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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农村劳动力转移是构建现代社会的重要纽带,也是实现转型的基本内容之一。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劳动力转移论文,供大家参考。
前言:
要素生产的效率、要素投入数量的多少等,都会对经济产出的规模产生直接的影响。站在经济学的立场上,将农村劳动力由农业适当的转向非农业,能够使劳动力配置效率得到有效的提升,从而推动国民经济的更快增长。因此,在国民经济增长当中,对于农村劳动力转移所做出的贡献,应当进行细致的研究,从而使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更加科学、合理。
一、劳动力自由流动的作用
在不同部门当中,对于劳动力的配置,可以进行如下假设:在一个国家当中,包括城市地区和农村地区。城市地区是现代经济部门,主要进行非农业经济活动。农村地区是传统经济部门,主要进行农业经济活动。在城市地区和农村地区之间,如果政府完全限制了劳动力的流动,那么城市地区和农村地区中的劳动力市场就会处于相互独立的状态,同时都能够保持均衡的劳动力市场。如果在这两个地区之间,对于劳动力的流动没有限制,在自由流动的作用下,二者的劳动力市场就会相互融合,从而形成统一的全国劳动力市场。在新古典经济理论当中,产业或地区之间的薪资待遇差异,是不同产业和地区之间劳动流动的根本性原因。而这种差距反过来可以通过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得以消除。此时,在不同产业和地区之间,劳动力就能够得到相对均衡的配置状态[1]。在二元经济结构当中,为了研究城市与农村劳动力市场从封闭转变为开放,假设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不会产生费用。在劳动力自由流动之前,由于城市地区缺乏劳动力,因此薪资待遇相对较高。而农村地区由于劳动力充足,因此薪资待遇相对较低。在劳动力市场开放之后,由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存在着薪资待遇的差异,因此,农村劳动力会向城市流动。此时,农村地区由于劳动力减少,因此薪资待遇会逐渐上升。而城市地区由于劳动力增加,因此薪资待遇会逐渐下降。理论上说,当城市地区和农村地区的薪资待遇达到相同的时候,劳动力的流动就会停止。在福利方面,由于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无论是城市地区还是农村地区,都会发生变化。由于劳动力的流入,城市地区的工资率下降,因而企业的福利将会增加。而在农村地区,由于劳动力流出,使得工资率上升,也会带动福利的增加。因此,在劳动力自由流动的作用下,社会总福利的水平将会显著提高。
二、不同部门劳动力配置边际生产率的测定
在不同部门劳动力配置的边际生产率估计当中,通过相应函数的建立,能够分析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会给城市地区和农村地区产生不同的影响。所以,在GDP的研究当中,应当将其分解为农业和非农业的GDP,并且分别进行生产函数的建立[2]。在农业GDP当中,主要是农业物质、土地、农业劳动力的投入函数。而在非农业GDP当中,主要是资本、非农业劳动力的投入函数。在非农业的劳动力投入当中,农村转移的劳动力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农业与非农业GDP的综合,等于全国GDP,所以,可以综合这些因素,进行方程组模型的联立,从而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进行测定。在这种函数模型当中,对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评估,需要对农业劳动力的投入进行准确的计算。而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处理情况,能够直接影响到农业劳动力投入的计算。对此,可以假设农村劳动力具有同质性。这样,农村专业劳动力与未转移的劳动力的生产率相同,就能够进行准确的计算。此外,可以对农村劳动力的同质性进行验证。根据相应的统计检验,如果证明该条件为真,则说明农村专业劳动力与未转移劳动力的生产率相同,因而农村劳动力总量与农村转移劳动力数量之差,就是农业劳动力的投入。而如果统计检验的结果为假,则说明农村转移劳动力与未转移劳动力之间的生产率不同。那么就需要对农村转移劳动力的数量利用生产率差异系数进行调整,然后在按照上述方法计算。
三、函数模型的结果评估
从农业GDP的生产函数估计结果当中,能够看出,所有的结论与之前分析的结构基本一致。从中可以看出,对于农业GDP的发展来说,农业物质投入所产生的影响,要大于土地面积和劳动力投入等因素,这种情况与中国的实际国情十分吻合[3]。正是由于中国农村劳动力剩余量十分巨大,使得农业劳动力生产率始终得不到有效的提升。在非农业GDP的生产函数估计结果中,也与之前的分析结果一致。对于非农业产出来说,资本的投入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就劳动力投入来说,其对非农业GDP的影响要高于农业GDP。通过函数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对于非农业国民经济增长来说,具有积极的作用,而对于农业国民经济增长来说,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对此,要想真正评价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国名经济增长的贡献,还需要对二者之间的净效应进行计算。同时,这也是农村转移劳动力与未转移劳动力之间边际生产率的比较[4]。通过对比计算发现,无论是在中西部地区还是东部地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都会对劳动力生产率带来十分积极的影响。所以,由此证明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国民经济增长具有十分良好的贡献,并且能够同时促进农业和非农业劳动力生产率的提升。
结论: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当中,国民经济的增长会受到很多不同因素的影响。其中,劳动力的配置情况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农村劳动力向城市中的转移,能够有效平衡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劳动力分配,从而使二者的劳动力生产率和工资率得到合理的优化与改善。在这种情况下,国民经济增长将会得到显著的提高。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国民经济增长,具有很大的贡献。
乡村旅游为农村劳动力实现就地转移提供了条件一方面,乡村旅游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就业岗位,拓宽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空间。传统的农村经济方式更多的是依赖于传统农业,由于科技的进步,农村劳动力的富余程度进一步加大,而与之相配套的农村地区就业岗位和就业空间则显得愈发不足,作为服务业的乡村旅游业因其自身劳动密集型的特点刚好能够弥补这一缺陷,从而为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提供了条件,扩大了空间。如:农家乐,田园观光度假景区,生态农庄等旅游形式均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要依托,为成功转移塑造了典范。另一方面,乡村旅游发展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要求总体并不高顺应了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缺乏的这一特点,由于服务业的某些特性使得职业技能缺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经过一定的培训之后就能加入到乡村旅游发展的人力资源队伍中去,这就为农村富余劳动力无障碍就地转移提供了现实可行的条件。
乡村旅游作为一种独特的旅游方式,从宏观层面为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搭建了一个现实可操作的平台。由于区位和经济的原因,农村地区创业实体严重不足,如何寻找一个可行的路径来实现农村地区创业实体的不断增加就需要一个大的平台作为依托,乡村旅游作为这个依托的优势显而易见,乡村旅游由于其与农业及农村的极强关联性使得它能够轻松实现“农旅结合”的就地转移方式。依托农村一些特有的旅游资源优势,农村富余劳动力能够更加相对轻松的通过这个平台参与到旅游业的经营和发展中去,从而实现自身的创业梦想,增加农村的创业实体,提升农村地区经济。
乡村旅游的发展离不开农民的参与,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加入到乡村旅游的开发和运营中来为乡村旅游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首先,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人力资源,旅游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农村劳动力富足能够为乡村旅游的发展带来人力资源的保障,从而为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其次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带动乡村旅游的繁荣,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到旅游业中来说明乡村旅游能够让他们感受到经济收益的提升,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农民更愿意参加到乡村旅游发展中去。最后,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又夯实了乡村旅游发展的基础———农业及其所带来的一切可为旅游所利用的要素,农村劳动力的富足使得农业的发展更加有人力资源的保障,人们更多的参与到农事农活当中,这无形中又为乡村旅游的发展在创造了旅游资源和发展条件,从而形成一种农民发展农业,再利用农业发展乡村旅游,乡村旅游发展反哺农民、提升农民收入从而促使农民发展农业和乡村旅游的积极性不断升高的这么一种良性循环的状态。
要实现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参与到乡村旅游的发展中,搭建农民参与到乡村旅游中的桥梁是极其重要的。以政府为主导,以专业的乡村旅游合作组织为依托对乡村旅游发展的前景进行宣传,同时出台鼓励农民参与乡村旅游的政策,为农民参与乡村旅游发展进行创业和就业指导来搭建农村劳动力参与乡村旅游发展的信息渠道和桥梁,帮助农民尽快建立起加入到乡村旅游发展中来的思想,能够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农村劳动力参与乡村旅游的发展不能只拘泥于口号,要让农民能够切实的感受到乡村旅游能够给他们带来生活和收益的提高才能有效果,效果的体现要让农民深切的体会到旅游业与农业相结合带来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提高,因此,要以乡村旅游与农业融合发展为出发点,有创新的模仿乡村旅游发展好的典型构建农民参与乡村旅游发展的可行模式,优化农民参与到乡村旅游发展的环节和方式,让农民更加放心大胆的参与到乡村旅游的运营中去。
系实现农村劳动力参与乡村旅游发展要在城乡统筹发展的大背景下从保障经营管理、投融资管理以及政策支撑等方面对农民参与乡村旅游发展提供保障,这样才能实现农民参与乡村旅游发展的科学、有序、有效,以实现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
在城乡统筹的战略背景下,农村劳动力转移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关键问题,乡村旅游不仅为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提供了动力和转移条件,同时创造了一个确实可行的平台———农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无论是作为旅游业的重要一部分,还是作为吸引农村劳动力就业、实现劳动力转移的重要方式,乡村旅游完全可以在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农村综合效益提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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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文化中心是一个城市或地区内用于呈现文化艺术作品的建筑群体。通常围绕剧院或音乐厅修建,配备艺术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等。如纽约市的林肯演出艺术中心、澳大利亚的悉尼歌剧院等。文化中心借指文化兴起和发展的发祥地时,则与文化源地同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汉代政治文化中心的转移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汉代政治文化中心曾发生了重大变化。大致说来,西汉的政治中心是在关中地区,也就是秦之故地,而文化中心是在东部的故齐境内。东汉以后,不论是政治中心还是文化中心都在中原地区。从文化史的角度看,这一转变意味着战国历史的终结与新时代的到来。 (一) 在讨论西汉政治文化中心问题之前,有必要先扼要介绍一下西汉时期区域划分的情况。在这方面,扬雄的《方言》及司马迁的《史记》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资料。根据《方言》的介绍,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第一,各地方言从战国到西汉没有发生大的变化。这是因为,该书大量使用了诸如秦、楚、赵、魏、周、韩、郑等战国国名来标明区域界限,方言区有着明显的战国痕迹。此外,扬雄编撰此书时,除去查阅典籍外,更多地是向来京城的孝廉、卫卒了解各自地区的方言。孝廉、卫卒不可能通晓久已失传的古代方言。他们所提供的只能是当时正在使用的方言。
当时使用的方言表现出战国的区域特征,这只能有一种解释,那就是:从战国到西汉方言基本没有变化。第二,《方言》中也记载了一些普通语,这些普通语按周祖谟先生的意见,"是以秦晋语为主的"。〖1〗上述结论反映了当时的时代特征。一方面,西汉去战国不远,旧有的历史传统依然顽强存在,司马迁在《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中对楚地、齐地、河北赵魏等地的风俗描述也能使我们感受到,他生活的时代似乎还未迈出战国的历史之门。可以说,政治上结束战国是在秦代,而从文化上看,战国还远未结束。另一方面,秦汉统一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也已初露端倪。秦晋方言多为普通语,这与该地的政治中心地位是相适应的。
战国文化在秦汉继续存在的客观事实为我们研究当时政治文化中心问题提供了一个有用的视角。
西汉的政治中心与秦代相同,都是在关中地区。这与制度方面呈现出的所谓"汉承秦制"的特征是一致的。对此,我们当然可以从历史发展的连续性上求得解释。但是,这种解释似乎过于宽泛,也不一定符合当时人的认识。《史记》卷七《项羽本纪》:
广陵人召平于是为陈王徇广陵,未能下。闻陈王败走,秦兵又且至,乃渡江矫陈王
命,拜梁为楚王上柱国。曰:"江东已定,急引兵西击秦……"
同书卷八《高祖本纪》:
……项羽遂西,屠烧咸阳秦宫室,所过无不残破。秦人大失望。然恐 ,不敢不服。
同书卷九五《灌婴传》:
楚骑来众,汉王乃择军中可为骑将者,皆推故秦骑士重泉人李必、骆甲习骑兵,今
为校尉,可为骑将。汉王欲拜之,必、甲曰:“臣故秦民,恐军不信,臣愿得大王左右
善骑将者傅之。”
以上“秦”、“秦人”、“秦民”诸例中的“秦”,其含义都是指战国故秦而非我们今天所说“秦汉时代”意义上的秦。所以,在秦汉之际的人们心目中,所谓承秦,恐怕主要并不是指继承前一个时代,而是指继承关中故秦而言。这正是上文所说战国文化继续存在的结果。秦指称一个时代,最晚要到西汉中期。《史记》卷九一《琼布传》:“琼布者,六人也,姓英氏,秦时为布衣。”同书卷九六《张丞相列传》:“张丞相苍者,阳武人也。好书律历,秦时为御史,主柱下方书。”这里,司马迁显然是在时代的意义上使用“秦”的概念。类似的例子还有许多,不再列举。
总之,在秦末,"承秦"应是指承战国之秦。这样,"汉承秦制"就由一个时代接续的问题转换为一个地域问题。
刘邦与陈胜、项羽一样,均为楚人。战国后期,秦、楚矛盾非常尖锐。所以在反秦战争中,楚人扮演了主角。〖2〗陈胜、项羽都打出了“楚”的旗号。刘邦也不例外,故初起之时称”沛公“。《汉书》卷一《高帝纪》孟康曰:“楚旧僭称王,其县宰为公。陈涉为楚王,沛公起应涉,故从楚制,称曰公。”刘邦由“从楚制”转而“承秦制”,这是一个饶有趣味的问题。高敏先生在研究秦汉爵制时指出,“刘邦在起义过程中实行的赐爵制,从爵名来说,实因袭了秦国、秦王朝及东方诸国曾经使用过的各种旧爵名,尤其是因袭楚国的官爵名,并非单纯因袭秦制。”“公元前二○二年刘邦统一全国后,立即下令在全国范围内恢复与推行秦王朝的二十等爵制。”?〗依此说,楚制变为秦制是在统一后发生的。但是,据李开元氏考证,刘邦早在汉元年(前二○六)四月进入汉中不久就废除楚制,转而依秦制。〖4〗李氏的考证是可以令人信服的。刘邦入汉中即废楚制,“汉承秦制”由此发其端。这当与其时的政治形势有关。刘邦自关中入汉中,事实上已经与项羽决裂,此后再打楚的旗号显然是不利的。因为项羽是楚国旧贵族,在楚地的号召力巨大,刘邦无法与之抗衡,放弃楚制势在必行。此外,就当时的形势而言,刘邦若想与项羽争天下,仅局促于汉中一隅是不行的,只有再次占领关中才有东进的可能。而在这方面,刘邦是有优势的。正如韩信所说:"大王之入武关,秋毫无所害,除秦苛法,与秦民约,法三章耳,秦民无不欲得大王王秦者。于诸侯之约,大王当王关中,关中民咸知之。大王失职入汉中,秦民无不恨者。今大王举而东,三秦可传檄而定也。"〖5〗刘邦在秦地的号召力一如项羽在楚地的号召力,夺取关中既属必要也有可能。这就决定了他在汉中必须走上一条弃“楚”从“秦”的道路。所谓“汉承秦制”正是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发生的。关于这个问题,研究者多从秦汉历史时代的接续性方面考虑。本文无意排斥旧说,只是想着重强调,项羽之“楚”的存在是促使这一转变出现的直接原因。
刘邦以故秦为依托,并不仅仅表现在制度一端。在其他方面也是如此。《汉书》卷三九《萧何传》:“汉王数失军遁去,何常兴关中卒,辄补缺。”“关中卒"实际就是秦民。这与前引以“秦民”为“骑将”的事例是一致的。我们有理由相信,经过多年战争,刘邦军队实际是以秦人为主,当年的楚人并不多。所以,当“垓下之围”时,项羽听到“四面皆楚歌”后便不禁要问:“汉皆已得楚乎?是何楚人之多也!”〖6〗
汉以秦人为主要支持力量,这在统一以后也是如此。《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
汉兴,六郡良家子选给羽林、期门,以材力为官,名将多出焉。
师古曰:
六郡谓陇西、天水、安定、北地、上郡、西河。
以上六郡都在故秦境内,六郡良家子实际上就是上文所说的"秦民"的后裔。羽林、期门为汉廷之精锐部队,"名将多出焉"。这反映西汉王朝在军事上继续倚重秦人。《汉书》卷六九传末赞:
秦汉已来,山东出相,山西出将,……何则?山西天水、陇西、安定、北地处势迫 近羌胡,民俗修习战备,高上勇力鞍马骑射,故《秦诗》曰:"王于兴师,修我甲兵,与子皆行。"其风声气俗自古而然。今之歌谣慷慨,风流犹存耳。
班固认识到秦汉以来在军事上倚重秦人的事实,但他以“民俗修习战备”为解释似仍不够充分。因为北方与游牧族接壤,民俗善战者并非山西一地。“山西出将”的根本原因还在于秦与西汉都是依靠该地的军事力量取得天下的。这样的历史背景为西汉将政治中心置于关中地区提供了可靠的基础。
我们注意到,刘邦建国之初,本来是准备建都于洛阳的,只是由于刘敬的建议才转而西进关中。《史记》卷九八《刘敬传》:
娄敬说曰:“陛下都洛阳,岂欲与周室比隆哉?”上曰:“然。”娄敬曰:“陛下取天下与周室异。……而欲比隆于成康之时,臣窃以为不侔也。且夫秦地被山带河,四塞以为固,卒然有变,百万之众可具也。因秦之故,资甚美膏腴之地,此所谓天府者也。陛下入关而都之,山东虽乱,秦之故地可全而有也。……
读这段史料,容易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似乎西汉建都长安纯属偶然。但联系上述考察,应该说,此项建议并非突然而来,如果没有刘邦在秦地多年的经营;如果没有秦人对刘邦的全力支持,刘敬不一定会提出“因秦之故”的设想,即使提出,恐怕也是难以实现的。
综上所述,由于具体政治环境的制约,起自于楚地的刘邦必须承秦,关中的政治中心地位由此而形成。但是,若想全方位地继承秦的遗产也是不现实的。故秦的优势主要在于军事与制度两个方面。在政治方针及思想文化方面,汉初的秦人贡献无多。新的指导思想应该从何而来呢?在这一时刻,我们看到齐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建都长安出自齐人刘敬的建议,与匈奴和亲、徙六国后实关中等项重要政策也均出自他的建议。刘敬之外,齐人盖公倡导的黄老学说成为汉初的指导思想。齐人主父偃所献"推恩"之策,使诸侯国问题终于解决。在学术上,齐人的作用也十分明显。齐与鲁是经学大师汇聚之地。《史记》卷一二一《儒林传》记述了当时的学术源流:“言《诗》于鲁则申培公,于齐则辕固生,于燕则韩太傅,言《尚书》自济南伏生,言《礼》自鲁高堂生,言《易》自淄川田生。言《春秋》于齐鲁自胡毋生,于赵自董仲舒。”除韩太傅、董仲舒外,经学大师均出自齐鲁之地。其中尤以齐地为多。董仲舒虽为赵人,但他所学的《春秋》公羊学却并不是产自赵地。《汉书》卷八八《儒林传》载:“宣帝即位,闻卫太子好《谷梁春秋》,以问丞相韦贤、长信少府夏侯胜及侍中乐陵侯史高,皆鲁人也,言谷梁子本鲁学,公羊氏乃齐学也,宜兴《谷梁》。”公羊学是齐学,从学术角度看,董仲舒应纳入齐的范畴。严格地说,汉武帝“独尊儒术”是独尊齐地之儒术。由以上可见,齐地文化及该文化所孕育出的士人在政治上、学术上都发挥了极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齐”的参与,西汉的历史可能并非我们今天看到的样子。论及秦汉历史,研究者多强调“汉承秦制”,就制度而论,大体如此。若就政治文化来说,汉承齐更多,齐地为文化中心当属无疑。
战国后期,虽然号称七雄并立,但真正强大的只是秦、楚、齐三国。秦灭六国,显示了秦的军力,起自于楚地的陈胜、项羽、刘邦接力相继,终于灭秦,又显示了楚的军力。在战争过程中,齐居于次要地地位。它的优势在政治文化方面。在汉初的和平环境中,齐地的优势终于显露出来。秦、楚、齐三地在不同的时间、以不同的方式发挥了作用。这表明战国历史并没有虽着战国的结束而突然结束,历史的发展表现出不容忽视的惯性。西汉政治中心与文化中心的分离正是这一时代特点所造成的。
(二)
进入东汉,区域格局有了重大改变。从学术文化上看,一流的经学大师在故齐境内只有郑玄一人,而郑玄的学问与本地学术传统并无关系。《后汉书》卷三五《郑玄传》:
郑玄字康成,北海高密人也。八世祖崇,哀帝时尚书仆射。玄少时为乡啬夫,得休归,常诣学官,不乐为吏,父数怒之,不能禁。遂造太学受业,师事京兆第五元先,始通《京氏易》、《公羊春秋》、《三统历》、《九章算术》。又从东郡张恭祖受《周官》、《礼记》、《左氏春秋》、《韩诗》、《古文尚书》。以山东无足问者,乃西入关,因涿郡卢植,事扶风马融。
郑玄先到洛阳太学学习,后又西行向马融问学。这与西汉时学者蜂拥至齐地学习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齐学之衰落已无可挽回。皮锡瑞《经学历史》"经学中衰"篇称:"郑君徒党遍天下,即经学论,可谓小一统时代"。皮锡瑞恐怕是夸大了郑玄的影响力。《后汉书》郑玄本传只是说 当时"齐鲁间宗之"。东汉盛行古文经学,郑玄之前的大师如马融、杜林、贾逵都是扶风人,陈元是苍梧人,郑兴、服虔是河南人,许慎是汝南人。他们都与齐学无关。《后汉书》卷七九《儒林传》收录东汉儒生四十二名,其中兖州八人,豫州九人,青州五人,司隶五人,荆州三人,益州六人,徐州二人,扬州四人。很明显,儒生集中的地区在兖、豫而不在故齐。
兖豫所在地区按汉晋人的习惯常常被称为"中州"。所谓"中州",是指以洛阳为中心,以兖州、豫州为主体的中原地区。当然,这只是一种大致的划分,从文化区的角度来看,一些邻近兖、豫的地区很可能也应归属中州。限于题目,这里不可能对此一一加以识别,但是,有一个特殊的地区是必须注意的,这就是南阳郡。南阳的归属问题涉及到对中州政治文化的理解,以下---的讨论将围绕此点展开。
汉晋时期,人们常常把南阳与楚联系在一起。比如刘表之妻蔡氏称南阳人韩嵩为"楚国之望"〖7〗,陈寿的《三国志》称南阳人来敏为"荆楚民族"〖8〗。这种说法是有道理的。南阳属于荆州,而荆州曾为楚地。但是,如果我们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而是从文化区域的角度观察,情形就不同了。司马迁在《货殖列传》中将楚地分为"东楚"、"西楚"、"南楚"三个区域,东楚是指彭城以东,东海、吴、广陵。西楚是指沛、陈、汝南、南郡。南楚是指衡山、九江、江南豫章、长沙。三楚之中没有南阳。关于南阳,《货殖列传》是这样描述的:
颖川、南阳、夏人之居也。夏人政尚忠朴,犹有先王之遗风。颍川敦愿。秦末世,迁不轨之民于南阳。南阳西通武关、郧关,东南受汉、江、淮。宛亦一都会也,俗杂好事,业多贾,其任侠,交通颍川,故至今谓之"夏人"。
司马迁将南阳与颍川合并介绍,又强调该地为"夏人之居",这就等于把南阳与楚区别开来。因为“夏”与“楚”是泾渭分明的,《货殖列传》称“陈在楚夏之交”,即其显例。由此可见,南阳在文化上与楚地无关,倒是与地处中州的颍川有共同之处。王莽末年,光武帝刘秀自南阳起兵时,所依靠的除本宗族成员之外,也正是这一地区的士人,如南阳人邓禹、岑彭、贾复、马武,颍川人王常、冯异等,所谓“云台二十八将”中,南阳人和颍川人占了大半。东汉以后,区域格局发生了一些变化。譬如汝南,已摆脱了西楚风俗而与颍川紧密结合,在中州地区最为引人注目。〖9〗与这一过程相伴随,南阳不仅继续与颍川密切联系,而且与相毗邻的汝南也日益接近。《续汉书》卷一三《五行志》载,桓帝之末,河内牢川诣阙上书:“汝、颍、南阳,上采虚誉,专作威福。”牢川之语说明当时人对三地士人的关系是有明确认识的。在政治上,南阳士与声望极高的汝颍名士保持一致,由此跻身于士人的上层。《后汉书》卷六七《党锢列传》所载三十五名党人领袖中,南阳有两名,即宗慈与岑晊,荆州其他诸郡无人入选。可以说,南阳士的所作所为更接近于中州士,他们缺乏荆州土著的色彩。
南阳士在学术上也呈现出与中州士相同的特征。西汉的南阳士在学术上无可称道,但到东汉,情况发生了变化。《后汉书》卷七九《儒林传》收录儒生四十二名,荆州有三名,即汪丹、伊敏、谢该。他们都是南阳人。在学术上,南阳在全国已占有一席之地。《后汉书》卷五二《崔骃传附崔瑗传》:
瑗高于文辞,尤善为书、记、箴、铭,所著赋、碑、铭、箴、颂、《七苏》、《南阳文学官志》、《叹辞》、《移社文》、《悔祈》、《草书势》、七言,凡五十七篇。其《南阳文学官志》称于后世,诸能为文者皆自以弗及。
崔瑗是涿郡人,“与南阳张衡特相友好。”他撰写《南阳文学官志》可能与此有关。该书早已不存,但它的问世本身就意味着东汉时期南阳的学术文化必定是有了长足的发展。
在东汉太学中,官方教授的依然是今文经学,但在民间,古文经学却日益盛行。这种新的风气在南阳也可以感受到。我们试以《春秋左氏传》的流行为例加以说明。《后汉书》卷七九上《儒林传》:"伊敏字幼季,南阳堵阳人也。少为诸生,初习《欧阳尚书》,后受《古文》,兼善《毛诗》、《谷梁》、《左氏春秋》。"伊敏是两汉之际的人,他由今文经学转向古文经学的学习经历反映了经学的发展方向。伊敏以后,古文经学,特别是《左氏春秋》在南阳始终不衰。《后汉书》卷六《延笃传》:“延笃字叔坚,南阳 呷艘病I俅域4ㄌ葡?涫堋蹲笫洗??。延笃后来还在南阳开门教授。《风俗通》卷九《怪神》:"谨按陈国张汉直到南阳从京兆尹延叔坚读《左氏传》……。"到了汉末,南阳人学习《左氏传》的风气更盛,《后汉书》卷七九下《儒林传》:"谢该字文仪,南阳章陵人也。善明《春秋左氏》,为世明儒,门徒数百千人"。与谢该同时代的南阳人来敏也是好读《左氏春秋》。《三国志》卷四二《来敏传》:"来敏字敬达,义阳新野人",刘璋时入蜀,"涉猎书籍,善《左氏春秋》,尤精于《仓》、《雅》训诂,好是正文字"。本传称来敏为义阳人。义阳实即南阳。《晋书》卷一五《地理志》下:"及武帝平吴,……分南阳立义阳郡"。陈寿撰写《三国志》在西晋时,故称来敏为义阳人。来敏虽早入蜀,但其学术兴趣可能仍是来自家乡南阳而非蜀地,因为当时"益部多贵今文",〖10〗古文经学并不流行。
与南阳一样,中州地区自西汉后期至东汉一代,学习《左氏传》者也不乏其人。前引《延笃传》中颍川唐溪典即其一例。此外,两汉之际的颍川人冯异也是如此,《后汉书》本传称其"好读书,通《左氏春秋》"。《后汉书》卷七九下《儒林传》:“颖容字子严,陈国长平人也。博学多通,善《春秋左氏》……初平中,避乱荆州,聚徒千余人……著《春秋左氏条例》五万余言”。《三国志》卷二三《裴潜传》注引《魏略》:"司隶钟繇不好《公羊》而好《左氏》,谓《左氏》为太官,而谓《公羊》为卖饼家"。同书卷四九《士燮传》:“燮少游学京师,事颍川刘子奇,治《左氏春秋》”。以上唐溪典、冯异、颍容、钟繇、刘子奇均为豫州人。又,《后汉书》卷一六《寇恂传》载,寇恂任汝南太守期间,"乃修乡校,教生徒,聘能为《左氏春秋》者,亲受学焉。"寇恂是上谷人,非中州士,他在汝南学习《左氏春秋》可能正是受当地风气影响。《后汉书》卷三五《郑玄传》:郑玄“从东郡张恭祖受《周官》、《礼记》、《左氏春秋》、《韩诗》、《古文尚书》”。张恭祖是东郡人,属兖州。《三国志》卷一八《李典传》注引《魏书》:“典少好学,不乐兵事,乃就师读《春秋左氏传》”。李典是兖州山阳人。张恭祖和李典的事迹说明兖州地区也流行《左氏传》。《后汉书》卷七九下《儒林传》:"服虔字子慎……河南荥阳人也……作《春秋左氏传解》,行之至今"。服虔是东汉治《左氏传》的大师。他虽然不是兖、豫之人,但其家乡河南荥阳当属中州地区无疑。
南阳流行《左氏传》,中州地区也流行《左氏传》,南阳人延笃就学于颍川唐溪典门下,陈国张汉直又以延笃为师。这些零碎的历史片断反映出两地学术的一致。学术的一致与政治倾向的一致使我们很难把南阳士与中州士区别开来。不妨说,南阳士也是中州士。东汉的南阳一直为研究者注目,这当然是因为光武起自南阳,南阳是帝乡。但是本文认为,东汉南阳地区的文化特征更值得注意。"南阳士也是中州士",这一认识至关重要。它制约着我们对荆州学派的理解。
汉末,在刘表的治理下,荆州地区社会相对安定,文化事业比较发达,形成了荆州学派。对此,前辈学者多有论述。大致说来,荆州是当时的学术中心。巴蜀地区,长江下游,北方地区的学术都受到了它的影响。此外,荆州学派还是汉代经学向魏晋玄学转变的关键所在,离开了这一环节,便无法理解汉晋学术的演变。这些结论都是正确的。但是,荆州学派从何而来?掩卷思之,仍感茫然。就各地学术水平而论,荆州并不突出,不可能取代中州而成为全国的学术中心。实际上,荆州学派是由包括了南阳士在内的中州士建立起来的。当时,由于北方地区陷于战乱,不少人南逃荆州,“关西、兖、豫学士归者,盖有千数”。〖11〗刘表凭此建立了学校。王粲对当时的盛况有如下的描述:"乃命五业从事宋衷新作文学,延朋徒焉。……五载之间,道化大行。耆德故老綦毋闓等,负书荷器,自远而至者,三百有余人"〖12〗。王粲提到的宋衷即宋忠,亦称宋仲子。此人在《三国志》、《后汉书》中均无传。《三国志》卷五七《虞翻传》注引《翻别传》中有"南阳宋忠"一语,是知宋氏为南阳人。他以“五业从事”的身分为刘表主持荆州的学术。
宋忠之外,重要的学者还有司马德操。《三国志》卷四二《尹默传》:"益部多贵今文而不崇章句。默知其不博,乃远游荆州,从司马德操、宋仲子等受古学,皆通诸经史,又专精于《左氏春秋》"。司马德操是颍川人,他与南阳人宋忠共同教授古文经学,,其中包括《左氏春秋》。这与前述中州、南阳在东汉呈现出的学术特征存在着明显的继承关系。既然南阳士也是中州士,那末,由司马德操、宋忠共同主持的荆州学派实际上也就是中州学派。中州学派出现在荆州,标志着学术中心发生了南移。对这一问题,唐长孺先生曾有论述。他在《汉末学术中心的南移与荆州学派》一文中指出:"荆州学校的规模和制度远远逸出郡国学的范畴,不妨说是洛阳太学的南迁"。〖13〗唐先生从学校的角度考虑问题自有道理。但细细思索,仍有可推敲之处。首先,东汉中后期,洛阳的太学已非学术中心,而是成了士大夫进行政治活动的场所。其次,太学中传授的都是今文经学,而荆州学校中传授的却基本上是古文经学。因此,似不必将学术中心的南移理解为太学的南迁。
东汉中后期,学术大师如汝南许慎、河南服虔,颍川荀爽、陈留蔡邕等多出自中州。学术中心实在中州,只是学者未被组织起来,也没有建立官学,因而不易觉察。中州学派出现在荆州是迫于中原的战乱,因而只能是暂时的。学术中心最终还将回到中州。唐长孺先生在《读抱朴子推论南北学风的异同》一文中,敏锐地发现了河南的重要性。他指出:"魏晋新学风的兴起实在河南。王弼创通玄学,乃是山阳人,同时名士夏侯玄是谯郡人,阮籍是陈留人,嵇康是山阳人。颍川荀氏虽然还世传经学,但荀氏的易学与王弼接近,而荀粲 独好言道 ,也属于新学派开创人之一。创立行书法的的钟繇、胡昭均是颍川人,而钟会也是精练名理。这些人都是河南人。"〖14〗唐先生所说的"河南",就是本文所说的"中州"。魏晋间新学风兴起于河南,正是学术中心回到中州的极好证明。
综上所述,南阳虽属荆州,但文化上却属于中州系统,由南阳士参预其间的荆州学派并非突然而来,它是中州学术在荆州的延续。荆州作为学术中心只是一种暂时的、表面的现象。真正的学术中心在汉晋时期始终不离中州。《三国志》卷五七《虞翻传》注引《江表传》载孙策谓虞翻曰:
孤昔再至寿春,见马日磾 ,及与中州士大夫语,语我东方人多才耳,但恨学问不博,语议之间,有所不及耳。孤意犹谓未耳。卿博学洽闻,故前欲令卿一诣许,交见朝士,以折中国妄语儿……
中州士大夫在学问上的自傲,或许正是由于该地在学术上居于领先地位。
中州不仅在学术上是中心,在政治上也是如此。光武与南阳、颍川士大夫在群雄割据中成为最终的胜利者并建都洛阳,这一事实意味着中州地区在政治上的崛起。到东汉末年,这种形势就变得更加明显了。几年前,我在讨论汝颍名士问题时,曾根据《后汉书》卷六七《党锢列传》统计了该地的人物。实际上如果不拘泥于汝、颍,就会得出一个更有意义的结论。在三十五名党锢名士领袖中,豫州有:陈蕃、李膺、荀翌、杜密、朱寓、范滂、蔡衍、陈翔、孔昱、蕃向。兖州有:王畅、夏馥、羊陟、张俭、刘表、檀敷、度尚、张邈、王考、刘儒、胡毋班、秦周。两州相加,共计二十二名,如果再加上南阳的宗慈、与岑晊,则中州士可达二十四名。这个统计数字说明,中州是士大夫领袖集中的地区。《三国志》卷三十五《诸葛亮传》注引《魏略》:
亮在荆州,以建安初与颍川石广元、徐元直、汝南孟公威等俱游学,……后公威思乡里,欲北归,亮谓曰:“中国饶士大夫,遨游何必归故乡邪!”
“中国饶士大夫”,诸葛亮所语与上述统计数字不谋而合。东汉后期,政治的核心是士人问题。士人领袖集中在中州,这再次证明中州居于政治中心地位。董卓之乱爆发后,中州依然是最具活力的地区。《三国志》卷一《武帝纪》:
初平元年春正月,后将军袁术、冀州牧韩馥、豫州刺史孔伷 、兖州刺史刘岱、河内太守王匡、勃海太守袁绍、陈留太守张邈、东郡太守桥瑁、山阳太守袁遗、济北相鲍信同时俱起兵,众各数万,推绍为盟主。太祖行奋武将军。
以上诸将中,曹操、袁绍、袁术、袁遗、韩馥、桥瑁均为豫州人,张邈、、孔伷、鲍信、王匡均为兖州人,只有刘岱是青州人。可以看出,讨伐董卓的关东联军基本上是由中州士领导的。他们与董卓之间的战争可以理解为中州地区与凉州地区的一场武力冲突。董卓的覆亡标志着凉州地区的失败。这以后,中州士内部又发生了分裂。曹操割据于兖、豫,袁绍称霸于河北,袁术占据南阳,刘表控制荆州。中州士彼此之间的战争使得最具有恢复统一局面实力的中州士暂时无力完成统一的历史使命。但是,历史最终还是选择了中州。建立在中州的曹魏政权在三国中最为强大,继曹魏之后的司马氏政权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实现了全国的统一。
总之,从东汉到魏晋,中州既是学术中心,也是政治中心。中州士的活动影响着历史的节奏。围绕着中州士的活动,可以看到一条接连不断的历史线索。这与东汉以前的历史是迥然不同的。春秋战国以来,秦、楚、齐等大国都在中原的四周,中原是他们争夺的战场。在周边大国的压力下,中原地区的小国只能是“朝秦暮楚”,不可能有大的发展,更不可能决定历史的走向。这说明中原的崛起需要具备一个条件,这就是周边大国的消失。秦、西汉时期,政治上的统一虽然实现了,但战国影响依然顽强存在着。所以,政治中心在秦之故地,而文化上占优势的地区则非齐莫属。东汉以后,战国痕迹基本消失,关中的政治中心地位与齐地的文化中心地位统统让位于中州地区。因此,中心地区的转移从一个侧面宣告了战国文化的最终结束。
〖附记〗:本文是作者1997年4月在日本大阪"日本古代史研究会"上的讲演稿。因为是讲演稿,所以比较粗糙,问题不少,望读者能不吝指教。
1、参阅周祖谟先生《方言校笺》自序。
2、参阅田余庆先生《说张楚——关于"亡秦必楚"问题的探讨》,载《秦汉魏晋史探微》
3、高敏:《论两汉赐爵制度的历史演变》,载《秦汉史论集》
4、李开元《前汉初年军功受益阶层的成立》。载《史学杂志》第99编第11号
5、《史记》卷九二《淮阴侯列传》
6、《史记》卷七《项羽本纪》
7、《三国志》卷六《刘表传》注引《傅子》
8、《三国志》卷四二《来敏传》
9、参见拙作《汉晋之际的汝颍名士》,载《历史研究》1991年第5期。
10、《三国志》卷四二《尹默传》。
11、《后汉书》卷七四《刘表传》。
12、《艺文类聚》卷三八礼部上引王粲《荆州文学记官志》,"记"字疑衍。
13、日中国际共同研究《地域社会在六朝政治文化上所起的作用》第139页
14、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3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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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区域物流产业对经济增长和产业转移的促进作用越来越明显,其发展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有效实现并提升区域物流能力成为普遍的共识。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产业转移背景下中西部物流产业发展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首先以河南省为例利用物流需求系数,分析得出中西部地区的物流业发展程度直接关系到其承接产业转移的进程,在这样的背景下,全面剖析了中西部地区当前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物流业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了几点解决对策。
【关键词】:产业转移 中西部地区 物流需求系数 物流产业
物流产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尤其是在进入21 世纪以来,我国物流产业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提升,甚至有些学者将其称作“产业明珠”,其发展水平也深刻的影响着制造业的转移和发展。近年来,美国次贷危机及欧债危机都表明全球经济的波动性日益加剧,我国的劳动力成本和能源价格也出现大幅上涨,迫使东部沿海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业寻求产业转移[1]。在东部地区的企业向中西部进行产业转移的过程中,尽管在当地所支付的劳动力和能源成本大大降低,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有些东部企业却认为产业转移之后综合成本反而上升了,其中成本上升最多的就是物流成本,这也成为了制约产业转移的突出问题。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深入分析了中西部地区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对物流的需求以及当前存在的问题,并试图提出有效的应对之策。
经济增长的物流需求系数主要用来表示经济体在发展过程中对物流业的依赖程度,通常用GDP 的物流需求系数来表示,具体含义为每一单位的GDP 需要多少单位的物流总额来支撑。河南省作为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较快的中西部省份,承接了大量东部地区的产业转移,因此本文以河南省为例,利用物流需求系数来分析河南省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对物流的需求程度。
2.1 物流需求系数变动情况。
在计算GDP 的物流需求系数时,本文以河南省历年的全省货运周转总量来表示物流总量,经过简单计算可以得出图1。
从图1 可以看出,河南省作为中西部地区的代表性省份,自2000 年以来物流需求系数总体上呈现出上升趋势,尤其是在2007 年之后上升幅度更加明显,说明自2007 年之后河南省的经济增长对物流业的依赖程度不断增强。巧合的是,我国正是在2007 年左右开始出现明显的通货膨胀,东部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受制于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开始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因此从这个角度讲,能够侧面说明河南省在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的过程中需要物流业的发展作为支撑。
2.2 物流需求分析。
上一小节对河南省物流需求系数的简单描述,并不能从统计学意义上明确河南省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物流的需求,在此基础上,本文选取河南省历年利用外资额作为因变量,以同期的物流需求系数作为自变量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见表1。
从表1 的回归分析结果来看,模型的拟合度较高,说明河南省物流需求系数的增加能够有效提升其利用外资的水平,从另一个角度讲,即物流需求的增加能够明显提升河南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的能力。
尽管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相比中西部地区更加发达,物流业也经历了多年发展,但是在向中西部的产业转移过程中,物流业的协同转移却显得力不从心,因此中西部地区要想更好、更快的承接产业转移,必须依靠自身的力量。但目前中西部地区物流业的发展远不能满足产业转移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行业规模偏小且管理不规范。
中西部地区的物流相对前几年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是从全国物流业的总规模来看,中西部所占比例较低,无论是对外贸易交易额、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还是全社会的货物周转量,都难以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此外,从中西部地区物流业的管理来看,管理上相对混乱,各项国家政策法规执行不到位,管理部门之间存在严重的职责交叉,部门间的分工有待进一步明确[2]。
3.2 物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不足。
中西部地区地处内陆地区,生态环境相比东部沿海恶劣的多,有些地区深处戈壁荒滩,交通网络根本无法覆盖,大量的农产品和自然资源运输受阻。即使是生态环境相对较好的地区,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投入和建设上仍然较少,物流业受到这些客观因素的影响难以获得快速发展。
3.3 物流业的技术和服务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及经济发展水平,中西部大部分地区所从事的物流活动仍处于较初级的货物运输阶段,而对于先进的物流理念或是物流技术关注不多,尤其是在物流管理技术以及信息技术上与东部地区差距最大。而技术水平的落后就会直接导致服务水平的低劣和低效,因此很多中西部地区的大型商贸、制造企业都将业务外包给东部沿海地区的物流企业。
3.4 物流行业小而分散。
在产业转移过程中,多数企业都是劳动密集型或是资源密集型企业,这些企业较早的参与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分工过程中,分工形式也由产业内分工过渡为产品内分工,企业往往希望在一个细分行业中追求更高的市场占有率。而目前中西部地区能够满足企业物流需求的大型物流集团较少,多数企业都是靠内部组织的自我实现满足,这种小而分散的物流业态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将会给转移至中西部的企业带来不便[3]。
3.5 高端物流人才匮乏。
中西部地区由于在物流人才培养教育上投入较少,同时经济发展水平对高端人才的吸引力不强,就造成了目前高端人才匮乏的局面,成为制约中西部地区物流业快速发展、升级转型的重要因素。
4.1 以市场为导向发展区域物流。
以市场为导向发展区域物流,前提就是能够全面准确的评价区域内的市场需求,在分析市场需求时兼顾现状与未来的发展趋势。尽管从整体上看中西部地区的物流业并不发达,但是具体到不同的区域,制约物流业发展的因素又有较大差异。在分析市场需求时要结合区域内未来整体的产业定位,综合考虑区域的产业现状以及承接产业转移的重点方向,有针对性的鼓励扶持不同类型的物流企业发展,优化配置现有的物流设施资源,减少不必要的投资,才能更好的提升物流服务水平。
4.2 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是物流企业实现良好发展的环境基础,良好市场环境的营造,需要物流企业的积极参与,更需要政府的扶持和协调。为了更好的承接东部沿海企业的产业转移,中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针对物流业的产业扶持政策。不可否认,这些产业政策的出台对于优化区域内的物流设施资源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有部分地方政府存在过度干预的情况,反而使市场失去活力[4]。因此地方政府应当采取适度的干预措施,以市场机制为杠杆,充分发挥市场自身的调节作用。具体的日常工作应当由物流企业或是自发形成的行业组织来完成,政府只需在宏观层面进行引导,加强市场监管,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即可,切不可过度参与到物流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中。
4.3 加强中西部地区物流业的技术设施投入。
首先,中西部地区交通信息网络的完善和优化要充分结合区域内的自然条件和现有基础设施,实现不同交通运输网络之间的共存互补,在一些中心城市重点发展高速公路、航空等快速运输网,而在相对偏远地区则主要发展干线公路、铁路甚至是水运。此外,要加大农村交通网络的覆盖范围,通过实施村村通等工程,提升广大农村地区公路的实际运行质量,不仅可以满足产业转移过程中大量的劳动力需求,也可以激活农村地区的市场需求。其次,要充分借助互联网技术,加大对区域内物流信息平台的建设,在调研基础上结合本区域的产业以及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合理高效的运作模式,优化区域内的物流资源配置,全面提升物流管理水平。
4.4 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和大型物流企业集团。
综合的大型物流企业集团以及物流龙头企业对区域内的物流业整体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因此地方政府应当适当向这类型的物流企业倾斜政府资源,充分发挥其带动作用。首先,积极对企业进行宣传,鼓励商贸、制造类企业将原材料的采购、运输以及仓储等环节交由专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完成,财政资金给予适当补贴,以提升企业的积极性;其次,不断优化区域内物流企业的生存发展环境,废除区域内违反国家相关法规或是精神的有关规定,尤其是那些涉及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的规定,要及时废除,同时要为物流企业发展营造宽松、有力的政策环境。此外,地方政府要鼓励资金实力雄厚、技术管理水平先进的物流企业对区域内的中小型物流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积极培育大型物流企业集团。
4.5 加强物流人才尤其是高端物流人才的培养与引进。
物流人才尤其是高端物流人才在行业智能化趋势下的作用日益突出,作为区位优势不明显的中西部地区来说,单纯依靠外部的人才引进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因此加强区域内的人才培养,提升物流业发展的软实力势在必行。首先,为了更好的承接东部沿海地区的产业转移,为物流企业输送更多的专业型人才,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建专门的人才培训机构,或是采取以区域内行业协会为主、高等院校为辅的培养体系,接受物流企业的人才委托培训,培养一批既有实践经验、理论又扎实的本地高端物流人才。其次,为了鼓励高端人才在本地就业,政府要出台相应的人才计划,拨付专门的财政资金用于人才补贴,既能提升区域内物流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同时能够有效降低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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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公开的具体含义,最高法院明文界定为六个方面,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更加透明的司法显然还需要过程性司法信息公开,需要六大环节的整体化公开。以裁判文书上网作为司法公开的突破口,在政策推行策略上是明智的。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基层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路径选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基层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路径选择 全文如下:
司法公开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上级法院大力支持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认同。更需要有一系列长效机制来保障。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期待新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司法工作贯彻落实到执法办案中,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的组织领导机制,在全院形成领导重视,齐抓共管的组织机构;要制定合理的考评考核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司法的“阳光”。
(一)基层群众参与司法公开的积极性不高。
司法公开,是司法活动对社会公众公开,离开了公众的参与,司法公开就毫无意义。民众长期的传统习惯的影响和法院职能的特殊性,导致社会公众对法院的工作性质和状况不甚了解,对于基层普通群众来说,法院是一个神秘、庄严的机关,“良民不讼”的传统思想让民众一般都不愿意接触法院,其面对的群众和当事人大多数是文化水平不高、法制意识不强,在司法公开上参与不力、配合不到位,甚至一些司法公开的措施已超出当地民众或当事人的心理接受范围,其次,旁听庭审案件中,事实上很多基层法院在开庭前都没有及时在公告栏和互联网上发出公告,再加上公众参与渠道不足,除少数在当地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案件外,一般的案件只有当事人的亲友参加旁听;再次是法院的门户网站,是法院审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庭审网络直播的平台,但社会公众的点击率很少。因此导致基层法院一些司法公开措施和设施成了“摆设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积极性。
(二)公众过高的要求与司法公开的现状存在差距。
因为社会公众特别是农村群众对法院的接触和了解并不多,相当一部分群众对法院的认知也许还停留在香港电视剧中“法官大人”主持庭审、控辩双方激烈交锋的场面。其主要体现在因对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的了解微乎其微,只要是公开的内容与公众的想象或心理预想不一致,就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存在“失望”的心理。在当前的社会现状中,社会公众对公共权力运行的透明度要求很高,当审判程序和裁判结果公开时,社会公众特别案件当事人又会把目光盯到司法权力运行的更深层次,甚至对那些个人隐私、审判秘密等属于法律规定不准公开的内容产生好奇和疑问,这样很可能使司法公开出现“两难”状态。
众观笔者所在市的11个县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来看,首先;旁听案件是公众与法院零距离的接触的最好方式,现实中公众旁听案件却不是自由的,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限制旁听的也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其次,由于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的现实,判后答疑工作也没有很好的贯彻和落实,很多时候无法获得当事人对裁判的理解和认同;在对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用语方面没有做到通俗、简洁、易懂,论证充分、说理透彻,让当事人信服的程度。再次;法官与群众的联系时不够紧密的,每年送法下乡、法制宣传活动、巡回审判的普法活动也是很有限的,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不够紧密,对人民群众的诉求的了解也是为之甚少。
(三)案多人少的矛盾与惧怕监督的思想。
“法庭像一个舞台,司法公开就是拉开大幕,把聚光灯、侧光灯都打起来,演员的演技好不好,观众可以参与评价,这是对理性司法本质的尊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长期突出,以及阳光司法的要求无疑更增加了法官的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让长期工作在基层法院的法官透露说:“要求裁判文书上网后,比过去小心多了,生怕里头某些字句表达的缺陷被人抓出来炒作,工作量明显增加了很多,压力大,很头疼。”
由于法官自身业务能力的限制,在庭审驾驭和文书制作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其对司法公开有畏惧思想,害怕自己的司法礼仪不端或者其他的各方面做得不到位而引起公众和当事人的指责,害怕自己所作出的裁判文书有漏洞,说理不到位、不充分而引发当事人的合理猜疑等等。这就使得个别法官在落实司法公开制度时进入了一个“法官想公开而不敢公开,公众要求公开又大加指责”的怪圈中。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虽然要求裁判文书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要求上网,确实有特殊情况不能上网的要报主管院长审批。然而在实践中,往往是拿得出手的晒出来,拿不出手的藏起来。何况在很多普通百姓心里,打官司本来就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法院还要把裁判文书公布在网上,特别是一些婚姻等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很有可能泄露当事人的隐私,隐私横架在司法公开与当事人隐私的保护的矛盾。
(四)现有的司法资源匮乏制约着司法公开的落实。
司法公开制度的落实,不仅要求法院人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更需要一定的经费和技术装备来支撑,目前除了庭审公开等常态措施以外,更多的网络技术、高科技产品应用在司法公开措施之中。就基层法院的当前现状来说,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表现:
1、人才缺乏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中西部基层法院的人员数量很有限,一般情况下就几十个在编人员或者多者上百人,这与案多的矛盾长期存在;人口结构也存在失衡,众观很多基层法院人数也不少,但是真正从事审判业务的干警占总人数的比例还是很少的,很多干警充实在非审判业务部门,大量浪费了司法资源;人口流动性比较大,很多具有高素质、高能力、高学历的人不愿意去基层服务,或者很多人在基层不愿久呆,就流动到经济更好的的地方去了。
2、司法经费不足,特别对于西部贫困地区的基层法院,经费问题让司法公开显得力不从心;关于经费的使用去向问题而言,是否大部分经费都用在了审判业务上面也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3、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的高科技装备、数字法庭建设、网络技术等是很不健全的,其有限的司法资源必须先应对日益增长的审判需求面前显得力不从心。
(一)拓宽公众参与司法公开渠道。在长期的审判以及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时候因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之间的误解产生的司法公信力缺失,这不是由于公众不想参与而是能有效参与,因此各地区基层法院应联系自身实际增加公众参与的渠道多样化。营造人性化公众参与氛围。对于长期存在的“抵触”和“排斥”的情绪,用新时代的司法模式来转变,提高公民法制意识,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从思想上发生根本转变。作为司法公开的第一平台而言,尽快完善网站建设显得尤为关键。如公布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内设部门及职能、投诉渠道等机构信息;法院内部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人员信息及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查询指南信息。除此之外,及时发布审判文件、指导和参考性案例信息和陪审员、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和评估、拍卖、鉴定其他中介机构名册、发布一些公民维权指南等信息来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正确引导和增强对法院的信任感。
司法公开不能公开就了事,我们都知道基层群众和当事人对法律和法院工作的了解程度有限,特别是对法律上专业性的问题并不理解,法院需进行必要的释明和引导。如以通过加强诉讼引导、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判后答疑等工作,消除当事人的疑惑。及时回复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疑问,消除公众的误解,引导公众正确对待并积极参与司法公开。提高法官的自身素质,提高庭审驾驭和人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在裁判文书上用语力求通俗、简洁、易懂,力求论证充分、说理透彻、适用法律适当,裁判文书要贴近具体个案当事人的阅读水平和文化层次,尽量用简明通俗的语言将法律问题阐述清楚,要让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清楚”。多与网民互动、交流,吸纳民意,积极开展浦发宣传,让群众更加直观地了解司法过程。有一定条件法院的可以与地区电台联合举办法官说法,法官走进直播室通过无线电波与群众交流,增进彼此间的信任度。
(三)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权利本位模式。
我们从来不缺制度,缺的是真正落实制度的人。司法公开对当事人、对广大群众而言是一项基本权利。作为基层人民干警来说,要充分树立权利观念,摒弃权力本位模式,牢记“司法权来源于人民”、“为民司法”的理念,揭开司法的神秘面纱,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听得到、摸得着的方式感受司法。而公正的司法行为和高质量的审判活动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基础。而这些很大程度上都依赖法官的具体行为来实现。
阳光司法的一些举措如送法进社区、裁判文书上网等,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和心理压力,导致部分法官对司法公开的认同感不强,执行力不够,不会公开,不愿公开,不敢公开。针对这种情况,每个法官应提升自身素质,通过培训、观摩、互相交流、借鉴以及召开会议贯彻落实、加大宣传力度、制定目标任务、面对面沟通交流等形式,提升法官落实司法公开的意识与能力。加大后勤保障,为法官减压就显得尤为必要。基层法院应专门成立阳光司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庭审公开的前、中、后期,切实为承办法官做好辅助性工作,当好“贤内助”。最后制定更加具体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举措来协调好司法公开与当事人隐私之间的平衡问题,切记顾此失彼。
(四)加大司法公开的经费和技术投入。
司法公开各项措施的落实,并不是把法院审判工作流程简单生硬地“裸露”在公众面前,更多的是要用公众容易接受的方式、生动多彩的形式展示在公众面前,这就要求基层法院在基于审判工作的原态上对司法公开的形式采取多样性,必须要一定的经费保障和技术支持,提高司法公开平台的科技含量。现代社会网络技术日益发达,网络已融于人们的生产生活之中,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更加适合于通过网络公开、公示。
应着力加强数字法庭的建设,通过数字技术达到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笔录同步输出展示、证据同步陈列展示、庭审全程同步网络直播,让庭审定格,使公正能再现,让社会公众足不出户便能看到真实的庭审情况,感受司法的公开、公正、便捷。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与思想道德修养,即树立坚定的政治观念和牢固的宗旨意识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可通过相对的政策优惠和待遇来让更多优秀的年轻人服务于基层,建设于基层,扎根于基层。各基层人民法院应根据本院具体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人才培养结构,使法官人数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审判业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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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高考是我国高考的一种考试方式,一般由各省自主进行,考生需完成当年高考报名和专业考试报名手续,具体考试时间由各地自行决定,一般在统一高考时间前的半年内进行。任何人只要能参加普通高考,有本质的影响。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对美术高考学生自信心和意志力的培养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浅谈对美术高考学生自信心和意志力的培养全文如下:
来参加美术高考培训的学生,不外两种情况:一种是对美术有强烈的兴趣,立志走美术发展之路。这类学生人数太少,一届难遇几人。更多的是文化成绩差,又想升学的学生把参加美术培训作为升入大学的一个平台,给自己一个希望。如何点燃学生这点希望,让他们怀抱曙光呢?在高考培训中对学生自信心、意志力培养就显得犹为重要。笔者通过十几年的高考培训,逐渐探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培养策略,浅谈于下:
学生有了上大学的冲动,凭着自己对美术有点喜欢,看到美术高考文化偏低这一平台,抱着试一试的思想来参加美术培训。因此,训前测试意义重大,这是发现学生长处的最初资料,又是强化培训纪律的必经过程。学生也许画得一塌糊涂,也许就只有那么一二笔可以,但是给了老师表扬学生创造了条件,同时,在今后的训练过程中,可以拿它作对比,让学生发现自己的进步,找到自信。这张作业,一定要保留到他高中毕业,以至更久。
测试后,立刻要进行谈话。了解学生的想法,肯定学生在美术方面的感觉,规范学生行为。如:你为什么要选择美术?你来学美术是为了什么?你的文化成绩如何?你知道考美术要具备哪些条件,你欠缺什么?等等。在谈话的过程中,要明确地告诉学生,要达到自己的理想,必须做到什么,你能做到吗,如果你能做到,我可以帮助你等话语。这个考前测试和谈话,主要是初步发现学生长处,喝护学生那么一点希望,初步的激发学生的热情,为今后培训打下基础。
每届学生,我都会播放《我的高考》这个视频,并且要播放两次。在初期播放一次,学生看后,必须写观后感。观后感中一定要有自己的认识、打算。在高二下期开学初,又播放一次,让学生对照两次,看能发现点什么,看自己最近的进步,变化,从而调整自己的学习态度,增强意志力。
第一次看了《我的高考》后,就必须确立一个升学目标,老师可帮助引导,量力订目标。
2.1 文化在380分以下的,目标订在联招本科。
2.2 文化在380――450分的,目标至少订在川美、西师、重大、邮电等重点本科。
2.3 文化在450分以上的,目标可订在清美、国美、央美等名牌院校。
鼓励学生"宁愿为高目标而战死,也不为低目标而苟活"的精神。就算高目标没有达到,落下来也能达到一个较高目标。
拟出鞭策自己的座佑铭。老师集中打印,张贴在培训室,以时时阅读,反复强化,要让学生在头脑中时刻有"我一定要升学,我一定能成功"的信念,同时还经常性组织学习励志文章,学习奋斗成才的人物事迹。长期坚持,长期贯输,以坚定其信念,从而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
专业方面,我们的学生几乎是零基础,训前测试也仅仅是了解学生对美术的悟性。因而分阶段制定了学习计划,每一步只要学生一达到或基本达到要求,立即肯定表扬。如你这几笔画得非常不错,你线条排得不错,你感觉真好,你接受好快哟,你是我训练的学生中最认真的一个,等等。在整个专业训练过程中,我十分注意说话的方式方法,运用赏识教育的理论培养学生的自信心和意志力。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学生的行为和努力得到老师的认可,对其鼓励是可想而知的。
从学生到培训班参加培训开始,我还从形体上树立学生自信。我的做法是,要求每个学生走路时必须要昂首、?葱亍⒈成熘薄⒖觳阶撸?目视前方,目光专注,并天天坚持之。我每天上课前就会在路口观察学生,看哪些学生做得不错。对背还驼着的,慢腾腾的学生,我会及时提醒。对坚持得好的,我经常在课堂上给予表扬,奖励一个棒棒糖,把一个棒棒糖发挥到最大功效。就这样,强迫学生,从自身形象做起,彰显一种精神状态。久而久之,学生的自信心和意志力就会明显增强。
我会每期借助年级召开家长会的契机,召开美术学生家长会,要求家长一定参加。给家长讲高考、讲美术高考;讲学生理想、讲学生意志力的培养,让家长明白培养学生的难处,如何协助老师共同完成对孩子进行意志力的培养。
建立家长联系网络,经常传递学生在培训室的长处、优点。并让家长转告学生,给学生一个被爱包围的感觉,间接地增强了学生的自信心,从而更好地培养学生的意志力。
我不但要进行美术培训,还要进行文化的督促。因为上大学必须专业文化双上线。我建立了月考成绩汇报、分析制度。要求每次月考,学生主动向我汇报文化成绩。我还主动向班主任索要成绩,再汇总对比,找出失利原因,并进行学法指导。我特别强调总成绩和外语单科成绩,让学生查漏补缺,有针对性地学习,重基础,重方法。并对文化进步大的同学给予奖励。这样建立了专业文化并重的两条腿走路,学生的自信心明显增强,意志力得到巩固。实现理想是指日可待。
总之,培养学生的自信心和意志力是一个过程,每个过程都是一个培养的切入点。要与规范纪律结合起来,与升学目标结合起来,与大学梦结合起来。但是特别要切忌速效和速成,欲速则不达。根据学生的心理特征,以鼓励表扬为主要形式,坚持不懈,循序渐进,均能达到满意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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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审查的每一宗案件都会让其成为暴风雨的中心,相对于法庭上的唇枪舌剑和社会舆论的夹枪带棒,最高法院内部法官之间的博弈显然要绅士得多,却同样充满你来我往的对抗。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简析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独立与制衡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摘要: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独立与制衡在不同的国家存在很大的区别,特别是不同的法系的国家,有着完全不一样的法律界限。本文试对此进行分析论证。
论文关键词:法官独立制衡
论文正文:
简析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独立与制衡
2010年1月27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国会发表了国情咨文,再次充分展示了他的雄辩才华——在七十分钟的演说中,他共获得八十次掌声,其中大部分还包括听众的起立致敬。
不过,令人关注的不是掌声,而是大厅里一群永远不鼓掌、不起立的人。
永远不起立、不鼓掌的人之一:军人。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成员——军人不干政,除了有关军队之外的事务,不鼓掌。
永远不起立、不鼓掌的人之二: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总统的卓越政绩不曾让大法官们激动欢呼,总统对最高法院在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一案中的判决提出的批评也不曾让大法官们有所动摇。几位大法官看上去一派老弱病残,但在掌声和人群的暴风骤雨中,我自岿然不动。他们从不鼓掌,因为他们代表国家权力的另一端:司法独立、公正;他们从不鼓掌,也因为他们对自身所拥有的巨大权威和独立性所抱持的谨慎和克制的态度。
最高法院作为美国联邦最高司法机构所具有的巨大权威和独立性,一直是美国人心目中民主制度的标志之一。处于联邦法院的顶点,最高法院有权作出最终决定且不受审查。从这个角度来说,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司法审查权上所享有的巨大独立性,应该为世界上任何一个法官所艳羡。
然而,司法独立又不是放任自流,美国人包括大法官本身都深深地认识到人性的复杂和个人智识的有限性:“一个有权作下最终决定且不受审查的法院,比任何其他法院需要我们更详细的监督。不受审查的权力可能使我们纵容自己,而不致力于冷静地自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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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会建立全民医保的大格局下,农民工由于其特殊性,成为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全面覆盖的难点。而如何解决农民工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就成为现实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本文以经济法论文" target="_blank">经济法为视角,就当前现实中农民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其中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希望在理论方面对解决农民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有所补益。
关键词:农民工 医保关系 转移接续。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逐渐加快,工业化程度越来越深,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他们在从事农业生产之外,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纷纷涌入城市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劳动。对这种“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村户口的工人”,我们简称为农民工。由于我国城乡二元体制在一段时间内的长期存在,农民工在城市从事最艰苦的工作,却不能完全融入城市医疗保障体制,大部分农民工在家乡参加的新农合医保不能在各省市地区之间自由转移接续。
“农民工”一词最早出现在 1984 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通讯》中,随后这一称谓因比较准确、简洁、符合我国国情,并且约定俗成而被广泛引用。借助于一般社会常识,我们主要从职业与地域方面来界定农民工:一是职业,农民工从事的是非农职业,或者以非农工作为主要职业,他们的绝大部分劳动时间花在非农活动上,他们的收入中相当一部分来自非农活动;二是地域,农民工来自农村,是农村人口。
医疗保险是指当劳动者因患病、生育或身体遭到伤害时,社会对其所需要的医疗费用提供的物质帮助,是属于社会保障的一个种类。农民工医疗保险实际上是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因疾病、生育或遭遇意外伤害时,对其需要治疗和花费的医疗费用提供补偿。农民工医疗保险接续转移就是要在适应农民工不稳定性的基础上,使其即使在短时间的失业期仍能够获得所迫切需要的基本医疗保障。
城市化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国外也有许多进城务工人员,下面有借鉴性的分析和研究几个国家在进城务工人员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方面的做法,总结其经验教训,对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社会实践有所启示。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1881 年德国颁布《黄金诏书》,开始对工人因事故和伤病造成的经济困难进行保障。1883 年德国国会通过《疾病保险法》,规定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雇主承担其中的绝大部分。1972 年,德国颁布《农民医疗保险法》,该法规定,法定农业医疗保险机构有义务为农民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医疗保险。只要是缴纳了一定费用的农民及其共同劳动超过 15 年的家庭成员都可以是医疗保险的受益人。同时,政府为减轻农民负担为农民医疗保险提供津贴,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具体承受能力确定。德国的医疗保险实行法定强制参与,其医保体系由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共同构成,其中社会强制保险覆盖了德国 91%的人口。
英国的农村人口流动始于工业革命时期。为解决大量人口从农村涌入城市,英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制度。从 1871年通过了《地方政府法》到 1948 年英国国会通过并实施了《国民救助法》,该法规定没有收入或是收入太低的英国居民,可以领取国民救助金。1948 年,英国建立了国家保健服务制度,对包括农民在内的全国居民实行免费医疗保健服务。
由此看来,德英两国都建立了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在转移接续方面,人口流动到异地只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日本是亚洲最早实行医疗社会保险的国家,早在 1916 年日本出台的《工场法》就规定,15 人以上的工场,场主应当为雇员提供疗养费。1938 年,日本制定的《国民健康保险法》首次针对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自雇人员,这标志着农村居民开始有了基本的公共医疗保险。到 1961 年,日本强制实施全民医疗保险制度。20 世纪 50 年代以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日益频繁,为了较好的解决转移接续问题,政府设计了“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全国统一管理”的制度体系。日本全国各级政府都设立独立的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实行“户籍随人走”的制度,人口流动的同时享受当地的所有福利,从而实现了转移接续。尤其是出台了网络户籍登记制度之后,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更加顺利。
美国是商业最发达的国家,但是 20 世纪 30 年代的经济危机使得社会保障成为现实和紧迫的问题。1935 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法》和 1939 年通过的《立法补充》奠定了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二战后美国的医保水平不断提高,直至克林顿执政后,首次提出建立全民医保计划,并且主张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保险费用。总的来看,美国实行的是市场主导模式,政府仅负责老年人、贫困人群和特殊群体的医疗卫生服务。在商业保险的前提下,各地都建有医疗保险分支机构,公民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不因地域的变化流动产生影响。
首先,流动人口的固有特性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能够转移接续。流动人口的突出特点是流动性强以及由此引发的低收入、行业的高危性。较低的工资收入使大多数流动人口面临医疗服务供给不足、异地报销困难等问题。患病后流入到地县级以上医院就医者不到 70%,近一成选择回老家治疗,仅有26.8%的参保人员表示可报销部分医疗费,超过六成的人员仍需全部自己支付。可见,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未能对流动人口发挥应有的保障功能,流动人口的基本医保需求并没有得到满足。其次,实现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保证制度持续运行的内在要求。各地外来人口退保频发的现象表明,医疗保险关系无法跨地区转移接续尤其是无法跨省转移接续是主要原因。可见,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的范围扩展程度将直接影响参保人数的增长和覆盖面的扩展程度,从而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持续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面临城镇化、就业形式多样化和劳动力流动日益频繁等诸多因素挑战的形势下,实现流动人口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对制度持续运行的重要性愈发突出。
最后,城市化发展目标迫切需要建立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我国正在实施的城市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的主要目的是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的缺失严重阻碍着城乡之间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从而延缓了城市化进程。2010 年 10 月 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使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有了法律支持,流动就业人口理应在社会保障方面享受平等的待遇。因此,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制度政策,维护流动人口的医疗保险权益,理应成为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受我国户籍制度的影响,城乡社会经济发展二元化分立长期存在,直接影响了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的顺利完成。《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类。该法的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具体政策和细化制度各有差异,配套措施尚未完善,致使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水平仍然比较低,尤其是跨统筹区域转移转移接续时,显现出较差的便携性。
为更好的解决实际中农民工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存在的问题,实现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医保”的战略目标,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立法上,虽然《社会保险法》对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有所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还需进一步制定《医疗保险法》、《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法》等一系列基本法律,在立法层面实现统一的权利分配和制度设计,克服不同利益集团的冲突。第二,在具体操作上,加强政府职能,由政府主导制定符合本地方具体情况的制度框架,在现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由市(县)级统筹的基础上,逐渐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广泛的信息共享系统,克服局部地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统一的信息网络管理下,实现各地的医保信息兼容,提高农民工在不同区域间流动时医疗保险的便携性。第三,构建行政、司法、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制。农民工的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制度的运行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涉及很多个环节和专业性很强的业务办理,单靠某一种监督方式显然不能对这一制度的运行形成有效的全面的监督,因此需要依靠行政、司法和社会的多种手段、多种途径进行,才能保证这一制度的合理运行。
[1]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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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4]熊吉峰。农民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研究。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10.
[5]梁金刚。流动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略。中国医疗保险。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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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媒介的公共性建立在社会的公共性之上,这种公共性不在于媒介传播的广泛性和受众的聚合性,而在于对媒介利用的程度和方式,民主表达是社会民主的第一步。媒介功能与社会公共意志是一个共存体,表现为相互支撑、相互利用、取得共同发展的目的关系。传媒不仅仅单向推动了社会意志表达,社会公共空间结构的转变对传媒也有间接的影响关系。
【关键词】传媒利用;公共空间;社会意志;
哈贝马斯认为,“在一个健康的民主体系当中,公众所关注的事物是由公民社会的边缘传递到政治的中心地带,以便在此进行审议和讨论,采取合适的行动”。按照这个观点,传媒在这个过程中肩负着这一职责,因为媒介的功能就在于将边缘化的信息引入集中化的通道,或者说是加快信息边缘化向集中化转变的一种催化剂。媒介的公共性建立在社会的公共性之上,这种公共性不在于媒介传播的广泛性和受众的聚合性,而在于对媒介利用的程度和方式。媒介可以被个体利用,这种利用是个体对信息的索取与接受;媒介可以被社会利用,这种利用构建出媒体在公共空间中的地位与作用,呈现着媒介的社会属性。
社会中的每个成员要想获得自身的权益就意味着要表达自己的意志,这种表达意志的过程其实就是社会意志汇集的过程。表达分为多个方式和层级,个人人际表达和人群聚合表达的社会信息集中度显然远远低于对媒介的利用,媒介是现代社会将意志集中化表达出来的最有利的实现工具。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传媒技术的不断成熟,报纸、广播、电视、网络,这些传媒不但延伸了人们本身的视觉、听觉等功能,同时也扩大了人们表达的范围,放大了参与社会表达的群体。越来越多的人们逐渐感受到传媒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话语权、实现社会意志的表达和呈现推进民主化进程的意愿。于是,社会意志表达被赋予了更高的期望值,媒介对于社会构建的功能性获得提升。
社会意志表达有多种方式和众多的路径,媒介的社会意志表达是其中的一种。但媒介与其他表达方式的根本区别是非常显著的,媒介使人们更加容易地接触并参与到了社会公共活动之中,不同程度地表达着对社会公共事物的态度。对于现代媒介来说,大众传播时代的开始就是从原本只有社会精英阶层表达向社会民众表达的演进过程。媒介被社会精英阶层所利用的比重显然一直高于社会民众对其的利用,社会精英阶层表达的含义大部分在社会意志表达的范畴中。尽管如此,媒介被社会民众更广泛地利用,社会意志表达的结果要优于阶层表达的结果。普利策用“瞭望哨”来比喻媒介对于防范社会风险的社会责任,但“瞭望哨”的建立者不应该只是社会的某个群体,而应是整个社会群体,或是能够代表整体社会意志表达的那些精英阶层。
今天,网络媒介的利用方式完全颠覆了传统媒体的利用方式,我们将此定义为话语权的转变,其本质是对于媒介利用方式的转变,媒介作为公共品在表达社会意志时从精英阶层扩延到了草根社会。网络之所以成为社会舆论监督的利器,首先得益于民众利用媒介在社会公共空间中的社会意志表达,并上升为社会政治活动的一部分。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实事求是的基本思想路线的恢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不断完善,人们观念的更新与思想的解放,民主化进程的推进,在网络媒介利用中都得到了充分体现。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充分利用传媒进行的民主监督与国家监察部门进行的监督是截然不同的,它是社会民众通过新闻传媒实现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也是社会意志表达的路径之一。从一定意义上讲,网络媒介带来的新闻舆论监督推进了社会民主化进程,给予媒介在社会公共空间中的社会意志表达更大的自由度。
媒介功能与社会公共意志是一个共存体,表现为相互支撑、相互利用、取得共同发展的目的关系。传媒不仅仅是单向推动了社会意志表达,社会公共空间结构的转变对传媒也有间接的影响关系。传媒要想获得自身的发展,制造传媒自身的影响力,就要争取的受众更多,即提高自己的关注度和社会地位。因为传媒拥有的受众越多,就意味着它的认可度越高,它的社会地位也越高,传媒进而就能够吸引更多的适合自身发展的条件来维持并壮大自己。
传媒的社会功能和传播内在动力决定了媒体在公共关系中对构建社会关系的意义,另外,中国媒体的发展变化中最为明显的是对社会关系构建的重新思考。近十年来,媒体管理理论终于认真地从只研究媒体的社会性转入研究它的经济属性,而在研究它的经济属性时又反过来对公共空间进行再认识。因此,媒介在公共空间中的表达倾向,以社会价值为参照,其根本是社会意志的表达。
传媒只有满足受众的需求才能吸引受众、才能达到扩大自身影响力等目的。在这一动因的推动下,其实传媒在不知不觉中制造出了一种满足社会表达进程需求的公共领域。实际上,这个由传媒制造出来的领域给民众参与社会活动提供了一个场所。那么这个场所应该是什么样的呢?社会学家哈贝马斯早就提出了“公共领域”这个理论,他认为在这个公共领域内,不受种族、民族、文化层次、社会背景的限制,可以任意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虽然这一理论所描述的是一个相对理想的领域,但是人们会不同程度地受到公共领域力量的波及。
传媒一直有意识地让自己成为公共领域的“操纵者”,利用对传媒的可操纵性来建立一个看似社会意志表达的公共领域,来吸引更多的受众。传媒尽可能地为每一类读者群体提供相应的内容,不论其阶层、性别、政治、宗教背景如何。它们的报道往往倾向于揭露违反公共利益的事件,尤其是滥用国家权力,犯罪行为以及对公民权利的侵权事件,进而把传媒塑造成了为人民利益而无畏的战士和公民利益的捍卫者之类的英雄形象。如此一来,人们更加相信传媒就是能够实现自己意志表达的代理者,是维护自身利益的最有效工具,甚至对传媒产生了一种“英雄式崇拜”。传媒的认同感越是强烈,对传媒本身的发展就越有利。传媒也正是通过这种被利用的关系,来提高受众对自己的认同并壮大自己。可以说,这个进程推动了媒体、壮大了媒体,传媒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归功于人们对社会意志表达的追求。
媒体是在主动与被动中实现社会意志表达的。传媒与社会表达的这种良性互动(互相利用)使得一些重要的民主形式得以实现,同样使得一些传媒得以生存并发展。传媒可能是追逐利益的,但如果失去了在公共空间中的社会表达,它在社会公共空间中将无法立足,其存在的理由也就会消失。
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原因导致了传媒不能按照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去推进社会进程。从私有财产的出现和国家的逐渐形成起,就已经打破了原始部落时代那种人人平等的理想状态,造成了人们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的不平等,致使所有的社会人群不可能平等地参与社会政治活动。在麦克卢汉看来,人类社会将会经历三个阶段:部落时代、非部落化时代和重回部落化时代。这里所提的重回部落化时代是传媒技术在起作用,是发达的传媒技术拉近了人们的距离而不是历史自然发展的结果。从表面上看,网络的表达方式让世界变成了“地球村”,人们可以实现“面对面”交流,但是人们能否真正回到最初部落时代的那种民主还是一个未知数。原因很简单,就是传媒有一定的制约作用。这个制约即如何表达社会意志,媒介公共空间该如何构建是关键因素之一。
人们认为,由于传媒技术的变革与发展,使得社会管理模式已经从“全景监狱”式转变成了“共景监狱”式。与“全景监狱”相对,“共景监狱”表现了一种反向的效果,人们不再受到来自“高塔”的监视,而是对其展开凝视。其实不然,福柯所提到的“高塔”是社会管理者,媒介技术的变革削弱了社会管理者的优势。不幸的是,“高塔”的主人却正在变为传媒的管理者,由于传媒与人们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致使传媒仍然处于主动地位。卢因的“把关人”(gatekeeper又称“守门人”)理论认为,传媒在信息传递过程中,有重大的过滤功能。传媒受到高位主体、本位主体和所处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也影响了传媒把关决策的最后结果。因此,传媒要想尽可能地减少信息传递的不对称现象,就要准确地找到自己的定位,采用合适的方式表达社会意志。媒体应该尽最大可能去摆脱来自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尽可能保持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这样才能真正成为人们推进社会发展进程的动力。
传媒功能与社会公共空间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新闻学、传播学、社会学学界持续不断的话题。传媒有着培养受众的功能,传媒在长期的传播过程中会潜移默化地引导、增强人们对社会的态度,提高人们的社会意识。从积极的角度看,追求社会平衡始终是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传媒作为有力的沟通和信息传播渠道,在社会公共空间中为社会意志的表达担负起天赋的使命,必然会在建立平衡、和谐的社会进程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1]于峰,卢瑾.参与式民主问题之梳理性探索[J].前沿,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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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应对家庭危机的挑战,必须在实事求是基础上合理改革大中小学德育课程。小学德育应该改进教学方式,起到替代性照料的作用;中学德育应该适当调整教学内容,理论联系实际进行人格教育;大学应该开设婚姻家庭方面的选修课,让学生学习夫妻相处和为人父母之道。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家庭德育危机:道德意志自由的“无的放矢”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人对道德的选择是自由的,道德行为主体的行为在其道德意志的积极作用下就是“向善”,相反即为“趋恶”。从教育因素出发,讨论了在达到这种“自由”的过程中,道德意志自由的“无的放矢”,导致家庭德育危机的几个方面问题和原因,如家长的家庭德育思想偏差、环境影响以及社会关系变化引起道德需求的萎缩,同时谈了一些家庭德育启示。
关键词:家庭德育 道德自由 道德意志自由 无的放矢
(一)道德自由
自由,是我们人类亘古不变的追求,古有“吾意久怀忿,汝岂得自由”,又有“寸步东西岂自由,偷生乞死非情愿”。那么有无道德自由吗?什么是道德自由呢?
有人认为,道德自由是“人们独立自主地进行道德选择和决定的能力”。有人从个体道德角度阐述道德自由:“道德自由是个体道德的核心,也是衡量个体道德人格的发展水平和完善程度的重要尺度”。此外,《伦理学大辞典》把道德自由定义为“道德修养所达到的高度完满的境界……真正的道德自由是基于对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对反映人类进步的崇高道德的高度自觉地遵守”。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把道德自由定义为:人们根据道德必然规律独自进行道德选择与决定的一种权利、能力和境界。因此,该定义里道德自由包含三个基本向度:一是道德自由权;二是意志自由;三是道德自由境界。道德自由这三个向度的相互联系,共同构成道德自由的丰富内涵。
(二)道德意志自由
在伦理学范畴里,意志自由是指“人在行动时对善与恶,道德与不道德的一种选择自由”。也有解释是“当人类被看作自我理解的理性动物时,对意志自由的思考便在理解中占据一个中心地位”,但“我们要说的是人的自由,亦即人的意志自由”。“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做出决定的那种能力”。而道德意志自由是指道德意志发挥功能过程中的自由,即道德意志的自由。它既具有静态的特性又具有动态的特性,本文中的道德意志自由则是静态特性和动态特性的有机统一。即分别为具有道德自由意志的道德行为主体所具有的基本道德能力与“向善”和“趋恶”两个向度。
我们说意志自由是“人在行动时对善与恶,道德与不道德的一种选择自由”,这里的“人”显然指的是抽象的人,而且我们认为的“人”是有道德性、道德良知的,但是,当“人”还原为现实中的一个个具体的有血有肉的个人时,这句话就出现局限性了,现实中的每一个具体的人是否都有良知,从而愿意选择善或者道德?是否都有认识和选择善与道德的理性?是否在选择善或者道德时能够有的放矢?显然我们不能保证。
下面我们从教育因素具体分析一下道德意志自由的“无的放矢”,导致家庭德育危机的几个方面问题及原因。
(一)家长做引导时,出现家庭德育思想上的偏差
当前,家庭德育处在中西文化尤其是中美文化碰撞的背景之下,“私”已经从潜意识升入意识,人们的价值观向个体得失倾斜,权利观念逐渐清晰。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家长在对子女进行德育时产生了偏差,使得家庭德育存在诸多问题,如家庭德育的功利色彩,家长的盲目关爱,家长行为的重智轻德等,使家庭德育脱离了应有的轨道,最终导致社会道德问题愈演愈烈。
(二)环境对家庭德育的影响
据调查,不论在我国城市家庭还是农村家庭中,子女的消费水平普遍偏高,甚至高于成年人。部分家庭能提供较为优越的物质生活条件,这对家庭教育有积极的意义,它能保证给孩子提供更为充足的教育投资条件,但过于优越的条件会使一些父母陷入盲目性,给孩子提供过于优越的条件;而部分家庭经济条件有限,只能省吃俭用,“再苦也不能苦孩子”的种种做法都不利于教育,如养成孩子铺张浪费、贪图享受和自私自利等不良品格。
(三)社会关系变化引起道德需求的萎缩
道德基本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个人与他人、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的关系问题,道德的意义就在于调整这种利益关系。个体道德需要的紧迫性往往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成正比。一个人所处的社会关系越丰富、越复杂,社会和个人对道德的需求就越强烈。
在社会现代化过程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的居住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同时带来的是个体生活隐私化程度的提高,个人享有的自由空间加大,以及外部社会控制力量和人们的道德需求的不断减弱,在“隐私天地”中的“失范”行为和不当思想与日俱增。
(一)明确家庭德育的重要性
对孩子进行教育,是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曾经说过:“一个做父亲的,当他生养了孩子的时候,还只不过是完成了他的任务的三分之一。他对人类有生育人的义务;他对社会有培养合群的人的义务;他对国家有造就公民的义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在《中国教育与发展纲要》中,也对家庭教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家长应对社会负责,对后代负责,讲究教育方法,培养子女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由此可见,家庭德育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家庭中对子女的教育不是私事,而是社会责任。家庭德育是家庭教育的基本职能,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
(二)引导孩子时做到有的放矢
人对道德的选择是自由的,这种自由也是一种境界。若作为家长,引导孩子达到这种自由,就应朝着一个既定的目标“理性的成熟”迈进。这里的理性的成熟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理性对个人的自我认识,即对个体的欲望、目标、价值等各方面都有较为全面、深刻的了解,从而形成清晰的自我认识,这是意志自由之主体性的保证;二是理性对外界的认识,即理性对个体所处的客观环境,对与实现个体欲望、目标、价值等有着决定性联系的各种外部因素的认识与掌握,这是实现意志自由的重要条件;三是意志力的增强,这意味着个体能抵制各种外在的或内在的非理性因素的阻碍与干扰,坚持按理性行动,这是意志自由在力量上的保证。一个人的理性越成熟,那么他的意志自由度也就越高。
(三)弥补学校德育的不足
在分析家庭德育给学校德育带来负面影响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反思一下学校德育自身存在的问题。比如,学校德育价值取向的偏颇、教育主体的错位、学校德育脱离学生生活、道德知与道德行的脱节等。所以,为了加强对孩子的德育不能单靠家庭或者仅凭学生孤军奋战来完成,提高德育效果也不是其中单方面努力就能实现的。我们还要借助学校的力量,通过学校对家庭的专业引领,家庭与学校的积极配合、相互沟通、密切联系,才能最大化地发挥家庭德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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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法律逻辑,应当是在罗马时期,几乎所有健全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技术都成就于罗马时代。这是它影响世界的超文化因素。法律逻辑学在中国的兴起,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的事情。1983年9月,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会正式成立(1993年更名为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首任会长是法学家李光灿先生,首任名誉会长是著名法学家张友渔先生。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法官的司法论证义务:对法律逻辑学的反思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司法裁判是一个“据法讲理、以理服人”的过程,说这是现代司法的一个常识,似不为过。但在我国目前,似乎并不如此,以致对“司法裁判必经充分论证”这一点,常常不仅需要学理层面的论证,还需官方层面的三令五申。近十余年来,学界持续传出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呼声。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亦在1999年、2004年的“人民法院改革纲要”中两度将裁判文书改革确立为人民法院改革的基本内容之一。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作为深化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0月23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要求。为贯彻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最高法院在2015年2月26日正式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提出拟采取多项措施对裁判文书说理机制进行改革。但遗憾的是,截至目前,我国的大量司法裁判却仍然习于多年的粗陋风格,在论证说理方面尚未见明显改观。
与此相形对照的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同时出现了某种转向:一方面,理论界有知名学者不仅提示“特别强调撰写论证详细的判决书”不过是前些年“司法系统人力资源一直还不算紧张,有些法院一度还有些余力”的表现,并同时转而大力强调裁判结论“对错”才是个案系争当事人真正在乎的;另一方面,当前些年司法实务部门忙于践行“能动司法”这一司法“新政”的当口,法学理论研究者也同样对诠释司法“新政”更有兴趣而无意留心于法官司法论证这一看似琐屑的“技术问题”。
然而,笔者认为,既然法官对承审个案作出裁判乃是其工作的核心部分,那么法官的裁判是否达到、能否达到以及如何达到“据法讲理、以理服人”这一底线要求就始终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重拾法官个案司法论证这一“冷”问题,并结合我国法学院校所开设的“法律逻辑学”这一与法律论证问题最密切相关的课程,做些不合时宜的思考。
或许我们可以设想,在法治理念初生且民智未开的年代,人们有可能单凭裁判结论而不问结论得出过程来衡量案件裁判之“好坏”。但是在现代法治观念已然很大程度上深入人心、成为民众的日常话题的今天,并且民众知识文化层次已然大幅度提高且眼界已然较为开阔后,仅凭裁判结果对错衡量裁判水准高低的“以结果论英雄”式的想法,显然就再也行不通了。
到今天,我们必须承认的是,个案裁判水准的高低,不仅在于个案裁判结论本身的正确与否,还在于法官对个案裁判过程以及裁判结论所做的司法论证的充分与否、正确与否。一方面,个案裁判结论的正确性与个案裁判水准之间是正相关关系。裁判结论错误,无论是缘于事实认定错误还是法律适用错误,都是错案,都意味着裁判的低水准。另一方面,法官对个案裁判过程以及裁判结论所做的司法论证的充分性、正确性与个案裁判水准之间同样是正相关关系。充分、正确的个案司法论证反映出个案裁判的高水准,而粗陋甚至错误的论证则意味着个案裁判的低质量。此外,充分、正确的司法论证,不仅对于提升个案裁判水准具有独立的价值,而且对于个案裁判结论的正确性具有有效的保障作用。
在我国,目前提升个案裁判水准关键在于强化和落实法官对承审个案的司法论证义务,提高个案司法论证的充分性、正确性。
无论是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来看,还是从我国司法主政者对司法工作理念的要求来看,抑或是从现代社会民众对司法的预期来讲,擅断而不充分讲理的司法都是不可接受的。然而问题是,对于司法这一类由活生生的人所操持的活动,靠对司法运作作“自动售货机式”的想象来否认司法擅断的可能性是不现实的,寄望于法官个人自觉克制其擅断冲动也是不可靠的。要减少或杜绝司法擅断,显然只能依靠相应的制度约束和技术支撑。法官对承审个案的论证义务正是有益于防范司法擅断的制度约束,相关论证规则和论证技能则是有益于防范司法擅断的技术支撑。
确立法官的个案司法论证义务,正是旨在将法官对个案裁判过程及其结论的充分、融贯论证作为一项刚性要求以规范法官的个案裁判行为,进而促成裁判结论的证成以看得见的方式展现出来。从正面来讲,此项义务将促使法官对承审个案进行尽可能充分的论证,作出尽可能严密的说理,以保裁判过程记录结论不流于恣意;从反面来讲,此项义务客观上将使得裁判过程及其结论的恣意更为困难,也将使得司法的擅断等具有更高的可见性,从而更便于国家监督机关以及一般社会公众对审判权运作过程的监督和检视。
(三)明确个案论证义务有益于革除司法裁判粗陋之积弊
长久以来,我国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极为粗陋,尤其是欠缺对个案裁判意见(包括裁判根据与裁判结论)的充分论证、说理。实践中,我国法院裁判文书盛行的是以“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本院经审理查明……根据我国X法律X条之规定判决/裁定如下……”这一格式化的表述。这一格式化的裁判文书,看似要件齐备,实则省略了对个案所涉多元规则、多重价值以及复杂利益纠葛的循法依理的细致解析和充分论证。
粗陋的司法论证,产生了多重不良后果:一是,隐藏了法官在个案裁判中的真实考量过程,以致法官的个案裁判的妥当性事实上难以监控和评判。因为在程序法中,经由论证而做出理性的裁决意见与上诉审查,两者是配套的制度设置。此正如克拉玛德雷所说:“普遍的规则是,在不需要理性意见的地方,也就不会提供上诉审查;因为,上诉预示着批评和指责其反对的行为,而当行为未提供理由和说明时,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二是,欠缺对个案当事人所承受之有利或不利法律后果的理据的全面解析,以致因强烈的武断色彩削弱个案裁判的可接受性。三是,在极端情形下,方便了法院外部势力对裁判的不当甚至违法介入和干预,也为部分法官上下其手、枉法裁判预留了空间。
很显然,仅仅通过加大裁判文书篇幅之类办法肯定是不足以革除上述弊端的。因为此前裁判文书粗陋之所以成其为问题,根源在于与粗陋相伴生的说理论证不够,以及因为疏于说理论证所带来的上述种种负面后果。因此,若不通过强化法官对个案裁判意见(包括裁判根据与裁判结论)进行充分论证的义务,进而提高个案司法论证说理的质量,裁判文书无论如何改革,都只会流于形式、停留在表面,而无法触及深层的真问题。
在现代社会,随着法治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民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民众对司法权运作及其结果所怀抱的期望也同样越来越高。此时,仍寄望民众无条件认同司法权运作过程以及通过该过程所输出的司法产品,显然是不现实的。
民众认同司法权运作及其结果的条件固然有很多,比如裁判结论符合其内心的是非标准、符合其利益诉求等等,但是其中一项至关重要的条件是司法裁判过程是“讲道理的”。相比于纯粹不讲道理的简单粗暴的命令,讲道理的决定就让人更好接受;相比于不够充分、透彻的讲道理的方式,越是认真讲道理、把道理讲得越清楚越充分就让人更好接受。这一点,其实仅从法治社会中民众最朴素的是非观念与正义情感就可以找到充分的理据,而不需要什么“高大上”的理论来证成。对此,意大利著名的政治学家、法学家克拉玛德雷说到:“(经论证而做出的理性意见,是)判决的证成根据,同时,它也尽可能具有说服力。”“在判决中,理性意见被用来说明判决的正义,并劝服败诉方,使他相信对他不利的判决是逻辑过程的必然结论,而非压制和武断的即兴作品。”
回到我国司法运作的现实语境来看,要让司法裁判过程做到“讲道理”并且认认真真把道理“讲好”,恐怕除了将法官必须对承审个案予以充分论证作为一项法定的义务确立起来并辅以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并无它途。一方面,正如前文提及,截至目前,中央决策层已然不止一次以“决定”形式要求司法裁判文书加强说理,而最高人民法院也已然不止一次将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性列入法院系统的“改革纲要”,可遗憾的是效果却并不好。因此,若继续停留于“决定”、“改革纲要”层面的呼吁——尽管其权威性不容置疑,但收效如何就不好说了。
另一方面,我国司法裁判者们之所以长期以来在裁判的说理论证问题上没有什么实质性改观,其原因虽然也与裁判工作传统、裁判人员能力、裁判工作量大等因素有关,但更主要的恐怕还在于裁判论证说理既没有成为一项强制性的义务,裁判者违反义务也不会招致什么不利的法律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想见,对承审个案的裁判过程与结论要不要论证、如何论证以及论证到什么程度,就只能完全听凭裁判者个人的倾向、精力、时间宽裕度等不可控的随机因素了。甚至还可以说,从裁判者个人角度讲,对个案疏于论证恰恰是更理性的选择,因为:一来,既然充分论证不是一项强制性义务,那不论证就不算错;二来,一旦“擅作主张”作了论证,很有可能在论证的过程中犯下错误,给人口实,出力不讨好。
总的来说,法官对承审个案司法论证,必须既论证裁判的过程又论证裁判的结论;从涉及的问题来看,则必须既论证个案所涉的法律问题又论证个案相关的事实问题。
1.裁判过程与裁判结论
对裁判过程的论证,是指对本案适用的法律根据及其解释、定案事实及其认定过程以及如何从法律根据和定案事实得出某一裁判结论的全部过程,法官都必须展开充分全面的分析、论证。对裁判过程的论证,需要运用多种方法:一是法律解释方法。二是证据判定方法以及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三是从法律和事实到结论的逻辑推理方法和实质论证方法。
对裁判结论的论证,是指法官在审判中不仅必须做出明确的中间性裁判结论(比如原告是否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失权、原告所提出的证据能否支撑其诉讼请求等)和最终裁判结论(原告胜诉或者败诉、被告有罪或者无罪等),而且还必须就每一个裁判结论的法律和事实根据给出说明和论证。最终裁判结论的论证,核心目标是通过论证保障结论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
2.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
个案司法论证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两大类:一是法律问题,一是事实问题。对法律问题的论证,主要体现在法官从有效的法律渊源中寻求适用于本案的法律根据的过程中。在我国这样的制定法国家的审判中,对于简单案件,法官通常只需明确说明应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条文、法律规范,即可视为完成对本案法律根据的论证任务。
但是,在复杂案件中,如果出现法律冲突、法律竞合、法律模糊、法律空白或者法律条文与伦理规范等其他正当规范之间形成严重冲突等特殊情形,法官对本案法律根据的论证就不能仅限于简单的罗列制定法条文。此时,法官必须就法律规范的选取依据(当法律冲突或法律竞合时)、法律规范的恰当理解及其理由(当法律模糊时)、空白如何填补及其理由(当法律空白时)以及激烈冲突的多元规范之间如何考量(当法律规范与其他正当规范形成严重冲突时)等问题明确地予以说明,并在裁判文书中将上述思考过程完整地展示出来。
对事实问题的论证,主要体现于法官对拟作为定案根据的本案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对事实问题的论证,核心问题是法官对依法进入法庭的全部证据材料如何进行审查、采信进而有效地完成从生活事件到定案事实的重构。
从依据所采信的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效果来看,法官对事实问题的论证中可能遇到两种情形,须依据不同的方法予以处理。
一种情形是,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确定为真或者确定为假。此时,法官只需依据法律规范对该事实所赋予的法律效果,给出相应的裁判意见即可。比如,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财产的侵权事实成立、被告不具备免责事由,此时法官只需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侵犯财产权的有关规定,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侵权之债成立、被告须依法向原告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即可。
另一种情形是,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确定为真亦不能证明其确定为假,也就是说此时待证事实呈现为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法官无法用任一具体的权利/义务规范来确定该待证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而是必须借助专门的法律装置才能做出相应的判定结论。这一专门的法律装置,即是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对证明责任的分配,比如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明责任所做的分配。据此,法官即可无须纠缠于该待证事实到底是真还是假这一死结,径直依据证明责任规范判定由对该待证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不利后果即可。需注意的是,在刑事法律领域,证明责任规范通常以“疑罪从无、疑罪从轻”(刑事实体法)和“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刑事程序法)两原则来表述。
完整的司法论证,要求法官同时运用内部论证与外部论证两种论证方式。内部论证与外部论证这两种论证方式所针对的问题不同,运用的论证工具以及欲实现的目标也有所不同。
1.内部论证
内部论证,指的是对裁判结论是如何从法律根据、定案事实得出来的这一过程所做的形式上的论证。对司法裁判而言,内部论证揭示了司法论证的整体结构性特征。
内部论证,主要与从法律、事实到结论的推论形式有关,而与法律根据的确定、事实的重构、结论本身的合法性、正当性等实质问题无关。因此,内部论证主要运用逻辑工具,并以实现上述推论过程满足基本的逻辑规则、无逻辑矛盾为论证目标。我国司法裁判中,以制定法规范为大前提、以定案事实为小前提推出本案裁判结论的“司法三段论”思维和裁判文书结构,即是内部论证的典型表现。
在个案司法裁判中,内部论证的主要作用在于从形式上保证裁判论证过程的正确性,增强裁判过程的逻辑说服力。其局限在于,内部论证对于裁判论证中必然会涉及诸多实质性问题无法提供解决方案。比如前述法律规范解释以及规范之间的冲突问题、个案事实的认定/重构问题以及裁判结论本身的正当性问题等。这些实质性问题的解决,须采用下述外部论证方式来实现。
2.外部论证
与内部论证相对,司法裁判中的外部论证主要是指对个案裁判中所涉及的各种实质问题进行分析、说理并做出实质合理的决定的过程。外部论证,反映的是法官在个案裁判中所进行的各种各样的实质考量和决定过程。
外部论证,须根据所针对的实质性问题的差异,采用相应的分析和论证方法。比如,针对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范,法官通常运用的方法主要是法律解释方法尤其是论理性解释;针对定案事实问题,法官运用的主要是经由内心确信对证据材料做出采信决定的方法;针对结论本身的正当性问题,法官通常须结合法律规范与包括道德观念在内的社会主流价值准则、特定的社会环境、主流政治倡导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全面的考量。
任何个案司法裁判,都无法回避外部论证问题。因为,任何个案裁判都不可能仅仅是如何把法律条文套用到定案事实上从而得出唯一正确结论的纯形式问题。相反,由于裁判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本身的复杂性、法官在裁判过程中的能动性所致,以及出于提高个案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从而增强当事方以及社会公众对裁判的认同度这一审判目的,都必须充分重视个案裁判中的外部论证问题。
在倡导和践行能动司法的我国审判工作中,尤其需要明确法官在个案裁判中的外部论证义务,并着力累积外部论证经验,提升外部论证质量。因为,所谓司法“能动”,其要义之一即在于“在司法活动中超越单一的法律维度,综合、统筹、全面地分析和考量对象所关涉的各种因素,合理平衡各种诉求和利益关系,恰当解决各种规则及价值的冲突”,从而实质性地提高个案裁判的整体质量、增强裁判的认同度和可接受性。显然,唯有通过充分的外部论证,才能在个案裁判中全面、恰切地回应能动司法的前述要求,因为无论是大局要求、多元价值还是复杂利益诉求,都难以经由内部论证过程予以证立。如果淡化法官的外部论证义务,忽视对外部论证的规制,则或者是能动司法因为上述要求无法进入个案裁判的考量中而落空,或者是个案裁判因为欠缺承载能动司法各项要求的妥当机制而沦为“乱动”。
1.总体标准:充分性
总体上,司法论证应该达到“充分性”标准。充分性标准要求,个案司法论证应该达到论证全面、说理透彻、结论可接受性强。论证的充分性,既要求个案司法论证过程符合逻辑规则、裁判结论具备合法律性,又要求个案司法论证对必须论证的事项涵盖全面、对论证方式运用完整,形成说服力强的完整论证。
具体到内部论证与外部论证这两种不同的论证方式,适用的测度标准有所不同。其中,对前者宜适用融贯性标准,对后者宜适用可接受性标准。
2.内部论证:融贯性
前文述及,内部论证主要只与个案裁判中的形式问题有关且以“司法三段论”的逻辑推理为具体表现。因此,应当采用逻辑标准来要求内部论证。具体来说,个案中的内部论证最核心的标准是论证必须满足三段论逻辑规则,以无逻辑错误为底线。换言之,逻辑上的融贯性既是内部论证应达到的目标,也是衡量内部论证的标准。
3.外部论证:可接受性
由于外部论证是对各种实质问题的综合、全面考量过程,因此,也不能依照单一标准来衡量个案中的外部论证的质量。由于强化个案裁判中的外部论证,其最终目的在于提升个案裁判的水准,增强裁判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提升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度。因此宜将可接受性作为外部论证的衡量标准。
提高个案外部论证的可接受性,与决策层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根本要求是一致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坚持司法为民原则,以人民满意为司法工作的最高目标。而所谓的“人民满意”司法工作,也就是人民认同司法工作、人民接受司法工作。显然,在民智已开的当下,要做到这一点,靠司法“作秀”是不可能的,只能靠切实地提高司法裁判的质量,尤其是司法裁判说理论证的质量。在个案裁判中,外部论证的可接受性越强,则人民对个案裁判工作的满意度越高;反之,外部论证的可接受性越弱,则人民对个案裁判工作的满意度越低。
在我国,导致个案司法论证普遍缺失——遑论论证的质量高低——的根本原因在于法官自身的司法素养欠缺。就司法论证而言,法官司法素养欠缺指的是我国法官群体总体上既欠缺“凡裁判必经充分论证”的职业意识,又欠缺完成充分论证的职业技能。具体表现有二:
一是论证意识淡薄甚至阙如,充分论证尚没有成为绝大多数法官的职业习惯,以致大多数法官并没有认识到除了裁判结果“对错”之外同样重要甚至更重要的还包括对裁判的过程和结论的充分论证。
二是,论证技能欠缺,我国的绝大多数法官几乎未曾接受过司法论证技能的有效训练,以致许多法官并不清楚论证什么、以什么来论证以及如何论证。因此,强化和落实法官的个案司法论证,治本之策应是大力提升我国法官的职业素养,强化其司法论证意识,培养其司法论证技能。
一方面,应将“凡裁判必经充分论证”作为法官职业伦理的一项基本要求,通过法律院系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法官任职前培训、法官在职培训等环节传达给法官,逐步促成论证成为法律职业群体内部的共通意识和职业习惯。其中,特别需要强化的各法律院系对在校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包括司法论证意识)的培养。理由在于:
第一,由于未来的大多数法官将来自法科毕业学生,所以法科学生的职业伦理状况(包括论证意识强弱)直接关系到未来法官群体的职业状况(包括论证意识强弱)。
第二,鉴于包括司法论证意识在内的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和巩固必须经过较长时间的培养教育和自我内化过程,无法通过短期培训和单靠外部强制来实现,因此错失在校期间的养成过程往往意味着错过了一个极佳的系统养成时机,指望法官入职以后再来培养其职业伦理往往为时过晚。
第三,重视并着力加强我国各法律院系对在校法科学生的职业伦理养成教育工作,在当前具有现实紧迫性。因为,当前我国各法律院系对在校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已然聊胜于无。另一方面,应及时调整法律院系课程设置,增补法律论证技能培养课程。
目前我国法律院系的课程设置中,与法律论证技能培养有关的几乎只有本科段的“法律逻辑学”课程和部分院校硕士、博士段的法律方法、法律逻辑课程。其中,由于仅在极少的院校法学院中设置硕士、博士阶段的法律方法、法律逻辑专业或者课程,所以我国的法科学生主要就是通过本科阶段的“法律逻辑学”课程完成法律论证训练的——如果说“法律逻辑学”课程教学还算是严格意义的法律论证技能训练的话。
因此,在我国的法科教育、培训中,对法官司法论证技能的培养和训练几乎是全靠本科阶段的法律逻辑学课程教学来完成的。更严重的问题是,即便是本科阶段的法律逻辑学课程的教学,目前不仅课程显得极为边缘,而且教学内容也极为陈旧以致根本不能敷司法论证之用。
换言之,即便在校期间曾经接受过法律逻辑学课程的训练,既不足以促成学生培养论证意识,也根本不足以培养法科学生在毕业后的法官岗位上完成高质量的司法论证所必需的技能。有鉴于此,调整现行法律逻辑学课程设置,以法律论证知识和技能为核心内容的法律论证知识和技能替换陈旧的普通逻辑作为教学内容,应是当下法科教学改革当务之一。
1.立法明确法官个案论证义务
前文述及,“凡裁判必经充分论证”本当属于法官自觉的职业意识,也该成为法官裁判时的职业惯习。对于已然养成这一职业意识、形成这一职业惯习的法官来说,有无法律关于论证义务的明文要求意义不大。但遗憾的是,我国大多数法官既没有这样的职业意识也没有这样的职业惯习。在此情况下,没有法律的明文强制则极易成为法官疏于论证的借口。此如前述,不赘。
截至目前,除了前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以及《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这几个权威性文件对“裁判说理”问题有所提及外,我国现行法上尚没有关于法官论证义务的明确规定;
加之,较长时期以来所形成的判决文书粗陋风格,更是成为法官有意无意地忽略个案论证的有效屏障。所以,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事实上没有有效的外在约束促使法官切实展开个案论证。有鉴于此,我国宜借鉴域外经验,在适当的时机下将法官个案论证义务明确写入相关法律文件中,确立约束法官个案论证义务的明确法律根据。
2.强化对法官个案论证的监督和评估
法官在个案裁判中所做的司法论证,其是否达到前述论证标准的要求,必须通过对论证的监督和评估来测度。为此,法官的个案论证必须接受上级法院、检察院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包括当事人在内的社会公众的监督。这也是落实法官对个案的论证义务、追究违反义务行为之法律责任的一项条件。
为使得对法官个案司法论证的监督和评估落到实处,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
一是,必须规范裁判文书尤其是判决书的制作,要求法官须将个案裁判中的全部论证过程真实、详尽地记录在裁判文书中。唯此,对法官个案论证的监督和评估才能有的放矢。如果对裁判文书特别是判决书的制作没有较为细致的强制要求,那么裁判文书特别是判决书中对哪些事项做出论证、如何做出论证以及论证到何种程度等都只能听凭承审法官依个人意愿来决定。若此,期望对法官是否做出了个案论证以及论证的充分与否等问题进行充分监督和恰当评估,就很困难。
然而,遗憾的是,虽然最高法在“四五改革纲要”中对“院、庭长行使监督权的全程留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确保监督不缺位、监督不越位、监督必留痕、失职必担责”等做出了规定,但对裁判文书中如何记录与呈现法官个案论证这个问题仍然没有明确的要求。因此,到目前为止,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特别是规范裁判文书对个案论证过程真实、详尽的记录,仍然是个未竟的课题。
二是,除法定特殊情形外,个案判决文书应尽可能以恰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接近,方便监督者依法调阅。非此,对法官论证的监督和评估将不可能实现。可喜的是,《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已明确将“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作为“三五”改革的内容之一。
自2013年始,最高人民法院已全面启动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在此基础上,“四五改革纲要”进一步对深化司法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提出继续加强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建设,严格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如果确定的改革任务完满完成,裁判文书的可知性应该可以得到较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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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论文是对理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做出的的结论性总结,是对理学方面现象深入分析的结果。撰写理学论文目的在于,在数学、物理学、统计学、地理地质、农林学等相关理论指导下,从宏观和微观的两个角度,分别对社会生活中的理学现象加以深入分析,继而得出理性的结论,并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解决方案,不断扩充理学领域的学术理论,扩大理学研究范围和领域,可以学以致用,去解决社会理学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更重要的是,撰写理学论文可以使作者开拓思路,提高认识水平,论文将体现出很高的学术价值和实际意义。同时,一篇优秀的理学论文还可以使作者的学术成果、具有开创性的思想观点得以展示和传播,与理学界同仁、广大读者互相借鉴,有助于扩大作者的知名度以及在业界、学术界的影响力。
1.立法解释和立法一样,都具有一定的僵化性,且观察我国的法律解释实践,相对于社会关系的急剧变化,立法解释出台的数量可谓少之又少,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2.行政解释是我国法律解释体制中较有特色但却含义模糊的一类。且不说这里行政解释究竟指的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解释其做出的法律规范还是在其行使职权时对适用法律法规做出解释,都必然不符合权力分立的原则,不利于我国法治的进步。
3.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的是凡属审判工作或检察工作中如何适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但在现有的司法解释中,绝大多数的司法解释都是没有针对具体对象和具体案件的抽象解释,是对一般性法律问题的解释,而非适用过程中出现具体问题。甚至于有些司法解释规范了法律未涉及的领域。司法解释比立法以及立法解释更加详实,更多的成为指导法院的实际工作的规范。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已超越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普遍,然而却并无法律相关的程序规制,长此以往必然损害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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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法令)的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的补充规定。司法解释分为四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司法解释以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司法解释。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限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限研究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五条明确确定了其自身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为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享有抽象的司法解释权,最高法院享有司法解释权的法律依据是1981年全国人大会作出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然而如果认真考究,就会发现其并不能为司法解释“立法化”提供法律依据。
(一)1981年6月全国人大会作出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该《决议》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决议》虽然授予最高法院对法律解释的权力,但我们发现该决议是1981年作出的,因此当时适用的是1978年《宪法》,而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会只具有制定法令的权利,而无制定法律的权利。
因此1978年《决议》的位阶最高只能是法令。而法令是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对其他部门的法律解释权限作出规定的。但是,会不会存在全国人大会把自己的法律解释权限授予最高法院的情形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全国人大会要想把法律解释权授予最高法院的话,其自身首先必须具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是从1978年《宪法》看,当时的全国人大会只有解释法律的权利,其当然不能把该权利转授给最高法院。从上述分析可知,1978年《决议》不能成为最高法院享有抽象性司法解释权的合法性基础。
(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此规定能否作为最高法院对法律进行抽象解释的依据呢?
首先,该条规定的是“在审判过程中”,何为审判过程中,一般的理解是法官在法庭调查、双发当事人质证、法庭辩论的基础上对具体的争讼作出裁判的过程。而且司法权具有被动型,即当事人不主动提起诉讼,法院不得启动审判程序。法律解释作为司法权派生的权利当然也具有被动型,根据这种对审判过程和司法权的理解,最高法院是不能主动对法律作出抽象性解释的。
其次,“具体应用法律、法令”中的“具体”应作何种理解?笔者认为,具体是与抽象相对的一组概念。该条中的“具体”应当是指与具体的诉讼相联系的,把具体的法律条文应用到特定的案件之中以解决其争议。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的解释是不具有重复适用性的。而最高法院作出的很多司法解释具有抽象性,如同法律一般,对于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可以反复使用。
从以上分析也可以看出,《人民法院组织法》并未给最高法院主动的,抽象的司法解释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一)完善最高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
目前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尽管有违法之嫌,尽管存在种种弊端,但对其大刀阔斧的改革是不可能的事,也不利于现在法律的稳定和统一。因此就需要有一种折中的办法,既要保证司法解释在现阶段的效率,又要客服其弊端,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西方的判例制度,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案例指导作用。
如何做到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正义,从司法权的角度,最重要的是“同案同判”。能做到“同案同判”的,最重的就是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实现“同案同判”的自然正义,但由于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也不承认判例作为法律的渊源,因此对判例如何生成,对法官有怎样的约束力,如何让法官利用判例审理案等问题,还需要我们作更深入的研究。但是,判例相对于抽象性司法解释而言,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正如一位学者所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抽象司法解释,便是个案审理之外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超越了司法界限,当判例法院遴选公布部分案例为判例时,并没有改变自己在这些案例中已经阐明的法律观点,因而没有超越案例本身来发展法律。
(二)推动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独立
我国的司法系统具有很浓重的行政色彩,但是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法院之间只是一种监督关系,并且这种监督只是一种审判监督,事后监督关系。但现实的情况是,法院审理案件时很多会请示上级法院,而最高法院有时也会发布一些批复之类的司法解释,这严重损害了法院独立审判,法官独立审判案件的权利。
司法权作为一种审判权,理所当然的包含了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以及法官依据个案对具体法律条文作出解释的权力,但像上述的请示制度,批复等司法解释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也不利于提高法官的积极性,提高法官素质和审判能力,更成为法官规避责任的手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尊重司法规律,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而且我国已在山东珠海法院进行了改革试点。相信我们的司法改革必定有利于推动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让法院法官摆脱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立法化”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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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外转移这一资源再配置过程,对中国全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对中国经济增长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现状出发,分析农村劳动力转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劳动力;现状问题;对策
0引言
2008年下半年开始,国际金融危机逐渐对我国产生深层次影响,部分企业经营陷入困境,相应的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增收造成了一定冲击。2009下半年,我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虽然同比有所增长,但增幅比去年同期却有所下降。农村富余劳动力如果找不到工作,那最基本的生活费都很难保证。因此,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不但是我国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所面临的一个极富现实性的问题,也直接关系到整个农村稳定和农民能否奔小康的中重要问题。
1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现状
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尽管农业生产率远远低于工业,但劳动力生产要素的人为滞留,使得中国大批劳动力被长期禁固在农业而处于隐性剩余之中。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农村转移出来,进入城镇务工就业。根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30个省近两万农户的调查监测,2007年全国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达到11480万人,比上年的10973万人增加了507万人,增长4.62%。近几年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呈现出以下特点:
1.1外出就业总量增幅下降上世纪九十年代,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1994年之后,农产品供求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加上政策环境逐步改善,外出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迅速增加。1994~1997年,平均每年转移540万人左右。1997~1999年,宏观经济增长速度放慢,受此影响,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增幅下降,平均每年转移360万人左右。1999年以后,伴随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步伐,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人数又开始大幅度增长,1999~2006年年均转移400万人,年均增长约4%左右,2006~2008年增幅更是达到500万人左右。而到2008年的下半年开始,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返乡,到了2009年的下半年虽然有所增长,但增幅却只在3%。
1.2中西部地区是农村劳动力的主要输出地2009年,外出农村劳动力占全部农村劳动力比重按序排列:福建省47.0%、江西省42.5%、安徽省35.6%、重庆市32.2%、河南省31.8%、四川省31.2%、湖北省30.1%。全部外出劳动力中,各省所占的比重按顺序是:河南13.3%,四川11.2%,安徽9.8%,江西8.6%,江苏6.9%,湖南6.7%,湖北6.6%,山东6.1%,重庆4.6%。以上9省份合计占全部外出劳动力的73.8%。
1.3省内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是农村劳动力的主要流入地在我国东部沿海城市和内陆的大中型城市相对工资收入比较高,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这些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调查显示,2007年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中有42.3%的人在自己的省内打工,而其中到省城打工的占20.7%。此外,分别有20.9%、11.6%和11.9%的人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和环渤海地区打工。与2006年相比,到环渤海地区打工的人员比重上升了5.7个百分点,到长三角地区、闽东南地区打工的人员比重分别下降了1.8和1.1个百分点。
1.4就业方向劳动密集型产业由于农村劳动力的自身技术和知识的缺陷,主要工作行业为劳动密集型行业。这些行业的技术水平要求低,对学历要求低,但是需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2008年进城务工人员所在行业的比例是:建筑施工业17.3%、电子电器业12.5%、制衣制鞋业12.7%、住宿餐饮业9.8%,这四个行业就占了全部农民工所在行业的一半以上。除了这些行业,还有些行业也吸引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务服务业6.1%、机械制造业5.8%商、食品制造业4.9%、居民服务业4.5%、交通运输业4.3%等。
1.5外出农村劳动力多是当地素质相对较高的年轻人2006年,外出农村劳动力中具有初中学历和高中学历的人分别占65.5%和14.6%,比全部农村劳动力中相应的比例分别高出16个百分点和4.3个百分点。2008年,在外出劳动力中,初中文化程度和高中文化程度的比例达67.7%和15.8%,分别比全部劳动力中相应文化程度的比例高17.6个百分点和1.2个百分点。2006年外出的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年龄为30.5岁,其中在乡外县内、县外省内、跨省流动就业的劳动力平均年龄分别为36.8岁、28.6岁、26.1岁。2008年,外出劳动力的平均年龄为28.1岁,比农村劳动力平均年龄低8.8岁,其中在省外就业的劳动力平均年龄为27.7岁,比在省内就业的劳动力的平均年龄低0.4岁。
2农村劳动力转移中存在的问题
2.1农业劳动力供给结构失衡在土地、资本、技术乃至相关制度安排为既定的条件下,农业产出可看成是农业劳动力供给结构的函数,这种供给结构主要表现为农业劳动力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一般而言,在其他各方面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由恰当的农业劳动力供给结构所带来的产出肯定高于其他供给结构的产出。
2.2农村内部产业结构失衡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农村内部的产业结构状况虽有明显改善,但由于受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产业结构失衡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总体上主要表现为产前、产中和产后等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法律、科技等咨询服务体系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乡镇企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且缺乏后劲等等。
2.3现行土地制度的双重功能与农业剩余劳动转移存在着矛盾
我国目前的土地制度具有经济和保障的双重功能。虽然最近我国的农业生产的增长速度有所减慢,还有一些农村农民对农业生产不抱有信心,产生了懈怠的心理,但是土地经济功能的削弱并没有让农民失去对土地的依赖。我国的土地保障影响着我国土地的经济性和规模经营,从而制约了土地的经济功能的发挥。这样造成了一种矛盾,既想去外出打工,又不想放弃农村户口。一方面,由于土地的经营模式造成的效率较低,这就使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只有外出打工;另一方面,这一部分外出的打工者仍然对土地存在着依赖,因此仍不愿意放弃自己的土地承包权。
2.4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几乎每一个外出打工人员都会遇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户籍问题。在一般情况下,这些打工人员是不能够得到身份的转变的。因此出现了另一个矛盾: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他们拥有了自主择业的权利,但是在户籍方面仍然难以得到身份上的转变。这种户籍制度导致大量的农村打工者在城市长期工作却难以得到城市户口,不能有和城市人同等的待遇,这就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旧的户籍制度与新的经济体制间的矛盾日益严重,已经成为的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障碍之一。
3对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思考
当前,我国在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方面,应该有这几种政策取向。
3.1坚持农业的基础地位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因此必须重视农业的发展。挖掘农业的内部就业空间,增加农业的内部就业机会,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开发,进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品项目,加快农业产业化和一体化进程,尽可能多地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
3.2依托工业化解决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工业化的进程推动着国家的服务业,交通业,建筑业等等其他各行业的发展,这些行业的发展能为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这种工业化的目的是在工业化的推动下使得城乡工业一体化,并达到城乡劳动力的一体化,在工业化的进程中,我们必须处理好城市和农村的关系,并注重行业的发展目标和发展前景的预测。
3.3调整乡镇企业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快城镇化的进程,在城镇化的进重中更多的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从产业结构上看,要大力发展农业的副产品加工业和第三产业,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从地区布局上看,在我国的中西部地区,要发挥资源丰富的优势,大力的发展乡镇企业,并增强乡镇企业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另外,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使分散的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适度集中,改变其布局分散,外部不经济和规模效益低下的状况,通过关联企业的乘数效应使现有乡镇企业的小城镇就业容量扩大。
3.4调整土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通过剩余劳动力流动转移和土地流转等多种形式实现土地的相对集中,实现土地的规模经济,增强土地的经济功能,并实现由土地保障向社会保障的转变与跨越。政府要积极地、渐进式地推进户籍制度的改革,让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合法地、自由地迁入到城市和城镇中,这对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改造,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化,加快城镇化进程来说,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在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方面,应该逐渐将进城的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的范围,从根本上改变城市下岗职工与农民工就业竞争的劣势地位。另外,应该规范政府行为,禁止和取消政府机关对外地劳工的一切收费,在子女入学、税收、购买住房方面给予其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
3.5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提高农村人口素质针对目前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文化素质和技术素质普遍较低的现实,要加大农村教育的投入,完善农村教育政策,改革农村教育体制,在普及农村义务教育的同时,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全面启动以传授应用技术为主的农村劳动力的职前、职后教育。同时,还要根据各地农业资源开发利用及农业现代化要求,有效地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分层次、分专业、分类型的强化培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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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郁.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初探[J].消费导论,2008,(9).
[3]熊启泉.民工荒的成因及现实意义[J].改革,2005,(5).
[4]候风云.中国农村劳动力剩余规模估计及外流规模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农业经济导刊,2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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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由物质组成,化学则是人类用以认识和改造物质世界的主要方法和手段之一。它是一门历史悠久而又富有活力的学科,它的成就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化学中存在着化学变化和物理变化两种变化形式。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世界化学研究中心之形成及其转移的透视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本文考察了世界化学研究中心的确立及其因由,以大量的史实分析了英、法、德、美四国近现代在政治、社会、经济、教育等方面对科学发展起到的推动作用,阐明了世界化学研究中心转移的历史背景及对我国现代化学事业发展的启迪。
关键词:化学研究中心 转移
17世纪中叶至19世纪末,是西欧资本主义形成和发展的时期,也是近代化学孕育、确立和繁荣时期。200多年中,世界化学中心发生了三次转移。考察转移的历史背景,探究这些国家化学研究领先地位的确立及其因由,对现代化学及我国化学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代化学开始的标志是17世纪波义耳提出了元素的概念,第一次明确了化学作为独立学术的研究价值。自17世纪中叶到18世纪后期,英国的化学研究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如布拉克、普里斯特列、卡文迪许的气体研究、戴维的电化学研究、道尔顿的原子论等都堪称划时代的成果。
1642年,英国最早完成了资产阶级革命,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工业革命提供了有利的政治前提。在国外先后战胜了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和法国,取得了海上霸权和世界贸易中心的地位,社会经济有了巨大的发展。新兴资产阶级借助科学力量发展物质生产,改进生产工具和工艺方法,大力提倡自然科学,为英国近代科学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第一次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为自然科学创造了进行研究、观察、实验的物质手段。”“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扩展,科学技术第一次被有意识地和广泛地加以发展、应用并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其规模是以往时代根本想象不到的。”①
教育是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因。“一个国家先成为教育中心而后才能成为科技中心,科技中心往往在教育高峰期到来,教育兴隆期越长,科技兴隆期就越长。”② 16世纪末17世纪初,培根、洛克等人的教育思想确立了英国教育中心的地位,17—18世纪,英国十分重视高等学校的改制,在牛津和剑桥的基础上,对一些老院校如1597年建校的格列普学院加以改革,增设了新的系科和专业,将物理、化学等作为主要课程。还在英格兰建立了北安普敦高等专门学院、惠灵顿学院、曼彻斯特学院等;在苏格兰建立了爱丁堡大学、格拉斯哥大学。普里斯特列曾任教于惠灵顿学院;道尔顿曾在曼彻斯特学院讲授化学;布拉克毕业于格拉斯哥大学,并留校任教,后又担任爱丁堡大学化学教授。布拉克是一位杰出的化学教育家,在当时化学教育的起步探索阶段,他提倡化学教育与化学进展保持密切联系,使学生能及时触摸到化学发展的时代脉膊,并投入到研究中;他还提倡演示实验,使学生从实践中获取知识。很多著名化学家都出自他的门下,如美国第一位化学教授拉什、氮气的制取者卢瑟福等。
科研组织形式对科学发展起到了最有效的推动作用。17世纪初,英国一些对科学感兴趣的医生、牧师等就常常聚会,交流科学观点。而当社会生产提出的课题远远超出个人能力时,这种智力上的切磋和学术上的交流更显得日益重要,聚会也就变得经常化和制度化,从而导致了科学学会的出现。最初是“无形学院”。1662年英王正式恩准将“无形学院”命名为“皇家学会”,这表明科学的社会意义得到了公认。皇家学会的化学家定期作学术报告、演示实验、收集资料并出版《哲学会刊》,还建立了委员会指导学术活动,有力地推动了英国化学研究和化学教育的发展。18世纪中叶,伯明翰成立了“月社”,由于化学家普里斯特列、布拉克等人的参与,化学成为主要课题,扩大了化学学科的影响,推动了化学知识在英国的传播。
当时英国的科学普及特别受到重视,政府建立了职业技术学校,成立了各种学术团体,人们以f.培根的“知识就是力量”为动力,倡导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研究科学、学习科学成为时尚,不少王公贵族建立了私人实验室。这种崇尚科学的社会氛围无疑对化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8世纪后期,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和神学思想的再度兴起以及科学教育制度不健全,使英国失去了教育中心的地位,加之政府没有给予科学活动以资助和组织,皇家学会也仅是官方认可的群众性组织,终因经费短缺和充斥了一些游手好闲的纨裤子弟而几乎成了社交俱乐部。英国不可避免地失去了化学中心的地位。
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世界化学中心从英国转移到了法国,这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拉瓦锡的辉煌业绩和他所享有的崇高威望。拉瓦锡创建了燃烧氧化学说和科学的元素观,完成了化学领域上一次重大革命。同时法国出现了孚克劳、贝托雷、盖.吕萨克、杜马、罗朗、日拉尔、路布兰等一大批优秀化学家,使法国的化学研究突飞猛进,取代了英国化学中心的地位。
法国的启蒙运动是一次伟大的思想运动,它高举民主与科学两面大旗,彻底解放了法国的科学,全面系统地引进和整理了以英国为中心的近代科技成果,为法国科学的腾飞形定了理论体系和思想方法。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伏尔泰、狄德罗、卢梭、达兰贝尔等,不仅是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还是科学家,他们极力提倡研究和普及自然科学。1789年爆发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是一次比100多年前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更加彻底的革命,它从根本上消灭了封建制度,为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创造了条件。
革命胜利后的资产阶级为了迎头赶上处于科技领先地位的英国,采取了强有力的教育体制改革措施。施行“一留学二办学”的方针,一方面派遣大批留学生到英国等地深造;一方面建立各种以智育为中心的新型学校,在招生条件、考试制度、课程设置等方面改革,聘请国内外一流化学家任教、建立精良的实验室。如1794年创立的第一所“巴黎多种工艺学校”,聘请著名化学家蒙日担任校长、由孚克劳讲授普通化学、贝托雷讲授有机化学、德莫沃讲授矿物化学、沙亚塔尔讲授植物化学……著名化学家盖.吕萨克、泰纳尔、杜隆、佩蒂等都是该校的学生。
1666年法国成立了皇家科学院,这是世界上第二个正式建立的国家科学院,化学是最早被承认的学科之一。科学院由王室支付经费,院士们共同完成皇室交付的课题,是世界上第一批专业科学家。同时,科学院肩负着科学研究与科学教育双重职责,形成了教育研究紧密结合、配套互补的建制系统。教育部门以教育为目标并举科研,研究机构以科学为中心兼顾教育。著名化学家承担基础化学教育任务,化学教育家首先是优秀的化学家,学生在学习中研究,在科研中学习,师生教学相长。“正是科学组织上的优势使一些院士在18世纪成为发明创造、技术鉴定及科学发现的实际应用方面的著名权威。从而使巴黎科学院在18世纪中期取代英国皇家学会成为领导科学发展的组织。”③
大革命初期,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新兴资产阶级粗暴镇压了大批科学家如化学家拉瓦锡,但他们很快认识到科学对巩固大革命成果的作用,从“共和国不需要科学家”转向积极倡导科学,重用和爱惜人才。选拔了许多科学家担任政府军政要职,如任命卡诺为陆军部长,孚克劳为帝国政府教育部长等。拿破仑还广设科学奖,鼓励创造发明,并允许科学家保持自己的政治见解,甚至在英、法交恶期间还亲自给在电化学方面屡立奇功的英国化学家戴维颁奖。智能型的用人政策大大提高了科学家、科学职业和科学教育在法国的社会地位,有力地促进了化学的发展。
法国积极吸收和继承外邦的最新成果和先进经验,并慷慨地将先进科技、教育和人才资源传播到欧洲各地。政府制定了专利法,诚请外国知名学者到法国从事科研工作。这不仅为法国的科学提供了新动力,也使欧洲各国的科学和教育受到了法国中心的有效辐射,形成了法国科学全面开放的局面。
19世纪30年代,拿破仑战争的失败给法国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创伤。再者,拿破仑期间,法国政府加强了对教育和科研组织的控制,导致“科学家远离社会生活,固守传统的研究模式,没能及时调整自己的社会角色赶上科学潮流,致使法国科学推动了德国科学中那股来自积极应用的动力。”④另外,法国科学组织高度集中,居于领导地位的科学家的专横,使一些持不同意见的人受到排挤,这也是法国化学领先地位易手他人的原因之一。
19世纪20年代以后,德国的化学研究逐渐超过法国,在理论和应用研究两方面得以高度繁荣。其最先崛起的是有机化学。如:李比希改进了有机物元素分析法、提出了有机化学中的“基团”理论、阐明酸的性质,使他在当时有机化学理论方面享有最高权威的地位。维勒一生有众多发明,其中最具影响的是尿素的人工合成,它打破了无机物与有机物的界限,开辟了有机合成的新天地。李比希和维勒的成就开创了德国化学的新纪元,极大地提高了德国在世界化学研究中的地位。自1850到 1920年,德国化学逐步走向鼎盛。如本生、迈尔对无机化学的贡献;凯库勒、肖莱马、费歇尔、格美林、霍夫曼、拜耳对有机理论和有机合成的贡献;克劳胥斯、赫姆霍斯、奥斯特瓦尔德、能斯特等对物理化学的贡献;哈伯、波恩开创了化工技术新领域等。从1901年诺贝尔化学奖开始授予到1920年,共有18人获奖,其中德国化学家占8名,英国2名,法国4名,美国1名。
早在19世纪20年代,德国就实行了强制初等教育,1860年,德国学龄儿童入学率已高达97%,成为19世纪后期文盲率最低的国家,政府还兴办了多种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在普通中学增设了自然科学课程;在高等学校中,贯彻基础教育与应用研究相结合、教育科研与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方针。19世纪20年代,化学家李比希在吉森大学改变了以往的教学方式,首创了在理论教学的同时向学生开放实验室的先例,形成了实验—教育—研究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大大培养了学生实际研究能力。受其影响,化学家维勒在哥廷根、本生在海德堡、霍夫曼在波恩都建立了类似的实验室。当时德国的化学家几乎都是教育家,与同时代的其它国家相比,德国化学家们对教育的热心和投入是其它国家无法比拟的,他们培养出的人才的数量和质量也是独一无二的。
德国的科研条件优越、学术氛围宽松,注重不拘一格降人才。如:21岁的李比希大学没毕业就被任命为吉森大学的副教授,吉森大学还按他的要求,建立了教学实验室。维勒留学归国不久,柏林工业专科学校就为他建立了一所实验室,使他在短短几年里,连续完成了铝、铍、钇的发现和尿素的合成。良好的软环境、硬环境不仅对德国的化学家是极大的激励,对外国化学家也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如荷兰化学家范霍夫因科研条件优越而移居德国,后来他由于对化学平衡与温度的关系的研究和发现溶液渗透压定律而获得1901年化学诺贝尔奖。瑞典化学家阿累尼乌斯早年提出了电离理论,在自己的祖国倍受冷遇,被称为“奇谈怪论”,但在德国却获得了极高的评价,因此他曾多次到德国从事研究工作,并由此而获得1903年化学诺贝尔奖。
科学教育—科学研究—工业生产三位一体的循环加速机是德国化学得以繁荣的重要原因。与同时代的其他国家相比,德国化学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结合度是最高的。德国的大学生、博士生们纷纷到化工厂谋职、著名教授也被工厂聘为顾问,他们不仅用理论指导生产,而且将化工生产中的课题带回实验室训练学生。19世纪中叶,德国先后建立了巴登苯胺纯碱公司、拜耳染料公司、赫希斯特染料公司等六家大型化工企业,这些企业不惜重金创办研究所、高薪聘请化学家担任领导,因而科研硕果累累。1886——1900年德国仅在染料技术上的专利就达948项,染料、酸、碱等基本化工原料的产量均居世界首位,其中染料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80%。同时,德国的医药、化肥、钢铁、炸药等化学工业也居世界领先地位。
德国化学中心的形成,无疑还受益于其优秀浓厚的哲学氛围。在唯物主义、辩证法与唯心主义、形而上学之间的斗争中,这一时期德国哲学不仅在世界的本源问题对科学产生深刻的影响,而且在科学研究方法上也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特别是19世纪40年代以后,随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诞生,更加显示出其对自然科学研究的强有力的指导作用。肖莱马就是将马克思主义作为他从事化学研究的思想指南的第一人,因而他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被称为有机化学奠基人。
第一次世界大战,德国虽是战败国,但整个化学研究队伍没有太大的损失,从1921—1945年,共有25名化学家获得诺贝尔奖,其中德国占10名,虽然与其它任何一个国家相比,它在数字上都占绝对优势,但希特勒上台后,疯狂推行种族灭绝政策,造成大批优秀科学家流亡国外,严重破坏了科学发展的后劲。二战以后,1946—1960年间,共有21名化学家获得诺贝尔奖,其中德国3人,美国9人,英国6人,号称“头号获奖大国”的德国失去了这一殊荣,也表明世界化学研究中心已从德国转移到了美国。
近代化学的产生与发展再一次雄辩地证明了社会体制、经济发展与科学技术进步的辩证关系。现代世界化学中心一直在美国,我们期望21世纪中国能成为世界教育的中心、科技的中心,在不久的将来中国能实现诺贝尔奖零的突破。
① 马克思:《机器.自然力和科学的应用》,人民出版社,1978.
② 姜国钧:“论教育中心转移与科技中心转移的关系”,《科学技术与辩证法》,1999.2
③ w.f.bynum.e.j.browne.roy porter:dictionary of the history of science,the macmillan press ltd,1983.
④ 约瑟夫.本—戴维:《科学家在社会中的角色》,赵佳苓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
⑤ 原 光雄:《近代化学的奠基者》,黄静译,科学再版社,1986.
⑥ 山冈望:《化学史传》,廖正衡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
⑦ 赵匡华:《化学通史》,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
⑧ 刘家绪:《世界近代史》,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⑨ 樊亢等:《外国经济史》近代现代(一),人民出版社1980.
⑩ 曹孚:《外国教育史》(上),人民教育出版社,1979.
⑾ 刘知新:《化学教育史》,广西教育出版社,1996.
⑿ 纪素珍等:《中外科技史概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⒀ 复旦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组:《欧洲哲学史讲话》,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
⒁ 林学俊:“从科学中心转移看科研组织形式的演变”,《科学技术与辩证法》,1998.4
⒂ 陈青川:“近代德国化学研究领先地位的确立及其原因”,《大学化学》,1999.2
⒃ 何法信:《化学史纲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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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企业是否转移, 向哪个园区转移既要尊重企业的意愿,更要尊重市场规律。那么市场规律是什么?就是让企业自己对园区吸引力要素进行综合分析,自己决定在哪里落户。政府的“拉郎配”,不仅会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困难,也不利于园区根据市场经济规律来提升园区吸引力和服务能力。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试论珠三角产业转移承接园引资能力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要:自广东省推动产业转移以来,取得了显着的成效,珠三角地区帮扶东西北地区的模式已经建立,但是在珠三角企业向东西北地区转移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本文从珠三角企业转移的意愿和动机出发,研究珠三角企业转移进程中存在的障碍,剖析产业转移园区的吸引力要素,在此基础上提出提升园区吸引力和服务能力的对策。
关键词:珠三角;产业转移;引资能力;研究。
Abstract:The promotion of industrial transfer inGuangdong Province has achieved remarkable results.
The helping and supporting model by the Pearl RiverDelta region has been established in North East WestRegion. However,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during thetransfer of PRD enterprises towards northwest region.期内This article will firstly discuss the motivation of thetransfer of PRD enterprises. Secondly, obstacles dur-ing transfer process will be studied. Thirdly, attrac-tive elements of the industrial transfer park will beanalyzed. Last but not least, strategies to promote at-tractiveness and service capability will be recommend-ed.
Keywords:Pearl River Delta;Industrial transfer;A-bility to attract investment;Study.
论文正文:
目前,对于“产业转移”的概念尚无统一的界定,笔者比较认可的说法是:“产业转移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资源供给或生产需求条件发生变化,某些产业从一个国家或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企业自发的经济行为和过程。”
①本文所讲的产业转移,专指广东省内珠三角地区向东西两翼及山区的产业转移。 根据“区际产业转移是区际产业转移推力、区际产业转移拉力和区际产业转移阻力相互作用的结果”的理论,只有转移的推力和拉力的合力大于阻力的时候,企业才会自发地转移。 由于在拉力方面即承接园区吸引力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珠三角企业向东西两翼及山区转移的规模效应还没有显现出来。民进广东省委在呈交省政协的《23 个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中的问题与建议》集体提案中指出,“产业转移工业园缺乏宏观规划:一方面,区位布局不合理,没有充分考虑土地资源、招商资源等在空间上的优化配置, 在同一区域几乎同时批准的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数量太多,既造成土地资源紧缺和园区规模受到限制,又使地方政府无法给予更多的财力支持,并且加剧了招商引资的竞争;另一方面,产业定位不明确,多数园区产业混杂,既形成不了集群,又缺少主导产业。 ”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宁愿转到其他省份甚至越南去。 本文从分析产业转移工业园吸引力要素入手,提出提升承接园区吸引力的对策,以期为东西两翼及山区增强承接园区引资能力提供。
①产业基础要素。只有那些能为发达地区已丧失优势的产业提供良好协作配套条件的欠发达地区,最有可能承接发达地区转移的产业。 如果欠发达地区的产业配套不够,转移企业的配套成本提高,就会限制部分产业的转移。 目前粤西北城市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产业基础,具备了一定的承接转移的条件。
②区位要素(也是运输成本要素)。 国内油价高企,运输成本成为企业重点考虑的要素。具有港口、铁路、机场等基础设施的城市往往更能吸引企业投资建厂。 广东省有 6 个飞机场, 其中,汕头、湛江、梅县各有一个飞机场,对于推动东西两翼及山区产业转移是一个有利条件。广东省高速公路已经很发达,但是铁路、城际轨道交通等还没有覆盖到东西两翼及山区。 因此,便利的运输条件是承接园能否吸引到企业前来投资非常重要的因素。
③供电、供水、供地要素。 随着珠三角地区工业用地日趋紧张,东西两翼及山区承接园内可连片大面积开发的土地对于珠三角企业是一个强有力的吸引。 其次,是用水、用电、用地成本的考量。 珠三角地区平均工业电价是 68.98 分/千瓦时,东西两翼地区平均工业电价是 61.04 分/千瓦时, 北部地区平均电价是 55.94分/千瓦时。 根据《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2007 年),广州市越秀区等执行 600 元/平方米的出让价, 清远市阳山县等地区执行 120 元/平方米的标准,相当于越秀区的 1/5。
④政策要素(也是行政成本要素)。 一方面,企业依然依赖于政策性扶持;另一方面,政府除了出台优惠政策,还没有找到更有效的招商引资手段。 其实,提高行政效率也能够降低企业行政成本。比如,有些入园企业就抱怨当地政府部门办事效率不高,导致企业与政府部门“打交道”的时间耗费得太多。如果企业的抱怨进一步被传播,行政水平问题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影响的范围将会更广泛。 由此,以商引商的引资模式将难以发挥作用。
⑤劳动力要素。首先,劳动力供给。东西两翼及山区承接园都存在着招工难的问题,山区外来人口特别少,有技术的人员留不住,这是制约山区企业发展的关键。其次,劳动力素质,素质高的、有技术的劳动力更容易向珠三角发达地区集中。正是基于以上两种情况的存在, 广东省在提出产业转移的同时提出了劳动力转移,即“双转移”模式。再次,劳动力成本。这方面,东西两翼及山区城市占据优势的。 根据 2008 年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广州、东莞、中山等在 770 元以上,韶关、河源、阳江等城市仅为 580 元。
综上所说,承接园区在产业氛围、交通区位、行政水平、劳动力等方面与其他园区有比较优势,能够吸引更多的企业转入。
1.坚持市场经济原则。
珠三角企业是否转移, 向哪个园区转移既要尊重企业的意愿,更要尊重市场规律。那么市场规律是什么?就是让企业自己对园区吸引力要素进行综合分析,自己决定在哪里落户。政府的“拉郎配”,不仅会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困难,也不利于园区根据市场经济规律来提升园区吸引力和服务能力。
2.园区规划要先行。
园区定位不明确看上去好像是个百宝袋什么都能装,实际上就是什么都装不了。从企业的角度,需要产业在园区内形成配套,因此,建设初期就要对园区主导产业有一个清晰的定位,按照产业链条有选择的建设一批项目,引进一批项目。 从竞争的角度来看,也需要各个园区有自己的产业特色,避免同类竞争和重复建设,最终形成错位发展的格局。
在制定园区规划的时候,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是由谁来制定规划? 一般来说,地方政府首先会考虑聘请院校制定规划,以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是,省内高等院校编写规划的费用都不低, 粤西北及山区政府的财力难以承受。
此外,学者编写规划多多少少会存在与实际相脱节的弊端。 当地政府部门应该作为编制规划的主体单位,专家、学者作为顾问,提供学术理论支撑,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力求园区规划更贴近当地经济发展实际。
二是编制园区规划要注重产业布局与土地、 环保等要素结合。 一些地方在编制规划的时候侧重对产业的规划和布局,而忽略了土地和环保等要素的支撑。 实际上,用地指标和环保指标是企业能够入园和动工的前提, 没有国土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支持,园区规划就会变成苍白无力的稿纸。
3.加大执行力。
推进产业转移的方向是正确的,如何建设好产业转移园的理念也是基本清晰的,但是为什么产业转移园仍然存在着资金建设不足、落户项目不多、规划不到位等问题? 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执行力不够。 产业转移园的建设必须有专人去抓,专人去管理。加大园区执行力,必须要由市一级加大统筹力度,把提升园区吸引力作为全市上下、有关部门通力协作的大事。其次,园区整体运作也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中山市聘请专业公司对中山(阳江)产业转移工业园进行经营的模式可以推行。
4.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制约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的瓶颈是资金紧缺。省政府设立产业转移扶持资金,就是要帮助解决东西两翼及山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的问题。但是 5 亿元扶持资金不可能解决全部的资金,承接园要想法设法放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倍数,通过政府前期投入,市场后期运作的方式,开发建设承接园。 要坚持高水平、高标准,科学规划建设园区路网、管线、污水处理、供热供电供气供冷设备、多层标准厂房以及生活配套等设施,引导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共建共享。要优先安排通往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电网建设和改造项目,完善园区外部道路、港口、排水、排污、通讯等配套设施。 加快信息、技术、人才、商务、物流等公共平台建设,提升园区配套服务能力。特别要把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中之重,确保其与园区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营,实现园区污染集中治理、集中控制。
5.大力优化政务环境。
优化政务环境首先要优化的是人的大脑,就是要提高行政部门的服务意识。要在欠发达地区行政管理部门树立服务企业的理念会是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制定操作规章来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的效果。比如,实行减政提速,缩短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间等等。 尽快落实产业转移园“零收费”政策,即除国家统一税费外不再对入园企业征收任何地方性收费。产业转入地要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推广“一站式”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坚决防止“吃拿卡要”等不法行为。 要切实加强对转移企业的跟踪服务,支持帮助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拓展生产经营,在新转入地区扎根发展壮大。
总之,随着全省交通网络的进一步完善,粤西北地区基础设施进一步健全,产业转移通道得到更好的疏通,将有力提升珠三角企业转移的意愿,各地能否抓住企业转移的意愿,迎接产业转移的新高潮,将取决于各地先天条件的成本差异和地方政府行政水平的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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