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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企业员工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国家要求强制参保和属地化管理的基础性保险,而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建立若干年后,我国医疗保险改革的产物。两项保险在政策上依据不同、属性不同,而两者完成方式上的有效衔接,可缓解企业员工因较高的医疗费而产生的经济负担,从而提升职工的幸福指数。
关键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保险费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改革
1.1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1998年由国务院颁布,是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变,更好地保障职工基本医疗而在全国范围内颁布实施的医疗保险制度,旨在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通过用人单位、个人共同缴费,从而建立保险基金,参保人员在患病就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此项保险的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给参保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组成部分,依据国家法规要求,具有强制性。同时,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和相应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参保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颁布至今,国家及各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增长情况及保险的账户使用情况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在享受形式上,它是针对居民的医疗保健事业,以国家强制,政府承办,费用分担,保障基本。
1.2 保险费用缴纳标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规定,打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和参保单位缴费两部分: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额度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中,而单位缴费部分,按照参保人员年龄段分比例将企业部分中的一部分入个人账户。医疗统筹基金的资金来源于单位缴费减去已记入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根据企业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三倍确定,当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上限时,以缴费基数为标准进行缴纳。当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上限时,按上一年度实际收入为标准缴纳。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收入低于当地医疗保险缴费下限时,按下限标准缴纳。
1.3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性
国家要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实现快速发展,发展和维护好最广大的人民利益是至关重要的。而要提升居民的幸福感,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不可或缺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针对居民的基本医疗保健事业,是为人民生活的更加安康、幸福而服务,为国家的长治久安、繁荣昌盛而服务。
2.1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家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在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四年后的2002年联合制定的,规定要求,企业在参保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使用范围及费用上限要求,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通过企业自主举办、参加的一种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保险形式。
按照国家对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保险用于负担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外的、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或医药费用。
2.2 保险费用缴纳标准
我国在2009年6月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补充医疗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准予扣除的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账户由企业或行业集中管理使用,用于本企业负担较重的在职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补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可以由企业全额负担或由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具体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实行企业和参保人员共同缴费的,更能体现合理分担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意识。
2.3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必要性
2.3.1 对劳动力流动的影响。在现有的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吸引和留住劳动力的作用日趋凸显。而与之对应的是劳动力生存和生活的成本呈现出上升的趋势,条件好的劳动力向社会保险覆盖全面的企业流动就成了因素之一。
2.3.2 弥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无法覆盖的范围。补充医疗保险所能覆盖的范围比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要广泛,可用于补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如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后的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职工最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支付后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及对特殊人群的就诊及医疗费用等。使用范围还可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以用于对公司有特殊贡献或因病致困的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因受统筹基金总额限制,和职工实际医疗需求存在差距,尤其是超过了统筹支付限额的部分,应该通过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来解决此矛盾。
2.3.3 国家允许企业实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同时也强化了医患的制约机制及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支出。
3.1 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
补充医疗保险的主要形式是委托商业医疗机构办理;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办理或由企业自办的形式。
3.2 保费确定
因补充医疗保险是每个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一项非强制性的保险,企业可根据自身负担能力确定参保预算额度,并单独建立账户,单独管理。
3.3 险种确定
企业在确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的范围时,应根据保费总额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社保水平情况及企业人员年龄机构等因素进行分析。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广覆盖、保障低”的特点,在考虑补充医疗保险涵盖范围时,应对保障较低的范围进行有效的补充,对因基本医疗保障低而降低的医疗保障水平进行有效补充。同时还应对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有效区分人群需要,制定能够满足不同年龄段、人群所需的不同医疗保险的需求。
我们国家现有的基本医疗体系,以国家强制、政府承办、保障基本、普遍享受的形式,同时受到国家经济实力的影响,只能处在低水平保障的医疗需求。而补充医疗保险是通过保险的共济功能,化解因大病而支出高额医疗费的致贫风险,也为慢性病患者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长期余额不足提供补充保障。
已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机制的企业,对补充医疗保险的理赔和运行情况应做定期分析,并根据实际需求调整参保的思路。作为调整参保人员范围、保险险种及赔付比例等,最大限度地满足参保人员多元化的医疗需求。对人员范围的确定,可考虑将员工家属及已退休人员作为参保对象,以增加本企业的吸引力及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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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解读
1.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工作。遵守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财经法规,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度、季度、月份会计报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核算科目、设置明细账、分类账、辅助账,及时记账、结账、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管理好会计档案。
2.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公司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审核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收回售楼款,清理催收应收款项;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费用报销、税费交纳、银行票据结算,保管库存现金及银行空白票据,按日编报资金日报表;做好公司筹融资工作;处理、协调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间的关系,依法纳税。
3.负责公司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设置成本归集程序和成本核算账表,做好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支出,收集登记汇总各项成本数据资料,及时、正确地为成本预测、控制、分析提供资料;按合同、预算、审核支付工程、设备、材料款项,配合工程部等部门做好工程、材料设备款的结算及竣工工程决算;完善各项成本辅助账的设置,健全各项统计数据。
4.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利用会计核算资料、统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判断和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配合公司内部审计。根据上述工作范围和职责,为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总则
⑴ 所有款项的支付,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如果主管领导不在公司,应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与其联系,确认是否批准款项的支付,事后请其在支出单上补签意见;
⑵ 财务专用章、公司法人章及支票必须分开保管,公司法人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和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办公室主任或出纳不在单位期间,印章应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专人保管。印章代管须办理交接手续,代管人员必须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⑶ 财务部原则上不得将已加盖财务专用章及公司法人章的支票预留在公司,如因工作需要,需先填好限额,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⑷ 开具的支票须写明经批准同意的收款人全称,收取的发票须与收款相符。如收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公司予以配合支付给第三者,必须有收款人的书面通知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⑸ 往来款项的冲转(指非正常经营业务),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⑹ 非正常经营业务调出资金须经过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⑺ 用以支付各种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保存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原始凭证。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2.施工工程用款审批制度施工工程用款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支付。其程序,按以下“施工工程用款支付审批工作流程”执行。施工工程用款支付批工作流程3、行政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⑴ 公司管理人员的费用报销,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财务方可报支;
⑵ 涉及应酬等非正常费用,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3.公司差旅费开支制度
⑴ 公司员工到本市范围以外地区执行公务可享受差旅费补贴;
⑵ 公司职员出差根据需要,由部门经理决定选用交通工具;
⑶ 公司职员出差期间,住宿费用及补贴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 房租标准: A、部门经理以上职员,房租标准为120元/日; B、一般职员,房租标准为100元/日。② 伙食补贴、市内交通补贴标准伙食补贴每人20元/日;市内交通费每人6元/日。
⑷、实际报销金额超出公司的补贴标准,需由部门经理或带队经理说明原因,报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4.车辆维修费及汽油费管理制度
⑴ 公司车辆维修保养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应指定维修点,维修费用一般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
⑵ 车辆的易损备品备件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采购,以支票支付。需用时应办理领用手续,并由办公室建账予以核销使用;
⑶ 公司汽油票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并设账登记使用。
5.办公费用、会议费用及其他费用管理制度
⑴ 公司办公用具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管理;
⑵ 办公室设立账册登记公司办公用品的采购、使用情况;
⑶ 办公室财产台账为财务部附设账册;
⑷ 办公室应对各部门领用的办公用品情况进行造册、登记、定期通报;
⑸ 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召开会议的,应由部门经理提出建议,报总经理批准,其会务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⑹ 有关工资、奖金、福利费等各项津贴的发放标准由公司人事劳资管理部门制定,经总经理批准后报财务部备案。
6.行政费用报销制度
⑴ 公司行政费用现金支出范围为: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差旅费,向个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及不够支票起点100元的零星开支;
⑵ 公司职员报销行政费用应填写报销单,由经办人员填写,公司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报送财务部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按本章第1条的规定进行审批支付;
⑶ 应酬、礼品费用支出实行一票一单、事前申报制,批准后方可实施;
⑷ 凡未具备报销条件(如没有对方单位的收款凭证),需领用支票或现金者必须填写借款单。借款单留财务存底,待借款还回时财务开冲账收据给经办人;
⑸ 支票领用单、借款单必须由经办人填写,公司主管领导签字,财务审核后,由财务部直接支付;
⑹ 银行支票如发生丢失,有关责任人应及时向财务部和开户银行报告。如系空白支票所造成的损失,丢失人员负有赔偿责任;
⑺ 其他有关费用及成本支出的程序以公司规定为准。
1.公司所有工程经济合同以及涉及工程成本的一切指标、保证、承诺及其他经济签证均需由总经理签署或授权委托签署。
2.公司工程部主要负责工程造价的预测及审核、工程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工程决算的审定。
3.工程部还负责组织工程用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及经济合同的谈判工作,对已经选择定型的设备、材料进行采购,确保设备材料及时供应,积极进行市场询价工作,建立市场价格询价登记薄,记录材料价格变动的历史资料。
4.财务部主要负责工程成本的总体控制工作。
⑴ 参与有关工程经济合同的谈判工作,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各项工程成本的构成及用款计划;
⑵ 负责工程进度款的复核工作,参与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最后决算的审定工作。
5.工程中间结算程序。
⑴ 施工单位于每月25日之前,将工程进度结算报送工程部审核,工程部结合工程施工图纸、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其他文件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在5日内送财务部会签;
⑵ 财务部根据有关文件资料、施工单位领用的供应材料数额,以及与施工单位其他经济往来等情况,并参考公司财务状况提出付款意见,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6.工程决算程序。
⑴ 施工单位应将工程决算书以及各项经济签证资料按工程中间结算同样的程序报工程部复核,财务部会签;
⑵ 财务部根据各种经济签证、合同以及经审定的工程决算数和材料结算数,扣除已付工程数及垫付的各项费用,结算应付工程尾数,提出付款方案,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⑶ 大工程办理决算时,应由公司主管工程领导牵头,由工程部、设计部、财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工程决算小组,按照上述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联合进行专项工程决算;
⑷ 房屋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商品房由工程部、销售部办理竣工房交接验收入库手续,财务部凭交楼入库手续办理竣工房成本结算。
1.公司财产的范围
⑴ 公司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
⑵ 凡公司购入或自制的机器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工具仪器、管理用具、房屋建筑物等,同时具备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上和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⑶ 凡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价值在2000元以上但耐用年限不足一年的用品用具均属低值易耗品。
2.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所有财产的会计核算
⑴ 公司本部使用的所有固定资产及公司所有办公用品用具由办公室归口管理;
⑵ 公司各施工工地使用机器设备、动力设备、工具仪器等由工程部归口管理;
⑶ 办公室和工程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公司财产的业务核算,应设立台账,登记公司财产的购入、使用及库存情况,负责组织公司财产的保管、维修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办法。
3.财产的购置与调拨
⑴ 办公室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编制财产采购计划及进行市场询价工作,经财务部会签,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采购;
⑵ 财产购回后,应填写财产收入验收单。财产收入验收单一式两联,财务部凭财产收入验收单、财物发票及采购计划办理报销手续。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凭验收单登记台账;
⑶ 各部门需领用固定资产时,应填写领用单,领用单需经部门经理同意,报办公室审批,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⑷ 固定资产的领用单由使用部门开具,领用单一式三联。一联由领用部门存查,一联送财产归口管理部门作为财产发出凭据,一联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后向财务部报账;
⑸ 财产在公司内部之间转移使用应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送财务部备案。
4.财产的清查、盘点
⑴ 公司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财产清查盘点工作,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⑵ 各部门的年终财产盘点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
⑶ 财产盘点清查后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均应填报损益报告表,书面说明亏、损原因。对因个人失职造成财产损失的,必须追究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⑷ 凡已达到自然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组织评估,评估情况上报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决定处理意见;
⑸ 凡尚未达到自然报废条件,但已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查明原因,如实上报;属个人责任事故的应由有关责任人员负责赔偿损失;属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应上报总经理,决定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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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九型人格与企业管理
企业管理(Business Management),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职能的总称。MBA、CEO12篇及EMBA等均为常见的企业管理教育。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最主要内容之一。
九型人格是一个近年来倍受美国斯坦福大学等国际著名大学MBA学员推崇并成为现今最热门的课程之一,近十几年来已风行欧美学术界及工商界。全球500强企业的管理阶层均有研习九型性格,并以此培训员工,建立团队,提高执行力。九型人格作为一个人格心理学理论在当前社会还未被主流心理学界认可,但是近些年,美国弗吉尼亚大学威廉玛丽学院修读咨询教育学位的博士生萨拉·斯科特(Sara Scott)已经在其博士论文中对九型人格系统做出了科学测评,其结果认定九型人格是个精确的系统。在当代,它虽然在商业文化下,仍是根据九种性格的号码特征而用于了解职场文化的一种测试,但是对于企业的前期规划、战略确定、教练指导、企业培训等方面,九型人格有很大的优势。
“制胜之道,在人不在器。事之至大,莫若知人,盖成大器,惟以得人才为第一要义”—曾国藩。
这些观点已经成为企业家的共识。于是寻找和发现人才就成为企业发展的第一要事,问题是茫茫人海,我们如何识别最合适的人?
当今社会,“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成为企业管理的流行色,那么请问,如果无法区分每个人的不同特点,管理者当如何具体实施“以人为本”的管理?
众所周知“超越自我”无论对一个人,还是对一个团队,都是最困难的事情。要“超越自我”,就必须了解自我的优势和局限,我们要问您真的了解“自我”的优势和局限吗?
《九型人格》作为一门具有二千多年历史的古老生命智慧,历久恒新,因其“知己知彼,知人善用”的准确性及实用性,而愈发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
《九型人格》助您解读自我、认识自我、突破个性局限,取得更大事业发展。
《九型人格》给你一双慧眼,洞悉不同性格类型的习性模式,解读心灵密码,助您知人善用,让您系统掌握个性化的管理方法,真正实现个性化优势与岗位需求的完美结合,从而达到“众材得其序”和真正实现“以人为本”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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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企业所得税制规定,对利润较低的企业可实行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减按27%优惠税率征收,在3万元以下的减按18%优惠税率征收。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而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则定得太低,使得应予扶持的中小企业得不到照顾。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不仅成为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且在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为社会化大生产提供必需的协作服务、创新技术、带动中小城镇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同时中小企业还成为了国家税收新的增长点。但是,由于目前中小企业存在融资难度大、社会负担重、政策支持力度小及其自身缺陷等问题,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本文欲从政策层面进行分析,以便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现行税收政策尤其是优惠政策已不能适应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存在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窄、优惠手段单一、优惠目标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突出地表现在增值税、所得税和税收管理服务等方面,阻碍了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现行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存在的歧视和限制
现行增值税税制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且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达不到销售额标准(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的纳税人,不管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是: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些政策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使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占总纳税户80%甚至90%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再加上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偏高(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其税负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同时,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使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又加重了其税收负担,降低了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这些都对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极为不利。
(二)现行所得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制约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仍实行内外两套税法,对外资企业优惠多,税负轻;对内资企业优惠少,税负重;同属内资企业,又是对大型企业优惠多,对中小企业优惠少。现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约1 2%左右,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约为25%左右,其中中小企业实际税负率则更高。这主要是以下税收政策规定造成的:
1.优惠税率仍然过高。现行企业所得税制规定,对利润较低的企业可实行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减按27%优惠税率征收,在3万元以下的减按18%优惠税率征收。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而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则定得太低,使得应予扶持的中小企业得不到照顾。
2.折旧年限规定不切实际。外资企业多是实行加速折旧,内资企业则限定过严,特别是很多中小企业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转,磨损很快,折旧计算不予照顾,加重了税收负担。
3.扩大投资税负过重。外资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可返还已缴纳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而内资企业股东权益转增资本金还要再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税负过重。
(三)现行税收征管政策中存在有碍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但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财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038号)中制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工业,商业为7%~20%,建筑安装为10%~20%),也不符合中小企业薄利多销、利润率低的实际;有的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所得税,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还有些基层税务机关甚至对税法已明确的“对乡镇企业征收所得税可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等优惠政策规定,也未能落实。这都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有碍中小企业的发展。
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除了在建立管理机构、加强政策指导、放宽金融政策、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扶持外,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一)美国
美国有众多的中小企业.创造了近,50%的国内生产总值,提供了50%以上的劳动就业机会。联邦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采用了多种税收优惠措施:1.公司所得税最高税率已从46%降为33%,最低税率降为15%;2.美国《经济复苏税法》规定,与中小企业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降低到25%,资本收益税税率下调到20%;3.雇员在25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的利润,可选择一般的公司所得税法纳税,也可选择“合伙企业”办法将利润并入股东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4.购买新的设备.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购入价格的10%可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5.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企业可按科研经费增长额抵免税收;6.地方政府对新兴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一定比例地方税。
(二)法国
法国是发达国家中中小企业较多的国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1.中小企业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的附加税2003年起已全部取消;2.中小企业用一部分所得再投资,这部分所得可减按19%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3.新办小企业在经营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错误,可减轻税收处罚,并可适当放宽缴纳的时间。
(三)日本
1963年日本制定的《中小企业基本法》规定,对研究开发型中小企业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降低中小企业的法人所得税税率,对资本额在1亿日元以下,而年度应税所得额在800万日元以下的,税率降为28%(大企业的税率为37.5%);2.对试验研究费用超出销售额3%的中小企业和创业未满5年的中小企业,实行设备投资减税;3.对中小企业机器、设备给予特别折旧,对工业用自动机械、数控制造机械等,可就购置成本的7%抵免所得税(但抵免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应纳税额的20%),或采用初期折旧32%;4.准予中小企业设置“改善结构准备金”,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四)英国
英国为了给利润少的小企业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从2000年4月起,年利润不足1万英镑的公司,所得税适用10%的优惠税率。
(五)韩国
韩国于1996年颁布《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明确规定了若干促进中小业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1.新创办的中小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二减半”(前3年免税,后2年减半征税);2.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创业者,减免所得税、财产税及注册税;3.中小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按购进额的30%抵免所得税;4.中小企业因债务人的欠款而陷入困境的,政府为其提供一定的税收减免。
各国对中小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虽不相同,但经过比较分析可总结出其具有的共同特点:
1.通过立法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世界各国都有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创造了可观的生产总值。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来制定税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将税收优惠提高到法律层次,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2.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比较系统。多数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贯穿了中小企业创办、发展、再投资、科技开发、甚至联合改组等各个环节,也涉及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多个税种,内容比较系统。
3.税收优惠手段灵活多样。多数国家采用定期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增加费用扣除、投资抵免、亏损抵补等多种税收优惠措施,大力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对新创办企业,对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企业,税收优惠很多很细,使不同类型的各种企业都能得到税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
税收政策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充分重视和发挥中小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仅应定位于保护中小企业的生存,而且应定位于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同时通过完善税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和改进税收征管服务,引导中小企业向“小而专,小而优”的方向发展,生产出更多的“新、精、特、优”产品;激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环境保护,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经营,安排更多的社会就业人员;指导中小企业搞好社会化分工协作,实现市场功能互补、产业结构合理,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一)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改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和管理办法,是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健全增值税运行机制急待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1.扩大一般纳税人征收范围的比重。
从事工业生产加工和经营生产资料的中小企业,处于商品流转的中间环节,为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凡生产场所比较固定、产销环节便于控制、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都可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中小企业从事商业经营年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标准的,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批准也可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型企业对会计核算暂不健全的,也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税务部门组织培训等方式,帮助提高其会计核算水平。还可借鉴国外的通常做法,小型企业在达到一定条件后,允许其自行选择纳税办法,可改按一般纳税人计算纳税。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比重,适当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范围,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覆盖面,才能真正革除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的歧视和限制。
2.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已采纳各地的调研建议,从2003年1月1日起提高了销售货物和服务业务的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体现了国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照顾;但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仍然显得过高。对部分确无记账能力仍需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小型企业,也应该进一步调低增值税征收率,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减轻他们的税收负担。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调低为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调低为3%;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有利于缩小增值税两类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距,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正常健康发展。
(二)改革现行所得税税制,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目前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或法人所得税法的条件已成熟,必须加快改革步伐。在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时,应充分体现税收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
1.降低中小企业的优惠税率。
顺应国际上多数国家相继调低所得税税负的趋势,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也应适度调低,可以降低到24%或25%,其中对困难较多、利润较少的中小企业,应继续制定优惠税率,并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所得额限额标准。具体建议是:年应税所得额未满10万元的中小企业,可适用10%的优惠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未满20万元的中小企业,可适用15%的优惠税率,以扶持中小企业中积累较少、扩大生产经营困难较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2.放宽税前费用列支标准。
两税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税前费用列支标准,原则上应向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税前费用列支标准靠拢,彻底消除对内资企业的限制,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改革的重点是:
(1)取消“计税工资”的不合理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全额税前列支;
(2)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准予税前列支;
(3)取消只准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列支利息的限制,对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都应准予据实税前列支;
(4)取消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只限于国有、集体企业的限制,民营中小企业也应同样享受,以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3.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当今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中小企业也必须不断更新设备,不断开发新产品,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以促进中小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4.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
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的以地区优惠、经济性质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倾斜为导向的优惠;优惠形式也要多样化,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优惠形式,并应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重点是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措施:
(1)继续保留对安置待业人员、安置下岗职工、安置残疾人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可以减免,对生产领域新办的中小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扶持;
(3)给予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中小企业按一定比例抵退税的支持;(4)准许企业投资的净资产损失,从应税所得额中抵扣;
(5)准许个人独资和合伙经营的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选择一个税种纳税。选择按企业所得税纳税的,对其按规定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允许税前列支;选择按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股东应得的股息、红利,并入股东个人所得征税,避免重复征税,以体现对小企业的关怀照顾;(6)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三)改进税收管理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优化服务主要体现在执法公平、方便纳税、节约中小企业纳税成本方面,必须做到:
1.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借鉴西方国家做法,在办税大厅免费提供纳税指南,利用媒体广泛开展税法宣传,提供优质的税务咨询服务,使中小企业能及时获得税收法规变动的可靠信息,以利其依法遵章纳税;
2.大力加强中小企业税法知识和建账建制等的辅导培训,以利扩大中小企业建账面;
3.简化中小企业纳税申报程序和纳税申报时附送的资料,以利节省其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
4.积极推广税务代理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咨询、税务代理,尽量减少因不了解税收法规而造成的纳税差错;
5.改进对中小企业的征收方法,积极扩大查账征收范围,尽量缩小核定征收的比重,同时对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和“纳税定额”,一定要调查核定准确,以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6.对少数中小企业纳税上的非故意差错,只要其依法补缴税款,可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7.适度下放地方各税的减免权,对那些税源固定、税收收入较少的地方税种,均可授权地方政府自行掌握,以利于各地有针对性地中小企业给予必要的减免税扶持,促使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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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财政政策论文: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纳税要点与技巧。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承包的建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除建筑物主体工程之外的其他配套工程一般都委托、转包给专业建安企业。建筑工程分包可以在确保优质工程的基础上适当缩短工期,促进社会分工的发展和建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符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优势互补的竞争原则。因此,积极发展建筑工程分包市场是牡会对建筑市场效率的追求,是我国建安企业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趋势。本文在建筑分包工程概念的基础上阐述了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税务管理方面的内容,提出建安企业分包业务所存在的纳税问题,并详细分析了纳税要点与技巧。
[关键词]建安企业建筑工程分包纳税
【论文正文】
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纳税要点与技巧
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建筑安装企业(总承包人)在承包建没工程后,根据承包工程的需要与特点,或由于自身施工技能所限制,必须将部分承包工程通过书面合同形式,委托给其他具资格的专业工程商(分包人,如其他建筑安装企业)实施工程项目的行为。
总承包单位在确定分包单位时应签订一份明确的分包协议书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严格规定分包工程的范围、工期、技术与质量要求以及最终验收的标准。此外,分包合同或协议书中还必须规定总承包单位的现场项目部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所进行的现场管理.包括施工配合、安全检查、质量监督和分项评定等方式。我国现行法律不对分包工程进行任何的限制,仅在责任方面做出相应规定。比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即规定: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承包的建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除建筑物主体工程之外的其他配套工程一般都委托、转包给专业建安企业,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天然气)以及安装闭路电视等项目。建筑工程分包可以在确保优质工程的基础上适当缩短工期,促进社会分工的发展和建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这是专业化协作的要求,可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实现有序竞争,符合优势互补的市场竞争原则。因此,积极发展建筑工程分包市场是社会对建筑市场效率的追求,是我国建安企业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趋势。
(一)建筑业分包、转包营业税差额的纳税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由此可知,总承包方可实行差额纳税。对于实现工程分包的建安企业,总承包单位营业税的计算是全部承包数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而分包方的纳税金额取决于其完成的分包工程数额。在具体的工程结算中,发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单位开具的发票金额向其支付全部的工程价款,总承包单位开具的发票由工程的全部承包额情况决定。
分包单位只与总承包单位有联系,与发包单位无任何关联性。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在核算与结算工程价款时,总承包单位需要准确划分分包单位以及自身单位完成工程收入的金额。在缴纳税务时,总承包单位必须将真实有效的总分包协议或合同等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分包单位单独申报缴纳分包工程的营业税金。
(二)分包工程税务管理
由上述可知,实施分包业务的建安企业才是分包工程的纳税人,若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的具体税金必须在分包工程完税证明中准确注明。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已取消总承包单位代扣代缴分包工程营业税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分别缴纳税款。同时,分包单位根据实际的分包工程收入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给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可依据所获取的发票扣除分包工程营业额来计算自身的营业税。
(一)企业缺乏纳税意识
部分建安企业税法观念淡薄,存在普遍的欠税现象。近几年,许多建安企业实行承包责任制,仅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财务管理,缺乏纳税意识。一些建安企业为了承揽建筑工程,不惜以垫资施工为代价取得分包工程的施工权,不计提税金,这样一来国家税收被挪用挤占,造成税收八库不正常,严重影响着国家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此外,部分小型建安企业承包户不需要汁委立项,无需进行投资许可证的办理,导致存在拖欠国家税收的侥幸心理。
(二)建安企业分包工程重复征税问题
在工程施工进程中,分包单位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向总承包单位结算预收工程款,总承包单位按同一进度向建设单位结算预收工程款,这种情况时常发生。按税法相关规定,施工建安企业在结算收取工程进度款的同时,也必须向付款方开具等额的建安发票,以作为其结算款项的注账凭证。因此,重复征税现象不可避免。一项建安分包工程,既需要分包单位作为纳税主体向总承包单位开票结算,同时还需要总承包单位作为纳税主体向建设单位开票结算,这样一来必然导致“以票管税”的环节出现问题,导致同一工程项目的重复征税。
(三)少报漏缴营业税的问题
建安行业的特殊管理模式影响着税收监控,部分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私营企业等采取分包业务方式挂靠于施工资质较高的建安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这部分项目的台同签订不全,具体情况没有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成本核算不规范,工程结算无合法票据,使得税收监管存在一定的难度,少报漏缴营业税等问题频发。
此外,建安企业营业税所包括的营业额为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以及除工程价款外收取的各项费用。但在实际项目施工进程中,存在着如包工不包料的企业,计税金额仅仅对工费部分进行申报,而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的价值并未合并纳税;或者是存在着像水泥路、绿化、铁门、铝合金门窗、路灯等配套工程及零星工程以各种建筑材料等发票直接人账,导致计税金额的减少。这些现象都显示着部分建安企业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营业税规定,造成偷漏税问题的发生。
(一)重视税务专业以及法律知识
政府应根据建安企业的经营特点和特殊性,不定期对企业宣传与辅导税法财务,申报纳税等方面的内容,使得建安企业全方位地普及税法专业知识。同时,政府还应进一步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健全与完善现有的税收法律体系。在K税收基本法》的基础上对税收法定原则、管辖原则、立法原则以及执法原则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各税法之间应该相互协调,相互完善。当地方税收规章与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行政规章发生冲突时,地方权力机关立法权应服从于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立法权。
政府还应协调好税法与行政法、民法以及刑法等之间的关系,包括注重税收中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法的衔接联系,纳税担保与担保法的衔接联系,偷税漏税犯罪行为与刑法的衔接联系等。以达到高效税务管理的需要,确保国家法定性的税收收入能够及时、完全地征收入库。
(二)解决重复征税现象
建安企业分包业务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在解决重复征税现象的基础上还可加强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结算价款情况的监督,从而避免建安企业之间相互拖欠工程款等行为的产生与蔓延。笔者假设相应的解决技巧为:改进旧版的建安发票,设计出专用于建安企业分包、转包工程的新版发票。
新版建安发票应设计为四联式结构。分别为存根联,总承包单位向建筑单位结算价款发票联,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结算价款凭证联以及分包单位开票记账联。第二联和第三联的“企业(盖章)”处应分别加盖总承包方印鉴和分包方印鉴。新版建安发票的“客户名称”统一填写的是建设单位的名称。分包单位统一开具新版发票,以其取得的全部分包收人数额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新版建安发票为了明确建安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栏目中应增加“总承包收款方(名称)和“分包施工收款方(名称)两栏设置。此外,“备注”栏中应注明总包工程和分包工程建安合同标的以及合同文号,包括本次完税凭证的字规号码等。
(三)关于建筑分包工程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企业应该严格执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履行税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坚决抵制少报漏缴营业税的行为。政府相关税务部门要建立建立资料信息库,健全建筑分包工程项目的登记制度,全面掌握税收管理的主动权,掌控建安企业各个分包工程项目的建设工期、投资额、定期的作业工程量以及经营变化等信息情况,切实做到有的放矢。
营业税是建安企业的重要税种,实现税负最小化是当前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建安企业通过对分包工程的纳税业务进行安排、选择以及策划来达到降低成本和减少税负的目的,以减少偷漏缴税行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具体方案如:
(1)建安企业进行分包工程时需要事先签订经济台同或协议书,之后再履行相应的业务。合同书上有涉及税金的内容,这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企业必须制定税金策略,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减少税金的缴纳。建安企业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纳税筹划,是节减税金支出的重要部分。(2)合理应用税收屏障,即税款递延,将今日应缴税款推迟至未来某个时间段缴纳。资金具有时问价值,推迟纳税这一功能可以有机会使用更多的资金,而不必负担相应的利息。 3)建安企业在进行分包工程作业时,应尽可能避免将设备价值计人安装工程的产值,可由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机器设备,建安分包企业仅仅负责安装环节,并可获得相应的安装费收入,从而减少营业额中关于安装设备的价款,最终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分包工程的税务处理
1法律规定的分包工程模式
(1)总承包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后,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根据所拿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务登记手续。 (2)工程分包时,总承包商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工程合同,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同时要求分包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根据所拿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务登记手续。分包单位单独申报缴纳分包工程的营业税金。(3)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结算工程价款时,应准确分解工程价款为自行完成收人和分包建安企业完成收入,向税务机关纳税时准确进行税费处理。将分包工程所应承担的营业税费转移至分包企业,分包企业开具发票给承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再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金。
2劳务扩大化的分包管理模式
目前建安企业普遍采取劳务扩大化分包管理模式,可以在尽可能减少成本费用的基础上获得利益最大化。这种分包模式既可以相对减少项目管理人员的配置,又可以增大主要设备和主材料的利润,有利于控制工程成本。因此,劳务扩大化的分包管理模式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减少建安企业的税收压力。
3兼控物耗的劳务分包模式
劳务分包模式指的是将工程施工中的人工作业承包给小型施工企业或民工专业队,向其支付一定的管理费和人工费的劳动组织形式。兼控物耗的劳务分包模式要求总承包单位加大对分包单位物料耗费和财务收支的监控。主要方式为:对分包工程施工中的机械租赁、物料消耗等方面的资金给予垫付,直接计人总承包单位的施工成本,最后由分包企业开具发票结算劳务价款,清算分包企业的净收益。这样在保证分包单位利益的同时,即可以强化对分包建安企业的管理与控制,经济、规范地处理总分包工程的结算价款和结算手续,又可以有效规避总包单位供给分包单位材料属于销售业务的顾虑,无需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4建设单位代征税金模式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建筑业的总承包单位已不再是法定的分包单位税金扣缴义务人,分包单位应自行向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但在实际工作还未形成明确统一的规定和操作模式。在纳税实践中有一种新的做法,委托建设单位单位代征税金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汁算代征营业税金及附加(按照结算金额与规定税率),再分别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名义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并分别取得,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完税证。
这种模式的优势是税务机关可以简化征管手续,实行源头控制从而避免税收漏洞,并可保证税源的及时足额入库;建设单位代征税款并无需额外的劳动量,还可获得较高的手续费收入;总、分包公司均以经建设单位核定的结算单金额明确应收工程款、业主公司代征税金、确认收入以及开具发票等方面的内容,金额一致关系清晰,各部分工程结束后会计科目自然结平,同时,收入确认有着结算单和发票作为原始凭证,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具体金额。总之,建设单位代征税金模式是税务机关、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以及分包单位都乐于接受的多赢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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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是指企业根据本身的特点为达到一定的目标,在会计处理时依据既定规范(此规范一般由各国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组成),对可供选用的具体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进行定性、定量的比较分析后,拟定决策并加以执行,企业一经选定某种方法,就不能随意变更。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论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浅论企业会计政策选择全文如下:
会计政策选择是企业在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的选择范围内,对可供选用的会计原则、方法、程序进行定性、定量的比较分析,从而选定会计政策的过程。本文主要从相关理论的角度对会计政策选择的客观必然性、影响因素和选择空间的控制等问题进行分析。
关于会计准则的性质.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具代表性的观点。不同的观点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出会计准则给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留有一定空间的必要性。
1.会计准则是一种技术手段。
这种观点认为,会计准则是检验实务的标准和未来实务改良的指针,它必须是有序、系统、内在一致,还应能与可观察的客观现实相吻合,不受个人所左右、无偏见。会计准则被视为纯粹的技术,其存在的目的在于使会计实务处理达到科学、合理、内在一致。
由于企业会计实务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会计准则要达到其科学、合理、内在一致的目标并不容易。为了使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能够从其所处的特定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出发,最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会计准则就有必要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即允许企业在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时在不同的具体原则、多样的会计处理方法之间进行选择。
2.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
会计信息不是抽象的数字,而是代表着一定的经济意义。因此,作为约束会计系统生成信息的行为规范的会计准则也就具有了“经济后果”。所以,会计准则不再是一种纯粹的技术手段,若单纯地从理论上寻求最完美的准则,是不现实的。恰当的思路应该是寻求一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的会计准则,即:使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最公平、合理。
要使会计准则具有公允的经济后果,对准则制订机构而言,应要求其能充分代表有关各方的利益;对于准则制订的程序而言,则要能充分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因为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为了获取自己的利益,都想使准则对自己更为有利,各利益相关方都根据自己的特殊利益或从自己所处的特殊地位出发,提出各自的要求,而准则制定机构也是有自己效用函数的“经济人”,其效用主要表现在准则制定上的垄断权与权威性。因此,准则制定机构为了自己效用函数的最大化,为了在利益相关方之间求得平衡和使交易费用(包括准则的制定费用、执行费用和磨擦成本)最小化,就必须放宽准则中对一些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的选择空间,也就赋予了企业一定的会计政策选择权。
3.会计准则制定过程本身就是政治化的程序。
经济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往往会利用政治手段。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的政治行为,相当程度上是会计准则具有的经济后果的直接延伸。我们将会计准则定位于经济利益的协调上,可见,追求公平是它的真正目标。而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却更多地强调了准则的宏观效应,政府及其他权力机构往往干预准则的制定,通过权力强制准则的通过与执行。
会计准则本身的制定、执行都是有成本的,这种制度成本的高低就成为政府选择制定和执行制度的依据。由于企业的各利益相关方与企业彼此之间都有各自的利益,政府为了平衡各相关方的利益并使准则能被顺利接受,就会使准则的制定和执行成本降低,且放宽准则中对某些会计处理的限定,以提供一些可供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
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企业的各利益相关方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减少磨擦和代理风险与代理成本,就希望通过以订立契约的方式来具体规定在各种可能的情况下的每个利益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因此,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顾客、雇员都与管理当局订有某种契约。而在一般情况下,契约的订立和监督是建立在契约各方所接受的会计数据的基础之上的。由于企业选用的会计政策不同,产生的会计数据也不同。因此,与不同利益相关方订立的契约是企业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应考虑的因素。
1.分红计划。
“分红计划”是管理当局和董事会之间契约的一个部分,它包括直接奖金和股票奖励。而大部分的分红计划是建立在会计收益数据之上的。根据实证会计研究的结论,分红计划对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如下:
①如果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管理人员更有可能把报告收益由未来期间提前至本期确认;
②若企业发生亏损,管理人员更会试图把未来所有可能的亏损提前至本期注销,以提高企业未来可能的收益,从而提高管理人员在未来所能取得的报酬;③如果管理人员的分红计划包括了认股权,他们更愿意选择能平滑收益的会计方法,以保持其股票价值的稳定增长。
2.债务契约。
任何一个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地需要举债。尽管债权人具有法定求偿权,但债务人一旦破产,最终他也要跟着受损。为了“防患于未然”,债权人往往在签订举债契约时.对债务公司会提出一些限制性的条款,包括防止清算性股利的支付、保持最低额度的营运资本、限制可能增加企业风险的兼并活动、限制企业增加债务等等,而这些限制性条款一般都是以会计数据为基础订立的。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对债务契约的检查,也要依据会计数据。
债务契约对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主要体现为:①假定其他条件保持不变,企业的负债权益率越高,企业的经理人员便越有可能选择将报告收益从未来期间移至当期的会计程序、如利息费用的处理、研究和开发费用的处理、折;目的计提等会计程序都可帮助企业达到调节收益的目的。②如果在某种会计方法下将发生违约行为,人们将预期管理当局会变更会计政策,以避免这种违约行为的发生。③企业越是与特定的、基于会计数据的限制性契约条款联系紧密,企业经理人员便越有可能采用可增加当期收益的程序。
3.政治成本。
政府是企业签约团体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本身也是一个利益集团,通过制定各种管制性的规章,将社会资源的控制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会计数据(加利润和成本)常被用以支持政府现行法令或成为实施新法的理由。
影响会计政策选择行为的政治因素,主要体现在:
①税收。税收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减少其现金流量。因此,公司管理人员总希望通过各种努力降低现实和潜在的税负,包括对现行会计方法的选择和可能出台准则的游说。
②收费管制。政府机构依据有关会计数据对某些企业的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加以限制,受限制的企业一般会游说管理机构和准则制订机构,以便制定出最有利于公司的会计准则。
③不对称损失函数。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人们对损失、失败的敏感度总是高于成功和收益。因此,政治活动之一就是限制一切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具体地说,大公司的失败或破产会产生一种潜在的政治危机,从而把公众的注意力引向某一政治机构。因此,政府机构宁可消除高估资产的潜在根源,也不愿消除低估资产的可能。
④潜在危机的影响。政治家们总是为各种危机寻找“替罪羊”,企业会计信息中的报告盈利往往会引起政治家和管制人员的注意。因此,为避免这种关注,企业管理层将采用可减少报告盈利的会计政策。另外,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所可能导致的与历史情况或行业情况相比的过分差距,也会引起各方的特别关注。因此,会计政策的差异效应也是管理当局选择会计政策需要考虑的问题。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现代社会中的寻租行为,主要是指寻租者期望通过一定的手段取得对某些缺乏供给弹性要素的控制权,以获取租金利润的行为。会计准则作为一项特殊的商品,在一定程度上也符合供给刚性的特征。任何一个社会只可能在有限范围内,以较缓慢的方式增加或改进现有的会计准则,而不可能像商品生产一样,快速增加其供给。因此,相关部门和机构围绕会计准则也展开了“寻租行为”。会计准则制定过程
中的企业寻租一般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是企业通过各种手段,干预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以引导或促进会计准则朝着有利于该企业的方向发展。因为一旦会计准则的制定权力分配完毕,改变权力分配的现状就比较困难。在默认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既有权力的前提下,寻租者所可能寻求的则是具体事项准则中有利于自己的规定;二是作为经济人的企业管理当局,通过具体的会计政策的选择。最大限度地降低或减缓新准则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就是说,管理当局会利用会计准则这种“契约”不完全性的特征,利用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的剩余控制权,斟酌选用会计政策以达到寻租目的。
寻租行为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因为既然有寻租者,就必然有避租者与之抗衡,从而造成社会经济的内耗。因此要从制度上全面有效地抑制寻租,必须做到使经济人不能为、不敢为、不必为、不愿为。使经济人不能为,是指通过有效的制度,消除租金存在的基础,尽量避免政府的无意创租和被动创租,杜绝政府的主动创租.使寻租者无租可寻;使经济人不敢为,是通过强有力的事前监督和事后惩罚机制,通过法律制度及规章限制寻租者寻租,同时,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加大寻租者的寻租成本,使得寻租者不敢进行寻租行为;使经济人不必为,是指通过充分发挥政府管理的积极功效,在限制寻租的产生和寻租行为的同时,引导人们从寻租转向寻利,也即采取激励的手段,减少寻租者的寻租动机;使经济人不愿为,是使经济人从道德上产生一种对寻租活动的反感,以改变其偏好及效用的函数,并主动放弃寻租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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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是企业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的养老金,是养老保险体系中的重要支柱,同时也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福利工具。我国对其具有较强的现实需求,但与此不相适应的是,目前企业年金发展十分缓慢,其原因主要是缺少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致使企业举办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没有调动起来。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中国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大大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分析美国及OECD国家储蓄养老保险的经验,提出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改革措施。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养老保险
联合国通常把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作为国家和地区进入老龄化的标准。中国自2000年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以65岁及以上占总人口比例的数据为参考,此指标从2002年的7.3%上涨至2012年的9.4%。根据民政部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数量已超过2亿,占总人口的14.9%。到2050年,中国老龄人口将达到总人口数的三分之一。
老龄化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主要由于这个原因导致的老龄化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是值得庆幸的事。但是中国的老龄化并不是完全由这个原因引起的,还存在其他原因,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进,生育率降低,导致老龄化,所以中国比其他国家提前进入老龄化。当欧美发达国家进入老龄化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20 000美元以上,而2000年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仅为3 000美元,导致“未富先老”。所以使得中国的老龄化问题更难解决。
老龄化问题是将来几十年我们都要面临的最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如何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经济基础是重要保障。所以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尤为重要。
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工资总额的8%,企业缴纳工资总额的20%,总数为28%,在全世界排名第五位,但是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大幅度降低。根据新京报报道,中国企业员工养老金替代率1999年为70%,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 147元,月均3 096元。而2010年全国企业养老金月平均水平仅为1 300元。据此计算出的2010年全国企业养老金平均替代率仅为42%。远低于国际警戒线55%。这主要是因为中国采取双轨制的养老制度,而且老龄化程度提高。根据《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3》报告称,2012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缺口为5 602亿,比2011年扩大约240亿,国家财政压力大。
第二层次是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计划共同构成社会三大养老支柱。企业年金的建立将有利于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同时也可以帮助企业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根据世界银行的调查结果: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商业保险三者的比例为4∶4∶2为比较科学的比例。
中国企业年金起步较晚,2000 年《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正式提出“企业年金”的概念,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确立了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提供了政策依据。人保部统计,截至2013年3月末,全国共有5.75万户企业、1 933.53万人参与企业年金,积累基金规模5 113.75亿元。但相比中国现有的2 000万家企业的数量来说,所占比例不足0.3%,规模非常小。而成熟市场国家60%以上的企业都设计了企业年金计划。其中美国企业年金对劳动力的覆盖率达到57%,英国达到60%,德国达到65%,法国达到80%。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一直非常有限,税收优惠激励不足和针对中小企业而设计的计划发展滞后,是导致企业年金发展过慢的两个重要原因。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相当于工资总额的8.33%);单位和职工合计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6.7%)。中国关于企业年金的最新优惠政策规定,企事业单位在为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根据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标准内的部分,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个人达到退休年龄时,将对个人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规定,按月领取的年金,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将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相应税率计征所得税。此外,在超过《通知》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美国养老储蓄政策
美国的养老储蓄政策主要包括三种:401(K)计划,如果雇主没有提供这一计划,雇员可以参加个人退休账户(IRA)以及为自雇人士(如独资、个体户)提供的基奥账户(Keogh Accounts)。三种类型的账户针对的对象不同,但是税收优惠政策基本相同。以401(K)计划为例介绍美国的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
401(K)计划中,允许雇员将一定比例的工资薪金存入账户,缴款只要不超过限额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雇主也按照一定比例为职工缴存养老金。养老金的投资收益是免税的。提款有一定时间限制,59.5岁之前不允许提款,但是如果发生死亡、永久伤残、大于年收入7.5%的医疗费用、55岁离职或下岗或提前推行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提款,70.5岁必须提款,否则罚款,允许以养老金账户抵押贷款或贫困提款。 (二)OECD国家储蓄养老保险的政策
在OECD国家,养老保险主要包括强制性养老保险和自愿养老保险,强制性保险类似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自愿性养老保险类似中国的企业年金。我们主要比较自愿养老保险。根据相关统计资料分析可知,英国的雇主养老金覆盖率最高,为 49.1%,其次分别为比利时(38.5%)、加拿大(33.9%)、美国(32.8%)、德国(32.2%)、爱尔兰(28.6%)。 在另一些国家,自愿性雇主养老金的覆盖率则非常低,如希腊(0.2%)、土耳其 (0.5% )、 波 兰 (1.2% )、 墨 西 哥 (1.5% )、 卢 森 堡(3.4%)。这些国家自愿性养老保险覆盖率低主要是因为强制养老保险过于慷慨,对自愿性养老保险的依赖性。
根据中国企业年金的设计,中国企业年金的金的目标替代率为 20%左右,但是实际情况不容乐观,根据徐颖和张春雷基于随机波动模型,估算了企业年金的替代率,研究结果显示,当前制度下,女性职工的替代率仅为 10%左右;男职工的替代率为 15%。根据相关资料分析,OECD国家中,自愿性养老保险替代率最高的是爱尔兰:37.6%;英国:36.7%,加拿大:30.8%。德国16.9%、比利时:15.6%、新西兰:14.6%、挪威:12%、捷克:11.3%。
OECD 成员国的自愿性养老保险的税收政策虽各有不同,但大多数是以EET模式(在补充养老保险业务购买阶段、资金运用阶段免税,在养老金领取阶段征税的一种企业年金税收模式)为主。通过延期纳税调动雇员与雇主的积极性,吸引劳动者尽早为其退休后的生活进行储蓄。
企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补充,尤其是在中国老龄化进一步加剧的阶段,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逐渐降低,养老金的缺口越来越大,增加国家的财政压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些学者提出延长退休年龄以缓解养老金的支付压力。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延缓退休年龄虽然在许多国家已经实施,但是我们是老龄化和就业压力大同时并存的国家,延缓退休年龄势必会是就业形势雪上加霜,所以解决这一问题要从多角度出发,首先延缓退休年龄要选择适当的契机,在对就业不会造成很大压力的情况下稳步推行,循序渐进。其次要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中国企业年金的规模还非常小,覆盖面不到3%,替代率不高,低于20%。中国2014年刚刚推行了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但是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不够完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企业年金的发展主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提高覆盖率
目前中国企业年金的覆盖面很窄,在参与企业年金的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不到3%。覆盖率是衡量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指标,只有覆盖率达到一定程度,企业年金才具有一定意义。目前中国的企业年金覆盖率低,只是少数人的一项福利。随着中国双轨制养老金制度的并轨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也可以建立只有养老金计划,在事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可以弥补并轨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降低的损失。
(二)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2014年中国刚刚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个人缴费部分低于工资薪金4%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虽然税收优惠力度有所加强,但是和美国、OECD国家的税收优惠力度比起来还是不够大。所以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规定免税限额,不采用免税比率的形式,这样会导致高收入免税金额大,低收入免税金额小。采用限额的形式,例如,2014年个人缴费部分限额是1 000元/月。之后根据通货膨胀的水平,进行调整,对于年龄达到一定水平,例如50岁,可以追加缴款限额。规定企业年金的提款时间。在不能取款的时间内,如果出现意外情况,例如死亡、永久伤残、大于年收入7.5%的医疗费用、提前退休等可以提款,可以以企业年金抵押贷款。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有利于增加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进而提高企业年金的替代率。
(三)发展完善的资本市场
企业年金的投资回报率的高低也是影响居民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够完善,投资工具相对较小,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发展完善的资本市场,为企业年金及各种养老金提供适宜的市场环境,放款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健全监管体制,逐步提高企业年金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提高职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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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根据统计上海市有89%的试点企业在改革后税赋得到不同程度的下降,如何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好处,享受结构性减税,如何享受出口服务零税率和免税的优惠,如何应对增值税下的纳税申报、会计核算的挑战,无疑让众多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的企业翘首企盼。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营改增政策对服务业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为了研究"营改增"政策对服务业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本文不仅结合具体事例,从4个方面进行了详细探讨,同时还从"营改增"政策解读、"营改增"政策的好处、"营改增"政策对服务业企业财务管理的进一步要求等三个方面深入对"影响"的研究.
所谓“营改增”,其实就是部分属于营业税的科目由以前缴纳营业税转变成缴纳增值税,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目前,我国进入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攻坚时期,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国家综合实力的提高具有划时代意义。实行营改增不仅有利于建立健全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避免重复征税、完善税制,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三次产业融合、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的运营发展能力;此外,营改增还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目前,增值税已经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成为中国税收的主要税种之。营业税是指对在国境以内提供应税劳务、无形资产转让或不动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取得的营业额征缴的一种税。这两种税对我国经济发展、商品流通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增值税对应第二产业,营业税对应第三产业。由于营业税实行全额征收、重复课税,因此对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一定的负面作用。1978年,中共中央召开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从此中国经济步入快速发展的引.年,基本达到中等收入国家水平。2006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我国经济受到严重影响,面临着外需萎缩的困境。2009年,美国次贷危机结束,我国为实现经济转型,实行了消费型增值税取代生产性增值税的改革,持续了15年之久。这些为三大产业的均衡发展打下了基础。
2011年,通过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开始,“营改增”试点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领域拉开。至此,在货物劳务税收领域吹响了税制改革的号角。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当年年底,国务院扩大了“营改增”试点的范围。截至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已在全国得到推底国务院在同年12月4日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厂“营改增”的范围内,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施行“营改增”税制改革。此外,自2014年明1日起,电信业也纳左“营改增”的试点范围。
概括地说,“营改增”政策主要有以下三个好处:首先,第三产业可以将进项税额在税前抵扣,这将是助推第三产业升级发展的最有力措施。其次,减轻消费者的纳税负担,“营改增”后,商品和服务的整体税负下降。最后,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为三大产业的平衡发展铺平道路。有数据显示,如果“营改增”在全国推行,预计每年将实现结构性减税1000元以上,带动GDP增长0.5%左右。
第一,“营改增”最大的作用在于减少了重复纳税,促进社会的良性循环和企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降低税负压力和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营改增”的结构性减税并非是单纯的“只减不增”,而是“有增有减”,这就必然影响到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变动,当然“营改增”的最终目的肯定是让税负整体减小规模纳税人成为“营改增”的最大受益者,税负下降非常明显。但进项税额抵扣规模对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影响很大。
尽管“营改增”实施以后,能够抵扣由于外购服务和产品所包含税款,起到减税的效果,但由于服务与外购产品的价值和比例不一,减税程度呈现出较大差异。税负的最终变化情况,取决于减税、增税效应叠加起来所产生的净效应。
第二,税务申报变得更加严格和复杂。“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程序相对简单,但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程序变得较为繁琐,需要把当月所开发票全部记入发票IC卡,并通过将发票数据上报税务部门,读入电脑以此作为计算税额的依据,抄税就是这样的一个流程。一般抄税后才能进行报税,而且过程完结后才能开具下个月发票,相当于一个月的开出销项税结清下。抄税和报税是税务操作的两个流程,统称为抄报税。纳税人为了能够最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和进一步核对。如果未进行认证或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对数据不一致,都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发票使用的变化“营改增”后,税收征管部门由地方税收征管部门转变为国家税收征管部门,并且“营改增”后发票的管理更为严格。原先开具营业税制下服务业发票的研发、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现在需要开具增值税制下的发票。如果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他们既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又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要符合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然而,如果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就只能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了。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若对方单位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就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遇到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情况,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通过对“营改增”政策的解读,以及分析该政策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本文提出了一些规范企业财务管理的建议。合理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充分利用政策优势,规避风险和损失,希望为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推动力。
3.1充分利用优惠措施
随着“营改增”改革的全面推进,各服务业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做好各项应对准备,为了能切实降低企业的税负,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营改增”新政策的优惠措施,如进项税抵扣等优势,使收入进一步扩大,给企业增加更多的流动资金,并为企业创新服务提供持久性的活力和动力。企业应加强税务的筹划与管理。
3.2规范税务业务和制度
“营改增”实施后,企业需变更会计核算科目,需分别核算增值税进项税和销项税,会计核算变得复杂,而且财务报账需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工作量增大。企业熟练掌握应用“营改增”政策,合理筹划税务业务、建立健全税务制度,无疑将使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能够得到更大的提高,有利于企业各方面的发展。
3.3加强监督管理
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发票因为涉及销项税、进项税等各种抵扣问题,因此对财务人员的要求有所提高,在很多方面也需要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增值税财务巨作机制。
3.4严格会计核算
在缴纳营业税时,只需对营业税统计和缴纳部分进行会计核算。而营改增之后,在业务开展各个环节都可能涉及增值税相关的业务核算。而在实际工作中还会涉及价外税,要将已纳税收入按规定换算为未计税收入。总之,在会计核算上将会趋于规范,工作量和复杂程度将会有所增加。因此需要做好会计核算、基础管理工作。
3.5规范合同审批
服务业企业在进行业务开展时,不可避免地要签订大量的研发、咨询等服务合同,对该类活动进行一系列的约定和规范。做到合同内容规范、准确,符合合同法,严格纳税,并且能够充分感受合同的优惠政策。规范合同审批,促进企业各项业务的发展。
目前,“营改增”政策已经在全国范围各行各业实施,这对服务业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该类企业的财务管理会有一定的变化,税务申报变得更加严格和复杂,会计核算方法也相应改变。但是同时带来一定的优惠政策,服务业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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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工业总产值、实现利税和出口总额都占较大比重。中小企业不仅为解决社会就业问题发挥着巨大作用,而且以其灵活的经营机制和旺盛的创新活动,为经济增长提供了最基本的原动力。
中小企业虽然数量众多,但随着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的深化,在与大企业的激烈竞争中,中小企业却暴露出明显的弱势。由于遭遇了原材料成本上升、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人民币升值和从紧货币政策等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目前正面临困难。据官方统计数据,2008年上半年共有6.7万家中小企业倒闭。
资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资源,但融资难却是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先天性问题。在各种融资方式中,银行信贷是重要的资金来源,由于中小企业有天生的劣势,即一方面,中小企业尽管有些资产总额较大,但负债率高,因此企业拥有处置权利的自有资产少;另一方面,企业拥有的资产往往不符合银行对变现能力、保值能力的偏好,抵押率不高,所以。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通常不愿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融资难已成严重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为减轻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税收负担,中央财政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按照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收,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以及近期提高纺织业等企业的出口退税税率。尽管如此,仍有不少企业感到税负较重,而中小企业对解决就业的贡献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是非常重要的。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政府应该施展组合拳:财政、金融协同政策才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中小企业行业种类繁杂,行业门类齐全、所有制形式多样化,投资规模小,资金人员少,竞争力、抗风险度差,个别企业的投资人和经营管理者为了企业或个人的利益。往往重经营、重效益,忽视对企业财务的重视程度,忽视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研究和运用。
为帮助解决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中央财政将加大支持力度,安排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一种是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进行补贴,即财政贴息的方式,另外一种是通过政府投资公司直接投资中小企业。
近年来,财政部先后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等六项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为帮助解决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力度,安排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减轻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税收负担。中央财政还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力地支持了中小企业发展。
中央政府为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施展组合拳,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措施。逐步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中央财政自2006年起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支出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开展,逐步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损失补偿机制。财政部相关统计显示,2006~2007年,中央财政共安排2.38亿元,支持了266家担保机构。2006年开展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总额约700亿元,占全国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总额的22%。2007年,中央财政安排1.88亿元支持的188家担保机构,约占全国担保机构总户数的5%。
2008年,中央财政预算将安排2亿元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此外,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税政策对担保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导向作用,增强了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有效地激励了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的积极性,促进了担保行业的规范发展。同时提升了中小企业的信用度,扩大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规模。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担保难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政府在财税政策上出台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非常及时的。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中有一些减免税优惠政策,如企业所得税政策、福利企业政策、乡镇企业政策、新办企业政策、技术企业政策、贫困地区政策、鼓励综合利用的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促进再就业的政策。这些优惠政策虽然不都是专为中小企业制定的,但受益的基本上是中小企业。这些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但总体来看,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比较零散,而且有一定的局限性。现行的税收政策在实际上还存在对中小企业不公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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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是一个多义词。如话费预缴,保费预缴,预缴的主要含义是税费预缴,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小微企业填报月度预缴申报表新政解读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小微企业填报月度预缴申报表新政解读全文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新政策,从2014年开始,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均可适用20%的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还可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从而改变了以往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降低税率及减半征税优惠的规定。由于原纳税申报表已不适应新政策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公布了4种2014年版纳税申报表,该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预缴税款,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1)实行查账征收,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
①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本年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申报表第1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改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②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本年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申报表第14行的金额为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
(2)实行查账征收,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月)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
①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可以全年按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2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
②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全年按降低税率的优惠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25行的金额为第22行金额与5%的乘积。
(3)核定应税所得率征税,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
①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申报表第12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不再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而改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②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申报表第12行的金额为第6行或第9行金额与5%的乘积。
(4)核定应纳所得税税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调整核定税额的办法,直接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年末也无需再报送相关资料。
定额征税的纳税人在每期申报时,将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作为申报表第15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5)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改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3.1身份认定由核准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虽然小型微利企业减税优惠属于事后备案管理的项目,但以往须先由税务机关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身份进行核准审批,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提供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等相关证明材料,方可按优惠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没有办理身份核准审批的以及新办企业,预缴时均应按25%的税率计缴税款,待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再按减税优惠政策对上年的应纳税款办理汇算和税款抵退,同时提供相关资料备案。
本次新政取消了原来的身份核准审批而改为事后备案方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当年新办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以及汇算清缴时,均可以自己计算享受减税优惠,只需在次年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即可。
3.2备案资料大幅简化且相关指标统一
在2015年及以后年度进行汇算清缴以及备案时,只需报送在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以及证明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的相关资料即可。
新政还改变了以往预缴时和汇算清缴时对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不同口径计算的规定,从2014年开始,从业人数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计算;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计算公式为: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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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中最活跃的成分,各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问题都极为重视,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共同政策取向,许多发达国家通过完善中小企业支持政策,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基金,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多渠道融资等一系列手段,来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综观他国经验,其中有代表性的包括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国家。
法律是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发达国家都在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出台了相应法律,中小企业的法规体系已成为许多国家经济法规或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已成为发达国家的一项重要举措。
1. 美国的单行立法模式。早在 1953 年,美国就制定了《中小企业法》,该法案明确了中小企业的权益,是专门保护中小企业的基本法。在此基础上,美国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在市场经营、融资和竞争方面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如《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等,旨在反托拉斯,保障公平竞争; 《中小企业投资法》、《中小企业经济政策法》、《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等,旨在更主动的保护、扶持中小企业,鼓励其创新,促进其发展。此外,美国政府还设立专门规定,以支持中小企业加入政府采购市场,如《联邦政府采购法》规定: 10 万美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优先向小企业采购,并给予价格优惠; 联邦政府采购合同的 23% ( 按金额比例) 必须给予小企业。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美国主要采取制定专门单行法律的办法,颁布了一系列专门的中小企业单项性法律,其规定虽涉及小企业经济行为的方方面面,但还没有自成体系,只是众多单行法规的集合。
2. 日本的系统立法模式。日本规范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立法先行。1963 年日本政府为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颁布了《中小企业基本法》,明确了中小企业的内涵、市场地位和业务经营等内容,有力推动了日本中小企业的发展。目前,日本实施的有关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包括金融支援、税制支援、创业及风险企业和组合支援、经营革新支援、提高技术力支援、IT 化支援、国际化支援、人才雇佣支援、商业物流支援、稳定经营支援等 15 个大的政策,具体达 100 多个政策性项目。此外,每年政府还列有专门预算,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进行支援。日本的中小企业立法在世界各国中是最为完备的,有关中小企业的立法既有基本法,又有单行法规相配套; 既包括了组织法的内容,也包括了促进法和行为法的内容。中小企业立法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与相关政策密切相关,而且法律体系完善,内容健全,可以说是系统立法模式的典型。
3. 德国的分散立法模式。德国联邦政府没有中小企业的单行法规,也谈不上像日本那样有完善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只是联邦各州有自己专门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德国联邦政府相关的法律中,民商立法、经济立法和社会保障立法比较健全完善,不同时期制定的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反对限制竞争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中有关中小企业的规定较多,不仅为中小企业的行为提供了基本规范,而且在创立公平竞争机制、优化中小企业外部环境方面,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了广阔的法律空间。
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从自由竞争、扶大限小,再到积极保护扶持,其中设立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引导成立社会化服务机构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1. 美国的中小企业管理局。从 20 世纪 40 年代开始,美国就开始设立扶持中小企业的官方机构,包括隶属国会的中小企业委员会、隶属白宫的总统中小企业会议以及隶属联邦政府的中小企业管理局( SBA) ,这其中尤以中小企业管理局起着核心作用。SBA 的重要职能之一是负责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系列融资服务,拥有总额逾 450 亿美元的商业贷款、贷款担保和风险投资以及 50 亿美元的赈灾贷款额度,帮助小企业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目前,SBA 在全美设立了近百个区域和地区性直属办公室,管理、联系着一个遍布全国各个角落、各个领域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网络系统。这个旨在支持中小企业的系统包括: 开发公司计划,向州和地方开发公司提供专项融资,使它们能够向当地中小企业进行长期的固定资产融资; 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是惟一由联邦政府资助的风险投资公司,负责为中小企业的增长、扩张提供产权资本和长期的债务融资; 中小企业研究所计划,由 520 所大学联合举办,为中小企业提供具体的管理咨询。
2. 日本的中小企业厅。日本建立了一套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为基础、民间社团为补充的中小企业行政管理和服务机构。创立于 1948 年的中小企业厅( SMEA) 是日本中央政府管理中小企业的最高专门行政机构,其职能之一是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资金困难、调查和指导企业经营管理。中小企业厅负责制定面向全国的中小企业政策,政策的实施由其下属的中小企业基盘整备机构和政府系统的金融机构来具体负责。日本中小企业基盘整备机构在全日本设立了 9个分部、8 个事务所、3 个开发所,这些都被称作“中小企业支援中心”,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的问题都可以向这里的专家咨询。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主要是通过专门设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国家金融公库等三大政策性金融机构来实现的,这些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较为优惠的信贷资金。
3. 德国的中小企业局。德国专门负责中小企业管理事务的中小企业局隶属经济技术部,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中小企业局下设融资处,具体包括私人银行联合协作室、监督复兴银行业务室、融资政策室和协调调查室,同时与州政府一起提供“改善地区经济结构”的投资鼓励资金。此外,还有非政府性质的中小企业协会、联合会等行业自我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政府监督各项计划的实行,或代表中小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对话等。
形成有效竞争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问题的基础,从国外经验看,这一体系主要有以下几部分组成: 政策性金融机构,信用担保体系下的民间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贷款,政府与民间共同组成的风险投资公司,中小企业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与流通。
1. 美国以直接融资为主的模式。除了设立专门的政府部门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帮助以外,美国的融资模式以自由市场经济为基础,鼓励创业投资和直接融资,一方面引入民间风险投资公司,另一方面大力发展创业板市场,降低证券市场准入门槛,帮助中小企业上市。美国健全和规范的融资体制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便利,美国证券融资可占到企业外部融资的 55% 以上。除证券主板市场外,还有创业板市场和柜台市场,创业板市场大多是新兴和成长的公司,上市标准低于主板市场; 柜台交易市场的上市条件更为宽松,为中小企业提供了直接融资的渠道。在这种融资模式下,对企业治理结构真正施加影响和监督的是外部股票市场,因此与此相适应的是外部市场监督型治理结构。强大的股东监督和股票市场监督,使企业治理结构中各方的制衡关系较为平衡,企业经营透明度大,各种投机行为能得到比较有效的制约,股东权益可以得到较好的保障。
2. 日本的多渠道融资模式。与美国不同的是,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日本构建了专门的中小企业金融体系,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实施,形成了政策性金融与民间金融相结合的多渠道融资模式。一是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政府金融机构。日本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帮助以政策性融资机构为主,日本政府分别设立了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国家金融公库等三大政策性金融机构。这些公库由财政拨款或由财政担保发债筹集款项,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长期发展资金。二是利用民间金融机构,政府进行政策性引导。除政府金融机构外,民间金融机构是中小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来源。日本的民间金融机构有 2000 多家,包括第二地方银行、信用公库及其联合会、劳动公库及其联合会,占全部民间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总数的 40%以上,主要给其会员中小企业和所在地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这些民间金融机构在向中小企业融资时,得到了政府金融机构多方面的支持。三是扶持成立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日本的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类似于美国的风险投资公司,专门向中小企业注入资本金,区别在于日本的这些公司由政府、民间机构、地方公共团体共同出资,政府在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四是由政府牵头建立多层次信用担保体系,全方位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在日本,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制度也很健全。由政府及地方公共团体共同出资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第一级机构; 日本官方设有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担保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为贷款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支持,增加其资金来源,扩大其担保数量,是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第二级机构。此外,民间还设有 52 个信贷担保公司,主要职能是负责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担保申请的资信评估、处理和批准工作,它们共同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服务。
3. 德国的多层次融资模式。德国政府针对中小企业发展建立不同阶段的多层次、全方位的融资体系。具体措施: 在创业阶段,政府对中小企业创业实施税收减免和适当的财政支持,并牵头联手商业银行成立非盈利性的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 在发展阶段,以间接融资为主,成立政策性的中小企业银行,专门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并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引导扶持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发展,扩大中小企业融资范围,发展企业间的互助合作担保贷款制度; 在成熟阶段,鼓励中小企业以市场化融资为主,尤其是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包括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
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积极的财政和税收政策。主要方式: 一是直接财政资助,通过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预算,给予中小企业就业、出口、创业补贴; 二是给予税收优惠,通过降低税率、税收减免、提高税收起征点和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增强中小企业的资金积累能力。
1. 美国。美国对小企业有多种税收优惠,如减少对企业新投资的税收; 降低公司所得税率; 推行加速折旧; 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 企业科研经费增长额税收抵免等。这些税收优惠都是依据国会通过的相关法案实施的。此外,美国地方政府对小企业也有多种税收优惠,如加州对企业内科技发明项目税收优惠 11%,基础研究项目税收优惠 24%,科技发展项目添置设备可得到 6%的税收优惠。
2. 日本。日本中央财政每年的中小企业对策预算约占整个中央财政的 0. 25%。日本 2004 年修改税制,为促进中小企业顺利继承事业,减轻中小企业对本公司股票的继承税; 减轻对转让非上市股票的征税,税率由 26% 降至 20%; 延长亏损企业纳税金额的扣除年限; 小企业购买机械设备,可从纳税额中扣除购买价格 7%,或实施 30%的特别折旧制度。
3. 德国。德国政府给予中小企业的财政援助形式有投资补贴,给中小企业低息贷款,政府在中小企业需要贷款时充当担保人,提供如何获得资金的咨询。德国政府将每年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列入年初的财政预算,联邦议会直接讨论审查通过后,由部门组织实施。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全部资金中,政府的财政预算资金占 70%。政府通常不直接向中小企业提供财政补贴,而是通过各类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和融资服务来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1. 美国。在美国,中小企业是国家自主创新的主体。中小企业由于面临的竞争压力大,因此创新求存的动力也大,同时其组织结构安排灵活富有弹性,在创新效率和周期上明显优于大企业。1982年,美国通过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并以此制定了中小企业创新科研计划,鼓励中小企业挖掘自身技术潜力,为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起步与研发阶段提供资金支持,并鼓励其创新市场化。美国政府后来又制定了由能源部、卫生部、宇航局和全国科学基金会等参与的小企业技术引进计划,该计划主要是促进中小企业同高校、科研机构及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并鼓励两者组建合资企业以帮助那些没有独立研究机构的中小企业。
2. 日本。日本政府在其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旨在以立法的形式来规范和保障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如为解决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问题,日本政府制定的《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规定: 为中小企业购置设备和中小企业协同组合修建共同设施等提供长期无息贷款; 对于从事技术开发的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并减免应交税金; 对研究开发型中小企业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法人税和所得税。同时重视科技人才的培养,从学校教育和在职培训两方面加强培养科技人才,同时利用大企业退休人员对中小企业实施人才培训计划。
3. 德国。德国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企业积极进行研发和创新活动,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创新方面的竞争力。中小企业创新核心项目( ZIM) 是德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创新最主要的措施,覆盖范围最广。该项目由以往多个促进项目整合而来,旨在鼓励中小企业进行科研活动,并与其他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通过合作,中小企业可以增强企业科研实力,也有利于科技知识和研究成果更快向生产领域传递,转化为产品推向市场。ZIM 项目为企业间和企业与科研机构间合作开展的科研创新项目提供资助,科研内容不受技术领域限制。除合作形式外,首次进行科研活动的企业以及科研活动停止 5 年后再次启动的企业也可获得资助。资助金额方面,企业可获得自身对该科研项目投入的 35%至 50%,而科研机构最高可获得出资额的 100%。
事实证明,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推动技术创新和增强经济活力等方面作用显著,因此发达国家政府一直以来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都极为重视。我国的中小企业绝大部分属于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从“允许存在”到“必要补充”,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进而到“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有了质的变化。但由于规模小、赢利能力低、市场影响力弱等原因,中小企业在市场交往中一直以来得不到政府和其他经济主体的尊重和认可,这使得中小企业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境艰难。如我国中小型生产企业作为配套商在和大企业开展贸易往来时,拖欠货款现象十分严重; 在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活动中,大企业往往成为政府的座上宾,获得各种优厚待遇和便利,而更务实的中小企业往往处处受到限制和冷落。尤其是 2007 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负面影响的持续和逐步加深,我国中小企业中依赖出口、缺少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劳动密集型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少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大量农民工失业返乡,使国民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所以对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扶持首先更应该体现在整个社会氛围的塑造上。
在发达国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无一例外成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巨大保障。从政府立法,到专门行政管理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设立,再到社会信用担保体系的构建; 从信息咨询、人才培训,到资金融通、技术支持,再到财税优惠、创新奖励,以政府为主导建立了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体系,增强了中小企业发展的信心和市场竞争力。比如美国成立了 900 多个中小企业发展中心,遍布各大中小城市,大学里还建立了中小企业发展信息网络,在职经理、退休经理、科技人员也被组织成为服务团,这些机构、团队都免费向中小企业提供最广泛的信息和资料服务。
世界各国中小企业发展遇到的普遍问题就是资金难题,由于自身规模、信誉、管理水平等限制,中小企业筹集资金困难重重,而资金又是企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资源。当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证明,金融支持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尽管各个国家在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中的强度不一样,但其认识和信念是相同的。美国较早建立了以国家担保为主的比较完善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以援助贷款和风险投资的方式,为中小企业的创立与发展提供融资和管理支持。日本和德国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中较强体现了国家资本主义的特点,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比美国更具体。
从工业发达国家科技创新及其产业化的普遍经验看,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多数的技术研发中心建在企业,科技队伍的主体集中在企业。以胡锦涛同志为的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模式正在经历一次大的调整和变革,经济的增长必须要转变到依靠科技,走科技集约型之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是我国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研体制改革,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收入给国家的贡献占 50%,资本面的贡献额占 60%,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占整个创新的80% 。由此可以看出,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的创新企业对国民经济是一个重要的推动力量,支持科技型创新企业的发展,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而且也关系到我们国家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美国颁布了《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制定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 SBIR) ,设立了“中小企业研究基金”,以中小企业为载体将科技创新落到了实处。目前,中小企业的发明创新占总数的一半以上,人均发明创造是大企业的 2 倍。
纵观全世界的经济发展不难看出,产业集群和产业集聚已成为世界上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选择。产业集群也可称为“蚁群经济”,在经济学上也把产业集群称为“集聚性经济”,某一产业领域内相互关联的企业及其支撑体系在一定区域内大量集聚,形成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群,通过分工协作优势互补作用,实现产业链的完善和聚合,发挥地区聚集效应和科技的外溢效应,从而增强中小企业的市场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内外有名的产业集聚地区———硅谷是美国的 IT 产业集聚基地,美国新经济和 IT产业集聚在这一地区,形成了 IT 产业的研发创意、生产销售和配套服务的产业体系; 底特律是美国汽车产业高度集聚的基地,美国著名的轿车品牌如福特、克莱斯勒、通用等都在这里实现了研发、生产与组装; 意大利的马尔凯已成为国际著名的皮鞋设计制造产业集聚基地,生产的优质皮鞋远销世界各地;葡萄牙的波尔图则是著名的葡萄酒产业基地; 而法国的巴黎已成为服装、香水、珠宝饰品等产业集聚地和世界的展示橱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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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中最活跃的成分,各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问题都极为重视,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共同政策取向,许多发达国家通过完善中小企业支持政策,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基金,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多渠道融资等一系列手段,来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综观他国经验,其中有代表性的包括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国家。
法律是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发达国家都在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出台了相应法律,中小企业的法规体系已成为许多国家经济法规或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已成为发达国家的一项重要举措。
1. 美国的单行立法模式。早在 1953 年,美国就制定了《中小企业法》,该法案明确了中小企业的权益,是专门保护中小企业的基本法。在此基础上,美国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在市场经营、融资和竞争方面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如《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等,旨在反托拉斯,保障公平竞争; 《中小企业投资法》、《中小企业经济政策法》、《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等,旨在更主动的保护、扶持中小企业,鼓励其创新,促进其发展。此外,美国政府还设立专门规定,以支持中小企业加入政府采购市场,如《联邦政府采购法》规定: 10 万美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优先向小企业采购,并给予价格优惠; 联邦政府采购合同的 23% ( 按金额比例) 必须给予小企业。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美国主要采取制定专门单行法律的办法,颁布了一系列专门的中小企业单项性法律,其规定虽涉及小企业经济行为的方方面面,但还没有自成体系,只是众多单行法规的集合。
2. 日本的系统立法模式。日本规范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立法先行。1963 年日本政府为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颁布了《中小企业基本法》,明确了中小企业的内涵、市场地位和业务经营等内容,有力推动了日本中小企业的发展。目前,日本实施的有关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包括金融支援、税制支援、创业及风险企业和组合支援、经营革新支援、提高技术力支援、IT 化支援、国际化支援、人才雇佣支援、商业物流支援、稳定经营支援等 15 个大的政策,具体达 100 多个政策性项目。此外,每年政府还列有专门预算,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进行支援。日本的中小企业立法在世界各国中是最为完备的,有关中小企业的立法既有基本法,又有单行法规相配套; 既包括了组织法的内容,也包括了促进法和行为法的内容。中小企业立法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与相关政策密切相关,而且法律体系完善,内容健全,可以说是系统立法模式的典型。
3. 德国的分散立法模式。德国联邦政府没有中小企业的单行法规,也谈不上像日本那样有完善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只是联邦各州有自己专门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德国联邦政府相关的法律中,民商立法、经济立法和社会保障立法比较健全完善,不同时期制定的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反对限制竞争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中有关中小企业的规定较多,不仅为中小企业的行为提供了基本规范,而且在创立公平竞争机制、优化中小企业外部环境方面,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了广阔的法律空间。
( 二) 设置专门机构
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从自由竞争、扶大限小,再到积极保护扶持,其中设立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引导成立社会化服务机构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1. 美国的中小企业管理局。从 20 世纪 40 年代开始,美国就开始设立扶持中小企业的官方机构,包括隶属国会的中小企业委员会、隶属白宫的总统中小企业会议以及隶属联邦政府的中小企业管理局( SBA) ,这其中尤以中小企业管理局起着核心作用。SBA 的重要职能之一是负责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系列融资服务,拥有总额逾 450 亿美元的商业贷款、贷款担保和风险投资以及 50 亿美元的赈灾贷款额度,帮助小企业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目前,SBA 在全美设立了近百个区域和地区性直属办公室,管理、联系着一个遍布全国各个角落、各个领域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网络系统。这个旨在支持中小企业的系统包括: 开发公司计划,向州和地方开发公司提供专项融资,使它们能够向当地中小企业进行长期的固定资产融资; 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是惟一由联邦政府资助的风险投资公司,负责为中小企业的增长、扩张提供产权资本和长期的债务融资; 中小企业研究所计划,由 520 所大学联合举办,为中小企业提供具体的管理咨询。
2. 日本的中小企业厅。日本建立了一套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为基础、民间社团为补充的中小企业行政管理和服务机构。创立于 1948 年的中小企业厅( SMEA) 是日本中央政府管理中小企业的最高专门行政机构,其职能之一是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资金困难、调查和指导企业经营管理。中小企业厅负责制定面向全国的中小企业政策,政策的实施由其下属的中小企业基盘整备机构和政府系统的金融机构来具体负责。日本中小企业基盘整备机构在全日本设立了 9个分部、8 个事务所、3 个开发所,这些都被称作“中小企业支援中心”,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的问题都可以向这里的专家咨询。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主要是通过专门设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国家金融公库等三大政策性金融机构来实现的,这些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较为优惠的信贷资金。
3. 德国的中小企业局。德国专门负责中小企业管理事务的中小企业局隶属经济技术部,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中小企业局下设融资处,具体包括私人银行联合协作室、监督复兴银行业务室、融资政策室和协调调查室,同时与州政府一起提供“改善地区经济结构”的投资鼓励资金。此外,还有非政府性质的中小企业协会、联合会等行业自我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政府监督各项计划的实行,或代表中小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对话等。
形成有效竞争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问题的基础,从国外经验看,这一体系主要有以下几部分组成: 政策性金融机构,信用担保体系下的民间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贷款,政府与民间共同组成的风险投资公司,中小企业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与流通。
1. 美国以直接融资为主的模式。除了设立专门的政府部门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帮助以外,美国的融资模式以自由市场经济为基础,鼓励创业投资和直接融资,一方面引入民间风险投资公司,另一方面大力发展创业板市场,降低证券市场准入门槛,帮助中小企业上市。美国健全和规范的融资体制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便利,美国证券融资可占到企业外部融资的 55% 以上。除证券主板市场外,还有创业板市场和柜台市场,创业板市场大多是新兴和成长的公司,上市标准低于主板市场; 柜台交易市场的上市条件更为宽松,为中小企业提供了直接融资的渠道。在这种融资模式下,对企业治理结构真正施加影响和监督的是外部股票市场,因此与此相适应的是外部市场监督型治理结构。强大的股东监督和股票市场监督,使企业治理结构中各方的制衡关系较为平衡,企业经营透明度大,各种投机行为能得到比较有效的制约,股东权益可以得到较好的保障。
2. 日本的多渠道融资模式。与美国不同的是,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日本构建了专门的中小企业金融体系,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实施,形成了政策性金融与民间金融相结合的多渠道融资模式。一是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政府金融机构。日本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帮助以政策性融资机构为主,日本政府分别设立了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国家金融公库等三大政策性金融机构。这些公库由财政拨款或由财政担保发债筹集款项,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长期发展资金。二是利用民间金融机构,政府进行政策性引导。除政府金融机构外,民间金融机构是中小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来源。日本的民间金融机构有 2000 多家,包括第二地方银行、信用公库及其联合会、劳动公库及其联合会,占全部民间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总数的 40%以上,主要给其会员中小企业和所在地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这些民间金融机构在向中小企业融资时,得到了政府金融机构多方面的支持。三是扶持成立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日本的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类似于美国的风险投资公司,专门向中小企业注入资本金,区别在于日本的这些公司由政府、民间机构、地方公共团体共同出资,政府在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四是由政府牵头建立多层次信用担保体系,全方位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在日本,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制度也很健全。由政府及地方公共团体共同出资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第一级机构; 日本官方设有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担保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为贷款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支持,增加其资金来源,扩大其担保数量,是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第二级机构。此外,民间还设有 52 个信贷担保公司,主要职能是负责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担保申请的资信评估、处理和批准工作,它们共同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服务。
3. 德国的多层次融资模式。德国政府针对中小企业发展建立不同阶段的多层次、全方位的融资体系。具体措施: 在创业阶段,政府对中小企业创业实施税收减免和适当的财政支持,并牵头联手商业银行成立非盈利性的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 在发展阶段,以间接融资为主,成立政策性的中小企业银行,专门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并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引导扶持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发展,扩大中小企业融资范围,发展企业间的互助合作担保贷款制度; 在成熟阶段,鼓励中小企业以市场化融资为主,尤其是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包括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
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积极的财政和税收政策。主要方式: 一是直接财政资助,通过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预算,给予中小企业就业、出口、创业补贴; 二是给予税收优惠,通过降低税率、税收减免、提高税收起征点和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增强中小企业的资金积累能力。
1. 美国。美国对小企业有多种税收优惠,如减少对企业新投资的税收; 降低公司所得税率; 推行加速折旧; 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 企业科研经费增长额税收抵免等。这些税收优惠都是依据国会通过的相关法案实施的。此外,美国地方政府对小企业也有多种税收优惠,如加州对企业内科技发明项目税收优惠 11%,基础研究项目税收优惠 24%,科技发展项目添置设备可得到 6%的税收优惠。
2. 日本。日本中央财政每年的中小企业对策预算约占整个中央财政的 0. 25%。日本 2004 年修改税制,为促进中小企业顺利继承事业,减轻中小企业对本公司股票的继承税; 减轻对转让非上市股票的征税,税率由 26% 降至 20%; 延长亏损企业纳税金额的扣除年限; 小企业购买机械设备,可从纳税额中扣除购买价格 7%,或实施 30%的特别折旧制度。
3. 德国。德国政府给予中小企业的财政援助形式有投资补贴,给中小企业低息贷款,政府在中小企业需要贷款时充当担保人,提供如何获得资金的咨询。德国政府将每年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列入年初的财政预算,联邦议会直接讨论审查通过后,由部门组织实施。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全部资金中,政府的财政预算资金占 70%。政府通常不直接向中小企业提供财政补贴,而是通过各类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和融资服务来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1. 美国。在美国,中小企业是国家自主创新的主体。中小企业由于面临的竞争压力大,因此创新求存的动力也大,同时其组织结构安排灵活富有弹性,在创新效率和周期上明显优于大企业。1982年,美国通过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并以此制定了中小企业创新科研计划,鼓励中小企业挖掘自身技术潜力,为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起步与研发阶段提供资金支持,并鼓励其创新市场化。美国政府后来又制定了由能源部、卫生部、宇航局和全国科学基金会等参与的小企业技术引进计划,该计划主要是促进中小企业同高校、科研机构及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并鼓励两者组建合资企业以帮助那些没有独立研究机构的中小企业。
2. 日本。日本政府在其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旨在以立法的形式来规范和保障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如为解决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问题,日本政府制定的《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规定: 为中小企业购置设备和中小企业协同组合修建共同设施等提供长期无息贷款; 对于从事技术开发的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并减免应交税金; 对研究开发型中小企业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法人税和所得税。同时重视科技人才的培养,从学校教育和在职培训两方面加强培养科技人才,同时利用大企业退休人员对中小企业实施人才培训计划。
3. 德国。德国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企业积极进行研发和创新活动,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创新方面的竞争力。中小企业创新核心项目( ZIM) 是德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创新最主要的措施,覆盖范围最广。该项目由以往多个促进项目整合而来,旨在鼓励中小企业进行科研活动,并与其他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通过合作,中小企业可以增强企业科研实力,也有利于科技知识和研究成果更快向生产领域传递,转化为产品推向市场。ZIM 项目为企业间和企业与科研机构间合作开展的科研创新项目提供资助,科研内容不受技术领域限制。除合作形式外,首次进行科研活动的企业以及科研活动停止 5 年后再次启动的企业也可获得资助。资助金额方面,企业可获得自身对该科研项目投入的 35%至 50%,而科研机构最高可获得出资额的 100%。
事实证明,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推动技术创新和增强经济活力等方面作用显著,因此发达国家政府一直以来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都极为重视。我国的中小企业绝大部分属于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从“允许存在”到“必要补充”,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进而到“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有了质的变化。但由于规模小、赢利能力低、市场影响力弱等原因,中小企业在市场交往中一直以来得不到政府和其他经济主体的尊重和认可,这使得中小企业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境艰难。如我国中小型生产企业作为配套商在和大企业开展贸易往来时,拖欠货款现象十分严重; 在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活动中,大企业往往成为政府的座上宾,获得各种优厚待遇和便利,而更务实的中小企业往往处处受到限制和冷落。尤其是 2007 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负面影响的持续和逐步加深,我国中小企业中依赖出口、缺少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劳动密集型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少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大量农民工失业返乡,使国民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所以对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扶持首先更应该体现在整个社会氛围的塑造上。
在发达国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无一例外成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巨大保障。从政府立法,到专门行政管理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设立,再到社会信用担保体系的构建; 从信息咨询、人才培训,到资金融通、技术支持,再到财税优惠、创新奖励,以政府为主导建立了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体系,增强了中小企业发展的信心和市场竞争力。比如美国成立了 900 多个中小企业发展中心,遍布各大中小城市,大学里还建立了中小企业发展信息网络,在职经理、退休经理、科技人员也被组织成为服务团,这些机构、团队都免费向中小企业提供最广泛的信息和资料服务。
世界各国中小企业发展遇到的普遍问题就是资金难题,由于自身规模、信誉、管理水平等限制,中小企业筹集资金困难重重,而资金又是企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资源。当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证明,金融支持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尽管各个国家在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中的强度不一样,但其认识和信念是相同的。美国较早建立了以国家担保为主的比较完善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以援助贷款和风险投资的方式,为中小企业的创立与发展提供融资和管理支持。日本和德国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中较强体现了国家资本主义的特点,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比美国更具体。
从工业发达国家科技创新及其产业化的普遍经验看,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多数的技术研发中心建在企业,科技队伍的主体集中在企业。以胡锦涛同志为的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模式正在经历一次大的调整和变革,经济的增长必须要转变到依靠科技,走科技集约型之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是我国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研体制改革,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收入给国家的贡献占 50%,资本面的贡献额占 60%,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占整个创新的80% 。由此可以看出,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的创新企业对国民经济是一个重要的推动力量,支持科技型创新企业的发展,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而且也关系到我们国家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美国颁布了《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制定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 SBIR) ,设立了“中小企业研究基金”,以中小企业为载体将科技创新落到了实处。目前,中小企业的发明创新占总数的一半以上,人均发明创造是大企业的 2 倍。
纵观全世界的经济发展不难看出,产业集群和产业集聚已成为世界上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选择。产业集群也可称为“蚁群经济”,在经济学上也把产业集群称为“集聚性经济”,某一产业领域内相互关联的企业及其支撑体系在一定区域内大量集聚,形成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群,通过分工协作优势互补作用,实现产业链的完善和聚合,发挥地区聚集效应和科技的外溢效应,从而增强中小企业的市场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内外有名的产业集聚地区———硅谷是美国的 IT 产业集聚基地,美国新经济和 IT产业集聚在这一地区,形成了 IT 产业的研发创意、生产销售和配套服务的产业体系; 底特律是美国汽车产业高度集聚的基地,美国著名的轿车品牌如福特、克莱斯勒、通用等都在这里实现了研发、生产与组装; 意大利的马尔凯已成为国际著名的皮鞋设计制造产业集聚基地,生产的优质皮鞋远销世界各地;葡萄牙的波尔图则是著名的葡萄酒产业基地; 而法国的巴黎已成为服装、香水、珠宝饰品等产业集聚地和世界的展示橱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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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规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论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筹划;企业【论文摘要】文章从各个角度充分解读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重要变化,设计在新法下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依法、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以谋求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论文正文】
论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将正式施行。我国将结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并存的局面,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面对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税收筹划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以前的很多税收筹划方案随之失效。企业为了追求税收筹划利益最大化,就需要对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解读,根据自身战略发展目标和经营管理特点,有针对性地调整和筹划各种涉税活动,依法、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以谋求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新法中引入了居民和非居民的概念。本法中所称的居民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是其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即对居民的判断标准从单一的“登记注册地标准”过渡到“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根据这一新标准哪些实质内资企业,但通过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达到享受外国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而言至关重要。因为他们受到“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的制约,就需要对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有所得纳税,而不仅是境内的所得。外资企业面对这一新的变化,要想被认定为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进行一定的税收筹划。如将企业的经营管理重大决定和决策地点设在国外、董事会议在国外举行等。
除外,纳税人范围界定从原税法的内资企业以“独立核算单位”纳税,外资企业以“法人”为单位纳税,统一为新法下内外资企业按照“法人”单位纳税。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人。分公司与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就为税收筹划提供可能。母公司可以将亏损的子公司改设为分公司,分公司和母公司亏损和利润可以相互弥补,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但是,企业在设置分公司时,还应考虑当地政府的态度。因为分公司的所得不在当地缴税,地方政府可能在投资政策方面不予以优惠。因此,企业应该在两者之间进行权衡。
“两税合并”的核心是税率的统一。现有的“两法”由于减免税优惠和税前列支标准不同,造成内资税负明显重于外资。“两法合并”后,内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了8%(33%-25%)。因此,在过渡期的2007年,应该尽量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将其推迟到2008年以享受较低的税率,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具体筹划措施可为:
(一)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订立合同时约定次年收款。(二)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将收入延迟到08年度确认。(三)选择合适的存货计价方法,2007年物价总水平呈上涨趋势,可采用加权平均法,销售成本中含后期较高价格进货的部分成本,这样就可以将利润和纳税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而达到迟延纳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四)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分摊年限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较短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税率低的纳税年度,从而达到“节税”效益。(五)增加税前可扣除的费用。提足工资、职工福利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等的税前允许扣除下限额。(六)将存在减值的资产,采用销售或视同销售的手段,提前实现收入的减少。
对于所得税率提高的外资企业来说,则应该尽量在2007年度实现收入,将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尽量推迟到下一纳税年度确定。具体的税收筹划的方法有:
(一)在收入确认方面: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尽早实现收入,避免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2、提前对外销售,从而提前实现收入。3、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可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在2007年确认收入。
(二)税前准许扣除项目方面:1、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存货成本的计价方法可以选择先进先出法,将后期高价存货成本滞后到高税率纳税年度。2、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延长折旧年限,取得“节税”效果。3、适当将工资支出、借款利息、向总机构支付的合理管理费等费用向后推迟,增加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4、企业在该年度有一次性大额捐赠收入,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所得,以避免递延到高税率纳税年度间纳税款。5、可把将要出售的财产、出让的特许权使用权以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的收入提前实现。
新税法还规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低税率企业如果有新业务要新设公司,可考虑暂不新设,用老企业做新业务,或通过买壳的方式接受一家名存实亡的企业,通过工商变更作为子公司,以享受5年过渡期的优惠。对原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企业,应加快新办企业投产进度,加紧实现盈利,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因为优惠期限从新法施行的2008年度计算,2008年尚未获利的,则当年无法享受免税优惠。此外,按照新法规定,预提所得税率从10%提高到20%,增加了1倍。同时,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预提所得税收政策,直接加重了外国投资者投资收受所得的税收负担,这迫使投资者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新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而在一般税收协定中,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不超过10%。根据这条规定,外国投资者者可以选择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并且预提所得税税率低于20%的国家注册企业,再由该企业在中国进行投资,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规避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税负。
工资扣除方面,外资企业工资扣除方法没有改变,准予在税前按实际发生的数额据实扣除,而内资企业“两税合并”后 将取消税前扣除的限制。这样内资企业在2007年度实发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其超支的部分就形成永久性地差异,不可解转移后纳税年度补扣。内资企业考虑这一点,可以将2007年度的超支工资推迟到2008年发放,这样就有效地规避了所得税税收负担。
两税合并前,内资企业的广告扣除有扣除限制,超支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外资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是没有限制的。新法对广告费用的支出统一为有扣除限制。因此,对内资企业而言,其变化可能不大。但对于外资企业来说,其广告扣除从无限制变为有限制,对于预计广告费将长期超标,并且处于纳税年度的外资企业而言,需要在2007年度加大广告支出,将以后年度需要广告支出在合理的情况下提前支付。目前仍然处于税收优惠期的外资企业,则仍然应当尽可能减少广告支出,并将广告支出推迟到以后年度。
两税合并前,内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是应纳税所得额3%,外资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没有限制。两税合并后,内外资企业公益性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计算扣除,扣除比例和扣除税基都发生了改变。内资企业如果存在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同的数额,可能差距很大,企业应该考虑自身的情况,决定公益性捐赠的量。对于扣除限额将因此而扩大的内资企业,则可以将该年超支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推迟到下一纳税年度进行,反之亦然。外资企业由于公益性捐赠扣除数由于从无限制变为有限制,并且其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有可能超支的,则其可以提前在2007年度实现公益性捐赠支出。
两税合并后,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定年限的直线折旧法或加速折旧法。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收优惠待遇时,企业可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算的折旧递延到以后纳税年度进行扣除。对于正常纳税年度且不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或者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将折旧计入当期的成本。在税前扣除,达到后期成本前移,前期利润后移的避税效果。这种方法在物价高涨、固定资产技术进步等情况下尤为重要。
两税合并以前,只有特定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一些不在此类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纳税筹划时,通过公司分立或将科技产业进行地区间迁移,或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给位于此类地区并享受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以谋求税收优惠。两税合并后,任何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都减按15%征收。因此,企业应该注意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企业税收筹划的重点应该转移到产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性质的筹划上,可以通过设立和完善专门的研发机构和组建一支研发队伍;制订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增加科研经费投入和科研项目规划;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研究开发,向科技主管部门报备立案,形成科研成果等。
两税合并前,特定企业安置“四残人员”和待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后,新法规定所有企业只要安置规定人员,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这是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措施进行税收筹划。如:根据本企业用工的特点,分析哪些岗位是和安置“四残人员”和待就业人员;录用人员与一般人员工资薪酬成本上的变化;录用人员的劳动技能培训费用、劳动生产率;建立严格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四表一册”,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抵免改为购买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原税法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设备。新法只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没有要求产地。可见新法对购买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的规定更加仔细,且无购买对象限制。企业税收筹划的重点是企业生产的绿色指标。从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方面出发,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降低成本。购置专用设备时,考虑递延纳税效应对购置成本的影响,选择合适的专用设备。
两税合并后,扩大了“独立交易原则”的适用范围,而且明确预约定价制度,将事后调整的模式变为实现的协议并配之以一套完整的监管制度,从而对以往关联企业之间采用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达到避税的税收筹划方法设置了困难。因此,企业以节税为目的的税收筹划一定要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并有充分的理由与证据,策划的交易事项应具有商业实质。并且,企业可以权衡预约定价的利弊,根据自身情况(如一些特殊原材料还可以享受高成本价成的预约定价优惠),事先达成预约定价,可减少税务机关重新定价产生纳税风险。
新法的变化既对企业转让定价加强管理,也为转让定价创造了机遇。按以前规定,如果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方,则投资方分回的利息、红利需要补税。而新法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根据此项规定居民企业之间可以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如母公司将利润转移到享受低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子公司,减轻企业集团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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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领域中所运用的技术方法和技术手段。计算机技术具有明显的综合特性,它与电子工程、应用物理、机械工程、现代通信技术和数学等紧密结合,发展很快。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计算机业的企业和政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中国计算机业的企业和政策探讨全文如下:
内容提要:中国计算机企业90年代以来迅速增加,已从80年代的以国有和集体企业为主转为以外资企业为主。成长迅速的中国民族品牌企业多为80年代以后成立的混合所有制型的企业,靠少数产品起家,正逐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公司组织结构不断变化并日益规范化。80年代以来中国计算机业的政策,特别是改革开放政策对产业的发展起了重大的作用,目前仍然需要采取有效的政策,支持中国计算机业的发展。
中国计算机企业数,按原电子部系统口经统计,在计算机业刚刚起步的1960年时只有3家,1980年增加到87家,1990年增加到191家,到1997年有234家。按工业普查的独立核算企业口径,计算机制造业企业数1985年为132家,1995年上升到604家,如果加上各种计算机器件及零配件生产厂,制造业企业有约1000家(见电子部经济运行及体制司编《第三次电子工业普查论文集》第95页)。1995年以后中国计算机企业迅速增加,仅广东东莞就有600多家台资PC机及相关产品的企业(1998年下半年数)。
计算机业企业规模扩大。按独立核算企业口径计算,1985年企业平均的当年价产值为742万元,1995年上升到5353万元。一些优秀企业如联想、方正、长城、实达更是急剧成长。
90年代以来中国计算机业的急剧扩张是与非国有经济的成长,特别是外商的进入联系在一起的。此外一些国有企业由于改制和吸收外资也转成为非国有企业。表1反映计算机业(整机和外设)1980年以来各类企产值份额的变化。直到80年代中期,计算机业的国有企业的份额还在70-80%以上,而到1995年其份额已降至10-20%左右,在外设业比例仅有7.2%,而外资企业份额高达84.9%。分析表明外资企业的资本中中方占30.6%,港澳台占27.3%,外国资本占37.5%;此外整机业中外国资本比例高达56.2%,而在台商投资较多的外设业中港澳台占36.2%,外国资本仅占23.2%。表2为信息产业部的资料,可以看到外商企业中独资企业的份额高达40%以上。
表1〓计算机业的企业类型比例和产值、企业数(待)
注:
①本表计算机业只包括整机和外设两个行业,均为独立核算企业数。
②1980、1985年的国有指全民所有制企业。
③其它栏中,1980、1985数含国有和集体联营,1995年含乡镇企业,1995年“其它”的比例用100%扣减国有、集体、外资的比例计算。
资料来源:1980、1995年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85年工业普查资料(行业篇第七分册·上册)》,1995年数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1995年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资料汇编(国有·三资·乡镇卷)》。
90年代以来已有一批计算机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生产计算机软磁盘的深华源1992年6月2日在深圳上市,是计算机业最早的上市公司。到1997年底已有14家生产或部份生产计算机产品(包括软件、硬件)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总的看计算机业的上市公司成长性好、业绩较好,较受投资者青昧。此外联想、方正两家中国最重要的计算机公司已在香港上市。计算机企业上市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渠道,有利于企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表2〓硬件业各所有制企业的产值份额 (%) (待)
资料来源:信息产业部提供。
表3反映部分计算机企业(企业集团)的情况,这些企业的特点如下:
·都是在80年代以后成立的新企业。
·发展快,10多年来一般都有几十倍、百倍、乃至千倍的增长。
表3〓中国部分计算机企业特点 万台(待)
资料来源:根据调查和有关资料整理
·起步是主要靠少数产品及有关服务起家(按王选的说法,方正靠一个产品和80年代的机遇到90年代初完成了发展的第一步),目前主要业务围绕各类计算机产品展开,除用友外,一般都同时生产硬软件。
·受传统的所有制束缚较小。四通、实达、用友起步时就不是传统的国有企业。联想、方正虽是国有企业,但主要投资者为大学和中科院,受传统体制束缚小。长城是国有独资公司,下有一些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机构改革的产物,母公司受传统体制的束缚也比一般国有企业小。
·多数或是上市公司或下面有上市公司,企业制度与传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有所不同。
·企业普遍重视与外商进行各种方式的合作,近几年在有一定的业务、管理、实力基础后,开始重视通过参股购并扩张。
·随着公司规模增加、业务日益复杂化,公司的组织结构开始发生深刻的变化。如联想的组织结构,创业之初是直线制,1994年以后逐渐变为矩阵型的事业部制,实达1998年10月将公司转为“市场导向型”的矩阵型的事业部制。
1.行政管理机构
(关于计算机行政管理体制的演变见《当代中国电子工业》(刘寅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出版)及《中国机械电子工业年鉴》、《电子工业年鉴》等资料及信息产业部的有关介绍。)
1979年3月21日国务院决定成立管理计算机工业政策、规划及有关企业的国家电子计算机工业总局,该局直属国务院,由四机部代管,第一任局长由四机部副部长李瑞兼任。在此以前有关体制数度变化,基本体制为科技部门和电子工业部门配合管理计算机业的研究和生产,没有统一管理计算机工业的部门。1982年5月国务院机构改革,计算机总局并入电子部。
1986年计算机总局直属企业基本下放给地方,总局部分人组成电子部的计算机与信息局,专管计算机业的发展政策和规划,部分人组成调研机构计算机与信息发展研究中心,约一半人组成中国计算机发展公司,以后以该公司为基础组建了中国第一个计算机专业集团长城计算机集团。
1988年4月,以电子工业部和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为基础改组成立机械电子工业部,邹家华任部长,计算机业由该部计算机司归口管理。
1993年3月,经八届大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重组电子工业部,胡启立任部长,计算机业由该部计算机司归口管理。
1998年3月,经九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在电子工业部和邮电部的基础上组建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业由该部设立的专业司归口管理。国务院信息办也并入该部。
2.发展计算机业的主要政策
(80年代以来的政策见机械电子工业部编(1992)《贯彻国家优惠政策,促进电子工业发展》(电子工业出版社)、《电子工业年鉴》等有关资料,关于对计算机应用贴息贷款政策的情况根据原电子工业部的于致田司长介绍)
早在50-70年代,中国政府就一直支持计算机工业的发展。现在极为著名的方正汉字排版系统,其基础就是1974年国家决定拨款安排的由北大计算机系和山东潍访计算机厂(现山东华光公司)联合开发的汉字排版系统项目。
80年代初以来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支持计算机工业发展的政策。
·成立专管计算机工业发展的政府机构,即1979年成立的电子计算机工业总局,目前的信息产业部计算机司。
·制定计算机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原国务院电子振兴领导小组及电子工业部在1984年、1986年先后提出了计算机业的发展战略和相应政策。1993年电子部恢复后提出“八五”发展战略,明确计算机、软件、半导体、集成电路等是电子工业的增长点。根据电子部、机械电子部的规划,在80年代中期,主管部门采取了重点支持长城公司发展长城系列机的政策,并通过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管理计算机企业的布点和发展。
·从1993年开始通过金桥(国家公用数据信息通讯网工程)、金卡(银行信用卡支付系统)、金关(国家对外经贸信息网工程)“三金”工程,启动国民经济信息化的进程。三金工程启动以后又扩展出更多的“金字工程“(金税、金企、金农等)。诸多国民经济信息化工程极大地推进了计算机的应用和市场的扩大。
·利用四项税收政策推进计算机工业的发展。根据电子部1986年提出并得到国务院批准的电子工业发展战略,国务院明确在“七五”(1986-1990)、“八五”(1991-1995)期间,对计算机、集成电路、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产品实行免征产品税,减半征所得税,可按销售收入10%提取研发费,对重大引进工程项目免征进口税。1994年中国进行财税体制改革,该税收优惠政策取消。
·建立电子工业生产发展基金。这是和四项税收政策相配套的政策,财政每年拨款1亿元给基金,主要用于四种产品的小型技改、集成电路生产线的填平补齐、技术成果商品化等。90年代以后基金资金还用作重大工程的启动资金。到90年代中期基金累计投资十多亿元。
·1986年后开始实行计算机应用补贴政策,国家每年安排2亿元贴息专项贷款用于计算机的推广应用。
·逐步放松进口管制。80年代中国对计算机及其零组件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90年代初以后基本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进口税率也有所调减。
·80年代曾规定计算机产品必须达到一定的国产化率,后取消。
·鼓励外商在中国投资计算机业。国务院于1997年底公布的外商投资引导目录中,明确鼓励外商投资中国的大中型计算机、新型打印机等产品。
对80年代以来中国计算机业的发展政策或产业政策进行评价是件困难的事,主要是因为影响政策及其效果的原因很多。分析政策效果需要把握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政策的经济和社会的成本费用;二是政策对发展机制的影响。本文仅根据实际结果,主要是计算机企业发展的情况及企业与政策的关系,谈些初步看法。
(1)80年代中后期的政策对中国计算机业的发展起了开拓性的支持作用,同时存在一些问题(税收优惠和基金政策的有关数据及享受政策的名单见机械电子工业部编(1992)《贯彻国家优惠政策,促进电子工业发展》(电子工业出版社)中有关章节和名称表)。
以四项税收优惠政策和基金政策为例。政策效果的主要表现是:
①为许多企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支持。据电子部有关资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200多家企业事业单位(“七五”两批235家,“八五”224家)中,计算机和软件企业161家,基金在“七五”期间安排了87个项目。从1987年到1993年底税收优惠政策停止时,这些企业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得到20多亿元资金。到目前为止,得到基金支持10多亿元。据“七五”期间的数据,电子工业从优惠政策中得到8亿元资金,从发展基金中得到4.6亿元,其中约一半用于投资,占此期间投入资金的52%。1983年以后中国企业很难得到财政拨款,又无资本市场,只能借款,因此政策对企业发展作用重要。
②支持方向基本正确,享受政策支持的企业主要是PC机、工作站、软件、软盘磁记录设备(如软盘驱动器)、磁头等企业。
③中国计算机业主要的民族企业大多曾受益于此政策的支持。原电子部的长城、浪潮、华光、华晶,中科院计算所和联想(计算机所是1987年首批享受政策的单位之一,但其投资的联想到1990年才享受此政策)都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实达未直接享受此政策,但其于1995年兼并的中国最大的计算机打印设备企业福建计算机外设厂一直是优惠税收和基金政策的受益者(见刘勇(1998)《蓝色通道:16个人到16个亿》(中国经济出版社)的实达大事记年表),北大方正未享受有关政策,它80年代末期以后的崛起主要靠70年代就得到国家支持的汉字排版系统(按王选的话是1986年到1993年靠一个产品和机遇成长)。这些政策在当时的条件下有有利于企业原始积累的效果。税收优惠政策是优胜者获利的政策,是一种竞争导向的“经济租金”(赫希曼(A.O.Hirschman)早在40年前就在其名著《经济发展战略》一书中提出了这个
概念,金滢基、马骏(1995)“政府在获得技术能力方面的作用:对东亚石化工业的案例分析”(青木昌彦等主编《政府在东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比较制度分析》,张春霖等译校,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以东亚石化工业为例,讨论了发展中国家利用“经济租金”快速形成技术能力的意义、条件及可能存在的问题),激励作用较强。④有一定的外部效果,有些得到政策支持的企业后来跨了,或被外商收购了,但是它带来的影响,如人才的培养和流动、技术的扩散(如成为一些私营企业成长基础的学习机技术),也为中国计算机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初步估计政策投入产出的情况,1987年后各种政策投入仅30多亿元,加上一些政府安排的专项贷款,带来了一个年销售额1000多亿元的行业(估计其中30-50%的产值与得到过政府政策支持的企业有关),应当承认80年代中后期的政策对中国计算机的开拓和支持作用。
80年代以来的政策也有问题,主要问题是资金(主要是基金)投入过于分散,没有充分利用竞争机制。实行的计算机生产许可证制度,使原电子部系统的一些企业没有危机感,结果是90年代后的落伍,甚至垮台,真正发展成功的许多企业在80年代并不是政府重点支持的企业(80年代计算机生产许可证发放严格,而1997年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已超过200家)。此外,规定计算机产品的国产化率,忽视了计算机产业的国际化趋势,结果是国外品牌机进入后,国产机失去大片市场,有些企业甚至因此一蹶不振。
(2)对中国计算机业发展作用更大的政策是改革开放政策,其次是90年代初以前的贸易保护政策。
改革开放政策的作用显而易见。民族企业联想、方正、长城、实达、用友等公司的崛起无一不得益于改革开放政策,得益于市场竞争的压力和刺激,得益于从包括竞争对手在内的外国公司的学习。没有开放政策,中国计算机业就不会有大量的外资企业,中国计算机产业的成长速度将更慢。
90年代初以前的贸易保护政策主要指进口审批管理和关税率保护。联想、实达、方正等许多90年代崛起的公司在80年代起步时实力很弱,许多当时由于技术、政策等原因不能或无条件生产计算机。这些企业主要进行贸易代理和一般组装业务,但贸易保护和国内快速扩大的市场,使这些企业获得迅速成长的机会。当时一台微机可以有数千元的利润,终端等外设的利润也不簿,到90年代初这些企业已完成初步积累(关于80年代计算机企业和产品的利润主要根据对联想、长城、实达等公司的调查所知),具备初步的竞争能力。日本计算机厂商在产业发展初期也利用了这种“经济租金”(这是日本经济学家分析日本产业政策作用机制的基本结论之一,见小宫隆太郎(1984)主编《日本的产业政策》(东京大学出版社,中文,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第8、9章(伊藤元重、奥野正宽等著))。
(3)从民族工业供给能力的角度看,中国计算机业发展政策的直接作用似乎有限。
80年代以来发展民族计算机业的政策作用虽然不小,但直接作用有限。相比之下,日本计算机和半导体也得到政府重点支持的厂商至今仍是业内强势企业,计算机和半导体产业起步时间比中国仅早约10年的韩国和中国台湾省,其计算机及半导体产业的成长很快,其产业已发展到相当水平,在世界市场占了重要的份额,政府曾重点支持的企业,如韩国的三星电子、台湾的新竹开发区企业、联华电子都获得了成功(关于台湾、韩国、美国计算机、信息、半导体业发展的政策及情况详见笔者的报告
“美国、日本及韩国、台湾的计算机产业政策”(待发表))。
(4)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包括体制、策基础,产业和企业基础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多数是行业主管部门不可控制的。
从基本体制看,80年代中国经济体制已发生变化,但计划的成份仍较大,政策支持的重点仍是传统的国有企业,科研体制改革在80年代中期以后才真正启动,加上生产许可证等保护政策对市场竞争的限制,许多计算机企业缺乏竞争发展的机制,这是80年代政府政策重点支持的许多企业未能成功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这种体制原因不是原电子部能完全解决的。
政策方面的原因主要指政策思想、政策资源及政策实施构架等的影响。行业政策要受基本体制的影响,同时既使基本体制相同,具体的政策思路也可有所不同。这方面的问题,具体地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计算机行业管理体制和企业隶属关系数度变化,不利于政策的连续性及相应的逐步完善和升级;
②没有系统配套的包括财税、金融、贸易、外资等政策在内的产业政策,由于意见分歧(分歧主要缘于政策目标、政策前景的不清楚及体制问题)等多方面的原因,包括计算机业在内的电子信息业的产业政策始终未出台;
③早期政策没有注意充分利用国际分工和比较优势;④80年代中期以来政府始终缺乏必要的政策资源,加上条块分割的传统体制和财政分包体制的影响,有限的政策资源难得到有效使用;
⑤80年代计算机业的发展政策和改革、竞争政策结合不够也许是80年代政策的最大弱点之一。这种情况在许多产业都可见到。日本学者认为战后日本产业政策有效的主要原因是适当的贸易保护和国内激烈的竞争相结合。没有一定时期内的适当保护,幼稚产业没有学习机会难以成长。但是没有国内的激烈竞争,企业就只可能是温室里的花朵,不可能真正成长。
最后应当指出,政策效果有限还与90年代初以前中国企业实力太弱有关。这既与长期的体制束缚有关,又与企业包括营销能力在内的基础太差有关,还与80年代中国计算机市场规模太小有关,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时间。
(1)要继续加快改革,让企业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充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改革宏观和行业管理体制,创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机制和环境。
(2)要充分认识采取必要政策支持民族计算机业发展的意义。从政治、经济、技术的任一层面看,民族的计算机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意义都不容置疑。由于民族计算机工业(特别是基础技术方面)太弱,根据美、日、韩等的经验,采取必要的政策支持是有意义的。
(3)明确发展计算机业产业政策的基本思路和原则:①有效竞争的原则,国家的资源支持不能撒胡椒面,也不宜只给一家,要按兼得规模经济和竞争之利的有效竞争原则,支持数家有优势的企业较快发展;②政策重点是帮助企业提高技术能力;③对于国内外企业技术差距过大,但又极为重要需要发展的领域,国家可根据“经济租金”原则择优给予直接支持。
(4)有利于民族计算机业发展的重要政策之一是支持计算机市场的扩大和升级。打破电信业的垄断体制,鼓励计算机业特别是计算机服务业与电讯业的融合,是扩大计算机市场也是扩大通信业市场最重要的政策之一。在国家订货、PC机的分期付款、大中小型机和服务器的卖方销售信货等方面都应采取必要的支持政策。
(5)政策重点是鼓励企业提高技术开发水平,需要研究及可采取的政策包括国家对企业的重大的技术开发项目给予包括资金在内的各种支持;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鼓励发展更紧密的包括让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在内的各种形式的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借鉴美、日、韩等的经验,鼓励存在竞争关系的中国企业在基础技术或重要样机的开发方面合作;联合开发可由信息产业部、中科院的研究所和企业共同进行。日本、美国企业的计算机、半导体的开发项目,许多重大的都曾得到政府支持。
(6)加大政策力度支持计算机企业发展,包括承认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者的创业股或创业权益,产业政策不是根据企业的所有制成分,而是按适当向竞争优胜者倾斜的原则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发展。
(7)发展资本市场、风险投资事业,支持计算机等高新技术企业成长。
(8)由于计算机产业是高度国际化的产业,在制定和执行上述政策时要注意与开放政策的有机结合,支持民族品牌企业发展,不能成为狭隘民族主义和闭关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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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作为科技创新的主要活动,研究与开发(researchand development,R&D)对于各国的经济增长和国际竞争力影响重大。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税收理论论文范文:税收政策与企业R&D投入。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与波动是微观企业活动及企业业绩的重要背景与基础之一,而微观企业面临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与波动时所采取的行动,又会影响宏观经济政策的执行效果,并进一步影响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动和走向。这二者之间是一种互动影响的关系。本文试图从宏观经济政策与微观经济行为互动视角出发,分析国家税收政策与企业R&D投入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就这一命题从不同的机制理论出发进行研究,分析税收政策对企业R&D投入的作用机制,为政府制定更为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依据。
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中财政政策的一种,是指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任务,选择确立的税收分配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它也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所定义的税收政策是指为促进企业R&D投入,提高企业的R&D投入强度所采取的一系列特别税收措施的总和。从微观企业的角度而言,对R&D的定义通常采用OECD的弗里斯卡蒂手册( Frascati Manuel 1994) 的标准定义。R&D支出一般分为两类, 一类是经常性支出(current expenditures), 包括微观企业里研究部门人员的工资薪水、研发过程中所耗费的变动成本支出等;另一类是资本支出( capital expenditures) , 包括企业的R&D设备购置、建筑更新建设的支出。
国际上有关税收政策对企业R&D投入的影响主要有三种机制:
(1)减免税政策。政府从应付所得税额中扣除部分或者全部的R&D支出。加拿大、意大利、韩国、荷兰、挪威、法国、日本、墨西哥、葡萄牙、美国和西班牙等国实施的是所得税减免方案。在实际计算可从应付所得税额中扣除的R&D支出时, 可以采取依据R&D支出总量的方法计算,也可以采取依据R&D支出增量的方法计算。在依据R&D支出增量计算扣除额时, 计算R&D支出增量的基期值可以用以往数年的移动平均值计算得到, 选取某一年份的R&D支出作为基值。将当期的R&D支出与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后的基值相比较。可以每隔一段时间重新选定基期。或者选取某一年份的R&D支出/销售额作为基值( 美国), 如果当期的R&D支出/ 销售额大于基值,就可以享受税收扣除。
由于税收政策以外的其他因素会影响R&D支出,为了避免基期的R&D支出过于偏离常年平均值,可以选用数年的平均值作为基值。在依据R&D支出总量计算扣除额时,政府不仅补贴了企业新增加的R&D支出,也会补贴已经发生的R&D支出,因此政府花的钱中有一部分不会对企业增加R&D支持有激励作用,但依据总量的方法对政府和企业来说更利于操作。开展大规模的R&D活动的大企业更倾向于基于总量的方法, 他们认为, 基于增量的方法没有考虑到研发活动具有遵循企业和产品周期的特点, 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如果企业业绩不佳, 就不可能在R&D预算上保持向上增长的势头。
(2)应税收入抵扣政策。政府允许企业从应税收入中扣除比实际R&R支出更多的金额。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奥地利和匈牙利等国实施的是应税收入抵扣方案。在实施应税收入抵扣方案是,也同样存在是依据R&D支出总量还是依据R&D支出增量计算抵扣额的选择。
(3)加速折旧政策。由于用于R&D活动的机器设备、厂房建筑等固定资产的收益将在以后各期获得,按照收益成本匹配原则,这些固定资产应该在以后各期记提折旧。到1999共有10个国家提供不同程度的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允许企业在第一年将用于R&D活动的机器设备全额记提折旧, 或者在以后数年内加速记提折旧。
折旧费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之一,税法允许加速折旧,使固定资产最初使用的几年折旧费增大,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最初几年的所得税纳税义务,缓解了企业因购置固定资产造成的现金短缺困境。但加速折旧只能改变资金回收的速度,不会减轻企业的总税负,税负前轻后重,有税收递延之利,相当于政府给予一笔无息贷款。由于加速折旧可使企业提前收回投资,从而加速了固定资金的周转,可以促进企业用加速收回的资金去购买更先进的设备或选择更好的投资方案,这样就促进了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
为提高加速折旧的政策效应,应该注意加速折旧的时间安排。对于存在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应避免将加速折旧安排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期间,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将不能利用加速折旧的好处,从而使这种激励措施的效应大大降低。国外学者曾用一个具有不完全竞争性的动态生产结构模型,对墨西哥、巴基斯坦和土耳其等国的税收政策影响生产和投资效应进行了评估,他们的结论是加速折旧方法在促进投资与技术进步方面比更一般的降低企业税率的激励形式更具有成本有效性。
本文提出以宏观经济政策与微观企业行为互动为基础的研究视角,分析税收政策对企业R&D投入的影响。结合宏观经济政策与微观企业行为互动作用的研究可能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去分析企业R&D投入的行为。这个视角的研究,一方面可以把企业R&D投入到宏观经济环境的大背景中去, 帮助我们更深刻的理解企业行为选择, 更好地预测企业管理行为;
另一方面对经济学研究也可以提供借鉴作用, 使我们更清晰地理解宏观经济政策是通过怎样的机制和渠道影响企业行为和企业产出,并进而影响经济产出,使宏观经济政策和社会经济产出之间关系的研究更加丰满, 对未来政策的制定提供更加坚实的微观基础。税收政策对企业R&D投入具有激励作用,企业的R&D投入又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增长,最终为政府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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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mgemem,NPM)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英、美等西方国家的盛行的一种新的公共行政理论和管理模式,同时也是近年来指导西方等国家行政改革的主体思想之一。其由理论基础、核心价值与思想、操作规则与手段三个层次构成。新公共管理的核心在于:强调要优先发挥经济的的价值、强调市场机能的重要性、强调要大规模的使用企业管理哲学与技术、强调要形成以顾客为导向的行政风格。
新公共管理中的经济全球化、信息技术革命新理念,要求企业转变以往单调死板的管理模式,寻求新的适合市场需求的管理理念与机制为企业注入活力。而新公共管理体制恰恰迎合了市场下的企业改革需求。
全球化使得各国企业无法避免地参与到国际竞争舞台当中,与诸多外国、跨国公司在同一平台上展开角逐和竞争。显然,企业面临的压力比以往更大,因此,他们就必须面向市场,以市场的需要和客户的要求为导向,对企业内部的组织管理和人事管理决策进行不断的调整,从而达到降低生产投入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占有率,实现服务强有力的竞争的目的。新公共管理引入市场机制的理念,符合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求,进而能够通过对企业管理体制的完善提高企业的竞争水平,这符合企业当前和长远利益的要求。
信息技术的变革也对企业管理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日新月异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使得信息无需通过传统介质就可以进行传播和储存,大量的中间管理层次就可以被裁减,企业本身具备的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就可以变“扁”变“瘦”,这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组织机构扁平化。新公共管理蕴含的内涵能够为企业实现机构扁平化提供充实的理论依据,用该理论来指导实践,完成企业的管理体制改革变不是一个泛泛而谈的空洞概念,而是切切实实的能够实现的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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