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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信息化建设是指运用信息技术提高档案工作现代化水平,重新思考档案管理的新情况、新原则与新理论,确立网络环境中档案管理与档案服务的基本框架与基本方法,实现档案信息的社会化服务。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问题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是当今互联网信息时代办公高效的一个重要体现。信息化时代的大潮,推动着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向着计算机网络技术方向迈进,迎来了办公模式划时代意义的革新。本文从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快速推进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策略三方面进行了阐述,希望能对研究该问题的人士有所帮助。
关键词: 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
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更是当今政府部门工作质量及效率提高的重要标志。这就要求工作人员重新调整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思路,确立出符合当今国情的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框架和方法,通过大家的不断努力尽快实现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信息的社会化服务。
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就是将档案实体以数字化信息的形式为社会提供服务。它的优势体现在信息处理快速、节约存储空间、调阅档案便捷以及利于保护档案原件等诸多方面,这就使得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向着全面信息化时代迈进,也意味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正在朝着各环节自动化、管理方式网络化、决策智能化和档案信息利用电子化的方向发展。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体现在很多方面。
1.可以方便档案的检索和使用
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使用者只要输入关键词,计算机上就会快速呈现出所要查询的相关资料信息,大大提高了信息检索效率。同时还可以采用电子加密技术对档案进行机密处理,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养老保险档案信息的安全性。
2.可以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科学管理
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可以使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走向开放化,使新型的信息采集、管理和服务职能取代传统的档案保管和利用职能,这不仅体现了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更提高和优化了养老社会服务。
3.可以支持养老保险决策和管理的及时正确运行
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可以加强档案信息的完整可靠程度、加速信息化管理的综合分析能力,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养老保险决策和管理的及时正确运行。
4.可以提供智能化服务,提高档案信息利用的时效性
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可以使档案信息通过远程服务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了使用的便捷性,大大缩短了档案的编著时间。要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顺利运行,就要使广大的工作人员改变传统的档案管理思想,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信息化管理意识,将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照片档案和实物档案统统纳入管理范畴,努力将复杂工作简单化,简单工作规范化。与此同时,还要加快库藏档案目录数据库建设,以满足档案信息共享、快速检索利用的需要。
1.档案管理人员对信息化工作问题认识不足
部分档案管理人员受知识水平和思想观念的制约,对于信息化管理的理解还相当片面,认为只要把档案资料输入到电脑中就是信息化管理了,认识不到档案优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导致档案管理的信息资源开发严重不足,减缓了信息化建设的进程。很多工作人员的办公思维模式还停留在传统的档案管理方法上,对于用计算机管理档案的工作模式非常陌生,甚至对该新工作模式产生不良的抵触心理,使养老保险档案的信息化管理进程受到严重阻碍。
2.档案管理信息化工作自身的不足
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过程中,无论是档案的起草、修改,还是档案的印发都是由工作人员在电脑上完成的,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数据库里,这样虽然便于复制和修改,却也使档案的原始记录性不复存在,导致电子文档是否可以作为档案、是否具有法律效益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给工作人员带来很多麻烦。
3.制度法规与规范的不足
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过程中的规范化、标准化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现在的计算机软件普遍存在机器和配件型号不一致、质量差异大、开发语言不统一等一系列问题,这就阻碍了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步伐。
4.档案信息管理人才培养的不足
当今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既熟知档案管理知识,又具备信息化技术的人才可谓是凤毛麟角,政府还没有把培养信息化档案管理人才纳入到主要的工作任务进程当中,这也是导致档案信息管理人才严重缺乏的重要原因之一。
5.当前信息技术发展的不足
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需要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保存档案,这样虽然便于复制和修改,却也给不法分子窃取和伪造档案信息提供了便利。与此同时,档案需要长期保存的性质要求计算机的软硬件寿命都非常高,需要应用的计算机质量要有保证。
1.加大对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投入
我们要想让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就必须加大对相关人力、物理和财力等方面的大力投入。比如为单位购买配置优良的用于存储养老保险人员档案的计算机等信息化设备、聘请具备计算机信息化应用能力的人才等等。这些优质的工作资源不仅能够显著的提高工作效率,还能使档案的查找、阅读和保存变得更加便利,为档案存储的区域设置加密保护,增强养老保险档案工作的保密程度。
2.完善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工作的服务方式
我们要想让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就必须采用可以开发养老保险信息资源和创新服务方式的先进技术。例如:已经在档案管理部门初步实现的计算机信息管理服务,可以设立相应的制度和标准,这样可以大大避免资源的重复开发和过度浪费;还有可以采用缩微技术服务,用这种技术来存储和保护一些珍贵的档案,可以收到非常显著的成效;也可以启用相应的公共网络服务系统,利用电话、计算机网络等公共网络为养老保险档案信息化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3.注重的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人才的培养
养老保险档案管理部门应该加大对于信息化档案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相关领导应该认真制定信息化档案管理人才的培养战略,力争达到科学、合理、高效。掌握这方面的各项内容,做好培训前的充分准备工作,然后再根据设定的培养策略对其进行培训,从而收到最好的培训效果。与此同时,可以让培训人员根据制定好的学习计划进行自学,让他们之间多沟通交流,增加对于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技术的探讨,强化这方面的知识,从而达到使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高效实施的目的。
4.建立规范标准的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机制
要想建立起规范标准化的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机制,就一定要确保档案管理网络的安全性,这就要求档案管理机制必须规范化。我们可以努力从这两方面做好:创新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机制,逐步统一各项工作标准,细化各项工作,制定各项安全措施;统一档案管理标准,这样能够保证档案资源库的正常建立,使整个档案信息网络工作保持畅通,顺利实现养老保险档案的资源共享。
5.提高技术支撑,实现养老保险档案信息化管理
养老保险档案信息管理部分可以建立完善的数据库系统,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所有相关信息输入计算机,建立养老保险档案信息库,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对这些信息资料进行快速统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方便、系统的服务;也可以建立电子档案检索系统,把能公开的信息制作成电子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制作和维护,其他单位和个人只能查阅无法更改;还可以开通养老保险档案信息中心的网站,只要输入自己的养老保险编号就可以查询到自己的养老保险缴费等情况,为人们提供方便。
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快速实现需要国家正确方针的指引以及社会和全体国民的通力配合,相信只要从加大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投入、完善档案信息化工作服务方式、重视档案管理人才培养、建立规范标准的档案管理机制、提高技术支撑这几个方面下大功夫、做足工作,就一定能够使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工作得以快速实现。
【养老保险档案管理信息化问题探究】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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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大学生的心理问题常常被老师和家长所忽视,但并不表示他们没有心理问题,事实上,优秀大学生也是心理问题高发群体。因此,对探究优秀大学生的心理问题表现、寻找解决优秀大学生心理问题的有效途径及教育策略显得尤为重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现状及应对策略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当今社会,竞争日趋激烈,人们所承受的压力也随之剧增,与此同时会产生不同的程度的心理问题。而大学生这个特殊的群体更会在这种压力下出现诸多的心理问题,所以如何引导大学生正确解决心理问题成了一个至关紧要的话题。
【关键词】大学生;心理健康;应对策略
(一)学业问题。迈入大学校门,一切都是陌生的,陌生的环境、同学、老师……如何迅速的融入环境、结交新的朋友、处理好与老师的关系、给自己重新定位,就成了每一个大一新生必须面对的难题。没有了中学时代老师的督促,没有了父母陪身边的呵护,也没有了高考前夕的紧张氛围,一切都显得那么孤单。所以直接导致许多大一新生没有学习动力,缺乏奋斗目标,整天浑噩度日,荒废大好青春。因此,就要求每一位同学面对现实,迎接挑战,用最精神的一面赢在大学的起跑线上。
(二)人际交往问题。人际交往能力是一种在活动中长期培养、形成的技能。高中时期,地域相对封闭,人际交往的圈子相对较小,交往对象简单、多为熟悉的同学等;进入大学,同学们都来自四面八方,地域的差异造成交往对象的文化背景、家庭教育方式、兴趣特长和人生价值观等的不同。现代大学生大多都是独生子女,从小受到各方面的过多关注,逐渐形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缺少集体意识、较为敏感的人格特征,他们不愿主动与人交往,却渴望获得一份纯洁的友谊,总把希望寄托于他人身上,缺乏自信,甚至有些自卑。所以在遇到人际摩擦、冲突时,因缺乏经验而显得无所适从,处理不当就有可能破坏与人的正常关系,严重时更会走向极端,造成无法弥补的错误。
(三)情绪问题。第一,自卑心理。自卑是人际交往的大敌。当听到背后有人笑或低声议论什么时,你会觉得他(她)们是在议论自己吗?自卑者往往性格内向,不喜欢与人交往,他们把自己封闭起来,觉得自己事事不如人,总觉得别人看不起自己。引起这种心理的主要原因有:过多的自我否定、消极的自我暗示、挫折的影响和心理或生理等方面的不足。第二,孤独心理。孤独者缺乏与人的交流,会有一些怪异的行为举止,经常沉默不语,兴趣爱好比较少。孤独者往往表现出萎靡不振,并产生不合群的悲哀,从而影响正常的学习、交际和生活。
(一)家庭因素。家是孩子成长的温床,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言传身教对孩子的一生有着巨大的影响,家庭德育是完善孩子人格的根本,父母的人生观、价值观直接影响着孩子世界观的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围、正确的教育态度、合理的教育方式对孩子性格的塑造、个性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父母还应保持教育理念基本一致,避免双方教育方式方法的激烈冲突。如果父母双方的教育理念、教育态度差别太大,就会让孩子无所适从,很容易养成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两面作风,极不利于孩子良好品行的培养形成。
(二)社会因素。近年来,国内外局势瞬息万变,世界格局重新形成,给我国带来了新的挑战。随之改变的是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大学生作为新世纪的主人,要能在巨变之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调整心态,面对挑战,努力把自己打造成一个身心健康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三)环境因素。环境的变化可引起心理的不适。大学之前,老师、父母对生活的干预较大,没有形成较强的独立性;进入大学,远离父母,许多事需要自己做主,但因前期没有独立生活过,缺乏基本的生存技能,所以在获得久违的自由时另一方面有患得患失,容易对新生活产生迷茫。虽然大学生渴望独立,但当真正独立生活的时候,又表现的像个小孩子,不知如何处理问题,很容易出现心理问题。大学与中学的课程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课程难度的加大、教学方式的改变,容易使许多学生产生厌学心理,从而出现心理负担。
(一)做好心理咨询和辅导。高校要面向全体大学生,做好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通过电话、网络、谈话等不同形式为大学生提供及时、有效、高质量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加强对新生、应届毕业生的心理辅导工作,帮助他们化解心理压力,克服心理障碍。心理健康问题较为严重的学生,尽快交给专业卫生机构进行治疗,治疗结束后,要不排挤、不排斥,防止心理健康问题反复。
(二)积极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活动。“高校要充分发挥学校广播、电视、校刊、校报、橱窗、板报以及校园网络的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要积极组织大学生心理健康宣传日或宣传周、心理剧场、心理沙龙、心理知识竞赛等活动,努力开办网上心理健康栏目,经常举办心理健康讲座”对于《意见》的要求,高校应着力做好,避免恶性事故的发生。
(三)主动和家人保持沟通。家是心灵的港湾。也只有在家里,人才能放下戒备,敞开心扉。所以家长或监护人在大学生心理健康工作展开中要给予大力支持,确保孩子身心健康的成长。进入大学,大多数同学远离父母,往往几个月才能见上一面。因此,家长要通过各种渠道及时了解孩子的心理变化。学校也要利用资料、个别交流或家长学校机会,指导家长了解和掌握心理健康教育的方法,使家长注重自身良好心理素质的养成,营造家庭心理健康教育的环境,以家长的理想、追求和行为影响孩子。
(四)自己主动调控 。除家庭、学校帮助协调心理健康问题,大学生还应该主动适应调解,如:倾诉、宣泄、转移等。找到适合自己的放松途径,减轻压力;积极参加校内各种社团活动;敞开心扉走出去,寻找一份属于自己的友谊;正确看待恋爱问题等。
总而言之,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是需要社会、家庭、学校等多方配合共同关注的。大学生个人也应保持良好的心态,塑造健康的人格,书写美丽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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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探究全文如下:
【摘要】近年来,随着车辆的增多,交通肇事行为发生的频率也呈上升趋势。据相关统计,我国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世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首位,对交通肇事的控制与预防刻不容缓。本文通过对交通肇事罪的探究,指出其存在的立法、司法缺陷,并试图对本罪的完善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逃逸; 逃逸致死。
我国《刑法》第 133 条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为: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国《刑法》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比较简单,要真正领会交通肇事罪及其相关问题,必须结合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 进行深入分析。
( 一) “无力赔偿”才构成犯罪是否存在刑法适用上的不公平。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交通肇事行为只有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为了方便司法实践,最高院司法解释在第二条中进一步明确了构成本罪的情形,而对于其中的第三款,亦即“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不少学者认为其违反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存在着以钱买刑、有钱免罚的嫌疑。笔者认为以上的问题是不存在的。因为第三款只是针对“财产”而言,如若财产的损害一旦被赔偿,所谓的损失也就不复存在,就不符合《刑法》第 133 条对于交通肇事罪“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规定,自然不会构成犯罪。而最高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也充分考虑了被害人的感受: 给予被害人一定的赔偿,可以宽慰被害人因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创伤。退一万步讲,即使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也不一定构成犯罪,因为《刑法》在总则中还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 二)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适用范围。
要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适用范围却是饱受学者们争议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的发生领域包括水路交通和陆路交通以及铁路和航空交通领域; 也有人认为,交通肇事罪的存在范围,是水路交通和陆路交通领域,不包括铁路和航空交通领域。高铭暄教授就持此观点。他认为刑法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领域分别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因而,在铁路和航空交通领域没有交通肇事罪适用的余地; 此外,航空、铁路在交通工具的驾驶、指挥、调度等方面,都有十分严格的管理规定,非航空、铁路人员违反有关规章制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极小,如果他们能够接触飞机、火车并且过失造成了重大事故,危害了公共安全,可以依照刑法 115 条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笔者认为,交通肇事罪的存在范围,不仅包括水路交通、陆路交通领域,还宝库铁路和航空交通领域的。首先,从词的意思上来看,“交通”一词是各种运输和邮电事业的总称; 而“运输”则是使用一定的工具和设备,把旅客或货物从一地运送到另一地的活动。在这里,“各种运输”显然是包含水路、陆路及铁路和航空的。其次,《刑法》具有普适性,不能因为某个罪名发生的概率小,就将其予以排除。最后,非航空、铁路人员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过失造成飞机、火车发生重大事故,以《刑法》115 条“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的量刑比较轻,以致罪行不相适应。
( 三) “逃逸”行为纳入本罪进行评价是否合理。
我国刑法第 133 条将交通运输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也作为本罪的评价对象,纳入到交通肇事罪之中。众所周知,刑法中几乎所有的罪名对事后逃跑隐藏等行为不予处罚,因为做错事后进行隐藏是人之常情,法律不能违背人性,因而这在法律上通常作为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而我国刑法却将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作为法律评价的对象给予惩罚,虽然这在实践中易于找到行为人,并给以被害人补偿,但是却违背了法律只能评价行为人行为时的行为的法理,是值得商榷的。
( 四) “逃逸”是作为定罪情节还是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存在质疑。
从刑法 133 条的规定看,“逃逸”是作为法定刑升格的一个情节,而在最高院司法解释中,“逃逸”是可以作为定罪情节的。对此,当出现“逃逸”这一情节时,是作为定罪情节还是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就是一个棘手的问题。若出现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二条关于交通肇事罪定罪的规定,即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情形之一的任意一个情节,同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节,“逃逸”究竟是处在何种位置呢? 如果先看“逃逸”情节,那么,很显然“逃逸”是作为定罪的情节的,不管再出现其他五中情节中的任何几种情形,其法定刑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若先看其他五中情节中的任何一种,则“逃逸”就会被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情节,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不同的量刑档次关系到行为人的命运,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为司法上的难点。
( 五)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否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对“逃逸致死”这一行为,立法者采取了实用主义的立法方式。“逃逸致死”在主观上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根据疑罪从无、疑罪从轻的原则,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则适用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第六条,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或是故意伤害罪,否则就只能以“逃逸致人死亡”这一规定来加以处罚。
实践中,存在甲在某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将行人乙撞成轻伤后逃逸,由于适逢寒冬腊月,又碰巧乙伤在腿部无法行走,结果第二天乙被发现冻死在路上而适用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的先例。对此,陈兴良教授主张不能要求以先行的交通肇事行为已经能够独立地构成犯罪为前提,主要理由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包含着死亡的结果,但不属于结果加重犯。因为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已经包括了死亡结果,因此,很难说“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超越了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
鉴于此,上述规定属于与逃逸行为相关的“情节加重犯”或者说属于“带有一定结果加重色彩的复杂情节加重犯”。照此观点看来,只要有交通肇事行为,不论其造成重伤或是轻伤,即不论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只要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即应适应“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加以处罚。但是高铭暄教授对以上问题则是持反对意见的,理由有三: 一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交通肇事行为只造成轻伤,没有向死亡发展的可能性,行为人逃逸后由他人或其他原因致被害人死亡,该死亡后果不能归罪于该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不构成犯罪,却可以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情况,是难以想象的; 而是刑法理论上,情节加重犯是以基本犯为前提的; 三是在刑罚关系上,三个量刑档次是依次增加。
笔者比较赞同高铭暄教授的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的。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从法律条文的规定上看,是一个逐级加重的梯型结构: 先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后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后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见,法定刑的升格是以之前的规定为前提的。若不构成之前的交通肇事罪,却可以适用之后的重刑罚,无论如何是不能让人信服的。
针对以上交通肇事罪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些矛盾,最好是将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单独定罪处罚,规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罪。交通肇事逃逸罪可以定义为: 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明知能够履行救助义务而不履行的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一罪名法就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认定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发生交通肇事行为的情形下,能够履行救助义务而没有履行,便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但是,交通肇事逃逸罪也不能无限制构成犯罪,要受刑法第 13 条的但书的限制,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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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空间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生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城市而言,城市公共空间是城市形体环境中最易识别的部分,是城市形象城市肌理的体现,是城市文明和文化特色的表现,是认识一座城市的重要“窗口”,它能美化城市环境、增强城市活力、体现城市特色。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探究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建设问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良好的城市公共空间可以有效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塑造公共意识、促进产城融合,因而成为城镇化质量高低的重要体现。人与地、人与人的和谐以及"人的现代化"是城镇化质量的应有之义。据此评判,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建设还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为:规划理念落后,供求矛盾突出;追求宏大平整,破坏自然肌理;割裂历史文脉,丧失文化个性;突出审美价值,忽视人文关怀;排斥弱势群体,加剧社会隔离等。据此,政府应把政策干预的重点放在四个方面,即挖掘私人资本与资源,构建完善的公共空间体系;增强文化自觉与自信,形成个性鲜明的公共空间;转变设计理念,强化公共空间的人文关怀;发挥非政府机构作用,建立公共空间的大众参与机制。
【关键词】城市公共空间 城镇化质量 公共意识 人文关怀 社会隔离
良好的城市公共空间有助于解决我国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存在的文化缺失、社会隔离、公共意识薄弱、公共空间资源使用冲突四大城市问题,因而受到了城市、社会、政治等多学科的广泛关注。
西方学术界近年来在此领域的研究呈现出三个趋势:一个是公共空间的私有化以及对公共空间“公共性”的判定再次升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深,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共政策干预更倾向于为资本扩张服务,使得公共空间的私有化趋势愈发显现,表现为私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了许多原本属于公共领域的城市公共空间,广大学者出于对此现象的不安与忧虑而展开了多视角的研究。其代表人物有Madanipour,Calhoun, Ellin,Sennett 等[1,2]。另一个是对公共空间的关注从早期的“视觉审美”发展到对人与环境的认知意向、行为心理,以及实体物质空间同抽象的社会、政治空间之间内在联系的研究,其代表人物有布里格斯、伯曼、南希·弗兰瑟等[3-5]。还有一个是对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和开发管理问题表现出了新的热情。除了基于实践需要而开展的大量研究外,还特别关注非公共投资的私有公共空间(Privately Owned Public Space)的开发、规划及管理问题,从而不仅大大拓展了公共空间概念的外延,而且还为人们展现了公共空间的多样化生产机制与利用方式[6]。
国内学者对城市公共空间的研究则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方面,城市公共空间的属性。随着西方城市公共空间理论传入国内,加之解决城市发展与规划中具体问题的需要,公共空间到底“是什么”就受到了普遍关注与讨论。总体来看,多数学者倾向于认为公共空间具有公共性(可达性)、开放性、多功能性等特性。当然,受不同学科背景的影响,大家对上述特性内涵的理解也有所不同[7,8]。第二方面,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关注的重点是公共空间的私有化(社会排斥性)、趋同化与功能单一化等问题。一般认为,规划过程中的“重物轻人”,以及受西方中心意识主导的现代化思想的支配是这些问题形成的重要原因;转变发展理念,建立完善的大众参与机制则是促进城市公共空间合理建设的根本路径[9,10]。第三方面,城市公共空间与其产生环境的经济、社会因素的相互关系。主要从公共物品的角度探讨城市公共空间对社会分异的作用机理,以及城市公共空间的文化表达等。周春山等人的研究显示,公共空间(物品)数量与质量分布上的非均衡性会产生选择性滤出作用,从而使不同收入的群体形成居住分区。这种分区又会进一步扩大居民之间的社会距离、增强其疏离感,进而加剧社会群体分化的程度[11]。柳立子则把民国以来的我国城市公共空间文化表达分为三个阶段,并指出目前的城市公共空间文化特征不鲜明[12]。也有学者关注于城市公共空间文化的经济价值,认为城市公共空间建设与发展除了要尊重城市的历史风貌和体现地域特色,更重要的是要创新城市文化,助推创意产业发展[13]。
城市公共空间有“城市之肺”的美誉,其合理发展不仅能优化城市自然环境,也有助于实现“人的现代化”,因而是衡量城镇化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准。现有对城市公共空间的研究,总体上局限于“物质和美学形态分析”,而缺乏对其背后城市发展背景的解读,尤其是缺乏从城镇化质量的角度审视我国城市公共空间问题。众所周知,20 世纪90 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城镇化快速推进。与此同时,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交通拥堵、防灾能力薄弱、重复建设与建设性破坏等“城市病”却越来越严重,人口、土地、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近年来,上述传统问题尚未解决,文化缺失、社会隔离、公共意识薄弱、公共空间资源使用冲突等新“城市病”问题又呈现加剧态势,从而阻碍了我国城镇化质量的提升。基于此,文章以城市公共空间与城镇化质量的内在联系为基础,从城镇化质量的视域全面检讨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试图为相关政策的科学制定提供借鉴与参考。
为研究需要,文章把城市公共空间界定为:具有实体形态,供人们日常生活与社会活动的室外空间形式,主要包括广场、公园、绿地、街道等。城镇化质量则通常用城市发展、经济发展、居民生活状况、社会和谐及城乡关系等指标来衡量[14]。作为城市构图重要节点的城市公共空间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的作用提升城镇化质量。
1. 提升生活品质
对一个城市的评价不能仅仅关注其发展速度,更应关注城市生活品质和市民幸福指数。良好的公共空间可以反映城市的精神面貌与文化内涵,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Kayden 认为:“具有良好公共空间的高密度城市空间要比没有公共空间的低密度城市空间更适合人们居住”[15]。
第一,城市公共空间可以满足公众不断变化的各种需要。城市公共空间是人们消遣、游玩与社交的重要场所,是人们融于自然、陶冶情操、理解文化与感受文明的综合性的生态环境,可以满足人的精神需求,塑造和提升人的文化精神品格。不同形态(点状、线状) 与质地(硬质、软质)的城市公共空间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和功能,满足城市居民对公共生活的需求。例如,广场既能供团体集会游行,也能供个人展示自我,既能满足人们对“动”的需求,也能满足人们对“静”的偏好;作为陆地与水体联结纽带的滨水区域(空间)可供人们观赏、垂钓、开展水上娱乐项目,同时水的灵动性和美好的意境可以让人们舒缓身心、涤荡灵魂。此外,公共空间是“城市之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交通拥堵、阳光遮挡、空气流通不畅等城市问题。
第二,城市公共空间为人们提供了交往交流的平台。尽管当今社会电子通讯手段多种多样,信息交流简便快捷,但仍然无法替代面对面的沟通。正如著名的城市学家Peter Hall 所言:“电子通讯没有取代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联系,它往往是面对面交往联系的准备,二者是互补的关系”[8]。城市公共空间为人们面对面的交往提供了一个理想的场所,拉近了心理距离,增进了感情。
第三,城市公共空间在保障弱势群体身心健康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良好的公共空间可以最大限度地迁就人的行为方式,关注不同群体的社会需求,尤其是老人、妇女、儿童的需求,体现出社会的公平与公正。老人闲暇时间较多,但活动范围较小,妇女则偏好通过集体舞蹈的方式放松心情、锻炼身体,因而对社区或居住地附件便于交往的公共空间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儿童在城市公共空间与同龄人相互玩耍可以让他们正确认知自己、他人乃至所在的客观物质世界,有助于健全心智的尽早形成。
2. 塑造公共意识
城镇化是人的城镇化,城镇化质量的提高必然包括人的现代化即人的素质与文明程度的提高。换言之,城镇化质量越高,人的素质也应当越高。人的素质可以用很多指标来评价,公共空间意识(即公共意识) 即是其一。公共空间意识是人们在公共环境活动中应该具有的公共意识,包括“公共秩序”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其主旨为:尊重他人即尊重白己,体谅他人即体谅自己,从而使所有人利益最大化。
鼓励和推动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生活是培养公共意识的基本路径。这是因为,公共意识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公民对个体自然性和私人界限的超越,所以不可能建立在自然情感与个人生活经验的基础上,而只能从公共生活体验中获得。也就是说,公共意识的形成需要具有参与公共生活的条件与机会,而城市公共空间是进行公共生活体验不可替代的载体。公共空间的核心是“公共性”,它是面向全体民众开放的、民众可自由参与的场所。在这样的场所参与公共生活会使人们逐渐发现个人与共同体的关联,即若要顺利开展公共活动就需要尊重与配合他人,只有如此,也才能实现自身利益。有了这种认知,就会逐步认同基于维护公共空间秩序而制定与实施的规范、制度乃至法律,进而形成公共理性并在公共生活中自觉遵守各种管理规定。久而久之,必然会产生稳定的公共情怀,把自己当作公共空间的主人,从而在公共生活中主动维护共同利益。这样,通过这种“认知-认同-践行”的递进式传递,人们的公共意识就会在公共生活中的潜移默化中形成了。
3. 促进产城融合
城镇化的关健是产业支撑,产城融合是衡量城镇化质量的重要指标。良好的城市公共空间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
第一,地理要素的空间扩散规律表明,人或者其他经济社会要素的扩散过程“并不一定(多数情况下完全不是) 按地理临近性,而是按区域(或城市) 的重要等级跳跃式扩散的”[16]。等级扩散是要素针对区域环境(社会经济条件) 差别所采取的应对策略。不难理解,公共空间品质较高的城市往往拥有较好的口碑,具有更大的竞争力,成为城市体系中等级较高的一环,有利于承接各类产业。
第二,人力资本是产业孕育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其在现代产业发展中更是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换言之,只要一个地区或城市拥有相当数量与质量的人才要素,产业的落地与生根就是一个必然的过程。一个区域是否能对人才形成集聚效应,其影响因素众多,但随着社会进步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看重区域的生活品质。如前所述,良好的城市公共空间会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从而对区内人才的外流形成粘滞力,并对区外人才产生吸引力,进而为产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三,城市公共空间的服务性特征决定了其与城市产业(尤其是服务业) 在空间布局上的高度相关性,二者是良性的共生关系。尤其是城市公共空间作为最能反映城市文化特色和文化品味的重要部分,具有特殊的文化价值。这样的文化是在特定环境里由长期的历史积淀而形成,是一个城市个性的体现,具有独特的竞争力,很容易产生品牌效应。其为先导性、战略性和支柱性的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土壤。文化产业的发展一方面能够引致旅游产业规模的扩大,并促进其内部结构升级;另一方面,旅游产业还是一个关联度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能直接或间接带动30 几个产业或行业的发展。此外,城市文化或文化产业还能够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从而形成众多的产业新业态。
尽管学术界对城镇化质量的内涵有不同认识,但人与地和谐、人与人和谐以及居民生活品质与思想素质提升必定是城镇化质量的应有之义。据此标准评判,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
1. 规划理念落后,供求矛盾突出
是否拥有数量充足、品质优良的城市公共空间是城镇化质量高低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国城市公共空间短缺现象严重,远远不能满足公众生活的需要。一是绝对数量不足。近年来,我国各地“广场舞”引发的一系列冲突与矛盾很大程度上正是城市公共空间数量不足的体现。二是空间结构性不足。主要表现为中心城区或城市新区公共空间数量多、品质高,而城中村与城市郊区公共空间少、品质低。三是类型结构性不足。公共空间活动的主体具有多样性与差异性,这也决定了公共空间要关注不同群体的行为特点、不同群体的社会需求,尤其是老人、儿童、行动不便者或者社会弱势群体的需求。然而,我国多数城市在公共空间设计时往往缺乏“以人为本”的思想,使得一些居民活动的公共空间严重不足。例如,即使是城市公共空间数量较多的深圳也存在结构性不足的问题。深圳拥有各类公园近900 个,是全国公园最多的城市之一[13]。
同时,该市老年人所占的比例较其他城市要小。若仅就此而言,深圳公共空间的供求矛盾似乎很小,然而,作为我国最大的移民城市,近年来,不少年轻人的父母也来到深圳与子女共同生活,公园成了他们日常活动的重要场所,在许多人口密度较大的社区,城市公共空间短缺引发的矛盾日益显现。规划理念落后是导致我国城市公共空间供求矛盾突出的根本原因,而规划理念落后又主要表现为公众参与缺失。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公共空间从规划、建设到运行全过程基本上由资本利益集团与官僚精英掌控,民众少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在各个项目的决策方案中就很难体现公众的需求与偏好,更谈不上对公共空间运行的监督。如此一来,城市公共空间就沦为少数人展示资本、权力及其个人成果的牺牲品[17]。
2. 追求宏大平整,破坏自然肌理
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与设计,应充分考虑所在地理环境的地形地貌、植被、水体、气候特点,应充分利用已经形成的自然景观与具有地方特色的建设材料,在保持整体面貌不变的情况下适度改造,实现公共空间与自然环境的和谐之美。但是,我国许多城市公共空间建设是以严重破坏城市肌理为代价的。例如,把已有的山头推平,把湖泊、池塘、洼地、湿地填满,热衷于大广场、大绿地,而忽视了与公共生活关系更密切的中小公共空间的建设;一味追求公共空间的平整,而忽视了那种随势而建且更能展现自然之美与满足人们多样化需求的公共空间的建设。这不仅让城市丧失了个性,导致不同地域、不同规模城市公共空间的高度趋同化,也成为城市内涝等“城市病”的罪魁祸首。这种状况形成的原因无外乎三点:一是长官意志主导的审美异化,即认为规模宏大、视野开阔、地表平整的公共空间才是美的;二是追求公共空间的政治作用,不少城市公共空间的兴建是为了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来访者展示政府造福于百姓的决心与取得的成绩,因而会一味追求“视觉冲击力”与“深刻印象”,忽视了人地和谐的构建;三是土地经济利益的驱动,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赋予所有行政区发展地方经济的任务,在这样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很容易把公共空间建设作为经济增长、财政增收的重要手段。显然,“削高填低”的造地行为可以带来更多“可用”的土地,受短期利益驱使的决策者或管理者在面对长期社会效益时往往会选择性失明。
3. 割裂历史文脉,丧失文化个性
有效延续历史文脉,充分表达区域文化是高质量城镇化的重要体现。作为城市象征的城市公共空间,是历史与现实相遇的地方,应具有特定时空条件下的文化形象与文化特征。同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社会进步与人们价值观的变化,城市公共空间的文化内涵也会与时俱进,体现所处时代的特点、文化观念和审美心理。但是,无论城市公共空间如何变迁,都应当存在历史文脉的印记。换言之,城市发展中的建设成果、风俗民情,以及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等,都应该作为人们的集体记忆符号,在城市公共空间中留下痕迹。然而,我国城市公共空间普遍重物质结构、轻人文精神,重功能性、轻文化价值,使得城市公共空间丧失了区域与民族文化个性。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四:第一,对短期政绩效应的追求。在我国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尤其是上个世纪90 年代以来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大拆大建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加之政府对GDP 与“形象”的偏好,“短平快”的跟风式建设模式异常盛行,割裂了城市的历史文脉。
第二,城市规划约束功能不足。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城市规划从制订、建设、运营到监督都是由一个部门甚至一个人操办,缺少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城市公共空间更多体现的是长官或设计者的意志和个人好恶,往往很难体现区域文化特点。第三,缺乏文化自觉。在城市公共空间规划与建设过程中,决策者或设计者对本区域的历史文化、风土人情了解不够,或者认识不到特色风物、历史遗迹、生产与生活方式以及人们价值观对公共空间形成的影响,更不研究所在城市的环境条件、空间肌理与历史文脉,打造出来的是“千城一面”的城市公共空间。第四,缺乏文化自信。在全球化步伐加快的背景下,受西方发达国家文化的强力侵入,同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从政府到民众普遍对自身文化身份认同感到焦虑,甚至对传统和本土文化产生怀疑,同时认为西方文化是社会优越性的象征,最终形成了西方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文化殖民”,在实践中就表现为对西方文化的盲目崇拜、追随与移植,由此带来了城市公共空间的“西化”和“趋同”[9]。
4. 突出审美价值,忽视人文关怀
人是城市活动的主体,公共空间的营建要遵从人的活动规律、行为特点、普遍感受和实际需要。因此,城市公共空间的设计必须适应人的尺度、速度和舒适度,满足人对空间数量与形态的需求和偏好。然而,我国城市的大多数公共空间离这一要求还相距甚远。一是从尺度与形态上看,各个城市竞相建设规模宏大的政府行政广场、绿地、公园等,又多采用中心放射形态、对称轴线等几何图案形式,主要用于举行纪念和庆典活动,对人们的实际使用考虑较少,缺乏与人们生活联系密切的小尺度公共空间,更缺乏与公众活动相关的设施。例_F_鴦瘂如,城市广场缺少座椅,也缺少大型乔木和其他遮荫设施。二是公共空间的可达性不足。易达性是良好公共空间的主要特征之一。然而,由于缺乏规划设计的整体性考虑,很多城市公共空间(如滨水公园等) 与社区之间被机动车道所切割,降低了公共空间的可达性,使其难以发挥服务居民生活的价值,甚至沦落为城市的“布景”。三是对公共绿地的设计更多关注的是其绿化与视觉效果,而很少考虑人的空间参与性,有的城市公共绿地甚至禁止入内,丧失了城市公共空间服务人的本质。四是公共空间功能单一,城市公共空间要能为不同人群的不同活动提供需要的场所这就要求城市公共空间必须具有混合功能。然而,我国多数城市公共空间往往表现为某一种功能特别突出(如庆典功能),而其他功能不够明显甚至受到了压制(如文化功能、商业功能、人流的聚散功能等),因而不能满足人们对公共空间多样化的需求。
归纳来看,我国城市公共空间缺乏人文关怀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划思想错位。城市公共空间建设追求的不是服务于人,而是政府的“形象”与“面子”。因此,对于那些与民众实际使用相关度更高的因素如可达性、功能的混合程度以及空间活动的多样性往往缺乏细致的考虑,使得城市公共空间“橱窗化”现象愈演愈烈。二是经济目标至上对人性的压迫。长期以来,具有“经济人”特征的我国区域政府一直把经济利益最大化作为发展过程中优先考虑的目标,城市公共空间建设往往会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工具,因而很容易忽视公共空间规划中最为根本的人及其需求。同样的道理,公共空间的形态、尺度与价值更多体现的是资本的意志与利益,而不是公众的关切与需求。
5. 排斥弱势群体,加剧社会隔离
“公共性”是公共空间的首要特征,它应该具有广泛的社会包容度,能够容许社会各阶层共同使用。然而,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在运行中体现出较大的“社会排斥性”(Social Exclusion),即直接或间接剥夺了部分人的使用。这种排斥阻断了不同社会群体的正常交流,进而导致社会分异加剧。第一,城市公共空间数量与质量的差异引致居住空间分异。如前所述,与城市郊区或城中村相比较,多数城市的中心城区或新城拥有数量更多、品质更高的公共空间。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推高该区域的土地与房屋使用价格,因而成为高收入阶层的集聚居住地,而城市郊区与城中村则成为低收入阶层的生活区,从而导致不同收入群体居住的空间分异。由于受城市公共空间服务范围或便利性的制约,低收入人群很难获得高品质公共空间带来的价值。换言之,城市公共空间分布的非均衡性会间接导致优良公共空间对低端人群的排斥。第二,可达性不足形成的社会排斥。由于部分城市公共空间被机动车道所阻隔,可达性不足,很容易演变成为其毗邻居民的私人空间,对大多数人而言,这样的公共空间只不过是城市美丽构图上的一个符号而已。
也就是说,这种可达性不足的城市公共空间事实上会形成对多数人的排斥。第三,空间“私有化”形成的社会排斥。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我国几乎所有的城市都出现了巨大的“封闭型社区”,其内部拥有数量众多、类型各异的高品质活动场所,而周边区域却鲜有公共空间。但这些社区内的空间是不对外开放的,形成了对区外人群的排斥。事实上,“这种封闭型社区”已经成为“公共性”最危险的敌人”[18]。第四,空间“商品化”形成的社会排斥。当代城市过度的“商品化”使得公共空间往往以投资者的“安全回报”和消费者的“舒适购物”为主要目标,加之受社会等级观念和“美化”现实思想的驱使,往往倾向于通过所谓的行为限制等“硬性手段”,以及安置栅栏、安放相关提示牌(如衣冠不整者不得入内) 等“软性手段”把不利于实现这两个目标的“人群”隔离出去[19]。这些人多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主要包括民工、小摊贩、街头艺人、乞讨者等。
1. 挖掘私人资本与资源,构建完善的公共空间体系
第一,牢固树立先进的公共空间规划理念,做好城市公共空间的整体设计。要根据城市功能、社区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发展的未来需要增加公共空间的数量。第二,促进城市公共空间合理布局,避免苦乐不均。可以在公共空间数量与品质不足的城区通过重构的方式“植入”相应类型的公共空间。第三,引导构建完善的公共空间体系。一个城市公共空间应该是由大型、中型与小型公共空间组成的完整体系,且呈现“金字塔”型特征,即最上层是与公众生活联系较弱的大型公共空间,最下层是与公众生活联系最密切的小型公共空间。因而,要特别注重引导中小型公共空间的建设,防止“倒金字塔”型结构的出现。第四,充分利用私人资本建设公共空间。一般认为,城市公共空间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应当由政府生产与提供。但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受财力所限,政府难以包办也没有能力建设和维护全部城市公共空间,因而在实践中往往只会关注用于政治活动与政绩展示的大型公共空间(如集会游行广场等)的建设,而对那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中小型公共空间就会鞭长莫及。这样就使得城市公共空间类型趋向单一化,不利于不同尺度、不同地域、服务不同人群的城市公共空间体系的形成。改变这一局面的根本路径是:调整发展思路,以“市场主导”的新模式代替“政府主导”的旧模式,加快建立与完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公共产品投入机制,鼓励、引导与规范私人资本参与城市公共空间的生产、维护与管理,从而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渠道与公私分工协作的良性关系。在建设中,大型公共空间仍然以政府投入为主,中小型公共空间则主要交给私人资本建设与维护,同时政府要通过公众参与等手段对公共空间的运营进行有效监督。
2. 增强文化自觉与自信,形成个性鲜明的公共空间
一是决策和规划人员要充分认识与了解自己的地域文化,并建立文化自信,不能在全球化浪潮中迷失自我,一味追随与迷信西方文化及其表达方式。中小城市也不能盲目以大城市为样板,要充分体现自己的区域特色,防止文化个性的丧失。二是要保护城市公共空间文化形成的各种自然要素,如地形地貌、水文、植被与气候等,在城市规划与设计时要因地制宜、顺势而为,最大限度地维系空间肌理的原生性与完整性。三是促进城市公共空间文化在继承中发展。要切实保护好能体现不同发展时期历史风貌的文化符号,尤其是传承历史文化的标志物,如建筑、道路、桥梁,甚至砖石等,以增强居民的认同感与归属感。同时,积极吸纳因生产与生活方式改变而出现的时代元素,以实现城市公共空间文化的“多元与共生”。四是对传统城市公共空间予以有效保护与利用。针对传统公共空间的功能单一性与落后问题,要对原有空间在保护的基础上积极注入新的功能,避免资源浪费与公共空间闲置。五是加强传统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开展。公共空间是文化活动的载体,文化活动也会让公共空间更具活力。因此,应加强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为文化活动提供人、财、物等多方面的支持,推动公共空间与历史文化的共同发展。
3. 转变设计理念,强化公共空间的人文关怀
从理念上把城市空间设计的重点从美学价值转移到适用价值上来。在宏观层面,要减少功能单一、与群众生活联系较弱的大型公共空间的建设,而增加那些有助于提高城市人性化与宜居性的中小公共空间的配置。在微观层面,要为城市公共空间提供各种便利的服务设施,如室外座椅、饮水设施、卫生间、无障碍设施等,满足与尊重空间使用者,尤其是老人、儿童、行动不便者及社会弱势群体的需求。
充分利用现有地形地貌、植被与水系对公共空间产生的自然分区作用,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的活动需求。同时,利用植被对声波的消减功能,降低公共空间活动对周围社区的噪音干扰。鉴于叶面大、分枝低、树冠低且密的植被拥有更强消除噪声的能力,建议在公共空间的周边种植不同类型的植被,合理搭配草木、灌木与乔木,并适当增加植被的层数与密度。进一步增加城市公共空间的公共性与开放性。取消所有公共空间的门票收费制度,恢复公共空间“公共性”的本来面目,同时做好城市交通体系规划,提高公共空间的可达性,增强公共空间与居民的联系,使其真正为居民生活的一部分。加强功能混合程度。除了在规划设计时避免出现单一功能城市公共空间外,还要提升城市公共空间周边城区的功能多样性,从而为城市公共空间提供不同的需求主体。据此,要提高周围城市商业、居住、文化、旅游等功能的混合程度,防止_封闭性和单一功能社区的出现,警惕过度“商业化”和“精英化”(Gentrification)。
4. 发挥非政府机构作用,建立公共空间的大众参与机制
前述列举的我国城市公共空间存在的各种问题一定程度上是公众参与缺失的外在反应。多年来,尽管我国学术界一直强调公共参与的价值,但实践领域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表现为:要么没有任何形式的公众参与活动,要么把公众参与仅仅停留在问卷调查、图纸展示等初级阶段。公众只是被动地接受与告知,没有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发言权。相反,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都把确保公众利益优先权理念体现在公共空间开发、设计、建设与运营的各个环节。例如,美国早在“二战”前就通过“自下而上”的信息获取渠道鼓励公众参与地方公共政策和项目的制定与执行。上个世纪60 年代的德国,则在城市规划中通过“规划基层组织”、“多级对话程序”或“合作型民主”等多种形式引导公众参与政府决策[10]。
有效发挥公众参与在城市公共空间建设中的作用,必须把握几个关键问题:
第一,引导公众参与前期设计。城市公共空间不能只根据决策者或设计者的个人意愿来进行,而应当广泛吸纳公众的建议与意见,并使其体现在最终的设计方案中。这样,既可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也可以使政府的有限权力与公众责任实现有机结合。
第二,鼓励公众参与运营监督与管理。建成后的城市公共空间运行状况如何很大程度上依赖公众的过程监督。由于在前期设计中已经纳入了公众意见,公众必然有更高的热情参与公共空间管理,同时,公众熟悉公共空间设计时所制定的各种规范与目标,也有利于公众对公共空间的运行是否符合公众利益进行有效监督。政府在这个环节所要做的主要工作就是有效监督,广泛搜集与获取公众的意见反馈,进而评估公共空间的运营状况并及时“纠偏”。
第三,支持非政府机构(NGO)发挥政府与公众的沟通桥梁作用。发育良好的非政府机构是现代公民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它不仅可以在政府决策与公众意愿之间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而且还可以承担公共空间运行与管理工作。目前,我国已登记在案的非政府机构约30 万个,总支出不到GDP 的1.0%,较世界平均水平低了约4 个百分点,较发达国家低了6 个百分点[20]。根据发展水平,非政府机构可分为救助型、协助发展型、可持续体制发展型三个(类型) 阶段,我国的非政府机构总体上尚处于救助型阶段,并且鲜有城市建设与管理领域的非政府机构(大部分属于慈善和环保领域),起不到城市公共空间建设过程中的传导作用。据此,国家对非政府机构的干预政策方向应该是:积极培育、提升水平并且引导规范运行,以逐步健全城市建设的公众参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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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三政治上册期末复习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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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简称民国,是孙中山于1905年8月20日,在日本东京成立同盟会时正式和公开提出来的。中华民国是辛亥革命以后建立的亚洲第一个民主共和国,简称民国。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主要战胜国及联合国五个主要创始会员国之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两岸政治关系中“中华民国”定位问题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台湾 《联合报》今年6月28日、29日发表了黄年先生的大作 《“心灵契合”与 “制度框架”》。
文章指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要做到合情合理,“就应当面对 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共存分治”,“否则就不合情亦不合理,也不易作出合情合理的安排”.〔1〕近年来,不少台湾学者在探讨两岸政治关系时都提出要给 “中华民国”一个合情合理的定位,马英九当局也一再强调要 “正视现实”(即正视 “中华民国”存在的现实)。可以说,黄年先生这个观点是代表了台湾相当一部分人的看法,他的这篇文章对于两岸政治关系讨论的深化也颇有助益。
笔者同样认为,两岸政治关系的定位势必要回答 “中华民国”的定位问题,否则就无法得出两岸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结论。但是,笔者有些看法与黄年先生有所不同,在此请教于黄先生以及两岸学者。
黄年先生在文章中提出,“首须合情合理安排 中华民国在 一个中国之中的地位,也就是应将 国家统一前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实事求是地定位为 国家统一前特殊情况下,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者并存分治的政治关系.”〔2〕从后文可以看出,黄先生采用的是“大屋顶理论”并对 “一国两府”的理论进行大幅修正,他并不是在鼓吹 “两个中国”,而是说在大屋顶中国下有两个并存分治的政府。黄先生主张,“一个中国”,“并非中华民国,亦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当然即是 大屋顶中国,而 大屋顶中国就是 现在进行式的一个中国”.
〔1〕笔者顺着黄先生文中论 “情”论 “理”的思路,也谈一下围绕 “一个中国”的 “情”与 “理”.先谈 “理”.按照黄先生的说法,所谓 “理”,就是 “不能一厢情愿,不能说 强权就是公理”;“理须能禁受得起人类情感的检验”.
〔2〕虽然他并未完整指出 “理”的涵义,但说的也在理。
笔者认为,所谓 “理”是一个综合概念,应该有 “天理”、“公理”、“事理”等多个层次。“天理”,就是指世间万物运动发展的规律;“公理”,就是指人类在长期社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对 “天理”的认知和遵从;而 “事理”,就是指符合具体事实和情况的道理。“一个中国”的核心就是两岸同属一个国家,这是事实,两岸法律也都这样规定,完全符合事理; “一个中国”也是公理,依国际法两岸就是一个国家,只有一个国际人格,在国际官方场合中中国只能有一个席位;同时也是天理,“一个中国”是中华民族长期奋斗发展的结果,尤其是70年前那场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整个中华民族都作出重大牺牲和贡献的抗日战争的胜利结果。在台湾岛内有人不愿意承认这一点,可是他们所具备的 “中华民国国籍”,就是因为其 “父 (母)为中国人者”而取得〔3〕,这点却是他们所无法否认的铁的事实!而台湾修订前的 《国籍法》中所使用的 “中国”才是真正的中国概念。黄先生在文章中有一个概念错位的地方,他说:“在大屋顶中国下,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都是分治而不分裂的一个中国的一部分。”
〔4〕这是把 “领土”的概念搞乱了,只能说中国的领土包括大陆与台湾,而不能说中国包括 “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因为后面这两个都是中国的国号,对应的是两个对立的政府。
按理说,两岸同属一个中国,是不应该有争执的。但是由于政治操弄, “一个中国”的理,在台湾也成为问题,不少人认为只要说 “两岸同属一个中国”就等于被大陆吞并。多数人就不敢说这个 “理”,洪秀柱前些日子说了个 “一中同表”结果还被迫收回。现在岛内不仅是在 “国家认同”上出现严重危机,而且还有人念念不忘要推动 “台独”.所以,笔者就产生疑问: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两岸之间应该如何做才能 “合理”,才能谈到一块?“大屋顶理论”是否能够成为 “台湾共识”,或者成为台湾多数人的 “共识”?如果台湾岛内都不能形成一个 “共识”,就叫大陆方面要以此 “定位”,可能于事无补。两岸政治关系的定位,需要两岸共同来商讨。单方面的定位,往往只会遭到对方的诟病,只能适得其反。从胡锦涛到,都一再呼吁两岸双方共同探讨,就是希望双方能够通过讨论而达成共识。事实上,包括黄先生在内的众多两岸学者已经在这方面作出大量的努力,并也呈现不少颇有价值的观点。但是由于两岸之间尚未建立足够的政治互信,直到今天并未有正式的官方政治接触,更别说政治对话乃至政治协商,这难免令人扼腕叹息。
再说 “情”.黄先生指出, “情”是政治互动三元素 (情、理、力)中 “最高最难者,不以力劫,不以理欺,所追求者为心灵契合的最高境界”.〔1〕笔者深以为然。众所周知,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两岸都坚持 “一个中国”的立场,同时也各自坚持自己的 “一个中国”原则。而原则,是主观的,是不可退让也是不可妥协的。海协与海基两会在接触中各执己见,相持不下,无法就 “一个中国”的政治涵义达成一致,最终才形成 “九二共识”.自那以后,大陆方面就非常重视台湾方面的情感,不断地往 “合情”方面努力,“一个中国”版本的多次更新、“争取台湾民心”的提法、“一个中国框架”的提出以及提出 “心灵契合”等一路走来,就是明证。其中,提出 “一个中国框架”的用心,尤其值得台湾方面认真感悟。
“一中框架”的核心就是 “两岸同属一个国家”.笔者认为, “一中框架”的提出,就是考虑到台湾民众对 “中华民国”情有独钟的特殊情感问题。虽然没有明说,但其中所要表达之意已经非常明显:台湾方面使用 “中华民国”国号、奉行 “中华民国宪法”,就是在维护 “一个中国框架”.对此,大陆方面可以包容。
换言之,只要台湾方面坚持 “两岸同属中华民国”,反对 “台独”,就是在维护 “一个中国框架”.大陆方面可以包容。这显然就是大陆方面在 “合情合理”上所作出的重大努力。
黄先生应该也是看出其中之意。他说, “查看北京当局近二十年的两岸政策,除了尚未接受中华民国四个字,其所思所行,旨在希望台湾能够维持中华民国及中华民国宪法”.〔2〕但是,黄先生对大陆此举仍然不满意。他认为大陆方面对台政策存在基本矛盾, “一方面,要否定中华民国、要消灭中华民国;另一方面又要国民党,甚至也要民进党维持中华民国。”
〔3〕黄先生此言差矣!大陆方面近年也在努力探讨 “国家统一前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虽然尚未形成共识,但笔者可以断言:在 “国家统一前”,大陆方面不会有消灭 “中华民国”的意念;而统一后国号叫什么则由两岸双方共同决定。否则,又何必提出 “一个中国框架”?
黄先生有句话说的很对,“若要 作出合情合理的安排,即首须合情合理地安排 中华民国在 一个中国之中的地位”.〔4〕两岸关系今天遇到瓶颈,其实就是在如何看待 “中华民国”的问题上存在着严重政治分歧。
在台湾岛内,在 “中华民国”问题上也有几种观点:第一种,认为 “中华民国”是主权独立国家,其国土涵盖中国大陆。此以马英九先生为代表,其依据就是 “中华民国宪法”之规定。第二种,认为台湾事实上已经 “独立”,目前叫 “中华民国”,但其 “国土”只包括台澎金马。此为蔡英文为代表的民进党的主张。蔡英文自称 “我的中华民国没有长江、黄河,只有浊水溪”,〔1〕其无视“中华民国宪法”的明文规定,意在割断台湾与大陆的法律联系。第三种,是 “台独基本教义派”的观点,认为只要台湾还叫 “中华民国”就是还没有 “独立”.以蔡英文为代表的民进党的观点,属于歪理,其要害就是故意混淆国家与政府的概念,利用台湾民众对 “中华民国”的感情和 “中华民国”的实际困境,借 “中华民国”之名行 “台独”之实。坦率地说, “台独基本教义派”的这个观点在理,事实就是如此:只要台湾还使用 “中华民国”的 “国号”、还奉行 “中华民国宪法”,两岸关系就是维持在 “一个中国框架”之下,台湾并没有 “独立”.而第一种观点,即以马英九先生为代表的国民党主流观点,于法有据,并也符合国际法原理。可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 “中华民国”在绝大多数国际场合并不能代表中国,主张与现实之间的巨大落差使得这种观点在现实中让台湾民众感到困惑和迷茫,难以得到认同和支持。
笔者认为,要正确地给 “中华民国”作出定位,需要分清 “国家”与 “政府”的概念以及厘清几个基本观点,才能在不同场合中获得正确的认知。
第一,要正确区分国名与国号、国家与政府这两对基本概念。两岸都有很多人都把国家与政府、国名与国号这两对概念混同起来,误以为国号就是国名、政府就是国家,但是这两对概念还是有区别的。国名,是国家的名字,首先是一个地名,是人们对特定地理实体进行人文活动的产物。而国号,是政府为国家起用的官方称号,其核心部分就是国名,其余部分则是政治修饰词汇,表明政府的某些特征。一般来说,国名具有相对稳定性,会保持长期不变,而国号会随着政府的变动而出现变化。换言之,国家是相对稳定不变,而政府容易因政治原因出现变动。中国拥有五千年的文明史,但经历了多次的 “改朝换代”,曾经出现各种国号。通过国号虽然可以指认某个国家,但确切地说只能是指认特定时期的该国,并无法涵盖该国的全部历史。例如,无论是 “中华民国”,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都不能涵盖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史。
按照西方主流的国家学说,国家是 “社会共同体”或 “政治共同体”.无论是何种共同体,其实它首先就是 “人”的共同体,而作为人的共同体,就不可避免地必须要有一个行使公共权力的机构,在对内对外两个方面代表这个共同体,这个机构就是政府。换言之,政府就是国家的外在表现形式。正因为如此,政府成为国家要素之一。在国际法上,国家是国际主体,而政府则是这个主体的代表。
在不存在政权对立的情况下,这两对概念的混同并不会出现什么大问题,比如说1945年在《联合国宪章》上签署的就是 “中华民国”,至今在条文中仍然还有 “中华民国”的字样存在。
1945年时,“中华民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政府,对外完全可以代表中国,这时 “中华民国”可以等同“中国”使用。但是,一旦出现了两个以上政治对立政府,情况就产生变化,这时这两对概念的区分就有了重要意义---国名是国家的名字,而国号就只能代表政府。
1971年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后,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取而代之成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并未受到 “中华民国”字样的限制。《联合国宪章》上的 “中华民国”的字样,其实质意义是指认中国这个国家,指认中国这个国际主体。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 “中华民国”,实际上就是中国主权代表的变更,确切地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 “中华民国政府”在联合国中代表中国行使主权。因此,这个事实告诉我们:中国才是我们这个国家的国名;而 “中华民国”是中国的国号,在1912年到1949年10月可以等同于中国,在1949年10月以后虽然也还是在指认中国,但是已经主要是代表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同样也是国号、也主要代表政府)存在着 “主权代表之争”.这个事例,应该可以证明国名与国号、国家与政府存在着重要区别。
〔1〕第二,两岸在国际人格上的同一性以及代表的唯一性。
国际法主张,一个国家无论大小,都只有一个国际人格。一个国际人格,只有一个主权,只能由一个政府作为其主权代表。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两岸同属一个国家,所以两岸在国际上只拥有一个国际人格;中国存在着两个对立政府,国际社会只会选择其中一个政府作为中国的合法代表。也就是说,两岸在国际人格上具有同一性,连带就产生了代表的唯一性: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只能由一个政府对外代表中国。这就是 “一个中国”原则的法理基础。
现在有人认为,两岸是 “主权重叠,治权分立”,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两岸之间不存在“主权重叠”的现象。中国只有一个,相应地中国主权也只有一个,所以双方所称的主权都是指中国主权,是同一个主权,而不是有两个主权相互 “重叠”.从上述联合国的事例应该也可以看出,两岸同属一个国家,在国际人格上具有同一性,所以在联合国当中中国只能拥有一个席位,只能由一个政府作为主权代表。在与其他国家的双边官方关系中也是如此,外国政府只能选择两岸政府中的一个作为建交对象。
第三,两岸之间没有主权之争。
两岸在各自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了 “人民主权”(台湾叫 “主权在民”)原则。中国的主权只有一个,是属于全体中国人民,即属于包括大陆人民、台湾人民、香港人民、澳门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胡锦涛同志在2005年3月4日就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提出四点意见时曾经指出:“大陆是包括2300万台湾同胞在内的13亿中国人民的大陆,台湾也是包括2300万台湾同胞在内的13亿中国人民的台湾。任何涉及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必须由全中国13亿人民共同决定。”
〔2〕他这段话很清楚地表明,大陆官方主张中国的主权属于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
马英九先生把两岸对立说成是 “主权之争”,但实际上两岸间在国际上只有 “主权代表之争”,而没有 “主权之争”.不管是大陆还是台湾,都在法律上明确宣示了 “主权在民”的原则,在主权属于全体中国人民这一点上,是不应该有争议的。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既然两岸政府都共同认识到两岸关系不是 “国与国”的关系,那么在两岸交往中提出谁是主权代表的命题就毫无意义,因为在两岸互动关系中两岸政府都只能代表己方人民。例如,全国人大会是大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它在两岸互动时就非常清楚自己只代表大陆人民,在1979年元旦 《告台湾同胞书》一开头就提到,“今天是一九七九年元旦。我们代表祖国大陆的各族人民,向诸位同胞致以亲切的问候和衷心的祝贺。”
〔1〕目前正在推动的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说明两岸关系应该是 “双赢”关系,而不可能是 “谁吃掉谁”的关系。
第四,在外交场合,两岸存在着 “主权代表之争”.如前所述,中国存在着两个对立政府,国际社会只会选择其中一个政府作为中国的合法代表。因此,两岸在国际场合仍然存在着 “主权代表之争”.这个斗争是 “零和”关系,只能有一方胜出。
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道理必须让台湾民众知道:在国际场合的 “主权代表之争”,是国际法使然,而不是两岸哪一方可以自行改变的。我们如果不遵守这个国际法规定,就会造成中国的分裂---因为一旦在同一场合出现两个政府都代表中国、或者是出现一个政府代表中国而另一个政府代表台湾的现象,这在法律上就意味着中国分裂为两个国际人格,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就遭到严重破坏,而这个后果是谁都承受不起的。这也是大陆方面在外交场合坚持 “一个中国”原则,反对 “两个中国”和 “一中一台”的真实原因,即是在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而不是从 “打压台湾”出发。为满足台湾社会参与国际组织活动的愿望,胡锦涛曾经表示,“在不造成 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前提下,可以通过两岸务实协商作出合情合理安排。”〔2〕在大陆方面的积极协调下,台湾得以参与世界卫生大会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应该可以从中感受得到大陆方面所表达的善意。
从以上基本认知出发,笔者对 “中华民国”作出以下简单表述:“中华民国”是在台湾的中国人继续沿用的中国国号,在政治上、法律上都是在指认中国。目前仍然有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认为 “中华民国政府”是中国的合法代表,它们并不认为 “中华民国”是独立于中国之外的另一个国家。〔3〕这正好说明两个国号的对立就是两个政府的对立,而不是两个国家的对立,两岸关系不是 “国与国”的关系。在两岸交往中, “中华民国”则完全是台湾政府的符号,“中华民国政府”就是台湾人民的政治代表。
笔者以为,目前两岸关系的政治定位应当是:中国内部大陆政府与台湾政府之间既对立又合作的关系。简要说明如下:
第一,回归中国的本意。这个中国并不是具体指哪个国号,而是指国名。目前,台湾有人使用 “大中国”、“整个中国”,黄年先生所使用的 “大屋顶中国”,实际上也都是指向 “中国”这一 “国名”.回归中国的本意,就可以杜绝两岸间在国号上的纠缠,使得 “一个中国框架”的善意和包容充分体现出来。两岸都有不少人在中国的本意问题上出现迷失,硬是要以国号取代国名。我们如果静下心来扪心自问,所谓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中的 “中国”所指的又是什么?也许就会有一个清醒的认知。
第二,吸收台湾目前法律上采纳的 “一国两区”的合理成分,突出两岸间是国家内部互不隶属的关系,同时也凸显两岸关系不是 “国与国”的关系。
第三,并列关系表明两岸之间是一种平等关系。
第四,两岸之间存在着政治对立关系。
这个对立,始于上个世纪40年代末的那场内战,在形式上至今对内仍然是 “政权之争”,在外交场合还存在着 “主权代表之争”.从深层次看,两岸之间还在意识形态、社会制度等方面存在着对立。从这些年的情况不难看出,台湾方面不想与大陆进行中国政权之争以及 “主权代表之争”,而只是想能够代表台湾。这是两岸政治对立出现严重异化的一个动向。更重要的是,在两岸关系走向上也存在着不确定性,分裂和反分裂的斗争还可能成为两岸关系的首要内容。
第五,两岸之间存在着政治合作的关系。目前所看到的有关两岸关系政治定位的研究成果,几乎都忽略了政治合作的一面。而只有看到两岸政府间也有政治合作的这一点,才能正确作出定位。
1.目前两岸政府都坚持 “九二共识”、反对 “台独”的政治主张,两岸各自的法律都规定两岸是同一个国家,这就建立并维系了 “一中框架”.这是两岸政府最大的政治共识,是两岸政府合作的政治基础,同时也是两岸政府间最大的政治合作。也就是说,在 “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国家”这个关键问题上,目前两岸政府是合作关系。
2.两岸政府在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上已经形成合作关系。两岸政府通过海协、海基两会,达成一系列的协议、共识和共同意见,为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目前这种合作关系还很脆弱,还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双方之间的政治互信也很脆弱,对立要大于合作。但是我们应该确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才是符合两岸人民的根本利益,两岸人民才是两岸关系的最终决定者。合作才有 “双赢”,合作才能给两岸同胞带来更多的福祉。指出,“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两岸关系存在的很多问题一时不易解决,但两岸同胞是一家人,有着共同的血脉、共同的文化、共同的连结、共同的愿景,这是推动相互理解,携手同心,一起前进的重要力量。”
〔1〕笔者一直认为,两岸间的政治难题,不仅需要讲 “理”,更重要的是要讲 “情”.在缺乏政治互信的情况下,很多问题是单靠讲道理很难获得解决的。中国人常说,“有理也要让三分”.在两岸关系中也是如此,不要 “得理不饶人”,这样才有同胞之情。提出的 “心灵契合”,就是最高境界的 “合情”,感动了不少台湾同胞,黄先生的文章就是受到感动而写。黄先生还进一步阐发,认为所谓 “合情”,至少应该让人有 “舒适感”、 “参与感”、 “平等感”和 “自尊感”.〔2〕笔者深以为然,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就是要让台湾民众从中感受到自己也是和平发展的 “主体”而不是被统战的 “对象”.古人说的好,“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相信两岸的未来会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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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典诗歌中,情景关系是诗歌理论中的非常重要的诗学范畴,情景交融是我国古典诗歌追求的最高的境界之一,一般来说,一首诗歌往往是同时运用了几种情景关系,包括触景生情,融情于景等等,本文结合具体的古代诗词示例,简要的对其进行讨论和鉴赏,探讨中国古典诗歌情景关系的实质以及情景关系呈现出来的形态特征等等。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古诗词鉴赏情景关系问题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情”与“景”是我国古典诗歌的两大要素,明代胡应麟在《诗薮・内编》中说:“作诗不过情景二端。”“情”是情感的,主观的;“景”是形象的,客观的。“情景关系”即是情与景的组合手法。从不同角度看,大体上有两种,一是因果关系,包括时间上的先后,有时候先景后情,也称之为触景生情、即景生情;有时候先情后景,以情设景,缘情写景。二是手段目的关系,“情为主,景为宾”,以言情为目的,绘景为手段。
纵观近几年高考的古代诗词鉴赏试题,命题者常常会选取情景交融的诗篇作为考试材料,以情与景为命题点设题,尤其青睐赏析情景关系。“情”是对诗歌内容情感的考查,“景”是对诗歌形象的考查,“情景关系”实际上是对诗歌表达技巧的考查。要解答情景关系类试题,考生首先要掌握并区分“触景生情”“寓情于景”“借景抒情”“以景衬情”“以景作结”等主要组合手法。
触景生情也就是景生情,情随景生,强调物的兴发感动作用。诗人原先并没有自觉的情思意念,但在生活中遇到某种景物,有所触动和领悟,于是通过景物表达情志。这种触景生情,情随景生,是一个由外到内的感情的触发过程。
例1:(2011・天津卷)
春日秦国怀古
周 朴
荒郊一望欲消魂,泾水萦纡傍远村。
牛马放多春草尽,原田耕破古碑存。
云和积雪苍山晚,烟伴残阳绿树昏。
数里黄沙行客路,不堪回首思秦原。
【注】(?-878)①〔周朴〕字太朴,吴兴(今属浙江)人。②〔消魂〕这里形容极其哀愁。③〔泾水〕渭水支流,在今陕西省西部,古属秦国。〔萦纡〕旋绕曲折。
问:你认为这首诗在写作上是如何处理情景关系的?
诗人的哀愁是由荒郊中看到的景色引起的:泾水弯弯曲曲萦绕着遥远的村庄。因为过多的放牧牛马,春天的草已经看不到多少了。原野上的田地荒芜,无人耕种,只有秦朝时的古碑还在诉说着这里曾经的兴盛。天色已晚,云彩与积雪一道围绕在苍山上,几缕炊烟伴着残阳,绿树显得格外昏暗,行客之路尽是黄沙。看到这荒凉的景色,想当年秦国何等强盛,再回想唐王朝的国势日衰,眼前一片荒凉,于是“不堪回首”之情油然而生。参考答案为:诗歌用了触景生情的手法,借泾水、春草、古碑、苍山、残阳、绿树、黄沙等凄凉败落的景物,表达了自己的怀古伤今之情。以乐景衬哀情,用极富特征的荒凉景物抒发了对唐王朝国势日衰的悲叹。
寓情于景即情藏于景,诗歌中情感的表现十分隐蔽,寓藏在具体的景物描写之中。或者说主体的感情色彩比较淡薄,尽可能把景物的客观性显示于读者的眼前。从表面看,只是纯客观的写景,但他细品味则知景物之中蕴含着丰富的思想感情。正如王国维所说的“无我之境”,当然,“无我”并不是真的无我,因为“一切景语皆情语”,只不过主体已将情感隐于景物之中,化虚为实,情藏于景。
例2:(2009・江西卷)
喜外弟卢纶见宿
司空曙
静夜四无邻,荒居旧业贫。
雨中黄叶树,灯下白头人。
以我独沉久,愧君相见频。
平生自有分,况是蔡家亲。
【注】①〔蔡家亲〕表亲。
前人认为全诗动人之处在“雨中黄叶树,灯下白头人”两句,请从情景关系的角度分析其独到之处。
前四句描写静夜里的荒村,陋室内的贫士,寒雨中的黄叶,昏灯下的白发,通过这些,构成一个完整的诗歌画面。这画面之后充满着辛酸和悲哀。尤其是“雨中黄叶树,灯下白头人”,不是单纯的比喻,而是进一步利用作比的形象来烘托气氛,“雨中”“灯下”这两个形象的萧条恰恰吻合了诗人所要传达的凄凉迟暮之叹。
与寓情于景相对应的是移情于景,诗人有强烈的主观感情,有意识地移之于景,使客观景物染上主体情感色彩。“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花之泪,鸟之恨皆是诗人忧国忧民之悲戚。诗人往往选择最能表现主观感情的景象,将自己的情感投之其中,“故物皆著我之色彩”(王国维《人间词话》)。
以景衬情主要分为正面衬托和反面衬托。所写的景物与所抒发的感情的基调相一致叫正面衬托。如2011年天津卷的《春日秦国怀古》,诗人用极富特征的荒凉景物抒发了对唐王朝国势日衰的悲叹,为以哀景衬哀情。景与情的基调不一致则为反面衬托。王夫之在《姜斋诗话》说:“‘昔我往矣,杨柳依依;今来我思,雨雪霏霏’以乐景写哀,以哀景写乐,倍增其哀乐。”
例3:(2011・江西卷)
清 明
黄庭坚
佳节清明桃李笑,野田荒芜自生愁。
雷惊天地龙蛇蛰,雨足郊原草木柔。
人乞祭余骄妾妇,士甘焚死不公候。
贤愚千载知谁是,满眼蓬蒿共一丘。
【注】①此诗作于诗人被贬宜州期间。②〔士〕指介之推,春秋时晋人。从晋文公出亡十九年,功成后拒绝做官,隐居锦山被烧死。
问:这首诗首联写景抒情有什么特点?
这是诗人触景生情之作,清明时节,春雨绵绵,大地回春,桃李盛开,一派生机盎然的景象。首联以清明节时桃李欢笑与荒冢生愁构成对比,流露出对世事无情的叹息。高考参考答案:运用拟人、对比的修辞手法,描写清明时节两种不同的景色,以乐景写哀情,哀景衬哀情。
以景结情,是指诗歌在议论或抒情的过程中,转为写景,以景代情作结,渲染气氛。这类作品的意境和韵味,全靠结尾处的以景言情之句,对于以景语作结之景,不能以单纯的景语视之,而应借助景物描写,驰骋想象,体味诗的意境。如李白的《送孟浩然之广陵》结句“孤帆远影碧空尽,唯见长江天际流”,就是以景语作结,从而使全诗韵味深长隽永。
例4:(2005・重庆卷)
从军行(其二)
王昌龄
琵琶起舞换新声,总是关山旧别情。
撩乱边愁听不尽,高高秋月照长城
问题:诗歌最后一句写法和前三句有什么不同?有何作用?
此诗前三句叙事抒情,这一句写景以景结情,寓情于景。仿佛在军中置酒饮乐的场面之后,忽然出现一个月照长城的莽莽苍苍的景象。对此景,生发出的是无限的乡愁,还是立功边塞的雄心壮志和对于现实的忧怨?还是对祖国山川风物的深沉的爱。创造意境,引发读者想象,含蓄蕴藉。高考参考答案:前三句叙事抒情,最后一句写景。以景作结,寓情于景,创造意境,含蓄无限。
说到情景关系,自然绕不开“借景抒情”。明代谢榛在《四溟诗话》中说:“景乃诗之媒,情乃诗之胚,合而为诗。”景是媒介,是手段,“借景”之目的在于“抒情”。写景是为抒情服务的,借景抒情的提法应赋予特定含义,一是借助客观外物的自然特征抒情;二是借助客观外物被赋予的特定意义抒情。2006年福建高考卷要求分析李商隐的《端居》中的“阶下青苔与红树,雨中寥落月中愁”两句的艺术手法。这两句艺术手法上的最大特点即是借景抒情,借“雨”之绵延表达无尽的孤寂悲伤之愁;借“月”的特定文化意义表达怀远思亲之情。
总之,情因景而物态化,景因情而意象化。二者水乳交融,主客合一,密不可分,从而达到情景交融的艺术境界。而要达到这一审美境界,需要一种或多种组合手法。因此情景关系在一首诗中可能是多样的,这就要求考生全面掌握组合手法,明确问题指向,使用鉴赏术语。只有这样,才能在古诗词鉴赏题上摘得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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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生学习负担过重问题,一直是教育界乃至全社会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学习负担过重损害了正处于成长发育期的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直接影响了正常融洽的师生关系以及教师和家长的关系,加重了群众负担、破坏了政府和教育的形象,严重阻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佳木斯中小学生学习负担过重问题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佳木斯中小学生学习负担过重问题探究全文如下:
摘 要:我国多数地区都会出现中小学生的学习负担太重的情况,这有悖于素质教育实施的根本目的,对学生身心健康的开展很不利;目前,对学生的学习进行减负已经成为新时期教学改革的重点问题。中小学生所面临的学习负担不只是心理上的负担,主要是教学教材过多、所学课程和作业过多,以及考试和课后的辅导班所产生的负担过重等原因;还包括观念深层的复返。本文主要对佳木斯中小学生产生学习负担重的原因进行份详细,并给出相应的改善措施。
在我国教育的建设工作中,一直都存在中小学生的学习负担重的困扰,这已经成为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障碍,也影响了我国素质教育实施的普及发展。我们当前急需解决的困难就是要减轻中小学生超重的学习负担,使学生的素质能得到全方面的发展,并且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受教育环境,让学生能学到优质的教学内容。教育部门要清楚地认识到超重的学习负担给学生带来的危害,并且要重视减负的意义,使素质教育能完善落实。
国家在几年前就已经发布了中小学生减负的政策,各级地方的教育部门也都在进一步强调落实中小学生的学习负担要减轻的工作。然而,在佳木斯地区,还是存在中小学生的学习负担超重的情况,个别的学校不但没有减负,反而形成了加负的现象。
第一,中小学的学生在学校时间太长,有很多学生都是在早上六七点钟就去学校,到晚上十点以后才放学回家,全天的课程非常满,甚至还在晚上加自习课。
第二,中小学教师给学生留的家庭作业太多,相关的数据统计,很多学生每天都要做两个小时的作业,甚至时间更长。毕业班的作业更是多不胜数,使学生每天回家都沉浸在如山的作业中,进度慢的学生前半夜都可能完不成当天要做的作业。
第三,学生的教材辅导材料太多,现在有各种各样的学习辅导资料,不光学校给订购,每个班级的老师也会让学生买规定的资料,甚至有的家长看见好的资料也会给学生买。各种课后辅导、资料大全等各种各样的资料已经完成充斥了学生的书包,让人看着都头疼,这也能反映出学生的学习负担太重。
第四,学校组织的考试太多。我国传统的教育评估方式就是考试,并且一直沿用至今。有很多学校每隔两三天就会组织一次考试,周考、月考、章节考,还有模拟考试,联合考试,会考等等各种名目的考试,让学生每天都沉浸在考试中。尤其是年级越高,考试也就越多,学生担负的学习任务更是沉重。
第五,课程的辅导太多。在佳木斯地区,存在各种各样的培训班,从小学一年级开始学生的周末就一直沉浸在各类的培训班中,除了文化课的辅导班,还有兴趣辅导班。就连寒假暑假,学生也没有过多的休息时间,对身体的健康更是不利。
第六,教师带来学生的心理负担。有很多教师会课堂上都会有惩罚的措施,如果学生在课堂的表现不好,或者考试没有考好,都会遭受到教师的指责甚至打骂,有的教师直接按考试的名次进行座位安排,并对学习成绩差一些的学生进行讽刺,谩骂等情况。这给学生的心理带来了一定的压力,面对学习的时候也会出现逃避、恐惧的现象,甚至缺乏自信心和上进心等情况,导致学生产生严重的逆反心理。
2.1 操作层面的对策
2.1.1 改革教育管理。首先,必须理顺各部门的管理关系,防止“政出多门”及“管理真空”现象,实行统一管理。改进教育管理方式,教育管理社会化、社会管理统一化是减轻学生负担的根本保障。其次,在学校内部,也要对教学质量评估方式、教师工作考核方式进行改进。必须对评估方式进行全面的改革,变封闭为开放,将以分数为评价标准转变为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为重点。
2.1.2 完善课程设置。要想真正减轻中小学生的学习负担,就要在课程的设置上进行科学的安排,对意义不大的课程进行相应的精简,内容相似的课程也可以进行合并,分阶段进行教学,对于没有教育意义的课程也要做出删减,使中小学的课程层次感分明,能突出学习的重点。
2.1.3 改进课堂教学。谈“减负对策”提的最多的就是“提质减负”,“提质”从何而来?向课堂45分钟要效率就成为关注的焦点。心理学研究表明:在45分钟的一节课中,学生的认知积极性会呈现一个波形。教师要充分利用教学自身的规律,实现教学过程的最优化。
2.1.4 优化作业设计。长期以来,教师在研究布置什么样的作业,指导学生怎样完成作业方面做得不够。由于有现成的练习册、作业本,又没有作业时间限制,教师留作业只说多少页、多少题,随意性很大。再加上重复性作业和惩罚性作业,使得作业量大一直是学生过重负担的主要成因之一。压缩作业总量,降低难度对于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固然重要,但使作业变得更富有创造性、趣味性,从而发展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却更重要。
2.1.5 提高教师素质。提高教师的课堂教学水平和师德水平是“减负”的关键。过去教师要在增加学生负担的情况下提高教学质量,现在教师要在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同时提高教学质量。只有增强教师事业心和责任心,提高教师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才能让校长和教师变被动“减负”为主动为学生“减负”。
2.2 观念层面的对策
减轻学生过重负担,除了操作上和制度上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外,人们的观念乃是“减负”的最后堡垒,必须树立一个正确的教育价值观、人才观、质量观。
在教育价值观上,应该明确人是教育的核心,最理想的教育价值是人的完善发展。不只看近期,更要看长远、看终身;不只看少数,更要看多数、看全体;不只看分数,更要看全面的素质。对待成绩,教师要有一颗平常心,要教会学生用平常心看待,能客观地查找问题,寻求解决和提高的办法。
在人才观上,要破除学而优则“才”的观念,不能认为只有成“家”才是人才,要承认每个人的素质潜能各异,各人成长的道路不同。用一个统一的“高分标准来要求、塑造每一个人,这既不科学,又失之公正。学校和教育部门要改革评价制度和建立新的评价机制,使每一个学生都感到有奔头、有作为。
在中小学的教学过程中,不光要对学生的学习任务进行精简,还要对学生的心理压力进行精简,不要让学生整日沉浸在学习的痛苦中,要注重学生在学习中能学到知识的同时,也收获快乐。还要注意的是,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同时,还要将教学的质量提升上来,使学生能全方面地发展,不要只是嘴头上所说的减负那么简单。同时,相关的教育部门还要做好监督检查的工作,使佳木斯地区的中小学生在学习方面的负担真正减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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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E时代的电子商务以其简便、迅速、低成本的优势颠覆了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以数据电文等方式表达要约承诺也日渐成为主流。本文通过对比传统承诺理论和新电子商务时代承诺的变化,分析新形势下承诺的撤销、生效、安全性等问题,并提出应对新变化的建议。
关键词:承诺 电子商务合同 EDI
20世纪末至今,伴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发展,人类生活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企业的国际贸易模式也随之优化进步,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实现市场交换的全过程已成为现实。电子商务作为国际贸易不断深化与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相结合的产物,随着全球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在国际贸易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将愈趋明显。同时,电子商务的应用也为国际贸易中法律规制提出挑战,电子数据交换(EDI)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自动、及时的信息交流、数据交换和处理,开创了“无纸贸易”的新时代,使传统理论中要约承诺的形式、生效时间地点、安全性、能否撤销等规定受到质疑,值得探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人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被要约人一旦表示承诺,则表明要约人、被要约人之间以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当适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度。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传统理论中,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存在投邮主义和到达主义两种不同理论。
英美法系采用投邮主义,即在以书信、电报作出承诺时,承诺的通知一经交付邮局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即使是由于邮局的疏忽致使承诺的通知在作践耽搁或丢失,风险仍由要约人承担,而与受要约人无关,且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英美法系采用“投邮主义”的目的在于缩短要约人能够撤销要约的时间,从而改善受要约人在交易中的被动地位。但在要约人收不到受要约人承诺时,以“投邮主义”而强加给要约人的合同成立其不合理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与之不同,大陆法系采用到达主义,如《德国民法典》第130条规定:“对于相对人所做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发生效力。”我国亦采用到达主义,即遵循《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关于承诺的撤回,除当面表示承诺和采用投邮主义立法的国家不存在外,采用到达主义的国家规定了承诺撤回问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22条,“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我国《合同法》规定与之相同。
E时代,最初用来指电子(electronic)时代,电脑网络出现后Email以其快速、简便、多功能等在很短的时间内颠覆了传统的手写邮寄信件。电子商务合同,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通过数据输入进行要约、承诺,以网络传输进行送达。
传统的书面合同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原件上手书签名、盖章或按指纹,以表明当事人对该书面合同内容正确性的确认。而在EDI合同中,手书签章被电子签名所代替,即由符号及代码组成,经由键盘输入并存储于计算机磁盘中。
在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要约与承诺的意思表示由当事人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以电子方式实现瞬间传递的,因而由其所依赖的技术和其运作方式的独特性,产生许多新问题。
如:数字形式的电子签名很容易被他人模仿、破译或篡改,服务器故障导致延迟而产生生效时间争议及撤销争议等问题,这些新形势下的新问题亟待解决。
在电子商务中,虽然采用EDI取代了传统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形式,但承诺仍具有在电子商务合同当事人间意思传递的重任,因而电子意思表示在形态上仍然可表现为要约、要约邀请或承诺。在EDI环境下的承诺,因法律并未具体规定表达方式,又是当事人约定的结果,故以数据电文新形式表达的承诺也当具有法律效力。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制定的《电子贸易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手段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采取投邮主义作为承诺生效原则的英美法系国家,不承认承诺可以撤回,但大陆法系国家对承诺生效采取的是到达主义原则,认为承诺可以撤回。E时代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应用,承诺开始以电子形式表达。从法律规定上,撤回需要在承诺尚未送达要约人之前追回并终止其效力,然而计算机一旦发出承诺,几乎不可能再找到一种方式,将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于承诺送达。因而,此种意义上承诺撤回是不可能的。
承诺的撤销在传统合同中并不多见,因为要约一经承诺,就标志着合同的成立。承诺的撤销即意味着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撤销,因此进入到违约制度规范的范畴。但是,鉴于网络交易的快捷和特殊性,法律可以采用约定或法定宽限期限的办法对电子承诺给与特殊的待遇:承诺到达相对人时暂不生效,在经过双方约定的宽限期后承诺始生效。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一个合理宽限期限。
传统意义上承诺的生效时间,英美法采取投邮生效原则,但需要的是,根据英美法学者的解释,投邮主义的承诺只适用于邮寄承诺及以电报承诺两种方式。倘双方以电话、传真等即时同步传递要约或承诺时,则承诺人之承诺必须清楚地传到要约人的手中,否则不生承诺之效。 大陆法系对承诺的生效采用的是“到达主义”,承诺的通知必须于其到达相对人时才生效,合同亦于此时才成立。因而综合两种学派观点,最为科学的电子承诺生效的时间点,应以“到达主义”为主。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内完成的,但由于电子数据可在任何地点发出,如果采用英美法系的“邮箱规则”,会使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发生诉讼时管辖法院与法律的选择。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这一缺陷。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应用,商务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也出现了新问题。传统理论中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问题,如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缔约责任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一是由于合同订立过程必须由第三人(网络经营者)的介入,二是网络安全与商业秘密的泄露问题。故合同缔约无效或不成立,可能由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通讯失误或网络安全等问题造成。
此外,在电子数据的传输过程中,当事人的有关信息也可能被窃取、泄露或者删除、篡改等。但由于这些原因造成的合同无效或撤销,尚无专门的网络安全立法规定,故在加强技术手段保障的同时,也应当弥补这一领域的立法缺陷。
对于承诺的生效时间,我国采纳的是大陆法系的做法。由于利用EDI的方式仍然有一定间隔,如到达文件箱后的保存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必须设定“到达主义”的例外。 如韩国《贸易处理促进法》第15条第2项规定,受要约方的信息在服务提供者的电脑文件箱里记录后,“度过通常运行时所需的时间后”,被推定已到达。此即规定在到达服务提供者的电脑文件箱并记录之前的危险,均由信息发送人负担。
对于承诺撤销的规定,建议通过立法规定,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当事人约定对电子承诺给予特别期限的宽恕,或这直接由法律规定合理的宽限期限,但应注意此期限应当比较短暂,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对于承诺表达新形式下的安全性问题,可赋予电子签名与手书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新加坡《电子交易法》规定:“如果一项法律规则要求签名,或者规定某一文件未经签名会产生特定的法律后果,则采用电子签名的形式满足该法律规则。”同时,也可借助指纹、声纹、DNA比对辨认等技术,加强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确认当事人的身份。
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缔结过程中数据泄漏、删除、篡改等问题,一方面可采取技术措施,如防火墙保护、口令输入、生物码指纹输入技术等进行监管,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可借鉴国际商会制订的《电传交换贸易数据统一行为守则》的规定:“传送电文的中介人保证,对中转传递的电文不得作未经授权的改动,并保证不得将其内容透露给未经授权的任何人。”
此外,制定统一的法律适用法可以避免当事人进行法律规避和防止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制定统一法律适用法,可以通过几种途径,一是制定专门的法律适用法公约;二是通过对示范法的适用来达到法律适用的统一;三是在有关实体法公约中规定关于法律适用的条款。已制定的公约有《国际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代理法律适用公约》、《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等,但是现在并没有针对电子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公约。
综上所述,21世纪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便利了电子商务贸易的发展,同时也为相关国际贸易合同的要约承诺等法律问题提出新挑战。法律本质是为调节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而存在的,故应积极转换思路,面对新形势,积累新经验,及时弥补E时代国际贸易合同的法律缺陷,以法律规制科技,以科技造福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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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是上层建筑领域中各种权力主体维护自身利益的特定行为以及由此结成的特定关系,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时期产生的一种重要社会现象。政治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重大影响和作用,这一社会现象很复杂,各时代的政治学家都从不同角度和不同侧重点对它作过各种论述。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政治全球传播中应解决的问题推探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党的以来,以同志为的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治国理政的重要论断,先后提出了凝聚人心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政治愿景、 “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一带一路”的国际区域发展规划和 “命运共同体”的伙伴关系理念。在工作方法上注重 “担当”,在精神状态上讲 “精气神”.这些政治术语只是同志治国理政方略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形成的整套话语体系的一个侧面。
作为有多重文化身份的对外传播工作者,要将这些理念和政治话语成功用于对内动员、对外阐释,就必须按照习总书记提出的努力探索 “融通中外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 “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在重大国际问题 “发出有别与西方国家的中国声音”,创新话语方式,努力提高国际话语权,更好地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同时,还要赋予中国政治传播以深刻的全球意义,这样才能为我们建立说明中国政治理念的知识体系,让堪称世界最成功的发展实践能通过我们自己的传播,得到世界的理解,最好是认同,至少不掉进 “跟着西方说”的传播陷阱,最大限度地减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宏伟目标的制约性因素。因此,建立自己独特的政治传播话语体系是摆在我们传播实践和理论工作者面前一个前所未有的重要议题,也已成为其中一项极具紧迫性的战略任务。政治传播在全球传播中具体应该解决哪些问题,笔者总结如下四个方面:
面对平日空有爱国热情、鲜有爱国行动,偶有爱国举动也只是为发泄日本侵占我钓鱼岛的愤怒,跑到街头砸别人开的日本车,自己家里连马桶盖都是从日本带回国的个别国人,让肩负着塑造中国文明、进步、和平、发展形象的光荣使命的宣传思想工作者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油然而生。这些宣传战线的同志由于长期处于国内宣传的汪洋大海包围中,加上传播对象、传播内容、语言及思维方式都是纯中国式的,即使做对外传播,他们也始终有一种挥之不去的责任感,一味强调传播的指导、教育和宣传职能,传播中语气生硬,强调高大上,霸气十足,漠视海外受众的诉求,充满排涝式、运动式、概念化、标签化的宣传,时常还有充满贬损化的隔空对骂,使我们自觉不自觉地把对外传播看成国内宣传的翻版,把对内动员原封不动地照搬到对外传播中,使我们的政治传播充满宣传腔和赤裸裸的宣传味,结果是真实性、可信度大打折扣。因此,我提出政治的对外传播必须首先去政治化,淡化 “宣传味”.
2014 年以来,无论是在周边国际场合还是海峡两岸的会见会谈中一再强调命运共同体这个概念。这是非常有效的地区关系策略,更是彻底摈弃对抗思维的新慨念新思想。在政治传播中如何贯彻的重要思想,有三点我们必须做到:
1. 摒弃对抗思维,强调相互共存。过去我们过于突出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一提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建立在战胜其他文明的基础上; 现在我们税应更多地强调文化多元、世界相互共存。在政治传播中,应努力寻找与世界利益的交汇点,把 “我们想说的”和 “人家想知道的”紧密地结合起来。
2. 少讲崛起,多讲共赢。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政治传播中有两个慨念值得我们重视: 一是中国与世界的互动关系从来没有像今天这么紧密,二是中国的 “和平崛起”引起了全球利益的重新调整。 “和平崛起”是过去的常用词,现在更多讲 “和平发展”.为什么要用 “和平发展”代替“和平崛起”? 因为 “和平崛起”容易引起人反感,容易让周边国家和其他西方国家不舒服,由此引发一轮又一轮的“中国威胁论”.在政治传播中,强调共享价值观,强调共赢,是一种策略,也是一种方法。
3. 避免使用容易引发意识形态和利益冲突的传播语言。有些只在内部或者国内动员中使用的名词,如 “韬光养晦”必须严格限定在国内传播中,不要动不动就对外强调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不管行业、领域和地区,都把新形势、新矛盾和新问题归结于 “新常态”,使这个经济概念被滥用、泛用,导致对外政治传播概念化甚至贬损化。
1. 力戒夸张与炫耀,传播一个真实的中国。对外政治传播必须秉承沉着、含蓄、心平气和、包容、自信、文明、平等的心态。而我们的政治传播话语结构里容易充满夸张和炫耀,喜欢称头,喜欢写最、说过头话,喜欢煽情,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2. 坚持问题导向与问题意识,讲好中国故事。中国政治传播中,党和国家的重要政治话语,如过去的 “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如今的 “中国梦”、 “四个全面”,应思考如何进行对外阐释。这样才能在海外做到入脑入心,关键是坚持问题导向,从中国发展中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入手,才能讲清楚这些政治慨念对中国及全球的重要意义。
3. 针对主流舆论,加强议题设置。在重大国际问题上传播中国声音,要看我们的对象是谁,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周边国家。关键要针对主流人群、主流媒体、主流社会而不是针对个别言论或非主流舆论来设置议题,选择的议题也应该是人权、宗教、国防、气候变化、互联网安全、涉藏、涉疆等长期被西方攻击和曲解的议题。
1. 政治传播无论是对内宣传还是对外传播都不应该是高大上的代名词,而应该努力探索轻松、愉悦、可读、有趣、接地气的传播实现形式。
2. 创新政治传播的议题设置,使政治传播成为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的重要传播领域。
3. 综合运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的融合手段,打破领导人政体形象传播的禁区。领导人政体形象传播是政治传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视频 《领导人是怎样炼成的》自2013 年 10 月 14 日在优酷上出现后,短时间内中文版播放超过百万,英文播放量超过一万,受到中央领导的肯定,也引发了公众主动制作与政治相关的作品、创造政治传播议题的热情。新华社、人民日报和央视等官方媒体纷纷创新领导人报道。新媒体传播在为传统政治传播的平民化、通话化创造广阔空间的同时,也对倒逼传统媒体政治传播改革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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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创设的目的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对物理知识的理解和认识。但是在物理教学中,教师的情境创设过于老套,几年甚至十几年都采用一个教学情境。比如,在讲解电能可以转化为热能时,老师所举的例子大多是白炽灯通电后灯体会变热。这个生活常识很多学生早就通晓,老师频繁举这样陈旧过时的例子,势必会影响学生对物理学科的兴趣。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探究初中物理教学情境创设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探究初中物理教学情境创设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新课改的颁布和实施,教育理念不断更新,教学方法不断变化。情境创设这一教学方法逐渐在初中物理课堂教学中大放异彩。但是,部分物理教师在使用情境创设教学方法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对初中物理教学情境创设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了汇总,并提出了几点解决对策。
情境教学模式是现阶段我国中小学教育中使用最广泛的教育教学模式,在我国现代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教育学专家曾经举过一个生动的例子来说明情境教学法在中小学教育中的作用。“将10克盐摆在你的面前,让你咽下是一件困难的事;如果把这10克盐放在一碗美味的汤里,你在喝汤的同时,10克盐也融入了你的体内”。情境创设对于课堂教学来说,就是汤对于盐。只有把知识融入到具体的情境中,学生们才能把知识“咽下”、“吸收”。简单的说,情境教学就是把书本上抽象难懂的理论融入到鲜活的社会生活中去,让学生们在社会生活中体会书本知识,加深对知识的认知和理解。
物理是一门物质及物质运动规律的现代科学,是一门以科学实验为基础的自然科学。物理的研究对象和科学理论都源于自然,只有在充分观察和了解自然的基础上,才能够得到正确的物理学结论。物理的研究对象,是自然界和社会生活中的声、电、光、磁等现象。也就是说,生活中有物理,物理中有生活。因此,初中物理课堂教学中必须创设生动的教学情境,只有在生动活泼的教学气氛中,才能够激发学生对物理学习的兴趣,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情境创设目的不明确
目前而言,很多初中物理教学对情境创设这一教学方法缺乏明确的目的。在应试教育观念的影响下,很多教师把提高学生的考试成绩作为教学的重要目的。在课堂上,老师更愿意把时间花在传授解题技巧上。在学习新知识时,通常是采取老师一人讲解的方式,不会给学生自主思考和小组学习的时间。有些教师把情境创设仅仅作为公开课、示范课的教学手段,日常教学中的情境创设严重不足。
(二)情境创设过于老套
情境创设的目的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对物理知识的理解和认识。但是在物理教学中,教师的情境创设过于老套,几年甚至十几年都采用一个教学情境。比如,在讲解电能可以转化为热能时,老师所举的例子大多是白炽灯通电后灯体会变热。这个生活常识很多学生早就通晓,老师频繁举这样陈旧过时的例子,势必会影响学生对物理学科的兴趣。
(三)缺乏情境创设能力
很多教师能够认识到情境创设在初中物理教学中的重要性,也在实际教学中使用情境创设教学方法。但是,部门老师由于自身水平不高,缺乏选取典型素材的能力,在情境创设时未能选取生动、形象、有代表性的情境,使情境创设的教学效果不理想。
(一)明确情境创设目的
初中物理教学首先要树立一个正确的教育理念,既教学应以丰富学生知识,培养学生自主思考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不盲目追求学生的考试成绩。在科学教育理念的引导下,广大一线物理教师应该把情境创设作为日常教学的重要手段,而不是公开课、示范课中的宝典秘籍。在日常教学中,尽量采取情境创设的教学方法,吸引学生的眼球,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老师要教导学生把物理学习当成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而不是新课标规定的教学任务。
(二)加强师生互动
在物理教学中,教师和学生应加强沟通和合作,改变传统填鸭式教学模式。教师在创设情境时,应该不断对学生提出问题,调动学生思考的积极性。情境教学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学生对课堂教学的参与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如果教师忽视了学生对教学的参与,纵然使用了情境创设教学方法,也未必能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物理实验与情境创设相结合
上文中提到,物理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现代科学。如果抛弃了物理实验,物理教学就仅仅剩下一堆枯燥无味的理论,势必会降低学生的学习兴趣,影响学生的学习成绩。在课堂教学中,老师应该注重情境创设与物理实验相结合,先给学生创设一些生活中有代表性的情境,激发学生的兴趣和思考,辅导学生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然后用物理实验帮助学生验证观点,排除错误;最后进行总结,回归课本。
(四)提高情境创设能力
物理教师的情境创设应该与教材和教学大纲完美结合,选择贴合教学大纲的生活情境;教师应关注科学发展的动态,及时更新自己的素材,在素材选择方面,坚持生动、典型、新鲜三大原则。
授课内容:摩擦力
课前游戏:教师事先准备两双筷子和若干黄豆,选两名同学进行夹豆子比赛,限时1分钟。
情境创设:教师利用多媒体教学设备,为学生展示播放一段事先剪辑好的视频。视频中的内容包括雕塑屹立在广场、火车站的旅客拉着带小轮子行李箱进站、急刹车、下雪天路上行驶的轿车车轮上绑铁链防滑。
课堂教学:情境创设后,老师对上述几个重点画面进行截图。分别提出如下问题:雕塑静止在广场为什么不移动?带小轮子的行李箱运动的是什么力量的作用?紧急刹车为什么能停下来?下雪天路上行驶的轿车车轮上绑铁链的目的是什么?问题提出后,给学生5~10分钟的时间进行小组讨论,教师在学生讨论过程中给予指导,然后由小组代表发言。小组发言后,老师对各小组的观点看法进行总结归纳。师生共同用木板和小车进行摩擦力实验。实验后,教师可以鼓励学生归纳观点,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思考能力。最后,回归教材,得出科学概念。学生在掌握概念后,老师让学生回顾课前的夹豆子比赛,说明摩擦力存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
综上所述,情境创设是一种科学有效的教学方法,在初中物理教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自主思考能力。但是,初中物理教学中的情境创设还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面对初中物理教学情境创设中的种种问题,物理教师应该在实际工作中总结经验,学习借鉴先进的教学经验,不断提高初中物理的教学水平,促进新课改的发展和我国教育事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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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四川彭州乌木事件一时成为了人们热议话题,由于乌木的归属分歧产生了纠纷。我国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埋藏物的范围,也不能简单的将乌木归为天然孳息的一种适用物权法的规定,而根据现有法律和惯例,一般认定乌木为埋藏物归国家所有。而这种制度设计和做法的背后其实是牺牲了个人利益诉求以实现国家绝对所有权利益,在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下,这种利益上的失衡对个人权利的维护以及埋藏物的发现保护产生的消极影响值得我们思考。
日本立法没有关于埋藏物含义的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是埋藏于土地及他物之中的权属不明物品。日本对于埋藏物的规定由民法典和遗失物法规定。依据民法典241条的规定,对埋藏物依法进行6个月公告后,埋藏物归发现人所有,但埋藏物是在他人物中发现的,由发现人和他物所有权人均分。日本遗失物法详细规定了埋藏物适用该法的情形,并规定了埋藏物发现后的具体措施和发现人报酬请求权等。而对于根据日本相关文物法律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化财产,国家给予发现人相当于该文物埋藏物价值的报酬,如埋藏物是在他物中发现的,该报酬由发现人和他物所有权人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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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的过程中更容易滋生问题,故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与执行有权进行监督。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试析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监督问题探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对包括监视居住在内的部分强制措施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本文在分析新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修改内容和公安机关决定及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谈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对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措施的监督。
论文关键词: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监督
试析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监督问题探究
长期以来,学界对监视居住的存废问题一直争论不断,使得监视居住制度在我国现行强制措施体制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因此,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的监视居住做出了最大幅度的修改。本文将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出发,对如何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强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监督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对象规定不明确,选择执行监视居住的居所随意性较大,且囿于警力、财力等限制,使得我国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存在适用率不高、易异化为变相羁押等状况。鉴于适用监视居住的以上困境,新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做出了以下几方面的修改:
(一)将监视居住定位于羁押的替代措施,明确监视居住的独立适用条件
新刑事诉讼法将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分开规定,即监视居住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二)明确规定了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原则上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进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进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且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现行司法实践中,有些办案机关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固定住处,均在“指定的居所”进行监视居住,或把地点设在机关内部的办案场所,故新刑诉法的该规定有利于防止变相羁押现象的发生。
(三)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执行机关的告知义务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指定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的规定。新刑诉法明确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该规定体现了新刑事诉讼法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方面的进步。
(四)明确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监督
由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的过程中更容易滋生问题,故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了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与执行有权进行监督。
(五)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但笔者认为该规定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带有羁押性色彩,与将监视居住定位于羁押的替代措施的立法本意存在冲突。
(六)完善了被监视居住人监视居住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首先,将“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改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其次,增加规定了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批准不得通信的义务。再次,增加了“将身份证件、旅行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的规定,进一步增加了监视居住的强制力度。最后,在对违法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被监视居住人可以予以逮捕的现有规定基础上,又增加了“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的规定。
(七)完善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手段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控;在侦查期间,还可以对被监视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该规定以列举式规定实施监视的具体方法,有利于保证监视居住效果能够顺利实现。
尽管新刑事诉讼法考虑到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规定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监视居住制度而作出了许多有进步意义的规定,但公安机关在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的过程中,仍会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问题或困难。
(一)对“无固定住处”的解释存在随意性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何为“无固定住处”?由谁对“无固定住处”进行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是由执行机关作出认定。而由公安机关自主解释“无固定住处”,易造成对暂住的流动人员、外来人员均认为系无固定住处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存在扩大指定居住监视居住范围的可能性。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仍可能会成为变相羁押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不得指定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但除了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外,仍有许多易由公安机关监控、私密性较强的场所,如招待所、宾馆等。在上述场所进行监视居住,同样可能会达到羁押的性质和效果,而可能会与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立法目的相背驰。
(三)监视手段仍较匮乏、薄弱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但电子监控由于成本较高,难以在可预见的期间内普遍推行。而不定期检查的监视力度较为薄弱,也并不能保证监视居住的实在效果。
(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可能会较多适用于未达刑拘、逮捕条件的嫌疑人
尽管适用监视居住首先需符合逮捕条件,但公安机关长期存在的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观念难以彻底改变,对于未能突破口供而导致予以刑事拘留、逮捕的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会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继续羁押以突破口供的手段。在完全由公安机关监控环境下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使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增大。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主体,依法履行对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的侦查监督职责。在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监视居住制度并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监督权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更应积极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加强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监督力度。
(一)树立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监督意识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观念、先天立法不足以及其他业务工作繁重的影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进行监督的意识相对薄弱,使得公安机关对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过程较少进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范畴。新刑事诉讼法正是看到了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的不足以及强化检察监督的必要性,特别针对在决定和执行过程中最容易发生偏差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提升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自觉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对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公安机关不当或违法执行监视居住的决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切实履行好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法律责任。
(二)拓宽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监督来源
检察机关之所以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方面的监督力度较弱、监督成效较小,很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获取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措施的监督线索来源十分狭窄。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监视居住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同案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恰当合法,对于公安机关没有移送检察机关审查的案件就难以监督。检察机关应在原有监督途径的基础上,努力拓宽获取监督线索的渠道。
一是可与公安机关通过沟通协调要求公安机关定期对被监视居住人员进行统计并送检察机关备案,使检察机关掌握被监视居住人员的案件进展及未报捕、起诉而转行政处罚或直接撤销等情况。并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确定的检察机关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及时掌握捕后变更为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情况。
二是在对公安机关刑事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中通过审阅材料、参加讨论发现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存在的问题。
三是在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对于违法强制措施的处理不服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诉后,检察机关可加强通过控申部门接收到的申诉、来信来访中发现监督线索。
四是侦查监督部门可与公诉、监所部门加强联系,定期与公诉、监所部门进行数据核对,了解移送审查起诉的监视居住人员、出入所人员变更强制措施等情况,以及时发现问题。
(三)细化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监督内容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仅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监督权,但基于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应对公安机关在住所和指定居所决定和执行的监视居住都进行监督。应对以下具体内容进行监督:
一是被监视居住人员是否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着重审查适用条件中“严重疾病”、“案件的特殊情况”等任意性较大的用语,严格限制公安机关对于适用条件的随意裁量;
二是被监视居住人员是否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对三类犯罪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程序和依据是否合法,指定的居所是否非羁押场所或专门的办案场所,防止扩大指定居住监视居住范围及变相羁押;
三是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是否确实属于“无法通知”的情形;四是对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的,其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是否属实;五是对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是否依法解除、变更或作其他处理;六是在执行监视居住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建立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监督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虽然明确了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与执行有权进行监督,但并未具体规定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方式、程序。检察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建立对公安机关适用监视居住进行监督的一系列程序。
一是受理程序,应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在办案中发现或在公安机关备案材料中发现或控申部门、公诉部门、监所部门移送的线索统一受理,指派专人对线索进行梳理跟踪;
二是审查核实程序,侦查监督部门在受理监视居住监督线索后,以经办人采取查阅案卷、询问相关当事人及侦查人员、查看现场等方式对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认为存在不当或违法行为的,提出审查意见,层报领导审批,根据审批意见作出处理;
三是纠正程序,经审查核实后认定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措施有不当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发出《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纠正意见督促公安机关纠正,并要求公安机关及时书面落实检察建议或者回复纠正违法情况;
四是答复程序,对属于不服违法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处理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由侦查监督部门对监督线索的审查和纠正情况函复控告申诉部门,再由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对申诉人进行答复;五是追责程序,在审查监视居住监督线索后,认为滥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相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由侦查监督部门移送自侦部门进行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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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是在19世纪40年代后开始走上规模经营、产业化发展道路的。从那时开始,旅游经营者一直都在积极地寻求如何借鉴、吸取管理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工商企业管理的一些好的做法来改进旅游服务质量,提高旅游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但在学术界中,旅游管理研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一直没能得到人们应有的重视。70年代以来,这种现象有了比较大的改变,旅游管理研究领域公开发表的论文、刊物、专著已日渐增多。旅游管理学学科建设问题也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兴趣。有些学者还提出了一些很好的设想与建议。但人们对学科建设的一些基本问题的认识,如对学科研究对象,学科原理命题,学科的性质与理论框架,学科的前沿问题,学科的研究方向与研究方法的确定等问题的认识,至今仍然是模糊不清的。
旅游管理学究竟是一门科学,还是一种学科?或者只不过是管理学底下的一个研究领域?学术界曾为此争论不休。一门科学,它必须要有明显不同于其他学科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一整套从实践、大量的研究成果中总结出来、并经得起时间考验的科学原理。旅游管理学的研究对象尽管与其他科学或学科的研究对象有明显的不同,但考察国内外大量的研究成果,人们所沿用的研究方法绝大多数是其他一些科学或学科,如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文化学、管理学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其完整、独立、清晰的理论体系架构也尚未建立起来。如果把它定位为管理学或是其属下某个分支的一个研究领域,又明显地让人感到忽视了它的特殊性,低估了它在现代管理科学中的地位与重要性。事实上,如果人们认真思考一下它的学科原理基本命题,回顾旅游管理研究所走过的漫长历程,就容易明白,旅游管理学的根基在管理科学中,管理学的理论与基本原理对旅游管理实践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旅游管理学是管理学的一个重要的分支,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应用学科。
与其他部门、行业的研究或者说管理对象相比,旅游管理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一)旅游活动的异地性:旅游活动的产生与发展总与旅游者的外出旅行与逗留分不开;接待同一对象通常必须由不同地方的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共同协作来完成。(二)旅游产品的文化性:旅游产品表现为直接的或间接的、物化在旅游消费品上、有针对性的旅游服务。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旅游产品它都必须蕴涵着较强的文化性,这是因为旅游者在要求旅途中的物质需要得到满足的同时,他们的精神需要也需要得到满足。(三)旅游消费的综合性:旅游者的消费需求通常是综合性的,虽然他们绝大多数都有比较单一的旅游动机,但在旅途中的食、住、行、游、娱、购六个方面的消费一般都会有。而且,近年来旅游消费需求还在向其他服务领域内延伸。(四)旅游服务的社会性:旅游服务离不开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直接接触,供需双方的沟通与情感、思想交流,不仅有可能影响到彼此原有的意识倾向与价值观念,而且还可能从中缔造出一种新的公共或人际关系。(五)旅游经济活动的普遍性:在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发展旅游业,首先是为了创汇、创收。旅游业在许多国家里已成为当地国民经济的重点产业甚至支柱产业。从全球的角度来看,以就业人数比例、所创造的利税等社会经济指标来衡量,旅游业已超过汽车、石油和化工等行业,成为全球第一大产业。(六)旅游资源的二重性:凡是能造就对旅游者具有吸引力的任何因素,都可构成旅游资源。旅游资源既可以是自然的,也可以是人文的;既可以是历史的,也可以是现代的;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有些在空间上是不可以移动的,而且一旦遭到破坏就难以修复,如名胜古迹;另有一些则是可以移动的,而且是可以不断地充实与更新的,如体育赛事、文娱节目表演、节日喜庆活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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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性教学模式是指在教学过程中,要求学生在教师指导下,通过以“自主、探究、合作”为特征的学习方式对当前教学内容中的主要知识点进行自主学习、深入探究并进行小组合作交流,从而较好地达到课程标准中关于认知目标与情感目标要求的一种教学模式。其中认知目标涉及与学科相关知识、概念、原理与能力的掌握;情感目标则涉及思想感情与道德品质的培养。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高中政治探究式教学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我国教育的传统教学模式,在新课标的要求下,发生转变。随着新课程的改革,我国教育改革事业不断前进并且积累了大量经验,通过对学生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了我国教育事业蓬勃发展。
【关键词】高中政治 探究式教学 问题 措施
探究式教学就是启发学生自主学习的乐趣、提高学生创新意识、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并且在良好的状态下取得满意的成绩。伴随我国教育体制的改革,高中政治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本文就实践中出现或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1.1.高中政治老师主观意识为主
高中政治教师授课过程中往往以教为主,学生被动灌输理论性知识,往往忽略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互动少,没有时间思考。而且,多以教学大纲为主,就是为了考试而学习,忽视了学生内心的真实感受。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提高了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主动学习,老师站在学生的角度去加以深入分析,从而,对所学的知识应用到实际中。
1.2学生不能够理解探究课程的方式
在以往的高中课堂上,教师常常使用的方法是讲授法以及题海战术,特别是让学生大批量的背笔记、重点的模式,更令学生厌恶学习。探究课程中,一直处于教师提出问题,却自问自答的尴尬场景。教师怕耽误学生的宝贵时间,却也影响了让学生独立思考、语言表达的能力。探究式课程的改革,给了教师对学生的新思想,从引导学生独立学生、主动思考、积极探究的教学模式。着眼是在让学生获得新知识的同时,养成先发现问题,再分析问题,最后解决问题的学习能力,增强学生对政治辩证态度的价值观。
2.1知识的获取与索得
在传统模式教学中,往往是教师从教材中总结出结论,然后灌输给学生,毫无疑问,在探究教学中恰恰相反,教师和教材中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给学生,而学生利用学过的知识和经验,分析问题,探究问题,进而解决问题。学生由被动接受知识到主动索求知识,是探究式教学中特色的重点。
2.2问题情境起积极作用
问题是课堂的主线,最好由学生发现自己知识上的不足,提出问题,教师通过教材帮助分析,最后还是由学生自己解决问题,从总体过程中获得新知识、新经验。政治内容的学习重在理解,死记硬背往往是最费力的一种方法。学生只有在探究式教学中才能加深对政治这门课的情感体验以及对政治知识的深入理解,才会不断提升自身能力。
2.3指导学生在探究中掌握探究方法
从当前情况看,高中政治教师应积极审视自身所存在的问题,在探究式教课中,教师可以模仿哲学学者的工作,以哲学材料为依据来进行政治探究活动。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促进学生自主探究能力的提升。并且更需要明确探究过程的立意,作为课本的主要教学目标,采用政治问题探究教学的方式,是要高度重视学生的主体作用,但教师依旧是主导作用。实际上,这是一个相互作用的过程。
3.1采取特色教学方法
在政治课堂上,教师应提前做好备课,以免出现在授课过程的断断续续的现象。政治教师一定要有语文的知识基础,中华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教师可以利用现有的资源,对学生进行“故事”中体验政治的教学方式。此外,也可以采用新颖的教学方式,例如,多媒体技术进行教学,或者通过讲解些历史事件利用图像、声音等传递知识,令学生可以更加深刻的感受政治对生活的影响,让学生觉得政治并没有远离他们,反而就在身边,从而加强对政治知识的理解与应用。
3.2采用案例教学
提出典型案例,分析详情,确定应研究的主题,教师引导并让学生自由讨论解决问题的方法,进而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例如2007年6月,媒体披露山西洪洞县“黑砖窑”事件,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农民工劳动和非法招用童工。国务院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大检查,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用工制度,政治规范“三无”企业,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广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教师可以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并提出问题,“国家为什么要切实维护广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让学生自己主动查找资料并解答问题。
3.3剧情展示教学
运用一定的道具,直观地展示出教学的具体场景,通过对角色的扮演深刻体会对白提出的问题,并且通过师生之间的相互交流来揭示出问题的答案,进而完成教学目标。
3.4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
利用寒假、暑假,学生可以参加社会实践,积累生活经验,锻炼个人能力,在课堂上,可以以身说法,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对问题的理解,与老师和同学交流,既增长了阅历,又能帮助自己健康成长。
3.5关注政治的实用性
高中生总觉得自己还没有接触社会,便不需要关注有关政治,这是不对的,教师要把政治与生活结合在一起,给学生讲解有关政治的重大意义,让学生知道学习政治不仅可以获得知识,还可以增长生活阅历,进而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
3.6创造和谐教与学的氛围
在日常生活中,教师应尊重学生的创新思想,关爱学生,尊重学生自身能力的发展,同时,教师应加强自身的政治思想修养,在新课标要求下改变教学方式的适应,努力提高教学效果,让学生能培养出更理解政治的基础。
高中政治探究式教学模式,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国家基础教育已越来越需要高中政治教育工作者不断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核心,以改变老版学习方式为主,重点培养学生自身的创新与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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