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找到与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拘留决定的有相关的共13个结果: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试析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法律监督问题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摘要:刑事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公安机关滥用刑事拘留措施、任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等问题。由于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加强对刑事拘留的检察监督,以更好地惩治法律和保障人权。
论文关键词: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法律监督
试析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法律监督问题
刑事拘留,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并短时间予以羁押,限制其人身自首的强制措施。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较为常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对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限制程度仅次于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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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英语教学,提高英语学习效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英语教学质量是每个英语教育工作者最关注的问题。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英语教学质量决定性的重要因素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如何提高高等院校英语教学质量是当今英语教育界的一个热点问题,已经引起许多专家、学者和教育部门的关注。笔者从以下几方面对决定英语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和陈述,从而总结和归纳出提高我国高等院校英语教学质量的途径。
关键词:英语教学质量;外语教师;素质结构
英语教师综合专业素质的高低在提升高校英语教学质量上扮演着非常重要角色。具有较高综合专业素质的英语教师可以大大提升课堂教学质量。可见,教师自身素质和能力在提升课堂教学质量方面至关重要。关于外语教师应该具有哪些素质才能提升课堂教学质量的问题,笔者认为,外语教师应该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一)个性品质
教师的个性品质主要体现在身心是否健康,是否具有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感情是否成熟。当代英语教师要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同时加强对综合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使自己成为身心健康,具有积极生活态度,思想成熟的当代合格教师。笔者认为,在优秀英语教师的构成要素中,教师的学识和个性品质是构成优秀英语教师构成要素中的基础和教师职业发展的前提要素。如果教师没有一个健康的体魄,那么教师的个人教育事业发展将无从谈起,如果没有一个积极向上的事业心和生活态度,那么在课堂上教师可能会把一些消极人生态度潜移默化地传达给学生,这对于学生的成长无疑是百害而无一益的。
(二)教学能力
当代英语教师尝试开拓在教学实践中的创新能力,包括对尝试用一些较为新颖、流行的教学方式、方法提升课堂教学质量。例如,翻转课堂等一些教学方法。英语教师教学能力是提升课堂教学质量的核心要素,是衡量教师职业素质高低的重要衡量标准。在当今教师职业建设中,教师的教学能力不仅仅包括教师的课堂教学能力,还包括一些综合素质和技能,例如,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观察力、记忆力、创造力,以及教师在从事科研活动的素质和能力等。
(三)事业心
当代英语教师应该具有较强的事业心,把教学事业当做生活中非常重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成为一名出色的英语教师而为之付出努力。当代高校外语教师应该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事业心,例如,通过学习提升自身的学历层次,在日常教学工作中对新教法、新的教学理念进行专研,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总结和研究,提升自身的教学等综合素质和能力。
下面,笔者根据我国高校英语教学特点和相关标准,结合自身多年的教学实践经历从2方面对如何提升高校外语教师的素质进行分析、研究和陈述:
(一)教师的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着重解决2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应提高英语语言水平学习有关学科理论。作为一名外语教师,应坚持收听各种外语广播,收看外语电视节目,收集网上外语信息另一方面,教师应订阅有关中小学外语研究之类的与教学结合十分密切的教学科研杂志。
(二)发挥教研组、备课组的作用
高等院校可以开展一些提高教学素质和能力的科研活动,笔者认为,学校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尝试:
首先,定期组织集体学习,根据教师年龄,把教师分为青年、中年和老年3个层次,在每个年龄层次中开展教师观摩优质课等活动;其次,开展教学基本功竞赛,组织听课、评课、说课活动;再次,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即走出校门,甚至国门深造学习,聘请优秀教师,外语专家讲座,甚至外籍教师讲学培训,充分挖掘外语学校资源,创造外语特色氛围等;最后,开展“创优课”活动和“教改实验”与课题研究,此举,可以大大地优化和提升教师的教学观念,进而推动高校外语教学向纵深方向发展。
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国际间交往的加深,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和知识的更新也推动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外语教学这块特殊的领域里,其发展速度与对外语人才的需求,促使外语教学应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交往的需要,也加快了它的改革步伐,特别是对外语教师素质的要求,抓外语教学工作首先应放在教师素质的培训与提高上,因为其素质的高低是推动外语教学不断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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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pGIS是中地数码集团的产品名称,是中国具有完全自主知识版权的地理信息系统,是全球唯一的搭建式GIS数据中心集成开发平台,实现遥感处理与GIS完全融合,支持空中、地上、地表、地下全空间真三维一体化的GIS开发平台。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谈Mapgis6.7平台管理系统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应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 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 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鼓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中国论文网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完善土地管理长期以来存在的数据形式单一难以利用等困难,建立两权数据库实现用地上图、以图管地实现土地资源的现势性准确性,也为今后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体系提供基础性保障,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的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目标。
目前,中地公司在农村所有权建库方面已研发出MapGIS K9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库系统和管理系统,使用新版软件能提高工作效益, 但在地方财政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已有MAPGIS6.7 平台建库软件资源及二调数据库成果基础上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库工作,实现对数据库的变更修改、查询、输出、统计等功能,既保证数据库质量又满足数据库所要求的功能,更好实现国土管理“一张图”管理目标。
此次集体所有权发证采用新版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要求进行,规程对此次调查登记内容、调查单元的划分方法、地籍编号方法、坐标系统和计量单位等进行了规定,以及相关文图表进行了重新安排布局,让数字化成果管理更贴近实际应用管理,也是为下一步基本农田划定及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流转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按照农村集体所有权“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利用、严格规范”的原则要求此项工作,通过认真执行《地籍调查规程》具体要求,制定农村集体所有权实施工作方案,确定工作依据、技术路线、实施保障等,充分利用现有GIS 技术手段实现数据库管理同步更新,保持数据现势性,农村集体所有权数据库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础地理信息、集体所有权数据、宗地统一编码数据、线状地物及注记,并对属性内容及字段结构作出明确要求。
集体土地确权数据是要求以二调数据叠加近期高分辨率影像数据及1:1 万地形图作为底图,对村辖区权属界线数据利用GPS 实地采集或实地标定图上刺点方法进行,相邻村进行现场签字确认,前提是在时间及资金充足情况下,但也可以通过以前调绘过的土地界线图解法得出,势必增加内业数据处理工作量,对于有争议的界线进行补充调绘落实在图上,尽量使用已有资料成果,此次工作对界址点线采集采用图解法进行提取并结合变更调查影像调整,并交相邻村进行确认无意议后签字,如有争议列入争议宗地并给予编号,这样减少大量的外业工作量及经费开支,但是减少外业工作量使得有些数据无法实地核实,同时也会给今后数据使用存在隐患。采集完行政界线后需对行政区进行地籍编号,此次使用二调行政区划名称及代码同时赋给地籍子区名称和地籍子区代码,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 位层次码结构中国论文网。
·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号
·ⅩⅩⅩⅩⅩⅩ ⅩⅩⅩ ⅩⅩⅩ ⅩⅩ ⅩⅩⅩⅩⅩ
在外业采集数据同时要求填写地籍审批表、地籍表及收集权源证明材料,在入库时需要对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属性录入及扫描,属性数据录入软件采用MicrosoftOffice ACCESS2003 软件CadaData.mdb 进行录入界面。
数据扫描后需按照地籍号加顺序号统一命名保存,以地籍号为关键字段联接实现图形属性统一挂接,对于档案数据中的宗地四至可以采用MAPSUV 二次调查城镇地籍数据采集系统中常用工具下面的根据方向统赋,再导入属性档案数据中,这样可以减少人工录入工作量,图解或实测采集界址点上图后要进行质量检查、权属登记数据、权属来源档案扫描基础资料就可以准备入库并进行处理。
Mapgis6.7 平台地籍建库及管理系统是严格按照国家最新《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及《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开发的软件系统,数据库成果提供查询、变更、统计、分析、汇总、输出、权属登记、历史管理等功能,但对于农村集体所有权工作完全可以满足要求,但需要根据《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等技术标准文件属性结构标准化处理才能满足农村集体使用所有权数据要求,成果出图需按地籍规范表M.1 图式符号进统改,对地籍图、宗地图及表的模板白点值进行修改符合地籍测绘规范附录N、O 要求,部分工作需要进行人工干预才能达到规范要求。
农村集体所有权数据库是以二调土地利用现状作为底图叠加农村所有权权属层形成的,农村所有权入库的重点是对界址点数据的采集,也是此次最为主要的工作,界址点数据采集方法有解析法和图解法测绘,此次工作因时间紧任务重采用全图解法生成界址点,再以变更调查影像数据作为底图结合2004 年集体土地野外调绘调整界址点并展绘到图件中形成农村权属界址点、权属界址线、农村权属层、地籍子区以及地籍区。
此次应用Mapgis6.7 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库系统入库,首先对界址点、界址线、权属层模板文件数据结构按照农村所有权数据库标准结构进行升级处理后再通过映射导入系统里,采用系统工具箱对文件的约束条件进行统一赋值填上必选字段属性值,中国论文网并通过该软件的数据检查功能对图形、属性、逻辑一致性进行检查,其次对录入数据库CadaData.mdb 及扫描档案库采用地籍号作为关键字段进行挂接,实现矢量数据跟档案数据形成一套完整资料。
通过MAPGIS6.7 软件入库后,可以实现对图形属性数据以及档案表格等数据的综合查询,成果管理中主要有数据查询、汇总统计、图件输出、扫描资料管理、数据更新、户籍管理、土地登记、信息发布等功能。
通过数据入库管理后,实现对数据成果进行专题统计分析,条件查询修改权利人信息及历史档案数据,打印统计汇总表格及专题图件。
质量控制原则采用统一标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质量评定原则,数据库虽没有最新数据库标准,但需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与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相适应执行;过程控制需在数据采集、数据入库等过程中的每一重要环节进行检查控制与记录,以防错误积累,这样对数据的记录有可追溯性;持续改进是对数据采集入库输出等环节存在细小问题进行不断优化、排除、修改;质量评定是根据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对数据库成果实行三级质量检查验收评定制度。
数据源方面对收集到的资料要进行分析利用,判断基础数据精度是否在限差范围内,数据坐标系统是否为西安80 坐标系,调查表、申请表、登记表、审批表是否一致,是否通过国土部门及权利人签字盖章;数据采集方面底图影像较正是否正确、采集结果作业员相互检查,检查人员不定期抽查形成一套完整检查方案,对采集完成的数据进行拓扑及逻辑关系检查,检查行政界区是否存在裂隙、重叠、自相交及县界不套合等情况;入库质量方面需对软件是否能实现应用功能,后期更新维护方面进行检查。
农村集体所有权数据库还没有专门的质量检查软件,但需要建库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数据入库,并按以往经验对数据质量进行人机交互检查,对数据库进行质量控制。
(1)宣传力度不大,群众认识不够,前期工作开展难;只有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大力宣传,深入群众基层落实政策保障才能保证项目正常运作。
(2)项目资金短缺、数据采集工作不到位;由于地方政府对项目认识不到位压缩项目资金,势必造成外业工作缩减降低成本。
(3)无专业质量检查软件造成数据成果不一致;没有专业农村集体所有权数据库标准,很难以实现数据统一,现采用MAPGIS6.7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库系统自带的拓扑关系、属性错误逻辑关系检查功能及人工交互进行检查基本保证成果质量的规范性、完整性。中国论文网
(4)数据利用程度低;很多数据库建立起来后就放在一边无人问津,未得到充分的应用,在项目完成后就处于一种档案来存放,应采取专人管理应用,更新国土管理“一张图”成果。
总之,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也是解决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为以后实现土地流转,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认识土地的重要性,中国论文网提升土地监管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
利用Mapgis6.7 平台地籍建库及管理系统对农村集体所有权数据库建设,在弄清标准规程规范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原有软件资源优势,节约项目资金,实现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提升档案资料数字化水平,强化国土管理提供方便,也是健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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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抗日战争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中国战场是抗击法西斯侵略时间最长(1931~1945年)的战场,它是国际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揭开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序幕。中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对中国战场决定性地位的再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中国人民的关内战场(通常也称中国战场)、苏联红军的满洲战场和美、英等国武装力量的太平洋战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东方反法西斯战争的三大组成部分。虽然亚太各国人民都为击败日本军国主义作出了重大贡献,是平等的成员。但在军事上毕竟有主次之分,何者是主战场?一直是“二战”史学界热烈争论的问题。
近年来,国内学者大多数坚持“中国主战场说”,其理由大致有以下几条:
一、中国作战时间最长,从“七七事变”算起,有8年之久,若从“九一八”算起,则长达14年。
二、中国军队牵制了日本陆军的主力,既使其无法北侵苏联远东,又削弱了南进东南亚的军力。
三、中国歼灭日军的人数最多,战绩超过美军和苏军。
四、中国人民在战争中蒙受了巨大的人员牺牲和财产损失。
笔者认为,上述四大论据中,第三条存在着明显的漏洞,缺乏严密性和说服力。第一、二、四条虽然本身是正确的,但却不是欲得结论的必备条件。退一步说,即使四项论据均能成立,亦不足以论证“中国关内战场是主战场”的观点,因为是不是主战场,关键在于看它是否具有构成主战场的基本特征。
战争是政治的继续。反法西斯各国对日作战的总政治,是力图迫使日本无条件投降。为达成这一目的,必须实施一系列战争行为。笔者认为,主战场应当是主要战争行为的发生地域,它应具有如下基本特征:汇集了敌对双方武装力量的主力,一系列战役直接反映了国家军事力量最精锐部分的较量,其结果既能对辅助战场产生影响力,同时又决定着——而不仅仅是影响——整个联盟战争的成败。例如,苏德战场被公认为是欧洲战场的主战场,其最基本的依据是,苏德两国各以倾国之师相搏,德军四分之三的兵力是在苏德战场上被歼的。苏军在斯大林格勒、库尔斯克、柏林等战役的胜利,直接导致了法西斯德国的覆灭,对欧洲战场乃至整个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胜利产生了无法替代的决定性影响。由此,同样可以作出这样的推断:反法西斯战争的东方主战场,应当是消灭日本武装力量主力的战场。即使某个战场拥有若干一般特征,但若不具备根本特征——即没有在战场上取得彻底击败日本战争机器的决定性军事胜利,便不能算作是主战场。
众所周知,日本武装力量由陆军和海军两大军种组成,航空兵分别隶属于两大军种。与其他列强不同的是,日本海军在实践国家军事学说的战略作用上,往往比陆军有着更重要的价值。其一,作为海岛国家的日本,历来侧重发展海军,明治维新以来未曾有过丝毫的松懈。20-30年代,为了建成“一支能与美国相对抗的海军”,日本将其舰艇总吨位扩展至100多万吨,跃居世界第三位,是一支有着强大突击力的现代化作战力量。在此过程中耗费了巨额资金,有时甚至不惜割舍陆军的建设经费。以1918-1937年为例,日本海军预算实际上一直高于陆军,个别年度甚至约为陆军预算的两倍。1其二,从历史上看,日本海军在甲午战争中的黄海大海战、日俄战争中的日本海大海战,比其陆军同时间的满洲旷野之战,对于两次战争的最后成败更具有一锤定音的意义。1941年日本一搏国运的珍珠港事件也是以海军突击的形式发动的。其三,太平洋战场上海空战役所能带来的军事、政治后果,远远超过亚洲大陆上的陆军战役。由于日本海军在中途岛、所罗门群岛、马里亚纳、菲律宾、塞班岛、硫磺岛、冲绳岛等战役中大败,以及数百万吨海运船只无法弥补的损失,2日本世界性军事大国的地位受到了根本性的动摇。1945年8月盟军本土登陆在即,严重地威协着日本国家政权的生存,从而最直接地促成了日本的投降。(需要指出的是,当时中国和苏联的海上力量都很薄弱,即使能够全歼日本在亚洲大陆上的陆军,也没有在日本本土登陆的能力。)其四,和海军日新月异的状况相反,自日俄战争后,日本的陆军建设出现了明显的停滞趋势,停滞导致的落后到三、四十年代已基本形成。和半封建、半近代化的中国国民党部队相比,近代化的日本陆军自然高出一筹,但若置身世界列强,和英、美、苏、德等国现代化陆军相比,则无可争辩地显示出整体、全面的滞后。3由此,笔者认为,日本海军是日本军事力量的核心,承担了战争的首要重担。不消灭它庞大的海军,要赢得战争是一种奢望。对日本来说,一旦其海军悉数被歼,即使陆军主力犹存,有五、六百万之众,亦难继续战争,日本的最后败降即出于此。
显然,在界定“日本武装力量主力”时,不能紧紧局限于陆军,还应将更重要、更强大的海军兵力考虑在内。事实是,中国关内战场和满洲战场对消灭日本海军贡献甚微。中国海军在抗战爆发时总吨位仅5.6万吨,只及日本的二十分之一,并很快丧失殆尽。苏联海军的主力在欧洲,其太平洋舰队兵力单薄。与之对阵的日军“中国方面舰队”和“松花江区舰队”亦长年保持在数万吨左右,战争中几乎没有损失过巡洋舰以上的舰种。日本绝大多数的主力舰艇在“联合舰队”的编成内,它们是被以美国为主的盟国武装力量在太平洋战场上歼灭的。日军在太平洋战场上损失的主力舰艇具体如下:4
战列舰:金钢(32156吨)、比睿(32156吨)、榛名(32156吨)、雾岛(32156吨)、扶桑(34700吨)、山城(34700吨)、伊势(36000吨)、陆奥(39130吨)、日向(36000吨)、大和(64000吨)、武藏(64000吨)。巡洋舰:龙田(3230吨)、天龙(3230吨)、球磨(5100吨)、多摩(5100吨)、木曾(5100吨)、大井(5100吨)、长良(5170吨)、名取(5170吨)、鬼怒(5170吨)、由良(5170吨)、夕张(2890吨)、五十铃(5170吨)、川内(5195吨)、阿武隈(5170吨)、神通(5195吨)、那柯(5195吨)、古鹰(7100吨)、加古(7100吨)、青叶(7100吨)、衣笠(7100吨)、那智(10000吨)、羽黑(10000吨)、足柄(10000吨)、爱宕(9850吨)、鸟海(9850吨)、摩耶(9850吨)、最上(8500吨)、三隈(8500吨)、铃谷(8500吨)、熊野(8500吨)、利根(13320吨)、筑摩(13320吨)、香取(5890吨)、鹿岛(5890吨)、香椎(5890吨)、阿贺野(6652吨)、大淀(8161吨)、能代(6652吨)、矢矧(6652吨)。《日本近现代史辞典》,东洋经济新报1978年发行,第909至912页。就此问题,笔者撰有长文《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陆军力量的滞后》,未刊。1937年日本约有航运船只400万吨,1941年增至700万吨。太平洋战争中,主要由于美军的轰炸和潜艇攻击,船损率达80%。(参见《中国近代舰艇工业史料集》第9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版。)参见【日】中原茂敏:《大东亚补给线》,解放军出版社1984年12月版,第46、47页。
航空母舰:赤城(36500吨)、加贺(38200吨)、龙骧(10600吨)、苍龙(15900吨)、飞龙(17300吨)、瑞凤(11200吨)、翔鹤(25675吨)、大鹰(17830吨)、瑞鹤(25675吨)、祥凤(11200吨)、云鹰(17830吨)、飞鹰(24140吨)、冲鹰(17830吨)、千岁(11190吨)、海鹰(15400吨)、神鹰(17500吨)、千代田(11190吨)、大凤(29300吨)、云龙(17480吨)、天城(17480吨)、信浓(62000吨)。
至于日本陆军,太平洋战争爆发前,中国战场一直抗击着日本陆军的主力。但在此之后,确切地说只是抗击了其陆军主力之一部,有着庞大兵员的另四大主力——“关东军”、“东方军”、“第一总军”(部署在日本本土)、“第二总军”(部署本土)并不用于中国关内战场。而此时,美、英盟军同样抗击着一个陆军战略军团——“南方军”,并使其在战争中遭到重创,因此仅就陆上作战而言,太平洋战场并不逊色。以下是“1937年至1945年日本陆军步师团兵力分布情况简表”1。年月日军步兵师团总数中国关内百分比满洲东南亚及南太平洋朝鲜日本国内台湾及冲绳1937年7月1742111937年末241667%5121938年末342471%8111939年末412561%9251940年末492755%11291941年12月初512243%1310241942年末582339%1415151943年末702333%1523271944年末992525%103821861945年8月1682615%22449598据上表可知,中国关内战场上的日军师团,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前通常占其总数的50%以上,最高曾达71%。此后几年连年下降,1944年占25%,居第二位。1945年仅占15%,居第三位。由此可见,自1943年末起日本陆军主力的部署重心已开始转向南太平洋和日本本土。总而言之,美、英盟军歼灭了几乎全部的日本海军,并重创了“南方军”;苏军歼灭了关东军;中国军队牵制了“中国派遣军”,并派出部分军队到东南亚对“南方军”作战。
为了论证中国战场的战果要大于其它两个战场,某些学者通常引用下面三个数字:
一、据〔日〕林三郎著《太平洋战争中的日本军队》称,太平洋战争期间,日军在西南太平洋和东南亚地区被美、英等国军队击毙和死于伤病者约89万人。
二、据林三郎的《关东军和苏联远东军》称,关东军1945年8月在满洲战场被苏军消灭共达67.7万以上,其中战死者约8.4万人。2
三、据1945年延安总部公布的材料,八年抗战,中共领导的各类武装力量共歼日军527422人。3又据蒋纬国总编:《抗战御侮》称:国民党军共歼日军859626人。两者总计共歼日军近140万人。
笔者认为,这样的论证方式存在着重大的缺陷,颇有断章取义之嫌。就第一条而言,89万人仅指的是日军在“西南太平洋和东南亚地区”的损失,并未包括日本本土的伤亡,而日本本土也属于太平洋战场的区域之内。若将日本本土的数字也包含在内,日军在太平洋战场上的人员总损失必将位居首位。另据日本方面的统计数字,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共死亡军人约200万人,其中死于中国关内战场为45.5万人。(参见中原茂敏:前引书第1、第332页)。《抗战御侮》第10卷,台湾,1978年,第45页。《中国抗日战争与第二次世界大战系年要录,统计荟萃》,海军出版社,1988年,第479页。《关东军和苏联远东军》,吉林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201页。引自《侵华日军序列沿革》第271页,解放军出版社1987年版。
还有一些学者则有意无意地将第二、第三条的两个数字相加,声称日军在中国领土上总共损失了约200万人,这显然也是不妥的,因为“中国领土”和“二战”史研究中使用的“中国战场”这个概念是有所区别的,后者在地理上指的是山海关以南中国领土。若将满洲战场的战绩也计算在内,岂非贪苏军之功。
此外我们还应看到,人数也只是计算战果大小的参数之一,还有一个物的因素。衡量海军战果最主要是计算“物”——舰艇。因此,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将人和物综合起来考察,然后再就各战场进行比较。众所周知,自19世纪下半叶起,由于军事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武器因素在战斗力中的比重不断提高,相应地,人力比重急剧下降。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这种趋势更为明显。一艘数千、数万吨的巡洋舰或航空母舰。常常凝结着国家的最高科技,虽船载不过千百人,但作为一种强力突击兵器,若折合战力恐怕不会亚于数万陆军官兵。
就对日作战的军事技术水平而言,太平洋战场无疑是最高的。虽然中国的抗战具有反侵略的正义性质,并且采取了切合实际的持久、消耗战略,但充其量只是一场近代水平的战争,绝不可与太平洋战场上大量飞机和舰艇的现代化海空立体作战同日而语。一个工业落后的国家是不可能在现代世界大战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也很难有自己真正独立的世界军事战略。
日本派驻关内的中国派遣军长年保持在60万到80万人之间,仅在最后一年才骤增至105万。这个数字相对于关内辽阔的中国大地、最高可达540万人的国民党军队和当时西方的战略战役水平来说,是相当有限的。研究“二战”史的学者都知道,日本陆军缺乏实施现代化战役的技能。具体来说,就是坦克(快速集群)的大规模深远突击、步兵的摩托化、炮兵的大量集中和机动等。换言之,那种源于30年代、大战期间流行于欧洲、北非战场的机械化、高速度、大纵深的合围战役,是日军不具备的。
尽管它几乎在所有针对中国国民党军队的战略性进攻战役中以少胜多,但那充其量“只是现代科学化战争的微弱摹仿而已”,战役本身的质量并不高。其进攻战役的基本布势,是由“军”级军团在航空兵的掩护下,集中大部分兵力猛攻敌方战线的某一部分,实行中央突破。由于动作比较呆板,进展目标固定而有限度,正面攻击一般没有伴之于两侧的掩护,也未向敌方两翼同时实施快速、深远的钳形迂回,所以国民党军队大都可以在遭受突击的情况下,从容撤出基本兵力,免遭合围。
尽管面对的是帝国主义国家中的一支二流陆军,但由于中国国力的孱弱和军事水平的低下,中国军队也仅能对其实施牵制作战,无力采取歼灭行动。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民党战场更是表现消极,战略上形成了对盟国战场的严重依赖。严格意义上说,中国国民党军队从未对日本占领者实施过一次重大的战略性进攻战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敌后战场,八年间虽然通过游击战取得了很大成就,卓有成效地占据了广大的农村地区,并将敌人紧紧地压缩在重要城市和交通线一带,但也没有对日军的战略战役军团——军、方面军,实施过歼灭性的打击。当1945年8月日本投降时,“南方军”和“关东军”俱遭重创,建制残缺不全,但同时的“中国派遣军”战略布势却基本完备,师团以上的建制从未遭到过全歼。
众所周知,是否能整建制地消灭敌人的战术兵团乃至战略军团,是现代军事学衡量战争水平的一个重要志。
中国军民虽然抗战最久,但时间长短尚不足以论证“中国主战场说”。以欧洲战场为例,英、法对德作战长达6年(1939年9月始),苏联不过4年(1941年6月始),但没有人会认为英、法的西线是欧洲的主战场。
有些学者在讨论中国战场的牵制作用时指出,由于中国战场牵制了大量日军,有力地支援了苏联的卫国战争和美、英的太平洋战争。他们引用美国总统罗斯福的话:试想一下,如果没有中国的抗战,会有多少日本兵冲向东南亚,又会有多少日本兵冲向中东,他们将会与德军会合。
这种说法固然不错,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盟国间的支援不是单向的,而是相互的。一些学者不应该片面地单提我国抗战对别国的帮助,而忽视别国对我国的贡献。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侵华日军有许多部队南调,从而减轻了中国战场的压力。再以“关东军”为例,尽管它始终部署在中国土地上,但其战略上的真正对手并非是中国的军事力量(如东北抗日联军),而是苏联的远东部队。“二战”期间,苏联远东军一直对日本“关东军”拥有军事优势,即使在1941年12月德军逼近莫斯科的时候也是如此。如果不是苏联一直在“冷战”中遏制着关东军,使其有所忌惮,那么“关东军”主力一旦入关,必将形成攻占中国战时首都——重庆的现实威协,其后果将不堪设想。最好的例证是1944年的豫湘桂战役,日军“中国派遣军”仅拼凑了14万人,便轻易地从河南洛阳打到了贵州独山。
中国八年抗战的损失确实在亚太各国中位居首位,人员伤亡3000万,物资损失600多亿美元,是受日本军阀戕害最重的国家。(对日作战中,美军伤亡32万人,苏军伤亡仅3.2万人)然而,衡量一个战场的地位主要还不在于它自身的损失,而是歼敌的成绩。苏德战场的作用之所以是第一位的,主要不是因为苏联在战争中牺牲了2000多万人,更重要的是苏军歼灭了1000个德国师,并且攻战了柏林,在政治、军事和法律上毁灭了希特勒德国。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尽管中国军民坚持了8年抗战,并有4年是在极为艰苦的环境下单独作战,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胜利和人类正义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从大战的整个进程和现代军事学的自身规律来看,太平洋战场无疑起到了摧毁日本军国主义的决定性作用,这是任何其它战场难以企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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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全民所有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行政权限结构与国家所有权相关论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论行政权限结构与国家所有权全文如下:
关键词:行政权/国家所有权/产权改革
内容提要:主体重合是我国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关系现状的最显著特征,两权都集中于政府一体行使,一体结合的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使得国家所有权的运转往往借助行政权力结构运行系统,引发出多重对抗关系,为权力进入市场,权力对抗竞争提供了媒介与载体。产权改革不应寻求和强化这种一体化的模式,而应当探索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分离的道路。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应当采取主体分离的方式,通过国家所有权主体形态的重新塑造实现行政权与所有权从权能结构到组织形式、法律资格的完全分离。主体分离后的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也需从作用原则、作用特征、作用理论等方面进行合理构建,以适应产权改革和建立科学的宏观经济调控法律体系的要求。
主体重合是我国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关系现状的最显著特征,两权都集中于政府一体行使。这就形成了政府既代表国家行使经济行政权,又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的双重权力主体格局。产权改革的步伐迈至今日,已触及到产权关系的实质与要害,即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一体状态下能否求得产权效益与行政效能的双重兼顾,本文拟从国家所有权与行政权在结构渊源上的本体关系探讨两者之间的逻辑联系与法律关系,以期找到两者之间的合理接触点。
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结合于政府一体,使得政府既要设计经济行政权的运行轨道,又要设计国家所有权的运行轨道,这两者很容易合二为一或者互相借用。从国家所有权的实践来分析,其流转方式与行政权限结构是紧密结合的,并且带有国家所有权运转行政结构化的特点。
(一)行政等级结构与国家所有权
行政等级结构是行政机关内部基于行政权的集中分散程度、大小程度而形成的具有隶属性质的行政等级结构关系。在行政等级结构关系中,各级政府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各个层次所享有的行政权限不相等、不一致。中央政府享有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最高行政权,地方政府享有管理本地区行政事务的地方行政权。在中央行政权与地方行政权相互关系方面,地方行政权无条件地受到中央行政权的约束。在经济行政职权关系方面,中央与地方之间也形成这种严格的等级结构关系,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与行政指令关系保持经济权力在政府之间的相互贯通。
由于政府同时行使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使得政府之间除经济行政权的流转关系外,还增加了国家所有权在政府之间的流转关系。并且,在我国产权实践中,国家所有权在政府之间的流转是借用行政结构系统来实现的,这种借用是否合适,可以作以下一些分析:
1. 所有权的流转是不同财产所有权人之间平等的民事财产权利义务的让渡,它通过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来实现,而借助行政等级结构在政府之间所进行的所有权流转,并不采取民事权利移转所常用的诸如委托授 权关系,合同关系等方式。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国家所有权的代表资格上,既不是所有权人与经营权人的关系,也不是两个对抗的所有权人的关系,而是利用名义上的统一国家所有权形态,通过行政等级结构关系,在两者之间所发生的带有强制性的经济行政性质的指令关系。
2. 受行政权限等级结构的影响和制约,国家所有权也呈现出等级化的特征。虽然国家所有权在形式上是统一的,由政府代行国家所有权,但政府代行所有权并不意味着中央政府集中代表,还包括地方政府的一定代表权。现有的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的隶属和管理权限关系的差异以及财政“分灶吃饭”等,都反映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国家所有权上的不同代表资格。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均可以利用自己所享有的权力优势保护其所代表的企业形态。
(二)行政地域结构与国家所有权
行政地域结构是指根据历史文化传统、地理环境特点、资源分布状况、经济发展需要而由中央政府统一决定所形成的一定地域范围的政权结构形式。在地域结构基础上形成的政府,担负着本地区的行政管理职能,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经济建设。国家所有权的运转受到行政地域结构关系影响和制约的情形如下:
1. 国家所有权的法律形态虽然是统一的——全民所有,由国家代表行使,但是其具体操作者则是分散的,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受行政等级结构关系的制约而形成的国家所有权的内部对抗。这是因为行政权限的内容不一致而造成的。那么彼此平等的地方政府在国家所有权的代表关系方面是否也存在矛盾? 笔者认为这种矛盾同样是不可避免的:因行政地域结构关系在实质上已经将国家所有权作了行政性的割裂,这种割裂表现为通过地方政府来保护其各自地域所有权。以本地区的小市场排斥商品经济的大市场,其原因在于国家已经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将国家所有权从客观上分割为不同的行政地域形态。
2. 受行政地域结构关系制约的国家所有权是诱发地方经济割据的动因,由于资源分布状况的差异,各个地域形态上的资源量不可能是等同的,如果所有权按照民事财产权利的合理流转轨道运行,接受市场调节和国家有机调控,可以达到不同地区通过资源的交换与流通来实现经济利益的增值与扩大,但这必然使资源不占优势的地区在经济利益和经济力量的竞争与较量中处于不利地位。在这种情形下,所有权人的政府完全可以利用行政权将本地区的财产所有权孤立地保护起来,避免与外界的竞争,而对本地区经济利益的保护,必然阻碍依靠有机竞争而赖以存在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大市场的发展。从而在国家所有权的流转中构筑座座“行政壁垒”。在地方行政权与地区所有权融合的趋势下“, 块块分割”的经济格局也就很自然地形成了。
(三)行政部门结构与国家所有权
行政部门结构是因行业性质、管理职能的不同在政府内部所设置的各个管理部门的总称。政府管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与此同时,必然要求设置相适应的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在这里,我们不对经济行政部门结构的合理性进行研究,只就行政部门结构与国家所有权的关系作些分析:
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一体结合,使得行政部门所执行的政府经济行为,既包含行政性质的经济职权行为,又包括民事权利性质的所有权行为。经济行政部门结构主要是为适应经济管理的需要而设置,但由于行政部门还担负着代行国家所有权的使命,因此行政部门结构必然与国家所有权联系在一起。
1. 综合性的经济职能管理部门与行业性的经济职能管理部门,在代表国家所有权的资格方面,存在重复代表与交叉代表的情形。谁都可以作为国家所有权的代表者,但谁都不可能是国家所有权的完整代表者。比如“两权分离”的实践中,在订立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时,发包方本应是国家所有权的集中与完整代表者———政府,但是法律规定的却是:“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国家授权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①来代表,如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
2. 政府内部的每个经济职能部门都享有本行业的资源调拨与投资权,是本行业实质意义上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人。这些所有权人存在的前提即是政府已经按照财产的不同属性而在经济职能部门之间分解了国家所有权。这种分解并不是民事财产权利权能的内部分解,而是因行政结构关系和行政意志而形成的国家所有权的内部分解。不同经济职能部门被分解的国家所有权形态,各自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的纵向轨道进行流动,排斥和隔断了商品经济规律所要求的横向财产权流动,从而形成“条条分割”的不合理经济格局。
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一体结合,使得国有产权管理职能与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不分,国家所有权呈现权力化的趋向,并且借用行政权限结构系统来实现所有权的流转,导致所有权权能的畸变与异化;同时,两权的一体结合也使政府的经济行政行为受到所有权所代表的民事权利观念的干扰,致使政府经济职权行为走向合同化,不利于建立和形成科学的宏观经济调整体系,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从政府机体上的结合关系走向分离,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产权改革也必须顺应和促成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新一轮回的“两权分离”。
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是指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同时集中于一体的权能结构的分解,实现这种权能分解,只能采取主体分离的方式,通过塑造新的产权主体代表行使国家所有权,政府仍然作为当然的行政权主体,但不再担负代表行使国家所有权的使命,从而实现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由原来的一体化结构过渡到由两个权能不同的主体来分别实现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产权新格局。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必然是国家权力主体与民事财产权利主体在法律资格上的分离。分离不能停留于政府内部权能的分解,也不能停留于在政府内部建立两个职能不同的行政机关来分别实现两种权能,而必须是两种权力形态从权能结构到组织形式、法律资格的完全分离,由于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长期一体结合,权能的相互串借已极为平常,要避免这种相互串借,只有使行政权与所有权的运行系统分离开来,而要分离这两个系统,只有求助于两个相对分离的主体,这也就产生了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进行主体分离的必然要求。
怎样实现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认识与实践有多种不同的方式,但是都不是对行政权与所有权从法律资格上进行严格分离,因此存在着相应的局限性,下面我们分析其中的几种主要作法,同时也从另一侧面证明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应当进行主体分离的合理性。
⑴政府内部分权即通过在政府内部设立两个职能相异的主体分别行使行政权与所有权。这种分权方式也不能达到充分分权之目的“, 虽然我们已经基本建立了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但是,即使在行政系统内部,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职能也没能从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综合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中分离出来”。②因为不论行政机关所担负的职能差异多大,仍都以行政权为核心。在行政权既存的前提下,仍由行政机关担负所有权使命,只可能是在行政权与所有权一体化上绕圈子,只是通过行政机构内部职能的相对调整,使担负所有权使命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相对减弱一些而已,但这种减弱趋势在一定条件下仍然是可以反弹的。
⑵合同分权已经实践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通过合同方式明确国家与企业之间、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权利关系。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是否也能借用这种合同分权方式呢? 我们认为是不适合的:首先,行政权作为国家主体的表现形式与组成部分,除依照法律规定和接受法定监督外,不能以其它方式限制行政权的行使和活动范围;其次,以合同方式所进行的两权分离,必须要以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相互协调和适度移转为内容,而这在性质完全不同的国家权力与民事权利之间是不可能进行相互权能转化的,由于权能转化的限制,这种合同本身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第三,以合同方式所进行的分权,所接受的是债权的一般保护,从而使行政权所应受到的宪法与行政法所赋予的特别保护受到相对弱化;第四,在政府继续行使国家所有权前提下,通过行政机关相互之间订立规范行政权与所有权关系的行政合同也不符合行政法之原则。因为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的规定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并不因行政合同而产生。
⑶行政性公司分权行政性公司是行政权与所有权妥协的产物,公司既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又行使一定的财产所有与经营之权能。行政权与所有权在行政性公司的结合与两权在政府的一体结合情形是一样的,只是实现的主体变换而已,性质并未发生改变。政府与行政性公司的关系仍停留于行政关系,公司财产权来源于行政权,其财产权形态不完整。行政性公司与企业的关系也停留于行政关系,并非投资权关系,只是使企业经营权在受到政府所有权的调节外,又增加一个中间层次的调节。⑷现有国有企业股份化分权其方式是“将能够实行股份化的企业的财产,全部以股票形式出售”③这种方式是以企业所有权或企业经营权作为股份化之前提。企业所有权并未得到法律的认可,如实行股份制则缺乏合法的前提,是跨越国家所有权的分权。企业经营权是一种不完整的财产权利形态,受到行政权的诸多干扰。并且以企业经营权作为股份制之前提,本身就是一个尚值得研究的产权理论问题。
在失去以其他方式来分离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可能后,在行政权必须由政府行使的基础前提下,只有通过塑造新的产权主体来担负国家所有权使命,才能完成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
在行政权当然由政府所享有的前提下,如何实现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分离,这是关系到分离能否完成与实现的重大问题,面对这个问题,我们所要选择的是国家所有权主体形态的重新塑造,新塑造的国家所有权主体应当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才符合分权之目的,才能真正实现国家所有权之使命,而不至于成为一个虚置的、人造的、没有生命力的和新增的官僚机构,笔者认为,新塑造的国家所有权主体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它必须是一个经济实体,既不是政府内部的新增机构,也不是行政权与所有权妥协的行政性公司,而是具有明确经济目的、能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经济实体;其二,它必须是统一的、明确的享有经营权能、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的完整所有权主体,它不再因全民所有的性质而在政府与所有权主体之间发生相互分享国家所有权的现象。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国家所有权主体形态的构造应走公司化的集中所有权主体形态的路子。实行公司形式的所有权主体形态,便于明确所有权主体的经济性,并且也因公司形式可以使财产所有权的流转进入一个较高形态的产权流转阶段,实现集中所有权主体形态,可以防止国家所有权在形式与内容上的解体,同时也不妨碍构建国家所有权主体形态基础上的法人财产权主体。
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是相对的分离,并非绝对的分离,相对分离的含义是指并非通过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主体分离的方式切断行政权与所有权之间的任何联系,而是指行政权与所有权主体分离后,行政权向经济生活的贯通和作用不再借助国家所有权这一媒介与载体,而是通过法定化的关系和程序,有序地、有规则地向经济生活转化;同时国家所有权也不再利用行政权力因素的内涵和行政结构关系的外延来实现财产权利的流转,而是通过平等竞争关系实现所有权。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从一体结合走向由两个不同的主体分别实现各自权能,其间有一个从两权结合走向两权分离的过程,这个过程必然影响到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相互关系:
⑴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的分离使得两权之间的媒介与载体关系不复存在,失去了两权相互串借的前提,行政权对所有权的影响与作用需要寻求新的途径; ⑵行政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使得行政权人与所有权人的经济意志从绝对同一走向相对矛盾,两权合一体制中,行政权主体意志一旦形成,也就意味着所有权主体意志也同时形成,两权主体的经济意志不会产生摩擦。行政权与所有权分离后,两权主体各自代表不同的经济意志,虽然由于国家所有权的全民所有性质而不至于在两权主体的经济利益关系方面产生根本对抗,但是仍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矛盾,因为所有权人必然形成自己的经济利益追求,利用利益机制促发生产者与经营者的积极性,在这种利益动机支配下,所有权人利益的增加可能会导致国家利益的相对减少,而国家经济意志行为对所有权的调节,也会引起两权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矛盾。这就产生了重建行政权与所有权关系的要求。
(一)重建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关系的一般原则
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关系的建立,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虽然针对每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其行为的内容与特点各有不同,但是行为产生的前提与所依据的基本准则应当是一致的。我们认为,行政权与国家所有权分离后的相互关系的构建,应当遵循以下准则:
1. 保护国家所有权原则
这一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政府对宪法与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财产所有权形态应当进行一视同仁的保护;二是政府不应对合法财产所有权形态进行随意侵犯,由于行政权在许多情势下的优先,使得所有权不可能对抗行政权。因此,对行政权的约束不应主要依靠所有人,而应以规则形式固定两者关系并赋予规则以约束力,才能使所有权不致受到随时可能由行政权主体所发出的行政行为的干扰与侵袭。
2. 保护竞争原则
保护竞争包括三层含义: ⑴享有行政权的政府应当承认竞争对市场经济的调节与刺激作用,承认竞争存在的合理性,不应以国家行政权方式否认和取代运用竞争手段配置经济资源的合理性。⑵在承认竞争的合理与有效前提下,行政权人的政府应当创制竞争规则,确保竞争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正当。保障竞争自由是指 政府应当鼓励竞争,反对垄断,反对价格壁垒和地方保护主义。保障竞争公平是指政府应当保障竞争领域的任何竞争者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在规则适用上的平等,不允许存在特殊的竞争者。
竞争的公平并不是指竞争者经济实力的等同,而是指竞争者所享有的权利能力与其他竞争者是平等的,利用平等的竞争规则和竞争地位,凭借经营管理水平、产品质量和信誉等开展竞争。保障竞争正当是指政府只保障合法、文明和诚实的竞争,反对和禁止不正当竞争。⑶与竞争的积极作用同时并存的是竞争的消极作用,包括垄断的形成、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出现以及竞争的相关盲目性,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竞争的副产品。怎样消除竞争的消极作用,这是无法依靠所有权人的力量来完成的,不可能通过所有权人之间的相互制约来消除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因为所有权人相互之间的行为都是没有权威,没有强制的行为,只有政府才有能力充当这种角色,依靠权威与强制来完成保护竞争的使命。
3. 合法干预、适度强制、宏观调控原则
合法干预是针对所有权的滥用而采取的政府行为。所有权的滥用一方面表现为对他人所有权的侵害,另一方面表现为触犯经济活动规则的犯规行为。在近、现代商品经济发展史上,政府运用行政权对所有权所实施的干预,其最充分的体现是政府反垄断机构的成立以及控制和禁止垄断的一系列对策与行为。
适度强制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对所有权行为的不当与滥用所实施的强制;二是在国家利益先导原则下,从国家利益出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由政府所采取的对所有权实施强制手段,包括没收财产、收归国有、暂时冻结财产等消灭和限制所有权的方式;三是指政府以行政权为后盾所实施的某些经济行政行为,要依靠强制手段来实现,如指令性计划行为,税收征收行为等。
宏观调控是现代商品经济发展对政府所提出的新要求。经济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社会化程度的增大,现代商品经济已不是个别经济(包括企业经济、公有经济) 的代词,而是各种所有权形态的集结和多种财产力量的交会。纯粹依靠竞争等自发的市场调节手段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因为随着生产社会化、市场国际化的进程,各个经济实体所掌握的信息量极为有限,而这在政府来讲则又是一种优势,因此政府的这种优势必然为经济组织所利用。此外,依靠竞争配置资源不可避免地要造成各个竞争者之间不必要的能量消耗,而在政府来讲,则有能力采取各种手段来抑制这种能量消耗。
4. 责任原则
在行政权与所有权关系中,不仅存在所有权的滥用,还极容易形成行政权的滥用,在制约所有权滥用的同时,还必须制约行政权的滥用。责任原则是针对行政权的滥用与不当行使而设立的法律原则。其含义是指:政府对其以行政权于所有权所实施的不当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责任包括: ⑴行政责任与经济责任并存。行政责任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及主管人,应当对不当行政行为与不法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是指政府部门与主管人并不因承担行政责任而免除其经济责任,而是经济责任与行政责任并存,经济责任的内容是指对政府部门与主管人财产上的惩罚。⑵侵权责任与赔偿责任并存。侵权责任是指政府以行政权对所有权构成不法侵害时,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并因此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行政诉讼法》列举了行政机关可能对某些经济权能的侵害,为确立政府侵权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还意味着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所有权人的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政府主管部门(侵权者) 从经济上给予被侵权人以财产上的补偿,并且保护被侵权人对侵权人的赔偿追诉权。
(二)行政权对所有权的作用理论
行政权作用所有权的方式与途径,不仅是国家权力与民事财产权利关系的协调问题,而且是形成政府经济行为的基础参照系,在行政权如何作用所有权方面,笔者认为有三条思路可供选择:
1. 强力论
强力论所指的是政府运用行政权中的强行权对所有权实施强行性的规范与控制,政府行政权表现为对所有权的一种强制的外压力,使所有权的自张力受到行政权的限制,强行性的政府经济行政权行为是与战时经济体制、高度集权经济体制以及资源短缺、经济混乱等联系在一起的,实施强行性的政府经济行政权行为,一方面要求强制手段的效力,另一方面要求强制手段不是政府的任意性行为,而是对经济生活有足够估量并且有科学权威的政府行为,强行性的政府行为特征在于其完全以国家意志为主导,排除了所有权人意志在自 由竞争意识支配下的自发调节,而是完全的国家主动调节,政府在行政权与所有权关系中处于主动的、强制的地位,而所有权人则处于被动的、被强制的地位。
在强力论指导下,行政权对所有权的强行性控制与规范表现为:
⑴控制所有权的流转方向,所有权人没有选择相对民事主体的权利,而由政府所规定和控制。
⑵控制所有权人的处分权,所有权人不得任意处分所有权,必须符合政府意志与政府所设定的行为规则。
⑶控制所有权人的收益权,所有权人对其财产权利中的收益权行使受到政府的限制,甚至包括政府强行取得所有权人的一定收益。
⑷政府以行政强行权方式对所有权所实施的强行性控制还包括两种特别情况:一是政府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剥夺所有权人的所有权,由政府所代行;二是政府宣布无条件、无期限地消灭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转移为由政府享有所有权。
2. 引力论
引力论是指政府经济行政权对所有权的作用不以直接的强行方式贯通,而是以政府的引导行为、调节行为来保持行政权对所有权的作用。在引力论指导下,由于政府经济行为的强制性不充分,因此要求政府经济行政行为必须是具有高度权威的经济行为,足以形成对各种形态的财产所有权在经济运转中的强大吸引力。国家对经济生活采取引导与调节的方式,不采取强行性的政府行为,是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经济基础相联系的,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自由竞争”的旗帜下,国家政权失去了对私有财产权实施强制的基础,而竞争手段的运用也排斥了运用权力手段配置经济资源的可能性,资本主义经济从自由竞争时代跨入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生产社会化与市场国际化的扩大趋势使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的中心作用日益突出,随之而来的是政府运用其所能掌握的经济调节手段对经济生活实行有机调控,以保证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由于政府不对所有权实行直接强制与约束,政府行为效应要通过一定的媒介和途径才能传递到各个财产所有权形态,这种传递方式可以是通过政府影响市场的方式来达到引导与调节所有权行为的目的,政府影响市场的方式可以是:
⑴采取计划指导、经济杠杆诱导、产业政策诱导方式,使国家的宏观政策成为各个财产权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参照系列,国家与企业决策联结的基本途径是“宏观政策——市场——企业——反馈”④但是法律并不赋予行政权约束所有权的特别效力,“实行计划的手段主要属于非极权性和非强制性的手段,这是由于:一方面基本上已将经济的发展寄予私人企业的自由经济活动;另一方面还采取向一定目标(非权力性的) 诱导的政策(所谓行政诱导) ”⑤如日本关于计划的法律中所特别规定的劝告手段,即反映了计划向所有权的贯通,不直接借助强制力,而是依靠政府权威与其他协调性手段。
⑵政府通过国家直接投资手段,对市场产生稳定与填补作用,政府投资与私人资本相比较在数量关系上是悬殊的,但是能通过公有经济部门参与产品的供需买卖活动,对市场发挥示范、媒介和提供信息的作用;通过创办国有企业对长线、基础和新兴产业的投资填补风险投资的缺口;政府的购买力则进一步作为建立保护壁垒,稳定市场和促进科研等方面的工具。
⑶通过财政支援、税收减免和土地赋予等优惠政策,对某些产业、行业或某些企业进行重点扶植,以促进企业的平衡发展。
⑷通过发放营业许可证,实行价格控制,开展质量检查,厉行法律监督,对企业进行普遍性的管制,以影响企业的决策并约束其经济活动中的不当行为。
⑸通过财政、税收、信贷等杠杆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以缓和社会矛盾和社会利益冲突。
在引力论指导下,虽然排除了行政权直接约束所有权的普遍性,但是仍然存在行政权直接限制所有权的某些例外,如反垄断立法的制定以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都反映了行政权对所有权仍有某些强行性的约束因素,但这种约束也常因行政权与所有权的妥协而被得到变通解释,弱化了行政权的强行性。如美国1890 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在规定禁止垄断的同时,又作一些容许垄断的规定,如豁免规定与运用合理原则,豁免规定是指不适用反垄断法的例外情况,如农业合作协会、保险业、公用事业以及相互合作以谋求出口的一些公司等;合理准则是指垄断行为对国家、对消费者是否有利,有利就谓之合理,合理就不违法,就不在禁止之列,即使“对托拉斯的诉讼,司法部在法院审判中往往败诉”,这些都反映出行政权对所有权的不充分的约束。
3. 合力论
合力论是指政府运用强行性与引导性相结合的经济行政行为调控经济生活,以保护国家对经济生活的控制程度有紧有松、有张有驰。采取合力的方式处理行政权与所有权关系,一方面要保护政府经济行为以强制性为基点而唤起的权威,保障行为的效力;另一方面又不致于使行政权对所有权的流转限制较死,仍然可以利用市场竞争手段调节所有权行为。
在合力论指导下,政府既“认为依靠维持竞争即市场结构,经济运转就可以带来良好的经济效果”,又“认识到市场结构的不完整性,以寻求代替竞争的合理方案”⑥政府的这种矛盾选择反映在行为方式上即是既有限制竞争的强行性行为,又有引导竞争的导向性行为。
强制与引导之间的合力点的掌握,没有明确的界限与划分,也没有固定的规则可循,主要由政府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而采取,两者之间的联结点是游动的,不是固定的。基于此,对合力论的理解有二: ⑴对某些经济资源实行强行性的国家配置,对某些经济资源实施引导性与协调性的国家配置; ⑵对一种经济资源实行两次调节,既有强制性的控制,又有引导性的调节。如果再允许在这一资源上的调节,就会出现对一种资源的三次调节。并非对经济资源的调节手段越多越好,而是怎样调节才更规范、更有效率,对一种资源的两次调节容易形成权力之间、权力与市场之间的时间差与空间差,而对于资源配置者与财产经营者来说,则可以利用这种差别状态来达到物质利益上的某种目的,价格双轨制正映证了这种在同一资源上的几重调节关系的负效应。因此,掌握合力论的使用,主要在于差别状态的掌握。
在合力论指导下,行政权、市场、所有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包含三层含义:
⑴实施强行性政府行为,行政权跨越市场直接作用所有权,市场竞争不起作用并且受到限制,如国家对某些国有企业所给予的在生产经营领域的合法垄断、指令性计划指标的下达与执行。
⑵实施引导性政府行为,行政权通过影响市场从而间接地影响所有权,这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所提出的建立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体系改革思路是一致的。
⑶行政权对所有权既没有直接约束效力,也没有间接影响作用,而是由市场完全地引导所有权行为,所有权主体行为受市场意识与竞争意识的支配而采取。
①参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4 条、第14 条;《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条例》第3 条、第6 条。
②黄速建著:《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变革》,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 年版,第86 页。
③孙宇明著:《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载《改革》1990 年第4 期。
④赵全彬:《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载《经济研究参考资料》1988 年第194 期。
⑤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 年版,第77 页。
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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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是中华民族历史上最伟大的卫国战争,是中国人民反抗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的正义战争,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近代以来抗击外敌入侵第一次取得完全胜利的民族解放战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近代史相关论文:人民群众是抗战胜利的决定性力量。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人民群众是抗战胜利的决定性力量 全文如下:
人民群众是中国坚持八年长期抗战的有力保障,是争取抗日战争胜利的决定力量。正是因为有人民群众发挥重要作用,才使抗日战争取得了中国近代以来抗击外敌入侵的首次完全胜利。
国民党政府的"攘外必先安内"政策和在东北的"不抵抗主义"等行为激起了全国民众强烈抗议,各阶层、各群体的人民群众纷纷表达了坚决抗日的迫切愿望,以各种方式推动政府抗战。以"一二·九运动"为标志,爱国学生举行示威游行,要求停止内战,一致对外。西安青年学生还以政治行动促成了西安事变的爆发,坚决支持张学良、杨虎城的正义行动,坚决拥护我党和平解决的方针。以宋庆龄为代表的广大爱国民主人士、宗教人士、华侨、新闻界人士纷纷主张政府停止内战,壮大了抗日民主救亡运动的声势,给予了国民党政府巨大压力。以沈钧儒为代表的民主人士还为建立抗日统一战线予以种种协助。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最终促使国民政府接受"停止内战、联共抗日"主张。
抗日战争爆发后,各地青年决死队、义勇壮丁队大量涌现。仅在"一寸山河一寸血,十万青年十万军"的从军运动中,就有15万知识青年自愿参军,成为军队翻译官或空军人员。大批华侨飞行员和机务人员回国参加空军或组建抗日义勇军。少数民族中涌现了东北满、朝等多民族抗日联军、蒙古族"三女王"、四川松潘30万藏族杀敌团等,仅贵州就有45.7万少数民族参战。虽然《兵役法》规定女子无兵役义务,但中国妇女也为军队兵源提供了保证。另据统计,解放区人民群众组成的民兵和自卫团数量始终为军队数量的二至三倍,保证了八路军、新四军的兵源获得源源不断的补充。
在抗日战争中,主力部队的作战离不开人民群众的配合。尤其是在敌后战场的游击战争中,当地人民群众利用最熟悉战区自然地理条件的优势,在战斗中创造出各种巧妙有效的战术和方式袭击敌人。隐蔽游击法限制日军部队行进速度;交通破击战全面破击公路干线;水上游击战阻碍日军汽艇行驶;"地雷战""堵门 战 " " 捕 捉 战 " " 车 轮战""推磨战""蜂窝战""地道战",把村落直接变成打击日军的"迷魂阵".广大人民群众在配合主力军队对日作战中发挥出了巨大的创造性和主动性,显示出了高超智慧,弥补了我军武器装备等方面的不足,成为正规战的有力补充,并为我军逐渐由被动转为主动,进行局部反攻创造了条件。
广大人民群众为抗战提供的援助和支持成为了长期抗战的有力保证。一是提供财力支持和物资援助。各地群众纷纷"献金"筹款、征募和捐献物资。新疆民众捐献农牧矿产品,民主人士发起"一碗饭运动"从海外募资,华侨垫补政府军费开支,还捐助飞机、药物等大量军用物资,建立"中国血库",为抗战所用。
二是提供拥军帮扶。各地群众参与救护、掩护伤病军人。民主人士救助难民、儿童。妇女群众制作前线慰问品、帮助抗日军属。战区人民自发为部队送粮食、做军衣,并为部队作战提供各种帮助。三是提供人才支援。战时大批专业技术华侨回国服务,国内各界医务、文艺、航空工程技术、外语类等方面人才参与战时相关领域建设和服务,为解决战时技术人才紧缺的困难做出了巨大贡献。
一是农民和工商业者坚持不放弃农业和工商业生产,为抗战渡过严重困难时期和长期战争奠定了物质基础。华侨也积极回国投资工矿、垦殖、金融支持抗战,对抗战后期政府严重"贫血"的财政经济起到了输血作用。二是抗战爆发后,为了保全民族发展命脉,战区许多高校和企业迁至内地,各地群众积极支持并协助搬迁,不惜出力、出土地,满足抗战需求。三是为了保证战事军需,修建特种工程。如云南民工修筑滇缅公路,保证了中国抗战时期重要国际交通线的开通。8.6万四川农民半年时间建成了空军基地和多个机场。四是专家学者们投身学术,编纂战事史料、从事科学技术和军事研究、记录和揭示日军侵华罪行,他们用学术智慧推动了抗战取得胜利。
有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和支持的抗日战争取得了胜利,说明人民群众的力量对中华民族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致力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今天,我们仍然需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力量和重要作用,团结依靠广大群众,继续弘扬爱国主义和抗战精神,团结一致,共同奋进,为实现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胜利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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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公安机关滥用刑事拘留措施、任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等问题。由于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加强对刑事拘留的检察监督,以更好地惩治法律和保障人权。
关键词: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法律监督
刑事拘留,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并短时间予以羁押,限制其人身自首的强制措施。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较为常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对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限制程度仅次于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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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是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起中国开始实行的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政策。中国的对内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1978年11月,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开始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拉开了我国对内改革的大幕;对外开放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中国的强国之路,是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以下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全文如下:
[摘 要]改革开放作为我国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全局中,居于极端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它给当代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国防、外交和中国共产党的建设等事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历史雄辩地证明,改革开放是国家富强、人民富裕、民族复兴之路。十七大报告,高度评价了改革开放,为今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关键词]改革开放;中国命运;关键抉择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特别是农村人口占很大比重的国家。改革开放前,处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束缚、闭关自锁的封闭状态,特别是““””期间,生产力遭到了严重破坏,物资短缺,日用生活品严重匮乏,国民经济已经到了濒临崩溃的边缘。许多人通过广东边境逃往香港、澳门谋生。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向改革开放的号角之后,以经济体制改革为主线先行,从农村起步,逐步向城市推进,从国有企业改革到宏观管理体制改革,从所有制结构改革到分配制度改革,再到朝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前进的改革。逐步推进其他方面的改革。改革与开放两个轮子同时推进,相互促进,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开放战略。
广大农民群众焕发出空前劳动积极性。僵化的经济体制被冲破了,国有企业从主要依靠政府和政策,逐步转向主要依靠市场和法律,现代企业制度陆续建立。这些大大增强了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竞争力。而非公有经济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市场机制的引进,使经济日趋活跃、市场逐步繁荣、人民群众不断受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市场经济在人类历史上首次结合了起来,为中国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活力。科技、教育体制的改革,使科技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大大提高了自主创新能力,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断上升;教育事业全面发展,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从经济特区的创建开始,到加入WTO,我国已经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开放的格局。
改革开放29年来,中国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和发展,国内生产总值从2165亿美元增长到26269亿美元,年均增长9.7%,远远高于同时期世界经济平均3%左右的增长速度。扣除价格因素,GDP是1978年的13.3倍,总量跃居世界第四位。国家财政收入显著增加,接近4万亿元。中国开放性经济水平明显提高。进出口总额从206亿美元提高到17607亿美元,比1978年增加84倍,从世界第二十七位上升到世界第三位。外汇储备从29年前1.67亿美元,到2006年突破1万亿美元,位居世界之首。2006年,中国经济的外贸依存度即进出口总额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已达67%。我国连续20多年经济高速增长,成为世界上经济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创造了世界经济增长史的新奇迹,刷新了世界记录。
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快速增长。扣除物价因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均增长了5.7倍。农村贫困人口从2.5亿下降到2000多万,反贫困工作取得全世界最突出的进展。前不久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表明,在过去25年全球脱贫事业所取得的成就中,有67%的成就归功于中国。各类商品丰富多彩、应有尽有的时代取代了商品匮乏的短缺经济时代。我国人民千百年来衣食无虞的梦想变成现实,实现了由贫困——温饱——总体上达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大批外逃的现象早已销声匿迹,并出现回流的现象。
过去想做而做不到的大事,如三峡大坝、青藏铁路、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南水北调等重大工程,神州飞船、嫦娥一号卫星等一大批重大科技项目,都频频传来捷报。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大幅度增强。
正如十七大报告所指出的:“中国的发展,不仅使中国人民稳定地走上了富裕安康的广阔道路,而且为世界经济发展和人类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 对于拥有世界人口1/5的国家而言,改变自己也意味着改变世界。正是中国的发展,才使亚太地区构成世界经济的三大中心有了坚实的基础。中国正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引擎之一。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2007年上半年,中国经济增长对全球经济增长贡献度已达25%,超过美国成为对全球经济增长贡献最大的国家。
从政治上看,一方面,我国曾经是一个经历了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民主传统比较薄弱的国家,存在着根深蒂固的封建传统的政治文化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建立起高度集中的经济政治体制,严重的个人崇拜使得社会主义的政治文化蒙上了传统专制主义的阴影,等级观念、人治观等封建政治文化的观念大量沉积。加上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府职能错位缺位越位,等等,这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步、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不相适应。另一方面,民主与法制基础比较薄弱,政治文明发展起步较晚;长期形成的阶级斗争的定性思维,以及人们通常将“西方”与“中国”的政治理念和实践模式看成“水火不相容”的,给我国政治文明的发展也带来了一定的障碍,给政治改革带来一定的阻力。再一方面,西方敌对势力确实企图“西化”、“分化”中国;国内极少数人企图呼应西方敌对势力的图谋。这一切说明了实施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的必要性和艰巨性,同时表明政治改革不能急于求成、盲目推进。
面对上述形势和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关于民主的基本原理,立足本国国情,又吸收了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有益成果,在改革中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
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中,把扩大民主同健全法制结合起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人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人民民主的内容不断丰富、形式不断创新、实践不断深化。同时,健全法律体系和法制制度,开展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实施依法治国。
同时,积极实施政府机构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使政府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逐步完善,宏观调控能力不断增强。把促进政治权力有效运行与有效监督结合起来。形成了既能广泛发扬民主,又能实现高度集中;既充满生机活力,又富有效率;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又能够保持国家政局稳定和社会安定和谐;既尊重大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少数人的意见的政治发展道路,民主政治建设呈现出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人治”时代正在被“法治”时代所取代,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得到保障,服务型政府正在形成,显示出鲜明的特点和优势。
与接受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的原苏联和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以及非洲一些国家政权垮台和社会动乱、社会秩序瘫痪、经济危机不断的局面形成鲜明对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不断发展,实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从而使我国实现社会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改革开放前,中国文化建设底子薄,又遭到““””的严重摧残,人们思想观念上存在着简单地以“政治”画线,排斥外来文化、鄙视传统文化的观念,知识和文化处于贬值状态。伴随改革开放的深入,长期禁锢人们思想的许多旧观念被冲破,伟大的革新创造精神、开拓进取、实干兴邦精神被激发,人类创造的先进思想文化、思维方式被我们所接受。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成为凝聚人心的强大思想武器,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精神支柱。尊重知识、尊重教育、尊重人才、推崇优秀文化蔚然成风。
从教育、科技体制改革开始,我国不断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各级各类教育迅速发展,教育质量全面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取得巨大进步,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不断提高,文化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日益繁荣,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日益丰富多彩,人们的精神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加强,对外文化交流不断扩大。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正在被激发,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在中华大地兴起,有力地推动着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局面的到来。
四、改革开放使中国社会建设取得了明显进步
改革开放前,中国虽然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理念和““””灾难影响相当深刻,计划经济时期留下来有悖于社会公平公正的城乡二元结构、户籍制度、单位制度等,加上社会保障制度缺失,物质财富匮乏,等等,为社会建设带来了诸多难题。
改革开放后首先着手解决经济发展问题,经济快速发展后,出现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够协调,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拉大,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等所带来的社会公平公正问题,以及社会转型期所带来的就业等问题又凸显出来。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引发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矛盾,都有待解决。
改革开放首先彻底抛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理念,社会管理的理念和体制开始更新,促进文明、进步、和谐成为社会建设的目标。在收入分配方面,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分配方式,被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所取代,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度增加,同时使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有所增加,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税收调节机制得到建立并不断完善,有效地调动起人们的积极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开始推进以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服务为重点加快社会体制改革,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扩大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机制、有效的利益调解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的机制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机制。
优先发展教育,已开始形成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行动。就业规模日益扩大,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理念开始实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公共卫生体系和基本医疗服务不断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社会管理逐步完善,使人民过上殷实、幸福的生活。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升,社会活力显著增强,社会事业取得显著成就,并正在朝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向阔步前进。
五、改革开放使中国的国防外交事业大发展
改革开放前,世界很不太平,世界和平与我国领土完整受到诸多挑战,中国面临着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和战争威胁。维护国家安全和主权完整的任务相当繁重。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我国大力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在始终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和人民军队的根本宗旨的基础上,走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适应现代战争的需要,注重质量建设,提高官兵素质,大力加强国防科技研究和国防工业建设,改善武器装备,全面增强战斗力,科技强军取得明显成效,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水平明显提高。
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促进祖国统一大业方面,提出并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成功地实现了香港、澳门的回归和繁荣稳定,洗雪了百年国耻,并有效地推进了两岸人员往来和经济文化交流,维护台海和平,发展两岸关系,为两岸同胞谋福祉,遏制“台独”分裂活动。截止2007年9月底,两岸累计贸易总额6933亿美元。台湾获得的贸易顺差累计4541亿美元。两岸同胞增强了了解和沟通,增进了共同利益,结成了实实在在的命运共同体,不断地推动着祖国统一大业。
在外交领域,面对复杂多变、很不安宁国际环境,我们党坚定不移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倡导建设“和谐世界”的理念,坚持以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周边外交方针,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履行应尽的义务,有效应对各种挑战,既通过争取和平的国际环境发展自己,又通过自身的发展维护世界和平。
综合国力的提高和经济实力的增强,使中国在世界舞台上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在亚洲金融危机中,中国没有袖手旁观,更没有采取以邻为壑的政策,而是庄严地承诺人民币不贬值,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为亚太地区国家尽快地摆脱危机作出了贡献,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和好评。中国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为扩大经贸合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峰会上,中国就支持发展中国家发展提出了五项新举措,涉及关税、减债、贷款、防治疾病和人力资源开发等领域。在一年前,中国政府宣布了未来三年加强中非务实合作、支持非洲国家发展的8项政策措施,在国际上引起热烈反响。中国的发展为全球带来大量的机遇。
从推动朝核问题六方会谈到积极救助印度洋海啸受灾国,从参与国际维和行动到推动在反恐、环保、禁毒、重大疾病预防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国在国际事务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国不仅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而且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国际地位,积极倡导建立地区性国际组织,上海合作组织就是一个例证。它为世界呈现了新的合作理念和精神,提供了以大小国共同倡导、安全先行、互利协作为特征的新型区域合作模式,体现了以谋求共同发展的新型安全观念,为世界的发展与和平注入强大的动力。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展现在世人面前,中国愈来愈成为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重要力量。中国的国际地位大大增强。
六、改革开放使中国共产党提高了执政能力
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各种原因,在党的思想理论、组织、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着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不相适应的因素。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实践,我们党不断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我们党领导和驾驭发展全局的水平和能力。改革开放促进我们的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我们党的全部理论和工作实现了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的深刻变化。
在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理论不断创新,并以开放的方式构建党的理论体系。
将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获得的新的思想认识,上升到理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包括从邓小平理论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再到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这正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理论创新的丰硕成果。我们党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
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实践,我们党探索和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地深化。在改革开放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改进执政方式,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着力转变不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观念。以建设和谐社会的思维取代了“革命”、“阶级斗争”的思维。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正在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创造性地开展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取得显著的成效,使党的工作覆盖面不断扩大,党组织的凝聚力不断增强,使党赢得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总之,改革开放29年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国防、外交和中国共产党的建设等各个方面,都取得巨大的发展进步。鸦片战争以来,饱受西方列强欺凌、频遭西方列强侵略的中华民族,已经走向振兴。神州大地发生了举世瞩目的巨大变化。
今日的中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边疆巩固,到处都是欣欣向荣的蓬勃景象。这些发展进步都与改革开放息息相关。改革开放历史性地改变了中国人民的面貌,改变了社会主义中国的面貌,改变了中国共产党的面貌。正是由于改革开放,才使我国从困境中重新奋起,成功地探索出一条充满生机活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开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新局面,才使我国的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中国的国际形象大大提升。
正是改革开放,使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大地上焕发出勃勃生机,给人民带来巨大福祉,使中华民族大踏步赶上时代前进潮流,迎来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我们的改革开放,正是在中国基本国情之下的一条强国富民之路。改革开放是我们国家发展进步的活力源泉。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没有今天的中国,就没有中华民族的振兴。正如十七大报告指出的:
“事实雄辩地证明,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改革开放符合党心民心、顺应时代潮流,方向和道路是完全正确的,成效和功绩不容否认,停顿和倒退没有出路。”
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的广东,从一个落后的边陲省份一跃成为全国第一经济大省。国内生产总值相继超过了新加坡和香港。2006年,全省生产总值达25968亿元,人均GDP达到3509美元,提前14年达到了十六大提出的“2020年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的标准。来源于广东的财税总收入突破了5000亿元,约占全国的1/7。广东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广东的改革开放已经从解放生产力、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到率先领悟和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上来,不仅经济发展势头越来越强劲,近五年GDP总量接近翻一番,占全国的由2001年的1/9上升到1/8;进出口总额5272亿美元,五年增长198.7%;税收收入增长2.3倍;而且率先转变增长方式,初步呈现出低投入、低消耗、低污染、高增长、高效益的良好趋势。
广东率先推行综合改革,大力推进依法治省,首先促进依法执政,实施综合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行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积极探索改革和完善执政的机制。广东省委带头实行重大工作部署学习——调研——决策相结合的制度,健全民主集中制。积极发挥人大立法、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协履行职能水平进一步提高。
广东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积极推行科教兴粤战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方兴未艾,并实行“排污不排外”,“有所引进,有所抵制”的方针。广东省委九届二中全会又提出建设文化大省,加大了发展教育、科技事业的力度,加大文化建设的投入,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建设活力。
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取得成效,文化事业日益繁荣。文化产业成为广东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支柱产业,2006年,全省文化产业增加值达1680亿元,占GDP总量6.5%,居全国第一。文化产业进出口值、从业人数和营业收入,均居全国首位。公共卫生建设全面推进,并率先实施中医药强省建设。
在广东,改革开放的成果最早惠及南粤人民。社会保险、社会保障体系最早建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党委政府着力解决涉及大多数群众利益的问题,实施“十项民心工程”,基本上解决了上学难、看病难、住房难、饮水难等民生问题,从2006年秋季开始,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开始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率先实行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率先实行退伍兵免费职业教育。树立法律权威,充分发挥法律在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推进“平安广东”建设,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初步形成。
和谐社会建设扎扎实实推进。广东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不断推进党的建设,从抓反面教员的警示教育,到抓制度抓预防机制的建立,再到注重抓理想塑灵魂,“理想、责任、能力、形象”教育活动不断深入。“十百千万”干部下基层驻农村活动和固本强基工程成效显著,并率先探索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党组织驾驭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不断增强。
广东特别是深圳等特区在全国的改革开放历程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示范和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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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政府的眼色、赚政府的钱,这种投资与经营之道并没有受到广泛怀疑,由此加剧了中国经济在市场化道路上前行的合法性争议
私人从政府中分离的进程如果没有被完全打断的话,也至少是显著停顿了。这让人沮丧——那个巨大的政府体制也伴随着整个经济体的扩大而扩大了起来。眼下,如果以混合所有制名义真的可以让进程恢复,经济重回健康成长轨道的希望才会大增
政府是否真的有意炒高中国的股市?不知道有多少人对这个问题感兴趣。我一直在本专栏里提示我的读者,当前政府希望股市“好到足够可以让国有股权大规模地被私人部门买走”的局面。
这段时间以来类似看法一直很有市场,同时对这一看法的反对也透过一些“有识之士”传递到投资者耳中。他们甚至指责这样的看法无异于“阴谋论”,也就是说,政府并不会有做高股市、从而达到减持套现国有资产的目的。
由于可能被戴上“阴谋论”的帽子,对政府行为的猜测和判断确实需要格外小心。在资本市场里,人们早就习惯了对政府行为的依赖。比如当市场极度低迷时,我们期盼政府施以援手,或者停发股票、或者提振经济;我们也有着深深的记忆,当股市过热时,政府通过提高印花税、大规模管制流入股市资金等方式打压市场。
实际上,我相信大多数人都不会反对,在中国做投资与做任何生意一样,人们形成了一个基本共识,那就是你的对手就是那个叫做政府的东西。生意做得好的人,一定是把政府的钱赚到了自己的口袋;而生意做不好,十之八九是因为你没有搞懂政府。
为什么会这样?首先我们必须承认,这个政府太大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国有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它们每一类组织上下十余级的组成,构成了政府贯穿社会的无所不在的存在。雇员的数量、拥有的资产、收入的占比、支出的规模,都大到了无法用事实和数据来陈述和说明的地步。
其次,这个政府太强悍了。在与它打交道时,你一定要十分清楚,你不能谈判,只能妥协;你只能服从,不能拒绝;你不能主要照顾自己的利益,而是必须先要照顾它的利益。
再次,这个政府并不全由社会精英贤达组成,而是某种程度上被庸俗的市民占据,从而总是表现得既精明又短视。
在与这样的政府打交道时,很多成功者认识到庞大的政府会带来巨大收入;强悍的政府方便结交;庸俗市民充斥的政府易滋生腐败。那些成功者几乎算得上中国商业社会的主流,他们未能让整个社会的商业道德变得高尚,却留下了遍地原罪。
看政府的眼色、赚政府的钱,这种投资与经营之道能否继续行得通并没有受到广泛怀疑,这反而加剧了中国经济在市场化道路上前行的合法性争议。在此,我不会以“存在即合理”给予认同。我想对读者们说,邓小平对中国所做的唯一的一次改革的历史意义就在于,它启动了中国社会个人与集体、私人与政府的分离进程。这个进程被过于小心地限定在经济范畴,走到今天确实落入了巨大的道德陷阱之中。
这就是那些对中国社会抱有强烈批判精神的人会把更多希望寄托于体制变革的原因,在他们看来,经济的成长、财富的创造没有带来社会的公平正义,更谈不上道德层面的提升。
与上述批判不同,我更关心那个分离的进程是否还在顽强地继续,因为我们毕竟经历了一个明显的“国进民退”的阶段。在我看来,激烈变革体制的要求确实欠缺社会基础,因为我们试图改变的体制是这个社会大多数人身处其中的体制。你很难设想,这样的体制变革会像你搬个家那样简单——你只需要扔掉破旧的东西,住到新家就好了。
私人从政府中分离的进程如果没有被完全打断的话,也至少是显著停顿了。这让人沮丧——那个巨大的政府体制也伴随着整个经济体的扩大而扩大了起来。眼下,如果以混合所有制名义真的可以让进程恢复,经济重回健康成长轨道的希望才会大增。
对私人部门在整个经济生活、乃至社会生活比重扩大的问题将一直面临道德的审视。大多数投资者都不会真的在意,他们就是这样一群人,在道德与获利之间只会选择后者。他们的选择不应该受到批判,甚至在中国这样的历史阶段意义更积极。只不过,我必须要提醒投资者,在对经济市场化、私人部门成长这样的决定性进程提出道德审查的人,确实严重地影响着进程本身。因此,你可以选择置身事外,但我更劝你不妨参与其中,说不准,你的参与才是这一进程能够得到的最实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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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广泛存在着司法机关以决定形式单方强制处分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现象,这一现实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台法权益.而且也与多项现代刑事诉讼原则发生了冲突,针对我国现状,废止和变更决定权已经成为我们必然的选择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司法机关}决定:决定权;程序正义
为了维护对抗式审判程序的公平运行,世界各主要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上非常重视对侦控机关权力的抑制,从而形成诸如“一事不再理”、“免受双重危险”之类的基本原则由于历史传统和价值标准的不同.我国至今尚未确立类似的规则.侦控机关的权力过分膨胀,加之庭审程序的不规范,致使当事人的台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其中司法机关频繁行使决定权就是这一现象的典型体现。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有关“决定”的适用范围
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有关“决定”的适用范围主要体现在蹦下几个方面:第一,在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强制措施和其它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上行使“决定权”。比如.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尽管相关的规定具体列举了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但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各机关都不需要当事人的参与和其它机关的介人,更不需要公开的形式便可自行决定。虽然在逮捕问题上,我国立法体现了分权制约的精神,但具体操作过程中,仍是享有决定权(包括批准权)的机关单方决定。至于搜查、扣押等强制性措施的采用,也不需要持有法院的有效令状,只顽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即可。第二,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普遍采用决定形式予以支持或驳回。例如,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至于审查的过程,申请人无权参加。第三,在侦查中,延长羁押期限,适用决定。比如,刑诉法第124条至第127条等都有规定。第四,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行使部分诉讼权利时,其申请是否得到支持由法院决定比如,刑诉法第159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五,是否提起再审程序,由法院或检察院决定.如刑诉法第205条等等。从以上有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行使决定权有如下几个特点:其一,主体的多样性。即参与诉讼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可以采用决定的形式对一定范围的问题作出结论。其二,处理问题的广泛性。其三,其效力具有终局性,决定一旦作出或送达(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如当事人要求复议的除外),立即生效,当事人不服,充其量只能申诉或要求复议,但申诉和复议并不影响其立即执行的效力。第四,审查过程的秘密性。所有决定的作出过程,都是在具有决定权的司法机关内部进行审查,当事人无权参与,更不对外公开。以上特点的存在直接制约了我国刑事诉讼的规范化进程。
二、刑事诉讼中广泛适用决定的消极后果
带有浓重行政管理色彩的“决定”在刑事诉讼中的广泛运用,必然带来一系列的消极后果.其中一些后果是非常致命的。
(一)暗箱操作,引发司法专制和司法腐败
决定,从作出的过程看,固然提高了诉讼效率,省去了所谓的“繁文缛节”,但它是以牺牲公开性和当事人的参与权为代价的毫无疑问,法院的司法介人是解决争议的最终手段,之所以如此,在于司法程序的规范性和司法裁决的权威性,其权威性来源于公正、规范的诉讼程序,而诉讼程序的设计自有其内在的规律性,也正因为如此,才存在一些公认的诉讼规则,通过这些规则的设定,实现两方面的价值:其一,从总体上保障结果的公正性、减少执法者的随意性;其二,程序本身也具有超越实体的独立伦理价值。而决定的广泛适用阻碍了这两方面价值的实现,使诉讼程序缺乏诉讼特征司法机关处理问题的过程可以排斥当事人的参与,更不需要中立的第三者的介入,那么,处理结果必然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在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这种随意性很容易演化为司法腐败,我国司法实践中.申诉、上访等现象比较严重就是很好的例证,这反映了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甚至诉讼程序的公正性缺乏信任感,而解决申诉的方式叉常常适用决定,这必然造成恶性循环。
(二)决定的终局性效力,致使错误的决定得不到及时纠正
世界各国在确认法院裁判的权威性的同时.都规定了法律救济程序比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三编规定了上诉程序.当事人或检察官对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可以提出控诉(第372条)、上告(第405条)、抗告(第419条)等请求,以便通过上级法院或原审法院的第二次市理改变原错误裁判。德国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刑诉法虽然确立了两审终审制但=审程序适用的对象只能是一审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决定被排斥在法律救济程序之外。不管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人民法院一旦作出决定或进达决定,便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不服,也没有正当的法律程序予以救济,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和请求司法介人的权利,造成了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严重失衡,这不能不使人们对决定存在的台理性提出质疑。
(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大量适用决定,强制处分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直接侵犯了法院的审判权
我国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广泛适用决定,就其具体形式看,大多属于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等强制措施或强制性措施。这些规定使侦控机关能够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和灵活性,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有助于保证侦查起诉任务的顺利完成,但这些措施不仅仅是侦查程序的侦查手段问题,而且涉及到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等重大问题,正因为如此,当今世界主要国家,警察是无权决定搜查、扣押和逮捕的,通常只有在获得了法官签发的有效令状后方可实施。我国在这方面的规定固然有利于侦查活动的有效展开,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对于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显然是不利的。虽然刑事诉讼要求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二者不可偏废,但由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均有举证责任,因而,实践中,侦控机关从自身需要出发,将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作为进~步收集证据,侦破案件的快捷手段,往往无限扩大强制处分的适用范围,这就使得很多本应享有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使他们在未被依法判决有罪之前便失去了人身自由,使排除妨碍的手段几乎演变成了惩罚措施强制处分权涉及被强制处分的一方人身、财产、住宅等权利,是否采取强制处分权,实质上具有裁判的性质,但这种具有裁判性质的决定,却可以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台法地作出,显然是对法院审判权的侵犯,审判权的完整性也不复存在,其直接结果是诉讼的公正性遭到践踏。尽管我国已颁布了国家赔偿法,但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根本无法弥补当事人身心所遭受的实际损害,这一现实必然动摇公众对法律和司法机关所寄予的信任感。
三、变更决定权的法律思考
尽管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仍然保留了1979年刑诉法的基本框架,但是其中的变化也是非常明显的。虽然这一变化尚未触及司法机关的决定权,但其所反映出的诉讼理念必然引发对决定权的重新思考笔者认为,为适应这一进程,应从以下几方面规范决定权。
(一)强制处分的决定权应变更为请求权,建立起相应的司法审查制度
鉴于我国偾控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对抗能力过于悬殊的现状,为避免债控机关滥用强制处分的决定权,应借鉴世界主要国家通行的作法,将决定权变更为请求权,赋予法院以司法审查权,同时,确立司法审查的例外规则,即,在特定情况下,侦控机关可无证采取强制性措施。如日本,逮捕包括通常逮捕、紧急逮捕和现行犯逮捕。通常逮捕是依令状实施的逮捕;紧急逮捕适用于’膊况紧急,来不及请求法官签发逮捕证的情形;但逮捕后.应立即履行请求法官签发逮捕证的程序,对于现行犯,任何人都可以没有逮捕证而予以逮捕。这样既有利于及时打击犯罪,同时也有利于人权保障。
(二)回避申请的决定权应变更为裁定权
在日本、德国等国家.其回避专指法院职员不得执行职务,虽然属于程序问题,但它直接影响到实体问题的裁决和当事人对裁决结果的认同,因而申请回避权是当事人重要诉讼权利。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尽管各国的具悼规定不尽相同,但大多是由法院组成台议庭并进行裁定,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比如日本刑诉法第23条和25条都有明确规定。但在我国由于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拥有广泛的权力.对最终裁判结果的形成事实上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因而我国刑诉法所规定的回避,适用范围要广泛得多,不仅包括法院职员,而且也包括侦控机关的职员等,在是否准许回避上,原则上由各机关的负责人最终决定,(负责人的回避例外)缺乏公开和公正的程序保障,所以,申请回避权往往流于形式.有鉴于此,有必要废止各机关在此问题上的决定权,沿用日本的作法,代之以法院的裁定权,由法院组成台议庭进行裁决,对裁决不服,允许上诉。使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有一个公正的程序保障。
(三)是否允许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勘验以及对申诉的审查应引人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最早确立于1946年的联邦程序法,其含义指行政机关在作出一项行政决定前应当给予当事人参与和发表意见的机会,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对当事人有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允许当事人申辩、质证。同时,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也广泛引用了听证程序.而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至今仍未确立听证程序,这极大地阻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诉讼中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是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这一请求能否得以实现,直接影响到最终结论的形成,但是,我们现行的规定却是。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那么在这个决定作出的过程中,当事人根本没有申辩、质证的机会,更缺乏应有的透明度我国刑诉法所规定的对申诉的审查决定,也同样存在以上问题,由于申诉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请求要求重新审判的活动,它不像上诉那么直接,而需要司法机关的审查、认定,才能决定是否发动再审程序。当事人的申请要求和申诉要求能否得以实现事实上完全取决于司法机关,最终的决定是如何形成的,申诉人无从知晓由于过程的不透明,也很难保证其结果的公正性,这就造成当事人对处理结果难以认同。因此,在处理以上问题上适用听证程序,允许当事人参与结论形成的过程,既可监督司法机关的活动,有助于正确结论的形成,同时又可减少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不必要的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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