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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地方税管理权限税收管理体制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存在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执法权划分错位等问题,应该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以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分步实施税收制度的改革。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当前,加快地方税管理权限改革,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对于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我国地方税管理权限的改革进行初步探讨。
一、地方税管理权限的概念和内涵
地方税管理权限是指建立地方税收制度,执行地方税收制度,保卫地方税收制度的权限。地方税管理权限具有相对性、特定性、规定性的特征。所谓相对性是指,地方税管理权限是相对于中央税管理权限而产生的;所谓特定性是指,地方税管理权限是由特定分税制财政体制所决定的;所谓规定性是指,地方税管理权限是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地方税管理权限包括;地方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等内容。三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互为条件、互相作用,共同构成地方税管理权限。其中地方税收立法是核心,地方税收执法是关键,地方税收司法是保证。
二、我国地方税管理权限的现状
1994年1月1日,我国实行了分税制财政体制,较好地规范了地方和中央政府利益分配关系,保证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稳定增长,加强了宏观调控。但是,在中央对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上,立法权高度集中,执法权划分错位,司法权尚未健全,依法治税的体制保障还不完善。
(一)立法权高度集中,税收职能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分税制改革已历时10年,但地方税制的改革整体推进缓慢,立法权高度集中,不利于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改革均未到位,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及税率、税额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及财源建设的要求,中央立法不出台,地方又没有立法权,新体制旧税制,既造成了地方财政收人规模过小,又没有发挥这些税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调节功能。这种地方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一方面挫伤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诱发了地方政府不规范的征收行为;另一方面,制约了地方税体系的形成,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执法权划分错位,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
税收执法权限的划分,主要是国税、地税执法权限的分配。分税制是按税种划分了中央税和地方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与分税制原则相背离,被划分为地方征管的营业税,有几个行业又划分为国税征管;对企业所得税,则又按行政隶属关系而不是按税种划分收人;在地方企业所得税中,又将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甚至集体性质的信用合作社所得税也划归中央收人;2002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调整,将企业所得税的人库级次进行了调整,又将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划归国税管理,并将所得税确定为共享税,中央地方“五五分”。这种不规范的划分执法权,在客观上造成了我国的分税制是“选税制”、“分钱制”,导致了地方税源日趋萎缩,地方财政日见匾乏,地方鼓励投资的积极性受到极大的挫伤。
(三)司法权尚未健全,对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
税收司法权是确保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得以顺畅实施、落实的重要手段。税收司法保卫体系是随着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的,并伴随着税收的发展而发展。由于我国地方税收司法权尚未健全,对涉税犯罪还不能做出及时、准确的反映,打击力度不够。
三、国际上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的模式
世界各国实行的分税制对地方税管理权限的划分,大都是由各国政体所决定的。研究表明,世界各国政体不同,对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就不同,“集权”、“分权”、适度“分权”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国际上大体有三种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模式:
(一)彻底“分权”模式
这种模式以联邦制政体较为典型,如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政府分联邦、州和地方三级,其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三权”分立。即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部分,分别由国会、总统和法院行使,彼此相互制约。联邦宪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的地位和权力,三级政府都有各自独立的立法、执法、司法部分。与联邦制政体相适应,地方具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税收司法权。瑞典、意大利等国,也实行彻底分税制。这种模式的特点是税种和税收关系定型化,税收管理权限划分清楚,是一种完全的分税制。
(二)高度“集权”模式
这种模式以中央集权制政体较为典型,如法国是一个中央集权制国家,中央在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上,虽然也实行了分税制,但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全部由中央政府集中管理。与中央集权制政体相适应,只设国家税务局,地方税由国家税务局派出的机构代为征收。这种模式特点是税种和税收关系单边化,是一种不彻底的分税制。
(三)适度“分权”模式
这种模式以联邦制政体较为典型。如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在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上,中央税、共享税和一些大的地方税税种,立法权在中央。对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税种立法权,统一由地方立法,三级政府都有各自独立的税收体系,都设立了地方税机构。然而,地方具有税收执法权、司法权、部分立法权。这种模式特点是税种和税收关系趋于合理化,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适度,是一种集“分权”与“集权”相兼容的分税制。
综上所述,世界各国实行的分税制,对地方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的划分,揭示了两条共性规律:一是国家政体与地方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是相一致的。联邦制政体三级政府,均具有独立的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或部分立法权。中央集权制政体三级政府,税收立法权、司法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只有执法权;二是地方拥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分税制的成功经验。我们认为,上述两条就是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的共性规律。
四、我国地方税管理权限划分的改革
根据我国中央集权制特征和基本国情,在全国规范分税制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合理划分地方税管理权限,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适度“分权”模式。即地方应具有独立的税收执法权、税收司法权和适当的税收立法权模式。
(一)关于地方税收立法权
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的总体目标是:坚持以中央立法为主,地方部分立法为辅,实现地方相对独立立法、执法、司法的适度“分权”目标模式。
1.对中央、地方共享税税收立法权、解释权、开征停征权、调整权、减免税权以及税收加征权等,均由中央统一立法。
2.对具有宏观调控功能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税收的立法权、解释权、开征停征权,应统一由中央掌管,但对税收调整权应部分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这有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地处理好税收问题,充分发挥这些地方税骨干税种调控经济的作用。
3.对具有周期性波动的税种、生产要素基本不变的税种以及带有地方特色的小税种,如屠宰税、筵席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其税收的立法权、解释权、开征停征权、调整权、减免权、加征权等均由地方在中央统一税则的前提下,有相对独立的自主立法权,以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
(二)关于地方税收执法权
总的来讲,应坚持合理划分、简化程序、降低成本、属性归位的原则,划分地方税收执法权限。
1.实行税源共享,分别征收。既符合国际一般惯例,也符合我国国情,还符合地方税收执法实践。实行同源共享,分别征收,主要是中央、地方的共享税(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按照各自分成的比例,分别由国税和地税执法机关,从共享税税源中分别征收。这样,不仅实现了税源共享,而且简化了转移支付手续,既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又有利于地方经济稳定增长,还有利于培植共享税源。
2.实行税种归属,各自征收。根据分税制权责对称的原则,我国建立了国税、地税两套执法机构,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并初步建立了以税种归属来划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以税种归属划分税收收人,还没有彻底得到解决,个人所得税可以实行分享,企业所得税应全部划归地方管理,收人归地方财政,以激发地方创优环境,吸引投资,鼓励经济增长的积极性。
(三)关于地方税收司法权
根据我国税收秩序的现状,应抓紧建立税收司法保卫体系,我们认为,这个体系应由公安、检察、审判三个机构组成。一是成立税务警察机构,实行地方税务局与公安双重领导;二是检察机关设立专门的税务检察机构;三是司法审判机构设立专门的税务案件审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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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现行的会计制度凸现出许多与高校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只有进一步完善和创新会计制度,才能适应高校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高校会计制度;存在问题;思考
我国《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自1998年1月1日开始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高校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会计环境发生了许多新变化,现行的高校会计制度势在必改。
一收付实现制方法核算的收入不真实
现行高校会计制度规定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高校收入,因此在账面上只能反映已收到的学生学费、住宿费等,而对于应收学生还没有缴纳的学费、住宿费等在财务账上不予反映。另外,本会计年度收到以前年度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作为本会计年度的收入,这样的会计处理方式与当前要求核算学生的相关成本不协调。再者,应收账款也不能真实反映学校的已收学费和住宿费、应收学费和住宿费、欠缴学费和住宿费等。
为了全面了解高校学费和住宿费等的收入完整性,建议改收付实现制为权责发生制,取消“应收及暂付款”科目,设立“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科目。在“应收账款”科目中设立二级明细科目核算应收学费和住宿费等类收入。财务人员在每学年开始时,根据学生的注册和报到情况、收费标准等资料统计学生应缴的学费、住宿费收入并确认为该学年收入总额;增加“应收账款”(学费、住宿费等),同时增加“应缴财政专户款”。当实际收到学费和住宿费时,增加“货币资金”科目,减少“应收账款”(学费、住宿费等),当上缴财政专户时,减少“应缴财政专户款”,减少“货币资金”科目;当收到财政返拨学费时,增加“货币资金”科目,同时增加收入“教育事业收入一一学杂费收入”。当遇到学生退学、减免学杂费时,可根据实际发生金额调整相关科目。
“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教职工个人借款及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等款项。“预付账款”科目核算订购设备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二没有设置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科目
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不能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只要求高校提取修购基金,而不要求提取折旧。修购基金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与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情况没有联系,不能反映其实际的价值。提取修购基金不会减少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这就造成高校固定资产虚高,财务状况不真实。没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不利于高校财务部门对出售、报废、损毁资产的管理。由于高校会计制度不设“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一方面高校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或发生毁坏时直接冲减“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取得的价款或变价收入直接记入“专用基金一修购基金”科目,这种处理方法不能综合反映固定资产清理中的收入、支出以及清理后的净损益;另一方面不设“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不利于高校财务管理。
三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会计核算,未能纳入高校会计核算
这种规定使高校内部形成了两个会计主体,一个核算教育事业活动,一个核算基本建设投资。使得任何一个会计主体都只能反映高校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违背了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尤其是近年来,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基建投资迅猛增长,很多建设项目靠学校贷款解决,贷款本金及利息由学校财务偿还。由于基建会计独立核算,同时贷款利息由学校支付,不列入基建财务费用,造成学校负债状况不实,基建项目成本核算不准确。
应将基建会计并入高校会计进行核算,在资产类设立“工程物资”、“在建工程”两个一级科目。“工程物资”核算高校为基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实际成本,“在建工程”核算高校进行基本建设发生的实际支出。在收入类的“财政补助收入”下设“基建拨款收入”,核算本年度财政为学校拨入的基建专款,年末转入“基建结余”的贷方。在支出类取消“结转自筹基建”,增设“基本建设支出”,核算在本年完工的基建项目的全部支出,项目完工结算时从“在建工程”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年末转入基建节余的借方。在净资产类增设“基建结余”科目,贷方余额表示完工工程的累计拨款额,借方余额表示完工工程学校自筹资金数,年终将其余额转入“事业基金”。
四债务分类不规范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高校在资产负债表中设立“借入款”科目来核算各种借款。这些年来,高校纷纷扩大规模,把精力放在大搞基础建设上,造成了沉重的债务负担。2004年,审计署对中央部门直属的18所高校2003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发现,至2003年末,18所高校债务总额72.75亿元,比2002年末增长了45%。其中基本建设形成的债务占82%。而这些债务基本上属于长期贷款,长期债务和短期债务在报表中合并列报,不利于高校管理者分析债务风险,也不利于金融机构评价高校的财务状况。
在资产负债表上,负债划分成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两大类,按照到期日长短排列。“借入款项”分解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分列于流动负债项和长期负债项下。
五校办产业投资、其他对外投资与实际价值背离
目前高校设立对校办产业投资、其他对外投资是按照收付实现制执行的,随着被投资企业资产的经营积累投资等变化,高校企业对外投资账面价值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权益价值严重不符。
对于校办产业应按照市场化经营。如果对校办产业管的过严,将增加校办企业对高校的依赖性,最终的亏损还是由高校买单,只为某些特权人牟取私利。对于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在短期投资中核算;对于能够取得并意图持有超过一年的投资,在长期投资中核算;对于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在投资性房地产中核算。对于校办产业及其他企业的投资,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资产类科目”。如果按照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时的投资成本大于或小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相应分额的部分,做损益调整处理。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贷记“资产类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损益调整在一定期间进行分摊。取得投资收益时,借记“应收股利”、借记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记“其他收入”。
对于高校自用的房地产应在固定资产中核算。但对于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做投资性房地产处理,取得时就能确认是作为投资或出租的,借记“投资性房地产”,贷记“货币资金”等科目;如果是有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做投资性房地产时,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处理,取得租金时,借记“货币资金”类科目,贷记“其他收入”;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退出使用时,借记“货币资金”、“投资性房地产折旧”,贷记“投资性房地产”、“应交税金一一应交营业税”,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
使用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可以使高校对投资进行控制,减少资源损失及投资风险。
六现行高校会计制度没有编制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能准确地反映货币资金的实际收付情况,高校会计用收入支出表反映了预算收支执行情况。随着高校对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视,也需要利用反映货币资金收支情况的现金流量表进行监管和分析,为有效管理提供准确的信息。因此现金流量表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高校现行报送的三张财务报表的基础上,还应增加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高校应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会计报表体系,一方面可以将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业务及经营活动等综合会计信息,提供给高校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另一方面可通过内部报告和文字报告,向校内管理部门提供专用的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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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事业单位分为国有事业单位和民间事业单位,不同的性质分类采用的会计制度也是不一样的,这也增加了改革的难度,由于标注的不同,评判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就导致两种事业单位之间毫无可比性,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也就无形地加大了国家对改革制度的制定和推广实行。对于单位内部,各个部门的标准也是没有统一化的要求的,对于单位内部对账和内部分析也是一大障碍,也不利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改革。
虽然我国早已实行了集中支付的制度,但是事业单位自身的会计预算管理制度和相关的预算机制还有有所不同的,事业单位也存在管理滞后的问题,再加上会计预算管理分为对内和对外,这也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对于这种情况,国家虽然也采取了相关措施,也颁布了相关准则进行修补,但是仍然满足不了现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的要求。
这几年,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改革一直都在进行,但是相关的财务报表却依旧在沿用之前的老模板,没有办法直观且充分地显示出来会计核算中的关键项目。因此导致相关数据的有效利用率大大减低。
基础操作非规范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就外部环境而言,政府已经颁布和实施了收付的实现制,但是实际中的会计制度的实施背景条件不一致,因此操作人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出现不同的操作标准,导致操作方式的参差不齐。其二,从单位内部来讲,实际操作部门和财务部门之间也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导致单位账目混乱,收入和支出始终不平衡,严重的话,将直接影响到事业单位的发展。
中国有句俗话,叫“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在制度上有所贯彻落实,才能在行动上有所约束。如今,我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事业单位想要得到更好的发展,就要搭上市场经济发展的这班车。为了跟上时代的步伐,改革原有的制度是必要的。实行相关的统一口径,取消行业内部的不同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内部财务的管理力度。对于外部大环境,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的规范制度,将总准则作为本单位会计工作的开展准则,消除本单位的跳跃性的基本操作,注重对整体管理的加强,不仅仅对单位推行新会计制度有帮助,也对国家进行制定统一的市场规范标准和考核制度有利。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行业都已经推行了新的会计制度,对于很多事业单位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仅仅是靠事业单位自己推进创新是远远不够的。事业单位应该结合自身的情况,参考和重新审核外部因素,认清市场发展的新环境,结合和参考其他做得好的单位和公司的改革方式,形成自己独立有特色且符合自身要求的新制度。也可以放眼于国际,借鉴成功的改革案例,再根据实际情况和我国现有政策进行调整和整合,以达到完善自身的不足,也为本单位晋升优先行列创造了机会。
报表不合理所带来的麻烦,是现在许多事业单位在会计改革中遇到的共同麻烦。现在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开始向多元化发展,涉及到的发展方向也会越来越多,如果没有合计的报表模板,就没有办法更直观地反映现在单位的经营状态,模板不合理,就会出来多、杂、乱的情况,既会耗费大量的时间去整理,也会消耗大量的成本去管理,得不偿失,增大了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费时费力。因此,要对报表模板进行统一的设计,保证设计合理,且符合本单位自身的实际情况,再进一步反映出问题以后,逐步进行改革和不断创新改革,以保证与时俱进的经济发展思想。
所谓的权责发生制度,就是权力连带责任发生。实际的收付现金,都在权责发生制度的基础上进行记账。对于接触到公司现金的部门及其相关人员,给权的同时,也应该承担责任,通过这样的方式约束到操作方法,在出现收支不平衡的情况以后,也可以更快地找到相关责任人,也明确了责任,也不至于出现推脱找不到责任人的情况。也要明确地分清楚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是不需要进行成本核算的,只需要做好绩效考评。由于财务问题对于一个单位来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相关人员的素质问题一定要要求严格,进行不定时的培训,更新从业人员的知识储备的更新。从基础一步一步地抓好,把握住点点滴滴的细节,做到客观且全面的分析和管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如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竞争力也是日益剧增的,事业单位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严峻,因此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改革迫在眉睫,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满足事业单位相应要求的同时,也要体现出会计信息的质量,做到实用而有效,扬长且避短,只有这样才能解决最根本的问题,才能让事业单位更早地上升到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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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统计》课程作为研究生统计类课程中的专业基础课,主要内容包括统计设计、统计数据搜集、统计数据整理和显示、统计数据描述性分析、抽样推断、时间数列分析、统计指数计算和因素分析、相关与回归分析等,要求学生掌握统计学理论与方法及相关应用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扎实的专业基础,能熟练运用数据分析技术对经济社会问题进行定量分析。而数学建模思想的逻辑性和创造性,可以为《应用统计》课程学习时提供整套的学习方案和案例教学。通过案例式教学改善教学思路,结合应用统计数学模型的应用案例,逐步提高学生的数学思维和专业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得学生可以胜任毕业后在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交通管理、决策部门及相关研究机构从事统计核算、质量管理、市场调查分析、统计信息管理和数量分析或者在科研、教育部门从事研究和教学工作。
《应用统计》课程传统教学方式,单纯性板书,讲解单纯而机械的统计类理论和计算,使学生感到枯燥,难懂,丧失学习兴趣。其实,不能说教师的综合素养不够,主要是没有抓住学生学习的兴趣,没有让学生体会到这门课程的意义和独到的美感,没有真正的达到“学以致用”的教学目的。
所以,有必要运用数学建模的思想,结合应用统计数学模型,搜集整理相关的教学案例,运用于《应用统计》教学课堂中,可以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和互动效果。
数学建模就是构造数学模型的过程,即用数学的语言——公式、符号、图表等刻画和描述一个实际问题,然后经过数学的处理——计算、迭代等得到定量的结果,以供人们作分析、预报、决策和控制.而所谓的数学模型,是关于部分现实世界为一定目的而作的抽象、简化的数学结构.简言之,数学模型是用数学术语对部分现实世界的描述。其实建模的过程就是解决一个实际问题的过程。一般建模都是根据给定的条件,把文字用简化的数学模型表达出来,并求解结果。分为以下几个过程:模型准备、模型假设、模型建立、模型分析、模型检验、模型应用与推广。首先,了解问题的实际背景,明确其实际意义,掌握对象的各种信息.以数学思想来包容问题的精髓,数学思路贯穿问题的全过程,进而用数学语言来描述问题.要求符合数学理论,符合数学习惯,清晰准确。然后,根据实际对象的特征和建模的目的,对问题进行必要的简化,并用精确的语言提出一些恰当的假设。在假设的基础上,利用适当的数学工具来刻划各变量常量之间的数学关系,建立相应的数学结构(尽量用简单的数学工具)。利用获取的数据资料,对模型的所有参数做出计算(或近似计算)。对所要建立模型的思路进行阐述,对所得的结果进行数学上的分析。将模型分析结果与实际情形进行比较,以此来验证模型的准确性、合理性和适用性.如果模型与实际较吻合,则要对计算结果给出其实际含义,并进行解释.如果模型与实际吻合较差,则应该修改假设,再次重复建模过程。应用方式因问题的性质和建模的目的而异.而模型的推广就是在现有模型的基础上对模型有有一个更加全面,考虑更符合现实情况都适用的模型。
以讲解变量聚类这一节为例,当讲解完基本理论和公式推导后,需要通过例题加深学生的理解。
例:在全国服装标准制定中,对某地区成年女子的14个部位尺寸(体型尺寸)进行了测量,根据测量数据计算得到14个部位尺寸之间的相关系数矩阵,如表1。试对14个变量进行聚类分析。
利用数学建模思想和步骤,分析题意,确定出研究思路如下:
1)读取数据;
2)建立模型:计算距离,利用linkage函数创建系统聚类树;
3)分析结果:做出聚类树形图。
运用MATLAB按照研究步骤,编写程序,得到结果如图1。
针对图形结果,对学生讲解时,强调:14个变量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后肩宽、前胸宽、总肩宽、颈围、臀围、腰围和胸围,这些变量是反映人胖瘦的变量;另一类是后腰节高、前腰节高、上体长、手臂长、下体长、身高和总体长,他们是反映人高矮的变量。两大类各自又可以分为两个小类,后背宽、前胸宽和总肩宽是一个小类,颈围、臀围、腰围和胸围是另一个小类。讲解时,注重建模的环节的步骤性,强调建模的思想和处理手段。
教师利用数学建模的思想和步骤,结合《应用统计》的有关知识,对案例进行建模的步骤分解,并结合数值软件:MATLAB或SPSS等,应用于教学中,不但明确教学目的,还使得结果图形化,巩固学习效果,尤其是对学习其他专业课有极大的启发作用。
本文结合数学建模的思想步骤,应用于《应用统计》教学改革的尝试,改变枯燥乏味的课本知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得结果更加清晰易懂,为学生的学习其他专业课提供一个有益的思路。希望藉此思路抛砖引玉,进一步完善《应用统计》课程的教学改革,培养学生对应用统计理论的浓厚学习兴趣,也为教师教学提供一个更好的思路,实现《应用统计》的教学从传统模式向理论教学结合数值模拟的现代化教学模式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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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学成效评价机制是对教学成果、效果进行评估的各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协调模式。研究教学评价机制不仅是实现科教兴国战略的必然选择,更是高校推进教学改革的现实需求。而当前高校教学评价机制普遍存在评价指标体系单一、重结果轻过程、学生评教过于主观、教师评学注重结果等问题。据此,本文试图通过教学结构改革的视角完善高校教学成效的评价机制:一是确立学生主体地位,采用形成性评价并区别设置等措施提高学生评教的实效;二是对学生的评价中,应摒弃以结业成绩为单一指标的片面做法;三是引入教学媒体并灵活运用,以最终实现提升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效用的目的。
关键词:教学结构;教学成效评价机制;学生评教;教师评学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教学成效评价的重要性就被社会逐渐认知和接受,当下各大高校几乎都开展了学生评教机制,力图能够通过科学、合理、客观的评价促进教师进步,激发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但是,在这一评教体系逐步实施并向前推进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影响其作用正常发挥且亟待解决的问题。
学生评教是指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行为、教学素质以及教学成果进行评价的机制。
1.评价指标体系单一。在学校层面,我国大部分高校都已经建立并实行了学生评教制度。但是我们发现,有的高校存在着盲目跟风现象,没有根据自身学校的实际状况和发展要求构建相对应的评教指标体系,很多不同类型的高校使用同一套评教表;有的高校长时间使用一套指标体系,没有根据教学结构和教育发展状况与时俱进,导致很多指标已经不能很好地反映出现代教学的特点。在具体内容设置层面,大多数高校采用同一套指标对不同课程的教师进行评价,未充分考虑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教学要求和专业性质。目前,高校学科类型多样化、专业设置丰富化,采用同一套评教指标对教师进行评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其教学水平,因为这样的评价是不具有可比性的。不考虑特定的课堂教学环境,显然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公平的,既不能体现课程特色和教师需要,也无法很好地实现评教目的,不利于教师教学质量的提升。
2.过于主观,不够客观。首先,学生作为评价主体,在评教过程中掌握着很大的“权力”,整个体系赋予了学生主体评教权,但是却忽视了学生这个评价主体资质的合格性,没有重视学生的评教理性。通过调查我们不难发现,学生在开展评教活动过程中随意性很强,只从感性经验和个人喜好出发,而不是从专业性质和课程特点出发,只是将其当成一项必须要完成的任务,应付性填写评价表,对不同课程、不同教师不加以区别,本着“一视同仁”的原则随意给分;有的学生根据自身喜好,对比较喜欢的教师打高分,对不怎么喜欢的教师打低分,对关系比较近、学分较高的专业课教师打高分,对关系比较疏、学分较低的公共课教师打低分。同时,在评教指标内容设置方面,大多高校的评教表都是以“同意度”或者“满意度”作为评分标准,最后再进行加权求和,以此来得出教师最终的考核分数。所谓的“同意度”或者“满意度”不仅过于感性,而且其含义表达也不明确,学生在评价时很难准确把握这个“度”,评价结果缺乏客观性。
3.重结果而轻过程。在目前的评教方式中,主要有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形成性评价贯穿于整个教学活动过程,注重教学的各个组成部分,它可以了解学生对教师教学的期望、对学科的要求,发现存在的问题,能及时地调整教学的内容和进度,优化思维,矫正不良教育行为习惯。终结性评价注重总体分析,是在教学活动发生后对教学效果进行的评价,重在鉴定。我国高校普遍采用终结性评价方式进行学生评教活动,无法很好地掌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以及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状态,无法捕捉并监控犯规学教双方的动态变化,而且终结性评价通常都发生在期末,教师只能在整个课程教学临近结束的时候才能了解学生对自己的评价,无法及时对其教学活动做出调整,这样的评教结果对教师并没有太大的借鉴意义。因为教师的教学作用对象在不断发生变化,这一学年学生的评教并不一定能适用于下一学年的学生,不同的学生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和学习诉求。
教学结构是指在一定的教育思想、教学理论、学习理论指导下,在某种环境中展开的,由教师、学生、教材和教学媒体这四个要素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教学活动进程的稳定结构形式。改变教学观念,调整教学结构,使教学要素中心由“教师”变成“学生”,让学生反客为主,并倡导教师灵活引入多媒体,这是提高高校教学成效的重要选择。
1.在学生评教中明确学生主体地位,采用形成性评价并区别设置,这是提升教学成效的重要出路。在设计学生评教指标体系时,要充分考虑当前教学结构“以学生为中心”的导向,明确学生在整个教学成效评价中的主体地位。“学生作为‘教’‘学’主体,一切的教育实践活动包括学生评教都应该围绕学生来展开。”一是在设计学生评教表时,我们应该真正从“学生需要参与和应该参与”的角度出发,征求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合理、科学地设计符合自身学校发展的评教表。二是在内容设计方面,应该反复斟酌,切忌面面俱到,要言简意赅、内容明确,使学生能够准确理解评教题目的含义。我们在进行教学成效评价时,要改变原有的评价模式,采用形成性评价对“教”“学”双方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的动态变化进行监测并评价,这样可以更好地发现问题并及时地调整以解决问题。在设计教学成效评价指标体系时,我们要切实考虑到不同院系、不同学科、不同课程的区别,在采用形成性评价的基础上,保证教师与学生个体的类型和特点,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兼顾教学成效评价的公平性。
2.在对学生的评价中,应摒弃以结业成绩为单一指标的片面做法,这是改变教学评价指标,提升教学成效的根本所在。在对学生学习效果进行评价时,我们要转变传统的评价机制,明确当代高校的教学目标,要以社会与市场的需求为导向,建立更加有效的学习效果评价机制。我们正处在一个快速发展的知识经济时代,社会需要具有更高创新能力、更强实践能力的学生。所以在对学生学习效果进行评价时,我们不能以学生的课程结业成绩为单一指标,还应该建立更加综合广泛的考察项目。例如学生参与课堂讨论的次数、参加社会实践的次数,是否有过校外实习、是否参与教师的课题研究等,都应该作为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指标。我们不仅要考查学生的理论知识和学习效果,还应该重点考查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
3.教学媒体的引入及灵活运用是丰富教学评价要素,提高教学效果的必要手段。现代教学结构中,教学媒体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它改变了传统知识存储、传播和提取方式,具有丰富的表现力,交互性强、共享性好、利于知识同化等特点。当然,教学媒体作为一种工具,其作用的发挥依赖于使用它的人――教师和学生。对于教师来说,熟练地应用多媒体进行教学,不仅能够促进自身的教学进步,还能产生良好的教学效果,使学生更好地接受知识;对于学生来说,在当今信息化时代,只有掌握了一定的科学技术水平,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而对于多媒体等技术的掌握和运用,已成为了高校毕业生必备的技能之一。所以,在对教学成效评价机制进行建设和完善时,我们要充分考虑教学媒体的应用情况。在进行学生评教时,应加入多媒体使用情况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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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个人所得税改革时不我待,在明确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后,加快完善费用扣除是个人所得税混合税制改革需解决的另一关键。本文分析了费用与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关系,认为综合分类所得税制能更好地体现费用扣除的内涵,并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中费用扣除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费用扣除,推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费用扣除 综合分类所得税制
自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我国“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方向,已历时11年之久。这段时间内,个人所得税经过费用扣除、税率调整,但其课税模式还是分类所得课征,实行综合分类所得税更多的是在研究讨论阶段。个人所得税改革之所以推行缓慢,与获得个人全部收入信息(包括财产与所得)、合理设置费用扣除体系的困难是分不开的。
这几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有所提高,人们纳税意识逐渐增强,实行个人所得税综合分类模式已较之前有了更好的环境基础。加之2015年2月3日,《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明确提出建立纳税人识别号,这一措施的实行为税务机关掌握个人全部收入提供了良好的可行基础。但这一问题解决后,还要加快对费用扣除的科学完善,才能体现出综合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的优越之处。
从收入、费用、所得的关系来看,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内涵是:为取得收入必须支付的成本和费用。这说明,只有与收入(所得)有关的、必须的费用,才能在计算纳税人应税所得时扣除,否则,就不得扣除。至于如何界定“必须”的费用,又可做出如下区分:
1、费用与收入相关,即与该部分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才是必须费用,费用是收入所引起的额外经济利益流出
此时,费用扣除的内涵,就依收入的性质与种类而定,费用与收入体现出一一对应关系。如劳务收入,对应的费用扣除就是劳务成本;个体经营者的收入,对应的费用扣除是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捐赠收入、中奖收入,就因没有相对应的费用而没有费用扣除。
当收入与费用能准确对应时,就能区别不同的费用扣除,就能实现对相同数额不同类收入计征所得税时的公平。在此费用扣除的内涵下,选择分类所得税制是较好的做法。但是,经济现实中各种收入与费用并不往往体现出绝对的、直接相关关系,有一些支出并不是与某一种收入直接相关,但它却是纳税人取得收入必须发生的成本,比如生活费用。还有一些收入,并没有发生费用支出,最典型的例子是接受捐赠收入。
2、费用与收入相关,指的是与纳税人全部收入相关,费用与收入的相关性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费用有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之分,必要支出与辅助支出之别
从纳税人全部收入出发来界定费用,是符合现实的。此时费用扣除的内涵,与纳税人全部收入相对应,包括取得收入的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必要费用与辅助费用。正如大多数学者提出,费用扣除要包括生活费用、必要费用、社会费用。在此费用扣除的内涵下,选择综合所得税制是较好的做法。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现实下,最主要的是要体现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促进社会公平。最理想的税收公平,应该是将个人全部收入,包括经常性收入和偶然性收入、连续性收入与分次收入、显形收入与隐形收入、金钱收入与实物收入、劳务收入与资本收入等,按取得收入的全部相关费用进行扣除后,就净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这当然是无法实现的。而较接近理想的税收公平,就是将个人一段期间内的全部经济利益流入,按科学合理、可准确核算的费用进行扣除后,就净所得来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是可以做到的。
在个人所得税中,费用扣除是体现量能课税的重要手段,即体现税收公平。除此之外,费用扣除还要照顾低收入困难群体,让其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所以费用扣除要高于人们基本生活费用支出。要充分体现个人所得税中费用的内涵,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是较好的选择。
综上,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较分类税制更能体现出费用扣除内涵,但从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与经济现实来看,并没有弃分类税制的必要,实行完全综合税制也尚不可行,因此,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较优选择。
个人所得税11个税目的费用扣除体现出三种不同的内涵:第一种是日常生活必要开支,如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3500元;第二种是取得收入直接相关成本与必要费用(含生活费用),如个体经营所得的费用扣除;第三种是取得收入付出相关成本,可以是核准成本额或实际成本额,如财产转让所得、劳务所得、稿酬所得等。
由此可见,因实行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导致各税目下的费用扣除内涵并不统一。生活开支,对于工薪所得来说是并没有必然关系,不管是否取得工资薪金,生活开支都是必需发生的。个体经营所得的费用扣除与企业所得税中的费用扣除具有相同的性质,即个体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成本与费用,对个体经营者取得收入来说是必须的、必然的。
有学者提出,现行个人所得税中的费用扣除体系,实质上是通过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体现生活开支,其他所得的费用扣除体现取得收入的相关费用,是合理的费用扣除体系。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大部分纳税人,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都只固定且单一地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没有同时取得个体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等,因此,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收入相应的费用扣除就只会有体现日常生活开支的3500元,不会有与收入相关的其他成本费用扣除,如参加培训的开支。
因此,不管是从不同税目下的费用扣除情况来看,还是个人收入的实际情况来看,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内涵是不统一,不合理的。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不科学,一是采用“一刀切”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利于税收公平。全国各地,不管地区发展程度、生活成本、消费水平等差异,均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由此导致区域间不公平,纳税人税负不公平。北京与上海人均收支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贵州与甘肃等地人均收支又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各地区的纳税人工薪所得均按3500来进行扣除,明显是不公平的。
二是费用扣除标准未与物价水平挂钩,脱离经济发展现实。我国物价水平持续上涨,但与此相关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却往往数年不变,不符合经济现实。个人所得税中工薪费用扣除额历经几次变动修改,2011年提高至3500元,但每一次费用扣除的上调都滞后于物价上涨,导致费用扣除相比收入偏低,虚增纳税人税收负担。
现行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纳税主体,费用扣除以个人为计算单位,不符合我国社会生活实际。家庭支出是纳税人支出的主要形式,但费用扣除不考虑家庭人口数量,由此导致个人费用扣除偏低,税收负担加重。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更能体现依纳税能力确定税收负担的公平原则。
分类征税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收入水平,不同种类收入适用不同费用扣除,等额的收入适用不同费用扣除额,容易导致税负不公。
从费用扣除与收入的关系来看,由于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收入形式可能是多样的,而一些费用也常常难以区分与收入一一对应,所以采用分类税制并不是好的选择。从费用扣除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来看,需就个人全部收入考虑费用扣除,所以采用分类税制是不科学的。我国现行个人所税征收模式,使得费用扣除内涵不能得到科学体现。
费用扣除与纳税人收入紧密关联,为了合理衡量纳税人真实纳税能力,费用扣除应与纳税人全部收入相对应,这与我国当前个人收入差距加大、个人所得税主要发挥调节收入分配之职能的现实是契合的。因此,费用扣除应包括纳税人生计开支、经营费用、资产成本等,这样,不管是单一收入形式的纳税人,还是有多种收入的纳税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都可以就各种必要费用进行扣除。
针对目前费用扣除标准存在的问题,在科学设置费用扣除标准方面,一是以家庭为单位,全面合理地计算纳税人费用扣除额中的必要生活开支;二是让费用扣除与物价联动,在物价上涨时有利于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困难群体的负担,体现社会公平;三是可设置合理的费用扣除额区间,不同地区可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物价水平因素,采用差异化的费用扣除标准,来保证地区间税负公平。
不管是费用扣除内涵,还是费用扣除标准,要想进一步完善合理,都需要以加快实现个人所得税综合分类税制为前提。就综合分类税制中所得的分类,学者们提出很多划分的方法,大多数学者主张,把劳动所得、经常性所得作为综合征收所得,把资本所得、非经常性所得作为分类所得。本文从费用扣除的内涵出发,结合各类所得中收入与费用的关系,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作为综合征收所得。主要的费用扣除为家庭必要生活开支、子女教育费用。综合所得征税实行按年征收,按月预缴,年终汇算。
二是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作为综合征收所得。其费用扣除主要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所得相关的成本费用,同时也要考虑经营者家庭,扣除家庭必要生活开支与子女教育费用。
三是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作为分类征收所得。其费用扣除则是与取得直接相关,可准确核算的成本。分类征收所得按次或按月征收,年终不再汇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就有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了解、收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银行存款、大额资产信息,金融机构、公安、国土管理、房产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机关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内容、格式、时限、口径提供本单位掌握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银行存款、大额资产信息”,这为税务机关搜集个人收入信息提供了制度保障,此次提出的纳税人别号制度,进一步为税务机关了解个人收入信息提供了现实可行条件。近年来,居民纳税意识增强,我国在税收征管制度做出的积极创新与完善,实行综合分类课税制度已具备了可行性。在个人收入信息可得的条件下,优化费用扣除是推行个人所得税综合分类所得税制必须解决的另一重大问题。本文从费用扣除与收入、费用扣除与个人所得税的关系出发,明确费用扣除内涵,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为推行个人所得税综合分类所得税制提供一个新的思路。
[1]吴旭东,孙哲.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再思考[J].财经问题研究,2012(1):8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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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的财政支出管理部门还没有建立起对科技资源的统一调配的协调机制。各个科技的资金管理单位有着独立的决策环节和对行政架构进行了封闭,这些都导致对科技资源不能进行合理分配。而且各个部门间的交流和沟通很少,导致部门间的科技项目或与计划相关的信息不能进行共享,使各部门的计划不同,但一旦存在相交的项目,就会使一个项目得到几份的项目资金,浪费了资源。今天读文网小编将与大家分享:我国财政科技支出管理的现状、改革及完善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
我国财政科技支出管理的现状、改革及完善
随着我国的经济的快速的发展,我们不难发现在现代化和信息化的时代中,科学技术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也提高了其对经济的增长贡献率。
每个国家的政府要员都非常重视科学技术的进步,都将加大对科学技术的投入作为提升国家竞争力的主要策略,尤其是在步入21世纪后,增加对科学技术的投入是政府公共财政发展的一个趋向。在我国提出创建创新型国家的策略后,探索对财政科技的支出管理对我国的自主创新力的提高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它的提高可以带动经济的增长。该文对我国财政科技支出的管理现状和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几点建议。
1.1 我国财政科技支出管理现状
1.1.1 管理体制方面
在我国参与财政科技支出管理的部门有很多,如科技部、发改委、工信部等。在这些部门中,科技部在财政科技支出管理中占据主导地位。有科技部的公务人员和科学技术专家一起讨论并统一意见,对各类的科学技术规划和方针以及政策进行拟定,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草案进行起草,对各项重大的技术研究进行调和。其他的部门机构在财政科技支出管理中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协同科技部门定制的国家各个类型的研究的策略和计划,都是服务于国家科学技术发展中的问题的。除此之外,广大的群众能为财政科技支出管理提供具体的建议和看法。如政府可以开设邮箱,群众可以以书信的方式向政府提出自己对财政科技支出管理的建议。
1.1.2 预算管理方面
财政科技支出预算是一项复杂的财政科技收支计划,是对财政科技资源的合理分配计划,详细的对财政科技投入和产出的内容进行探讨和方案,是拥有法律作用的。所以,我国很重视对财政支出预算的管理,并根据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制定了对财政科技支出预算经费的管理进行规范的一系列的相关对策。这些材料和对策的制定,保障了我国的财政科技支出预算经费的管理的规范。
1.1.3 经费监管方面
由于国家很重视财政科技资金的监督管理,所以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对科技经费的监管。而且,在“十二五”期间,国家对科技技术经费的监管的改革力度增加了,对课题经费和预算编制以及资金拨付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调整。
1.1.4 绩效评价方面
对于财政科技支出的绩效评价,很多的地方政府都根据自己的开展的实际科技活动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对策,对自己省份的科技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如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12]272 号)[2]。文件对绩效评价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规定。还有很多的省份也依据自己的科研项目制定了相关的绩效评价规定。
1.2 我国财政科技支出管理存在的问题
1.2.1 财政科技资源统筹协调机制不健全
当前我国的财政支出管理部门还没有建立起对科技资源的统一调配的协调机制。各个科技的资金管理单位有着独立的决策环节和对行政架构进行了封闭,这些都导致对科技资源不能进行合理分配。而且各个部门间的交流和沟通很少,导致部门间的科技项目或与计划相关的信息不能进行共享,使各部门的计划不同,但一旦存在相交的项目,就会使一个项目得到几份的项目资金,浪费了资源。缺乏对科技资源统一分配的机制和信息的分享平台,导致各个部门的工作不能合作共赢和相互补给。尤其是对科技经费较少的地区,其可以使用的财政科技资金已经很少了,如果在不对重复建设的问题进行解决,那么就会使这个地区的科技水准和其他地区相差很大。
1.2.2 财政科技资金预算管理不规范
1.2.2.1 经费预算编制不合理
少数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还是依据以前的粗放型的理念,对申请资金的项目没有进行仔细的调查,是科技的资金预算编制无法用科学合理的项目来论述。某些项目为了争取更多的资金,在预算编制时,就会加大任务的预算,导致其随意性很大,而且没有对预算的内容进行详细的划分,导致无法顺利的执行合理的管理。
1.2.2.2 预算执行不规范
有些部门对于科研项目的经费进行了统一的规定,导致部门在执行预算时,没有很大的调整空间。而且有的部门会将资金的用途变化或者超支。
2.1 改进财政科技资源协调机制
国家的高层次可以召开联席会议的制度。定期由相关的部门和科研的机构参与联席会议,对重点的科技项目进行相互的交流和探讨,对科技的资源和各类科技的计划的经费进行统一的协调和配置,将各部门的科技投入资金进行统一。而且还要对各级的科技计划和科技资金的花费进行确认;倡导对各个部门间的科技资源公用和信息分享。强化各个部门间资源的统一,共同促进重大的科学技术项目,解决部门之间的互不相连和重复建设的问题。
2.2 完善科技资金预算管理制度和经费的监管制度
各部门在编制预算时应该有一个清晰的思路,对各项目资金申请的条件进行详细的划分,对申报的项目开展可行性进行调查并依据各项目的缓急轻重,进行优先预算列支。对科技经费的监管制度可以成立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机构,并进行详细地分工:外部监督机构负责事后监督,主要是检查会计制度的总体效果,重点检查会计准则是否与相关原则和准则相符,内部会计和财务控制措施是否得力等;内部监督小组则负责开展经常性的、独立的、有目标的经费监管。
2.3 建立健全财政科技支出绩效评价体系
国家应组织科学技术专家对国内外的科研成果进行总结,并对绩效评价体系中的各个因素进行论证,从而策划出可以在全国实行的财政科技支出绩效评价体系,以此为依据对对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的实施过程和科研结果进行科学评判。有了财政科技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就需要有绩效评价的实施机构。
科学技术的发展可以促进我国经济增长。近几年,我国对于科技项目的投入不断地增加,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制度,使其管理体系和资源的配置更加的健全,但是,在科技投入增加的同时,我国的财政科技支出管理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导致降低了财政科技的资金的效益。所以,需要采取可以强化支出管理的工作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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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 1930 年,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第 14 届会议就通过了《强迫劳动公约》,规定彻底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 指以惩罚相威胁,强使任何人从事其本人不曾表示自愿从事的所有工作和劳务) ; 因法院判决有罪而被强制劳动的,不属于应当制止的强制劳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明确规定: 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 要: 劳动教养制度对维护我国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如与国际人权公约和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基本价值目标、人权保障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人人享有不受强迫劳动权等存在明显的冲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司法实践情况,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方式应是在基本目标的指引下,通过出台劳动教养立法、控制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推动劳动教养程序司法化,最终实现劳动教养的法治化。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 国际人权准则; 改革与完善。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产生于特殊历史背景下,这一制度产生伊始就存在着很多问题,随着实践的发展,这些问题不但没有解决,反而有扩大的趋势。作为一项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劳动教养直接关涉公民基本人权问题,其“对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人,适用名义上是行政处罚但实质上类似于刑罚的劳动教养……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相去甚远”①。国际人权准则是国际社会对人权保障的最低要求。为了促进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完善,既保留其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又防止其被不当利用而侵犯公民合法权利,也为了促进这一制度与国际法准则的统一,需要将其置于国际人权准则视野下进行审视。
( 一) 劳动教养的正当程序缺失。
作为国际人权规范体系的宪章性文件,《世界人权宣言》明确指出,国家为了维护国内秩序或为了保护其他人的人权,可以对侵害他人权利者的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尤其要符合各国国内法所规定的程序要求。据此,正当程序是国家剥夺公民自由的正当性基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也明确规定,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不仅应当符合实体法的要求,还要满足程序法的要求,如使被剥夺权利者能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官员。联合国大会 1988 年通过的《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对受拘留或监禁的人的权利作了详细规定: 剥夺公民自由只能由称职、公正、独立的法官或享有司法权的官员依法定程序进行; 应当保障被剥夺自由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司法机关应当进行持续审查。我国的劳动教养属于该规定中“因定罪以外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拘留”。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对国际人权准则要求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正当程序原则的背离表现在:
( 1) 劳动教养由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执行并决定予以变更或解除,公安机关集侦、控、审、执行于一身,外部监督十分乏力,这对于人权的保障极为不利。
( 2) 当事人根本无法获得律师的帮助。
( 3) 法官没有事先审查的权力,即使其事后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审查,由于现实中各种因素的掣制,实际上其难以做到称职、公正、独立地进行审查。( 4) 劳动教养过程中的持续审查机制缺失。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被劳动教养者的人身自由应当被剥夺到劳动教养期满之日,期间只存在通过奖励制度缩短劳动教养期限的可能。从国际人权准则的要求来看,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是一个完全封闭式的制度,其对被劳动教养者利益的正当程序保障不足。
( 二) 劳动教养与人人享有不受强迫劳动的权利的冲突。
早在 1930 年,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第 14 届会议就通过了《强迫劳动公约》,规定彻底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 指以惩罚相威胁,强使任何人从事其本人不曾表示自愿从事的所有工作和劳务) ; 因法院判决有罪而被强制劳动的,不属于应当制止的强制劳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明确规定: 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
对于被国家剥夺自由的人或者因其他原因被拘禁者,只有经过了合格法庭的审查与裁判,其进行的强制性工作或服务才不被视为应予禁止的强制或强迫劳动。我国存在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两种强制劳动的情况。劳动改造既符合《强迫劳动公约》的除外条件,也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的除外情形,不属于应予禁止的强迫劳动之列。但是,劳动教养的正当性值得商榷。《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都明确了通过劳动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改造的方式,依此,被劳动教养者必须参加劳动,虽然会“发给适当工资”,但这种劳动并非以自愿为基础,而是一种强制性的劳动惩戒,被劳动教养者没有选择的余地。依据《强迫劳动公约》,这种没有被定罪即被要求强制劳动的情形属于被制止的强制或强迫劳动。
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这种强制劳动虽然可以被允许,但应以“依照法庭的合法命令”为前提,而我国的劳动教养仅依据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其正当性明显不足。
国内学界对于劳动教养制度的去向产生了较大分歧。有学者认为劳动教养不仅有存在合理性,其运行也有合理性,没必要废除,应在保留的基础上进行完善。②有学者认为应当彻底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不能有任何迁就。
③笔者认为,目前所有的改良型方案的确存在着“扬汤止沸”的问题,彻底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尽管可以达到“釜底抽薪”的效果,但却是最难实施的一种方案。且不论其彻底废除涉及刑罚与行政处罚对劳动教养的吸纳( 刑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大幅度修改本身就是一项系统工程) ,单就废除过程中的阻力,就有可能直接将此方案扼杀于摇篮之中。从我国司法改革的实践经验来看,所有的改革方案最终还是要回到现实中,由解决一个一个具体的问题开始。
因此,渐进式改革才是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行之有效的方式。这种渐进式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是: 在保持劳动教养维护社会治安功能的基础上,强化正当程序和人权保障理念对其的制约作用,实现劳动教养价值目标的均衡化,适用范围的最小化,对公民自由进行处分的司法化,决定过程的诉讼化,执行方式的开放化。
劳动教养价值目标的均衡化,是指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应当实现维护社会治安、人权保障和正当程序价值的均衡,尤其要注重在劳动教养过程中保护被劳动教养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只有通过正当程序并经适格的主体作出裁决,才能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根据国内外的实践经验,最有效的保障人权的方式往往是对正当程序的遵守,因此,尤其要注意正当程序对劳动教养的控制作用,通过程序对国家的劳动教养权力进行控制,最终实现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
劳动教养适用范围的最小化,是指劳动教养对象范围的设定应当与刑罚一样保持谦抑性与合法性,应当慎用、少用劳动教养,不得随意扩大其适用范围。应严格遵守我国《立法法》的规定,由法律对劳动教养事项进行规定,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进行扩张性规定或解释。在缩小现有劳动教养对象范围的基础上,立法应当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 对于范围的扩张,应当明确规定只有国家立法机关才有权进行。
劳动教养对公民人身自由处分的司法化是指: 处分的审查与决定应当由中立的、独立的司法主体进行,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宜由法院进行; 处分程序应诉讼化,即劳动教养决定的作出应当有原告、被告的充分参与,法官不仅应根据申请方提供的证据作出裁决,还应充分听取被劳动教养者的意见,原告、被告双方可以进行辩护、质证。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保障被劳动教养人员的获得律师帮助权。我国劳动教养法中的律师帮助制度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明确规定当事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在处分程序中增加权利告知程序; 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明确规定律师在处分程序中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国家对这些权利的保障义务。
劳动教养执行的开放化与人性化是指,劳动教养的执行应当坚持开放化方式,完全剥夺当事人人身自由并不是唯一的执行方式。我国劳动教养应当与刑罚的执行方式接轨,坚持社会外矫正与社会内矫正相结合。具体来说: 在劳动教养的期限上,坚持以不定期为原则,只设定上限,原则上不设定下限,且规定被劳动教养者得依法随时获得释放; 在劳动教养的执行方式上注重社区矫正的作用; 在劳动教养的执行过程中,应当允许被劳动教养者回家、外出等; 在劳动教养的执行内容上,应当坚持“矫治”第一、劳动第二。总之,应当以帮助被劳动教养者迅速回归社会、成为有用的人为目标,以文化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劳动为辅,使劳动成为一种教育方式而不是为劳动教养场所“创收”的工具。
( 一) 劳动教养立法的主要内容。
我国早在 20 世纪 80 年代就启动了劳动教养法的立法工作。2011 年 3 月,全国人大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全国人大会工作报告时表示,我国将抓紧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
我国劳动教养立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1) 明确劳动教养的性质。目前立法的进度已经表明,劳动教养制度将主要用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因此劳动教养的内容应当以教育为主,不得要求不必要的劳动,最好取消强迫劳动,代之以技能培训与行为教育。
( 2) 严格设定劳动教养的决定程序。应当设计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听证程序; 增加被劳动教养人员的申辩权,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委托的律师如果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诉,由法院裁决是否进行劳动教养。
( 3) 劳动教养期限的严格限制。修改目前劳动教养期限长达 1—3 年,必要时还可延长一年的规定,建议最长不超过一年半。
( 4) 劳动教养管理的开放与人性化。劳动教养的场所应当是开放的( 指在劳动教养场所内部开放,并非对外开放) ,矫治对象在场所内可以自由活动; 在必要的审查与限制下,允许矫治对象请假、周末回家、探亲等。
( 5) 劳动教养的定期审查与分流制度。劳动教养机构或者专门的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劳动教养决定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教养已不必要,应当立即决定解除,不得有不必要的延迟。
( 6) 劳动教养制度实施的监督问题。对于劳动教养实施中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不仅有提出纠正意见的权力,必要时还可以启动专门的调查和惩戒程序; 被劳动教养者及其律师有权直接将劳动教养处分提交法院进行审查或复审。
( 7) 被劳动教养者回归社会的问题。国家或社会应当帮助被劳动教养者回归社会; 应当建立被劳动教养者不良记录消除制度,被劳动教养者在一定年限( 如三年内) 如果不再有法定违法行为( 不是任何违法行为) ,就应当消除其劳动教养记录。
( 二) 劳动教养对象范围的控制。
劳动教养对象范围的限缩实际上是一项系统的法律修改工程,它不仅涉及劳动教养立法本身的修改,还需要促进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对劳动教养部分内容的吸纳。
1. 劳动教养对象范围的实体法控制。
首先,提高劳动教养的适用条件。劳动教养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基本要件: 人身危险性、行为的严重违法性、矫治的必要性和比例性。人身危险性是指劳动教养的对象必须有再次危害社会治安或侵害他人的可能性; 行为的严重违法性是指劳动教养的对象必须有违法行为的存在,这种违法行为比较严重但没有达到需要刑法调整的程度; 矫治的必要性和比例性是指劳动教养方式的选择应当坚持“除此之外,别无更优”的原则,劳动教养期限应当与被劳动教养者的人身危险性、行为违法性成比例,国家应当间隔性地对劳动教养的执行进行持续审查,一旦达到了矫正的目的,即应解除劳动教养。
其次,将一些轻微的、实际上没有必要处以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最后,通过对刑法的修改,降低部分罪的入罪条件,将实际上已构成犯罪但目前由劳动教养规制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在降低入罪条件的同时,应当促进刑罚执行的多样化,尤其要注重轻刑的非监禁化( 以罚金刑、社区服务、社区矫正等方式执行) ,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2. 劳动教养对象范围的程序法控制。
实体法通过普适性的规范从整体上控制国家劳动教养权“触角”的范围,这种控制是抽象的、无法自我实现的,需要执行者严格遵守法律方能真正实现。因此,必须对劳动教养的适用设定严格的程序,通过对程序的严格遵守,实现对国家权力的规制和对权利的保障,达到劳动教养的慎用、少用,最终实现在个案中控制劳动教养的适用。为此,必须实现劳动教养申请主体与决定主体的分离,建立劳动教养决定的听证制度,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解除劳动教养权及劳动教养持续审查等制度。
3. 劳动教养对象范围的证据控制。
除非有证据证明并坚持法定的证明标准,不应当对公民实行劳动教养,这是防止国家滥用劳动教养权的重要措施。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明确了劳动教养案件的证明标准,即“违法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但实践中是否达到了此证明标准存在疑问。我国目前劳动教养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缺乏外部监督; 《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高度格式化,没有说理的过程,是否达到证明标准也就难以判断。因此,必须实现劳动教养决定过程的诉讼化,使控辩双方在第三方主持下进行公开证明、质证、辩论,在此前提下设定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来控制劳动教养的适用。
通过证据控制劳动教养的适用主要涉及五个问题:
( 1) 明确需要证明的事项,包括违法行为及其危害性,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及有再犯的可能、确有拘禁矫治的必要。
( 2) 证明标准的设定。
( 3) 举证责任的分配。劳动教养的申请者应当举证证明适用劳动教养的必要性。
( 4) 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是不得对公民进行劳动教养,没有新的证据或事项,不得再次提起劳动教养申请。
( 5) 劳动教养决定文书中应当写明决定者依据证据形成心证的过程。
( 三) 劳动教养程序的司法化。
劳动教养应当最终实现决定主体的中立化,最理想的主体是法官。劳动教养的审查决定程序应当完全实现诉讼化,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劳动教养的人处于控诉者的地位,被申请人处于被告人的地位,双方均有权聘任律师进行帮助,被申请人如果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国家应当为其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案件的证明责任在申请方,被申请人原则上不负证明责任,但其可以提供证据为自己辩解。
经过充分的质证、辩论后,法院在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裁判。双方对法院的裁判都有权利提出上诉。当事人在劳动教养的执行过程中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有权依法提出对劳动教养进行审查的申请。执行机关有义务每隔一定期限对劳动教养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符合解除条件的,依法向法院提出解除劳动教养。必要时,法院也可以应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复查程序,决定是否继续对申请人适用劳动教养。
①陈光中、[加]丹尼尔·普瑞方廷主编《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 年,第 483 页。
②储怀植: 《再论劳动教养制度合理性》,《中外法学》2001 年第 6 期。
③陈瑞华: 《劳动教养的历史考察与反思》,《中外法学》2001 年第 6 期。在此文中,陈瑞华教授修正了他 2001 年提出的“通过改造中国的刑事制裁体系和行政制裁体系的方式,来最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观点,认为“在保留劳动教养制度的前提下讨论劳动教养立法”问题,将永远难以消除劳动教养本身反法治和非正义的嫌疑。应当变一下思路,以彻底废除劳动教养为基点来讨论“彻底取消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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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历经四次审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并决议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预算法在出台20年后,终于完成了首次修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预算审批制度改革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预算审批制度改革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全文如下:
虽然从理论上说,立法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不仅拥有预算审批权,而且还应该拥有预算提案权,但是由于预算本身的政策性和技术性,目前不同政体之间的国家在预算提案权的归属上基本上不存在分歧,即都由行政部门行使。如在英国、法国等行政立法一体的内阁制国家预算向来由内阁提出;而在总统制的美国,原来是由国会自己提案,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才深切体会集中编制总预算的必要,1921年国会主动让出了预算提案权,自此一直由总统把持。[1]所以目前不同体制之间关于预算审批权的分野,主要体现在预算审批部门对行政部门所提预算案的修正权的有无、大小及行使方式。
依美国1921年通过的《预算及会计法》,美国总统有准备及提送年度财政概算于议会的义务,但其并没有拘束立法部门之效力,议会拥有完全自由的预算修正权。而就国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总统也拥有否决权,这时参、众两院均必须以三分之二的优势多数决才能反否决。美国建国之初,制宪先贤们对英国内阁制行政、立法在实质上混合为一而有集权化的危险深感不安,于是设计将国家权力分散于不同机关,使之相互对抗、制衡、妥协,从而保障人民的权利。上述预算法的规定与此如出一辙。联邦德国在“二战”后采行内阁制。国会虽然分为参、众两院,但只有联邦众议院享有广泛单一国会国家的国会权限。
《联邦德国基本法》第113条规定,联邦议会若经由法律提高政府预算案中的支出或未来将带来新的支出,则需得到联邦政府的同意。凡是带有削减财政收入的法律或未来将带来财政收入削减者,也需得到联邦政府的同意。联邦政府有权要求联邦众议院暂时中止此类法律之决议。若联邦众议院已经通过法律,则联邦政府可以在四周内要求联邦众议院重新进行决议。[2]该条文的目的在于防范立法者单方透过法律提高支出,促使立法、行政部门进行角力、协商。法国实行弱势国会体制,总统是全国的权力中心。依其宪法第40条规定,国会议员不得提出减少公共部门收入或提高支出的法律案或法律修正案,因此国会不享有预算的修正权。[3]
中国预算法只规定了预算草案由行政部门编制,由人大审批,但对人大是否享有预算草案的修正权,以及政府是否享有对预算审批的制衡权则语焉不详。[4]从预算管理的实践来看,人大实际上只能就预算草案的同意与否行使审批权,不能对预算草案实行科目流用。[5]政府对人大审批通过的预算也必须执行,即使预算被否决或久拖不决也缺乏相应的制衡机制。然而,毕竟这是关系到中国预算法制完善和发展的重要环节,因此应当在立法中予以明确回答。
我们认为,预算审批机关应该享有预算草案调整权。如果按西方的政治体制进行归类,中国“议行合一”的人大、政府体制可以定位为内阁制,政府拥有相当大的职权,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人大的监督和制约。就预算审批而言,由于预算草案编制的粗糙,以及人大会期制度本身方面的原因,人大事实上很难判断预算支出的合理与否,预算的审批监督更是流于形式。随着部门预算制度的推行,预算的编制将越来越规范和细化,人大的预算审批也应该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未来人大预算审批权的走向,应在于扩大权限以制衡行政部门。如果能够赋予人大预算草案的调整修正权,一方面可以加大权力机关的预算职责,另一方面对不合理的预算开支也多了一条制约途径。因为即使是如本文后部所主张的预算分享审批,也不可能细致到每一个具体的项目,因此人大的预算修正权对协调人大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仍然是有必要的。
不过,考虑到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之间的平衡,特别是考虑到人大目前在预算信息方面的欠缺,以及政府缺乏相应的预算制衡权,为防止预算审批机关滥用权力,我们主张将人大的预算草案修正权限制在科目流用权的范围内,即不能突破预算草案原有的收支平衡。这样做是为了尊重政府在预算方面的信息优势和预算编制、执行的经验,避免预算草案的内容起伏太大,增加预算协调的难度。
目前,中国的预算收入按照其内在性质和相互联系设有“类”、“款”、“项”、“目”四个层次的科目,预算支出科目则分为“类”、“款”、“项”、“目”、“节”五级,“类”是最高级别的预算科目。[6]不难得知,审批机关的预算草案科目流用权越靠近“类”,则对预算草案的调整幅度越大。鉴于人大系统对于预算缺乏专业审查,相关人员配备和程序建设还十分滞后,再加之政府长期以来把持预算修改权形成的惯性,我们认为还应该对人大的预算科目流用权加以限制。如最初从“目”、“节”科目开始,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展,但最高不宜超出“项”级科目。
根据我国《宪法》第62条和第99条的规定,国家预算和中央预算由财政部编制,经国务院审核批准后,报全国人大审查批准,地方预算由各级财经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报同级人大审查批准。由于国家预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当全国人大开会审批国家预算时,地方人大都还未开会,为了保证人大的会期,财政部只能代替地方编制预算,与中央预算合并编制国家预算报全国人大审批。而财政部代编的地方预算与地方人大通过的预算会有一定的差距,这给预算编制、执行带来困难,而且损害了预算的权威。1994年《预算法》生效实施后,上述问题已得到部分解决。
根据该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虽然全国人大仍然要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仍然要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但是全国人大只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大只审查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这样就避免了上级人大审批下级预算,上级人大审批通过的预算下级人大再次审批的不正常现象,保证了预算法内部逻辑的严密和效力的统一。美中不足的是,《预算法》的规定明显违反了《宪法》,这在任何一个讲求法治的国家都是难以接受的。因此,上述问题的圆满解决仍然有待于修改《宪法》相关条文。
此外,《预算法》的上述规定还存在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即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除了审批本级预算外,还有权审议下级地方总预算。尽管审议不同于审批,从法律上看,经过审议的地方总预算并不对下级预算审批和执行机关产生约束力,但是既然存在这个程序,下级预算编制机关就不得不向上级报送预算草案。我们认为,这道程序只会导致极大的制度性资源浪费,很难产生实质的积极效果,因而应予废止。
根据财政分权的原理,中央和地方政府有着各自不同的职能,因此其财政收支范围也各不相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是财政联邦制国家的通例。中央和地方的预算审批权和预算执行权界限分明,只是由于中央拥有相对丰裕的财力,并且需执行地区财政均衡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因此才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发生财政资金联系。
中国虽然没有明确肯定实行财政联邦制,但是自从1994年推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已经向财政联邦制迈出了很大的一步。[7]如《预算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各级人大只审批本级政府预算。这些都是与财政分权的理念相吻合的。正是因为《预算法》认识到干涉下级政府预算的消极影响,才将原《预算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直接审批下级预算改为行使审议权。不过,虽然一字之差避免了原先预算重复审批的矛盾和尴尬,但是审议下级预算仍然与旧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思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所谓下级地方总预算,是指本级政府以下各级地方政府预算的汇编。《预算法》之所以保留地方各级总预算的编制,并赋予各级人大对下级地方总预算以审议权,可能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保证各级权力机关对本辖区范围内预算收支事项的知情权,保障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权,二是保障各级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预算的统一执行权。而在我们看来,这些理由都十分牵强,难以令人信服。虽然人大是权力机关,有权按照《宪法》的规定决定本辖区内的重大事情,当然也包括审查和批准预算,但是,如果我们认可《预算法》对《宪法》第62条的修改合理,认为其更符合分税制财政分权法的需要,那么,取消各极人大对下级财政总预算的审批权之后就完全没有必要仍然保留审议权。至于上级人大的知情权和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权,事实上,通过保留对下级地方总预算的审议权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全国人大开会在前,地方人大开会在后;上级地方人大开会在前,下级地方人大开会在后,因此,上级人大审议的所谓下级地方总预算实际上只是一个未经本级人大审批通过、甚至可能就是上级政府代编的草案。
当下级人大召开会议时,一般都会有所修改,所以,上级人大审议的下级地方总预算所包含的信息是不准确的,以此为基础行使知情权十分不现实。而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权更应该表现为一种投票决定权。如果仅仅是对并不准确的下级政府预算文件进行审议,却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这不仅会导致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有损权力机关的威信和尊严,实际上不起任何作用。至于保障各级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预算的统一执行权,虽然与法律所赋予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的职权相一致,[8]但这种规定与分税制所要求的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理明显背离。预算审批通过后,无论是预算收入还是预算支出,都是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
既然在科学的分税制体系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上下级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收支范围都已经做出明晰的划分,上级政府组织执行下级政府的预算就只能是师出无名的越俎代庖,严格来说,是一种侵犯下级政府财政权的行为。更何况,即使在过渡时期必须维持预算执行的统一协调性,也不一定非要编制和审议各级地方总预算不可。因为具有执行力的预算只能是经过本级人大审批通过的预算,而各级地方总预算中所包括的下级总预算却只是经过了其上级人大的审议,并不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各级政府对辖区范围内预算的统一执行权并不能通过编制地方总预算的形式达到目的。其实,依《预算法》第14条、第15条实行预算备案制度就足以完成这一任务。因此,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并提请同级人大通过即可,另行汇总编制下级地方总预算实无必要。
在预算实践中预算编制部门除编制本级预算外还需汇总编制下级地方总预算的做法,以及预算审批部门除审批本级预算外还需审议汇总编制的下级地方总预算的做法将不可避免地带来两方面的实际危害:
一是浪费预算编制和审批部门尤其是编制部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是制约了下级预算编制部门和审批部门工作能动性的发挥。尽管各级人大审议的下级地方总预算在法律上不生效力,地方预算编制部门在报送同级人大审批之前仍然可以修改和完善,预算审批部门对某些收入和支出项目也可以否决,但在中国的特定政治背景下,上级机关的一言一行对下级机关都有很大的影响力。因此,面对已经上级权力机关审议通过的本级地方总预算,各级预算编制部门和审批部门可能很难再有所作为。所以,我们认为,应当彻底落实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预算审批部门只审批本级政府预算,不审议下级地方总预算,预算编制部门也只需编制本级政府预算即可,不必汇总编制本级总预算。
预算的审批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都非常强的工作。根据宪法和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大在繁忙而短暂的会期中既要进行政治和经济决策,又要从事各种立法,还要履行预算审批职责,在我国人大会议制度暂时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专门机构的辅助,人大的各项活动很可能陷入表面化。
在现实中,人大代表并没有充分的时间审查预算表。地方人代会的会期通常为4—5天,期间至少要审议6个报告,用于各项决议审查的时间就只剩有两天了。而审查的重点一般又放到了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和预算报告上,使得预算表的审查在会议日程中没有突出出来。[9]加之预算草案到临时大会举行时才印发给代表,且只有分类、款的数字,没有分项、分部门的数字,透明度很低,预算项目之间的关系、预算的内容结构并不清楚,权力机关对预算的审查难以起到实质性的作用。[10]
在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过程中,虽然名额分配充分考虑了职业、民族、文化程度、性别、宗教信仰、党派等因素,使其在政治上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但是这只能说明人大足以胜任其作为一个政治机构的使命,至于作为立法机构和经济决策机构则需要高度的业务能力和相关的制度配套才能够正常运行,因为立法和经济决策不仅需要政治立场和觉悟,而且更需要精通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程序方面的操作技巧。而就总体而言,我国人大代表在这些方面的业务素质是参差不齐的,目前大部分还停留在凭着对党和政府的信任而对任何立法案或提案直接举手通过的阶段,缺乏对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因此,建立人大专门工作机构,辅助人大行使权力,不仅是制度方面的配套需要,更是弥补我国人大代表业务能力缺陷的现实需要。
中国《预算法》第37条规定,财政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代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全国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代会举行一个月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本级人大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本级人大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代会举行的一个月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大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从以上规定可知,初步审查制度的建立也在尝试解决本文前述的两个问题,即减轻人大会议的工作压力和弥补人大代表的业务缺陷。但是仅就该规定而言,事实上很难达到目的。
第一,初步审查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虽然在全国人大的层次已经肯定该项权力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行使,但在现阶段,财经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于财经方面的立法,对预算的审查并没有建立一整套运行机制。加之初步审查的期限非常短,财经委员会参与预算审查的程度也不可能深入。而在地方人大,初步审查制度连机构的确定都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要保证初步审查的效果其难度更大。
第二,初步审查的权力内容模糊不清。如,初步审查是否仅仅是一种书面审议,还是可以就预算项目进行调查,甚至举行听证?作为审查对象的所谓“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那些方面?是否可以要求预算编制机构修改预算草案?
第三,初步审查的法律后果无从知晓,没有规定不同机构进行的初审效力有何不同,初审结果也没有确定的送达对象,更无法在人代会上使代表知悉。如果初步审查是预算审批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那么,起码应该对其法律后果做出明确规定。究竟是规定未通过预算初步审查就不能提交预算审批机关审批,还是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初步审查机构只能将自己的意见报送预算审批机关,供其决策时参考,这是值得我国预算法认真对待的问题。
第四,初步审查缺乏社会专业人士的参与,对其是否可以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初审,是否可以委托或责成审计部门进行预算草案审计没有答案。
第五,初步审查参与预算审批的时间太晚,法定初审时间得不到保证。提交初审的草案通常应由行政领导办公会、党委会批准,初审时不便再提意见,即使提出意见,也很难被采纳,等等。这些问题在立法中都欠缺明确规定,因此,预算的初步审查可能仅仅停留在交换意见的阶段,很难深入进行。
很多法治发达的国家都赋予预算审批非常重要的地位,英美等不少国家甚至直接将立法程序适用于预算审批的过程,通过的预算即成为法案,与议会通过的其他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无论是在实行一院制议会国家,还是实行两院制议会的国家,预算的具体审核都是由议院的各种常设委员会与其属下的各种小组委员会负责进行,最后才由议会大会审议表决。如美国国会设有预算局,参、众两院都设有预算委员会。国会预算局负责在经济形势预测和财政收入估计方面给两院的预算委员会提供技术上的帮助,预算委员会则具体组织对预算草案的审核。除此之外,参、众两院的拨款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实际上也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预算审核权。
英国下议院的财政委员会、拨款委员会,日本参、众两院的预算委员会都属于同样类型。中国对预算审批虽然不实行立法程序,但在预算审批机构中设立预算专门工作机构,并明确其权责和工作程序的做法仍然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们建议,在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中设立预算委员会,辅助各级人大行使预算审批权,辅助各级人大会行使预算调整审批权和决算审批权。[11]预算委员会的职责是,充分利用预算信息管理系统,审查各预算部门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
预算委员会可以建立专门小组,与预算支出的各个部门相对应,负责对该部门收支预算的专门审查。当然,预算委员会并不拥有只有权力机关才拥有的审批权力,它只拥有建议权。这种建议权分两个向度,一方面对预算编制部门报送的预算草案中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内容在说明理由的前提下建议予以修改,另一方面建议审批机关对预算草案中不合法或不合理、但预算编制部门拒绝修改的内容予以否决。如果不存在上述问题,预算委员会也应该出具详细的审查报告建议预算审批机关予以通过。按照这种制度设计,人大代表在行使预算审批投票权的时候,既可以听取政府关于提请审批预算草案的报告,也能够听取预算委员会关于预算草案审查的报告,即使业务知识有所欠缺,起码也能做到兼听则明,不为某一种观点所左右。
预算审批程序是保障和规范预算审批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重要依据。在民主和法治的国度里,无论是立法、司法或是行政,程序都对其具有极为独特的意义和作用。[12]预算审批虽然不是直接的立法,但由于预算的内容关系到国家下一财政年度的活动范围和方向,在一国的政治经济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预算审批程序就应当成为预算法治建设应予关注的重要一环。
在我国,预算法对预算审查除了规定极为简单的初步审查之外,只规定了各级人大对同级政府所作的预算报告有审查批准权,至于预算审查权行使的程序则仍付阙如。我们认为,中国不仅要学习他国建立预算专门机构,协助权力机关行使预算审批权的经验,而且还应该在预算法中明确规定预算审批的程序。
在《立法法》颁行前,立法程序的简陋和缺失一直是法学界批评的对象,认为这种现象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提高立法的质量,不利于保障立法部门依法行使立法权,也不利于防范其滥用手中的权力,为某些部门或个人谋取私利。[13]《立法法》的制定实施为中国立法程序的完善奠定了基础和框架。尽管中国预算审批并不适用立法程序,《立法法》并不能解决预算审批程序的完善问题,但是立法的程序对预算审批程序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作用。美国、英国、中国香港等是采用立法程序审批预算的典型,德国也是如此。
在原联邦德国,联邦预算的审批权在联邦议院,其程序是,议会对预算草案表决前,要由联邦议院的预算委员会进行讨论、审查,然后由联邦议院“三读”审议预算草案。“一读”时,财政部长要对政府编制预算时的各种考虑作概括性说明,议员们对草案发表他们各自的看法;“二读”时,预算委员会将审查的结果向全体会议报告,然后开始讨论各部预算,并做出修订预算法案的决定;“三读”时,议院就整个预算再次进行辩论,并进行表决。联邦议院批准预算法案后,将法案送交联邦参议院表决。待两院全部批准后,预算法案经财政部长和会签,再送总统签字,便成为正式法律。预算法案要在《联邦法律公报》上颁布。
结合中国《立法法》关于立法程序的规定以及他国预算审批的经验,我们提出以下完善预算审批程序的设想:
(1)预算审批的时间应当保证在6个月左右。鉴于我国人大的会期制度在短期内无法改变的事实,应当加强预算委员会作为专门工作机构的职能,为预算的细化以及合理性、科学性进行事先审查和把关。这是一段预算编制部门和预算审批部门互动的过程,人大会和预算工作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允许预算编制机构修改预算草案,因此相应地即延长了预算编制时间。
(2)预算草案在表决之前,既要听取预算编制部门关于预算编制情况的报告,又要听取预算专门工作机构关于预算审议的报告。
(3)预算编制部门将预算草案提交审议时,必须附有收入支出明细表、上年度决算汇总明细表,以及审批机关所要求的有关近两年财政状况的书面资料。
(4)预算委员会审议预算时实行“三读”制度。“一读”时,由财政机关代表政府就预算草案做出说明,预算委员会委员提出审查意见;“二读”时,预算委员会开始审查部门预算,就各部门收支科目的合理性进行讨论;“三读”时,就政府整体预算草案形成预算委员会的初步审查决议。
(5)预算委员会审查部门预算时,可以采取座谈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和有关专业人士的意见。同时,也有权举行听证会,要求各部门就有关收支项目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口头答辩。
(6)预算委员会形成的初步审查决议应当连同预算编制部门最后形成的预算草案在人大全体会议一个月前发给代表。
(7)当人代会各代表团审议预算草案时,应当允许预算编制部门和预算委员会派人听取意见。
(8)预算编制部门在人大会正式投票表决前可以根据本部门的决定、预算委员会的提议、人大代表的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预算委员会在听取人大代表的审查意见后,在人代会正式投票表决前向人代会提交关于预算草案的正式审议报告。
(9)预算草案应由各级人大在会议期间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10)全国人大通过的预算应经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方为有效,地方人大通过的预算应经地方政府行政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方为有效。
在当前预算编制过于粗放的情况下,预算的审批只可能停留在面上而无法深入。一旦预算编制制度的改革得以完成,我们建议,预算审批由现在的综合审批方式改为分项审批。
所谓综合审批,是指所有的预算收支全部集中在一件预算审批提案中由人大代表投票通过。这种做法当然简化了预算审批程序,但是也会带来预算草案局部的不合理影响整体的效果。如果这种不合理的局部内容得以通过,自然会损害下一年度的预算执行效果;倘若整个预算草案都遭到否决,同样也会影响下一年度的预算执行。加之预算草案一旦细化到部门和项目,其内容之繁杂远非今日可比,其地位的重要性也会大大提高,如果要求就所有的方案要么全部赞成,要么全部反对,对人大代表而言,确实难以取舍;对整个社会而言,也承受着过大的不必要的风险,因此一般不为预算法制发达的国家所用。所谓分项审批,是指预算审批时,根据开支的部门和性质将全部预算草案分解为若干个预算审批议案。
预算编制部门分别就各个议案做出说明,预算委员会也需分别就各个议案提交初步审议报告和正式审议报告,人大代表当然也必须对各个议案分别投票表决。这种审批方式虽然程序繁琐一些,但相比综合审批方式却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在综合审批方式下,一旦预算草案被否决,即会对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产生严重影响。即使是预算方案十分合理的部门和项目,其来年的预算经费也会搁浅。因此人大代表一般不敢行使预算否决权。如果实行分项审批,则可以减轻人大代表关于预算草案遭到否决的严重后果的担心和顾虑,他们可以只对明显不合理的预算议案投反对票,而其余的议案则能顺利通过审批。
同时,分项预算的否决不仅影响来年的预算执行,而且必然招致法律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罚。因此这种方式必然增加预算编制部门的工作压力,督促其尽量优化预算草案,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如美国国会完成第一次预算决议的审议时,即将预算支出决议分成若干部分,由拨款委员会的13个小组委员会(按政府职能设立)分别进行审议,并应按照众议院拨款小组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及该院全体会议,参议院拨款小组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及该院全体会议的程序进行审议。
伴随着中国预算编制制度的改革,复式预算的形式必将更加丰富,预算覆盖的范围越来越全面,同时,部门预算也会越来越精细。在这种形势下,实行预算分项审批水到渠成,不会有很大的工作难度。并且,预算审批制度的改革,实行分项审批更有利于推进预算编制的改革。
中国《预算法》既未规定预算审批通过的标准,也未考虑预算被否决的法律后果,自然就不可能顾及预算未予通过的法律责任了。我们认为,这是导致预算编制部门草率从事、敷衍应付的制度性动因。
中国向来强调人大和政府的议行合一,强调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再加上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独立性和主动性都不是很高,因此《预算法》起草和审议的过程中没有考虑预算可能被否决,也是情理之中的事。随着全国民众民主和法治意识的提高,随着人大代表参政能力的增强,也随着由于预算编制的明细化而使预算的重要性越来越清楚地为人们所认识,预算草案遭到否决是完全可能发生的。何况,即使预算否决发生的几率非常之低,预算法也应当慎重考虑。因为法律本来就是对未来情势的一种预测和防范,万一将来中国真的出现预算被否决的情况,在目前的《预算法》框架下,无论是预算编制部门还是预算审批部门都会束手无策。而这是十分有害的。
我们认为,预算法应当规定预算未获通过的补救措施与法律责任,以应万一之需。如果预算被否决,可以考虑的补救措施有:
(1)预算年度开始之后,如果没有生效预算以供执行,则暂时按上一预算年度的标准执行。但上年度已经实施完毕的开支项目不再拨款。
(2)被否决的预算议案经预算编制部门修改后报人大会审批。
(3)预算委员会应当就预算议案未获通过的原因及预算修改的情况向人大会报告。
(4)预算修正案由人大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5)人大会通过的预算案从该预算年度的起始日开始生效。已经按照上年度预算标准拨款的部门和项目,其拨款额高于生效预算确定的标准的,在剩余期限内逐期核减该部门或项目拨款数额;其拨款额低于生效预算确定的标准的,在剩余期限内逐期核增该部门或项目拨款数额。
(6)追究有关当事人贻误公务的行政责任。
我国《预算法》认可的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是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14]即只承认预算追加为预算调整,而追减预算、动用预备费、科目留用和预算划转等都不在其列。
预算收支内容的变动及项目的调整是否构成我国《预算法》上的预算调整,关键之处在于是否需要履行向权力机关的报送审批手续。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大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15]而预算其他内容的变动,除追减预算未有法律规定外,都只需履行内部报批程序后由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自行决定,无需预算审批部门同意。[16]
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常识进行分析,都不难发现,预算的编制和审批建立在合理的假定和预期的基础上。在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过程中,如果经济形势发生了变化,致使预算制定的前提条件不复存在,就不可避免要对预算的内容作一定的调整,以保持预算在本财政年度的平衡。目前,世界各国对何种预算变动属于预算调整,以及预算调整的法定程序都因国体、政体的不同而各异。一般来说,追加预算是典型的需要经过预算审批部门审批的行为,而其余的变动则可以由政府自行决定。[17]
我们认为,为增强预算的法律效力,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应当规范预算调整的实体标准和法定程序。具体来说,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的特殊性。预算调整绝不应该成为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普遍现象。如果预算调整过于频繁,对预算及预算法的权威会构成很大的威胁。目前我国预算法对何谓允许预算调整的“特殊情况”未予明定,这给预算调整的申请和审批都增加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应当设定更加详尽的标准。预算法中应特别强调,预算审批通过以后,除非发生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安全的特别重要的事由,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调整。由此,预算调整的理由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殊情况,如经济明显过热或衰退、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不协调等;另一类是紧急情况,如爆发战争、内乱、重大自然灾害等,并根据两种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审批程序。
其次,严格预算调整的审批程序,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在本级人大会全体会议一个月前提交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决议。[18]人大会全体会议半个月前必须将预算调整方案及预算委员会的初步审查决议发给各位委员。人大会审批预算调整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投票通过。审批通过的预算调整方案还需由本级政府行政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方为有效。如果国家发生紧急情况,人大会“两月一会”的制度的确无法适应需要。因此,应规定紧急情况下批准预算调整的特别程序。如可由主任会议原则批准,下一次会按正常程序追认。[19]
再次,取消县级以下政府追加预算的权力。因为县乡两级政府级别较低,不需要应付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以及国防安全的特殊情况,如果发生重大自然灾害而无法通过本级预算自求平衡时,可以通过上级政府转移支付的途径加以解决。
[1]参见苏永钦:《走向宪政主义》,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4年版,第258、259页。
[2]德国预算审批完全采用立法程序,预算案必须在联邦法律公报上公布方为有效,因此,从形式上看,预算却是法律。参见孙尚清、于中一等主编:《商务国际惯例总览(财政税收卷)》,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第42页。
[3]以上内容参见黄锦堂:《论立法院之预算审议权》,载《台大法学论丛》第27卷第3期,第14—27页。
[4]参见《预算法》第24条、第38条。
[5]所谓科目流用,在预算审批的环节是指,在不改变预算草案收支总额的前提下,预算科目相互之间的资金调用,也即改变预算资金的使用方向或项目。
[6]参见包丽萍等编著:《政府预算》,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2版,第29、39页。
[7]参见张守文:《“第一税案”与财税法之补缺》,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关于财政联邦制的特征,参见孙开著:《政府间财政关系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第125—133页。
[8]参见《宪法》第89条、《预算法》第14、15、16条。
[9]参见李诚、张永志:《人大预算监督的四类十八个问题研究提纲》,载《中国人大》1999年第1期,第22—25页。
[10]会议期间,预算案加密级,不能做到代表人手一份,且会后收回,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预算审议的效果。
[11]在中国目前的财政体制下,乡镇一级作为独立的预算主体条件并不成熟。因此,我们不赞成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而主张五级政府四级预算。这样可以保证每一级预算主体真正独立行使职权。
[12]参见徐亚文:《正当法律程序简论》,载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珞珈法学论坛》(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254页以下。
[13]参见陈世荣:《立法程序研究综述》,载李步云主编:《立法法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338、376页。
[14]《预算法》第53条。
[15]参见《预算法》第54条。
[16]如《预算法》第51条规定:“各级政府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报本级政府决定。”第56条规定:“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与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第57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报经审批。”
[17]相关内容,请参见孙尚清、于中一等主编:《国际商务惯例总览(财政税收卷)》,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第84页。
[18]作者认为,人大应当建立预算委员会,辅助其行使预算审批权,也包括对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权。关于此点,作者将另文论述。
[19]参见李诚、张永志:《人大预算监督的四类十八个问题研究提纲》,载《中国人大》1999年第1期,第22—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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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accounting system)是对商业交易和财务往来在账簿中进行分类、登录、归总,并进行分析、核实和上报结果的制度,是进行会计工作所应遵循的规则、方法、程序的总称。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深化会计制度改革,促进会计行业发展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深化会计制度改革,促进会计行业发展全文如下:
改革开放20多年来,特别是中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中国会计改革的步伐明显加快,会计行业得到了长足发展。1992年“两则”、“两制”的发布,完成了我国会计模式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换;随后又发布并实施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会计标准体系;积极加强会计法制建设,先后修改和制定了《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规,使会计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发布实施了46个独立审计准则项目,基本建立起了中国独立审计准则体系;逐步开放会计服务市场,允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国内建立合作所和代表处等等。这些都表明中国会计改革和会计行业的发展与开放已经取得了显著成就。
2001年底,中国加入WTO,成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之后,标志着中国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从而将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换,为中国会计改革和会计行业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难得的发展机遇,从而有助于全面提升中国会计的整体水平。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加入WTO之后,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将进一步提高,国际经贸往来和国际投融资活动将大大增加,会计信息在企业管理决策和投融资活动方面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对我国会计标准建设、会计监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我们需要在会计标准、会计监管、会计服务市场等方面做出适应性变化,并作好应对准备。
我们将一方面继续密切关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深入研究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新业务和新问题,实事求是,循序渐进,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另一方面,将一如既往地推进我国会计标准的国际化步伐。加入WTO意味着我们必须遵循国际通行的贸易规则,会计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是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的重要媒介。随着大量外国企业和外国资本涌入国内,大量国内企业到境外从事投融资活动,对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惯例之间的协调要求将更加迫切,为此需要我们加快会计改革步伐,进一步缩小我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惯例之间的差异。财政部作为中国会计标准的制定部门,在今后一段时间里,将侧重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一是根据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经济业务,及时制定新的会计标准。我国加入WTO后,许多成熟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经济业务将在我国涌现,需要制定新的会计标准规范其会计处理。比如,在国际资本大量流动的情况下,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将不可避免,需要我们研究制定与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报告有关的会计标准;在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之后,企业竞争将更加激烈,有些企业会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有些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将作大规模的重组和购并,需要制定企业终止营业、破产清算、企业合并和重组等会计标准来规范有关会计问题;
再比如,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深入、政府职能的转换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企业为安排职工福利、养老金计划的支出将逐步增加,也需要制定相应的会计标准,规范其会计处理等。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制定有衍生金融工具、企业合并、养老金计划等会计准则,我国也已将这些项目纳入到了未来几年的会计标准制定计划中。
二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修改和完善我国现行会计标准。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10年来,我国会计核算制度作了一系列重大改革,现行会计准则、制度从内容上看已经与国际会计惯例非常接近,但仍然存在一些差异。存在这些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的市场环境尚不完善。比如,我国国有股和法人股产权交易市场尚未建立起来,因此,难以取得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但是,随着中国加入WTO,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将大大提高,有关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将比较容易取得,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不断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势,对现行会计标准作相应修改,以进一步实现我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惯例之间的协调。
加入WTO之后,政府宏观调控和维护公众利益的职能将加强,对企业的直接干预将减少,政府将致力于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由于会计信息影响到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投资者、债权人的经济决策,关系到千千万万公众的利益和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加强会计监管,维护公众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将继续依法加强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切实治理会计信息失真,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继续推进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改革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整体水平;继续敦促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会计监督;继续完善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企业经营行为的透明度;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尤其应当发挥媒体和公众在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方面的作用,为政府监管和司法介入提供有益线索。
加入WTO之后,我国会计服务环境将进一步改善,会计服务的需求量将迅速增加,这既有助于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专业服务,也有助于会计服务品种的创新和升级,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带来良好机遇。我们将严格履行我国入世协议和有关承诺,认真贯彻国民待遇原则,在今后若干年内逐步放开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市场,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等方面除了个别限制的情况之外,外籍和港澳台人士只要取得中国执业许可,即可和境内注册会计师一样在中国境内执业。我们将按照WTO原则,修改、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加快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促进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和国际会计公司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展开合作和竞争,努力为注册会计师创造一个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的环境,以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
加入WTO之后,需要大批懂外语、讲诚信、熟悉国内外法律法规的高级会计审计人才,这对我国广大会计审计人员来讲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它既为那些高级会计审计人才提供了施展才华的机会,也对我国会计审计人才的技能、素质和结构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我们将继续完善企业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等的资格管理和后续教育制度,除了要求财会人员和注册会计师掌握新法规、新知识、新技能之外,还将增加诚信教育、职业道德和国际惯例等方面的内容。要创造条件,完善法规,按照WTO的要求和我国的实际情况,使广大财会人员和注册会计师的资格管理和后续教育系统化、规范化;要坚持诚信为本的原则,加强对企业单位负责人和总会计师等的会计知识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才能,以积极的姿态迎接加入WTO后对我国会计、审计人才和企业会计管理的挑战。
总之,加入WTO对于我国会计改革和会计行业的发展来讲,挑战与机遇并存,但从长远看,发展机遇大于挑战。我们有持续、稳定增长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环境,有20多年的会计改革和10余年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会计标准、审计准则制定经验,也完全有理由相信,通过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强化会计监管以及全国广大会计审计人员的共同努力,我国会计业能够经受得住考验,能够抓住加入WTO所带来的发展机遇,使我国会计审计工作和管理水平更上一个台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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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基金亦称为退休基金,是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实现手段,即雇员在工作一定年限后退休自雇主所获得之给付,可以是一次或定期终身给付。该类基金属于专用基金,具有自身的特性。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对完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几点建议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对完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几点建议全文如下:
【摘要】本文试图对我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几个会计问题作一探讨,以期为我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制定提供一些思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社会养老保险为核心的、适应发展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正向纵深推进。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完善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尤其是其中的财务会计问题。
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所遵循的是《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对加强基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维护参险对象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两项制度与当时的现收现付养老保险基金模式是相适应的,而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强调的是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金积累方式由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转变。财务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改革的需要,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算混乱
对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核算,现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仅仅规定:在“有条件的地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进行明细核算。而现实的运行情况是,相当数量的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混合核算,大量的统筹基金缺口都用个人账户资金来弥补。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中规定,当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解决的第一顺序是:动用历年滚存结余的存款。如果某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出现入不敷出,且“无条件”核算个人账户地区,则动用“个人账户基金结余”弥补统筹基金缺口便顺理成章了,且动用多少很难搞清,这就为个人账户的单独核算留下了重大隐患。
1999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42号),规定“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账户基金。”按此规定,在进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会计核算时,应严格地分账管理,特别是个人账户基金落实后,更需有专门配套的核算制度。个人账户的核算应明晰而准确,但目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尚无相关规定,因而现行制度中关于个人账户的核算内容亟待完善。
(二)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未进入会计核算体系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制度的总体设计理念与预算会计制度类似。《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这种核算方法的优点是比较简单,可以真实地反映一定时期的现金流量;其不足是难以真实反映基金运行的结果,对债权、债务的控制不力。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单位经济效益差、资金周转不畅、单位法人保险意识不强等原因,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应缴未缴现象,有些地方还相当严重。而根据现行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办法,在养老基金的收缴上,社保机构在实际收到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才做基金收入账,但应收未收形成的欠缴数,只在辅助账上记录,并未真正进入会计核算体系。
既然一方面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以货币形式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另一方面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现象不可避免地存在,那么,如果仍用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原则,应收未收的欠缴款不在账面上反映,就会造成账面记录与实际债权债务不相符,不能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基金收入的全过程,也往往容易出纰漏。基金债权得不到有效的会计监控,极易导致基金债权核算的监控职能失效。
(三)某些会计科目的设置与做实个人账户的要求不相适应
党的十六届三中会全提出“完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决定》强调“要继续抓好东北三省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抓紧制定其他地区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的具体方案。”但是目前在养老保险业务部门,每个参保职工都有个人账户储存额情况,包括各年度和累计个人缴费本金、利息,单位划转本金、利息等,而财务上没有一个单独的个人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在基金收支上,只设置了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科目,没有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之分;在基金结余中,也只是一个笼统的基金结余数,没有统筹基金结余与个人账户结余具体情况,更不能反映个人账户的空账情况。目前的空账情况只有从业务资料中查询计算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再结合财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情况来分析确定,这显然与做实个人账户的要求不相符。
(四)养老保险基金历年结余不够准确
根据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参保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必须按时足额地发放养老金,做到应收尽收、应支尽支。应该说从法规上来讲,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均以货币形式出现,没有实物收支,但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初期,为保证事业发展,部分地区动用养老保险基金购置的固定资本,以及在产权制度改革中经人民法院判决破产欠费企业以实物资产抵冲养老保险欠费、且仍没有变现的资产,已经构成实物结余,但这在养老保险基金中都没有得到反映。
(一)加快法制建设,提高相关立法的层次
为适应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应当“提速”。在社会保障立法中,应合理吸纳相关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内容,进而取代财务制度,使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制度建设向“准则”方向迈进,以顺应国际化的潮流,并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应尽快完善现行会计制度,根据《决定》等相关规定,设计规范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会计制度、个人账户基金会计制度等,使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建设与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相一致,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控制制度。
养老保险基金的运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各类缴费单位、各类缴费人员、金融部门、投资机构、税务部门、劳动部门等等,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会给基金带来风险。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实施,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和控制的作用,但仍存在局限性。为了确保基金安全,按照管理规范,在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维护正常的基金运行秩序。
(二)运用会计核算方法记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发挥会计的职能,运用会计核算方法记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要尽快建立运用会计核算方法记实个人账户的会计制度,全面规范个人账户核算程序。会计科目可分别设立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转移收入,个人账户转移支出,个人账户记账利息等。会计账册可建立个人账户总账,明细账,用以全面系统地归类、汇集个人账户会计核算资料。建立个人账户会计报表,并通过会计报表及时反映个人账户当月的各项收、支情况,以及当年个人账户的各项收、支情况和个人账户的各项累计结余数。运用会计核算建立个人账户平衡关系,即上期结余加本期各项收入减去本期各项支出等于个人账户累计结余。
(三)调整会计科目设置,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要做实个人账户,必须将个人账户列入会计核算,调整会计科目设置。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两个一级科目,分别核算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收入扣除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支出后的滚存结余;“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调整为“统筹基金收入”和“个人账户收入”两个一级科目,分别核算按规定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的各项收入;“利息收入”调整为“统筹基金利息收入”和“个人账户基金利息收入”,分别核算按规定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的利息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两个一级科目,分别核算按规定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开支的各项支出。通过会计核算,使个人账户中各项数据都能在会计账面和报表上得到准确及时地反映,从会计核算上做实个人账户。
(四)改革会计核算办法,部分采用权责发生制
在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基础上,还应采用权责发生制的部分方法,即在养老保险费的收缴上,采用权责发生制。社保机构业务部门在每月各单位的人员增减结算后,产生应收养老保险费数据,传送给地税部门征收养老保险费,社保财务据此做应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账。月底,地税部门征收后向社保机构反馈的各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收数,冲减应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应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的借方余额即为应收未收的欠缴基金,欠缴基金根据单位设立明细账,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披露。
对因历史因素及现实产权置换过程中涉及到养老保险实物资产的,其核算应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科目下增设“实物资产结余”二级科目,待实物资产变现后转入资金结余中,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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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兰·霍尔茨认为,人力资源成本会计是为取得、开发和重置作为组织的资源的人所引起的成本的计量和报告。按照弗兰·霍尔茨的定义,人力资源成本会计是从人力资源投入的角度出发,对企业人力资源的事后核算,以后的研究者们突破了他建立的人力资源成本框架,将人力资源的工资部分作为使用成本也纳入了人力资源成本的范围。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人力资源成本会计制度的完善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论人力资源成本会计制度的完善全文如下:
摘要:随着人力资源问题不断发展,人力资产作为一种可以创造价值的资本,必然会在使用过程中产生一定的成本,即人力资源成本。人力资源会计作为一门新学科,以人力资源为研究对象并反映人力资源在企业发展中的战略位置。伴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渐发现人力资源会计单靠会计学知识已难以解决,必须进行学科交融,研究人力资源成本问题也是重要环节。因此,在当今多变的经济环境下,研究人力资源成本会计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人力资源;成本会计;制度完善。
人力资源会计的一般目的是提供人力资源变化的信息,以满足人力资源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为企业或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它的具体目的是通过提供社会人力资源需求的信息,使国家有关部门,企业做出正确的人力资源投资决策,以实现整个社会对人力资源的总需求和人力资源总供给之间的平衡。
人力资源成本会计是从企业对人力资源投入的角度出发,对企业人力资源的取得,开发和替代成本进行核算,它是按历史成本进行的事后核算。从本质上说,人力资源成本会计主要是以财务会计方法为手段,将人力资源的取得,开发,使用成本和为提高人力资源素质而进行的投资单独予以反映的过程。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特点是单独计量人力资源的取得成本,开发成本,使用成本和替代成本。它将人力资源成本中属于资本性支出部分进行资产化处理,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这对企业来说很有必要。
1.1 人力资源成本的内容。
按照人们赋予人力资源会计的任务,凡是涉及人力资源的取得,开发,使用,保障和离职等投入成本的都应加以反映,人力资源的投资作为人力资源会计的反映对象,具体依据人力资源进入企业到最终退出企业的时间顺序,以及企业对人力资源投资的不同目的,可将这项投资确认为五个成本:
1.1.1 人力资源的取得成本。
人力资源的取得成本是指为取得一名新员工的人力资源而付出的代价,是企业在招募和录取职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它具体包括四项:招募成本、选拔成本、录用成本、安置成本。
1.1.2 人力资源的开发成本。
人力资源的开发成本是企业为提高职工的生产技术能力,为增加企业人力资源的价值而发生的费用。从本质上看,人力资源的开发成本是企业对人力资源进行的投资。具体包括以下三项:上岗前培训成本、岗位培训成本、脱产培训成本。
1.1.3 人力资源的使用成本。
人力资源的使用成本是企业在使用职工的过程中而发生的成本。从本质上看,人力资源的使用成本是人力资源的产权主体因企业运用人力资源的使用权而从企业获得的补偿,它是人力资源的交换价值的体现。具体包括以下三项:维持成本、奖励成本、调剂成本。
1.1.4 人力资源的保障成本。
人力资源保障成本是保障人力资源在暂时或长期丧失使用价值时的生存权而必须支付的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四项:健康事故保障成本、劳动事故保障成本、退休养老保障成本、失业保障成本。
1.1.5 人力资源的离职成本。
人力资源的离职成本是由于职工离开企业而产生的成本。包括以下三项:离职补偿成本、离职前业绩差别成本、空职成本。
2 人力资源成本会计计量过程中的困难
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在人力资源与非人力资源合约的企业组织中,人力资源的价值比重越来越重要,使得一度沉寂的人力资源价值计量问题再度呈现。但是,目前人力资源价值的计量困难重重。
2.1 人力资源会计计量实施的障碍首先来自人的观念。
对非人力资源的计量,人们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如果要把人力资源确认为资产并对之计量,便认为是对人格的侮辱,人怎么能与物一样论质论价。人的价值似乎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永远只能反映在人的心目中。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观念必将随之改变,确认人力资源为资产,并不是对人本身的论价,而是对其拥有的知识、对企业的贡献大小的评价。企业也对人力资源的取得、招聘、使用等成本反映为一项资产。[论文网 LunWenData.Com]
2.2 目前的计量方法都带有片面性。
目前我国人力资源会计的计量方法有一定的片面性,其计算结果都不能涵盖人力资源价值的全部。因为企业的正常利润同其超额利润一样也含有人力资源价值的一部分不容忽视。此外,按照这种计算方法,当某企业的实际利润等于或低于同行业正常利润时,该企业人力资源就没有价值,显然这是不合理的,这大大低估了人力资源的价值,违背了人力资源是一种重要经济资源的原理。12.3 人力资源载体的不确定性。
人力资源的载体是劳动者,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者,其生产能力的变化和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受各种因素影响有增减值变化一样,人力资源的价值会因管理水平、个人努力、科技进步、教育培养等出现增值、减值变动。人力资源作为一种有价值的资产,是要给企业带来现金流入的。2但人力资源对企业所提供的未来利益无法确定,且无储存价值,即人力资源具有不确定性。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确定性的影响,关键是必须且能够对人力资源的增减量进行计量。
当然,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问题并不一定要在短期内解决,也不可能一蹴而就、 辿一步到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新问题,只有不断总结、不断完善、不断发展,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理论才能日益完善,人力资源会计才能全面推行。
3.1 人力资源成本核算账户设置。
人力资源会计是将传统会计作为当期费用处理的与人力资源有关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并将其中的资本性支出进行资产化处理。而有关的人力资源成本的数据都是以原始记录为依据,都可以根据发生的结果直接获得,因此将人力资源成本纳入传统会计账内进行核算是简便可行的。
人力资源成本会计应在传统会计账户设置的基础上,增设“人力资源成本”、“人力资源成本摊销”、“人力资源损益”、“待摊人力资源费用”账户进行人力资源成本核算。
3.1.1“人力资源成本”账户。
核算企业所发生的人力资源成本支出的增加,减少及其余额。账户的借方登记取得,开发和使用人力资源时所发生的人力资源成本的增加额,贷方登记作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转出的人力资源的使用成本和人力资源退出企业时所冲减的该人力资源的取得成本、开发成本。期末账户借方余额为企业目前所拥有或控制的人力资源的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的总额。该账户按人员或部门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因为人力资源成本业务大都在借方,所以设置的专栏只反映借方金额,当期末结转使用成本和人力资源退出企业时登记的贷方金额可用红字在借方栏内登记。
3.1.2“人力资源成本摊销”账户。
人力资源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的摊销期限和每期摊销金额的确定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属于资本性支出的人力资源取得成本,开发成本及其摊销可以按人员或部门类别设置明细进行。
因此人力资源成本摊销相应的也有个别摊销或集体摊销两种方式:a. 按人员进行人力资源成本明细核算的,成本摊销应个别进行。b. 按集体进行核算的人力资源成本,在摊销时应进行集体摊销。
3.1.3“人力资源损益”账户。
核算因企业员工变动而产生的损益。该账户借方登记人力资源退出企业时企业在该人力资源身上所发生的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尚未摊销的数额,以及企业辞退员工时发放的遣散费,贷方登记人力资源退出企业时向企业交纳的赔偿金(例如,该人力资源在合同期内违约离开企业,按合同约定影响企业交纳的赔偿金)。期末时,如果借方发生额大于贷方发生额,则将其差额从该账户的贷方转入“本年利润”账户借方,冲减本年利润;如果借方发生额小于贷方发生额,则将其差额从该账户的借方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贷方,增加本年利润;期末结转后“人力资源损益”账户无余额3。
3.1.4“待摊人力资源费用”账户。
核算企业属于收益性支出的人力资源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的增加,减少及其余额,借方登记属于收益性支出的人力资源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离职成本的增加额和人力资源投资本期摊销额,贷方登记结转至本年利润的人力资源费用及有关人员离开企业时所冲减的与其有关的这部分成本尚未摊销完的数额。期末账户借方余额为目前属于收益性支出的人力资源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尚未摊销的数额。该账户按人员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2 人力资源成本披露。
首先,是人力资源成本对内披露。人力资源的对内披露,对内报告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非货币信息,主要是企业现在的人力资源组成,分配及利用情况,特别对于一些高成本引入的重要人才,应重点揭示。另一部分是货币信息,主要是企业责任中心人力资源的现值。人力资源投入产出比,对于一些高成本引入的重要人才,应单独分析成本与其创造的效益,以确定其投资收益率。
其次,是力资源成本对外披露。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目前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可以将“人力资源成本”,“人力资源成本摊销”列入在资产负债表的无形资产之后。其二认为应将人力资产列示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之间。比较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因为人力资产的列示应使管理者注意到人力资源的价值问题,为提高人力资源而设计并执行最佳的管理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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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术论文是以教育为研究对象的理论文章。教育论文是学术论文的一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教育论文相关范文:我国会计制度改革不足与完善。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我国会计制度改革不足与完善全文如下:
[摘要]会计改革是一个内涵丰宫、外延广泛的范畴,其中会计制度改革是会计改革的实质和核心。我国会计制度改革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行业会计制度的具体行为规范不适应企业改革的要求,现行会计制度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国际化进程缓慢,规范的协调性差等方面。应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构建企业会计制度,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完善会计制度,加快我国会计规范的国际化进程,强化约束和监督机制。
[关键词]会计制度;改革;不足;对策
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我国在会计领域迈出了改革的步伐。会计改革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范畴,它包括会计制度的改革、会计手段的改革、会计管理体制的改革、会计教育的改革以及会计观念的变革等,其中会计制度改革是会计改革的实质和核心,它不仅是会计改革成败的决定性因素,而且反映着会计改革成效的优劣。
(一)行业会计制度的具体行为规范不适应企业改革的要求
1. 不能适应企业经营多元化发展的要求。随着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和风险机制的日益形成,多元化经营将成为企业经营的必然趋势和战略选择。多元化经营必然使企业涉足于各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而执行现行会计规范要求企业对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分别设置账户,并采用不同的会计程序与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这不仅增加了多元化经营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影响核算效率和质量,而且难以保持口径一致与反映综合的财务会计信息。
2. 不利于会计信息的行业比较和分析。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使得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会计处理所依据的原则、程序、方法各不相同,这就必然导致会计信息在行业、企业之间失去可比性,不便于投资主体对潜在投资对象的比较、分析和选择,最终不利于资金的合理流向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3. 不便于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有效的财务监督。企业各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依据是财务会计信息。然而,一方面各投资主体出于增加投资收益、回避投资风险的考虑,会不断的改变投资对象,使资金经常性地从一个行业转向另一个行业,或同时分布于若干不同行业;另一方面不同行业又执行不同的财务会计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主体要实施财务监督就必需熟悉不同行业的会计处理原则、程序和方法,这无疑加大了财务监督的难度,影响财务监督效率。
(二)现行会计制度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
完整性和系统性是现代会计制度应具备的基本特征。所谓“完整性”是指会计制度应包括和覆盖全部会计实务,使每一会计行为,每一会计事项都有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所谓“系统性”是指现代会计制度应是在会计目标统一约束下,由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多分支、分层次的会计制度构成的有机体系。然而,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基本上是围绕企业常规会计事项由国家统一制定,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 一些现代会计分支尚未纳入会计规范体系。近年来,随着会计领域的改革开放以及会计理论研究的深化,一些新的会计分支,如人力资源会计、质量成本会计、物价变动会计、金融工具会计等早已为人们所熟悉,然而,有关这些会计分支,我国目前尚无具体的制度或准则规范,使得现行会计规范在内容上残缺不全,尽管一些企业认识到需要通过会计系统确认和计量人力资源的耗费,需要核算与报告物价变动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也需要核算和报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及其对股东权益的影响等等。但由于缺乏这方面的准则、制度,使得企业会计人员力不从心,或只能按各自的需要作出不规范的会计处理。
2. 许多企业缺乏健全、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完善的会计规范体系不仅包括国家统一制定的各个层次的会计规范,而且还包括企业根据其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的内部核算制度和办法、会计核算的基础管理制度与办法、成本核算制度与办法、内部财务成本的分析考核制度及办法等。然而,目前许多企业只执行统一层次的会计规范,而无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与办法,不但损害了会计制度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而且往往导致企业成本不实、账目不清、数据不真。
(三)会计制度改革的国际化进程缓慢
《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会计在国际化进程中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其进展不尽人意。现行会计规范在许多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尚未协调,甚至差异较大。例如有关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等会计方法,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保持一致性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行选择,而在我国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中,有关这些方法的选择作了较严格的限制,因此,一些在国外被广泛使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在我国尚未应用或受到严格限制。
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使得我国的会计信息缺乏国际可比性,不能充分发挥其“国际性商业语言”的功能,这正如我国的涉外企业需要按照我国会计准则与上市地或子公司所在地会计准则编制两套口径不同的会计报表,并分别由不同国别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充分表明,由于会计规范的差异,一方面使我国涉外企业的会计工作量增大,会计信息成本上升, 不利于这些企业的国际性竞争,另一方面有碍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国际化发展和企业经营的国际化拓展。
(四)现行会计规范的协调性差
在我国,自《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后,分行业、分所有制颁布了一系列会计制度,对相关事项的核算与报告作了许多规定。如《公司法》第六章对公司制企业的财务会计作了一系列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三章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作了若干规定。这些规定从基本面看,与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但也存在诸多不协调的方面。以报表种类的设置为例,工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编制的财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和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商品销售利润明细表),而《公司法》规定企业除编制几个基本财务报表外,还应编制财务情况说明斗书,对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商品销售利润明细表)则没有明确要求。新近出台的假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变则规定企业须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以及分部营业利润和资产表等。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导致企业会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无所适从。比如一个从事产品制造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应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按《公司法》规定处理,是无从明确的,结果可能导致同一类型企业按照不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损害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五)会计制度的严肃性受到损害
会计制度作为指导各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的规范,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即各企业会计人员均应自觉地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报告。但在现实中,一方面,由于监督措施不力,导致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局部利益而在会计处理上“各尽所需”,主要表现在一些企业的会计人员置会计制度规定于不顾,完全按厂长、经理的意图进行会计处理,导致核算不实、数据不真,或设置“两套账”以应付财政、税务等机关的审查。更为甚者,一些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执行业务时,为了不得罪客户,不顾执业规范而按客户意图进行审计,提供虚假审计报告。另一方面,由于执法不严,纵容了违规违纪行为,比如一些企业虽然在审计或财务检查中查出了不少问题,但在处理上大多是“限期纠正”、“下不为例”,对负责人从轻处理或不予处理,这就纵容了会计上的违规违纪行为,致使一些企业违规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
(一)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构建企业会计制度
1. 建立能适应各个行业的统一的会计规范体系。为适应这一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应改革以行业会计制度规范企业会计处理的状况,尽快制定和颁布能适用于各行各业的《具体会计准则》,以使企业能对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按统一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简化企业的会计处理程序和处理方法,提高财务会计信息的综合程度和可比性。
2. 制定和完善各项资本经营业务的会计处理规范。随着企业集团化经营战略的逐步实施,每个企业都可能发生各种形式的资本经营事项,这就要求有关部门改革过去那种针对企业常规经营业务制定会计制度的状况,为各种形式下的资本经营事项制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规范,并纳入统一的准则体系。
(二)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完善会计制度
现代会计在构成上具有横向多元、纵向多层的特点。横向多元即指现代会计除传统意义上的企业会计、预算会计外,还包括人力资源会计、金融工具会计、租赁会计、通货膨胀会计、破产清算会计等若干分支;纵向多层则指现代会计是由宏观会计、社会责任会计、企业(单位)会计、内部责任会计等若干层次构成。以上各个分支、各个层次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完整的现代会计内容体系。与这一体系相适应,现代会计制度应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予以构建和设置,这里的“横向到边”就是会计制度的构成在广度上应具有全面性,既要包括对传统财务会计事项的规范,又要针对各现代会计分支,制定出相应的准则和制度,如通货膨胀会计准则、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租赁会计准则、人力资源会计准则等。“纵向到底”就是会计制度的构成在层次上应具有完整性。它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与会计构成的层次性相适应。现代会计制度既要包括宏观会计、社会责任会计等方面的准则或制度,又要包括企业(单位)的刽十准则与制度;其二,与会制胶制定主体的层次性相适应。会计制度既要包括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又要包括各企业(单位)根据统一会计准则或制度,结合企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内部核算制度。
无论是“横向到边”还是“纵向到底”均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过程,从辩证的观点看,这里的“边”和“底”均是无止境的,理由在于:其一,随着我国会计改革以及会计理论研究的日益深化,将会不断拓展新的会计领域,形成新的会计分支,进而需要有新的会计制度来规范这些会计领域的会计行为,这表明会计制度在“边”的扩展上具有无限性;其二,随着集团化经营的进一步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层次不断增多,进而使得企业内部核算制度与办法的层次不断增加,这表明会计制度在“底”的延伸上具有无限性。
(三)加快我国会计规范的国际化进程
1. 按照国际会计规范的构成构建我国会计准则的结构框架。包括:(1)加快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颁布和实施,尽早实现从行业会计制度向具体会计准则的转变;(2)参照国际会计准则体系的构成,补充和完善我国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如物价变动会计准则、施工合同会计准则、租赁会计准则、外币汇率变动影响会计准则、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等等。
2. 参照国际会计准则有关会计处理程序与方法的规定,修正和完善我国会计规范中有关会计程序与方法的选择范围和原则。如将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现值计量法等纳入会计准则,并允许企业在特定的约束条件下自行选择。
加快会计规范的国际化进程这一命题并非否认会计规范的国家特色。不容质疑,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特征决定了我国会计规范应在加快国际化进程的同时,体现国家化特色。具体说,其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会计制度的制定应能体现会计主体利益与国家利益协调的要求,特别在目前我国财力尚十分薄弱的环境下,更要首先考虑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对国家宏观利益的影响;其二,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因此,会计制度的制定不仅要满足会计主体核算与报告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的需要,而且要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四)强化会计制度执行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1. 各会计主体强化自我约束机制。相对于外部监督而言,自我约束具有防范性和能动性的特点,因而是确保会计制度正常执行的主要措施。从目前情况看,强化会计主体的自我约束,主要是各会计主体应根据国家统一准则和制度的要求,制定出与本会计主体生产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相适应的内部会计制度,以规范内部会计行为。同时,各会计主体的管理当局应从增进局部利益、维护国家利益这一双重利益观念出发,督促会计人员严格执行制度规定,必要时应将会计人员对制度的执行和遵守情况纳入业绩考核,以促使会计人员自觉遵规守法。
2. 强化外部监督机制。主要是外在于会计主体的各有关部门,如财政、税收、银行等定期对各社会主体的会计核算情况实施跟踪检查和监督,经常性了解各会计主体对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于能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的会计主体给予各种形式的嘉奖或信贷优惠,而对违反会计制度、损害国家利益的会计主体则视情节轻重、违纪金额大小等给予相应的处罚(如通报、罚款等),以督促各会计主体从维护自身的形象和利益出发,自觉遵规守法。同时强化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即审计部门应在对社会主体的审计业务中严格按照执业规范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有关制度执行方面的问题,应予以指出,并督促企业限期纠正,企业不予纠正的,则应在审计报告中如实披露,以促使会计主体从维护其社会形象出发,自觉执行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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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财务管理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改革与完善。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工作的开展,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要不断地加强企业的筹资能力,拓宽筹资渠道。二是要不断地完善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的预算有一个很好的控制和评估,从而可以有效地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三是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尽力降到最低。如果能做到以上这些,企业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才能获得主动权,不至于处于被动地位和弱势地位。
目前,我国进行了大范围的事业单位的改革工作,这也使得有很大一部分事业单位开始走向了市场,也有一些事业单位被国家赋予了一些职能,如: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随着政府建立了新的公共财政体系框架,至此政府的经济职能越来越市场化。事业单位一直以来都是辅助和完善政府职能的部门,也随之在内外环境上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比如事业单位的服务对象、服务的具体方法和获取资金的渠道等,都大大不同于以前。虽然我国的事业单位在内外环境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就其财政管理制度来说,还是以前的管理模式,仍旧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色彩。也正是财务管理制度过于简单化,过于滞后,使得财务管理制度和事业单位的发展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从而形成了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上的许多问题和不足之处。针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客观的看待,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善和解决[1]。
虽然我国的事业单位在内外环境上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就其财务管理制度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不足。主要的问题就是:事业单位资金来源渠道太多,致使财务管理难度增大。也就是说,由于一些事业单位被完全推向了市场,这就使得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脱离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范围,最终使得这些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不便于统计。对于一些没有进入市场的事业单位,也存在着一些现实的问题,由于这些事业单位仍然保留着计划经济时期的特点,在财政的保障上层次很低,对事业单位没有太多的约束,允许其开展一些收费活动和一些经营上的服务,在一些事业单位甚至存在下属单位进行经营活动的情况,通过这些活动来弥补经费上不足的问题。这样做,无疑会使得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越来越广泛,资金来源渠道的多样化最终造成了管理难度大的后果。虽然,一些事业单位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但是还是没有太大的改变。还是会花费很多的成本用以监督和激励上,致使一些企业的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仍然存在。要想改善这一现状,企业所有者必须认识到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要知道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就是财务管理。一些必要的投资还是需要的,只是在进行财务管理的时候,要利用相应的经营管理上的手段和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一)不断增强融资能力。
要想解决我国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可以从增强融资能力上入手。详细来说,主要是三个阶段:首先,事业单位要获得政府的支持和信任,不断地增强企业外部融资能力。要想取得政府的支持和信任,就要和政府通过不同的有效渠道进行沟通和交流,只有政府了解到了企业存在的难度,才可能对企业有所理解,并给予支持。其次,还要不断地加强自身的能力的建设,只有在增强自身实力的情况下,才能在社会上提高自己的商业信誉,自身的发展潜力也会得到很好的发掘和开发。最后,资本市场也是十分重要的,可以通过资本市场的形式进行资金的筹集。这就需要企业要建立相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对公司治理的结构也要进行规范的改善。
(二)高度重视财务分析,不断完善财务分析指标体系。
财务分析是不容忽视的,要对其高度重视。同时要利用相应的且规范的财务报表,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财务分析体系,这样资金的利用效率就会提高。除此之外,财务分析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也是十分重要的,建立一定的财务分析体系,对企业的资金情况和财务风险的大小,才能有一个很好的掌控,从而可以更好地对企业经营稳健性进行衡量。最终可以不断地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此外,在完成财务分析体系基础的完善工作之后,还要对财务信息报告制度进行强化工作,制定不同的财务报告制度,如: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报告制度、重大的财务决策的事前和事后的相关报告制度等。这样一来,就可以在领导者进行经营决策的时候有可以依据的材料和信息,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也是十分必要的,因此要建立一定的,符合规范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是否良好、有效直接决定了中小型企业财务管理的制度是否可以得到完善。所以,要想保证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实现,就要建立一套适合自己企业的内控制度。所谓的内控制度就是,企业为了更好地保护财务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考察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可靠,工作效率和质量是否达标,能否实现经营方针和目标而建立的一种管理制度,可以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在组织、制约、考核以及调节上起到重要的作用。内控制度也就是一个循环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之间的一种制度,是一种动态的管理。要想使得内控制度发挥其作用,就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理念和经营特点,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不断地进行业务上的创新,最终实现企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
(四)不断加强企业风险的管理,加强企业的竞争和合作的统一。
企业风险的管理是一项不容忽视的工作。企业的风险管理主要是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效率进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地发现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风险,以便对这些风险进行及时的消除。这样就可以将企业的风险降到最低,不仅如此,企业风险管理也可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符合性,同时还可以发现内部控制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同时可以提出一些可行性的改进意见,这样是有利于内部控制制度的修订和完善的。实施企业风险管理的作用不仅以上这些,此外还能起到对风险的预防和警示的作用,只要企业制定的内控制度是符合企业实际情况,在企业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具体的实施的时候,就可以对事先可能出现的风险有了一个控制和预知,从而分析风险存在的原因,在分析原因之后,不断地总结经验和教训,加上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企业的风险管理制度的作用才能达到,从而更好地促进整个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和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升和强化。
总之,我国的中小型企业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还会遇到一些未知的问题和困难,要想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应对困难的能力,就必须建立并且不断地完善企业的多层次财务管理体系,同时还要根据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建立一套有效的财务管理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证各项控制措施在施行的时候,制度和程序上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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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个世纪至今,许多国家都对教育进行了改革。我国也不例外。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教育改革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当前的高等教育领域当中,广播电视大学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在新时期广播电视大学的发展当中,计算机教育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在新时期的社会当中,对于社会需要的综合型人才来说,计算机能力是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素质。因此,应当对新时期广播电视大学计算机教育进行有效的改革与优化,同时进行积极的探索与实践,使计算机教育能够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新时期;广播电视大学;计算机教育改革;探索与实践;
一、引言
在广播电视大学当中,计算机教育看似较为简单,然而在实际的教学当中,却往往难以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在新时期广播电视大学的发展当中,对于计算机教育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思考。针对当前广播电视大学计算机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对于教学改革的研究和实践,应当对课程与课程体系自我完善的思维方式进行超越,协同研究和实践各个教学环节的改革,从而进一步完善和深化教学内容。因此,在新时期广播电视大学计算机教学的改革研究与实践过程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二、提高与完善教材体系的质量
在广播电视大学当中,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看似简单,但在实际教学活动当中所取得的效果却十分不理想,这其中存在着很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对于这一问题,教育领域的相关专家和人员组织了大量的经验交流会议,以期能够寻找到全新的思路和方式,从不同的角度入手,解决广播电视大学计算机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在新时期的发展中,广播电视大学的教学效果与社会的发展有着一定的联系,而社会发展对于广播电视大学教育也提出了一些基本的要求。对此,应当着眼于将传统的思维局限打破,站在高于课程体系自我完善的角度之上来看待和解决问题。这样,才能够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广播电视大学计算机教育课程体系[1]。而要得到这一目的,就需要对计算机基础课程的教学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在计算机教育改革的研究与实践当中,教材的改革是重要的部分之一。广播电视大学计算机专业在编写和选取教材的过程中,应当能够满足相关的要求,符合学校学生实际的学习特点和性格特征。由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十分迅速,因此计算机教学活动也应当努力跟上发展脚步,对于选用教材的内容也应符合时代发展的特点和要求。同时,还应当确保教材中拥有系统性、基础性的教学内容知识,重点强调计算机专业的技术、方法、概念等要素。在教学过程中,应当考虑到学生作为初学者的认知水平,兼顾到学生的学习接受能力。此外,还应当编写和选取适当的实验教材作为教学辅助,对学生进行良好的实践训练。
三、合理设置和更新教学模块和内容
在编制教学大纲的过程中,应当以当前计算机的实际发展水平为基础,结合社会对于计算机人才的实际需求来进行。在明确了以上的因素条件之后,就可有针对性的进行教学模块的设置和教学内容的更新。为了能够更加合理的进行教学模块的划分,不但要涉及到计算机软硬件、操作系统等方面的知识,同时也应当引入数据库、多媒体、网络等相关领域中的基础知识[2]。对于教学内容的设置和更新,应当突破传统计算机领域的局限,充分认识到新时期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适当的多引入一些实践操作的内容,从而体现出计算机技术的实践应用特点。通过这种方式,能够以计算机的应用为主,充分融合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扎实的计算机技术基础,形成科学的计算机教学体系,从而为广播电视大学计算机教育提供更为良好的发展条件和发展空间。
四、提高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建设
在教学活动中,教师是重要的主体,综合素质较高的教师,能够使教学效果得到一定的提升。针对新时期广播电视大学计算机教育的现状,学校应当培养和建立专业的计算机教师队伍,引入竞争机制,确保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资深的教师从教学艺术、教学方法、教学技巧等方面来进行培训和指导。同时应鼓励教师不断进行研究创新,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与素质。
五、对教学方法进行优化与改进
在计算机教育当中,教学方法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要素。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在实际教学中能够产生出事半功倍的良好的效果。在新时期广播电视大学计算机教育当中,应当对教学方法进行准确、恰当的选取和应用。针对学生不同的特点和需求,在课堂教学当中对学生进行高效的面授。通过教师的面授,能够让学生更好的吸收和接收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从而形成通俗化、大众化的独特教学风格[3]。在教学过程当中,教师应当对每一名学生都给予充分的重视,对于个别学习差的学生,应当主动关注其学习情况。同时,还应当注重组织教学内容,并通过合适的教学方法,对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加以调动,从而提高计算机教育的效率和效果。
六、结束语
在当前社会中,计算机已经成为人们工作、生活和学习当中必不可少的重要设备。对于综合型人才来说,计算机技术已经成为了一项不可缺少的素质与技能。在广播电视大学当中,计算机教育长期以来都难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对综合型人才的培养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对此,在新时期广播电视大学的发展中,应当积极的进行计算机教育改革的探索与实践,从而进一步提高计算机教育的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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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訾新建.在开放中深化广播电视大学内涵建设[J].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01:1-2.
摘 要: 我国的高职院校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很长一段时间以规模求发展,高职院校成了招生的主力军,不过,大批的高职院校毕业生却和社会需求存在较大的差距,高职院校教学中存在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不断凸显,因此必须进行教学管理改革,以确保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 高等职业教育 实践教学 理论教学 素质教育 创新精神
中国的高等职业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下的产物,它不同于西方把高中之后的教育统称为高职的概念,也不同于普通的高等教育。它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以“应用”为主旨,注重实践教学,是职业技术教育的高等阶段。然而,无论是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学工作者,抑或是人才需求单位,都不难发现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和毕业生现实状态之间存在的巨大差距:毕业生素质普遍低于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他们缺乏系统的理论知识,实践动手能力也不能完全满足企业的需求,而且,他们习惯模仿和适应,没有自己独立成熟的想法创新……所以如何通过改革,培养高素质、职业性、专业性的人才,是高等职业院校一直以来都在思考而且迫在眉睫的问题。作为高等职业学校的一名教师,我谈几点想法。
一、提高高等职业教育地位,吸收高素质学生加入。
一直以来,我国高等职业院校的学生一般是达不到普通高校录取分数线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和中专、职高、技校的“对口生”,很多进入高职院校的学生高考成绩只有200多分,甚至专业成绩只有10几分,高职院校一定意义上成了“落后生”“差生”的聚集地。由于学习基础差,接受能力不高,很难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很多人只是为了混文凭,所以教师很难做到高标准、高要求培养。大部分学生毕业后专业知识有限,技能不足,素质不高,很难成为社会需求的人才。所以想要提高高职教育水平,首先必须打破“工字不出头”的传统价值观,全力打造全新的职业技术教育,强化政府的主导地位,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一定程度向高等职业教育倾斜,鼓励能力强素质高的学生加入;同时为了加强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高职院校应该积极搭建高职本科一站式培养链,多举措,多渠道培养,明确学生的学习方向,解决学生的后顾之忧。
二、适度加强理论教学。
高职教育是培养学生应用能力为主的教育,所以,无论是哪一个专业,在课程设置、教学安排上,基本上都采取了理论知识和实际应用5∶5或4∶6的比例。重视实践,固然可以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但是过度强调实践的重要性,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对理论知识不够重视。尤其是商务日语、应用韩语、旅游法语等专业,对于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说,是一个完全陌生的零基础专业,而且,这些专业的任何课程和实践,都必须以学生从来没有接触过的这门小语种为依托展开。所以理论教学对于这些专业的学生来说尤为重要。如果过度强调实践,会导致理论层面、知识的系统性方面较差,他们在进入企业以后一般也不能适应企业需要。加强理论知识教学,才能更好地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让理论知识更好地指导实践,才能培养更职业更专业的技术人才。高职学生和高职院校想要有一个持续成长发展的空间,就必须在重视动手能力的同时提高知识的系统性和先进性,重视理论知识的补充和学习,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拥有强劲的竞争力。
三、加强素质教育,提高职业素养。
现代社会需要高素质的劳动者,不仅要懂技术,而且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乐观向上的心理素质。实施素质教育是时代的呼唤,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迎接国际竞争的迫切需要。21世纪已经到来,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转变为集约型。我们正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我们要在21世纪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战略主动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国民素质的提高和人才资源的开发。国民素质的提高必须依靠教育。因此,只有优先发展教育,而且必须实施素质教育,才能实现发展教育的根本任务,提高民族素质。这也是把我国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条必由之路。大部分学生进入高职学习之前没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平时缺乏老师关注和同学尊重,导致自由散漫、不守纪律、自律意识差、缺乏责任感、心理素质不高,如何引导高职人才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是学校要深入思考的新课题。
四、加强实践教学,培养应用能力人才。
2009年,全国政协委员、广州“地毯大王”李成日感叹:“月薪8000元也难求一名合适的技工!”当然,这不是李成日一个企业的感慨,很多企业,尤其是珠三角、长三角发达地区的企业都面临着严重的用工难问题。一方面是企业“用工荒”,而另一方面,高等职业学校技术人才就业难,很多学生一毕业就失业,就业的学生流动性大,造成人才流失。矛盾的根源在于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实际操作运用能力和企业需求存在较大差距,无法对接。为了切实提高育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质量,必须开拓多种途径加强学生实践能力。首先,学校应尽可能创立专业对口的校内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比如涉外经济类专业,需联合集装箱公司及海关设立实习基地;旅游类专业,需加强和旅行社合作,设立实习项目,同时校内可设立旅游相关的实训课程。其次,开拓校企联合办公,校企合作、校地合作、校产合作途径,通过订单培养、工学结合、产学结合,加强职业性的培养。此外,鼓励学生创业,适度发展创业基地。学校可以提供包括创业指导、资金落实、客户联络、社会沟通等比较规范、适用、系统的创业教育,建立有效的导向机制、激励机制和帮扶机制。通过创业有效实现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的有机结合,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
五、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高职教育是以适应市场需求为发展目标的教育,一定程度上过度强调市场的主要地位,将高职教育无形中置于被动追随者的角色,学生毕业之后,一味地适应社会的要求、企业的现状,缺乏创新精神和主动性,很难得到发展和提升。要想让学生具有市场竞争力,在企业中具备长久的生命力,必须加强创新能力的培养:包括技术的创新,企业管理的创新,思维的创新……同时,创新也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大的活力和效益,实现互助双赢。
参考文献:
[1]李宗尧.迈向21世纪的中国高等职业教育[M].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9:405.
[2]高彩霞.高职院校文化素质教育体系研究[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6-10-01.
[3]贺亮明.企业参与高职教育发展的有效机制研究[M].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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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高职教育观念的转变是高职教育事业发展的先导,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培养创新型人才是高职教育改革的重点,重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是改革的核心,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是保障,校企合作教育是高职教育改革发展的必由之路,现代大学制度是创新高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动力等方面阐述了对高职教育改革、建设与发展的深度思考。
关键词: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校企合作;改革创新
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成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培养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换代迫切需要的高素质技术应用型人才的主力军,成为高等教育发展不可替代的半壁江山,在高等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有必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高职教育事业的改革、建设与发展进行认真思考。
一、教育观念的转变是高职教育事业发展的先导
教育观念是存在于教育工作者和其他人头脑中的对教育及其如何实施的看法。人类社会自有教育活动开始,就有教育观念,而它的具体内涵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更新和丰富,因而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社会性特征。在高职教育事业迅猛发展的今天,高职教育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和完善。对高职教育而言,我们应该特别强调教育的市场观念、平等观念、国际合作观念、依法办学的观念、人才观念、质量观念、教学观念。
1.关于教育市场的观念
高校转变教育观念的动因来自于受教育者的选择权,也就是市场竞争机制。存在选择,才会有竞争,高职院校才会有生存的压力和危机。近年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事业不断发展,高职院校数量不断增加,适龄就学人数锐减,院校之间招生和就业的竞争形势也日趋激烈。因此,作为高校的决策者和广大教育工作者必须建立教育市场的观念,即为国民经济服务的观念。
2.关于教育平等的观念
教育平等不仅是指人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也包括在教育活动中师生平等的观念。这一点,对于高职院校的管理工作者和广大教师尤为重要。我们要摒弃传统教育观念,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树立一切为了学生的价值观、高度尊重学生的伦理观和全面依靠学生的行为观。
3.关于国际合作的观念
国际高职教育已经逐步成熟,我国高职院校应制定相应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战略,探索国际化办学之路。教育部也提出,在未来十年形成一批具有国际水准、中国特色的高职院校,这就要求我们,加大国内外合作力度,特别要注重专业合Oct.20,No.5作、校际合作、校企合作,初步实现国际知名的目标。
4.关于依法办学的观念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指出:“要加快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新型关系”。作为高职院校,要在高教法、职教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发展策略和战略,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确保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5.树立正确的知识、质量和教学观念
(1)21世纪新的知识观。首先,明确知识的分类。目前学术界公认的权威分类是经合组织关于知识的4W分类。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题为《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TheKnowledge-BasedEconomy)的报告中,将知识划分为四种类型:(1)知道是什么(Know-What)-关于事实的知识;(2)知道为什么(Know-Why)-关于自然原理和科学的知识;(3)知道怎么做(Know-How)-关于如何去做的知识;(4)知道谁有知识(Know-Who)-知道谁拥有自己所需要的知识。根据知识获取的方式,知识管理理论进一步将上述知识的分类分为两大类:显性知识(Explicitknowledge)和隐性知识(Tacitknowl⁃edge)。四种类型的知识中,前两类知识可以通过语言、书籍、文字、数据库等编码方式传播和学习,属于显性知识,人们可以通过口头传授、教科书、参考资料、期刊杂志、专利文献、视听媒体、软件和数据库等方式获取和学习。后两类知识通常是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获得的知识,与个体的体验和经验紧密相关,往往不易用语言表达,也不易通过语言和文字等传播方式来学习,属于隐性知识。隐性知识是“所知超过所言”、“只可意会,不可言传”,需要实践与体验才可获得,与人的社会活动、科学实践相关,存在于员工、师生、社会全体成员的头脑或组织的结构和文化中。其次,两类知识如何实现转移和迁移。途径一是要对传统的教学方式方法进行改革。途径二就是要走工学结合、校企合作教育之路。
(2)高职教育的质量观。所谓高职教育质量观,就是用什么标准来评价高职学生的培养质量和教育效果。高职教育根据自身的特点应从几个方面评价教育质量:一是高职教育专业设置与社会行业需要相适应的程度;二是高职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与行业企业职业岗位群的针对性和适应性;三是高职教育毕业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与专业培养目标要求的吻合程度相适应;四是高职院校办学的基本条件和教学组织管理的水平和效果相适应;五是社会行业企业参与专业人才培养的程度与实际效果相适应;六是高职毕业生的合格率、成材率、就业率、就业质量;七是用人单位对高职毕业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总体评价;八是毕业生对学校教育质量的评价。
(3)高职教育的教学观。高职教育教学观主要应体现出以下一些基本原则:一是体现出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基本出发点;二体现出“知能并重,手脑兼修”的教学原则,在教学过程中,正确分析和设计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协调好知识教学和能力训练的关系;三是体现出“因材施教,个性发展”的原则,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根据个人特点、就业趋向和职业岗位标准设计具体的培养方案,鼓励学生扬长避短,成为某方面的技术应用性人才;四是体现出工学结合的原则,将行业和企业的新技术、新信息、新工艺、新标准和新的管理规范引入到教学中,及时调整和完善教学内容,以加强教学的针对性,增强学生对未来工作环境条件的适应性,使高职教育教学与行业企业技术进步相适应。
二、培养创新人才是高职教育改革的重点
高素质创新型人才是一种综合性人才,应该拥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科技智能、社科人文修养以及良好的身体素质等,而且更重要的是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创新素质。培养创新人才是今后我们高职教育改革的重点。
1.要提高学生创新能力
一是要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方案和教育模式、教学方式。按照基础知识牢固、强化专业、加强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的思路设计人才培养方案。要改变过去专业教学内容划分过细,各专业过分强调各自的系统性、完整性的状况,加强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和融合。学生不但在选修课中有选择权,在核心课程和专业课中也应有选择权。他们可以在一定的学科范围内,选择自己需要的课程。二是在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改革方面,要注意从单一传授知识的教学型向关注创新的研究型教学转变,要将多元的教学模式结合教学内容灵活运用,如以问题为本位、任务驱动、案例教学、项目导向、工学交替、顶岗实习等多元教学模式,并普遍运用讨论式教学和启发式教学等教学方法,合理开发设计具有研究性的项目、任务和问题,布置具有研究性的项目、任务和问题,从而初步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提高学生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和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养成创新素质。三是要改革教师评价体系。构建创新型人才培养体系,首先必须建立一支具有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教师队伍。应该建立相应的制度来鼓励教师积极投身于培养创新型人才的教学工作中。四是改革学生评价体系。建立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的综合素质测评体系,改变以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成果的唯一标准。对学生的评优、选优活动,都要突出创新因素,要把勇于开拓创新和获得了较好的创新成果作为最重要的考核和评估标准。
2.塑造学生创新人格
从主观方面来说,要提高大学生的主体意识,这是培养与塑造大学生创新人格的前提;提高和丰富大学生的知识水平;培养大学生的批判和探索精神;培养大学生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增强激励大学生成就感的力度。从客观方面而言,要努力做到营造民主、自由和开放的氛围,使大学生的主体性和个体性得以充分发挥;营造支持创新的氛围,使大学生的创新思想和创新行为能够得到充分的理解和支持;营造激励创新的氛围,使大学生始终保持良好的创新态势。
三、高职教育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是核心
1.树立基于学生行动为导向的教学指导思想
随着高职教育理念深入研究及高职教育实践不断总结,高职教育的新模式也不断涌现,现在各高职院校普遍认识到并能接受的模式就是“基于学生行动为导向”的教学组织模式。职业教育的教学过程应在着眼于“为了行动而学习和通过行动来学习”的“行动体系”中进行,并以此为基础构建“行动体系”的课程体系,这也是符合职业教育定位和特点的基本教学指导思想。基于学生行动为导向教学思想指导的教学改革涉及观念创新、教师素质、课程设计、教材开发、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和教学考核等方面,只有按其逻辑关系依次解决好这几个方面的问题,基于学生行动为导向的教学改革才能取得成功。
2.构建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课程开发体系
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理论是20世纪90年代针对传统职业教育与真实工作世界相脱离的弊端以及企业对生产一线技术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提出的,并成为德国职业教育改革的理论指南。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在德国推行的“学习领域课程方案”就是该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与以行动为导向的教学思想一脉相承,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思想,打破了传统的学科体系的职业教育模式,建构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一体化的全新的职业教育模式,为深化我国职业教育的教学与课程改革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理论指导。首先,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开发体系符合高职教育课程的基本特征。高职教育的培养定位要求高职教育的课程目标应该具有定向性,课程内容应该具有应用性以及课程实施与评价应该具有整体性,而传统的学科课程已达不到这样的要求,即使从单一学科课程整合后形成的综合课程,学科形式也依然存在。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界探索、倡导的诸如模块课程、主题课程和项目课程等课程类型都是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课程,都在力求体现工作过程要素,努力反映高职教育课程的基本特征。其次,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开发体系源于职业工作过程又高于职业工作过程。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开发体系是从职业群中归纳整合出典型的职业工作过程,是对实际的工作任务进行分析、整合后,转换成学习性的工作任务,是设计工作过程系统化、组织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资源建设。在课程开发中,充分关注了认知的心理顺序和态度因素。第三,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开发体系为高职教育的实施提供了科学模式。课程开发遵循“资讯、计划、决策、实施、检查、评估”的六步法,符合基于学生行动为导向的教学指导思想,可以确保课程开发和实施的正确性、完整性、有效性。教师按照六步法设计教学过程,学生通过六步法学习“专业知识,掌握职业技能,从而主动地、独立地获取经验并构建应用知识体系。
四、师资队伍建设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
高职院校师资问题始终是关系到高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大问题。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就不可能有高水平的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是高职院校重要的教育资源,也是高职教育目标实现、教育教学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应具备五种能力。
1.教育教学理论研究能力要强化职教教育理论的学习,即学习与职业有关的基本的教育理论,通过职业教育学和职业教学论等相关理论的学习,促进教师教育理论水平的提高,强化对高等职业教育的特征和规律的认识,尤其是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对象、专业、课程与教学过程的特征的认识,并掌握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教学法。
2.专业实践能力要具备行业领域的知识和方法,包括行业发展、职业标准与职业资格要求等;要强化企业职业实践的训练,即直接参加与职业有关的企业实际工作的训练,通过下厂实习、职业考察等多种方式,熟悉并掌握相关的典型的职业工作任务和职业工作过程的经验和知识。这种企业实践训练应贯穿于从职教教师入职初期的适应阶段到多方面积累教学经验的成长阶段,直至专业素养趋于稳定的成熟阶段的全过程并以此促进教师专业工作能力的增强。
3.教学实践能力在现代的教育理念、思想指导下,要参加与职业有关的教育过程的设计与实施,通过在具体的职业领域的教学活动中,在熟练掌握职业工作任务和职业工作过程实践的基础上,运用职业教育学和职业教学论的理论,开发职业教育课程,成为驾驭职业教育教学过程的能手,并能根据自己的教学实践开展教学研究,以促进职教教师教学行动能力的提高。
4.科研能力通过参加教学方面的教研和本专业领域的科研,提高自身的教学研究能力和本专业的业务能力,积极参加企业的技术攻关,为企业和社会服务。
5.提高学历层次能力要努力重构自身的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从更高的层面来看待问题,从而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校企合作教育与工学结合是高职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寻求学校与企业合作的健康机制,开辟校企合作教育的创新之路,也是实现隐性知识迁移的必由之路,更是关系到高职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
1.校企合作教育的产生背景从世界范围看,校企合作教育形式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的德国。高等职业校企合作教育最早产生在美国。我国的高职教育起步较晚,从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开始引入德国的“双元制”教育制度,引发了职业教育的改革,然而由于缺乏相同的土壤,“双元制”在我国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近年来,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校企合作模式的问题日益突显,在国家宏观政策的引导下,各高职院校也在积极探索和实践校企合作教育的各类模式。
2.校企合作教育模式的比较分析
(1)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主要模式。按照十几年来在技术应用型人才培养方面进行的校企合作模式的归纳总结,有人把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主要模式概括为九种:“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2+1”、“2.5+0.5”、“3.5+1+0.5”培养模式,“学工交替”模式,全方位合作教育模式,“实训——科研——就业”模式,双定生模式,工学结合、校企双向介入模式,结合地方经济全面合作模式和以企业为主的合作办学模式。这些合作模式成了全国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的主流,也是高职教育改革发展的必由之路。校企合作教育,“2+1”、“2.5+0.5”、“3.5+1+0.5”特色人才培养模式,破解了学校关起门来办学、培养出的学生与市场脱节的难题,与企业零距离对接,实现“毕业即就业,就业即上岗,上岗即顶岗”的培养目标。但如何发挥学校、企业这两个办学主体的作用,特别是企业参与培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真正把企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主动性调动起来,实现校企全方位的、深层次的合作,达到校企双赢,仍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2)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主要模式比较分析。目前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模式,从参与主体来讲,大都还属于以学校为主的校企合作模式;从实现形式上讲,大多数院校还是处于浅层次合作阶段和中层次合作阶段,校企合作的深度和效果还远未达到预期的目标。虽然各高职院校已经建立了校企合作教育长效机制,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没有实现校企深层次的合作,也就是另一个办学主体——“企业”这个办学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还没有调动起来,还往往是学校剃头挑子一头热,学校主动,企业被动,或者企业的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2+1”的“1”,还做得不到位,企业认为学校派学生实习是给企业添麻烦,影响企业的生产,安全。大部分企业不愿意主动承担学生顶岗实习的任务;另外学校管理还不到位,有的时候是把学生放到企业,学校疏于管理,部分学生处于放羊状态。全方位的、深层次的校企合作教育是指校企之间在技术交流、教育教学、招生就业、企业人员培训、教师培训等方面的合作实现全面、深入、稳定的经济共同体,形成事实上的、紧密型的利益共同体,这样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校企双赢。
(3)实现校企深度融合的有效途径。一是请进来,让企业全程参与学校办学的全过程,实现深层次的校企合作教育。二是充分发挥企业办学主体的作用,实现全方位的、深层次的、真正意义上的校企合作办学。一方面政府和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消除企业的后顾之忧。校企合作必须建立在互惠互利互动的基础之上,既要通过特色吸引企业,通过利益驱动企业,更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消除企业的后顾之忧。三是成立职教集团,打造理论实践一体化教学平台。为了培养学生动手能力,进一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竞争力,高职院校应按照“真实性、生产性、示范性、开放性”及“教学、培训、鉴定、服务”功能四位一体的建设思路,为实现“校内基地生产化、校外基地教学化”的目标,与企业联合建立全过程、全实景、全方位的“校厂一体”的职教集团,引进、共享企业生产设备、技术人员、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为学生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实习实训基地,进一步实现校企深度融合和校企互利双赢、共同发展的目标。四是构筑校外校企合作基地,保证实习就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六、现代大学制度创新是高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动力
大学作为一类社会组织,大学的理念和目标必须在一定的治理结构条件下才能真正实现。建立良好的大学治理结构有助于使大学内外部的各利益相关方在权利、责任和利益上相互制衡,实现大学内外部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统一。我们需要探索大学的外部治理结构,包括政府与大学新型关系的建立;更新教育资源配置模式,拓宽教育资金来源渠道;引进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治理,提倡社会参与等。在内部治理上,大学治理应强调学术自由和教授治校;强调大学法人的办学自主权;应实行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要重视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应当创设一种授权和参与的环境,最大限度地发挥大学管理者的潜能;应当明确和保护作为教育服务消费者的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大学治理结构的完善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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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体制改革30年的历程说明,教育体制改革是我国教育发展的动力。教育体制改革是教育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和关键。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高校教育体制改革日益深化,使得教育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这种背景下对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高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是提升高校竞争实力的关键所在。本研究主要阐述了高校教育体制改革语境下创新行政管理的必要性,对当前行政管理体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总结了高校教育体制改革语境下行政管理的创新对策,以期为高校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提高高校的竞争力。
关键词:高校教育体制;改革;行政管理;创新
在高校发展的过程中,行政管理起到极其关键的作用,可以提升校园的整体管理水平,保障各项教育、科研工作有序、顺利的开展。然而在教育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已经成为高校亟待解决的一项任务。研究高校教育体制改革语境下的行政管理创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转变行政管理模式,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实现高校的可持续发展,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意见。
一、高校教育体制改革语境下创新行政管理的必要性
高校管理体系能够划分为后勤、教学及行政管理三部分,各工作机构和部门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可以有效的联系起来,形成一种协作模式,共同为高校的发展而努力。从本质上看,行政管理活动是一种组织性质的活动,开展管理活动的依据就是高校制定的教学目标,起到一种保障性的作用。在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要求管理人员,例如:科研行政机关人员、教学刑侦机关人员等,要参考相关的体制,调动各个机构的积极性,将现有的资源高效的整合起来,制定一套针对性的管理对策,落实各项管理工作。近年来,由于高校教育体制改革力度的增大,教育环境和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于衡量高校发展效率的行政管理工作来说,也应及时进行改革和创新。在行政管理工作的支持下,高校才能够将自身优势充分的发挥出来,对现有的资源进行整合和利用,提升综合实力,更好的应对未来的发展。这就表明改革高校行政管理体制的必要程度,只有从根本上做好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工作,才能够对高校的工作进行有效的调控、监管和组织,使高校向着现代化的方向发展。高校处于市场环境形势下,面临着较大的竞争,创新行政管理体制还能够实现高校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调动高校所有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有效的处理各项发展问题。
二、当前行政管理体存在的问题分析
1、行政管理权力泛化
行政管理在高校各项管理工作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存在学术、行政管理两项权力不均衡的问题,使得行政管理权力泛化,不利于学术权力的执行和落实。高校工作人员均受制于放射性较强的行政管理环境下,无法有效的组织和开展教学活动、科研活动,虽然行政管理工作效率较高,但也会影响高校竞争实力的提升。
2、内部机构及职能设置不合理
高校是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的主要场所,在高校内进行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学术活动的有效开展。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学术活动的进行往往会受到行政管理机构的约束和限制。在加上行政管理模式存在一定的问题,内部机构和职责的设置不合理,在执行高校管理指令的过程中,会出现严重的管理问题,影响教学工作的开展。
3、行政管理体制同科研、教学工作的开展相冲突
学术活动是高校进步、发展的关键动力,但是由于高校行政管理体制不够健全,使得行政管理工作同学术科研工作相互冲突,阻碍了高校的发展。教学和科研活动人员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需要按照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进行,这就使科研和教学活动具有很大的限制性,无法起到促进高校发展的效果。
三、高校教育体制改革语境下行政管理创新对策
1、更新行政管理理念
作为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执行主体,管理人员必须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管理理念,在创新和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过程中,必须要及时更新管理人员的思想理念。要求行政管理人员首先要对自身做好相应的定位,明确自身承担的义务和职责,认识到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形成较高的岗位职责意识,摒弃传统落后的管理思想,促进行政管理的创新。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水平决定着高校行政管理创新和改革效果,要使管理人员具备良好的道德和职业素质,能够根据原则进行管理,发生问题后要勇于承担责任,提高管理能力,改善工作效率。
2、构建和谐的高校管理环境
在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民主化、法制化、科学化及人性化成为行政管理工作的主要改革方向,需要在原有行政管理模式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创新,优化工作机制,形成一种全新的管理体制,健全高校发展系统。行政管理的创新需要依靠和谐的高校管理环境,所在这就要求高校应从下面三个角度入手进行改革:1)对行政管理领导进行严格的考核,制定详细的岗位竞聘制度,依靠制度和体制来提高行政管理工作者的素质,保证行政管理的改革效率;2)摒弃原有的行政管理模式,对行政管理的权力进行全新的分配,保证权力的分散性,并结合高校的实际状况,构建院-校-系层次性的管理机制。在层次化的管理机制下,逐层落实行政管理目标,增强行政管理机构的灵活性和执行能力;3)明确学术权力,把握好行政管理的内涵。要将学术活动作为中心,围绕学术活动进行各项行政管理工作,促进高校的稳定发展。
3、协调学术和行政权力的关系
在高校进行管理和教育工作的过程中,普遍存在学术权力弱于行政权力的问题,而高校竞争力关键取决于学术研究水平,所以必须要对行政管理模式进行创新,使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达到一种协调的状态。高校在完善管理系统的过程中,必须要基于整体的角度,对行政管理、学术管理两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和研究,使二者彼此相互协调互补,为高校稳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在高校行政创新过程中,应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渗透和贯彻学术权力,确保在先进的学术人员的领导下全面落实各项管理活动。
4、对行政管理绩效的实践应用进行改进
对行政管理绩效的实践应用进行改进是教育体制发展的必然要求,体现着对高校行政管理模式的改革,同时也意味着应对高校的发展形势。将绩效管理模式运用到行政管理工作中,可以使教学人员同管理人员共同得到发展,逐渐提升管理人员的办公效率,推动高校的进步。改进行政管理绩效工作的具体对策如下:1)秉承服务第一的原则。高校应提高对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视程度,确定行政管理服务的本质作用,将服务的思想理念贯彻到整个管理过程中,使得行政管理工作的真实效用得以发挥;2)进行有效的绩效沟通。绩效考核的关键在于沟通和交流,在完成考核工作后必须要依据沟通制度进行交流和分享,从而总结经验,提高行政管理效率;3)开展动态化的绩效管理。高校行政管理是一项长期的过程,在各个教学、管理方面均有所体现,创新行政管理工作的绩效管理模式时,要考虑到各方面的影响因素,秉承动态管理的理念,高效的处理各项管理问题。
5、将行政管理改革与网络技术整合起来
网络信息技术在高校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对行政管理体制进行创新的过程中,可以发挥先进网络技术的优势,高效的运用网络资源,逐步提升整体管理效率,迎合教育形式的改革趋势,顺应时代的发展[7]。高校当前已经实现了办公自动化,将计算机网络技术与管理工作进行了有机融合,在实际创新行政管理模式的过程中,可以依托网络技术,使行政管理与高校的校园网和办公系统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实现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机构的实时性沟通和联系,保证信息的高效传递和共享。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高校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同时,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已经无法满足高校的发展要求,这就迫切的需要对行政管理进行进一步的创新。结合高校的整体发展形势,要抓住当前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制定出有效的创新方案及对策,构建和谐的高校环境,提高校园各方面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从而逐步提升高校的行政管理水平,高效实现教学目标,推动高校的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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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何知,贺丹凤,钟高秀.浅议高校行政管理的创新途径[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2,(8).
一、以道德信仰为基础强化行政管理工作的人文关怀
1.坚持行政管理原则
教育发展新思路与新格局的形成,对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基本原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人文化发展。它已经成为高校行政工作开展的重要原则之一。那么何谓人文化呢?所谓的“人文化”,就是在管理工作中注重人本主义精神,注重管理工作的人文性,这是高校行政管理的主要原则。
2.提升管理人员人文素质,提升行政管理工作效率
从高校行政管理的人文视角出发,管理人员人文素质是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开展的前提条件。具体的人文素质主要体现于管理人员的职业责任意识、基本道德素养两个方面。职业责任意识是管理人员对工作的责任感,基本道德素质主要包含了基本道德、工作行为习惯等几个方面。有效强化这两个方面,可进一步提升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对“人文”的认知,带动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满足高校发展的切实需要。
3.以人文关怀为切入点,强调统筹协调发展的重要性
人文关怀的价值主要在于,能够渗透“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立足于“人”的内心需求进行有效关怀,从而实现工作的转变与突破。而这一目标的实现能够促进管理者统筹协调能力的进一步提升,能够突破高校行政管理的难点,形成人性化行政管理新思路。这是新时期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对行政管理内在本质进行有效扩充的关键因素,为工作思路的有效转型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以理性心理辅导为主体的高校行政管理新思路
1.倡导理性探究与心理引导相结合的全新行政管理工作理念
理性探究作为对高校行政管理工作进行客观认识与研究的基本思想,对于工作内容以及工作涉及领域的深入研究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而这一方面也是造成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工作压力的根本因素之一,因此学校应加强管理人员的心理疏导,促使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效率能够得到不断提升,体现出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开展思路的创新性。
2.针对行政管理工作特点做出相应的个性化工作要求
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特点表现为涉及范围较广,要求存在差异,这也导致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心态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随着高等教育发展进程的进一步加快,行政管理工作思路逐步向个性化方向发展,应针对行政管理人员的不同工作心态,及时、有效地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使其对工作特点与发展方向都有更好的认识,以缓解工作压力与思想压力,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
3.立足客观工作规律,强调高校行政管理心理疏导工作
高校行政管理工作较为复杂,对行政管理人员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工作压力。对此,在进行新时期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思路的探索中,学校应强调客观工作规律对工作方法的影响,研究客观工作规律,简化工作程序,对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减压与疏导,从而推进高校行政管理人员职业素养以及职业能力的进一步提高。这样,心理辅导的作用得以全面发挥。
三、结语
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特点在于工作涉及范围较广,工作内容较为复杂,导致行政管理人员工作压力不断增大,影响到了工作效率。本文主要从人文关怀、心理辅导两个方面进行具体论述,以此为切入点,对当今时代教育发展背景中的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创新思路进行有效探索,以对传统工作思路产生有效的优化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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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高职教育与社会的接轨程度越高,高校招生和就业问题也越来越明显的呈现出来。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高职教育创新改革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国家提出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在互联网、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社会对具有应用型的复合人才日益加剧,对人才要求越来越高。企业对劳动者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职业高校要发展要走校企合作的道路,引进外国的先进职业教育的教学模式。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培养应用型技术性复合人才
近年来,职业院校深入贯彻国家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构建以就业为导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各学校转变办学思想、办学模式和办学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实践操作,不断增强职业教育的生机与活力,在专业建设、教学科研、招生、就业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和获得很多荣誉。
一、树立为社会服务意识,紧贴企业生产发展
开展高等职业教育随着国家加快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在神州大地上激流涌动。互联网、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社会对具有应用型的复合人才日益加剧,对人才要求越来越高。在互联网的推动下,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日益加快,作为高等职业学校,就必须紧紧围服务社会这个宗旨,密切联系企业实际,充分发挥优势,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企业与职业技术教育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当前职业教育在专业设置、教学方法、教学大纲等方面需要改革创新,因该紧跟市场、服务市场。要牢固树立为企业和社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能人才的观念,适应体制转换对学校带来的影响,要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紧跟市场、适应市场,积极为企业提供合格的应用型复合人才。
二、突出高等职业教育的应用型,着力培养学生的技能。
近几年来,社会、企业对应用型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学校也不断挖掘办学潜力,充分利用教育资源的存量和优势,着眼于构建以赛促教,以赛促学相接合,“传、帮、带”,教学上下结合的立体办学模式,以及质量求稳,发展求活的策略,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积极培养企业急需的各种层次的技术型和实用型技能人才。
1.对准岗位设专业,加强需求调研,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深入到各企业走访调研,了解企业岗位能力要求,同时,通过在不同企业工作的学生反馈所学专业技能与岗位适应度等信息,不断调整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2.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依托社会需求,不断开发新的专业。以岗位技能要求设专业的目标,要紧跟市场合理灵活开设专业的模式。同时根据学生的生源地、录取成绩、性格差异较大等特点,实施分层教学。学校在教学方法上也作较大突破,除了采用常规教学外,还大胆尝试新媒体教学、行为引导新型教学法等新的教学法。校内实习基地方面,尝试性的使用灵活的互教互学的“师徒制”方法,使学生优势互补,并要求学生带着生产中遇到的“瓶颈”问题参加实习学习,学员们学以致用,解决了许多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方面的难题,让毕业生都能找到合适自己岗位的工作。
3.增加设备投入,创造良好的职业教育的实习条件。众所周知,职业教育是“饭碗”教育,就是要使无业者有业,有业者乐业。它必须要以不断提高学生职业技能为主线,解决好技能培训、实习的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民办职业学校的经费也捉襟见肘。尽管如此,我们并没有忽视职业教育的真谛—给学生创造良好的实习条件、加强岗位能力培养。不断的更新教学设备硬件及软件,使实训培训的针对性进一步增强。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打造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职教团队
职业教育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要使培养对象获得进入社会前必须掌握岗位所需要的技能。而这种技能的习得,除了要有较好的实习条件外,还必须要有过硬技能的教师进行指导。教学的硬件可以通过用钱在短时间内买到,而过硬的教师必须通过长时间的培养。为此,我们在学校发展过程中始终不能忘记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
1.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开阔教师眼界。要加强和国内外大型企“校企”联合办学,在合作期间,要培养大量的教师。为了使教师队伍整体水平保持稳定,要通过各种途径寻找国内外(职业教育较好的)合作机构,把教师们送去各大型企业培训、进修,到国外培训。使他们开阔了眼界、缩短了与世界先进技术的距离。
2.积极参加各种大赛,促进教师提高水平。提高教师的技能,每年都要主办各种不同的职工技能大赛。这既是我们了解企业需求的好机会,又是我们要求教师提高技能的好时机。
3.积极参与企业实习,提升教师技能水平。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前提是以岗位能力为培养目标,积极安排教师参与企业实习,如参与企业的数控机床改造、见习企业的工段长、车间主任、现场工艺员等,使教师们在掌握企业岗位需求的同时提升了指导学生必要的技能。
4.对专业教师进行“双师型资格”、“双师等级”资格认定。学校要开展名师工程建设,坚持每学期评出名师,从而进一步激发教师在师德、工作态度、业务能力、教研能力、协作精神、教育教学等各方面的素质全面提高,以确保教师在教学、实训质量。
5.聘请兼职教师,改善师资队伍结构。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教学过程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聘请一批在企业或知名的高级技师为学校的兼职教师,改善了教师队伍的结构,降低了教学成本,保证了订单培养、定向培养、定岗培养和委托培养项目中始终有高技能教师任教。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是促进就业的重大举措,也是职业学校发展的新机遇。只要我们紧跟社会,服务市场,以就业为导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开展适应新形势下的职业教育,加强体制改革,探索教育创新,我们的职业教育事业一定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
摘要:针对我国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大环境,探索新时期高等职业院校在发展方向、教育功能、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的新定位。对于微观层面上高职院校如何在经济社会中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最大限度地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从理论上加以理清。推动高职院校顶层设计,为系统培养未来适应区域经济创新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做战略准备。在国家的新经济形态下,产业转型升级离不开高技能人才做支撑。重新思考和定位学校的发展方向、教育方式,不仅仅是高职教育理论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高职院校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前提。
关键字:创新驱动;高职;教育功能;定位
在高等职业教育阶段,教育功能主要体现在向社会输送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快和知识经济的发展,创新越来越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和世界各国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党的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加快形成经济发展新方式。在国家的新经济形态下,高职院校必然要遵循创新驱动战略下产业转型升级的大趋势,重新进行教育功能的定位,最大限度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一、新时期我国高职教育功能概述
高职教育最基本的社会功能就是人才培养。从教育目标来看,高职教育担负着培养直接进入一线就业领域的应用型人才的重任。高职院校针对当地生产与服务第一线的岗位需要,以能力培养为中心,注重理论知识转化和实践能力开发,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对人才的直接需求,造就产业、行业需要的,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优良的综合素质,以及较强的动手能力,能够进行自我提升的人才,实现培养技能人才与行业企业需要的对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衡量高职院校教育质量的唯一标准就在于向地方经济和行业企业输送的人才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高职教育的另一项重要功能是社会服务。社会服务功能是高职教育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也是高职院校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行为既要为社会提供合格的应用型人才,又要为社会提供直接的具有鲜明行业性的服务。为此,高职院校在发展过程中要始终处理好与产业发展的协同创新,才能在国家建设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与普通高等院校相比,高职院校的优势与特色体现在与企业相互配合的人才培养与技术创新合作方面,与生产实践联系得更为紧密,更适合在专业群与产业群相结合的基础上,以校企双方各为独立主体,实现高职院校和企业资源的最优配置、有机融合,推动技术和产品的创新。高职教育的经济功能主要表现为它依托专业基础,针对社会经济活动的行业发展以及某些特定的职业岗位,通过培养大批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普遍地、大幅度地提高劳动者的技术水平和熟练程度,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提高单位要素的生产效率的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提供人才保证,从而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尤其是在当今社会,科技成果层出不穷、知识量剧增,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周期缩短,迫切需要技术型或技能型的高级职业人才。以培养具备所从事专业的知识,面向基层、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的高技术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高职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分支,承担着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重要责任,是我国教育中与经济发展联系最紧密、最直接的部分,在为经济建设大力培养高层次的产业技术应用型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目前我国高职教育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众所周知,职业教育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高等职业教育在整个职业教育体系中承担着引领方向、整合结构的重要作用。它作为服务区域经济的一个环节,必然要根据经济的发展不断进行自我优化,才能衔接经济、服务经济、活跃在市场当中。目前,我国的高职教育还处在发展探索阶段,很多观念上、体制上的问题在发展建设中仍然存在,有时还很突出。但是,国家经济发展的脚步已经迈入创新驱动的新时期,高职教育必须即刻做出响应,才能使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逐渐与经济的高新化发展相契合。
(一)对高职教育的认识存在偏差
在我国,高职教育是在现代经济与社会快速发展中应运而生、蓬勃成长起来的新的教育类型。高职教育的存在是适应社会发展的结果,它的健康与稳定是其功能正常发挥的保证。社会对高职教育的认知仍然存在偏差,对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混淆不清,对高职的人才培养目标并不了解,误认为高职生是“低水平的本科生”或“另一种说法的职高生”;用人单位对高职教育和高职生仍有偏见,对高职生的能力仍存在怀疑。这些都影响了高职教育的功能发挥,成为高职教育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因此必须找到理性的解决办法。
(二)高职教育的服务功能发挥不足
长期以来,高职教育的教育功能不被人们重视,再加上某些地区教育、就业政策的错误导向,高职院校更多的精力放在解决生源缺乏、毕业生质量不高的问题,对于社会经济的服务功能发挥得少之又少。众所周知,高职教育承担着为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服务、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服务,为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农民和西部大开发服务等重要职能。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只有在少数发达地区能实现这些服务功能。当务之急,高职院校应加强与企业协作开展技术创新、参与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支援社会,服务社会,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促进自身发展。
(三)高职教育功能有待进一步创新
面对新形势的要求,迅速发展的高职教育暴露出来的观念不新、定位不准、政策不利、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特色不明等问题也日益突出。面对经济发展的新常态,很多高职院校没有能够深入研究新政策和新趋势,对创新驱动战略带来的高职教育变革也认识得不透彻,没有能力重新定位学校的教育功能,以创新的思维和举措,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主动适应新变化、抓住新机遇方面,虽然更加重视了中高端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能够不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注重文化素养、职业精神和技术技能融合培养,但是对于如何高效提升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切实提升劳动者素质和创造附加价值的能力,还没有创新的可以推广的做法。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合作机制还不完善,离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技能人才”目标还有一定差距。
三、创新驱动战略下高职教育功能的再定位
适应新经济条件的高职教育要讲求创新,在教育实践中充分发掘人的“创新”潜能,纠正操作上的偏差,以充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把技能型创新教育作为高职教育全新的价值取向和功能性定位,推动高职院校的可持续发展,是新形势下高职教育在功能上的必然选择。
(一)适应新经济发展的高层次技能教育
在新形势下,高职教育担负着适应创新驱动战略、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经济发展对高职教育带来的变化,使高职院校更好地发挥其技术优势,推进现代职业教育正确高效的改革与创新。从高等教育内部层次划分角度来看,尽管各类教育的功能都被定位在培养社会需要的各类专门人才,并且都具有一定的社会服务功能,但各个层次、类型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有差异的。在新经济时代,本科教育是着重理论专业化的通识教育,本科院校是传授知识、研究高深学问的学府,职业岗位的定位比较模糊;而高职教育是以岗位为基础,根据人才市场需求来调整教育活动,职业服务定位比较明确。近年来,很多普通大学纷纷转为应用型本科,这也是适应时代发展和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结果。高职院校要经过充分调研,结合本地区本科应用型人才、中职人才的供给情况,合理进行定位,明确某一专业领域的岗位层级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二)创新驱动战略下的技术孵化器
在几十年的发展中,绝大多数高职院校与企业都建立了密不可分的联系,形成了特有的行业优势。这就表明在创新驱动战略下,高职教育将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人力资源综合素质、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变经济结构、带动新的产业兴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出无可替代的作用。从职业教育的特点来看,在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建立科技成果的孵化器是高职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随着高职院校教师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很多横向项目、发明专利取得前所未有的成果,但是转化为生产力却不是件容易的事,受到经济效益潜力、市场推广价值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高职院校可以尝试以职教集团为依托建立科技园,将实验室科技成果积极进行孵化,并向社会辐射,成为企业创新活动的孵化器,这是实现成果转化和提高师资整体水平的“双刃剑”。
(三)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
高职院校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利用高校科技、信息、人才等资源优势和各种服务支撑条件、优惠政策,因地制宜地建设学生创业园,从而在促进教学成果转化、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解决就业等方面不断发挥作用。作为高校服务区域经济的窗口,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引进合作企业、学生自主开发的创新要素,以新技术专业性项目和低投入行业性项目为核心,以为学生营造创新创业环境为重点,以观念、技术、体制创新为突破口,通过建设环境和谐、基础设施完善、信息通畅的孵化办公场所,为学生打好就业的“资本”积累。面对日益复杂化的社会趋势所带来的难得机遇和严峻挑战,高职教育应以“创新”为中心,并确立全新的功能定位。当前,我国经济已经进入新常态化发展阶段,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背景下,高职教育要不断探索新的发展模式,服务产业转型升级,最终实现高职教育在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间的新的协调关系,进而使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层次、水平、能力、结构适应并推进经济“新常态”的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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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保险在保障退休职工老年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了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养老保险改革论文,供大家参考。
为了保证社会的秩序,我国早在20世纪的80年代就开始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我国在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中,养老保险制度调整幅度比较大的就是企业职工保险,所以,当前社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相比于机关事业单位的保险制度来说更加健全。随着社会的发展,机关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我国也开始关注对机关事业单位保险机制的改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工作的开展是当前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与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利益息息相关,同时也对机关服务单位员工队伍的健康建设具有深远影响,因此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制度改革的力度,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保险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对当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状况研究
现代社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于1955年开始建立,凡是在事业单位或者政府部门工作的人员均不需要自掏腰包支付养老金,一般直接由财政部门统一进行支付。60年来,这项制度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从社会层面看,上世纪90年代,企业改革了原有退休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是由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标准缴纳,城镇其他就业群体也陆续进入到这一制度范围。目前只有机关事业单位仍实行原有退休制度,不同的退休养老保障制度模式产生了“双轨制”、“待遇差”的矛盾。在2008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就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通过不断的改革实践,对机构的改革及事业单位的转型提供了帮助,改变了参保人员靠单位养老的观念,增强了自我保障意识,不过改革的进度较缓一直是无法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养老保险制度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出现的问题
1.地区政府各自为政导致养老保险制度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落实中缺乏法律依据
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各地的养老保险制度往往是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状况制定的,所以造成了各地区养老保险政策、适应对象、保险费用、养老金的转移程序等存在较大的差异,得不到有效的法律法规支持。
2.统筹层次低,养老金支付压力逐年加大,缺乏抗风险的能力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所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性较低,一般仅为县级单位。加之养老保险抗风险能力与统筹层次关系密切,由于各省、市、地随着养老金需求总量不断增加,在当前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及政府机构改革的影响下,各地区政府在处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支出比例都出现了明显的下调,在此期间大量人员的提前退休及退休待遇的提升等都成为了影响因素,这就导致很多地区入不抵触出,资金收支矛盾日渐突出,致使抗风险能力不断下降。
3.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员工缺乏参保、缴费的意识
虽然中央及地区政府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不过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还是比较低,导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缺乏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了解,在利益面前往往只顾眼前,不考虑以后的,所以就拖着不缴费,这最终使员工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损害,导致大量退休员工在离职后生活无法得到保障,极大地消弱了基金的保障效果,甚至造成入不敷出,难以为继的局面。
4.“双轨制”、“待遇差”影响社会秩序
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都缴纳养老保险费,待遇水平与缴费多少联系密切,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缴费,却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费,引发了社会对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的质疑。保险待遇的不平等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导致越来越多的企业职工对现在的保险制度产生不满情绪,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三、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1.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强化其抗风险能力
通过自上而下的统筹机制的建立,将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得到健康的成长,使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得到提升。应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统一,使各地区受保对象、范围、缴费标准、发放形式等得到统一,强化基金的调剂性,打破职工跨区域调动的阻碍。
2.社会保险工作各环节应引入激励机制
本着“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进行养老保险计发办法的探索,使养老金的多少与单位及个人的缴费金额、缴费时限直接挂钩。通过对企业社保方式的学习,为工作人员建立实名账户,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3.强化基金征缴
增加基金的获取途径、对基金的征缴力度予以增强,使基金得到有效积累,做好员工的退休审批审核工作,降低不必要的养老金支出。要求所有员工入保,完善社会保障预算体系的建立。
四、结语
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因此制约了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当前我们最需要做的就是对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革,对现代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完善、健全,采用机关、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结合的发展方式,实现均衡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从总体上保证社会保障体系的作用。
养老保障是构建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就开始了尝试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经过反复实践与总结,我国在养老保障方面取得丰富的经验,但整体上看仍存在一些问题,不适应当今时代的发展节奏,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障制度明显跟不上时代的脚步。二是制度改革相对滞后,虽然全国进行养老改革试点,但依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实质性问题。养老保险制度滞后的局面,不仅阻碍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与完善,同时还阻碍和谐社会主义的构建。因此亟待通过新的方法来解决应对。
一、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改革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撑。
纵观改革之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一直是整体性的改革,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制度,而精心筹划的改革方案也因种种原因迟迟未能出台。这样一来,虽然在一些城市进行了试点,但仅仅是尝试而已,没有法律的支撑力,要想得到进一步的实施就非常困难了。而且由于各种原因,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进展不顺利。
(二)保险覆盖面窄,抗风险能力弱。
针对全国各地情况的不同,各地制定了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于改革范围、参保人员等的区别,造成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片面性,在试点地区并没有将党政机关人员囊括进去。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仍沿用旧的退休办法,退休后享受的待遇很高,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承担的财政压力会越来越大。同时地区试点是通过县、市推广的,其统筹层次较低,无法发挥维护稳定和调剂功能作用。
(三)部门职能交叉现象较严重。
在国家机构改革以后,社保人员管理由人事部门转移到社保部门,但养老退休金仍由人事部门负责审核和批发,这样就形成了职能部门的交叉管理现象,职能分离极易发生矛盾和问题。此外,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作前提,相关部门的力量就显得十分薄弱,从而给各种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使得征收力量严重不足。参保单位积极性不强,再加上基金筹集法律支撑不健全,被迫选择差额拨付的方式,导致离休人员无法及时获得退休金。(四)个人账户出现挤占的问题。资金筹集面十分狭窄,养老保险替代率较高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制度影响,导致养老保险账户收入实际不足以支撑养老金的支出。为了填补账户空白,将个人账户的基金挪用。这样就造成了实际个人账户形同虚设,账户没有积累,更谈不上保值增值了。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策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部分,主要靠政府在维持,政府的行为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政府主导体现两个方面:一是加快相关立法建设,制定保障性法规政策及管理办法,实施高效管理。二是加大社保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从国际经验来看,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开支是相当大的,甚至占到财政支出的40%,而我国仅仅在10%之间徘徊,显然这个比例是较低的,应当持续上行。改革过程中的转轨成本由政府来承担,所以政府加大社会保障财政预算支出也是必然的趋势。
(二)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从国际经验来看,单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养老保障的需要,养老保障制度向着多元化、多层次的方向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稳定性、灵活性俱佳,可以应对多重风险,有利于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多重目标。在设计上,应充分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特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部分和补充养老保险部分。通过两个层次的保障,使退休人员能够拿到原工资水平的75%左右,较企业替代率略高,以体现对公职人员退休待遇的倾斜。
(三)当延长个人账户给付期限。
目前个人账户给付期限是10年,依据是我国人均寿命为70岁。然后随着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人均寿命也在不断提高之中。如果在退休后10年将个人账户提完,那么以后的养老金提取就要由国家账户基金来承担,这样一来,国家维持基金账户就会有很大的压力,所以适当延长个人账户养老金给付期限是切实可行的。
(四)加强养老保险资金投资经营管理。
养老保险资金是一笔高质量的资金,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提高其应用效率。然而,养老保险模式实施时间跨度很长,在这个时间内必然会造成养老保障基金的贬值。对此,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投资经营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养老保障基金的经济效益,实现基金收益最大化。适当运用投资工具,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不断扩大养老保障基金的规模。总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正处于尝试阶段,在发展中遇到了一些瓶颈。但是它的改革势在必行,这既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中国向小康社会前进的一个关键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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