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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经济学是一门研究石油勘探、生产、投资、消费、运输、交易等一系列问题的新兴学科,涉及对石油活动过程中不同利益集团、国家以及国际组织之间博弈之关系。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石油经济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目前我国宏观经济运行呈现出经济增长速度较快、物价增长较低、经济效益较好的局面,投资、出口活跃,拉动了经济的高速增长,工业企业销售利润增加,经济效益提高。物价水平略有上涨,基本保持稳定。但经济运行中仍存在较为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不容忽视,工业生产耗能多、污染重,投资增长速度较快、产能过剩,贸易顺差超常增长等等,都是经济运行中的不稳定因素。面对宏观经济高位运行及不稳定因素的存在,我们仍应继续实行稳健的财政货币政策,加强宏观调控,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关键词:供过于求、宏观经济、总量平衡、政策
贫富差距的适度存在是世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然现象
[1]。在西方发达国家,最富裕的20%人口的财富一般是最贫困的20%人口的6~7倍,而在美国这个比例甚至达10倍。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一直保持着较高的经济发展速度,市场经济逐步完善,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与此同时,贫富差距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影响下呈逐步拉大趋势,其分化程度已远远超过发达国家水平。如果将收入界定为由工资、工资外收入、实物补贴、福利、资本收入与赠予等构成的话,那么富裕阶层与贫困阶层的收入差距将更大[2]。学者们认为,当前正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也是现代化发展关键时期,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多发、社会最不稳定时期[3]。如果制度得当,则能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顺利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反之,则会出现现代化过程中的“拉美化”现象:经济社会发展脱节,社会各阶层差距扩大,社会矛盾加剧,社会经济发展徘徊不前,甚至出现社会动荡和倒退。在该时期,妥善解决好贫富两极分化的制度问题,对于党提出的和谐社会建设,意义十分重大。
1 我国贫富差距现状的分析。
1.1 相关数据分析。
对贫富差距现状的界定分析,主要是从当前学者们比较认同的基尼系数分析与统计局的数据对比分析中反映出来。
1.1.1 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看,我国总体居民基尼系数在1994年达到峰值0. 389,而后有一定水平下降(1996年0.375,1997年0. 379, 1998年0. 386),到2006年又回升到0.397。而社会学家的调查数据显示差距更大: 1980年,中国大陆的基尼系数约0.3,到1988年城乡合计的基尼系数也只有0.382,但到了1994年的0. 434以后逐年攀升, 2005年为0.456,2006年0.457,2007年0.458,每年增0.1百分点[4]。
1.1.2 城镇居民内部的收入差距扩大。统计数据显示, 2006年,城镇居民中20%最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25 410. 8元)是20%最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4 567. 1元)的5.6倍;农村居民中20%最高收入组(人均纯收入8 474. 8元)是20%最低收入组(人均纯收入1 182.5元)的7.2倍。
(二)商品供过于求的状况日益严重
据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对我国600种主要商品的供求情况分析预测,今年上半年我国供过于求的商品达到86.3%,比去年下半年扩大了5个多百分点;供需平衡的商品只有13.7%,没有供不应求的商品。
这种供给总量相对过剩的问题表面上表现为全国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走低的趋势,但实质是受到我国经济结构,包括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区域结构和产品结构等由现在的工业化初中期向中后期转变过程中的结构性矛盾的影响。具体表现在:生产结构与消费结构的矛盾;知识结构与就业需求的矛盾;要素、资源状况与产业结构和布局的矛盾;重复建设、区域封锁与市场规则的矛盾等等。由于这种供给过剩的一系列矛盾的存在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逐步加大,将使未来几年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速度相对于前几年放慢,失业人数继续增加。因此,供给过剩的压力在未来两三年内仍会存在。
(三)投资需求总体不旺
(1)国有单位投资增长放慢。受去年增加国有投资政策的影响, 今年前两个月国有单位投资保持了较快增长,但从3月份开始出现了大幅度的下滑。 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不含集体和个体投资)增长15.1%,比一季度下降7.6%,增幅低于 1998 年的速度,并趋向于1997年和1996年的增长水平。占国有单位投资主要部分的基本建设,投资回落的幅度更大,上半年增长19.8%,增幅比一季度下降8.3%。
(2)社会投资需求不旺的情况更加突出。1997年以来, 集体和个体投资增长开始出现大幅度下降,低于国有单位和全社会投资增长速度,1997年分别增长5.5 %和6.8%,比1996年分别降低5.8个和18.6个百分点。1998年个体投资增长6.1 %,集体投资出现3.5%的负增长,今年以来,社会投资包括个体和集体投资, 仍然没有出现明显回升的迹象。
(3)存货投资增长继续下降。受市场销售平淡影响,社会存货投资1997 年就开始出现较大幅度的负增长,1998年存货投资减少更加显著,存货增加占资本形成总额的比重降到历史的最低点,只有4.7%,比“八五”时期平均水平低10 多个百分点。从工业企业来看,产成品资金占用1998年年末增长5.5%,比上年降低6.2%,今年5月末增长4.6%,比上年同期回落7.8%。
我国经济增长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的主要因素是投资拉动,并且主要依赖于政府增发国债和由国债投资而带动的贷款所拉动,社会投资增长相对缓慢。2001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速为12.1%,增速高于上年同期1.8个百分点。今年1季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速为19.6%,增速高于上年同期7.2个百分点。其中,2001年国有及其他经济类型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12.8%,增幅高于上年同期3.1个百分点。今年1季度,国有及其他经济类型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25.1%。这些状况一方面说明政府主导型的投资增长格局仍未根本改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经济增长对政府政策性投资的依赖过大,社会投资明显不足。据统计,2001年城乡集体、个体、农户等其他投资同比仅增长了8.3%,比国有及其他投资低4.5个百分点,城乡集体、个体、农户投资增速比上年同期回落了1.7个百分点,如果经济增长过渡依赖政府政策性投资而脱离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一旦将来国债投资下降,民间投资若未能及时启动,我国经济增长将后劲不足,难以形成高质量持续增长的态势。今年,尽管一些有利于民间投资的“利好”消息已经在酝酿和实施中,但真正落到实处还需一个过程,社会投资不足的矛盾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
四、改善总量平衡状况的现实选择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从目前来看,增加居民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对于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此,宏观政策上要采取措施,调整收入分配,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促进消费需求,带动经济增长——
(一)调整分配,改变流向
(1)调节过高收入和不合理收入。通过税收调节, 减少高收入者的可支配收入及其占社会总收入的比重,相对减少储蓄资金来源。开征利息税、遗产税、赠予税等新税种,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累进税率。
(2)适当增加中等收入阶层的收入,培育一个相对规模的中等收入群体, 稳定消费增长,增加公务员工资。
(3)大幅度增加低收入阶层的收入。适当提高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适时取消对所有居民的价格补贴,转向对低收入人口和家庭特别困难人口的补贴;适当提高城市失业人口生活救济补助标准;适当提高城镇最低生活费标准。
(4)努力增加农民收入。继续实施扶贫攻坚计划,加大扶贫工作力度, 增加以工代赈规模,同时,要特别重视生活困难户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上述措施,不少已在实施之中了。
(二)稳定预期,消除顾虑
(1)全面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建立健全对低收入人口社会救济法律法规制度,增强消费者信心。
(2)适当增加离退休职工的生活津贴,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3)稳妥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稳定居民未来预期。
(4)发行社会保障特别国债,增加财政转移性支出的比重, 加大国家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持力度。
(三)改革金融,融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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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矿业城市的转型是目前国内外研究的热点问题,其兴起和发展,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是由于矿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任何城市的矿产资源都要经历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所组成的生命周期,因此矿业城市必然面临着因资源枯竭而带来的产业转型。本文对我国矿业城市在转型中面临的社会、经济、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问题进行了研究,运用理论和实证分析方法,具体从产业结构、产业发展和产业政策等几个角度系统分析了矿业城市的产业转型问题。通过对矿业城市面临的问题的研究,结合国外矿业城市转型的经验,提出我国矿业城市的转型的最佳途径,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矿业城市; 产业结构;产业转型;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
引 言
我国现有各类矿业城市178座,它们的兴起与发展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矿业城市面临着要素结构单一、产业结构畸形、产业价值链短且附加价值低、创新能力弱化等突出矛盾、城市产业体系封闭,这引发了矿业城市功能下降,经济社会发展缓慢 ,居民收入水平下降等突出问题。因此,矿业城市转型问题也是国家和政府研究的重点课题。我国理论界对矿业城市研究发展于80年代以后,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矿业城市概念分类、基本现状、特征和存在问题、问题的成因和可持续发展对策。这些研究为实现我国矿业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进一步研究我国矿业城市转型的问题奠定了基础。为了更好的研究矿业转型的问题,本文对我国矿业城市转型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且在考虑我国特有国情的基础上结合国外成功转型的经验,解决我国矿业城市转型中的矛盾,实现矿业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一、矿业城市的含义及我国矿业城市的发展历史
(一)矿业城市的含义
矿业城市是随着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而逐渐发展起来的,矿业在城市产业结构中占据主导或支柱产业的地位。这类城市是以当地或所辖的矿产资源开发,向社会提供矿产产品以及延伸加工产品,在一定时间内逐渐使人口聚集到一定程度而形成的特定行政区域。矿业城市的兴起和发展,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一是提供了大量的矿物能源和原材料,保障和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二是发挥了带动用和辐射功能,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创造了许多就业机会,改变了区域经济发展格局。
(二)我国矿业城市的发展历程
1.我国矿业城市的形成和发展及其特征
我国矿业城市的形成和发展历史较短,基本上是在新中国建立后,随着全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对矿产资源需求的大幅度上升,在对当地的优势矿产资源大规模开发利用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如攀枝花、马鞍山、大庆、白云鄂博等。
从矿业城市的基定义和形成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矿业城市具有以下特征:
(1) 经济结构的国有性质突出
新中国建立后,中央各级政府将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集中投向事关国计民生的工业项目,矿产资源采选及原材料工业作为基础产业的重点。而我国大部分矿业城市形成是在这一时期,依靠大规模的国家投资和计划配置资源模式建立起来的,如金昌、攀枝花等。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基本上是国有性质的投资,这使得我国的矿业城市经济带有明显的国有性质和计划经济的特征。
(2)对矿产资源的高度依赖性
在矿业城市中,矿业产业是经济的支柱产业,因此城市经济发展对资源有高度的依赖性。但是随着矿产的勘探、开采、扩大生产到生产鼎盛时期,又随着市场需求的起落或矿产资源的枯竭而使矿业城市的经济出现衰退。
(3)城市空间结构的分散性
矿业城市的布局一般都存在“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实际建成区比重低,还有的矿业城市中间还夹杂菜地、良田等非城市景观,集中度低。即使是相对集中的地域也由于条块分割等原因的存在,导致各单位各自为政的状态,是相对集中区域也形成松散的结构。这不仅增加了配套服务设施,而且浪费了土地,增加了经营费用,无论从现实还是从长远看,都是弊大于利。
(4)城市化水平低
矿业城市因矿而生,从业人员除了属于城市人口的矿业技术工人、转业军人以外,半城市化的“亦工亦农”人口比较大,其中包括大量的农民工。所以“高农村人口”的构成又暴露了低层次的城市化水平。
(5)企业功能同城市功能的高度混同性
矿业城市中主导企业办社会的情况很普遍,大中型企业既要进行生产建设投资,又要进行生活服务建设投资,并且承担一部分社会职能。这样就派生出两个城市功能主体:一是以市政所在地为主体经济社会运行的城市功能圈;二是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经济社会运行的城市功能圈。企业办社会这样的现象虽然是不合理,并且也给企业加重了负担,同时也分散了企业生产效益提高和产品的创新,但是在现阶段并不能马上废除,这已成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制度改革的障碍。
2.矿业城市的类型及发展阶段
矿业城市主要依据三种途径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按工业经济类型,可以分为:石油城市(大庆、盘锦、东营等);煤炭城市(平顶山、大同、唐山等);有色金属城市(白银、个旧、金昌、铜陵);化学化工城市(格尔木、自贡等);钢铁城市(鞍山、邯郸、包头等);陶瓷建材城市(宜兴、景德镇等);综合型城市(邯郸、唐山、淄博等)。
(2)按资源种类,可以划分为:金属矿产资源城市;非金属矿产资源城市;森工城市;能源矿产资源城市;混合型资源型城市。
(3)按矿业与城市形成先后次序,可以划分为:无依托型,指在原先没有城市的地方,因矿业开发活动而形成的矿业城市;有依托型,指原先已有城市后因附近地区发现和开发矿产,因而使早先的普通城市具有矿业城市的功能。
二、我国矿业城市在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一)我国矿业城市在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总体上看,我国矿业城市的发展是健康的,但是也存在很多问题。随着矿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的各项功能逐步加强以及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速,许多矿业城市为了追求经济的一时繁荣,对矿产资源进行超强度的开发,矿业城市所依托的资源日趋减少甚至枯竭,城市经济日渐衰退,城市社会问题越来越突出,与构建和谐城市的要求背道而驰。矿业城市在发展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产业结构单一,产业集中度低,竞争能力不强
矿业在城市产业结构中占据主导或者支柱产业地位。部分矿业城市发展了矿业的延伸产业,即矿产品加工产业,最终形成了一条以采矿业为主导、关联度极高的产业链。矿业城市一般都是大重工业,小轻工业;大国有企业,小民营企业;大工业,小农业的格局。这种一业独大的产业结构给矿业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致命的弊端,以至于出现矿衰城竭的局面。这也是矿业城市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主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大多数矿业城市的都有了不同程度上的发展,但是绝大部分矿业城市的矿业结构仍然比较单一。由于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矿业已成为支持地区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和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如阜新市煤炭工业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1/3,矿区人口占全市人口的59.7%,大同市煤炭采选业和原料工业曾占全是工业总产值的80%,河南义马市曾占90%。由各矿业城市的从业人员就可以看出城市产业结构的不合理,近年来虽有些许调整,但是变化不大。
2. 后备资源不足
矿业城市的存在和发展主要依托于赋存的矿产资源,它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是拥有矿产资源总量的多少。同时,由于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因此不断开采只会使得资源枯竭。目前,12%左右的矿业城市的可供开发的后备矿产资源已经不多,或者即将开采完,全国有440多座矿山(有色金属矿山56个,黑金属矿山46个,非金属矿山81个,煤矿257个)即将倒闭或者面临闭坑的威胁。即便资源潜力较大、矿业开发处于成长时期或者鼎盛时期的矿业城市也存在着资源本地情况模糊、需要加强勘察增加资源储备的问题。因此,后备资源问题是矿业城市今后发展的关键。
3. 环境污染和环境灾害问题突出
矿业发展是一把“双刃剑”。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了城市自身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但是与此同时也造成了一系列的环境灾害问题,给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危害。首先,由于矿业城市的工业结构为超重型、高耗能、高耗水、高排污的重工业,其百元产值的耗能量、耗水量、排污量远远大于其他类型的工业,因此,矿业城市排放的“三废”以及噪声成为城市环境的最大威胁。其次,占用和破坏土地。其中包括矿山生产活动所占用的土地、为矿山服务的交通措施、矿山生产过程中堆放的大量固体废弃物所用的土地以及因矿山开采活动而产生的地面裂缝、变形及地面塌陷等。据统计,每开采万吨原煤将塌陷土地0.2hm²,塌陷区面积约为煤层开采面积的1.2倍,最大下沉值为煤层采出厚度的70%--80%。截至2002年,我国采煤塌陷面积已达35万hm²。再次,地质灾害发生频繁,我国许多矿山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经常发生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生态环境的恶化使得经济持续发展和居民生活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并且使矿业城市在招商引资方面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这就更加加剧了矿业城市发展的滞后性。
4. 国有经济比例大,吸引外资能力弱
矿业城市工业企业产权结构单一,大型国有企业在城市经济结构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严重影响了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城市中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国有企业的长期垄断压制了民营资本的形成;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单一性严重制约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发育,也阻碍了企业竞争力提升和地区经济活力。再者,由于矿业城市多分布于内陆,交通不便,工业基础薄弱,城市基础设施简陋,投资环境差,利用外资水平远低于全国城市的平均水平。2005年,全国平均每万人拥有合同数0.37个,人均利用外资158.69美元;而矿业城市中每万人拥有合同数0.14个,人均利用外资60.26美元[4]。由此可见,矿业城市的吸引外资能力是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这些都不利于矿业城市的经济发展。
5. 建设资金不足,城市基础设施薄弱
由于矿业城市的经济效益较低,财政收支低于全国城市人均财政收支水平,所以缺乏资金建设地方性一般工业,也无法为国家大型建设项目进行资金匹配,从而丧失了发展的机会,基础设施严重滞后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并且因为矿城市远离交通干线和工商业发达地区,与区域经济相融,因而整个城市经济体系处于一个封闭的状态。城市社会服务功能紧紧依附于主导资源产业,以至于无法得到较大的发展,使得城市功能单一,自我发展能力弱。
6. 工资低,就业岗位严重不足,就业压力大,社会矛盾突出。
和谐的矿业城市应该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并进的社会。由于矿业城市不合理的发展方式致使社会发展严重落后于经济发展,矿业城市的职工工资除石油城市之外普遍较低,生活水平在全国平均水平之下。据统计,2005年全国城市平均劳动工资为18360.13元,而矿业城市一般的职工工资水平在13000—25000之间,并且绝大部分矿业城市职工工资低于平均水平,只有少部分城市是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如大庆市的工资是24524.38元,克拉玛依市的工资是22090.50元,而这两个城市都是著名的石油城市。由此可见,就我国而言,矿业城市的职工工资水平是不高的。而且,城市财政不足也导致社会福利发放不稳定,下岗职工以及城市居民的福利待遇低下。
除了生活水平不高之外,由于矿产城市产业结构单一,男女职工比例相差巨大,女性就业难而男性择偶难的社会问题相当突出,这给全社会的再就业工程也带来了特殊的困难。且由于矿业城市近些年来对矿产资源大规模开采,致使资源枯竭,加之矿难频发,许多矿山已经倒闭,大量矿工失业,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
2009年年初,煤炭业整合风暴伊始。以山西省为例,山西是煤炭资源大省,煤炭产量占全国1/4。在此次产业整合中,整合目标直指小煤矿,年产量30万吨以下的煤矿全部淘汰关闭。虽说此次调整旨在推进煤矿产业升级,但是在升级的同时也造成了部分工人失业,因此,矿业城市的就业状况严重。
(二)矿业城市所面临问题的原因分析
上述问题,有些是先天的,有些则是其他因素导致的。
1. 体制问题
首先,我国的矿业城市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产业链被人为的割断,
比如搞勘测的不能搞开发,搞开发的不可以搞后续加工,以至于许多矿业城市成为初级产品的输出地,严重影响了产业链的延伸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导致矿业产业结构单一。
其次,我国矿业企业与所在城市的关系长期以来未完全理顺。矿业企业特别是国有矿业企业执行的多是国家统一安排生产计划,而与所在城市不相干。除少数方面的交集如小部分征地及规划审批、计生、环保等之外,基本处于分离状态,导致双方重复建设,职能错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许多地方城矿关系紧张,这对企业和城市的发展都是非常不利的。并且,国有矿产企业的利税一般直接上缴中央,对矿业城市的贡献不大,这也是我国许多矿业城市有着“虽资源丰富,然资金殊为短缺”的尴尬。加之地方财政力量有限,市政建设投入不足,导致城市功能发育不全,投资环境差,新的产业难以形成,城市发展受到严重阻碍。
2. 资源问题
首先,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用一点就会少一点,因此矿业经济会随着矿产资源的衰竭而衰退,与此同时,矿业企业和矿业城市也会随着矿产资源开采的轨迹从繁荣到衰退。其次,我国矿产资源的特点是富矿少,贫矿多;大矿少、小矿多;伴生矿多,并且分布不集中,加上政策和利益驱动等多种原因,从而导致矿业企业进行粗放型经营,不能形成高效率的集约经营格局。最后,我国的矿区一般处于偏远地区,交通不便、工商业经济落后,因此,矿业城市的发展不得不受地域的限制。
3. 国家宏观政策问题
由于我国对矿业企业的衡量标准局限于产量和安全方面,这使得矿业企业只顾着生产量的多少,而不考虑企业以及所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这种目光短浅的做法使得矿业企业以及矿业城市的发展面临了严峻的问题。其次,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赶超战略”,曾一度奉行“先生产,后生活”的政策,导致生活设施、市政建设落后,矿业城市的畸形发展加剧。
4. 矿业经济问题
矿业企业片面追求暂时的经济效益,粗放经营,采富弃贫,严重浪费资源,人为的加重了资源耗竭的速度,并且导致了地表植被破坏、地面塌陷、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使得整个城市的投资环境恶化,因此,矿业城市的发展受到了生态环境条件的限制。
(三)矿业城市转型的必然性
矿业城市的问题已经显现,必须进行改革才能彻底的解决这些问题。矿业城市所面临的问题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但是最重要的还是经济方面的问题,经济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只有解决好经济问题才能推动社会文化问题的解决,从而促进整个城市的发展。
综上所述,矿业城市的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由于整个矿业产业结构发展畸形所导致的。所以矿业城市改革的核心是经济结构的调整,而经济结构的调整核心是产业的转型。
三、 矿业城市转型的途径及发展趋势
(一) 国外矿业城市转型实例研究以及对我国矿业城市转型的启示
矿业城市转型的问题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存在,累积了丰富的经验。成功转型
的如德国鲁尔区、日本北九州以、法国洛林及英国伯明翰等,失败如前苏联的巴库,以下举几个典型的成功案例。
鲁尔地区19世纪初期随着大规模的煤矿开采和钢铁生产而逐渐发展成为世界著名的重工业,素有“德国工业引擎”的美称。但是20世纪50年代起,由于世界能源需求结构的改变和科技革命的冲击,这使得鲁尔地区的煤炭工业和钢铁工业爆发了持久的危机。为了解决这一危机,德国政府及时成立了规划组织机构----鲁尔煤炭管区开发协会,全权负责区内的发展规划,制定了第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改造振兴总体战略规划----《鲁尔区域整治规划》,有计划的开展了转型工作。该规划的核心思想是发展新兴工业,改善矿区经济结构。其转型策略是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改组传统产业,发展新兴产业,治理环境污染,制定和执行区域规划及市场规划,完善基础设施,通过提亲退休等办法裁员,政府提供资助工人转业培训。
日本北九州为振兴煤矿经济,政府对该地区煤矿实行全面推出的关闭政策,用十年时间将该区域转变成高新技术产业区。在推进产业转型过程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政府对开发区内安置煤矿工人及其子女读书就业的企业给予补助;二是政府出台相关法律保证企业这一行为的有效性;三是加强人才培训,为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帮助;最后是将原煤炭生产地改造成旅游景点和科教场所,使之产生额外的价值。
伯明翰是一个很典型的煤炭城市,直至上个世纪70年代,该地区就业人口仍有近半数是捧着制造业的饭碗,到2003年这一比例就下降到20%。20世纪70—80年代,伯明翰经历着向非工业城市转型的过程。布林商业街的建成是伯明翰有一个工业化城市转变为以服务业为龙头的非工业化城市的一个重要标志。其城市改造方案是,不仅考虑经济转型,同时把市政建设和文化建设作为重要的转型内容。该地从实际情况出发,把转型重点放在金融、咨询、零售及其会展方面。利用交通优势,在1991年斥巨资建成国际会议中心,吸引了各地私营地产商,同时促进了各种会展场所和旅馆的出现。同时利用“运河游”这一旅游项目将伯明翰运河水道发展成旅游地,运河周围的工厂大都改建成了旅馆和酒吧,形成了一个重要的旅游经济圈。
这些矿业城市的转型由于所处的国家国情和历史阶段不同,因此采取的方法也不尽相同,但还是存有一些共同点:一是都是通过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引导和扶持产业结构转型;二是城市转型都是通过实现产业结构转型来完成的;三是企业同政府配合促进产业转型;四是根据城市特征发展具有本城市特色的文化经济;五是在转型中注重创新,善于发现和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六是对矿区环境进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七是在转型中注重人才的培养和利用,为失业人员提供培训的同时也为其他产业提供了劳动人员。
因此,通过对这些案例的研究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一是转型离不开政府的扶持,不管是财政、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还是接替产业的发展方面都需要政府的保障和支持;二是产业结构要多元化才能促进矿业城市的经济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三是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和规划,并且企业和政府要进行合理分工和配合,共同促进城市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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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不端行为表现为论文买卖、抄袭剽窃、论文造假、一稿多投、搭车署名、来稿照登等。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浮躁、浮夸心态和行为,科学评价体系的缺失,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论文不端行为的主要原因。这类现象有害于良好学风建设,制约科研队伍的发展和科研人才的成长,影响我国在国际学术界的声誉和地位,阻碍民族思维能力的提高并影响科技创新。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著作权角度分析学术论文买卖现象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作为学术能力和科研水平的学术论文能否被作为商品一样在市场上买卖,在买卖中所转让的是什么样的权利。沈履伟案涉及学术腐败中罕见的联手作弊手段,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从著作权角度进行分析,对著作精神权利的署名权的可否转让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著作权;署名权;精神权利
天津外国语学院副教授沈履伟剽窃案,涉及学术腐败中罕见的联手作弊手段,又为恶人先告状,且剽窃者令人惊愕地一审胜诉,成为中外知识产权案中极为罕见的特例,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训诫性,因而成为近年来学术界和新闻界的一大热点。
2004年8月,天津市语言学会在学术批评网发表《关于天津外国语学院教师沈履伟〈求是集〉的剽窃问题——天津市语言学会致天津市有关领导和天津外国语学院的公开信》,其中写道:“天津外国语学院汉学院的教师沈履伟去年申报正高职称科研成果《求是集》一书,全文剽窃他人公开发表的论文10篇。像这样连标题带正文只字未改的全文剽窃,字数之巨,篇数之多,手段之拙劣,实属罕见,已成学术腐败一典型,且为津门学术界一笑柄,激起兄弟院校许多教师的愤慨!剽窃者所在校——天津外国语学院对此应严肃处理,但剽窃者迄今仍趾高气昂,这很不正常。”公开信向天津市有关领导及天津市外国语学院及其他院校领导进言,建议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维护学术健康发展,遏制歪风,弘扬正气。
2004年11月24日沈履伟向河西区法院起诉,以所谓“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天津语言学会和学术批评网告上法庭。同年12月13日天津外国语学院给一审法院出示了司法证明: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天津外国语学院2004年10月14日作出的《天津外国语学院关于沈履伟同志“违反学术规范”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提出“沈履伟同志存在明显违反学术规范的现象”是指沈履伟同志在出版《求是集》一书的过程中,未注明与董志广同志合作创作作品的事实。上述合作创作情况,董志广同志曾向我院出具证明。
2005年5月30日,天津市河西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
一、被告天津市语言学会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二、被告天津市语言学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沈履伟精神损失费1000元;
三、被告天津市语言学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学术批评网网站上刊登声明,向原告沈履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公证费900元之请求。
诉讼受理费510元,其他费用100元,由被告天津市语言学会承担。
天津市语言学会对这个判决不服,2005年6月8日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请求: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4)西民二初字第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沈履伟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两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沈履伟承担。
2006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沈履伟诉天津市语言学会侵害名誉权案作出终审判决:[2]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4)西民二初第235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沈履伟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其他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共计1120元均由被上诉人沈履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天津市语言学会对这个判决不服,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请求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4)西民二初字第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沈履伟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两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沈履伟承担的主要理由是:
1、原审认定涉案13篇文章系沈履伟与他人合作完成,系错误的。事实是沈履伟根本就没有参与共同创作作品的证据,沈履伟将他人早已发表的作品照搬过来,变更署名为自己的姓名,剽窃他人作品,其行为属于剽窃。
2、根据法律规定,著作署名权不具有财产性,而与作者的人身相联系,是一种著作人身权。它与作者本身不可分离,专属于作者,不能也不允许转让、继承或放弃。董志广发表12篇作品在先,已经通过其作品首次发表表明作者为董志广,排除了与其他作者合作的可能性。因此,董志广向沈履伟转让著作署名权无效。而权利人将其作品许可他人使用,不包括属于人身权的署名权,因此封野没有权利将属于自己人身权的署名权转让给沈履伟。
2006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沈履伟诉天津市语言学会侵害名誉权案作出终审判决的根据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创作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合作作品是指作者为二人以上,有共同创作的主观合意和共同创作作品的行为而创作的作品。合作作品要求作者之间有共同的创作意图,并且各方都为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涉案13篇文章早由他人为作者署名公开发表,而沈履伟没有举出能够证明其与该13篇文章的署名作者就该13篇文章的创作有着共同的合意和共同创作作品的行为。故沈履伟所述其系涉案作品的合作作者,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著作署名权系著作人身权的一种,该权利与作者的身份具有不可分性,法律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中署名。沈履伟没有举出证据证明其参加了作品的创作,其以作者之名署名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沈履伟的行为足以使读者相信《求是集》所收录的文章系沈履伟的个人作品。故,沈履伟在其出版的专著《求是集》中收录的涉案13篇文章构成了对他人作品的剽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沈履伟诉天津市语言学会侵害名誉权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4)西民二初第2352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沈履伟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其他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共计1120元均由被上诉人沈履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 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附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也称为姓名表示权。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系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品是作者心智和劳动的结晶,在作品上标记姓名,以真实反映作品和作者之间的“血缘”联系,既是对作者创作行为的尊重,也是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保障。署名权行为是作者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和和非法人团体拥有的权利,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行使此项权利。所以,署名权还隐含着另一种权利,即作者资格权。法律保障署名权,意味着禁止任何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署名。根据这一权利,作者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其创作的作品上署以非作者的姓名,都是无效的民事行为。署名彰显作者和作品联系的客观事实,该既定事实不因时间的推移、世事和法律的变迁而改变。署名权如何行使,著作权法没有作明确的规定。通常可用真实的姓名,也可以用笔名、别名或者隐去姓名不署。不署姓名是署名权的行使之一,不等于不享有或者放弃所有其他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以作者隐去姓名为由否定其作者身份,进而剥夺作者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是违反著作权法的。
法律明确规定署名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不同作品来自不同作者这一事实不被人混淆,署名即是标记,旨在区别。[3]署名权不同于作者的民事人格权,它不因作者的死亡而消失和改变。因此,行使署名权应当奉行诚实的原则,应当符合有效法律行为的要件,否则会导致署名失效的后果。
作品精神权利理论起源于法国,之后逐渐为大陆法系其他国家接受。在1793年法国议会制定第二部著作权法之后,有关著作权的本质,存在两派学说。一派认为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该学说被视为传统学说,以加斯塔姆彼德及其支持者为主导。另一派认为,著作权是一种更为抽象的“人格权”派出出来的一类权利,即著作权为人格权,深受康德影响的雷诺及其追随者持此观点。在1848年到1850年之间越来越多的法国学者反对将著作权纳入财产权之列。1860年前后,法国学术界出现了一个所谓的“人格主义”学派猛烈抨击著作权属于财产权的传统观点,终于在1878年法国学者莫里洛明确提出,并在法律意义上使用“著作人身权”的概念。
在这之后,学者继续探讨、辩论著作权为何种类型的权利。以波依莱为首的一批学者综合、吸收著作权属于财产权的不同流派的思想,提出了“知识产权说”。根据这一学说,著作权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共同组成。莫里洛在提出著作人身权的法律概念之后,又进而论述了著作权的双重性质。在他看来,著作权是由两项内容构成的:第一项内容属于“完全的人身自主权”,这一权利禁止违背作者的意愿而发表作品,禁止以作者以外的他人名义发表作品,以及恶意及拙劣的复制作品;著作权的第二项内容是专有的是专有的使用权,它是由实在法赋予的一种纯粹的经济权利。至19世纪80年代,作者对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观点已为法国学术界普遍接受,并且上述权利被认为是人身权。
关于著作权的本质的探讨和争论还发生在善于思辨的德国学者之间。康德在1785年所表达的观点就已涉及著作权的人身权属性。这位哲学家认为,著作权实际上是人身权利。按康德的观点,作者的作品是通过出版者向公众发表的演说。对作为有形艺术产品的一册图书,可拥有人身权利。后来的学者又进一步发展了著作权的“人身权利理论”。这当中对后世影响较大的是冯、吉尔克。他被誉为著作人格权之父。他认为著作权的对象是智力作品,这一智力作品人格的表露,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使自己具有个性特点的思想反映。
他认为尽管著作权历史发展的最初阶段确实是为了保护经济因素,但是法律保护的所有权利均源自于作者对作品的保密还是将其公布于众这一重要权利,这就是人身权,而人身权本身没有期限,债权人也不能对它申请强制执行。他甚至极端的认为著作权中只有人格权,无其他,“复制、表演、演奏等专有权利也未必具有经济性质,因为作者可以在没有经济利益的情况之下行使这些权利鉴于作者为确保其人身受到保护,无论如何要保留其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权利的可转让性甚至都不会导致权利的全部转让,而只是转让复制等权利。因此根据这一理论,著作权是以人身权利为基础的,只是附带地具有经济性质。”他的学说也被成为“一元说”。他还主张将民法上适用于人身权的规则及原则适用著作权。由于民法上的人身权不能转让,吉尔克便明确的将权利本身和权利的行使区分开来,并以此证明出版合同的合理性:即将权利的行使让与第三人的是可能的。
英美法系国家侧重于对作品经济权利的保护,著作权仅限于财产权,因此一般不涉及作品精神权利的转让。[4]除此之外,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大都规定作品精神权利不可转让。如《法国著作权法》认为,“精神权利是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意大利著作权法》的主张与《法国著作权法》大体相同。最为典型的是《日本著作权法》,该法认为,“著作人的精神权利属于著作人个人享有,不可转让”。《德国著作权法》认为,“著作权可以被继承并在并在共同继承人之间转让,此外不得转让。”
在此论述的作品的精神权利不可转让,是指作品精神权利作为一个整体不能转让,对于其中的个别权利未必不可转让。如发表权则是可以转让的,对于未发表的作品,它与作品使用权必须一道转让,否则使用权是无法实现的。除此之外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一般认为禁止转让。
在理解作品精神权利为何不能转让的问题上,学者们习惯性适用下面的推理:作品精神权利是人身权,人身权不能转让,所以作品精神权利不能转让。
对于反对者来说他们会认为作品精神权利是财产性权利,而所用的推理是:财产权是被许可转让的,作品精神权利是财产权,所以作品的精神权利可以被转让。在这个推理中,大前提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并非所有的财产权都能转让。当财产权利的转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法律便会予以禁止。如我国禁止土地所有权、枪支等财产的转让,但无论如何不能由此否认土地和枪支的财产地位。 法律所以禁止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作品精神权利的转让,也是基于保护公共秩序的需要:
第一、在一般情况下,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作品精神权利的转让会侵害社会评价体系。作品本身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评价工具,如论文、科研人员职称评定均通过作品的数量和质量的考核来检验相关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知识水平。社会往往正是通过作撰写的特定论文和著作来评价其学术水平,从而为选拔优秀人才提供重要参考。若作品的精神权利可以被自由的转让,也就是意味着版权绝卖,即作品作为一种商品可以彻底自由地买卖。社会评价体系会因此紊乱,人们无法辨认谁是真正的智者。
第二、在一般情况下,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作品精神权利的转让会侵害社会思想体系的有序性。作者的思想、观点的载体,他体现了作者的观点和看法。在允许版权绝卖的情况下,甲的观点可以瞬间成为乙的观点,我们无法寻找思想的源泉,也无法知晓谁到底要表达什么样的观点。社会思想体系的有序性势必会受到侵害。
也正是基于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在一般情况下,署名权这样的作品精神权利也是禁止被转让的:法律禁止违反公共利益的财产权利转让,作为财产权利的作品精神权利转让违反公共利益。那么法律会禁止作品精神权利的转让。
总之,法律不允许作品精神权利转让是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如果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扰乱了社会正常的评价秩序。法律就一定会加以制止。
[1]《震惊国内为的学术打假大案始末》,天津市语言协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5页。
[2]《震惊国内为的学术打假大案始末》,天津市语言协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6页。
[3]《知识产权法》,曾宪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89页。
[4]《作品精神权利论》,杨延超,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190页。
[1]天津市语言协会.震惊国内为的学术打假大案始末[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2]曾宪义.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杨延超.作品精神权利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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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是行为科学的理论之一,由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在1943年在《人类激励理论》论文中所提出。书中将人类需求象阶梯一样从低到高按层次分为五种,分别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角度分析幼儿不爱入园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我们经常会看到幼儿以下这些不爱上幼儿园的现象:有的幼儿刚上幼儿园的时候对什么都充满好奇,每天都很高兴地去上幼儿园,但随着新鲜感的消失,便因想家而开始哭闹;有的幼儿一开始就不愿上幼儿园,对幼儿园充满着恐惧;有的幼儿去幼儿园不哭不闹,但是总是一个人独坐一角,不与任何人交往;甚至有的幼儿一说要去幼儿园还表现出头疼、腹泻、尿频或失禁的生理现象。那么怎样才能让幼儿热爱幼儿园、喜欢上幼儿园呢?本文试图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分析幼儿不爱入园的原因,以期对解决幼儿不爱入园的现象有所启发。
2.1生理需要的缺失一一生活规律的变化
幼儿在家里与在幼儿园生活方式上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吃饭和午睡方而。幼儿在家里吃饭一般都是由父母照看的,父母了解幼儿吃饭的各种习惯,一般就会尽量的给予满足。如果有的幼儿吃饭比较慢且依赖于父母的喂养,那么他就会很不适应幼儿园在一定时间里独立吃饭的规定。有的幼儿在家里没有午睡的习惯或者白天不是在中午的时间睡觉而是在其他时间段睡觉,幼儿就会不适应幼儿园从中午12点就开始午睡的规定。如果连吃饭睡觉这些最基本的生理需要都使幼儿得不到满足,就可能导致幼儿不愿意去上幼儿园。
2.2安全需要的缺失一一环境的改变
一般来说,家中温馨的环境以及父母的精心照顾会给幼儿带来一定的安全感,并且生活的计划性不强,幼儿想要做什么事情时,父母基本会给予满足。但是在幼儿园会有一日生活常规,在具体的教学活动、游戏活动和生活活动中有许多规则,比如在集体教学活动中不能大声喧哗,在活动区域里拿的东西用完要放回到原位,有些东西还需要与同伴分享等等在家庭这样一个轻松的环境里,幼儿的安全感是经常会得到满足的,但当幼儿到幼儿园这样一个充满着各种规则的环境里,幼儿会感觉到安全感消失,进而加剧幼儿的心理恐慌,所以幼儿对上幼儿园就产生了抗拒的心理
2.3爱和归属需要的缺失一一个人地位的改变、人际交往能力的不足
在独生子女的家庭中,大多孩子会感觉到自己是世界的中心,自我中心意识会变得越来越强。对幼儿来说,从在家里的中心地位到在幼儿园里的一般地位,这种个人地位的变化,就会使幼儿感觉到爱的缺失。在家庭中,幼儿与同伴相处对于幼儿来说并不十分迫切,而更多的是一种对成人的依恋感,而在幼儿园中,幼儿远离了父母组建了由教师、保育员、幼儿互为一体的大家庭,从家庭中有限的人际交往活动转向更广泛的与外界物和人的社会性接触。因此幼儿在幼儿园里有与人交往的需要,但其往往因为不知道如何与同伴进行交流、沟通和互动而感觉到孤独、无助,这就造成了幼儿归属感的缺失
2.4尊重需要的缺失一一自信心的缺失
马斯洛认为,尊重需要得到满足,能使人对自己充满信心,对社会满腔热情,体验到自己活着的用处和价值父在幼儿园,有很多事情都是需要幼儿独立完成的,有时候由于幼儿无法恰当地解决在幼儿园里面对的各种问题,幼儿就会感觉到泪丧而产生消极情绪,导致其对各种活动的兴趣减弱。如果经常这样就会使幼儿感觉不到自己优点,觉得自身无任何有用的价值,那么在其所遇到的困难时就会产生挫败感,而使幼儿对积极参与活动失去了信心,最终导致幼儿对幼儿园产生恐惧心理,试图逃避上幼儿园。
2.5自我实现需要的缺失一一自主选择受限、问题解决能力缺乏
每个幼儿的发展是有个体差异的,他们有各自不同的发展潜能和兴趣爱好,但是在幼儿园里,幼儿并不能够自主的选择自己感兴趣的事情,而总是被要求服从集体的活动,大大的限制了幼儿自主选择的能力,从而造成自我实现需要的缺失并不是幼儿在幼儿园遇到的所有问题,教师都能够关注到并帮助其解决的,这就需要幼儿独立的解决一些问题。所以当问题出现时,当幼儿找不到合适的解决方法,就无法满足其自我实现的需要这会使幼儿对于上幼儿园并不是那么的向往,如果可以选择的话,他们愿呆在家里做自己想做的事也不愿去幼儿园。
马斯洛提出只有在低级需要得到满足后人们才会关注高级需要,但有时候这五种需要又是同时存在的,只是每种需要的程度不一,造成幼儿不爱入园的原因也并非完全按照需求层次自下而上排列的,在更多情况下是多种需求得不到满足造成的。
3.1灵活调整幼儿园作息制度,使幼儿缓慢适应幼儿园的生活规律
幼儿园的作息时间与幼儿在家里的作息时间一般是有所不同的,如果幼儿上幼儿园还遵循家里的作息时间,那么幼儿在幼儿园必然会出现各种不适应的现象。在而对这些差异的时候,教师不能一味地强求幼儿立刻改变,而是应该怀着接纳和包容的态度,个性化地调整作息制度,使幼儿园和家庭的作息时间逐渐衔接,帮助幼儿一起缓慢适应.有的幼儿在家吃饭较晚,在这个时候,教师不应强迫幼儿吃下去,可以选择让这部分幼儿适当地晚吃,然后再逐渐地提前他们的午饭时间,最后与全班幼儿共同午餐。针对幼儿不愿午睡的现象,教师可以在不打扰其他幼儿午睡的情况下安排他做睡前准备活动,比如给幼儿讲故事,到幼儿想睡觉的时候再让其安静的入睡
3.2以游戏的形式开展活动,营造家庭式的环境氛围
针对幼儿对幼儿园环境的不适应,教师可以把各种各样的规则以游戏的形式呈现,使幼儿在轻松快乐的游戏中不知不觉的遵守了规则,并且可以体验到在这些规则下进行活动的乐趣。选择情节简单、生动有趣而又参与性较高的游戏,牢牢抓住孩子的兴奋点与兴趣点,激发幼儿主动参与的热情与冲动,使幼儿在嬉戏玩耍的过程中,在分工合作的协作过程中,既体验到了合作的乐趣与成功的喜悦,也能在集体中找到自身的位置,重新获得安全感与归属感,克服其对幼儿园环境的焦虑感和恐惧感,并逐渐实现对新环境的脱敏。,另外在幼儿园的环境创设中,教师尽量要营造家庭式的环境氛围,让家长和幼儿共同参与环境的创设,增加强幼儿对幼儿园环境的安全感
3.3提高幼儿的人际交往能力,使幼儿融入幼儿园的集体生活
一般情况下,人际交往能力弱的幼儿由于不知道如何与同伴相处而产生孤独感,所以在幼儿园的集体生活中找不到归属感。作为家长,在日常生活中就要有意识的培养人际交往能力,让幼儿意识到除了与父母建立亲密的关系,也可以与其他小朋友建立友好的关系。例如,鼓励孩子迈出家门,认识新的朋友,与邻居家的孩子或小区内的孩子一起玩耍,多让孩子接触陌生的同伴,减轻与生人交往的恐惧.作为教师,应该主动的与幼儿互动,使幼儿对教师产生亲切感,逐渐消除幼儿对自己个人地位变化带来的心理落差。提高人际交往能力可以使幼儿自如的应对陌生的群体,尽快的融入到集体生活中去,并能在集体生活中找到爱与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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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思想概论》(以下简称《毛概》)作为当前高校“两课”(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中的一门重要课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分析大学毛概政治课的学习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笔者经过大学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的学习,运用社会心理学中的社会交换理论、社会同一性理论、社会角色理论和社会学习理论,来帮助大学生分析和解释如何更好地进行毛概课的学习。
【关键词】社会心理学;毛概课;学习方法
相对于研究社会发展的社会学和研究个体发展的心理学,社会心理学是一种介于宏观理论和微观理论的中观理论,它所研究的方面是群体心理对个人的影响和对社会的反作用,最重要的一个研究变量就是情境,情境的改变也许会使个体发生不同的认知和行为变化。在专业课和毛概课这两种不同的情境下,我们是否会因为情境的改变,而对这两种课的学习态度和价值观发生改变。同样,在毛概课的学习过程中,我们是不是也会受到其他人和事物影响,而对毛概课的学习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包括我们对毛概课的认知,态度,行为和价值观等方方面面。通过社会心理学中的几种理论,我们也许会对毛概课的学习有一个更好地认识和理解。
霍斯曼借助心理学和经济学原理提出的人际关系相互作用的社会交换理论。
他认为,社会人际关系的产生源于个人对利益的需要,而个体通过不断连结和强化的心理机制,往往会选择与给予他最大收益的个体进行社会人际互动。
虽然这个理论严重的弊端在于把人的行为归因于简单表层的利益所驱使的。但是理论也说明了其中存在的一定关系。比如,我们的毛概课就是如此。学生在制定未来发展目标和职业规划时,会发现一些自己所需要准备的方面和方向,比如考试排名,社会经历,外语能力,专业资格认证等等,而我们毛概课给学生带来的利益却并没有那么多,或者说没有那么现实和直接,以至于学生把关注点自然而然地转移到了其他方面。所以说,学生在其他方面做出了努力时,并且得到的回报会更多,从而产生了积极的情绪和正能量,并加强在这方面的学习行为和活动,由此进入到一个良性循环。反之,学生在一方面做出努力却没有太多回报,甚至没有一点收益的时候,我们可能会产生一种消极的情绪态度,并产生一种认知和想法:“无论我做这件事是多么的投入,都是徒劳的。”,由此进入到了一个恶性循环。
在本质上,基本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是有欲望的,不可能万念俱灭,所以社会交换理论的提出还是有一定的必要性的,学生和毛概课之间的良性互动就在于,毛概课给予学生的积极影响和学生积极反作用于毛概课的学习这双方面长期互惠关系的保持。老师可以通过增加毛概课的学分,成绩关联入党资格,考研分数增加比例等方式让学生发现毛概课对于自身未来的发展的必要性,从而使其重视毛概课并加大学习的力度,以得到更大的回报。
社会交换理论是社会交换的双方只是涉及单独的个体和毛概课之间发生的关系,但是学生对待毛概课的态度并不是只取决于个人的认知和态度,还会受到他人的影响。
社会同一性理论的含义就是个体对待自己的认识和自己所属于一个群体的认识的一致性。当个体主动地或被动地加入到一个社会群体中,这个社会群体普遍的一个对待人和事物的态度,情感,行为和价值观会潜移默化地植入到每个个体的态度,情感,行为和价值观中。同样另外一种认知理论――自我类化理论,也是提出这种类似的观点,即个体主观上把自己类化到一个社会群体中,与这个社会群体内部的成员同化,与社会群体外部的成员异化,“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同样也是这个道理。
在现代大学生的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一种有趣的现象,同宿舍的几个学生最后的考试排名基本上临近的,这就说明了这种社会同一性理论和自我类化理论的提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规律性。我们毛概课的学习也是如此,我们每个人对待毛概课的态度和认知都会受到舍友,同学,朋友等不同社会群体的影响,如果他人认为毛概课的学习没有意义和价值,自己也可能受到其干扰;如果他人认为毛概课的学习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并付诸于行动和努力,则自己也会受到这种榜样的力量的鼓舞和推动。
另外,从比较心理学的视角来看,跨文化间心理特性的差异更会对中国的大学生关于毛概课的认知产生不良的消极影响。由于国外,尤其是欧美国家,其价值观信奉的是一种个人主义,而中国的价值观则受到集体主义的影响,所以这种传统文化使个体根深蒂固地,潜移默化地受到社会群体的影响。即使当个人同一性与社会同一性发生分歧时,最终个体也基本会被社会群体所同化。这种去个性化的本质也就是导致了中国的大学生没有创造力和想象力的原因之一。所以,当我们面对毛概课的学习时,要尽量避免他人言语上,行为上的阻碍和干扰,因为每个人的发展历程都是独特的,唯一的,都需要自己有一个正确客观的自我认知和评价,以及对待他人和事物公正地评价和思考,要排除社会群体可能给我们带来的刻板印象和偏见心理。
这种社会同一性给我们带来的影响就好比一把双刃剑,只有当我们积极面对它,努力克服和避免其中的消极方面,充分发挥和利用其中的积极方面,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我们对待毛概课的学习可能就会有一种更好地认识。
相比较前两种理论,社会角色理论是一种更宏观的理论体系。它的核心在于,每个人在社会中都扮演着多方面的社会角色,这种社会角色并配有相应的地位,行为方式和态度价值观。在这种固定的社会结构模式中,每个人都应该根据其社会角色做出相应的行为和产生相应的态度。毛概课就好比是一部戏剧,学生是演员,毛概课老师是导演,课堂环境是场景,老师对学生的要求和规范是剧本,这部戏剧的精彩与否就在于各社会角色是否对其角色有着清晰准确的理解,以及与其他社会角色发生良性的社会互动关系。
所以,当受到一些方面的影响时,当本应该出现的角色期待没有出现时,个体就会产生角色冲突。就好比是毛概课的学习与其它内容学习的过程中在时间和精力方面的限制所产生的矛盾,一个学生要兼备几种社会角色,如何让几方面都得以兼顾是一个需要反思的地方。
在社会角色理论中,有一个积极的概念是角色创造。我觉得,角色创造是十分有必要运用到我们毛概课的学习过程中。我们应该运用我们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去构建一些新的社会角色,并改善一些新的社会环境,即在毛概课上创造一些新的学习方式。讲授的角色不再单单是老师,讲授的方式不再单单是讲义,这样一种多方式的毛概课学习,可以让我们用一个更广阔的视角,对毛概课精髓的理解有一个全方面的认识和理解,有助于激发我们学习毛概课的兴趣,从而达到良好的学习状态。
在一定程度上,班杜拉的社会观察学习理论也会对我们毛概课的学习产生积极的影响。社会学习理论的核心就在于,对榜样的学习和模仿,从而形成自己的行为模式。所以说,在毛概课上,我们也可以树立榜样的带头模范作用,通过奖励等方式让每位同学都向榜样的学习中,提高对待学习毛概课的热情。
总之,从社会心理学中的几种不同导向的理论来介绍了它们对于我们大学生学习毛概课时产生的问题及其原因,及其我们如何从根本上,内心驱动的条件下学习毛概课,希望读者可以有所启发。
[1]沙莲香主编.《社会心理学(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俞国良主编.《社会心理学(第二版)》.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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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学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学分析全文如下:
【摘要】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针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在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遭遇重重障碍,步履维艰。在我国,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更具优越性,可以提高司法效率,有效保障环境公益。文章运用经济学分析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以及面临的困境。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于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机关 经济学。
引言。
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关于公益诉讼的条文,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文明确了两类诉讼主体可以就污染环境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保障。
2011年,自然之友等民间环保组织,针对云南曲靖铬渣倾倒事件向曲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其后该诉讼进入调解程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13年4月,被告云南省陆良化工有限公司和云南省和平科技有限公司拒绝签署调解书,案件由此再次启动庭审程序及鉴定评估。在诉讼鉴定过程中,环保组织面临寻找适格机构进行鉴定以及负担高额的鉴定费用等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主体需根据实施的情况应适度扩张,以达到法律的实效。诉讼主体范围过窄,不利于实现公益诉讼设立之目的。
环境是最具代表性的公共产品,污染环境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利益攸关方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新民事诉讼法将诉讼主体限定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而对于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明确界定范围,且现行法中只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得到明确授权。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存在不同的观点,对行政机关、公民等主体的诉讼资格存在争议。不赞同行政机关作为诉讼主体的观点认为,行政机关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能导致行政机关不作为,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各类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重点分析行政机关作为诉讼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以及存在的弊端。通过与其他主体比较凸显行政机关的诉讼经济性,以论证赋予行政机关诉讼主体资格的必要性。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行为有使环境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任何公民、法人、公众团体或国家机关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1]根据环境公益诉讼适用的诉讼法和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环境公益诉讼可分为三类: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行政环境公益诉讼、刑事环境公益诉讼。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经济大幅增长,但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环境污染不仅制约着经济发展,而且给公众生活各方面都带来负面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环境是一种典型的共有产权。环境具有公共物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从内部关系来看,个体可以独立自由使用,不排斥其他人从环境中获取利益。一定程度上,每个人都是“经济人”,通过消耗公共利益而降低成本,通过“搭便车”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环境污染带来的负面影响难以确定和计量,由此产生的费用并不在生产者的成本范围内。基于此社会生产者可以将部分成本外化,以获得更多的收益。从外部来看,环境利益属于共同体,个体无权主张环境资源的专属财产权。产权制度的目的就是界定利益的得失。柯斯认为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在于产权制度的设立。而环境是公共产权,其中的损失承担无法具体到个体。总之,环境污染是“公地悲剧”的表现。
现实中,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往往存在局限,对环境保护不力。当这两种手段不足以保护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的时候,就需要相关主体诉诸法律解决环境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有助于事后弥补共有产权权利主体模糊的不足。环境是共有物,任何人不可能单独占有使用。从经济理性角度出发个体自愿为公共物品损害买单的可能性极小。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是公共的利益,虽然会对特定主体造成损害,但是各自提起诉讼的交易成本高,另一方面容易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利用司法资源和最大化社会福利,是解决环境污染的一个有效途径。
从法律上来看,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理论上,环境是公共产权,属于共同体的每一个个体。因此,社会每个个体均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环境诉讼不同于其他诉讼,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环境公益诉讼需要以坚实的经济为后盾和专业人员为支撑。不同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本不同,所产生的诉讼收益亦不相同。
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行政机关在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中有着更多的有利条件。
1、 行政机关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捍卫者。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利益,是人民意旨的执行者和捍卫者。行政机关以维护公共利益为行为目标,主要在公共领域内进行行政活动。公共物品的边际成本最终都会归于社会共同体,而非个体。环境的负外部性使某一个体的成本转嫁到其他人或者社会之上。个体可免费获得收益,即通过付出等于零边际成本即而获得大于零的边际收益。公共物品的性质决定了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公共部门。行政机关代表了公共利益,是公共选择的结果。行政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是公共物品的提供者。
[2]所以,行政机关是公共利益的最理想的捍卫者,行政机关应有提起损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诉讼的资格。
2、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行政机关执法缺陷的弥补,也有助于司法裁判的有效执行。
从行政执行上来看看,行政机关虽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但是并非意味着行政手段是万能的。对于行政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律明确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力的授权毕竟有限,不利于行政机关充分发挥其行政职能,不利于有效制止环境污染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对于环境污染的行为,行政机关可采用的手段一般有罚款、警告、限期整顿、补交排污费等。
环境污染是典型的负外部性表现,解决之道是将环境污染的外部性内部化。波斯纳认为公益损害赔偿最为重要的是要使违法者承担违法成本。从违法成本上来看,行政处罚中对污染者的处罚力度小,与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不相称。污染者的违法成本小于违法所获的利益。既然生产者以营利为目的,那么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必然会趋于选择违法,承担处罚。此时,诉讼中损害赔偿的救济弥补了行政手段力度不足的缺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使生产者赔偿因其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最终达到增加生产者违法成本的目的。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可以要求其限期停产,进行整改。但是对于逾期没有整改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没有被授予相应的执行手段。在此情况之下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方面,行政行为的开展需要通过法院,有赖于司法赋予行政的合法正当性。另一方面,司法活动离不开行政机关的配合,行政机关为司法救济提供行政支持。其一,行政机关占有的资源丰富,能够较早发现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其二,提起诉讼后行政机关可快捷掌握污染者的实时信息,提供诉讼所需材料,节省其他主体所耗费的成本。其三,行政机关对污染者实行严密监控污,避免损害扩大,以降低边际成本。其四,行政机关保障司法文书的有效执行,使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用得以平衡。[3]3、 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成本较低。
污染的产生及损害往往比较隐蔽,导致污染者与受害人间地位非对等,包括信息非对称、经济实力悬殊。在证据的搜集上,行政机关有着其他诉讼主体所没有的专业信息资源和人才优势。行政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仅能够利用本身的专业信息,而且可以与其他部门协调调取相关的资料。诉讼中对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的证明需要相关的专业机构做出评估或鉴定。受害者需要找到有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
我国现阶段,环境监测机构一般都是为环境行政部门服务的。虽然公民个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委托监测机构进行鉴定,但是面临委托不被接受以及鉴定费用高昂等难题。个人提起环境诉讼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即避免承担集体行动的成本,从他人提供的集体收益中获取利益。环境公益诉讼需要专业人员辅助和专业机构鉴定,诉讼成本高昂,个人提起诉讼的积极性不高。组织提起诉讼,主要为环保组织亦无力承担高额鉴定费用和缺乏专业人员。
1、寻租现象阻碍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并非完全“公益人”,不会仅以公共利益作为其追求。不可否认工作人员作为“经济人”的存在,其追求机关利益或个人利益最大化。寻租是指利益集团利用政治过程获得超过他们机会成本的经济报酬。[4]负外部性的存在使得生产者的边际成本转移至社会,而这一部分收益可以作为寻租产生的费用。寻租有悖于效率和公平,不利于实现环境福利。
行政机关对生产者不采取干预政策,包括不对其提起民事诉讼,从而生产者避免承担违法成本。污染者将转嫁的部分成本作为寻租成本,去租金外其还能获得收益。寻租不仅能够导致行政效率低下,影响行政决策、执行,也会妨碍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能导致行政执法不力,依赖诉讼。
赋予行政机关诉讼主体资格,有可能使行政机关怠于行使职权,将行政职责转移至司法机关。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前,行政机关应该充分有效行使职权。行政机关采取相应行政手段后无法达到行政目的,此时行政机关便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为环境公共利益而诉。[5]结尾。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福利。波斯纳主张任何法律条款的正当性都必须以经济上的合理性为基础[。6]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威胁到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背景下,其他手段又不足以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环境公益诉讼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工具而产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完善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考虑司法现状和行政管理体制。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行政机关有着职能优势,在经济后盾、信息获取、专业人才、诉讼效率、执行等方面优越于公民、组织。
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本较低,能够提高解决环境污染的效率,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但是,行政机关的体制容易产生污染者“寻租”和行政不作为的现象。这将阻碍环境公益诉讼,是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亟待解决的问题。行政机关被赋予公益诉讼资格,公益诉讼将面临的难题:如何监督行政机关,使环境公益诉讼远离寻租?如何督促行政机关积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采取适当的行政手段或提起公益诉讼?寻租和不作为的症结在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限制行政机关权力,监督规范其自由裁量是落实行政机关诉讼职权的的下一个重要课题。
[1] 别涛。环境公益诉讼[A]。吕忠梅 吴勇。环境公益实现之诉讼制度构想[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0-40页。
[2] 梁小民。徽观经济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512页。
[3] 齐树洁 苏婷婷。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J]现代法学,200(55)。
[4] 卢现祥 朱巧玲。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315页。
[5] 王灿发。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及其争议[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1(83):3-6.
[6] 卢现祥 朱巧玲。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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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经济学分析
制度作为衡量财富的一杆标尺,在一定程度上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在投资基金制度中有一种典型的关系,即:委托—代理,基金投资人将其投资的项目委托于基金管理人来代理证券的投资,从基金的发展过程中来看,代理人往往会对市场行情的发展拥有一个更为透彻的了解,他能准确的了解到市场行情的变化,因此委托人更多的倾向于将所投资项目交予代理人。在投资者与代理人关系形成之后,就产生了一定的选择性和风险性。
(一)逆向选择
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对称,这就使得逆向选择应运而生。基金投资者在对基金管理人的选择中,更多的倾向于业务水平较高、诚实信用度高且能熟悉洞察市场动向的管理人员。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基金管理人员总会倾向于夸大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道德品质,往往会刻意的隐瞒自己的一些缺陷与不足。如果投资者在对管理人员进行选择的过程中仅仅依靠其自我推荐,那么一些夸大其词而专业知识水平较低的管理人员就会被选择,从而就产生了逆向选择的问题,如何能更好的克服这个问题所带来的一些困扰,就必须在寻求外部信息的基础上来对管理人员进行一个正面且客观的评价。
(二)基金管理人员的选择
选择在基金管理领域及相关领域接受过专业教育及管理的人员,教育是一种传递知识,培养能力的方式,拥有深厚的专业知识才能促进能力的提高,同样教育也能提高一个人的工作效率和学习效率,基金管理人员在接受高程度的教育时,就能轻松的完成相关学业,从而降低教育的成本。道德水平同样也是体现基金管理人员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基金管理人员既要拥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科学文化水平,还有拥有诚信的道德品质,在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下,管理人员要将勤奋作为一块敲门砖,通过自身的努力取得好的业绩。将基金管理人员之间的业绩进行比较,是在当期按的基金市场的形成与发展中最为高效且客观的一种系统评估,基金管理人员作为利益的共同体,不仅对市场的公正评判起到一定的作用,还能使投资者在对基金管理人员的选择过程中减少成本的运用。
只有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来健全证券投资市场的管理制度,才能有效的保证证券基金投资市场的稳定快速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相对于个人投资者在理睬以及规模化经济效益等方面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不论是从技术上还是理论上来说,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回报上来对于个人投资更具明显优势,在较高利润和回报下,证券投资仅仅更加促进了投资者对于投资的积极性。
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作为一种为了他人而用他人钱的机构,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与不完整以及法律、制度以及市场竞争条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员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而为自身争取利益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事实证明,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制度体系的约束,代理人就很难拥有足够的自制能力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为自身及所在机构谋取更多的利益。
证券基金市场在我国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后,其在规模和资源配置方面也得到了改善和发展,但是在证券市场上一些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还是会不可避免的受到一些违规行为的损害,因此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是证券基金市场发展的重中之重,以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市场基本原则,维护好证券基金市场的良好口碑和声誉,大量的实践研究表明,保持证券投资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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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受到相关石油消费因素的影响,其石油消费状况是不稳定的,主要的影响因素有替代能源因素、供给因素及其需求因素,这些因素的影响都会导致中国石油消费环节的变化。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关于中国石油消费环节的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 要:为了实现对中国石油消费环节的分析,要针对现实问题,展开相关环节的优化,通过对可持续发展环节的分析,保证中国石油消费环境的稳定性。石油消费的稳定性、可持续发展性对于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是非常必要的。所谓的石油消费可持续性主要包括一系列的条件,比如公平性、可持续性及其效率性。通过对 Logistic 曲线的深入研究,以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通过研究得知,韩国及其日本的石油消费情况和 Logistic 曲线的相关路径情况是比较吻合的。我们从替代能源、需求量及其供给量环节展开优化,实现对中国石油消费环节的深入分析。
关键词:石油消费;可持续发展;管理应用。
论文正文:
关于中国石油消费环节的分析
可持续发展这个概念经过了长时间的发展,逐渐得到了完善,所谓的可持续发展,就是一种生产运营环节的优化,保证对环境资源的最小量应用,但是实现其综合效益的最大化,这是环境资源得以应用的基础,通过对可持续发展环节的分析,以满足日常生活环节的需要。为了实现对中国石油消费可持续发展环节的优化分析,我们要遵循相关的原则,比如效率原则,公平性原则,生活质量原则,可持续性原则等,通过对这一系列原则的应用,来满足日常工作的需要,保障其可持续发展性。
我们对可持续性这个含义的深化应用,是以保证地球生命系统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效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又在环境的承载范围你。所谓的公平分为两种模式,分别是代际公平模式及其代内公平模式。所谓的代内公平就是通过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建设环节的优化,保证其经济效益的提升。所谓的代际间原则就是保证后人的相关发展利益的实现。协同合作环节是综合系统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从而保证事务的质量的改善,以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Logistic增长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系统发展的初期,限制因素的作用较小,充足的环境容量驱动系统以很快的速度发展。第二阶段:随着时间推移和系统规模的增大,发展的空间再缩小,资源供给能力下降,环境条件的限制越来越明显地阻碍系统增长率的提高。第三阶段:当系统规模接近环境容量的时候,系统增长率趋近于零。
国家经济发展环节影响,及其需求供给环节的影响,都会导致本国的石油消费情况的改变。石油消费水平会经过相关环节的变化,从而满足日常社会经济建设的需要,其经历生存环节、发展环节及其可持续发展环节。生存阶段中,石油消费主要靠基本需求及其相关数量的奢侈品所带动的,其具备比较低的消费量。发展阶段石油消费量开始满足绝大部分人对提高的生活水平的要求,消费量迅速增长,前期增长迅速,后期增长平顺;到了可持续发展阶段,石油的消费量基本达到饱和,可能在某些年份出现震荡变化的迹象。
2.1 我国受到相关石油消费因素的影响,其石油消费状况是不稳定的,主要的影响因素有替代能源因素、供给因素及其需求因素,这些因素的影响都会导致中国石油消费环节的变化。根据这几年我国的石油年人均消耗量我们可以得知,相对于发达国家的消费水平,我国还有相当长的消费增长空间。相对于相关发达国家的石油消费水平,我国的石油消费至少还有 5 倍左右的上升空间,即使是达到同是发展中国家的巴西墨西哥的消费水平,现有的石油消耗量也会出现翻番的增长。假设未来技术没有革命性的变化,或者突发的战争,中国的原油日消费总量上至少应该超过美国,达到年人均5-10 桶左右的世界平均水平,按照这个标准,中国的石油日化产业将有数倍的增长空间。
我国的石油供给环节主要分为相关组成部分,分别是国内供给模式及其国际供给模式。通过对近几年我国的石油地质储量环节的分析,可以得知其可采储量是比较大的,比剩余可采储量也是比较高的。我国是石油资源总量比较丰富的国家,其人均石油资源占有量相对于世界平均石油资源占有量是比较小的部分。
未来中国的石油产量已经不会有太大的提高,基本上属于维持性生产阶段,而且剩余储量的开采条件也开始恶化,开采成本上升,这从根本上限制了中国石油国内供给能力的提高。因此,在国内石油供给已经基本处于饱和状态的前提下,中国石油供给将主要依靠进口来完成。
2.2 国际供给因素的影响也是一个必要的环节,在此环节中,通过对全球范围内石油日产量的分析,来实现对相关环节的石油供给增量环节的分析。一般来说,非洲国家机器俄罗斯国家的石油供给增量是比较大的。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对于石油需求量的不断增大,全球石油产量在最近一段时间是呈逐渐上升的局势的,比如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相关因素的影响,原油价格的上涨必然局限于一个比较短的时间内。比如加拿大丰富的矿砂资源和墨西哥湾的深海油田,还有一个最大的变数就是俄罗斯,地域广阔的俄罗斯西伯利亚地区,有相当大的地区仍未勘探,这个地区的潜力仍未得到充分发挥出来。因此,全球石油供给仍有极大的上涨空间。第二个因素是石油组织比如欧佩克因素,鉴于过高的石油价格对世界经济的抑制作用反弹到石油需求,欧佩克也会自动增产以稳定油价,防止石油价格过分变动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2.3 通过对石油消费预测环节的分析,来满足日常经济的应用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一系列的清洁能源不断得以发展,其应用技术也在不断的成熟。这是由于这些替代能源的影响,影响了石油消费预测。比较常见的石油替代资源有天然气、水能、太阳能等。
目前来说,我国的原煤产量是比较高的,并且实现了大量的出口。相对于石油的替代性来说,原煤具备的替代性是比较低的。如果不能保证其相关技术措施的应用,解决不了媒体的储运及其使用环节的难题,是难以保证原煤对于石油的有效替代的。我国的天然气资源是比较丰富的,但是其开采利用技术依旧是比较落后的,不会对国家石油价格产生太大的影响。中国是世界太阳能利用第一大国。但是太阳能汽车或者氢汽车的出现只是一种实验,取代石油还需要相当长时间的努力。中国石油消费量受到的限制因素主要来自于国际供给量的提高,在有限的时间内,随着价格的提高,将会引起替代能源以及新开发的油田的增加,因此,基本可以认为,中国的石油消费量是有保证的,主要的限制因素来自于中国经济增长和工业结构升级本身。下面以日本和韩国经济腾飞时的石油消费量为例,分析中国未来几年的石油消费。
2.4 通过对日本近几年的经济建设的发展,对其石油消费量的变化情况中,我们可以得知一系列的资料,在日本发展的高峰期中,其石油日消费量是不断上升的,相对于日本经济的起步时期,其消费水平是翻倍增长的。韩国经济的发展和日本有着类似之处,这两者的石油日消费水平相对于经济起始时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从这两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可以得知,我国经济目前处在经济发展的过度时期,是重工业的发展是其,其石油消费量会呈现一个逐渐增长的趋势。就像日本韩国的石油消费变化规律一样,实现与Logistic 变化趋势的吻合。中国的石油消费量将一直维持现有的持续快速增长,到 2015 年左右会达到增速的顶点,然后石油消费的增速将开始平稳。到 2020 年,中国的石油人均消费将实现与国际水平接轨,达到 5-10 桶每人每年,也就是现有的原油消费量将会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当幅度的增长。不可控因素:技术的突飞猛进可能会改变石油的消费路径,同时,供给方面因素也可能影响到消费路径的变化。
受到国际国内因素的影响,中国的石油消费量将会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这符合国际 Logistic 曲线的发展规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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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供给角度分析 ,乡镇集体、村民个体和房地产开发商在经济利益驱使下都愿意开发和建设小产权房。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从经济均衡角度分析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 要】小产权房是我国城市化迅速发展和商品房价格快速上涨过程中出现的特定产物。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驱动是小产权房生成和增加的内在动力,小产权房的出现和发展对整个经济社会的效益 实现了提升,其存在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从经济均衡角度分析,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必须综合权衡法律、社会和经济因素,强制拆除和不利管制的极端作法都是不可取的,而选择最优的解决策略,即将小产权房问题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有机结合 ,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最大化。这是协调处理的好法律、经济、社会问题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经济均衡 ;小产权房;问题分析;解决策略。
从经济均衡角度分析我国小产权房问题
小产权房是我国在特定时期 ,特定条件下的一种特定产物。我国小产权房是在 1998年住房货币化改革后出现并迅速发展起来的 ,小产权房的土地使用没有经过国家的规划和审批 ,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没有获得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 。小产权房 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 自行开发建设 ,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产权证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 ,相对于一般商品房而言 ,其产权证不具备国家认可的产权法律效力。因此 ,所谓小产权 ,实质上没有构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产权。对于小产权房问题学者有诸多研究和论述 ,本文拟从经济均衡角度探析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的根源及解决对策。
小产权房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它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规 ,也违背了国务院等有关部门的政策条例。但是 ,有着巨大法律风险和政策风 险的小产权 房却蓬勃发展 ,1995~2010年间全 国小产权房建筑面积累计超过 7.6亿平方米,大约相当于同期城镇住宅竣工面积总量的 8%。“十一五”时期小产权房竣工规模达到 2.83亿平方米 ,比“十五”时期增长 17.8%,相当于同期城镇住宅竣工面积的 7.5%。从发展趋势看 ,小产权房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虽然不符合法律法规 ,但小产权房迅猛发展,是因为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能提升整个经济社会的效益,其存在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小产权房的出现和发展,存在内在驱动力 ,这就是微观经济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下面从需求和供给两方面进行分析。
从需求角度分析 ,需求 自动创造供给。一方面,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高速发展时期 ,目前中国城市化率是 46.6%,整体上正是处于加速推进的阶段,未来 2O年 ,中国城市化率会以略高于 1%的速度提升。城市化的过程会产生大量的住房需求。另一方面 ,高额的房价超出了很多购房者的经济能力 ,按照世界银行的标准,发达国家的房价收入 比一般在 1.8—5.5倍之间,发展中国家合理的房价收入比在 3-6倍之间。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2010年 《经济蓝皮书》,85%以上城镇家庭无能力购买当前房价高企的住房。因为 ,城市居民的房价收人比已达到 8.31倍,农村居民的房价收入 比更是高达 29.44倍。而小产权房不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等成本,且没有缴纳房地产开发相关 的各项税费。其开发成本较低 ,售价仅为同区域商品房的 1/2甚至 1/5左右。城市低收入阶层 、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刚毕业大学生因房价高涨无法释放的住房刚性需求,自然转向小产权房。
从供给角度分析 ,乡镇集体、村民个体和房地产开发商在经济利益驱使下都愿意开发和建设小产权房。小产权房的发起人乡镇集体由于在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中不用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 ,小产权房即使销售价格相对低廉,仍可获超额利益 ,这个数额是征地拆迁补偿费相的几倍甚至几十倍。这部分收益可以发展集体经济,增加乡镇医疗和教育支出,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
通过开发小产权房 ,村 民个体可以分享土地 的增值收益。在城市化过程中,农村集体土地要被国家大量征收,土地从农民集体所有转为国有。“十一五”期间全国批准建设用地合计 228.98万公顷,其中 2010年全国批准建设用地 48.45万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的农用地 33.77万公顷,耕地 21.19万公顷;全年出让国有建设用地面积 29.15万公顷,出让合同价款 2.71万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32.0%、57.8%,其中通过招拍挂出让土地 25.73万公顷 ,出让合同价款 2.6O万亿元 ,分别占出让总面积的 88.3%和总价款的 96.0%。集体用地与国有土地不同权、不 同价 ,农村土地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而开发建设小产权房 ,村民个体则会获得比政府补偿更多的增值收益。
房地产开发商不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等成本,相比商品房的开发,投入资金少。虽然小产权房售价低 ,但是成本低 ,扣除成本后仍可获得丰厚的利润收益,因此,房地产开发商愿意和乡镇集体合作开发建设小产权房。
在经济社会需求和供给共同作用下 ,小产权房迅速发展 ,时至今 El,小产权房 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 ,也是一个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
小产权房的出现和发展对整个经济社会的效益实现了提升,乡镇集体和村民个体通过小产权房建设获得的土地收益 ,远远高于征地制度下低廉的土地补偿费,大大的增加了集体的财产收入和个体的支配收入;房地产开发商 ,则增加了一种投资渠道和市场选择;从政府角度分析:虽然表面看来 ,与征地制度相比政府从大的受益者成为了收益为零的“局外人”,俨然小产权房 的最大“受害者”。但仔细分析发现 ,这样的代价是以政府不再管理、执行征地收人的专款专用为条件的,这些活动在小产权房现象下 ,以市场方式得到了解决 ,因此可以说政府的利益并没有因此受到损害。
小产权房的存在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必然性和现实合理 眭。正因如此 ,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必须综合权衡法律、社会和经济因素,选择最优的解决策略 ,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和经济利益最大化。
综合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 ,将解决策略分为优、中、次 ,将小产权房强制拆除 ,则是次级解决策略。
目前全国小产权房数量众多,强制拆除的成本和损害太大。据统计 ,目前我国住宅总量在 186亿平方米左右,其中高达 66亿平方米面积的住房属于小产权房 ,占比超过 1/3。而在深圳 ,这种情况更为突出。2007年深圳市住宅调查显示 ,深圳有“城中村”农民房或其他私人 自建房超过 35万栋,总建筑面积约 1.2亿平方米 ,占全市住房总量的 49%。北京的小产权房的数量占市场总量的20%左右 ,上海的小产权房数量占市场总量的 22%左右 ,西安小产权房已占市场总量的 25%一3O%,郑州、广州等城市的小产权房屋数量也都在 20%以上。而目前,我国小产权房待建、在建、完工和已经人住等各种形式都事实上存在。
小产权房建设涉及国家、农村集体、农村个人以及小产权房购买者等多方利益 ,将小产权房作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只看到小产权房的非法性 ,而忽视了小产权房的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强制拆除小产权房直接损害了房地产开发商、乡镇集体、个体村民的经济利益 ,造成大量在建、已建的住房建设资金和建筑材料被浪费 ,激化社会矛盾,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拆除后的小产权房所占有的农村土地未必能很快复耕 ,且复耕质量也未必能保证与建房前一样好。
目前我国住房资源较为稀缺,违法建筑也是社会财富,只要不涉及质量、环保、安全等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 ,对于符合城乡统筹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且未占用耕地的小产权房 ,显然不应强制拆除。
小产权房已经成为我国住房供给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拆除小产权房造成部分地区房地产市场供应紧张 ,甚至反而推高房价。
小产权房涉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 民集体和开发商四大权力主体的利益,小产权房的无序和蔓延在本质上是由相关权益主体对公共产权的过度争夺和攫取所造成。对小产权房不予管制,则会出现两大问题:一是不能保护农地利用整体效用;二是实现房产的有序开发和规范布局。
为保护农地公共利益即农地利用整体效用 的最大化,尤其是国家粮食安全 ,中央政府对农地非农化和土地开发必须从总体上严加管制,并通过土地开发利益的分割和平衡 ,弥补农地使用所产生的正外部性的损失。但是我国对小产权房的开发管制处于失灵状态。小产权房开发是一种游离于政府土地管制之外的“市场化”的城市蔓延,如不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对中国的农地保护势必构成严重的威胁和挑战。
房产必须实现有序开发和规范布局 ,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 ,大量人 口由农村转移到城市 ,人们之所以愿意住在城市而不是农村 ,除了就业机会充足以外 ,重要的原 因在 于城市 比之农村有着完善的社会公共 服务,而这种公共服务是廉价 的、甚至是免费的。
我国人口数量大 ,而城市土地和资源是极其有限的,所以无论是小城镇还是郊区,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必须合理、规范和有序。
如果不能将小产权房纳入规范开发建设轨道 ,放任其继续蔓延 ,势必损害整个经济社会效益。因此 ,对小产权房不予管制 ,是中等解决策略 ,政府应该合理引导,正确规划 ,不能出现对小产权房的开发管制处于失灵状态的情况。
当前,我国城市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中高档商品房供应相对充足与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相对不足并存;大中城市房价持续攀升与城市低收入阶层购房能力不足并存。小产权房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障房的作用,解决了部分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
因此,小产权房问题解决的最优策略是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有机结合。具体措施是:
第一 ,淡化、而不应过于纠结小产权房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而非国有的性质 ,承认集体土地上建设小产权房长期存在 ,从法律法规上予以认可。
第二,在房价较高的一线城市进行小产权房入市试点 ,使小产权房转变为可合法交易的、以 自住为主的、特殊性质的“商品房”,从而扩大城镇住房供给来源,进一步丰富城市住房供给体系。
第三,有关部 门在研究制定房地产业发展和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时 ,要科学分析预测小产权房建设规模 ,并将其中一部分作为保障性住房。从小产权房的户型面积 、建设标准、购房(租房)者准入条件和转让条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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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是指农民工被用人单位征用,完成应尽的劳动义务,但没有得到劳动合同规定的应得的劳动报酬而进行的维权。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公共经济学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公共经济学分析全文如下:
摘 要:近年来,有关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问题再次引起了学者的激烈争论,特别是 2008 年金融危机以来,各地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民工荒,农民工再次进入学界视野。大家普遍认为,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严重阻碍了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从公共产品的需求与供给的角度探讨了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制度障碍,分析了政府公共服务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可能带来的公共产品供给的规模效应,并对保障农民工权益如何促进城市化进程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农民工; 权益保障; 公共产品; 公共经济学.
经济增长是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基础,也是让一切人尽可能多地参与生产与创造的前提,农民工为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与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却被排斥在社会结构之外,合法权益保障严重缺失。他们干的是城里人不愿干的最苦最累最脏最险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获得报酬最低。2008 年金融危机以来,全国各大城市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民工荒,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引起了学术界对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热烈讨论。中国农民工该何去何从? 他们能够融入现代化的城市生活吗? 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这些亟待回答的问题,都将影响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沿海发达地区民工荒的出现,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农民工不再是一个可以忽视的群体。
农民工有自己的诉求,他们有自己的中国梦,特别是新生代的农民工,他们将城市视为自己的第二故乡,希望能够融入城市,和城市市民一样,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农民工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我国的城市化进程。
由于历史原因,农民工是中国独有的群体,而且这一群体数量在我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结果报告,2012 年我国农民工数量达到 2. 6261 亿,占全国人口的 20. 2%。关于农民工的定义,目前还没有公认的定论。杨思远( 2005) 认为: 农民工是不再完全从事或者完全不从事身份职业的农民,同时又是拥有农民身份的雇佣工人,实际职业与真正职业的不一致是农民工的本质特征。[1].
吴洁( 2005)[2]等认为农民工的政治、经济、社会权益难以实现,得不到有效保障,加快城市化进程需要输入地、输出地政府和农民工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农民工群体的有效管理和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沈君彬( 2005)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视角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进行了分析,指出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制度性根源是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公共利益诉求机制,提出从制度和立法层面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缺失问题。[3]叶孝生( 2005) 也有相似的观点,他指出制约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因素是传统的城乡二元制,提出要善待农民工,尊重农民工,促进政策的制定和制度的发展来维护农民工权益,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政治基础。[4]蔡小娥与陈垚( 2008) 认为政府应当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管理体系,让农民工享受到公共服务。[5].
近年来的研究表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缺失,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繁荣与增长,制约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然而很少有学者站在历史的角度从农民工产生的背景与经济发展的逻辑来分析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本文从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的角度探讨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状,用公共经济学理论分析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
我国 1954 年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具有居住自由和迁徙自由。随着土改完成加上1956 年自然灾害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农村人涌进城市,试图寻求生存和发展机会。受此人员流动的影响,1958 年国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将户口登记制度与限制迁徙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形成了二元户籍制度体系。户籍制度即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核心的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的规定以及配套的具体措施。[6]在世界范围,只有中国实行城乡隔离的二元户籍制度。[7]二元户籍制度以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为依据确定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并以户籍制度固定下来,形成城市与农村居民的身份壁垒。户籍制度是一种“社会屏蔽”制度,是在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资源之间建立起新的秩序。[8]户籍制度先天地默许一些人占有和享有一定的社会资源,而排斥他人对此染指。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二元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给体制。政府的政策意图是通过农业剩余支持工业资本积累和城市经济建设,使有限的农业资源大量流出农村,农村的公共产品供应受到很大的约束。城市和农村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给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
城市公共产品或服务一直主要由国家负担,居民基本上不交税,或者只需拿出个人收入的很小一部分纳税,就可以免费或者半免费地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种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而在农村,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则十分有限。正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不合理,使广大农民背上了沉重的负担。[9]在这种“重工轻农”、城乡二元分割的非均衡发展战略下,国家为了工业的资本积累和对城市的补贴,导致大量的农业剩余被强制性的抽取。据 1978 年统计,当年农户只拥有很少的财产,折合现款户均不超过 550 元。其中户均生产资料不足10 元,消费资料只有不超过500 元的住房,32. 09 元的货币存款和不超过 60 斤的余粮。农村居民消费的恩格尔系数高达 67. 7%,处于国际公认的绝对贫困线之下。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约为 2. 5 亿,占农村人口的 1/3。1978 年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一年,这一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社会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此时中国社会阶层结构也发生了明显变化。最重要的变化即是农民工阶层的出现,他们户籍在农村,而工作却是非农行业,以工人身份生活在城市。到目前为止,我国 社 会 已 经 形 成 农 民———工人———农民工这样的三大劳动阶层结构。
以户籍制度为基础,以城乡二元结构为藩篱的中国公共产品提供机制是典型的战争时代遗留的产物。所谓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的公共产品保障功能主要考虑的是国防建设需要与服务国防的城市居民的公共产品需要,广大农村居民的发展与生存保障并未考虑在内。传统的公共产品体制提供的公共产品不是按人供给的公共产品均等化服务,而是遵循了国防军人优先,城市次之,农村农民最后的公共产品分类提供模式。[10].
农民工背负着双重身份,虽然他们在城镇生活,但是身份标签还是农民,他们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但是却享受不到城市化发展带来的很多好处,他们为城市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仍然被排除在城市公共产品与服务之外。
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二元模式形成了最不公平的公共产品分配格局,农民工作为我国最大的弱势群体,享受着各种不公平的待遇。
对农民工的歧视从根本上来说是对农民的歧视和蔑视。在我们国家,自从1958 年实行城乡户籍分离的制度以来,农民就不再是一个职业的概念,而是一个身份的概念,是一个低城市人一等的群体的概念。当他们来到城市以后,受到的是极不公正和极不平等的待遇。他们不能成为国有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正式员工; 他们要忍受制度造成的就业歧视,只能从事又脏又累的城市人不愿意干的事情; 他们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工资待遇低,且不能按时领到。[11].
教育机会的不平等是人生中的最大不平等。这个最大的不平等在农民工子女身上得到了明显的体现。在现行二元教育制度下,农民工子女以在家乡接受义务教育为主。农民工子女随着父母生活,就成了义务教育的“边缘人”。我国采取的教育体制给农民工子女受教育带来了额外的教育成本: 流出地儿童享受不到原地政府提供的教育公共产品补贴,同时又没有资格享用流入地政府教育公共产品补贴,农民工子女要进入城市公办学校上学,不仅需要办理繁琐的手续,而且需要缴纳高额的赞助费,这对于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农民工子女的社会弱势地位,决定了他们在教育体系中也处于弱势地位,社会阶层的分化是客观存在的,而社会教育的不公平更加剧了社会的两极分化。[12].
享受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也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农民工不是市民,因此他们很少享受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公共产品。东亚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以往轻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危害性,在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中得到充分的暴露,东亚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忽视或者有意降低社会保障水平,单纯追求经济增长,歪曲了现代化的可持续发展本质。从东亚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历史经验来看,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作为公共产品的社会保障制度,如果不能惠及我国 3 亿农民工,使农民工获得社会保障这一公共产品与服务,就无法实现人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愿望。
由于我国正处于转型阶段,低端劳动力供大于求,加上城镇下岗失业工人,使得城市就业压力骤增。为缓解就业压力,许多城市执行的是对农民工就业歧视政策,对农民工实行职业和工种限制,实行先城后乡。再加上农民工自身素质普遍比城市居民要低,因此,农民工只能从事城市居民不愿干的“苦、累、脏、危、毒”的工作,并且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 大量务工者与企业正式职工不能做到同工同酬,不仅待遇低、工资少,而且工作期满往往不再续签合同。[13]对农民工的就业限制体现了城市体制对新来者的一种歧视性政策。我国《劳动法》( 1994) 规定: 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然而农民工作为劳动者却享受不到和城市市民一样的平等权利。
农民工作为现代城市的建设者,是城市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是国民财富的创造者和城市化的直接动力。众所周知,进城务工人员对于提高城市化水平,功不可没,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缺失严重阻碍了我国城市化进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和城乡一体化市场的形成具有积极意义,更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提高城市化水平的质量。
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实现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当农民工生活出现困境时对其给予必要的救助,降低他们的反社会情绪,减少乃至消除他们的反社会行为,从而达到社会和谐发展与保持社会稳定的目标。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解决“三农”难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就业问题。农民仅靠“一亩三分地”是不可能实现小康的,最重要的是把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向非农产业和城市转移。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引导他们放弃亦工亦农的生产模式,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从而改善农业经营方式,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大问题。它不仅关系到“三农”问题的解决,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稳定、城市化推进速度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因此非常具有必要性和现实紧迫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的主要障碍。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
宋丙涛的研究成果( 2013) 表明,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限制性城市化模式与我国工业化发展严重不协调,伴随着现代工业化而出现的公共产品集中提供的政府服务优势没有出现,中国政府推动下的工业化与城市化之间出现严重畸形。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带来的公共服务不均日益严重,要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可以直接让农民进入城里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即农民工直接变成市民。我国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的现状主要是由于农村人口没有随着工业化的推进而相应减少造成的,城市化核心是为居民提供具有规模经济效应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农民工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应该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财政实力不断增强也使我国公共财政支持农民工市民化成为可能,因此政府应该支持农民工市民化,实现社会公平。[14]农民工转化为市民,不但不会减少原市民的福利,相反规模经济效应的存在反而会因为吸引了更多的居民而降低公共服务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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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不容小觑,中国每年因空气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 GDP1.2%。由于空气混浊,能见度低,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比平时高出几倍甚至几十倍,城市交通受阻、航班延误、停开的现象屡见不鲜,与交通运输有关的产业更是损失巨大。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雾霾的经济学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 要:中国不合理的能源消费结构、工业废气的大量排放、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城镇化发展中建筑工地的大量扬尘是造成雾霾现象日趋严重的经济学原因。 雾霾诱发了一系列社会经济负效应,必须采取积极的对策措施加以治理。
关键词:雾霾;能源消费结构;工业化。
雾霾的经济学分析
雾霾是近年来显著影响城市和区域的一种空气污染现象,直接表现为大气中的可入肺颗粒物含量严重超标,PM2.5是造成城市雾霾的“元凶”。 今年以来,中国中东部地区已经发生多次较大范围的雾霾天气过程。2013 年 1 月 13 日 10 时35 分,北京市气象台发布了北京气象史上首个雾霾橙色预警,1 月 28 日,中国气象局对霾预警信号标准进行修订,首次将 PM2.5 作为发布预警的重要指标之一。 雾霾天气里,市民出行的便利程度受到影响,出行安全受到威胁,各大医院就诊心血管、呼吸道疾病的患者大幅增加,住院病号稳增不减,商场中的口罩和空气净化器成了最热销的产品。 雾霾天气对人体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必须寻求其原因并采取政策措施加以解决。
雾霾是雾和霾的统称,是一种能见度较低的天气状况。
雾是指因水汽凝结导致水平能见度低于一公里的天气现象,其本身不构成大气污染。 霾一般呈黄色或灰色,主要是由于空气中的污染物导致水平能见度大于一公里但小于十公里的空气混浊现象。 雾霾天气的主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直径小于 2.5 微米的可吸入颗粒———PM2.5。
形成雾霾天气的原因既有自然因素, 又有社会经济因素。 自然因素主要是不利的气象条件造成污染物的持续积累。 由于城市大气气压较低、风速较慢,空气中的微小颗粒在低空中不断聚集无法扩散,较高的空气湿度使雾滴与细颗粒物结合形成较大的混合颗粒,过密的区位布局导致城市间的污染互相传导,推进污染形成。 社会经济因素主要是由于不合理的能源消费结构、工业废气的排放、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城镇化发展中建筑扬尘而综合引致的。
(一)不合理的能源消费结构。
长期以来,“富煤、缺油、少气”的能源生产结构决定了中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在较长时期内不会改变。自 20世纪 90 年代以来,天然气和清洁能源在中国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呈不断上升趋势,两者所占比重已由 1990 年 7.2%上升到 13%,但也应该看到,中国以煤炭和石油为主导的能源消费结构依然没有改变。 2011 年,中国的能源消费总量为34.8 亿吨,其中煤炭和石油两者所占比重到达 87%。 这种以低热值的化石燃料为主以及“新型能源短缺”的能源结构特征,其负外部性对环境影响较大。2011 年,由于燃烧排放的二氧化硫约为 1 864.4 万吨,烟尘为 603.2 万吨,粉尘 448.7 万吨。 同时,由于中国能源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相对落后,煤炭工业整体技术欠发达,能源利用率低,部分能源以颗粒污染物的形式直接排放到大气中,构成大气污染物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工业废气的大量排放。
作为国民经济增长的支柱性产业———工业,2011 年总产值为 18.85 万亿元,同比增长 17.26%,占 2011 年国内生产总值的 39.86% 。“十一五”期间,中国钢铁、水泥等 200 多种工业产品产量位居世界第一,汽车、冶金等重点行业的集中度明显提高,工业已成为带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推进工业化过程中, 不可避免地与环境产生一些冲突和矛盾,工业废气构成了大气污染物的主要组成部分。 伴随着工业的快速发展,工业废气排放量迅速增加,大体上呈指数趋势上升。 全国工业废气排放量由 1999 年的 12.68 亿吨增加到2010 年的 51.91 亿吨,年均增长 13.67%,高于同期工业增加值增速(可比价)2.52 个百分点。 2011 年,中国工业部门耗能量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约为 70%,排放的二氧化碳为 61.9亿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粉尘的排放总量为 0.59 亿吨。在工业内部结构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建材、冶金、石油炼化、火力发电、化工和重型装备制造占工业总比重达 79%,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工业污染占全国总污染的 60%以上。由于环保控制不利,“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造成了大气环境的严重污染。
(三)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提高。
随着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中国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 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农业机械和汽车保有量的迅速增长也是造成大气污染日益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截至 2011年 6 月底,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 2.17 亿辆,车辆的急增使道路出现拥挤,行车速度降慢,当车速低于 20km/h 或缓慢行进时,一氧化碳、碳氢化物和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会明显增大。
统计数据显示,2010 年,全国机动车排放污染物 5 226.8 万吨,其中氮氧化物 599.4 万吨,颗粒物 59.8 万吨,碳氢化合物487.2 万吨,一氧化碳 4 080.4 万吨。 汽车尾气的污染,不仅是造成城市雾霾的重要推手之一,其中主要颗粒物多为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
(四)城镇化进程中大量的建筑扬尘。
城镇化建设是近年来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表现为地区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 城市中立交桥穿梭、高楼林立、建筑工地上塔吊和脚手架相映衬的景象应接不暇,搅拌机、渣土车马达轰鸣。 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建筑工地扬尘导致 PM2.5 的大量产生。 2011 年中国房地产业投入为 1 088.13 亿元,房屋建筑面积达 85.2 亿平方米,建筑业增加值为 2.207 万亿元。然而,很多施工单位环境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施工现场没有严格有效的管理,使得建筑施工扬尘大范围飘散,空气水平能见度降低,对大气环境造成较大污染。
雾霾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不容小觑,中国每年因空气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约为 GDP1.2%。由于空气混浊,能见度低,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比平时高出几倍甚至几十倍,城市交通受阻、航班延误、停开的现象屡见不鲜,与交通运输有关的产业更是损失巨大。 1 月 29 日,北京、青岛、杭州等机场航班受到严重影响,天津、山东、河北、湖南、湖北省市约 30 余条高速公路部分路段通行受阻。 对于农户来说,连续的雾霾天气使农作物生长减慢,农产品价格上涨,农户利益受损。 同时,雾霾治理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环保部公布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的八个重点工程项目,涉及二氧化硫治理、氮氧化物治理、黄标车淘汰、油气回收、扬尘综合整治等方面,总投资需求约 3 500 亿元。 然而,因为空气环境污染,人们的健康状况越来越差,呼吸性疾病的发病率不断上升,慢性病发病年龄呈现年轻化,以往癌症患者多是五六十岁以上的老人,如今提前了十五至二十年,青壮年没有健康的体魄工作,将导致社会人力资源成本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成本加重,这方面的损失将是难以估量的。
大规模的雾霾天气给某些领域带来了机遇。 严重的空气污染,催生了口罩、空气净化器的热卖。 仅 1 月 11、12 日两天,全国口罩网购订单超过 2.3 万笔,合计近 50 万只口罩,其中北京地区最为突出。 伴随着公众对于空气质量和身体健康状况重视程度的提高,空气过滤产品的市场将进一步扩大。
同时,空气质量监检测设备和环保产业也开始兴起,在资本市场上,PM2.5 的相关概念股开始被市场关注。 然而,“雾霾经济”的微小利润无法与环境污染的重大损失相比,先污染后治理的措施断不可取。
(一)强化全民环保意识,充分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全面规划,科学发展,切实改变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建立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的资源节约型的国民经济体系, 以促进资源节约,提高资源利用率。 在今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上,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采取切实的防治污染措施,促进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转变,下决心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大气、水、土壤等突出环境污染问题,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健康,用实际行动让人民看到希望。 ”这些充分显示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二)完善相关法规,加强政府监管。
积极扶持质量效益型、资源节约型的产业和企业的发展,在企业内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环保产业。 严格控制工业废气、废物排放,淘汰一些技术落后、能耗物耗高、严重污染环境且无市场前景的产业,大力扶植环保产业的发展并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使其重新焕发生机。 各地政府依法对各区域的工业废气、废物排放以及建筑扬尘排放进行监管,制定规章,严格奖惩。 20 世纪,英美等一些发达国家也曾出现过类似的大气污染现象。 1956 年英国发生大雾后,国家立即颁布了《清洁空气法案》,采取关闭部分市内发电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对烟囱高度进行强制性规划、加强污染处罚力度等措施,大雾天气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治理。 美国在20 世纪 70 年代借助于排放权交易机制,三十年间减排了约47.6%的二氧化硫。 在中国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提出,要专门针对雾霾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改立法,并表明了他的看法:“政府若下决心,治霾不超十年效果明显”。
(三)大力发展新型能源,促进能源体系多元化。
煤炭长期以来占据着中国能源结构的主体地位,想要在短时期内改变这一格局是不符合实际的,我们应根据中国能源结构的实际情况,加大科技创新,逐步降低以煤炭、石油为主的化石能源的消耗比例,促进天然气产量的快速增长,推进煤层气、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利用。 2011 年全国天然气勘查新增探明地质储量 7 659.54 亿立方米,同比增长29.6%。 全国煤层气勘查新增探明地质储量 1 421.74 亿立方米,同比增长 27.5%。 这些数据表明,中国具有“以气代油”、“以气代煤”的良好资源基础。 同时,中国太阳能资源非常丰富,2/3 的国土面积年日照小时数在 2 200 小时以上,全国陆地可利用风能资源加上近岸海域可利用风源,共计约十亿千瓦。 大力开发以风能、水能、地热能、太阳能以及核能为代表的新型能源,将传统能源和新能源之间的替代关系作为解决中国能源供需矛盾和环境压力的有效途径。 根据“十二五”期间中国能源体系改造的方向,逐渐优化能源结构,在保证对环境污染最小化的标准下带动经济的持续发展,最终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保双赢的局面。
(四)改变工业布局,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中国重化工业总体分布在东北、华北以及沿海地区,具有明显的集聚性。“过密”的工业布局,使有限的资源难以得到合理分配,加重地区环境污染的隐患。 优化中国工业布局,加强地区间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建立产业分工和转移的利益协调机制,引导各地立足本地资源禀赋,发展具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产业集群。 在“固增长”的同时,注重中国重点产业发展长期存在的问题,坚持“远近结合、内外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完善相应政策措施,改善体制机制,在传统产业中注入创新元素,促进其转型升级,加大新兴产业培育力度,加快第三产业发展,使其尽快成为支柱产业。 对于大中型企业要保持其原有优势,增强内在增长动力,将企业做大做强,对于中小型企业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帮助其克服困难,使中小企业突破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的限制,将企业做精做专,努力将中国的产业发展模式由数量增长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促进服务业与制造业相互渗透、快速发展。
(五)降低汽车尾气排放。
由于中国城市公交系统不完善,市民的出行受到限制,机动车数量急剧增加。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对公交系统进行多方面的资源配置,完善城市交通运输体系,减少市区部分车流量,使交通环境保持顺畅。 汽车尾气中的污染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燃料的品质和燃烧的效果,改进燃料品质、提高燃烧效率、大力发展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汽车,控制汽车排放污染。 同时,由于汽车的自净化能力会随着汽车使用时间变长和行驶里程的增加而降低,有关部门应制定严格的车辆准入制度和监控体系,明确规定达标车型核查及机动车的市场准入工作,严控超标排放机动车上路。 多举并行,最大程度控制汽车尾气的排放量。
(六)控制、降低建筑工地扬尘。
对于建筑工地施工的扬尘,各地政府应规范、细化相应的标准和法规,依法对施工企业进行约束,对施工人员进行环保教育,对施工过程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管;在施工过程中应提倡清洁生产,积极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建筑工地周围应设置遮挡围墙,防止有害气体的流出,施工现场内应进行定期洒水以降低扬尘,对于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采用相关材料进行覆盖处理,覆盖剂的选择应根据污染最小化原则,禁止在施工场地内焚烧。施工场所内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拆除工地围墙等其他临时设施,并将四周环境清理干净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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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运输部2012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上介绍,我国公路总里程已经突破410万公里,再过10~20年,我国高速公路将达8.5万公里,路网总里程也将达到 650万公里,未来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建设行业市场总需求的增长速度将放缓,公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周期将延长,非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计划外项目的立项审批难度加大,市场竞争将更为激烈,在没有实用性新技术投入之前,利润率很难有提升。
任何行业的发展都有一定的经济规律,都要经历一个由成长到衰退的发展演变过程,这个过程便称为生命周期。一般行业的生命周期可分为四个阶段,即初创期(也叫幼稚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公路基础建设经过多年的发展,在我国境内已经基本完成框架建设,逐步进入衰退期。居安思危,要想保持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除了改变企业现有的市场布局,另一个方向,就是挖掘“产业链”上下游的扩展空间,进入新兴的市场领域。
在公路建设行业步入产业成熟期的同时,公路养护、桥梁加固产业则迎来了发展的高峰。桥梁数量众多、总体病害多是我国公路桥梁的主要特点。
一是我国现有公路桥梁有很多是根据20世纪七、八十年代颁布的设计标准建造的,其设计荷载均较低。随着各种重型车辆的不断出现,公路桥梁负荷日趋加重,这些桥梁经过多年的重载交通频繁运行,普遍老化、衰退严重,绝大多数桥梁处于“带病”工作状态。
二是公路路网中还有为数不少的半永久性桥梁(约2.0%)与临时性桥梁,其承载能力普遍偏低,其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差,安全隐患突出。一项桥梁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桥梁有相当一部分处于“带病”工作甚至在危险状态。
发达国家经验表明,通常桥梁在建成投入使用的20-30年后,将愈来愈多的面临耐久性和安全性不足等问题,随着服役时间推移和交通运输事业的持续蓬勃发展,桥梁维修加固工作任务也日趋繁重。
进入或在某个行业内进行市场扩张,必须考虑其市场前景及可行性分析。经济学上常用PEST方法来对企业所处的宏观环境即一切影响行业和企业的宏观因素进行分析。尽管不同行业和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和经营需要,分析的具体内容会有差异,但一般都应对政治(Political)、经济(Economic)、社会(Social)和技术(Technological)这四大类影响企业的主要外部环境因素进行分析,当然,实际调查中,企业还需要考虑行业壁垒和其他因素。
从国内趋势来看,公路养护日益受到国家的重视。“十一五”期间,交通主管部门对服役桥梁检测与维修加固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用于桥梁养护改造的资金显著增加,为我国桥梁检测与维修加固行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活力。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www.ems86.com总第539期2014年第07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同时,从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等国家发展要求来看,桥梁维修加固将是大有可为的领域。
从发展阶段来看,桥梁加固正步入行业发展的高峰期。我国正处于由低收入国家向中等收入国家迈进的重要阶段。国际经验表明,这一时期是公路发展由建设向养护逐步转移的重要时期。而作为公路重要的组成部分,每年需要维修加固的桥梁数量,约占公路路网桥梁总数的15%。目前我国公路桥梁维修加固市场已初步形成,正处在快速成长期。
资金投入逐年加大。近9年来(2003-2011年),全国共投入专项资金147.9亿元,改造危桥1.6875万座/124.9万延米,与同期开展的“公路桥梁检测、评定与加固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等几十项科技攻关工作,共同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提供了资金与技术的重要支撑。
从现有市场的技术水平来看,经过多年系统研究,我国已形成了一系列服役桥梁检测与维修加固实用技术。在桥梁无损检测、损伤诊断、承载力评定、主动加固技术以及补强材料应用等方面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基本建立了我国服役桥梁技术状况评价、使用功能评定、承载力检评和维修加固技术体系与标准规范。在服役桥梁隐蔽工程检测、耐久性评估、剩余寿命预测和预防性养护等方面有了重要突破。
从企业利润预期来看,由于受到技术、设备、经验、资质等因素的影响,施工企业的水平参差不齐,事实上,桥梁维修加固工作对于技术和过程管理要求很高,没有一定的设计、施工经验,对被加固桥梁没有充分的认识理解,不可能设计出合理、省钱、可靠的优秀方案,正因为如此,愈早掌握领先的技术、积累丰富的施工经验,才能愈早使其从管理到技术都能逐步走向成熟,也更有助于获取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从市场进入壁垒来看,桥梁加固工程的施工具有影响因素多、质量隐蔽性强、检查难以及带载施工风险高等特点,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桥梁加固工程施工的技术水平普遍较低。企业进入该市场行业的门槛不高,施工从业人员技术水平低,施工现场管理制度不完善,质量控制措施不科学,缺乏具体的技术规定,工序检查无质量标准或标准不全。因此,现阶段桥梁加固行业的市场准入较为容易,竞争水平低,但这有利于有实力的企业快速建立品牌,并迅速扩张市场份额。
市场营销学有一个著名的波士顿矩阵(BCG Matrix),是由美国的管理学家、波士顿咨询公司创始人布鲁斯·亨德森于1970年首创的一种用来分析和规划企业产品组合的方法。这种方法的核心在于,如何将企业有限的资源有效地分配到合理的产品结构中去,以保证企业收益,是企业在激烈竞争中能否取胜的关键。其目的在于通过产品所处不同象限的划分,使企业采取不同决策,以保证其不断地淘汰无发展前景的产品,保持“问题”、“明星”、“现金牛”产品的合理组合,实现产品及资源分配结构的良性循环。
如上表所示,一个企业要保持健康良好的发展,必须合理配置其业务范畴,桥梁加固的市场增长率高,目前没有企业在技术和市场上占据绝对优势,应该属于问题业务(question marks)。对问号产品应采取选择性投资战略,在技术、人才、资金等方面上进行有计划的扶持与投入,将其列入到企业的长期规划中,待行业生命线发展到快速增长和成熟期时,将有效的转型为明星产品或现金牛产品,为企业的远期盈利和延续性发展做好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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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作为企业管理学科中成长性最快的一个分支,对项目的实施提供了一种有力的组织形式,对管理实践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项目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1项目管理的内涵
下面从项目管理的四个特性来对项目管理内涵进行简要分析。
1.1目的性
项目管理的核心就是要实现整个项目能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通常来讲,管理的目标可有限制的也可是无限的。例如,把企业发展好作为管理的目标,那么这个目标就是没有终点的;而每个具体项目管理的目标,由于受项目范畴的限制,其表现形式也是明确的,当整个项目的目标实现后项目管理也就随之结束。
1.2行动性
所谓行动性就是要围绕着项目的目标而采取相应的行动。项目管理中最主要的行动就是要落实相关责任,确定整个项目的管理负责人,并由他负责组织、研究和分析整个项目的目标、任务安排、项目实施等一系列活动。
1.3约束性
项目的约束包括广义上的约束和狭义上的约束两个方面,其中广义上的约束是指项目所存在的大环境中的环境要求、法律规定、民俗公约,以及各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类资源的约束;而第二类狭义上的约束是指随着项目的产生而产生的,针对这一特定项目的考核约束、责任约束、信息通报约束等项目约束。广义上的约束是每个项目都必须遵循的,而为了确保整个项目的顺利实施,要求项目的各部门尽量遵守第二类约束的相关规定。
1.4规律性
不同项目的项目管理都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例如,针对每一个项目的管理,其理论核心都是系统工程学;每一个项目管理都有严格的责任落实制度;每一个项目管理都具备全过程、全范畴管理的特色;每一个项目管理都应充分发挥团队的整体作用;每一个项目管理都离不开周密的计划等,这些都是每一个项目管理都必须遵循的规律,只有遵循这些规律,项目管理才能顺利完成,项目才能顺利实施。
2项目管理的最佳运行环境
2.1在量化的工作环境中充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
项目管理的量化分析,可为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提供充足的事实依据和数据保障,是提高整个项目管理效率和质量的有效手段。在项目初期的策划阶段,项目管理者可通过总结以往项目中有关经费、周期、进度等方面的历史数据,对要实施的项目进行科学估算。事实证明,历史数据越丰富,在科学的统计方法的支持下,对当前项目的相关数据估算就会越客观、准确。在项目的实施初期,只有对项目的资源配备、工期等方面的数据进行量化分析才能做出合理的安排和计划。在项目的进行过程中,管理者只有在量化的环境中,才能顺利完成风险控制、净值法、资源负荷图等各种有关项目控制的图解工作。当项目面临收尾时,对整个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和保存,也是项目管理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资料归档既是对本项目的归纳和总结,也是为以后项目积累经验、提高决策科学性的过程。总之,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在量化的工作环境中才能科学、有效地进行。
2.2有效的计划管理是项目管理的实施基础
计划是管理约束中的一个关键约束子集,只有对项目中的各个环节都做出详细的计划并要求在实施过程中按计划完成,才能确保整个项目在约束的范围内完成。具体来说,项目目标的数量、时间、完成形式,资源的分配、使用,经费、责任人、流程等因素都属于计划约束中重要的子集。在整个项目管理过程中,设置多个计划约束子集可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对项目目标实现的具体途径进行优化和决策;对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和控制;避免不必要的行动和资源使用,集中一切力量、优化配置资源,实现项目目标。因此,无论多优秀的项目管理者都离不开具体的项目计划约束子集。
2.3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激发项目人员的积极性
项目管理的顺利运行离不开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作为管理的一个重要导向和技巧,激励机制是项目管理组织结构和管理特性的必然要求。为了充分激发项目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在落实项目管理责任之时,要充分给予项目经理考核和奖惩项目工作人员完成项目目标的权利,让他们有权利对本项目工作人员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提出相应的奖惩意见。如果在一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只有职能部门才能对项目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那么项目经理就失去了一种充分激发和调动项目工作人员主动性和积极性的手段,将不利于整个项目管理的顺利实施和进行。因此,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也是项目管理中既灵活又科学的一种方式。
3结语
每个单位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其项目管理都具有独特的形式和具体的实施制度。然而,概括来说,每一个项目管理的顺利实施都离不开量化的工作环境、有效的计划管理和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只有具备了良好的运行环境,整个项目管理才能更科学、有效地进行和完成。
一、科技项目管理系统研究的内容
通过该系统地研究和实施,能及时、快捷地提供各类统计数据,通过对这些数据和资料进行分析和定期总结,完成科技项目的投入和产出、科技项目领域和行业分布情况等信息的研究报告,直接为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出台提供决策支持。
二、科技项目管理系统总体设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是在充分利用已有的数据资源、应用资源、硬件资源的基础上,形成一个设计科学、合理优化的集中业务中心数据库;建成全局统一的业务信息系统应用支撑平台,在其基础上,建成全局统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的业务应用系统;建成一个全面灵活的综合查询统计分析系统;建成一个通用的数据应用支撑平台及一个与其他已有系统的数据互通、信息共享所需的标准外部接口支撑平台。
三、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功能研究
1、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人员、文件、过程等方面的管理
1)文件管理主要指发布相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项目的管理办法、通知和管理条例,申报企业、省级管理员、分类管理员、专家等能够对文件进行浏览、查询及下载。
2)通讯管理主要指系统中各角色之间可以进行站内信发送、手机短信发送及邮件往来,流程处理中重要操作步骤的提醒,建立各管理角色和企业之间的联系。
3)立项管理立项管理主要指项目立项时期的管理,包括两个工作流程,分别是立项申报的工作流及名称修改的工作流。专家在认为项目的名称宽泛或不合适的情况下,可以建议申报单位进行名称的修改。
4)中期管理主要是对跨年项目提交中期汇报的报告,并由负责该项目的管理者进行审核,监督企业申报的项目进展情况。在项目实施过程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相关变更,变更包括三部分内容:研究单位和合作单位的变更、项目的延期申请以及其他情况所需要的变更。企业提出申请中期变更申请后,由各级管理者进行审核。
5)验收管理验收管理主要包括验收申请和验收证书、成果登记。
6)专家管理专家管理主要包括对专家的用户名、密码、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和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管理及设置,并对专家的工作过程进行相应的管理。
7)用户管理主要是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管理内容包括注册企业、注册企业的审核、注册单位的管理、各级管理者的管理,包括各级管理员身份内容的添加、列表的展示、密码重置、启用、禁用和删除等功能。
8)项目统计项目统计主要指对项目管理过程中涉及项目以及管理者的数据进行相应的统计。有立项统计、中期汇报统计、验收统计等。在统计功能的研究过程中能根据项目类别,项目的所属管理机构,所属年份,等三个维度进行不同的统计,并根据所处的列表生成图表和导出Excel文件。
2、科技项目管理应用支撑平台研究
科技项目管理应用支撑平台应满足的基本功能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应用支撑平台位于整个系统的中间层,各类系统终端和公众用户不再与业务处理系统的服务端直接相联,而必须经过应用支撑平台服务端的认证与授权才能进入业务系统服务端。建立以数据交换为核心的体系,支持不同处理业务、不同软硬平台、不同结构数据的捕获、分类、整合、管理、传送等交互操作的协同工作机制。另一方面,应用支撑平台具有不同业务信息共享和不同工作流程相配合的功能,能够将应用系统的基础结构改造、完善成为一个开放的系统,从而有效地整合已有的应用系统,并为接纳新的应用系统清除障碍。对于新的应用系统,直接在应用支撑平台上进行开发,同时,无需限制新应用系统的操作规则,无需限制新应用系统的数据库类型和结构,无需为实现数据互通而为新应用系统编写接口。应用支撑平台可以识别、抽取、输出多种文件格式的数据。通过预设业务规则,应用支撑平台可依据系统条件或相关数据库状态自动启动数据处理操作。应用支撑平台包含了统计分析、数据交换、日志管理等功能。
四、结语
科技计划管理系统的研究和实施是对科技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也是对项目管理过程中纸质文档的电子化的一个过程。系统的研究和实施将是对科技项目管理所涉及的项目申报、立项评审、中期管理和验收等环节的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加大了管理的透明度,保证了专家评审的公平公正性,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系统的研究和实施也将使科技项目管理部门在科学决策中有一定的量化的数据作支撑,为解决管理部门对科技项目管控、学科领域专家搜索、人员科研状况分析问题提供辅助决策支持。是用信息化的手段对政府工作体制改革的一种创新,也是信息化规范行政体制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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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自然法学派认为,道德与法律有本质的联系。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浅谈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毕竟二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调整规范,有着各自的调整领域。对它们的调整范围界限不清的话,会导致社会评价标准不一,终将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产生方式上,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体系,道德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共同认识;
第二,在调整对象上,道德通过影响人们的内心信念来调整外部行为,而法律则直接指向人的外部行为;
第三,在调整范围上,道德调整的范围几乎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相比较来说,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很有限了,法律调整的主要是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产生实在影响的行为和关系;
第四,在表现形式上,道德存在于观念中,缺乏明确的标准,而法律是确定且逻辑严密的规范的集合;
第五,在调整手段上,道德主要依靠人们内在信念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来发挥作用,而法律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大多数情况下,道德与法律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在实践中二者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道德与法律产生冲突的原因有哪些呢?
首先,法律与道德之间不是对等的关系。违法行为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还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而违背道德的行为却不一定违反法律。究其原因,并不是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具有法律效力,统治阶级通过立法的形式把体现本阶级利益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从而维护统治的社会价值观念基础。反之,若把所有的道德准则都变成法律,那么道德就取代了法律的地位,这与制定法律的初衷是相悖的。
其次,一方面,法律对道德变化的适应具有滞后性。道德观念随着物质条件的发展而变化,这种变化需要在长时间的潜移默化中完成,而法律通常产生于道德之后,加之法律的稳定性的要求,法律不能及时快速地作出相应地调整。另一方面,法律在制定时往往具有前瞻性,可能超越当时的主流社会道德。当道德与法律的步调出现不一致,二者之间的冲突就随之产生了。
再次,由于道德本身的范围是模糊的,当法律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概念阐述不清时,法律的强制力就容易与道德规则的约束力相冲撞,由此引发冲突。
对道德与法律冲突的选择
当道德的指向与法律的规定发生分离时,拥有裁判权的法官到底该如何选择,在社会上曾引发了无数争论。笔者认为,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大背景下,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不容置疑,道德以及其他规范应当服从法律;而在法律规则模糊不清以及无法涵盖的领域,则是道德的用武之地。这是由道德本身缺乏客观性和可实际操作性等限制因素所决定的,在缺少法律约束的条件下,扩大道德的适用范围必然会引起评价标准的混乱。
结语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亘古存在的一个问题,但是,二者之间的矛盾并非是不可调和的。立足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道德的法律化是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的问题重要途径。我们可以尝试在现实中找到二者的契合点,将尽量多的合理化的道德纳入法律的调节体系,立法时应尽量追求与道德的统一。
浅谈道德与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对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通过善恶规范、准则、义务、良心等形式,来规范和约束其行为的一种准则。它是关于是非、荣辱、善恶、美丑等观念、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但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主要依靠社会舆论评价、风俗习惯和内心良知来保证实施并发挥效用。道德属于精神范畴,是社会意识中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
法律,是由一定政治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用以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总和。较之道德,法律具有强制力,它的实施主要依靠外在的强制力迫使人们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其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条件,是随着国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在整个意识形态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道德和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法律的运行以道德为基础,道德的延续以法律为支撑。道德作为观念上层建筑,指导着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同时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又为观念上层建筑的实施提供了保证,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二、道德在中国现代化变迁中的具体表现
“修身”、“治国”、“平天下”,这是中国5000年优秀文化中孕育的治国安邦之道,这也是历代贤明的君主尊崇的座右铭。然而,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发生了巨大变迁,中国社会素来稳定的伦理道德文化也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震荡,而且一发不可收拾。
道德是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是对经济基础比较直接的反映,道德具有历史继承性,不同的时代道德也具有不同的观念和评判标准。当前,中国已经实现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道德伦理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建立与现代化相应的新的道德观念。道德由他律转向自律,由苛求转向宽容和谅解,由感性转向了理性,伴随着道德价值的转向,道德不仅使社会个体层面实现了自我完善,同时也满足了社会集体层面规范的作用。这极大的调动了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乱世重典,治世隆礼”,在道德的规范和约束之下,整个社会的法治也在不断的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证。
任何一个事物都是矛盾体,当我们在满怀喜悦地展示改革以来道德领域所取得的进步和成绩时,又不能不理性的正视道德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弊病。当前中国社会处在大的变革和转型时期,伴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人们的道德价值也呈现出多极化的特点。被人们奉为民族血脉的道德文化,在社会演变的过程中开始失重,人们似乎迫不及待的摆脱道德的种种束缚而去追求一种所谓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一种非理性价值观念逐渐替代传统的理性价值,致使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评价标准和威慑力;当个人的价值和作用在传统的义利观中得到肯定和尊重的同时,人们在追求价值的过程中似乎又转向了另外一个极端,拜金主义又席卷而来,有很多人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无视道德的约束,不择手段的谋取自身的利益。
权钱交易、兜售假冒伪劣产品、贩卖毒品、拐卖妇女儿童等现象屡见不鲜,金钱是社会地位的象征,在这种错误思想的影响之下,党的一些干部被腐蚀,脱离了人民群众,不法商人见利忘义,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这些现象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甚至危及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不仅如此,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思潮的影响,以及部分敌对势力的干涉,中国传统的美德也岌岌可危,“尊老爱幼”,“勤俭节约”、“尊师重道”等传统的价值观念被逐步的弱化,例如当前社会老人过马路不敢搀扶、公交车上没人愿意给年迈的老人让座,一部分教师缺少师德向学生索要钱物,这些现象都显现了当前道德的缺失和冷漠。中国传统的美德是中国5000年灿烂文化得以延续的主要动力和源泉,道德的缺失和沦丧,必然会给中华民族带来沉重的伤痛,这必须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如何发挥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往今来我国一直强调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在德治和法治共同作用下,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当前我国道德信仰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是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市场过多的注重物质财富的积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使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变得拜金和冷漠;在社会领域,权力监督力度不够、社会和市场缺乏监督,社会缺乏公平正义、缺少民主法治、人民的诉求不能得到响应,权益得不到维护,这也直接造成当前道德滑坡的重要原因;在文化领域,利益的多元化,也直接造成了人们思想的多元化,一些消极的文化渗透到了社会生活之中,而主流文化却处在弱化的状态,这也是当前道德危机的重要原因。
十八届四中全会,党中央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在党史上尚属首次。道德和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两条红线,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主、法治、诚信、友爱需要法律和道德一起发挥作用。道德和法律都蕴涵着深厚的民族文化内容,道德指引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当前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公民法律素质较低、民主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人甚至在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浑然不知,更不知道采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通常采用聚众闹事、自焚等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愿;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是却不够完善,缺乏体系,这直接造成了法治实施的不彻底,因而导致法律在应用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难以实现真正的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是道德建设强有力的支撑,法律将道德中的价值运用到法律实施过程当中,不仅能够维护道德风尚也能培养道德意识,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是高度统一的关系,法律实施的不完善也会直接影响道德发挥作用,道德的缺失会影响法治的建设,因此要想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我们必须坚持法律与道德“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首先,要加快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为道德建设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和生存空间;
其次,要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为道德的发展创造条件;第
三,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将传统文化与先进文化结合起来,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在全社会树立一种新风尚。
最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立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深入的考虑道德的因素,贴近人民实际生活,把相关的社会问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律的实施,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为了维护统治的稳定而制定的制度保障,如果不能有效的实施,最终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此国家必须强化法律实施、完善法律监督,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形成全社会守法、维法的氛围,最后形成全社会讲道德、受法律的文明风尚,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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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道德与法律的融合
道德和法律都可以调整人们的行为,而道德侧重通过舆论、信念、习惯来调整人们的行为,法律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保证人们行为的合法性。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形成不仅需要法律的强制力,还需要道德的约束力。
一、中国道德和法律融合的必要性
道德和法是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历史前提的根源,它们最初是一体的,正像唯物史观所说:“历史从哪里开始,逻辑也就从哪里开始”。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主要手段,其产生有着共同的历史渊源。
(一)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逻辑起源。前苏联史学家谢苗诺夫用大量史料证明:原始禁忌是社会规范的最早形式,属于某种最原始的社会规范。另一位前苏联学者、法学家雅维茨在其《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一书中提出:“在遥远的过去,单纯依靠禁忌调整人们的关系,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最初和最低级的形式。在当时,禁忌的作用是由恐惧和习惯保障的,被看成是统治整个共同的自然的、基本的力量。”因此,禁忌在原始社会具有同道德和法律相同的规范作用。
(二)道德和法律有共同的价值追求。由于人类对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需要,道德和法律便应运而生,另外随着私有制的出现、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建立,法律从道德中独立出来。它们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秩序、自由和公正。
秩序是人类社会生存和良好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的结构要素之一。社会秩序通过习惯、道德、制度、法律等四种形式实现。其中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任何社会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秩序基础之上运行的。
法律和道德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即自由。自由是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条件,追求自由是人的天性。道德自由和法律自由相互联系,相互影响。
公正是道德和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道德公正和法律公正既联系又有区别。法律公正的确立和生效根源于道德公正的规范功能。如果没有道德公正和它的规范功能,法律公正可能成为泡影,它的积极作用很难得到发挥,还会带来一些消极的影响。
二、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客观性
中国道德和法律的融合需要深厚的理论作基础,还要符合我国现实的客观性。即具有社会生活的现实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文化基础和生态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具有竞争性、法制性、自由性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诚实信用的专门特征,而道德和法律融合的经济基础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包括自由、平等、正义、秩序、信用等。
道德与法律的融合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民主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法治是民主的有力保障。法治不仅仅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社会主义民主蕴藏着一定的道德内涵,民主问题是现代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普遍关心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道德与法律结合的文化基础。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规范文化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实现道德文化和法律文化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三、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路径
结合道德与法律本身的内在联系及当代中国现实情况可以看出,中国道德与法律融合的具体现实路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要实现道德与法律的良性互动。道德与法律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可以作为调控人们行为的手段,但它们在基本内容、表现形式、调控方式、产生时间等方面存在不同,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
1.加强法律对道德的保障。道德的运行离不开法律,有时法律将道德规范制度化、模式化。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对促进社会大众的文明觉醒和社会主义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显然,道德的制度化并不是将所有道德制度化为法律,而是将反映人民大众基本需求、具有普适性的道德加以制度化、规范化。
2.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可以实现道德对法律的引导。第一,立法的道德条件。立法活动时应充分考虑人文主义因素,做到尽善尽美,因而立法主体应牢固树立人本主义的方针,将正义、平等、信用等价值理念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第二,司法的道德保障。司法主体应具有相应的道德能力,如正义感、责任心和气节。
(二)要实现道德与法律作用的互补。道德和法律虽属不同属性的社会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上所用的方式不尽相同,但它们在作用上却可以相互补充。通过建立相应的机制才能实现道德与法律的互补。
1.建立道德促进法律的机制。第一,要用道德来指引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活动,从参与主体、制定过程到制定内容都要用合乎理性的道德观念作指导。第二,要保证执法者的道德践行能力。法律能否得到公正地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法者的道德能力。执法者的道德水平直接影响执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
2.寻求法律促进道德的路径。第一,建立刚性约束机制。通过国家政权力量来推动社会主义主旋律的演进,通过法律强化公民行为的道德水准;第二,引进法律对道德的监督、评价和保障机制。法律可以惩恶扬善,引入此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谴责不道德行为,激励人们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教育犯罪分子、道德不端分子时时事事守法。
试谈中职生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的教学对策
当前,各地中等职业学校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多种多样,很多教师都尝试着用新的教学模式,对学生进行创新性教育,为国家培养遵纪守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但是,在一些中职学校,依然存在着对学生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重视不够,教学模式陈旧,教学方法单一,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的教学质量不高等现象,导致学生职业道德缺失,法律观念淡薄。那么,如何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的时效性,对培养适应社会发展的职业技术人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提升中职生职业道德水平
中职德育课教学应该引导学生,把爱国主义精神与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起来,利用每周星期一国旗下的讲话活动,让学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代言,动员学生把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他们积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伟大实践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 建立“以生为本”的德育观
创造各种条件和平台,使学生有被动接受者变为主动参与者,在互动中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让学生懂得要求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对自己负责。如针对中职生普遍存在感恩意识浅薄、日常行为失范、法律观念淡薄等问题,可以通过文艺晚会、主题征文、演讲比赛、板报评比、橱窗专题展示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开展“感恩”、“爱国主义”、“法律知识讲座”或“法律知识问答”等主题活动,鼓励和引导学生广泛参与,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培养他们高尚的道德情操。
3 实践教学与课堂教学相结合
3.1 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连接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桥梁。采用案例教学,既能充分体现课堂教学传授知识的系统性,又能发挥实践教学的形象性,将理论与实际紧密联系起来,是学生在理论与实践的综合运用中,不断地提升自己,完善自己。法律基础课是一门实时性很强的学科,应紧跟当今法律形式的发展现状,结合当今立法发展的最新进程,将最新的法律精神和立法成果传达给学生,使学生的法制观念与时俱进,成为有道德有纪律的高素质毕业生。任课教师可以关注我国立法的新进展,“两会”有关法治建设的新提法,收集新案例,把它融入课堂教学中。如2015年震惊全广西的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南宁市原书记余远辉涉嫌受贿和钦州市原副市长陆钦华贪腐为焦点,讨论了他们的违法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严重后果,引起了学生极大的兴趣。
另外,学校多参与一些社会开展的大型的法律宣传活动,拓展知识面。同时,学校还可以定期举行法律知识问答竞赛;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参与对犯人进行的社会公开审判,对犯人罪行的判定对学生也起了警示作用,促使学生学法、懂法和守法,激发他们的正义感,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
3.2 角色扮演课堂的情景活动教学模式
为了提高职业道德教育课的时效性,在课堂中教师应该合理的进行训练任务情景教学,根据每一个专业的特点,将实际的生活情景引入课堂,让学生在情境中担任一个角色,并从这个角色出发,去完成各项虚拟的任务,在这个过程中,学习知识,掌握规律。角色扮演是实训教学中的重要部分,如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通过组织幼儿园教学活动,自己扮演教师,小组其他成员扮演幼儿,进行幼儿模拟教学,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学生的职业发展需要,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今后的顺利入职和职后的幼儿教师专业发展奠定基础。汽车专业开展的为本校老师服务的“美容洗车”活动,让学生亲自参加了实践活动,获得成就感,增强了他们学习的动力。
最后,我们应该将职业道德和法律教育教育结合起来。职业道德教育为法律教育服务的,而法律教育又可以促进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我们应该用正确职业道德观念来帮助学生树立严谨的法律意识,用严谨的法律意识来促进学生职业道德观念的深化。
总之,我们要从中职生的实际水平出发,设计符合他们的教学内容,探讨更多的教学方法,为国家培养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守守法的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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