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会计确认收入的条件和税法有何不同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会计以及税法是具有完全不一样的立法基础的,会计的侧重点在于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以及相关性,而反之税法的侧重点是立法的公平以及效率。于是,显著的差异也因此而产生。长期以来,会计与税务差异,特别是收入的确认问题,是会计研究的核心问题。
从会计准则角度来看,收入指的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引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
但是与此不同的是,对于收入还有一个这样的定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其他收入”。(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收入为企业日常活动所得收益,在这一点上我们国家税法上对于收入并没有做强调,同时税法上也没有严格区分收入以及利得,这也就是说,收入这一概念实际上在税法上是包含着会计上的收入以及利得这两个方面的。这也主要是将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会计与税法的完善程度纳入考虑的结果。
以会计作为基准来看待收入的话,收入则是为了将企业的财务情况及其经营所得的成果等等更加真实并且全面和准确地进行反映,重于实质的原则,谨慎性原则以及客观性原则是确认收入的主要原则。但是,倘若我们以税法作为参照角度且由税法的本质属性作为决定性的因素的话,其侧重点主要在于实现收入社会价值,这也就是说企业的具体的实际经营活动到底有没有形成社会价值。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是税法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在税法当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及权责发生制原则无疑是收入的确认原则。
虽然说,不论是会计抑或是税法都以权责发生制为收入确认原则,但是二者又有着具体的不同。比如,税法明确要求了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金抵扣时(增值税税务处理中),一定要认证专用发票,只有认证通过后才可以抵扣,不是在发生的时候就抵扣的。与此同时,虽然会计以及税法都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加以了应用,但是我们不可忽视的是,会计准则不是着重于外在法律形式而是着重于发生经济业务实质内容的强调。诸如,用法律的形式来看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承租方不享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但是若以实质的内容来讲,企业完完全全控制了这一资产并且享有全部使用权。在会计上,实施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的判断主要是依照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来进行的,但是,税法已完全以法律来作为实质的衡量依据,税务人员是不可以对业务的实质进行自行认定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
一是企业完全不需要承担关于商品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由购货方负责。
二是企业已经完全不对已经出售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了。
三是收入的金额可以实现有效的计量。
四是企业可能已经获取了相关的经济利益。
五是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是可以被计量的。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条例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一是签订了商品销售合同,企业把相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买方;二是企业已经完全不对已经出售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了;三是可以有效的计量收入的金额;四是能够有效的核算已经发生的或者即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指的是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引自《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
经由上述的规定,是不是有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以及是不是取得交换价值是确定税法上应税收入的基本参照条件,主要是注重劳务的提供以及发出商品的强调,与此同时,对价款凭据进行收讫,较为强调交易完成的形式条件,注重形式上的完成。
相关规定这样指出,企业于日常的活动当中所形成的并且会增加所有者权益的,无关于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即为收入。收入包括了销售商品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以及提供劳务收入等等在内。由此我们可以知道,会计准则是明确的将确认准则进行了提出的。
相关的细则还这样规定了,纳税人所提供的应税劳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抑或是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抑或是价外费用是营业税的计税参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以下行为可以看作是销售货物:
一是销售代销货物。
二是把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三是把货物交给其他个人或者单位代销。
四是把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五是把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六是把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等。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看作发生应税行为:
一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二是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是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相关法律还规定,如果企业把资产移送给了他人,比如用于股息分配、职工奖励或福利等,此时由于资产已经不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其所有权属已经发生了变化,应该依照规定当作是销售确定收入。
税法法律和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时间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情况中:
一是企业销售中分期收款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税法法律一般会按照合同规定的收款期按全部应收回货款进行收入的确认,而会计准则会依照发出货物时的现值确定收入,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
二是委托代销的情况,两者面对这种情况处理的方式基本上是一样的,都是按照收到的代销清单进行收入的确认的,不同的是增值税要求不能超过180天的期限。
三是售后回购的确认时间,税法法律和会计准则在售后回购的确认时间上存在很大的区别,税法规定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售后回购中,收到的款项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四是对于劳务收入的确认时间,税法法律和会计准则在劳务收入的确认时间上也存在很大的区别,前者税法法律规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的企业只要满足提供劳务持续时间满一年就可以依照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而后者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反之如果不能可靠的估计,应当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参照相关的规范标准进行实施。
对于这些差异的了解和明确在企业收入的税收管理以及会计处理方面的意义是十分重要的。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随着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日益加强及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化,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日益扩大,税会差异成为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的急需解决的焦点。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法会计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税法课程是会计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在提高整体上课水平中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非常重要。本文对地方高校税法课程使用现代教育技术的现状进行分析,并从师资力量、教学方法等方面提出现代教育技术在税法课程中更好使用的对策与措施。
关键词:现代教育技术;税法课程;应用研究
1引言
现代教育技术是指教育和技术的相结合,是对传统教育技术观念的创新和升华,多媒体、计算机、人工智能、网络技术和远程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在教学和科研中的应用,为我国地方高校会计专业税法课程教育的改革增添了新的活力和生机。目前,现代教育技术普通适用于全国各大地方高校中的课程教学。税法课程是会计专业的必修核心课程之一,相比法学专业的税法来说,更加侧重于将所学税法条文应用到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去。现代教育技术对高校税法教学的作用不言而喻,当前的关键问题是做好现代教育技术与税法教学的整合。整合的个体对象包括现代教育技术、教育思想、教学理念和税法课程的知识内容、教学策略、学习活动等。整合的目的是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工具性功能,使现代教育技术融入高校税法教学中,从而不断提高税法教学质量,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不断深化教学改革。
2税法课程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的现状
2.1税法任课教师的水平不一致
飞速发展的现代教育技术带来了会计专业税法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的革新,而相对应的任课教师应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急需提高。虽然目前高校教师评选专业职称需要获得相关的计算机证书,但也只限于最基本的操作知识,完全掌握仍有一段距离。其次,地方高校往往所处二三级城市,地理位置和薪酬待遇等因素导致地方高校的整体师资力量薄弱、流动率较大。地方高校规模较小,往往没有设置税务这个专业,由其他专业的教师担任。比如说吉首大学,由于位于武陵山区,地理位置较偏,目前没有开设税务专业,由会计系和法律系专业的教师任课;年纪较长的教师习惯于粉笔字板书,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年轻教师并不多。
2.2现代教育技术使用手段单一
目前高校教师对于现代教育技术的认识仅仅在多媒体教学这一范围,因此90%以上的教学手段局限于使用多媒体PPT课件进行教学,而对于现代教育技术的其他手段较少涉及,比如说网络讨论组、网络硬盘、慕课、微课等。PPT课件教学,还是以教师为主,没有达到师生互动的效果。同时,税法作为计算量和适用性较强的一门课程,必须与现实生活中相联系,具体的报税操作流程学生不能完全掌握,导致工作后还是无法完全胜任。最后,有些地方高校未对教师进行现代教育技术的相关培训,在平时的工作中注重最传统的教学方式,尤其在组织教师教学比武大赛时也是侧重于传统方式下的教学,比如板书等。学校在教学管理中的不重视,导致现代教育技术使用的不尽人意。
2.3现代教育技术表达方式单一
会计专业的税法课程不仅要求学生记住各种税法条例,而且要求学生掌握最基本的计算能力,因此,课程内容重要和计算量大、整体比较枯燥。同时,国家对于税法条例每年都有变动,相应的教材和课件也随之调整。在税法现有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PPT课件———教学过程中,教师为了将正确的知识尽可能多的传递给学生,往往在使用时只注重内容,忽视课件的展示形式。比如说课件中全是计算公式和例题、文字性的内容,缺乏必要的装饰内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就会感到乏味和疲倦,导致教学没有活力,导致教学效率低下。最后,很多的税法任课教师一整节课都是在播放课件,学生只是观看和做笔记,没有互动交流的机会,学生不能很好的掌握,久而久之也会失去兴趣。
2.4现代教育技术硬件设备缺乏
现代教育技术如果要很好的应用于税法课程教学中,硬件设备是必不可少的。虽然说很多地方高校都在教室中配置了电脑、投影仪、展示台等最基本的教学设备,但财政拨款资金有限,导致教学设备数量有限,不能配置税法课程其他的高级现代教育技术设备,比如说报税的实训基地、开设纳税筹划课程等。相对来说,地方高校现代级教育技术的设备远远满足不了税法课程实际的教学需求。同时,由于年代久远,教室中的设备或多或少存在些许问题,导致影响整体上课氛围和进度。
3改进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的建议
3.1提高税法课程教师的水平
税法课程的学科交叉性和政策性强,同时国家每年都对其进行修改调整,这些客观因素要求任课教师需要不断地进修、丰富专业能力和调整知识结构,适应时效性强的特点。针对非专业的任课教师,地方高校应及时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不仅包括理论还有实践性操作方面的知识;地方高校应该为税法课程教师提供一定的科研经费,鼓励其从事科学研究,为提高课堂效率做贡献;鼓励税法课程教师去相关企业和会计事务所进行社会实践,了解具体操作流程,以提高专业素质,将实际操作知识传递给学生。此外,应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合作合交流,多渠道、多形式的提高任课教师的水平。
3.2加强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培训
地方高校税法课程的现代教育技术的多方面应用,必须通过任课教师的教学活动来实现,因此地方高校要重视对教师的现代教育技术培训。第一,要树立教师正确科学的观点,意识到培训的重要性,也是顺应时代发展。第二,聘请专业的教师采用灵活多变的培训方式,让更多的教师对此培训感兴趣,同时配合教师的上课时间。第三,针对不同层次和年龄段的税法课程教师,制定与之适应的培训计划,保障培训效果。最后,在培训时注重具体内容,涉及面广且不深入,让教师了解和掌握更多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并在以后的教学中应用。在对税法课程教师有针对性的培训之后,地方高校也要成立相应的培训指导小组,定期就教师上课中使用到的现代教育技术进行指导。同时,地方高校举办不同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教学比赛,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
3.3丰富现代教育技术的表达方式
税法课程教师在备课时,应该重视内容的表达形式,使用更多的装饰内容。比如在多媒体课件教学时,增加一些搞笑动态图片和有声音的图像,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在介绍相关税法变动时,可以结合现实生活中最新有趣的新闻报道,增加学生的印象;在讲解相关案例计算时,也可以结合发生在身边的人或一些名人的事件,提高学生的兴趣。同时,将现代教育技术与传统教学方式相结合,在讲解课件时也可以在黑板上进行板书。税法课程适用性较强,任课教师必须同时注重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地方高校应该建立配套的实训基地。校内的实训基地可以和会计专业的实训基地相结合,主要配备模拟资料、电子报税软件和税法教学光盘等,提供正常实践教学等操作演示以及学生进行手工模拟实训、岗位实训等。校外的实训基地建设可以和当地的税务机关合作,地方高校定期聘请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到学校为学生讲解有关流程,也可以组织学生到税务大厅现场观摩。
3.4完善现代教育技术的硬件建设
地方高校的硬件教学环境反映最基本的教学信息化水平,是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的物质保障。一方面,地方高校应该发挥自身优势,筹措必要经费。加大专项经费的拨款,引进其他现代教育技术的新设备,比如说全新的纳税筹划系统软件等,让税法教学不仅仅限于多媒体课件教学。引进的同时,结合地方高校的需求,注重硬件设备的实用性和耐用性;另一方面,地方高校必须加大对现有的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管理和维修力度。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对于多媒体教室要求教师做到严格遵守使用说明来操作,而对于一些专业设备和设施要求教师专人专管,责任到人。同时,鼓励税法课程教师多多采用新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给予一定的奖励。学校也要配备专人来进行设备的日常维修检查和升级工作,确保教学授课的正常进行。
参考文献:
[1]李玉梅.税法项目教学中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研究[J].家教世界,2012(18).
[2]陈文,李庆华,施芝元.高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新型职能定位[J].现代教育技术,2013,23(6):47-51.
[3]刘莉.基于现代教育技术的小学英语教学有效性研究[D].鲁东大学,2014.
[4]张元珺.基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税法教学改革探微[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7):203-204.
摘要:
在本科阶段法务会计方向的教学中,税法是一门重要的专业课程。本科阶段法务会计方向税法教学有其自身的特点,目前该课程教学处于师资缺乏、课时紧张、教材缺乏针对性和教学方法单一的困境,应在引进培养师资、充实课时、编写有针对性的教材和丰富教学形式方面对本科阶段法务会计方向税法教学做出改进。
关键词:法务会计;税法;教学;改革
美国著名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对法务会计下了这样的定义,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①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法学以及审计学知识,对经济和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提供专业支持,提出专业意见的一门新兴行业,是一门交叉学科。税法领域是法务会计研究的重要领域,也是发挥法务会计行业优势的主要阵地。很难想象,一个不懂税法的法务会计人员具备较为完整的法务会计知识结构,能够胜任法务会计工作。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招聘法务会计人才的条件有5个方面,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律、经济、财务等相关专业;
(2)3年以上法务、财务或审计工作经验,具备会计、税务、审计、鉴证等法务会计基本技能;
(3)良好的沟通能力及文字组织能力,善于学习、逻辑性强、诚信正直、富有团队精神;
(4)英语笔语口语熟练;
(5)获得CPA、CIA或通过司法考试者优先。②包括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专门税务部门、税务师事务所也倾向于招收法务会计复合型人才。党的提出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我国目前正处于财税改革和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对相关领域研究型人才、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均不断增加。自2001年9月河北职业技术学院试办了首届会计学法务会计方向,陆续有高校在本科阶段开设法务会计方向课程。如中国政法大学、南京审计学院在法学专业下设法务会计方向课程,云南财经大学在会计学专业下设法务会计方向课程,渤海大学在法学和会计学专业下分别设法务会计方向课程。③国内高校法务会计的专业教育从2001年至今不过十余年,存在一些问题。社会普遍认为法务会计的专业教育还不能满足市场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作为在高校从事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教学的教师,笔者尝试对税法教学中的相关问题做了一些思考。
一、法务会计方向税法教学的特点
法务会计方向的税法教学与传统法学专业下的税法和传统财经类专业下的税法课程有所不同。
1.传统法学专业下的税法课程教学特点简单地说,传统法学专业下的税法课程教学偏“法”,重研究税法的特征、价值、原则,税权的配置,税收关系中国家与个人的权利(力)与义务等问题,而对税法中有关税种的具体制度涉及不深。结果是学生对税法理论知识有了较为全面的理解,但只能应付简单的税务计算,缺乏解决实务中税务问题的能力。④
2.传统财经类专业的税法课程教学特点传统财经类专业的税法课程教学与传统法学专业下的税法课程教学恰恰相反,偏“税”轻“法”。侧重税法条款的具体理解,而税法的精神、税收关系中的权利(力)义务关系等问题往往不受重视。“税”的教学效果很好,学生在税务操作方面能力较强,但是容易忽略对学生关于税法精神税收法定、公平、效率、民主和保障纳税人权利等理念地讲解和熏陶。⑤
3.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教学特点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教学区别于传统法学和财经类专业下的税法教学。这是由法务会计自身的特点决定的。法务会计具有学科独立性的特点,培养的是精通法律和会计的复合型人才。法务会计不是将法学、会计学等学科知识简单累加,而是要将相关知识融会贯通。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具有多层次性。具体来说,应该达成三个目标:首先,培养法治意识,理解税收行为背后体现的税法宗旨和原则;其次,了解税法体系结构和税收体制,了解我国税法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向,了解世界税法前沿发展动态;第三,正确理解我国各主要税种的具体内容,能够完成较为复杂的计算和账务处理,判断相关经济行为的合法性,有一定的税法敏感性。这三个目标相互联系,贯穿教学始终,也为法务会计方向更高学历层次的教学打下基础。
二、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教学面临的困境
1.师资缺乏
上面提到,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教学既要法又要税,同时还要和会计业务紧密联系,这对从事这门课程的老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懂法、懂税,还要懂会计,并打通之间的联系。即使是具有会计和法学双背景的教师,该课程对其来说也是一门几乎全新的课程。尽管会计学本科期间开设税务会计课程,法学专业学习中有针对培养理解分析法律现象能力的训练。但把税、法和会计学融于一门课程中依然是个挑战。由于税法课程的知识交叉性、政策变动性,作为该课程的教师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教师在教学中遇到专业问题,一般向相关专业老师和实务部门请教,但此种方式非固定化,主要靠单枪匹马摸索,不利于迅速提高教研能力。
2.课时紧张
以某校为例,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有36课时的配置。而传统法学专业税法课时一般为54课时,差距明显。在教学过程中,课时紧张。当然,这与法务会计方向本身需要设置的课程较多有直接关系,在总课时量固定的情况下难以平衡各课程的需求。教师教学安排如下:税收和税法理论8个课时,包括税收的一般理论、税法的特征宗旨、原则体系、税权理论、课税要件理论等⑥;26个课时用于实体法中主要税种的教学,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2个课时用于税收程序法。8个课时讲基本理论,几无压缩空间,因为是法学专业的学生,税法的“法”的相关内容在教学中必须有所体现;26个课时想要涵盖我国主要税种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要把五大税种讲透,那就没有时间顾及小税种,把小税种拉进来,五大税种则受影响,所以小税种主要靠学生自学。由于受到各种因素影响,税收程序法的教学时间往往被牺牲掉不少。
3.教材缺乏针对性
目前市面上税法课程教材基本只针对传统法学专业和财经类专业,不能满足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的需要。针对传统法学专业的教材偏重税法理论,少有对具体税种法条的详尽注解,仅对各税种作宏观介绍;针对财经类专业的教材强调各税种的规定和计算,税法理论阐释不足。为解决教材问题,有的教师在教学中兼备两本教材,一本为传统法学专业的税法教材,主要用于税法理论部分的教学;一本为注册会计师税法学考试用书,主要用于具体税种的教学,并有意打通两本教材内容。
4.教学形式单一
目前,我国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教学普遍以讲授为主,一是受课时所限,二是受师资水平的限制。就教师而言,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是投入精力最少、要求最低的教学方法。然而,单一的讲授难免有灌输之嫌,使学生学起来易疲倦、兴趣不高,也较少给学生独立思考的刺激,缺乏对学生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三、法务会计方向税法教学的改革
1.引进培养专业师资
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的教学师资无非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从外部引进,二是对现有师资的培养。由于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课程交叉性和实务性较强,在引进师资时需要注意师资学科背景的交叉性和实务工作经验。在现有师资缺乏的情况下,邀请校外人员定期做有关的专题讲座也不失为一个补偿手段。在对现有师资的培养方面,可以通过派师资到实务部门和国外开设类似课程的学校交流学习,鼓励教师参与代理有关案件和专业深造等形式,提升师资的专业水平,提高教学效果。
2.充实课时配置
在该课程本身课时难以增加的情况下,可考虑在法务会计实践教学环节安排8~10个课时侧重税法的实践。实践环节的教学形式可以多样化,如组织学生到实务部门实训,到税法制定机关参与座谈、旁听税收行政诉讼庭审,学习企业税务筹划等等。
3.编写有针对性的教材
组织人员编写针对法务会计方向学生使用的税法教材。教材需兼顾税法理论和税务实务,满足法务会计方向的教学要求和教学目标,教材内容要注意打通税法法理、税法法条与会计的联系并应及时更新再版。
4.丰富教学形式
在充实课时的基础上,教师可大胆尝试多种教学形式。例如讨论某个经济行为是否符合税法精神,是否具有合法性,如何筹划改进等。由于经济行为复杂多变,很多行为是否具有可税性以及如何认定应纳税额难以在法律条文中找到现成答案,即使是税务机关也未必能给出明确的答案,这给我们的课堂教学提供了充足的讨论空间。法务会计方向毕业后,不论是从事检察官、法官、律师、法务,只要跟税打交道,都免不了对可税性进行探讨判断和计算应纳税额,多开展这样的讨论和训练,对提高学生乃至教师自身理解税法法理、税法法条和会计处理方法并将三者融会贯通的能力大有裨益,同时也为学生在相关领域的进一步深造打下良好的基础。
引文注释
①G.JackBologna&RobertJ.Lindquist,FraudAuditingandFraudAuditingandForensicAccounting-NewToolsandTechniques,SecondEdition.转引自:李若山,谭菊芳,叶奕明,等.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兼论法务会计与新《会计法》的关系[J].会计研究,2000(11):2-10.
②周友梅,阚京华.法务会计本质及职业教育的剖析与思索[J].会计之友,2014(15):34-37.
③牛建平,王艳丽.我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困境与可能性出路刍议[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5):146-149.
④⑤王开宇.财经类高校法学专业税法教学问题探讨——以吉林财经大学为例[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3(12):41-42.
⑥张守文.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资产证券化仅指狭义的资产证券化。自1970年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房贷转付证券,完成首笔资产证券化交易以来,资产证券化逐渐成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发展,在此基础上,现在又衍生出如风险证券化产品。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本文从传统资产证券化角度着手,介绍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定义、特点和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方法,最后提出了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选择及建议。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后续涉入法
(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某种可预测现金收入属性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出售给特定的发行人,或者将该基础资产信托给特定的受托人通过创立一种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一种金融工具或权利凭证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变现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结构性融资手段。
证监会定义的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以计划管理人身份面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按照约定用受托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企业与投资者之间不直接形成融资关系,而是企业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收入的自有优质资产独立出来作为基础资产,通过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向投资者发售受益凭证获得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向投资者偿付本息的一种融资形式。
其受益凭证有明确的期限和稳定收益率,具有固定收益产品性质;受益凭证可分为优先级和次级两种,其作用在于向投资者明示风险收益差别;优先级受益凭证享有优先分配基础资产收益的权利;该融资方式主要特征在于实现表外融资、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等。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规定的颁布,又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我国引入了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续涉入法三种终止确认的方式,作为金融资产终止的判断标准。
(一)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强调的是“所有权”,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由风险与收益是否被转让作为衡量会计确认的标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1年公布第40号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会计》首次明确提出的,以风险与报酬作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标准。这种方法认为风险和报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在把风险和收益全部转移给受让方后,可视为销售业务处理,将资产从在资产负债表中消除,所获得的资金作为收入计入损益表中并同时确认相关损益。如果还保留部分风险和收益仍然要视为担保融资业务处理,证券化资产组合仍然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所募集的资金作为负债处理。
(二)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强调的是金融资产的“控制权”,即是以控制权转移为证券化资产会计确认的前提。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6年颁布的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提出的,金融合成分析法将资产证券化合约视为标的物,其所有权决定会计处理方法。若证券化合约与原有资产剥离后,其所有权仍然由发起人控制,则视为销售业务,进行表外处理,反之,则进行表内处理。
(三)后续涉入法。后续涉入法从证券化资产的特征出发,将资产证券化合约视为可分割的部分,提出了“部分销售”的观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2年发布的IAS39修改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对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标准作为重大的修改,提出以没有后续涉入代替控制权转移为核心的后续涉入法,为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提供了新的方法。若资产证券化合约出售后,发起人能够对其进行后续涉入处理,则将这部分发起人可介入的资产作为担保融资业务进行表内处理,而发起人无法不干涉的那部分资产作为销售业务处理。
在《规定》中将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几种方法融为一体,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采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以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首要判断标准,若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既没有保留也没有转移的情况下,可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若发起人保留了控制权,则根据后续涉入程度进行会计确认,采用后续涉入法。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范了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的标准,充分借鉴了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做法,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其仍然存在内在的缺陷,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提高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及实务中的可操作性。为此我国应该在会计准则中进一步明确各种方法的使用标准以减少方法选择上的随意性。
其次,细化各种方法的具体要求。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中,《规定》中仅仅给出了95%的定量指标,应当充分考虑质量因素,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指南中加入定性因素,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与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判断标准的,在金融分析法中需要职业判断来界定“控制权”,在后续涉入法中对“发起机构面临的风险水平”的确定同样如此,而我国会计人员对资产证券化的了解参差不齐,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所以,细化对这种职业判断的规则是必不可少的。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合并商誉,也叫购入商誉或购买商誉,是指企业在合并过程中,预期被购并企业因其存在的优越条件使其在未来时期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的资本化价值。在企业合并中,合并报表中要反映合并商誉,而对于如何处理合并商誉,各国会计界在理论上有不同的理解,在实务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合并会计被誉为财务会计的四大难题之一,其中合并商誉及其会计处理问题又是其中的难点和热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合并商誉会计确认的几点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根据产生方式的不同,商誉可分为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由于自创商誉难以确定,大多数国家一般不予以确认,只确认企业合并过程中产生的外购商誉(即合并商誉)。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合并的方式来规避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从而在竞争中实现规模经济的发展目标,而企业合并正是商誉会计发展的基本动因之一。为适应会计国际趋同的要求,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实施了《企业会计准则》,从合并商誉的一些具体准则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次颁布的会计准则首次将商誉从无形资产中剥离出来,明确合并商誉作为一项独立的资产要素,并对其确认、计量和减值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要求不再对商誉进行摊销。结合我国国内企业会计实务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2014年2月17日财政部印发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但是对于合并商誉的会计处理,新准则没有做较大改动,仍然基本沿用的是 2006年会计准则中的一些规定。作为一项特殊的无形资产,合并商誉能为企业带来未来超额利润。但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合并商誉的本质及其会计处理一直是会计界争论的焦点,本文将对目前我国会计准则中关于合并商誉确认的一些问题阐述一下笔者的观点,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合并商誉的列示
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三条指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余额计量。”企业合并按合并类型分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而这两种合并方式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分别是权益结合法和购买法。根据以上准则规定,只有购买法下才会产生商誉,即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商誉列示。当存在少数股东的情况下,合并商誉不包括少数股东持有的部分。笔者认为合并财务报表中只列示母公司所持有的商誉部分不太恰当,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合并理论是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同时也决定了其编制方法。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合并理论主要有三种:母公司理论、实体理论以及所有权理论。其中,实体理论将会计主体与终极所有者看成是相互分离的个体,强调的是子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而不是终极所有者。根据实体理论,企业集团内所有的股东都被同等看待,不论是多数股东还是少数股东均作为该集团内的股东,并不过分强调控股股东的权益。
采用这种理论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能够较好地满足企业集团内部管理人员对会计报表的需要,满足对整个企业集团生产经营活动管理的需要。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选择实体理论必定是大势所趋。从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发展历程来看,特别是2014年财政部新修订颁布的合并准则,正是体现了从母公司理论到实体理论的转变,新准则以实体理论为主,母公司理论为辅。而部分商誉法更适合母公司理论,为了顺应经济的发展,合并商誉的确认应采用与实体理论相匹配的完全商誉法,即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商誉应包括少数股东持有的部分。
其次,我国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中,无论纳人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是否为全资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是按照子公司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在合并当天公允价值的100%来列示的。而根据准则中的相关规定,当子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时,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在合并报表中仅列示母公司享有的部分。这就导致商誉与其他会计要素列示的不对称,容易让人产生歧义。因此,笔者认为合并报表中的商誉应该以包括少数股东部分的全部商誉列示。
再次,合并商誉是由于企业间合并发生的协同效应而产生的,如果合并企业能采用合理有效的方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就有可能在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得超额利润,这正是合并商誉的价值所在。因此,笔者主张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商誉应该以全部商誉的形式列示。
(二)负商誉的处理
目前我国企业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只确认正商誉,而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即负商誉),应计人合并当期损益。对于负商誉的这一处理方法笔者认为还有待商榷。将负商誉直接计人当期损益,有助于客观地反映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真实价值,但是当负商誉数额较大或所占资产比重较大时,会增加合并利润表当期收人,可能会使企业通过合并交易掩饰某些动机,容易滋生企业操纵利润的行为,不符合谨慎性原则,也不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决策判断。因此,笔者比较赞成蒋欣然提出的观点:“对于企业合并中负商誉的会计处理应该采用更加细化的处理方式。当负商誉占合并成本或占当期利润比重较大时,应该分期计人损益。这样可避免因负商誉数额较大时给合并企业当期损益带来不真实的负面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间的并购业务愈加频繁,而与之相匹配的商誉会计准则也在不断地发展与完善。当目前我国会计准则中,关于合并商誉的本质和会计处理方法还有很多问题试待解决,这也是实现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接轨的需要。本文结合相关的合并理论,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合并商誉的列示及负商誉的会计处理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销售收入是指销售商品产品、自制半成品或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货款,劳务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证确认的收入。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全文如下:
房地产销售收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获得的收入,包括土地转让收入、商品房(包括周转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有的在销售之前未与购买方签订购销合同;还有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事先与购买方签订购销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开发的房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周转房,旧城改造中回迁安置户交纳的拆迁面积内的安置房产权款和增加面积的房产款,在“房地产销售收入”核算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自用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产不是“房地产销售收入”的核算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作为可供销售的开发产品,具有商品的一般特性,因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进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满足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地计量。
房地产购销合同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前后均可能签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按规定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方可上市预售房地产。在预售中所得的价款,只能是属于暂收款、预收效性质的价款,由于开发产品尚未竣工验收不能确认收入。等到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确认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将“预收帐款”转为“经营收入”。
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后签订的购销合同,由于有现房供应,在办妥房地产移交手续后,即可确认收入。第一,与所售房地产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法定地转移给购货方。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出售为主要目的而开发房地产的,出售后不拥有继续管理权和控制权。第三,目前房地产销售款的支付方式虽多种多样,有一次性付款、分次付款和银行按揭等,有担保和保险措施,但房地产价款的流入不成问题。第四,房地产价款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协商确定,而开发产品的成本核算资料和工程预决算资料也可以提供可靠的成本数据。
(一)关于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应按月或按季为结算期,定期结清已销开发产品的清单。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
5.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
(2)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6.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关于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
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类(或分项)确定。
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销售成本,计算出已实现的利润(或亏损)额,经纳税调整后再计算出其与该项开发产品全部预计营业利润额之间的差额,再将此差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问题
1.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1)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2)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3)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5)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2.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时限
视同销售行为应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3)按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关于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超过12个月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日或在合同完工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按季确认收入的实现。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完工进度可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测量已完成合同工作量等方法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代建工程、提供劳务过程中节省的材料、下脚料、报废工程或产品的残料等,如按合同规定留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应于实际取得时按市场公平成交价确认收入的实现。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1)是所得税收入的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指出,所得税收入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包括会计收入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利得。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则形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法收入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2)是国家出于鼓励纳税人的某种经营行为或者避免因征税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等目的,在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免税的会计收入。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上述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上述收入属于会计收入中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所以上述免税收入项目形成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范围上的暂时性差异项目。
(3)是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因此,会计准则中“收入”是“狭义”上的收入。只是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在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也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浏览量:5
下载量:0
时间:
论文摘要:长期以来,会计与税务差异困扰着许多企业财务税务人员,特别是收入的确认问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反映的企业实际经营成果不一定是企业所得税所要求的计算口径,纳税调整事项增多又需要更多的税法专业知识,完全按照税法口径确认企业的经营成果,又不符合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上市公司。因此,尽可能弱化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也就成为企业财务人员非常关注的一个梦想,本文对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的确认差异方面进行分析。
论文关键词:会计收入 所得税收 差异分析
(1)是会计收入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2)是所得税法则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更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对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以及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标准等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所得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的确认条件有差异。现以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作为参照来进行分析。
(1)是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因此,会计准则中“收入”是“狭义”上的收入。只是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在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也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2)是所得税收入的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指出,所得税收入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包括会计收入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利得。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则形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法收入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3)是国家出于鼓励纳税人的某种经营行为或者避免因征税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等目的,在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免税的会计收入。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上述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上述收入属于会计收入中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所以上述免税收入项目形成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范围上的暂时性差异项目。
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来确定收入的入账时间。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确认时间上,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一致。所以,在多数情况下二者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相同,但也有例外。其差异主要表现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上。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股权投资后,在被投资单位实现损益及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均要按照投资单位应享受或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一般情况下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即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必然导致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之间的差异。按照会计准则计算的会计收入与按税法计算的所得税应税收入结果不一定相同。针对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的差异,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会计收入为基础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收入确认金额的规定大致相同。为了防止偷税、漏税,企业所得税法针对关联方交易提出了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按照规定,如果关联方交易中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使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法定的方法核定计税依据,而不以会计收入为依据,这也会产生会计收入和所得税计税收入的差异。
[1]财政部税政司.2007.新企业所得税法导读.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论文关键词:会计收入 所得税收 差异分析
论文摘要:长期以来,会计与税务差异困扰着许多企业财务税务人员,特别是收入的确认问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反映的企业实际经营成果不一定是企业所得税所要求的计算口径,纳税调整事项增多又需要更多的税法专业知识,完全按照税法口径确认企业的经营成果,又不符合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上市公司。因此,尽可能弱化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也就成为企业财务人员非常关注的一个梦想,本文对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的确认差异方面进行分析。
(1)是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2条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因此,会计准则中“收入”是“狭义”上的收入。只是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在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也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2)是所得税收入的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指出,所得税收入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包括会计收入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利得。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则形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法收入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3)是国家出于鼓励纳税人的某种经营行为或者避免因征税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等目的,在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免税的会计收入。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上述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或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照顾,而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上述收入属于会计收入中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所以上述免税收入项目形成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范围上的暂时性差异项目。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企业管理的核心是人,人力资源可以看作是企业的重要“资本”和宝贵“资源”,人力资源必然会在使用过程中产生一定的成本,即人力资源成本。而至今人力资源会计仍然未能在理论上与传统会计融为一体,实务中也未能得以大规模应用。对人力资源会计的探索和研究仍然进展缓慢,其原因在于人力资源会计面临的种种难题尚无法统一认识,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如何认识人力资源成本问题。
人力资源的使用成本是企业在使用职工的过程中而发生的成本。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维持成本。保证人力资源维持其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所需的费用。
(2)奖励成本。为激励企业职工,使人力资源发挥更大作用,对其超额劳动或其他特别贡献所支付的奖金。
(3)调剂成本。调剂职工的工作与生活节奏,使其消除疲劳而发挥更大的作用,满足职工必要的需求,稳定职工队伍,并吸引外部人员进入企业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审计作为一种监督机制,其实践活动历史悠久,但人们对审计的定义却众说纷纭。公认具有代表性且被广泛引用的是美国会计学会1972年在其颁布的《基本审计概念公告》中给出的审计定义,即“审计是指为了查明有关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认定与所制定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度,而客观地收集和评估证据,并将结果传递给有利害关系的使用者的系统过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会计电算化条件下如何开展审计工作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会计电算化条件下如何开展审计工作全文如下:
会计电算化是会计发展的必然方向。会计电算化,解决了会计人员记账的问题,实现了从凭证到账簿到报表的一体化过程。由于电算化会计与手工会计无论在会计基础,还是在会计工作方法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差别,因此,传统的财务审计在新的条件下就显得很不适应,必须进行改变、补充和完善。
(一)提高电脑应用水平和审计业务素质
在会计电算化条件下,开展审计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则取决于审计人员的计算机技能、网络知识和较系统的审计理论等多方面的综合运用水平。在会计电算化条件下,不懂得电脑的审计人员因审计数据的异化就无法有效地进行审计;不懂得电算化会计系统的特点和风险就不能识别和审查其内部控制;不懂得使用计算机,就无法对计算机内存储的会计资料进行审查或利用计算机进行审计。这就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会计、审计理论和会计实务知识,而且要掌握计算机和电算化会计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由于会计电算化不断在向前发展,审计人员必须经常更新知识结构,以适应新形式下新技术应用的企业审计工作的需要。
(二)引进审计电脑辅助软件
在会计电算化条件下,会计资料的归集和反映与手工处理系统时发生了巨大变化,使得传统的内部安全控制方式有所减弱,这就要求引进电脑辅助软件的应用,完善企业内部控制职能。
审计电脑辅助系统较之于会计电算化系统,二者既有联系又相互独立。会计电算化系统主要是为企业内部的管理人员提供财务信息,审计电脑辅助系统主要是辅助审计人员完成内部审计工作。二者的服务对象不同,但二者的内部功能是有联系的,并且是相互影响的。比如,二者既可以使用共同的数据库,但又有不同的软件包。二者既可以调阅、查询某些相同的数据资料,但又有不同的软件接口和不同的操作权限。都重视凭证数据库、明细账库、总账库及报表数据库等数据结构和内容的合法性、正确性、可靠性。会计电算化系统功能的强弱、数据库的标准化与开放性、是否保留处理过程和审计痕迹以及预留审计测试通道等对审计电脑辅助系统的设计和实施影响很大。同样,审计电脑辅助系统的软件水平越高,越能及早发现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内部控制及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电算化会计条件下的审计内容
电算化会计系统与手工会计系统不同,它是由会计数据体系,计算机硬件和软件以及系统工作和维护人员组成,所以电算化会计的审计内容与手工会计系统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电算化会计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内部控制的审计
一方面是企业的内部控制能在多大程度上确保会计电算化系统中会计记录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如输入、输出的授权控制,业务处理的审核等;另一方面是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能在多大程度上保护资产的完整性通过以上两方面的评价,可以判断企业内部控制系统能在何种程度上防止或发现会计报表中的错误及经营过程的舞弊。
(二)对会计电算化系统程序的审计
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核心就是会计软件会计软件程序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会计电算化系统整体水平的高低,在这部分里主要审计会计软件程序对数据进行处理和控制的及时性、正确性和可靠性,以及程序的纠错能力和容错能力。会计软件程序的审计可采用通过计算机审计的方法及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中的数据转换功能的方法来完成。
(三)对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处理对象即会计数据的审计
会计数据处理的真实性、正确性、可靠性,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可靠性,所以这一部分的审计是至关重要的,审计人员可采用抽查原始凭证与机内凭证相对比,抽查打印日记账和机内日记账相核对等方法,同时也可采用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软件的功能来完成审计,从而降低审计风险。
按照《审计法》的规定,一般审计程序可分为四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审计结论和执行阶段、异议和复审阶段。电算化会计审计结合自身的特殊要求,运用本身特有的方法也可以分为这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在此阶段主要是初步调查被审计单位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基本状况并拟定科学合理的计划。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工作。
1.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电算化系统的基本情况,如电算化系统的硬件配置系统软件的选用应用软件的范围,网络结构,系统的管理结构和职能分工、文档资料等;
2.与被审计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彼此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3.初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以便确定符合性测试的范围和重点;
4.确定审计重要性、确定审计范围;
5.分析审计风险;
6.制定审计计划。在审计计划中除了对时间、人员、工作步骤及任务分配等方面作出安排以外,还要合理确定符合性测试、实质性测试的时间和范围,以及测试时的审计方法和测试数据。
(二)实施阶段
实施阶段是审计工作的核心,也是电算化审计的核心。主要工作是根据准备阶段确定的范围、要点、步骤、方法,进行取证、评价,综合审计证据,借以形成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符合性测试。
进行符合性测试应以系统安全可靠性的检查结果为前提。如果系统安全可靠性非常差,不值得审计人员信赖,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内控制度的符合性测试,而直接进行实质性测试并加大实质性测试的样本量。在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符合性测试项目中,主要内容应该是确认输入资料是否正确完整,计算机处理过程是否符合要求。如果系统安全可靠性比较高,则应对该系统给予较高的信赖;在实质性测试时,就可以相应地减少实质性测试的样本量。
2.实质性测试。
实质性测试应该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程序、数据、文件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进行评价和鉴定。进行实质性测试须依赖于符合性测试的结果,如果符合性测试结果得出的审计风险偏高,而且委托人有利用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舞弊的动机与可能,并且委托人又不能提供完整的会计文字资料,此时审计人员应考虑对会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进行实质性测试时,可考虑采用通过计算机和利用计算机进行审计的方法,具体包括:a.“测试数据法”,就是将测试数据或模拟数据分别由审计人员进行手工核算和被审计单位电算化系统进行处理,比较处理结果,作出评价;b.“受控处理法”,就是选择被审计单位一定时期(最好是12月份)实际业务的数据分别由审计师和会计电算化系统同时处理,比较结果,作出评价。
3.利用辅助审计软件直接审查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数据文件。审计人员可利用通用或专用审计软件直接在会计电算化系统下进行数据转换,数据查询,抽样审计,查账,账务分析等测试,得出结论,作出评价。
(三)审计结论和执行阶段
审计人员对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后,整理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报告时,除对被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理性、公允性、一贯性发表意见,作出审计结论外,还要对被审单位的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处理功能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
审计报告完成后,先要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并报送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审计报告一经审定,所作的审计结论和决定需通知并监督被审单位执行。
(四)异议和复审阶段
被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若有异议,可提出复审要求,审计部门可组织复审并作出复审结论和决定。特别是被审单位会计电算化系统有了新的改进时,还需组织后续审计。
总的来看,随着会计电算化的快速发展,同样要加快审计电脑辅助软件的引用和应用,努力提高审计人员的会计电算化及审计电脑辅助软件的应用水平。及时地、准确地、全面地对企业的财务信息和业务信息作出审核和评价,监督企业管理和经营活动,使其得以良性运行和发展。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税法课程是高职会计学专业中一门专业核心课程,主要培养学生的税务登记能力、各税种的计算能力、各税种纳税申报能力、发票管理能力及应对各种税务检查、稽查的能力。在基础会计、财务会计、会计模拟实习、会计综合实训等专业核心课程内容中,涉及到很多税收方面的业务。因此,学习好税法课程可以为上述专业核心课程的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
根据历年毕业生就业情况跟踪调查,高职层次会计学专业毕业生,大部分都进入了中小企业工作。中小企业因业务量不多,一般都不配备专门的办税人员,而是由企业财务部门中的会计人员来兼任这项工作,所以会计专业毕业生除具备基本的记账能力外,还应该熟悉税款的计算、申报纳税等方面的技能。
我国《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方面的工作,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另外,会计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执业资格考试中,均包括税法内容。考虑到学生以后的专业发展,税法课程的作用不可小视。
很多高职层次学生认识到《税法》课程学习的重要,但在学习过程中,仍然学习兴趣不高,对相关知识一知半解,根本无法满足企业的用人要求。这些问题与税法课程本身的特点、教师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教材及相关资源库存的建设、实训条件建设、教师自身素质等都有一定的关系。
税法是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课程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内容十分丰富,涉及范围非常广泛,这样,也决定了税法这门课程的复杂性。学生学习时感觉抓不到重点,理不出思路,时间长了,就失去了对这门课程学习的积极性。
高职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税法课程的学时数一般为60-70学时,相对于琐碎复杂的课程内容来讲,课时略显不足。另外,高职院校教师需要承担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多项工作,任务重,压力大,所以教师为完成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中规定的教学内容,往往采用单一的讲授方法,学生在课堂上只能被动地接受,不能进行充分有效地训练,不能与教师进行互动,出现了毫无活力的“结晶课堂”现象 。为迎合学校的教改任务,大部分教师也会采用多媒体教学,但仅仅是把课程内容制作成PPT,以此来替代板书,根本调动不起学生学习的兴趣。
廖明等学者在教育效果的影响因素的研究中指出,教科书质量高低是影响教师课堂教学效果的主要因素。[1]首先,市场上税法教材编写体例几乎是千篇一律,按税种来设置章节,每个章节围绕该税种的征税范围、课税对象、纳税人、税目、税率、税款计算、纳税地点和期限等要素阐述,每个内容基本上都是对税法法条的简单罗列,缺少一些实际工作中案例及易混易误读的内容,导致学生对相关内容只是去机械记忆。其次,高职高专层次税法教材结构也有欠缺,几乎所有税法教材都是仅仅介绍各税种税法和税收征管法,对各税种之间的联系的介绍则是穿插在各税种内容中,并且内容非常少,这对学生构建完整的知识能力体系非常不利。很多学生反映税法知识非常零碎,学习完成后不清楚税法这门课究竟有什么用。再次,税法教材时效性较差。受经济发展、宏观政策调整、地区差异等因素影响,我国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每年都要进行调整和补充,而教材从筹划编写到出版发行一般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所以学生使用的教材大多数程度上有内容老化的现象,在学生自学时分不清楚是否有变化,影响了学习效果。最后,教材配套的学习资源不够精细化。大部分税法教材配套了习题集、PPT等,但更精细的教学资源非常匮乏。
税法课程兼有理论性和实践操作性的特点,决定了税法课程课堂理论教学和实训场所的实训教学是不可偏废的两个环节。但是,长期以来,高职学校仍然偏重理论教学,轻实训教学,税款的计算与申报、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等实训项目要么是放到理论课堂教学里,要么与财务会计实训、综合训练等课程放到一起教学,训练强度根本达不到办税岗位工作需要的程度。这与近些年高职大幅扩招,校内实训设施设备投入跟不上有一定的关系。在校外实训基地建设方面,会计专业普遍存在着数量不多,质量不高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每个中小企业的会计工作业务简单,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等)对客户关键资料负有保密等方面的责任,所以,学生在实习时只能做一些填写支票、记日记账等一些简单的工作,办税方面的工作接触非常少,起不到应有的实训效果。
学校内的双师素质教师不多,大部分教师都是从课堂走向讲堂,没有真正到企业去工作过,即使有的学校“拉郎配”式送专业教师去企业挂职实习,但最终结果是“老师”的身份与企业的“员工”身份根本融合不到一起去,最后还是得不到真正的锻炼。校外聘请的“能工巧匠”型兼职教师由于本职工作繁忙,很少有时间到学校授课,只能成为名义的兼职教师。鉴于以上两个原因,高职院校很难组建一支真正的“双师素质”的教师队伍。
针对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系列问题和市场对涉税业务岗位的能力需求,应该从如下方面着手,具体措施如下:
任课教师在教授每节课的时候,需要对税法前后相通的知识点时行梳理归纳,进行对比分析。如现讲营业税征税范围时,可以同时列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找出它们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这样学生对这三种税的功能和意义,也就理解地更加深刻。老师也可以选择一些反映税种立法或修订背景的故事或纪录片,让学生在了解当时背景下学习,更容易理解和接受。例如在讲“营改增”的内容时,可以先播放中央电视台的有关物流行业重复征税调查的片段,以此引导学生学习兴趣。再者,各学校也可根据本校会计专业学生主要就业面向的单位性质,选择部分行业,以行业为主线来进行讲解和实训。以我校为例,大部分会计专业进入工业制造行业及商品流通行业,我们先围绕这两个行业,选取典型企业展开学习,再利用少量时间学习其余知识点。这样,学生可以将企业涉税业务或行为连续在一起,有效防止知识碎片现象。
税法课程具有零散性和综合性相结合,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等特点,对高职会计专业学生来讲,要靠自己完全理解掌握,确有较大难度。这就需要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及任务要求,采用情景模拟、任务驱动、案例分析、角色扮演、启发引导、分组讨论等方法,引导学生参与到教学过程来。如在讲税务登记时,可以让学生分别扮演不同角色,参照教材制作不同的申请材料,在类似游戏的过程中把相关知识点传授给学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校也可以联系一家准备办理税务登记业务的企业,让学生用DV跟踪拍摄,并进行加工处理,这样整个过程结束,在不占用过多上课时间的情况下,学生对该项业务就能完全掌握,并且也可以丰富课程教学资源库。
教师需要改变单纯制作文字PPT的习惯,在教学过程中,还可以通过引入电子报税软件、动画、视频、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通过一系列形象展示,这样可以与社会更接近,与学生的兴趣更接近。
1、教材和配套资源库要根据情景教学的需要来设置相关内容,结合企业实际案例,围绕每个税种设置“情景认知”、“案例导入”、“情景辨析”、“情景答疑”、“情景案例”、“情景实战”等情景,让学生体验案例学习的趣味,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另外,教材编写需要突出重点,比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所有税种里最为复杂,工作中最重要的两个税种,这部分内容需要在教材中突出,而对一些小税种(主要是地方税)则可以合并在一起。
2、在教材中增加一章内容,以某两家典型企业的业务为例,全面介绍企业的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各税种计算、纳税申报、应对税务检查等各工作流程,让学生对从整体上把握涉税业务,以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对财会人才的需求。
3、丰富教学资源库的内容和形式。在现有课程标准、练习题、电子教案等教学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仿真电子纳税申报软件、FLASH动画演示、操作演示视频等符合高职学生特点的喜闻乐见的资源形式和内容。
1、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与有实力的企业开发建设税务申报实验室,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税务处理综合能力。同时,将税务处理的相关实训内容从会计模拟实习中独立出来,税法课程结束后,进行专门训练。在会计综合训练中,再结合会计实训,进行业务处理。
2、争取行业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尽可能与企业、税务师事务所找利益共同点,吸引它们参与到实训教学工作中来。
1、各学校在繁重的教学压力下,应该尽量挤出时间,安排教师到企业、税务局或税务师事务所挂职,一般时间不低于一年,让挂职实训老师有充分时间融入相关工作岗位,提高自己的税务处理能力。
2、利用国务院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契机,争取引入企业工作的精通税务业务的专家人才到学校任职工作,以此来完善教师队伍结构。
3、通过内部激励政策,引导相关专业老师考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资格证书。
总之,税法课程改革需要从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材和资源库建设、实践教学体系、教师队伍等多个方面展开,但各学院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稳步推进改革。不因势改革或过分的改革包装,都对税法教学产生不利影响。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论文关键词】人类早期的会计行为起源时间产生条件
【论文摘要】国内学者倾向于认为人类早期的会计行为起源于旧石器时代的中、晚期,而国外学者则倾向于认为会计起源于新石器时代。笔者认为,剩余产品的出现、数学的出现和文字的出现三者共同促使了人类早期会计行为的产生。
人类早期的会计行为起源于何时?是如何产生的?本文欲对此作一简要分析和回答。
一、人类早期会计行为的起源时间
人类早期的会计行为,是指人类早期的原始计量、记录行为,它是人类早期原始计量、记录思想的体现,是会计的萌芽阶段。关于人类早期的会计行为起源于何时的问题,国内外会计学者均作出了自己的回答。
(一)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
郭道扬教授认为,会计的萌芽阶段起源于旧石器时代的中、晚期,而作为具有独立意义的会计特征,直到原始公社制末期或到达文明时代的初期才表现出来。1982年,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了湖北财经学院郭道扬编著的《中国会计史稿(上册)》一书,标志着中国会计史系统研究的开端。随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于1984年出版了郭道扬的《会计发展史纲》,1988年,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了郭道扬编著的《中国会计史稿(下册)》。郭道扬著的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会计史教程(第一卷)》也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于1999年出版。郭道扬教授的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会计史研究》一、二、三卷也已经出版。这些论著都进一步论证了他的观点。但1985年,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了中国人民大学高治宇的《中国会计发展简史》,他认为,会计的产生和发展可追溯到原始公社末期。而1987年,中国商业出版社出版了文硕著的《西方会计史(上)》。书中的观点与郭道扬教授的看法一致,认为人类原始计量和记录时代起源于旧石器时代的中、晚期。
(二)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
国外学者则普遍倾向于会计起源于新石器时代。1605年,荷兰数学家、会计学家西蒙·斯蒂文所著的《传统数学》一书出版,其中第七章“古代簿记探测”,是最早的会计史研究专论,但当时会计史尚未发展成为一门科学。1933年,美国会计学家A·C·利特尔顿著的《1900年以前的会计发展》一书问世,奠定了会计史学科的基础。1912年,英国律师沃尔芙编著的《会计师与会计简史》在英国伦敦出版,人们习惯称该书为《沃尔芙会计史》。1977年,迈克尔·查特菲尔德著的《会计思想史》一书在美国问世。1985年,前苏联著名会计学家索科洛夫著的《会计发展史》一书由莫斯科财政统计出版社出版。西蒙·斯蒂文和A·C·利特尔顿均未在其论著中对会计萌芽的起源问题作专门论述。沃尔芙认为,尽管世界上最古老的商业文书是在公元前3500年以前,但可以推断,记账在公元前4000年左右就开始了。迈克尔·查特菲尔德则引用RichardBrown的观点,认为约7000多年以前的巴比伦地区就出现了世界上最古老的商业记录。前苏联会计学家索科洛夫认为,人类对经济事项进行有目的的记录活动开始于6000年以前。这些论断都说明人类早期会计行为出现在新石器时期。
通过比较上述国内外会计学者的不同观点可知:国内学者倾向于认为人类早期的会计行为起源于旧石器时代的中、晚期,而国外学者则倾向于认为会计起源于新石器时代。
二、人类早期会计行为的产生条件
解决了人类早期会计行为的起源时间问题,而会计行为又是如何产生的呢?郭道扬教授认为,人类最初的会计思想与会计行为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社会生产发展水平是衡量人类会计思想、会计行为发生的先决条件,而生产剩余物品的出现与陆续增加则是衡量人类会计思想、会计行为发生的具体条件。正是由于生产剩余物品的出现,人类才有可能在思维活动方面将生产、分配、储备问题联系起来加以考虑,从而萌生了一种计量、记录思想,进而便产生了人类最古老的、最原始的计量、记录行为。
高治宇认为,在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中,会计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可追溯到原始社会末期。当人们有了剩余生产物,需要对生产活动进行计量、计算和反映时,会计的原始萌芽就产生了。除了生产发展这个先决条件外,另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有了计量、计算和反映的方法,这两个条件相结合,才可以说明会计的起源。总之,研究我国会计的产生,必须明确认识两方面,一方面,它的产生与当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另一方面,由于当时数量概念的形成,计量、计算和反映方法的采用,为会计核算方法提供了重要条件。
索科洛夫认为,核算(即会计,下同,笔者注)的起源或萌芽状态对我们来说,将永远是个谜。我们只能确信:核算不是一下子产生的。最初人们还不需要核算,因为凭人的头脑就足以容下所有的经济情况,这倒不是说某人有其特殊的记忆力,而是由于经济的规模太小,有关的信息不多。只有在具备了某些条件后才有可能出现书面核算与账簿登记。首先,经济活动的发展应该达到相当广泛的程度;其次,必须要有文字和学会初等算术。文字的出现与算术的发展为核算的产生创造了条件,而经营活动则有助于它的全面推广。
本文把郭道扬教授的观点归纳为“一条件说”,即剩余产品的出现促使了人类早期会计行为的产生。虽然郭道扬教授分析时提到了社会生产发展水平为先决条件,生产剩余物品的出现和陆续增加为具体条件,但本文以为生产剩余物品的出现和陆续增加是社会生产发展水平达到一定程度的结果,如新技术(石器打制和磨制技术、石器钻孔技术、摩擦取火技术)、新工具(石球、标枪、骨器与角器工具)的相继发明和应用,因此,这两个条件实则表现为一个条件。本文把高治宇的观点归纳为“二条件说”,即剩余产品的出现和数学的出现共同促使了人类早期会计行为的产生。本文把索科洛夫的观点归纳为“三条件说”,即剩余产品的出现、数学的出现和文字的出现三者共同促使了人类早期会计行为的产生。
三、人类早期会计行为与数学的关系
(一)郭道扬教授在分析人类早期会计行为的产生条件时,只提到了社会生产发展水平和生产剩余物品的出现这个条件,而没有提到数学条件和文字条件
其实,郭道扬教授是提到了这两个条件的。郭道扬教授认为,人类最初的计量、记录行为,其本身就表现为一种原始的“数学”行为,原始的会计行为与原始的数学行为是同时发生的。本文虽不同意郭道扬教授的这一观点,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这一观点的理解,即人类早期的会计行为——人类最初的计量行为(表现为数学,此时的数学为萌芽状态)、人类最初的记录行为(表现为文字,此时的文字为萌芽状态)到了人类社会有了生产剩余物品时才出现。
高治宇在分析人类早期会计行为的产生条件时,提到了两个条件:一个是“有了剩余生产物”,另一个是“有了计量、计算和反映的方法”。仔细分析第二个条件“有了计量、计算和反映的方法”,我们可以发现这个条件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有了计量、计算的方法”(表现为数学),第二层意思是“有了反映的方法(表现为文字)。
剩余产品的出现、数学的出现和文字的出现三者共同促使了人类早期会计行为的产生。
(二)由于国内外对“会计”、“数学”、“文字”等概念理解上的差异,国内学者基本上以“早期的萌芽状态”来理解这些概念,而国外学者却按“后期的特征状态”来理解这些概念。
这样一来,就导致了人类早期会计行为的起源时间一早一晚结论的出现,即:国内学者主张人类早期的会计行为起源于旧石器时代的中、晚期(距今约十万至二、三万年前),而国外学者则认为会计起源于新石器时代(距今约八千至五千年前)。
(三)会计与数学的关系源远流长,会计的发展离不开数学的支持和帮助
早期会计的出现依赖于数学的产生和运用,后期会计的发展更是依赖于数学的支撑,如1494年意大利数学家卢卡·帕乔利出版的《算术、几何、比及比例概要》(也译《数学大全》),1605年荷兰数学家西蒙·斯蒂文出版的《数学惯例法》(又译《传统数学》),均把会计作为数学问题的一部分进行论述,详细介绍了意大利的复式簿记。复式簿记是会计的基本记账方法,在会计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此外,像会计恒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账户余额的计算公式: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固定资产折旧额的计算,产品成本的计算等,都是数学原理在会计学中的具体运用。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著.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翻译组译.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M].人民出版社,1965.
[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人民出版社,1972.
[3]中外数学简史编写组.外国数学简史[M].山东教育出版社,1987.
[4]李迪.中国数学史简编[M].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
[5]解恩泽,赵树智.数学思想方法纵横论[M].科学出版社,1987.
[6]傅钟鹏.中华古数学巡礼[M].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
[7]周金才,梁兮.数学的过去、现在和未来[M].中国青年出版社,1982.
[8]成圣树.会计审计史辞典[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
[9]孙邦治.会计发展史[M].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
[10]李孝林.从江陵凤凰山10号墓简牍研究西汉早期会计史[J].北京商学院学报,1996,(2).
[11]文硕.文明古国的会计[M].经济科学出版社,1986.
[12]高治宇.中国会计发展简史[M].河南人民出版社,1985.
[13]文硕.西方会计史(上)[M].中国商业出版社,1987.
[14]卢永华.广义会计理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15]郭道扬.中国会计史稿(上册)[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2.
[16]郭道扬.会计发展史纲[M].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4.
[17]郭道扬.中国会计史稿(下册)[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
[18]钱雪门,赵佩珏.现代会计入门[M].立信会计图书用品社,1992.
[19]郭道扬.会计史教程(第一卷)[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
[20]汤云为,钱逢胜.会计理论[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
[21]刘文龙.古代南美洲的印加文化[M].商务印书馆,1983.
[22](美)A·吉特尔曼.数学史(欧阳绛译)[M].科学普及出版社,1987.
[23](苏)鲍尔加尔斯基.数学简史(潘德松、沈金钊译)[M].知识出版社,1984.
[24](英)斯科特.数学史(侯德润、张兰译)[M].商务印书馆,1981.
[25](英)L·霍格本.大众数学(上册)(李心灿等合译)[M].科学普及出版社,1986.
[26](苏)索科洛夫.会计发展史(陈亚民等译)[M].中国商业出版社,1990.
[27](美)迈克尔·查特菲尔德.会计思想史(文硕等译)[M].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
[28](荷)海渥.会计史(文硕等译)[M].中国商业出版社,1991.
[29](美)A·C·利特尔顿.会计理论结构(林志军等译)[M].中国商业出版社,1989.
[30](英)V·C·柴尔德.远古文化史(周进楷译)[M].中华书局,1958.
[31](美)R·G·布朗,K·S·约翰斯顿.巴其阿勒会计论(林志军等译)[M].立信会计图书用品社,1988.
浏览量:3
下载量:0
时间: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属于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因而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某些项目确认和计量标准上出现了差异。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探讨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混双”模式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制度和制度从计划经济时代的财税统一、相互融合,逐步趋向于规范化、合理化,特别是随着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税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不断拉大。会计制度和税法立足于各自的领域,有各自的目标、原则、业务规范或处理程序,因此有必要在不违背会计制度和税法要求的条件下,对这种既独立发展又相互影响的“混双”模式进行探讨,使二者协调发展。
【关键词】会计;税法;差异;协调
【论文正文】
探讨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混双”模式
会计立足于微观层次直接面向企业,会计的具体目标或直接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营决策,同时它也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相连。而税收首先基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对企业实施征收管理,更主要着眼于现实公平合理的税负和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征收。而就目前在全球范围上处理两者关系而言,无外乎两种模式:财税统一模式和财税分离模式。
通统一模式观点认为,应将税基完全建立在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或者将会计制度与税法统一起来,换句话说就是会计制度只是服从于税法的要求来规范具体经济业务的核算。分离模式观点则认为,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同,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着现实差异,主要为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进行跨期所得税的分配,即建立以税法为依据的会计,不要求税法对会计制度的指导作用。税法和会计制度是独立发展的。
1、利益主体不同
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不是从来就有的。我国曾长期实行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税法、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三位一体,不会出现纳税的调整问题。但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确立,使企业各相关利益者从自身决策、利益分配和管理的角度出发对会计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的制度下,人和征税人不再是同一主体,投资人更关心的是企业的盈利问题,而征税人更注重企业的纳税问题。因此,由于会计和税法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利益主体,所以也就决定了税法与会计之间必然存在不可避免的差异。
2、遵循原则不同
首先,在税款征纳方面,税法恪守于历史成本原则,而会计更倾向于公允价值原则;其次,会计准则强调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但权责发生制带来的大量会计估计税法则不予承认;再次,会计制度频繁使用谨慎性原则,以适应企业稳健经营、规避风险的客观需要,而税法对谨慎性原则基本持否定态度,目的是为了避免让国家的税收利益来承担纳税人的经营风险。另外,会计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来进行核算,这就是所谓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然而税法在确定计税依据时,更重视发票、索款凭证以及合同等,一般不将财务人员的主观业务判断作为计税依据。
3、规范内容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属于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因而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某些项目确认和计量标准上出现了差异。现举一个我们在日常会计与税法学习中常见的例子: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与方法。首先,折旧年限问题,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机构的批准,可以自行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而税法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都明确了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其次,折旧方法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中任选一种都可以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而税法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只能采取直线法进行折旧计算。由此可见,会计准则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规范企业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取得财政收入,依据公平税负的要求,对会计制度的规定约束和控制。
就目前我国经济体制和财税体制的特点而言,我们不能一味地强求二者高度统一或完全分离。因此协调会计制度与税法改革是极其重要的,同时也是基于我国现状的必然选择。所以在遵循不违背原则和法规的基础上,应积极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对税法与会计制度进行协调。
1、税法应放宽对企业会计方法的限制
放宽会计方法选择的限制有利于会计政策的灵活性,促进企业更新技术和增强竞争力。同时,税法应该有限度地放宽企业对风险的评估。这样才能保证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又不会伤及税基。因此,税法必须从增收与涵养税源的辩证关系出发,适度地放宽原有的限制。当然税法为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而达到调节纳税、偷税漏税的目的,可以规定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必须报请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对计提各种准备的条件和比例做出相应的规范,也可以规定政策使用年限或处罚条例。
2、会计制度应积极与税法相配合
在会计制度确立与执行中应充分考虑税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要,同时尽可能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另外,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在确定税法与会计制度统一或分离程度时应区别对待。
3、完善我国税务会计的建设
会计的核算要依据税法的规定。而税法的规定,也要考虑到会计原则。这就需构建独立的税务会计模式。税务会计不仅可以将宏观税收理论转化为税法学的相关体系,而且还可以借助于会计方法,将企业应纳税款通过会计系统予以反映。同时,它对于我国税务会计学科的发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完善将起着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
虽然会计共组与税法在宏观上的基本方向一致,但是由于会计工作与是税法各自服务的对象不同,因此在一些具体的方面仍然存在着冲突,接下来主要从会计期间假设与所得税,权责发生制与营业税,复式记账法与营业税等三个方面的矛盾。并以此来帮助我们更好的认识到会计工作与税法冲突之间的关系。
所得税是税收在中影响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企业所得税在征收时采取两个著名的假设,一个是会计主体假设,另一个是会计期间假设,也就是说所得税的征收目标是企业会计主体,而征收的范围是在一定时间内,会计主体所取得的收入。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企业中还存在另一种形式,那就是承包商,这时的企业法人可能并不是会计主体,而企业的会计期间可能也并不是现在的承包商,因此二者之间存在冲突。例如甲将自己的企业于上半年承包给乙,这时候需要承包人乙缴纳所得税,然而由于乙经营不当导致企业在下半年出现亏损,并且亏损已经超过了上半年的收益,虽然下半年已经是甲在经营公司,但是税收是根据企业为主体的,因此税收会根据该企业上半年与下半年的收入来计算所得税,于是税收部门根据税法将上上班年的税收退还给该公司,然而这笔钱究竟是给甲还是乙却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明。
权责发生制是企业普遍使用的手段,也就是说有一笔交易权利和责任实际以及发生,但是货物或价款并没有收到,此时为了方便管理仍然按照收入计算,而营业税目前却是按照收付实现制来计算,这已经存在了冲突,如果不出现意外还可以接收,但是一旦出现坏账或死账等,就会产生冲突,由于二者使用的记录原则不同,导致双方很难达成一致。另外,这也有可能会造成偷税漏税的现象发生,例如有一个外商企业,按照正常的税法流程是在企业出口之前征收百分之17的增值税,等到出口之后会退还给外商企业百分之9的增值税,也就是说这个外商企业实际只需要缴纳百分之8的税款。但是如果外商企业联合合作商将出口价款改为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那么不仅可以合理避开增值税,甚至还会受到税款的补贴。这就是典型的看起来不合理但是合法的偷税漏税行为,而面对这种行为,目前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措施。
复式记账法将经济做了如下定义,任何经济活动都伴随着资产、债权、负债的变化,无论他们之间怎么变化在会计中都属于经济活动。但是在税收中,营业税的计算却并没有计算的如此详细,并且国家为了鼓励证券交易,是不征收税款的,这也造成了会计工作与税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甚至会给经济带来严重的损失。例如,某地产开发商以房地产作为投资与外企合作,并持有外企的一定股份,后来改房地产公司决定撤出外企,根据双方之前的协议,如果有一方放弃投资,另一方具有优先购买权,于是该外企的另一名投资人就合法的购买下了那套房产,而本应该收取购房的税款却由于这属于资本交易而全部免除。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我国法律的不健全,导致很多情况下发生的事情都无法用法律准确的解决。
无论企业会计工作还是国家税收部门都离不开会计工作,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与税收工作的关键部分,甚至可以说会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会牵动着会计工作与税法冲突的走向。为了缓和化解会计工作与税法之间的冲突,我们要加强会计工作人员的素质,包括企业会计和税收会计。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对会计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要求,保证会计人员具有熟练扎实的业务能力。除了过硬的专业能力之外还应该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会计从业人员在工作中会面对各种各样的诱惑,如果不能保证工作人员抵制住诱惑,那么其业务能力越高,对于社会的威胁也就越大。还可以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考核,时刻保持会计从业人员认真,严谨,专业,负责的工作状态。另外,会计人员也要不断发现会计工作与税法中存在的不足,并且要及时想上级汇报,争取获得改善和修补。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资本市场仍然有很高的发展空间,而在发展的过程中会不断遇到麻烦,不断发现不足,因此我们要加快建立并完善税务会计体系,不能被困难和麻烦阻碍前进的脚步。作为税务人员要继续改善税收工作,促进税收制度的发展,合理解决税务与会计工作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问题。还应该增加税务工作的透明程度,即便是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仍然有部分人对税收存在抵触的心理,多数人认为我国税收过高,还有部分人虽然按规定缴税,但也存在着排斥的心理,而会计与税法本身存在着冲突,这样一来情势变得更加紧急,因此可以通过提高税务工作透明度来降低冲突,例如,税务工作部门可以将征税额度以及征税用途公开,让人们群众以及各企业能够跟踪到税款的使用方向,时刻监督税款的使用。
由于会计工作与税法存在冲突,那么化解冲突最直接也是最行之有效的措施就是不断完善税法,发现税法中存在的漏洞和不健全,并且及时去改善它,这样无论做什么事情都有了法律依据,也就不存在会有别有用心的人钻法律的空子,这样也就减少甚至化解了会计工作与税法之间的冲突,缓和了企业与税收之间的关系。我们要将一些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却在现实工作中出现了的事情进行补充和完善,例如,上文中的案例,关于企业营业税的问题,虽然甲乙双方都具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但是返还的税款始终是要给一个人的,因此法律要完善关于这类纠纷的管理条例,例如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应该将税款退还给甲或乙,那么也就不会引起冲突。为了减少我们会计工作与税法之间的冲突问题,不断完善税法是关键。
通过上文的叙述,我们清楚了税法需要不断完善,接下来让我们继续了解冲突中的另一个主体,企业会计。会计工作和税法的冲突中主要有两个部分产生,一方面是税法,而另一方面就是企业会计。为了化解双方之间的关系,仅凭单方面的完善是不够的,因此,我们要在完善税法的同时提高对企业会计工作的管理。首先,我们要提高规范会计工作的流程,要让企业会计工作的流程更加透明化,由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监督管理工作,最大程度上防止会计出现造假等现象。其次,要以税法为准则,全面支持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尽量减少与税法之间的冲突问题。最后,企业还应该建立专门的财务监管部门,主要负责监督、管理以及调查企业的会计工作。该部门可以调查企业会计的所有工作记录,严格审批工作中发生的每一项价款,一旦发现问题要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并且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通过建立这种部门可以有效的降低企业会计存在的问题以及疏忽,减少了企业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可以减少企业工作与税法之间存在的冲突。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工作与税法之间存在着差异,二者的利益共同点有所不同,因此经常会出现冲突和矛盾,这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不仅影响税收也影响企业自身的发展。但其实会计工作与税法之间也存在着很多共同之处,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而税法是为了更好的进行税收,税收是国家收入的主要来源,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工作与税法之间在大的方向是保持一致的,我们要通过一系列措施去化解工作中的冲突,保证会计工作和税收能够共同发展,相互促进。
浏览量:2
下载量:0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