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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是保护我们社会安全的人员,他们有着一定的责任与义务。下面是读文网小编带来的关于人民警察的责任和义务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摘要】保守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是人民武装警察的法定义务,武警部队非常重视保密这项义务,每年都要进行保密教育。但武警部队在履行该项义务的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近年来连续发生多起重大失泄密案件,已对我国国家安全和军事利益造成了严重危害。
【关键词】武警法;保密义务;国家秘密;军事秘密
武警部队作为国家的重要武装力量,担负着国家赋予的四项基本任务,基于完成任务的需要,往往掌握一定的国家秘密、军事秘密。这些秘密一旦泄露,不仅影响到任务的完成,而且还会对国家利益、军事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武装警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秘密、军事秘密不泄露。
一、武装警察的保密义务
《人民武装警察法》(以下简称《武警法》)第19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场所;(二)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三)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该法条以列举的形式阐述了武装警察的几项禁止性义务,其中第三项就是保密义务。
(一)武装警察保密义务的内容
法条中的“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致使国家秘密、军事秘密不应知悉者知悉的,或者使国家秘密、军事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这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指《刑法》、《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解放军《保密条例》、《保密守则》以及武警部队《严防网络失泄密“十不准”》等。
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行为,其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口头泄露,也可以是书面泄露;可以采取交付原物的方式泄露,也可以采用密写、影印、拍摄、复印、上网等方式泄露。行为人主观上可以是故意,可以是过失。泄露行为可以由行为人直接实施,也可以间接由他人实施。
(二)武装警察保密义务的特点
根据法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武装警察的保密义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
武装警察的义务主体是全体武警官兵,它是以武装警察的职责和身份为基础的,其他公民和组织不具有这种义务。这与《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保密义务的主体是不同一样的。
2.平等性
武装警察的义务是平等的,每个武装警察都平等地履行义务,同时平等地承担不履行义务或者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3.无偿性
武装警察的保密义务不同于新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竞业禁止”,后者是一种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武装警察的保密义务则是无偿的,应当无条件的履行。
4.双重性
武警部队的一些内部规定本身就要求武警保守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武警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其作为禁止性义务加以明确,表明武装警察的保密义务既是一个纪律要求,同时也是法定义务,具有双重性。
(三)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武警法》第34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中,不履行职责或者违抗上级决定、命令的,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的,或者有本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如果违反保密义务,依据情节轻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主要是依据《纪律条令》的规定进行处罚,若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则应当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量刑。
二、武装警察履行保密义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事实上,武警部队非常重视保密这项义务,每年都要进行保密教育,以往由于失泄密酿成的事件教训也极为深刻,但这类案件仍是屡禁不绝,目前看来,主要存在以下几类问题:
(一)法制观念淡漠思想麻痹大意
《保密法》和《保密条例》中都规定了保密的义务,《保密守则》也提出了具体的保密要求,然而这些并未引起一些武警官兵的注意,许多人对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并不了解。导致有的人在泄密之后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的义务,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有一些人因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知半解,并不清楚“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具体含义,总认为自己就是普通一兵,根本没有什么秘密可言,还有人认为,__是领导机关、职能部门的事,总认为与己无关。
(二)信念不坚,人生观价值观偏移
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要求军人报效国家。报效国家,就是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把个人的前途命运与国家的前途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无一不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从报效国家,爱国这一点来讲,每个武警官兵都必须严格履行保密的义务。但往往有一些人信念不坚、立场动摇,或为贪财图利,或为泄愤报复,非法出卖、提供军事秘密。
(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我们并不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无论是在国家法的层面,还是在军事法律法规层面,都有大量的规定制度,涉及到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除了前面我们提到的《保密法》,《刑法》,军队的《保密条例》、《保密守则》、《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就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也有关于保密的有关条款,例如该法第15条规定:“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禁区,禁止对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资料。”有这么多完备的法律法规,却还是有失泄密事件频频发生,关键在于有的单位和个人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所有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都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三、武装警察严格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知危而后勇”,保密义务的履行现状并不让人满意,__形势严峻,要改善这样的局面,必须有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熟知保密法规,积极参加保密教育
只有了解法律,才能更好地遵守法律。我国已经有比较完备的关于保密的法律法规,履行保密义务并非是无法可依。但有法并不代表每个武警官兵都熟悉法律法规的内容,明白法律法规的要求,清楚地了解自己该怎么做。因此,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国家和军队的保密法规和制度,明确哪些行为是违法行为,了解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惩戒措施,时刻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并且应该积极参加保密教育,了解保密的基本知识,了解失泄密的渠道,熟悉各项工作的保密职责及措施。
(二)加强自律,增强保密意识
列宁曾说过,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从某种意义上讲,真正的危险并不在于各种窃密活动,而在于内部的思想麻痹,丧失警惕。因此,必须增强保密意识,深刻认识到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性,从思想上树立确保秘密万无一失的决心。同时,要确保自己不出现失泄密现象,还应努力做到“三慎”。一是“慎独”。不管有没有人监督都能做到严于律己,始终如一,自觉坚持依法行事,严守保密纪律;二是“慎初”。有什么样的开始就可能有什么样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千万不能因为一次违反保密法规没有造成危害就存有侥幸心理,从而造成极大的失泄密隐患;三是“慎友”。要警惕别有用心之徒的拉拢腐蚀,切勿认为对方是“好友”、“知己”,便无所顾忌,把秘密视为交友的“条件”拱手相送。
(三)严格落实保密制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好的法律制度如果得不到好的遵守和执行,就完全失去了其制定时的意义。因此,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必须制定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并且要落到实处。目前最值得关注的就是网络泄密和手机泄密的问题,关于互联网和手机的使用,《内务条令》中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并未得到有效执行,需要在以后的实践中加以改进,对于违规的行为依据《纪律条令》等法规进行处罚。
古人云:谋成于密而败于泄,三军之事莫重于密。武装警察由于身份和执行任务的特殊性,做好__尤为重要,这已经不仅仅是纪律的要求,更是《武警法》规定的武装警察的法定义务。无论是干部还是普通一兵,都应该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武警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清发生失泄密的法律责任,把__纳入法制轨道,确保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的绝对安全。
参考文献:
[1]李可人,李海军.武警法实施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
[2]王建平,许耀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释义及适用指南[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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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阶段,核心价值观从广义上来说就是以人民为主体,以人民的利益为标准,在全社会实现平等、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依据警察的本质“是国家和人民利益忠实的维护者”“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和执行者”,本文在日常青年警察教育管理中,将“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作为青年警察核心价值观,积极倡导青年民警树立正确的核心价值观,以忠于职守,亲民爱民之心展现新时代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对于构建和谐监狱起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监狱监区文化建设依法治国核心价值观
本文结合监狱监区工作实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在新时期如何使青年民警进一步弘扬优秀传统,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理念,塑造积极向上的核心价值观,营造警民鱼水情深的和谐氛围。
在年轻干警管理上,我们注意把握好严要求而不苛刻的原则。我们十分注重年轻干警的理论学习,定期举办年轻干警研讨会,或是直接与他们面对面的思想交流,从而进行思想作风整顿。2000年毕业后的大学生,虽然专业知识强,业务素质好,政治素质也过硬,但工作时间短,工作经验少,管理能力弱。因此依据专业特长,使他们成为多项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如狱政、侦查、罪犯生活等工作,放手让青年干警去干。只有通过实践的摸爬滚打,加上老一代干警的经验指点,才能发现实事求是的真谛,才能老老实实做人和老老实实办事,严于律己,接受群众的批评,勇于自我批评,而不是夸夸其谈、哗众取宠;才能进一步解放思想,建立新时期所需要的新理念,诸如竞争观念、效益观念、自主观念、创新观念,公平观念、民主及法制的观念等等一系列新的观念。
要以三种观念牢牢把握“依法治国”的含义: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青年干警切要戒骄戒躁,尊重罪犯的合法权益,作为押犯单位,从罪犯最关注的狱政管理、分级处遇和减刑假释等环节入手,指导青年干警全面细化考核条款,加强考核管理;作为监狱的医疗部门,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指导青年干警积极钻研业务,认真对待每一位病犯,重视维护服刑人员的生命健康权。二是维护法律权威,坚决杜绝一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的“土政策”、“土办法”;三是严格依法办事,对待罪犯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活动要依据《刑法》,《监狱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办理。坚持法制学习制度。每周抽取一个半天,集体学习法律法规,深化学法用法相结合,同时邀请专业法律人士为干警解疑答惑,推动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开展。
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是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必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自觉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青年人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中流砥柱,只有紧紧围绕在群众周围,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才能得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在日常工作中,作为罪犯这一特殊群体押犯单位,能够解决犯属的后顾之忧,如夫妻离婚问题,孩子抚养问题等等,争取罪犯的合法权益,对于稳定社会和谐安定起到积极作用,才能得到社会群众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坚持群众立场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体现了对群众历史地位和作用的深刻认识,体现了对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把握,体现了对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坚定追求。对青年干警宣传群众立场的思想文化工作,就要始终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以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去宣传群众,以对群众的满腔热情去服务群众。
为了寻找塑造青年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动力,某监狱监区开展“警察的使命意识”为中心内容的文化宣传月活动,结合监狱文化建设,精心设计活动方案。一是宣讲教育明方向。通过对先进事迹的宣讲,激发青年干警爱事业、干事业的热情。二是座谈讨论聚意识。新老干警围坐一起,探讨“监狱人民警察应该树立什么样的核心价值观念”“监狱人民警察应如何履行自己的使命”等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意识。三是交流互助提素质。组织优秀青年党员与新民警进行经验交流,结成互助对子,帮助新民警提升爱岗意识和职业素质。四是职场体验拓思路。通过邀请社会先进人士与监狱民警开展面对面的职场交流座谈,查找差距,开拓思路。五是社会服务树形象。利用监狱监区专业特长,带领青年干警到社会福利机构参加社会志愿者活动,为群众进行服务,树立起监狱人民警察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良好形象。
通过一系列文化教育活动,不少青年干警发出这样的感慨:“人民警察就是要用赤诚之心保卫人民安居乐业,用忠甘之胆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用一腔热血铸就光荣的使命对于人民警察来说“穿上湛蓝的警服,接受着百姓注视的目光,心中的自豪感、责任感油然而生。肩负起神圣的使命,为了百姓生活安居乐业,让服刑人员走上正轨,是监狱人民警察不懈的追求。”
著名的波音公司以“领导航空工业,永为先驱;应付重大挑战和风险;产品安全与品质;正直与合乎伦理的业务;“吃饭、呼吸、睡觉都念念不忘航空事业”作为企业价值观。可见,过硬的业务素质也是青年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展示平台。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建立一支召之即来,来则能占,战则能胜的强警队伍
一是政治素质:人民警察要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忠诚是人民警察最可贵的品格。忠诚于党是人民警察最重要的政治要求。忠诚于祖国是人民警察爱国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
二是业务素质:青年干警要有严格执法的能力,果断的处事能力,灵活的应变能力,多面的协调能力。为了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我们坚持“早压担子早成才,少压担子难成才,不压担予不成才”的用人思想,大胆把年轻干部推上岗,在实践工作中锻炼成材。
三是文化技能素质:在知识爆炸,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社会犯罪呈现出现代化、技术化的趋向,要求我们干警知识面宽,业务知识深,思维敏捷,逻辑严密。
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奋勇争先的时代精神要求我们青年警察要有奉献和荣誉的使命感,要给他们创造一个讲奉献,知荣辱的文化氛围,奉献——人民警察要具备无私奉献精神,在困难和危险面前要无所畏惧。面对警务劳动的超负荷性、工作条件的艰苦性、执法环境的恶劣性和执法对象的危险性等,人民警察必须发扬无私奉献精神,甚至在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之际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教育青年干警把本职岗位作为践行警察核心价值观的生动课堂,把日常养成作为践行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基本途径,真正把警察核心价值观作为理想信念来追求、作为道德情操来修养、作为行为准则来恪守。
荣誉——人民警察要崇尚荣誉,做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模范。崇尚荣誉是人民警察高尚境界的鲜明标志,是警察价值的崇高象征。用“读一本好书、写一篇好文章”,“听报告会、看好片子”的活动培养青年干警树立正确的荣誉观,把追求个人荣誉和维护国家、维护监狱的荣誉统一起来,以国家、组织、队伍的荣誉为荣,以国家、组织、队伍的耻辱为耻。
青年干警是监狱工作的生力军,是监狱基层基础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和组织者。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世界是我们的,也是你们的,但归根结底是你们的。你们青年人朝气蓬勃,正在兴旺时期,好像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只有赢得青年,才能赢得未来。因此塑造青年核心价值观,加强青年队伍建设,青年民警的参与,青年民警的努力,监狱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才能永远充满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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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__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是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必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自觉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青年人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中流砥柱,只有紧紧围绕在群众周围,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才能得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试析如何塑造监狱人民警察的核心价值观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摘要:现阶段,核心价值观从广义上来说就是以人民为主体,以人民的利益为标准,在全社会实现平等、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依据警察的本质“是国家和人民利益忠实的维护者”“是国家法律的捍卫者和执行者”,本文在日常青年警察教育管理中,将“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作为青年警察核心价值观,积极倡导青年民警树立正确的核心价值观,以忠于职守,亲民爱民之心展现新时代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对于构建和谐监狱起着重要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监狱监区文化建设依法治国核心价值观
试析如何塑造监狱人民警察的核心价值观
本文结合监狱监区工作实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在新时期如何使青年民警进一步弘扬优秀传统,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理念,塑造积极向上的核心价值观,营造警民鱼水情深的和谐氛围。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在年轻干警管理上,我们注意把握好严要求而不苛刻的原则。我们十分注重年轻干警的理论学习,定期举办年轻干警研讨会,或是直接与他们面对面的思想交流,从而进行思想作风整顿。2000年毕业后的大学生,虽然专业知识强,业务素质好,政治素质也过硬,但工作时间短,工作经验少,管理能力弱。因此依据专业特长,使他们成为多项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如狱政、侦查、罪犯生活等工作,放手让青年干警去干。只有通过实践的摸爬滚打,加上老一代干警的经验指点,才能发现实事求是的真谛,才能老老实实做人和老老实实办事,严于律己,接受群众的批评,勇于自我批评,而不是夸夸其谈、哗众取宠;才能进一步解放思想,建立新时期所需要的新理念,诸如竞争观念、效益观念、自主观念、创新观念,公平观念、民主及法制的观念等等一系列新的观念。
(二)准确把握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刻内涵
要以三种观念牢牢把握“依法治国”的含义:
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教育青年干警切要戒骄戒躁,尊重罪犯的合法权益,作为押犯单位,从罪犯最关注的狱政管理、分级处遇和减刑假释等环节入手,指导青年干警全面细化考核条款,加强考核管理;作为监狱的医疗部门,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指导青年干警积极钻研业务,认真对待每一位病犯,重视维护服刑人员的生命健康权。
二是维护法律权威,坚决杜绝一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的“土政策”、“土办法”;三是严格依法办事,对待罪犯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活动要依据《刑法》,《监狱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办理。坚持法制学习制度。每周抽取一个半天,集体学习法律法规,深化学法用法相结合,同时邀请专业法律人士为干警解疑答惑,推动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开展。
(三)解决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的问题
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__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是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必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自觉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青年人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中流砥柱,只有紧紧围绕在群众周围,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才能得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在日常工作中,作为罪犯这一特殊群体押犯单位,能够解决犯属的后顾之忧,如夫妻离婚问题,孩子抚养问题等等,争取罪犯的合法权益,对于稳定社会和谐安定起到积极作用,才能得到社会群众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坚持群众立场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体现了对群众历史地位和作用的深刻认识,体现了对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把握,体现了对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坚定追求。对青年干警宣传群众立场的思想文化工作,就要始终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以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去宣传群众,以对群众的满腔热情去服务群众。
为了寻找塑造青年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动力,某监狱监区开展“警察的使命意识”为中心内容的文化宣传月活动,结合监狱文化建设,精心设计活动方案。
一是宣讲教育明方向。通过对先进事迹的宣讲,激发青年干警爱事业、干事业的热情。
二是座谈讨论聚意识。新老干警围坐一起,探讨“监狱人民警察应该树立什么样的核心价值观念”“监狱人民警察应如何履行自己的使命”等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意识。
三是交流互助提素质。组织优秀青年党员与新民警进行经验交流,结成互助对子,帮助新民警提升爱岗意识和职业素质。
四是职场体验拓思路。通过邀请社会先进人士与监狱民警开展面对面的职场交流座谈,查找差距,开拓思路。
五是社会服务树形象。利用监狱监区专业特长,带领青年干警到社会福利机构参加社会志愿者活动,为群众进行服务,树立起监狱人民警察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良好形象。
通过一系列文化教育活动,不少青年干警发出这样的感慨:“人民警察就是要用赤诚之心保卫人民安居乐业,用忠甘之胆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用一腔热血铸就光荣的使命对于人民警察来说“穿上湛蓝的警服,接受着百姓注视的目光,心中的自豪感、责任感油然而生。肩负起神圣的使命,为了百姓生活安居乐业,让服刑人员走上正轨,是监狱人民警察不懈的追求。”
著名的波音公司以“领导航空工业,永为先驱;应付重大挑战和风险;产品安全与品质;正直与合乎伦理的业务;“吃饭、呼吸、睡觉都念念不忘航空事业”作为企业价值观。可见,过硬的业务素质也是青年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展示平台。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建立一支召之即来,来则能占,战则能胜的强警队伍
一是政治素质:人民警察要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忠诚是人民警察最可贵的品格。忠诚于党是人民警察最重要的政治要求。忠诚于祖国是人民警察爱国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
二是业务素质:青年干警要有严格执法的能力,果断的处事能力,灵活的应变能力,多面的协调能力。为了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我们坚持“早压担子早成才,少压担子难成才,不压担予不成才”的用人思想,大胆把年轻干部推上岗,在实践工作中锻炼成材。
三是文化技能素质:在知识爆炸,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社会犯罪呈现出现代化、技术化的趋向,要求我们干警知识面宽,业务知识深,思维敏捷,逻辑严密。
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奋勇争先的时代精神要求我们青年警察要有奉献和荣誉的使命感,要给他们创造一个讲奉献,知荣辱的文化氛围,奉献——人民警察要具备无私奉献精神,在困难和危险面前要无所畏惧。面对警务劳动的超负荷性、工作条件的艰苦性、执法环境的恶劣性和执法对象的危险性等,人民警察必须发扬无私奉献精神,甚至在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之际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教育青年干警把本职岗位作为践行警察核心价值观的生动课堂,把日常养成作为践行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基本途径,真正把警察核心价值观作为理想信念来追求、作为道德情操来修养、作为行为准则来恪守。
荣誉——人民警察要崇尚荣誉,做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模范。崇尚荣誉是人民警察高尚境界的鲜明标志,是警察价值的崇高象征。用“读一本好书、写一篇好文章”,“听报告会、看好片子”的活动培养青年干警树立正确的荣誉观,把追求个人荣誉和维护国家、维护监狱的荣誉统一起来,以国家、组织、队伍的荣誉为荣,以国家、组织、队伍的耻辱为耻。
青年干警是监狱工作的生力军,是监狱基层基础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和组织者。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世界是我们的,也是你们的,但归根结底是你们的。你们青年人朝气蓬勃,正在兴旺时期,好像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只有赢得青年,才能赢得未来。因此塑造青年核心价值观,加强青年队伍建设,青年民警的参与,青年民警的努力,监狱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才能永远充满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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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民警察遇到其职责范围外的危难救助情形时,危难救助是一种义务性非警务活动行为。所谓义务性非警务活动行为,是指人民警察基于其警察身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范围外的义务而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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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危难救助作为人民警察的法定义务,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人民警察履行危难救助义务的实际过程中,存在着危难救助性质不明确、主体不清晰、条件不明确、救济制度不完善和法律责任模糊等突出问题,不利于人民警察合法、合理地履行职责和义务,严重制约和影响了危难救助的实际效果。对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界定、主体、条件、救济制度和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探析,以期对完善人民警察危难救助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人民警察; 危难救助; 法律责任。
论文正文:
人民警察危难救助探析
( 一) 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定义。
《人民警察法》第三章第 21 条规定: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该章规定的是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因此,追究立法本意来看,对公民的危难救助是全体人民警察的义务,该义务也符合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但这种义务的性质应该定性为全体人民警察主体参与法定职责之外的义务性非警务活动。同时,该法第二章对人民警察的职权进行了规定。其中,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责的具体规定同样“隐含”着危难救助的内容。
例如,根据第 6 条第 2 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的规定,治安警察需要对因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处于危难情形的公民进行危难救助; 根据第 3 项“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规定,交通警察需要对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人员进行危难救助; 根据第 4 项“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的规定,消防警察需要对火灾现场的遇险人员和财产进行危难救助; 根据第14 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的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防洪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中也都有关于人民警察危难救助职责的规定。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外,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需要履行危难救助的职权。《人民警察法》第 19 条规定: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因此,即使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到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危难救助情形,也应该履行危难救助的职责。因此,根据不同警种的不同职权,危难救助同样是特定人民警察主体依法履行职责的警察职务活动。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危难救助是特定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和全体人民警察的身份性义务。因此,笔者认为,人民警察危难救助应被定义为: “我国人民警察基于其法定职责和身份义务,对生命财产安全正在遭受严重损害或者威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的救援和帮助行为。”
( 二) 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性质。
当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危难救助职责时,危难救助是一种紧急行政救助行为。首先,危难救助是一种行政行为,与普通的职业危难救助即专业救助公司提供的救助和普通公民进行的慈善救助存在着显著区别。对依法履行危难救助职责的人民警察而言,他们的危难救助行为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 而职业救助和慈善救助对于救助公司和普通公民来说只是一种职业、市场行为或者见义勇为、无因管理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畴。两者存在着根本不同。其次,危难救助属于行政行为中的行政救助行为。所谓行政救助,是指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职权对需要救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救援和帮助行为,其形式主要有安置、抚恤、补助、收留、优待、危难救助等。
最后,危难救助是一种紧急行政救助行为。根据紧迫情形的不同,行政救助行为又可分为平时行政帮助行为和紧急行政救助行为。前者是指行政主体对依法需要救助的特定对象给予常规性的物质帮助,如优待金、抚恤金、困难生活补助等; 而后者是指行政主体对在紧急情况下需要救助的对象,依法给予的物质帮助和行为救援。人民警察危难救助,应该属于后者。因此,只有当需要救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时,人民警察的救援和帮助行为才是危难救助行为。人民警察职责范围内的平时救助行为和一般性帮助行为,不宜划入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范畴。
当人民警察遇到其职责范围外的危难救助情形时,危难救助是一种义务性非警务活动行为。所谓义务性非警务活动行为,是指人民警察基于其警察身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范围外的义务而实施的行为。因此,根据《人民警察法》第 21 条的规定,危难救助是全体人民警察的一项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是基于人民警察的特殊身份而必须履行的,不能因为不属于自己的职责而免除。《法国国家警察职业道德准则法令》第一编“国家警察的义务”第 8 条也规定: “即使不在执行任务,国家警察仍有义务主动救助身陷险境的任何人员,制止任何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保护公民个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的财产免受侵害。”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定职责范围外的危难救助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警察力量的非警务运用,不同于平时的警察职务活动。例如,交通警察执勤过程中遇到火灾时对公民进行危难救助,司法警察在下班途中遇到公民溺水时进行危难救助。这类行为都不是相关警种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而是基于其特殊身份而必须履行的身份性义务,这种身份性义务的履行不受地域、警种、时间的限制。
( 三) 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特征。
1. 危难救助既是人民警察的职责性义务,又是人民警察的身份性义务。
当特定人民警察主体根据法定职责履行危难救助义务时,危难救助是人民警察的一种职责性义务。
而在法定职责之外时,危难救助又是全体人民警察的一种身份性义务。
2. 危难救助的客体既包括人身安全,又包括财产安全。
当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处于危难情形时,人民警察都应该依法履行危难救助的法定职责和身份义务。但是,当救助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发生冲突时,人民警察应当首先救助公民的人身安全,在确保公民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再进行财产的救助。
3. 危难救助的程序简便、灵活。
人民警察的危难救助是当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处于现实紧迫的危险时的一种紧急救助行为,如果对救助程序进行过于严格和繁琐的要求,必然会延误救助时间,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应当赋予进行危难救助的人民警察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允许他们采用简便、灵活的方式实施危难救助。
4. 危难救助中可以综合实施其他行政行为。
当人民警察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紧急行政救助行为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综合实施如行政征用、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行政行为,保证危难救助的效果。例如,消防警察在灭火救援的危难救助中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消防法》
第 45 条第 2 款规定: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又如,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 25条和《防洪法》第 45 条的规定,人民警察根据救灾指挥部和指挥机构的指挥,在地震、洪水救援等危难救助中可以采取行政征用、行政征收等措施,临时征用、征收交通工具或其他物资、设备。
根据法治原理,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众所周知,组织只是一种拟人化实体,不具有自然生命力。其享有的权力要转化为具体行为,就必须依赖于组织中的成员即自然人,而其成员以组织的名义行使权力,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则由组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当危难救助作为人民警察的一项法定职责依法履行时,此时危难救助的性质是一种紧急行政救助行为,这是一种职权行为、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所以,危难救助的主体应该是特定的警察机关。此时,特定警种的人民警察代表警察机关依法履行危难救助职责,存在着职责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只有当遇到警察机关职责和地域管辖范围内的危难情形时,这些特定警种的人民警察才需要依法履行危难救助的职责。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于超出职责和地域管辖范围的危难情形,人民警察就没有救助的义务。《人民警察法》第 21 条已经明确把危难救助规定为人民警察的一项法定义务。因此,即使超出职责和地域管辖范围,此时作为一项身份性义务和一种义务性非警务活动行为,危难救助的主体应该是在编的所有人民警察个人,不存在职责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时间和警种的限制,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 一) 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实施应以存在义务为前提。
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义务既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性义务,也包括基于人民警察的特殊身份而产生的身份性义务。
1. 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职责性义务。
随着人民警察服务职能的不断扩展,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职责也在不断加强,除了《人民警察法》
第 6 条列举的部分危难救助职责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又赋予了人民警察一些新的危难救助职责。
笔者参阅《人民警察法》《消防法》《突发事件应对法》《110 接处警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将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职责性义务概括如下:
公安交警对交通事故中受伤公民的危难救助;公安消防警察对在火险中的公民和财产的危难救助;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危及人身安全情况的危难救助;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进行的危难救助;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公民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的危难救助( 如,对在山林、荒漠中迷路公民的危难救助)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涉及水、电、气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生产生活秩序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进行的人身和财产的危难救助;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对在看守所、监狱、劳教所中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难情形的被监管人员的危难救助( 如,被监管人突发重病、自杀、自伤或相互殴打等,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警察,要立即采取措施积极救助和制止)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遇险公民和财产的危难救助;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危难救助;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因家庭暴力遭受危难的公民进行的危难救助;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其他因犯罪行为和危害社会秩序行为遭遇危险的公民和财产的危难救助; 人民警察对因其他紧急情况遭遇危险的公民和财产的危难救助。
2. 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身份性义务。
当危难救助情形不属于人民警察法定职责性义务时,所有人民警察基于身份性义务,需要救助的范围应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面临现实紧迫危险的所有情形。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危险必须达到现实紧迫的程度才属于人民警察基于身份性义务需要救助的范围,任何危险情形都苛求人民警察进行救助是不现实、不合理的。
( 二) 能够履行危难救助的义务。
能够履行危难救助的义务,是指人民警察具有履行危难救助义务的可能性。人民警察危难救助义务的履行需要人民警察在一定的人力、物力、技能等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得以履行。对于人民警察救助的条件,相关的法规和规章作了明确的规定。《110 接处警工作规则》第 23 条规定: 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 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第 52 条规定: 110 处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枪支、警械、防弹背心及绳索、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110 专用警车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规定: 交通警察必须进行培训,考试合格的,方能取得处理事故资格。
法谚有云: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法律也不能命令人做他无能为力的事情。比如,不能对一个不会游泳的人苛以下水救助落水者的义务。同样,尽管由职业性质决定,人民警察承担着更多的职责,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民警察在任何条件下都具有履行危难救助的能力,必然存在着人民警察无法履行也无需履行义务的情形。
( 一) 人民警察危难救助中对公民的救济。
人民警察的危难救助多属于紧急救助,不但可能对救助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也容易导致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在人民警察危难救助过程中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应由国家进行相应的补偿。此外,根据《人民警察法》第 34 条的规定,对于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危难救助义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对于人民警察见危不救或者违法行使职权进行危难救助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警察行政目的上,都应当有补救的措施和方法,通常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为主。因此,建议明确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救济机关的管理机关和职责,明确规定救济案件的受理、审理、时效、法律监督程序等。
( 二) 人民警察危难救助中对警察的救济。
危难救助是人民警察的一项法定义务,人民警察必须积极勇为。但是,当人民警察面对各种危难情形勇敢作为时,相对于一般职务行为,人民警察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往往也面临着更大的威胁,极易遭受严重损害。若不建立健全有效的奖励和抚恤制度,仅靠见危不救的有关纪律处分措施,恐怕不利于激励人民警察更好地履行危难救助的职责。因此,相对于一般职务性行为,建议建立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专项奖励和抚恤标准,消除人民警察的后顾之忧,以期能更好地履行危难救助的职责,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我国人民警察基于其法定职责和身份义务,应当履行危难救助的义务。见危不救的行为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对待法定作为义务,应当履行法定作为义务而未履行,违反了法律规则背后“期待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应当具有相应的免责事由。
( 一) 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承担主体的不同,行政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和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责任; 根据行政法律责任所涉及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内部行政责任和外部行政责任。因此,根据人民警察见危不救的不同情形,应当对所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进行必要的区分。
1. 警察机关的外部行政法律责任。
当危难救助属于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时,危难救助的主体应该是特定警察机关,应由警察机关对危难救助相对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赔礼道歉、承认错误,确认违法和行政赔偿等。
2. 人民警察的内部行政法律责任。
《人民警察法》第 22 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玩忽值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因此,无论是基于法定职责还是身份义务,当人民警察见危不救时,都应当按照《人民警察法》第 48 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 二) 刑事法律责任。
《刑法》第 397 条第 1 款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民警察,当危难救助属于自己的法定职责情形而见危不救,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符合玩忽值守罪的构成要件时,应认定为玩忽值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然而,由于见危不救与一般渎职相比又存在着特殊性,往往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安全,在符合特殊条件的情况下,见危不救的行为可能构成玩忽值守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想像竞合犯,从一重罪定故意杀人罪。
例如,人民警察出警后发现公民受伤流血不止,被害人受伤后躺在人迹罕至的山路上或者事件发生在深夜、寒冷的冬季等情况时,不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很可能导致受伤公民死亡。此时,警察见危不救致使公民死亡的,就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因为,在这些情况下,负有法定救助职责的人民警察主观上应当预见自己见危不救的行为极有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观上不作为的行为排除了第三人发现以及救助被害人的可能性,对被害人的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具有绝对的支配作用,与母亲不给婴儿喂奶致使婴儿死亡这种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性质一致,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 三) 免责事由。
1. 警察机关的免责事由。
( 1) 人民警察基于身份性义务而见危不救。在这种情况下,人民警察的见危不救行为不属于其职责范围。此时,危难救助主体不是警察机关,而是人民警察个人。因此,警察机关不必对人民警察个人基于身份义务的见危不救行为承担外部法律责任,而应由相关人民警察个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2) 人民警察缺乏救助能力而见危不救。不作为行为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有能力履行义务。因此,若负有危难救助职责的人民警察赶赴现场后缺乏相关救助能力和条件而没有救助,警察机关作为危难救助的主体也不必承担外部法律责任。
如交通警察赶赴交通事故现场后发现受伤者被困车内,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工具和专业技能无法及时解救被困者致使被困者死亡等情况。
( 3) 由不可抗力造成的见危不救。因为不可抗力致使负有危难救助职责的人民警察不能够履行危难救助的义务,同样不符合不作为行为的构成要件。
如人民警察赶赴事发现场时,突遇严重的交通阻塞,无法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救助,这种情况下警察机关也不必承担外部法律责任。
( 4) 损害结果与见危不救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救助对象在人民警察赶赴现场之前已经死亡或者即时救助也已经没有生还可能性等情况下,由于见危不救行为与损害结果缺乏因果关系,警察机关不必承担外部法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 2) 、( 3) 、( 4) 免责情形指的是人民警察代表特定警察机关履行属于危难救助职责范围的情形,此时危难救助的主体是警察机关。
但是,在上述情况下,并不仅仅意味着警察机关不必承担外部行政法律责任,人民警察个人同样不必因见危不救行为承担内部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2. 人民警察的免责事由。
( 1) 无论是人民警察基于其法定职责还是身份性义务,若人民警察缺乏救助能力,存在不可抗力或者见危不救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都可以构成人民警察个人的免责事由。
( 2) 人民警察执行见危不救命令的行为。《人民警察法》第 32 条规定: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 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 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从法理上说,当上级下达见危不救的命令时,人民警察危难救助行为便会缺乏期待可能性,阻却人民警察对见危不救行为的责任承担。此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作出见危不救决定和下达命令的上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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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监狱监区工作实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在新时期如何使青年民警进一步弘扬优秀传统,转变工作作风,创新工作理念,塑造积极向上的核心价值观,营造警民鱼水情深的和谐氛围。
著名的波音公司以“领导航空工业,永为先驱;应付重大挑战和风险;产品安全与品质;正直与合乎伦理的业务;“吃饭、呼吸、睡觉都念念不忘航空事业”作为企业价值观。可见,过硬的业务素质也是青年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展示平台。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建立一支召之即来,来则能占,战则能胜的强警队伍
一是政治素质:人民警察要永葆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忠诚是人民警察最可贵的品格。忠诚于党是人民警察最重要的政治要求。忠诚于祖国是人民警察爱国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
二是业务素质:青年干警要有严格执法的能力,果断的处事能力,灵活的应变能力,多面的协调能力。为了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我们坚持“早压担子早成才,少压担子难成才,不压担予不成才”的用人思想,大胆把年轻干部推上岗,在实践工作中锻炼成材。
三是文化技能素质:在知识爆炸,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社会犯罪呈现出现代化、技术化的趋向,要求我们干警知识面宽,业务知识深,思维敏捷,逻辑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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