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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会计政策一般是国家或政府为规范会计运行,对其运行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所做出的制度安排。从而达到在社会各个主体之间合理地调节和分配社会收益,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因此,所有政策的选择必须遵循国家的意志,各个会计主体必须严格地遵循宏观会计政策的原则和程序,做出符合其规范的选择,不能超越国家规范而滥用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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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5 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实施了“双转移”战略,引导珠江三角洲的传统产业向粤东西两翼和北部山区转移,粤东西两翼和北部山区( 以下简称“东西北地区”或“欠发达地区”) 各市县通过与珠三角各市、区、专业镇对口共建产业转移工业园来承接产业转移。当前,产业转移工业园是珠三角和东西北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主要平台,是东西北新一轮工业建设的主战场。近年,园区用工问题突出,部分园区用工形势严峻。笔者去年 10 月以来对全省产业转移园的企业用工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和实地考察,共调查省级园区 12 个,其他工业园区或开发区( 亦挂产业转移工业园牌子) 4 个,其中市办园和县( 区) 办园各8 个,东、西、北、珠三角各 4 个。每园随机抽取企业职工 20 ~ 25 人,最终有效样本为 332 人,平均年龄 33. 6 岁; 每园走访企业 2 ~ 4 家,共 47 家。现梳理出园区用工问题的表现及成因,并提出对策。本文的研究成果对观察、破解全国欠发达地区的工业园区用工问题,都具有一定意义。
部分进园项目层次不高、实力较弱,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用工环境。项目层次和实力,通过其生产环境和工资水平即可看出。生产环境方面,在332 名职工中,有79. 2%反映生产车间存在油污、噪音、废气和其他刺激性气味、灰尘污染和闷热情况,有 49. 1% 反映车间污染比较严重; 有 37. 8% 反映还是站立作业; 有 56. 9% 反映还是处于早上七八点上班、晚上七八点下班的工时安排; 有 31. 3% 反映劳动强度大。职工收入方面,332 名职工的平均月收入为 1949 元( 其中部分行业的职工月薪只有约 1400 ~ 1600 元) ,但平均期望收入则为3360 元,总体相差高达 1411 元。很多务工者报怨: 现在在农村打散工,如帮别人插秧、收割、植树、采茶、挖地、搬运、砌墙、做宴席等,一天的工钱都有上百元或一百多元,而在工厂里干一整天才得五六十元。面对职工要求改善生产环境、提高工资待遇的情况,很多企业显得力不从心。部分企业转移后,看似增强了成本优势,实际上是因成本压力迫不得已,而转移过程对于企业更是伤筋动骨,回归正常生产需经历很长的适应期,在此期间,没有能力对生产环境和职工待遇进行大的改善。
④调查还发现,发达地区近年出现的“涨薪潮”对这些企业的招用工构成了巨大压力,使这些企业人心浮动,招工难、留人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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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人保财险公司的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中规定了能繁母猪浮动费率和浮动保险金调整机制,以控制道德风险,但可操作空间有限,运行有困难。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保险母猪的每头保险金额为 1,000元,并且不超过其市场价格的 7 成”。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 若保险母猪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第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生猪饲养治理的规定,搞好饲养治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维护保险母猪的安全。”“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母猪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在云南能繁母猪保险实践中,特别是 2009 年底和2010 年初,云南能繁母猪市场价值低于 1,000 元,但从稳定农村社会和保护农民利益出发,相关政府部门和中国人保财险云南分公司还是按照每头能繁母猪赔偿金额依然 1,000 元,这导致大量养殖户( 主要是规模养殖户) 对生病的能繁母猪采取不治病的道德风险,导致大量能繁母猪死亡。如果按照第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但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只能“见死即赔”。另外,进口种猪市场价格远远高于当地种猪,但保险金标准却和当地种猪一样。如云南省江川县的“斯洛克种猪”大约价值10,000 元,但由于浮动费率调整运行机制不能健全,保费也是 60 元/头,保险金也和当地能繁母猪一样,只有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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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是打破我国城乡二元结构,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途径。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城镇化的重要内容,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是推动我国社会全面均衡发展的重要途径。农业转移人口是我国城镇新增人口的主要来源。住房问题是农业转移人口转移到城镇定居面临的众多重要而现实的重大问题之一,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城镇住房价格偏高、住房价格快速上涨趋势仍未彻底扭转、农业转移人口收入整体偏低、农业转移人口个人储蓄和家庭财产偏少等大背景下,要妥善解决新增人口的住房问题,预防其对推进城镇化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采取积极措施,解决新增城镇人口、特别是农村转移人口在城镇化过程中的住房问题,为我国稳妥推进城镇化,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全面实现小康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经过多个阶段,城镇人口稳步增加,城镇化水平稳步提升。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1年末,我国内地城镇人口比重达到51.27%,首次超过50%。2013年末,我国城镇人口比重达到53.73%,比2012年提高1.16%。我国成为近30年来世界上城镇化速度最快的国家。
根据联合国《2014年世界城镇化展望报告》,2014年全球54%的人口居住在城市。其中2014年发达国家有82%的人口居住在城市,比2011年的78%提高四个百分点。而最不发达国家2014年仅有49.5%居住在城市,比2011年提高两个百分点。非洲和亚洲是城镇化水平最低的大陆,2014年分别仅有40%和48%的人口居住在城市。中国是世界上农村人口第二多的国家,仅次于印度。该报告预测到2050年,发达国家将有85.4%的人口居住在城市,而欠发达国家将有63.4%的人口居住在城市,全球城镇化率将提高到66.4%。该报告还预测我国将在2030年左右达到人口高峰14.53亿人,之后逐渐回落,到2050年降为13.84亿。2050年,我国的城镇化率为75.8%,将有10.50亿人口居住在城市,仍有3.35亿人口居住在农村。
国家统计局数据表明,2012年末,全国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即人户分离人口)2.79亿人,比上年末增加789万人;其中流动人口为2.36亿人,比上年末增加669万人。国家统计局前副局长贺铿和现任总经济师姚景源都表示,按户籍人口计算,2011年我国的城镇化率仅为35%左右,远低于世界47%的平均水平,更低于发达国家70%-80%的水平。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以2010年11月1日0时为标准,全国非农业户口人口为384339361,仅占全国的29.14。我国城镇化的过程将是已经在城镇工作的农民工和尚在农村的农民进入城镇,定居城镇,成为城镇居民的过程。根据联合国《2014年世界城市化展望报告》,2011年至2030年间,我国城镇人口将增加3.29亿,2030年至2050年间,我国城镇人口将增加5100万。我国城镇人口的增加主要来自农村人口的转移,并且城镇人口的增加主要集中于2010-2030这一阶段,其中2010-2015和2016-2020年间城镇人口各增加约1亿人,2020-2025年期间增加约7000万,2025-2030年期间增加约5000万,之后逐步放缓。
这些数据表面,当前我国城镇化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还有较大差距,但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镇化速度将处于世界前列,每年将有数千万农村人口转移到城镇。大规模的人口向城镇转移给城市带来大量劳动力,也给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城镇管理水平、城镇承载能力都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制度与政策研究”课题组根据我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和《中国统计年鉴》房地产相关数据测算得,到2010年,全国积累住房存量179亿平方米,2.2亿套的住房,按2010年常住人口的家庭户来算,户均1.02套;2012年全国城镇家庭户的住房套数为2.31亿套,户均0.98套;“十二五”末全国城镇家庭户的住房套数是275683997套,户均套数为1.08套/户。从结构上看,一线城市存在缺房问题,部分三四线城市甚至省会城市存在产能过剩问题。
2006年8月,国家统计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城市农民工生活质量状况的调查,调查范围为全国各级城市(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和县级市)中固定岗位就业的农民工和灵活就业的农民工。调查对象是年龄在16~65周岁的跨地区外出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包括被企业(单位)招用的在固定岗位就业的农民工和社区街道上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灵活就业农民工。本次共调查各类农民工29245人,年龄分布为16~25岁区间的为8954人,25~35岁区间的为10553人,35~45岁区间的为7516人,45岁以上的为2402人。调查数据表明,有29.19%的农民工居住在集体宿舍里,有20.14%的人居住在缺乏厨卫设施的房间里,有7.88%的居住在工作地点,6.45%的人居住在临时搭建的工棚里,还有12.54%的农民工在城里没有住所,只能往返于城郊之间,或回农家居住。
国内部分部门和学者也开展了调查。2011年,河南地方经济社会调查队课题组就新生代农民工城镇化问题开展了调查。对457名新生代农民工的调查显示,受访者中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有83人,1001~1500元的有130人,1501~2000元的有118人,2001~2500元的有70人,2500元以上的有56人,分别占调查总人数的18.2%、28.4%、25.8%、15.3%和12.3%。受访者中有127人在城市购买有住房,136人居住的是单位提供的住房,194人自己租房,分别占受访对象的27.7%、29.8%和42.5%。人均住房面积在5m2以下的有100人,5~10m2的有118人,10~15m2的有63人,15~20m2的有58人,20m2以上的有118人,分别占受访对象的21.9%、25.8%、13.8%、12.7%和25.8%。
数据表明,我国城镇常住人口户均拥有1套房左右。根据很多城市常住人口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农民工、外地务工人员的现状,可以进一步推测具有本地城镇户籍的城镇常住人口户均拥有1套以上的住房。随着近年廉租房、经适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分配,城镇户籍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也逐步得到解决。基本可以认为,当前我国具有本地城镇户籍的城市常住人口的住房问题基本已经得到解决。而与此相对的是,转移到城镇居住的农村居民拥有自有住房的家庭较少,租住带有厨房和卫生间的独立套房屋的比例也不高,多数仍然与他人合租,或者住在不具备独立厨房或卫生间的房屋,人均居住面积较小、居住条件较差。
我国城镇化不断加快,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有大量农村人口转移到城镇,在城镇居住和生活,产生巨大的住房需求。我国房地产在过去十多年间增长迅速,价格远超出普通居民承受能力,新进入城镇的农村居民住房面临巨大的困难。
第一,农村居民收入低。大量农村人口和农民工的收入较低,普遍低于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数据显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纯收入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小的多。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分别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纯收入的3.2倍、3.1倍和3.1倍。与此同时,农村居民家庭的居住支出占人均年纯收入的比重上升,与城镇居民在居住支出上的差距逐渐缩小。
第二,农村居民家庭财富普遍较少。我国多数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农业生产收入较少,与此同时,农村居民在教育、医疗等领域的支出负担较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时有发生,家庭储蓄较少。另一方面,受过农村土地位置偏僻、经营流转制度限制等因素制约,农村土地、宅基地等农民主要财长价值不高,随着大量农村人口移居城镇,这些财产价值进一步下降,土地经营权流转等财产收益比较有限。
第三,城镇住房价格涨幅过快,价格高。2003年以来,全国住房价格大幅快速上涨的影响,房间收入比快速提高,农民收入增速不及住房价格增速,绝对差距不断拉大,购房压力加大。朱仁友等分析了2002年至2010年间西部地区12个省区市的房价收入比,分析表明西部地区房价收入比整体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但空间非均衡性突出、区域差异明显,特别是部分省会城市房价收入比相对偏高。戴静采用按不同收入水平的房价收入比加权平均的计算方法,得出2009年北京市城镇居民的房价收入比。计算表明,对低收入户20%而言,房价收入比最高为28.1,高收入户20%的房价收入比也高达8.2,全是平均为13.3。同时,我国住房租赁价格涨幅也较快,房屋租赁支出占收入的比重偏大。链家地产研究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2年,北京房租绝对水平涨幅分别为18%、15%和14%。据估算,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部分城区房租与收入比高达40%,而南京等二线城市局部地区的房租收入比也已高达30%以上。
综上,移居城镇的农村人口是我国城镇化过程中对住房需求最大的群体。然而,由于农村居民家庭储蓄少,家庭财产价值较低,移居城镇后,通常缺乏足够的资金在较短的时期内购置自有住房或者租赁具备独立厨房和卫生间的房屋。
我国城镇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将有大量农业人口进入城镇定居。而这个群体目前缺乏足够的资金购置或租住设施较为齐备的房屋,住房问题是其在城镇安居乐业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解决好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问题,改善农业转移人口的居住条件,平稳推进我国城镇化进程,防范拉丁美洲等地区在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贫民窟、贫民阶层固化等问题,是摆在我国各级政府面前的一项艰巨的任务。为此,各级政府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做好顶层制度设计,促进区域全面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户籍制度及依附于户籍制度的城镇保障体系,提高教育、医疗、卫生等优质资源的均衡分布;为中小型城镇发展设置优惠条件,促进中小城镇发展,加强中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中小城镇劳动力吸纳能力;政策向中西部地区、集中成片贫困区等相对不发达地区倾斜,加大这些地区在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投入力度,提高这些地区的竞争力;吸引劳动力就近就业,移居到原居住地附近的中小城镇,使其可以较为顺利的融入城镇。
二是加大保障房、廉租房建设力度。政府可以建设新的保障房、廉租房,也可以购买或租赁存量住房,扩大房源,解决部分农村转移人口的住房需求。为农村人口在移居城镇的最初时期提供过渡性住所,降低困难群体住房支出等经济压力,节省初期生活开支、增加储蓄,帮助其渡过暂时性困难,有利于其开展生活,为在城市长期立足奠定基础。
三是盘活存量住房。城镇原有户籍居民通常拥有多余的住房,通过税收、行政、法律法规等手段,鼓励城镇居民将多余的空置住宅在市场流通或进入出租市场。研究和探索向拥有多套住房的家庭征收房产税,向空置住房征收税费,以及强制空置一定时间以上的住房进入租赁市场。开放商
四是规范和限制房屋租赁价格。学习欧美等发达国家住房保障经验,对房屋租赁价格进行评估并制定房屋租赁指导价格,规范租赁价格,抑制租赁价格过快增长。鼓励较长的租赁期限,保护租户的权益。规范房产中介的行为,努力形成透明、统一、稳定的房屋租赁市场。
五是坚决制止强制城镇化。要防止强制农民离开农村移居城镇的错误做法,尊重农民的意愿,使其能够进得来,留得下,也能回得去。要保留农民的土地、宅基地,使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流转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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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向社会公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被认为是新医改。从表面上看,新医改政策和医院成本会计的实践没有明显的联系,不过二者之间却含有有紧密的内在联系,在新医改政策下有多方面强化医院成本会计及其管理的必要性。
首先,对效率的强调亟需强化医院成本会计。新医改政策在阐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时,将“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①列为第三条原则。其中在效率方面的具体要求是“提高医疗卫生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②。对于医院群体或特定医院而言,提高运行效率及服务质量,势必需要强化成本管理,亟需成本会计的配合推进。其次,对收入的相关调整亟需强化医院成本会计。对于特定医院而言,新医改在收入方面的主要调整和变动有两点,一是通过“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③限制药品价格,规避乱定价或售价过高等现象,达到降低收费标准这个目标,影响了医院的收入;二是通过规范“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④,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收入中的比重。再次,引入社会资本亟需强化医院成本会计。新医改规定“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⑤,与国家投入资金不同,社会资本本身的资本性质决定了其有获利的需求,势必进一步激化医院之间的竞争,倒逼各个医院重视成本管理,强化对医院成本会计的配合需求。
相对于新医改对成本会计的迫切需求,及成本会计本身的深邃内涵,医院成本会计的现状不容乐观,其具体实现存在多方面障碍。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意识方面的问题。具体而言,主要缺乏三种意识,一是缺乏经营意识,习惯于提高药品价格及国家资金投入支撑的公立医院,具体运营过程中往往强调完成国家交付的服务任务,履责意识重经营意识轻;二是缺乏成本意识,经营意识的缺乏极容易导致对降低成本提升利润本意识;三是对成本会计理念缺乏清晰地认识,成本会计实际上是一种管理会计,或者说是会计管理职能的高层次体现,但部分医院财会人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往往仅把其等同于单纯的成本核算。其次,手段方面的问题。具体而言,主要有两方面问题,一是因为医疗服务内容及涉及的成本单元等事项越来越丰富,部分医院的成本核算过于杂乱和繁琐,但没有形成科学合理而清晰的举措体系。二是相对于成本会计的深邃内涵,现有成本会计实践手段或方法单纯地偏重成本核算,而对成本会计管理之较深层次事项的实现方法和手段探索严重不足,甚至暂时性空白。再次,制度方面的问题。虽然,《医院会计制度》为医院成本核算及控制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制度依据及基础,不过僵化借鉴工业企业的色彩较重,对医院这种介于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特殊组织的特殊性考虑不足,指导价值有限。另外,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⑥,而新医改还涉及到了社会资本涉入的民营医院或私有化色彩较重的基层医疗机构,二者之间在制度方面存在断层。
第四,素质方面的问题。成本会计包含成本核算,但又高于成本核算;医院成本会计即有企业成本会计的内涵,也有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成本会计的特色,对财会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部分医院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的素质基本上没有能同时胜任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两方面工作的素质,跨越企业及非营利性组织财会工作能力及经验的也比较有限。
最后,效果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三个层面的问题,一因为成本核算方面的不到位,部分医院无法披露系统而可信的成本信息;二因为单纯进行成本核算而缺乏对成本构架地分析,提供的会计信息对成本管理等方面的决策而言参考价值有限;三因为成本会计推进过程中没有考虑优化各成本单元的组合和调整建议,没有起到优化相关决策这个最有价值的作用。
首先,修正顶层设计。在顶层涉及方面,主要是进一步修正完善《医院会计制度》,主要要点有三,一是扩大适用度,不应该仅限于公立医院,还应该顺应新医改政策允许社会资本进入的大形势,将民营医院或私有化色彩较重的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其中,在范围方面实现与新医改同构;二是根据范围的调整,调整系列会计核算科目;三是在以着重为成本核算提供指导的基础上,适当向会计管理的其他方面横向拓展,以为成本会计的全面推进提供指导。其次,更新观念意识。具体而言,需要强化两种意识,一是成本效益意识,意识到医院同样需要用心经营,自身或各设备、药品市场同样面临竞争,需要强化成本管理,打造自觉重视成本会计的意识。二是成本回避意识,意识到成本会计语境下的成本控制不是碎片化地降低微观方面特定环节的成本,而应该有战略层面的系统成本管理观念,在综合考虑各个时段未来增效可能性的基础上,强化事前而准确的成本回避意识。再次,强化多时态共进。在医院成本会计推进过程中,应该扬弃以当下时态的成本核算为主要内容的偏狭状态,应该着眼过去、当下及未来三个时态,全面而系统地进行各科室及其他层级成本单元成本效益情况的分析及考核,确保成本核算、预测和决策三个维度工作的落实,以期医院成本会计实现完全意义上的践行。第四,培养复合型人才。在培养目标方面,应该结合医院成本会计推进的具体需求,确保拥有传统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成本管理、业务管理、组织管理、医疗卫生基础知识、信息系统技能等多方面多领域的知识和技能的人才,而不能是仅能进行会计核算。对于培养方式,可以从招聘、后续教育及其他专业培训等三个方面着手。第五,重视经验积淀。对于手段方法等方面的问题,基于医院兼具企业和非盈利性事业单位两方面的性质,其成本会计比较复杂,而且成本会计在国内起步较晚,外界可资直接借鉴的经验很少,需要更多地在自身的实践的基础上不断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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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本上实行的是计划利率和固定汇率制度。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须改革现有的利率管理体制和固定汇率制度。从改革的方向上讲,将是逐步朝着利率市场化和汇率自由化的目标迈进。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我国加入WTO后宏观金融开放政策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法律救济
我国加入WTO后宏观金融开放政策问题研究
随着我国加入WTO谈判进程的加快,如何实行审慎的金融开放政策是亟待研究的问题。
伴随着贸易的全球化,中国金融业面临的全球化和国际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利率和汇率的自由化问题;其二是银行业的开放问题;其三是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与全球化进程。这三方面的问题构成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核心内容。
97年出现的亚洲金融风暴在肆虐亚洲各国,甚至影响欧美金融市场时,中国能够不受太大的影响,主要是现行体制对金融冲击起到了保护作用。
中国银行和证券市场尚未对外开放,不存在大量的非居民外汇存款和离岸信贷,再加上严格的外汇管理使中国不可能发生大规模的国际资本流出或称资本外逃。同样,人民币的不可自由兑换则有效地防止了挤兑风潮,在外汇流入流出方面没有对中央银行构成压力,使人民币不贬值问题成为可能。
承诺人民币不贬值对中国有效地抵御亚洲金融危机和维护亚洲地区的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但从长期看,亚洲金融危机给我们的启示是,当一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期,如果国外需求和投资构成本国经济的重要来源时,利率和汇率与国际资本市场隔绝或脱节,将会对本国储蓄和外汇汇价带来误导。当国内利率与国际货币市场利率存在较大差距时,套利性的借贷必然出现。同样,当汇价高估或低估时,对本国进出口和币值稳定也产生不利影响。由于固定汇率制的主要缺陷在于,它钉住一国货币,而被钉住国家的货币汇价往往因其经济与金融状况变化而变化,因此它可能使钉住国家货币汇价脱离自身的价值基础。这就要求采用固定汇率制度的国家,既要维持汇率的稳定,也要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汇率进行调整,避免固定汇率走向僵化。
中国基本上实行的是计划利率和固定汇率制度。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须改革现有的利率管理体制和固定汇率制度。
从改革的方向上讲,将是逐步朝着利率市场化和汇率自由化的目标迈进。如果没有亚洲金融风暴,这项改革的进程会快一些,现在看来需要慎重研究。既要克服因噎废食,停顿利率及汇率自由化步伐的做法;同时也要避免放开汇率过急,草率开放本国市场的倾向。因为两者都会酝酿中国的潜在金融风险,前者会使我们容易产生对人民币的高估,使通货膨胀、国际收支、对外贸易及外汇储备方面矛盾不能真实反映出来,导致国际经济的失衡;后者则容易使中国经济在缺乏充分准备的条件下,过早地融入国际货币市场体系,失去抵御金融风暴冲击的制度保障。因此,研究好利率与汇率的灵活调整机制,有步骤地放松对利率与汇率的管制,是正确应对当前经济全球化战略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发展中国家而言,金融业的全球化主要指全国金融业的开放问题。
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是金融业开放的中心内容。改革开放以来,不少外国的大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了代表处,并要求开设分支机构,开展人民币存贷款业务,尤其是中国希望加入WTO,西方国家会以中国必须允许跨国性银行在华设立分行和开放本国银行业市场作为条件。因此,从长远发展需要看,中国必须认真研究银行业的开放问题,要研究中国银行业开放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和时机;要研究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妥善处理银行业存在的金融风险;要研究允许外国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形式、业务范围和监管要求;要研究银行业市场开放后中国在国际金融组织的地位和作用,防止因市场开放过早而失去在国际货币体系中所应担当的角色,而且应从战略的高度研究中国参与国际金融体系的应对政策,这是确保中国对外开放过程中维护金融安全的重要课题。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银行业的开放首先要研究银行体系存在的金融风险问题。
中国银行体系中存在的金融风险是由两方面原因形成的。一是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委定项目、银行拿钱”的信贷计划管理体制而形成的不良贷款,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计委挤财政、财政挤银行。这种信贷风险或者说是银行的金融风险是由制度造成的,很像南韩的政府主导贷款因素。二是泡沫性风险,这是因为经济过热,如房地产热和股票热形成的泡沫经济,当资产价格下跌后,银行出现呆帐和死帐。化解银行业的金融风险应该说是增强本国银行资本实力,步入良性循环和实施银行业开放政策的前提条件。
如何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是银行开放的另一重要条件,它包括政府对银行的监管和银行自身风险控制两个方面。
我们在讨论银行监管水平时往往强调中央银行的监管水平,这是不够的。因为一个健康的金融体系依赖于每一家银行自身风险控制水平的高低。从东亚金融危机的情况看,中央银行的监管制度基本上来源于西方国家中央银行的监管模式,应该说有一套比较接近市场经济运作的监管制度与法律体系,但金融机构还是普遍出现经营管理不善、风险控制不严、不良资产增加等问题。因此,借鉴亚洲金融危机教训,既要认真研究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框架、方法与内容;同时也要研究银行经营风险问题,只有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形成良性互动、健康运行的金融体系。
证券市场从新兴市场逐步发展成为成熟市场的过程,必然伴随着本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
因为一国经济从起飞阶段到发展成熟阶段,必须将本国经济由封闭型转变为开放型经济体系,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是成熟阶段市场经济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从这层意义上讲,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必须面临的问题。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涉及本国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两者之间的发展关系。尤其在本国市场未充分发育前,要不要迈出国际化的进程,一直是存在争议的题目,也贯穿着发展证券市场的指导思想。
中国从1990年设立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建立中国的证券市场之初就迈出了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步伐,主要是进行B股市场的试点,允许外国投资者持有中国企业的股票。1993年又进行了发行H股的试点,让中国企业到香港上市,后来又扩展到美国、英国、新加坡进行第一上市或第二上市。一种观点认为把好企业都拿到外国去上市,不利于本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应以发展本国市场为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中国经济建设既要利用本国资金,也要充分利用外国资本。运用股票形式在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与发展本国市场并不矛盾。因此,在证券市场国际化战略上存在如何处理好本国市场(HomeMarket)与海外市场(OverseasMarket)的关系问题。
按开放的自由化程度不同,证券市场国际化可分为直接国际化和间接国际化。
直接国际化是允许外国证券机构和投资者可能直接参与中国证券市场的股票买卖,货币也允许完全地自由兑换,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设立与经营和本国机构没有差别,市场完全放开。间接国际化则是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原则上分开,允许国内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发行股票,采用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有条件地允许外币兑换,保证资本收益(Capitalgain)和红利的汇出。亚洲金融危机反映出当一国资本市场未充分发育成熟前,该国缺乏完全开放证券市场的基础,国际资本的大进大出对本国资本市场会产生毁灭性的影响。我们必须借鉴这些经验,研究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步骤、方式和条件。
亚洲金融危机的另一启示是如何有效地监管国际资本流动。
当一国实施了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后,对于外汇资本的流动基本上采用完全自由化的政策,国际资本的流入与流出会超出本国经济的承受能力,容易影响资本市场的大幅波动。因此,研究好资本市场开放条件下的监管制度和框架,应成为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要研究国际资本流动的市场引导机制,以风险管理和审慎监管为核心,建立监测国际资本流动的金融安全防御体系,以应付系统性问题。二是要研究衍生工具市场与股票市场的关系。当本国资本市场国际化后,外国证券机构往往会在新兴市场中失去金融期货与期权市场的发展,使国际资本的杠杆力度加大,同样也会造成风险加大。三是要发展本国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的控制力,原则上要以我为主。否则,证券市场国际化会使资本流向外国金融机构之手,构成对本国市场的操纵和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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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将用于非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育的进口仪器、设备的用途向税务机关作虚假申报,待享受到免税待遇后,即改变其用途,这样就会使国家税款白白流失。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税收优惠在整个税款征收中的占比很少,但它却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税务机关通过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应当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得以具体兑现,从而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经济的发展。然而,有些纳税人受利益驱动,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编造不实鉴定,办假外资企业和虚假的申报骗取税务机关的减免税优惠,导致国家税款严重流失。为了加强征收管理,维护税收秩序,堵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的税收漏洞,笔者本着税务机关便于征收管理和维护,税收优惠政策准确执行的原则,分析在实际征管中导致税款流失的根本原因,就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对策,以期达到规范税收优惠的目的。
1、个体工商业户的销售收入难于确定。
个体工商业户建帐建制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虽建帐但大多虚假不实,帐证不全更是随处可见。不建帐或者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由于个体经营者普遍知识水平较低,根本不懂财务制度,许多个体户经营收支与家庭的其他费用混为一体,致使无法记帐。二是为了降低进货价格,个体户在进货时,如向供货方索要发票,供货方就会抬高货物的出售单价,故一般不要原始发票,这样在客观上造成原始凭证缺乏,因此进货登记簿和凭证粘贴簿等也就形同虚设了。帐证不全的直接后果,导致了申报数据的不准确。税务机关只能以保本法或以其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销售收入,而推算出来的销售收入与实际的销售收入必然存在差异,从而导致有些销售收入超过起征点的个体户免征了增值税,而低于起征点的却征收了增值税,从而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公正性。
2、农业产品出售者的身份难于确定。
农业生产者到外县(市)销售其自产的农产品,一般由所在地税务机关为其开具《自产自销证明》,由销售地税务机关查验后、免征增值税;但农业生产者在本县(市)销售其自产的农产品,因出售者数量众多,且流动性强,一般不会持《自产自销证明》,致使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对出售者的身份无法辨认,从而使一些临时商贩或无证经营农产品的个体户无形中享受了免税的待遇,逃避了应缴的增值税。
3、进口仪器、设备的用途难于在确定。
纳税人将用于非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育的进口仪器、设备的用途向税务机关作虚假申报,待享受到免税待遇后,即改变其用途,这样就会使国家税款白白流失。
4、外商投资企业的真假难于确定。
在所有税收优惠中,要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最多,有著名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二免三减半”;有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及沿海经济开放区的优惠税率;还有先进技术企业、“双密”型企业的减半征收;以及购进国产设备的所得税抵免和再投资退税等等,如何用足用好这些优惠政策,更好地促进外向型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是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关键所在。
现阶段外商投资企业如雨后春笋,就我市而言,平均每年就以25.8%递增,在日常的征收管理中,我们发现一些规模较大,销售较多的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都摇身一变,变成了独资或合资的企业,然后堂而皇之地去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而享受完“二免三减半”之后,企业的销售就会明显减少,甚至会出现零销售,从此或变成一个空壳企业,或变为另一个外资企业的附属关联企业,待经营期满10年,即申请注销关闭大吉,而一个由同一法定代表人管理的新外资企业又会出现,接着便会继续去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了。
5、福利企业的企业性质难于确定。
原有一些属国有、集体性质或乡镇办、村办的福利企业,通过改制成了股份制企业,名称上虽然是股份制,而实际上已为一人或数个股东所控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个体、私营企业,如果只按企业营业执照上标明的“企业性质”来核对其性质而忽略了其实际性,那么,税收优惠的范围就会在疏忽中扩大。
另外要注意假报“四残”人员名单的情况,有些企业的“四残”人员占比根本达不到标准,而以虚假申报的方式来骗取税收优惠照顾。
6、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用料掺比签定的真假无法确定。
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企业有有权机关批准,其生产的产品.通过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废旧资源的用料掺比达到规定标准,并发给鉴定证书。然而,税务机关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有的产品根本达不到规定的比例,但因其有有权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仍给予办理了税收优惠。
1、规范个体工商户的建帐建制。
欲使个体工商户建真帐、建规范帐,必须从源头开始控管。首先,对个体户的各类进货渠道进行调查,对供货单位进行严格监控,使逐笔开票制度得以贯彻落实,以确保个体工商户在进货时取得正式发票。其次,增强发票管理的力度,加大对个体户巡查,对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和未按规定取得进货发票的,要严格按照《全国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再次要树立服务意识,主动地为纳税人进行财务培训,加强税法宣传的力度,并对其建帐的质量实施跟踪管理,对未按规定建立帐簿或不按规定如实记帐的,税务机关应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然后再通过纳税人如实记载的销售与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相比较,使确实未满起征点的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使超过起征点的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简化本地农业生产者出售自产农产品的自产自销手续。
要判断农产品的出售者是否是农业生产者,或者其出售的货物是否是自产的,税务机关一般都以出售者是否持自产自销证作为唯一依据。农民在本县(市)出售自产货物要到税务机关办理自产自销证,的确为农民带来许多不便,税务机关的工作量也会增加。因此,税务机关应本着有利于管理和提高管理效率的原则,简化自产自销办理手续:凡持有出售人所在地村委会证明的,应视其为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对单位时间内出售数量大、金额多或者与农产品产出数量明显不符的,要加大检查力度,对弄虚作假的,应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补交税款、滞纳金并处于罚款;对农民到外县市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凭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方可予以免征增值税,税务机关还可以借助协税护税网络,对管辖区内的农产品贩运户进行统计,跟踪检查其纳税情况,勿使因征管上疏忽而导致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时应纳税款的流失。
3、强化对进口仪器、设备的申报管理及后续调查。
纳税人进口的仪器、设备,如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等用途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申报应注明进口仪器和设备的名称,价格、用途及其资金来源,申报单位和负责人。税务机关将其申报的资料列入征管资料档案备查,税务机关对上述单位每季或每半年进行一次实地调查,核对其用途是否与申报一致,看是否改变用途移作了他用或者已将其转卖。如是,则应补征其已减免的增值税税款。
4、加强对假外资企业的检查力度。
一是要严格把好新办外资企业关。对新办的外资企业,除核对其所应有的证件、执照外,还要核对其外方投资者的真实性。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网上查询来核实外方投资者的身份,对核查不实的,应按内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二是对已过“二免三减半”的企业,要仔细分析比较其销售额的变化,如发现销售额突然减少,甚至出现零销售现象的,或者享受税收优惠后即成为空壳企业的,要查明原委,特别是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外资企业拥有同一个法定代表人,要严格检查,看是否有关联企业间转移销售收入或利润而钻税收优惠的空子进行避税的现象;
三是对生产经营期刚满十年即申请注销的企业要进行跟踪调查,慎重清算,一旦发现是假外资企业,应追回减免税款,并严格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罚,以杜绝税款的流失。
5、全面审核民政福利企业的各项标准。
税务机关应当对正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的企业性质进行一次实质性的调查,发现其性质已转为个人或私营性质的,应立即停止各项税收优惠;对民政福利企业的在册“四残”职工,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列入管理责任区的巡查内容之一,发现弄虚作假,虚报滥填的应立即取消其税收优惠的资格。
6、对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进行定点专门检测。在充分相信有权部门检测结果的基础上,抽取一部分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进行定点专门检测,对明显不满比例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给予税收优惠的照顾。
综上所述,贯彻落实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基本要求,杜绝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是税务机关加强征管的必要举措。税收优惠中的“搭错车”现象,能导致税款的大量流失,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研究探讨这一重大课题,可有效地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堵塞征管漏洞,消灭征管上的盲区和死角。因此,各地税务机关应将其作为当务之急,并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假外资企业的存在,对所得税的正常征收有着严重的威胁,故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问题上尽早研究制定统一的办法,以便基层税务机关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准确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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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建筑业项目法人体制不健全,建设项目法人对项目及资金的筹划、建设实施、生产经营的责任和投资风险责任并未得到完全落实,对建设项目法人行为缺乏必要的约束。特别是政府工程“投资、建设、监管、使用”一体化,政府的市场行为几乎不受任何制约,致使一些地方政府在资金不落实或存在大量资金缺口的情况下,依仗权力进行项目建设导致拖欠款。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财政政策论文:浅议目前建筑市场工程款拖欠问题。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 要:近年来我国建筑业发展迅速,成为了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是由于建筑市场发育不够成熟,信用机制不健全,使得工程款拖欠问题十分严重。建筑市场工程款的拖欠问题已成为目前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热门话题,虽然近几年,拖欠工程款问题虽已有所改善,但问题仍然严重。拖欠工程款,长期来一直困扰着建筑施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建筑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影响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对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也产生有害的影响。
关键词:拖欠工程款; 招投标; 建筑市场。
浅议目前建筑市场工程款拖欠问题
近几年,每逢春节在建筑市场都会出现一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建筑市场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已成为目前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热门话题。此问题的蔓延不仅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还导致了企业拖欠农民工资的加剧,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虽然近几年,拖欠工程款问题已有所改善,但问题仍然严重。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笔者针对当前我国建筑市场拖欠工程款的产生原因和解决措施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 1) 多年来工程款拖欠数额的增长呈现几何级数上升的趋势,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加剧,拖欠款规模逐年加大。建设领域拖欠款清收难,工程款久拖不还的现象日趋严重。
( 2) 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被拖欠现象相当普遍,其严重程度主要表现在拖欠数额十分巨大,并且呈现疾速增长的势头,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
2. 1 表面主要原因。
( 1) 是建设资金不足,以及项目资金未落实,工程预算不准确。
( 2) 工程启动后原材料涨价或原设计方案变更,造成预算追加,引发双方矛盾未决。
( 3) 是工程决算审计时间太长,有的拖延两年之久。
2. 2 深层根本原因。
2. 2. 1 建设项目资金不落实。
国家的各项规定一直强调,没有立项、资金没有落实的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可一些政府部门和房地产开发商不顾自身现有资金情况,搞项目建设与房地产开发,拖欠大量了工程款。本人长期从事建筑施工领域的工作,发现当前政府部门热衷于建设所谓“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房地产企业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扩大开发规模,在建设资金没有到位的情况下,违反国家的建设程序,进行开工建设,最终造成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的现象。
2. 2. 2 建设项目招投标体制的不完善。
根据国家规定,建设资金在 5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一律要通过招投标选择施工企业。但据笔者多年的招投标经历,在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格预审中,建设单位都私下要求施工企业垫付工程款参与投标,并把垫付工程款作为参加招投标的条件之一( 一般要求施工企业垫资到建设项目基础工程结束为止) 。如果施工企业不垫资,将不给与投标的机会。施工企业为了参加招投标,一般都答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工程款垫付,一但中标,施工企业就将承担着垫付企业自身经营资金的压力,也为以后工程款不易回收留下了后患,使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没法得到一定的保障,并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2. 2. 3 政府拖欠行为给治理拖欠问题构成主要障碍。
目前我国建筑业项目法人体制不健全,建设项目法人对项目及资金的筹划、建设实施、生产经营的责任和投资风险责任并未得到完全落实,对建设项目法人行为缺乏必要的约束。特别是政府工程“投资、建设、监管、使用”一体化,政府的市场行为几乎不受任何制约,致使一些地方政府在资金不落实或存在大量资金缺口的情况下,依仗权力进行项目建设导致拖欠款。
由于对政府工程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督和约束,加之建筑企业与政府之间没有建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无论资金是否到位,企业都要把工程当作政治任务完成,垫资也得干,结果多数建设项目都有大量的拖欠款产生。政府拖欠工程款给施工企业造成的危害绝不仅仅在于拖欠数额本身,还在于助长了建筑市场拖欠之风蔓延,增加了治理的难度,尤其使政府治理拖欠的重拳难出,重锤难下。
束缚企业经营,制约行业发展。我国建筑业属微利行业,利润率不足2%。拖欠工程款对企业的影响相当严重,不仅影响了资金的周转,而且还大大增加了贷款利息负担和负债率,甚至一些企业因资不抵债导致破产。此外,大量资金被占用,还影响了企业生产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造成企业骨干、技术人才大量流失。
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企业为转嫁拖欠工程款的风险,在工程中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给建筑产品留下了安全隐患。
影响职工生活,危及社会稳定。巨额工程款的常年拖欠导致企业资金严重紧缺,长期不能按时、足额支付职工的工资、医药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能如数如期归还职工的集资款,尤其是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日趋严重。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并因此多次引发了集体上访以至堵路、封桥、静坐等事件,一些农民工甚至用“跳楼”、“自杀”等极端方式追讨工资,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破坏诚信原则,搅乱市场秩序。拖欠工程款问题造成了广泛的连锁反应和恶性循环。一方面建筑业企业被大量拖欠工程款,另一方面建筑业企业又拖欠分包企业的工程款、材料设备供应厂商的购货款、农民工工资和国家税款、银行贷款。大量“三角债”的产生,引发了多头的债务纠纷,造成了社会信用关系的极大扭曲,同时也掩盖了因建设资金不足而盲目建设的问题,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4. 1 建设项目资金的落实。
国家的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定要遵守相关的审批、审核程序,特别是对建设项目资金的审查,严格执行先落实资金,后上项目的原则,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办理开工许可证。
对由于相关部门审查的原因,导致建设资金没有及时到位,造成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现象,也要追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相关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因建设资金的不到位,对施工企业工程款的拖欠。
4. 2 完善建设项目招投标。
建筑市场中“僧多粥少”决定了施工企业之间竞争比较激烈,建设单位往往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签订施工合同中就对工程款的回收进行了不合理的规定,导致施工企业只有被动的接受,这间接造成了施工单位在回收工程款中的困难。
国家各级建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禁止建设单位在招标中的一些不合理的做法,把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放于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交易中。同时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施工,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以及承担担保的第三方签订付款担保合同,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这样,从法律上监督了建设单位建设资金的落实到位,从而保障了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工程款拖欠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建筑各方必须遵循建筑市场规律建立长期有效的建筑市场经济机制,加快相关体系的建立,并最终形成符合其规律要求的正常建筑交易秩序,促进建筑各方进行公平、公正的发展。
在加强对建筑市场规范运作的同时,也必须对施工企业的不平等竞争行为加以规范。让所有施工企业共同遵守国家的各项规定,对一些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以予抵制,使那些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建筑方得到应有的惩罚,自动退出建设市场的竞争,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建筑市场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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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政策并不是一个很标准的用语。从字面上可以拆分为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可是实际上税收政策是财政政策的一部分,“财”和“税”并不属于一个层面的概念。财政政策包括:国民收入分配政策、财政投资政策、财政补贴政策、税收政策、国债政策等多个方面。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上海市住房保障的财税配套政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为健全住房保障体系,上海市在财政方面建立了一些支持机制,加大了财政的支持力度,还探索了一些有效的支持方式。在税收方面,从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措、运营管理和消费等环节都出台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上海市的房产税试点有助于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渠道,能提高住房资源的配置效率,还能促进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协调。
关键词:住房保障;财税政策;房产税;上海。
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实践, 涉及到政府所履行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等各项职能,需要从财政和税收等方面予以重点安排,为住房保障工作提供坚实的财政支撑和政策支持。在对住房保障体系的探索过程中,上海一直高度重视财税配套问题。不仅严格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门的政策措施,而且注重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试点。
多年来,上海一直在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努力将有限的财政资源配置到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 形成了“三个聚焦”的思路,即聚焦惠民生、聚焦调结构、聚焦促和谐。其中,加大保障性住房的财政投入就是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重要内容之一。
1. 建立财政支持机制。着眼于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上海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财政政策,建立了一些有效的财政支持机制。首先,明确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来源渠道。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以及中央划拨的专项补助资金。另外,还设立了动迁安置专项补助资金和公租房专项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是地方财政预算和土地出让收入。其次,明确保障性住房免收的全国性及地方性非税收入项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再次,探索财政支持机制的新思路。
上海计划启动实施一项新的政策,要求市与区县从区县商业性项目取得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各统筹15%,建立“上海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 用于全市保障性住房的重点项目建设。
2. 增加财政支持力度。近年来,上海不断加大财政支持住房保障建设的力度。2008 年,上海市区两级安排廉租住房补贴资金21.3 亿元。2009 年,上海廉租住房市级补贴为1 亿元,区级补贴约23 亿元,另外在政府性基金中提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10.2 亿元。2010 年,根据财政部《2010 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新增科目,上海住房保障市级支出为17.2 亿元,政府性基金中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支出为16.5 亿元。从公开的信息看,多数区县的住房保障支出在2010 年有所增长, 不仅表现在相对年初的预算上,而且体现于同比指数上。比如,黄浦区在2010年的住房保障支出为1.48 亿元,为年初预算的105.5%,相比前一年增长了8.3%;卢湾区在2010 年的住房保障支出为0.63 亿元, 为年初预算的100.7%, 相比前一年增长了18.5%。
2011 年, 上海市本级财政预算的住房保障支出为22亿元。此外,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上海市在2011 年的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廉租住房补贴资金、旧区改造资金等保障性住房支出为30 亿元,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政府性基金)中予以安排。多数区县在2011 年的财政预算中所安排的住房保障支出也都有所增长。
3. 创新财政支持方式。住房保障建设任务繁重,资金需求巨大,仅仅依靠政府财政投入,难以保证住房保障建设的可持续性。因而,上海还积极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投入的引导带动作用, 放大财政政策效能,通过采取财政贴息、政府资本金注入、税费优惠等措施,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比如,针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难题,上海探索建立一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出资, 向这些机构提供一定规模的资本金,从而使这些机构成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赁管理的主体,并引导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经济活动,也是国家凭借公共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根据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国家会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对某些税收采取相应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特定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从而起到引导、规范和调控的作用。
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支持。由于住房保障是一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从国民经济运行的角度看,也是一种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因而与税收属于同一范畴。从这种意义上说,对住房保障一些环节实行税收优惠或予以免征,可以节省征税成本,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而且,住房保障作为一种公共服务,社会意义远大于经济意义,因而应通过税收优惠或相关措施,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住房保障工作。另外,对住房保障工作给予税收配套,还体现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发展导向。
基于不同标准,可以将税收分为若干种类。比如,按照课税对象的不同,与住房保障相关的税收可以分为流转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契税)、行为税(包括印花税)、资源税(包括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再比如,按照税收的计算依据为标准进行分类,又可以分为从量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价税(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在此,为了全面描述上海围绕住房保障体系而提供的税收配套措施,拟从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措、运营管理和消费等几个方面进行分类。
1. 保障性住房房源筹措环节的税收配套。
(1)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财税[2008]24 号、财税[2010]42 号、财税[2010]88 号等中央有关部门文件的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这些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土地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余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印花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相应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 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和建造单位的印花税。
(4)契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5)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和公租房, 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 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环节的税收配套。
(1)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但是,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2)印花税。对廉租住房、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 保障性住房消费环节的税收配套。
(1)印花税。对廉租住房承租人、公租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上海市现行3%契税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其中,首次购买90 平方米及以下经济适用住房的,凭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首次购房证明,契税税率暂按1%征收。
(3)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按照法定途径获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则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4. 保障性住房税收配套的管理。
为了做好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税收配套工作,上海市的相关部门建立了一种名单管理机制。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设项目以及开发企业名单,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通过书面形式定期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提供。市地方税务局收到名单后,负责将名单转发给所属税务征收分局。各税务征收分局据以办理相关税收的减免。
2011 年1 月27 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其中上海是试点城市之一。房产税改革,不仅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也有着重大的推动意义。
1. 上海试点房产税改革的政策内容。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上海试点的征收对象为自2011 年1 月28 日起在上海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在上海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在上海新购的住房。在计税依据上,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时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上海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的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于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 倍(含2 倍)的,税率暂减为0.4%。比如,根据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上海市2010 年新建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为14 213 元/平方米。
因而,在2011 年度,如果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不高于28 426 元/平方米的,则适用0.4%的税率,否则要适用0.6%的税率。
考虑到居民的合理居住需求以及其他情况,上海的试点方案规定了若干种税收减免的情形。
(1)上海的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60 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 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 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过部分的面积,要计算征收房产税。其中,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2)上海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3)上海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4)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其在上海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5)持有上海居住证满3 年并在上海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上海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持有上海居住证但不满3 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上海居住证满3 年并在上海工作生活的, 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6)其他需要减免或免税的住房,由上海市政府决定。
上海在试点方案中明确规定,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2. 上海试点房产税改革对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意义。
房产税不仅能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改善社会收入分配结构, 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创造更加适宜的宏观环境,而且能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提高住房资源的配置效率,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营造更加有利的市场环境,更能改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结构,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
(1)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上海的试点方案已经明确,房产税收入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这对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具有直接意义。尽管从目前的试点来看,房产税收入在数额上尚不够庞大,但从制度演进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房产税必将会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渠道。
(2)提高住房资源的配置效率。房产税,既能抑制部分投机性的购房需求,又能引导部分投资者确立相对理性的购房需求,从而改善市场化商品住房的供求关系。由于市场化商品住房体系与保障性住房体系是相辅相成的,无论哪一个体系出现较剧烈的波动,都势必会影响到另外一个体系。同样,一个体系渐趋稳定,也会有助于另一个体系的平稳运行。因而,通过征收房产税,提高住房资源的配置效率,可以减少住房保障体系所承受的压力,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创造更加有利的市场环境。
(3)促进府际关系的协调。任何一项制度的有序运行都有赖于不同层级的各类主体能够实现激励相容。通过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可以优化调整既有的税制结构,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程度,改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结构,更为重要的是,房产税试点改革,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能实现激励相容,从而可以促进府际关系的协调。作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住房保障的顺利推进无法离开协调的府际关系。因而,房产税改革是一个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因素。
着眼于建立和完善分层次、多渠道、成系统的住房保障体系,上海市有关住房保障的财税配套政策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推进。
1. 优化政府财政投入,提高公共资金使用效率。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投入,这是由住房保障的公共服务属性所决定的。不过,在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的同时,要进一步优化投入结构,要更加聚焦基本公共服务,更加聚焦民生改善。比如,在不同的住房保障服务类型中,应将更多的财政投入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危房改造。另外,要逐步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使有限的财政投入能尽可能地发挥保障效应。
2. 强化税收引导力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除了政府财政投入外,还应该通过相关政策的引导,吸引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吸引社会资本的参与,既能弥补政府财政投入的不足,也能引导民间资本的合理流动,还能提升住房保障的多元化。比如,参与保障房建设运营的社会主体能获得财政补贴,或享受税收优惠或减免,或获得贷款贴息。
3. 发挥财税综合效应,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于上海等人口导入量较大的特大型城市,还需要发挥财税政策的综合效应,使各种社会主体能充分利用存量住房为众多工作关系不够稳定的流动人口提供宜居和实惠的租赁服务。
比如,合格主体能获得税收减免,或能获得低息贷款。
1. 上海市财政局局长葛爱玲。做到“三个聚焦”。 新理财(政府理财),2010,(Z1)。
2. 贺浪莎,李治国。拓宽投资渠道,解除融资难题。 经济日报,2011-05-27.
3. 庞元。 创新公租房投融资制度的探索与思考。 中国房地产,2011,(2)。
4. 谢庆奎。 中国政府的府际关系研究。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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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的问题上,我国早就提出过三农问题,“三农问题”是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过渡的必然产物。中共十六大后,一系列高层会议和政策举措已勾勒出中央新领导集体施政思路的概貌。由于新领导集体面临的问题和担负的任务与以前相比有很大不同,他们的施政思路展示出不少“新的东西”。这其中,对“三农”问题的态度极其引人关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对于我国农业问题及政策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对于我国农业问题及政策的思考全文如下:
1、农业人口在中国人口构成中仍占据大多数。
农民安居乐业的问题,农村社会的安定问题,是中国社会整体能否长治久安的根本问题。近年来,国家关注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农业投资增大,政策向农民倾斜,大部分农民增收,得到实惠,社会整体经济发展很快很好,这是成绩,非常难得。
但是,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市场化的发展,已产生一系列新的问题。农民的主业是农产品种植业。近年来随着各项农用生产资料(包括电力、能源、水资源、生态环境处理)、农民生活资料以及农业用工佣金的快速上涨,尽管农产品的价格也在快速上升;但仍难以抵消上述价格的总体上升态势。因此,大量农民流出土地,进入城市寻找货币收入,一方面造成城市中严重的就业问题;另一方面,造成一些农村中农田的荒芜化以及土地兼并问题。
由此发生一系列衍生经济和政治问题,不容忽视且亟待从理论上研究、规划,政策上解决。
2、近年来,随着农业生产向资本化、市场化的快速发展,中国农民面临着失去“两个市场”的危险:
一个是土地密集型农产品的国内市场(据媒体报道,大豆及其加工品的国内市场70%的份额已经被外国豆类产品所占有),另一个是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出口外销的境外市场(据报道,如,中国传统出口蔬菜及其加工品的港澳、日本、韩国和欧洲市场,现在正在被进入中国的外资农业企业出口品逐步替代)。
传统经济理论认为,商品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但当代世界经济中出现了重要的新现象,石油、粮食等重要国际商品的价格形成机制表明:
在现代高度金融化的全球资本市场体系中,决定商品(包括农产品)价格形成的根本因素,并不是短期的直接市场供给需求曲线(不是市场决定价格),而是国际金融资本的远期期货投资(金融资本投资决定价格)。
如果听任中国农民失去国内外“两个市场”的趋势继续发展,社会政治和经济后果会非常严重。第一,在国际农业及金融资本巨头操纵下,中国将失去内、外两个市场上的农产品定价权。
当前大豆及其加工品的市场定价权已经丧失。据有关统计资料,由于目前大豆及其加工品70%依赖进口,至少导致2000万豆农利益直接受损,还导致大豆产品定价权完全丧失,致使其价格暴涨。
据有关方面统计,豆类品价格在2007年翻了一番以上,同时带动有关饲料价格和猪肉价格成倍上涨,加速了国内通货膨胀。间接使中国消费者蒙受损失,特别是低收入阶层生活日益陷入贫困困境。
农产品销售竞争失败,势必导致小农户面临破产困境,弃房卖地,堕为流民,成为外部农业资本竞争下的牺牲品。前两年豆农已破产不少。有关报道和资料表明,目前一些地区的棉农、奶农也面临类似的危机。
3、在加入wto以后,目前中国已经是世界上对外部资本开放度和本国市场对外开放度最高的国家之一。
在农产品市场对外全面开放自由竞争的背景下,由于中国农民的作业方式和生存状态,基本仍处于传统式自营耕种的分散小农经济状态下,个体小农户对农业产品的分散自发性销售,难以对抗境外农产品的价格竞争,更难以对抗来自境外的农业投资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的生产能力。传统小农经济本身既无能力保护本国农民农产品的国内市场份额,又缺少开拓国际农产品市场空间的有组织力量;因此在国际农业竞争中陷入劣势的不利地位,乃是必然的。
个人认为,我国农业亟须探索和规划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新思路。一个根本性问题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如果听任我国农业始终处在无序化、分散经营的传统小农经济基础上,那么这种旧式小农经济是否有能力面对国际上农产品全球化生产的挑战和机遇?
在我国农业改革初期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期),当时的改革方向是通过土地承包政策,获得农副产品品种数量的增长,从而解决国民衣、食短缺和农副产品匮乏的问题。在第二阶段(90年代),随着农产品生产的市场化发展,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农业经济形态由实物经济完全转型为货币化经济。
然而,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改革和开放,农业、农产品全球化趋势不可阻挡。当前,我国农业改革必须面对加入wto后国际农产品竞争和倾销的挑战。国家应设计规划未来农业政策的长远战略目标,应当考虑如何形成中国农业经济的资本化、集约化、规模化、产销一体化面对两个市场的新型组织形态。通过国家农业政策的引导,帮助和支持中国农民保护和占有国内外市场份额,保证我国农民获得稳定、持久的农业经济收益;这也应当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根本性课题。
实际上,参考外国的农业政策经验,我们会注意到,无论日本、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包括我国台湾地区),政府对农业一直在实施有长远规划的保护性和组织化政策。其主要政策措施之一,即是通过建立资本化、市场配套的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包括组织各种农产品同业协会),向农民提供农业科技支持,实施农业资本密集化作业,提供农业产品品牌保护,提供国家农产品市场补贴和产业政策扶持。同时,日、欧、美发达国家及一些地区始终对本国本地区技术密集、资本密集、品牌密集的农业实行巨额财政补贴。
4、我国主流经济学界似乎至今还没有认识到中国农民有失去“两个市场”的破产化危险。
甚至有一种似是而非的观点占据主流地位,例如认为进口农产品就是“进口土地”,只要出口农产品(哪怕主要是外资企业在中国生产的产品)就是增加就业,甚至还有人主张将中国的粮食安全完全依赖于国际农产品市场的供应。
实际上,外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利用中国廉价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生产农产品出口,在取得自身市场份额的同时,也挤占了中国本土农民在国内市场以及海外市场的商品份额(任何市场空间都是有限的);其所带来的就业机会并不足以补偿由于市场竞争失败而破产的中国本土农户的失业数量,更无法弥补国产农副品在国际上长久失去传统市场空间所造成的远期损失。
中国农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失败,不是偶然的。一方面,自上世纪70年代未农业改革以后,国家至今缺乏农业经济有必要进一步改革,从而改变落后现状的远期规划、新政策设计和构想。另一方面,国外农产品(特别是与民生关系最密切的粮油产品)在中国畅通无阻的市场控制和倾销策略,也是发达国家开拓和整合全球农产品市场的长期战略性政策实施的结果。
如果我国的长期农业政策,依然维持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农业改革第一阶段)的水平和方向:认为中国农业可以长期或永久地置于非资本化、非有组织市场化的传统分散小农经济的基础上;并在这一着眼点上,继续强调所谓农业政策的“五十年不变”、“一百年不变”,我个人认为:这不是有政治远见的长治久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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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国债市场的交易量迅速上升,但仍存在二级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的问题。提高国债市场流动性不仅可以降低国债发行成本,而且国债作为微观金融机构进行风险和流动性管理的重要工具其流动性的提高也有利于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同时也有利于中央银行利用公开市场业务进行货币政策操作。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国债二级市场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国债市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投资主体多元化,市场流动性大大增强;期限结构趋于合理,基准收益率曲线初步形成。但是总体上看,我国国债市场尚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还存在着流动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市场分割局面严重、基准收益率曲线有待进一步完善、市场缺乏有效的避险工具等问题。本文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进一步推进国债流通市场的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市场管理 国债市场 现状 政策建议
我国政府自1981年恢复国债发行以来,国债市场建设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尤其是从1998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以来,更为市场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国债市场已经发展成为各类投资者投资国债、金融机构进行资产负债管理以及央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调控货币政策的重要场所。国债流动性有了很大的提高,发行规模日益壮大。总体来说,市场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国债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
我国国债市场经过24年的健康快速发展,国债年发行规模不断扩大,2005年共发行国债7022亿元,比1981年的49亿元增加6973亿元。国债余额到2005年底已超过3万亿元,约占当年GDP的17%。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了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
与此同时,国债发行的市场化程度也不断提高,从上世纪80年代的行政分配方式,到90年代初的承购包销方式,发展到目前全部国债通过承销团成员承销,全部记账式国债都通过招标公开发行。在招标方式上,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积极创新,综合运用了国际通用的荷兰式招标、美国式招标,创造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混合式招标,使得国债管理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
(二)投资主体多元化,债券市场流动性大大增强
为提高市场流动性和交易效率,保证银行间市场的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努力拓宽银行间市场的参与者,经过几年的努力,市场参与主体类型从原来单一的商业银行扩大到以商业银行为主体,保险公司、基金、证券公司等投资者为补充的新格局,增加了不同投资偏好的交易对手,形成交叉的市场需求,提高了市场的活跃度。
此外,人民银行还通过建立做市商制度和代理结算制度,使得市场运行架构进一步完善,有效地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促进价格发现机制的形成,对扩大银行间市场宽度、提高市场深度,促进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债期限结构趋于合理,基准收益率曲线初步形成
为了完善国债期限结构,形成我国债券市场的基准收益率曲线,财政部经过多年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过去我国国债期限集中在3-5年期,期限结构不合理,为此财政部探索发行了15年、20年期国债以及30年期国债,初步实现对超长期国债的持续发行。从2003年开始,财政部积极推行基准期限国债连续、滚动发行,通过基准期限国债发行进一步巩固国债收益率基准。同时,为解决我国国债短期端利率缺位的状况,完善基准收益率曲线,自2006年始,我国开始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采取国债余额管理方式管理国债发行活动,使得大量滚动发行短期国债成为可能,为国债短端的市场利率形成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我国债券市场基准收益率曲线的建设初见成效。
(一)市场流动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国债流通市场目前成交量规模与银行间市场建立之初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与债券托管总量相比,其换手率还是偏低。截至2005年底,银行间市场国债托管总量超过27000亿,而现券全年的交易量仅11000多亿,换手率仅41%,虽然较2004年有了显著提高,但是与国外发达市场相比仍相差很远。从债券交易情况来看,即便是交易最为活跃的跨市场中期国债都无法保证每天存在成交,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国债投资机构过于集中,且多为持有到期,从而造成国债市场流通性较差。国债由于其免税以及无信用风险等特征,受到银行的青睐。据统计,在全部国债机构投资者中,排名前三位的分别为国有控股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其总投资额超过15000亿,约占机构持有国债总量的67%。且绝大多数属于银行投资账户,以持有到期为主,从而导致了二级市场流通性低下。二是做市商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由于目前政策条件的不成熟以及部分做市商做市能力的不足,导致目前做市商制度没有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无法有效地为国债流通市场提供流动性支持。
(二)国债市场分割局面严重
目前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割裂,银行间市场在品种和存量上都占绝对的优势,但债券的流动性相对不足,价格发现功能也未能很好实现;交易所市场债券的成交价格连续性相对较好,但现在债券存量比较小,品种比较单一,大额交易经常会对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价格出现扭曲的可能性比较大,并将传导给整个债券市场,造成市场较大幅度的波动。此外,由于银行等国债主力投资机构无法跨市场交易,造成两市场间国债的交易价格出现差异,同券不同价、不同收益率的现象经常出现,两个市场存在不同的利益水平,还造成统一的市场基准利率难以形成。
(三)基准收益率曲线有待进一步完善
基准收益率曲线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定价的基础。自市场建立以来一直受到市场管理机构以及参与者的高度重视,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基准收益率曲线的建立已经初见成效,但仍不完善,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银行间市场某些机构为做交易量产生了部分的虚假交易,其严重偏离真实利率水平的交易价格,对收益率曲线的形成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二是市场的交易依然不够活跃,即使是关键年限的跨市场国债也无法保证每一个交易日均有成交;三是债券柜台市场未受到重视。近几年,作为个人投资者为主的国债柜台市场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其柜台债券做市商报价连续稳定,对基准收益率曲线的形成起到很好的作用,但是由于债券柜台市场开通网点少,债券流通品种不足,期限结构不全,使得柜台市场价格揭示作用未能很好地发挥。另外,国债个人投资者对国债流动性认识不足,多数中老年人投资国债当作储蓄产品,投资后不再抛售,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四)市场缺乏有效的避险工具
从近几年债券市场的交易情况来看,银行间债券市场经常出现单边行情,主要是目前我国银行间市场的交易主体结构比较单一,投资行为趋同,而目前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刚刚起步,衍生品市场的交易不够活跃,从已经开办的债券远期交易业务以及进行试点的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情况来看,市场成交相对于现货市场而言较为冷清。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持有大量固定利率中长期债券,一旦利率波动,市场利率上升,按照市值计算隐藏着巨额亏损,但是当商业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需要对自身的债券结构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时,往往又无法找到交易对手,避险机制难以发生作用。
(一)进一步完善做市商制度,鼓励对国债进行做市
尽管近年来国债市场的交易量逐年迅速增长,但市场的真实流动性仍然存在着的一定的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债券流通市场的流动性,需要财政部和监管机构共同商讨进一步完善做市商制度。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在发达的场外市场中,做市商制度对于增加市场流动性、形成价格发现机制、稳定市场波动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针对我国目前做市商制度现状,由国债发行单位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做市商制度,选择有真实交易行为又有一定交易量的机构承担做市商资格,明确做市商考核、融资融券、承销便利等相关问题,从而充分发挥做市商的作用,鼓励对国债进行做市。为了提高国债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可以考虑通过对国债承销团成员提供资金与债券的便利,鼓励国债承销团成员进行做市。
(二)加强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债券市场基础设施的建设,直接关系到国债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为了满足我国国债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的需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一是建立健全国债方面的法规。法制建设是维护国债市场规范运作的基础,对市场主体、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等都需要以法的形式来确认规则。如美国很早就有了国债法律,至今内容已很详尽,对国债自营商、中间商及其客户、交易商等的持仓量,国债拍卖过程和国债限额等都有详细的规定。一个严密、完善的国债法律体系对于吸引广大国内外投资者,保障国债市场健康运行有相当关键的作用。我们建议应尽快从长远角度出发,把国际惯例与中国国情结合起来起草专门国债市场法律,为国债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基础。二是推广券款对付(DVP)结算模式,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央行可以考虑为大额支付系统直接清算成员提供当日自动回购融资业务,规避特殊情况下的资金缺口,同时根据债券市场业务的发展状况逐步放宽大额支付支付系统开户条件,减少代理行多环节结算方式,促使市场成员共享一个平等的平台。
(三)打通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建立统一的国债市场
目前国债市场的分割格局不利于国债功能的进一步发挥,也是国债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阻碍。建立统一的国债市场,关键在于实现国债在两个市场的连通和自由流动,即统一两个市场的后台系统。可以考虑上市交易的国债均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统一托管和结算,交易所不再进行国债托管,银行间债券市场一对一的谈判式交易和交易所市场的集中撮合竞价交易这两种交易方式依然保留。此外,还应该允许商业银行可进入交易所市场买卖债券,在中国债券市场上形成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场外市场,沪深交易所市场为场内市场的格局,让投资者根据自己投资需要和交易偏好自主选择,而不是由某个主管部门人为分割。
(四)鼓励金融创新,推广与完善现有金融衍生工具
为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发现利率价格、分散利率风险和维护国债投资者利益.要积极稳妥地推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建立与发展。目前,商业银行因资本充足率的约束和流动性管理的需要,银行资产要多元化,大量的存差资金进入国债市场,导致供求失衡、价格扭曲。因此,应积极创造条件推出利率类衍生产品。国际经验表明,国债期货市场提供给投资者有效的风险管理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可平抑现货市场价格波动,并对市场繁荣、流动性增强有很大促进作用。而我国国债期货市场于 1995年关闭,其原因主要在于当时现货市场容量过小,非市场化的利率机制及监管不力等。近年来,随着监管能力的不断加强,债券市场容量迅速发展,各方面的形势与几年前有很大区别,选择适当时机恢复国债期货交易应列入可行性研究之内。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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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住房问题都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更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政府已经出台了一些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及政策措施,但是我国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尚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其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偏差。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是一项根本性的工作,其运行效果直接影响着住房保障政策的完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住房保障政策绩效评价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在研究住房保障政策绩效评价内涵的基础上,从3E的角度设计评价指标,构建了基于熵值赋权和综合指数评价法的综合评价模型。选取南京、无锡和扬州三个城市进行实证分析,得出政策评价结论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 住房保障;政策绩效;评价
住房货币化改革以来,住房泡沫和市场失灵程度愈发严重,越来越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无力支付商品性住房,住房问题日益突出。住房保障政策作为保障中低收入阶层居住权利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不断发展完善,各地积极参与住房保障建设目标任务的实施,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然而,住房保障的预期目标却并没有很好地实现,很多城市住房市场仍然存在很严重的市场失灵,住房市场整体价格飙升,普通居民依然无力负担商品住房。一方面是住房保障建设大张旗鼓的推进,另一方面却是分配、退出等并不完善的政策体制和依然严峻的住房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地方政府住房保障政策进行客观有效的绩效评价,从而实现政策的不断调整与反馈,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实现住房保障目标,体现政策价值[1]。
住房保障政策绩效评价就是评价主体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和程序,对住房保障政策制定、政策过程和政策结果做出评价,目的在于取得相关的信息,作为政策调整、改进的依据。本文试图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探索适宜的绩效评价方法,为住房保障政策的评价和调整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在借鉴政府绩效评价的3E原则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目标的基础上,构建包括公平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三个维度的政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1.1 公平性
公平性是指公众是否得到平等的公共服务,可测度住房保障政策是否为中低收入者提供安居的机会[2]。主要指无力负担商品房的人群均有同等的机会获得保障性住房,即被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可用覆盖度指标衡量,即住房保障政策涵盖的保障对象对应保人群的覆盖程度如何,即当地住房保障政策中规定的居民收入准入标准与理论值之间的比值。理论值的确定运用住房可支付能力的计算公式推算得出。由于租售情况的可支付能力计算方法不同,因此,把覆盖度指标分为配租型覆盖度和配售型覆盖度两个具体指标。
1.2 效率性
在政策评价领域,效率性主要指政策执行效率,由于住房保障的根本目标是弥补市场失灵,因而效率性指标可以由市场失灵的弥补效率来衡量。可测度政策调整是否具有效率。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商品房覆盖面与保障房覆盖面不能有效搭接,两者之间有夹心层的存在,因此,本文把市场失灵程度的大小界定为夹心层的人数。市场失灵修正度则指,当年度市场失灵程度较上一年的变化情况,即夹心层人数较上年一年的变化情况。包括配租型市场失灵修正度和配售型市场失修正度两个具体指标。
1.3 效果性
是指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或产生的社会影响。可测度住房保障政策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预期目标。住房保障政策可以调节收入分配、调节住房市场。因而,效果性指标可以用市场的变化情况以及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情况来衡量,具体来说包括房价收入比变化率、房价增长率与GDP增长率之比、基尼系数变化率三个指标。(表1)
本文选择南京、无锡、扬州三个城市对住房保障政策绩效进行实证分析。从三个城市住房保障政策的综合绩效评价值、各分项绩效评价值和单项绩效评价值的分析比较,得出政策实施的结论与建议。
2.1 评价指标原始值
实证分析的数据来源于:2013年各地统计公报、南京市住建委、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扬州市住房保障网站公布的信息。(表2)
2.2 权重计算
根据评价指标体系的特点,采取熵值赋权法确定评价指标权重。熵权法根据各指标的变异程度,利用信息熵计算出各指标的熵权,再通过熵权对各指标的权重进行修正,从而得到较为客观的指标权重[3]。(表3)
2.3 评价值的计算
本文采用综合指数法对住房保障政策绩效进行综合评价。综合指数评估法是根据指数分析的基本原理,在确定各指标权数后加权算指数公式,是对评价对象进行综合评价分析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A=■?姿i×Rj(x)
其中:A为指标的评价指数;
?姿i为各指标相对于总体目标的权重;
Rj为单项指标评价的标准值。
采用综合指数评价法,可以计算出单项指标评价值和综合指数评价值,见表4、表5。
3 住房保障政策绩效评价结论与对策
3.1 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三个城市的综合绩效指数中的三个分项绩效指数的贡献率各不相同。其中无锡市的综合绩效指数最高,所以分项绩效指数也较为明显,公平性绩效指数和效果性绩效指数齐头并驱,效率性绩效指数最高;扬州市的效果性绩效指数贡献值较高、公平性绩效指数次之,但是效率性绩效指数明显较低;南京市由于其综合绩效指数最低,所以分项绩效指数相对较低,但是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效率性绩效指数,而公平性绩效指数比较低。(图1)
3.2 单项绩效评价结论
单位绩效评价是通过比较三个城市各个指标的评价值,来全面认识各个指标对地方政府住房保障绩效作用的差异性,三个城市地方政府住房保障各单位指标绩效评价指数占比如图2所示。
3.3 公平性绩效评价指标的分析与对策
就三个城市的比较来看,扬州市最高、无锡次之、南京最低。无锡市配租配售保障房覆盖度均超过1,即实际配租配售线均超过了合理配租配售线,虽然无锡覆盖度指数最高,但也存在浪费资源的现象、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故无锡市应下调配租配售线;扬州市配租覆盖度较高,很接近于合理值1,但是配售覆盖度略低,故扬州市应扩大配售型保障房的覆盖对象,把更多买不起房的人纳入到住房保障政策对象体系中;南京覆盖度指数低主要是由于配售型保障房的覆盖度太低造成的,根据实证分析的测算,南京市2013年合理配售线为4823,而实际配售线为1513,存在很大的保障缺口。
3.4 效率性绩效评价指标的分析与对策
效率性绩效指数差异最为明显,其中无锡市最高、南京次之、扬州最低。无锡市住房市场比较健康,2012年、2013年的住房保障政策均把所有无法支付商品住房的人群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故无锡住房市场和保障房完美衔接,不存在夹心层,因而市场失灵的修正度最高。扬州和南京住房市场和保障房政策对象之间均存在夹心层,2013年的住房保障政策中,南京对市场失灵人群的弥补程度大于扬州市的政策,故扬州市的市场失灵修正度最低,即效率性指数最低。
3.5 效果性绩效评价指标的分析与对策
从图1中,可以看出扬州市最高、南京市略大于无锡市。在公平性与效率性绩效并不是特别明显的情况下,扬州市的效果性绩效远远高于其他两个城市。说明住房保障政策效果并不是与公平性绩效、效率性绩效特别相关,这表明政策效果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为了提高住房保障政策的效果性,应该从保障对象入手,合理设计户型、面积、安排建设地段,有针对性的开发建设,提高政策效果。
为解决住房难题、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我国各地都在积极发展建设住房保障,然而政策目标却并未很好地实现,因而对住房保障政策绩效评价的研究很有必要。本文从3E的角度设置评价指标体系,基于熵值赋权的综合评价模型计算城市住房保障政策绩效评价值,通过不同城市评价值的对比分析,发现政策绩效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为地方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绩效评价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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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房地产的价格越来越高,房地产的调控政策问题有待解决。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当前房地产调控政策问题分析相关论文,欢迎阅读!
摘 要: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房地产业有了较快发展,但与此相关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和房价持续非理性上涨成为制约我国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最大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务院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本文浅要分析当前我国房地产业调控政策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房地产政策 宏观调控 政策问题
一、调控政策主体不明确
1998年,我国政府机构进行改革,明确规定,与计划、财政、金融三大调控方式有关的原国家计委(现称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经贸委员会(现与原对外经贸部合并,称“商务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四个部门为宏观调控部门。以上四个部门是否就拥有房地产宏观调控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其它相关部门是否也拥有房地产宏观调控权,法律没有做进一步明确规定。2003年,国务院提出土地是宏观调控的手段,由此国土资源部也成为宏观调控的部门之一。房地产调控权的配置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形成的。从权力来源的角度看,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哪些国家机关享有房地产宏观调控权。
目前,我国宏观调控政策主要包括财政、金融及产业政策几大类,分别出台与十几个不同政策制定机关,中央宏观调控主体过于分散。如作为金融领域管理机关的人民银行则偏重于防范金融风险,出台的政策往往旨在防止房价过高出现泡沫或防止房价过度下跌而影响国内金融秩序。而建设部门作为房地产业的主管部门,则希望房地产业能保持一个高速发展水平。由于部门立场差别,宏观调控政策存在相互消弱的弊端,很难形成调控的合理,影响调控效果。再者,房地产调控权主体过多,控权力就过于分散,当发生情况,需要担当责任时,有可能发生各个部门相互推矮或者无人承担责任的现象,最后产生了看不见的手打败了多只看得见的手的房地产宏观调控。
二、调控政策不够全面
宏观调控政策准确性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政策内容的正确,二是政策范围的合理,三是政策手段的协调性。但是目前我国的宏观调控政策却出现以下几个问题:
(一)政策内容的不准确
宏观调控是市场失灵或缺陷时,政府运用经济等相关政策的一种干预手段,是对不能发挥正常作用的市场机制的及时有效的补充,以有助于市场正常运行。宏观调控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也不应该替代市场机制,也不能干涉企业的自主经营和管理。宏观调控应该是间接的,具有指导意义的,不能直接指挥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干预经济自由。
(二)政策范围的不合理
宏观调控的范围是一个实证性的问题,每一次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因素在每个时期都不是相同的,因此,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范围也是在不同时期是有所不同的。从1998年至今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过程中,温和调控期和严厉调控期两个阶段的调控目标都是抑制房价上涨。但是在该阶段政策实施之后,其效果并不明显。调控政策脱离了市场,政策范围划定不合理是政策失效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房地产市场供需失衡是导致我国房价持续上涨的主要原因。因此,房价问题的解决应该以“实现供需结构的相对平衡”为切入点,在着力增加住房供给数量、优化供给结构的同时也要注重加强对投资、投机需求的抑制。
(三)调控手段相对单一
房地产宏观调控手段主要可以分为三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这三种调控手段的内容和方式不同,针对的对象和任务也有所不同,如经济手段,通过调整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来影响经济行为的一种宏观管理手段。主要是通过货币、财政税收、土地等经济机制来引导房地产经济的良好运转,实现房地产总供需的动态平衡。它主要是利用经济杠杆来调节市场主体间的利益分配。行政手段,具有强烈的政府意志,是政府采取带着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措施,来调节和管理国家经济的手段。法律手段是通过规范生产经营的宏观调控,不论是制定国家计划,还是产业政策,或者实施行政干预,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这些手段在房地产宏观调控中要根据房地产市场的不同阶段、对象、以及范围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运用,这样才可以起到积极、及时、有效的效果。一般来讲,宏观调控是以经济手段为主,法律手段为保障、行政手段为辅。但是由于房地产市场与一般市场的特殊性,涉及的土地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能完全通过市场调节,需要政府的供给,因此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就趋于复杂化,用单一的政策和手段可能出现相互冲突和消弱调控效果。
三、调控政策程序不完善
权力都有无限扩张的本性,除非遇到不可逾越的障碍,否则不会停止。行政权力扩张定律认为,在行政机关任职的每一个人都必须拥有相应的权力才能完成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而他们所掌握的权力都有无限护张的可能性。房地产调控也符合这个定律。程序的本质就是要限制权力的滥用和肆意行驶,通过承认或规定相对方充分的程序性权力,将政府权力的行驶置于相对方的监控之下,这表示掌握权力的人在拥有实体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程序义务,让权利的形式达到“最大的理性”。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之前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关于规范政府调控市场行为的法律体系还处于缺失状态,因此政府在运用宏观调控手段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时缺乏统一的程序性规则和制度。
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主要是以“规定”、“通知”、“意见”、“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其政策有浓重的行政色彩,效力层级较低。这些规范性文件没有相关权力义务及法律责任的规定,缺少了强制力、权威性、稳定性和严肃性,且难以操作和执行。因此,需要建立一个严谨的调控程序,规范调控权主体的行为,增加其责任和义务,保障被调控者的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前进。
《房地产业经济发展问题和对策》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我国房价也出现“新常态”的发展态势。本文针对新常态环境下近一年的房地产业现状,指出新常态背景下房地产业经济发展存在的供需不平衡、房价级差大、投资增速较快、金融风险增加、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节能减排不到位而造成的环境污染等问题,提出了房地产业要想平稳健康发展,应坚持优化投资结构、坚持国家的宏观调控、缩小各地区间的房价差距、采取投资风险的防范策略、限制污染和保护环境等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房地产业;新常态;经济发展;对策
一.引言
新常态是“习式热词”的其中之一;“新”就是“有异于旧质”,“常态”就是固有的状态;这是一种趋势性、不可逆的发展状态,意味着中国经济已进入一个与过去三十多年高速增长期不同的新阶段[1]。新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5月考察河南的行程中第一次提及“新常态”,他指出:“中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要增强信心,从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适应新常态,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态[2-3]”。对于房地产业,步入新常态的宏观大环境是其必然趋势,在新常态下,房地产业需要面临哪些经济问题以及相关问题有何解决对策就是本文要研究的重点。
二.新常态下近一年我国房地产行业现状
中国指数研究院2016年发布了《2015年中国主要城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报》,情报中显示2015年楼市总体成交量比2014年上涨20.56%。由于国家政策的放宽,楼市已经整体平稳和回暖,热点城市的人口对住房和投资需求旺盛,并且大量的富人聚集,使得购买力更强。一线城市的楼市总成交量相比2014年上涨34%;二线城市的楼市总成交量相比2014年上涨17%;三线城市的楼市总成交量相比2014年上涨22%。一、二、三线城市的楼市总成交量均整体上涨,我国房价渡过冰封期,明显平稳回暖。根据CREI的数据显示,2015年12月份监测的主要城市累计成交面积持续上涨;环比上涨了9.3个百分点,同比上涨了8.63个百分点,全年累计总成交量和去年相比,同比增长了20.56个百分点。
从环比来看,全国有29个城市的房价均上涨;从同比看,全国有26个城市的房价均上涨。二线城市房价出现结构性下降,但影响不大。如乌鲁木齐在房管局数据中,房价同比下跌16%,主要由于中心房价较高的地段楼市成交量下降,而远郊房价较低的地段楼市成交量上升所致。三线房价较低的城市出现下降,未来楼市压力增加。我国很多三线城市,房价本身较全国房价偏低,人群的购买力相对较弱,价格下跌使楼市和投资者的压力增大,这些城市的发展潜力极其缺乏,未来市场发展压力巨大。在过去的几年里,对于房地产投资过热等问题,我国政府对房地产行业采取各项行政手段如限购、限价、限贷来干预房地产过热的情况,但均未取得显著效果。直到2015年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房价趋于平稳,政府的政策才渐渐放宽。
三.新常态下我国房地产存在的问题
(一)供需不平衡
从住房的等级来看,中低价位的住房供不应求,中高档住宅整体价格较高,使购房者望而却步。从住宅和非住宅的比例来看,个别地段商品房的空置率较高,其中写字楼和中高档住宅占整体的8%,而我国正常范围在1%-5%之间,超出了我国应有的平衡点。从我国的购房需求看,大部分人群收入水平低,经济能力不够,因此购房能力有限,我国现阶段最需要的是经济适用房和中低价位的中小户型适用房,但市场目前还是中高档商品住宅占比重大。虽然人均收入水平逐渐提高,但是贫富差距也相差悬殊,使得大多数低收入消费者在房价被投资者抬高的时候买不起房,譬如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也出现经济适用房和低档房供不应求,而高档商品房则空置的现象。
(二)房价级差较大,投资增速较快
2015年以来,我国一线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房价的平均涨幅大于15%;二线城市比如大连、重庆房价平均降幅超过8%,而天津房价的平均上涨2%,房价上涨缓慢;汕头、贵州和长春等三线城市房价均呈下降状态。城市间房价涨跌差别过大,热点城市的房价由于炒房者的炒作一直居高不下,而二三线城市的房价随国家整体的下降而下降,甚至比国家的平均值下降的还厉害,缺乏发展的空间。2015年我国对房地产业的政策放宽,在这期间房地产业完成额的年增长率逐渐升高,使投资增速有所迟缓,但是效果并不显著。同时,增速过快也会导致连锁反应:土地需求量增加、土地价格增加和配套设施的增加。
(三)房地产业的金融风险增加,管理风险的体系不完善
根据笔者对辽宁省内部分中小型房地产企业的关注和调查,发现其中大部分企业普遍缺乏对市场走向的分析预测能力的对实际风险的规避和精细化的管理,对房地产业固有的经营性风险、财务性风险、周期性风险、市场性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利率性风险和政策性风险等风险的应对能力明显缺乏。中小型房地产企业缺乏管理经验,忽视了对人才和能力的培养以及缺乏科学技术的投入,缺少新常态环境下对风险程序和风险概率的度量,并且面临实际风险时也缺少对风险进行防范和处理的切实有效的方法。
(四)节能减排不到位,环境问题突出
我国在全球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中位列第二。能源供应持续增长,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各项建设均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为此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2015年,我国政府更加专注环境问题,完善了与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严格执法,环境的改善我们有目共睹。但是,目前我国环境问题依旧很棘手,这与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直接相关。房地产业是高能耗的产业,随着它的迅速发展,导致我国环境问题日趋严重。房地产业仍然存在着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低效益等问题[4]。
四.新常态下促使房地产业平稳发展的对策
(一)对房地产业的投资结构进行切实有效的优化,保证供需的基本平衡
当前,我国房地产业颇具规模,新建房屋数量往往供过于求,由于投资过热,房价依旧上涨。现阶段急需买房的群体大部分是中低收入人群,高档房屋主要是为房地产的投资者和炒房客做准备的,而中低档房屋在房地产业中占得比重远远低于高档住宅的比重,于是出现一个奇怪却又普遍的现象,中低收入的人群买不起房而投资者拥有很多套房产。这正体现了我国房地产业结构配置的不合理,必须采取有效的优化措施,保证总供给结构和总需求结构的基本平衡。
(二)坚持国家的宏观调控,缩小各地区房价差距
房地产宏观调控是国家以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从宏观上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指导、监督、调节和控制,以实现房地产市场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基本平衡、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的整体优化的管理活动[5]。在坚持国家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时,也要积极履行控制房价和调节房价的职能。尊重现阶段我国房价的发展趋势,用科学的方法调整各地区之间的房价,熨平房地产周期大的波动,最好的做法是完善房地产开发、投资和销售等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房地产业的监管,合理调整各地区之间的房价,对热点城市和城市中心地段过高的房价实行打压,适当提升三线城市和城市郊区地段过低的房价,缩小房价间的差距,保证房地产业平稳发展。
(三)在新常态的市场环境下,采取房地产投资风险的防范策略
房地产企业可以将投资分散到不同的区域,以避免某一特定地区经济不景气对房地产企业经营带来的影响,从而降低风险。或者确定一个合理的时间间隔将房地产买卖分开也可以避免市场变化带来的损失。也可以投资种类分散,各类房地产的投资风险大小不一,收益也不尽相同,可以降低房地产企业的整体风险。对于房地产投资者来说,购买保险是极其重要的,它是迁移或减少风险的路径之一。还可以采用联合策略让很多房地产经营企业团结起来,共同投资房地产项目,利益和风险共享共担,最大程度上发挥各自的优势,减轻独自经营所要承担的风险。
(四)限制房地产业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增加对环境保护的措施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其对自然环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房地产业用于建筑生产的能源消耗占我国总能源消耗的三分之一有余,不仅如此,能源浪费、耕地锐减和绿化消失等问题依旧没有太大的改善。因此要改善环境问题,不仅需要国家的政策调控,更需要房地产企业采取更多措施来降低能耗减少排放。我国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发展的必然方向是发展绿色建筑,既能推动国民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也能降低能耗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营造出一个和谐健康绿色的房地产企业。我国绿色建筑材料行业蕴含着巨大的待开发的潜在市场,政府需要积极发掘,投入大量的科学技术,加大宣传力度以吸纳人才,积极推动绿色建材的完善和发展,填补科技上的空白,才能使其经济效益取得最大化。
五.结语
房地产业的健康平稳发展关乎我国经济发展、国计民生,房地产行业应当与时俱进,顺应我国新常态的发展趋势,大力促进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协调发展。在新常态的宏观环境下,我国房地产业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应坚持国家的宏观调控,积极稳定国内市场,努力开拓国际市场;优化我国房地产业的结构,保证供需的基本平衡;并且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决策和经营战略,完善风险管理体系,让房地产业面临的风险降到最低;同时要严厉限制污染、改善环境,不能以破坏环境作为房地产业发展的代价。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让房地产业在新常态下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习近平“新常态”表述中的“新”和“常”.中国新闻网
[2]习近平首次系统阐述“新常态”.新华网
[3]“新常态”成为治国理念的7个月之旅.亚太日报
[4]苏婷婷.我国城市房地产业相关问题及法律对策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08.
[5]李娇.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运行过程中主题行为偏差评价研究[F].重庆大学,2011.
《浅谈我国房地产现状及应对策略》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增长,房地产行业也随之发展起来,面对现在的房地产市场投资环境的日益复杂和风险加大,市场的调节机制还在某些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只有加大房地产领域改革的力度,加强调控,才能更好、更快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将从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出发,对出现的系列问题进行分析,力求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房地产 问题 策略 现状
中国房地产业近十几年来发展迅速,已经成为我国最热门的行业之一,而且在中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升。房地产业的发展不仅有效的改善了人们的居住条件,也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在各种不利的因素和环境的制约下,房地产业作为新兴的产业之一,伴随着其迅速的发展,也暴露出许多不足之处。因此,国家在其发展中进行了宏观调控和各种支持,为的是促进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进而实现良性循环发展。
一、我国房地产的现状
(1)房地产供求总量的非均衡性
房地产供求总量上的非均衡般表现为潜在实际供给大于有效供给,总需求大于有效需求,即超额供给和超额需求同时并存,也即短缺与过剩同时存在。在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大量商品房空置、潜在需求巨大与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等非均衡问题。近几年来,针对房地产市场的问题,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措旋,但效果并不明显。导致这种结果的真正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水平总体偏低的问题,也有我国居民对拥有住房所有权的传统观念,以及一些家庭和企业把住房作为保值增值工具的心理作用,更有政府参与房地产市场调节的不当行为的影响。近几年来,新的房地产项目不断开工,商品房供应持续增加。一方面,我国存在住宅供给数量过高、住宅有效需求不足而导致大量商品房空置的现状。而另一方面,由于房价过高,大多数的中、低收入家庭买不起住房,无房可住,几代同室的现象屡见不鲜,造成了大量楼盘空置的现象。目前,全国及部分地区大量的商品房积压卖不出去、空置率越来越高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2)房地产的开发投资规模呈现加大趋势
近几年来,我国房地产价格直呈现上升的态势。土地价格由于其稀缺性和市场需求的无限性的拉动作用及其土地市场投机炒作,出现虚涨。如果把全国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与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比较下,会发现投资人大量囤积购买土地,房屋空置泡沫,房地产业出现虚长趋势,房地产的投资增长速度明显的比其它固定资产的投资速度快的多,而且这虚长的趋势也越发明显。
(3)消费结构缺乏理性
在我国,大多数的消费者对房地产的发展持观望态度,他们消费心理受到炒房者和媒体舆论的影响,这种现象的出现使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越发的暴露出来。在利益的驱使下,某些非理性的因素导致房地产价格的飞涨,投机者借此机会不断的炒高房地产价格,使其真正有需求的购房者买不起房子,出现了贫富日益加大,两极分化日趋严重的现象。
二、目前我国房地产业存在的问题
(1)银行信贷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房地产金融信贷风险的不断加重,主要体现在一些开发商在购入土地时自有资金不足,为了获得预期的利益,只能从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致使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金融信贷的风险。
(2)经济环境因素
即中国经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之后,这几年的经济已经开始逐渐复苏,每次房地产市场的升温的推动力都是高速发展的经济。经济的复苏影响着人们的购房需求,从而导致房价的逐渐上涨。
(3)中、低档普通商品房有所欠缺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之后,以住房的市场化分配代替了住房的国家分配制度,导致房价上涨过快。部分地区政府为了生产总值的提高,不惜过度促成土地交易,由于利益的驱使,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更热哀于开发高利润的高档住宅和别墅,在提供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上根本没有积极性,使得本应占市场主体的保障性住房逐渐边缘化。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供给量,根本满足不了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需求,这就导致商品房成了解决居民住房的基本模式。住宅结构供给的失衡,会间接导致房价的攀升,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改变房地产现状的应对策略
(1)加强政府的参与力度
近几年房地产市场的变化使我们认识到,单靠市场机制自发调节来解决土地资源稀缺、房地产价格上涨等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由于市场机制自身的特点,若完全靠市场机制的自动调节来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相当长的周期。于是,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的政府理所当然地承担起了相应的宏观调控职能,采取定的政策和措施促使经济向最优均衡状态运行,保证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政府需要针对各地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分析和规划,严厉控制并打击故意炒地、炒房等现象的发生,更要合理利用各地域的土地资源,推出公平公正的招商开发投资政策,坚决把握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方向,制定合理有效的房地产管理办法,打击囤地、囤房的不良现象。方面,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另方面,发挥税收引导作用,鼓励企业通过自建房、合作建房等方式打破开发商对房屋供应的垄断。
(2)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企业行为
房地产市场是个复杂的经济体系,考察个区域的房地产市场是否发达,关键看房地产市场体系是否健全和完整。应当制定有效的房地产市场政策,来解决高房价与高空置率的矛盾现象,让消费者的真是需求来主导房地产市场。遵循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规律,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把握,杜绝房地产市场的房价稳定而导致房地产的流通成本和交易成本的提高,为更好地贯彻房地产发展政策培育出一个良好的房地产市场体系。
(3)政策上给予相对的扶持
不断提高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中、低档住房的供给比例,努力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居民个人集资建房的可操作性还有待进步研究,但是低收入居民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对国家政策的期望,让居民不再受开发商的盘剥。另外,还可以通过贫困居民住房求助活动、建设外来务工人员员工宿舍等多种方式,不断改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
(4)使房地产市场逐步走向成熟化
综合当前对房地产市场投资的增长速度,中国房地产的投资还处于繁荣阶段,但是,从市场表现来看房地产市场则处于不成熟到成熟的国度阶段,从当前城市居民的经济实力和居民的购买力分析,只要经济形势平稳可持续的增长,不出现严重的供不应求的现象,房价就不会大起大落。
四、结语
从当前的房地产形势分析,住房销售开始得到控制,从根本上规范房地产业领域的投资现象,我相信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将越来越完善,未来几年中国房地产供求关系将趋于均衡,房地产市场将保持平缓的发展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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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客体思想能动意识淡薄
教学过程中的客体指的是学生,虽然形势政策课程是高校的必修课,但因为其学时数少,且为非考试科目,故多数学生愿意学习的主动性较少,学生素质参差不齐现象严重。工科的学生因为专业原因,对形势政策课乃至整个高校思想政治课也不是很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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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生态学是以个体生物为研究对象,研究个体生物与环境之关系。特别是生物体对环境的适应。学生作为教学个体而存在,容易受到外界环境中各种影响因子的作用。教育工作者应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不同性格状况的学生,依据不同个体生态的特点,调节教学环境中的影响因子作用,建立新的教学方式来改善教学效果,使其满足学生的需求。在发展教学理念的同时,高校形势政策课教学中把握社会对不同专业学生就业要求这一主导因子,建立就业咨询工作室,就业网站聊天室等,并结合心理健康辅导咨询,利用限制因子定律,耐度定律,调节学生心理、情绪等影响因素,满足学生对精神方面的建设需求,帮助学生改变自己的不足,避免教育过程中出现所谓的花盆效应,帮助学生适应社会需求,提升自我的知识水平和技能,从而能够全面发展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2]。只有紧跟时代的步伐,才会使得学生接受,才会有可持续发展的方向。
2、以生态多样性理论丰富教育主体的资源建设
形势政策课程的教与学是在一个大的生态环境中进行的,教学团队是作为生态群落出现,提高教师种类的多样性,丰富生态主体的层次和结构,目的就是可以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为此必须首先提高教师的专业化水平,通过举办相应的就业专题培训班,不断提升教师的理论水平,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形势政策课程的培训工作,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参加各类校内外培训、研讨、参观、交流等活动。其次,为提升教学团队的学科背景多样性,可以从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社会学等专业选拔一批具备多重知识背景的优秀教师从事一线就业指导教学,满足不同学科多样性要求。再次,高校可以聘请社会中地方人力资源局、人才市场、优秀企业等单位部门的人力资源专家作为指导教师,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举办相关技能、知识的讲授和培训,激发学生的就业意识。
3、以族群认同理论协调教育主体和教育客体之间生态平衡
生态学中,族群认同则是指族群身份的确立,它表示族群成员对所属族群的认知和信赖。在高校就业指导教学中,通过利用生态学中的族群认同理论,使得受教育者对高校形势政策课程教学者认同,并通过知识上的更新,了解受教育者的需求来发展高校就业指导教学。受教育者和教育者只有彼此之间建立良好的互相信赖的关系,才能更好的发展高校形势政策教学[3],因此,生态学中的族群认同理论有助于受教育者和教育者之间建立最基
本的信任关系,这是发展高校就业指导教学的基础组成部分。第一,在教育之前,为使学生充分理解,先要做好准备工作,即理解和把握学生的需要,以此研究教育发展方向;第二,紧跟社会发展需求,将一些热点或者学生所关注的社会动态加入到教学内容中,吸引学生眼球,从而使得学生主动配合教学,或者通过实践与理论相结合,来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第三,增加教师和学生的合作机会,通过教师和学生的互动以及合作来完成任务,并从中获得感想或问题,通过学生的反馈,有老师帮助解决,以实现教育目的。
4、以最适度法则完善课程生态教学体系
形势政策课教学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随着自身发展,教育生态环境的各种生态因子对于教育生态的个体、群体、系统都有自己适应范围的上限和下限,在此范围内,主体和客体都能很好发展,这就是教育、教学中应该遵守的最适度原则。
第一,通过分析本科生和研究生群体在学习、生活、就业、创业方面上的需求,改变就业指导教学以前单一化,机械化的模式,针对各个群体的需求特点来精确形势政策教学的内容,以此实现教学的实效性。
第二,在教学中,为适应现在教育发展的脚步,帮助学生选择成长方向,需要对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和择业观方面上的教育。不同学历的学生,对自己所想从事的工作要求不同,针对本科生,主要的教学是要进行其思想和观念上的改变,使得他们能够接受人才市场选择工作人员的现实信息。
第三,由于高校学生在不同年级的思想上是不相同的,所以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应依照年级递增,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职业,就业方面的指导,达到形势课程内容在教师,学生之间掌握的最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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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形势与政策论文2000字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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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尤其是中国的农业发展,更是经历了一个“牺牲农业支持工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利用农业剩余剥夺了农民的劳动和财富,为工业的发展提供支持。近年来,随着工业的发展,我国开始进入了“工业反哺农业”的新的时期,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问题,从农业产业政策的各个方面来支持农业的发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探讨我国农业产业政策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农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其对经济发展也有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但是在我国农业发展的过程中还是经常会出现一些问题,被这些问题如果不进行及时的解决就会出现很多的问题,法律是一种非常有约束力的制约方式,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农业产业政策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以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农业产业;政策;问题;法律的对策
农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并不是一个优势的产业,当前我国越来越重视工业生产,但是对农业生产还不是非常的重视,我国也逐渐开始进入了一个产业调整和经济发展的新时期,农业依然在当今的经济发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所以一定要通过有效的措施来对其加以改进,其中,法律措施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
1.1 农业政策与农业立法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但是我国在农业上出现的问题却一直都存在,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的农业也面临着很大的困境,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我党越来越重视三农问题,同时也在农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加强了宏观调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减少市场经济自身的缺陷为农业经济发展带来的不良影响。尤其是在我国法律体系逐渐完善的情况下,我国的农业立法也在逐渐的完善和进步,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基本法、农业法律法令、农业法律规章、地方性的农业政策和相关的规定。
1.2 我国现行农业产业政策存在的问题
1.2.1 农业补贴政策存在的问题。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粮食的直补资金多数情况下都是知道了种植面积之后才开始发放的,这和粮食直补扩大种植面积的目的是完全相背离的,这也使得其增加粮食种植面积的作用在不断的减小和弱化,再加上投入的资金也相对较小,所以在实际的作用上也就更小,各个省和各个地区粮食直补的政策和标准也有着非常显著的差别,如果补贴的数额比较小,就无法很好的起到增加农民自身收入的作用,而有些地区在粮食种植的政策上也存在着不合理的现象,很多都是种多种少都是一样的补贴,所以对农民自身的生产积极性也有了很大的影响。
1.2.2 农业土地政策存在的问题。在土地政策的执行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农村和城市的土地制度明显存在着非常大的差异,国家一直都对城市的土地有绝对的主导权强制性的补偿措施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特征,很多倍征地的农民都存在着无法得到自己想要的土地资源的情况,农民只是得到了非常少的一部分经济补偿,因此农民正常的权益也得不到很好的保证,在政策制定和土地保障机制方面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1.2.3 农业科技教育推广培训政策存在的问题。农村的科技推广工作也存在着非常多的问题,在资金投入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大支持的力度,农业技术推广比较薄弱,20世纪的80年代是我国农业科技推广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很多农业科技人员业都是在这一时间段培养和发展的,但是人员的数量还是十分的有限,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也逐渐出现了有技术但是不能推广的情况,农民还是在依靠自身的经验来组织农业生产,所以这也使得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迟迟得不到提升。
1.2.4 农村税收政策存在问题。在我国经历了一个相对比较漫长的发展时间,我国也逐渐进行了税费改革,这也改变了以往农民必须要缴纳农业税的时代,我国的农业税收存在着滥收费的现象,这也给我国的农民造成了非常大的困扰,最近几年,这些现象在逐渐的减少,但是在征税的时候基本上都是政府垫付,这也造成了一些拖欠现象。大体上来说,我国的农业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个是中央财政税收对农业的投入不足,也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增加发展农业的资金和技术投入,一方面一些农业政策并没有充分的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差异和不同,对不同的地区使用一种政策,这样也使得其自身的实际效果得不到有效的保证。同时一些政策出台的时间相对较早,所以在当前这样一个社会,已经不能很好的满足当今时代的发展需求,因此也造成了很多方面的问题。
2.1 重新确定立法目的,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我国的新农业法立法目的是: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2 注重农业立法的及时调整、完善。随着农业的不断发展和新形势的不断变化,需要对农业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不断的调整、完善。美国的农业立法就分为“永久立法”和“临时立法”,临时立法保证根据形势的需要对永久立法进行修订,其效力在执行期内生效;但在临时立法到期后,新的法案没有获得通过或没有及时作出修改,永久性立法将自动生效。这一机制保证了美国农业法律法规根据形势的需要及时得到调整。我国的农业法律调整可以借鉴这一点,我们可根据每五年制定一次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五年调整一次,在调整的过程中,注重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在立法过程中,坚持“开门立法”,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的形式广范吸纳群众的意见,尤其是相关利益群体的意见。
2.3 加大农业执法及对违法责任的追究、监督力度。完善立法,是为了让我们经济生活中“有法可依”,但经济本身更是法制经济,更重要的是在政策、法律执行中的过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政策法律的执行效果。农业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农业执法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但是在农业执法过程中却存在着执法部门过多执法难的现象。如有些违法追究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来执行,而有些是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来执行的,执法责任由多个部门来执行,就存在着执法力被弱化的现象。建议从中央到地方成立专门的农业执法监督部门,把农业执法权统一收归到这个部门,从而有效地解决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过多互相推i}的现象。同时在执法过程中,注重公开化、透明化,坚决杜绝野蛮执法。注重对执法队伍的培训教育,建立规范的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农业税收取消以后遗留下来的税收执法问题,建议相关部门仍旧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及欠税农户的实际情况,有条件地继续进行有序地征收。
2.4 加强农业司法体系的建设,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要改善我国的农业司法状况,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加强农业司法体系的建设,各个地区基层都要建立起完备的法律服务部门,建立起和城市一样的法律援助体系;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农民的普法教育,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同时,也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支持农民发展农业合作社和相关行业协会,通过这些组织来代表农民的利益,来代表农民说话,增强农民的话语权,农民的话语权通过这种组织渠道得以表达。
农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它一直都是我国的一个基础产业,这一地位是任何其他产业都无法取代的,但是在农业产业发展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对我国的农业发展是十分不利的,所以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方法对其进行改进和处理,法律是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所以在处理中一定要重视法律措施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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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了不少以环境为代价获得经济效益的企业,给环境带来严重破坏。在某些局部地区由于高度污染,当地人们的健康受到很大损害,这种做法不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与构建和谐社会精神相违背,所以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协调进行。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政策与其存在的问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环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一个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这个国家的繁荣昌盛和长治久安。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的急剧增加使我国的生态环境产生了严重的破坏,而我国针对这些环境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政策。针对我国环境保护政策的现状进行了简要地分析,并就我国环境保护政策的主要内容提出了我国环境保护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在这些问题的基础上简单提出了一些建议。
我国自建国以来先后出现了森林生态功能大幅退化、草原退化、沙漠化加剧、水土流失严重、河流湖泊断流、生物多样性下降、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较严重的现象。针对这些现象,我国在不同时期制订了不同的环境保护政策。
我国在1973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制订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这项规定开启了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的序幕。在1983年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制订了到2000年的战略目标,并开始编制环境保护计划:控制环境和自然生态的进一步恶化,改善部分重点城市水域和农、林、牧、渔区的环境质量,建立一批城乡环境保护试点和示范工程,做好新技术的开发和储备,为后十年全面开展环境建设打好基础。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我国提出了环境保护的中长期规划,争取到2010年基本改变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的状况,完善环境管理的法规体系。
经过了几十年不懈的研究和探索,我国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以环境管理政策、环境经济政策、环境技术政策和环境产业政策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保护政策体系。
2.1 环境管理政策的主要内容
我国的环境管理政策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分别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污染者负担和强化管理环境。
为了防止对我国环境产生进一步的影响,特将环境保护纳入到我国的发展计划及社会发展之中,并出台了相关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这些都体现了我国在环境管理政策上面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思想。
污染者负担事实上是明确了污染者的责任,即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团体和个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和抑制作用。它可以对生产能力和工艺较为落后的企业实施淘汰。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强化管理环境,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都有建设工程所在地相关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2.2 环境经济政策的主要内容
我国许多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环境经济政策的内容,如征收排污费等,它是运用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来对环境起到保护的作用。同时,为了对环境质量进行彻底的改善,国家还将环境保护与金融信贷结合到一起,制订了一系列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信贷规则,对不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项目和企业不予以贷款,对有利用环境和生态的企业和产品予以积极支持和放宽政策的照顾。
2.3 环境技术政策的主要内容
我国为环境保护专门规定了一些环境技术政策。如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和放射性污染技术的资金投入和研究。在“十五”期间,我国还先后组织了一系列的关于环境技术政策的重点攻关项目,对环保技术进行了重点的研究和探索,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了相对应的解决办法,为我国科学技术环保之路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4 环境产业政策的主要内容
自从加入到WTO后,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也随之与国际接轨,而且在产业政策方面也积极向国际标准看齐,开始将环境保护产业列入到国家优先发展产业之中,并建立了严格的环保产业标准体系,加强了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各级产业制定部门在制定计划时要把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率等要求列为重点,努力调整产业结构,适应现代化社会的发展。
3.1 公众对环保政策的参与度不够
由于我国在颁布环境保护的过程中主要是依赖政府来对环保政策和措施进行执行,并且是作为一种行政行为来实施的。很多社会公众并不了解环保政策的制定过程和实施流程,造成了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政策的参与程度不高,政府相关部门在这个过程中也没有积极地去调动社会公众的环保积极性。
3.2 环境保护政策的体制还不完善
执法不严、目标不明确、执行力不够,这些都是我国在环境保护政策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管理体制上的“多头”现象,致使环境保护政策体制管理效率的低下,且地方保护主义、贪污、挪用等现象的频发也极大地影响到了我国环境保护政策的颁布与实施。
3.3 环境保护政策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
目前来看,我国在环境保护政策方面的投入还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国政府必须要加大资金投入,开展环境保护政策的宣传与实施力度。有效开展环境保护政策的改进和落实工作。而不仅仅是依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来对环境保护进行监督,通过加大资金的投入,提升自己的主导地位,带动社会各方面做好环境保护。
3.4 环境保护政策的法律地位不足
现阶段,虽然我国制订了众多的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法律地位还不足以引起人们的重视。我国对污染企业的惩戒和规范力度不够,不能对污染者引起足够的重视,使得不能从根源上堵住污染源头。
3.5 政府对污染企业的帮扶力度不够
许多企业在产生污染后并不愿意进行环境治理,原因是进行环境治理会对他们的企业生产带来影响,如果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对污染企业给予一些政策上和技术上的帮扶,必然能够提高企业进行污染治理的积极性,这样环境保护政策就能够更加顺利地实施。
在我国的经济逐渐开始引领全球发展的同时,环境保护的发展开始对整个社会和经济产生了越来越重要的影响。我国在环境政策和环境治理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此同时,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环境保护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困难重重,这些都给未来环境保护政策的颁布与实施带来了阻碍。因此,我们应该在环境保护政策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以便使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能够更有效地实施,使我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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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国民生产总值得到了飞速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收入水平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此同时,我国居民总体收入、城乡居民之间、东中西部地区以及各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对我国的经济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涉农收入分配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多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涉农收入分配政策,目的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配合城镇化进程,加强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但任何一项政策制定目标的实现都有赖于政策的有效贯彻。现行的涉农收入分配政策种类形式多,的确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加之涉农收入分配政策本身制定的缺陷等等原因,使得政策在现实贯彻过程中突显出不少的问题,政策制定的初衷没有得到很好地实现。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国经济的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并进入到了经济的新常态。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在转型期,由高速向中低速发展,社会不同领域都面临着改革,改革环境也是阻碍重重。而农村改革发展面临的环境更加复杂、困难挑战更多。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对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要求更为紧迫,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矛盾日益尖锐,经济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对农村社会管理创新提出了亟待解除的课题。中国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我们还必须清楚的认识到,“三农”问题仍然是制约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党中央对农业问题一直十分重视,在中全面部署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明确要求加大政策措施,提高支农惠农力度。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各级政府多年来都在致力于研究并出台一系列涉农收入分配政策,主要有财政支农政策、农业补贴政策、农业现代化政策等等,这些政策促进着农业现代化发展,促进着农村社会全面建设,使农民能够增产增收,提高了农民生活质量和水平。而制定的政策措施要得到实现,则依赖于政策的有效贯彻执行。但是现行的涉农收入分配政策不论是政策问题还是执行问题都存在着不少问题,农民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惠,国家扶持农业现代化发展,促进农民增产增收的初衷没有得到实现。因此,清楚的认识到涉农收入分配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对策,对促进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民增产增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改革开放前后对“三农”问题所制定的一系列收入分配政策,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都有明显的效果。但也得看到,相关政策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存在于收入分配政策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政策执行主体和政策目标群体这三个方面。
(一)涉农收入分配政策的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存在的问题
政策合理性的欠缺。涉农收入分配政策虽然大体上制定的合理,但政策本身在制定的过程中仍存在着不足。譬如涉农税收政策中,国家对许多农业生产资料(饲料、化肥等)在生产和销售环节都实行免税或者减税政策,政策的初衷是让农业生产者减少购买生产资料的成本。但在流通环节,诸多商家会把价格抬高,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真正获利,农民并没有真正得到实惠;政策可操作性的欠缺。现行的涉农收入分配政策在实际的贯彻过程中会遇到了政策执行贯彻主体和受惠群体的阻碍,政策执行起来出现了困难和问题。
(二)政策执行主体存在的问题
政策目标的实现都要依赖执行机关的执行,涉农收入分配政策也是一样。政策执行人员素质、执行部门功能都对政策贯彻执行产生影响。主要表现为:政策贯彻部门人员内部培训不足。熟练掌握政策是政策得以贯彻的前提;政策执行机制不完善。主要有政策贯彻职权配置机制不完善、政策贯彻监督机制不健全、政策贯彻评估机制不完善、政策贯彻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政策贯彻主体素质欠缺。主要表现为:工作能力欠缺、管理水平欠缺、责任意识不强;政策缺乏宣传。农民由于平均受教育程度低,往往不善于利用互联网来进行信息的获取。尽管各级机关也会对政策进行宣传,但宣传的效果不明显。
(三)政策目标群体存在的问题
政策的受惠群体的受教育程度制约政策的贯彻,农民的教育程度必定会制约他们对政策的理解、对法律的认识以及对自身利益的诉求。一些农民甚至不知道一些涉农收入分配政策的存在。农民自身利益表达能力弱,使他们缺少了基本的话语权,不能参与到相关政策的修改当中,从另一方面制约了政策的贯彻,违背了国家制定政策的初衷。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国家制定涉农收入分配政策的初衷是为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建设,提高农业产量,增加农民收入。但是由于政策存在的诸多问题,如何修复完善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对“三农”问题解决至关重要。
(一)提高涉农收入分配政策的质量
提高政策的合理性。在制定出台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时,不仅要充分论证该政策是否可以促使农业生产部门得到充足的资金和效益,让农民得到最大程度的受惠,还要具备相应的方式和方法,引导和促使政策的好处留给农业、农村和农民;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必须合理掌握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的执行弹性,尽量减少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使政策的优惠措施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二)加强政策贯彻机构的执行力
完善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贯彻机制。第一,完善政策贯彻职权配置机制。就是要规范政策贯彻机关内部的职权配置。第二,完善政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政策执行实施监督是保证达成政策制定的预期目标。第三,完善政策贯彻评估机制。第四,制定科学的培训制度。第五,完善政策贯彻责任追究机制。政策的执行者在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应明确责任,建立岗位责任制,政策贯彻的每个环节都要落实到的相关的责任人。
(三)加强政策宣传
宣传对保证政策得到贯彻执行,实现政策制定预期目标是至关重要的。鉴于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的重要目标群体之―农民远离城市、受教育程度低、获取信息的途径较少的特点。一是加强法制思想宣传;二是加大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要通过开通服务热线、网上政策咨询、在服务厅开设宣传栏和政策咨询窗口,同时免费提供政策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的涉农收入分配政策宣传,在宣传时要注意使用简明易懂的宣传用语,以保证它能被广大农民所接受。
对新出台的相关政策,要及时在网上、服务厅宣传栏进行公告,并对重要政策点进行及时解读,让新政策及时被正确理解。定期到农村举办相关政策讲习班、各种形式的座谈会、辅导班,并派发宣传手册,宣传政策;三是鉴于涉农收入分配政策涉及政策多,出台的条例多的特点,要将不同时期出台的各种法规、条例和补充规定中的涉农收入分配政策进行整理、归纳、汇编成册,使政策清晰明了、易懂,让涉农经营者,特别是农民便于操作。
(四)加大政策贯彻资源的投入力度
政策贯彻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我国地域辽阔,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出门交通不便,农民到达相应的政策办理机关很不方便,政策宣传的效果受到影响,政策执行的工作也受到制约。这些客观现实说明要想在农村顺利推行涉农收入分配相关政策,必须要投入足够的政策资源。因此,要合理利用政策资源,适当加大对一些贫困山区的政策资源投入,从而确保政策贯彻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国涉农收入分配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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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是我国政府实施住房保障,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重要政策之一,是加强对弱势群体住房福利保障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保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住房政策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住房是人们生活的根本,政府为此建立了一套住房保障体系,但在落实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从而影响了保障作用的发挥。本文就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希望通过这些措施让其真正发挥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作用。
【关键词】住房保障体系 问题 对策
一 、引言 .
自古以来,衣食住行是人们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是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基本前提,是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颗“定心丸”,这一常识性的认识决定了实现“居者有其屋”是个人和政府共同努力的目标,住房问题不能完全推向市场化,政府应负责的承担起为人民提供住房保障的重任。
房改以后,政府建立了一套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住房保障体系,主要有以下几种实现方式:一是住房公积金制度;二是面向中低收人家庭的经济适用房政策;三是面向最低收入者的廉租房政策。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从而影响了保障作用的发挥,本文就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意见,以让其真正发挥对中低收人家庭的住房保障作用。
二、住房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困难群体住房问题依然严峻,住房保障工作任重道远。目前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主要存在以下五个问题。
(一)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不够完善。
目前虽然建立了严格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经济适用房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但仍有相应的问题存在:第一,建设遭遇“软阻力”。让地方政府拿出相当数量的建设用地和资金以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意味着政府要突破以往“以地生财”模式,牺牲部分土地收益,向保障住房“输血”,对此,出现了保障性住房比例不足的现实。第二,政策缺位。近年来,随着房价的普遍上涨,商品房价格出现了大幅度的上涨,经济适用房价格通过二手房买卖也有大幅度提高,由于在经济适用房的再转让上的政策缺位,使得经济适用房成为投资性购房、炒房的工具。第三,缺乏住房普查统计数据,住房保障缺乏长期规划。目前,我国不仅缺乏城市居民收入分布的统计数据,而且还缺乏住房普查数据。因此,很难准确地把握住房困难的实际情况而做相应的举措。这些制度随着市场的发展仍然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尤其是在具体执行环节还需要加强,相关的制度配套措施还不够健全。
(二)保障性住房的结构设计不合理且覆盖面较小,经济适用房重购买轻租赁,“经济”而不“适用”。
主要的问题是存在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和高档住房的市场供应结构比例失衡,不能满足各个层次消费者的需求,尤其是不能满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保障I生住房供应量严重不足。目前作为主要的保障供应方式— 啦济适用房,是通过购买产权解决居住问题。因定位模糊,管理粗放,在不少城市发生了严重的扭曲现象,政府花了大量资金,倾斜政策的效应却未落在真正需要支持的低收入家庭。且少数地方保障I生住房项目选在离城市中心较远的地方,配套设施没能同步建设,建成后迟迟不能人住,或是入住了但生活不方便。有的保障l生住房内部空间结构不合理,影响了使用功能,出现经济适用房“经济”不“适用”的现象。
(三)配套社会机制不够健全,资金来源不通畅。
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作为政府的一项职能,支出的主要来源是公共财政的预算支出。很长一段时间,廉租房制度未建立稳定的资金渠道,财政体系迟迟未能明确地将住房保障纳入财政预算,只有少数城市建立制度性财政资金供应计划,多数城市依靠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和公房售房款的余额部分作为廉租住房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缺乏稳定的资金渠道成为廉租房制度推进的瓶颈。目前在住房保障方面除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积金制度外,其他金融和财政和税收方面系统配套的支持政策不够健全,不能够长期、有效、直接地刺激和控制住房的生产。财政、金融、税收等配套保障手段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引导和拉动更多社会资源参与的力度上还远远不够。
(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监督力度不够,保障对象资格审查不清,把关不严。
目前的监督考核还显得滞后,管理工作仍是静态管理,对申请对象的管理还不够细致。在保障对象的审核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是根据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已调查到的信息资料来审核申请对象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而一些居民采取虚报瞒报收入的手段去骗取租赁房,私开证明甚至出具假证明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中高收入者鱼目混珠,享受了不该享受的优惠政策,使有限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资源未能用在最需要的居民身上,造成保障性住房制度福利成效低下。
(五)退出机制有待完善。
由于住房保障制度的退出机制不完善,特别是以获得产权为主的保障形式,容易产生福利固化的问题。经济适用房制度没有适当的退出机制,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在收入提高后如果已不再符合资格条件,或由于家庭人口出现变化,由于缺乏相应的退出机制而无法操作。即使有退出机制的规定,如实物配租形式的廉租房,其退出机制在现实中也往往很难执行。因此,一旦享受了经济适用房,就形成了既得利益和福利固化,使得相当一部分住房保障资源未能滚动使用在最需要住房的低收入居民身上,导致保障制度成效降低。
三对策建议。
针对前面住房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住房保障工作机制。
建立专门管理机构,确保住房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成立组织协调住房保障工作的专门机构,确保住房基金等保障工作的各个环节落到实处。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投入——销售/租赁—— 再投入”滚动开发的良性循环轨道,总体上按照“先申请后建设、以需定产、短期内动态平衡、滚动开发、分步实施”的模式,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速度,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成立住房普查机构,对住房相关内容进行调查,建立数据库,为住房政策颁布提供数据信息依据。
(二)加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责任。
由于住宅是基本生活需求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因此,政府从社会保障和收入分配的角度出发必须进行干预。由于社会保障和收入分配主要是中央政府的职责,因此,住房保障首先是中央政府的责任。但是由于住宅不具有空间上的流动性,地方政府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样把住房保障作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责任,提高政府的重视力度,通过立法使住房保障的主体、责任、实施方式和住房标准等问题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制定相应的政策来抑制炒房行为的扩张。
在炒房过程中,牟利的多数是收入高的人群,房价的高涨同时还增加了低收入人群购买房子的困难,激化了购房的矛盾。政府可以通过在购买上等限制等来阻止投机分子的破坏,更好地保障低收入人群。
(四)构建与多层次家庭需求相适应的住房供给体系,加快发展经济租用房,实施经济租用房政策。
住房保障制度的实质内容是保障居住权而不是产权,即解决的是有房住的问题。这就需要确定市场上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商品住房合理的供应比例,以满足社会上不同的住房需求。具体内容包括:1.中等偏上及以上收入的家庭可以按照完全市场化的商品房供应体系中购买商品性住房;2.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的家庭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3.低收入家庭包括低保以下的困难家庭,政府可以根据规定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活着租购廉租住房;4.住房供应体系中低端的供应可以通过租用方式实现,使保障住房能够流转起来,发挥保障住房的最大效用。经济租用房又称经济性租房,是指政府持有一部分房源,并将这些房屋以一定价格出租给特定人群。这些房屋租金低于同等条件下的市场租金价格,居住条件好于廉租房,提供给不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而住房确实存在困难的人群,也就是城市的“弱势群体”。这样才能逐渐实现调控措施的专项化和动态化,形成一种可控的发展局面。通过实施有效的控制结构的措施,真正实现高端靠市场解决,中端有政府支持,低端有社会保障三位一体的住房供应体系。
(五)完善保障住房的各种配套设施,使中低收入居民不仅有房可住,而且要住得方便。 要求保障住房的选址一定要在交通相对便利,基础设施相对完善,而且经济发展有一定基础的地方。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低收人人群出行、就业问题。
(六)政府主导加大资金投入与土地供应等配套措施的力度建立稳定性保障住房的资金来源制度。既然中央财政要60%、地方财政要7O%用于民生,参照国际经验,建议将住房保障支出占GDPI% 并列入财政支出范畴。同时建立各级财政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等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用地审批、计划审批、建设管理和资金支出等方面,落实各项政策:确保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尽快完善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配套的交通、文化卫生、教育等公共设施建设;加强金融创新等。
(七)建立健全审查考核监督体系,方式和手段上层次化、多样化,分步推进、逐步到位。
房屋保障体系的建立是惠及民生的一件大事,相关地域要建立起严格的收入划分标准和资格审查制度建立社区住房保障服务平台,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等基层服务点的职能做好基础性工作;建立起住房保障信息管理平台,为需要保障的住户提供周到的信息服务;建设公开、公平、透明的监督平台,实现住房保障体系信息的公开化;完善保障性住房贷款的担保体系,完善抵押担保贷款保障制度,为困难群体解决资金难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和问责内容中。监察部门、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等要行使监督职能;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要定期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和走访,对违规行为加大处罚的力度,维护住房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八)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
这一机制的完善更有利于保障性住房的循环使用,节约社会资源,最大限度的利用好住房资源。通过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再转让制度,限制流通的范围,建立起相应的退出机制;完善被保障人的收入跟踪监测制度,设定退出的条件,提高操作的透明度,对违法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逐步建立起保障性住房的诚信体系;对主动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体系的租赁户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为其提供低息购房购房贷款,购房税费减免等。
四结语。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一个重要内容。住房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应将其作为现阶段的政策目标,并在实践中努力寻求自身的完善与发展,不断提高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从而争取早日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理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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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保障制度的含义:
保障的本质含义是救助。住房保障是政府对社会成员中无力参与市场竞争者、以及竞争中的失败者进行的居所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住房保障制度的表现:
1、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保障程度与整个社会保障理念有关,以基本保障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决定了我国的住房保障也只能是低水平的基本保障。保障的本质含义是救助,是保障 “人人有房住”,而不是保障“人人有住房”。
2、不能将“住房保障”泛化为包括中等收入群体的“住房普遍福利”,保障住房的主要形式是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政策和双限商品房政策是在特定阶段实行的住房政策,随着经济和社会背景的改变,这两种住房政策应该逐步淡出,而不应该作为住房保障的内容而长期存在。
3、住房保障应面向城镇常住人口而不仅仅是户籍人口。人力资本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为城市经济增长做出贡献的是城镇常住人口而不仅仅是户籍人口,住房保障是实现人力资本提升的必要条件,有利于城市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城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 为什么要建立住房保障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我国住房制度现状:
我国城镇住房制度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在住房保障制度中的核心作用并未得到完全发挥;供求矛盾突出;保障资金不足,土地出让收益能解“燃眉之急”,但不能从根本上形成稳定的资金渠道;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基础工作落后等。
不同阶层的住房保障制度:
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导致我国的社会结构正在经历以贫富差距不断加大为特征的转型在住房领域,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大了我国居民的住房分化,凸显了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加速了低收入阶层的边缘化趋势关注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关系着我国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住房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对低收入家庭提供满足其基本生活所需住房的一项制度安排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是对市场化住房分配机制的必要补充,也是国家社会政策与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解决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近些年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举措,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政策.我国以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住房公积金为主要构架的城镇低收入阶层的住房保障制度初步建立但是,由于实行时间较短以及我国财力所限,保障范围较窄,具体管理制度也不尽如人意,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此论文旨在对西方住房保障理论进行研究,对我国城镇低收入阶层住房保障的历史、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通过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与我国实际情况的结合,完善我国城镇低收入阶层住房保障制度的框架,并对具体政策的调整和完善提出建议. 根据研究主题和方法的需要,此论文第一部分首先阐述了低收入阶层产生的原因,重点对低收入阶层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界定,接着分析了城镇低收入阶层的住房困境及成因论文第二部分从研究住房的商品属性和社会保障属性开始,分析了住房问题的实质,回顾了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论文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城镇低收入阶层住房保障制度的现状和问题,重点研究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住房公积金政策论文第四部分通过对美国、新加坡和香港的住房保障制度的考察和分析,获得了改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有益启示最后,通过将国外经验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提出了改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以及完善和调整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建议.
住房保障标准界定
1. 我国可采用家庭可支配收入的30%作为住房可支付性判断标准
2. 公共住房建设标准应采用最低设计标准.
3. 以平均市场房租和平均市场房价作为住房补贴参考标准.
五、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政策建议 :
1、建立产权与租赁相结合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供应体系.在现阶段住房保障制度的设计上,既要考虑低收入者和最低收入者的居住需求,也要考虑中等收入及以下群体拥有产权住房的需求。
2、丰富和创新保障方式,促进租售同时发展
(1)、从需求上看,灵活运用补贴、贴息等方式,提高低收入者住房消费支付能力。
( 2)、从供给上看,探索建立与租赁型保障住房制度相适应的租赁房供应体系。
3、明确财政资金是住房保障的主要资金来源,建立稳定的住房保障资金渠道。应进一步明确中央财政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每年固定一定比例财政资金投入住房保障;同时,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对应原则,赋予地方政府与住房保障事权相应的财权,引导地方政府加强住房保障工作。
4、将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与住房保障制度相结合,探索新的住房保障开发建设模式。
5、完善住房保障立法。住房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需要有效的法律支持。
实施住房保障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的工作,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体现,因此,必须要有一个法定的专门机构来组织实施。事实上,目前大部分国家都建立了隶属于政府的住房保障专门机构,采取保本微利的经营方针,服务于特定的收入阶层。目前,我国各地从事住房保障工作的部门主要是房地产行政主管机构下设的房改办,人员少、力量弱,难以满足越来越繁重的住房保障工作需要。建议设立政策指导与具体业务相分离的双层机构:即以房改办为基础,加上廉租办的职能,转型为住房保障办,负责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在原来的廉租房管理中心或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基础上成立保障中心,统筹实施住房保障业务职能。
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意义:
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把“保障性住房”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从“重市场、轻保障”向1998年房改政策“市场、保障并重”的正确方向回归,从“重买房、轻租赁”向“租、售并举”的合理模式回归,是中国房改历程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对不同收入的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给不同收入的家庭提供不同的解决住房问题的途径。 住宅商品化以后,建立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住房公积金等内容的住房保障制度,是必需的改革配套措施。
目前,由于住房保障制度不完善,原本属于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也要由市场来解决。好比是城市交通,本来是人走人行道、车走车行道,各行其道。现在人和车都往一条道上挤,必然造成交通混乱。
中低收入者承受不了高收入者才能承受的高房价;“人车混流”形成的巨大住房需求又在刺激房价上涨。这就增加了解决房价问题的复杂性和难度。从这个意义上说,住房保障制度不完善也是房价上涨过快的原因之一。
2、完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的意义是多方面的。
首先,将会促进住房问题的有序有效解决。逐步实现住房供应层次化、住房消费梯度化、消费模式多样化,有步骤地解决全社会的住房问题,促进社会和谐。
其次,将会加快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步伐。今年1至8月份,商品住宅完成投资10161亿元,增长30.9%。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投资虽然有28.8%的较大增幅,但仅为449亿元,占商品住宅投资的4.4%,与低收入家庭的需求相差甚远。随着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这种局面将会加快扭转。
最后,将会从根本上有利于房价的稳定和平抑。通过实行“分类供应”,减轻对市场性住房需求的压力,缓解市场性住房的供求矛盾,从而稳定和平抑市场性住房的价格。住房保障制度越完善,越有利于房价稳定和平抑。这是勿庸置疑的。
3、 改革开放以来,居民收入空前增长,而且收入水平逐步拉开档次。由于收入分组的跨度较大,同一收入组内收入差距悬殊,高中低收入搭界的地方出现所谓“夹心层”,导致现行的对低收入户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和对最低收入户供应廉租住房的基本保障模式显现出局限性。因此,必须对保障政策进一步细化,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现在,廉租住房供应己从“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而中等收入与低收入搭界的“夹心层”的住房供应政策尚待完善。
当前,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房改意识逐渐淡薄,甚至以为房改已经改完了;普通商品房的房价过高,超出了中低收入者的支付能力;部分城市政府介入住房问题力度不够,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供应量严重不足;住房法制建设亟待加强,住房制度的大法《住宅法》需加快制定;住房发展与改革的行政管理力量薄弱。 解决住房问题,不能完全走市场化的道路,政府必须介入,承担起住房保障的责任。特别是要运用社会再分配的手段,缩小中低收入阶层和其他收入阶层居住水平的差距,实现住房公平,建立起市场型分配和社会保障性分配两条腿走路,买房和租房两条腿走路,新房市场和旧房市场两条腿走路的合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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