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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碍、严重传染性疾病等。[1] 较为常见的是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有关部门对吸毒人员采取的强制戒毒措施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检察院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探讨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1.1 监督检查的理论基础
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监督的理论基础主要来源于分权制衡理论。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有权权利的人容易滥用权力”,因此,孟德斯鸠提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需要用权力制约权力”。一直以来,司法被认为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将彻底阻断人民的救济途径,这会导致社会矛盾不断加深,社会秩序的混乱。如英国思想家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剧烈,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①同样,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若将该程序实体权力和程序权力集中于某一机关中,也必将会引起司法腐败从而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从分权制衡的角度上设立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司法监督有利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1.2 监督检查的实践基础
(1) 立法方面。
我国的母法是宪法,宪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相关的法律监督职权。检察监督是指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实行监督职能,对诉讼程序进行司法监督是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能的一个方面。在强制医疗程序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9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以上相关法律为我国在强制医疗程序法律监督方面存有立法基础。
(2) 执法方面。
检察院虽在我国为司法机关,但检察院对司法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归属于广义上的执法活动,将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的任务归属于检察院不仅是遵循法律规定的要求,同时也是建立在检察院有良好的实践条件之上。无论是在法律还是在实践中,检察院都是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关,对诉讼程序进行监督是其履行职能的表现。检察院内部分工明确,长期以来都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有实施法律监督的实践经验。同时检察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不依附于审判或者行政机关,能更加中立公正的实施法律监督。
2.1 存在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司法监督方面的法律空白
法律是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但因法存在局限性使得它并不能调节到社会的每个方面,因此社会在某些方面法律存在空白,正如强制医疗程序正是在我国运行的是较短,在某些方面存在法律空白。法的空白性在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方面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空白:未规定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监督的具体检察院;未规定检察院介于强制医疗程序对其进行监督的时间,如没有对强制医疗程序的侦查鉴定方面的监督做法律规定;未规定对强制医疗程序进行有效监督的措施。
2.2 有关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化,缺少操作的具体措施
虽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289 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但是却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应怎样实施监督。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上缺乏可操作性,会造成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无法具体有效的实施,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2.3 监督范围狭窄,其手段方式模糊
强制医疗程序运行时限较短,缺乏实践经验。我国在刑诉修正案中只规定了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但是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作为一种非诉司法程序,它有明确的诉讼阶段包括立案、侦查鉴定、检察院审查、审理决定、执行、救济等,法律应对整个程序完整的进行监督,确保每一阶段的司法公正。同时法律以及其司法解释都未对检察院对强制医疗进行监督的手段方式做明确的规定,使得监督操作难以具体实施。
2.4 从监督主体而言,其监督的责任主体混乱
新刑诉修正案规定公安机关发现需要被强制医疗的人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请强制医疗的意见书,再有检察院向法院提起申请;或者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需要被强制医疗的向法院申请强制医疗。检察院既为强制医疗程序的提起主体,同时又为强制医疗程序的司法监督主体,因司法监督同时也包括对于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进行监督,在此方面存着检察院自身监督自身的问题。检察机关既是该程序的启动主体,又是监督主体,容易造成责任主体混乱。
3.1 对强制医疗申请的监督
(1) 对精神病人危害行为性质进行审查。
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是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条件之一,但法律对于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未做具体的规定,这使得许多人可以以此为理由使得无辜的人以强制医疗的名义被限制人身自由,因此检察院对于精神病人的暴力行为的危害性应当进行审查监督。
(2)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在刑事诉讼的程序中,鉴定程序的启动必须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提起,并由合格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对于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司法程序法律岁未作明确的规定,应参照相关刑事诉讼的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是精神病人是否需要进行强制医疗的关键,它密切的关系着行为人的切身利益,若鉴定程序的不合法很有可能导致无精神病的人免受刑事责任或者以强制医疗知名已被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因此有必要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加强监督。
3.2 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
(1) 适用该程序的必要性进行监督。
无论是依申请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还是以法院职权而启动强制医疗程序,检察院都应当对是否适用强制医疗程序进行监督。强制医疗决定不仅关系着法的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同时也关系着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长期或者短期的限制、剥夺。无论是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启动,检察院都应参与并且对该程序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2) 防止非精神病人逃避惩罚。
在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中因存在适用条件的模糊、适用对象的狭窄,鉴定程序启动的垄断等问题,它会使得某些人滥用职权使一些非精神病患者通过强制医疗程序免于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需要加强对该程序的监督,切实保障监督措施的实施。
(3) 保障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医疗。
我国已经步入“精神病时代”,②“被精神病”事件频频出现,这直白地揭示了我国法律对强制医疗程序加强法律监督的必要性。精神病患者犯罪案件的不断攀升致使迫切需要完善强制医疗程序法律监督,以保障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医疗以顺利回归社会。
3.3 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
(1) 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的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对精神病人进行医疗需要长期的时间,针对具体的强制医疗程序进行监督的检察院一般由提起的检察院进行监督,这可能存在该检察院并非设立在强制医疗机构的所在地。为了更好的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人身利益,我们可以通过派驻检察或者巡回检查等方式,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
(2) 受理精神病人或者其家属对执行人员等有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控诉。
在强制医疗执行中,检察院主要监督对象是强制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强制医疗机构可能因自身医疗费用预算、限制精神病人人身自由等原因而做出非法行为。对已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精神病人进行隐瞒,不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意见,或者降低其医疗标准,使其得不到有效的医疗。
基于此情况,人民检察院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强制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如发现强制医疗机构存在这些情形,应及时向该强制医疗机构提出纠正意见;如发现有关人员存在涉嫌犯罪的情况,应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或者自行侦查;如发现强制医疗机构的条件已不再适合对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应向相关部门提出更换强制医疗机构的建议;如在向强制医疗机构了解情况后发现精神病人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应敦促强制医疗机构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的意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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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财政预算执行的控制与监督力度薄弱,公共资源浪费极为严重。为防范于未然,避免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各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当务之急就是健全公共财政管理的有效预算执行监控机制。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我国公共财政管理中的预算执行、控制和监督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当前,就我国的公共财政管理中的预算执行、控制和监督而言,仅仅将现有国家审计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作为公共财政管理的事后监督发挥作用,明显暴露出财政预算执行的监督和控制机制的弱化,严重造成了公共财政资源利用的低效与无效使用。因此,建立和完善一套适应且有利于我国公共财政管理的预算执行控制监督机制,有效的保护好社会的公共利益,防范与避免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成为相关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完善有效的财政预算执行控制监督制度,能够使公共财政管理在设置相关机构和分配权力方面时,应形成彼此相互制约的关系,同时,政府部门所制定的预算和执行情况应该对人民群众公开,让群众对预算执行的事前控制监督、事中控制监督和事后控制监督之间的关联性有全面的了解。
我国公共财政管理中的预算执行控制监督机制存在着严重的缺陷,相关部门单位违规、违纪、违法使用预算资金的手段五花八门,多报多领、少报转移、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化公为私等行径层出不穷。
1.预算执行的控制流程不够清晰。对预算执行流程进行系统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工作进行的第一步。而一些公关财政部门往往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在进行财政管理时过于重视预算核算情况,而对预算执行的具体流程不够重视。因为,没有制定出一套系统性的监管制度,从而无法掌控全局。这就造成在实际开展工作时,各个部门各自为政,彼此之前缺乏沟通,无法进行有效配合,使得预算执行在控制与监督方面产生了严重的脱节。
2.预算管理的信息系统不够完善和健全。预算管理模块是使用最频繁的财政软件,其主要功能是将批准后的指标控制数据传递给会计核算系统。该模块功能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有效控制超出支出部分,而采购和签约等相关过程却无法进行监控。由于信息系统不够健全和完善,因此,不仅增加了预算执行的工作量,而且大大降低了实际工作效率。当前企业这种不完善的信息系统,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信息化的财务工作的基本要求,由于信息系统与实际工作要求差距较大,所以不仅无法完成所指定的目标,而且也对整个预算目标的实现造成了严重阻碍。
3.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绩效评价的缺失。在一部分财政部门预算执行结果考核与评价制度不够完善,例如,没有对预算执行的中期阶段进行考察和必要的检查,没有分析总结预算实际执行中的最终结果等。由于,预算执行缺乏完善的控制监督机制来进行制约,所以,只能使其放任自流,任其发展。
虽然滥用、无效、欺骗以及人为的错误和腐败等现象,无法依靠监控系统来进行完全的禁止和杜绝,但是,一个完整有效的监控系统能够避免出现重大的违规、违法行为,当因使用不当和浪费等原因造成的公共资源减少得到有效控制时,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才能减少。
1.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之间的制衡性。审计机构在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方面上的独立,是政府预算执行的控制和监督的基本要求,除此之外,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之间的制衡性也非常重要。而制衡性的另一种体现则是审计机关的独立性。然而,将全部视角放在审计过程中审查、核实预算的最终结果,对于不良行为的控制盒预防关注度不够,一旦不当行为发生后,才重视公共财政资源的浪费,为时已晚。因此,在实际中应加强控制预算执行情况,将不利因素扼杀在摇篮里,不仅保障公共资金安全,而且还能效地使用。
制定预算执行制度的重要环节就是,制定以国库管理制度为基础的有效的公共资金的收支系统,来保障政府现金清算账户,是控制预算正确执行的重要的环节。为确保账户核心地位不仅需要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其有效的管理手段之一。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收支、政府采购和财政制度的改革,两者均对关机构和权力分配方面有要求,具体内容是:两者之间必须相互制约,在设置有关机构和权力分配方面必须形成彼此间的制约关系,同时负责收支和账户管理的机构,定期按时的进行监督与管理。
2.公众知晓政府预算执行渠道的透明度。作为一个民主的国家,政府审计机关和立法机构应当让人民群众了解公共部门和公共资金的预算情况以及执行情况。大多数国家,除去国家安全受到限制意外的时间,国民均可充分的了解到政府预算和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通过公众国民对公共财政进行监督。因此,审计人员应当将政府实际运行情况告知公众,可通过多媒体等渠道及时告知。公众和舆论带来的压力,在无形当中便可使被审计的对象认识到自我的错误,并及时进行纠正,不仅如此,还可有效压制个别试图违法违纪的部门和个人。
当前我国,人大只收到审计长本人递交的最后审计结果,而其余部门的决议报告和具体内容,仍未公开。由于政府预算执行和审计不够透明,这就对严惩出现不良行为的部门和政府官员造成了阻碍,由于没有得到及时处理,使公共资金造成损失。因此,必须将政府预算情况和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公布于众,因为,公众有权通过正常渠道来获取政府预算计划和执行情况的信息。
3.事前监控、事中监控、事后监控的连续性。当前,我国对于预算方面要比较重视,但却忽视了决算方面,当审计机关和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决算审查时,偏重预算,而对政府的决算报告不够重视,导致预算执行监控力度不足。而在进行政府预算执行的控制和监督时,需要做到以下三点:事前监控、事中监控和事后监控,三者缺一不可。对于政府预算执行的事前和事中控制和监控来说,内部监控、外部审计和立法机关主要体现在对预算执行的过程控制上,而事后监控则完成了整个“预算执行环节”,原则上这种监控可分为三方面:政府的决算报告,审计机关的监督和立法机关的监督。政府预算时候监控的基础则是决算报告,决算报告与审计机关和立法机关联动,已达到检查预算单位与政府机关是否遵守立法机关在预算中确立的约束这一目的。一个完善的控制监督机制可以通过司法制度,对滥用公共资金这种违法人员和机构进行责罚,不仅起到震慑作用,同时也对不法行为进行警示。
公共财政管理工作包括预算执行、控制和监督,公共财政管理不仅较为复杂,而且是预算目标最终能否实现的关键所在。想要政府分配公共资源、提供公共产品,就必须要制定一个有效、完善的预算执行控制监督机制。一旦财政管理无效或低效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失和侵害。因此,要各级政府部门以及管理部门制定出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并加强政府预算执行监督体制的监控力度,与此同时,建立约束和制衡机制来更好的控制和监督预算执行管理。为了供财政部门更好的发展,同时合理分配使用公共财政资源,这样不仅能够满足政府公共管理需要,而且还能满足社会公众的普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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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在执行制度中作为基本原则的地位并没有受到根本性的冲击。说服教育被引入强制执行领域并上升到基本原则的高度 ,既有其深层的原因 ,也包含着复杂的矛盾。对此 ,恐怕不宜一味地肯定或强调 ,同时也很难简单地否定或淡化。我们有必要剖析“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这一命题作为强制执行制度基本原则的含义。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强制执行和说服教育辨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本文以民事执行中的说服教育原则为切入点 ,透视了强制执行制度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与法制发展过程中的位置。在追问说服教育原则的含义 ,分析其法理上蕴含的矛盾 ,并进行比较法和历史的考察之后 ,作者指出 ,说服教育原则扩大了执行程序的容量 ,有助于这一制度在市场相对缺乏秩序、地方保护主义泛滥以及应付这些问题的其他制度供应不足等复杂困难的局面下依然保持运转 ;但该原则同时也给执行制度带来内在的扭曲和变形 ,并使我国法制建设深层结构上的矛盾得到再生产。本文还结合“审执分立”及“执行难”等问题对此观点做了进一步的阐释。
在我国的强制执行法领域 ,一般把对执行义务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说服教育或者说服教育与强制措施相结合理解为一条重要的基本原则。但是 ,到目前为止 ,在法学界与实务界似乎尚未有人从正面追问过该原则与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关系。笔者认为 ,通过二者关系这样一个切入点 ,我们或许能够透视强制执行制度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与法制发展过程中的位置 ,并更深入地理解强制执行的实务在当前面临的种种复杂问题。
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及有关强制执行的着作一般都把“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列为强制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之一。当然 ,在表述上有细微区别。关于该原则的内容 ,可以从有代表性的教科书及有关着作中找到阐释 ① .从 50年代以来 ,在最高法院就执行问题下发的批复、通知、意见等文件中 ,就可以经常发现“应认真说服教育 ,打通思想”、“经过耐心说服教育仍然无效”才应采取强制措施等内容② .在 1 979年 2月最高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 (试行 )》中 ,也十分强调执行工作要做好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 ,并要求采取某些强制措施应当特别慎重 ,甚至须经院领导批准 ③。至于在各级法院关于执行实践的报告中 ,更是充满了强调说服教育的经验或事例 ,有的法院还明确提出在执行中要“实行以思想教育为主 ,强制措施为辅的原则”④ .看得出来 ,“在执行中必须依靠组织 ,依靠群众 ,多作说服教育工作 ,注重方式方法 ,防止问题复杂化”⑤ 一直是法院强制执行实务的指导方针。
进入 90年代以后 ,也许是觉得在“执行难”的背景下过分强调说服教育可能导致执行力度的弱化 ,最高法院的态度似乎已有微妙的变化。一个迹象是上述那些要求注重说服教育的内容到 1 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意见》有关执行的部分中已不再出现 ⑥。与此相应 ,诉讼法学者在教科书和论文中也开始较多地强调执行程序的“根本点”或“实质”在于强制性 ,指出如果说服教育没有奏效就应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绝不能无限期地等待、拖延”⑦。值得注意的是 ,在这样的气氛下 ,已经有一位作者明确地提出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并不是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原则 ⑧。但是 ,这样的主张在我收集到的有关文献中是惟一的一例。
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在执行制度中作为基本原则的地位并没有受到根本性的冲击。说服教育被引入强制执行领域并上升到基本原则的高度 ,既有其深层的原因 ,也包含着复杂的矛盾。对此 ,恐怕不宜一味地肯定或强调 ,同时也很难简单地否定或淡化。我们有必要剖析“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这一命题作为强制执行制度基本原则的含义。
对于这项命题的内容 ,一般的理解是 :针对执行义务人 ,以发动强制措施的可能性为后盾 ,先做思想工作 ,进行法制宣传 ,劝说、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这些工作无效才采取强制措施 ;这样的说服教育可以贯穿整个执行过程 ,与强制措施相伴或交替使用 ,以确保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最终得到实际履行。仔细辨析就会发现 ,执行程序中所谓“说服教育”归根到底无非就是两层意思 :一层是“晓以大义” ,即用某些行为规范来开导、劝说、诱使执行义务人主动从事一定的行为 ;另一层是“指明利害” ,说白了就是“威吓”或施加压力 ,即以行使一定强制力或暴力的现实可能性来迫使执行义务人不得不从事某种行为。但是 ,如果把强制执行中“说服教育”的内容限定在这个范围内 ,那么很难将其提升到基本原则的高度。
从一些着作和论文中的有关论述来看 ,这一命题所包括的内容还可能进一步扩展。如果说 ,通过思想工作促使执行义务人不折不扣地按照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是“说服教育”最起码的含义 ,那么 ,同样是仅针对执行义务人做思想工作 ,却不把这种工作限定在单方面的“你说我服”而理解为双向的意见和信息交换 ,并在此过程中视具体情况帮助执行义务人做出很可能与法律文书要求不尽相符的义务安排 ,则可以被看做“说服教育”内容的初步扩展。既然“说服教育”能够导致与法律文书不尽相同的安排 ,那么 ,说服教育的对象严格限定于执行义务人显然相当勉强 ;于是 ,对执行义务人和申请执行人 (或执行权利人 )双方都做工作 ,寻求某种新的妥协就成为自然而然的归结。把申请执行人也纳入“说服教育”的对象范围 ,意味着这项命题在内容上的进一步扩展 ⑨。当然 ,法学界和实务界可能会有一些人士不愿甚或反对把后两种情形包括到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的内容范围里去。这项原则的内涵是否能够这样扩展也确实容易成为学术上有争论的问题。但是 ,不仅许多学者理所当然地在“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的论题下讨论上述情形 ,从有关资料来看 ,执行人员往往就是这样从事执行实务的 ⑩ .实践中似乎并没有人关心 ,在对执行义务人进行宣传教育过程中做出重新安排或对执行权利人也做相应的思想工作 ,是否还算“说服教育”。
尽管为了分析的方便 ,可以将“说服教育”的内容像上面那样划分为三个层次 ,但在现实中这三方面其实是不可分的。进入执行程序后 ,执行人员除了研究执行依据和从事其他必要的调查外 ,首先要做的事就是与执行义务人接触。这样的接触有着种种含义 ,既是“通知” ,又是“劝说” ,既是“施加压力” ,又是“了解情况”。所谓“说服教育” ,很大程度上也是再次向当事人了解案情 ,听取他们的意见。在进行了这样的工作之后 ,执行人员能够分别不同情况 ,或者向领导反映执行依据本身存在的问题 ,或者进一步在“说服教育”最狭义的范围内“讲清道理、指明利害” ,或者把对方当事人也卷进来 ,并引导双方作出与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不尽相符的重新安排 ,或者就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了 ,等等。如果在这样的意义上理解“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命题 ,那么对于执行实践来说 ,这些内容决非可有可无 ;实务部门一贯如此要求 ,实际上也一直在这样做。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 ,该命题能够被理解为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
但是 ,这些在实践中一直行之有效 ,并被视为规范的做法 ,在法理上却不是毫无问题的。与执行程序的性质紧密相关的一个根本问题就是 :在理论上是否允许把申请执行的当事人一方也纳入“说服教育”的对象 ?而这里似乎是存在问题的。例如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人员不能进行调解 ,目前已达成普遍的共识 ,至少已很少见到异议 ⑾。
于是 ,我们的强制执行程序似乎面临着一种两难境地 :一方面 ,如果把“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命题严格限定在仅针对执行义务人做工作 ,要求他不折不扣地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这一含义上 ,那么该命题很难被提升到执行程序基本原则的高度上去 ;另一方面 ,如果把这个命题的内容扩展到对双方当事人都做工作并可能做出改变原法律文书的重新安排 ,那将出现一种法理上的矛盾。耐人寻味的是 ,为什么我们长久以来都很难察觉到自己的制度中所包含的这种两难处境 ?究竟是什么东西会使人感觉到在这里存在着矛盾?对这个问题的追问也许能够使我们关于强制执行制度的认识得到深化。下面 ,我将通过引入两种不同的参照系 ,为我国现行的强制执行制度以及“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提供一种定位。
什么是上一节进行的讨论中潜在地采用了的参照系呢 ?其中一个参照系就是来自西方法律传统、尤其是来自大陆法系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架构及其背后的法理。在大陆法系各国 ,强制执行一般被理解为一种旨在“事实上实现权利”的程序。它区别于“在观念上形成权利”的判决程序 (即狭义的诉讼制度 )及其他类似程序 ,并以通过后者而形成的既存权利 (在执行制度上体现为“债务名义”)为前提 ⑿。如果把判决程序与执行程序放到同一个诉讼过程 (即广义的民事诉讼制度 )中来看 ,两者不仅因确定判决而具有时间上的分界 ,而且在原理上也不同。判决程序的任务是裁断、宣告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其着重点在于确保程序在过程与结果上的正当性 ,因此要求提供更为慎重的程序保障。而执行程序则以迅速、不折不扣地实现已经被确认的权利为目标 ,其要义是贯彻对拥有权利者的实际保护 ,保持社会对法律制度的信赖 ,所以更偏重效率或讲求效益 ⒀。与这些观念紧密相关 ,学者们一般认为 ,与最能典型体现司法职能的判决程序相区别 ,执行程序本质上属于行政作用的一种 ⒁ .
在大陆法系执行程序的制度架构中没有“说服教育”的任何位置 ,更不用说将此作为原则了。与此相关 ,至少在德、日等国的强制执行法规中并没有“执行和解”的规定 ,有关的教科书中也见不到这个概念。因为 ,无论所谓“执行和解”是如何达到的 ,从执行法规范的角度来看 ,无非是申请执行人单方面全部或部分放弃自己既有的权利而已。当然 ,这并不意味着现实的执行实践中不发生“执行和解”的现象。德国与日本的一些法社会学者各自对本国执行过程进行的实证研究表明 ,执行官对于执行义务人乃至执行权利人并非完全不做类似“说服教育”那样的工作 ⒂ .在调查财产或扣押动产的过程中 ,执行官同样可能根据具体情况 ,劝说动员执行义务人自动履行 ,甚至促使或帮助双方达成新的解决方案。不过 ,从调查得到的数字上看 ,这类工作似乎并未在执行官的业务中占很大分量 ,发挥的作用也表现得不很明显 ⒃ .更为重要的是 ,尽管执行实践中执行官可能根据实际需要从事这样的工作 ,但“说服教育”或“调解”决非对执行官履行职务的制度化要求 ,而仅仅停留在一种事实状态上。
西方强制执行制度的理念制度及实践 ,经过我国移植西方法制的 1 0 0多年的积淀 ,特别是近 2 0年来西方法学知识已为不少国人所了解和接受 ,并在很大意义上被诉讼立法所确立。
立足于这样的法理来看 ,如果从制度上允许或要求执行官在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对权利义务关系重新配置 ,则将引起极度的制度紧张。因为这不仅意味着对判决的“釜底抽薪” ,模糊了两种不同程序之间的界限 ,还意味着司法与行政在理念上的混淆。
至此我们可以下一个结论 :之所以觉得把“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作为执行制度的原则会造成某种紧张 ,正是因为我们或隐或显地受到了来自上述参照系的强烈影响。如果回到上一节最后提出的问题 ,即为何我们长久以来又很难意识到这些矛盾 ,则有必要再引入另一个参照系。这个参照系就是我们自己的法律传统。
作为仍在影响甚或规定着现行民事诉讼及强制执行制度 (以 1 982年试行的民事诉讼法和1 991年民事诉讼法为标志而建立 )的重要因素 ,中国自身的法律传统中有两个不同的组成部分值得特别重视。一是以清代的民事审判 (即所谓“听讼”)为代表的帝制中国法律传统 ,二是自革命根据地时期发展起来的民事审判方式这一“新传统”。
在清代的“听讼”中 ,根据日本学者的研究 ,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谓“确定判决”的判断方式并不存在 ⒄ .州县地方官受理“户婚田土”等“细事” ,在审理过程中可以不断地做出称为“批”、“谕”或“判”的判断 ,并根据情况对当事人采取从体罚到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地方官做出具有实体判断内容的“谕”与当事人答应接受此内容而提交的“遵依甘结”结合起来 ,才有终结案件的含义。但是 ,如果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肯履行义务 ,而是“翻异”上告 ,或拥有权利的当事人一方不堪对方的拒绝履行或拖延推诿 ,再次向地方官求告 ,交涉、讨价还价、劝说、开导、威吓乃至现实的强制措施-与“甘结”前同样的种种情形又会在不同级别的官府或其他场面上演 ;一直到双方当事人都不再“翻异”上告 ,事实上“同意”或“接”某一判断 (即不再采取争议行动这一事实本身 ),案件才真正得以最后终结 ⒅。值得注意的是 ,听讼不仅在观念和制度上完全没有诉讼程序与强制程序的区别 ,而且因为地方官在由“谕”加上“遵依甘结”两个阶段做的大致是同样的事情 ,实际上听讼是审中有执、执中有审。审判与执行或者说强制与说服交织在一起 ,贯穿了整个纠纷解决过程。
与此相对 ,以革命根据地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为原点而发展起来的新中国民事诉讼制度 ,确实已在观念上区分了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 ,且这种区分还反映到不同时期诉讼立法的尝试之中 ⒆ .但是 ,作为一种外来的影响 ,这种观念上的区分究竟在多大程度上真正渗透到当时一般司法干部的心目中和司法实践中 ,却有必要打一个问号 ⒇。长期以来 ,支配着民事司法的实际上是一种“调解型”的审判模式 21 .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础上形成的这种模式强调的是调解为主、调查研究、深入并依靠群众 ,判决只是作为不得已时的最后手段。在审判过程中坚持对当事人说服教育 ,并发动群众来帮助教育成为一贯方针。当事人提高了思想觉悟并自动履行应该承担的义务 ,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 ,是理想的状态。然而在这个过程中 ,也伴随着或明或暗的种种强制 ,包括办案人员的“我说你服”以及周围环境无形有形的压力。尤其重要的是 ,当所有的人们在政治、经济和日常生活等几乎一切方面都被组织进一套高度集权的社会体系(即所谓的“单位体制”)中去时 ,许多情况下“说服教育”是不可抗拒的。
在典型的“调解型”审判方式中 ,审理过程中的履行 (既有当事人自愿或被迫的履行 ,也可能包括“依靠群众”或“依靠组织”的履行 )实际上成为一种常态。如果说审判过程不仅仅裁断并宣告某种实体安排 ,而更经常是以这种实体安排的实现才告终结的话 ,那么审判中其实已经伴有执行。另一方面 ,在达成调解协议或判决之后的阶段 ,除了办案人员做工作更偏重于要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并有可能发动强制措施之外 ,“说服教育”的位置仍然是确定不移的。对于当时的一般司法干部来说 ,正像审判程序中的判决一样 ,恐怕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措施也只是不得已时的最后手段 22 ,劝说、动员、开导和宣传等仍然是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在说服教育或者调解贯穿整个纠纷解决过程这一点上 ,当时的办案人员更明确地意识到的 ,与其说是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之间的区别 ,还不如说是两个阶段的一致性。
如果说清代民事审判所反映出来的法律传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法院和一般人的意识 ,那么自“马锡五审判方式”以来的新传统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融入了民事诉讼及强制执行的现行制度。立足在这样的参照系上 ,执行中的说服教育乃至调解都变得顺理成章。而且 ,无论从解决问题的效果还是从正当性的象征意义来看 ,把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作为执行制度的基本原则完全是理所当然的。
对于“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命题 ,我们在感觉到矛盾与感觉不到矛盾之间的这种微妙状态 ,可以说是强制执行制度在我国目前的社会转型过程中所处位置的一个缩影。强制执行制度作为一种舶来的东西 ,自清末变法以来几度被试图移植到中国社会里去 ,但真正得到较稳定的制度化并开始在我们的社会土壤里扎下根 ,不过是近一二十年来的事情。移植一种外来的法律制度并要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往往需要逐渐克服社会机体的排斥反应 ,法律制度和社会之间在这个过程中自然一直存在着紧张。在此意义上 ,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作为执行制度的基本原则 ,既反映了原来的制度架构及其内在逻辑因这种张力而产生的变形 ,另一方面也是使执行制度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下得以运作的一种技术。那么在执行实践中 ,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究竟是如何发挥消除传统及国情对于外来制度排异反应的功能 ,同时又使制度内外的矛盾得到再生产的呢 ?下面想通过对实务界关注的几个难点进行考察来进一步思考这个问题。
执行组织的问题在法院内部一直或隐或显地存在不同意见 ,其中主要在于执行组织究竟应该与审判组织“分立”还是“合一” ,即所谓“审执分立”与“审执合一”的观点对立。表面上看来 ,这些似乎与“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 ,但如果深入到问题的深层结构上去分析 ,就会发现这种意见分歧其实从一定的侧面反映了“说服教育”在执行实践中所发挥的功能与带来的矛盾。
新中国成立以来 ,无论是 1 954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还是 1 979年重新颁布的同一法律 ,都有设置执行员的明确规定。此后的两个民事诉讼立法又进一步确立了由执行员或执行机构专门负责从事执行的“审执分立”原则。在法理上一般认为之所以实行“审执分立” ,是因为审判与执行性质不同 ,执行不仅为审判还为其他民事程序提供保障 ,各国的通例也是审执分立 ,等等 23.在法律规定及一般法理的层次上 ,审执分立原则看起来是不可动摇的。
但是 ,在设置执行机构的制度实践层次上 ,不同意见似乎有了充分的体现。一位学者指出 :“审执合一与审执分立并存、审判庭执行与执行庭执行并存的‘双轨制’局面 ,是当前我国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而在造成这些现象的多方面原因中 ,作为认识上的原因 ,“有的是认为审执合一比审执分立更适合执行工作的需要” ,“也有的认为审执分立不是审执分割”24.
“审执分立”还是“审执合一”当然首先是一个要否设置执行机构的问题 ,但更根本的问题则在于执行机构从事的执行工作具有什么样的内容和性质。如果站在大陆法系强制执行制度这一参照系来看 ,“说服教育”决无可能成为贯穿审判与执行两个阶段的因素。所以 ,大陆法系国家的审判总是由要求特殊资格和给以身分保障的法官来从事 ,而纯粹的强制执行则交给具有行政官性质或甚至是民间身分的执行人员承担 (所谓“执行法院”的法官也只是从事执行程序中带有判断性质的工作 )。与此相对 ,在我国历来的民事诉讼中 ,虽然审判与执行两个阶段各有其特点 ,但却被“说服教育”贯穿起来而呈现出更强的同质性。在这样一个参照系中 ,由同样的主体负责审判和执行的“审执合一”自然显得更加顺理成章。针对“审执分立” ,法院内部根据执行实践中遇到的困难而提出种种批评 25 .这些批评中最根本的一条恐怕就是审执分立带来“审执脱节”的难题。所谓“审执脱节” ,主要指审判阶段的办案人员由于不负责执行 ,在调解方案与判决中常常会做出没有考虑到是否方便执行或是否可能执行的安排 ,从而使执行人员感到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 ;在执行阶段 ,则因负责执行者未参与审判而不熟悉案情或不了解具体情况 ,从事执行时不仅容易导致无的放矢、效率低下 ,而且还可能使问题复杂化或者造成新的问题。对执行实践中碰到的这些因审执分立而带来的难题 ,恐怕不能忽视其现实性 ,也难以简单地否定依据这类问题而提出的批评。
总之 ,在一种说服教育或调解贯穿整个纠纷解决过程的民事诉讼模式中 ,执行机构无论在组织上还是在功能上与审判机构的分立 ,都会干扰这个模式的内在逻辑 ,从而给执行实践带来一定的混乱和难题。相反 ,如果转换一下参照系 ,则“审执合一”给严格地从性质和内容上区分审判与执行的诉讼制度带来的 ,也将是混乱和难题。我国执行机构的设置及其实际功能的现状可以说反映了正处于过渡期的原有模式与制度要求之间的紧张。另一方面 ,“说服教育”既制造了这种紧张 ,又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发挥了缓解这种紧张的功能。关于这一点 ,我们可以更直接地通过分析“执行难”现象与说服教育工作的关系来加以考察。
关于说服教育的作用 ,在阅读有关资料时常常产生一个颇为矛盾的印象 :一方面 ,过分地强调说服教育会导致执行工作的软弱无力 ,在一定情况下说服教育甚至可能成为“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 ,说服教育又往往成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这个印象可以说反映了说服教育作为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原则在“执行难”背景下形成的困境。为了刻画和辨析这种困境 ,有必要再次考虑 :所谓的“执行难”究竟是什么现象 ,这种现象的原因又在哪里 ?
作为当前法学界和实务部门的最热门话题之一 ,涉及“执行难”问题的文献资料不胜枚举 ,关于其表现和原因也是众说纷纭。质而言之 ,“执行难”就是本来应该也可以得到执行的案件却由于种种因素的阻碍而得不到执行。从程序的角度来看 ,“执行难”问题直接反映出来的却是这样一种现象-受理了的执行案件既未中止也没终结 ,却得不到实际执行而积存下来。这样的情形自 80年代后期以来在法院的执行实务中似乎已经成为一个既成事实 26,而隔几年就要来一次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行动”也构成法院的一种类乎常规性的工作 27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形 ?尽管说法众多 ,各有道理 ,但从法院能够投入执行力量这一点来看 ,导致上述“执行难”现象的种种因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
第一 ,受理了的执行案件因法院自身在资源方面的制约因素而未能进入实际的执行过程 ,或在执行程序的中途停顿下来。制约因素可能是缺乏足够的人力物力办案 ,也可能是执行人员在能力素质上的问题 28.值得注意的是 ,有迹象表明 ,执行组织的设置和发挥作用的样式 (“审执合一”还是“审执分立”)能够直接影响到法院或具体办案人员在执行工作方面的资源配置。
第二 ,执行过程中遇到了来自外部的阻力而不得不中断程序或停顿下来 ,但又因没有法定的事由 ,难以宣告中止或终结。阻力既可能来自执行义务人的逃债、欺诈行为乃至公开的对抗 ,也可能来自因地方司法保护主义而得不到有关部门乃至委托执行的对方法院的支持。市场秩序的混乱、政治或经济形势上的困难局面也能够迫使有些案件的执行过程停顿或中断 ,例如因大面积的“三角债”而引起的“执行难”问题。法院自身的力量在许多情况下还不可能克服这些阻力或困难。无论前一方面还是后一方面的原因(也可能两者的竞合作用 )所造成的“执行难” ,都有相当一部分是法院完全无能为力的。
虽则如此 ,法院的执行实务工作者们仍然做出了种种努力以缓解“执行难”。在这些努力中 ,说服教育的原则保持着重要的位置。几乎能够说 ,说服教育是法院针对“执行难”而采取的种种对策中不可缺少的一环。首先 ,一般而论 ,说服教育比起其他执行措施来更容易节省法院或具体办案人员的资源或成本 ,从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院执行力量的不足。这不仅因为成功的说服教育能够减轻乃至免除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负担 ,而且更体现在说服教育方法广泛的替代性上。在其他所有的执行措施都无效或无法采取的情形下 ,常常仍存在着做说服教育工作的余地 ,而且有时也能够取得一定成效 29.其次 ,在法院针对种种难以执行又似乎不宜中止或终结的复杂情况而采取的各种对策中 ,说服教育都占有不可或缺的一席之地。这些对策或措施既包括“以物抵债” (“物”还可延伸指土地使用权、股权、到期未到期的债权、租赁权等权利 )、“劳务抵债”等灵活的清偿方式 30,也包括在执行的期限、金额、方式、主体等方面的种种变通做法 31.而有名的所谓“放水养鱼” ,更是这种种灵活方式及变通做法的综合运用 32 .
说服教育在法院克服“执行难”问题的种种努力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决不是偶然的。作为转型期特殊的法律现象 ,“执行难”可以被理解为 ,一种功能相当有限的法律程序直接面对过于复杂的社会现实 ,不得不处理远超过其制度容量的问题而引起的制度扭曲或制度紧张。我国强制执行程序功能的有限性不仅体现在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负担过重、执行组织等内部关系并未理顺等问题所造成的“绝对力量不足” ,更集中地表现为转型期制度总体供应不足所导致的“相对力量不足”。
如果存在较完备健全的担保、银行存款及证券的记名、不动产登记、公证、拍卖等制度 ,则不动产及担保债权、存款及证券等财产的执行能够通过法定程序简单地完成 ,强制执行的措施将有可能像许多国家那样 ,主要集中在动产的扣押和拍卖上。这样 ,事情就会单纯得多。恐怕这也是尽管不少国家的强制执行成功率相当低 ,却并不认为存在“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之一 33 .此外 ,尤其就经营性组织而言 ,目前我国的强制执行实际上承担了很大一部分应该由破产制度来解决的问题 34.由于上述制度以及其他类似的制度缺乏或者不健全 ,同时也由于制度间的专业化分工不发达或制度间关系没有理顺 ,需要运用不同的原理、不同的法律技术来解决的许多问题都集中到强制执行领域 ,使得这个制度不堪重负而难以有效地发挥其功能。
说服教育原则的作用在于 ,通过加强法院裁量的因素和引入当事人同意的契机以减轻执行制度的负担。它使过大或过于复杂的问题也有可能在强制执行的范畴内得到处理 ,从而加大了制度的容量 ,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其他制度的不足。说服教育不仅在通过获得当事人同意而满足程序的正当性要求这方面必不可少 ,而且在运用得好的时候确实能够解决问题 ,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作为确实有效的一种方法 ,在制度供应不足的整体状态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之前 ,从强制执行制度中取消作为原则的说服教育看来是不可行或者是不可取的。
尽管如此 ,必须看到 ,说服教育原则带来的并不都是正面的影响。首先 ,说服教育并不总是有效。相反 ,过分地依赖疏导或做思想工作 ,有些情况下可能导致执行措施不力 ,执行程序长时期地延宕 ,甚至完全丧失执行的机会。这一点已为许多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指出。其次 ,对双方都做工作并实质上改变原有法律文书内容的做法 ,尽管在一些情况下缓解了“执行难” ,但也会带来更加复杂的问题。对双方的说服常常变形为一方被迫放弃权利 ,而且容易使办案人员重新卷入复杂的纠纷。以“以物抵债”为例 ,一位法官指出 ,执行实务中公开或隐蔽的强行以物抵债已引发了在价格、质量、拒收拒退以及程序等方面的矛盾纠纷 ,许多情况下执行法院直接卷入这些纠纷而非常被动 35 .近年来批评较多的所谓“执行乱” ,其实与不少灵活变通的执行办法及其引起的矛盾有直接联系 36 .
看来 ,说服教育以及伴随着说服教育的种种灵活变通的执行方式方法 ,在运用得好时能够有效地缓解“执行难” ,甚至在一些场合可以说是目前条件下惟一可能采取的对策 ;但另一方面 ,在某些情境下搞“变通”或运用不当也会带来困惑、矛盾以至混乱。更为深刻的问题恰恰隐藏在这样的现实之中。当我们看到说服教育在一些情况下确实解决问题 ,给执行程序带来皆大欢喜的结果 ,而另一些场合则引起困惑、苦恼以至更难收拾的问题之时 ,我们往往会问 ,好的情况和坏的情况 ,究竟哪一种占多数呢 ?如果我们针对坏的情况所设想的对策 ,还不外是提高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能力和办案技巧或水平的话 ,我们也许已经开始不知不觉地放弃在法律或程序的范围内解决问题的努力。
法律程序的特征在于能够把无限丰富多样的具体情境和状况还原到若干“要件—效果”的框架中并给以同等的简单处理 ,而程序操作者的道德水平、素质能力等因人而异、千差万别的因素也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被转化为法律的技术性问题。正是通过这样的转化过程 ,法律程序面对极为复杂的社会现实能够发挥缩减其复杂性的功能。但是 ,说服教育原则及其针对“执行难”现象的运用 ,却往往意味着又使强制执行程序处理问题的模式在相当的程度上从“要件—效果”回到“伦理、素质、技巧”上去。与此相应 ,我们对执行工作现状的把握也难以从“合法 (合乎程序 )—违法 (违反程序 )”的角度来判断 ,而不得不使用类似于“模范事例—坏人坏事”这样的判断标准。从这样的理论视角来看 ,说服教育原则的深层问题并不在于缓解了“执行难”的同时也可能带来某些弊病 ,而在于降低了强制执行制度的透明度和专门性 ,从而使法的或程序性的判断基准于不知不觉中发生了向道德性判断基准的位移。这就是说服教育在解决“执行难”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也可以说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层症结之一。由此看来 ,尽管目前条件下我国强制执行制度或许还不能缺少这项原则 ,在今后的发展方向上则应该充分地认识到其内在的问题和矛盾。
以上的讨论表明 ,从“执行难”的角度来看 ,说服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同样扩大了强制执行程序的容量 ,有助于这一制度在市场相对地缺乏秩序、地方保护主义泛滥以及应付这些问题的其他制度供应不足等复杂困难的局面下依然保持运转 ;但该原则同时也给强制执行制度带来了内在的扭曲和变形 ,并使我国法制建设深层结构上的矛盾和问题得到再生产。这样的局面并不是短时期内就能得到根本改观的。在我国转型期制度变迁的大背景下 ,强制执行制度以及相关的其他制度在适合国情并改变国情的前提下逐渐地完善和健全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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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中国农村医疗保障的主体,上世纪60—80年代,在保障农民健康、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论文,供大家参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医疗改革以及相关制度都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政府提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更是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更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财务进行管理,更是影响着农民的切身利益,但是,我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起步相对较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为了更好地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的研究,进一步发现其存在的具体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对策。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中国首次明确提出是在2002年10月,其主要以大病统筹为主。截止到2009年,中国对医药卫生体制进行改革,进一步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当作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目前,各级财政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均补助均有提高,大大提高了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是通常所说的“新农合”,其主要靠政府进行组织和引导,并提供支持,农民则凭借个人意愿参加,筹资主要依靠个人、集体和政府,本质上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筹集资金的方式主要是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主要是指在新农合的整体目标下,按照财务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依照财务管理的一系列原则,对新农合的财务活动进行组织,并处理相关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筹资力度低
筹资力度严重影响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作。目前,筹资已经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并且不同的筹资力度直接影响着参与者的收益程度。由于农村存在特殊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等背景,尤其是那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这些地区即便获得了政府的资助,也很难获得持续性的资金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进一步开展,筹资力度低逐渐成为阻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高效运作的巨大瓶颈。除此之外,目前的筹资顺序主要是由农民个人逐级向上,具体如下:首先,农民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合作医疗参保费,这些参保费主要缴纳给基层政府;其次,通过县级、市级和省级财政的依次配套;最后,依据农民和地方财政的资金,进一步申领中央财政下发的补助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活动结束的标准是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是否到位。在这个筹资过程中,首先就需要农民个人先出钱,由于农民往往对这种筹资意识比较低,会对筹资活动产生一定的误解,严重影响了农民参与筹资的积极性,进一步造成筹资力度低,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作。
2.基金使用不合理
个人、集体和政府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基金来源。由于目前的筹资力度相对较低,导致现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数量有限。此外,由于基金的使用不合理,进一步造成了现有基金不能很好地满足很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的需求。针对基金的不合理使用,必须充分分析这种现象,并研究如何才能高效合理的利用基金,最大程度上发挥这些基金的作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开展以后,很多相关配套机制还不健全,这就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其一,很多医疗机构过分的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经常会出现开高价、不实际的药,引发了一系列用药问题;其二,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生病以后,经常想换取补偿基金。
3.财务监管不到位
目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务监管还不到位,存在很多问题。很多地区并没有严格监督地方结报点和一些定点医疗结构,造成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低,这在很大程度上给予了一些财务管理人员进行投机取巧的机会,造成很多的医疗补偿存在暗箱操作,报销额度及范围也存在很大问题。伴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逐渐展开,这就对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系中严重缺乏合适的绩效考评和奖惩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很多管理人员消极的工作态度,进而给财务管理埋下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4.财务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一种全新的医疗保险,其对财务管理人员有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单位中,很多的工作人员主要来自于当地的卫生院以及乡镇财政所等。这就造成了很多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相对较低,甚至有一部分工作人员还没有接触过财务管理的相关工作。此外,由于农村等地区的各项设施及资源的匮乏,对员工的培训也存在很大的问题,不能及时的提升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进一步导致了基金财务管理水平的低下,在很大程度上给基金财务管理留下了很大问题。
5.信息化程度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是农民,伴随着其不断的深入与扩大,参与的农民也在逐渐增加,这就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有了更高的要求。由于业务量的逐渐增加,这就亟需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但是,目前整体上农村的信息化程度低,这就制约了财务管理信息化程度的提高。
三、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的措施
1.加大筹资力度
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力度低,为了更好地加大筹资力度,可以进一步规范基金的收缴方式。采用科学合理的统一基金收缴方式,排除不合理的收缴方式,并建立起含有多方参与的资金筹集机制,进一步结合协议委托等方式,使收缴资金主要来源于农业补贴的其他应发基金中,这在很大程度上不仅减少了筹资成本,而且也减少了一些农民抵制缴费的情况,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实时核销和实时到账,很好地解决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理过程中的不足。如办理流程长和资金不安全等一系列问题,通过规范缴费方式,在加大了缴费力度的同时也为农民提供了便捷的服务。
2.完善基金配置
由于目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不合理,所以,就必须加强基金的使用与分配,进一步完善基金配置。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其一,从制度层面上进一步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并立足于现有的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医疗机构的办事流程,合理使用基金;其二,以合作医疗的基本药物目录为依据,制定相关措施,明确界定处罚的标准,加大对采取投机套利于获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三,相关部门应该经常到已经签约的医疗机构进行严格的检查,详细了解这些医疗机构的政策执行力度以及财务管理等问题,确保基金的收支平衡。
3.建立健全财务监管体系
财务监管不到位给财务管理埋下了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监管体系。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覆盖了农村地区的很多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财务管理关系到很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建立健全财务监管体系,首先必须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内部机构,然后逐步建立健全财务的外部监管体系,不仅要包含行政部门监督,而且还必须加强社会监督,成立财政部、审计部和基金监督委员会等一套体系。
4.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不仅要提高其专业素质,而且还要提高其道德品质、从业道德等。为了更好地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可以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专业知识,并积极鼓励其进行自我学习,提高处理专业知识的能力。要积极宣传财务管理人员的基本道德素养,并设立模仿榜样,形成标杆,鼓励大家一起学习。此外,为了更好地提高财务管理人员提高自身素养的积极性,把个人的工作表现融入到绩效考核中,间接促使财务管理人员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5.提高信息化程度
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合理利用资金,购置必备的相关信息化基础设施,合理购买医院管理软件以及财务管理软件。信息化程度的提高,可以高效便捷的收集病人的基本信息,并对一些财务数据进行更好地处理,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更提高了数据的正确性。
结语
综上所述,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能更好地帮助理解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加大筹资力度、完善基金配置、建立健全财务监管体系、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和提高信息化程度等措施,以便更好地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文简称为新农合)制度的参与主体和认知主体都是农民,同时农民也是受益和监督主体。但从实践中可以发现,农民的主体作用并没有得到体现,这对新农合制度的持续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必须对其进行解决。
【关键词】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 持续发展
治病难治病贵长期以来都困扰着农民,农民家庭一旦出现重大疾病患者,将会使农民家庭背负沉重的负担,容易引发多种问题。为了解决农民看病贵看病难,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得到了推广和发展,但其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必须对存在的问题加以解决,促进其持续发展。
一、新农合实施遇到的问题
(一)筹资问题
1.原则问题。卫生组织在筹资上应当遵守以下两个原则:第一,垂直公平,收入不同人群需要支付的卫生费用不同。第二,水平原则,收入相同的人群缴纳的卫生费用相同。当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两项原则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
2.筹资渠道问题。虽然我国加大了在医疗事业上的财政支持,但是同快速增长的医疗费用相比,仍然是杯水车薪。而且农民自愿参合意愿较低,缺乏信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够。
(二)补偿机制问题
1.补偿效果有限。新农合的报销主要以大病为主,慢性病有一定比例的门诊报销,普通病和慢性病住院则不予报销。对于大病的报销设定的封顶线偏低,因此农民在看病过程中的多数费用仍需要自行承担,这对于一些贫困家庭来说,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2.报销手续过于繁琐。随着大力的宣传以及政府在财政上的支持,新农合参合率逐渐提高,但是在报销上仍然遭受许多因素的限制,过于繁琐的手续降低了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在进行报销时不仅会有时间限制,而且需要准备大量的报销材料。一些地区还对农民在生病的就医需要到定点医疗机构看病才可以报销。这些限制,都降低了农民参与新农合的积极性。
(三)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机制问题
参与新农合的农民,在就医过程中需要在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因此,在新农合补偿下,定点医疗机构是核心。但是,医疗行业同一般行业不同,其对技术的要求较高,医生和患者的信息天平并不平衡,医生清楚地知道采取何种的治疗方式能够使患者在治好病的同时获取最大的实惠。信息的不平衡加大了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的困难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上涨超出了农民的承受范围,同时在患者就诊过程中,可能会对患者进行诱导,使其过度消费,更有一些医院的人员为了私利,对患者的病例进行篡改和虚拟住院的违法现象。
二、解决新农合问题的措施
(一)完善筹资机制
1.优化筹资原则。努力使筹资变得更加公平,新农合筹资过程中,在垂直和水平上都应使公平性得到体现。对于经济能力较低的人群,政府可应当通过社会筹资或财政转移的方式给其一定的帮助。此外,还应当依据人们的需求不同,提供相应的健康服务。
2.增加筹资渠道。首先,应当提高政府的对新农合的支持,政府应当为大额筹资的主体,并且开展专项资金制度。其次,通过合理的宣传,提高农民对新农合的认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以及农民对新农合认知的提高,农民的参与度将会有所提高。再次,集体组织应当增加投入,经济收入较高的农村可以给农民提供一定的帮助。最后,可以努力争取社会资金,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新农合进行宣传,鼓励社会各种形式对新农合的支持与帮助。
(二)完善补偿机制
1.补偿目标要合理。在新农合推广过程中,需要想法设法提高农民参合率,使新农合的覆盖面积能够得到不断扩大,从而使更多农民在看病过程中可以享受到新农合给他们的保障。同时,在新农合推广过程中,要提高扩大筹资主体,将根基打牢,尽量实现对大病、小病、慢性病都能够有所补充的宏伟目标。此外,针对资金结余方面遇到的问题,应当对二次补偿机制进行不断的完善。例如,将结余资金能作为农民健康体检费用,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2.提高保险上限度,降低报销起限度。住院治疗费用报销的上限和起限长期以来都是农民所关心的主要问题。例如旬阳县对尿毒症三期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等病的报销比例为70%,其报销封顶为2万元;对于重性精神、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类型的疾病报销比例为60%,对于患一种该类型疾病的患者报销封顶线为0.15万元,患两种以上病的患者,报销封顶限为0.23万元。住院统筹补助限额。参合患者新农合补助封顶限每人每年30万元(其中,门诊统筹和门诊慢性病2万元,一般疾病住院报销封顶线13万元,重大疾病二次报销封顶线15万元),报销封顶线的调整,提高了农民参合的积极性。
3.简化报销手续。在新农合医疗制度下,应当简化报销手续,降低医疗报销过程中的时间限制,同时应当取消在报销过程中对一些不必要资料的需求。
(三)加强定点机构的监督
定点机构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因此,各地在监督上需要从制度上加强,定期对定点医疗结构进行考核,如果发现问题,必须要进行严肃处理。对定点医院中医生的收入进行规范,其收入不能与处方、药品等费用产生关联。
三、结束语
新农合的持续发展需要解决新农合应用推广过程中遇到的筹资、补偿、定点医疗监督几个方面的问题,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对问题进行解决,提高农民对新农合的满意程度,促进新农合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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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档案的价值作用已不单局限于医疗、教学、科研等工作,其广泛的利用,充分体现了卫生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档案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随着先进技术的不断普及,信息化管理技术已经在各个得到应用。目前我国医疗体制正在进行深化改革,档案管理工作也有了新的要求。档案管理内容更加复杂,需要更多的管理手段来提高管理效率,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也需要进一步提高。本文针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展开讨论,从完善制度、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以及增强专业素质等几方面,研究新时期如何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工作。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工作的现状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合作医疗制度成为一项重要的卫生体制改革措施不断深入,医疗档案的数量和种类也在不断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工作的难度不断提升,也暴露出不少工作中的问题。
1.档案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档案管理的制度和规定,但是这些制度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问题。比如在档案收集制度上,缺少对于完整性的约束,很容易出现遗失记录或信息丢失的问题,这对于档案管理来说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
2.信息化水平较低。
新型合作医疗档案不论是从数量还是种类上都有所增加,难免为档案管理工作带来新的困难。为了更好的管理大量的档案,记录载体和管理手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发现,信息化管理的应用并不理想,管理软件的使用程度比较低,还是处于手工管理的阶段,大大降低了档案管理的效率。
3.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工作普遍缺少专业的管理人才,由于发展程度不高,在人员任用上还是以兼职为主,没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同时,在岗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较低,缺少专门的档案管理技术,在工作中缺少对档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性较低,工作状态缺乏积极性。除此之外,随着信息化技术的普及应用,很多档案管理人员在档案管理软件的操作上比较欠缺,难以适应现代化的档案管理工作要求。
二、如何做好新型农作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投资建设也进入重要阶段,新农村建设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设非常重要。为了更好的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亟待提高,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更新相关工作理念,不断完善优化管理制度和工作章程,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全面落实建设工作。
1.完善档案管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章程。
首先要充分重视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工作对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效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认识到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从管理制度入手实现规范化的档案管理工作。根据《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在档案管理几个重要的工作环节,从收集、归档、保密等几个方面进行强化,制定全面而实际的管理制度。其次档案管理工作还可以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引用专门的档案管理软件,按照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分类,逐渐实现自动化管理,将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进行统一化的管理。制定明确的档案分类标准,利用归档技术进行高效的档案管理,完善整个档案管理的工作机制,推动档案管理工作的发展。
2.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信息化管理已经成为未来档案管理发展的必然,应用层次非常广泛,以高效安全的特点,作为现代化管理技术的主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档案管理,也应当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档案载体和管理手段都作出一定的改变,从纸质存储介质转变为磁盘和光盘存储,提高档案存储的可靠性,减少档案存储的消耗。同时利用扫描技术和索引技术,将大量纸质文档进行信息化储存,既能保证档案的直观性,也更便于档案管理软件的操作,大大提高了部分档案取用和修改的效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种类很多,档案载体也体现出很强的多元性,档案采集和归档也适当的采取新的途径。网络传输技术能够涵盖医疗机构的各个部门,档案管理工作也可以借助网络化途径优化收集和归档工作。除此之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还要提高相关的服务工作,也可以借助网络技术进行建设,只需要通过网络访问就可以在授权的情况下取用相关的档案,大大提高了档案取用的效率。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还降低了管理人员的工作难度,通过管理软件的辅助工作,减少手工操作,档案管理工作也更加可靠,更加高效,所以信息化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水平的提升。
3.提升管理人员专业素质。
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直接关系到档案管理的质量,所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工作对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档案管理的难度越来越高,很多管理人员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工作,而且随着信息化档案管理的深化,更需要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要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首先要组织一支具有专业技能的管理团队,通过聘用制选择具有工作技能和工作经验的人员上岗,另外还要对在岗工作人员进行强化培训,从职业素质、管理技能和信息化操作水平等方面进行提升,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综合水平。其次就是要提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意识,让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认识到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性,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三、结语
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管理工作,要从多个层面着手,首先从完善工作制度开始,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其次要提高档案管理技术水平,积极引进信息化档案管理技术,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服务质量,最后就是要增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更新档案管理理念,增强工作责任性,学习掌握新的档案管理系统,配合整个医疗机构工作,样才能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卫生体制改革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在档案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前面提到了关于门诊统筹给新农合医疗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了风险,其实,在住院病人补偿这部分也存在一定的危险因素。正如门诊统筹中遇到的问题一样,每一笔补偿都没能及时得到汇总、整理与归档,使得工作人员在后期进行统计时便会手忙脚乱,而且更容易对病人的切身利益造成影响。
二、针对新农合医疗档案管理安全性的问题提出的几点改善措施
(一)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定责任到人
对于新农合医疗档案管理工作,应建立完善科学的制度和明确的管理办法,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于档案的保存、查阅以及销毁几方面都要制定相关的制度,并安排专人进行负责,做到“专人专事专办”。在档案管理人员方面,应配备专业人员担任此职,此类岗位的工作人员不仅要求责任心,还要具备认真细心的特质,对于别人眼中枯燥的档案管理工作抱有热情,并不断就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心态进行培训,确保新农合医疗的档案管理工作从内部做到万无一失。
(二)确定门诊统筹或住院补偿档案的具体管理办法
根据门诊统筹工作量大且细致的特点,应养成每日进行报账与整理的习惯。在每日工作结束以后,对当天发生的门诊统筹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整理,对同类的票据进行有一定顺序的装订,然后归档整理,妥善保存。这样的工作结果令人一目了然,不仅让一切事务有迹可循,在需要其中一份单据时,不管是按日期查找,还是按伤病类型查找,都会很快得出结果,另外装订归档后的资料的安全性也得到了保证,不易丢失损坏,更不可能被泄露。对于住院补偿情况也是如此,相对于门诊,住院部的日工作量或许没有那么大,但我们也要进行每日整理,每日对当天发生的情况进行统计,之后可以按月为单位,将相关单据进行装订与归档。同时,建立完善的统计与汇报制度,制定科学的统计方法,将统计结果汇报给相关负责人,这样一来,我们最为繁杂、最容易出错的工作也变得井井有条,最容易泄露信息的工作也得到了安全的保障,不仅为自己的工作带来了便利,也为广大患者带来了保障,更推动了新农合医疗工作的科学发展。
三、结束语
为了确保新农合医疗工作接下来的顺利开展,我们一定要从最基本的档案管理抓起,对威胁档案管理安全的因素进行预防与打击,从内部对新农合医疗工作进行改进与支持。新农合医疗档案可以使得整体的新农合医疗工作能够在数据和文本上起到一个直观的反映。总之,新农合医疗的档案管理工作要被重视起来,尤其是在安全性这一方面,这是保障新农合医疗工作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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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既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道安全网,又是社会公平的一部调节器,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
医疗保险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助力器,它关乎整个社会群体的切身利益。因此在任何时期任何环境下,我们作为医保经办机构,都应准确把握医疗保险制度对社会的发展适应状况,研究分析存在的不足,实时改进,推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
关键词:医疗保险探索提高管理社会保障
在当下经济形势错综复杂的特殊背景下,与经济相关的一切生活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承担着保障和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责,更要共分担、同冷暖,全身心投入服务社会的行动中去。面对如此的严峻形势,我局医保中心在领导的正确带领下,围绕“以人为本、以企为源、和谐共生”的工作理念,着力在促进社会充分就业、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保稳定、谋发展、求创新,以提高服务而确保人民的基本医疗,以规范操作而提高医疗费用的合理使用,以加强管理而促进内部工作的有序发展。
一、目前我市医疗保险实施的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47.48万人,其中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3.92万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数43.56万人。居民医保参保人数57.2万人,其中学生11.9万人,城乡居民45.3万人,基本实现我市医疗保险全覆盖。
二、反复探索,逐步提高医疗保障待遇。
1.积极稳妥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完善工作。2008年前,我市的医疗保险主要存在保障水平低和体制不完善两大问题,特别是企业职工医疗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医保机制不接轨,没有建立正常增长机制,没有设个人帐户,参保职工受益率比较低,群众对此呼声很高,完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已成为势在必行的工作,为认真做好这项工作,我们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到周边市县取经学习,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既要提高企业职工的医保待遇,又要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采用“分步并轨”的办法,先由“单建统筹”过渡到“统帐结合”,在政策的设计过程中,我们通过大量的数据进行测算,为领导的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从2008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将实行“统帐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企业职工持有的“社会保险卡”将不但具有住院功能,还可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就医和到定点医保零售药店配药。在制定政策过程中我们还将对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在并轨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情况,例如:慢性病补助、企业发放的小病包干费、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以及中断缴纳医疗保险的补缴等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以确保新的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经过几年的不断实践和政策完善,2014年1月起建立了全市统一的“统帐结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以及职工大病保险制度,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另外将学生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轨,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认真细致做好“金保工程”的业务需求工作。为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从事医疗保险业务的科室内部认真分析软件编制方面所涉及到的需求,并会同相关业务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对业务需求进行了多次分析和探讨,并编写业务需求报告。在软件开发过程中经常性与技术人员进行电话沟通或当面交谈。然后还对软件进行全面测试和试运行。
3.广泛宣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为让社会各界能够了解企业职工医疗保障政策,体会到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关心,我们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医保知识的宣传,不仅在日常的来信来访中宣传新的医保政策,还在《××日报》采用文件摘要、政策解读、医保知识问答等形式来进行宣传,同时还结合全市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的培训对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宣传工作。
三、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工作。
1.我们及时转发上级文件,组织相关定点零售药店认真学习,限时将各种保健品和生活用品撤出店堂或进行分离式管理,并逐个进行检查验收,对不合格的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到位。
2.严格把好定点药店“入口关”,随着我市提高企业职工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若干规定的实施,企保由“单建统筹”走向“统帐结合”的模式,从2008年7月1日起有30万人将拥有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为满足参保人员购药的需求,我们本着“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增设到各现建制镇。并在相关媒体报纸的宣传专版上将申报条件和资格、申报程序及确定办法进行公示。会同卫生、药监及监察科对已申报的39家药店逐一进行现场勘察。之后,随着参保群体的不断扩大,定点零售药店也随之不断增加,目前全市已达148家,为百姓提供了便利。
四、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历年以来我们围绕严格办事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同时针对医保部门的特点,加强科室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首先明确给报制度、操作程序以及审批权限,严格规范医疗费用报销行为,严格按规定进行给报。其次针对办事群体的特殊性,要求做到耐心、细心、爱心,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多进行换位思考,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回顾以往工作,我们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查力度还不够,由于平时忙于事务,不能做到定时稽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日常监查还不够;二是缺乏具有监管专业知识的人才,目前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查还停留在查处冒名、挂名住院的初级阶段,对医院的医疗行为缺乏有效的检查;三是社区卫生服务平台还未建立起来;四是学生医保给报率还偏低。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逐步探索今后的工作思路。今后的主要工作思路。
1.不断完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继续推行服务协议管理。加强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结算制度,切实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2.认真做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实行“统帐结合”实施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操作程序。
3.不断完善学生医保政策,提高学生医保的给报率。
4.认真做好现金窗口医疗费用的给报工作,规范给报手续和程序,严格审核审批制度。
5.强化协议服务,整合监管工作职能。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是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查,对定点医院重点稽查“大处方”“大检查”防止小病大医、小病久医、挂床住院等浪费现象,对定点零售药店药严格按文件规定,店堂中不得经营药品以外的保健品、生活用品等。查处一件处理一件。加强对新增定点零售的把关,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确定。
6.积极探索社区医疗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的目标。社会保障是国家的一项基本经济社会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和“调节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体现。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更与人民息息相关。因此,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们更应加强学习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理论,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工作、研究问题,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带动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步伐,促进人类社会的和谐稳定,从而推动社会经济切实转入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作为一个世界性难题,医疗保险问题受到了全世界相关专业人士的关注与重视。医疗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能够有效保障参与医疗保障人员的医疗服务需求,又能将医疗保险的费用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有利于维护医疗保险基金的平稳,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参保者的基本权益等。但是,如何控制医疗保险的费用则是当前我国医保工作者面临的重要难题。下面,笔者将对医疗保险费用的有效控制进行深入探讨。
一、医疗保险费用及其支付方式概述
1.医疗保险费用的含义
对于医疗保险费用的含义,首先,从广义上说,医疗保险费用是指参与医疗保险者患病后所形成的各种医疗费用的总和,除了医疗保险补偿费用之外,还包括个人自付费用以及部分用人单位的补偿费用等。而从狭义上说,医疗保险费用是指参与医疗保险者在患病之后,根据我国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所能获得的医疗费用的总和。就目前来说,医疗保险费用的含义一般都是从广义上来理解的。其次,支付角度。医疗保险费用是指参保者在患病时所获得的医疗补偿费用的综合,包括在门诊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住院费用以及部分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等。
2.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
所谓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就是指参保者在患病后获得医疗服务之后,要向医院等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参保者可以利用医疗保险来承担部分医疗费用,从而抵御疾病风险。而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则是指参保者医疗保险费用支付的方式及资金的流向。就目前来说,医疗保险的支付方式有两种:供方支付方式和需方支付方式。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必须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在保证参保者获得医疗服务得到同时,保证医疗机构的服务成本得到补偿,最大程度降低医疗服务的成本。因此,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二、控制医疗保险费用的意义
1.医疗保险费用控制概述
所谓医疗保险费用控制,就是指对参保者的医疗保险费用进行合理的控制,以充分维护参保者、医疗机构以及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的利益。医疗保险费用的控制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平衡性、公平性以及科学性的特点,要坚持长期控制与重点控制相结合、自觉控制与强制控制相结合、供方控制和需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2.医疗保险费用控制的意义
自上个世纪以来,由于社会医疗保险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国家的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也愈来愈大。就美国来说,其2015年医疗保险费用的支出在GDP中所占的比重已经达到20%左右,预计到2020年这个比例会突破25%。而医疗保险费用的过快增长给各个国家的发展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因此成为各个国家关注的焦点之一。做好医疗保险费用的控制工作,对于社会医疗保险的生存发展意义重大。首先,医疗保险费用的控制有利于促进各个医疗服务机构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其次,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降低成本,进一步缩小了各种医疗费用潜在的上升空间。同时,这也有利于处理好医疗机构、患者以及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之间的关系,维护各自的利益。再次,有利于将一部降低医疗服务费用的成本,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最后,有利于做好预防工作,提高参保者的自我健康责任意识。同时,这对于深化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三、有效控制医疗保险费用的措施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医疗保险起步较晚,发展也相对缓慢,医疗保险费用控制方面的工作并不完善。为了将医疗保险费用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笔者认为,我们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优化和提升医疗保险费用控制的思路
首先,在医疗保险费用的控制过程中,必须坚持供方控制为主、需方控制为辅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健全监控体系。就当前来说,我国的医疗保险费用之所以出现不合理增长的现象,主要原因在于医疗保险服务的提供方存在着违规行为。其次,要以宏观控制为主要手段,完善微观控制体系,促进医疗保险服务的协调发展。政府要不断完善和调整各项政策,直接干预各种医疗保险服务行为,例如控制药品的报销范围等。再次,要以控制谋发展。通过对医疗保险费用的合理控制,进一步优化配置各种医疗卫生资源,从而提高服务质量,并最大程度上维护参保者的医疗服务需求等。
2.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
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会影响社会医疗保险的费用支出的具体规模,同时也会影响医疗费用的资金流向。如果参保者所选用的支付方式有利于进一步降低成本、控制医疗费用时,部分医疗机构便会加强成本管理工作,以维护自身的利益。为了有效控制费用支出,医疗卫生服务可以采用混合型的支付方式,例如综合预付制为主和人头付费等方式为辅的支付方式等。
3.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建立,有利于为患者提供更为便利的医疗服务,改善大医院人满为患的情况,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等。因此,要积极发展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首先,努力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力量和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更舒适的服务,吸引患者到社区就诊。其次,建立和完善“双向转诊制度”,从而建立“小病社区诊、大病医院治疗”的医疗卫生格局,改变过去杂乱无章的就医状况。总之,医疗保险费用的控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国家医疗部门及相关单位必须从当前的医疗现状出发,合理控制医疗保险费用的支出,进一步促进我国医疗保险事业的持续、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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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国民健康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是国家的基本经济社会制度之一。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保险学术论文,供大家参考。
北京市医保中心医保管理数据信息采集系统日趋成熟,医保基金监管完成了从无到有、从人工审核到智能监控的转变,实现了对医疗行为的事前提醒、事中监控、事后分析,医保监管方式进入全口径审核、全方位监管时代。同时,随着医保数据库的完善,北京市医保中心在加强总额控制的基础上,推进DRGs等多种支付方式结合的医保付费方式改革,并建立可量化的指标体系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评。作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随着医疗保险管理方式信息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如何应对这一变革无疑是医院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一次重大挑战,采用科学的管理策略进行合理的信息数据管理已经成为当前医院所面临的主要任务。目前,很多医院已将医保拒付管理、医保总额预付指标管理、医保DRGs费用管理等信息系统开发作为重要管理措施,而医保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转依赖于准确有效的数据。因此,对数据信息的精确获取和有效利用是医保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和关键。作者论述了数据信息在北京友谊医院医保管理中的作用、数据信息的获取及分析方法。
1数据为根本,确定医院战略决策
随着北京市医保数据库、医保数据管理体系的建立,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2013年起北京市医保中心逐步完善了总额预付管理的考评机制。从仅对医疗总费用考核过渡到对定点医疗机构人次人头比、拒付比例、次均费用、药占比、病案上传率及质量、群众满意度等质量指标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年终考评。2015年总额额度核算方式再次改变,将以往的结余额全部留用改为按分段计算累加(结余额在本院2014年指标额5%以内的部分全部纳入结余核增额,5%~10%以内的部分按50%纳入结余核增额,10%以上的部分不纳入结余核增额)。医疗保险改革重点已由扩大范围转向提升质量[1]。北京市医保中心总额预付管理方式的细化促使医院应加强自身应对能力才能确保总额预付基金的合理充分利用,避免总额基金的核减,保证医院可持续发展。因此建立完善的信息数据链,是快速反应能力的基础,是危机问题应对的根本,及时调整的依据。我院对下达的总额基金进行测算,结合自身数据完成情况,分析质量核减系数、结余核增额,在保证医疗安全、医疗质量的前提下,积极调整费用结构,鼓励科室先进技术的申报开展,扶持重点学科、优势学科,合理分配,确保总额费用的有效利用。通过对医保数据源的及时获取,充分分析,了解潜在问题,医院决策层及时采取了有效解决方案,提高管理效率,作出科学的判断和决策,保证医院健康发展。
2深度挖掘数据,建立统计分析体系
医保管理数据建设是医院信息化建设进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分析统计,科学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明确医保的管理方向。通过完善数据管理,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效率及科学性,从而进一步提升医保管理水平。
2.1数据挖掘
数据作为医保管理的切入点,是指标分析、指标制定的基础,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准确性,收集的及时性至关重要。我院医保数据主要来源为医院信息系统(HIS)及北京市医疗保险院端业务组件,两组数据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互动关系[2]HIS系统数据主要为临床医疗活动中采集的未经处理的基础信息,繁杂且分散;北京市医疗保险院端业务组件中的数据为医疗保险持卡实时结算中统计的数据,相对HIS数据已完成部分整合,处理后的数据虽使用方便但在特定查询中无法提供详细清单。医疗保险端数据促使医院端数据的规范与整合,医院数据又是北京市医疗保险系统获取医疗信息的源头和费用结算的必要平台。基于两种数据关系,如何在不相互开放数据库的情况下将两项数据有效结合,消除信息孤岛的形成,实现院端与医保中心数据共享与数据资源交换,一直是我院医保数据信息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医保办通过政策解读,将政策导向结合临床需求,提出信息数据的关联方式。信息中心建立信息共享和交换平台,HIS开发商、北京市医保系统开发商改造数据接口,将需要匹配的数据,可通过“对接”方式完成医院与医保数据的共享与交换。这一方法深度挖掘了院内数据,促使数据的使用做到点面结合,即不仅可获取某一特定点的详细数据,也可获取运行中的整体数据,为下一步的数据分析、数据应用奠定了基础。
2.2数据统计与分析
数据分析是数据应用的基础,是方案制定的依据。数据分析的目的在于把系统中杂乱无章的数据进行集中、萃取和提炼,提取有效数据信息,经过计算、归类、综合分析形成准确、完整的统计资料。因此只有进行分析后的数据才拥有价值,经过处理后的数据才能运用于管理工作中。
2.2.1拒付费用数据分析。在拒付费用管理中采取对数据点、面结合的分析方式,首先对北京市医保中心反馈的拒付数据进行逐条筛查,通过软件调取当日就诊的HIS数据。根据HIS数据分析出现该笔拒付原因,原因明确后确定责任单位或个人,如为医生操作不当,则将该笔费用进行落实,若为系统错误或政策培训缺失,则向相关责任科室进行反馈,完成阶段数据分析。第二步汇总各科室拒付费用、拒付人次及科室发生的总费用与总人次,通过拒付费用比(科室拒付费用/科室总费用)、拒付人次比(科室拒付人次/科室总人次)、拒付费用构成比(科室拒付费用/全院总拒付费用)、拒付人次构成比(科室拒付人次/全院总拒付人次)四个维度的数据进行分类比较,综合评判分析,根据数据横向比较确定主要拒付问题科室。除此以外,还可对全部数据进行纵向分类汇总,根据各拒付原因的数据占比,明确全院或科室的主要拒付问题。抓住问题科室、主要拒付原因,完成面分析也就是综合分析才能对下一步管理方案提出建设性意见。
2.2.2次均费用数据分析。次均费用分析分为全院次均费用数据分析及科室次均费用分析。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院端业务组件的反馈数据,对全院次均费用数据进行纵向比较,计算同比、环比数据的的变化率,同时横向与同级同类医院比较了解兄弟医院指标运行情况,通过对整体数据分析提出医院下一步管理方向。在管理方式确定后,由HIS数据及医疗保险上传数据,通过数据处理系统软件确定每个科室的次均费用完成情况,分析次均费用的结构,对于科室异常的数据变化,及时测算结构动向,比较多项关联数据指标,确定涨幅所在,分析数据涨幅可能原因,及时与科室沟通,给予恰当的调整或引导。
3建立合理的医保指标考核体系
将数据信息运用于实际医保管理中,把提炼、整理清晰的数据应用于医院指标制定以及绩效考核方式的制定,以数据为基础,保证考核体系的科学性、有效性。
3.1遵从客观数据,结合科室特色,确定次均费用指标
我院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开展总额预付制试点工作,作为北京市首批4家试点医院之一,合理测算科室数据制定管理指标是试点后的重要任务之一。总额费用下达后,医保办以2010年7月12月各科室医保费用数据为基数,结合医保费用增长趋势和医保基金支付增幅等数据进行分析,根据各科室权重数据分别测算出应下达的科室次均费用、自费比例等指标。另一方面积极听取科室意见,尊重历史,考虑病种、环境等因素对数据的影响,并加强定向激励,测算科室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情况,按照“公平求实、分科下达、保证特色、促进发展”原则,根据测算出的数据对指标进行动态调控。
3.2多层次数据结合,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
2012年起我院逐步实现全院岗位管理绩效分配,医保指标作为全院绩效考核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指标的科学性、考核方式的合理性至关重要。现代管理学认为,科学化管理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规范化,第二层次是精细化,第三个层次是个性化[3]。医保办以数据为切入点,以次均费用、拒付费用为基本考核指标,以科学化的考核方式建立基本考核体系,同时本着医务人员受鼓舞、医院发展添活力的目标,变更绩效考核理念,采取精细化管理,通过医保指标数据和医疗指标数据联动考核方式,将医疗考核数据中的药占比、病例组合指数(CMI)作为联动指标,纳入医保考核管理。为了进一步体现不同科室间工作性质及费用结构比例不同的客观差别,实现考核的公平性,考核指标制定按照多项数据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将科室对全院贡献值、科研教学影响力等个性化数据指标进行分析,力争考核体系更加科学、合理。通过合理的指标制定与考核,2012年-2014年我院总额运行平稳,次均费用无显著增长,费用结构得到调整。详见表1。
3.3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完成多部门协同管理
信息化管理可实现医院各部门间信息数据的汇总及整理,使数据共享,一方面保证了各科室间数据口径的一致性,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数据的反复采集,减少资源无形中浪费,同时加强了管理科室间的联系,为多部门联合管理提供基础。随着公立医院改革的深入,既往依靠医保部门单独管理医保费用已经无法满足日益复杂的考核方式和管理要求,需要医务处、门诊办公室、物价办公室等多部门相互配合,制定相互制约指标,才能达到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式。
3.3.1共享拒付数据,多维度有效管理。医保办将收到的拒付数据整理归纳,并进行数据共享,门诊办、药剂科、物价办等相关部门通过共享信息对拒付费用进行确认与再核实。并根据各部门的管理方向,即药剂科从药品安全、门诊办从医政管理、物价办从合理收费等不同角度分别入手,多维度进行拒付费用管理,使我院拒付情况得到有效控制。
3.3.2完善数据录入,确保DRGs平稳运行。对于仍处于试点阶段的DRGs付费制度改革,医院各部门之间需要高度配合,才能保证流程高效运行。临床科室需做好病案首页数据填报工作;病案、统计部门要及时完成病案首页数据的录入;医务处根据填报数据加强临床路径的规范与管理;住院结算部门根据反馈的数据进行结算操作;医保办通过对结算后的数据进行分析测算。多部门各司其职,通过数据链进行协同管理,保证DRGs平稳运行。2014年,我院共结算DRGs患者11014例,共覆盖科室26个,覆盖病组104个,占108组的96.3%。按项目结算为17663万余元,按DRGs结算为21314万余元,盈余3651万余元,盈余率20.67%。
城镇医疗保险档案是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工作的重要业务载体,是记录企业和个人参加医保缴费、保险关系转移、待遇计算的重要凭证。城镇医疗保险档案的记录与管理工作贯穿于医疗保险事业的全过程,只有不断地对其进行完善,才能实现对参加医疗保险人员“记录一生、管理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的宏伟目标,由此可见加强城镇医疗保险档案信息管理的意义非常重要。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对从事城镇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人员要不断地进行思想教育,让他们时刻记住自己的工作关乎民生,关乎社会,这种工作特点是既要懂得党的政策,又要做好具体的业务工作,管理者要对档案管理员有明确的分工,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对每个人要有每个人的职责规范章程。,思想上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操作上虽然简单,但是责任重大,有时一个字或一个数的疏忽,会给国家或参加医疗保险者带来不可估计的损失,这就要求城镇档案管理人员在业务上精益求精,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城镇医疗保险的档案管理工作。
1.1把好选人关
传统观念做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是一些专业知识相对薄弱的人员,可是信息时代这些人就不适应这项工作了,对已在岗的档案管理人员要求他们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需要,不要倚老卖老,对不能适应这项工作的要调离岗位;对新参加的工作人员要实行岗前培训,进行入职教育培训。在选用人员时一定要精选那些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人。因为这项工作性质就要求管理员要精心、细心。对一些工作责任心不强,做事马马虎虎的人决不能从事这一项工作,因为这是城镇居民治病和救命的钱,必须把这项工作做好。
1.2业务学习经常化、制度化
要经常组织对城镇医疗保险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因为城镇医疗保险的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新业务,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因为这个制度是一个新制度,人们只有在工作中不断地完善,不断地创新,才能形成有价值的管理经验,做为基层档案管理员经常学习是非常必要的。所谓制度化,就是规定一定时间,到时间必须组织学习,如每周一次的学习,要制定出一个目标计划,每周的学习内容、时间、地点、要达到的效果。
1.3考核业务学习要量化
对业务学习不仅要学,还要结合业务实际进行考核,制定考核标准,对考核的目标,要实行奖惩制度,按优良中差分等,对优的给以奖励,对差的给以惩罚,这样就能激励管理员的学习积极性,如果业务学习没有这些措施,那只能是一种形式,起不到什么效果,做为领导要以身作则,实行考核要实行公平、公正原则。
2确保信息资料准入原则
城镇医疗保险的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更新录入管理工作。为保证数据库各类数据和有关资料的可靠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各单位要严格数据库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数据库的结构格式、把关审核的责任、录入处理工作的程序等,切实搞好数据的搜集、审核、处理和录入的正确性。
3完善制度
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信息标准和网络管理制度建设是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保证,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技术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加强和完善网络管理、数据库管理、设备管理、安全保密等有关工作程序的管理,特别是对管理权限一定要严格控制,一般工作人员不能轻易改动,建立建全各种规章制度、技术规范,使信息化建设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要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各类在职人员及领导干部进行信息技术、计算机技能、网络知识和保密知识的培训,提高运用信息技术和装备的能力。
4明确分工
强化城镇医疗保险档案的管理责任,确保城镇医疗保险档案信息化管理顺畅运行。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好城镇医疗保险档案各项工作,争得电信部门的大力支持,确保通信线路安全畅通。选派责任心强、懂计算机技术的专业骨干人员负责信息资料、数据的搜集、整理、传递和本单位网络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实行严格的责任制,防止网络使用管理不当,造成设备损坏、数据丢失、资源浪费,甚至发生泄密事故。
5结论
城镇医疗保险的档案管理工作关系到每个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加强城镇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在档案管理中要抓好人的工作,以人为本是做好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所以,各级领导部门要对档案管理人员定期培训、定期考核,抓好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抓紧业务学习,不断创新档案管理模式,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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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国民健康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是国家的基本经济社会制度之一。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医疗保险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医疗保险档案管理问题的对策
1.坚持质真全三原则开展管理工作
所谓质真全就是质量控制、真实性控制和全程控制的简称。首先,质量控制是指相关的档案管理部门要对成为医疗档案相应的文件在规格、内容设计等方面提出相应的要求、标准,一定要运用科学管理方法,将大量的信息资料予以全面性的系统收集、整理、登记与编制,从而有效地控制医疗档案的质量。档案管理的真实性控制是指我们在进行管理过程中一定要注重真实性的控制,尤其是构建相关的归档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从而实现医疗档案的有效监督与控制。最后的全程控制就是指在管理的过程中应将医疗文件的鉴定、整理、归档及医疗档案的各环节中的业务进行统一设计,统一资源的配置,并成立相应的监控小组以实现整体优化的管理目标。
2.找准切入口逐一优化档案的管理
2.1以对档案管理内容的明确为切入口
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当中有明确指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证据、依据,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与保管期限》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归档材料的完整、安全,不得伪造、篡改。对于进入医疗档案管理内容的类别可以划分为永久性和定期性两大类,其中定期保管类当中又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等几小类。而对于上述的各种社会保险业务的档案在管理过程中都是具体依据国家所颁布的《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相关要求进行执行。因此,一名从事医疗档案管理的从业人员,要想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及服务水平,就必须要明确自己所从事行业的相关工作内容是什么。通过认清与掌握自己的工作范畴,工作内容,才能更为有效地提高社会服务水平。
2.2从医疗档案前期的文书处理着手
从医疗档案管理的角度来看,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是实现有效档案管理的重要前提。要使档案规范、标准,必须先解决好公文制发。而完成这一环节,做好前期的文书处理是重中之重,也是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实现的重要基础。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主要是对参保单位或者个人权益的真实记录,是参保个人所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是我们医疗档案管理的核心目标,也是反映社会保险事业不断发展的宝贵资料与重要的历史凭证。公文本身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档案质量,也将制约日后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因此,我们在公文制发中必须要注意解决好规范化、标准化问题,以提高档案实体质量,为档案工作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打下牢固的工作基础。对于将成为档案的公文文本载体的质量上一定要注意,其中幅面的尺寸规格上就要求统一化,这样做的好处便于装订。另外,文书的标题是否是准确的,主送单位与抄送单位是否准确齐全与否,还有落款是否与公文一致,签发的手续有无。以上所提到的种种都是提高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有效性所应该关注和重视的内容。
2.3从医疗档案管理信息化发展着手
案卷质量的高低将会直接影响到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推进。实践证明,案卷在材料的收集过程中能否做到准确、具体及系统性,都将影响我们医疗档案管理工作有效性的提高。随着,互联网信息时代的到来,各行各业都试图利用这种新技术推动自身的发展。医疗档案管理工作也同样如此,未来的档案管理必将是以信息化模式为主体。目前,越来越多的案例已经证明传统意义上的档案管理已经暴露出其所存在的弊端,例如手工的收集、整编、管理与查阅上呈现出的工作量大、效率低、费时费力等问题。相反,实施信息化的档案管理之后,我们的工作人员就可以从繁重的工作中脱身,而不在充当打字员与保管员的角色了。
3.高速高效推进我国医疗体制改革
医疗体制改革对于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影响是重大的,改革结果将促进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为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应该更加注重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高速与高效发展。本文认为推动我国医疗体制改革要采用“统一设计,统一协调;立足国情,多元并存”的原则。具体之就是说,在医疗机构上要统一设计、统一协调,而不是任意发展,造成一定地域内的恶性竞争,最终导致参保人员的利益受损。立足国情,多元并存主要是指推荐我国的医疗体制改革必须要正视国情,要立足于国家内容的实际情况,要允许不同体制下的医疗机构存在,允许进行良性的竞争。
二、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医疗保险档案管理而言,其工作中客观地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不断地加以解决与处理。在解决问题的途径与策略上必须要坚持科学、合理、有序的原则,同时国家的主管部门要统筹兼备,强化引导,构建交流平台,从而有效地推动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高效发展。
一、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创新的必要性
社会规模的扩大和社会改革的深入,与医疗保险档案为载体信息资源与日俱增,对档案工作者的工作提出新的要求。目前的发展趋势是:传统载体档案与数字档案相融合,形成新的档案工作对象;实体档案保管和档案信息开发相融合,形成新的档案工作任务;档案呈资金密集和知识密集的特征,形成新的档案工作性质。换句话说,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具有数字化、信息化、资金密集化、知识密集化等发展趋势,而这一切皆属于当前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创新的新任务,亟需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科学技术设备,为其发展注入活力,方可逐步实现医疗保险档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创新迎合了信息社会发展的需求,信息化不仅是档案工作发展的基本条件,同时也是档案工作发展的基本方向要求,另外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创新,符合当前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发展需求,有利于推动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创新的方法研究
在了解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创新必要性的基础上,需确定档案管理工作的创新点,一方面结合档案利用者的需求,明确创新方向,另一方面是将创新内容与创新方式相结合,深化管理工作创新的内涵。
(一)结合档案利用者需求
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创新,是包括医疗工作者、科研人员、政府部分、社会大众员在内所有档案信息利用者的共同需求和愿望,因此,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创新,需要结合档案利用者的需求。
1.档案信息需求方向的掌握
由于档案利用者在知识结构、社会实践、年龄阅历等方面都具有差别性,直接影响各自的档案信息需求方向,为此要求在开展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时,努力从这些用户的需求规律出发,多层次和多角度揭示档案信息,并结合多用户的需求,提高档案信息服务的主动性、预见性、针对性。譬如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服务主体是医疗机构和病患者,前者利用档案是服务患者所需,后者则是为了通过保险渠道报销医疗费用,因此,所有的档案信息应该从医疗机构和病患者的层面体现出不同的内容。
2.用户需求评价指标
为了掌握档案信息利用者的需求方向,要求档案管理人员深入基层,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核实,掌握档案利用者的需求内容和规律,为档案内容创新提供参考性的意见。譬如管理者的管理职能关系到档案信息的全局性和综合性,因此应该重点收集活动相关的文件材料,典型经验材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而普通工作者是管理者计划的执行者,因此信息的收集要尽量倾向于他们实际工作意见和建议。
3.创设档案利用者需求的心理环境
档案机构的设置、档案组织形式、档案利用方式等,都会直接或者间接影响档案利用者的需求心理,而相应的内心体现,会影响档案的需求行为。为此,作为档案管理部门,应该创设良好的环境,形成具有活力的档案用户队伍,譬如以最为简单的网络检索方式,让用户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容找到自己所需的档案资料,同时建立网络反馈渠道,让用户能够动态提出相关的评价和需求,作为档案事业创新工作开展的依据。
(二)利用内容与方式创新
医疗保险档案的数字化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将呈现多元化的特征,这是拓展档案社会服务效能的关键。可结合现实需求和针对档案特点作用,在提供一般利用的基础上,创新利用内容和方式,以促进档案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1.服务方式改变
利用档案数字化资源利用的优势,通过展览举办、规章制度制定、档案知识宣传普及册印发等方式,将传统的查阅利用方式,转变成为咨询服务的方式,以及将检索工具的模式,转变成为多途径和网络化的服务方式。
2.网络环境下的服务创新
除了在网络上提供档案服务相关的简介、快报等静态信息,还需要将具有一定经济、社会、科技、文化价值内容的动态档案信息,通过互动性网络平台,提供给档案利用者需求的信息,譬如开展在线咨询,档案利用者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在线QQ、网络电话等方式,直接向档案工作者提出相关问题,并由档案管理者在线直接解决档案利用者所遇到的问题。
(三)编目与编研创新
医疗保险档案数字化创新,要求进行重新的编目和编研,盘活档案的内容,提高档案的服务工作地位,在编目和编研的时候,一方面要求快速准确地提供档案信息,另一方面是结合工作时间,编制检索工具和汇编档案文件。
1.根据数字化信息时代的要求
进一步完善档案检索体系,提供查找线索、揭示档案内容、科学管理、信息交流等功能,根据档案利用者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完善各种检索工具,开拓可以从不同层次和角度查找档案的检索渠道。
2.编索工具
以网络化为发展方向,结合网络技术,缩短利用者与档案之间的距离,譬如在相关网站上建立有效链接地址,将网上分散的档案信息资源集合起来,优化档案的检索利用。
3.档案编目
在熟悉档案内容的前提下,深入研究档案的内容,积极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深入挖掘档案的信息资源。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创新迎合了信息社会发展的需求,信息化不仅是档案工作发展的基本条件,同时也是档案工作发展的基本方向要求,另外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创新,符合当前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发展需求,有利于推动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文章通过研究,基本明确了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创新的必要性和方法,但这些方法在档案实际创新工作当中,仍然有必要结合相关工作,予以灵活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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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国民健康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是国家的基本经济社会制度之一。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社会医疗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本文以国内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合作模式为借鉴,以辽宁社会医疗保险实际运行状况为基点,结合辽宁省商业保险机构的管理资源与优势,提出了未来辽宁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模式
一、我国现行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模式简介
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保险。其中城镇职工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由人社部门负责,新农合由卫生部门负责。由于城镇居民与新农合的保险在基金筹集与运作方式极为相似,我国有地区将两个板块医疗保险合并运行,如浙江嘉兴和江苏常熟,未来随着我国户籍制度的统一和城乡经济一体化经济形成后两种保险制度合并是必然趋势。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保障能力,建立多层次的保障体系,完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提高医保经办效率,切实保障公民的医疗保障权利。我国各地陆续在原基础医疗保险制度之上增加补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目前,在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商业保险机构参与运作管理的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以河南新乡为代表的业务委托管理模式,即将医疗保险业务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办理,政府向商业保险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商业保险公司不承担基金收支风险,是一种管办分离的保险运行机制,这种模式有效利用保险公司专业化、网络化的服务优势,减轻政府办医保的增员增编困境有效提高政府效能,不足之处是缺乏风险共担机制,未能有效利用保险公司的风险防控管理能力。第二种模式是广东湛江的风险保障模式,即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每年划拨保险资金的15%给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共同承担社会医疗保险经营风险,保险公司采取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经营社会医疗保险,有效提高了医疗保险管理效率并强化了医疗服务风险管控能力,不足之处是商业保险只局限参与补充医疗保险的运作管理,未能涉足基本医疗保险领域管理。第三种模式是以平谷为代表的共保联办型,该模式是政府将所有医保基金的50%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商业化管理,双方各承担50%的基本医疗赔付责任。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有效利用了商业保险公司的专业化管理方式与充足的管理资源,同时又发挥了政府管理上的强势和权威作用。从而提高基金利用率和报销额度;并强有力地控制了医疗费用的不合理上涨。
二、辽宁省社会医疗保险发展现状与商业保险公司资源情况分析
根据《2013年度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资料:2013年末辽宁省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2333.3万人,其中,城镇职工参保人数1624.8万人,城镇居民参保保险人数为708.5万人,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收入319.8亿元,支出295.7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4.5%和14.3%。年末城镇两项基本医疗基金累计结存347亿元,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322.8亿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余24.2亿元。全省参合农民为1973万人,农村常住人口参合率稳定在99%以上;全省新农合基金支出36.3亿元,用于住院补偿28.60亿元、门诊补偿5.50亿元,分别占基金支出总额的79%、15%。到位资金使用率达到66.45%。参合农民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新农合报销封顶线达到8万元以上。从参保率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看,辽宁省三项社会医疗保险基本实现保障范围全面覆盖,保障基金稳定运行的良好状态。辽宁省于2014年1月启动实施居民大病保险。依照《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辽宁省各地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符合大病经营资质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以签订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并承担经营风险。辽宁省政府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并已将大病医保工作的实施作为省政府督查的重点民生实事之一。大病保险业务的全面开展启动了我省商业保险机构正式全面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新局面。目前根据辽宁省保监会评定,我省有11家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7家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具备大病保险经营资质。这18家保险机构共同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竞标工作将会极大地推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规范、有序开展。据辽宁省保监会统计数据2014年1-12月我省各保险公司健康险收入401519.26万元,保费支出182863.78万元。辽宁省商业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保费持续增长,健康险在2014年已经呈现出蓬勃的发展趋势各家保险公司不断推出市场急需的健康险险种,如平安保险公司推出的平安安康医疗保险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保险由于其保障范围广,保障水平高,保障方式灵活,保障对象针对有社会医保和没有社会医疗保险的两类人群分别采取不同保障方案,其市场销售量持续上升。随着人们对防范健康风险意识的增加,以及政府政策对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保险管理的支持倾向,辽宁省商业保险公司势必会整合自身资源,更深层次开拓医疗保险领域市场,满足广大公众对医疗保险的需求,最终实现保险公司、社会公众及政府的三方利益共赢。
三、辽宁省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的模式分析
目前辽宁省各地商业医保与社会医保合作的管理模式不尽相同,沈阳、大连、抚顺、鞍山、本溪、铁岭等地实行政府购买商业大病医疗险的保险合同模式,辽阳市新农合实行与商业保险公司合署联办的形式经营大病医疗保险,营口市新农合在经办模式上也进行了创新,营口是省内唯一实现新农合“管办分离”的城市。营口市将新农合业务以政府出资的形式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营口分公司购买服务,并且随着新农合集资水平的上升,2013年政府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服务费用已由2006年的筹资资金总额的2%下降至1%。各地各种商业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联合经办模式各有优势,均有效减轻了政府办理社会医疗保险的工作负担,提升医保经办效率,控制费用增长并最终提高参保人员的保障待遇水平切实保障人民获得医疗保障的权益。随着城乡一体化经济发展以其医疗保险保障改革的不断推进,统筹层次的不断扩展,辽宁省未来社会医疗保险发展的趋势将逐渐建成统筹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障管理更加集中,管理工作量加大,政府医保机构势必借助商业保险机构的管理经验与管理资源来保障医疗保险工作的全面顺利开展,结合辽宁省商业保险公司的资源情况与社会医疗保险发展规模及保障层次深化的要求,我认为未来医保的经办模式主要应根据业务领域采用不同的合作模式,对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其基本医疗保障由政府医保机构管办,其补充医疗险及大病医疗险业务可继续采用现行的风险保障模式即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以签订保险合同形式每年划拨一定比例保险资金给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共同承担社会医疗保险经营风险,保险公司采取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经营大病医疗保险,辽宁省政府可给予税收优惠或减免保险公司办公费用支持保险公司竞标商业保险业务。对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可借鉴营口的管办分离经营及平谷的共保联办的混合模式,业务经办上采用管办分离模式即城乡居民医保机构将城乡医保资金拨付服务费,与商业保险机构鉴定委托业务管理合同,委托商业保险公司代为收取保费,核保、建立档案、理赔;医保基金运作方面采用共保联办的医疗保险模式,即将医保资金的30%-50%划拨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社会医疗保险,在政府政策指引下,共享资源、共建管理系统,切实加大商业保险公司的对社会医保的管理力度,形成风险共担的保障机制。这种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混合经营模式,解决了政府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管理机构扩张瓶颈问题,有效利用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队伍与经验做到社会资源的最合理利用,同时由于该模式的风险共担机制也进一步强化了合作商业保险公司的管理积极性,有效提升医疗风险的监控力度,节约医疗资源的浪费现象,进一步保证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2013年度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辽宁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网站.
[2]《我国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模式的优化分析》陈月,王君美[J]统计与决策2010年第12期.
[3]《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合作的模式选择与机制设计》丁少群,许志涛,薄览[J]保险.
【摘要】医疗保险是新生代农民工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对于工作强度大、工作环境恶劣的新生代农民工来说尤其重要。本文在分析新生代农民工参保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现状时,发现其参保率非常低,继而分析了参保率低的原因,包括农民工参保意识薄弱、收入水平低、企业配合度低、转移接续困难、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等原因,最后针对这些问题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率
一、新生代农民工参保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现状
农民工是指户籍仍在农村,在本地从事非农产业或外出从业6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新生代农民工是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年龄在16岁以上,在异地以非农就业为主的农业户籍人口,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80后”、“90后”(35岁以下)农民工。本地农民工是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以内从业的农民工。外出农民工是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外从业的农民工。根据国家统计局2015年4月29日发布的《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7395亿人,比上年增加501万人,增长1.9%。农民工以青壮年为主,16~20岁占3.5%,21~30岁占30.2%,31~40岁占22.8%,41~50岁占26.4%,50岁以上的农民工占17.1%。按照本文给出的新生代农民工概念,2014年新生代农民工在农民工总数中大概达到了45%,总量达到了1.2378亿人。而这些人群主要从事的行业包括制造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居民服务等,其中从事制造业的比例达到31.3%,从事建筑业的比例达到22.3%,从事批发零售行业的比例达到11.4%,从事居民服务业的比例达到10.2%。[1]这些工作具有的共同特点是工作时间长、强度大、工作环境差,容易患各种职业病,因而农民工的医疗保险问题引发了社会的关注。目前农民工可以选择参加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模式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014年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比例仅为17.6%,比2013年提高0.5个百分点,在各个行业中,即使参保率最高的制造业,其参保率也只有22.1%,而建筑业的参保率仅有5.4%。以上数据说明,农民工对医疗保险的参与程度仍然不高。
二、农民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低下的原因
(一)农民工参保意识薄弱
《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初中及以下农民工占72.2%,高中及以上农民工占23.8%。其中,外出农民工中高中及以上的占26%,本地农民工高中及以上的占21.4%。因农民工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他们对医疗保险的制度设计、赔付条件等认识不清,不了解医疗保险在其生活中可以发挥的作用,很多时候只考虑到当前利益,缺乏风险意识,故而没有动力购买医疗保险。
(二)农民工收入较低,负担医疗保险压力大
新生代农民工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他们已经习惯了在城市工作、学习,对农村或土地的依赖程度降低,目前正在追求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更加丰富化和多样化。相对于老一代农民工而言,新生代农民工的消费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他们不再把赚得的钱全部存起来或者交给家人,而是提高生活质量,比如购买较为昂贵的消费品,较为频繁地更换手机,购买手提电脑;经常会参与K歌、泡温泉、打牌等,进行各种娱乐活动,丰富业余文化生活;闲暇时间也会与朋友同事聚会,提高人际交往能力;也会去逛书店、看电影、参观博物馆、展览会等,追求精神层面的满足;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新生代农民工也会在网上获取信息资料、购物、刷微博、玩微信,丰富业余生活。而农民工人均月收入只有2864元,扣除平均生活消费支出944元,平均居住支出445元,再除去各项其他支出就所剩无几,所以新生代农民工基本上都是“月光族”,让他们再支出费用购买医疗保险,即使每个月需要交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不高,但也可能会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企业配合度低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应该由企业和农民工共同交纳,农民工所应缴纳的部分由企业代缴,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工参保意愿低的问题,但这种方式又导致了企业负担加重,从而造成企业“阳奉阴违”,不给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这在民营企业中最为常见。新生代农民工是弱势群体,如果他们强迫企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就很容易丢掉工作,结果还无法改变企业不交医疗保险的事实。即使有些企业愿意为新生代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出于节省开支、降低企业成本的考虑,也只是选择保费少、保额低的险种,从形式上践行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但事实上对农民工的保障意义不大。
(四)转移接续困难
2014年与雇主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比重仅为38%,这意味着农民工即使在外工作,但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随时有可能失去工作,因此新生代农民工的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另外,新生代农民工身具“农民”和“工人”、“农村”和“城市居住者”的双重身份,那么他们在进行身份转换时,已经交纳的医疗保险如果不能实现在各个医疗保险模式之间的有效转接,就会损失农民工的利益,“我走的时候医疗保险不能带走,那我现在交这保费干吗?”这就是农民工的真实想法。基于这种考虑,农民工选择不投保医疗保险。这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设置问题。
(五)社会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不够健全
2014年7月,国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明确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这标志着户籍制度改革已经开始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也将逐步实现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的待遇。2016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将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但是具体如何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前后的衔接,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政策规定。同时,新生代农民工不能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我国也缺乏全国性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只是不系统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没有形成有机体系,影响新生代农民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推进。
三、提高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的对策建议
新生代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关系到从社会到个人的方方面面,需要国家、社会、政府、企业的共同努力。
(一)加强参保意识
新生代农民工要加强忧患意识,积极主动争取参与社会医疗保险,对于企业不缴纳医疗保险或者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等违规情况,农民工要学会正确使用行政、法律手段,通过正常渠道和平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农民工要通过各种媒介,如报纸、网络、电视等的宣传,了解国家保险的相关政策方针,普及保险知识。国家、地方政府可以在电视、网络上开设“医疗保险讲台”或“医疗保险专题”,通过案例有针对性地向农民工普及医疗保险制度并对常见问题进行解答,让农民工了解医疗保险,从而引发他们的需求,增加农民工的参保意识。
(二)强化职业技能
2014年,接受过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占34.8%,比上年提高2.1个百分点。其中,接受非农业职业技能培训的占32%,比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的占9.5%,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农业和非农业职业技能培训都参加过的占6.8%,比上年提高0.4个百分点。虽然总体上农民工获得了技能培训的比例有所提高,但还是不够,只有继续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进行培训,使其能够很好地胜任各项工作,才能提高农民工的就业竞争力,充分赢得企业的认可,不会失去工作,甚至可能加薪升职,从根本上改变城乡收入水平拉大的现象,并有足够的能力购买商业医疗保险。
(三)规范企业行为
在社会医疗保险的落实方面,企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要设法督促企业积极为农民工缴纳保险,一方面对企业领导进行宣传教育,向其传输企业与职工的双赢策略:只有农民工员工的利益得到了保障,他们在工作时才会更有积极性和创造力,从而为企业带来更多的财富;而企业发展态势良好,必然可以向农民工员工提供更多的福利。另一方面由劳动监察、社会保障、民政等相关部门加大查处力度,对拖欠、不缴、漏缴社会医疗保险的企业给予处罚,而对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的企业予以税收优惠等奖励,从而保障社会医疗保险的有效实施。通过严格执法,确保企业为农民工办理社会医疗保险,从而更好地规范企业行为,最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
(四)健全社会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如果能够做到任何行动都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或政策相匹配,那么就会少一些漏洞,多一些秩序。在《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出台有关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措施,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前后的衔接。同时明确农民工在“农民”和“工人”的身份转换时如何实现城镇职业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接。另外,与时俱进制定与新生代农民工相关的法律条文,及时颁布相关法律实施细则,增强法律可操作性;加强法律监督,使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强法制教育,畅通维权渠道,提高法律援助力度,建立新生代农民工维权机制等诸多方面,更好地推进社会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小结
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既是一个社会难题,又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离不开社会、企业、个人的共同努力。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都为建立全民医保体系作出了巨大的努力。虽然现阶段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但笔者相信,在政府的支持引导下,随着各地改革和实践的不断推进,一定能研究和探索出适合中国新生代农民工的医保政策。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R].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504/t20150429_797821.html.
[2]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http://difang.gmw.cn/2016-01/12/content_18464126.htm.
[3]2015年新生代农民工调查报告[R].http://bg.yjbys.com/diaochabaogao/12517.html.
[4]曾宁,苑晓杰.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困境及对策[J].理论界,2015(1).
[5]李莹.农民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研究[D].武汉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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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传统的医疗建筑的设计思想和设计理念受到了冲击,并不断影响当前的医疗建筑的规划和设计。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建筑改造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文章结合江苏省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门急诊及内科病房楼建设经验,从招投标模式选择、智能化系统专业优化设计与增项设计、施工现场管理及后期维护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了医疗建筑智能化设计与施工的实施要点,为医疗建筑设计人员提供借鉴。
关键词:医疗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医疗环境的品质需求不断提高,促使医院建筑不断向现代化、智能化发展。但目前,在医疗建筑的建设过程中,智能化工程设计不到位或者无法指导施工的现象时有发生,且智能化工程的施工与监管也没有规范化、程序化的模板可借鉴。为此,笔者结合江苏省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门急诊及内科病房楼建设经验,从实际应用层面来谈谈医疗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实施要点。
一、招投标模式选择
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能够顺利地、有序地、高效地开展,要从源头抓起,公立医院建设属国有投资性质,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施工企业就是重要的源头把控。考虑到医疗建筑智能化工程存在系统内交叉施工、系统外配合施工、现场协调任务重、维保服务工作难等因素,建议智能化工程划为独立标段,采用设计与施工总承包模式单独招标。根据目前新规定,依据投资额度,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电子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同时具有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总包。对于有一定规模或体量,智能化系统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医疗建筑,从资金实力、人员配备、硬件设施、施工经验等角度考虑,建议选择一级施工和甲级设计资质企业。目前多数医疗建筑进入施工阶段时,智能化系统设计都没有设计完成,多数存在边施工边设计的情况,或者因时间跨度长,前期完成的设计图到正式施工时已不合时宜,需要修改变更。在这种情况下,选择智能化工程总包企业宜采取费率招标方式。智能化工程总包企业根据分系统竣工图编制工程结算,经审计核定按投标费率扩大后作为最终结算价,费率招标有以下优点:第一,省去了复杂的工程造价编制过程,大大简化了投标计价工作;第二,由于施工过程中,大多数项目要变更原设计图纸,投标报价参考意义不大;第三,各分系统实际造价可综合市场的平均价格水平、施工环境、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预算,做到造价信息全面详实、一目了然,从而有效控制工程成本。
二、优化设计与增项设计
医疗建筑智能化工程除常规的网络综合布线类、安防监控类、多媒体通信类、管理信息类等之外,还有医护对讲系统、排队叫号系统、门禁控制系统、一卡通消费系统、无线医疗与诊断系统、手术示教系统、磁卡门禁系统、医疗设备自控系统等专用智能化系统。一般常规智能化设计咨询服务会由前期建筑设计单位提供,但要满足医疗建筑正常运行,上述设计内容还需根据智能化系统更新现状、项目现场情况进行优化与深化设计,方可指导施工。建设单位在承包合同中要明确约定由智能化总包企业承担上述优化设计与专项设计任务,原建筑设计图纸涵盖的内容,可结合行业发展现状、建设单位需求、施工现场条件进行优化设计,设计方案反馈给原设计单位按设计变更处理。原建筑设计图纸未涵盖的内容属增项设计范畴,建设单位可安排智能化总包企业牵头,邀请专业厂家参与方案比选,必要时可组织相关行业内的专家进行评审,中选的专业厂家经建设单位认可后,作为其分包单位接受统一管理,专业设计成果版权归智能化总包企业,由其正式出图指导施工,也为后期竣工图编绘打好基础。
三、施工现场管理
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多且复杂,又分别与医院相关职能科室职责分工相关联,如医院保卫处常规负责消防控制中心、安防监控系统,设备处常规负责有线电视,信息中心常规负责综合布线及计算机网络系统。有些新型智能化系统是从未接触过的,应由医院领导召集分工协调会,明确各自职责,各科室分工合作,指派相关人员参与智能化施工全过程,由基础建设办公室统一管理,也为今后相应职能科室顺利接管埋下伏笔。
四、维保服务
按照国家规范,智能化系统竣工验收合格后有两年质量保修期,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常规处理方法为基建办通知智能化工程总包企业,总包企业再安排相关人员或通知专业厂商前来维修。这种方案反馈机制长,维修周期长,医院相关使用部门意见很大。江苏省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改变了这种管理体制,维修效率得到了极大提高。首先,优化管理主体,智能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医院相关职能科室按分工范围将各自负责的分系统带回,直接负责维护管理,不再由基建办转接,因为使用部门发现系统问题还是习惯性通知相关职能科室处理。其次,对于智能化工程总包企业分包的系统工程,为提高应急处置效率,可商定由总包企业授权,直接通知专业厂商维护。最后,质量保修期满后,医院可与专业厂商直接商谈签订有偿维保合同。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医疗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抓好招投标源头,把控优化设计与增项设计重点,合理布局施工现场管理和维保服务,方可取得成效。医疗建筑应具备一套系统完善、优质高效的智能化工程,可以提高医院管理层次、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同时,也在节能降耗、节省人力、节约投资方面发挥成效。
参考文献:
[1]沈崇德.医院智能化工程建设常见问题成因与对策[J].中国医院建筑与装备,2013(07)
[2]许向群.医疗建筑智能化设计与工程探讨[J].中国医院建筑与装备,2005(06)
[3]吴旻峰.医疗建筑智能化设计与工程实践要点及发展方向分析[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4(09)
一、工程报建环节
医疗建筑工程关乎人们生命财产安全,为此国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以保障项目的科学合理、合法合规,但这也给医院建设者造成了“程序复杂繁琐、耗时长”的普遍印象,部分项目的手续申报时间甚至长于施工时间。医疗建筑涉及到工程建筑类学科和医疗学科的融合,如果建设周期过长很可能造成原有的设计方案与日新月异的医学发展脱节,因此医院需充分重视报建环节。建设项目申报涉及卫生、发改、国土规划、人防、园林、环保、消防、建管等多个政府主管部门。每一个审批环节在申报受理时都有若干前置审批条件,基建部门需要事先理清哪些是串联事项,哪些是并联事项,编制好项目申报工作计划执行表。在实践中需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基建部门要制订完善、操作性强的项目申报制度和规范化流程,一切照制度流程办事,流程的制定需重点把握每个环节的前置条件,针对项目建设安排制定申报工作计划表,使报建工作衔接合理;要完备报建工作岗位,明确人员的职责任务,报建人员除要求具备遵守法律规定的严肃性、工程领域的专业性和从容应变的灵活性外,还应具备有对政策的把握能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其次,行政审批离不开技术方案的准备,如环保审批需委托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书,立项审批需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基建部门应委托有实力且熟悉当地政策的设计单位、技术咨询服务单位,以促使项目顺利通过审批。
二、施工质量控制环节
医院建设管理者通常将项目管理工作定位在策划、招投标、规划设计、项目申报等前期工作上,而将现场施工管理的任务完全交给监理方,这给建筑质量控制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医疗建筑作为特殊的民用建筑,既有工程技术的共性,也有医疗工艺的特殊要求,监理单位因为缺乏医学知识和经验支撑自然很难全面掌握、贯彻建设方的意图和着重点。基建管理部门作为各方的桥梁、纽带,对质量目标的实现影响较大,因而在实践中应切实注意以下几点:
(一)完整、专业的施工管理团队
人是工程质量控制中的核心因素,在施工管理中,人起决定性作用。基建部门应根据项目实际需求配备完整的专业施工管理人员,通过建立专业工程师工作制度,使每个人员明确其现场管理职责。项目管理团队应做到掌握施工图纸、设计规范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熟悉施工工艺,紧密跟进现场施工进度,做到提前发现问题,根据施工节点安排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协调。
(二)合理的质量控制程序
工程开工前应专门组织一次施工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发现设计图纸中的漏项和错项、施工技术工艺表述不清及专业间图纸表达不一致之处,使施工和监理方充分了解建设意图和质量标准。在施工过程中基建专业管理人员应深入现场,认真检查施工是否满足验收规范,设计意图有无正确贯彻,发现不合格材料、设备要及时将其清理退场;对于隐蔽工程要坚持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除了编制常规质量控制手册外,还要根据医疗工程实际难度设定质量控制关键点,院方要会同监理进行重点全过程控制,如直线加速器机房大体积混凝土浇筑等。同时,要定期召开现场监理例会,综合协调解决每阶段的安全、质量和进度问题。此外,要形成施工全周期质量跟踪控制记录表,做到质量控制可追溯。
(三)周详的施工组织安排
医疗建筑包含手术部净化、医用气体、放射防护屏蔽等医用专项工程,专业分包多,施工组织和管理的难度大,对基建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能力要求较高。从主体结构施工开始即应考虑实施预留工作,在砌体阶段应先做样板间和样板层,各专业承包单位实施验收会签手续后,方可大面积开展砌筑和抹灰工作。基建部门要建立完善的专业施工组织制度,做到土建、安装和装饰工程无缝对接、有序衔接。
三、结束语
总之,在医疗建筑工程的整个管理周期中,做好与临床使用科室关于规划设计的沟通、合理组织安排报建工作、控制施工质量都是基建管理工作的重点环节,也是项目能否达到预期效果的关键。因此,医院基建管理部门要根据单位和项目实际情况,结合这三条主线建立更加科学的工作制度,组建更加专业的项目团队,把每一栋医院建筑都打造成精品建筑,为医院发展积蓄更大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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