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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多项目共同实施的情况下,往往会多个项目之间资源共享冲突现象的发生。一个有效的解决冲突的方法就是对企业将要实施的多个项目进行分级,并且对公司职员分级,从而相互对应达到有效配置、按期完工的目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平衡计分卡法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运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平衡计分卡法是一种全面的、科学的战略管理工具,在现代管理实践中得到了普遍的运用。人力资源管理也需要适用平衡计分卡法,以提高绩效评估的客观性。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运用平衡计分卡法应从财务维度、对象维度、内部运营维度和学习与成长维度四个方面进行,应避免对财务维度的过于依赖,应重视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其他方面。
人力资源管理既存在战略性,也存在技术性,人力资源管理的绩效直接关系到单位管理绩效。然而,人力资源管理的绩效究竟如何,缺乏一个明确的评价标准和工具,使得人力资源管理的绩效难以得到客观、全面和科学的评价。人力资源管理应采用一定的战略管理工具,这样才能更好地评估人力资源管理的绩效,并将绩效评估的结果作为衡量人力资源管理中工作得失和未来调整方向的依据。
“平衡计分卡法”(Balanced Score Card)的原理和理念最早于1992年由哈佛大学名师罗伯?卡普兰及大卫?诺顿(David Norton)首度提出,是企业营运策略的管理工具。具体来说,该法是从财务、客户、内部运营、学习与成长四个角度,将组织的战略落实为可操作的衡量指标和目标值的一种新型绩效管理体系。设计平衡计分卡的目的就是要建立“实现战略制导”的绩效管理系统,从而保证企业战略得到有效的执行。因此,人们通常称平衡计分卡是加强企业战略执行力的最有效的战略管理工具。
一个结构严谨的平衡计分卡,应包含一连串连接的目标和量度,这些量度和目标不仅前后连贯,同时互相强化。建立一个战略为评估标准的平衡计分卡须遵守三个原则分别是因果关系、成果量度与绩效驱动因素、与财务连结。平衡计分卡法作为一种综合性评价工具,优点在于以全新的思路和理念提供战略管理和绩效评估工具,能够突破传统思维,使管理者的视界得以扩大,避免一叶障目,过于注重财务指标,或者说过于追求直接财务指标,而忽略了管理中的其他方面。
平衡计分卡法有四个维度,分别是财务、客户、内部运营、学习与成长,这四个维度能够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衡量管理绩效,在管理学中具有通用性。平衡计分卡法的优点在于摆脱了传统上战略管理工具过于依赖财务标准而忽略了其他标准,不能更好地全面评估管理绩效,因此平衡计分卡法的出现带有一定的修正和发展意义。平衡计分卡法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也可以得到很好的运营,原因有如下:首先,人力资源管理也需要遵循管理学的一般方法和规律,作为战略管理工具的平衡计分卡法完全可以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得到运用;其次,人力资源管理既是基于过程的管理,也是基于绩效的管理,而平衡计分卡法尤其注重过程和绩效的评价,可以适用于人力资源管理的评价工作中;最后,平衡计分卡本身的科学性决定了该法如能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得以运用,那么必将有效地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绩效,避免人力资源管理的盲目性。
平衡计分卡是基于四个维度出发而实现绩效评估的一种战略管理工具。人力资源管理中对平衡计分卡的运用可以从四个维度进行:
(一)财务维度
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益将直接反应在财务上,即人力资源管理完善,将有助于财务绩效的提升,简单来说就是促进经济效益。相反,如果人力资源管理不善,将会对财务产生不良影响。从财务角度审视人力资源管理,要求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必须带有经济观念,管理者应发掘业务能力强、思想素质好的优秀职工,并将其提拔到重要岗位,至于业务能力欠佳、思想素质不好的职工,则应予降薪降职,甚至解除劳动合同。此外,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还需要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合理设计薪酬和激励机制,这样才能促进职工做好岗位工作,实现财务优化。
(二)对象维度
人力资源管理直接作用的对象是人力资源,即全体职工以及由一定分工和组合而形成的人才队伍及其结构、配置。人力资源管理绩效还需要从对象维度进行评价。具体来说,需要听取职工对人力资源管理的意见,遵循人本主义管理思路,促进职工自身的发展,并以职工的成长促进单位的成长。对象维度的评价虽然不能直接与经济效益挂钩,但是也会对经济效益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因而不能忽视。
(三)内部运营维度
人力资源管理还需要做到有利于单位内部运行,即减少运行损耗,提高运行成效,推动内部运行的优化和完善。传统上人力资源管理被定位于对职工的管理,忽略了对内部运营的作用,导致人力资源管理绩效不佳,不能产生促进内部运营的效果。人力资源管理对内部运营的促进和提升主要表现为:首先,需要通过合理的人才配置,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提高企业内部运转效率和沟通效率;其次,应消除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阻尼,防范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尤其是法律风险,提高内部运行的平顺性、安全性;最后,还需要通过人力资源管理发掘人才,为骨干队伍的培养打好基础,使优秀职工能够参与管理,甚至成为新的领导者。
(四)学习与成长维度
员工的成长有助于整体效益的提升,是发展过程中的主要动力来源。人力资源管理应注重对员工的培训,促进员工发展,以员工的成长和发展为荣。人力资源管理切忌舍不得在员工成长方面的投入,不用担心员工成长后会跳槽离职。除了应通过服务期协议等约束员工外,更需要通过忠诚度培养,使员工在成长和发展后继续为单位效力。
总之,平衡计分卡法为人力资源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新的工具,人力资源管理者应充分重视平衡计分卡法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并自觉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加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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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指的是为兴办、维护和发展养老保险事业而储备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退出社会劳动后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我国目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区际统筹层次低且条块分割,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功能不强。自1986年始推行社会统筹及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集模式,从其实施的情况来看,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并不理想。到目前为止,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还较低,调剂范围还比较狭窄,基金的使用效率不高,大多数还仅限于县级范围或地市范围。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解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对策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社会保障是所有现代国家最重要的经济社会政策之一。本文针对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提出了对策建议。希望本文的研究对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有所帮助。
关键词: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基金 对策
针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挑战,唯有主动跟上改革的步伐,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需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化解风险,确保平衡,使养老保险得以顺利运行。
1.1、强化行政监督,减少欠费发生
缴费收入是养老保险基金最主要的来源,因此,必须在增加缴费收入上大做文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收尽收。
首先,参保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鉴证和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存在劳动关系但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补订劳动合同。这样,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能对单位的用人情况进行掌握,为基金征缴奠定基础。
其次,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加大对参保单位的稽核处罚力度,参保单位缴费意识不强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要将参保续保缴费作为对参保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依法对拒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第三,通过部门配合,强化征缴,减少欠费发生。工商、税务、公安交警、交通港航、城市客运、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年检年审手续时,将参保缴费作为证照年检年审的内容之一,从而使单位自觉履行应尽的社会保障义务。
1.2、加强基数审核,防范恶意避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是征费的基础。由于法制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强,单位缺乏法制意识,一些单位在上报给劳动保障部门缴费基数时,存在故意少报基数,恶意避费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一下几方面着手:一是要建立科学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通过基础数据的实时监督、数据制约,保证基数的真实性;二是加强工作制约,包括对缴费单位综合财务报表的审查,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综合统计等机构的配合,逐步实现以法定统计报表为缴费基数;三是可以联合地税部门,使缴费单位的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和计税工资相一致,以解决在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时少报,在单位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多报的问题。
1.3、明确部门责任,形成征缴合力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收机构征收,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相关部门征收。目前,我省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都是劳动部门所辖的社保机构,企业、个体户、灵活就业人员等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因此必须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必须通过市县政府明确其责任,并通过计算和预算下达具体的征缴任务。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该把征费摆到重要的位置,事实上,养老保险作为需要财政补充缺口的政府责任,在完善社保预算后,显然也是一种财政收入。只有通过各部门齐抓共管,才能形成征缴合力。
2.1、严控提前退休
按照养老保险的制度规律,一名职工必须有足够的工作时间和缴费金额,才能保证他退休以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个社会必须有足够的缴费人群,才能维持现有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支付。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和国际普遍实行的退休年龄相比本来就较为年轻,不少学者已提出应延长退休年龄,以此化解基金支付压力,如果在现有退休年龄的基础上还有大量职工提前退休,这种生之者寡、食之者众的状况就无疑会进一步打破养老保险的收支平。
2.2、打击虚报冒领,加强支付管理
第一,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生存认证工作,防止死人领活人的钱。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一是加强和社区的联系,由社区开展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工作,社区每个季度举行一次与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离退休人员见面会,对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上门走访。对于省内外(含境外)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应每半年向发放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份居住地生存证明。对不配合、不参加普查或身份证明材料不全的离退休人员应暂停发放养老金,待确定其身份后再予发放。
第二,实施离退休人员指纹生存认证,逐步实行指纹鉴定发放养老金。对离退休人员的指纹采集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直接采集,包括采集每人的头部影像、指纹以及居住地、联系方式,验证身份证等基本信息,输入到指纹识别系统;二是对于在外地生活、因病或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则每半年向其亲属发放指纹识别纸,由其亲属采集活体指纹后交社保局进行认证。
通过打击虚报冒领,降低诚信风险和道德风险,减少基金流失。
3.1、提高统筹层次,增强调剂功能
实现市级统筹后,要继续建议实现省级统筹甚至全国统筹。同时要打破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及市、县的利益格局,建议将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不受当地政府的干预,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按时足额征缴和发放。
3.2、完善信息系统,增强服务功能
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大力推进养老保险基金的网上征缴、支付、适时监控以及电子信息网络的支撑,把财政、社保、有关政策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和银行纳入统一的网络覆盖之下。逐步实行一人、一卡、一号,系统化、透明化管理,使征收、领取、发放管理和监督均通过系统运行,建立起信息共享,实时监管、公开透明的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运行的现代化模式,从根本上改变养老保险基金传统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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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营销(Balancing marketing)是以消费者的情感为基本出发点的,对企业而言,实施平衡营销的关键在于发现消费者的角色冲突点,并努力为该冲突营造一个有效的解决平台,实现消费者“短暂”的角色平衡和情感补偿。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角色冲突中的“平衡营销”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通过对消费者因角色冲突而产生情感补偿心理的分析,为企业营销活动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活动领域——角色冲突中的“平衡营销”。对平衡营销的诉求点和理论架构进行了一些简要分析,并为企业提供了可操作性的建议。
关键词:角色冲突 平衡 后现代主义营销 情感
在社会心理学中,“角色”是指与某一特殊位置有关联的行为模式,代表着一套有关行为的社会标准。一个人的角色反映了他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在同时扮演着几个不同的角色,对一个人来说可能她既是母亲、妻子又是公司员工。然而人们所扮演的众多角色并不都是协调统一的,大多数的情况是彼此矛盾的,当这些角色对他的要求不一致时,或者当人们对同一个角色有着几种不相容的期待时,就会产生“角色冲突”。
当角色冲突发生时每个人都希望能够防止角色缺位,从而实现角色之间的平衡,然而在现实中这种因角色冲突产生的角色缺位是很难弥补的,通常一个角色的履行是以牺牲另外角色的履行为代价的。并且这种角色之间的失衡往往会给主体带来巨大的心理和生理负担,因而他们会试图通过某种方式、手段来补偿因角色缺位带来的情感上的愧疚感,获得某种程度上的角色平衡。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在消费者进行情感补偿时,他们会更在意通过他们采取的行为所带来的象征意义和消费体验。
社会心理学家证实这种情感上的愧疚以及所采取的补偿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人们普遍怀有渴望实现角色平衡的愿望。然而对广大的消费者来说,这种渴望角色平衡的心情仅仅是一种美好的愿望,任何事情都无法实现矛盾的绝对统一。但是从企业营销的角度而言,任何尚未满足的愿望都具有市场价值,因而如何为消费者提供这样一种实现愿望的平台或途径,即使是短暂的,也将意味着广阔的市场前景。企业为弥补消费者因角色冲突所引发角色失衡的种种努力就是本文所论述的重点——平衡营销。
2.1 平衡营销的诉求点
企业平衡营销的关注点在于消费者如何在角色冲突中实现自己对于情感的责任,并最终实现消费者情感上的补偿。平衡营销之所以将着眼点放在消费者的情感上,是因为在消费者所扮演的众多角色中,在情感方面的角色,比如亲情、爱情等,所受到的约束多集中于社会伦理道德,其柔性较大,没有具体物化的标准;但是对于工作和其他社会责任而言,其必然要受到一系列规章制度的约束,呈现出明显的刚性。在这种情况下,当发生角色冲突时,人们往往会选择牺牲柔性的角色,而尽量不触碰刚性的角色。过分的挤压导致在很多情况下人们所表现出来的角色缺位是对于情感的亏欠。
社会心理学家发现,二战后人们在感情方面的缺位表现得更为明显。这可能是因为一方面随着现代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和女权意识、女权运动的崛起,社会结构和社会角色安排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社会认知架构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另一方面,传统社会伦理习俗和社会责任依然具有强大的力量,这些传统因素对于人们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绝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亡,这就导致人们一方面在享受社会变化带来的“权力”时,另一方面又不得不背负着社会习俗的沉重包袱艰难前行。这就使得人们在情感上往往陷入一种两难境地。对职业女性来说这种情况尤为突出。她们一方面是员工,需要实现自己的事业,另一方面又必须履行自己作为妻子、母亲、子女应尽的义务,性别的安排使得职业女性们在尴尬的两难境地中徘徊不前。
2.2 平衡营销的理论基础
后现代主义营销强调企业对消费者的关注,因而对消费者行为的研究也主要是运用阐释主义的研究范式。该范式更多的强调消费者行为的主观性和象征性,把研究的重点放在产品提供的情感利益或消费者体验上。从这个意义上说后现代主义营销的出发点与平衡营销的诉求点是基本一致的。这是因为企业的平衡营销也强调企业要更加的关注消费者,而不是竞争对手。并且现代企业的种种营销努力都在试图塑造消费者的忠诚度,然而研究发现基于传统4P组合模式下的实证主义研究范式是难以维系消费者忠诚度的。只有在一定的感情与认知的基础上,消费者才会形成相对稳定的态度。事实上,强烈的感情依赖和较高的认知度才是构成顾客忠诚或品牌忠诚的两个关键因素。这也正是平衡营销的基本出发点,虽然它也注重向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产品,但它绝不局限于产品本身所带来的实际意义,而是更加强调产品所传承的象征意义。并通过这种象征意义的表达,来弥补消费者角色上的缺失,最终获得情感上的补偿。因此,平衡营销是在后现代主义营销的背景下产生的,是后现代营销的具体化。
对企业而言,实施平衡营销的关键在于发现消费者的角色冲突点,并努力为该冲突营造一个有效的解决平台,实现消费者“短暂”的角色平衡和情感补偿。比如一些厂家在八月十五开展了消费者为家人亲自做月饼的活动,此活动一开展,立刻受到广大消费者,尤其是职业女性的欢迎,她们认为这种特殊方式,虽然自己累点,但却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平时因为工作无法照顾丈夫、孩子的亏欠心理。
在平衡营销的具体实施中,企业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发现消费者的角色冲突点:
(1)职业。
职业本身就决定了该职业所必需承担的责任,从事某项职业的人必须履行自己对于该职业应尽的职责。这就使得人们有时为完成自己的职业责任而不得不陷入角色的冲突中。因此,企业可以从各行业的不同性质出发,研究该行业的职业特点,寻找可能发生的冲突点,从而进行平衡营销。
(2)性别。
虽然通过妇女解放运动女性的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然而传统的习俗依然没有完全打破,女性在追求其价值的过程中,相对男性承担了更多的责任。一方面他们要完成自己在工作、人际关系方面的角色,另一方面又要履行自己作为妻子、母亲的义务,社会对于女性的期待使得她们在角色冲突发生时,要背负更多的情感债务。相对而言,男性的在情感方面的角色并没有被社会过分的强化,因而男性在情感方面表现的会更加从容一些。对企业而言,要想成功地开展平衡营销,必须要对男女在情感方面的差异有深刻的把握,从而有针对性的开展自己的营销活动。比如职业女性为自己的丈夫买礼物可能更多的夹杂着自己因为工作没有做到一位妻子应尽的义务,想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补偿。而丈夫给妻子买礼物,恐怕更多的是出于对妻子的爱或者是心疼妻子的过分操劳。
(3)家庭地位。
在家庭中,个人所处的家庭地位决定了他自己对于家庭应当承担的家庭责任的大小。对于家庭成员来说,他们对自己的家庭定位是相当清晰的。一旦当他因为某种原因没有实现自己对家庭应尽的责任时,或者是没有达到对该责任的期望,就会使得个人对家庭其他成员产生一种愧疚感,而这也正是企业进行平衡营销的基础。现在家庭中,家庭成员往往分散在各地,对子女而言,这种地域的阻隔使得他们对父母应尽的赡养义务无法履行。由此就会引发他们在情感上对父母的深深愧疚。如果企业能通过某种途径来帮助子女们满足他们在情感补偿方面的需求,那么势必会引发消费者对于企业的强烈感情依赖和较高认知。
此外,企业在进行平衡营销时还要注意几个问题。首先,平衡营销是以消费者的情感为基本出发点的,它的一切营销活动都建立在消费者的情感基础上,因此与消费者产生情感的共鸣将成为平衡营销的关键。这就要求企业要将自己的情感定位准确的传达给消费者,在消费者心中发生强烈的认知感。其次,发掘消费者的角色冲突点,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很多的因素,这就要求企业综合考虑消费者在社会、家庭等方面所扮演的各种角色,从而对消费者进行准确的定位,并以此实施有效的营销方案。最后,企业的平衡营销虽然强调企业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或服务对消费者来说更多的是象征意义,但是任何产品和服务都是以质量作为保证的,离开质量企业的一切营销努力都将注定失败。这就要求企业要加强自身对质量的管理和改善,因为消费者情感的传递是建立在质量的基础上,离开了质量保证,情感也将不复存在。
1 王长征.消费者行为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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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在保障创作者和传播者利益的同时,也确保了使用者对作品的使用,但由于收费标准的不合理导致了使用者及社会公众利益受损,同时,权利人也无法通过作品的广泛应用获得利益。本文试图通过对背景音乐收费的法律依据、收费标准进行分析,梳理出其促进与影响多方利益平衡的理论支撑,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背景音乐收费标准利益平衡
当今时代,音乐作品被广泛使用。在歌剧、舞剧、戏曲等综合艺术中,音乐是重要的构成因素之一;在电影、电视剧以及广告片中需要音乐点缀,作品的内容因其而丰富,人物形象因其而丰满;在咖啡厅、酒吧、量贩KTV甚至是超市、商场也需要音乐烘托气氛,制造氛围。对营利性公共场所公开播放他人音乐作品进行收费管理,有利于维护作词、作曲者等创作人以及表演者、录音录像者等传播者的正当利益,同时,也有利于商家及社会公众等使用者最大限度的使用音乐作品,满足自身需要。但是,如果收费方式及标准存在一定问题,则必然对权利人和使用者双方利益产生影响。
所谓背景音乐收费,是指在公共场所(包括酒吧、KTV、宾馆、饭店等公共娱乐场所)公开播放他人的音乐作品,播放者应当向音乐作品的作者支付报酬的一项著作权制度。
2002年,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开始试点实施,该制度一经实施,立即就招来诸多议论,焦点在于,使用他人的背景音乐是否该付钱,该付多少钱。毫无疑问,背景音乐重现的是著作权人的作品,采用的方式是机械表演即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表现作品的行为。“机械表演”的定义来源于国家版权[1999]43号文件,即《国家版权局关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中"表演"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该文件中写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表演”,即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表演”,指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无论表演有无营利目的,只要是公开的,都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表演。表演的形式分为两种:第一,指直接演唱歌曲、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或朗诵诗词等形式的现场公开表演;第二,指借助技术设备公开播送、放映录音或音像制品等形式的公开表演,也称机械表演。以机械表演的形式公开表演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使用者应该事先取得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许可,并且支付相应的报酬。”也就是说酒吧、宾馆、餐厅、超市、商场等营利性的公共场所或机构公开播放他人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定义的“表演”,这些使用者应当经过许可,拥有了“表演权”之后才能在经营场所内播放音乐作品,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表演权是专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或者转让该项权并获得报酬。所以,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应当交费。
2004年,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以长安商场未经许可并交纳费用便在商场内播放背景音乐侵犯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2008年,北京美廉美超市未经许可将《烛光里的妈妈》作为超市内背景音乐播放被音著协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不论上述案件还是其他使用主体类似的侵权案件,超市、商场普遍认为自己并非如KTV、酒吧直接使用音乐作品营利,所以不应当付费。但笔者认为,超市、商场属于营利性的公共场所,面向公众开放。在顾客购物过程中播放背景音乐,营造了一种轻松、愉悦的购物环境,消费者伴随着乐曲、歌声购物,自然心情舒畅,精神轻度亢奋,并且,当听到自己熟悉并喜爱的乐曲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引起自己内心情感的激荡和共鸣。因此,营业性场所播放背景音乐应当认定为一种间接获利的商业性使用行为,针对这种行为进行合理收费保护了创作者和传播者的利益。
在以往通讯广播技术不发达的时代,音乐作品几乎完全依赖于现场表演来进行传播,而社会大众获取作品的信息也仅仅限于在现场缴纳费用现场观看表演。此时对于音乐作者和公众的利益而言,是相对平衡的。近年来,由于录音技术、广播电视技术、数字媒体技术、移动互联网技术、交互通信以及物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现场表演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于公众获取作品信息的需求,而传统的通过发行有形唱片的商业模式也日趋衰微,随之而替代的,是广播、电视、网络的集体信息轰炸以及MP3、手机、电脑等数字媒体终端随时随地的信息即取即用模式。面对这样的境况,广大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即作曲、作词者和传播者即表演、录音录像、播放发行者的音乐作品传播市场份额大大消减。再加上超市、商场、高级酒店、咖啡厅等公共营利性场所大规模使用音乐作品间接营利,更加减损了权利人的利益,因而,背景音乐收费理念的推行以及针对音乐作品的维权行为有利于在保证作品传播的同时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从而恢复使用者与权利人的利益平衡状态,达到使用者放心使用,权利人获取应得利益,创作成果得到尊重和传播这样一种利益均衡的局面。
尽管针对使用背景音乐收费能够促进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但是,显而易见,这种促进作用完全建立在合理收费的基础之上。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下文统称为《条例》)的相关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人有关的权利人授权,可以与使用者订立相关许可使用合同并收取使用费,再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目前国内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音著协进行收费所依据的是《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下文统称为《标准》)。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一揽子收费制方式,即根据使用者的营业场所的面积大小或者客座席数、房间数量、设备数量等因素,来决定应收取的使用费数额,使用者付费后,就可以在约定的时间内使用该集体组织管理的全部作品。
对于该收费方式以及收费标准,笔者认为,有待进一步考量。《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影单根据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权利的种类以及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和收取使用费工作的繁简程度来制定使用费收取标准,而呈现在公众面前的《标准》并未体现上述规定的精神,其单一的决定因素会对现实中的制度功能实现产生不利影响。在机械表演收费标准中,以面积大小为主要因素来决定使用费的规定尤其需要加以改进。以适用于卖场的“收费标准四”为例,在同一个城市,同一个商业圈范围内有不同品牌的超市共同竞争经营,即使是同一品牌的超市也会出于整体经营战略的考虑而分布在城市各个级别的商业圈内,由此带来的结果便是相异的营销定位会因为地域环境、客流量、顾客阶层的不同产生不同的经营业绩。在此背景下,各超市在考虑使用音乐作品时,必然有自己的个性化需求。例如,同一品牌下的A、B、C三家超市:A超市地处领事馆、高校附近,前来购物的外国顾客居多,该超市可能更适合播放电子琴、钢琴、小提琴等国外器乐曲目以增强超市的亲和力;B超市地处干休所或居民区,平时顾客以中老年人居多,那么该超市就不适合播放劲爆的国内外流行音乐,而应该选择长笛、扬琴、葫芦丝等舒缓、轻柔的国内器乐曲目以照顾老年人的身体状况;C超市地处人流密集的商业街或车站,经常开展促销活动以增加其营业收入,在普通节假日促销时选择动感稍强的音乐会活跃气氛卖场、吸引顾客,而在元旦、春节等中国传统重要节日期间就会选择喜庆的乐曲以渲染节日的气氛。所以,单单依据使用者的营业面积计算费用,将管理的音乐作品不加以分类的一揽子交给使用者使用,不但不能获得合理的使用费,而且会增加使用者的经营成本,因为使用者根据营销定位的不同必然会选择某一类或某几类作品,“打包销售”只会增加成本、浪费资源,最终,商家无法负担的营业成本会以各种形式附加到商品上,由消费者买单。可以说,不合理的收费不但侵害了使用者、社会公众的利益,还因此剥夺了创作人和传播人本可以通过作品更为有效、广泛的传播使用而应获取的正当利益。
因而,只有开展价格成本调查,接受使用者个性化定制需求,结合比例收费制、混合收费制等多种费用收取方式,综合音乐作品使用的地域环境、商家营业额等因素,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意见并举行价格听证会后才能制定出合理的价格标准,从而,实现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利益平衡。
2012年3月28日,奥康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举行了使用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协议签约仪式,成为我国鞋类行业首批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获得相关许可的企业。奥康此举,标志着我国私营企业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升,经营理念的日趋成熟,也意味着推行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社会公众对音乐作品需求旺盛,因而其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如果仅仅依靠创作者、传播者或者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权利进行维权诉讼,而公众不能够自发的、主动的申请使用许可、缴纳使用费,权利人的正当利益依然会被侵害,相应的,作为使用者的商家以及社会公众也不能尽情、放心的使用音乐作品。在一个没有利益保障的环境中,创作者没有动力创造好的作品,传播者畏于盗版而不会积极主动传播优秀作品,使用者因交费标准不清不楚而无法合理控制经营成本,社会公众也终将无法争相传颂脍炙人口的音乐佳作。
著作权制度的合理性正是在于其利益平衡的价值取向,对此,吴汉东教授认为“这种平衡精神所追求的,实质上是各种冲突因素处于相互协调之中的和谐状态,它包括著作权人权利义务的平衡,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关系的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背景音乐收费制度正是秉承着利益平衡精神,努力促进着个人与公众利益诉求的和谐并存,实现著作权利益的私人占有与社会大众对信息利用之间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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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直以来,学界都认为保密性是国际商事仲裁最显著的优点之一,甚至可以称得上是仲裁的本质属性。然而时至今日,国际商事仲裁的保密性已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挑战与质疑,特别是保密性与公共利益之间无法避免却又难以调和的矛盾。但并不能因此而简单地废除了仲裁的保密性,而应仔细权衡并考量各种因素,从而在仲裁的保密性与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 保密性 公共利益
仲裁的保密性原则一直以来被很多学者视为仲裁的本质属性,它也是区分仲裁与诉讼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国内仲裁学界一般也将仲裁保密性视为仲裁的一种本质属性。而在实践中,很多的仲裁当事人正是出于保密性的考量才倾向于选择仲裁,因为仲裁的保密性在维护商业信誉、保护商业秘密方面有着无可匹敌的优势。但是近年来,这种优势在国际仲裁实践中却遭到了公共利益的挑战。因而在当前形势下,重新审视仲裁的保密性,重新认识公共利益,以及思考如何在仲裁的保密性与公共利益间寻求平衡有其现实意义。
仲裁的保密性或机密性(confidentiality),其最基本含义是指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即在一般情况下,与案件无关的人在未得到所有仲裁当事人和仲裁庭的允许之前,不得参与到仲裁审理程序中。这是仲裁界长期以往的传统做法,各个国家包括各种法律文件或者是实践中都对此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广泛的尊重。仲裁的保密性也被认为是仲裁最主要的优点。通过对不同立法体系下的案例进行研究表明,总的来说,大多数法院确认了保密性作为商业仲裁的一种法律特征,而不是否定它。这包括了英国的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加拿大的初审法院,巴黎上诉法院和斯德哥尔摩地区法院等。但这些对保密性的确认意见却往往伴随着倾向于限制甚至于否定保密性的诉求。
在商事仲裁中实行保密性的最重要的基本原理是私人主体双方特别立约要求在私人法庭解决他们之间发生的商业纠纷,以避免引起公众审查的注意。正如一位英国法官贤明的表述:“仲裁保密性的概念简单的源于双方同意将他们之间且仅在他们之间发生的特殊纠纷提交仲裁。”
但是,如果国际商事仲裁的其中一方不是私人主体,而是国家、政府或者公共机构(下称“公共主体”)时,保密性又该如何界定呢?保密性是否仍可以成为此类仲裁的特点?可以预见的是,私人企业和公共主体之间的商业纠纷并不一定是上文提及的“他们之间且仅在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从定义上来说,公共主体要把人作为一个整体,因而其有义务向公众披露与其相关的活动。这就提出了一种可能性,即私人主体和公共主体之间纠纷的维度实际上是“在他们和任何人之间”,因此,此种情况下,保密性应当得到严格地限制。
保密性的公共利益例外最著名的案子毫无疑问是澳大利亚高等法院1995年就EssoResoursesvs.Plowman一案作出的判决。该案涉及Esso公司与澳大利亚能源与矿业部长。Esso对两家澳大利亚公用事业公司提起了仲裁。能源部长向高等法院申请公开仲裁程序中的文件,因为其承担着公众事业的监督责任。Esso则认为被要求公开的文件中有些是私密、机密、专有或商业敏感性质的,因而不得被公开。
法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判决:(1)澳大利亚仲裁并没有默示的保密义务,如果双方要求保密,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相关条款,则该条款是对双方有约束力的;(2)公共主体在某些情况下有向公众披露信息的积极义务,即有些情况下,第三方和公众有合法的理由知晓仲裁中究竟发生了什么,这就是保密性的公共利益例外;(3)因为合法理由而向公众披露信息的标准是“政府信息”。政府秘密不同于个人或商业秘密,法庭必须从不同层面审查政府信息的披露。实际上,这意味着披露和假设的举证责任倒置,政府信息应当能够为公众所知悉,除非可以证明公众的利益在于不披露。
在法律领域,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一对永恒的矛盾。仲裁的保密性可以被视为私人主体可期待的一种利益,即私人利益。而倾向于在仲裁中保护保密性,限制公共利益例外则不外乎出于以下考量:
众所周知,私人主体倾向于选择国际商事仲裁的原因之一就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公众形象。对此,曾有学者作出如下表述,国际商事仲裁本质上是一个私有流程,因为那些商业纠纷中不希望在法庭被公开或者可能被进一步扩大公开的指控,如恶意欺诈、虚假陈述、财政资源匮乏等可以不公开进行,这被当事人视为一个相当大的优势。从私人主体的意愿来看,对有可能损害公司的公众形象或声誉的纠纷保持低调,这是权衡赞成保密性而反对公众利益例外的一个重要因素。
另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在仲裁中保护私人个体的知识产权。毫无疑问,保护专有信息是国际商事仲裁中必须慎重考虑的因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生效后,商业秘密和其他专有信息持有者在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贸易中有权保护其秘密信息。TRIPs第39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1)在作为一个实体或其组成部分的精确形状及组合不为正规地处理此种信息的那部分人所共知或不易被其得到的意义上说是秘密的;(2)由于是秘密的而具有商业价值;(3)被其合法的掌握者根据情况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秘密信息的持有者应保护该信息免于披露。
尽管有上述规定,但当遇到公共利益时,TRIPs还是作出了例外规定,“除非是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或采取了保证该数据免受不公平商业利用的措施。”可见,在商事仲裁实践中突破保密性的限制,扩大公共利益例外也有其特殊的考量:
倾向于扩大公共利益例外的影响因素是日益增长的公众有权参与治理的期望。从最基础的层面来说,参与期望表明公众有权获悉政府正在开展的各项活动。进一步说,这还包括通过协商或者其他方式实际参与到各种特定的法律程序的期望。很显然,这种期望成为了上述澳大利亚Esso案中的首要考量。
如果进一步考虑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的道德期望背后的意义,则会发现大多数国家在国际层面上承担的义务可以作为扩大的公共利益例外的法律依据。其中,最重要的义务就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的规定。公约第25条规定,每个公民应有下列权利和机会,…不受不合理的限制:(1)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2)…;(3)在一般的平等的条件下,参加本国公务。这条规定涵盖了公共管理的各个方面,并且要求在国际、国家、区域和地方各层面制定和实施政策。如果私人主体与公共主体的商事仲裁涉及到了公共政策的应用或解释,则会导致仲裁中积极的公众参与权利,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告知公众其进展和结果。即使是由于一般商业合同条款引发的仲裁,仲裁的进展和裁决也构成“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由此可见,保密性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确存在矛盾,但这个矛盾又不是绝对的不能减损,因此我们需要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概述两者平衡的策略:
首先,基于基本的道德和国际法律义务考量,符合TRIPs协议第39条定义的“无需披露信息”要求的专有性质的信息应当予以保护,此等信息应当属于公共利益例外下不适合公开的情形。
其次,并不符合TRIPs要求但属于正当公共利益的信息应当予以披露,前提是此等信息之所以具有利益是因为其涉及特殊方面的公共法律或政策。在此原则下的披露既尊重了政府透明治理的目标需求,又符合国家签订的相关条约中有关保障公众参与政治过程的义务。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庭、仲裁庭和法学人士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
1.“正当公众利益”的概念需要进一步精炼。从Esso案的判决可以看出,私人主体与公共主体之间的仲裁所涉及的信息很有可能因为涉及公众利益而一概被认为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加选择的任意披露,这反而会导致仲裁的保密性受到破坏。因此,应当严格明晰“正当公众利益”的范围,使得实践中有据可循。
2.鉴于部分的国际商事仲裁植根于这样的基础,即私人主体需要在一个去政治化的法庭来解决争议,因此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保密性的公共利益例外并不会最终破坏国际商事仲裁的实用价值,无论是在纯粹的商业环境下,还是在公共法律条约下引发的投资者的纠纷。
总的说来,国际商事仲裁是一个灵活的机构,它能够适应社会需求的变化及纷繁复杂的环境。因此,有理由相信,国际商事仲裁也能够成功应对保密性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带来的挑战,最终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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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是指事物处在量变阶段所显现的面貌,是绝对的、永恒的运动中所表现的暂时的、相对的静止。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学术论文相关范文:平衡是一项艺术。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在班级管理、教育的过程中,班主任会遇到各种问题,为了保证管理的高效性、艺术性,班主任必须树立严宽相济的指导思想,形成自己的管理风格,不断提高班级管理的整体效果,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下面我就谈谈我的做法,与各位同行共享。
在班级中,很多学生认为哪位老师管理得较为松懈,那个老师就好。但事实并非如此,俗语有云:“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此,班主任首先必须要认识到“严”对班级管理的重要性,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将“严”融入作风培养、健康成长的过程中。而在作风的培养上,班主任应该保证班级成长与学习氛围的积极向上,在先进教学与管理理念的指导下,全面培养学生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在学生的健康成长上,班主任不应该放任学生自由成长,这容易造成学生过于自由散漫、不遵守校规校纪、厌恶学习的情况发生。对此,我们必须以严格律己、严待学生的态度,加强对学生的关注、约束与指导,对学生违反校纪、班级制度规范的行为应该进行必要的批评、适当的惩处。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对细节的关注程度,将“严”贯彻到班级管理、学生发展的小事之中,促进良好学风与作风的形成。
以班级日常管理为例,为了加强学生对班级规章制度的认识,班主任可以在班会课上与学生一起沟通交流,共同建立规范准则,这样学生可以明确班级的各项条例,认识到规章制度的重要性。班主任还可以让学生轮流担任“纪律监督员”,让学生在严格管理他人的同时,加强对自身行为规范的约束。例如,我曾经教过的周卓钏同学,他在开学没多久就连续旷课2次,当我了解到周同学因贪玩而无故旷课的情况后,迅速将这一情况反映给学生家长,并及时对他的不良行为进行批评。虽然我这次的批判较为严厉,但却避免了该同学乃至他人再次出现无故旷课的行为,加强了对学生行为规范的约束作用。
在班级教育与管理中,“宽”是一种包容,这是因为每个学生都有犯错的可能。同时,初中生正处于身心成长的特殊阶段,在心理上较为敏感,班主任的过于严厉往往会使其产生逆反心理;我们不如宽恕包容,在此基础上正确引导学生重新找到学习、成长的方向。对此,我们应该学会允许学生犯错。当班级危机产生,我们应该通过加强与学生交流沟通的方式,拉近与学生之间的距离,了解他们在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帮助他们解决。此外,我们还需要通过尊重学生、理解学生,实施宽松的管理,在针对学生个性、需求的同时做到柔情相待、用心聆听、爱护关怀。
以一次危机处理为例,我教过的一位余记君同学,他有段时间迷上了网络游戏,经常趁父母不在家偷偷上网,这一问题不但耽误了学业,而且还造成了意识上的低迷。与其家长沟通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针对这位同学的错误,我并没有直接进行批评,而是选择与这位同学以朋友的方式进行沟通,了解他当时的心理变化。接着在班会课上开展了“虚拟与现实”的主题活动,引导所有学生去总结网络虚拟世界对成长带来的影响,还鼓励这位学生去发言。最后,我再选择课后的机会与这位学生进行沟通与交流,此时学生不仅对自己的行为有了一定的认识,还主动杜绝沉迷于网络带来的不利影响。
班主任在加强危机处理的过程中,“严”与“宽”在态度与方法上的使用都不是绝对的,应该把握管理的度,做到严宽相济、互为补充。对此,班主任首先应该做到先严后宽。“先严后宽者,人感其恩;先宽后严者,人怨其酷。”在班级管理中,之所以有学生充满抱怨就是因为班主任并没有把握严与宽之间的先来后到。班主任必须先树立威严,促使学校与班级的规章制度得以贯彻落实,在此基础上,实现管理态度与方法上的宽松,逐渐亲善学生,适当调整宽严的尺度。另外,班主任还需要坚持整体严、个体宽。即面向全体学生应该讲明事情的严重性,积极推行、严格落实各项要求,而对于个体学生,应该进行私下交流,站在学生的角度维护其自尊心,促使其能够得到改正。最后,班主任应该坚持“严后必宽”的原则,“严”是对学校规章制度、班主任严明形象与威望的维护,能够发挥约束与警戒的目的。而在严格处理问题后,我们应该对学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鼓励他改正错误。
例如,我的另外两名学生――周俊源同学和陈锦辉同学因小事而产生矛盾,最后竟演变成一次斗殴。当时,我的做法是先分别与这两名学生进行交流,了解其内心的想法与认识,并对他们的关系进行调解,化解两人之间的记恨与尴尬。接着再让他们自己去总结这次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如果同学间再次发生矛盾将以什么样正确的方式解决矛盾。最后,我在班会课上针对此次事件进行批评,言明争执斗殴的危害,并通过打扫卫生的方式惩罚两名学生并让其引以为戒。
为了提高危机处理的总体水平,班主任应该在学生个性特点、发展需求的基础上正确运用“严”、“宽”两种不同的管理技巧,既保证班级的有序发展、学生的健康成长,同时也让学生感受到来自班主任的关怀与爱护,从而创造良好、严谨的成长教育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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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保密性原则一直以来被很多学者视为仲裁的本质属性,它也是区分仲裁与诉讼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国内仲裁学界一般也将仲裁保密性视为仲裁的一种本质属性。而在实践中,很多的仲裁当事人正是出于保密性的考量才倾向于选择仲裁,因为仲裁的保密性在维护商业信誉、保护商业秘密方面有着无可匹敌的优势。但是近年来,这种优势在国际仲裁实践中却遭到了公共利益的挑战。因而在当前形势下,重新审视仲裁的保密性,重新认识公共利益,以及思考如何在仲裁的保密性与公共利益间寻求平衡有其现实意义。
在商事仲裁中实行保密性的最重要的基本原理是私人主体双方特别立约要求在私人法庭解决他们之间发生的商业纠纷,以避免引起公众审查的注意。正如一位英国法官贤明的表述:“仲裁保密性的概念简单的源于双方同意将他们之间且仅在他们之间发生的特殊纠纷提交仲裁。”
但是,如果国际商事仲裁的其中一方不是私人主体,而是国家、政府或者公共机构(下称“公共主体”)时,保密性又该如何界定呢?保密性是否仍可以成为此类仲裁的特点?可以预见的是,私人企业和公共主体之间的商业纠纷并不一定是上文提及的“他们之间且仅在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从定义上来说,公共主体要把人作为一个整体,因而其有义务向公众披露与其相关的活动。这就提出了一种可能性,即私人主体和公共主体之间纠纷的维度实际上是“在他们和任何人之间”,因此,此种情况下,保密性应当得到严格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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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心理学是上世纪末在美国心理学界兴起的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它的研究取向是关注人类自身的积极因素,通过不断地激发人自身内在的积极力量和优秀品质而获得良好的生活,这种理论取向为我们当前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心理平衡:积极心理健康教育的心理健康观新解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不同的心理健康观决定着不同的心理健康教育模式。传统心理健康观都是从某一层面解释心理健康的内涵,没有深刻认识心理健康的本质及心理发展的根本动力。积极心理健康教育的心理健康观认为,心理健康是个性化与社会化对立统一过程中实现的心理平衡,这种平衡在社会化主导下不断发展变化,螺旋上升。
关键词:积极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观;心理平衡
作者简介:孟万金,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心理与特殊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心理健康教育的核心是心理健康,不同的心理健康观决定着不同的心理健康教育模式。积极心理健康教育从辩证唯物主义哲学高度对心理健康赋予了新的内涵,做了新的诠释。
1946年第三届国际心理卫生大会提出,心理健康是指在身体、智能以及情感上与他人心理健康不相矛盾的范围内,将个人心境发展到最佳状态。精神医学者孟尼格尔认为,心理健康是指人们对于环境及相互间具有高效率及快乐的适应情况,不只是要有效率,也不只是要能有满足感,或是能愉快地接受生活的规范,而是需要三者俱备。
心理学家英格里斯给心理健康下的定义是:心理健康是指一种持续的心理情况,当事者在那种情况下能进行良好的适应,具有生命力,并能充分发展其身心的潜能。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和米特尔曼提出的心理健康的十条标准被公认为是“最经典的标准”:
(1)充分的安全感;
(2)充分了解自己,并对自己的能力做适当的估价;
(3)生活的目标切合实际;
(4)与现实的环境保持接触;
(5)能保持人格的完整与和谐;
(6)具有从经验中学习的能力;
(7)能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
(8)适度的情绪表达与控制;
(9)在不违背社会规范的条件下,对个人的基本需要做恰当的满足;
(10)在集体要求的前提下,较好地发挥自己的个性。
对心理健康的相关界定还有许多,但综合各家定义可以看出,心理健康一般有三种不同层次的标准:
一是较为客观的心理健康的底线标准,即心理健康就是心理的非病状态。如果按照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不能确认某人有心理疾病或症状,那他心理就是健康的。
二是认为心理健康就是良好的适应状态,即一个人能适应自身及环境的种种变化,他心理就是健康的。
三是要求较高的标准,这一标准要求心理健康的人符合更理想的状态,比如负责任的、成熟的、勤奋的、能够爱和被爱的、独立的、智能良好的、快乐的、有成就感的等,指向高效学习、工作、生活和幸福指数的最佳心理状态。这些界定尽管从某一层面解释了心理健康的内涵,但都没有从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高度深刻认识心理健康的本质及心理发展的根本动力。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是在事物的外部而是在事物的内部,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
积极心理健康教育主张,心理健康是指心理机能正常,富有活力,能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良好心理环境和积极心理力量;心理健康不是指没有心理偏差,而是指能够通过积极的心理力量有效控制和化解各种心理偏差,实现与内外环境相适应的心理平衡,并且这种平衡不是静止的、孤立的,而是发展的,与内外环境相互联系的。
心理平衡是心理两极性矛盾运动的结果,表现为内心世界的和谐,通过内心世界矛盾双方的对立统一实现。内心世界矛盾双方的斗争是获得、维持和增进心理健康的动力。心理偏差甚至心理疾病本身只是心理不健康的指征,而有效面对、调控心理偏差并使整体心理朝向个体成长和人类文明进步的方向提升,进而实现对立统一的心理过程及平衡和谐的心理状态,才是心理健康的本质。
在内心世界的诸多矛盾中,对心理健康起决定作用的是人的个性化与社会化之间的矛盾。其中,社会化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它主导着心理发展的性质和方向。个性化主要是自我取向,极端个性化容易滋生心理问题、心理偏差甚至心理疾病;社会化主要是集体取向,极端社会化容易丧失自我。科学的心理健康观应该是社会化主导下的个性化与社会化之间的对立统一,即两者之间的平衡和谐。
心理平衡是在一定时空、一定情境下的平衡。一旦达到平衡,个体主观和客观世界将孕育新的斗争,斗争达到一定程度,将会打破旧的心理平衡,进而构建新的心理平衡。因此,心理健康的本质不仅是由不平衡迈向平衡,而且是由低层次平衡向高层次平衡不断转化。这种平衡的获得和进一步转化是在社会化导向下主动进行的。可见,完整的心理健康是个性化心理与社会化心理的矛盾统一体,双方的对立统一推进了潜能开发和心理发展。因此,心理健康的本质不仅可以概括为社会化主导下的心理平衡,而且这种平衡处在螺旋上升发展之中,每一次旧平衡的突破和新平衡的建立,都遵循事物的否定之否定发展规律,都是心理健康质的飞跃。
综上可见,积极心理健康教育主张的心理健康要义有三:第一,它是内心世界矛盾双方的斗争,其中个性化和社会化构成主要矛盾,社会化是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第二,这种矛盾运动促使矛盾双方在对立的过程中实现一定条件下的相对统一,从而达到暂时的与内外环境相适应的心理平衡和谐状态;第三,这种心理平衡不是静止不变的,随着主客观条件的变化,旧的平衡不断打破,新的平衡不断建立,从而促进整体心理不断产生质的飞跃,循环往复,螺旋上升。
心理健康观的思想基础
心理平衡观在中国传统文化里有着悠久的历史根源。它最早体现在孔子提出的中庸之道中。孔子说:“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中庸》) 所谓“时中”,朱熹注:“能随时以处中也。”“中无定体,随时而在,是乃平常之理也。君子知其在我,故能戒谨不睹,恐惧不闻,而无时不中。小人则不知有此,则肆欲妄行,而无所忌惮矣。”(《中庸章句集注》)意思是说,君子能把握自己的内心世界,面对外界各种刺激随时控制和调节自己的心理体验,时刻使内心世界居于适中状态,即保持心理平衡。
孔子身体力行,表现出“温而厉,威而不猛,恭而安”(《论语・述而》) 的人格特征。同时,他还要求别人善于维护心理平衡,以实现“泰而不骄,威而不猛”(《论语・尧曰》)的理想人格。在如何谋求心理平衡问题上,孔子提出“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论语・里仁》)思想。这对纠正“嫉贤妒能”“妄自尊大”或“妄自菲薄”的不健康心理偏差都有积极的时代意义。
心理平衡思想在祖国传统中医文化中尤为重视。《阴阳水火气血论》提出:“人之一身,不外阴阳。”《素向》上说:“阴阳者,天地之道也,万物之纲纪,变化之父母,生杀之本始。”“阴阳”被看作天地间万事万物存在、变化及消亡的根本。当然,人的心理健康状况也不例外,也应由“阴阳”决定,所谓“孤阳不生,独阴不长,阳消则阴长”。这种观点具体到心理健康上,可以理解为,人的心理状态是阴阳两极的对立统一,心理健康就是一定限度内保持内心世界阴阳两极的动态平衡。
张介宾在《类经附翼・求正录・大宝论》中指出:“阴阳二气最不宜偏。不偏则气和生物,偏则气乖杀物。经曰‘阴平阳秘,精神乃治;阴阳离决,精气乃绝’。”从心理卫生角度来看,如果阴阳平衡,人们的心理就会处在良好的状态,否则就会出现心理障碍。《内经》上说:“怒伤肝,悲胜怒”“喜伤心,恐胜喜”“思伤脾,怒胜思”“忧伤肺,喜胜忧”“恐伤肾,思胜恐”。其主要思想是说,人的内心体验有两极,如果不能持中而偏向一极就会导致某部位疾病,因而必须善于用另一极体验来控制、调和,以达到内心平衡,从而防治疾病。
张从正在《儒门事亲・九气感疾更相为治术》中对《内经》理论做了进一步阐述:“悲可以治怒,以怆恻苦楚之言感之;喜可以治悲,以谑浪亵狎之言娱之;恐可以治喜,以恐惧死亡之言怖之;怒可以治思,以污辱期罔之言触之;思可以治恐,以虑彼志此之言夺之。凡此五者,必诡诈谲怪,无所不至,然后可以动人耳目,易人听视。”
丹溪学派的戴恩恭在《金匮钩玄・气属阳动作火论》中也指出:“如怒则气上,喜则气缓,悲则气消,恐则气下,寒则气收,热则气泄,惊则气乱,劳则气耗,思则气结。其言治法:高者抑之,下者举之,寒者热之,热者寒之,惊者平之,劳者温之,结者散之,喜者以恐开之,悲者以喜胜之。”“一升一降无有偏胜是谓平人。”(《局方发挥》) 心理平衡思想经医家张介宾得到了更完善的发挥和解释,他提出了“阴阳一体”“五行互藏和阴阳水火”“阴阳的常与变”“阳常不足,阴本无余”的阴阳理论及“扶阳抑阴”“补阴抑阳”的措施,以促使阴阳由“变”向“常”转化,即由不平衡向平衡转化。
在国外,直到近代才出现类似于上述中国传统文化里心理平衡思想的心理卫生理论和观点。巴甫洛夫、奥尔波特、荣格、舒尔兹以及“格式塔疗法”的创始人皮尔斯等对心理平衡都有过类似的论述。精神分析大师弗洛伊德将人性划分为代表本能的“本我”、现实中的“自我”以及代表人类社会道德和精神追求的“超我”。“自我”实质上也有在“本我”和“超我”之间取得平衡从而呈现出活生生自己的意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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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浅谈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盈亏平衡与经营安全的影响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关键词】
转型 生产型增值税 型增值税 盈亏平衡点 安全边际率
【论文摘要】
所谓增值税转型,就是从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征收模式。本文分析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企业盈亏平衡点销售额及企业经营安全状况的影响,指出增值税改革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盈利空间,进而提高企业竞争力。
【论文正文】
浅谈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盈亏平衡与经营安全的影响
所谓增值税转型,就是从过去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征收模式。转型后的优势在于,允许企业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更好地体现了的中性原则,同时由于固定资产成本的降低,对企业降低盈亏平衡点及提高盈利空间等产生积极影响。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盈亏平衡点是指企业的经营规模(销售量或销售额)刚好使企业达到不盈不亏的销售状态。该指标提供了防止企业亏损应完成的极限业务量信息,为评价企业未来经营的安全程度,实现盈利创造条件。
假设增值税转型前后只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处理不同,其余各项财务指标处理方法不变。设企业的正常销售收入为y,单位销售价格为p,变动成本为VC,单位变动成本为b,固定成本为F(不含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生产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为D1,其相应的盈亏平衡点销售额为y1;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为D2,其相应的盈亏平衡点销售额为y2,由于消费型增值税下的固定资产原始价值不包含增值税,所以D1>D2,假设除折旧费用外的其他固定成本F保持不变。那么,生产型增值税环境下的盈亏平衡点销售额为y1=,消费型增值税环境下的盈亏平衡点销售额为y2=,则增值税转型前后盈亏平衡点销售额的变化为y1-y2=,这说明增值税转型后盈亏平衡点降低了,企业的盈利区域变大。
例:某企业年产品销售收入100万元,单位产品价格为60元,单位变动成本为20元,固定成本(不含折旧费用)为20万元,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生产型为46.8万元;消费型为4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4年,期末无残值。根据该例数据计算增值税转型对盈亏平衡点销售额的影响。
从表1可以看出:增值税转型后,盈亏平衡点的销售额都出现了下降,在年销售额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亏损数额减小,获利空间更大;不同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盈亏平衡点的影响很大,在加速折旧方法下,随着时间的推移,增值税转型前后盈亏平衡点销售额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小。
安全边际是指正常销售量或者现有销售量(包括销售量和销售额两种形式)超过盈亏平衡点销售量的差额。安全边际率就是安全边际与现有销售量或正常销售量之比。那么,生产型增值税下的安全边际MS1=y-,安全边际率MR1= ;消费型增值税下的安全边际MS2=y-,安全边际率MR2=,增值税转型后安全边际的变化为MS1-MS2=>0,安全边际率的变化为MR1-MR2==>0,安全边际和安全边际率均大于零,说明增值税转型后企业的经营安全状况更好。
评价企业经营安全程度的标准。仍以上例为基础,计算增值税转型对安全边际率的影响。根据表3计算的安全边际率,与表2的安全评价标准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增值税转型后安全边际率提高了,表明消费型增值税下企业的经营安全程度更高。不同折旧方法的选择对安全边际率的影响很大,在加速折旧方法下,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安全边际率的影响在各年也是不同的,而且增值税转型前后相比,安全边际率提高的空间越来越小。
综上所述,增值税转型后,企业盈亏平衡点销售额降低,盈利空间变大;安全边际率提高,企业的经营安全状况变得更好;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盈亏平衡点销售额和安全边际率的影响都很大,并且随时间的推移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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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物理新课标在课程标准中提出:“高中物理课程有助于学生继续学习基本的物理知识与技能;体验科学探究过程,了解科学研究方法;增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上述目标依赖传统的教学方式已无法实现。时代呼唤新的教学模式,建模教学已逐渐被许多教师广泛采纳,并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
物理模型是对实际问题进行科学抽象的处理,用一种反映原物本质特性的理想物质或过程或假想结构,去描述实际的事物或过程。建模既是一种思维过程,又是一种思维方法,其实质就是将隐藏在复杂物理情景中的研究对象或物理过程进行简化、抽象、类比、提炼甚至理想化形成雏形物理模型。这种模型是物理系统或物理过程概念化的表征,物理建模的目的在于正确表征物理情景。因此,建模的过程应根植于具体的物理情境,通过物理情景中各种现象、过程、变量之间的描述建构物理模型,并对模型进行分析、讨论、检验,形成真正物理意义上的模型,再用模型来分析、处理和解决物理问题。
将物理概念的形成、物理规律的掌握和物理问题的解决整合到物理建模和模型应用中,这有利于促使学生对物理学的一致性、灵活性和系统性的理解,有利于学生体验科学探究过程,体验物理概念在物理建模过程中引入的必要性。物理规律是物理建模活动的结果,物理问题的解决是物理模型的应用,有利于学生理解并掌握物理学研究的一般方法,有利于培养学生勤奋善思、学以致用和对物理学持久的兴趣。
在建模教学中,教师要让学生在实际情景或创设的物理情景中,经历建立模型、完善模型、评价模型、应用模型几个过程,促使学生对建模过程整体性的理解,达到能独立建模,并利用物理模型解答相关问题。
(1)回顾共点力平衡的作用特征及遵循规律。
(2)通读教材,把自己的疑问写出来,带着问题进入课堂。
(1)理解共点力平衡的作用特征及遵循规律。
(2)能够运用共点力平衡条件解决生产和生活中常见的三力(及三力以上)平衡问题。
(3)亲历问题探究全过程,体会三角形法,正交分解等方法的恰当选择应用。
(4)初步总结提炼形成解决平衡问题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共点力作用下物体的平衡问题是牛顿第二定律的应用特例,即F=ma,其中a=0。因此,其分析思路和方法与牛顿运动定律的应用相同。
同学们,让我们一起来应用平衡条件解决两个实际问题吧!
(1)活动一 用绳子将鸟笼挂在一根横梁上,如下图所示,若鸟笼重20 N,求绳子OA和OB的拉力各是多大?
导学问题1: 可用几种不同的方法来求解?
导学问题2: 绳子拉力大小与绳长有何关系?由哪个物理量决定?
导学问题3: 假设每条绳子所承受最大拉力相同,逐渐增大物体质量,哪条绳子先断?
导学问题4: 假设B、O点不动,将A点向左缓慢移动,绳子拉力如何变化?
导学问题5: 如何来选择绳子的粗细?
导学问题6: 解决三力平衡问题常用什么方法?
(2)活动二 工人在移动放在水平地面上的货箱时,通常会采用“拉”与“推”两种方法,如下图所示,这两种方法的作用力方向不同:拉力斜向上,而推力斜向下。
导学问题1: 怎样移动箱子较省力?
导学问题2: 当角度θ等于多少时,拉力F最小?
导学问题3: 求解平衡问题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导学问题4: 在装载货物时,工人往往借助一斜面将货物推上汽车,模型如下图所示,使用这个斜面能省多少力?
工人要把重为1000 N的货物沿斜面推到顶端,斜面长5 m,高为3 m。货物与斜面间动摩擦因数是0.3。假定推力方向始终与板面平行,求工人在搬运中推力至少为多少?
综上所述,在倡导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的今天,课堂教学中的学案设计被许多学校采用。笔者认为学案设计必须体现学科特点,学案设计不同于教案和练习,学案设计一定要突出导学、导思、导用功能,学案设计要符合学生已有的认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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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物理概念的形成、物理规律的掌握和物理问题的解决整合到物理建模和模型应用中,这有利于促使学生对物理学的一致性、灵活性和系统性的理解,有利于学生体验科学探究过程,体验物理概念在物理建模过程中引入的必要性。物理规律是物理建模活动的结果,物理问题的解决是物理模型的应用,有利于学生理解并掌握物理学研究的一般方法,有利于培养学生勤奋善思、学以致用和对物理学持久的兴趣。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共点力平衡条件的应用相关学案设计。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共点力平衡条件的应用》学案设计
高中物理新课标在课程标准中提出:“高中物理课程有助于学生继续学习基本的物理知识与技能;体验科学探究过程,了解科学研究方法;增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上述目标依赖传统的教学方式已无法实现。时代呼唤新的教学模式,建模教学已逐渐被许多教师广泛采纳,并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
物理模型是对实际问题进行科学抽象的处理,用一种反映原物本质特性的理想物质或过程或假想结构,去描述实际的事物或过程。建模既是一种思维过程,又是一种思维方法,其实质就是将隐藏在复杂物理情景中的研究对象或物理过程进行简化、抽象、类比、提炼甚至理想化形成雏形物理模型。这种模型是物理系统或物理过程概念化的表征,物理建模的目的在于正确表征物理情景。因此,建模的过程应根植于具体的物理情境,通过物理情景中各种现象、过程、变量之间的描述建构物理模型,并对模型进行分析、讨论、检验,形成真正物理意义上的模型,再用模型来分析、处理和解决物理问题。
将物理概念的形成、物理规律的掌握和物理问题的解决整合到物理建模和模型应用中,这有利于促使学生对物理学的一致性、灵活性和系统性的理解,有利于学生体验科学探究过程,体验物理概念在物理建模过程中引入的必要性。物理规律是物理建模活动的结果,物理问题的解决是物理模型的应用,有利于学生理解并掌握物理学研究的一般方法,有利于培养学生勤奋善思、学以致用和对物理学持久的兴趣。
在建模教学中,教师要让学生在实际情景或创设的物理情景中,经历建立模型、完善模型、评价模型、应用模型几个过程,促使学生对建模过程整体性的理解,达到能独立建模,并利用物理模型解答相关问题。
【课前预习】
(1)回顾共点力平衡的作用特征及遵循规律。
(2)通读教材,把自己的疑问写出来,带着问题进入课堂。
【学习目标】
(1)理解共点力平衡的作用特征及遵循规律。
(2)能够运用共点力平衡条件解决生产和生活中常见的三力(及三力以上)平衡问题。
(3)亲历问题探究全过程,体会三角形法,正交分解等方法的恰当选择应用。
(4)初步总结提炼形成解决平衡问题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学法指导】
共点力作用下物体的平衡问题是牛顿第二定律的应用特例,即F=ma,其中a=0。因此,其分析思路和方法与牛顿运动定律的应用相同。
同学们,让我们一起来应用平衡条件解决两个实际问题吧!
(1)活动一
用绳子将鸟笼挂在一根横梁上,如下图所示,若鸟笼重20 N,求绳子OA和OB的拉力各是多大?
导学问题1: 可用几种不同的方法来求解?
导学问题2: 绳子拉力大小与绳长有何关系?由哪个物理量决定?
导学问题3: 假设每条绳子所承受最大拉力相同,逐渐增大物体质量,哪条绳子先断?
导学问题4: 假设B、O点不动,将A点向左缓慢移动,绳子拉力如何变化?
导学问题5: 如何来选择绳子的粗细?
导学问题6: 解决三力平衡问题常用什么方法?
(2)活动二
工人在移动放在水平地面上的货箱时,通常会采用“拉”与“推”两种方法,如下图所示,这两种方法的作用力方向不同:拉力斜向上,而推力斜向下。
导学问题1: 怎样移动箱子较省力?
导学问题2: 当角度θ等于多少时,拉力F最小?
导学问题3: 求解平衡问题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导学问题4: 在装载货物时,工人往往借助一斜面将货物推上汽车,模型如下图所示,使用这个斜面能省多少力?
工人要把重为1000 N的货物沿斜面推到顶端,斜面长5 m,高为3 m。货物与斜面间动摩擦因数是0.3。假定推力方向始终与板面平行,求工人在搬运中推力至少为多少?
综上所述,在倡导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的今天,课堂教学中的学案设计被许多学校采用。笔者认为学案设计必须体现学科特点,学案设计不同于教案和练习,学案设计一定要突出导学、导思、导用功能,学案设计要符合学生已有的认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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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日据时代为1895年至1945年之间台湾被日本殖民统治的时期,基于各种不同的观点,也有人称为日治时期、日本时代、日本统治时期或是日本殖民时期。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近代史论文范文:平衡于两国之间的自我角色探究。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1957年,《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出版的《中国海关与缅藏问题》为研究赫德在中英缅甸事务交涉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形象提供了宝贵资料。此后,关于赫德的研究,虽然提及了其在中英缅甸事务交涉中的相关事宜,但却缺乏对其在此次事务中的角色形象做全面深入的研究。① 然而,现有研究对于理解赫德在中英缅甸事务交涉中的角色存在不同程度的疏漏与误解,笔者以中英交涉期间反映赫德态度的电文为史料,以时间先后顺序对这一问题作一梳理。
19世纪80年代英法同时积极向东方扩大商品市场,在印度支那半岛(今中南半岛)发生尖锐矛盾。英国在占领下缅甸后,将上缅甸视为禁区,不容他国染指,法国在侵入越南时,就已经注意到缅甸,1885年6月中法战争后法国取得越南,英国建议与法国通过谈判划分印度支那半岛的势力范围,但是未获答复,遂于10月以木材权利问题为借口,发动对于上缅甸的军事行动。缅甸是中国的邻邦,又是中国的属国,为维护缅甸国家的存在和云南边界的安全,清政府与英国进行了近一年的交涉,作为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的赫德,为了实现自己包揽谈判的目的,先后经过了意图获得解决问题授权、提供解决方法和方法的改进三个步骤,虽然最终没有获得影响谈判的名义,但是实际上赫德的建议基本上获得了英国政府的采纳。
英国发动对上缅甸的军事行动后,驻英公使曾纪泽于光绪十一年九月十四日(1885年10月21日)向衙门报告:“英久占南缅,今图其北,防法取也。泽意自腾越西出数十里,取八幕,据怒江上游以通商,勿使英近我界。今英尚未取缅,倘能以口舌得八幕尤佳,署意倘同,泽即开谈。”曾纪泽建议及时划分边界,避免后续与英国的争端。清政府此时尚不了解事情的详细情况,遂于九月十七日电令曾纪泽将详细情况查明后汇报,并于当日致电云贵总督岑毓英:“若英人图其北部,不独属国受灾,尤其逼近吾国,不可不预筹布置。着岑毓英派员密探英缅近日情形,详细驰奏,一面相机筹划,勿涉张皇。”清政府在通过多方渠道秘密获取信息,并使英缅事情不要张扬出来。
光绪十一年九月十九日(1885年10月26日),赫德密电金登干,转呈庞斯福德。“中国方面近来暗示,如暹罗照旧进贡,中国将保证它不受法国侵占。缅甸从前按时向中国进贡。法国可能劝暹罗向中国进贡,借此引起法国对暹罗事务的干预,请您务必小心提防,无论想怎么办,都请迅速下手以免引起纠葛。鼓励进贡,以使中国出头为所受各种侵凌表示反对,是否合宜?但这样办也许会影响到西藏边界,这是一个政策问题,对于英国极关重要。”赫德一方面提出了法国在暹罗的做法供英国在缅甸实施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指出了这一做法对英国在西藏问题上可能有负面影响。
光绪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1885年10月30日),曾纪泽向衙门汇报:“缅官判英木商歇业,否则罚洋百万元。英牍云不改此判即战,且命兵十月初五日伐缅。英于此各党同心,似难办阻。办时应否提名属国,乞示。缅之贡期疏于越,不提属国,我之进退裕如,如提属国则须争。争不得而听其所为,似损国体,强支又蹈越辙,乞酌。”曾纪泽讲述了英国侵缅的大体事由,重点讲述的是不提缅甸是中国属国,即使提起一则不能使英国放弃侵缅,二则可能出现军事上的对抗,对中国无利。同日衙门便给予了回复:“今知缅判英木商歇业因此生隙,尚非不可解释之事。着纪泽向英外部,告以缅系朝贡之国,中华与英友谊相关,容可设法调处,令滇督等派员向缅开导,改判谢过以弥兵端。”清政府实际上拒绝了曾纪泽的建议,要维持缅甸的朝贡地位,一方面通知曾纪泽设法从中调处,另一方面通过赫德表达愿意就缅甸问题与英国达成和解。
数日后,赫德将衙门的询问电告金登干,转呈庞斯福德。“我们不愿经由曾候或北京英使馆探询意见,怕前者会造成困难,而后者会造成外交上的疏隔。请由私人方面先探明缅甸有何过失,英国愿取得什么补偿,以后如有必要,我们再正式解决。以上是王大臣所说的大意,我本不愿接触这项问题,现经由衙门提出,特为转达,王爷的神情和语气十分和平,再三着重地说英国是我们的友邦。在现阶段中,最好不经过官方,先由我以私人途径安排解决。”至此,赫德明确向英国表达自己想再一次展开私人斡旋,而且是中国的衙门委托他予以开展的,“赫德是海关的头子,他的职责与外交无关,但他却热衷于中国的外交。”在中法战争中赫德已经展开过一次私人外交。
在向外交部表达出自己已经获得衙门的授权后,11月3号赫德通过金登干向庞斯福德提出了自己的解决建议:“中国必定出面干涉缅甸问题。我想到两条可能解决的办法:(1)由中国命令或强迫缅甸提出赔偿,以解决目前问题;(2)英国如听任缅甸维持现在地位,继续致送所谓十年一贡的礼物,中国或可听英国采取任何行动。我自己愿采用第二项办法,我认为它对中国很稳妥,而对英国是有利的。如您认为事情已发展到无法缩手,不愿采用第一项办法时,我想我或可安排第二项办法。所谓‘进贡’现在不过是等于一种实物租金,英外交部愿采哪项办法?或另属意其他办法?但有一件事是肯定的,如英国派兵入缅,中国也必将自云南进兵,发生冲突的结果,必将使中国痛恨英国比憎恨法国更厉害。”赫德提出并且建议通过第二种办法维持住中国的宗主国地位,并且同时敬告如果英国军事入侵的话,必会激起中国的强烈回应,引起事态的扩大化。这个建议实际上是对中国有利的,但也有赫德的私心在里面,一旦发生军事冲突,那么最终的谈判和解决都将是通过官方外交途径才能解决,而不是赫德的私人外交,因此他才会采用“进行另外一次外交助产手术。”(金登干语)而不希望中英发生武力冲突。
英国外交部碍于它的传统和规矩,不愿意通过私人外交等非正规渠道解决问题,更多的愿意通过使馆开展官方正式外交,在收到赫德声称获得衙门的授权电文和建议后,庞斯福德向金登干出示了中国使馆的电文:“内云英缅争端原因,既据探悉仅系采木权利小事,已有谕令委员立赴缅甸边境,劝缅王满足英方要求等等,庞云曾候方面既如此说,而您的来电如何又是一番说法?”可见英国外交部对赫德获得衙门的授权感到怀疑。关于赫德所说的中国出兵缅甸的敬告,庞斯福德也心存不解。同时金登干向赫德建议他消除庞斯福德的怀疑,并且同时提醒说,庞斯福德与马格里为了此事发生外交上的接触,而他们之间的私交比金登干和庞斯福德更为亲密。
赫德给出的解释是“伦敦中国大使馆大概是自行提出交涉。委员尚未派出,但衙门告诉曾候,如争执只是木材问题,中国可以派委员,大约可于六星期内到达。曾候可能未接到命令即照会外交部,此间并不欢迎他这样做,马格里既非专家,也无权力。千万不要将我的电报向中国驻英使馆透露。” 并于当日再次发函声称“我想中国驻英使馆发动交涉,多半是由于马格里的蛊惑……我想若是英国外交部说“行了”,就可以在一个星期内实现我二九三号电内的第二方案。英国和中国可以各从缅甸取得所要的,确保将来的安宁,而断绝法国人的痴心妄想。”从赫德的解释可以发现:(1)中国驻英使馆是未经授权的私自行为。(2)马格里在其中起到了煽动作用。(3)不要将自己的建议透漏给驻英使馆。(4)再次表达自己第二号方案的合理性。从中表现出了赫德积极参与中英交涉的私人目的,不希望别人抢了自己在外交斡旋中的功劳,这与其因嫉妒德璀琳而参与中法战争时的斡旋是一样的。
英国政府对赫德的建议进行了“五五分”,采纳了尊重中国的虚名和面子,但对缅甸的军事行动却并未停止。“沙里士伯演说:“我们相信,在缅甸的军事行动中,我们已完全承认大清帝国的全部权利,我们的一切措施,必将先取得中国的同意和友谊合作,对中国的友谊我们是一向高度重视的。”英国一方面在宗主权问题上假装不知情,另一方面在缅甸开展的军事行动,在缅甸国王受到应有的惩罚前不会停止。
在英国军事侵占缅甸无法改变的现实下,赫德于11月14日通过金登干向庞斯福德电告:“衙门最后说:“英国军队现既难撤回,英国的条件又不是我们所能劝告缅王接受的,如果我们正式干涉,只能增加新的纠葛。因此我们授权给你去暗地解决,我们随后再来公开,给予英国以它所要的,也要给中国以它所要的,并且永远关闭第三者想在那里插手的门路。”现在缅甸问题既然交到我手里,我建议不必再向曾侯解释、辩论,或答应什么。人们说,曾侯对英很友好,但喜欢以不屈不挠的爱国战士自命,并且有人在他身旁生事。”赫德的表述是想沿袭中法战争事的做法,将中英交涉的权利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随后赫德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法,中英之间签署一个协定,条款内容为:“第一款:英国应允缅甸得按成例每届10年向中国进贡,中国应允尊重英国与缅甸所立一切条约等;第二款:中国应允中缅边境(即云南边境)选择一处地方开放对英贸易,其通商税则与其他沿海各口无异。”并在随后对条款给予了解释,针对条款一,赫德认为:“如能继续进贡,将可取得中国的友谊,如不继续,将有碍中国的体面”,针对条款二,“可使英国在一个有利地点吸取云南的财富。”但是当得到英国政府认为朝贡与吞并互不兼容的回复之后,赫德对朝贡进行了两点说明:(1)英国取得实实在在的利益,将朝贡的虚名让与中国,“虚名无损于实利,而实利能左右虚名。”(2)朝贡分三种含义:一指进贡,包括册封;二指有限度的进贡,并不册封;三指任何外国政府对中国皇帝赠送的礼物。英国属于第三种。希望以此化解英国政府的对其建议条款的异议。
但是此时英国正忙于大选,无暇顾及于此,英国政府打算由印度部派出专使赴京商议缅甸事宜,而且缅甸首都也于11月28日被英军攻陷,缅王向英军投降,赫德得知后,心情非常失落,觉得“日子很不好过,比在巴黎时还要艰难。”认为英国的新办法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但也无可奈何,“以后不必为缅甸事多来电报,以省靡费”。衙门拒绝专使赴北京商议,电令曾纪泽在伦敦谈判。1886年1月13日(光绪十一年十二月初九日),曾纪泽向衙门汇报了交涉结果:“英虑法生事,不允存缅。泽力争良久,沙允另立王管教不管政,照旧贡献中国,英摄缅政,以防外患,倘署允此办法,则以后专商界务商务。沙云英徇华情而立王,华于商务亦宽待英。泽意八幕事归界务办”沙里士伯同意设专管教的缅王,并且照旧纳贡,而且可以将边界拓展,自然比赫德的建议对中国有利,衙门予以同意。
1886年1月,英国大选结束,沙里士伯落选,格兰斯顿组织的新内阁推翻了沙里士伯的口头协议。此时的赫德已无心也无力再插手缅甸事务,“英国外交部碍于它的规矩和传统,除了通过使馆外,无法再与我通信,他们这样办自有他们的道理。在我一方面觉得和一个即将卸任的内阁打交道,也未必会有好结果,因此就乘机会脱手不管了。”曾纪泽在英国的谈判陷入僵局,衙门将曾纪泽召回北京,面加垂询后再行议定,由刘瑞芬任驻英公使。赫德此时虽然经常抱怨自己不再管缅甸的问题,但是事实上他并没有完全置之不理,一直在参与缅甸事务的讨论。在中英关于缅甸的交涉搁置后,英国在西藏问题上对清政府发难,在赫德的劝说下,“两害择其轻”,1886年7月14日与英国签订了《缅甸条款》,承认了英国对缅甸的吞并,从而使得赫德的设想部分得到了实现,正所谓“天从人愿”。
赫德在中英缅甸事务的交涉中所进行的一系列外交活动,对他的认识不能简单停留在维护英国的利益上,实际上赫德所建议的解决方法,在当时的国力对比下,对于清政府而言是有利的,赫德积极承揽中英关于缅甸事务的交涉,是想保持其作为清政府外交政策顾问的地位,以保持持中国海关的优势地位,同时保持其在英国政府那里的能人形象,在两者之间进行利益平衡。在对中国外交进行参与的活动中,中英缅甸事务的交涉只是其中一件,无论是之前的中法战争,还是之后通过其弟赫政对西藏问题的干预,都体现了赫德力求在中英两方都能能保持其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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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背景音乐收费,是指在公共场所(包括酒吧、KTV、宾馆、饭店等公共娱乐场所)公开播放他人的音乐作品,播放者应当向音乐作品的作者支付报酬的一项著作权制度。
2002年,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开始试点实施,该制度一经实施,立即就招来诸多议论,焦点在于,使用他人的背景音乐是否该付钱,该付多少钱。毫无疑问,背景音乐重现的是著作权人的作品,采用的方式是机械表演即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表现作品的行为。“机械表演”的定义来源于国家版权[1999]43号文件,即《国家版权局关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中"表演"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该文件中写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表演”,即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表演”,指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无论表演有无营利目的,只要是公开的,都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表演。表演的形式分为两种:第一,指直接演唱歌曲、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或朗诵诗词等形式的现场公开表演;第二,指借助技术设备公开播送、放映录音或音像制品等形式的公开表演,也称机械表演。以机械表演的形式公开表演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使用者应该事先取得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许可,并且支付相应的报酬。”也就是说酒吧、宾馆、餐厅、超市、商场等营利性的公共场所或机构公开播放他人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定义的“表演”,这些使用者应当经过许可,拥有了“表演权”之后才能在经营场所内播放音乐作品,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表演权是专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或者转让该项权并获得报酬。所以,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应当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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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哈林是苏联时期重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中,布哈林的平衡论思想是其社会历史观的核心思想。依据布哈林的平衡论,平衡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常态,任何社会都是通过“平衡——平衡的破坏——新的平衡”这样的过程实现发展的,这是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第一次通过平衡的视角来看待社会历史发展并探讨社会历史发展一般规律的思想,形成了社会历史发展的平衡论思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同时,在哲学角度来看,平衡与和谐具有相似的哲学底蕴,布哈林的平衡论思想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方法论启示。
布哈林运用其平衡论思想来指导苏联的经济建设实践,在苏联的国民经济计划规划、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结构改造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苏联社会经济建设中,布哈林十分强调平衡的作用,只有在社会平衡的状态下,经济社会才能健康发展,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发展经济建设的理论体系和实践体系。
第一,经济建设必须在社会平衡状态下进行,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前提。具体来讲,就是要实现社会各个方面的平衡以实现总体的社会平衡,即实现工业与农业、重工业与轻工业、生产与消费、消费与积累、计划与市场、经济与政治等各个方面的平衡,这些方面保持适当的比例关系,彼此协调发展,与此才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不仅要实现社会各个方面的平衡,实现这些方面平衡的方法和手段也应该是多样的、协调的、互促的,而不是机械的、单调的。实现经济社会中各方面的平衡,不仅要有行政的手段,也要有法律的手段,不仅要有经济的手段,也离不开道德的手段,实现社会各阶级、各产业、各部门、各区域的全社会总体平衡。
第二,实现经济社会平衡的最根本要求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工作。布哈林在论述平衡论思想时,特别强调生产力在社会平衡中的作用。基于此,在具体实践中,经济建设在整体社会平衡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战争结束,纯粹经济方面的矛盾就必然会尖锐到极点。摆在面前的是经济问题,发展生产力的问题,……建立起无产阶级与农民之间在经济方面的正确的相互关系,即建立一种使生产力有发展余地的相互关系,十分尖锐地提到日程上来了。”[3]与此相关的是,确立和实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还需要以国内的和平、团结、和谐、合作为基础,一旦社会陷入战争的状态,发展生产力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都将成为天方夜谭。在这里,布哈林不仅指出了社会平衡的前提是经济建设,也指出了经济建设的前提是国内的和平和和谐,这两方面的相关系进一步体现出布哈林的平衡论思想。
第三,在经济建设中实现平衡,就是要在经济体系内实现动态的经济平衡模式。布哈林运用自己的平衡论思想对列宁的新经济政策进行了理论论证,坚持以平衡论的思想来看待苏联的经济建设和工业化道路,反对所谓的非均衡化的经济发展模式,任何经济政策都只有在社会总体的状态中才能实现。但是,平衡应该是动态的平衡、辩证的平衡。在一定阶段的经济建设中,出现工业与农业、消费与积累、计划与市场之间的矛盾是正常的,但是这种矛盾必须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通过改革的手段实现新的平衡,对这些矛盾的解决不能单纯依靠行政的、阶级斗争的手段,而应主要采用经济的手段、改革的手段。既要注意经济发展的速度,又要注意经济发展的质量,既要加大生产的投入,又要扩大消费的投入,在经济建设中实现经济建设各个方面的总体平衡是苏联经济社会平衡的基本要求。
布哈林的平衡论思想对苏联的经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种思想到现在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尤其是对于我国正在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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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布哈林的平衡论思想是一种社会历史理论,他将平衡视为矛盾论的基本范畴,动态平衡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常态,其中生产力的发展是实现社会平衡的根本因素,渐进的改革和激烈的革命是实现社会平衡的基本途径。布哈林的平衡论思想在苏联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着广泛应用并发挥了积极作用。布哈林平衡论思想及其实践经验对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论文关键词:平衡论;布哈林;现实意义;
布哈林是苏联时期重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中,布哈林的平衡论思想是其社会历史观的核心思想。依据布哈林的平衡论,平衡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常态,任何社会都是通过“平衡——平衡的破坏——新的平衡”这样的过程实现发展的,这是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第一次通过平衡的视角来看待社会历史发展并探讨社会历史发展一般规律的思想,形成了社会历史发展的平衡论思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同时,在哲学角度来看,平衡与和谐具有相似的哲学底蕴,布哈林的平衡论思想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方法论启示。
布哈林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贡献是多方面的,既有通过研究资本主义经济体系而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贡献,也有通过研究帝国主义理论而对马克思主义世界历史理论的贡献,还有通过研究社会历史理论而对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贡献。其中,以平衡论为核心的社会历史观是布哈林发展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理论贡献。平衡论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历史理论,这是因为平衡论所阐述的理论主要是围绕社会发展的一般状态来探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布哈林的平衡论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著作中:《过渡时期经济学》、《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理论若干问题的提法》等。总体来看,布哈林的平衡论思想体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平衡是矛盾论的基本范畴,平衡是动态的平衡。在布哈林的平衡论中,平衡与矛盾是辩证统一的,平衡并不否认矛盾,平衡恰好是以矛盾的运动为前提和动力的。当矛盾
双方出现彼此平衡时,平衡状态就出现了。而当矛盾双方的一方力量出现变化时,内在的矛盾就出现新的不平衡,在矛盾双方的力的不断斗争中,新的平衡又将出现。在矛盾体内,由于矛盾双方力量的变化,事物正是呈现“平衡——不平衡——新的平衡”的运动状态,“平衡一经确立,随即就被破坏;又在新的基础上重新确立起来,又再度被破坏,如此循环往复。”[1]平衡有稳定的平衡和不稳定的平衡两种,并且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因此,平衡是辩证法的基本范畴,也是矛盾论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存在于无机界、有机界和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
第二,布哈林的平衡论思想主要探讨的是人类社会的平衡。布哈林的平衡论所研究的对象主要是人类社会,探讨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说明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进程,在本质上是社会平衡论,属于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组成部分。在布哈林看来,社会平衡既是社会存在的基础,也是社会存在的常态。社会平衡首先表现为社会的三个基本组成要素:人、物、观念三者之间的平衡,没有这三者的平衡,就没有社会的存在。“没有平衡,社会是不能长期存在的,是要死亡的。但是这同一社会体系能够在短期处于“不正常”状态,即不平衡状态。”[2]同时,平衡也是社会的常态,社会发展中的大部分时间是处于平衡状态的,这是社会发展的基础,而不平衡的状态才是社会发展的异常状态。
第三,在布哈林的社会平衡思想中,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社会平衡的根本因素。社会平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各种因素都会对社会平衡造成影响。在这些诸多因素中,生产力是最根本的因素。总体来看,布哈林认为平衡有“社会的外部平衡”和“社会的内部平衡”两种,外部平衡主要指的是社会与自然系统的平衡,内部平衡则指的是社会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平衡。而社会的真正平衡是有社会的外部平衡决定的,而外部平衡中具有决定意义的又是劳动和劳动生产率。因为劳动状况、劳动生产率和劳动成就决定着社会在环境中的具体状态,劳动生产率反映的就是社会与环境、社会与自然之间的状况。而在生产力体系中,最能标志社会平衡状态的是劳动工具,尤其是科学技术直接标志着社会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布哈林的这一观点把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的最终决定作用具体化。
第四,布哈林的社会平衡是动态的平衡,而取得这种动态平衡的基本方式有两种:渐进的改革和激烈的革命,在这两种方式中,社会不断实现动态平衡。也就是说,在矛盾运动和斗阵中,平衡不断遭遇破坏,而在矛盾的新的斗争和运动中,新的平衡又不断出现,这正是矛盾的对立面的斗争与统一的过程,也是辩证的运动过程。从本质上看,这种辩证运动与生产力的发展紧密相关,社会平衡的不断破坏和新的平衡的建立,都是生产力的发展所导致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等社会因素发生一定的变化以适应新的生产力的发展,于是就出现的社会平衡与社会平衡的破坏以及社会平衡的重新获得。
布哈林不仅在理论上建构了社会历史观中平衡论思想,还将这些思想进一步运用到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领域,利益平衡论来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对苏联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布哈林运用其平衡论思想来指导苏联的经济建设实践,在苏联的国民经济计划规划、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结构改造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苏联社会经济建设中,布哈林十分强调平衡的作用,只有在社会平衡的状态下,经济社会才能健康发展,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发展经济建设的理论体系和实践体系。
第一,经济建设必须在社会平衡状态下进行,这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前提。具体来讲,就是要实现社会各个方面的平衡以实现总体的社会平衡,即实现工业与农业、重工业与轻工业、生产与消费、消费与积累、计划与市场、经济与政治等各个方面的平衡,这些方面保持适当的比例关系,彼此协调发展,与此才能实现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不仅要实现社会各个方面的平衡,实现这些方面平衡的方法和手段也应该是多样的、协调的、互促的,而不是机械的、单调的。实现经济社会中各方面的平衡,不仅要有行政的手段,也要有法律的手段,不仅要有经济的手段,也离不开道德的手段,实现社会各阶级、各产业、各部门、各区域的全社会总体平衡。
第二,实现经济社会平衡的最根本要求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工作。布哈林在论述平衡论思想时,特别强调生产力在社会平衡中的作用。基于此,在具体实践中,经济建设在整体社会平衡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战争结束,纯粹经济方面的矛盾就必然会尖锐到极点。摆在面前的是经济问题,发展生产力的问题,……建立起无产阶级与农民之间在经济方面的正确的相互关系,即建立一种使生产力有发展余地的相互关系,十分尖锐地提到日程上来了。”[3]与此相关的是,确立和实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还需要以国内的和平、团结、和谐、合作为基础,一旦社会陷入战争的状态,发展生产力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都将成为天方夜谭。在这里,布哈林不仅指出了社会平衡的前提是经济建设,也指出了经济建设的前提是国内的和平和和谐,这两方面的相关系进一步体现出布哈林的平衡论思想。
第三,在经济建设中实现平衡,就是要在经济体系内实现动态的经济平衡模式。布哈林运用自己的平衡论思想对列宁的新经济政策进行了理论论证,坚持以平衡论的思想来看待苏联的经济建设和工业化道路,反对所谓的非均衡化的经济发展模式,任何经济政策都只有在社会总体的状态中才能实现。但是,平衡应该是动态的平衡、辩证的平衡。在一定阶段的经济建设中,出现工业与农业、消费与积累、计划与市场之间的矛盾是正常的,但是这种矛盾必须在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通过改革的手段实现新的平衡,对这些矛盾的解决不能单纯依靠行政的、阶级斗争的手段,而应主要采用经济的手段、改革的手段。既要注意经济发展的速度,又要注意经济发展的质量,既要加大生产的投入,又要扩大消费的投入,在经济建设中实现经济建设各个方面的总体平衡是苏联经济社会平衡的基本要求。
布哈林的平衡论思想对苏联的经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种思想到现在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尤其是对于我国正在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在辩证法体系内,平衡在本质上具有与和谐相同的规定性,社会平衡思想也就具有社会和谐的意蕴。布哈林的平衡论思想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内运用平衡来探讨社会和谐的重要理论,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体系中具有重要的理论地位。当前,布哈林的这种社会平衡论思想对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方法论的实践意义。
第一,布哈林的社会平衡论思想对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方法论的启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中国古代的和谐思想、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都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布哈林的平衡论思想主张社会各个方面都必须实现平衡,这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方法论的指导,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实现经济与政治、人与自然、人与自身等各个方面的平衡。并且,布哈林还主张平衡是社会发展的常态,但平衡是动态的平衡,这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方法论意义,那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不是一蹴而就的。
第二,布哈林的平衡论思想主张平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由平衡到不平衡再到新的平衡,这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主义的现实意义在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和谐社会并不否认矛盾的存在,矛盾的存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前提,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正是不断处理社会矛盾的过程。
第三,布哈林的平衡论思想注重生产力在社会平衡中的作用,这给予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大启示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因为经济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是实现社会和谐基础,没有牢固的经济基础和坚实的生产力水平,实现社会和谐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布哈林的平衡论思想,不仅从哲学角度探讨社会历史平衡的一般理论外,还有关于经济平衡、社会平衡等一系列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思想。尽管在布哈林之前,西方社会学家已有相关学者论述过社会发展的平衡问题,如斯宾塞、勃格丹诺夫等,但布哈林将这些思想引入到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中,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重新阐释平衡论,又用传统平衡论思想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使得新的平衡论思想“无处不是继承了马克思的最正统的、唯物主义和革命的观点的传统”。[4]
[1]布哈林:《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76页。
[2]布哈林:《过渡时期经济学》,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114页。
[3]布哈林:《布哈林文选》,上册,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26-27页。
[4]布哈林:《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序言,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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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两者之间利益协调和平衡过程可以看出,Trips协议在其谈判发展初期,仅仅表现出了对公共健康利益的有限的关注和照顾。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部长级会议上,瑞士等个国家提出提案,要求把“服务贸易”、“投资保护”和“知识产权”作为三个新的议题纳人谈判范围。当时的美国代表甚至提出如果不将知识产权等问题作为新议题纳人,他们将拒绝参加第八轮谈判并以此为要挟来为其本国的利益考虑。一些发展中国家代表则认为,知识产权问题根本不属于关贸总协定规范和管理的内容,不应当纳人谈判。巴西代表曾指出,如果把知识产权等问题放到关贸总协定中去就如同把病毒输人计算机一样,其结果只会进一步加剧国际贸易中已存在的不平衡。“但是,国际上的许多问题都远远不是理论问题。如不打破乌拉圭回合的僵局,多数国家的对外贸易实践都会受到影响。”从实质来说,Trips协议是带着发达国家的使命诞生的。此外,该协议对公共健康利益的关注还体现在它规定了各成员方实施协议的具体条件、权利限制及过渡性安排中。其中就以权利限制制度最为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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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研究表明冲突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而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途径是平衡主体权利,通过集体调整的方式,用合作解决冲突和矛盾。冲突性是由市场经济下生产资料占有程度和劳动目的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利益差异所决定的。而利益、权利、制度的失衡就会造成冲突的激化,而平衡是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途径,集体调整则是平衡的有效手段,所以政策和法律也应以平衡主体、权利和过程为导向,以集体劳动关系为重点。
【关键词】集体劳动关系;冲突;合作;平衡;和谐。
自2006年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也被写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中。社会上对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呼声不断增强,全国总工会也于同年提出了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标准。
但是,近年来劳动争议日益增加,特别是2010年人夏以来,集体劳动争议“并喷式”爆发,表现出对和谐劳动关系的宣传和现实中尖锐的劳资矛盾并存的现状。研究表明,冲突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否认冲突和掩饰冲突,只能造成矛盾的累积和激化,而无法实现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产生和发展的核心在于劳动,这也是实现生产的最根本形式。马克思将劳动定义为:人与自然发生的过程,是人在通过自己的行动,调解、规范和控制自己与自然的代谢作用的过程。【lu其中有意识、有目的改造世界是人类劳动与动物本能最根本的区别。所以,在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关系中,对生产资料占有的客观现状决定了雇主与工人追求不同的劳动目的,当双方的追求的目的不可协调时,冲突就自然会发生。
这是因为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交换关系。与普通商品交换不同,劳动力与其所有者不能完全分开,这就必然会在劳动力的使用中引入人的主动性。利润和市场价值的增长是雇主的最终目的,这也是由资本的扩张和贪婪的本质所决定的。【l 2J而在一个工业社会中,工资收入是个人生活唯一的基础。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在总收益固定的情况下,工人工资的增加意味着利润和投资的减少,这种根本经济利益的矛盾不可调和。而在确立劳动力和报酬的交换关系时,作为交换承诺载体的劳动合同,并不能完全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行为,因此双方关系从建立就存在不确定性。#p#分页标题#e#
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为了保证资本的升值和企业的利润率、效率、生产率和增长率,管理者希望员工服从企业政策和管理决定。而员工却希望能够影响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的决策,能就报酬和工作内容进行申诉和谈判。双方及其代表组织就这些利益的冲突最终会表现为权利冲突,冲突的结果决定于双方力量的动态平衡和第三方的调节,比如法律、国家政策、或政府的介入。
因此,企业内管理者与工人之阃的冲突和争议都是企业雇佣关系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劳动关系中常态的矛盾。
从另一个角度看,劳动关系的冲突也是由物权和劳动权等人权的竞争所决定的。虽然雇主占有开展生产所需 的生产资料,但是实际生产却由工人来完成。其中一方为生产资料所有者,拥有处置权;另一方为资料的操作者,拥有处理权,也即劳动权。双方都想在劳动过程中对生产有更大的控制权,从而增加己方在生产结果中收益分成所占有的比例。这种物权与劳动权的冲突就表现为在劳动关系的效率、公平和发言权上的冲突,因为作为个体自由基础的物权同时要为经济效率和自由服务,所以物权就不是不可侵犯的。¨到那么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雇主就不能以物权的神圣要求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屈从,所以利益的冲突就会伴随着双方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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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物理新课标在课程标准中提出:“高中物理课程有助于学生继续学习基本的物理知识与技能;体验科学探究过程,了解科学研究方法;增强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上述目标依赖传统的教学方式已无法实现。时代呼唤新的教学模式,建模教学已逐渐被许多教师广泛采纳,并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
物理模型是对实际问题进行科学抽象的处理,用一种反映原物本质特性的理想物质或过程或假想结构,去描述实际的事物或过程。建模既是一种思维过程,又是一种思维方法,其实质就是将隐藏在复杂物理情景中的研究对象或物理过程进行简化、抽象、类比、提炼甚至理想化形成雏形物理模型。这种模型是物理系统或物理过程概念化的表征,物理建模的目的在于正确表征物理情景。因此,建模的过程应根植于具体的物理情境,通过物理情景中各种现象、过程、变量之间的描述建构物理模型,并对模型进行分析、讨论、检验,形成真正物理意义上的模型,再用模型来分析、处理和解决物理问题。
将物理概念的形成、物理规律的掌握和物理问题的解决整合到物理建模和模型应用中,这有利于促使学生对物理学的一致性、灵活性和系统性的理解,有利于学生体验科学探究过程,体验物理概念在物理建模过程中引入的必要性。物理规律是物理建模活动的结果,物理问题的解决是物理模型的应用,有利于学生理解并掌握物理学研究的一般方法,有利于培养学生勤奋善思、学以致用和对物理学持久的兴趣。
在建模教学中,教师要让学生在实际情景或创设的物理情景中,经历建立模型、完善模型、评价模型、应用模型几个过程,促使学生对建模过程整体性的理解,达到能独立建模,并利用物理模型解答相关问题。
(1)理解共点力平衡的作用特征及遵循规律。
(2)能够运用共点力平衡条件解决生产和生活中常见的三力(及三力以上)平衡问题。
(3)亲历问题探究全过程,体会三角形法,正交分解等方法的恰当选择应用。
(4)初步总结提炼形成解决平衡问题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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