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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某一单位(通常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流动性较差但具有相对稳定的可预期现金收入的资产,通过一定的资产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变现)的过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本文对已经获批的三类融资租赁公司所获批产品案例进行对比分析,对其基础资产、发行人、增信措施特点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对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特点进行了总结。目前我国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主要采用由证券公司发起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类信托模式,该品种发行人多为大型国企或实力强评级高的民营企业。承租人涉及行业以基建、医疗、矿业、汽车为主,所涉及承租人涉及医院、政府大型平台公司、能源电力企业、矿业企业等。
2014年1月9日,银监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在北京举行“2013年中国银行业十件大事”发布会。入选十大事件之三为“到工银金融租赁公司调研,融资租赁行业迎来发展契机”。到访金融租赁公司之后,关于支持飞机租赁减免税的发展政策文件、银监会关于增加同意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条款的修订版等行业利好文件相继出台。国务院副汪洋也在近日商务部报送的融资租赁发展报告上批示,“融资租赁业大有可为”,要求商务部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支持融资租赁发展。
根据中国租赁联盟统计,在2006―2013年的八年期间,中国融资租赁业一直呈几何级数式增长,业务总量由2006年约80亿元人民币增至2013年约21000亿元人民币,增长了261倍,可以说是几何级增长的速度。2010年总业务规模跃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2014年6月底,国内融资租赁业务规模达到2.6万亿元人民币,但是我国融资租赁渗透率仅在4%左右,还远低于欧美等国将近30%的融资租赁渗透率,这也意味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有着巨大的市场空间。
融资租赁行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巨大的资金需求压力,单一的融资渠道及“长债短融”的结构是租赁行业发展遇到的瓶颈。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增加了流动性,为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方式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资产证券化的产生对融资租赁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租赁资产证券化(Leasing-Backed Securitization ,以下简称LBS)也可以称为租赁资产支持证券,属于资产证券化中企业资产证券化(属于ABS)的一类,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包含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三类)集合一系列用途、性能、租期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的现金流的租赁资产(租赁债权),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2006年4月,首个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简称“远东首期计划”)成功发行,这标志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资产证券化模式在资本市场上正式启航。
截止到2014年6月,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证监会核准六单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规模为72.8亿元,占核准企业资产证券化规模16.3%;已核准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成功发行四单,规模为40.75亿元,占已发行企业资产证券化规模10%。
1、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案例比较分析
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目前只有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分别于2006年及2011年成功发行过两期租赁资产化产品。
(1)首期及二期发起人情况比较。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简称“远东租赁”),1991年成立于沈阳,成立时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为中外合资企业,是世界500强中化集团麾下专业从事融资租赁服务的公司。目前远东租赁的注册资本为53271万美元。
根据《远东租赁首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及《远东租赁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对两次发行时点远东租赁同一家企业在不同时点情况进行了比较并汇总,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远东租赁在2006年到2011年无论从资本实力还是人员、业务规模都获得了快速的发展。2011年3月30日,远东宏信有限公司在香港主板上市,成为首家港股上市融资租赁公司。
(2)基础资产比较。根据《远东租赁首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及《远东租赁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募集说明书》,对两次发行时点远东租赁发行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情况整理汇总,如表2。
(3)租赁资产证券化增信方式有显著不同。“远东首期计划”采用的是内外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内部增级方式就是以次级受益凭证作为对优先级凭证的保证,投资者购买的为优先级受益凭证,而原始权益人远东租赁购买的是次级受益凭证。母公司中化集团对外部增级提供担保,出具单方面保函的目的是为了一旦证券化资产出现偿付困难,中化集团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由中化集团以自有资金偿付优先级受益凭证。
“远东二期计划”中,内部增级方式中优先级凭证做了更为细致的分层。同时采用的外部增级方式变为由交通银行根据《流动性支持贷款协议》的约定,在发生流动性支持启动事件后,在承诺额度内向远东租赁提供流动性支持贷款,并直接将贷款资金划转至专项计划账户,由远东租赁和计划管理人将贷款资金用于补充专项计划账户内的资金,以使专项计划账户内资金足以兑付当期兑付日应付的优先级受益凭证的预期收益。流动性支持贷款本息由远东租赁负责向流动性支持机构偿付。
2、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案例介绍及比较分析
广汇租赁“汇元一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013年10月18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2013年12月5日成功发行。“汇元一期”是国内首个以汽车融资租赁为背景的公司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开启了国内汽车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先河。
2014年6月25日,国泰租赁首支资产证券化产品――“国泰一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正式挂牌。“国泰一期”产品是山东省成功发行的第一支、也是国内融资租赁企业成功发行的第四支资产证券化产品。 两家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产品基本情况见表3。
(1)发起人在租赁行业细分方向专业优势明显。发起人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已正式更名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是商务部审批的首家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其主要业务方向就是汽车融资租赁及经营租赁业务,其在汽车租赁领域专业优势明显。
发起人国泰租赁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的矿山机械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商。其依托股东方山东国资委及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源优势,准确定位市场角色,立足山东,面向全国,逐步发展成为国内规模最大、专业性最强的矿山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商,并初步形成了以矿山设备、工程机械租赁为基础,以节能环保设备、运载设备等配合国家热点政策的租赁服务为延伸,以不动产租赁、车辆租赁等其他业务为重要补充的战略发展体系。
两家企业分别在汽车融资租赁领域和矿山机械设备领域有着其独特的专业化优势和资源优势。
(2)基础资产比较分析。第一,行业单一性较强。两家租赁公司的细分专业化发展方向决定了其基础资产的主要构成。广汇租赁的产品中基础资产是广汇租赁发放的27000多笔汽车客户应收租赁款,行业属性明显;国泰一期中的基础资产中92%的资产是矿山开采设备,其余均为工业制造相关设备,其行业属性也是非常突出。第二,单一合同资产分散程度两极化发展。广汇租赁的基础资产中27000份合同对应应收租赁款余额约为16亿元,国泰租赁一期基础资产中30份合同对应应收租赁款余额约为14亿元。两个产品中基础资产所对应单一合同金额差别巨大。从风险分散角度来说,单一合同金额越小,其违约对基础资产池现金流影响也就越小。第三,租赁业务模式比较分析。广汇租赁的基础资产中27000份合同都是直接融资租赁业务,这与其为股东服务的厂商租赁性质符合。而与其形成反差的是国泰租赁的30份合同都是售后回租业务。
3、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案例介绍及比较分析
“工银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工银资管计划”)是我国首单以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发行主体的证券化产品,初始计划募集金额为20亿元,获批募集金额为15.9亿元。
“民生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民生资管计划”)是我国第二单以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发行主体的证券化产品,获批募集金额为16.15亿元。
“工银资管计划”和“民生资管计划”获批后,按照要求需要于6个月内完成发行募集工作。但由于工银租赁及民生租赁系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在当时时点金融租赁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定,而超过了制度规定就需要银监会进行审批。银监会最终暂停了工银租赁和民生租赁的发行审批。政策层面成了制约金融租赁公司发行的主要障碍。
不过这个政策层面问题已经获得解决,随着2014年3月银监会修订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增加了以下条款:“经银监会批准,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发行金融债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产证券化等业务。”自政策松绑后,多家金融租赁公司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跃跃欲试,5家公司已经上报了各自的产品方案,预计首批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为60―70亿元。
金融租赁行业的资产规模达到1.03万亿元,而行业的产品和业务也在高速发展,这些对于公司资本金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家金融租赁公司都在积极寻找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的途径。未来租赁资产证券化或将成为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盘活存量的重要手段,也将受到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投资者的“青睐”。
1、2011年重启前后纵向对比分析
比较于首单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2011年重新开闸之后新发行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有以下特点。
(1)基础资产种类更丰富。出现了矿业设备融资租赁资产、轨道交通融资租赁资产、海运航空设备融资租赁资产、汽车融资租赁资产等新的种类。更为特别的是,基础资产不再限于动产设备,不动产基础设施资产也开始入池。
(2)信用增级措施丰富。增信手段上进行了创新,远东二期采用了差额支付承诺和流动性支持两种手段;国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采用了差额支付承诺的手段进行外部增信。
(3)运用更加市场化的手段确定发行利率。采用了簿记建档方式确定受益凭证预期收益率,所确定的收益率包含了投资者对未来利率波动的考虑。
(4)偿付方式上采用过手摊还方式。用于收回专项计划账户每期的沉淀资金,降低了原始权益人融资成本。
2、横向比较分析
目前我国的租赁资产证券化主要采用由证券公司发起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类信托模式。资产证券化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税收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多次中断,该品种发行人多为大型国企或实力强评级高的民营企业。承租人涉及行业以基建、医疗、矿业、汽车为主,所涉及承租人涉及医院、政府大型平台公司、能源电力企业、矿业企业等。
【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案例分析研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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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资产证券化仅指狭义的资产证券化。自1970年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房贷转付证券,完成首笔资产证券化交易以来,资产证券化逐渐成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发展,在此基础上,现在又衍生出如风险证券化产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本文从传统资产证券化角度着手,介绍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定义、特点和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方法,最后提出了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选择及建议。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后续涉入法
(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某种可预测现金收入属性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出售给特定的发行人,或者将该基础资产信托给特定的受托人通过创立一种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一种金融工具或权利凭证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变现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结构性融资手段。
证监会定义的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以计划管理人身份面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按照约定用受托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企业与投资者之间不直接形成融资关系,而是企业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收入的自有优质资产独立出来作为基础资产,通过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向投资者发售受益凭证获得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向投资者偿付本息的一种融资形式。
其受益凭证有明确的期限和稳定收益率,具有固定收益产品性质;受益凭证可分为优先级和次级两种,其作用在于向投资者明示风险收益差别;优先级受益凭证享有优先分配基础资产收益的权利;该融资方式主要特征在于实现表外融资、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等。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规定的颁布,又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我国引入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续涉入法三种终止确认的方式,作为金融资产终止的判断标准。
(一)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强调的是“所有权”,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由风险与收益是否被转让作为衡量会计确认的标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1年公布第40号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会计》首次明确提出的,以风险与报酬作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标准。这种方法认为风险和报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在把风险和收益全部转移给受让方后,可视为销售业务处理,将资产从在资产负债表中消除,所获得的资金作为收入计入损益表中并同时确认相关损益。如果还保留部分风险和收益仍然要视为担保融资业务处理,证券化资产组合仍然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所募集的资金作为负债处理。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强调的是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即是以控制权转移为证券化资产会计确认的前提。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6年颁布的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提出的,金融合成分析法将资产证券化合约视为标的物,其所有权决定会计处理方法。若证券化合约与原有资产剥离后,其所有权仍然由发起人控制,则视为销售业务,进行表外处理,反之,则进行表内处理。
(三)后续涉入法。后续涉入法从证券化资产的特征出发,将资产证券化合约视为可分割的部分,提出了“部分销售”的观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2年发布的IAS39修改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对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标准作为重大的修改,提出以没有后续涉入代替控制权转移为核心的后续涉入法,为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提供了新的方法。若资产证券化合约出售后,发起人能够对其进行后续涉入处理,则将这部分发起人可介入的资产作为担保融资业务进行表内处理,而发起人无法不干涉的那部分资产作为销售业务处理。
在《规定》中将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几种方法融为一体,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采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以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首要判断标准,若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既没有保留也没有转移的情况下,可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若发起人保留了控制权,则根据后续涉入程度进行会计确认,采用后续涉入法。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范了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的标准,充分借鉴了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做法,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其仍然存在内在的缺陷,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提高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及实务中的可操作性。为此我国应该在会计准则中进一步明确各种方法的使用标准以减少方法选择上的随意性。
其次,细化各种方法的具体要求。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中,《规定》中仅仅给出了95%的定量指标,应当充分考虑质量因素,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指南中加入定性因素,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判断标准的,在金融分析法中需要职业判断来界定“控制权”,在后续涉入法中对“发起机构面临的风险水平”的确定同样如此,而我国会计人员对资产证券化的了解参差不齐,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所以,细化对这种职业判断的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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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外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的一般处理来看,根据资产转让过程中的转让人所保留的控制资产的极力大小以及所承担的风险的程度,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在所有权真实转移,受让人承担风险的情形下,认定为“销售”;二是在所有权未真实转移时,转让人保留了实质风险的情形下,整个交易被认定为“担保融资”,因此,转让基础资产的行为被确认为担保融资下的“提供担保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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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产证券化交易中发起人转让资产的所得税问题初探
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第一个环节就是借款人(通常也是整个证券化交易的发起人)把特定资产转移给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V),以便后者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在这个环节产生的税法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发起人转移资产行为在税法上的性质,属于“销售”还是“担保融资”?二者的税负后果完全不同。
第二,由于所转移的资产通常是能够带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如银行贷款、长期租赁合同或者特许权合同,这些资产都属于应收账款,可以统一简称为“带息债权”。转让带息债权在确认转让收入或者计税成本时会产生一些特殊的问题,如转让收入是否需要分解为利息收入和债权本金收入,已产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是否计入计税成本等等。
第三,资产证券化交易通常安排有一些特殊的对价方式,如发起人保留在所转让资产中的次级权益,其功能是发起人为交易提供的信用增级或者担保。税法上如何认定这一特殊的对价?是否影响到对转让行为的定性?如何进行计量?
上述问题,有些(如一、三)是资产证券化特有的问题,有些(如二)则是金融债权的典型特征。由于我国现行税法对应收账款、特别是金融债权的转让缺乏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因此上述问题都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集中反映出来。相应地,探讨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税务处理,不仅有助于交易当事人确定资产证券化交易的税负成本,同时也能够逐步廓清金融产品的税务规则。同时,它也提供了一个观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税收政策是否能够实现税收中性、公平、效率等目标的视角。为此,笔者将结合我国当前进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方案对交易中发起人转让资产环节的税法问题作一探讨。
从国外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的一般处理来看,根据资产转让过程中的转让人所保留的控制资产的极力大小以及所承担的风险的程度,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在所有权真实转移,受让人承担风险的情形下,认定为“销售”;二是在所有权未真实转移时,转让人保留了实质风险的情形下,整个交易被认定为“担保融资”,因此,转让基础资产的行为被确认为担保融资下的“提供担保物”处理。
从理论上说,这两种认定方式所引起的税法上的后果完全不同:“销售”是一种典型的应税行为,可能发生流转税、所得税、印花税等一系列纳税义务;“提供担保物”不是一种典型的应税行为,通常不发生流转税或所得税问题,至多因为担保物或者相关权利证书的转移占有而发生印花税或者契税问题。
在我国目前进行的资产证券化试点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以下简称《通知》)将发起人的资产转移行为确认为“销售”,而非“担保融资”,并且规定:“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信贷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上述规定非常简单,没有考虑资产转让环节可能存在的各种技术上的、细节上的差异。例如,转让人可能保留次级权益,从而承担所转让资产上的大多数风险。此外,《通知》似乎也没有关注到我国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采取的是“信托”方式,以“信托”方式进行的资产转移与一般意义上的“转让”是有区别的。也就是说,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采用信托SPV作为融资载体时,发起人是把资产“信托”给受托人;相反,如果采用特殊目的公司(SPC)作为载体,发起人通常是把基础资产“出售”SPC。这两种不同形态下的资产转移行为是否应适用同样的规则,颇值得深入研究。
在美国,税务机关和法院在判断一项交易到底是出售还是担保融资时,坚持的是实质主义而非形式主义的标准,即根据具体交易中双方权利义务分配的实际情况来认定,而不是根据交易声称的法律形式。借助于判例的积累,美国税法上明确了一系列需要考虑的因素供税务机关判断,如应收账款的购买价格是否固定,被转让的应收账款是否能被明确辨认,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是否收到了转让通知,与所有权相联系的利益和风险由哪方享有和承担,买方是否具备处置应收账款的权力,收取债权的成本和税收负担是否由买方承担,等等。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在明确了“转让行为”作为“销售”确认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则,“应收账款转让”似乎不涉及流转税,因为它既非营业税的应税税目,也非增值税或消费税的应税税目。因此,《通知》中就贷款资产转让没有提到营业税。同时,为扶持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通知》又豁免了证券化交易所有环节(包括发起人转让资产环节)的印花税。这样,发起人转让信贷资产就只剩下所得税问题,需要确定转让收入与计税成本。
应收账款的转让收入一般比较直观,即转让方收取的全部对价。不过,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转让收入确认有一个特殊的问题:转让方保留的次级权益如何确认?以建设银行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以下简称“建元信托”)为例,建行通过转让信贷资产共获得30.2亿元的对价。其中,29.3亿元属于受托机构对公众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获得的收入,9000万元为受托机构对转让方(即建设银行)定向发行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标价。基于该次级权益,建设银行一方面可以享有被转让信贷资产在偿付了公众投资人后剩余的权益,另一方面,如果被信贷资产因为原始借款人不能足额还款而发生损失,这些损失也由建行银行的次级权益来吸收。
由此在税法上提出的问题是:对于转让方建设银行而言,究竟是以30.2还是29.3亿元确认转让收入?这里实际上涉及到另一个问题:转让方保留被转让资产中的次级权益究竟是取得的一笔转让收入,还是表明其中一部分资产没有转让?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看,保留被转让资产中的次级权益意味着转让方在一定程度上继续承受该资产上存在的风险,这将产生非常复杂的“真实销售”问题。简言之,按照财政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转让方需要根据其承担风险的实质性程度来决定有多少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如果次级权益意味着几乎保留了全部的风险,则资产不得终止确认,收到的全部款项也只能作为负债,不作为收入。如果属于“持续涉入”,转让方必须按照持续涉入的程度持续确认一部分资产。因此,在会计处理上,次级权益的存在可能导致相关款项不能完全计入转让收入,或者,在确认收入的同时,还需要确认相关的负债。
笔者以为,从效率目标考虑,税法在转让收入的确认问题上宜简化处理。理由在于:第一,如果发起人的“转让”行为在税法上已经被界定为“销售”,则基于次级权益的存在而重新争论“真实销售”问题是没有意义的。这个问题更适合在交易的税收定性层面来综合考虑,而不是在收入的计量环节上来争论。第二,资产支持证券通常被视为对基础资产的不可分的权益,次级权益证券与A、B、C这些优先级证券之间的差异只是受偿顺序有先后之分,没有与具体资产组成部分的对应关系。也就是说,我们可能无法明确划分出哪部分资产没有转让,哪部分资产已经转让,只能认为所有资产都转让出去,而所收到的全部利益(包括次级权益)都作为转让的对价,构成转让收入的一部分。这种情形与公司转让资产时获得部分现金对价、部分股票对价的情形类似。因此,笔者建议,在确认转让收入时,宜将次级权益对价直接计入转让收入。
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所转让的基础资产都是能带来现金流的资产,性质上属于带息债权。在转让日,该债权可能已经孳生出一部分利息,由于尚未到计息日,因此转让方尚未实际确认利息收入,原始债务人更没有实际支付利息。在证券化交易中,由于该部分应计而未计的利息金额比较大,因此在确定转让收入和计税成本时都需要考虑是否对该利息进行确认。
依然以建元信托为例,建设银行转让抵押贷款30.2亿元,贷款合同的加权平均利率约为5.3%,每月产生利息约为1325万元。假定原始贷款合同规定的计息日为当月30日,支付日(或扣款日)为次月5日。进一步假定证券化交易下贷款的交割日为2005年12月20日,因此,当该批贷款转移给受托机构时,其已经产生了(但尚未确认)20天的利息约850万元(即1325万元的三分之二)。那么,建设银行在12月20日收到的转让收入中,是否需要分解出应计利息的对价以及贷款本金的对价两个部分?另一方面,建设银行在确定所转让贷款的计税成本时,是否需要把这部分应计利息考虑在内?
1.转让收入的分解与利息确认
如果把转让收入分解为利息对价和本金对价,两种对价收入在税法上的定性有所不同。转让收入中的利息收入部分通常属于一般利息所得,但债权本金转让的收入则属于资产处置所得,即资本利得。在实务处理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71号)以及《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规定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分解,分别确认“股权转让收益”与“股权持有收益”。
从理论上说,利息是资金的时间价值,是提供融资者的一项应计收入。当转移应收账款时,如果转让日该应收账款已经孳生了一部分利息,该利息属于转让方对应收账款债务人提供信用所应取得的收入,尽管转让方在财务上尚未确认,原始债务人更没有支付。该利息的存在提升了应收账款的价值,它通常也会反映到受让方支付的对价上。因此,从理论上说,应收账款的转让方从受让方获得的对价可以分解为对应收账款中所含利息的支付和对债权本金的支付两个部分。
尽管如此,笔者以为,从我国目前的征管实践出发,为实现税收公平与效率的目标,不宜进行收入的分解或单独确认利息收入。
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一国税法区别一般所得与资本利得(特别是长期资本利得)而适用不同的所得税率,就需要对带息债权的转让收入进行分解。反之则没有必要。鉴于我国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度并不区分一般所得与资本利得,区分利息收入与资产转让收入没有实际意义。
第二,在市场交易条件下,人为地分解转让收入很难做到合理分配。
虽然从理论上说,受让方支付对价时会考虑到债权中已经孳生的利息这一因素,但其对价中究竞多少是对利息的支付并不容易确定。带息债权如同债券类金融工具,其价值由市场平均收益率来决定,并反映特定时点的供求关系。受让方支付的对价通常并不等于“债权本金十已孳生的利息”之和。此外,还要考虑到原始债务人不能偿还的风险。
一般来说,考虑到利息与本金在数额与支付时间上的差异,其偿还风险可能是不一样的。诸如此类的因素,将导致分解转让收入、单独确认利息的税务处理非常复杂,还不能够保证得出合理的结果。在这个方面,我国股权转让所得区分“转让收益”与“持有收益”的实践已经有深刻的教训。这也说明,一项制度设计可能理论上很完美,但在实践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结果只是徒增纳税人的负担。
第三,在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两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为了简化利息问题,相关的法律文件都明确规定,所转让的标的是贷款资产在指定交割目的本金部分,不涉及这些贷款已经孳生的利息。对于购买了该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投资人来说,其获得的是交割日之后抵押贷款新产生的利息。因此,交易合同直接对带息债权的利息进行了剥离,这样,转让方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都是转让债权本金的收入,从而避免了分解收入的困难。
当然,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分解带息债权的转让收入尽管从所得税的角度看没有意义,但它对于营业税纳税义务的确定是有意义的。这是因为,尽管“应收账款”转让不是营业税的应税税目,但利息收入却是金融业的营业税应税项目。一旦进行收入分解,就产生相关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的问题。目前《通知》对资产转让环节没有提到营业税问题,这是否意味着免除转让环节的营业税?这里显然存在着政策上的疏漏需要弥补。
2.计税成本与利息确认
根据上文的分析,如果所转让的是带息债权,且不单独确认利息收入,则在确定所转让资产的计税成本时也不考虑已孳生的利息问题,而是以债权的账面价值(本金)作为计税成本。这样,转让债权获得的全部对价与债权本金之间的差额构成转让所得,其中虽然包括利息所得与债权转让所得两个方面的成分,但为操作便利,不进行分解确认。
实践中,当资产证券化试点交易借助合同对带息债权的利息进行剥离后,这个问题就更清楚了,被转让债权的计税成本就是债权的本金额。
与一般的债权转让相比,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还有一个特殊的问题,就是如何确认转让方因保留次级权益而在未来可能获得的利益。
转让方保留应收账款的次级权益,意味着转让方对该部分资产在本息的偿付上后位于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但是,这种后位受偿对转让方也可能是有利的。由于优先级证券的利息率一般都会显著低于基础资产的收益率,基础资产下的收益在偿付了投资人的本息后,最后剩余的部分都归于次级权益的持有者,它通常会大于次级权益持有人按照自己的权益份额在整个资产支持证券中的比例应享有的收益部分。在这种情形下,是否应当把这些未来可能获得的超额收益贴现到当前,从而增加转让方的转让收入呢?
笔者以为,不应当将这部分或有收益贴现计入转让收入。理由有三。
第一,如前所述,利息是货币的时间价值。这意味着它只能在其未来发生时确认,而不应提前确认,否则,就会产生理论上的悖论。对此可以用一个最极端的例子来说明:如果我们用贷款合同的利率作为贴现率,那么未来本息收益贴现到当前就是贷款本金额,因此根本不会产生收益。另外,从实践操作来看,税务部门并不要求银行贷款下的利息收入在发放贷款时就进行确认,而是在各计息期间逐一加以确认。
第二,从纳税人实际负担的角度考虑,税收课征原则上采取的是现金制或者收付实现制。为未来收入纳税不符合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次级权益最终能否获得足额偿付并不是确定的。次级权益作为借款人(它同时也是发起人和资产转让方)提供给投资人的一种担保,蕴涵着风险。如果基础资产未来的偿付状态不理想,现金流不足支付投资人所持证券的本息,次级证券持有人可能颗粒无收。风险与收益是对等的。税法上既然不会允许转让方将或有损失在当期扣除,自然也不能要求纳税人将或有收益计入应税所得。
依照前面对应收账款转让税务处理一般原则的分析径路,计算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两个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中的发起人转让资产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如下:
1.建元信托项目
建行转让的抵押贷款本金余额为30.2亿元,通过转让信贷资产共获得30.2亿元。其中,对公众发行的A、B、C级资产支持证券获得收入29.3亿元,建行另获得转让资产中的次级权益标价为9000万元。这些对价全部作为转让收入。因此,建行转让贷款资产的收入为30.2亿元,计税成本为30.2亿元,二者相等。建行转让该批信贷资产的应税所得为零。
2.开元信托项目
国家开发银行转让公司贷款本金为41.7亿元,发行开元证券A级:29.2亿元;B级:10亿元;次级证券2.5亿元,合计41.7亿元,全部作为转让收入。因此,国家开发银行转让贷款资产收入为41.7亿元,计税成本为41.7亿元,二者相等。国家开发银行转让该批信贷资产的应税所得为零。
上述计算结果给我们一些很有益的启示。
如前所述,在资产支持融资交易中,发起人转让资产的行为在税法上定性为“销售”还是“担保融资”,在理论上税负可能有很大差异。如果借款人被认定为用该应收账款进行担保融资,即以该批抵押贷款为担保向投资者发行债券,基本上是一个无税交易。但一旦被认定为“销售”,则将产生一定的纳税问题,这就导致证券化融资的税收成本高于担保融资,可能造成融资行为的扭曲。因此,《通知》把发起人转让信贷资产认定为“销售”曾引起人们的担忧。
但是,本文的分析与计算表明,在澄清了应收账款转让的所得税规则之后,以资产进行担保融资与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对于借款人来说税收成本是一样的。由于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豁免了交易环节的印花税,同时规定受托人承接贷款资产项下利息收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因此,即便将资产证券化交易下的基础资产转移认定为“出售”,课以所得税纳税义务,也未必会给实际的借款人(即转让方)带来更高的税负。交易当事人可以通过交易结构的设计,特别是资产转让对价的合理安排,让资产的“真实销售”达到与“担保融资”同样的效果。
由此引申出的另一点启示是,只要税收规则明确,给人以合理的预期,当事人就可以通过交易行为,自主地实现“税收中性”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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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及存在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最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之一,它的诞生对商业银行完善自身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增强流动性有着重大的意义,同时也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方式。2005年,随着国家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规的颁布,这种金融工具纷纷被各家商业银行青睐,并进行尝试。本文介绍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涵义及中国的发展历程,分析其对我国资本市场产生的作用及存在的不足,并得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分类,特指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信贷资产,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账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从广义上来讲,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信贷、信用卡账款、企业贷款等信贷资产的证券化。
2.1、探索阶段:1990-2005
1992年,海南省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发行“三亚地产投资券”。
2000年3月,荷兰银行以中集集团3年内的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商业票据。
2003年1月,德意志银行将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高风险项目组成的20亿元资产包进行证券化。
2003年6月,中信信托投资公司以华融资产管理公司132.5亿元的不良债权资产设立财产信托,其中的优先级受益权被转让给投资者。
2003年10月,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对工行宁波分行约26亿元的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成为国内商业银行第一个资产证券化项目。
2.2、试点阶段:2005-至今
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实施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序幕正式拉开。
2005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分别成功发行了第一期贷款支持证券―“开元2005”、“建元2005”。这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总规模超过130亿元。
2007年4月,国务院下达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大试点的批复,扩大试点正式开始。其后,浦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工元一期”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
2008年1月,中国建设银行成功发行了首支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同期,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发行了首支汽车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2008年底,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监管机构出于风险担忧和审慎原则暂停了资产证券化的审批。
201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
3.1、疏导商业银行风险
资产证券化能够降低银行体系风险,形成外部监督。在我国目前由银行中长期贷款替代资本市场融资的情况下,风险大量积聚于银行体系。资产证券化可以将银行风险分散、转移给数目众多、愿意和能够承担风险的社会个体,从而降低整体金融风险。
3.2、增强资产的流动性
我国银行资金“短存长贷”、资产负债结构不配问题已成为造成流动性风险和削弱资产流动性的主要原因。通过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可以将存量长期信贷资产转变为可流动的证券,降低商业银行长期信贷资产存量;商业银行还可以设计标准化的贷款合同,向资金需求者发放贷款并短期持有之后,通过证券化方式将贷款分销给资本市场投资者,减少自身持有的增量长期信贷资产,进而增强了资产流动性。
3.3、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资产证券化可以有效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贷资产证券化多数采用表外模式的处理方法,银行通过将信贷资产真实销售的形式把用于证券化的信贷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从而有效提高资本充足率,并相应减少由于高负债所必须缴纳的法定存款准备金,通过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资产扩张能力。
3.4、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
银行的信贷资产是具有一定数额的独立价值并具有生息特性的货币资产,因此也具备了转化为证券化金融工具的可能性。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标准化、流动性高的投资品种,可丰富资本市场产品,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实现资金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双向流通,降低系统性风险,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4.1、基础资产范围小
信贷资产包括个人住宅抵押贷款、银行不良资产、汽车销售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学生贷款、工商企业贷款、信用卡应收款、转账卡应收款等。而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微不足道的发行数量和规模与银行业庞大的资产规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经济的快速增长使信贷资产不断增加,银行资本金收益的增长难以跟上信贷资产规模的扩张,这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
4.2、产品运行方式不成熟
自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国内许多学者从法律、税收、会计等角度对会计处理方式、SPV 组织形式进行了研究,普遍认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和金融体制下,可以通过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并且经过表外处理达到风险隔离要求。信托型 SPV 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所采用的主要结构模式。但是至今仍未建立起完善、系统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信托型 SPV 是我国资产证券化成本最小、障碍最少的模式选择,但其中仍存在一些问题,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市场的进一步成熟。
4.3、缺乏优质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
资产证券化涉及到多家中介服务机构,其中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是最重要的中介机构。目前我国资产评估业和资信评估业还远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对它们的要求,必然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接受程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资产证券化的顺利进行。
4.4、法律法规环境不配套
由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因此缺乏配套的法律和法规。我国法律上没有像美国的《破产法》那样有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带有追索权和权益保留的转让在证券化中都是比较重要而常见的安排,这在我国的现有法律中尚不存在对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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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REITs融资模式分析全文如下:
沈阳市自开始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来,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对资金的需求量很大,仅仅依靠政府保证资金拨款,使得后续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阻碍。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自身特点,急需突破资金来源的紧迫问题,保障预期的公共租赁房建设的实现。
1.REITs的含义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与一般的投资基金最大的不同在于它是专营房地产投资项目的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基金将众多的中小投资者的资金集聚起来,采用专家经营和专业化管理,在风险分散的原则下,从本质上看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
2.REITs的特征
概括REITs自身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房地产投资信托本身的特点,税收优惠。发展REITs的原因是税收优惠,对绝大多数国家都在税收法律或特殊法律法规中给予已推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美国国内税账单的定义,如果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会每年以现金股利的方式回报给投资者,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避免双重征税。投资者可以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产品,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的投资收益。
二是强制分红。从已发行REITs的国家实施运作过程来看,带来的好处是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年收入分配做了强制性要求。他们中的大多数是规定将给投资者90%的收入分配。三是投资领域具有限制性。REITs投资领域为房地产领域,不仅直接拥有房地产所有权,还可以依靠房地产项目的管理,租金收入或通过购买抵押债券或抵押担保来支持证券。大多数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选择房地产直接所有权,以房地产项目的管理或资产提升为主要收入来源。
3.REITs优势
REITs与一般的房地产产业投资方式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有以下几点:
一是相对强劲的流动性。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一种证券化产品,在发行时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是公开募集的形式,采用股票或证书的形式在证券交易所发行和流通,这样具有很好的流动性,还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将资产转化为流动资产的形式,这样就有了快速清算投资的优势,在很大程度上吸引投资者的积极参与投资;
二是较强的专业管理和经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资产由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运营管理,并由具有房地产专业的投资知识和集中管理经验丰富的专业投资人士集中化管理,广泛使用投资信息渠道,选择最优的投资组合和最优的投资业务,可以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和交易成本,以获得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三是税收优惠和高额回报。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极大地刺激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此外REITs将每年度盈利的绝大部分以现金股利的方式回报给投资者,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仅由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奖金数额较大;
四是具备一个更好的杠杆投资能力。根据公布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国家或地区法律的角度来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必须将其不小于现金应税收入90%比例分配给投资者;五是具有较高的筹集资本的广泛性。作为一种融资工具,REITs较高的优势吸引了许多小投资者,可以迅速筹集社会闲散资金。
1.内外部环境分析
沈阳市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国际大都市和金融政治中心,也是渤海经济圈的重要环节与东北地区的重要结合部,具有良好的经济基础和投资环境。同时,在现阶段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积极引进REITs模式,拓宽融资渠道。
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关注的民生项目,在政府信用担保的同时,项目的风险是很低的,这是引起投资者兴趣的先决条件;其次,REITs模式的引入必须基于相对发达的资本市场上的,沈阳市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逐渐突出。对于沈阳市引入REITs模式为城市公共租赁住房融资也需要该项制度保证。目前,中国颁布了《招标投标法》、《证券法》和《担保法》等用于廉租住房项目实现投资多元化奠定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在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REITs模式的操作中,也可以在此基础上借鉴与完善。这使得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PPP融资模式也具备了一定法律制度。
2.具体操作可行性分析
操作时,房地产基金管理公司聘请有关专业团队组成房地产管理公司,经过检查后,将合格的建造或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住户,当RElTs模式步入正轨后,为沈阳市带来的经济效益是巨大的。
世界各国迅速发展起来REITs模式,有很多成功的案例,在这期间也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如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其他城市和地区已经先后开展了REITs试点工作。近年来,REITs模式已经应用在城中村的改造,这对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REITs模式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是回报时间长的行业,其发展长期依靠有限的政府财政拨款。同时,通过利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方式,能够提高项目建设的速度和质量,使资金得到更高效的利用。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很长一段时间都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但越来越不能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使民营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能够有效缓解资金短缺;另一方面,可以改革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的角色,克服效率低下等缺陷,使政府由过去包办一切的主角变成与民营企业共同合作来提供工作服务中的监督和指导。
因此,REITs模式具有更广泛的应用前景,是适应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融资模式的。但是REITs模式是一种新的融资模式,在国外也有很多成功的例子,在国内有些地方也正在试点,需要做更多的研究工作,加以总结与改进。认真研究REITs模式的理论,并以国外的应用实例为基础,促进和规范沈阳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在沈阳市REITs模式的项目融资,是保证项目成功的关键,政府应该颁布法规及相关程序。涉及规模较大的公共房地产的项目融资,政府应更迅速地完善投资和融资法规,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在操作和协调磋商更加容易,且风险相对较小。
公共租赁房建设是当前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中之重。从2010年开始,各地的公共租赁住房都进行大规模的建设,但由于资金短缺,致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完成率很难达到国家目标。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模式必须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性,以满足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长期资本基金的有效供给及稳步发展的资金需求。
将REITs融资模式的引入有利于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模式的发展和创新,REITs模式在国内公共住房融资的具体运用方面还刚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法律政策尚处在探索阶段,我们应该在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发展状况和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自身的特点将REITs融资模式引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来,不仅有利于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模式的创新与发展,还可以提高社会资本运作效率和融资能力,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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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证券公司办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情况,对原始权益人(新长宁集团)、推广机构、托管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部门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还可以查阅、复制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约谈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要求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推广机构、托管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有关业务资料、信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在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临时性重大事件时,受托机构(证券公司)应在事发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信息披露材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重大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发生或预期将发生受托机构不能按时兑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二)受托机构和证券化服务机构发生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的违法、违规或违约事件;
(三)资产支持证券第三方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
(四)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工作指引》第四章“信息披露”规定,计划管理人应当指定一名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专项计划的信息披露。
计划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履行定期披露、临时披露等信息披露义务。
定期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每三个月披露最近三个月的资产管理报告及托管报告,每十二个月披露年度管理报告、托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受益凭证每次收益分配前,披露收益分配报告;计划终止时,披露清算报告等。
计划存续期间基础资产发生超过受益凭证未偿本金余额5%以上,或者当期分配金额10%以上的重大损失;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或者担保等重大或有负债,可能影响受益凭证本息按时足额偿付;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期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时,应当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计划管理人应当保证受益凭证持有人能够按照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披露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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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义上来讲,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信贷、信用卡账款、企业贷款等信贷资产的证券化;而开行所讲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个狭义的概念,即针对企业贷款的证券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问题及对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信贷资产证券化从本质上讲是一种金融工具,它具有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盘活信贷存量、分散信贷风险、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产物。当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势头如此迅猛,我国应在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同时,吸取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建立宏观监管政策,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1.1法律体系不完善
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工具的创新,其交易过程涉及多个参与主体,存在的风险比一般金融工具更大,需要更加完善的监管政策来进行指导规范。而自我国设立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指导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多是办法、规定、通知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的文件,虽然也颁布了部分法律法规,但仍没有建立起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运行和流程的完善的法律体系,不利于信贷资产证券化道路的健康发展。
1.2基础资产较为单一
2013年,我国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主要包括公司信贷资产、个人汽车抵押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消费贷款4类,发行金额占比分别为74.87%,13.18%,7.05%和4.900Ic,公司信贷资产的规模占据绝对优势,而且多为大企业贷款,中小企业贷款规模仅占比0.68%, 2014年我国资产证券化飞速发展,在产品种类上进行了创新,出现了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等新产品,但是公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金额占比仍高达90.42%,基础资产较为单一,限制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速度。
1.3信用评级机构不发达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创新金融工具,内部构成较为复杂,且经过内外部信用增级后,更是蒙上了层层面纱,即便是信息披露较为充分,对于普通投资者甚至是专业的机构投资者来说,凭借其自身经验仍是难以准确看清其本质,因此信用评级成为投资者极为重要的评判标准、但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评级方面仍处于探索阶段,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水平较低,存在评估标准不统一、评估方法待检验、公信力不高等问题,成为制约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问题之一。
2.1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立法部应在吸取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10年试点以来出现的不明确的法律问题,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一方面,信贷资产证券化涉及到会计处理、税收制度、信息披露等多方面问题,需要与合同法等相结合来制定;另一方面,在建立法规的同时,应健全法规实施细则,使得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审批、发行、流通等都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整个流程,从而提高发行效率。
2.2丰富基础资产种类
对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较为单一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两点入手:第一,我国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个人汽车抵押贷款一直是处于增长状态,规模可观,且其一般是用优质抵押物进行担保,信用等级较高,违约率较低,是较为理想的基础资产,我国可以从政策制度方面予以引导和扶持;第二,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贡献很大却面临融资难的问题,我国应在严格监管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考虑优先把中小企业信贷资产予以证券化,加大中小企业资产的入池比例,既扩展了基础资产的范围,同时与实体经济的需求相统一,有利于推动经济的发展。
2.3增强信用评级能力
信用评级机构有增强市场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信息的作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离不开高质量的信用评级机构。我国应增强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能力,积极学习借鉴外国的先进评级技术和评级方法,组织国内大型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充分的交流沟通,建立联合数据库,提高信用评级的可信度和公信力。此外,监管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准入标准,完善问责机制,加大对失职评级机构的处罚力度,从而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有效监管。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问题及对策探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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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信贷资产证券化及其流程
所谓信贷资产证券化,概言之,就是贷款人将手中持有的拟进行证券化的信用贷款(例如住房贷款或者汽车贷款)与其他贷款隔离开来组成资产池,给第三方特殊目的机构SPV,再由SPV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然后证券承销商,最终在二级市场上给投资者。贷款人就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在实践中也是贷款服务机构SPV起到的是风险隔离的作用,将信贷资产的风险与发起人信用完全隔离。在将信贷资产给投资者后,将所得收益扣除服务费后返还给发起人。原始债务人将本金以及利息支付给SPV,再由SPV支付给投资人。原始债务人能否按期还本付息是影响投资人收益的最重要的因素。
1. 2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从2005年12月起对银行业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试点,到2008年由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而暂停了2009-2010年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务,2012年出于优化银行资本充足率,活跃经济流动性的需要,又重启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这期间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经历了兴起到低谷到再度兴起逐步走向繁荣的过程。
2. 1对发起人的监管
(1)对发起人资质的要求。2005年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对发起人的规定中意义最为重大的就是明确了发起人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这是对发起人资格的限定。由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刚刚起步,因此并未对发起人的责任义务作出细化规定。同年12月1日起实施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两点,第一:严格区分转移的风险和尚未转移的风险;对于仍然保留的风险应按照预期或有损失计提风险资本。第二:要求发起人向投资人提示,同时也明确了:基础资产在出表后独立于发起人,发起人对转移后的基础资产不承担责任。该条规定实际上是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中最核心的概念:破产隔离制度的表述。破产隔离,就是将发起人的信用与基础资产的信用完全隔离,只要原始债务人无违约情况,即使发起人破产,投资人的利益也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
(2)对发起人转让信贷资产的要求。关于发起人信贷资产转让的要求银监会在2005年《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通知》中做了规定,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确定了转让对象为可以产生预期现金流的、同质的资产,在资产池中的资产组合应为同质资产。第二,转让要求,根据((2010年通知》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必须达到真实出儒,主要有以下标准:法律方面,不得安排回购条款,办理抵押变更登记,重新建议债权债务关系;会计处理方面,将转移的信贷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按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转让的规定进行处理;在资本计提方面,要将该部分信贷资产从加权风险资产中移出,计提风险资本。
2. 2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
信用评级(Credit Rating),又称资信评级,是一种为社会提供资信信息,或为单位自身提供决策参考的社会中介服务。在上述银监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发布的五个规范信贷资产证券业务的规范性文件中,主要规定在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其主要内容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初始评级应当聘请两家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二是鼓励建立投资者付费的信用评级模式;三是鼓励投资者建立内部评级机制,实现自主评级,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
该条规定的目的在于:首先,通过增加评级机构的数量来提高评级结果的可信度;其次,探索建立投资者付费,而非发行人或债券承销商的评级模式由于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中,评级机构起到了极大的负面作用,主要表现即投资银行或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人为使产品获得广大投资者的青睐,出高额的评级费请评级机构为其进行包装,而评级机构为获得高额利润给予大量的次级债券高评级(AAA以上)。因此监管者希望可以有投资者付费进行信用评级,避免之前在美国市场上评级机构与发行人,债券承销人的利益捆绑,从而使评级机构全心全意为投资者服务,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
在次贷危机后,我国及时借鉴了美国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多德佛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中第九章C节(改进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和D节(对资产支持证券流程的改进)的内容,继而由央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事项的通知》,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之前通过的相关法律文件的不足。但是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第一,对信用评级的规定仍然不够充分,己出台的规定主要内容未得到有效落实。在新的文件中,参与评级机构由之前的一家增加为两家,从理论上讲有可能会使可信度增加,但在实际情况下很难产生实质性效果;
第二,没有确立对评级机构的约束,由于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危机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因此在《多德法案》中对评级机构的责任义务做了详尽的规定:
第三,关于强制发起人购入次级资产支持证券5%的规定,看似实现了发起人与投资人的利益捆绑,就好比强迫生产三聚氰胺牛奶商在出儒牛奶之前要让自己的儿子喝牛奶,但是这种做法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如果牛奶在奶农的环节就出了问题,这种方法是无法检测出来的。二是很难保证这种规定不会使发起人在一开始阶段就提高定价,反而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三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处在初级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既要保证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高增氏,又要保证基础资产的高质量恐难两全。
从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来看,2014年新增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数量超过了2005 -2013年的总和,可谓是金融领域的朝阳产业。在监管方面,也由原来的各部门单一监管向协同监管转变。如果能在引导鼓励支持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同时,吸取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借鉴国外先进的改革成果。就能少走弯路。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更健康地发展,使我国的金融市场充满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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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信贷资产是具有一定数额的价值并具有生息特性的货币资产,因此也具备了转化为证券化金融工具的可能性。在银行的实际业务活动中,常常有存款期限短而贷款期限长或资产业务扩张需求快于负债业务提供的可能性等种种情况,这样就产生了银行的流动性安排和资产负债管理等新业务需求。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物权变动问题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2014年以来,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快速发展。在各类产品中,一般企业贷款支持证券(CLO)占市场绝大多数,基础资产也从最初的信用、保证贷款,逐渐发展到包含保证、抵押、质押和担保的组合贷款,这在丰富基础资产选取范围的同时,也带来了物权变动问题。物权变动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均存在争议,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认识也较为模糊。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不同种类物权变动模式和效力不同。我国最初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均是信用和保证货款,债权转让不涉及物权变动。抵押、质押及组合贷款入池后,担保债权在随主债权转让的同时,还涉及变更登记、交付等物权变动问题。
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当前较为普遍的做法是:暂不变更登记或不交付,待权利完善事件发生后再变更登记或交付;如不能变更或交付,则由发起机构将该笔贷款作为不合格资产赎回。这种做法回避了物权变动这一争议问题,节约了交易成本,但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物权变动包括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物权变动模式和效力不同。物权变动原则为不动产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动产采取交付生效主义。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而言:1.不动产抵押权变动,登记生效。2.动产抵押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合同生效时抵押权即设立,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动产质权变动,交付生效;以金钱质押的,需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交付债权人后生效。4.权利质权变动,如有权利凭证,交付生效;无权利凭证,登记生效。
物权变动是不动产变更登记效力问题,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均存在争议。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物权变动需经变更登记或交付方可生效;另一种观点认为,物权变动(主要指不动产物权)无需变更登记即生效;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物权变动不经变更登记或交付,不影响物权效力,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普遍做法主要坚持第三种观点。
市场上述做法有利于担保物权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入池,节约了交易成本,尤其是“事后变更登记”的做法,充分利用了当前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变更登记期限的规则,推动了市场的发展。但也应看到,上述做法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受托人可能由于物权变动存在争议而丧失优先受偿权。如果发生纠纷,司法认定物权变动未生效,受托人只享有债权,会因非抵押权人或质权人而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若此时出现第三人(不局限于善意第三人)对该笔资产主张担保物权,而又办理了登记或实际占有,其受偿顺位将排在受托人前。另外,关于市场目前主张的赎回不合格资产的做法,也可能出现替换资产不匹配、替换资产不足或其它无法赎回的情况,对基础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基础法律关系界定不清。不同物权类型,如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变动的模式和效力不同,有登记生效、登记对抗和交付生效之分。大部分产品发行时,引入善意取得制度,认为所有物权变动效力相同,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使得物权变动规则和善意取得制度发生一定的混淆。
第三,对已有规则运用不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进行证券化,原建设部已明确规定可以批量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业务开展提供了便利和保障,但有的产品可能出于节约交易成本考虑,并未采用此现有规则。
第四,对投资者保护不足。对物权变动争议问题重视程度不够,应对措施不足,基础法律关系界定不清,对能变更登记或交付的一概不做变更登记或交付,当信用风险事件发生时,可能会使受托机构丧失受偿优先权,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权益。
对于基础资产物权变动问题,应该清晰界定法律关系,合理缓释法律风险,鼓励市场创新行为,促进业务规则完善。
第一,区分不同物权类型,准确界定法律关系。物权担保贷款作为基础资产,包括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贷款等不同类型,物权变动模式和效力各不相同,应准确界定。
第二,充分运用现有规则,合理补充完善。对于目前市场中“暂不变更登记或交付,事后变更登记或交付”的做法,应继续沿用,同时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完善,缓释风险。
一是对于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如果预判可能存在风险,所担保主债权额度较大或变更方便,交易成本不高的,建议变更登记。
二是对于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因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已设立,如果变更登记成本较高,可考虑暂不变更。
三是对于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如不实际交付的,建议充分利用物权法关于动产物权占有的规定,发起机构和受托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发起机构继续占有该动产或凭证。
四是对于权利质权变更登记,如所担保主债权额度较大,或变更方便,交易成本不高的,建议变更登记。
五是对于已有规则要充分运用,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如果交易成本不高,应尽量进行批量变更登记。
第三,要积极开拓创新,建立健全业务规则。各方市场参与主体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创新基础资产类型、业务模式和交易结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施行后,国内不动产登记混乱的问题将得到改善,应抓住这一有利时机,进一步完善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物权变动规则,积极推动立法机关和监管部门健全法律法规,为业务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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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金实现了大规模的迅速流动,效率就是金钱,资产证券化业务应运而生,清晰银行业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的关键。
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最多,发展最为迅速。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众多的参与主体中,银行作为发起人参与了证券化交易的构造、SPE的设立,对转让资产提供内部信用增级,并以服务人的身份对基础资产提供服务等,下面将从发起人的角度分析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我国目前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为辅的会计处理原则。国际上的会计处理分为:风险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我国早期采用的是风险报酬分析法,随着资产证券化的不断发展,确认风险报酬的实质性转让越来越困难,我国开始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为辅的会计处理原则。对于资产转移是否终止确认,应该首先判断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根据其不同的转移程度采取不同的确认方法。对于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和尚未转移的,用风险报酬分析法进行确认;对于仍保留重大风险和报酬的金融资产,用金融合成分析法进行确认。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标准是公允价值计量。发起人通过转让资产,获得了现金和一些新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也可能保留了部分基础资产上的权利或负债,对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新的资产和负债,以及损益的确认,我国采纳了公允价值作为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标准。因此,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关键是对于发行人获得的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对于资产转移中因为未放弃控制权等原因未终止确认的资产,仍以账面价值予以计量。
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具有控制权的,应当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规定的合并范围也是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可见我国对于SPV的合并要求与其他子公司是没有区别。另外,发起机构未终止确认所转让信贷资产,或者按继续涉入信贷资产程度确认某项资产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照规定作出披露。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在《信托公告》中应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基础资产池的内容:设为信托财产的贷款合同编号;上述贷款的笔数、本金余额;上述贷款借款人所在地区、行业分布情况,包括贷款笔数及占比、本金余额及占比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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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从监管法规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剖析了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分别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开展现状和相关监管法规进行了剖析,最后从监管和信息披露的角度,分析了我国企业资产的监管和信息披露等诸多问题。
【论文关键词】企业资产证券化;监管;信息披露
根据《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证券公司办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情况,对原始权益人(新长宁集团)、推广机构、托管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部门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还可以查阅、复制与资产证券化业务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约谈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要求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推广机构、托管人、基础资产服务机构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有关业务资料、信息。#p#分页标题#e#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在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临时性重大事件时,受托机构(证券公司)应在事发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信息披露材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重大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发生或预期将发生受托机构不能按时兑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事项;(二)受托机构和证券化服务机构发生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的违法、违规或违约事件;(三)资产支持证券第三方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四)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工作指引》第四章“信息披露”规定,计划管理人应当指定一名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专项计划的信息披露。
计划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履行定期披露、临时披露等信息披露义务。
定期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每三个月披露最近三个月的资产管理报告及托管报告,每十二个月披露年度管理报告、托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受益凭证每次收益分配前,披露收益分配报告;计划终止时,披露清算报告等。
计划存续期间基础资产发生超过受益凭证未偿本金余额5%以上,或者当期分配金额10%以上的重大损失;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或者担保等重大或有负债,可能影响受益凭证本息按时足额偿付;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期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时,应当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计划管理人应当保证受益凭证持有人能够按照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披露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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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作为企业管理学科中成长性最快的一个分支,对项目的实施提供了一种有力的组织形式,对管理实践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项目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1项目管理的内涵
下面从项目管理的四个特性来对项目管理内涵进行简要分析。
1.1目的性
项目管理的核心就是要实现整个项目能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通常来讲,管理的目标可有限制的也可是无限的。例如,把企业发展好作为管理的目标,那么这个目标就是没有终点的;而每个具体项目管理的目标,由于受项目范畴的限制,其表现形式也是明确的,当整个项目的目标实现后项目管理也就随之结束。
1.2行动性
所谓行动性就是要围绕着项目的目标而采取相应的行动。项目管理中最主要的行动就是要落实相关责任,确定整个项目的管理负责人,并由他负责组织、研究和分析整个项目的目标、任务安排、项目实施等一系列活动。
1.3约束性
项目的约束包括广义上的约束和狭义上的约束两个方面,其中广义上的约束是指项目所存在的大环境中的环境要求、法律规定、民俗公约,以及各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类资源的约束;而第二类狭义上的约束是指随着项目的产生而产生的,针对这一特定项目的考核约束、责任约束、信息通报约束等项目约束。广义上的约束是每个项目都必须遵循的,而为了确保整个项目的顺利实施,要求项目的各部门尽量遵守第二类约束的相关规定。
1.4规律性
不同项目的项目管理都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例如,针对每一个项目的管理,其理论核心都是系统工程学;每一个项目管理都有严格的责任落实制度;每一个项目管理都具备全过程、全范畴管理的特色;每一个项目管理都应充分发挥团队的整体作用;每一个项目管理都离不开周密的计划等,这些都是每一个项目管理都必须遵循的规律,只有遵循这些规律,项目管理才能顺利完成,项目才能顺利实施。
2项目管理的最佳运行环境
2.1在量化的工作环境中充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
项目管理的量化分析,可为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提供充足的事实依据和数据保障,是提高整个项目管理效率和质量的有效手段。在项目初期的策划阶段,项目管理者可通过总结以往项目中有关经费、周期、进度等方面的历史数据,对要实施的项目进行科学估算。事实证明,历史数据越丰富,在科学的统计方法的支持下,对当前项目的相关数据估算就会越客观、准确。在项目的实施初期,只有对项目的资源配备、工期等方面的数据进行量化分析才能做出合理的安排和计划。在项目的进行过程中,管理者只有在量化的环境中,才能顺利完成风险控制、净值法、资源负荷图等各种有关项目控制的图解工作。当项目面临收尾时,对整个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和保存,也是项目管理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资料归档既是对本项目的归纳和总结,也是为以后项目积累经验、提高决策科学性的过程。总之,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在量化的工作环境中才能科学、有效地进行。
2.2有效的计划管理是项目管理的实施基础
计划是管理约束中的一个关键约束子集,只有对项目中的各个环节都做出详细的计划并要求在实施过程中按计划完成,才能确保整个项目在约束的范围内完成。具体来说,项目目标的数量、时间、完成形式,资源的分配、使用,经费、责任人、流程等因素都属于计划约束中重要的子集。在整个项目管理过程中,设置多个计划约束子集可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对项目目标实现的具体途径进行优化和决策;对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和控制;避免不必要的行动和资源使用,集中一切力量、优化配置资源,实现项目目标。因此,无论多优秀的项目管理者都离不开具体的项目计划约束子集。
2.3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激发项目人员的积极性
项目管理的顺利运行离不开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作为管理的一个重要导向和技巧,激励机制是项目管理组织结构和管理特性的必然要求。为了充分激发项目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在落实项目管理责任之时,要充分给予项目经理考核和奖惩项目工作人员完成项目目标的权利,让他们有权利对本项目工作人员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提出相应的奖惩意见。如果在一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只有职能部门才能对项目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那么项目经理就失去了一种充分激发和调动项目工作人员主动性和积极性的手段,将不利于整个项目管理的顺利实施和进行。因此,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也是项目管理中既灵活又科学的一种方式。
3结语
每个单位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其项目管理都具有独特的形式和具体的实施制度。然而,概括来说,每一个项目管理的顺利实施都离不开量化的工作环境、有效的计划管理和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只有具备了良好的运行环境,整个项目管理才能更科学、有效地进行和完成。
一、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研究的内容
通过该系统地研究和实施,能及时、快捷地提供各类统计数据,通过对这些数据和资料进行分析和定期总结,完成科技项目的投入和产出、科技项目领域和行业分布情况等信息的研究报告,直接为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出台提供决策支持。
二、科技项目管理系统总体设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是在充分利用已有的数据资源、应用资源、硬件资源的基础上,形成一个设计科学、合理优化的集中业务中心数据库;建成全局统一的业务信息系统应用支撑平台,在其基础上,建成全局统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的业务应用系统;建成一个全面灵活的综合查询统计分析系统;建成一个通用的数据应用支撑平台及一个与其他已有系统的数据互通、信息共享所需的标准外部接口支撑平台。
三、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功能研究
1、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人员、文件、过程等方面的管理
1)文件管理主要指发布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项目的管理办法、通知和管理条例,申报企业、省级管理员、分类管理员、专家等能够对文件进行浏览、查询及下载。
2)通讯管理主要指系统中各角色之间可以进行站内信发送、手机短信发送及邮件往来,流程处理中重要操作步骤的提醒,建立各管理角色和企业之间的联系。
3)立项管理立项管理主要指项目立项时期的管理,包括两个工作流程,分别是立项申报的工作流及名称修改的工作流。专家在认为项目的名称宽泛或不合适的情况下,可以建议申报单位进行名称的修改。
4)中期管理主要是对跨年项目提交中期汇报的报告,并由负责该项目的管理者进行审核,监督企业申报的项目进展情况。在项目实施过程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相关变更,变更包括三部分内容:研究单位和合作单位的变更、项目的延期申请以及其他情况所需要的变更。企业提出申请中期变更申请后,由各级管理者进行审核。
5)验收管理验收管理主要包括验收申请和验收证书、成果登记。
6)专家管理专家管理主要包括对专家的用户名、密码、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和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管理及设置,并对专家的工作过程进行相应的管理。
7)用户管理主要是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管理内容包括注册企业、注册企业的审核、注册单位的管理、各级管理者的管理,包括各级管理员身份内容的添加、列表的展示、密码重置、启用、禁用和删除等功能。
8)项目统计项目统计主要指对项目管理过程中涉及项目以及管理者的数据进行相应的统计。有立项统计、中期汇报统计、验收统计等。在统计功能的研究过程中能根据项目类别,项目的所属管理机构,所属年份,等三个维度进行不同的统计,并根据所处的列表生成图表和导出Excel文件。
2、科技项目管理应用支撑平台研究
科技项目管理应用支撑平台应满足的基本功能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应用支撑平台位于整个系统的中间层,各类系统终端和公众用户不再与业务处理系统的服务端直接相联,而必须经过应用支撑平台服务端的认证与授权才能进入业务系统服务端。建立以数据交换为核心的体系,支持不同处理业务、不同软硬平台、不同结构数据的捕获、分类、整合、管理、传送等交互操作的协同工作机制。另一方面,应用支撑平台具有不同业务信息共享和不同工作流程相配合的功能,能够将应用系统的基础结构改造、完善成为一个开放的系统,从而有效地整合已有的应用系统,并为接纳新的应用系统清除障碍。对于新的应用系统,直接在应用支撑平台上进行开发,同时,无需限制新应用系统的操作规则,无需限制新应用系统的数据库类型和结构,无需为实现数据互通而为新应用系统编写接口。应用支撑平台可以识别、抽取、输出多种文件格式的数据。通过预设业务规则,应用支撑平台可依据系统条件或相关数据库状态自动启动数据处理操作。应用支撑平台包含了统计分析、数据交换、日志管理等功能。
四、结语
科技计划管理系统的研究和实施是对科技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也是对项目管理过程中纸质文档的电子化的一个过程。系统的研究和实施将是对科技项目管理所涉及的项目申报、立项评审、中期管理和验收等环节的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加大了管理的透明度,保证了专家评审的公平公正性,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系统的研究和实施也将使科技项目管理部门在科学决策中有一定的量化的数据作支撑,为解决管理部门对科技项目管控、学科领域专家搜索、人员科研状况分析问题提供辅助决策支持。是用信息化的手段对政府工作体制改革的一种创新,也是信息化规范行政体制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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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理论的研究能够帮助项目降低成本,控制进度,起到保证质量和规避风险的作用,从而提升企业或团队的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项目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使用计算机应用技术,可以较好的提升项目工程的质量和效率。该文主要对计算机应用技术相关概述、计算机应用技术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问题和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进行探讨,以期管理人员在工程项目管理的过程中,可以合理地采用计算机应用技术,以便可以更好的保证工程项目的完成质量和效率。
关键词:计算机应用技术;工程项目管理;应用思考
工程项目管理是按照计划来协调各项资源的合理运用,以期可以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完成。在工程项目管理中,运用计算机应用技术可以较好的提升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但是在目前的工程项目管理中,在使用计算机应用技术时存在硬件、软件和管理人员等方面的问题,严重影响工程项目的管理质量。因此,加强计算机应用技术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
1计算机应用技术相关概述
1)计算机应用技术的概念
计算机应用技术是指对计算机软件和硬件具有足够的了解,并且可以较好的对其进行应用,从而可以提升计算机的使用效率,同时可以满足计算机用户的各项需求。计算机应用技术的发展关键在于使用人员的专业素质,只有工作人员的素质得以提升,才可以更好地发挥计算机应用技术的功效。
2)工程项目管理相关概述
工程项目管理是指对工程项目的组织、计划、协调和指挥,以便可以更好地完成工程项目。在工程项目的管理中,包括对开发商、投资商以及施工方的管理。最为重要的是,在工程项目管理中,还要对其进行信息管理,例如合同、图纸、文件和模型等,在信息管理中,计算机应用技术是管理的主要手段,利用计算机技术中的互联网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可以提升工程项目管理的质量和效率,进而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利润。
3)工程项目管理的目的
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其主要步骤是收集数据、数据处理、反馈信息、制定决策和反馈结果。其核心意义在于对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只有这样才可以为决策者提供有利的信息,继而可以根据信息来制定发展战略。但是由于信息量过于庞大,致使在信息的收集和整理中存在较大的难度,而计算机应用技术可以较好的改变这一现状,通过计算机应用技术的使用,可以最大程度的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进而可以更好地为决策者提供依据。
4)计算机应用技术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发展意义
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加强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具有重要的价值,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项目管理范围方面,其需要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财务、合同、工程进度和成本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管理,但是仅仅依靠人力来完成,将会大大的增加人员的工作量,并且不利于信息管理的准确性。而应用计算机技术,则可以通过计算机软件对信息进行及时的收集和分析,从而可以为决策者提供有利的信息依据;在工程项目管理特征方面,工程项目具有周期长和规模大的特点,如果依靠人力来完成,将会耗费较多的人力资源,而利用计算机技术,则可以通过统计软件来分析工程中的不足之处,继而可以针对性的进行改正;在工程项目管理的发展趋势方面,工程项目的建设必然会与国际接轨,传统的管理方式难以达到国际化的使用需求,因而计算机应用技术必然会成为项目管理的重要手段;在工程项目管理的过程方面,现代化的信息数据收集频率较高,人力收集信息难以满足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而使用计算机技术则可以较好的改变这一现状。总而言之,在项目工程管理的过程中,计算机应用技术的使用,符合现代化的工程项目管理需求,同时可以最大程度的提升工程项目管理的质量和效率[1]。
2计算机应用技术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问题
1)计算机软件的缺陷
在计算机应用技术的使用中,存在计算机软件方面的缺陷,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目前的计算机软件技术发展中,其技术发展形势日新月异,不但同类软件的数量相对较多,而且软件存在较大的相似度。在项目管理人员购买软件时,往往由于计算机技术的缺乏,致使其购买的软件质量较差,或者对于项目工程存在不适用性。这种计算机软件方面的问题不但会增加项目工程的成本,还会最大程度的影响整个项目工程的顺利实施[2]。
2)计算机硬件的缺陷
计算机硬件设施是保证计算机应用技术的基础,在项目工程管理过程中,计算机硬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计算机硬件的购买方面,部分项目工程可能需要性能较好的计算机硬件,然而性能高的硬件会增加项目的成本,部分管理人员为了节约成本,刻意购买质量较差的软件,继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计算机的使用性能。其次,在项目的管理中,如果计算机的硬件达不到使用要求,管理人员需要对硬件设施进行更新,但是会花费大量的成本,部分管理者为了节约成本,不会过多的升级硬件设施,进而降低了工程项目的管理效率[3]。
3)项目管理人员的缺陷
在项目工程管理中,需要相关的技术人才来使用或者维修计算机,但是由于工作人员的素质缺乏,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计算机的使用效率。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计算机技术的使用方面,由于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的缺乏,致使其操作较慢或者不会操作,严重影响了计算机应用技术的使用效率。其次,在计算机的维修方面,由于维修人员的技术缺乏,致使其难以有效的对计算机进行维修,管理人员需要聘请外来的人员来进行修理,其不但影响了项目工程的实施效率,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项目成本[4]。
3计算机应用技术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
1)多媒体技术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多媒体技术也得到了较好的发展。在工程项目管理中,需要员工对项目的实体和工序具有较好的了解,如果依靠口头的讲解,员工较好的对其进行理解,如果在建设过程中实践,则可能会浪费较大的资源。而多媒体技术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现状。首先,在工程项目的设计阶段,利用多媒体技术可以使员工较好的对设计图纸进行分析,继而可以发现设计中的不足之处,以便可以针对性的进行改进。其次,在实体预览的方面,设计人员可以根据设计结果来建设实体模型,通过多媒体技术的使用,可以使员工对工程产生较好的理解,从而有利于员工的工作。最后,在部分技术性较强的工序方面,利用多媒体技术的讲解,可以较好的使员工掌握关键技术,进而可以减少建设过程中的损失。由此可见,多媒体技术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5]。
2)网络技术
在工程项目管理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协调作业,如政府、开发商、业主、设计师和监理等,在工程项目的实施中,需要各个部门的协调合作来保证项目的质量。但是仅仅依靠人力的信息交流,将会浪费大量的人力资源,而利用网络技术则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现状。在项目工程各个部门的协调沟通中,管理人员可以运用网络技术建立BBS或者其他交流平台,在网络交流平台中,各个部门可以通过信息的更新和传递,较好地达到沟通的目的。其不但可以提升信息的传递效率,还可以提升各个部门协调工作的效率。由此可见,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网络技术的应用具有重要的发展价值[6]。
3)统计软件的应用
在项目工程的管理中,包括数据的计算、统计和分析,同时在施工阶段,需要对成本和物料进行管理。但是依靠人力来完成工作,将会浪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并且难以提升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效率。而计算机应用技术的使用,可以较好的提升数据的处理效率。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通过计算机信息处理软件,可以较好的收集数据信息,继而可以对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和整理,最终将有用的信息提供给决策者,在信息的处理过程中,计算机软件可以较好的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从而可以提升数据收集的效率和质量。另外,在施工阶段的成本预算方面,计算机软件通过对市场数据的统计分析,并且结合项目工程的实际情况,可以为决策者提供最佳的施工方案,进而可以控制生产成本,提升项目工程的收益。由此可见,在项目工程管理中,计算机统计软件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4)办公软件的应用
在项目工程的设计阶段,传统的设计方式往往是设计人员进行手工设计,并且根据设计图纸对组织方案进行分析。但是手工作业往往会耗费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严重影响项目工程的效率,同时不利于保证设计的质量。随着计算机应用技术的使用,可以较好的提升设计效率和质量,继而可以最大程度的提升工程项目的收益。在设计阶段,设计师可以利用计算机中的CAD软件设计项目的平面图形,还可以利用UG等三维设计软件来对其实体建模,并且可以对模型进行力学分析,这样可以最大程度的减少手工计算,从而可以提升设计的效率,另外,通过EXCEL表格可以较好的对施工计划进行统计和分析,继而可以针对性的制定施工计划,保证施工的质量。由此可见,在工程项目管理中,计算机办公软件可以较好的提升项目工程管理的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的发展意义。
5)建立数据资料库
在项目工程管理中,需要对各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以便可以保证各个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在传统的数据交流中,各个部门往往根据实际状况制定纸质文档,难以提升各个部门的沟通效率。同时,在纸质文档的传输中,某一部门可能会出现突发状况,影响了工程的进度,然而最新信息的传递却会具有一定的延时性,不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但是随着计算机应用技术的不断发展,管理人员在、可以通过计算机建立完善的数据信息库,数据库连接各个部门,只要各部门输入账户和密码,就可以对数据库中的信息进行查询、记录、修改和删除。在项目管理的过程中,各个部门的负责人只有及时的在数据库中更新信息,就可以达到信息共享的目的。由此可见,计算机数据信息库的建立,可以较好的提升数据的出传递效率,进而可以提升工程项目的整体建设水平。
4结语
在工程项目管理中,运用计算机应用技术,可以最大程度的提升项目工程的管理质量和效率。但是在项目工程的管理中,存在硬件、软件和工作人员素质较低等问题,影响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效果。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项目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的采用的计算机应用技术,进而可以更好的提升项目工程的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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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赵彬,王友群,牛博生.基于BIM的4D虚拟建造技术在工程项目进度管理中的应用[J].建筑经济,2011,9(19):93-95.
1概述
管理项目如同居家过日子一样从中标那一刻开始,要从点滴做起不要大手大脚的花费,即使有金山银山,长此以往也将会“家徒四壁”;在现今国家政策严管、建筑市场缩减的情况下,中一个标很艰辛,在这中标期间不知要投入多少精力与血汗,当中到一个标要倍加珍惜、精心管理,力求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在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好的情况下,招投标也逐渐透明化,加之合同单价低、物价、工人工资逐年攀升等不利因素,昔日推行的大包、总包、分包等靠抽取极少管理费,粗放式的传统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甚至将企业逼进“死胡同”,故企业要生存发展必须要探寻一条新的“生命之路”———架子队模式管理。此模式于2009年下半年伊始,由局各级领导带头向下属各分公司推行,至今已有相当多的工点取得显著成效。
2架子队模式的特点与组成
架子队模式的特点是由内部职工直接管理一线施工,减少了昔日繁琐重复的各级管理层,具有针对性;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能够及时处理,这种模式好管理,效率高;材料把关严格,工程质量可以得到良好的控制。
3现场各施工作业面管理及分工
首先由各工区技术员担任各工班班长,施工队带班任副班长。俗话说“事故来源于瞬间麻痹,悔之晚矣”,工班长不仅要懂管理、懂技术更要重视安全,要高度重视“质量为本,安全第一”这一基本方针。工班长每天要进行早点名交代当日工作的重难点以及相关安全知识,这也给各点面工人打一剂“提醒针”;同样这也是我们施工作业安全、顺畅有序进行的一种保障;实践证明早点名效果很好,不仅可以保证施工安全进行,同时也与项目荣誉、效益直接挂钩,除上述之外建议每周工区由架子队长组织召开至少两次以上中层干部会议;全体员工不少于一次例会。大家共同坐下来分析过去一周工作的得与失以及下周工作计划与安排。其次是人员及队伍选用,建议对现今专业技术强、经验丰富、不骄不躁、务实能干、稳扎稳打的队伍予以保留加以培养长期雇佣;对能力不强且在其中捣乱、拉帮结派、浑水摸鱼、中饱私囊的队伍坚决清除,以树正气之风,使企业施工进入良性循环健康发展;对有责任心、能吃苦、专业知识强、一心为企业着想、不欺上瞒下,有事抢在前的干部及员工要予以重用并给予相对应的经济、福利待遇。以开挖施工这一工序,有几点需要考虑:a.开挖的人员分配;b.掌子面地质如何、是否与设计相符?c.围岩设置参数与炮眼打多少,周边眼、辅助眼为多少?d.怎样控制超欠挖,现场实际地质与设计的合理调配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假如不合理有效掌握、熟悉现场掌子面情况,不仅影响我们的施工进度与衔接,也会增加下一工序的材料损耗,导致超挖或别的因素产生这样直接就把成本拔高。
4材料管理细则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材料费用几乎占成本的60%左右,能否管好这个成本的大头,对项目降耗增效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架子队领导和全体员工必须高度重视物资管理,要以最低的成本、最好的效益、最佳的方式确保施工生产的需要。施工物资数量大、品种多、规格复杂、物资供应难度较大,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适时、适地、经济合理地提供强有力的物资保障,有效地降低工程成本,提高项目部经济效益。我们要制定出适应本项目的物资管理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要依据这些规定具体操作。关键是要抓制度的落实,不要总是“纸上谈兵”,要落实在行动中。另外,外购材料必须由材料员、工程部、财务部,统一核定后工地确实需要方可采购,不要盲目采购。购买的材料、配件统一放入工区库房由物资部保管员保管,凡出入库材料必须要有台账;要有材料员、领用人双方签字。对可循环利用的器具,物资部有追回权。对人为损坏的要按原价赔偿,对于现场工程废料要定期由物质部统一处理、入账,严禁他人私自倒卖。综上所述:针对物资管理归纳为以下几点:
4.1认识到位,夯实基础,增强物资管理责任心
它和工程技术、计财、安质、试验等部门是密不可分的整体,而物资管理既是质量的源头,又是效益的源头和安全的源头。
4.2搞好成本控制
成本管理的重点是工、料、机,要严格控制物耗,紧紧抓住物资这个成本大头,工程完工后要加强整修、保养、维护延长其使用寿命,入库登记放置,以便下个标段循环使用降低成本费用。
4.3根据工程涉及类型
可在施工现场适宜的地方设材料库和钢筋加工厂。集中验收,统一将钢材加工成半成品供应给作业点。
4.4现场机械设备配备管理
各工区要根据自己的现有设备组织上场,现有设备不能满足要求的,一是需要购买大型专用设备一定要购买;二是要利用社会上的大型设备,能租用的尽可能租用,以满足施工需要;三是要充分利用分包单位的大型设备,在工程分包合同中强制性要求配备相应的施工大型设备。
4.5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物资消耗是与施技、计财、物设、试验部门密切相关的整体,单个部门是无法控制整体消耗水平的。项目部要明确材料消耗的分工,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架子队长是材料消耗和物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物资总需求计划的核算,项目上场后,架子队长要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认真查找图纸,核算材料数量,要加大各部门协调力度,确保上场后尽快提供材料需求数量。
4.6严格验收,加强储运
验收是把住进场材料质量和数量的关口,验收把关不严是项目亏损重要因素之一,材料虚方验收或采购不合格的材料,将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建立健全验收制度,明确材料员和保管员的职责,验收由材料员、保管员共同进行,材料员不能同时兼任保管员。工程所需材料,必须到达施工现场卸车存放到位后进行验收,禁止到供方仓库或途中验收。
4.7总量控制,限额发料
严格控制材料消耗。现场材料消耗是工程项目的重要环节,是物资需求信息最基本的提供者,也是控制消耗,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现场工程所需材料,一律由项目部集中采购统一供应,严禁施工队伍自行采购材料。项目部供分包队的材料要单独建立收支明细帐,发料单由分包队伍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认可,作为工程结算扣款的依据。工程开工前,各工区必须核定工程材料数量,按实际量发放。工程变更要按程序及时核算增加或减少消耗数量。材料消耗是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的源头,是降低成本的重要因素之一,严格控制材料消耗,有效降低工程成本,提高项目整体效益。
结束语
本文论述了架子队管理模式的特点和组成,并分析了其在具体工程项目的施工中现场各施工作业面管理及分工,工程材料管理细则等,只有结合具体的工程项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架子队管理模式与其他模式综合起来使用,可以严格控制工程质量,防止豆腐渣工程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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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只有加强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途径,建立起新的人力资源与开发机制,才能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力资源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独立学院是高等教育教学体质改革的产物,是民办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公办本科院校和社会力量联合举办的非国家财政经费的一种公益性新型本科高等学校。办学中,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实行新的机制办学、新的办学模式及新的管理办法,具有机制灵活、模式新颖和管理独立等特点。当前,随着人类对高等教育的追求,对独立学院的发展既是机遇也充满了挑战,为了保证更快、更好、健康的发展,拥有优秀的人力资源是其发展的必要保障。因此,如何结合独立学院独立、灵活的特点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确保独立学院科学的、可持续性的发展,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独立学院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
1.缺乏新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独立学院缺乏新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大多数独立学院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主要是进行档案、薪酬、培训等的管理,并没有建立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而是放在其他行政职能部门。有些独立学院虽然成立了人力资源部,但还是沿用其他高校的管理制度,以职称作为薪酬的主要依据,相同岗位上的工作人员,无论贡献大小,最终的回报都是一样的,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打消了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影响了教学水平的提高。因此,独立学院必须构建新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2.师资力量不足,教师结构不合理。独立学院的教师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母体学校、招聘教师和兼职教师。这就出现了教师结构严重不合理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专职教师比例低且多为老年和年轻教师。年轻教师大多缺乏教学经验,高水平的教师少,尤其缺乏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更谈不上大师级的教师。学校的师资大多是从其它高校招聘的兼职教师,他们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目标不是很了解,有的甚至是应付了事。独立学院的教师在职称评定、人事档案管理、编制等方面没有享受到与公办高校教师的同等待遇,就无法吸引并留住高层次的人才。师资队伍不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并制约了独立学院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的提高
3.绩效考评体系不健全。独立学院在绩效考评上基本沿用母体学校的管理办法,主观地对教职员工进行评价,严重影响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独立学院绩效考核存在的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3.1绩效考核制度不科学性。独立学院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还不完善,大多数学校在考核过程中对教师日常工作的质量关注不够,只注重考核结果。考核制度没能发挥激励作用,与奖励、晋升等联系不大。
3.2绩效考核指标不全面。
3.2.1制定考核指标缺乏深层次的调研。考核指标的制定必须和学校的发展相吻合,应结合学校的发展,才能使教师和学校同发展。大多数独立学院在设计考核指标时,几乎没有征求教师的意见,没有开展深层次的调研,造成指标层次不清、考核标准不能真实反映实际工作状况等情况。
3.2.2指标体系没有可操作性。考核指标体系没有可操作性。考核指标制定的可操作性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最终考核的结果。如果考核指标太简单,会造成考核评审工作的片面性,但如果考核指标太复杂,则会影响考核工作量统计的难度。因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制定的重中之重是提高考核指标的可操作性。
3.2.3不同学科采用相同的考核体系。由于学科的特点不同,所以不能采用相同的考核指标体系来统一进行考核。比如专业课与基础课的教学成果是不一样的,如果采用相同的指标体系进行考核测评,则会造成“厚此薄彼”。例如有些独立学院要求教师每节课都布置家庭作业,这对理科来讲可能是正确的,但对于文科来讲就不适合了。
4.薪酬体系不科学。
4.1严重存在平均主义现象。近几年,独立学院重点加大了薪酬的改革力度,但是平均主义现象任然十分严重。目前,大部分独立学院严重存在同岗不同津贴,不同岗却相同津贴的现象,主要原因是大部分独立学院的薪酬设计是以职务和职称作为岗位津贴的主要依据。这种同工不同酬或不同工却同酬的现状,抑制了教师的积极性。这种只与职称相关的薪酬制度区分不出教师教学水平的高低,严重打击了教师提高教学水平的积极性。岗位津贴可以使不同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应资历、能力以及工作贡献的大小而享受到不同的薪酬待遇,但却忽视了相同工作岗位上不同工作性质和业绩的人员也应该享受不同的薪酬待遇,这又形成了同岗位的平均主义。所以岗位津贴很难拉开教师的薪酬,也无法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4.2薪酬结构不合理,非货币薪酬没有得到重视。独立学院忽视了非货币薪酬的作用,从而导致了薪酬中很少设计到福利等非货币薪酬,学院给教师的福利并不仅仅是为了提高教师的工作绩效,而是充分考虑到教师的归属感,通过福利等非货币薪酬来提高教师对学院的认同感,让教师深深地感受到学院会是一个很好的归属,会带给自己很大的发展空间。
5.忽视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在现代信息技术发生日新月异变化的同时,现代信息技术也应该成为独立学院人事管理的强有力保障。但目前大多数独立学院还是忽视了现代信息技术对人力资源管理的作用,很多人力资源管理基本工作还是处在人工操作阶段。独立学院要想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只有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才能提高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效果。
二、独立学院人力资源管理的优化与设计
要想做好独立学院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必须转变观念,由传统的人事管理向现代化人力资源管理进行转变,使管理工作解脱事务性的工作,将重点工作放在组织层的战略规划上,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入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在绩效考核和薪酬体系建设、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等方面进行充分的改革。1.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认真做好定编、定岗、定员工作,全面推进竞争上岗、公开招聘、时常选聘。学院与教职工建立聘任关系,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开发利用现代人才测评技术,提高人才评价的信度和效度,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
2.实施系列人才工程,做好教师队伍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是衡量一所大学办学水平与地位的主要标志,是学校稳定、健康、快速发展的前提、保障和关键所在。为落实学校的发展战略,搞好师资队伍建设,独立学院应建设一支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综合素质较高、精干高效、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为学校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2.1办学的第一资源是人才。学院实施发展战略规划工作的首位是人才队伍的建设。整合人力资源,完健全配套措施和体制,培养健康发展的学术氛围,创造干事创业的人才成长环境。确立教师在办学中的主体地位,尊重教师的学术自由,发挥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广泛吸收教师参与学院的战略规划制定、实施、评估等办学活动。
2.2提高人才引进门槛,严把入口关,将“非硕士不进”落实在各类人才招聘工作中。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倾情返聘周边地区高校教学经验丰富、科研实力强的退休教师,构建高水平学科专业的脊梁。
2.3建设以学术带头人为核心的学术团队,根据团队建设需要,引进、培养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做好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和培养工作,重点扶持团队和学科带头人的工作条件和科研经费。
2.4设立“院长奖励计划”。对素质高,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教师和干部,给予专项奖励,激励教师和干部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扎根学校、为教育事业奉献自己的智慧和才能。实施中青年学科专业骨干培养计划,加强教学能力培养,鼓励教师在工作中刻苦钻研,不断提高。
2.5拓宽引进优秀人才的渠道,尤其是国内外优秀的学科专业高水平人才。在重点专业设置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等重点岗位,实施重点岗位津贴制度,筑巢引凤,不断壮大师资队伍。建立服务型行政组织,实行工作重心下移,努力为教师服务。
3.实行战略性薪酬管理。薪酬管理直接关系到人才的稳定。独立学院应建立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制度。目前独立学院相互间的最大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要想留住、吸引高水平人才,就要设计出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制度,即实施战略性薪酬管理。独立学院战略性薪酬管理的主要措施如下:
3.1科学化薪酬设计。独立学院要充分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进行认真的分析,要从工作性质、工作职责、管理权限等方面了解教职工的任职资格、核心能力等一系列指标,通过认真分析后建立以职称、工作能力、岗位等为基础的薪酬体系。拟定科学、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加强考核过程的监管,建立能力和绩效相结合的薪酬制度。
3.2设立完善的薪酬体系。薪酬设计一般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忽视了保健计划,员工参与决策程度、提供个入成长机会等内在的薪酬。薪酬结构中应该不仅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薪酬,还要有货币和非货币的薪酬;不仅有有形和无形的薪酬,还要有保健性和激励性的薪酬。
3.3为核心教师提供职业生涯发展规划。独立学院应注重核心教师的发展,根据他们的兴趣、特长制定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在薪酬方面考虑为每一个核心教师提供发展空间和机会的,确保他们在职业规划中的薪资,让核心教师能够坚定长期留在学院发展的信心,看清楚自己在学院的发展前途。
4.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
4.1制定并执行学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完善校园网系统和网络服务系统,优化学院网络资源管理和配置,构建体系完备、资源丰富的平台,搭建学院统一的数据平台、信息门户和身份认证平台,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建设网上在线教学系统、网上教育教学资源中心、网上虚拟实验室等信息系统,满足学科建设对网络和信息的需求。开发数字化学习环境,满足师生对网络和信息的需求。
4.2建设数字化图书馆系统,面向广大师生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水平。扩大文献资源,购置数字资源库,以此建设特色数字资源。
4.3图书馆实现计算机管理,力争使师生通过管理系统快捷查询图书的馆藏地点和借阅情况,在网上办理图书续借和预约服务,建立全院文献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机制。
三、结语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是确保独立学院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要想使学院能够健康、持续的发展,必须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而独立学院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又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因此,加强独立学院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是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独立学院要彻底转变观念,高度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建立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确保学院目标的实现。
近年来,随着我国职业教育飞速发展,职业院校逐渐成为我国教育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办学水平和社会认可度获得了极大的提高。但同时由于各种因素,职业院校发展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制约,特别是人力资源管理沿袭传统管理模式,缺乏拓展创新,职业院校人力资源管理改革逐渐成了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关注的话题。
一、人力资源管理
(一)定义
人力资源管理,是基于经济学和人本思想框架下,通过招聘、选拔、培训、薪酬管理等方式对企业或组织相关人士进行人力资源合理运用调整,以满足企业或组织阶段性和长期发展需求,保证组织利益最大化,成员结构和谐,企业内部制度规范等一系列管理方式的总称。人力资源管理要对人力需求进行计划、招聘、考核和支付薪酬,在活动中实施有效管理和奖惩机制,结合员工个人需求和情况进行有效培训和开发,以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实现最优组织绩效。
(二)六大模块
通常人力资源管理分为六大模块,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思想,包括: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关系管理。通过六大模块的活动能够帮助企业掌握员工动态和员工心理,促进员工管理的实时性和有效性,有助于组织有针对性地进行阶段性计划和长期目标制定。
(三)任务
保证人力资源效益最大化,实现组织对人力资源的最大程度需求;最大程度开发与管理外部人力资源,促进组织可持续发展;维护内部人力资源,挖掘其潜能,使原有人力资源得到提升。
二、人资管理现状
(一)模式落后
职业院校人力资源管理沿袭传统观念,模式落后,并没有将教师作为可开发资源善加利用。在制度管理方面仍旧采用传统经济管理模式;管理内容包括教职工调配、任免、薪酬发放、险金管理等;管理方式采用模块管理,会导致教职工人数增长过快,严重超出人资需求。职业院校资源配置属于计划配置,因此对职工专业素养和学历要求较高,但目前我国职业院校对新进职员能力要求参差不齐,阻碍了其日常人力资源管理高效化、规范化。
(二)结构不合理
目前我国职业院校受本科高校管理模式影响较大,一方面缺乏针对职业院校特色的管理结构,职业院校区别于本科高校,其教育教学主要针对学生专业就业,所以对职业院校来讲实习实训管理、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但我国职业院校对组织结构特色化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职业院校在自己定位方面的管理工作较薄弱,不能很好体现职业院校特点。另一方面职业院校党政管理机构冗长,部门多、管理层多、职工多,造成机构臃肿人力资源浪费,官僚风气浮夸,严重影响管理效率和管理部门威信度。
(三)资源开发不足
人力资源实际上是可开发资源,具有无限可能。目前我国职业院校没有意识到教师工是可开发宝贵资源,对职工工作能力的关注度较低,缺乏对职工系统性培训,更新员工职业理念和优化职业操守,造成教职工专业知识陈旧滞后,对突发情况应急能力不足,新知识新概念接触较少,掌握能力较弱。同时,部分教职工培训形式过于单一,且培训较统一,仅限于岗位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不具备针对性和创新性。最后,对培训结果反馈不足,通常情况下教职工培训流于形式,通过培训机构进行结果考评,颁布培训证书,并不能真正反映教职工实际培训结果和培训中产生的问题,培训模式过于形式化。
(四)绩效考评模糊
绩效考评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中之重,是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绩效考评为员工培训方向、薪酬管理和职称评定提供了依据和基础,是重要的人才管理信息,对教职工心理管理和职业技能提升有很大帮助,同时绩效管理正规化有助于提升教职工工作责任心。目前我国职业院校绩效考评模糊,在具体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对不同年龄、学历、层级、类型的教职工没有具体详细划分,没有制定具体量化标准,而是通过对德、能、勤、绩四项基本指标进行统一衡量,缺乏针对性;二是流于形式,职业院校的绩效考评往往只作为教职工工作能力参考,却不与奖惩机制、基本薪酬和值职位变动直接挂钩,绩效考评成了一种人力资源管理概念,不能发挥其实际效应。
(五)薪酬不合理
目前我国职业院校虽然具备较大自主分配权,但受传统观念影响,对薪酬分配方式科学系统的管理,考核测评也没有同薪酬直接挂钩,奖惩机制设定执行模糊,缺乏活力,现形工资制度不利于提高人力资源管理在水平,不利于激发教职工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热情,教职工工作往往缺乏积极性。同时,目前我国职业院校教职工薪资大体分为基本工资和津贴两个部分,基本工资呈现“大锅饭”现象,没有根据员工资历、学历、年龄等做出系统规划,津贴部分的运作大部分采用按固定比例分配,缺乏灵活性和激励性,导致教职工每年基本工资相当,薪酬分配缺乏应有的调节和激励作用,从经济角度影响了人力资源管理。
三、实施建议
(一)改善管理模式
当前我国职业院校人力资源管理首要任务是改善人资管理模式,更新管理理念,从传统管理模式中取长补短,探索针对职业院校特色的人资管理新途径。首先,改善管理模式要改变管理观念,树立以人力资源为职业院校发展核心资源的观念,将教职工人力资源作为战略资源,将人力资源的开发作为人力资源管理核心工作,引领职业院校发展。其次,规范管理机构,从源头上保证人力资源管理严格化、规范化、最后,充分重视人资管理中的人性化,以人为本,将教职工作为人资管理基础,充分发挥招聘机制和奖惩机制,激发教职工工作热情和创造力。
(二)整合组织结构
突破传统模式,根据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和结构,结合职业院校教学特点构建科学设置组织结构,提升管理效率。在组织结构设置方面,要秉承实用、够用原则。一方面减少党政机构数量,精简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确保人力资源同岗位数量、岗位要求相匹配。另一方面,加强对教职工思想政治道德和职业专业技能培训,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指导重视力度,充分体现职业院校特色。同时,减少管理层级,提升管理部门工作效率,减少人力资源浪费。
(三)重视人资开发
促进教职工招聘规范化,保障教职工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符合院校职位要求。加强教职工培训力度,建设学习型院校。教职工作为人力资源其能力并非一成不变的,会随着时间和知识文化的发展呈现落后或进步现象,因此学校应加强教职工职业培训,开发教职工潜能。对新招聘的职工进行岗前培训,合格之后再上岗,对已有员工强制进行职业教育培训,建立培训反馈机制,对培训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整改善。最后,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提升个人能力重要性宣传,帮助教职工养成自我管理、自我培训意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才能够促进人力资源能力不断提升。
(四)严格绩效考评
开展工作绩效公开化、透明化工程,实施量化考核和末位淘汰制。学校可以在学期结束后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对教职工进行面谈,对考评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纠正,同时重视教职工对绩效考评反馈,不断完善考评项目和所占比重。一方面有助于管理及沟通教职工沟通感情,建立彼此信任,在教育教学方向目标上达成一致。另一方面将绩效考评同职工职称、薪资挂钩,从领导干部到基层员工一视同仁,对长期不符合职业要求的教职工执行末位淘汰,进行待岗培训,培训合格后重新上岗。这种考评机制有利于绩效考核公平、公正,能够有效改善职工绩效,解决绩效考核中出现的问题。
(五)合理规划薪酬
薪酬管理是最能够对教职工进行激励的管理机制,有效地薪酬体系能够帮助教职工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热情,促进人力资源开发。通过改善当前薪酬体系,打破传统平均主义和一成不变的奖励机制,突出薪酬同岗位职责和绩效的联系,实现收入合理差距,实行灵活薪酬制度,按劳分配,逐渐确立岗位工资分配制度。对于员工固定工资部分按照职位、职称、学历进行严格区分,津贴部分按照生产要素和劳动分配,真正实施职业院校内部自主分配权利,形成内部竞争机制,鼓励教职工不断充实自己,薪资适当向高素质、高贡献教职工倾斜。综上所述,人力资源管理对职业院校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是职业院校可持续发展的必备条件,当下我国职业院校存在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较为普遍,需要从人力资源管理结构出发,通过整合管理人力资源结构,重任人力资源发展,严格绩效考核和灵活薪酬管理几个方面共同努力,制定规范化、人本化人力资源管理机制,以促进职业院校发展符合自身教学要求的人力资源模式,提升职业院校在教育教学中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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