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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收司法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人民法院在宪法与 法律 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税收刑事诉讼、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民事诉讼的活动。在实践中,税收司法存在诸多的 问题 ,阻碍了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进一步的改革。
「关键词」税收司法 独立性 行政权滥用
我国宪法虽然赋予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地位,但司法机关特别是地方司法机关却在某些方面相当程度的受制于地方政府。表现在司法机关的经费来源上相当程度依赖当地政府、人员工资上受制于地方财政、人事制度上隶属于地方组织部门及各级人大等等,因而就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大量的涉税案件审理受到当地行政机关的干涉,例如在涉及国有 企业 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上,各级行政机关往往认为:国有企业生存能力差,各方面应该给予特别的保护,加之如果对国有企业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进行判罚,最终实际落实责任的仍然是地方政府的各级财政,追缴的税款又上缴了中央财政,对地方可说是没有任何的好处。基于此,各级行政机关在税收司法活动中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干预着税收司法案件的审理活动,同时对于税收案件的执行干预行为更多,许多国企涉税案件都不同程度存在着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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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犯罪的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另外,罪刑法定原则还有相关派生原则,即禁止类推、禁止不定刑、禁止习惯法、禁止事后法和明确性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对封建司法制度非法专横的产物,是对罪刑擅断主义的彻底否定。它最早发端于1215年《英国大宪章》。罪刑法定主义思想发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从思想渊源上看,近代启蒙思想家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理论的阐述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目前,西方国家多用自由,民主人权理论来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此外,罪刑法定原则也是对个人自由的基本保证,公民事先了解哪些行为是受到社会禁止的行为,同时也了解如果实行这些行为将受到何种惩处。”
1.刑法总则中的体现。我国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在犯罪的法定化方面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和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在刑罚的法定化方面刑法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量刑的原则,即对犯罪人裁量并判处刑罚,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2.刑法分则中的体现。在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我国立法机关将1979年刑法及其以后制定的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所涉及的犯罪,经过必要的整理和编纂纳入其中。同时,还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增设了大量罪名此外,在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刑法也增强了法条的操作性。
按照我国《刑法》第3条的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方面是积极的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另一方面是消极的罪刑法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积极的罪刑法定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共同构成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而西方国家的刑法在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时一般并不去刻意突出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关注的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消极方面,更注重对人权的保护,而我国刑法则是刻意突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积极方面,把重点放在了打击犯罪上,对人权保护的关注程度相对较低。
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付诸实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包括司法认定、司法解释和司法裁量。在司法认定方面,在司法适用中,首先面临找法活动。法律的明文规定包括显性规定和隐性规定。隐性规定是法律文本内容上的包容规定,要将显性规定与隐性规定相结合,做到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在司法解释方面,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下,司法解释是有限度的,司法解释不能采用类推解释,同时,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张解释也不应被允许。在司法裁量方面,我国刑法实行的是相对罪刑法定,因而给法官的司法裁量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有限度的,应将司法裁量权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因在网络裸聊,浙江衢州女子方某被龙游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有关方面证实,因网络裸聊而被判刑定罪的,目前国内尚无先例。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方某裸聊以牟利为目的,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结合净化网络环境的社会需要,依法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作出上述判决。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本案的关键是一是行为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二是传播的必须是“淫秽物品”。被告人方某的行为目的确实具有牟利性,但在客观上方某凭借裸聊行为牟利,展示的是其身体,根据我国《刑法》第367条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裸聊并不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构成。尽管网络环境需要净化,裸聊行为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裸聊属于犯罪之前法官可以将网络裸聊入罪。就本案而言,与有罪判决相比,如果法官作出无罪判决的话,尽管客观上放纵了被告乃至其他类似的行为,但是却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坚持和对法治理念的尊崇。
新中国的历史上也产生了一些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的法律制度。包括严打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严打”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的简略表述,是解决一定时期中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活动。如今,虽然“严打”已经结束了历史使命,但是各地公安机关的一些行动仍然冠以“严打”的称号,严重侵犯了人权。劳动教养是指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劳动教养这么长时间的限制人身自由肯定是有悖罪行法定基本法律原则的,并且受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具有限制行政处罚权的机能。劳动教养与普通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之间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
山西籍的打工青年许霆因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提取了不属于自己的17万余元,于2007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广东高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广州中院作出重审判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许霆案的发生引起了公众舆论的广泛质疑。关于许霆案的定罪量刑,在刑法上原本并不复杂,许霆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他明知自己的借记卡现金只有170余元,发现了ATM机的故障后进行了取走17万余元。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的数额达到17万,但因本案具有ATM机出现故障等以及许霆案发后积极退赃等从轻情节,一审的无期判决有些量刑过重。但从重审改判来看,媒体与舆论显然起到了干预司法的作用,广州中院在压力下做出的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完全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刑罚法定化原则,许霆案虽然具有从轻情节但仍应该在法定刑之内判处刑罚。
如前文所述,罪刑法定原则包括积极地罪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我国刑法在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时突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积极方面。我国刑法在功能方面主要侧重于它的社会保障功能,但对罪刑法定原则积极方面的过分强调则势必会影响到刑法人权保障功能的发挥。同时,由于部分法院在判决中错误适用类推原则,在量刑时忽略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刑罚法定化,致使对被告人量刑不正确。另外,由于目前网络媒体的盛行公众及媒体的各种舆论给了审判法院非常大的压力,使其在判决时往往会抛弃罪刑法定原则而做出一个能让各方面都比较满意的结果。在一些个别案件的审判上,由于我国在司法独立方面还不够完善,也会出现最终政府左右判决结果的情况。
1.应该严格遵守禁止类推原则并正确进行刑法解释。在我国审判活动中,法院对于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刑法是否明确规定了该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一定要认真分析该行为与相应的犯罪行为在犯罪构成方面是否一致,不能在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与该行为近似的刑法规定。此外,进行刑法解释时,无论是扩张还是限制解释,都要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将刑法解释限定在法条原文文义的范围之内,并避免进行类推解释,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人权。
2.应该高度重视刑罚的法定化。当我们往往忽略罪刑法定化中的“刑”即刑罚的法定化,事实上法院也要遵循罪刑法定。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以及相应的法定刑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我国法院的很多判决就是忽视了刑罚的法定化使这些判决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造成量刑不正确。因此,在未来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定要重视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刑罚法定化,对被告人正确量刑,使判决真正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3.不断完善刑法分则,做到与时俱进。由于法律的局限性与滞后性使得法院在判决时对很多新出现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无法找到相应的刑法规定因此,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通过在刑法分则中增删相关罪名,并修改一些犯罪的法定刑对于法院在判决中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要意义。在未来完善刑法分则的过程中,还要关注立法技术问题,使明确性原则在我国刑法中更好地得到体现,保证刑法规范的明确性。
4.坚持司法独立,为了保障我国的司法独立,使法院在判决时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着手:首先,在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政府以及我国的权力机关不应当对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施加压力,作指示或命令更改司法机关的裁判。其次,应该正确处理司法独立与自觉接受媒体和公众监督的关系,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在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的同时,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法院的审判工作以及发挥刑法的社会保障功能和人权保障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的适用中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一定要注意克服这些问题,切实将罪刑法定原则落实到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这样法院才能在审判工作中更准确地进行定罪量刑,我国公民的人权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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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税收征管法》第45条做出了税收一般的优先性规定,但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缴纳所欠税款前优先清偿无担保债权或发生在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而致使所欠税款不能足额受偿时,税务机关应如何行使税收优先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试论我国税收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要]税收司法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人民法院在宪法与 法律 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税收刑事诉讼、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民事诉讼的活动。在实践中,税收司法存在诸多的 问题 ,阻碍了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进一步的改革。
[关键词]税收司法 独立性 行政权滥用
试论我国税收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所谓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它的宗旨在于排除法律运行的障碍,消除法律运行被阻碍或切断的现象,以保证法律运行的正常进行,从而使 社会 保持法律秩序状态。本文中的税收司法,是指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人民法院在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税收刑事诉讼与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民事诉讼的活动。
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与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和商法等基本法律部门相并立的 经济 法部门。所谓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表现。一般的讲,税法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集中地体现和反映了国家干预或管理特定领域内的社会经济活动。税法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税务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的过程不会是一帆风顺的,肯定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障碍,亦即各类案件,比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等。这些案件实质上是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给税法运行设置的种种障碍,这些障碍造成了税法运行的阻滞和税收法律秩序的破坏。司法权的行使正是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来排除税法运行中的障碍,以开通被阻滞的税法运行渠道和弥补被破坏的税收法律秩序。
综观我国税收司法的现实状况,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乃至在我国 目前 的税收法治建设中,法院的作用似乎被忽视了,税收司法已经成为一个被遗忘的角落①。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宪法虽然赋予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地位,但司法机关特别是地方司法机关却在某些方面相当程度的受制于地方政府。表现在司法机关的经费来源上相当程度依赖当地政府、人员工资上受制于地方财政、人事制度上隶属于地方组织部门及各级人大等等,因而就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大量的涉税案件审理受到当地行政机关的干涉,例如在涉及国有 企业 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上,各级行政机关往往认为:国有企业生存能力差,各方面应该给予特别的保护,加之如果对国有企业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进行判罚,最终实际落实责任的仍然是地方政府的各级财政,追缴的税款又上缴了中央财政,对地方可说是没有任何的好处。基于此,各级行政机关在税收司法活动中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干预着税收司法案件的审理活动,同时对于税收案件的执行干预行为更多,许多国企涉税案件都不同程度存在着执行难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行政权力对诉讼权力的干预,但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实践中还存在着大量的税收机关行政权的滥用问题。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征管行政权,对于大量应由司法机关解决的问题,如偷税、漏税、骗税等刑事案件,常常以补税加罚款的形式结案,这样做某种意义上就使其年度纳税任务有了保障。
另外也有出于对司法审判机关结果的预期不足,或是出于不愿意让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之上的想法,对于许多的案件甚至与纳税人讨价还价,最终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以罚代刑,其结果不仅又纵容了纳税人的再次犯罪行为,而且给国家的司法造成直接的冲击,其实质必然是导致行政权的滥用和强化。
1、《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了税务机关的税收优先权,但行使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1)税收优先权流于形式,难于付诸实践。虽然《税收征管法》第45条做出了税收一般的优先性规定,但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缴纳所欠税款前优先清偿无担保债权或发生在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而致使所欠税款不能足额受偿时,税务机关应如何行使税收优先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2)在财产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情形下,税收有无优先权?行使优先权该遵循怎样的程序尚未做出明确规定。
(3)税务机关能否对担保物权设定在后的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占有和控制的欠缴税款即纳税人的财产,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来行使税收优先权?
2. 税收代位权、撤销权。
关于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 法律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由此可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构成了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的主要部分,但仍有待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 问题 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有疑问的是,如果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即《合同法》中所谓“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先于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而致税务机关无法行使代位权或虽行使代位权但不足以清偿纳税人所欠税款,法律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的解决正是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适用的前提是行使代位权的多个债权人居于平等的债权受偿地位。由于拥有已经公告(公示)的税款的优先权,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即《合同法》中所谓“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非居于平等地位。因此,法律应创设规范:纳税人(即《合同法》中所谓“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在依法行使代位权前,须先行通知税务机关并于一定期限后行使代位权,《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才可适用。创设该规范是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方面。否则,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将遭到严重弱化。
由于 经济 成分的复杂多样性,尤其在我国已加入WTO 的背景下,部分纳税人漏税、偷税、抗税、骗税及避税的手段不仅种类繁多,花样翻新,并且有着向高智能、隐藏性更强等方向 发展 的趋势,这无疑加大了税收司法人员侦查与破案的难度。同时因为税收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征,对具体经办案件的司法人员的素质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现实司法实践中,各级司法机关里具有既懂法律、经济又懂税务、税收并精通税务 会计 知识的高素质复合型司法人员少之又少。
因此,税收司法人员的现实素质跟不上今后国际国内税收司法工作的高要求,无疑是我国税收司法实践面临的又一个障碍,要突破此困境,势必要加强税收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对其进行全方面的法律、税收、税务会计等方面知识的强化培训,达到税收司法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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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欧盟关于航班延误赔偿问题的司法实践及启示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摘 要:航班延误引发的纠纷一直困扰着各国的航空公司与立法机构。2004 年,欧共体颁布第 261/2004 号条例,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航空公司应当为航班延误进行赔付。它标志着欧盟试图在《蒙特利尔公约》框架之外搭建一套更有利于保护航空旅客权益的制度。随后欧洲法院经历了 Sturgeon 等四个重要的相关案例,巩固并完善了该赔付制度。中国近期航班延误纠纷频发,亟需走出“闹事方可拿赔付”的恶性循环,建立妥善的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民用航空法; 欧盟; 《蒙特利尔公约》; 航班延误。
论文正文:
欧盟关于航班延误赔偿问题的司法实践及启示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精神,航班延误意味着航空公司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将乘客及其行李运送到目的地。[1]而航班延误赔偿,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航空公司由于航班延误对乘客进行经济弥补。
由于世界上主要的民航国家已经经历过初期发展的产业扶持阶段,目前更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时由于民航服务的普及程度空前加大,航班延误赔偿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加重。2004 年,欧共体颁布第 261/2004 号条例,规定在航班延误满足一定的条件下,航空公司应当为旅客提供住宿、餐饮和电话通讯援助,退还票款,支付每位旅客最高 600 欧元的赔偿金等。该条例取代了此前的第 295/91 号条例,扩大了对航空旅客的权益保护范围,标志着欧盟将航空旅客权益保护提高到了更高的标准。[2]。
笔者以欧洲法院根据第 261/2004 号条例做出的几次重要判决为线索,总结欧盟在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态度,归纳了该制度的利弊,进而对中国相关立法的启示和借鉴进行分析。
( 一) Sturgeon v Condor 案和 Bock v AirFrance 案①。
Sturgeon 案是欧盟范围内首个依据第 261 /2004号条例将航班延误认定为需要赔偿的案件。在此之前,由于条例未予明确,欧洲的法院一直将航班取消和航班延误区别对待,认为延误不属于条例第 7 条规定的赔偿事由。航空公司对于长时段的延误不取消航班,而是让旅客等待 20 小时或者更长的时间,以避免赔偿。2009 年 11 月 19 日,欧洲法院第四法庭针对 Sturgeon 和 Bock 两起长时段航班延误案件做出初步裁决,认为延误也应当受到条例的第 7 条约束,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予以赔偿。
在 Sturgeon 案中有一个主要的争议点: 比原计划晚 25 个小时到达目的地是属于航班延误还是航班取消? 该案中,原告 Sturgeon 等人在被告 Condor 航空公司定票,计划2005 年7 月9 日下午4 点20 分从德国飞往加拿大。在办理登机手续以后,乘客得到的通知是航班取消( cancelled) ,之后行李被退回。第二天他们到其他航空公司值机柜办理登机手续,乘机座位亦不同于前一日。故此原告在德国当地Amtsgericht Russelsheim 法院主张,这并非延误,而是航班取消,Condor 航空公司应当据此赔偿每位乘客 600 欧元。但是该法院驳回了原告诉求,认为此非航班取消,而是航班延误,并非条例规定的赔偿事由。在之后的上诉中,地区法院维持了这一意见。此后,原告将此作为法律问题上诉到德国联邦法院,联邦法院暂缓了诉讼,将该问题提交到欧洲法院第四法庭请求初步裁决。
在 Bock 案当中,主要的法律争议点仍然是航班延误的界定。案件当中,原定航班由法国航空出票,2005 年 3 月 7 日晚上 9 点 30 分从奥地利途径法国到墨西哥。在登机手续办理之前,航空公司通知航班因为机械故障和机组人员休息时间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取消。原告 Bock 等为了能够尽早到达目地的,接受了法国航空公司的提议,改乘美国大陆航空公司的飞机,在 8 号中午 12 点 20 分乘坐另一趟航班。其他旅客则仍然乘坐由法国航空提供的原班机,在8 号下午 7 点 35 分起飞。由于仍比原计划迟延了22 小时才到达目的地,原告在奥地利地区商事法院起诉,要求法国航空公司基于第 261/2004 号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该航班的旅客每人 600 欧元的赔偿。地区商事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认为根据第 261/2004 号条例规定,该航班只是延误,而非被取消。此后,原告上诉至维也纳商事法院,案件被暂缓,同样也被提交到欧洲法院第四法庭请求初步裁决。此案的关键是在这种明显延误的情况下( 22 小时) ,如果大部分的旅客仍然乘坐原航班( 只有少数人改签) ,究竟构成航班延误还是航班取消。在采取合理措施后仍然无法避免的飞机机械故障是否属于条例中所规定的特殊情况。
针对航班延误的界定问题,欧洲法院在裁决中认为虽然第 261/2004 号条例并未给出航班延误的确切定义,但根据条例的上下文可以对之予以界定。根据条例,航程安排对于飞行而言非常重要,它是由航空承运人提前予以安排计划的。在其他飞行因素不变的前提下,判断延误与否的关键在于航班是否晚于航程安排的时间起飞。②故而,航班延误的时间长短,和机场、航空公司给出的取消通知,以及旅客在得到取消通知后取回行李均不是界定航班延误与否的决定性因素。除非航空承运人为旅客安排了另外的航班,否则原航班不被视为取消。
针对航班延误的情况下旅客是否可以根据第261 /2004 号条例向航空承运人求偿的问题,欧洲法院认为,根据条例制定的目的,应当予以赔偿。条例的序言中声明,该条例的制定是为了给予旅客较高水准的保护,无论是拒载、航班取消抑或延误,对旅客权益造成的不便和损害均为相似。且根据先例,条例应当根据主要法律内容作为整体来解读,类似情况不应当作区别对待。③。
针对飞机机械故障是否属于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况”问题,法院认为除非该机械故障并非源于日常飞行活动,且超出控制范围,否则航空承运人不可依此对赔偿请求提出抗辩。
( 二) Nelson v Deutsche Lufthansa AG 案和R ( TUI Travel,British Airways,EasyJet and IA-TA) v Civil Aviation Authority 案④。
近期,欧洲法院大法庭做出关于 Nelson 案和R ( TUI) 案的裁定,进一步肯定了旅客可以根据第261 /2004 号条例就长时间的航班延误索赔。 在Nelson 案中,航空公司为旅客安排了住宿,在迟于24 小时以后为旅客安排了同一个航班号的飞机起飞。而 R ( TUI) 案则是多家航空公司对英国民航当局提起的诉讼,要求不予执行航班延误带来的赔偿。德国科隆地方法院和英国高等法院将其提交欧洲法院,请求得到初步裁定。大法庭重申,如果航空承运人无法证明是由于不可控的因素( 不可避免,且已采取合理措施) 造成延误,旅客则可以据此要求赔偿。
但该裁定所面对的情况不同,在 Nelson 案中,被告德国汉莎航空公司认为第 261/2004 号条例带有惩罚,非补偿性,其违背了《蒙特利尔公约》第 29条的规定。⑤R ( TUI) 案当中,英国高等法院对于条例和《蒙特利尔公约》的一致性也提出了疑问。两案被告均认为,如果只是在拒载和取消航班的情况下实施该条例,是不会僭越《蒙特利尔公约》的,但若航班延误下据此进行赔偿,则会违背《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的规定。
在初步裁决中,尽管对航班延误帮助措施的讨论有一定的限制范围,但欧洲法院并没有把公约以外的规定排除在外。对此,欧洲法院大法庭认为,条例项下延误导致的时间损失并非属于《蒙特利尔公约》第 19 条规定的“延误带来的损害”,而是一种不便,故未受到公约第 29 条约束,条例与公约并未产生 冲 突。 且 法 院 援 引 2011 年 Aurora SousaRodríguez and Others v Air France SA 案,认为条例第12 条规定,当旅客要求航空承运人赔偿其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 即“进一步补偿”) ,允许其国内法院依据国内法和《蒙特利尔公约》做出支持判决,足以证明该条例对于延误的规定并未与欧盟的公约义务相违背。⑥。
( 三) 小结。
Sturgeon 案开启了欧洲法院依据第 261 /2004号条例就航班延误支持旅客求偿的大门,在国际航空业产生了巨大影响。在世界范围内,作为旅客,人们认为似乎应当在各国民航业均确立“长时间延误应当得到补偿”的规则。欧洲法院认为,只要乘客和航班号都维持不变的情况下,即便是超过 20 小时以上的延误,也不被视为航班取消。在完成延误的界定之后,欧洲法院继而认为,因为公约只规制个别损害( individual damage) ,而条例规制的是相同损害( identical damage) ,即延误带来的时间损失。对于旅客而言时间损失本身是相同损害,但时间损失会造成不同的结果,这些结果才是公约所关注的个别损害,故而依据条例做出赔偿判决并不违背《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规定。
尽管在欧盟内部,各国法院在近期的司法实践中均援引 Sturgeon 案,依据第 261/2004 号条例判决航空公司因延误而赔偿旅客,但也导致了大量航空公司的反对,学术界也颇有争议。随后的 R ( TUI)案即是其代表,大量的航空公司进行诉讼,通过对英国民航管理当局的诉讼,希望能够停止法院援引条例判决其为航班延误负责。但是在案件最后,航空公司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更多站在条例的立法立场上,以求“给旅客权益以高水准的保护”。⑦。
( 一) 是否违反《蒙特利尔公约》的排他性适用。
第 261/2004 号条例关注的是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未履行的情况下,对旅客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这是《蒙特利尔公约》未予关注的内容。而公约规制的是航空运输合同的不当履行,而延误即属于不当履行。《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第一句明确了客运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只能依照公约提起,规定公约在损害赔偿问题上应当排他适用。该条规定的用意在于,排除原告或法院对于索赔根据的选择,无论其所选择的索赔根据如何,都必须受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的约束,法院不得拒绝适用公约的相关条款。即关于损害赔偿问题,公约拥有强制管辖权。相较于 1929 年的《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在措辞上进行了一些改进,把相对简单的“只能依据公约规定的条件和限制提起”改为了“在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是根据本公约、合同、抑或侵权,或者根据其他任何理由,只能依照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提起”,结合公约起草者的阐明,公约进行细化修改的目的并非为了削弱其排他适用性,而是要对之进一步予以明确。⑧。
欧盟整体,及其各个成员国均为《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方,应当受到公约的约束。但事实上,如同拉丁美洲国家,欧盟国家在实践中并不情愿认可这种排他适用性。如同时任欧洲法院总法律顾问的Geelhoed 在关于 IATA v Department for transport 案的意见中所言,公约第 29 条只是称“任何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而非“任何关于延误的诉讼”,第 261/2004 号条例是对公约的补充而非违反。[3]无论是否有损害发生,以及损害结果与延误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条例盖所不问,只针对延误本身要求航空承运人对旅客负责,这和公约项下航空延误带来的损害是不同的。⑨另外,欧洲法院还认为,公约意在规制航空运输带来的个别损害赔偿诉讼,留下共同损害的空间未予规制。延误造成的不便并非只是发生在个别旅客身上,而是由所有遭遇延误的旅客来承受,这已经不再是公约项下的个别损害,而是共同损害。
但这种解释并未清楚阐明以上判断的根据。公约第 29 条并未将损害赔偿的依据限定在公约范围内,应当对其做广义解释。对公约已经进行规制的问题予以不同的立法,不应当被视为对公约的补充。
而公约第 19 条关于界定延误的条款中规定,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该规定并未旨在仅约束个别损害,且公约不可能只针对个别性的损害进行规制。
欧洲法院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做了不适当的缩小解释,使得欧盟的立法得到适用,但结果则是让《蒙特利尔公约》的适用受到不利影响,而国际航空业也对此争议不断。
( 二) 是否构成惩罚性赔偿。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第 2 句,在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均不得判给惩罚性、惩戒性或者任何其他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而第 261/2004 号条例第 7 条是根据航程距离和延误的时间给出确定的补偿比例,它与实际损失并没有联系,并不具备补偿性质。如果用个别损害和相同损害相区别的理论来解释,那么第 261/2004号条例给出的航班延误损害补偿是否有惩戒性与《蒙特利尔公约》并不相关。欧洲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并未援用该理论,而是一再强调该条例下的损害补偿是针对延误带来的时间损失,它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这印证了其具有补偿性质。如在 Sturgeon 案中,欧洲法院即认为对旅客的赔偿是补偿性的,因而并未违反《蒙特利尔公约》。
( 三) 法律确定性原则。
上述的 Nelson 案和 IATA 案中,均将第 261/2004 号条例是否违反法律确定性原则作为法律问题提交给欧洲法院。法院基于三个理由肯定其有效性: 第一,IATA 案和 Sturgeon 案之间是没有冲突的,后者和前者基于同样的原则做出判决; 第二,第261 /2004 号条例将航班延误纳入赔偿范围并未忽略立法者的立法意图; 第三,根据条例,旅客个人可以清楚明确地知道其关于延误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如何据此获得相应的赔偿。当时的欧洲法院总法律顾问曾发表观点,其认为,被延误的旅客和航空承运人均可以根据条例明确地索赔,因为条例给出了清晰的时间界限,防止不同的国家对延误以及延误的程度做出不同的界定。
有学者认为,航空公司在诉讼中指出 Sturgeon案中涉嫌违背法律确定性原则是有道理的。尽管法院没有明确涉及,也可以推论出,该案中法律确定性原则必须要给平等适用原则让路。法律价值之间可能发生冲突,但并非绝对。法院的任务在于,于具体案件中使之协调。⑩。
目前中国对于航班延误进行规制的主要依据有《民用航空法》第 126 条和《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 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 4 小时以上的,必须即时报告当地民航管理部门,因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延误后不做有效处理,造成航班延误 12 小时以上的,将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撤销航班或航线经营许可权。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延误 4 小时以上,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方案由各航空公司自行制定。尽管比《民用航空法》的规定相对具体,但仍然在具体补偿额度的规定上缺乏可操作性,加之位阶较低,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对于中国而言,欧盟相关的立法、司法实践主要可以在四个方面起到借鉴作用。
( 一) 确立中国航班延误赔偿制度。
如果要在全国范围内妥善解决航班延误带来的纠纷问题,中国应当在法律法规层面对此进行规制,确立统一的处理原则。回顾 2011 年以来国内发生的旅客冲击跑道事件、殴打航空公司地勤事件等,航空公司、机场和地方政府并非无所作为。如春秋航空公司推出旅客黑名单制度,将闹事旅客列入“不再提供服务对象”范围。此举初衷在于维护航空安全,但由于制度的不透明反而激起了旅客的反感,引发诉讼。如 2013 年中国民航西北管理局出台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延误应急响应等级分了黄橙红三级。再如 2012 年底民航四川监管局组织编制了《成都地区航班大面积延误后出港航班协调放行规则( 试行) 》。这些规则或由于本身制定过于模糊,或由于效力位阶过低,只能影响部分地区,在解决航班延误纠纷中作用有限。
与欧盟欲统一赔付标准不同,此处的统一制度更像是确立国家层面的处理规则,规则之下可以根据各地具体经济状况确立不同的具体标准。因为针对中国具体国情,强制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相同的赔付标准显然是不利于实际执行的。同样,在欧盟强制规定一样的赔付数额标准,已经引起了不满和诉讼。确立全国统一的航班延误赔偿制度的意义在于,可以将确立的规则普及到全国范围,在进行相关诉讼时有法可依。
( 二) 明确航空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第 261/2004 号条例的亮点在于,其对于航空承运人的告知义务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告知义务、告知地点和告知方式。航空承运人应保证在值机柜台展示包含如下内容的通知: “如果你被拒载或你的航班被取消或延误至少 2 小时,请在值机柜台或登机口索要你的权利书,特别是与赔偿金和帮助有关的内容。”且对旅客来说,该通知应是清晰易读、显而易见的。若航空承运人对旅客拒载、取消航班或者超过 2 小时以上的延误,应当予以受影响的每一位旅客一份包含条例关于赔偿金和帮助内容的书面通知,其中应当包括相关机构的联系资料。考虑到盲人和视力受损旅客的权益,条例规定应当以其他适当的方式来告知。
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对于中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2003 年,上海市工商机场分局与东航、深航、南航、厦航和海航等 11 家航空公司签订了《上海航空客运消费者权益保护应急措施协定》( 简称《协定》) 。《协定》对航班延误情况进行了分类,并明确规定了承运人责任。这一协定曾经得到过执行,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多是由于旅客坚持,航空公司再据此做出赔付,而不会提前主动告知《协定》的相关内容。缺乏明确的告知也是目前航班延误旅客闹事的一个推动因素。正是因为无法在延误以后得到主动的赔付解释,旅客希望通过在机场闹事的方式来获得个别赔偿,该行为轻则扰乱机场秩序,重则违反中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而航空公司在赔付扰乱性旅客后将其划入承运黑名单,旅客由于没有事先获悉而被列入黑名单又提起对航空公司的诉讼,形成恶性循环的怪圈。
( 三) 明确主管机构。
第 261/2004 号条例尽管在第 295/91 号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幅修改,但是也留下一些技术性缺憾。条例并未明确其主管机构,直接导致一个问题:
当旅客遭遇航班延误,希望援引条例得到赔偿时,只能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解决。这样的设计会致使法院接收大量的同类案件,而且诉讼途径相对费时且不经济,不利于条例的顺利推行。在中国进行相关制度设计时,可以在立法中将主管机关或者部门予以明确,这样有利于第一时间将纠纷按照规定妥善解决。而只有纠纷特别复杂,或者矛盾特别大的时候,才需要到法院进行诉讼。
( 四) 合理平衡航空承运人和旅客的利益。
欧盟司法实践中需要吸取的另外一个教训则是,在立法时应当合理平衡航空承运人和旅客的利益。《蒙特利尔公约》最初设定时倾向于保护正在发展中的航空业,但是到了 2004 年航空业已然成为欧洲的夕阳产业时,欧洲立法猛然偏转,设置条例要给旅客权益以高水准的保护,却显得过犹不及。立法的原意是好的,在航空业发展成熟的时候提高对消费者的保护,否则不利于实现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但是这样的设定给航空公司以极大的压力,尤其以 IATA 案为例,廉价航空则是条例倾斜性保护下的受害者。例如: 按照条例,如果延误时间达到3 个小时以上,旅客有权获赔 250 ~ 600 欧元,而这可能远高于实际票价。给予消费者权益以较高水准的保护并非无法实现,但是应该有过渡,不能指望通过新的立法一蹴而就。部分航空公司有能力并且愿意提供高标准的服务,但立法应当是划定权利义务的边界,而非越俎代庖为运输业设置行业高标准。
与欧盟不同的是,中国的航空业发展较晚,目前尚处于上升阶段。但是在欧洲航空业的带领下,已经呈现逐渐加强旅客权益保护的趋势。由于中国的相关立法还存在空白,目前实践中关于航班延误还存在纠纷多、地域广、解决难的问题。借鉴欧盟的经验,有利于尽快看清事情的发展方向,取长补短,为中国航空业谋求更大的发展空间。
① 参见: Joint Cases C-402/07 Sturgeon v Condor and C-432/07 bock vAir France,Judgment of the Court ( Fourth Chamber ) ,2009 I-10923。
② 按第 261/2004 号条例第 6 条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发生时,如航空承运人合理预期其航班将晚于航程计划起飞: ( a) 航程为1 500 公里或 1 500 公里以下的航班,延误 2 小时或 2 小时以上; 或( b) 所有欧共体境内的航程在 1 500 公里以上、延误时间为 3 小时或3 小时以上的航班,以及航程在 1 500 公里和 3 500 公里之间的所有其他航班; 或( c) 除上述( a) 和( b) 之外的,比预定离站时间延误 4 小时或 4 小时以上的所有航班。则航空承运人应当向旅客提供: ( i) 本条例第 9 条第 1 款 a 项和第 2 款所规定的协助事项;和( ii) 当预期延误时间至少迟于原定航程 1 天以上的,按照本条例第 9 条第 1 款 b 项和第 1 款 c 项所规定的协助事项; 以及( iii)当预期延误时间大于 5 小时,按照本条例的第 8 条第 1 款 a 项提供协助服务。
③ 参见: Case C-210/03 Swedish Match [2004] ECR I-11893,andCase C-344 /04 IATA and ELFAA [2006] I-403.
④ 参见: Joint Cases C-581/10 Nelson v Deutshe Lufthansa AG and C-629 /10 R ( TUI Travel,British Airways,EasyJet and IATA) v CivilAviation Authority,Judgment of the Court ( Grand Chamber) ,23 Oc-tober 2012。
⑤ 详见《蒙特利尔公约》第 29 条: 在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是根据本公约、合同或根据侵权,还是其他任何理由,只能依照本公约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提起,但是不妨碍确定谁有权提起诉讼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利。在任何此类诉讼中,均不得判给惩罚性、惩戒性或者任何其他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
⑥ 参 见: Case C83/10 Sousa Rodríguez and Others [2011] ECRI-0000。
⑦ 参见: Regulation ( EC) No 261/200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of the Council,the 1st recital。
⑧ 参见: Jorn J Wegter,The ECJ Decision of 10 January 2006 on the va-lidity of Regulation 261 /2004: Ignoring the Exclusivity of the Montre-al Convention。
⑨ 参见: Advocate General's Opinion in Case C-344/04,8 September2005。
⑩ 参见: Cees van Dam,Air Passenger Rights after Sturgeon,Air andSpace Law 36,no. 4 /5,2011,P. 265。
[1] Nordic Council of Ministers. The rights of air passengers in the e-vent of delays and cancellations [M]。 Copenhagen: EkspressenTryk & Kopicenter,2002: 38.
[2] Elmar Maria Giemulla,Ludwig Veber. International and EU avia-tion law: selected issues [M]。 Netherland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BV,2011: 345.
[3] Brian F Havel. Beyond open skies: a new regime for international a-viation[M]。 Netherland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BV,2009:479.第 26 卷 第 4 期 王大鹏: 何来刻薄与寡恩? ———商鞅重刑思想简析·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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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研究现状及司法实践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对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也在加紧进行。而证据规则的建立是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关键,只有做好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和实践研究,能更好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理论研究一、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研究现状。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选择
对我国是否应当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目前诉讼法学界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但普遍持肯定的观点,只有少数学者持反对意见,理由是排除非法证据的适用会使犯罪分子漏网;非法证据的排除会损害社会整体利益,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我国的侦查技术和设备落后,现阶段性不具备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条件。并认为应当尽快确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对在我国应采用什么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众说纷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五种:
1、全部排除说。该说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既然已经明确规定了严禁采用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自然违反法律规定获得的证据就失去证据效力,即使查证属实也不能作为证据采用,从而认为应立法予以严格排除。
2、区别对待说。该说认为应该将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区别对待: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无论其真实性如何,若作为证据就等于承认刑讯逼供、威胁取证、诱骗取证等活动,从而直接背离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因而应将其排除;而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则不会因收集程序和方法的违法而改变其性质,就可以采信。
3、真实肯定说。该说认为应当重视证据的客观性,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应把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与非法证据区别开来,不因收集证据的方法、程序的非法而否认证据的客观真实性的法律效力,如果非法证据经过调查属实,并对证明案件事实确有必要,则可予以采信。对其违法行为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处理。此说实际上肯定了非法取得的证据的效力,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有关非法证据的状况。但此说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只看到了证据的真实性,却无视证据的合法性,这实际上否定了有关收集证据的程序规定,也忽略了刑事诉讼中保护人权的价值取向。
4、线索转化说。此说认为,应以补证方式即重新合法地取证,使非法证据合法化,或以非法证据为“证据线索”,靠它获得定案依据。此说认为,这样既是通过重新而合法地取证来对非法取证行为彻底否定,又是灵活运用非法证据。
5、排除加例外说。该说认为,对非法取得的证据原则上应予排除,但可保留一定的例外情形。这些情形主要可以考虑以下两方面因素:“一是案件的危害程度,二是司法官员的违法程度”。“设定例外的情形可以从犯罪性质分,也可以从法定刑方面分,还可以考虑被告之主观恶性等方面。”笔者认为,在刑事非法证据的采证问题上,具体实践过程中必须兼顾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以最大限度地兼顾两者是最佳选择。对于非法证据的取舍,我们应该以“公平”作为价值观,按照“均衡价值论”对非法证据进行考察,在利弊得失的选择上,使得大于失。非法证据应当禁用,但也不宜绝对化,应该设立若干例外情形。因此,笔者赞同排除加例外说。
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研究现状及司法实践论文
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屡屡发生,不时侵犯公民的权利或使公民的权利面临侵害的威胁。湖北佘祥林故意杀人案、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河北李久明故意杀人案、河南李作海故意杀人案等冤案、错案就是最好的实例,造成这些冤案、错案关键原因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的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产生了非法证据,而这些非法证据又被法庭采纳。
最高法院建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状况究竟如何呢?要对这一问题做出令人信服的回答,就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不过,根据中国的司法惯例,官方很少进行有关诉讼程序实施问题的司法统计,即便一些零散的数据存在,也经常不对外公布。而研究者由于经费、精力、条件等多方面的限制,也很难从事大规模的调查。
“非法证据”及其应否被排除的问题,近年来已经大量出现在中国的法庭上。尤其是被告人、辩护人,对于检控方提交给法庭的证据,一旦发现在收集的程序上存在明显的违法问题,经常会要求法庭认定该证据为“非法证据”,并申请法庭予以排除。不过,从实际情况来看,辩护方极少申请法庭对非法搜查、扣押、窃听得来的证据加以排除,也几乎没有因为侦查人员剥夺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机会而要求法庭排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申请排除的“非法证据”
最多的还是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取的被告人供述。尤其在被告人当庭翻供、法官质疑其为什么向侦查人员做出有罪供述的情况下,被告人、辩护人通常会辩解说原来受到了刑讯逼供,并请求法庭将原来的非法供述加以排除。至于对那些侦查人员以“威胁”、“引诱”、“欺骗”等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辩护方也很少会提出要求排除的申请。
那么,面对辩护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刑事法庭对此问题的处理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是置之不理,不对“非法证据”是否存在以及应否加以排除的问题做出任何结论,甚至就连专门的调查,审核程序都不举行;二是受理申请,并要求检控方加以调查,做出说明。即便将刑讯逼供的问题纳入调查的范围,侦查机关也几乎从不派侦查人员(尤其是被指控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讯问人员)出庭作证,从而使审讯人员与被告人没有当庭对质的机会。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似乎被用来反驳一切有关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指控。而对这种“情况说明”,刑事法庭基本上当庭予以采纳,并将其作为驳回辩护方申请的依据。于是,有关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就以辩护方的申请驳回而告“解决”。
综上,我国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和适用上还有很多不足,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我国急需建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甄贞:《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5-266页。
[2]徐益初:《论口供的审查和判断》,载《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82年第3期。
[3]戴福康:《对刑事诉讼证据质和量的探讨》,载《法学研究》1988年第4期。
[4]孙广三,孙世岗:“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及其证明力辨析”载《烟台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
[5]徐鹤南:《论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的排》,载《政法论坛》199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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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因此,研究大学生社会实践新的形式、新的做法,对提高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实效性,增强大学生爱党爱国、踏实工作、乐于奉献的品质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实践活动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作者从事高校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多年,通过自身研究心得认为要想有效解决以上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关键是要把没有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内的学生,利用个人业余时间参与的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纳入高等学校教育体制改革计划,进行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课程化管理学分化建设。
(一)明确管理目标
根据培养具有创造性创新性人才的要求,制定科学的、符合各校特点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课程大纲,明确实践活动总目标,同时明确实践活动管理主体,如学工处、团委、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处、系部及实践基地的作用,各部门统一目标,明确职责,分类管理,既相互独立又高度统一协调。在实现目标的组织实施过程中,由学校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全校各系,从实践活动的计划、经费、过程管理、评价、结果的运用等方面做到与专业教学无缝对接,让学生在通过实践检验专业学习成果的同时,深入社会各层面,提升个人的生存能力与对生活的认识。
(二)分阶段设定任务要求
学生大学期间,根据不同年级、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分阶段设定社会实践活动的任务要求,把实践内容与理论教学任务相结合,完成理论教学任务后配套实践活动,把理论内容在实践中加深理解,通过实践促进学生对理论的认识,为下一阶段理论教学打下基础。把大学期间划分为低年级、中年级和高年级三个阶段,每个阶段也设定相应的任务。低年级以习惯养成,道理品质教育实践为主中年级以能力提升实践为主,高年级以适应岗位和社会服务实践为主。学生各个阶段的社会实践活动予以考核并登记成绩,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形成实践活动贯穿整个大学教育全过程的培养模式。
(三)制订科学合理的课程内容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课程是其个人成长的一个大课程,课程内容设计须符合大学生身心发展的基本规律。它包括国家政策形势教育、时事热点教育、社会服务教育,具体指大学生开展的各类社会调查、专项访谈访问、“三下乡”支教支边、社会义工与志愿者等。实践课程内容要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契合,在学生成绩管理体系中赋予一定的学分,对实践活动指导老师要计算工作量,只有这样才能让方案落到实处,激发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确保实践活动课程规范化发展。
二、如何将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纳入课程管理体系
(一)建立科学的实践活动课程培养目标
建立科学的实践课程培养目标是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改革的关键。作者对培养目标的理解为:坚持“以学生为本”的思想理念,以提升学生综合素养为根本目标,理论与实践教学相结合为手段,鼓励学生开展社会服务,投身公益事业,以所学专业的行业市场为依托,开展专业认知教育,投身生产一线,加强对实用技术的掌握,在实践岗位上锻炼自己。同时,鼓励学生走出校园,加强与他人的沟通,提升语言表达能力、文字写作能力,接收多元化思想,催化自身的创造创新能力。只有能达到以上目标,才能说我们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课程取得了成效,改革思路才有了突破。
(二)构建高效的实践活动课程管理体系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课程与理论课程区别很大,它是校园和社会两个课堂、老师和人民两种教员、社会和书本两类教材的结合,是一个复杂的课程体系,要确保实践活动课程的有效实施,必须构建高效的课程管理体系。校级层面要成立专门工作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相关职能处室与系部负责人组成,同时根据任务划分版块成立计划制订、组织实施、绩效考评、结果运用等小组,各小组由直接业务相关部门负责人牵头,严格落实改革方案,奖优罚劣。系部是学生的直接管理者,因此,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系部是关键环节,各系部须根据本系专业特点,学生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通过以点带面的形式全面深入到学生的实践课程中去。学校要安排专门的经费以保证项目的实施,同时科研部门要通过课题研究的形式及时推广典型案例,带动全校整体工作的推进。
(三)打造齐备的校内外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
在整个学生实践活动课程实施过程中,指导教师是关键,他承担引导学生实践活动方向、专业知识指导、保证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等重任。因此,打造一支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专业技能教师为辅的指导教师队伍尤其重要,指导教师要以高度责任心、精湛的业务水平对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全程跟踪与指导,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学生课程成绩。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课程的课堂因大部分在社会,学校还要建立数量充足的实践教学基地,聘请行业内的知名专家或技术能手、实践基础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担任兼职指导老师共同实施实践课程计划。要有配套的奖励制度,鼓励更多的社会优秀人士从事指导教师工作,提升学生实践课程实施的内在水平。
1贵州高校学生社会实践存在的问题
目前,对于贵州高校来说,参加社会实践是学生在校教学中必修科目,以笔者所在的贵州师范学院为例,每一届学生至少在大四上学期必须完成为期一学期的实习,其他时间各学院可根据自身情况具体安排。但是,随着贵州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贵州高校大学生社会实践将不可避免地面对新形势,需要积极探索、发现、研究和解决新问题,从而不断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和内容。
1.1贵州高校大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制度不健全
目前,贵州高校都认为社会实践是培养学生的重要方式,但在具体操作中受到传统教育模式的影响,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导致许多社会实践基本流于形式,只为完成而完成,并没有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去量身制定合适的实践模式。例如,组织上,因学生安全、经费来源和接收单位等方面的问题,都会给学生社会实践增加一定的操作难度;类型上,形式单一,教育内容针对性不强;指导上,由于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时间多在假期,高校教师参与度不高,尤其缺少专业教师的参加与指导。而这些状况则会导致以下问题:第一,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积极性不高;第二,学生感觉参与社会实践收获不大;第三,学生在参与过程中容易被“放养”,缺乏有效管理。这都是贵州高校大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表现。
1.2贵州高校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不到位
社会实践基地的建立,是社会实践活动得以顺利开展的基础,因为它的建设情况直接影响社会实践能否取得效果。但目前实践基地的建设现状无论是质上还是量上都严重滞后于贵州高校发展的水平,根本无法满足贵州目前近50万在校大学生开展高质量的社会实践活动的需求。例如,部分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存在接收学生数量有限的问题,只能不定期地接收少部分学生进行社会实践。造成现阶段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高校在选择实践基地时没有按照自身专业定位来操作,且没有做好与实践基地的后续对接工作;另一方面,实践基地没有制定相应发展计划,导致实践基地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
1.3贵州高校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积极性不高,计划制定不清晰
学生在进入高校之前,都是经历了十二年的寒窗苦读,且家长和老师在中学时为了鼓励他们,也向他们灌输了一些不正确的观念,即在大学期间可以度过轻松愉快的四年时光。这就导致大学生在高校期间无法形成参加社会实践的自主意识。同时,前文论述高校在社会实践中管理制度不健全与社会实践基地建设不到位的现状,也是导致学生对社会实践重视程度不够、积极性不高的原因。另外,即使有部分同学有意愿参加社会实践,也没有清晰计划,只是抱着希望通过社会实践来增长见识、加深对社会了解。
1.4政府作用不明显,宏观指导不足
目前,政府对贵州高校学生社会实践非常重视,上至省政府、下至各级相关的教育主管部门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这些政策在很大程度上都对学生社会实践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就整个社会实践的外部环境而言,它并未创造出调动各种社会力量的条件,也并未在社会层面上形成全面支持社会实践的系统。因此,社会实践外部环境还有待完善。政府想要在大学生社会实践方面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就必须制定出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政策和具体办法,即高校、大学生、接收单位与政府都能够接受的政策。这有利于相关单位接收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为社会实践创造有利条件。
2贵州高校学生社会实践今后的发展模式
目前在贵州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下,高校的社会实践多是流于形式的表面功夫,这种现状让各方都不满意,如何改变成了共同关注的重点。各方都认为要改变这一现状,靠任何单独一方的力量都无法做到,所以必须要把高校、学生、实践基地、政府四者有机联系起来,在它们之间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社会实践联动机制,形成合力,才能实现根本改变。但这四者如何形成有机联系是摆在各方面前的一个难题,笔者通过作为贵州师范学院2012级档案学专业2014年黎平县档案局暑期社会实践指导老师,对此有一些思考。认为在这个联动机制中,各方都必须有一个清晰的定位:高校要利用自身优势,发挥居中的纽带作用;学生要积极配合,突出自身的主体性;社会实践基地要加强建设,为其打下坚实的基础;而政府要充分发挥自身影响力,切实起到核心的作用。而此次社会实践之所以能够取得圆满成功,与实践过程中高校、学生、社会实践基地、政府四者之间的共同努力分不开。在实践过程中,贵州师范学院都是全程参与,出发前学院就做了各种准备;过程中学院同档案局、学生保持了密切联系;结束后,就整个实践过程做了一次专门的经验总结。学生在参与过程中也表现得非常积极。黎平县档案局与此次社会实践的学生专业上完全对口,生活上照顾有佳,实践中认真指导。虽然此次社会实践政府没有直接参与,但在整个活动中还是能够体现出政府的潜在作用。
2.1贵州师范学院档案学专业重视与黎平县档案局之间的合作关系
贵州师范学院为鼓励广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无论是在组织、制度、师资、资金上都提供了很多保障条件:组织上,专门就此次社会实践活动做了全面安排,前期的准备工作,以及过程中都由专业指导老师带队全程陪同;制度上,将实践活动纳入到学分考评体系以及课程计划中,社会实践的参加与否直接关系到每一位同学能否顺利毕业,同时在《贵州师范学院学生综合测评量化考核办法》及各种评优评先条例中都把学生的社会实践经历作为重点评选标准;师资力量上,要求每一次的假期社会实践中都要配备专业老师进行全程指导;资金上,每个学院都有配套用于学生社会实践的专款。档案学专业在与黎平县档案局联系之初就充分利用了学校的这些便利条件,而且学校层面也非常重视与黎平县档案局的合作关系,最后合作意向是由学校党委书记与黎平县档案局达成的。此次黎平县档案局暑期社会实践就由专业老师带队,学校在资金上也给予专款。
2.2档案学专业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主动性很强
贵州师范学院档案学专业在平时教学过程中就非常注重引导学生参与实践,定期组织学生与贵阳市档案局、乌当区旅游文化局联系开展相关活动。这些都培养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积极性。因此,在此次黎平县档案局社会实践中,所有参加的学生都表现得非常积极。在实践过程中,他们制定了明晰的值班表,每一位同学都必须担任一天的负责人,组织其他同学顺利完成当天的工作任务,完成之后,还要进行总结,通过这种严格的制度,学生在实践过程中每一天都能够有所收获。虽然实践的时间只有短短的15天,但让他们在专业学习、与人交流方面都有明显进步。
2.3黎平县档案局对此次社会实践活动的支持与配合
黎平县档案局在2012级档案学专业学生社会实践的全过程中给予积极配合,生活上、实践中、专业指导上,都提供了许多的帮助。出发之前,学校与档案局商议就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的生活安排问题达成了共识,由学院与档案局共同承担住宿费用,整个实践期间都是住在旅馆,用餐问题则全部由档案局来负责。专业指导上,档案局工作人员全程指导他们,解决他们遇到的专业问题。通过这些帮助,学生在实践过程中都受益良多。
2.4贵州师范学院在社会实践中把政府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目前,政府制定了各种有利于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政策,学校很好地利用了这些政策。财政方面,省教育厅给每个高校都有专项资金支持;组织方面,省宣传部、团委都提供相应的专业指导;政策方面,省委省政府都尽可能地制定各种便利措施。学校在组织此次社会实践时充分利用了这些有利条件:资金方面是学院申请了学校学生实践活动专项支持;组织方面,学院吸取校团委的经验,组成了由专业指导老师带队的社会实践小组;政策方面,学院按照政府相关政策要求,制定了安全预案,并要求学院对每一位参与的同学进行安全教育,同时给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师生参加社会实践期间的人身安全。在实践活动结束之后,学院还积极鼓励学生把他们的社会实践成果向学校、甚至是政府申报为优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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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在培养大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报告论文,供大家参考。
随着在校大学生兼职人数的不断增加,其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事件屡屡发生,集中表现为被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延长劳动时间、发生意外人身损害难以主张权利等等。在大学生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下,向劳动行政管理机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往往得不到处理;纠纷发生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该机构不予受理。该问题出现,缘于大学生主体身份,其管理性质,用工形式等因素。1995年劳动部《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因此,有必要对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分析,提出积极解决维护大学生社会兼职合法权益的路径。
一、学理分析
大学生兼职与用人单位二者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的性质,当全日制高校学生在社会兼职打工作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适用哪部法律对其进行救济,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理论界对于该问题,分为完全适用劳动法、部分适用劳动法以及不适用劳动法三种观点。笔者通过分析国内专家的不同观点,认为基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社会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事雇佣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是劳动关系,认为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向用人单位付出劳动力,完成劳动工作,用人单位也支付劳动报酬,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二者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更重要的是,若不属于劳动关系,发生法律纠纷,救济无门。部分适用劳动法的学者认为用人单位虽然支付劳动报酬,但并没有也无须向兼职大学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故在社会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拖欠工资、克扣工资、加班费等问题适用劳动法,其他法律问题则适用民法等法律。折中说表面似乎成立,但在实际中无法操作,而且在法理上,不能成立。从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分析,劳动关系说不能成立。折中说也难以成立,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主要基于几个要素均具备,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订立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同时,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还需遵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说,大学生在社会兼职过程中均不存在这几个方面问题,基于上述几点,大学生在社会兼职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存在。简言之,由于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和管理的关系,其在社会兼职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但二者之间究竟存在什么关系呢?从目前的法律看,应当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存在何种区别呢?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劳动合同既包括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让渡劳动力使用权的意思自治,同时也包括了劳动立法和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订立与履行的干预。这就表明劳动合同的内容即包括劳动合同主体双方所订立的内容,也包括劳动立法对用人单位所设定特定法律义务的内容,这是劳动合同与民事的劳务合同之间的本质区别。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主要法律区别,首先,二者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合同具有经济性与人身隶属性相统一的双重特点,其法律关系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应当说,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而言,要更多承担法律的义务和责任。劳务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的债权和债务关系,由民法、合同法等法律调整;其次,劳动力受支配的性质不同,在劳动合同中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企业的一分子,不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且还必须负有忠实的义务,而劳务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业务,没有其他的身份法律关系。再次,报酬取得的性质和合同履行的期限不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所取得的报酬是以工资的形式体现。该工资是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强制性内容,例如必须以货币形式按照合同的约定数额,同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劳务合同报酬的支付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约定,劳动行政管理机关一般不进行干预。最后,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担的风险责任不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承担缴纳其费用的义务,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申请办理工伤事故责任的认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务合同用人单位对劳务提供者无须承担一切社会保险费用,即使劳务提供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也不按工伤事故认定,以人身损害处理。因此,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二者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在适用法律方面意义重大。
二、维权路径
鉴于在校大学生社会兼职打工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不同,其所签订的协议,定性为劳务合同;由于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同,法律后果方面也存在差异。现在各大招聘网站有以公司名义招聘的,也有中介机构招聘的,网页中一般是职位简介和联系方式,至于信息真实与否很难判断。网络上的招聘信息可能存在虚假,大学生兼职找工作最好通过人才中心或人力资源市场,以及正规的职业介绍所获取信息,不要轻信路边广告。大学生打工最好咨询学校的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或者由学校负责联系用人单位。如果必须自己寻找,可以通过正规的人才中介机构帮忙联系。大学生一定要到有资质、信誉好的职介中心找兼职工作。大学生一定要注意该职介单位是否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防患于未然,市场和用人单位的主体问题,应当注意。用人单位与社会兼职大学生不签订雇佣或劳动协议是普遍现象。口头约定实际上并无效力,一旦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之前的承诺便会落空。劳动合同法承认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若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劳动者提起主张,可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问题是大学生社会兼职法律关系属于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口头合同主张难以成立,大学生维权会十分困难。因此,大学生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大学生社会兼职属短工行为,协议中最重要的就是约定具体工作时间、确定工资数额、工资支付时间及方式,具体条款可参照劳动合同有关事项。当然,现实中,用人单位有的借故以大学生没有事先表明学生身份,或提前离职没有告知,这些往往是用人单位克扣或拖欠暑期工工资的常用理由。所以学生们在寻找兼职时,应明确告知对方自己身份,以便用人单位心中有数,离职时也最好提前说明。从2008年5月1日起,申请劳动仲裁不用再支付费用,因此,对于劳动者维权是一种利好。2008年5月1日以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60天,该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仲裁部门在实际工作执行中发现,对劳动者来讲,60天的申请仲裁时效太短了,非常不利于劳动者维护自己的权利,特别是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年代,一些劳动者好不容易找到工作,有时明知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为了保住“饭碗”,不会一发生劳动争议就去申请仲裁,经常是没有办法才去主张维护权利。在这种情形下,有的劳动者等到要维护自己的权利时才发现,已经过了维护权利的仲裁时效期限,不得不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当然,60天的时效也不利于当事人双方或者相关的组织机构的协商、调解,起不到法律应有的维权作用。2008年5月1日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延长为1年。在这1年中,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因某种原因中断时,仲裁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这样,就大大维护了当事人一方的权利。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时效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但仍有效。例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只要劳动者仍在该单位工作,即使超过1年时间仍然可以申请仲裁主张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这一法律的颁布健全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用法律手段及时地解决劳动纠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遗憾的是,该规定并不适用大学生社会兼职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尽管目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信访部门无法给大学生投诉立案,但学生们并不是真正维权无门。大学生可以向各街道司法所寻求帮助,其工作人员会对其纠纷进行调解。当然,学生们若能保存打工时的相关证据是最好的,比如工作牌或相关纸质资料。调解未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学生打工兼职本是参与社会实践的活动,但由于学生普遍缺少社会经验,容易轻信别人,往往在打工中受骗。大学生普遍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或相对详细的规避风险方法,使不少大学生对于“如何提防招工陷阱”没有清晰的认识,因此,大学生要增强分辨能力和法律意识,对社会上各种招聘广告要认真分析,仔细辨识。如用工单位向应聘者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抵押金等都是违法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中介”赚昧心钱,社会上个别不规范的中介机构利用学生急于假期打工的心理,有的夸大事实,有的无中生有,以“某某企业急招暑期打工者”的幌子引诱学生前来报名,收取中介费。一旦交完费,大学生兼职信息则遥遥无期,或者找几个做“托”的单位让学生前去联系。许多学生都反映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往往收取不同金额的抵押金或收取身份证、学生证作为抵押物,这类骗局通常在招工广告上称有文秘、打印、公关等比较轻松的岗位,求职者只需交一定的保证金即可上班。但往往学生交钱后,招聘单位又推托目前职位已满,要学生回家听消息,接下来便石沉大海。国家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抵押金,更不能扣留身份证、学生证等证件作为抵押物。学生在求职时要以法律为依据,对违法行为予以拒绝。因此,大学生在应聘前要清楚应聘的岗位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和性质,不要被眼前的高薪所迷惑,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如果学生在求职时遇到职介中心提供虚假信息或与用人单位合谋欺诈求职者钱财等事情,一旦掌握确实证据,可向有关部门举报,避免自己遭受经济损失。社会兼职是大学生学以致用、体验和融入社会、获得经验的机会。目前劳动法视野下大学生社会兼职是空白,对此法律盲点,国家有关部门如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可以法规形式颁布相关规定,为规范大学生兼职提供法律保障,赋予劳动行政管理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大学生社会兼职与用人单位纠纷的权限,依法维护大学生社会兼职的合法权益。同时,高校和社会有关单位对此应采取积极有效的策略,比如通过校企合作、学校与用人单位签订培养合同等形式实现互利效果。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关注、处理大学生兼职过程中的权益受损事件,既让大学生学到专业课本之外的社会经验,又能让初谙世事的大学生不至于求职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维权时步履维艰。
一、我国高校社会实践的问题分析
1.社会实践经费支持力度有待提高
现阶段,高校社会实践的经费来源主要是高校本身和实践者,而国家对于高校社会实践经费的预算相对较少。此外,近年来各高校申报社会实践的队伍数量逐年增加,已有的经费无法完全支持学生完成实践内容。
2.社会实践的机制不完善
大学生社会实践顺利开展的关键是保障机制,包括制度保障、经费保障、实践基地保障、安全保障等方面。在调查中,多数参与过社会实践的学生反映在实践过程中,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在社会实践的组织准备和选题过程中缺乏指导,学生制订计划不完善,以致在社会实践开始后,遇到突发情况不知所措,从而大大影响了社会实践的实效性。
二、做好高校社会实践工作的解决方案
1.积极寻求社会力量的资金支持
在开展社会实践过程中,应当积极争取政府、企业的扶持,努力形成“学校扶持一点,学院配备一点,政府、企业支持一点,个人自筹一点”的多层次资金筹措渠道,实现活动经费从以高校投入为主向学校支持、社会实践单位和学生个人的多元化投入体系转变,实现社会实践基础资源的共建共享。
2.逐步完善高校社会实践机制
针对高校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逐步完善社会实践机制,实现前期有组织、中期有指导、后期有反馈的良性循环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实践管理体系,成立社会实践指导团队,为社会实践团队配备指导教师,在实践过程中给予经验、技术方面的指导与帮助。
三、建立高校学生“4+2+1”社会实践创新模式
笔者在多年从事高校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基础上,基于三螺旋理论,研究出高校学生“4+2+1”社会实践创新模式,即通过搭建高校学生社会实践的选拔培训、宣传、保障和反馈4个平台,开展精品和项目2个工程,最终实现实践育人的目的。
1.努力搭建4大平台
选拔培训平台将实现分层次培训功能,解决社会实践内容的层次划分问题;宣传平台将创新宣传载体,将高校社会实践“宣传策划—答辩培训—启动实施—总结展示”四个阶段的流程信息化;保障平台将建立社会实践激励机制、建立多渠道的保障机制、拓展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途径;反馈平台将调动学生主动反馈的意愿、收集社会实践工作干部的反馈信息,建立多元顺畅的反馈渠道。
2.积极开展2项工程
高校社会实践精品工程是指社会实践项目能够充分体现社会实践的意义、价值,具有紧随时代精神的先进性、教育性、实用性和示范性;项目工程的实质是将社会实践从实践活动的开始到结束,从活动的设计到实施,从人员组成到经费使用全部采用项目的形式进行运作。
3.明确社会实践目的
根据中央的精神,我们应把高校学生社会实践模式的目的定义为:高校学生社会实践模式就是为了更好的实现中央对于高校实践育人的要求。在高校“4+2+1”社会实践模式中,不管是4个平台还是2个工程,都是紧密围绕着这一目的而深入开展工作的。社会实践活动在高校的学生培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我们应把高校社会实践的有效资源和创新思路紧密结合起来,互相影响,互相支持,促进并实现高校社会实践创新和社会实践精品化、工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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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社会的发展对大学生社会实践提出了更高要求。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社会实践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参与实践,检验技能,激发青年学生潜能
“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就是学生把在校学习的书本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将理论转化为实践,不仅是检验学生所学知识,同时使学生体会课堂所学习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是生动、丰富的,知识从而激发起学生努力学习的热情,对知识渴望的追求,促进学生不断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对专业知识要勇于创新、善于发现、不断创造。在实践活动中,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和处理学习与实践的关系,理论的价值在于指导实践,学习的目的在于如何应用,在学与用之中使学生树立“执着的信念、优良的品德、丰富的知识、过硬的本领”为强大的精神动力,进一步激发了青年努力学习的兴趣。为了要把大学生要培养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可靠接班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的后备力量,成为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一代新人,就必须加强大学生社会实践与所学专业的紧密结合,达到和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和方法就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的统筹,理论知识与实践活动的协调。
二、砥砺精神,磨练意志,提升青年学生综合素质
大学生参加“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是在社会实践中砥砺品格、锻炼意志、自觉接爱教育、形成健全人格,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实现其全面发展的过程。青年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开阔了眼界、受到了教育、得到了锻炼,提高了自身素质。从大学校园到走上社会之前,如何找到一个顺利过渡的桥梁与平台,关系到大学生能否尽快地去融入社会,提升自身社会价值,关系到大学生未来的职业发展。大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便提供了这样一个桥梁和舞台,它将大学生的激情和知识运用到“三下乡”的具体实践当中,在服务和奉献当中提高自身的素质,它既是一种零距离的国情教育,又是一种实践教育,实践证明有,“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是大学生成才的必由之路。更是对落实中共报告提出的“三个倡导”,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对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
青年学生通过服务他人、奉献社会中来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以社会实践活动为载体,将社会实践活动纳入学分制管理,作为大学生综合素质考评之一,进一步增强了学生素质教育的载体。以湖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为例,制定了学生综合积分考核测评管理办法体系,将“三下乡”社会实践纳入了综合积分考核测评并进行学时管理,要求学生通过寒暑假或是课余或节假日参与“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在校时间完成100学时可获得5个积分,同进将社会实践纳入了评优推先、入党推优、评定奖助学金、顶岗实习和就业推荐的依据,将社会实践活动情况填入了《学生学期综合鉴定表》和《毕业生登记表》,对学生参与“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情况进行积分认证,进一步提升了青年大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培养。
一、艺术类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现状分析
许多高校没有把大学生社会实践纳入学校的教育管理体系中,缺乏相关的制度保障,只是简单停留在单纯组织开展的层次上,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只是被动接受;而由于缺乏统一部署,脱离了与专业教育的结合,学生在实践中无法获得专业学习,也起不到服务地方的作用,无法与实践单位有效融合,普遍存在应付敷衍的现象。同时,由于缺乏统一规划,高校普遍未对社会实践进行经费投入,而艺术类大学生的实践活动由于需要相关原料、器材(美术类需要颜料等,而音乐类需要乐器等)的投入,经费往往较高,许多学生也不得不放弃某些社会实践活动。
二、艺术类大学生社会实践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的实效性建议
大学生社会实践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充分利用学校资源,发挥专业优势,结合地方事业需要,帮助学生长才干、长见识的重要手段。艺术来源于生活,最终也要回归生活,服务于社会,因此,对于艺术类大学生来说,有效的社会实践尤显重要。艺术类高校对待社会实践应当提高思想认识,进行统一部署,将社会实践纳入教学规划,不断完善组织形式、丰富实践内容、打造专业指导教师队伍、建立稳定专业实践基地,并及时交流总结评价,引导社会实践向更深层次、更高质量迈进,扎实提高社会实践的实效性。
(一)将社会实践纳入教学规划,完成相关制度保障
将社会实践纳入教学计划,使之成为必修环节列入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完善社会实践课程和大纲,突出艺术专业特点,从社会需求的角度出发,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学分制度,从制度上确定社会实践地位,使之成为人才培养的一项常态工作。完善教师评价、考核体系,充分调动专业教师的积极性,促进专业教师和思政教师(辅导员)的有效配合,比如,将参与、指导社会实践作为评优的参考依据,有效核定工作量并采取相应奖励措施,切实提高专业教师参与社会实践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成立学校层面的领导机构,充分整合各方资源
学校应当成立社会实践领导小组,提高认识,改变以往社会实践单一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思想,统筹学校整体资源,统一制订社会实践方案,如,进行实践基地建设、专业师资队伍打造、基金投入使用及配套措施等,从而做到从艺术学科的专业特点出发,构建起适应学生需求与发展的社会实践体系,从而实现社会实践与专业教育的有机融合,提高社会实践的实效。
(三)增强艺术类大学生社会实践与专业有效结合的关键环节
1.结合专业、需求策划社会实践主题“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增强艺社会实践的实效性,首先在于课题的选择、计划。艺术类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必须突出艺术的专业特点,寻找符合地方实际需求,进行策划选题,提前做好活动计划。因此,在进行实践活动选题时就要从实际出发,做具体分析,寻找社会实践活动、艺术与社会需求三者的结合点。可以由专业指导教师直接根据社会实践具体要求和地方需求,结合学生所学艺术专业特点,设计社会实践的多个课题以供学生参考和选择,提高学生的参与度、积极性,有的放矢地设计选题。
2.建立专业社会实践基地和团队学校还应积极为社会实践搭建平台,联系政府部门或者相关机构,为学生提高实践创新能力搭建平台,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专门社会实践基地。通过社会实践,可以让艺术类大学生体会到所学知识的实践价值,激发学生的艺术创作热情,认识到艺术回归生活的价值,让学生在参与实践活动的过程中感受到艺术魅力,加深对艺术更深层次的理解和掌握。社会实践团队的建设是保证活动实效性、长期性和影响力的基础,因此,学校和学院必须努力建立稳定的社会实践教师指导团队,这样才能在学生中产生较强的影响力,形成文化氛围,实现稳定性、长期性。
3.加强社会实践专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在艺术类教学中仍然以“师徒传授,手把手教学”为有效形式,专业教师有丰富的艺术实践经验,也具备艺术学科理论的前瞻性,理应成为艺术类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参与者和指导者,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实践活动能围绕着艺术专业和社会需要展开;同时他们的科研优势和艺术敏感性也使得实践活动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有利于实践内容的丰富和活动形式的创新。因此,艺术类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要想发挥艺术学科优势服务社会,同是达到提高学生自身专业能力的目的,必须要有专业教师的指导、支持,学校必须完善制度认真加强专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4.做好评价激励和交流总结进行交流总结,完成评价激励,是做好艺术类大学生社会实践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社会实践活动取得长远效果的措施。一方面,通过团队之间的交流总结会、实践成果展等形式进行实践活动的宣传与推广,鼓励更多老师、同学注重社会实践,不断深化实践成果,形成文化氛围,提高大家对社会实践的思想认识。另一方面,完善激励、评价体系,可以及时发现社会实践中的成果和失误,保证社会实践的良性发展,激发师生的积极性。综上,对于艺术类大学生来说,社会实践与专业教育相结合,切实提高社会实践的实效,一方面可以帮助大学生巩固所学专业知识、艺术技法,塑造创新精神,培养艺术创造能力,提高人文素养,从而达到增强完善自我,努力学习回报社会的自主意识;另一方面可以有效落实高校人才培养方案,服务艺术类大学生的成长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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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社会实践应引入项目化运作模式,把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内容分解为若干个研究课题或活动,以项目的形式开展,通过对项目的管理,使大学生社会实践走上一条科学化、规范化的持续发展道路。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专社会实践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大学生社区服务社会实践的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查阅和若干学校大学生社区服务社会实践的调查研究,将其社会实践的重要意义总结为以下几点。
1.大学生参加社区服务社会实践对自身提高
大学生更多的走出校园,参加社区服务,能够有效的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促进自身健康发展。当今社会飞速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非常大的变化,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接班人,更多的去对社会进行了解和适应也是他们日常学习的重要部分。大学生参与到社区服务的社会实践中来,能够增强自己的动手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对于社区服务这一工作来说,它本身就是一种风险自身爱心的活动,大学生在参与这一活动的同时也能很好地奉献自己的爱心,向社会传递一种正能量。除此之外,大学生参与社区服务的社会实践活动,也能很好地将自己平时在课堂上和书本上学到的知识,进行实际运用,将理论付诸于实践,是非常好的提升自身能力的方式。
2.大学生参加社区服务社会实践能引起广泛的社会效应
大学生积极参与到社区服务社会实践活动中来,对于引导正确的社会风气、传播社会主义正能量方面也起到一个很好地推动作用。大学生参与到社区服务中来,能够有效对社会风气起到一定净化作用,将更为广泛的传播正能量,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健康向上的八荣八耻观,也能很好地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二、现阶段大学生社区服务社会实践活动存在的问题
对于我国现阶段大学生社区服务社会实践活动来说,虽然其在发展过程中,陶冶了大学生的情操、锻炼了他们的动手能力、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但是纵观整个发展过程,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具体总结如下。
1.一些院校对社会实践活动没有充分重视。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现阶段我国大学在对人才的培养方面越来越多的关注到学生的动手能力和思想精神方面的提高,对于课外的社会实践活动课程也更加重视,但是传统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模式仍然在我国根深蒂固,还是有很多院校对于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没有充足的认识,这也是造成其发展脚步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2.现阶段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缺乏整体规划。
对于现阶段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来说,造成其发展缓慢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对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的安排上缺乏统一的整体规划,部分高校由于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年限较少,缺乏相应经验,因此,在对整个社会实践活动的安排上缺乏时效性,也没有明确的机制和规定来保证社会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单一的形式和间断的活动都是导致我国现阶段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三、社区内部实行大学生实践活动可行性
笔者通过对若干大学在校生的社会实践问题进行调查,并查阅了社会实践的相关文献资料,认为通过社区服务来实现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具有很强的可行性,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社区可以作为大学生长期社会实践基地。
对于现阶段的大学生来说,他们从小学到大学,长期以来接受的都是理论知识的灌输,对于实践类的知识掌握的非常少,这对于他们的未来成长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大学生需要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2.大学生进行社区实践能够解决社区内部人力资源短缺问题。
作为社区部门来说,大学生在其进行社会实践活动,也能很好地解决社区在发展过程中一些人力资源短缺的问题。现阶段在社区的发展过程中,经常出现由于人力资源短缺而造成的工作难以继续进行的问题,特别是在社区教育这一方面,由于缺乏专业的人才,导致社区内部师资队伍严重不足,阻碍了社区发展。大学生在社区进行社会实践活动,能更好的满足社区对于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为其源源不断的提供智力支持,促进其更好的发展。
四、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对于全方位人才的需求也开始与日俱增,传统“理论型”人才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实践活动对于大学生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笔者针对当下大学生的社区服务实践活动进行了分析,做了可行性的研究,希望能在未来的工作中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独立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应遵循的原则
用人单位对独立学院的大学生的招聘条件越来越苛刻,动手能力差、工作经验不足已成为大学生谋求理想工作的短板,作为实践活动的组织者,独立学院应当利用社会资源,与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的实践基地,引导青年大学生尽早接触用人单位,深入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得到锻炼,也有助于用人单位在大学生的实际工作中观察挑选,寻找合适的人才。这既减少了用人单位在就业市场招聘的经济成本,又节省了大学生适应单位环境的时间成本,促进了用人单位、学生、学校三方共赢。
二、独立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对策
(一)设立专门机构,构建大学生社会实践长效机制
独立学院要成立统一的大学生实践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构成涉及共青团、学工处、教务处等各部门的负责人,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副书记挂帅,有利于电动学院的各方力量,便于对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整体规划与科学指导。在学院团委下设社会实践办公室,具体负责社会实践的制度建设、经费使用、安全教育、团队立项、评比考核、表彰评优、宣传总结、媒体宣传的全面落实和过程监督等工作,将大学生社会实践纳入规范有序的运行轨道。
(二)拨出专项经费,构建大学生社会实践激励机制
为保障和推动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独立学院每年都应拨出社会实践活动专项经费,并逐年增加投入。特别对于奔赴老少边穷地区开展实践的大学生,除补贴交通、生活费以外,还应联系保险公司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独立学院要制定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将社会实践纳入整体教育计划,制定实践制度规范和配套文件。对于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成绩的大学生、团队、指导老师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充分调动师生参与社会实践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在校园内宣传典型,举办社会实践报告会和经验交流会,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实践氛围。鼓励团队、个人申报国家级、省市级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评比,如人民网主办的全国大学生社会实践评选活动、“圆梦中国—公益我先行”大学生微公益大赛、阿克苏诺贝尔中国大学生社会公益奖等。
(三)加强社会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社会实践基地
大学生社会实践是面向社会的重要活动,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支持。独立学院应立足办学特色,整合和利用社会多方资源,与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联系,努力建立一批长期稳定的社会实践基地。建立稳定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使大学生有计划、有组织地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尤其是与所学专业相关联的一系列教学活动的稳定载体。此外,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可以最大限度保障学生自身权益,减少费用支出,达到双赢的效果。
(四)创新实践形式,推出一系列社会实践亮点活动
目前一些形式单一的实践活动己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内容和形式也需要不断地推陈出新,只有把握社会热点,适应社会需求,结合大学生的兴趣和专业特长,创新思路,推出一系列形式多样有亮点的特色实践活动,这样才能使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更加富有生机和活力。
三、结语
总之,独立学院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任重道远,今后难免遇到新的问题。我们应该高度认识社会实践对于大学生的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独立学院应不断探索和创新大学生实践工作的思路和方式,增强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吸引力和实效性,推动大学生社会实践健康有序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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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作为大学生适应社会的一个重要过渡,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也有积极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电大社会实践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社会实践活动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方面的作用
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越来越受到教育管理者的重视,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也从单一性走向多元化和多样性。各高校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内容也是包罗万象,大型活动的志愿者、中外学生暑期集训营、红色旅游文化教育、献爱心服务活动、机关单位志愿者、企业实习生、体育文化宣传及贫困山区支教等。例如,2014年7月31日下午,西北工业大学文化体育社会实践队在指导老师杨萌的带领下,来到渭南陕西信达男篮俱乐部参观和学习。中午同学们跟着俱乐部经理走进信达集团,参观了信达广场和信达营销中心。晚上现场参与了2015全国男子篮球联赛信达男篮主场活动,通过这次亲身的参与,实践队员对企业的运营及职业体育赛事有了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如此多的活动当然给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带来了契机,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解决青年学生对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的认识。如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毕业就业问题。当前,很多高校毕业生在新政策的指导下已经选择自主创业,不再满足于包分配。导致择业方式改变的原因,一方面是国家出台的新政策,另一方面是学校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通过社会实践,使在校生了解和认识国情,认清就业形势,了解社会对毕业生的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社会实践活动给学生提供了与社会接触的机会,使学生可以亲身体会城乡和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在与不同人的交流中真切地感受他们的心声,从现实的例子中受到教育,使自己的思想得到升华,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学生接触社会的一种手段和形式,有助于对问题、矛盾的认识和解决,是学校加强和改进对毕业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种有效办法。
二、社会实践有助于学生素质培养
一名优秀的大学生不仅要具有出众的思想政治觉悟,而且要有丰富的知识和超强的实践能力。包括大量的课外知识和专业知识,很强的环境适应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而参与社会实践活动能够满足这些要求,一方面使得理论知识得到应用,另一方面也使得自己其他方面的能力得到锻炼。参与大型社会活动,对于社会实践队必然是一次极大的考验,同时也是实践队员能力提高的机遇。目前各个学校开展社会实践活动,除了学校相关部门指导外,大部分由学生自己组织和领导,在实践中,学生学会了认识自我、改正自我以及完善自我,且增强了团队意识和合作意识。在面对困难时,能及时反应、冷静思考对策,分析和解决问题,这是每一位大学生走向社会的基本能力要求。在实践活动中锻炼获得的能力将成为当代大学生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基础。
三、结语
大学生社会实践是高校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实践活动内容的多样化与丰富性有利于大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开展,保证社会实践活动的实效性。这对于培养当代大学生个人能力、团队合作精神作用显著。把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让学生自觉地将理论和实际、学校与社会、课内与课外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培养出面向社会、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接班人。
一、当前大学生社会实践体系的弊端
组织管理有缺陷一般高校都将社会实践归口于团委或学生处管理,社会实践活动作为高校学生假期例行活动开展,往往仅由一纸文件通知,学生在接到通知后多数是自行安排,一般不会想到寻求教师的指导和帮助。这就导致了大量的学生社会实践项目凌乱,内容简单重复,没能起到锻炼成才的目的。团队型的社会实践活动同样存在上述问题,甚至更为严重。活动前的策划准备不充分,没有经过与实践接待方的详细沟通,策划内容不切实际,安全保障不到位;社会实践活动执行困难,活动项目实施改变较大,流于形式;活动结束后的总结空洞无力、甚至没有总结。
二、职业生涯理论的切入点
(一)社会实践阶段论
在舒伯的生涯发展理论中,人的职业生涯分为五个阶段:成长阶段(0~14岁)、探索阶段(15~24岁)、建立阶段(25~44岁、维持阶段(45~65岁)、衰退阶段(65岁以上),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发展任务,较好完成发展任务才能顺利进行下一阶段的发展。我国学生在大学之前基本没接触过职业社会,所以,大学阶段需要完成舒伯生涯发展理论中成长阶段和探索阶段的双重发展任务。因此,这一阶段不仅要发展自我形象,发展对工作世界的正确态度,并了解工作的意义,同时还要使职业偏好逐渐具体化、特定化并实现职业偏好。大学里的社会实践就成为完成这一生涯发展任务的重要载体。通过社会实践,不仅要对自我有充分的认识,明确自己的个性需要、职业兴趣、能力水平,还要完成对社会的初步认知,了解工作、了解岗位、适应职业,初步完成职业准备。大学阶段的社会实践可分为三个发展期:探索期,考虑需要、兴趣、能力及机会,作暂时的决定,并在幻想、讨论、课业及实践中加以尝试;训练期,针对探索期的决定进行有目的的训练,参与相关实践项目,有目标地锻炼自己的能力,进一步明确职业选择;择定期,生涯初步确定并试验其成为长期职业生活的可能性,若不适合则可能再经历上述各时期以确定方向。
(二)社会实践环境模式论
霍兰德认为,一个人之所以选择某职业领域,基本上是受到其兴趣和人格的影响,生涯选择是个人在对特定职业类型进行认同后个人人格在工作世界中的表露或延伸。在霍兰德理论中,提出大多数人属于六种人格类型,同时有六种环境模式与这六种人格类型相对应;人们寻找的是能够施展他们的技能同时表现他们的态度、价值观和人格的职业;人们的职业行为是由其人格和环境特征的相互作用所决定的。在社会实践中这六种环境模式同样存在:现实型、研究型、艺术型、社会型、企业型、常规型。当学生处于兴趣类型与实践环境一致和相容的情境下时,个体满意度会较高,主动性会增强,效率也能得到提升;相反,在兴趣与实践环境对立和相斥的情境下时,个体的负面情绪会占主导,消极怠工、敷衍了事的情况就会时有发生。因此,在社会实践活动类型的设计上应充分考虑这六种环境模式,让学生在每次社会实践中选择与自己人格类型相适宜的实践项目参加。
(三)社会实践动态适应论
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的罗圭斯特和戴维斯提出了人境符合的心理学理论,即当工作环境能满足个人的需求(内在满意)、个人也能满足工作的技能要求(外在满意)时,个人在该工作领域才能够得到持久发展。个人与工作之间存在互动的关系,符合与否是互动过程的产物,个人的需求会变,工作的要求也会随时间或经济情势而调整,如个人能努力维持其与工作环境间符合一致的关系,则个人工作满意度愈高,在这个工作领域也愈能持久。大学生社会实践应借鉴此理论,社会实践本是大学生认知社会、了解社会的过程,符合适应论的背景,随着学生的认识不断发展和提高,应提供给学生更适宜的平台和机会。所以,所组织的社会实践项目不能一成不变,应有阶梯性和发展性。可在低年级阶段设计相对简单的实践任务,到高年级阶段安排复杂的实践任务,从而维持个人与环境之间的符合性,实现动态适应。
三、职业生涯理论指导下的社会实践活动改进措施
(一)职业化:职业指导提前融入社会实践之中
社会实践作为学生认知社会的重要途径,应与学生的职业选择密切相关。社会实践的成功与否、实效与学生职业生涯的发展紧密联系,可以说,社会实践是学生走上职业道路前的铺垫。因此,在社会实践中应安排职业指导内容。在社会实践活动实施之前,一般考虑在策划阶段,学生应提前完成自我认知,对自己的兴趣、性格、能力有一个较为完整的评估;同时对职业有初步意识,了解什么是职业,能对职业做出选择,即完成社会实践阶段论中的探索期的任务。我们可以通过开展职业生涯规划课程来进行理论知识的普及,通过组建生涯团体辅导小组来组织学生进行认知探讨,通过邀请校友、成功人士讲座及企业的宣讲会等形式来促使学生思考开展怎样的社会实践活动能辅助职业认知。
(二)阶段化:一个年级一个主题方向
根据社会实践阶段论的观点,大学生社会社会实践分为三期,分别是探索期、训练期和择定期。结合高职学生三年的在校学习经历,我们可以将这三期嵌入到大学三年里。大一年级对应探索期,大二年级对应训练期,大三年级对应择定期。大一学生社会实践的主要目标是完成自我认知和初步职业认知,可通过参加生涯量表测试、自我总结反思认识性格、兴趣;通过参加和组织集体活动认识个人能力;通过聆听讲座、生涯人物采访建立初步的职业认知。这些途径,不仅是生涯教育的手段,也是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内容。大二阶段,在大一探索期所做前期准备的基础上,同时随着专业学习的深入,有的放矢地进行自我训练和完善,这也是社会实践活动大有作为的阶段。这一阶段,我们可以开展诸如职业调查、假期实习、勤工俭学、志愿者服务等深入职场的短期体验式的实践活动。大三阶段,这是学生完成“职业人”转变的最后一步,学生在这一年里要将短期的职场体验转换为个人的职业选择,或重塑职业目标。这一阶段的社会实践目标是完成岗位实习,初步体验职业生涯。可以开展的活动有择业指导、岗位宣讲、毕业实习等活动。
(三)匹配化:通过社会实践培养职业所需各项能力,增强个人核心竞争力
学生的职业生涯充满了各种可能,我们应鼓励学生积极进行多种尝试,而不是仅仅只局限在自己所擅长的单一领域。学生的心性不定,兴趣转换极快。因此,我们在安排社会实践任务时应将霍兰德六种职业类型都涉及,要求每位学生每种职业类型都有参与。有亲身体验才能分辨适合与否,既验证职业兴趣量表结果,又进一步了解职业兴趣类型。在设计项目时,应充分考虑任务难度和人员组合,每项任务都应设计为高低年级学生同时参加。对于低年级学生,实践重点在了解项目内容和实施流程;对于高年级学生,实践重点在完善项目、指导新人、实践创新,完成个人能力的提升。通过这种安排,力求使每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都能有所进步。伴随着参与次数的增加,学生能从较低位的人职匹配逐步成长为高职位的人职匹配,再辅以职业技能迁移,从而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增加求职成功率,最终增强核心竞争力。
(四)体系化:打破现有教育划分,将社会实践与实习整合为一门课程体系
按照现有社会实践运行模式,社会实践与专业实习分属不同处室管理,专业实习多由教务教学组织部门负责,社会实践多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这就造成两者地位不等,信息不通,学生重视程度不一。要培育全面发展的学生,势必要打破界限,将社会实践与专业实习整合统一,运用职业生涯理论,专业教师、学生管理人员齐抓共管,将其系统化、体系化,按探索期——训练期——择定期考察学生实践情况,酌情给予学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社会实践是大学生认知社会的重要途径,也是大学生职业发展的重要过程,做好社会实践工作,有利于大学生就业工作的开展。在职业生涯理论的指导下,实行大学生社会实践职业化、阶段化、匹配化和体系化,大胆创新教育模式和教学方法,有助于实现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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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社会实践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其制度化是大学生社会实践科学化的重要保障。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社会实践活动论文,供大家参考。
1、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意义
有利于增强大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社会在不断发展,需要各中类型的人才,竞争非常激烈。因此,专业面窄,社会适应能力差,综合能力不强的人才在市场竞争中一定不占优势,社会实践使大学生广泛地接触、参与社会生活,在实践中不断动脑、动手、动口,培养和锻炼了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2、方法和途径
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培养是高等教育不可或缺的部分,是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大学生积极接触社会,参加社会实践,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对将来就业和职业发展是有大有益处的。这是对自己负责、对父母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但是,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培养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和支持。
2.1学校的重视
学校的重视程度直接影响着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效果。作为学校应该积极为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创造条件。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实践课程化体系的实践探索。广泛吸取社会资源,加大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广泛寻求社会支持,为大学生实践活动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2.2企业的支持
可以说企业是培养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肥沃土壤。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肯接纳学生实习的企业并不是很多。现在,部分企业对大学生有一些负面的认识,认为他们有知识,缺经验;有学历,乏技能;有热情,少阅历。但人才的培养毕竟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作为一个优秀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应该担负起一定的社会责任,为大学生创造机会,为他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实践环境和学习的空间。
2.3政府的关心
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是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注的问题。有些地区的政府部门这项工作做得很到位。但也有一些地区出现了“两头热”“中间冷”的现象,面对政府的关心和学校的热心、企业却“漫不经心”。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不断探讨、研究解决,也应该积极借鉴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半工半读、产学合作的教育模式。政府、企业、学校还应该真正坐下来深度沟通,拿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办法来,并建立一种长效机制。真正解决大学生社会实践和就业能力问题。
2.4学生的准备
大学生要想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社会实践,期望在社会实践中提高自身的能力和素质,锤炼意志和品格,为走上工作岗位奠定基础,就必须在角色定位、实习态度等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
2.4.1做好吃苦和承受压力的准备。大多数大学生希望通过社会实践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和意志品格,但由于生活环境的相对单一,面对复杂的实践环境会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不适应。社会实践与大学生活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所以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大学生们往往呈现兴趣高、期望高、热情高和持久性低、应变能力低、受挫能力低的现象。为尽力避免三低现象的产生,大学生在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前必须要做好吃苦耐劳和承受压力的准备。
2.4.2确定好自己的目标和角色。在整个社会实践过程中,大学生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和角色,这种角色意识是做好本职任务和实践活动真正取得效果的心理前提。大学生如果认为自己是天之娇子,在工作中必然浮躁,容易给领导、同事留下肤浅、骄傲的印象。不利于得到领导和同事的真诚帮助和指点。
2.4.3勤学好问、多思善行。大学生要善于将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指导实践。尽快在实践过程中熟悉工作方式和工作流程。大学生也要有不耻下问的精神,遇有不懂的问题,谦虚地向领导和同事请教。如有处理问题不当时,要实事求是地承认过失,诚恳地请教领导同事为自己指明方向。在实践过程中,还要做到多思善行。要多动脑、多动手,这样才会有所收获,有所提高。
3结语
总之,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对学生以后的自身素质的养成,及走向社会参加工作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的养成还需要社会及各个方面都要做出坚持不懈的努力.
一、大学生社会实践与学习践行群众路线的关系
社会实践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走进农村、走进社区、走进社会,学习群众智慧,了解群众需求,解决群众问题,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大学生课堂外的第二个学习的平台,也是大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重要途径。党的教育方针强调高校在教育与实践统一性的原则上培育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这就要求大学生把党的群众路线作为武装思想来强化自己的精神世界,确立正确的、牢固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作为新一代大学生,我们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从中引出其固有的规律性,即找出周围事变的内部联系,做到知民情、解民忧、暖民心。而要这样做,就必须不凭主观想象,不凭死的书本,而凭客观存在的事实,在马克思列宁主义一般原理的指导下,从中引出正确的结论。只有这样,才能将群众路线真正地转化为自己的理念并践行到实际行动中去。
二、群众路线审视下大学生社会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坚持群众路线,必须讲究方法、求真务实、注重长效发展。以此要求来审视,目前我国高校大学生社会实践还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
(一)从实践目的来看,大学生对社会实践的认识还不足
由于缺乏事前科学的指导与管理,大学生对社会实践的具体内容与重要意义认识不够,对为什么要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甚至连活动内涵和具体方式都不甚了解,实践活动带有盲目性与随意性。他们缺乏参与社会实践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升自我的影响力认识不足,思想与行动不能达成一致。大学生做的社会实践活动大多是做些简单“三下乡”走访、调查后便草草收场,没有以“一切为了群众”为出发点设立实践项目,忽略了社会群众的需要,不能做到哪里需要哪里去,实践内容较为空泛,缺少针对性,致使部分社会实践活动流于形式,有名无实,成效低下,对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帮助不大。因此,如果大学生没有正确地、清晰地认识社会实践活动,没有意识到它的重要意义,即使投身于社会实践活动中也是益处不大的。
(二)从实践过程来看,大学生社会实践缺乏系统有效的组织开展
当前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机制缺乏系统性、规范性,不能稳定高效、创新灵活地组织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深入基层群众,了解并解决实际问题。在实践活动过程中,缺乏主动依靠群众,大学生没有积极与社会基层群众进行深入互动,从群众的讨论中发现问题,在需要帮助时努力创新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开展活动。实践学生常常走马观花、蜻蜓点水,难以沉入基层,从问题表面看问题,根据自己的主观臆想作出判断,在这样的实践活动中不能得到实质性的帮助。因此,没有一个系统、有效的组织进行策划社会实践活动,就难以持续深入地展开实践活动。
(三)从实践效果来看,大学生社会实践成果反馈机制不健全
目前,大部分高校只注重学生实践活动的实施和总结阶段,不关注实践后期活动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实践作为一项以高校为组织领导,以大学生为活动主体的实践调研活动,通过组织策划,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分析总结,得出结论,却难以将实践成果反馈回到社会中去,不能实现为实践地和服务对象提供智力支持,这直接影响到社会实践的效果,使社会实践活动失去了它本身特有的意义,也因此导致部分社会基层群众并不是很认可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导致一些地方或单位把接收大学生社会实践作为一种负担,因而不能主动、积极为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同时实践成果反馈机制的不健全也让大学生找到了“偷懒”的机会,实践脚步在分析总结完成后戛然而止,不管所得的结论是否符合客观规律,不再作深入的跟踪调查,严重制约了社会实践的长效发展。
三、以群众路线指导大学生社会实践创新
群众是我们力量的源泉,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是我们的传家宝。真正学会运用党的群众路线,需要经历一个端正立场、改造世界观、锻炼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的长过程,要下一番苦功夫才能做到,这对大学生社会实践克服局限、求实创新、实现长效发展具有极大的启发意义。
(一)加强对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宣传教育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任何理论的形成都要在大量的实验和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高校要着力培养大学生在实践中动手动脑的能力,养成实践(实验)态度的习惯,要善于把课堂的做学运用到社会实践中去,运用到服务社会中去。所以,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要以群众为学习对象为社会实践活动的出发点,要以真正了解群众的迫切需求和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为实践活动的落脚点,要以“群众需不需要、答不答应、满不满意”作为衡量实践活动是否取得成功的重要标准。有了思想上的觉悟,就要将其付诸于行动,开展对社会、群众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解决实际问题让群众满意。这样既能保证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锻炼自我,也能做回报社会、奉献社会,实现双赢的局面。
(二)建立健全大学生实践教学工作和组织机制
在教学上,高校应正确认识到社会实践对学校的深化建设及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的重要意义。不断地改进实践育人体系,把社会实践进行学分制化,作为一门学科进行教学,由高校统筹征集各系院优秀社会实践活动案例,由专业指导老师进行内容整理、形式分类、形势分析,由思政教学老师进行教学推广,让学生在实践活动准备前期接受系统的思想教育,减少走弯路的几率,让学生更明确群众需求,以及如何正确地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问题中。在组织上,要针对学生的专业学习和综合素质发展状况,进行优良搭配、系统组队。积极鼓励学生跨学科、跨专业、跨年级、跨系院自由组队选题,优势互补,各尽所能,培养创新型思维和团队精神。
(三)创立稳定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在社会实践上,高校应积极主动地、大胆地向社会寻找资源,与城市社区、社会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联系并签约创建多个固定的社会实践基地,为学生搭建更多的锻炼机会和平台。学生也可以结合自己的喜好,选择适当的行业进行实践调研,在实践中可以与实践地签订实践基地,以便开展进一步的实践,也便于后续实践者的再次实践。同时,政府也应做好“推手”工作,调动企业、地方的积极性,鼓励其接纳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当然,作为与高校合作的基地的回报,高校应利用学校丰富的人才和技术资源,大学生应真正为实践基地提供长期服务,实现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让群众真正满意。另外,学生也可以切实了解到企业所需人才的要求,改进学习方向,提升自身各方面素质,为将来踏上职业道路积蓄能量。
(四)完善大学生社会实践考评激励机制
高校作为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者和承办者,应积极加大资金加入,建立专项基金,完善考评奖惩制度,支持、保障学生的实践教育,充分调动师生对于社会实践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于社会实践指导老师,在教学过程中时刻明确社会实践的意义、认清自身的责任,并把教师参加和指导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与教师考核、工作业绩、职称评定等方面考评向挂钩,提高教师责任感。对于学生,要建立良好的社会实践监控体系,通过网络平台、电话等通讯设备对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过程进行跟踪,及时反馈问题并提供适当帮助,保证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实践结束后,学生要提交社会实践心得,并组织开展社会实践优秀调研报告、社会实践优秀个人、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的评选工作和总结交流表彰大会,对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团体、单位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若个别师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弄虚作假,也要对其作出相应的惩罚,做到奖惩分明,让师生用最好的精神面貌迎接社会实践。大学生社会实践为青年驰骋思想打开更浩瀚的天空,为青年实践创新搭建更广阔的舞台,为青年塑造人生提供更丰富的机会,为青年建功立业创业更有利的条件。
社会实践活动论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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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社会实践作为一种培养人的教育活动,是贯彻落实“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重要举措,有效促进了学生的知识获得、技能掌握和情感态度的形成与发展,更推动了高校与社会和谐关系的构建。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实践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的教育意义
1.1“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让大学生更加关注身边的传统知识。由雅克·德洛尔任主席的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的报告《教育——财富蕴藏其中》的《教育的四大支柱》指出:“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同生活”、“学会生存”是教育的四大支柱。教育应围绕这四种基本学习加以安排。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大学生通过体验自己学习和工作上的成功与不足,进行自我反思,不断地完善自我,进一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设计开展的“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充分考虑到在校大学生的特点,引导学生了解社会、关注身边的事物。广大同学来自祖国四面八方,各自家乡的地域差异很大,建筑和传统各有千秋,广大同学利用寒暑放假回家、走访亲友及社会实践的机会,关注身边的历史建筑,关注周围的传统生产、生活物品并予以收集。改变了以往相当一部分学生“一心只读圣贤书”的心态。广大学生党员和学生骨干也以此项活动为载体,积极争先,做到表率,充分发挥到头作用,深入社区、乡村、工厂,了解生产的方法、生活的故事和地区发展历程。
1.2“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让大学生更加关注身民族的历史。三寻找藏品征集活动在全校师生的积极参与下,从2010年到现在共征集到藏品一千余件,照片二千余张。藏品范围涵盖广泛,主要有中国古建筑保留下来的砖、瓦、门窗、雕塑,有收藏价值的与建筑和人们生活有关的传统生产生活物品;一辈建筑师、设计师的草图、手迹原稿等,乡土建筑有价值的线索等等。在藏品中有很多都具有深厚的历史价值,例如:锦州义县庆丰门城墙遗址砖,据考证兴建于辽代,距今约600多年的历史;普兰店出土汉代墓葬用砖,距今约2000年;清末时期药铺的旧窗框,见证了历史的发展,同时更是社会发展印迹的代名词;出自于朝鲜的青铜鼎,具有特色的地方文物,估价大约2万余元。
1.3“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让大学生更加关注历史建筑的保护。在“三寻找”社会活动实践过程中,广大青年学生通过收集古建筑物构件、探访古建筑物历史和拍摄古建筑物照片等方式亲身体验了中国古建筑神奇的建造方式和面临的困难。校团委通过组织学生撰写心得体会等方式了解到当代大学生保护古建的急迫心情。这也实现了广大青年学生从单纯的在书本上了解古代建筑到主动保护古代建筑的转变。
二、“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的启示
2.1充分引导精心设计。历年来学校对于“三寻找”实践活动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在组织上周密部署,工作上精心实施,活动中注重宣传,使“三寻找”真正成为学生第一课堂的延伸,在实践中发挥育人的功能。为了进一步深化活动成果,还于每年制做“三寻找”活动展板、《建大青年》“三寻找”专刊,并召开“社会实践活动总结、交流与表彰大会”,通过学生自我教育提高学生对文化追溯主题社会实践活动的认识,从而激发更多学生以积极热情的态度投身于此项活动中去。
2.2广泛宣传表彰先进。近年来,组织各学院积极筹备“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各级学生组织多次召开“三寻找”社会实践动员,讲解“三寻找”活动方案、成果要求及奖励机制,充分激发了广大青年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参与范围广泛。为了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每次活动结束后都开展“三寻找”活动的表彰大会。表奖在藏品征集活动中的优秀组织单位和积极参与的同学,近年来共表彰了8个集体,200余名同学。
2.3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通过校团委统一组织,各学院积极申报,集中考评的方式开展“三寻找”活动,且每年都在大学生俱乐部举办“寻找历史、寻找建筑、寻找传统”藏品征集作品展览,吸引了全校万余人次师生前来参观,受到了广泛好评。这些藏品现在大部分存放在“寻找历史、寻找建筑、寻找传统”大学生社会实践成果展厅中,另有部分珍贵藏品将收藏到学校建筑博物馆中。还对“寻找历史、寻找建筑、寻找传统”藏品征集活动中表现优秀的组织单位和积极参与的同学进行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几年来,“三寻找”活动受到广大青年学生的喜爱,已经呈现出参与人数越来越多、参展作品水平越来越高、教育意义越来越深的态势。广大青年学生已经开始自发了解家乡的风俗和民族的历史,实现了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
三、结语
开展的“寻找历史、寻找建筑、寻找传统”活动充分体现了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关注民生、了解历史和保护古建的作用,加深了同学们对历史的认识,了解了家乡的传统文化和旧时期的民族风情,同时也懂得了保护历史遗迹的重要性。“三寻找”社会实践活动使同学们在寻找珍贵藏品的同时感受历史、感受传承、热爱环保、热爱生活,相信这项活动也一定会在学生思想教育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1企业对人才职业核心能力的需求分析
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2013年的大型毕业生洽谈会上,236家企业进入我校招聘,经分析:236家企业的招聘需求量达5957人,而企业的需求中对学生的沟通能力、数据应用能力、信息处理能力等职业核心能力提出要求的达到了83.2%。笔者对录用我校毕业生的20家企业进行了调研,数据显示:企业对学生评价较低的是学生的创新能力、与人沟通、协作能力和吃苦精神;而企业录用人才最看重的素质排名前三位的是:人际沟通能力、协作能力和学习能力。企业调研数据告诉我们:社会对人才的职业核心能力需求较高。正像大众汽车公司职业培训部的邦加尔德所说的:“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技术发展速度极其迅速的时代,企业和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着眼于未来,迎接伴随技术发展出现的挑战。这讲究要求从业人员具备一种直到今天还未被人们普遍了解的自我重塑和自我适应的技能,那就是核心能力。”
2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高职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是有效的途径
2.1当前高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种类
2.1.1专业技能型的社会实践活动根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目前高职院校学生的实践课程比例设计较高,除了课程中设计的实践之外,还有实训周、实训月以及毕业前的顶岗实行等专业实践安排。
2.1.2非专业技能型的社会实践活动
(1)有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目前,在高职院校中,有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主要包括团委牵头组织进行的各级各类校内社团活动、“三下乡”、暑期社会实践和社区服务等。
(2)学生个体的自发社会实践活动。高职院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比例高,自发进行社会实践活动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的学生较多,他们多数利用学校周围的有利条件,利用个人的业余时间广泛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2.2社会实践前后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变化分析
笔者对参与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后的学生代表进行的调查显示:在同一岗位上实践3个月以上的学生,他们的沟通协作能力、信息处理能力、学习能力和创新革新能力等职业核心能力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学生认识职业核心能力的角度和深度也有较大的变化。实践后再接受职业核心能力训练,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幅度提高。企业需求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效果告诉我们: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高职学生职业核心能力是行之有效的途径。
2.3高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2.3.1缺乏科学的设计高职院校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根据分类不同,分别由校团委、学生处(学工部)、教务部门、二级院系等不同部门进行组织,多数侧重于学生的专业技能提升和社会调查等内容,实践项目缺乏科学的统筹;实践过程中缺少专门的职业核心能力提升指导,更没有有效的评估和反馈机制,学生完全靠个人领悟去完成实践任务,出现沟通协作、创新革新等问题时,不懂得如何有效地去解决。
2.3.2没有专业的指导实践活动,学生重视技能操作训练,忽视职业核心能力的历练在如火如荼的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气氛的带动下,高职学生对待技能操作课程的态度也从表面认知到高度重视。他们希望通过大赛脱颖而出,他们能够一丝不苟地进行技能操作的练习,可在练习过程中,指导老师和学生都忽视了竞赛需要的人的气质、沟通、创新等核心能力的历练。最终真正能够脱颖而出的是那些“综合素质”高,即与人沟通能力、问题解决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等职业核心能力突出的学生。
2.3.3缺少评估与反馈实践活动中学生重视课外活动的参与,轻视活动收获的总结与提升。高职院校的学生多数是高考的“失败者”,他们更急于在学习之外的领域中找到被认可的途径。所以,高职院校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积极性较高。调查显示,有意愿主动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中,75.33%的学生愿意自行寻找个人感兴趣的企业和岗位,而不愿意接受学校和家长的硬性安排;在社会实践目的的调查中,97.26%的学生选择社会实践的目的是为了赚钱。以这样的目的为出发点,学生在实践的过程中过分关注金钱的收入情况,根本无心关注个人职业核心能力的提升,不进行总结,更谈不上提升。
2.4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高职学生职业核心能力的意义
2.4.1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高职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是学生个体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职场上,劳动者既要处理人机关系,也要处理人际关系;既要具备硬技术,更要具备支持硬技术的软技能;既要适应今天的工作,也要为明天的发展做好准备。在这个转型的过程中,职业核心能力的储备是关键因素。学生具备较好的职业核心能力,可帮助自己适应更高层次和更好岗位的选择,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具备得天独厚的竞争优势。
2.4.2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高职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是高职院校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方案的需要温家宝2007年9月7日在大连考察职业教育时指出:“教、学、做不是三件事,而是一件事,在做中学才是真学,在做中教才是真教,职业教育最大的特征就是把求知、教学、做事和技能结合在一起。职业学校的教师不仅要培养孩子们的求知,而且要培养思想道德,学会共处,学会做人。”科学规划设计,通过第一、第二课堂的有效训练,提升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符合高职教育的要求,是高职院校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办出高职特色的有效途径。
2.4.3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高职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是满足企业人才需求的需要。人力资源是企业的根本发展动力。由于职业核心能力具有普遍适用性,员工职业核心能力强的话,企业可在产业调整和转型过程中避免人才短缺的风险。
2.5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高职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的对策
2.5.1构建第二课堂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科学体系,全面提升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统筹规划第二课堂社会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原有的社会实践项目的作用,利用军事训练、社会服务、科技发明等项目锻炼学生的观念与道德,实现提升职业核心能力意识的内化,提升学生解决问题与创新革新能力。利用“三下乡”、“四进社区”等项目让学生了解社会、国情、开阔学生的视野,提升学生的沟通协作能力。利用勤工助学、社会调研等活动内容,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外语应用能力。除了原有的统筹项目外,逐步探讨将学生的自主课外独立实践纳入提升学生职业核心能力的研究中。高职院校应统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管理,构建第二课堂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科学体系,将职业核心能力理论深入渗透到每一项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让社会实践活动切实成为职业核心能力提升的有效载体,让职业核心能力贯穿社会实践活动的始终,使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大幅度提升个人的职业核心能力。
2.5.2加强学生社会实践的指导,发挥第一课堂提升学生职业核心能力的主阵地作用将提升职业核心能力的设计思路与专业实训、项目计划有机结合。请专业教师在指导学生专业技能训练过程中,全面渗透提升职业核心能力的要求。将技术技能考核与职业核心能力考核并举,实现一手练“技能”,一手练“能力”的双赢局面。充分发挥辅导员在学生社会实践中提升职业核心能力的指导作用。高职院校的辅导员在学生的成长成才过程中承担着“引路人”的职能,在思想政治教育的领地中,全面渗透职业核心能力的价值和意义,实现学生对职业核心能力认识的提升。加强社会实践活动团队组织者的培训,提升组织者的职业核心能力水平和专业水平。无论哪个职能部门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都安排职业核心能力训练老师对团队的组织者进行全面的培训,让团队在完成社会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全面贯彻职业核心能力的训练,让每一项社会实践活动都成为提升职业核心能力的有效载体。
2.5.3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提升职业核心能力的科学评价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职业核心能力项目提升的考核是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提升职业核心能力的必要手段。目前,多数职业核心能力训练项目没有考核,所以,学生的意识和重视程度明显不强。我们可借鉴美国巴克教育研究所的“6A”法则(即:真实性、严谨性、应用性、实践性、咨询性、展示性)对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提升职业核心能力训练进行科学评价。对学生参与的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全过程的评价与反馈,使学生在社会实践的过程中切实提高职业核心能力。
2.5.4营造社会实践的公益性环境,在社会大环境中提升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目前,社会对职业核心能力的认识程度还不高,企业在接受学生实践的过程中也缺乏对学生职业核心能力提升的设计和指导。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公益性社会实践的氛围,以高职学生人人“有才能、有可能”为目标,借鉴德、英、美、新、港、台等地的实践经验,转变社会对高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认识,将职业核心能力的培养从课程教育的“书本式”学习转移到实践学习的“实战式”学习中,在社会大舞台上历练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切实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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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途径,在高校的学生德育教育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实践论文,供大家参考。
1社会实践社团化模式构建策略
1.1制度化保障
建立学生社团开始社会实践活动的激励机制高职院校应加大对大学生开始社会实践活动的支持力度,在政策引导方面给予制度支持,一是建立健全社会实践学分制度,即将社会实践作为一门大学生的必(选)修课程纳入到学校的课程体系中去,肯定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建立完备的社会实践成果认定规范与流程,以制度化的形式加以固定;二是建立健全社会实践活动指导教师负责制度,学生社团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其指导教师应是该社团的指导教师(在开展大型活动时,可以增聘1-2名指导教师),肯定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激励专业教师参与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热情,让教师积极深入基层,在以个人专业素养引导学生的同时,锻炼个人专业业务水平,扩大课堂教学信息量;三是建立健全大学生社团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引导机制,在社团管理规范中,结合社团的性质与类别,规定学生社团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大致方向与频次,鼓励学生走向社会,发挥大学生的智力优势;四是建立健全学生社团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激励机制,对开展效果好、辐射范围大、社会反响好的优秀社会实践活动、团队、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对社会实践活动开展优秀的学生社团在社团评比中给予倾斜,以形成高职院校大学生走向社会、服务地方经济、服务社会大众的良好文化氛围。
1.2项目化操作
促进学生社团开展社会实践内容的持续更新项目化操作是指将学生社团在开展某项社会实践活动之初,以项目申报书的形式向团组织申报社会实践活动项目,遵照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方式方法,需要学生在完成社会实践活动后提交较为完整、科学的实践报告或者调查报告等。这种操作方法是将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一种系统式的管理办法,在很多高职院校都得到实施。如在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自2004年开始,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就开始引入了项目化,至今已成功实施了10年,累计立项的校级社会实践团队和院校社会实践团队近200项。学生社团社会实践活动的实施项目化运作有如下优点:一是有利于将学生的科研创新与实践有机结合,在实践中进行科研创新,在科研创新过程中进行实践检验,学生在开展社会实践的同时,能够对自己的专业发展方向有更为清晰的理解,同时将毕业设计、科研项目揉入到实践过程中;二是社会实践活动的专业特性,可以使开展教科研的社团指导教师受益,教师借助学生的力量开展科研项目论证、中试等工作,同时也为社会实践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提供智力支持和经费保障;三是进一步丰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创新社会实践活动形式,对社会实践活动的健康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也为大学生在科研思维能力的培养提供平台;四是使社会实践活动的目的性更加明确,使单一的社会实践活动内容更为丰满,参与其中的学生收获更多,避免了活动内容简单、形式单一带来的不良影响,使社会实践活动更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学生,真正使学生了解国情、服务社会、增长才干,从而培养社会需要的优秀人才。因而,高职院校应积极支持学生社团开展项目化社会实践的尝试,发挥学生社团尤其是专业类社团开展项目类社会实践活动的申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促进社会实践社团化运作模式走上一条科学化、长期化的健康发展道路。
1.3专业化实施
充分发挥学生社团优势,打造精品活动依托社团开展社会实践要紧扣社团的专业性质与特点,充分利用学生社团专业知识背景,同时提供活动层次。高职院校应根据学生社团的性质进行分类,各类社团应根据个人特点开展与之相对应的活动。对于学生社团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而言,应充分利用社团专业知识背景,发挥自身优势。这样,既可以让社团成员将所学知识付诸实践,检验理论知识,增强对所学专业的认知,巩固专业思维,提升专业归属感;也可以增强社会实践活动的层次和内涵。如,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机械协会到农村开展农机维修,电子协会进社区开展家电维修,英语社到偏远山村开展英语支教,街舞协会开展老年舞培训等等。
1.4基地化承载
为学生社团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广阔平台社会实践基地有别于我们理解的活动场所,基地是一个相对稳定、能够在较长时间内供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锻炼的物质平台和场地资源。近些年,高职院校十分重视社会实践基地建设。以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为例,近三年来,累计建设社会实践基地100余家,其中稳定的社会实践基地40余家,为大学生开始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了非常广阔的平台。一个优秀的社会实践基地必须满足如下几个条件:一是明确的思想性,具有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功能,不能违背教育的基本原则;二是具有一定的专业价值,能够提供学生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践的平台,避免活动内容单一、形式简单、思想消极的不良影响;三是社会实践基地方与学生双赢,应在对大学生起到教育作用的同时不忽略基地的利益,强调双方利益最大化。此外,在众多社会实践基地中,一定要充分发挥品牌基地、精品基地、优秀基地的示范作用,开展优秀社会实践基地评比。地方政府也应该响应高职院校和社会实践基地双方的诉求,为社会实践基地在税收、人员培训、产品宣传等方面给予支持,充分调动基地单位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育人的良好氛围。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为充分利用校内、校外两种资源提供了通道,是整合大学生社会教育资源的途径,为大学生尽快走入社会提供了方便,也为学生的就业、创业提供了机会。在当前社会背景条件下,只有实现双赢的社会实践基地才有生命力,即各社会实践基地力争为大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接受思想教育的场所和施展才华的平台。
1.5科学化管理,建立学生社团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长效机制高职院校要充分认识到社会实践社团化运作模式的科学性与可行性,坚持学生社团和社会实践管理的原则,科学化管理社团社会实践,建立学生社团开展社会实践活动额长效机制。一是要建立学生社团尤其是专业实践类社团的量化指标考核体系,将社会实践活动纳入考核体系当中;二是加大社团社会实践的总结制度,把实践工作经验总结与升华作为一项重要制度确定下来,常抓不懈,在常规工作中寻求亮点,不断创新;三是围绕精品社团建设,开展“一社团一品牌”活动,加大社团品牌活动建设,引导学生社团将活动重心由“内部相对封闭型”向“社会开放型”转变,由“自娱型”向“服务型”转变;四是高度重视社团社会实践对于加强学生社团建设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意义,在活动时间上进行外延,在活动内容上进行拓展,在活动形式上丰富,力争社团社会实践的常态化。
2结语
总之,随着高职院校学生社团和社会实践活动的不断发展,两者之间的契合已经成为一个大家关注的问题。如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优势,并提供社会实践活动的层次与质量值得高职院校教育工作者给予关注。通过多年的实践,笔者认为,高职院校可以通过建立合理的管理制度、开展项目化运作、建设社会实践基地等实践途径,以学生社团专业知识背景为依托,以科学管理为保障,建立高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社团化运作的长效机制,促进学生社团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健康发展。
一、大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意义
在大学生群体中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对于高校“培养人才、科技创新、服务社会”三项基本功能的实现能够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对于培养社会主体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也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1、有利于促进高校教育目标的实现。高校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阵地。不论是中华崛起、民族复兴的理想信念,还是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都需要大学生在实践中去领会、掌握、运用。脱离实践的单一的理论灌输,会使大学生产生逆反心理,从而影响教育目标的实现。社会实践使得大学生进入社会,获取大量的感性材料,提高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利于促进高校教育目标的实现。
2、有利于推动教学效果的更好实现。社会实践是高校教育的重要补充。高校教育者通过引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帮助学生初步树立直观的社会感知,找到具体的感应对象,对于深化学生的理性认识能够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相比较,课堂教学系统、完整,有详细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进度,但是形式单一,比较抽象;社会实践则是感性认识比较丰富,容易理解。只有将教学与实践相结合,才能使得大学生更好地掌握专业知识并能够运用在实际工作中。
3、有利于整合利用社会资源。高校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阵地,是大学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重要场所。但是现实中,大学生在学校学到的知识远远不足以在社会中和工作岗位上运用。大学生要想全面发展,必须要接受全方位、多层次教育种类的教育。不但要接受多层次的教育内容,还要通过多样的教育途径来接受教育。大学可以给予大学生系统的专业知识的教育,但是由于大学教育资源的局限性,很多教育内容是无法在学校完成的。社会实践可以借助各种社会资源和社会教育的力量,全方位的对大学生进行教育,达到学校教育资源和社会教育资源的最佳结合。
4、有利于促进大学生全面成长。当前的大学生基本上都是“90”后,具有强烈的求知欲,好奇心也比较强,容易接受新生事物,但是由于阅历不足,辨别是非和选择能力比较薄弱。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形势下,往往会失去自我,陷入迷茫。这样会阻碍大学生的健康成长。社会实践可以使得大学生真正投身于社会这个大熔炉中,直接感知社会,丰富大学生自身的认知能力,有利于促进大学生的全面成长。
二、大学生社会实践的主要形式
当前,大学生进行社会实践的主要形式基本上就是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与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等。
1、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三下乡”活动,是当年“五四”运动开创的“走向社会,深入民众”的光荣传统的延续,是知识分子与工农群众相结合、教育与生产活动相结合在新时期、新形势下的集中体现。江泽民同志在北京大学百年校庆讲话中提到“四个统一”:“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三下乡”活动正是江泽民同志“四个统一”的具体行动,是大学生健康成长,实现个人价值的必经之路。实践证明,大学生“三下乡”活动促进了大学生的全面发展,使得大学生真正的与人民群众广泛的交流,并且在接受人民群众的再教育过程中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强化了自身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且提高了自身的创新能力和认识能力。
2、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四进社区”活动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种新的教育方式,是“三下乡”活动的延伸和发展,是当代大学生运用知识、实践成才的好课堂。科教进社区是组织大学生在社区与居民一起举办科普活动,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文体进社区是指组织青年大学生发挥个人的文体特长,利用社区的文体设施,帮助社区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弘扬先进文化,传播先进文化;法律进社区是组织学生深入社区进行普法知识宣传,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卫生进社区是指组织医学专业的学生为社区居民进行免费的健康体检,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公共卫生保健服务,倡导健康生活的新理念。大学生通过“四进社区”活动,真正的与社区居民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在传播知识和文化的同时,也接受了人民群众的教育,有效的帮助自身提高了为人民服务的理念。
三、大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作用
社会实践是将课堂教学与社会知识有效结合的重要途径。社会实践对于我们完成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增强大学生社会责任感、提升大学生社会适应能力都具有重要作用。
1、提升大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大学生是社会实践的主体,大学生在社会实践过程中不断地去改造客观世界,并且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不断地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他们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地运用自己在课堂上学习到的专业知识,不断地来检验自己的所学效果,不断地寻找差距,从而发现自己的不足,以便有的放矢更好的来弥补自己的不足。
2、推动课堂教学的不断完善和提高。社会实践对于大学生将课堂所学转化为自身适应社会的工作技能和处事方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首先,社会实践对于强化课堂教学对大学生的影响。反之,社会实践也可以通过大学生来检验课堂教学的效果。另外,在具体的现实社会中,课堂教学往往与社会实际相脱节,存在着滞后的情况。社会实践可以及时的将真实信息反馈给课堂教学,从而使得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教学方法能及时地得到调整,不断地完善提高。
3、深化大学生社会化程度。社会实践是运用社会的教育资源来对大学生提前进行适应社会的一些锻炼,以利于大学生在毕业后快速适应社会的一种教学活动。在社会实践中,大学生受到社会全方位的教育与培训,自身的知识结构和专业得到了巩固和完善,并且还可以在社会实践过程中不断地检验自身的行为模式、价值观念、为人处事的原则与社会存在的差距的地方,并及时的进行纠正,从而使自己不断地得到提高,达到尽快的适应社会,加速自身社会化进程的目的,为自己毕业后迅速融入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此外,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大学生直接与社会上各个方面的人员进行沟通、交流,这些人中有自己的老师,有社会人;有自己的同龄人,也有比自己大好多的前辈、业界精英。这些沟通交流,对于提升大学生为人处事的能力,培养大学生人际关系的处理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在大学生与这些人进行交流的时候,取长补短,不断地完善大学生与人团结、合作的意识,积极向社会人靠近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4、增强大学生思想认识。大学生通过社会实践,能够亲身体验社会的直接感受,易于将直接经验上升为理性认识。这些对于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事实上,我们国家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努力,取得的成果使得当前大学生群体是最大的受益者。大学生通过社会实践,不但能够加深自己对于伟大祖国取得的巨大成就的感性认识,提高他们对党的政策的认识,更能加深大学生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理解,更能够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的伟大,提高自己的思想认识,坚定自己的理想信念,从而更加严格的要求自己,达到促进自身全面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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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我国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教育形式,是课堂教学的有益补充,是新形势下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延伸,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实践报告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目前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现状与存在问题
随着社会对大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要求的日益提高,加强社会实践特色基地建设已成为高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保障。调查显示,目前社会实践基地化建设过程中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如基地模式相对单一、专业性不强、稳定性不足、利用率不高、重建设轻管理等等[1-5]。而且,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办学规模不断扩大,高校普遍出现学生社会实践基地数量也相对不足、质量不高、规范性不强等问题。还有一些实践基地只是挂上牌子,让出于各种原因让前来实习的学生走马观花的看看,导致实习成为走过场。这样的“实践”,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影响了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热情。针对这些问题,食品学院院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探索,取得了一些心得和经验。
二、食品学院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长效机制的探索
2.1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明确目标。社会实践是理论教学的延伸,食品学院对社会实践一贯十分重视,采取“三个模块+三个平台”的社会实践工作模式,发挥专业优势,培育社会实践工作团队和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社会实践品牌活动。其中“三个模块”是大学生寒暑期社会实践模块、大学生创业创新实践模块和志愿者社会服务实践模块。“三个平台”是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大学生创业中心和青年志愿者协会。自开展社会实践工作特色基地建设以来,在总体目标的指引下,紧紧围绕教育、管理、服务,健全了规章制度与有效考评体系,从而使组织工作一体化中突出层次性,保障学生实践活动有序有力开展。食品学院为保障实践基地长期有效的进行,相继出台了《河南科技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社会实践管理办法》、《河南科技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社会实践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科技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社会实践活动应急预案》、《河南科技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社会实践指导老师职责》、《河南科技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社会实践团队守则》、《河南科技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社会实践活动指导教师聘任及考核办法》、《河南科技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社会实践活动立项资助办法》等制度,详细规定了社会实践的目标和对学生及指导教师的具体要求,没有完成社会实践计划或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能取得社会实践学分等。完善健全的制度约束和严格规范的管理措施对我院社会实践实效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
2.2突出专业特色,培养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社会实践一定要突出专业特色,与专业学习相结合。我院结合服务地区与专业课实际,点、面并济,突出主题,丰富内涵,灵活应用,不断强化社会实践功能。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的老师与学生依靠掌握的食品营养安全专业知识,为农村的乡亲们进行科普知识宣传,进而改善广大村民的食品营养安全和饮食健康状况。办咨询台、入户调查、开办讲座、绘宣传画,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大学生社会实践形式。大学生创业创新实践以“大学生创业中心”平台为依托,培养和提高学生实践、创新和创业能力。聘请骨干专业教师在“大学生创业中心”担任顾问和指导教师,不断完善中心的组织机构,扩大创业种类,丰富产品的品种,形成了品牌效应,提高了专业实践能力、培养了创新精神。
2.3发挥师资作用,加强专业指导。所有高校教师都负有教书育人的责任和义务。社会实践活动要做到更扎实、更深入,就必须建立一支业务精、能力强、讲奉献的校内外、专兼结合的专业指导教师队伍[4]。实践表明,专业指导是确保社会实践活动效果的关键因素。一旦得不到专业指导,很多有关专业性的社会实践活动就无法顺利进行,导致社会实践活动多数只能流于形式。为此,食品学院为每位学生指定了一位指导教师,社会实践期间,学生每周都要与指导教师联系沟通,将自己的实践选题、实习内容、任务及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指导教师汇报,并在实践结束后写出社会实践总结。我们要求指导教师要对学生整个实践过程进行认真指导,并主动与学生实践单位建立联系,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及存在问题。引导学生将书本中理论的知识应用到社会实践中,能够加深认识,促进实践。要求专业指导教师能够在认真督导中不断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思路,培养学生的创新性思维。
2.4充分利用校友资源,加强实践基地建设。大学生专业实践基地建设是规范高校专业结构改革的需要。如果没有完善的专业实践基地,缺乏规范的实践条件,就无法完成实践性教学计划和建立实践性教学体系。为了加强专业实践基地建设,满足学生专业实践的需要,食品学院充分利用丰富的校友。
一、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大学生通过社会实践,认识到社会对人们的需求以及人生的重要意义。从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思想政治理论教育,能够大大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价值观也受到影响,开始向多元化发展,出现了重索取轻奉献、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等资产阶级人生信条,对大学生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带来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加上当代大学生生活条件都比较优越,且多为独生子女,很容易受享乐思想的侵蚀,忧患意识不强,常以个人为中心、盲目崇尚自我,认识不到自我价值的实现离不开社会的需要和支持,容易在人际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出现问题。而当前高校的固定的专业课程教学已不能满足当代大学生的求知欲以及适应复杂社会的需求。因此,对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的教育便不能局限于教材上的理论教育。而是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进行实践活动,如到企业、公司、社区等场所进行实践,让学生在实践中了解社会,认识自我,认识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的巨大作用。从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进一步激发大学生的爱国主义热情
爱国主义是人们热爱、忠诚、报效祖国的一种情感,是凝聚国家民族、推动社会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也是调节个人和国家民族关系的政治、道德和人生价值规范。通过社会实践活动,如组织学生参观历史纪念馆、革命根据地、名胜古迹等,让学生了解祖国的发展历史、优秀人物、传统文化等,领略到祖国艰辛的发展史、悠久的历史以及优秀的文化等。让学生们通过对历史的了解,懂得落后就要挨打的道理,勿忘国耻,并让学生感受到在党的领导下,我国近年来发生的重大变化,意识到国家物质、政治以及精神文明建设面临的繁重任务,逐步树立为国家进步和人民幸福奉献的崇高理想,把自身的发展和祖国的繁荣密切结合,激发大学生的爱国主义热情。
三、加深大学生对对现实社会中诸多问题和矛盾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出现了一些问题和矛盾。对这些问题如何进行解决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一大难题。如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现在已由原来统包统配的分配模式过渡到学生自主选择就业模式。这种就业模式的改变,导致很多大学生产生了一定的矛盾心理,对社会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偏激看法。而这种矛盾的解决,仅靠学校的教育和引导是很难见到成效的。这种情况下,学校可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深入社会,让学生了解就业现状,然后结合自身情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这种实践活动使大学生对社会现实问题和矛盾有了初步认识,同时也是高校毕业生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种有效方法。
四、结语
综上所述,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不仅是学生认识、了解社会的重要途径,更是强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方式。所以,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我们一定要利用好社会实践活动的优势,更好地为社会培养高技能、高素质的综合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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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和教育二者之间自古以来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音乐发展较快的地方其教育水平要比音乐发展较慢的地方高的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音乐教育实践论文,供大家参考。
社区音乐教育办学竞争日趋激烈在当下经济建设蓬勃发展的环境中,社区音乐教育培训机构的数量也是与日俱增。根据笔者所走访的社区音乐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情况来看,其竞争日趋激烈:有的社区往往会同时存在几家音乐学校,有的大型社区甚至有十几家微型社区音乐学校。培训地及环境也参差不齐,有的是租用一套民用住房,通过改装,放入几架钢琴,便开始对外招生;好一些则是租用比较大的社区商业租铺,进行改造形成校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少培训机构不断招收新教师,开辟新教室,扩大招生。不少投资者尽管是非专业人士,因为发现了这块市场利润,因此也积极投资加盟。有的品牌还形成了连锁店、便利店的模式,换言之,只要培训机构有一到两个长期稳定的教师,便可以加盟、开课。开办社区音乐教育培训班手续简单,几乎不设标准的办班条件和投资收益额度的不断增加,都使得该行业的竞争力越来越激烈,其教学质量也必然受到影响。
根据以上广州地区社区音乐教育情况的分析,笔者认为,尽管社区音乐教育在当前存在不利的因素,但社区音乐教育的价值仍然值得肯定,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社区音乐教育有利于在非音乐专业人群中拓宽音乐教育的受教范围社区音乐教育虽然机构小,但是数量多,因此其辐射面也非常广泛。有的大型小区甚至开设了多家社区音乐教育培训机构。诸多的培训机构见缝插针地安插在社区中,在非音乐专业人士中普及了音乐基本知识,对非音乐专业人群音乐素质的提高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也大大拓宽了音乐教育人士的施教范围。
2.社区音乐教育是学校音乐教育的有益补充众所周知,学校音乐教育的施教范围相对较小,且学校音乐教育的时间也受到了相对严格的限定,而社区音乐教育恰恰弥补了学校音乐教育的这些不足之处。其时间相对灵活,无论是在工作时间,还是在休息时间,社区音乐培训机构都能够根据学员的要求来安排音乐学习的时间。部分学员由于仅仅是为了满足个人的娱乐需求,因此,在家庭经济条件或家庭住宅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没有购置乐器,社区音乐培训机构还会向这些学员提供乐器租用的便利条件。这也使得音乐教育更加贴近民众的需求,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增加了音乐教育的受教育人群的数量,对音乐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3.社区音乐教育的迅速发展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专业音乐教育的发展首先,有相当大数量的学生都是抱着业余音乐爱好者的目的来学习音乐的。在教学工作开展后,学生的潜能被教师有效地挖掘出来,加上外界条件的激化和催发,这些学生与生俱来的音乐天赋显山露水,在学生个人努力和家长、教师的引导下,部分学生逐步成为专业音乐院校的选拔对象。对于专业音乐院校的发展而言,培养对象的可选择性的增加有利于专业音乐教育人才素质的提高,也有利于专业音乐院校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这些都有力地促进了专业音乐教育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其次,社区音乐教育的发展有利于专业音乐团体走向市场。在我国文化市场进一步改革的大环境下,全国数量繁多的专业音乐团体都纷纷走向了市场。可以说,观众对音乐的认识及其个人音乐修养决定了专业音乐团体演出市场份额。只有观众具备了一定的音乐欣赏水平,才有可能对音乐观赏产生一定的需求,才有可能增加专业音乐团体在文化市场的份额。在此,社区音乐教育在提升非音乐专业人群的音乐素质方面功不可没,它的迅速发展使得专业音乐团体的听(观)众数量不断增加,音乐听(观)众的素质不断提高,音乐听(观)众的社会层面从学校到企业,从机关到基层不断延展,专业音乐团体有了足够的维系自身发展的运转资金,也形成了良性的发展态势。再次,有利于解决音乐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问题。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严峻。音乐专业学生的就业大体可以分为音乐教师、专业音乐团体的演职人员、与音乐相关的编导工作等几个方面。不少学生和学生家长更多的是倾向于能成为一名音乐教师。然而,学校的生源一再减少,学校对音乐教师的需求量也随之不断降低,又因为音乐专业的学生在学校所学习的技巧专业性较强,所以学生的就业面也相对较窄。在音乐专业毕业生的去向变得更加模糊的大环境下,应该说社区音乐培训机构是这些毕业生相对来说比较合适的选择。数量繁多的音乐培训机构为音乐专业毕业生提供了相对较多的工作岗位,并且相对稳定的学员队伍也为毕业生提供了自给自足的生活来源,为其将来的工作、生活提供了立足之地,有效地缓解了音乐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综上所述,社区音乐教育对中国音乐教育的发展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其意义亦是极其深远的。
1、音乐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基本内涵
长期以来,音乐教育就作为我国基本教育的重要内容,其贯穿于包括初等教育、中等教育以及高等教育在内的各个层次的教育环节之中。音乐教育不同于语文、数学等其他基础教育,而是具有自身的特性,对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也具有与众不同的作用和意义。总体来讲,音乐教育主要是指通过教授音乐理论知识、音乐欣赏和理解技能以及演奏相关乐器的技能等为主的教学环节,提升学生审美水平的教育活动。良好的音乐教育不但能够使人们具备一定的音乐鉴赏能力或者乐器演奏能力,而且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人们的内在潜力,充分发挥人们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的主观能动性,创造出更多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音乐教育具有区别于其他学科的特性,其中最为突出的当属审美性,审美性是音乐教育基本价值内涵的集中体现,也是贯穿于整个音乐教育的核心价值理念。在进行音乐教育的过程中,应当以提升学生的审美能力为中心任务,在此基础上再对学生的音乐理论水平以及乐器演奏水平进行适当地提升。
素质教育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注重对学生的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进而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和科学理论道德水平。对于素质教育的基本定义,各国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和概括,目前国内的主流观点认为,素质教育是根据社会发展和个人发展的不同需要,以培养实用型、复合型人才为基本价值导向,注重开发人的基本潜能和培养学生健全人格的现代化教育。人的基本素质具有多元化特征,包括身体素质、科学素质、人文素质、心理素质等。与之相对应,素质教育也包括身体素质教育、科学文化素质教育、心理素质教育等各种形式的教育。在国外一些教育体系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对素质教育的理解有着更为深入的理解,对素质教育的分类也更加地详细和具体。
2、音乐教育对素质教育的促进作用
2.1音乐教育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学文化素质。现代生理医学认为,人类的大脑由两部分组成,即左半脑和有半脑,两个大脑半球有着具体的分工,共同承担着对各种信息的处理和加工工作。一般来讲,人类大脑的左半球具有阅读、计算、逻辑推理等功能,而大脑的右半球具有处理音乐、体育、美术等较为感性化的信息的功能。在推行素质教育之前,我国的传统教育普遍重视数学、物理、化学等理工类学科,而对于美术、音乐、文学等学科较为轻视甚至是忽视。在这种传统的教育背景下,我国培养出来的学生普遍呈现出左脑功能开发充分,而右脑功能开发严重不足的特点,这种特点使得广大学生的思维过于严谨和呆板,缺乏有效的创新,因而越来越难以满足市场经济对富有创新能力的现代化人才的培养需要。音乐教育的方式总体来讲属于一种感性化的教育模式,尽管在音乐教育中也强调反复训练,但是有效音乐学习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对该学科产生浓厚的兴趣,并且必须具备良好的音乐理解能力,更加注重对学生感性思维的训练。同时,音乐教育是一门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的学科,在音乐教育中,学生不仅仅学习音乐基础理论知识,而且还需要对相关音乐理论进行实践,在实践中再进一步对音乐理论进行深入理解。在演奏乐器的过程中,需要全面调动包括手、脑、耳朵、眼睛等在内的各种人体器官和组织,极大地锻炼了人体各部分的综合协调能力,在这种实践的过程中,右脑和左脑同时得以有效地利用和开发,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记忆力、创新能力、想象能力、观察力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2.2音乐教育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身体素质。众所周知,音乐可以有效促进身体放松和精神愉悦,对于陶冶人们的高雅情操也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进而对身体起到积极的保健作用。据有关组织研究表明,当音乐通过耳朵传入人们大脑后,极大地刺激了大脑中的中枢神经系统,促使人的身体器官分泌多种有利于身心健康的生理化学物质,这些生化物质能够有效地消除身体疲劳、帮助人体器官进行食物消化,而且还可以促进全身血液循环,对于排解体内的毒素也具有积极作用。音乐是一门高雅艺术,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它是对感性美的集中体现,通过音乐我们可以培养积极乐观向上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可以借助音乐发现生活中所隐含的各种美好事物,当然,在感受音乐的过程中也可以展现出人们对生活、对自然、对社会的热爱之情。音乐具有流畅性、结构对称性、节奏规律性等特征,可以极大地锻炼和培养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想象能力和感知能力。从美学意义上来讲,悠扬的音乐可以使人们的大脑产生兴奋和共鸣,积极消除人体由于外界压力所形成的紧张感和不适感,使人体在较短的时间内进入到一个相对比较安逸的状态,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由于外界压力所导致的各种心理或者身体疾病。旋律宏伟博大的音乐可以极大地振奋人的精神,帮助人们摆脱消极的精神状态,使脆弱的心理变得坚强,重新唤起人的斗志,而积极向上的心理对于身体保健无疑具有促进作用。
2.3音乐教育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创新能力是素质教育所重点培养的对象之一,所谓创新能力即在原有事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的思考,从另外不同的维度对相关事物进行发展和延伸,使新事物既具备原有的特性,又具备新的特性。音乐教育对于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具有特殊的意义,各种音乐作品本身就是人们长期以来对声音规律的总结和归纳,完全是一种创新的产物,音乐之所以具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原因之一就是它可以极大地扩展人们的思维活动空间,激活人们内在的潜力,进而激发出更加富有时代特征的创意。在音乐教学过程中,学生通过欣赏各种音乐作品来培养自身对新型事物的观察能力和接受能力,通过对乐器的实践操作来理解和掌握基本的音乐理论,这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对于开发左右大脑半球的综合功能具有促进作用,而创新思维即能够在不知不觉中被这种感性的思维所激发出来。
3、素质教育背景下推进音乐教育的若干策略
3.1提高对音乐教育的重视程度。在推行素质教育之前,我国各种层次的教育普遍将重点放在数理化等理工学科方面,强调培养高素质的理工科人才。但是,这种片面的教学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现在正处于中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转型时期,各行各业正在由过去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在这种大背景下,社会对人才的要求也在发生着改变,全能的复合型人才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青睐。音乐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其不断被社会公众所重视,但是仍然存在重视程度不高、实践贯彻不足等问题。因此,有效推进音乐教育的重要前提就是必须改变旧的思维方式,只有提高对音乐教育的重视程度,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音乐教育对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的促进作用。
3.2加强学校音乐教师队伍建设。目前,我国的音乐教育始终难以得到有效提高的重要原因就是缺乏足够的高水平音乐教师。由于学校对音乐教育的轻视态度,导致大量音乐教师的岗位处于空缺状态,或者由其他学科的教师兼职音乐教师,而这些教师不论是在音乐理论素养方面,还是在教学态度方面都缺乏专业性,极大地制约了音乐教学质量的提升。另外,现有的专业音乐教师的综合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应全面掌握音乐基本理论和音乐教学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学校应该进一步提高对音乐教师的福利待遇,定期组织他们进行教学技能培训,以提高其对音乐教学的积极性。与此同时,学校还可以有计划地引入高水平的音乐人才,使自身的师资队伍处于不断扩展的状态,为提高音乐教学质量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保障。
3.3创新音乐教育模式。在传统的音乐教育模式下,完全以教师为中心,学生一般只是单方面地接受教师所讲解的音乐知识,学生和教师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和沟通,在这种教育模式下,学生无法有效地将自身的问题反馈给教师,教师也无法有效掌握学生的学习进度,因而使音乐教学质量难以得到质的提升。学校应该积极改革现有的音乐教育模式,将以教师为中心改变为以学生为中心,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此时,教师应当扮演教学指引者的角色,及时地同学生进行交流沟通,积极解答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各种疑问。同时,音乐教学还应该紧密与实践相结合,将音乐教学从课堂中扩展到生活中,积极引导学生掌握学习音乐的正确方法,不断地通过音乐学习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真正达到学以致用的教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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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巨大提升,为促进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算机网络基础与实践应用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分类及其应用
计算机网络技术主要是指将不同地理位置单独操作的多台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通过通信线路连接起来,在网络操作系统,网络管理软件及网络通信协议的管理和协调下,实现资源共享和信息传递的计算机系统。本文将对ATM技术、局域网和无线网络技术等三种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ATM技术。
与其他计算机网络技术相比较而言,ATM技术也是目前较为重要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之一,其具备非常独特的发展特性,正在不断走向成熟,并已经在国内外市场中得到了一定的广泛应用。ATM技术也称为网络异步传输模式,它是一种能够在高速网络中对信息进行传输和交换的信息格式,同时还能支持LAN和WAN,为局域网和广域网提供无缝连接。ATM技术还运用专门的ATM网卡和转换器,并通过专门线路或系统环境来实现远程和近程的数据转换和传输服务。
(二)局域网。
局域网主要是由服务器、客户机以及网络路由器等网络互联设备等组成,通过软件技术和硬件设备遵循某种网络技术协议进行运行,作为一个有限地理范围内的计算机互联网数据网络,由于其自身存在的诸如通信速率高、投资成本较低、可以采用多种通讯介质进行多台相互独立设备的连接和应用,网络覆盖面积大约十几米甚至十几公里范围等特点,致使局域网络在学校、公司、机关以及企业应用较为广泛。这种网络可以在局部的地理范围内实现网络数据的应用和传输、内部资源的互联共享,以及打印机、扫描仪等相关设备的共享,便于文件管理从而有效提高办公效率,这也是计算机网络技术中应用较为广泛的一种形式。
(三)无线网络技术。
无线网络技术的提出和发展,相对于传统的有线网络具有较大的优点,首先就是可以有效降低网络运行成本,包括电话线、网线以及数据接口等数据传输设施;其次实现了数据信号通过无线信号进行传输的方式,具备效率高、简单便利性。目前,蓝牙技术(BluetoothTechnology)、无线局域网802.11(WirelessFidelity)、红外数据传输(InfraredData)、等无线网络通讯技术应用较为广泛,其他的诸如通用分组无线服务技术(GeneralPacketRadioService)、超宽频(Ultra-Wideband)等新兴的具有自身特点和较大发展潜力的近距离无线网络技术,在某些特殊应用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里,但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Internet技术及射频无线技术的发展,无线网络技术的应用范围将会更加广泛。
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未来发展
(一)三网合一。
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计算机网络技术、宽带技术、软件和硬件技术以及IP技术等都获得了良好的发展机遇,这就使得三网合一这种计算机网络技术未来发展的重要形式成为了可能。所谓三网合一就是指广播电视网、电信网以及互联网在其演化发展成为数字电视网、宽带信息网以及下一代新互联网的过程当中,运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改造发展,使其各自为主的技术功能、业务范围等局面打破,融合发展成为一种新的资源共享、互通互联、可以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服务的网络群体,重点是高层业务应用领域的融合。三网合一作为网络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可以有效降低运行和维护成本、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并且产生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造福于人们的生产生活。
(二)IP协议的革命性突破。
起源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的IP协议技术,在过去三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多次技术更新,当下广泛使用的IPv4在社会不断进步发展过程中已经无法应对和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和新的需求,尤其是对于应用在注重安全性和实时性的服务质量业务方面出现的新特点和新要求,IPv4这种Internet协议已经有些不堪重负,很多不足之处逐渐显现出来。作为Internet协议最新版本的IPv6,是在原来的IPv4的基础上保留精华的功能并增加许多新的技术和功能从而进一步发展起来的,身份验证以及对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邻居发现和利用邻居发现实现自动配置是其两个革命性的创新和发展,它推动了计算机网络技术快速高效的发展。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打破了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和束缚,将世界各地不同角落、不同行业的信息有机联系起来,有效避免了信息资源的浪费,实现了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因此,在当今信息化社会背景下,深入研究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及其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引言(Introduction)
关于实践教学,目前有两种认识,从广义上讲,凡教授实际工作中所涉及的实践能力和实践知识的教学活动,都应划归为实践教学范畴。狭义地讲,实践教学是在一定实际工作现场的设备或仪器上,并在教师或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按照教学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达到既定的教学目标的教学活动[1]。本文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弱电工程制图》实践课程为例,论高职院校实践课程改革的应用与研究。
2《弱电工程制图》课程的内涵(Theconnotationofweakcurrentengineeringdrawingcourse)
弱电工程是指以综合布线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桥梁,综合配置建筑内的各功能子系统。它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信息网络系统(INS)、通信网络系统(CNS)、智能化集成系统(IIS)、安全防范系统(SAS)、火灾报警系统(FAS)、住宅小区智能化(CI)、家庭控制器(HC)以及控制网络系统(CNS)。弱电工程制图是工程实施的主要依据,它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规范、统一的图框、图例、符号、字体、线条和标注方式方法。弱电工程制图有三类:弱电系统图:弱电系统中设备和元件的组成,元件之间相互的连接关系及它们的规格、型号、参数等。弱电平面图:决定弱电装置、设备、元件和线路平面布置的图纸,主要包括防盗报警装置平面图、电视监控装置平面图、综合布线平面图等。弱电系统装置原理图:说明弱电设备的功能、作用、原理的图纸,通常用于系统调试,一般由设备厂家负责。《弱电工程制图》是我校计算机网络技术(安防方向)专业中的一门专业核心课。它以AutoCAD2013为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以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与施工08X101-3、智能建筑弱电工程设计施工图集97X700)为行业标准与规范,对公共建筑、住宅及小区进行智能化弱电工程设计,如视频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3实践教学(Practicalteaching)
3.1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在国外,实践教学思想及其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美国的MIT,很多学生在校期间就参与工业界的实际项目实践,学校被称为是“动手”的地方,学校鼓励学生成为敢于创新、勇于承担风险的“探索者”。德国FH与企业密切合作实践教学办学制度;加拿大的“以能力为中心”的实践教学模式,通过DUCUM分析课程开发为途径设计的实践教学计划;英国的“三明治”的实践教学模式[3]。
3.2国内关于实践教学的研究
经过20余年的发展,我国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总体上取得了较大的成功。理论研究和观念层面:实践教学作为职业教育主体教学的地位已经确立;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素质的作用也逐渐为人们所认可;对实践教学的理论研究已经推向构建中国特色的实践教学体系,进一步发挥和挖掘其功能和作用的阶段。实践探索层面:在借鉴国外职业技术教育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的基础上,我国职业教育正积极探索建立有自己特点的实践教学体系,并取得了一些成绩。
3.3《弱电工程制图》实践教学
《弱电工程制图》实践教学是以项目为载体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体系下进行的教学设计。教学中,引入企业实际项目,学生在能够熟练识读建筑平面图、立面图以及剖面图的基础上,运用弱电工程原理知识,根据国家建筑标准与行业规范,利用计算机辅助软件AutoCAD进行音乐/广播系统、监控系统、消防报警系统等弱电系统设计,完成弱电平面图和弱电系统图的绘制。
4《弱电工程制图》实践教学方案设计(Thedesignofpracticalteachingschemeforweakcurrentengineeringdrawing)通过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理论研究,对弱电工程制图实践教学进行设计。
4.1与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相整合
弱电工程是电力应用的一个分类,普通高校及其他职业学校将弱电工程作为电气或建筑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而弱电工程设计,需要通过CAD图纸来进行表达,因此,我们在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中开设弱电工程方向的相关课程,使学生能够正确识图建筑平面图,并掌握弱电系统原理知识的基础上,能够利用AutoCAD软件进行弱电工程设计,绘制弱电工程平面图与系统图,如视频监控系统等;因此本课程将电气或建筑中的弱电工程知识与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相整合。
4.2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体系的重构
职业教育专家姜大源教授认为,“工作过程是在公司中为完成一个工作任务并取得了工作成果而进行的一个完整的工作流程,它是一个动态的,综合的但内部结构又相对固定的系统。”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是根据真实的典型的工作过程为基础,对传统的学科体系课程进行解构,在学科体系中去提取适度够用的知识,并与工作过程进行整合,通过系统化和结构化整合设计后的工作过程教学,指导学生逐步经历获取信息、比较决策、拟定计划、实施行动、检查校验、评价反思这样完整思维过程训练的课程。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强调真实的工作过程为学习任务,每一个学习任务就是一个完整的工作过程。通过“工作过程系统化”理论研究,完成《弱电工程制图》实践教学课程的开发;专业教师参与企业实际项目,并与教学实践相结合,完成《弱电工程制图》教学内容的重新设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弱电工程制图课堂教学,搭造有效的学习的平台,形成新的实践教学模式和教学效果的评价机制,尝试创新课堂教学,提高教学实际效果;成立弱电工程制图工作室,承接企业子项目,教师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4.3对实践教学的探索
弱电工程设计以弱电工程原理为理论基础课,借助于土木工程建筑识图与制图知识,利用AutoCAD软件绘制弱电工程设计平面图与系统图。其中,建筑、安防、综合布线等行业规范也是弱电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设计《弱电工程制图》实践教学方案。
5结论(Conclusion)
通过在《弱电工程制图》实践教学中引入工作过程系统化的课程体系,更好地促进高职教育的发展。同时配套核心课程建设的数字化资源建设遵循课程建设标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数字形式制作、发布、使用,以促进教学为最终目的,打造优质数字化教学资源,又快又好地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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