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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名牌,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一个国家软实力的象征,一个国家所拥有的名牌产品越丰富,就意味着这个国家的经济,技术、文化实力及所形成的综合创造价值能力越强大。中国的奢侈品消费的到来必然是无法阻挡的,然而目前中国还远未到全民奢侈品消费的时代,却已成为全球奢侈品消费成长速度最快的国家。中国国民的奢侈品消费不仅数额巨大、增长迅速而且还呈现出了独特的“中国特色”,在此本文只从高中政治课本所涉及的角度对此稍作探究。
关键词:奢侈品;消费;中国百姓
收入是消费的前提和基础。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成果让中国的综合国力和经济增长速度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民的人均收入和生活水平也显著提高,这就使得各种奢侈品渐渐走入中国。按照世界奢侈品协会的分析,人均收入超过1500美元的时候需求开始启动,人均GDP达到2500美元消费会积极地上升。因此奢侈品市场在中国的发展是不可逆转的趋势。
有人说:“中国奢侈品市场是3代人的市场,一个人有钱,全家购买。” 各大知名奢侈品牌对中国的消费市场的抢占已经开始从中国的娃娃入手。比如古驰就推出了专门给中国学生设计的书包,来吸引这些年幼的高端消费者。这些在欧美市场都是难以想象的。究其原因,可以从经济和文化两个大方面来分析。从经济层面来说,在改革开放的的大潮中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中国人成了奢侈品消费的主体,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的拉大,这个群体必然要求与众不同的身份与地位的象征和炫耀,慢慢形成了炫耀型消费的社会时尚。受炫富、攀比心理的影响,富人群体开始了大量的奢侈品消费。但中国的奢侈品消费者购买奢侈品,就是为了拥有一件奢侈品,品牌文化不重要,让更多的人都知道它是奢侈品就行,最大的卖点就是“必须是圈子里公认的奢侈品。因而从文化层面上来看,由于内心缺乏稳定的价值观支撑,中国人消费奢侈品更多的是处于一种模仿、跟风的状态中,不是对生活品质的追求,目的只是为了攀比和炫富。
也许这些畸形的奢侈品消费观并不代表中国奢侈品消费的主流,但其负面的作用却不可小看。特别是家长和周围环境对孩子的影响更是不容忽视。奢侈品可以有,奢侈之风不可长。我们应不断引导,让我国的奢侈品消费者逐步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特别是加强对孩子的奢侈品消费观的正确引导,让他们从小树立健康向上的消费观念。
奢侈品的消费必须建立在雄厚的经济财富之上,根据社会的财富占有规律,社会主要财富应该集中在40岁到60岁的中老年人手中,他们应该是奢侈品消费的主体。但是在中国,73%的中国奢侈品消费者不满45岁,45%的奢侈品消费者年龄在18岁至34岁之间。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收入不高,甚至没有收入(学生或啃老族),但他们会利用超前消费方式(信用卡透支)或借贷款,或者会用省吃俭用大半年后攒下的薪水去名牌专卖店购买价值不菲的名牌包包,然后提着去挤公交车。甚至还有一部分消费者会购买一些相对便宜的配件寻找感觉,例如领带、钱包、腰带等,从而暗示自己也是顶级消费阶级中的一员。
这完全是一种畸形消费,而未富先奢也是一个可怕的社会现象。这种强化社会等级的消费心理和社会现象与我们追求的消灭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格格不入,同时它还影响了社会风气,破坏和谐,容易引起极端的反社会事件发生。
中国的奢侈品消费主力人群平均年龄在30岁上下,这一年龄段的中国人恰好是传统文化断裂,但是现代文化又未能覆盖的一代。文化的缺失需要弥补,这也正是这批消费者对奢侈品品牌文化快速认同的一个原因。因而除了要全社会范围的引导和宣传科学的消费观,加强传统文化的继承、发展、创新,特别是加强对青少年的优秀传统文化普及应该成为一个全社会关注的紧迫问题了。
大众传媒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文化传播手段之一,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应该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基于其行业的自身特点甚至应该更注重社会效益。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大众传媒行业的引导与管理,从而发挥其对我国奢侈品消费的健康发展的影响。
在中国的奢侈品市场的总份额中,国内消费占的比重虽然持续增加,但是仍然不足消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儿以上的都是中国人到外国去消费的,根据世界奢侈品协会2011年的报告,中国人累计在海外购买了近500亿美元的奢侈品是国内市场的4倍多。这种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境内外的差价较大。一方面由于我国政府出于对理性消费的引导而设定的消费税和关税加价使得入境商品成本增加,另一方面,由于人民币升值带来的人民币国际购买力增强,从而引发了境外消费的高潮。另外,目的在于出国旅游感受异域文化和真实地享受原产地和本地的服务的消费者也不在少数。因此,对于中国的企业来说,除了在经营管理技术层面要与国际接轨,开发出自己的品牌甚至是奢侈品品牌以外,注重品牌的文化内涵、中国文化特色和商品的周边服务也是提升品牌价值、提高商品对境内外消费者吸引力的重要途径。
奢侈品消费的中国特色之四:礼品化。奢侈品能够满足人们对生活品质的追求,甚至是个人身份和地位的体现。但是在我国,出现了奢侈品购买者与奢侈品使用者相分离的奇特现象,这也使得奢侈品腐败成为奢侈品消费浪潮中难以忽视的现象。因此应尽快完善政府体制机制,加强国民政治素养,完善监督体系特别是加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监督来遏制这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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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供给角度分析 ,乡镇集体、村民个体和房地产开发商在经济利益驱使下都愿意开发和建设小产权房。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从经济均衡角度分析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 要】小产权房是我国城市化迅速发展和商品房价格快速上涨过程中出现的特定产物。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驱动是小产权房生成和增加的内在动力,小产权房的出现和发展对整个经济社会的效益 实现了提升,其存在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从经济均衡角度分析,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必须综合权衡法律、社会和经济因素,强制拆除和不利管制的极端作法都是不可取的,而选择最优的解决策略,即将小产权房问题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有机结合 ,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最大化。这是协调处理的好法律、经济、社会问题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经济均衡 ;小产权房;问题分析;解决策略。
从经济均衡角度分析我国小产权房问题
小产权房是我国在特定时期 ,特定条件下的一种特定产物。我国小产权房是在 1998年住房货币化改革后出现并迅速发展起来的 ,小产权房的土地使用没有经过国家的规划和审批 ,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 ,没有获得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 。小产权房 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 自行开发建设 ,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产权证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 ,相对于一般商品房而言 ,其产权证不具备国家认可的产权法律效力。因此 ,所谓小产权 ,实质上没有构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产权。对于小产权房问题学者有诸多研究和论述 ,本文拟从经济均衡角度探析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的根源及解决对策。
小产权房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它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规 ,也违背了国务院等有关部门的政策条例。但是 ,有着巨大法律风险和政策风 险的小产权 房却蓬勃发展 ,1995~2010年间全 国小产权房建筑面积累计超过 7.6亿平方米,大约相当于同期城镇住宅竣工面积总量的 8%。“十一五”时期小产权房竣工规模达到 2.83亿平方米 ,比“十五”时期增长 17.8%,相当于同期城镇住宅竣工面积的 7.5%。从发展趋势看 ,小产权房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虽然不符合法律法规 ,但小产权房迅猛发展,是因为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能提升整个经济社会的效益,其存在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小产权房的出现和发展,存在内在驱动力 ,这就是微观经济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下面从需求和供给两方面进行分析。
从需求角度分析 ,需求 自动创造供给。一方面,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高速发展时期 ,目前中国城市化率是 46.6%,整体上正是处于加速推进的阶段,未来 2O年 ,中国城市化率会以略高于 1%的速度提升。城市化的过程会产生大量的住房需求。另一方面 ,高额的房价超出了很多购房者的经济能力 ,按照世界银行的标准,发达国家的房价收入 比一般在 1.8—5.5倍之间,发展中国家合理的房价收入比在 3-6倍之间。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2010年 《经济蓝皮书》,85%以上城镇家庭无能力购买当前房价高企的住房。因为 ,城市居民的房价收人比已达到 8.31倍,农村居民的房价收入 比更是高达 29.44倍。而小产权房不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等成本,且没有缴纳房地产开发相关 的各项税费。其开发成本较低 ,售价仅为同区域商品房的 1/2甚至 1/5左右。城市低收入阶层 、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刚毕业大学生因房价高涨无法释放的住房刚性需求,自然转向小产权房。
从供给角度分析 ,乡镇集体、村民个体和房地产开发商在经济利益驱使下都愿意开发和建设小产权房。小产权房的发起人乡镇集体由于在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中不用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 ,小产权房即使销售价格相对低廉,仍可获超额利益 ,这个数额是征地拆迁补偿费相的几倍甚至几十倍。这部分收益可以发展集体经济,增加乡镇医疗和教育支出,建设各类公共服务设施。
通过开发小产权房 ,村 民个体可以分享土地 的增值收益。在城市化过程中,农村集体土地要被国家大量征收,土地从农民集体所有转为国有。“十一五”期间全国批准建设用地合计 228.98万公顷,其中 2010年全国批准建设用地 48.45万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的农用地 33.77万公顷,耕地 21.19万公顷;全年出让国有建设用地面积 29.15万公顷,出让合同价款 2.71万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32.0%、57.8%,其中通过招拍挂出让土地 25.73万公顷 ,出让合同价款 2.6O万亿元 ,分别占出让总面积的 88.3%和总价款的 96.0%。集体用地与国有土地不同权、不 同价 ,农村土地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而开发建设小产权房 ,村民个体则会获得比政府补偿更多的增值收益。
房地产开发商不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等成本,相比商品房的开发,投入资金少。虽然小产权房售价低 ,但是成本低 ,扣除成本后仍可获得丰厚的利润收益,因此,房地产开发商愿意和乡镇集体合作开发建设小产权房。
在经济社会需求和供给共同作用下 ,小产权房迅速发展 ,时至今 El,小产权房 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 ,也是一个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
小产权房的出现和发展对整个经济社会的效益实现了提升,乡镇集体和村民个体通过小产权房建设获得的土地收益 ,远远高于征地制度下低廉的土地补偿费,大大的增加了集体的财产收入和个体的支配收入;房地产开发商 ,则增加了一种投资渠道和市场选择;从政府角度分析:虽然表面看来 ,与征地制度相比政府从大的受益者成为了收益为零的“局外人”,俨然小产权房 的最大“受害者”。但仔细分析发现 ,这样的代价是以政府不再管理、执行征地收人的专款专用为条件的,这些活动在小产权房现象下 ,以市场方式得到了解决 ,因此可以说政府的利益并没有因此受到损害。
小产权房的存在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必然性和现实合理 眭。正因如此 ,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必须综合权衡法律、社会和经济因素,选择最优的解决策略 ,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和经济利益最大化。
综合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 ,将解决策略分为优、中、次 ,将小产权房强制拆除 ,则是次级解决策略。
目前全国小产权房数量众多,强制拆除的成本和损害太大。据统计 ,目前我国住宅总量在 186亿平方米左右,其中高达 66亿平方米面积的住房属于小产权房 ,占比超过 1/3。而在深圳 ,这种情况更为突出。2007年深圳市住宅调查显示 ,深圳有“城中村”农民房或其他私人 自建房超过 35万栋,总建筑面积约 1.2亿平方米 ,占全市住房总量的 49%。北京的小产权房的数量占市场总量的20%左右 ,上海的小产权房数量占市场总量的 22%左右 ,西安小产权房已占市场总量的 25%一3O%,郑州、广州等城市的小产权房屋数量也都在 20%以上。而目前,我国小产权房待建、在建、完工和已经人住等各种形式都事实上存在。
小产权房建设涉及国家、农村集体、农村个人以及小产权房购买者等多方利益 ,将小产权房作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只看到小产权房的非法性 ,而忽视了小产权房的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强制拆除小产权房直接损害了房地产开发商、乡镇集体、个体村民的经济利益 ,造成大量在建、已建的住房建设资金和建筑材料被浪费 ,激化社会矛盾,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拆除后的小产权房所占有的农村土地未必能很快复耕 ,且复耕质量也未必能保证与建房前一样好。
目前我国住房资源较为稀缺,违法建筑也是社会财富,只要不涉及质量、环保、安全等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 ,对于符合城乡统筹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且未占用耕地的小产权房 ,显然不应强制拆除。
小产权房已经成为我国住房供给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拆除小产权房造成部分地区房地产市场供应紧张 ,甚至反而推高房价。
小产权房涉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 民集体和开发商四大权力主体的利益,小产权房的无序和蔓延在本质上是由相关权益主体对公共产权的过度争夺和攫取所造成。对小产权房不予管制,则会出现两大问题:一是不能保护农地利用整体效用;二是实现房产的有序开发和规范布局。
为保护农地公共利益即农地利用整体效用 的最大化,尤其是国家粮食安全 ,中央政府对农地非农化和土地开发必须从总体上严加管制,并通过土地开发利益的分割和平衡 ,弥补农地使用所产生的正外部性的损失。但是我国对小产权房的开发管制处于失灵状态。小产权房开发是一种游离于政府土地管制之外的“市场化”的城市蔓延,如不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对中国的农地保护势必构成严重的威胁和挑战。
房产必须实现有序开发和规范布局 ,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 ,大量人 口由农村转移到城市 ,人们之所以愿意住在城市而不是农村 ,除了就业机会充足以外 ,重要的原 因在 于城市 比之农村有着完善的社会公共 服务,而这种公共服务是廉价 的、甚至是免费的。
我国人口数量大 ,而城市土地和资源是极其有限的,所以无论是小城镇还是郊区,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必须合理、规范和有序。
如果不能将小产权房纳入规范开发建设轨道 ,放任其继续蔓延 ,势必损害整个经济社会效益。因此 ,对小产权房不予管制 ,是中等解决策略 ,政府应该合理引导,正确规划 ,不能出现对小产权房的开发管制处于失灵状态的情况。
当前,我国城市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中高档商品房供应相对充足与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相对不足并存;大中城市房价持续攀升与城市低收入阶层购房能力不足并存。小产权房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障房的作用,解决了部分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
因此,小产权房问题解决的最优策略是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有机结合。具体措施是:
第一 ,淡化、而不应过于纠结小产权房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而非国有的性质 ,承认集体土地上建设小产权房长期存在 ,从法律法规上予以认可。
第二,在房价较高的一线城市进行小产权房入市试点 ,使小产权房转变为可合法交易的、以 自住为主的、特殊性质的“商品房”,从而扩大城镇住房供给来源,进一步丰富城市住房供给体系。
第三,有关部 门在研究制定房地产业发展和城镇居民保障性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时 ,要科学分析预测小产权房建设规模 ,并将其中一部分作为保障性住房。从小产权房的户型面积 、建设标准、购房(租房)者准入条件和转让条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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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受到相关石油消费因素的影响,其石油消费状况是不稳定的,主要的影响因素有替代能源因素、供给因素及其需求因素,这些因素的影响都会导致中国石油消费环节的变化。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关于中国石油消费环节的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 要:为了实现对中国石油消费环节的分析,要针对现实问题,展开相关环节的优化,通过对可持续发展环节的分析,保证中国石油消费环境的稳定性。石油消费的稳定性、可持续发展性对于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是非常必要的。所谓的石油消费可持续性主要包括一系列的条件,比如公平性、可持续性及其效率性。通过对 Logistic 曲线的深入研究,以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通过研究得知,韩国及其日本的石油消费情况和 Logistic 曲线的相关路径情况是比较吻合的。我们从替代能源、需求量及其供给量环节展开优化,实现对中国石油消费环节的深入分析。
关键词:石油消费;可持续发展;管理应用。
论文正文:
关于中国石油消费环节的分析
可持续发展这个概念经过了长时间的发展,逐渐得到了完善,所谓的可持续发展,就是一种生产运营环节的优化,保证对环境资源的最小量应用,但是实现其综合效益的最大化,这是环境资源得以应用的基础,通过对可持续发展环节的分析,以满足日常生活环节的需要。为了实现对中国石油消费可持续发展环节的优化分析,我们要遵循相关的原则,比如效率原则,公平性原则,生活质量原则,可持续性原则等,通过对这一系列原则的应用,来满足日常工作的需要,保障其可持续发展性。
我们对可持续性这个含义的深化应用,是以保证地球生命系统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效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又在环境的承载范围你。所谓的公平分为两种模式,分别是代际公平模式及其代内公平模式。所谓的代内公平就是通过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建设环节的优化,保证其经济效益的提升。所谓的代际间原则就是保证后人的相关发展利益的实现。协同合作环节是综合系统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从而保证事务的质量的改善,以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Logistic增长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系统发展的初期,限制因素的作用较小,充足的环境容量驱动系统以很快的速度发展。第二阶段:随着时间推移和系统规模的增大,发展的空间再缩小,资源供给能力下降,环境条件的限制越来越明显地阻碍系统增长率的提高。第三阶段:当系统规模接近环境容量的时候,系统增长率趋近于零。
国家经济发展环节影响,及其需求供给环节的影响,都会导致本国的石油消费情况的改变。石油消费水平会经过相关环节的变化,从而满足日常社会经济建设的需要,其经历生存环节、发展环节及其可持续发展环节。生存阶段中,石油消费主要靠基本需求及其相关数量的奢侈品所带动的,其具备比较低的消费量。发展阶段石油消费量开始满足绝大部分人对提高的生活水平的要求,消费量迅速增长,前期增长迅速,后期增长平顺;到了可持续发展阶段,石油的消费量基本达到饱和,可能在某些年份出现震荡变化的迹象。
2.1 我国受到相关石油消费因素的影响,其石油消费状况是不稳定的,主要的影响因素有替代能源因素、供给因素及其需求因素,这些因素的影响都会导致中国石油消费环节的变化。根据这几年我国的石油年人均消耗量我们可以得知,相对于发达国家的消费水平,我国还有相当长的消费增长空间。相对于相关发达国家的石油消费水平,我国的石油消费至少还有 5 倍左右的上升空间,即使是达到同是发展中国家的巴西墨西哥的消费水平,现有的石油消耗量也会出现翻番的增长。假设未来技术没有革命性的变化,或者突发的战争,中国的原油日消费总量上至少应该超过美国,达到年人均5-10 桶左右的世界平均水平,按照这个标准,中国的石油日化产业将有数倍的增长空间。
我国的石油供给环节主要分为相关组成部分,分别是国内供给模式及其国际供给模式。通过对近几年我国的石油地质储量环节的分析,可以得知其可采储量是比较大的,比剩余可采储量也是比较高的。我国是石油资源总量比较丰富的国家,其人均石油资源占有量相对于世界平均石油资源占有量是比较小的部分。
未来中国的石油产量已经不会有太大的提高,基本上属于维持性生产阶段,而且剩余储量的开采条件也开始恶化,开采成本上升,这从根本上限制了中国石油国内供给能力的提高。因此,在国内石油供给已经基本处于饱和状态的前提下,中国石油供给将主要依靠进口来完成。
2.2 国际供给因素的影响也是一个必要的环节,在此环节中,通过对全球范围内石油日产量的分析,来实现对相关环节的石油供给增量环节的分析。一般来说,非洲国家机器俄罗斯国家的石油供给增量是比较大的。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对于石油需求量的不断增大,全球石油产量在最近一段时间是呈逐渐上升的局势的,比如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相关因素的影响,原油价格的上涨必然局限于一个比较短的时间内。比如加拿大丰富的矿砂资源和墨西哥湾的深海油田,还有一个最大的变数就是俄罗斯,地域广阔的俄罗斯西伯利亚地区,有相当大的地区仍未勘探,这个地区的潜力仍未得到充分发挥出来。因此,全球石油供给仍有极大的上涨空间。第二个因素是石油组织比如欧佩克因素,鉴于过高的石油价格对世界经济的抑制作用反弹到石油需求,欧佩克也会自动增产以稳定油价,防止石油价格过分变动对世界经济的影响。
2.3 通过对石油消费预测环节的分析,来满足日常经济的应用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一系列的清洁能源不断得以发展,其应用技术也在不断的成熟。这是由于这些替代能源的影响,影响了石油消费预测。比较常见的石油替代资源有天然气、水能、太阳能等。
目前来说,我国的原煤产量是比较高的,并且实现了大量的出口。相对于石油的替代性来说,原煤具备的替代性是比较低的。如果不能保证其相关技术措施的应用,解决不了媒体的储运及其使用环节的难题,是难以保证原煤对于石油的有效替代的。我国的天然气资源是比较丰富的,但是其开采利用技术依旧是比较落后的,不会对国家石油价格产生太大的影响。中国是世界太阳能利用第一大国。但是太阳能汽车或者氢汽车的出现只是一种实验,取代石油还需要相当长时间的努力。中国石油消费量受到的限制因素主要来自于国际供给量的提高,在有限的时间内,随着价格的提高,将会引起替代能源以及新开发的油田的增加,因此,基本可以认为,中国的石油消费量是有保证的,主要的限制因素来自于中国经济增长和工业结构升级本身。下面以日本和韩国经济腾飞时的石油消费量为例,分析中国未来几年的石油消费。
2.4 通过对日本近几年的经济建设的发展,对其石油消费量的变化情况中,我们可以得知一系列的资料,在日本发展的高峰期中,其石油日消费量是不断上升的,相对于日本经济的起步时期,其消费水平是翻倍增长的。韩国经济的发展和日本有着类似之处,这两者的石油日消费水平相对于经济起始时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从这两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可以得知,我国经济目前处在经济发展的过度时期,是重工业的发展是其,其石油消费量会呈现一个逐渐增长的趋势。就像日本韩国的石油消费变化规律一样,实现与Logistic 变化趋势的吻合。中国的石油消费量将一直维持现有的持续快速增长,到 2015 年左右会达到增速的顶点,然后石油消费的增速将开始平稳。到 2020 年,中国的石油人均消费将实现与国际水平接轨,达到 5-10 桶每人每年,也就是现有的原油消费量将会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当幅度的增长。不可控因素:技术的突飞猛进可能会改变石油的消费路径,同时,供给方面因素也可能影响到消费路径的变化。
受到国际国内因素的影响,中国的石油消费量将会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这符合国际 Logistic 曲线的发展规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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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消费是消费者以对社会和后代负责任的态度在消费过程中积极实现低能耗、低污染和低排放。它是一种基于文明、科学、健康的生态化消费方式,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根本要求,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人文环境对低碳消费的影响分析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 要:低碳消费是消费者以对社会和后代负责任的态度在消费过程中积极实现低能耗、低污染和低排放。它是一种基于文明、科学、健康的生态化消费方式。人文环境以其独特的方式作用于消费者,成为消费者低碳消费行为形成和发展进程中一个不可替代的影响因素。基于此,本文探讨了人文环境对低碳消费的作用机理。分析认为,不论是价值观还是传统文化、科学素养,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消费者的低碳消费行为。为推动低碳消费,文章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努力营造良好的低碳消费人文环境。要唤起消费者文明消费和科学消费的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崇尚节俭、合理消费、适度消费的理念,用可持续消费的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变革,逐步建立与国情相适应的文明、健康、科学的低碳消费模式。
关键词:人文环境;低碳消费;消费方式;消费经济。
论文正文:
人文环境对低碳消费的影响分析
近些年,气候变暖已经导致水资源失衡、农业减产、生态系统等严重损害,严重影响了人类环境和自然生态,对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巨大冲击。一份来自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评估报告表明:气候变暖的原因除了自然因素影响以外,主要是归因于人类活动,特别是与人类活动中排放二氧化碳的程度密切相关。从而,低碳消费的议题便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与重视,有些国家甚至提出要推行“零碳消费”。
从现有文献看,学者们围绕低碳消费的命题已从以下几方面展开了探讨:①低碳消费的含义。陈晓春、谭娟(2009)等认为低碳消费包括五个层次,即“恒温消费、经济消费、安全消费、可持续消费和新领域消费”。②低碳消费的意义。张一鹏(2009)认为,低碳消费的广泛实施,将从根本上扼制高碳经济的蔓延,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中国应当在实行低碳生产的同时,实行低碳消费,为保护世界气候和全球环境做出贡献。③低碳消费的影响因素。辛章平和张银太(2008)认为,低碳消费的实现程度与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社会消费文化和习惯等诸多因素有关。结合中国现阶段发展的实际情况,低碳消费则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如发展阶段、发展方式、资源禀赋、贸易结构、锁定效应等。④推行低碳消费的对策建议。李胜、陈晓春(2009)分析认为,在形成低碳消费方式中,需要政府、企业、公民和社会组织分别发挥引领、主导、积极推进和广泛参与的具体作用。构建政府、市场与企业“三位一体”化的监管体制(刘敏,2009)。
本文试图通过对低碳消费及其人文环境的界定,分析、揭示人文环境对低碳消费的作用机理,以期探索出一条合乎中国实际的低碳经济发展道路。
低碳消费是消费者以对社会和后代负责任的态度在消费过程中积极实现低能耗、低污染和低排放。它是一种基于文明、科学、健康的生态化消费方式,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根本要求,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从经济学上讲,低碳消费包括低碳生产消费和低碳非生产消费。
至于人文环境,“人文”是个不甚明确的观念符号,游离于许多概念的边缘,各学科对它的界定颇有歧义。从研究文献看,将人文因素引入经济史和消费史中的一个变数来考察尚不多见。在此,我们对人文环境作一简明的界定———人文,即有关人的文化和文明 (朱杏珍,2006)。人文环境可以理解为一定社会系统中各种能够反映文化价值内涵的事物的集合,它既表现为社会本体中某些有形环境,也表现为隐藏在社会本体中的某些无形环境,如社会成员的认知模式、价值观念、信念信仰等。人文环境有些可量化的指标,如人均受教育年数、人均文化设施面积、居民掌握科技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的程度等,但人文环境中最本质的东西应该是人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道德规范等人性文明。
低碳消费的人文环境可理解为低碳消费生存的积淀在特定区域的价值观念、传统文化、科学素养等的社会文化形态。低碳消费体现了消费主体的一种心境,其实质是消费者在消费品的选择过程中按照自己的心态,根据一定时期、一定地区低碳消费的价值观,在决策过程中把低碳消费的指标作为重要的考量依据和影响因子,在实际消费活动中青睐低碳产品和低碳服务。低碳消费是众多消费主体的思维方式所产生的结果,人文环境是其发展深化的深层内因 (仇保兴,1999)。从广义上讲,任何经济现象和行为都可以认为是某种相对应的文化沉淀的结果。低碳消费的存在和发展受人文环境的约束,只是这个结论的一个新注解。
价值观念是人的大脑关于外界事物对自己、对社会的意义和重要性的认识,它对人的行为导向起着重要的支配、调节与定向作用,规范着人的活动,指引着社会主体向着既定的目标前进。Gutman(1982)提出了方法———目的链理论来探讨价值观与消费者行为的关系,认为价值观影响消费者对产品属性重要性的判断,从而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评价和购买。Richins(1994)的研究成果也表明价值观在个体消费者的行为、态度及其决策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事实上,价值观念对低碳消费的导向作用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进行的。宏观导向作用集中地体现于政府的消费政策之中,微观的导向作用则体现于消费者的价值观之中 (傅正华,1999)。
1.消费政策对低碳消费的宏观导向作用。
任何消费政策的制定都必须依据一定时期、一定区域的价值观念,唯此才能提出社会消费的目标和方向———抑制或鼓励消费。方向和目标明确,消费活动发展就快,反之,则慢。比如低碳消费,如果一段时期内政策的低碳性指向明确,则低碳消费就能快速实现,否则就会停滞不前。
面对全球气候变暖的现象,西方发达国家纷纷推出低碳消费的政策措施。英国在 2003 年发布了政府白皮书 《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将实现低碳经济作为英国能源战略的首要目标。德国政府先后出台了 5 期能源研究计划,以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为重点,为“高技术战略”提供资金支持,实施气候保护高技术战略。欧盟在 2007 年通过了欧盟战略能源技术计划,其目的在于促进新的低碳技术研究与开发,以达成欧盟确定的气候变化目标。澳大利亚在 2007 年批准了 《京都协定书》,在 2008 年又发布了酝酿已久的 《减少碳排放计划》 政策绿皮书,提出了减碳计划的三大目标。日本历来重视节能减碳,在 2004 年日本环境省发起了“面向 2050 年的日本低碳社会情景”研究计划,其目标是为 2050 年实现低碳社会目标而提出的具体的对策。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面对全球气候变暖的现状,党和国家领导人积极研究部署应对工作,决定到 2020 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 2005 年下降 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国内统计、监测、考核办法 (胡鞍钢,2008)。我国制定的这一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充分体现了发展中国家对低碳消费的责任担当与大国风范。
值得一提的是,政府作为低碳消费政策制定的主体,既是低碳消费的管理者,也是消费者。政府要在引导低碳消费的同时树立低碳消费的榜样,即政府自身也要低碳化消费。目前政府部门也同样存在着消费的“高碳化”,如政府公务用的大排量轿车,“文山会海”带来的大量纸张浪费等。因此,政府部门自身要低碳化运作,减少公务用车数量,改大排量轿车为小排量轿车甚至采用环保清洁能源,减少纸张的使用率,实现“无纸化”、“网络化”办公,树立低碳消费的榜样。
2.生产者、消费者的价值观对低碳消费的导向作用。
无论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有自己的价值观,并影响着他们当前及将来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生产者、消费者个人树立低碳生产、低碳消费的理念对于我国实现低碳消费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生产者必须强化低碳生产意识。一是生产过程低碳化。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3R”原则,即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和再循环(Recycle),通过技术进步提高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率以及循环利用,实现生产的“低碳”化、“碳水”化和可循环。二是生产结果 (消费品) 低碳化。企业是低碳消费品的提供主体,是联系低碳生产性消费和低碳非生产性消费的桥梁。只有企业提供了低碳节能的消费品,使公众在超市或商场购买产品时根据低碳化程度有所选择,才能有更广泛、深入地推行全民低碳消费方式的物质基础。其次,消费者必须强化低碳消费意识。在当今社会,个人的消费行为不同程度地对其他人以至整个社会发生影响,因而不能放纵和无度,要彻底戒除某些人以大量消耗能源、大量排放温室气体为代价的奢侈消费嗜好。个人的消费行为不仅要兼顾当代人的当前消费和长远消费,而且要兼顾当代人和后代人消费需要的满足,当代人消费的增长要以不影响后代人消费的增长为前提。
传统文化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物质条件的改变而演变、沉淀下来的观念形态的总括。它是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的反映,同时又给予社会的政治、经济以巨大的反作用和深远的影响。传统文化对低碳消费的影响也是异常深刻的。
中国的传统文化是现代中国文化的源泉,是一个发源于远古、拥有几千年历史、延续至今的源远流长的文化体系。中国儒家、法家、道家等各学派学术观点的广泛传播和发展为中华文明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几千年历史文化的积淀构成了中国特色的文化体系,也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消费观,进而影响着消费者行为。中国传统的消费观可概括为节俭观和面子观,来源于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消费经济思想,经由先秦、儒、道和墨家的提出和宣扬之后,已经成为传统消费观的核心内涵。它适应了一定时期经济生产方式,因而促进了社会和谐及经济的繁荣。
1.传统文化下的节俭消费对低碳消费的影响。
儒家的个人消费观是“宁俭勿奢,惠而不费”,他们历来主张节俭,反对奢侈浪费,认为“宁俭勿奢,惠而不费”是君子的美德。老子的“圣人为腹不为目”的主张,即建议人们生活简单,反对追求感官享乐。墨子的“非乐”、“节用”、“节葬”的主张,也反对“繁饰礼乐”和奢侈享乐生活。目前,节俭的消费观在我国中老年人市场上尤为显现。我国中老年人中的大多数,一向重积聚轻消费,在家庭和个人消费上强调节欲勤俭,主张精打细算,量入为出,反对奢侈浪费,反对及时行乐的生活态度,勤劳、简朴终极一生。据重庆市社情民意的调查显示,全市积极响应政府节约与环保号召的居民为 90.8%,其中:青年人积极响应的为 84.9%,青壮年人积极响应的为90.9%,中老年人积极响应的为 97.5%,显然,中老年人最为积极。
在现阶段,传统的节俭观对于发展低碳消费,建立可持续消费模式,缓解人和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低碳消费的核心是节约,节约能源资源,自然就降低了环境污染,包括大气污染。温家宝指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事关现代化建设进程和国家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福祉和根本利益,事关中华民族生存和长远发展。因此,要大力提倡节俭,尤其应杜绝资源浪费型消费。目前,我国的人均资源占有量远远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贵族学校、贵族住宅类的消费与广大居民的节俭乃至几千万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形成鲜明的反差,容易激发社会矛盾,所以,此类消费应加强关注、严加防范。
2.传统文化下的面子消费对低碳消费的影响。
国外学者研究发现,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下的个人,总是处于为了他人的期望而生活以争得“面子”的压力之下。Ho(1977)指出,东方人很注重“面子”,“面子”在东方人的消费行为中起了很大的作业。Redding和 Ng(1983)也认为“面子”是解释中国等东亚国家人们消费行为的关键。通过奢侈品消费,人们维护自己的“面子”,强化他人对自己的看法,并维护自身的社会地位。中国很多人购买和消费奢侈品是为了其外在可视的象征意义,这种购买是一种显示自我价值的极端形式(Dubois & Duquesne,1983)。面子消费观在我国青年人市场上可见一斑。据有关方面的调查,年轻人花在高档服装、手表、汽车消费上的钱远远高于其他群体。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这些消费品最能够在公共场合突出一个人的身份和地位,而这些也往往成为区分阶层的标志性符号 (吴晓青,2008)。更有一些年轻人,为求面子,不知节制,经常出入歌舞厅、咖啡屋、酒吧,以牺牲环境、挥霍资源为代价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
显然,面子消费是以大量消耗能源、大量排放温室气体为代价的,它与低碳消费的宗旨背道而驰。为此,首先必须在消费内容上合理引导,提高消费者在奢侈品消费上的低碳意识。
其次,要积极推动消费结构转型升级,促进消费结构向低能耗、低污染、低浪费型转变。低能耗要求消费者消费节能产品,如节能灯、节能空调等;低污染要求消费者使用消费品时减少碳排放,减少环境污染,如多乘公交车,少用煤等;低浪费则主要针对奢侈消费行为以及不节约消费行为的消费者,倡导及时关灯,关紧水龙头,少去洗浴中心等。
消费者科学素养的高低,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其消费的宽度和深度,影响着其对社会、自然生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消费者的科学素养深刻影响着低碳消费,较之价值观、传统文化的影响更为直接有效。
1.较高的科学素养可以推动低碳消费。
消费者的科学素养是通过受教育程度、知识结构、消费安全意识等几方面表现出来的。研究表明,消费者受教育程度越高,其接受低碳消费的能力也越强。王兆峰(2008)通过对武汉市民的实地调查,得出的结论是:大专以上学历的居民平时非常关注商品的节能知识,其比例远远高于其他文化程度的居民。他们分析认为,居民的受教育程度越高,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也强,平时越关注商品节能知识方面的状况。何志毅等(2004)研究也发现,绿色消费者是引导消费潮流的意见领导者,并会主动寻求有关绿色产品精确的信息。他们愿意尝试新产品,对价格敏感,且消费比较理性,愿意付出更多的价格进行绿色消费。国外学者 Balderjahn 认为,具有较佳内在意志控制力的消费者,能表现出具备环保意识的购买决策及消费行为。因而,依靠高学历者的力量传播低碳消费的有意信息,对于在群众中普及低碳消费知识,推广低碳消费行为是十分有效的。
消费者的知识结构也将影响低碳消费。消费者拥有不同专业知识,其对于低碳消费的认知程度就不同。台湾学者黄乾全(1989)通过对台北市民的垃圾分类行为研究后认为,垃圾分类收集知识越高,其垃圾分类表现行为越好。车参贤(1995)以高中生为样本,对其资源回收行为进行了研究。他指出,资源回收知识能有效预测学生资源回收行为,资源回收知识越高,越会去从事资源回收行为。国外学者 Schlegelmilch(1996)对此也作了深入研究,他认为,在普通公众群体中,环境知识对一般绿色购买行为和再生纸购买行为能产生直接影响,而对环保清洁剂、有机蔬菜和水果、无氟产品及非动物测试产品等 4 类产品的购买无影响;在学生群体中,环境知识对环保清洁剂、有机水果和蔬菜的购买行为有直接影响,而对其他 3 类产品的购买和一般绿色购买行为无影响。
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强弱也将影响低碳消费的程度。有学者研究 (沈建华,2009;黄铁苗、颜世辉,2009) 认为,消费安全意识越强的消费者,低碳消费的意愿越强烈,从而其低碳消费的需求与行为也越频繁。另外,消费者对政府在消费安全方面所做的工作越满意,他们对当前消费品市场上安全形势的总体评价就越高,其低碳消费的行为就越强。立足当前,政府在消费安全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仍无可替代,今后应进一步加强政府的消费安全工作,提高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心理程度,以有效促进低碳消费。
2.我国消费者的科学素养状况及对低碳消费的影响。
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我国消费者的科学素养也在不断提高。然而,相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消费者的科学素养现状不能令人乐观,低碳消费更需时日。
一是消费者存在浓厚的等级意识。对大部分人来说,社会等级不仅意味着成就,而且是一个人及其家庭、亲属乃至宗族地位的确定标志(Hsu,1981)。Richins(1994)的调查发现,中国非常重视等级观念,以拥有社会财富的多少作为个人成功的标志。通常,高等级观念者更易于重视昂贵的东西、可以代表特权身份的品牌、强化其所有人个人形象的商品。因而,低碳消费之于等级消费,处于从属的、次要的位置。
二是消费者追求消费效用最大化。所谓消费效用最大化,具体表现为:在支出相同情况下的消费效用最大化,或在一定消费效用下的支出最小化。事实上,在缺乏约束的条件下,消费者很难放弃原有消费行为下的“好处”,如“省时”、“省力”、“省钱”,水资源的过度消耗是因为自来水太廉价,造成白色污染现象严重的原因是因为塑料袋、塑料快餐盒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成本低廉,废弃物不能有效回收是因为人们不愿意费时、费力去完成看似不“值得”的小事,在这些眼前“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低碳消费行为就显得动力不足。
三是愚昧性消费。有些人不是用积极的进取和奋斗去获取财富,而是寄希望于神灵的扶助。在我国,许多地方封建迷信活动办得非常火,为了盼发财、保平安、求升官,不惜花费大量的金钱,去抽签算卦,去烧香拜佛,做道场,请神汉巫婆。
尤其在农村,这样的愚昧型消费更为严重,它耗费了大量的生产资金,已经成为一些地区阻碍低碳消费的因素之一。愚昧性消费还包括吸烟、追逐低级趣味音乐、网瘾等,尽管它们还不是我国社会消费方式的主流,但其对低碳经济的影响和危害却不可低估。
综上所述,人文环境的各个要素,如价值观、传统文化、科学素养等,对低碳消费都具有一定的影响。从消费者产生消费需求、获取产品信息、选择评判,到做出购买决定以及售后评价,每一阶段无不体现了消费者的人文因素。不论是价值观,还是传统文化、科学素养,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消费者的低碳消费行为。为此,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努力营造良好的低碳消费人文环境。要唤起消费者文明消费和科学消费的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崇尚节俭、合理消费、适度消费的理念,用可持续消费的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变革,逐步建立于国情相适应的文明、健康、科学的低碳消费模式。
(1) 确保消费对象的安全、可靠和节约。必须要组织和激励科技人员大力开发研制并在全社会推广节材、节能、节水型产品。
(2) 促进消费结构合理化。各种消费都应合理、适度,逐步增加服务性消费比重和减少消耗资源的消费。
(3) 提高废弃物回收的积极性。要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把垃圾生产、回收和处理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自觉做好垃圾分类、回收和处理。
(4) 营造消费文化氛围。要开展通俗易懂、丰富多彩的低碳消费宣传活动,影响公众行为,促使他们接受新理念、新技术,沉着应对全球气候变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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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奢侈品市场发展迅速,2010 年中国内地奢侈品市场消费总额已经达到 107 亿美元,占全球份额的 1/4。稳居世界奢侈品消费第二大国。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中国奢侈品消费市场分析及对策建议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国人对奢侈品的消费需求也急剧增加,2009年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奢侈品消费大国。如何发展我国奢侈品消费市场也成为当前重要议题。通过分析中国奢侈品消费市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发展中国奢侈品消费市场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奢侈品消费; 问题; 对策。
论文正文:
中国奢侈品消费市场分析及对策建议
世界奢侈品协会官方 2009 至 2010 全球年度报告显示: 2009 年,中国首次超过美国,成为世界奢侈品消费第二大国。2011 年世界奢侈品协会发布的最新报告显示: 2010 年中国内地奢侈品市场消费总额已经达到107 亿美元,占全球份额的 1 /4。世界奢侈品协会称,“中国将在 2012 年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一大奢侈品消费国”。
胡润百富与亚洲国际豪华旅游博览( ILTM Asia)共同发布首份《中国奢华旅游市场白皮书》称: 2010 年中国大陆旅游者的购物花费首次成为全球第一,占据全球消费的 17%,购物花费比 2009 年大幅上涨 91%。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奢侈品消费需求的日益增长,越来越多的全球奢侈品企业已经开始抢占中国市场,中国势必成为全球最大的奢侈品市场。
奢侈品( Luxury) ,在国际上被定义为一种超出人们生存与发展需要范围的,具有独特、稀缺、珍奇等特点的消费品。
奢侈品是指非生活所必需的高级消费品。奢侈品是由专业的奢侈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它不仅具有超高的商品品质,还具有高档的服务质量。主要包括高档服装、珠宝首饰、高档化妆品、豪华汽车和游艇等。
中国的奢侈品市场发展迅速,2010 年中国内地奢侈品市场消费总额已经达到 107 亿美元,占全球份额的 1/4。稳居世界奢侈品消费第二大国。世界奢侈品协会预测“中国将在 2012 年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一大奢侈品消费国”。中国目前的奢侈品消费人群已经达到约 1. 6 亿人,奢侈品消费需求不断增加。中国奢侈品消费市场潜力巨大,全球顶级奢侈品品牌也陆续抢占中国市场。但另一方面,中国奢侈品消费市场与西方奢侈品市场相比发展时间较短,还处于起步阶段不是很成熟,在很多方面都还存在问题。
( 一) 消费群体结构不合理,过于年轻化。
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掌握财富的 40 -70 岁的中老年人是奢侈品消费的主力军。而在中国购买奢侈品大部分是 40 岁以下的年轻人,主要消费群体集中在20 至 40 岁,以商界成功人士、演艺明星、商业成功人士为代表。当前的 80 后很多年轻的学生、富二代或官二代 也成为购买奢侈品的代表。73%的中国奢侈品消费者不满 45 岁,45%的奢侈品消费者年龄在 18 -34 岁之间。中国奢侈品消费群体结构极不合理,是全球奢侈品消费者年龄层最小的国家。
( 二) 奢侈品消费过于盲目,存在非理性消费现象。
中国消费者往往因炫富心理,为“面子”而购买奢侈品。中国的奢侈品消费者大都有盲从心理,不会去了解该奢侈品的品牌属性、历史内涵、功能定位等,在购买时仅仅以价格、品牌知名度作为选择依据。青年消费者更是为了炫富,为了“面子”而选择高额负债消费奢侈品,非理性消费的现象严重。
( 三) 奢侈品礼品化。
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人们通常是为自己购买奢侈品; 而在中国,消费者往往将奢侈品当作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的工具,成为各种场合或者节日馈赠品的首选。将奢侈品礼品化导致奢侈品的购买者与使用者不符,导致人们在购买或使用时并不关注奢侈品本身的内涵、产品功能而只是把奢侈品作为一种工具。
( 四) 国内外奢侈品消费失衡,消费严重外溢。
2010 年国人购买的奢侈品中有 56% 是在海外消费,消费额达到 130 亿美元。而国内消费还不到国外消费的 1/4,奢侈品消费严重外溢。国内外商品价格差是消费者选择海外消费的一个主要原因,中国奢侈品市场目前的税率是全球最高的国家。
( 五) 奢侈品消费以国外商品为主,本土奢侈品牌发展缓慢。
中国消费者在购买奢侈商品上偏好国外品牌,对本土制造的奢侈品牌涉略极少。这种现象原因有: 第一,国人消费心理不成熟,多有“崇洋媚外”的心理,往往将奢侈品牌与欧洲印象联系在一起,对西方上流社会文化盲目崇拜而对于本土文化、“中国制造”有着狭隘认知。第二,中国本土奢侈品牌由于传统历史文化、国人认知等原因发展缓慢,其竞争力与国外品牌相差甚远。
( 一) 发展本土奢侈品产业,改变国外奢侈品独占中国消费市场的格局。
我国本土奢侈品牌仍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企业的规模、品牌知名度与国际品牌相差甚远。因此,积极发展本土奢侈品产业,把庞大的国内奢侈品消费者的购买力吸引到国内商品,无疑对扩大内需,促进中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一,充分利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创造有中华民族特色的奢侈品牌。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多年,具有源远流长的多民族文化历史和千差万别的区域特色,这为本土奢侈品牌创造了深厚的文化积淀,提供了丰富的文化内涵。因此可以充分利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以悠久的文化历史为背景,创造出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本土奢侈品牌。例如中国的陶瓷、刺绣等在历史上一直都是受全世界追捧的,所以可以将诸如此类的具有高超工艺且体现深厚中华民族文化底蕴的产品打造为世界顶级的奢侈品。
第二,加强技术创新。技术创新是所有商品长盛不衰的动力,对于奢侈品也同样如此。在保留奢侈品传统文化内涵的基础上进行不断创新、与时俱进,利用最先进的技术满足消费者不同时期的需求,才能保持品牌的稳定性和独特性,使品牌永葆活力,才能使奢侈品具备完美的产品功能价值和竞争力。
第三,提高奢侈品产业人才的专业水平。奢侈品牌专业人才是发展奢侈品牌的关键,而当前国内这种专业的奢侈品设计与管理人才还相当缺乏。因此,政府、教育机构等要加快奢侈品专业化人才的培养,缩短国内奢侈品专业人才与国外人才的水平差距。例如高校可以开设奢侈品产业管理专业、奢侈品设计专业等。
( 二) 健全奢侈品牌管理措施,加强法律监管力度。
我国奢侈品市场的发展还在初级阶段,对奢侈品牌的管理措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对奢侈品牌的法律监管力度也不够。在我国奢侈品市场上仍然存在大量非法使用知名品牌商标的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打击了消费者的购买积极性和对国内奢侈品市场的信心,导致大多消费者选择转战国外市场购买正品,从而产生了国人消费外溢的现象,不利于国内奢侈品消费市场的发展和本土奢侈品牌的发展,进而对国内奢侈品市场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危重。因此,政府应该尽快建立奢侈品管理的专门机构,加大对奢侈品的法律监管力度,为消费者及本土奢侈品企业提供建立健康、有序的奢侈品市场。
( 三) 调整我国奢侈品进口关税税率,解决消费外溢现象。
在全球最主要的奢侈品消费国中,中国的奢侈品进口税率是最高的。中国目前对奢侈品的进口综合税平均在 25%- 30% 之间,有的则高达 50% 以上。据商务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手表、箱包、服装、酒、电子产品五类产品的 20 种品牌高档消费品进口到中国在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等平均30%-40%左右的进口税后与国外差价明显,比美国高51%,比法国高72%。高额关税导致国内进口奢侈品的价格高于国外市场,使得中国消费者不得不选择到海外市场购买奢侈品。据统计 2010 年国人购买的奢侈品中有 56% 是在海外消费,奢侈品消费严重外溢。因此应该适当调低奢侈品的进口关税或通过建立免税店等方式,使国内外价格平衡,解决消费外溢现象,促进中国奢侈品消费市场发展。
( 四) 引导消费者建立正确的奢侈品消费观念。
目前中国的奢侈品消费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消费者的消费观念、消费行为、消费心理还存在很多盲目性及非理性的方面。对奢侈品牌的认知也只处于表向的层面,盲目地炫富心理,对奢侈品牌的文化、内涵了解甚少。加之当今部分新闻媒体争先追捧豪华车展,奢侈酒会等更错误地引导消费者追求过度消费、奢侈消费,造成在年青一代消费者身上出现攀比、炫富、负债消费等严重现象。而这种消费观念与国家倡导建立节约型社会、走节能和环保道路不符。因此,需要政府、媒体等进行正确地引导,宣传合理的消费观念,帮助消费者建立理性的奢侈品消费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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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市场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也在不断的增加,与西方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证券基金市场的发展尚处于新型市场阶段,其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从投资者的角度考虑问题,在保证投资者权益的基础上,促进我国证券基金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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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经济学分析
制度作为衡量财富的一杆标尺,在一定程度上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在投资基金制度中有一种典型的关系,即:委托—代理,基金投资人将其投资的项目委托于基金管理人来代理证券的投资,从基金的发展过程中来看,代理人往往会对市场行情的发展拥有一个更为透彻的了解,他能准确的了解到市场行情的变化,因此委托人更多的倾向于将所投资项目交予代理人。在投资者与代理人关系形成之后,就产生了一定的选择性和风险性。
(一)逆向选择
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不对称,这就使得逆向选择应运而生。基金投资者在对基金管理人的选择中,更多的倾向于业务水平较高、诚实信用度高且能熟悉洞察市场动向的管理人员。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基金管理人员总会倾向于夸大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道德品质,往往会刻意的隐瞒自己的一些缺陷与不足。如果投资者在对管理人员进行选择的过程中仅仅依靠其自我推荐,那么一些夸大其词而专业知识水平较低的管理人员就会被选择,从而就产生了逆向选择的问题,如何能更好的克服这个问题所带来的一些困扰,就必须在寻求外部信息的基础上来对管理人员进行一个正面且客观的评价。
(二)基金管理人员的选择
选择在基金管理领域及相关领域接受过专业教育及管理的人员,教育是一种传递知识,培养能力的方式,拥有深厚的专业知识才能促进能力的提高,同样教育也能提高一个人的工作效率和学习效率,基金管理人员在接受高程度的教育时,就能轻松的完成相关学业,从而降低教育的成本。道德水平同样也是体现基金管理人员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基金管理人员既要拥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科学文化水平,还有拥有诚信的道德品质,在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下,管理人员要将勤奋作为一块敲门砖,通过自身的努力取得好的业绩。将基金管理人员之间的业绩进行比较,是在当期按的基金市场的形成与发展中最为高效且客观的一种系统评估,基金管理人员作为利益的共同体,不仅对市场的公正评判起到一定的作用,还能使投资者在对基金管理人员的选择过程中减少成本的运用。
只有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来健全证券投资市场的管理制度,才能有效的保证证券基金投资市场的稳定快速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相对于个人投资者在理睬以及规模化经济效益等方面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不论是从技术上还是理论上来说,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回报上来对于个人投资更具明显优势,在较高利润和回报下,证券投资仅仅更加促进了投资者对于投资的积极性。
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作为一种为了他人而用他人钱的机构,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与不完整以及法律、制度以及市场竞争条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员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而为自身争取利益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事实证明,如果没有一个健全的制度体系的约束,代理人就很难拥有足够的自制能力在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为自身及所在机构谋取更多的利益。
证券基金市场在我国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后,其在规模和资源配置方面也得到了改善和发展,但是在证券市场上一些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还是会不可避免的受到一些违规行为的损害,因此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是证券基金市场发展的重中之重,以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市场基本原则,维护好证券基金市场的良好口碑和声誉,大量的实践研究表明,保持证券投资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证券基金市场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也在不断的增加,与西方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证券基金市场的发展尚处于新型市场阶段,其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从投资者的角度考虑问题,在保证投资者权益的基础上,促进我国证券基金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稳定发展。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对于西方发到国家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国民收入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我国的金融体系仍然是以银行为基础,这种金融体系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将企业及个人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更多的集中于国家。由于证券基金市场的一些限制性因素,使得个人投资很难直接与市场相接洽,这种规模和形式使得专家理财与专业化理财行业的需求增大,通过对证券基金的投资,推动了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中心的制度研究在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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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学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学分析全文如下:
【摘要】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针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在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遭遇重重障碍,步履维艰。在我国,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更具优越性,可以提高司法效率,有效保障环境公益。文章运用经济学分析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以及面临的困境。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于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机关 经济学。
引言。
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关于公益诉讼的条文,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文明确了两类诉讼主体可以就污染环境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制度的保障。
2011年,自然之友等民间环保组织,针对云南曲靖铬渣倾倒事件向曲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其后该诉讼进入调解程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13年4月,被告云南省陆良化工有限公司和云南省和平科技有限公司拒绝签署调解书,案件由此再次启动庭审程序及鉴定评估。在诉讼鉴定过程中,环保组织面临寻找适格机构进行鉴定以及负担高额的鉴定费用等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主体需根据实施的情况应适度扩张,以达到法律的实效。诉讼主体范围过窄,不利于实现公益诉讼设立之目的。
环境是最具代表性的公共产品,污染环境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利益攸关方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新民事诉讼法将诉讼主体限定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而对于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明确界定范围,且现行法中只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得到明确授权。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存在不同的观点,对行政机关、公民等主体的诉讼资格存在争议。不赞同行政机关作为诉讼主体的观点认为,行政机关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能导致行政机关不作为,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各类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重点分析行政机关作为诉讼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以及存在的弊端。通过与其他主体比较凸显行政机关的诉讼经济性,以论证赋予行政机关诉讼主体资格的必要性。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行为有使环境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任何公民、法人、公众团体或国家机关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1]根据环境公益诉讼适用的诉讼法和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环境公益诉讼可分为三类:民事环境公益诉讼、行政环境公益诉讼、刑事环境公益诉讼。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经济大幅增长,但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环境污染不仅制约着经济发展,而且给公众生活各方面都带来负面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环境是一种典型的共有产权。环境具有公共物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从内部关系来看,个体可以独立自由使用,不排斥其他人从环境中获取利益。一定程度上,每个人都是“经济人”,通过消耗公共利益而降低成本,通过“搭便车”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环境污染带来的负面影响难以确定和计量,由此产生的费用并不在生产者的成本范围内。基于此社会生产者可以将部分成本外化,以获得更多的收益。从外部来看,环境利益属于共同体,个体无权主张环境资源的专属财产权。产权制度的目的就是界定利益的得失。柯斯认为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在于产权制度的设立。而环境是公共产权,其中的损失承担无法具体到个体。总之,环境污染是“公地悲剧”的表现。
现实中,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往往存在局限,对环境保护不力。当这两种手段不足以保护环境、保护社会公益的时候,就需要相关主体诉诸法律解决环境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有助于事后弥补共有产权权利主体模糊的不足。环境是共有物,任何人不可能单独占有使用。从经济理性角度出发个体自愿为公共物品损害买单的可能性极小。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是公共的利益,虽然会对特定主体造成损害,但是各自提起诉讼的交易成本高,另一方面容易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利用司法资源和最大化社会福利,是解决环境污染的一个有效途径。
从法律上来看,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理论上,环境是公共产权,属于共同体的每一个个体。因此,社会每个个体均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环境诉讼不同于其他诉讼,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环境公益诉讼需要以坚实的经济为后盾和专业人员为支撑。不同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本不同,所产生的诉讼收益亦不相同。
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行政机关在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中有着更多的有利条件。
1、 行政机关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捍卫者。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人民的利益,是人民意旨的执行者和捍卫者。行政机关以维护公共利益为行为目标,主要在公共领域内进行行政活动。公共物品的边际成本最终都会归于社会共同体,而非个体。环境的负外部性使某一个体的成本转嫁到其他人或者社会之上。个体可免费获得收益,即通过付出等于零边际成本即而获得大于零的边际收益。公共物品的性质决定了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公共部门。行政机关代表了公共利益,是公共选择的结果。行政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是公共物品的提供者。
[2]所以,行政机关是公共利益的最理想的捍卫者,行政机关应有提起损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诉讼的资格。
2、 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行政机关执法缺陷的弥补,也有助于司法裁判的有效执行。
从行政执行上来看看,行政机关虽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但是并非意味着行政手段是万能的。对于行政机关,法无授权即禁止,法律明确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力的授权毕竟有限,不利于行政机关充分发挥其行政职能,不利于有效制止环境污染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对于环境污染的行为,行政机关可采用的手段一般有罚款、警告、限期整顿、补交排污费等。
环境污染是典型的负外部性表现,解决之道是将环境污染的外部性内部化。波斯纳认为公益损害赔偿最为重要的是要使违法者承担违法成本。从违法成本上来看,行政处罚中对污染者的处罚力度小,与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不相称。污染者的违法成本小于违法所获的利益。既然生产者以营利为目的,那么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必然会趋于选择违法,承担处罚。此时,诉讼中损害赔偿的救济弥补了行政手段力度不足的缺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使生产者赔偿因其污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最终达到增加生产者违法成本的目的。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可以要求其限期停产,进行整改。但是对于逾期没有整改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没有被授予相应的执行手段。在此情况之下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方面,行政行为的开展需要通过法院,有赖于司法赋予行政的合法正当性。另一方面,司法活动离不开行政机关的配合,行政机关为司法救济提供行政支持。其一,行政机关占有的资源丰富,能够较早发现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其二,提起诉讼后行政机关可快捷掌握污染者的实时信息,提供诉讼所需材料,节省其他主体所耗费的成本。其三,行政机关对污染者实行严密监控污,避免损害扩大,以降低边际成本。其四,行政机关保障司法文书的有效执行,使边际成本与边际效用得以平衡。[3]3、 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成本较低。
污染的产生及损害往往比较隐蔽,导致污染者与受害人间地位非对等,包括信息非对称、经济实力悬殊。在证据的搜集上,行政机关有着其他诉讼主体所没有的专业信息资源和人才优势。行政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仅能够利用本身的专业信息,而且可以与其他部门协调调取相关的资料。诉讼中对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的证明需要相关的专业机构做出评估或鉴定。受害者需要找到有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
我国现阶段,环境监测机构一般都是为环境行政部门服务的。虽然公民个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委托监测机构进行鉴定,但是面临委托不被接受以及鉴定费用高昂等难题。个人提起环境诉讼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即避免承担集体行动的成本,从他人提供的集体收益中获取利益。环境公益诉讼需要专业人员辅助和专业机构鉴定,诉讼成本高昂,个人提起诉讼的积极性不高。组织提起诉讼,主要为环保组织亦无力承担高额鉴定费用和缺乏专业人员。
1、寻租现象阻碍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并非完全“公益人”,不会仅以公共利益作为其追求。不可否认工作人员作为“经济人”的存在,其追求机关利益或个人利益最大化。寻租是指利益集团利用政治过程获得超过他们机会成本的经济报酬。[4]负外部性的存在使得生产者的边际成本转移至社会,而这一部分收益可以作为寻租产生的费用。寻租有悖于效率和公平,不利于实现环境福利。
行政机关对生产者不采取干预政策,包括不对其提起民事诉讼,从而生产者避免承担违法成本。污染者将转嫁的部分成本作为寻租成本,去租金外其还能获得收益。寻租不仅能够导致行政效率低下,影响行政决策、执行,也会妨碍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2、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能导致行政执法不力,依赖诉讼。
赋予行政机关诉讼主体资格,有可能使行政机关怠于行使职权,将行政职责转移至司法机关。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前,行政机关应该充分有效行使职权。行政机关采取相应行政手段后无法达到行政目的,此时行政机关便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为环境公共利益而诉。[5]结尾。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福利。波斯纳主张任何法律条款的正当性都必须以经济上的合理性为基础[。6]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威胁到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背景下,其他手段又不足以有效解决环境问题,环境公益诉讼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工具而产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完善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考虑司法现状和行政管理体制。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行政机关有着职能优势,在经济后盾、信息获取、专业人才、诉讼效率、执行等方面优越于公民、组织。
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本较低,能够提高解决环境污染的效率,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但是,行政机关的体制容易产生污染者“寻租”和行政不作为的现象。这将阻碍环境公益诉讼,是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亟待解决的问题。行政机关被赋予公益诉讼资格,公益诉讼将面临的难题:如何监督行政机关,使环境公益诉讼远离寻租?如何督促行政机关积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采取适当的行政手段或提起公益诉讼?寻租和不作为的症结在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限制行政机关权力,监督规范其自由裁量是落实行政机关诉讼职权的的下一个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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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是指农民工被用人单位征用,完成应尽的劳动义务,但没有得到劳动合同规定的应得的劳动报酬而进行的维权。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公共经济学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公共经济学分析全文如下:
摘 要:近年来,有关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问题再次引起了学者的激烈争论,特别是 2008 年金融危机以来,各地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民工荒,农民工再次进入学界视野。大家普遍认为,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严重阻碍了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从公共产品的需求与供给的角度探讨了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制度障碍,分析了政府公共服务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可能带来的公共产品供给的规模效应,并对保障农民工权益如何促进城市化进程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农民工; 权益保障; 公共产品; 公共经济学.
经济增长是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基础,也是让一切人尽可能多地参与生产与创造的前提,农民工为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与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却被排斥在社会结构之外,合法权益保障严重缺失。他们干的是城里人不愿干的最苦最累最脏最险的工作,工作时间最长,获得报酬最低。2008 年金融危机以来,全国各大城市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民工荒,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引起了学术界对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热烈讨论。中国农民工该何去何从? 他们能够融入现代化的城市生活吗? 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这些亟待回答的问题,都将影响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沿海发达地区民工荒的出现,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农民工不再是一个可以忽视的群体。
农民工有自己的诉求,他们有自己的中国梦,特别是新生代的农民工,他们将城市视为自己的第二故乡,希望能够融入城市,和城市市民一样,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农民工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我国的城市化进程。
由于历史原因,农民工是中国独有的群体,而且这一群体数量在我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结果报告,2012 年我国农民工数量达到 2. 6261 亿,占全国人口的 20. 2%。关于农民工的定义,目前还没有公认的定论。杨思远( 2005) 认为: 农民工是不再完全从事或者完全不从事身份职业的农民,同时又是拥有农民身份的雇佣工人,实际职业与真正职业的不一致是农民工的本质特征。[1].
吴洁( 2005)[2]等认为农民工的政治、经济、社会权益难以实现,得不到有效保障,加快城市化进程需要输入地、输出地政府和农民工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农民工群体的有效管理和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沈君彬( 2005)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视角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进行了分析,指出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制度性根源是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公共利益诉求机制,提出从制度和立法层面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缺失问题。[3]叶孝生( 2005) 也有相似的观点,他指出制约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因素是传统的城乡二元制,提出要善待农民工,尊重农民工,促进政策的制定和制度的发展来维护农民工权益,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下政治基础。[4]蔡小娥与陈垚( 2008) 认为政府应当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管理体系,让农民工享受到公共服务。[5].
近年来的研究表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缺失,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繁荣与增长,制约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然而很少有学者站在历史的角度从农民工产生的背景与经济发展的逻辑来分析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本文从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的角度探讨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状,用公共经济学理论分析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
我国 1954 年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具有居住自由和迁徙自由。随着土改完成加上1956 年自然灾害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农村人涌进城市,试图寻求生存和发展机会。受此人员流动的影响,1958 年国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将户口登记制度与限制迁徙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形成了二元户籍制度体系。户籍制度即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核心的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的规定以及配套的具体措施。[6]在世界范围,只有中国实行城乡隔离的二元户籍制度。[7]二元户籍制度以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为依据确定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并以户籍制度固定下来,形成城市与农村居民的身份壁垒。户籍制度是一种“社会屏蔽”制度,是在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资源之间建立起新的秩序。[8]户籍制度先天地默许一些人占有和享有一定的社会资源,而排斥他人对此染指。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城乡二元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给体制。政府的政策意图是通过农业剩余支持工业资本积累和城市经济建设,使有限的农业资源大量流出农村,农村的公共产品供应受到很大的约束。城市和农村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给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
城市公共产品或服务一直主要由国家负担,居民基本上不交税,或者只需拿出个人收入的很小一部分纳税,就可以免费或者半免费地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种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而在农村,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则十分有限。正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不合理,使广大农民背上了沉重的负担。[9]在这种“重工轻农”、城乡二元分割的非均衡发展战略下,国家为了工业的资本积累和对城市的补贴,导致大量的农业剩余被强制性的抽取。据 1978 年统计,当年农户只拥有很少的财产,折合现款户均不超过 550 元。其中户均生产资料不足10 元,消费资料只有不超过500 元的住房,32. 09 元的货币存款和不超过 60 斤的余粮。农村居民消费的恩格尔系数高达 67. 7%,处于国际公认的绝对贫困线之下。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约为 2. 5 亿,占农村人口的 1/3。1978 年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一年,这一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社会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此时中国社会阶层结构也发生了明显变化。最重要的变化即是农民工阶层的出现,他们户籍在农村,而工作却是非农行业,以工人身份生活在城市。到目前为止,我国 社 会 已 经 形 成 农 民———工人———农民工这样的三大劳动阶层结构。
以户籍制度为基础,以城乡二元结构为藩篱的中国公共产品提供机制是典型的战争时代遗留的产物。所谓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的公共产品保障功能主要考虑的是国防建设需要与服务国防的城市居民的公共产品需要,广大农村居民的发展与生存保障并未考虑在内。传统的公共产品体制提供的公共产品不是按人供给的公共产品均等化服务,而是遵循了国防军人优先,城市次之,农村农民最后的公共产品分类提供模式。[10].
农民工背负着双重身份,虽然他们在城镇生活,但是身份标签还是农民,他们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但是却享受不到城市化发展带来的很多好处,他们为城市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仍然被排除在城市公共产品与服务之外。
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二元模式形成了最不公平的公共产品分配格局,农民工作为我国最大的弱势群体,享受着各种不公平的待遇。
对农民工的歧视从根本上来说是对农民的歧视和蔑视。在我们国家,自从1958 年实行城乡户籍分离的制度以来,农民就不再是一个职业的概念,而是一个身份的概念,是一个低城市人一等的群体的概念。当他们来到城市以后,受到的是极不公正和极不平等的待遇。他们不能成为国有企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的正式员工; 他们要忍受制度造成的就业歧视,只能从事又脏又累的城市人不愿意干的事情; 他们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工资待遇低,且不能按时领到。[11].
教育机会的不平等是人生中的最大不平等。这个最大的不平等在农民工子女身上得到了明显的体现。在现行二元教育制度下,农民工子女以在家乡接受义务教育为主。农民工子女随着父母生活,就成了义务教育的“边缘人”。我国采取的教育体制给农民工子女受教育带来了额外的教育成本: 流出地儿童享受不到原地政府提供的教育公共产品补贴,同时又没有资格享用流入地政府教育公共产品补贴,农民工子女要进入城市公办学校上学,不仅需要办理繁琐的手续,而且需要缴纳高额的赞助费,这对于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农民工子女的社会弱势地位,决定了他们在教育体系中也处于弱势地位,社会阶层的分化是客观存在的,而社会教育的不公平更加剧了社会的两极分化。[12].
享受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也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农民工不是市民,因此他们很少享受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公共产品。东亚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以往轻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危害性,在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中得到充分的暴露,东亚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忽视或者有意降低社会保障水平,单纯追求经济增长,歪曲了现代化的可持续发展本质。从东亚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历史经验来看,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作为公共产品的社会保障制度,如果不能惠及我国 3 亿农民工,使农民工获得社会保障这一公共产品与服务,就无法实现人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愿望。
由于我国正处于转型阶段,低端劳动力供大于求,加上城镇下岗失业工人,使得城市就业压力骤增。为缓解就业压力,许多城市执行的是对农民工就业歧视政策,对农民工实行职业和工种限制,实行先城后乡。再加上农民工自身素质普遍比城市居民要低,因此,农民工只能从事城市居民不愿干的“苦、累、脏、危、毒”的工作,并且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 大量务工者与企业正式职工不能做到同工同酬,不仅待遇低、工资少,而且工作期满往往不再续签合同。[13]对农民工的就业限制体现了城市体制对新来者的一种歧视性政策。我国《劳动法》( 1994) 规定: 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然而农民工作为劳动者却享受不到和城市市民一样的平等权利。
农民工作为现代城市的建设者,是城市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是国民财富的创造者和城市化的直接动力。众所周知,进城务工人员对于提高城市化水平,功不可没,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缺失严重阻碍了我国城市化进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和城乡一体化市场的形成具有积极意义,更有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提高城市化水平的质量。
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实现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当农民工生活出现困境时对其给予必要的救助,降低他们的反社会情绪,减少乃至消除他们的反社会行为,从而达到社会和谐发展与保持社会稳定的目标。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解决“三农”难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就业问题。农民仅靠“一亩三分地”是不可能实现小康的,最重要的是把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向非农产业和城市转移。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引导他们放弃亦工亦农的生产模式,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从而改善农业经营方式,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大问题。它不仅关系到“三农”问题的解决,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稳定、城市化推进速度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因此非常具有必要性和现实紧迫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的主要障碍。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
宋丙涛的研究成果( 2013) 表明,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限制性城市化模式与我国工业化发展严重不协调,伴随着现代工业化而出现的公共产品集中提供的政府服务优势没有出现,中国政府推动下的工业化与城市化之间出现严重畸形。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带来的公共服务不均日益严重,要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可以直接让农民进入城里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即农民工直接变成市民。我国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的现状主要是由于农村人口没有随着工业化的推进而相应减少造成的,城市化核心是为居民提供具有规模经济效应的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农民工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应该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财政实力不断增强也使我国公共财政支持农民工市民化成为可能,因此政府应该支持农民工市民化,实现社会公平。[14]农民工转化为市民,不但不会减少原市民的福利,相反规模经济效应的存在反而会因为吸引了更多的居民而降低公共服务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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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是行为科学的理论之一,由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在1943年在《人类激励理论》论文中所提出。书中将人类需求象阶梯一样从低到高按层次分为五种,分别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角度分析幼儿不爱入园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我们经常会看到幼儿以下这些不爱上幼儿园的现象:有的幼儿刚上幼儿园的时候对什么都充满好奇,每天都很高兴地去上幼儿园,但随着新鲜感的消失,便因想家而开始哭闹;有的幼儿一开始就不愿上幼儿园,对幼儿园充满着恐惧;有的幼儿去幼儿园不哭不闹,但是总是一个人独坐一角,不与任何人交往;甚至有的幼儿一说要去幼儿园还表现出头疼、腹泻、尿频或失禁的生理现象。那么怎样才能让幼儿热爱幼儿园、喜欢上幼儿园呢?本文试图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分析幼儿不爱入园的原因,以期对解决幼儿不爱入园的现象有所启发。
2.1生理需要的缺失一一生活规律的变化
幼儿在家里与在幼儿园生活方式上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吃饭和午睡方而。幼儿在家里吃饭一般都是由父母照看的,父母了解幼儿吃饭的各种习惯,一般就会尽量的给予满足。如果有的幼儿吃饭比较慢且依赖于父母的喂养,那么他就会很不适应幼儿园在一定时间里独立吃饭的规定。有的幼儿在家里没有午睡的习惯或者白天不是在中午的时间睡觉而是在其他时间段睡觉,幼儿就会不适应幼儿园从中午12点就开始午睡的规定。如果连吃饭睡觉这些最基本的生理需要都使幼儿得不到满足,就可能导致幼儿不愿意去上幼儿园。
2.2安全需要的缺失一一环境的改变
一般来说,家中温馨的环境以及父母的精心照顾会给幼儿带来一定的安全感,并且生活的计划性不强,幼儿想要做什么事情时,父母基本会给予满足。但是在幼儿园会有一日生活常规,在具体的教学活动、游戏活动和生活活动中有许多规则,比如在集体教学活动中不能大声喧哗,在活动区域里拿的东西用完要放回到原位,有些东西还需要与同伴分享等等在家庭这样一个轻松的环境里,幼儿的安全感是经常会得到满足的,但当幼儿到幼儿园这样一个充满着各种规则的环境里,幼儿会感觉到安全感消失,进而加剧幼儿的心理恐慌,所以幼儿对上幼儿园就产生了抗拒的心理
2.3爱和归属需要的缺失一一个人地位的改变、人际交往能力的不足
在独生子女的家庭中,大多孩子会感觉到自己是世界的中心,自我中心意识会变得越来越强。对幼儿来说,从在家里的中心地位到在幼儿园里的一般地位,这种个人地位的变化,就会使幼儿感觉到爱的缺失。在家庭中,幼儿与同伴相处对于幼儿来说并不十分迫切,而更多的是一种对成人的依恋感,而在幼儿园中,幼儿远离了父母组建了由教师、保育员、幼儿互为一体的大家庭,从家庭中有限的人际交往活动转向更广泛的与外界物和人的社会性接触。因此幼儿在幼儿园里有与人交往的需要,但其往往因为不知道如何与同伴进行交流、沟通和互动而感觉到孤独、无助,这就造成了幼儿归属感的缺失
2.4尊重需要的缺失一一自信心的缺失
马斯洛认为,尊重需要得到满足,能使人对自己充满信心,对社会满腔热情,体验到自己活着的用处和价值父在幼儿园,有很多事情都是需要幼儿独立完成的,有时候由于幼儿无法恰当地解决在幼儿园里面对的各种问题,幼儿就会感觉到泪丧而产生消极情绪,导致其对各种活动的兴趣减弱。如果经常这样就会使幼儿感觉不到自己优点,觉得自身无任何有用的价值,那么在其所遇到的困难时就会产生挫败感,而使幼儿对积极参与活动失去了信心,最终导致幼儿对幼儿园产生恐惧心理,试图逃避上幼儿园。
2.5自我实现需要的缺失一一自主选择受限、问题解决能力缺乏
每个幼儿的发展是有个体差异的,他们有各自不同的发展潜能和兴趣爱好,但是在幼儿园里,幼儿并不能够自主的选择自己感兴趣的事情,而总是被要求服从集体的活动,大大的限制了幼儿自主选择的能力,从而造成自我实现需要的缺失并不是幼儿在幼儿园遇到的所有问题,教师都能够关注到并帮助其解决的,这就需要幼儿独立的解决一些问题。所以当问题出现时,当幼儿找不到合适的解决方法,就无法满足其自我实现的需要这会使幼儿对于上幼儿园并不是那么的向往,如果可以选择的话,他们愿呆在家里做自己想做的事也不愿去幼儿园。
马斯洛提出只有在低级需要得到满足后人们才会关注高级需要,但有时候这五种需要又是同时存在的,只是每种需要的程度不一,造成幼儿不爱入园的原因也并非完全按照需求层次自下而上排列的,在更多情况下是多种需求得不到满足造成的。
3.1灵活调整幼儿园作息制度,使幼儿缓慢适应幼儿园的生活规律
幼儿园的作息时间与幼儿在家里的作息时间一般是有所不同的,如果幼儿上幼儿园还遵循家里的作息时间,那么幼儿在幼儿园必然会出现各种不适应的现象。在而对这些差异的时候,教师不能一味地强求幼儿立刻改变,而是应该怀着接纳和包容的态度,个性化地调整作息制度,使幼儿园和家庭的作息时间逐渐衔接,帮助幼儿一起缓慢适应.有的幼儿在家吃饭较晚,在这个时候,教师不应强迫幼儿吃下去,可以选择让这部分幼儿适当地晚吃,然后再逐渐地提前他们的午饭时间,最后与全班幼儿共同午餐。针对幼儿不愿午睡的现象,教师可以在不打扰其他幼儿午睡的情况下安排他做睡前准备活动,比如给幼儿讲故事,到幼儿想睡觉的时候再让其安静的入睡
3.2以游戏的形式开展活动,营造家庭式的环境氛围
针对幼儿对幼儿园环境的不适应,教师可以把各种各样的规则以游戏的形式呈现,使幼儿在轻松快乐的游戏中不知不觉的遵守了规则,并且可以体验到在这些规则下进行活动的乐趣。选择情节简单、生动有趣而又参与性较高的游戏,牢牢抓住孩子的兴奋点与兴趣点,激发幼儿主动参与的热情与冲动,使幼儿在嬉戏玩耍的过程中,在分工合作的协作过程中,既体验到了合作的乐趣与成功的喜悦,也能在集体中找到自身的位置,重新获得安全感与归属感,克服其对幼儿园环境的焦虑感和恐惧感,并逐渐实现对新环境的脱敏。,另外在幼儿园的环境创设中,教师尽量要营造家庭式的环境氛围,让家长和幼儿共同参与环境的创设,增加强幼儿对幼儿园环境的安全感
3.3提高幼儿的人际交往能力,使幼儿融入幼儿园的集体生活
一般情况下,人际交往能力弱的幼儿由于不知道如何与同伴相处而产生孤独感,所以在幼儿园的集体生活中找不到归属感。作为家长,在日常生活中就要有意识的培养人际交往能力,让幼儿意识到除了与父母建立亲密的关系,也可以与其他小朋友建立友好的关系。例如,鼓励孩子迈出家门,认识新的朋友,与邻居家的孩子或小区内的孩子一起玩耍,多让孩子接触陌生的同伴,减轻与生人交往的恐惧.作为教师,应该主动的与幼儿互动,使幼儿对教师产生亲切感,逐渐消除幼儿对自己个人地位变化带来的心理落差。提高人际交往能力可以使幼儿自如的应对陌生的群体,尽快的融入到集体生活中去,并能在集体生活中找到爱与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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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语言是指通过新闻媒体,向受众传播(报道)最新发生的具有新闻价值的信息时所用的语言,叫新闻语言。它具有客观、确切、简练、朴实、通俗等特点。适合新闻报道要求、体现新闻特性的语言。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报刊新闻语言的失误现象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 报刊新闻语言对社会用语规范起到了一个“把关”的作用,报刊新闻语言的误用是走向谬误的重要原因之一。报刊新闻语言出现失误现象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包括词汇方面单个字词的误用,语法方面词语及句子成分搭配的误用,逻辑方面句群组合的失误,也包括修辞方面比喻夸张对比等的不妥。
关键词: 报刊;新闻语言;失误
报刊是我国老百姓最大的日常接触媒介,它作为党的喉舌,要用大量的事实和言论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各个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准确地传播出去,指导社会的生活和经济活动,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的稳定。因此,老百姓对报纸的信息依赖是很严重的。这种依赖性更强化了报刊新闻工作者及时传播出精准信息的社会责任。
新闻学里有一个“把关人”的概念。因为报刊新闻语言的误用不仅仅导致所陈述的事实不清楚,而且还关系着事实的客观性与否真实性。一方面可能不利于受众对事实的原貌的还原,另一方面还可能导致完全不真实的印象的产生。
词汇方面的误用包括三种情况。部分是因为词义理解失误,例如武汉市楚天金报四月九日02要闻版《暴雨冰雹致八人死亡》一文中有这样一句“紧急时刻,孙志糠发现靠墙摇摇欲坠”。摇摇欲坠一般用来形容高处欲落之物,有悬挂、摇晃之意,于落下有一段的缓冲时间。靠墙是轰然倒塌,用“摇摇欲坠”来形容不太妥。再如同报03版《钢琴 已成为当今家庭“三大件”》一文中写道“而这些放弃的学生,学钢琴的初衷大多不是因为兴趣使然”。“因为兴趣”和“兴趣使然”有明显的重复之嫌。这个语言失误大概就是笔者对“使然”一词的意思没有深究。 再比如“截止发稿时间为止”一说,“截止”指到一定期限停止,可以作谓语,也可以带“到”跟时间词组合作状语,如“截止到四月三十日”,如果要保留后面的“为止”则可以将截止改为“截至”。另外还有很多用法较随意的词汇出现在报刊上,如“爱国主义热情”、“强烈响应”、“一位莘莘学子”等。
错用成语、古语也是词汇失误的一种情况。例如前日报纸上关于武汉国际车展的一则新闻写道“成也是汽车,败也是汽车……”这大概是想借用古语中“成也何萧,败也何萧”的说法。然而古语中的“也”不是副词,而是语气词,相当于今天的“啊”。这样呆板的古语今用显得有些不伦不类。
词汇失误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生造词语。生造词语很大一部分来自方言或外来词汇。如新闻《老交警抓贼被刺穿左肺》一文中这样写道“并拿出刀子向朱的后背猛戳一气”。“猛戳一气”明显就是由武汉方言生造的词语。由于网络的快速发展和深入生活,越来越多的网络用语成为市民的口头禅,但作为报纸这种极具保存性和探究性的媒体,应斟酌使用日渐泛滥的网络用语,否则将对目前这种由网络发展引起的不规范用语现象起到一种间接鼓励引导的反面作用。
语法方面的误用归纳为以下五种情况。一种是词性的误用。如《楚天金报》四月九日头版新闻《手执兽医证竟敢给人看病》中有这样一句话“……发现老乡特别多,于是便在这开诊所。”“这”与“这里”虽然都有指代意思,但是他们是不能互换使用的。对一些字词的词性理解不透彻,则很容易犯这样的错误。另外,“作”与“做”也是报刊上经常混淆的一组词。“作”和“做”都有从事某种工作或活动的意思,因此,在“作(做)决定”、“作(做)贡献”等短语中有时混用。但从使用习惯来看,短语中的宾语成分是双音节动名词(带有动作意义的名词),前面的动词多用“作”。《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是按照这样的原则进行调整的。“作决定”、“作贡献”用“作”较好。
语法误用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句子成分不搭配。如四月九日《楚天都市报》02要闻版《未办证的两万高考生请注意――拨打85394010可预约办证》写道“武汉市公安局户证部门采取‘绿色通道’”。“采用”作为谓语动词,其后一般接“方法”、“措施”等名词,此句应将采取改为“采用”。再如 “一边随着行人走动,一边不时用手去掏行人的外衣口袋和挎包的拉链”一句,“掏行人的外衣口袋”一语动宾的搭配是得当的,但说“掏挎包的拉链”就不对了,“掏”和“拉链”不能搭配。当一个动词不能同时带两个并列宾语时,就应该把话分开说。上例的“挎包”句可改为“并拉行人挎包的拉链”。另外报刊上还经常出现“有吃过”、“有用过”这样不规范的搭配,多出自于记者采访中的问话。
在语法方面,报刊上经常出现的另外一种失误现象就是“偷换主语”。如“现在儿子还经常几百几百地偷家里的钱拿出去挥霍,学习学不进去,考试也不考,只有在网吧才能找到儿子。”一句中的主语是“儿子”(儿子偷钱、不学习、不考试),但到了最后一句,主语却换成了他人(儿子的父亲),句子便读不通了。最后一句最好改为:成天泡在网吧里。再如《楚天金报》四月九日头版《老交警抓贼被刺穿左肺》一文中这样写道“其中一个伤口进入左肺,戳伤左肺,伤情严重”。“戳伤左肺”的凶器,“伤口”作为一个静态名词不能作为“戳伤左肺”的主语。
语法误用第四种情形就是句子成分缺失或多余。如《楚天金报》四月九日02要闻版《暴雨冰雹致八人死亡》一文写道“……我省大部分地区将下中到大雷雨,局部暴雨”,粗读似乎很通顺,但那是因为受到电视节目《天气预报》的影响。“我省大部分地区中到大雷雨,局部暴雨”,我们常听到这样的播报内容,作为口头播报。再细看报纸上的这句话则很容易发觉它其实是缺失句子成分的。“局部暴雨”间是不应省略“将下”这个谓语动词的。另外报刊上经常出现类似“做好以下*个方面”这样缺少中心词的句式,这样的说法是不通的,应加上中心词“的工作”,改为“做好……*个方面的工作”。另外成分多余也是报刊新闻写作常见的失误现象。如“……特别是老职工和特别困难的职工,要给予特殊的……”一语中,“特别是”完全是个多余成分。再如“……从事的事业……”句式中“事业”完全不需要“从事的”作为定语。
语法误用的另一类情况就是指代不明。如《楚天金报》03版《钢琴 已成为当今家庭“三大件”》一文中这样写道“……现在花钱请老师在家学钢琴的中老年人日益增多,一些是以前有一些基础,重拾旧梦;一些是家中的留守老人,解解闷儿,丰富一下业余生活……”。其中,前一个“一些”可以理解为指代中老年人学钢琴的一些原因,但后一个“一些”又明确指代学钢琴的老人,句中两个“一些”指代不一致。
另外,有的话语在某一个句子中的使用是正确的,但联系上下文来看却不大合适,这就属于句群组织方面的误用。例如“看着心中的草和刚刷了绿漆的护栏,使人心情有随之舒畅”一句,前面“看着心中的草和刚刷了绿漆的护栏”是主动句,后面“使人心情有随之舒畅”应该增加主语,或者去掉“使”字,保持句意畅通。句群组织失误的另外一种情形就是整句与散句使用不合理。报刊上常有极长的句子与极短的句子交错,显得文章节奏凌乱,也失去了语言的建筑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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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房车旅游的发展历程证明房车旅游是一个有着巨大市场影响和发展潜力的产业。房车旅游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在中国出现,近几年,发展迅猛,每逢节假日,驾驶房车外出旅游的人越来越多,房车旅游在国内正形成一股新的时尚旅游潮流。海南因得天独厚的丰富旅游资源,在建设国际旅游岛的背景之下,更是倍受房车旅游爱好者的青睐,但由于海南省房车营地建设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落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房车旅游的发展。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于消费意愿分析的海南房车旅游市场开发策略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基于消费意愿分析的海南房车旅游市场开发策略研究全文如下:
摘 要:中国的房车露营旅游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近几年开始发展迅速。本文在分析海南房车旅游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市场调查,借助相关的统计软件对海南房车旅游消费意愿进行分析,进而从产品策略、通达性策略和营销策略三个方面为海南房车旅游的市场开发出谋划策,希望为海南房车旅游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帮助。
关键词:海南房车旅游;市场调查;消费意愿;开发策略
海南岛是我国房车旅游发展较早的地区,由于生态环境优美,气候温和,特别在冬季的时候常会吸引大批的旅游者。但海南岛房车旅游目前仍处于发展初期,虽然市场需求巨大,但由于房车营地建设落后及相关配套设施的不足,无法满足房车旅游者的需求。
2009年,海南规模最大的中天行假日海滩房车露营地在海口建成,迈出了海南发展房车旅游的第一步。然而时隔两年,随着假日海滩的整改治理,房车营地却被悄然拆除。海南问天房车露营俱乐部从2010年购进了4辆房车开始尝试推广房车旅游,也开发了一些房车旅游线路,如五指山、万泉河、尖峰岭、铜鼓岭、八门湾绿道等自然风光景区。但这些景区也只局限于房车的停靠,并不能满足房车功能上的需求。露营地的数量、分布格局、服务质量等是房车露营旅游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准。
从2008年开始在三亚就有汽车游客自行在海边搭建帐篷露营。之后有些酒店和景区开始加入房车露营旅游,搭建帐篷开始经营,为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但管理经验的缺乏和露营地建设的不完善导致旅游者时有投诉。
为准确了解和把握海南房车旅游的市场认知情况和市场消费意愿,笔者于2012年上半年对海南本地居民及来琼旅游者共482人进行了问卷调查。三亚为海南省旅游最为发达的地方,全年游客接待数量为全省之首,综合考虑之后,将调查地点定为三亚,具体调查地点为三亚凤凰机场、三亚免税店、三亚五星级酒店、三亚亚龙湾海滩等。最后回收的有效问卷为454份(通过对被调查者的性别、年龄、受教育水平、职业、个人月收入和籍贯这六个人口统计学指标进行分析,此次调查具有较好的代表意义),借助相关统计软件,对海南房车旅游市场的消费意愿分析如下。
(一)对房车旅游的兴趣
调查结果显示被访者对房车旅游的兴趣盎然。在454位被访者中,已有15人参加过房车旅游,占3.3%,说明房车旅游已在我国展开,少部分人群正在引领和带动着中国房车旅游的消费浪潮。表示对房车旅游非常感兴趣的有63人,占13.9%,表示愿意尝试房车旅游的有319人,占70.3%,房车旅游在我国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二)吸引旅游者参加房车旅游的要素
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之所以选择房车旅游,主要基于自主性和便捷性两个吸引力因素,分别占应答总数的31.3%和27.4%,明显高于其他选项所占比例。另一个比例较高的因素是舒适性,占到17.7%,而私密性、经济性和时尚性所占比例都较低,都在9%以下。
(三)旅游者对房车营地类型的偏好
“您最喜欢哪种类型的房车营地?”是多选题,应答者最多可选3个答案。共有454位被访者给出了598人次的应答。其中,最偏爱滨海型房车营地类型的有220人次,占比36.8%。认为湖畔型房车营地是自己最喜欢的房车营地类型的有151人次,占25.3%,居第二位。居第三位的是森林型房车营地,占14.5%。游客对山地型、河岸型和民俗型房车营地的篇好程度几乎无差异,所占比例都在7%―9%之间。
(四)海南房车旅游消费特征
房车旅游者的消费特征主要体现在“在海南房车旅游的理性停留时间”和“在海南房车旅游的日消费额”两个指标上。调查结果显示:
第一,停留时间意愿以4―7天为主。454名被调查者中,有超过一半(50.7%)的人认为停留4-7天最佳,26.0%的被调查者认为8-10天为宜,而比较鼓舞人心的是有13.7%的人认为在海南开展房车旅游的时间最好在10天以上。第二,日均消费额意愿呈现多元化特点。各种选项所占比例的差距较小,但又相对集中在200-500元,合计所占比例达到71.8%。其中,又以200-300元所占比例最高,为26.4%,其次是301-400元,再次是401-500元,所占比例为20.3%,而有20.1%被访者愿意日均消费500元以上。
(五)旅游者偏好的信息渠道
调查结果表明,应答者获得海南旅游信息的最为主要的渠道是互联网,占应答者总数的70.7%。而在其他信息渠道中,亲朋好友的推荐占据首位,占应答者总数的9.5%。可见,口碑也是旅游目的地营销的有效方式,而且这种营销在一定意义上更为有效。
(一)产品策略
1.加快落实各市县房车营地的布局建设
海南房车营地的规划布局必须遵循因地制宜、突出主题、保护环境和合理协调的基本原则。依托海南丰富多样的旅游资源建设不同类型的房车露营地,形成主题丰富的全岛露营地网络,让游客亲近不同的自然环境、体验不同的休闲旅游感受。此外,在海南发展房车产业过程中,要与海南的生态环境、区位、交通、基础设施以及产业发展定位相协调,建设国际水平的露营旅游目的地。因而,依据功能区划分的基本原则,海南房车露营地的空间战略布局为“一核四节点三轴线”。一核为海口市,四节点为三亚市、儋州市、五指山市和万宁市,三轴线为东部椰风海韵房车露营旅游带、中部森林体验房车露营旅游带、西部探奇揽胜房车露营带。
2.开发适销对路的特色房车旅游线路
房车旅游不能作为独立的旅游方式而存在,只有与其他多项旅游活动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彰显其优势,使旅游者实现房车旅游的价值最大化。根据旅游者消费特征的市场调查结果,海南的房车旅游产品应以中端产品为主,配以一定数量的高端房车旅游产品。关注高端客户,开发相关旅游产品,延伸产业链,充分挖掘该高档消费者的消费潜力。 海南海洋面积巨大,河流及湖泊资源丰富;海南拥有尖峰岭、霸王岭、吊罗山、五指山、鹦哥岭、黎母山六大林区,是众多登山爱好者的好去处;雅诺达热带雨林、蜈支洲岛、大小洞天等风光美景;海南的保亭、陵水、白沙、昌江等市县是黎、苗等多种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有着不同的风俗习惯和别样的风土人情。因此,面对旅游者多元化的市场需求,海南房车旅游需要针对游客观光、探险、海钓、漫步、购物、康体娱乐等多种需要,结合各市县的特色,开辟出多条让房车旅游爱好者既能流连于海南的山川美景中、又能徜徉在海南的碧波万顷上,既能深入体验海南的少数民族民情,又能实地探究海南热带森林奥秘的房车旅游线路。
(二)通达性策略
1.完善海南整体的道路交通体系
通用的房车类型主要有自行式房车和拖挂式房车两种,而无论是哪一种房车,体积都比较大,有的大型房车的体积甚至是普通小桥车的几倍。因此房车对道路宽度和路面硬化程度等道路行驶的指标上标准就相对较高。海南中西部的地形和资源分布使其更有利于发展房车旅游,但中西部的道路交通却欠发达。从海口到西部各市县的交通干线就只有西线高速和海榆中线可以选择,而中西部市县之间的交通状况更是差强人意。
因此,在海南整体的房车盈利规划布局确定之下,各地方市县要积极主动地修整完善本地的交通道路,确保市县主干道与房车营地间、房车营地与周边景区间、房车营地与各少数民族风情村间的良好通达性。
2.建立海南省房车旅游整体标识系统
良好的通达性一方面取决于道路进出的通达性,另一方面则取决于其标识系统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房车旅游的吸引力就在于它的随意性、自主性,以及旅途中的未知性、冒险性和探奇性,因此它也有一定的危险性。尤其是海南中西部,水系较多,山地较多,植被覆盖率较高,有很多地方的路面还未硬化,驾驶房车旅游的安全性比较没有保障。建立全省房车旅游统一的形象标识系统,能够为旅游者提供极大的便利。道路指示系统、各营地分布系统、危险警示系统、温馨提示系统及营地周围的景区分布和娱乐配套指示系统都是十分必要的。
(三)营销策略
1.确定市场形象定位
房车露营旅游既要体验到现代都市的精彩,又需融入宁静乡村的自然,是二者完美交织的综合性休闲旅游,并向游客描述轻松入住热带花园享受惬意度假生活的美好愿景。据此打造的海南房车露营旅游的形象定位为:“亲近自然,休闲生活”。
(1)亲近自然
房车露营旅游与其他旅游形式的不同点在于为旅游者提供了认识自然、了解自然和亲近自然的契机,是旅游与大自然之间的桥梁。海南岛是中国唯一的热带岛屿,也是环境优美的生态岛。长夏无冬,四季气候宜人。并在相对较小的范围内集中了滨海沙滩、热带雨林、珍稀动植物、火山与溶洞、地热温泉、宜人气候、洁净空气、民族风情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创造出了一个海南风清,休闲度假的新天地。
(2)休闲生活
房车露营旅游不是传统的观光旅游,是现代休闲度假的重要形式,因此房车露营旅游是以自由、随心为基调,需要为旅游者提供更多休闲放松的机会,为旅游者提供更多生活的细节。要将房车露营旅游与乡村旅游、户外游憩、民族文化体验相结合,提供深层次的旅游体验。
2.确定市场宣传口号
海南房车旅游的发展,不仅要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同时也要有突出的产品形象和宣传口号。依据海南房车旅游“亲近自然,休闲生活”的形象定位,可以将海南房车露营的宣传口号定义为:自游海南,畅行在我。
“海南”和“在我”表达的是房车露营旅游的主体和客体,“在我”是主体,强调旅游者的感受和体验,“海南”则是客体,说明旅游发生的地点和环境;“自游”和“畅行”表达的是房车露营旅游的特点,“自游”表达旅游者多半以自驾的方式开展,“畅行”表达的是房车露营旅游的建设水平和服务质量,以“畅”来说明海南房车旅游产品服务游客的便利。
3.构建海南房车旅游网络营销体系
由市场调查可知,互联网是旅游者获得海南旅游信息的首要渠道,因此要做好海南房车旅游营销,必须建设“海南房车露营旅游网”,并将其打造成宣传海南房车旅游的门户网站。
首先,必须保证网站信息量的广泛性、充足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网站信息必须涉及到海南房车露营旅游的方方面面,从各市县营地布局、营地类型、营地周围的基础配套及娱乐设施、各营地周围景区景点介绍,到各市县的房车旅游路线推荐,再到各市县房车旅游应注意的相关事项等,满足旅游者多样化的需求。
其次,做好网站关键词搜索的推广工作,确保消费者以“房车旅游”“国内露营旅游”“海南房车旅游”“房车露营地”等关键词搜索都可以搜索到该网站。保证网站搜索的有效性是扩大网站知名度和认知度的基础,因此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做好网站的网络推广工作。
当然,海南房车旅游的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其市场开发还有很多方面的工作需要做,比如房车旅游产业的行业标准制定、旅游基础设施的完善、旅游环境的规范等。海南房车旅游还可以从与其他房车旅游发达的省份开展联合营销、举办房车旅游发展论坛及房车旅游产业博览会等渠道展开,不断扩大海南房车旅游的知名度,塑造海南房车旅游的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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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一方面给社会带来极大经济效益、给消费者购物带来极大便捷。另一方面由于其自身存在的虚拟性、高科技性、开放性等特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非常严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当前电子商务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保护电子商务(EC)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加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是电子商务得以长足发展重要保证。而近年来我国3月15日的“消费者权益日” 中频频爆出电子商务网站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国家近期也对一些不规范的电子商务网站进行了整治。本文对当前电子商务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形式进行分析,对消费者起到预防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1l条分别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选择权损害赔偿权。而相对于传统交易,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过程无纸化、支付手段电子化、交易空间泛地域化等特点,这些特点使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力量对比更加悬殊,以上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
电子商务的活动是在一个开放、虚拟的场所进行的,容易受到黑客的攻击,普遍存在以下几种隐患:
(1)信息泄露。攻击者可能通过截收装置,截获机密信息,推断出有用信息,如消费的银行帐号、密码等。交易双方的内容被第三方窃取,交易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文件被第三方使用。
(2)信息破坏。交易信息在网络上进行传输的过程中,被他人非法修改、删除或伪造,使信息失去了真实性和完整性。
(3)身份的识别。如果不进行身份的识别,第三方就有可能假冒交易一方的身份介入交易过程,以破坏交易、破坏一方的信誉或盗取交易成果等。
(4)黑客。黑客利用自己在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技能,对网络中的一些重要信息进行修改或伪造,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极为恶劣的影响。
安全问题是制约个人网络购物发展的最主要的因素,也是在网购发展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安全问题包括:账号安全问题和隐私安全问题。
1.1账号安全问题
互联网的开放性在吸引大量网民加入的同时,也给不法份子予可乘之机,盗窃用户的账号和密码,使用户遭受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失。仅2010年上半年,就有59.2%的网民在使用互联网过程中遇到过病毒或木马攻击;30.9%的网民账号或密码被盗过;86.9%的人表示如果无法获得该网站进一步的确认信息,将会选择退出交易。担心自己账号被窃是许多网民不敢涉足网购的重要原因。所以,加大用户安全意识的培养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的账号安全,如密码保护、数字签名等。
1.2隐私安全问题
我们在享受网络便捷的同时,也提供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如个人姓名、手机号码、邮箱地址甚至是像身份证号这样的重要信息。在网购过程中还必须提供银行账号等这样的敏感信息。有些不法商户就将这些用户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打包,公开在网络上进行销售。或是有些人通过一些不法途径收集了大量的个人信息进行打包出售,牟取利益。而给用户带来的却是大量的广告、垃圾邮件,甚至是金钱上的损失,更严重的还会给用户的现实生活带来一定的困扰(如家庭接到各类骚扰电话)。个人的隐私得不到相应的保护,同样是制约网络购物发展的因素之一。隐私的保护还需要用户加强对其个人资料的保护,同时,加强行业自律。
在电子商务中,对消费者知情权侵害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
(1)虚假信息。许多经营者有意向消费者提供虚假的商品信息,欺骗消费者。如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以次充好、虚报价格、虚假服务承诺、漫无边际的夸大产品用途等。
(2)商品信息不全。许多经营者在网上商店展示商品时,有意或无意地向消费者提供不完整的信息。比较常见的遗漏信息有产品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有效期、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
(3)网上欺诈。互联网技术使得某些商家可通过匿名的方式躲避调查,利用监管难度大、隐蔽性强、传播快、发布易的特点大行欺诈之道,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4)虚假广告。网上广告因其特殊性,难以进行审查和控制致使虚假不实的广告大行其道。
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延迟履行。网络购物的物流配送缓慢是消费者经常遭遇的问题之一,出于某些原因,经营者向消费者承诺的交货日期难以兑现。
(2)瑕疵履行。网络消费者在认购商品并发出货款后,经常出现实际交付商品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与物品介绍不一致的情况。
(3)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网络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打破了地域的限制,《消法》虽然规定了经营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但因为跨地域交易、经营者真实身份难以认定等因素,消费者很难实现其享受售后服务的权利。
电子商务中对消费者选择权侵害的具体形式有:
①网络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问题。在网上交易,为了节省时间,格式合同被大量使用。经营者会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当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商家就会以此来对抗消费者的投诉。
②强制链接、浏览。经营者为了开展业务,往往与多个网站建立友好链接。其中也不乏一些不法经营者将这种友好链接变为强制链接,消费者只要上了一个网站,就必须上其他相关网站浏览,否则难以退出。
③强制接受付款方式。与传统交易方式任意选择付款方式不同,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往往强制要求消费者采用电子支付方式,从而侵害消费者的选择权。
(1)找不到侵权方。经营者为了交易方便或其他原因,有时会提供多个网站和网络名称,而且这些网站往往没有进行注册登记,这就导致经营者在实施侵权行为后,消费者和监管部门难以找到现实中的经营者,使消费者的求偿权难以实现。
(2)侵权证据难以掌握。由于电子数据易于修改,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在发现侵权行为被追查时,往往利用技术手段修改或毁灭侵权证据,使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对数据的真实可靠性难以确定,甚至根本就无从取证。
(3)侵权责任难以认定。电子商务涉及多个环节,消费者权益被侵害,往往不是某一个环节造成的,各个环节之间的扯皮使侵权责任认定难度增加,影响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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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思想概论》(以下简称《毛概》)作为当前高校“两课”(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中的一门重要课程。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分析大学毛概政治课的学习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笔者经过大学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的学习,运用社会心理学中的社会交换理论、社会同一性理论、社会角色理论和社会学习理论,来帮助大学生分析和解释如何更好地进行毛概课的学习。
【关键词】社会心理学;毛概课;学习方法
相对于研究社会发展的社会学和研究个体发展的心理学,社会心理学是一种介于宏观理论和微观理论的中观理论,它所研究的方面是群体心理对个人的影响和对社会的反作用,最重要的一个研究变量就是情境,情境的改变也许会使个体发生不同的认知和行为变化。在专业课和毛概课这两种不同的情境下,我们是否会因为情境的改变,而对这两种课的学习态度和价值观发生改变。同样,在毛概课的学习过程中,我们是不是也会受到其他人和事物影响,而对毛概课的学习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包括我们对毛概课的认知,态度,行为和价值观等方方面面。通过社会心理学中的几种理论,我们也许会对毛概课的学习有一个更好地认识和理解。
霍斯曼借助心理学和经济学原理提出的人际关系相互作用的社会交换理论。
他认为,社会人际关系的产生源于个人对利益的需要,而个体通过不断连结和强化的心理机制,往往会选择与给予他最大收益的个体进行社会人际互动。
虽然这个理论严重的弊端在于把人的行为归因于简单表层的利益所驱使的。但是理论也说明了其中存在的一定关系。比如,我们的毛概课就是如此。学生在制定未来发展目标和职业规划时,会发现一些自己所需要准备的方面和方向,比如考试排名,社会经历,外语能力,专业资格认证等等,而我们毛概课给学生带来的利益却并没有那么多,或者说没有那么现实和直接,以至于学生把关注点自然而然地转移到了其他方面。所以说,学生在其他方面做出了努力时,并且得到的回报会更多,从而产生了积极的情绪和正能量,并加强在这方面的学习行为和活动,由此进入到一个良性循环。反之,学生在一方面做出努力却没有太多回报,甚至没有一点收益的时候,我们可能会产生一种消极的情绪态度,并产生一种认知和想法:“无论我做这件事是多么的投入,都是徒劳的。”,由此进入到了一个恶性循环。
在本质上,基本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是有欲望的,不可能万念俱灭,所以社会交换理论的提出还是有一定的必要性的,学生和毛概课之间的良性互动就在于,毛概课给予学生的积极影响和学生积极反作用于毛概课的学习这双方面长期互惠关系的保持。老师可以通过增加毛概课的学分,成绩关联入党资格,考研分数增加比例等方式让学生发现毛概课对于自身未来的发展的必要性,从而使其重视毛概课并加大学习的力度,以得到更大的回报。
社会交换理论是社会交换的双方只是涉及单独的个体和毛概课之间发生的关系,但是学生对待毛概课的态度并不是只取决于个人的认知和态度,还会受到他人的影响。
社会同一性理论的含义就是个体对待自己的认识和自己所属于一个群体的认识的一致性。当个体主动地或被动地加入到一个社会群体中,这个社会群体普遍的一个对待人和事物的态度,情感,行为和价值观会潜移默化地植入到每个个体的态度,情感,行为和价值观中。同样另外一种认知理论――自我类化理论,也是提出这种类似的观点,即个体主观上把自己类化到一个社会群体中,与这个社会群体内部的成员同化,与社会群体外部的成员异化,“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同样也是这个道理。
在现代大学生的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一种有趣的现象,同宿舍的几个学生最后的考试排名基本上临近的,这就说明了这种社会同一性理论和自我类化理论的提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规律性。我们毛概课的学习也是如此,我们每个人对待毛概课的态度和认知都会受到舍友,同学,朋友等不同社会群体的影响,如果他人认为毛概课的学习没有意义和价值,自己也可能受到其干扰;如果他人认为毛概课的学习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并付诸于行动和努力,则自己也会受到这种榜样的力量的鼓舞和推动。
另外,从比较心理学的视角来看,跨文化间心理特性的差异更会对中国的大学生关于毛概课的认知产生不良的消极影响。由于国外,尤其是欧美国家,其价值观信奉的是一种个人主义,而中国的价值观则受到集体主义的影响,所以这种传统文化使个体根深蒂固地,潜移默化地受到社会群体的影响。即使当个人同一性与社会同一性发生分歧时,最终个体也基本会被社会群体所同化。这种去个性化的本质也就是导致了中国的大学生没有创造力和想象力的原因之一。所以,当我们面对毛概课的学习时,要尽量避免他人言语上,行为上的阻碍和干扰,因为每个人的发展历程都是独特的,唯一的,都需要自己有一个正确客观的自我认知和评价,以及对待他人和事物公正地评价和思考,要排除社会群体可能给我们带来的刻板印象和偏见心理。
这种社会同一性给我们带来的影响就好比一把双刃剑,只有当我们积极面对它,努力克服和避免其中的消极方面,充分发挥和利用其中的积极方面,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我们对待毛概课的学习可能就会有一种更好地认识。
相比较前两种理论,社会角色理论是一种更宏观的理论体系。它的核心在于,每个人在社会中都扮演着多方面的社会角色,这种社会角色并配有相应的地位,行为方式和态度价值观。在这种固定的社会结构模式中,每个人都应该根据其社会角色做出相应的行为和产生相应的态度。毛概课就好比是一部戏剧,学生是演员,毛概课老师是导演,课堂环境是场景,老师对学生的要求和规范是剧本,这部戏剧的精彩与否就在于各社会角色是否对其角色有着清晰准确的理解,以及与其他社会角色发生良性的社会互动关系。
所以,当受到一些方面的影响时,当本应该出现的角色期待没有出现时,个体就会产生角色冲突。就好比是毛概课的学习与其它内容学习的过程中在时间和精力方面的限制所产生的矛盾,一个学生要兼备几种社会角色,如何让几方面都得以兼顾是一个需要反思的地方。
在社会角色理论中,有一个积极的概念是角色创造。我觉得,角色创造是十分有必要运用到我们毛概课的学习过程中。我们应该运用我们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去构建一些新的社会角色,并改善一些新的社会环境,即在毛概课上创造一些新的学习方式。讲授的角色不再单单是老师,讲授的方式不再单单是讲义,这样一种多方式的毛概课学习,可以让我们用一个更广阔的视角,对毛概课精髓的理解有一个全方面的认识和理解,有助于激发我们学习毛概课的兴趣,从而达到良好的学习状态。
在一定程度上,班杜拉的社会观察学习理论也会对我们毛概课的学习产生积极的影响。社会学习理论的核心就在于,对榜样的学习和模仿,从而形成自己的行为模式。所以说,在毛概课上,我们也可以树立榜样的带头模范作用,通过奖励等方式让每位同学都向榜样的学习中,提高对待学习毛概课的热情。
总之,从社会心理学中的几种不同导向的理论来介绍了它们对于我们大学生学习毛概课时产生的问题及其原因,及其我们如何从根本上,内心驱动的条件下学习毛概课,希望读者可以有所启发。
[1]沙莲香主编.《社会心理学(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俞国良主编.《社会心理学(第二版)》.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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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不端行为表现为论文买卖、抄袭剽窃、论文造假、一稿多投、搭车署名、来稿照登等。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浮躁、浮夸心态和行为,科学评价体系的缺失,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论文不端行为的主要原因。这类现象有害于良好学风建设,制约科研队伍的发展和科研人才的成长,影响我国在国际学术界的声誉和地位,阻碍民族思维能力的提高并影响科技创新。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著作权角度分析学术论文买卖现象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作为学术能力和科研水平的学术论文能否被作为商品一样在市场上买卖,在买卖中所转让的是什么样的权利。沈履伟案涉及学术腐败中罕见的联手作弊手段,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从著作权角度进行分析,对著作精神权利的署名权的可否转让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著作权;署名权;精神权利
天津外国语学院副教授沈履伟剽窃案,涉及学术腐败中罕见的联手作弊手段,又为恶人先告状,且剽窃者令人惊愕地一审胜诉,成为中外知识产权案中极为罕见的特例,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训诫性,因而成为近年来学术界和新闻界的一大热点。
2004年8月,天津市语言学会在学术批评网发表《关于天津外国语学院教师沈履伟〈求是集〉的剽窃问题——天津市语言学会致天津市有关领导和天津外国语学院的公开信》,其中写道:“天津外国语学院汉学院的教师沈履伟去年申报正高职称科研成果《求是集》一书,全文剽窃他人公开发表的论文10篇。像这样连标题带正文只字未改的全文剽窃,字数之巨,篇数之多,手段之拙劣,实属罕见,已成学术腐败一典型,且为津门学术界一笑柄,激起兄弟院校许多教师的愤慨!剽窃者所在校——天津外国语学院对此应严肃处理,但剽窃者迄今仍趾高气昂,这很不正常。”公开信向天津市有关领导及天津市外国语学院及其他院校领导进言,建议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维护学术健康发展,遏制歪风,弘扬正气。
2004年11月24日沈履伟向河西区法院起诉,以所谓“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天津语言学会和学术批评网告上法庭。同年12月13日天津外国语学院给一审法院出示了司法证明: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天津外国语学院2004年10月14日作出的《天津外国语学院关于沈履伟同志“违反学术规范”问题的处理意见》中提出“沈履伟同志存在明显违反学术规范的现象”是指沈履伟同志在出版《求是集》一书的过程中,未注明与董志广同志合作创作作品的事实。上述合作创作情况,董志广同志曾向我院出具证明。
2005年5月30日,天津市河西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
一、被告天津市语言学会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二、被告天津市语言学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沈履伟精神损失费1000元;
三、被告天津市语言学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学术批评网网站上刊登声明,向原告沈履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公证费900元之请求。
诉讼受理费510元,其他费用100元,由被告天津市语言学会承担。
天津市语言学会对这个判决不服,2005年6月8日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请求: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4)西民二初字第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沈履伟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两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沈履伟承担。
2006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沈履伟诉天津市语言学会侵害名誉权案作出终审判决:[2]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4)西民二初第235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沈履伟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其他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共计1120元均由被上诉人沈履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天津市语言学会对这个判决不服,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请求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4)西民二初字第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沈履伟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两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沈履伟承担的主要理由是:
1、原审认定涉案13篇文章系沈履伟与他人合作完成,系错误的。事实是沈履伟根本就没有参与共同创作作品的证据,沈履伟将他人早已发表的作品照搬过来,变更署名为自己的姓名,剽窃他人作品,其行为属于剽窃。
2、根据法律规定,著作署名权不具有财产性,而与作者的人身相联系,是一种著作人身权。它与作者本身不可分离,专属于作者,不能也不允许转让、继承或放弃。董志广发表12篇作品在先,已经通过其作品首次发表表明作者为董志广,排除了与其他作者合作的可能性。因此,董志广向沈履伟转让著作署名权无效。而权利人将其作品许可他人使用,不包括属于人身权的署名权,因此封野没有权利将属于自己人身权的署名权转让给沈履伟。
2006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沈履伟诉天津市语言学会侵害名誉权案作出终审判决的根据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创作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合作作品是指作者为二人以上,有共同创作的主观合意和共同创作作品的行为而创作的作品。合作作品要求作者之间有共同的创作意图,并且各方都为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涉案13篇文章早由他人为作者署名公开发表,而沈履伟没有举出能够证明其与该13篇文章的署名作者就该13篇文章的创作有着共同的合意和共同创作作品的行为。故沈履伟所述其系涉案作品的合作作者,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著作署名权系著作人身权的一种,该权利与作者的身份具有不可分性,法律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中署名。沈履伟没有举出证据证明其参加了作品的创作,其以作者之名署名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沈履伟的行为足以使读者相信《求是集》所收录的文章系沈履伟的个人作品。故,沈履伟在其出版的专著《求是集》中收录的涉案13篇文章构成了对他人作品的剽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沈履伟诉天津市语言学会侵害名誉权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04)西民二初第2352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沈履伟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其他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0元,共计1120元均由被上诉人沈履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 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附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也称为姓名表示权。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系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品是作者心智和劳动的结晶,在作品上标记姓名,以真实反映作品和作者之间的“血缘”联系,既是对作者创作行为的尊重,也是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保障。署名权行为是作者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和和非法人团体拥有的权利,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行使此项权利。所以,署名权还隐含着另一种权利,即作者资格权。法律保障署名权,意味着禁止任何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他人创作的作品上署名。根据这一权利,作者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其创作的作品上署以非作者的姓名,都是无效的民事行为。署名彰显作者和作品联系的客观事实,该既定事实不因时间的推移、世事和法律的变迁而改变。署名权如何行使,著作权法没有作明确的规定。通常可用真实的姓名,也可以用笔名、别名或者隐去姓名不署。不署姓名是署名权的行使之一,不等于不享有或者放弃所有其他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以作者隐去姓名为由否定其作者身份,进而剥夺作者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是违反著作权法的。
法律明确规定署名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不同作品来自不同作者这一事实不被人混淆,署名即是标记,旨在区别。[3]署名权不同于作者的民事人格权,它不因作者的死亡而消失和改变。因此,行使署名权应当奉行诚实的原则,应当符合有效法律行为的要件,否则会导致署名失效的后果。
作品精神权利理论起源于法国,之后逐渐为大陆法系其他国家接受。在1793年法国议会制定第二部著作权法之后,有关著作权的本质,存在两派学说。一派认为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权,该学说被视为传统学说,以加斯塔姆彼德及其支持者为主导。另一派认为,著作权是一种更为抽象的“人格权”派出出来的一类权利,即著作权为人格权,深受康德影响的雷诺及其追随者持此观点。在1848年到1850年之间越来越多的法国学者反对将著作权纳入财产权之列。1860年前后,法国学术界出现了一个所谓的“人格主义”学派猛烈抨击著作权属于财产权的传统观点,终于在1878年法国学者莫里洛明确提出,并在法律意义上使用“著作人身权”的概念。
在这之后,学者继续探讨、辩论著作权为何种类型的权利。以波依莱为首的一批学者综合、吸收著作权属于财产权的不同流派的思想,提出了“知识产权说”。根据这一学说,著作权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共同组成。莫里洛在提出著作人身权的法律概念之后,又进而论述了著作权的双重性质。在他看来,著作权是由两项内容构成的:第一项内容属于“完全的人身自主权”,这一权利禁止违背作者的意愿而发表作品,禁止以作者以外的他人名义发表作品,以及恶意及拙劣的复制作品;著作权的第二项内容是专有的是专有的使用权,它是由实在法赋予的一种纯粹的经济权利。至19世纪80年代,作者对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观点已为法国学术界普遍接受,并且上述权利被认为是人身权。
关于著作权的本质的探讨和争论还发生在善于思辨的德国学者之间。康德在1785年所表达的观点就已涉及著作权的人身权属性。这位哲学家认为,著作权实际上是人身权利。按康德的观点,作者的作品是通过出版者向公众发表的演说。对作为有形艺术产品的一册图书,可拥有人身权利。后来的学者又进一步发展了著作权的“人身权利理论”。这当中对后世影响较大的是冯、吉尔克。他被誉为著作人格权之父。他认为著作权的对象是智力作品,这一智力作品人格的表露,作者通过创作活动使自己具有个性特点的思想反映。
他认为尽管著作权历史发展的最初阶段确实是为了保护经济因素,但是法律保护的所有权利均源自于作者对作品的保密还是将其公布于众这一重要权利,这就是人身权,而人身权本身没有期限,债权人也不能对它申请强制执行。他甚至极端的认为著作权中只有人格权,无其他,“复制、表演、演奏等专有权利也未必具有经济性质,因为作者可以在没有经济利益的情况之下行使这些权利鉴于作者为确保其人身受到保护,无论如何要保留其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权利的可转让性甚至都不会导致权利的全部转让,而只是转让复制等权利。因此根据这一理论,著作权是以人身权利为基础的,只是附带地具有经济性质。”他的学说也被成为“一元说”。他还主张将民法上适用于人身权的规则及原则适用著作权。由于民法上的人身权不能转让,吉尔克便明确的将权利本身和权利的行使区分开来,并以此证明出版合同的合理性:即将权利的行使让与第三人的是可能的。
英美法系国家侧重于对作品经济权利的保护,著作权仅限于财产权,因此一般不涉及作品精神权利的转让。[4]除此之外,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大都规定作品精神权利不可转让。如《法国著作权法》认为,“精神权利是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意大利著作权法》的主张与《法国著作权法》大体相同。最为典型的是《日本著作权法》,该法认为,“著作人的精神权利属于著作人个人享有,不可转让”。《德国著作权法》认为,“著作权可以被继承并在并在共同继承人之间转让,此外不得转让。”
在此论述的作品的精神权利不可转让,是指作品精神权利作为一个整体不能转让,对于其中的个别权利未必不可转让。如发表权则是可以转让的,对于未发表的作品,它与作品使用权必须一道转让,否则使用权是无法实现的。除此之外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一般认为禁止转让。
在理解作品精神权利为何不能转让的问题上,学者们习惯性适用下面的推理:作品精神权利是人身权,人身权不能转让,所以作品精神权利不能转让。
对于反对者来说他们会认为作品精神权利是财产性权利,而所用的推理是:财产权是被许可转让的,作品精神权利是财产权,所以作品的精神权利可以被转让。在这个推理中,大前提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并非所有的财产权都能转让。当财产权利的转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法律便会予以禁止。如我国禁止土地所有权、枪支等财产的转让,但无论如何不能由此否认土地和枪支的财产地位。 法律所以禁止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作品精神权利的转让,也是基于保护公共秩序的需要:
第一、在一般情况下,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作品精神权利的转让会侵害社会评价体系。作品本身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评价工具,如论文、科研人员职称评定均通过作品的数量和质量的考核来检验相关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知识水平。社会往往正是通过作撰写的特定论文和著作来评价其学术水平,从而为选拔优秀人才提供重要参考。若作品的精神权利可以被自由的转让,也就是意味着版权绝卖,即作品作为一种商品可以彻底自由地买卖。社会评价体系会因此紊乱,人们无法辨认谁是真正的智者。
第二、在一般情况下,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作品精神权利的转让会侵害社会思想体系的有序性。作者的思想、观点的载体,他体现了作者的观点和看法。在允许版权绝卖的情况下,甲的观点可以瞬间成为乙的观点,我们无法寻找思想的源泉,也无法知晓谁到底要表达什么样的观点。社会思想体系的有序性势必会受到侵害。
也正是基于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在一般情况下,署名权这样的作品精神权利也是禁止被转让的:法律禁止违反公共利益的财产权利转让,作为财产权利的作品精神权利转让违反公共利益。那么法律会禁止作品精神权利的转让。
总之,法律不允许作品精神权利转让是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如果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扰乱了社会正常的评价秩序。法律就一定会加以制止。
[1]《震惊国内为的学术打假大案始末》,天津市语言协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5页。
[2]《震惊国内为的学术打假大案始末》,天津市语言协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6页。
[3]《知识产权法》,曾宪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89页。
[4]《作品精神权利论》,杨延超,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190页。
[1]天津市语言协会.震惊国内为的学术打假大案始末[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2]曾宪义.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杨延超.作品精神权利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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