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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共管理(new public mamgemem,NPM)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英、美等西方国家的盛行的一种新的公共行政理论和管理模式,同时也是近年来指导西方等国家行政改革的主体思想之一。其由理论基础、核心价值与思想、操作规则与手段三个层次构成。新公共管理的核心在于:强调要优先发挥经济的的价值、强调市场机能的重要性、强调要大规模的使用企业管理哲学与技术、强调要形成以顾客为导向的行政风格。
新公共管理中的经济全球化、信息技术革命新理念,要求企业转变以往单调死板的管理模式,寻求新的适合市场需求的管理理念与机制为企业注入活力。而新公共管理体制恰恰迎合了市场下的企业改革需求。
全球化使得各国企业无法避免地参与到国际竞争舞台当中,与诸多外国、跨国公司在同一平台上展开角逐和竞争。显然,企业面临的压力比以往更大,因此,他们就必须面向市场,以市场的需要和客户的要求为导向,对企业内部的组织管理和人事管理决策进行不断的调整,从而达到降低生产投入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占有率,实现服务强有力的竞争的目的。新公共管理引入市场机制的理念,符合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求,进而能够通过对企业管理体制的完善提高企业的竞争水平,这符合企业当前和长远利益的要求。
信息技术的变革也对企业管理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日新月异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使得信息无需通过传统介质就可以进行传播和储存,大量的中间管理层次就可以被裁减,企业本身具备的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就可以变“扁”变“瘦”,这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组织机构扁平化。新公共管理蕴含的内涵能够为企业实现机构扁平化提供充实的理论依据,用该理论来指导实践,完成企业的管理体制改革变不是一个泛泛而谈的空洞概念,而是切切实实的能够实现的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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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会计政策一般是国家或政府为规范会计运行,对其运行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所做出的制度安排。从而达到在社会各个主体之间合理地调节和分配社会收益,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因此,所有政策的选择必须遵循国家的意志,各个会计主体必须严格地遵循宏观会计政策的原则和程序,做出符合其规范的选择,不能超越国家规范而滥用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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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传统价值,主要是指在中国传统社会,人们以自身需求为基础的对事物的看法和评价。中国传统价值观主要有以下特征:道德至上的价值标准,群体至上的价值取向和家国同构的价值模式。这样的中国传统价值观一方面有利于人们重视道德的作用、群体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压抑了人们的物质利益需求、忽视了法律的作用,将个人消融在群体之中,限制了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关键词:中国传统价值观 道德 群体 家国同构
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某种需求的属性,价值具有层次性、多元性、动态性等特征。价值观是主体以自身多种需求为基础对客体的观点和看法,因此,人们的价值观也是分层次的、多元的和动态的。如对同一事物的评价的价值标准可以是真、善、美的标准,也可以是物质、精神的标准,还可以是政治、经济、文化的标准。对同一事物评价的价值取向可以是个人的角度,也可以是群体的角度。对事物的评价模式也是多样的,可以是家国同构的模式,也可以是家国各异的模式。
中国传统价值观主要是指在中国传统社会,人们以自身多种需求为基础的对事物的观点和看法。由于中国传统社会有着明显的阶级分层和等级秩序,因此,与之相适应,中国传统价值观也是不同的,有着等级层级差别之分。中国传统价值观既有作为意识形态的系统的主流价值观,也有零散的非主流价值观。作为意识形态的系统的主流价值观是指经过思想家系统化、理论化的、为统治者所倡导的、成为社会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主要为统治阶层所掌握。而零散的非主流的价值观主要是在民间流行的社会心理和风俗习惯,它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也没有形成普遍的社会心理,因此,这种价值观主要存在于一般贫民阶层。本文讨论的中国传统价值观主要是作为意识形态的主流价值观,即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传统价值观。
相比世界其他文化,中国文化较早地摆脱了对神的权威的崇拜,而是以礼乐教化为中心来支撑人们的精神信念,维持社会的统一和稳定,这使得儒家精神具有非宗教的早熟理性特征。《左传》里说,古有三不朽:“大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这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价值宣言,并为历代统治阶级和正统思想家们所吹捧,成为传统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因此,中国传统价值观的根本特征就是:以伦理道德作为评价事物的根本标准,甚至是唯一标准。在事物的道德价值和实用价值的选择上,表现为重义轻利、重理轻欲、重德轻法。
1.重义轻利。“义利之辩”是中国传统价值观的重要命题,“义”者,宜也,意思是正当、合理、且应当做的举动或行为。孟子将“义”与“礼”、“廉”“耻”合在一起,称为“四维”,后来儒家又将“义”与“仁”、“理”、“智”、“信”合在一起,称为“五常”。因此,“义”主要是一种道德价值,是人们的思想、行为应该符合的道德规范和道德准则。而“利”主要是指人们所获得的物质利益和实际好处,是一种物质价值。在中国传统社会,统治阶级和主流思想家们为了维护社会统一稳定,便于其统治,往往表现为崇义贬利、尚义反利的倾向。“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孔孟的共同主张都是舍利取义,即在道德价值和物质利益的两难选择中,道德价值高于物质价值,要舍弃物质利益,选择仁义道德。重义轻利的传统价值标准,使得人们形成羞于谈利的社会心理,奉行“不言利”“耻言利”的行为规范。
2.重理轻欲。“理”与“欲”的争论实际上是“义”与“利”争论的派生,只不过是“理”更加强调和强化当时的伦理道德。“理”是绝对的主体:“理是本”“理终为主”;“理”又是天、地、人的最高主宰。而“理”的内容就是伦理道德原则:“天理,只是仁义礼智之总名”。重“理”轻“欲”的价值取向,认为仁义理智高于一切,要求人们“寡欲”、“节欲”、“灭欲”,以符合仁义的道德规范,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存天理、灭人欲”。
3.重德轻法。道德和法律是进行社会约束的两种重要手段。道德是指主要通过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风俗和社会舆论的方式来规范和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标准、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也指那些与此相应的行为、活动等。它是人们自己提出和要求的、约束、规范个人和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因此它不具有强制性。而法律则是由统治阶级制定,依靠警察、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关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和活动规则,因此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如果违背法律条文,就要受到暴力机关的相应制裁。但是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们普遍缺乏法律观念和法律思维,人们在行为之前,通常考虑的不是是否违法,而是是否符合社会伦理习俗;若是出现了问题,也不习惯于诉诸法律的裁决,而选择或者被选择由长辈、族长或一些德高望重的人来出面调解。至于调解时所采用的标准,也不是参考法律规范,而是运用日常生活中的伦理道德。黑格尔就说过:“在中国人那里,道德义务的本身就是法律、规律、命令的规定。……那乃是一个国家的道德……这道德包含有臣对君的义务,子对父、父对子的义务以及兄弟姊妹间的义务。”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道德规范实际上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这样就片面夸大了道德的功能,导致对法律建设的忽视。
重义轻利、重理轻欲、重德轻法的价值观一直是我国传统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它对中华民族的思想观念、行为规范和社会心理等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在中国的传统价值观中,伦理原则成了绝对的价值尺度,这也决定了中国传统价值观的伦理性质。
中国传统价值观和西方价值观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西方社会历来比较注重个体价值,保障个体利益。从古希腊时期的全城邦公民民主选举、民主投票,以维护个体权利;到欧洲文艺复兴时期提倡个性解放、个人自由,以尊重个体价值;再到18世纪发展为利己主义、个人主义,都认为个体有着独立的存在合理性和独特的价值,应该充分尊重个体价值和保障个体利益。而群体至上是中国传统价值观的一个根本取向,在中国传统社会,个体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依附于家族、国家等群体之中,个体只是家族、国家大集体中的小小一份子,群体有着超越个体的绝对价值,因此,人们应该首先维护集体的利益,为了集体价值可以压制、泯灭自我价值。这就形成了以泯灭个体价值为前提的集体主义,并且产生了公私对立、崇公抑私的文化观念,认为群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绝对服从于群体利益,从而使个体消融于虚幻的群体之中。
重群体轻个体的价值取向,是由中国传统社会的生产方式、社会结构和政治统治的需要决定的。首先是由中国传统社会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中国传统社会一直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家庭是独立的生产单位,在分散的土地上耕作,生产工具非常简单,以农耕为主,兼搞家庭手工业、家畜养殖业,来满足一个家庭正常的生活、生产需要,并且产品仅供自己消费,基本上不从事商品生产。由于小农个体经济十分脆弱,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十分低下,遇到灾害年头,就可能颗粒无收,以至于背井离乡,逃荒乞讨。因此,个体独立的生存状态非常艰难,必须依靠群体才能维持生存。其次,中国传统社会的血亲宗法制度也是强调群体至上的价值取向。在每一家族中,为了实现家族内部的安定有序和团结统一,发展壮大家族的整体实力,往往都非常强调维护家族的整体利益,而忽略个人诉求和个人利益。最后,更重要的是,群体本位的价值观是中国传统社会封建专制统治的需要。中国传统社会,在小农经济和家族宗法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封建专制的政治统治,封建专制的主要表现就是绝对王权和官僚等级制度,它实际上是一种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度。统治阶级为了防止地方分裂,维护整个国家的安定有序和团结统一,往往强调群体利益、国家利益过于个人利益,个体必须服从并服务于群体。
1.血亲拟制,爱有差等。由于中国古代氏族社会的瓦解极不彻底,原始的血缘关系和宗法关系也就没有得到彻底瓦解,而是在封建社会里长期延续,并在社会关系中占支配地位。因此,中国传统社会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社会,是在家族的宗法制度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此人们总习惯于将一切社会关系用带有血缘关系的词汇进行“比拟”,以突出亲密性和可靠性,如“师父”、“师兄”、“父母官”、“子民”等日常用语都带有血缘比拟的色彩。在中国传统文化儒家思想中,家庭伦理关系不只是纯粹的生物性的血亲传承,更重要的是社会性的道德恩亲关系,所以家庭伦理关系自然就有亲疏远近之别,儒家也明确提出“亲亲为大”、“急亲贤之为务”。因此,血缘拟制的过程是将私人领域的血缘、伦理关系在公共领域泛化、滥用的过程,它不可避免地将处理家庭关系、血缘关系中的伦理道德标准应用到公共领域和社会范围,用道德的准则和血亲血情的标准来处理社会关系和公共事务。这样,就不可避免地是以“自己”为中心,根据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来拟制社会关系,来层层扩展社会关系,离自己越近,血亲关系越深,道德标准也就越宽松。因此,这种血亲拟制的判断标准是有差等的,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也是有差等的。
2.君父一致、家国同构。君父一致、家国同构是中国传统价值观的一大特点。由于原始的血缘关系和宗法关系在封建社会里长期延续,血缘关系成为社会的纽带,家族成为社会的基本细胞组织,并且推广到社会领域,使社会结构成为放大的家族结构。从生产方式来说,每个家庭都是自给自足的个体经济,是一个小小的生产单位,而每家每户又处在整个大家族的关系网中,多个大家族就可以形成一个自然村落,再往外扩展就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因此,中国传统社会是由家庭到宗族,宗族到国家这样层层扩展开来的,家庭往外扩大就是宗族,宗族再往外扩大就是国家,因此,君主就是这个扩大了的家庭的家长。在这种层层扩展的关系网中,人与人之间有很强的隶属依附关系,人们的社会地位和尊卑等级也非常森严,为了维系这种关系,统治者就将用来规范家庭宗族内部的伦理道德准则推广到整个国家和社会,使之成为维护封建秩序的一种思想观念上的统治工具,从而也形成了家国同构的价值模式。
因此,中国传统价值观念认为,从修身到齐家,从治国到平天下是一个水到渠成、顺理成章的提升过程。原先的“亲亲、尊尊”的意思是指在家庭结构和宗族结构之中,对跟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者亲,对自己宗族中辈分高者尊,现在也随之变成在国家这样的大社会结构中,对帝王君主亲、对权高位重者尊。例如从对家庭、宗族的“孝”可以推至对君主、国家的“忠”。因为“孝”本意是为子养父之意,强调的是子辈对父辈的服从和奉养,但如果能做到对家庭、宗族、国家的孝,就不会“犯上”,就不会“作乱”,就会忠于职守、忠于国家。因此,“忠”是“孝”的扩展,“忠”将“孝”的服从对象由家庭、宗族扩展到君主、国家,两者都蕴含着下对上的自觉服从,绝对服从。
中国传统价值观它没有过分的宗教迷狂,而是非常强调现实生活中的世俗实用性,它以理性精神对抗宗教迷狂,以人本抵制神本主义。孔子讲:“未知生,焉知死”,敬鬼神而远之,重视人事,从而开创了中国世俗实用的价值传统。中国人的宗教意识淡薄,而且往往抱着世俗的、实用的心理对待宗教,儒释道兼容并蓄,纯粹的信仰理念非常淡薄,信仰宗教的目的也是为了祈求神灵保佑现实幸福,即所谓的有灾有病就拜佛,没灾没病忘了佛。
同时,中国传统价值观世俗实用的价值目的使得人们以“经世致用”“广大高明而不离日用”作为为评价事物的目标。一切知识、理论、事物必须在现实生活中的有一定的实用价值,才算是有用的东西;人们也只关心各种与日常伦理社会关系有关的思想学说,而不关心对客观自然的知识性认识,缺乏严密的逻辑思维训练和对自然科学执着追求的热情。
第一,道德至上的价值标准,有利于提高人的道德修养和思想觉悟,也利于人际关系的和谐,社会的稳定。但也导致人的价值活动的单一化,使得主体对客体的多层次、多元化的评价活动仅仅归结为单一的、一元的道德评价。本来人们的价值观念是一个多对象、多层次、多元化的体系,评价的标准也是多元的,如有真、善、美的标准,物质、精神的标准,政治、经济、文化的标准等。但中国传统价值观却树立了一个绝对的伦理的价值尺度,并将它作为是非善恶的标准去衡量一切事物。以伦理道德标准为绝对价值尺度,使人们形成羞于言利的社会心理,人们的物质生活和正当利益要求受到严重压抑。实际上,在一般民众的世俗生活中,儒家理想中道德标准是很难实现的,人们只能表面上奉行无所不在的道德,实际上追求欲望的满足,从而造成了“满口仁义道德,一肚子男娼女盗”的假道德,导致了外圆内方、世故圆滑的人格和人性的虚伪。同时,道德至上的价值标准扩大了道德的功能,以道德代替法律,而忽视了法律的建设。
第二,群体至上的价值取向认为群体价值高于个体价值,要求个人利益绝对服从于群体利益,这一方面有利于顾全大局、保障群体利益,利于社会统治。另一方面也使个体消融于虚幻的群体之中,导致人的抽象化,使个人的自我价值和个性发展受到全面压抑。现代社会的人应该是全面发展的人,不仅要求道德观念的完善,而且要求智力的充分发展,身体的健康发育,美好的精神追求,劳动能力的不断提升等等,这都要关注个体的正当利益,使得个体得到全面自由的发展。
第三,家国同构的价值模式使得父为子纲的伦理规范扩展到君为臣纲的社会约束,使家长式的家庭统治模式扩展为等级森严的社会统治秩序,从而是人们都陷入层层扩展、层层分化的人伦关系网中,每个人必须在他的等级位分内安分守己,中规中矩,而缺乏自由流动、自由发展的机会,个人的个性、才能、欲望、自由都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使得个体成为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牺牲品。
第四,世俗实用的价值目的使得人们缺乏长远发展的目光和深度思考的逻辑,而只是抱着极强的世俗功利心态,急于求成、急功近利。对事物不探究“是什么”、“为什么”,而只求对自己有用,能给自己带来实际好处。中国传统文化不仅不追求纯粹知识性的理论体系的完善,忽视逻辑性的认知方法,还反对没有日用效果的发明创造,或没有实用价值的技术。中国传统价值观世俗实用的价值目的,一方面阻止了形而上学的泛滥,提供了有效的人生哲学和早期相对发达的实用技术;另一方面它也阻碍了中国人思辨理性的发育健全和知识性理论体系的发展完善,反过来又阻碍了实用技术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和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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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途径和有效保障,经济法 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由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治原则、社会本位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构成。
关键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经济法基本原则关系
中国经济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承担着特别重要的使命,它的理念、基本原则以及具体规则无不与和谐社会构建的目标、要求相联系。继续创新经济法理论,进一步完善经济法制,应当成为推进中国法治发展的不可忽视的时代主题之一。
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五中全会再次强调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央之所以要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立论依据是什么?认识这一背景,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立足点与出发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遵循以下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触动原有的利益格局,社会不同利益主体随之出现,利益多元化的格局逐步形成。各自的利益必然带来权利意识,权利意识必然导致政治诉求,不同社会利 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也大量出现。并且,由于中国目前正处在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过程中,也是各种政治和社会问题的易发多发期,就业问题、腐败问题、分配不公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等,是当前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学者们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存在着很大分歧。国家干预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有资源优化配置、国家适度干预、社会本位、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等七大原则。国家调节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有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两大原则。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认为有平衡协调、维护公平竞争和责权利效相统一三大原则。而在此基础上,有学者更提出了有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两项新的原则。
(一)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原则 经济法的最基本原则应该是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即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原则。提高经济效益是我国全部经济工作的重点和归宿,同时也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所要追求的终极的价值目标。无论是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还是社会分配调控法都要把促进和保障提高 企业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摆在首位。经济法追求的公平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须公平。 目前 , 影响 经济公平的因素很多,如行政干预、权力经济、分配不公、价格体制不健全、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要克服这些因素,就需要把实现经济公平作为重要原则。
(二)经济民主和经济法治原则 “经济民主”是作为经济高度集中的对立物而存在的。经济民主不仅与国家行政权、国家所有权、企业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劳动者的民主参与权以及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紧密相关,同时,这些权利本身就是经济民主实现的法律形式。经济法治即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即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后果都要以法律的规定为基准。现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建设有 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战略。而经济是国家的命脉,是发展的重中之重,更应加强依法治理,用法来规范经济领域活动者的行为,维护国家经济秩序。鉴于经济法治的重要性,经济法治原则应该成为经济法的重要原则。 (三)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程度是与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个体的行为以及市场的运行和社会分配行为紧密联系的。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调整原则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产品质量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要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与此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是一项要求经济发展的公平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相统一,个体与整体、当代与后世的经济效益相统一的经济法基本准则,它反映了兼顾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发展、促进生态、人力和产业的持续发展的经济法理念和价值取向。作为社会本位法,经济法必须把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价值理念融合到自身的价值范畴之中,做出可持续发展的价值选择和价值追求。鉴于可持续发展观的重要性,有必要将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样可使经济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时,始终把可持续发展放在应有的高度,从而有意识地通过相应的健全、完备的经济法律、法规加以遏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提出来的,是我们党理论创新的一个重大成果,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把它摆在突出位置,这就使得我们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的认识,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先进文化建设三位一体,扩展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在内的四位一体。这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了我们对现代化建设规律和党执政规律认识的深化。
(二)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基本问题进行不懈的探索,对社会主义的认识越来越深入。从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社会是共同富裕的社会,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再到社会主义必须要有高度的精神文明。现在,我们党进一步认识到,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和谐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是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三)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是对党的执政能力认识的一个新突破。
(四)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表明我们党在执政55年后,更加关注社会建设,即更加关注社会和谐、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标志着我们党的执政理念、治国理念和治理社会的理念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提出的治国理政的核心理念。说它是核心理念,不仅是因为它体现了崇高的价值目标和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的高度统一,而且是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最高社会目标与当前奋斗纲领的有机统一。
(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实意义: ①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快现代化建设; ②有利于正确处理和协调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尽可能地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③有利于坚持和落实“以人为本”思想,按照“五个统筹”要求,实现经济发展与各项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 ④有利于促进劳动者提高素质,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 ⑤有利于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 ⑥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地位。
[1] 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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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是一个由135个成员国组成的政府间组织。
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
2.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3.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
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4。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益。
职能组织世贸成员进行开放市场的谈判,制定国际经贸原则;监督各国对市场开放和世贸组织原则的执行;建立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1.自由竞争原则。各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实行自由竞争,排除行政干预和垄断。
2.关税减让原则。缔约国之间互减关税,应自动地运用于所有其他缔约国同类产品的进口。
3.非歧视性原则,主要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缔约国给另一个缔约国的贸易条件、优惠、特权等应一律运用于所有其他成员国,不得有差别待遇。国民待遇是指缔约国对来自其他缔约国的产品,在税收、运输等方面,应与本国产品同等对待,不得歧视。
4.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指缔约国对进口的产品,除关税、国内税及其他规定外,不得以配额和许可证对进口产品实行数量限制。
5.公平原则。当一缔约国发现另一缔约国对其出口的产品实行补贴或以极低价格倾销,使其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遭受损失时,可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6.协商原则。当缔约国间发生贸易争端时,应通过协商解决,避免互相报复。
7.透明度原则。缔约国涉及对外经贸的有关政策、法令、条例,包括财务、价格、检验、展览和加工等政策法规,未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
透明度原则是WTO重要的基本原则。WTO规则约束的主要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行政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WTO规则属于国际行政法的范畴,我们要特别重视我国行政制度的创新,以适应WTO规则。其中为适应WTO透明度原则而建立的行政公开制度的创新尤为重要。行政公开作为行政现代化的标志之一,是当今行政发展的趋势,是行政民主化的突出特征,已引起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并被大多数法治国家所采用。随着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及加入WTO的成功,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也面临着进一步发展的巨大挑战和机遇。透明度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追求的贸易自由化、透明度和稳定性三大目标之一,是WTO所规定的极为重要的原则。WTO各项协议如《关贸总协定》(第10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3条)等,都对透明度提出了要求。根据WTO的各项具体协议,透明度原则所涉及的具体内容是十分丰富和广泛的。其中,行政公开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行政公开在WTO规则中具有非常重要和突出的地位。这是因为行政主体既是重要的贸易措施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立法机关的有关贸易的法律和政策,又是重要的贸易措施制定机构,为了完成和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和任务,行政主体必须依据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津和政策,制定大量的有关贸易的行政法规和政策。各种贸易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可行地贯彻执行,各级行政机关对其下级行政机关有监督执行的权力。行政主体在当代各国贸易措施制定和执行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实施行政公开对WTO透明度原则的实现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不仅如此,行政公开还是WTO其它基本原则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WTO的其他重要原则都离不开行政公开制度的有效贯彻执行。这是因为WTO的基本原则,无论非歧视性原则、自由贸易原则,还是公平竞争原则,都是需要各国政府通过本国的法律、法规予以具体落实的,没有各国法律规则的透明,没有各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对WTO的诸多原则在各国的贯彻执行情况,就难以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WTO的诸多原则,最终也难以确保其真正全面贯彻实施。透明度要求对政府体制挑战的核心在于行政公开。它通过使成员政府难于轻易改变游戏规则来确保投资与贸易市场环境具有更高的可预见性。几乎在所有涉及贸易环境的政策领域,成员如要采取任性的、歧视性的及保护性的政策都将受到其在世界贸易组织所作承诺的制约。保证贸易环境的可预见性的关键在于国内法律、规章和各种实际做法的透明度。”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透明政府是指符合国际合作发展要求和规定、符合民主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以及维护公众知情权而拥有一定透明度的政府,它是相对于不透明、暗箱操作而言的。透明政府的内涵处在不断发展完善的量变过程当中,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中的概念。在某种意义上讲,透明政府(阳光政府)对现代政府行为的规范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给现代政府以依法行政、保障政务公开透明为核心内容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契机。尤在我国,我国政府在实践透明度原则问题上任重道远,其中行政公开制度的推行与完善已势在必行。
由于我国曾经长期实行经济和社会的集中管理,政府管理部门习惯于对所属单位使用直接命令的管理形式,没有向社会公开的必要,也没有形成管理公开化的传统。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相继制定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和《立法法》等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开原则,但总的来说,行政公开原则目前在我国很大程度上还只停留在宪法或理论层次上,具体化、法制化程度还远远不够。
近年来,我国在行政公开制度化、法律化方面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如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或部门首长签署发布的行政法规,一律刊登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上,公布已成为整个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再如《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了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首先发布招考公告,将有关录用情况公告于众。另外,在行政公开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是《行政处罚法》,例如该法第4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8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节专门规定了听证程序。1997年12月公布,1998年5月l日开始实施些方式、履行途径等公开义务。《价格法》在行政公开方面又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例如该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第24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1.政府机构没有有效制约机制。作为拥有最大数量和价值信息的政府机构,至今为止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制约其权力。许多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的信息,公众无法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
2.黑箱操作式的内部文件大量存在。这涉及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化问题,而这种规范性文件多数属于行政主体的内部文件,并未向社会公众公开。人们不知道有这些未公开的规则信息,也不知道在哪里查找这些规则信息,或知道在哪里查找也未必能得到或及时得到。
3.法律不统一。因缺乏透明度导致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的现象时常发生。为了争夺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表现出部门立法主义和地方立法主义的偏向性思潮。
4.没有普遍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即将行政行为作为一个过程来看待,让相对人参与意思表示,而不是将行政行为仅仅当作一个最终决定。
中国加入WTO以后,面临最大挑战的将是政府。政府如何应对这些挑战,适应WTO规则的要求是当务之急。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可以以此为契机,重新思考政府的作用,从而实现政府的准确定位。从长远看,入世将对政府权利行使规则乃至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都产生深刻的影响,政府的角色也因此发生转变。所以,我们应对政府的执政理念有一个全新的思考。这个路向必须以行政公开为基调,迈向透明、守信与责任政府。
加入WTO以后,我们首先应当解决政府的守信问题。政府严格守信是透明政府、阳光政府的切实保障,若政府言而无信,出尔反尔,即令政务全部公开,所有决策、行政信息悉数公之于众,亦难免流于空谈。当然政府是否守信,不单是政府官员的个人素质和品行问题,更是政府机关行使权利的观念和责任问题。只有当每一个政府官员都能对政府的权利来源和行使规则有一个正确深刻的了解,认识到政府的每项权利都来自人民的赋予,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以合理的方式行使权利,错误行使权利必须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树立起政府守信的观念。
透明政府和守信政府的理念必然要求政府切实转变执政思路,为自身准确定位,这就使得传统执政理念须突破管理、权力的误区,转向服务和责任。因为,透明政府不仅意味着政务公开,而且意味着政府必须接受阳监督,为自身行为切实负责。政府行使权力本来无可厚非,但如果把行使权力当作政府的唯一存在的方式,就大错特错了。遗憾的是,长期以来甚至忘却了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那,我们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始终认为政府就是用来行使权力,管理社会,约束相对人行为的。谈到权力大家你争我夺,实践中不断出现抢夺处罚权、强制权、发证权、收费权的立分孙盖章、公文旅行、漠视相对人权利的各式官僚主义。谈到责任,个个退避三舍,想方设法为自己留出不受监督的领地,形成了很多法院不能审查的权利救济真空。权力政府在权力膨胀的同时不仅造就了官僚主义,也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更为可怕的是,它颠倒了民众和政府的主仆关系,消解了政府的责任,从而使擅断的权力更加态意。事实上,承担责任是政府的第一要义,它不仅意味着政府行使的每一项权力背后都连带着一份责任,拒绝应该行使的权力也是一种失职,还以为着违法行使权力必须承担法律责任。WTO规则中有一项重要的原则就是保障司法审查原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指出,在相关的贸易领域,任何影响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政府行为都必须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政府必须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上面所说的是立法过程的公开,法律文件和行政措施的公开侧重于结果的公开。这两方面的结合,是构建“阳光政府”的基本要求。目前,在行政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信息禁区”和“黑洞”,存在诸如内部指标、内部措施、内部批复、内部精神,这些所谓的“内部”往往冠之以“机密”,不得外传。这些做法与法治的基本精神是不相符的,也容易滋生腐败。对这些做法,我国《立法法》和《行政诉讼法》已经进行了一些令人鼓舞的努力,但还远远达不到WTO透明度要求。需要修改我国有关的保密法规,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系列制度。具体来说,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中央部属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都应当在专门的公报或其他公开刊物上公布,行政政策除依法应予以保密的内容外,也应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除此之外,对于特别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政府还应印制成单行本,供公众购买。目前问题比较突出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些政策性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际上具有外部约束力,但却没有公开,成了行政机关的“秘密武器”。这已经成为我国行政立法和执法中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民主监督,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具体体现。孟德斯鸡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说明社会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和控制的重要性。我们应抓住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监督机制。
1.完善新闻舆论监督机制。舆论是一种事实或意见通过公共论坛传播与流动的状态。公共论坛是各种形式的开放的言论管道或集散地,它可能是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的传播媒体和新兴的互联网,也可能是某些讲坛、沙龙和公开的会议,传单和张贴物,也可能表现为街谈巷议和集会游行示威。其中,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发挥着重要、甚至是主要的作用。舆论监督的对象是各级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这里“政府机构”是指那些按照法律设立、旨在解决公共问题、由公共财政提供经费的机构,在我国,不仅包括各级立法、执法和司法机构,尚包括那些由公共财政提供活动经费和支付其组成人员薪金的机构,例如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团体。舆论监督的内容指一般公民和媒体对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的滥用权力、侵犯公众的知情权等不当行为所作的公开批评。这些批评可能是对于有关不当行为的事实的指控,也可能是对于这种事实进行评论,或者就此提出改进的建议。所谓“不当行为”(misconduct)不仅包括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而且包括官员违犯社会公德的行为。因为官员的个品德直接影响到他们执行法律、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品格,是官员适任性的一个构成要素。舆论监督的实际范围涵盖那些违反宪法和法律秩序以及构成这一秩序之社会基础的公认道德的行为。这里特别要强调的一点是,若要真正发挥好新闻舆论部门的监督作用,要保持新闻部门与政府部门的距离,否则,难以担当如此重任。
2.发挥党的领导作用。执政党在建设透明政府方面承担着重大的责任。共产党的领导是全方位的,体现在重大方针政策、思想路线建设上。就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方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方面,把共产党的符合公众需要、符合国际发展要求、符合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要求以及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思想、思路、意志上升为法律;
(2)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方法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充分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进行监督。当然是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监督,不是个人主观意志的监督,是对执法情况的监督,是以法律为准绳的监督。
(3)加强人大职能建设,发挥好人大的监督作用。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是人大的重要职能之一,也是《宪法》赋予的重要使命。同时,也是实现群众监督的主要途径。各级人大作为同级政府的权力部门,一定要充分行使监督职能,发挥好监督作用。尤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监督方面要加强方法探讨研究,加强监督方面的立法建制,尤其是要严格执法、严格监督,发现侵犯公众知情权的予以严惩,并及时纠正。
透明政府建设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息息相关。如果政府职能未能够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要求和国际规则要求得到转变,即使有着完善的关于建设透明政府的规章制度,也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转变政府职能,就是要变“全能”型政府为“有限”型政府,变“管理”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服务。转变政府职能,必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我们对原有审批项目要进行清理,国务院尽管已取消了1190多个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地方政府也取消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但是,我们仍然必须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调整政府机构设置,理顺部门职能分工,减少行政审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履行政府职责,必须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群众利益。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带头严格执法。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督,认真做好行政复议,高度重视和做好信访工作,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支持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电子政务建设要不断推进。积极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健全政府信用体系。这些将对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能,建设透明政府实现行政公开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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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是调整国家财政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由于财政作为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工具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处于各种利益分配的焦点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没有强有力的财政法作保障,财政的宏观调控作用就得不到充分发挥,因而财政法在振兴国家财政中的重要作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全文如下:
财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财政法中体现法的根本精神、对财政行为具有一般指导意义和普遍约束力的基础性法律规范。财政法基本原则的确定,至少应当考虑到三方面的因素。首先,应当符合财政法基本原则所具备的内涵和特征,这是财政法基本原则在逻辑上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其次,应当从财政法调整对象的自身特点出发寻找财政法基本原则的客观根据,摆脱对法律原则探索的主观局限性;最后,还应当充分考虑法律体系中宪法、经济法等基本原则的要求,同时保证财政法基本原则内部体系的协调。以上三个方面,可以概括为确定财政法基本原则的逻辑依据、客观根据和法律根据。
基于以上考虑,我们将财政民主主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健全主义和财政平等主义确定为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民主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民主基础,财政法定主义着眼于财政的法律形式,财政健全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安全稳健,财政平等主义着眼于财政的公平合理。这四个基本原则虽然独立表述,但相互间仍然存在内在的联系。总体而言,财政民主主义是现代社会整个财政法的基础,它在财政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财政法定主义是对财政法在形式上的要求,它旨在保障民主原则在制度上的实现。财政健全主义是对财政法在功能上的要求,它旨在降低财政风险,确保财政运行不至于偏离安全稳健的目标。而财政平等主义则是对财政法在价值上的要求,它保障通过民主机制和法律程序制定的财政法本身是符合正义的。以财政法治的视角衡量,财政法定是财政法治的形式要素,财政健全是财政法治的功能目标,财政平等是财政法治的价值追求,而财政民主则是上述三者有机结合的制度保障,因此完全可以说,它们紧密统一于财政法治的理论和实践。
民主的基本含义与其说是多数人的统治,不如说是个人参与公共事务的决定权。财政民主所要求的无非也就是赋予普通的公民和企业参与财政事务的权力。从法理上看,财政民主主义来源于现代国家普遍认可的国民主权原理。既然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那么,人民就应该有一定的渠道和途径从法律上参与授权的过程。具体到财政权力而言,它并不是一种独立于人民权利的自在物,相反,它来源于人民主权,受制于人民主权。正因为如此,财政应否支出、如何开支,财政收入的规模和种类,等等,都应该由人民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加以决定。剥夺人民的财政决定权,进而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人民头上的行为是从根本上违反宪法人民主权原理的。
从制度上看,代议制是现代社会贯彻人民主权原则的一个理想模式,在我国则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改革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受制于选民意志,保证人民代表对重大财政事项的最终决策权,也就成为财政民主主义的首要内容。正因为如此,国外的一些立法和文献非常重视财政议会主义原则,其所强调的重点在保障人民的财政参与权上与财政民主主义的要求是相同的。
除此之外,财政民主主义还要求人民享有对财政事务的有效监督权。这首先要求政府的财政行为的决策程序、执行过程以及实施效果具备公开性、透明性等特点;其次还要求依法保证新闻媒体对财政事务的采访自由,使财政行为的全过程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最后,应当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在人民代表大会的运行模式中设立专门的财政监督机关,使人大审计、政府审计、社会审计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当然,监督的目的在于提高财政执行的效率,最终也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人民对重大财政事务的决定权。因此,财政民主的首要内容仍然落脚在人民的财政决策权上。
财政法定主义是财政民主主义的具体体现,它以财政民主作为基础,同时也是财政民主非常重要的实现途径。这里所谓的“法”,从形式意义上看应该仅仅指由人民代表所组成的最高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所谓财政“法定”,并不是说对一切财政行为都必须制定专门的法律,而只是说财政行为必须满足合法性的要件,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许可或立法机关的专门授权。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政府才享有财政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财政法定主义一般表现在:
(1)财政权力(利)法定。财政权所包含的内容是十分宽广的,它既包括立法机关的财政立法权,也包括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就财政事项所享有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它既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财政权力,也包括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财政权利,甚至包括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地方政府之间相互享有的财政权利。它既包括政府作为整体对财政相对人所享有的命令权、禁止权,也包括财政相对人对政府依法享有的监督权、请求权等。财政权力(利)法定的主要目的在于督促政府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事,防止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现象发生,同时也是为了明确财政关系中利益分配的法律界限,保护财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财政义务法定。和财政权力(利)一样,财政义务种类也是十分复杂的。由于在财政法领域权力(利)与义务不一定完全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各个相对主体的财政义务仍然是非常必要的。财政主体只需承受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超出法定义务范围的事项可以拒绝。
(3)财政程序法定。需要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程序主要有财政立法程序、财政行政程序、财政监督程序和财政救济程序。财政程序法定的目的在于保障财政权力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有效运作,保障财政行为的透明度、公正性和规范性,为财政民主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
(4)财政责任法定。财政责任是一种督促财政主体合法行使财政权力,切实履行财政义务的外力保障机制。虽然它不是一种常态,但由于它对当事人的财产、职位、机会等影响甚深,因此必须于法有据。财政责任的种类除了属于行政责任的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之外,情节严重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另外,随着财政法治进程的深入,类似引咎辞职之类的政治责任和罚息、支付违约金、强制支付之类的经济责任也应当适时引入财政法,以增强其可救济性成分和刚性色彩。
财政健全主义所关注的是财政运行的安全稳健,其核心问题即在于,能否将公债作为财政支出的资金来源。
资本主义早期,财政健全主义一般要求年度财政平衡,不得在预算中列赤字。国家的财政开支只能以税收、费用等非税收入作为来源,公债的合法性被完全否定。进入垄断时期以后,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国家不得不大规模干预经济。由于财政开支的数额剧增,而传统的收入来源不升反降,因此财政赤字成为各国的普遍现象。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公债手段开始被大量使用,并且逐渐合法化。在这种历史背景下,人们对财政健全主义开始持怀疑态度。在公债发行已经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强调财政健全主义?
如果是,那么财政健全主义的内容如何衡量?这些问题一直缠绕在人们的心中,不得其解。针对这些问题,有的人主张,年度财政平衡事实上无法做到,财政平衡应该建立在动态基础上。如果在一个经济周期内,萧条时期的赤字与高涨时期的盈余能够相抵,这也是一种平衡;还有的人主张,考虑财政本身的平衡问题没有意义,需要考虑的应当是财政的经济效果。如果财政能够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即便出现财政赤字也没有关系。
我们认为,随着财政平衡被打破,公债的规模日益扩张,财政风险也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就更应该强调财政健全,防止财政突破最大承受能力,引发财政危机。应该说,虽然实现财政健全的方式可以变,但财政健全的理念在任何时候都不会过时。
毫无疑问,财政平衡是实现财政健全的一种方式,也是一种理想的财政状态。但是,当年度财政平衡无法坚持时,财政健全主义的重点也应当随之调整。既然公债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无法避免,就不妨肯定其合法存在。但是,借债毕竟是引发财政风险的重要因素,因此,法律应当着重对公债的发行主体、审批程序、发行方式和限额、使用范围、偿还方式、债务管理等作出限制,以最大可能地发挥公债的积极功效,降低公债的财政风险。当公债的规模和结构已经超出风险预警线时,法律还应该设置紧急应对措施,如强制性要求收缩财政开支规模,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等。
从法学的角度看,财政公平包含着对正义的价值追求,从制度上则主要体现一种平等的对待,它既包括财政收入方面义务人的平等牺牲,也包括财政开支方面权利人的平等受益,还包括在财政程序方面的同等条件同等处理,等等。公平原则虽然在我国财政法上没能得到普遍肯定,但由于它是宪法平等原则在财政法领域的延伸,因此完全应该成为一条现实有效的法律原则。
在我国目前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社会背景下,财政平等主义的确立和有效发挥作用,有助于将社会的矛盾控制在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以内,有助于创造一种平等和谐的竞争环境,有助于最低人权的法律保障,因而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财政法所追求的公平,既包括起点的公平,也包括过程的公平,无论在实体法还是在程序法上都可以表现为一种平等的对待。也正因为如此,在财政法的不同领域其要求会有所不同。例如:
(1)在税收方面,公平主要体现为量能课税,即根据纳税人税负能力的大小设计税制,收入高的人,需缴纳更多的税收;收入少的人,相应的税收负担则较轻。
(2)在费用征收方面,公平主要体现在受益的关联度上。如,规费应当体现一种直接受益性,不能要求没有享受公共服务的个体缴纳;又如,建设基金应当根据工程的受益面合理确定义务人的范围。受益程度不同的人,缴费的标准也应该有所不同。
(3)在地区间财政关系方面,财政法应该保证最低限度的财政均衡。如,除了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增加财政困难地区的财政供给能力外,还可以设计一种地区间横向财政均衡的模式,由富裕地区按照一定的标准向贫困地区进行财政援助。
(4)在社会阶层间的财政关系方面,应该保障每一个群体同等的机会和待遇,不能出现制度性歧视。如我国目前的城乡差距很大程度上即与财政支出的不平衡有关,因此应该通过一定的财政法律措施予以反向调节,以促进城乡的机会均等。
(5)在财政支出的标准方面,除了公务所需或无法逾越的客观困难外,相同的情况应当相同处理,不能认为人为原因导致受体之间的差异过大。正因为如此,预算编制过程中部门间行政管理费用贫富不均的现象必须加以改变。
(6)在最低人权的保护方面,财政应当保障每一个公民的生存权、受教育权等基本人权,为社会弱者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救济。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范围不仅限于城市,农村同样也应该普遍推行。如果本级财政缺乏足够的支付能力,上级财政应当通过转移支付予以足额补充。
在财政法的体系中,除基本原则外,还存在一些仅仅在某一个方面具有约束力的原则,如预算法中的公开性原则、统一性原则,税法中的量能课税原则,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的财政自治原则,等等。这些原则或者是基本原则在具体领域中的适用,或者是从该领域的法律规范中总结和提炼而来,但它们无疑都在各自的范围内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和规范效力。有关这些原则的内容,可参照相关章节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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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是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而确定的指导制定税收法令制度和开展税收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准则。税收政策是和预算政策一起发展的。税收政策的核心问题是税收负担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税收政策选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构建和谐社会的税收政策选择全文如下:
摘要: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建立绿色生态性社会、公平性社会和创新性社会。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与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生活密切相关。通过确定适当的税收政策,可以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社会公平和促进和谐社会发展的功能和作用。
关键词:和谐社会,绿色生态型社会,公平性社会,创新性社会,税收政策
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系统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良性互动的状态。和谐社会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及公共治理的和谐,是绿色生态性社会、公平性社会和创新性社会的综合。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我们拓宽视野,运用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实现和谐社会的综合目标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通过税收调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是指通过资源循环利用使社会生产投入自然资源最少、向环境中排放的废弃物最少、对环境的危害或破坏最小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从本质上改变了传统经济呈现的“资源—产品—废物”的线型增长方式特征,表现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发展模式特征,是以有限资源支撑人类社会无限增长的必然趋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为达此目的,一是开征原生材料税、生态税、填埋和焚烧税、开征垃圾税或垃圾收费,达到通过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再利用来发展经济。二是对销售工业余热、热电联产、煤气综合利用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可以采取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形式。三是通过税收优惠大力推行节能产品,对循环经济的科研成果和技术转让可以通过免征营业税加以鼓励。四是继续执行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通过征税措施严格限制过度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数量和范围。五是改革现行的资源税,强调其惩罚性,对资源税的征收采用累进制方式,将资源的使用量划分档次,不同的档次适用不同的税率,税率逐级跳跃式增加。
2.建立绿色税制,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资源。
(1)开征环境保护税。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建立起独立的环境保护税种。
(2)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首先,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高档家具、高档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等,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其次,对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艇,应征收较高的消费税。把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第三,对于资源消耗量小、循环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应征收较低的消费税。如对无铅汽油可实行较低税率,对达到高排放指标(欧Ⅲ)的小汽车可以给予一定优惠。
(3)增强并完善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首先扩大征收范围。应该在现行对7种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基础上,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性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资源。其次调整计税依据。把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提高单位计税税额。第三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等也并入资源税。第四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4)完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推动环保产业发展。除继续保留我国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主要包括:在增值税中增加对企业生产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给予减免增值税的优惠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1、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
目前我国的区域发展战略实质上是一种地区间梯度发展战略,轮番给出发展重点,轮番进行政策倾斜,轮番推出区域优惠。这种被扭曲的区域发展战略从客观上加剧了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要按行业来进行,相应地税收政策的调整也要根据行业来推进,建立税收政策的行业导向机制。
在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上,要注重把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重心定位于支持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业,采取投资和资源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并实行加速折旧和再投资退税或给予投资税额抵免,以保证投资者较快收回资本和获得较高的利润。
在增值税的调整上,目前在东北地区推行的消费型增值税试点对东北地区内的八大行业有利,从全国范围来看,会出现同为冶金行业的鞍钢和武钢税负不均,同为汽车制造业的二汽比一汽的税负重,不利于整个产业结构的调整,影响了全国范围内的公平竞争。加剧了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因此,要变区域性试点为行业性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对八大行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统一先允许对当年新购进的机器设备应扣税款给予实际扣除,然后再逐步全面推行对所有行业的消费型增值税。
2、实现城乡协调发展的涉农税收政策的调整。
2006年全国范围内全面免征农业税后,农民作为一个社会阶层,仍然应有纳税义务,这也是取得国家公共服务的前提和条件。涉农税制的改革的远期目标是构筑农工商业统一的财产税、流转税、所得税及社保税组成的一元复合税制。并以财产税作为地方基层政府的主要税收收入,彻底解决现行城乡二元税制的种种弊端。在现阶段,可以考虑以措施:
(1)对某些收入高的种植、养殖大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在农村开征个人所得税的试验。
(2)在企业所得税的调整上,对农副产品链式产业化开发的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推进农村工业化的进程。
(3)在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上,一是提高农民销售农产品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二是取消对农民同时销售农产品和其他非农产品时,农产品销售额要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限制,规定只要农民销售中含有农产品的,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也不缴纳增值税;三是提高收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比例;四是规定对农民购进的农资中,如机械设备、种子、肥料、农药等所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扣除。
(4)城乡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将现行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城乡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把农业用地作为土地使用税中的一个税目。税率可根据农业用地所处地区、肥沃程度等自然条件划分等级,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年征收。
3、实现公平分配的税收政策。
(1)完善个人所得税,体现税负公平。
一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二是健全费用扣除制度。税制应该更多的考虑纳税人不同税收负担程度,根据纳税人的不同身份分别制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级次和税率,并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子女教育费用等。应随着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的变动对扣除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即实行“指数化”,消除物价变动对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影响。三是逐步拓宽税基。取消或减少某些特定的税负减免项目,把原来未列入应税项目的收入如个人证券交易所得、个人股票转让所得、资本利得等归入综合所得之中;对于附加福利有市场价格的按市价计算,无市场价格的按国家统一规定标准计算,严格管理予以课税;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体专营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的高收入者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四是依法治税,加强征管。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建立双向申报纳税制度及交叉稽查处罚制度。尽快推进个人财产、存款实名登记制度。
(2)统一内外资企业两套税制,体现环境公平。
一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税。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并与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衔接。二是将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为统一的房产税。三是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车船税。四是将土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土地使用税。五是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彻底实现内外资企业税制的统一。
(3)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调节存量财产的公平。
根据当前我国的情况,遗产税征收的起点应当高一点,把一般中低收入者排除在外,宜采取累进税制,建立向慈善机构或其他公益事业捐献免纳遗产税或扣除的制度,以鼓励人们捐献。同时为了防止遗产税应纳税人事先转移、分散财产,遗产税与赠与税应同时出台。
(4)改革消费税制,体现消费公平。
一是根据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变化,进一步将一些高档消费品列入征税范围。例如高级皮毛及裘皮制品、别墅、摩托艇、房车、沙滩车、高档家用电器等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并制定较高的税率。对某些高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为充分发挥消费税引导消费、调节分配的作用,应对某些高消费行为在征收营业税的基础上再征收消费税。如高尔夫球、赛马、垂钓、射击等高档体育活动和休闲行为,高档夜总会等娱乐行为,高档美容美发、瘦身、洗浴、影楼等场所的消费行为。二是鉴于摩托车已成为大众化的交通运输工具,建议降低或取消对摩托车征收消费税。三可以考虑将更多地应税消费品和全部的应税消费行为,明确在零售环节或消费环节实行价外征收,突出消费税的特殊调节作用。
(5)开征房地产税(物业税),调控房地产价格。
住房制度改革使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拥有了私人住房。高收入群体也将购买住宅作为保值投资的手段。住房占有量的多寡,已经成为区分人们财富多寡和贫富差异的标准之一。将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合并为房地产税,并同时设置起征点,实行累进税率,以照顾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一方面可以对富人的财产和收入起到调节作用,避免其多购房进行投机而造成房价的不正常上涨;另一方面也是转变地方政府职能的需要,地方政府只有去抓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和执法情况,改善居住条件,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这个地方的房价才会上升,政府收的房地产税也会越多,地方政府才有了一个良性的稳定财源。
4、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目前就业难的问题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一方面要用税收政策大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形成新增就业能力。企业所得税按企业组织类型设置差别税率,对中小企业专门设置一档税率。可适当降低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以增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能力;一方面要用税收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增强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对商贸、旅游、社区服务、餐饮、流通等投资少、就业成本低、就业容量大的行业,实施减免所得税、降低营业税率等优惠措施,加快其发展。
发展多种所有制的服务业,采取减免税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大力创办服务业,如对从事就业介绍、劳动者岗位能力培训的中介机构给予税收减免和政府资金支持,对对外输出劳务的中介给予税收补贴等。另外要用税收政策大力支持再就业,降低失业所造成的各种损失。放宽再就业安置企业范围的限制,各类企业不分性质,都可享受税收优惠,如可将适用对象放宽到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同时,取消对建筑业、娱乐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限制。对现行仅给予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扩大到尚未获得就业机会的群体。如农村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和中专技校毕业生等。
1、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
(1)加强对支持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立法。
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税收支持自主创新,建议制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基本法》,以此作为税收促进自主创新的总法规,将目前零散在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种通知、规定中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归纳梳理,消除现行法规之间矛盾、重复,加强科技税收优惠的规范性、透明性和整体性。
(2)逐步实现以间接税收优惠为主。
我国目前的科技税收优惠方式单调,局限于税率式与税额式的直接优惠,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增加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技术开发基金等税基优惠手段的运用。
(3)增强对人力资本的激励。
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应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放宽应税工资、薪金的扣除额;对科技创新的劳务报酬所得及资本所得,在提高起征点的同时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来华开展科技创新的专家,其附加减除费用予以增加,税率予以减半。
(4)对企业 R&D联合体支持。
美、日、欧等国家,均有对“企业 R&D联合体”的支持政策,即政府对多家企业或科研机构组成的联合体或研究发展中心予以包括经费资助在内的多种优惠政策。企业R&D联合体对科技成果的转化有重要、长期的积极作用,税收政策应对科研院所与一个或数个企业组成的开发与应用联合组织或企业予以综合性的支持政策,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促进实现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的有机衔接。
2、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政策。
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建设创新性社会的要求,税收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工具,税收政策调整变化将直接影响产业构成及发展,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把支持产业技术升级作为深化税制改革的重点。
(1)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
解决对资本性投资的固定资产重复征税和出口产品含税问题,有利于资本、技术密集型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税负公平,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2)完善消费税政策。
消费税是一个能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税种,现阶段应将课税后不会影响生活水平、价高利大的高档消费品如豪宅、高价宴席、高档古玩、名贵宠物等商品和特殊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对使用不可再生资源、稀缺资源生产的消费品以及超过国家能源消耗标准的产品,在征收资源税的基础上,再征收一道消费税进行双重调节,以节制对使用资源的消费,形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消费风尚。
(3)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
依照国民待遇原则,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根据统一规范的原则,科学界定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统一税基、统一税率、统一优惠,规定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消除带有歧视性的税收政策,实施以产业政策为主的优惠。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按实际发放工资在税前扣除;提高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广告、业务宣传费用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由直接减免税为主改为直接减免税和间接减免税并重,间接减免税可选择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科研开发基金等优惠方式。
(4)调整营业税。
大力发展旅游业、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等第三产业,对这些行业的营业税税率适当降低,以降低价格,进一步刺激消费。对高档娱乐业如高尔夫球俱乐部、夜总会和服务业的高档洗浴、美容等,应实行较高的税率,以调节高消费。对环保产业要重点扶持,对其应税收入税率应该从低,鼓励其尽快发展。对科技推广服务业应免征营业税。
(5)调整税收优惠布局,重点扶持优势产业。
税收优惠的重点必须转移到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即劳动密集型产业上,优先扶持中小型企业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关系到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希望所在,应该继续予以扶持,重点扶持具有国际先进水准的、确实对民族工业升级换代起核心作用的高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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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是指企业根据本身的特点为达到一定的目标,在会计处理时依据既定规范(此规范一般由各国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组成),对可供选用的具体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进行定性、定量的比较分析后,拟定决策并加以执行,企业一经选定某种方法,就不能随意变更。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论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浅论企业会计政策选择全文如下:
会计政策选择是企业在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的选择范围内,对可供选用的会计原则、方法、程序进行定性、定量的比较分析,从而选定会计政策的过程。本文主要从相关理论的角度对会计政策选择的客观必然性、影响因素和选择空间的控制等问题进行分析。
关于会计准则的性质.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具代表性的观点。不同的观点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出会计准则给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留有一定空间的必要性。
1.会计准则是一种技术手段。
这种观点认为,会计准则是检验实务的标准和未来实务改良的指针,它必须是有序、系统、内在一致,还应能与可观察的客观现实相吻合,不受个人所左右、无偏见。会计准则被视为纯粹的技术,其存在的目的在于使会计实务处理达到科学、合理、内在一致。
由于企业会计实务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会计准则要达到其科学、合理、内在一致的目标并不容易。为了使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能够从其所处的特定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出发,最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会计准则就有必要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即允许企业在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时在不同的具体原则、多样的会计处理方法之间进行选择。
2.会计准则具有“经济后果”。
会计信息不是抽象的数字,而是代表着一定的经济意义。因此,作为约束会计系统生成信息的行为规范的会计准则也就具有了“经济后果”。所以,会计准则不再是一种纯粹的技术手段,若单纯地从理论上寻求最完美的准则,是不现实的。恰当的思路应该是寻求一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的会计准则,即:使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最公平、合理。
要使会计准则具有公允的经济后果,对准则制订机构而言,应要求其能充分代表有关各方的利益;对于准则制订的程序而言,则要能充分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因为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为了获取自己的利益,都想使准则对自己更为有利,各利益相关方都根据自己的特殊利益或从自己所处的特殊地位出发,提出各自的要求,而准则制定机构也是有自己效用函数的“经济人”,其效用主要表现在准则制定上的垄断权与权威性。因此,准则制定机构为了自己效用函数的最大化,为了在利益相关方之间求得平衡和使交易费用(包括准则的制定费用、执行费用和磨擦成本)最小化,就必须放宽准则中对一些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的选择空间,也就赋予了企业一定的会计政策选择权。
3.会计准则制定过程本身就是政治化的程序。
经济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往往会利用政治手段。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的政治行为,相当程度上是会计准则具有的经济后果的直接延伸。我们将会计准则定位于经济利益的协调上,可见,追求公平是它的真正目标。而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却更多地强调了准则的宏观效应,政府及其他权力机构往往干预准则的制定,通过权力强制准则的通过与执行。
会计准则本身的制定、执行都是有成本的,这种制度成本的高低就成为政府选择制定和执行制度的依据。由于企业的各利益相关方与企业彼此之间都有各自的利益,政府为了平衡各相关方的利益并使准则能被顺利接受,就会使准则的制定和执行成本降低,且放宽准则中对某些会计处理的限定,以提供一些可供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
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企业的各利益相关方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减少磨擦和代理风险与代理成本,就希望通过以订立契约的方式来具体规定在各种可能的情况下的每个利益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因此,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顾客、雇员都与管理当局订有某种契约。而在一般情况下,契约的订立和监督是建立在契约各方所接受的会计数据的基础之上的。由于企业选用的会计政策不同,产生的会计数据也不同。因此,与不同利益相关方订立的契约是企业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应考虑的因素。
1.分红计划。
“分红计划”是管理当局和董事会之间契约的一个部分,它包括直接奖金和股票奖励。而大部分的分红计划是建立在会计收益数据之上的。根据实证会计研究的结论,分红计划对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如下:
①如果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管理人员更有可能把报告收益由未来期间提前至本期确认;
②若企业发生亏损,管理人员更会试图把未来所有可能的亏损提前至本期注销,以提高企业未来可能的收益,从而提高管理人员在未来所能取得的报酬;③如果管理人员的分红计划包括了认股权,他们更愿意选择能平滑收益的会计方法,以保持其股票价值的稳定增长。
2.债务契约。
任何一个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地需要举债。尽管债权人具有法定求偿权,但债务人一旦破产,最终他也要跟着受损。为了“防患于未然”,债权人往往在签订举债契约时.对债务公司会提出一些限制性的条款,包括防止清算性股利的支付、保持最低额度的营运资本、限制可能增加企业风险的兼并活动、限制企业增加债务等等,而这些限制性条款一般都是以会计数据为基础订立的。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对债务契约的检查,也要依据会计数据。
债务契约对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主要体现为:①假定其他条件保持不变,企业的负债权益率越高,企业的经理人员便越有可能选择将报告收益从未来期间移至当期的会计程序、如利息费用的处理、研究和开发费用的处理、折;目的计提等会计程序都可帮助企业达到调节收益的目的。②如果在某种会计方法下将发生违约行为,人们将预期管理当局会变更会计政策,以避免这种违约行为的发生。③企业越是与特定的、基于会计数据的限制性契约条款联系紧密,企业经理人员便越有可能采用可增加当期收益的程序。
3.政治成本。
政府是企业签约团体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本身也是一个利益集团,通过制定各种管制性的规章,将社会资源的控制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会计数据(加利润和成本)常被用以支持政府现行法令或成为实施新法的理由。
影响会计政策选择行为的政治因素,主要体现在:
①税收。税收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减少其现金流量。因此,公司管理人员总希望通过各种努力降低现实和潜在的税负,包括对现行会计方法的选择和可能出台准则的游说。
②收费管制。政府机构依据有关会计数据对某些企业的产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加以限制,受限制的企业一般会游说管理机构和准则制订机构,以便制定出最有利于公司的会计准则。
③不对称损失函数。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人们对损失、失败的敏感度总是高于成功和收益。因此,政治活动之一就是限制一切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具体地说,大公司的失败或破产会产生一种潜在的政治危机,从而把公众的注意力引向某一政治机构。因此,政府机构宁可消除高估资产的潜在根源,也不愿消除低估资产的可能。
④潜在危机的影响。政治家们总是为各种危机寻找“替罪羊”,企业会计信息中的报告盈利往往会引起政治家和管制人员的注意。因此,为避免这种关注,企业管理层将采用可减少报告盈利的会计政策。另外,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所可能导致的与历史情况或行业情况相比的过分差距,也会引起各方的特别关注。因此,会计政策的差异效应也是管理当局选择会计政策需要考虑的问题。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现代社会中的寻租行为,主要是指寻租者期望通过一定的手段取得对某些缺乏供给弹性要素的控制权,以获取租金利润的行为。会计准则作为一项特殊的商品,在一定程度上也符合供给刚性的特征。任何一个社会只可能在有限范围内,以较缓慢的方式增加或改进现有的会计准则,而不可能像商品生产一样,快速增加其供给。因此,相关部门和机构围绕会计准则也展开了“寻租行为”。会计准则制定过程
中的企业寻租一般通过两种途径实现:一是企业通过各种手段,干预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以引导或促进会计准则朝着有利于该企业的方向发展。因为一旦会计准则的制定权力分配完毕,改变权力分配的现状就比较困难。在默认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既有权力的前提下,寻租者所可能寻求的则是具体事项准则中有利于自己的规定;二是作为经济人的企业管理当局,通过具体的会计政策的选择。最大限度地降低或减缓新准则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就是说,管理当局会利用会计准则这种“契约”不完全性的特征,利用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的剩余控制权,斟酌选用会计政策以达到寻租目的。
寻租行为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因为既然有寻租者,就必然有避租者与之抗衡,从而造成社会经济的内耗。因此要从制度上全面有效地抑制寻租,必须做到使经济人不能为、不敢为、不必为、不愿为。使经济人不能为,是指通过有效的制度,消除租金存在的基础,尽量避免政府的无意创租和被动创租,杜绝政府的主动创租.使寻租者无租可寻;使经济人不敢为,是通过强有力的事前监督和事后惩罚机制,通过法律制度及规章限制寻租者寻租,同时,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加大寻租者的寻租成本,使得寻租者不敢进行寻租行为;使经济人不必为,是指通过充分发挥政府管理的积极功效,在限制寻租的产生和寻租行为的同时,引导人们从寻租转向寻利,也即采取激励的手段,减少寻租者的寻租动机;使经济人不愿为,是使经济人从道德上产生一种对寻租活动的反感,以改变其偏好及效用的函数,并主动放弃寻租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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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根据统计上海市有89%的试点企业在改革后税赋得到不同程度的下降,如何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好处,享受结构性减税,如何享受出口服务零税率和免税的优惠,如何应对增值税下的纳税申报、会计核算的挑战,无疑让众多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的企业翘首企盼。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营改增政策对服务业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为了研究"营改增"政策对服务业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本文不仅结合具体事例,从4个方面进行了详细探讨,同时还从"营改增"政策解读、"营改增"政策的好处、"营改增"政策对服务业企业财务管理的进一步要求等三个方面深入对"影响"的研究.
所谓“营改增”,其实就是部分属于营业税的科目由以前缴纳营业税转变成缴纳增值税,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目前,我国进入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攻坚时期,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国家综合实力的提高具有划时代意义。实行营改增不仅有利于建立健全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避免重复征税、完善税制,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三次产业融合、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的运营发展能力;此外,营改增还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目前,增值税已经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成为中国税收的主要税种之。营业税是指对在国境以内提供应税劳务、无形资产转让或不动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取得的营业额征缴的一种税。这两种税对我国经济发展、商品流通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增值税对应第二产业,营业税对应第三产业。由于营业税实行全额征收、重复课税,因此对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一定的负面作用。1978年,中共中央召开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从此中国经济步入快速发展的引.年,基本达到中等收入国家水平。2006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我国经济受到严重影响,面临着外需萎缩的困境。2009年,美国次贷危机结束,我国为实现经济转型,实行了消费型增值税取代生产性增值税的改革,持续了15年之久。这些为三大产业的均衡发展打下了基础。
2011年,通过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开始,“营改增”试点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领域拉开。至此,在货物劳务税收领域吹响了税制改革的号角。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当年年底,国务院扩大了“营改增”试点的范围。截至2013年8月1日,“营改增”已在全国得到推底国务院在同年12月4日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厂“营改增”的范围内,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施行“营改增”税制改革。此外,自2014年明1日起,电信业也纳左“营改增”的试点范围。
概括地说,“营改增”政策主要有以下三个好处:首先,第三产业可以将进项税额在税前抵扣,这将是助推第三产业升级发展的最有力措施。其次,减轻消费者的纳税负担,“营改增”后,商品和服务的整体税负下降。最后,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为三大产业的平衡发展铺平道路。有数据显示,如果“营改增”在全国推行,预计每年将实现结构性减税1000元以上,带动GDP增长0.5%左右。
第一,“营改增”最大的作用在于减少了重复纳税,促进社会的良性循环和企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降低税负压力和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营改增”的结构性减税并非是单纯的“只减不增”,而是“有增有减”,这就必然影响到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变动,当然“营改增”的最终目的肯定是让税负整体减小规模纳税人成为“营改增”的最大受益者,税负下降非常明显。但进项税额抵扣规模对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影响很大。
尽管“营改增”实施以后,能够抵扣由于外购服务和产品所包含税款,起到减税的效果,但由于服务与外购产品的价值和比例不一,减税程度呈现出较大差异。税负的最终变化情况,取决于减税、增税效应叠加起来所产生的净效应。
第二,税务申报变得更加严格和复杂。“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程序相对简单,但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程序变得较为繁琐,需要把当月所开发票全部记入发票IC卡,并通过将发票数据上报税务部门,读入电脑以此作为计算税额的依据,抄税就是这样的一个流程。一般抄税后才能进行报税,而且过程完结后才能开具下个月发票,相当于一个月的开出销项税结清下。抄税和报税是税务操作的两个流程,统称为抄报税。纳税人为了能够最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和进一步核对。如果未进行认证或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对数据不一致,都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发票使用的变化“营改增”后,税收征管部门由地方税收征管部门转变为国家税收征管部门,并且“营改增”后发票的管理更为严格。原先开具营业税制下服务业发票的研发、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现在需要开具增值税制下的发票。如果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他们既可以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又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要符合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然而,如果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就只能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了。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若对方单位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就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遇到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情况,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通过对“营改增”政策的解读,以及分析该政策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本文提出了一些规范企业财务管理的建议。合理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充分利用政策优势,规避风险和损失,希望为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推动力。
3.1充分利用优惠措施
随着“营改增”改革的全面推进,各服务业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做好各项应对准备,为了能切实降低企业的税负,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营改增”新政策的优惠措施,如进项税抵扣等优势,使收入进一步扩大,给企业增加更多的流动资金,并为企业创新服务提供持久性的活力和动力。企业应加强税务的筹划与管理。
3.2规范税务业务和制度
“营改增”实施后,企业需变更会计核算科目,需分别核算增值税进项税和销项税,会计核算变得复杂,而且财务报账需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工作量增大。企业熟练掌握应用“营改增”政策,合理筹划税务业务、建立健全税务制度,无疑将使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能够得到更大的提高,有利于企业各方面的发展。
3.3加强监督管理
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发票因为涉及销项税、进项税等各种抵扣问题,因此对财务人员的要求有所提高,在很多方面也需要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增值税财务巨作机制。
3.4严格会计核算
在缴纳营业税时,只需对营业税统计和缴纳部分进行会计核算。而营改增之后,在业务开展各个环节都可能涉及增值税相关的业务核算。而在实际工作中还会涉及价外税,要将已纳税收入按规定换算为未计税收入。总之,在会计核算上将会趋于规范,工作量和复杂程度将会有所增加。因此需要做好会计核算、基础管理工作。
3.5规范合同审批
服务业企业在进行业务开展时,不可避免地要签订大量的研发、咨询等服务合同,对该类活动进行一系列的约定和规范。做到合同内容规范、准确,符合合同法,严格纳税,并且能够充分感受合同的优惠政策。规范合同审批,促进企业各项业务的发展。
目前,“营改增”政策已经在全国范围各行各业实施,这对服务业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该类企业的财务管理会有一定的变化,税务申报变得更加严格和复杂,会计核算方法也相应改变。但是同时带来一定的优惠政策,服务业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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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在面临新型城市化、工业化,正在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流动人口约2.36亿,其中75%由农村流向城市,在工程建设中,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约2700万人。移民问题正是当下的社会热点问题,工程移民的安置,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大规模移民对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公共服务供需变化,社会政策和社会管理,地区经济增长要素的改变等亟需解决,所以,移民研究势在必行。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移民政策的影响因素与启示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移民政策的影响因素与启示探讨全文如下: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人口流动的全球化显得最为明显,具体表现为国际移民的数量持续增长。 从联合国 2013 年 9 月 11 日公布的世界移民报告数据来看,2013 年全世界共有 2.32 亿移民,占全球总人口的 3.2%,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移民占 69%,发达国家占 31%. 这一数据表明世界移民的规模日益庞大起来, 移民问题体现着全球化的特质,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它所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Howard F.Chang(2007)在研究国际人口自由化迁移的过程中 ,发现 国际人口自由迁移不仅使得全球范围内的经济得到增长,缩小了国际收入差距,还促进了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使得对劳动力市场的多元化需求普遍上升。 因此在全球范围内,技术移民的净效应表现为积极的,它能促进知识创造和经济增长(Mark C. Regets,2001)。
移民问题产生的影响是复杂的,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关系着一国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政策制定者逐渐重视移民政策对国家人口迁移的影响,看到了国家这一主体在人口迁移中扮演的重要角色,通过国家政府的强制性手段,最大限度地影响人们的迁移决策,决定移民的发展、规模与迁移方向。 移民政策开始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并日渐受到学者们的关注,在当下已经发展成为一项新的议题。
在国际移民研究领域,针对移民是如何发生的有着丰富的研究成果。比较着名的有 E.Ravenstien 的推拉理论、OdedStark 的新家庭经济迁移理论以及刘易斯的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 21 世纪以来,学者们纷纷以具体的国家为例对迁移的动机进行了新的探索。 Thomas K. Bauer 和 Magnus Lofstrom等(2001)对 12 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的数据进行研究,发现移民的跨国迁移是为了获取更多的报酬,最大化收入总量。 迁移过程中的难民则是由自己国家的政治状况导致的,社会动荡、战乱等因素迫使人们背井离乡。 另外,影响国际移民的重要因素还包括地区工资差异、移民的成本、连锁迁移以及政府的经济激励 (Barry R.Chiswick,Timothy J. Hatton,2002)。 Mathias Czaika 和 Marc Vothknecht(2012)还认为移民相比非移民来说具有更远大的目标,他们进行迁移是为了实现自身价值,改善自己的经济状况,收获未来的幸福生活。 除了政治、经济的影响,迁移行为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EmekBasker(2002)认为教育因素对迁移有着重要影响 ,他讨 论了美国公民的教育程度和迁移行为之间的关系, 把教育作为自变量研究迁移的变化,发现随着教育程度的提升,人们迁移的倾向也增加。
国家制定的移民政策是决定移民迁移、 以何种形式迁移的重要因素。 个人的迁移愿望主要是由于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家庭方面的原因导致的。 国家的移民政策最终决定人们的迁移行为能否实现,移民政策的制定同样受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的影响。
(一)政治因素
移民政策深受政治因素的影响。 政府以及各种政党势力由 于 政 治 原 因 , 对 人 口 迁 移 进 行 规 范 和 强 制 . CarineGuerassimoff(2003)对法国的移民政策进行了研 究 ,他认为移民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因素, 指出法国的不同政党对移民问题的态度是截然相反的, 右翼党派极力排斥外来移民,左翼势力则坚决支持外国移民的进入。 此外,欧洲其他国家如荷兰、意大利等,政党政治对移民政策的影响也是颇为显着的。极右派具有强大的民族正义感和排外心理,为了迎合本国公民,获取他们的信任和支持,禁止接受外来移民和难民。
利益集团对移民政策的影响也是极其明显的。 传统的移民国存在着不同的种族和民族,由于种族主义的盛行,白人与黑人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 黑人通过成立协会组织来反抗白人的歧视与压迫,保障自身的利益。 19 世纪以来,美国的工会组织持反对移民的态度,原因是外来移民的流入,使当地人的就业遭受了极大的影响,因此,这些工会、教会等组织对政府提倡的鼓励技术性移民持反对态度。
(二)经济因素
经济因素对各国制定移民政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一国在考虑移民政策的过程中, 往往结合当前国家的劳动力市场情况以及人口的数量和结构,通过政策来删选所需人才,确保所需的人力资源。
众所周知,西方发达国家的低出生率和人口老龄化问题尤为突出,老龄化问题尤其对劳动力市场的结构影响较为突出。 因此政府在制定移民政策时,不得不考虑劳动力需求这一现实因素。 法国最初对移民实行无限制政策,就与法国的人口数量密切相关,需要大量的外来青年以满足本国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此外,加拿大移民政策的制定与加拿大长短期目标有关, 加拿大的长期目标是实现经济和人口数量的增长,短期目标是满足当前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许多学者在研究中还发现,移民对接收国的就业和福利有很大影响, 政府不得不重视这一问题。 Tim Krieger 和Steffen Minter(2007)发现有些国家的移民政策中强调限制非技术移民的进入,原因是一方面他们认为移民是净福利接受者,担心移民对本国的工资水平和失业率造成影响;另一方面本地人有严重的排外情绪,政府担心移民会带来一系列安全问题和社会文化问题。
(三)社会文化与民众心理
不同国家因具有不同的社会文化信仰,对移民政策的制定也有很大差异,这其中涉及到了移民的同化问题、民众的态度等。 崇尚自由主义的国家在对待移民问题上,也是自由、不加干预的。 种族主义盛行的国家,会采取各种手段限制移民的流入。
Carine Guerassimoff(2003)在分析法国移民政策时指出 ,在文化这一层面上,法国对移民政策有很大争议,实质上是法国存在的多元文化的矛盾与冲突所导致的,是对民族融合理念的严峻考验。 20 世纪 80 年代,法国学者就移民数量增长这一现状,对群众进行了民意测评。 结果表明,将近一半的公民认为当前法国的外来人口过多,他们无法顺利融入法国社会中,若政府不能很好地对移民进行控制,社会各不同种族团体之间的关系会造成紧张,整个社会将会面临严峻的考验。
民众对移民的态度也影响着移民政策的制定。 民众普遍认为移民对他们而言是一种极大的威胁,他们往往采取行动抵制外来者的进入,并对政府施加压力,希望政府对移民进行限制以保护他们原有的权益。Timothy J. Hatton,Jeffrey G.Williamson(2009)发现发达国家的公民比较敌视外来人口,种族主义、排外主义和民族主义情绪都促使公民在选举中对限制移民的政策进行投票。 此外,接收国家中还存在着一类特殊的群体---移民群体,事实证明大批的国际移民对接收国的社会经济影响也是十分重大的。 他们当中有一部分成为了接收国的说客、国家议员,在该国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并且大批的移民还可能影响一国的文化认同、选票结构以及政治势力分布。 这类群体则坚持支持外来移民进入,反对政府限制移民的政策。
一个国家和地区政策的制定都是为它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利益所服务的,移民政策也毫不例外。 移民政策是否合理关系到一国或地区的经济能否快速发展、社会能否稳定,民族能否和谐。 如果说个人的迁移意愿受个人思想和家庭成员所支配,那么他能否顺利迁移、以何种方向迁移、迁移到何处去都取决于国家的移民政策。 从美国的移民政策变化来看,每一时期移民政策的制定都是政府当局充分考虑当时的形势所采取的最有效手段。 国家的劳动力短缺时,就会打开国门,鼓励外籍劳工进入;移民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排外主义情绪又使得接收国关起大门,多次限制移民。
总之,移民问题就像一把双刃剑,它所造成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各国政府应正确看待这一问题,根据本国的发展状况和所处的形势,充分考虑本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因素,制定合理的移民政策,更好地引导和规范国家人口的迁移行为,发挥移民政策积极的引导作用。 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下,应尤其注重对高科技人才争夺,采取吸引高技术人才的移民政策,对于促进各国的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 Hward F. Chang. the Economic Impact of International LaborMigration:Recent Estimates and Policy [M].Temple Political &Civil Rights Law Review,2007,(16):321.
[2] Thomas K. Bauer ,Magnus Lofstrom, Klaus F. Zimmermann.Immigration Policy, Assimilation of Immigrants and Natives'Sentiments towards Immigrants: Evidence from 12 OECD-Coun-tries[R].IZA Discussion,2001.33
[3] Barry R. Chiswick, Timothy J. Hatton. International Migrationand the Integration of Labor Markets [J].Journal of Labor Eco-nomics,2003.
[4] Mathias Czaika, Marc Vothknecht. Migration as cause and con-sequence of aspirations [R].University of Oxford IMI Working,2012.57.
[5] Emek Basker . Education, Job Search and Migration[R].2002.
[6] Timothy J. Hatton, Jeffrey G. Williamson, Vanishing Third WorldEmigrants[R].NBER Working Paper No. 14785,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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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探究工伤保险的类型和基本原则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人们在日常工作中常会因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受伤,这属于工伤范围之内,这会给人们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我国积极的研究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建立适合的社会保障体制。工伤保险就是最为具体的体现。但为了确保工伤保险可以充分发挥作用,对工伤保险的类型及其基本原则予以明确是非常必要的。对此本文就工伤保险的类型和基本原则这一课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工伤保险 类型 基本原则
实行工伤保险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正常生产,维护社会安定。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工伤问题比较严重,而有效的处理工伤问题就成为我国政府需要重点落实的工作之一。而工伤保险的推出及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工伤问题,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生活良好进行,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可以说,工伤保险的有效落实是非常有意义的。对此,本文将从工伤保险的概述展开,就工伤保险的类型和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析。
所为工伤保险是指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是强制实施的,可以促使局面享受基本权利,可以给工伤职工提供物质上的救助,促使工伤职工的生活不受到影响,可以促进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为降低工伤情况发生创造条件。
工伤保险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其一,对象范围为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因为职业危害无处不在,工作中的劳动者随时随地都可能受伤。为了有效的保障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的健康,工伤保险的提出,要求对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者都有效。
其二,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因为劳动者在生产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生存能力、自我财产可能因为生产劳动而遭受损失。单纯的精神弥补是无法补偿劳动者损失,这就要求工伤保险进行物质上的补偿。所以,工伤保险具有赔偿性。
其三,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职工受伤这一事实已经发生了,就需要对职工工伤予以补偿,相应的工伤保险就要有效落实。所以工伤保险还具有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
可以说,工伤保险的有效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的健康,同时促进生产活动安全性的提高,为促进社会良好发展,国家不断进步创造了条件。可以说,工伤保险的有效落实是非常有意义的。目前,我国对工伤保险的分类主要是从职业伤害保险制度为依据,职业伤害保险和社会保险。
2.1职业伤害保险
职业伤害保险最直接的体现就是雇主责任保险。所谓雇主责任保险是又受伤工人或遗属直接向雇主索赔,雇主直接赔偿或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受伤工人的索赔。雇主责任保险的有效的实施是具有法律依据的,这要求雇主责任保险的落实一定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的支付工伤工人的费用。当然,在实际落实雇主责任保险的过程常常出现一些纠纷,比如索赔款项过多、工伤责任问题。此种情况下,就需要法院的介入,根据工伤工人受伤情况来判定工人是否属于工伤,如若判定为工伤,那么雇主或雇主投保的商业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索赔款。总体来说,雇主责任保险经历自保、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征收保证金的形式后,其落实科学性、合理性更强。
2.2社会保险
通常工伤社会保险是有国家立法、政府有关部门或监督机构负责的工伤保险事宜。这使得工伤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要求雇主必须为工人投保。也就是雇主在雇佣工人的同时,向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工伤保险费,为工人投保,确保工伤人员受伤,可以得到相应的抚恤金。可以说,这种保险制度的落实,可以起到统一筹措基金、共同承担风险、有效保障劳动者权益,为促使社会良好发展创造条件。
因为工伤保险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保障性,促进筹措基金、共同承担风险、有效保障劳动者权益。所以,科学、合理的落实工伤保险是非常必要的。但要想工伤保险有效落实,则要求工伤保险一定要遵循基本原则,即无责任补偿原则、雇主缴费原则、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具体来说就是:
3.1无责任补偿原则
工伤保险的无责任补偿原则是经过过错责任原则向无过错责任原则后转变而来的。工伤保险无责任补偿原则的落实,可以使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受伤,无论责任在于自己还是用人单位都会得到相应的补偿工伤保险无责任补偿原则的有效落实,有效的保障了受伤工人受伤期间生活不会受到影响。可以说,在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的当下,实施工伤保险无责任补偿原则是利民的有效举措,因为其充分的发挥了社会保险的功能,并增强了工伤事故处理的效率,有效的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3.2雇主缴费原则
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雇主或用人单位交付,这充分的体现了雇主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为了使劳动者在工作的过程中支配工人进行生产劳动,为其创造经济利益,那么雇主或用人单位就需要对劳动者的安全。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出现受伤,劳动者的安全就会受到威胁,雇主或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有所补偿。所以,工伤保险实施的原则之一是雇主缴费非常必要,非常可行。
3.3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补偿、预防、康复作为工伤保险的三大功能,其应当充分体现在工伤工人身上。一旦事故发生,使伤者得到及时救治,并给予经济补偿,保障其和家庭的基本生活,是工伤保险最为首要的内容。为了确保工伤保险可以充分发挥作用,在推行工伤保险的过程中要求补偿、预防、康复这三个工伤保险的三大功能可以充分体现出来。如此才能够真正意义上保障工伤工人的权益,促使工人在受伤期间不需要对生存和生活问题予以担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落实的根本目标。为了增强雇主或用人单位意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在推行工伤保险的过程中注意体现补偿、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体现是非常必要的。
工伤保险的有效落实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当然实现工伤保险有效落实,则要求满足工伤保险的原则,即无责任补偿原则、雇主缴费原则、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如此才能够促使工伤保险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总之,工伤保险的落实是非常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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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现代农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而农业经营主体的状况决定着现代农业发展的水平。文章结合江苏实践,探讨了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过程,指出农业规模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已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新型主体,并互相依存,互相支撑,共同推进现代农业的发展进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新农业政策影响下的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家庭农场作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有效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从而推进农业的现代化进程。以湖北省荆州市为研究对象,调查分析了荆州市政府的政策支持情况、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现状和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合理的政策建议。政府的新农业政策引导力度、农民的职业素质、建设资金的来源和经营主体建设的规范运作等环节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顺利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经营规模较大、集约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包括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是农业先进生产方式的代表,更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主体。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面向市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从事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企业化经济实体。对于家庭农场,高建斌[1]分析了农场制的起源、优势以及农场制可供选择的形式;贾大明[2]重点研究了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黎东升等[3]则从家庭农场的内涵、优势和现状入手研究了家庭农场发展;屈学书等[4]阐述了发展家庭农场的优、劣势并提出了工业化发展、社会保障体制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完善是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条件。本研究根据调查,总结了湖北省荆州市家庭农场的发展现状,阐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农业政策对家庭农场发展的影响。
湖北省荆州市是江汉平原的中心城市,国土面积1.41万km2,常用耕地面积46.8万hm2,土地流转面积10.1万hm2,农业人口430.9万,下辖2区3市3县,其中有7个“全国粮食生产大县”(监利、洪湖、公安、松滋、荆州区、江陵、石首),共有88个镇、14个乡、9个农场管理区,素有“鱼米之乡”的美称,2014年6月有新型家庭农场289个、农民专业合作社3 017个。荆州市是湖北省家庭农场发展较好的地区,选择该地区为样本,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经营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指出其发展之路,可为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研究奠定基础。2014年3~6月,通过荆州市农业局调研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情况,并通过下乡走访和问卷调查的形式,对荆州市的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进行了重点调查,了解了荆州市的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情况。
2 荆州市对家庭农场的发展出台了系列的支持政策
2.1 制定了有利于荆州市农业发展的家庭农场管理办法
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发展家庭农场,荆州市积极行动,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在中央、省里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注册办法以及实现途径尚不明晰的情况下,农业(经管)部门广泛调研,于3月中旬在湖北省率先制定了《荆州市家庭农场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荆州市家庭农场示范管理制度》、《荆州市家庭农场简易会计核算办法》,并及时开展认定工作,同时指导和帮助家庭农场建立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做到发展与规范同步,数量和质量并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农业厅先后到荆州市调研家庭农场发展情况,湖北省农业厅对荆州市家庭农场发展印发了简报。荆州电视台、荆州人民广播电台对此作了专题报道,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湖北省广播电台和《农村新报》进行了联合采访报道。为了推动合作社发展,农业、工商部门联合下发了湖北全省第一个联合社发展的文件。这些机制创新主要体现在支持家庭农场和合作社联合社发展上。
在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的条件下,有力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联系机制,农业、工商、财政等部门定期会商,工会组织、长江大学对新型经营主体培训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形成全社会共谋发展,共同促进的良好局面。
2.2 结合长江大学农民创业培训基地,对家庭农场主强化培训,提高其经营水平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必须有一大批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职业农民队伍。长江大学位于荆州市,有湖北省农业厅挂牌的农民创业培训教育基地。荆州市政府借助于该平台,每年通过阳光工程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形式培训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1 500人次,同时不定期组织开展外出考察交流学习。通过该培训,将长江大学的智力资源与农业资源进行了有机结合,提高了家庭农场主的种植水平,带来了新的创富思路,获得了新的管理操作模式。如荆州区川店的熊小波创立的“香樟鸡”农业品牌通过培训授课,获得了新的营销渠道,开辟了电商通道,大大拓展了其业务范围。
2.3 加大宣传,加强引导,鼓励家庭农场快速发展
强化对农村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宣传及典型的推介,放大政策的引导作用,营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良好氛围。2013年6月到2014年6月,《荆州日报》对荆州市“社区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规模经营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进行了系列宣传报道。农业部门编印“农村体制机制创新典型材料选编”、“新型经营主体资料汇编”等宣传及培训资料2 000份。同时,荆州市政府充分发挥试点示范的带头和辐射作用,每年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选活动,荆州市共评选市级示范家庭农场10个、专业合作社102个对其进行政策、资金扶持,加强其模范、带头、示范效应。
2.4 树立典型,从资金、政策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荆州市政府下发《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场增量提质的意见》3个文件,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撑。近3年,各有关部门共为荆州市130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扶持资金1 500多万元,荆州市财政2013年共安排275万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和鼓励家庭农场与合作社的发展。
3.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快速增长
2014年底,荆州市共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近2.4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发展到2 905个,比上年增加600多个,尤其是下半年,每天成立近3个,数量居全省第三位,增速居湖北省第二位。合作社联合社发展到了15个,数量居湖北省第一位。农业(经管)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640个,认定数居湖北省第一位,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350个,其中310个是近2014年底2个月注册的,注册速度居湖北省第一位。土地股份合作社14个,数量居湖北省第一位,湖北省第一个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在荆州。专业大户超过2万户,数量居湖北省第一位。
3.2 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质量得到快速提升
荆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呈现出4个明显变化:一是从本区域、本产业、本行业发展向跨区域、跨产业、跨行业发展转变。15个合作社联合社初步探索走出了一条资源整合、产业延伸、联结紧密、利益共享的合作化路子。二是从做产业向做品牌转变[5]。农民合作社品牌意识明显增强,超过5%的农民合作社注册了商标,品牌效应逐年扩大。荆州区友信青鱼产销合作社海子湖牌青鱼销往全国各地,松滋市碑亭菊花土地股份合作社雅珊牌杭白菊每年供不应求,荆州区金橘岭家庭农场朱橘牌朱橘定点销往城区几家超市,价格高出普通柑橘0.5元/kg。2014年底,荆州市农产品中有中国驰名商标6个、中国名牌5个、有机农产品7个、绿色食品100个、无公害农产品383个。三是从重产品向重技术、重安全转变。9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以生产无公害农产品为目标,合理用药用肥,尽量减少农药施用量。荆州市蔬菜、生猪省级抽检合格率达到98.8%以上,主要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逐年下降。四是从低标准向高标准转变。荆州市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起点高,规模化程度高,生产方式发生根本转变,生产技术得到极大提高。荆州市粮食类家庭农场注册的经营规模不低于6.67 hm2,比湖北省规定的经营规模高3.33 hm2,而且实现了全程机械化,90%以上实现了工厂化育秧。经管部门认定的640个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平均23.33 hm2,远远高于湖北省平均水平。蔬菜类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基本实现了钢架栽培或设施栽培模式[6]。
3.3 示范带动作用显著增强
荆州市2.4万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网络农户38万户,占农户总数的35.73%,带动农户88万户,占农户总数的82.75%;荆州市有国家级示范合作社3家,省级示范合作社40家,省级“十佳”水产、畜牧、农机合作社各2家,省级“20强”渔业、农机合作社各3家,省级“20强”畜牧合作社2家。入社农户31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9.15%,带动农户78万户,占农户总数的73.34%。经管部门认定的640个家庭农场带动农户5万多户。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农户3 000多户,带动农户1万多户。
3.4 农民收入大幅增加
荆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网络农户的人均收入比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高30%以上。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服务收入42亿元,其中纯收益5.8亿元,按交易量返还3.5亿元,社员比非社员人平增收37%。2014年640个家庭农场总资产过10亿元,纯收入过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纯收入达17万元。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农户户平增收1万元。荆州区友信青鱼产销合作社476个社员人平纯收入达到4万余元,10%以上的社员买了小汽车。松滋市碑亭菊花土地股份合作社102户入股村民每公顷1.5万元保底收入,年终分红,成员户均增收1.6万元。村民还可自愿参与合作社田间管理,一年“打工”100多天,“年薪”1万多元。公安县闸口镇榨岭村村民胡建新2009年承包村里的48 hm2低洼地,自筹资金近90万元把这片低洼地改造成了旱涝保收的良田,2012年收获粮食550 t,纯收入60多万元。荆州市规模6.67 hm2以上的粮食种植大户1 300户,经营面积近2.67 万hm2。
3.5 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的快速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租赁、入股等形式将土地、荒山、水面等资源集中起来[7],规模经营,实现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转变,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实现了劳动力、土地、资金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8],并有效降低了生产资料的投资成本,达到了提质提价增收、降风险减成本增收、增值返利增收的目的。通过土地流转,一部分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投入到二、三产业,从而加速了农村劳动力转移[9]。荆州市土地流转总面积已达8.12万hm2,占农户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0.5%,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其中流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面积1.30万hm2,占荆州市流转面积的16.05%;流入专业大户的面积5.88万hm2,占荆州市流转面积的72.39%。荆州开发区永华家庭农场2012年整体流转荆州开发区滩桥镇马家岗村和武当园村2个移民新村土地313.93 hm2,实行规模生产,2013年种植小麦133.33 hm2,马铃薯26.67 hm2,大棚蔬菜23.33 hm2,大棚西瓜33.33 hm2,露地双膜小拱棚西瓜13.33 hm2,其他蔬菜66.67 hm2,获纯利180万元。
不仅解决了移民新村村民不适应平原湖区种植方式的矛盾,还吸纳了两个村150多个村民就业,村民不但每年可以获得10 200元/hm2的租金收入,还有种田补贴,同时也可以在公司打工,打工一天收入120元,一年可挣2万多元。荆州区李宝均家庭农场流转本村及周边123户农民承包地171.87 hm2,加上自有承包地1.87 hm2,种植规模173.74 hm2,中稻种植153.74 hm2,早晚连作面积20.00 hm2,实现了全程机械化作业,极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降低了劳务成本,2014年仅种子、农药、肥料等生产资料方面就节约了10万元。
对中国的农民来说,家庭农场毕竟还属于新生事物,其发展前景光明,但是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直接影响到家庭农场主的收益和生产积极性。一是对家庭农场缺乏清晰定义。尽管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及家庭农场,但如何定义却未给出统一标准,影响到如何界定、如何扶持、如何引入登记制度等一系列问题。二是缺少相应扶持政策。受没有进行土地整理的限制,机械化作业不便。昂贵租金占用了农民大量流动资金,土地整理无财力完成。一些处于试验阶段的家庭农场想扩大规模,但却遭遇了融资难题。三是土地流转难以形成规模[10]。面对农户承包地极其细碎的现状,要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最大难题就是不能租到成方成片的耕地,并确保租期相对稳定。主要原因是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模糊和农民的惜地意识。
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需要解放思想,要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构建包括财政、税收、土地、信贷、保险、社会保障等在内的综合支持体系。一是应该尽快给予家庭农场应有的法律地位;二是认真研究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基本原则和实现途径;三是制定专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同时还要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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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根据我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此二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所以完全正确、之所以能够引领中国发展进步的关键所在。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论述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重要性也在发展中不断被印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苏联社会主义有相似之处,通过对比苏联模式的失败,我们能够得以借鉴其优势与不足,从而运用到我国的发展之中。本文首先简要介绍学术界对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研究,分析理解和把握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前提和依据,而后从经济、政治和文化三个角度,对比苏联模式与中国模式来论述科学社会主义。
科学社会主义最早由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是建立在对唯心主义、空想主义、资本主义及工人运动的思考及批判之上所提出的具有一定科学道理的基本原则。对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理解和把握应建立在对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有狭义与广义、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则与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及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同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的区分的前提之上。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说明了中国自改革开放之后所获得的成绩很大程度上是源于中国所走的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学术界对社会主义基本原则进行了研究,然而多持有较为不同的意见。
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有狭义及广义之分,前者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部分,后者则可等同于是马克思主义。基于当前学术界对科学社会主义的研究,多是建立在狭义的基础之上的。例如,蒲国良曾谈过广义概念进行研究的弊端,即当广义角度下,科学社会主义等同于马克思主义,而在研究中却并没有完全体现马克思主义的全貌,以至于自相矛盾而无法应题。当然也有学者以广义角度对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进行研究,如吴雄丞、常宗耀等,他们认为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就应该将马克思主义甚至毛泽东思想同样视为科学。那么如何确定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对此学术界的学者们也持有不同意见,其中,秦宜认为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必须具备五项特点:特有的质的的规定性、能够反映共性、超越历史的普遍性、是最核心层次的原理、是历史的同时也是与时俱进的。而李健、孙代尧则指出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有不同的层次,应先划分层次再做具体研究。
科学社会主义最早由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是建立在对唯心主义、空想主义、资本主义及工人运动的思考及批判之上所提出的具有一定科学道理的基本原则。对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理解和把握应建立在以下前提和依据之上。首先,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实际上是关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的区分,在理解中应了解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及马列主义各自的概念与核心。其次,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则与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有相似之处,也十分容易混淆,在理解中应注意。同时,应了解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同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并不相同,部分学者认为基本原则高于基本原理,因为其更为宏观且抽象化。有部分学者认为基本原理高于基本原则,因为原理更具操作性。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基本原理与基本原则是一致的。此外,科学社会主义已应用于多个国家的政策方针之中,在对其进行理解的时候也应该将此带入,了解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与各个国家之间的联系。
(一)经济视角下的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
在经济视角下,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主张生产力及生产关系的相互统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应该是对应的,能够相互适应并相辅相成。当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处于不平衡状态时,极易导致生产的发展受到阻碍。科学社会主义必须以现实为基础,才能显出其科学性,科学社会主义的发展应从实际出发,结合国情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等因素,来确定与生产水平一致的生产关系,从而使生产力得到提升。对于苏联来说,斯大林时期经济发展为苏联模式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所有生产部门均由整个社会参与管理,即为重视公众的利益,社会追求共有而废除私有。由此可知斯大林对社会主义比较重视,所实行的管理也是以此为基础的,然而苏联模式终究是失败的,究其原因在于斯大林违背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平衡,完全公有制需建立在较为发达的生产关系水平上,而苏联当时的生产力是难以达到的。对于当前中国而言,以中国模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视角,1978年邓小平领导时期的中国与1924年的苏联十分近似,生产力水平极为有限,邓小平随后提出了中国四个现代化的目标。然而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仍然处于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仍旧不高。当时中国正视此前的国情实际,确立了正式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随后中国根据国情实际制定了适宜的发展计划,至此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发展已越发平稳适宜。
(二)政治视角下的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
科学社会主义在政治方面应坚持无产阶级政党的民主集中制,这点马克思恩格斯早期就已提出,并在后来进行了多次强调,应增强人的独立自助精神,应遵从民主的意见,领导委员都应由民主选举,且应遵从更多人的意见,保持党的公正公平。苏联模式的失败,主要原因在于其所采取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最初,斯大林为了集权而剥夺了许多党员的权利,而在领导党员的选择上也多选择其亲信,中央领导人无视党章党政,以个人意见主导党的意见,党代表大会虚有其表,且原本一年一度的党代表大会多次延迟,不能按期召开。而后,苏联开始了中央集权、以党代替政治额体制,越发高度集权,而忽视广大群众的意见,因此导致了失败。对比苏联,中国也有相似之处,中国也曾有一段时间采取了与苏联类似的模式,索性邓小平及时阻止了错误,恢复了党的集体领导制度,给予了民众更多权利,也更加维护了党的权威。同时,他完善了党代表大会制度,逐渐确立了差额选举方式,主张公开公平选举而非亲信制。民主集中制的确定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得以明确。
(三)文化视角下的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
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在文化方面主张无产阶级政党为民服务的原则。所谓无产阶级,是指不谋取自己的私利,以集体利益为己任,无民族等差别或歧视,追求更多人的利益。苏联模式的失败反面说明了集体利益的重要性。早在列宁和斯大林时期开始逐渐出现所谓“特权”,主要表现在少数领导有特权,而有滥用职权的现象发生。特权有被废除,但不久又因种种原因得以恢复,而变本加厉。长期的特权制使党政中央职能混乱,官僚主义明显,官僚肆意挥霍国家财产,使苏联经济受到严重的冲击,人民群众与党之间的关系也变得恶化。对比苏联模式,中国模式的社会主义坚持为人民服务,更为看重人民利益,在“三个有利于”、“三个代表”以及“中国梦”中都有所体现。多年来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始终记得服务人民的使命,始终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正如所描述的中国梦:“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仅仅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
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有狭义及广义之分,前者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部分,后者则可等同于是马克思主义。当前学术界对科学社会主义的研究多是建立在狭义的基础之上。在经济视角下,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主张生产力及生产关系的相互统一、在政治方面应坚持无产阶级政党的民主集中制、在文化方面主张无产阶级政党为民服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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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选择是指企业管理当局在特定的环境下,在既定的可选择范围内,根据企业的目标或管理当局的目标,对可供选用的会计原则、方法、程序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拟定会计政策的过程。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会计政策选择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会计政策选择的动因
(一)税收筹划
纳税是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个必然的环节,企业的纳税支出不仅是单方向的经济利益流出,而且还体现现金支出的刚性特点。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往往通过有利的会计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从而达到少交税或不交税的目的。会计政策与税法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各自的出发点却不尽相同。政府为了节约企业的纳税申报成本,给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留有一定的空间,即税法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处理,税法没有规定的,按会计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由于会计政策存在可供选择性,这就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机遇,企业管理当局会通过合适的会计政策竭力降低相关税负的税基和税率。
(二)融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往往贷款的安全性放在首位。金融机构在决定贷款的额度和期限时,必然会考虑企业的偿债能力,并提出一些限制性条件。偿债能力是指企业能否及时偿还到期债务,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好坏的重要标志。企业要想扩大经营规模离不开资金,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判断企业的偿债能力的途径就是通过企业财务报告,因而企业的管理者为了能融资的需要去选择能够提高企业资信能力的会计政策。
(三)规避市场管制
我国的资本市场还是受政府管制的,政府并没有完全放权。政府往往通过一系列的指标对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考核和管制。比如,上市公司如果连续三年亏损,其股票将被终止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为避免被摘牌,管理层往往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会计政策,如利用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转移不良资产增加收入、冲销资产的减值准备增加公司的利润。
二、会计政策选择对企业的影响
(一)对企业的损益产生影响
由于企业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记账基础,收入确认于某一会计期间,就会直接增加该期间的会计收益;费用确认于某一会计期间,就会直接减少该期间的会计收益。因此,为了盈利的稳定性和可扩展,企业往往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来影响收入和费用的确认。例如,企业可以通过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影响收入在不同会计期间的分布。
(二)对企业的股东产生影响
企业股东的目标是追求财富最大化,而在现代化的企业里,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相互分离的。这样,企业管理者在选择会计政策时,会首先考虑股东的利益。因为当企业满足了股东的相应偏好(比如派发现金股利),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股东往往会愿意为所“喜爱”的企业支付较高的股票价格,从而实现企业资本效益的最大化。
(三)对企业的债权人产生影响
债权人主要关心其债权的安全,即贷款本金和利息是否能够按时足额收回;而管理者往往较多考虑股东和自己的偏好,思考如何运用负债的杠杆为股东和自己谋取更大的利益。债权人为了降低风险,保护自己的利益,在出借资金的时候会在债务契约中规定一些限制性条款。当企业可能会出现债务违约时,管理者可能会选择将报告收益从未来期间转移至当期来的会计政策。
(四)对企业的市场价值产生影响
当会计政策选择的效应传导至资本市场时,必然会影响企业的股价,而企业管理者的报酬可能是与股票的价格挂钩,而股票的价格又受管理者的选择行为的影响,管理者的报酬又是来源于股价的。所以,管理者往往会通过会计政策选择这种特殊的手段来进行操纵收益。
三、完善会计政策选择的思路
(一)进一步完善会计规范体系
在制定会计准则等相关会计规范时,要适当缩小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操作空间。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给予企业一定的会计选择空间是必要的,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健全,会计信息可靠性不高,企业的信任度严重不足,现阶段应适当收紧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这样才可以有效遏制企业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和随意变更以粉饰财务报告的蔓延趋势,努力降低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性,增进相关利益人对会计信息的理解和运用。
(二)完善公司治理机构
会计政策选择动机与公司治理机构具有内在重要联系,合理的内部结构是达到会计政策目标的一份保证。公司具有一个合理的治理结构,企业的会计政策选择才会更加合理化。因而要积极完善公司的治理机构,如推行累积投票制、建立股东诉讼制度、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等,来防范经理人以权谋私。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
证券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工商部门等政府机构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认真研究,努力完善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加大监督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明确界定。要加大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将行动落实到实处,不能只是形式上的监督。
(四)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会计政策的选择过程贯穿于会计程序的全过程,其实施过程需要会计人员来完成。因此,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是加强内部会计控制的关键。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的提高,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比如加强企业会计人员后续教育过程监督和考核,不仅可以让其理解会计政策选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还可以纠正其在会计政策选择上的认识误区,不断提高会计政策选择的应用能力。
(五)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
注册会计师是企业合理运用会计政策选择的“把关者”。一方面,要积极开展注册会计师的诚信教育,努力构建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要增强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的法律效用,积极完善企业的外部约束机制,这样企业才能健康发展,社会才能和谐进步。
一、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因素
为了深入分析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影响因素,本文将从公司特征、国家的财经法规和经济政策及外部宏观环境三个角度对影响会计政策选择的因素进行分析。
(一)公司特征
1.企业的组织形式与资本结构。在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外乎有三种形式:公司制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它们对选择会计政策的影响是不一样的。而其中公司制的上市公司对于会计信息要求充分披露;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要求则比较低,这说明它们所面临的财务风险不同。有的企业负债比率高,有的则低,负债高的企业风险大,负债低的企业风险小,所以,二者对会计政策的要求也就不一样,前者考虑债权人的权益,使会计政策倾向于稳健;后者则使会计政策倾向于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2.企业的经营特点的发展状况。企业的经营特点会对企业会计政策的内容和要求产生直接的影响,而这些特点像经营范围、规模、方式服务对象、产品结构等都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发挥不同的作用,企业必须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而且一个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每个发展阶段的会计政策也不同。如果一个企业正处于成长期,就不能用稳定期或衰退期的会计政策。
3.企业为调节与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基于现代企业里相关的各方关系对象,企业选择的会计立场可以站在不同的角度考虑。从不同角度分析就会有不同的看法,从而产生不同的会计观点,并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也由此产生了会计政策。企业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就会产生不同的会计信息,这样将会影响与企业相关的利益群体。企业为了照顾这些群体,必须选择一个适合于这些利益群体的会计政策,才能为企业的发展铺平道路。
4.企业管理层对会计活动的实际控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层在激烈竞争中要处于不败之地,对会计活动的控制必须落到实处,尽量提供有利的会计信息。会计信息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反映企业管理经营的好坏,所以企业管理当局就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左右会计信息,进而获取自身的利益。由于会计方法选择的多样性,企业在选择会计准则时,企业管理层为了平衡利益相关方就放宽了对一些会计事项的处理权限。这种会计处理权限也为企业管理当局选择会计政策提供了选择权,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从不同角度出发,贯穿于企业从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诸多环节构成的整个会计过程,这个会计过程其实就是一个会计政策选择的过程。
(二)国家的财经法规和经济政策
1.国家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必须贯彻国家会计准则的要求,在会计准则和会计法规允许范围内选择,一切都要遵循会计法规和会计准则。企业就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与国家法规保持一致,体现出它的合法性。同时,一个新的会计政策的研究和开发,虽然会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但必须确保在新的环境下有新的适用性。
2.企业选择会计政策通行惯例与会计理论研究水平。一般情况下,企业选择会计政策,首先,从会计理论入手,看它是否合理。其次,看它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可行,进而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和以往的一些经验总结,以及最新的会计理论研究。它们随着会计环境的变化,都会影响企业的会计政策。
(三)外部宏观环境
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也包括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更原会计政策,从而进一步选择采用新的会计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改变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带来一系列变化,一是宏观会计政策从强制型向指导型逐步转化。二是企业会计活动的范围日益拓展,业务内容不断充实。三是现代企业制度创造了宽松的环境,并且每个企业都有其自身发展目标,即使同一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又有可能具有不同的目标。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企业所处的当前环境,企业有时需要稳健经营,有时也需要锐意开拓。这在一定程度上则需要借助会计政策选择,使之变得不仅必要而且必然。对外贸易往来对会计政策的影响,主要在外币业务上体现的比较明显一点。
二、完善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建议
(一)提高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会计政策的参与程度。可以提高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会计政策的参与程度,使管理者能够在任何环境下选择最有利企业发展的会计政策。因为企业会计政策是利益相关者各方博弈的结果,具有一定的经济后果,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会计准则的制定。而其他相关者参与程度的提高可以有效地约束管理者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以确保管理者做出理智的决策。同时,我们也可以利用法律约束来优化管理者的行为,一旦管理者违法乱纪,应进行罚款和降级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注重管理层及财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及会计专业素质。提高管理层财务人员专业素养从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考虑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可以从法律实务、会计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等方面入手。对已工作的会计人员,向其提供多种渠道来学习巩固会计理论知识,并定期进行考核与激励,使其尽可能全面系统地掌握会计知识体系,能够结合企业的实际经济业务在会计、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做出正确的会计政策选择。
(三)同时加强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监督。内部控制制度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基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会计责任。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有效实施对会计政策起到约束作用。外部审计对管理层起到了制约作用。加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监督力度,增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行业中的地位,提高审计报告的质量有利于加强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外部监督。
(四)深化会计理论研究水平。会计理论的研究,对企业会计实务的操作具有指导意义。根据会计大环境的变化,深化关于会计政策选择理论的研究有助于提高会计政策选择的有效实施,从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信息使用者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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