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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反贪侦查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策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Exclusionary%Rule%of%Illegally%Obtained%Evidence)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来使用的规则。”其本质是对侦查机关取证合法性的质疑。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为有效遏制非法取证现象,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彰显程序价值,确保司法公平正义的证据规则。
“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在一份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原则,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对于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所获取的言辞证据,法院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为《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为《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不仅不得采取非法方法搜集证据,而且都负有主动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这对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从制度上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搜集证据的行为、维护程序公正有重要意义。
但是同时该制度的出台似乎让犯罪嫌疑人和“污点证人”产生一种错觉,认为这给其翻供、翻证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便利,特别是对于贪污贿赂案件,由于证据搜集、固定相对困难,借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案件可能会随之增多,无形中会放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导致侦查人员在侦查理念、取证方式等方面出现诸多不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难度和成本。因此,应站在一个更为宏观、更为全面的立场去审视该规则,要正确、理智、辩证地对待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反贪侦查工作带来的影响和挑战,将非法证据排除的理念融入侦查人员的血液中,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反贪侦查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对措施,从而保证反贪侦查工作依法、持续、健康开展。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也是定案的根据,相应来讲,证据制度就是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是证据制度的重中之重。”正如樊崇义教授所言:“世界上任何一个法治国家,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格依法办案,都是必须做的一件事,只是时间早晚而已。”
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为典型的美国为例,自联邦最高法院1914年通过的威克思诉美国联邦案首创证据排除法则后,曾先后通过1961年的马普案、1966年的米兰达案等著名判例,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刑事诉讼中得到了确立和发展。 “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914年产生,但真正执行也是近60年的事情,即从20世纪50年代的‘正当程序革命’开始,重申了‘人权保障原则’而全面展开。”
新《刑事诉讼法》在吸收1996年《刑事诉讼法》和“两个证据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并用“五条八款”(第54条至第58条)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操作规则和执法人员非法取证的法律责任,确立了比较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程而言,其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更为明显,在我国实行严禁刑讯逼供的机制中,它不仅告知办案人员如何搜集和运用证据,也是对非法取证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和救济。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应用将对反贪侦查工作产生巨大的影响和挑战,要保障反贪侦查工作依法、持续、健康开展就必须积极主动地应对。准确把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质内涵,是积极应对的前提。从反贪侦查的角度,准确把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正确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非法证据的界定。一是如何界定“非法”问题。“非法”有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所取得的证据有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笔者认为,关键是紧紧抓住是否存在非法行为侵犯了被取证人的《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不能把一般的程序违法的证据统统称之为非法证据加以排除。二是“等非法方法”的内涵和表述问题。新《刑事诉讼法》把“非法”界定为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仍不够明确。关于“等非法方法”一般包括:暴力取证;精神折磨的方法取证;用不人道的方法获取证据;使用药品取证等。
其二,非法证据的类型。非法证据的类型包括非法言辞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种。非法言辞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非法实物证据包括物证和书证。其三,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新《刑事诉讼法》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辞证据,包括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搜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搜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适用绝对排除原则;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即物证和书证,应当予以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在无法补正或解释的情况下才予以排除。以是否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能否补正或合理解释为条件对非法实物证据实行附条件排除,是由实物证据客观性强、当前我国取证条件不完备以及同刑事犯罪斗争的实际需要三个因素决定的。
其四,非法证据排除的诉讼阶段。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这就告诉我们,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即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均可以排除非法证据。
其五,非法搜集证据的法律责任。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人员违法搜集证据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里的侦查人员,当然也包括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人员。
其六,非法证据的法庭调查程序。新《刑事诉讼法》详细规定了当事人等的申请、法庭调查、控方举证、质证和辩论以及法庭裁定等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值得检察机关侦查人员高度重视的是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该条第2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搜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这就意味着一旦法庭认为有需要,侦查人员就必须出庭,对自己搜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并接受质证。
以下从微观的角度,通过典型案例——宁波章国锡受贿案,考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状况。
案情简介:2011年3月25日,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章国锡自2005年至2009年期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76 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并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经过2011年4月11日、2011年5月11日、2011年6月20日、2011年7月11日4次庭审,最终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审查认为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审判前获取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将其中70000元的指控予以排除,最终只认定6 000元,判被告章国锡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这起案件,“原本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受贿案件,却因为主审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将控方提供的被告人审前的有罪供述予以排除,而在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引发社会舆论和法学界的高度关注,被誉为2010年7月‘两个证据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全国首例非法证据排除案’”。尽管这起案件让“写在纸上的法律”成为现实,具有标杆性意义,但其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教训也值得反思。比如,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难,非法证据发现、认定、排除难等问题,都极具现实意义,但是有一个问题显然是比较重要的,那就是反贪侦查中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突出问题。
其一,非法取证的问题。当前比较突出的两种非法取证行为:使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强制手段提取言辞证据;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提取言辞证据。下文笔者试从探讨本案中存在的刑讯逼供行为,以管见本案的非法取证问题。关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笔者认为要判断一个案件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甄别。
第一,要判断是否存在“刑讯”,即通常所说的“暴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讯”就是指“暴力、威胁、胁迫”等手段。但是具体到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刑讯”缺乏具体的规定,“刑讯”手段多种多样。笔者认为,“暴力”不仅仅指使人肉体上感到痛苦,还应当包括长时间使人疲劳、饥饿等肉体或精神折磨,不适当超期羁押、不正当异地羁押、无正当理由的连续超时审问,超出伦理底线、使人难以忍受的威胁、引诱、欺骗等。
第二,要明确暴力的程度以及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伤害的程度。在本案中,根据法院的调查,章国锡只是在右上臂存在一个2厘米的伤口,但是法院仍然据此认定反贪侦查部门存在暴力行为。由此可以判断并非只有在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时才能认为存在暴力,只要是造成身体伤害,哪怕是轻微的伤害,也可以认定存在暴力行为。
第三,暴力的方式并不仅限于身体伤害,还应包括精神伤害。精神伤害是不能通过伤口等明显生理特征显示出来的,所以不能仅仅从身体反映出来的物理特征来判断暴力的程度和伤害程度,只要是反贪侦查部门采取了前文所列的那些方式(不适当超期羁押、不正当异地羁押,无正当理由地连续超时审问,超出伦理底线、使人难以忍受地威胁、引诱、欺骗等)来进行询问或讯问的,不管这种暴力达到什么程度,都应认定为刑讯逼供的行为。
在本案中,根据法庭调取的证据,章国锡的身上有伤口,而反贪侦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存在违法立案、违法传唤、违法拘留、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不正当异地羁押、涂改笔录、威胁被告人家人逼供以及对章国锡实施各种精神折磨等行为, 并且其实施这些行为的目的也在于获取章国锡的有罪供述。因此,可以认定本案中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其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问题。按照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时,要求控方举证,控方就应当举证,对证据搜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其中包括侦查人员出庭。在本案中,法院要求侦查人员出庭,控方侦查人员却拒绝出庭,而是提交了侦查人员签名的《关于依法办案、没有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的说明》,证明自己合法,没有违法,这是不行的。法院要求侦查人员当庭质证,侦查人员就应该出庭。拒绝出庭,控方就应承担败诉的风险。
其三,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讯问嫌疑人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对于保全、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杜绝翻供,规范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遏制刑讯逼供,促进文明执法观念的实现,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均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本案被告人和辩护人根据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申请法庭调取审讯录音录像,控方却违背证据规定的要求而拒绝出示。控方不出示审讯录音录像就很难证明审讯笔录是依法取得的,因此可以排除该审讯笔录取得的合法性。
在反贪侦查工作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遏制侦查人员非法取证、推进刑事司法的民主化乃至我国整个人权保障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面临司法理念、证据制度和社会舆论等障碍,仍然任重而道远。
其一,司法理念障碍。中国是一个经历了漫长封建社会的国家,在刑事诉讼模式上曾经长期采用纠问式的诉讼模式,“重实体,轻程序”,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其中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刑讯逼供合法化。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制度及“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长期存在,其作为我国司法理念和司法文化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直影响着我国的司法实践。有这样一种观念:“认为只要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自己就成了人民的敌人;既然与人民为敌,那么当人民民主专政的特权毫不留情地打下来的时候,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只有乖乖承受的份儿。”
其二,证据制度障碍。两个证据规定实施以后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些地方掀起了一股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的不良风气,但是在证据制度上又无相应的惩戒规定。出现这种情况,只有极少数、极个别的确遭受了刑讯逼供,绝大多数都是出于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如果这种风气任其发展下去,任由被告人随意胡编乱造,其后果只是刑讯逼供的事实得不到认定,而不会追究其责任,将非常不利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也会严重影响司法效率与司法成本。
其三,社会舆论障碍。当一起带有极大民愤性质的案件发生时,经过新闻媒体报道后,要求严惩犯罪嫌疑人的呼声可能铺天盖地,社会的这种呼声可能会给公、检、法带来一定的压力。反贪侦查部门为破大案,加上目前我国侦查技术有限,侦查人员很可能借助一些不合法的手段非法取证,如果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因为有罪证据是非法获得的而予以排除,不予起诉、定罪,不仅新闻媒体无法接受、认同,社会大众也难以接受。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司法机关对非法证据审查更为严格和规范,传统由供到证的反贪侦查模式不断受到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侦查取证工作难度不断加大,犯罪嫌疑人、证人当庭翻供、翻证的情况增加,辩护人对检察机关取证合法性的质疑增多。”因此,笔者提出如下对策以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 严禁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方法搜集证据。
反贪侦查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4条关于搜集证据的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严禁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作为一种取证手段,之所以在现代刑事诉讼法中遭到禁止,主要原因是刑讯逼供损害了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的双重价值目标。二是禁止采用暴力或者变相使用暴力手段取证。三是禁止采用非法威胁的方式取证。例如:“不能以追究近亲属的法律责任为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威胁取证,因这种审讯方式伤害了一个社会最基本的家庭人伦,属于突破社会道德底线的威胁取证,应属于法律禁止的非法取证手段”。四是禁用欺骗的方式取证。如不能以虚假承诺骗取口供。五是禁止非法诱惑取证。如不能诱惑无犯意的人做出犯意表示而后以其供述认定其行为。六是禁止非法指供。如禁止将证人证言或同案犯供述等直接交给犯罪嫌疑人阅读。
2. 严格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的送押,羁押期限的规定和慎重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第一,严格执行传唤、拘传的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2款、第3款规定,一般情形下,传唤、拘传时间应在12小时内,特殊情形下,应在24小时内。同时规定不得连续传唤、拘传且应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休息。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将可能被认为是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如果传唤、拘传期间未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饮食、休息时间,将可能被认为是变相刑讯逼供。
第二,严格执行拘留、逮捕的送押规定。
针对刑讯逼供行为多发生于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的情况,新《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新《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2款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为杜绝“外提”,从空间上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新《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三,严格遵守羁押期限的规定。
比如,新《刑事诉讼法》将职务犯罪案件拘留和审查逮捕期限由原来的10日延长至14日,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1日~3日。如果延长报请逮捕,就必须有批准延期羁押的法律文书,否则就属于违法羁押。违法羁押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基本人身自由,属于侵犯公民宪法性基本人权,且司法经验表明,在违法羁押状态下取供,极易诱发虚假供述,因此,违法羁押状态下所取口供,应属于非法手段取证。
第四,慎重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新《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对于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对于这一措施,检察机关既要善于使用,又要慎重使用。适用指定居所应有四个限制: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要便于监视、管理;能够保证办案安全;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检察机关的办公区域执行。否则,所获取的证据将可能被排除。
3. 规范讯问过程及笔录制作。
首先,反贪部门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应严格规范执法:讯问全程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讯问地点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情形,应在看守所讯问。如未被羁押,地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而指定地点一般是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区;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程序;听取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意见;笔录的内容不能大于录音录像的范围等。
其次,应注意规范讯问笔录的制作。讯问笔录的起止时间要规范、准确,如果讯问过多次,要注意笔录上的讯问时间和次数不能颠倒;注意讯问笔录前后内容的统一,避免出现犯罪嫌疑人前后供述时间、次数、数额、情节等不一致的情况;对那些模棱两可、含糊其词的供述,如“好像”“可能”“五六万”等应加以明确;避免电子笔录制作造成语言的雷同,不得采用粘贴方式制作;文字的表述要符合实际情况;讯问笔录应当按原话记录,不能按自己的语言和书写习惯记录。
1. 转变侦查人员执法观念,消除抵制情绪和消极应付思想。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建立旨在加强对侦查讯问的监督和制约,促使侦查人员在讯问时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摒弃采用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取口供的做法,而侦查人员在该制度建立之初往往对此持抵制态度,直接影响制度的实施效果。要真正建立和推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必须从根本上改变侦查人员的思想观念、执法意识,切实赢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2. 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和全程性。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录音录像“非全程”和“非真实”等问题,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同步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和全程性。一是从规范执法和保障人权的角度看,真正意义上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起止时间应始于犯罪嫌疑人跨入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终于其离开检察机关时,并在录制过程中无时间间断。二是实行审录分离原则。必须实行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讯问由侦查人员负责,录音录像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现场刻录,现场封存,再由办案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当场查验,并分别在刻录单上签字认可,从而起到内部监督、制衡的作用。
3. 明确法律地位,严格落实和规范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该制度在固定讯问结果、防止翻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对重要言辞证据应当多次予以固定,并善于运用亲笔供词固定重要言辞证据;注意录音录像与笔录的一致性,特别是内容实质上的一致性,防止出现矛盾,否则该证据将予以排除;甄别非法取证与政策教育、侦查策略等合法取证的界限。
1. 做好出庭准备,规范出庭行为。
一是应加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培训,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作为理论研究课题和业务培训课程,并通过设计模拟法庭和训练,提升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心理承受能力、应对技巧和应变能力。二是模范履行法定程序和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和辩护人,出庭作证语言要言简意赅,主要证明搜集证据的合法性,以便法官和控、辩方快速领会,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从而认定取证方法是合法的。
2. 加强沟通协调,构建侦查取证规范化的协作机制。
一是加强公诉部门与反贪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公诉引导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机制。公诉人应当加强与反贪侦查人员的沟通,组织反贪侦查人员旁听自身所办案件,使其增强庭审意识,了解庭审步骤和举证质证答辩技巧,预判和掌握辩方可能发难的方向和主要问题,从而针对这些问题做好应对,为日后出庭作证奠定基础。二是强化检法的沟通协作。检察机关应当会同同级法院就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条件、步骤、程序等制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实施细则,以规范指导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3. 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出庭作证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
一是提高出庭侦查人员人身保护的科技含量。如与法院协商,在法院单独设立证人后台作证系统,通过闭路电视和对讲机进行发问、举证和答辩。必要时,将侦查人员头像打上马赛克,对其声音进行变声处理。二是对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的身份信息应当保密。检法应当达成共识,对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地址、家庭成员等)加以保密。
1.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预警机制。
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可能提出的翻供、翻证的焦点进行事前预防和制定应变措施,让侦查讯问工作经得起质证。反贪部门应注意从四个方面搜集、固定证据,证明自身取证的合法性:“一是注意固定犯罪嫌疑人书写或表达侦查人员未对其非法取证的证据;二是注意搜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的证据材料,如看守所入所体检表、医院检查证明等;三是注意固定提审犯罪嫌疑人的记录材料,如提讯证应注意填写完整等;四是注意固定辩护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后没有提出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证据。”
2. 做好证据的事后补正。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对瑕疵证据补正规则予以明确。非法证据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严重违背司法理念,其造成的后果无法通过事后补救得以修复,因而不具有可逆性和可补救性,不存在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可能,始终不具有证明能力,一经发现应当一律排除。而瑕疵证据,如笔录记录有错误、笔录缺乏相关人员的签名等,虽然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如果通过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其原有的证据合法性瑕疵得以消除,就具备了证据资格,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经过补正的瑕疵证据都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那些虽然经过补正,但是仍无法排除虚假证据可能的,也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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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研究现状及司法实践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对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也在加紧进行。而证据规则的建立是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关键,只有做好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和实践研究,能更好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理论研究一、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研究现状。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选择
对我国是否应当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前诉讼法学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但普遍持肯定的观点,只有少数学者持反对意见,理由是排除非法证据的适用会使犯罪分子漏网;非法证据的排除会损害社会整体利益,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我国的侦查技术和设备落后,现阶段性不具备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条件。并认为应当尽快确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对在我国应采用什么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众说纷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五种:
1、全部排除说。该说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既然已经明确规定了严禁采用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自然违反法律规定获得的证据就失去证据效力,即使查证属实也不能作为证据采用,从而认为应立法予以严格排除。
2、区别对待说。该说认为应该将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区别对待: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无论其真实性如何,若作为证据就等于承认刑讯逼供、威胁取证、诱骗取证等活动,从而直接背离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因而应将其排除;而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则不会因收集程序和方法的违法而改变其性质,就可以采信。
3、真实肯定说。该说认为应当重视证据的客观性,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应把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与非法证据区别开来,不因收集证据的方法、程序的非法而否认证据的客观真实性的法律效力,如果非法证据经过调查属实,并对证明案件事实确有必要,则可予以采信。对其违法行为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处理。此说实际上肯定了非法取得的证据的效力,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有关非法证据的状况。但此说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只看到了证据的真实性,却无视证据的合法性,这实际上否定了有关收集证据的程序规定,也忽略了刑事诉讼中保护人权的价值取向。
4、线索转化说。此说认为,应以补证方式即重新合法地取证,使非法证据合法化,或以非法证据为“证据线索”,靠它获得定案依据。此说认为,这样既是通过重新而合法地取证来对非法取证行为彻底否定,又是灵活运用非法证据。
5、排除加例外说。该说认为,对非法取得的证据原则上应予排除,但可保留一定的例外情形。这些情形主要可以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一是案件的危害程度,二是司法官员的违法程度”。“设定例外的情形可以从犯罪性质分,也可以从法定刑方面分,还可以考虑被告之主观恶性等方面。”笔者认为,在刑事非法证据的采证问题上,具体实践过程中必须兼顾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以最大限度地兼顾两者是最佳选择。对于非法证据的取舍,我们应该以“公平”作为价值观,按照“均衡价值论”对非法证据进行考察,在利弊得失的选择上,使得大于失。非法证据应当禁用,但也不宜绝对化,应该设立若干例外情形。因此,笔者赞同排除加例外说。
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研究现状及司法实践论文
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屡屡发生,不时侵犯公民的权利或使公民的权利面临侵害的威胁。湖北佘祥林故意杀人案、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河北李久明故意杀人案、河南李作海故意杀人案等冤案、错案就是最好的实例,造成这些冤案、错案关键原因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的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产生了非法证据,而这些非法证据又被法庭采纳。
最高法院建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状况究竟如何呢?要对这一问题做出令人信服的回答,就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不过,根据中国的司法惯例,官方很少进行有关诉讼程序实施问题的司法统计,即便一些零散的数据存在,也经常不对外公布。而研究者由于经费、精力、条件等多方面的限制,也很难从事大规模的调查。
“非法证据”及其应否被排除的问题,近年来已经大量出现在中国的法庭上。尤其是被告人、辩护人,对于检控方提交给法庭的证据,一旦发现在收集的程序上存在明显的违法问题,经常会要求法庭认定该证据为“非法证据”,并申请法庭予以排除。不过,从实际情况来看,辩护方极少申请法庭对非法搜查、扣押、窃听得来的证据加以排除,也几乎没有因为侦查人员剥夺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机会而要求法庭排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申请排除的“非法证据”
最多的还是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取的被告人供述。尤其在被告人当庭翻供、法官质疑其为什么向侦查人员做出有罪供述的情况下,被告人、辩护人通常会辩解说原来受到了刑讯逼供,并请求法庭将原来的非法供述加以排除。至于对那些侦查人员以“威胁”、“引诱”、“欺骗”等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辩护方也很少会提出要求排除的申请。
那么,面对辩护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刑事法庭对此问题的处理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是置之不理,不对“非法证据”是否存在以及应否加以排除的问题做出任何结论,甚至就连专门的调查,审核程序都不举行;二是受理申请,并要求检控方加以调查,做出说明。即便将刑讯逼供的问题纳入调查的范围,侦查机关也几乎从不派侦查人员(尤其是被指控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讯问人员)出庭作证,从而使审讯人员与被告人没有当庭对质的机会。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似乎被用来反驳一切有关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指控。而对这种“情况说明”,刑事法庭基本上当庭予以采纳,并将其作为驳回辩护方申请的依据。于是,有关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就以辩护方的申请驳回而告“解决”。
综上,我国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和适用上还有很多不足,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我国急需建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甄贞:《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5-266页。
[2]徐益初:《论口供的审查和判断》,载《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82年第3期。
[3]戴福康:《对刑事诉讼证据质和量的探讨》,载《法学研究》1988年第4期。
[4]孙广三,孙世岗:“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及其证明力辨析”载《烟台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
[5]徐鹤南:《论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的排》,载《政法论坛》199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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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教育方式也在不断地变化。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教育方式的议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教育者的教育方式与受教育者实际需要的不协调
教育者的教育方式与受教育者实际需要的不协调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也是整个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主体,二者的关系主要是指“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所处的地位、各自的作用及其相互联结的互动状态,是思想政治教育矛盾的一个体现”。从主客体关系而言,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传统的教育理念认为教育者是思想政治教育实施的主体,受教育者是被教育和被接受的客体。但是,随着文化多元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念的社会化,受教育者和教育者的主体客体关系逐渐被式微即二者的主体客体关系逐渐被模糊,因此,在实施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受教育者的认同也不容被忽视。但在整个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往往只重视受教育者的整体要求,导致个体教育的迷失,最终导致教育者的教育与受教育者实际需要的不协调。
2、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与社会发展要求不协调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与社会发展要求不协调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作用是让受教育者理解社会和促进社会发展,但是由于传统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的惯性,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与社会发展要求严重不协调:一方面,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与社会发展不协调,主要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不能适时真实地反映社会发展的最新成果,但由于受到传统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的影响,最新的理论成果和实践内容不能及时地出现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这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严重阻碍了受教育者接受新知识和认识社会变化的能力,促使受教育者与社会实践相分离,也减弱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另一方面,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不能真实反映社会发展要求,主要是教育技术的单一性即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技术手段太单一和灌输式教育方式已经不适用社会发展要求。传统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主要是灌输式的教育方式,灌输式教育方式是“一种有效的思想教育方式”,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灌输式教育方式已经不能满足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上的需要,其弊端逐渐显现。
二、转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的重要性
1、转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高考制度的改革和教育的普及化方向发展,大部分青年都能够接受高等教育,而青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接班人和再生力量,对未来中国的发展具有巨大的影响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能否健康发展,中国共产党能否加强执政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把青年教育好,而高校是党和政府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场所,因此,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是政治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和主要方式。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和深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环境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是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生活方式的转变、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和思维方式的转变,这些转变意味着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转变思想政治教育方式有利于促进受教育者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的转变,为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生活方式的转变、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和思维方式的转变提供智力支持,进而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发展,最终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和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2、转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促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发展
高校不仅是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主要场所,也是传授知识的主要场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一方面是政治社会化的过程,另一方面是授业解惑的过程。转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不仅有利于促进思想政治教育本身的发展,还有利于受教育者正确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生产得到极大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参与全球化的能力逐渐提升,科学技术在教育领域的运用能力逐渐加强,但是传统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忽视改革开放以来的这些变化,仍然以传统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进行教育,这一方式严重阻碍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转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科学运用社会发展成果和结合社会变化,有利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发展。
摘要:在大数据时代下出现了一系列互联网教育方式,如慕课、翻转课堂、微课。本文对这些教育方式进行简要介绍,并阐述了市场营销专业教学应用路径。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慕课;翻转课堂;微课;市场营销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了适应经济的需要,满足企业对营销人才的需要,许多高校开设了市场营销专业,然而市场营销作为一门实践性强、综合素质要求高的学科,单纯的理论教学不能相应的满足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需要,也在教育和企业之间划了一条代沟,如何填补企业需求与教育之间的沟壑,是市场营销专业教育首先应该考虑的问题。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催生了微课、翻转课堂、慕课等依托互联网进行的新教学方式,为市场营销教学注入了新的活力。
一、新教育方式
MOOC英文单词为MassiveOpenOnlineCourse,即大规模的开放型在线课程,是大数据时代下新兴的课程模式。M代表的是规模,传统课堂教学空间局限了学生数量,而慕课只要想学就可以使用;Open代表的是开放,即没有权限,只需注册用户,就能进行慕课学习;O代表在线,只要在拥有网络的空间和时间下,随时随地学习;C代表课程,界定了慕课的本体涵义是课程。翻转课堂或“反转课堂”英文是“FlippedClassroom”。这种教学模式打破了老师三尺讲台上讲授,学生课桌前听讲的教学模式,学生在教师指导下选择自己感兴趣的项目课题。通过查阅文献、小组合作、科学研究、实地调查收集资料,共同研究和解决课程学科中遇到的问题和自己想了解的知识,从而实现知识和能力的内化。“微课”顾名思义就是微型、微小的课程,“微”主要体现的是内容上只是某个教学环节或某个教学知识点,以及时间的短小,“微课”持续时间一般都为十分钟,但微课本质上仍然是课程,是一种情景化、故事化、模型化的随时随地学习的网络视频课程。
二、当下市场营销教学
多年来,由于我国传统教学模式的根深蒂固和应试教育的存在,改革的步伐举步维艰,教师还是习惯于按部就班的传授以教材为蓝本的知识,教师还是习惯于三尺讲台上,滔滔不绝的讲解,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目的是应付各个阶段的考试,然而市场营销是一门实战性和挑战性以及综合性高的学科,需要学生不仅拥有扎实的理论基石,更需要具备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和强大的心理素质和高超的应对能力。
三、新教育方式应用的路径研究
(一)以《商品学》商标模块教学为例的微课路径
市场营销学作为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较强的基础性学科,其授课内容丰富而繁多,包括经济学、统计学、商品学、消费心理学、管理学、会计学等领域。市场瞬息万变,营销“压力山大”。这就要求在教学过程中不能生搬硬套教科书中的内容,要尽可能扩宽学生视野和知识广度。市场营销专业的特殊性,传统的黑板、粉笔加PPT演示的教学模式根本无法让学生感受到现场营销商战案例中的实际体验。[1]市场营销专业课程商务礼仪、公共关系、企业形象设计、商品学、商务谈判等课程仅仅靠老师的说讲和PPT无法满足教学要求,由于课堂时间有限,微课成为最佳选择。《商品学》商标模块的讲授既需要讲解基本设计原则,更需要给学生展示大量的商标,让学生真正透彻的懂得商标的设计原理,大量的商标靠课堂学时是不够的,就需要我们借助微课,将商标内容视频化,体现在微课里。学生利用碎片化的时间随时随地的学习。
(二)以企业市场调研为项目的翻转课堂路径
翻转课堂模式下,课堂是师生互动和对话的场所,也是提出问题和解答疑惑的场所。市场营销教育中,基于项目的学习是有效开展翻转课堂的重要手段和前提,项目是指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根据课程内容和兴趣选择研究问题,通过搜集并阅读文献资料、实地考察调研等手段,增进对该问题理解的深度,得出结论,并以研究报告(或其它产品)的形式提交出来。[2]企业实习、市场调研、营销实习、会计实习是市场营销教育中主要由需要学生实践的项目,这些实习内容就可以转化成翻转课堂形式,例如消费者对某一牙膏品牌的满意度的调查为项目,学生根据此题目自己查阅资料,收集文献,并设计问卷,进行实地调查,撰写项目报告。通过这一项目,学会并实践了企业市场营销调研模块知识。
(三)以《广告学》的广告设计模块为个案的慕课路径
借助MOOC,教师课堂上不再因繁重的知识系统讲授而困扰,繁多的市场营销理论可以通过制作视频和观摩其他高校视频来体现,而课堂则主要用于学生分享心得体会,研究和解决问题。比如在讲授《广告学》广告设计模块中,普遍存在着“偏重理论,缺少设计,和轻视欣赏”。这种传统课堂教学模式无法满足课程要求,使学生虽然学了众多广告理论却不会应用,不会设计,更难以具备企业所需要的广告策划能力。引入MOOC教学模式,要求学生量化和优化收集生活中的广告,在广泛欣赏的基础上学习知识,先看百家,完成线上作业,才能设计一家,在分析百家中学会甄别优劣,专业老师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最后安排学生进行广告设计,提高学生的策划技巧和设计能力。这样的MOOC教学模式,把原本讲授基础理论的学时用来了教师指导和学生设计,学生不仅能学会基本知识,更能提高设计能力,满足企业需求。
参考文献:
[1]李然.“慕课(MOOC)”教学模式在高职市场营销教学中的应用思考[J].技术与市场,2015(10):152.
[2]刘锋.基于项目学习的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实践—以《市场营销学》课程为例[J].高等职业教育---天津职业大学学报,2014(12):61
[摘要]初中学生处理问题已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愿家长、老师干预,有些事情甚至不愿让同学知道,表现出一种“小大人”的特点。他们在人格尊严上有了一定的需求,渴望社会、学校和家长能给予他们成人式的信任和尊重。
[关键词]初中学生 教育方式 方式分析
初中的学习是学生学习生涯中最为重要的一环,关系着他们能否顺利的走进高中。家长们往往都有这样的疑惑:我的孩子在小学时成绩一直都挺好的,没下过八、九十分,怎么一到初中就这么差了,连考及格都这么困难?其实,初中的学习也不是那么难,只要掌握好了孩子的年龄及心理特征,再加上正确的学习方法,就能有出色的成绩。
初中正是人的一生的“过渡时期”,有的心理学家称之为“危险时期”,“青春叛逆期”。这一阶段的学生不再像小学时那么听从家长和老师的话,也不同高中学生那样有独立的思维,他们正处于独立思维的形成过程中。由于初中学生生理上一系列的变化,他们的内心世界逐渐复杂,开始不太轻易表露思想,不再喜欢和家长或老师沟通,不愿家长、老师知道自己的内心想法,更多地是和同龄人或比自己大一点的孩子交流。初中学生处理问题已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愿家长、老师干预,有些事情甚至不愿让同学知道,表现出一种“小大人”的特点。对于家长或老师的指责,他们往往反应激烈,有的是“不让我做,我偏要做”,有的则是“你说你的,我做我的”。这时的他们硬的不吃,软的不听,很让家长和老师头痛。与此同时,他们在人格尊严上有了一定的需求,渴望社会、学校和家长能给予他们成人式的信任和尊重。这对教育他们来说,是件好事,可以此为楔点让他们接受教育,但要注意方式方法。我是在初中任教,所教学科又是学生比较头痛的数学,所以经常需要找学生聊天与谈心,下面,我就教学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谈谈我的看法。
问题一:自我控制能力较弱。
一般反映在上课不集中注意力,喜欢做小动作,作业不能独立或按时完成,这在各个学科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从初一到初三课程内容逐渐增加,学习负担逐渐加重,有的学生能巧妙地安排时间应付自如,显得较轻松自如。有的学生忙于应付,感到越来越吃力,就会放弃,干脆不学。还有部分学生需要老师随时随地的督促,老师抓得紧,成绩就上去了,老师放松,成绩就直线下降。虽然初中学生的思维已经有独立性,但他们同时还保留有孩童的部分特征,使得他们不能很好的约束自己的行为。虽然思想上想做,但意志力不够,不能坚持。比如:当看到考试不及格时,伤心难过,下定决心好好学,三天过后,一切就又恢复原状。
问题二:过度“自尊”。
在数学课上,有这样的情况:大部分同学都在做老师出的习题,有几个学生抄了题目后就无所事事。于是问了其中一个同学,为什么不做题,他说不会。单独给他又示范了做题的方法和步骤,可这位同学做题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他的同桌是一个学习成绩不错的学生,我问他:你怎么不问一下你的同桌,他会给你讲的。这位学生低头不语,我猜测性的又问了一句:你不好意思问?他点点头。其实这样的学生很多,特别是学习较差的学生。他们中有很多人也想学,就是因为基础太差,听不懂,又害怕别的同学笑话他们“什么也不会、这么简单的问题还要问”,所以就把问题积压下来。更有甚者,见到别的同学问题,就会在旁边冷嘲热讽。他们害怕问题,因为这样可以暴露出他们不懂、不会的一面,他们一时的“自尊”,成为他们学习中最大的障碍,阻碍了他们攀登的步伐。
问题三:缺少关爱。
现在是大班级教学,一个班人数较多,老师的时间和精力有限,不能随时随刻注意到每一位同学。学生希望能有人来关心和理解他们,他们对别人的评价十分敏感。如果他们感受到了漠视或者是压抑,就会以各种方式表现出来,比如不听讲、做一些与课堂无关的事情等等。现在很多家长由于忙于生计,无暇顾及孩子的学习,只是训斥孩子,不能坐下来和孩子平等的、朋友般的谈心和聊天。而初中的学生对父母还是有着依赖性的,他们希望从父母处得到精神上的理解、支持和保护。尤其当他们在各种新的生活和学习任务面前感到惶惑的时候,特别希望得到父母或老师的关照。相比小学和高中阶段,初中学生内心体验到的孤独感在这个时期比较多。
针对初中生的这些特点,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身教重于言传
这一点我感触颇深:课堂上,为了节省时间,在书写解答题时,最后一步没有写完,只写了“答……”。然后对学生说:老师为了节省时间写了省略号,你们在作业本上可不能这样写,必须写完整。结果交上来的作业,很多学生照着学,最后一步写的是“答……”。哭笑不得的同时,我也深刻认识到:要想让孩子做到,老师和家长必须先做到。不仅在教授知识时如此,就是在课下的一言一行,学生都有模仿的可能。家长的言行对孩子生活和学习习惯的影响就更大了。俗话说:“孩子是家长的一面镜子”,“班主任的风格就是一个班的风格”,这话就是对身教重于言传的最好诠注。
2.重过程大于重结果
“尺有所长,寸有所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长处和短处。同样,在学习中也是如此。数学是一门较难的学科,部分学生学起来比较困难,虽然已经很努力了,但还是不能取得好的成绩。这时,就不能再指责学生了,应该尽可能多的帮助、鼓励他。在别的学科中,也存在这种情况。所以家长和老师不能只看重学习的结果,更要看重学习的过程,这样才能让学生有一个健康的心理状态。
3.降低要求,逐步实施
不要给孩子制定他们一时无法做到的计划或要求,可以将要求分解,先从简单的、基础的做起,一步步实施。曾经看过一个世界马拉松比赛冠军的采访,在介绍经验时他说:他没有把马拉松看成是一项长跑,而把它分成了很多段,每一个目标都是很容易到达的,这样就不会感觉到累了,跑起来当然也就轻松了。学习如同长跑,要让孩子感觉到目标就在前面,只要再跑几步,就可以到达。这对孩子学习信心的培养有很大的帮助。比如,先让学生将作业的字迹写工整,再要求每次弄懂、做对几道题,下来是错题的订正。
曾有一位心理学家说:“人生最大的欢乐与最大的满足,最强烈的进取心与内心最深处的宁静感,莫不来自充满爱的家庭和集体。”关于初中学生的问题还有很多,只要抱有一颗爱心,站在他们的位置上去思考问题,就一定可以找到解决的方法。
参考文献:
[1]张大均.初中生心理素质训练教学指导书.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2]黄煜峰,雷雳.初中生心理学.浙江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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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同阶段的人才激励策略
企业的竞争力依赖人的竞争力而存在,如何在当前复杂的经济形势下,激励人才,强化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就显得更具有基础而核心的重要性。企业也只有留住人才,才能充分获得人才红利,提高企业的效能。如何利用合理的,可操作的激励机制以更好地发挥人才资源的效益成为当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必须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民企如何留住和激励核心人才”,《世界经理人》邀请了战略咨询经验丰富的展略达咨询和展略达资本公司创始人兼CEO王伟、深圳市美阳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杨云平、深圳金丰化妆用具有限公司创始人高志红、深圳市七彩通硅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杨秀泉作为沙龙嘉宾,与环球资源企业事务总裁兼《世界经理人》出版人裴克为一同探讨这一话题。
企业在初创时期,如同大海中的一只小舢板,自身的资源和抗风险能力都非常弱。这一时期的企业核心资本往往只有“人”。因此,如何在初创期制定合理的人才策略就显得尤为重要。沙龙的与会嘉宾对此有精彩的分享:
王伟:创业者可大体分为技术出身的和销售出身。对技术出身的创业者,往往容易对市场的敏锐性和市场定单的把握性不够,导致在创业早期的经营定单、财务预期等出现问题。对销售出身的创业者,刚成为CEO前期往往情况很好,但到发展的中期下去了。
所以创业者一定要找一个合伙人或者高管团队,一定要有一个补充。像乔布斯当年创立苹果的时候,他其实就是找到了很多技术型的人员,但是以他为主,他本身就是销售人员。
另外一点,初创企业的人才策略,还需与产品的核心竞争力相适应。如果这家公司对客户的价值是因为他的技术,不管卖多少钱,客户也会要。他的核心人才就是技术人员,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很豪华的团队,就是关键的几个技术人员。
相反,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没有技术性的产品,它其实价值的存在理由是因为销售能力或者解决方案特别棒,你其实就应该在销售这一端有一些很顶尖的人。当你有10块钱的时候,你拿8块钱激励一个人就行了,如果是豪华团队,你8块钱激励8个人,可能这8个人都留不住。
另外一方面,我经常形容创业期相当于冲浪一样,因为帆板比较小,浪过来要躲,不躲就完蛋了。企业做大以后像航空母舰,浪来了也还是按照既定的航行和轨道去走,不会去躲。作为创始人来讲,一定要对自己失败的承受能力有充分的估计,而不是说先对胜利的冲动做高估。
最后,我们从资本的角度来看,我们经常会选择一个主心骨。所有成功的企业,像苹果,乔布斯是主心骨,像腾讯的马化腾。这些人的股权一般占到60%,并且是有张扬性格或者有进取心的人,这个人要搭配另外一个风格不一样的人,但也不能有根本性的冲突。
杨云平:我认为每个老板进入创业阶段,不管是技术出身还是什么出身,像赌 博一样,赌的话有可能达到预期,有可能比预期还差。如果没有达到预期,老板一是要坐下来跟每个人做沟通,大家同舟共济,一起来渡过难关。如果有人选择离开,这表明价值观不一样。
高志红:做技术出身的,可能刚开始出来是先搭台子,把框架先做好。做销售更讲究的是做事,以业绩为导向。但是到中期会出现很多问题,因为创业者可能不是很擅长管理,很多问题就出来了。另外,创业期豪华的团队我认为没有必要,创业期往往是一个人当两个人用,甚至当三个人、四个人用。否则对于企业来说人力成本太高了。
初创企业人才招聘需要多元化,不能完全以创始人的偏好来决定。职位必须要具备一些特性,比如像西游记是一个团队,孙悟空那种人我们很需要,他能力很强,但是像猪八戒、沙僧那样我们也需要。因此我们会做测试,包括有测试表,大概分析出来他是什么性格。
杨秀泉:我也是做业务出身,我本身是做手机保护套,包括平板电脑之类的保护套。我旗下管理五个公司,不大,都是小公司。我觉得选择合作伙伴,首先要选择对方的三样:
第一是价值观,就是思想品德方面,是做人的根本;
第二是管理水平,不要说一个孙悟空会72变,猪八戒会36变,他无法看出哪个是妖精、哪个是好人,孙悟空可以看出来,我认为合作伙伴管理水平可以相差一些,但是不能相差太大。就像俩夫妇,如果相差太大就不能够继续走到未来。李老板选择跟股东的合作,股东之间的水平一定是要相当;
第三是方向,方向就是对我们要做的产品的预见性和判断性,这也考验了股东的水平,如果只看到未来三天发展,有的看三个月,一个人看到未来一年甚至两年的发展,这也要看每个人的知识层面。
选择了核心团队之后,团队内部的组织也需要有明确的规定。小公司里面必须做到一个中心为忠,两个中心为患,三个中心天下必乱。最关键、最重要的事情一定是董事长说了算,这是我的建议。董事长可以一票否决或者一票通过的,其他股东只是协助,董事长会征求股东的意见,但是不管怎么样,还得有人说了算,小企业必须有很强的执行力,董事长说干嘛就干嘛,这是我的观念。
增长阶段的企业正处于上升期,业务的快速增长也带来对人才的更高要求。民营企业往往会忽略核心人才的培养,导致企业发展受人才制约,后劲不足。同时,在此一阶段老板的决策管理风格也会影响到核心人才的表现。
王伟:增长阶段的一些企业家会采取“利润分享”的模式来激励员工。但这利弊皆有。首先我先说挑战,如果利润的分享过于“平均”,可能会导致一些很高绩效的人会跑掉。因为中国人的人性是这样的,假如说他自我认知对公司价值80%,你只给他20%,虽然你给了他,他还是会跑掉,这种方式可能会变相赶人走。
第二个风险是什么呢?公司的采购、销售、品质等在当年做的绩效的表现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们不能够按照部门强制分配,而是需按照绩效分配。绩效非常重要。
另外在透明性管理方面,有些老板会将核心数据公开给很多员工。但有一些数据是提供给层级一或者层级二的,意味着底层员工没有必要了解这些数据,了解的数据越多,对他的想法或者关注力反而不是一件好事。会导致中层和底层的这些人天天管高层的事情,该干的事没干。
所以老板对员工可以分享一些价值观,分享一些公司的成长,可以分享他应该要具备的能力的培训,我觉得这是可以的,很多数据过于复杂反而会导致一些问题。
杨秀泉:在不断发展壮大的企业,分红模式一定要兼顾“可持续发展。所有的利润必须要能够抽掉20%作为公司可持续发展资金。第二有关透明化管理,一些部门的核心人员,他了解的是本部门的情况,其他部门只是了解一些皮毛,如果其他部门的数据也对他公开,他也不一定相信你。最简洁的方式是公开本部门的所有费用和绩效。
高志红:我也认为利润需有一部分作持续发展之用。另外老帮将数据公开,往往是即便这个数据是真实的,但员工仍然不相信。之所以不信任还是因为参与度非常低,很多东西他没有经历,很多费用只是你告诉他,但是他没有经历。他如果参与度很高,他会比较了解真实的情况。
杨云平:我更倾向于奖金的形式来激励员工,因为比较简单,比如说今年达到200万,我奖你20万,这样比较直接。
企业不断壮大,在行业内确立领导地位之后,往往会谋求上市。这个阶段的人才激励往往与“股权”相关。但这个阶段的“股权激励”与初创企业的股权激励并不相同。如何去设计和实施,需要非常专业的考量。
王伟:通常来讲,要上市的话,外部资本往往要进入,否则估值就可能出现问题。
第二个,高管及普通员工整体占股的百分比需要合理确定。拿15的百分比对高管来讲是合理的,但是普通员工整体占20个百分比是过高了。
第三个,出钱方的资金来源需要设计,到底是高管和普通员工他自己现金掏钱,还是说公司给一个配比,你可能掏90%,我公司贷款给你买,还是拿薪酬避税来买。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解锁,我给你这个股权,你可能未来需要有一个退出的机制。因为很多老板也是担心,你一旦进入了以后,假如说你跟我理念不合,业绩也没有达到,不断跟我在董事会上叫板,会出现很多问题,我怎么办?会有一个退出机制,退出机制的前提是会有一些约定,绩效的问题,包括重大的战略决策发生分歧的时候,投票权的规定等等。
杨云平:我觉得企业发展壮大,不管上不上市,都要走股权激励。而且需要找有经验的公司进行咨询,让他们做企业顾问,否则可能会出现很多纠纷问题。
高志红:关于期权和分红,我认为不要一次性给,而是是每年给一点。这样可能比较好一点。这样一是可以让核心员工留下来,另外一个可以兼顾企业未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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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体育学院表演专业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2004年正式招生。下设健美操、大众艺术体操、啦啦操、服装表演与设计四个专业方向。随着健美操专项运动的发展和更新,很有必要加强对表演专业健美操专项课程的现状和发展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西方经济学中的参与式教学方式探索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西方经济学是财经类高校的核心课程和基础课程,在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模式下,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探索新的教学方式迫在眉睫。在西方经济学教学过程中采用参与式教学方式可以在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的同时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关键词:西方经济学;参与式教学;能力培养
西方经济学是财经类高校的核心课程和基础课程,是西方人研究经济问题的总结,是研究资源配置和资源利用的科学。这门课程作为一门理论课程具有抽象性、系统性、对数学工具的依赖性等特点,正是因为这些特点,很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困难,学习积极性不高,使得这门课程的及格率不高。但是西方经济学学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学生后续课程的学习,例如财政学、货币银行学、国际贸易、会计学等课程都需要扎实的西方经济学的基础。因此,提高西方经济学的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探索新的教学方式迫在眉睫。
(一)参与式教学方式的概念
参与式教学方式是一种合作式或协作式的教学方法,这种方法以学生为中心,采用灵活多变、直观形象的教学手段,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教学过程,加强教师与学生之间以及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反馈,使学生能深刻地理解、掌握和运用所学知识。这种教学方法能在师生之间营造一种平等、快乐、健康的学习气氛,并且实现了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的统一,引导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有利于改变目前很多学生“上课记笔记、考试背笔记、考完扔笔记”的现状,从而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参与式教学方式的理论依据
1.心理学的内在激励与外在激励关系的理论。心理学将人的需要分为外在性需要和内在性需要。外在性需要所瞄准和指向的目标或诱激物是当事人本身无法控制,而被外界环境所支配的。内在性需要的满足和激励动力则来自当事者所从事的工作和学习本身。当事者可从工作或学习活动本身,或者从完成任务时所呈现的某些因素而得到满足。内在激励与外在激励的关系是:(1)当外在激励强而内在激励弱时,工作或学习变得枯燥无味。当事者将自己的工作或学习只看作是外在激励的推动。(2)当外在激励弱而内在激励强时,工作或学习变得有趣、有意义和有挑战性。(3)当内在激励和外在激励均弱时,工作或学习变得索然无味,并缺乏具有诱激力的报偿。(4)当内在激励和外在激励均强时,工作或学习变得引人入胜并具有颇富诱激力的外偿。参与式教学法能够加强学生的内在激励,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自觉性和积极性。由于内在激励来自学习的趣味、意义和挑战性,学生便能克服困难,从学习中获得乐趣和满足。在参与式教学法中,来自教师的表扬和鼓励,也使外在激励加强。在这种内在激励和外在激励都得到加强的情况下,学生的学习效率会得到显著提高。
2.弗洛姆的期望理论。该理论认为,每个人都是决策者,人们往往会在各种可供选择的行为方案中选择最有利的行为。但是,每个人在智力和认识备选方案的能力上是有限的,因此,只能在备选方案的有利性和自己认识能力的有限性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参与式教学法有利于学生自我设计,根据自己的兴趣拓宽知识面,提高自己独立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参与式教学方式的形式
1.正规的参与教学法。该方法是小讲课和分组活动的结合。先由教师小讲课然后学生进行分组活动。分组活动可以采用多种灵活方式,以小讲课的内容为核心进行实战演练,通过学生之间的互评或者是教师评论让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和掌握小讲课所学的内容,并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正规的参与式教学法以学生和内容为中心,鼓励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积极参与,最终制定出项目的研究或实施方案。
2.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融入参与式教学法的元素。这种方法是传统的教学方法和参与式教学方法的结合,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1)开放式的教学内容。本科教学通常是向学生讲授有定论的问题,有些教师在课堂上注意给学生介绍一些存在争议的问题或者是老师正在研究的问题,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思考问题。(2)提问式的讲课。在授课的过程中鼓励学生提问题,问题可以由其他学生回答也可以由教师回答。(3)无标准答案的习题。多做这种习题有助于学生培养独立思考的能力,提高学生的解题能力。(4)论文形式的考试。教师可以进行考试改革,变闭卷考试为写小论文的方式,题目可以学生自己定也可以是老师研究方向的问题。
大学教育不仅要交给学生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教会学生学习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参与式教学方式与传统的“填鸭式”式的教学方式相比较具有优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充分发挥学生潜能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参与式教学方式让每一个学生都积极投入到学习中,学会查找资料,阅读资料并进行思考、演练,每一个过程的参与都让学生最大可能的发挥自己的潜能和优势,同时文献收集和阅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组织、语言表达能力都得到了锻炼,最终形成自己的创新能力。
(二)提高学生的自信心
参与式教学方式不仅有利于学生牢固的掌握专业知识,而且可以提高学生的自信心,促进学生的心智成熟。当学生获得教师及同学的鼓励和肯定的时候,必然会收获成功的喜悦和满足,从而建立强烈的自信和表现的欲望。
(三)培养团队合作精神
参与式教学方式中的分组讨论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从开始收集资料到资料的整理汇总,小组成员需要配合完成,对于极富个性和急于在心理上独立的大学生来说这就是学会与他人相处和共同完成任务的锻炼机会。
传统的教学观点认为老师和学生之间是“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教师一定比学生知道的多,教师一定是正确的。而当今世界是一个开放的世界,对于同一个问题不同的老师或者不同的学生看法可能不相同。学生对老师不再是盲从,他们对问题会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并且这种见解有可能具有合理性。老师和学生的关系是平等的,参与式教学方式能让学生和老师很好地交流,学生能从老师那里学到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老师能够从学生那里吸取新鲜的血液,能够课程内容的深化。
三、西方经济学中参与式教学方式的应用
(一)让学生讲授部分课程内容
按照传统的教学模式,书本上的知识都是由教师来教授的,而参与式教学方式中,教师可以选取适当的内容让学生来讲授,这部分内容要求相对简单并且是非重点内容。例如微观经济学绪论中的第4节经济学的发展历程,这一节不是重点内容而且适合学生自学。可以将班上的学生分成4组,分别负责重商主义、古典经济学、庸俗经济学、凯恩斯革命四个阶段的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教师可以指导学生进行书本之外的资料的搜集,要学生了解每一个阶段产生的历史背景、代表人物、代表人物传记、理论观点、理论的合理性和缺陷等等,然后每一组制作一个课件,派出1个代表讲演10分钟。完成之后先由班上其他同学对作业进行评论,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给出每一个组的成绩。这种学习方式学生是很喜欢的,因为这让所有学生都参与到学习中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得到了提高。在西方经济学中适合这种教学模式的内容还有很多,比如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市场失灵和微观经济政策、消费理论、失业理论、通货膨胀理论等等。
(二)学术前沿问题介绍
经典的经济学理论已经形成比较固定的系统,但是作为社会科学的经济学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产生出新的理论和观点解决新的经济问题。我们现在给二年级的本科生所教授的西方经济学主要是新古典经济学,而现今的产权经济学、信息经济学、发展经济学、国际经济学等所谓的非主流经济学发展很快,有取代主流经济学的势头,所以在西方经济学的教学中仅仅介绍新古典经济学是远远不够的。现实的问题是西方经济学开设的课时不允许教师在课堂上讲授太多的学术前沿问题,对这些问题的介绍可以在大三开设中级西方经济学课程当中教授和讨论。
(三)经济理论在生活中的应用
在高校从事了多年的西方经济学的教学,每次第一堂课我都会给学生讲明学习西方经济学的好处,这虽然有一些实用主义的影子,但是一门课程在实际生活当中能够有用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有效方法,而且这种方法要贯穿全部的西方经济学的教学过程。比如在微观经济学中讲授弹性理论的应用的时候,可以让学生去超市调查哪些商品经常打特价,而哪些商品价格几乎不怎么变动,哪些商品经常在一起搭配销售等等,然后分析其背后的经济学原理。在成本理论中介绍机会成本的时候,可以让学生讨论在生活中这个概念的应用,比如大学毕业以后学生是参加工作好还是继续读研究生好呢?引导学生使用机会成本来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最佳选择,也让学生对于人生中的得失有积极的正确的态度。在讲宏观经济学时,可以要求学生关注每年和每季度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宏观经济数据,了解这些数据背后的经济意义。在通货膨胀理论这章讲到通货膨胀的再分配效应的时候可以让学生思考今后到底应如何理财。总之,要让学生知道经济学是一门非常有用的科学,他们会非常庆幸自己在大学学过这门课程。
(四)热点经济问题讨论
热点经济问题讨论是经济学的高级运用,通常要涉及很多章节的内容,这也是学生最感兴趣并且反映最强烈的部分。根据我多年的授课经验,这种方式最能够激发学生的表现欲和创造欲,学生的观点也是五花八门的,这对老师有较高的要求。比如在讲失业理论的时候就可以引导学生讨论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分析背后的原因,以及引导学生从自己的角度出发提出解决这一和自己息息相关的问题的方法。
总之,西方经济学是一门系统性、理论性、逻辑性很强的课程,要提高教学质量,需要教与学的和谐统一,要将参与式教学方式融入传统的教学模式中才能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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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集资,是指企业做为筹资主体根据其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和调整资本结构等需要,通过筹资渠道和金融市场,运用筹资方式,经济有效地筹措和集中资本的活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房地产企业筹资方式的税收筹划及其风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改变企业经营活动和个人事务,使税负最低。资金是任何一个企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必要前提,房地产企业也是如此,并且因为其生产开发的楼房产品的特殊性,所需资金量很大,在筹建期间会面临筹资问题。多种多样的企业筹资方式和所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导致了筹划空间很大。房地产企业筹资方式主要有银行借款、股票、债款、预售房款、关联企业拆借、企业留存收益、企业内部筹资等,可分为负债型筹资和债券型筹资。
(一)负债性筹资
负债性筹资是指企业通过增加负债来筹集资金,具有资金成本低,不改变股东结构,成本可以冲抵税负的优点,其主要方式有银行借款筹资、发行债券筹资、关联企业拆解资金、预售房款等。
企业进行银行借款筹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并且企业还本付息后,企业利润下降,导致所得税税负下降。企业发行债券筹资,其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其溢价和折价发行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是有差异的。企业通过预售房款筹资,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资金,不直接计入收入,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月或分季计算出的毛利润征收所得额,企业可以通过对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降低预计毛利率来降低税负。
(二)权益性筹资
权益性筹资是企业最基本的筹资方式,资金来源于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与负债行筹资相比不需要支出利息费用,但是所支付的股息,红利不可税前扣除。企业通过内部筹集资金方式进行筹资,股东用资本公积转投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新增股本数,不作个人所得来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发行股票筹集,企业发行股票所支付的股息不能税前扣除,但是股东会分摊企业的利润导致所得税计税依据减少,从而减轻税负。企业通过留存收益进行筹资,资金积累缓慢,且留存收益为税后利润形成,具有双重征税问题,会导致企业税负很重,不建议采用。
(一)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企业对筹资方式所进行的税收筹划方案与国家政策相违背,造成其纳税行为与国家政策不符,或者达不到预期的筹划效果。造成这种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策划筹划方案的人员对其所涉及的国家政策理解得不够透彻,没有深入了解税收政策,没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就会造成政策风险。另一个是国家政策是不断变化的,而税收筹划是一个事前筹划,这就可能会与变化的政策相冲突,从而造成政策风险。房地产是一个受国家宏观调控影响较大的一个行业,关于企业的税收政策也正在不断的发展和改进,但是房地产的开发项目制作周期很长,这就意味着我们的筹划方案有着很大的迟滞性,就可能会造成我们的筹划方案不符合政策规定或达不到预期效果。例如商业银行信贷紧缩,中小型的房地产商获得银行的资金难度加大,对于其筹划方案中资金来源中银行借款占大比例的企业来说,其筹划方案肯定没有预计的效果。
(二)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是指企业对其筹资活动的筹划方案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能达到筹划效果。房地产企业的经营风险同样产生于两个方面:一是经营活动需要大量的资金,而且它的每个项目建设时间长会导致资金周转率低,所以通常其自有资金是无法满足它的经营需求,筹资活动是它开展经营活动的一个必要前提,如果没有筹集到充足的资金,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没办法开始;二是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企业的税收筹划又是一个事前的方案,具有很强的计划性,如果筹划方案没有考虑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会发生的一些无法预测的事情,企业很有可能没有充分的资金去应对,那么企业可能会发生经营危机。例如企业制定了将房屋预收款作为其资金来源的一部分的筹划方案,但是它开发的项目由于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预售形势没有像预估的那么好,无法筹集到经营活动所需资金,那个项目可能就会停工。
(三)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一味地去追求低的税收负担而制定出的筹划方案会造成企业利润的流出,企业无法实现利润最大化。企业的利润来源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在企业经营活动中通过增加营业收入减少营业成本来创造利润,另一种是通过合理避税减少税收负担来增加利润。但是最低的税收负担方案未必会使营业成本降低,达到利润的最大化。比如负债的利息允许税前扣除,所以负债筹资可以实现筹划目的,降低税收负担,但是负债比重过大,就会造成严重的资本结构不合理,会导致企业资金成本增大,我们可以通过资产负债率来分析会发生的结果:企业的负债越多,资产负债率越大,这就表示企业的债务负担越重,期末还本付息数额也越来多,意味着成本也越来越高。而且资产负债率越高,表明企业的偿债能力越低,债权人就会质疑企业的偿债能力,不会对其提供借款或购买其债券,甚至这一比例如果超过100%,被视为破产的警戒线。
(一)制定专业的税收筹划方案
税收筹划可以产生于企业任何一个生产经营阶段,并且筹划方案中包含了税法、财政、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所以税收筹划已经转变成为一项专业的服务项目,需要准确并有深度的理解税法知识,把握好相关法律政策以及熟知财政、会计等具有一定职业素养的专业人士来制定其筹划方案。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有了关于税收筹划的专业咨询服务,如果企业内部没有这种专业化的人才,可以向事务所咨询。
(二)制定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
税收筹划和偷税漏税行为最本质的区别就是税收筹划是合法的,而偷税漏税是违法的。我国关于房地产企业的宏观调控正处于摸索阶段,许多的法律法规还尚未成熟,这就带来了很大的筹划空间,但一定要正确掌握好两者之间的界限,保证筹划方案的合法。
(三)制定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
税负最低的筹划方案不一定是成本最低的筹划方案,在制定筹划方案时要合理考虑税负和成本这两者的综合情况;每个房地产公司的发展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不同,而且由于所在地域不同,其所受到的政策约束也不尽相同,企业在制定筹划方案要把这些都考虑进去,还要尽可能的联系企业的综合的财务目标、实际经营方向、规模大小等,制定出一个合理的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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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证据保全是证据保全的一种,2012年新民诉法明确了证据的诉前保全制度,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简析诉前证据保全程序的完善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证据保全作为民事证据法领域重要制度之一,其最基本、最传统的意义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与此基本功能相契合,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及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均设置了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该制度内容大多是关于当事人在已经提出诉讼请求并确定待证事实之后、开展证据调查之前,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处于危险而对其采取预先调查措施或进行保存、固定的规定。
保全措施的实施成为法官查明事实、发现真相的有力手段。然而,随着以医疗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为典型的现代型诉讼的出现和诉讼数量的不断增长,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均扩大和强化了诉讼证据保全的功能与作用。以法国、德国为例,两国分别于1973 年、1990年设置了独立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并各具特色地规定了该制度的适用规则和程序。同属大陆法系的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由于基本借鉴德国的立法模式,它们的制度规定与德国立法大体相仿。本文试图以法、德两国相关立法为借鉴,探讨如何完善我国诉前证据保全程序问题。
首先,诉前证据保全属证据保全范畴,是证据保全的特殊形式,其性质与证据保全相同。对于证据保全的性质,历史上曾经存在两种解释:一是源于古罗马法的非讼性质的证据保全,目的在于“记忆、保存证据”,且法院仅限于在尚未传唤对方当事人之前为一方当事人将证人陈述做成书面记录。
二是诉讼性质的证据保全,这种保全最早出现在中世纪寺院法,要求实施保全时双方当事人均须在场,其作用不仅在于固定、保存证据,还在于为即将进行的诉讼预先实施证据调查和事实认定。现代法上非讼性质的证据保全已不复存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证据保全属法院证据调查行为,如认为证据保全是“一种特殊的调查取证方法”;证据保全是证据调查收集制度的一部分,是法官对证据做出预先调查并以期获得待证事实的心证过程等。
其次,证据保全属证据调查的范畴,属法官主导实施的职权行为。这在法国立法上体现得最为明显。法国立法没有明确提出证据保全的概念,证据保全的相关规定是通过证据调查具体措施规定来设置。法国证据保全主要规定在《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以下简称“法国新民诉法”)第一卷“适用于所有法院的通则”之第七编“提出证据”第二副编“证据调查”中。“证据调查”又称“审前准备措施”,是指法官应当事人请求或依职权命令采取的查明当事人所提出的各种证据的措施,是法院对证据形式的裁判运用,即法官收集、调查证据的方法,诸如调查、询问证人等。因此,诉前证据保全作为预先证据调查,也属于法官职权行为之一。
除上述基本属性之外,诉前证据保全还具有独立性与争讼性两大特性。
1. 独立性
诉前证据保全具有独立性,独立于诉讼证据保全。基于上世纪末现代型诉讼的大量出现和诉讼爆炸引发司法资源紧张的时代背景,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改革了证据调查制度,通过扩展诉前证据保全功能增加证据收集手段,强化审前证据收集程序,从而达到促进确定事实、诉讼集中化审理以及实现纠纷诉讼外解决的目的。从各国立法来看,法国、德国两个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均设置了独立的诉前证据保全程序。
法国1973 年12 月17 日法令改变了立法上证据程序仅为“已发生诉讼之附带事件”的传统思路,改变了禁止实施预备性的调查、鉴定的做法,在原有第二副编中增加了实施诉前证据措施的规定,即新民诉法第145 条“如在任何诉讼之前有正当理由保全或建立对解决争议可能以来的事实证据,应任何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得依申请或依紧急申请命令采取法律允许的各种证据调查措施”,建立了为预防和准备将来诉讼而进行证据调查的“预防性审前准备措施(in futurum)”。该规则将法国诉讼证据调查措施延伸至诉前,具备了多元化的制度功能。
德国《民事诉讼法》在1990 年修改中引入了“不以证据保全为目的之书面鉴定”的规定,同时通过扩大诉前和诉讼外证据保全的范围,将原证据保全制度转变为以谋求纷争早日解决为目的的“独立证据调查程序”。经过改革,德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程序从附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的附随程序转变为具有独立功能、独立于本案诉讼的独立程序。可以看出,德国法规定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比法国的更具有独立性,因为法国诉前证据保全由“证据调查”程序中特殊条款“预防性审前准备措施”所包含,而德国立法却通过设置“独立证据调查程序”将诉前证据保全纳入规定之中。
不过,无论是法国“预防性审前准备措施”还是德国“独立证据调查程序”,均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与以预先固定、保存处于危险状态的证据为目标的传统证据保全制度相区分,单独设置适用的条件和程序。一方面,这种制度设计是为了适应现代型诉讼司法实践的需要,实现程序公平。
以医疗纠纷、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为代表的现代型诉讼,原告多为利益受到侵害的普通公民,而与纠纷事实相关的信息因科技含量高、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基本由被告掌握,依靠通常的证据收集渠道,原告几乎不能接近和占有有效证据资料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实质上不平等。为维护普通当事人利益实现诉讼公平,证据保全制度有必要突破传统的起诉在先而证据在后的做法,预先进行证据保全,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资料,以促进案件的集中审理和保障诉讼实质上平等。
另一方面,设置独立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也是缩减讼源、节省司法资源的必然要求。由于诉前证据保全具有的证据开示功效,当事人通过诉前获得的资料可以评估事实、预见诉讼结果,因此纠纷存在和解、调解的可能。立法理应通过设置适当的规则,充分发挥诉前证据保全蕴含的增大诉讼外纠纷解决机会、预防诉讼功用。由于诉前证据保全超越了传统诉讼证据保全的制度功能,其程序规则也随之有着重要的发展和变化。这些程序规则有的与传统诉讼证据保全制度并不完全相容,甚至有些还相抵触,为确保诉前证据保全功能的发挥和制度的良好运行,立法应当独立设置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2. 争讼性
诉前证据保全应属争讼程序。正如德国学者认为的,独立证据调查制度是一项在判决程序之外进行证据调查、实现预防性事实认定的证明程序,以存在对立双方当事人为前提,属争讼程序[7]874。德国立法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适用争讼程序,如规定,保全申请得不经言辞辩论即做出裁判。同时,德国立法也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程序保障,如在情况许可时,应将保全申请与裁定的原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且传唤其于确定的证据调查期日到场。对方当事人于证据调查之日可行使听审、辩论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在法国,由于理论和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在争议进入诉讼之前,法官指定鉴定人或保存与事故有关证据,会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较大影响,如不对其进行限制,势必会损害相对方利益,且导致程序滥用,因此法国更明确地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的诉讼程序性质:原则上适用紧急审理程序,特殊情形下适用依申请做出裁定程序。法国紧急审理程序属诉讼程序,依申请做出裁定程序为非讼程序,但会在一定条件下因“反向对审”规则的适用而属诉讼程序。
德国立法根据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独立证据调查程序划分为三种类型,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适用条件和措施:一是当证据存在灭失或难于使用之虞时进行证据保全;二是经对方同意的证据保全;三是为确定事物现状而采取证据保全。第一类证据保全为传统意义上的证据保全,运用于诉前,而第二、三类证据保全则为扩充功能后的证据保全,具有阐明和确定事实关系、预防诉讼的作用。第一类诉前证据保全,以证据存在灭失或将来难以收集的危险,即“紧急性”为条件。第二类“经对方同意的证据保全”,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进行证据调查,双方并协议根据调查结果确定事实。
此类证据保全实质上是证据契约,设置的目的除了保存证据之外,还在于确定案件事实关系,从而有利于未来诉讼集中化进行,提高诉讼效率。第一、二类证据保全,既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前,也适用于起诉后。第三类“确定事物现状”,是指保全对象即使不存在灭失的危险,但只要确定该事物的状态对于申请人而言具有法律上的利益,也可实施证据保全。此类保全不仅能保障权利人收集证据资料的权利,还可促进当事人在收集事实资料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实现纠纷诉讼外解决。
德国民诉法规定,一方当事人若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可以申请由鉴定人进行书面鉴定以确定某种事实或法律关系,适用范围主要是:确定人身状态或物的价值;确定是否存在人身或物的损害;确定为排除人身或物的损害支出的费用等。此外,为防止证据保全成为当事人摸索证据的手段,该类证据保全排除了认证及当事人讯问两类方式。
法国人不像德国人一样擅长于抽象概念和建构逻辑,法国诉前证据保全立法也不如德国立法那样具有严密的体系和清晰的逻辑。法国立法没有明确提出诉前证据保全概念,也没有规定其具体类型、适用条件。法国《新民事诉讼法》仅以第145 条规定了诉前证据调查适用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而有关诉前证据保全的具体适用情形、条件、程序规则和措施范围一部分分别规定在“证据调查”“紧急审理程序”“依申请做出裁定程序”中,一部分则由最高司法法院通过判例确定。表面上看,法国立法对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是零碎的,但通过收集研究各部分规定和案例规则,仍能总结出其特有的制度规范。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没有采取德国立法上针对诉前证据保全的适用情形而抽象出三种不同层次保全类型的做法,只是从要求保全申请应具备合法性的角度笼统地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基本条件:出于合法原因对“对解决争议可能有决定作用的事实证据”进行保全或确定。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立法规定相同,法国最初也规定证据保全应用于证据“有灭失危险”之时,旨在避免原告提起诉讼之后无法取得证据[8]。
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法国最高司法法院认为,“实施诉前证据保全,法官不需要查明是否存在紧急情况,也不要求案件在实体问题上不存在严重争议。法官需要确定的是诉讼有可能发生且可能发生的诉讼有充分确定的标的和依据,而争议的解决有赖于当前请求采取的证据调查措施。当然,这种措施的实施不应侵害他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当前法国理论及实务界公认的诉前保全条件主要有三项:
一是时间上的预先性。即申请人需在任何诉讼发生之前提出申请,若诉讼已经起诉于法院,证据措施的申请应依“证据调查”规定提起。
二是措施的合法性。证据保全措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即由技术人员进行的证据调查、勘验、咨询、鉴定等。
三是理由的正当性。这要求申请人为保全请求所做的说明并非凭空想象,而应当具有肯定的利益,以便法官可以从中推导出申请人的申请具有正当性。申请人请求正当与否由法官自主衡量,但法官应当对其判断予以详细说理。需要注意的是,证据保全措施不应以获取商事主体的商业秘密为目的。
与德国相类似,法国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也具备多元化功能,不同的是法国诉前证据保全功能多元化并不是通过立法直接设置不同类型的保全来实现,而是通过适用审判程序间接体现。法国绝大部分诉前证据保全适用法国特殊诉讼程序——紧急审理程序。
法国新民诉法第484 条规定:“紧急审理的裁定是指在法律赋予并非受理本案诉讼的法官命令立即采取某种必要措施之权力的情况下,应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到场或对其传唤后,做出的临时性裁判决定。”紧急审理程序在性质上属于诉讼程序,适用对审程序及普通诉讼程序规则,即保全裁定须经法庭辩论方能做出,庭审法官应听取双方的主张、理由并调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在申请和反申请的对席交锋中有机会了解对方的诉讼意图并分析、预测未来诉讼结果。
许多当事人在经过保全请求的紧急审理之后往往主动履行义务或达成和解,解决纠纷。因此,适用紧急审理程序使法国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具备了与德国第二、三类诉前证据保全基本相同的功能作用,起到了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纠纷诉讼外解决以及预防诉讼的效果。从法国司法实践看,案件若经过紧急审理程序,当事人大多不再提起诉讼。
对于诉前证据保全措施。由于“预防性审前准备措施”被视为证据调查的延伸,有学者认为其适用措施类型应与“证据调查”规定的措施一致,即包括四种类型:法官亲自审查、当事人亲自出庭、第三人声明、由技术人员执行的审前准备措施。法国最高司法法院通过判例限制了“预防性审前准备措施”的适用范围,即仅以新民诉法第231 条至284 条规定的内容为限,具体包括证据调查、勘验、咨询、鉴定等。因此,法国诉前证据保全排除了案件系属法院后才能进行的法官亲自审查、当事人亲自出庭,也排除了属“证人证言”的第三人声明,而仅保留了“由技术人员执行的审前准备措施”一类。此外,司法判例还规定紧急审理法官不得命令没收或者扣押书证。
德国、法国立法不同程度地确定了诉前证据保全的独立性和争讼性,但由于立法特点的不同,两国关于诉权证据保全具体适用程序的规定仍存在较大区别,并且各具特点和优势。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应当向本案管辖法院提出,情况紧急时则可向讯问、鉴定人所在地或应勘验鉴定物所在地初级法院提出。法院以裁定形式裁判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对于驳回申请的裁定,申请人可以提起抗告。在对方当事人权利保障方面,德国独立证据调查程序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保障: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只能由申请人提出而不能由法院依职权行使;除情况紧急或出现妨碍证据保全的情形外,应将保全申请和法院裁定送达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应于证据调查期日到场,以及其享有的听审、辩论等权利。若相对方因未接到合法通知而缺席,该证据调查结果在案件实体审理时则不得使用。此外,如申请人有合理理由无法指明对方当事人,法官则应为不明的相对方委派代理人,以保护其在证据调查程序中的合法权利。
德国立法还设置了诉前证据保全和解协议规则。即在证据调查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基于所收集的事实资料已具备和解可能,法官可依申请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讨论并达成和解协议,并且此类和解协议可以作为执行依据。此外,对于证据保全结果与本案诉讼程序的关联性,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若相对方及时收到了证据调查通知,那么依据独立证据调查程序认定的事实,与本案诉讼中法官经普通证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效力相同,并且除特殊情形外,对同一事项不得重新调查。在后续的案件审理中,法官可依职权直接认定独立证据调查结果。由此可见,德国独立证据调查程序既强化了诉前证据保全促进诉讼、实现诉讼经济的功能,又起到了快速解决纠纷、预防诉讼的作用。
法国诉前证据保全属“预防性审前准备措施”,依据新民诉法第145 条规定,应适用“紧急审理程序”或“依申请做出裁定程序”。也正因为适用这两类程序,诉前证据保全而与适用普通诉讼“审前预备程序”的证据调查程序相分离。对建立、保全证据措施有管辖权的紧急审理法官,是“隶属于有权就争议实体做出实体审理的法院”的紧急审理法官。“紧急审理程序”“依申请做出裁定程序”以是否适用对审程序为区别,它们是法国《新民事诉讼法》设置的为在紧急情况、存在非法侵害、案件较为明确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等情形下迅速、简便审理案件并做出必要的临时性措施的程序。
紧急审理程序性质上属于诉讼程序,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则:程序以申请人提交传唤状而启动,提交传唤状产生中断时效的效力;以对席审理为原则,缺席裁定为例外。而依申请做出裁定程序由于无须传唤对方当事人而参照适用法国非讼程序规则。但不管是适用紧急审理程序还是依申请做出裁定程序,诉前证据保全只能由申请人提出而不能由法院依职权做出,并且法官以裁定形式裁判申请。
由于适用“紧急审理程序”“依申请做出裁定程序”,法国诉前证据保全程序保障规定较德国更加全面和严格。首先,虽然立法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应适用“紧急审理程序”或“依申请做出裁定程序”而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但司法实践确定了“由于民事审判以对席审理为原则,除申请人能证明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经对席审理而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以外,均应适用紧急审理程序”的原则[14]。
也就是说在实践中,只有情况十分紧急无法或不能传唤对方当事人到场时,法官才会决定适用依申请做出裁定程序,进行非对席审理并裁定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其次,紧急审理程序和依申请做出裁定程序均强调保障被告防御权。若适用紧急审理程序,紧急审理法官应确保在任何情况下,被传唤的一方当事人在得到传唤状至参与庭审之间有足够的时间组织、准备防御。若法官认为提交传唤状的一方当事人(即原告)指定的开庭日期不足以让被告准备防御,那么法官可以将该时间予以延长。若适用依申请做出裁定程序,则通过适用独特的程序——“反向对审规则”,保障当事人获得对席审理的权利。该规则是指法官未经对席审理,裁定做出证据保全,裁定送达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有权向做出裁定法官提出撤销裁定的异议。该异议一经提出将产生“引入对审”的效果,即法官将适用紧急审理程序恢复对保全申请的对席审理。
“反向对审规则”是法国保护被申请人防御权,衔接诉讼与非讼程序,协调程序公正与效率价值冲突的一项创举。再次,法官对诉前证据保全申请做出裁定后,无论是保全申请人还是申请相对人均享有全面的救济途径。法国《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以及经“反向对审”程序败诉的当事人可向裁定做出法院所在地区的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但由上诉法院第一院长做出的裁定以及依照法律规定裁定为终局的裁定除外。而对于上诉审法院做出的终审裁定不服的当事人还可以向法国最高司法法院提起上告。
我国2012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81 条对原民事证据保全制度做了修改,即增加了第二款有关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该条款在立法上确立了诉前证据保全的合法性,并规定了其适用的基本条件、管辖法院,具有积极意义。但条款内容过于简略和原则化,缺乏具体的制度规范,不利于司法运用。笔者认为,我国未来诉前证据保全制度的设置,可借鉴德、法两国的合理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现行立法。
诉前证据保全抑或诉中证据保全,均为法官主导的证据调查行为,属法院职权行为,因此行使诉前证据调查的主体应为法院。然而,在我国长期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诉前保全由公证机关行使的观念根深蒂固。事实上,我国立法对于公证机构、公证行为的性质定位长期以来是模糊的,没有明确的界定。目前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公证制度虽在形式规定上各异,但在本质上均认同公证机构为非官方的社会组织,即更多体现了其民间性。公证机构的非官方性决定了公证行为并非国家公务行为,亦非司法行为,公正实为高于普通协议证明力的契约行为。诉前证据保全由于多是对物勘验、对人询问以及资料文件保全等行为,一定程度上触及了当事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而这些权利非经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侵犯,因此诉前证据保全应为司法行为且实施主体应只限于法院。行为性质的不同决定了行为主体的区别。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由公证机关进行的诉前证据保全效力在案件诉讼中也长期面临效力难以认定的困境。我国未来修改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时应将公证机构实施诉前证据保全的职能移除,并将其纳入民事诉讼法中予以规范,如此不仅可以明确公证行为的实施性质和主体,也有利于证据保全制度的规范统一。
此外,鉴于诉前证据保全所具有的丰富的制度功能和现代世界的司法改革潮流,我国有必要借鉴法、德两国立法经验,将诉前证据保全与传统诉讼证据保全相区分,并通过设置合理的类型条件和程序规则,确立其独立性,以促进诉前证据保全多元化功能的发挥。
为使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具备可操作性,设置合理的保全类型及条件实为必要。法、德两国的立法经验提供给我国两种不同参考:法国“预防性审前准备措施”,不对诉前证据保全进行分类而仅规定保全申请为可接受的前提条件;德国“独立证据调查程序”以证据保全的不同作用层次为标准对证据保全进行分类,并规定其适用的不同条件。我国在考虑借鉴法国抑或德国立法模式时,除了应考虑立法习惯的接近程度外,还应考虑该制度在该国的特定设置背景。
法国诉前证据保全包含于“预防性审前准备措施”之中,并原则上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调查”规则,但由于法国民诉法同时规定“预防性审前准备措施”适用独立于普通诉讼程序之紧急审理程序,使得法国诉前证据保全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诉讼“证据调查”程序,并且还将紧急审理程序具有的特殊功能,如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诉讼外纠纷解决的机能,引入了证据保全之中。正因为法国紧急审理程序所具备的多元化功能,法国立法只需规定具体制度,如民事保全制度、证据保全制度等,适用紧急审理程序,即可实现具体制度功能多元化的目的。
这样的立法选择优势在于既可以避免各类制度以适用对象不同情形为标准进行分类形成的“条块分割”和逻辑不周延,又能实现经济立法。但是这样做,会导致制度规则凌乱分散,不具逻辑性,不成体系,容易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与法国立法状况形成鲜明对照,德国立法以精密的立法技术和严谨的逻辑体系著称,其“独立证据调查程序”系统地规定了证据保全的种类和条件,规定了程序的启动、运行、结果效力及执行等,有利于人们对证据保全制度的整体理解和适用。
结合我国立法及司法现状,我国并不适宜照搬法国“预防性审前准备措施”制度。“预防性审前准备措施”功能的发挥是以法国紧急审理程序运行为基础,而紧急审理程序为法国本土几百年司法实践积累的法律成果,虽有其合理之处,但与我国现行民诉法的逻辑体系存在太大差异,若将其引入则会对我国现有民事诉讼立法格局形成极大冲击,改革成本很大,加之我国民诉法尚未规定专门“证据调查”程序,“预防性审前准备措施”对于完善我国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不具有太大借鉴意义。德国体系化的“独立证据调查程序”与我国立法现状和思维习惯较为接近,比较适宜我国借鉴。
我国现行民诉法规定的证据保全制度与德国“独立证据调查程序”的前两类大致相同,我国可通过充实和完善现有的立法规定而扩展诉前保全制度功能,无需对原有立法体系进行推倒重建式改造。具体来说,德国立法将传统的以“紧急性”为要件的证据保全,经由双方当事人合意达成证据契约的保全,发展为确定事实法律关系而实施保全,其功能作用是不断递增的,其适用条件和具体保全措施限制也随之递增。
这样,保证了证据保全制度在功能扩展的同时,也较好地协调维护了相对方合法利益,避免了制度被滥用,提高了制度运用实效。我国可参照德国的做法,设置诉前证据保全具体类型和适用条件。我国现行民诉法虽然新增了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但未进一步对其进行功能划分。笔者认为,为扩展证据保全制度功能,根据适用阶段和情形的不同对诉前证据保全进行分类,十分有必要。
法、德两国立法都重视诉前证据保全中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但相较之下,法国诉前证据保全由于基本上适用对审程序的紧急审理程序,证据保全裁定需经双方言辞辩论做出,对相对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显得更加严格。我国立法也应强化相对方程序保障。例如,诉前证据保全只能依当事人申请提出,而不得由法官依职权提起,此为诉前证据保全与诉讼证据保全制度之间的重大区别之一。
此外,虽然我国并不适宜引入法国紧急审理程序,但仍应采纳类似法国立法的严格的诉前证据保全审查程序,即原则上保全申请须经对席审理和言辞辩论,方能做出裁定,这对于诉前确定事实法律关系类保全申请尤为重要。紧急情况下不能或无法通知对方当事人时,作为例外情形,证据保全裁定可由法官依一方当事人申请做出,但裁定应附理由,并且应为相对方提供充分的程序救济途径,如自裁定送达和执行后提出异议、上诉等,使得相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也使得法院有机会及时更改不当的证据调查方式。
德国立法设置的经诉前证据保全程序所获证据资料的效力规定,以及保全实施过程中促进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程序设计,使得诉前证据保全与案件诉讼紧密连接,为直接审理原则奠定了较好基础,值得我国借鉴。德国民诉法规定,依据独立证据调查程序认定的事实,与本案诉讼中法官经普通证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效力相同,并且除特殊情形外,对同一事项不得重新调查。笔者认为,我国未来应参照德国立法的这一做法,规定经诉前证据保全程序确定的证据,与诉讼中经普通证据调查确定的证据的效力相同。同时要规定,基于主张责任规则,经保全确定的证据在本案诉讼中仍需当事人主动援引,法官才得以认定。
此外,为充分发挥诉前证据保全的功能,立法应当促进当事人在诉前证据保全程序中对经调查保全的证据、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以及案件处理方式等内容达成相应的和解协议,同时立法还应根据协议的内容和范围确定其效力。若协议中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作了一致认定,则应认定为当事人进行了自认;若当事人双方协议解决实体纠纷,则应视为双方达成了诉讼外和解,该协议可经民事调解司法确认程序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同时,由于诉前证据保全为法院司法行为,法官应依法履行审查职责,对协议进行审查,如发现协议内容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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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艺术设计,就是将艺术的形式美感应用于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设计中,使之不但具有审美功能,还具有实用功能。换句话说,艺术设计首先是为人服务的(大到空间环境,小到衣食住行),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物质功能与精神功能的完美结合,是现代化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必然产物。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聋哑人艺术设计课程的训练方式和方法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随着我国教育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越来越多的聋哑人走出了家门,克服自身的先天不足,弥补缺失,选择学习不同的生存技能,本文针对聋哑人这一特殊群体制定了不同于正常人的特殊训练方式和方法,能够更有效的让聋哑人和正常人一样拥有一项特殊的生存技能。[1]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遍发展,以及国家政策对残疾人接受教育的大大支持,我国大批的残疾人都加入了噶搜等教育的行列。由于聋哑人在先天上的不足,在激烈的社会竞争环境下,着重培养聋哑人一些特殊才能,而绘画和艺术类的学习普遍会成为聋哑人家人默认的适合聋哑人的生存技能。而聋哑人除了自身的残疾以外,对这种生存技和正常人并没有任何的区别,进而学校普遍采用正常人的教学方法进行残疾人艺术特长的培训。可实际上这些聋哑人从身体和心理上都区别于正常人,他们会以特殊的方式和外界进行沟通。因此,我国目前对聋哑人的教育方式方法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应选择比较有针对性的特殊教学,因材施教才能更好的将艺术设计课程传授给聋哑人。
1.加强形式语言训练
艺术设计中的形式语言是艺术设计的根本,表达了艺术设计师对事物的视觉化变现。对于聋哑人而言,艺术设计的形式语言就像是第三种语言一样,视觉上的语言对于聋哑人并不会区别于正常人,并没有什么劣势,反而对于聋哑人来说,先天的聋哑缺陷反而会让他们的视觉更加的敏感,更有助于艺术课程中形式语言的学习和应用,根据这一点,可以加强聋哑人艺术设计课程中形式语言的训练。但是由于聋哑人先天缺陷导致的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这项加强训练需要循序渐进,不能急于求成,并且可以充分利用聋哑人的模仿能力,先从模仿其他的优秀艺术设计作品开始,培养他们对艺术设计的感知能力,从更多的优秀作品中学习到精华的艺术语言。例如在征集《第六次人口普查》聋哑人的艺术设计作品中,引导聋哑人将优秀的设计作品的创意元素进行合理的整合,这样既能避免了抄袭,又能使聋哑人在优秀的艺术设计作品中学到精华,同时艺术设计在聋哑人手中也得到了创新。[2]
2.加强视觉创意训练
艺术设计课程对于聋哑人最难掌握的一点就是创意的设计,而创意的设计又是艺术设计课程的核心所在。聋哑人的先天缺陷导致他们对事物掌握具有片面性,逻辑的思维能力也因为先天的语言缺失不同于正常人。因此我们在聋哑人的艺术设计课程的训练中,多多注重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在进行艺术设计之前对事物进行全面地讲解,让聋哑人更价全面的了解设计的对象。根据聋哑人在这一方面的缺失,聋哑人艺术设计课程应该开设实际创意的训练,加强弥补先天不足。[3]
3.加强个别辅导
针对聋哑人自身特点所指定的艺术设计课程的训练法法中,加强个别人的辅导,并引导这些突出的拔尖生去带动其他的聋哑人。根据聋哑人的自身特点,他们更加喜欢“抱团”,并且残疾人之间的沟通更加默契,他们会以自己最能接受的方式互相帮助。并且能够培养聋哑人之间的尊重和信任。相互之间会更加的努力学习相互竞争相互帮助,更有效的提高学习效率。
1.强化专业理论课同实践相结合
针对聋哑人的自身特点,其优势在于能够很好的机械性的记住理论知识,从刚开始接受教育便机械化的记住课本的理论知识,但实际上,聋哑人缺少的是实践动手能力。受所受教育的影响,很多的聋哑人只懂得基本的理论知识,缺少实际经验,并且聋哑人的认知能力较弱,先前的语言障碍使得聋哑人的逻辑思维能力也较弱。因此针对性的训练方法更加有利于聋哑人对艺术设计课程的了解和学习。只有理论和实际相结合,才能更加生动形象的将艺术特性展示给聋哑人,让他们实际的融入到真正的艺术设计当中。
2.突出重点,图解理论
由于聋哑人的沟通存在一定的障碍,并且对事物的认知能力较差,联想能力较差,在聋哑人的艺术设计课程当中,必要的图解法能够更加生动形象的展示艺术设计的理念和思想,并且手语在表达过程当中也从在一定的障碍,一些语言无法准确无误的表达出来,而图片便会弥补这一缺失,在专业术语的解释上可以充分的利用图解法进行具体的解释。突出艺术设计课程所要表达的重点,领会各种理论概念的精华所在,这一训练方法可以强化师生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并且锻炼了聋哑人建立事物之间的联系性,弥补先天缺陷。
3.培养独立性自主学习的能力
在聋哑人的成长过程中拖离不了对父母对他人的依赖,这种依赖性带到学习中来,具体表现为学习没有主动性,过分依赖老师在课堂上的教学内容,缺乏思维的独立性创新性。针对聋哑人的这一生活习惯,在艺术设计课程的教学过程中,重点培养聋哑人的独立性,摆脱依赖性。分配不同的实验课题,完全由聋哑人自己独立创作独立完成,并且适当得到鼓励。在学习和实践的过程当中锻炼自己的独立性,积极主动地学习知识。
4.分组学习,锻炼组织能力和团结能力
在以往聋哑人的生活习惯中,无声的世界导致这一群体的封闭性,而艺术设计课程需要多元化的创作思维,在特殊的教育体制中,应着重培养聋哑人的组织和团结的能力,分发不同的选题,分组进行研讨,吸取多元化创作思维,有力的推动了聋哑人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开阔了视野。
结束语:
虽然聋哑人生活在无声的世界里,身体上的先天缺陷制约了他们多方面的发展,但是,随着我国教育体制的不断完善,聋哑人也能熟悉的掌握一项才能,在社会上立足,针对这一特殊的人群制定了社会聋哑人学习艺术设计课程的特殊的训练方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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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益生产简称“精益”,是衍生自丰田生产方式的一种管理哲学。精益生产是通过系统结构、人员组织、运行方式和市场供求等方面的变革,使生产系统能很快适应用户需求不断变化,并能使生产过程中一切无用、多余的东西被精简,最终达到包括市场供销在内的生产的各方面最好结果的一种生产管理方式。与传统的大生产方式不同,其特色是“多品种”,“小批量”。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精益生产方式对JM公司成本管理的启示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成本管理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也是企业千古不变的追求。精益生产方式赋予了成本管理全新的概念,引领丰田汽车公司屡创奇迹,成为当今世界上成本最低、品质最好、效率和效益最高的汽车制造企业。JM客车制造公司一直将成本管理视为公司第一要务,采取多种成本控制措施,但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仍因成本过高而产销量逐年下降,亏损连年增加。本文旨在通过对丰田精益生产方式概念及传播应用的研究,并通过对JM公司成本管理问题的剖析,深刻说明精益生产方式是JM公司乃至整个制造企业成本问题的系统解决方案。
关键词:精益生产,浪费,成本管理
JM公司是一家客车制造企业,2000年7月由三家客车生产经验均在30—50年的国营客车厂重组合并而成。重组后减员约2000人,并投资近2亿元人民币对生产线进行搬迁改造,目前生产能力达到3000辆。就产能而言,JM公司已跨入全国中等规模客车制造厂之列。
自重组以来,JM公司一直关注成本管理工作,且在材料采购招标、要求供应商降价、工时与材料定额管理、费用预算与审批控制甚至裁员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面对日趋激烈的竞争环境,JM公司所做的努力离市场要求还差得很远。2005年平均单车成本比竞争对手高2万元以上,产能利用率不够30%,并出现巨额亏损。JM公司成本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
1、销售成本中材料成本约占80%,而材料成本70%左右在设计阶段已经基本确定。产品设计中未融入系统的市场分析与成本规划,且设计与工艺、制造的结合度缺乏,开发职能过于狭隘;产品开发机制和决策机制不能适应快速应对市场的需要,导致产品开发效率低、成功率低。这是导致材料成本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2、生产线按大批量生产方式设计,生产计划与材料计划均按月下达,加上订单不稳定、生产不均衡,制造过程明显呈现现场管理乱、组织协调性差、生产周期长、生产线应变能力低、设备利用率低、合同按期履约率低的问题。
3、产品质量一直是JM公司引以自豪的,但从管理理念上,JM公司认为质量需要层层把关,质量的自检、过程检、总检、调试返修是必不可少的职能。为此,JM公司不惜代价配置近50名专人、外加场地与设备,负责层层检验与调试返修。但由于员工全面质量管理意识不强,加上生产的极不均衡,在生产批量大时还是会出现层层松检而导致的质量问题。
4、材料采购上JM公司采取了许多办法力降材料成本,其中成立招标工作小组,优选供应商是主要举措。应该说这一办法在推行之初取得了良好效果,但由于许多配套管理措施(如供应商战略伙伴关系建立、准时供应理念、市场材料价格分析与预警等)的不到位,目前招标工作实流于形式,材料质次价高及不按时交货现象仍时有发生。另外,管理人员成本意识淡薄,库存庞大,浪费严重:公司仓库总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平均存货约5000万元,其中在库一年以上存货近2000万元。
5、在JM公司,组织设置仍是等级森严的直线职能制(典型的国企组织形式),光公司高层领导有9人,12部6车间中各部门领导均有2-3人,下设主管若干,组长/班长若干。组织结构臃肿、责权与一线岗位分离导致分工过细、责任不清、沟通困难、不增值的协调工作量大,进而导致生产低效率、生产系统缺乏柔性、生产周期长,缺乏快速反应能力。
因此,对于JM公司而言,材料采购成本、人工及其他成本费用高仅仅是JM公司成本高的表面层次或者说是显在的原因。关注成本问题的表象,而没有立足于成本发生的现场,没有从企业价值分析的战略出发对企业生产系统现存的种种浪费现象加以系统分析并消除,即其对成本概念的理解片面、成本控制手段单一、管理粗放是成本高居不下的根源。成本已经不是一个表象意义上的概念,而是贯穿产品生产周期的全过程、全方位、全员参与的一个复杂的管理系统。管理出效益——这是成本改善的唯一途径。
丰田汽车公司自70年代以来屡创奇迹,丰田神话举世瞩目。80年代开始世界各地的企业界、学术界纷纷展开对丰田经营模式的研究,其中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数位国际汽车组织(IMVP)的专家经过对丰田生产系统(Toyota Production System或TPS)长达五年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在1990年出版的论述精益生产的经典著作《改变世界的机器》一书中,率先提出了精益生产(Lean Production)的概念,指出:精益生产方式是“精益”的,因为它与大量生产方式相比,一切投入都大为减少;工厂中的劳动力、生产占用的场地和工装投资都减半,用一半时间就能开发出的新产品,其所用的工程设计工时也是一半;同时,现场所需存货还可以大大少于一半,极少量的废品,且能生产出更多的并不断变型的产品。精益生产厂家把他们的目光确定在尽善尽美上:不断地降低成本、无废品、零库存与无休止的产品变型。①
通过以上这些描述,可以看出精益生产方式的基本课题是面对市场需求变化,企业在生产方面(关于成本、质量、交货期等)如何有效地适应。精益生产方式的目标是消除一切浪费,快速应对市场,追求精益求精和不断改善,进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提高企业效益。为了实现降低成本,必须消除生产中伴随的种种不合理的过剩现象,迅速而灵活地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这样的理想要通过准时生产方式(Just in Time 或JIT)来实现,即在需要的时间、按需要的数量生产需要的产品。“看板”(kanban)是实现JIT最重要的工具,丰田通过看板将全部生产过程都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并且圆滑地管理各工序生产量的信息资源。而为了将看板方式付诸实施,必须实现均衡生产,使最终装配线在每个时间域平衡地领取零部件。
为了推行这种生产均衡化,必须缩短生产过程时间。这要通过小批量生产和“一个流”的生产和搬运来实现。小批量生产可以通过缩短作业转换时间来实现,“一个流”生产可以通过在多工序生产线上作业的多工序作业人员来实现。此外,通过标准作业的组合和“自动化”,保证一个单位产品的加工中所有必要的作业在循环时间内完成、保证百分之百是合格品。最后,通过改善活动,修正标准作业、适当地纠正不正常现象,并提高作业人员的工作士气。
精益生产概念体系同样体现出“拉动”思维方式,目标(需要)拉动(解决方案),将解决方案作为第二层次的目标(需要)拉动该目标的解决方案,如此层层拉动,即形成了一整套环环相扣的围绕最终目标的系统解决方案。因此,精益生产的实质是管理过程,包括牢固树立和严格执行“在需要的时间、按需要的数量生产需要的产品”的准时生产经营理念,消灭制造的过剩;推行生产均衡化、同步化,实现零库存与柔性生产;推行全生产过程(包括整个供应链)的质量保证体系,精简整个生产系统中一切不产生附加值的工作与岗位,旨在以最优品质、最低成本和最高效率对市场需求做出最迅速的响应。
综上所述,“精益生产方式是通过系统结构、人员组织、运行方式和市场供求等方面的变革,使生产系统能很快适应用户需求的不断变化,并能使生产过程中一切无用、多余的东西被精简,最终达到包括市场供销在内的生产的各方面最好的结果。”(杨光京)
三、精益生产方式的传播应用及对JM公司的启示 。
精益生产方式由丰田汽车公司创立,在丰田历经全球石油危机而一枝独秀后开始为人所瞩目。在日本,三菱、马自达、本田等汽车公司迅速全面实施丰田精益生产方式,1980年日本以其1100万辆的产量全面超过美国,成为世界汽车制造第一大国。80年代开始,随着日本车在美欧市场上的热销,从惊讶中清醒过来的美欧汽车制造商也开始在本国应用丰田生产方式,以实现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的目的。
最典型的案例是德国保时捷汽车公司,这个在1991年夏天被观察家们断言即将消失的保时捷公司被精益生产方式从死亡边缘拉了回来。经过五年时间,保时捷把主要的生产率指标提高了一倍,同时使供应商的残次品零件数减少了90%,厂内一次作业缺陷数减少了55% 。到1997年,仅仅经过三年的开发(以前每款新车的开发计划期一般五年,但实际上都会超过五年),保时捷即可投产两款制造性能极好的车型,并将所需的生产场地减少一半,将从原材料到成品车所需的的供货时间,从六周缩短到三天,将零件库存减少90%。② 精益生产方式及其传播应用对JM公司成本管理的启示主要表现在:
首先,精益生产方式以消除一切浪费、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为基本目标,是制造企业解决成本问题、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的一套系统解决方案,其理念和方法在全球制造业中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且与大量生产方式相比,实施精益生产方式不需要在硬件上做大的投入,即可大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与效益。JM公司与丰田、保时捷同属汽车制造企业,其所属行业性质、加工制造过程、质量观念、组织结构、生产过程、供货情况、各种浪费的严重程度和每况愈下的经营状况等与JM公司基本类似,这两家汽车公司都在经营陷入困境的状况下通过采用精益生产方式大幅降低成本、提高品质、提高企业的快速反应能力而迅速扭转了被动局面,JM公司完全可以借鉴引进精益生产方式,从系统观念出发解决目前剪不断、理还乱的成本问题。
其次,作为海外企业的JM公司引进精益生产方式,必须首先解决全体员工的观念问题,明确精益生产方式的最终目的是通过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在企业及全体员工中树立系统化成本概念,采用这种目标导向(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为目标)、市场导向(市场决定产品的价值、市场决定企业的价值链上每一项作业的价值)的成本观念,即将成本领先作为一种市场竞争的总体策略,将眼光面向整个价值流,从顾客的角度确定价值,从产品研发、采购、生产、分销、组织机构与基础管理等环节运用精益生产方式,以“消除浪费、追求卓越”为全体员工共同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在此基础上重塑企业价值链,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增值的作业或资源占用。
保时捷不惜花巨资,聘请日本能人现场指挥精益生产转型及组织各层级管理、技术、生产及工会人员五次远赴日本洗脑,就是深谙观念或思维转换之重要。 此外,在引进程序上既要讲究系统性,又要注意根据企业实际由点到面循序渐进;在具体方法的引进上,必须关注JM公司与丰田、保时捷公司在内外经营环境上的差异性,结合企业实际加以引进。
JM公司引进精益生产方式要把握以下关键点:
(1)精益生产是生产管理上的一次革命,必须有来自公司高层的破釜沉舟的决心和坚定不移的信念。
(2)在公司统一的部署下组成项目队伍推进变革是公司引进精益生产方式的组织保障;
(3)引进精益生产方式必须循序渐进,即首先必须寻找切入点,进行试验性的项目。切入点的选择可以考虑以下三个原则:选择管理上最重要但又最薄弱的环节(如产品开发设计环节),在这里矛盾最集中,问题最容易暴露,改革的阻力最小,团队意识最强,改革的效果也会最明显;选择最基础、最容易见效的环节(如现场5S管理),逐步树立和培养员工的精益思维方式;制造过程按照准时化生产由后向前“拉动式”顺序,选择最终工序(总装生产线)作为切入点。
(4)将制造过程引进试验中进行的那种最终工序和它紧前面的工序连接成“一个流”的作法依次向上游的前工序展开,直到工厂内最上游的工序,使精益生产方式的引进溯流而上。最后再实施JM公司公司与外协厂之间的零部件准时供货。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追随巨人的足迹,笔者深深地感受到:成本是一个系统性的概念,只有立足企业全局、立足效益与效率、立足企业发展来研究成本,成本控制才成为可能。精益生产方式将以顾客需要与欲望为导向的市场营销观念深深扎根于成本管理之中,同时又将成本管理根植于成本发生的现场(广义的生产系统),以消灭一切浪费、追求精益求精和不断改善为目标,立足于企业整个生产系统的优化。 笔者相信: JM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引进精益生产方式在成本、质量、快速反应等综合方面极大地提高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广而扩之,精益生产方式是振兴我国民族汽车工业的推进器。加快我国理论界特别是实业界对精益生产方式的研究和应用,将极大提高我国制造业的管理技术水平,增强我国制造业整体的竞争能力,为国家创造财富。 最后,笔者引用《改变世界的机器》中的两段话,寄希望精益生产方式也能尽快地成为改变中国汽车工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机器: 在我们(长达五年)的研究过程中,我们越来越认识到,精益生产方式的原理可以同样应用于全球每一种工业,向精益生产转变将对人类社会产生深远影响,也就是说这一转变将真正地改变世界。 采用了精益生产方式,并且当它不可避免地扩大到汽车工业以外时,将改变几乎所有的一切,包括消费者的选择,工作的性质,公司的财富,最终是国家的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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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分析技术就是使用计算机图像视觉分析技术,通过将场景中背景和目标分离进而分析并追踪在摄像机场景内目标。用户可以根据的分析模块,通过在不同摄像机的场景中预设不同的非法规则,一旦目标在场景中出现了违反预定义规则的行为,系统会自动发出告警信息,监控指挥平台会自动弹出报警信息并发出警示音,并触发联动相关的设备,用户可以通过点击报警信息,实现报警的场景重组并采取相关预防措施。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视频分析技术在侦查中的应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阅读与参考!
视频分析技术在侦查中的应用全文如下:
摘要: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一个重点就是对重点区域和场所进行全天候监控。随着信息存储技术的进步,监控所获得的视频资料保存的时间变得越来越长。犯罪分子的行动逃不过这张密布的大网,对视频监控所得的材料进行深度应用是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之一。
论文关键词: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视频监控,视频分析,刑事侦查,应用
随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该体系当中的视频监控日益成为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新手段。视频监控在犯罪人员实施犯罪行为的初期具有发现犯罪功能,随着视频监控被犯罪分子人所了解和重视,更具有预防犯罪的功能。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视频监控还具有锁定犯罪目标、提供侦查线索的功能。视频监控重在建设,更在应用。洛阳市老城派出所在视频监控系统初步建成后,共查破各类案件1100余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980名,2008年至2010年,他们通过视频监控抓获并拘留的人员数,分别占当年拘留总数的17.9%、27.2%、33.2%。显示了视频监控技术在侦查当中的强大战斗力。
刑事侦查工作的主要是围绕着犯罪行为的查证和犯罪行为人的缉捕开展的。视频监控技术主要是通过对安装的监控探头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利用,主要包括图像调取、图像处理、情报研判、回看查证等工作来查证犯罪过程、锁定犯罪嫌疑人。
视频信息调集的来源是视频侦查技术应用的基础和关键。视频信息的调集首先应该从案件的中心现场附近的视频监控探头当中调取。中心现场犯罪行为人的活动相对集中,监控探头可以记录下详细的犯罪过程。其次是根据案件情况,中心现场周边的监控录像。根据犯罪行为的活动区域大小和犯罪的性质分析调取大范围的监控信息。
(一)视频监控网络的建设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技防体系的中心环节,应该说监控探头已经基本覆盖了城市的各个中心地段,服务实战的效能正稳步提升。这个监控网络的建设主体是公安机关,监控探头主要分布于车站、交通要道、高速公路和出城卡口和治安卡点,城市内重要的商业街区,这些地方相对来讲案件发生的密度较大,属于城市当中刑事和治安案件的高发区域。可以视为潜在的案发现场。
(二)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区内的监控信息。工矿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持本单位的治安,更好的管理生产,居民区内的物业部门为了更好的掌握小区内的人员流动情况,自主的安装了一些视频录制设备。在这些区域内发生刑事或治安案件以及一些偶发性事件时,对相应区域内的视频信息调取无疑会对相关事件的处置提供第一手的资料和线索依据。
(三)金融机构、宾馆和交通部门的视频监控
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运营安全,设置了较为完善的视频监控体系。这些视频监控的设备先进,图像采集质量高。尤其是银行的ATM自动提款机上的监控探头更是分布于市区的大小街道,受环境和时间限制少,是视频调取是的重点考虑对象。从上海一起涉外的抢劫杀人案以后,在宾馆设置视频监控成为硬性规定,这是旅店业在特种行业管理当中的重要性所致。交通行业的监控信息主要分布在收费站、超限治理站点和车载的GPS视频监控系统。作案人的活动必定会与交通部门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
(四)可做补充的视频监控信息的来源
博物院和仓库等馆藏场所为了保证所藏物品的安全往往装有完善的视频监控系统。歌舞厅等犯罪分子经常出没的特殊场所为保证自身的消防和正常营业装有视频监控系统。网络聊天视频也是视频监控信息的重要来源之一。
(一)必须保证视频信息的原始性
保证视频信息的原始性原因主要在于两点:从法律性质上来讲视频信息是视听资料的一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必须保证视听资料来源的真实性、完整性。这些必须建立在视频信息原始性的基础之上。第二,为了保证采集到的视频信息在使用过程当中满足侦查工作的需要,符合后期处理的要求,达到侦查目标,原始的视频信息就显得格外重要。
(二)必须保证视频信息的调取数量和范围
采集视频信息的探头分布科学,不留死角是探头分布的最佳效果。但是,在实际工作当中,视频探头的分布可能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死角,弥补这个缺陷只有扩大视频信息的采集数量,采用不同地段、不同方位的探头采集的视频信息相补充。视频信息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易损坏、易丢失,损坏或丢失后无法在进行修补,替代性差。这就要求在采集的过程中,尽可能的扩大案发时间的时段进行调取,宁大勿小,给案件侦查留有余地。否则,就会给侦查工作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
(三)视频信息的调控要求
现在视频监控信息的格式有很多种,为了确保调取到的视频信息可以被正确的识别和读取,必须对应用系统的计算机情况有准确的了解。避免因为监控设备之间的制式差异影响到侦查工作的开展。视频信息的调控时间必须及时,虽然存贮技术的发展使视频监控信息的存贮变得越来越方便,存贮时间也变得越来越长,但是及时调取视频信息可以避免侦查工作所需的视频信息丢失,同时还可以保证冗余视频信息的不当干扰。
视频监控信息最大的特点是对犯罪涉及到的人和物直接的反应,通过视频监控信息实时的掌握犯罪涉及到的嫌疑人、涉案物品和作案时间,可以对犯罪过程和犯罪嫌疑人的轨迹进行直接跟踪。
(一)视频监控反映出来的直接信息
侦查当中的直接信息是可以直接应用不需要加工即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认定、对犯罪行为进行描述的信息成为直接信息。比如通过视频监控采集到的案件相关的图片、嫌疑人的个体特征如身高、胖瘦、穿着衣物,涉及到多个嫌疑人的人数、人员构成和现场录音等。
(二)视频监控反映出来的间接信息
间接信息的是指视频信息当中提取出来的经过相关的加工工作以后可以对侦查工作提供旁证的信息。比如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案发现场的旁观者等。在传统的刑事侦查工作当中对案发现场的旁观者和目击者进行的调查询问工作是最长用的侦查措施。视频监控工作使调查询问对象的查找变得更加直接和方便。是案发现场周围相关证人的真实客观再现。
视频侦查是公安工作新的基础之一,在侦查当中常用到的有:
(一)截取视频监控信息进行图像识别
随着信息技术进步,视频探头可以对三百六十度范围的情况进行监控,并可以对监控现场进行直接的抓拍。这些图像的清晰度足以对被拍摄的人或者物体进行直接的认定。
二)视频信息当中目标特征的提取
视频监控受设备技术条件的限制或者是由于天气等不良因素,在监控当中监控对象的个体特征无法辨别,就需要使用photoshop等图像处理技术,对眼睛直接观察无法辨别的图像和目标进行清晰化处理:如强光照射下反光的车牌、目标任务的辨别依据和随身携带物品的辨别或识别。
(三)部门配合抓捕犯罪嫌疑人
视频监控的特点就是可以实现探头站岗,通过鼠标巡逻实现社会的管理控制。在监控当中,通过录像实时的发现正在实施的犯罪或可疑人员,通过探头掌握嫌疑人行进的方向或路线。指挥引导侦查人员实施抓捕。视频监控中心应当和110同样具有调配机动警力的权力。利用先进的通信设备进行警情的上传下达,通过改革后的警务机制流程迅速的调配警力。
不同部门之间的配合工作是视频监控的重点,需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1.通过视频监控对复杂的公共场所如游乐场、车站和商场实施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监控。及时发现犯罪苗头及时控制。对于一些群体性事件,还可以在事后的处置过程中准确的分析原因,防止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这个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投入,在当前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灵活的招录具有一定计算机使用能力的文职人员进行监控。将节约出来的警力开展街面巡逻和治安防控。
2.健全和完善整个社会范围内的各种技术手段实施大范围的防控。在视频监控系统的基础之上,利用大情报系统和警务综合平台。及时对涉案车辆和人员及其关联信息的查询,结合传统的侦查方法快速的对案事件做出反应。实现传统侦查方法和视频侦查的有机结合。
视频信息的调取方法可以参考计算机犯罪现场勘查的相关规定,在提取的过程中注重提取程序的合法性,注重提取视频的完整性。在提取范围上要考虑案件侦查的需要,还要考虑工作量的大小。视频监控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计算机基础扎实。最少具备熟练掌握一种图像处理软件或程序的能力。对公安机关的工作应该有全面的了解,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及时选取侦查措施。
在提取过程当中,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能够提取原始的视频信息存储介质,最大限度的保证有关信息的完整性和原始性,保证不会在提取的过程当中造成信息的数据衰减或丢失,最大限度的保证后期的加工。如果无法提取原始存储介质,就要采取拷贝的方法把相关的视频信息拷贝到自身携带的存储介质当中。拷贝时首先要注意制作视频信息的设备具备什么样的技术参数,侦查过程当中对视频信息的处理情况又是采取什么样的技术手段,对视频信息有没有特殊要求。保证提取到的视频信息可以在侦查当中得到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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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导向审计即指注册会计师以审计风险模型为基础进行的审计,是审计专用术语。风险导向审计以战略观和系统观思想指导重大错报风险评估和整个审计流程,其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审计风险主要来源于企业财务报告的重大错报风险,而错报风险主要来源于整个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舞弊风险。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风险导向审计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浅析我国现阶段中小企业风险导向审计全文如下:
2010年修订后的审计准则在2006年新审计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风险导向审计的思想,除修订核心风险审计准则外,对其他审计准则也作出修改。我国中小企业在数量规模上日趋扩大,发展前景非常广阔,在促进国民经济整体发展方面的作用也是越来越重要。然而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和管理条件相对较差,这给企业的审计工作造成了较大的风险,在对中小企业进行风险导向审计时,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风险导向审计作为一种崭新的审计模式已经得到了业界的认可和肯定,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全过程中自始至终以企业风险分析评估为导向,根据量化分析水平安排审计项目先后次序,根据风险确定审计范围与重点,对企业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程序进行评价,进而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协助企业管理风险,实现企业价值增值的独立、客观的审计活动。[1]在为了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制度基础审计存在缺陷的大背景下,注册会计师职业界开发出了审计风险模型,即“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在审计风险模型中,审计风险是由会计师事务所风险管理所确定的,谨慎行事的会计师事务所往往将其确定为低水平,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则与企业有关,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和控制测试,确定检查风险,设计和实施实质性程序,以将审计风险控制在会计师事务所确定的水平。
(一)公司治理结构上的先天缺陷
我国很多中小企业或者产权关系不明晰、或者所有者与经营者没有分离,使得不存在所有者约束经营者的行为,这就直接导致很多时候权利凌驾到制度上面,使得企业的相关制度和规章流行形式,没有发挥实效,大部分中小型企业都缺乏有效地内部控制机制,这就使得控制风险因素大大增加,而且由于企业资产规模小,出资人一般都较少,可能就是独资企业,这就更加便滋生人为操纵利润等问题。
(二)缺乏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独立的内审机构
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质量普遍较低内部控制环境普遍较差,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或者有制度但得不到有效执行,造成企业财务工作混乱、核算不实,严重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而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起点是企业的经营风险"重点关注重大错报风险因此企业经营管理与内部治理的优劣与否直接决定重大错报风险的程度从而影响到审计人员运用的审计方法和对审计力量的分配;另外,很多中小企业没有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而且即使设有独立的内审机构,在一些实施家族式管理的民营企业或者内部人控制严重浅析中小企业风险导向审计的企业里,其职能也被弱化,不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三)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素质较低
审计工作对于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经验以及专业知识运用方面的要求较高,因为审计人员专业判断能力的高低对审计结果的整体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审计人员队伍的建设方面,往往过多的考虑成本因素,主观上不愿意聘用和培养高素质的审计工作人员,而审计人员专业能力低很容易造成审计工作中的判断失误,进而引发审计风险,再者,相当部分中小企业审计人员在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方面比较欠缺,在相关审计工作的执行过程中缺乏独立性,工作态度不够谨慎和公正,最终不但对审计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更重要的是带来了多方面的审计风险。
(一)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严格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主要取决于良好积极的控制环境的营造,中小企业管理层面首先应当构建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分配机制,这是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意识的首要工作,只有建构起健全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中小企业审计风险滋生的土壤。其次,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完善,对于独董通过竞聘方式进行选拔,独董的独立性通过独董自律委员会进行相应的保护,通过建立考评和问责制,对独董进行约束,在实践中落实独董的职权,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
(二)努力提高审计人员执业素质
审计人员素质是影响风险导向审计推广效果的关键因素。新的风险导向审计方法对注册会计师的知识和技能提出新的要求,对注册会计师来说是一个挑战,要求注册会计师积极主动地识别、评估和应对舞弊发生的风险,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对可靠性存在疑问或相互矛盾的文件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以增加发现和揭示重大错弊的可能性,从而降低审计风险。增加审计程序的不可预测性、项目组就舞弊风险进行专题讨论、考虑舞弊产生的条件、考虑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风险等;要求注册会计师要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即注册会计师应具备与客户所在行业与企业相关的知识结构。
(三)加快相关法规体系的建设
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职业道德固然重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短期内,对与注册会计师相关的法律责任体系进行完善,并将约束注册会计师行为的作用落实到实际审计工作中,通常情况下,是一种更加现实、有效的措施或手段。
为了更好地降低和避免中小企业审计风险的发生,我国应当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快在专门独立的审计法律法规的建设进程,紧密结合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审计风险的现状和原因,针对性的对相关审计项目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完善与修订的同时,着力构建更加独立的审计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的审计工作程序等加以专门性的明确规定,尽可能的减少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失误和舞弊行为,并针对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完善的责任追究和惩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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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市场营销是对传统市场营销组合战略的不断发展,是在一般市场营销基础上发展的,但大市场营销又具有与一般市场营销不同的特点和作用。大市场营销发展了市场营销观念和社会营销观念,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大市场营销的运用方式和步骤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大市场营销的运用方式和步骤全文如下:
一般说来,公司运用大市场营销战略有三种基本方式:
这种方式应用最广,而且人们已越来越多地采用下列更有效、更巧妙的报酬方式:
(1)给予回扣。日本企业就经常在其国际经营活动中采用这种方法,并屡屡获得成功,下面就是一个这方面的例子。早在1963年,日本几家电视机生产厂家共同制订了“控制价格”,即最低出口价格。尽管该控制价格比美国电视机平均便宜40~60%,但没有触犯反倾销法,从而合法地进入了美国市场。当时由于美国企业采取了降低利润、提高劳动生产率、向海外订购部分廉价组件等对策,使日本的“控制价格”还不足以摧毁美国的电视机产业。要把美国企业挤出市场,还得把价格订得更低,但又不能因此触犯反倾销法。于是,日本企业决定采用提供回扣的办法:在美国海关署申报时,报“最低出口价”,私下里则把最低出口价与实际倾销价的差额部分作为回扣提供给美国进口商。日本人很快找到了美国最大的零售经销网——西尔斯公司。后来,同意接受日本倾销电视机的美国零售商竟多达80多家。
为了给回扣以伪装,三洋公司提出了“忠诚补贴”的方式。1971年,三洋在巴塞尔的瑞士银行开了一个特别户头,每月都开出15万美元以上的支票,两三天后,瑞士银行的纽约分行就给西尔斯开一张面额相同的支票,在美国发出的支票上,绝不写三洋的名字,由三洋派一个秘密使者将支票交到西尔斯,从而转进西尔斯的特别帐户。有的日本企业如东芝做得更直截了当,如对西尔斯购买其他商品,东芝等企业采用信用赊销的办法,以抵销西尔斯多支付的那部分款额,作为回扣。
由于日本产品价格低廉、销量甚大,更主要的还在于能得到大笔回扣,西尔斯逐步扩大了对三洋、东芝的购买量。这样一来,过去一直把大部分产品交给西尔斯包销的美国厂商沃维克公司,销路日益缩小,它的资产终于以破产价格被三洋接收了。
(2)在协议中提供优惠条款。如美国西方石油公司的哈默1966年去利比亚参加投标。同时参加投标的还有40多家公司。普遍认为,这些实力雄厚的垄断巨头们一举手就可以把西方石油公司推倒。但哈默采取了与众不同的投标方式,他迎合利比亚人的民族意识,在投标书的正文中特别写道:西方石油公司愿从尚未扣除税款的毛利中取出5%供利比亚发展农业之用,西方石油公司将同利比亚政府联合兴建一座制氨厂。揭榜时,哈默竟得到两块租地,使巨头们大吃一惊。
(3)提供专业知识或信息。具体做法是:若对方予以合作,将向其提供一定的专业知识,技术协助或提供某些特殊的信息。
这种方式是与权力联系在一起的。例如,日本首相要求日本电器公司把摩托罗拉公司列入批准的供应商之一,因为首相有提出这种要求的合法权。
利用声望,可以使竞争对手妥协甚至退出竞争。对声望的运用往往以洞察竞争对手的心理状态为前提。堪称世界首富的保罗·盖帝就曾因运用“声望”而获得成功。当时,有一块名叫“南西泰勒份地”的石油开采权状准备公开拍卖,由于蕴藏量丰富,吸引了很多资金雄厚的竞争对手。人们预测,拍卖价一定会超过15,000美元。保罗请了一位在一家重要银行当副总经理的朋友参加拍卖会,让他为保罗出价,但不说明是代表他。看到这位银行家出现在拍买会场,其他的人不自觉地联想到:“这位银行家可能代表某家主要的石油公司,他出的价一定会高于别人。”这样一来,别人就根本不想再出价了。结果,保罗竟以令人惊讶的500美元的低价,买到了石油开采权状。
前者是指运用商业性手段,迫使对方同意某项业务。而遇到对方根本不接受任何诱导时,公司也可能采取威胁手段,这就是非商业性强制,如扬言取消给对方的援助。但这种方法往往起到相反的效果,使用时需谨慎。
经营者必须首先了解目标市场的权力结构。权力结构主要有三种类型:
(1)金字塔结构。权力集中于统治阶层,它可以是一个人、一个家族、一家公司、一个行业或一个派系。中层是贯彻统治层意图的,下层是执行者。早年,纽伦堡的法伯铅笔公司垄断着世界的铅笔生产,法伯家庭集团成了金字塔权力结构的统治层。该集团作出规定:不准有铁路从纽伦堡通向富尔特,也不准有轨电车在当地行驶,目的是不让别人混进来盗走制造铅笔的秘方。哈默通过深入调查了解到,该权力结构的做法已引起其下属一个高级技师的不满。于是哈默毫不犹豫地以高价挖走了这位技师,并把原料和设备偷运出来,建成了世界上最大的铅笔厂之一。
派系权力结构。这是指在目标地区中有两个以上的集团(权力集团、施加压力的集团、特殊利益集团)勾心斗角。在这种环境下,公司必须决定与其中哪些集团合作。而一旦与某些集团结成联盟,往往会影响与其他派别的友好关系。
联合权力结构。各权力集团组成临时联盟,公司必须通过与联盟合作才能达到目标,或者另组成一个对应的联盟来支持公司。
在弄清权力结构后,公司必须对各方实力进行评估对比,作出相应的决策。
在进入一个封闭型市场时,公司必须先了解各集团中谁是反对者、中立者和同盟者。可供选择的总体战略有:
(1)补偿反对者所受损失,使之保持中立。应把对受害者的补偿包括在总成本内。
(2)将支持者组成一个联盟,以壮大自身的力量。
(3)把中立者变为同盟者。这需要对中立者施加影响和提供报酬。
设计总体战略往往与运用政府机构的权力联系起来。在这方面,日本的做法比较突出。《日本经济飞跃的秘诀》一书披露:“日本通产省每年从自行车及汽车赛这种赌博收益中向工作母机产业提供大约10亿美元的补助”,70年代末,当世界性经济萧条出现长期持续兆头、全世界工作母机需求量暴跌、欧美厂家全面紧缩时,日本企业则利用通产省提供的巨额资金的工作母机占领了大部分欧美市场。这一成功之举被美国人称为“瞄靶作战”。美国同行痛心疾首地说:“美国的工作母机业界从整体上说遭到了很大的挫伤”。
实施方案规定由谁负责哪些工作、何时完成、在哪里完成以及怎样完成。这些活动的顺序可按两种方式排列:线性排列法和多线性排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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