持续时间长,处于行政管理下的任何人都无法避开。同时由于行政机关之间受行政隶属的制约,行政机关更重视上级机关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执行。上级机关对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更具体、更详尽也往往更容易被下级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机关对法律的执行也往往借助于上级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一旦上级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合适,则下级行政机关会层层效仿,上行下效,直到行政组织的最基层。在2003年孙志刚案件中,孙志刚在收容所被有关工作人员殴打致死,但究其原因,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已废止)难辞其咎,其对遣送、收容人员的相关规定即使与宪法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等规定相冲突,但依然成为各级行政机关对待“三无”人员直接法律依据。在该办法颁布的20多年中,有多少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想象。因此很多学者都呼吁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
但是,将全部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是也不现实的。一方面,诉权保障与行政效率会造成冲突,任何规范性性文件都不可能符合社会上每一个体的利益,她是针对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而做出。如果任何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抽象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则行政相对人可能会滥用诉权,牺牲了公共利益,最终危害了社会整体。另一方面,行政法规、规章等高阶位的抽象行政行为往往体现了一些国家发布的重大政策,具有很高的技术性和全局性,司法机关不宜对其“说长道短”,否则就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
基于此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倾向于将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由于制定这些规范性文件的人员立法素质不高,很容易受着某些利益集团的驱使。并且这些规范性文件深入地方,带有很强的地方主义或者部门主义的色彩,忽视了地方与上级,部分与全局的关系,很容易产生违反上位法、甚至与宪法相抵触的现象。将这些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规章以下的规范性行政文件多在地方实施,虽然受众面不及规章以上的法律文件波及面广,但其由于其直面基层,直接影响着行政相对人的生活、工作、学习的状态和质量。近年来爆发的群体性事件多是由于某些政府部门出台的管理办法受到某些利益集团的蛊惑,全然不顾当地的实际情况,背弃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已经严重改变了行政相对人生活状态,使其难以生计。因此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也符合维稳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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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具体方式主要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及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下面就新准则中关于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债务重组方式的会计处理进行详细的介绍。
此种情况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债务重组后会产生新的应付账款——债务重组和应收账款——债务重组。对于新的债务和债权,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重组后债务与债权的公允价值,是指的对未来现金流量按实际利率折现,折成的现值即为公允价值。
(1)债务人应以重组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新债务的入账价值。基本分录:
借:应付账款——重组前(重组前债务的账面价值)
贷:应付账款——重组后(重组后债务的公允价值)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2)债权人应以重组后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新的债权的入账价值。基本分录:
借:应收账款——重组后(重组后债权的公允价值)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或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重组前
【例】乙银行20×9年12月31日应收甲公司贷款的账面余额为10700000元,其中,700 000元为累计应收的利息,贷款年利率7%。由于甲公司连年亏损,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偿付应于20×9年12月31日到期的贷款,经双方协商,于2×10年1月1日进行债务重组。乙银行同意将贷款本金减至8 000 000元,免去债务人所欠的全部利息;将利率从7%降低到5%(等于实际利率),并将债务到期日延长至2×11年12月31日,利率按年支付。该项债务组协议从协议签订日起开始实施。乙银行为该项贷款计提了500000元贷款减值准备。
(1)甲公司账务处理
2×10年1月1,计算债务重组利得:10 700000-8000000=2700000(元)
借:长期借款——乙银行10 700 000
贷:长期借款——债务重组——乙银行8000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2700 000
(2)乙银行的账务处理
2×10年1月1日,债务重组损失:10700 000-8000000-500000=2200000(元)
借:长期贷款——债务重组——甲公司+本金8000000
贷款减值准备50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2200000
贷:长期贷款——甲公司 10700000
(注:“长期贷款”是银行业的特殊账户,是银行的资产类账户。贷记长期贷款表示资产的减少,借记长期贷款表示资产的增加。“贷款减值准备”相当于一般企业的“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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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不磨不快,文章不改不好。古往今来,凡有成就的作家,没有不重视文章修改的。两干多年前的苟子说:“人之于文学也,犹玉之于琢磨也”。曹雪芹写《红楼梦》,于悼红轩中,披阅十载,增删五次,“字字看来皆是血,十年辛苦不寻常”。丹麦物理学家玻尔写《光与生命》,反复修改9遍,一直到他认为每个字句都完全表达了自己的本意,才正式发表。美国海明威把《老人与海》的手稿反复读过近200遍才最后付印。作家巴金说:“写到死、改到死;用辛勤的修改来弥补自己作品的漏洞”。由此可见,修改是论文写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具有决定性作用的环节。
修改从形式上看是写作的最后一道工序,是文章的完善阶段,但是从总体来看,修改是贯穿整个写作过程的。写作一般可分为四个阶段,在每一个阶段都应该加强修改功夫。第一阶段,酝酿构思中的修改。论文在动笔之前,要酝酿构思打腹稿。修改就要从这里开始。如确立中心、选择题材、布局谋篇等等,都要经过反复思索,有分析也有综合。这不落笔端的修改,却决定着通篇的成败,腹稿改得好,写起来少走弯路。如果确定了一个严密的提纲,搭起一个好架子,文章结构就不会有大变动。所以动笔前一定要深思熟虑,不要信笔写来再作大改。第二阶段,动笔后的修改。落笔以后就进入细致的思索过程,形象思维与逻辑思维交用,有事理的推断,形象的探索,层次的划分,段落的衔接,句式的选检,词汇的斟酌、推敲。各方面都可能经过反复分析、对比、抉择,在改换取舍一些词语、句式、层次、段落之后完成初稿。这就是边写边改,边改边写的阶段。第三阶段,初稿后的修改。全“”成之后,要逐字逐句,逐层逐段的审读,作通盘的修改。在修改中不仅要酌字斟句,还要考虑材料取舍、层次安排、结构组织、中心的表达,等等。第四阶段,在指导老师指导下修改。指导老师审阅后,对草稿的优点给予肯定,并指出全文的不足。作者在听取指导老师的评讲后,要进一步发现自己文中的优缺点,研究要透,领悟要深,然后重新考虑修改。这时候的修改并不是一二次能结束的,修改的难度也比原先增大了。但是,如果改好了,文章水平可以有显著提高。
在这四个阶段中,初稿之后的修改更为重要。因为论文在起草初稿的过程中,作者对每个论点、论据不可能想得很周密,表达则更难做到准确无误。而在草稿写出后,作者的着眼点可以从局部写作转到总体审视,居高临下地检查,推敲中心论点的表达是否突出,各层次、段落的安排是否妥当。另外,作者的立足点可以从撰写者移到读者方面,比较超脱地对论文各个部分进行“评头论足”,“挑三拣四”,更客观和更严格地认真思考,反复推敲,使论文进一步趋于成熟和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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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不足,本文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的否定范围即,通过对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指导这些被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排除的行为的再思考,说明将其纳入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以不断完善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扩大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是指人们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第二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除了对受案范围的整体划定,还列举了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与不予受案范围。说明行政诉讼法将受案范围限定在比较有限的范围,这是与我国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相对薄弱、法官队伍相对素质不高法制状况相适应的。正如王名扬教授所言:“诉讼的范围在最初阶段不宜太宽,公民不能对于任何违法侵害权益的行政行为都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所保护的权益以法律和法规中有规定者为限。”
如今距离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已经长达二十多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同时扩大公民权利的保护力度和范围,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应当适当扩大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司法机关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公民的权力意识和自主意识的蓬勃发展,迫使行政诉讼法应该重新考虑其受案范围的确定。
从实践来看,1999年审结行政案件98759件,总审结案为5698000件,行政案件仅占1.7%。2010年全国法院新收刑事、民商事、行政一审案件6999350件,行政收案129133件,仅占全国的1.8%。这种维持不变的状态是不是可以乐观的认为政府行为的一贯良好所致,特别是在政府参与经济生活范围之广、程度之深的今天。我们不敢妄下结论,民告官的困难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并且随着行政活动日益深入人们的生活,人们的权力意识也越来越强,时常发生的纠纷与民告官的困难形成尖锐的对立,因此人们呼唤着更加有效的救济,这势必要拓宽行政诉讼应诉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指导及国家行为是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但是对比美、英、法、日、德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可以看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指导均可诉,抽象行政行为基本可诉,只有国家行为决对不可诉。相比而言,我国行政诉讼法排除的范围较上诉五国要宽泛得多。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说明我国司法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由于宪政体制不同,我国的这种做法与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不同,西方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司法权与行政权、立法权相互制衡,外国司法审查连违宪的下位法都可审查,更何况由行政机关发布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然而在我国,司法部门处于权力机关的领导之下,各级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由同级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并向其汇报工作,受其监督。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是相互平行的关系也不像外国三权分立制度下的相互制衡。基于此我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权交给了权力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如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第89条规定国务院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和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并且在实践中,司法机关虽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但其人事关系与财政关系并未与行政机关完全脱离,甚至还受制于当地政府,人民法院尚未能独立行使审判权。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排除了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的可能性。
但是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制定的反复适用的规则,一旦抽象行为有失妥当,甚至与其上位法发生抵触,则造成的不利影响不仅涉及面广并且持续时间长,处于行政管理下的任何人都无法避开。同时由于行政机关之间受行政隶属的制约,行政机关更重视上级机关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执行。上级机关对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更具体、更详尽也往往更容易被下级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机关对法律的执行也往往借助于上级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一旦上级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合适,则下级行政机关会层层效仿,上行下效,直到行政组织的最基层。在2003年孙志刚案件中,孙志刚在收容所被有关工作人员殴打致死,但究其原因,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已废止)难辞其咎,其对遣送、收容人员的相关规定即使与宪法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等规定相冲突,但依然成为各级行政机关对待“三无”人员直接法律依据。在该办法颁布的20多年中,有多少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想象。因此很多学者都呼吁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
但是,将全部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是也不现实的。一方面,诉权保障与行政效率会造成冲突,任何规范性性文件都不可能符合社会上每一个体的利益,她是针对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而做出。如果任何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抽象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则行政相对人可能会滥用诉权,牺牲了公共利益,最终危害了社会整体。另一方面,行政法规、规章等高阶位的抽象行政行为往往体现了一些国家发布的重大政策,具有很高的技术性和全局性,司法机关不宜对其“说长道短”,否则就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
基于此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倾向于将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由于制定这些规范性文件的人员立法素质不高,很容易受着某些利益集团的驱使。并且这些规范性文件深入地方,带有很强的地方主义或者部门主义的色彩,忽视了地方与上级,部分与全局的关系,很容易产生违反上位法、甚至与宪法相抵触的现象。将这些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规章以下的规范性行政文件多在地方实施,虽然受众面不及规章以上的法律文件波及面广,但其由于其直面基层,直接影响着行政相对人的生活、工作、学习的状态和质量。近年来爆发的群体性事件多是由于某些政府部门出台的管理办法受到某些利益集团的蛊惑,全然不顾当地的实际情况,背弃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已经严重改变了行政相对人生活状态,使其难以生计。因此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也符合维稳的题中之义。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在进行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通过示范、提供咨询意见、建议、训导等方式而实施的一种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文体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一般认为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力与义务没有实际的影响,它的实行以自愿为基础,因此被排除在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之外。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服务性政府的提出,行政权力也由其强制性向服务性转变,因此大量的行政指导这种“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也大行其道,甚至占到政府活动的80%。
行政指导实质上是行政机关对现有资源配置予以合理引导的意向,这种指挥资源的流向必然对当事人的既得利益产生影响,它体现着政府一段时期的政策意图可以从中窥测出政府的行政思路,对社会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相关的个人、企业组织,下级行政机关都会基于理性的分析,根据行政指导的导向对自己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调整。虽然并未直接改变相对的权力与义务,但是却对权利与义务造成了潜移默化的影响。某些利益集团正是看重行政指导影响的这种潜在价值,会诱惑相关行政机关作出对其有利的行政指导,这种寻租行为也成了滋身腐败的温床。
同时,由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行政指导本身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但行政机关为实现其指导的目标,不会完全放任公民自愿遵守的任意性。如在某些地方由政府主导的拆迁的过程中,虽然表示由公民自愿,但是对于不合作的公民采取断水断电,拒绝援助受到不合理对待的公民,迫使其认真对待政府的指导文件。另一方面,行政机关的上下级隶属关系,下级行政机关视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为金科玉律,并对指导的内容运用行政权力而强制性推行,严重违背了行政指导的自愿性。由于行政指导制定的封闭性和非透明性,有些行政指导完全是某些行政长官为了自己的政绩而制定并大力推行,完全不顾当地的实际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的权力造成了实际的损害,也会因为行政指导被排除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而缺少司法救济途径。
行政指导救济性差这种缺陷,并且基于中国的行政指导的现实分析,至少不应直接排除在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之外。至于确定对行政指导怎样的审查制度,则可以借鉴日本行政法的做法,侧重于保证行政指导程序的正当性,尽可能地保证行政指导在相对透明、民主的制度下产生,防止在利益驱使下的暗箱操作。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在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之内,虽然我国未明确内部行政行为的界线,但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内部行政行为实际上是指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行为,即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的纪律处分及停职检查或者任免等决定。法律基于尊重行政机关对内部行政人员人事任免的自主性,规定法院不宜对行政机关的组织建设通过审判程序加以干预。
但是任何一位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都具有双重的身份。首先,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其次,他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对其人事任免及纪律处分不仅会影响其工作状态,也会影响其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制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这种主要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双规强制措施是对人事事项采取的强制行政措施,但是其涉及的不仅是工作人员的职务权利和义务,更涉及了工作人员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即人身自由权。
然而行政诉讼法规定,只要是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行为,都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即使是行政人员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受到人事处理涉及时也不会被纳入到受案范围之内。但是当行政人员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受到人事处理涉及时就不再是纯粹的内部行政行为,而应当属于外部行政行为,理应受到行政诉讼法的调整。
因此,行政诉讼法不应以是否受到行政人事管理为是否受案范围的依据,而应将人事管理行为所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的类别作为是否受案的依据。凡是涉及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均应被纳入。特别是涉及到人员辞退、开除等涉及劳动权、生存权等权利的重要决定,均应为相关当事人提供行政诉讼救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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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文教学是小学语文教学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作文能力是小学生语文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主要从语言表达能力和修改能力两方面来谈谈小学生作文能力的培养。
对于小学生而言,作文水平是衡量学生语文学习质量的重要方面。对于教师而言,作文教学比阅读和口语交际教学更难,付出努力却收效甚微,目前我国小学生的写作能力并不理想。我国学者曾做过一些调查研究,结果发现:小学生写作中的观察和理解能力、分析和概括能力、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等都存在不足。因此,了解小学生作文能力的构成因素以及影响作文能力提高的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教学改革就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马克思指出:“语言是思想的直接现实”。文章是以语言为表现工具来反映社会生活、表达作者思想感情的,它不能离开语言而存在,所以,语言是写作的第一要素。老舍先生曾经强调:语言是从事写作的基本工夫,没有运用语言的本事,即无从表达思想、感情,即使敷衍成篇,也不会有多少说服力。所以,语言是文章的表现工具。古今中外的着名作家们都非常重视语言的修养,大凡有经验的语文老师在作文教学中,也强调语言的训练,足见作文语言表达的重要性。
小学作文中语言表达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一,不能用准确的语言把自己想说的话表达出来。第二,词汇贫乏,语言不够生动形象,通篇都是“口水话”,没有“文”的色彩。第三,错别字较多,病句较多。第四,空话、套话多。影响语言表达能力的因素有:第一,不知道怎样锤炼语言;第二,思维不严密,条理不清晰,影响表达;第三,不能准确理解词语的意思,影响表达;第四,现代汉语语法学的不好,常有语病。
首先,培养学习语言的兴趣。曹禺曾说:“要培养自己对语言的兴趣”,“有了强烈的兴趣,才能更好地领略语言的妙境,才能摸索语言的精微”,“语言的进步便如水之就下这样顺当,反之,只有锻炼语言的愿望而无兴趣,语言的进步就如急水上山那样的困难”。所以,产生兴趣是学好语言的一个“极大的窍门”。还说:“一天我们对于语言着了魔,那才算是进了大门,以后才有可能登堂入室,从事语言的创造。由兴趣学习语言,到能称心如意的运用语言,使它成为艺术品,这又是进了一大步,要费更大的苦工夫。”
其次,下苦工夫学习语言。有学习,才有积累。学习语言,有两个途径:一是向人民群众学习语言,人民群众的语言是最能反映生活的语言,它丰富多彩,生动活泼,表现力很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所以,毛泽东号召人们向人民群众学习语言。二是多读名着,“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郭沫若认为,多读多写,摸熟语言的“筋肉组织”和精微之处,唤起灵敏的感觉,熟悉名篇佳作的精妙之笔,获得丰富的词汇,这样,自己写起文章来,优美的笔调慢慢地就会运用自如。
第三,多积累语言——词汇。斯大林曾说:“词汇反映语言的状况:词汇越丰富,语言也就越丰富、越发达。”掌握大量的词汇,就能将事物间细微精妙之处恰如其分地表现出来。
第一,讲清什么是描写及其作用。描是描绘,写是摹写。从写作学角度说,就是用生动形象的语言,把人物、事物、景物、环境、事件及其形态或特征等描绘或刻画出来,使人读后有如见其形、闻其声、历其事的感觉。
第二,讲清描写的种类。关于描写的种类,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法。从小学作文要求来看,主要应该掌握语言描写、行动描写、肖像描写等。应该注意无论什么描写,都要做到有明确的目的,或为表现人物服务,或为展开情节服务,或为揭示主题服务等等;此外,要抓住对象的特征,做到寥寥数笔,神形兼备,如见其人,如临其境。
第三,讲清描写的方法。关于描写的方法,一般说来,离不开生动形象的词汇、浓烈鲜明的色彩、各种各样的修辞手法等等。人们的写作风格不同,其各自强调的重点不同。老舍强调比喻,他说:“在描写时,不能不设喻。”而鲁迅则强调白描,这种方法没有浓烈的色彩,少有形容词,少有修饰,即鲁迅所说的“有真意,去粉饰,少做作,勿卖弄”。
修改作文,是写作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人们公认:文章是改出来的,而不是写出来。古今中外的作家都非常重视文章的修改能力。梁章矩说:“百工冶器必几经转换,而后成器。我辈为文,其理一也。”我国当代着名的作家杜彭程在谈《保卫延安》的写作经过时曾说:“在工作之余,一年又一年,把百万字的报告文学,改为60多万字变为17万字,又把17万字变成40万字,又把40万字变成30万字……在四年多的漫长岁月里,九易其稿,反复增添删削何止数次。”当代美国小说家德威尔也说,我的“作品不是写出来的,而是改出来的”。
小学生修改文章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第一,眼高手低,即识别能力差,因而修改能力差。第二,修改意识不强。根据我们的调查和观察,当前的小学生作文,几乎都是一稿“定音”,不修改,应试作文也没有时间修改,这从某个角度上是明智的,但无论如何也是一种无奈。第三,对自己的作文,有先入为主的偏见。对已写好的作文有一种思维定式,学生往往突破不了这种定式,对作文不能做实质性的改动。
阅读教学是语文教学的重头戏,它是我们培养学生作文修改能力最有效的途径之一。教材中的文章,都是作者潜心构思、字斟句酌过的。通过阅读教学,使学生了解作者谋篇布局、遣字造句的方法,让学生把这些方法运用到修改作文中来,提高修改作文能力。
批是改的基础,批为改服务,改是批的目的。只要在实际教学中充分利用此关系,就能有效地提高学生修改作文的能力。
(1)教师批,学生改。“教师批”是指教师在阅读学生作文的过程中,在需要修改之处做上各种符号或加以眉批,发现妙词佳句加以鼓励。“学生改”是指学生细心体会教师所画的符号、眉批,根据教师做的批注认真地加以修改。
(2)互批互改。组成批改小组,选择一个学生的作文互相讨论,共同修改。学生积极评议,同学之间互相影响,促进修改作文能力的提高。
(3)面批面改。面批是作文教学中最典型的因材施教的方式,是学生最愿意接受的一种批改方法,它沟通直接,突出反馈的作用,能帮助学生辨析习作中的正误,为自己修改作文提供依据。对学生作文中存在的个别性问题宜采用面批的方法。通过与学生亲切交谈引导学生自己修改。
本文从语言表达能力和修改能力方面论述了小学生作文能力的培养。小学生作文能力是一种综合性能力,为了使其从根本上得以提高,我们应细致地把作文能力进行解剖,把多种能力一一提高,在实践教学中,多种能力应相互为用,协调发展。这样,小学生的写作能力必然会迈上一个更高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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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不磨不快,文章不改不好。古往今来,凡有成就的作家,没有不重视文章修改的。两干多年前的苟子说:“人之于文学也,犹玉之于琢磨也”。曹雪芹写《红楼梦》,于悼红轩中,披阅十载,增删五次,“字字看来皆是血,十年辛苦不寻常”。丹麦物理学家玻尔写《光与生命》,反复修改9遍,一直到他认为每个字句都完全表达了自己的本意,才正式发表。美国海明威把《老人与海》的手稿反复读过近200遍才最后付印。作家巴金说:“写到死、改到死;用辛勤的修改来弥补自己作品的漏洞”。由此可见,修改是论文写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具有决定性作用的环节。
毕业论文要求大学生运用所学过的知识,理论联系实际,来阐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一些带规律性的认识。论文是反映作者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而客观事物是丰富多彩、曲折复杂的,认识它不容易,反映它更是困难。因为,这种困难一方面来源于客观事物本身的内部矛盾有一个逐渐暴露过程,它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另一方面这种困难来源于人的认识要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在认识过程的各个阶段中稍有疏忽,就容易出现片面性和主观性。毛泽东在《反对党八股》中指出:“文章是客观事物的反映,而事物是曲折复杂的,必须反复研究,才能反映恰当;在这里粗心大意,就是不懂得做文章的起码知识。”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有个由现象到本质、由片面到全面、由不够深刻到比较深刻的过程。而且人们对研究成果的反映也有个由不够准确、恰当,到比较准确、恰当的过程。写论文就是对研究成果的反映,在从不够准确、恰当到比较准确、恰当的转变过程中就必然有一个修改的环节。列夫·托尔斯泰说过:“黄金要经过淘洗才能得到,精辟的、被表达得很好的思想也是这样。”由此可见,修改文章符合人的认识规律。
写论文,从本质说是一个认识过程,它包括由客观事物到人的主观认识的“意化”,过程和从主观认识到书面表现的“物化”过程。在意化过程中常常出现“意不符物”,即主观认识未能完全、正确地认识客观事物;而在物化过程中又容易发生“言不达意”即写成的文章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作者的观点。因此,在写论文过程中,多一次修改就多一次认识;多一次修改就前进一步,至少可以减少失误和克服不足。正如作家老舍所说:“文章必须修改,谁也不能一下子就写成一大篇,又快又好。”
修改从形式上看是写作的最后一道工序,是文章的完善阶段,但是从总体来看,修改是贯穿整个写作过程的。写作一般可分为四个阶段,在每一个阶段都应该加强修改功夫。第一阶段,酝酿构思中的修改。论文在动笔之前,要酝酿构思打腹稿。修改就要从这里开始。如确立中心、选择题材、布局谋篇等等,都要经过反复思索,有分析也有综合。这不落笔端的修改,却决定着通篇的成败,腹稿改得好,写起来少走弯路。如果确定了一个严密的提纲,搭起一个好架子,文章结构就不会有大变动。所以动笔前一定要深思熟虑,不要信笔写来再作大改。第二阶段,动笔后的修改。落笔以后就进入细致的思索过程,形象思维与逻辑思维交用,有事理的推断,形象的探索,层次的划分,段落的衔接,句式的选检,词汇的斟酌、推敲。各方面都可能经过反复分析、对比、抉择,在改换取舍一些词语、句式、层次、段落之后完成初稿。这就是边写边改,边改边写的阶段。第三阶段,初稿后的修改。全“”成之后,要逐字逐句,逐层逐段的审读,作通盘的修改。在修改中不仅要酌字斟句,还要考虑材料取舍、层次安排、结构组织、中心的表达,等等。第四阶段,在指导老师指导下修改。指导老师审阅后,对草稿的优点给予肯定,并指出全文的不足。作者在听取指导老师的评讲后,要进一步发现自己文中的优缺点,研究要透,领悟要深,然后重新考虑修改。这时候的修改并不是一二次能结束的,修改的难度也比原先增大了。但是,如果改好了,文章水平可以有显著提高。
在这四个阶段中,初稿之后的修改更为重要。因为论文在起草初稿的过程中,作者对每个论点、论据不可能想得很周密,表达则更难做到准确无误。而在草稿写出后,作者的着眼点可以从局部写作转到总体审视,居高临下地检查,推敲中心论点的表达是否突出,各层次、段落的安排是否妥当。另外,作者的立足点可以从撰写者移到读者方面,比较超脱地对论文各个部分进行“评头论足”,“挑三拣四”,更客观和更严格地认真思考,反复推敲,使论文进一步趋于成熟和完美。
毕业论文的写作是一种写作能力的锻炼和综合能力的训练。要提高写作能力,既要多写,更要多改。古人说:“善作不如善改”,“文章是改出来的”。有不少大学生思路敏捷,写东西也比较快,但是由于不重视文章的修改,推敲和琢磨较少,写成的文章往往结构比较松散,词句重复罗唆,错别字也较多,因而写作水平提高不快。应该把修改看作是写作过程的一个重要阶段。学习怎样修改文章,也是写作的一种基本训练,而且是更有效的训练。鲁迅把领悟“不应该那么写”——即修改初稿的方法,称为是“极为有益的学习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说,会不会写文章,可以用会不会修改来衡量。只有到了会写也会改的时候,才可以说具有一定的写作水平和能力。正如契河夫所说:“写得好的本领,就是删掉写得不好的地方的本领”。通过修改论文,可以进一步提高遣词造句,结构文章的能力和逻辑推理的功夫。
修改论文,也是培养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学风的需要。写文章是给别人看的,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作者必须抱着对读者对社会的高度负责精神认真修改论文。认真修改论文,严格把关,这是一种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治学态度。鲁迅说过:“写完后至少看两遍,竭力将可有可无的字、句、段删去,毫不可惜。”他劝别人修改文章,他自己的文章也常常是反复修改的。他的著名散文《藤野先生》,修改的地方有160—170处,《<坟》的题记》全文只有1000多字,改动也有百处之多。无产阶级的革命导师在修改他们的著作时,更是精益求精。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写完后,从头到尾作了修改。后来的德文第二版和法文译本,他又分别作了修改。他写《资本论》长达40年,中间经过多次修改,现在的前二卷的前一部分原稿,光保存下来的就有8种之多。保尔·拉法格在《忆马克思》一书中说:马克思“绝不出版一本没有经过他仔细加工和认真琢磨的作品。他不能忍受他未完成的东西公之大众的这种思想。要把他没有做最后校正的手稿给别人看,对他是最痛苦的事情。……有一天他对我说,他宁可把自己的手稿烧掉,也不愿半生不熟地遗留于身后。”这种对社会的高度负责精神,值得我们学习。我们可以从马克思这种高度负责的精神汲取无穷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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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作家在修改文章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在修改中借鉴和。
有很多同学都觉得论文写作很难,其实不然,只要我们掌握了其中的写作方法,就能够驾驭各种论文。今天小编要跟大家分享的与论文相关的内容是:论文修改的方法大全指导。
论文修改的方法大全指导具体内容如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虚心征求别人的意见
在初稿完成后,请他人帮助修改的方法,是一种较好的方法。俗话说:“旁观者清,当局者迷。”自己写的文章,总认为“文章自己的好”,看不出毛病来,而别人站在比较超脱的地位,容易发现文章中的毛病。一个人写文章,难免有考虑不周之处,文章写完后请别人来看看,听听别人的批评,是一个很好的方法。当然,作者在听了别人意见后,要进一步消化、分析、取长补短,集思广益,进而通盘考虑,据弃自己的成见,吸收他人真知灼见,使论文达到比较理想的水平。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以文会友,文人之间互相点评文章、切磋写作技艺的风气。晋代颜之推在《颜氏家训·文章篇》中指出:“学为文章,先谋亲友;得其评论者,然后出手。”唐代大诗人白居易说:“凡人为文,私于自是,不忍于割截,或失于繁多,其间研媸,益又自惑;必待交友有公鉴无姑息者,讨论而削夺之,然后繁简当否,得其中矣。”(《与元九书》)白居易自己虚心听取别人的意见就很有名。
据宋人彭乘《墨客挥犀》记载:“白居易每作诗,令一老抠解之,问曰:‘解否’?抠曰‘解’,则录之,不解,则又复易之。”古人这种虚心听取别人意见的精神,很值得我们学习。当代作家老舍也明确指出,修改文章“念给自己听是好办法,还可以念给别人听,别人的耳朵有时候比咱们自己的更可靠。”毛泽东同志在《党委会的工作方法》一文中说:“有些文件起草出来压下暂时不发,就是因为其中还有些问题没有清楚,需要先征求下级的意见。”党的文件是这样,个人写的文章也需要这样。文化比古代更为复杂宏大,把自己的论文初稿拿来征求同行或老师的意见,实为修改文章的好方法。
二、热改法与冷改法交替使用
热改法,是指初稿完成后,趁热打铁,立即进行修改的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记忆清晰,印象鲜明,改动及时,避免遗忘。缺点是:由于作者处于写作兴奋状态,对需要删改的部分不易看出,往往难以割爱。所谓冷改法,就是初稿完成后,放上一段时间再修改的方法。
这种方法可以避免热改法不够冷静、清醒的缺点。因为人脑的思维具有滞后性,初稿一写成,作者的思想和情绪还难以从论文中超脱出来,按原来固定思路,难以发现初稿中的问题,也难以判断论文写作的得失、成败。只有把稿子搁上一段时间,作者头脑冷静了,原来的偏爱和偏见也淡薄了,重读初稿,就容易摆脱原来固定思路的束缚。特别是作者经过阅读有关资料和思索有关问题,产生新的感受,新的认识,再看初稿就容易发现不完善、不妥当之处,通过删除多余、增补不足,使论文水平有新的提高。
古人对这种方法论述很多。李渔《闲情偶寄》说:“文章出自己手,无一非佳;诗、赋、论,其初成,无语不妙,追易日经时之后,取而视之,则奶媸好丑之间,非特人能辨别,我亦自解雌黄矣。”唐彪《读书作文谱》也说:“当其甫作就时,疵病亦不能自己,惟过数月始能知之。……当时能确见,当改则改之,不然且置之,俟迟数月,取出一观,研媸了然于心,改之自易。”
现代作家中也有不少人谈过这方面的经验,鲁迅说:“等到成后,搁它几天,然后再来复看,删去若干,改换几字。”(《致叶紫》)在实践中也有不少人是这样做的。作家刘绍棠,起草时据说总是随便找些纸张,笔不停挥,写完之后就搁在一边,过些天思想冷静之后,再进行加工修改,把写完的东西抄在白纸上,边抄边改,又过若干时间,拿来再改,经过几次修改后,才清清楚楚誊在稿纸上。这些经验,在实践中都是行之有效的,论文写作的修改也是适用的。
三、通过朗读,锤炼字句
论文初稿完成后,诵读几遍,发现问题,然后修改。这种修改方法,对论文中存在的一些毛病,如语句不通、衔接不紧、缺词漏字、情感不相称等语言表达方面的问题,光看不容易发现,但一诵读就读出来了,甚至有时仅凭“语感”也能发现不妥之处。古代一些诗人写作读文,总是反复吟唱,直改到顺口为止。杜甫是“新诗改罢自长吟”的。他诗写完了,要反复长吟诵读,在诵读中发现问题,然后再改。
写诗如此,作文也需如此。一些有经验的作家很重视这种修改文章的方法。老舍说:“文章写完之后,可以念给别人听听。念一念,那些不恰当的字句,不顺口的地方,就显露出来了,才可以一一修改,文章叫人念着舒服顺口,要花很多心思和功夫。”大学生写毕业论文,语言运用还不太熟练,运用这种方法发现问题,是应该提倡的。
四、拾当地使用修改符号,养成修改文章的良好习惯
论文修改工作,一般是在原稿上进行,因此必须尽量保持整洁,修改什么,怎样修改,应该在书面上有清楚的表现。有些学生在修改稿子时往往乱涂乱画,这样不但不整洁,修改一多,也容易造成文字混乱。正确使用修改符号,是避免这种缺点的重要方法。1981年12月,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校准GBI一81《校对符号及其用法》。该标准规定的符号共有22种,常用的有以下9种。
删除号是删去字、词、句的符号。第一个符合用于删去句、段;第二个用于删去数字、词或标点符号。
调位号是调整字、词、句次序的符号。第一个和第二个符号用于个别字或少数字的调位;第三个符号用于大段或隔行的调位,箭头插在移入位置。
增补号是增补字、词、句的符号,一般用在需要增补的字、词、句的上方。第一个符号用于增补个别字;第二个符号用于增补几个字;第三个符号用于增补较多的字数。
提行号是另起一段的符号。把原来一段的文字分成两段;在需要分段的地方标示,竖线画在起段后的位置上。
压行号是降格缩行的符号,用于表示字行退后。
复原号表示恢复已删文字的符号。第一符号标在需要复原的文字下方;第二符合用于复原大段文字,符号标在已删部位的四角。
7.离空号:##
离空号是表示空行、空格的符号。标在需要离空的位置上,空一字距用#表示,空二字距用##算表示。
连续号是把两处连接在一起的符号,用于需要连接的地方,箭头指向连接处。
9.空行号:>、<
空行号是表示空行或缩行的符号。第一符号用于需要空一行的两行之间,标在行的左端;第二个符号用于应联结的两行之间,也标在行的左端。
正确使用修改符号,能够明白无误地标示修改的情况,避免造成文字混乱。作者在修改时,能正确地运用这些符号,可以使修改的稿子保持整洁,理清头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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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民事主体对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要求上的发展变化和民事司法救济的需要,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起诉条件的“高阶化”难以适应当前解决民事纠纷的实际需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宪法之维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宪法之维 全文如下:
1982年我国制定了首部民事诉讼法,先后经过1991年和2007年两次修改,是近30年中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主要程序法规范。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民事案件持续高速增长的背景下,我国也出现了西方国家在世纪之交经历过的“民事司法危机”。最高人民法院披露的数据显示,1991年至2010年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每年的增长率都在10%以上,其中2010年,全国法院审结的一审民事案件达609万件,占所有一审案件的87%。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承担了繁重的审判工作,审判机关亟需通过诉讼程序的科学化来提高诉讼效率。与此同时,人民群众的诉权保障水平也亟待通过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得以提高。相形之下,现行民事诉讼法暴露出诸多弊端:
诉讼程序不够灵活,不方便当事人选择;运作中存在很多浪费诉讼资源的现象;证据制度的规定也过于原则,不利操作;法官的裁量权过大;再审案件过多;有关公共利益的纠纷无法通过公益诉讼获得解决,等等。
可以说,目前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共识和足够的动力。立法、司法及学术界都将这部法律的修改重点,集中于完善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的衔接、增加小额诉讼程序、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和强化民事执行措施等制度方面,这些修改建议针对性非常强,很多对策也都是经过长期实践得来的。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指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尚缺乏“顶层设计”,亦即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对宪法的重视还不够,例如增加各种程序不能不考虑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确定的“两审终审”的审级框架;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措施应从宪法权利的高度去考虑;证据失权的规定也宜以合宪性的视角去审视,等等。
新中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经验充分显示,如果脱离开宪法而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思路去修法,民事诉讼法也只能依然是“审判法”或者“手续法”,而无法成为公民的诉权保护法。不但“起诉难”、“再审难”、“执行难”不能得到根治,“送达难”、“举证难”等新问题还可能演变为新一轮的诉讼症结。因此,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要认真地对待宪法,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科学化首先应当从宪法根据之中获得支撑。
尽管我国宪法没有将公民的诉权规定为基本权利,但依宪法理念或对宪法的解释,任何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应当确保公民行使诉权。这就引发出一个问题,解决“起诉难”是采纳“立案登记制”,还是沿袭传统的“立案审查制”?两者孰优孰劣?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民事主体对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要求上的发展变化和民事司法救济的需要,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起诉条件的“高阶化”难以适应当前解决民事纠纷的实际需要。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要有明确的被告;三是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与长期以来的司法政策限制一起成为起诉难的症结所在。
如果从宪政的视角看,改进的方向便不言自明——当事人对自己处于争议中的民事权利应当享有寻求法院救济的权利,他们应有接近正义、利用法院从而接受司法裁判的权利。从法院的职责看,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实际上就明确了法院的宪法义务,法院既不能对民事案件拒绝受理,也不得拒绝裁判。
基于这样的审判义务,立法上就有必要着手解决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中存在的缺陷,比如,起诉条件设定过高,用词模糊,弹性极大等。而立案登记制度的特点,就是规定只要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就无需进行审查,而应立案登记。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用立案登记制代替立案审查制,旨在确保诉权免遭侵害及有效行使,当然,从更广的视野看,为保护当事人行使诉权,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进一步考虑充实和完善各种制度以消除起诉、应诉的障碍,不但要建立立案登记制,在大的环境方面还要进一步改革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以减轻社会成员的诉讼费用负担及解决法律知识欠缺方面的障碍。
当然,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既要注重保障诉权,也要对滥诉行为给予制裁。实际的情况是,由于我国缺乏具体的、有效的约束机制,导致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民事诉权滥用的现象,如原告通过行使诉权来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与被告恶意串通以诉讼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捏造侵权事实,通过诉讼来提高知名度,等等。这些滥诉行为不但侵害了他人的权益,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因而在修法时增加规制这种不法行为的措施,也是应有之义。
学理上,应从彻底维护当事人的诉权和加强诉讼秩序管理的立场出发,应将提倡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与制裁滥用诉权行为相结合。对应在规则中,除将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在民诉法总则部分外,还有必要规定以下内容:(1)通过对起诉受理制度进行改造来达到遏制滥用诉权行为的目的,即对符合诉讼要件的起诉要受理,但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诉讼要件欠缺时应随时驳回原告的起诉。(2)建立“独立性审前程序”。让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前有所沟通,有利于被告方了解原告起诉的主要事实,以此来判断是否有滥用诉权的情形存在,如果有的话可以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使审前准备程序起到阻挡滥诉的屏障的作用,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3)建立应被告请求的原告诉讼担保制度。由被告提出申请,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原被告之间取得平衡。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以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就必须强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细化有关检察监督的权力与地位、监督方式等规定,以改变长期以来检察监督权力不明、地位不清的弊端。
这方面的修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扩大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对作为检察监督对象的民事审判活动做广义解释,将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纳入审判活动范围;此外,还应将确有错误的裁定纳入抗诉范围,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终结诉讼的裁定等。(2)将诉讼实践中一些突出的裁判不公的情况列入再审事由,2007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原概括性规定加以明确化、具体化,并将申请再审事由与抗诉事由一致起来。
抗诉事由的细化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和申请抗诉的权利,也使得检察机关的抗诉工作更具可操作性。应列入再审事由的情况包括:一是原判决、裁定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依据错误、程序违法或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的情况;二是就同一诉讼标的存在相互矛盾的生效判决、裁定的情形。(3)将调解书纳入抗诉范围。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调解协议的内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利益的。(4)增加检察意见等监督方式。鉴于检察意见已经成为检察机关监督同级法院民事审判活动行之有效的方式,有助于缩短办案期限,提高监督效率,因此有必要在民诉法中将这种同级检察监督的方式确定下来。(5)强化检察监督手段,并赋予检察机关以调查权。
根据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需要,以下情形中应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权:一是如果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应当有权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二是审判权是否依法行使是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对于人民法院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应当有权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
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小额诉讼程序,有助于小额民事案件能够简便、迅速和经济地解决。现代小额诉讼程序具有适用范围窄、程序简约、调解与审判一体化以及按照常识化运作等特点。因此,将小额诉讼程序纳入民事诉讼法已经成为各界的共识。然而,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也存在分歧,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还是两审终审;二是将小额诉讼程序纳入简易程序,还是将其与简易程序相并列。
对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从合宪性角度看小额诉讼程序以采用两审终审为宜,如果不适用两审终审不允许当事人上诉,则与宪法确定的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相违背。从世界各国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和实践经验看,设置这一程序的基本目的在于降低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以便更为迅速、简捷地解决纠纷,同时又由于小额诉讼所涉及的纠纷本身大多是诉讼标的金额较小,案件事实清楚、简单的案件。所以为了与这种程序设置的立法目标相一致,充分贯彻小额诉讼程序的简速性和效率性,各国在有关小额诉讼救济程序的规定上,都是以限制救济为设置救济程序的原则。而限制救济主要体现在对上诉的限制上,例如,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377条规定:“对于小额诉讼的终局判决,不得提起控诉。”只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如果异议准许,诉讼将恢复到口头辩论终结前的程度,不仅如此,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不可以进行诉之变更、追加和提起反诉,也不可以提出新的攻击和防御方法。
我国宪法有关两审终审制的规定,决定了设置小额诉讼程序必须要采取合理限制救济的措施,亦即只有双方当事人合意放弃上诉的才可以实行一审终审,否则仍要允许当事人提出上诉救济。这既是合宪性的考量,同时也是基于我国民事诉讼现状的考虑。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不允许针对小额诉讼程序裁判提起上诉也极有可能将更多的上诉救济请求推向再审程序。与其让再审程序代替二审程序成为解决小额诉讼程序缺陷造成的错误,莫不如实行小额诉讼程序的两审制。这也就相应地回答了第二个问题,既然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都实行两审终审制,那么在程序特性方面便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别,因此,将其作为简易程序的组成部分便是合理的立法选择。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设计及适用同样需要宪法的指引和规范。我们知道,诉讼法往往被比喻为“被适用的宪法”,就是表明了其与宪法的紧密联系。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司法过程中,宪法对民事诉讼法具有重大的指导性作用。一个非常重要的经验教训是,2001年12月2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当事人举证的期限、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做出了明确规定,从而正式确立了我国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然而,这一制度在实施中却遇到了重重阻力,突出表现为,由于缺乏宪法和法院组织法层面的保障,又无必要辅助配套措施跟进,一些法院和法官对适用证据失权没有足够的信心,使这个制度难以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逾期证据的失权导致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背离使得当事人长期上访、缠讼。
究其原因,提高诉讼效率固然是规定证据失权制度的美好初衷,但必须要考虑到对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保护,在当事人对迟延提出证据并没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就草率地让证据失权,当事人岂有接受的道理?因此,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德国对失权以合宪性控制的思维,为证据失权设定严格的构成要件,在给予当事人平等充分程序保障的功能目标下完善举证时限制度,把证据失权作为合理例外的规定加以改造;
基于宪政理念,我认为构成证据失权至少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证据延迟提出,在举证时限届满之后当事人方向法院提出证据;
(2)证据迟延提出导致了诉讼拖延,当事人逾期举证并不必然造成诉讼迟延,所以法院还需要区别具体情况,对造成诉讼迟延的才应令其失权,而对不至于延误诉讼的,则不得作出失权决定。
(3)延迟提出与诉讼拖延之因果关系。
(4)当事人的可归责性,即由于当事人怠于行使提供证据的权利且存在过失时,才能够动用失权制度予以制裁。
平等原则与民事诉讼法科学化。
以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为根据,我们还应认真审视一系列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必要性。程序平等权是宪法平等原则的延伸,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上享有地位平等、机会平等。
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中通过贯彻平等原则而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增加人民对司法制度的信赖。
例如如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权。在民事诉讼法增设适合当事人不同利益需求的程序制度,如调解、和解、小额诉讼等制度供当事人选择。此外,还要完善非讼程序和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将双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落到实处。这方面最迫切的需要是如何在民事诉讼中建立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以便与2011年1月1日生效的《人民调解法》相衔接。这种程序并非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这一程序只有申请人而无原告和被告,也不直接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的确认判决也非普通的确认诉讼(即当事人要求确认某一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诉讼的确认判决),因为调解协议具有给付内容,则实际上通过司法确认就赋予了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的效力。考虑到调解类型较多,除人民调解之外还包括行政调解、专业调解和其他民间调解类型,因此民事诉讼法只宜笼统规定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当然这种确认主要适用于人民调解协议,但也不排除对其他调解协议的审核确认。
从诉讼机会平等的角度,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要考虑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平等地利用司法制度,平等地享有提出证据和进行抗辩的机会。
为此有必要对虚假民事诉讼和伪造证据的行为予以制裁,对于当事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的,民事诉讼法应明文禁止,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则予以严厉制裁。具体的对策是:对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的,认定应不利于故意实施妨碍证明的当事人;而对于过失实施证明妨碍的行为,法院则应做目的性解释,为限制当事人毁灭、隐匿对其不利的证据,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类推适用证明妨碍措施。当然,为防止不合理加重过失妨碍证明的当事人的责任,也要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严格限制。
再如,为切实保障债权人的权利的实现,在执行程序中有必要规定“执行强制制度”,在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法院即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对存款外,对债权、证券和股票等权利也可采取冻结措施;对被执行人恶意串通逃避执行的行为予以制裁,等等。另一方面,为了保护债务人和案外第三人的利益,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执行机关的强制执行行为给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民事诉讼法应给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以补救方法。对程序上的执行瑕疵允许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对实体上的执行瑕疵则要允许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总之,目前各国家机关及学术机构提出的对策性立法建议带有相当强的针对性,可谓有的放矢。但我们认为民事诉讼法的完善和修改无法脱离宪法及宪法学理的支撑。尤其重要的是宪法是根本大法,其他法律的制定都是以其作为根据的,它们的制定都不可以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就是违宪。
尽管全国人大会自1982年宪法以来尚无宪法监督的实践,但宪法监督却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在立法规定层面,历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都非常重视宪法的作用,无论是1982年新中国首部民事诉讼法(试行),还是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都开宗明义地在第一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在宪法监督方面,虽然我国没有宪法法院这样的宪法监督体制,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宪法,应以宪政的精神去处理这些具体的程序问题,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从世界范围看,在现代民事诉讼程序的宪法化也已成为法治国家的一种趋势。国家基于宪法负有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义务,而人民基于宪法也有权要求国家应建立救济其权利的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使公民有权获得公正及时的司法救济。可以预计,在未来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的宪法化的国际趋势对我国民事司法的保障与促进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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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指的毕业论文而言,有许多次的修改。最后一版才是定稿。论文修改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理解包括写作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修改;狭义的理解,则专指草稿完成之后的加工修改。不管是狭义的理解还是广义的理解,论文修改的内容和范围一般都包括:思想观点包括主题在内的修改、材料使用的修改、结构的修改、语言的修改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毕业论文的修改方法。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毕业论文如何修改?
写文章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表达自己的思想,宣传自己的主张,如果自己的认识不深刻,甚至有错误,就不可能使别人得到教益,甚至会给人以坏的影响。文章的论点是文章的统帅,如果认识肤浅,见识不高,要想把文章的材料、结构等整理好,也是困难的。所以,修改论文,首先要考虑论文的主题和观点是否正确,认识是否深刻,文章是否有新意。
第一,要综观全局,立足全篇,审视文章的中心论点是否正确、集中、鲜明、深刻,是否具有创新性,文题是否相符,若干从属论点与中心论点是否一致,某些提法是否全面、准确。如果中心论点把握不准确,不能把最典型、最具本质意义的思想和规律揭示出来,或者有某种失误和偏颇,就要动“大手术”,进行一次大改写甚至重写;如果文章中的论点落后于形势的发展,缺乏新意,就要重新构思和概括,或改变论证角度,进一步挖掘和提高。
第二,对于论文中出现的主观、片面、空泛的地方,要进行强化、增补等改写工作,使偏颇的改中肯,片面的改全面,模糊的改鲜明,粗浅的改深刻,松散的改集中,有失分寸的改恰当,陈旧的改新颖,立意太低的加以升华。
第三,修改论文的标题。论文的题目是论文的“眼睛”,如果题目短小、精练、鲜明,就能传神生辉,使人一看就有兴趣。所以对初稿的题目进行斟酌、推敲和改动,是非常重要的。论文写作,文和题是互相作用、互相影响的。文要切题,题要配文,如果文不对题,题目过长或太笼统,都必须修改,要使题目能概括地表达论文的中心论点和讨论的范围,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二、修改材料
修改材料主要指对论文引用的材料增加、删节或调整; 材料是文章中的“血肉”,它是证明观点的论据,是论点成立的依托。因而对选用材料的基本要求是:一是必要,即选用说明观点的材料;二是真实,即所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实际,准确可靠;三是合适,即材料引用要恰当,不多不少,恰到好处。在修改论文中,要看引用的材料是否确凿有力;是否有出处;是否能相互配合说明论点;是否发挥了论证的力量;是否合乎逻辑;是否具有说服力。要把不足的材料补足,要把空泛的陈旧的平淡的材料加以调换;要把不实的材料和与主题无关的材料坚决删除。
修改材料一般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是查核校正,即先不考虑观点、结构、语言,只查核材料本身是否真实、可信、准确,包括对初稿中的定律、论断、数据、典型材料、引文出处等进行核对,发现疑点和前后矛盾的地方,一定要搞清楚、弄明白,如果引用了经典作家的话,如有条件最好核对原文,把一切失误、失实和有出入的材料给予删除或改写准确,保证论文建立在坚实可靠的基础之上。
第二步,根据论证中心论点和各分论点的要求,对材料进行增、删、调。对于缺少材料或材料单薄、不足以说明论点的,就要增补有代表性、有典型性的新材料,使论据更加充实,使论证变得更充分有力。对材料杂乱、重复,或材料与观点不一致的,则要删减,以突出观点,不能以材料多而取胜,应以适度为佳。对于陈旧、一般化的材料,则要进行调换,换上更合适的材料。
结构是论文表现形式的重要因素,是论文内容的组织安排。结构的好坏,直接关系着论文内容的表达效果。结构的调整和校正,关系着全文的布局和安排。调整结构,要求理顺思想,检查论文中心是否突出,层次是否清楚,段落划分是否合适,开头、结尾、过渡照应如何,全文是否构成一个完整的严密的整体。调整的原则和要求,是要有利于突出中心论点,服务于表现中心论点。
修改结构,应主要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层次是否清楚,思路是否通畅。一般可以先从大小标题之间的关系来看文章的思路和层次。如果论文不设小标题,则必须从内容去判断。例如,文章在内容上是否符合“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联系;全文的布局、层次和段落的安排是否有条理;层次的脉络是否分明、顺畅;各段的分论点是否明确、协调;对杂乱无章的阐述要疏理通顺;删去重复和矛盾的地方,补上缺少的部分,达到全文意思上连贯通畅。
第二,结构是否完整。论文要有一个完整的结构。一篇论文要有绪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协调一致,即要有引人入胜的开头,有材料有分析的论证,有鲜明有力的结尾。同时还要审视各个部分的主次、详略是否得当。
第三,结构是否严密。一篇论文必须是论点与论据,大论点与小论点之间有严密的逻辑性。如果论文结构松散,要加以紧缩,删去那些多余的材料,删去添枝加叶、离题太远或无关紧要的句段。为使结构严谨和谐,对全文各部分的过渡和照应、结构的衔接、语气的连贯等方面,也要认真地考虑和修改。
语言是表达思想的工具,要使论文写得准确、简洁、生动,就不能不在语言运用上反复推敲修改。论文的语言修改,主要是在三方面下功夫:一是表达清楚而简练,用最少的文字说明尽可能多的问题,是一篇高质量论文必不可少的条件。为了使文章精练,必须把唆、重复的地方,改为精练、简洁的文字;二是文字表达的准确性。为了语言的准确性,就要把似是而非的话,改为准确的文字;三是语言的可读性,为了语言的可读性,要把平淡的改为鲜明,把拗口的改为流畅,把刻板的改为生动,把隐晦的改为明快,把含混、笼统的改为清晰、具体。
如何加强语言的推敲和锤炼呢?
为了使语言准确、简洁、生动,不能不锤炼字句,而锤炼字句,必须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对语言的锤炼加工,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表情达意,所以锤炼不能脱离内容的需要,去孤立地雕琢文词,追求华丽。这是在指导思想上必须明确的。另外,在修改中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要尽可能利用准确、生动、简洁的语言,对生造词语、词类误用、词义混乱等用词不当、词不达意的毛病,要坚决改掉,坚决消灭错别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自造词。鲁迅说他自己写文章“不生造除自己之外,谁也不懂的形容词之类”,“只有自己懂得或连自己也不懂的生造出来的字句,是不大用的”。这样一种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精神,是值得我们认真学习的。
第二,对结构残缺、结构混乱、搭配不当等不合语法的句子,要注意改正,使之合乎语言规范。杜甫说:“为人性僻耽佳句,语不惊人死不休”。唐代作家皮日休说:“百炼成字,千炼成句”。字句要好,就必须反复锤炼、反复琢磨修改。
第三,要注意句子之间的逻辑联系,力求上下贯通,语气一致,通顺流畅。
第四,检查标点、规范书写。标点符号是文章的构成要素之一,是文章的有机组成部分,用得恰当,能够准确地表达内容;反之,就会影响内容的表达,甚至产生歧义。检查标点符号,主要是看标点符号的用法是否正确,以及调整点错位置的标点符号。修改时,要按约定俗成的用法,严格按规定的格式进行书写。另外,修改时,一定要把潦草的字和不规范的字改正,抄写时要书写工整、字迹清楚。还有,在修改中,对论文中的图表、符号、公式要检查,要合乎规范,对比较复杂的容易出错的,更应仔细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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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施工过程当中非常容易出现一些不安全、不文明的现象,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建筑工程施工的综合效益,阻碍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工程建筑中存在的安全管理的主要问题,并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然后重点阐述了对于目前存在主要问题的改善措施。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改善措施
1. 安全管理的现状
1.1 政府法律和监管。
(1)缺乏适合市场经济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
我国工程建设投资体制的变化使原有的建筑生产安全管理己经不适应现在的建筑生产方式,因此一直由政府主导的安全管理出现了很多管理漏洞,再加上有关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监管效率低,社会监督体系不完善,致使安全管理不到位,适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手段与经济手段并行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尚未形成。
(2)法律法规多而不全,执行力不够。
我国法律的“环境与健康”过于薄弱。对建筑活动中“环境与健康”的重视,己经成为国际普遍关注的话题。工程建设的目标体系已经由传统的“成本-造价-质量-工期”体系,转向“成本-造价-质量-工期-环境与健康”体系。国际标准化组织也己制定了环境管理体系。
(3)管理部门职能转变滞后,管理出现真空。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机构改革,企业改制,企业逐渐脱离了行业行政管理的束缚,成为了市场中独立的行为主体。与此相适应,建设部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为国家建筑安全专项监督职能的履行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则成为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职能的履行者。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与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分开。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实际上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并未真正做到行业管理。这就形成了建筑安全管理标准、管理模式不一致,伤亡事故统计数据失真,管理工作职责交叉不清。
1.2 企业安全管理。
(1)建筑单位安全管理问题。
将建筑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发包给不够资质或能力的单位甚至非法的个体承包商。由于这种层层的分包,导致施工管理不严格、安全培训不到位和安全投入不足或基本没有。同时它还使利润降低,而包工头为了追求最大利润,会减少他的一切不必要的金额开支,导致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不断出现。
(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主要的安全问题。勘察、设计单位不按要求进行勘察或设计,或改变勘察设计文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使勘察设计成果存在缺陷,不能保证建筑物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认真的审查,在施工工程中也没有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认真监理,发现事故隐患时,也未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整改和消除;检测单位出示虚假报告。
(3)施工单位的安全问题。
随着国家基建投资的不断加大,建筑企业准入政策的调整,使得施工企业数量不断增加,施工队伍不断扩大。尤其是最近几年,个体建筑业迅猛发展,施工企业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但是由于施工单位是建筑安全活动中处于的主体和核心的地位,建筑安全问题主要出在施工单位的身上。
2. 安全管理改善措施
2.1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教育培训体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2)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工作,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合理组织施工安全作业;
(3)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季节性施工准备工作;
(4)经常进行预防性试验,对机械设备做好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确保设备性能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5)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6)及时发放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2.2 安全文明管理改善措施。
(1)安全文明施工技术(作业)体系。
创建文明工地、推行文明施工和文明作业,不仅是管理性很强的工作,而且也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安全与文明密不可分,共处于一体,组成了安全文明的共同体;创建安全文明工地与推行安全文明施工技术也密不可分,组成了安全文明施工的共同体。
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的任务是缔造施工生产的安全文明状态和规范施工生产作业的安全文明行为。施工生产的安全文明状态包括创造安全文明施工场所和采用安全文明施工的工艺和技术两个大的方面,而施工生产的安全文明行为即进行安全文明作业和操作。
(2)施工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的管理和文明施工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是相辅相成的,施工安全生产不但要保证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要加强现场管理,保证施工井然有序,改变过去脏乱差的面貌,对提高投资效益和保证工程质量也有深远的意义。
2.3 安全监督管理改善措施。
(1)预防职能。“预防为主”是现代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它也贯穿于建筑施工的全过程。对生产过程做到实时监控,提前排除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潜在的危险,找出安全隐患存在的原因,利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做到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将事故伤害和损失降至最小程度。
(2)补救职能。补救是要彻底消除已出现的安全事故对产品生产和使用的不安全因素,它应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督促企业(项目)完善安全管理体制,另一方面用技术上有效、经济上可行的措施消灭隐患,排除产生安全事故的因素和弥补因安全事故造成的后果。
(3)评价职能。建筑生产安全评价的目的是为企业(项目)安全管理提供标准方法和应达到的要求,使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达到实现本质安全化的目的。安全生产评价是综合评价一个企业(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组织措施的完善性以及管理者和操作者安全素质高低等。
(4)教育职能。施工安全检查是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安全生产的情况、劳动条件、事故隐患等所进行的检查。通过施工安全生产检查,使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提高全民的质量意识,推广正面的经验和吸取反面的教训。
(5)信息职能。建筑施工安全信息是政府和企业在管理过程中一项十分宝贵的资源,一旦失灵,会引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混乱。研究生产系统中的安全信息,及时向政府和企业的决策部门提供,加强控制与反馈,实行动态管理,以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建筑施工生产一直是安全意外事件和安全事故的高发段。这不仅使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遭到巨大损失,还给企业和行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甚至对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发展都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如何在建筑业高速发展的同时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参考文献
[1] 李建国.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基本状况及今后深化改革重点.建筑安全,2009,(12).
[2] 刘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摘 要: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是确保工程进度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的重要保证。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改进措施,希望能够改善安全管理现状,有效推动建筑业的进步与发展。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管理体系
我国建筑业在经济发展的带动下势头正旺,建筑工程的数量和质量也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在建筑工程的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不少的问题,尤其是在安全管理方面,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所以说,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是现阶段建筑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如何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要从提高安全管理质量,规避安全管理风险做起,安全问题始终是建筑工程的关键。本文将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分析,找到问题所在,希望能够提高安全管理的质量,保障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现状
(一)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所以必须要落到实处,绝不能只是“纸上谈兵”。目前很多建筑工程中安全管理缺少完善的管理制度,对于安全施工等没有具体的措施方案,也缺少根据实际工程需要编制的安全制度体系,安全管理工作人员不到位,管理机构无法实现具体的管理职能,以及建筑工程的不良行为,使得安全管理形同虚设。在监理过程中,如果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对于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疏于审批,在操作和规范上存在漏洞,会导致严重的安全隐患,可能会造成工程使用后的恶性伤害。
(二)疏忽日常检查,整改落实慢
安全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日常的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工程中的安全隐患,是工程顺利施工的基础。但是目前很多建筑工程忽略日常检查工作,没有安排专门的检查小组定时进行检查,或者检查的过程中走形式,没有深入工程细节进行检查,忽略了很多存在的安全隐患,很可能影响后续的施工工作。日常检查工作除了发现安全隐患外,还要及时的处理,很多建筑工程在日常检查中,即使发现了存在的安全隐患,但是常常忽略了及时的处理工作,严重拖延了正常施工的工期,不愿意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及时,也有可能在施工中产生安全事故。
(三)盲目施工
建筑企业往往都希望尽快完成工程施工,以便可以完成更多的项目增加收益,但是很多企业为了抢先完成产值,在缺少施工计划的情况下盲目施工,甚至在施工条件都不具备的情况下强行施工。缺少计划和缺少施工条件,必然会在施工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安全问题更是完全没有保障,也正是因为缺少必要的工程规划,在发生事故时也缺乏及时处理的能力,反而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建筑工程安全控制内容
为了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控制安全事故的根源,而安全事故的发生取决于施工工程中的人、物、环境和管理,下面从这四方面分别展开讨论。
(一)人为因素
安全事故的产生受到人的因素影响最大,同时人为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所以安全管理要对建筑工程中的人为因素进行必要的控制。首先是人员安全措施的管理,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执行高空作业的必须系安全带,确保施工中的人员安全。其次是要求施工工人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严格避免违规操作。最后是要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员工安全施工的责任感,定期进行安全施工培训。
人员安全管理工作是相对比较容易的,但是对于整个工程的安全管理来说也是最有效的。针对施工人员的各种安全问题,对人为因素的管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严格按照工程安全法律规定做好人员的安全保护工作,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在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之前进行安全检查,严谨没有做好安全措施的人员进场。同时在施工过程中,也要实时的监督现场人员,避免因为人员工作疏忽而忽略安全保护措施。
2、严格按照工程安全法规规范化现场施工作业,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操作,提前发现可能的安全隐患,防微杜渐从根本上降低安全管理风险。
3、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定期进行安全宣传工作,和安全既能培训,同时对工作的人员的安全意识进行考核,严格要求施工人员提升自己的安全意识。
(二)客观原因
建筑工程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还受到现场客观因素的影响,物质原因也就是在施工过程中机械、材料和其他的生产要素。工程安全管理中客观因素多种多样,所以引发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也非常大,想要从全方面控制建筑工程中的客观安全因素,首先要了解所涉及的机械或者材料的使用方法,注重安全注意事项的落实,避免因为不了解而造成客观隐患。安全管理人员要对施工现场的各个方面都要做好准备,更加全面的了解潜在的安全问题,从控制的角度避免客观因素可能带来的危害。
(三)环境原因
建筑工程的外部条件对安全管理同样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外部环境的威胁更加严重,导致施工现场的混乱。不安全的施工环境可能非常复杂,安全管理工作要对工作环境进行分析,消除不安全因素或者转化成安全因素,通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现场施工环境的稳定。另外,建筑工程施工环境比较复杂,施工材料的存放、施工人员办公和住宿的环境等,都需要安全管理深入检查,确保施工现场物质和人员的安全。
三、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新措施分析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管理体系的完善程度,关系到安全管理工作是否能够深入到工程的各个层面,也是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规范。安全管理体系的缺失缺失会造成安全隐患,所以要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具体细致到安全责任的落实、安全隐患预警处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等,只有全面的落实安全管理体系,才能发挥安全管理的措施的作用,真正在施工现场确保人员安全和施工安全。同时,安全管理体系对于整个工程来说也是一个详细的安全规范,能够有效提升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运用信息化技术开发安全管理系统
随着计算机技术在越来越多的领域普及,建筑工程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来完善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具有诸多优势,建立全面的信息化安全管理系统,能够实时的关注整个工程的进行情况,通过闭路电视、材料出入库电子等级等措施,及时的收集现场的安全信息,并且还可以通过计算机智能化制定安全预警程序,发生问题及时提醒管理人员,以便更快的做出响应。信息化安全管理系统还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安全管理人力资源的投入,增加安全管理的范围和深度,更有利于实现全面化的安全管理。
(三)进行全员的安全教育
建筑工程中很多的安全问题都是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或者错误操作造成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忽略安全问题,放松警惕,缺乏工作责任心,对于工程质量来说影响很大。安全管理除了对客观因素的管理外,还要定期展开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不止要对施工人员进行教育,还要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教育,提高整体的安全素质,在管理过程中和其他技术设计过程中都把安全问题充分重视起来,让安全施工的意识更加深入人心。
四、结束语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尽管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安全措施的落实、管理手段的创新解决了很多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但是安全管理还需要不断的完善才能更好的为建筑工程服务,建筑工程企业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分析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安全管理质量确保工程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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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胜文.论如何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J]. 城市建筑. 2014(02)
[3]毛文年.浅谈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管理[J]. 中国集体经济. 2011(19)
[4]吴海波.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探析[J]. 华章. 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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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地产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以及建筑市场管理法规的日趋健全,安全标准化管理、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给建筑施工企业提出了新的课题。一方面作为一个企业如果要长期占领市场,就必须要在施工项目上树立形象、打出品牌。搞好现场安全标化管理、文明施工创建工作就是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取信于各个小业主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施工现场的合理布置和规划对企业成本和环境保护也起着重要作用。
我国尚处于经济快速发展阶段,作为大量消耗资源、影响环境的建筑业,如何将这一工作切实纳入企业管理体系中,纳入项目管理全过程中,努力创建文明施工、绿色施工,承担起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针对水墨江南二期工程的具体情况,谈点创建文明工地的感想。
一、工程概况
水墨江南二期工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纵三路之间,总建筑面积约10.56万平方米,其中商业用房7.01万平方米,建筑高度52.0米,延星湖街布置。星湖街属工业园区南北向主要通道,来往车俩很多,是各级临到园区视察的必经之路,工地形象直接反映出施工企业的管理形象。因此分公司一开始就非常重视,要求必须按“省级文明标化工地”的目标进行认真规化和组织实施。
二、文明施工的基本要求
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规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提高安全作业环境水平,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首先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护措施。各部门、各分包单位、施工班组,必须认真执行。
水墨江南二期 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建立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在施工中,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严格实行国家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实现“五无目标”,即无死伤、无重伤、无火灾、无中毒、无倒塌。围绕安全这个中心,严密监控,使人与物处于安全状态,以实现安全生产这个总目标。
规范施工现场的场容,做到设施标准、行为规范、施工有序、环境整洁,保证职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文明施工,减少施工带来的环境影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重大环境因素管理达到管理方案要求;积极推广新技术、倡导绿色施工。
建立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包括项目部安全文明责任制项目经理部经理(副经理)、项目工程师、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环境管理员、材料员等各工种人员的安全文明职责
建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台帐规范安全过程管理,使得安全管理痕迹清晰,提高项目安全管理水平。
现场资料保存:完整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安全与健康工作程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管理手册及程序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安全责任书、安全协议、安全文件、安全简报。
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包括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易燃易爆品、爆炸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紧急疏散预案、坍塌、倒塌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脚手架应急救援预案、大型机械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塔吊、起重作业过程中突发长时间停电处理与救援预案、施工升降机、垂直运输中突发长时间停电处理与救援预案、触电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高处坠落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道路管线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意外伤害事故急救等水墨江南二期 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预案。
3、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要求
现场布局以安全实用、整洁卫生、不扰民、不损害公众利益为原则,按照模块化管理方式将现场规划分为:办公区、生活区、设备材料堆放区和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应相对独立、并有明确的划分。
办公区设立八排两图,会议室布置各机构安全管理网络图、组织机构图、及各项制度及工程图片资料。办公室布局要合理,桌椅要统一配备,文件资料归档存放,配备电脑、打印机、空调、档案柜、公告板等。在办公区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纪律牌、防火须知牌、安全文明施工牌。办公区做到干净整洁,门窗完好,各种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无痰迹和烟头纸屑、无杂物堆放,不能存放与办公用品无关的物品。
.生活区用水应符合健康卫生要求,并设专人管理,设置符合要求的男、女淋浴间,宿舍门窗齐全、牢固、无破损、整洁明亮、卫生、保持良好通风,室内无乱接电线,无禁用电器。宿舍及周围要保持环境卫生,建立和健全卫生保洁、防疫、消防等各项制度落实到人,宿舍不得留舍外来人员,特殊情况须报领导批准方可留宿。场地应定期清扫和消毒,保持清洁无积水,生活垃圾应分类盛放有盖的容器内,严禁与建筑垃圾混放,同时做到及时清运。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责任分配到人。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杜绝失窃偷盗、斗殴赌博等违法乱纪事件。加强治安综合管理,做到目标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到人。施工现场治安防范措施有力,重点要害部位防范设施到位。生活区厕所应符合环卫部门的卫生要求,做到:设置冲洗水源和冲水箱。厕所槽不得有垃圾、积垢、臭味;并设专人负责,卫生责任人要上墙。
餐饮区食堂管理符合《食品卫生法》,有隔绝蝇、鼠的防范措施,工作人员要有健康证。内外环境保持清洁卫生,生、熟要分开以免交叉感染。食堂要有沙门、沙罩以阻四害侵入,炊事员统一着装,戴工作帽、口罩。食堂内部各部分均用1.5m高瓷砖墙面,灶台、水池也为瓷砖贴面,地面无积水。备有两台冰箱以利分开生、熟食品;刀具、餐具有专人用“84”消毒液消毒。
施工作业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作定置图,施工现场做到整洁有序,落实定置化管理,机械设备定点放置,材料堆放井然有序,标识醒目。施工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周围用统一、红白相间安全警戒围栏,进出危险作业点警示标志明显;现场出入口设置施工岗位责任制牌、友情提示和安全提示、警示标志,表明工程名称、作业内容、主要岗位责任人。施工人员统一着装、安全帽上印制企业标识。安全帽佩戴颜色区分。临时进入现场参观、检查等人员须佩戴临时出入证。施工场地、机具、材料按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的定置图放置,施工作业面的护栏材质选用普通钢管,以扣件可靠连接;立杆跨度2~2.5米,横杆高度1.2~1.5米。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影响安全疏散。灭火器责任人要定期对灭火器检查,检查要有详细的记录。灭火器箱不得上锁,取用方便。避免日光暴晒,名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喷嘴喷射软管畅通,没有堵塞、变形和损伤缺陷。
施工用电管理制度现场施工用电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配电箱必须设置总开关,同时做好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器。照明与动力用电严禁混用,插座上标明设备使用名称。电缆线及支线架设必须架空或埋地,架空敷设必须采用绝缘,不准直接绑扎在金属构架上,严禁用金属裸线绑扎。移动电箱内动力与照明严禁合置,应分箱设置。楼层通道、室内模板安装和室内装饰施工照明必须编制施工方
水墨江南二期 南京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并有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上报审批后才能进行。施工现场需根据施工要求制定出具体的用电计划,并有临时用电平面布置图。现场配齐电箱、闸刀、触电保护器,并编号使用,高压线安全距离、支线架设及现场照明电路及设备等符合规范要求,施工现场的电器设备设施必须有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现场电线电器设备设施必须有专业电工接线、经常检查管理,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气作业。
三、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整个施工过程形成从上到下,人人负责,层层落实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
建立文明安全生产制度与教育措施,结合工程特点,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交底、例会、检查、奖罚、防火、特殊工种作业制度,各级管理人员职责明确,人人对职工的生命负责,人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人对企业负责,确保施工有章可循,违章必究。采用例会、宣传报栏、讲座、录像及辅导、参观等各种形式,对员工进行思想教育、知识教育、技术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重点是进场职工与特殊作业人员的教育,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文明意识与自我防护能力。
建立文明安全生产专项技术保证措施,建立安全防火保证措施,建立卫生防疫保证措施,建立进入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纪律规定
四、安全文明施工保护措施
1、实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综合考虑工地的周围环境,场地大小、工程规模和各种主要材料的数量,合理布置施工平面,狠抓长效管理、动态管理,“三大功能区域”界限分明。每月“标化”领导小组组织部门、条线负责人对工地进行文明施工、场容场貌、生活卫生检查、打分评分,以有力地促进项目“标化”
工作达到文明工地的要求。
2、 工地实行围墙设封闭施工,门卫制度齐全。工地四周围墙及门头大门、旗杆按公司统一标准设置。施工现场,设置“九牌一图”,以及安全宣传标语和警告牌。标牌内容齐全,规格规范统一。建筑材料划区域堆放整齐,并采取安全保卫措施;施工区域和办公区域进行分隔,场容场貌整齐、整洁、有序、文明。施工道路和材料堆场全部采用砼硬化,排水、排污、沉淀池组成的排水系统保持经常性的通畅,专人负责保洁。
3 文明建设措施
1、在工地四周的围墙建筑物、办公室外墙等地方,设置反映企业精神、时代风貌的醒目宣传标语,工地内设置黑板报等宣传措施,及时反映工地内各类动态。
2、开展文明教育,施工人员均应遵守市民文明规范。
3、加强班组建设,有三上岗一讲评的安全记录,有良好的班容班貌。项目部给施工班组提供一定的活动场所,tigao 班组整体素质。
4、工地现场做到道路通畅、平坦整洁,不乱堆乱放,无散落物,建筑物周围浇捣散水坡,四周保持洁净,地面平整不积水。无散落的“五头”、及散落物,场地排水构成系统,并畅通不堵。
5、基础施工时,地面四周按硬地坪要求进行施工。
6、加强工地治安综合治理,做到目标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到人。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有力,重点要害部位防范设施有效到位。
五、职业健康保证措施
1、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2、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主要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3、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六、环境管理体系与保护措施
1、为防止噪声污染,现场采取如下具体措施
⑴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噪声的管理制度,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噪声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⑵定期对施工作业人员、施工生产有关管理人员(包括作业队负责人)进行文明施工教育。定期对现场噪声进行检测。
⑶合理划分施工区域,分段浇注砼,并在征得环保部门的批准及周边单位的谅解后,保证砼的连续施工,以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浇筑混凝土时尽量安排在6:00~22:00进行,浇灌砼工程必须进行连续浇灌的,特殊情况需在夜间施工时,须经环保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安民告示。
⑷对强噪声机械如电锯电刨等,使用时采用封闭工棚内操作,对使用时不能封闭的机械如振捣棒等,严格控制工作时间。
⑸专门组成清扫小组,对施工车辆行走路线沿途仔细清扫,保护周边环境卫生。
⑹加强与地段街道、派出所、环境保护、交通管理部门搞好协作关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本工程顺利进行保驾护航。
2、为防止施工粉尘污染,现场采取如下具体措施
⑴现场主要施工通道采取砼硬化,适时安排清扫和浇水湿润,减少扬尘现象。 ⑵水泥等容易飞扬的材料,装卸、运输时轻卸轻放,水泥库、水泥筒库出料口周围砌砖或用其他材料局部封闭,以防止粉尘飞扬。
⑶运输车辆控制材料装载量,必要时可采用彩条布遮挡封闭。车辆出场前应进行冲洗或用竹帚清扫车轮和车厢挡板。
3、为防止水土污染,现场采取如下具体措施
⑴场内施工办公区域设置厕所,办公区域生活污水排入厕所化粪池。用水和雨水经集水明沟或暗沟汇集至简易沉淀池、泥砂沉淀后排入市政雨水管道。
⑵有机溶剂、油性化学品、难以降解类材料的废料应集中堆放或归集,集中处理,不得在现场掩埋、焚烧或倾倒处理。
4、固体废物合理处置
⑴现场清理建筑垃圾文明清理,禁止向下铲落、倾倒,采用集中装车、装袋,使用运输机械清运。办公区域生活垃圾存放于有盖的垃圾筒内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并经常喷洒消毒液。
⑵项目部对各工种进行技术交底,做到随做随清,工完料尽,对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在东面集中处理。
5、光污染控制
根据每个光源的光照范围,调整或增加遮光灯罩,或者调整光源安装位置,不使灯光直射周边窗口。
6、节能降耗控制
⑴除规范及设计要求外,钢筋接头采用对焊及机械连接,把好翻样计算和统筹下料制作关,减少不合理损耗。
⑵使用预拌砼掺粉煤灰技术,节约水泥用量。采用机制多层板成模工艺控制平整度,节约粉刷用水泥。加强现场仓储管理减少水泥不合理损耗。
⑶采用钢管扣件支撑体系和机制多层板成模工艺,减少木方、木板材的投入和损耗。
⑷控制好运输和堆放减少砖类材料的断砖现象,教育瓦工班组做好“短头砖”利用,减少砖材损耗。对于框架填充墙于设计交底时建议业主和设计人员使用砌块等新型墙材,减少普通烧结砖的使用和消耗。
⑸现场生产用电、用水设专人管理,消除“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现象。
七、实施绿色施工措施
1、建立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目标。
2、编制绿色施工方案。该方案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独立成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3、在保证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前提下,制定节材措施,建筑垃圾减量化,尽量利用可循环材料。
4、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水资源状况,制定节水措施。
5、进行施工节能策划,确定目标,制定节能措施。
6、制定临时用地指标、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划及临时用地节地措施。
7、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绿色施工作相应的宣传,营造绿色施工氛围。
8、 定期对职工进行绿色施工知识培训,增加职工绿色施工意识。
八、实施完成情况
经过本项目的创建文明工地的活动,在职业健康和安全上按照制 定的目标和各项管理制度和园区的具体规定,做好各项防范措施,投入各专项资金,做到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按每个在本公司工作人员都有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去年本项目没有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没有发生扰民现象,也没有职业病的发生迹象,同时保护了周围的环境。经过我们的努力,水墨江南二期工程获得江苏省文明工地称号。
我们基本上完成了制定的目标和指标。在今后我们将更加完善各项制度,严格按照体系文件规定执行,新的项目中将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创建绿色施工工地,完成新的目标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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