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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企业平均利润率趋近于零,中小企业只有创新才能取得竞争优势。正因为如此,中小企业从来都是技术创新的主要力量。美国高新技术企业75%以上是由中小企业发展而来的。但与此同时,由于技术创新面临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模仿者的跟进以及技术扩散所产生的外部利益,中小企业自主技术创新市场供给不足。为了增加供给,新企业所得税法大幅度地调整了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地把中小企业和技术创新型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但税收政策工具在实施过程中有时候会无效甚至出现设计者不期望出现的结果,即逆向调节问题,需要谨慎地予以关注,并不断地进行政策调整。
就收益实质而言,亏损结转属于纳税人应有的权利;但是就税法权力而言,亏损结转又可以被视为税收优惠。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可见,我国税法对企业亏损补偿采取的是后转制。根据后转制,纳税人前期亏损可以抵消后期所得(以五年期为限,且不可中断计时),但纳税人前期所得不得抵消后期亏损;换言之,解缴入库的税款是不可以退库的。可见,亏损后转的政策效应取决于企业收益的稳定性、时间效力和强度。亏损后转是税法授予纳税人的一项普适权,并不是专门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但是由于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特殊地位以及其所独有的高风险性,该政策工具对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特殊意义。由于收益的单一性和高风险性,创新型中小企业所得税税基不稳,收益波动大,不规则性强,亏损不能抵补的风险大。因此,仅就该政策工具而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要高于一般企业,会对其技术创新产生负激励效应。不仅如此,亏损后转还有可能导致其他税收政策工具失效,如出于纳税成本考虑,企业通常会理性地控制正、负纳税义务状态,刻意地安排研发支出时间,使前期出现亏损,后期出现盈利,而不管这种安排是否符合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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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贷款指银行向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补充企业流动性资金周转等合法指定用途的贷款。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凸显出来,伴随而来的是中小企业的贷款义务也更趋于频繁,这也慢慢成为国内各家商业银行积极开展的新市场,现在中小企业的贷款市场已经成为信贷市场的主体。2011年以来,我国的小企业遭遇多重困境,商业银行对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风险日益加剧,如何实现银企双赢,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推进,我国中小、微企业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在我国经济运行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小企业为了得到更好的发展,必须更新管理模式和积极开拓潜在的新市场,才有做大做强的可能,所以银行贷款应该是每一个中小企业的必经之路。在当今时代,国内各家商业银行想尽一切办法积极开拓贷款之路,毫不夸张的说,企业贷款已经成为银行发展不可替代的竞争之发。是银行保持不败之地的重要途径。但是从目前各家银行企业贷款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怎样更新银行企业贷款准则将成为各家商业银行面临的噩梦。
据工商部门统计,到2013年底,我国总企业数为1527.8万户,其中小企业总数为1139.9万户,加上个体户4436.3万户,占我国总企业数的94.6%,据统计,我国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5%以上,小企业纳税占国家总纳税的53%以上,全国各家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为8624亿元,增幅为37.8%,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2007年银监会在市场准入和结构布局上对各家商业贷款业务上进行了调整。放宽商业银行增设机构和网点扩大其贷款业务的成果,鼓励其对中小企业进行更宽、更好的贷款活动。提高其对小企业的贷款服务质量!
1.小企业贷款的准入门槛太高。
现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方式主要有三种,最常见的就是抵押贷款,其次是担保贷款,还有信用贷款。就最经形式分析来看,抵押贷款的比重还会进一步加重。但是对于抵押品银行主要接受土地、房产。其他抵押品银行很少接受。同时企业还必须要有完善的财务报表体系,但是对于大多数小企业来说并未拥有对土地的经营权、对厂房的所有权。所以对于抵押贷款上来说小企业可以说是完全没有办法。同时由于小企业的经营管理体系不够完善导致银行对企业的信用审慎相当保留,收费偏高,手续繁琐。企业获得外部担保极为不易,此外由于小企业的财务信息和信用记录都不完整,所以其贷款也不能是财务报表型和信用评分型。因此在抵押、担保型贷款的发展趋势下小企业既不能依靠自身资产寻求抵押贷款又不能凭借本身的优质财务信息和信用记录直接获取贷款。
2.小企业信用缺失的问题严重。
小企业的财务制度不健全,企业信息透明度差,导致其资信度不高,大多数企业都存在信用缺失的现象。一些企业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亏损,贷款到期不能如期还本付息,形成银行的不良贷款,向银行融资难也随之产生。一些企业信用度较差,借钱不还,甚至逃废银行贷款,严重威胁到银行信贷资金。造成这些原因还是由于一些企业规模较小,处于创业阶段,同时管理水平也相对薄弱,财务管理不健全,只设流水账,缺乏足够的经财务审计部门承认的财务报表和良好的连续经营记录等,给商业银行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真正的财务数据、经营状况带来了难度,使商业银行难以按照合理的程序和手续帮助它们获得贷款。
一些企业管理水平和素质水平较低,信用意识薄弱,当经营出现困难的时候,不是在改变产品的结构、加强经营管理、开辟市场上下功夫,而是想方设法拖欠贷款利息,这样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的信誉度,加剧了中小企业贷款的难度。
3.一些企业缺乏可用于担保抵押的财产。
担保条件限制了大量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从调查情况推断,辽宁省小企业的总资产规模偏小,往往缺乏足够的固定资产,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在向中小企业贷款时抵押较困难,而担保条件不合格是小企业难以获得贷款的最主要也是最常见的原因。小企业难以提供合格的担保、抵押品,一是因为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小,资金势力不强,难以提供符合要求的抵押品和找到有实力的担保单位;二是因为抵押担保程序繁琐,费用较高,部分中小企业难以承受;三是因为信用担保机构规模小,资金来源单一,缺乏有效的资金补偿机制,资金实力弱,难以满足众多中小企业的担保需求。
目前,小企业贷款方式主要为抵押贷款和少量的担保贷款,信用贷款几乎没有,并且抵押贷款的比重还会进一步上升。面对抵押品,银行很少接收土地、房产之外的其他抵押物品,同时还会要求小企业具备完善的财务报表体系。而且小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一般都比较高,大部分财产已经抵押,导致申请新的贷款抵押物不足。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大多数小企业并未拥有对土地的经营权、对厂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不能把土地或者厂房作为抵押物。同时,由于小企业的不确定性导致社会对其信用普遍审慎,加之担保基金规模小,担保机构手续繁琐、收费偏高等原因,企业获得外部担保极为不易。因此,再抵押、担保型贷款的发展趋势下,小企业既不能靠自身资产寻求抵押贷款,又不能凭借本身的优质财务信息和信用记录直接获取贷款。
4.发放贷款的成本高,风险大。
“成本高”主要是指贷款的单位成本高。一般来说,中小企业借贷的特点是每笔贷款金额小,期限短、时效快、随意性大。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审查、发放、检查及贷后管理,需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据测算,中小企业贷款成本约为大型企业的5倍。“风险大”是由信息不对称问题引起的,辽宁省中小企业所涉及的多为劳动密集型的竞争性行业,稳定性差,企业淘汰率高,加上财务报表不规范,银行对中小企业实际的经营状况和将来的盈利前景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必然加大银行贷款的信息成本和贷款的监督成本。而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为基本原则,并将安全性置于首位,越来越追求马柯维茨式的有效投资边界,即在既定收益下的风险最小化或既定风险下的收益最大化。在这种情形下,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态度是并非不愿为,也非政策不许为,而是不敢为。
4.为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少、实力相对较弱,其数量偏少,而且由于他们没有政策性融资权,自身发展问题没有解决,中小金融机构在市场上的竞争依旧处于较弱的位置。小企业本身的治理结构、运作模式、经营行为,都决定了其高风险性。当银行在向一些小企业发贷款时,面临着许多企业信用级别较低、担保难、风险大、综合收益较差,而银企之间又严重不对称的问题,这样必然会导致商业银行对小企业贷款定价难度相对较大。
1.努力提高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增强其内在融资能力。
诚实信用是一切市场主体发展壮大的必要条件。小企业必须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切实履行借款合同,保持良好的信用,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为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大力发展小企业金融机构,大银行很难做小贷款是世界的通列,完全依靠我国国有四大银行的商业贷款途径支持小企业发展是不可能的。要解决小企业贷款的问题,重要的办法就是依托国家的金融体制创新,大力发展面向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将民间金融作为小企业融资的重要补充。
2.加强行业政策的扶持。
企业所处行业的整体发展阶段和结构状况是制约企业发展的最重要的外部环境,行业分析应成为商业银行信贷分析的重要内容。通过对行业的分析,商业银行能够识别信贷进入或退出的行业特征,并根据行业的生命运行周期,适时把握进入和退出时机,以确保信贷资产的质量和效益。企业的行业状况会随着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区域经济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商业银行制定的行业信贷政策必须具有前瞻性和动态发展的理念,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原则确定贷款投向,对各个信贷客户的行业发展变化、发展阶段和企业发展状况做出迅速的反映和正确的判断,以此作为进一步评价各个企业经营状况的有效依据和信贷客户进入及退出策略实施的客观标准。现实中可按照以下思路制定中小企业的行业信贷支持政策:
(1)行业生命周期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
(2)国家鼓励大力发展的行业;
(3)具有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成长性的行业,如新材料、电子通信、生物医药、新能源等;
(4)能大量吸收就业、出口创汇能力强,具有区域比较优势的行业,如萧山的化纤业、余杭的纺织业等。
3.优化贷款程序整合审批流程,提高授信效率。
差别授权。在差别授权上,由总行集权制管理逐步向分权制管理过渡,提高分、支行审批权限,将小企业贷款审批权限分解到各分支行,提高小企业服务的效率,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小企业融资提供便利服务。优化流程。实行“营销和授信预调查”、“授信调查与尽职审查”、“授信后检查与当期续授信”三同步,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小额授信走简化流程,缩短决策链,对一定金额以上的授信业务走审批流程,整体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满足小企业客户“小、频、急”的资金需求。
根据业务的风险程度简化操作流程。对风险低、抵押充分、金额小的小企业贷款,简化的程度相对较高;对金额大、担保能力不强,尤其是新客户,在确保基本效率的情况下,需要深入调查,严控风险。今年以来,央行进一步加强流动性管理。在信贷规模总体趋紧的形势下,各商业银行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原则,大力提升对小企业的信贷服务水平,为他们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积极的信贷支持。随着商业银行业务转型的加快,银行对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关注力度在逐步加大。然而,由于小企业的市场地位及其产品和大企业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导致小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因此,要在政策上对小企业贷款提供方便,更好的促进小企业的发展。
4.建立合理的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有效地规避贷款风险。
信用评级指标要注重小企业的成长性、盈亏性等因素,同时充分发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中介机构的作用。改变以客户财务报表的财务比率分析为主的信贷风险分析方法,将现金流量分析,特别是未来现金流预测和企业财务弹性分析作为信贷分析的重点,加强对企业的行业竞争地位和行业发展趋势、战略管理、外部支持、核心竞争力等各种非财务因素的分析。通过采取不一样的评判方式,用于不同的客户群。在这一方面,中国工商银行的做法,值得借鉴。2006年该行推出新的小企业评级办法,建成了覆盖全行小企业评级业务的信用风险评级体系,并一改以往过多依赖企业财务数据和定量评价的作法,将定性与定量评价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并将担保能力评价作为重要的评价内容首次引入评价体系中,形成了以担保能力评价为中心,突出企业的信用状况和所处经济环境的评价体系,既能充分考虑小企业的成长性、收益性等特点,又注重其经营和财务风险评价,使信用等级能够合理地反映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
5.开创金融产品。
小企业存在缺少优质担保,资金规模不大,生产周转快等特点。因此,针对小企业贷款银行应该采取不同的金融组合提高放款成功率。体制灵活的股份制银行更能推出一系列灵活有效的产品。包括货权或者动产质押授信业务、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免担保业务、国内信用证。出口信用险项下融资、政府采购封闭授信等等。比如,如果某小企业的信用记录良好,贸易行为连续,但由于资金实力较小或者资金规模较小形成授信障碍,银行可以就针对该企业的单笔业务贸易背景和上下游客户的规模、信誉实力,帮助企业借助上下游大型客户的资信以单笔授信的方式、配合短期金融产品和封闭贷款操作及单据控制等风险制约,为小企业提供专项的自偿性贸易融资服务,以该企业的该笔贸易的销售收入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对小企业来说,在企业的贸易领域行为中才是真正产生效益和现金流的地方,因此,以介入贸易融资领域的方式来参加小企业的资金运作,如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银行的效益和安全性才可能得到更大的保障,而不是一味的考虑传统的贷款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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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需求的增长导致高等教育规模扩大,规模扩大致使高等教育经费供给的紧张,教育成本分担政策出台,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使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求学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过程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过程的思考全文如下: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以及政府一系列相关资助政策文件的发布,我国高等教育阶段逐渐形成了“奖、勤、助、贷、补、免、减”等多种形式共存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其中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是现今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系统中的核心,是帮助贫困生完成学业的主方法和手段。尽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体系基本得到完善,但仍然有政策本身系统性的不足、执行中的失衡、执行手段的不到位等缺陷。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政府主导、国家财政贴息,合作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管理的专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从而完成学业的无担保信用贷款。它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举措,为实现“不让一个大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教育目标和“科教兴国”战略作出了重要贡献[1]。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基本原则是“不让一个大学生因贫困失学”。国家助学贷款首先要解决高等教育成本中产生的教育机会公平问题同时还要考虑高等教育成本的可持续发展问题[2]。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有1999年出台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规定(试行)》、2000年出台的《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2002年下发《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004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2007年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2009年下发《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和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及其配套办法等最新文件不断调整规定及其内容而形成的。尽管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并不断得到完善,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各种问题出现,探讨如何改进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一)助学贷款政策本身的系统性
公共政策实施困难,首先要考虑的是该政策本身存在的问题,政策质量的好坏关系着执行的情况。一是调节机制不健全。助学贷款政策涉及教育、财政、金融等多个职能部门,集体、个人、家庭等多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各个部门又都有自己的运行规律。想金融部门的规律在于盈利。对于贷款他们迫于政府的政策外,还看到了作为资助高素质人才在信誉和利息及回收方面不会有大的风险。但是从政策推出至今,现今高校毕业生没有经受起考验,一些地方高校已经停止了高校助学贷款。
二是政策与政策环境缺乏整体性。公共政策是环境的产物,政策环境是影响政策运行的基础。政策与环境的统一有助于政策的实施,反之则会阻碍政策的运行。我国现行的助学贷款采用的是个人信用贷款模式,而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存在信用的空白,国家助学贷款依傍的市场运行机制和信用体系相当薄弱,这就使得助学贷款面临着极大的违约风险,回收、违约率低下。
三是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缺陷。助学贷款政策实施的过程中有效性常常会由于各种原因而会受到影响,同时因缺乏强有力的监控机构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政策执行的效果缺乏明确的标准,难以认定和划分执行者的职责,赏罚不够明确,导致各执行机构之间以及机构内部办事拖沓,而主管部门除了公开批评外也没有其他行之有效办法。
(二)助学贷款政策执行手段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运行的实践表明,我国的助学贷款是政府部门选择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选择,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的干预特点。因而导致助学贷款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出现异化和变形。其主要表现在:
一是失信惩罚机制不力,让学生在守约与违约之间留下大片空白地带,失信成本低廉。与其他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证助学贷款政策实施的法律制度上明显不健全,包括法律规范、行为准则在内的助学贷款政策等。尽管现行的助学贷款政策中多处有信用制度建设的规定和处罚,但这些制度无论从数量还是结构及内容上都体现为制度供应不足,且缺乏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而且处在行政规定的层次上,并没有提升到法律层面。
二是政策宣传方面不到位,致使政策无法发挥准确的引导机制。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大多集中在边远贫困地区,而这些地区交通不方便、信息不畅通,那些农村家庭大多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个的政策。
(三)助学贷款政策实施过程中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执行过程中的不平主要是地区之间的不平衡。城市与农村之间,东西部之间、大型城市和中等城市之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执行的广度、强度和深度都呈现出不均衡性。而这种不均衡将影响到政策的公平。助学贷款财政利息由政府支付,这样对于教育部直属高校来说获得财政补贴是有保证的,但对于经济弱势的中西部地区,地方财政本来就短缺,贴息的实施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负担,而成为助学贷款政策实施的阻碍。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个需要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发展的错综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国家助学贷款必然使社会各个领域发生深刻变化,各种社会关系进行重大调整,随之而来的不只有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也有政治的长期稳定[4]。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善:
(一)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保障性工作
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法律法规,不仅为助学贷款体系的完善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而且是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法律化、固定化的必然趋势。国家关于学生资助的政策,已经由《高等教育法》作了概括性的总结。法律较政策而言,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可以给人们合理的预期,同时,政策多由原则性规定组成,法律则由规则组成,明确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更加有效地调整学生助学贷款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所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立法,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法律化或者以法律形式实施新的助学贷款制度,是助学贷款体系的基本框架确立以后,完善具体助学贷款制度所必需的。
完善助学贷款立法,有利于保障国家教育权和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国家教育权是国家依法履行教育职责的要求,国家教育权的目的之一,就是培养各类人才,推进科技发展、经济和社会进步。然而经济困难在影响着学生学业完成的质量,同时威胁着他们能否完成高等教育阶段的学习,也就是说,对学生的资助,关系着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
另建立完善信用的法律保障体系,就是完善法规制度建设的广度。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核心是在于大学生的信用,而建立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条件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必须同时满足货币资金商品化、金融实体法人化和金融行为法制化的内在要求。大学生的信用不可能只是单纯地建立在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之上,更加重要的是需要建立对市场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管理的完整法律、法规、制度和准则的制定上。
(二)加强助学贷款各主体的利益诉求渠道建设
助学贷款政策在实施中发生利益冲突时,政策法规等往往成为各利益主体维护自身利益,争取自身利益的策略或武器。也就是说,助学贷款形成了一个利益博弈的特定“场域”。建立利益诉求渠道,扩展利益表达空间,让国家助学贷款的各利益主体银行、高校、大学生等有一个表达利益的制度平台,建构起反应灵敏、运转高效、沟通快捷的利益表达机制,使各主体的合理利益诉求通过正当、规范的渠道输入公共决策过程。这也是一个社会走向稳定和繁荣的底线。也就是说,助学贷款政策中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让潜在的隐患无法自然消解。“利益表达往往意味着矛盾,因为它包括了为达到利益的目标而采取的想对方施加压力的方式和手段。利益表诉求总是产生于利益失衡或利益冲突的时候,如果不开启诉求的渠道,矛盾不得到解决就会日积月累,从而形成更严重的矛盾危机。”
(三)加强助学贷款各利益主体的协调制度建设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方面面,政策执行手段的单一性与助学贷款问题的复杂性,使得单一的政策手段已难以全面解决助学贷款的各种问题,因此要求政府在进行执行手段选择时,必须注重发挥政策手段的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只有相互一致和相互支持的制度安排才是可持续的;否则,精心设计的制度就可能很不稳定”。这个政策手段体系的精髓就在于倡导个利益主体的协调与配合。行政手段在这个陪合体系中起到主导地位,同时,应将法律手段、教育手段、经济手段、宣传手段纳入这个配合体系中,充分发挥政策手段的作用和优势。行政手段应该作为政策的稳定器,避免成为政策波动的振荡器。经济手段应当成为稳定国家助学贷款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稳定器,避免出现惜贷不贷的状况。宣传手段应当成为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有效传播的推进器,避免变成政策传播缺位的情况。
(四)高校在学生贷款后的管理
首先,高校应将诚信教育作为一门课程纳入学校必修课。现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贷款学生信用意识的好坏影响着贷款的是否按时偿还。我们应注意到这一问题,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加强大学生的诚信教育。但这些措施还不够,诚信教育大多停留在口头上,虽说也进了宣传橱窗,有些省份也编了诚信读本,但基本上都是短暂的,不到位的,效果也不好。教育的效果是和教育的时间成正比的。我们各高校都在说要加强诚信教育,但是却没有该怎样加强诚信教育的制度和措施。应当把诚信教育单独作为一门课程纳入学校的必修课范畴,让诚信教育进课本、进课堂、进思想、进习惯。其次高校要实实在在地建好专职队伍。最后高校协助银行对学生信息进行更新的工作,由于贷款毕业生的流动性比较大,银行很难对毕业学生进行跟踪。因此只有通过熟悉学生的培养单位高校来进行跟踪和个人信息的更新。
对高校助学贷款,事关广大贫困家庭优秀子女的入学问题,事关高等教育平等问题,事关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问题,所以,必须花大精力把助学贷款工作做实、做好。同时,还必须将助学贷款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的层次。同时考虑到现阶段高校资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中学后教育的可负担性和开放入学机会,政府和高校应该将重点放在扶贫性的学生资助项目而不是竞争性的资助项目。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过程的思考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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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企业所得税制规定,对利润较低的企业可实行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减按27%优惠税率征收,在3万元以下的减按18%优惠税率征收。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而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则定得太低,使得应予扶持的中小企业得不到照顾。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不仅成为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且在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为社会化大生产提供必需的协作服务、创新技术、带动中小城镇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同时中小企业还成为了国家税收新的增长点。但是,由于目前中小企业存在融资难度大、社会负担重、政策支持力度小及其自身缺陷等问题,中小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本文欲从政策层面进行分析,以便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现行税收政策尤其是优惠政策已不能适应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存在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窄、优惠手段单一、优惠目标不明确等一系列问题,突出地表现在增值税、所得税和税收管理服务等方面,阻碍了中小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现行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存在的歧视和限制
现行增值税税制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且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达不到销售额标准(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的纳税人,不管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是: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开应纳税额。这些政策不但加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使购货方因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愿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使占总纳税户80%甚至90%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阻断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不合理,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再加上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偏高(工业企业6%,商业企业4%),其税负远远超过一般纳税人。同时,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制,使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又加重了其税收负担,降低了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这些都对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极为不利。
(二)现行所得税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制约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仍实行内外两套税法,对外资企业优惠多,税负轻;对内资企业优惠少,税负重;同属内资企业,又是对大型企业优惠多,对中小企业优惠少。现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约1 2%左右,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约为25%左右,其中中小企业实际税负率则更高。这主要是以下税收政策规定造成的:
1.优惠税率仍然过高。现行企业所得税制规定,对利润较低的企业可实行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减按27%优惠税率征收,在3万元以下的减按18%优惠税率征收。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而适用优惠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则定得太低,使得应予扶持的中小企业得不到照顾。
2.折旧年限规定不切实际。外资企业多是实行加速折旧,内资企业则限定过严,特别是很多中小企业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转,磨损很快,折旧计算不予照顾,加重了税收负担。
3.扩大投资税负过重。外资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可返还已缴纳的部分企业所得税,而内资企业股东权益转增资本金还要再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税负过重。
(三)现行税收征管政策中存在有碍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但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财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038号)中制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工业,商业为7%~20%,建筑安装为10%~20%),也不符合中小企业薄利多销、利润率低的实际;有的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所得税,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还有些基层税务机关甚至对税法已明确的“对乡镇企业征收所得税可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等优惠政策规定,也未能落实。这都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有碍中小企业的发展。
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除了在建立管理机构、加强政策指导、放宽金融政策、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扶持外,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一)美国
美国有众多的中小企业.创造了近,50%的国内生产总值,提供了50%以上的劳动就业机会。联邦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采用了多种税收优惠措施:1.公司所得税最高税率已从46%降为33%,最低税率降为15%;2.美国《经济复苏税法》规定,与中小企业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降低到25%,资本收益税税率下调到20%;3.雇员在25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现的利润,可选择一般的公司所得税法纳税,也可选择“合伙企业”办法将利润并入股东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4.购买新的设备.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购入价格的10%可抵扣当年的应纳税额;5.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企业可按科研经费增长额抵免税收;6.地方政府对新兴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一定比例地方税。
(二)法国
法国是发达国家中中小企业较多的国家,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1.中小企业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的附加税2003年起已全部取消;2.中小企业用一部分所得再投资,这部分所得可减按19%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3.新办小企业在经营的前4年非故意所犯错误,可减轻税收处罚,并可适当放宽缴纳的时间。
(三)日本
1963年日本制定的《中小企业基本法》规定,对研究开发型中小企业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日本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降低中小企业的法人所得税税率,对资本额在1亿日元以下,而年度应税所得额在800万日元以下的,税率降为28%(大企业的税率为37.5%);2.对试验研究费用超出销售额3%的中小企业和创业未满5年的中小企业,实行设备投资减税;3.对中小企业机器、设备给予特别折旧,对工业用自动机械、数控制造机械等,可就购置成本的7%抵免所得税(但抵免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应纳税额的20%),或采用初期折旧32%;4.准予中小企业设置“改善结构准备金”,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四)英国
英国为了给利润少的小企业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从2000年4月起,年利润不足1万英镑的公司,所得税适用10%的优惠税率。
(五)韩国
韩国于1996年颁布《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明确规定了若干促进中小业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1.新创办的中小企业所得税实行“三免二减半”(前3年免税,后2年减半征税);2.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创业者,减免所得税、财产税及注册税;3.中小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按购进额的30%抵免所得税;4.中小企业因债务人的欠款而陷入困境的,政府为其提供一定的税收减免。
各国对中小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虽不相同,但经过比较分析可总结出其具有的共同特点:
1.通过立法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世界各国都有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创造了可观的生产总值。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来制定税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将税收优惠提高到法律层次,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2.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比较系统。多数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贯穿了中小企业创办、发展、再投资、科技开发、甚至联合改组等各个环节,也涉及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多个税种,内容比较系统。
3.税收优惠手段灵活多样。多数国家采用定期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增加费用扣除、投资抵免、亏损抵补等多种税收优惠措施,大力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对新创办企业,对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企业,税收优惠很多很细,使不同类型的各种企业都能得到税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
税收政策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充分重视和发挥中小企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仅应定位于保护中小企业的生存,而且应定位于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同时通过完善税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和改进税收征管服务,引导中小企业向“小而专,小而优”的方向发展,生产出更多的“新、精、特、优”产品;激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环境保护,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鼓励中小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经营,安排更多的社会就业人员;指导中小企业搞好社会化分工协作,实现市场功能互补、产业结构合理,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一)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改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和管理办法,是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健全增值税运行机制急待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1.扩大一般纳税人征收范围的比重。
从事工业生产加工和经营生产资料的中小企业,处于商品流转的中间环节,为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凡生产场所比较固定、产销环节便于控制、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都可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中小企业从事商业经营年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标准的,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批准也可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型企业对会计核算暂不健全的,也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税务部门组织培训等方式,帮助提高其会计核算水平。还可借鉴国外的通常做法,小型企业在达到一定条件后,允许其自行选择纳税办法,可改按一般纳税人计算纳税。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比重,适当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范围,拓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覆盖面,才能真正革除增值税税制对中小企业的歧视和限制。
2.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已采纳各地的调研建议,从2003年1月1日起提高了销售货物和服务业务的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体现了国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照顾;但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仍然显得过高。对部分确无记账能力仍需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小型企业,也应该进一步调低增值税征收率,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减轻他们的税收负担。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调低为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可以调低为3%;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有利于缩小增值税两类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距,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正常健康发展。
(二)改革现行所得税税制,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目前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或法人所得税法的条件已成熟,必须加快改革步伐。在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时,应充分体现税收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
1.降低中小企业的优惠税率。
顺应国际上多数国家相继调低所得税税负的趋势,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也应适度调低,可以降低到24%或25%,其中对困难较多、利润较少的中小企业,应继续制定优惠税率,并提高适用优惠税率的所得额限额标准。具体建议是:年应税所得额未满10万元的中小企业,可适用10%的优惠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未满20万元的中小企业,可适用15%的优惠税率,以扶持中小企业中积累较少、扩大生产经营困难较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2.放宽税前费用列支标准。
两税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税前费用列支标准,原则上应向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税前费用列支标准靠拢,彻底消除对内资企业的限制,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改革的重点是:
(1)取消“计税工资”的不合理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全额税前列支;
(2)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准予税前列支;
(3)取消只准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列支利息的限制,对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都应准予据实税前列支;
(4)取消技术开发费税前列支只限于国有、集体企业的限制,民营中小企业也应同样享受,以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3.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当今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中小企业也必须不断更新设备,不断开发新产品,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以促进中小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4.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
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的以地区优惠、经济性质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改为以产业倾斜为导向的优惠;优惠形式也要多样化,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优惠形式,并应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重点是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措施:
(1)继续保留对安置待业人员、安置下岗职工、安置残疾人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可以减免,对生产领域新办的中小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扶持;
(3)给予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中小企业按一定比例抵退税的支持;(4)准许企业投资的净资产损失,从应税所得额中抵扣;
(5)准许个人独资和合伙经营的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选择一个税种纳税。选择按企业所得税纳税的,对其按规定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允许税前列支;选择按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股东应得的股息、红利,并入股东个人所得征税,避免重复征税,以体现对小企业的关怀照顾;(6)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三)改进税收管理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优化服务主要体现在执法公平、方便纳税、节约中小企业纳税成本方面,必须做到:
1.广泛开展税法宣传,借鉴西方国家做法,在办税大厅免费提供纳税指南,利用媒体广泛开展税法宣传,提供优质的税务咨询服务,使中小企业能及时获得税收法规变动的可靠信息,以利其依法遵章纳税;
2.大力加强中小企业税法知识和建账建制等的辅导培训,以利扩大中小企业建账面;
3.简化中小企业纳税申报程序和纳税申报时附送的资料,以利节省其纳税时间和纳税成本;
4.积极推广税务代理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咨询、税务代理,尽量减少因不了解税收法规而造成的纳税差错;
5.改进对中小企业的征收方法,积极扩大查账征收范围,尽量缩小核定征收的比重,同时对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和“纳税定额”,一定要调查核定准确,以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6.对少数中小企业纳税上的非故意差错,只要其依法补缴税款,可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7.适度下放地方各税的减免权,对那些税源固定、税收收入较少的地方税种,均可授权地方政府自行掌握,以利于各地有针对性地中小企业给予必要的减免税扶持,促使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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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可以改善企业的税务筹划水平,从而降低企业税收,也就是说,信息技术可以间接性地作用于税务筹划。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基于价值链管理的制造企业税务筹划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基于价值链管理的制造企业税务筹划研究
在全球化背景下,企业不再是以独立的个体存在,而是与其上下游企业之间具有密切联系的,因此价值链管理思想就应运而生。价值链管理可以基于价值链整体进行管理,发挥处于价值链上的所有企业的整体优势,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优势,从而提高企业的价值。税务筹划属于企业战略管理的一部分,因此税务筹划的前提是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要以企业的整体战略为原则。价值链管理实施过程中将企业的经营管理分解为与企业战略管理有关的一系列价值活动,此外企业的税务筹划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部过程中,这样就使得价值链管理与税务筹划进行了有机结合,从而使得税务筹划中引入价值链管理思想成为可能。如图1,企业的税务筹划主要是与价值链之间以及企业内部价值链有关,其中企业的内部价值链决定了企业的竞争能力;供应商价值链与企业内部价值链共同决定了企业的成本;而买方价值链以及企业价值链决定了企业的经营歧异性。
企业战略管理包含多方面的内容,而税务筹划也贯穿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许多方面,因此企业战略管理与税务筹划之间存在着必要的联系,税务筹划对于企业战略管理具有重要的影响。首先,企业战略属于整体决策,税务筹划仅仅是企业战略的一部分,但是企业战略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各个部分的相互配合。税务筹划由于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对企业战略的实施起到了全方面的支持作用;而企业的战略目标又决定了税务筹划所涉及的范围。企业经营的主要目标是获取经济效益,而不是减少税款,因此,虽然税务筹划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但是企业的首要目标不是税务筹划而是企业战略。其次,价值链管理思想可以使企业在各个环节实现价值增值,尤其是可以发现薄弱环节然后进行调整,实现价值快速增值。此外,由于价值链系统属于一个开放式系统,因此企业可以与内外部价值链进行纵向、横向连接,提高企业竞争优势。此外,税务筹划与价值增值发生于同一价值链,因此通过价值链管理的办法更加有利于对税务筹划进行管理。
(一)投资方面 投资是价值的来源,投资的主要目的是获取收益,且是长期的高收益。投资属于价值链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税收对其也具有重要影响。价值产生于投资,并引起税负,税负会减少利润,而投资与否主要依据是税后利润的大小,因此税收的多少会影响投资决策。
(二)采购方面 采购环节在价值链中占有重要地位,尤其是在制造业中采购环节非常重要。采购内容包括生产用设备、产品原材料、办公用品以及各种办公设施等,可采购环节贯穿于价值链的各个部分,尤其是在生产方面。因此采购环节涉及的税收对于企业战略管理来说具有重要影响,是战略管理的源泉。
(三)生产方面 生产环节属于企业利润制造环节,只有经过生产环节才能够获取商品,然后经过销售获取利润。基于价值链管理思想的税务筹划,就是基于企业竞争战略的角度,然后通过运用价值链管理思想,在保证企业整体价值不降低的前提下,对企业价值链整体进行优化,尤其是对生产环节进行优化,从而节约企业的生产成本。成本降低之后企业承担的税负也会相应降低,这样就可以提高企业利润,实现企业战略管理目标。
(四)销售方面 在企业竞争战略中,获取成本优势的主要方法之一是重构企业价值链,而销售效率可以反映出企业进行战略整合的程度高低。其一,企业可以与销售商建立一种合作伙伴的关系,然后通过对销售商反馈的顾客偏好信息进行整理,对企业的产品进行不断改进,使其更加契合用户需求,从而生产出更加符合用户需求的产品,提高顾客满意度。其二,企业可以更换销售商,选择销售经验丰富、效率高的企业,并且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来扩大销售,同时,还要针对销售环节制定专门的税务方案,以使企业整体税负降到最低。
(五)利润分配方面 企业的利润要在个人、企业、国家三者之间进行分配,具体分为两个类型:第一,利润总额的分配,利润总额是在企业与国家二者之间进行的,分配总额是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净利润的分配,净利润的分配是按照相关法律要求来进行分配的。税务筹划的主要目的是降低股东纳税额,使股东整体利益实现最大化,其中一个较为有效的手段就是进行股票股利分配,或者是将股利直接转作投资,从而实现延期纳税,使股东获益。
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如果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可以使每一个生产经营环节创造最高的价值,那么就能够形成一个良好的税务筹划基础;反之,如果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很多是无效的,浪费成本的,那么税务筹划设计再完善也无法真正意义上降低企业税负。基于上述原因,如果一个企业无法有效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企业整体价值,那么企业就应该对自身的管理措施进行反思,对管理缺陷部分进行弥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在对自身进行完善之后,企业可以与第三方企业、供应商以及客户进行合作,建立一种合作互信关系,从而提高价值链整体的管理水平,实现整体效益最大化。具体如下:
(一)生产计划与控制
价值链思想的运用使得传统意义上独立的企业组合在一起,成为可以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整体。作为价值链上的一部分,企业首先需要要求自身成为一个有价值的企业。这就要求企业是一个可以迅速响应市场要求,具有充分灵活性的企业,主要包括:物料需求与采购计划、生产作业计划、渠道优化、设备管理、资源配置、库存计划以及需求预测等。
(1)成本分析。不管是企业税负、企业直接成本还是企业间接成本,在进行企业资源配置、财务分析时,都应该采用横向分析法进行。其中,传统的成本分析法与目前常用的作业成本分析法计算得出了产品成本具有较大差异,这主要是因为传统的成本分析法没有对制造费用进行科学的分析归集,而是采用单一的分配标准,也就是直接人工小时标准,这样就使得制造费用分配不合理,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并且由于报价不合理,影响企业利润。
(2)质量管理。除了一些可以反映在会计报表中的成本之外,产品质量也是非常关键的,也会产生一系列的成本。在传统企业管理中,其进行税务筹划以及财务分析时,常常忽略质量问题产生的成本,这主要是因为质量问题产生的成本不是立即性的,而是在后期产生的,并且质量问题产生的成本很难用准确的数据来描述,无法进行准确的衡量。
(3)准时生产系统。根据相关学者研究,企业在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的同时使得企业利益遭受了损失,因此准时生产系统(JIT)被提出并应用于企业的管理中。该系统可以减少企业在生产环节造成的延误和浪费,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提高资源价值。此外,企业通过运用JIT系统可以有效地控制采购、存储、生产以及销售等环节,从而避免资源的不合理配置等问题,有利于企业的税务筹划。
(二)库存控制
库存在企业成本中占有较高的比重,并且对于企业税务筹划具有重要影响。如果库存无法进行准确控制将会产生一系列的不良影响。如果库存不足,就会造成送货不及时、生产瓶颈、销售额降低、客户满意度降低等;如果库存过剩,就会造成资金的浪费,降低资金使用率。基于赋税的角度来看,库存涉及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和增值税,其中所得税主要是为了取得时间价值以及减少上缴数量;增值税主要是为了取得时间价值。DRP(Distribution Requirement Planning)系统主要是在上述背景下产生的,该系统主要作用是对原材料以及产品进行最佳配置、降低无用库存并且提高资金的时间价值。只有对企业库存进行有效的控制,才能够对企业的赋税进行有效控制。
比如有的学者提出利用年末大量进货的办法来提高增值税进项税额,这种办法与企业整体的运行体系或者财务目标是相违背的,是不可取的。通过运用DRP系统,企业可以实现以一种比较平缓的数目来缴纳增值税。目前企业间的合作关系较为成熟,存在大量应收账款的现象已经逐渐减少,因此由于利润虚增而被迫缴纳税款的情况也逐渐减少。此外,由于DRP系统的运用,企业对于各个环节原材料或者产品的需求量具有精确的把握,可以有条不紊地实现运输调配、组织生产,这样就避免库存的浪费以及缺货损失等,又进一步避免了企业利润虚增现象的出现。
(三)信息技术支持体系建立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资源已经逐渐被信息所替代,如果企业想要在激烈的竞争中不被淘汰,就需要掌握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信息获取速度。企业具有多系统、多层次的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信息贯穿于各个部分,上到企业管理层,下到基层员工,信息无处不在。因此,为了保证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进行信息的传递,有自上而下或者自下而上的纵向传递;还有部门之间的横向传递。纵向传递可以将不同层次的活动协调起来,而横向传递可以将各个部门之间的活动协调起来。
基于税收角度来看,利用信息技术来对企业进行管理,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生产管理成本并提高企业收益。而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可以改善企业的税务筹划水平,从而降低企业税收,也就是说,信息技术可以间接性地作用于税务筹划。此外,信息技术对于税务筹划也有直接作用,尤其是信息平台化,实现了信息传递的及时性以及无纸化。比如说企业货物发送时间以及货款的收取时间等,可以通过一个完善的信息平台来进行控制,这样就可以降低时间成本甚至消灭时间成本。另外由于信息平台的无纸化,可以避免缴纳由于书面合同产生的印花税、契税等。
(四)合作伙伴选择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价值不断上升,企业在价值链中所处的地位不断上升,这是企业就要开始主动选择合作伙伴而不再是被动地被选择。在选择了合作企业之后,企业可以与合作企业一起改善价值链,从而提高价值链整体价值,实现价值最大化。比如供应商的选择,企业不再单纯地考虑价格,而是将产品设计、技术革新以及优质服务纳入主要因素之列,这主要是因为供应商为企业提供其进行生产经营的所有要素,包括劳务服务、技术、工具、零部件、机械设备、能源、原材料等。而这些要素对于企业产品质量的优劣、成本的高低、生产的好坏具有直接影响。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合作伙伴的选择对于企业成本以及赋税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选择合作伙伴时要具有一个完善的评价标准,主要有企业环境、质量系统、业务结构以及企业业绩四个标准。在进行选择时,企业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对这四个标准赋予一定的权重,然后计算得出加权平均数,选择得分最高的企业作为合作伙伴。
(五)业务外包
业务外包是一种企业集中资源、与其他企业合作来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的措施。业务外包的主要原因是价值链上某一环节不是核心竞争力,不是世界上最好的,并且不会损失顾客,那么就可以选择将这一环节外包给最好的企业去完成,这不但提高了产品质量,还可以降低企业管理成本。基于税收的角度来看,企业的成本降低了,那么企业的相关税收也会降低。目前,我国企业进行业务外包主要选择以下几种方式:(1)临时服务和临时工。临时服务以及临时工的工资相对于正式工来说较低,这样就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
此外,如果采用外加工的形式,企业的支出还可以不受计税工资的影响,从而使得企业价值增加。(2)公司形式上分解。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公司分解之后,税基降低、税负被均分,这样就可以降低税负;除此之外,还可以减少没有价值的环节,提高企业运行效率,这样就可以使得产品质量、企业服务水平提高、产品价格降低等。比如说价格,在分解前,产品价格过高,增值税也随之较高;在分解之后,产品价格降低,增值税也随之降低。(3)选择有价值的合作伙伴。为了降低风险,企业可以选择互补性企业进行合作,二者共同合作开发研究,设定共同的战略目标,形成利益共同体,这样不但可以分散企业开发新产品的风险,还可以互相利用资源,提高研发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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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财政政策论文: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纳税要点与技巧。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承包的建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除建筑物主体工程之外的其他配套工程一般都委托、转包给专业建安企业。建筑工程分包可以在确保优质工程的基础上适当缩短工期,促进社会分工的发展和建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符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优势互补的竞争原则。因此,积极发展建筑工程分包市场是牡会对建筑市场效率的追求,是我国建安企业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趋势。本文在建筑分包工程概念的基础上阐述了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税务管理方面的内容,提出建安企业分包业务所存在的纳税问题,并详细分析了纳税要点与技巧。
[关键词]建安企业建筑工程分包纳税
【论文正文】
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纳税要点与技巧
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建筑安装企业(总承包人)在承包建没工程后,根据承包工程的需要与特点,或由于自身施工技能所限制,必须将部分承包工程通过书面合同形式,委托给其他具资格的专业工程商(分包人,如其他建筑安装企业)实施工程项目的行为。
总承包单位在确定分包单位时应签订一份明确的分包协议书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严格规定分包工程的范围、工期、技术与质量要求以及最终验收的标准。此外,分包合同或协议书中还必须规定总承包单位的现场项目部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所进行的现场管理.包括施工配合、安全检查、质量监督和分项评定等方式。我国现行法律不对分包工程进行任何的限制,仅在责任方面做出相应规定。比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即规定: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承包的建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除建筑物主体工程之外的其他配套工程一般都委托、转包给专业建安企业,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天然气)以及安装闭路电视等项目。建筑工程分包可以在确保优质工程的基础上适当缩短工期,促进社会分工的发展和建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这是专业化协作的要求,可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实现有序竞争,符合优势互补的市场竞争原则。因此,积极发展建筑工程分包市场是社会对建筑市场效率的追求,是我国建安企业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趋势。
(一)建筑业分包、转包营业税差额的纳税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由此可知,总承包方可实行差额纳税。对于实现工程分包的建安企业,总承包单位营业税的计算是全部承包数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而分包方的纳税金额取决于其完成的分包工程数额。在具体的工程结算中,发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单位开具的发票金额向其支付全部的工程价款,总承包单位开具的发票由工程的全部承包额情况决定。
分包单位只与总承包单位有联系,与发包单位无任何关联性。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在核算与结算工程价款时,总承包单位需要准确划分分包单位以及自身单位完成工程收入的金额。在缴纳税务时,总承包单位必须将真实有效的总分包协议或合同等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分包单位单独申报缴纳分包工程的营业税金。
(二)分包工程税务管理
由上述可知,实施分包业务的建安企业才是分包工程的纳税人,若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的具体税金必须在分包工程完税证明中准确注明。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已取消总承包单位代扣代缴分包工程营业税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分别缴纳税款。同时,分包单位根据实际的分包工程收入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给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可依据所获取的发票扣除分包工程营业额来计算自身的营业税。
(一)企业缺乏纳税意识
部分建安企业税法观念淡薄,存在普遍的欠税现象。近几年,许多建安企业实行承包责任制,仅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财务管理,缺乏纳税意识。一些建安企业为了承揽建筑工程,不惜以垫资施工为代价取得分包工程的施工权,不计提税金,这样一来国家税收被挪用挤占,造成税收八库不正常,严重影响着国家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此外,部分小型建安企业承包户不需要汁委立项,无需进行投资许可证的办理,导致存在拖欠国家税收的侥幸心理。
(二)建安企业分包工程重复征税问题
在工程施工进程中,分包单位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向总承包单位结算预收工程款,总承包单位按同一进度向建设单位结算预收工程款,这种情况时常发生。按税法相关规定,施工建安企业在结算收取工程进度款的同时,也必须向付款方开具等额的建安发票,以作为其结算款项的注账凭证。因此,重复征税现象不可避免。一项建安分包工程,既需要分包单位作为纳税主体向总承包单位开票结算,同时还需要总承包单位作为纳税主体向建设单位开票结算,这样一来必然导致“以票管税”的环节出现问题,导致同一工程项目的重复征税。
(三)少报漏缴营业税的问题
建安行业的特殊管理模式影响着税收监控,部分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私营企业等采取分包业务方式挂靠于施工资质较高的建安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这部分项目的台同签订不全,具体情况没有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成本核算不规范,工程结算无合法票据,使得税收监管存在一定的难度,少报漏缴营业税等问题频发。
此外,建安企业营业税所包括的营业额为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以及除工程价款外收取的各项费用。但在实际项目施工进程中,存在着如包工不包料的企业,计税金额仅仅对工费部分进行申报,而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的价值并未合并纳税;或者是存在着像水泥路、绿化、铁门、铝合金门窗、路灯等配套工程及零星工程以各种建筑材料等发票直接人账,导致计税金额的减少。这些现象都显示着部分建安企业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营业税规定,造成偷漏税问题的发生。
(一)重视税务专业以及法律知识
政府应根据建安企业的经营特点和特殊性,不定期对企业宣传与辅导税法财务,申报纳税等方面的内容,使得建安企业全方位地普及税法专业知识。同时,政府还应进一步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健全与完善现有的税收法律体系。在K税收基本法》的基础上对税收法定原则、管辖原则、立法原则以及执法原则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各税法之间应该相互协调,相互完善。当地方税收规章与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行政规章发生冲突时,地方权力机关立法权应服从于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立法权。
政府还应协调好税法与行政法、民法以及刑法等之间的关系,包括注重税收中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法的衔接联系,纳税担保与担保法的衔接联系,偷税漏税犯罪行为与刑法的衔接联系等。以达到高效税务管理的需要,确保国家法定性的税收收入能够及时、完全地征收入库。
(二)解决重复征税现象
建安企业分包业务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在解决重复征税现象的基础上还可加强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结算价款情况的监督,从而避免建安企业之间相互拖欠工程款等行为的产生与蔓延。笔者假设相应的解决技巧为:改进旧版的建安发票,设计出专用于建安企业分包、转包工程的新版发票。
新版建安发票应设计为四联式结构。分别为存根联,总承包单位向建筑单位结算价款发票联,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结算价款凭证联以及分包单位开票记账联。第二联和第三联的“企业(盖章)”处应分别加盖总承包方印鉴和分包方印鉴。新版建安发票的“客户名称”统一填写的是建设单位的名称。分包单位统一开具新版发票,以其取得的全部分包收人数额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新版建安发票为了明确建安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栏目中应增加“总承包收款方(名称)和“分包施工收款方(名称)两栏设置。此外,“备注”栏中应注明总包工程和分包工程建安合同标的以及合同文号,包括本次完税凭证的字规号码等。
(三)关于建筑分包工程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企业应该严格执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履行税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坚决抵制少报漏缴营业税的行为。政府相关税务部门要建立建立资料信息库,健全建筑分包工程项目的登记制度,全面掌握税收管理的主动权,掌控建安企业各个分包工程项目的建设工期、投资额、定期的作业工程量以及经营变化等信息情况,切实做到有的放矢。
营业税是建安企业的重要税种,实现税负最小化是当前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建安企业通过对分包工程的纳税业务进行安排、选择以及策划来达到降低成本和减少税负的目的,以减少偷漏缴税行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具体方案如:
(1)建安企业进行分包工程时需要事先签订经济台同或协议书,之后再履行相应的业务。合同书上有涉及税金的内容,这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企业必须制定税金策略,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减少税金的缴纳。建安企业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纳税筹划,是节减税金支出的重要部分。(2)合理应用税收屏障,即税款递延,将今日应缴税款推迟至未来某个时间段缴纳。资金具有时问价值,推迟纳税这一功能可以有机会使用更多的资金,而不必负担相应的利息。 3)建安企业在进行分包工程作业时,应尽可能避免将设备价值计人安装工程的产值,可由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机器设备,建安分包企业仅仅负责安装环节,并可获得相应的安装费收入,从而减少营业额中关于安装设备的价款,最终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分包工程的税务处理
1法律规定的分包工程模式
(1)总承包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后,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根据所拿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务登记手续。 (2)工程分包时,总承包商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工程合同,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同时要求分包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根据所拿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务登记手续。分包单位单独申报缴纳分包工程的营业税金。(3)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结算工程价款时,应准确分解工程价款为自行完成收人和分包建安企业完成收入,向税务机关纳税时准确进行税费处理。将分包工程所应承担的营业税费转移至分包企业,分包企业开具发票给承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再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金。
2劳务扩大化的分包管理模式
目前建安企业普遍采取劳务扩大化分包管理模式,可以在尽可能减少成本费用的基础上获得利益最大化。这种分包模式既可以相对减少项目管理人员的配置,又可以增大主要设备和主材料的利润,有利于控制工程成本。因此,劳务扩大化的分包管理模式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减少建安企业的税收压力。
3兼控物耗的劳务分包模式
劳务分包模式指的是将工程施工中的人工作业承包给小型施工企业或民工专业队,向其支付一定的管理费和人工费的劳动组织形式。兼控物耗的劳务分包模式要求总承包单位加大对分包单位物料耗费和财务收支的监控。主要方式为:对分包工程施工中的机械租赁、物料消耗等方面的资金给予垫付,直接计人总承包单位的施工成本,最后由分包企业开具发票结算劳务价款,清算分包企业的净收益。这样在保证分包单位利益的同时,即可以强化对分包建安企业的管理与控制,经济、规范地处理总分包工程的结算价款和结算手续,又可以有效规避总包单位供给分包单位材料属于销售业务的顾虑,无需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4建设单位代征税金模式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建筑业的总承包单位已不再是法定的分包单位税金扣缴义务人,分包单位应自行向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但在实际工作还未形成明确统一的规定和操作模式。在纳税实践中有一种新的做法,委托建设单位单位代征税金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同时汁算代征营业税金及附加(按照结算金额与规定税率),再分别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名义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并分别取得,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完税证。
这种模式的优势是税务机关可以简化征管手续,实行源头控制从而避免税收漏洞,并可保证税源的及时足额入库;建设单位代征税款并无需额外的劳动量,还可获得较高的手续费收入;总、分包公司均以经建设单位核定的结算单金额明确应收工程款、业主公司代征税金、确认收入以及开具发票等方面的内容,金额一致关系清晰,各部分工程结束后会计科目自然结平,同时,收入确认有着结算单和发票作为原始凭证,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具体金额。总之,建设单位代征税金模式是税务机关、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以及分包单位都乐于接受的多赢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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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筹划空间是随着不同税种而不同,在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之前首先要对属于哪种税种具有税务筹划的价值进行分析。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要】: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中具有战略性影响的财务策划活动,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主要对当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目标,以及通过企业筹资、经营和收益分配等方面并结合部分案例对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财务运用
【论文正文】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
对企业进行的一切税收筹划活动,都要严格遵守税收和其他经济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筹划依据清晰准确、筹划程序完备。应当经得起税务机关的稽核与检查,及税务机关委托的专业会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的纳税检查。
1.节税成本最大化
以纳税成本最小化作为自己的目标基础,认为所有的企业筹划活动都是紧紧围绕纳税成本展开,企业进行税务策划的动机与根本目的是为了节税,即取得纳税成本最小化。节税筹划可以通过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活动以及收益分配的巧妙安排来取得。
2.企业收益最大化
以通过税务筹划取得企业最大收益为目的,将取得企业最大化收益作为衡量筹划效果的最终指标,并且将收益最大化作为企业税务筹划的最终目标。该目标综合考虑企业现实存在的各种因素影响,而且由于收益目标比较具体、明确、容易计量,有利于企业权衡利弊,规划预计,从而选择最佳财务方案。
3.纳税成本最优化
通过纳税人在履行其纳税义务时所支付的各种资源的价值最优化,这也就是纳税成本最优化。企业的各种税务筹划活动与各种相关因素的影响,都是围绕财务结构最优进行的。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增强也是纳税成本最优化的实质,也是企业获得最大收益的目标。
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
1.企业财务管理中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
(1)选择节税空间大的税种。因为筹划空间是随着不同税种而不同,在企业进行税务筹划之前首先要对属于哪种税种具有税务筹划的价值进行分析。站在理论的角度上讲,应该选择税收的优惠多,税负伸缩弹性大的税种。但是与此同时,作为微观经济组织的企业,在生产活动进行时,不仅要对本身的经济利益进行考虑,还要再生产经营行为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与自身尽可能保持一致,对国家限制发展的一些产业领域要进行自觉的排除,以此来对市场的风险进行减少,增加获利能力。
(2)避开成为某税种的纳税人。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只要是纳税人不属于某税种,则不需要对该项税收进行缴纳,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考虑能不能避开某税种纳税人,这样就会达到节税的目的。
(3)从计税依据和税率着手筹划。影响应纳税的两个因素,就是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税依据越小税率越低,应纳税额也越小,因此,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从这两个因素入手,找到合理、合法的办法来降低应纳税额。
(4)选择最好的资本结构。根据生产经营等活动对资金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所需要的资金进行获取的一种行为,就是筹资。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就是筹资。资金是通过筹资方式的不同来决定的,产生的税后效果也有很大的差异。
(5)选择最合理的组织形式。市场经济的主体就是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投资者对企业不同组织形式的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税收和获利能力。
2.企业财务成本费用核算中税务筹划的财务运用
(1)充分列支成本费用。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寡,直接影响税后利润的形成,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从成本费用核算的角度,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是减轻企业税负的最根本的手段。企业在收入既定时,尽量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即在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规定的条件下,将企业发生的准予扣除的项目予以“充分列支”,必然会使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最终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并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合理选择折旧方法。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分摊到各期成本费用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成本费用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
(3)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均规定,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这一规定为企业进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提供了空间,也为企业开展税务筹划,减轻所得税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4)合理分配管理费用。对于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它们除了进行管理工作外,其本身并不直接从事其他营业活动,因此,投资公司没有收入可以弥补其发生的大量管理费用,其经营状况为亏损。而其子公司由于不承担上述管理费用,利润很高,相应的所得税税负很重。
(5)恰当运用关联企业关系。企业为了融资上的便利,常常会在关联企业之间发生借贷款业务。但是,《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税务筹划是基于企业自身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需要,因此,其目标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应该是一致的。但与企业一般财务活动相比,税务筹划有其独特的视角,即从税收的角度,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运营、利润分配等财务活动的精细安排,达到充分行使纳税人权利、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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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审查制度。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税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税务检查,对于加强依法治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对会计电算化企业的税务检查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对会计电算化企业的税务检查全文如下:
近几年来,计算机技术在会计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许多企业或微机记账,或微机出报表,或二者兼而有之,初步实现了会计电算化,这一方面推动了企业财务管理技术的现代化,另一方面对税务检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掌握计算机查账技术,以适应企业会计核算技术的进步,已经成为税务检查人员面临的新课题。
首先,财务管理技术的现代化是企业应用会计电算化的主要原因。会计电算化被会计界称作是继借贷式记账法之后会计史上又一次重大革命。加强和改善企业财务管理是实现管理创新,推动企业管理工作上水平、上台阶的重要环节,也是落实现代企业制度管理基本规范的迫切需要,抓好这项工作,就抓住了现阶段企业管理工作的牛鼻子。因此,推广计算机财务管理软件的应用,并积极总结经验,加快推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企业具备了实施会计电算化的人文环境。一方面,作为企业的领导已经普遍认识到电脑化管理的重要性,需要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的正确性;另一方面,企业的职员能够接受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有了较强的竞争意识,有继续学习、更新知识结构的需求,并掌握了这方面知识和技能。正是在这样的现代化人文环境里,会计电算化的应用和推广才成为必然。
我国的会计电算化起步虽晚,但发展很快,短短十几年,已经有上百万家企事业单位在会计工作中使用了计算机软件。使用计算机处理会计资料后,会计数据的采集、运算逻辑原则上没有改变,但处理的形式有所改变。一部分的原始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进库单、出库单等不再填制记账凭证,而是把有关数据直接从业务部门的电脑终端输入会计电算化系统。会计电算化的迅猛发展和普及,减轻了财会人员的工作强度,提高了会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促进了会计工作的规范化,为管理工作的现代化奠定了基础。
(一)在会计电算化系统中,会计资料是通过将信息转化为代码录入处理的,因此在会计信息体系中,往往有许多资料都以代码显示。这就要求税务检查人员必须与会计电算化的企业财务人员一样,不仅要熟悉其汉字输出的会计资料,更要熟悉这些代码所表示的信息。
(二)目前,各行业的企业使用的电算化软件不尽相同,比如各商业银行使用的都是各自独立开发的软件,而不少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电算化软件则是从国外引进的,不同企业的会计电算化资料显示方式、格式都不一样,所以税务检查人员未经过一定的专业培训,不可能对审查对象的的电子信息资料有更深入、更透彻的认识。
(三)税务检查人员不能够确定计算机对各项业务的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无法检测出该系统的可靠性。
(四)在会计电算化系统中,会计资料记录在磁盘、磁带或光盘之中,只能根据需要通过计算机操作来显示出来,难以直观的看到其处理过程和更改、修改情况,以及删去、篡改等痕迹。
(一)采用传统的人工税务检查方法。税务检查人员在暂时还未掌握会计电算化知识和技术之前,面对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审查对象,税务检查人员有必要采取绕过会计的计算机处理过程,运用传统会计数据模式来展开税务检查。具体的说,就是只把计算机当作数据处理工具,按照传统手工会计的要求和查账的需要,打印出企业的财务报表和各种账册,然后按照传统的检查方法进行检查。
(二)采用人工和计算机相结合的检查方法。面对越来越多的企业实现会计电算化的情况,税务检查人员仅靠传统人工检查方法是难以圆满完成检查任务的,应该逐步适应以人工和计算机相结合的检查方法,提高税务检查的效率和质量。从当前的实践操作经验来看,较有成效的方法一般包括对会计电算化资料的分析比较、对会计电算化应用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以及会计电子数据等几方面的检查。
1.对会计电算化资料的分析比较。
税务系统正在进行信息化建设,税务检查人员作为骨干力量,应当跟上时代的发展,掌握会计电算化的有关技术,使之成为手中的得力工具,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今后要逐步实现税务征管电算化,建立税务检查资料库,税务检查人员应运用计算机将企业的会计、税务资料进行分析对比,选择检查对象。
2.会计电算化应用系统的检查。
税务检查人员对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审核,应着重对应用程序进行检查。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应用程序一般相当于传统会计系统的人工会计处理业务流程。税务检查人员应当向企业索取有关的计算机文档,包括程序说明书、程序流程图、会计数据的编码表以及对应用程序进行修改的权限管理,进而了解计算机对各项业务的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检测出该系统的可靠性。如果有条件的话,要尽可能的对会计电算化的应用系统进行测试,设计一组会计业务检测数据模型。税务检查人员可以将自己设计的数据输入被查企业的电算化系统,将得出的结果和设计的结果比较,通过存在的差异可以进一步寻找线索深人检查。
3.对电算化会计数据资料的审核。
在整个企业电算化系统的税务检查工作中,电算化会计数据资料的检查是最重要的环节,也是最复杂和最困难的环节。在这个环节里,税务检查人员需要拿出数据结果来作出检查结论。
一般来说,数据的错误输入、故意不按规定对数据作出调整或者应用程序就不符合法规,都会影响数据的完整性。税务检查人员应当非常重视企业的收入项目数据归集是否完整,防止因数据的完整性受到破坏而影响流转税的正常计算,通常应对企业某些关键的月份或某些特殊收入项目的数据完整性进行计算检验。另外,如果技术条件允许,可以运用税务检查人员编制的专用检查程序检验会计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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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成本管理是将企业的成本管理与该企业的战略相结合,从战略的高度对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各项成本行为,成本结构实施全面了解、分析、控制,从而为企业战略管理提供决策信息,提高企业竞争优势。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于战略成本管理理念的电力企业税务筹划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进行依法纳税,这是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电力企业所应尽的一个义务;然而,电力企业这种法人企业,也一定要对国家税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以期能够对电力企业的税负达到最为合理的节约,从而实现企业税后利益的最大化,这也是电力企业所应享有的权利。实践表明,能够促使电力企业有效保护自身经济效益、获取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有效手段,就是基于战略成本管理理念,大力加强企业自身税务统筹的研究。正是基于此,以下结合战略成本管理理念的分析,着重对基于战略成本管理理念的电力企业税务筹划这个课题,进行一些分析和探讨。
战略成本管理这种较为先进的成本管理理念,是由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西方国家学者所提出来的。这种理念把狭传统的狭隘生产过程成本管理进行了极为有效的克服,并在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来促使生产成本的降低,成功地从传统的时空制约中跳出来,从而成功地为企业获得了长时间的竞争优势。这种理念其先进之处,主要体现在这些:
第一,具有战略性,进行战略成本管理,不仅要促使成本降低的目的,更要把长期的竞争优势建立并保存下来;即企业一定要对促使其竞争地位提高的成本降低途径进行探索,对于长期成本优势的获得,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决不能仅靠战术性的成本下降。
第二,具有预防性;战略成本管理对于成本避免尤为注重,从源头上就立足于预防,制定出强有力措施来加强对成本的发生进行有效的控制。
第三,具有系统性;战略成本管理应用价值链这种综合分析方法,来从细节之处对企业各项业务活动进行重新构筑,并把整体全局最优这种理念予以重点突出。
第四,具有广义性;有关成本这个概念,在战略成本管理中,把企业内部成本管理这个范畴进行了有效的突破,并把成本管理向企业外部进行了拓展,在此基础上再对整个企业资源进行重新整合利用,以促使这一目标――建立起联动降低成本实现起来。
众所周知,电力产品就是电力企业进行销售的最为主要的产品;在完成国税缴纳增值税之后,依据增值税税额,还需缴纳教育费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等,在其销售收入基础上,对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进行计征。若所在地有土地及房产,还应包括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电力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其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基于合适的手段及不违法前提下,让电力企业在当期所应缴纳的税额尽可能地少。电力企业实施纳税筹划,既能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又能为自己职工带来可观经济收入。当前,就我国电力企业而言,进行税务筹划过程中应从以下这些方面做起:
1、对企业的资本结构要进行合理控制。企业资本结构最为主要的来源就是负债和股本,不管是哪种方式均可把所需的资金筹措给企业;不管是哪种筹资方式,都一定要回报给投资者;但在对税收进行处理方面,这两种筹资 并不完全相同,通常成本中不能计入股息,但在成本中可计入支付利息,故基于税务这个角度来看,对企业发展更为有利的是借债筹资,而不是股本筹资。因此,基于战略成本管理理念,电力企业在实施税务筹划过程中,就一定要全面分析慎重考虑企业的筹资渠道。
2、对税收的优惠政策一定要予以充分利用。现阶段实施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电力企业一定要予以足够的熟悉,在此基础上再针对本公司具体情况予以最大限度的利用;针对不同的纳税方式所带来的不同纳税结果,应组织相关人员通过细致的测算来加以比较,从中选择一种对企业长远发展最有利的税务筹划方案。
3、实现避免应税所得。电力企业对其主营业务收入的实现,主营是通过其电量的销售来完成的;应用避免应税所得,并非要对企业的经济所得进行避免,而是要把通过合法所得的收入、争取不包括于税法所认定的那部分应税所得之内。例如,某企业进行国家金融债券或某重点建设债券的购买,根据相关规定要进行纳税,但企业进行国债的购买,其理想收入就不在应纳税所得额这一范围之内。因此,作为电力企业财务人员,一定要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进行既合理又合法地避税。在实际当中,若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以国债利息率低时,就一定要选择国债并进行购买。
4、实现提迟应税所得。在实际当中,可通过推迟应税所得这种方式来实现推迟纳税,促使纳税推迟的实现,既可让这笔资金让纳税人所占用,又可让纳税人进一步实现对纳税资金利率的推迟,从而最大限度获得贴现的好处,以此来把未来应税款的现值大大减少下来。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电力企业纳税筹划组织体系。
组织体系越健全,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开展越有利,越能促进企业纳税筹划的顺利实施。为此,电力企业要把纳税筹划管理委员会建立起来,让总会计师及分管副总经理来进行总负责,并让一下这些部门负责人参与进来:营销部、基建部、财务部、人资部、监审部及运检部。其中,牵头管理部门应为财务部,财政部不仅要进行制定和执行纳税筹划方案,而且还要负责调整和进行相应的指导和协调各项工作;此外,纳税筹划专业管理部门由各职能部室担当,具体负责专业控制和管理纳税筹划方案所牵涉到的各项具体内容。而纳税筹划方案实施的责任单位,就是电力企业所属的各个单位部门,他们也需要把相应的管理委员会建立起来。因此,为把某些涉税事项税收优惠政策尽可能地利用起来,电力企业本部与其所属各单位一定要齐心协力、一起来把企业合法权益维护起来。
2、建立和健全纳税筹划制度体系。
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首先要梳理和归类与纳税筹划有密切联系的税收政策及法律法规,以此 来把企业税收信息资源库建立起来,然后,再把与税务会计相结合的纳税筹划内部控制制度逐步建立并健全起来;在此基础上,依据电力企业的经验特点,认真梳理涉税账务处理及理财计划、各业务纳税的关键节点,最终把切实可行的纳税筹划实施细则、纳税筹划考核办法及纳税筹划工作思路制定出来,最终为电力企业实施税收筹划提供可靠完善健全的制度保障。
3、进一步关注和做好两个个关键结合点的把握。
(1)有关筹划方法与税收政策的相互结合;在对与自身经营有关的现行税收法规进行全面准确把握的基础上,可基于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法来深入分析现行税收政策,以便能把与企业经营行为相匹配的具体纳税筹划措施及方案制定出来。
(2)关于业务流程与税收政策的相互结合;电力企业在实施各项业务过程中,一定要对整个业务流程中所牵涉到的税率、主要税种、具体的征收方式及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等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在把这些情况进行全面掌握的前提下,再对如何高效利用和整合企业内外部各项资源以从促进纳税筹划展开进行统筹分析,以此来把预期减税这项目标实现起来。
总之,电力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就是要促使企业整体税负实现最小化,从而有效促使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大幅度提升起来;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基于战略成本管理理念,电力企业一定要对纳税筹划进行深入研究,以便能把纳税筹划的最大效予以充分发挥,这对于电力企业各项经济效益的提高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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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是指企业根据本身的特点为达到一定的目标,在会计处理时依据既定规范(此规范一般由各国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组成),对可供选用的具体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进行定性、定量的比较分析后,拟定决策并加以执行,企业一经选定某种方法,就不能随意变更。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论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浅论企业会计政策选择全文如下:
会计政策选择是企业在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的选择范围内,对可供选用的会计原则、方法、程序进行定性、定量的比较分析,从而选定会计政策的过程。本文主要从相关理论的角度对会计政策选择的客观必然性、影响因素和选择空间的控制等问题进行分析。
关于会计准则的性质.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具代表性的观点。不同的观点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出会计准则给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留有一定空间的必要性。
1.会计准则是一种技术手段。
这种观点认为,会计准则是检验实务的标准和未来实务改良的指针,它必须是有序、系统、内在一致,还应能与可观察的客观现实相吻合,不受个人所左右、无偏见。会计准则被视为纯粹的技术,其存在的目的在于使会计实务处理达到科学、合理、内在一致。
由于企业会计实务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会计准则要达到其科学、合理、内在一致的目标并不容易。为了使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能够从其所处的特定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出发,最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会计准则就有必要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即允许企业在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时在不同的具体原则、多样的会计处理方法之间进行选择。
2.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
会计信息不是抽象的数字,而是代表着一定的经济意义。因此,作为约束会计系统生成信息的行为规范的会计准则也就具有了“经济后果”。所以,会计准则不再是一种纯粹的技术手段,若单纯地从理论上寻求最完美的准则,是不现实的。恰当的思路应该是寻求一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的会计准则,即:使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最公平、合理。
要使会计准则具有公允的经济后果,对准则制订机构而言,应要求其能充分代表有关各方的利益;对于准则制订的程序而言,则要能充分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因为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为了获取自己的利益,都想使准则对自己更为有利,各利益相关方都根据自己的特殊利益或从自己所处的特殊地位出发,提出各自的要求,而准则制定机构也是有自己效用函数的“经济人”,其效用主要表现在准则制定上的垄断权与权威性。因此,准则制定机构为了自己效用函数的最大化,为了在利益相关方之间求得平衡和使交易费用(包括准则的制定费用、执行费用和磨擦成本)最小化,就必须放宽准则中对一些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的选择空间,也就赋予了企业一定的会计政策选择权。
3.会计准则制定过程本身就是政治化的程序。
经济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往往会利用政治手段。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的政治行为,相当程度上是会计准则具有的经济后果的直接延伸。我们将会计准则定位于经济利益的协调上,可见,追求公平是它的真正目标。而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却更多地强调了准则的宏观效应,政府及其他权力机构往往干预准则的制定,通过权力强制准则的通过与执行。
会计准则本身的制定、执行都是有成本的,这种制度成本的高低就成为政府选择制定和执行制度的依据。由于企业的各利益相关方与企业彼此之间都有各自的利益,政府为了平衡各相关方的利益并使准则能被顺利接受,就会使准则的制定和执行成本降低,且放宽准则中对某些会计处理的限定,以提供一些可供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
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企业的各利益相关方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减少磨擦和代理风险与代理成本,就希望通过以订立契约的方式来具体规定在各种可能的情况下的每个利益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因此,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顾客、雇员都与管理当局订有某种契约。而在一般情况下,契约的订立和监督是建立在契约各方所接受的会计数据的基础之上的。由于企业选用的会计政策不同,产生的会计数据也不同。因此,与不同利益相关方订立的契约是企业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应考虑的因素。
1.分红计划。
“分红计划”是管理当局和董事会之间契约的一个部分,它包括直接奖金和股票奖励。而大部分的分红计划是建立在会计收益数据之上的。根据实证会计研究的结论,分红计划对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如下:
①如果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管理人员更有可能把报告收益由未来期间提前至本期确认;
②若企业发生亏损,管理人员更会试图把未来所有可能的亏损提前至本期注销,以提高企业未来可能的收益,从而提高管理人员在未来所能取得的报酬;③如果管理人员的分红计划包括了认股权,他们更愿意选择能平滑收益的会计方法,以保持其股票价值的稳定增长。
2.债务契约。
任何一个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地需要举债。尽管债权人具有法定求偿权,但债务人一旦破产,最终他也要跟着受损。为了“防患于未然”,债权人往往在签订举债契约时.对债务公司会提出一些限制性的条款,包括防止清算性股利的支付、保持最低额度的营运资本、限制可能增加企业风险的兼并活动、限制企业增加债务等等,而这些限制性条款一般都是以会计数据为基础订立的。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对债务契约的检查,也要依据会计数据。
债务契约对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主要体现为:①假定其他条件保持不变,企业的负债权益率越高,企业的经理人员便越有可能选择将报告收益从未来期间移至当期的会计程序、如利息费用的处理、研究和开发费用的处理、折;目的计提等会计程序都可帮助企业达到调节收益的目的。②如果在某种会计方法下将发生违约行为,人们将预期管理当局会变更会计政策,以避免这种违约行为的发生。③企业越是与特定的、基于会计数据的限制性契约条款联系紧密,企业经理人员便越有可能采用可增加当期收益的程序。
3.政治成本。
政府是企业签约团体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本身也是一个利益集团,通过制定各种管制性的规章,将社会资源的控制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会计数据(加利润和成本)常被用以支持政府现行法令或成为实施新法的理由。
影响会计政策选择行为的政治因素,主要体现在:
①税收。税收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减少其现金流量。因此,公司管理人员总希望通过各种努力降低现实和潜在的税负,包括对现行会计方法的选择和可能出台准则的游说。
②收费管制。政府机构依据有关会计数据对某些企业的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加以限制,受限制的企业一般会游说管理机构和准则制订机构,以便制定出最有利于公司的会计准则。
③不对称损失函数。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人们对损失、失败的敏感度总是高于成功和收益。因此,政治活动之一就是限制一切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具体地说,大公司的失败或破产会产生一种潜在的政治危机,从而把公众的注意力引向某一政治机构。因此,政府机构宁可消除高估资产的潜在根源,也不愿消除低估资产的可能。
④潜在危机的影响。政治家们总是为各种危机寻找“替罪羊”,企业会计信息中的报告盈利往往会引起政治家和管制人员的注意。因此,为避免这种关注,企业管理层将采用可减少报告盈利的会计政策。另外,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所可能导致的与历史情况或行业情况相比的过分差距,也会引起各方的特别关注。因此,会计政策的差异效应也是管理当局选择会计政策需要考虑的问题。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现代社会中的寻租行为,主要是指寻租者期望通过一定的手段取得对某些缺乏供给弹性要素的控制权,以获取租金利润的行为。会计准则作为一项特殊的商品,在一定程度上也符合供给刚性的特征。任何一个社会只可能在有限范围内,以较缓慢的方式增加或改进现有的会计准则,而不可能像商品生产一样,快速增加其供给。因此,相关部门和机构围绕会计准则也展开了“寻租行为”。会计准则制定过程
中的企业寻租一般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是企业通过各种手段,干预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以引导或促进会计准则朝着有利于该企业的方向发展。因为一旦会计准则的制定权力分配完毕,改变权力分配的现状就比较困难。在默认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既有权力的前提下,寻租者所可能寻求的则是具体事项准则中有利于自己的规定;二是作为经济人的企业管理当局,通过具体的会计政策的选择。最大限度地降低或减缓新准则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就是说,管理当局会利用会计准则这种“契约”不完全性的特征,利用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的剩余控制权,斟酌选用会计政策以达到寻租目的。
寻租行为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因为既然有寻租者,就必然有避租者与之抗衡,从而造成社会经济的内耗。因此要从制度上全面有效地抑制寻租,必须做到使经济人不能为、不敢为、不必为、不愿为。使经济人不能为,是指通过有效的制度,消除租金存在的基础,尽量避免政府的无意创租和被动创租,杜绝政府的主动创租.使寻租者无租可寻;使经济人不敢为,是通过强有力的事前监督和事后惩罚机制,通过法律制度及规章限制寻租者寻租,同时,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加大寻租者的寻租成本,使得寻租者不敢进行寻租行为;使经济人不必为,是指通过充分发挥政府管理的积极功效,在限制寻租的产生和寻租行为的同时,引导人们从寻租转向寻利,也即采取激励的手段,减少寻租者的寻租动机;使经济人不愿为,是使经济人从道德上产生一种对寻租活动的反感,以改变其偏好及效用的函数,并主动放弃寻租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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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是企业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的养老金,是养老保险体系中的重要支柱,同时也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福利工具。我国对其具有较强的现实需求,但与此不相适应的是,目前企业年金发展十分缓慢,其原因主要是缺少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致使企业举办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没有调动起来。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中国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大大低于国际平均水平,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分析美国及OECD国家储蓄养老保险的经验,提出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改革措施。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养老保险
联合国通常把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0%,或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作为国家和地区进入老龄化的标准。中国自2000年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以65岁及以上占总人口比例的数据为参考,此指标从2002年的7.3%上涨至2012年的9.4%。根据民政部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数量已超过2亿,占总人口的14.9%。到2050年,中国老龄人口将达到总人口数的三分之一。
老龄化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主要由于这个原因导致的老龄化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是值得庆幸的事。但是中国的老龄化并不是完全由这个原因引起的,还存在其他原因,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进,生育率降低,导致老龄化,所以中国比其他国家提前进入老龄化。当欧美发达国家进入老龄化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20 000美元以上,而2000年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仅为3 000美元,导致“未富先老”。所以使得中国的老龄化问题更难解决。
老龄化问题是将来几十年我们都要面临的最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如何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经济基础是重要保障。所以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尤为重要。
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工资总额的8%,企业缴纳工资总额的20%,总数为28%,在全世界排名第五位,但是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指劳动者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水平与退休前工资收入水平之间的比率)大幅度降低。根据新京报报道,中国企业员工养老金替代率1999年为70%,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 147元,月均3 096元。而2010年全国企业养老金月平均水平仅为1 300元。据此计算出的2010年全国企业养老金平均替代率仅为42%。远低于国际警戒线55%。这主要是因为中国采取双轨制的养老制度,而且老龄化程度提高。根据《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3》报告称,2012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缺口为5 602亿,比2011年扩大约240亿,国家财政压力大。
第二层次是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它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储蓄计划共同构成社会三大养老支柱。企业年金的建立将有利于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同时也可以帮助企业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根据世界银行的调查结果: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商业保险三者的比例为4∶4∶2为比较科学的比例。
中国企业年金起步较晚,2000 年《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正式提出“企业年金”的概念,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确立了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提供了政策依据。人保部统计,截至2013年3月末,全国共有5.75万户企业、1 933.53万人参与企业年金,积累基金规模5 113.75亿元。但相比中国现有的2 000万家企业的数量来说,所占比例不足0.3%,规模非常小。而成熟市场国家60%以上的企业都设计了企业年金计划。其中美国企业年金对劳动力的覆盖率达到57%,英国达到60%,德国达到65%,法国达到80%。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一直非常有限,税收优惠激励不足和针对中小企业而设计的计划发展滞后,是导致企业年金发展过慢的两个重要原因。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相当于工资总额的8.33%);单位和职工合计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6.7%)。中国关于企业年金的最新优惠政策规定,企事业单位在为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根据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4%标准内的部分,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个人达到退休年龄时,将对个人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规定,按月领取的年金,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将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相应税率计征所得税。此外,在超过《通知》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美国养老储蓄政策
美国的养老储蓄政策主要包括三种:401(K)计划,如果雇主没有提供这一计划,雇员可以参加个人退休账户(IRA)以及为自雇人士(如独资、个体户)提供的基奥账户(Keogh Accounts)。三种类型的账户针对的对象不同,但是税收优惠政策基本相同。以401(K)计划为例介绍美国的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
401(K)计划中,允许雇员将一定比例的工资薪金存入账户,缴款只要不超过限额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雇主也按照一定比例为职工缴存养老金。养老金的投资收益是免税的。提款有一定时间限制,59.5岁之前不允许提款,但是如果发生死亡、永久伤残、大于年收入7.5%的医疗费用、55岁离职或下岗或提前推行等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提款,70.5岁必须提款,否则罚款,允许以养老金账户抵押贷款或贫困提款。 (二)OECD国家储蓄养老保险的政策
在OECD国家,养老保险主要包括强制性养老保险和自愿养老保险,强制性保险类似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自愿性养老保险类似中国的企业年金。我们主要比较自愿养老保险。根据相关统计资料分析可知,英国的雇主养老金覆盖率最高,为 49.1%,其次分别为比利时(38.5%)、加拿大(33.9%)、美国(32.8%)、德国(32.2%)、爱尔兰(28.6%)。 在另一些国家,自愿性雇主养老金的覆盖率则非常低,如希腊(0.2%)、土耳其 (0.5% )、 波 兰 (1.2% )、 墨 西 哥 (1.5% )、 卢 森 堡(3.4%)。这些国家自愿性养老保险覆盖率低主要是因为强制养老保险过于慷慨,对自愿性养老保险的依赖性。
根据中国企业年金的设计,中国企业年金的金的目标替代率为 20%左右,但是实际情况不容乐观,根据徐颖和张春雷基于随机波动模型,估算了企业年金的替代率,研究结果显示,当前制度下,女性职工的替代率仅为 10%左右;男职工的替代率为 15%。根据相关资料分析,OECD国家中,自愿性养老保险替代率最高的是爱尔兰:37.6%;英国:36.7%,加拿大:30.8%。德国16.9%、比利时:15.6%、新西兰:14.6%、挪威:12%、捷克:11.3%。
OECD 成员国的自愿性养老保险的税收政策虽各有不同,但大多数是以EET模式(在补充养老保险业务购买阶段、资金运用阶段免税,在养老金领取阶段征税的一种企业年金税收模式)为主。通过延期纳税调动雇员与雇主的积极性,吸引劳动者尽早为其退休后的生活进行储蓄。
企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一个重要补充,尤其是在中国老龄化进一步加剧的阶段,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逐渐降低,养老金的缺口越来越大,增加国家的财政压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些学者提出延长退休年龄以缓解养老金的支付压力。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延缓退休年龄虽然在许多国家已经实施,但是我们是老龄化和就业压力大同时并存的国家,延缓退休年龄势必会是就业形势雪上加霜,所以解决这一问题要从多角度出发,首先延缓退休年龄要选择适当的契机,在对就业不会造成很大压力的情况下稳步推行,循序渐进。其次要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中国企业年金的规模还非常小,覆盖面不到3%,替代率不高,低于20%。中国2014年刚刚推行了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但是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不够完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企业年金的发展主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提高覆盖率
目前中国企业年金的覆盖面很窄,在参与企业年金的企业中所占的比例不到3%。覆盖率是衡量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指标,只有覆盖率达到一定程度,企业年金才具有一定意义。目前中国的企业年金覆盖率低,只是少数人的一项福利。随着中国双轨制养老金制度的并轨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也可以建立只有养老金计划,在事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可以弥补并轨后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降低的损失。
(二)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2014年中国刚刚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个人缴费部分低于工资薪金4%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虽然税收优惠力度有所加强,但是和美国、OECD国家的税收优惠力度比起来还是不够大。所以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规定免税限额,不采用免税比率的形式,这样会导致高收入免税金额大,低收入免税金额小。采用限额的形式,例如,2014年个人缴费部分限额是1 000元/月。之后根据通货膨胀的水平,进行调整,对于年龄达到一定水平,例如50岁,可以追加缴款限额。规定企业年金的提款时间。在不能取款的时间内,如果出现意外情况,例如死亡、永久伤残、大于年收入7.5%的医疗费用、提前退休等可以提款,可以以企业年金抵押贷款。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有利于增加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进而提高企业年金的替代率。
(三)发展完善的资本市场
企业年金的投资回报率的高低也是影响居民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够完善,投资工具相对较小,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发展完善的资本市场,为企业年金及各种养老金提供适宜的市场环境,放款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健全监管体制,逐步提高企业年金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提高职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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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根据统计上海市有89%的试点企业在改革后税赋得到不同程度的下降,如何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好处,享受结构性减税,如何享受出口服务零税率和免税的优惠,如何应对增值税下的纳税申报、会计核算的挑战,无疑让众多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的企业翘首企盼。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营改增政策对服务业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为了研究"营改增"政策对服务业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本文不仅结合具体事例,从4个方面进行了详细探讨,同时还从"营改增"政策解读、"营改增"政策的好处、"营改增"政策对服务业企业财务管理的进一步要求等三个方面深入对"影响"的研究.
所谓“营改增”,其实就是部分属于营业税的科目由以前缴纳营业税转变成缴纳增值税,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目前,我国进入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攻坚时期,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国家综合实力的提高具有划时代意义。实行营改增不仅有利于建立健全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避免重复征税、完善税制,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三次产业融合、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的运营发展能力;此外,营改增还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目前,增值税已经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成为中国税收的主要税种之。营业税是指对在国境以内提供应税劳务、无形资产转让或不动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取得的营业额征缴的一种税。这两种税对我国经济发展、商品流通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增值税对应第二产业,营业税对应第三产业。由于营业税实行全额征收、重复课税,因此对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一定的负面作用。1978年,中共中央召开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从此中国经济步入快速发展的引.年,基本达到中等收入国家水平。2006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我国经济受到严重影响,面临着外需萎缩的困境。2009年,美国次贷危机结束,我国为实现经济转型,实行了消费型增值税取代生产性增值税的改革,持续了15年之久。这些为三大产业的均衡发展打下了基础。
2011年,通过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开始,“营改增”试点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领域拉开。至此,在货物劳务税收领域吹响了税制改革的号角。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当年年底,国务院扩大了“营改增”试点的范围。截至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已在全国得到推底国务院在同年12月4日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厂“营改增”的范围内,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施行“营改增”税制改革。此外,自2014年明1日起,电信业也纳左“营改增”的试点范围。
概括地说,“营改增”政策主要有以下三个好处:首先,第三产业可以将进项税额在税前抵扣,这将是助推第三产业升级发展的最有力措施。其次,减轻消费者的纳税负担,“营改增”后,商品和服务的整体税负下降。最后,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为三大产业的平衡发展铺平道路。有数据显示,如果“营改增”在全国推行,预计每年将实现结构性减税1000元以上,带动GDP增长0.5%左右。
第一,“营改增”最大的作用在于减少了重复纳税,促进社会的良性循环和企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降低税负压力和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营改增”的结构性减税并非是单纯的“只减不增”,而是“有增有减”,这就必然影响到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变动,当然“营改增”的最终目的肯定是让税负整体减小规模纳税人成为“营改增”的最大受益者,税负下降非常明显。但进项税额抵扣规模对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影响很大。
尽管“营改增”实施以后,能够抵扣由于外购服务和产品所包含税款,起到减税的效果,但由于服务与外购产品的价值和比例不一,减税程度呈现出较大差异。税负的最终变化情况,取决于减税、增税效应叠加起来所产生的净效应。
第二,税务申报变得更加严格和复杂。“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程序相对简单,但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程序变得较为繁琐,需要把当月所开发票全部记入发票IC卡,并通过将发票数据上报税务部门,读入电脑以此作为计算税额的依据,抄税就是这样的一个流程。一般抄税后才能进行报税,而且过程完结后才能开具下个月发票,相当于一个月的开出销项税结清下。抄税和报税是税务操作的两个流程,统称为抄报税。纳税人为了能够最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和进一步核对。如果未进行认证或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对数据不一致,都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发票使用的变化“营改增”后,税收征管部门由地方税收征管部门转变为国家税收征管部门,并且“营改增”后发票的管理更为严格。原先开具营业税制下服务业发票的研发、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现在需要开具增值税制下的发票。如果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他们既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又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要符合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然而,如果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就只能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了。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若对方单位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就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遇到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情况,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通过对“营改增”政策的解读,以及分析该政策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本文提出了一些规范企业财务管理的建议。合理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充分利用政策优势,规避风险和损失,希望为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推动力。
3.1充分利用优惠措施
随着“营改增”改革的全面推进,各服务业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做好各项应对准备,为了能切实降低企业的税负,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营改增”新政策的优惠措施,如进项税抵扣等优势,使收入进一步扩大,给企业增加更多的流动资金,并为企业创新服务提供持久性的活力和动力。企业应加强税务的筹划与管理。
3.2规范税务业务和制度
“营改增”实施后,企业需变更会计核算科目,需分别核算增值税进项税和销项税,会计核算变得复杂,而且财务报账需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工作量增大。企业熟练掌握应用“营改增”政策,合理筹划税务业务、建立健全税务制度,无疑将使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能够得到更大的提高,有利于企业各方面的发展。
3.3加强监督管理
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发票因为涉及销项税、进项税等各种抵扣问题,因此对财务人员的要求有所提高,在很多方面也需要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增值税财务巨作机制。
3.4严格会计核算
在缴纳营业税时,只需对营业税统计和缴纳部分进行会计核算。而营改增之后,在业务开展各个环节都可能涉及增值税相关的业务核算。而在实际工作中还会涉及价外税,要将已纳税收入按规定换算为未计税收入。总之,在会计核算上将会趋于规范,工作量和复杂程度将会有所增加。因此需要做好会计核算、基础管理工作。
3.5规范合同审批
服务业企业在进行业务开展时,不可避免地要签订大量的研发、咨询等服务合同,对该类活动进行一系列的约定和规范。做到合同内容规范、准确,符合合同法,严格纳税,并且能够充分感受合同的优惠政策。规范合同审批,促进企业各项业务的发展。
目前,“营改增”政策已经在全国范围各行各业实施,这对服务业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该类企业的财务管理会有一定的变化,税务申报变得更加严格和复杂,会计核算方法也相应改变。但是同时带来一定的优惠政策,服务业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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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工业总产值、实现利税和出口总额都占较大比重。中小企业不仅为解决社会就业问题发挥着巨大作用,而且以其灵活的经营机制和旺盛的创新活动,为经济增长提供了最基本的原动力。
中小企业虽然数量众多,但随着市场取向的经济改革的深化,在与大企业的激烈竞争中,中小企业却暴露出明显的弱势。由于遭遇了原材料成本上升、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人民币升值和从紧货币政策等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目前正面临困难。据官方统计数据,2008年上半年共有6.7万家中小企业倒闭。
资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资源,但融资难却是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先天性问题。在各种融资方式中,银行信贷是重要的资金来源,由于中小企业有天生的劣势,即一方面,中小企业尽管有些资产总额较大,但负债率高,因此企业拥有处置权利的自有资产少;另一方面,企业拥有的资产往往不符合银行对变现能力、保值能力的偏好,抵押率不高,所以。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通常不愿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融资难已成严重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为减轻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税收负担,中央财政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按照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收,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以及近期提高纺织业等企业的出口退税税率。尽管如此,仍有不少企业感到税负较重,而中小企业对解决就业的贡献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是非常重要的。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政府应该施展组合拳:财政、金融协同政策才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中小企业行业种类繁杂,行业门类齐全、所有制形式多样化,投资规模小,资金人员少,竞争力、抗风险度差,个别企业的投资人和经营管理者为了企业或个人的利益。往往重经营、重效益,忽视对企业财务的重视程度,忽视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研究和运用。
为帮助解决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中央财政将加大支持力度,安排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一种是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进行补贴,即财政贴息的方式,另外一种是通过政府投资公司直接投资中小企业。
近年来,财政部先后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平台式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等六项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为帮助解决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中央财政加大支持力度,安排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减轻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税收负担。中央财政还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力地支持了中小企业发展。
中央政府为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施展组合拳,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措施。逐步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中央财政自2006年起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支出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开展,逐步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损失补偿机制。财政部相关统计显示,2006~2007年,中央财政共安排2.38亿元,支持了266家担保机构。2006年开展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总额约700亿元,占全国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总额的22%。2007年,中央财政安排1.88亿元支持的188家担保机构,约占全国担保机构总户数的5%。
2008年,中央财政预算将安排2亿元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此外,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财税政策对担保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导向作用,增强了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有效地激励了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的积极性,促进了担保行业的规范发展。同时提升了中小企业的信用度,扩大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规模。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担保难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政府在财税政策上出台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非常及时的。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中有一些减免税优惠政策,如企业所得税政策、福利企业政策、乡镇企业政策、新办企业政策、技术企业政策、贫困地区政策、鼓励综合利用的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促进再就业的政策。这些优惠政策虽然不都是专为中小企业制定的,但受益的基本上是中小企业。这些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但总体来看,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比较零散,而且有一定的局限性。现行的税收政策在实际上还存在对中小企业不公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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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中最活跃的成分,各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问题都极为重视,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共同政策取向,许多发达国家通过完善中小企业支持政策,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基金,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多渠道融资等一系列手段,来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综观他国经验,其中有代表性的包括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国家。
法律是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发达国家都在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出台了相应法律,中小企业的法规体系已成为许多国家经济法规或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已成为发达国家的一项重要举措。
1. 美国的单行立法模式。早在 1953 年,美国就制定了《中小企业法》,该法案明确了中小企业的权益,是专门保护中小企业的基本法。在此基础上,美国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在市场经营、融资和竞争方面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如《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等,旨在反托拉斯,保障公平竞争; 《中小企业投资法》、《中小企业经济政策法》、《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等,旨在更主动的保护、扶持中小企业,鼓励其创新,促进其发展。此外,美国政府还设立专门规定,以支持中小企业加入政府采购市场,如《联邦政府采购法》规定: 10 万美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优先向小企业采购,并给予价格优惠; 联邦政府采购合同的 23% ( 按金额比例) 必须给予小企业。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美国主要采取制定专门单行法律的办法,颁布了一系列专门的中小企业单项性法律,其规定虽涉及小企业经济行为的方方面面,但还没有自成体系,只是众多单行法规的集合。
2. 日本的系统立法模式。日本规范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立法先行。1963 年日本政府为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颁布了《中小企业基本法》,明确了中小企业的内涵、市场地位和业务经营等内容,有力推动了日本中小企业的发展。目前,日本实施的有关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包括金融支援、税制支援、创业及风险企业和组合支援、经营革新支援、提高技术力支援、IT 化支援、国际化支援、人才雇佣支援、商业物流支援、稳定经营支援等 15 个大的政策,具体达 100 多个政策性项目。此外,每年政府还列有专门预算,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进行支援。日本的中小企业立法在世界各国中是最为完备的,有关中小企业的立法既有基本法,又有单行法规相配套; 既包括了组织法的内容,也包括了促进法和行为法的内容。中小企业立法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与相关政策密切相关,而且法律体系完善,内容健全,可以说是系统立法模式的典型。
3. 德国的分散立法模式。德国联邦政府没有中小企业的单行法规,也谈不上像日本那样有完善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只是联邦各州有自己专门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德国联邦政府相关的法律中,民商立法、经济立法和社会保障立法比较健全完善,不同时期制定的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反对限制竞争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中有关中小企业的规定较多,不仅为中小企业的行为提供了基本规范,而且在创立公平竞争机制、优化中小企业外部环境方面,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了广阔的法律空间。
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从自由竞争、扶大限小,再到积极保护扶持,其中设立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引导成立社会化服务机构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1. 美国的中小企业管理局。从 20 世纪 40 年代开始,美国就开始设立扶持中小企业的官方机构,包括隶属国会的中小企业委员会、隶属白宫的总统中小企业会议以及隶属联邦政府的中小企业管理局( SBA) ,这其中尤以中小企业管理局起着核心作用。SBA 的重要职能之一是负责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系列融资服务,拥有总额逾 450 亿美元的商业贷款、贷款担保和风险投资以及 50 亿美元的赈灾贷款额度,帮助小企业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目前,SBA 在全美设立了近百个区域和地区性直属办公室,管理、联系着一个遍布全国各个角落、各个领域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网络系统。这个旨在支持中小企业的系统包括: 开发公司计划,向州和地方开发公司提供专项融资,使它们能够向当地中小企业进行长期的固定资产融资; 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是惟一由联邦政府资助的风险投资公司,负责为中小企业的增长、扩张提供产权资本和长期的债务融资; 中小企业研究所计划,由 520 所大学联合举办,为中小企业提供具体的管理咨询。
2. 日本的中小企业厅。日本建立了一套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为基础、民间社团为补充的中小企业行政管理和服务机构。创立于 1948 年的中小企业厅( SMEA) 是日本中央政府管理中小企业的最高专门行政机构,其职能之一是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资金困难、调查和指导企业经营管理。中小企业厅负责制定面向全国的中小企业政策,政策的实施由其下属的中小企业基盘整备机构和政府系统的金融机构来具体负责。日本中小企业基盘整备机构在全日本设立了 9个分部、8 个事务所、3 个开发所,这些都被称作“中小企业支援中心”,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的问题都可以向这里的专家咨询。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主要是通过专门设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国家金融公库等三大政策性金融机构来实现的,这些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较为优惠的信贷资金。
3. 德国的中小企业局。德国专门负责中小企业管理事务的中小企业局隶属经济技术部,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中小企业局下设融资处,具体包括私人银行联合协作室、监督复兴银行业务室、融资政策室和协调调查室,同时与州政府一起提供“改善地区经济结构”的投资鼓励资金。此外,还有非政府性质的中小企业协会、联合会等行业自我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政府监督各项计划的实行,或代表中小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对话等。
形成有效竞争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问题的基础,从国外经验看,这一体系主要有以下几部分组成: 政策性金融机构,信用担保体系下的民间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贷款,政府与民间共同组成的风险投资公司,中小企业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与流通。
1. 美国以直接融资为主的模式。除了设立专门的政府部门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帮助以外,美国的融资模式以自由市场经济为基础,鼓励创业投资和直接融资,一方面引入民间风险投资公司,另一方面大力发展创业板市场,降低证券市场准入门槛,帮助中小企业上市。美国健全和规范的融资体制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便利,美国证券融资可占到企业外部融资的 55% 以上。除证券主板市场外,还有创业板市场和柜台市场,创业板市场大多是新兴和成长的公司,上市标准低于主板市场; 柜台交易市场的上市条件更为宽松,为中小企业提供了直接融资的渠道。在这种融资模式下,对企业治理结构真正施加影响和监督的是外部股票市场,因此与此相适应的是外部市场监督型治理结构。强大的股东监督和股票市场监督,使企业治理结构中各方的制衡关系较为平衡,企业经营透明度大,各种投机行为能得到比较有效的制约,股东权益可以得到较好的保障。
2. 日本的多渠道融资模式。与美国不同的是,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日本构建了专门的中小企业金融体系,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实施,形成了政策性金融与民间金融相结合的多渠道融资模式。一是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政府金融机构。日本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帮助以政策性融资机构为主,日本政府分别设立了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国家金融公库等三大政策性金融机构。这些公库由财政拨款或由财政担保发债筹集款项,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长期发展资金。二是利用民间金融机构,政府进行政策性引导。除政府金融机构外,民间金融机构是中小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来源。日本的民间金融机构有 2000 多家,包括第二地方银行、信用公库及其联合会、劳动公库及其联合会,占全部民间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总数的 40%以上,主要给其会员中小企业和所在地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这些民间金融机构在向中小企业融资时,得到了政府金融机构多方面的支持。三是扶持成立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日本的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类似于美国的风险投资公司,专门向中小企业注入资本金,区别在于日本的这些公司由政府、民间机构、地方公共团体共同出资,政府在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四是由政府牵头建立多层次信用担保体系,全方位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在日本,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制度也很健全。由政府及地方公共团体共同出资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第一级机构; 日本官方设有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担保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为贷款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支持,增加其资金来源,扩大其担保数量,是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第二级机构。此外,民间还设有 52 个信贷担保公司,主要职能是负责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担保申请的资信评估、处理和批准工作,它们共同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服务。
3. 德国的多层次融资模式。德国政府针对中小企业发展建立不同阶段的多层次、全方位的融资体系。具体措施: 在创业阶段,政府对中小企业创业实施税收减免和适当的财政支持,并牵头联手商业银行成立非盈利性的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 在发展阶段,以间接融资为主,成立政策性的中小企业银行,专门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并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引导扶持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发展,扩大中小企业融资范围,发展企业间的互助合作担保贷款制度; 在成熟阶段,鼓励中小企业以市场化融资为主,尤其是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包括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
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积极的财政和税收政策。主要方式: 一是直接财政资助,通过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预算,给予中小企业就业、出口、创业补贴; 二是给予税收优惠,通过降低税率、税收减免、提高税收起征点和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增强中小企业的资金积累能力。
1. 美国。美国对小企业有多种税收优惠,如减少对企业新投资的税收; 降低公司所得税率; 推行加速折旧; 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 企业科研经费增长额税收抵免等。这些税收优惠都是依据国会通过的相关法案实施的。此外,美国地方政府对小企业也有多种税收优惠,如加州对企业内科技发明项目税收优惠 11%,基础研究项目税收优惠 24%,科技发展项目添置设备可得到 6%的税收优惠。
2. 日本。日本中央财政每年的中小企业对策预算约占整个中央财政的 0. 25%。日本 2004 年修改税制,为促进中小企业顺利继承事业,减轻中小企业对本公司股票的继承税; 减轻对转让非上市股票的征税,税率由 26% 降至 20%; 延长亏损企业纳税金额的扣除年限; 小企业购买机械设备,可从纳税额中扣除购买价格 7%,或实施 30%的特别折旧制度。
3. 德国。德国政府给予中小企业的财政援助形式有投资补贴,给中小企业低息贷款,政府在中小企业需要贷款时充当担保人,提供如何获得资金的咨询。德国政府将每年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列入年初的财政预算,联邦议会直接讨论审查通过后,由部门组织实施。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全部资金中,政府的财政预算资金占 70%。政府通常不直接向中小企业提供财政补贴,而是通过各类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和融资服务来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1. 美国。在美国,中小企业是国家自主创新的主体。中小企业由于面临的竞争压力大,因此创新求存的动力也大,同时其组织结构安排灵活富有弹性,在创新效率和周期上明显优于大企业。1982年,美国通过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并以此制定了中小企业创新科研计划,鼓励中小企业挖掘自身技术潜力,为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起步与研发阶段提供资金支持,并鼓励其创新市场化。美国政府后来又制定了由能源部、卫生部、宇航局和全国科学基金会等参与的小企业技术引进计划,该计划主要是促进中小企业同高校、科研机构及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并鼓励两者组建合资企业以帮助那些没有独立研究机构的中小企业。
2. 日本。日本政府在其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旨在以立法的形式来规范和保障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如为解决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问题,日本政府制定的《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规定: 为中小企业购置设备和中小企业协同组合修建共同设施等提供长期无息贷款; 对于从事技术开发的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并减免应交税金; 对研究开发型中小企业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法人税和所得税。同时重视科技人才的培养,从学校教育和在职培训两方面加强培养科技人才,同时利用大企业退休人员对中小企业实施人才培训计划。
3. 德国。德国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企业积极进行研发和创新活动,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创新方面的竞争力。中小企业创新核心项目( ZIM) 是德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创新最主要的措施,覆盖范围最广。该项目由以往多个促进项目整合而来,旨在鼓励中小企业进行科研活动,并与其他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通过合作,中小企业可以增强企业科研实力,也有利于科技知识和研究成果更快向生产领域传递,转化为产品推向市场。ZIM 项目为企业间和企业与科研机构间合作开展的科研创新项目提供资助,科研内容不受技术领域限制。除合作形式外,首次进行科研活动的企业以及科研活动停止 5 年后再次启动的企业也可获得资助。资助金额方面,企业可获得自身对该科研项目投入的 35%至 50%,而科研机构最高可获得出资额的 100%。
事实证明,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推动技术创新和增强经济活力等方面作用显著,因此发达国家政府一直以来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都极为重视。我国的中小企业绝大部分属于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从“允许存在”到“必要补充”,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进而到“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有了质的变化。但由于规模小、赢利能力低、市场影响力弱等原因,中小企业在市场交往中一直以来得不到政府和其他经济主体的尊重和认可,这使得中小企业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境艰难。如我国中小型生产企业作为配套商在和大企业开展贸易往来时,拖欠货款现象十分严重; 在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活动中,大企业往往成为政府的座上宾,获得各种优厚待遇和便利,而更务实的中小企业往往处处受到限制和冷落。尤其是 2007 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负面影响的持续和逐步加深,我国中小企业中依赖出口、缺少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劳动密集型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少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大量农民工失业返乡,使国民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所以对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扶持首先更应该体现在整个社会氛围的塑造上。
在发达国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无一例外成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巨大保障。从政府立法,到专门行政管理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设立,再到社会信用担保体系的构建; 从信息咨询、人才培训,到资金融通、技术支持,再到财税优惠、创新奖励,以政府为主导建立了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体系,增强了中小企业发展的信心和市场竞争力。比如美国成立了 900 多个中小企业发展中心,遍布各大中小城市,大学里还建立了中小企业发展信息网络,在职经理、退休经理、科技人员也被组织成为服务团,这些机构、团队都免费向中小企业提供最广泛的信息和资料服务。
世界各国中小企业发展遇到的普遍问题就是资金难题,由于自身规模、信誉、管理水平等限制,中小企业筹集资金困难重重,而资金又是企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资源。当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证明,金融支持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尽管各个国家在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中的强度不一样,但其认识和信念是相同的。美国较早建立了以国家担保为主的比较完善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以援助贷款和风险投资的方式,为中小企业的创立与发展提供融资和管理支持。日本和德国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中较强体现了国家资本主义的特点,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比美国更具体。
从工业发达国家科技创新及其产业化的普遍经验看,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多数的技术研发中心建在企业,科技队伍的主体集中在企业。以胡锦涛同志为的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模式正在经历一次大的调整和变革,经济的增长必须要转变到依靠科技,走科技集约型之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是我国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研体制改革,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收入给国家的贡献占 50%,资本面的贡献额占 60%,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占整个创新的80% 。由此可以看出,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的创新企业对国民经济是一个重要的推动力量,支持科技型创新企业的发展,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而且也关系到我们国家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美国颁布了《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制定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 SBIR) ,设立了“中小企业研究基金”,以中小企业为载体将科技创新落到了实处。目前,中小企业的发明创新占总数的一半以上,人均发明创造是大企业的 2 倍。
纵观全世界的经济发展不难看出,产业集群和产业集聚已成为世界上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选择。产业集群也可称为“蚁群经济”,在经济学上也把产业集群称为“集聚性经济”,某一产业领域内相互关联的企业及其支撑体系在一定区域内大量集聚,形成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群,通过分工协作优势互补作用,实现产业链的完善和聚合,发挥地区聚集效应和科技的外溢效应,从而增强中小企业的市场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内外有名的产业集聚地区———硅谷是美国的 IT 产业集聚基地,美国新经济和 IT产业集聚在这一地区,形成了 IT 产业的研发创意、生产销售和配套服务的产业体系; 底特律是美国汽车产业高度集聚的基地,美国著名的轿车品牌如福特、克莱斯勒、通用等都在这里实现了研发、生产与组装; 意大利的马尔凯已成为国际著名的皮鞋设计制造产业集聚基地,生产的优质皮鞋远销世界各地;葡萄牙的波尔图则是著名的葡萄酒产业基地; 而法国的巴黎已成为服装、香水、珠宝饰品等产业集聚地和世界的展示橱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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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中最活跃的成分,各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问题都极为重视,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共同政策取向,许多发达国家通过完善中小企业支持政策,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基金,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多渠道融资等一系列手段,来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综观他国经验,其中有代表性的包括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国家。
法律是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美国、日本和德国等发达国家都在不同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出台了相应法律,中小企业的法规体系已成为许多国家经济法规或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已成为发达国家的一项重要举措。
1. 美国的单行立法模式。早在 1953 年,美国就制定了《中小企业法》,该法案明确了中小企业的权益,是专门保护中小企业的基本法。在此基础上,美国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在市场经营、融资和竞争方面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如《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等,旨在反托拉斯,保障公平竞争; 《中小企业投资法》、《中小企业经济政策法》、《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等,旨在更主动的保护、扶持中小企业,鼓励其创新,促进其发展。此外,美国政府还设立专门规定,以支持中小企业加入政府采购市场,如《联邦政府采购法》规定: 10 万美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优先向小企业采购,并给予价格优惠; 联邦政府采购合同的 23% ( 按金额比例) 必须给予小企业。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美国主要采取制定专门单行法律的办法,颁布了一系列专门的中小企业单项性法律,其规定虽涉及小企业经济行为的方方面面,但还没有自成体系,只是众多单行法规的集合。
2. 日本的系统立法模式。日本规范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立法先行。1963 年日本政府为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颁布了《中小企业基本法》,明确了中小企业的内涵、市场地位和业务经营等内容,有力推动了日本中小企业的发展。目前,日本实施的有关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包括金融支援、税制支援、创业及风险企业和组合支援、经营革新支援、提高技术力支援、IT 化支援、国际化支援、人才雇佣支援、商业物流支援、稳定经营支援等 15 个大的政策,具体达 100 多个政策性项目。此外,每年政府还列有专门预算,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进行支援。日本的中小企业立法在世界各国中是最为完备的,有关中小企业的立法既有基本法,又有单行法规相配套; 既包括了组织法的内容,也包括了促进法和行为法的内容。中小企业立法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与相关政策密切相关,而且法律体系完善,内容健全,可以说是系统立法模式的典型。
3. 德国的分散立法模式。德国联邦政府没有中小企业的单行法规,也谈不上像日本那样有完善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只是联邦各州有自己专门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德国联邦政府相关的法律中,民商立法、经济立法和社会保障立法比较健全完善,不同时期制定的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反对限制竞争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中有关中小企业的规定较多,不仅为中小企业的行为提供了基本规范,而且在创立公平竞争机制、优化中小企业外部环境方面,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了广阔的法律空间。
( 二) 设置专门机构
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从自由竞争、扶大限小,再到积极保护扶持,其中设立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引导成立社会化服务机构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1. 美国的中小企业管理局。从 20 世纪 40 年代开始,美国就开始设立扶持中小企业的官方机构,包括隶属国会的中小企业委员会、隶属白宫的总统中小企业会议以及隶属联邦政府的中小企业管理局( SBA) ,这其中尤以中小企业管理局起着核心作用。SBA 的重要职能之一是负责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系列融资服务,拥有总额逾 450 亿美元的商业贷款、贷款担保和风险投资以及 50 亿美元的赈灾贷款额度,帮助小企业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目前,SBA 在全美设立了近百个区域和地区性直属办公室,管理、联系着一个遍布全国各个角落、各个领域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网络系统。这个旨在支持中小企业的系统包括: 开发公司计划,向州和地方开发公司提供专项融资,使它们能够向当地中小企业进行长期的固定资产融资; 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是惟一由联邦政府资助的风险投资公司,负责为中小企业的增长、扩张提供产权资本和长期的债务融资; 中小企业研究所计划,由 520 所大学联合举办,为中小企业提供具体的管理咨询。
2. 日本的中小企业厅。日本建立了一套以中央政府为主导、地方政府为基础、民间社团为补充的中小企业行政管理和服务机构。创立于 1948 年的中小企业厅( SMEA) 是日本中央政府管理中小企业的最高专门行政机构,其职能之一是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资金困难、调查和指导企业经营管理。中小企业厅负责制定面向全国的中小企业政策,政策的实施由其下属的中小企业基盘整备机构和政府系统的金融机构来具体负责。日本中小企业基盘整备机构在全日本设立了 9个分部、8 个事务所、3 个开发所,这些都被称作“中小企业支援中心”,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的问题都可以向这里的专家咨询。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主要是通过专门设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国家金融公库等三大政策性金融机构来实现的,这些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较为优惠的信贷资金。
3. 德国的中小企业局。德国专门负责中小企业管理事务的中小企业局隶属经济技术部,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中小企业局下设融资处,具体包括私人银行联合协作室、监督复兴银行业务室、融资政策室和协调调查室,同时与州政府一起提供“改善地区经济结构”的投资鼓励资金。此外,还有非政府性质的中小企业协会、联合会等行业自我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政府监督各项计划的实行,或代表中小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对话等。
形成有效竞争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问题的基础,从国外经验看,这一体系主要有以下几部分组成: 政策性金融机构,信用担保体系下的民间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贷款,政府与民间共同组成的风险投资公司,中小企业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与流通。
1. 美国以直接融资为主的模式。除了设立专门的政府部门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帮助以外,美国的融资模式以自由市场经济为基础,鼓励创业投资和直接融资,一方面引入民间风险投资公司,另一方面大力发展创业板市场,降低证券市场准入门槛,帮助中小企业上市。美国健全和规范的融资体制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便利,美国证券融资可占到企业外部融资的 55% 以上。除证券主板市场外,还有创业板市场和柜台市场,创业板市场大多是新兴和成长的公司,上市标准低于主板市场; 柜台交易市场的上市条件更为宽松,为中小企业提供了直接融资的渠道。在这种融资模式下,对企业治理结构真正施加影响和监督的是外部股票市场,因此与此相适应的是外部市场监督型治理结构。强大的股东监督和股票市场监督,使企业治理结构中各方的制衡关系较为平衡,企业经营透明度大,各种投机行为能得到比较有效的制约,股东权益可以得到较好的保障。
2. 日本的多渠道融资模式。与美国不同的是,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日本构建了专门的中小企业金融体系,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实施,形成了政策性金融与民间金融相结合的多渠道融资模式。一是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政府金融机构。日本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帮助以政策性融资机构为主,日本政府分别设立了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国家金融公库等三大政策性金融机构。这些公库由财政拨款或由财政担保发债筹集款项,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长期发展资金。二是利用民间金融机构,政府进行政策性引导。除政府金融机构外,民间金融机构是中小企业获得资金的重要来源。日本的民间金融机构有 2000 多家,包括第二地方银行、信用公库及其联合会、劳动公库及其联合会,占全部民间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总数的 40%以上,主要给其会员中小企业和所在地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这些民间金融机构在向中小企业融资时,得到了政府金融机构多方面的支持。三是扶持成立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日本的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类似于美国的风险投资公司,专门向中小企业注入资本金,区别在于日本的这些公司由政府、民间机构、地方公共团体共同出资,政府在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四是由政府牵头建立多层次信用担保体系,全方位为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在日本,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制度也很健全。由政府及地方公共团体共同出资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第一级机构; 日本官方设有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担保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为贷款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支持,增加其资金来源,扩大其担保数量,是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第二级机构。此外,民间还设有 52 个信贷担保公司,主要职能是负责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担保申请的资信评估、处理和批准工作,它们共同致力于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服务。
3. 德国的多层次融资模式。德国政府针对中小企业发展建立不同阶段的多层次、全方位的融资体系。具体措施: 在创业阶段,政府对中小企业创业实施税收减免和适当的财政支持,并牵头联手商业银行成立非盈利性的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 在发展阶段,以间接融资为主,成立政策性的中小企业银行,专门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并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引导扶持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发展,扩大中小企业融资范围,发展企业间的互助合作担保贷款制度; 在成熟阶段,鼓励中小企业以市场化融资为主,尤其是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包括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
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积极的财政和税收政策。主要方式: 一是直接财政资助,通过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预算,给予中小企业就业、出口、创业补贴; 二是给予税收优惠,通过降低税率、税收减免、提高税收起征点和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增强中小企业的资金积累能力。
1. 美国。美国对小企业有多种税收优惠,如减少对企业新投资的税收; 降低公司所得税率; 推行加速折旧; 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 企业科研经费增长额税收抵免等。这些税收优惠都是依据国会通过的相关法案实施的。此外,美国地方政府对小企业也有多种税收优惠,如加州对企业内科技发明项目税收优惠 11%,基础研究项目税收优惠 24%,科技发展项目添置设备可得到 6%的税收优惠。
2. 日本。日本中央财政每年的中小企业对策预算约占整个中央财政的 0. 25%。日本 2004 年修改税制,为促进中小企业顺利继承事业,减轻中小企业对本公司股票的继承税; 减轻对转让非上市股票的征税,税率由 26% 降至 20%; 延长亏损企业纳税金额的扣除年限; 小企业购买机械设备,可从纳税额中扣除购买价格 7%,或实施 30%的特别折旧制度。
3. 德国。德国政府给予中小企业的财政援助形式有投资补贴,给中小企业低息贷款,政府在中小企业需要贷款时充当担保人,提供如何获得资金的咨询。德国政府将每年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列入年初的财政预算,联邦议会直接讨论审查通过后,由部门组织实施。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全部资金中,政府的财政预算资金占 70%。政府通常不直接向中小企业提供财政补贴,而是通过各类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和融资服务来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1. 美国。在美国,中小企业是国家自主创新的主体。中小企业由于面临的竞争压力大,因此创新求存的动力也大,同时其组织结构安排灵活富有弹性,在创新效率和周期上明显优于大企业。1982年,美国通过了《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并以此制定了中小企业创新科研计划,鼓励中小企业挖掘自身技术潜力,为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起步与研发阶段提供资金支持,并鼓励其创新市场化。美国政府后来又制定了由能源部、卫生部、宇航局和全国科学基金会等参与的小企业技术引进计划,该计划主要是促进中小企业同高校、科研机构及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并鼓励两者组建合资企业以帮助那些没有独立研究机构的中小企业。
2. 日本。日本政府在其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旨在以立法的形式来规范和保障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如为解决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问题,日本政府制定的《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规定: 为中小企业购置设备和中小企业协同组合修建共同设施等提供长期无息贷款; 对于从事技术开发的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并减免应交税金; 对研究开发型中小企业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法人税和所得税。同时重视科技人才的培养,从学校教育和在职培训两方面加强培养科技人才,同时利用大企业退休人员对中小企业实施人才培训计划。
3. 德国。德国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企业积极进行研发和创新活动,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创新方面的竞争力。中小企业创新核心项目( ZIM) 是德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创新最主要的措施,覆盖范围最广。该项目由以往多个促进项目整合而来,旨在鼓励中小企业进行科研活动,并与其他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通过合作,中小企业可以增强企业科研实力,也有利于科技知识和研究成果更快向生产领域传递,转化为产品推向市场。ZIM 项目为企业间和企业与科研机构间合作开展的科研创新项目提供资助,科研内容不受技术领域限制。除合作形式外,首次进行科研活动的企业以及科研活动停止 5 年后再次启动的企业也可获得资助。资助金额方面,企业可获得自身对该科研项目投入的 35%至 50%,而科研机构最高可获得出资额的 100%。
事实证明,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推动技术创新和增强经济活力等方面作用显著,因此发达国家政府一直以来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都极为重视。我国的中小企业绝大部分属于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从“允许存在”到“必要补充”,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进而到“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有了质的变化。但由于规模小、赢利能力低、市场影响力弱等原因,中小企业在市场交往中一直以来得不到政府和其他经济主体的尊重和认可,这使得中小企业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境艰难。如我国中小型生产企业作为配套商在和大企业开展贸易往来时,拖欠货款现象十分严重; 在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活动中,大企业往往成为政府的座上宾,获得各种优厚待遇和便利,而更务实的中小企业往往处处受到限制和冷落。尤其是 2007 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负面影响的持续和逐步加深,我国中小企业中依赖出口、缺少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劳动密集型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少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大量农民工失业返乡,使国民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所以对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扶持首先更应该体现在整个社会氛围的塑造上。
在发达国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无一例外成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巨大保障。从政府立法,到专门行政管理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设立,再到社会信用担保体系的构建; 从信息咨询、人才培训,到资金融通、技术支持,再到财税优惠、创新奖励,以政府为主导建立了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体系,增强了中小企业发展的信心和市场竞争力。比如美国成立了 900 多个中小企业发展中心,遍布各大中小城市,大学里还建立了中小企业发展信息网络,在职经理、退休经理、科技人员也被组织成为服务团,这些机构、团队都免费向中小企业提供最广泛的信息和资料服务。
世界各国中小企业发展遇到的普遍问题就是资金难题,由于自身规模、信誉、管理水平等限制,中小企业筹集资金困难重重,而资金又是企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资源。当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证明,金融支持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尽管各个国家在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中的强度不一样,但其认识和信念是相同的。美国较早建立了以国家担保为主的比较完善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以援助贷款和风险投资的方式,为中小企业的创立与发展提供融资和管理支持。日本和德国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中较强体现了国家资本主义的特点,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比美国更具体。
从工业发达国家科技创新及其产业化的普遍经验看,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多数的技术研发中心建在企业,科技队伍的主体集中在企业。以胡锦涛同志为的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模式正在经历一次大的调整和变革,经济的增长必须要转变到依靠科技,走科技集约型之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是我国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研体制改革,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收入给国家的贡献占 50%,资本面的贡献额占 60%,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占整个创新的80% 。由此可以看出,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的创新企业对国民经济是一个重要的推动力量,支持科技型创新企业的发展,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而且也关系到我们国家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美国颁布了《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制定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 SBIR) ,设立了“中小企业研究基金”,以中小企业为载体将科技创新落到了实处。目前,中小企业的发明创新占总数的一半以上,人均发明创造是大企业的 2 倍。
纵观全世界的经济发展不难看出,产业集群和产业集聚已成为世界上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选择。产业集群也可称为“蚁群经济”,在经济学上也把产业集群称为“集聚性经济”,某一产业领域内相互关联的企业及其支撑体系在一定区域内大量集聚,形成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群,通过分工协作优势互补作用,实现产业链的完善和聚合,发挥地区聚集效应和科技的外溢效应,从而增强中小企业的市场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内外有名的产业集聚地区———硅谷是美国的 IT 产业集聚基地,美国新经济和 IT产业集聚在这一地区,形成了 IT 产业的研发创意、生产销售和配套服务的产业体系; 底特律是美国汽车产业高度集聚的基地,美国著名的轿车品牌如福特、克莱斯勒、通用等都在这里实现了研发、生产与组装; 意大利的马尔凯已成为国际著名的皮鞋设计制造产业集聚基地,生产的优质皮鞋远销世界各地;葡萄牙的波尔图则是著名的葡萄酒产业基地; 而法国的巴黎已成为服装、香水、珠宝饰品等产业集聚地和世界的展示橱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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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领域中所运用的技术方法和技术手段。计算机技术具有明显的综合特性,它与电子工程、应用物理、机械工程、现代通信技术和数学等紧密结合,发展很快。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计算机业的企业和政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中国计算机业的企业和政策探讨全文如下:
内容提要:中国计算机企业90年代以来迅速增加,已从80年代的以国有和集体企业为主转为以外资企业为主。成长迅速的中国民族品牌企业多为80年代以后成立的混合所有制型的企业,靠少数产品起家,正逐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公司组织结构不断变化并日益规范化。80年代以来中国计算机业的政策,特别是改革开放政策对产业的发展起了重大的作用,目前仍然需要采取有效的政策,支持中国计算机业的发展。
中国计算机企业数,按原电子部系统口经统计,在计算机业刚刚起步的1960年时只有3家,1980年增加到87家,1990年增加到191家,到1997年有234家。按工业普查的独立核算企业口径,计算机制造业企业数1985年为132家,1995年上升到604家,如果加上各种计算机器件及零配件生产厂,制造业企业有约1000家(见电子部经济运行及体制司编《第三次电子工业普查论文集》第95页)。1995年以后中国计算机企业迅速增加,仅广东东莞就有600多家台资PC机及相关产品的企业(1998年下半年数)。
计算机业企业规模扩大。按独立核算企业口径计算,1985年企业平均的当年价产值为742万元,1995年上升到5353万元。一些优秀企业如联想、方正、长城、实达更是急剧成长。
90年代以来中国计算机业的急剧扩张是与非国有经济的成长,特别是外商的进入联系在一起的。此外一些国有企业由于改制和吸收外资也转成为非国有企业。表1反映计算机业(整机和外设)1980年以来各类企产值份额的变化。直到80年代中期,计算机业的国有企业的份额还在70-80%以上,而到1995年其份额已降至10-20%左右,在外设业比例仅有7.2%,而外资企业份额高达84.9%。分析表明外资企业的资本中中方占30.6%,港澳台占27.3%,外国资本占37.5%;此外整机业中外国资本比例高达56.2%,而在台商投资较多的外设业中港澳台占36.2%,外国资本仅占23.2%。表2为信息产业部的资料,可以看到外商企业中独资企业的份额高达40%以上。
表1〓计算机业的企业类型比例和产值、企业数(待)
注:
①本表计算机业只包括整机和外设两个行业,均为独立核算企业数。
②1980、1985年的国有指全民所有制企业。
③其它栏中,1980、1985数含国有和集体联营,1995年含乡镇企业,1995年“其它”的比例用100%扣减国有、集体、外资的比例计算。
资料来源:1980、1995年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85年工业普查资料(行业篇第七分册·上册)》,1995年数根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1995年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资料汇编(国有·三资·乡镇卷)》。
90年代以来已有一批计算机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生产计算机软磁盘的深华源1992年6月2日在深圳上市,是计算机业最早的上市公司。到1997年底已有14家生产或部份生产计算机产品(包括软件、硬件)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总的看计算机业的上市公司成长性好、业绩较好,较受投资者青昧。此外联想、方正两家中国最重要的计算机公司已在香港上市。计算机企业上市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渠道,有利于企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表2〓硬件业各所有制企业的产值份额 (%) (待)
资料来源:信息产业部提供。
表3反映部分计算机企业(企业集团)的情况,这些企业的特点如下:
·都是在80年代以后成立的新企业。
·发展快,10多年来一般都有几十倍、百倍、乃至千倍的增长。
表3〓中国部分计算机企业特点 万台(待)
资料来源:根据调查和有关资料整理
·起步是主要靠少数产品及有关服务起家(按王选的说法,方正靠一个产品和80年代的机遇到90年代初完成了发展的第一步),目前主要业务围绕各类计算机产品展开,除用友外,一般都同时生产硬软件。
·受传统的所有制束缚较小。四通、实达、用友起步时就不是传统的国有企业。联想、方正虽是国有企业,但主要投资者为大学和中科院,受传统体制束缚小。长城是国有独资公司,下有一些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机构改革的产物,母公司受传统体制的束缚也比一般国有企业小。
·多数或是上市公司或下面有上市公司,企业制度与传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有所不同。
·企业普遍重视与外商进行各种方式的合作,近几年在有一定的业务、管理、实力基础后,开始重视通过参股购并扩张。
·随着公司规模增加、业务日益复杂化,公司的组织结构开始发生深刻的变化。如联想的组织结构,创业之初是直线制,1994年以后逐渐变为矩阵型的事业部制,实达1998年10月将公司转为“市场导向型”的矩阵型的事业部制。
1.行政管理机构
(关于计算机行政管理体制的演变见《当代中国电子工业》(刘寅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出版)及《中国机械电子工业年鉴》、《电子工业年鉴》等资料及信息产业部的有关介绍。)
1979年3月21日国务院决定成立管理计算机工业政策、规划及有关企业的国家电子计算机工业总局,该局直属国务院,由四机部代管,第一任局长由四机部副部长李瑞兼任。在此以前有关体制数度变化,基本体制为科技部门和电子工业部门配合管理计算机业的研究和生产,没有统一管理计算机工业的部门。1982年5月国务院机构改革,计算机总局并入电子部。
1986年计算机总局直属企业基本下放给地方,总局部分人组成电子部的计算机与信息局,专管计算机业的发展政策和规划,部分人组成调研机构计算机与信息发展研究中心,约一半人组成中国计算机发展公司,以后以该公司为基础组建了中国第一个计算机专业集团长城计算机集团。
1988年4月,以电子工业部和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为基础改组成立机械电子工业部,邹家华任部长,计算机业由该部计算机司归口管理。
1993年3月,经八届大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重组电子工业部,胡启立任部长,计算机业由该部计算机司归口管理。
1998年3月,经九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在电子工业部和邮电部的基础上组建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业由该部设立的专业司归口管理。国务院信息办也并入该部。
2.发展计算机业的主要政策
(80年代以来的政策见机械电子工业部编(1992)《贯彻国家优惠政策,促进电子工业发展》(电子工业出版社)、《电子工业年鉴》等有关资料,关于对计算机应用贴息贷款政策的情况根据原电子工业部的于致田司长介绍)
早在50-70年代,中国政府就一直支持计算机工业的发展。现在极为著名的方正汉字排版系统,其基础就是1974年国家决定拨款安排的由北大计算机系和山东潍访计算机厂(现山东华光公司)联合开发的汉字排版系统项目。
80年代初以来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支持计算机工业发展的政策。
·成立专管计算机工业发展的政府机构,即1979年成立的电子计算机工业总局,目前的信息产业部计算机司。
·制定计算机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原国务院电子振兴领导小组及电子工业部在1984年、1986年先后提出了计算机业的发展战略和相应政策。1993年电子部恢复后提出“八五”发展战略,明确计算机、软件、半导体、集成电路等是电子工业的增长点。根据电子部、机械电子部的规划,在80年代中期,主管部门采取了重点支持长城公司发展长城系列机的政策,并通过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管理计算机企业的布点和发展。
·从1993年开始通过金桥(国家公用数据信息通讯网工程)、金卡(银行信用卡支付系统)、金关(国家对外经贸信息网工程)“三金”工程,启动国民经济信息化的进程。三金工程启动以后又扩展出更多的“金字工程“(金税、金企、金农等)。诸多国民经济信息化工程极大地推进了计算机的应用和市场的扩大。
·利用四项税收政策推进计算机工业的发展。根据电子部1986年提出并得到国务院批准的电子工业发展战略,国务院明确在“七五”(1986-1990)、“八五”(1991-1995)期间,对计算机、集成电路、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产品实行免征产品税,减半征所得税,可按销售收入10%提取研发费,对重大引进工程项目免征进口税。1994年中国进行财税体制改革,该税收优惠政策取消。
·建立电子工业生产发展基金。这是和四项税收政策相配套的政策,财政每年拨款1亿元给基金,主要用于四种产品的小型技改、集成电路生产线的填平补齐、技术成果商品化等。90年代以后基金资金还用作重大工程的启动资金。到90年代中期基金累计投资十多亿元。
·1986年后开始实行计算机应用补贴政策,国家每年安排2亿元贴息专项贷款用于计算机的推广应用。
·逐步放松进口管制。80年代中国对计算机及其零组件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90年代初以后基本取消进口许可证管理,进口税率也有所调减。
·80年代曾规定计算机产品必须达到一定的国产化率,后取消。
·鼓励外商在中国投资计算机业。国务院于1997年底公布的外商投资引导目录中,明确鼓励外商投资中国的大中型计算机、新型打印机等产品。
对80年代以来中国计算机业的发展政策或产业政策进行评价是件困难的事,主要是因为影响政策及其效果的原因很多。分析政策效果需要把握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政策的经济和社会的成本费用;二是政策对发展机制的影响。本文仅根据实际结果,主要是计算机企业发展的情况及企业与政策的关系,谈些初步看法。
(1)80年代中后期的政策对中国计算机业的发展起了开拓性的支持作用,同时存在一些问题(税收优惠和基金政策的有关数据及享受政策的名单见机械电子工业部编(1992)《贯彻国家优惠政策,促进电子工业发展》(电子工业出版社)中有关章节和名称表)。
以四项税收优惠政策和基金政策为例。政策效果的主要表现是:
①为许多企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支持。据电子部有关资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200多家企业事业单位(“七五”两批235家,“八五”224家)中,计算机和软件企业161家,基金在“七五”期间安排了87个项目。从1987年到1993年底税收优惠政策停止时,这些企业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得到20多亿元资金。到目前为止,得到基金支持10多亿元。据“七五”期间的数据,电子工业从优惠政策中得到8亿元资金,从发展基金中得到4.6亿元,其中约一半用于投资,占此期间投入资金的52%。1983年以后中国企业很难得到财政拨款,又无资本市场,只能借款,因此政策对企业发展作用重要。
②支持方向基本正确,享受政策支持的企业主要是PC机、工作站、软件、软盘磁记录设备(如软盘驱动器)、磁头等企业。
③中国计算机业主要的民族企业大多曾受益于此政策的支持。原电子部的长城、浪潮、华光、华晶,中科院计算所和联想(计算机所是1987年首批享受政策的单位之一,但其投资的联想到1990年才享受此政策)都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实达未直接享受此政策,但其于1995年兼并的中国最大的计算机打印设备企业福建计算机外设厂一直是优惠税收和基金政策的受益者(见刘勇(1998)《蓝色通道:16个人到16个亿》(中国经济出版社)的实达大事记年表),北大方正未享受有关政策,它80年代末期以后的崛起主要靠70年代就得到国家支持的汉字排版系统(按王选的话是1986年到1993年靠一个产品和机遇成长)。这些政策在当时的条件下有有利于企业原始积累的效果。税收优惠政策是优胜者获利的政策,是一种竞争导向的“经济租金”(赫希曼(A.O.Hirschman)早在40年前就在其名著《经济发展战略》一书中提出了这个
概念,金滢基、马骏(1995)“政府在获得技术能力方面的作用:对东亚石化工业的案例分析”(青木昌彦等主编《政府在东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比较制度分析》,张春霖等译校,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以东亚石化工业为例,讨论了发展中国家利用“经济租金”快速形成技术能力的意义、条件及可能存在的问题),激励作用较强。④有一定的外部效果,有些得到政策支持的企业后来跨了,或被外商收购了,但是它带来的影响,如人才的培养和流动、技术的扩散(如成为一些私营企业成长基础的学习机技术),也为中国计算机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初步估计政策投入产出的情况,1987年后各种政策投入仅30多亿元,加上一些政府安排的专项贷款,带来了一个年销售额1000多亿元的行业(估计其中30-50%的产值与得到过政府政策支持的企业有关),应当承认80年代中后期的政策对中国计算机的开拓和支持作用。
80年代以来的政策也有问题,主要问题是资金(主要是基金)投入过于分散,没有充分利用竞争机制。实行的计算机生产许可证制度,使原电子部系统的一些企业没有危机感,结果是90年代后的落伍,甚至垮台,真正发展成功的许多企业在80年代并不是政府重点支持的企业(80年代计算机生产许可证发放严格,而1997年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已超过200家)。此外,规定计算机产品的国产化率,忽视了计算机产业的国际化趋势,结果是国外品牌机进入后,国产机失去大片市场,有些企业甚至因此一蹶不振。
(2)对中国计算机业发展作用更大的政策是改革开放政策,其次是90年代初以前的贸易保护政策。
改革开放政策的作用显而易见。民族企业联想、方正、长城、实达、用友等公司的崛起无一不得益于改革开放政策,得益于市场竞争的压力和刺激,得益于从包括竞争对手在内的外国公司的学习。没有开放政策,中国计算机业就不会有大量的外资企业,中国计算机产业的成长速度将更慢。
90年代初以前的贸易保护政策主要指进口审批管理和关税率保护。联想、实达、方正等许多90年代崛起的公司在80年代起步时实力很弱,许多当时由于技术、政策等原因不能或无条件生产计算机。这些企业主要进行贸易代理和一般组装业务,但贸易保护和国内快速扩大的市场,使这些企业获得迅速成长的机会。当时一台微机可以有数千元的利润,终端等外设的利润也不簿,到90年代初这些企业已完成初步积累(关于80年代计算机企业和产品的利润主要根据对联想、长城、实达等公司的调查所知),具备初步的竞争能力。日本计算机厂商在产业发展初期也利用了这种“经济租金”(这是日本经济学家分析日本产业政策作用机制的基本结论之一,见小宫隆太郎(1984)主编《日本的产业政策》(东京大学出版社,中文,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第8、9章(伊藤元重、奥野正宽等著))。
(3)从民族工业供给能力的角度看,中国计算机业发展政策的直接作用似乎有限。
80年代以来发展民族计算机业的政策作用虽然不小,但直接作用有限。相比之下,日本计算机和半导体也得到政府重点支持的厂商至今仍是业内强势企业,计算机和半导体产业起步时间比中国仅早约10年的韩国和中国台湾省,其计算机及半导体产业的成长很快,其产业已发展到相当水平,在世界市场占了重要的份额,政府曾重点支持的企业,如韩国的三星电子、台湾的新竹开发区企业、联华电子都获得了成功(关于台湾、韩国、美国计算机、信息、半导体业发展的政策及情况详见笔者的报告
“美国、日本及韩国、台湾的计算机产业政策”(待发表))。
(4)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包括体制、策基础,产业和企业基础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多数是行业主管部门不可控制的。
从基本体制看,80年代中国经济体制已发生变化,但计划的成份仍较大,政策支持的重点仍是传统的国有企业,科研体制改革在80年代中期以后才真正启动,加上生产许可证等保护政策对市场竞争的限制,许多计算机企业缺乏竞争发展的机制,这是80年代政府政策重点支持的许多企业未能成功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这种体制原因不是原电子部能完全解决的。
政策方面的原因主要指政策思想、政策资源及政策实施构架等的影响。行业政策要受基本体制的影响,同时既使基本体制相同,具体的政策思路也可有所不同。这方面的问题,具体地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计算机行业管理体制和企业隶属关系数度变化,不利于政策的连续性及相应的逐步完善和升级;
②没有系统配套的包括财税、金融、贸易、外资等政策在内的产业政策,由于意见分歧(分歧主要缘于政策目标、政策前景的不清楚及体制问题)等多方面的原因,包括计算机业在内的电子信息业的产业政策始终未出台;
③早期政策没有注意充分利用国际分工和比较优势;④80年代中期以来政府始终缺乏必要的政策资源,加上条块分割的传统体制和财政分包体制的影响,有限的政策资源难得到有效使用;
⑤80年代计算机业的发展政策和改革、竞争政策结合不够也许是80年代政策的最大弱点之一。这种情况在许多产业都可见到。日本学者认为战后日本产业政策有效的主要原因是适当的贸易保护和国内激烈的竞争相结合。没有一定时期内的适当保护,幼稚产业没有学习机会难以成长。但是没有国内的激烈竞争,企业就只可能是温室里的花朵,不可能真正成长。
最后应当指出,政策效果有限还与90年代初以前中国企业实力太弱有关。这既与长期的体制束缚有关,又与企业包括营销能力在内的基础太差有关,还与80年代中国计算机市场规模太小有关,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时间。
(1)要继续加快改革,让企业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充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改革宏观和行业管理体制,创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机制和环境。
(2)要充分认识采取必要政策支持民族计算机业发展的意义。从政治、经济、技术的任一层面看,民族的计算机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意义都不容置疑。由于民族计算机工业(特别是基础技术方面)太弱,根据美、日、韩等的经验,采取必要的政策支持是有意义的。
(3)明确发展计算机业产业政策的基本思路和原则:①有效竞争的原则,国家的资源支持不能撒胡椒面,也不宜只给一家,要按兼得规模经济和竞争之利的有效竞争原则,支持数家有优势的企业较快发展;②政策重点是帮助企业提高技术能力;③对于国内外企业技术差距过大,但又极为重要需要发展的领域,国家可根据“经济租金”原则择优给予直接支持。
(4)有利于民族计算机业发展的重要政策之一是支持计算机市场的扩大和升级。打破电信业的垄断体制,鼓励计算机业特别是计算机服务业与电讯业的融合,是扩大计算机市场也是扩大通信业市场最重要的政策之一。在国家订货、PC机的分期付款、大中小型机和服务器的卖方销售信货等方面都应采取必要的支持政策。
(5)政策重点是鼓励企业提高技术开发水平,需要研究及可采取的政策包括国家对企业的重大的技术开发项目给予包括资金在内的各种支持;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鼓励发展更紧密的包括让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在内的各种形式的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借鉴美、日、韩等的经验,鼓励存在竞争关系的中国企业在基础技术或重要样机的开发方面合作;联合开发可由信息产业部、中科院的研究所和企业共同进行。日本、美国企业的计算机、半导体的开发项目,许多重大的都曾得到政府支持。
(6)加大政策力度支持计算机企业发展,包括承认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者的创业股或创业权益,产业政策不是根据企业的所有制成分,而是按适当向竞争优胜者倾斜的原则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发展。
(7)发展资本市场、风险投资事业,支持计算机等高新技术企业成长。
(8)由于计算机产业是高度国际化的产业,在制定和执行上述政策时要注意与开放政策的有机结合,支持民族品牌企业发展,不能成为狭隘民族主义和闭关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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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作为科技创新的主要活动,研究与开发(researchand development,R&D)对于各国的经济增长和国际竞争力影响重大。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税收理论论文范文:税收政策与企业R&D投入。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与波动是微观企业活动及企业业绩的重要背景与基础之一,而微观企业面临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与波动时所采取的行动,又会影响宏观经济政策的执行效果,并进一步影响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动和走向。这二者之间是一种互动影响的关系。本文试图从宏观经济政策与微观经济行为互动视角出发,分析国家税收政策与企业R&D投入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就这一命题从不同的机制理论出发进行研究,分析税收政策对企业R&D投入的作用机制,为政府制定更为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依据。
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中财政政策的一种,是指为了实现一定历史时期任务,选择确立的税收分配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它也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所定义的税收政策是指为促进企业R&D投入,提高企业的R&D投入强度所采取的一系列特别税收措施的总和。从微观企业的角度而言,对R&D的定义通常采用OECD的弗里斯卡蒂手册( Frascati Manuel 1994) 的标准定义。R&D支出一般分为两类, 一类是经常性支出(current expenditures), 包括微观企业里研究部门人员的工资薪水、研发过程中所耗费的变动成本支出等;另一类是资本支出( capital expenditures) , 包括企业的R&D设备购置、建筑更新建设的支出。
国际上有关税收政策对企业R&D投入的影响主要有三种机制:
(1)减免税政策。政府从应付所得税额中扣除部分或者全部的R&D支出。加拿大、意大利、韩国、荷兰、挪威、法国、日本、墨西哥、葡萄牙、美国和西班牙等国实施的是所得税减免方案。在实际计算可从应付所得税额中扣除的R&D支出时, 可以采取依据R&D支出总量的方法计算,也可以采取依据R&D支出增量的方法计算。在依据R&D支出增量计算扣除额时, 计算R&D支出增量的基期值可以用以往数年的移动平均值计算得到, 选取某一年份的R&D支出作为基值。将当期的R&D支出与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后的基值相比较。可以每隔一段时间重新选定基期。或者选取某一年份的R&D支出/销售额作为基值( 美国), 如果当期的R&D支出/ 销售额大于基值,就可以享受税收扣除。
由于税收政策以外的其他因素会影响R&D支出,为了避免基期的R&D支出过于偏离常年平均值,可以选用数年的平均值作为基值。在依据R&D支出总量计算扣除额时,政府不仅补贴了企业新增加的R&D支出,也会补贴已经发生的R&D支出,因此政府花的钱中有一部分不会对企业增加R&D支持有激励作用,但依据总量的方法对政府和企业来说更利于操作。开展大规模的R&D活动的大企业更倾向于基于总量的方法, 他们认为, 基于增量的方法没有考虑到研发活动具有遵循企业和产品周期的特点, 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如果企业业绩不佳, 就不可能在R&D预算上保持向上增长的势头。
(2)应税收入抵扣政策。政府允许企业从应税收入中扣除比实际R&R支出更多的金额。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奥地利和匈牙利等国实施的是应税收入抵扣方案。在实施应税收入抵扣方案是,也同样存在是依据R&D支出总量还是依据R&D支出增量计算抵扣额的选择。
(3)加速折旧政策。由于用于R&D活动的机器设备、厂房建筑等固定资产的收益将在以后各期获得,按照收益成本匹配原则,这些固定资产应该在以后各期记提折旧。到1999共有10个国家提供不同程度的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允许企业在第一年将用于R&D活动的机器设备全额记提折旧, 或者在以后数年内加速记提折旧。
折旧费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之一,税法允许加速折旧,使固定资产最初使用的几年折旧费增大,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最初几年的所得税纳税义务,缓解了企业因购置固定资产造成的现金短缺困境。但加速折旧只能改变资金回收的速度,不会减轻企业的总税负,税负前轻后重,有税收递延之利,相当于政府给予一笔无息贷款。由于加速折旧可使企业提前收回投资,从而加速了固定资金的周转,可以促进企业用加速收回的资金去购买更先进的设备或选择更好的投资方案,这样就促进了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
为提高加速折旧的政策效应,应该注意加速折旧的时间安排。对于存在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应避免将加速折旧安排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期间,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将不能利用加速折旧的好处,从而使这种激励措施的效应大大降低。国外学者曾用一个具有不完全竞争性的动态生产结构模型,对墨西哥、巴基斯坦和土耳其等国的税收政策影响生产和投资效应进行了评估,他们的结论是加速折旧方法在促进投资与技术进步方面比更一般的降低企业税率的激励形式更具有成本有效性。
本文提出以宏观经济政策与微观企业行为互动为基础的研究视角,分析税收政策对企业R&D投入的影响。结合宏观经济政策与微观企业行为互动作用的研究可能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去分析企业R&D投入的行为。这个视角的研究,一方面可以把企业R&D投入到宏观经济环境的大背景中去, 帮助我们更深刻的理解企业行为选择, 更好地预测企业管理行为;
另一方面对经济学研究也可以提供借鉴作用, 使我们更清晰地理解宏观经济政策是通过怎样的机制和渠道影响企业行为和企业产出,并进而影响经济产出,使宏观经济政策和社会经济产出之间关系的研究更加丰满, 对未来政策的制定提供更加坚实的微观基础。税收政策对企业R&D投入具有激励作用,企业的R&D投入又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增长,最终为政府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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